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顺长城公司治理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0 年第2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重 要提 示
(一)景顺长城公司治理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 称 《基金法》 ) 、 《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信息披露办法》)、《景顺长城公司治理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或“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2008 年5 月16 日 证 监 基 金 字 【2008 】707 号
文核准募集。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08 年 10 月22 日 正 式 生 效 。
(二)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
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
基金没有风险。
(三)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四)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五)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
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六)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
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七)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
请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 自身的风险承受能
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
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
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操
作风险,因交收违约和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基金投资对象与投资策略引致的特有风险,等等。基金
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 ”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
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 八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已 经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内 容 截 止 日 为 2010 年 10 月 22 日 , 有 关 财
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0 年9 月30 日。本 招募 说 明 书 中 财 务 数 据 未 经 审 计 。
基 金管 理人 :景 顺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中 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景 顺 长 城 公 司 治 理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2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3
第二部分 、释义 ...................................................................................................................................... 3
第三部分 、基金 管理人 .......................................................................................................................... 7
第四部分 、基金 托管人 ........................................................................................................................ 18
第五部分 、相关 服务机 构 .................................................................................................................... 23
第六部分 、基金 的申购 、赎 回与转换 ................................................................................................ 34
第七部分 、基金 的投资 ........................................................................................................................ 44
第八部分 、基金 的业绩 ........................................................................................................................ 55
第九部分 、基金 的财 产 ........................................................................................................................ 56
第十部分 、基金 资产估 值 .................................................................................................................... 57
第十一部 分、基 金费用 与税 收 ............................................................................................................ 61
第十二部 分、基 金的收 益与 分配 ........................................................................................................ 65
第十三部 分、基 金的会 计与 审计 ........................................................................................................ 66
第十四部 分、基 金的信 息披 露 ............................................................................................................ 66
第十五部 分、风 险揭示 ........................................................................................................................ 71
第十六部 分、基 金合同 的变 更、终止 与清算 .................................................................................... 73
第十七部 分、基 金合同 内容 摘要 ........................................................................................................ 75
第十八部 分、基 金托管 协议 的内容摘 要 ............................................................................................ 90
第十九部 分、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服 务 .......................................................................................... 103
第二十部 分、其 它应披 露事 项 .......................................................................................................... 104
第二十一 部分、 招募说 明书 的存放及 其查阅 方 式 .......................................................................... 106
第二十二 部分、 备查文 件 .................................................................................................................. 107
景 顺 长 城 公 司 治 理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3
第一部分、绪言
景顺 长城 公司 治理 股票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以 下简 称 “本 基金 ” )由 景顺 长城 基 金管 理 有
限公 司 依照 《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 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 以 下简 称 《 基金 法》 ) 、 《 证券 投资 基 金运 作
管理 办 法》 (以 下简 称 《运 作办 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 销售 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销 售 办法 》 ) 、
《景 顺长 城公 司治 理股 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以 下简 称“ 基金 合同 ” 或“ 本基 金 合
同” ) 及其 它有 关规 定募 集 。
本招 募 说明 书依 据 《基 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销 售 办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 息披 露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 信息 披 露办 法 》 ) 以及 《景 顺长 城 公司 治 理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以 下 简称 “基 金合 同” ) 等编 写 。
本招 募 说明 书阐 述了 景顺 长城 公 司治 理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的 投资 目标 、 投 资策 略 、 风
险、 费率 、 管 理等 与投 资 人投 资 决策 有关 的全 部必 要事 项 , 投资 者在 做出 投 资决 策 前应 当仔
细阅 读 本招 募说 明书 。
基金 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 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 漏, 并对 其
真实 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 法 律责 任 。 本 基金 是 根据 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 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委 托或 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 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 息 , 或对 本
招募 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 明 。
本招 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 金 合同 编写 , 并经 中 国证 监 会核 准 。 基 金合 同 是约 定 基金
当事 人 之间 权利 、 义务 的 法律 文 件 。 基 金投 资人 自 依基 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和 本基 金合 同的 当事 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 额 的 行为 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 合同 的 承认 和
接受 ,并 按照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享有 权利 、承 担义 务。 基 金投 资人 欲 了
解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 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 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义 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具有 以 下含 义:
本合 同 、 《 基金 合同 》 指 《 景顺 长城 公司 治理 股 票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及对 本
合同 的 任何 有效 的修 订和 补充
中国 指 中 华人 民 共和 国( 仅 为 《基 金 合同 》 目的 不 包括 香港 特 别行
政区 、 澳门 特别 行政 区及 台湾 地 区)
法律 法 规 指中 国 现时 有效 并公 布实 施的 法 律 、 行 政法 规 、 部 门规 章 及 规
范性 文 件
景 顺 长 城 公 司 治 理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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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法》 指《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 金法 》
《销 售 办法 》 指《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
《运 作 办法 》 指《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
《信 息 披露 办法 》 指《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 办法 》
元 指中 国 法定 货币 人民 币元
基金 或 本基 金 指依 据 《 基金 合同 》 所募 集的 景 顺长 城公 司治 理股 票型 证 券 投
资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指 《 景顺 长 城公 司 治理 股票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 ,即
用于 公 开披 露本 基金 的基 金管 理 人及 基金 托管 人、 相关 服 务 机
构、 基 金的 募集 、 基金 合 同的 生 效、 基金 份额 的交 易、 基 金份
额的 申 购 和 赎回 、 基 金的 投资 、 基金 的业 绩、 基 金 的财 产 、 基
金资 产 的估 值、 基金 收益 与分 配 、 基 金的 费用 与税 收、 基 金 的
信息 披 露、 风险 揭示 、 基 金的 终 止与 清算 、 基 金合 同的 内 容 摘
要、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 务 、 其
他应 披 露事 项 、 招 募说 明 书的 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 备 查文 件 等涉
及本 基 金的 信息 , 供 基金 投资 者 选择 并决 定是 否提 出基 金 认 购
或申 购 申请 的要 约邀 请文 件, 及 其定 期的 更新
托管 协 议 指基 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签 订 的 《 景顺 长城 公司 治理 股 票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及其 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发售 公 告 指 《 景 顺 长 城 公 司 治 理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业 务 规则 》 指《 景 顺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开放 式基 金业 务规 则》
中国 证 监会 指中 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银行 监 管机 构 指中 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或 其他 经国 务院 授权 的机 构
基金 管 理人 指景 顺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 托 管人 指中 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指根 据 《 基金 合同 》 及相 关文 件 合法 取得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 的 投
资者
基金 代 销机 构 指符 合 《销 售办 法》 和中 国证 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条件 , 取得 基 金
代 销 业 务 资 格 ,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基 金 销 售 与 服 务 代 理 协
议, 代 为办 理本 基金 发售 、 申购 、 赎 回和 其他 基金 业务 的 代 理
机构
销售 机 构 指基 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代销 机构
基金 销 售网 点 指基 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网点 及基 金 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 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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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 登 记业 务 指基 金 登记 、 存 管、 清算 和交 收 业务 , 具 体内 容包 括投 资 者 基
金账 户 管理 、 基 金份 额注 册登 记 、 清 算及 基金 交易 确认 、 发 放
红利 、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名 册等
基金 注 册登 记机 构 指 景 顺 长 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其 委 托 的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办
理基 金 注册 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基 金 合同 》当 事人 指受 《 基金 合同 》 约 束, 根据 《 基金 合同 》 享 受权 利并 承 担 义
务的 法 律主 体 , 包 括基 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个人 投 资 者 指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条 件 可 以 投 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自然人
机构 投 资者 指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在 中 国
合 法 注 册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的 并 存 续 的
企业 法 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 和其 他组 织
合格 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符 合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 资者 境 内证 券投 资管 理办 法》 及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可 投 资 于 中 国 境 内 合 法 募 集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中 国 境外 的基 金管 理机 构、 保险 公司 、 证券 公司 以及 其 他 资
产管 理 机构
投资者 指个 人 投资 者 、 机 构投 资 者、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和法 律 法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 资 者 的
总称
基金 合 同生 效日 基金 募 集达 到法 律规 定及 《基 金 合同 》 约 定的 条件 , 基金 管 理
人聘 请 法定 机构 验资 并办 理完 毕 基金 备案 手续 , 获 得中 国 证 监
会书 面 确认 之日
募集期 指自 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不超 过3 个 月的 期限
基金 存 续期 指《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合 法存 续 的不 定期 之期 间
日/ 天 指公 历 日
月 指公 历 月
工作日 指上 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 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开放日 指销 售 机构 办理 本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 回等 业务 的工 作日
T 日 指申 购 、赎 回或 办理 其他 基金 业 务的 申请 日
T+n 日 指自T 日起 第n 个工 作日 (不 包 含T 日)
认购 指 在本 基金 募集 期内 投资 者购 买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发售 指在 本 基金 募集 期内 , 销 售机 构 向投 资者 销售 本基 金份 额 的 行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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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 指基 金 投资 者根 据基 金销 售网 点 规定 的手 续, 向基 金管 理 人 购
买基 金 份额 的行 为。 本基 金的 日 常申 购自 《基 金合 同》 生 效 后
不超 过3 个 月的 时间 开始 办理
赎回 指基 金 投资 者根 据基 金销 售网 点 规定 的手 续, 向基 金管 理 人 卖
出基 金 份额 的行 为。 本基 金的 日 常赎 回自 《基 金合 同》 生 效 后
不超 过3 个 月的 时间 开始 办理
巨额 赎 回 指在 单 个开 放日 , 本基 金 的基 金 份额 净赎 回申 请 ( 赎回 申 请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总 数 及
基金 转 换中 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 的余 额) 超过 上一 日本 基 金 总
份额 的10% 时的 情形
基金 账 户 指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给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用 于 记 录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管 理 人管 理的 开放 式基 金份 额 情况 的账 户
交易 账 户 指 各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投 资 者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办
理基 金 交易 所引 起的 基金 份额 的 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 账户
转托管 指 投 资 者 将 其 持 有 的 同 一 基 金 账 户 下 的 基 金 份 额 从 某 一 交 易
账户 转 入另 一交 易账 户的 业务
基金 转 换 指 投 资 者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申 请 将 其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的 任 一开 放式 基金 ( 转 出基 金 ) 的全 部或 部分 基 金份 额 转换
为基 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任何 其他 开 放式 基金 ( 转入 基 金) 的基 金
份额 的 行为
定期 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 资 者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 出 申请 , 约定 每期 扣 款日 、 扣 款
金额 及 扣款 方式 , 由 销售 机构 于 每期 约定 扣款 日在 投资 者 指 定
银行 账 户内 自动 完成 扣款 及基 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 式
基金 收 益 指基 金 投资 所得 的股 票红 利、 股 息、 债 券利 息、 票 据 投资 收 益、
买卖 证 券差 价、 银行 存款 利息 以 及其 他收 益和 因运 用基 金 财 产
带来 的 成本 或费 用的 节约
基金 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 所拥 有的 各类 证券 及票 据 价值 、 银 行存 款本 息和 本 基 金
应收 的 申购 基金 款以 及其 他投 资 所形 成的 价值 总和
基金 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 资产 总值 扣除 负债 后的 净 资产 值
基金 资 产估 值 指计 算 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 值,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过
程
指定 媒 体 指中 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 息披 露的 报刊 和互 联网 网 站
不可抗力
指本 合 同当 事 人无 法 预 见、 无法 抗拒 、 无法 避 免 且在 本合 同由
基金 托 管人 、 基金 管理 人 签署 之 日后 发生 的 , 使 本 合同 当 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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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 全 部履 行或 无法 部分 履行 本 合同 的任 何事 件, 包括 但 不 限
于洪 水 、 地 震及 其他 自然 灾害 、 战争 、 骚乱 、 火 灾、 政府 征 用、
没收 、 法律 法规 变化 、 突 发停 电 或其 他突 发事 件、 证券 交 易 所
非正 常 暂停 或停 止交 易。
第三部分、基 金管 理 人
一、 基 金管 理人 概况
名
称 :景 顺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
住
所 :深 圳市 福田 区中 心四 路 1 号 嘉里 建设 广场 第一 座 21 层
设立 日 期 :2003 年 6 月 12 日
法定 代 表人 : 赵 如冰
批准 设 立文 号: 证监 基金 字[2003 ]76 号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 四 路 1 号嘉 里建 设广 场第 一 座 21 层
电
话:0755-82370388
客户 服 务电 话:400 8888 606
传
真:0755-22381339
联系 人 :杨 皞阳
二、 基 金管 理人 基本 情况
本基 金管 理人 景顺 长城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以下 简 称“ 公司 ”或 “本 公司 ” ) 是经 中 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 [2003 ]76 号文 批准 设 立的 证 券 投资 基金 管理 公司 ,由 长 城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 景顺 资产 管理 有 限公 司 、 开滦 ( 集团 ) 有 限责 任 公司 、 大连 实德 集 团有 限 公司 共同
发起 设 立, 并于 2003 年 6 月 9 日获 得 开业 批文 ,注 册资 本 1.3 亿元 人民 币, 目前 , 各家 出
资比 例 分别 为 49% 、49% 、1% 、1% 。
公司 设 立了 两个 专门 机构 : 风 险管 理委 员会 和投 资 决策 委 员会 。 风险 管理 委 员会 负 责公
司整 体 运营 风险 的控 制 。 投资 决 策委 员会 负责 指导 基金 财 产的 运作 、 确定 基 本的 投 资策 略和
投资 组 合的 原则 。
公司 下 设7 个一 级部 门 , 分别 是 : 投资 部 、 市 场部 、 运营 部 、 人力 资源 部 、 财 务 行政 部 、
法律 监 察稽 核部 、总 经理 办公 室 。其 中投 资部 下设 投资 研 究部 、固 定收 益部 、专 户 理财 部 、
国际 投 资部 四个 二级 部门 ; 市 场部 下设 渠道 销售 部 、 机 构客 户部 、 市 场服 务 部、 产品 开发 部
四个 二 级部 门 ; 运 营部 下 设基 金 事务 部 、 信 息技 术 部、 交易 管理 部三 个二 级 部门 。 各 部门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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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 如 下:
1、投资部
1) 投资 研 究部 : 负责 根据 投 资决 策 委员 会制 定的 投资 原则 进 行国 内股 票选 择和 组合 的
投资 管 理并 完成 对宏 观经 济、 行 业公 司及 市场 的研 究。
2) 固定 收 益部 : 负责 根据 投 资决 策 委员 会制 定的 投资 原则 进 行国 内债 券选 择和 组合 的
投资 管 理并 完成 固 定 收益 的研 究 。
3) 专户 理 财部 :负 责完 成一 对多 、 特定 资产 客户 等的 投资 管 理。
4) 国际 投 资部 : 主要 负责 与QDII 、QFII 等国 际业 务相 关的 基 金产 品设 计 、 投 资 管理 、
国际 合 作和 培训 等业 务。
2、市场部
1) 渠道 销 售部 :负 责公 司产 品在 各 银行 、券 商等 渠道 的销 售 。
2) 机构 客 户部 : 负责 开发 机 构客 户 , 并使 其认 识并 了 解我 公 司在 企业 年金 、 社 保等 方
面所 提 供的 基金 产品 及服 务。
3) 市场 服 务部 :负 责公 司市 场营 销 策略 、计 划制 定, 及客 户 服务 管理 等工 作。
4) 产品 开 发部 :负 责基 金产 品及 其 他投 资产 品的 设计 、开 发 、报 批等 工作 。
3、运营部
1) 基金 事 务部 :负 责公 司产 品 的注 册登 记、 清算 和估 值核 算 等工 作。
2) 信息 技 术部 :负 责公 司的 计算 机 设备 维护 、系 统开 发及 网 络运 行和 维护 。
3) 交易 管 理部 :负 责完 成投 资部 达 的交 易指 令, 并进 行事 前 的风 险控 制。
4、 人力 资源 部 : 负 责 公司 各项 人 力资 源管 理工 作 , 包括 招 聘 、 薪 资福 利 、 绩 效管 理 、 培训 、
员工 关 系、 从业 资格 管理 、高 管 及基 金经 理资 格管 理等 。
5、财务行政部 : 负 责 公司 财务 管 理及 日常 行政 事务 管理 。
6、法律监察稽核部 : 负责 对公 司 管理 和 基金 运作 合 规性 进 行全 方 位的 监察 稽 核, 并 向公 司
管理 层 和监 管机 关提 供独 立、 客 观、 公正 的法 律监 察稽 核 报告 。
7、 总经 理办 公室 : 主 要 受 总经 理 委托 , 协 调各 部门 的工 作 , 并 负责 公司 日常 办公 秩 序监 督、
工作 项 目管 理跟 进等 ,并 负责 基 金风 险的 评估 、控 制及 管 理。
公司 现 有员 工 110 人, 其 中 68 人具 有硕 士及 以上 学 历。
公司 已 经建 立了 健全 的内 部风 险 控制 制度 、 内部 稽 核制 度 、 财务 管理 制度 、 人事 管 理制
度、 信 息披 露制 度和 员工 行为 准 则等 公司 管理 制度 体系 。
三、 主 要人 员情 况
1、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成 员
赵如 冰 先生 , 董事 长 , 武 汉水 利 电力 学院 ( 现武 汉 大学 ) 动 力系 本科 毕业 , 辽宁 大 学经
济学 硕 士 。 曾 任葛 洲坝 水 力发 电 厂主 任 、 研 究员 级 高级 工 程师 , 葛洲 坝至 上 海超 高 压直 流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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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葛 洲 坝站 站长 、 书记 , 葛洲 坝 水力 发电 厂办 公室 主任 兼 外办 主任 , 华能 南 方开 发 公司 党组
书记 、 总 经理 , 华能 房地 产开 发 公司 副总 经理 , 中 住地 产 开发 公司 总经 理 、 党组 书 记 , 长 城
证券 有 限责 任公 司董 事、 副董 事 长、 党委 副书 记等 职。
罗德 城 先生 ,董 事, 毕业 于美 国 Babson 学院 ,获 学 士学 位 及工 商管 理硕 士学 位。 现 任
景顺 集 团亚 太区 首席 执行 官。 曾任 大通 银行 信用 分析 师、 花旗 银行 投资 管理 部副 总裁 、 Capital
House 亚洲 分 公司 的 董事 总经 理 。 1992 至 1996 年间 出任 香 港投 资基 金公 会管 理委 员 会成 员 ,
并于 1996 至 1997 年 间担 任公 会 主席 。1997 至 2000 年间 , 担任 香港 联交 所委 员会 成 员, 并
在 1997 至2001 年间 担任 香港 证 监会 顾问 委员 会成 员。
杨平 先 生, 董事 ,北 京大 学国 际MBA 学历 。历 任北 京 国际 信 托投 资公 司外 汇部 首席 交 易
员、 加拿 大蒙 特利 尔银 行 北京 分 行资 金部 和市 场部 高级 经 理 、 中 国人 民保 险 公司 投 资部 投资
总监 、 中国 人保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 司银 行/ 外汇 业务 部 副总 经 理、 中国 人民 保险 (香 港 )有 限
公司 投 资部 总经 理 、 长 城 证券 有 限责 任公 司总 裁助 理等 , 现 任长 城证 券有 限 责任 公 司副 总经
理。
许义 明 先生 ,董 事, 总经 理, 香 港大 学社 会科 学学 士及 香 港城 市大 学金 融工 程学 硕 士 。
曾先 后 就职 于前 美国 大通 银行 香 港 、 台 湾及 伦敦 分行 财资 部 , 汇丰 银行 总行 中国 环球 市 场部 ;
之前 曾 担任 台湾 景顺 证券 投资 信 托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兼 总 经理 、 景 顺香 港大 中 华区 业 务拓 展
总监 等 职务 。
李晓 西 先生 , 独立 董事 , 现任 北 京师 范大 学校 学术 委员 会 副主 任 , 经 济与 资 源管 理 研究
院院 长 , 教授 、 博士 生导 师; 中国 社会 科学 院研 究 生院 教 授 、 博 士生 导师 ; 教育 部 社会 科学
委员 会 经济 学部 召集 人。 曾任 国 务院 研究 室宏 观经 济研 究 司司 长。
伍同 明 先生 , 独立 董事 , 香 港大 学 文学 士 (1972 年 毕 业) , 香港 会计 师公 会会 员 (HKSA)、
英国 特 许公 认会 计师 (ACCA ) 、 香 港执 业会 计师 (CPA ) 、 加 拿大 公认 管理 会计 师 (CMA)。
现为 “伍 同明 会计 师行 ” 所有 者 。 拥有 超过 二十 年 以上 的 会计 、 审核 、 管治 税务 的 专业 经验
及知 识 ,1972-1977 受 训于 国际 知 名会 计师 楼“ 毕马 威会 计 师行 ”[KPMG] 。
靳庆 军先 生 ,独 立 董事 ,1982 年毕 业于 安徽 大学 外 语系 英语 专 业, 获 文学 学 士,1987
年毕 业 于中 国政 法大 学 , 获国 际 法专 业法 学硕 士 。 现任 金 杜律 师事 务所 合伙 人。 曾担 任中 信
律师 事 务所 涉外 专职 律师 , 在香 港 马士 打律 师行 、 英国 律师 行 C1yde & Co. 从 事律 师 工作 ,
1993 年发 起设 立信 达律 师 事务 所 ,担 任执 行 合 伙人 。
2、基 金管 理人 监事 会成 员
黄海 洲 先生 , 监事 , 硕士 , 毕 业于 武汉 大学 。 现任 长城 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副 总经 理 , 曾
任 深圳 新江 南投 资有 限公 司副 总 经理 及长 城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监事 。 曾 任招 商 银行 股 份有 限
公司 人 力资 源部 经理 及工 程管 理 部经 理。
郭慧 娜 女士 , 监事 , 英 国 曼彻 斯 特大 学会 计及 计算 机科 学 学士 学位 , 英国 伦 敦政 治 经济
学院 管 理理 学硕 士学 位 。 曾任 伦 敦安 永会 计师 事务 所核 数 师 , 历 任景 顺香 港 有限 公 司项 目主
景 顺 长 城 公 司 治 理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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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业 务 发 展部 副经 理、 企 业发 展 部经 理, 现任 景顺 投 资管 理 亚太 有限 公司 亚太 区监 察 总监 。
邵媛 媛女 士 ,监 事 ,1999 年毕 业于 安 徽财 贸 学院 会 计学 系, 获 管理 学 硕士 学 位。 现担
任景 顺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运 营部 下属 基金 事务 部总 监 。 曾任 职于 深圳 市 天健 (信 德) 会
计师 事 务所 、福 建兴 业银 行深 圳 分行 计财 部。
3、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吴建 军 先生 , 副总 经理 , 人民 银 行总 行金 融研 究所 , 经 济学 硕士 。 曾 任海 南 汇通 国 际信
托投 资 公司 证券 部副 经理 , 长 城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机构 管 理部 总经 理 、 公 司 总裁 助 理 。2003
年加 入 本公 司, 现任 公司 副总 经 理。
蔡宝 美 女士 , 副总 经理 , 英国 克 兰非 尔德 大学 商学 硕士 。 曾 担任 摩根 富林 明 投资 信 托股
份有 限 公司 研究 员, 汇丰 银行 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台 湾分 公 司国 际投 资部 副总 裁兼 基 金经 理 ,
香港 涌金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 司担 任投 资经 理等 职务 。2008 年加 入本 公 司, 现 任 公司 副总 经理
兼基 金 经理 。
Patrick Song Liu ( 刘颂 ) 先生 , 副总 经理 ,英 国牛 津大 学 工商 管理 硕士 。曾 先后 任 职
于路 透 香港 上海 办事 处、 路透 香 港、 路 透伦 敦有 限 公司 及 伦敦 洛希 尔父 子有 限公 司; 于2006
年加 入 香港 景顺 投资 管理 有限 公 司 , 担 任景 顺大 中 华区 机 构业 务拓 展部 总监 一职 ; 其 后被 派
往香 港 景顺 驻北 京代 表处 ,担 任 首席 代表 。2009 年 加入 本 公司 ,现 任公 司副 总经 理 。
4、督 察长
刘焕 喜 先生 , 督察 长, 华 中农 大 经贸 学院 投资 与金 融系 , 博 士。 曾任 武汉 大 学教 师 工作
处副 科长 、武 汉大 学成 人 教育 学院 讲师 、 《 证券 时报 》社 编辑 记者 、长 城证 券 研发 中心 研 究
员、 长 城证 券行 政部 副总 经理 。2003 年 加入 本公 司 ,现 任 公司 督察 长。
5、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简历
本公 司 采用 团队 投资 方式 , 即 通过 整个 投资 部门 全 体人 员 的共 同努 力 , 争 取 良好 投 资业
绩。 本 基金 聘任 基金 经理 如下 :
邓春 鸣 先生 , 电子 科技 大 学管 理 学学 士 、 复 旦大 学 经济 学 硕士 ,CFA 。 曾任 职于 招 商证
券证券投资部和资产管理 部,也曾担任宝盈基金行 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 等职务;2007
年 3 月 加入 本公 司。 具 有 9 年证 券、 基金 行业 从业 经验 。
6、本 基金 现任 基金 经理 曾 管理 的 基金 名称 及管 理时 间
本基 金 现任 基金 经理 邓 春 鸣先 生 曾于 2007 年 9 月 15 日至 2009 年 8 月 6 日担 任景 顺 长
城景 系 列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经 理 。
7、本 基金 现任 基金 经理 兼 任其 他 基金 基金 经理 的情 况
本基 金 现任 基金 经理 邓春 鸣先 生 于 2010 年 5 月 29 日 起至 今 兼任 景顺 长城 新兴 成长 股 票
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8、本 基金 历任 基金 经理 姓 名及 管 理时 间
从本 基 金基 金合 同生 效起 至今 , 邓春 鸣先 生一 直担 任本 基 金基 金经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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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委员 名 单
本公 司 的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由 公司 总经 理 、 分 管投 资 的副 总 经 理 、 投资 总监 、 投资 研 究部
研究 总 监 、 固定 收益 部投 资总 监 、专 户理 财部 负责 人、 国 际投 资部 负责 人等 组成 。
公司 的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成 员姓 名 及职 务如 下:
许义 明 先生 ,总 经理 ;
蔡宝 美 女士 ,分 管投 资的 副总 经 理;
王鹏 辉 先生 ,投 资总 监;
唐咸 德 先生 ,投 资研 究部 研究 总 监;
Menglin Luo ( 罗孟 林) 先 生, 固 定收 益部 投资 总监 ;
杨兵 兵 女士 ,专 户理 财部 负责 人 ;
陈爱 萍 女士 ,国 际投 资部 负责 人 。
10 、上 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亲 属 关系 。
四、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 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 于 :
(1 ) 依法 募集 基金 ;
(2 )自 《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 起,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独立 运用 并 管理 基 金
财产;
(3 )依 照 《基 金合 同》 收 取基 金管 理费 以及 法律 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 的其 他 费
用;
(4 )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
(6 )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 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如 认为 基金 托管 人 违反 了 《 基
金合 同 》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 和其 他 监管 部门 , 并采 取 必要 措 施保 护基
金投 资 者的 利益 ;
(7 )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 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 选择 、委 托、 更换 基 金代 销 机 构 ,对 基金 代销 机构 的 相关 行为 进行 监督 和处 理 ;
(9 )担 任 或委 托其 他符 合 条件 的机 构担 任基 金注 册 登记 机构 办理 基金 注册 登 记业 务 并
获得 《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 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 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 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的前 提 下, 制订 和调 整《 业务 规 则》 ,决 定
和调 整 除调 高管 理费 率和 托管 费 率之 外的 基金 相关 费率 结 构和 收费 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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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 金的 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 东 权利 , 为基 金的 利 益行 使 因基
金 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 利 ;
(14 )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 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 基 金进 行融 资;
(15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利 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 他法
律行 为 ;
(16 ) 选 择、 更换 律师 事 务所 、 会 计师 事务 所、 证 券经 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 务 的外
部机 构 ;
(17 )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 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 于 :
(1 )依 法 募集 基金 ,办 理 或者 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 定的 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 金份 额 的
发售 、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 事宜 ;如 认为 基金 代销 机 构违 反《 基金 合同 》 、基 金 销售 与服 务 代
理协 议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规 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 其他 监 管部 门 , 并 采取 必 要措 施 保护 基金
投资 者 的利 益;
(2 )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 自 《基 金合 同 》 生 效 之日 起 , 以诚 实信 用 、 勤 勉尽 责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 产 ;
(4 )配 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 资格 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 分析 、决 策, 以专 业化 的 经营 方 式
管理 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 )建 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 理及 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保 证所 管 理
的基 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 产 相互 独立 , 对所 管 理的 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 分别 记 账 , 进 行
证券 投 资;
(6 )除 依 据《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外 ,不 得利 用基 金财 产 为自 己 及
任何 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 督 ;
(8 )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 使计 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 方 法符 合 《 基
金合 同 》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 定,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 告基 金 资产 净值 , 确定 基 金份 额 申购 、 赎
回的 价 格;
(9 )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 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 编制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
(11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
(12 ) 保 守 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 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资 意 向等 。 除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 露 ;
(13 ) 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确 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分配 基 金
收益;
(14 )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 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 回 款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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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依 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集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 基
金托 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16 )按 规 定保 存 基金 财 产管 理业 务 活动 的 会计 账 册、 报表 、 记录 和 其他 相 关资 料 15
年以 上 ;
(17 ) 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 资者 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 规 定时 间发 出 , 并 且 保证 投 资者
能够 按 照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 时 间和 方式 , 随时 查 阅到 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在 支付 合
理成 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 的 复印 件;
(18 )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 产清 算 小组 , 参与 基金 财 产的 保 管 、 清 理、 估价 、 变 现和 分 配;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 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并通 知 基金
托管 人 ;
(20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 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 应
当承 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 法律 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 规定 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 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 损 失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 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 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 义务 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 应当 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 务 的行
为承 担 责任 ; 但因 第三 方 责任 导 致基 金财 产或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利益 受到 损失 , 而 基金 管理 人
首先 承 担了 责任 的情 况下 ,基 金 管理 人有 权向 第三 方追 偿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 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24 )基 金管 理人 在募 集 期间 未能 达到 基金 的备 案 条件 , 《基 金合 同》 不能 生 效, 基 金
管理 人承 担全 部募 集费 用 ,将 已募 集资 金并 加计 银 行同 期存 款利 息在 基金 募 集期 结束 后 30
日内 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6 )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名 册 , 定 期或 不 定期 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名 册 ;
(27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 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的其 他义 务。
五、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1、本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严 格 遵守 现行 有效 的相 关法 律 、法 规、 规章 、基 金合 同 和中 国 证
监会 的 有关 规定 ,建 立健 全内 部 控制 制度 ,采 取有 效措 施 ,防 止违 反现 行有 效的 有 关法 律 、
法规 、 规章 、基 金合 同和 中国 证 监 会 有关 规定 的行 为发 生 。
2、本 基金 管理 人 承诺 严格 遵守 《证 券法 》 、 《 基金 法 》及 有关 法律 法规 ,建 立 健全 的 内
部控 制 制度 ,采 取有 效措 施, 防 止下 列行 为发 生:
(1 )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 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 券 投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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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 同 基金 财产 ;
(3 )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谋取 利 益;
(4 )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 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 会禁 止 的其 他行 为。
3、本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加 强 人员 管理 ,强 化职 业操 守 ,督 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 家有 关 法
律、 法 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 、勤 勉 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 活动 :
(1 )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
(3 )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 法 利益 ;
(4 )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 料 中弄 虚作 假;
(5 )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 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
(6 )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 )违 反 现行 有效 的有 关 法律 、法 规、 规章 、基 金 合同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 规定 , 泄
漏在 任 职期 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 金的 商业 秘密 , 尚未 依 法公 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 基 金投 资
计划 等 信息 ;
(8 )违 反 证券 交易 场所 业 务规 则, 利用 对敲 、倒 仓 等手 段操 纵市 场价 格, 扰 乱市 场 秩
序;
(9 ) 贬损 同行 ,以 抬高 自 己;
(10 )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 发 展;
(11 )有 悖社 会公 德, 损 害证 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2 )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 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 欺 诈成 分;
(13 )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以 及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行为 。
4、基 金经 理承 诺
(1 )依 照 有关 法律 、法 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本 着 谨慎 的原 则为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谋 取
最大 利 益;
(2 )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及 其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 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3 )不 违 反现 行有 效的 有 关法 律、 法规 、规 章、 基 金合 同和 中国 证监 会的 有 关规 定 ,
泄漏 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 关 证券 、 基金 的商 业秘 密 、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 投 资内 容 、 基金 投
资计 划 等信 息;
(4 )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 和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 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六、 基 金管 理人 的风 险管 理和 内 部控 制体 系
1、风 险管 理理 念与 目标
(1 ) 确保 合法 合规 经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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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防范 和化 解风 险;
(3 ) 提高 经营 效率 ;
(4 ) 保护 投资 者和 股东 的 合法 权 益。
2、风 险管 理措 施
(1 ) 建立 健全 公司 组织 架 构;
(2 ) 树立 监察 稽核 功能 的 权威 性 和独 立性 ;
(3 ) 加强 内控 培训 ,培 养 全体 员 工的 风险 管理 意识 和监 察 文化 ;
(4 ) 制定 员工 行为 规范 和 纪律 程 序;
(5 ) 建立 岗 位 分离 制度 ;
(6 ) 建立 危机 处理 和灾 难 恢复 计 划。
3、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控制 的 原则
(1 )全 面 性原 则: 公司 风 险管 理必 须覆 盖公 司的 所 有部 门和 岗位 ,渗 透各 项 业务 过 程
和业 务 环节 ;
(2 )独 立 性原 则: 公司 各 机构 、部 门和 岗位 职责 应 当保 持相 对独 立, 公司 基 金财 产 、
自有 资 产、 其他 资产 的运 作应 当 分离 ;
(3 ) 相 互制 约原 则: 公司 及各 部 门在 内部 组织 结构 的设 计 上要 形成 一种 相互 制约 机 制 ,
建立 不 同岗 位之 间的 制衡 体系 ;
(4 )定 性 和定 量相 结合 原 则: 建立 完备 的风 险管 理 指标 体系 ,使 风险 管理 更 具客 观 性
和操 作 性;
(5 )防 火 墙原 则: 基金 财 产、 公司 自有 资产 、其 他 资产 的运 作应 当严 格分 开 并独 立 核
算。
4、内 部控 制体 系
(1 ) 内部 控制 的组 织架 构
(i ) 董事 会审 计与 风险 控制 委 员会 :负 责对 公司 经营 管 理和 基金 投资 业务 进行 合 规性
控制 , 并 对公 司内 部稽 核 审计 工 作进 行审 核监 督 。 该委 员 会主 要职 责是 : 审 议并 批 准公 司内
控制 度 和政 策并 检查 其实 施情 况 ; 监督 公司 内部 审 计制 度 的实 施 ; 向 董事 会 提名 外 部审 计机
构; 负责 内部 审计 和外 部 审计 之 间的 协调 ; 审议 公 司的 关 联交 易 ; 对 公司 的 风险 及 管理 状况
及风 险 管理 能力 及水 平进 行评 价 , 提出 完善 风险 管理 和内 部 制度 的意 见 、 制 定公 司日 常 经营 、
拟募 集 基金 及运 用基 金 资 产进 行 投资 的风 险控 制指 标和 监 督制 度, 并不 定期 地 对风 险 控制 情
况进 行 检查 和监 督 , 形 成 风险 评 估报 告和 建议 , 在 例行 董 事会 会议 上提 出公 司上 半 个年 度风
险控 制 工作 总结 报告 ; 监 督 和指 导 经理 层所 设立 的风 险管 理 委员 会的 工作 及董 事会 赋 予的 其
他职 责 。
(ii ) 风险 管 理委 员会 :是 公司 日 常经 营中 整 体风 险 控制 的 决策 机构 , 该委 员 会是 对 公
司各 种 风险 的识 别 、 防 范 和控 制 的非 常设 机构 , 由 公司 督 察长 、 总经 理、 副 总经 理 及各 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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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 人 组成 , 其主 要职 责 是: 评估 公司 各机 构、 部 门制 度 本身 隐含 的风 险 , 以及 这 些制 度在
执行 过 程中 显现 的问 题 , 并 负责 审 定风 险控 制政 策 和 策略 ; 审 议基 金财 产风 险状 况分 析 报告 ,
基于 风 险与 回报 对业 务策 略提 出 质疑 , 需要 时指 导 业务 方 向 ; 审 定公 司的 业 务授 权 方案 ; 负
责协 调 处理 突发 性重 大事 件; 负责 界定 业务 风险 损 失责 任 人的 责任 ; 审议 公 司各 项 风险 与内
控状 况 的评 价报 告 ; 审 定 公司 内 控管 理组 织实 施方 案, 检查 评估 公司 内控 制 度的 健 全性 、 合
理性 和 有效 性; 对其 他未 涉及 的 风险 进行 评估 ,并 提出 相 应的 处理 方案 。
(iii )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 是 公司 投 资领 域的 最高 决策 机构 , 以 定期 或不 定期 会 议的 形 式
讨论 和 决定 公司 投资 的重 大问 题 。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由公 司 总经 理 、 分 管投 资 的副 总 经理 、 投
资总监、 投资 研究 部研 究 总监 、 固定 收 益部 投资 总 监、 专户 理财 部负 责人 、 国际 投 资部 负责
人等 组 成 , 其 主要 职责 包 括: 确立 基金 的投 资方 针 、 投 资方 向以 及投 资原 则 和策 略 ; 审定 基
金财 产 的配 置方 案 , 对 投 资部 提 出的 重要 事项 进行 讨论 决 定 ; 制 订基 金投 资 授权 方 案 ; 对 超
出执 行 委员 权限 的重 大投 资项 目 做出 决定 ; 批准 基 金经 理 的年 度计 划 , 考 核 基金 经 理的 工作
绩效 ; 定 期审 议基 金经 理 的投 资 检讨 报告 , 并形 成 决议 ; 遇 到重 大事 件及 时 调整 投 资决 策方
案。
(iv ) 督 察长 : 督察 长制 度 是基 金 管理 人特 有的 制度 。 督察 长全 权负 责公 司的 监察 稽 核
工作 ; 可 列席 公司 任何 会 议, 调阅 公司 任 何 档案 材 料, 对基 金运 作 、 内 部管 理、 制度 执行 及
遵规 守 法情 况进 行内 部监 察、 稽 核; 每月 独立 出具 稽核 报 告, 报送 中国 证监 会和 董 事长 。
(v )法 律、 监察 稽 核部 : 公司 设立 法律 、监 察稽 核 部, 开展 公司 的监 察稽 核 工作 , 并
保证 其 工作 的独 立性 和权 威性 , 充 分发 挥其 职能 作 用。 法律 、 监 察稽 核部 有 权对 公 司各 类规
章制 度 及内 部风 险控 制 制 度的 完 备性 、 合理 性、 有 效性 进 行检 查并 提出 相应 意见 和 建议 , 并
将意 见 和建 议上 报公 司 督 察长 、 总 经理 和风 险管 理 委员 会 进行 讨论 。 法律 、 监察 稽 核部 组织
对全 公 司员 工进 行相 关法 律、 法规 、 规 章制 度培 训, 回答 公 司各 部门 提出 的法 律咨 询 , 并 对
公司 出 现的 法律 纠纷 提出 解决 方 案, 同时 组织 各部 门 对公 司 管理 上存 在的 风险 隐患 或 出现 的
风险 问 题进 行讨 论 、 研 究 , 提 出解 决方 案, 提交 风 险管 理 委员 会 、 投 资决 策 委员 会 或总 经理
办公 会 等进 行审 核、 讨论 ,并 监 督整 改。
(2 ) 内部 控制 的原 则
公司 的 内部 控制 遵循 以下 原则 :
(i ) 健全 性原 则: 内部 控制 应 当包 括公 司的 各项 业务 、 各个 部门 或机 构和 各级 人 员,
并涵 盖 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 反 馈等 各个 环节 ;
(ii ) 有效 性 原则 :通 过科 学的 内 控手 段和 方 法, 建 立合 理 的内 控程 序 ,维 护 内控 制 度
的有 效 执行 ;
(iii ) 独立 性原 则 : 公 司 设立 独 立的 法律 、 监察 稽 核部 , 法 律 、 监 察稽 核部 保持 高 度的
独立 性 和权 威性 ,负 责对 公司 各 部门 风险 控制 工作 进行 稽 核和 检查 ;
(iv )相 互制 约原 则: 公 司内 部 部门 和岗 位的 设置 应当 权 责分 明、 相互 制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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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成 本效 益原 则 :公 司 运用 科学 化的 经营 管理 方 法降 低运 作成 本, 提高 经 济效 益 ,
以合 理 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 内 部控 制效 果。
公司 制 订内 部控 制制 度遵 循以 下 原则 :
(i )合 法合 规性 原则 :公 司内 控 制度 应当 符合 国家 法律 、 法规 、规 章和 各项 规定 ;
(ii ) 全面 性 原则 :内 部控 制制 度 涵盖 公司 管 理的 各 个环 节 ,不 得留 有 制度 上 的空 白 或
漏洞;
(iii ) 审慎 性原 则: 制 定 内部 控 制制 度应 当以 审慎 经营 、 防范 和化 解风 险为 出发 点 ;
(iv ) 适时 性原 则 : 内 部控 制制 度 的制 定应 当随 着有 关法 律 法规 的调 整和 公司 经营 战 略 、
经营 方 针、 经营 理念 等内 外部 环 境的 变化 进行 及时 的修 改 或完 善。
(3 ) 内部 风险 控制 措施
建立 科 学合 理 、 控 制严 密 、 运 行高 效的 内部 控制 体 系和 完 善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公 司成 立
以来 , 根 据中 国证 监会 的 要求 , 借 鉴外 方股 东的 经 验, 建立 了科 学合 理的 层 次分 明 的内 控组
织架 构 、 控制 程序 和控 制 措施 以 及控 制职 责在 内的 运行 高 效 、 严 密的 内部 控 制体 系 。 通过 不
断地 对 内部 控制 制度 进行 修改 , 公司 已初 步形 成了 较为 完 善的 内 部 控制 制度 。
建立 健 全了 管理 制度 和业 务规 章 。 公司 建立 了包 括 风险 管 理制 度 、 投 资管 理 制度 、 基 金
会计 制 度 、 信 息披 露制 度 、 监 察稽 核制 度、 信息 技 术管 理 制度 、 公司 财务 制 度等 基 本管 理制
度以 及 包括 岗位 设置 、 岗 位职 责 、 操作 流程 手册 在 内的 业 务流 程 、 规 章等 , 从基 本 管理 制度
和业 务 流程 上进 行风 险控 制。
建立 了 岗位 分离 、 相互 制 衡的 内 控机 制 。 公 司在 岗 位设 置 上采 取了 严格 的分 离制 度 , 实
现了 基 金投 资与 交易 , 交 易与 清 算 , 公 司会 计与 基 金会 计 等业 务岗 位的 分离 制度 , 形 成了 不
同岗 位 之间 的相 互制 衡机 制, 从 岗位 设置 上减 少和 防范 操 作及 操守 风险 。
建立 健 全了 岗 位 责任 制。 公 司通 过 建立 健全 了岗 位责 任制 使 每位 员工 都能 明确 自己 的 岗
位职 责 和风 险管 理责 任。
构建 了 风险 管理 系统 。 公 司通 过 建立 风险 评估 、 预 警、 报告 和控 制以 及监 督 程序 , 并 经
过适 当 的控 制流 程 , 定 期 或实 时 对风 险进 行评 估 、 预警 、 监 督 , 从 而确 认、 评估 和 预警 与公
司管 理 及基 金运 作有 关的 风险 , 通 过顺 畅的 报告 渠 道, 对风 险问 题进 行层 层 监督 、 管 理、 控
制, 使部 门和 管理 层及 时把 握风 险 状况 并快 速做 出风 险控 制 决策 。 建立 自动 化监 督控 制 系统 :
公司 启用 了电 子化 投资 、 交易 系统 ,对 投资 比例 进 行限 制, 在“ 股票 黑名 单” 、交 叉交 易 以
及防 范 操守 风险 等方 面进 行电 子 化自 动控 制, 将有 效地 防 止合 规性 运作 风险 和操 守 风险 。
使用 数 量化 的风 险管 理手 段。 采用 数量 化、 技术 化 的风 险 控制 手段 , 建立 数 量化 的 风险
管理 模 型 , 用 以提 示指 数 趋势 、 行 业及 个股 的风 险 , 以 便公 司及 时采 取有 效 的措 施 , 对风 险
进行 分 散、 规避 和控 制, 尽可 能 减少 损失 。
提供 足 够的 培训 。 制定 了 完整 的 培训 计划 , 为所 有 员工 提 供足 够和 适当 的培 训, 使员 工
具有 较 高的 职业 水准 ,从 培养 职 业化 专业 理财 队伍 角度 控 制职 业化 问题 带来 的风 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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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合 规控 制 声明 书
本公 司 承诺 以上 关于 内部 控制 的 披露 真实 、准 确;
本公 司 承诺 根据 市场 变化 和公 司 发展 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 体 系和 内部 控制 制度 。
第 四 部 分 、 基 金托 管 人
一、 基 金 托管 人基 本情 况
名 称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55 号
成 立 时 间 :1984 年 1 月 1 日
法 定 代 表 人 : 姜 建 清
注 册 资 本 : 人民 币 334,018,850,026 元
联 系 电 话 :010-66105799
联 系 人 : 蒋 松 云
二、 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10 年 9 月 末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共 有 员 工 121 人 , 平 均 年 龄 30 岁,
95% 以 上 员 工 拥 有 大 学 本 科 以 上 学 历 , 高 管 人 员 均 拥 有 硕 士 以 上 学 位 或 高 级 职 称 。
三、 基金托管业务 经 营情 况
“ 作 为 中 国 大 陆 托 管 服 务 的 先 行 者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自 1998 年 开 展 托 管 服 务 以 来 ,
秉 承 “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 的 宗 旨 , 严 格 履 行 资 产 托 管 人 的 责 任 和 义 务 , 依 靠 严 密
科 学 的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 规 范 的 业 务 管 理 模 式 、 先 进 的 业 务 营 运 系 统 和 专 业
的 托 管 服 务 团 队 , 为 广 大 投 资 者 、 众 多 资 产 管 理 机 构 和 企 业 客 户 提 供 安 全 、 高 效 、 专
业 的 托 管 服 务 , 取 得 了 优 异 业 绩 。 建 立 了 包 括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信 托 资 产 、 保 险 资 产 、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收 支 账 户 资 金 、 企 业 年 金 基 金 、QFII 资 产 、QDII 资 产 、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
证 券 公 司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银 行 理 财 产 品 等 门 内 齐 全 的 托 管 产 品 体 系 。 截 至 2010 年
9 月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共 托 管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177 只 , 其 中 封 闭 式 8 只 , 开 放 式 169 只。 2010
年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凭 借 在 2009 年 国 内 外 托 管 领 域 的 杰 出 表 现 和 品 牌 影 响 力 , 先 后 被 英
国 《 全 球 托 管 人 》 、 香 港《 财 资 》和 美 国 《 环 球 金 融 》评 选 为 “2009 年 度 中 国 最 佳 托 管
银 行 ” , 本 届 《 财 资 》 评 选 首 次 设 立 了 在 亚 太 地 区 证 券 和 基 金 服 务 领 域 有 突 出 贡 献 的 年
度 行 业 领 导 者 奖 项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周 月 秋 总 经 理 荣 获 “ 年 度 最 佳 托 管 银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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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 ” 称 号 , 是 仅 有 的 两 位 获 奖 人 之 一 。 自 2004 年 以 来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服 务 已
经获得23 项 国 内 外 大 奖 。 ”
四、 基 金托 管人 的内 部控 制制 度
中国 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自成 立 以来 , 各项 业务 飞 速发 展 , 始终 保持 在资 产 托管 行 业的 优势
地位 。 这些 成绩 的取 得, 是与 资 产托 管部 “ 一 手抓 业 务拓 展 , 一 手抓 内控 建设 ” 的做 法 是分 不
开的 。 资 产托 管部 非常 重视 改进 和 加强 内部 风险 管理 工作 , 在 积极 拓展 各项 托管 业务 的 同时 ,
把加 强 风险 防范 和控 制的 力度 , 精 心培 育内 控文 化 , 完 善风 险控 制机 制, 强 化业 务 项目 全过
程风 险 管理 作为 重要 工作 来做 。 继 2005 、2007 年 两 次顺 利 通过 评估 组织 内部 控制 和 安全 措
施是 否 充分 的最 权威 的 SAS70 (审 计标 准第 70 号) 审阅 后 ,2009 年中 国工 商 银行 资 产托 管
部第 三 次通 过 SAS70 审 阅 获得 无 保留 意见 的控 制及 有效 性 报告 ,表 明独 立第 三方 对 我行 托
管服 务 在风 险管 理 、 内 部 控制 方 面的 健全 性和 有效 性的 全 面认 可 。 也 证明 中 国工 商 银行 托管
服务 的风 险控 制能 力已 经与 国际 大 型托 管银 行接 轨, 达到 国 际先 进水 平。 目前 ,SAS70 审
阅已 经 成为 年度 化、 常规 化的 内 控工 作手 段。
1、内 部风 险控 制目 标
保证 业 务运 作严 格遵 守国 家有 关 法律 法规 和行 业监 管规 则 , 强化 和建 立守 法 经营 、 规 范运 作
的经 营 思想 和经 营风 格 , 形成 一 个运 作规 范化 、 管 理科 学 化 、 监 控制 度化 的 内控 体 系 ; 防 范
和 化解 经营 风险 ,保 证托 管资 产 的安 全完 整; 维护 持有 人 的权 益; 保障 资产 托管 业 务安 全 、
有效 、 稳健 运行 。
2、内 部风 险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国 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业 务内 部 风险 控制 组织 结构 由中 国 工商 银行 稽核 监察 部门 ( 内控 合 规
部、 内部 审计 局) 、资 产托 管部 内设 风险 控制 处及 资 产托 管部 各业 务处 室共 同 组成 。总 行 稽
核监 察 部门 负责 制定 全行 风险 管 理政 策 , 对 各业 务 部门 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指 导、 监督 。 资 产
托管 部 内部 设置 专门 负责 稽核 监 察工 作的 内部 风险 控制 处 , 配备 专职 稽核 监 察人 员 , 在总 经
理的 直 接领 导下 , 依照 有 关法 律 规章 , 对业 务的 运 行独 立 行使 稽核 监察 职权 。 各 业务 处室 在
各自 职 责范 围内 实施 具体 的风 险 控制 措施 。
3、内 部风 险控 制原 则
(1 ) 、 合 法性 原则 。 内 控 制度 应 当符 合国 家法 律法 规及 监 管机 构的 监管 要求 , 并 贯穿 于托 管
业务 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始终 。
(2 ) 、 完 整性 原则 。 托 管 业务 的 各项 经营 管理 活动 都必 须 有相 应的 规范 程序 和监 督 制约 ; 监
督制 约 应渗 透到 托管 业务 的全 过 程和 各个 操作 环节 ,覆 盖 所有 的部 门、 岗位 和人 员 。
(3 ) 、 及时 性原 则。 托管 业务 经 营活 动必 须在 发生 时能 准 确及 时地 记录 ;按 照“ 内 控优 先 ”
的原 则 ,新 设机 构或 新增 业务 品 种时 ,必 须做 到已 建立 相 关的 规章 制度 。
(4 ) 、 审 慎 性 原则 。 各 项 业务 经 营活 动必 须防 范风 险, 审慎 经营 , 保 证基 金 资产 和 其他 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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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 的 安全 与完 整。
(5 ) 、 有 效性 原则 。 内 控 制度 应 根据 国家 政策 、 法 律及 经 营管 理的 需要 适时 修改 完 善 , 并 保
证得 到 全面 落实 执行 ,不 得有 任 何空 间、 时限 及人 员的 例 外。
(6 ) 、 独 立性 原则 。 资 产 托管 部 托管 的基 金资 产 、 托管 人 的自 有资 产 、 托 管 人托 管 的其 他资
产应 当 分离 ; 直接 操作 人 员和 控 制人 员应 相对 独立 , 适 当分 离; 内控 制度 的 检查 、 评 价部 门
必须 独 立于 内控 制度 的制 定和 执 行部 门。
4、内 部风 险控 制措 施实 施
(1 ) 、 严格 的隔 离制 度。 资产 托 管业 务与 传统 业务 实行 严 格分 离, 建立 了明 确的 岗 位职 责 、
科学 的 业务 流程 、 详细 的 操作 手 册 、 严 格的 人员 行 为规 范 等一 系列 规章 制度 , 并 采取 了良 好
的防 火 墙隔 离制 度 , 能 够 确保 资 产独 立 、 环 境独 立 、 人 员独 立 、 业 务制 度和 管理 独 立 、 网 络
独立。
(2 ) 、 高 层检 查 。 主 管行 领 导与 部 门高 级管 理层 作为 工行 托 管业 务政 策和 策略 的制 定 者和 管
理者 , 要 求下 级部 门及 时 报告 经 营管 理情 况和 特别 情况 , 以 检查 资产 托管 部 在实 现 内部 控制
目标 方 面的 进展 ,并 根据 检查 情 况提 出内 部控 制措 施, 督 促职 能管 理部 门改 进。
(3 ) 、 人 事控 制。 资产 托 管部 严 格落 实岗 位责 任制 , 建 立 “ 自控 防线 ” 、 “ 互 控防 线 ” 、 “监 控
防线 ” 三 道控 制防 线, 健 全绩 效 考核 和激 励机 制 , 树立 “以 人为 本” 的内 控 文化 , 增 强员 工
的责 任 心和 荣誉 感 , 培 育 团队 精 神和 核心 竞争 力 。 并通 过 进行 定期 、 定向 的 业务 与 职业 道德
培训 、 签订 承诺 书, 使员 工树 立 风险 防范 与控 制理 念。
(4 ) 、 经 营控 制。 资产 托 管部 通 过制 定计 划 、 编 制 预算 等 方法 开展 各种 业务 营销 活 动 、 处 理
各项 事 务, 从而 有效 地控 制和 配 置组 织资 源, 达到 资源 利 用和 效益 最大 化目 的。
(5 ) 、 内 部风 险管 理。 资 产托 管 部通 过稽 核监 察 、 风险 评 估等 方式 加强 内部 风险 管 理 , 定 期
或不 定 期地 对业 务运 作状 况进 行 检查 、 监控 , 指 导 业务 部 门进 行风 险识 别 、 评估 , 制 定并 实
施风 险 控制 措施 ,排 查风 险隐 患 。
(6 ) 、 数 据安 全控 制。 我 们通 过 业务 操作 区相 对独 立、 数据 和传 真加 密、 数 据传 输 线路 的冗
余备 份 、监 控设 施的 运用 和保 障 等措 施来 保障 数据 安全 。
(7 ) 、 应急 准备 与响 应。 资产 托 管业 务建 立专 门的 灾难 恢 复中 心, 制定 了基 于数 据 、应 用 、
操作 、 环境 四个 层面 的完 备 的灾 难 恢复 方案 , 并 组织 员 工定 期 演练 。 为 使演 练更 加 接近 实 战,
资产 托管 部不 断提 高演 练 标准 ,从 最初 的按 照预 订 时间 演练 发展 到现 在的 “ 随机 演练 ” 。 从
演练 结 果看 ,资 产托 管部 完全 有 能力 在发 生灾 难的 情况 下 两个 小时 内恢 复业 务 。
5、资 产托 管部 内部 风险 控 制情 况
(1 ) 、 资 产托 管部 内部 设 置专 职 稽核 监察 部门 , 配 备专 职 稽核 监察 人员 , 在 总经 理 的直 接领
导下 , 依 照有 关法 律规 章 , 全 面贯 彻落 实全 程监 控 思想 , 确 保资 产托 管业 务 健康 、 稳 定地 发
展。
(2 ) 、 完 善组 织结 构, 实 施全 员 风险 管理 。 完善 的 风险 管 理体 系需 要从 上至 下每 个 员工 的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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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参 与 ,只 有这 样, 风险 控制 制 度和 措施 才会 全面 、有 效 。资 产托 管部 实施 全员 风 险管 理 ,
将风 险 控制 责任 落实 到具 体业 务 部门 和业 务岗 位, 每 位员 工 对自 己岗 位职 责范 围内 的 风险 负
责, 通过 建立 纵向 双人 制 、 横 向多 部门 制的 内部 组 织结 构 , 形成 不同 部门 、 不同 岗 位相 互制
衡的 组 织结 构。
(3 ) 、 建 立健 全规 章制 度 。 资 产托 管部 十分 重视 内 控制 度 的建 设 , 一 贯坚 持 把风 险 防范 和控
制的 理 念和 方法 融入 岗位 职责 、 制 度建 设和 工作 流 程中 。 经 过多 年努 力, 资 产托 管 部已 经建
立了 一 整套 内部 风险 控制 制度 , 包 括 : 岗 位职 责、 业务 操 作流 程 、 稽 核监 察 制度 、 信 息披 露
制度 等 , 覆 盖所 有部 门和 岗 位, 渗 透各 项业 务过 程, 形 成各 个 业务 环节 之间 的相 互制 约 机制 。
(4 ) 、 内 部风 险控 制始 终 是托 管 部工 作重 点之 一 , 保持 与 业务 发展 同等 地位 。 资 产托 管业 务
是商 业 银行 新兴 的中 间业 务, 资产 托管 部从 成立 之 日起 就 特别 强调 规范 运 作 , 一 直将 建立 一
个系 统 、 高效 的风 险防 范 和控 制 体系 作为 工作 重点 。 随 着市 场环 境的 变化 和 托管 业 务的 快速
发展 , 新 问题 、 新 情况 不 断出 现 , 资产 托管 部始 终 将风 险 管理 放在 与业 务发 展同 等 重要 的位
置, 视 风险 防范 和控 制为 托管 业 务生 存和 发展 的生 命线 。
五、 托 管人 对管 理人 运作 基金 进 行监 督的 方法 和程 序
基金 托 管人 负有 对基 金管 理人 的 投资 运作 行使 监督 权的 职 责 。 根 据 《 基金 法》 、 《运 作 办
法》 、 《证 券 投资 基 金会 计 核算 办法 》 、基 金 合同 及 其 他有 关规 定, 托 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对象
和范 围 、 投资 组合 比例 、 投资 限 制 、 基 金管 理人 报 酬和 基 金托 管人 托管 费的 计提 比 例和 支付
方法 、 基 金会 计核 算、 基 金财 产 估值 和基 金净 值的 计算 、 收 益分 配以 及其 他 有关 基 金投 资运
作的 事 项, 对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业 务监 督、 核查 。
基金 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 违 规行 为 , 以 书面 形 式通 知 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对基 金
管理 人 发出 的违 法违 规投 资指 令 , 不予 执行 , 并 采 取必 要 的补 救措 施 ; 基 金 管理 人 收到 通知
后应 及 时进 行核 对确 认并 回函 ; 在 限期 内, 基金 托 管人 有 权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如 基金 管
理人 未 予纠 正,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 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 涉 嫌重 大违 法违 规行 为时 , 应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 监会 , 同 时
通知 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并 将 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六、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 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 于 :
(1 )自 《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 起, 依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安全 保 管基 金 财
产;
(2 )依 《 基金 合同 》约 定 获得 基金 托管 费以 及法 律 法规 规定 或监 管部 门批 准 的其 他 收
入;
(3 )监 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 如发 现 基金 管理 人有 违反 《基 金 合同 》 及
国家 法 律法 规行 为 , 对 基 金财 产 、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 益造 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 应呈 报 中国 证监
会,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投 资者 的利 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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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以 基 金托 管 人 和基 金 联名 的方 式在 中国 证券 登 记结 算有 限公 司上 海分 公 司和 深 圳
分公 司 开设 证券 账户 ;
(5 ) 以基 金托 管人 名义 开 立证 券 交易 资金 账户 ,用 于证 券 交易 资金 清算 ;
(6 )以 基 金的 名义 在中 央 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 公司 开 设银 行间 债券 托管 账户 , 负责 基 金
投资 债 券的 后台 匹配 及资 金的 清 算;
(7 )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
(8 )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 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9 )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 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 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 于 :
(1 )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 原 则持 有 并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 产;
(2 )设 立 专门 的基 金托 管 部门 ,具 有符 合要 求的 营 业场 所, 配备 足够 的、 合 格的 熟 悉
基金 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 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 )建 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 理及 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确 保基 金 财
产的 安 全 , 保 证其 托管 的 基金 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 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 互 独立 ; 对
所托 管 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 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 理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 名 册登 记 、
账户 设 置、 资金 划拨 、账 册记 录 等方 面相 互独 立;
(4 )除 依 据《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外 ,不 得利 用基 金财 产 为自 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 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 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 按照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根 据 基
金管 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 时办 理 清算 、交 割事 宜;
(7 )保 守 基金 商 业秘 密, 除《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 定外 , 在
基金 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 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 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 告、 季 度 、 半 年度 和年 度 基金 报 告出 具意 见 , 说 明 基金 管 理人
在各 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 按 照 《基 金合 同》 的 规定 进 行 ; 如 果基 金管 理 人有 未 执行 《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 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 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 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 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名 册;
(13 )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 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 项 ;
(15 )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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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 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和银 行 监管
机构 ,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 因 违反 《 基金 合同 》 导 致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承 担 赔偿 责任 , 其赔 偿 责任 不 因其
退任 而 免除 ;
(20 ) 按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 理人 按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 合同 》 规 定履 行自 己的 义 务, 基金 管
理人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 为基 金 利益 向基 金管 理人 追偿 ;
(21 )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2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 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的其 他义 务。
第 五 部 分 、 相 关服 务 机 构
一、 基 金份 额发 售机 构
1、直 销机 构
名
称 :景 顺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
住
所 :深 圳市 福田 区中 心四 路 1 号 嘉里 建设 广场 第一 座 21 层
法定 代 表人 : 赵 如冰
批准 设 立文 号: 证监 基金 字[2003 ]76 号
电
话:0755-82370388-1661
传
真:0755-22381325
联系 人 :严 丽娟
2、代 销机 构
(1 )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 址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 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 55 号
法定 代 表人 :姜 建清
客户 服 务电 话:95588 ( 全 国)
网址:www.icbc.com.cn
(2 )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 址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 城区 金融 大 街 25 号
法定 代 表人 :郭 树清
客户 服 务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景 顺 长 城 公 司 治 理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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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 地 址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 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 1 号
法定 代 表人 :肖 钢
客户 服 务电 话:95566 ( 全 国)
网址:www.boc.cn
(4 )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 国门 内大 街69 号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 内大 街69 号
法定 代 表人 :项 俊波
传真:010-85109219
联系 人 :蒋 浩
客服 电 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5 )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 地 址及 办公 地址 :深 圳市 福 田区 深南 大 道 7088 号
法定 代 表人 :秦 晓
客户 服 务电 话:95555
联系 人 :刘 薇
网址:www.cmbchina.com
(6 )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 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 东 南 路 500 号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北 京东 路 689 号
法定 代 表人 :金 运
客户 服 务电 话: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7 ) 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 地 址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东 城区 朝阳 门北 大 街 8 号富 华大 厦 C 座
法定 代 表人 :孔 丹
电话:010-65541585
传真:010-65541230
客户 服 务电 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8 )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 址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 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 2 号
景 顺 长 城 公 司 治 理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25
法定 代 表人 :董 文标
联系 电 话 :010-58351666
传真:010-83914283
联系 人 :李 群、 吴海 鹏
客户 服 务热 线: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9 ) 广东 发展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 址: 广州 市农 林下 路 83 号
办公 地 址: 广州 市农 林下 路 83 号
法定 代 表人 :李 若虹
服务 热 线:020-38322730 、38322974
联系 人 : 罗环 宇 张 大奕
网址 :www.gdb.com.cn
(10 )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及 办公 地址 :上 海市 浦东 新 区银 城中 路 188 号
法定 代 表人 :蒋 超良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 人 :曹 榕
客户 服 务电 话:95559
网址 :www.bankcomm.com
(11 )北 京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丙 17 号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 街 丙 17 号
法定 代 表人 :闫 冰竹
电话:010-66226044
传真:010-66223314
联系 人 :李 娟
客户 服 务电 话:010-96169 (北 京 ) 022-96269 (天 津) 021-53599688 ( 上海 )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12 ) 中国 光大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 地 址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 城区 复兴 门外 大 街 6 号光 大大 厦
法定 代 表人 :王 明权
客户 服 务电 话:95595 ( 全 国)
景 顺 长 城 公 司 治 理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26
网址:www.cebbank.com
(13 ) 兴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 154 号 中山 大厦
法定 代 表人 :高 建平
电话 : (0591 )87844211
联系 人 :陈 丹
客户 服 务电 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14 ) 长城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4 、16 、17 层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 代 表人 : 黄 耀华
联系 人 :匡婷
电话:0755-83516289
传真:0755-83516199
客户 服 务热 线:0755-33680000 、400 6666 888
网址:www.cc168.com.cn
(15 )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 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 街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C 座
法定 代 表人 :胡 关金
电话:010-66568047
传真:010-66568116
联 系人 :李 洋
客服 电 话:4008-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6 )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 98 号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98 号
法定 代 表人 :王 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 人 :金 芸、 李笑 鸣
客服 电 话:95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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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网址:www.htsec.com
(17 ) 中信 建投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 司
注册 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 代 表人 :黎 晓宏
电话:010-65186080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 人 :魏 明
客户 服 务电 话: 400-8888-108 (免 长途 费)
网址 : 中信 建投 证券 网 www.csc108.com
(18 )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2222 号 安联 大厦 34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2028 号 中国 凤凰 大厦 1 号楼 7 层
法定 代 表人 :牛 冠兴
开 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0755-82825555
开放 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755-82558003
联系 电 话:0755-82558332
网址:http://www.axzq.com.cn
(19 )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 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 城 路 618 号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 中 路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29 楼
法定 代 表人 :祝 幼一
联系 人 :芮 敏祺
电话:021-62580818-213
传真:021-62569400
客户 服 务 热 线: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20 ) 申银 万国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 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 路 171 号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 路 171 号
法定 代 表人 :丁 国荣
联系 人 :曹 晔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8844
景 顺 长 城 公 司 治 理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28
客户 服 务电 话:021-962505
网址:www.sw2000.com.cn
(21 )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江苏 大 厦A 座 38 —45 层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江苏 大 厦A 座 38 —45 层
法定 代 表人 :宫 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联系 人 :黄 健
客户 服 务热 线:95565 、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22 ) 国都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地 址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东 城区 东直 门南 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号 10 层
法定 代 表人 :王 少华
电话:010-84183389
传真:010-84183311-3389
客服 电 话:400-818-8118
联系 人 :黄 静
网址:www.guodu.com
(23 ) 国元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地 址及 办公 地址 :安 徽省 合 肥市 寿春 路 179 号
法定 代 表人 :凤 良志
客服 电 话:400-888-8777 、95578
联系 人 :程 维
电话:0551-2207936
传真:0551-2207965
网址: www.gyzq.com.cn
(24 ) 中 信金 通证 券有 限 责任 公 司
注册 地 址: 杭州 市中 河南 路 11 号万 凯商 务 楼 A 座
办公 地 址: 杭州 市中 河南 路 11 号万 凯商 务 楼 A 座
法定 代 表人 :刘 军
电话:0571- 85783750
传真:0571-85783771
联系 人 :龚 晓军
景 顺 长 城 公 司 治 理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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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 服 务热 线:0571-96598
网址:www.bigsun.com.cn ;www.96598.com.cn
(25 )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 528 号 上海 证券 大厦 南 塔 15 楼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 528 号 上海 证券 大厦 南 塔 15 楼
法定 代 表人 :王 明权
联系 人 :刘晨
电话:021-68816000
传真:021-68815009
客户 服 务电 话:021-68823685
网址:www.ebscn.com
(26 ) 华泰 联合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 司
注册 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东 路 5047 号 深圳 发展 银行 大 厦10 、24 、25 层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东 路5047 号 深圳 发展 银行 大 厦10 、24 、25 层
法定 代 表人 :马 昭明
联系 人 :盛 宗凌
电话:0755-82492000
传真:0755-82492962
客服 电 话:4008888555 、95513
网址:www.lhzq.com
(27 ) 西部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 址及 办公 地址 :西 安市 东 新 街 232 号陕 西信 托大 厦 16 -17 层
法定 代 表人 :刘 建武
电话:029-87406488
传真:029-87406387
联系 人 :冯 萍
客服 热 线:029 —96708
网址:www.westsecu.com.cn
(28 ) 名称 :中 国国 际金 融有 限 公司
注册 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 国贸 大 厦 2 座 28 层
办公 地 址 :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 国贸 大 厦 2 座 28 层
法定 代 表人 :李 剑阁
网址:www.cicc.com.cn
电话:010 -65051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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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 服 务电 话:010 -85679238 ,010 -85679169
传真:010 -65051156
(29 ) 公司 名称 :华 宝证 券经 纪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 嘴环 路 166 号 未来 资产 大 厦 23 层
邮政 编 码:200120
注册 资 本:5 亿 元人 民币
法定 代 表人 :陈 林
电话:021-50122222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 嘴环 路 166 号 未来 资产 大 厦 23 层
联系 人 :徐 方亮
业务 联 系电 话:021-50122128
网址:www.cnhbstock.com
(30 ) 名称 :兴 业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 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99 号 标力 大厦
法定 代 表人 :兰 荣
办公 地 址: 浦东 新区 民生 路1199 弄 证大 五道 口广 场1 号楼 21 层
邮政 编 码:200135
客服 电 话:4008888123
业务 联 系电 话:021-38565785
业务 联 系人 :谢 高得
网址:www.xyzq.com.cn
(31 ) 名称 :爱 建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注册 地 址: 上海 市南 京西 路758 号 23 楼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南 京西 路758 号 24 楼
法定 代 表人 :张 建华
联系 人 :陈 敏
电话:021-32229888-3121
传真:021-62878783
客服 热 线:021-63340678
网址:www.ajzq.com
(32 ) 名称 :广 发华 福证 券有 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 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 、8 层
办公 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 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 、8 、10 层
法定 代 表人 :黄 金琳
景 顺 长 城 公 司 治 理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31
联系 人 :张 腾
电话:0591-87841160
传真:0591-87841150
客服 热 线:96326 ( 福建 省 外请 加 拨 0591 )
网址:www.gfhfzq.com.cn
(33 ) 名称 :平 安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 地 址及 办公 地址 :深 圳市 深 南中 路 1099 号
法定 代 表人 :孙 建一
联系 人 :蔡 宇洲 霍 兆龙
电话:0755-22197874
25879591
传真:0755-22197701
客服 热 线:40066-99999
网址:http://www.pingan.com/bank/
(34 ) 名称 :信 达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 地 址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 城区 三里 河东 路 5 号中 商 大 厦 10 层
法定 代 表人 :张 志刚
联系 人 :唐 静
电话:010-88656100
传真:010-88656290
客服 热 线: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35 ) 名称 :英 大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注册 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中 路华 能大 厦三 十、 三十 一 层
法定 代 表人 :赵 文安
联系 人 :王 睿
电话:0755-83007069
传真:0755-83007167
客服 热 线:0755-26982993
网址:http://www.ydsc.com.cn
(36 ) 名称 :天 相投 资顾 问有 限 公司
注册 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19 号富 凯大 厦B 座 701
法定 代 表人 :林 义相
联系 人 :莫 晓丽
电话:010-66045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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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10-66045500
客服 热 线:010-66045678
网址:http://www.txsec.com
(37 ) 名称 :国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 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 中 路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 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法定 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 人 :齐 晓燕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302
客服 热 线:95536
网址:http://www.guosen.com.cn
(38 ) 名称 : 方 正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注册 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 中 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22 -24 层
法定 代 表人 :雷 杰
联系 人 :邵 艳霞
电话:0731-85832507
传真:0731-85832214
客服 热 线: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39 ) 温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 址: 温州 市车 站大 道华 海 广 场1 号楼
法定 代 表人 :邢 增福
电话:0577 -88990089
客服 热 线:0579-96699
网址:www.wzbank.cn
(40 ) 平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 区金 田 路大 中华 国际 交易 广场8 层
办公 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 区 金田 路大 中华 国际 交易 广 场8 层
法人 代 表: 杨宇 翔
电话:0755-82450826
传真:0755-82433794
联系 人 :袁 月
批注 [ylj1]: 上面已有国信证券, 另下
面的序号请重排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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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网址:www.pingan.com
(41 )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法定 代 表人 :王 志伟
组织 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资 本:25 亿元 人民 币
注册 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北 路183 号大 都会 广 场43 楼
办公 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天 河北 路 大都 会广 场18 、19 、36 、38 、41 和 42 楼
发证 券 客服 热线 :95575
联系 人 :黄 岚
开放 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 (020 )87555305
网址 :http://www.gf.com.cn
(42 ) 宏源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法定 代 表人 :冯 戎
组织 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文 艺 路233 号
办公 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 太平 桥 大 街19 号
客服 热 线:400-800-0562
联系 人 :李 巍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网址:www.hysec.com
(43 )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 东 路90 号 华泰 证券 大 厦
法定 代 表人 :吴 万善
联系 人 :程 高峰 、万 鸣
电话:025-83290979
客户 服 务电 话: 95597
网址 :www.htsc.com.cn
(44 ) 渤海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马场 道201-205 号
法定 代 表人 :刘 宝凤
电话:022 -5831 6666
客服 热 线:400 888 8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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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网址:www.cbhb.com.cn
基金 管 理人 可根 据 《销 售 办法 》 和 基金 合同 等的 规 定, 选择 其他 符合 要求 的 机构 代 理销
售本 基 金, 并及 时履 行公 告义 务
二、 注 册登 记人
名
称 :景 顺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
住
所 :深 圳市 福田 区中 心四 路 1 号 嘉里 建设 广场 第一 座 21 层
法定 代 表人 : 赵 如冰
电
话:0755-82370388-1668
传
真:0755-22381325
联系 人 :杨波
三、 律 师事 务所 及经 办律 师
名
称 :北 京市 金诚 同达 律师 事 务所
住
所 :北 京建 国门 内大 街 22 号华 夏银 行 11 层
负责 人 :田 予
电
话:010-85237766
传
真:010-65185057
经办 律 师: 贺宝 银、 徐志 浩
四、 会 计师 事务 所及 经办 注册 会 计师
法定 名 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 事务 所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沈 家 弄 325 号
办公 地 址: 中国 上海 湖 滨路 202 号普 华永 道中 心 11 楼
法定 代 表人 :Kent Watson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 注 册会 计师 :薛 竞 徐 振晨
第 六 部 分 、 基 金的 申 购 、 赎 回 与转 换
本基 金 为契 约型 开放 式基 金。 基 金存 续期 限为 不定 期。
景 顺 长 城 公 司 治 理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35
一、 基 金投 资者 范围
中华 人 民共 和国 境内 的个 人投 资 者和 机构 投资 者 ( 法 律法 规 禁止 投资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 除
外) 及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二、 申 购、 赎回 与转 换场 所
本基 金 的销 售机 构包 括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 代 销机 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 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 业场 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 的其他方
式办 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与 转换 。
具体 申 购、 赎回 与转 换场 所参 见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 告及 后续 相关 公告 。
三、 申 购、 赎回 与转 换的 开放 日 及时 间
景顺 长城 公 司治 理 股票 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以 下简 称 “本 基金 ” )基 金合 同已 于 2008 年
10 月 22 日 起正 式生 效。 根 据 《景 顺长 城公 司治 理股 票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的 有关 规
定, 景 顺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 定 于 2008 年 11 月 24 日开 始办 理本 基金( 基金 代码 :260111)
的日 常 申购 业务 、2008 年 12 月 1 日 开始 办理 日常 赎 回业 务 , 并于 2009 年 10 月 30 日 开通
了本 基 金与 基金 管理 人旗 下部 分 基金 在直 销机 构和 部分 代 销机 构的 基金 转换 业务 。
投资 者 应当 在开 放日 办理 申购 、 赎 回与 转换 申请 。 本基 金 为投 资者 办理 申购 、 赎 回与 转
换等 基 金业 务的 时间 ( 开 放日 ) 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交 易 日。 开放 日的 具
体业 务 办理 时间 为上 海证 券交 易 所 、 深 圳证 券交 易 所的 交 易时 间 。 投 资者 在 基金 合 同约 定之
外的 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 赎 回 、 转 换申 请的 , 其 基金 份 额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价 格 为下 一 开
放日 的 相应 价格 。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 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 人可对申
购、 赎 回与 转换 交易 时间 进行 调 整 , 但此 项调 整应 在实 施 日 2 日前 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
四、 申 购、 赎回 与转 换的 原则
1、 “ 未知 价 ” 原 则, 即申 购、 赎回 、 转换 价格 以申 请当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 进 行 计
算;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 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 赎 回、 转换 以份 额申 请;
3、当 日的 申购 、赎 回与 转 换申 请 可以 在基 金管 理人 规定 的 时间 以内 撤销 ;
4、 投资 者提 交赎 回 、 转换 申请 时 , 由系 统自 动识 别 先前 认 购/ 申 购基 金份 额的 时间 , 按
每笔 交易 的具 体 时间 来计 算持 有期 限, 系统 会采 取先 进 先出 法, 即先 认购/ 申购 的 基金 份额
会先 赎 回或 转换 ,按 不同 的持 有 期限 分别 计算 收取 赎回 费 ;
5、 投资 者可 在同 时代 理转 出基 金 及转 入目 标基 金销 售的 销 售机 构处 办理 基金 转换 业 务 。
转换 的 两只 基金 必须 都是 该销 售 机构 代理 的同 一基 金管 理 人管 理的 、 在 同一 注 册登 记 人处 注
册登 记 的基 金;
景 顺 长 城 公 司 治 理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36
6、基 金转 换转 出后 剩余 份 额不 产生 强制 赎回 ;基 金 转换 转入 金额 不受 转入 基 金首 次 申
购及 追 加数 额限 制 , 基 金 转换 转 出后 , 原持 有时 间 将不 延 续计 算 , 若 转换 申 请当 日 同时 有赎
回申 请 ,则 遵循 先转 换后 赎回 的 处理 原则 ;
7、 基金 管 理人 可根 据基 金 运作 的实 际情 况并 在不 影 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实质 利 益的 前 提
下调 整 上述 原则 。 基金 管 理人 必 须在 新规 则开 始实 施前 按 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 的 有关 规定 在
指定 媒 体及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五、 申 购、 赎回 与转 换的 程序
1、申 购、 赎回 与转 换的 申 请方 式
基金 投 资者 必须 根据 基金 销售 机 构规 定的 程序 , 在 开 放日 的 业务 办理 时间 向基 金销 售 机
构提 出 申购 、赎 回或 转换 的申 请 。
投资 者 在申 购本 基金 时须 按销 售 机构 规定 的方 式备 足申 购 资金 , 投资 者在 提 交赎 回 、 转
换申 请 时 , 必 须有 足够 的 基金 份 额余 额 , 否 则所 提 交的 申 购 、 赎 回、 转换 的 申请 无 效而 不予
成交。
2、申 购、 赎回 与转 换申 请 的确 认
T 日 规定 时间 受理 的申 请, 正常 情 况下 ,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在 T+1 日 内为 投资 者对 该 交
易的 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 在 T +2 日后 (包 括该 日) 投 资者 可 向销 售机 构或 以销 售机 构 规定 的
其他 方 式查 询申 购、 赎回 与转 换 的成 交情 况。
3、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申购 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 若申 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 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若 申购 不
成功 或 无效 ,申 购款 项将 退回 投 资者 账户 。
投资者 T 日赎 回申 请成 功 后, 基 金管 理人 将通 过基 金注 册 登记 机构 及其 相关 基金 销 售
机构 在 T +7 日 (包 括该 日 ) 内将 赎回 款项 划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账户 。 在 发生 巨额 赎 回的 情
形时 , 款项 的支 付办 法参 照《 基 金合 同》 的有 关条 款处 理 。
六、 申 购、 赎回 与转 换的 数额 限 制
1、代 销网 点每 个账 户首 次 申购 的 最低 金额 为 1,000 元, 已 在任 一网 点有 认( 申) 购 本
基金 记录 的投 资者 不受 首 次申 购最 低金 额的 限制 ( 具体 以各 代销 机构 网点 公 告为 准) 。 直 销
中心 每 个账 户首 次申 购的 最低 金 额为 50 万元 ,已 在 任一 直 销中 心有 认( 申) 购本 基 金记 录
的投 资 者不 受首 次申 购最 低金 额 的限 制。
2、 本 基金 不设 最低 赎回 份 额 ( 代销 网点 另有 规定 的 , 从 其规 定) , 但 某笔 赎回 导致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余 额 不 足 1,000 份 时, 余额 部 分基 金份 额必 须一 同全 部 赎回 。
3、 本基 金单 笔转 换转 出的 最低 申 请份 额 为 1000 份 , 基金 转 换转 出后 剩余 份额 不产 生 强
制赎 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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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市 场 情况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 情况 下, 调整 上述 对申 购 的金 额 、
赎回 、 转 换的 份额 的数 量 限制 。 本 基金 代销 机构 首 次申 购 和追 加申 购的 最低 金额 的 调整 按照
基金 管 理人 和代 销 机 构约 定的 为 准 。 本 基金 直销 最 低申 购 金额 由基 金管 理人 调整 , 基 金管 理
人必 须 在 调 整生 效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 的 有关 规 定至 少 在一 家指 定媒 体及 基金 管 理人 网
站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七、 申 购、 赎回 费率 和转 换费 用
1、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用由 基 金申 购人 承担 ,不 列入 基 金财 产, 主要 用于 本基 金 的市 场 推
广、 销 售、 注册 登记 等各 项费 用 。
本基 金 的申 购费 率不 高 于 1.5% , 随申 购金 额的 增加 而递 减 ,适 用以 下前 端收 费费 率 标
准:
申购 金 额(M ) 申购 费 率
M <100 万 1.5%
100 万≤M <500 万 1.2%
500 万≤M <1000 万 0.6%
M ≥1000 万 按笔 收 取,1000 元/ 笔
2、本 基金 的赎 回费 用在 投 资人 赎回 本基 金份 额时 收 取, 扣除 用于 市场 推广 、 注册 登 记
费和 其 他手 续费 后的 余额 归基 金 财产 。本 基金 赎回 费的 25% 归 入基 金财 产所 有。
本基 金 的赎 回费 率不 高 于 0.5% , 随持 有期 限的 增加 而递 减 。
持有期 赎回费率
1 年以 内 0.5%
1 年以 上( 含) -2 年 0.25%
2 年以 上( 含) 0
注: 就 赎回 费而 言,1 年指 365 天,2 年指 730 天。
3、本 基金 的转 换费 用由 赎 回费 和申 购补 差费 组成 , 转出 时收 取赎 回费 ,转 入 时收 取 申
购补 差 费 。 其 中赎 回费 的 收取 标 准遵 循本 招募 说明 书的 约 定 , 申 购补 差费 的 收取 标 准为 : 申
购补差费= MAX 【转 出净 额在 转入 基金 中对 应的 申 购费 用- 转出 净额 在转 出 基金 中对 应的
申购 费 用,0】。
4、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赎 回费 率、 转换 费率 最高 不 得超 过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限 额。 基 金
管理 人 可以 在 《基 金合 同 》 约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费 率 或收 费 方式 , 基金 管理 人 最迟 应 于新 的费
率或 收 费方 式实 施日 前 2 个工 作 日在 至少 一家 中国 证监 会 指定 的媒 体公 告。
5、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不 违 背法 律法 规规 定及 《基 金 合同 》约 定的 情形 下根 据 市场 情 况
制定 基 金促 销计 划 , 针 对 特定 地 域范 围 、 特 定行 业 、 特 定职 业的 投资 者以 及 以特 定 交易 方式
(如 网 上交 易、 电话 交易 等) 等 进行 基金 交易 的投 资 者定 期或 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 促 销活 动 。
在基 金 促销 活动 期间 , 基 金管 理 人可 以适 当调 低基 金申 购 费率 、 基金 赎回 费 率和 基 金转 换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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率。
八、 申 购份 额、 赎回 金额 与转 换 交易 的计 算方 式
1、本 基金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
本基 金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 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其 中:
申购 费 用 = 申购 金额 / (1+ 申 购费 率) × 申购 费率 ;
净申 购 金额 = 申 购金 额 - 申 购费 用;
申购 份 额 = 净申 购金 额 / T 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
例: 某 投资 者投 资 5,000 元申 购 本基 金, 申购 费率 为 1.5% , 假设 申购 当日 基 金份 额 净
值为 1.128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申 购份 额 为:
申购 费 用=5,000/ (1+1.5% ) ×1.5%=73.89 元;
净申 购 金额=5,000 -73.89 =4,926.11 元;
申购 份 额=4,926.11/1.128=4,367.12 份
即: 投 资者 投 资 5,000 元 申购 本 基金 ,假 设申 购当 日的 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 1.128 元 ,可 得
到 4,367.12 份基 金份 额。
2、本 基金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本基 金 采用 “份 额赎 回” 方式 , 赎回 价格 以 T 日 的 基金 份 额净 值为 基准 进行 计算 , 计
算公 式 :
赎回 总 额 = 赎回 份额 × 赎回 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赎回 费 用 = 赎回 总额 × 赎回 费 率
赎回金 额 = 赎回 总额 - 赎回 费 用
例: 某投 资者 持有 本 基 金 10,000 份基 金份 额 18 个 月 ,赎 回费 率为 0.25% ,假 设赎 回 当
日基 金 份额 净值 是 1.148 元, 则 可得 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赎回 总 额 = 1.148 × 10,000 = 11480 元
赎回 费 用 = 11480 × 0.25% = 28.70 元
赎回 金 额 = 11480 - 28.70= 11451.30 元
即: 投资 者赎 回 10,000 份 本基 金 , 假设 赎回 当日 的 基金 份 额净 值 为 1.148 元 , 则可 得 到
11451.30 元净 赎回 金额 。
3、本 基金 转换 交易 的计 算
本基 金 的 转 换交 易包 括了 基金 转 出和 基金 转入 ,其 中:
①基 金 转出 时赎 回费 的计 算:
由股 票 基金 转出 时:
转出 总 额= 转出 份额 ×转 出基 金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货 币 基金 转出 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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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出 总 额= 转出 份额 ×转 出基 金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待结 转 收益 (全 额转 出时 )
赎回 费 用= 转出 总额 ×转 出基 金 赎回 费率
转出 净 额= 转出 总额 -赎 回费 用
②基 金 转入 时申 购补 差费 的计 算 :
净转 入 金额 =转 出净 额- 申购 补 差费
其中,申购补差费= MAX 【转出净额在转入基金中对应的申购费用-转出净额在转出
基金 中 对应 的申 购费 用,0 】
转入 份 额= 净转 入金 额 / 转入 基 金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例: 投 资者 申请 将持 有的 本基 金 10,000 份转 换为 景 顺长 城 内需 增长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 基
金, 假 设转 换当 日本 基金 的基 金 份额 净值 为 1.148 元, 投 资者 持有 该基 金 18 个月 , 对应 赎
回费 为 0.25 %, 申 购费 为 1.5 %, 内 需增 长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净 值 为 1.163 元, 申购 费为 1.5%,
则投 资 者转 换后 可得 到的 内需 增 长基 金份 额为 :
转出 总 额=10,000 ×1.148 =11,480 元
赎回 费 用=11,480 ×0.25 %=28.70 元
转出 净 额=11,480 -28.7= 11,451.3 元
转出 净 额在 转入 基金 中对 应的 净 申购 金额=11,451.3/1.015=11,282.07 元
转出 净 额在 转入 基金 中对 应的 申 购费 用=11,451.3-11,282.07=169.23 元
转出 净 额在 转出 基金 中对 应的 净 申购 金额=11,451.3/1.015=11,282.07 元
转出 净 额在 转出 基金 中对 应的 申 购费 用=11,451.3-11,282.07=169.23 元
净转 入 金额 =11,451.3 -MAX 【169.23 -169.23 ,0 】=11,451.3 元
转入 份 额=11,451.3 / 1.163 =9,846.34 份
4、本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 当 天收 市 后计 算 , 并 在 T+1 日内 公 告 。 遇 特殊 情况 , 经中 国 证监
会同 意 ,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 算或 公 告 。 本 基金 基金 份 额净 值 的计 算 , 保 留到 小 数点 后 3 位 , 小
数点 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 产 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
5、申 购、 转入 份额 的处 理 方式
本基金 申购 、 转入 的有 效 份额 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申购 、 转 入金 额在 扣除 相应 的 费用 后 , 以
当日 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 计算 , 计 算结 果 保 留到 小 数点 后 2 位, 小数 点后 两 位以 后 的部 分四
舍五 入 ,由 此产 生的 误差 计入 基 金财 产 。
6、赎 回、 转出 金额 的处 理 方式
本基 金 的赎 回 、 转 出 金 额 为按 实 际确 认的 有效 赎回 、 转 出份 额以 当日 基金 份 额净 值 为基
准计 算 并扣 除相 应的 费用 , 计 算结 果 保 留到 小数 点 后 2 位, 小数 点后 两位 以 后的 部 分四 舍五
入, 由 此产 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 财 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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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申 购、 赎回 的注 册登 记
投资 者 申购 基金 成功 后 , 注册 登 记人 在 T+1 日 为投 资者 登 记权 益并 办理 注册 登记 手 续,
投资 者 自 T+2 日 (含 该日 )后 有 权赎 回该 部分 基金 份额 。
投资 者 赎回 基金 成功 后 , 注册 登 记人 在 T+1 日 为投 资者 办 理扣 除权 益的 注册 登记 手 续 。
投资 者 转换 基金 成功 后, 注册 登 记人 在 T+1 日为 投 资者 办 理扣 减转 出基 金权 益的 注 册
登记 手 续, 并同 时为 投资 者 办理 登记 转入 基金 权益 的注 册 登记 手续 ,投 资者 可在 T+2 日向
销售 机 构查 询确 认结 果且 自 T+2 日( 含该 日) 起转 入基 金 份额 可用 。
基金 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 的范 围内 , 对上 述 注册 登 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但不 得
实质 影 响投 资者 的合 法权 益, 并 最迟 于开 始实 施前 3 个工 作 日在 至少 一家 中国 证监 会 指定 的
媒体 公 告。
十、 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及 处 理方 式
除非 出 现如 下情 形, 基金 管理 人 不得 暂停 或拒 绝基 金投 资 者的 申购 申请 :
(1 )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 无 法正 常运 作;
(2 ) 证券 交易 场所 在交 易 时间 非 正常 停市 ,导 致当 日基 金 资产 净值 无法 计算 ;
(3 )基 金 资产 规模 过大 , 使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 适的 投资 品种 ,或 可能 对 基金 业 绩
产生 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 现有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4 )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 会 认定 的其 他可 暂停 申购 的 情形 ;
(5 )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会 有 损于 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 某笔 申购 。
发生 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申 购款 项 将全 额退 还投 资者 。 发 生上 述 (1 ) 到 (4 ) 项 暂停 申 购
情形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至 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及基 金管 理 人网 站刊 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
十一 、 暂停 赎回 或者 延缓 支付 赎 回款 项的 情形 及处 理方 式
除非 出 现如 下情 形, 基金 管 理人 不 得拒 绝接 受或 暂停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的赎 回申 请或 者 延
缓支 付 赎回 款项 :
(1 )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 管 理人 不能 支付 赎回 款项 ;
(2 ) 证券 交易 场所 依法 决 定临 时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
(3 ) 因市 场剧 烈波 动或 其 他原 因 而出 现连 续 2 个或 2 个 以上 开放 日巨 额赎 回 ,导 致 本
基金 的 现金 支付 出现 困难 ;
(4 )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 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 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基金 管理 人 应在 当日 立即 向中 国证 监 会备 案 。 已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 ,
基金 管 理人 将足 额支 付 ; 如暂 时 不能 足额 支付 的 , 可延 期 支付 部分 赎回 款项 , 按 每个 赎回 申
请人 已 被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量占 已 接受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 未支 付 部分 由
基金 管 理人 按照 发生 的情 况制 定 相应 的处 理办 法在 后续 开 放日 予以 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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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 ,在 出现 上述 第(3 ) 款的 情形 时, 对已 接受 的 赎回 申请 可延 期支 付赎 回 款项 , 最
长不 超 过支 付时 间 20 个 工 作日 , 并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的媒 体 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公告 。 投资 者
在申 请 赎回 时可 事先 选择 将当 日 可能 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 撤 销。
暂停 基 金的 赎回 , 基 金管 理 人应 及 时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及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刊登 暂 停
赎回 公 告。
在暂 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 赎回 业 务的 办理 , 并依 照 有关 规 定在
至少 一 家指 定媒 体及 基金 管理 人 网站 上公 告。
十二 、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 方 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本基 金 单个 开放 日 , 基 金 净赎 回 申请 ( 赎回 申请 总 数加 上 基金 转换 中转 出申 请份 额 总数
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 及基 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上 一日 基金总份额的
10% 时 ,即 认为 发生 了巨 额赎 回 。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出 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金 管 理人 可 以根 据本 基金 当时 的资 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 赎回 或 部
分顺 延 赎回 。
(1 )全 额 赎回 :当 基金 管 理人 认为 有能 力支 付投 资 者的 全部 赎回 申请 时, 按 正常 赎 回
程序 执 行。
(2 )部 分 顺延 赎回 :当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支付 投资 者 的赎 回 申 请有 困难 或认 为 支付 投 资
者的 赎 回申 请可 能会 对基 金的 资 产净 值造 成较 大波 动时 , 基金 管理 人在 当日 接 受赎 回 比例 不
低于 上一 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10% 的前 提下 , 对其 余赎 回申 请延 期 予以 办理 。对 于单 个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的 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 照 其申 请赎 回份 额占 当日 申 请赎 回总 份额 的比 例, 确定 该单 个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当日 办理 的赎 回 份额 ; 投资 者未 能 赎回 部 分 , 除 投资 者在 提 交赎 回 申请 时选
择将 当 日未 获办 理部 分予 以撤 销 外 , 延 迟至 下一 个 开放 日 办理 , 赎回 价格 为 下一 个 开放 日的
价格 。 依 照上 述规 定转 入 下一 个 开放 日的 赎回 不享 有赎 回 优先 权 , 并 以此 类 推, 直到 全部 赎
回为 止 。 部 分顺 延赎 回不 受单 笔 赎回 最低 份额 的限 制。
(3 ) 巨额 赎回 的公 告: 当 发生 巨 额赎 回并 顺延 赎回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2 日 内通 过 指
定媒 体 及基 金管 理人 的公 司网 站 或代 销机 构的 网点 刊登 公 告, 并在 公开 披露 日 向中 国 证监 会
和基 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 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备 案 。 同 时以 邮寄 、 传真 或 《 招募 说
明书 》 规定 的其 他方 式通 知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并说 明有 关 处理 方法 。
本基 金 连 续 2 个 开放 日以 上发 生 巨额 赎回 , 如基 金 管理 人 认为 有必 要 , 可 暂 停接 受 赎回
申请 ; 已经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可 以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但 不 得超 过支 付时 间 20 个工 作 日, 并
应当 在 至少 一家 指 定 媒体 及基 金 管理 人网 站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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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 其他 暂停 申购 、赎 回的 情 形及 处理 方式
发生 《基 金合 同 》 或 《招 募说 明 书 》 中 未予 载明 的 事项 , 但 基金 管理 人有 正 当理 由 认为
需要 暂 停基 金申 购 、 赎 回 的, 可以 经届 时有 效的 合 法程 序 宣布 暂停 接受 投资 者的 申 购 、 赎 回
申请。
十四 、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 告
如果 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一 天,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 放日 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及基 金 管
理人 网 站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并公 布最 近 一个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 值。
如果 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一天 但 少于 两周 , 暂停 结 束基 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 基 金
管理 人应 提 前 2 个工 作 日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及 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刊登 基金 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 公告 ,并 在重 新开 始办 理 申购 或赎 回的 开放 日公 告 最近 一个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 额 净 值 。
如果 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两周 , 暂 停期 间 , 基 金管 理 人应 每 两周 至少 重复 刊登 暂停 公 告
一次 。 暂 停结 束基 金重 新 开放 申 购或 赎回 时 , 基 金 管理 人 应提 前 2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及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连 续刊 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 的公 告, 并在 重新 开 放申 购 或赎 回
日公 告 最近 一个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 额净 值。
十五 、 转托 管
本基 金 目前 实行 份额 托管 的交 易 制度 。 投 资者 可将 所 持有 的 基金 份额 从一 个交 易 账户 转
入另 一 个交 易账 户进 行交 易。 具体 办理 方法 参照 《 业务 规 则 》 的 有关 规定 以 及基 金 代销 机构
的业 务 规则 。
十六 、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基金 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者 办理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 体规 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届 时发 布 公
告或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中 确定 。
自 2008 年 12 月 24 日起 投 资者 可 通过 中国 农业 银行 办理 定 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
遵循 中 国农 业银 行的 规定 。
自 2009 年 1 月 1 日 起投 资 者可 通 过建 设银 行办 理定 期定 额 业务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 循 建
设银 行 的规 定。
自 2009 年1 月16 日 起投 资者 可 通过 工商 银行 办理 定期 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 循 工
商银 行 的规 定。
自 2009 年1 月19 日 起投 资者 可 通过 光大 银行 办理 定期 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 循 光
大银 行 的规 定。
自 2009 年4 月27 日 起投 资者 可 通过 兴业 银行 办理 定期 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 循 工
商银 行 的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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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 2009 年7 月14 日 起投 资者 可 通过 中信 建投 办理 定期 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 循 工
商银 行 的规 定。
自 2009 年 11 月 25 日起 投 资者 可 通过 平安 银行 办理 定期 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序 遵 循
平安 银 行的 规定 。
自 2010 年1 月04 日 起投 资者 可 通过 爱建 证券 办理 定期 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 循 爱
建证 券 的规 定。
自 2010 年3 月04 日 起投 资者 可 通过 银河 证券 办理 定期 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 循 银
河证 券 的规 定。
自 2010 年3 月11 日 起个 人投 资 者可 通过 景顺 长城 网上 直 销办 理定 期定 额业 务, 具 体 办
理程 序 遵循 景顺 长城 网上 直销 的 规定 。
自 2010 年4 月12 日 起投 资者 可 通过 兴业 证券 办理 定期 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 循 兴
业证 券 的规 定。
自 2010 年4 月20 日 起投 资者 可 通过 国泰 君安 证券 办理 定 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 理程 序 遵
循国 泰 君安 证券 的规 定。
自 2010 年 6 月 7 日 起投 资 者可 通 过申 银万 国 证券 办 理定 期 定额 业务 ,具 体办 理程 序 遵
循 申银 万国 证券 的规 定。
自 2010 年 6 月 10 日 起投 资者 可 通过 温州 银行 办理 定期 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 循 温
州银行 的规 定。
自 2010 年6 月21 日 起投 资者 可 通过 安信 证券 办理 定期 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 循 安
信 证券 的规 定。
自 2010 年7 月20 日 起投 资者 可 通过 国 信 证券 办理 定期 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 循 国
信 证券 的规 定。
自 2010 年 7 月 30 日 起 投 资者 可 通过 平安 证券 办理 定期 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序 遵 循
平安 证 券 的 规定 。
自 2010 年8 月13 日 起投 资者 可 通过 广发 证券 办理 定期 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 循 广
发证 券 的规 定。
自 2010 年8 月13 日 起投 资者 可 通过 信达 证 券 办理 定期 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 循 信
达证 券 的规 定。
自 2010 年 8 月 19 日 起投 资者 可 通过 中信 银行 办理 定期 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 循 中
信银行 的规 定。
自 2010 年 8 月 30 日 起 投 资者 可 通过 光大 证券 办理 定期 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序 遵 循
光大 证 券的 规定 。
自 2010 年 8 月 30 日 起 投 资者 可 通过 宏源 证券 办理 定期 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序 遵 循
宏源 证 券的 规定 。
景 顺 长 城 公 司 治 理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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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 2010 年 9 月 1 日 起投 资者 可 通过 海通 证券 办理 定期 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序 遵 循 海
通证 券 的规 定。
自 2010 年 9 月 3 日 起投 资 者可 通 过 华 泰证 券 办 理定 期定 额 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 序遵 循 华
泰证券 的规 定。
其他代销机构根据实际需 要也将适时开通,景顺长 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将及 时予以公
告。
十七 、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非交 易 过户 是指 不采 用申 购、 赎回 等基 金交 易方 式 , 将一 定 数量 的基 金份 额按 照一 定 规
则从 某 一投 资者 基金 账户 转移 到 另一 投资 者基 金账 户的 行 为。
基金 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继承 、 捐 赠 、 司 法强 制执 行 和经 注 册登 记机 构认 可的 其他 情 况
下的 非交 易过 户。 其中 , “ 继承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死亡 ,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由其 合法 的 继
承人 继承 ; “捐 赠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合 法持 有 的基 金份 额捐 赠给 福利 性 质的 基金 会 或
社会 团体 的 情形 ; “司 法执 行” 是指 司法 机构 依据 生 效司 法文 书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持有 的 基
金份 额 强制 划转 给其 他自 然人 、 法 人、 社会 团体 或 其他 组 织 。 无 论在 上述 何 种情 况 下 , 接 受
划转 的 主体 应符 合相 关法 律法 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 持 有本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者 的 条件 。 办
理非 交 易过 户必 须提 供基 金注 册 登记 机构 要求 提供 的相 关 资料 。
基金 注 册登 记机 构受 理上 述情 况 下的 非交 易过 户, 其他 销 售机 构不 得办 理该 项业 务 。
对于 符 合条 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 请 按《 业务 规则 》的 有关 规 定办 理。
十八 、 基金 的冻 结与 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 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或 者基金份额持有人本 人 自愿 要 求 的
基金 份 额的 冻结 与解 冻以 及注 册 登记 机构 认可 的其 他情 况 下的 冻结 与解 冻。 基 金份 额 被冻 结
的, 被 冻结 部分 产生 的权 益一 并 冻结 ,被 冻结 部分 份额 仍 然参 与收 益分 配与 支付 。
第 七 部 分 、 基 金的 投 资
一、 投 资目 标
本基 金 重点 投资 于具 有良 好公 司 治理 的上 市公 司的 股票 , 以及 因治 理结 构改 善 而使 公 司
内部 管 理得 到明 显提 升的 上市 公 司的 股票 , 在控 制 风险 的 前提 下 , 谋 求基 金 资产 的 长期 稳定
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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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投 资范 围
本基 金 投资 于具 有良 好流 动性 的 金融 工具 , 包 括国 内 依法 发 行和 上市 交易 的公 司股 票 和
债券 以 及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 具。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 管机 构 以后 允
许基 金 投资 股票 指数 期货 等其 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 在履 行 适当 程序 后 , 可 以 将其 纳 入投 资范
围。
本基 金 投资 组合 的比 例范 围为 : 股 票投 资 65%-95% , 债 券投 资 0%-30% , 现金 或者 到 期
日在 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投资 5%-35% , 权证 投 资 0-3% 。
本基 金 投资 于基 金名 称显 示投 资 方向 的股 票不 低于 基金 股 票投 资 的 80% 。
本基 金 持有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的比 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三、 投 资理 念
宁取 细 水长 流, 不要 惊涛 裂岸 。
本基 金 认为 , 良好 的公 司 治理 能 够降 低公 司估 值过 程中 的 风险 溢 价 , 并可 能 为公 司 带来
新的 业 务价 值, 从而 为投 资者 提 供稳 健的 回报 。
四、 投 资策 略
(一 ) 投资 管理 的决 策依 据
本基 金 依据 以宏 观经 济分 析模 型 (MEM ) 为基 础的 资产 配 置模 型决 定基 金的 资产 配 置 ,
运用 景 顺长 城 “股 票研 究 数据 库 (SRD ) ” 等分 析系 统, 基于 公司 治理 评价 体 系和 FVMC 等
选股 模 型作 为个 股选 择的 依据 , 同时 依据 景顺 长城 风 险管 理 系统 和绩 效评 估系 统进 行 投资 组
合的 调 整。
(二 ) 投资 管理 的方 法和 标准
1、资 产配 置
基金 经 理依 据定 期公 布的 宏观 和 金融 数据 以及 投资 部门 对 于宏 观经 济 、 股 市 政策 、 市 场
趋势的综合分析,运用宏观经济模型(MEM )做 出 对于 宏观 经济 的评 价, 结合 基金 合同 、
投资 制 度的 要求 提出 资产 配置 建 议, 经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审 核后 形成 资产 配置 方案 。
2、股 票投 资策 略
本基 金 的股 票投 资遵 循 “ 自 下而 上 ” 的 个股 选择 策略 , 并遵 守 透明 而有 纪律 的选 股流 程 ,
如图 1 所示 。
图 1
股票 选择 流程
买 进 名 单 综 合 分 析
股 票 研 究 数
据 库 (SRD )
公 司 治 理 分
析(CG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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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股票 研究 数据 库(SRD )
本公 司 建立 了完 善的 股票 研究 数 据库 , 采用 定量 分 析和 定 性分 析相 结合 的方 法。 以沪 深
300 指数 的成 分股 为基 础 ,剔 除 被 ST 以 及被 证监 会和 交 易所 公开 谴责 的上 市公 司 ,并 剔除
公司 治 理结 构有 严重 问题 的上 市 公司 和股 价被 严重 操 纵的 股票 , 其余 公司 进入 股票 库 。 此外 ,
投资 研 究联 席会 议可 以依 据主 动 选股 的标 准加 入部 分上 市 公司 , 二 者结 合形 成 股票 研 究数 据
库。
(2 ) 公司 治理 分析 (CGA )
景顺 长 城参 照国 际上 先进 的公 司 治理 实践 标准 , 同 时结 合 中国 市场 实际 情况 , 本 着随 经
济条 件 变化 不断 改进 和完 善的 原 则 , 建 立了 景顺 长 城公 司 治理 评价 体系 。 本 基金 综 合运 用该
体系 对 股票 研究 数据 库 (SRD ) 中 个股 所属 上市 公司 的公 司 治理 情况 进行 系统 性分 析 , 现 阶
段主 要 包括 三方 面内 容:
(i ) 公司 治理 评级 体系 。这 是 一个 多因 素综 合评 分体 系 ,运 用综 合评 分法 确定 所 研究
上市 公 司的 相对 治理 评级 。
(ii )内 部 研究 。 运用 公司 股票 研究 数 据库 (SRD ) 中的 标准 分 析模 板 从违 规 记录 、 信
息披 露 透明 度等 方面 对上 市公 司 公司 治理 状况 进行 分析 。
(iii ) 卖 方研 究报 告。 其在 分析 过 程中 起到 对评 级结 果和 内 部研 究进 行参 照验 证的 作 用 。
(3 ) 综合 分析
本基 金 以股 票研 究数 据库 (SRD ) 为基 础 , 运 用公 司 治理 评 级体 系对 上市 公司 的治 理 情
况做 出 评价 ,重 点投 资于 以下 两 类上 市公 司股 票:
(i )公 司治 理情 况良 好, 具有 较 高的 业务 价值 和良 好的 发 展前 景。
(ii ) 公司 内部 管理 得到 明 显提 升 ,盈 利能 力增 强或 有较 强 的业 绩增 长潜 力。
同时 , 我们 将利 用 SRD 对 跟踪 的 每一 家上 市公 司进 行系 统 的财 务分 析。
3、债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 金 的债 券投 资采 取利 率预 期 策略 、 信用 策略 、 流 动性 策 略和 时机 策略 相结 合的 积 极
性投 资 方法 ,力 求在 控制 各类 风 险的 基础 上为 投资 者获 取 稳定 的收 益。
本基 金 采用 宏观 经济 分析 模型(MEM) 对 经济 数据 评 分, 分 析经 济和 金融 运行 情况 , 重点
关注 利 率走 势 , 判 断收 益 率曲 线 的变 动趋 势 。 在 此 基础 上 , 确定 投资 组合 久 期。 本基 金依 市
场规 模 、 收益 率 、 流 动性 等标 准 , 评估 债券 的投 资 潜力 和 回报 趋势 。 在风 险 控制 上 , 利用 风
险评 估 系统 适时 评估 投资 组合 , 切实 控制 各种 风险 以优 化 投资 组合 。
4、 权 证投 资策 略
本公 司 将在 有效 进行 风险 管理 的 前提 下 , 通 过对 权 证标 的 证券 的基 本面 研究 , 并 结合 期
权定 价 模型 估计 权证 价值 ,谨 慎 进行 投资 。
本基 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的 市值 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
本基金将持续地进行定期 与不定期的投资组合回顾 与风险监控,适时地做出 相应的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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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
(三 ) 投资 管理 程序
投资 决 策委 员会 是公 司投 资的 最 高决 策机 构, 以定 期 或不 定 期会 议的 形式 讨论 和决 定 基
金投 资 的重 大问 题 , 包 括 确立 各 基金 的投 资方 针及 投资 方 向 , 审 定基 金财 产 的配 置 方案 。 投
资决 策 委员 会召 开前 ,由 基金 经 理依 据对 宏观 经济 走势 的 分析 ,提 出基 金的 资产 配 置建 议 ,
交由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讨论 。 一 旦做 出决 议, 即成 为 指导 基 金投 资的 正式 文件 , 投 资部 据此 拟
订具 体 的投 资计 划。
投资 部 是负 责管 理基 金日 常投 资 活动 的具 体部 门, 投 资总 监 除履 行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执 行
委员 的 职责 外 , 还 负责 管 理和 协 调投 资部 的日 常运 作。 投资 研究 联席 会议 是 投资 部 常设 议事
机构 , 负 责讨 论研 究计 划 、 投 资策 略 、 资 产配 置方 案、 基金 投资 组合 构建 或 调整 方 案 、 基 金
资产 运 作绩 效评 估与 风险 控制 。 投 资研 究部 (研 究 组) 负责 宏观 经济 研究 、 行业 研 究和 投资
品种 研 究 , 编 制、 维护 股 票库 和 买进 名单 等投 资证 券备 选 库 , 建 立与 维护 景 顺长 城 “ 股票 研
究数据库 (SRD ) ” 与债 券 研究 资料 库, 并为 投资 决 策委 员会 、投 资研 究联 席 会议 、投 资总
监和 基 金经 理提 供投 资决 策依 据 。 投 资研 究部 (股 票 投资 组 ) 负 责拟 订基 金的 总 体投 资 策略 、
资产 配 置 、 行 业和 板块 分 布方 案 , 重大 投资 项目 提 案和 投 资组 合方 案等 报投 资研 究 联席 会议
讨论 决 定, 其中 基金 经理 根 据投 资 决策 委员 会及 投资 研究 联 席会 议决 议具 体承 担本 基 金的 日
常管 理 工作 。
风险 管 理委 员会 作为 风险 管理 的 决策 机构 , 由 督 察 长、 总经 理、 副总 经理 、 及 各部 门 负
责人 组 成, 负责 基金 运 作 风险 的 评估 和控 制, 指导 业务 方 向, 并接 受、 审阅 监察 稽 核报 告 ,
基于 风 险与 回报 对业 务策 略提 出 质疑 。 投 资部 绩效 评 估与 风 险控 制室 负责 投资 组合 风 险与 绩
效的 定 期评 估。 法律 、监 察稽 核 部负 责基 金日 常运 作的 合 规控 制。
本基 金 投资 决策 过程 为:
(1 )由 基 金经 理依 据宏 观 经济 、股 市政 策、 市场 趋 势判 断, 结合 基金 合同 、 投资 制 度
的要 求 提出 资产 配置 建议 。
(2 )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审 核 基金 经 理提 交的 资产 配置 建议 , 并最 终决 定资 产配 置方 案 。
(3 )投 资 部依 据本 基金 的 投资 目标 ,按 流程 筛选 出 个股 ,由 投资 研究 联席 会 议集 体 决
定个 股 配置 方案 。
(i )构 建初 级股 票库 。本 基金 股 票投 资范 围的 主体 组成 部 分为 沪深 300 指 数 成分 股 。
此外 , 投 资部 投资 研究 联 席会 议 可以 按照 我们 主动 选股 的 标准 加入 部分 上市 公司 , 二 者结 合
形成 初 级股 票库 。
(ii ) 构建 二级 股票 库 。针 对初 级 股票 库中 的上 市公 司进 行 公司 治理 分析(CGA) ,甄 选
出符 合 本基 金投 资风 格特 征的 上 市公 司, 构建 本基 金的 二 级股 票库 。
(iii ) 确 定买 入 名单 。 对于 二级 股 票库 中的 股票 , 运用 景顺 长 城 “股 票研 究数 据库 (SRD)”
标准 分 析模 板对 上市 公司 的品 质 和估 值水 平进 行鉴 别, 制 定股 票买 入名 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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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投资 研究 联席 会议 审 核投 资 组合 方案 , 如无 异 议, 由基 金经 理具 体执 行 投资 计 划。
五、 投 资限 制
(一 ) 禁止 行为
为维 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 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 列 行为 :
1、承 销证 券;
2、向 他人 贷款 或提 供担 保 ;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法律 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 的除 外;
5、向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 其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发 行 的股 票 或
债券;
6、买 卖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 东或 者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有其 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 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 销 的证 券;
7、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价 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 券交 易 活动 ;
8、当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 中国 证 监会 及《 基金 合同 》规 定 禁止 从事 的 其 他行 为。
如法 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 禁止 性规 定, 本基 金 管理 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不 受 上
述规 定 的限 制。
(二 ) 投资 组合 限制
本基 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 限 制:
1、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 司的 股 票,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2、本 基金 与由 基金 管理 人 管理 的其 他基 金共 同持 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 券, 不 得超 过 该
证券 的 10% ;
3、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 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 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 产净 值 的
40% ;
4、本 基金 持有 的现 金和 到 期日 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为 基 金资 产净 值 5% 以上 ;
5、本 基金 不得 违反 《基 金 合同 》关 于投 资范 围、 投 资策 略和 投资 比例 的约 定 。本 基 金
投资 组 合的 比例 范围 为 : 股票 投 资 65%-95% , 债 券 投资 0%-30% , 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 一年 以
内的 政 府债 券投 资 5%-35% ,权 证投 资 0-3% ;
6、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 入权 证 的总 金额 ,不 超过 上一 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基金 持 有的 全部 权证 的市 值不 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3% , 基金 管理 人 管理 的全 部基 金 持有 同
一权 证 的比 例不 超过 该权 证的 10% 。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遵 从其 规 定;
7、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 申购 ,本 基金 所申 报的 金 额不 得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 产, 所 申
报的 股 票 数 量不 得超 过拟 发行 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 总 量;
8、本 基金 的建 仓期 为 6 个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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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 部门 规 定的 其它 投资 限制 。
如法 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 限制 性规 定 , 履 行 适当 程 序后 , 本基 金不 受 上述 规 定的
限制。
由于 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 司合 并 或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 管 理人 之外 的原 因导 致的 投 资
组合 不 符合 上述 约定 的比 例不 在 限制 之内 ,但 基金 管理 人 应在 10 个交 易日 内 进行 调 整, 以
达到 标 准。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六、 业 绩比 较基 准
本基 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沪深 300 指数 ×80% + 中证 全债 指 数×20% 。
使用 上 述业 绩比 较 基 准的 主要 理 由为 :
(一 ) 市场 代表 性
沪深 300 指数 是由 中证 指 数有 限 公司 推出 的可 买卖 的大 盘 股指 数, 由 A 股市 场市 值 最
大的 300 家 上市 公司 组成 ; 中证 全 债指 数是 中证 指数 公司 编 制的 综合 反映 银行 间债 券 市场 和
沪深 交 易所 债券 市场 的跨 市场 债 券指 数 , 由 银行 间 市场 和 沪深 交易 所市 场的 国债 、 金 融债 券
及企 业 债券 组成 ,两 者均 具有 良 好的 市场 代表 性。
(二 ) 复合 基准 构建 的公 允性
本基 金 是一 只高 持股 的基 金, 股 票投 资比 例范 围为 基金 资 产的 65-95% ,其 中 市场 中 性
时的 股票 仓 位为 80% 。本 基金 股票 和 债券 投资 的比 较基 准分 别 使用 具有 充分 市场 认同 度 的
沪 深 300 指 数和 中证 全债 指数 , 股票 和债 券投 资的 比 较基 准 在基 金整 体业 绩比 较基 准 的占 比
按照市场中性时两类 资产 的投资比例确定,可 以比 较公允地反映基金管 理人 的投资管理能
力。
(三 ) 易于 观测 性
本基 金 的比 较基 准易 于观 察, 任 何投 资人 都可 以使 用 公开 的 数据 经过 简单 的算 术运 算 获
得比 较 基准 ,保 证了 基金 业绩 评 价的 透明 性。
如果 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者 有更 权威 的 、 更 能 为市 场 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 推
出, 或者 是市 场上 出现 更 加适 合 用于 本基 金的 业绩 基准 的 股票 指数 时 , 本 基 金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 与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并报 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变更 业 绩比 较 基 准并 及时 公告 。
七、 风 险收 益特 征
本基 金 是风 险程 度高 的投 资品 种 。
(一 ) 各类 别风 险定 义
1、投 资组 合风 险
在基 金 日常 管理 风险 过程 中, 由投 资部 对投 资组 合 风险 进 行监 控和 管理 。 此 类风 险 主要
包括 以 下几 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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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系统 性风 险: 基金 在 投资 中 因市 场原 因而 无法 规避 的 风险 ;
(2 ) 行 业配 置风 险: 基金 中某 行 业投 资比 例出 现与 基准 的 较大 偏差 而可 能产 生的 风 险 ;
(3 )证 券 选择 风险 :基 金 中某 只股 票的 持仓 比例 出 现与 基准 的较 大偏 差而 可 能产 生 的
风险;
(4 )风 格 风险 :基 金在 投 资风 格上 与基 准之 间产 生 偏差 ,偏 重于 某种 风格 而 产生 的 风
险。
2、 个 股风 险
在基 金 日常 管理 风险 过程 中, 由投 资部 对个 股风 险 进行 监 控和 管理 。 此类 风 险主 要 包括
以下 几 种:
(1 )财 务 风险 :基 金在 投 资过 程中 ,由 于对 上市 公 司基 本面 特别 是财 务状 况 判断 出 现
失误 , 造成 基金 资产 净值 受损 的 风险 ;
(2 )流 动 性风 险: 基金 资 产不 能迅 速、 低成 本地 转 变成 现金 ,或 者不 能应 付 可能 出 现
地投 资 者大 额赎 回的 风险 ;
(3 )价 格 风险 :在 一定 时 间期 限内 ,当 基金 中某 只 证券 的二 级市 场股 票价 格 波动 幅 度
超出 一 定比 例。
3、衍 生工 具风 险
在基 金 日常 管理 风险 过程 中, 由投 资部 对个 股风 险 进行 监 控和 管理 。 目前 , 此类 风 险主
要指 由 权证 投资 引发 的风 险。
4、作 业执 行风 险
在基 金 日常 管理 风险 过程 中, 由运 营部 及法 律 、 监 察 稽核 部 对作 业风 险进 行实 时预 警 与
监控 。 此 类风 险主 要包 括 基金 在 日常 操作 中出 现违 反法 规 或公 司相 关管 理制 度, 或者 交易 执
行中 的 操作 失误 以及 信息 系统 故 障产 生的 风险 。
(二 ) 风险 管理 措施
1、投 资组 合风 险
本公 司 运用 国际 通行 的风 险管 理 系统 ,以 跟踪 误差 为核 心 ,建 立一 整套 评估 指标 测 量 、
分析 跟 踪误 差的 构成 , 判 断风 格 因素 、 行业 因素 、 个股 因 素对 跟踪 误差 的影 响。 同时 , 运用
国际 通行 的回 报 分析 系统 将基 金的 超额 回报/ 风险 分解 为 时机 选择 、风 格选 择、 行 业选 择、
个股选 择四 类回 报 , 有 效 地帮 助 基金 管理 人了 解超 额回 报 来源 以及 相应 承受 的风 险 水平 , 为
基金 管 理人 资产 调整 提供 参考 性 的指 引, 以实 现在 有 效控 制 组合 风险 的情 况下 获取 更 高的 超
额收 益 。
2、个 股风 险
(1 )财 务 风险 。本 公司 投 资以 基本 面为 基础 ,个 股 的挑 选不 仅注 重盈 利的 成 长动 能 以
及价 值 评估 , 还重 视个 股 的财 务 风险 。 通过 景顺 长 城 “ 股票 研究 数据 库 (SRD ) ” , 详尽 评估
公司 的 财务 状况 , 包括 资 产负 债 结构 、 现金 流状 况 、 营 运状 况 、 盈 利能 力等 , 并 通过 对所 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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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品 种 的实 地调 研及 公司 业绩 的 合理 性分 析, 有效 规避 可 能的 财务 风险 。
(2 )流 动 性风 险。 流动 性 风险 管理 的具 体指 标是 行 业集 中度 、个 股集 中度 和 流动 性 比
率。
(3 )价 格 风险 。建 立并 执 行实 时价 格异 常监 控机 制 ,任 何异 常变 化将 通知 相 关研 究 人
员分 析 调查 。
3、衍 生工 具风 险
对权 证 投资 风险 所采 取的 风险 管 理措 施主 要包 括:
(1 ) 制定 权证 投资 管理 制 度, 并 根据 实际 情况 进行 更新 调 整。
(2 ) 严格 执行 公司 的投 资 管理 制 度。
(3 ) 对权 证市 场进 行充 分 研究 并 定期 对权 证投 资进 行风 险 和绩 效评 估。
4、作 业执 行风 险
作业 执 行风 险识 别与 衡量 的具 体 指标 是法 规限 制和 投资 比 例限 制。 本公 司信 息 系统 除 定
期进 行 数据 备份 之外 ,并 定有 灾 难回 复计 划(Business Recovery Plan ) ,确 保 公司 操 作系 统
可以 在 重大 灾难 发生 后, 迅速 回 复运 作, 以确 保客 户权 益 。
八、 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行使 股 东权 利的 处理 原则 及方 法
1、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 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 经 营管 理;
2、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 值 ;
3、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国家 有 关规 定代 表基 金独 立行 使 股东 权利 ,保 护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的
利益。
4、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国家 有 关规 定代 表基 金独 立行 使 债权 人权 利, 保护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的利 益 。
九、 基 金的 融资
本基 金 可以 根据 届时 有效 的有 关 法律 法规 和政 策的 规定 进 行融 资融 券。
十、 基 金投 资组 合报 告
景顺 长 城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 董事 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 不存 在虚 假记 载、 误 导性 陈 述
或重 大 遗漏 ,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 个别 及连 带责 任。
基金 托 管人 中国 工商 银行 根据 基 金合 同规 定 , 已 经 复核 了 本投 资组 合报 告 , 保证 复 核内
容不 存 在虚 假记 载 、 误 导 性陈 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 财 务数 据 截 至 2010 年 9 月 30 日 , 本 报告 中
所列 财 务数 据未 经审 计。
报告 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 元) 占基 金 总资 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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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 )
1 权益 投 资 81,959,983.21 89.63
其中 : 股票 81,959,983.21 89.63
2 固定 收 益投 资 - -
其中 : 债券 - -
资产 支持 证券 - -
3 金融 衍 生品 投资 - -
4 买入 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 金
融资产
- -
5 银行 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6,824,500.97 7.46
6 其他 各 项资 产 2,660,766.75 2.91
7 合计 91,445,250.93 100.00
(二) 报告 期末 按行 业分 类的 股 票投 资组 合
代码 行业 类 别 公允 价 值( 元)
占基 金 资产 净值 比
例( % )
A 农、 林 、牧 、渔 业 1,895,000.00 2.14
B 采掘业 9,179,204.00 10.36
C 制造业 45,887,490.93 51.79
C0
食品 、饮 料 1,209,441.00 1.36
C1
纺织 、服 装、 皮毛 1,657,965.76 1.87
C2
木材 、家 具 - -
C3
造纸 、印 刷 361,725.00 0.41
C4
石油 、化 学、 塑胶 、
塑料
7,851,569.07 8.86
C5
电 子 4,298,933.60 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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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C6
金属 、非 金属 11,907,574.50 13.44
C7
机械 、设 备、 仪表 15,200,882.00 17.16
C8
医药 、生 物制 品 1,841,400.00 2.08
C99
其他 制造 业 1,558,000.00 1.76
D
电力 、 煤 气及 水的 生产 和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交通 运 输、 仓储 业 1,897,500.00 2.14
G 信息 技 术业 12,329,951.00 13.92
H 批发 和 零售 贸易 5,177,393.28 5.84
I 金融 、 保险 业 2,207,826.00 2.49
J 房地 产 业 3,385,618.00 3.82
K 社会 服 务业 - -
L 传播 与 文化 产业 - -
M 综合类 - -
合计 81,959,983.21 92.50
(三 )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 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 代 码 股票 名 称 数量 ( 股) 公允 价 值( 元)
占基 金 资产 净
值比 例 (% )
1 002230 科大 讯 飞 74,600 3,894,120.00 4.39
2 600595 中孚 实 业 280,000 3,791,200.00 4.28
3 300124 汇川 科 技 39,910 3,751,939.10 4.23
4 000933 神火 股 份 180,000 3,690,000.00 4.16
5 002416 爱施德 80,000 3,680,000.00 4.15
6 002242 九阳 股 份 170,000 2,980,100.00 3.36
7 600146 大元 股 份 91,200 2,918,400.00 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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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000878 云南 铜 业 120,000 2,676,000.00 3.02
9 002045 广州 国 光 118,078 2,503,253.60 2.83
10 601818 光大 银 行 638,100 2,207,826.00 2.49
(四 ) 报告 期末 按债 券品 种分 类 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本基 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
(五 )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 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本基 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
(六 )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 占基 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名 的 前十 名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 明
细
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 支 持证 券。
(七 )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 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 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
(八 )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1、 本 报 告 期内 未出 现基 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证券 的发 行 主体 被监 管部 门立 案调 查 或者 在 报
告编 制 日前 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 责 、处 罚的 情况 。
2、 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股 票 中, 没 有投 资超 出基 金合 同规 定 备选 股票 库之 外的 股票 。
3、 其 他资 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 元)
1 存出 保 证金 843,476.19
2 应收 证 券清 算款 1,789,662.41
3 应收 股 利 -
4 应收 利 息 1,534.34
5 应收 申 购款 26,093.81
6 其他 应 收款 -
7 待摊 费 用 -
8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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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合计 2,660,766.75
4、 报 告期 末持 有的 处于 转股 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 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 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 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 中 存在 流 通受 限情 况的 说明
本基 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 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
第 八 部 分 、 基 金的 业 绩
基金 管 理人 承诺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 则管 理 和运 用 基金 资产 , 但不 保 证基 金 一定
盈利 。 基 金的 过往 业绩 并 不代 表 其未 来表 现 。 投 资 有风 险 , 投资 者在 作出 投 资决 策 前应 仔细
阅读 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 业绩 数据 截 至 2010 年 9 月 30 日。
1 、 净值 增 长率 与同 期业 绩比 较基 准 收益 率比 较表
阶段
份额净值
增长 率 ①
份额净值
增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08 年 10 月 22 日-
2008 年 12 月 31 日
0.70% 0.05% -1.62% 2.42% 2.32% -2.37%
2009 年 1 月 1 日
-2009 年 12 月 31 日
47.67% 1.68% 72.79% 1.65% -25.12% 0.03%
2010 年 1 月 1 日
-2010 年 9 月 30 日
1.19% 1.31% -13.39% 1.21% 14.58% 0.10%
2008 年 10 月 22 日
-2010 年 9 月 30 日
50.47% 1.45% 47.23% 1.61% 3.24% -0.16%
2、累 计净 值增 长率 与业 绩 比较 基 准收 益率 的历 史走 势比 较
景顺 长 城公 司治 理股 票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累计 份 额净 值增 长率 与业 绩比 较 基准 收益 率的 历史 走势 对 比图
(2008 年 10 月 22 日至 2010 年 9 月 30 日)
景 顺 长 城 公 司 治 理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56
备注 : (1 ) 本基 金的 资产 配置 比 例为 : 股票 投资 65%-95% , 债券 投资 0%-30% , 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投 资 5%-35% ,权 证投 资 0%-3% ;
(2 ) 本基 金自 2008 年 10 月 22 日合 同生 效日 起至 2009 年 4 月 21 日 为 建仓 期 。建仓
期 结束 时 ,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达 到 上述 投资 组合 比例 的要 求 。
第 九 部 分 、 基 金的 财 产
一、 基 金资 产总 值
基金 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 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 行 存款 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 金 款
以及 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 和 。
其构 成 主要 有:
1、银 行存 款及 其应 计利 息 ;
2、清 算备 付金 及其 应计 利 息;
3、根 据有 关规 定交 纳的 保 证金 及 其 应 收利 息;
4、应 收证 券交 易清 算款 ;
5、应 收申 购款 ;
6、股 票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7、债 券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和应 计 利息 ;
8、权 证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9、其 他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10 、其 他资 产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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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二、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 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
三、 基 金财 产的 账户
本基 金 以基 金托 管人 的名 义开 立 资金 结算 账户 和托 管专 户 用于 基金 的资 金结 算业 务 , 并
以基 金 托管 人和 本基 金联 名的 方 式开 立基 金证 券账 户、 以 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 银 行间 债 券托 管
账户 并 报中 国人 民银 行备 案。 开立 的基 金专 用账 户 与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基金 代销 机
构和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自 有的 财 产账 户以 及其 他基 金财 产 账户 相独 立。
四、 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和处 分
本基 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 代销 机 构的 财产 , 并由 基 金托 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不 得将 基金 财产 归入 其固 有 财产 ;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
基金 财 产的 管理 、 运用 或 其他 情 形而 取得 的财 产和 收益 , 归 入基 金财 产。 基 金管 理 人 、 基 金
托管 人 、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 构和 基 金代 销机 构以 其自 有的 财 产承 担其 自身 的法 律责 任 , 其债 权
人不 得 对本 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 结 、 扣 押或 其他 权 利。 除依 法律 法规 和 《 基 金合 同 》 的规 定
处分 外 , 基 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金 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基金 财产 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 产产 生的 债务 相互 抵 消 ;
基金 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不同 基金 的 基金 财产 所产 生的 债权 债 务不 得相 互抵 消。
第 十 部 分 、 基 金资 产 估 值
一、 估 值目 的
基金 资 产估 值的 目的 是客 观、 准确 地反 映基 金资 产 是否 保 值 、 增 值, 依据 经 基金 资 产估
值后 确 定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而计 算 出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计 算基 金申 购与 赎回 价格 的 基础 。
二、 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 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 日以及国家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 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营业 日。
三、 估 值方 法
本基 金 按以 下方 式进 行估 值:
1、已 上市 流通 的有 价证 券 的估 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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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1 )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 券 ( 包括 股票 、 权 证等 ) , 以其 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 市
价 ( 收盘 价 ) 估 值; 估值 日无 交 易的 , 且最 近交 易 日后 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 以 最近 交
易日 的 市价 ( 收盘 价) 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 环境 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 可参 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 )交 易 所上 市实 行净 价 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 价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 的, 且 最
近交 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 变化 , 按最 近交 易 日的 收 盘价 估值 。 如最 近 交易 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 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 大变 化因 素 , 调 整最 近交 易 市价 ,
确定 公 允价 格;
(3 )交 易 所上 市未 实行 净 价交 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 盘价 减去 债券 收盘 价中 所 含的 债 券
应收 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 且最 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 重大 变
化, 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 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 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 行 估 值 。
如最 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 境 发生 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 类似 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 变
化因 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4 )交 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 跃市 场的 有价 证券 ,采 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交易 所 上
市的 资 产支 持证 券 , 采 用 估值 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在估 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 成本 估值 。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 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 )送 股 、转 增股 、配 股 和公 开增 发的 新股 ,按 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 同一 股 票
的市 价 (收 盘价 )估 值; 该日 无 交易 的, 以最 近一 日的 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
(2 )首 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 的股 票、 债券 和权 证,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 估 值
技术 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 )首 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 锁定 期的 股票 ,同 一股 票 在交 易所 上市 后, 按交 易 所上 市 的
同一 股 票的 市价 ( 收盘 价 ) 估 值;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 确锁 定 期的 股票 , 按监 管 机构 或 行业 协会
有关 规 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3、 因持 有 股票 而享 有的 配 股权 ,以 及停 止交 易、 但 未行 权的 权证 ,采 用估 值 技术 确 定
公允 价 值。
4、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 易的 债券 、资 产支 持证 券 等固 定收 益品 种, 采用 估 值技 术 确
定公 允 价值 。
5、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 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 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如 有确 凿证 据表 明按 上 述方 法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 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基 金 管理 人 可
根据 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 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 值 的价 格估 值。
7、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 部门 有强 制规 定的 ,从 其 规定 。如 有新 增事 项, 按 国家 最 新
规定 估 值。
根据 《基 金法 》 ,基 金管 理 人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审 查基 金 管
景 顺 长 城 公 司 治 理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59
理人 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因 此, 就与 本基 金有 关 的会 计 问题 , 如经 相关 各 方在 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 一致 的 意见 , 按照 基金 管 理人 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 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四、 估 值对 象
基金 所 拥有 的股 票、 债券 、权 证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等 资产 。
五、 估 值程 序
基金 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进 行 。 基金 管理 人完 成估 值后 , 将 估值 结果 报给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 法规 、 《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估值 方 法、 时间 、程 序进 行复 核 , 复核 无 误 后
返回 给 基金 管理 人 ; 月末 、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 核与 基金 会 计账 目的 核对 同时 进行 。
六、 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确认 和估 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 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保留 到小 数 点 后 3 位 , 小数 点 后第 4 位四 舍五 入 。 当 基 金估 值 出现
影响 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 即 纠正 , 并 采取 合理 的措 施 防止 损 失进 一步
扩大 。 当 错误 达到 或超 过 基金 资 产净 值 的 0.25%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中国 证 监会 备 案 ; 估 值
错误 偏 差达 到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因 基
金估 值 错误 给投 资者 造成 损失 的 , 应先 由基 金管 理 人承 担 , 基金 管理 人对 不 应由 其 承担 的责
任, 有 权向 责任 方追 偿。
关于 差 错处 理, 本合 同的 当事 人 按照 以下 约定 处理 :
1、差 错类 型
本基 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 果 由于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注册 登记 机构 、 或代 理 销售
机构 、 或 投资 者自 身的 原 因造 成 差错 , 导致 其他 当 事人 遭 受损 失的 , 责任 方 应当 对 由于 该差
错遭 受 损失 的当 事人 ( “ 受 损方 ” )按 下述 “差 错处 理 原则 ” 给予 赔偿 承 担 赔偿 责任 。
上述 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 限 于 : 资 料申 报差 错 、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据 计 算差 错 、 系
统故 障 差错 、 下达 指令 差 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 原因 引 起的 差 错 , 若 系同 行业 现 有技 术 水平 不能
预见 、 不能 避免 并不 能克 服的 , 则按 下列 有关 不可 抗力 的 规定 处理 。
由于 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者 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 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 可 抗
力原 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 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因 该差 错取 得不 当 得利 的 当事 人
仍应 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
2、差 错处 理原 则
(1 )差 错 已发 生, 但尚 未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时, 差 错责 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 方 ,及 时 进
行更 正 , 因更 正差 错发 生 的费 用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差 错责 任方 未及 时 更正 已 产生 的差
错,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由差 错 责任 方承 担 ; 若 差 错责 任 方已 经积 极协 调 , 并且 有 协助 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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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的当 事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 行更 正 而未 更正 , 则其 应 当承 担 相应 赔偿 责任 。 差 错责 任 方应 对更
正的 情 况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确 保差 错已 得到 更正 。
(2 )差 错 的责 任方 对可 能 导致 有关 当事 人的 直接 损 失负 责, 不对 间接 损失 负 责, 并 且
仅对 差 错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 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 )因 差 错而 获得 不当 得 利的 当事 人负 有及 时返 还 不当 得利 的义 务。 但差 错 责任 方 仍
应对 差 错负 责, 如果 由 于 获 得不 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 不 全部 返还 不当 得利 造成 其 他当 事
人的 利益 损失 ( “ 受损 方” ) ,则 差错 责任 方 应赔 偿受 损方 的损 失, 并 在其 支付 的赔 偿金 额 的
范围 内 对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 享有 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 的 权利 ; 如 果获 得不 当 得利 的 当事 人
已经 将 此部 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 受 损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 将其 已 经获 得的 赔偿 额加 上已 经 获得 的
不当 得 利返 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 际 损失 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 差 错责 任方 。
(4 )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 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 形 的方 式。
(5 )差 错 责任 方拒 绝进 行 赔偿 时, 如果 因基 金管 理 人原 因造 成基 金资 产损 失 时, 基 金
托管 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 管 理人 追偿 , 如果 因 基金 托 管人 原因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 失时 , 基
金管 理 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 金 托管 人追 偿。 除基 金 管理 人 和托 管人 之外 的第 三方 造 成基 金
资产 的 损失 ,并 拒绝 进行 赔偿 时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向 差 错责 任方 追偿 。
(6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 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 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 政法规、
《基 金 合同 》 或其 他规 定 , 基 金管 理人 自行 或依 据 法院 判 决 、 仲 裁裁 决对 受 损方 承 担了 赔偿
责任 , 则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 向差 错 责任 方进 行追 索 , 并有 权 要求 其赔 偿或 补偿 由此 发 生的 费用
和遭 受 的损 失。
(7 )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 则 处理 差错 。
3、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 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 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 的 程序 如下 :
(1 )查 明 差错 发生 的原 因 ,列 明所 有的 当事 人, 并 根据 差错 发生 的原 因确 定 差错 的 责
任方;
(2 )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 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 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 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 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
(4 )根 据 差错 处理 的方 法 ,需 要修 改基 金注 册登 记 机构 的交 易数 据的 ,由 基 金注 册 登
记机 构 进行 更正 ,并 就差 错的 更 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
(5 )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 管人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偏 差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报 告 中国 证 监会 ; 基金 管理 人 及基 金 托管 人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并报 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七、 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与 本基 金投 资有 关的 证 券交 易 场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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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2、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 致使 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准确 评估 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
3、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
八、 特 殊情 形的 处理
1、基 金管 理人 按估 值方 法 的第 6 项进 行估 值时 ,所 造成 的 误差 不作 为基 金资 产估 值 错
误处 理 ;
2、由 于证 券交 易所 及其 登 记结 算公 司发 送的 数据 错 误, 或由 于其 他不 可抗 力 原因 ,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 采取 必要 、 适当 、 合理 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 是未 能 发现 该错
误的 , 由 此造 成的 基金 资 产估 值 错误 ,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 任 。 但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 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 造 成的 影响 。
第 十 一 部 分 、 基金 费 用 与 税 收
一、 与 基金 运作 有关 的费 用
(一 )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 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 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和律 师费 ;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7、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8、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 基金 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 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本基 金 终止 清算 时所 发生 费用 , 按实 际支 出额 从基 金财 产 总值 中扣 除。
(二 )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 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 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 资 产净 值 的 1.5% 年费 率计 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
H =E ×1.5%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 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 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 金托 管 人发
送基 金 管理 费划 款 指 令, 基 金托 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 2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 性支 付
给基 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公 休假 等, 支付 日期 顺 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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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 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 资 产净 值 的 2.5 ‰的 年 费率 计 提。 托管 费的 计算 方 法如 下 :
H =E ×2.5 ‰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 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 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 金托 管 人发
送基 金托 管费 划款 指令 ,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 2 个工 作日 内 从基 金 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取。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 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上述 一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中第 3 -7 项费 用, 根据 有 关法 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 按费 用 实
际支 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 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 产中 支 付。
二、 与 基金 销售 有关 的费 用
1、认 购费
(1 ) 认购 费率
投资 者 认购 需缴 纳认 购费 用, 认 购费 率以 有效 认购 申请 确 认金 额为 基数 采用 比例 费 率 。
费率 表 如下 :
认购金额(M ) 认购费率
M <50 万 2.0%
50 万≤M <500 万 1.0%
500 万≤M <1000 万 0.5%
M ≥1000 万 按笔 收 取,1000 元/ 笔
(2 ) 计算 公式
本基 金 认购 份额 的计 算如 下:
认购 费 用 = 认购 金额 / (1 +认 购费 率) × 认 购费 率;
净认 购 金额 = 认 购金 额 - 认 购费 用;
认购 份 额= ( 净认 购金 额 + 认购 利息 )/ 基金 初始 面 值。
基金 认 购份 额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两 位 , 小 数点 后两 位 以后 的 部分 四舍 五入 , 由 此产 生 的误
差计 入 基金 财产 。
2、申 购费
(1 ) 申购 费率
投资 者 申购 需缴 纳申 购费 用, 申 购费 率以 申购 金额 为基 数 采用 比例 费率 。费 率表 如 下 :
申购 金 额(M ) 申购 费 率
M <100 万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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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万≤M <500 万 1.2%
500 万≤M <1000 万 0.6%
M ≥1000 万 按笔 收 取,1000 元/ 笔
(2)计 算 公式
本基 金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如 下:
申购 费 用 = 申购 金额/ (1+ 申 购费 率) × 申 购费 率
净申 购 金额 = 申 购金 额 - 申 购费 用
申购 份 额 = 净申 购金 额 / T 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基金 申 购份 额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两 位 , 小 数点 后两 位 以后 的 部分 四舍 五入 , 由 此产 生 的误
差计 入 基金 财产 。
3、赎 回费
(1 ) 赎回 费率
本基 金 的赎 回费 用在 投资 人赎 回 本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 扣 除用 于市 场推 广 、 注 册 登记 费 和
其他 手 续费 后的 余额 归基 金财 产 。本 基金 赎回 费 的 25% 归 入基 金财 产所 有。
本基 金 的赎 回费 率不 高 于 0.5% , 随持 有期 限的 增加 而递 减 。
持有期 赎回费率
1 年以 内 0.5 %
1 年以 上 ( 含) -2 年 0.25%
2 年以 上 ( 含) 0
注: 就 赎回 费而 言,1 年指 365 天,2 年指 730 天。
(2 ) 计算 公式
本基 金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如 下:
赎回 总 额 =
赎回 份额 × 赎回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 费 用 =
赎回 总额 × 赎回 费率
赎回 金 额 =
赎回 总额 - 赎回 费用
基金 赎 回金 额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两 位 , 小 数点 后两 位 以后 的 部分 四舍 五入 , 由 此产 生 的误
差计 入 基金 财产 。
4 、基金 转 换费 用
(1) 本基 金的 转换 费用 由赎 回费 和 申购 补差 费组 成, 转出 时 收取 赎回 费, 转 入 时收 取 申
购补 差 费 。 其 中赎 回费 的 收取 标 准遵 循本 招募 说明 书的 约 定 , 申 购补 差费 的 收取 标 准为 : 申
购补 差 费= MAX 【 转出 净 额在 转 入基 金中 对应 的申 购费 用 -转 出净 额在 转出 基金 中 对应 的
申购 费 用,0】。
(2) 计算 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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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基 金 转出 时赎 回费 的计 算:
由股 票 基金 转出 时:
转出 总 额= 转出 份额 ×转 出基 金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货 币 基金 转出 时:
转出 总 额= 转出 份额 ×转 出基 金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待结 转 收益 (全 额转 出时 )
赎回 费 用= 转出 总额 ×转 出基 金 赎回 费率
转出 净 额= 转出 总额 -赎 回费 用
②基 金 转入 时申 购补 差费 的计 算 :
净 转入 金额 =转 出净 额- 申购 补 差费
其中,申购补差费= MAX 【转出净额在转入基金中对应的申购费用-转出净额在转出
基金 中 对应 的申 购费 用,0 】
转入 份 额= 净转 入金 额 / 转入 基 金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三、 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下列 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因 未履 行或 未完 全履 行 义务 导致 的费 用支 出或 基 金财 产 的
损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 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 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金 合同 》 生效 前的 相关 费 用 , 包 括但 不限 于 验资 费 、 会计 师和 律师 费 、 信 息披 露
费用 等 费用 ;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 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 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 费 用调 整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 致后 , 可根 据基 金 发展 情 况调 整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金 托
管费 率 、基 金销 售费 率等 相关 费 率。
调高 基 金管 理费 率 、 基 金 托管 费 率或 基金 销售 费率 等费 率 , 须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审议 ; 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率 、 基 金托 管费 率或 基金 销 售费 率 等费 率 , 无 须召 开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基金 管理 人 必须 最 迟于 新 的费 率实 施 日前 2 日在 至 少一 种指 定 媒体 和 基金 管 理人 网站
上公 告 。
五、 基 金税 收
本基 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 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 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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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二 部 分 、 基金 的 收 益 与 分 配
一、 基 金收 益的 构成
基金 收 益包 括: 基金 投资 所得 红 利、 股息 、债 券利 息、 票 据投 资收 益、 买卖 证券 差 价 、
银行 存 款利 息以 及其 他收 入。 因 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 或费 用的 节约 计入 收益 。
二、 基 金净 收益
基金 净 收益 为基 金收 益扣 除按 照 有关 规定 可以 在基 金收 益 中扣 除的 费用 后的 余额 。
三、 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1、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 前 提下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 分 配次 数最 多为 6 次 ,全 年 分
配比 例 不得 低于 年度 可供 分配 收 益的 50% , 若《 基 金合 同 》生 效不 满 3 个月 可不 进 行收 益
分配;
2、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分 两 种: 现 金分 红与 红利 再 投资 ,投 资者 可选 择现 金 红利 或 将
现金 红 利按 除权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 值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 行 再投 资 ; 若 投资 者 不选 择 , 本基 金
默认 的 收益 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 红 ;
3、基 金投 资当 期出 现净 亏 损, 则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4、基 金当 年收 益应 先弥 补 上一 年 度累 计亏 损后 ,才 可进 行 当年 收益 分配 ;
5、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基金 份 额净 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6、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 权 ;
7、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 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 收 益分 配方 案
基金 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基 金 净收 益 、 基 金收 益 分配 对 象 、 分 配时 间、 分 配数 额 及比
例、 分 配方 式 等 内容 。
五、 收 益分 配方 案的 确定 、公 告 与实 施
本基 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 理 人拟 定 , 并 由基 金 托管 人 复核 , 在 2 日内 在 至少 一 家指
定媒 体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六、 基 金收 益分 配中 发生 的费 用
红利 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 转账 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 资者 自 行承 担。 当投 资者 的 现金 红 利
小于 一 定金 额 , 不 足于 支 付银 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时 ,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可将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 现金 红利 按权 益登 记日 除 权后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自 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 红 利 再投 资 的计 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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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法 , 依照 《业 务规 则》 执行 。
第 十 三 部 分 、 基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一、 基 金会 计政 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 会 计责 任方 ;
2、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 首次 募集 的会 计年 度 按
如下 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 生 效少 于 2 个月 ,可 以并 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 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 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 制 度;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
6、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 人各 自保 留完 整的 会计 账 目、 凭证 并进 行日 常的 会 计核 算 ,
按照 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 表 ;
7、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与基 金 管理 人就 基金 的会 计核 算 、报 表编 制等 进行 核对 并 以书 面 方
式确 认 。
二、基 金的 年度 审计
1、基 金管 理人 聘请 与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相 互 独立 的具 有证 券从 业资 格 的会 计 师
事务 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 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 计 。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 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
3、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充 足 理由 更换 会计 师事 务所 , 须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更 换 会计 师 事
务所 需 在 2 日内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 媒体 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第 十 四 部 分 、 基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一、 本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应 符合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 基金 合 同 》
及其 他 有关 规定 。
二、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本基 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 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 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 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 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 保 证所 披 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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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信息 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 。
本基 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通过 中 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媒体 和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互 联网 网站 (以 下简 称“ 网 站” )等 媒 介 披
露, 并保 证基 金投 资者 能 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约 定 的时 间 和方 式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 披露 的信
息资 料 。
三 、本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 诺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不 得有 下列 行为 :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 重 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 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 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
四、 本基 金公 开披 露的 信 息应 采 用中 文文 本 。 如 同 时采 用 外文 文本 的 , 基 金 信息 披 露义
务人 应 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 致 。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 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 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 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基金 合 同》 、基 金托 管协 议
基金 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基金 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 将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 基金 合 同》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媒 体和 基金 管 理人 网站 上;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应当 将 《基 金合 同》 、基 金 托管 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1、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应当 最 大限 度地 披露 影响 基金 投 资者 决策 的全 部事 项, 说 明基 金 认
购、 申购 和赎 回安 排 、 基 金投 资 、 基金 产品 特性 、 风险 揭 示 、 信 息披 露及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服
务等 内 容。 《基 金合 同 》 生 效后 , 基 金管 理人 在每 6 个月 结 束之 日 起 45 日内 , 更新 招 募说 明
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 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 要登 载在指定媒体上;基 金管 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 向 主要 办 公场 所 所 在地 的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 构报 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并 就有 关更
新内 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2、 《 基金 合同 》 是 界定 《 基金 合 同 》 当 事人 的各 项 权利 、 义 务关 系, 明确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 程序 ,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特 性 等涉 及 基金 投资 者重 大利 益的 事 项的 法
律文 件 。
3、基 金托 管协 议是 界定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在 基金 财产 保管 及基 金运 作 监督 等 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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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动中 的 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 文 件。
(二 )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 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 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 额 发售 公告 , 并 在披 露 招募 说 明
书的 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体 和基 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
(三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 告
基金 管 理人 应当 在 《基 金 合同 》 生 效的 次日 在指 定 媒体 和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登载 《基 金
合同 》 生效 公告 。
(四 )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 额 净值
《基 金 合同 》 生效 后, 在 开始 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 前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至 少 每周
公告 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 额净 值。
在开 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 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 站 、
基金 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 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
基金 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 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 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 值 。
基金 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 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 将基 金 资产 净值 、 基金 份 额净 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 体和 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上。
(五 )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基 金 合同 》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 息 披露 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 额 申购 、 赎
回价 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 赎 回费 率 , 并 保证 投 资者 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 查 阅或 者
复制 前 述信 息资 料。
(六 )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 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 半 年度 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 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 日 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 成基 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 告 正
文登 载 于网 站上 , 将年 度 报告 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年度 报告 的财 务 会计 报 告应 当经
过审 计 。
基金 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 之 日起 60 日内 ,编 制 完成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 年 度
报告 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 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 体上 。
基金 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 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 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 并 将
季度 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和基 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
《基 金 合同 》 生效 不足 2 个月 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不编 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 告或
者年 度 报告 。
基金 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 别报 中 国证 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 场
所所 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 文 本和 书面 报告 两种 方式 。
(七 ) 临时 报告
本基 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 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 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 公 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 报中 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人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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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构备 案 。
前款 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 能对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 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 影 响
的下 列 事件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
2、终 止《 基金 合同 》 ;
3、转 换基 金 运 作方 式;
4、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 人 ;
5、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 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
6、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 例 发生 变更 ;
7、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长 、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 员、 基金 经理 和基 金托 管 人基 金 托
管部 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 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10 、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基 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 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 百分 之 三
十;
11 、 涉及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财 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 金 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 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 罚 ,
基金 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 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 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 发 生变 更;
17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 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 五 ;
18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 、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20 、更 换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21 、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 回 ;
22 、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 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 、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 期 支付 ;
24 、本 基金 连 续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 、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 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 赎 回;
26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 。
(八 ) 澄清 公告
在 《 基金 合同 》 存 续期 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体 中出 现 的或 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 能 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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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金份 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相 关信 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 立 即对 该
消息 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九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 项 ,应 当依 法报 国务 院证 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核准 或者 备 案 ,
并予 以 公告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的 ,召 集人 应当 至 少提 前 40 日 公告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的 召开 时间 、会 议形 式、 审 议事 项、 议事 程序 和表 决 方式 等事 项。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对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事项 不依 法 履行 信息 披露 义务 的, 召 集人 应当 履行 相关 信息 披 露 义 务 。
(十 )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信 息。
六、 信 息披 露事 务管 理
基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 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 度 , 指定 专人 负责 管 理信 息 披露
事务。
基金 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 基 金信 息, 应当 符合 中 国证 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 容 与
格式 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 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 法 规 、 中 国证 监会 的 规定 和 《 基金 合同 》 的 约 定, 对基 金
管理 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 份额 申 购赎 回价 格 、 基 金 定期 报 告和 定期
更新 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 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 审 查 , 并 向基 金管 理 人出 具 书面 文
件或 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在 指定 媒体 中选 择披 露信 息 的报 刊。
基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除依 法 在指 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 人 网站 上披 露信 息外 , 还 可以 根
据需 要 在其 他公 共媒 体披 露信 息 , 但 是其 他公 共媒 体 不得 早 于指 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 人 网站 披
露信 息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 上披 露 同一 信息 的内 容应 当一 致 。
为基 金 信息 披露 义 务 人公 开披 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 告 、 法律 意见 书的 专 业机 构 , 应
当制 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 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 终止 后 10 年。
七、 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 与查 阅
招募 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 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住 所 ,
供公 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 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 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 阅 、
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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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第 十 五 部 分 、 风险 揭 示
一、 市 场风 险
证券 市 场价 格受 到经 济因 素、 政治 因素 、 投 资心 理 和交 易 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 , 导 致
基金 收 益水 平变 化, 产生 风险 , 主要 包括 :
1、政 策风 险
因国 家 宏观 政策 ( 如货 币 政策 、 财 政政 策、 行业 政 策、 地区 发展 政策 等) 发 生变 化 , 导
致市 场 价格 波动 而产 生风 险。
2、经 济周 期风 险
随经 济 运行 的周 期性 变化 , 证 券市 场的 收益 水平 也 呈周 期 性变 化 。 基 金投 资 于债 券 与上
市公 司 的股 票, 收益 水平 也会 随 之变 化, 从而 产生 风险 。
3、利 率风 险
金融 市 场利 率的 波动 会导 致证 券 市场 价格 和收 益率 的变 动 。 利 率直 接影 响着 债 券的 价 格
和收 益 率 , 影 响着 企业 的 融资 成 本和 利润 。 基金 投 资于 债 券和 股票 , 其收 益 水平 会 受到 利率
变化 的 影响 。
4、上 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市 公 司的 经营 好坏 受多 种因 素 影响 ,如 管理 能力 、财 务 状况 、 市 场前 景、 行业 竞 争 、
人员 素 质等 , 这些 都会 导 致企 业 的盈 利发 生变 化 。 如果 基 金所 投资 的上 市公 司经 营 不善 , 其
股票 价 格可 能下 跌 , 或 者 能够 用 于分 配的 利润 减少 , 使 基金 投资 收益 下降 。 虽然 基 金可 以通
过投 资 多样 化来 分散 这种 非系 统 风险 ,但 不能 完全 规避 。
5、购 买力 风险
基金 的 利润 将主 要通 过现 金形 式 来分 配, 而现 金可 能 因为 通 货膨 胀的 影响 而导 致购 买 力
下降 , 从而 使基 金的 实际 收益 下 降。
二、 流 动性 风险
本基 金 属于 开放 式基 金 , 在基 金 的所 有开 放日 , 基 金管 理 人都 有义 务接 受投 资者 的 申购
和赎 回 。 由于 股票 市场 波 动性 较 大 , 在 市场 下跌 时 经常 出 现交 易量 急 剧 减少 的情 况 , 如果 在
这时 出 现较 大数 额的 基金 赎回 申 请, 则使 基金 财产 变现 困 难, 基金 面临 流动 性风 险 。
三、 管 理风 险
在基 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基 金管 理 人的 知识 、 经验 、 判断 、 决 策 、 技 能等 , 会 影响 其 对 信
息的 占 有和 对经 济形 势 、 证券 价 格走 势的 判断 , 从 而影 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 因 此, 本基 金的 收
益水 平 与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水 平 、 管理 手段 和管 理 技术 等 相关 性较 大 。 因 此 本基 金 可能 因为
基金 管 理人 的因 素而 影响 基金 收 益水 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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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信 用风 险
基金 在 交易 过程 中可 能发 生交 收 违约 或者 所投 资债 券的 发 行人 违约 、 拒 绝支 付 到期 本 息
等情 况 ,从 而导 致基 金资 产损 失 。
五、 操 作和 技术 风险
基金 的 相关 当事 人在 各业 务环 节 的操 作过 程中 , 可 能 因内 部 控制 不到 位或 者人 为因 素 造
成操 作 失误 或违 反操 作规 程而 引 致风 险, 如越 权交 易、 内 幕交 易、 交易 错误 和欺 诈 等。
此外 , 在 基金 的后 台运 作 中, 可能 因为 技术 系统 的 故障 或 者差 错而 影响 交易 的正 常 进行
甚至 导 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受 到影 响。 这种 技术 风险 可 能来 自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 人 、
注册 登 记人 、销 售机 构、 证券 交 易所 和证 券登 记结 算机 构 等。
六、 合 规性 风险
基金 管 理或 运作 过程 中, 违反 国 家法 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 有关 规定 的风 险。
七、 本 基金 的特 有风 险
本基 金 因重 点投 资 于 良好 公司 治 理的 上市 公司 的股 票, 以 及因 治理 结构 改善 而 使公 司 内
部管 理 得到 明显 提升 的上 市公 司 的股 票 , 并 采用 “ 自下 而 上 ” 进 行个 股选 择 的投 资 策略 , 存
在由 于 投资 对象 和投 资策 略而 产 生的 特有 风险 ,包 括:
1、风 格风 险。 风格 风险 指 由于 基金 在投 资风 格上 与 市场 整体 产生 偏差 ,偏 重 于某 种 风
格而 产 生的 风险 。 本基 金 重点 投 资于 良好 公司 治理 的上 市 公司 的股 票 , 以 及 因治 理 结构 改善
而使 公 司内 部管 理得 到明 显提 升 的上 市公 司的 股票 , 而 市场 整体 不仅 包括 此 类公 司 , 也包 括
众多 其 他公 司 。 不 同公 司 股票 的 投资 特性 具有 一定 区别 。 在 特定 的投 资期 间 之内 , 本 基金 投
资的股 票的 收益 率可 能会 低于 或 高于 市场 其他 公司 , 从而 令 本基 金的 收益 率与 市场 整 体和 比
较基 准 产生 偏差 。
2、模 型风 险。 本基 金采 用 “自 下而 上” 的投 资策 略 ,运 用景 顺长 城“ 股票 研 究数 据 库
(SRD) ” 等分 析 系统 及 公司 治 理 评级 体 系作 为股 票选 择 的 依据 , 可能 因为 模型 计 算 的误 差
或模 型 中变 量因 子不 完善 而导 致 判断 结论 的失 误, 从而 导 致投 资损 失。
八、 其 他风 险
1、因 基金 业务 快速 发展 但 在人 员 配备 、内 控等 方面 不完 善 而产 生的 风险 ;
2、因 人为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 如 内幕 交易 、欺 诈行 为等 产 生的 风险 ;
3、对 主要 业务 人员 如基 金 经理 的 依赖 而可 能产 生的 风 险;
4、因 业务 竞争 压力 可能 产 生的 风 险;
5、战 争、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 抗力 可能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 失并 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 从而 带 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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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
6、其 他意 外导 致的 风险 。
第 十 六 部 分 、 基金 合 同 的 变 更 、终 止 与 清 算
一、 《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1、以 下变 更《 基金 合同 》 的事 项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 通过 :
(1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2 )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3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5 ) 变更 基金 类别 ;
(6 )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或 投资 范 围(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
(7)本 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
(8 )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召 开程 序;
(9 ) 终止 《基 金合 同》 ;
(10 ) 其他 可能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 利和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 事项 。
但出 现 下列 情况 时 , 可 不 经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 同意
后变 更 并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
(1 )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 管 费;
(2 )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 费 用的 收取 ;
(3 ) 在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 本基 金 的申 购费 率 , 调 低 赎回 费 率;
(4 )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 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 进 行修 改;
(5 ) 对 《 基金 合同 》 的 修 改对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 及 《 基
金合 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 发 生变 化;
(6 )除 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规 定应 当召 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以 外的 其 他
情形。
2、关 于《 基金 合同 》变 更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生 效 后方 可 执
行, 自 《基 金合 同》 变更 生效 之 日起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 公告 。
二、 《 基金 合同 》的 终止
有下 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 止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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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 责 终止 ,在 6 个 月内 没有 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 管 人
承接 的 ;
3、 《基 金合 同》 约 定 的其 他情 形 ;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 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 自 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 由之 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 算 小
组, 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成 员 由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 具 有
从事 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 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 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 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
3、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职 责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负 责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 估价 、 变
现和 分 配。 基金 财 产 清算 小组 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 基金 合同 》终 止后 ,由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 管 基金 ;
(2 )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 行 清理 和确 认;
(3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 现 ;
(4 )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 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 报告 进行 外部 审计 , 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 告出 具 法
律意 见 书;
(6 )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 备 案并 公告 。
(7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 清 算费 用
清算 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 费 用
由基 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 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的 分 配
依据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 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 算 费
用、 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 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 分配 。
六、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 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 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 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 由 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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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事 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 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 《基 金合 同》 终
止并 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进 行公 告。
七、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件 的 保存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 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 上 。
第 十 七 部 分 、 基金 合 同 内 容 摘 要
一、 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的权 利与 义 务
(一 )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 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 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 于 :
(1 ) 依法 募集 基金 ;
(2 )自 《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 起,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独立 运用 并 管理 基 金
财产;
(3 )依 照 《基 金合 同》 收 取基 金管 理费 以及 法律 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 的其 他 费
用;
(4 )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
(6 )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 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如 认为 基金 托管 人 违反 了 《 基
金合 同 》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 和其 他 监管 部门 , 并采 取 必要 措 施保 护基
金投 资 者的 利益 ;
(7 )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 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 选择 、委 托、 更换 基 金代 销 机构 ,对 基金 代销 机构 的 相关 行为 进行 监督 和处 理 ;
(9 )担 任 或委 托其 他符 合 条件 的机 构担 任基 金注 册 登记 机构 办理 基金 注册 登 记业 务 并
获得 《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 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 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 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的前 提 下, 制订 和调 整《 业务 规 则》 ,决 定
和调 整 除调 高管 理费 率和 托管 费 率之 外的 基金 相关 费率 结 构和 收费 方式 ;
(13 )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 金的 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 东 权利 , 为基 金的 利 益行 使 因基
金财 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 利 ;
(14 )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 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 基 金进 行融 资;
(15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利 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 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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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行 为 ;
(16 ) 选 择、 更换 律师 事 务所 、 会 计师 事务 所、 证 券经 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 务 的外
部机 构 ;
(17 )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 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 于 :
(1 )依 法 募集 基金 ,办 理 或者 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 定的 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 金份 额 的
发售 、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 事宜 ;如 认为 基金 代销 机 构违 反《 基金 合同 》 、基 金 销售 与服 务 代
理协 议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规 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 其他 监 管部 门 , 并 采取 必 要措 施 保护 基金
投资 者 的利 益;
(2 )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 自 《基 金合 同 》 生 效 之日 起 , 以诚 实信 用 、 勤 勉尽 责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 产 ;
(4 )配 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 资格 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 分析 、 决 策, 以专 业化 的 经营 方 式
管理 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 )建 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 理及 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保 证所 管 理
的基 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 产 相互 独立 , 对所 管 理的 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 分别 记 账 , 进 行
证券 投 资;
(6 )除 依 据《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外 ,不 得利 用基 金财 产 为自 己 及
任何 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 督 ;
(8 )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 使计 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 方 法符 合 《 基
金合 同 》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 定,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 告基 金 资产 净值 , 确定 基 金份 额 申购 、 赎
回的 价 格;
(9 )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 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 编制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
(11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
(12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 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资 意 向等 。 除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 露 ;
(13 ) 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确 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分配 基 金
收益;
(14 )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 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 回 款项 ;
(15)依 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集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 基
金托 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16 )按 规 定保 存 基金 财 产管 理业 务 活动 的 会计 账 册、 报表 、 记录 和 其他 相 关资 料 15
年以 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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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 资者 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 规 定时 间发 出 , 并 且 保证 投 资者
能够 按 照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 时 间和 方式 , 随时 查 阅到 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在 支付 合
理成 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 的 复印 件;
(18 )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 产清 算 小组 , 参与 基金 财 产的 保 管 、 清 理、 估价 、 变 现和 分 配;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 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并通 知 基金
托管 人 ;
(20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 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 应
当承 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 法律 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 规定 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 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 损 失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 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 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 义务 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 应当 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 务 的行
为承 担 责任 ; 但因 第三 方 责任 导 致基 金财 产或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利益 受到 损失 , 而 基金 管理 人
首先 承 担了 责任 的情 况下 ,基 金 管理 人有 权向 第三 方追 偿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 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24 )基 金管 理人 在募 集 期间 未能 达到 基金 的备 案 条件 , 《基 金合 同》 不能 生 效, 基 金
管理 人承 担全 部募 集费 用 ,将 已募 集资 金并 加计 银 行同 期存 款利 息在 基金 募 集期 结束 后 30
日内 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6 )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名 册 , 定 期或 不 定期 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名 册 ;
(27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 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的其 他义 务 。
(二 )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 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 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 于 :
(1 )自 《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 起, 依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安全 保 管基 金 财
产;
(2 )依 《 基金 合同 》约 定 获得 基金 托管 费以 及法 律 法规 规定 或监 管部 门批 准 的其 他 收
入;
(3 )监 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 如发 现 基金 管理 人有 违反 《基 金 合同 》 及
国家 法 律法 规行 为 , 对 基 金财 产 、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 益造 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 应呈 报 中国 证监
会,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投 资者 的利 益;
(4 )以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 联名 的方 式在 中国 证券 登 记结 算有 限公 司上 海分 公 司和 深 圳
分公 司 开设 证券 账户 ;
(5 ) 以基 金托 管人 名义 开 立证 券 交易 资金 账户 ,用 于证 券 交易 资金 清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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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以 基 金的 名义 在中 央 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 公司 开 设银 行间 债券 托管 账户 , 负责 基 金
投资 债 券的 后台 匹配 及资 金的 清 算;
(7 )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
(8 )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 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9 )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 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 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 于 :
(1 )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 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 产;
(2 )设 立 专门 的基 金托 管 部门 ,具 有符 合要 求的 营 业场 所, 配备 足够 的、 合 格的 熟 悉
基金 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 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 )建 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 理及 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确 保基 金 财
产的 安 全 , 保 证其 托管 的 基金 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 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 互 独立 ; 对
所托 管 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 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 理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 名 册登 记 、
账户 设 置、 资金 划拨 、账 册记 录 等方 面相 互独 立;
(4 )除 依 据《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外 ,不 得利 用基 金财 产 为自 己 及
任何 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 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 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 按照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根 据 基
金管 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 时办 理 清算 、交 割事 宜;
(7 )保 守 基金 商 业秘 密, 除《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 定外 , 在
基金 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 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 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 告、 季度 、 半 年度 和年 度 基金 报 告出 具意 见 , 说 明 基金 管 理人
在各 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 按 照 《基 金合 同》 的 规定 进 行 ; 如 果基 金管 理 人有 未 执行 《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 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 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 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 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名 册;
(13 )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 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 项 ;
(15 )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
(16 )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 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和银 行 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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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 因 违反 《 基金 合同 》 导 致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承 担 赔偿 责任 , 其赔 偿 责任 不 因其
退任 而 免除 ;
(20 ) 按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 理人 按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 合同 》 规 定履 行自 己的 义 务, 基金 管
理人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 为基 金 利益 向基 金管 理人 追偿 ;
(21 )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2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 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与 义务
基金 投 资者 购买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 基金 合 同 》 的 承认 和接 受 , 基 金投 资
者自 取 得依 据 《基 金合 同 》 募 集的 基金 份额 , 即成 为本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 《 基金 合 同 》 的 当
事人 , 直 至其 不再 持有 本 基金 的 基金 份额 。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作 为 《基 金合 同 》 当 事人 并不 以
在《 基 金合 同》 上书 面签 章或 签 字为 必要 条件 。
每份 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 权 益。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包 括但 不 限
于:
(1 )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 金 财产 ;
(3 )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 金 份额 ;
(4 )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5 )出 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 议事 项 行
使表 决 权;
(6 )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 基 金信 息资 料;
(7 )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 作 ;
(8 ) 对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 基金 销售 机构 损 害其 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 提起 诉 讼 ;
(9 )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 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义务 包 括但 不 限
于:
(1 ) 遵守 《基 金合 同》 ;
(2 ) 交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 回 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3 )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 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 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
(4 )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 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 法 权益 的活 动;
(5 )返 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 任何 原因 ,自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及代 销 机构 处 获
得的 不 当得 利;
(6 )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的决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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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 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其他 义务 。
二、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 议事 及表 决的 程序 和规 则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合 法授 权代 表共 同组 成 。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每一 基金 份 额拥 有平 等的 投票 权。
(一 ) 召开 事由
1、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 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1 )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6 )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
(8 )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 或 策略 (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9 )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程 序;
(10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
(11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 基金 总 份额 10 % 以上 (含 10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以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 召开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2 )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 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 项 ;
(13 )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 同》 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 其他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的事 项 。
2、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
(1 )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 管 费;
(2 )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 费 用的 收取 ;
(3 ) 在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 本基 金 的申 购费 率 、 调 低 赎回 费 率;
(4 )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 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 进 行修 改;
(5 ) 对 《 基金 合同 》 的 修 改对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 及 《 基
金合 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 发 生变 化;
(6 )除 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规 定应 当召 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以 外的 其 他
情形。
(二 )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除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 基 金合 同》 另有 约定 外,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 管理 人 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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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
2、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 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 人 召集 ;
3、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必 要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 出书 面 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 到书 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 是 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 知基 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当 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 不召 集,
基金 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 当由 基金 托管 人自 行 召集 。
4、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 应当 向 基金 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 书面 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 定是 否 召集 ,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托 管人 。基 金管
理人 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 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 集 ,代 表
基金 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 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向基 金 托管 人
提出 书 面提 议。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 书 面告 知
提出 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 和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决 定召 集的 , 应 当自 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5、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而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单独 或 合计 代表 基金 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有 权自 行召 集, 并至 少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基 金管 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 当配 合 , 不得 阻
碍、 干 扰。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 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
(三 )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 通知 方式
1、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 前 40 天,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 媒体 及 基
金管 理 人网 站公 告。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应至 少载 明 以下 内容 :
(1)会 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 方 式和 会议 形式 ;
(2 )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 程 序和 表决 形式 ;
(3 )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 益登 记日 ;
(4 ) 授权 委托 书的 内 容要 求 (包 括但 不限 于代 理人 身 份, 代 理权 限和 代理 有效 期 限等 ) 、
送达 时 间和 地点 ;
(5 )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 系 电话 。
2、采 取通 讯开 会方 式并 进 行表 决的 情况 下, 由会 议 召集 人决 定通 讯方 式和 书 面表 决 方
式, 并在 会议 通知 中说 明 本次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 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 委托 的 公证 机关
及其 联 系方 式和 联系 人、 书面 表 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 收取 方式 。
3、如召集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 ,还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 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 表决 意 见
的计 票 进行 监督 ; 如召 集 人为 基 金托 管人 , 则应 另 行书 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 点对 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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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 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拒 不 派代 表
对书 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的, 不影 响表 决意 见的 计 票结 果。
(四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 议 的方 式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 场 开会 方式 或通 讯开 会方 式 召开 。
会议 的 召开 方式 由会 议召 集人 确 定, 但更 换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人 必须 以现 场开 会 方
式召 开 。
1、现 场开 会。 由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本 人出 席或 以代 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书委 派代 表 出席 , 现
场开 会 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 列席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 管 理人 或
托管 人 不派 代表 列席 的 , 不影 响 表决 效力 。 现场 开 会同 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 可以 进 行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议 程:
(1 )亲 自 出席 会议 者持 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受托 出 席会 议者 出具 的委 托人 持 有基 金 份
额的 凭证 及委 托人 的代 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书符 合法 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
并且 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 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 相 符;
(2 )经核 对, 汇总 到会 者 出示 的在 权利 登记 日持 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显 示, 有 效的 基 金
份额 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 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50%(含 50%)。
2、通 讯开 会。 通讯 开会 系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将其 对 表决 事项 的投 票以 书面 形 式在 表 决
截至 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 的 地址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 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 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 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 金 合同 》 规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 2 个 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 相 关
提示 性 公告 ;
(2 )会 议 召集 人在 基金 托 管人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为 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 )和 公 证
机关 的 监督 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 的方 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基金 托 管人 或
基金 管 理人 经通 知不 参加 收取 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不 影响 表 决效 力;
(3 )本 人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 见或 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 书 面意 见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所 持 有
的基 金 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 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50%(含 50%);
(4 ) 上述 第 (3 ) 项 中直 接 出具 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书 面 意
见的 代 理人 , 同时 提交 的 持有 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 具 书面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 的 委托 人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及委 托 人的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书 符合 法律 法规 、 《 基金 合同 》和 会议 通 知
的规 定 , 并与 基金 登记 注 册 机构 记录 相符 , 并且 委 托人 出 具的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书 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会 议 通知 的 规定 ;
(5 )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报 中 国证 监 会备 案。
采取 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 非在 计票 时有 充分 的 相反 证 据证 明 , 否 则提 交 符合 会 议通
知中 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 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 投 资者 ; 表 面符 合法 律 法规 和 会议 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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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规 定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即 视为 有 效的 表决 ,表 决意 见模 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 弃 权表 决 ,
但应 当 计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 金 份额 总数 。
(五 )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 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 如 《 基金 合同 》 的 重大 修 改、 决定 终
止《 基金 合同 》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法 律 法规 及《 基 金
合同 》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 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 他 事项 。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单 独 或合 并持 有权 益登 记日 基 金总 份额 10%(含 10%)以
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以 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 议通 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 交需 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 也 可以 在会 议通 知发 出 后向 大 会召 集人 提交 临时 提案 , 临 时提 案
应当 在 大会 召开 日至 少 35 天前 提 交召 集人 并由 召集 人公 告 。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 集人 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 原有 提案 的修 改应 当 在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召 开 日 30 天 前公 告 。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 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 表 决。
召集 人 对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交的 临时 提案 进行 审核 , 符 合
条件 的 应当 在大 会召 开 日 30 天 前公 告。 大会 召集 人 应当 按 照以 下原 则对 提案 进行 审 核:
(1 )关 联 性。 大会 召集 人 对于 提案 涉及 事项 与基 金 有直 接关 系, 并且 不超 出 法律 法 规
和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职 权范 围的 , 应 提交 大会 审议 ; 对于 不 符合 上述
要求 的 , 不提 交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审议 。 如果 召 集人 决 定不 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案提 交大
会表 决 ,应 当在 该次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上进 行解 释和 说 明。
(2 )程 序 性。 大会 召集 人 可以 对提 案涉 及的 程序 性 问题 做出 决定 。如 将提 案 进行 分 拆
或合 并 表决 , 需征 得原 提 案人 同 意 ; 原 提案 人不 同 意变 更 的 , 大 会主 持人 可 以就 程 序性 问题
提请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做出 决 定, 并按 照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程序 进行 审 议。
单独 或 合并 持有 权利 登记 日基 金 总份 额 10%(含 10%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交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 案, 或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 托 管人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审
议表 决 的提 案 , 未 获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审 议 通过 , 就 同一 提案 再次 提请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其 时间 间隔 不少 于 6 个 月。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除 外。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 发 出召 开会 议的 通知 后, 如 果需 要对 原有 提案 进行 修 改 ,
应当 最 迟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开 前 30 日 公告 。 否则 , 会议 的召 开日 期应 当顺 延 并保 证
至少 与 公告 日期 有 30 日 的 间隔 期 。
2、议 事程 序
(1 ) 现场 开会
在现 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 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 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 票 人 ,
然后 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 表决 , 并形 成 大会 决议 。 大会 主 持人 为 基金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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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授 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 在基 金 管理 人授 权 代 表未 能主 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 托 管人 授权
其出 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 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 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 主 持大 会 ,
则由 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 含 50% ) 选举 产生 一名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作为 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 基 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不出 席或 主 持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不 影响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作出 的决 议 的效 力。
会议 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 员的 签名 册 。 签 名 册载 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 单位 名
称) 、 身 份证 号码 、 住 所地 址、 持有 或代 表有 表决 权 的基 金 份额 、 委托 人姓 名 (或 单位 名称 )
等事 项 。
(2 ) 通讯 开会
在通 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 召 集人 提前 30 日公 布 提案 ,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 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 表 决,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 形 成 决 议 。
(六 ) 表决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 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 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一 般决 议, 一般 决议 须 经参 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 含 50% )通 过方 为 有效 ; 除下 列第 2 项 所规 定的 须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 项以 外 的其 他
事项 均 以一 般决 议的 方式 通过 。
2、特 别决 议, 特别 决议 应 当经 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 决权 的 三
分之 二 以上 ( 含三 分之 二 ) 通 过方 可做 出。 转换 基 金运 作 方式 、 更换 基金 管 理人 或 者基 金托
管人 、 终止 《基 金合 同》 以特 别 决议 通过 方为 有效 。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 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 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 非在 计票 时有 充分 的 相反 证 据证 明 , 提 交符 合 会议 通 知中
规定 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 件的 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 投资 者 , 符 合会 议通 知规 定 的书 面 表决 意
见视 为 有效 表决 , 表决 意 见模 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 弃 权表 决 , 但 应当 计 入出 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 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 案 或 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 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 项 表
决。
(七 ) 计票
1、现 场开 会
(1 )如 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应当 在 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 会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 选举 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 与大会召集人
授权 的 一名 监督 员共 同担 任监 票 人; 如大 会由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自 行召 集或 大会 虽然 由 基金 管
理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 但是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未 出席 大会 的 ,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 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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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 担 任监 票人 。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不 出 席 大会 的 ,不 影响 计票 的效 力。
(2 )监 票 人应 当在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表决 后立 即进 行 清点 并由 大会 主持 人当 场 公布 计 票
结果。
(3 )如 果 会议 主持 人或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对于 提交 的 表决 结果 有怀 疑, 可以 在 宣布 表 决
结果 后 立即 对所 投票 数要 求进 行 重新 清点 。 监票 人应 当进 行 重新 清点 , 重新 清点 以一 次 为限 。
重新 清 点后 ,大 会主 持人 应当 当 场公 布重 新清 点结 果。
(4 )计 票 过程 应由 公证 机 关予 以公 证,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 大 会的 , 不
影响 计 票的 效力 。
2、通 讯开 会
在通 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 式 为 : 由 大会 召集 人 授权 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 人 授权
代表 (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 集,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 代表 ) 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 , 并 由公 证机 关
对其 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基 金管 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 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 行监 督
的, 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八 )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 起 5 日 内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者 备
案。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 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核准 或者 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 效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决 议 自生 效之 日 起 2 个工 作 日 内在 至少 一 家指 定 媒体 及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 上公 告 。 如 果采 用 通讯 方 式进 行表 决 , 在 公 告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 须将 公
证书 全 文、 公证 机构 、公 证员 姓 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
议。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对全 体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 基 金管 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均有 约束 力 。
三、 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执行 方 式
(一 )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 前 提下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 分 配次 数最 多为 6 次 ,全 年 分
配比 例 不得 低于 年度 可供 分配 收 益的 50% , 若《 基 金合 同 》生 效不 满 3 个月 可不 进 行收 益
分配;
2、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分 两种 :现 金分 红与 红利 再 投资 ,投 资者 可选 择现 金 红利 或 将
现金 红 利按 除权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 值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 行 再投 资 ; 若 投资 者 不选 择 , 本基 金
默认 的 收益 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 红 ;
3、基 金投 资当 期出 现净 亏 损, 则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4、基 金当 年收 益应 先弥 补 上一 年 度累 计亏 损后 ,才 可进 行 当年 收益 分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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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基金 份 额净 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6、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 权 ;
7、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 定 的, 从其 规定 。
(二 )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 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基 金 净收 益 、 基 金收 益 分配 对 象 、 分 配时 间、 分 配数 额 及比
例、 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三 )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 公 告与 实施
本基 金 收益 分 配 方案 由基 金管 理 人拟 定 , 并 由基 金 托管 人 复核 , 在 2 日内 在 至少 一 家指
定媒 体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四 )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 费 用
红利 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 转账 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 资者 自 行承 担。 当投 资者 的 现金 红 利
小于 一 定金 额 , 不 足于 支 付银 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时 ,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可将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 现金 红利 按权 益登 记日 除 权后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自 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 红 利 再投 资 的计 算
方法 , 依照 《业 务规 则》 执行 。
四、 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运 作有 关 费用 的提 取、 支付 方式 与 比例
(一 )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本基 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 资 产净 值的 1.5% 年费 率计 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
H =E ×1.5%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 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 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 金托 管 人发
送基 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基 金托 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 2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 性支 付
给基 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公 休假 等, 支付 日期 顺 延。
(二 )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本基 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 资 产净 值 的 2.5 ‰的 年 费率 计 提。 托管 费的 计算 方 法如 下 :
H =E ×2.5 ‰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前 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 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 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 金托 管 人发
送基 金托 管费 划款 指令 ,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 2 个工 作日 内 从基 金 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取。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 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五、 基 金资 产的 投资 方向 和投 资 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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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投资 方向
本基 金 投资 于具 有良 好流 动性 的 金融 工具 , 包 括国 内 依法 发 行和 上市 交易 的公 司股 票 和
债券 以 及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 具。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 管机 构 以后 允
许基 金 投资 股票 指数 期货 等其 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 在履 行 适当 程序 后 , 可 以 将其 纳 入投 资范
围。
本基 金 投资 组合 的比 例范 围为 : 股 票投 资 65%-95% , 债 券投 资 0%-30% , 现金 或者 到 期
日在 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投资 5%-35% , 权证 投 资 0-3% 。
本基 金 投资 于基 金名 称显 示投 资 方向 的股 票不 低于 基金 股 票投 资 的 80% 。
本基 金 持有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的比 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二 ) 投资 限制
1、禁 止行 为
为维 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 列 行为 :
(1 ) 承销 证券 ;
(2 ) 向他 人贷 款或 提供 担 保;
(3 )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
(4 )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法 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 定的 除外 ;
(5 )向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 人出 资或 者买 卖其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发 行的 股 票
或债 券 ;
(6 )买 卖 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有 控股 关系 的 股东 或者 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
人有 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 承 销的 证券 ;
(7 )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 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 交 易活 动;
(8 ) 当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 、中 国 证监 会及 《基 金合 同》 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其他 行为 。
如法 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 禁止 性规 定, 本基 金 管理 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不 受 上
述规 定 的限 制。
2、投 资组 合限 制
本基 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 限 制:
(1 )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 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2 )本 基 金与 由基 金管 理 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共同 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 不得 超 过
该证 券 的 10% ;
(3 )本 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 间同 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 的资 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 资产 净 值
的 40% ;
(4 ) 本基 金持 有的 现金 和 到期 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为 基金 资产 净 值 5 % 以上 ;
(5 )本 基 金不 得违 反《 基 金合 同》 关于 投资 范围 、 投资 策略 和投 资比 例的 约 定。 本 基
金投 资 组合 的比 例范 围为 : 股 票投 资 65%-95% , 债 券投 资 0%-30% ,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 在一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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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以内 的 政府 债券 投 资 5%-35% ,权 证投 资 0-3% ;
(6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 买入 权 证的 总金 额, 不超 过 上一 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基金 持 有的 全部 权证 的市 值不 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3% , 基金 管理 人 管理 的全 部基 金 持有 同
一权 证 的比 例不 超过 该权 证的 10% 。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遵 从其 规 定;
(7 )基 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 行申 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 金额 不得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 资产 , 所
申报 的 股票 数量 不得 超过 拟发 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 的 总量 ;
(8 ) 本基 金的 建仓 期为 6 个月;
(9 )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 管部 门 规定 的其 它投 资限 制;
如法 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 限制 性规 定 , 履 行 适当 程 序后 , 本基 金不 受 上述 规 定的
限制。
由于 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 司合 并 或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 管 理人 之外 的原 因导 致的 投 资
组合 不 符合 上述 约定 的比 例不 在 限制 之内 ,但 基金 管理 人 应在 10 个交 易日 内 进行 调 整, 以
达到 标 准。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六、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方法 和 公告 方式
基金 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 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
《基 金 合同 》 生效 后, 在 开始 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 前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至 少 每周
公告 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 额净 值。
在开 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 赎 回 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 站 、
基金 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 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
基金 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 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 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 值 。
基金 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 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 将基 金 资产 净值 、 基金 份 额净 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 体和 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上。
七、 基 金合 同解 除和 终止 的事 由 、程 序以 及基 金财 产的 清 算方 式
(一 )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以 下变 更《 基金 合同 》 的事 项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 通过 :
(1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2 )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3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5 ) 变更 基金 类别 ;
(6 )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或 投资 范 围(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
(7 )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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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召 开程 序;
(9 ) 终止 《基 金合 同》 ;
(10 ) 其他 可能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 利和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 事项 。
但出 现 下列 情况 时 , 可 不 经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 同意
后变 更 并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
(1 )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 管 费;
(2 )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 费 用的 收取 ;
(3 ) 在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 本基 金 的申 购费 率 、 调 低 赎回 费 率;
(4 )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 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 进 行修 改;
(5 ) 对 《 基金 合同 》 的 修 改对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 及 《 基
金合 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 发 生变 化;
(6 )除 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规 定应 当召 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以 外的 其 他
情形。
2、关 于《 基金 合同 》变 更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生 效 后方 可 执
行, 自 《基 金合 同》 变更 生效 之 日起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 公告 。
(二 )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有下 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 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 责 终止 ,在 6 个 月内 没有 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 管 人
承接 的 ;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 形 ;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 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 自 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 由之 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 算 小
组, 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成 员 由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 具 有
从事 证 券相 关 业 务资 格的 注册 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 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 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
3、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职 责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负 责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 估价 、 变
现和 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 基金 合同 》终 止后 ,由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 管 基金 ;
(2 )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 行 清理 和确 认;
(3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 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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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 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 报告 进行 外部 审计 , 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 告出 具 法
律意 见 书;
(6 )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 备 案并 公告 。
(7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 ) 清算 费用
清算 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 费 用
由基 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 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 )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 的 分配
依据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 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 算 费
用、 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 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 分配 。
(六 )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 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 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 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 由 律
师事 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 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 《基 金合 同》 终
止并 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进 行公 告。
(七 )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 的保 存
基金 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 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 上 。
八、 争 议解 决方 式
各方 当 事人 同意 , 因 《 基 金合 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 合 同 》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如经 友
好协 商 未能 解决 的, 应提 交 中国 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根 据该 会当 时有 效的 仲裁 规 则进 行
仲裁 , 仲 裁地 点为 北京 , 仲裁 裁 决是 终局 性的 并对 各方 当 事人 具有 约束 力 , 仲裁 费 由败 诉方
承担。
《基 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
九、 基 金合 同存 放地 和投 资者 取 得合 同的 方式
《基 金 合同 》 可印 制成 册 , 供 投资 者在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 代 销机 构 的办 公 场所
和营 业 场所 查阅 ; 投资 者 也可 按 工本 费购 买 《基 金 合同 》 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 但内 容 应以 《 基
金合 同 》正 本为 准。
第 十 八 部 分 、 基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容 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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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一 ) 基金 管理 人
景顺 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 ) 基金 托管 人
中国 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二、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一 )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 的投 资行 为行 使监 督权
1、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 规 的规 定和 《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 对下 述基 金 投资 范 围、
投资 对 象进 行监 督。
本基 金 将投 资于 以下 金融 工具 :
本基 金 投资 于具 有良 好流 动性 的 金融 工具 , 包 括国 内 依法 发 行和 上市 交易 的公 司股 票 和
债券 以 及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 具。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 管机 构 以后 允
许基 金 投资 股票 指数 期货 等其 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 在履 行 适当 程序 后 , 可 以 将其 纳 入投 资范
围。
本基 金 投资 组合 的比 例范 围为 : 股 票投 资 65%-95% , 债 券投 资 0%-30% , 现金 或者 到 期
日在 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投资 5%-35% , 权证 投 资 0-3% 。
本基 金 投资 于基 金名 称显 示投 资 方向 的股 票不 低于 基金 股 票投 资 的 80% 。
基金 管 理人 应每 季度 按照 双方 约 定的 形式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 供公 司治 理主 题股 票库 , 并 有
责任 确 保该 股票 库符 合基 金合 同 的有 关规 定。 基金 托 管人 据 此股 票库 监督 本基 金投 资 于该 类
上市 公 司股 票的 比例 。
基金 管 理人 对该 股票 库的 临时 调 整应 事先 发函 通知 基金 托 管人 并加 盖公 司公 章, 基 金 托
管人 在 收到 发函 的 2 个工 作日 内 回函 确认 。 对 该股 票 库的 调 整自 基金 托管 人发 出回 函 确认 之
日起 第 2 日 生效 。
本基 金 持有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的比 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本基 金 不得 投资 于相 关法 律、 法 规 、 部门 规章 及《 基金 合 同》 禁止 投资 的投 资工 具 。
2、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对 下述 基金 投 融资 比 例
进行 监 督:
(1 ) 按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 金 合同 》的 约定 ,本 基金 的 投资 资产 配置 比例 为:
本基金为一只高持股的股票型基金,本基金投资组合的比例范围为:股票投资
65%-95% ,债 券投 资 0%-30% ,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 的政 府债 券投 资 5%-35% ,权 证
投资 0-3% 。
本基 金 持有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的比 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因基 金 规模 或市 场变 化等 因素 导 致投 资组 合不 符合 上述 规 定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在合 理 的
期限 内 调整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 以 符合 上述 比例 限定 。法 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时, 从其 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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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法 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 许 本基 金投 资其 他品 种,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 后 ,
可以 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并可 依 据届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适 时合 理地 调整 投资 范围 。
(2 )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及 《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 本 基金 投 资组 合遵 循以 下投 资限 制 :
(i )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的 股票 ,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10% ;
(ii ) 本基 金 与由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的 其他 基 金共 同 持有 一 家公 司发 行 的证 券 ,不 得 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本基金进入 全国 银 行间 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 购的 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 金
资产 净 值 的 40% ;
(iii )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入 权 证的 总金 额, 不超 过 上一 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基金 持 有的 全部 权证 的市 值不 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3% , 基金 管理 人 管理 的全 部基 金 持有 同
一权 证 的比 例不 超过 该权 证的 10% 。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遵 从其 规 定;
(iv )现 金和 到期 日不 超 过 1 年 的政 府债 券不 低 于 5% ;
(v )本 基金 财产 参 与股 票 发行 申购 ,所 申报 的金 额 不得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所 申 报
的股 票 数量 不得 超过 拟发 行股 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 的总 量 ;
(vi)一 只基 金持 有 一家 公 司发 行 的流 通受 限证 券, 其市 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百
分之 二 ;一 只基 金持 有的 所有 流 通受 限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 超过 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百 分 之 十 ;
(vii )本 基金 不得 违反 《 基金 合 同》 关于 投资 范围 、投 资 策略 和投 资比 例的 约定 ;
(viii )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 门规 定的 其它 投资 限制 。
《基 金 法 》 及 其他 有关 法 律法 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 制 的 , 履 行适 当程 序 后, 基金 不
受上 述 限制 。
(3 ) 法规 允许 的基 金投 资 比例 调 整期 限
由于 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 司合 并 或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 管 理人 之外 的原 因导 致的 投 资
组合 不 符合 上述 约定 的比 例, 不 在限 制之 内, 但基 金管 理 人应 在 10 个 交易 日 内进 行 调整 ,
以达 到 规定 的投 资比 例限 制要 求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 管 理人 应在 出现 可预 见资 产 规模 大幅 变动 的情 况下 , 至少 提前 2 个 工作 日 正式 向 基
金托 管 人发 函说 明基 金可 能变 动 规模 和公 司应 对措 施, 便 于托 管人 实施 交易 监督 。
(4 ) 本基 金可 以按 照国 家 的有 关 规定 进行 融资 融券 。
(5 ) 相关 法律 、法 规或 部 门规 章 规定 的其 他比 例限 制。
基金 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的 监督 和 检查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 起开 始。
3、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对 下述 基金 投 资禁 止 行
为 进行 监督 :
根据 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禁 止 从事 下列 行为 :
(1 ) 承销 证券 ;
(2 ) 向他 人贷 款或 提供 担 保;
(3 ) 从事 可能 使基 金承 担 无限 责 任的 投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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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法 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 定的 除外 ;
(5 )向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 人出 资或 者买 卖其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发 行的 股 票
或债 券 ;
(6 )买 卖 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有 控股 关系 的 股东 或者 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
人有 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 承 销的 证券 ;
(7 )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 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 交 易 活 动;
(8 ) 当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 、中 国 证监 会及 《基 金合 同》 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其他 行为 。
如法 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 禁止 性规 定, 基金 管 理人 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可 不受 上 述
规定 的 限制 。
4、基 金托 管人 依据 有关 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和《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对 于基 金关 联 投资 限 制
进行 监 督。
根据 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禁 止从 事 的关 联交 易的 规定 ,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事 先 相
互提 供 与本 机构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 东或 与本 机构 有其 他重 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名 单及 其 更新 , 加
盖公 章 并书 面提 交 , 并 确 保所 提 供的 关联 交易 名单 的真 实 性 、 完 整性 、 全 面 性。 基金 管理 人
有责 任 保管 真实 、 完整 、 全面 的 关联 交易 名单 , 并 负责 及 时更 新该 名单 。 名 单变 更 后基 金管
理人 应 及时 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于 2 个 工 作日 内 进行 回函 确认 已知 名单 的 变更 。 如
果基 金 托管 人在 运作 中严 格遵 循 了监 督流 程 , 基 金 管理 人 仍违 规进 行关 联交 易, 并造 成基 金
资产 损 失的 ,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责任 。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 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 禁止基金
从事 的 关联 交易 时, 基金 托 管人 应 及时 提醒 并协 助基 金管 理 人采 取必 要措 施阻 止该 关 联交 易
的发 生 , 若基 金托 管人 采 取必 要 措施 后仍 无法 阻止 关联 交 易发 生时 , 基金 托 管人 有 权向 中国
证监 会 报告 。 对 于 交易 所 场内 已 成交 的违 规关 联交 易,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相 关 法律 法 规和 交易
所规 则 的规 定进 行结 算, 同时 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5、基 金托 管人 依据 有关 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和《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对 基金 管理 人 参与 银 行
间债 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1 )基 金 托管 人依 据有 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和 《基 金 合同 》的 约定 对于 基金 管 理人 参 与
银行 间 市场 交易 时面 临的 交易 对 手资 信风 险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符 合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标准 的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对 手的 名 单 ,
并按 照 审慎 的风 险控 制原 则在 该 名单 中约 定各 交易 对手 所 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 式。 基 金托 管 人
在收 到 名单 后 2 个工 作 日 内回 函 确认 收到 该名 单。 基 金管 理 人应 定期 或不 定期 对银 行 间市 场
现券 及 回购 交易 对手 的名 单进 行 更新 , 名 单中 增加 或 减少 银 行间 市场 交易 对手 时须 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 出书 面申 请 , 基 金 托管 人 于 2 个工 作日 内回 函确 认 收到 后 , 对 名单 进 行更 新 。 基金 管
理人 收 到基 金托 管人 书面 确认 后 , 被确 认调 整的 名 单开 始 生效 , 新名 单生 效 前已 与 本次 剔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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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的交 易 对手 所进 行但 尚未 结算 的 交易 ,仍 应按 照协 议进 行 结算 。
如果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 与不 在名 单内 的银 行间 市 场交 易对 手进 行交 易, 应 及 时
提醒 基 金管 理人 撤销 交易 , 经 提醒 后基 金管 理人 仍 执行 交 易并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 的 , 基金 托
管人 不 承担 责任 ,发 生此 种情 形 时, 托管 人有 权报 告中 国 证监 会。
(2 ) 基金 托管 人对 于基 金 管理 人 参与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的 交 易方 式的 控制
基金 管理 人在 银 行间 市 场 进行 现券 买 卖和 回 购交 易 时, 需按 交 易对 手 名单 中 约定 的该
交易 对 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 式 进行 交易 。 如 果基 金 托管 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按 照 事先 约
定的 有 利于 信用 风险 控制 的交 易 方式 进行 交易 时, 基 金托 管 人应 及时 提醒 基金 管理 人 与交 易
对手 重 新确 定交 易方 式 , 经 提醒 后 仍未 改正 时造 成基 金资 产 损失 的 ,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 责 任 。
(3 )基 金 管理 人参 与银 行 间市 场交 易的 核心 交易 对 手为 中国 工商 银行 、 中国 银行 、 中
国建 设 银行 、 中国 农业 银 行和 交 通银 行 , 基 金管 理 人与 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后, 可以 根据 当
时的 市 场情 况调 整核 心交 易对 手 名单 。 基金 管理 人 有责 任 控制 交易 对手 的资 信风 险 , 在与 核
心交 易 对手 以外 的交 易对 手进 行 交易 时, 由于 交易 对 手资 信 风险 引起 的损 失先 由基 金 管理 人
承担 , 其 后有 权要 求相 关 责任 人 进行 赔偿 , 如果 基 金托 管 人在 运作 中严 格遵 循了 上 述监 督流
程, 则 对于 由于 交易 对手 资信 风 险引 起的 损失 ,不 承担 赔 偿责 任。
6、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选 择 存款 银行 进行 监督 。
本基 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的信 用风 险 主要 包括 存款 银行 的信 用 等级 、 存 款银 行的 支 付 能力 等
涉及 到 存款 银行 选择 方面 的风 险 。 本基 金核 心存 款 银行 名 单为 中国 工商 银行 、 中 国银 行、 中
国建 设 银行 、 中国 农业 银 行和 交 通银 行 , 本 基金 投 资除 核 心存 款银 行以 外的 银行 存 款出 现由
于存 款 银行 信用 风险 而造 成的 损 失时 , 先由 基金 管 理人 负 责赔 偿 , 之 后有 权 要求 相 关责 任人
进行 赔 偿 , 如 果基 金托 管 人在 运 作过 程中 遵循 上述 监督 流 程 , 则 对于 由于 存 款银 行 信用 风险
引起 的 损失 , 不承 担赔 偿 责任 。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 托管 人 协商 一致 后 , 可 以 根据 当 时的 市场
情况 对 于核 心存 款银 行名 单进 行 调整 。
7、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 流通 受 限证 券的 监督
(1 )基 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 券 ,应 遵 守《 关于 规范 基 金投 资非 公开 发行 证券 行 为的 紧 急
通知 》 、 《 关于 基金 投资 非 公开 发 行股 票等 流通 受限 证券 有 关问 题的 通知 》 等 有关 法 律法 规规
定。
(2 )流 通 受限 证券 ,包 括 由《 上市 公司 证券 发行 管 理办 法》 规范 的非 公开 发 行股 票 、
公开 发行 股票 网下 配售 部分 等 在发 行时 明确 一定 期限 锁 定期 的可 交易 证券, 不包 括 由于 发 布
重大 消 息或 其他 原因 而临 时停 牌 的证 券 、 已 发行 未 上市 证 券 、 回 购交 易中 的 质押 券 等流 通受
限证 券 。
(3 )基 金 管理 人应 在基 金 首次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前 ,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经 基 金管 理 人
董事 会 批准 的有 关基 金投 资流 通 受限 证券 的投 资决 策流 程 、 风险 控制 制度 。 基 金投 资 非公 开
发行 股 票 , 基 金管 理人 还 应提 供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批准 的 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 案。 上述 资料 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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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 但 不限 于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 证券 的投 资额 度和 投资 比 例控 制情 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 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 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 基金托管
人, 保证 基金 托管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 进行 审核 。 基金 托管 人应 在 收到 上述 资料 后两 个工 作 日内 ,
以书 面 或其 他双 方认 可的 方式 进 行确 认。
(4 )基 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 券前 ,基 金管 理人 应向 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符合 法律 法 规要 求 的
有关 书 面信 息 , 包 括但 不 限于 拟 发行 证券 主体 的中 国证 监 会批 准文 件 、 发 行 证券 数 量 、 发 行
价格 、 锁 定期 , 基 金拟 认 购的 数 量 、 价 格、 总成 本 、 总 成本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比 例 、 已持 有
流通 受 限证 券市 值占 资产 净值 的 比例 、 资金 划付 时间 等。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证 上述 信息 的 真实 、
完整 , 并 于拟 执行 投资 指 令前 将 上述 信息 书面 发至 基金 托 管人 , 保证 基金 托 管人 有 足够 的时
间进 行 审核 。 即增 加已 持 有流 通 受限 证券 市值 占资 产净 值 的比 例的 提供 , 从 而使 审 核指 标更
为完 整 。
(5 )基 金 托管 人应 对基 金 管理 人是 否遵 守法 律法 规 、投 资决 策流 程、 风险 控 制制 度 、
流动 性 风险 处置 预案 情况 进行 监 督 , 并 审核 基金 管 理人 提 供的 有关 书面 信息 。 基 金托 管人 认
为上 述 资料 可能 导致 基金 出现 风 险的 , 有 权要 求基 金 管理 人 在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前 就 该风 险
的消 除 或防 范措 施进 行补 充书 面 说明 , 并 保留 查看 基 金管 理 人风 险管 理部 门就 基金 投 资流 通
受限 证 券出 具的 风险 评估 报告 等 备查 资料 的权 利 。 否 则,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拒 绝执 行有 关 指令 。
因拒 绝 执行 该指 令造 成基 金财 产 损失 的 , 基 金托 管 人不 承 担任 何责 任 , 并 有 权报 告 中国 证监
会。
如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 达成 一致 , 应及 时 上报 中 国证 监会 请求 解决 。 如 果基 金
托管 人 切实 履行 监督 职责 , 则 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如 果基 金 托管 人没 有切 实履 行监 督 职责 , 导
致基 金 出现 风险 ,基 金托 管人 应 承担 连带 责任 。
(二 ) 基 金托 管人 应根 据 有关 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 合 同 》 的 约定 , 对 基 金资 产 净值
计算 、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 应 收资 金到 账 、 基 金费 用开 支 及收 入确 定 、 基 金 收益 分 配 、 相 关
信息 披 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 中 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 等 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三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 金管 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及其 他运 作 违反 《 基金 法》 、 《 基金 合 同》 、
基金 托 管协 议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时 ,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 式通 知 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管理 人
收到 通 知后 应在 下一 个工 作日 及 时核 对 , 并 以书 面 形式 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出回 函, 进行 解释 或
举证。
在限 期 内 , 基 金托 管人 有 权随 时 对通 知事 项 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 基 金管 理
人对 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 国证 监 会 。 基 金
托管 人 有义 务要 求基 金管 理人 赔 偿因 其违 反《 基金 合同 》 而致 使投 资者 遭受 的损 失 。
基金 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指 令违 反关 法律 法规 规 定或 者违 反 《基 金 合同 》 约 定
的, 应 当拒 绝执 行, 立即 通知 基 金管 理人 ,并 向中 国证 监 会报 告。
基金 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 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投 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 政 法规 和 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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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有 关 规定 , 或者 违反 《基 金合 同 》 约定 的, 应当 立即 通知 基 金管 理人 , 并报 告 中国 证 监会 。
基金 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 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 必须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 复基 金 托
管人 并 改正 , 就基 金托 管 人的 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法 规 要求 需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基 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 相 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基金 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 重 大违 规行 为 , 应 立 即报 告 中国 证监 会 , 同 时 通知 基 金管
理人 限 期纠 正。
基金 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 拒绝 、 阻 挠基 金托 管人 根 据本 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
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基 金 托管 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 重 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 告 仍不 改正
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 会。
三、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的 业务 核查
基金 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 托 管职 责情 况进 行核 查, 核 查事 项包 括但 不限 于 基金 托 管
人安 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 设基 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 账 户 、 复 核基 金管 理 人计 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 根据 管 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 交收 、 相 关信 息披 露和 监 督基 金 投资 运作
等行 为 。
基金 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擅 自 挪用 基金 财产 、 未 对基 金 财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 未 执行 或
无故 延 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 资金 划 拨指 令 、 泄 露基 金 投资 信 息等 违反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
本托 管 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 以书 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 纠正 , 基
金托 管 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 对 确认 并以 书面 形式 向基 金 管理 人发 出回 函 。 在限 期 内 , 基 金
管理 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 复查 , 督促 基金 托 管人 改 正 , 并 予协 助配 合 。 基 金托 管人 对
基金 管 理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 基金 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管 理
人有 义 务要 求基 金托 管人 赔偿 基 金因 此所 遭受 的损 失。
基金 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有 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 报告 中 国证 监会 和银 行业 监督 管 理
机构 , 同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 纠正 。
基金 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基 金管 理 人的 核查 行为 , 包 括但 不 限于 : 提交 相关 资 料以 供 基金
管理 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 整性 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基金 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 拒绝 、 阻 挠基 金管 理人 根 据本 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
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基 金 管理 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 重 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 告 仍不 改正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 会。
四、 基 金财 产保 管
(一 )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 产 。
2、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 基金 财产 。未 经基 金管 理 人的 正当 指令 ,不 得自 行 运用 、 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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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分 配基 金的 任何 财产 。
3、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 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 账 户。
4、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 户, 与基 金托 管人 的其 他 业务 和 其
他基 金 的托 管业 务实 行严 格的 分 账管 理,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 完整 与独 立。
对于 因 基金 认 (申 ) 购 、 基 金投 资 过程 中产 生的 应收 财产 , 应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 责与 有 关
当事 人 确定 到账 日期 并通 知基 金 托管 人 , 到 账日 基 金财 产 没有 到达 基金 托管 人处 的 , 基金 托
管人 应 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采 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 由 此给 基 金造 成损 失的 , 基 金管 理 人应 负责
向有 关 当事 人追 偿基 金的 损失 , 基金 托管 人对 此不 承担 责 任。
(二 ) 募集 资金 的验 证
募集 期 内销 售机 构按 销售 与服 务 代理 协议 的约 定, 将 认购 资 金划 入基 金管 理人 在具 有 托
管资 格 的商 业银 行开 设的 景顺 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基 金 认购 专户 。 该 账户 由 基金 管 理人 开
立并 管 理 。 基 金募 集期 满 , 募 集的 基金 份额 总额 、 基金 募 集金 额 、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人数 符合
《基 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等有 关 规定 后 , 由 基金 管 理人 聘 请具 有从 事证 券业 务资 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 进行 验资 , 出具 验 资报 告 , 出具 的验 资报 告 应由 参 加验 资 的 2 名 以上 (含 2 名 ) 中 国
注册 会 计师 签字 有效 。 验 资完 成 ,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 募集 的 属于 本基 金财 产的 全部 资 金划 入基
金托 管 人为 基金 开立 的资 产托 管 专户 中,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 到资 金当 日出 具确 认文 件 。
若基 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 未 能达 到 《 基金 合同 》 生 效 的条 件 ,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 规定 办 理退
款事 宜 。
(三 )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 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 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 的银行存
款。 该资 产托 管专 户是 指 基金 托 管人 在集 中托 管模 式下 , 代 表所 托管 的基 金 与中 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 限责 任公 司进 行一 级结 算 的专 用账 户 。 该 账 户的 开 设和 管理 由基 金托 管人 承 担 。 本 基
金的 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均需 通 过基 金托 管人 的资 产托 管 专户 进行 。
资产 托 管专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 业务 的 需要 。 基金 托管 人 和基 金 管理
人不 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 其 他任 何银 行账 户; 亦 不得 使 用基 金的 任何 银行 账户 进 行本 基
金业 务 以外 的活 动。
资产 托 管专 户的 管理 应符 合 《 银行 账户 管理 办法 》 、 《现 金管 理条 例》 、 《中 国 人民 银 行利
率管 理 的有 关规 定》 、 《 关 于大 额 现金 支付 管理 的通 知》 、 《支 付结 算办 法》 以 及银 行 业监 督管
理机 构 的其 他规 定。
(四 ) 基金 证券 账户 与证 券交 易 资金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 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上海分公
司/ 深圳 分公 司开 设证 券账 户。
基金 托管 人以 基金 托管 人的 名 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 限责 任公 司上 海分 公司/ 深 圳分
公司 开 立基 金证 券交 易资 金账 户 ,用 于证 券清 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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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 使 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 业务 的 需要 。 基金 托管 人 和基 金 管理
人不 得 出借 和未 经对 方同 意擅 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 券账 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 任何 账 户进 行
本基 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五 ) 债券 托管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 理
1、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基 金管 理 人负 责以 基金 的名 义申 请 并取 得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 业
拆借 市 场的 交易 资格 , 并 代表 基 金进 行交 易 ; 基 金 托管 人 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在中 央 国债 登记
结算 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设银 行间 债 券市 场债 券托 管自 营账 户 ,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 责基 金 的债 券
的后 台 匹配 及资 金的 清算 。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应 一起 负责 为基 金对 外 签订 全国 银 行间 国 债市 场 回购 主 协
议, 正 本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 基 金管 理人 保存 副本 。
(六 ) 其他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在本 托 管协 议订 立日 之后 , 本 基金 被允 许从 事符 合 法律 法 规规 定和 《 基金 合 同》 约定 的
其他 投 资品 种的 投资 业务 时, 如果 涉及 相关 账户 的 开设 和 使用 , 由基 金管 理 人协 助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开立 有关 账 户 。 该 账户 按有 关 规则 使 用并 管
理。
(七 )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实 物 证券 、银 行定 期存 款存 单 等有 价凭 证的 保管
基金 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 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 基金 托 管人 的保 管库 ; 其 中 实物 证 券
也可 存入 中央 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或 中国 证券 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 海 分公 司/ 深
圳分 公 司或 票据 营业 中心 的代 保 管库 。 实物 证券 的 购买 和 转让 , 由基 金托 管 人根 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 令办 理。 属于 基金 托管 人 实际 有效 控制 下的 实物 证 券在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期 间 的损 坏 、
灭失 , 由 此产 生的 责任 应 由基 金 托管 人承 担 。 基 金 托管 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以外 机构 实 际有 效控
制的 证 券不 承担 保管 责任 。
(八 )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 合 同的 保管
由基 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 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 原 件分 别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
管理 人 保管 。 除本 协议 另 有规 定 外 , 基 金管 理人 在 代表 基 金签 署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 时应
保 证基 金一 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 正 本, 以便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 正 本的 原
件。 基金 管理 人在 合同 签 署后 5 个工 作日 内通 过专 人送 达 、 挂号 邮寄 等安 全 方式 将 合同 原件
送达 基 金托 管人 处。 合同 原件 应 存放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各 自文 件保 管部 门 15 年以
上。
五、 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 核 算
(一 )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
1、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 复核 的 时间 和程 序
基金 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 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基金 份 额净 值是 指计 算日 基金 资 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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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值 除 以该 计算 日基 金份 额总 份 额后 的数 值 。 基 金 份额 净 值的 计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3 位 , 小
数点 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 产 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
基金 管 理人 应每 工作 日对 基金 资 产估 值 。 估 值原 则 应符 合 《 基金 合同 》 、 《 证 券投 资 基金
会计 核 算办 法 》 及 其他 法 律、 法规 的规 定。 用于 基 金信 息 披露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 金份 额净
值由 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计算 ,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金 管 理人 应 于每 个工 作日 交易 结束 后 计算 当
日的 基 金份 额资 产净 值并 以加 密 传真 方式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 值计 算 结果 复
核后 , 盖章 并以 加密 传真 方式 传 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 布。
基金 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 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 担 。 因 此 , 就 与本 基 金有 关 的
会计 问 题 , 本 基金 的会 计 责任 方 是基 金管 理人 , 如 经相 关 各方 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 照基 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二 )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1、估 值对 象
基金 的 估值 对象 为基 金所 拥有 的 股票 、债 券、 权证 和银 行 存款 本息 等资 产。
2、估 值方 法
本基 金 的估 值方 法为 :
(1 ) 上市 流通 的有 价证 券 的估 值
A 、 交易 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 (包 括 股票 、 权证 等) ,以 其估 值 日在 证 券交 易所 挂 牌的 市
价 ( 收盘 价 ) 估 值; 估值 日无 交 易的 , 且最 近交 易 日后 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 以 最近 交
易日 的 市价 ( 收盘 价) 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 环境 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 可参 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B 、 交 易所 上市 实行 净价 交 易的 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 估值 ,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 且最 近
交易 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 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 的收 盘 价估 值 。 如 最近 交 易日 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 易市 价 ,
确定 公 允价 格;
C 、 交 易所 上市 未实 行净 价 交易 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减 去 债券 收盘 价中 所含 的债 券 应
收利 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 未 发生 重 大变 化 ,
按最 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 减去 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 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 值。
如最 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 类似 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 变
化因 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D 、 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跃 市场 的 有价 证券 , 采用 估 值技 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交 易所 上 市
的资 产 支持 证券 ,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 定公 允价 值 , 在 估值 技术 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 况下 ,
按成 本 估值 。
(2 )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 价证 券 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A 、 送股 、 转 增股 、 配股 和 公开 增 发的 新股 , 按估 值 日在 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同 一股 票 的
景 顺 长 城 公 司 治 理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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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价 ( 收盘 价) 估值 ;该 日无 交 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 (收 盘价 )估 值;
B 、 首次 公 开发 行未 上市 的 股票 、 债券 和权 证, 采用 估值 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 技
术难 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C 、 首 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 定期 的 股票 , 同一 股票 在 交易 所 上市 后, 按 交易 所 上市 的 同
一股 票 的市 价 (收 盘价 ) 估值 ; 非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 锁定 期 的股 票 , 按 监管 机 构或 行 业协 会有
关规 定 确定 公允 价值 。
(3 )因 持 有股 票而 享有 的 配股 权, 从配 股除 权日 起 到配 股确 认日 止, 如果 收 盘价 高 于
配股 价 ,按 收盘 价高 于配 股价 的 差额 估值 。收 盘价 等于 或 低于 配股 价, 则估 值 为零 。
(4 )全 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 交易 的债 券、 资产 支持 证 券等 固定 收益 品种 ,采 用 估值 技 术
确定 公 允价 值。
(5 )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 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 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6 )如 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 上述 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 观反 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 金管 理 人
可根 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7 )相 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 管部 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 其规 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 按国 家 最
新规 定 估值 。
法律 法 规以 及监 管部 门有 强制 规 定的 , 从 其规 定。 如 有新 增 事项 , 按 国家 最新 规 定估 值 。
(三 ) 估值 差错 处理
因基金 估值 错误 给投 资者 造成 损 失的 应先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 担, 基金 管理 人对 不 应由 其 承
担的 责 任, 有权 向过 错人 追偿 。
当基 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已由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确认 后公 告 的 ,
由此 造 成的 投资 者或 基金 的损 失 , 应根 据法 律法 规 的规 定 对投 资者 或基 金支 付赔 偿 金 , 就 实
际向 投 资者 或基 金支 付的 赔偿 金 额, 由基 金管 理人 与 基金 托 管人 按照 管理 费率 和托 管 费率 的
比例 各 自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
由于 一 方当 事人 提供 的信 息错 误 , 另 一方 当事 人在 采 取了 必 要合 理的 措施 后仍 不能 发 现
该错 误 , 进而 导致 基金 资 产净 值 、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 算错 误 造成 投资 者或 基金 的损 失 , 以及 由
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 金资 产净值、基金份额净 值计 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 投资 者或基金的损
失, 由 提供 错误 信息 的当 事人 一 方负 责赔 偿。
由于 证 券交 易所 及其 登记 结算 公 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 或 由于 其他 不可 抗力 原 因, 基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 必要 、 适 当、 合理 的 措施 进 行检 查, 但是 未能 发 现该 错 误的 ,
由此 造 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 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 要 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 响。
当基 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与 基金 托管 人的 计算 结 果不 一致 时, 相关 各 方应 本 着
勤勉 尽 责的 态度 重 新 计算 核对 , 如 果最 后仍 无法 达 成一 致 , 应以 基金 管理 人 的计 算 结果 为准
对外 公 布, 由此 造成 的损 失 以及 因 该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 算顺 延错 误而 引起 的损 失 由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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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管理 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基 金托 管 人不 负赔 偿责 任。
(四 )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应 按照 相 关各 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 方 法
和会 计 处理 原则 , 分别 独 立地 设 置 、 登 录和 保管 本 基金 的 全套 账册 , 对相 关 各方 各 自的 账册
定期 进 行核 对 , 互 相监 督 , 以 保证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 若 双方 对会 计处 理方 法 存在 分 歧 , 应 以
基金 管 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经对 账 发现 相关 各方 的账 目存 在 不符 的,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必 须及 时查 明原 因 并
纠正 , 保 证相 关各 方平 行 登录 的 账册 记录 完全 相符 。 若 当日 核对 不符 , 暂 时 无法 查 找到 错账
的原 因 而影 响到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计算 和公 告的 ,以 基金 管 理人 的账 册为 准。
(五 ) 基金 定期 报告 的编 制和 复 核
基金 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 编 制 。 月 度报 表的 编 制, 应于 每
月终 了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
在《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每 六个 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 内 ,基 金 管理 人对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 一
次并 登 载在 网站 上 , 并 将 更新 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 在 指定 媒体 上 。 基 金 管理 人 在每 个季
度结 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完 成 季 度 报告 编制 并公 告; 在 会计 年度 半年 终了 后 60 日内 完成
半年 报 告编 制并 公告 ;在 会计 年 度结 束 后 90 日内 完 成年 度 报告 编制 并公 告。
基金 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 成当 日 , 对报 表加 盖公 章 后, 以加 密传 真方 式将 有 关报 表 提供
基金 托 管人 复核 ; 基金 托 管人 在 3 个 工作 日内 进行 复核 , 并 将复 核结 果及 时 书面 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管 理人 在季 度 报告 完 成当 日 , 将 有关 报 告提 供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 基金 托 管人 在收
到后 7 个工 作日 内进 行复 核, 并将 复核 结果 书面 通 知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管 理 人在 半 年报 完成
当日 ,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基 金托 管 人复 核,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 到后 30 日内 进行 复 核, 并 将 复核
结果 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管 理人 在年 度报 告 完成 当 日 , 将 有关 报告 提 供基 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 金托 管人 在收 到 后 45 日 内复 核, 并将 复核 结 果书 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 现相 关各 方的 报表 存 在不 符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应共 同 查明 原因 , 进行 调 整, 调整 以相 关各 方认 可 的账 务 处理 方式 为准 。 核 对无 误 后 , 基 金
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 提供 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 鉴或 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 部门 公章的复核意
见书 , 相 关各 方各 自留 存 一份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与 基金 托 管人 不能 于应 当发 布公 告 之日 之前
就相 关 报表 达成 一致 , 基 金管 理 人有 权按 照其 编制 的报 表 对外 发布 公告 , 基 金托 管 人有 权就
相关 情 况报 证监 会备 案。
基金 托 管人 在对 财务 会计 报告 、 半 年报 告或 年度 报 告复 核 完毕 后 , 需 盖章 确 认或 出 具相
应的 复 核确 认书 ,以 备有 权机 构 对相 关文 件审 核时 提示 。
基金 定 期报 告应 当在 公开 披露 的 第 2 个工 作日 , 分 别 报中 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 办
公场 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 构备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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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六、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保 管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须分 别 妥善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名 册 , 包 括 《 基 金合 同 》 生
效日 、 《基 金合 同》 终止 日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权 利登 记 日、 每 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名 册的 内容 必须 包 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名 称 和持 有
的基 金 份额 。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基 金的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根 据基 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编制 和保 管 ,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目 前相 关规 则分 别保 管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保 管方 式 可以 采
用电 子 或文 档的 形式 。保 管期 限 为 15 年。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及 时向 基 金托 管人 提交 下列 日期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 金合 同 》
生效 日 、 《 基金 合同 》终 止 日、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权利 登 记日 、每 年 6 月 30 日 、每 年 12
月 31 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名册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 内 容必 须包 括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的 名
称 和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其 中 每年 12 月 31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名 册应 于下 月前 十个 工 作日 内
提交 ; 《基 金合 同 》 生 效日 、 《基 金合 同 》 终 止日 等涉 及到 基 金重 要事 项日 期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名 册 应于 发生 日后 十个 工作 日 内提 交。
基金 托 管人 以电 子版 形式 妥善 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并 定期 刻成 光盘 备 份, 保存 期
限为 15 年 。基 金托 管人 不 得将 所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 册用 于基 金托 管业 务以 外 的其 他
用途 , 并应 遵守 保密 义务 。
若基 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由 于 自身 原因 无法 妥善 保管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应按 有 关
法规 规 定各 自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
七、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与终止
(一 )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 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 的内 容 进行 变 更 。 变 更后 的托 管 协议 , 其 内
容不 得 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有 任何 冲突 。基 金托 管协 议 的变 更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后 生 效 。
(二 )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的情 形
发生 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终 止 :
(1 ) 《 基金 合同 》终 止;
(2 )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 法被 撤 销、 破产 或有 其他 基金 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资产 ;
(3 )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 撤 销、 破产 或有 其他 基金 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4 )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
八、 争 议解 决方 式
相关 各 方当 事人 同 意 , 因 本协 议 而产 生的 或与 本协 议有 关 的一 切争 议 , 除 经 友好 协 商可
以解 决 的 , 应 提交 中国 国 际经 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根 据该 会 当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 行 仲裁 , 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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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的 地 点在 北京 ,仲 裁裁 决是 终 局性 的并 对相 关各 方均 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 诉 方 承 担 。
争议 处 理期 间, 相关 各方 当 事人 应 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 职责 , 继 续忠 实 、 勤勉 、
尽责 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 和托 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
本协 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第 十 九 部 分 、 对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的 服 务
基金 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以下 是主 要的 服务 内 容, 基金 管
理人 根 据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需 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有 权增 加 和修 改以 下服 务项 目:
一、 持 有人 交易 资料 的寄 送服 务
1、注 册登 记人 保留 持有 人 名册 上 列明 的所 有持 有人 的基 金 交易 记录 ;
2、 每年 度结 束后 10 个 工 作日 内 , 基金 管理 人向 留 有完 整 联系 地址 的本 基金 份额 投 资者
以书 面 或电 子邮 件形 式 寄 送对 账 单。 每季 度结 束后 10 个工 作日 内, 基金 管理 人 向留 有完 整
联系地址的本季度内 发生 交易的持有本基金份 额的 投资者以书面或电子 邮件 形式寄送对账
单。
二、 红 利再 投资 服务
若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选 择将 基金 收 益以 基金 份额 形式 进行 分 配, 该持 有人 当期 分 配所 得 的
红利 将 按照 红利 发放 日前 一日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自动 转为 本 基金 份额 ,并 免收 申购 费 用。
三、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基金 管 理人 为投 资者 提供 定期 定 额投 资的 服务 。 通 过定 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 投 资者 可 以通
过固 定 的渠 道, 定期 定额 申购 基 金份 额。
定期 定 额投 资计 划的 有关 规则 另 行公 告。
四、 基金 转 换
投资 者 可在 同时 销售 转出 基金 、 转入 基金 并开 办基 金 转换 业 务的 销售 机构 办理 基金 转 换
业务 。 基 金转 换需 遵守 基 金管 理 人关 于基 金转 换的 业务 规 则 , 具 体业 务规 则 详见 本 公司 发布
在指 定 信息 披露 媒体 及本 公司 网 站上 的公 告。
五、 网 络在 线服 务
基 金 管 理 人 利 用 自 己 的 网 站 (www.invescogreatwall.com )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为 投 资 者 提 供
公司 信 息 、 基 金产 品信 息 、 账 户查 询 、 投 资策 略分 析报 告 、 热点 问答 等服 务 。 投 资者 可以 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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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该 网 站修 改基 金查 询密 码。
对于 直 销个 人客 户, 基金 管理 人 还将 提供 网上 交易 服务 。
六、 客 户服 务中 心(Call Center )电 话服 务
投资 者 想要 了解 交易 情况 、 基 金账 户余 额、 基金 产 品与 服 务信 息或 进行 投诉 等, 可拨 打
景顺 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客 户 服务 电话 :400 8888 606 。
七、 客 户投 诉受 理服 务
投资 者 可以 通过 各销 售机 构网 点 柜台 、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留 言栏 目、 自 动 语音 留言 栏 目 、
客户 服 务中 心人 工热 线 、 书信 、 电 子邮 件等 六种 不 同的 渠 道对 基金 管理 人和 销售 网 点所 提供
的服 务 以及 公司 的政 策规 定进 行 投诉 。
基金 管 理人 承诺 在收 到投 诉后 下 一个 工作 日内 作出 回应 , 对 于不 能及 时解 决 的投 诉 , 基
金管 理 人就 投诉 处理 进度 向投 诉 人作 出定 期更 新。
第 二 十 部 分 、 其它 应 披 露 事 项
2010 年 10 月 22 日 发布 《 景顺 长 城基 金管 理 有 限公 司关 于 新增 渤海 银行 为旗 下部 分 基
金的 代 销机 构并 开通 基金 转换 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业务 的公 告 》
2010 年 9 月 28 日发 布 《 景 顺长 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 下基 金参 加华 泰证 券网 上 申
购费 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
2010 年 9 月 28 日发 布 《 景 顺长 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开 展直 销网 上交 易农 业银 行 支
付渠 道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
2010 年 9 月 9 日发 布《 景 顺长 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 下基 金参 加海 通证 券基 金 定
期定 额 投资 业务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 动的 公告 》
2010 年 9 月 3 日发 布《 关 于景 顺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旗 下基 金持 有的 长期 停牌 股 票
估值 方 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 告 》
2010 年 9 月 2 日发 布《 关 于景 顺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旗 下基 金在 华泰 证券 开通 基 金
定期定 额投 资业 务的 公告 》
2010 年 9 月 2 日发 布《 景 顺长 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旗下 基 金新 增华 泰证 券为 代销 机 构
并开 通 基金 转换 业务 的公 告 》
2010 年 8 月 31 日发 布 《 景 顺长 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 下基 金参 加光 大证 券申 购 费
率优 惠 活动 的公 告 》
2010 年 8 月 31 日发 布 《 景 顺长 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 下部 分基 金参 加兴 业银 行 定
投申 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
景 顺 长 城 公 司 治 理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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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年 8 月 31 日发 布 《 关 于景 顺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旗 下部 分基 金参 加中 国农 业 银
行网 银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
2010 年 8 月 31 日发 布 《 景 顺长 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 下基 金参 加海 通证 券网 上 申
购费 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
2010 年 8 月 31 日发 布 《 关 于景 顺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旗 下基 金在 海通 证券 开通 基 金
定期 定 额投 资业 务的 公告 》
2010 年 8 月 31 日 发布 《 景顺 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 旗下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的 更 正
公告 》
2010 年 8 月 27 日发 布 《 关 于景 顺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旗 下基 金在 宏源 证券 开通 基 金
定期 定 额投 资业 务的 公告 》
2010 年 8 月 27 日发 布 《 景 顺长 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旗下 基 金新 增宏 源证 券为 代销 机 构
的公告 》
2010 年 8 月 27 日发 布 《 关 于景 顺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旗 下基 金在 光大 证券 开通 基 金
定期 定 额投 资业 务的 公告 》
2010 年 8 月 26 日发 布 《景顺 长城 公司 治理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 基 金2010 年 半年 度 报告 (正
文) 》 及其 摘要
2010 年 8 月 18 日发 布 《 关 于景 顺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旗 下基 金在 中信 银行 开通 基 金
“定 期 定额 投资 业务 ”的 公告 》
2010 年 8 月 12 日发 布 《 景 顺长 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 下基 金参 加信 达证 券非 现 场
委托 方 式基 金申 购费 率优 惠活 动 的公 告 》
2010 年 8 月 12 日发 布 《 关 于景 顺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旗 下基 金在 信达 证券 开通 基 金
定期 定 额投 资业 务的 公告 》
2010 年 8 月 12 日发 布 《 关 于景 顺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旗 下基 金在 广发 证券 开通 基 金
定期 定 额投 资业 务的 公告 》
2010 年 8 月 12 日发 布 《 景 顺长 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旗下 基 金新 增广 发证 券为 代销 机 构
的公告 》
2010 年 7 月 29 日发 布 《 景 顺长 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旗下 基 金新 增平 安证 券为 代销 机 构
并开 通 基金 转换 业务 的公 告 》
2010 年 7 月 29 日发 布 《 关 于景 顺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旗 下基 金在 平安 证券 开通 基 金
定期 定 额投 资业 务的 公告 》
2010 年 7 月 29 日发 布 《 关 于景 顺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旗 下基 金持 有的 停牌 股票 采 用
指数 收 益法 进行 估值 的提 示性 公 告 》
2010 年 7 月 21 日发 布 《 景 顺长 城 公司 治理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 基 金2010 年 第二 季 度报 告 》
2010 年 7 月 19 日发 布 《 关 于景 顺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旗 下基 金在 国信 证券 开通 基 金
景 顺 长 城 公 司 治 理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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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 定 额投 资业 务的 公告 》
2010 年 7 月 19 日发 布 《 景 顺长 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旗下 基 金新 增国 信证 券为 代销 机 构
并开 通 基金 转换 业务 的公 告 》
2010 年 7 月 01 日 发布 《 景顺 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 旗下 开放 式基 金 2010 年上 半
年最 后 一个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和份 额净 值的 公告 》
2010 年 6 月 30 日发 布 《 景 顺长 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参 加交 通银 行网 上银 行基 金 申
购费 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
2010 年 6 月 30 日发 布 《 景 顺长 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参 加浦 发银 行电 子渠 道基 金 申
购费 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
2010 年 6 月 18 日发 布 《 关 于景 顺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旗 下基 金在 安信 证券 开通 基 金
“定 期 定额 投资 业务 ”的 公告 》
2010 年 6 月 18 日发 布 《 景 顺长 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 下基 金参 加安 信证 券网 上 申
购费 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
2010 年 6 月 09 日发 布 《 景 顺长 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新 增温 州银 行为 旗下 部分 基 金
的代 销 机构 并开 通基 金转 换及 定 期定 额投 资业 务的 公告 》
2010 年 6 月 05 日发 布 《 关 于景 顺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旗 下基 金在 申银 万国 证券 开 通
基金 “ 定期 定额 投资 业务 ”的 公 告 》
2010 年 6 月 04 日发 布《 景顺 长 城公 司治 理股 票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2010 年第 1 号更 新 招
募说 明 书 告 》及 其摘 要
2010 年 6 月 03 日发 布 《 关 于景 顺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旗 下部 分基 金参 加中 国农 业 银
行网 上 银行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 公告 》
2010 年 5 月 05 日发布《 景 顺长 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对 网上 交易 系统 “银 联通 ” 电
子支 付 平台 基金 单笔 交易 金额 进 行限 制的 公告 》
第 二 十 一 部 分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存放 及 其 查 阅 方 式
本招 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本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代销 机 构和 注册 登记 人的 办公 场 所 ,
投资 者 可在 办公 时间 免费 查阅 ; 也 可按 工本 费购 买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 但应 以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正 本 为准 。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 文 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 容 完全 一致 。
景 顺 长 城 公 司 治 理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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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十 二 部 分 、备 查 文 件
(一 )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景 顺长 城 公司 治理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募集 的文 件
(二 ) 景顺 长城 公司 治理 股票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三 ) 景顺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开 放式 基金 注册 登记 业 务规 则
(四 ) 法律 意见 书
(五 )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 件 、营 业执 照和 公司 章程
(六 )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 件 、营 业执 照
(七 ) 景顺 长城 公司 治理 股票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代销 协议
(八 ) 景顺 长城 公司 治理 股票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九 )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 文 件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 限公 司
二○一○年 十二 月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