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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通胀(161815)

银华通胀:基金合同生效公告查看PDF公告

 
 1 
银 华 基 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 关 于 
银 华 抗 通 胀 主 题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基 金 合 同 生效 公 告 
 
 
银华 抗通 胀主 题证券 投 资基金(LOF ) (以下 简称“本 基金 ”)经 中 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873 号文核准, 自 2010 年11 月1 日起向全社会
公开募集, 并于11 月30 日结束募集工作。 经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验资, 此次
募集扣除认购费后的净认购金额(不含利息)为人民币 690,559,552.79 元;依
照《 银华抗通胀主题证 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 合同 》 (以下简称 “ 《基 金合同》 ” )
的有关规定, 募集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人民 币373,699.08 元。 上述资
金已于2010 年12 月6 日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 
 
本次募 集 有效 认购 户数 为 12,925 户 , 按照 每 份基金 份额面 值人 民 币 1.00
元计算,本基金募集期募集及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 690,933,251.87 份,已
全部计入投资者账户, 归投资者所有。 在基金募集期内,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本公司 ”或“本基金管理人” ) 的基金从业人员未认购本基金 。 
 
本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 会计师费、 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 不从基金
财产中列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以及 《基金合同》 的有关规定, 本基金本次募集符合有关条件, 本基
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 并于2010 年12 月 6 日获得中
国证监会的书 面确认, 《基金合同》 自该日起生效。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 应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到销售机构的网点进行交易确认单
的查询 和打 印, 或 通过 本基金 管理 人的网 站(www.yhfund.com.cn) 或客户 服务 
 2 
电话(400-678-3333 ,010-85186558)查询交易确认情况。 
 
本基金的申购、 赎回自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不 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
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 赎回的具体日期前 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
媒体及基金管理人互联网网站公告。 本基金将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申请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公告。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 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
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者留意投资风险。 
 
本公告解释权归 本公司。 
特此公告。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0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