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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投核心(121003)

国投核心:更新招募说明书(2010年12月)查看PDF公告

 
 
 
 
 
 
 
国投瑞银核心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10年12月更新) 
 
 
 
 
 
 
 
 
 
 
 
基金管理人: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国投瑞银核心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06年3月6日(证监基金字[2006]38号文)核准募集。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06年4 月19日正式生效。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本公司”)保证本招募 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 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期为2010年10月19日,其中投资组合报告与基金 业绩截止日期为2010年9月30日。有关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0年11月9日对本招募说明书 (2010年12月更新)进行了复核。 招募说明书(2010 年 12 月更新) 1 目


录 一、绪言..............................................................2 二、释义..............................................................3 三、基金管理人........................................................8 四、基金托管人.......................................................19 五、相关服务机构.....................................................24 六、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49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及其他注册登记业务 ...........................50 八、基金的投资.......................................................59 九、基金的融资.......................................................69 十、基金的业绩.......................................................70 十一、基金的财产.....................................................72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74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79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81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85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86 十七、基金的风险揭示.................................................91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93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96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15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30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132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133 二十四、备查文件....................................................134 招募说明书(2010 年 12 月更新) 2 一、绪言





《国投瑞银核心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 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国投瑞银核心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国投瑞银核心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 策略、 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 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申请募集。本招募说明书由国投瑞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 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依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 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 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 阅《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2010 年 12 月更新) 3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合同》 指《国投瑞银核心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 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及规范性文 件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元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指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国投瑞银核心企业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指《国投瑞银核心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 ,即用于公开披露本基金管理人及托管人、相关服 务机构、基金的募集、基金合同的生效、基金份额的 交易、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的投资、基金的 业绩、基金的财产、基金资产的估值、基金收益与分 配、基金的费用与税收、基金的信息披露、风险揭示、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基金托管 协议的内容摘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其他应 披露事项、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备查文件 等涉及本基金的信息,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 提出基金认购或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及其定期 的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0 年 12 月更新) 4 发售公告 指《国投瑞银核心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托管协议 指《国投瑞银核心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业务规则 指《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 机构 基金管理人 指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国投瑞银”)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投资者 UBS Global AM 指瑞士银行环球资产管理 基金代销机构 指依据有关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办理本基金发 售、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 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等 基金注册登记人 指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 件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 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个人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 人民共和国注册登记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招募说明书(2010 年 12 月更新) 5 构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 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 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合同备案手续 后,基金合同生效的日期 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日 指日常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日 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认购 指本基金在设立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 为 申购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 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自基 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赎回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 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赎回自基 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基金账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人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 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帐户 交易账户 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招募说明书(2010 年 12 月更新) 6 机构办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 况的账户 转托管 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 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基金转换 指投资者向本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 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何其他 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 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 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股票红利、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 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所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 和本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 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金 份额总数后的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的过程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纸和互联 网网站 不可抗力 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 且在本基金合同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签署之日 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或无法 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招募说明书(2010 年 12 月更新) 7 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 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 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招募说明书(2010 年 12 月更新) 8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UBS SDIC FUND MANAGEMENT CO., LTD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46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46层 法定代表人:钱蒙 设立日期:2002年6月13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25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人:杨蔓 联系电话: (0755)83575992 传





真: (0755)82904048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国投信托有限公司 51% 瑞士银行股份有限公司(UBS AG) 49% 合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钱蒙先生,董事,中国籍,硕士,现任国家开发投资公司总裁助理、国投信托 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国投资产管理公司总经理,安徽省六安市市委副书记,兴业招募说明书(2010 年 12 月更新) 9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国家开发投资公司金融投资部总经理,国家开发投资公司 经营部副主任、主任,国投机轻有限公司业务经理、副总经理,国家开发投资公司 机电轻纺业务部业务经理,国家机电轻纺投资公司工程师、副处长,国家计委干部、 主任科员。 凌新源先生,董事,中国籍,硕士,高级经济师。现任瑞士银行(香港)环球 资产管理公司董事总经理,中国区主席。曾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北京 证券有限公司董事长,华夏证券有限公司执行副总裁,中国钢铁工贸集团公司总裁 助理,中国冶金进出口总公司总裁助理,北京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业务部副经理。 王彬女士,董事,中国籍,硕士,高级经济师。现任国投信托有限公司董事会 秘书。曾任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国投信托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兼资产管理部经理,北京国际电力开发投资公司、北京京能热电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董日成先生,董事,中国香港籍,英国sheffield大学学士,现任瑞银环球资产 管理公司中国区董事总经理。曾任瑞银环球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区业务经理、执行董 事,瑞银环球资产管理对冲基金亚太区首席营运官,瑞银环球资产管理台湾总经理, 香港瑞银财富管理部门主管,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代总经理和首席营运官, 美林投资经理人公司亚太地区首席营运官,美国国际集团亚太地区的金融及营运领 域担任多个重要职务等。 李子仪先生,独立董事,美国籍,工商管理硕士,退休。曾任美国邓白氏咨询(上 海)有限公司总经理,美国摩托罗拉公司市场及销售总监,美国威士国际组织高级经 理、驻中国首席代表、项目总监。 崔利国先生,独立董事,中国籍,法学硕士,现任北京市观韬律师事务所管理 委员会主任、律师,兼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金融证券专业委员会委员,金融街商会 常务理事兼副秘书长,分别兼任亚太卫星控股有限公司、国投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 司、中核苏阀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中核国际有限公司与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独立董事。 李哲平先生,独立董事,中国籍,金融学硕士,现任当代金融家杂志社总经理, 中信银行独立董事。曾任统信资产评估公司董事长、中国证券报理论版主编、中国招募说明书(2010 年 12 月更新) 10 金融培训中心助教。 2、监事会成员 叶锦华先生,监事长,中国香港籍,澳大利亚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Western Australia学士, 现任瑞银环球资产管理公司亚太区财务总监、 董事总经理。 曾任瑞银环球资产管理财务部执行董事、财务总监,并曾在港基银行和恒生银行等 机构担任重要职务。 展飞先生,监事,中国籍,硕士,现任国投信托有限公司信托资产管理部投资 经理。曾任国家开发投资公司战略发展部一级项目经理助理,国投信托有限公司信 托资产运营部和信托资产管理部二级项目经理。 黄珍玖女士,监事,中国籍,硕士,经济师,现任本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曾 任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兼监察稽核部总监,河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营业部副总经理,中国旅游信托投资有限公司深圳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建行辽宁 省信托投资公司深圳证券营业部副总经理等。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督察长 尚健先生,总经理,中国籍,美国康涅狄格大学金融学博士。曾任中国证监会 基金部副处长,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展战略委员会副总监,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刘纯亮先生,副总经理,中国籍,经济学学士,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特许公 认会计师公会(ACCA)会员。曾任北京建工集团总公司会计,柏德豪(BDO)关黄陈 方国际会计师行会计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员,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监察法律部负责人、督察长。 盛斌先生,副总经理,中国籍,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国际关系学硕士。曾任国信 证券北京投行部项目负责人、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工程部总监、总经理助理 兼市场总监。 路博先生,副总经理,中国籍,学士,会计师。曾任北京华讯通信发展总公司 财务中心会计、主管会计,国投建化实业公司项目部、开发部、贸易部、计财部业 务主管及会计主管,国家开发投资公司计划财务部资金处业务主管,国投信托有限 公司财务部、资产管理部、综合管理部负责人。 招募说明书(2010 年 12 月更新) 11 包爱丽女士,督察长,中国籍,美国哥伦比亚大学硕士。曾任贝莱德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资产管理核算部、共同基金部业务主管,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战略发展 部总监。2006年6月加入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产品及业务拓展部总监、 总经理助理职务。 4、本基金基金经理 康晓云先生,中国籍,工学硕士,8年证券从业经历,2006年 4月 19日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任本基金基金经理,2007 年 7 月 17 日起兼任国投瑞银瑞福分级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曾任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高级研究员。先 后在昆仑证券公司、国海证券公司任职,一直从事证券投资与研究工作。 綦缚鹏先生,中国籍,硕士研究生,7 年证券行业从业经验。曾任职于华林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公司,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证券 研究和基金投资工作。2009 年 4 月加入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策略分析 师。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邢修元先生,2006年 4月 19日(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至 2007年 2月 1日。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职务 (1)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尚健先生,总经理 (2)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①袁野先生:基金投资部副总监(主持工作) ,国投瑞银景气行业证券投资基金 和国投瑞银成长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②康晓云先生:国投瑞银核心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和国投瑞银瑞福分级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③韩海平先生:国投瑞银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和国投瑞银货币市场基 金基金经理 ④徐炜哲先生:国投瑞银融华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和国投瑞银创新动力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⑤刘新勇先生:专户投资部总监、投资经理 ⑥陈翔凯先生:专户投资部副总监、投资经理 招募说明书(2010 年 12 月更新) 12 (3)督察长列席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 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年和年度基金报告; 7、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提议召开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基金合同》 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 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招募说明书(2010 年 12 月更新) 13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和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 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与公司、股东及与股 东有关联关系的机构和个人等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坚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 原则; 2、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执行行业自 律规范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不为了基金业绩排名等实施拉抬尾市、打压股价等损 害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或者进行其他违反规定的操作; 3、独立、客观地履行职责,在作出投资建议或者进行投资活动时,不受他人干 预,在授权范围内就投资、研究等事项作出客观、公正的独立判断; 招募说明书(2010 年 12 月更新) 14 4、严格遵守公司信息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聘用合同中的保密条款,不得利用未 公开信息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向公司股东、与公司有业务 联系的机构、公司其他部门和员工传递与投资活动有关的未公开信息; 5、不利用基金财产或利用管理基金财产之便向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利益输送, 不从事或者配合他人从事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控制目标 (1)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实现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 (2)确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3)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 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4)将各种风险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保障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全面实 施,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5)建立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系统,保障业务稳健运行,减轻或规避各种风险 对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干扰。 2、建立风险控制制度应遵循的原则 (1)最高性原则:风险控制作为基金管理公司的核心工作,代表着公司经营管 理层对企业前途的承诺,公司经营管理层将始终把风险控制放在公司内部控制的首 要地位并对此作出郑重承诺。 (2)及时性原则:风险控制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公司开办新的业务品 种必须做到制度先行,在经营运作之前建章立制。 (3) 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 形成一套比较完备的制度体系和量化指标体系, 使风险控制工作更具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3、风险控制体系 (1)风险控制制度体系 公司风险控制制度体系由五个不同层次的制度构成:第一个层次是公司章程; 第二个层次是内部控制大纲;第三个层次是基本管理制度;第四个层次是部门管理 制度,第五个层次是各项具体业务规则。 招募说明书(2010 年 12 月更新) 15 (2)风险控制组织体系 风险控制组织体系包括两个层次: 第一层次:公司董事会层面对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各类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 的组织,主要是通过董事会下设的合规风险控制委员会和督察长来实现的。它们在 风险控制中的职责分别是: ①合规风险控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经营管理和自有资产的运作的合 法性、合规性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基金资产经营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对公司内控机制、风险控制制度的有效性进行评价,提出建议方案提交董事会。 ②督察长履行的职责包括对基金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 行内部监察、稽核;就以上监察、稽核中发现的问题向公司经营管理层通报并提出 整改和处理意见;定期向合规风险控制委员会提交工作报告;发现公司的违规行为, 应立即向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二层次:公司经营管理层设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监察稽核部及各职能部 门对经营风险的预防和控制。 ①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合法合规性、 全面性、审慎性和适时性;评估公司合规与风险控制的状况;审议基金投资的风险 评估与绩效分析报告;审议基金投资的重大关联方股票名单;评估公司业务授权方 案;审议业务合作伙伴(如席位券商、交易对手、代销机构等)的风险预测报告; 评估公司新产品、新业务、新市场营销渠道等的风险预测和合规评价报告;协调各 相关部门制定突发性重大风险事件和违规事件的解决方案;界定重大风险事件和违 规事件的责任;评估法规政策、市场环境等发生重大变化对公司产生的影响等。 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下设业绩与风险评估小组,负责投资的业绩与风险分析 评价,并向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提供相关报告。 ②监察稽核部的主要职责是在公司执行委员会的领导下,组织和协调公司内部 控制制度的编写、修订工作,确保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规、完善;检查公司内部控 制制度和业务流程的执行情况,出具监察稽核报告;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调查 基金及其他类型产品的异常投资和交易以及对违规行为的调查;负责公司的法律事 务、合规咨询、合规培训、离任审查等工作。 招募说明书(2010 年 12 月更新) 16 ③公司各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对自身工作中潜在风险的自我检查和控制,各 业务部门作为公司风险控制的具体实施单位, 应在公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根据具体情况制订本部门的业务管理规定、操作流程及内部控制规定并严格执行。 4、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业务。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 必须充分履行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 执行;各项经营业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每一 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围内进行;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授 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公司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 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2)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密的 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研究 部门根据投资产品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究与投 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畅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 研究水平。 (3)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定 合理的决策程序;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 应的约束制度和考核制度;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投资的 合法合规性;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一定的风险权限额 度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4)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室,实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室完成;建立交易 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集中交易室应对交易 指令进行审核,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交易记录应完 善,并及时进行反馈、核对和存档保管;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招募说明书(2010 年 12 月更新) 17 (5)基金会计核算 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 系统,对于不同基金、不同客户独立建账,独立核算;通过复核制度、凭证制度、 合理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 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核算;建立了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6)信息披露 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设立了 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布,加强 对信息的审查核对,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查 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方法。 (7)监察稽核 公司设立督察长。督察长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向董事 会负责。督察长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可以列席公司任何相关 会议,调阅公司任何相关制度、文件;要求被督察部门对所提出的问题提供有关材 料和做出口头或书面说明;行使中国证监会赋予的其他报告权和监督权。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监察稽核部的独立性和权威 性。公司明确了监察稽核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配备了充足的人员,严格制 订了监察稽核工作的专业任职条件、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监察稽核部强化内部检 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 活动的有效运行;公司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 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5、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措施 (1)建立内控结构,完善内控制度: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高管人员具 有明确的内控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活动的独立 进行,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对其进行定期更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金 经理分开,研究、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 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招募说明书(2010 年 12 月更新) 18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 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建立了合规与风险控制委 员会及其业绩与风险评估小组,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 险;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 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做出决策。 (5)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建立了足够、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计算机 预警系统、投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 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 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 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6、基金管理人承诺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将根据市场环 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合规控制。 招募说明书(2010 年 12 月更新) 19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注册资本:叁仟叁佰肆拾亿壹仟捌佰捌拾伍万零贰拾陆元人民币 联系电话: (010)66105799 联系人:蒋松云 2、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10年9月末,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121人,平均年龄 30岁,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 级职称。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始终 坚持“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严格履行着资产托管人的责任和义务, 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业务管理模式、健全的托管 业务系统、强大的市场营销能力,为广大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众多资产管理机构 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取得了优异业绩。 截至 2010年 9月, 托管证券投资基金177只, 其中封闭式8只, 开放式169 只。至今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保基金、企业年 金、股权基金、QFII资产、QDII资产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2010年初, 中国工商银行凭借在2009年国内外托管领域的杰出表现和品牌影响力,先后被 英国《全球托管人》和香港《财资》评选为“2009年度中国最佳托管银行” ,本 届《财资》评选首次设立了在亚太地区证券和基金服务领域有突出贡献的年度 行业领导者奖项,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周月秋总经理荣获“年度最佳托管 银行家”称号,是仅有的两位获奖人之一。自2004年以来,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招募说明书(2010 年 12 月更新) 20 托管服务已经获得23项国内外大奖。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托 管行业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手抓 内控建设”的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 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 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继 2005、 2007年两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 SAS70 (审 计标准第 70号)审阅后,2009 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第三次通过 SAS70 审阅 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 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 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SAS70审阅已 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经 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 度化的内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有人的 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 门(内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 、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 室共同组成。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 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 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 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 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招募说明书(2010 年 12 月更新) 21 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 督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 岗位和人员。 (3) 及时性原则。 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 按照 “内 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资产 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 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资产托管部托管的基金资产、托管人的自有资产、托管人托 管的其他资产应当分离;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应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 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确的 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 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 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 制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资产托 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 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 、 “互控防 线” 、 “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本”的 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通过进行 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 活动、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招募说明书(2010 年 12 月更新) 22 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险 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 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传 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于数 据、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为 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预订时间演练 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 。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 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 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产托管 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 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托管部 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 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 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把风 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年努力, 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 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 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资 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 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招募说明书(2010 年 12 月更新) 23 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 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 展的生命线。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案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 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与支付、基金费用 的支付、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的融资条件 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检查,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或有关证券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 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 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上述事项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 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招募说明书(2010 年 12 月更新) 24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46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46层 法定代表人:钱蒙 电话: (0755)83575994、83575993 传真: (0755)82904048、83575816 联系人:刘超、曹丽丽 客服电话:400-880-6868 公司网站:www.ubssdic.com 2、代销机构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010-66107900 传真:010-66107914 联系人:刘业伟 客服电话:95588 公司网站:www.icbc.com.cn (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号院 1号楼(长安兴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传真:010-66275654 联系人:何奕 客服电话:95533 招募说明书(2010 年 12 月更新) 25 网站:www.ccb.com (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号 法定代表人:肖钢 电话:010-66596688 联系人:客户服务中心 客服电话:95566 网站:www.boc.cn (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曹榕 客服电话:95559 公司网站:www.bankcomm.com (5)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 6 号光大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 6 号光大大厦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电话:010-68098777 传真:010-68560312 联系人:薛军丽 客服电话:95595 公司网站:www.cebbank.com (6)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2010 年 12 月更新) 26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电话:010-57092615 传真:010-57092611 联系人:董云巍 客服电话:95568 公司网站:www.cmbc.com.cn (7)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号富华大厦 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号富华大厦 C座 法定代表人:孔丹 电话:010-65558888 传真:010-65550827


联系人:丰靖 客服电话:95558 公司网站:bank.ecitic.com (8)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100005)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100005) 法定代表人:吴建 电话:010-85238667 传真:010-85238680 联系人:郑鹏 客服电话:95577 公司网站:www.hxb.com.cn (9)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招募说明书(2010 年 12 月更新) 27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传真:010-66226073 联系人:王曦 客服电话:010-96169 公司网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10)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秦晓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049 联系人:邓炯鹏 客服电话:95555 公司网站:www.cmbchina.com (11)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肖遂宁 电话:0755-82088888 联系人:张青 客服电话:95501 公司网站:www.sdb.com.cn (12)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9 号平安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9号平安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电话:0755-22632625 招募说明书(2010 年 12 月更新) 28 传真:0755-22197701 联系人:赵世永 客服电话:4006699999 公司网站: bank.pingan.com (13)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00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北京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联系人:倪苏云 客服电话:95528 公司网站: www.spdb.com.cn (1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 13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 131号 法定代表人:刘安东 电话: (010)66421200 传真: (010)66415194 联系人:陈春林 客服电话:95580 公司网站:www.psbc.com (15)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号上海银行大厦 29层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招募说明书(2010 年 12 月更新) 29 联系人:芮敏祺 客服电话:4008888666 公司网站:www.gtja.com (16)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权唐 客服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站:www.csc108.com (17)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楼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302 联系人:齐晓燕 客服电话:95536 公司网站:www.guosen.com.cn (18)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座 38—4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座 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60141 联系人:林生迎 客服电话:95565、4008888111


招募说明书(2010 年 12 月更新) 30 公司网站:www.newone.com.cn (19)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 办公地址:广东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18、19、36、38、41和 42 楼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电话: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传真:020-87557689 联系人:黄岚 公司网站:www.gf.com.cn (20)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号国际企业大厦 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号国际企业大厦 C座 法定代表人:顾伟国 电话:010-66568888 传真:010-66568536 联系人:田薇 客服电话:400-888-8888 公司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21)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客服电话:95553、4008888001 公司网站:www.htsec.com (22)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招募说明书(2010 年 12 月更新) 31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第五层(01A、02、03、 04) 、17A、18A、24A、25A、26A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第 5层、17层、18层、24 层、25层、26层 法定代表人:马昭明 电话:0755-82492000 传真:0755-82492962 联系人:盛宗凌 客服电话:95513


公司网站:www.lhzq.com (23)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025-84457777 传真:025-84579763 联系人:李杰 客服电话:95597 公司网站:www.htsc.com.cn (24)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 171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8844 联系人:曹晔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公司网站:www.sywg.com 招募说明书(2010 年 12 月更新) 32 (25)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弄证大? 五道口广场 1号楼 21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955 联系人:谢高得 客服电话:4008888123 公司网站:www.xyzq.com.cn (26)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黄兴中路 63 号中山国际大厦 12 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黄兴中路 63 号中山国际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电话:021-68634518 传真:021-68865680 联系人:钟康莺 客服电话:400-888-1551 公司网站:www.xcsc.com (27)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李芳芳 客服电话:4008888788、10108998 公司网站:www.ebscn.com (28)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招募说明书(2010 年 12 月更新) 33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电话:400-886-6338 传真:0755-82400862


联系人:周璐 客服电话:4008816168 公司网站:www.pingan.com (29)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F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号中银大厦 39F 法定代表人:唐新宇 电话:021-68604866 传真:021-50372474 联系人:张静 客服电话:400-620-8888 公司网站:www.bocichina.com.cn (30)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曾小普 电话:0791-6285337 传真:0791-6288690 联系人:徐美云 公司网站:www.gsstock.com (31)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 357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阜南路 166号润安大厦 招募说明书(2010 年 12 月更新) 34 法定代表人:李工 电话:0551-5161821 传真:0551-5161672 联系人:甘霖 客服电话:96518/4008096518 公司网站:www.hazq.com (32)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588号恒鑫大厦 19楼、20 楼 办公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588号恒鑫大厦 19楼、20楼 法定代表人:刘军 电话:0571-85776115


传真:0571-85783771


联系人:俞会亮 客服电话:0571-96598 公司网站:www.bigsun.com.cn (33)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29号澳柯玛大厦 15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20层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吴忠超 客服电话:0532-96577 公司网站:www.zxwt.com.cn (34)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 20518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招募说明书(2010 年 12 月更新) 35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联系人:吴阳 客服电话:95538 公司网站:www.qlzq.com.cn (35)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号安联大厦 35层、28层 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8号中国凤凰大厦 1号楼 9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0755-82558305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陈剑虹 客服电话:4008-001-001 公司网站:www.essence.com.cn (36)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15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15层 法定代表人:刘弘 电话:010-58328888 传真:010-58328748 联系人:谢亚凡 客服电话:400-887-8827 公司网站:www.ubssecurities.com (37)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办公地址:合肥市寿春路 179号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电话: (0551)2246273


招募说明书(2010 年 12 月更新) 36 传真: (0551)2272100 联系人:陈琳琳 客服电话:95578 公司网站:www.gyzq.com.cn (38)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 12号中民时代广场 B座 25、26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 12号中民时代广场 B座 25、26层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电话:0755-82485087 传真:0755-82485081 联系人:梁大为 客服电话:400-888-1888 公司网站:www.firstcapital.com.cn (39)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杭州市解放路 111 号金钱大厦 办公地址:杭州市解放路 111号金钱大厦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联系人:乔骏 电话:0571-87925129 传真:0571-87828042 客服电话:0571-96336(上海地区 962336) 公司网站:www.ctsec.com (40)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电话:0755-83516289 传真:0755-83515567 招募说明书(2010 年 12 月更新) 37 联系人:匡婷 客服电话:0755-33680000、400-6666-888 公司网站:www.cgws.com (41)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号写字楼 101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联系人:王兆权 客服电话:400-651-5988 公司网站:www.bhzq.com


(42)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电话:0351-8686703 传真:0351-8686619 联系人:张治国 客服电话:400-666-1618 公司网站:www.i618.com.cn (43)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栋第 18-20层 办公地址:深圳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栋第 18-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明辉 电话:0755-82026521 传真:0755-82026539 联系人:刘权 招募说明书(2010 年 12 月更新) 38 客服电话:400-600-8008 公司网站:www.cjis.cn (44)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联系人:吴宇 客服电话:95503 公司网站:www.dfzq.com.cn (45)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州市先烈中路 69号东山广场主楼十七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先烈中路 69号东山广场主楼十七楼 法定代表人:吴志明 电话:020-87322668 传真:020-87325036 联系人:林洁茹 客服电话:020-961303 公司网站:www.gzs.com.cn


(46)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号金源中心 30 楼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号金源中心 30楼 法定代表人:张运永 电话:0769-22116557 传真:0769-22119423 联系人:张巧玲 客服电话:0769-961130 招募说明书(2010 年 12 月更新) 39 公司网站:www.dgzq.com.cn (47)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号投资广场 18、19楼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号投资广场 18、19楼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电话:0519-88157761 传真:0519-88157761 联系人:李涛 客服电话:400-888-8588 公司网站:www.longone.com.cn


(48)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西藏中路 336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 336号 法定代表人:郁忠民 电话:021-53519888 传真:021-53519888 联系人:张瑾 客服电话:021-962518、4008-918-918 公司网站:www.962518.com (49)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号国华投资大厦 9层 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号国华投资大厦 9层 10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 联系人:黄静 客服电话:400-818-8118 公司网站:www.guodu.com 招募说明书(2010 年 12 月更新) 40 (50)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电话:028-86690126 传真:028-86690126 联系人:金喆 客服电话:4006-600109;95105111(四川省内拨打) 公司网站:www.gjzq.com.cn (51)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州市中山二路 18号电信广场 36、37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中山二路 18号电信广场 36、37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联系电话:020-37865070 传真:020-22373718-1013 联系人:罗创斌 客服电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om.cn (52)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号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电话:0451-82336863 传真:0451-82287211 联系人:徐世旺 客服电话:400-666-2288 公司网站:www.jhzq.com.cn (53)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2010 年 12 月更新) 41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座 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号新盛大厦 B座 4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010-66045566 传真:010-66555500 联系人:潘鸿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天相投顾网址:www.txsec.com 天相基金网网址:www.txjijin.com (54)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66号未来资产大厦 27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66号未来资产大厦 27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电话:021-50122222 传真:021-50122200 联系人:陈康菲 客服电话:400-820-9898 公司网站:www.cnhbstock.com (55)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层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层 法定代表人:周晖 电话:0731-84403319 传真:0731-84403439 联系人:郭磊 客服电话:0731-84403350 公司网站:www.cfzq.com (56)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招募说明书(2010 年 12 月更新) 42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陕西街239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18楼(深圳总部)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电话:028-86137782 联系人:金大勇 客服电话:4008-888-818 公司网站:www.hx168.com.cn (57)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层 办公地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电话:0731-85832343 传真:0731-85832214 联系人:彭博 客服电话:95571 公司网站:www.foundersc.com (58)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号院 1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号院 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联系人:唐静 客服电话:400-800-8899 公司网站:www.cindasc.com (59)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 23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9号 招募说明书(2010 年 12 月更新) 43 法定代表人:冯戎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联系人:李巍 客服电话:4008-000-562 公司网站:www.hysec.com (60)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号国联大厦 6层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号国联大厦 6层 法定代表人:雷建辉 电话:0510-82588168 传真:0510-82830162 联系人:徐欣 客服电话:400-888-5288 公司网站:www.glsc.com.cn


(61)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号国贸大厦 2座 27 层及 28层 办公地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号国贸大厦 2座 28层 法定代表人:李剑阁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85679535 联系人:罗春蓉 公司网站:www.cicc.com.cn


(62)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10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号新天地大厦 7-10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电话:0591-87383623 招募说明书(2010 年 12 月更新) 44 传真:0591-87383610 联系人:张腾 客服电话:96326(福建省外加拨 0591) 公司网站:www.gfhfzq.com.cn


(63)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南昌市抚路北路 291号


办公地址:南昌市抚路北路 291号 法定代表人:杜航


电话:0791-6768763 传真:0791-6789414 联系人:余雅娜 客服电话:400-8866-567 公司网站:www.avicsec.com


(6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第 A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 6 号京城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 (010)84588888 传真: (010)84865560 联系人:陈忠 公司网站:http://www.cs.ecitic.com (65)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 308号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 308 号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电话:0931-4890208 传真:0931-4890628 联系人:李昕田 招募说明书(2010 年 12 月更新) 45 客服电话: (0931)4890208、4890100 公司网站:www.hlzqgs.com (66)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 2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号 A座 3层 法定代表人:丁之锁 电话:010-58568007 传真:010-58568062 联系人:梁宇 客服电话:010-58568118 公司网站:www.hrsec.com.cn (67)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40-42 层 办公地址:深圳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40-42 层 法定代表人:卢长才 电话:0755-83199511 传真:0755-83199545 联系人:方文 客服电话:0755-83199509 公司网站:www.csco.com.cn (68)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号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号 法定代表人:石保上 电话:0371-65585670 传真:0371-65585665 联系人:程月艳、耿铭 客服电话:967218、400-813-9666 招募说明书(2010 年 12 月更新) 46 公司网站:www.ccnew.com (69)厦门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厦门市莲前西路二号莲富大厦十七楼 办公地址:厦门市莲前西路二号莲富大厦十七楼 法定代表人:傅毅辉 电话:0592-5161642 传真:0592-5161140 联系人:卢金文 客服电话:0592-5163588 公司网站:www.xmzq.cn (70)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南京西路 758 号博爱大厦 20-25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 758 号博爱大厦 20-25 楼 法定代表人:郭林 电话:021-32229888 传真:021-62878783 联系人:陈敏 客服电话:021-63340678 公司网站:www.ajzq.com


(71)财达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 35号庄家金融大厦 23至 26层 办公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 35号庄家金融大厦 23至 26 层 法定代表人:翟建强 电话:0311-66006403 传真:0311-66006201 联系人:胡士光 客服电话:4006128888 公司网址:www.S10000.com 招募说明书(2010 年 12 月更新) 47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 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人 名称: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46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46层 法定代表人:钱蒙 电话:(0755)83575836 传真:(0755)82904015 联系人:冯伟 客服电话:400-880-6868 (三)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建外SOHO A座31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建外SOHO A座31层 负责人:王玲 经办律师:靳庆军、宋萍萍 联系人:宋萍萍 电话: (010)58785588 传真: (010)58785599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三办公楼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6层 法定代表人:葛明 电话: (010)58153000、 (0755)25028288 传真: (010)85188298、 (0755)25026188 签章注册会计师:张小东、周刚 招募说明书(2010 年 12 月更新) 48 联系人:李妍明 招募说明书(2010 年 12 月更新) 49 六、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息披露办 法》 、基金合同及其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中国证监会2006年3月6日证监基金字 [2006]38号文批准募集。 自2006年3月16日到2006年4月14日,本基金面向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同时 发售,共募集2,658,682,699.78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61,517户。 (二)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2006年4月19日正式 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招募说明书(2010 年 12 月更新) 50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及其他注册登记业务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约定的 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销售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五、 (一)条列举。 基金管理人有权增加符合条件的代销机构或减少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经基 金管理人同意,代销机构有权增加或减少其代理销售网点,并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时间 本基金为投资人办理日常申购与赎回等基金业务的时间即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即开放时间为每 个开放日9:30-15:00。 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其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的相应价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 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实施日前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 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 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招募说明书(2010 年 12 月更新) 51 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 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人在T+1日内为投资者 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 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注册登记人在T+7日(包括该日) 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 法参照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中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本基金在中国工商银行代销网点每次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 1000 元(含申 购费),其它代销机构网点及国投瑞银网上直销申购每次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 100 元(含申购费)。代销网点的投资者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 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除中国工商银行以外)赎回时,每次对本基金 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 (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中国工商银行 上述数额限制为1000份基金份额。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 理人必须于调整生效前2个工作日前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与赎回费费率 1、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2010 年 12 月更新) 52 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承担,在投资人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用于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 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下限。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 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媒体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 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 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 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5、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 1.5% 100万≤M<500万 1.0% 500万≤M<1000万 0.3% M≥1000万元 每笔2000元 6、本基金的赎回费率 持有时间(T) 赎回费率 T<1年 0.5% 1≤T<2年 0.25% T≥2年 0% (七)申购与赎回的计算 招募说明书(2010 年 12 月更新) 53 1、申购份额的计算 (1)计算公式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用)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 (2)举例 例:某投资者投资1万元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为1.5%,假定申购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为1.05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1.5%)=9,852.22元 申购费用=10,000-9,852.22=147.78元 申购份额=9,852.22/1.0500=9,383.07份 2、赎回金额的计算 (1)计算公式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当日基金份额净值×(1-赎回费率) 赎回费=赎回份额×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金额 (2)举例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8个月,对应的赎回费率 为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资产净值是1.0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基金金额=10,000×1.0500×(1-0.5%)=10,447.50元 赎回费=10,000×1.0500-10,447.50=52.50元 3、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 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 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 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5、赎回金额、余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招募说明书(2010 年 12 月更新) 54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 注册登记人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 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 注册登记人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 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 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拒绝或暂停接受的某笔申购申请。 发生上述1到4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媒体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 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 困难;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备案。已接招募说明书(2010 年 12 月更新) 55 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支付部分按每 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 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 以支付。 在出现连续巨额赎回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 长不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公告。投 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 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 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 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 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 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 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 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 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 受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明确作出不参 加顺延下一个开放日赎回的表示外,自动转为下一个开放日赎回处理。依照上述规 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准进行计算,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招募说明书(2010 年 12 月更新) 56 份额的限制。 (3)巨额赎回的公告:开放式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的,基金管理人应 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2日内通过指定媒体、 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等刊登公告 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以邮寄、传真及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 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 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 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公告。 (十二)其他暂停申购和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 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应当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管理人 应当立即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刊登暂停公告。 (十三)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一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刊登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 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个工作日 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四)基金的转换 投资者可以选择在本基金和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进行基金转换。 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 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详见本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基金转换公告。 (十五)转托管 招募说明书(2010 年 12 月更新) 57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交 易账户转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具体办理方法参照《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具体规定。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推出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是指投资者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 构提交申请,约定每月扣款时间、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指定的销售机构于每月 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资金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和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长期投资 方式。 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具体办理机构及办理地点请向各销售机构咨询。 (十七)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 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人只受理继承、 捐赠、 司法执行等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 其中, “继 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只受 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 情形;“司法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应符合相关法律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条件。办理非 交易过户必须提供相关资料。 注册登记人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项业务。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 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八)基金的冻结、解冻及质押 基金注册登记人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 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包括现金分红和红 利再投资)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基金收益分配与支付。具体执行办 法由《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约定。 在有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将可以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招募说明书(2010 年 12 月更新) 58 或其它业务,并会同注册登记人制定、公布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招募说明书(2010 年 12 月更新) 59 八、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追求基金资产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投资范围包括股票、国债、金融债、公司债(含可转换公司债) 、短期融资券、 中央银行票据和其它货币市场工具,以及国家证券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权证及 其它金融工具。其中,在股票投资方面,本基金采取选取核心企业股票的选股思路。 核心企业是指具有核心竞争优势、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可持续的盈利与现金 流增长前景的上市公司。本基金从定性判断和定量分析两个方面,综合评估公司基 本面,筛选核心企业股票。定量分析主要借鉴GEVS方法,而对于难以量化的指标, 则由分析师给出定性判断,并在预测公司财务指标时全面考虑定性因素的影响。 (三)投资理念 国投瑞银借鉴并遵循“价格/内在价值”投资理念。“价格/内在价值”投资理念是 UBS Global AM长期应用、行之有效的投资哲学。我们相信,虽然证券的市场价格波 动不定,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价格会反映内在价值。当市场价格偏离内在价值时, 我们将择机买入或者卖出证券。 国投瑞银专注于基本面研究,借鉴UBS Global AM研究方法,通过纪律严明的投 资流程来保证决策的有效性和一致性。国投瑞银的投资文化是开放的,鼓励交流、 学习和分享投资方面的新见解。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借鉴UBS Global AM投资管理经验,根据中国市场的特点,采取积极的 投资管理策略。 1、投资管理方法 (1)本基金将借鉴UBS Global AM投资管理流程和方法,并加以本土化。我们 所借鉴的投资管理工具主要包括GEVS等股票估值方法和GERS股票风险管理方法等。 (2)投资决策流程 国投瑞银投资决策流程见图1。 招募说明书(2010 年 12 月更新) 60 图1


国投瑞银投资决策流程 2、战略资产配置 本基金战略资产配置遵循以下原则: (1)股票组合投资比例:60~95%。 (2)债券组合投资比例:0~40%。 (3)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1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5%。 调整股票资产和债券资产的具体配置比例,主要的依据是股票市场与债券市场 的相对风险收益比较。基金投资组合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六个月达到上述股 票组合和债券投资比例要求。 3、股票投资管理 国投瑞银的投资决策,以自下而上的公司基本面分析为主,自上而下的研究为 辅。两者在投资决策中是互动的, 国家和行业配置要依据自下而上的公司基本面分 析,而公司分析的诸多前提条件又基于自上而下的宏观研究结果。 本基金筛选核心企业股票、构建股票组合的步骤是:确定股票初选库、评价股 票内在价值、风险管理、构建股票组合并对其进行动态调整。 (1)全面考量公司基本面。本基金评估公司基本面的主要指标包括价值评估、 成长性评估、现金流预测和行业环境评估等。 战略资产配置 股票 债券 投资组合 绩效评价 & 归因分析 股票组合 构建 股票 风险 管理 系统 债券 组 合 构建 债券 风险 管理 系统 招募说明书(2010 年 12 月更新) 61 分析师从定性和定量两个方面考量行业竞争趋势、公司的竞争地位、短期和长 期内公司现金流增长的主要驱动因素,业务发展的关键点以及公司治理结构状况。 分析师要说明做出财务预测(包括GEVS模型输入变量)的重要假设条件,并评估这 些假设的可靠性,对公司基本面状况做出明确的定性判断和定量研究,给出明确的 公司评价和投资建议。 (2)本基金借鉴GEVS,以合适方法估计股票投资价值。GEVS是UBS Global AM 在 全球使用了20多年的权益估值模型。模型分阶段考量现金流量增长率,得到各阶段 现金流的现值总和,即股票的内在价值。市场价格与内在价值的差幅是基金买入或 沽出股票的主要参考依据。借鉴GEVS方法,需要考虑中国股票市场特点和某些行业 或公司的具体情况。在实践中,现金流量贴现模型可能有应用效果不理想的情形。 根据实际情况,我们不排斥选用其它合适的估值方法,如P/E、P/B、P/RNAV等方法。 (3)构建(及调整)模拟组合。股票策略组借鉴UBS Global AM全球股票研究 经验,评估股票投资价值,考量分析师最有价值的研究成果,在充分评估风险的基 础上,构建(及调整)股票模拟组合。 (4)风险管理与归因分析。在形成可执行组合之前,模拟组合需经风险考量和 风险调整。国投瑞银借鉴GERS等风险管理系统技术,对模拟组合(事前)和实际投 资组合(事后)进行风险评估、绩效与归因分析,从而确定可执行组合以及组合调 整策略。 4、债券投资管理 本基金借鉴UBS Global AM固定收益组合的管理方法,采取“自上而下”的债券分 析方法,确定债券模拟组合,并管理组合风险。 (1)评估债券价值。债券基本价值评估的主要依据是均衡收益率曲线 (Equilibrium Yield Curves) 。 均衡收益率曲线是所有相关的风险都得到补偿时,收益率曲线的合理位置。风 险补偿包括四个方面:资金的时间价值(补偿) 、通货膨胀补偿、期限补偿、流动性 及信用风险补偿。 本基金基于均衡收益率曲线,计算不同资产类别、不同剩余期限配置的预期超 额回报,根据预期超额回报进行排序,得到投资评级。 招募说明书(2010 年 12 月更新) 62 (2)选择投资策略。债券投资策略主要包括:久期策略、收益率曲线策略、类 别选择策略和个券选择策略。在不同时期,以上策略对组合收益和风险的贡献不尽 相同,具体采用何种策略,取决于债券组合允许的风险程度。 (3)构建(及调整)债券组合。债券策略组将借鉴UBS Global AM债券研究方 法,凭借各成员债券投资管理经验,评估债券价格与内在价值偏离幅度是否可靠, 据此构建债券模拟组合。 债券策略组每周开会讨论及调整债券模拟组合,买入低估债券,卖出高估债券。 同时从风险管理的角度,评估调整对组合久期、类别权重等的影响。 (4)风险管理与归因分析。国投瑞银借鉴UBS Global AM全球固定收益证券风 险管理系统(GFIRS)方法管理债券组合风险。GFIRS方法关注组合风险来源,包括 久期、剩余期限、汇率和信用特征。把组合总体风险分解为市场风险、发行人特定 风险和汇率风险等。 (五) 投资管理程序 1、决策依据 (1)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基金投资决策的准则; (3)国内宏观经济发展态势、微观经济运行环境、政策指向及全球经济因素分 析; 2、管理程序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投资方面最高层决策机构,定期就投资管理重大问题进 行讨论,确定基金投资策略。投资团队包括分析师、基金经理和交易员,他们独立 工作,责任明确,相互间密切合作。 (1)投资决策委员会每月或不定期召开,决定基金投资管理战略、资产分配等 重大事项,确定对基金经理的授权,审批超过投资权限的投资计划。 (2)资产配置会议每两周召开一次或不定期召开,由投资主管以及股票组和固 定收益组负责人等参加,对基金大类资产配置方案做战术性调整。 (3)股票策略组和债券策略组投资决策会议每周分别召开一次,确定下周资产 组合的配置安排,包括行业配置和个股选择。同时检讨近一周投资业绩,提出下周招募说明书(2010 年 12 月更新) 63 投资计划。 (4) 分析师根据宏观经济、 政策预期、 行业发展动向和上市公司基本因素分析, 提出行业配置策略,并构建股票分析师组合。 (5)基金经理在其授权范围内,根据例会确定的资产配置策略,充分参考分析 师组合,进行具体的行业和个股(个券)配置。 (6)基金经理下达投资交易指令,由交易室完成交易。 (7)定量分析师负责完成基金内部业绩和风险评估,提交评价报告。 投资决策委员会有权根据市场变化和实际情况,对上述管理程序作出调整。 (六)投资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 行的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主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 他行为。 2、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3)本基金不得违反本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招募说明书(2010 年 12 月更新) 64 (4)本基金投资股权分置改革中产生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不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3%,本公司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其它权 证的投资比例,遵从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5)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6)本基金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控股股东在承销期内担任副主承销 商或分销商的证券,以及非控股股东在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必须获得投资决策委 员会批准,报监察稽核部备案,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8)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 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 (七)业绩比较基准 衡量本基金投资业绩的比较基准(R)是: R=5%×金融同业存款利率+95%×中信标普300指数收益率 其中:金融同业存款利率是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间存款利率。 如果今后有其它代表性更强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有更科学客观的权重比例 适用于本基金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对业 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需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属于预期风险收益较高的基金品种,其预期风险和预期 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 (九)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招募说明书(2010 年 12 月更新) 65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投 资者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 投资者的利益。 (十)投资组合报告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0年9月30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 计。 1、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 例(%) 1 权益投资 5,525,221,474.27 79.72 其中:股票 5,525,221,474.27 79.72 2 固定收益投资 99,970,000.00 1.44 其中:债券 99,970,000.00 1.44








资产支持证券 - - 3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4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5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299,009,492.41 18.74 6 其他资产 6,325,991.87 0.09 7 合计 6,930,526,958.55 100.00 2、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招募说明书(2010 年 12 月更新) 66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掘业 194,889,434.89 2.93 C 制造业 2,893,419,818.96 43.52 C0








食品、饮料


931,661,785.72 14.01 C1








纺织、服装、皮毛 88,721,754.26 1.33 C2








木材、家具 - - C3








造纸、印刷 - - C4








石油、化学、塑胶、塑料 253,257,272.04 3.81 C5








电子 27,233,760.98 0.41 C6








金属、非金属 375,929,720.73 5.65 C7








机械、设备、仪表 603,873,104.47 9.08 C8








医药、生物制品 571,682,420.76 8.60 C99








其他制造业 41,060,000.00 0.62 D 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89,219,932.02 1.34 F 交通运输、仓储业 55,143,781.56 0.83 G 信息技术业 474,266,828.01 7.13 H 批发和零售贸易 586,264,157.97 8.82 I 金融、保险业 863,243,458.78 12.98 J 房地产业 298,914,719.88 4.50 K 社会服务业 12,649,342.20 0.19 L 传播与文化产业 57,210,000.00 0.86 M 综合类 - - 合计 5,525,221,474.27 83.10 3、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600887 伊利股份 6,607,243 277,041,698.99 4.17招募说明书(2010 年 12 月更新) 67 2 600519 贵州茅台 1,636,874 276,189,750.02 4.15 3 600036 招商银行 20,000,000 259,000,000.00 3.90 4 601601 中国太保 9,223,164 201,064,975.20 3.02 5 601318 中国平安 3,503,083 185,278,059.87 2.79 6 601166 兴业银行 8,000,000 184,960,000.00 2.78 7 000999 华润三九 6,712,392 177,005,777.04 2.66 8 600406 国电南瑞 2,300,000 144,187,000.00 2.17 9 600096 云天化 5,999,844 125,996,724.00 1.89 10 600720 祁连山 6,353,444 124,718,105.72 1.88 4、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99,970,000.00 1.50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99,970,000.00 1.50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可转债 - - 7 其他 - - 8 合计 99,970,000.00 1.50 5、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090223 09国开23 1,000,000 99,970,000.00 1.50招募说明书(2010 年 12 月更新) 68 6、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资产。 8、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发行主体本期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 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也未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均属于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内的股票。 (3)其他资产的构成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 1 存出保证金 4,377,331.20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894,231.65 5 应收申购款 54,429.02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6,325,991.87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本基金本期未投资托管行股票、未投资控股股东主承销的证券,未从二级 市场主动投资分离交易可转债附送的权证,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未违反相关法规或本 基金管理公司的规定。 招募说明书(2010 年 12 月更新) 69 九、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招募说明书(2010 年 12 月更新) 70 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净值表现详见下表: 国投瑞银核心企业股票型基金历史各时间段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 益率比较表(截止2010年9月30日)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 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06.04.19至 2006.12.31 55.32% 1.25% 73.83% 1.46% -18.51% -0.21% 2007.01.01至 2007.12.31 114.88% 2.03% 150.02% 2.17% -35.14% -0.14% 2008.01.01至 2008. 12.31 -52.08% 2.21% -62.58% 2.85% 10.50% -0.64% 2009.01.01至 2009.12.31 74.47% 1.72% 89.12% 1.94% -14.65% -0.22% 2010.01.01至 2010.03.31 -3.41% 1.10% -5.42% 1.24% 2.01% -0.14% 2010.04.01至 2010.06.30 -15.45% 1.41% -21.94 1.72% 6.49% -0.31% 2010.07.01至 2010.09.30 12.73% 1.07% 14.12% 1.23% -1.39% -0.16% 自基金合同生 效至今 156.85% 1.92% 161.13% 2.27% -4.28% -0.35% 注:1、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同业存款利率是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招募说明书(2010 年 12 月更新) 71 间存款利率;中信标普300指数是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标准普尔(Standard & Poor's)共同开发的中国A 股市场指数,由深沪股市具有行业代表性的上市公司组 成,其样本股票经过了流动性和财务稳健性的审慎检查,能较全面地描述A 股市场 的总体趋势。2、本基金对业绩比较基准采用每日再平衡的计算方法。 招募说明书(2010 年 12 月更新) 72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 购资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清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资产等。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金结算 业务,并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 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 户相独立。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 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人和基金代销机构以其自有的财 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招募说明书(2010 年 12 月更新) 73 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 互抵消;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招募说明书(2010 年 12 月更新) 74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一) 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基 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 回价格的基础。 (二)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 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 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 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 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招募说明书(2010 年 12 月更新) 75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 意见》 ([2008] 38号)以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基金估值工作小组《关于停牌股票估值 的参考方法》 ,本公司自2008年9月16日起对本基金的估值进行调整,特别是对因特 殊事项而长期停牌的股票等没有市价的投资品种采用指数收益法进行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 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如果收盘价 高于配股价,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 为零。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 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 ,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 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 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招募说明书(2010 年 12 月更新) 76 (五) 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盖业 务公章以书面形式加密传真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规 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在基金管理人传真的书面估值结 果上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 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 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当估值或 份额净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 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 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差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 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 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招募说明书(2010 年 12 月更新) 77 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 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 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 到更正。 (2) 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 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 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 ,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 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 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 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 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 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 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 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 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 法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 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 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 错的责任方; 招募说明书(2010 年 12 月更新) 78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 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七) 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 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 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 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 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 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 成的影响。 招募说明书(2010 年 12 月更新) 79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 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 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 入收益。 (二) 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 额。 (三)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四次, 全年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年度可供分配收益的8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 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 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 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4、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5、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6、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 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提前2个工作日 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招募说明书(2010 年 12 月更新) 80 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人 可将投资者的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 计算方法,依照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有关业务规定执行。 招募说明书(2010 年 12 月更新) 81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列示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管理人用于基金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销售服务费,具体 计提方法按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执行;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 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2、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 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5‰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招募说明书(2010 年 12 月更新) 82 H=E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1、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列示”中(3)-(7)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从基金 财产中支付。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 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4、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本基金的基金 管理费率或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至本基 金的基金合同第十四部分第二款规定的费率水平以上时,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在第二款规定的费率水平以内,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2个工作日 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本基金的申购费用 (1)本基金申购费的费率水平 招募说明书(2010 年 12 月更新) 83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 1.5% 100万≤M<500万 1.0% 500万≤M<1000万 0.3% M≥1000万元 每笔2000元 (2)本基金申购费的计算公式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3)本基金申购费用的收取方式 本基金的申购费由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缴纳。 (4)本基金申购费的使用方式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本基金的赎回费用 (1)本基金的赎回费率 持有时间(T) 赎回费率 T<1年 0.5% 1≤T<2年 0.25% T≥2年 0% (2)本基金赎回费的计算公式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3)本基金赎回费的收取方式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在投资人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 (4)本基金赎回费的使用方式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扣除用于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 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下 限。 招募说明书(2010 年 12 月更新) 84 3、本基金的转换费用 投资者可以选择在本基金和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进行基金转换。 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 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详见本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基金转换公告。 (三)基金的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招募说明书(2010 年 12 月更新) 85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 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 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3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 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 书面方式确认。 (二) 基金的年度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 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公 告。 招募说明书(2010 年 12 月更新) 86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 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 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 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 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 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招募说明书(2010 年 12 月更新) 87 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 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 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 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 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 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招募说明书(2010 年 12 月更新) 88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 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 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 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本基金管理人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 种方式。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 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本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招募说明书(2010 年 12 月更新) 89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人;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 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招募说明书(2010 年 12 月更新) 90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 者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30日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 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管理人、本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 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 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 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 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报刊和网站披露信 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 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售 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 公众查阅、复制。 招募说明书(2010 年 12 月更新) 91 十七、基金的风险揭示 本基金的投资风险包括投资组合的风险、合规性风险、操作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一)投资组合的风险 投资组合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使本基金资产面临潜在的 风险,本基金的市场风险来源于基金股票资产与债券资产市场价格的波动。影响股 票与债券市场价格波动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多种风险因素: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导致证券市场价格 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受到宏观经济运行状况的影 响,也呈现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与上市公司的股票,其收益水平也会随之 发生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同时 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其收益水平会受到 利率变化的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4)购买力风险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 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受多种因素影响。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 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本基 金可通过分散化投资减少这种非系统性风险,但并不能完全消除该种风险。 (6)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的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招募说明书(2010 年 12 月更新) 92 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7)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这与利率上升 所带来的价格风险互为消长。 2、信用风险 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导 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 险。 3、流动性风险 因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风险。流动性 风险还包括由于本基金出现投资者大额赎回,致使本基金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基金 赎回支付的要求所引致的风险。 (二)合规性风险 是指本基金的投资运作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要求而带来 的风险。 (三)操作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 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 等风险。 (四)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 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 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受损。 招募说明书(2010 年 12 月更新) 93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9)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2、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 规发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者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修改,并报 证监会备案。 3、依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的变更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 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4、除依本《基金合同》和/或依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的 变更须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和/或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以外的情形, 经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可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 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招募说明书(2010 年 12 月更新) 94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 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在《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招募说明书(2010 年 12 月更新) 95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招募说明书(2010 年 12 月更新) 96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基金合同》募集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①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②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③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④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⑤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 项行使表决权; ⑥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⑦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⑧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 提起诉讼; ⑨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① 遵守《基金合同》 ; ②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③ 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 《基金合同》 终止的有限责任; ④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⑤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招募说明书(2010 年 12 月更新) 97 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⑥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 理基金财产,包括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3)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管理费、其他法定收入和其他法律法规允许 或监管部门批准的约定收入;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 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 处理;


(9)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0)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1)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 业务规则;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招募说明书(2010 年 12 月更新) 98 构; (16)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 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本《基金合同》 、基金 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 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 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资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基金定期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招募说明书(2010 年 12 月更新) 99 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 人追偿; (22)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3)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募集 期结束后30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5)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招募说明书(2010 年 12 月更新) 100 于: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 金资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其他法定收入和其他法律法规允许 或监管部门批准的约定收入;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 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 利益; (4) 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负 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 (7)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资产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 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 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 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 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招募说明书(2010 年 12 月更新) 101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 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 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 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 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招募说明书(2010 年 12 月更新) 102 (22)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 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1、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① 终止《基金合同》 ; ② 更换基金管理人; ③ 更换基金托管人; ④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⑤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⑥ 变更基金类别; ⑦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⑧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⑨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⑩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①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② 在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③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④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 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⑤ 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 其他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招募说明书(2010 年 12 月更新) 103 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 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 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 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 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5)如在上述第4条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 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 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天,在至少一家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①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②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 ③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④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⑤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招募说明书(2010 年 12 月更新) 104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 面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 式。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 场开会方式召开。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 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①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 ②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 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 如上述条件未能满足,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和地点,但 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重新以现场开会方式 再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仍应满足上述条件。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 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①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 相关提示性公告; ②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 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③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 招募说明书(2010 年 12 月更新) 105 如上述条件未能满足,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和地点,但 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④ 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 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⑤ 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 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 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 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 金份额总数。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含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 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15天提交召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10天前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 至少有10天的间隔期。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审 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10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招募说明书(2010 年 12 月更新) 106 案进行审核: ①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 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②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 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 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 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 (2)议事程序 ①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 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 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 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以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主持人。 ②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公告会议通知时应当同时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 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招募说明书(2010 年 12 月更新) 107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 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 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 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 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 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①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 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②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结果。 ③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 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 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④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招募说明书(2010 年 12 月更新) 108 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 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 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 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 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决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 有约束力。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1、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四次, 全年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年度可供分配收益的8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 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 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 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4)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5)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6)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招募说明书(2010 年 12 月更新) 109 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3、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提前2个工作日 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 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人 可将投资者的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 计算方法,依照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有关业务规定执行。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作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 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 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5‰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招募说明书(2010 年 12 月更新) 110 (五)基金资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1、投资方向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界定为股票、债券以及国家证券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权 证及其它金融工具。股票投资范围为所有在国内依法发行的,具有良好流动性的A 股。债券投资的主要品种包括国债、金融债、公司债、回购、短期票据和可转换债。 现金资产主要投资于各类银行存款。本基金组合投资比例是:股票资产60-95%;债 券资产0-40%,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1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5%。 2、投资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① 承销证券; ② 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③ 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④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⑤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 股票或债券; ⑥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主承销的证券; ⑦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⑧ 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 《基金合同》 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2)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①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②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得 超过该证券的10%; ③本基金不得违反本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④本基金投资股权分置改革中产生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不超过 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招募说明书(2010 年 12 月更新) 111 值的3%,本公司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其它 权证的投资比例,遵从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⑤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⑥本基金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控股股东在承销期内担任副主承销商或 分销商的证券,以及非控股股东在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必须获得投资决策委员会 批准,报监察稽核部备案,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⑦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⑧《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 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1、 《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① 终止《基金合同》 ; ② 更换基金管理人; 招募说明书(2010 年 12 月更新) 112 ③ 更换基金托管人; ④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⑤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⑥ 变更基金类别; ⑦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⑧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⑨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2)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但如因相应的法律、 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 或者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修改,并报 证监会备案。 (3)依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的变更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 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4)除依本《基金合同》和/或依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 的变更须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和/或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以外的情形, 经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可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2、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 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招募说明书(2010 年 12 月更新) 113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 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①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②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③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④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⑤ 制作清算报告; ⑥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 具法律意见书; ⑦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在《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9)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招募说明书(2010 年 12 月更新) 114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 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 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的 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 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招募说明书(2010 年 12 月更新) 115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46层 法定代表人: 钱蒙 成立时间:2002年6月1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25号 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设立与发起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境外证券投 资管理及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 (0755)83575994 传真: (0755)82904048 联系人:刘超 2、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 职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334,018,850,026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 兑、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招募说明书(2010 年 12 月更新) 116 销售业务;代理发行、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投 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 ;保险兼业代理业务(有效期至2008年9月4日) ;代理 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融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 务;年金账户管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 查、咨询、见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 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 机银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股票、国债、金 融债、公司债(含可转换公司债) 、短期融资券、中央银行票据和其它货币市场工具, 以及国家证券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权证及其它金融工具。股票投资采取核心企 业股票选股思路。核心企业是指具有核心竞争优势、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可持续 的盈利与现金流增长前景的上市公司。本基金定义的“核心企业”,着重点在于估计 公司可持续的盈利与现金流增长前景,关注的是保持长期增长前景的优质企业。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 工具。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 比例进行监督: ①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A、股票组合投资比例:60~95%; B、债券组合投资比例:0~40%。 招募说明书(2010 年 12 月更新) 117 基金托管人对上述投资资产配置比例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满六个月开始。 ②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A、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B、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C、本基金投资股权分置改革中产生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不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3%,本公司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其它权 证的投资比例,遵从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D、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1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5%; E、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F、本基金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控股股东在承销期内担任副主承销 商或分销商的证券,以及非控股股东在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必须获得投资决策委 员会批准,报监察稽核部备案,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G、本基金不得违反本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H、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③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 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④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⑤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投资资产配置比例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招募说明书(2010 年 12 月更新) 118 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①承销证券; ②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③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④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⑤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 股票或债券; ⑥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主承销的证券; ⑦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对上述事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资 限制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 名单及其更新,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 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 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于2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 已知名单的变更。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 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 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 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 人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只能进行结算,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招募说明书(2010 年 12 月更新) 119 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①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 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 的名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 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 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名单中增加或减少 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申请, 基金托管人于2个工作日内回 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 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 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 易,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 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 会。 ②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 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 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 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 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③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由于 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 赔偿,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上述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交易对手资 信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2、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 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招募说明书(2010 年 12 月更新) 120 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金合 同、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 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 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 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 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 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 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 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 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 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招募说明书(2010 年 12 月更新) 121 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 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 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 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 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托管人 处的,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2、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 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该账 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 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招募说明书(2010 年 12 月更新) 122 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 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 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 理退款事宜。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 银行存款。该资产托管专户是指基金托管人在集中托管模式下,代表所托管的基金 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 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 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 《现金管理条例》 、 《中国人 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 、 《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 、 《支付结算办法》 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和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 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5、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招募说明书(2010 年 12 月更新) 123 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账户,并由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 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6、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 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 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 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其中实 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 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 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托管 人对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 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 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15年以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招募说明书(2010 年 12 月更新) 124 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 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 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并以加密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签名、盖章并以加密传真方式传送给 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因此,就与本基 金有关的会计问题,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 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 果对外予以公布。 2、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①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A、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 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 定公允价格。 B、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C、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 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招募说明书(2010 年 12 月更新) 125 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 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D、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 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②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A、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 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B、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C、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 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 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③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如果收盘价 高于配股价,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 为零。 ④)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⑤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⑥)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⑦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 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 ,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 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 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招募说明书(2010 年 12 月更新) 126 3、估值差错处理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 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 公告的,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 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 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 造成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 偿。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 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 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 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 成的影响。 针对基金资产净值差错处理,如果法律法规或证监会有新的规定,则按新的规 定执行;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在不违背法律法规且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 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重新协商确定处理原则。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相关各 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基金管理 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 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4、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 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 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招募说明书(2010 年 12 月更新) 127 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 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 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 账册为准。 5、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 月度报表的编制, 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明书更 新一次并登载在网站上,并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 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半 年终了后60日内完成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90日内完成年度报告 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对报表加盖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 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2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3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 人在半年报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30日 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30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 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加盖托 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 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半年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认招募说明书(2010 年 12 月更新) 128 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 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6月30日、12 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持有人的名称 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注册登记人编制,由基金的注册登记人和基金管 理人共同保管。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永久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 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6月30日、每 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持有人的 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 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 保存期限为15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 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 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 好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北京,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 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招募说明书(2010 年 12 月更新) 129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 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 监会核准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或《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招募说明书(2010 年 12 月更新) 130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系列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对账单寄送服务 1、对账单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寄送。季度对账单通常在每季度结束 后15个工作日内寄出。 2、在未收到客户关于不需要对账单寄送的明确表示下,基金管理人将按照上述 规则邮寄对账单。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根据个人需要,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网 站、电子邮件等方式取消或恢复对账单寄送服务。 3、 为保障对账单邮寄服务的及时准确, 请务必预留准确的通讯地址及联系方式, 并及时更新。 4、由于对账单记录信息属于个人隐私,基金份额持有人除邮寄对账单方式外, 也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电子邮件或者国投瑞银网站等方式查询相关账户 信息。 5、基金管理人将随对账单定期或者不定期寄送相关基金资讯。 6、对账单以邮政平信方式寄出,基金管理人不对邮寄资料的送达做出承诺和保 证,也不对因邮寄资料出现遗漏、泄露而导致的任何直接或间接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二)信息发送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持有人提供手机短信息和电子邮件的信息定制服务。 1、手机短信息的定制内容包括基金周末净值、基金交易确认信息、分红确认信 息、月末账户余额报告等。 2、电子邮件信息定制内容包括周讯、月讯、电子对账单等。 3、手机短信息发送依托于外部通讯服务商,电子邮件发送通过互联网进行信息 传送,基金管理人根据服务规则定期发送相关信息,并不对信息的送达做出承诺和 保证。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客服热线或以邮件形式提交信息定 制申请或修改、取消该项服务。 (三)呼叫中心电话服务 招募说明书(2010 年 12 月更新) 131 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7 ×24小时的自动语音服务和查询服务,客户可通过 电话收听基金份额净值,自助查询基金账户余额和交易信息等。 客户服务中心的人工坐席服务时间为每周一至周日(法定节假日及因此导致的 证券交易所休市日除外)9:00 21:00。 客服热线:4008806868(免长途) (四)网上交易和查询服务 个人投资者持有指定银行卡,可通过国投瑞银网上交易平台完成在线开户和交 易业务。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通过国投瑞银网站的 账户查询 平台完成基金账户的 查询业务。 国投瑞银网址:www.ubssdic.com (五)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网上投诉栏目、呼叫中心、书信、电子邮件、 传真、登门拜访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原则上是及时回复,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投诉, 基金管理人将在48小时之内做出回复。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原则上顺延至下 一工作日当日或次日回复。 客服邮箱:service@ubssdic.com 招募说明书(2010 年 12 月更新) 132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1、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在本报告期内无重大诉讼事项。 2、最近3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3、报告期内本基金新增如下销售机构,并已在指定媒体公告: 公告日期 新增机构名称 2010年5月18日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10年9月8日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9月14日 财达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4、2010年4月23日,本基金管理人在指定媒体刊登关于增聘基金经理的公告 5、2010年7月1日,本基金管理人在指定媒体刊登关于旗下基金估值调整的公告 6、2010年7月7日,本基金管理人在指定媒体刊登关于调整网上直销平台基金申 购最低金额限制的公告 7、2010年7月13日,本基金管理人在指定媒体刊登关于旗下基金估值调整的公 告 8、2010年6月 11日、9月 16日本基金管理人在指定媒体刊登关于网上直销中 国工商银行借记卡申购费率优惠的公告 招募说明书(2010 年 12 月更新) 133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住所,投资人可 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招募说明书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招募说明书(2010 年 12 月更新) 134 二十四、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国投瑞银核心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国投瑞银核心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国投瑞银核心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存放地点:上述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查阅方式:投资人可以在办公时间免费查询;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备查文 件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基金备查文件正本为准。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