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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国主题(100039)

富国主题:更新招募说明书(2010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1 富国通胀 通 缩主 题 轮动 股 票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更 新 )



































( 二 0 一 0 年第一 号 ) 基金管 理人:富国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中国 工商 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2 【重要提示】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2010 年3 月17 日证监许可 【2010】309 号文 核准。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0 年5 月12 日正式生效。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证本 招 募说 明 书 的 内 容 真实 、 准确 、 完 整 。 本 招募 说 明书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准 , 但 中国证 监 会 对 本基 金 募 集的核 准 , 并 不表 明 其 对本基 金 的 价 值 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证券 市 场, 基 金 净 值 会 因为 证 券市 场 波 动 等 因 素产 生 波动 。 投 资 有 风 险 ,投 资 人 认购( 或 申 购 )基 金 时 应认真 阅 读 本 招募 说 明 书,全 面 认 识 本 基 金 产 品 的风 险 收 益特征 和 产 品 特性 , 充 分考虑 自 身 的 风险 承 受 能力, 理 性 判 断 市 场 , 对 认购 基 金 的意愿 、 时 机 、数 量 等 投资行 为 作 出 独立 决 策 。投资 者 在 获 得 基 金 投 资 收益 的 同 时,亦 承 担 基 金投 资 中 出现的 各 类 风 险, 可 能 包括: 证 券 市 场 整 体 环 境 引发 的 系 统性风 险 、 个 别证 券 特 有的非 系 统 性 风险 、 大 量赎回 或 暴 跌 导 致 的 流 动 性风 险 、 基金管 理 人 在 投资 经 营 过程中 产 生 的 操作 风 险 等。基 金 管 理 人 提 醒 投 资 者基 金 投 资的“ 买 者 自 负” 原 则 ,在投 资 者 作 出投 资 决 策后, 基 金 运 营 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并 不 预示 其 未 来 表 现 。基 金 管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基 金 的业 绩 并 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 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 至2010 年11 月 12 日,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截止至 2010 年 9 月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招募说 明书 3 目 录 一、绪言 ............................................................ 4 二、释义 ............................................................ 5 三、基金管理人 ...................................................... 9 四、基金托管人 ..................................................... 19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3 六、基金的募集 ..................................................... 40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41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42 九、基金的投资 ..................................................... 54 十、基金的业绩 ..................................................... 66 十一、基金的财产 ................................................... 67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 68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73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74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6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77 十七、风险揭示 ..................................................... 82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85 十九、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87 二十、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03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20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 113 二十三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24 二十四 、备查文件 .................................................. 124




















招募说 明书 4 一 、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 证 券 投 资基 金 运作 管理 办 法 》 (以 下 简称 《运 作 办 法 》 ) 、 《证 券 投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以及 《 富国通胀通 缩主题轮动股 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合同”或“基金合同”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富国通胀通缩主题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 标 、 策 略 、风 险 、 费率等 与 投 资 者投 资 决 策有关 的 全 部 必要 事 项 ,投资 者 在 做 出 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承诺 本 招募 说 明 书 不 存 在任 何 虚假 内 容 、 误 导 性陈 述 或重 大 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 基 金 是 根 据 本招 募 说明 书 所 载 明 的 资料 申 请募 集 的 。 本 招 募说 明 书由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 解释。 本 基 金 管理 人 没 有委托 或 授 权 任何 其 他 人提供 未 在 本 招 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根据 本 基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编写 , 并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准 。 基金 合 同 是 约 定 基 金当 事 人 之间权 利 、 义 务 的 法 律 文件。 基 金 投 资者 自 依 基金合 同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 即成 为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和本 基 金 合同的 当 事 人 ,其 持 有 基金份 额 的 行 为 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 规 定 享 有 权利 、 承 担义务 。 基 金 投资 者 欲 了解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 权利和 义 务 , 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招募说 明书 5 二 、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依据 《基金合同》 所募集的 富国通胀通缩主题轮动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本合同 《 富国 通 胀 通 缩 主 题 轮 动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同》及对本合同 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 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 章及规范性文件及其制定机构所作出的修订、 补充和 有权解释 《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元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招募说明书














《 富国 通 胀 通 缩 主 题 轮 动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明书》 ,即用于公开披露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基 金托管人、 相关服务机构、 基金的募集、 基金 合同的 生效、 基金份额的交易、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基 金的投资、 基金的业绩、 基金的财产、 基金资 产的估 值、 基金收益与分配、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基金的信 息披露、 风险揭示、 基 金的终止与清算、 基金合同的 内容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服务、 其他应披露事项、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 查阅方式、 备查文件等涉及本基金的信息, 供基金投 资 者 选 择 并 决 定 是 否 提 出 基 金 认 购 或 申 购 申请的要




















招募说 明书 6 约邀请文件,及其定期的更新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 《 富国通胀通缩主题 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其任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 《 富国 通 胀 通 缩 主 题 轮 动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份额发售公告》 《业务规则》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或 其 他 经 国 务 院 授 权 的 银行业监管机构 基金管理人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 《基金合同》 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 基金基金份 额的投资者;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 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 赎回、 转换、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基金直销机构


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代销机构 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 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 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销售 与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本基金发售、 申购、 赎回 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基金登记、 存管、 清算 和交收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者基金账户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清算及基金 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其 委 托 的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招募说 明书 7 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受 《基金合同》 约束, 根据 《基金合同》 享受权利并 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条 件 可 以 投 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在 中 国 合 法 注 册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批 准 设立的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和其 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可 投 资 于 中 国 境 内 合 法 募 集 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 基金管理机构、 保险公 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 《基金合同》约定 的条件,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法 定 机 构 验 资 并 办 理 完 毕 基 金 备 案 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之日 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期限 基金存续期 《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公历日 月 公历月 工作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交易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T 日 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 日 自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招募说 明书 8 认购 在 本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投 资 者 购 买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发售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 销售机构向投资者 销售本基金份 额的行为 申购 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 向基金管 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 向基 金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 巨额赎回 在单个开放日,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 申 请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 10%时的情形 基金账户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给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用 于 记 录 投 资 者 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各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投 资 者 通 过 该 销 售 机构办理基金申购、 赎回、 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所引 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 投 资 者 将 其 持 有 的 同 一 基 金 账 户 下 的 基 金 份 额 从 某 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基金转换 投 资 者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申 请 将 其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管 理人管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 (转出基金) 的全部或部 分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且 由 同 一 基 金 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 其他开放式基金 (转入 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 资 者 通 过 有 关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 款 日 在 投 资 者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 款 及 基 金 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利润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




















招募说 明书 9 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 本 基 金 应 收 的 申 购 基 金 款 以 及 其 他 投 资 所 形 成 的 价 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估 值 日 发 行 在 外 的 基 金 份 额总数的数值 基金资产估值 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的过程 货币市场工具 现金; 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 大额存 单; 剩 余 期 限 在 三 百 九 十 七 天 以 内( 含 三 百 九 十 七 天) 的 债券; 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 期限在 一年以内(含一年) 的中央银行票据; 中国证监会、 中 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 金融 工具 指定媒体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以下简 称“指定报刊” )和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 ) 不可抗力

















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三 、基 金管 理人 ( 一) 基金管 理人 概况 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大厦 5、6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大厦5、6 层 法定代表人:陈敏 总经理:窦玉明 成立日期:1999 年 4 月13 日




















招募说 明书 10 电话: (021)68597788 传真: (021)68597799 联系人:李长伟 注册资本:1.8 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截止于 2010 年11 月12 日) :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7.775%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7.775% 加拿大蒙特利尔银行 27.775% 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16.675% 公 司 设 立 了 投 资决 策 委员 会 和 风 险 控 制委 员 会等 专 业 委 员 会 。投 资 决策 委 员 会 负 责 制 定基 金 投 资的重 大 决 策 和投 资 风 险管理 。 风 险 控制 委 员 会负责 公司日常 运 作 的 风 险控 制 和 管理工 作 , 确 保公 司 日 常经营 活 动 符 合相 关 法 律法规 和 行 业 监 管规则,防范和化解运作风险、合规与道德风险。 公司目前下设十七个部门和二个分公司, 分别是: 权益投资部、 固定 收益部 、 另类投资部 、 研究部 、集中交易部 、 专 户 投资部 、 机 构 业务 部 、 零售业 务 部 、 营 销 策 划 与 产品 部 、 客服与 电 子 商 务部 、 战 略发展 部 、 监 察稽 核 部 、计划 财 务 部 、 人力资源部 、 行 政 管理部 、 信 息 技术 部 、运 营部 、 北 京 分公 司 和 深圳分 公 司 。 权 益 投 资 部 :负 责 权 益类基 金 产 品 的投 资 管 理;固 定 收 益 部: 负 责 固定收 益 类 产 品 的研究与投资管理; 另类投资部: 负责 FOF、PE、 定量类产品等的研究与投资管理; 研 究 部 : 负责 行 业 研究、 上 市 公 司研 究 和 宏观研 究 等 ; 集中 交 易 部:负 责 投 资 交 易 和 风 险 控制 ; 专 户投资 部 : 在 固定 收 益 部、权 益 投 资 部 和 另 类 投资部 内 设 立 的 虚拟部门, 独立负责年金等专户产品的投资管理; 机构业务部: 负责年金、 帐户、 社 保 以 及 共同 基 金 的机构 客 户 营 销工 作 ; 零售业 务 部 : 管理 华 北 营销中 心 、 华 南 营 销 中 心 、华 东 营 销中心 、 华 中 营销 中 心 、北方 营 销 中 心 和 西 部 营销中 心 , 负责 共 同 基 金 的零 售 业 务;营 销 策 划 与产 品 部 :负责 产 品 开 发、 营 销 策划和 品 牌 建 设 等 ; 客 服 与电 子 商 务部: 负 责 电 子商 务 与 客户服 务 ; 战 略发 展 部 :负责 公 司 战 略 的 研 究 、 规划 与 落 实;监 察 稽 核 部: 负 责 监察、 风 控 、 法务 和 信 息披露 ; 信 息 技




















招募说 明书 11 术部: 负责软件开发与系统维护等; 运营部: 负责基金会计与清算 ; 计划财务部: 负责公司财务计划与管理; 人力资源部: 负责 人力资源规划与管理 ; 行政管理部: 负责文秘、行政后勤等 。 截止到 2010 年11 月12 日,公司有员工176 人,其中61%以上具有硕士以上 学历。所有人员在最近三年内均未受到所在 单位及有关管理部门的处罚。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陈敏女士, 董事长。 生于 1954 年, 中共党员, 工商管理硕士, 经济师。 历任 上 海 市 信 托投 资 公 司副处 长 、 处 长; 上 海 市外经 贸 委 处 长; 上 海 万国证 券 公 司 党 委书记;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党委委员。2004 年开始担任富国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窦玉明 先生, 董事 , 总经理 。 生于1969 年, 硕士。 历任北京中信国际合作公 司 交 易 员 ;深 圳 君 安证券 公 司 投 资经 理 ; 大成基 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 基金经 理 助 理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兼基金经理。2008 年开 始担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 麦陈婉芬女士(Constance Mak ) , 副 董 事 长 。文 学 及 商 学 学 士 , 加 拿大 注 册 会计师。1977 年加入加 拿大毕马威会计事务所的前身 Thorne Riddell 公司, 并于 1989 年成为加拿大毕马威的合伙人之一。1989 年至 2000 年作为合 伙人负责毕马 威在加拿大中部地区的对华业务 。现任 BMO 投资有限公司亚洲业务总经理,兼任 加中贸易理事会董事。 李明山先生, 董事。 生于 1952 年, 中共党员, 高级经济师, 硕士。 历任申银 万 国 证 券 股份 有 限 公司副 总 经 理 、上 海 证 券交易 所 副 总 经理 。 现 任海通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总经理。 方荣义先生, 董事。 生于 1966 年, 中共党员, 博士, 高级会计师。 历任北京 用 友 电 子 财务 技 术 有限公 司 研 究 所信 息 中 心副主 任 ; 厦 门大 学 工 商管理 教 育 中 心 副 教 授 ; 中国 人 民 银行深 圳 经 济 特区 分 行 深圳市 中 心 支 行会 计 处 副处长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深 圳市 中 心 支行非 银 行 金 融机 构 处 处长; 中 国 银 行业 监 督 管理委 员 会 深 圳 监 管 局 财 务会 计 处 处长、 国 有 银 行监 管 处 处长。 现 任 申 银万 国 证 券股份 有 限 公 司 财务总监。




















招募说 明书 12 Edgar Normund Legzdins 先生,董事。生于 1958 年,学士,加拿大注册会计 师。1980 年至 1984 年在 Coopers & Lybrand 担任审计工作,1984 年加入加拿大 BMO 银行金融集团蒙特利尔银行 。 现任BMO 投 资有限公司 首席执行官、BMO 金融集 团高级副总裁及董事总经理 。 葛航先生, 董事。 生于 1966 年, 大学本科, 经济师。 历任山东省国际信托有 限公司资金信托部业务经理; 山东省国际信托 有限公司租赁信托部副经理、 经理。 现任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自营业务部经理。 戴国强先生,独立董事。生于 1952 年,博士学位。历任上海财经大学助教、 讲师、 副教授、 教授, 金融学院副院长、 常务副院长、 院长; 上海财经大学教授、 博士生导师, 金融学院党委书记, 教授委员会主任。现任上海财经大学 MBA 学院 院长、党委书记。 Wai P.Lam 先生,独立董事,生于 1936 年,会计学博士。1962 年至 1966 年 在 PriceWaterHouseCoopers 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助理会计和高级会计;1966 年至 1969 年在加拿大圣玛利亚大学担任教师;1973 年至 2002 年在加拿 大 Windsor 大 学担任教授 。现任加拿大 Windsor 大学名誉教授。 汤期庆先生, 独立董事, 生于 1955 年, 经济学硕士。 历任上海针织品批发公 司 办 事 员 、副 科 长 ;上海 市 第 一 商业 局 副 科长、 副 处 长 、处 长 ; 上海交 电 家 电 商 业集团公司总经理; 上海市第一商业局局长助理、 副局长; 上海商务 中心总经理; 长 江 经 济 联合 发 展 集团总 裁 、 副 董事 长 、 党组书 记 。 现 任上 海 水 产集团 总 公 司 董 事长、党委书记。 李宪明先生, 独立董事。 生于 1969 年, 中共党员, 博士。 历任吉林大学法学 院教师。现任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 2、监事会成员 金同水先生, 监事长。 生于 1965 年, 大学专科。 历任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 司 科 员 、 项目 经 理 、业务 经 理 ; 鲁信 投 资 有限公 司 财 务 经理 ; 山 东省国 际 信 托 有 限公司高级业务经理。现任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 司风险管理部经理。 沈寅先生, 监事。 生于 1962 年, 法学学士。 历任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助理审 判 员 、 审 判员 、 审 判组长 ; 上 海 市第 二 中 级人民 法 院 办 公室 综 合 科科长 。 现 任 申 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合规稽核总部高级法律顾问 。




















招募说 明书 13 夏瑾璐女士, 监事。 生 于 1971 年, 工商管理硕士。 历任上海大学外语系教师; 荷 兰 银 行 上海 分 行 结构融 资 部 经 理; 蒙 特 利尔银 行 金 融 机构 部 总 裁助理 ; 荷 兰 银 行上海分行助理副总裁。现任蒙特利尔银行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 仇夏萍女士, 监事。 生于 1960 年, 中共党员, 研究生。 历任中国工商银行上 海 分 行 杨 浦支 行 所 主任; 华 夏 证 券 有 限 公 司上海 分 公 司 财务 主 管 。现任 海 通 证 券 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 胡志荣女士, 监事。 生于 1973 年, 中共党员, 硕士。 历任四川成都邮电通信 设 备 厂 财 务处 会计;厦门 金 达 通 信电 子 有 限公司 财 务 部 财务 主 管 。现任 富 国 基 金 管理有限公司财务经理 。 丁飏先生, 监事。 生于 1976 年, 民革党员, 硕士 。 历任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 分行信贷员 、 富 国 基金管 理 有 限 公司 营 销 策划经 理 、 客 户服 务 部 经理 。现任富国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服与电子商务部 高级客户服务经理。 3、督察长 李长伟先生, 督察长。 生于 1964 年, 中共党员, 经济学硕士, 工商管理硕士, 讲 师 。 历 任河 南 省 政府发 展 研 究 中心 干 部 ;中央 党 校 经 济学 部 讲 师;申 银 万 国 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海口营业部总经理、 北京管理总部副总经理兼北京营业部总经理、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2008 年开始担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督察长。 4、经营 管理层人员 窦玉明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关于董事的介绍) 。 林志松先生, 副总经理。 生于 1969 年, 中共党员, 大学本科, 工商管理硕士 。 曾 在 漳 州 商检 局 办 公室、 晋 江 商 检局 检 验 科、厦 门 证 券 公司 投 资 发展部 工 作 。 曾 任 富 国 基 金管 理 有 限公司 监 察 稽 核部 稽 察 员、高 级 稽 察 员、 部 门 副经理 、 经 理 、 督察长。2008 年开始担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陈戈先生, 副总经理。 生于 1972 年, 中共党员, 硕士,1996 年起开始从事证 券行业工作。 曾任君安证券研究所研究员。2000 年10 月加入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历任研究策划部研究员、研究策划部经理、总经理助理,2005 年4 月起任富 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至今,2009 年 1 月起兼任权益投资部总经理、 另类投资部总经理 。2008 年开始担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孟朝霞女士, 副总经理。 生于 1972 年, 硕士研究生, 12 年金融领域从业经历。




















招募说 明书 14 曾 任 新 华 人寿 保 险 股份有 限 公 司 企业 年 金 管理中 心 总 经 理, 泰 康 养老保 险 股 份 有 限公司副总经理。2009 年开始担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5、本基金基金经理 现任基金经理: (1 ) 宋小龙先生,1972 年出生, 硕士研究生, 自 1999 年开始 从 事 证 券 行业 工 作 。曾任 北 京 北 大青 鸟 有 限责任 公 司 项 目开 发 经 理、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信 息 技 术部项 目 开 发 经理 、 研 究策划 部 研 究 员、 高 级 研究员 、 富 国天 鼎中证红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07 年6 月至今任富国天瑞强势 地区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2010 年 5 月起兼任富国通胀通缩主题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经理;兼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权益投资总监。 (2) 尚鹏岳先生,1978 年出生,硕士研究生 ,自2003 年开始从事证券行业 工作。 曾任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系统设计软件工程师; 汉 唐 证 券 研究 所 投 资策略 分 析 师 ;银 河 基 金管理 有 限 公 司策 略 分 析师、 行 业 研 究 员、 基金经理助理、 基 金经理;2010 年5 月至10 月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 营销策划经理;2010 年 10 月起任 富国通胀 通缩主题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 理。 6、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 成 员 构成 如 下 : 公 司 总经 理 窦玉 明 先 生 , 公 司主 管 投研 副 总 经理 陈戈先生 ,研究部总经理 朱少醒先生,固定收益部总经理 饶刚先生等人员 。


列席人员包括: 督察长 、 集中交易部总经理以 及投委会主席邀请的其他人员。 本基金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 7、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 三) 基金管 理人 的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 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 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 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 收益; 5、进 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招募说 明书 15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 基 金 管 理人 名 义, 代 表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利 或 者实 施 其 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 四) 基金管 理人 关于遵 守法 律法规 的承 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证券法》 的行 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 《基金法》 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 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 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除按基金管理人 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 直接或间接进行其 他股 票投




















招募说 明书 16 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 )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倒、 对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1 )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 五) 基金管 理人 关于禁 止性 行为的 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 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行的 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六) 基金经 理承 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本着谨 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 七) 、 基金 管理人 的风 险管 理和内 部控 制制度




















招募说 明书 17 1、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 信用风险、 流动 性风险、 管理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针 对 上 述 各 种 风险 , 基金 管 理 人 建 立 了一 套 完整 的 风 险 管 理 体系 , 具体 包 括 以下内容: (1) 建立风险管理环境。 具体包括制定风险管理战略、 目标, 设置相应的组 织 机 构 , 配备 相 应 的人力 资 源 与 技术 系 统 ,设定 风 险 管 理的 时 间 范围与 空 间 范 围 等内容。 (2) 识别风险。 辨识组 织系统与业务流程中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存在的原因。 (3) 分析风险。 检查 存在的控制措施, 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后 果。 (4) 度量风险。 评估风险水平的高低, 既有定性的度量手段, 也有定量的度 量 手 段 。 定性 的 度 量是把 风 险 水 平划 分 为 若干级 别 , 每 一种 风 险 按其发 生 的 可 能 性 与 后 果 的严 重 程 度分别 进 入 相 应的 级 别 。定量 的 方 法 则是 设 计 一些风 险 指 标 , 测量其数值的大 小。 (5) 处理风险。 将风险水平与既定的标准相对比, 对于那些级别较低的风险, 则 承 担 它 ,但 需 加 以监控 。 而 对 较为 严 重 的风险 , 则 实 施一 定 的 管理计 划 , 对 于 一些后果极其严重的风险,则准备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 监视与检查。 对 已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要监视及评价其管理绩效, 在必要 时加以改变。 (7) 报告与咨询。 建立风险管理的报告系统, 使公司股东、 公司董事会、 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监管部门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2、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① 全 面 性 原 则 。内 部 控制 制 度 覆 盖 公 司的 各 项业 务 、 各 个 部 门和 各 级人 员 , 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② 独 立 性 原 则 。公 司 设立 独 立 的 督 察 长与 监 察稽 核 部 门 , 并 使它 们 保持 高 度 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③ 相 互 制 约 原 则。 公 司部 门 和 岗 位 的 设置 权 责分 明 、 相 互 牵 制, 并 通过 切 实




















招募说 明书 18 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④ 重 要 性 原 则 :公 司 的发 展 必 须 建 立 在风 险 控制 完 善 和 稳 固 的基 础 上, 内 部 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①控制环境 公 司 董 事 会 、 监事 会 重视 建 立 完 善 的 公司 治 理结 构 与 内 部 控 制体 系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董 事会 下 设 立有独 立 董 事 参加 的 风 险委员 会 , 负 责评 价 与 完善公 司 的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公 司 监 事会负 责 审 阅 外部 独 立 审计机 构 的 审 计报 告 , 确保公 司 财 务 报 告的真实性、可靠性,督促实施有关审计建议。 公 司 管 理 层 在 总经 理 领导 下 , 认 真 执 行董 事 会确 定 的 内 部 控 制战 略 ,为 了 有 效 贯 彻 公 司董 事 会 制定的 经 营 方 针及 发 展 战略, 设 立 了 总经 理 办 公会、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 风险 控 制 委员会 等 委 员 会, 分 别 负责公 司 经 营 、基 金 投 资、风 险 管 理 的 重大决策。 此 外 , 公 司 设 有督 察 长, 组 织 、 指 导 公司 监 察与 稽 核 工 作 , 监督 、 检查 基 金 及 公 司 运 作的 合 法 合规情 况 和 公 司的 内 部 风险控 制 情 况 。当 发 现 公司及 公 司 管 理 的 基 金 存 在违 法 违 规行为 、 重 大 经营 风 险 或者隐 患 等 情 形时 , 督 察长应 当 及 时 向 董 事 会 和 中国 证 监 会报告 并 应 当 密切 跟 踪 后续整 改 措 施 ,并 将 处 理情况 向 董 事 会 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②风险评估 公司内部稽核人员定期评估公司及基金的风险状况, 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 投 资 目 标 产生 负 面 影响的 内 部 和 外部 因 素 ,对公 司 总 体 经营 目 标 产生影 响 的 可 能 性及影响程度,并将评估报告报总经理办公会和风险控制委员 会。 ③操作控制 公 司 内 部 组 织 结构 的 设计 方 面 , 体 现 部门 之 间职 责 有 分 工 , 但部 门 之间 又 相 互 合 作 与 制衡 的 原 则。基 金 投 资 管理 、 基 金运作 、 市 场 等业 务 部 门有明 确 的 授 权 分 工 , 各 部门 的 操 作相互 独 立 , 并且 有 独 立的报 告 系 统 。各 业 务 部门之 间 相 互 核 对、相互牵制。 各 业 务 部 门 内 部工 作 岗位 分 工 合 理 、 职责 明 确, 形 成 相 互 检 查、 相 互制 约 的 关系, 以减少舞弊或差 错发生的风险, 各工作 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招募说 明书 19 在 明 确 的 岗 位 责任 制 度基 础 上 , 设 置 科学 、 合理 、 标 准 化 的 业务 操 作流 程 , 每 项 业 务 操作 有 清 晰、书 面 化 的 操作 手 册 ,同时 , 规 定 完备 的 处 理手续 , 保 存 完 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④信息与沟通 公 司 建 立 了 内 部办 公 自动 化 信 息 系 统 与业 务 汇报 体 系 , 通 过 建立 有 效的 信 息 交 流 渠 道 ,保 证 公 司员工 及 各 级 管理 人 员 可以充 分 了 解 与其 职 责 相关的 信 息 , 保 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⑤监督与内部稽核 基 金 管 理 人 设 立了 独 立于 各 业 务 部 门 的监 察 稽核 部 , 履 行 内 部稽 核 职能 , 检 查 、 评 价 公司 内 部 控制制 度 合 理 性、 完 备 性和有 效 性 , 监督 公 司 内部控 制 制 度 的 执 行 情 况 ,揭 示 公 司内部 管 理 及 基金 运 作 中的风 险 , 及 时提 出 改 进意见 , 促 进 公 司 内 部 管 理制 度 有 效地执 行 。 内 部稽 核 人 员具有 相 对 的 独立 性 , 监察稽 核 报 告 提 交全体董事审阅并报会及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基金管理人确知 建立、 实施和维持内部 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 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 制度。 四 、基 金托 管人 ( 一) 基金托 管人 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 :1984 年 1 月1 日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招募说 明书 20 注册资本:人民币 334,018,850,026 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蒋松云 ( 二) 主要人 员情 况 截至 2010 年9 月末,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121 人, 平均年龄 30 岁,95%以上员工拥有 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高 管人员均拥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 称。 ( 三) 基金托 管业 务经营 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 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开展托管服务以 来 , 秉 承 “诚 实 信 用、勤 勉 尽 责 ”的 宗 旨 ,严格 履 行 资 产托 管 人 的责任 和 义 务 , 依 靠 严 密 科学 的 风 险管理 和 内 部 控制 体 系 、规范 的 业 务 管理 模 式 、先进 的 业 务 营 运 系 统 和 专业 的 托 管服务 团 队 , 为广 大 投 资者、 众 多 资 产管 理 机 构和企 业 客 户 提 供 安 全 、 高效 、 专 业的托 管 服 务 ,取 得 了 优异业 绩 。 建 立了 包 括 证券投 资 基 金 、 信托资产、 保险资产、 社会保障基金、 收支账户资金、 企业年金基金、QFII 资产、 QDII 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等门内齐 全的托管产品体系。 截 至 2010 年 9 月, 中国工 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177 只, 其中封闭式8 只, 开放式 169 只。2010 年, 中 国工商银行凭借在 2009 年国内外托 管领域的杰出表现和品 牌影响力, 先后被英国 《全球托管人》 、 香港 《财资》 和美 国 《环球金融》 评选为 “2009 年度中国最佳托管银行” , 本届 《财资 》 评选首次设 立 了 在 亚 太地 区 证 券和基 金 服 务 领域 有 突 出贡献 的 年 度 行业 领 导 者奖项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托 管 部 周月秋 总 经 理 荣获 “ 年 度最佳 托 管 银 行家 ” 称 号,是 仅 有 的 两 位获奖人之一。自 2004 年以来,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服务已经获得 23 项国内 外大奖。 ” ( 四) 基金托 管人 的内部 控制 制度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产 托 管部 自 成 立 以 来 ,各 项 业务 飞 速 发 展 , 始终 保 持在 资 产 托 管 行 业 的优 势 地 位。这 些 成 绩 的取 得 , 是与资 产 托 管 部“ 一 手 抓 业务 拓 展 , 一 手 抓 内 控 建设 ” 的 做法是 分 不 开 的。 资 产 托管部 非 常 重 视改 进 和 加强内 部 风 险 管 理 工 作 , 在积 极 拓 展各项 托 管 业 务的 同 时 ,把加 强 风 险 防范 和 控 制的力 度 , 精 心




















招募说 明书 21 培 育 内 控 文化 , 完 善风险 控 制 机 制, 强 化 业务项 目 全 过 程风 险 管 理作为 重 要 工 作 来做。 继2005、2007 年两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 权威的SAS70 (审计标准第 70 号) 审阅后,2009 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第三 次通过 SAS70 审阅获 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 托 管 服 务 在风 险 管 理、内 部 控 制 方面 的 健 全性和 有 效 性 的全 面 认 可 。也 证 明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托管 服 务 的风险 控 制 能 力已 经 与 国际大 型 托 管 银行 接 轨 ,达到 国 际 先 进 水平。目前,SAS70 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一)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 证 业 务 运 作 严格 遵 守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规 和 行业 监 管 规 则 , 强化 和 建立 守 法 经 营 、 规 范运 作 的 经营思 想 和 经 营风 格 , 形成一 个 运 作 规范 化 、 管理科 学 化 、 监 控 制 度 化 的内 控 体 系;防 范 和 化 解经 营 风 险,保 证 托 管 资产 的 安 全完整 ; 维 护 持 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二)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产 托 管业 务 内 部 风 险 控制 组 织结 构 由 中 国 工 商银 行 稽核 监 察 部门 (内控合规部、 内 部审计局) 、 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 务 处 室 共 同组 成 。 总行稽 核 监 察 部门 负 责 制定全 行 风 险 管理 政 策 ,对各 业 务 部 门 风 险 控 制 工作 进 行 指导、 监 督 。 资产 托 管 部内部 设 置 专 门负 责 稽 核监察 工 作 的 内 部 风 险 控 制处 , 配 备专职 稽 核 监 察人 员 , 在总经 理 的 直 接领 导 下 ,依照 有 关 法 律 规 章 , 对 业务 的 运 行独立 行 使 稽 核监 察 职 权。各 业 务 处 室在 各 自 职责范 围 内 实 施 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三)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合法性原则。 内控 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并 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完整性原则。 托管 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 督制约; 监督制约应渗 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 覆盖 所有的部门、 岗位和人员。 3、 及时性原则。 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 按照 “内 控优先” 的原则, 新设 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 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 审慎性原则。 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 审慎经营, 保证基金资产




















招募说 明书 22 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 有效性原则。 内控 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 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 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 及人员的例外。 6、 独立性原则。 资产托管部托管的基金资产、 托管人的自有资产、 托管人托 管 的 其 他 资产 应 当 分离; 直 接 操 作人 员 和 控制人 员 应 相 对独 立 , 适当分 离 ; 内 控 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四)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 严格的隔离制度。 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 建立了明确的 岗 位 职 责 、科 学 的 业务流 程 、 详 细的 操 作 手册、 严 格 的 人员 行 为 规范等 一 系 列 规 章 制 度 , 并采 取 了 良好的 防 火 墙 隔离 制 度 ,能够 确 保 资 产独 立 、 环境独 立 、 人 员 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 高层检查。 主管行 领导与部 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 制 定 者 和 管理 者 , 要求下 级 部 门 及时 报 告 经营管 理 情 况 和特 别 情 况,以 检 查 资 产 托 管 部 在 实现 内 部 控制目 标 方 面 的进 展 , 并根据 检 查 情 况提 出 内 部控制 措 施 , 督 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 人事控制。 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 建立 “自控防线” 、 “互控防 线 ” 、 “ 监控 防 线” 三 道控 制 防 线 ,健 全 绩效 考核 和 激 励 机制 , 树立 “以 人 为 本 ” 的 内 控 文 化, 增 强 员工的 责 任 心 和荣 誉 感 ,培育 团 队 精 神和 核 心 竞争力 。 并 通 过 进 行 定 期 、定 向 的 业务与 职 业 道 德培 训 、 签订承 诺 书 , 使员 工 树 立风险 防 范 与 控 制理念。 4、 经营控制。 资产 托 管部通过制定计划、 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 活 动 、 处 理各 项 事 务,从 而 有 效 地控 制 和 配置组 织 资 源 ,达 到 资 源利用 和 效 益 最 大化目的。 5、 内部风险管理。 资 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 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险 管 理 , 定 期或 不 定 期地对 业 务 运 作状 况 进 行检查 、 监 控 ,指 导 业 务部门 进 行 风 险 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 数据安全控制。 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 数据和传真加密、 数据传 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 应急准备与响应。 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 制定 了基于数




















招募说 明书 23 据 、 应 用 、操 作 、 环境四 个 层 面 的完 备 的 灾难恢 复 方 案 ,并 组 织 员工定 期 演 练 。 为 使 演 练 更加 接 近 实战, 资 产 托 管部 不 断 提高演 练 标 准 ,从 最 初 的按照 预 订 时 间 演练发展到现在的 “随机演练” 。 从演练结果看, 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 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五)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 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 在总经 理 的 直 接 领导 下 , 依照有 关 法 律 规章 , 全 面贯彻 落 实 全 程监 控 思 想,确 保 资 产 托 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 完善组织结构, 实 施全员风险管理。 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 下每 个 员 工 的 共同 参 与 ,只有 这 样 , 风险 控 制 制度和 措 施 才 会全 面 、 有效。 资 产 托 管 部 实 施 全 员风 险 管 理,将 风 险 控 制责 任 落 实到具 体 业 务 部门 和 业 务岗位 , 每 位 员 工 对 自 己 岗位 职 责 范围内 的 风 险 负责 , 通 过建立 纵 向 双 人制 、 横 向多部 门 制 的 内 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 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 一贯坚持把风 险 防 范 和 控制 的 理 念和方 法 融 入 岗位 职 责 、制度 建 设 和 工作 流 程 中。经 过 多 年 努 力 , 资 产 托管 部 已 经建立 了 一 整 套内 部 风 险控制 制 度 , 包括 : 岗 位职责 、 业 务 操 作 流 程 、 稽核 监 察 制度、 信 息 披 露制 度 等 ,覆盖 所 有 部 门和 岗 位 ,渗透 各 项 业 务 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 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 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 资 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 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 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 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 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 、相 关服 务机 构 ( 一) 基金份 额发 售机构


1、直销机构:富国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大厦 5、6 层




















招募说 明书 24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大厦5、6 层 法定代表人:陈敏 总经理: 窦玉明 成立日期:1999 年 4 月13 日 电话: (021)68597070 传真: (021)68597979 联系人:林燕珏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105686,4008880688 公司网站:www.fullgoal.com.cn 2、代销机构 (1) 中国工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 (010 )66107900 传真: (010 )66107914 联系人:田耕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588 公司网站:www.icbc.com.cn (2)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电话: (010 )66275654 联系人:王琳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公司网站:www.ccb.com (3)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招募说 明书 25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三环北路 100 号金玉大厦 法定代表人:项俊波 传真: (010 )85109219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公司网站:www.abchina.com (4)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秦晓 电话: (0755 )83198888 传真: (0755 )83195047 联系人:王楠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公司网站:www.cmbchina.com (5)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 13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 131 号 法定代表人:陶礼明 联系人:陈春林 传真: (010)66419824 客服电话:11185 公司网站:www.psbc.com (6)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北京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联系电话: (021)61618888 传真: (021 )63604199 联系人:徐伟




















招募说 明书 26 客服电话:95528 公司网站:www.spdb.com.cn (7)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 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电话: (021)23219000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客服热线:95553、400-8888-001 公司网站:www.htsec.com (8)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联系电话: (021)54040596 传真: (021 )54038844 联系人:王序微 客服电话: (021)962505 公司网站:www.sw2000.com.cn (9)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 号 办公地址: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 号国联大厦 6 楼、7 楼 法定代表人:范炎 联系人:袁丽萍 客服电话: (0510)82588168 、400-8885-288 传真: (0510 )82830162 公司网站:www.glsc.com.cn (10 )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常州延陵西路 59 号常信大厦 18、19 楼




















招募说 明书 27 办公地址:上海东方路 989 号中达广场 17 楼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联系电话: (021)50588876 传真: (021 )50586660-8880 联系人:邵一明 客服热线:400-8888-588 (全国) 公司网站:www.longone.com.cn (11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 (025 )84457777 -950248 传真: (025 )84579763 联系人:张小波 客服电话: (025)84579897 公司网站:www.htsc.com.cn (12 )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黄兴中路 63 号中山国际大厦 12 楼 办公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黄兴中路 63 号中山国际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 林俊波 联系电话: (021)68634518 传真: (021 )68865680 联系人:钟康莺 客服电话:400-8881-551 公司网站:www.xcsc.com (13 )江海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招募说 明书 28 联系人: 徐世旺 联系电话: 0451-82336863 客服电话:400-666-2288


公司网站: www.jgzq.com.cn (14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 区三里河东路 5 号中商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 5 号中商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客服电话:400-800-8899 公司网站: www.cindasc.com (15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 常喆 电话: (010 )400-818-8118 联系人:黄静 客服电话:800-810-8809 公司网站:www.guodu.com (16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岭八卦三路平安大厦三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岭八卦三路平安大厦三楼 法定代表人:陈敬达 电话:400-8866-338 传真: (0755 )82433794 联系人:袁月 客服电话: (0755)95511 公司网站:www.pa18.com (17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 128 号




















招募说 明书 29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 128 号 法定代表人:李炜 电话: (0531 )81283938 传真: (0531 )82024197 联系人:付咏梅 客服电话: (0531)82024197 公司网站:www.qlzq.com.cn (18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222 号安联大厦 34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222 号安联大厦 34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 (0755 )82825555 传真: (0755 )82825560 联系人:李瑾 客服电话: (020)96210 、400-8001-001 公司网站:www.axzq.com.cn (19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电 话: (0755)83516094 传真: (0755 )83516199 联系人:高峰 客服电话: (0755)33680000 (深圳、400-6666-888(非深圳地区) 公司网站:www.cc168.com.cn (20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招募说 明书 30 联系电话: (021)50818887-281 联系人:刘晨 客服热线:400-8888-788 公司网站:www.ebscn.com (21 )交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 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胡怀邦 电话: (021 )58781234


传真: (021 )58408483 联系人: 曹榕 客户服务电话 :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22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35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35 层 法定代表人:陈辛 联系电话: (021)63370888 传真: (021 )63370777 联系人:张萍 客服电话:962888 公司网站:www.bankofshanghai.com.cn (23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7 号北京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7 号北京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阎冰竹 电话: (010 )66223248 联系人:杨永杰 客服电话: (010)96169 公司网站:www.bankofbeijing.com




















招募说 明书 31 (24 )东莞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东莞市城区运河东一路 193 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城区运河东一路 193 号 法定代表人:廖玉林 联系人:胡昱 电话: (0769 )22119061 传真: (0769 )22117730 服务热线:96228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25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波市江东区中山东路 294 号 办公地址:宁波市江东区中山东路 294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电话:021 -63586210 传真:021 -63586215 联系人:胡技勋 客服电话:96528(上海地区 962528) (26 )青岛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 68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 68 号 法定代表人: 郭少泉 联系人: 滕克 电话:0532-85709793 客服电话:96588 公司网址:www.qdccb.com (27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招募说 明书 32 传真: (021 )386706666 联系人:芮敏琪 客服电话:400-8888-666 公司网站:www.gtja.com (28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99 号标力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 (021 )38565775 联系人:杨盛芳 客服 电话:400-8888-123 公司网站:www.xyzq.com.cn (29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电话: (0755)82130833 传真: (0755 )82133302 联系人:周杨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800-810-8868 公司网站:www.guosen.com.cn (30 )华泰 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 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10、24、25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10、24、25 层 法定代表人:马 昭明 联系电话: (0755)82492000 传真: (0755 )82492962 联系人: 盛宗凌 客服电话:400-8888-555




















招募说 明书 33 公司网站:www.lhzq.com (31 )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法人代表:赵文安 联系人:王睿 电话:0755-83007069 客服电话: 0755-26982993 公司网址: www.ydsc.com.cn (32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新华东街 111 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新华东街 111 号 法定代表人:鞠瑾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 (0471)4961259、( 021)68405273 联系人 :张同亮 联系电话: (021)68405273 公司网站:www.cnht.com.cn (33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 23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9 号 法定代表人:冯戎 联系人:李巍 电话:010-88085858 客服电话:4008000562 公司网址:http://www.hysec.com (34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顾伟国




















招募说 明书 34 电话: (010 )66568888 传真: (010 )66568536 联系人:田薇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888 公司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35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国贸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太原市 府西街 69 号国贸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 侯巍 联系电话:0351-8686659 联系人: 郭熠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1618 公司网站 :www.i618.com.cn (36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法定代表人:唐新宇 电话: (021 )68604866-8309 传真: (021 )58774179 联系人:张静 客服电话: (021)68604866 公司网站:www.bocichina.com (37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办公地址: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国元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电话: (0551 )2624400 传真: (0551)2645709 联系人:程维




















招募说 明书 35 客服电话:4008-888-777 公司网站:www.gyzq.com.cn (38 )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 308 号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 308 号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电话: (0931 )4890100 传真: (0931 )4890118 联系人:李昕田 客服电话: (0931)4890100 、4890619、4890618 公司网站:www.hlzqgs.com (39 )深圳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9 号平安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9 号平安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黄立哲 电话: (0755 )25859591 联系人:霍兆龙 客服电话:40066-99999 公司网站 :www.18ebank.com (40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联系人: 潘锴 电话:0431-85096709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0686 0431-85096733 网址:www.nesc.cn (41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招募说 明书 36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999 或 027-85808318 联系人:李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长江证券客户服务网站:www.95579.com (42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中国银行总行办公大楼 法定代表人:肖钢 传真: (010 )66594946 客服电话:95566 公司网站:www.boc.com (43 )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华三路交界处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8 层-50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华三路交界处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8 层-5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小阳 电话: (0755 )82026521 传真: (0755 )82026539 联系人:刘权 客服电话:4006008008 公司网 站:www.cjis.cn (44 )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深南中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深南中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法兰克纽曼(Frank.N.Newman ) 电话: (0755 )82088888 传真: (0755 )82080714 联系人:张青




















招募说 明书 37 客服电话:95501 公司网站:www.sdb.com.cn (45 )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电话:0591-87841160 传真:0591-87841150 公司网址:www.gfhfzq.com.cn (46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孔丹 联系人:郭伟 电话: (010 )65557048 传真: (010 )65550828 客服电话:95558 公司网站:www.ecitic.com (47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王益民 联系电话: (021)63325888 联系人:吴宇 客服电话: (021)95503 或 40088-88506 公司网站:www.dfzq.com.cn (48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海滨路光大国际贸易中心 26 楼 2611 室 办公地址:广东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36、36 、41 和 42 楼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招募说 明书 38 联系人:肖 中梅 客服电话:95575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 (020)8755588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 (020)87555303 公司网站:www.gf.com.cn (49 )中国 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正义路 4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电话: (010 )58351666 传真: (010 )83914283 联系人:吴杰 客服电话:95568 公司网站:www.cmbc.com.cn (50 )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电话: (010)65183888 联系人:魏明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108(免长途 费)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 (010)65182261 公司网站:www.csc108.com (51 )渤海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法定代表人:刘宝凤 联系人:王宏 电话:022-58316666




















招募说 明书 39 客服电话:400 888 8811 公司网址:www.cbhb.com.cn (52 )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 24 号 办公地址: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 24 号 法定代表人: 于宏民 电话:0411-39673202 传真:0411-39673219 联系人: 谢立军 客服电话:4008-169-169 公司网站:www.hlzqgs.com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据 有 关法 律 法 规 的 要 求, 选 择其 他 符 合 要 求 的机 构 代理 销 售 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 二) 注册登 记机 构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大厦 5、6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大厦5、6 层 法定代表人:陈敏 总经理: 窦玉明 成立日期:1999 年 4 月13 日 电话:(021)68597070 传真:(021)68597979 联系人: 雷青松


( 三) 出具法 律意 见书的 律师 事务所 (基 金募 集时 ) 名称: 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 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负责人: 廖海 电话: (021)51150298




















招募说 明书 40 传真: (021)51150398


联系人: 廖海 经办律师: 梁丽金 、刘佳 ( 四) 审计基 金财 产的 会 计师 事务所


名称:安永 华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 16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23 楼 法定代表人: 葛明 联系电话:021-22288888 传真:021-22280000 联系人:徐艳 经办注册会计师: 徐艳、蒋燕华 六 、基 金的 募集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 依 照 《 基金 法 》 、 《 运 作办 法 》 、 《 销 售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他 有 关规 定 募 集 , 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2010 年3 月17 日证监许可【2010】309 号文核准。 ( 一 ) 基金类 型


股票 型


( 二 ) 基金运 作方 式


契约型开放式 ( 三 ) 基金存 续期 限


不定期 ( 四) 募集情 况 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验资, 本次募集的有 效认购户数为 15,322 户, 净销 售金额为人民币 1,485,914,083.07 元,折合基金份额 1,485,914,083.07 份;募 集资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共计人民币 243,011.75 元, 折合243,011.75 份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在基金募集期内,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




















招募说 明书 41 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 )的基金从业人员认购 本基金份额 1,068,548.38 份,占 本基金份额总量的0.07% ;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使用固有资金认购 本基金 份额为 39,999,000.00 份, 占 基金份额总量的 2.69%。 上述资金已于 2010 年5 月 11 日全 额 划 入 本 基金 在 基 金托管 人 中 国 工商 银 行 股份有 限 公 司 开立 的 基金 托管 专 户 。 按 照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初 始 面 值 1.00 元 计 算 , 本 次 募 集 期 的 有 效 认 购 份 额 1,485,914,083.07 份 , 利 息 结 转 的 基 金 份 额 243,011.75 份 , 两 项 合 计 共 1,486,157,094.82 份基金份额。 七 、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一) 基金 备案的 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户数不少于 200 户的条 件下,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 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 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 基金备案手续。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基金 备 案条 件 的 , 自 基 金管 理 人办 理 完 毕 基 金 备案 手 续并 取 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 生效; 否则 《基金合同》 不生效。 基金 管 理 人 在 收到 中 国 证监会 确 认 文 件的 次 日 对《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事 宜予以 公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将 基 金 募集期 间 募 集 的资 金 存 入专门 账 户 , 在基 金 募 集行为 结 束 前 , 任何人不得动用。 《 基 金 合 同 》 生效 时 ,认 购 款 项 在 募 集 期 内 产生 的 利 息 将 折 合成 基 金份 额 归 投资者所有。 ( 二 ) 基金存 续期 内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和资 产规 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 产净值低 于5,000 万元的, 基金 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连续 20 个 工作日出现前 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 三) 基金合 同生 效 根据有关规定, 本基金满足 《基金合同》 生效条件, 《基金合同》 于 2010 年5 月12 日正式生效。 自 《 基金合同》 生效日起, 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招募说 明书 42 八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一 ) 申购和 赎回 场所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和赎 回 将通 过 本 基 金 管 理人 的 直销 中 心 及 代 销 机构 的 代销 网 点 进行 。 1、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以及本公司的网上交易平台。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大厦 5、6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大厦5、6 层 电话: (021)68597070 传真: (021)68597979 联系人:林燕珏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105686,4008880688 (全国统一,免长途话费) 公司网站:www.fullgoal.com.cn 投资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 申购及赎回等业务, 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 2、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目前的代销机构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 国 农 业 银行 股 份 有限公 司 、 招 商银 行 股 份有限 公 司 、 中国 邮 政 储蓄银 行 、 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行 股 份 有限公 司 、 海 通证 券 股 份有限 公 司 、 申银 万 国 证券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国 联 证券 股 份 有限公 司 、 东 海证 券 有 限责任 公 司 、 华泰 证 券 股份有 限 公 司 、 湘财 证 券 有限 责 任 公司、 江 海 证 券经 纪 有 限责任 公 司 、 信达 证 券 股份有 限 公 司 、 国 都 证 券 有限 责 任 公司、 平 安 证 券有 限 责 任公司 、 齐 鲁 证券 有 限 公司 、 安信证券 股 份 有 限 公司 、 长 城证券 有 限 责 任公 司 、 光大证 券 股 份 有限 公 司 、交通 银 行 股份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银 行股份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银行股 份 有 限 公司 、 东 莞银行 有 限 责 任 公司 、 宁 波银 行 股 份有限 公 司 、 青岛 银 行 、兴业 证 券 股 份有 限 公 司、国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责 任公 司 、 华泰 联合证券有限 责 任 公司、 英 大 证 券有 限 责 任公司 、 国泰君 安 证 券 股 份有 限 公 司 、恒 泰 证 券 股份 有 限 责任公 司 、 宏 源证 券 股 份有限 公 司 、 中 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山 西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中银国际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43 国 元 证 券 股份 有 限 责任公 司 、 华 龙证 券 有 限责任 公 司 、 深圳 平 安 银行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东 北 证券 股 份 有限公 司 、 长 江证 券 股 份有限 公 司 、 中国 银 行 股份有 限 公 司 、 中 国 建 银 投资 证 券 有限责 任 公 司 、深 圳 发 展银行 股 份 有 限公 司 、 广发华 福 证 券 有 限责任公司 、 中 信 银行股 份 有 限 公司 、 东 方证券 股 份 有 限公 司 、 广发证 券 股 份 有 限公司、 中国 民 生 银行股 份 有 限 公司 、 中 信建投 证 券 有 限责 任 公 司、渤 海 银 行 股 份有限公司及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投 资 人 可 通 过 上述 场 所按 照 规 定 的 方 式进 行 申购 或 赎 回 。 本 基金 管 理人 可 根 据情况变更或增 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 ,并另行公告。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或其 指 定的 代 销 机 构 开 通电 话 、传 真 或 网 上 等 交易 方 式, 投 资 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 二 ) 申购和 赎回 的 开放 日及 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开放 日 为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日 ( 基金 管 理 人 公 告 暂停 申 购或 赎 回 时除外) ,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基 金 投 资 者 在 基金 合 同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和 时 间提 出 申 购 、 赎 回或 者 转换 申 请 的 , 其 基 金份 额 申 购、赎 回 价 格 为下 次 办 理基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时间所 在 开 放 日 的价格。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交 易 市场 或 交 易 所 交 易时 间 更改 或 实 际 情 况 需要 , 基金 管 理 人 可 对 开 放日 和 开 放日的 具 体 业 务办 理 时 间进行 调 整 , 但此 项 调 整应在 实 施 日 前 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2、申购的开始时间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本基金于2010 年7 月7 日开始办理日 常申购业务。 3、赎回的开始时间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本基金于2010 年7 月7 日开始办理日 常赎回业务。 4、 基金管理人应在开 始办理申购赎回的 3 个工作日 前依照 《信息披 露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招募说 明书 44 ( 三) 申购和 赎回 的原则


1. “ 未 知 价 ” 原则 , 即申 购 、 赎 回 价 格以 申 请当 日 收 市 后 计 算的 基 金份 额 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先进先出原则, 即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 对该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的 基 金 份额进 行 赎 回 处理 时 , 申购确 认 日 期 在先 的 基 金份额 先 赎 回 , 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 益 的 前 提 下调 整 上 述原则 。 基 金 管理 人 必 须在新 规 则 开 始实 施 前 按照《 信 息 披 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四 ) 申购和 赎回 的数额 限定


1、申购金额的限制 代销网点每个账户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 元(含申购费) 。 直销网点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50,000 元 (含申购费) , 追加申购 的最低金额为单笔20,000 元 (含申购费) ; 已在直销网点有该基金认购记录的投 资 者 不 受 首次 申 购 最低金 额 的 限 制。 代 销 网点的 投 资 者 欲转 入 直 销网点 进 行 交 易 要 受 直 销 网点 最 低 金额的 限 制 。 投资 者 当 期分配 的 基 金 收益 转 购 基金份 额 时 , 不 受 最 低 申 购金 额 的 限制。 通 过 本 公司 网 上 交易系 统 办 理 基金 申 购 业务的 不 受 直销 网点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 元(含 申购费) 。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 单个投资者的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 限制。 2、 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 每次对本基金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 份 基 金 份 额。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赎 回时 或 赎 回后在 销 售 机 构( 网 点 )保留 的 基 金 份 额余额不足1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 份 额 的 数 量限 制 , 基金管 理 人 必 须在 调 整 生效前 依 照 《 信息 披 露 办法》 的 有 关 规 定至少在一家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五 ) 申购和 赎回 的程序























招募说 明书 45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 金 投 资 者 必 须根 据 基金 销 售 机 构 规 定的 程 序, 在 开 放 日 的 业务 办 理时 间 向 基金销售机构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 资 者 在 申 购 本 基 金 时 须 按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方 式 备 足 申 购 资 金, 投资者在提 交 赎 回 申 请时 , 必 须有足 够 的 基 金份 额 余 额,否 则 所 提 交的 申 购 、赎回 的 申 请 无 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 正常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注册登记机构 在T+1 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投资者应在 T+2 日后 (包括该 日)及时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基金销售机 构 申购 申 请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该 申 请一 定 成 功 , 而 仅代 表 销售 机构 确 实 接 收 到申 购 申 请。申 购 的 确 认以 基 金 注册登 记 机 构 或基 金 管 理公司 的 确 认 结 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 T 日赎回申请 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 基金销售机构在T+7 日 (包括该日) 内将赎 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在 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4、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 记权益并办 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 者自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 理扣除权益 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在 法 律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内 , 依法 对 上 述 注 册 登记 办 理时 间 进 行 调 整 , 并应 在 调 整实施 日 前 依 照《 信 息 披露管 理 办 法 》的 有 关 规定, 在 至 少 一 家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 六 ) 基金的 申购 费和赎 回费 1、申购费用




















招募说 明书 46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用 由 基金 申 购 人 承 担 ,不 列 入基 金 财 产 , 主 要用 于 本基 金 的 市场推广、销售、 注册登记 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申购费 率按 申 购金 额 递 减 。 投 资者 在 一天 之 内 如 果 有 多笔 申 购 ,适用 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具体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100 万元以下 1.5% 100 万元(含) —500 万元 1.2% 500 万元(含)以上 1000 元/笔 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2、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 赎回费用的 25%归基金财产, 其余用于支付 市场 推广、注册登记费 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 赎回费率为 0.5%。 3、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基金合同》 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基金 管 理 人 应 于新 的 费 率或收 费 方 式 实施 前 依 照《信 息 披 露 管理 办 法 》的有 关 规 定 , 在至少一家指定报刊及 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 七 ) 申购和 赎回 的 数额 和价 格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 申购份额余额的 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 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 扣 除 相 应 的费 用 后 ,以当 日 基 金 份额 净 值 为基准 计 算 , 申购 份 额 计算结 果 保留到 小数点后 2 位,小数 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 产。 (2) 赎回金额的处理 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 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计算结果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 2、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招募说 明书 47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二 :某投资人投资 4 万元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为 1.5%,假设申购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为1.04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40,000/ (1+1.5%)=39,408.87 元 申购 费用=40,000-39,408.87=591.13 元 申购份额=(40,000-591.13)/1.040=37,893.14 份 3、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 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 用=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用 例三 :某投资人赎回 1 万份基金份额,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假设赎回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 费用 = 10,000 ×1.016×0.5% = 50.8 元


赎回金额 = 10,000×1.016-50.8= 10,109.2 元 即: 投资人赎 回本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109.2 元。 4、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 经 中 国 证 监 会同 意 , 可以适 当 延 迟 计算 或 公 告。本 基 金 基 金份 额 净 值的计 算 , 保 留 到小数点后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 八 ) 拒绝或 暂停 申购的 情形 及处理 方式 出现如下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 场所在交 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 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可能对 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招募说 明书 48 (4)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 他可暂停或拒绝申购的情形 ;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一 且 基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停 或 拒绝 申 购 的 , 申 购款 项 将全 额 退 还 投 资 者 。发 生 上 述(1 )到(4) 项 暂停 申 购情 形 时 , 基金 管 理人 应当 在 至 少 一 家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 九 ) 暂停赎 回 或 者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出 现 如 下 情 形 时, 基 金管 理 人 可 以 拒 绝接 受 或暂 停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赎 回 申 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证券交易场所依 法决定临时停市, 导致 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3) 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2 个或2 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 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拒 绝 接 受 或 暂 停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者 延缓 支 付 赎回款 项 的 , 基金 管 理 人应在 当 日 立 即向 中 国 证监会 备 案 。 已 接 受 的 赎 回申 请 , 基金管 理 人 将 足额 支 付 ;如暂 时 不 能 足额 支 付 的,可 延 期 支 付 部 分 赎 回 款项 , 按 每个赎 回 申 请 人已 被 接 受的赎 回 申 请 量占 已 接 受赎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分 配给 赎 回 申请人 , 未 支 付部 分 由 基金管 理 人 按 照发 生 的 情况制 定 相 应 的 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 款项,最长不超过20 个工作日,并在至少一家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在至少一家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并依照有 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 十) 巨额赎 回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招募说 明书 49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日 , 基金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请 总 数 加 上 基 金转 换 中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后 扣 除 申购申 请 总 数 及基 金 转 换中转 入 申 请 份额 总 数 后的余 额 ) 超 过 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 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 出 现 巨 额 赎 回时 , 基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据 本 基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合 状 况决 定 全 额赎回或 部分顺延赎回。 (1) 全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顺延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支 付 投 资 者的 赎 回 申请可 能 会 对 基金 的 资 产净值 造 成 较 大波 动 时 ,基金 管 理 人 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 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 予 以 办 理 。对 于 单 个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的 赎 回申请 , 应 当 按 照 其 申 请赎回 份 额 占 当 日申请 赎 回总 份额的比例 , 确 定 该单 个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当日 办理的赎回 份 额 ; 投 资 者 未 能 赎回 部 分 ,除投 资 者 在 提交 赎 回 申请时 选 择 将 当日 未 获 办理部 分 予 以 撤 销 外 , 延 迟至 下 一 个开放 日 办 理 ,赎 回 价 格为下 一 个 开 放日 的 价 格。依 照 上 述 规 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 并以此类推, 直到全 部赎回为止。 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 内 通 过 指 定报 刊 及 基金管 理 人 网 站或 代 销 机构的 网 点 刊 登公 告 , 并在公 开 披 露 日 向 中 国 证 监会 和 基 金管理 人 主 要 办公 场 所 所在地 中 国 证 监会 派 出 机构备 案 。同时 以 邮 寄 、 传真 或 《 招募说 明 书 》 规定 的 其 他方式 通 知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并说明有 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 日以 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 停接受赎回申请; 已经 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 得超过 20 个 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十 一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 如 果 发 生 暂 停 的时 间 为一 天 , 基 金 管 理人 应 于重 新 开 放 日 在 至少 一 家指 定 报 刊 及 基 金 管理 人 网 站刊登 基 金 重 新开 放 申 购或赎 回 的 公 告并 公 布 最近一 个 开 放 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 。




















招募说 明书 50 如 果 发 生 暂 停 的时 间 超过 一 天 但 少 于 两周 , 暂停 结 束 基 金 重 新开 放 申购 或 赎 回 时 , 基 金管 理 人 应依照 《 信 息 披露 管 理 办法》 的 有 关 规定 , 在 至少一 家 指 定 报 刊 及 基 金 管理 人 网 站刊登 基 金 重 新开 放 申 购或赎 回 的 公 告, 并 在 重新开 始 办 理 申 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 如 果 发 生 暂 停 的时 间 超过 两 周 , 暂 停 期间 , 基金 管 理 人 应 每 两周 至 少重 复 刊 登 暂 停 公 告一 次 。 暂停结 束 基 金 重新 开 放 申购或 赎 回 时 ,基 金 管 理人应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管 理办 法 》 的有关 规 定 , 在至 少 一 家指定 报 刊 及 基金 管 理 人网站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购 或 赎 回的公 告 , 并 在重 新 开 放申购 或 赎 回 日公 告 最 近一个 工 作 日 的 基金份额净值 。 (十 二 )基金 转换 为满足广大投资者的理财需求,本公司推出了开放式基金的基金转换业务 。 1、适用范围 本基金转换业务 适 用 于本 公 司 已 发 行 和管 理 的 富 国 通 胀 通 缩 主题 轮 动股 票 型 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 富国通胀通缩主题, 代码:100039) 、 富国天源平衡证 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富国天源, 代码: 前端为 100016) 、 富国天利增长债券投 资基金 (以下简称: 富国天利, 代码: 前端为 100018 ) 、 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 金 (以下简称: 富国天益, 代码: 前端为 100020)、 富国天瑞强势地区精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富国天瑞, 代码: 前端为 100022)、 富国天时货币市场 基金 (以下简称: 富国天时, 代码:100025) 、 富国天合稳健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以下简称: 富国天合, 代码: 前端为 100026 ) 、 富国天成红利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富国天成, 代码: 前端为 100029) 、 富国天鼎中证红 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富国天鼎, 代码: 前端为 100032 ) 、 富国 优化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富国优化增强债券, 代码: A 类为100035; C 类为 100037 )和富国沪深 300 增强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富国沪深 300 指 数增强,代码:前端为 100038) 。 基 金 转 换 是 指 开放 式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其 持 有某 只 基 金 的 部 分或 全 部份 额 转 换为 同 一 基金 管 理 人管理 的 另 一 只开 放 式 基金的 份 额 。 基金 转 换 只能在 同 一 销 售 机 构 进 行 。转 换 的 两只基 金 必 须 都是 该 销 售机构 代 理 的 同一 基 金 管理人 管 理 的 、 在同一注册登记人处注册登记的、同一收费模式的开放式基金。




















招募说 明书 51 有关上述基金的详细情况请登 录本公司网站 (www.fullgoal.com.cn)查 阅相 关基金合同和最新的招 募说明书或拨打本公司 客服电话(95105686 、4008880688 (全国统一, 免长途话费) ) 查询。 本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今后募集、 管理的 其他开放式基金是否适用于本公告所载业务规则。 2、转换业务办理时间 投 资 者 可 在 基 金开 放 日申 请 办 理 基 金 转换 业 务, 具 体 办 理 时 间与 基 金申 购 、 赎回业务办理时间相同。 由 于 各 销 售 机 构的 系 统差 异 以 及 业 务 安排 等 原因 , 开 展 该 业 务的 时 间可 能 有 所不同,投资者应以各销售机构公告的时间为准。 3、基金转换费及转换份额的计算 (1) 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和转出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补差两部 分构成,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差异情况和赎回费率而 定。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1)转出基金赎回 费:按转出基金正常赎回时的赎回费率收取费用。 2) 转入基金申购补差 费: 按照转入基金与转 出基金的申购费率的差额收取补 差费。 对于前端转前端模式, 转出基金金额所对应的转出基金申购费率低于转入 基金的申购费率的,补差费率为转入基金和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差额;转出基金 金额所对应的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高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的,补差费为零 。 (2)基金转换的计算: 转出基金赎回费=转出金额 ×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转入金额=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 净转入金额=转入金额 ÷(1+申购补差费率) 申购补差费=转入金额-净转入金额 转入份额 =净转入金额 ÷转入基金当日之基金份额净值 注: 转换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如转出基金为货币基金,且 全部份额转出账户时,则净转入金额应加上转出货币基金的当前累计未付收益。 4、业务规则 (1) 基金转换只能在 同一销售机构办理, 且 该销售机构须同时代理拟转出基 金及拟转入基金的销售。




















招募说 明书 52 (2) 基金转换只能转换为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 (3) 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 转出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 转入 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 (4) 基金转换采用 “份额转换、 未知价 ”原则, 转出、 转入均以T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为基础计算转出金额与转入份额。 (5) 基金转换过程中 , 按照需转出份额对应 的转出基金赎回费率计算 赎回费 用 , 并 向 转出 方 收 取;按 照 需 转 入金 额 对 应的转 出 与 转 入基 金 的 申购费 率 计 算 并 确定申购补差 费用,并向转入方收取。 (6) 本公司旗下的 基 金转换后, 转入的基金 份额的持有期将自转入的基金份 额被确认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 (7)当日的基金转换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内撤销。 (8) 注册登记机构以收到有效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转换申请日 (T 日) 。 投资 者转换基金成功的, 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权益转换的注册登记手 续, 投 资者通常可自T +2 日 (含该日) 起向 业务办理网点查询转换业务的确认情 况,并有权转换或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9) 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向销售机构申请基金转换时, 每次转换申请 不得低于 10 份基金份额。若某笔转换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单只基金余额 不足10 份基金份额时,剩余基金份额仍保留在基金持有人的基金账户内。 (10 ) 基 金 净 赎回 申 请份 额 ( 该 基 金 赎回 申 请总 份 额 加 上 基 金转 换 中转 出 申 请 总 份 额 后扣 除 申 购申请 总 份 额 及基 金 转 换中转 入 申 请 总份 额 后 的余额 ) 超 过 上 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 时, 为巨额赎回。 发生 巨额赎回时, 基金转出 与基金赎回具 有 相 同 的 优先 级 , 基金管 理 人 可 根据 基 金 资产组 合 情 况 ,决 定 全 额转出 或 部 分 转 出 , 并 且 对于 基 金 转出和 基 金 赎 回, 将 采 取相同 的 比 例 确认 。 在 转出申 请 得 到 部 分确认的情况下,未确认的转出申请将不予以顺延。 (11 ) 投 资 者 在全 部 转出 富 国 货 币 余 额时 , 将自 动 结 转 当 前 累计 收 益; 投 资 者 部 分 转 出富 国 天 时货币 市 场 基 金份 额 时 ,剩余 的 基 金 份额 需 足 以弥补 其 当 前 累 计收益为负值时的损失。 (12 )转换费用计算采用单笔计算法。投资者在T日多次转换的,单笔计算 转换费用,不按照转换的总份额计算其转换费用。




















招募说 明书 53 (13 ) 基 金 管 理人 在 不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法 权 益 的 情 况 下可 更 改上 述 原 则,基金管理人最迟于新规则开始实施日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媒体上公告。 5、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 基 金 转 换 视 同 为转 出 基金 的 赎 回 和 转 入基 金 的申 购 , 因 此 暂 停基 金 转换 适 用 有关转出基金和转入基金关于暂停或拒绝申购、 暂停赎回和巨额赎回的有关规定。 6、声明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有权 根 据市 场 情 况 制 定 或调 整 上述 转 换 的 程 序 及有 关 限制 , 但 应最迟在调整生效前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7、重要提示 (1) 目前, 可以进行 本业务的销售机构包括本公司的直销网点以 及同时代销 富国 通胀通缩主题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与拟转换基金的机构。 (2) 由于各代销机构 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原因, 可能开展该业务的时 间有所不 同,投资者可以向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咨询。 (3) 投资者欲了解本 基金管理人旗下基金的详细情况, 请仔细阅读 本 基金管 理人 旗 下 基金 的 招 募说明 书( 或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 基 金合 同 等相 关法 律 文 件 ; 亦 可登陆本 基 金 管 理 人 (www.fullgoal.com.cn ) 或 拨 打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客服电话 (95105686 、4008880688 (全国统一,免长途话费) )查询。 (4)上述业务的解释权归本基金管理人。 ( 十三)基金 的非 交易过 户 非 交 易 过 户 是 指不 采 用申 购 、 赎 回 等 交易 方 式, 将 一 定 数 量 的基 金 份额 按 照 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构 只 受理 继 承 、 捐 赠 、司 法 强制 执 行 和 经 注 册登 记 机构 认 可 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 其中, “继承”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 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 指基 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 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 “司法执 行” 是指司 法机构依据生 效 司 法 文 书将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持 有的 基 金 份额强 制 划 转 给其 他 自 然人、 法 人 、 社 会 团 体 或 其他 组 织 。无论 在 上 述 何种 情 况 下,接 受 划 转 的主 体 应 符合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合 同 》 规定的 可 持 有 本基 金 份 额的投 资 者 的 条件 。 办 理非交 易 过 户 必




















招募说 明书 54 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构 受 理上 述 情 况 下 的 非交 易 过户 , 其 他 销 售 机构 不 得办 理 该 项业务。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 十四)基金 的转 托管 本 基 金 目 前 实 行份 额 托管 的 交 易 制 度 。投 资 者可 将 所 持 有 的 基金 份 额从 一 个 交易账户转 入 另 一 个交易 账 户 进 行交 易 。 具体办 理 方 法 参照 《 业 务规则 》 的 有 关 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十 五 )定期 定额 投资计 划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为 投 资者 办 理 定 期 定 额投 资 计划 , 具 体 规 则 由基 金 管理 人 在 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 十六)基金 的冻 结和解 冻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构 只 受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依 法 要求 的 基 金 份 额 的冻 结 与解 冻 以 及 注 册 登 记机 构 认 可的其 他 情 况 下的 冻 结 与解冻 。 基 金 份额 被 冻 结的, 被 冻 结 部 分 产 生 的 权益 按 照 我国法 律 法 规 、监 管 规 章以及 国 家 有 权机 关 的 要求来 决 定 是 否 冻 结 。 在 国家 有 权 机关作 出 决 定 之前 , 被 冻结部 分 产 生 的权 益 先 行一并 冻 结 。 被 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九 、基 金的 投资 ( 一) 投资目 标 本 基 金 依 据 经 济周 期 中不 同 发 展 阶 段 的特 征 ,通 过 投 资 相 应 的受 益 资产 , 力 求 保 护 基 金财 产 不 受通货 膨 胀 、 通货 紧 缩 等宏观 经 济 波 动的 负 面 冲击, 从 而 为 投 资者创造长期稳定的投资回报。 ( 二) 投资范 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围 为 具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金 融 工具 , 包 括 国 内 依法 发 行上 市 的 股票 、 债券 、权证以及中 国 证 监 会允 许 基 金投资 的 其 他 金融 工 具 。其中 , 股 票 资 产的投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 60%-95%,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现金、权证、资产 支 持 证 券 以及 法 律 法规或 中 国 证 监会 允 许 基金投 资 的 其 他证 券 品 种 的投 资 比 例 占 基金资产的 5%-40%, 其中,权证资产的投资比例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 0%-3%,现




















招募说 明书 55 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投资于受益于通货 膨胀或通货紧缩等当期相关投资主题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股票投资的 80%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管 机 构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资 其 他品 种 , 基 金 管 理人 在 履行 适 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 三) 投资理 念 把握经济周期运行规律,挖掘行业轮动内在 特点,追求资产长期稳定增值。 ( 四) 投资策 略 本 基 金 采 用 “ 自上 而 下” 资 产 配 置 、 行业 配 置与 “ 自 下 而 上 ”个 券 精选 相 结 合的主动投资管理策略,通过精细化的风险管理,力争 获取较高的超额收益。 1、资产配置策略 本 基 金 认 为 , 经济 发 展具 有 周 期 波 动 的固 有 规律 , 经 济 扩 张 与经 济 紧缩 交 替 更迭、循环往复 。 因 此, 基 于 经 济 周 期 (Business Cycle )理论, 本基 金 将 经济 发展 分为繁荣、衰退、萧条和复苏四个阶段 (参见图 1) ,并主要通过分析经济增 长 与 通 货 膨胀 的 方 向性变 化 来 进行 预判。 其中, 本 基 金 利用 工 业 增加值 的变化作 为 衡 量 经 济增 长 情 况的重 要 指 标 ; 对 于 通 货膨胀 和 通 货 紧缩 的 判 断, 本基金主要 利用是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CPI) 的变化来进 行分析,此 外还采用衡量各种商品在 不 同 的 生 产阶 段 的 价格变 化 情 形 的生 产 者 物价指 数 (PPI ) 、 反 映 国内所 有 最 终 生 产 活 动 价 格的 国 内 生产总 值 缩 减 指数 作 为 辅助指 标 。 对 于价 格 走 势的研 判 , 一般 结合 同比变动速度 以及 环比变动速度共同进行分析 。表 1 显示了通 货膨胀与经济 增长两个指标在经济周期运行不同阶段的不同特征。 图 1 经 济周 期运行 图




















招募说 明书 56


表 1: 经济周 期的 划分与 特征 通货膨 胀阶段 I 繁荣 期 经济增 长 通胀上 升 Ⅱ衰退 期 经济收 缩 通胀上 升 通货紧 缩阶段 Ⅲ萧条 期 经济收 缩 通货紧 缩 Ⅳ复苏 期 经济增 长 通货紧 缩 当宏观经济处于通货膨胀阶段的 I 期 (繁荣期) 以及 通货紧缩阶段的 Ⅳ期 (复 苏 期 ) , 或者 预 期 将会出 现 通 货 膨胀 时 , 本基金 将 加 大 权益 类 资 产配置 , 减 少 固 定收益类资产配置。 当宏观经济处于通货紧缩阶段的 Ⅲ期 (萧条期) 以及 通货膨胀阶段的 Ⅱ期 (衰 退 期 ) , 或者 预 期 将会出 现 通 货 紧缩 时 , 本基金 将 减 少 权益 类 资 产配置 , 加 大 固 定收益类资产或现金资产配置。 2、行业配置策略 本 基 金 认 为 , 经济 周 期的 运 行 是 一 个 动态 过 程, 在 经 济 周 期 的不 同 阶段 , 不




















招募说 明书 57 同 行 业 板 块的 发 展 态势有 所 不 同 ,发 展 速 度、盈 利 水 平 等都 会 有 所差异 , 从 而 呈 现 出 不 同 的行 业 景 气程度 , 并 在 证券 市 场 上表现 出 行 业 轮动 的 特 征。因 此 ,本基 金 通 过 分 析通 胀 、 通缩等 宏 观 经 济周 期 波 动的特 征 与 成 因, 选 择 受益于 该 运 行 特 征 或 者 受 其负 面 影 响最小 、 景 气 度上 升 或 者恢复 、 成 长 性好 并 且 估值合 理 的 行 业 进行重点投资 ,从而形成 景气行业评估体系。 (1) 定性分析 当宏观经济周期处于通货膨胀阶段时,如果此时实体经济为增长上升期, 企 业 盈 利 能 力向 好 , 则对价 格 变 化 敏感 的 上 中游行 业 、 金 融地 产 行 业 会有 比 较 好 的 业 绩 表 现 ,值 得 重 点关注 ; 如 果 此时 实 体 经济已 经 见 顶 并开 始 收 缩, 企业盈利经 历 由升转 降的 拐 点 ,则供 给 刚 性 的上 游 行 业会有 比 较 好 的业 绩 表 现,值 得 重 点 关 注。 当宏观经济处于平稳期时,本基金主要关注受益于未来中短期宏观经济发展 趋势, 对 实体 经济的发展 起 主 要 驱动 作 用 或 做出 重 大 贡 献的 景气行业。主要考察 指标为 行 业所 处 的 生命周 期 、 行 业景 气 度 变动情 况 、 行 业的 竞 争 结构、 竞 争 结 构 的收敛态势、政府的产业政策等 要素。 当宏观经济周期处于通货紧缩阶段时,如果此时实体经济为收缩下降期,则 该阶段上市 公司估 值处于 见 底 过程 中,需 求稳定 的 下 游 行业 以 及 估值波 动 和 盈利 结 构 性 变 化带 来 的 投资机 会 值 得 重点 关 注 ; 如果 此 时 实 体经 济 已 经见 底并开始恢 复,此时 企业盈利转好带来的投资机会值得重点关注。 (2) 定量分析 本基金将 依据行业 的相对估值水平(行业估值/市场估值)、 行业相对利润增长 率(行业利润增长率/市场利润增长率)、 行业PEG( 行业估值/行业利润增长率)等指 标对行业投资价值进行定量评估。 3、个股精选策略 本基金采用 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式 精选景气行业中受益通胀、通 缩主题 程度 高 (或者受 其负面影响小) 、 成长 性好且估值合理的优质上市公司进行 投资 。 (1) 定性分析 1)行业 地位与竞争优势




















招募说 明书 58 本基金认为, 当景 气 周期 处 于 上 升 期 时, 行 业龙 头 企业会 获 得更 多 的利 润 , 业 绩 增 长 会更 快 ; 即使当 景 气 周 期拐 头 时 ,行业 龙 头 企业 也 能 更 好地抵 御 周 期 性 波 动 和 宏 观调 控 带 来的负 面 影 响 。 因此, 本基金 将 重 点 关注 公 司 的行业 地 位 与 竞 争优势, 并考察公司治理结构、 团队管理、 发展战略、 市场开拓能力等重要指标。 2)公司 的财务状况 本基金将对公司 财务 状况 进行详尽分析 ,重点 关注公司的 资 产质 量 、 盈利能 力、 偿付能力、成本控制、 主营业务成长等指标 。 3)创新 能力 创 新 能 力 是 企 业实 现 快速 发 展 和 获 取 长期 竞 争优 势 的 关 键 , 是企 业 实现 稳 定 业绩增长的必要条件。 因此, 本基金重点关注企业的创新能力 , 包括: 制度创新 、 技 术 创 新 、产 品 创 新、服 务 创 新 、 营 销 创 新、 流 程 创 新 、管 理 模 式创新 、 商 业 模 式创新、需求创新等 多个方面 。 (2) 定量分析 本基金选用的量化筛选指标主要包括:市净率(P/B)、市盈率(P/E)、动 态市盈率 (PEG) 、 主营 业务收入增长率、 净利润增长率等,并 强调绝对估值 (DCF, DDM,NAV 等)与相对估值(P/B、P/E、P/CF、PEG 、EV/EBITDA 等)的结合: 1)价值型股票的量化筛选:选取 P/B、P/E 较低的上市公司股票; 2 ) 成 长 型 股 票的 量 化筛 选 : 选 取 动 态市 盈 率(PEG ) 较 低 , 主营 业务 收 入 增 长率、净利 润增长率排名靠前的上市公司股票。 通过价值型股票和成长型股票的评价标准,本基金将股票分为四类。 【1】股价被低估,未来业绩成长性好; 【2】 股价被低估,但未来成长性较差; 【3】股价被高估, 但未来成长性较好; 【4】股价被高估, 且未来成长性较差。 结合其他量化指标的研判, 本基金将重点投资于第 【1】 类股票, 有 选择地投 资于第 【2】、【 3】类股票。对于第【4】类股票,则基本不予考虑投资。 4、债券投资策略 目 前 中 国 债 券 市场 处 于制 度 与 规 则 快 速调 整 的阶 段 , 本 基 金 将采 用 久期 控 制 下 的 主 动 性投 资 策 略,主 要 包 括 :久 期 控 制、期 限 结 构 配置 、 市 场转换 、 相 对 价




















招募说 明书 59 值判断 和 信用 风 险 评估 等 管 理 手 段。 在 有 效控制 整 体 资 产风 险 的 基础上 , 根 据 对 宏 观 经 济 发展 状 况 、金融 市 场 运 行特 点 等 因素的 分 析 确 定组 合 整 体框架 ; 对 债 券 市场、 收益率曲线以及各种债券品种价格的变化进行预测, 相机而动、 积极调整。 (1) 久期控制是根据 对宏观经济发展状况、 金融市场运行特点等因素的分析 确定组合的整体久期,有效的控制整体资产风险; (2) 期限结构配置是 在确定组合久期后, 针 对收益率曲线形态特征确定合理 的 组 合 期 限结 构 , 包括采 用 集 中 策略 、 两 端策略 和 梯 形 策略 等 , 在长期 、 中 期 和 短期债券间进行动态 调整,从长、中、短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利; (3) 市场转换是指管理人将针对债券子市场间不同运行规律和风险-收益特 性构建和调整组合,提高投资收益; (4) 相对价值判断是在现金流特征相近的债券品种之间选取价值相对低估的 债 券 品 种 ,选 择 合 适的交 易 时 机 ,增 持 相 对低估 、 价 格 将上 升 的 类属, 减 持 相 对 高估、价格将下降的类属; (5) 信用风险评估是 指管理人将充分利用现有行业与公司研究力量, 根据发 债 主 体 的 经营 状 况 和现金 流 等 情 况对 其 信 用风险 进 行 评 估, 以 此 作为品 种 选 择 的 基本依据。 对 于 可 转 换 债 券的 投 资, 本 基 金 将 在 评估 其 偿债 能 力 的 同 时 兼顾 公 司的 成 长 性 , 以 期 通过 转 换 条款分 享 因 股 价上 升 带 来的高 收 益 ; 本基 金 将 重点关 注 可 转 债 的 转 换 价 值、 市 场 价值与 其 转 换 价值 的 比 较、转 换 期 限 、公 司 经 营业绩 、 公 司 当 前股票价格、相关的赎回条件、回售条件等。 资 产 证 券 化 产 品的 定 价受 市 场 利 率 、 发行 条 款、 标 的 资 产 的 构成 及 质量 、 提 前偿还率等多种因素影响。 本基金将在基本面分析和债券市场宏观分析的基础上, 对 资 产 证 券化 产 品 的交易 结 构 风 险、 信 用 风险、 提 前 偿 还风 险 和 利率风 险 等 进 行 分 析 , 采 取包 括 收 益率曲 线 策 略 、信 用 利 差曲线 策 略 、 预期 利 率 波动率 策 略 等 积 极主动的投资策略,投资于资产证券化 产品。 5、金融衍生工具投资策略 在 法 律 法 规 许 可时 , 本基 金 可 基 于 谨 慎原 则 运用 权 证 等 相 关 金融 衍 生工 具 对 基 金 投 资 组合 进 行 管理, 以 控 制 并降 低 投 资组合 风 险 、 提高 投 资 效率, 降 低 跟 踪 误差,从而更好地实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对权证投资的主要策略为:




















招募说 明书 60 (1) 运用权证与标的 资产可能形成的风险对冲功能, 构建权证与标 的股票的 组合,主要通过波幅套利及风险对冲策略实现相对收益; (2) 构建权证与债券的 组合, 利用债券的固定 收益特征和权证的高杠杆特性, 形成保本投资组合; (3) 针对不同的市场环境, 构建骑墙组合、 扼制组合、 蝶式组合等权证投资 组合,形成多元化的盈利模式; (4) 在严格风险监控的前提下, 通过对标的股票、 波动率等影响权证价值因 素的深入研究,谨慎参与以杠杆放大为目标的权证投资。 ( 五 ) 投资决 策与 交易机 制 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负 责 确定 本 基 金 的 大 类资 产 配置 比 例 、 股 票 投资 的 行业 配 置 比例及重仓投资品种投资方案 等重大投资决策。 基 金 经 理 组 在 公司 权 益投 资 部 、 固 定 收益 部 、另 类 投 资 部 和 研究 部 的协 助 与 支持下, 根据 对 市 场走势 的 判 断 , 在 投 资 决策委 员 会 确 定的 投 资 范围内 制 定 并 实 施具体的投资策略,构建和调整投资组合,并 向集中交易室 下达投资指令。 集 中 交 易 部 设 立交 易 员, 负 责 执 行 投 资指 令 ,就 指 令 执 行 过 程中 的 问题 及 市 场 面 的 变 化对 指 令 执行的 影 响 等 问题 及 时 向基金 经 理 反 馈, 并 可 提出基 于 市 场 面 的 具 体 建 议。 集 中 交易部 同 时 负 责各 项 投 资限制 的 实 现 监控 以 及 本基金 资 产 与 公 司其他基金之间的公平交易控制。 ( 六 ) 投资程 序 1、 在公司研究团队 的协助与支持下, 基金经理 组基于对未来市场趋势、 运行 格局和特点 的研究判断 ,结合本基金合同与投资风格 ,拟定投资策略报告。 2、投资策略报告提交给投资决策委员会 进行审核 。 3、 基金经理 组根据 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后的投资策 略确定最终的资产分布比 例 、 个 券 投资 分 布 方式及 买 卖 时 机, 构 建 投资组 合 , 并对 投 资 组 合进行 监 控 与 动 态调整。 4、 集中交易室依据基金经理的指令, 制定交易策略, 统一执行证券投资组合 计划,进行具体品种的交易。 5、 另类投资部等部门 根据市场变化, 定期和 不定期地对基金投资绩效进行评




















招募说 明书 61 估,并提供相关绩效评估报告。 6、 风险控制委员会根 据市场变化对投资组合计划提出风险防范措施, 监察部 对投资组合计划的执行过程进行日常监督和实时风险控制。 7、基金经理须每月提交工作报告及工作计划。 ( 七 ) 业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 沪深 300 指 数 收 益 率×80% + 中 债 综 合 指 数收 益 率 × 20%。 沪深 300 指数是由上 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授权,由中证指数有限 公司 开发的中国 A 股 市场指数 ,它的样本选自沪深两个证券市场 ,覆盖了大部分 流通市值,其 成份股票 为中国A 股市场中代表性 强、 流动性高的股票, 能够反映 A 股市场总体发展趋势 。 本 基 金 认 为 , 该业 绩 比较 基 准 目 前 能 够忠 实 地反 映 本 基 金 的 风险 收 益特 征 。 如 果 今 后 法律 法 规 发生变 化 , 或 者有 更 权 威的、 更 能 为 市场 普 遍 接受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推 出 ,或 者 是 市场上 出 现 更 加适 合 用 于本基 金 的 业 绩基 准 的 股票指 数 时 , 本 基金可以在 履行相关程序 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 八) 风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是一只 主动 投 资的 股 票 型 基 金 ,属 于 较高 预 期 风 险 、 较高 预 期收 益 的 证 券 投 资 基金 品 种 ,其预 期 风 险 与 预期收 益高于 混 合 型 基金 、 债 券型基 金 与 货 币 市场基金。 ( 九) 投资限 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 行的股票或债券 ; (6)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招募说 明书 62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 《基金合同》 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 行为。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禁 止 性规 定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在履 行 适当 程 序 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 2、 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a、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b、本基金与由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 c、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40%; d、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0.5% , 基金持有的全 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基金 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 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e、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 1 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5%; f、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g、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 h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i、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j、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k、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性规 定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本 基金 不 受 上述规定的限制 。




















招募说 明书 63 由于证 券 市 场 波动 、 上市 公 司 合 并 或 基金 规 模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人 之 外的 原 因 导致的投资组合 不符合 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 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十 ) 基金管 理人 代表基 金行 使股东 权利 的处理 原则 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 保护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4、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 权人权利, 保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 十一)基金 的融 资 、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 十二 )基金 投资 组合报 告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 资 601,895,069.07 91.37 其中: 股票 601,895,069.07 91.37 2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 支持 证券 - - 3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4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 中 : 买 断 式 回 购 的 买 入 返 售 金 融资产 - - 5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37,117,817.32 5.63 6 其他资 产 19,749,771.52 3.00 7 合计 658,762,657.91 100.00 2、报告期末 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招募说 明书 64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掘业 25,574,000.00 4.03 C 制造业 344,972,879.86 54.40 C0 食品、 饮料


49,109,096.53 7.74 C1








纺织 、服 装、 皮毛 - - C2








木材 、家 具 - - C3








造纸 、印 刷 - - C4








石油 、 化学 、 塑 胶 、 塑 料 110,456,499.23 17.42 C5








电子 52,247,609.94 8.24 C6








金属 、非 金属 77,035,000.00 12.15 C7








机械 、设 备、 仪表 25,947,015.00 4.09 C8








医药 、生 物制 品 30,177,659.16 4.76 C99








其他 制造 业 - - D 电力 、 煤 气及 水的 生产 和 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交通运 输、 仓储 业 - - G 信息技 术业 76,228,842.78 12.02 H 批发和 零售 贸易 134,422,003.75 21.20 I 金融、 保险 业 - - J 房地产 业 - - K 社会服 务业 - - L 传播与 文化 产业 4,430,405.98 0.70 M 综合类 16,266,936.70 2.56 合计 601,895,069.07 94.91 3、报告期末按公 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招募说 明书 65 1 002214 大立科 技 1,504,560 49,876,164.00 7.86 2 600588 用友软 件 1,900,000 49,210,000.00 7.76 3 600600 青岛啤 酒 1,234,207 49,109,096.53 7.74 4 002024 苏宁电 器 2,700,000 43,119,000.00 6.80 5 600660 福耀玻 璃 3,500,000 41,335,000.00 6.52 6 000060 中金岭 南 2,100,000 35,700,000.00 5.63 7 002215 诺 普 信 1,165,394 35,020,089.70 5.52 8 000792 盐湖钾 肥 550,000 33,660,000.00 5.31 9 600859 王府井 600,000 27,312,000.00 4.31 10 600693 东百集 团 1,952,200 26,120,436.00 4.12 4、报告期末按 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8、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申明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 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 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报 告 期 内 本 基 金投 资 的前 十 名 证 券 的 发行 主 体没 有 被 监 管 部 门立 案 调查 或 在 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2) 申明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在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3) 其他资产构成




















招募说 明书 66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 证金 235,134.10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16,397,703.70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3,340.01 5 应收申 购款 3,113,593.71 6 其他应 收 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9,749,771.52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因 四 舍 五 入 原 因, 投 资组 合 报 告 中 市 值占 净 值比 例 的 分 项 之 和与 合 计可 能 存 在尾差。 十 、基 金的 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 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 不 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代 表 其 未 来 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 富国通胀通缩主题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历史各时间段份额净值增长率与 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①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招募说 明书 67 2010.5.12-2010.9.30 10.70% 0.87% 4.29% 1.26% 6.41% -0.38%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富国通胀通缩主题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累 计份额净 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注: (1 )截 止日 期 为2010 年9 月30 日。 (2 ) 本 基金 于2010 年5 月12 日成 立 , 建 仓期 自2010 年5 月 12 日至 2010 年11 月 11 日 共6 个 月, 截 至2010 年9 月30 日, 本基 金尚 处于 建 仓期。 十 一、 基金 的财 产 ( 一) 基金资 产总 值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是指 购 买的 各 类 证 券 及 票据 价 值、 银 行 存 款 本 息和 基 金应 收 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结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 息;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招募说 明书 68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资产等。 ( 二)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 三 ) 基金财 产的 账户


本 基 金 以 基 金 托管 人 的名 义 开 立 资 金 结算 账 户和 托 管 专 户 用 于基 金 的资 金 结 算 业 务 , 并以 基 金 托管人 和 本 基 金联 名 的 方式开 立 基 金 证券 账 户 、以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立 银 行间 债 券 托管账 户 并 报 中国 人 民 银行备 案 。 开 立的 基 金 专用账 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基 金 代 销 机构 和 基 金注册 登 记 机 构自 有 的 财产账 户 以 及 其 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 四) 基金财 产的 保管和 处分


本 基 金 财 产 独 立于 基 金管 理 人 、 基 金 托管 人 和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的财 产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管 。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不得将 基 金 财 产归 入 其 固有财 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 人因基 金 财 产 的管 理 、 运用或 其 他 情 形而 取 得 的财产 和 收 益 , 归 入 基 金 财产 。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基金 注 册 登 记机 构 和 基金代 销 机 构 以 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 或 其 他权 利 。 除依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同》 的 规 定 处分 外 , 基金 财产不得被 处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人 因 依 法 解 散 、被 依 法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宣 告 破产 等 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运 作 基金 财 产 所 产 生 的债 权 ,不 得 与 其 固 有 财产 产 生的 债 务 相 互 抵 销 ;基 金 管 理人管 理 运 作 不同 基 金 的基金 财 产 所 产生 的 债 权债务 不 得 相 互 抵销。 十 二、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一) 估值目 的




















招募说 明书 69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的目 的 是客 观 、 准 确 地 反映 基 金资 产 是 否 保 值 、增 值 ,依 据 经 基 金 资 产 估值 后 确 定的基 金 资 产 净值 而 计 算出的 基 金 份 额净 值 , 是计算 基 金 申 购 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 二) 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为 相 关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正 常营 业 日 以 及 国 家法 律 法规 规 定 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 三) 估值对 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 四) 估值程 序 基 金 日 常 估 值 由基 金 管理 人 进 行 。 基 金管 理 人完 成 估 值 后 , 将估 值 结果 以 双 方认可的方式提交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规定的估值 方 法 、 时 间、 程 序 进行复 核 , 复 核无 误 后在 签名 并 以 双 方认 可 的 方式发 送 给 基 金 管理人 ;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 五) 估值方 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 易 所上 市 的 有价 证 券 ( 包 括股 票 、 权证 等 ) , 以 其估 值 日 在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市价 ( 收 盘价) 估 值 ; 估值 日 无 交易的 , 且 最 近交 易 日 后经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以 最 近交易 日 的 市 价( 收 盘 价)估 值 ; 如 最近 交 易 日后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化 的 , 可参考 类 似 投 资品 种 的 现行市 价 及 重 大变 化 因 素,调 整 最 近 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实行 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 没有交易 的 , 且 最 近交 易 日 后经济 环 境 未 发生 重 大 变化, 按 最 近 交易 日 的 收盘价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后 经 济 环境发 生 了 重 大变 化 的 ,可参 考 类 似 投资 品 种 的现行 市 价 及 重 大变化 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 的 债 券 应收 利 息 得到的 净 价 进 行估 值 ; 估值日 没 有 交 易的 , 且 最近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生 重 大 变化, 按 最 近 交易 日 债 券收盘 价 减 去 债券 收 盘 价中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到 的 净 价进行 估 值 。 如最 近 交 易日后 经 济 环 境发 生 了 重大变 化 的 , 可




















招募说 明书 70 参 考 类 似 投资 品 种 的现行 市 价 及 重大 变 化 因素, 调 整 最 近交 易 市 价,确 定 公 允 价 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 易 所 上 市的 资 产 支持证 券 , 采 用估 值 技 术确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技术 难 以 可 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 一 股 票 的市 价 ( 收盘价 ) 估 值 ;该 日 无 交易的 , 以 最 近一 日 的 市价( 收 盘 价 ) 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 所 上 市 的 同一 股 票 的市价 ( 收 盘 价) 估 值 ;非公 开 发 行 有明 确 锁 定期的 股 票 , 按 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 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 如果收盘 价 高 于 配 股价 , 按 收盘价 高 于 配 股价 的 差 额估值 。 收 盘 价等 于 或 低于配 股 价 , 则 估值为零。 4、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 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 别估值。 6、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 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 相关法律法规 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 《基金法》 , 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 查 基 金 管 理人 计 算 的基金 资 产 净 值。 因 此 ,就与 本 基 金 有关 的 会 计问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等 基 础 上充分 讨 论 后 ,仍 无 法 达成一 致 的 意 见, 按 照 基金管 理 人 对 基 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六) 基金份 额净 值的确 认和 估值错 误的 处理




















招募说 明书 71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 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当估 值 或 份 额 净值 计 价 错误实 际 发 生 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 当 立 即纠 正 , 并采取 合 理 的 措 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 大。 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 应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 基金份额净值 的0.5%时,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公 告 ,并 报 中 国证监 会 备案。 因 基 金 估值错 误 给 投 资者 造 成 损失的 , 应 先 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责任方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中 , 如果 由 于 基 金 管 理人 或 基金 托 管 人 、 或 注册 登 记机 构 、 或 代 理 销 售机 构 、 或投资 者 自 身 的原 因 造 成差错 , 导 致 其他 当 事 人遭受 损 失 的 , 责任方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 ( “受 损方” ) 按下述 “差 错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 述 差 错 的 主 要类 型 包括 但 不 限 于 : 资料 申 报差 错 、 数 据 传 输差 错 、数 据 计 算 差 错 、 系统 故 障 差错、 下 达 指 令差 错 等 ;对于 因 技 术 原因 引 起 的差错 , 若 系 同 行 业 现 有 技术 水 平 无法预 见 、 无 法避 免 、 无法抗 拒 , 则 属不 可 抗 力,按 照 下 述 规 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 , 因 不 可抗 力 原 因出现 差 错 的 当事 人 不 对其他 当 事 人 承担 赔 偿 责任, 但 因 该 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 差错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 失时, 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 时 进 行 更正 , 因 更正差 错 发 生 的费 用 由 差错责 任 方 承 担; 由 于 差错责 任 方 未 及 时 更 正 已 产生 的 差 错,给 当 事 人 造成 损 失 的由差 错 责 任 方承 担 ; 若差错 责 任 方 已 经 积 极 协 调, 并 且 有协助 义 务 的 当事 人 有 足够的 时 间 进 行更 正 而 未更正 , 则 其 应 当 承 担 相 应赔 偿 责 任。差 错 责 任 方应 对 更 正的情 况 向 有 关当 事 人 进行确 认 , 确 保 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错的责任方对 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 接损失负 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差错而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 务。 但差错




















招募说 明书 72 责 任 方 仍 应对 差 错 负责, 如 果 由 于获 得 不 当得利 的 当 事 人不 返 还 或不全 部 返 还 不 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 , 则差错责任方应赔 偿受损方的损 失 , 并 在 其支 付 的 赔偿金 额 的 范 围内 对 获 得不当 得 利 的 当事 人 享 有要求 交 付 不 当 得 利 的 权 利; 如 果 获得不 当 得 利 的当 事 人 已经将 此 部 分 不当 得 利 返还给 受 损 方 , 则 受 损 方 应当 将 其 已经获 得 的 赔 偿额 加 上 已经获 得 的 不 当得 利 返 还的总 和 超 过 其 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错责任方拒绝 进行赔偿时, 如果因基 金管理人 原因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时 , 基 金 托管 人 应 为基金 的 利 益 向基 金 管 理人追 偿 , 如 果因 基 金 托管人 原 因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损失 时 , 基金管 理 人 应 为基 金 的 利益向 基 金 托 管人 追 偿 。除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托 管 人 之外 的 第 三方造 成 基 金 资产 的 损 失,并 拒 绝 进 行赔 偿 时 ,由基 金 管 理 人 负责向差错责任方追偿。 (6)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 并且依据法律、 行 政法规、 《基金合同》 或其他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 仲裁裁决对 受 损 方 承 担了 赔 偿 责任, 则 基 金 管理 人 有 权向出 现 过 错 的当 事 人 进行追 索 , 并 有 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 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 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 由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 的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




















招募说 明书 73 监会备案。 ( 七) 暂停估 值的 情形 1 、 与 本 基 金 投 资 有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 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八) 特殊情 形的 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按估值 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 为基金资 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证 券交易所及 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 不可抗力 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 施进行检查, 但 是 未 能 发现 该 错 误的, 由 此 造 成的 基 金 资产估 值 错 误 ,基 金 管 理人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免 除赔 偿 责 任。但 基 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 应 当 积极 采 取 必要的 措 施 消 除 由此造成的影响。 ” 十 三、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一) 基金利润 的 构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利 息 收入 、 投 资 收 益 、公 允 价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他 收 入扣 除 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 二) 基金可 供分 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 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 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 分配利润中已实现 部分 的孰低数。 ( 三) 基金收 益分 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 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 可供分配利润的10% , 若 《基 金合同》生效不满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 红 利 或 将 现金 红 利 自动转 为 基 金 份额 进 行 再投资 ; 若 投 资者 不 选 择,本 基 金 默 认 的 收 益 分 配方 式 是 现金分 红 ; 如 投资 者 在 不同销 售 机 构 选择 的 分 红方式 不 同 , 基




















招募说 明书 74 金注册登记机 构将以投资者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四) 收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 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 五) 收益分 配的 时间和 程序 1、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依照 《信息 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报 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在 收益分配方案公 布后, 基金管理人 依据 具体方案的规定 就支付的现金红 利 向 基 金 托管 人 发 送划款 指 令 , 基金 托 管 人按照 基 金 管 理人 的 指 令及时 进 行 分 红 资金的划付。 3、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 间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 六) 基金收 益分 配中发 生的 费用 红 利 分 配 时 所 发生 的 银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续 费 用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担 。 当投 资 者 的 现 金 红 利小 于 一 定金额 , 不 足 于支 付 银 行转账 或 其 他 手续 费 用 时,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可 将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的 现 金红 利 按 除权日 的 单 位 基金 资 产 净值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 红利 再 投 资的计 算 方 法 ,依 照 基 金管理 人 的 《 业务 规 则 》的有 关 规 定 执 行 十 四、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一) 基金费 用的 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招募说 明书 75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 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 值中扣除。 ( 二) 基 金 费 用 计 提 方 法 、 计 提 标 准 和 支 付 方 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 的管理费按前一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 计算方 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 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计 算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月 末 , 按月支付, 由 基金 管 理人 向 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 若遇法 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支 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 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 计算 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 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计 算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月 末 , 按月支付, 由 基金 管 理人 向 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 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 一) 基金费用 的种类中第3-7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三) 不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的 项 目 下列费用不列 入基金费用:




















招募说 明书 76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 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 会计师和律师费、 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 、 其 他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不 得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的 项 目。 ( 四)费用调整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协 商 一 致 后 ,可 根 据基 金 发 展 情 况 调整 基 金管 理 费 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 基 金托管费率等费率, 须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调低 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于 新 的费 率 实 施 日 前 依照 《 信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的 有关 规 定 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 五) 基金税收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中 涉 及的 各 纳 税 主 体 ,其 纳 税义 务 按 国 家 税 收法 律 、法 规 执 行。 十 五、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一) 基金会 计政 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1 日至 12 月31 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 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 日常的会 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 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 行核对并




















招募说 明书 77 以书面方式确认。 ( 二) 基金 的 年度 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 会计师事 务所 需 依 照《信 息 披 露 管理 办 法 》的有 关 规 定 在至 少 一 家指定 报 刊 及 基 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 六、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一 ) 本 基金 的 信 息披露 应 符 合 《基 金 法》 、 《运 作 办 法 》 、 《 信息 披 露办 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 二)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 召 集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中 国 证监 会 的 规 定 披 露基 金 信息 ,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应 当 在 中 国 证 监会 规 定时 间 内 , 将 应 予披 露 的基 金 信 息 通 过 中 国证 监 会 指定的 媒 体 和 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 人的 网 站 等媒介 披 露 , 并 保 证 基 金 投资 者 能 够按照 《 基 金 合同 》 约 定的时 间 和 方 式查 阅 或 者复制 公 开 披 露 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 止的其他行为。 ( 四 ) 本 基 金 公开 披 露的 信 息 应 采 用 中文 文 本。 如 同 时 采 用 外文 文 本的 , 基




















招募说 明书 78 金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 应保证 两 种 文 本的 内 容 一致。 两 种 文 本发 生 歧 义的, 以 中 文 文 本为准。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的 信 息采 用 阿 拉 伯 数 字; 除 特别 说 明 外 , 货 币单 位 为人 民 币 元。 ( 五) 公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 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 明 基 金 认购 、 申 购和赎 回 安 排 、基 金 投 资、基 金 产 品 特性 、 风 险揭示 、 信 息 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 在每 6 个月结 束之日起45 日内, 更 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 募说明书摘要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 ) 《 基 金合 同 》 是界定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的 各 项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明 确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召开 的 规 则 及具 体 程 序,说 明 基 金 产品 的 特 性等涉 及 基 金 投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就 基 金份 额 发 售 的 具 体事 宜 编制 基 金 份 额 发 售公 告 ,并 在 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3、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在 《 基金 合 同 》 生 效 的次 日 在指 定 报 刊 和 基 金管 理 人网 站 上 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 基 金 合 同 》 生效 后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份 额 申购 或 者 赎 回 前 ,基 金 管理 人 应




















招募说 明书 79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 过 网 站 、基 金 份 额销售 网 点 以 及其 他 媒 介,披 露 开 放 日的 基 金 份额净 值 和 基 金 份额累计净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公 告 半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一 个 市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产 净 值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基 金 管 理人应 当 在 前 款规 定 的 市场交 易 日 的 次日 , 将 基金资 产 净 值 、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 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 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 申 购 、 赎 回价 格 的 计算方 式 及 有 关申 购 、 赎回费 率 , 并 保证 投 资 者能够 在 基 金 份 额销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 度 报 告 正 文登 载 于 网站上 , 将 年 度报 告 摘 要登载 在 指 定 报刊 上 。 基金年 度 报 告 的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 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 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 要 办 公 场所 所 在 地中国 证 监 会 派出 机 构 备案。 报 备 应 当采 用 电 子文本 和 书 面 报 告两种方式。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 报告书, 予 以 公 告 ,并 在 公 开披露 日 分 别 报中 国 证 监会和 基 金 管 理人 主 要 办 公场 所 所 在 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 款 所 称 重 大 事件 , 是指 可 能 对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份 额 的价 格 产




















招募说 明书 80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 超过 50%; (10 ) 基 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管 部 门的 主 要 业 务 人 员在 一 年内 变 动 超过30%;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 金 管 理人 及 其董 事 、 总 经 理 及其 他 高级 管 理 人 员 、 基金 经 理受 到 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 )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招募说 明书 81 (26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 《 基 金 合 同 》存 续 期限 内 , 任 何 公 共媒 体 中出 现 的 或 者 在 市场 上 流传 的 消 息 可 能 对 基金 份 额 价格产 生 误 导 性影 响 或 者引起 较 大 波 动的 , 相 关信息 披 露 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决定 的 事 项 , 应 当依 法 报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或 者 备案 , 并 予以公告。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 召集 人应当至少提前 40 日公告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依 法 自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 基 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决 定 的 事项 不 依 法履行 信 息 披 露义 务 的 ,召集 人 应 当 履 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 六) 信 息披 露事 务管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人 应 当 建 立 健 全信 息 披露 管 理 制 度 , 指定 专 人负 责 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务 人 公开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应 当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相 关 基金 信 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按 照 相关 法 律 法 规 、 中国 证 监会 的 规 定 和 《 基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 金 定 期 报告 和 定 期更新 的 招 募 说明 书 等 公开披 露 的 相 关基 金 信 息进行 复 核 、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披露信息外, 还 可 以 根 据需 要 在 其他公 共 媒 体 披露 信 息 ,但是 其 他 公 共媒 体 不 得早于 指 定 报 刊 和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 七) 信息披 露文 件的存 放与 查阅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布后 , 应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 托 管 人和 基 金销 售 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招募说 明书 82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公布 后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人 的 住所 ,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十 七、 风险 揭示 本 基 金 是 一 只 股票 型 基金 , 属 于 较 高 预期 风 险、 较 高 预 期 收 益的 证 券投 资 基 金品种,其 预 期 风 险与 预期收 益 高于 混 合 型基金 、 债 券 型基 金 与 货币市 场 基 金 。 本 基 金 依 据经 济 周 期中不 同 发 展 阶段 的 特 征,通 过 投 资 相应 的 受 益资产 , 力 求 保 护 基 金 财 产不 受 通 货膨胀 、 通 货 紧缩 等 宏 观经济 波 动 的 负面 冲 击 ,从而 为 投 资 者 创造长期稳定的投资回报。 ( 一) 投资于 富国 通胀通 缩主 题轮动 股票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 主要 风险 1、市场风险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因受 经 济因 素 、 政 治 因 素、 投 资心 理 和 交 易 制 度等 各 种因 素 的 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 币 政 策 、 财 政政 策 、产 业 政 策 等 国 家政 策 的变 化 对 证 券 市 场产 生 一定 的 影 响, 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证 券 市 场 是 国 民经 济 的晴 雨 表 , 而 经 济运 行 具有 周 期 性 的 特 点。 宏 观经 济 运 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 融 市 场 利 率 波动 会 导致 股 票 市 场 及 债券 市 场的 价 格 和 收 益 率的 变 动, 同 时 直 接 影 响 企业 的 融 资成本 和 利 润 水平 。 因 此基金 投 资 收 益水 平 会 受到利 率 变 化 的 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 市 公 司 的 经 营状 况 受多 种 因 素 影 响 ,如 市 场、 技 术 、 竞 争 、管 理 、财 务 等 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基金投资收益变化。 (5)购买力风险 本基金依 据 经 济周 期 中不 同 发 展 阶 段 的特 征 ,通 过 投 资 相 应 的受 益 资产 , 力 求 保 护 基 金财 产 不 受通货 膨 胀 、 通货 紧 缩 等宏观 经 济 波 动的 负 面 冲击, 从 而 为 投




















招募说 明书 83 资 者 创 造 长期 稳 定 的投资 回 报 , 但仍 然 存 在 极端 情 况 下 基金 投 资 于证券 所 获 得 的 收益可能低于通货膨胀率的风险 。 2、信用风险 指 基 金 在 交 易 过程 发 生交 收 违 约 , 或 者基 金 所投 资 债 券 之 发 行人 出 现违 约 、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3、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 动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 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 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4、 再投资风险。 再投 资风险反 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 收 益 的 影 响, 这 与 利率上 升 所 带 来的 价 格 风险( 即 前 面 所提 到 的 利率风 险 ) 互 为 消 长 。 具 体为 当 利 率下降 时 , 基 金从 投 资 的固定 收 益 证 券所 得 的 利息收 入 进 行 再 投资时,将获得较少的收益率 5、流动性风险 指 基 金 资 产 不 能迅 速 转变 成 现 金 , 或 者不 能 应付 可 能 出 现 的 投资 者 大额 赎 回 的风险。 在 本 基 金 交 易 过程 中 ,可 能 会 发 生 巨 额赎 回 的情 形 。 巨 额 赎 回可 能 会产 生 基 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6、管理风险 在 基 金 管 理 运 作过 程 中, 可 能 因 基 金 管理 人 对经 济 形 势 和 证 券市 场 等判 断 有 误、获取 的信 息 不 全等影 响 基 金 的收 益 水 平。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管人 的 管 理 水 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 7、操作或技术风险 指 相 关 当 事 人 在业 务 各环 节 操 作 过 程 中, 因 内部 控 制 存 在 缺 陷或 者 人为 因 素 造 成 操 作 失误 或 违 反操作 规 程 等 引致 的 风 险,例 如 , 越 权违 规 交 易、会 计 部 门 欺 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 本 基 金 的 各 种交 易 行为 或 者 后 台 运 作中 , 可能 因 为 技 术 系 统的 故 障或 者 差 错 而 影 响 交易 的 正 常进行 或 者 导 致投 资 者 的利益 受 到 影 响。 这 种 技术风 险 可 能 来 自 基 金 管 理公 司 、 注册登 记 机 构 、销 售 机 构、证 券 交 易 所、 证 券 登记结 算 机 构 等 等。 8、合规性风险




















招募说 明书 84 指 基 金 管 理 或 运作 过 程中 , 违 反 国 家 法律 、 法规 的 规 定 , 或 者基 金 投资 违 反 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9、基金估值风险 指每日基金估值可能发生错误的风险。 10、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是主动管理的较高风险较高预期收益型证券投资基金,其投资风格和 决策过程决定了基金具有如下特有风险: (1) 大类资产配置风险 本基金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60%—95%,股票投资部分业绩基准比例为沪 深300 指数的80%。因此当股票市场出现较大波动时,本基金将可能面临较高的净 值波动风险。 (2) 行业配置风险 本基金 通过分析通胀、通缩等宏观经济周期波动的特征与成因,选择 收益行 业并 进行重点投资 ,在这种投资模式下,如果行业选择错误或者调整不及时,可 能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 (3) 个股投资风格风险 在特定的市场时期,可能出现股票价格显著偏离价值的情况, 从而导致基金业 绩表现在短期内落后于大市。 (4) 其它投资风险。 本 基 金 的 特 有 投资 风 格和 决 策 过 程 决 定了 基 金具 有 许 多 其 它 的特 有 风险 。 比 如 本 基 金 把权 证 作 为辅助 性 投 资 工具 , 权 证是高 风 险 投 资工 具 , 权证市 场 的 波 动 也可能给基金带来风险。 11、其他风险 战 争 、 自 然 灾 害等 不 可抗 力 因 素 的 出 现, 将 会 严 重 影 响 证 券 市场 的 运行 , 可 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 二) 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 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 本基金还通过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




















招募说 明书 85 有 限 公 司 、中 国 建 设银行 股 份 有 限公 司 、 中国农 业 银 行 股份 有 限 公司、 招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司 、 中 国邮政 储 蓄 银 行、 上 海 浦东发 展 银 行 股份 有 限 公司、 海 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司 、 申 银万国 证 券 股 份有 限 公 司、国 联 证 券 股份 有 限 公司、 东 海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司 、 华 泰证券 股 份 有 限公 司 、 湘财证 券 有 限 责任 公 司 、江海 证 券 经 纪 有 限 责 任 公司 、 信 达证券 股 份 有 限公 司 、 国都证 券 有 限 责任 公 司 、平安 证 券 有 限 责任公司、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光 大 证 券 股份 有 限 公司 、 交通银行 股 份 有 限公司 、 上 海 银行 股 份 有限公 司 、 北 京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东莞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银行、 兴 业 证 券 股份 有 限 公司、 国 信 证 券股 份 有 限责任 公 司 、 华泰 联 合 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 英 大 证券 有 限 责任公 司 、 国 泰君 安 证 券股份 有 限 公 司 、 恒 泰 证券股 份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宏源 证 券 股份有 限 公 司 、中 国 银 河证券 股 份 有 限公 司 、 山西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中银 国 际 证券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国 元证券 股 份 有 限责 任 公 司、华 龙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深 圳 平安银 行 股 份 有限 公 司 、东北 证 券 股 份有 限 公 司、长 江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中 国 银行股 份 有 限 公司 、 中 国建银 投 资 证 券有 限 责 任公司 、 深 圳 发 展 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 广 发 华 福 证券 有 限 责任公 司 、 中 信银 行 股 份有限 公 司 、 东 方 证 券 股 份有 限 公 司、广 发 证 券 股份 有 限 公司、 中国民 生银 行 股 份有限 公 司 、 中 信 建 投 证 券有 限 责 任公司 、 渤 海 银行 股 份 有限公 司 及 大 通证 券 股 份有限 公 司 等代 销 机 构 代 理销 售 , 但是, 基 金 并 不是 代 销 机构的 存 款 或 负债 , 也 没有经 代 销 机 构 担保或者背书,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十 八、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一) 《基金 合同 》 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范围或策略;




















招募说 明书 86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程序; (9)其他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 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 低 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除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以外的其他情形。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 后 方 可 执 行, 基 金 管理人 应 在 中 国证 监 会 核准后 依 照 《 信息 披 露 管理办 法 》 的 有 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 二) 《基金 合同 》 的终 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内 成立 清 算 小组 , 基 金管理 人 组 织 基金 财 产 清算小 组 并 在 中国 证 监 会的监 督 下 进 行 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招募说 明书 87 人 、 具 有 从事 证 券 相关业 务 资 格 的注 册 会 计师、 律 师 以 及中 国 证 监会指 定 的 人 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 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 四) 清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十 九、 基金 合同 内容 摘要 ( 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的 权利、 义务 1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与 义务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 和接受, 基 金 投 资 者自 取 得 依据《 基 金 合 同》 募 集 的基金 份 额 , 即成 为 本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和 《 基 金 合同 》 的 当事人 , 直 至 其不 再 持 有本基 金 的 基 金份 额 。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招募说 明书 88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遵守《基金合同》 ; 2)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 费用; 3)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 合法权益的活动; 5)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 销机构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2 、基 金管理 人的 权利与 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招募说 明书 89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 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 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 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 《业务规则》 , 决定和调整除调高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3 ) 依 照 法 律 法规 为 基金 的 利 益 对 被 投资 公 司行 使 股 东 权 利 ,为 基 金的 利 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 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5 ) 以 基 金 管 理人 的 名义 , 代 表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的 利 益 行 使 诉讼 权 利或 者 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6 ) 选 择 、 更 换律 师 事务 所 、 会 计 师 事务 所 、证 券 经 纪 商 或 其他 为 基金 提 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 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招募说 明书 90 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 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 《基金合同》 、 基 金 销 售 与服 务 代 理协议 及 国 家 有关 法 律 规定, 应 呈 报 中国 证 监 会和其 他 监 管 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 证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有关 规 定 另 有规 定 外 ,在基 金 信 息 公开 披 露 前应予 保 密 , 不 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招募说 明书 91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 投 资 者能 够 按 照《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时间和 方 式 , 随时 查 阅 到与基 金 有 关 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 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 督 基 金 托管 人 按法 律 法 规 和 《 基金 合 同》 规 定 履 行 自 己的 义 务,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基 金 合同》 造 成 基 金财 产 损 失时, 基 金 管 理人 应 为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 事 务 的 行为 承 担 责任; 但 因 第 三方 责 任 导致基 金 财 产 或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利 益 受 到损失, 而基金管理人 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有权向 第三方追偿; 23 ) 以 基 金 管 理人 名 义, 代 表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利 或 实施 其 他 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 基 金 管 理 人承 担 全 部募集 费 用 , 将已 募 集 资金并 加 计 银 行同 期 存 款利息 在 基 金 募 集期结束 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 26 ) 建 立 并 保 存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定 期 或不 定 期 向 基 金 托管 人 提供 基 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3 、基 金托管 人的 权利与 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招募说 明书 92 但不限于: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收入;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 合 同 》 及国 家 法 律法规 行 为 , 对基 金 财 产、其 他 当 事 人的 利 益 造成重 大 损 失 的 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 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 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公 司 开 设 银 行 间 债 券 托 管 账 户, 负责基金 投资债券 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7)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 保 基 金 财产 的 安 全,保 证 其 托 管的 基 金 财产与 基 金 托 管人 自 有 财产以 及 不 同 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 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 账户设置、 资 金划拨、 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及 有 关 凭 证;




















招募说 明书 93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 金 管 理 人在 各 重 要方面 的 运 作 是否 严 格 按照《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进行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有未 执 行 《基金 合 同 》 规定 的 行 为,还 应 当 说 明基 金 托 管人是 否 采 取 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 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 基 金 管理 人 因 违反《 基 金 合 同》 造 成 基金财 产 损 失 时, 应 为 基金利 益 向 基 金 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




















招募说 明书 94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 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集、议 事及 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由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或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法 授 权代 表 共 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1 、召 开事由 (1)当出 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 (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 以基 金 管 理人收 到 提 议 当日 的 基 金份额 计 算 , 下同 ) 就 同一事 项 书 面 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 回费率 ;




















招募说 明书 95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合同》 的 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除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应当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 的其他情形。 2 、 会 议召 集人及 召集 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 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 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 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 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 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 召 开 ; 基金 管 理 人决定 不 召 集 ,基 金 托 管人仍 认 为 有 必要 召 开 的,应 当 由基金 托管人 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 召 开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 应 当向 基 金 管理人 提 出 书 面提 议 。 基金管 理 人 应 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仍 认为 有 必 要召开 的 , 应 当向 基 金 托管 人 提 出 书 面提 议 。 基金托 管 人 应 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 而 基 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 人 都 不召 集 的 ,单独 或 合 计 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 报 中 国 证监 会 备 案。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依 法自行 召 集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的 ,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 、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




















招募说 明书 96 益登记日。 3 、 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间 、通 知内容 、通 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40 天,在 至少一家 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 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 取通讯开会方 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 讯方式和 书 面 表 决 方式 , 并 在会议 通 知 中 说明 本 次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所 采取的 具 体 通 讯 方 式 、 委 托的 公 证 机关及 其 联 系 方式 和 联 系人、 书 面 表 决意 见 寄 交的截 止 时 间 和 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 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 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 面 表 决 意 见的 计 票 进行监 督 ; 如 召集 人 为 基金托 管 人 , 则应 另 行 书面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到 指 定地 点 对 书面表 决 意 见 的计 票 进 行监督 ; 如 召 集人 为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面 通 知 基金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到指 定 地 点 对书 面 表 决意见 的 计 票 进 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出 席 会议 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 议 的 召 开 方 式由 会议 召 集 人 确 定 , 但更 换 基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必 须 以 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1) 现场开会。 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 表 出 席 , 现场 开 会 时基金 管 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人的 授 权 代 表应 当 列席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 , 基金 管 理 人或托 管 人 不 派代 表 列 席的, 不 影 响 表决 效 力 。现场 开 会 同 时




















招募说 明书 97 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 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 和会 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 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 的基金份额 不少于本基金在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 额的50%(含50%) 。 (2) 通讯开会。 通讯 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 式 在 表 决截 至 日 以前送 达 至 召 集人 指 定 的地址 。 通 讯 开会 应 以 书面方 式 进 行 表 决。 在同时 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 按 《基金合同》 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 基 金 管 理 人) 到 指 定地点 对 书 面 表决 意 见 的计票 进 行 监 督。 会 议 召集人 在基金托 管人 ( 如 果基 金 托 管人为 召 集 人 ,则 为 基 金管理 人 ) 和 公证 机 关 的监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的 方 式 收取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 书面表 决 意 见 ; 基 金 托 管人或 基 金 管 理 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不小 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50%) ; 4)上述第 3)项中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 书 面 意 见 的代 理 人 ,同时 提 交 的 持有 基 金 份额的 凭 证 、 受托 出 具 书面意 见 的 代 理 人 出 具 的 委托 人 持 有基金 份 额 的 凭证 及 委 托人的 代 理 投 票授 权 委 托书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 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并且委托 人出具的代 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进行 表 决时 , 除 非 在 计 票时 有 充分 的 相 反 证 据 证明 , 否则 提 交 符 合 会 议 通知 中 规 定的确 认 投 资 者身 份 文 件的表 决 视 为 有效 出 席 的投资 者 ; 表 面 符 合 法 律 法规 和 会 议通知 规 定 的 书面 表 决 意见即 视 为 有 效的 表 决 ,表决 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矛 盾 的 视为弃 权 表 决 ,但 应 当 计入出 具 书 面 意见 的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所




















招募说 明书 98 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 、 议 事内 容与程 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 事 内 容 为 关 系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重 大 事项 , 如 《 基 金 合同 》 的重 大 修 改、 决定终止 《基金合同》 、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同》 规 定 的 其他 事 项 以及会议 召 集 人认 为 需 提交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 人、单独或合并持 有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额 10% (含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 需 由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审 议 表 决的 提 案 ;也可 以 在 会 议通 知 发 出后向 大 会 召 集 人提交临时提案, 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至少 35 天前提交召集人并由召集人 公告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的召 集 人 发 出 召 集会 议 的通 知 后 , 对 原 有提 案 的修 改 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 集 人 对 于 基 金管 理 人 、 基金托管人和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提 交 的临 时 提案 进行 审核, 符合条件的 应当 在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 大会召集人应当 按照以下原则 对提案进行审核: 1) 关联性。 大会召集 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大会审议; 对 于 不 符 合上 述 要 求的, 不 提 交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审 议。 如 果 召集人 决 定 不 将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提 案提交 大 会 表 决, 应 当 在该次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上 进 行 解 释 和说明。 2) 程序性。 大会召集 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 做出决定。 如将提案进 行 分 拆 或 合并 表 决 ,需征 得 原 提 案人 同 意 ;原提 案 人 不 同意 变 更 的,大 会 主 持 人 可 以 就 程 序性 问 题 提请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做出 决 定 , 并按 照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含10%) 以上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提 交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审 议 表 决的 提 案 ,或基 金 管 理 人或 基 金 托管人 提 交 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99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审 议表决 的 提 案 ,未 获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审 议 通过, 就 同 一 提 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 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除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的召 集 人 发 出 召 开会 议 的通 知 后 , 如 果 需要 对 原有 提 案 进行修改, 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公告。 否则, 会议的召开 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 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式 下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人 按 照下 列 第 七 条 规 定程 序 确定 和 公 布 监 票 人 ,然 后 由 大会主 持 人 宣 读提 案 , 经讨论 后 进 行 表决 , 并 形成大 会 决 议 。 大 会 主 持 人为 基 金 管理人 授 权 出 席会 议 的 代表, 在 基 金 管理 人 授 权代表 未能主持 大 会 的 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 人 授 权其 出 席 会议的 代 表 主 持; 如 果 基金管 理 人 授权 代表 和 基 金托 管 人 授权代 表 均 未 能主 持 大 会,则 由 出 席 大会 的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 以上 (含50%) 选举 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的主持 人 。 基 金管 理 人 和基金 托 管 人 不出 席 或 主持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 集 人 应 当制 作 出席 会 议 人 员 的 签名 册 。签 名 册 载 明 参 加会 议 人员 姓 名 (或单位名称) 、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址、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 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 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 的表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作日 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 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 、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 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50% 以上 (含50% ) 通过方为有效; 除 下列 第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 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招募说 明书 100 (2) 特别决议, 特别 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 所持 表决 权 的 三分 之 二 以上( 含 三 分 之二 ) 通 过方可 做 出 。 转换 基 金 运作方 式 、 更 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 《基金合同》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进行 表 决时 , 除 非 在 计 票时 有 充分 的 相 反 证 据 证明 , 提交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中规 定 的 确认投 资 者 身 份文 件 的 表决视 为 有 效 出席 的 投 资者, 符合会议 通 知 规 定 的书 面 表 决意见 视 为 有 效表 决 , 表决意 见 模 糊 不清 或 相 互矛盾 的 视 为 弃 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的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项 提 案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题 应 当分 开 审 议、逐项表决。 7 、 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 当 在 会 议 开始 后 宣 布在出 席 会 议 的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和 代 理人 中 选 举两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与 大 会 召集人 授 权 的 一名 监 督 员共同 担 任 监 票人 ; 如 大会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召 集 或 大会虽 然 由 基 金管 理 人 或基金 托 管 人 召集 , 但 是基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未 出 席 大会的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的 主 持 人应 当 在 会议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中 选举 三 名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代 表 担 任监票 人 。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 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 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 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 以 在 宣 布表 决 结 果后立 即 对 所 投票 数 要求 进行 重 新 清 点 。 监 票 人应当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重 新清 点 以 一次为 限 。 重 新清 点 后 ,大会 主 持 人 应当 当 场 公布重 新 清 点 结 果。 4 ) 计 票 过 程应 由 公 证机 关 予 以 公 证, 基 金 管理 人 或 基 金 托管 人 拒 不出 席 大 会 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 通 讯 开 会 的 情况 下 ,计 票 方 式 为 : 由大 会 召集 人 授 权 的 两 名监 督 员在 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101 托 管 人 授 权代 表 ( 若由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则为基 金 管 理 人 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 计 票 , 并由 公 证 机关对 其 计 票 过程 予 以 公证。 基 金 管 理人 或 基 金托管 人 拒 派 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 、生 效与公 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 国证监会 核准或者备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的决 议 自 中 国 证 监会 依 法核 准 或 者 出 具 无异 议 意见 之 日 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 工作日内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体 及 基 金 管 理 人网 站 上 公告。 如 果 采 用通 讯 方 式进行 表 决 , 在公 告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 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应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的决议。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决 议 对 全 体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 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 三) 基金合 同解 除和终 止的 事由、 程序 以及基 金财 产的清 算方 式 1 、 《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范围或策略;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程序; 9)终止《基金合同》 ; 10)其他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招募说 明书 102 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 赎回费率 ;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除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2) 关于 《基金合同 》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 效 后 方 可 执行 , 自 《基金 合 同 》 生效 之 日 起在至 少 一 家 指定 媒 体 及基金 管 理 人 网 站公告。 2 、 《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 、 基 金财 产的清 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 成 立 清 算小 组 , 基金管 理 人 组 织基 金 财 产清算 小 组 并 在中 国 证 监会的 监 督 下 进 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 人 、 具 有从 事 证 券相关 业 务 资 格的 注 册 会计师 、 律 师 以及 中 国 证监会 指 定 的 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招募说 明书 103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 四) 争议解 决方 式 各 方 当 事 人 同 意, 因 《基 金 合 同 》 而 产生 的 或与 《 基 金 合 同 》有 关 的一 切 争 议 , 如 经 友好 协 商 未能解 决 的 , 应提 交 中 国国际 经 济 贸 易仲 裁 委 员会根 据 该 会 当 时 有 效 的 仲裁 规 则 进行仲 裁 , 仲 裁地 点 为 北京, 仲 裁 裁 决是 终 局 性的并 对 各 方 当 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 五) 基金合 同存 放地和 投资 者取得 合同 的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 制 成册 , 供 投 资 者 在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 管人 、 代销 机 构 的 办 公 场 所和 营 业 场所查 阅 ; 投 资者 也 可 按工本 费 购 买 《基 金 合 同》复 制 件 或 复 印件,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 、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 要 ( 一) 基金托 管协 议当事 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富国基金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大厦 5、6 层 法定代表人:陈敏 成立时间:1999 年 4 月13 日




















招募说 明书 104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 证监基字[1999]11 号 注册资本: 1.8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 发售基金、基金管理业务、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电话: (021)68597788 传真: (021)68597799 联系人: 李长伟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 (010)66105799 传真: (010)66105798 联系人:蒋松云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34,018,850,026 元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和设 立 文号 : 国 务 院 《 关于 中 国人 民 银 行 专 门 行使 中 央银 行 职 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 营 范 围 : 办 理人 民 币存 款 、 贷 款 、 同业 拆 借业 务 ; 国 内 外 结算 ; 办理 票 据 承 兑 、 贴 现、 转 贴 现、各 类 汇 兑 业务 ; 代 理资金 清 算 ; 提供 信 用 证服务 及 担 保 ; 代 理 销 售 业务 ; 代 理发行 、 代 理 承销 、 代 理兑付 政 府 债 券; 代 收 代付业 务 ; 代 理 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 (银证转账) ; 保险代理业务; 代理政策性银行、 外国政府 和 国 际 金 融机 构 贷 款业务 ; 保 管 箱服 务 ; 发行金 融 债 券 ;买 卖 政 府债券 、 金 融 债 券 ; 证 券 投资 基 金 、企业 年 金 托 管业 务 ; 企业年 金 受 托 管理 服 务 ;年金 账 户 管 理 服 务 ; 开 放式 基 金 的注册 登 记 、 认购 、 申 购和赎 回 业 务 ;资 信 调 查、咨 询 、 见 证 业 务 ; 贷 款承 诺 ; 企业、 个 人 财 务顾 问 服 务;组 织 或 参 加银 团 贷 款;外 汇 存 款 ;




















招募说 明书 105 外 汇 贷 款 ;外 币 兑 换;出 口 托 收 及进 口 代 收;外 汇 票 据 承兑 和 贴 现;外 汇 借 款 ; 外 汇 担 保 ;发 行 、 代理发 行 、 买 卖或 代 理 买卖股 票 以 外 的外 币 有 价证券 ; 自 营 、 代 客 外 汇 买卖 ; 外 汇金融 衍 生 业 务; 银 行 卡业务 ; 电 话 银行 、 网 上银行 、 手 机 银 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 二)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的业 务监 督和核 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下述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 票、 债券 、权证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 本基金 不得投资于 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 资工具 。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 下述基金 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 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 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 股票资产的投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 60%-95%,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现金、 权 证 、 资 产支 持 证 券以及 法 律 法 规或 中 国 证监会 允 许 基 金投 资 的 其他证 券 品 种 的 投 资 比 例 占 基金 资 产的 5% -40% , 其中 , 权证 资产 的 投 资比 例 占 基金 资 产 净值的 0%-3%,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投资于 受 益 于 通 货膨 胀 或 通货紧 缩 等 当 期相 关 投 资主题 的 资 产 比例 不 低 于基金 股 票 投 资 的80% 。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应 在10 个交易日 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 以符 合上述比例限定。 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 时,从其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 资限制:























招募说 明书 106 a、 持有一家上市 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b 、 本 基 金 与 由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共同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c、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 d、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0.5% , 基金持有的 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基 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e、 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 1 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5% ; f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20% ; g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h、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i、 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 发行申购, 所申报的金 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j 、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k、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基金法》及其他 有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 门 取消 上述限制的 , 履行 适当 程 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由于 证 券市 场波动 、上 市公司 合并 或基金 规模 变动等 基金 管理人 之外 的原因 导致的投资组合 不符合 上述约定的比例, 不在限制之内, 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行 调整 ,以 达到 规 定的投 资比 例限 制要求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的 从其 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 2 个工作 日正式 向基金 托管 人发 函说明 基金可 能变 动规 模和公 司应对 措施 ,便 于托管 人实




















招募说 明书 107 施交易监督。 4)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5)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 下述基金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发行 的股票或债券; 6)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 当 时 有 效 的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及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禁 止 从 事 的 其 他 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 (4)基金 托管人 依据 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对 于基金关 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有关 基 金禁 止 从 事 的 关 联 交 易 的规 定 ,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应 事 先 相互 提 供 与本机 构 有 控 股关 系 的 股东或 与 本 机 构有 其 他 重大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名 单 及其 更 新 , 加盖 公 章 并 书面 提 交 , 并确 保 所 提 供的 关 联 交易名 单 的 真 实 性、 完整性、 全面性。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 完整、 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 并 负 责 及 时更 新 该 名单。 名 单 变 更后 基 金 管理人 应 及 时 发送 基 金 托管人 , 基 金 托 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 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 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 格 遵 循 了 监督 流 程 ,基金 管 理 人 仍违 规 进 行关联 交 易 , 并造 成 基 金资产 损 失 的 ,




















招募说 明书 108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现 基 金管 理 人 与 关 联 交 易 名 单中 列 示 的 关 联 方进 行 法律 法 规 禁 止 基 金 从事 的 关 联交易 时 , 基 金托 管 人 应及时 提 醒 并 协助 基 金 管理人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阻 止 该关 联 交 易的发 生 , 若 基金 托 管 人采取 必 要 措 施后 仍 无 法阻止 关 联 交 易 发 生 时 , 基金 托 管 人有权 向 中 国 证监 会 报 告。对 于 交 易 所场 内 已 成交的 违 规 关 联 交 易 , 基 金托 管 人 应按相 关 法 律 法规 和 交 易所规 则 的 规 定进 行 结 算,同 时 向 中 国 证监会报告。 (5) 基金托管人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 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于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 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 供 符 合 法 律法 规 及行 业 标 准 的 银 行间 市 场交 易 对 手 的 名 单 ,并 按 照 审慎的 风 险 控 制原 则 在 该名单 中 约 定 各交 易 对 手所适 用 的 交 易 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 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 理 人 应 定 期或 不 定 期对银 行 间 市 场现 券 及 回购交 易 对 手 的名 单 进 行更新 , 名 单 中 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申请, 基金托管人于 2 个 工 作 日 内回 函 确 认收到 后 , 对 名单 进 行 更新。 基 金 管 理人 收 到 基金托 管 人 书 面 确 认 后 , 被确 认 调 整的名 单 开 始 生效 , 新 名单生 效 前 已 与本 次 剔 除的交 易 对 手 所 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发 现 基金 管 理 人 与 不 在名 单 内的 银 行 间 市 场 交易 对 手进 行 交 易 , 应 及 时提 醒 基 金管理 人 撤 销 交易 , 经 提醒后 基 金 管 理人 仍 执 行交易 并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损 失的 , 基 金托管 人 不 承 担责 任 , 发生此 种 情 形 时, 托 管 人有权 报 告 中 国 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 人在银行 间 市场进行 现券买卖 和回 购交易时 ,需按交 易对 手名单中 约 定 的 该 交易 对 手 所适用 的 交 易 结算 方 式 进行交 易 。 如 果基 金 托 管人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按照 事 先 约定的 有 利 于 信用 风 险 控制的 交 易 方 式进 行 交 易时,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提醒 基 金 管理人 与 交 易 对手 重 新 确定交 易 方 式 ,经 提 醒 后仍未 改 正 时 造 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招募说 明书 109 3)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银 行 、 中 国 建设 银 行 、中国 农 业 银 行和 交 通 银行, 基 金 管 理人 与 基 金托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后 , 可 以根 据 当 时的市 场 情 况 调整 核 心 交易对 手 名 单 。基 金 管 理人有 责 任 控 制 交 易 对 手 的资 信 风 险,在 与 核 心 交易 对 手 以外的 交 易 对 手进 行 交 易时, 由 于 交 易 对 手 资 信 风险 引 起 的损失 先 由 基 金管 理 人 承担, 其 后 有 权要 求 相 关责任 人 进 行 赔 偿 , 如 果 基金 托 管 人在运 作 中 严 格遵 循 了 上述监 督 流 程 ,则 对 于 由于交 易 对 手 资 信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 资银行 存款的 信用风险 主要包 括存款 银行的信 用等级 、存款 银行的 支 付 能 力 等涉 及 到 存款银 行 选 择 方面 的 风 险。本 基 金 核 心存 款 银 行名单 为 中国工 商 银 行 、 中国 银 行 、中国 建 设 银 行、 中 国 农业银 行 和 交 通银 行 , 本基金 投 资 除 核 心 存 款 银 行以 外 的 银行存 款 出 现 由于 存 款 银行信 用 风 险 而造 成 的 损失时 , 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责 赔 偿 ,之后 有 权 要 求相 关 责 任人进 行 赔 偿 ,如 果 基 金托管 人 在 运 作 过 程 中 遵 循上 述 监 督流程 , 则 对 于由 于 存 款银行 信 用 风 险引 起 的 损失, 不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基金 管 理 人与基 金 托 管 人协 商 一 致后, 可 以 根 据当 时 的 市场情 况 对 于 核 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应遵守 《关于规 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 的 紧 急 通 知》 、 《关 于 基金 投 资 非 公开 发 行股 票等 流 通 受 限证 券 有关 问题 的 通 知 》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流通受限证券, 包括由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规范的非公开发行 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 包 括 由 于发 布 重 大消息 或 其 他 原因 而 临 时停牌 的 证 券 、已 发 行 未上市 证 券 、 回 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 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 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经基金 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 基 金 投 资 非公 开 发 行股票 , 基 金 管理 人 还 应提供 基 金 管 理人 董 事 会批准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处 置 预案 。 上 述资料 应 包 括 但不 限 于 基金投 资 流 通 受限 证 券 的投资 额 度 和 投 资比例控制情况。




















招募说 明书 110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至少 于 首次 执 行 投 资 指 令之 前 两个 工 作 日 将 上 述资 料 书面 发 至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证 基金托 管 人 有 足够 的 时 间进行 审 核 。 基金 托 管 人应在 收 到 上述 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 证券前, 基金管理人应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 要 求 的 有 关书 面 信 息,包 括 但 不 限于 拟 发 行证券 主 体 的 中国 证 监 会批准 文 件 、 发 行 证 券 数 量、 发 行 价格、 锁 定 期 ,基 金 拟 认购的 数 量 、 价格 、 总 成本、 总 成 本 占 基 金 资 产 净值 的 比 例、已 持 有 流 通受 限 证 券市值 占 资 产 净值 的 比 例、资 金 划 付 时 间 等 。 基 金管 理 人 应保证 上 述 信 息的 真 实 、完整 , 并 应 至少 于 拟 执行投 资 指 令 前 两 个 工 作 日将 上 述 信息书 面 发 至 基金 托 管 人,保 证 基 金 托管 人 有 足够的 时 间 进 行 审核。 5) 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 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 制 度 、 流 动性 风 险 处置预 案 情 况 进行 监 督 ,并审 核 基 金 管理 人 提 供的有 关 书 面 信 息 。 基 金 托管 人 认 为上述 资 料 可 能导 致 基 金出现 风 险 的 ,有 权 要 求基金 管 理 人 在 投资 流 通 受限 证 券 前 就该 风 险 的 消除 或 防 范措施 进 行 补 充书 面 说 明,并 保 留 查 看 基 金 管 理 人风 险 管 理部门 就 基 金 投资 流 通 受限证 券 出 具 的风 险 评 估报告 等 备 查 资 料 的 权 利 。否 则 , 基金托 管 人 有 权拒 绝 执 行有关 指 令 。 因拒 绝 执 行该指 令 造 成 基 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 应及时上 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 如 果 基 金 托管 人 切 实履行 监 督 职 责 , 则 不 承担任 何 责 任 。 如 果 基 金托管 人 没有切 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 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2、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基 金 份额净 值 计 算 、应 收 资 金到账 、 基 金 费用 开 支 及收入 确 定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相 关 信息披 露 、 基 金宣 传 推 介材料 中 登 载 基金 业 绩 表现数 据 等 进 行 监督和核查。 3、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 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 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 人限期 纠 正 , 基 金管 理 人 收到通 知 后 应 在下 一 个 工作日 及 时 核 对, 并 以 书面形 式 向 基 金 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 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 人改正。




















招募说 明书 111 基 金 管 理 人对 基 金 托管人 通 知 的 违规 事 项 未能在 限 期 内 纠正 的 , 基金托 管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会 。 基 金托管 人 有 义 务要 求 基 金管理 人 赔 偿 因其 违 反 《基金 合 同 》 而 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 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基 金 管理 人 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已 经生 效 的 投 资 指 令违 反 法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其他 有 关 规定, 或 者 违 反《 基 金 合同》 约 定 的 ,应 当 立 即通知 基 金 管 理 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极 配 合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人 的 监督 和 核 查 , 必 须在 规 定时 间 内 答 复 基 金 托管 人 并 改正, 就 基 金 托管 人 的 疑义进 行 解 释 或举 证 , 对基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规 要 求需 向 中 国证监 会 报 送 基金 监 督 报告的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积极配 合 提 供 相 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基 金 管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行 为 ,应 立 即 报 告 中 国证 监 会, 同 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托管 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欺 诈 等手段 妨 碍 基 金托 管 人 进行有 效 监 督 ,情 节 严 重或经 基 金 托 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三) 基金管 理人 对基金 托管 人的业 务核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金 托 管人 履 行 托 管 职 责情 况 进行 核 查 , 核 查 事项 包 括但 不 限 于 基 金 托 管人 安 全 保管基 金 财 产 、开 设 基 金财产 的 资 金 账户 和 证 券账户 、 复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计算 的 基 金资产 净 值 和 基金 份 额 净值、 根 据 管 理人 指 令 办理清 算 交 收 、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未 执 行 或 无故 延 迟 执行基 金 管 理 人资 金 划 拨指令 、 泄 露 基金 投 资 信息等 违 反 《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 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 式 通 知 基 金托 管 人 限期纠 正 , 基 金托 管 人 收到通 知 后 应 及时 核 对 确认并 以 书 面 形 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 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 促 基 金 托管 人 改 正,并 予 协 助 配合 。 基 金托管 人 对 基 金管 理 人 通知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内 纠 正 的,基 金 管 理 人应 报 告 中国证 监 会 。 基金 管 理 人有义 务 要 求 基




















招募说 明书 112 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基 金 托管 人 有 重 大 违 规行 为 ,应 立 即 报 告 中 国证 监 会和 银 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同 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积极 配 合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核查 行 为,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提 交相 关 资 料 以 供 基 金管 理 人 核查托 管 财 产 的完 整 性 和真实 性 , 在 规定 时 间 内答复 基 金 管 理 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 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四) 基金财 产保 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 管理人的正当指令, 不得自行运 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 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与基金托 管人的其他业 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对于因基金认 (申) 购、 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 负 责 与 有 关当 事 人 确定到 账 日 期 并通 知 基 金托管 人 , 到 账日 基 金 财产没 有 到 达 基 金 托 管 人 处的 , 基 金托管 人 应 及 时通 知 基 金管理 人 采 取 措施 进 行 催收。 由 此 给 基 金 造 成 损 失的 , 基 金管理 人 应 负 责向 有 关 当 事人 追 偿 基 金的 损 失 ,基金 托 管 人 对 此不承担责任。 2、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 集 期 内 销 售 机构 按 销售 与 服 务 代 理 协议 的 约定 , 将 认 购 资 金划 入 基金 管 理 人 在 具 有 托管 资 格 的商业 银 行 开 设的 富 国 基金管 理 有 限 公司 基 金 认购专 户 。 该 账 户 由 基 金 管理 人 开 立并管 理 。 基 金募 集 期 满,募 集 的 基 金份 额 总 额、基 金 募 集 金 额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人数 符 合 《 基金 法 》 、 《 运作 办 法 》 等有 关 规定 后,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具有 从 事 证券业 务 资 格 的会 计 师 事务所 进 行 验 资, 出 具 验资报 告 , 出 具 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




















招募说 明书 113 完 成 , 基 金管 理 人 应将募 集 的 属于 本 基 金 财产的 全 部 资 金 划 入 基 金托管 人 为 基 金 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 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 理人按规 定办理退款事宜。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金 托 管人 的 名 义 在 其 营业 机 构开 设 资 产 托 管 专户 , 保管 基 金 的 银 行 存 款。 该 资 产托管 专 户 是 指基 金 托 管人在 集 中 托 管模 式 下 ,代表 所 托 管 的 基 金 与 中 国证 券 登 记结算 有 限 责 任公 司 进 行一级 结 算 的 专用 账 户 。该账 户 的 开 设 和 管 理 由 基金 托 管 人承担 。 本 基 金的 一 切 货币收 支 活 动 ,均 需 通 过基金 托 管 人 的 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的开 立 和使 用 , 限 于 满 足开 展 本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基 金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人 不 得 假借本 基 金 的 名义 开 立 其他任 何 银 行 账户 ; 亦 不得使 用 基 金 的 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 产 托 管 专 户的 管 理 应符 合 《 人 民 币银 行 结 算账 户 管 理 办 法》 、 《 现金管 理 暂 行 条 例 》 、 《 人民 币 利 率管 理 规 定》 、 《利 率 管 理暂 行 规 定》 、 《支 付 结 算办 法 》 以及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金 托 管人 和 本 基 金 联 名的 方 式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结 算 有限 责 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 以 基金 托 管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证 券 登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公 司 上海 分 公 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开 立 和使 用 , 限 于 满 足开 展 本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基 金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人 不 得 出借和 未 经 对 方同 意 擅 自转让 基 金 的 任何 证 券 账户; 亦 不 得 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5、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 基 金合 同 》 生效后 , 基 金 管 理人 负 责 以基 金 的 名 义 申请 并 取 得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业 拆 借 市场的 交 易 资 格, 并 代 表基金 进 行 交 易; 基 金 托管人 负 责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在中 央 国 债登记 结 算 有 限责 任 公 司开设 银 行 间 债券 市 场 债券托 管 自 营 账 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招募说 明书 114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 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6、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 本 托 管 协 议 订立 日 之后 , 本 基 金 被 允许 从 事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定 和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其 他 投 资品种 的 投 资 业务 时 , 如果涉 及 相 关 账户 的 开 设和使 用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协助 托 管 人根据 有 关 法 律法 规 的 规定和 《 基 金 合同 》 的 约定, 开 立 有 关 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 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有 关 实物 证 券 由 基 金 托管 人 存放 于 基 金 托 管 人的 保 管库 ; 其 中 实 物 证 券也 可 存 入中央 国 债 登 记结 算 有 限责任 公 司 或 中国 证 券 登记结 算 有 限 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 让 , 由 基 金托 管 人 根据基 金 管 理 人的 指 令 办理。 属 于 基 金托 管 人 实际有 效 控 制 下 的 实 物 证 券在 基 金 托管人 保 管 期 间的 损 坏 、灭失 , 由 此 产生 的 责 任应由 基 金 托 管 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表 基 金签 署 的 与 基 金 有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原 件 分别 应 由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管 理 人 保管。 除 本 协 议另 有 规 定外, 基 金 管 理人 在 代 表基金 签 署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大 合 同 时应保 证 基 金 一方 持 有 两份以 上 的 正 本, 以 便 基金管 理 人 和 基 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通 过 专 人 送 达、 挂 号 邮寄等 安 全 方 式将 合 同 原件送 达 基 金 托管 人 处 。合同 原 件 应 存 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 ( 五) 基金资 产净 值计算 和会 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 产净 值是指 基金 资产总 值减 去负债 后的 价值。 基 金 份额净 值是 指计算 日基金 资产净 值除 以该 计算日 基金份 额总 份额 后的数 值。基 金份 额净 值的计 算保 留到小数点后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 基金管 理人应 每工 作日 对基金 资产估 值。 估值 原则应 符合《 基金 合同 》 、 《证 券投资 基金会 计核 算办 法》及 其他法 律、 法规 的规定 。用于 基金 信息 披露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115 资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由基 金管理 人负 责计 算,基 金托管 人复 核。 基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工作 日交 易结 束后计 算当日 的基 金份 额资产 净值并 以双 方认 可的方 式发 送给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人 对净值 计算 结果 复核后 ,签名 并以 双方 认可的 方式 发送 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 《基金法》 , 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 查基金 管理人 计算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因此 ,本 基金的 会计责 任方 是基 金管理 人, 就与本 基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如经相 关各 方在 平等基 础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 成一致 的意见 ,按 照基 金管理 人对基 金资 产净 值的计 算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法 律法 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算 和 基金 会 计 核 算 的 义务 由 基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因 此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会 计 问 题,本 基 金 的 会计 责 任 方是基 金 管 理 人, 如 经 相关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讨 论 后 ,仍无 法 达 成 一致 的 意 见,按 照 基 金 管理 人 对 基金资 产 净 值 的 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2、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 的 市 价 (收 盘 价 )估值 ; 估 值 日无 交 易 的,且 最 近 交 易日 后 经 济环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以最 近 交 易日的 市 价 ( 收盘 价 ) 估值; 如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济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可 参 考类似 投 资 品 种的 现 行 市价及 重 大 变 化因 素 , 调整最 近 交 易 市 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 最 近 交 易日 后 经 济环境 未 发 生 重大 变 化 ,按最 近 交 易 日的 收 盘 价估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济 环 境 发生了 重 大 变 化的 , 可 参考类 似 投 资 品种 的 现 行市价 及 重 大 变 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③ 交 易 所 上 市 未实 行 净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估 值 日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收 盘 价中 所 含




















招募说 明书 116 的 债 券 应 收利 息 得 到的净 价 进 行 估值 ; 估 值日没 有 交 易 的, 且 最 近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重 大 变 化,按 最 近 交 易日 债 券 收盘价 减 去 债 券收 盘 价 中所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的 净 价 进行估 值 。 如 最近 交 易 日后经 济 环 境 发生 了 重 大变化 的 , 可 参 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 定公允价格; ④ 交 易 所 上 市 不存 在 活跃 市 场 的 有 价 证券 , 采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公 允 价值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资 产 支 持证券 , 采 用 估值 技 术 确定公 允 价 值 ,在 估 值 技术难 以 可 靠 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 送 股 、 转 增 股、 配 股和 公 开 增 发 的 新股 , 按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易 所 挂牌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市价 ( 收 盘价) 估 值 ; 该日 无 交 易的, 以 最 近 一日 的 市 价(收 盘 价)估 值; ② 首 次 公 开 发 行未 上 市的 股 票 、 债 券 和权 证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定 公 允价 值 ,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 首 次 公 开 发 行有 明 确锁 定 期 的 股 票 ,同 一 股票 在 交 易 所 上 市后 , 按交 易 所 上 市 的 同 一股 票 的 市价 (收盘价) 估 值 ; 非公开 发 行 有 明确 锁 定 期的股 票 , 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 确定公允价值。 3)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4)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 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 别估值。 6)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 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3、估值差错处理 因基金 估值 错误给 投资 者造成 损失 的应先 由基 金管理 人承 担,基 金管 理人对 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 净值已 由基 金托管 人复 核确认




















招募说 明书 117 后公告 的,由 此造 成的 投资者 或基金 的损 失, 应根据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对投资 者或 基金支 付赔偿 金, 就实 际向投 资者或 基金 支付 的赔偿 金额, 由基 金管 理人与 基金 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 方当 事人提 供的 信息错 误, 另一方 当事 人在采 取了 必要合 理的 措施后 仍不能 发现该 错误 ,进 而导致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 错误 造成投 资者 或基金 的损失 ,以 及由 此造成 以后交 易日 基金 资产净 值、基 金份 额净 值计算 顺延 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于证 券交 易所及 其登 记结算 公司 发送的 数据 错误, 或由 于其他 不可 抗力原 因,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虽然已 经采 取必 要、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进行检 查, 但是未 能发现 该错 误的 ,由此 造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错 误,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可以 免除赔 偿责 任。 但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应 当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施 消除 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计算 的 基金 资 产 净 值 与 基金 托 管人 的 计 算 结 果 不一 致 时, 相 关 各 方 应 本 着勤 勉 尽 责的态 度 重 新 计算 核 对 ,如果 最 后 仍 无法 达 成 一致, 应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计算 结 果 为准对 外 公 布 ,由 此 造 成的损 失 以 及 因该 交 易 日基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顺 延 错误 而 引 起的损 失 由 基 金管 理 人 承担赔 偿 责 任 ,基 金 托 管人不 负 赔 偿 责 任。 4、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在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后 , 应 按 照 相 关各 方 约定 的 同 一 记 账 方 法和 会 计 处理原 则 , 分 别独 立 地 设置、 登 录 和 保管 本 基 金的全 套 账 册 , 对 相 关 各 方各 自 的 账册定 期 进 行 核对 , 互 相监督 , 以 保 证基 金 资 产的安 全 。 若 双 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 对 账 发 现 相 关各 方 的账 目 存 在 不 符 的, 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管 人 必须 及 时 查明原因并纠正, 保证 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若当 日核对不符, 暂 时 无 法 查找 到 错 账的原 因 而 影 响到 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 计 算和 公 告 的,以 基 金 管 理 人的账册为准。 5、基 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 金 财 务 报 表 由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人 每 月分 别 独 立 编 制 。月 度 报表 的 编 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 个工作日内完成。




















招募说 明书 118 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 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明 书更新一次 并 登 载 在网站 上 , 并 将更 新 后 的招募 说 明 书 摘要 登 载 在指定 媒 体 上 。 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在会 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完成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 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月度 报 表完 成 当 日 , 将 盖章 后 的报 表 以 基 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 人双方共同 认可的方式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3 个工 作日内进行复 核 , 并 将 复核 结 果 及时以 双 方 认 可的 方 式 通知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管理人 在 季 度 报 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 内 进 行 复 核, 并 将 复核结 果 以 双 方认 可 的 方式通 知 基 金 管理 人 。 基金管 理 人 在 半 年报完成当日, 将有关 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 后 30 日内进 行 复 核 , 并将 复 核 结果以 双 方 认 可的 方 式 通知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管理人 在 年 度 报 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 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45 日内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以双方认可的方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复核 过 程中 , 发 现 相 关 各方 的 报表 存 在 不 符 时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应 共 同 查明原 因 , 进 行调 整 , 调整以 相 关 各 方认 可 的 账务处 理 方 式 为 准 。 核 对 无误 后 , 基金托 管 人 在 基金 管 理 人提供 的 报 告 上加 盖 业 务印章 或者出具 加 盖 托 管 业务 部 门 公章的 复 核 意 见书 , 相 关各方 各 自 留 存一 份 , 或者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电子 报 告 基础上 进 行 电 子签 名 。 如果基 金 管 理 人与 基 金 托管人 不 能 于 应 当 发 布 公 告之 日 之 前就相 关 报 表 达成 一 致 ,基金 管 理 人 有权 按 照 其编制 的 报 表 对 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 露的第 2 个工作 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 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 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的 保管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须 分 别 妥 善 保管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册 , 包括 《基 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 6 月30 日、12 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 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名 册 由基 金 的 基 金 注 册登 记 机构 根 据 基 金 管 理人 的 指令 编 制




















招募说 明书 119 和保管 , 基金 管 理 人和基 金 托 管 人应 按 照 目前相 关 规 则 分别 保 管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 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 6 月30 日、 每年 12 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的内容必 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名册 应 于 下月前 十 个 工 作日 内 提交 ;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日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日 等 涉及 到 基 金重要 事 项 日 期的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名 册应 于 发 生日后 十 个 工 作 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 电子 版 形式 妥 善 保 管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名 册 , 并 定期 刻 成光 盘 备 份, 保存期限为15 年 。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 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 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 承担相应的责任。 ( 七) 争议的 解决 方式 相 关 各 方 当 事 人同 意 ,因 本 协 议 而 产 生的 或 与本 协 议 有 关 的 一切 争 议, 除 经 友 好 协 商 可以 解 决 的,应 提 交 中 国国 际 经 济贸易 仲 裁 委 员会 根 据 该会当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行 仲 裁 ,仲裁 的 地 点 在北 京 , 仲裁裁 决 是 终 局性 的 并 对相关 各 方 均 有 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相 关 各方 当 事 人 应 恪 守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人 职 责,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尽 责 地履行 《 基 金 合同 》 和 托管协 议 规 定 的义 务 , 维护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 八) 托管协 议的 变更与 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 变更后的托 管 协 议 ,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招募说 明书 120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 《 基 金 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 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 理权; 4 )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 一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为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一 系 列的 服 务 。 基 金 管理 人 将根 据 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 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交 易资 料的寄 送服 务 每次交易结束后, 投资者可在 T+2 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和打 印确认单; 在第一、 二、 三 季度结束后15 个工作日内, 向本季度有交易的投资者 寄送季度对账单。 每年 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 向本年度末所有持有 本公司基金份 额 的 投 资 者, 或 在 第四季 度 有 交 易、 年 末 基金份 额 余 额 为零 的 投 资者寄 送 年 度 对 账单。 ( 二) 网上交 易服务 投 资 者 除 可 通 过基 金 管理 人 的 直 销 网 点和 代 销机 构 的 代 销 网 点办 理 申购 、 赎 回及信息查询外, 还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www.fullgoal.com.cn) 享受网上 交易服务。具体业务规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说明。 ( 三) 定期定 额投 资计划 通 过 定 期 定 额 投资 计 划, 投 资 者 可 以 通过 固 定的 渠 道 , 定 期 定额 申 购基 金 份 额。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有关规则和开放时间另行公告。 ( 四) 免费信 息定 制服务 基金客户可以通过拨打电话、发送邮件或者发短信 3 种方式定制每 周 基金净 值 、 交 易 确认 信 息 、富国 周 刊 、 公告 信 息 、月度 、 季 度 电子 对 账 单等, 基 金 管 理




















招募说 明书 121 公司通过手机短 信、E-MAIL 定期为客户发送所定制的信息。 ( 五) 网络在 线服 务 客 户 通 过 基 金 账户 号 和查 询 密 码 登 录 基金 公 司网 站 “ 客 户 服 务” 栏 目, 可 享 有账户查询,信息定制,资料修改,投资刊物查阅,在线咨询等多项在线服务。 (六 ) 客户服 务中 心电话 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 7×24 小时 基金净值信息、账户交易情况、 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人工坐席提供每周 5 天、每天不 少于 8 小时的座席服务 ,投资 者 可 以 通 过该 热 线 获得业 务 咨 询 、信 息 查 询、服 务 投 诉 、信 息 定 制、资 料 修 改 等 专项服务。 ( 七) 客户投 诉受 理服务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各 销 售机 构 网 点 柜 台 、基 金 公司 网 站 投 诉 栏 目、 自 动语 音 留 言栏目、客户服务中心人工热线、书信、电子邮件等 6 种不同的渠 道对基金管理 人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以及公司的政策规定进行投诉。 ( 八) 基金管 理人 客户服 务联 络方 式 客户服务热线:95105686 ,4008880688,工作时间内可转人工坐席。 传真: (021)68597979 公司网址:http://www.fullgoal.com.cn 电子信箱:public@fullgoal.com.cn 二 十二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1、 本基金管理人分别于 2010 年4 月8 日、9 日、12 日、13 日、14 日、16 日、20 日、22 日、26 日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和公司网站 发布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增加富国通胀通缩主题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代理销售机构的公告 》 。 2、2010 年 5 月13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和公司网站发布《富国通胀通缩 主题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 。 3、2010 年7 月7 日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和公司网站 发布 《 富国通胀通缩主 题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 、赎回业务公告 》 。 4、2010 年 6 月30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和公司网站发布《 富




















招募说 明书 122 国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关于 调 整 旗 下基 金 持 有的相 关 停 牌 股票 估 值 方法的 提 示 性 公 告》 。 5、2010 年 7 月1 日在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 报、 证券时报 和公司网 站 发布 《富国 基 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 持续开 展 网 上 直销 申 购及 定期 定 额 业 务费 率 优惠 活动 的 公 告 》 、 《 富 国 基 金管 理 有 限公司 关 于 调 整旗 下 基 金持有 的 相 关 停牌 股 票 估值方 法 的 提 示 性公告》 。 6、2010 年 7 月5 日在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 报、 证券时报 和公司网 站 发布 《富国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开通工商银行卡网上直销业务的公告》 。 7、2010 年 7 月7 日在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 报、 证券时报 和公司网 站 发布 《富国 通胀通缩主题轮动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开放申购 、赎回业务公告》 。 8、2010 年7 月8 日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和公司网站 发布 《 富国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关 于调 整 富 国通胀 通 缩 主 题轮 动 股 票型证 券 投 资 基金 最 低 赎回份 额 和 最 低 持有份额限制公告 》 。 9、2010 年 7 月12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和公司网站发布《 富 国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关于 调 整 旗 下基 金 持 有的相 关 停 牌 股票 估 值 方法的 提 示 性 公 告 》 、 《 富国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 司 在 北京 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 司 开通 部 分基 金的 转 换 及 定 投 业 务 的 公告》、 《 富 国基 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在 渤海 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司 开通 部 分 基 金 的 转 换 、 定投 及 网 上 申购 优 惠 业 务的 公 告》 、 《富 国 基 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在 广 发 华 福 证 券 有 限 责任 公 司 开通部 分 基 金 转换 、 申购 优惠 及 定 投 优惠 业 务的 公告》、《 富国 基 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 在国都 证 券 有 限责 任 公 司开通 部 分 基 金网 上 申 购优惠 业 务 的 公 告》、《 富国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 司 在 海通 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 司 开通 部 分基 金的 定 投 与 网 上 申 购 优 惠业 务 的 公告》、《 富 国基 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 在 江 海证 券 有限 公司 开 通 部 分 基 金 定 投 业务 及 网 上申购 优 惠 业 务的 公 告》、《 富 国 基 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在 交 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司 开 通 部分基 金 的 转 换及 定 投优 惠业 务 的 公 告》、《 富 国 基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在 农 业银 行 股 份有限 公 司 开 通富 国 通 胀通缩 主 题 轮 动股 票 型 证券投 资 基 金 的 转 换 及 定 投优 惠 业 务的公 告》、 《富 国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 在齐 鲁 证券 有限 责 任 公 司 开 通 部 分 基金 的 转 换、定 投 优 惠 和网 上 申购 优惠 业 务 的 公告 》 、 《 富 国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在 申银 万 国 证券股 份 有 限 公司 开 通 部分基 金 的 转 换、 定 投 及网上 申 购 优 惠 业务的公告》、《富 国 基金 管 理 有 限公 司 在中 国邮 储 银 行 开通 部 分基 金定 投 优 惠 和




















招募说 明书 123 网上申购优惠业务的公告》 。 10、2010 年7 月13 日 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 券报、 证券时报 和公司 网站 发布 《 富 国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在上 海 银 行 股份 有 限 公司开 通 部 分 基金 的 转 换及定 投 业 务 的 公告》、《富 国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 在信 达 证券 股份 有 限 公 司开 通 部分 基金 的 转 换 、 定投与网上申购优惠业务的公告》。 11、2010 年7 月31 日 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 券报、 证券时报 和公司 网站 发布 《 富 国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关于 旗 下 部 分基 金 参 与上海 银 行 网 上银 行 基 金申购 费 率 优 惠 活动的公告》 。 12、2010 年8 月2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和公司网站发布《 富 国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关于 旗 下 部 分基 金 参 与华泰 联 合 证 券定 投 及 网上交 易 费 率 优 惠公告 》 。 13、2010 年8 月9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和公司网站发布《 富 国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在海 通 证 券 股份 有 限 公司开 通 部 分 基金 的 定 投申购 优 惠 业 务 的公告》 。 14、2010 年8 月18 日 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 券报、 证券时报 和公司 网站 发布 《 富 国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旗下 部 分 基 金参 与 国 泰君安 证 券 有 限责 任 公 司网上 交 易 申 购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15、2010 年8 月30 日 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 券报、 证券时报 和公司 网站 发布 《 富 国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关于 在 中 国 建设 银 行 股份有 限 公 司 开通 部 分 基金定 投 和 转 换 业务的公告》 。 16、2010 年8 月31 日 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 券报、 证券时报 和公司 网站 发布 《 富 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电话委托交 易实施费率优惠的公告》 。 17、2010 年9 月3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和公司网站发布 《富 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中国平安、深发展 A 等股 票复牌后估值 方法调整的提示性公告》 。 18、2010 年9 月13 日 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 券报、 证券时报 和公司 网站 发布 《 富 国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旗下 富 国 通 胀通 缩 基 金在东 莞 银 行 股份 有 限 公司开 通 定 投 业 务的公告》。 19、2010 年9 月20 日 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 券报、 证券时报 和公司 网站 发布 《富




















招募说 明书 124 国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关于 参 加 东 莞银 行 网 上银行 申 购 优 惠及 定 期 定额申 购 优 惠 活 动的 公 告 》 、 《 富国 基 金管 理 有 限 公司 旗 下部 分基 金 参 与 华泰 证 券 网上 交易系统及 现场柜台系统 基金定期定额 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010 年9 月21 日 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 券报、 证券时报 和公司 网站 发布 《富 国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开展 农行卡网上直销申购费率优惠的公告》。 21、2010 年9 月30 日 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 券报、 证券时报 和公司 网站 发布 《 富 国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旗下 部 分 基 金参 与 中 国工商 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个人 电 子 银 行 基金申购费率活动的公告》。 22、2010 年10 月14 日 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和公司网站发布《富国基 金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聘 富 国 通 胀 通 缩 主 题 轮 动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的 公 告》。 23、 2010 年10 月25 日 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和公司网站 发布 《富 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开通网上直销转账汇款交易的公告》。 二十 三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本 基 金 招 募 说 明书 存 放在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 、 销 售 代 理人 和 注册 登 记 机 构 的 办 公场 所 , 投资者 可 在 办 公时 间 查 阅。在 支 付 工 本费 后 , 可在合 理 时 间 内 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 四 、备 查文 件 以下备查 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 一 ) 中 国 证 监会 核准 富国通 胀 通 缩 主题 轮 动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募集 的 文 件


(二)《 富国通胀通缩主题轮动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三 )《富国通胀通缩主题轮动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四)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招募说 明书 125 (五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 六 )关于申请 募集 富国 通 胀 通 缩 主 题轮 动 股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之 法律 意 见 书 (七)基金销售代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八)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九)中国证监会要 求的其他文件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 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