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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顺股票(260101)

景顺长城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0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景 顺 长城 景 系列 开 放式 证 券投 资 基金 
 
暨 
景 顺长 城优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 
景 顺长 城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 金 
景 顺长 城动 力平 衡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0 年第 2 号更 新 招募 说 明书 
 
重 要 提 示 
(一) 景顺 长城 景系 列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 以下 简称 “ 本系 列基 金” ) 是 契 约型开 放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下 设景 顺长城 优选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景顺 长城 货币 市场 证券投 资基 金 、
景顺长 城动 力平 衡证 券投 资基金 三只 基金 。 三只 基 金作为 独立 的法 律主 体设 立并存 续 , 三 只
基金在 基金 财产 管理 、 基 金交易 及交 易单元、 基 金 估值 、 基 金收 益分 配 、 基 金费用 支出 、 基
金终止 等方 面具 有独 立性 。 
(二) 本系 列基 金经 中国 证监 会 2003 年8 月25 日 证监基 金字[2003]96 号 文 件批准 发
起设立 ,并 于2003 年 10 月24 日正式 成 立。 
(三) 基金 管理 人保 证本 招募说 明书 的内 容真 实、 准确、 完整 。本 招募 说明 书经中 国
证监会 核准 , 但中 国证 监 会对本 系列 基金 募集 的核 准, 并不 表明 其对 本系 列 基金的 价值 和收
益作出 实质 性判 断或 保证 ,也不 表明 投资 于本 系列 基金没 有风 险。 
(四) 投资 有风 险, 投资 人申购 基金 时应 认真 阅读 本招募 说明 书。 
(五) 基金 合同 是约 定基 金当事 人之 间权 利、 义务 的法律 文件 。基 金投 资人 自依基 金
合同取 得基 金份 额 , 即 成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本基 金合同 的当 事人 , 其持 有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本身即表 明其对基 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并 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享 有
权利、 承担 义务 。基 金投 资人欲 了解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和 义务 ,应 详细 查阅基 金 合 同 。 
(六)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 不预示 其未 来表 现。 
(七) 基金 管理 人依 照恪 尽职守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
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 盈利, 也不保证 最低收益 。当投 资人赎回 时,所得 或会高于 或低于投 资 人
先前所 支付 的金 额。 如对 本招募 说明 书有 任何 疑问, 应寻求 独立 及专 业的 财务 意见。 
(八) 托 管人 对本 招 募 说明 书中的 基金 投资 组合 报告 和基金 业绩 中的 数据 进行 了 复 核 。 
(九 ) 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 内容截 止日 为 2010 年 10 月 24 日, 有关 财务 数据 和 净值表 现
截止日 为 2010 年 9 月 30 日。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财务 数据未 经审 计。 
 



基 金管 理人 :景 顺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中 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景顺长城景系列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 目


录 一、绪


言 .............................................................................................................................................. 2 二、释


义 .............................................................................................................................................. 2 三 、 基 金管 理 人 ...................................................................................................................................... 5 四 、 基 金托 管 人 .................................................................................................................................... 15 五 、 相 关服 务 机构 ................................................................................................................................ 18 六 、 货 币市 场 基金 份 额的 分级 ............................................................................................................ 29 七 、 基 金的 申 购、 赎 回 ........................................................................................................................ 30 八 、 基 金的 转 换 .................................................................................................................................... 37 九 、 基 金的 非 交易 过 户与 转托 管 ........................................................................................................ 40 十 、 基 金的 投 资 .................................................................................................................................... 40 十 一 、 基金 的 融资 ................................................................................................................................ 57 十 二 、 基金 的 业绩 ................................................................................................................................ 57 十 三 、 基金 的 财产 ................................................................................................................................ 63 十 四 、 基金 财 产估 值 ............................................................................................................................ 64 十 五 、 基金 收 益与分配 ........................................................................................................................ 68 十 六 、 基金 费 用与 税 收 ........................................................................................................................ 70 十 七 、 基金 的 会计 与 审计 .................................................................................................................... 75 十 八 、 基金 的 信息 披 露 ........................................................................................................................ 76 十 九 、 风险 揭 示 .................................................................................................................................... 78 二 十 、 基金 合 同的 变 更、 终止 与 清 算 ................................................................................................ 80 二 十 一 、基 金 合同 的 内容 摘要 ............................................................................................................ 82 二 十 二 、基 金 托管 协 议的 内容 摘 要 .................................................................................................... 91 二 十 三 、对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的 服 务 .................................................................................................... 97 二 十 四 、其 他 应披 露 事项 .................................................................................................................... 98 二 十 五 、招 募 说明 书 存放 及其 查 阅 方式 .......................................................................................... 100 二 十 六 、备 查 文件 .............................................................................................................................. 101















































景顺长城景系列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 一 、绪


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 基金 法》 ) 、 《证 券投 资基金运 作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称《 运作办 法》 ) 、 《证 券投资基 金销售 管理办 法》 (以下简 称 《销售办 法》 ) 、 《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 披露管 理办法》 ( 以下简称 《信息 披露办 法》 ) 、 《证券 投 资基金 信息 披露 内容 与格 式准则 第 5 号< 招 募说 明 书的内 容与 格式> 》 、 《 景顺 长城景 系列 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 以下 简称 基金 合同 ) 及其它 有关 规定 等编 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 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 漏, 并对 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 系列 基 金是根 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的 资料 申请 募集的 。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 有委托 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未 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的 信息 , 或 对本招 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者 说明 。





本 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系列基 金的 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 基 金合同 是约 定 基金当 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法 律文 件 。 基 金投 资 人自依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本基 金合 同的当 事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 额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合 同的 承 认和接受 ,并 按照 《基金 法》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 权利、承 担义务 。基金投 资 人 欲了解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和 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合 同。 本系列 基金 下设 景顺 长城 优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 以 下简称 “ 优选 股票 基金 ” 或 “ 股票 基金”)、 景顺长 城货币 市 场证券投 资基金( 以下简 称 “货币市 场基金 ”或“货 币基金”) 和 景顺长 城动 力平 衡证 券投 资基金(以 下简 称 “动 力平 衡基金 ” 或 “平 衡基 金”) 三只基 金 。 三 只基金 作为 独立 的法 律主 体设立 并存 续, 三只 基金 在基金 财产 管理 、基 金交 易及交 易单元、 基金估 值 、 基 金收 益分 配 、 基 金费 用支 出、 基金 终 止等方 面具 有独 立性 。 本招 募说 明书 同时 适用于 本系 列基 金下 的三 只基金 。 但是 , 本招 募说 明 书中针 对其 中一 只基 金的 特殊规 定仅 对 该只基 金适 用。 二 、释


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义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具有以 下含 义: 本系列 基金:











指景顺长城 景系列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 金,下设相互独 立的三只 基金, 分别为 :优选 股 票基 金 、 货币市 场基金 和 动力 平衡 基金;


基金合 同或 本基金 合同 :








指 《 景顺长 城 景 系列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 招募说 明书 :





指 《 景顺长 城 景 系列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及其 更 新; 中国证 监会 :








指 中 国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中国银 监会 :








指 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 《基金 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 十届 全国 人民 代 表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五次 会 议通过 并 于 2004 年 6 月 1 日起施 行的 《中 华人 民共 和 国证券 投资 基金












































景顺长城景系列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 法》 ; 《暂行 办法 》 :





指 1997 年 11 月 5 日 经国 务院 批准并 于同 年 11 月 14 日 实施的 《证 券 投资基 金管 理暂 行办 法》 , 现已废 止 ; 《试点 办法 》 :








指 《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试点 办法》 ,现 已废 止 ; 《运作 办法 》








指 2004 年 6 月 29 日 由中 国证 监会发 布并 于同 年 7 月 1 日起施 行的 《 证 券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 《销售 办法 》








指 2004 年 6 月 25 日 由中 国证 监会发 布并 于同 年 7 月 1 日起施 行的 《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 2004 年 6 月 8 日 由中 国证 监会发 布并 于 2004 年 7 月 1 日 起施 行的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 基金合同 当事人 :


指受 基金合同 约束, 根据本基 金合同享 有权利 并承担义 务的基金 发 起 人、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金管 理人 :








指 景 顺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基金托 管人 :








指 中 国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 称“中 国银 行” ) ; 注册登记 业务:





指本 系列基金 登记、 存管、 清 算和交收 业务, 具体内 容 包括投资 人基 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 利、建 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等; 注册登 记代 理机 构: 指 接 受基金 管理 人委 托代 为办 理本系 列基 金注 册登 记业 务的机 构; 注册登记 人:








指办 理本系列 基金注 册登记 业 务的机构 ,本系 列基金 的 注册登记 人为 景顺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或其 委托 的注 册登 记代 理机构 ;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本 系列基 金达 到成 立条 件后 , 基 金 发 起人 宣告 基金 合 同生效 的日 期 ; 设立募集 期:








指自 招募说明 书公告 之日起 到 基金合同 生效日 的时间 段 ,最长不 超过 3 个月 ; 认购:

















指 在 本系列基 金设立 募集期 内 ,投资者 申请购 买本系 列 基金份额 的行 为; 申购 :

















指在 本系列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 投资者 申请 购买 本系 列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 赎回:

















指 基 金份额持 有人按 本基金 合 同规定的 条件, 要求基 金 管理人购 回本 系列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 转换:











指投 资者向基 金管理 人提出 申 请将其所 持有的 基金管 理 人管 理的 任一 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任 何其 他开 放式 基金 (转入 基金 )的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 巨额赎回 :








指在 单个开放 日内, 本系列 基 金下任一 基金净 赎回申 请 份额(该 基金 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与净转出申请份额(该 基金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之和超过上一开放 日该基 金总 份 额 10% 的情 形; 销售代理 人:








指接 受基金管 理人委 托代为 办 理本系列 基金的 认购、 申 购、赎回 、转 换及转 托管 等业 务的 机构 ; 销售机 构:











指 基 金管理 人及 销 售 代理 人;















































景顺长城景系列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 销售服务 费用:





指本 系列基金 中的货 币市场 基 金用于持 续销售 和服务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的费用。该笔费用从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资产中扣除,属于该基金的 营运费 用; 基金投 资者 :





指 个 人投资 者和 机构 投资 者; 个人投 资者 :





指 符 合法律 法规 规定 的条 件可 以投资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的自 然人 ; 机构投资 者:





指符 合法律法 规规定可 以投资 证券投资 基金的在 中华人 民共和国 注 册 登记或 经政 府有 关部 门批 准设立 的机 构 ;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 符合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 者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 及 相关 法律 法 规规定的可投资于 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基 金管理 机构 、保 险公 司、 证券公 司以 及其 他资 产管 理机构 ; 基金账户 :








指注 册登记人 为基金 投资者 开 立的记录 其持有 的基金 份 额余额及 其变 动情况 的账 户; 基金份 额等 级 :





本 系 列基金 中的 货币 市场 基金 自 2010 年 4 月30 日 起分 设两级 基金 份 额:A 级基 金份 额和B 级 基金份 额。 两级 基金 份额 分设不 同基 金代 码, 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持续销售费 ,各级基金份额单独公布每万份基金 净收益 和基金 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存续期 :











指 基 金合同 生效 并存 续的 不定 期期限 ; 工作日 :











指 上 海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 开放日 :











指 为 投资者 办理 基金 申购 、赎 回和转 换等 业务 的工 作日 ; T 日:














指 销 售机构 在规 定时 间受 理投 资者申 购、 赎回 、转 换或 其他业 务申 请 的日期 ; T+n 日:














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 工作 日( 不 包含 T 日 ) ; 元:

















指 人 民币元 ; 摊余成本 法:








指估 值对象以 买入成 本列示 , 按票面利 率或商 定利率 并 考虑其买 入时 的溢价 与折 价, 在其 剩余 期限内 平均 摊销 ,每 日计 提收益 ; 基金收益 :








指基 金投资所 得债券 利息、 股 票分红、 买卖证 券价差 、 银行存款 利息 及其他 合法 收入 ; 七日年 化收 益率 :


指 货 币市场 基金 以最 近七 日( 含节假 日) 收益 所折 算的 年收益 率;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 基 金购买 的各 类证 券、 银行 存款本 息及 其他 投资 等的 价值总 和;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 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指 基 金资产 净值 除以 基金 份额 总数; 基金财产 估值:


指计 算评估基 金财产和 负债的 价值,以 确定基金 资产净 值和基金 份 额 净值的 过程 ; 中国债券 总指数





指中 央国债登 记结算 有限公 司 推出的一 只基于 全市场 角 度衡量国 内债 券市场 价格 总体 变动 水平 的指标 ; 不可抗 力 :





指 任 何无法 预见 、 无法 避免 和 无法克 服的 事件 或因 素 , 包括但 不限 于: 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相关 法律、法规的变更,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暂停或












































景顺长城景系列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 停止交 易; 指定媒体 :








指中 国证监会 指定的 用以进 行 信息披露 的报纸 和互联 网 网站,包 括但 不限于 《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证 券报 》 、 《证 券时 报》 、 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网站(www.sse.com.cn)、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网站 (www.szse.cn ) 。 三 、基 金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 况 名


称 :景 顺长 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住


所: 深 圳市 福田 区中 心四 路 1 号 嘉里 建设 广场 第一 座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 赵 如冰 批准设 立文 号: 证监 基金 字[2003 ]76 号 设立日 期:2003 年 6 月 12 日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四 路 1 号嘉 里建 设广 场第一 座 21 层 电


话:0755-8237038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606 传


真:0755-22381339 联系人 :杨 皞阳 (二)基金管理人基 本情 况 本系列基 金管理人 景顺长 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以 下简称“ 公司”或 “本 公 司” )是 经 中国证监 会证监基 金字 [2003 ]76 号文批 准设立 的 证券投资 基金管理 公司, 由长城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 景顺 资产 管 理有限 公司 、 开滦( 集团) 有 限责任 公司 、 大连 实德 集 团有限 公司 共 同发起 设立 ,并于 2003 年 6 月 9 日获得开 业批 文 ,注册 资本 1.3 亿元 人民 币,目 前, 各家 出资比 例分 别 为 49% 、49% 、1% 、1% 。 公司设 立了 两个 专门 机构 : 风 险管 理委 员会 和投 资 决策委 员会 。 风险 管理 委 员会负 责公 司整体 运营 风险 的控 制 。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负责 指导 基金财 产的 运作 、 确定 基 本的投 资策 略和 投资组 合的 原则 。 公司下 设 7 个一 级部 门 , 分别是 : 投资 部 、 市 场部 、 运营部 、 人力 资源 部 、 财 务 行政部 、 法律监 察稽 核部 、总 经理 办公室 。其 中投 资部 下设 投资研 究部 、固 定收 益部 、专户 理财 部 、 国际投 资部 四个 二级 部门 ; 市 场部 下设 渠道 销售 部 、 机 构客 户部 、 市 场服 务 部、 产品 开发 部 四个二 级部 门 ; 运 营部 下 设基金 事务 部 、 信 息技 术 部、 交易 管理 部三 个二 级 部门 。 各 部门 的 职责如 下: 1、 投资部 1) 投资研 究部 : 负 责根 据投 资 决策委 员会 制定 的投 资原 则进行 国内 股票 选择 和组 合的投 资管 理并 完成 对宏 观经济 、行 业公 司及 市场 的研究 。 2) 固定收 益部 : 负 责根 据投 资 决策委 员会 制定 的投 资原 则进行 国内 债券 选择 和组 合的投 资管 理并 完成 固定 收益的 研究 。















































景顺长城景系列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 3) 专户理 财部 :负 责完 成一 对多、 特定 资产 客户 等的 投资管 理。 4) 国际投 资部 :主 要负 责 与 QDII 、QFII 等国际业 务相 关的基 金产 品设 计、 投资 管理、 国际 合作 和培 训等 业务。 2、 市场部 1) 渠道销 售部 :负 责公 司产 品在各 银行 、券 商等 渠道 的销售 。 2) 机构客 户部 : 负责 开发 机 构客户 , 并使 其认 识并 了 解我公 司在 企业 年金 、 社 保 等方面 所提 供的 基金 产品 及服务 。 3) 市场服 务部 :负 责公 司市 场营销 策略 、计 划制 定, 及客户 服务 管理 等工 作。 4) 产品开 发部 :负 责基 金产 品及其 他投 资产 品的 设计 、开发 、报 批等 工作 。 3、运营部 1) 基金事 务部 :负 责公 司产 品的注 册登 记、 清算 和估 值核算 等工 作。 2) 信息技 术部 :负 责公 司的 计算机 设备 维护 、系 统开 发及网 络运 行和 维护 。 3) 交易管 理部 :负 责完 成投 资部达 的交 易指 令, 并进 行事前 的风 险控 制。 4、 人力资源部 : 负 责公 司 各项人 力资 源管 理工 作 , 包括招 聘 、 薪 资福 利 、 绩 效管理 、 培训 、 员工关 系、 从业 资格 管理 、高管 及基 金经 理资 格管 理等。 5、财务行政部 : 负 责公 司 财务管 理及 日常 行政 事务 管理。 6、法律监察稽核部 :负 责 对公司 管理和 基金运 作合 规性进 行全方 位的监 察稽 核,并 向公司 管理层 和监 管机 关提 供独 立、客 观、 公正 的法 律监 察稽核 报告 。 7、 总经理 办公室: 主 要 受 总经理 委托 , 协 调各 部门 的工作 , 并 负责 公司 日常 办公秩 序监 督、 工作项 目管 理跟 进等 ,并 负责基 金风 险的 评估 、控 制及管 理。 公司现 有员 工 110 人, 其 中 68 人具 有硕 士及 以上 学 历。 公司已 经建 立了 健全 的内 部风险 控制 制度 、 内部 稽 核制度 、 财务 管理 制度 、 人事管 理制 度、信 息披 露制 度和 员工 行为准 则等 公司 管理 制度 体系。 (三)主要人员情况 1、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成 员 赵如冰 先生 , 董事 长 , 武 汉水利 电力 学院 ( 现武 汉 大学 ) 动 力系 本科 毕业 , 辽宁大 学经 济学硕 士 。 曾 任葛 洲坝 水 力发电 厂主 任 、 研 究员 级 高级工 程师 , 葛洲 坝至 上 海超高 压直 流 输 电葛洲 坝站 站长 、 书记 , 葛洲坝 水力 发电 厂办 公室 主任兼 外办 主任 , 华能 南 方开发 公司 党组 书记 、 总 经理 , 华能 房地 产开发 公司 副总 经理 , 中 住地产 开发 公司 总经 理 、 党组书 记 , 长 城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董 事、 副董事 长、 党委 副书 记等 职。


罗德城 先生 ,董 事, 毕业 于美国 Babson 学院 ,获 学 士学位 及工 商管 理硕 士学 位。现 任 景顺集 团亚 太区 首席 执行 官。 曾任 大通 银行 信用 分析 师、 花旗 银行 投资 管理 部副 总裁 、 Capital House 亚 洲分 公司的 董事 总经理 。 1992 至 1996 年间 出任香 港投 资基 金公 会管 理委员 会成 员 , 并于 1996 至 1997 年 间担 任公会 主席 。1997 至 2000 年间, 担任 香港 联交 所委 员会成 员, 并 在 1997 至2001 年间 担任 香港证 监会 顾问 委员 会成 员。 杨平先 生, 董事 ,北 京大 学国际MBA 学历 。历 任北 京 国际信 托投 资公 司外 汇部 首席交 易 员、 加拿 大蒙 特利 尔银 行 北京分 行资 金部 和市 场部 高级经 理 、 中 国人 民保 险 公司投 资部 投资












































景顺长城景系列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 总监、 中国 人保 资产 管理 有限公 司银 行/ 外汇 业务 部 副总经 理、 中国 人民 保险 (香港 )有 限 公司投 资部 总经 理 、 长 城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总 裁助 理等 , 现 任长 城证 券有 限 责任公 司副 总经 理。





许 义明 先生 ,董 事, 总经理 , 香 港大 学社 会科 学学士 及香 港城 市大 学金 融工程 学硕 士 。 曾先后 就职 于前 美国 大通 银行香 港 、 台 湾及 伦敦 分行 财资部 , 汇丰 银行 总行 中国 环球市 场部 ; 之前曾 担任 台湾 景顺 证券 投资信 托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兼总 经理 、 景 顺香 港大 中 华区业 务拓 展 总监等 职务 。











李 晓西 先生 , 独立 董 事, 现任 北京 师范 大学 校 学术委 员会 副主 任 , 经 济 与资源 管理 研究 院院长 , 教授 、 博士 生导 师; 中国 社会 科学 院研 究 生院教 授 、 博 士生 导师 ; 教育部 社会 科学 委员会 经济 学部 召集 人。 曾任国 务院 研究 室宏 观经 济研究 司司 长。 伍同明 先生 , 独立 董事 , 香 港大学 文学 士 (1972 年 毕 业) , 香港 会计 师公 会会 员 (HKSA)、 英国特 许公 认会 计师 (ACCA ) 、 香 港执 业会 计师 (CPA ) 、 加 拿大 公认 管理 会计 师 (CMA)。 现为 “伍 同明 会计 师行 ” 所有者 。 拥有 超过 二十 年 以上的 会计 、 审核 、 管治 税务的 专业 经验 及知识 ,1972-1977 受 训于 国际知 名会 计师 楼“ 毕马 威会计 师行 ”[KPMG] 。 靳庆军先生 ,独立 董事,1982 年毕 业于安徽 大学外 语系英语专 业,获 文学学 士,1987 年毕业 于中 国政 法大 学 , 获国际 法专 业法 学硕 士 。 现任金 杜律 师事 务所 合伙 人。 曾担 任中 信 律师事 务所 涉外 专职 律师 , 在香港 马士 打律 师行 、 英国 律师 行 C1yde & Co. 从 事律师 工作 , 1993 年发 起设 立信 达律 师 事务所 ,担 任执 行合 伙人 。 2、基 金管 理人 监事 会成 员 黄海洲 先生 , 监事 , 硕士 , 毕 业于 武汉 大学 。 现任 长城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副 总经理 , 曾 任 深圳 新江 南投 资有 限公 司副总 经理 及长 城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监事 。 曾 任招 商 银行股 份有 限 公司人 力资 源部 经理 及工 程管理 部 经 理。 郭慧娜 女士 , 监事 , 英 国 曼彻斯 特大 学会 计及 计算 机科学 学士 学位 , 英国 伦 敦政治 经济 学院管 理理 学硕 士学 位 。 曾任伦 敦安 永会 计师 事务 所核数 师 , 历 任景 顺香 港 有限公 司项 目主 管, 业 务发 展部 副经 理、 企 业发展 部经 理, 现任 景顺 投 资管理 亚太 有限 公司 亚太 区监察 总监 。 邵媛媛女士 ,监事 ,1999 年毕业于安 徽财贸 学院会 计学系,获 管理学 硕士学 位。现担 任景顺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运 营部 下属 基金 事务 部总监 。 曾任 职于 深圳 市 天健 (信 德) 会 计师事 务所 、福 建兴 业银 行深圳 分行 计财 部。 3、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吴建军 先生 , 副总 经理 , 人民银 行总 行金 融研 究所 , 经 济学 硕士 。 曾 任海 南 汇通国 际信 托投资 公司 证券 部副 经理 , 长 城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机构管 理部 总经 理 、 公 司 总裁助 理 。 2003 年加入 本公 司, 现任 公司 副 总经 理。 蔡宝美 女士 , 副 总经 理, 英国克 兰非 尔德 大学 商学 硕士。 曾担 任摩 根富 林明 投资信 托 股 份有限 公司 研究 员, 汇丰 银行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台 湾分公 司国 际投 资部 副总 裁兼基 金经 理 , 香港涌金 资产管理 有限公 司担任投 资经理等 职务。2008 年加 入本公 司,现 任 公司副总 经理 兼基金 经理 。















































景顺长城景系列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 Patrick Song Liu (刘颂) 先生 , 副总经理, 英国牛津大 学工商管理硕 士。曾先后 任职 于路透 香港 上海 办事 处、 路透香 港、 路 透伦 敦有 限 公司及 伦敦 洛希 尔父 子有 限公司; 于 2006 年加入 香港 景顺 投资 管理 有限公 司 , 担 任景 顺大 中 华区机 构业 务拓 展部 总监 一职 ; 其 后被 派 往香港 景顺 驻北 京代 表处 ,担任 首席 代表 。2009 年 加入本 公司 ,现 任公 司副 总经理 。 4、督 察长 刘焕喜 先生 , 督察 长, 华 中农大 经贸 学院 投资 与金 融系 , 博 士。 曾任 武汉 大 学教师 工作 处副科长 、武汉大 学成人 教育学院 讲师、 《 证券时报 》社编辑 记者、长 城证券 研发中心 研 究 员、长 城证 券行 政部 副总 经理。2003 年 加入 本公 司 ,现任 公司 督察 长。 5、本 系列 基金 基金 经理 简 历 本公司 采用 团 队 投资 方式 , 即 通过 整个 投资 部门 全 体人员 的共 同努 力 , 争 取 良好投 资业 绩。 本系 列基 金下 设三 个 基金 , 由 基金 经理 小组 负 责本系 列基 金的 投资 管理 , 聘 任基 金经 理 如下: (1)毛从 容女士, 武汉大 学经济学 学士、 华 中理工 大学经济 学硕士。 曾任职 于交通 银 行、 长城 证券 金融 研究 所 , 着 重于 宏观 和债 券市 场 的研究 , 并担 任 金 融研 究 所债券 业务 小组 组长 ;2003 年3 月 加入 本 公司。 具 有 10 年证 券、基金 行业 从业 经验 。 (2)张继 荣先生, 东北大 学工学学 士、硕士 ,清华 大学 工学 博士。 曾 担任大 鹏 证券 行 业分析 师 , 融 通 基 金研 究 员 、 研究 策划 部总 监助 理 、 基 金经 理,银 华 基金 投 资部首 席策 略分 析师、 基金 经理 等职 务;2009 年3 月 加入 本公 司 。 具有 10 年 证券 、基 金行业 从业经 验。


6、 本 系列 基金 现任 基金 经 理曾管 理的 基金 名称 及管 理时间





本 基金 现任 基金 经理 张继荣 先生 曾于 2004 年 7 月至 2005 年 10 月 担任 融 通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通乾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2007 年 11 月至 2009 年 2 月担 任银华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银华 优势 企业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经 理 。 7、 本 基金 现任 基金 经理 兼 任其他 基金 基金 经理 的情 况 本基金 现任 基金 经理 张继 荣 先生 目前 兼任 景顺 长城 鼎益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基 金经 理 。 8、 本 系列 基金 历任 基金 经 理姓名 及管 理时 间 基金经 理姓 名 管理时 间 陈利宏 先生 2003 年 10 月 24 日 —2004 年 11 月 17 日 曾昭雄 先生 2004 年11 月 18 日 —2005 年5 月31 日 杨 兵兵 女士 2003 年10 月 24 日 —2007 年9 月14 日 涂强 先生 2006 年 11 月 22 日 —2009 年 8 月 6 日















































景顺长城景系列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 邓春鸣 先生 2007 年9 月 15 日—2009 年8 月6 日 毛从容 女士 2005 年 6 月 1 日至 今 张继荣 先生 2009 年 8 月 7 日至 今 9、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委员 名 单 本公司 的投 资决 策委 员 会 由公司 总经 理 、 分 管投 资 的副总 经理 、 投资 总监 、 投资研 究部 研究总 监、 固定 收益 部投 资总监 、专 户理 财部 负责 人、国 际投 资部 负责 人等 组成。 公司的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成 员姓名 及职 务如 下: 许义明 先生 ,总 经理 ; 蔡宝美 女士 ,分 管投 资的 副总经 理; 王鹏辉 先生 ,投 资总 监; 唐咸德 先生 ,投 资研 究部 研究总 监; Menglin Luo ( 罗孟 林) 先 生,固 定收 益部 投资 总监 ; 杨兵兵 女士 ,专 户理 财部 负责人 ; 陈爱萍 女士 ,国 际投 资部 负责人 。 10 、上 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亲属 关系 。 (四)基金管理人的 权利 和义务 1、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1)依 法 募集 基金 ,办 理 基金备 案手 续; (2)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 日起, 依法 并依 照基 金合 同的规 定独 立运 用基 金财 产; (3) 依据 有关 法律 规定 及 本基金 合同 决定 基金 收益 分配方 案; (4) 根据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获取 基金 管理 费及 其他 约定和 法定 的收 入; (5)在符 合有关 法律法规 的前提下 ,并经中 国证监 会批准后 ,制订和 调整开 放式基金 业 务 规则, 决定 本系 列基 金的 相关费 率结 构和 收费 方式 ; (6) 销售 基金 份额 ,获 取 认(申 )购 费; (7) 选择 和更 换代 销机 构 ,并对 其销 售代 理行 为进 行必要 的监 督;


(8)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 代表基 金行 使因 运营 基金 财产 而 产生 的股 权、 债权 及其他 权利 ; (9)担任 注册登 记人或选 择和更换 注册登记 代理机 构,并对 其注册登 记代理 行为进行 必 要 的监督 ;


(10 ) 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情 形出现 时 , 决 定暂 停或 拒 绝受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暂停受 理基 金份 额的赎 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


(11 )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如认为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基 金合同 或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 呈 报中 国 证监会 和其 他监 管部 门, 并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投资者 的利 益; (12) 以自 身名 义, 代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 诉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3)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4) 在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时,提 名新 任基 金托 管人 ;















































景顺长城景系列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 (15)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1) 遵守 基金 合同 ; (2)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3)配备 足够的 具有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 金投资 分析、决 策,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式 管 理 和运作 基金 财产 ; (4)设置 相应的 部门并配 备足够的 专业人员 办理基 金份额的 认购、申 购、赎 回及其他 业 务 或委托 其他 机构 代理 这些 业务; (5)设置 相应的 部门并配 备足够的 专业人员 办理基 金的注册 登记工作 或委托 其他机构 代 理 该项业 务; (6)建立 健 全内 部风险控 制、监察 与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等制 度,保 证所管理 的 基 金财产 和管 理人 的财 产相 互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 金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 账, 进 行证券 投资 ; (7) 除依 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 得以 基金 财产 为自 己 及任何 第三 人 谋取利 益 , 不 得委 托第 三 人运作 基金 财产 , 除依 据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外, 不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运作 基金 财产 ; (8)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9) 按规 定计 算并 公告 基 金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 值; (10 )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 施使计 算开 放式 基金 份额 认 购 、 申 购、 赎回 和注 销 价格的 方法 符合 基金合 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11 )严格 按照《基 金法》 、 《运作办法》 、 《 销售办法 》 、和本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 关规定,受 理并办 理申 购、 赎回 申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 回款 项; (12 ) 严 格按 照 《基 金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运作 办法 》 和 本基 金合 同及 其 他有关 规定 履 行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3)保 守基金商 业秘密 ,不得泄 露基金投 资计划 、投资意 向等。除 《基金 法》 、基金 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14) 按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益 ; (15)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股 和直 接管 理; (16)依 据《基金 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或 配合基金 托 管 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7) 编制 基金 的财 务会 计报告 ;保 存基 金的 会计 账册、 报表 、记 录 15 年 以 上; (18 ) 确 保向 基金 投资 者 提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 规定时 间发 出 ; 并 且保 证 投资者 能够 按照 基金合 同或 招募 说明 书公 告的时 间和 方式 查阅 与基 金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得 到 有关资 料的 复 印件; (19)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和 分配 ; (20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 、 破 产或 者由 接管 人 接管其 资产 时 , 及 时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 知基金 托管 人; (21 )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 致基金 财产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 , 应当承 担赔 偿责












































景顺长城景系列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1 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 任 而免除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合法 权益 ,应 当承 担赔 偿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22) 因过 错导 致基 金资 产的损 失, 应承 担赔 偿责 任,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免 除; (23 ) 因 估值 错误 导致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损失 , 应 承担赔 偿责 任 , 其 赔偿 责 任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24 ) 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利益向 基金 托管 人追偿 ; (25) 基金 托管 人因 过错 造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 代表基 金向 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6) 为基 金聘 请会 计师 和律师 ; (27) 不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及 其他 基金 当事 人利 益的活 动; (28)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五)基金管理人承 诺 1、基金管 理人承 诺不从事 违反《中 华人民共 和国证 券法》的 行为,并 承诺建 立健全的 内 部 控制制 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止 违反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证 券法 》行 为的 发生 ; 2、基金管 理人承 诺不从 事 以下违反 《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 销售办 法》的 行为,并 承诺 建立健 全的 内部 风险 控制 制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 止下列 行为 的发 生: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将基 金用 于下 列投 资 或者活 动:


(i) 承销证券 ;


(ii) 向他人贷 款或 者提 供担 保;


(iii) 从事承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iv) 买卖其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v) 向 其 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出 资或 者买 卖其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发行 的 股票 或者债 券;


(vi) 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 系的 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vii) 从事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viii) 依照法律、 行政 法规 有关规 定, 由国 务院 证券 监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 动 。 (ix) 证券法 规规 定禁 止从 事 的其他 行为 。 3、基金管 理人承 诺加强人 员管理, 强化职业 操守, 督促和约 束 员工遵 守国家 有关法律 、 法 规及行 业规 范, 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 ,不 从事 以下 活动: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权益 ;















































景顺长城景系列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2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泄露 在任职 期间知悉 的有关证 券、基金 的商业 秘密、尚 未依法公 开的基 金投资内 容 、 基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 除按 本公 司制 度进 行 基金运 作投 资外 ,直 接或 间接进 行其 他股 票投 资; (9) 协助 、接 受委 托或 以 其他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10) 违反 证券 交易 场所 业务规 则, 利用 对敲 、倒 仓等手 段操 纵市 场价 格, 扰乱市 场 秩 序 ; (11 )贬 损同 行, 以提 高 自己; (12)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3)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4)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5)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禁止 的行 为。


4、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照 有关法 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本着 谨慎的原 则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谋取 最 大 利益;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受 雇人 或任 何第 三者 谋取利 益; (3) 不泄 露在 任职 期间 知 悉的有 关证 券 、 基 金的 商 业秘密 , 尚未 依法 公开 的 基金投 资内 容、 基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4) 不以 任何 形式 为其 他 组织或 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六)基金管理人的 风险 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 1、风 险管 理理 念与 目标 (1) 确保 合法 合规 经营 ; (2) 防范 和化 解风 险; (3) 提高 经营 效率 ; (4) 保护 投资 者和 股东 的 合法权 益。 2、风 险管 理措 施 (1) 建立 健全 公司 组织 架 构; (2) 树立 监察 稽核 功能 的 权威性 和独 立性 ; (3) 加强 内控 培训 ,培 养 全体员 工的 风险 管理 意识 和监察 文化 ; (4) 制定 员工 行为 规范 和 纪律程 序; (5) 建立 岗位 分离 制度 ; (6) 建立 危机 处理 和灾 难 恢复计 划。 3、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控制 的 原则 (1)全面 性原则 :公司风 险管理必 须覆盖公 司的所 有部门和 岗位,渗 透各项 业务过程 和 业












































景顺长城景系列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3 务环节 ; (2)独立 性原则 :公司各 机构、部 门和岗位 职责应 当保持相 对独立, 公司基 金财产、 自 有 资产、 其他 资产 的运 作应 当分离 ;


(3)相互 制约原 则:公司 及各部门 在内部组 织结构 的设计上 要形成一 种相互 制约机制 , 建 立不同 岗位 之间 的制 衡体 系; (4)定性 和定量 相结合原 则:建立 完备的风 险管理 指标体系 ,使风险 管理更 具客观性 和 操 作性; (5) 防火 墙原 则: 基金 财 产、公 司自 有资 产、 其他 资产的 运作 应当 严格 分开 并独立 核算 。 4、内 部控 制体 系 I 、 内部控 制的 组织 架构 (1 ) 董 事会 审计 与风 险控 制委员 会 : 负 责对 公司 经 营管理 和基 金投 资业 务进 行合规 性控 制, 并对公 司内 部稽 核审 计工 作进行 审核 监督 。 该委 员 会主要 职责 是 : 审 议并 批 准公司 内控 制度 和政策 并检 查其 实施 情况 ; 监 督公 司内 部审 计制 度 的实施 ; 向董 事会 提名 外 部审计 机构 ; 负 责内部 审计 和外 部审 计之 间的协 调 ; 审 议公 司的 关 联交易 ; 对公 司的 风险 及 管理状 况及 风险 管理能 力及 水平 进行 评价 , 提 出完 善风 险管 理和 内 部制度 的意 见 、 制 定公 司 日 常经 营 、 拟 募 集基金 及运 用基 金资 产进 行投资 的风 险控 制指 标和 监督制 度, 并不 定期 地对 风 险控制 情况 进 行检查 和监 督 , 形 成风 险 评估报 告和 建议 , 在例 行 董事会 会议 上提 出公 司上 半个年 度风 险控 制工作 总结 报告 ; 监 督和 指 导经理 层所 设立 的风 险管 理委员 会的 工作 及董 事会 赋予的 其他 职 责。 (2)风险 管理委 员会:是 公司日常 经营中整 体风险 控制的决 策机构, 该委员 会是对公 司 各 种风险 的识 别 、 防 范和 控 制的非 常设 机构 , 由公 司 督察长 、 总经 理 、 副 总经 理、 及各 部门 负 责人组成, 其 主要 职责 是 : 评 估公 司各 机构 、 部 门 制度本 身隐 含的 风险 , 以 及这些 制度 在执 行过程 中显 现的 问题 ,并 负责审 定风 险控 制政 策和 策略; 审议 基金 财产 风险 状况分 析报 告 , 基于风 险与 回报 对业 务策 略提出 质疑 , 需要 时指 导 业务方 向 ; 审 定公 司的 业 务授权 方案 ; 负 责协调 处理 突发 性重 大事 件; 负责 界定 业务 风险 损 失责任 人的 责任 ; 审议 公 司各项 风险 与内 控状况 的评 价报 告 ; 审 定 公司内 控管 理组 织实 施方 案, 检查 评估 公司 内控 制 度的健 全性 、 合 理性和 有效 性; 对其 他未 涉及的 风险 进行 评估 ,并 提出相 应的 处理 方案 。 (3)投资 决策委员 会:是 公司投资 领域的最 高决策 机构,以 定期或不 定期会 议的形 式 讨论和 决定 公司 投资 的重 大问题 。 本公 司的 投资 决 策委员 会由 公司 总经 理 、 分管投 资的 副总 经理 、 投 资总 监 、 投 资研 究部研 究总 监 、 固 定收 益 部投资 总监 、 专户 理财 部 负责人 、 国际 投 资部负 责人 等组 成。 其主 要 职责包 括: 确立 基金 的投 资 方针、 投资 方向 以及 投资 原 则和策 略; 审定基 金财 产的 配置 方案 , 对投资 部提 出的 重要 事项 进行讨 论决 定 ; 制 订基 金投 资授权 方案 ; 对超出 执行 委员 权限 的重 大投资 项目 做出 决定 ; 批 准基金 经理 的年 度计 划 , 考核基 金经 理的 工作绩 效 ; 定 期审 议基 金 经理的 投资 检讨 报告 , 并 形成决 议 ; 遇 到重 大事 件 及时调 整投 资决 策方案 。 (4)督察 长:督 察长制度 是基金管 理人特有 的制度 。督察长 负责组织 指导 公 司的监察 稽 核 工 作 ; 可 列席 公司 任何 会 议, 调阅 公司 任何 档案 材 料, 对基 金运 作 、 内 部管 理、 制度 执行 及












































景顺长城景系列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4 遵规守 法情 况进 行内 部监 察、稽 核; 每月 独立 出具 稽核报 告, 报送 中国 证监 会和董 事长 。 (5)法律 、监察 稽核部: 公司设立 法律、监 察稽核 部,开展 公司的监 察稽核 工作,并 保 证 其工作 的独 立性 和权 威性 , 充 分发 挥其 职能 作用 。 法律 、 监 察稽 核部 有权 对 公司各 类规 章制 度及内 部风 险控 制制 度的 完备性 、 合理 性、 有效 性 进行检 查并 提出 相应 意见 和建议 , 并将 意 见和建 议上 报公 司督 察长 、 总经 理 和风 险管 理委 员 会进行 讨论 。 法律 、 监 察 稽核部 组织 对全 公司员 工进 行相 关法 律 、 法规 、 规 章制 度培 训, 回 答公司 各部 门提 出的 法律 咨询 , 并 对公 司 出现的 法律 纠纷 提出 解决 方案, 同时 组织 各部 门对 公 司管理 上存 在的 风险 隐患 或出现 的风 险 问题进 行讨 论 、 研 究, 提 出解决 方案 , 提交 风险 管 理委员 会 、 投 资决 策委 员 会或总 经理 办公 会等进 行审 核、 讨论 ,并 监督整 改。 II 、内部控制 的原 则 公司的 内部 控制 遵循 以下 原则: (1) 健全 性原 则 : 内 部控 制 应当包 括公 司的 各项 业务 、 各 个部 门或 机构 和各 级 人员 , 并 涵盖 到决策 、执 行、 监督 、反 馈等各 个环 节; (2) 有效 性原 则 : 通 过科 学 的内控 手段 和方 法 , 建 立 合理的 内控 程序 , 维护 内 控制度 的有 效 执行; (3)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 设立 独立的 法律 、 监 察稽 核部 , 法律 、 监 察稽 核部 保持 高度的 独立 性 和权威 性, 负责 对公 司各 部门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稽 核和检 查; (4)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内 部部门 和岗 位的 设置 应当 权责分 明、 相互 制衡 ; (5) 成本 效益 原则 : 公司 运 用科学 化的 经营 管理 方法 降低运 作成 本 , 提 高经 济 效益 , 以 合理 的控制 成本 达到 最佳 的内 部控制 效果 。 公司制 订内 部控 制制 度遵 循以下 原则 : (1) 合法 合规 性原 则: 公 司内控 制度 应当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 章和 各项 规定; (2) 全面 性原 则 : 内 部控 制制度 涵盖 公司 管理 的各 个环节 , 不得 留有 制度 上 的 空白 或漏 洞 ; (3) 审慎 性原 则: 制定 内 部控制 制度 应当 以审 慎经 营、防 范和 化解 风险 为出 发点; (4)适时 性原则 :内部控 制制度的 制定应当 随着有 关法律法 规的调整 和公司 经营战略 、 经 营方针 、经 营理 念等 内外 部环境 的变 化进 行及 时的 修改或 完善 。 III 、内部风险 控制 措施 建立科 学合 理 、 控 制严 密 、 运 行高 效的 内部 控制 体 系和完 善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公 司成 立 以来 , 根 据中 国证 监会 的 要求 , 借 鉴外 方股 东的 经 验, 建立 了科 学合 理的 层 次分明 的内 控组 织架构 、 控制 程序 和控 制 措施以 及控 制职 责在 内的 运行高 效 、 严 密的 内部 控 制体系 。 通过 不 断地对 内部 控制 制度 进 行 修改, 公司 已初 步形 成了 较为完 善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建立健 全了 管理 制度 和业 务规章 : 公司 建立 了包 括 风险管 理制 度 、 投 资管 理 制度 、 基 金 会计制 度 、 信 息披 露制 度 、 监 察稽 核制 度、 信息 技 术管理 制度 、 公司 财务 制 度等基 本管 理制 度以及 包括 岗位 设置 、 岗 位职责 、 操作 流程 手册 在 内的业 务流 程 、 规 章等 , 从基本 管理 制度 和业务 流程 上进 行风 险控 制。 建立了 岗位 分离 、 相互 制 衡的内 控机 制 : 公 司在 岗 位设置 上采 取了 严格 的分 离制度 , 实 现了基 金投 资与 交易 , 交 易与清 算 , 公 司会 计与 基 金会计 等业 务岗 位的 分离 制度 , 形 成了 不 同岗位 之间 的相 互制 衡机 制,从 岗位 设置 上 减 少和 防范操 作及 操守 风险 。















































景顺长城景系列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5 建立健 全了 岗位 责任 制: 公 司通过 建立 健全 了岗 位责 任制使 每位 员工 都能 明确 自己的 岗 位职责 和风 险管 理责 任。 构建风 险管 理系 统 : 公 司 通过建 立风 险评 估 、 预 警 、 报 告和 控制 以及 监督 程 序, 并经 过 适当的 控制 流程 , 定期 或 实时对 风险 进行 评估 、 预 警、 监督 , 从而 确认 、 评 估和预 警与 公司 管理及 基金 运作 有关 的风 险, 通过 顺畅 的报 告渠 道, 对风险 问题 进行 层层 监督 、 管 理、 控制 , 使部门 和管 理层 及时 把握 风险状 况并 快速 做出 风险 控制决 策 。 建 立自 动化 监 督控制 系统 : 公 司启用了 电子化投 资、交 易系统, 对投资比 例进行 限制,在 “股票黑 名 单” 、 交叉交易 以 及 防范操 守风 险等 方面 进行 电子化 自动 控制 ,将 有效 地防止 合规 性运 作风 险和 操守风 险。 使用数 量化 的风 险管 理手 段: 采用 数量 化、 技术 化 的风险 控制 手段 , 建立 数 量化的 风险 管理模 型 , 用 以提 示指 数 趋势 、 行 业及 个股 的风 险 , 以 便公 司及 时采 取有 效 的措施 , 对风 险 进行分 散、 规避 和控 制, 尽可能 减少 损失 。 提供足 够的 培训 : 制定 了 完整的 培训 计划 , 为所 有 员工提 供足 够和 适当 的培 训, 使员 工 具有较 高的 职业 水准 ,从 培养职 业化 专业 理财 队伍 角度控 制职 业化 问题 带来 的风险 。 5、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合 规控制 声明 书 本公司 承诺 以上 关于 内部 控制的 披露 真实 、准 确; 本公司 承诺 根据 市场 变化 和公司 发展 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体 系和 内部 控制 制度 。 四 、基 金托管 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中 国银 行 ” )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 1 号 首次注 册登 记日 期:1983 年 10 月31 日 变更注 册登 记日 期:2004 年 8 月26 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伍 佰叁拾 捌亿 叁仟 玖佰 壹拾 陆万贰 仟零 玖元 法定代 表人 :肖 钢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托管及 投资 者服 务部 总经 理:董 杰 托管部 门联 系人 :唐 州徽 电话:( 010 )66594855 传真: (010 )66594942 发展概 况: 1912 年 2 月 ,经 孙中 山 先生批 准, 中国 银行 正式 成立。 从 1912 年至 1949 年, 中国 银行先 后行 使中 央银 行 、 国际汇 兑银 行和 外贸 专业 银行职 能 , 坚 持以 服务 大 众、 振兴 民族 金












































景顺长城景系列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6 融业为 己任 , 稳健 经营 , 锐意进 取 , 各 项业 务取 得 了长足 发展 。 新中 国成 立 后, 中国 银行 成 为国家 外汇 外贸 专业 银行 , 为 国家 对外 经贸 发展 和 国内经 济建 设作 出了 重大 贡献 。1994 年, 中国银行改 为国有 独资商 业银行。2003 年 ,中国 银 行开始股份 制改造 。2004 年 8 月, 中 国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挂牌 成立。2006 年6 月、7 月 , 先后 在香 港联 交所 和上 海证券 交易 所 成功挂 牌上 市 , 成 为首 家 在内地 和香 港发 行上 市的 中国商 业银 行 。 中 国银 行 是中国 国际 化和 多元化 程度 最高 的银 行, 在中国 内地、 香港、 澳门 及 29 个国 家为 客户 提供 全面的 金融 服务 。 主要经 营商 业银 行业 务 , 包括公 司金 融业 务 、 个 人 金融业 务和 金融 市场 业务 , 并 通过 全资 附 属机构 中银 国际 控股 集团 开展投 资银 行业 务, 通过 全 资子公 司中 银集 团保 险有 限公司 及其 附 属和联 营公 司经 营保 险业 务, 通过 控股 中银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从事 基金 管理 业务 , 通 过全 资 子公司 中银 集团 投资 有限 公司从 事 直 接投 资和 投资 管理业 务, 通过 中银 航空 租 赁私人 有限 公 司经营 飞机 租赁 业务 。 按 核心资 本计 算 ,2009 年中 国银行 在英 国 《银 行家 》 杂 志 “ 世 界 1000 家大银 行” 排名 中列 第十 一位。 在近百 年的 发展 历程 中 , 中国银 行始 终秉 承追 求卓 越的精 神 , 稳 健经 营的 理 念, 客户 至 上的宗 旨和 严谨 细致 的作 风, 得到 了业 界和 客户 的广 泛认可 和赞 誉 , 树 立了 卓越 的品牌 形象 , 中国银 行 被The Banker ( 英国 《银 行家》 ) 评 为 “2009 年中 国年 度银 行” , 被Euromoney ( 《欧 洲货币 》 ) 评为 “2009 年 度最佳 私人 银行 ” , 被Global Finance( 《 环球 金融》 )评为 “2009 年度中国最 佳外汇 交易银 行” ,被 Trade Finance ( 《贸易金融》 )评选为 “中 国本土最佳 贸 易服务银行” ,被 The Asset ( 《财资》 ) 评为“ 中国 最佳贸易融 资银行” ,被 Finance Asia ( 《金 融亚 洲》 ) 评为 “ 中国 最佳私 人银 行、 中国 最佳 贸 易融资 银行 、 中 国最 佳外 汇 交易银 行” 。 面对新 的历 史机 遇, 中国 银行将 坚持 可持 续发 展, 向着国 际一 流银 行的 战略 目标不 断 迈 进 。 (二)主要人员情况 肖钢先 生, 自2004 年8 月 起任中 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党委 书记 。 自2003 年3 月起任 中国 银 行 董事 长 、 党委书 记 、 行 长, 自 1996 年 10 月起 任中 国人 民银 行 行长助 理 , 期 间曾兼 任中 国人 民银 行计 划资金 司司 长 、 货 币政 策 司司长 、 广东 省分 行行 长 及国家 外汇 管理 局广东 省分 局局 长。1989 年 10 月至1996 年 10 月 , 历任中 国人 民银 行政 策研 究室副 主任 、 主任、 中国 外汇 交易 中心 总裁、 计划 资金 司司 长等 职。 肖 先生 出生 于 1958 年8 月,1981 年 毕业于 湖南 财经 学院 ,1996 年获 得中 国人 民大 学法 学硕士 学位 。 李礼辉 先生 , 自 2004 年 8 月起担 任中 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副董 事长 、党 委副 书记、 行 长。2002 年9 月至2004 年8 月担任 海南 省副 省长 。1994 年 7 月至 2002 年9 月担任 中国 工 商银行 副行 长 。1988 年至 1994 年7 月历 任中 国工 商 银行国 际业 务部 总经 理 、 新加坡 代表 处 首席代 表、 福建 省分 行副 行长等 职。 李先 生出 生于1952 年5 月,1977 年 毕业 于厦门 大学 经 济系财政 金融专业 ,1999 年获得北 京大学光 华管理 学院金融 学专业博 士研究 生学历和 经济 学博士 学位 。 李早航 先生 ,自 2004 年 8 月起任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执 行董 事。2000 年 11 月加 入












































景顺长城景系列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7 中国银 行并 自此 担任 中国 银行副 行长 。 于1980 年11 月至2000 年11 月 任职 于 中国建 设银 行, 曾工作于 多个岗位 ,先后 担任 分行 行长、总 行多个 部门的总 经理及副 行长。1978 年毕 业于 南京信 息工 程大 学。2002 年 6 月 起担 任中 银香 港控 股非执 行董 事。 董杰先 生, 自 2007 年11 月 27 日 起担 任中 国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托管 及投 资者 服务部 总 经理。 自 2005 年9 月 起任 中国银 行天 津市 分行 副行 长、党 委委 员,1983 年 7 月至 2005 年 9 月历 任中 国银 行深 圳市 分行沙 头角 支行 行长 、 深 圳市分 行信 贷经 营处 处长 、 公 司业 务处 处 长、 深圳 市分 行行 长助 理 、 党 委委 员等 职。 董先 生 出生 于 1962 年11 月 , 获 得西南 财经 大学 博士学 位。 (三)基金托管部门 的情 况 中国银 行于 1998 年设 立基 金托管 部, 为进 一步 树立 以投资 者为 中心 的服 务理 念; 根 据 不断丰 富和 发展 的托 管对 象和托 管服 务种 类, 中国 银 行于 2005 年3 月23 日正 式将基 金托 管 部更名 为托 管及 投资 者服 务部 , 下 设覆 盖集 合类 产 品、 机构 类产 品、 全球 托 管产品 、 投资 分 析及监 督服 务 、 风 险管 理 与内控 、 核算 估值 、 信 息 技术 、 资 金和 证券 交收 等 各层面 的多 个团 队,现 有员 工110 余人 。 另外,中 国银行 在北京 市分 行、上海 市分行 、深圳 市分 行、广东 省分 行、江苏 省分行 等重点 分行 已开展托 管业务 。 (四)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 情况 截止 2010 年 6 月末 ,中 国 银行已 托管 长盛 创新 先锋 混合、 长 盛 同盛 封闭 、长 盛同智 优 势混合 (LOF ) 、 大成 2020 生命周 期混 合、 大成 蓝筹 稳健混 合、 大成 优选 封闭 、大成 景宏 封 闭、 工银 大盘 蓝筹 股票 、 工银核 心价 值股 票 、 国 泰 沪深 300 指 数 、 国 泰金 鹿 保本混 合 、 国 泰 金鹏蓝 筹混 合 、 国 泰区 位 优势股 票 、 国 投瑞 银稳 定 增利债 券 、 海 富通 股票 、 海富通 货币 、 海 富通精 选贰 号混 合 、 海 富 通收益 增长 混合 、 海富 通 中证 100 指 数 (LOF ) 、 华 宝兴业 大盘 精选 股票 、 华 宝兴 业动 力组 合 股票 、 华 宝兴 业先 进成 长 股票 、 华 夏策 略混 合、 华夏 大盘精 选混 合、 华夏回报 二号混合 、华夏 回报混合 、华夏行 业股票(LOF) 、嘉 实超短 债债券 、 嘉 实成长 收益 混合、 嘉实 服务 增值 行业 混合、 嘉实 沪深 300 指数(LOF) 、 嘉实 货币 、嘉 实稳 健混合 、嘉 实 研究精 选股 票 、 嘉 实增 长 混合 、 嘉 实债 券 、 嘉 实主 题混合 、 嘉实 回报 混合 、 嘉实价 值优 势股 票型 、 金 鹰成 份优 选股 票 、 金 鹰行 业优 势股 票 、 银 河成长 股票 、 易方 达平 稳 增长混 合 、 易 方 达策略 成长 混合 、 易方 达 策略成 长二 号混 合 、 易 方 达积极 成长 混合 、 易方 达 货币 、 易 方达 稳 健收益 债券 、易 方达 深 证 100ETF 、易 方达 中小 盘股 票、易 方达 深 证 100ETF 联 接、万 家 180 指数 、 万 家稳 健增 利债 券 、 银 华优 势企 业混 合 、 银 华优质 增长 股票 、 银华 领 先策略 股票 、 景 顺长 城动 力平衡混 合、景 顺长城优 选股票、 景顺长 城货币、 景顺长城 鼎益股 票(LOF) 、泰 信 天天收 益货 币 、 泰 信优 质 生活股 票 、 泰 信蓝 筹精 选 股票 、 泰 信债 券增 强收 益、 招商先 锋混 合、 泰达宏 利精 选股 票 、 泰 达 宏利集 利债 券 、 泰 达宏 利 中证财 富大 盘指 数 、 华 泰 柏瑞盛 世中 国股 票、 华泰 柏瑞 积极 成长 混 合、 华泰 柏瑞 价值 增长 股 票、 华泰 柏瑞 货币 、 华 泰 柏瑞量 化现 行股 票型 、 南 方高 增长 股票(LOF) 、 国富 潜力 组合 股票 、 国富强 化收 益债 券 、 国 富 成长动 力股 票、












































景顺长城景系列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8 宝盈核 心优 势混 合 、 招 商 行业领 先股 票 、 东 方核 心 动力股 票 、 华 安行 业轮 动 股票型 、 摩根 士 丹 利 华 鑫 强 收 益 债 券 型 、 诺 德 中 小 盘 股 票 型 、 民 生 加 银 稳 健 成 长 股 票 型 、 工 银 全 球 股 票 (QDII) 、嘉 实海 外中 国股 票(QDII) 、 银华 全球 优选(QDII-FOF) 等 87 只证 券投 资基金 ,覆 盖 了股票 型 、 债 券型 、 混 合 型、 货币 市场 型等 多种 类 型的基 金和 理财 品种 , 满 足了不 同客 户多 元化的 投资 理财 需求 ,基 金托管 规模 位居 同业 前列 。 (五)托管业务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中国银 行开 办各 类基 金托 管业务 均获 得相 应的 授权 , 并在辖 内实 行业 务授 权管 理和从 业 人员核 准资 格管 理。 中国 银行 自 1998 年 开办 托管 业 务以来 严格 按照 相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以 及监管 部门 的监 管要 求, 以控制 和防 范基 金托 管业 务风险 为主 线, 制定 并逐 步完善 了包 括 托 管业务 授权 管理 制度 、 业 务操作 规程 、 员 工职 业道 德规范 、 保 密守 则等 在内 的各项 业务 管 理 制度, 将风 险控 制落 实到 每个工 作环 节; 在敏 感部 位建立 了安 全保 密区 和隔 离墙, 安装 了 录 音监听 系统 ,以 保证 基金 信息的 安全 ;建 立了 有效 核对和 监控 制度 、应 急制 度和稽 查制 度 , 保证托 管基 金资 产与 银行 自有资 产以 及各 类托 管资 产的相 互独 立和 资产 的安 全; 制 定了 内 部 信息管 理制 度, 严格 遵循 基金信 息披 露规 定和 要求 ,及时 准确 地披 露相 关信 息。 最近一 年内 , 中 国银 行的 基金托 管业 务部 门及 其高 级管理 人员 无重 大违 法违 规行为 , 未 受到 中 国证 监会 、中 国银 监会及 其他 有关 机关 的处 罚。 (六)托管人对管理 人运 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 法和 程序 根据《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证 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的 相关规 定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政法 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者 违反 基 金 合同约 定的, 应当 拒绝 执 行, 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并及时 向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机 构报 告。 基金托 管人 如发 现基 金管 理人依 据交 易程 序已 经生 效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 政法规 和其 他 有关规定, 或者违 反基金 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 即通知 基金管理人 ,并及 时向国 务院证券监 督 管理机 构报 告。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 机构 1、直 销机 构: 名


称 :景 顺长 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住


所 及办 公 地 址: 深圳 市福田 区中 心四 路1 号嘉 里建设 广场 第一 座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 赵 如冰 批准设 立文 号: 证监 基金 字[2003 ]76 号 电


话 : (0755 )82370388 -1661 传


真 : (0755 )22381325















































景顺长城景系列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9 联系人 : 严 丽娟 2、代 销机 构: (1)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 1 号





法 定代 表人 :肖 钢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6 ( 全 国) 网址:www.boc.cn (2) 中国农 业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复兴路 甲 2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三环 北路 100 号 金玉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杨 明生 客户服 务热 线: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3)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及 办公 地址 :中 国北京 复兴 门内 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联系人 :田 耕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8 ( 全 国) 网址:www.icbc.com.cn (4) 深圳发 展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及 办公 地址 :深 圳市深 南东 路 5047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 林 电话: (0755 )82088888 传真: (0755 )82080714 联系人 :周 勤、 汪小 苗 网址:www.sdb.com.cn (5) 兴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 154 号 中山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高 建平 电话:(0591)87844211 联系人 :陈 丹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6)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及 办公 地址 :深 圳市福 田区 深南 大 道 70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秦 晓 电话:95555















































景顺长城景系列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 联系人 :刘 薇 网址:www.cmbchina.com (7) 广东发 展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及 办公 地址 :广 州市农 林下 路 83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若虹 服务热 线:020-38322730 、38322974 联系人 : 罗环 宇 张 大奕 网址:www.gdb.com.cn (8) 中国光 大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外 大 街 6 号光 大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明权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5 ( 全 国) 网址:www.cebbank.com (9) 上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500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北 京东 路 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金 运 客户服 务热 线:95528 公司网 站 :www.spdb.com.cn (10)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西 城区 金融 大 街 25 号 法定代 表人 :郭 树清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3 网址: www.ccb.com (11) 中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正义 路 4 号 注册地 址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文标 联系电 话:010-58351666 传真:010-83914283 联系人 :李 群、 吴海 鹏 客户服 务热 线:95568 公司网 站:www.cmbc.com.cn (12)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及 办公 地址 : 上 海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蒋 超良 电话: (021 )58781234


传真: (021 )58408483















































景顺长城景系列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1 联系人 :曹 榕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13) 北京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及 办公 地址 : 北 京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丙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闫 冰竹


电话: 010-66226044 传真: 010-66223314 联系人 : 李娟 客户服 务电 话:010-96169 (北京 ) 022-96269 (天 津) 021-53599688 ( 上海 )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14) 中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及 办公 地址 : 北 京市东 城区 朝阳 门北 大 街 8 号富 华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孔丹 电话: (010 )65541585


传真: (010 )6554-1230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15) 浙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杭州 市庆 春路 288 号 办公地 址: 中国 杭州 市庆 春路 28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达洋 电话: (0571 )87659084 传真: (0571 )87659188 联系人 :吴 军阳 客户服 务热 线:95105665 公司网 站:www.czbank.com (16) 温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温州 市车 站大 道华海 广 场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邢 增福 电话:0577 -88990089 客服热 线:0579-96699 网址:www.wzbank.cn (17) 渤海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马场 道 201-205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宝凤 电话:022 -5831 6666 客服热 线:400 888 8811















































景顺长城景系列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2 网址:www.cbhb.com.cn (18) 长城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及 办公 地址 :深 圳市福 田区 深南 大 道 6008 号特区 报业 大 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 黄 耀华 联系人 :匡婷 电话:0755-83516289 传真:0755-83516199 客户服 务热 线:0755-33680000 、400 6666 888


网址:www.cc168.com.cn


(19) 中信建 投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黎 晓宏 联系人 :魏明 联系电 话:010-6518608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08 (免 长途 费) ;


传真:010-65182261 网址:www.csc108.com (20) 申银万 国 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及 办公 地址 : 上 海市常 熟 路 171 号 法定代 表人 :丁 国荣 联系人 :曹 晔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8844 客户服 务电 话:021-962505 网站:www.sw2000.com.cn (21)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及 办公 地址 :深 圳市福 田区 益田 路江 苏大 厦A 座 38-45 层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联系人 :黄 健 客户服 务热 线:95565 、4008888111 网站:www.newone.com.cn (22) 兴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地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 99 号标力 大厦 办公地 址: 浦东 新区 民生 路 1199 弄 证大 五道 口广 场 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兰荣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88123















































景顺长城景系列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3 业务联 系电 话:021-38565785 业务联 系人 :谢 高得 网站:www.xyzq.com.cn (23)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 城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 29 楼 法定代 表人 :祝 幼一 联系人 :芮 敏祺 电话:021-62580818-213 传真:021-62569400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88666 网站:www.gtja.com (24) 中国银 河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西 城区 金融 大 街 35 号 国际企 业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胡 关金 电话:010-66568047





传真:010-66568116 联系人 :李 洋 客服电 话:4008-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5) 广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吉大海 滨路 光大 国际 贸易 中心 26 楼 2611 室 办公地 址: 广东 广州 天河 北路大 都会 广 场 36 、38 、41 和 42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志伟 电话: (020 )87555888 传真: (020 )87557985 联系人 :肖 中梅 网址:www.gf.com.cn (26) 华泰联 合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东 路 5047 号 深圳 发展 银行 大 厦 10 、24 、25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东 路 5047 号 深圳 发展 银行 大 厦 10 、24 、25 层 法定代 表人 :马 昭明 联系人 :盛 宗凌 电话:0755-82492000 传真:0755-82492962 客服电 话:4008888555 、95513 网 址 :www.lhzq.com (27) 国都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景顺长城景系列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4 注册地 址 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东 城区 东直 门南 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号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少华 电话:010-84183389 传真:010-84183311-3389 客服电 话:400-818-8118 联系人 :黄静 网址:www.guodu.com (28) 海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及 办公 地址 :上 海市淮 海中 路 9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 :金 芸、 李笑 鸣 客服电 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29) 中信金 通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中 河南 路 11 号万 凯商 务 楼 A 座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中 河南 路 11 号万 凯商 务 楼 A 座 法定代 表人 :刘 军 电话:0571- 85783750 传真:0571-85783771 联系人 :龚 晓军 网址:www.bigsun.com.cn








www.96598.com.cn 客户服 务热 线:0571-96598 (30) 中银国 际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39 层 法定代 表人 :唐 新宇 网址:http://www.bocichina.com.cn 客户服 务热 线:4006208888 或各 地营 业 网 点咨 询电话 (31) 安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2222 号 安联 大厦 34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2028 号 中国 凤凰 大厦 1 号楼 7 层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0755-82825555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755-82558003 联系电 话:0755-82558332 网址:http://www.axzq.com.cn















































景顺长城景系列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5 (32) 国元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及 办公 地址 :安 徽省合 肥市 寿春 路 179 号 法定代 表人 :凤 良志 客服电 话:400-888-8777、95578 联系人 :程 维 电话:0551-2207936 传真:0551-2207965 网址: www.gyzq.com.cn (33) 西部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及 办公 地址 :西 安市东 新 街 232 号陕 西信 托大 厦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建武 客服热 线:029 —87419999 网址:www.westsecu.com.cn (34) 中国国 际金 融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北 京市 建 国 门 外大 街1 号 国贸 大 厦 2 座28 层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建国 门 外大 街 1 号 国贸 大 厦 2 座28 层 法定 代表 人: 李剑 阁 网址 :www.cicc.com.cn 电话 :010 -65051166 客户 服务 电话 :010 -85679238 ,010 -85679169 传真 :010 -65051156 (35) 华宝证 券经 纪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地址 :上 海市 浦东 新 区陆家 嘴环 路166 号 未来 资产大 厦 23 层 邮政 编码 :200120 注册 资本 :5 亿元 人民 币 法定 代表 人: 陈林 电话 :021-50122222 办公 地址 :上 海市 浦东 新 区陆家 嘴环 路166 号 未来 资产大 厦 23 层 联系 人: 徐方 亮 业务 联系 电话 :021-50122128 网址 :www.cnhbstock.com (36) 爱建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南 京西 路 758 号 23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南 京西 路 758 号 24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华


联系 人: 陈敏


电话 :021-32229888


传真 :021-62878783















































景顺长城景系列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6 客服 热线 :021-63340678


网址 :www.ajzq.com (37) 广发华 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 、8 层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 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 、8、10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联系人 :张 腾 电话:0591-87841160 传真:0591-87841150 客服热 线:96326 ( 福建 省 外请加 拨0591 ) 网址:www.gfhfzq.com.cn (38) 平安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及 办公 地址 :深 圳市深 南中 路1099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建一 联系人 :蔡 宇洲 霍 兆龙 电话:0755-22197874


25879591 传真:0755-22197701 客服热 线:40066-99999 网址:http://www.pingan.com/bank/ (39) 信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及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三里 河东 路 5 号 中商 大 厦10 层





法定 代表 人: 张志 刚





联系 人: 唐静





电话 :010-88656100





传真 :010-88656290





客服 热线 :400-800-8899





网址 :www.cindasc.com (40) 英大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地址 及办 公地 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中路 华能大 厦三 十、 三十 一层





法定 代表 人: 赵文 安





联系 人: 王睿 电话:0755-83007069 传真:0755-83007167 客服热 线:0755-26982993 网址:http://www.ydsc.com.cn (41) 国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 二 十六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景顺长城景系列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7 联系人 :齐 晓燕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302 客服热 线:95536 网址:http://www.guosen.com.cn (42) 天相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 厦 B 座701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联系人 :莫 晓丽 电话:010-66045566 传真:010-66045500 客服热 线:010-66045678 网址:http://www.txsec.com (43) 方正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中 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 22 -24 层 法定代 表人 :雷 杰 联系人 :邵 艳霞 电话:0731-85832507 传真:0731-85832214 客服热 线: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44) 平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联系人 :周 璐 电话:0755-22626172 客户服 务热 线 :4008816168 平安证 券网 站: http://www.pingan.com (45)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法定代 表人 :徐 浩明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34.18 亿 元人 民 币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46) 宏源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法定代 表人 :冯 戎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文艺 路 233 号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 太平桥 大 街 19 号















































景顺长城景系列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8 (47) 华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 90 号 华泰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联系人 :程 高峰 、万 鸣 电话:025-83290979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 《销 售 办法 》 和 基金 合同 等的 规 定, 选择 其他 符合 要求 的 机构代 理销 售本系 列基 金, 并及 时履 行公告 义务 。 (二)注册登记人 名


称 :景 顺长 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住


所: 深 圳市 福田 区中 心四 路 1 号 嘉里 建设 广场 第一 座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 赵 如冰 电


话 : (0755 )82370388 -1668 传


真 : (0755 )22381325 联系人 :杨波 (三)律师事务所及 经办 律师 名


称 :北 京市 金诚 同达 律师事 务所 住


所 :北 京建 国门 外大 街甲 24 号 东海 中心 17 层 负责人: 田予 电


话 : (010 )65155566 传


真 : (010 )65263519 经办律 师: 贺宝 银、 徐志 浩 (四)会计师事务所 及经 办注册会计师 法定名 称: 普华 永 道 中天 会计师 事务 所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 浦 东新 区沈家 弄 325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 路 202 号 普华 永道 中 心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Kent Watson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薛竞 徐 振晨















































景顺长城景系列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9 六 、货 币市场 基金 份额的 分级 本系列 基金 下设 货币 市场 基金 自2010 年4 月30 日 起实行 基金 份额 分级 , 根 据 投资者 持 有 货币 市场 基金 的份 额等 级适用 不同 的销 售服 务费 率 。 自2010 年4 月30 日 起, 货币 市场 基 金 分设 两级 基金 份额 :A 级 基金份 额 和B 级 基金 份额 。 两级 基金 份额 分设 不同 基金代 码, 两 级基金 份额 单独 公布 每万 份 基金 净收 益和 基金 七日 年化收 益率 。 基金费率及分级规则 1、A 级与 B级 基金 份额 的 交易限 额 和 适用 费率 如下 表所示 :


A级基金份额 B级基金份额 申购费 0 0 赎回费 0 0 销售服 务费 0.25% 0.01% 首次申 购最 低金 额 个人投 资者 :500 元 机构投 资者 :1,000 元 个人投 资者 :500 元 机构投 资者 :1,000 元 追加申 购最 低金 额 个人投 资者 :100 元 机构投 资者 :1,000 元 个人投 资者 :100 元 机构投 资者 :1,000 元 定期定 额申 购最 低金 额 100 元 不适用 单笔赎 回最 低限 额 0.01 份 0.01 份 单个基 金账 户保 留的 最低 持有 份额 不适用 500 万份 在销售 机构 保留 的最 低持 有份 额 100 份 100 份 注: 货币 市场 基金 当期 基 金收益 结转 基金 份额 , 不 受最低 申购 金额 的限 制 , 货币市 场 基 金B 级基金 份额 暂不 开通 定期 定额投 资计 划。 2、份 额分 级规 则: 基金份 额分 级后 , 在基 金 存续期 内的 任何 一个 开放 日, 单个 基金 账户 内保 留 的 货币 市场 基金份 额超 过500 万 份 ( 包含 500 万 份 ) 时 , 注 册 登记机 构将 自动 升级 其单 个基金 账户 内持 有的可 用基 金份 额为 B级 基金份 额 , 未 结转 收益 将 不结转 , 一并 带入 B级 份 额, 并于 升级 当 日适用 B级 的相 关费 率。 基金份 额分 级后 , 在基 金 存续期 内的 任何 一个 开放 日, 单个 基 金 账户 内保 留 的 货币 市场 基金份 额低 于500 万 份 ( 不含 500 万份) 时 , 注 册 登记机 构将 自动 降级 其单 个基金 账户 内持












































景顺长城景系列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0 有的可 用基 金份 额为 A级 基金份 额 , 未 结转 收益 将 不结转 , 一并 带入 A级 份 额, 并于 降级 当 日适用 A级 的相 关费 率。 基金份 额分 级规 则 自 2010 年 4 月 30 日起 生效 , 自该 日起 , 注 册登 记机 构将 根 据投资 者 基金账户 所 持有 的 货 币市 场 基金 份额 数量 , 进行 份 额级别 判断 和处 理 , 并 适 用A 、 B 级相 关 费率。 基金份 额分 级后 , 对在 开 放日参 与基 金份 额升 降级 确认的 投资 者 , 其 在当 日 提交的 货币 市场 基 金在 途赎 回 、 转 换 转出 、 转 托管 转出 等申 请 , 注 册登 记机 构 将 在下 一 开放日 做失 败确 认处理 。 七 、基 金的申 购、 赎回 本章中 第 ( 一) 节 至第 ( 十二) 节的 内容 适用 于优 选股票 基金 和动 力平 衡基 金, 第 ( 一) 节至第 ( 四 ) 节 、 第 (七 ) 节 、 第 (九 ) 节至 第 ( 十一 ) 节 、 第 (十 三 ) 节 至第 (十 六 ) 节 的内容 适用 于货 币市 场基 金。 (一)基金投资者范 围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境内 的个 人投资 者 、 机 构投 资者 及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法 律、 法规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禁 止投 资证 券投资 基金 的除 外) 。 (二)申购、赎回场 所 1、景 顺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设 在深 圳的 直销 中心 。 2、中 国银 行和 基金 管理 人 指定的 其他 代理 销售 机构 的代销 网点。 (三)申购、赎回的 开放 日及开放时间 本系列 基金 已于 2003 年 12 月 5 日起 开始 办理 日常 申购、 赎回 业务 。 申购和 赎回 的开 放日 为证 券交易 所交 易日 , 开 放日 的 具体业 务办 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交 易 所、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 日的交 易时 间 。 投 资者 在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日 期 和时间 之外 提出 申购 、 赎 回申 请的 , 其 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回 价格 为 下次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 赎回时 间所 在开 放日的 价格 。 基金管 理人 如果 对申 购 、 赎回时 间进 行调 整 , 应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并在 实 施前 3 个工 作日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上公告 。 此外, 本系 列基 金已 于2004 年8 月 13 日 在中 国银 行 、2007 年 2 月 27 日在 招商银 行 、 2007 年10 月9 日在 农业 银行 、2007 年10 月 18 日及 2007 年12 月18 日 在光 大银行 、2008 年1 月25 日在 交通 银行 、 2008 年4 月14 日在 中信 银 行、 2008 年 4 月 23 日 在北 京银行 、 2008 年 7 月14 日在 民生 银行 、2008 年11 月 12 日 在广 发 银行 、2009 年1 月12 日在 深圳发 展银 行、2009 年 1 月 22 日 在 浙商银 行 、2009 年 4 月 27 日在 兴业 银行 、2009 年 7 月 14 日 在中 信建投 、2009 年11 月 25 日在平 安银 行、2010 年 1 月 4 日 在爱 建证 券、2010 年 3 月 4 日在 银 河证 券、2010 年 3 月 11 日 在本 公司 深圳 直销 中 心 、2010 年 4 月 20 日在 国 泰君安 证券 、












































景顺长城景系列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1 2010 年 6 月 7 日在 申银 万 国证券 、2010 年 6 月 10 日 在温州 银行 、2010 年 6 月 21 日 在安 信 证券 、 2010 年 7 月 20 日 在国信 证券 、 2010 年 8 月 13 日 在广 发证 券、 2010 年 8 月 13 日在 信达证 券、 2010 年 8 月 30 日在光 大证 券、 2010 年 8 月 30 日在 宏源 证券 、 2010 年 9 月 1 日 在海通 证券 、2010 年 9 月 3 日 在华 泰证 券、2010 年 10 月 26 日 在渤 海银 行开通 了定 期定 额 投资业 务计划 ; (详 情请 参 见相关 业务 公告 ) ; 2007 年6 月27 日及 2007 年8 月16 日 在上 海浦 东发 展银行 分别 开通 了优 选股 票基金 和 动力平 衡基 金的 个人 网上 银行及 柜台 “定 期定 额投 资 计划 ” (详 情请 参见 相 关业务 公告 ) ; 2008 年1 月15 日 及2008 年3 月20 日 在工 商银 行 开 通了优 选股 票基 金 和 动力 平衡基 金 的 “定 期定 额投 资 计 划” ( 详情请 参见 相关 业务 公告 ) ; 2009 年 1 月 1 日在 建设 银 行开通 了优 选股 票基 金和 动力平 衡基 金的 “定 期定 额投资 计 划” ( 详情 请参 见相 关业 务 公告) 。 2010 年 4 月 12 日在 兴业 证 券、 2010 年 7 月 30 日 在平安 证券 开通 了优 选股 票基金 和 动 力平衡 基金 的“ 定 期 定额 投资计 划” (详 情请 参见 相 关业务 公告 ) 。 本系列 基金 货币 市场 基金 B级基 金份 额暂 不开 通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 投资人 到销 售网 点办 理开 通 “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 后, 代理 销售 机构 将每 月 定期从 投资 人指定 的银 行账 户中 划走 定额款 项 , 作 为投 资人 每 月用于 申购 本系 列基 金的 款项 。 具 体操 作 程序请 参见 指定 代理 网点 的有关 规定 。 其他 代销 机 构根据 实际 需要 也将 适时 开通 , 景 顺长 城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将 及时 予以公 告。 (四)申购、赎回的 原则 1、 “未 知价 ”原 则, 即申 购、赎 回价 格以 申请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进 行计算 ;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 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投资者 可同时申 购、赎 回本系列 基金中的 单只基 金或多只 基金。当 日的申 购、赎 回 申请可 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时 间以 前撤 销; 4、 投 资者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 , 由 系统 自动 识别 认购/ 申 购基金 份额 的时 间 , 按 每 笔交易 的 具体时间 来计算持 有期限 ,系统会 采取先进 先出法 ,即先认 购/申购 的基金份 额会先赎 回 , 按不同 的持 有期 限分 别计 算收取 赎回 费 ; 5、基金管 理人在不 损害基 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 的情况 下可更改 上述原则 。在变 更上述 原 则时,基 金管理人 必须最 迟在新规 则实施日 前 3 个 工作日在 至少一种 中国证 监会指定 的媒 体 上刊 登公 告。 (五)申购、赎回的 程序 1、申 请方 式: 书面 申请 或 基金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其他 方式。 2、基金投 资者必须 根据基 金销售机 构规定的 手续, 向基金销 售机构提 出申购 、赎回 的 申请 。 投 资人 在申 购本 系 列基金 时须 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方 式备 足申 购资 金 ; 投资者 在提 交赎 回申请 时, 账户 中必 须有 足够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否 则所提 交的 赎回 申请 无效 而不予 成交 。


3、申 购、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景顺长城景系列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2 T 日提 交的 有效 申请 , 投 资 者可 在T+2 日到 销售 网点 柜台或 以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其他方 式 查询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 4、申 购、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基金申 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若 资 金在 规定 时间 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若 申购 不 成功或 无效 , 申购 款项 将 退回投 资者 账户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赎 回申 请确 认后 , 赎 回款 项通 常 在 T+5 日 但不 超 过 T+7 日 内划往 赎回 人指 定的 银行 账户。 在发 生巨 额赎 回或 延期支 付的 情 形时, 款项 的支 付办 法参 照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的有关 条款 办理 。 5、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 当天收 市后 计算 ,并 在 T+1 日 公告 。遇 特殊 情况 , 基金份 额 净值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六)申购、赎回的 数额 约定 1、代 销网 点每 个账 户首 次 申购的 最低 金额 为 1,000 元,已 在任 一网 点有 认( 申)购 本 系 列基 金记 录的 投资 者不 受首次 申购 最低 金额 的限 制 (具体 申 购金 额以 各家 代 销机构 公告 为 准) 。 直销 中心 每个 账户 首 次申购 的最 低金 额 为50 万 元, 已在 任一 直销 中心 有 认 ( 申) 购本 系列基 金记 录的 投资 者不 受首次 申购 最低 金额 的限 制; 本系 列基 金不 设最 低 赎回份 额 (代 销 网点另 有规 定的 , 从其 规 定) ,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在销售 机构 进行 某笔 赎回 后, 若在 销售 机 构保留 的基 金份 额余 额低 于 1,000 份, 则 余 额部 分 基金份 额需 一同 全部 赎回 。 2、基金管 理人可根 据市场 情况,调 整首次申 购的金 额、赎回 份额的数 量限制 ,基金 管 理人必 须在 调整 前3 个工 作日至 少在 一种 指定 媒体 上刊登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3、申购份 额的处理 方式: 申购的有 效份额为 按实际 确认的申 购金额在 扣除相 应的费 用 后, 以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基准 计算 , 保留 到小 数 点后两 位 , 剩 余部 分舍 去 , 舍 去部 分所 代 表的资 产归 基金 所有 ; 4、赎回金 额的处理 方式: 赎回金额 为按实际 确认的 有效赎回 份额乘以 当日基 金份额 净 值为基 准并 扣除 相应 的费 用,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两 位 , 小 数点 后两 位以 后的 部 分四舍 五入 , 舍 去部分 所代 表的 资产 归基 金所有 。 (七)本系列基金的 申购 、赎回费率 基 金 名 称 申 购 费 率 赎 回 费 率 优选股 票基 金 M<50 万

















1.5% 50 万≤M<100 万








1.2% 100 万≤M <200 万





1.0% 200 万≤M <500 万





0.6% M ≥500 万





按笔 收取,500 元/笔 1 年以 内




















0.4% 1 年以 上( 含) -2 年


0.25% 2 年以 上( 含)











0 货币市 场基 金 (A/B 级) 0 0 动力平 衡基 金 M<50 万

















1.5% 50 万≤M<100 万








1.2% 100 万≤M <200 万





1.0% 1 年以 内




















0.4% 1 年以 上( 含) -2 年


0.25% 2 年以 上 (含)








0















































景顺长城景系列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3 200 万≤M <500 万





0.6% M≥500 万





按笔 收取,500 元/笔 M 表示 申购 金额 。 1、 本 系列 基金 赎回 费 75 % 归注册 登记 费用 ,25 %归 基金所 有, 作为 对其 他持 有人的 补 偿。 2、就 赎回 费而 言,1 年指365 天,2 年指730 天。 (八)申购份额、赎 回金 额的计算方式 1、基 金申 购费 用及 申购 份 额的计 算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用及 申购 份额的 计算 公式 如下 : 基金的 申购 金额 包括 申购 费用和 净申 购金 额, 其中 :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申 购金额 ;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金申 购份 额保 留到 小数 点后两 位, 舍去 部分 所代 表的资 产归 基金 所有 。 例:某 投资 者投 资 5,000 元申购 动力 平衡 基金 ,申 购费率 为 1.5% ,假 设申 购 当日基 金 份额净 值 为1.1283 元, 则 其可得 到的 申购 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5000/ (1+1.5% )=4926.11 元; 申购费 用=5000-4926.11=73.89 元; 申购份 额=4926.11/1.1283=4365.95 2、基 金赎 回金 额 的 计算 赎回总 额 =


赎 回份 额× 赎回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


赎 回总 额 × 赎回费 率 赎回金 额 =


赎 回总 额 - 赎回费 用 例:某 投资 者持 有优 选股 票基 金 10,000 份 基金 份 额,赎 回费 率 为 0.4%, 假 设赎回 当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是1.1489 元 ,则可 得到 的赎 回金 额为 : 赎回总 额 = 10,000 ×1.1489 = 11,489 元 赎回费 用 = 11,489 ×0.4% = 45.96 元 赎回金 额 = 11,489-45.96 = 11,443.04 元 (九)申购、赎回的 注册 登记 投资者 申购 基金 成功 后, 注 册登记 人 在 T+1 日自 动为 投资者 登记 权益 并办 理注 册登记 手 续,投 资者 自T+2 日 (含 该日) 后有 权赎 回该 部分 基金。 投资者 赎回 基金 成功 后, 注 册登记 人 在 T+1 日自 动为 投资者 办理 扣除 权益 的注 册登记 手 续。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上 述 注册登 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并最 迟 于开始 实施 前3 个工 作日 在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公告 。















































景顺长城景系列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4 (十)巨额赎回的情 形及 处理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指在单 个开 放日 内 , 本 系 列基金 中任 一基 金净 赎回 申请份 额 (该 基金 赎回 申 请总份 额扣 除申购 申请 总份 额之 余额 ) 与 净转 出申 请份 额 (该 基 金转出 申请 总份 额扣 除转 入申请 总份 额 之余额 ) 之和 超过 上一 开 放日该 基金 总份 额10% 的 情形 。 针 对某 只基 金的 巨 额赎回 不影 响本 系列基 金及 本系 列基 金下 设的其 他基 金。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1) 全额 赎回 和转 换: 当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能力 兑付投 资者 的赎 回和 基金 间转换 时 , 按 正常赎 回和 转换 程序 执行 。


(2) 部分 延期 赎回 和 转换 : 当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 该基金 兑付 投资 者的 全部 赎回及 转出 申 请 有困难 , 或认 为为 实现 投 资者的 赎回 、 转出 申请 进 行的资 产变 现可 能使 基金 份额净 值发 生较 大波动时 ,基金管 理人在 当日接受 赎回及转 出的比 例不低于 上一日该 基金总 份额 10%的前 提下 , 对 其余 申请 延期 办 理。 对于 当日 的赎 回及 转 出申请 , 应当 按单 个账 户 赎回或 转出 申请 量占该 基金 赎回 及转 出申 请总量 的比 例 , 确 定当 日 受理的 赎回 或转 出份 额 ; 未受理 部分 除投 资者在 提交 申请 时选 择将 当日未 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 销者外 , 延迟 至下 一开 放 日办理 。 转入 下 一开放 日的 申请 不享 有赎 回和转 出优 先权 并将 以该 开放日 的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准 计算 , 以 此类推 ,直 到全 部完 成赎 回和转 出申 请为 止。 当发生 巨额 赎回 并部 分延 期赎回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立 即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 在3 个工 作 日内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上公告 ,并 说明 有关 处理 办法。 (3) 基金 连续 两个 开放 日 以上 发 生巨 额赎 回 , 如 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有 必要 , 可 暂停接 受赎 回和转 换申 请 ; 已 经确 认 的赎回 和转 换申 请可 以延 期支付 赎回 和转 出款 项 , 但不得 超过 正常 支付时 间后 的 20 个 工作 日 ,并应 当在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信 息披 露媒 体上 公告 。








(十一)拒绝或暂停申购、 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本系列 基金任一 基金出 现以下情 况之一时 ,基金 管理人可 拒绝或暂 停接受 基金投 资 者的申 购申 请: (1) 不可 抗力 ; (2)证券 交易所交 易时间 非正常停 市或其他 情形, 导致基金 管理人无 法计算 当日基 金 资产净 值; (3)基金 管理人认 为市场 缺乏合适 的投资机 会,继 续接受申 购可 能对 已有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利 益产 生损 害; (4)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会 严 重损害 已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的申 购; (5)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销 售代理人 或注册 登记人的 技术保障 或人员 支持等 不 充分; (6) 法律 、法 规规 定或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基 金合 同或 招募 说明 书中未 予载 明的 事项 , 但 基 金管理 人有 正当 理由 认为 需要暂 停 基金申 购 , 应 当报 中国 证 监会批 准 ; 经 批准 后,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立 即在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信












































景顺长城景系列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5 息披露 媒体 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告 。 2、拒 绝或 暂停 赎回 的情 形 和处理 本系列 基金 任一 基金 发生 下列情 形之 一时 , 基 金管 理 人可拒 绝或 暂 停 接受 基金 投资者 的 赎回申 请: (1) 不可 抗力 ; (2)证券 交易所交 易时间 非正常停 市或其他 情形, 导致基金 管理人无 法计算 当日基 金 资产净 值; (3) 法律 、法 规、 规章 规 定或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 基金 管 理人应 在当 日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 已确 认的 赎回 申 请, 基金 管 理人将 足额 按时 支付 ; 如 暂时不 能足 额支 付 , 可 支 付部分 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 其 余部分 在后 续开 放日 予以 兑付 , 并 以该 开放 日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为依 据计算 赎回 份额 。投 资者 在申请 赎回 时可 以选 择将 当日未 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 销。 发生基 金合 同 或 招募 说明 书中未 予载 明的 事项 , 但 基 金管理 人有 正当 理由 认为 需要暂 停 赎回 , 应 当报 中国 证监 会 批准 ; 经 批准 后,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立 即在 指定 媒体 上刊登 暂停 赎回 公告。 在暂 停的 情况 消除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赎回 业务 的办 理。 (十二)暂停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 购或 赎回的公告 发生上 述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情况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当 日立即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应在 规 定期限 内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暂停 公告 。 若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一天 , 第二个 工作 日基 金管 理人 应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媒 体 上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公告 并公 布最 近1 个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若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一 天但少 于两 周 , 暂 停结 束 基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提 前 1 个 工作日 在 至少一种 中国证监 会指定 媒体上刊 登基金重 新开放 申购或赎 回公 告,并 在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日 公告 最 近1 个 工作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若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两 周, 暂停 期间 , 基金 管理 人 应每两 周至 少重 复刊 登暂 停公告 一 次; 当连 续暂 停时 间超 过 两个月 时 , 可 将重 复刊 登 暂停公 告的 频率 调整 为每 月一次 。 暂停 结 束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提前3 个工作 日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媒 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 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 在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 公告 最近一个开放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十三)货币市场基 金申 购、赎回的程序 1、申 请方 式: 书面 申请 或 基金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其他 方式。 2、基金投 资者必须 根据基 金销售机 构规定的 手续, 向基金销 售机构提 出申购 、赎回 的 申请。 投资人 在申 购本 基金 时须 按销售 机构 规定 的方 式备 足申购 资金 ; 投 资者 在提 交 赎回 申请时 ,账 户中 必须 有足 够的基 金份 额余 额, 否则 所提交 的赎 回申 请无 效而 不予成 交。 3、申 购、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T 日 提交 的有 效申 请, 投 资 者可 在 T+2 日到 销售 网点 柜台或 以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其他方 式 查询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















































景顺长城景系列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6 4、申 购、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基金申 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若资 金在 规定 时间 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若 申购 不 成功或 无效 , 申购 款项 将 退回投 资者 账户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赎 回申 请确 认后 , 基 金管 理人 将 指示基 金托 管人 于 T+1 日 将赎回 款项 从基 金托 管账 户划出 。在 发生 巨额 赎回 或延期 支付 的 情形时 ,款 项的 支付 办法 参照本 招募 说明 书的 有关 条款办 理。 (十四)货币市场基 金申 购、赎回的数额约定 1、 货币 市场 基 金 A/B 级 个 人投资 者 首 次购 买的 最低 金额 为 500 元 , 机构 投资 者首次 购 买的最 低金 额 为 1,000 元 ; 个人投 资者 追加 申购 的最 低金额 为 100 元 , 机构 投 资 者追 加申 购 的最低 金额 为 1,000 元。 货 币市场 基 金 A/B 级 不设 最 低赎回 份额 , 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销 售 机构进 行某 笔赎 回后 , 若 在销售 机构 保留 的基 金份 额余额 不 足 100 份时 , 则 余额部 分基 金份 额需一 同全 部赎 回。 2、基金管 理人可根 据市场 情况调整 申购与赎 回的有 关数额限 制,调整 结果必 须至少 提 前三个 工作 日在 至少 一种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媒 体上 公告。 3、 货币 市场 基金 的申 购有 效份额 按实 际确 认的 申购 金额 , 以 人民 币 1.00 元 为 基准计 算 并保留 小数 点后 两位 。 4、 货币市 场基 金的 赎回 金 额按实 际确 认的 有效 赎回 份额 , 以 人民 币 1.00 元 为 基准计 算 。


(十五)货币市场基 金申 购份额、赎回金额的 计算 方式 1、基 金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申购份 额= 申 购金 额/1.00 元 基金申 购份 额保 留到 小数 点后两 位。 2、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部分赎 回时 : 赎回金 额= 赎 回份 额×1.00 元 全额赎 回时 : 赎回金 额= 赎 回份 额×1.00 元+ 待结 转收 益 (十六)货币市场基 金暂 停申购和暂停赎回或 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相关公 告的 特别规定





发 生暂 停申 购和 暂停 赎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情况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当 日立即 向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并应 在规 定期 限内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暂 停公告 。


若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一天, 第二 个工 作日 基金 管 理人应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指 定媒 体 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 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 近一 个工作日货币市场基 金的 每万份基金净 收益和 七日 年化 收益 率。 若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一 天但少 于两 周 , 暂 停结 束 基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提 前 1 个 工作日 在 至少一种 中国证监 会指定 媒体上刊 登基金重 新开放 申购或赎 回公 告, 并 在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 回日公 告最 近一 个工 作日 货币市 场基 金的 每万 份基 金净收 益和 七 日年化 收益 率。















































景顺长城景系列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7 八 、基 金的转 换 (一)转换的开放日 及开 放时间 本系列 基金 已于 2003 年 12 月 5 日起开 始办 理转 换 业务,于 2009 年 10 月 30 日调整 了 转换业 务规 则, 并于 当日 开通了 本系 列基 金与 本公 司旗下 部分 基金 产品 间的 相互转 换 业 务 。 本系列 基金 转换 的开 放日 为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日 , 在 开 放日的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 由基金 管 理人与 销售 代理 人约 定。 基金管 理人 如果 对转 换时 间进行 调整 , 应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 , 并 在实 施前3 个工作 日在 至少一 种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二)转换的原则 1、 “未 知价 ”原 则, 即转 换价格 以申 请当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基准 进行 计算 ; 2、 “份 额转 换” 原则 ,即 转换以 份额 申请 ; 3、投资者 可同时转 换本系 列基金中 的单只基 金或多 只基金。 当日的转 换申请 可以在 基 金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 以前 撤销; 4、 投资 者可 在同 时代 理转 出基金 及转 入目 标基 金销 售的销 售机 构处 办理 基金 转换业 务 。 转换的 两只 基金 必须 都是 该销售 机构 代理 的同 一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 在 同一 注 册登记 人处 注 册登记 的基 金; 5、基 金转 换采 用 “ 先进 先 出 ”原 则, 即先 确认 的基 金份额 在转 换时 先转 换; 6、基金转 换转出后 剩余份 额不产生 强制赎回 ;基金 转换转入 金额不受 转入基 金首次 申 购及追 加数 额限 制 , 基 金 转换转 出后 , 原持 有时 间 将不延 续计 算 , 若 转换 申 请当日 同时 有赎 回申请 ,则 遵循 先转 换后 赎回的 处理 原则 ; 7、当货币 市场基金 份额持 有人在全 部转出基 金份额 时,其账 户内待结 转的基 金收益 将 一起转 出 。 货 币市 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在 部分 转出 基金 份额时 , 如果 待结 转的 基金 收益为 正值 , 或该笔 基金 份额 转出 完成 后剩余 的基 金份 额按 照人 民币 1.00 元为 基准 计算 的 价值足 以弥 补 其累计 至该 日的 待结 转收 益负值 时 , 其 账户 内待 结 转的基 金收 益不 结转 ; 如 果转出 后的 基金 份额余 额不 足以 弥补 其累 计至该 日的 待结 转收 益负 值时, 则将 自动 按比 例结 转 当前待 结转 收 益; 8、货币市 场基金A 、B级 份额间不 开放相互 转换业 务。投资 者由本公 司管理 的其他 基 金转入 货币 市场 基金 A 、 B级份 额后 , 注册 登记 机 构将根 据投 资者 单个 基金 账户内 持有 的本 基金余 额来 判断 是否 应对 转入的 基金 份额 予以 升级 或降级 处理 。 9、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基 金 运作的 实际 情况 更改 上述 原则。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在 新规则 开 始实施 前 3 个 工作 日在 至 少一种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公 告。 (三)转换的程序 1、申 请方 式: 书面 申请 或 基金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其他 方式。 2、基金投 资者必须 根据基 金销售机 构规定的 手续, 在开放日 的交易时 间段内 向基金 销












































景顺长城景系列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8 售机构 提出 转换 的申 请 。 投资者 在提 交转 换申 请时 , 账 户中 必须 有足 够的 基 金份额 余额 , 否 则所提 交的 转换 申请 无效 而不予 成交 ; 仅在 转出 和 转入的 基金 均正 常开 放申 购 、 赎回 的前 提 下,方 可实 现投 资者 的转 换申请 。


3、转 换申 请的 确认 T 日 提交 的有 效申 请, 基 金管理 人将 在 T+1 工 作日 对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 认 ,投资 者可 在T+2 日到 销售 网点 柜台或 以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其他方 式查 询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4、转 换的 款项 支付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转换 申请 确认后 , 注册 登记 人将 对 投资者 的权 益做 出相 应转 换。 在发 生 巨额赎回或延期支付 的情 形时,款项的支付办 法参 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 的有关条款办 理。 5、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 当天收 市后 计算 ,并 在 T+1 日 公告 。遇 特殊 情况 , 基金份 额 净值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 公告, 并报 中 国 证监 会备 案。 (四)转换的数额约 定 1、 本 系列 基金 单笔 最低 转 换转出 份额 为1000 份,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 市场 情况 , 调 整转 换份额 的数 量限 制, 并 在 调 整前3 个工 作日 至少 在一 种指定 媒体 上刊 登公 告并 报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2、转换份 额的处理 方式: 本系列基 金 转入基 金的有 效份额为 按 转入净 额 除以 当日转 入 基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 计算 ,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 剩余部 分舍 去 , 舍 去部 分 所代表 的资 产归 基金所 有。 (五)本系列基金的 转换 费用 本系列 基金 的转 换费 用由 赎回费 和申 购补 差费 组成 , 转 出时 收取 赎回 费 , 转 入 时收取 申 购补差 费 。 其 中赎 回费 的 收取标 准 遵 循本 招募 说明 书的约 定 , 申 购补 差费 的 收取标 准为 : 申 购补差 费= MAX 【 转出 净 额在转 入基 金中 对应 的申 购费用 -转 出净 额在 转出 基金中 对应 的 申购费 用,0】。 (六)转换交易 的计 算方 式 本系列 基金 的转 换交 易包 括了基 金转 出和 基金 转入 ,其中 :


①基金 转出 时赎 回费 的计 算:


由优选 股票 基金 或动 力平 衡基金 转出 时:


转出总 额= 转出 份额 ×转 出基金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货币 基金 转出 时:


转出总 额= 转出 份额 ×转 出基金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待结转 收益 (全 额转 出时 )


赎回费 用= 转出 总额 ×转 出基金 赎回 费率


转出净 额= 转出 总额 -赎 回 费用


②基金 转入 时申 购补 差费 的计算 :


净转入 金额 =转 出净 额- 申购补 差费















































景顺长城景系列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9 其中,申购补差费= MAX 【转出净额在转入基金中对应的申购费用-转出净额在转出 基金中 对应 的申 购费 用,0 】


转入份 额= 净转 入金 额 / 转入基 金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例:投 资者 申请 将持 有的 优选股 票基 金 10,000 份 转 换为景 顺长 城内 需增 长开 放式证 券 投资基 金, 假设 转换 当日 优选股 票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148 元 ,投 资者 持有该 基 金 18 个月, 对应 赎回 费为 0.25 %,申 购费 为 1.5 %, 内需 增长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163 元, 申购费 为 1.5%, 则 投资 者 转换后 可得 到的 内需 增长 基金份 额为 :


转出总 额=10,000 ×1.148 =11,480 元


赎回费 用=11,480 ×0.25 %=28.70 元


转出净 额=11,480 -28.7= 11,451.3 元


转出净 额在 转入 基金 中对 应的净 申购 金额=11,451.3/1.015=11,282.07 元


转出净 额在 转入 基金 中对 应的申 购费 用=11,451.3-11,282.07=169.23 元


转出净 额在 转出 基金 中对 应的净 申购 金额=11,451.3/1.015=11,282.07 元


转出净 额在 转出 基金 中对 应的 申 购费 用=11,451.3-11,282.07=169.23 元


净转入 金额 =11,451.3 -MAX 【169.23 -169.23 ,0 】=11,451.3 元


转入份 额=11,451.3 / 1.163 =9,846.34 份 (七)转换的注册登 记 投资者 转 换 基金 成功 之后 , 注册登 记人 在 T+1 日 自动 为投资 者办 理权 益转 换的 注册登 记 手续。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上 述 注册登 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并最 迟 于开始 实施 前3 个工 作日 在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公告 。 (八)拒绝或暂停转换的情 形及处理 本系列 基金 任一 基金 发生 下列情 形之 一时 , 基 金管 理 人可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基金 投资者 的 转换申 请:


(1 )不 可抗 力;


(2)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或其 他情 形,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 法 计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3 )法 律、 法规 、规 章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情形 。


发 生上 述情 形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当 日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已确 认的 转 换申请 , 基金 管 理人将 全部 予以 转换 ; 如 暂时不 能全 部予 以转 换 , 可支付 部分 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占 申请 总量 的比例 分配 给转 换申 请人 , 其 余部 分在 后续 开放 日 予以兑 付 , 并 以该 开放 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依据 计算 转换 份额 。投 资者在 申请 转换 时可 以选 择将当 日未 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销 。


发 生基 金合 同或 招募 说明书 中未 予载 明的 事项 , 但基金 管理 人有 正当 理由 认为需 要暂 停 转换 , 应 当报 中国 证监 会 批准 ; 经 批准 后,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立 即在 指定 媒体 上刊登 暂停 转换 公告。 在暂 停的 情况 消除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 恢 复转换 业务 的办 理。


















































景顺长城景系列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0 (九)暂停转换的公 告和 重新开放转换的公告


发生上 述暂 停转 换情 况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当日 立即 向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应在 规定期 限 内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暂停 公告。 若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一天 , 第二个 工作 日基 金管 理人 应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媒 体 上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转换 公告并 公布 最 近1 个 开放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若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一天 但少 于两 周 , 暂 停 结束基 金重 新开 放转 换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提前1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 种中国 证监 会指 定媒 体上 刊登基 金重 新开 放转 换公 告, 并 在重 新 开 放转换 日公 告最 近1 个工 作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若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两周 , 暂停 期间 , 基金 管 理人应 每两 周至 少重 复刊 登暂停 公告 一 次; 当连 续暂 停时 间超 过 两个月 时 , 可 将重 复刊 登 暂停公 告的 频率 调整 为每 月一次 。 暂停 结 束基金 重新 开放 转换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提 前3 个 工作 日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媒 体上 连 续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转换 公告并 在重 新开 放转 换日 公告最 近一 个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 九 、基 金的非 交易 过户与 转托 管 (一)基金的非交易 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不 采用申 购 、 赎 回等 基金 交 易方式 , 将一 定数 量的 基 金份额 按照 一定规 则从 某一 投资 者账 户转移 到另 一投 资者 基金 账户的 行为 。 基金销 售机 构只 受理 继承 、 捐 赠等 情况 下的 非交 易 过户申 请 。 其 中继 承是 指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死 亡 , 其 持有 的基 金 份额由 其合 法的 继承 人或 受遗赠 人继 承 ; 捐 赠仅 指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将其合 法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捐赠给 福利 性质 的基 金会 或社会 团体 。 注 册登 记机 构 负责办 理司 法 强制执 行及 其他 情况 下的 非交易 过户 , 司 法强 制执 行 是指司 法机 构依 据生 效司 法文书 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强制 划转 给其 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 其他 组织 。 符合 条 件的非 交易 过 户申请 自申 请受 理日 起2 个 月内办 理并 按基 金注 册登 记人规 定的 标准 收费 。 (二)基金的转托管 本基金 目前 实 行 份额 托管 的交易 制度 。 投 资者 可将 所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从一 个交 易账户 转 入另一 个交 易账 户进 行交 易。 具体 办理 方法 参照 《 景 顺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开放式 基金 注 册登记 业务 规则 》的 有关 规定以 及基 金代 销机 构的 具体规 定。 十 、基 金的投 资 本系列 基金 下各 基金 在投 资运作 上保 持独 立性 , 各 基 金均需 遵守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单只 基 金的投 资限 制和 禁止 性规 定。 (一)投资理念





宁 取细 水长 流 , 不 要 惊涛裂 岸 。 无 论对 债券 还 是股票 , 本系 列基 金的 投 资理念 都是 基于 基本面 分析 和价 值投 资。















































景顺长城景系列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1 (二)投资目标 本系列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是 : 运 用专 业化 的投 资管 理 , 为投资 者提 供长 期稳 定并 可持续 的 资本增 值。 各基 金投 资目 标如下 : 1、优选股 票基金利 用“景 顺长城股 票数据库 ”对股 票进行精 密和系统 的分析 ,构建 具 有投资 价值 的股 票组 合, 力求为 投资 者提 供长 期的 资本增 值。 2、 货币 市场 基金 在保 持本 金的高 流动 性和 安全 性的 前提下 , 获得 高于 基准 的 投资回 报 。 3、动 力平 衡基 金以 获取 高 于银行 一年 期定 期存 款年 利率 2 倍的 回报 为目 标, 注重通 过 动态的资产配置以达 到当 期收益与长期资本增 值的 兼顾,争取为投资者 提供 长期稳定的回 报。 (三)投资方向 本系列 基金 下设 的 优 选股 票基金 和动 力平 衡基 金的 投资范 围包 括股 票、 债券 以 及中国 证 监 会允许 基金投 资的其 他金 融工具 。股票 投资范 围包 括所有 在国内 依法公 开发 行上市的 A 股;债 券投 资的 范围 包括 国债、 金融 债、 企业 债与 可转换 债券 等。 本系列 基金 下设 的货 币市 场基金 投资 于以 下 金 融工 具 : 1、现 金; 2、一 年以 内( 含一 年) 的 银行定 期存 款、 大额 存单 ; 3、剩 余期 限在 三百 九十 七 天以内 (含 三百 九十 七天 )的债 券; 4、期 限在 一年 以内 (含 一 年)的 债券 回购 ; 5、期 限在 一年 以内 (含 一 年)的 中央 银行 票据 ; 6、中 国证 监会 、中 国人 民 银行认 可的 其他 具有 良好 流动性 的货 币市 场工 具。 (四)投资策略 1、资 产配 置 本系列 基金 下 优 选股 票基 金和动 力平 衡基 金 均 有债 券和股 票资 产 , 但 是配 置比 例显 著 不 同: 优选股票基金 动力平衡基金 股票:70-80% 债券:20-30% 股票:20-80% 债券:20-80% * 百分比为占基 金资 产净 值 比例。


2、优 选股 票基 金和 动力 平 衡基金 的股 票选 择及 组合 构建 (1) 投资 流程 在构建 和管 理投 资组 合过 程中, 这两 只基 金主 要采 取 “自 下而 上” 的投 资策 略,着重选 择基本 面良 好或 价值 被过 分低估 的股 票 。 同 时 , 也 会结合 “ 自上 而下 ” 的投 资策略 , 即基 于 对宏观 经济 运行 状况 及政 策分析 、 金融 货币 运行 状 况及政 策分 析 、 产 行业 运 行景气 状况 及政 策分析 , 做出 产行 业偏 好 选择 , 进 而结 合证 券市 场 状况和 政策 分析 , 做出 资 产配置 及组 合构 建的决 定。















































景顺长城景系列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2 (2) 选股 原则 股票投 资以 成长 、价 值及 收益为 基础 ,在 合适 的价 位买入 具有 高成 长性 的成 长型股 票 、 价值被 市场 低估 的价 值型 股票以 及能 提供 稳定 收益 的收益 型股 票。 (3) 选股 程序 ① 通 过 “景 顺长 城股 票数 据库 ” 的 详细 分析 与其 他 深入的 研究 , 如实 地考 察 、 电 话会 议、行 业分 析等 ,判 断股 票是否 值得 投资 ,然 后组 建“股 票买 进名 单” ; ② 在 深入 研究 的基 础上 ( 包括对 各种 量化 指标 的分 析, 结 合各 券商 的投 资分 析报告 ) , 综合公 司 的 分析 判断 ,做 出对所 研究 股票 的投 资结 论,并 持续 维护 “股 票买 进名单 ” ; ③ 根 据基 金的 投资 目标 、 投资限 制和 投资 策略 等要 求, 考虑 收益 和风 险的 配 比、 股票 的流动 性以 及其 它因 素, 推荐不 同基 金的 股票 买进 名单。 3 、债 券选 择和 组合 构建 (1) 投资 流程 本系列 基金 下各 基金 债券 投资部 分着 重本 金安 全性 和流动 性。 综合 分析 宏观 经济 形 势 , 并对货 币政 策与 财政 政策 以及社 会政 治状 况等 进行 研究 , 着 重利 率的 变化 趋 势预测 , 建立 对 收益率 曲线 变动 的预 测模 型。通 过该 模型 进行 估值 分析, 确定 价格 中枢 的变 动趋势 ;同 时 , 计算债 券投 资组 合久 期 、 到期收 益率 和期 限 等 指标 , 进 行 “ 自下 而上 ” 的 选券 和债券 品种 配 置。 (2) 债券 投资 组合 管理 ① 组合久期管理:为了充 分地控制利率变动风险, 需要及时对债券投资组合 进行调 整。 当预 测利 率将 上升 时 , 本 系列 基金 将缩 短组 合 债券的 平均 久期 、 持有 短 期债券 、 浮动 债 等来减 低利 率风 险 ; 反 之 , 当 预测 利率 将下 降时 , 本系列 基金 将增 大组 合的 平均久 期并 增持 长期债 券来 提高 组合 的收 益水平 。 在 组合 久期 确定 后, 本系 列基 金将 通过 不同 期限债 券的 匹 配组合, 从 价格 的相 对变 化中获 得较 高的 收益 。 ② 资产配置: 在未来利率走势预期的基础上, 本系列基金通过久期与凸性管理的 手 段, 在不 同期 限的 债券 以 及固息 债与 浮息 债之 间进 行配置 。 同时 , 本系 列基 金以市 场规 模、 收益率 与流 动性 为基 础, 在不同 市场 以及 不同 的债 券类别 之间 进行 配置 。 ③ 债 券选 择 本系列 基金 在考 虑信 用质 量和期 限等 因素 后, 将选 择以下 类型 的债 券: ● 到 期收 益率 较高 、具 有 较好流 动性 的债 券 ● 有 较高 当期 收入 的债 券 ● 有 增值 潜力 、价 格被 低 估(即 收益 率和 久期 过分 偏离合 理水 平) 的债 券 ● 预 期信 用质 量将 得到 改 善的金 融债 或企 业债 券 ● 期 权和 债性 突出 的可 转 换债 ● 收 益率 水平 合理 的新 券 或者市 场尚 未正 确定 价的 创新品 种 ④ 组 合构 建: 本系 列基 金 通过宏 观经 济分 析, 对利 率走势 做出 判断 , 在 此基 础上对 各 类资产 进行 合理 配置 。 同 时, 本系 列基 金根 据收 益 率和流 动性 、 债券 资质 “ 自下而 上 ” 地 进 行个券 选择 ,组 成最 终的 投资组 合。 在确 定具 体个 券后, 须依 据下 列标 准构 建投资 组合: ● 确 保执 行投 资策 略并 确 保投资 组合 久期 在规 定的 范围内















































景顺长城景系列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3 ● 保 持投 资组 合分 散化 , 基金持 有单 一债 券品 种不 得超过 基金 净值 的10% ● 保 持投 资组 合的 流动 性 ,以满 足基 金正 常现 金流 的需要 ● 控 制投 资组 合风 险在 一 定的范 围内 ● 债券投资组合 中,债券 信用等级最低 为 BBB+ 或同 等信用,投资组 合的平均 信 用等 级应 在AA+ 或以 上 ⑤ 组合优化:在债 券组合 管理中开发出独 有的程序 对债券组合定期 进行量化 分析,包 括精确 计算 组合 的VAR 值 、 贡 献分 析、 跟踪 误差 等 指标 , 根 据量 化分 析结 果 对债券 组合 品种 进行相 应的 配置 调整 , 并 通过了 解组 合的 风险 特征 、 预 算, 按照 宏观 经济 分 析模型 预测 和企 业信用 分析 的结 果, 对组 合做出 连续 的优 化调 整。 ⑥ 现 金和 回购 资产: 保 留 足够的 现金 以应 付基 金日 常的现 金需 要。 4、货 币市 场 基 金的 投资 决 策程序 和方 法: (1) 投资 决策 程序 ①基金 经理 依据 投资 部对 宏观经 济 、 货 币政 策 、 财 政 政策以 及市 场资 金供 求状 况的综 合 分 析, 对短 期利 率变 化趋 势做出 判断 ,结 合基 金合 同、投 资制 度的 要求 提出 资产配 置 建 议 ; ②投资 决策 委员 审核 基金 经理提 交的 资产 配置 建议 ,并最 终决 定资 产配 置方 案; ③基金 经理 对各 投资 品种 进行收 益率 、 流动 性、 信 用风险 、 平均 剩余 期限 分 析, 同时 根 据未来 利率 变化 的预 期以 及投资 品种 的利 率敏 感性 来综合 评定 各品 种的 投资 价值; ④基金 经理 结合 经审 定的 资产配 置方 案 、 基 金日 常 申购 、 赎 回情 况进 行具 体 的投资 组合 构建。 ⑤投资 总监 审核 投资 组合 方案, 如无 异议 ,由 基金 经理具 体执 行投 资计 划。 (2) 投资 管理 方法 ①深入 分析 宏观 经济 、货 币政策 和市 场资 金供 求变 化,对 短期 利率 走势 形成 合理预 期 , 并据此 调整 基金 的资 产配 置策略 。 ②通过 利率 预期 策略 , 确 定组合 的平 均剩 余期 限和 各类资 产的 配置 比例 。 ③通过 流动 性管 理策 略, 在保持 基金 资产 高流 动性 的前提 下, 确保 基金 的稳 定收益 。 ④以严 谨的 研究 分析 为基 础, 积 极实 施时 机策 略。 本系列基金会持 续地进行 定期与不定期的 投资组合 回顾与风险监控 ,适时做 出相应调 整。 5 、业 绩比 较基 准 优选股票基金: 上证综合 指数和深证综合 指数的加 权复合指数×80 %+中国 债券总指 数×20 %。 货币市 场基 金 : 自 2010 年 4 月 30 日起 ,本 基金 的 业绩比 较基 准 由 原先 的“ 税后一 年 期定期 存款 利率 ” 变更 为 “税 后同 期 7 天存 款利 率” 。 当 市场 上有 更加 适合 的 业绩比 较基 准, 在不损 害投 资者 利益 的前 提下,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按 照 相关规 定对 本基 金的 业绩 比较基 准进 行 变更并 公告 。 动力平 衡基 金: 自 2010 年 1 月 29 日起 ,动 力平 衡 的业绩 比较 基准 由原 先的 “一年 期 银行定 期存 款年 利率 的 2 倍” 变更 为 “沪 深 300 指 数 收益率 ×50 %+ 中国 债券 总指数 收益 率 ×45%+ 银行 同业 存款 收 益率×5%” 。















































景顺长城景系列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4 (五)投资组合比例 限制 (1 ) 本系 列基 金投 资于 股 票、债 券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总值 的 80% ; (2 ) 本系 列基 金投 资 于 国 家债券 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20% ; (3 ) 本系 列基 金持 有一 家 上市公 司的 股票 ,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4 ) 本系 列基 金与 由本 系 列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总和, 不得 超过 该证 券 的 10% ; (5 ) 本系 列基 金股 票资 产 中至少 有 80% 属 于本 系列 基金名 称所 显示 的投 资内 容; (6 )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 他比例 限制 ; (7 ) 法律 法规 和监 管机 关 对上述 比例 限制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本系列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 投资建 仓期 为 3 个月 , 特 殊情况 下最 长不 超 过6 个 月达到 上述 比例限 制。





由 于基 金规 模 或 市场 的变化 导致 投资 组合 超过 上述约 定的 比例 不在 限制 之内, 基金 管 理 人将在 合理 期限 内进 行调 整,以 达到 标准 。





以 上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适用 与本 系列 基金 下设 各只基 金。 (六)禁止行为 本系列 基金 不得 进行 如下 行为: (1 ) 投资 于其 他基 金; (2 ) 以基 金的 名义 使用 不 属于基 金名 下的 资金 买卖 证券; (3 ) 将基 金财 产用 于担 保 、资金 拆借 或者 贷款 ; (4 ) 进行 证券 承销 ; (5 ) 从事 证券 信用 交易 ; (6 ) 进行 房地 产投 资; (7 ) 从事 可能 使基 金财 产 承担无 限责 任的 投资 ; (8 ) 投资 于与 基金 托管 人 或者基 金管 理人 有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 行 的 证券 ; (9 ) 进行 内幕 交易 、操 纵 市场, 通过 关联 交易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10 ) 从事 法律 法规 及监 管机关 规定 禁止 从事 的其 他行为 。 (七)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 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原 则: (1)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 控股, 不参 与上 市公 司的 经营管 理; (2) 有利 于本 系列 基金 财 产的安 全和 增值 ; (3) 独立 行使 股东 权利 , 保护基 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 有关规 定代 表本 系列 基金 行使股 东权 利。 (八)货币市场基金 投资 的特别限制 : 1、禁 止行 为 货币市 场 基 金不 得投 资以 下金融 工具 :















































景顺长城景系列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5 (1) 股票 ; (2) 可转 换债 券 ; (3) 剩余 期限 超过 397 天 的债券 ; (4) 信用 等级 在 AAA 级 以下的 企业 债券 ; (5) 中国 证监 会、 中国 人 民银行 禁止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具 。 2、货 币市 场基 金遵 守以 下 投资组 合比 例限 制:


(1) 投资 于同 一公 司发 行 的短期 企业 债券 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2) 存放 在具 有基 金托 管 资格的 同一 商业 银行 的存 款,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30% ; 存放在 不具 有基 金托 管资 格的同 一商 业银 行的 存款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3) 投资 组合 的平 均剩 余 期限在 每个 交易 日均 不得 超过 180 天; (4)不得 与基金管 理人的 股东进 行 交易,不 得通过 交易上的 安排认为 降低投 资组合 的 平均剩 余期 限的 真实 天数 ; (5)除发 生巨额赎 回的情 况外,基 金投资组 合中债 券 正回购 的资金余 额 在每 个交易 日 均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因 发生 巨额 赎回 致 使基金 债券 正回 购的 资金 余额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20% 的, 应当 在 5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6) 基金 持有 的剩 余期 限 不超 过 397 天 但剩 余存 续 期超 过 397 天 的浮 动利 率 债券的 摊 余成本 总计 不得 超过 当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20% ; 基 金 不得投 资于 以定 期存 款利 率为基 准利 率 的浮动 利率 债券 ; (7) 买断 式回 购融 入基 础 债券的 剩余 期限 不得 超 过397 天; (8) 中国 证监 会、 中国 人 民银行 规定 的其 他比 例限 制。















































景顺长城景系列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6 (九)基金投资组合 报告 (未经审计) 景顺长城 基金管理 人的董 事会及董 事保证本 报告所 载资料不 存在虚假 记载、 误导性陈 述 或重大 遗漏 ,并 对其 内容 的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担 个别 及连 带责 任。


基 金托 管人 中国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根 据基 金合 同规定 , 已经 复核 了本 投 资组合 报告 , 保 证复核 内容 不存 在虚 假记 载、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本投 资组 合报 告所 载数 据截 至 2010 年 9 月 30 日 ,本报 告中 所列 财务 数据 未经审 计。 优选股票基金投资组 合报 告 (一) 报告 期末 基金 资产 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1 权益投 资 1,606,878,890.34 76.68 其中: 股票 1,606,878,890.34 76.68 2 固定收 益投 资 420,211,000.00 20.05 其中: 债券 420,211,000.00 20.05








资产 支持 证券 - - 3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4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产 - - 5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41,135,650.95 1.96 6 其他各 项资 产 27,261,324.21 1.30 7 合计 2,095,486,865.50 100.00 (二) 报告 期末 按行 业分 类的股 票投 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 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39,479,623.79 1.90 B 采掘业 - - C 制造业 1,030,922,075.55 49.60 C0








食品 、饮 料 169,008,630.77 8.13 C1








纺织 、服 装、 皮毛 33,402,882.70 1.61















































景顺长城景系列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7 C2








木材 、家 具 - - C3








造纸 、印 刷 23,710,090.60 1.14 C4








石油、 化学、 塑胶 、 塑料 71,245,216.00 3.43 C5








电子 117,029,229.98 5.63 C6








金属 、非 金属 70,202,099.36 3.38 C7








机械 、设 备、 仪表 477,552,260.75 22.98 C8








医药 、生 物制 品 49,065,589.05 2.36 C99








其他 制造 业 19,706,076.34 0.95 D 电力、 煤气 及水 的生 产和 供应业 - - E 建筑业 91,406,606.14 4.40 F 交通运 输、 仓储 业 61,039,114.04 2.94 G 信息技 术业 66,766,480.18 3.21 H 批发和 零售 贸易 222,744,974.04 10.72 I 金融、 保险 业 33,696,000.00 1.62 J 房地产 业 26,190,000.00 1.26 K 社会服 务业 17,848,016.60 0.86 L 传播与 文化 产业 16,786,000.00 0.81 M 综合类 - - 合计 1,606,878,890.34 77.32 (三)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序 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600741 华域汽 车 7,164,958 91,926,411.14 4.42 2 000800 一汽轿 车 4,499,956 83,564,182.92 4.02 3 600690 青岛海 尔 2,828,392 66,495,495.92 3.20 4 600887 伊利股 份 1,499,989 62,894,538.77 3.03 5 600970 中材国 际 1,736,806 61,986,606.14 2.98 6 000021 长城开 发 3,544,589 55,366,480.18 2.66















































景顺长城景系列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8 7 000559 万向钱 潮 3,500,000 53,865,000.00 2.59 8 000848 承德露 露 1,564,180 53,807,792.00 2.59 9 600519 贵州茅 台 310,000 52,306,300.00 2.52 10 002073 软控股 份 2,300,000 48,323,000.00 2.33 (四) 报告 期末 按债 券品 种分类 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420,211,000.00 20.22 3 金融债 券 - -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 -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可转债 - - 7 其他 - - 8 合计 420,211,000.00 20.22 (五)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名 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0901048 09 央行 票据48 1,000,000 98,260,000.00 4.73 2 0801017 08 央行 票据17 700,000 70,644,000.00 3.40 3 0801044 08 央行 票据44 600,000 60,804,000.00 2.93 4 0801041 08 央行 票据41 500,000 50,645,000.00 2.44 5 0801026 08 央行 票据26 500,000 50,530,000.00 2.43 (六)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名 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七)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名 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八)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景顺长城景系列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9 1、 本 告期 内未 出现 基金 投 资的前 十名 证券 的发 行主 体被监 管部 门立 案调 查或 者在报 告编 制 日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罚 的情 况。 2、 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 票中, 没有 投资 超出 基金 合同规 定备 选股 票库 之外 的股票 。 3、 其 他资 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4,372,354.37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13,834,396.16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8,831,340.03 5 应收申 购款 223,233.65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7,261,324.21 4、 报 告期 末持 有的 处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 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 中 存在流 通受 限情 况的 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















































景顺长城景系列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0 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 合报 告 (一)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 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 例(% ) 1 固定收 益投 资 60,321,599.90 54.85 其中: 债券 60,321,599.90 54.85








资产 支持 证券 - - 2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40,000,000.00 36.37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产 - - 3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3,274,415.43 2.98 4 其他各 项资 产 6,383,711.61 5.80 5 合计 109,979,726.94 100.00 (二) 报告期债券回 购融 资情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报告期 内债 券回 购融 资余 额 0.46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融 资 -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比例( %) 2 报告期 末债 券回 购融 资余 额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融 资 - -





报 告 期 内 债 券回 购 融资 余 额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比 例 为 报 告 期 内 每 个 交 易日 融 资 余 额 占 资产净 值比 例的 简单 平 均 值。 债券正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的 说明 本报告 期内 本货 币市 场基 金债券 正回 购的 资金 余额 未超过 资产 净值 的 20 %。 (三)基金投资组合 平均 剩余期限 3.1 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 限基本 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 末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65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最高 值 86















































景顺长城景系列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1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最低 值 35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超 过 180 天情 况说 明 本报告 期内 ,本 货币 基金 投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 限未 超过 180 天。 3.2 报 告期 末投 资组 合平 均剩余 期限 分布 比例 序号 平均剩 余期 限 各期限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 净值的 比例 (% ) 各期限 负债 占基 金资 产净值 的比 例( %) 1 30天以 内 44.21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397 天的 浮动利 率债 - - 2 30天( 含) —60 天 9.16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397 天的 浮动利 率债 - - 3 60天( 含) —90 天 9.17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397 天的 浮动利 率债 - - 4 90天( 含) —180 天 36.90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397 天的 浮动利 率债 - - 5 180天( 含) —397 天 (含 ) -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397 天的 浮动利 率债 - - 合计 99.44 - (四) 报告期末按券 种品种 分类的债券投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摊余成 本(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30,283,164.56 27.73 3 金融债 券 10,006,380.42 9.16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10,006,380.42 9.16 4 企业债 券 - -















































景顺长城景系列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2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20,032,054.92 18.34 6 其他 - - 7 合计 60,321,599.90 55.23 8 剩余存 续期 超过397 天的 浮 动利 率债券 - - (五)报告期末按摊 余成 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 小排名的前十名债券 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债券数 量 ( 张) 摊余成 本(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0801023 08央行 票据23 100,000 10,101,174.23 9.25 2 0801020 08央行 票据20 100,000 10,097,318.97 9.25 3 0801014 08央行 票据14 100,000 10,084,671.36 9.23 4 0981246 09中广 核CP02 100,000 10,018,410.21 9.17 5 1081044 10铁道CP01 100,000 10,013,644.71 9.17 6 070420 07农发20 100,000 10,006,380.42 9.16 (六) “影子定价” 与“ 摊余成本法”确定的 基金 资产净值的偏离 项目 偏离情 况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绝 对值 在0.25( 含)-0.5% 间的 次数 0 次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高值 0.0593%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低值 0.0006% 报告期 内每 个工 作日 偏离 度的绝 对值 的简 单平 均值 0.0427% (七)报告期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 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 支持 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八)投资组合报告 附注 1、 基 金计 价方 法说 明 本基金 采用 摊余 成本 法计 价, 即计 价对 象以 买入 成 本列示 , 按票 面利 率或 协 议利率 并考 虑其买 入时 的溢 价和 折价 , 在 其剩 余存 续期 内摊 销 , 每 日计 提损 益。 本基 金 采用固 定单 位净 值,基 金账 面份 额净 值 为1.0000 元。 2、 本 报告 期内, 本基 金未 持有剩 余期 限小 于397 天 但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 的浮动 利率 债 券,也 不存 在该 类浮 动利 率债券 的摊 余成 本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20% 的情 况。















































景顺长城景系列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3 3、 报 告期 内未 出现 基金 投 资的前 十名 证券 的发 行主 体被监 管部 门立 案调 查或 者在报 告编 制 日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罚 的情 况。


4、 其 他资 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5,016,125.00 3 应收利 息 1,210,888.13 4 应收申 购款 156,698.48 5 其他应 收款 - 6 待摊费 用 - 7 其他 - 8 合计 6,383,711.61















































景顺长城景系列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4 动力平衡基金投资组 合报 告


(一) 报告期末基金资 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1 权益投 资 4,356,770,038.28 73.86 其中: 股票 4,356,770,038.28 73.86 2 固定收 益投 资 1,289,019,665.44 21.85 其中: 债券 1,289,019,665.44 21.85








资产 支持 证券 - - 3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4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产 - - 5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75,653,360.00 2.98 6 其他各 项资 产 77,451,639.13 1.31 7 合计 5,898,894,702.85 100.00 (二)报告期末按行 业分 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 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67,566,130.25 1.15 B 采掘业 67,900,000.00 1.15 C 制造业 2,860,805,029.91 48.66 C0








食品 、饮 料 344,018,012.32 5.85 C1








纺织 、服 装、 皮毛 112,221,942.88 1.91 C2








木材 、家 具 - - C3








造纸 、印 刷 - - C4








石油、 化学、 塑胶 、 塑料 113,106,449.81 1.92 C5








电子 247,494,098.62 4.21 C6








金属 、非 金属 177,175,194.62 3.01















































景顺长城景系列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5 C7








机械 、设 备、 仪表 1,199,343,012.52 20.40 C8








医药 、生 物制 品 578,231,892.72 9.84 C99








其他 制造 业 89,214,426.42 1.52 D 电力、 煤气 及水 的生 产和 供应业 - - E 建筑业 69,599,304.00 1.18 F 交通运 输、 仓储 业 - - G 信息技 术业 89,439,337.60 1.52 H 批发和 零售 贸易 769,870,410.47 13.09 I 金融、 保险 业 307,636,656.77 5.23 J 房地产 业 - - K 社会服 务业 - - L 传播与 文化 产业 123,953,169.28 2.11 M 综合类 - - 合计 4,356,770,038.28 74.11 (三) 报告期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 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 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002024 苏宁电 器 13,000,000 207,610,000.00 3.53 2 600741 华域汽 车 15,499,771 198,862,061.93 3.38 3 000568 泸州老 窖 5,398,419 195,908,625.51 3.33 4 600518 康美药 业 10,000,000 186,600,000.00 3.17 5 601318 中国平 安 3,470,091 183,533,112.99 3.12 6 000987 广州友 谊 5,000,000 156,850,000.00 2.67 7 002073 软控股 份 6,230,000 130,892,300.00 2.23 8 000550 江铃汽 车 4,299,929 128,567,877.10 2.19 9 600690 青岛海尔 5,310,335 124,845,975.85 2.12 10 600880 博瑞传 播 6,499,904 123,953,169.28 2.11 (四) 报告期末按债 券品 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 合















































景顺长城景系列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6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1,219,880,000.00 20.75 3 金融债 券 - -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 -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可转债 69,139,665.44 1.18 7 其他 - - 8 合计 1,289,019,665.44 21.93 (五) 报告期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 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 投资 明细 序 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0801047 08央行 票据47 2,800,000 283,864,000.00 4.83 2 0801044 08央行 票据44 2,700,000 273,618,000.00 4.65 3 0801017 08央行 票据17 2,200,000 222,024,000.00 3.78 4 0801029 08央行 票据29 1,000,000 101,100,000.00 1.72 5 0801014 08央行 票据14 1,000,000 100,830,000.00 1.72 (六)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 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 支持 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七) 报告期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 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八)投资组合报告 附注 1、 本 告期 内未 出现基 金投 资的前 十名 证券 的发 行主 体被监 管部 门立 案调 查或 者在报 告编 制 日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罚 的情 况。 2、 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 票中, 没有 投资 超出 基金 合同规 定备 选股 票库 之外 的股票 。 3、 其 他资 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景顺长城景系列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7 1 存出保 证金 3,453,157.38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46,709,245.14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27,187,938.72 5 应收申 购款 101,297.89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77,451,639.13 4、 报 告期 末持 有的 处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 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 中 存在流 通受 限情 况的 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 十 一、 基金的 融资


本系列 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关 规定 进行 融资 。 十 二、 基金的 业绩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 则管 理 和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不 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 基 金的 过往 业绩 并 不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 投 资 有风险 , 投资 者在 作出 投 资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本 系列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和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 基金托 管人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根 据基 金合 同规 定, 已经 复核 了下 列财 务 指标 、 净 值 表现等 内容 ,保 证复 核内 容不存 在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 基金业 绩数 据截 止 2010 年 9 月 30 日。 优 选股 票基金 的净 值表现 1、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 及其 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 率比较表 优选股票 净值增长 率(1 )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2) 业绩比 较基 准 收益率 (3 )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4) (1)- (3) (2 )- (4 ) 2003 年 10 月 24 6.75% 0.62% 4.62% 0.97% 2.13% -0.35%















































景顺长城景系列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8 日-12 月 31 日 2004 年 7.63% 0.95% -12.93% 1.07% 20.56% -0.12% 2005 年 3.32% 0.93% -5.27% 1.12% 8.59% -0.19% 2006 年 130.58% 1.19% 92.74% 1.07% 37.84% 0.12% 2007 年 96.12% 1.78% 79.80% 1.76% 16.32% 0.02% 2008 年 -51.92% 2.19% -54.74% 2.28% 2.82% -0.09% 2009 年 53.25% 1.49% 64.78% 1.53% -11.53% -0.04% 2010 年 1 月 1 日 -2010 年 6 月 30 日 -14.29% 1.31% -20.54% 1.18% 6.25% 0.13% 2010 年 1 月 1 日 -2010 年 9 月 30 日 1.37% 1.27% -12.08% 1.12% 13.45% 0.15% 2003 年 10 月 24 日-2010 年 9 月 30 日 301.04% 1.46% 95.99% 1.50% 205.05% -0.04% 2、 自基金合同生效 以来基 金份额净值变动情况 及与 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 变动 的比较 优选股票基金累计份 额净 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 基准 收益率的历史走势比 较图 (2003 年 10 月24 日至 2010 年9 月 30 日) 备注: 本基 金的 资产 配置 比例为 :股 票投 资的 比例 为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70% 至 80% ;债 券 投资和 现金 的比 例为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20% 至 30% 。 按 照本系 列基 金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本基 金 自2003 年10 月 24 日 合同 生效日 起至 2004 年 1 月 23 日为建 仓期 。建 仓期 结 束时 , 本基 金 投资组 合均 达到 上述 投资 组合比 例的 要求 。















































景顺长城景系列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9 恒 丰债 券基金 的净 值表现 1、 基金份额净值增 长率及 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 准收 益率比较表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1 )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2)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3 )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4) (1)- (3) (2)- (4 ) 2003 年 10 月 24 日-2003 年 12 月 31 日 0.51% 0.02% 1.71% 0.34% -1.20% -0.32% 2004 年 01 月 01 日-2004 年 12 月 31 日 1.35% 0.20% -2.42% 0.35% 3.77% -0.15% 2005 年 01 月 01 日-2005 年 07 月 14 日 2.51% 0.11% 8.03% 0.21% -5.52% -0.10% 2003 年 10 月 24 日-2005 年 07 月 14 日 4.42% 0.17% 7.23% 0.31% -2.81% -0.14% 2、自基金合同生效 以来基 金份额净值变动情况 及与 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 变动 的比较 恒丰债券基金累计份 额净 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 基准 收益率的历史走势比 较图 (2003 年 10 月 24 日至 2005 年 7 月 14 日) -4.00% -2.00% 0.00% 2.00% 4.00% 6.00% 8.00% 2 0 0 3 年1 0 月2 4 日 2 0 0 4 年4 月2 4 日 2 0 0 4 年1 0 月2 4 日 2 0 0 5 年4 月2 4 日 恒丰债券基金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 备注 : 本 基金 的资 产配 置 比例为 : 股票 投资 的比 例 为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 至 20% ; 债券 投资和 现金 的比 例为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80% 至 100% 。 经景顺 长城 恒丰 债券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表决 通过 ,并 于 2005 年 7 月 7 日 获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证监 基金 字 2005[121] 号文 核准 ,本 基 金以 2005 年 7 月 14 日为 转变基 准日 转变 成为 景顺 长城货 币市 场












































景顺长城景系列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0 证券投 资基 金。 货 币市 场基金 的净 值表现 1、 基金收益率及其与同 期业 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 比较 表 货币基金 A 份额净 值收 益率 ① 份额净 值收 益 率标准 差② 业绩比 较基 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标 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05 年 7 月 15 日-12 月 31 日 0.8862% 0.0033% 0.8384% 0.0000% 0.0478% 0.0033% 2006 年 1.8290% 0.0029% 1.8798% 0.0003% -0.0508% 0.0026% 2007 年 3.1186% 0.0057% 2.7851% 0.0019% 0.3335% 0.0038% 2008 年 3.4738%


0.0055%


3.7621%


0.0012%


-0.2883%


0.0043%


2009 年 1.1973% 0.0030% 2.2500% 0.0000% -1.0527% 0.0030% 2010 年 1 月 1 日-2010 年 6 月 30 日 0.4052% 0.0022% 0.9629% 0.0012% -0.5577% 0.0010% 2010 年 1 月 1 日-2010 年 9 月 30 日 0.7308% 0.0027% 1.3032% 0.0012% -0.5724% 0.0015% 2005 年 7 月 15 日-2010 年 9 月 30 日 11.7378% 0.0051% 12.8186% 0.0023% -1.0808% 0.0028% 货币基金 B 份额净 值收 益 率① 份额净 值收 益率标 准差 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 收益率 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0 年4 月30 日至2010 年6 月30 日 0.1982% 0.0008% 0.2293% 0.0000% -0.0311% 0.0008% 2010 年 4 月 30 日-2010 年 9 月 30 日 0.5838% 0.0026% 0.5696% 0.0000% 0.0142% 0.0026% 自 2010 年 4 月 30 日 起 , 实 行货币 基金 份额 分级 , 业绩 比较基 准为 “ 税 后同 期 7 天 存款利 率 ” 。 2、 自基金转型以来 基金累 计净值收益率变动情 况及 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 的变 动的比较 货币市场基金累计净 值收 益率与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 率 的历史走势比较 (2005 年7 月 15 日至 2010 年9 月30 日) 1、景顺长城货币 A















































景顺长城景系列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1 (2005 年 7 月15 日至 2010 年9 月30 日) 2、景顺长城货币 B (2010 年4 月30 日至 2010 年9 月30 日) 注: 经 景顺 长城 恒丰 债券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表 决通 过, 并 于 2005 年 7 月 7 日获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证 监基 金字 2005[121] 号文核 准, 景顺 长城 恒丰 债券证 券投 资 基金 以 2005 年 7 月 14 日 为转变 基准 日转 变成 为景 顺长城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本基 金 自 2010 年4 月 30 日起 实行 基金份 额分 级 。 业绩 比较 基准为 “ 税 后同 期 7 天存 款 利率 ” 。















































景顺长城景系列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2 动 力平 衡基金 的净 值表现 1、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 及其 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 率比较表 动力平衡 净值增长率 (1)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2)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3) 业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标 准差(4) (1)-(3) (2)-(4) 2003 年 10 月 24 日-12 月 31 日 3.89% 0.35% 0.75% 0.01% 3.14% 0.34% 2004 年 6.85% 0.68% 4.03% 0.01% 2.82% 0.67% 2005 年 0.31% 0.62% 4.29% 0.02% -3.98% 0.60% 2006 年 120.70% 1.16% 4.30% 0.01% 116.40% 1.15% 2007 年 93.99% 1.70% 5.63% 0.02% 88.36% 1.68% 2008 年 -43.74%


1.65%


6.53%


0.02%


-50.27%


1.63%


2009 年 41.27% 1.12% 3.51% 0.01% 37.76% 1.11% 2010 年 1 月 1 日-2010 年 6 月 30 日 -19.33% 1.12% -8.83% 0.74% -10.50% 0.38% 2010 年 1 月 1 日-2010 年 9 月 30 日 -8.70% 1.06% -1.93% 0.72% -6.77% 0.34% 2003 年 10 月 24 日-2010 年 9 月 30 日 245.91% 1.21% 30.23% 0.23% 215.68% 0.98% 2、 自基金合同生效 以来基 金份额净值变动情况 及与 同期业绩比较基准 的变动的比较 动力平衡基金累计份 额净 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 基准 收益率的历史走势比 较图 (2003 年 10 月24 日至 2010 年9 月 30 日)















































景顺长城景系列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3 注:本 基金 的资 产配 置比 例为: 股票 投资 的 比 例为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20% 至 80% ;债券 投资 和 现金的 比例 为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0% 至80% 。 按照 本系 列基金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 本基金 自 2003 年10 月 24 日合 同生 效日 起至 2004 年1 月 23 日为 建仓期 。 本 基金 于2007 年9 月 10 日实施 分红,此后 基金资 产规模 持续增长, 根据基 金部函[2007]91 号《 关于实 施基 金份额拆分 后 调整基 金建 仓期 有关 问题 的复函 》 的有 关规 定, 本基 金证券 投资 比例 的调 整期 限延长 至 2007 年10 月 9 日止 。建 仓期 结 束时 ,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均 达到上 述投 资组 合比 例的 要 求。





十 三、 基金的 财产 本系列 基 金 下各 基金 财产 相互完 全独 立, 分别 建立 账户, 独立 核算 。 (一)基金财产的构 成 基金财 产是 由基 金所 拥有 的各类 有价 证券 、银 行存 款本息 、应 收款 项和 其它 投资 构 成 。


(二)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购 买的各 类证 券价 值、 银行 存 款本息 和基 金应 收的 申购 基金款 以 及其他 投资 所形 成的 价值 总和。 其构成 主要 有: 1、银 行存 款及 其应 计利 息 ;


2、清 算备 付金 及其 应计 利 息;


3、根 据有 关规 定缴 纳的 保 证金;


4、应 收证 券交 易清 算款 ;


5、应 收申 购款 ;


6、股 票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景顺长城景系列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4 7、债 券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和应计 利息 ;


8、其 他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9、其 他资 产等 。


(三)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开 放日 闭市之 后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当日 基金 份额 而得 到的 金额。


(四)基金财产的账 户 本系列基金下各基金财产 分别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 立基金托管专户和证券交 易资金账 户, 以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 联名的 方式 开立 基金 证券 账户 、 以 基金 的名 义开 立 银行间 债券 托管 账户,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及 人 民银行 备案 。 开 立的 各基 金 专用账 户 相 互独 立 , 并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代 销机 构、注 册登 记人 自 有 的资 产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相 独立 。 (五)基金财产的保 管与 处分 基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 资产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不得 将基金 财产 归入 其固 有资 产。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因 基金 财产 的管 理 、 运用或 者其 他情 形而取 得的 资产 和收 益 , 归入基 金财 产 。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因 依法 解 散、 被依 法撤 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 基 金财 产 不属于 其清 算资 产 。 非 因 基金财 产本 身承 担的债 务, 不得 对基 金财 产强制 执行 。 除依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 财产不 得被 处分 。 十 四、 基金财 产估 值 本系列 基金 下各 基金 分别 进行资 产估 值 。 本 章中 第 (一 ) 节至 第 ( 九 ) 节 的内 容适用 于 优选股 票基 金和 动力 平衡 基金, 第 ( 一) 节至 第 ( 三 ) 节、 第 ( 五) 节、 第 (六 ) 节、 第 ( 十) 节至第 (十 一) 节的 内容 适用于 货币 市场 基金 。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 产估 值的 目的 是为 了准确 、 真 实地 反映 本基 金 所持有 金融 资产 和所 承担 金融负 债 的公允 价值 , 并准 确计 算 出本基 金的 经营 收益 , 为 本基金 的申 购 、 赎 回等 交 易提供 公允 的价 值基础 。 ( 二)估值日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每个 交易日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 持有 的金 融资 产和 所承担 的金 融负 债 。















































景顺长城景系列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5 (四)估值方法 1、股 票估 值方 法 (1) 上市 流通 股票 的估 值 上市流 通股 票按 估值 日其 所在证 券交 易所 的收 盘价 估值 ; 估 值日 无交 易的 , 以 最近交 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2) 未上 市股 票的 估值 送股 、 转 增股 、 配 股和 公 开增发 新股 等发 行未 上市 的股票 , 按估 值日 在交 易 所挂牌 的同 一股票 的收 盘价 估值 ;估 值日无 交易 的, 以最 近交 易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首次发 行未 上市 的股 票 ,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 靠 计量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3) 有明 确锁 定期 股票 的 估值 首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 同 一股 票在 交 易所上 市后 , 按 交 易所 上 市的同 一股 票的 收盘价 估值 ; 非公 开发 行 且处于 明确 锁定 期的 股票 , 按 监管 机构 或行 业协 会 的有关 规定 确定 公允价 值。 2、固 定收 益证 券的 估值 办 法 (1 ) 证 券交 易所 市场 实行 净价交 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净 价估 值 , 估 值日 没 有交易 的, 按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 净价 估值。 (2)证券 交易所市 场未实 行净价交 易的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价 减去债券 收盘价 中所含 的 债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估 值 , 估 值日 没有 交 易的 , 按 有交 易的 最近 交 易日所 采用 ( 原 为债券 收盘 价计 算得 到) 的净价 估值 。 (3)未上 市债券采 用估值 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在估 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 量的情 况 下, 按 成本估 值。 (4)在银 行间债券 市场交 易的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5)交易 所以大宗 交易方 式转让的 资产支持 证券, 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 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进 行后续 计量 。 (6)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3、权 证估 值: (1) 配股权 证的 估值 : 因持有 股票 而享 有的 配股 权,类 同权 证处 理方 式的 ,采用 估值 技术 进行 估值 。 (2) 认沽/ 认购 权证 的估 值: 从持有确 认日起到 卖出日 或行权日 止,上市 交易的 认沽/认购 权证按估 值日的 收盘价 估 值,估值 日没有交 易的, 按最近交 易日的收 盘价估 值。未上 市交易的 认沽/认 购权证采 用 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 估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 量的 情况下 , 按成 本估 值; 因 持有股 票而 享有 的配股 权、 停止 交易 、但 未行权 的权 证,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4 、基 金持 有的回 购以成 本列 示, 按 实际 利率在 回购期 间内逐 日计 提应收 或应付 利息 ; 合同利 率与 实际 利率 差异 较小的 ,也 可采 用合 同利 率计算 。















































景顺长城景系列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6 5、基 金持 有的 银行 存款 和 备付金 余额 以本 金列 示, 按相应 利率 逐日 计提 利息 。 6、在 任何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采 用上 述 1-5 项 规定 的方法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均 应 被认为 采用 了适 当的 估值 方法 。 但 是 , 如 果基 金管 理 人有充 足的 理由 认为 按上 述方法 对基 金 财产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 映其公 允价 值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在 综合 考虑 市场 成交 价、 市场 报价 、 流动性 、 收益 率曲 线等 多 种因素 的基 础上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 按最 能反 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7、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国家最 新规 定进 行估 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进行 。 基金 管理 人完 成 基金净 值的 估值 后 , 将 估 值结果 报给 基金 托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按 本 《基 金合 同》 所规 定的 估 值方法 、 时间 、 程 序进 行 复核 , 基 金托 管 人复核 , 复核 无误 后返 回 给基金 管理 人 。 月 末、 年 中和年 末估 值复 核与 基金 会计账 目的 核对 同时进 行。 ( 六)暂停估值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财 产价值 时 ; 3、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 七)基金份额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份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算 , 基金 托管 人进 行 复核 。 基 金 管理人 应于 每个 工作 日交 易结束 后计 算当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 管 人对净 值计 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发 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金 管 理 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予 以 公 布 。 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 算精确 到小数点 后四位, 小数点 后第五位 四舍五入 ,舍去 部分归基 金 财产。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 (八)估值错误的处 理 1、当基金 资产的估 值导致 基金份额 净值小数 点后四 位 (含第 四位) 内 发生差 错时, 视 为基金 份额 净值 估值 错误 。 2、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将采 取必 要 、 适 当合 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及时性 。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 出现错 误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 并 采 取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 当 计 价错误 达到 或超 过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报 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当 计价错 误达到或 超过基金 份额净 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 人 应当公告 ,并 同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3、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构另 有规 定的 ,按 其规定 处理 。 ( 九)特殊情形的处 理 1、基 金管 理人 按本 条第 ( 四)款 有关 估值 方法 规定 的第 6 项条 款进 行估 值时 ,所造 成












































景顺长城景系列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7 的误差 不作 为基 金份 额净 值错误 处理 。 2、 由于 基金 所投 资的 各个 市场及 其登 记结 算机 构发 送的数 据错 误 , 国 家会 计 政策变 更、 市场规 则变 更等 ,或 由于 其他不 可抗 力原 因,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采 取必 要 、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 检 查, 但是 未能 发现 该错 误 的, 由此 造成 的基 金资 产 估值错 误 , 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免除赔 偿责 任。 但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 采取必 要的 措 施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3、如 果法 律、 法规 、规 章 及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十)货币市场基金 的估 值方法 本基金 目前 所投 资的 金融 资产和 所承 担的 金融 负债 的估值 方法 如下 : 1、基 本估 值方 法 (1)本基金 持有的 债券( 包括票据 ) 估值采 用摊余 成本法, 即估值对 象以买 入成本 列 示, 按票 面利 率或 商定 利 率并考 虑其 买入 时的 溢价 与折价 , 在其 剩余 期限 内 按照实 际利 率法 进行摊 销, 每日 计提 收益 。 (2)本基金持有 的回购以 成本列 示,按实 际利率在 回购期间内逐日 计提应收 或应付 利 息;合 同利 率与 实际 利率 差异较 小的 ,也 可采 用合 同利率 计算 确定 利息 收入 。 (3) 本基 金持 有的 银行 存 款和备 付金 余额 以本 金列 示,按 相应 利率 逐日 计提 利息。 2、本基金存续期 间,基金 管理人应定期计 算本基金 投资组合摊余成 本与其他 可参考 公 允价值 指标 之间 的偏 离程 度, 并定 期测 试其 他可 参 考公允 价值 指标 确定 方法 的有效 性 。 本 基 金投资组 合的摊余 成本与 其他可参 考公允价 值指标 产生重大 偏离的( 偏离度 超过0.5%) , 应 按其他 公允 价值 指标 对组 合的账 面价 值进 行调 整, 调整差 额确 认为 “公 允价 值变动 损益 ” , 并按其他 公允价值 指标进 行后续计 量。如本 基金份 额净值恢 复至1元 ,可恢复 使用摊余 成 本 法估算 公允 价值 。 3、如有确 凿证据表 明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值不 能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方 法估 值。 4、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国家最 新规 定进 行估 值。 (十一)货币市场基 金估 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采 用四 舍五 入的 方法 , 每 万份 基金 净收 益 保 留 小数点 后四 位 , 基 金七 日 年化收 益率 保留小 数点 后三 位, 国家 另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 金日收益小数点后四位或 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小数 点 后三位 以内发 生差 错时 ,视 为估 值错误 。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其规 定。 1、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应采取 必要、适 当、合 理的措施 确保基金 资产估 值的准 确 性和 及时性。 当基金资 产估值 出现差错 时,基金 管理人 应当予以 纠正,尽快采取合 理的措 施 防止损 失进 一步 扩大 。 当 计价错 误达 到或 超过 基金 份额净 值 的 0.25% 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当 计价 错误达 到或 超过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公告 , 并同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基 金管 理人 按上 述( 十 )估值 方法 的 第 2 、3 条 方法进 行计 价时 ,所 造成 的误差 不












































景顺长城景系列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8 作为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处 理; 3、 由 于本 基金 所投 资的 各 个市场 及其 登记 结算 机构 发送的 数据 错误 , 国 家会 计政策 变 更、 市场 规则 变更 等, 或 由于其 他不 可抗 力原 因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已 经采 取必 要、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进 行检查 ,但 是未 能发 现该 错误的 ,由 此造 成的 基金 资产估 值错 误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以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采 取必 要 的措施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4、如 果法 律、 法规 、规 章 及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注: 根 据中 国证 监会 《关 于进一 步规 范证 券投 资基 金估值 业务 的指 导意 见》 ( 中国证 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公告[2008]38 号) 的规 定, 本公 司于 2008 年 9 月 16 日发 布 《 关 于景顺 长城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旗 下基 金持有 的长 期停 牌股 票估 值方法 的公 告》 , 自 2008 年 9 月 16 日起 , 对本基 金持 有的 长期 停牌 证券采 用指 数收 益法 估值 。 十 五、 基金收 益与 分配 本章中 第( 一) 节至 第( 六)节 的内 容适 用于 优选 股票基 金和 动力 平衡 基金 ,第( 一 ) 节、第 (二 )节 、第 (四 )节、 第( 六) 节至 第( 八)节 的内 容适 用于 货币 市场基 金。 (一)基金收益的构 成 1、各 基金 投资 所得 红利 、 股息、 债券 利息 ; 2、各 基金 买卖 证券 价差 ; 3、各 基金 银行 存款 利息 ; 4、因 运用 基金 财 产 带来 的 成本或 费用 的节 约; 5、其 他收 入。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 收益 为基 金收 益扣 除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可以 在基金 收益 中扣 除的 费用 后的 余 额 。 (三)基金收益分配 原则 本系列 基金 下各 基金 独立 进行收 益分 配。 1、 基金收 益分 配比 例按 有关 规定制 定; 2、 投资 者可 以选 择现 金 分红方 式或 分红 再投 资的 分红方 式 , 以 投资 者在 分 红权益 登记 日前的 最后 一次 选择 的方 式为准 ,投 资者 选择 分红 的默认 方式 为 现 金分 红 ; 3、基 金投 资当 期出 现净 亏 损,则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4、基 金当 期收 益应 先弥 补 上期亏 损后 ,才 可进 行当 期收益 分配 ; 5、在符合 有关基 金 分红条 件的前提 下,本基 金收益 每年至少 分配一次 ,但若 成立不 满 3 个月 则不 进行 当年 收益 分配, 年度 分配 在基 金会 计年度 结束 后 的 4 个 月内 完成;


6、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基金 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景顺长城景系列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9 7、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四)基金收益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基金 收益 的范 围 、 基 金 净收益 、 基金 收益 分配 对 象、 分配 原 则、分 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例 、分 配方 式、 支付 方式等 内容 。 (五)基金收益分配 方案 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 管理人 拟定 、 由基 金托 管 人核实 后确 定 , 在 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后五个 工作 日内 在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信息 披露 报刊 上公告 。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 的费用





1 、收 益分 配中 采用 红 利再投 资方 式免 收再 投资 的费用 ;





2 、 收益分 配时发生 的 银行转账 等手续费 用由基 金份额持 有人自行 承担; 如果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所获 现金 红利 不足 支付前 述银 行转 账手 续费 用, 注 册登 记人 自动 将该 持 有人的 现金 红 利按分 红实 施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作为 相应 的基 金份 额。 (七)货币市场基金 收益 分配的原则 1、 “每日分 配、按 月支付 ” 。 货币市 场 基金收 益以每 万份基金 份额收益 为基准 ,为投 资 者每日 计算 当日 收益 并分 配,每 月集 中支 付收 益。 投资者 当日 收 益 的精 度为 0.01 元, 第 三 位采用 去尾 的方 式 。 因去 尾形成 的余 额进 行再 次分 配 。 2、货币市 场 基金根 据每日 收益情况 ,将当日 收益全 部分配, 若当日净 收益大 于零时 , 为投资 者记 正收 益; 若当 日净收 益小 于零 时, 为投 资者记 负收 益; 若当 日净 收益等 于零 时 , 为投资 者不 记收 益。 3、货币市 场 基金每 日收益 计算并分 配时,以 人民币 元方式簿 记,每月 累计收 益支付 方 式只采 用红 利再 投资 ( 即 红利转 基金 份额 ) 方式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通 过赎 回基金 份额 获得 现金收 益 ; 若 投资 者在 每 月累计 收益 支付 时 , 其 累 计收益 恰好 为负 值 , 则 将 缩减投 资者 基金 份额 。 若 投资 者全 部赎 回 基金份 额时 , 其收 益将 立 即结清 , 若收 益恰 好为 负 值, 则将 从投 资 者赎回 基金 款中 扣除 。 4、T 日申 购的 基金 份额 不 享有当 日分 红权 益, 赎回 的基金 份额 享有 当日 分红 权益。 5、货币市 场 基金收 益每月 集中支付 一次,成 立不满 一个月不 支付。每 一基金 份额享 有 同等分 配权 。 6、在不影 响投资者 利益情 况下,基 金管理人 可酌情 调整基金 收益分配 方式, 此项调 整 不需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过 。 7、法 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 另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八)货币市场基金 收益 的确定与公告 1、货币市 场基金的 收益根 据本系列 基金合同 规定的 货币市场 基金收益 分配原 则进行 分 配, 收益 公告 由基 金管 理 人编制 ,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 核, 每工 作日 公告 一次 , 披露公 告截 止日












































景顺长城景系列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0 前一个 工作 日 (含 节假 日 ) 每 万份 基金 净收 益及 七 日年化 收益 率 。 遇 特殊 情 况, 可以 适当 延 迟计算 或公 告。 2、计 算方 法 日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 当 日基金 净收 益 / 当日 基金 份额总 额 ×10000 ; 每万份 基金 净收 益采 用四 舍五入 的方 法保 留小 数点 后第四 位。 基金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 Ri/7 )×365 /10000 ] ×100% ; 其中: Ri 为最近第 i 公历日( i=1,2 ??7 )的基金日收 益,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采取 四舍 五 入的 方法 保留 小数 点后第 三位 ,如 不足 七日 ,则采 取上 述公 式类 似计 算。 十 六、 基金费 用与 税收 本系列 基金 下各 基金 发生 的费用 单独 计算 和计 提, 分 别支付 。 本 章中 第 (一) 节 至第 ( 四) 节的内 容适 用于 优选 股票 基金和 动力 平衡 基金 ,第 (二) 节 第 3 点 、第 (三 )节至 第( 六 ) 节的内 容适 用于 货币 市场 基金。 (一)与基金运作有 关的 费用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 (3) 基金 证券 交易 费用 ; (4)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费 用 ;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费用; (6)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与 基 金相关 的会 计师 费和 律师 费 ; (7) 销售 服务 费, 具体 计 提办法 按中 国证 监会 的规 定执行 ; (8)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可 以列入 的其 他费 用。 本系列 基金 共同 承担 的基 金费用 按照 1/n 的 比例 由 各基金 分摊 。 (n = 本 系列 基金所 包 含的基金 的数目。 )除各基 金个别清 算外、单 独公告 及其他由 管理人依 公允的 原则决定 经 托 管人认 可的 只涉 及某 基金 所产生 的费 用由 该基 金独 自承担 外, 其他 基金 费用 均 为本款 所称 之 本系列 基金 共同 承担 的费 用。 2、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 用 的费率、计提方法、 计提 标准、收取方式和使 用方 式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基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在通 常 情况 下 , 按 前一 日的 各基 金资产 净值 乘以 相应 的管 理年费 , 计算方 法如 下: H=E × 年管 理费 率÷ 当年 天 数 H: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 各基金 管理 费率 如下 :















































景顺长城景系列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1 基 金 名 称 管理年费率 优选股 票基 金 1.5% 动力平 衡基 金 1.5% 基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 计至 每月 月 底,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托 管人于 次月 前两个 工作 日内 从各 基金 财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 管理人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基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在通 常情况 下 , 按 前一 日的 各基 金资产 净值 乘以 相应 的托 管年费 , 计算方 法如 下 : H=E× 年托 管费 率÷ 当年 天数 H:为 每日 应支 付的 基金 托 管费; E: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各基金 托管 费率 如下 : 基 金 名 称 托管年费率 优选股 票基 金 0.25% 动力平 衡基 金 0.25%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底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 托管 人于 次 月前两 个工 作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取 。 (3)基金 首次发行 中所发 生的律师 费和会计 师费等 费用自基 金发行费 用中列 支,不 另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 与 基金 有关的 法定 信息 披露 费按 有关规 定列 支 ; 若 本系 列基 金发行 失败 , 发行费 用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基 金合 同生 效 后 的各 项费用 按有 关规 定列 支。 (4) 上述1、 基 金费 用 第3-8 项费 用由 基金 托管 人 根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按 费用实 际支 出金 额, 由基 金托管 人从 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 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本系 列基金财 产的损 失, 以及 处理 与基 金运作 无关 的事 项发 生的 费用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 4、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 管 费的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磋商 酌情 降低 基金 管理 费和托 管费 , 此 项调 整不 需 要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过。 (二)与基金销售有 关的 费用 1、基 金申 购费 用 (1)基 金 申购 可适 用以 下 费率: 基 金 名 称 申 购 费 率 优选股 票基 金 M<50 万

















1.5%















































景顺长城景系列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2 50 万≤M<100 万








1.2% 100 万≤M <200 万





1.0% 200 万≤M <500 万





0.6% M≥500 万





按笔 收取,500 元/笔 动力平 衡基 金 M<50 万

















1.5% 50 万≤M<100 万








1.2% 100 万≤M <200 万





1.0% 200 万≤M <500 万





0.6% M≥500 万





按笔 收取,500 元/笔 M 表示 申购 金额 。 (2) 计算 公式 本系列 基金 采用 金额 申购 方法, 计算 公式 如下 : 基金的 申购 金额 包括 申购 费用和 净申 购金 额, 其中 :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申 购金额 ;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 (3) 例 : 某 投资 者投 资 5,000 元 申购 动力 平衡 基金 , 申购 费率 为1.5%, 假 设 申购当 日基 金 份额净 值 为1.1283 元, 则 其可得 到的 申购 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5000/ (1+1.5% )=4926.11 元; 申购费 用=5000-4926.11=73.89 元; 申购份 额=4926.11/1.1283=4365.95 2、赎 回费 (1) 适用 费率 : 基 金 名 称 赎 回 费 率 优选股 票基 金 1 年以 内























0.4% 1 年以 上( 含) -2 年





0.25% 2 年以 上( 含)














0 动力平 衡基 金 1 年以 内























0.4% 1 年以 上( 含) -2 年





0.25% 2 年以 上 (含)











0 注:就赎回费而言,1 年指 365 天,2 年指 730 天。 (2) 计算 公式 赎回总 额= 赎 回份 额× 赎回 当日基 金 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 回总 额× 赎回 费率 (3) 本 系列 基金 赎回 费 75 %归注 册登 记费 用, 25 % 归基金 所有, 作为 对其 他 持有人 的补 偿 。 (4) 例: 某投 资者 持有 优 选股票 基 金 10,000 份基 金 份额, 赎回 费率 为 0.4%, 假 设赎回 当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是1.1489 元 ,则可 得到 的赎 回金 额为 :















































景顺长城景系列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3 赎回总 额 = 10,000 ×1.1489 = 11,489 元 赎回费 用 = 11,489 ×0.4% = 45.96 元 赎回金 额 = 11,489-45.96 = 11,443.04 元 3、转 换费 用 本系列 基金 的转 换交 易包 括了基 金转 出和 基 金 转入 ,其中 :


①基金 转出 时赎 回费 的计 算:


由优选 股票 基金 或动 力平 衡基金 转出 时:


转出总 额= 转出 份额 ×转 出基金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货币 基金 转出 时:


转出总 额= 转出 份额 ×转 出基金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待结转 收益 (全 额转 出时 )


赎回费 用= 转出 总额 ×转 出基金 赎回 费率


转出净 额= 转出 总额 -赎 回费用


②基金 转入 时申 购补 差费 的计算 :


净转入 金额 =转 出净 额- 申购补 差费


其中,申购补差费= MAX 【转出净额在转入基金中对应的申购费用-转出净额在转出 基金中 对应 的申 购费 用,0 】


转入份 额= 净转 入金 额 / 转入 基 金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例:投 资者 申请 将持 有的 优选股 票基 金 10,000 份 转 换为景 顺长 城内 需增 长开 放式证 券 投资基 金, 假设 转换 当日 优选股 票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148 元 ,投 资者 持有该 基 金 18 个月, 对应 赎回 费为 0.25 %,申 购费 为 1.5 %, 内需 增长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163 元, 申购费 为 1.5 % ,则 投资 者 转换后 可得 到的 内需 增长 基金份 额为 :


转出总 额=10,000 ×1.148 =11,480 元


赎回费 用=11,480 ×0.25 %=28.70 元


转出净 额=11,480 -28.7= 11,451.3 元


转出净 额在 转入 基金 中对 应的净 申购 金额=11,451.3/1.015=11,282.07 元


转出净 额在 转入 基金 中对 应的申 购费 用=11,451.3-11,282.07=169.23 元


转出净 额在 转出 基金 中对 应的净 申购 金额=11,451.3/1.015=11,282.07 元


转出净 额在 转出 基金 中对 应的申 购费 用=11,451.3-11,282.07=169.23 元


净转入 金额 =11,451.3 -MAX 【169.23 -169.23 ,0 】=11,451.3 元


转入份 额=11,451.3 / 1.163 =9,846.34 份 (三)其他费用 本系列基金运作和销售过 程中发生的其他费用,以 及因故与本系列基金有关 的其他费 用,将 依照 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予 以收 取和 使用 。 (四) 本系列基金运 作过 程中的各类纳税主体 , 依 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 定, 履行纳税义












































景顺长城景系列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4 务。 (五)货币市场基金 费 用 的种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销 售服 务费 ;


4、基 金证 券交 易费 用; 5、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 相关的 会计 师费 和律 师费 ; 8、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可 以 列入的 其它 费用 。 (六)货币市场基金 费用 计提方法、计提标准 和支 付方式 1、基 金管 理费 货币市 场基 金管 理费 年费 率为 0.33% , 在 通常 情况 下, 按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乘 以 相 应的管 理年 费率 ,计 算方 法如下 : H=E × 年管 理费 率÷ 当年 天数 H :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 管理费 ; E : 为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 计至 每月 月 底,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托 管人于 次月 前两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 金管 理人。 2、基 金托 管费 货币市 场基 金托 管费 年费 率为 0.10% , 在 通常 情况 下, 按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乘 以 相 应的托 管年 费率 ,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 × 年托 管费 率÷ 当年 天数 H : 为每 日应 支付 的基 金 托管费 ; E : 为前 一日 的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底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 托管 人于 次 月前两 个工 作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取 。 3、销 售服 务费 货币市 场基 金的 销售 服务 费用于 该基 金的 市场 推广 、 销 售、 服务 等各 项费 用 , 由基金 管 理人代 收并 分配 给相 关服 务机构 。 在通 常情 况下 , 按 前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乘 以相应 的销 售 服务年 费率 ,计 算方 法如 下: H =E × 年销 售服 务费 率÷ 当年天 数 H : 为每 日应 支付 的销 售 服务费 ; E : 为前 一日 的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 计至 每月 月底 , 按月支 付 , 由 基金 托管 人 于次月 前两 个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性 支取 。















































景顺长城景系列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5 销售服 务费 率 A 级份额 为 0.25% 、B 级份 额为 0.01%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市 场状况 和 本基金 的具 体情 况调 低货 币市场 基金 的销 售服 务费 率。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在开 始调整 之日 的 3 个工作 日之 前至 少在 一种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媒 体上 刊登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4、基金首 次发行中 所发生 的律师费 、会计师 费及与 基金有关 的法定信 息披露 费等费 用 自基金 发行 费用 中列 支 , 不另从 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 若基金 发行 失败 , 发行 费 用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各项费 用按 有关 规定 列支 。 5、 上述 (五 ) 货币 市场 基 金费用 第 4 -8 项费 用 , 除 上款规 定的 费用 外 , 由 基 金托管 人 根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按费 用实 际支 出金 额,从 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十 七、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本系列 基金 下 各 基金 的会 计与审 计独 立进 行。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 理人为本 系列基 金的基金 会计责任 方,基 金管理人 也可以委 托基金 托管人 或 者具有 证券 从业 资格 的独 立的会 计师 事务 所担 任基 金会计 , 但 该会 计师 事务 所 不能同 时从 事 本系列 基金 的审 计业 务; 2、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每年 1 月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 金首 次募 集的 会计 年度按 如 下规则 :若 基金 合同 生效 少于 3 个月 ,可 以并 入下 一个会 计年 度;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的会计 制度 ; 5、本 系列 基金 分别 独立 建 账、独 立核 算; 6、基金管 理人及基 金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整的 会计账 目、凭证 并进行日 常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基金托 管人每月 与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行 核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基金审计 1、本系列 基金管理 人聘请 具有证券 业从业资 格的会 计师事务 所及其注 册会计 师对各 基 金年度 财务 报表 进行 审计 。 会 计师 事务 所及 其注 册 会计师 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相 互独 立。 2、会计师 事务所更 换经办 注册会计 师,须事 先征得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 同意,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3、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认 为有充足 理由更 换 会计师 事务所, 须经基 金托管 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 同意 ,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可 以更换 。 更换 会计 师事 务 所后 在 5 个 工作 日内公 告。















































景顺长城景系列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6 十八 、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本系列基 金的信息 披露应 符合《基 金法》 、 《 运作办 法》 、 《信息 披露办 法》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 。 本 系列 基 金信息 披露 事项 应当 在中 国证监 会规 定时 间内 , 通 过指定 报刊 和网 站等媒 介披 露, 并保 证投 资 人能够 按照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时间 和方 式查 阅或 者复 制公开 披露 的 信息资 料。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基金招募说明 书、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 协议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在基 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 基金 合同 摘 要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应 当同 时将 基金合 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登载在 网站 上。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每六 个月 结束之 日起 四十 五日 内 ,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并登载 在网 站上 ,将 更新 后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报刊 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 在披 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生效 的次 日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登 载基 金合 同生 效公告 。 (四)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份额净值、货币市 场基 金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货 币市场基金七 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在开 始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至 少每周 公告 一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 披 露开 放日 优选 股 票基金 和动 力平 衡基 金 基 金份额 资产 净 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 货币市 场基 金每 万份 基金 净收益 、 七日 年化 收益 率 报告 每 个工 作日 公告一 次 。 披 露公 告截 止 日前 1 个工 作日 每一 基金 份额资 产净 值 、 每 万份 货 币市场 基金 净收 益和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半 年度 和年度 最后 一个 市场 交易 日的次 日, 将前 日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 、赎 回价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息 披 露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 赎 回费 率 , 并 保证 投资 人 能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 查阅或 者复 制 前述信 息资 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 ,包 括基金年度报告、基 金半 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 报告















































景顺长城景系列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7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九 十日 内 , 编 制 完成基 金年 度报 告 , 并 将 年度报 告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结 束之 日起 六十 日内 , 编 制完 成基 金半 年度 报 告, 并将 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报 刊上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度 结束 之日 起十 五个 工作日 内 , 编 制完 成基 金 季度报 告 , 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基 金合 同生 效不 足两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年 度报告 。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七)临时报告 基金发 生重 大事 件, 即可 能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益或 者基金 份额 的价 格产 生重 大影响 的 事件 , 有 关信 息披 露义 务 人应当 在两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书 , 予以 公告 , 并 在 公开披 露日 分别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 案。 重大事 件 包 括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召 开;


2 、终 止基 金合 同;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变 更;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 其出资 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8 、基 金管 理 人的董事 长、总经 理及其他 高级管 理人员、 基金经理 和基金 托管人基 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 在一年 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10 、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务 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百 分之 三 十;


11 、 涉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诉 讼;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13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人 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行 政处 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用 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费 率发 生变 更;


17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误 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零 点五 ; 18、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 、变 更基 金份 额发 售机构 ;


20 、基 金更 换注 册登 记机构 ;


21 、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景顺长城景系列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8


22 、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支 付;


24 、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中 国证 监会 规 定 的其他 事项 。 (八)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 集人 应当 至少 提前 三 十日公 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召 开时间 、会 议形 式、 审议 事项、 议事 程序 和表 决方 式等事 项。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召 集持 有人 大会 ,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定的 事项 不依 法履 行信息 披露 义务 的, 召集 人应当 履行 相关 信息 披露 义务。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 合同 期限 内, 任何 公 共媒体 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 场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 格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 起较大 波动 的, 相关 信息 披 露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 立即 对该消 息进 行 公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 立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 金上市 交易 的证 券交 易所 。 (十)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 其他信息。 (十一)信息披露文 件的 存放与查阅 本系列 基金 《 招募 说明 书》 (包 括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 基 金合 同 、 年 度报 告、 半年度 报 告、 季度 报告 、 临 时公 告 等文本 存放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代 销 机构的 办公 场所 和营业 场所 , 投资 者可 在 营业时 间免 费查 阅 。 在 支 付工本 费后 , 可在 合理 时 间内取 得上 述文 件的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 投资人 也可 直接 在基 金管 理人的 网站(www.invescogreatwall.com) 查阅信息披 露 文件。 投资者 按上 述方 式所 获得 的文件 及其 复印 件,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保 证文 本的内 容 与所公 告的 内容 完全 一致 。 十 九、 风险揭 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受 到经 济因 素、 政治 因素 、 投 资心 理 和交易 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 , 导 致 基金收 益水 平变 化, 产生 风险, 主要 包括 : 1、政策风险 因国家 宏观 政策 ( 如货 币 政策 、 财 政政 策、 行业 政 策、 地区 发展 政策 等) 发 生变化 , 导 致市场 价格 波动 而产 生风 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经济 运行 的周 期性 变化 , 证 券市 场的 收益 水平 也 呈周期 性变 化 。 基 金投 资 于债券 与上












































景顺长城景系列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9 市公司 的股 票, 收益 水平 也会随 之变 化, 从而 产生 风险 。 3、利率风险 金融市 场利 率的 波动 会导 致证券 市场 价格 和收 益率 的变动 。 利 率直 接影 响着 债 券的价 格 和收益 率 , 影 响着 企业 的 融资成 本和 利润 。 基金 投 资于债 券和 股票 , 其收 益 水平会 受到 利率 变化的 影响 。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好坏 受多 种因素 影响 ,如 管理 能力 、财务 状况 、市 场前 景、 行业竞 争 、 人员素 质等 , 这些 都会 导 致企业 的盈 利发 生变 化 。 如果基 金所 投资 的上 市公 司经营 不善 , 其 股票价 格可 能下 跌 , 或 者 能够用 于分 配的 利润 减少 , 使 基金 投资 收益 下降 。 虽然基 金可 以通 过投资 多样 化来 分散 这种 非系统 风险 ,但 不能 完全 规避。 5、购买力风险 基金的 利润 将主 要通 过现 金形式 来分 配, 而现 金可 能 因为通 货膨 胀的 影响 而导 致购买 力 下降, 从而 使基 金的 实际 收益下 降。 (二)债券投资久期 风险 依据对 超额 收益 的贡 献大 小,债 券管 理的 风险 依次 可划分 为久 期风 险、 期限 结构风 险 、 类属配 置风 险和 个券 选择 风险 , 国 外和 国内 的研 究 表明久 期风 险占 总风 险 的85% 以 上 。 如 果 债券组 合久 期与 基准 久期 相差太 多 , 一 旦市 场利 率 发生明 显不 同于 预期 的变 化, 将导 致组 合 收益率 与基 准收 益率 出现 较大偏 差。 (三)管理风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基 金管理 人的 知识 、 经验 、 判断 、 决 策 、 技 能等 , 会 影响其 对 信 息的占 有和 对 经 济形 势 、 证券价 格走 势的 判断 , 从 而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 因 此, 本系 列基 金 的收益 水平 与基 金管 理人 的管理 水平 、 管理 手段 和 管理技 术等 相关 性较 大 。 因此本 系列 基金 可能因 为基 金管 理人 的因 素而影 响基 金收 益水 平。 (四)流动性风险 本系列 基金 属于 开放 式基 金, 在基 金的 所有 开放 日 , 基金管 理人 都有 义务 接受 投资者 的 申购和 赎回 。 由于 开放 式 基金在 国内 刚刚 试点 , 应 对基金 赎回 的经 验不 足 , 加之中 国股 票市 场波动 性较 大 , 在 市场 下 跌时经 常出 现交 易量 急剧 减少的 情况 , 如果 在这 时 出现较 大数 额的 基金赎 回或 转换 申请 ,则 使基金 财产 变现 困难 ,基 金面临 流动 性风 险。 (五)本系列基金下 任一 基金无法成立造成的 风险 若本系 列基 金下 设任 一基 金未能 满足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成立 条件 , 则 本系 列基 金 下其他 满 足成立 条件 的基 金将 面临 无法成 立的 风险 。 (六)本系列基金下 任一 基金终止造成的风险 本系列 基金 下设 任一 基金 终止, 若基 金管 理人 在一 年 内未能 在本 系列 基金 中增 设一只 或 以上基 金 , 达 到系 列结 构 下至少 两只 基金 的要 求 , 则本系 列基 金终 止 , 继 续 存续的 另一 只基 金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将无 法转换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七)本系列基金下 转换 可能造成的 风险 本系列基金 下三只 基金可 相互转换, 可能使 相关基 金的规模发 生较大 改变, 从而对转 入 和转出 基金 的原 持有 人利 益产生 影响 。















































景顺长城景系列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0 (八)其他风险 1、因 技术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电脑 系统 出现 问题 产生的 风险 ; 2、因基金 业务快速 发展而 在制度建 设、人员 配备、 内控制度 建立等方 面不完 善而产 生 的风险 ; 3、因 人为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内幕 交易 、欺 诈行 为等产 生的 风险 ; 4、对 主要 业务 人员 如基 金 经理的 依赖 而可 能产 生的 风险; 5、因 业务 竞争 压力 可能 产 生的风 险; 6、战争、 自然灾害 等不可 抗力可能 导致基金 财产的 损失,影 响基金收 益水平 ,从而 带 来风险 ; 7、其 他意 外导 致的 风险 。 二十 、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 更 1、本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应 经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2、变更基 金合同 应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通过 并报中国 证监会批 准,自 批准之日 起 生 效。 但如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 规发生 变动 并属 于本 基金 合同必 须遵 照进 行变 更的 情形 , 或 者基 金 合同的 变更 不涉 及基 金合 同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 系发 生变化 , 或 者基 金合 同的 变 更对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 影响 , 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 而 经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同 意变 更后 公布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 止 在本系 列基 金的 存续 期内 ,出现 下列 情形 之一 时, 该基金 经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后将 终 止 : 1、因 重大 违法 、违 规行 为 ,基金 被中 国证 监会 责令 终止; 2、基 金经 持有 人大 会表 决 终止; 3、基 金管 理人 因解 散、 破 产、撤 销等 事由 ,不 能继 续担任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务 ,而无 其














他适当 的基 金管 理人 承受 其原有 权利 及义 务;


4 、基 金托 管人 因解 散 、破产 、撤 销等 事由 ,不 能继续 担任 基金 托管 人的 职务, 而无 其








他适当 的基 金托 管人 承受 其原有 权利 及义 务;


5 、若 本系 列基 金下 各 基金全 部终 止, 则本 系列 基金终 止;


6 、若 本系 列基 金仅 剩 余一只 基金 ,而 基金 管理 人在一 年内 未能 增加 一 只 以上基 金, 达 到系列 结构 下至 少两 只基 金的要 求, 则本 系列 基金 终止, 剩余 的基 金作 为单 独基金 存续 。 7、法 律、 法规 和规 章规 定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的 其他 情况。 自基金 终止 之日 , 与基 金 有关的 所有 交易 应立 即停 止。 在基 金清 算小 组组 成 并接管 基金 财产之 前,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应 按照 本基 金合 同和托 管协 议的 规定 继续 履行保 护基 金 财产安 全的 职责 。 (三)基金财产的清 算 1、基 金清 算小 组















































景顺长城景系列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1 (1 ) 基 金终 止之 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 成立 清算 小组 , 清 算小 组必 须在 中国 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行 基金 清算 。 (2)基金 清算小组 成员由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具有 证 券从业资 格的注 册会计 师 事务所 、 律师 事务 所以 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以 及上 述会 计师事 务所 和律 师事 务所 应在该 基金 终止 之日 起 15 个工作 日内 将本 方参 加清 算小组 的具 体 人员名 单函 告其 他各 方。 基金清 算小 组可 以聘 请必 要的工 作人 员。 (3 ) 基 金清 算小 组接 管基 金财产 后 , 负 责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 清理 、 估价 、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清 算小 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2、基 金清 算小 组的 工作 内 容 (1) 基金 终止 后, 发布 基 金清算 公告 ;





(2) 基金 清算 小组 统 一接管 终止 后的 基金 财产 ;





(3) 对终 止后 的基 金 财产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





(4) 对终 止后 的基 金 财产进 行估 价;





(5)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 变现;





(6 )聘请 会计师事 务 所对基金 财产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审 计,聘请 律师事 务所对基 金财 产清算 报告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 (7) 将基 金清 算结 果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





(8) 以自 身名 义参 加 与基金 有关 的民 事诉 讼;





(9) 公布 终止 后的 基 金清算 结果 公告 ; (10) 进行 终止 后的 基金 剩余资 产的 分配 。 3、清 算费 用





清 算费 用是 指清 算小 组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 算 费用由 清 算 小











组优先 从终 止的 基金 财产 中支付 。





4 、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 序清偿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终止 后的 基金 债 务; (4) 按终 止后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该基金 财产 未按 前款 (1 ) 至(3 )项 规定 清偿 前, 不 分配给 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5、基 金清 算的 公告


基 金清 算公 告于 基金 终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公告 ; 清 算 过程中 的有 关 重大事 项将 及时 公告 ; 该 基 金清算 结果 由基 金清 算小 组经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后 在3 个工 作日 内 公告。 6、基 金清 算账 册及 文件 的 保存 基金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 由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保 存15 年以 上。















































景顺长城景系列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2 二十 一 、基金 合同 的内容 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 人的 权利、义务 1、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1) 自本系 列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根据 基金 合同 运用 本系列 基金 财产 ; (2) 决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3) 获取基 金管 理费 及其 他约 定和法 定的 收入 ; (4) 在 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 的前提 下,并经 中国证监 会批准 后,制订 和调整开 放式基 金 业务规 则, 决定 本系 列基 金的相 关费 率结 构和 收费 方式; (5) 销售基 金份 额, 获取 认( 申)购 费、 转换 费; (6) 选择和 更换 销售 代理 人, 并对其 销售 代理 行为 进行 必要的 监督 ;


(7) 代 表基金对 其所投资 的企业 依法 行使 股东权利 或行使 因投资于 其他证券 所产生 的 权利; (8) 担 任注册登 记人或选 择和更 换注册登 记代理机 构,并 对其注册 登记代理 行为进 行 必要的 监督 ;


(9) 基 金合同规 定的情形 出现时 ,决定拒 绝或暂停 受理基 金份额的 申购、暂 停受理 基 金份额 的赎 回及 转换 申请 ;


(10) 监 督基金托 管人,如 认为基 金托管人 违反基金 合同或 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呈 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 他监 管部 门,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11) 提议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2) 在更换 基金 托管 人时 ,提 名新任 基金 托管 人; (13) 法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他 权利 。 2、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1) 遵守基 金合 同; (2)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3) 配备足 够的具 有专业 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 分析 、决策, 以专业 化的经 营方 式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4) 设 置相应的 部门并配 备足够 的专业人 员办理基 金份额 的认购、 申购、赎 回、转 换 及其他 业务 或委 托其 他机 构代理 这些 业务 ; (5) 设 置相应的 部门并配 备足够 的专业人 员办理基 金的注 册登记工 作或委托 其他机 构 代理该 项业 务; (6) 建 立健全内 部风险控 制、监 察与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 事管理等 制度,保 证所管 理 的 基金财产 和管理人 的资产 相互独立 ,保证不 同基金 在资产运 作、财务 管理等 方 面相互 独立 ; (7) 除依据 《 暂行 办法 》 、 《试 点办法 》 、 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外, 不利 用基 金财 产为 自 己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8) 接受基 金托 管人 依法 进行 的监督 ; (9) 按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 值;















































景顺长城景系列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3 (10) 严格 按照《暂 行办法 》 、 《试点 办法》和 本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规 定,受理 并办 理 申购、 赎回 和转 换申 请, 及时、 足额 支付 赎回 款项 ; (11) 严格 按照《暂 行办法 》 、 《试点 办法》和 本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规 定履行信 息披 露 及报告 义务 ; (12) 保守 基金商业 秘密,不 得泄露 基金投资 计划、投 资意向 等。除《 暂行办法 》 、 《 试 点 办法》和 本基金合 同另有 规定外 , 在基金信 息公开 披露前应 予保密, 不得向 他 人泄露 ; (13) 依据本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向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基金 收益; (14) 不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股 和直接 管理 ; (15) 依据 《暂行办 法》 、 《试点办法 》和本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召 集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 (16) 编制基 金的 财务 会计 报告 ;保存 基金 的会 计账 册、 报表、 记 录 15 年以 上; (17) 确 保向基金 投资者提 供的各 项文件或 资料在规 定时间 发出;并 且保证投 资者能 够 按 照招募说 明书公告 的时间 和方式查 阅与基金 有关的 公开资料 ,并得到 有关资 料 的复印 件; (18) 参加基 金清 算小 组, 参与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分 配; (19) 面 临解散 、 依法被撤 消、破 产或者由 接管人接 管其资 产时,及 时报告中 国证监 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20) 因过错 导致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应 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过错责 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因 估值错误 导致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损 失,应承 担赔偿 责任,其 过错责任 不因其 退 任而免 除; (22) 基金托 管人 因过 错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3) 为基金 聘请 会计 师和 律师 ; (24) 不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基 金其他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 (25) 法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他 义务 。 3、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1) 依法持 有并 保管 基金 财产 ; (2) 获取基 金托 管费 ; (3) 监督基 金的 投资 运作 ; (4) 监 督基金管 理 人,如 认为基 金管理人 违反基金 合同或 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应 呈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其他 监管 部门,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 护基金 投资 者的 利益 ; (5) 在更换 基金 管理 人时 ,提 名新任 基金 管理 人; (6) 法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他 权利 。 4、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1) 遵守基 金合 同; (2) 以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3) 设 有专门的 基金托管 部,具 有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够 的、合格 的熟悉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















































景顺长城景系列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4 (4) 除依据 《 暂行 办法 》 、 《试 点办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外 , 不得 委托 其 他人 托管基 金财 产; (5) 复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 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及 基金 份额净 值;


(6) 建 立健全内 部风险控 制、监 察与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 事管理等 制度,确 保基金 财 产 的安全, 保证其托 管的基 金财产与 基金托管 人自有 资产以及 不同的基 金财产 相 互 独立;对 不同的基 金分别 设置账户 ,独立核 算,分 账管理, 保证不同 基金之 间 在账户 设置 、资 金划 拨、 账册记 录等 方面 相互 独立 ; (7) 保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8) 设立证 券账 户、 银行 存款 账户等 基金 财产 账户 , 负 责基金 投资 于证 券的 清算 交割 , 执行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负 责基 金名 下的 资金 往来; (9)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除 《 暂行办 法》 、 《 试点 办法 》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予以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泄 露; (10) 按规定 出具 基金 业绩 和基 金托管 情况 的报 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和中 国银 监会 ; (11) 采 取适当、 合理的措 施,使 基金份额 的认购、 申 购、 赎回、转 换等事项 符合基 金 合同等 有关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12) 采 取适当、 合理的措 施,使 基金管理 人用以计 算基金 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和注 销价 格的 方法 符合 基金合 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13) 采取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 使基金 投资 和融 资符 合基 金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14) 在 基金定期 报告内出 具基金 托管人意 见,说明 基金管 理人在 各 重要方面 的运作 是 否严格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进行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有未执 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行为 , 还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取 了适 当的 措施 ; (15) 按有关 规定 ,保 存基 金的 会计账 册、 报表 和记 录 等 15 年 以上 ; (16) 按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 基金管 理人 核对 ; (17) 依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 有关规 定支 付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收益 、赎 回 等 款项 ;


(18) 参加基 金清 算小 组, 参与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分 配; (19) 面 临解散、 依法被撤 销、破 产或者由 接管人接 管其资 产时,及 时报告中 国证监 会 和中国 银监 会, 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20) 因过错 导致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过 错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基金管 理人 因过 错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 向基金 管理 人追 偿;


(22) 不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基 金其他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 (23) 法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他 义务 。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1) 出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 席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并行 使表决 权; (2) 取得基 金收 益; (3) 监督基 金运 作情 况; (4) 知悉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有关 信 息披 露内 容; (5) 获取基 金业 务及 财务 状况 的公开 资料 ; (6) 按 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 申购、 赎回、转 换基金份 额,并 在规定的 时间取得 有效申 请












































景顺长城景系列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5 的款项 或基 金份 额; (7) 取得基 金清 算后 的剩 余资 产; (8) 提请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履 行按 本合 同规 定应 尽的义 务; (9) 因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注册登 记人的过 错导致 利益受到 损害,有 权要求 赔 偿; (10) 法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他 权利 。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1) 遵守基 金合 同及 相关 业务 规则; (2) 缴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赎 回和转 换等 事宜 涉及 的款 项,承 担规 定的 费用 ; (3) 承担基 金亏 损或 者终 止的 有限责 任; (4) 不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基 金其他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 (5) 法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他 义务 。 (二)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 1、召 开原 则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合法 的授 权代 表共 同组成 。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生效遵循利益 相关原则 。若本系列基金 中某基金 提交讨论的事项 可能 实质 影 响其 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 , 则 该事 项须 经 所有相 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讨论通 过 。 如果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人认为 该事 项只 涉及 部分 基金的 持有 人利 益, 则可 以 召集由 相应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参 加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其他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可 以列 席该 会议 , 但 对该 事 项无表 决权 。 各 基金 的每 一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 的投 票权。 持有 人大会决 议须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审议通过。上 述通过事 项如无需监管部 门批 准,则 即刻 生效 ;需 监管 部门批 准的 ,在 获得 相关 批准后 生效 。 2、召 开事 由 本系列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开 事由 分共 同事 由和 单独事 由。 有以下 共同 事由 情形 之一 时,应 召开 所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参加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 (1)修改 基金合同 的,但 本基金合 同另有规 定的除 外 ,或根 据法律法 规变更 做出相 应 更改的 除外 ; (2)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3)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4)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5) 决定 终止 基金 合同 ; (6)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7)提高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的报酬标 准。但 根据法律 法规的要 求提高 该等报 酬 标准的 除外 ; (8)单独 或合计持 有本系 列基金权 益登记日 总份额 百分之十 或以上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以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 就 同 一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景顺长城景系列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6 (9)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 就涉 及本系列 基金的 共同事宜 要求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 (10) 法律 、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有以下 单独 事由 情形 之一 时,应 召开 相应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参加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 (1) 决定 终止 某基 金; (2)单独 或合计持 有某基 金百分之 十或以上 基金份 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以 基金管 理 人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 金份 额计算 )就 该基 金的 同一 事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 ; (3)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 管人就 仅涉 及某 基 金 的事 宜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4) 法律 、法 规、 基金 合 同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形 。 以下情 况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2)在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定的 范围内 变 更本系 列基金的 申购、赎 回、转 换费率 或 收费方 式; (3)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 规 发生变 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修 改; (4)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 涉及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务 关系 的变 化; (5)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 (6) 按照 法律 法规 或本 基 金合同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其 他情 形 。 3、召 集方 式 (1) 除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另有 规定 外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召集,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开会 时间、 地点 及权 益登 记日 由基金 管理 人选 择确 定; (2) 在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管 理人 未行 使召 集权 的情况 下,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3)基金 托管人认 为有必 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应 当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 面 提议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十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知 基金托 管 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六十 日内 召开 ; 基金 管 理人决 定不 召集,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自行 召集。 (4)在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均 未行使召 集权的 情况下, 单独或合 计持有 权益登 记 日基金 总份 额 百 分之 十 或 以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有 权自行 召集 , 合 计持 有某 基 金百分 之十 或 以上份 额的 持有 人可 以就 单独事 由自 行推 选的 持有 人代表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5)单独 或合计持 有权益 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 百分之 十 或以上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 认为 有 必要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 人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起 十日 内决 定是否 召集 , 并 书面 告知 提 出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和 基金 托 管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六十 日内 召开 ; 基金 管 理人决 定不 召集 , 代 表基 金份 额百 分 之十或 以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仍 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 应 当向 基金 托 管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十 日内 决定 是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 提议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决 定 召集的 ,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 决定之 日起 六十 日内召 开。















































景顺长城景系列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7 (6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都不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可以 按照《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第七十 二条 第二 款的 规定 自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应 当至少 提前 三十 日向 中国 证监会 备 案。


(7)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 法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配 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4、通 知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召 集人 应在 会议 召开 前 三十日 ,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信息 披露 媒体 公告 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知至少 应载 明以 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点 和方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主 要事项 ; (3) 会议 的议 事程 序; (4) 会议 的表 决方 式;





(5)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权益 登记 日;





(6)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 托书送 达时 间和 地点 ; (7)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电话 ; (8)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若采取 通讯 方式 开会 并进 行表决 , 会 议通 知中 还应 说 明本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所采 取 的具体 通讯 方式 、 委托 的公 证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 系人 、 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寄交 和收取 方 式 。


5、召 开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以 采取现 场方 式召 开 , 也 可 以采取 通讯 等方 式召 开 。 会议的 召开 方式由 召集 人确 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应当 有代表 百分 之五 十以 上基 金份额 的持 有人 参加 方可 召开, 但 确 定有权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资 格的 权益 登记 日不应 发生 变化 。 就 共同 事 由召开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 总 份额指 本系 列基 金的 基金 总份额 。 就单 独事 由召 开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基 金总 份额 指涉 及该单 项事 由的 该只 基金 的基金 总份 额。 (1)现场 开会。由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本人出席 或以代 理投票授 权委托书 委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亲 自出席会 议者应 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 证, 受托出 席会议 者应出具 的委托 人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及委 托人 的代 理投 票授权 委托 书应 符合 法律 、法规 、本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知 的 规 定 。 (2) 通讯 方式 开会 。通 讯 方式开 会应 以书 面 方 式进 行表决 。 在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 开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①召集 人应 按本 基金 合同 规定公 告会 议通 知; ②召集 人在 基金 托管 人 (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 和 公 证机关 的监 督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书面 表决 意见 ; ③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代理 人, 提 交 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 出席会 议者 出具 的委 托人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及委 托人的 代理 投 票授权 委托 书应 符合 法律 、法 规 、本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知 的规 定;















































景顺长城景系列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8 6、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决定 终止 基金 、更 换基 金管理 人 、 更换基 金托 管人 、 与 其他 基 金合并 以及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的 其他 事 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 原有 提案 的修 改应 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日 前 三 十日 公 告 。 否 则 , 会 议的 召 开日期 应当 顺延 并保 证至 少有 三 十日 的 间隔期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 单独或 合并 持有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 总份 额百 分之 十或 以上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可 以在 大会 召集人 发出 会议 通知 前 就 共同事 由 (单 独事 由 ) 向 大 会召集 人提 交 需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表 决的 提案 。 对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交 的提案 ,大 会召 集人 应当 按照以 下原 则对 提案 进行 审核: ①关联 性 。 大 会召 集人 对 于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案涉 及事项 与基 金有 直接 关系 , 并 且不 超 出法律 、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权 范围 的 , 应 提交 大 会审议 ; 对于 不 符合上 述要 求的 , 不提 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 果召 集人 决定 不将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提 案提交 大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次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行 解释 和说 明。 ②程序 性 。 大 会召 集人 可 以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提 案涉及 的程 序性 问题 做出 决定 。 如 将 其提案 进行 分拆 或合 并表 决, 需征 得原 提案 人同 意 ; 原 提案 人不 同意 变更 的 , 大 会主 持人 可 以就程 序性 问题 提请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做出 决定 , 并按照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定 的程 序 进行审 议。


(2 )议 事程 序





① 现场 开会 大会主 持人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出 席会 议的 代表 ,在 基金管 理人 未能 主持 大会 的情况 下 , 由基金 托管 人授 权其 出席 会议的 代表 主持 ;如 果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以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百分 之五 十以 上 (不 含 百分之 五十 ) 多 数选举 产生 一名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作为 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 ( 八) 款规 定程 序确 定 和公布 监票 人,然 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案 ,经 讨论 后进 行表 决,并 形成 大会 决议 。 ②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由 召集 人提 前 三 十日 公 布提案 ,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 截止日 期第 二天统 计全 部有 效表 决, 在公证 机构 监督 下形 成决 议。





7 、表 决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每份 基金 份额 有一 票表决 权。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分 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①一般 决议 , 对 于共 同事 由 的 一般 决议 须经 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 决权的 百 分之五 十以 上 (不 含百 分 之五十 ) 通过 方为 有效 , 对于单 独事 由的 一般 决议 须经出 席会 议的 该单独 事由 涉及 的基 金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表决 权的百 分之 五十 以上 (不 含百分 之五 十 )












































景顺长城景系列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9 通过方 为有 效; 除下 列 ② 所 规定的 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事项以 外的 其他 事项 均以 一般决 议的 方 式通过 。 ②特别 决议 , 对 于共 同事 由 的 特别 决议 须经 代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百分 之五十 以 上 ( 不含 百分 之五 十) 通 过方可 做出 , 对于 单独 事 由的 特 别决 议须 经代 表权 益登记 日 该 单独 事由所 涉及 的 基 金总 份额 的百分 之五 十以 上 (不 含 百分之 五十 ) 通过 方可 做 出。 更换 基金 管 理人 、 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决定终 止基 金等 重大 事项 必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方为 有效 , 但 法律 法 规、本 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的除外 。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采取记 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4) 采取 通讯 方式 进行 表 决时 , 除 非有 充分 相反 证 据证明 , 否则 其表 面符 合 法律法 规 和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 决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意 见模糊 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 无效表 决。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各项 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列 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议 、 逐项表 决。 8、计 票 (1) 现场 开会 ①如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主 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 宣布 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 份额 持有人代表与 大会召 集人 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共 同担 任监 票人 ; 如 大会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集 , 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 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 在出 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中选举三名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②监票 人应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表 决后 立即 进行 清点 并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布 计票 结 果 ; ③如果 会议 主持 人对 于提 交的表 决结 果有 怀疑 , 可 以对所 投票 数进 行重 新清 点; 如果 会 议主持 人未 进行 重新 清点 , 而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理人 对会 议 主持人 宣布 的表 决结 果有 异议 , 其 有权 在宣 布表 决 结果后 立即 要求 重新 清点 , 会 议主 持人 应 当立即 重新 清点 并公 布重 新清点 结果 。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 式为 : 由大 会召 集 人 授权 的两 名监 督员 在基 金托管 人 授权代 表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并 由公 证机 关对 其计 票过程 予以 公证 。 9、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五日内 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 机构核准 或者备 案, 自其 核准 之日 或相关 核准 另行 确定 的日 期或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效 。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均 有法 律约 束力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五 个工 作日 内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公 告。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有 关事 项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三)基金合同的终 止和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 的 终止 在本系 列基 金的 存续 期内 ,出现 下列 情形 之一 时, 该基金 经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后将 终 止 : (1 ) 因重大 违法 、违 规行 为, 基金被 中国 证监 会责 令终 止;















































景顺长城景系列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0 (2 ) 基金经 持有 人大 会表 决终 止; (3 ) 基 金管理 人因解 散、破产、 撤销等 事由, 不能继续担 任基金 管理人 的职务 , 而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 人承受 其原 有权 利及 义务 ; (4 ) 基 金托管 人因解 散、破产、 撤销等 事由, 不能继续担 任基金 托管人 的职务 , 而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托管 人承受 其原 有权 利及 义务 ; (5 ) 若本系 列基 金下 各基 金全 部终止 ,则 本系 列基 金终 止 ; (6 ) 若 本系列 基金仅 剩余一只基 金,而 基金管 理人在一年 内未能 增加一 只以上 基 金, 达到 系列结 构下至少两 只基金 的要求 ,则本系列 基金终 止,剩 余的基 金 作为单 独基 金存 续 ; (7 ) 法律、 法规 和规 章规 定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的其 他情 况。 自基金 终止 之日 , 与基 金 有关的 所有 交易 应立 即停 止。 在基 金清 算小 组组 成 并接管 基金 财产之 前,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应 按照 本基 金合 同和托 管协 议的 规定 继续 履行保 护基 金 财产安 全的 职责 。 2、基 金清 算小 组 (1 ) 基 金终 止之 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 成立 清算 小组 , 清 算小 组必 须在 中国 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行 基金 清算 ; (2)基金 清算小组 成员由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具有证 券从业资 格的注 册会计 师 事务所 、 律师 事务 所以 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以 及上 述会 计师事 务所 和律 师事 务所 应在该 基金 终止 之日 起 15 个工作 日内 将本 方参 加清 算小组 的具 体 人员名 单函 告其 他各 方。 基金清 算小 组可 以聘 请必 要的工 作人 员; (3 ) 基 金清 算小 组接 管基 金财产 后 , 负 责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 清理 、 估价 、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清 算小 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3、基 金清 算小 组的 工作 内 容





(1) 基金 终止 后, 发 布基金 清算 公告 ;





(2) 基金 清算 小组 统 一接管 终止 后的 基金 财产 ;





(3) 对终 止后 的基 金 财产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





(4) 对终 止后 的基 金 财产进 行估 价;





(5)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 变现;





(6) 将基 金清 算结 果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7) 以自 身名 义参 加 与基金 有关 的民 事诉 讼;





(8) 公布 终止 后的 基 金清算 结果 公告 ; (9) 进行 终止 后的 基金 剩 余资产 的分 配。


4、 清算 费用


清 算费 用是 指清 算小 组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 算 费用由 清算 小 组优先 从终 止的 基金 财产 中支付 。


5、 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清偿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景顺长城景系列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1 (3) 清偿 终止 后的 基金 债 务; (4) 按终 止后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该 基金 财产 未按 前 款 1 至 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给 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6、 基金 清算 的公 告


基 金清 算公 告于 基金 终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公告 ; 清 算 过程中 的有 关 重大事 项将 及时 公告 ; 该 基 金清算 结果 由基 金清 算小 组经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后 在 3 个工 作日 内 公告。 7、基 金清 算账 册及 文件 的 保存 基金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 由基金 托管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保 存 15 年以 上。 (四)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 本协 议的 订立 、 内 容、 履行 和解 释或 与本 协 议有关 的争 议 , 本 基金 合 同当事 人 应尽量 通过 协 商 、 调解 途 径解决 。 不愿 或者 不能 通 过协商 、 调解 解决 的, 任 何一方 均有 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深圳 分会 , 按照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委 员会 届 时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 裁。仲 裁裁 决是 终局 的, 对当事 人均 有约 束力 。 (五)基金合同存放 地和 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 的方 式 本基金 合同 可印 制成 册 , 供投资 者在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 销售 代理 人 和注册 登 记人办 公场 所查 阅 ; 投 资 者也可 按工 本费 购买 本基 金合同 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 但应以 本基 金 合同正 本为 准。 二十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的 内容 摘要 (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 金管 理人 (或 简称 “ 管理人 ” ) 名称:


景顺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深圳市 深南 中 路 1093 号 中 信城市 广场 中信 大 厦16 层 法定代 表人: 徐 英 注册资 本: 壹亿元 人民 币 经营范 围: 基金管 理业 务、 发起 设立 基金及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业 务 组织形 式: 有限责 任公 司 营业期 限: 持续经 营 2、基 金托 管人 (或 简称 “ 托管人 ” )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肖钢















































景顺长城景系列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2 经营范 围: 吸收人 民币 存款 ; 发放 短 期、 中期 和长 期贷 款; 办理 结算 ; 办 理票 据贴 现; 发行金 融债 券 ; 代 理发 行 、 代 理兑 付、 承销 政 府 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 从 事 同业拆 借 ; 提 供 信用证 服务 及担 保 ; 代 理 收付款 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 提 供保 险箱 服务 ; 外 汇存 款; 外汇 贷款; 外汇汇 款 ; 外 汇兑 换; 国 际结算 ; 同业 外汇 拆借 ; 外汇票 据的 承兑 和贴 现 ; 外汇借 款 ; 外 汇 担保 ; 结 汇、 售汇 ; 发 行和 代理发 行股 票以 外的 外币 有价证 券 ; 买 卖和 代理 买 卖股票 以外 的 外币有 价证 券 ; 自 营外 汇 买卖 ; 代 客外 汇买 卖; 外 汇信用 卡的 发行 和代 理国 外信用 卡的 发行 及付款 ; 资信 调查 、 咨 询 、 见 证业 务; 组织 或参 加 银团贷 款 ; 国 际贵 金属 买 卖; 海外 分支 机 构经营 与当 地法 律许 可的 一切银 行业 务; 在港 澳地 区 的分行 依据 当地 法令 可发 行 或参 与代 理 发行当 地货 币; 经中 国人 民银行 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企业类 型: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资 本: 人民币 壹仟 捌佰 陆拾 叁亿 零叁拾 伍万 贰仟 肆佰 玖拾 柒元捌 角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 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 、核 查 1、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的业 务监 督、 核查 根据 《暂 行办 法》 、 《 试点 办法》 、 《 基金 合同 》 和有 关证券 法规 的规 定 , 基 金 托管人 应对 基金管 理人 就本 系列 基金 的各基 金资 产基 金财 产的 投资对 象、 基金 资产 基金 财 产的投 资组 合 比例 、 基 金资 产基 金财 产 的核算 、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计算 、 基 金管 理人 报酬 的 计提和 支付 、 基 金托管 人报 酬的 计提 和支 付、 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 基金收 益分 配等 行为 的合 法性 、 合 规性 分 别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1)基金 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有 违反《暂 行办法》 、 《试点办 法》 、 《基 金合同 》和 有 关法律 、 法规 规定 的行 为 ,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管理 人收 到通 知后应 及时 核对 确认 并以 书面形 式对 基金 托管 人发 出回函 。 在限 期内 , 基金 托 管人有 权随 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 基 金 管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2) 如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基 金管理 人的 作为 或不 作为 违反了 法律 法规 、 《 基金 合 同》 或本 托管协议 ,基金托 管人应 呈报中国 证监会和 其他监 管部门, 有权利并 有义务 行使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或 本托 管协 议赋予 、给 予、 规定 的基 金托管 人的 任何 及所 有权 利和救 济措 施 , 以保护 基金 资产 基金 财产 的安全 和基 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包 括但 不限 于就 更换 基 金管理 人事 宜 召集基 金持 有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代 表基 金对 因 基金管 理人 的过 错造 成的 基金资 产基 金 财产的 损失 向基 金管 理人 索赔。 2、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 人的业 务监 督、 核查 根据 《暂 行办 法》 、 《 试点 办法》 、 《 基金 合同 》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 就基金 托管 人是否 及时 执 行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 、 是 否将 基金 资 产基金 财产 和自 有资 产分 账管理 、 是否 擅 自动用 基金 资产 基金 财产 、 是否按 时将 分配 给基 金持 有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收 益划入 分红 派 息账户 等事 项 , 对 基金 托 管人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监 督和检 查的 范围 包括 了本 系列开 放式 基金 的各个 基金 ,按 各个 基金 独立监 督与 核查 。 (1)基金 管理人定 期对基 金托管人 保管的基 金资产 基金财产 进行核查 。基金 管理人 发












































景顺长城景系列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3 现基金 托管 人未 对基 金资 产基金 财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 擅 自挪 用基 金资 产基 金 财产 、 因 基金 托 管人的 过错 导致 基金 资产 基金财 产灭 失 、 减 损、 或 处于危 险状 态的 , 基金 管 理人应 立即 以书 面的方 式 要 求基 金托 管人 予以纠 正和 采取 必要 的补 救措施 。 基 金管 理人 有义 务 要求基 金托 管 人赔偿 基金 因此 所遭 受的 损失。 (2)基金 管理人 发现基金 托管人的 行为违反 《暂行 办法》 、 《试 点办法》 、 《基 金合同 》 和有关 法律 、 法规 的规 定 ,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 基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管 人收 到通 知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 形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 函。 在限 期内 , 基金 管理 人 有权随 时对 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促 基 金托管 人改 正 。 基 金托 管 人对基 金管 理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纠 正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3)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基 金托管 人的 作为 或不 作为 违 反了 法律 法规 、 《 基金 合 同》 或本 托管协议 ,基金管 理人应 呈报中国 证监会和 其他监 管部门, 有权利并 有义务 行使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或 本托 管协 议赋予 、给 予、 规定 的基 金管理 人的 任何 及所 有权 利和救 济措 施 , 以保护 基金 资产 基金 财产 的安全 和基 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包 括但 不限 于就 更换 基 金托管 人事 宜 召集基 金持 有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代 表基 金对 因 基金托 管人 的过 错造 成的 基金资 产基 金 财产的 损失 向基 金托 管人 索赔。 3、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有义务 配合和协 助对方 依照本协 议对基金 业务执 行监督 、 核查。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阻挠 对方 根 据 本协 议规 定行使 监督 权 , 或采取 拖延 、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对方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节 严重或 经监 督方 提出 警告 仍不改 正的 , 监督方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 金资 产基 金财 产保 管 的原则 (1)本系 列基金所 有资产 的保管责 任,由基 金托管 人承担, 而且各基 金独立 保管。 基 金托管 人将 遵守 《 信托 法》 、 《暂 行办 法》 、 《试 点办 法 》 、 《 基金 合同 》 及 其他 有 关规定 , 为基 金持有 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最大 利益 处理 基金 事务 。 基 金托 管人 保证 恪尽 职 守, 依照 诚实 信 用、勤 勉尽 责的 原则 ,谨 慎、有 效地 持有 并保 管基 金资产 基金 财产 。 (2)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 设 立 专门的 基金 托管 部 , 具 有 符合要 求的 营业 场所 , 配 备足够 的、 合格的 熟悉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专职 人员 , 负责 基金 资 产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建 立健全 内部 风险 监控制 度 , 对 负责 基金 资 产基金 财产 托管 的部 门和 人员的 行为 进行 事先 控制 和事后 监督 , 防 范和减 少风 险。 (3)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购 置 并保持 对于 基金 资产 基金 财产的 托管 所必 要的 设备 和设施 ( 包 括硬件 和软 件) ,并 对设 备 和设施 进行 维修 、维 护和 更换, 以保 持设 备和 设施 的正常 运行 。 (4)除依 据《信 托法》 、 《 暂行办法》 、 《试点 办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外 , 不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益 , 基金 托 管 人违 反 此义务 , 利用 基金 资产 基 金财产 为自 己及 任何第 三方 谋取 利益 , 所 得利益 归于 基金 资产 基金 财产 ; 基 金托 管人 不得 将 基金资 产基 金财 产转为 其固 有财 产 , 不 得 将固有 资产 与基 金资 产基 金财产 进行 交易 , 或将 不 同基金 资产 基金 财产进 行相 互交 易 ; 违 背 此款规 定的 , 将承 担相 应 的责任 , 包括 但不 限于 恢 复基金 资产 基金 财产的 原状 、承 担赔 偿责 任。















































景顺长城景系列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4 (5)基金 托管人必 须将基 金资产基 金财产与 自有资 产严格分 开,将本 系列基 金各基 金 资产基 金财 产与 其托 管的 其他基 金资 产基 金财 产严 格分开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为 各基金 分别 设 立独立 的账 户 , 分 别建 立 独立的 账簿 , 与基 金托 管 人的其 他业 务和 其他 基金 的托管 业务 实行 严格的 分账 管理 , 保证 不 同基金 之间 在名 册登 记 、 账户设 置 、 资 金划 拨、 账 册记录 等方 面具 有实质 的独 立性 。 (6)除依 据《信 托法》 、 《 暂行办法》 、 《试点 办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外 , 基金托 管人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管 基金 资产 基金 财产 ; (7)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 完整地 保管 基金 资产 基金 财产 ; 未 经基 金管 理人 的 正当指 令, 不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分 配基金 的任 何资 产。 2、基 金成 立时 募集 资金 的 验证 基金设 立募 集期 满或 基金 发起人 宣布 停止 募集 时, 基 金发起 人应 将设 立募 集的 全部资 金 存入该 基金 的基 金募 集专 户, 由 基金 发起 人聘 请具 有 从事证 券从 业资 格的 会计 师事务 所进 行 验资 , 出 具验 资报 告, 出 具的验 资报 告应 由参 加验 资的 2 名以 上 (含2 名 ) 中国注 册会 计师 签字方 为有 效。 3、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设 和管理 (1) 基金 托管 人应 负责 各 基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2)基金 托管人以 各基金 的名义在 其营业机 构开设 该基金的 银行账户 。各基 金的银 行 预留印 鉴 , 由 基金 托管 人 保管和 使用 。 各基 金的 一 切货币 收支 活动 , 包括 但 不限于 投资 、 支 付赎回 金额 、支 付基 金收 益、收 取申 购款 ,均 需通 过该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进行 。 (3)各基 金银行账 户的开 立和使用 ,限于满 足开展 各基金业 务的需要 。基金 托管人 和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假借 各基 金的名 义开 立其 他任 何银 行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 任何银 行账 户 进行该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4)各基 金银行 账户的管 理应符合 《中华人 民共和 国票据法》 、 《银行 账户管 理办法》 、 《现金 管理 条例 》 、 《中 国 人民银 行利 率管 理的 有关 规定》 、 《 关于 大额 现金 支 付管理 的通 知》 、 《支付 结算 办法 》以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 4、基 金证 券账 户和 资金 账 户的开 设和 管理 (1)基金 托管人应 当代表 本系列基 金下的各 基金, 以托管人 和各基金 联名的 方式在 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开 设证 券账 户, 以各 基 金的名 义在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 公司开 设证 券账 户。 (2)各基 金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使用 ,限于满 足开展 该基金业 务的需要 。基金 托管人 和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出借 和未 经另一 方同 意擅 自转 让本 系列基 金的 任何 证券 账户 ; 亦不得 使用 本 系列基 金的 任何 证券 账户 进行本 系列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动 。 (3)基金 托管人应 以其名 义在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开立资 金结算 账户, 用 于其托 管的 本系 列基 金的 证券资 金清 算; 在中 央国 债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立国债 托管 账 户,用 于本 系列 基金 各基 金国债 的交 易和 清算 。 (4)基金 证券账户 和资金 账户的开 设和管理 可以根 据当时市 场的 通行 做法办 理,而 不 限于上 述关 于账 户开 设、 使用的 规定 。 (5)在本 托管协议 订立日 之后,本 系列基金 被允许 从事其他 投资品种 的投资 业务的 ,












































景顺长城景系列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5 涉及相 关账 户的 开设 、 使 用的 , 若 无相 关规 定, 则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比照 并遵 守上述 关于 账户 开设、 使用 的规 定。 5、基 金资 产基 金财 产投 资 的有关 实物 证券 的保 管 实物证 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托 管银 行的 保管 库, 但 要与非 本系 列基 金的 其他 实物证 券 分开保 管; 也可 存入 中央 国 债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或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的 代 保管库 , 保管 凭证 由基 金 托管人 持有 。 实物 证券 的 购买和 转让 , 由基 金托 管 人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办 理。 6、与 基金 资产 基金 财产 有 关的重 大合 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 管 理人保 管 。 除 本协 议另 有 规定外 , 基金 管理 人在 代 表基金 签署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时 应保 证基金 一方 持有 两份 以上 的正本 ,以 便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正 本。 7、国 债托 管专 户的 开设 和 管理 (1)基金 成立后, 基金管 理人负责 以本系列 基金各 基金的名 义申请并 取得进 入全国 银 行间同 业拆 借市 场的 交易 资格 , 并 代表 基金 进行 交 易;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以 本 系列基 金各 基金 的名义 在中 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开设 证券 托管账 户, 并代 表基 金进 行 债券和 资金 的 清算。 在上 述手 续办 理完 毕之后 ,由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向中 国银 监会 进行 报备 。 (2)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同时 代表本系 列基金 签订全国 银行间债 券市场 债券回 购 主协议 ,协 议正 本由 基金 托管人 保管 ,协 议副 本由 基金管 理人 保存 。 (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 复核 1、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和 复核 (1)本系 列基金中 各基金 资产基金 财产分别 进行估 值。基金 资产净值 是指基 金资产 总 值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计 算日 基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 基金份 额总 数 后的价 值。 (2)基金 管理人应 每工作 日 对基金 资产基金 财产估 值。估值 原则应符 合《基 金合同 》 的规定 。 用于 基金 信息 披 露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算 , 基金 托 管人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 于每个 工作 日结 束后 计算 得出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并 在盖 章后 以 加密传真方式发送给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人 应在 收到上述传真后对净 值计 算结果进行复 核, 若核 对一 致, 则并 在 盖章后 以加 密传 真方 式将 复核结 果传 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如果 基金 托 管人的 复核 结果 与基 金管 理人的 计算 结果 存在 差异 , 且 双方 经协 商未 能达 成 一致 , 基 金管 理 人有权 按照 其对 基金 净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将相 关情 况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 2、基 金账 册的 建账 和对 账 (1)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在本 系列基金 成立后 ,应按照 双方约定 的同一 记账方 法 和会计 处理 原则 , 分别 独 立地设 置 、 登 录和 保管 本 系列基 金的 全套 账册 , 对 双方各 自的 账册 定期进 行核 对 , 互 相监 督 , 以 保证 基金 资产 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 若 双方 对会 计 处理方 法存 在分 歧,应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处 理方法 为准 。 (2)双方 应每日核 对账目 ,如发现 双方的账 目存在 不符的,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












































景顺长城景系列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6 必须及 时查 明原 因并 纠正 ,保证 双方 平行 登录 的账 册记录 完全 相符 。 3、基 金财 务报 表与 报告 的 编制和 复核 (1)基金 财务 报表 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每月 分别独立 编制。月 度报表 的编制 , 应于每 月终 了 后5 日 内完 成; 投资 组合 公告 在本 系 列基金 成立 后每 季度 公告 一次 , 在 该等 期 间届满 后 15 个 工作 日内 公 告;公 开说 明书 在本 系列 基金成 立后 每六 个月 公告 一次, 于该 等 期间届 满后 后 1 个 月内 公 告。年 中报 告在 会计 年度 半年终 了 后 30 个 工作 日内 编制完 毕并 于 会计年 度半 年终 了 后60 日 内予以 公告 ; 年 度报 告在 会 计年度 结束 后 60 工 作日 内 编制完 毕并 于会计 年度 终了 后 90 日 内 予以公 告。 (2)基金 管理人在 月度报 表完成当 日,将报 表盖章 后提供基 金托管人 复核; 基金托 管 人在收 到后 应立 即 进 行复 核, 并将 复核 结果 及时 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管理人 在公 开说 明书或 年中 报告 完成 当日 , 将 有关 报告 提供 基金 托 管人复 核 , 基 金托 管人 应 在收到 后 3 个工 作日内 完成 复核 , 并将 复 核结果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在 年度 报 告完成 当日 , 将 有关报 告提 供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 管人 应在 收 到后 7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复 核, 并将 复核 结 果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之 间的上 述文 件往 来均 以加 密传真 的方 式 进行。 (3)基金 托管人在 复核过 程中,发 现双方的 报表存 在不符时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 人应共 同查 明原 因 , 进 行 调整 , 调 整以 双方 认可 的 账务处 理方 式为 准 ; 若 双 方无法 达成 一致 以基金 管理 人的 账务 处理 为准 。 核 对无 误后 , 基金 托 管人在 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报告上 加盖 公 章, 双方 各自 留存 一份 。 如 果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不能 于应 当发 布公 告之 日之前 就相 关 报表达 成一 致 , 基 金管 理 人有权 按照 其编 制的 报表 对外发 布公 告 , 基 金托 管 人有权 就相 关情 况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持 有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包 括基 金设 立募 集 期结束 时的 基金 持有 人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名 册 、 基 金权 益登 记 日的基 金持 有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基金 持有 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登 记日 的基 金持 有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每 月 最后一 个交 易日 的基 金持 有人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名册 ,应 当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妥 善保 管之。 为基 金托 管人 履行 有关法 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职责 之目 的,基 金管 理人 (注 册登 记人) 应当 提供 任何 必要 的协助 。 ( 六)争议解决方式 1、本 协议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2、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之间因 本协议产 生的或 与本协议 有关的争 议可通 过友好 协 商解决 ,但 若自 一方 书面 提出协 商解 决争 议之 日起 60 日内 争议 未能 以协 商方 式解决 的, 则 任何一 方有 权将 争议 提交 中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深 圳分 会, 根据 提交 仲 裁 时该 会的 仲 裁规则 进行 仲裁 。 仲裁 裁 决是终 局的 , 对仲 裁各 方 当事人 均具 有约 束力 。 除 提交仲 裁的 争议 之外 , 各 方当 事人 仍应 履 行本协 议的 其他 规定 。 争 议处理 期间 , 双方 当事 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 各 自继续 忠实 、 勤勉 、 尽责 地履行 《 基金 合同 》 和托 管协议 规定 的义 务,维 护基 金持 有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景顺长城景系列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7 ( 七)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 止 1、本协议 双方当事 人经协 商一致, 可以对协 议进行 修改。修 改后的新 协议, 其内容 不 得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有任何 冲突 。修 改后 的新 协议, 报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后生效 。 2、发 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 协议终 止: (1) 基金 或《 基金 合同 》 终止; (2) 本系 列基 金更 换基 金 托管人 ; (3) 本系 列基 金更 换基 金 管理人 ; (4) 发生 《暂 行办 法》 、 《 试点办 法》 或其 他法 律法 规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二十 三、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以下 是主 要的 服务 内 容, 基金 管 理人根 据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有 权增加 和修 改以 下服 务项 目: (一)持有人交易资 料的 寄送服务 1、注 册登 记人 保留 持有 人 名册上 列明 的所 有持 有人 的基金 交易 记录 ; 2、 每年 度结 束后 10 个 工 作日内 , 基金 管理 人向 留 有完整 联系 地址 的本 系列 基金份 额投 资 者以 书面 或电 子邮 件形 式寄送 对账 单。 每季 度结 束后 10 个 工作 日内 ,基 金 管理人 向留 有 完整联系地址的本季 度内 发生交易的持有本基 金份 额的投资者以书面或 电子 邮件形式寄送 对账单 。 (二)红利再投资服 务 若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选 择将 基金收 益以 该基 金份 额形 式进行 分配 , 该 持有 人当 期 分配所 得 的红利 将按 照红 利从 托管 账户划 出当 日的 该基 金份 额净值 为基 准计 算自 动转 为该基 金份 额 , 并免收 申购 费用 。 (三)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 基金管 理人 为投 资者 提供 定期定 额投 资的 服务 。 通 过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 投 资者可 以通 过固定 的渠 道, 定期 定额 申购基 金 份 额。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的 有关 规则另 行公 告。 (四)基金转换 投资者 可在 同时 销售 转出 基金 、 转 入基 金并 开办 基金 转换业 务的 销售 机构 办理 基金转 换 业务 。 基 金转 换需 遵守 基 金管理 人关 于基 金转 换的 业务规 则 , 具 体业 务规 则 详见本 公司 发布 在指定 信息 披露 媒体 及本 公司网 站上 的公 告。 ( 五)网络在线服务 基金管 理人 利用 自己 的网 站 (www.invescogreatwall.com ) 定期 或不 定期 为投 资者提 供 公司信 息 、 基 金产 品信 息 、 账 户查 询 、 投 资策 略分 析报告 、 热点 问答 等 服 务 。 投 资者 可以 登 陆该网 站修 改基 金查 询密 码。


对于直 销个 人投 资者 ,基 金管理 人还 将提 供网 上交 易服务 。 。















































景顺长城景系列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8 (六)客户服务中心 (Call Center )电话服务 投资者 想要 了解 交易 情况 、 基 金账 户余 额、 基金 产 品与服 务信 息或 进行 投诉 等, 可拨 打 景顺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客户 服务 电话 :4008888606 。 (七)客户投诉受理 服务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各销 售机 构网点 柜台 、基 金管 理人 网站留 言栏 目、 自动 语音 留言栏 目 、 客户服 务中 心人 工热 线 、 书信 、 电 子邮 件等 六种 不 同的渠 道对 基金 管理 人和 销售网 点所 提供 的服务 以及 公司 的政 策规 定进行 投诉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在收 到投 诉后下 一个 工作 日内 作出 回应 , 对 于不 能及 时解 决 的 投诉 , 基 金管理 人就 投诉 处理 进度 向投诉 人作 出定 期更 新。 二十 四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2010 年10 月 22 日 发布 《 景顺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新增 渤海 银行 为旗 下部分 基金 的 代销机 构并 开通 基金 转换 及定期 定额 投资 业务 的公 告 》 2010 年10 月 15 日 发布 《 景顺长 城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收益 支付 公告 》 2010 年9 月 28 日发 布 《 景 顺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基 金参 加华 泰证 券网上 申购 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 2010 年9 月 28 日发 布 《 景 顺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开 展直 销网 上交 易农 业银行 支付 渠 道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 2010 年9 月 18 日发 布 《 关 于景顺 长城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基 金中 秋及 国庆 节假 前暂停 申购 及 转入业 务的 公告 》 2010 年9 月 16 日发 布《 景顺长 城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收益 支付 公告 》 2010 年9 月 9 日发 布《 景 顺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基 金参 加海 通证 券基金 定期 定 额投资 业务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 2010 年9 月 2 日发 布《 关 于景顺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旗 下基 金在 华泰 证券 开通基 金定 期 定额投 资业 务的 公告 》 2010 年9 月 2 日发 布《 景 顺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旗下基 金新 增华 泰证 券为 代销机 构并 开 通基金 转换 业务 的公 告 》 2010 年8 月 31 日发 布 《 景 顺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基 金参 加光 大证 券申购 费率 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 2010 年8 月 31 日发 布 《 关 于景顺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旗 下部 分基 金参 加中 国农业 银行 网 银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 2010 年8 月 31 日发 布 《 景 顺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基 金参 加海 通证 券网上 申购 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 2010 年8 月 31 日发 布 《 关 于景顺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旗 下基 金在 海通 证券 开通基 金定 期 定额投 资业 务的 公告 》 2010 年8 月 31 日发 布《 景顺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的更 正 公 告 》















































景顺长城景系列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9 2010 年8 月 27 日发 布 《 关 于景顺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旗 下基 金在 宏源 证券 开通基 金定 期 定额投 资业 务的 公告 》 2010 年8 月 27 日发 布 《 景 顺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旗下基 金新 增宏 源证 券为 代销机 构的 公 告 》 2010 年8 月 27 日发 布 《 关 于景顺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旗 下基 金在 光大 证券 开通基 金定 期 定额投 资业 务的 公告 》 2010 年8 月 27 日发 布 《 景 顺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旗下基 金新 增光 大证 券为 代销机 构的 公 告 》 2010 年8 月 26 日发 布《 景顺长 城优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2010 年 半年 度报 告 (正文 )及摘 要 》 2010 年8 月 26 日发 布《 景顺长 城 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0 年 半年 度报 告 (正文 )及摘 要》 2010 年8 月 26 日发 布《 景顺长 城 动 力平 衡 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0 年 半年 度报 告 (正文 )及摘 要》 2010 年8 月 17 日发 布《 景顺长 城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收益 支付 公告 》 2010 年8 月 13 日发 布《 景顺长 城优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金 分红 公告 》 2010 年8 月 12 日发 布 《 景 顺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基 金参 加信 达证 券非现 场委 托 方式基 金申 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 2010 年8 月 12 日发 布 《 关 于景顺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旗 下基 金在 信达 证券 开通基 金定 期 定额投 资业 务的 公告 》 2010 年8 月 12 日发 布 《 关 于景顺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旗 下基 金在 广发 证券 开 通基 金定 期 定额投 资业 务的 公告 》 2010 年8 月 10 日发 布《 关于景 顺长 城优 选股 票证 券投资 基金 分红 的预 告 》 2010 年7 月 29 日发 布 《 景 顺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旗下基 金新 增平 安证 券为 代销机 构并 开 通基金 转换 业务 的公 告 》 2010 年7 月 29 日发 布 《 关 于景顺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旗 下基 金在 平安 证券 开通基 金定 期 定额投 资业 务的 公告 》 2010 年7 月 21 日发 布《 景顺长 城优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2010 年 第二 季度 报 告 》 2010 年7 月 21 日发 布《 景顺长 城 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0 年 第二 季度 报 告 》 2010 年7 月 21 日发 布《 景顺长 城 动 力平 衡 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0 年 第二 季度 报 告 》 2010 年7 月 19 日发 布 《 关 于景顺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旗 下基 金在 国信 证券 开通基 金定 期 定额投 资业 务的 公告 》 2010 年7 月 19 日发布《 景 顺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旗下基 金新 增国 信证 券为 代销机 构并 开 通基金 转换 业务 的公 告 》 2010 年7 月 16 日发 布《 景顺长 城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收益 支付 公告 》 2010 年7 月 1 日发 布 《 景 顺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开 放式 基 金2010 年上半 年最 后 一个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份额 净值 的公 告 》















































景顺长城景系列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0 2010 年6 月 30 日发 布 《 景 顺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参 加交 通银 行网 上银 行基金 申购 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 2010 年6 月 30 日发 布 《 景 顺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参 加浦 发银 行电 子渠 道基金 申购 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 2010 年6 月 18 日发 布 《 关 于景顺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旗 下基 金在 安信 证券 开通基 金 “ 定 期定额 投资 业务 ”的 公告 》 2010 年6 月 18 日发 布 《 景 顺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基 金参 加安 信证 券网上 申购 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 2010 年6 月 18 日发 布《 景顺长 城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收益 支付 公告 》 2010 年6 月 9 日发 布《 景 顺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新 增温 州银 行为 旗下 部分基 金的 代 销机构 并开 通基 金转 换及 定期定 额投 资业 务的 公告 》 2010 年6 月 9 日发 布《 关 于景顺 长城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基 金端 午节 假前 暂停 申购及 转入 业 务的公 告 》 2010 年6 月 8 日发 布 《 景 顺长城 景系 列开 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2010 年第1 号 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及摘要 》 2010 年6 月 5 日发 布《 关 于景顺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旗 下基 金在 申银 万国 证券开 通基 金 “ 定期 定额 投资 业务 ” 的 公告 》 2010 年6 月 3 日发 布《 关 于景顺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旗 下部 分基 金参 加中 国农业 银行 网 上银行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 2010 年5 月 18 日发 布《 景顺长 城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收益 支付 公告 》 2010 年5 月 5 日发 布《 景 顺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对 网上 交易 系统 “银 联通 ” 电子 支 付平台 基金 单笔 交易 金额 进行限 制的 公告 》 2010 年4 月 28 日发 布 《 景 顺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继 续参 加深 圳发 展银 行基金 申购 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 2010 年4 月 28 日发 布 《 关 于景顺 长城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基 金五 一节 假前 暂停 申购及 转入 业 务的公 告 》 2010 年4 月 27 日发 布 《 景 顺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景 顺长 城景 系列 开放 式证券 投资 基 金下设 的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实施 基金 份额 分级 和变更 业绩 比较 基准 并修 改相关 基金 合 同的公 告 》 二十 五 、招募 说明 书存放 及其 查阅方 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本系 列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销售 代理 人和 注册 登 记人的 办公 场所 , 投 资者 可在 办公 时 间免费 查阅 ; 也可 按工 本 费购买 基金 合同 复制 件或 复印件 , 但应 以 基金合 同正 本为 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容 完全 一致 。















































景顺长城景系列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1 二十 六 、备查 文件 (一)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景 顺长城 景系 列证 券投 资基 金设立 的文 件 (二) 《景 顺长 城景 系列 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三) 《景 顺长 城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开 放式 基金 业务 规则》 (四) 法律 意见 书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和 公司 章程 (六)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七) 景顺 长城 景系 列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代 销协议 (八) 景顺 长城 景系 列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托 管协议 景 顺 长 城 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二 〇 一 〇 年 十二 月 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