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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服务(070006)

嘉实服务:更新招募说明书(2010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 招募说明书 1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年第2 号) 基金管 理人: 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中国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 要提 示 (一) 嘉实 服务 增值 行业 证券投 资基 金 ( 以下 简称 “ 本基金 或基 金 ” )经 中国 证 券监督 管理 委员会 于2004 年2月17 日 《关于 同意 嘉实 服务 增值 行业 证 券投 资基 金设 立的 批复》 (证 监基 金 字〔2004 〕16号 )核 准公 开发售 。本 基金 的基 金合 同于2004 年4月1 日正 式生 效。本 基金 类型 为 契约型 开放 式。 (二) 本招 募说 明书 是对 原 《嘉 实服 务增 值行 业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的定期 更新 , 原招募 说明 书与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一致 的, 以本 招募 说明书 为准 。基 金管 理人 保证本 招募 说明 书 的内容 真实 、准 确、 完整 。本招 募说 明书 经中 国证 监会核 准,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本基 金募 集的 核 准,并 不表 明其 对本 基金 的价值 和收 益做 出实 质性 判断或 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本 基金 没有 风 险。 (三)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依 照恪尽 职守 、诚 实信 用、 谨慎勤 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金 资产 , 但不保 证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四) 投资 有风 险, 投资 者申购 本基 金时 应认 真阅 读本招 募说 明书 。 (五)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 不 预示 其未 来表 现。 (六)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 内容 截止日为2010年9月30 日(特别事项注明除 外 ) , 有关 财务数 据和净 值表 现 截 止日 为2010 年9月30日 (未 经审 计) 。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 招募说明书 2 目


录 一、绪


言 ................................................................................................................................. 3 二、释 义 ................................................................................................................................... 3 三、基 金管 理人 .......................................................................................................................... 5 四、基 金托 管人 ........................................................................................................................ 13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17 六、基 金的 募集 ........................................................................................................................ 33 七、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35 八、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35 九、基 金的 转换 ........................................................................................................................ 40 十、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管 、冻 结与 质押 ........................................................................ 43 十一、 基金 的投 资 .................................................................................................................... 44 十二、 基金 的业 绩 .................................................................................................................... 51 十三、 基金 的财 产 .................................................................................................................... 52 十四、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53 十五、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56 十六、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57 十七、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58 十八、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59 十九、 基 金 的风 险揭 示 ............................................................................................................. 62 二十、 基金 的终 止与 清算 ......................................................................................................... 64 二十一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 65 二十二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 74 二十三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80 二十四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的 更换 ................................................................................ 81 二十五 、其 他应 披露 的事 项 ..................................................................................................... 83 二十六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 84 二十七 、备 查文 件目 录 ............................................................................................................. 84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 招募说明书 3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证券 投资基金法》及其配 套法 规、其他法律法规和 《 嘉 实服务增值行 业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编写 。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 嘉实 服务增值行业证券投 资基 金的投资目标、策略 、风 险、费率等与 投资者 投资 决策 有关 的全 部必要 事项 ,投 资者 在作 出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 本招募 说明 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 招募 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 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 漏,并对其真 实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承 担法律 责任 。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 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管理运 作并 交易。本招募说明书 由嘉 实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解释。本基 金管理 人没有委托或授权 任何其 他人提供未在本招 募说明 书中载明的信息 , 或对本 招募 说明 书作 出任 何解释 或者 说明 。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 基金 的基金合同编写,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基金 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 事人之间权利、义 务的法 律文件。基金投资 人自依 基金合同取得基金 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 持 有人和本基金合同 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 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 基金合 同的承认和接受 , 并按照《证券投资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承 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 了 解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二 、释 义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中 ,除 非文意 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或简 称具 有如 下含 义: 词语或 简称 含义 1. 基金 或本 基金 指嘉实 服务 增值 行业 证券 投资基 金 2. 基金 合同 指 《嘉 实服 务增 值行 业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及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对 其 不时作 出的 修订 和补 充 3. 招募 说明 书 指 《嘉 实服 务增 值行 业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及其每 六个 月 的 更 新 4. 中国 证监 会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5. 中国 银监 会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6 . 《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7 . 《证 券法 》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法》 8. 《合 同法 》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合同 法》 9. 《信 托法 》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信托 法》 10. 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指受基 金合 同约 束, 根据 基金合 同享 受权 利并 承担 义务的 法律 主体 , 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11. 基 金管 理人





指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12. 基 金托 管人 指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13. 注 册登 记业 务


指本基 金登 记 、 存 管 、 清 算 和交收 业务 , 具体 内容 包 括投资 人基 金账 户 管理、 基金 份额 注册 登记 、 清算 及基 金交 易确 认、 代理发 放红 利、 建 立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 招募说明书 4 并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 14. 注 册登 记机 构 指办理 本基 金注 册登 记业 务的机 构。 本基 金的 注册 登 记机构 为嘉 实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或 接受 嘉实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委 托代 为办理 本基 金注 册 登记业 务的 机构 15. 发 售公 告


指《嘉 实服 务增 值行 业证 券投资 基金 发售 公告 》 16. 投 资者 指个人 投资 者和 机构 投资 者 17. 个 人投 资者 指依据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有 关法律 法规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可以 投资 于证 券 投资基 金的 自然 人投 资者 18. 机 构投 资者 指在中 国境 内合 法注 册登 记或经 有权 政府 部门 批准 设立和 有效 存续 并 依法可 以投 资本 基金 的企 业法人 、 事 业法 人、 社会 团 体或其 它组 织以 及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19.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符合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境 内证 券投 资管 理暂 行办法 》 及 相关 法 律 法规规 定可 以投 资于 在中 国境内 合法 设立 的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中 国境外 的机 构投 资 者 20.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依据 基金 合同 、招 募说 明书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者 21.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指基金 达到 成立 条件 后, 基金管 理人 宣告 基金 合同 生效的 日期 22. 工 作日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 若无特 殊说 明基 金 合同中 以 “ 日” 为 时间 计算 单位时 皆指 “ 工 作日 ” 23. 元

















指人民 币元 24. 存 续期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至终 止之 间的不 定期 期限 25 .申 购 指在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投资 者申请 购买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26.赎回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本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条 件, 要求 基 金管理 人购 回本 基 金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27 .转 托管


指投资 者将 其所 持有 的某 一基金 份额 从一 个交 易账 号指定 到另 一交 易 账号进 行交 易的 行为 28. 投 资指 令 指基金 管理 人在 运用 基金 资产进 行投 资时 ,向 基金 托管人 发出 的资 金 划拨及 实物 券调 拨等 指令 29. 代 销机 构 指接受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代 为办理 本基 金销 售业 务的 具有基 金代 销业 务 资格的 机构 30. 销 售机 构 指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代销 机构 31. 基 金销 售网 点 指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中心 及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 点 32. 指 定媒 体 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信 息披 露的 报纸 、互 联网网 站 33. 基 金账 户 指注册 登记 机构 为基 金投 资者开 立的 记录 其持 有的 由该注 册登 记机 构 办理注 册登 记的 基金 份额 余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34. 开 放日 指为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申购 、赎回 等业 务的 工作 日 35.T 日 指销售 机构 在规 定时 间受 理投资 者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业务 申请 的日 期 36.T+n 日 指自T 日起 第n 个工 作日 (不包 含T 日) 37. 基 金收 益 指基金 投资 所得 红利 、 股 息、 债 券利 息、 买卖 证券 价差、 银行 存款 利 息 及其他 合法 收入 38. 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 购买 的各 类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 款 及其 他投 资 等 的价值 总和 39. 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价 值 40. 基 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 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价 值,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 值的过 程 41. 法 律法 规 指中华 人民 共和 国现 行有 效的法 律 、 行 政法 规 、 司 法 解释 、 部 门规 章以 及其他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有约束 力的 决定 、决 议、 通知等 42. 不 可抗 力 指本合 同当 事人 无法 预见 、 无法 克服 、 无 法避 免且 在 基金合 同由 基金 托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 招募说明书 5 管人、 基金 管理 人签 署之 日后发 生的 , 使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无法 全部 或 部 分履行 基金 合同 的任 何事 件, 包 括但 不限 于洪 水、 地 震及其 他自 然灾 害、 战争、 骚乱、 火灾、 政府 征用、 没收、 法律 变化、 突发停 电或 其他 突 发 事件、 证券 交易 场所 非正 常暂停 或停 止交 易等 三 、基 金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 况 1 、基 本信 息


名称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富城 路 99 号震旦 国际 大 楼 170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建国 门北 大 街 8 号 华润大 厦 8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忠民 总经理 赵学军 成立日 期 1999 年 3 月25 日 注册资 本 1.5 亿元 股权结 构 中诚信 托有 限责 任公 司 40%, 立信 投资 有限 责任 公司30%,德 意志 资产 管理 ( 亚 洲)有 限公 司 30%。 存续期间 持续经 营


电话 (010 )65215588 传真 (010 )65185678 联系人 胡勇钦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经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9]5 号 文批 准, 于 1999 年 3 月 25 日成 立,是中国第一批 基金管 理公司之一 ,是中 外合资 基金管理公司 。公 司注册 地上海,总部在 北 京 并设 深圳、成都 、杭州 、青岛 、福州、 南 京、广 州分公司 。公司获 得首批 全国社保基金、 企 业年金 投资 管理 人 、QDII 资格和 特定 资产 管理 业务 资格。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无 任何受 处罚 记录 。 2. 部门 设置 情况 公司设立了投资决策 委员 会和风险控制委 员会 等专 业委员会。投资决策 委员 会负责指导基 金资产的运作、确 定基本 的投资策略和投资 组合的 原则。风险控制委 员会负 责全面评估公司 的 经营过 程中 的各 项风 险并 提出防 范措 施。 公司目前下设:股票 投资 部、 固定收益部、 定 量投 资部、 结构产品投资 部、 机构投资部、 研究部 、 交易 部、 投资 流 程与风 险管 理部 、 监察 稽 核部 、 法 律部 、 产 品管 理 部、 机构 业务 团队、 渠道发展部 、营销 策划部 、客户服务部、 电 子商务 部、 运营部、信息 技术部 、 财务部、人力 资 源部、 战略 发展 部等 部门 。 股票投资部、固定收 益 部 、定量投资部 、 结构 产品 投资部 和机构投资部 负责 根据投资决策 委 员会制定的原则 进行投 资。研究部负责行 业、上 市公司研究和投资 策略研 究。交易部负责 完 成基金经理交易指 令。 投 资流程与风险管理 部负责 公司投资风险分析 与管理 、投资流程、绩 效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 招募说明书 6 考核。 监察稽核部 和法律 部负责对公司及其 员工遵 守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和 公司内部规章制 度 等情况进行监督和 检查。 产品管理部负责新 产品开 发以及相关的市场 营销研 究、法律环境研 究 和理财策略研究等 。 机构 业务团队主要负责 年金、 专户、机构客户及 高端个 人基金销售的开 发 与维护 。渠道发展 部、营 销策划部、客户服 务部 、 电子商务部 负责市 场推广 、基金销售、客 户 服务 、 销 售渠 道管 理 。 运 营部 、 信 息技 术部 负责 公 司信息 系统 的日 常运 行与 维护, 跟踪 研究 新技 术,进 行相 应的 技术 系统 规 划与开 发、 基金 会计 核算 、 估值 、 开 放式 基金 注册 、 登记 和清 算等 业 务。财务部负责公 司财务 工作,人力资源部 负责公 司企业文化建设、 文字档 案、后勤服务、 人 力资源管理、薪酬 制度、 人员培训、人事档 案等事 务等综合事务管理 。 战略 发展部负责公司 经 营战略 规划 、业 务发 展等 。 3.管理 基金 情况 截止 2010 年9 月 30 日, 基金管 理人 共管 理2 只封 闭式证 券投 资基 金、20 只 开放式 证券 投 资基金,具体包括 嘉实泰和 封闭、 嘉实 丰和 价值封 闭 、嘉实成长收益 混合 、 嘉实增长 混合、嘉 实稳健 混合 、 嘉 实债 券、 嘉实服 务增 值行 业混合 、 嘉实优 质企 业股票 、 嘉实 货币、 嘉实 沪深 300 指数 (LOF ) 、 嘉 实超 短债 债券 、 嘉 实主 题混合、 嘉 实策略 混合 、 嘉实 海外 中 国股票 (QDII ) 、 嘉 实研究 精选 股票、 嘉实 多 元债券 、嘉 实量化 阿尔 法 股票 、 嘉实 回报混 合 、 嘉 实基本 面 50 指数 (LOF ) 、 嘉实 价值 优势股 票、嘉 实稳 固收 益债 券、 嘉实 H 股 指数 (QDII-LOF ) 等证 券投 资基 金。 其中嘉实增长 混合 、 嘉实稳健 混合 和嘉 实债券 属于嘉实理财通系 列基金 。同时,管理 多 个 全国社 保基 金 、 企业 年金 、特定 客户 资产 投资 组合 。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监 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基 本情 况 王忠民先生,董事长 。大 学专科。曾任北京矿 务局 财务处会计,煤炭部 财务 司会计、副处 长,中国统配煤矿 总公司 财务局处长,煤炭 部财务 公司筹备组负责人 ,中煤 信托投资有限责 任 公司董 事长 兼总 经理 ,2002 年 3 月 至今 任中诚 信托 有限责 任公 司党 委书 记、 董事长 。 赵学军先生,董事、 总经 理。中共党员,经济 学博 士。 曾就职于天津通 信广 播公司电视设 计所 、外经贸部中 国仪器 进出口总公司 、 北 京商品 交易所 、天津纺织 原材料 交易所 、商鼎期 货 经纪有 限公 司 、 北京 证券 有限公 司 、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2000 年 10 月 至今 任 嘉实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 总 经理 。 韩家乐 先生 ,董 事,1990 年毕业 于清 华大 学经 济管 理学院 ,硕 士研 究生 。1990 年至今 任 海问证 券投 资咨 询有 限公 司总经 理 ;1994 年至 今任 北京德 恒有 限责 任公 司总 经理 ;2001 年 11 月至今 任立 信投 资有 限责 任公司 董事 长。 高方先生,董事,大 学本 科,中共党员,高级 经济 师。曾任中国建设银 行总 行副处长,外 企服务 总公 司宏 银实 业公 司副总 经理 。1996 年 9 月 至今历 任中 诚信 托有 限责 任公司 总裁 助理 、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 招募说明书 7 副总裁 ,现 任中 诚信 托有 限责任 公司 副总 裁。 Ingo Gefeke 先 生, 董事 ,德 国 籍, 康斯 坦斯 (Constance )大 学国 际经 济学 硕 士研究 生。 曾任德意志银行( 纽约) 全球交易银行首席 运营官 及国际投资银行首 席运营 官。现任德意志 资 产管理公司(法兰 克福) 董事会成员,德意 志资产 管理公司(纽约) 董事总 经理兼首席行政 管 理官、 全球 交易 总监 。 Mark Cullen 先生 ,董 事 ,澳大 利亚 籍, 澳大 利亚 莫纳什 大学 经济 政治 专业 学士。 曾任 达 灵顿商 品(Darlington Commodities) 商品交 易主 管 , 贝恩(Bain&Company) 期货 与商品 部负 责人 , 德意志 银行 (纽 约) 全球 股票投 资部 首席 运营 官、MD。现 任 德意 志资 产管 理 (纽约 ) 全 球首 席 运营官 、MD 。 汤欣先 生, 独立 董事 ,中 共党员 ,法 学博 士。1998 年 9 月至 2000 年 6 月 在 北京大 学法 学 学科从 事博 士后 研究 工作 ,2000 年 7 月 至今 历任 清 华大学 法学 院讲 师 、 副 教 授。 现任 清华 大学 法学院 副教 授。 王巍先生,独立董事 ,美 国福特姆大学文理学 院国 际金融专业博士。曾 任职 于中国建设银 行辽宁分行。曾任 中国银 行总行国际金融研 究所助 理研究员,美国化 学银行 分析师,美国世 界 银行顾 问, 中国 南方 证券 有限公 司副 总裁 , 万 盟投 资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2004 至今 任万 盟并 购集团 董事 长。 张维炯先生,独立 董 事、 中共党员,教授、加 拿大 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 商学 院博士。曾任 上海交 通大 学动 力机 械工 程系教 师, 上海 交通 大学 管理学 院副 教授 、 副 院长 。1997 年 至今 任中 欧国际 工商 学院 教授 、副 院长。 朱蕾女士,监事,中 共党 员,硕士研究生。曾 任首 都医科大学教师,中 国保 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主任科员,国 都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高级 经理,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发 展战略官、北京 代 表处首 席代 表、 董事 会秘 书。2007 年 10 月 至今 任 中诚信 托有 限责 任公 司国 际业务 部总 经理 。 穆群先生,监事,经 济师 ,硕士研究生。曾任 西安 电子科技大学助教, 长安 信息产业(集 团)股 份 有 限公 司董 事会 秘书, 北京 德恒 有限 责任 公司财 务主 管。2001 年 11 月 至今 任立 信投 资有限 公司 财务 总监 。 朱成刚 先生 , 监 事, 法学 博士。1998 年 7 月至 2002 年 1 月 就职 于中国 建设 银行资 产保 全 部、法 律事 务部 ;2002 年 1 月至 今就 职于 嘉实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监察 稽核 部、法 律部 。 宋振茹 女士 ,副 总经 理, 中共党 员, 硕士 研究 生, 经济师 。1981 年 6 月至 1996 年 10 月 任职于 中办 警卫 局 。1996 年 11 月至 1998 年 7 月 于 中国银 行海 外行 管理 部任 副处长 。1998 年 7 月至 1999 年 3 月 任博 时 基金管 理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1999 年 3 月至 今任 职于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历 任督 察员 和公 司副总 经理 。 李道滨 先生 , 副 总经 理, 中共党 员, 法学 博士 , 经 济师。1988 年 7 月至 1990 年 9 月 任职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 招募说明书 8 于 厦门 华侨 博物 馆 。 1993 年 7 月至 1998 年 9 月任职 于 中 国厦 门国 际经 济技 术合作 公司 。 2000 年 10 月至 今 任 职于 嘉实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 历 任市 场部副 总监 、 总 监、 总 经理 助理和 公司 副总 经理。 张峰先生,副总经理 ,中 共党员、硕士。 曾就 职于 国家计委, 曾任嘉实 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研究部 副总 监 、 市场 部总监 、公 司督 察长 。 戴京焦 女士 , 副 总经 理, 武汉大 学经 济学 硕士 , 加 拿大大 不列 颠哥 伦比 亚大 学 MBA 。 历 任 平安证券投资银行 部总经 理、平安保险集团 公司资 产管理部副总经理 兼负责 人;平安证券公 司 助理总 经理 , 平 安集 团投 资审批 委员 会委 员。 2004 年 3 月加 盟嘉 实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任 公司 总 经理助 理。 王炜女士,督察长, 中共 党员 ,法学硕士。曾 就职 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 院、 北京市陆通联 合律师事务所、北 京市智 浩律师事务所、新 华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曾 任嘉实 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法律部 总监 。 2 、基 金经 理 (1) 现任 基金 经理 陈勤先生,工商管理 硕士 (MBA) 、经济学硕士 、特 许金融分析师(CFA), 8 年证券基金从 业经历。曾就职于 瑞士信 贷第一波 士顿投资 银行证 券分析师,华夏基 金管理 有限公司基金经 理 助理, 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投 资管 理部 ,2006 年 10 月 21 日至 2007 年 11 月 29 日 任银 华 优 势企业 混合 基金 经理 ,2007 年 11 月加 入 嘉实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股票 投资 部 。2008 年 3 月 20 日 至今 任本 基金 基金 经 理 ,2010 年 6 月 7 日至 今任 嘉实价 值优 势股 票基 金经 理 。 (2) 历任 基金 经理 2004 年 4 月 1 日至 2006 年 12 月 21 日徐轶 先 生任 本基金 基金 经理 ,2005 年 6 月 10 日至 2007 年 4 月 16 日孙林 先 生任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2006 年12 月 22 日至 2008 年 3 月19 日党 开宇 女士任 本基 金基 金经 理 。 3 、本 基金 采取 集体 投资 决 策制度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的成员 包括 :公 司总 经理 赵学军 先生 、 公司副 总经 理戴 京焦 女士 , 总经 理助 理邵健 先 生、 总经理 助理 詹凌 蔚先 生 、 总 经理 助理 李凯 先 生、总 经理 助理 陶荣 辉先 生 。 上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亲 属关系 。 ( 三)基金管理人的 职责 1 、依 法募 集基 金, 办理 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售 、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 招募说明书 9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 度基金 报告 ;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 、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为 ; 12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职责 。 ( 四)基金管理人承 诺 1 、 基金 管理 人严 格遵 守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按 照招 募 说 明书 列明 的 投资目 标 、 策 略及限 制全 权处 理本 基金 的投资 。 2 、基 金管 理人 不从 事违 反 《证券 法》 的行 为, 并建 立健全 内部 控制 制度 ,采 取有效 措施 , 防止违 反《 证券 法》 行为 的发生 。 3 、 基 金管 理人 不从事 违反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行 为, 并 建立 健 全内部 控制 制度 ,采 取有 效措施 ,防 止下 列行 为的 发生: (1) 基金 之间 相互 投资 ; (2) 基金 管理 人以 基金 的 名义使 用不 属于 基金 名下 的资金 买卖 证券 ; (3) 基金 管理 人从 事任 何 形式的 证券 承销 或者 从事 除国家 债券 以外 的其 他证 券自营 业 务 ; (4) 基金 管理 人从 事资 金 拆借业 务; (5) 动用 银行 信贷 资金 从 事基金 投资 ; (6) 将基 金资 产用 于抵 押 、担保 、资 金拆 借或 者贷 款; (7) 从事 证券 信用 交易 ; (8) 以基 金资 产进 行房 地 产投资 ; (9) 从事 可能 使基 金资 产 承担无 限责 任的 投资 ; (10) 将基 金资 产投 资于 与基金 托管 人或 者基 金管 理人有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11) 中国 证监 会或 有关 法律法 规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其他行 为。 4 、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加 强人 员管理 , 强 化职 业操 守,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法 规及行 业规 范, 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 ,不 从事 以下 行为: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 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人员 的合 法利 益;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材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 泄漏 在任 职期 间知 悉 的有关 证券 、基 金的 商业 秘密、 尚未 依法 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容 、 基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 除为 公司 进行 基金 投 资外, 直接 或间 接进 行其 他股票 交易 ; (9) 协助 、接 收委 托或 以 其他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10) 违反 证券 交易 所业 务规则 ,利 用对 敲、 倒仓 等手段 操纵 市场 价格 ,扰 乱市场 秩序 ; (11)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2)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3)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4)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15)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以 外的 第三 人谋取 利益 ; (16)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规承 诺收 益或 承担 损失 ; (17) 其他 法律 法规 以及 中国证 监会 禁止 的行 为。 5 、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 谨慎的原则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 利益;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代 理人 、代 表人 、受 雇人或 任何 其他 第三 人谋 取不当 利益 ; (3) 不泄 漏在 任职 期间 知 悉的有 关证 券、 基金 的商 业秘密 、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投 资内 容、 基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4) 不以 任何 形式 为其 他 组织或 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 五)基金管理人内 部控 制制度 1 、内 部控 制制 度概 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 作, 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 理风 险、经营风险以及操 作风 险,确保基金 财务和 公司 财务 以及 其他 信息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从 而最大 程度 地保 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利益 , 本公司建立了科学 合理、 控制严密、运行高 效的内 部控制制度。内部 控制制 度是公司为实现 内 部控制目标而建立 的一系 列组织机制、管理 方法、 操作程序与控制措 施的总 称。它由内部控 制 大纲、 基本 管理 制度 、部 门业务 规章 等部 分组 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 对公 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 则的 细化和展开,是对各 项基 本管理制度的 总揽和指导,包括 内控目 标、内控原则、控 制环境 、内控措施等内容 。公司 基本管理制度包 括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风险 管理控制制度、投 资管理 制度、监察稽核制 度、基 金会计制度、信 息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 披露制度、信息技 术管理 制度、资料档案管 理制度 、业绩评估考核制 度和紧 急应变制度等。 部 门业务规章是在基 本管理 制度的基础上,对 各部门 的主要职责、岗位 设置、 岗位责任、操作 守 则等进 行了 具体 规定 。 2. 内部 控制 的原 则 (1) 健全 性原 则: 内 部控 制包括 公司 的各 项业 务、 各个部 门或 机构 和各 级人 员, 并 涵盖 到 决策、 执行 、监 督、 反馈 等各个 环节 ; (2) 有效 性原 则: 通 过科 学的内 控手 段和 方法 , 建 立合理 的内 控程 序, 维护 内控制 度的 有 效执行 ; (3)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 各 机构、 部门 和岗 位在 职能 上必须 保持 相对 独立 ; (4) 相 互制 约原 则: 组织 结构体 现职 责明 确、 相互 制约的 原则 , 各 部门 有明 确的授 权分 工, 操作相 互独 立。 (5) 成本 效益 原则: 运用 科学化 的经 营管 理方 法降 低运作 成本 , 提 高经 济效 益, 以 合理 的 控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 内部 控制效 果。 3 、内 部控 制组 织体 系 (1) 公 司董 事会 对公 司建 立内部 控制 系统 和维 持其 有效性 承担 最终 责任 。 董 事会下 设审 计 与合规委员会,负 责检查 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的合法 合规性及内控制度 的执行 情况,充分发挥 独 立董事 监督 职能 ,保 护投 资者利 益和 公司 合法 权益 。 (2)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为公 司投资 管理 的最 高决 策机 构, 由 公司 总经 理、 副总 经理、 总经 理 助理以及投资 体系 部门 总 监、资深基金经理 组成, 负责指导基金资产 的运作 、确定基本的投 资 策略和 投资 组合 的原 则。 (3) 风 险控 制委 员会 为公 司风险 管理 的最 高决 策机 构, 由 公司 总经 理、 副 总经 理、 督 察 长 、 总经理助理以及部 门总监 组成,负责全面评 估公司 经营管理过程中的 各项风 险,并提出防范 化 解措施 。 (4) 督 察长 积极 对公 司各 项制度 、 业 务的 合法 合规 性及公 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情 况进 行 监察、 稽核 ,定 期和 不定 期向董 事会 报告 公司 内部 控制执 行情 况。 (5 ) 监 察稽 核部 : 公司 管 理层重 视和 支持 监察 稽核 工作 , 并 保证 监察 稽核 部 的独立 性和 权 威性,配备了充足 合格的 监察稽核人员,明 确监察 稽核部门及其各岗 位的职 责和工作流程、 组 织纪律。监察稽核 部具体 负责公司各项制度 、业务 的合法合规性及公 司内部 控制制度的执行 情 况的监 察稽 核工 作。 (6 ) 业 务部 门 : 部 门负 责 人为所 在部 门的 风险 控制 第一责 任人 , 对本 部门 业 务范围 内的 风 险负有 管控 及时 报告 的义 务。 (7) 岗位 员工 :公 司 努 力 树立内 控优 先和 风险 管理 理念, 培养 全体 员工 的风 险防范 意识 ,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 招募说明书 12 营造一个浓厚的内 控文化 氛围,保证全体员 工及时 了解国家法律法规 和公司 规章制度,使风 险 意识贯穿到公司各 个部门 、各个岗位和各个 环节。 员工在其岗位职责 范围内 承担相应的内控 责 任,并 负有 对岗 位工 作中 发现的 风险 隐患 或风 险问 题及时 报告 、反 馈的 义务 。 4 、内 部控 制措 施 公司确 立 “ 制度 上控 制风 险 、技术 上量 化风 险 ” ,积 极 吸收或 采用 先进 的风 险控 制技术 和手 段, 进 行内 部控 制和 风险 管理。





(1)公司逐步健 全法 人治理结构,充 分发挥独 立董事和监事会 的监督职 能,严禁不正当 关 联交易 、利 益输 送和 内部 人控制 现象 的发 生, 保护 投资者 利益 和公 司合 法权 益。


(2)公司设置的 组织 结构,充分体现 职责明确 、相互制约的原 则,各部 门均有明确的授 权 分工,操作相互独 立。公 司逐步建立决策科 学、运 营规范、管理高效 的运行 机制,包括民主 、 透明的决策程序和 管理议 事规则,高效、严 谨的业 务执行系统,以及 健全、 有效的内部监督 和 反馈系 统。


(3) 公司 设立 了顺 序 递进、 权责 统一 、严 密有 效的内 控防 线: ①各岗位职责明确, 有详 细的岗位说明 书和业 务流 程,各岗位人员在上 岗前 均应知悉并以 书面方 式承 诺遵 守, 在授 权范围 内承 担责 任;


② 建立 重要 业务 处理 凭据传 递和 信息 沟通 制度 ,相关 部门 和岗 位之 间相 互监督 制衡 ;


(4)公司建立有 效的 人力资源管理制 度,健全 激励约束机制, 确保公司 人员具备与岗位 要 求相适 应的 职业 操守 和专 业胜任 能力 。


(5 ) 公 司建 立科 学严 密的风 险评 估体 系 , 对 公 司内外 部风 险进 行识 别 、 评估和 分析 , 及时 防范和 化解 风险 。 (6) 授权 控制 应当 贯穿 于 公司经 营活 动的 始终 ,授 权控制 的主 要内 容包 括: ①股东会、董事会、 监事 会和 管理层充分了解 和履 行各自的职权,建立 健全 公司授权标准 和程序 ,确 保授 权制 度的 贯彻执 行;


② 公司 各部 门、 分公 司及员 工在 规定 授权 范围 内行使 相应 的职 责;


③ 重大 业务 授权 采取 书面形 式, 授权 书应 当明 确授权 内容 和时 效。


④对已获授权 的部门 和人员建立有效的 评价和 反馈机制,对已不 适用的 授权应及时修改 或 取消授 权。


(7 ) 建立 完善 的基 金 财务核 算与 基金 资产 估值 系统和 资产 分离 制度 , 基 金资产 与公 司自 有 资产、其他委托资 产以及 不同基金的资产之 间实行 独立运作,分别核 算,及 时、准确和完整 地 反映基 金财 产的 状况 。


(8) 建立 科 学 、严 格 的岗位 分离 制度 ,明 确划 分各岗 位职 责, 投资 和交 易、交 易和 清算 、 基金会计和公司会 计等重 要岗位不得有人员 的重叠 。投资、研究、交 易、IT 等重要业务部门 和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 招募说明书 13 岗位进 行物 理隔 离。


(9) 建立 和维 护信 息 管理系 统, 严格 信息 管理 ,保证 客户 资料 等信 息安 全、真 实和 完整 。 积极维护信息沟通 渠道的 畅通,建立清晰的 报告系 统,各级领导、部 门及员 工均有明确的报 告 途径。


(10)建立和 完善客 户服务标准,加强 基金销 售管理,规范基金 宣传推 介,不得有不正 当 销售行 为和 不正 当竞 争行 为。 (11)制订切实有效 的应 急应变措施,建立危 机处 理机制和 程序,对发 生严 重影响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 可能 引起 系统性 风险 、严 重影 响社 会稳定 的突 发事 件, 按照 预案妥 善处 理。 (12) 公司 建立 健全 内部 监控制 度, 督察 长、 监察 稽核部 对公 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的执 行情 况 进行持 续的 监督 ,保 证内 部控制 制度 落实 ;定 期评 价内部 控制 的有 效性 并适 时改进 。 ①对公 司各 项制 度、 业务 的合法 合规 性核 查。 由监 察稽核 部设 计各 部门 监察 稽核点 明细 , 按照查 核项 目和 查核 程序 进行 部 门自 查 、 监 察部 核 查, 确保 公司 各项 制度 、 业务符 合有 关法 律、 行政法 规、 部门 规章 及行 业监管 规则 。 ②对内部风险控制制 度的 持续监督。由监察稽 核部 组织相 关业务部门、 岗位 共同识别风险 点,界定风险责任 人,设 计内部风险点 自我 评估表 ,对风险点进行评 估和分 析, 并由监察稽 核 部监督 风险 控制 措施 的执 行 ,及 时防 范和 化解 风险 。 ③督察长发现公司存 在重 大风险或者有违法违 规行 为,在告知总经理和 其他 有关高级管理 人员的 同时 ,向 董事 会、 中国证 监会 和公 司所 在地 中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报告 。 5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的声 明 (1) 本公 司承 诺以 上关 于 内部控 制的 披露 真实 、准 确; (2) 本公 司承 诺根 据市 场 变化和 公司 发展 不断 完善 内部控 制体 系和 内部 控制 制度。 四 、基 金托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中 国银 行 ” )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 1 号 首次注 册登 记日 期:1983 年10 月31 日 变更注 册登 记日 期:2004 年8 月26 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伍 佰叁拾 捌亿 叁仟 玖佰 壹拾 陆万贰 仟零 玖元 法定代 表人 :肖 钢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 招募说明书 14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托管及 投资 者服 务部 总经 理:董 杰 托管部 门联 系人 :唐 州徽 电话: (010 )66594855 传真: (010 )66594942 发展概 况: 1912 年2 月 , 经 孙中 山 先生批 准 , 中 国银 行正 式 成立 。 从1912 年至 1949 年, 中国 银行 先后行使中央银行 、国际 汇兑银行和外贸专 业银行 职能,坚持以服务 大众、 振兴民族金融业 为 己任,稳健经营, 锐意进 取,各项业务取得 了长足 发展。新中国成立 后,中 国银行成为国家 外 汇外贸 专业 银行 , 为国 家 对外经 贸发 展和 国内 经济 建设作 出了 重大 贡献 。1994 年 , 中 国银 行改 为国有 独资 商业 银行 。2003 年 , 中 国银 行开 始股 份 制改造 。2004 年 8 月 ,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挂牌成立。2006 年 6 月、7 月,先后在香 港联 交所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成 功挂牌上市,成 为首家在内地和香 港发行 上市的中国商业银 行。中 国银行是中国国际 化和多 元化程度最高的 银 行,在中国内地、 香港、 澳门及 29 个 国家为客户 提供全面的金融服 务。主 要经营商业银行 业 务,包括公司金融 业务、 个人金融业务和金 融市场 业务,并通过全资 附属机 构中银国际控股 集 团开展投资银行业 务,通 过全资子公司中银 集团保 险有限公司及其附 属和联 营公司经营保险 业 务,通过控股中银 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从事基 金管理 业务,通过全资子 公司中 银集团投资有限 公 司从事直接投资和 投资管 理业务,通过中银 航空租 赁私人有限公司经 营飞机 租赁业务。按核 心 资本计 算,2009 年中 国银 行在英 国 《 银行 家》 杂 志 “ 世界 1000 家大 银行” 排名 中列第 十一 位 。 在近百年的发展历程 中, 中国银行始终秉承追 求卓 越的精神,稳健经营 的理 念,客户至上 的宗旨和严谨细致 的作风 ,得到了业界和客 户的广 泛认可和赞誉,树 立了卓 越的品牌形象, 中 国银行 被 The Banker (英 国《银 行家 》 ) 评为 “2009 年中 国年 度银 行” , 被 Euromoney ( 《 欧洲 货币》 )评 为“2009 年度 最佳私 人银 行” ,被Global Finance ( 《 环球 金融 》 ) 评为“2009 年度 中国最 佳外 汇交 易银 行” , 被 Trade Finance ( 《贸 易 金融》 )评 选为 “中 国本 土 最佳贸 易服 务银 行” , 被The Asset ( 《 财资 》 )评 为“ 中国 最佳 贸易 融 资银行 ” , 被 Finance Asia ( 《金 融亚 洲》 ) 评为 “ 中国 最佳 私人 银行 、 中国 最佳 贸易 融资 银行 、 中国 最佳 外汇 交易 银行” 。 面对 新的 历史 机 遇,中 国银 行将 坚持 可持 续发展 ,向 着国 际一 流银 行的战 略目 标不 断迈 进。 (二)主要人员情况 肖钢先 生, 自 2004 年 8 月 起任中 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党委 书记 。自 2003 年 3 月 起任中 国银 行董 事长 、党 委书记 、行 长, 自 1996 年 10 月 起任 中国 人民 银行 行长助 理, 期间 曾 兼任中国人民银行 计划资 金司司长、货币政 策司司 长、广东省分 行行 长及国 家外汇管理局广 东 省分局 局长 。1989 年 10 月至 1996 年 10 月 ,历 任 中国人 民银 行政 策研 究室 副主任 、主 任、 中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 招募说明书 15 国外汇 交易 中心 总裁 、计 划资金 司司 长等 职。 肖先 生出生 于 1958 年 8 月,1981 年 毕业 于湖 南 财经学 院,1996 年 获得 中 国人民 大学 法学 硕士 学位 。 李礼辉 先生 , 自2004 年8 月起担 任中 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副董 事长 、党 委副 书记、 行长 。 2002 年9 月至2004 年 8 月担任 海南 省副 省长 。 1994 年7 月至2002 年9 月 担 任中国 工商 银行 副 行长。1988 年至 1994 年 7 月历 任中 国工 商银 行国 际业务 部总 经理 、新 加坡 代表处 首席 代表 、 福建省 分行 副行 长等 职。 李先生 出生 于 1952 年 5 月,1977 年毕 业于 厦门 大 学经济 系财 政金 融 专业,1999 年 获得 北京 大 学光华 管理 学院 金融 学专 业博士 研究 生学 历和 经济 学博士 学位 。 李早航 先生 , 自2004 年 8 月起任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执 行董 事。2000 年 11 月加 入中 国 银行并 自此 担任 中国 银行 副行长 。于 1980 年 11 月至 2000 年 11 月 任职 于中 国建设 银行 ,曾 工 作于多 个岗 位 , 先 后担 任 分行行 长 、 总 行多 个部 门 的总经 理及 副行 长 。1978 年毕业 于南 京信 息 工程大 学。2002 年6 月 起 担任中 银香 港控 股非 执行 董事。 董杰先 生, 自2007 年11 月27 日 起担 任中 国银 行股 份 有限公 司托 管及 投资 者服 务部总 经理 。 自2005 年9 月 起任 中国 银 行天津 市分 行副 行长 、 党 委委员 ,1983 年7 月至 2005 年9 月 历任 中 国银行深圳市分行 沙头角 支行行长、深圳市 分行信 贷经营处处长、公 司业务 处处长、深圳市 分 行行长 助理 、党 委委 员等 职。董 先生 出生 于1962 年 11 月, 获得 西南 财经 大 学博士 学位 。 (三)基金托管部门 的情 况 中国银 行 于1998 年 设立 基 金托管 部 , 为进 一步 树立 以投资 者为 中心 的服 务理 念; 根据 不断 丰富和 发展 的托 管对 象和 托管服 务种 类, 中国 银行 于 2005 年 3 月 23 日正 式 将基金 托管 部更 名 为托管及投资者服 务部, 下设覆盖集合类产 品、机 构类产品、全球托 管产品 、投资分析及监 督 服务、风险管理与 内控、 核算估值、信息技 术、资 金和证券交收等各 层面的 多个团队,现有 员 工 110 余 人。 另外 ,中 国 银行在 北京 市分 行、 上海 市分行 、深 圳市 分行 、广 东省分 行、 江苏 省 分行等 重点 分行 已开 展托 管业务 。 (四)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 情况 截止 2010 年6 月末 , 中国 银行已 托管 长盛 创新 先锋 混合 、 长 盛同 盛封 闭 、 长 盛同智 优势 混 合(LOF ) 、 大 成2020 生命 周期混 合 、 大 成蓝 筹稳 健 混合 、 大 成优 选封 闭、 大 成景宏 封闭 、 工银 大盘蓝 筹股 票、 工 银 核心 价值股 票、 国泰 沪深 300 指数、 国泰 金鹿 保本 混合 、国泰 金鹏 蓝筹 混 合、国泰区位优势 股票、 国投瑞银稳定增利 债券、 海富通股票、海富 通货币 、海富通精选贰 号 混合、 海富 通收 益增 长混 合、海 富通 中证 100 指数(LOF) 、华 宝兴 业大 盘精 选股票 、华 宝兴 业 动力组合股票、华 宝兴业 先进成长股票、华 夏策略 混合、华夏大盘精 选混合 、华夏回报二号 混 合、 华夏 回报 混合 、 华 夏 行业股 票(LOF) 、 嘉 实超 短 债债券 、 嘉实 成长 收益 混 合、 嘉实 服务 增值 行业混 合 、 嘉 实沪 深300 指数(LOF) 、 嘉 实货 币 、 嘉 实稳健 混合 、 嘉实 研究 精 选股票 、 嘉实 增长 混合、嘉实债券 、 嘉实主 题混合、嘉实回报 混合、 嘉实价值优势股票 型、金 鹰成份优选股票 、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 招募说明书 16 金鹰行业优势股票 、银河 成长股票、易方达 平稳增 长混合、易方达策 略成长 混合、易方达策 略 成长二 号混 合 、 易 方达 积 极成长 混合 、 易方 达货 币 、 易 方达 稳健 收益 债券 、 易方达 深 证 100ETF 、 易方达 中小 盘股 票、 易方 达深 证 100ETF 联接、 万 家180 指 数、 万家 稳健 增利 债 券、 银 华优 势企 业混合 、 银 华优 质增 长股 票、 银 华领 先策 略股 票、 景顺长 城动 力平 衡混 合、 景顺长 城优 选股 票、 景顺长 城货 币、 景顺 长城 鼎益股 票(LOF) 、 泰信 天天 收益货 币、 泰信 优质 生活 股票、 泰信 蓝筹 精 选股票、泰 信债券 增强收 益、招商先锋混合 、泰达 宏利精选股票、泰 达宏利 集利债券、泰达 宏 利中证财富大盘指 数、华 泰柏瑞盛世中国股 票、华 泰柏瑞积极成长混 合、华 泰柏瑞价值增长 股 票、 华泰 柏瑞 货币 、 华 泰 柏瑞量 化现 行股 票型 、 南 方高增 长股 票(LOF) 、 国 富 潜力组 合股 票 、 国 富强化收益债券、 国富成 长动力股票、宝盈 核心优 势混合、招商行业 领先股 票、东方核心动 力 股票、华安行业轮 动股票 型、摩根士丹利华 鑫强收 益债券型、诺德中 小盘股 票型、民生加银 稳 健成长股票型、工银全球 股票(QDII)、嘉 实海外中 国股票(QDII) 、银华全球 优选(QDII-FOF) 等 87 只 证券 投资 基金 , 覆 盖 了股票 型 、 债 券型 、 混合 型、 货币 市场 型等 多种 类 型的基 金和 理财 品 种,满 足了 不同 客户 多元 化的投 资理 财需 求, 基金 托管规 模位 居同 业前 列。 (五)托管业务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中国银行开办各类基金 托 管业务均获得相应的授 权 ,并在辖内实行业务授 权 管理和从业人 员核准 资格 管理 。 中国 银行 自 1998 年 开办 托管 业务 以 来严格 按照 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以及 监管 部门的监管要求,以 控制 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 风险 为主线,制定并逐步 完善 了包括托管业务 授 权管理制度、业务操 作规 程、员工职业道德规 范、 保密守则等在内的各 项业 务管理制度,将 风 险控 制落实到每个工 作环 节;在敏感部位建立 了安 全保密区和隔离墙, 安装 了录音监听系统 , 以保证基金信息的安 全; 建立了有效核对和监 控制 度、应急制度和稽查 制度 ,保证托管基金 资 产与银行自有资产以 及各 类托管资产的相互独 立和 资产的安全;制定了 内部 信息管理制度, 严 格遵循 基金 信息 披露 规定 和要求 ,及 时准 确地 披露 相关信 息。 最近一年内,中国银行 的 基金托管业务部门及其 高 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 违 规行为,未受 到中国 证监 会、 中国 银监 会及其 他有 关机 关的 处罚 。 (六)托管人对管理 人运 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 法和 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的 相关规定,基 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 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 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 同 约定的,应当拒绝执 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 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 督管 理机构报告。基 金 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 理人 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 效的 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 规 定, 或者 违反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应当 立即 通知 基金 管 理人 , 并 及时 向国 务院 证 券监督 管理 机构 报 告。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 招募说明书 17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 机构 1. 直销机构


(1)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直销 中心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建 国 路 91 号金 地中 心 A 座 6 层 电话 (010 )65215588 传真 (010 )65180615 联系人 赵虹 (2)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上海 直销 中心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富城 路 99 号震旦 国际 大 楼 1702 室 电话 (021 )38789658 传真 (021 )68880023 联系人 吴冬梅 (3)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成都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成都市 人民 南路 一 段 86 号 城市之 心 30H 嘉 实基 金 电话 (028 )86202100 传真 (028 )86202100 联系人 胡清泉 (4)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深圳 分公司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深南 东 路 5047 号 发 展银行 大厦 附楼 二楼 电话 (0755 )25870686 传真 (0755 )25870663 联系人 周炜 (5)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青岛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青岛市 市南 区香 港中 路 10 号颐和 国际 大 厦 A 座 3502 室 电话 (0532 )66777766 传真 (0532 )66777676 联系人 曹涌 (6)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杭州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杭州市 西湖 区杭 大 路 15 号 嘉华国 际商 务中 心 313 室 电话 (0571 )87759328 传真 (0571 )87759331 联系人 沈峥 (7)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福州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福州市 鼓楼 区五 四 路 158 号环球 广 场 25 层 04 单元 电话 (0591 )88013673 传真 (0591 )88013670 联系人 吴冬梅 (8)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南京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南京市 白下 区中 山东 路 288 号新 世纪 广场A 座4202 室 电话 (025 )66671118 传真 (025 )66671100 联系人 施镜葵 (9 )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广州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广州市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83 号大 都会 广 场 2415-2416 室 电话 (020 )87555163 传真 (020 )81552120 联系人 陈涤 2.代销机构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 招募说明书 18 (1 ) 中国银行 住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中国 银行 总行 办公 大楼 法定代 表人 肖钢 电话 (010 )66596688 传真 (010 )66594946 网址 www.boc.cn 客服电 话 95566 (2 ) 中国工商银行 (3 ) 中国建设银行 (4 ) 中国农业银行 (5 ) 招商银行 (6 ) 交通银行 (7 ) 中国民生银行 (8 ) 中国光大银行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建清 联系人 田耕 电话 (010 )66107900 传真 (010 )66107914 网址 www.icbc.com.cn 客服电 话 95588 住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闹 市口 大 街1 号院1 号 楼长 安兴 融中 心 法定代 表人 郭树清 网址 www.ccb.com 客服电 话 95533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东城 区建 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项俊波 联系人 滕涛 电话 (010 )85108227 传真 (010 )85109219 网址 www.abchina.com 客服电 话 95599 住所、 办公 地址 深圳市 深南 大 道7088 号 招 商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秦晓 联系人 邓炯鹏 电话 (0755 )83077278 传真 (0755 )83195050 网址 www.cmbchina.com 客服电 话 95555 住所、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银城 中 路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胡怀邦 联系人 曹榕 电话 (021 )58781234 传真 (021 )58408483 网址 www.bankcomm.com 客服电 话 95559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文标 联系人 董云巍 、吴 海鹏 电话 (010 )58351666 传真 (010 )83914283 网址 www.cmbc.com.cn 客服电 话 95568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 招募说明书 19 (9 ) 中信银行 (10) 兴业银行 (11) 深圳发展银行 (12)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13) 北京银行 (14) 平安银行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外大 街 6 号 光大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唐双宁 联系人 李伟 电话 (010 )68098778 传真 (010 )68560312 网址 www.cebbank.com 客服电 话 95595 ( 全国 )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东城 区朝 阳门 北大 街 8 号 富华 大 厦C 座 法定代 表人 孔丹 联系人 丰靖 电话 (010 )65550827 传真 (010 )65550827 网址 bank.ecitic.com 客服电 话 95558 住所 福州市 湖东 路 154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江宁 路 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高建平 联系人 梁曦 电话 (021 )52629999 传真 (021 )62569070 网址 www.cib.com.cn 客服电 话 95561 住所、 办公 地址 深圳深 南东 路5047 号深 圳 发展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肖遂宁 联系人 张青 电话 (0755 )82088888 传真 (0755 )82080406 网址 www.sdb.com.cn 客服电 话 95501 住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浦东 南 路500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北京 东 路 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晓辉 联系人 倪苏云 、虞 谷云 电话 (021 )61618888 传真 (021 )63604199 网址 www.spdb.com.cn 客服电 话 95528 住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甲17 号 首层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丙17 号 北京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闫冰竹 联系人 王曦 电话 (010 )66223584 传真 (010 )66226073 网址 www.bankofbeijing.com.cn 客服电 话 (010 )96169 住所、 办公 地址 深圳市 深南 中 路1099 号 平 安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孙建一 联系人 霍兆龙 电话 (0755 )25859591 传真 (0755 )25879453 网址 http://bank.pingan.com 客服电 话 4006699999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 (15) 广东发展银行 (16) 青岛银行 (17) 宁波银行 (18) 东莞银行 (19) 杭州银行 (20) 徽商银行 (21) 南京银行 住所、 办公 地址 广东省 广州 市农 林下 路 83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建岳 联系人 李晓鹏 电话 (020 )38322256 传真 (020 )87310955 网址 www.gdb.com.cn 客服电 话 800-830-8003 、 400-830-8003 住所、 办公 地址 青岛市 市南 区香 港中 路 68 号华普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郭少泉 联系人 滕克 电话 (0532 )85709787 传真 (0532 )85709799 客服电 话 96588 (青 岛) 、4006696588 (全 国) 网址 www.qdccb.com 住所 宁波市 江东 区中 山东 路 294 号 办公地 址 宁波市 鄞州 区宁 南南 路 700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华裕 联系人 胡技勋 电话 (021 )63586210 传真 (021 )63586215 网址 www.nbcb.com.cn 客服电 话 96528 ,962528 上海 地区 住所、 办公 地址 东莞市 城区 运河 东一 路 193 号 法定代 表人 廖玉林 联系人 胡昱 电话 (0769 )22119061 传真 (0769 )22117730 客服电 话 (0769 )96228 网址 www.dongguanbank.cn 住所、 办公 地址 杭州市 庆春 路 46 号 杭州 银 行大厦 法定代 表人 马时雍 联系人 严峻 电话 (0571 )85108309 传真 (0571 )85108309 客服电 话 400-888-8508 网址 www.hzbank.com.cn 住所、 办公 地址 安徽省 合肥 市安 庆 路 79 号 天徽大 厦 A 座 法定代 表人 王晓昕 联系人 王祎 电话 (0551 )2667819 传真 (0551 )2667857 客服电 话 4008896588( 安徽 省外) 、96588( 安 徽省内) 网址 www.hsbank.com.cn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 招募说明书 21 (22) 临商银行 (23) 温州银行 (24)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 (25) 上海银行 (26) 浙商银行 (27) 江苏银行 (28) 乌鲁木齐市商业 银行 住所、 办公 地址 南京市 白下 区淮 海 路 50 号 法定代 表人 林复 联系人 翁俊 电话 (025 )84544021 传真 (025 )84544129 客服电 话 4008896400 网址 www.njcb.com.cn 住所、 办公 地址 山东省 临沂 市沂 蒙 路 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傢玉 联系人 寇廷柱 电话 (0539)8304657 传真 (0539)8051127 客服电 话 400-699-6588 网址 www.lsbchina.com 住所 温州市 车站 大道 华海 广 场 1 号楼 办公地 址 温州市 车站 大 道 196 号 法定代 表人 邢增福 联系人 林波 电话 (0577 )88990082 传真 (0577 ) 88995217 客服电 话 (0577 )96699 网址 www.wzbank.cn 住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浦东 大 道 98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银城 中 路 8 号中 融 碧玉蓝 天大 厦 15 层 法定代 表人 胡平西 联系人 吴海平 电话 (021 )38576977 传真 (021 )50105124 客服电 话 (021 )962999 网址 www.srcb.com 住所、 办公 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 银城中 路 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宁黎明 联系人 张萍 电话 (021)68475888 传真 (021)68476111 客服电 话 (021)962888 网址 www.bankofshanghai.com 住所、 办公 地址 浙江省 杭州 市庆 春 路 28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达洋 联系人 毛真海 电话 (0571 ) 87659546 传真 (0571 )87659188 网址 www.czbank.com 客服电 话 95527 住所 、 办 公地 址 南京市 洪武 北 路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黄志伟 联系人 田春慧 电话 (025 ) 58588167 传真 (025 )58588164 网址 www.jsbchina.cn 客服电 话 (025 )96098 、4008696098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 招募说明书 22 (29 ) 渤海银行 (30) 洛阳银行 (31)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 (32)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33)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34) 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乌鲁木 齐市 新华 北 路 8 号 办公地 址 乌鲁木 齐市 新华 北 路 8 号 商业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农惠臣 联系人 何佳 电话 (0991 )8824667 传真 (0991 )8824667 网址 www.uccb.com.cn 客服电 话 (0991 )96518 住所 、 办 公地 址 天津市 河西 区马 场 道201-205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宝凤 联系人 王宏 电话 (022 )58316666 传真 (022 )58316569 网址 www.cbhb.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8-8811 住所 、 办 公地 址 洛阳市 洛龙 区开 元大 道 256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建甫 联系人 胡艳丽 电话 (0379 )65921977 传真 (0379 )65920155 网址 www.bankofluoyang.com.cn 客服电 话 (0379 )96699 住所 、 办 公地 址 广东省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 东路 3038 号合 作金 融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李伟 联系人 曾明 、 宋永 成 电话 (0755 )25188371 、 (0755 )25188611 传真 (0755 )25188785 网址 www.961200.net 客服电 话 4001961200 住所、 办公 地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第A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东明 联系人 陈忠 电话 (010 )84863893 传真 (010 )84865560 网址 www.cs.ecitic.com 客服电 话 (010 )84588888 住所 广州天 河区 天河 北 路 183-187 号 大都 会广 场 43 楼( 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东省 广州 天河 北路 大都 会广 场 18 、19 、36 、38 、41 和 42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志伟 联系人 黄岚 电话 (020 )87555888 传真 (020 )87555305 网址 www.gf.com.cn 客服电 话 95575 或 致电 各地 营业 网 点 住所 北京市 朝阳 区安 立 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 朝阳 门内 大 街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佑君 联系人 权唐 清算传 真 (010 )65183880 业务传 真 (010 )65182261 网址 www.csc108.com 客服电 话 400-8888-108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 招募说明书 23 (35)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36) 申银万国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37)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 限公 司 (38)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 限公 司 (39)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40)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41)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淮 海中 路 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 广东 路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开国 联系人 金芸、 李笑 鸣 电话 (021)23219000 传真 (021)23219100 网址 www.htsec.com 客服电 话 95553 或 拨打 各城 市营 业 网点 咨询电 话 住所、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常熟 路171 号 法定代 表人 丁国荣 联系人 李清怡 电话 (021 )54033888 传真 (021 )54030294 网址 www.sw2000.com.cn 客服电 话 (021 )962505 住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168 号 上海 银行 大厦29 楼 法定代 表人 祝幼一 联系人 芮敏祺 电话 (021)38676666 传真 (021)38670666 网址 www.gtja.com 客服电 话 4008888666 住所、 办 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35 号国际 企业 大 厦C 座 法定代 表人 顾伟国 联系人 田薇 电话 (010 )66568430 传真 (010 )66568536 网址 www.chinastock.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8-8888 住所 福州市 湖东 路 99 号 标力 大 厦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民生 路 1199 弄 证大 ·五 道口 广场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兰荣 联系人 谢高得 电话 (021 )38565785 传真 (021 )38565955 网址 www.xyzq.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88123 住所、 办公 地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路 江苏 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少林 联系人 黄健 电话 (0755)82943666 传真 (0755)82943636 网址 www.newone.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88111 、95565 住所、 办公 地址 江苏省 南京 市中 山东 路 90 号华泰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万善 联系人 程高峰 电话 (025)84457777 传真 (025)84579763 网址 www.htsc.com.cn 客服电 话 95597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 招募说明书 24 (42)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 任公 司 (43)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44)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45) 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 住所 福州市 五四 路 157 号新 天 地大 厦 7 、8 层 办公地 址 福州市 五四 路 157 号新 天 地大 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金琳 联系人 张腾 电话 (0591 )87841160 传真 (0591 )87841150 客服电 话 (0591 )96326 网址 www.gfhfzq.com.cn (46)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47) 渤海证券股份 有限公 司 (48)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住所 深圳市 福田 区中 心区 中心 广场香 港中 旅大 厦第 五层 (01A 、02、03、04)、17A 、18A 、24A 、25A 、26A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中心 区中 心广 场香港 中旅 大厦 第 5 层、17 层、18 层、24 层、25 层、26 层 法定代 表人 马昭明 联系人 盛宗凌 电话 (0755 )82492000 传真 (0755 )82492962 网址 www.lhzq.com 客服电 话 95513 住所、 办公 地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耀华 联系人 匡婷 电话 (0755 )83516289 传真 (0755 )83516199 网址 www.cgws.com 客服电 话 4006666888、( 0755 ) 33680000 住所 、 办 公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东 直门 南大 街 3 号 国华 投资 大 厦9 层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喆 联系人 黄静 电话 (010 )84183333 传真 (010) 84183311-3389 网址 www.guodu.com 客服电 话 400-818-8118 住所、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静安 区新 闸 路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徐浩明 联系人 刘晨、 李芳 芳 电话 (021 )22169999 传真 (021 )22169134 网址 www.ebscn.com 客服电 话 4008888788 ,10108998 住所 天津市 南开 区宾 水西 道8 号 办公地 址 天津 经 济技 术开 发区 第二 大街 42 号 写字 楼101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春峰 联系人 王兆权 电话 (022 )28451861 传真 (022 )28451892 网址 www.bhzq.com 客服电 话 4006515988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 招募说明书 25 (49)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50)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51)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52) 国元证券股份 有限公 司 (53) 中国建银投资 证券有 限责 任公司 (54) 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住所 深圳市 罗湖 区红 岭中 路 1012 号 国信 证券 大厦 十六 层 至二十 六层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罗湖 区红 岭中 路1010 号 国际 信托 大厦9 楼 法定代 表人 何如 联系人 齐晓燕 电话 (0755)82130833 传真 (0755)82133302 网址 www.guosen.com.cn 客服电 话 95536 住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 路4018 号安联 大 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 路4018 号安联 大 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凤 凰大 厦1 栋9 层 法定代 表人 牛冠兴 联系人 陈剑虹 电话 (0755 )82825551 传真 (0755 )82558355 网址 www.essences.com.cn 客服电 话 4008001001 住所、 办公 地址 长春市 自由 大 路1138 号 法定代 表人 矫正中 联系人 潘锴 电话 (0431 )85096709 传真 (0431 )85096795 网址 www.nesc.cn 客服电 话 4006000686、( 0431 ) 85096733 住所、 办公 地址 深圳市 福田 区 金 田路 大中 华国际 交易 广 场8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宇翔 联系人 周璐 电话 4008866338 传真 (0755 )82400862 网址 www.PINGAN.com 客服电 话 4008816168 住所、 办公 地址 安徽省 合肥 市寿 春 路 179 号 法定代 表人 凤良志 联系人 陈玲玲 电话 (0551 )2246273 传真 (0551 )2272100 网址 www.gyzq.com.cn 客服电 话 95578 住所、 办公 地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路 与福 中路交 界处 荣超 商务 中心 A 栋第 18 层至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明辉 联系人 杨瑞芳 电话 (0755 )82026511 传真 (0755 )82026539 网址 www.cjis.cn 客服电 话 400-600-8008 住所、 办公 地址 湖南省 长沙 市黄 兴中 路 63 号中山 国际 大 厦12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俊波 联系人 李梦诗 电话 (021 )68634518-8631 传真 (021 )68865680 网址 www.xcsc.com 客服电 话 400-888-1551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 招募说明书 26 (55)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 任公 司


(56) 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57)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58) 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 任公 司 (59)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60) 中信金通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61)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200 号 中银 大厦3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200 号 中银 大厦40 层 法定代 表人 唐新宇 联系人 张静 传真 (021 )50372474 客服电 话 4006208888 网址 www.bocichina.com.cn 住所 上海市 普陀 区曹 阳 路510 号南半 幢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福山 路 500 号“ 城建 国际 中心 ”26 楼 法定代 表人 方加春 联系人 罗芳 电话 (021 )68761616 传真 (021 )68767981 网址 www.tebon.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88128 住所、 办公 地址 湖南省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 段 80 号顺 天国 际财 富中 心 26、 27 层 法定代 表人 周晖 联系人 郭磊 电话 (0731 )4403319 传真 (0731 )4403439 网址 www.cfzq.com 客服电 话 (0731 )4403319 住所 青岛市 崂山 区苗 岭 路29 号 澳柯玛 大 厦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 址 青岛市 崂山 区深 圳 路222 号青岛 国际 金融 广 场20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智河 联系人 吴忠超 电话 (0532 )85022326 传真 (0532 )85022605 网址 www.zxwt.com.cn 客服电 话 (0532 )96577 住所、 办公 地址 江西省 南昌 市抚河 北路 291 号 法定代 表人 杜航 联系人 余雅娜 电话 (0791 )6768763 传真 (0791 )6789414 网址 www.avicsec.com 客服电 话 400-8866-567 住所、 办 公地 址 浙江省 杭州 市滨 江区 江南 大道 588 号 恒鑫 大厦 主 楼19 层、20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军 联系人 王垚艺 电话 (0571 )85783750 传真 (0571 )85783771 网址 www.bigsun.com.cn 客服电 话 (0571 )96598 住所、 办公 地址 湖北省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8 号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胡运钊 联系人 李良 电话 (027 )65799999 传真 (027 )85481900 客服电 话 95579 或4008-888-999 网址 www.95579.com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 招募说明书 27 (62) 金元证券股份 有限公 司 (63) 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64)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65)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66)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67) 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68)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69) 东吴证券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海南省 海口 市南 宝 路36 号 证券大 厦4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深南 大 道4001 号 时 代金融 中 心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陆涛 联系人 金春 电话 (0755 )83025695 传真 (0755 )83025625 网址 www.jyzq.cn 客服电 话 400-8888-228 住所、 办公 地址 广西南 宁市 滨湖 路 46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雅锋 联系人 覃清芳 电话 (0771 )5539262 传真 (0771 )5539033 网址 www.ghzq.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88100 、96100 (广 西 ) 住所 江西省 南昌 市永 叔 路 15 号 办公地 址 江西省 南昌 市北 京西 路 88 号江信 国际 金融 大 厦 4 楼 法定代 表人 裘强 联系人 刘方 电话 (0791 )6273972 传真 (0791 )6288690 网址 www.gsstock.com 客服电 话 (0791 )6285337 、6283827 住所、 办公 地址 太原市 府西 街 69 号 山西 国 际贸易 中心 东塔 楼 法定代 表人 侯巍 联系人 张治国 电话 (0351 )8686703 传真 (0351 )8686619 网址 www.i618.com.cn 客服电 话 400-666-1618 住所、 办公 地址 陕西省 西安 市东 新 街232 号信托 大 厦16-17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建武 联系人 冯萍 电话 (029 )87406488 传真 (029 )87406387 网址 www.westsecu.com 客服电 话 95582 住所、 办公 地址 广州市 先烈 中 路69 号东 山 广场主 楼 17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志明 联系人 林洁茹 电话 (020 )87322668 传真 (020 )87325036 网址 www.gzs.com.cn 客服电 话 (020 )961303 住所、 办公 地址 江苏省 无锡 市县 前东 街 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雷建辉 联系人 徐欣 电话 (0510 )82831662 传真 (0510 )82830162 网址 www.glsc.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85288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 招募说明书 28 (70) 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71) 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72) 恒泰证券股份 有限公 司 (73) 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74)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75) 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 任公 司 (76)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苏州工 业园 区翠 园 路181 号商旅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永敏 联系人 方晓丹 电话 (0512)65581136 传真 (0512 )65588021 网址 www.dwzq.com.cn 客服电 话 (0512)33396288 住所、 办公 地址 江苏省 南京 市大 钟 亭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华东 联系人 水晨 电话 (025 )83367888 传真 (025 )83320066 网址 www.njzq.com.cn 客服电 话 4008285888 住所、 办公 地址 浙江省 杭州 市杭 大 路1 号 黄龙世 纪广 场 A 座 6-7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承根 联系人 吴颖 电话 (0571 )87902080 传真 (0571 )87901913 网址 www.stocke.com.cn 客服电 话 (0571 )967777 住所、 办公 地址 内蒙古 自治 区呼 和浩 特市 新城区 东风 路111 号 法定代 表人 鞠瑾 联系人 常向东 电话 (0471 )4913998 传真 (0471 )4930707 网址 www.cnht.com.cn 客服电 话 (0471 )4961259 住所、 办公 地址 江苏省 常州 市延 陵西 路 23 号投资 广 场18 、19 楼 法定代 表人 朱科敏 联系人 李涛 电话 (0519 )88157761 传真 (0519 )88157761 网址 www.longone.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8-8588 住所 上海市 中山 南 路318 号 2 号楼 22-2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中山 南 路318 号 2 号楼 21-29 层 法定代 表人 潘鑫军 联系人 吴宇 电话 (021 )63325888 传真 (021 )63326173 网址 www.dfzq.com.cn 客服电 话 95503 住所、 办 公地 址 广东省 深圳 罗湖 区笋 岗 路12 号 中民 时代 广场B 座 25 、26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学民 联系人 魏颖 电话 (0755 )25832852 传真 (0755 )82485081 网址 www.fcsc.cn 客服电 话 4008881888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 招募说明书 29 (77) 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78) 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79)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80)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81) 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82)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住所 新疆乌 鲁木 齐市 文艺 路 233 号宏 源大 厦 办公地 址 北京 西 城区 太平 桥大 街19 号宏 源证 券 法定代 表人 冯戎 联系人 李巍 电话 (010 )88085858 传真 (010 )88085240 网址 www.hysec.com 客服电 话 4008-000-562 住所 北京市 朝阳 门外 大 街16 号 中国人 寿大 厦1901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建 国门 内大街 28 号民 生金 融中 心16-18 层 法定代 表人 岳献春 联系人 赵明 电话 (010 )85127622 传真 (010 )85127917 网址 www.mszq.com 客服电 话 400-619-8888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西城 区 金 融大 街1 号 A 座 8 层 法定代 表人 马金声 联系人 戴荻 电话 (010 )83561146 传真 (010 )83561094 网址 www.xsdzq.cn 客服电 话 4006989898 住所、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西藏 中 路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郁忠民 联系人 王伟力 电话 (021 )53519888 传真 (021 )53519888 网址 www.962518.com 客服电 话 (021) 962518 住所、 办公 地址 深圳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 商银行 大 厦 40-42 层 法定代 表人 卢长才 联系人 张婷 电话 (0755 ) 83199511 传真 (0755 )83199545 网址 www.csco.com.cn 客服电 话 (0755 )83199509 住所 四川省 成都 市陕 西 街239 号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深南 大 道4001 号 时代金 融中 心 18 楼 深圳 总 部 法定代 表人 杨炯洋 联系人 金达勇 电话 (0755 ) 83025723/ (028) 86150035 传真 (0755 ) 83025991/ (028 ) 86155733 网址 www.hx168.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88-818 住所、 办公 地址 郑州市 郑东 新区 商务 外环 路 10 号 法定代 表人 石保上 联系人 程月艳


耿铭 电话 (0371 )65585670 传真 (0371 )65585665 网址 www.ccnew.com 客服电 话 967218 、4008139666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 招募说明书 30 (83) 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84) 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85) 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86)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87) 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88)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89) 大同证券经 纪有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东莞市 莞城 区可 园南 路1 号金源 中 心30 楼 法定代 表人 游锦辉 联系人 罗绍辉 电话 (0769 )22119351 传真 (0769 )22119423 网址 www.dgzq.com.cn 客服电 话 (0769 )961130 住所、 办公 地址 甘肃省 兰州 市静 宁 路30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晓安 联系人 李昕田 电话 (0931 )4890208 传真 (0931 )4890628 客服电 话 ( 0931 ) 4890208 、 (0931 )4890619 网址 www.hlzqgs.com 住所、 办公 地址 广州市 中山 二 路18 号广 东 电信广 场 36-37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建军 联系人 罗创斌 电话 (020 )37865070 传真 (020 )22373718-1013 网址 www.wlzq.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88133 住所、 办公 地址 成都市 东城 根上 街 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云 联系人 金喆 电话 (028 )86690126 传真 (028 )86690126 网址 www.gjzq.com.cn 客服电 话 4006600109 住所、 办公 地址 浙江杭 州市 解放 路 111 号 金钱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沈继宁 联系人 乔骏 电话 (0571 )87925129 传真 (0571 )87828042 网址 www.ctsec.com 客服电 话 (0571 )96336 、962336 (上海 地区 ) 住所 山东省 济南 市经 十 路20518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省 济南 市经 十 路 17703 号华 特广 场 法定代 表人 李玮 联系人 吴阳 电话 (0531 )81283938 传真 (0531 )81283900 网址 www.qlzq.com.cn 客服电 话 95538 住所 山西省 大同 市大 北 街13 号 办公地 址 山西省 太原 市长 治 路111 号山西 世贸 中 心A 座 F12 、F13 法定代 表人 董祥 联系人 薛津 电话 (0351 )4130322 传真 (0351 )4192803 网址 www.dtsbc.com.cn 客服电 话 (0351 )4167056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 招募说明书 31 (90)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91)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92)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 司 (93) 天相投资顾问 有限公 司 (94) 江海证券有限 公司 (95)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 (96) 厦门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 路4018 号安联 大 厦28 层 A01 、B01 (b )单 元 法定代 表人 王文学 联系人 杨小江 电话 (0755 )82083788 传真 (0755 )82083408 客服电 话 (021 )32109999,( 029 )68918888 网址 www.cfsc.com.cn 住所、 办 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 路 6009 号新世 界中 心 29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永良 联系人 刘军 电话 (0755 )83734659 传真 (0755 )82960582 网址 www.zszq.com.cn 客服电 话 (0755 )82943750 住所 北京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国 贸大 厦 2 座 27 层及2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国 贸大厦 2 座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剑阁 联系人 王雪筠 电话 (010 )65051166 传真 (010 )85679535 网址 www.ciccs.com.cn 客服电 话 (010 )85679238;( 010 )85679169 住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 街19 号 富凯大 厦 B 座 701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5 号新盛 大 厦 B 座 4 层 法定代 表人 林义相 联系人 潘鸿 电话 (010 )66045446 传真 (010 )66045500 客服电 话 (010 )66045678 网 址 www.txjijin.com 住所、 办 公地 址 黑龙江 省哈 尔滨 市香 坊区 赣水 路56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名扬 联系人 徐世旺 电话 (0451 )82336863 传真 (0451 )82287211 客服电 话 400-666-2288 网址 www.jhzq.com.cn 住所、 办 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 街 5 号 新盛大 厦 A 座 6-9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大建 联系人 李微 电话 (010 )59355941 传真 (010 )66553791 客服电 话 400-889-5618 网址 www.e5618.com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 招募说明书 32 (97)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办 公地 址 上海市 南京 西 路758 号 24 楼 法定代 表人 郭林


联系人 陈敏 电话 (021 )32229888-3121 传真 (021 )62878783 客服电 话 (021 )63340678 网址 www.ajzq.com (98)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99) 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办 公地 址 湖南长 沙芙 蓉中 路二 段华 侨国际 大 厦22-24 层 法定代 表人 雷杰 联系人 彭博 电话 (0731 )85832343 传真 (0731 )85832214 客服电 话 95571 网址 www.foundersc.com (100) 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办 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中 路华 能大厦 三十 、三 十一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文安 联系人 王睿 电话 (0755 )83007069 传真 (0755 )83007167 客服电 话 (0755 )26982993 网址 www.ydsc.com.cn (101)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办 公地 址 重庆市 渝中 区临 江支 路2 号合景 国际 大 厦 A 幢 法定代 表人 王珠林 联系人 米兵 电话 (023 )63786922 传真 (023 )63810422 客服电 话 4008096096 网址 www.swsc.com.cn (102) 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103) 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呼和浩 特市 新城 区锡 林南 路 1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闹 市口 大 街 1 号长 安兴 融中 心西 楼 11 层 法定代 表人 孔佑杰 联系人 陈韦杉 电话 (010)88086830-730 传真 (010)66412537 网址 www.rxzq.com.cn 客服电 话 (010 )88086830 住所、 办公 地址 厦门市 莲前 西 路 2 号莲 富 大厦十 七楼 法定代 表人 傅毅辉 联系人 卢金文 电话 (0592 )5161642 传真 (0592 )5161140 网址 www.xmzq.cn 客服电 话 (0592 )5163588 住所、 办 公地 址 上海市 陆家 嘴环 路166 号 未来资 产大 厦 3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林 联系人 楼斯佳 电话 (021 )50122222 传真 (021 )50122200 客服电 话 4008209898 网址 www.cnhbstock.com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海 淀区 车公 庄西 路 乙19 号 华通 大厦B 座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凌新源 联系人 白源 电话 (010)68431166 传真 (010 )88018657 网址 www.bjzq.com.cn 客服电 话 (010)68431166 -8002 、8009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 招募说明书 33 (104)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 西城 区三 里河 东 路 5 号中 商大 厦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闹 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 楼信 达金 融中 心 法定代 表人 张志刚 联系人 唐静 电话 (010 )63081000 传真 (010 )63080978 客服电 话 400-800-8899 网址 www.cindasc.com (105)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办 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5 号新盛 大 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 表人 崔海涛 联系人 黄英 电话 (010 )66555835 传真 (010 )66555246 客服电 话 400-8888-993 网址 www.dxzq.net (106)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 西城 区月 坛北 街 26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8 号中国 华 融 A 座 3 层 法定代 表人 丁之锁 联系人 梁宇 电话 (010 )58568007 传真 (010 )58568062 客服电 话 (010 )58568118 网址 www.hrsec.com.cn (二)注册登记机构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同上) (三)律师事务所和 经办 律师 (四)会计师事务所 和经 办注册会计师 六、 基 金的募 集 (一) 基金 募集 的依 据 本基金 经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员 会于 2004 年 2 月 17 日 《关 于同 意 嘉 实服 务 增值行 业 证 券投资 基金 设立 的批 复》 (证监 基金 字〔2004 〕16 号)核 准公 开发 售。 名称 国浩律 师集 团( 北京 )事 务所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朝阳 区东 三环 北 路38 号 泰康 金融 大厦9 层 负责人 王卫东 联系人 黄伟民 电话 (010 )65890661 传真 (010 )65176801 经 办 律 师 黄伟民 名称 普华永 道中 天会 计师 事务 所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东昌 路5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卢 湾区 湖滨 路202 号 企业天 地 2 号楼 普华 永道 中心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绍信 联系人 陈宇 电话 (021 )61238888 传真 (021 )61238800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曹银华 、陈宇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 招募说明书 34 (二) 基金 存续 期间 :不 定期


(三) 基金 类型 :契 约型 开放式


(四) 募集 方式 在本基 金管 理人 直销 机构 和基金 代销 网点 同时 面向 个人投 资者 和机 构投 资者 发售本 基金 。


(五) 募集 期限 2004 年2 月23 日至2004 年3 月29 日。 (六) 募集 对象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境内 的个 人投资 者和 机构 投资 者 (法 律法规 禁止 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者 除外 ) 及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七) 募集 场所 本基金 管理 人直 销机 构和 基金代 销机 构的 销售 网点 。 (八) 基金 的面 值、 认购 价格及 计算 公式 、认 购费 用 1. 基 金份 额面 值:1.00 元人民 币


2. 基 金认 购价 格= 基 金 份 额面值 +认 购费


3. 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的认 购金 额包 括认 购费用 和净 认购 金额 ,计 算方法 如下 : (1) 认购 费用 =认 购金 额 ×认购 费率 (2) 净认 购金 额= 认购 金 额-认 购费 用 (3) 认购 份额 = ( 净认 购 金额 + 认购 利息) / 基金 份额 面值 认购费 用以 元为 单位 , 保 留小数 点后 两位 , 小数 点 后两位 以后 舍去 ; 认购 份 数保留 至 0.01 基金份额 , 小数 点后 两位 以后舍 去, 舍去 部分 计入 基金资 产。 4. 认购 费费 用 档次 费率 100 万 元以 下 1.0% 100 万 元( 含) -500 万元 0.8% 500 万 元( 含) 以上 不高 于0.6% (九) 投资 者认 购原 则 1. 投资 者认 购前 ,需 按销 售机构 规定 的方 式备 足认 购的金 额。 2. 募集 期内 ,投 资者 可多 次认购 基金 份额 ,每 次认 购金额 不得 低于1000 元。 (十) 募集 资金 利息 的处 理方式


募集资金利息在全部 认购 期结束时归入投资者 认购 金额中,折合成基金 份额 ,归投资者所 有。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 招募说明书 35 七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一) 基金 合同 生效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于 2004 年4 月1 日 起正 式生 效 , 自 该日起 本基 金管 理人 正式 开始管 理本 基 金。 (二) 基金 存续 期内 的基 金持有 人数 量和 资产 规模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存续期 间内 , 有效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数量 连续20个 工作 日达不 到100 人,或连续20个工 作日基 金资产净值低于人 民币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 当及 时向中国证监 会 报告,说明出现上 述情况 的原因以及解决方 案。存 续期间内,基金份 额持有 人数量连续60个工 作日达 不到100 人, 或 连续60个工 作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低于人 民币5000 万元 ,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宣 布 本基金 终止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 按其 规定 办理 。 八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 办理 场所 本基金 的销 售机 构包 括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代 销机 构。 投资者可在销售机构 办理 开放式基金业务的营 业场 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 的其 他方式办理基 金的申 购与 赎回 。 (二)申购与赎回的 开放 日及时间 1. 本 基金 已于2004 年7月1 日起开 始办 理日 常申 购、 赎回业 务。 2. 开 放日 及时 间 本基金 为投 资者 办理 申购 与赎回 等基 金业 务的 开放 日为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深 圳证券 交易 所 的交易 日。 开放 日的 具体 业务办 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交易日 的交 易时 间。 投资者 在本 基金 合同 约定 办理时 间之 外的 日期 和时 间提出 申购 、赎 回或 者转 换申请 的, 其基 金 份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为下 次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时间 所在 开放 日的 价格 。 若出现 新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变 更或其 他特 殊情 况, 基金 管理人 将视 情 况对前 述开 放日 及具 体业 务办理 时间 进行 相应 的调 整并公 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 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基 金的 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 理申 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 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 准进行 计算 ; 2. 基金 采用 金额 申购 和份 额赎回 的方 式, 即申 购以 金额申 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赎回 基金份额时,基金管 理人 按先进先出的原则, 对该 持有人账户在 该销售 机构 托管 的基 金份 额进行 处理 ,即 先确 认的 份额先 赎回 ,后 确认 的份 额后赎 回;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 招募说明书 36 4.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 申请 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 时间 前撤销 ,在当日的交 易时 间结束后不得 撤销; 5.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 害基 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 情况 下可更改上述原则, 但最 迟应在新的原 则实施 前三 个工 作日 予以 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 程序 1.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的 提出 投资者 须按 销售 机构 规定 的手续 ,在 开放 日的 业务 办理时 间提 出申 购或 赎回 的申请 。 投资者 申购 本基 金, 须按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 申购资 金。 投资者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 其在销 售机 构( 网点 )必 须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 2.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的 确认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于受 理基 金投资 者申 购、 赎回 申请 之日起3个 工作 日内, 对申 请的有 效性 进 行确认 。 3. 申购 与赎 回款 项支 付的 方式与 时间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 式, 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 未全 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申 购不成功或无 效款项 将退 回投 资者 账户 。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 后, 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 册登 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 者支 付赎回款项, 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 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 不超过7 个工作日的时间内 划往赎回人银行 账户。 在发 生巨 额赎 回时 ,款项 的支 付办 法按 基金 合同有 关规 定处 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 数额 限制 1. 投资 者每 次最 低申 购金 额为1000 元 (含 申购 费) 。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销售 机构赎回时,每次赎 回申 请不得低于1000 份基金份 额,基金份额 持有人赎回时或赎 回后在 销售机构(网点) 保留的 基 金份额余额不足1000份的 ,在赎回时需一 次 全部赎 回。 3. 在不损害基金份额 持有 人权益的情况下,基 金管 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 况对 以上限制进行 调整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最迟在 调整 生效 前3 个工 作 日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的 信息 披露 媒体公 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 数额 和价格 1. 申购 份数 的计 算 本基金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其 中,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1+ 申购费 率)





申购费用= 申购 金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净 申购 金额/ 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 招募说明书 37 但本基 金 申 购金 额 在 500 (含) 万元 以上 ,适 用绝 对数额 的申 购费 金额 (每 笔 1000 元) , 即净申 购金 额= 申 购金 额- 申购费 用。 基金份 数的 计算 保留 小数 点后两 位, 小数 点后 两位 以后的 部分 舍去 , 舍 去部 分所代 表的 资 产计入 基金 资产 。 例1:某投资者提出申购请 求,申购金额分别为1000 元、100万元、500 万元, 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 为1.200 元。 申购 份数计 算如 下: 申购一 申购二 申购三 申购金 额( 元,A) 1,000 1,000,000 5,000,000 适用申 购费 率(B) 1.5% 1.2% 每笔1000元 申购费 用(C=A -D ) 14.78 11,857.71 1,000 净申购 金额 〔D=A/(1+B ) 〕 985.22 988,142.29 4,999,000 申购份 额 (=D/1.200) ) 821.01 823,451.90 4,165,833.33 2.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本基金 的赎 回金 额为 赎回 总额扣 减赎 回费 用。 其中 , 赎回总 额= 赎回 份数 ×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总额- 赎回 费用 例2 : 假 定三 笔赎 回申 请的 赎回份 额均 为10,000 份 , 但持有 时间 长短 不同 , 其 中基金 份额 净 值为假 设数 ,那 么各 笔赎 回负担 的赎 回费 用和 获得 的赎回 金额 计算 如下 : 赎回1 赎回2 赎回3 赎回份 额( 份,A) 10,000 10,000 10,000 基金份 额净 值( 元,B) 1.10 1.30 1.40 持有时 间 100 天 366天 731 天 适用赎 回费 率(C) 0.5% 0.25% 0 赎回总 额( 元,D=A ×B ) 11,000 13,000 14,000 赎回费 (E=C ×D ) 55 32.5 0 赎回金 额(F=D-E) 10,945 12,967.5 14,000 3.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公 式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 天收市 后计 算, 并在T+1 日公告 。遇 特殊 情况 ,可 以适当 延迟 计 算或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计 算公 式为 : 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T 日 基金资 产净 值/T 日 基金 份 额的余 额数 量 (七)本基金的申购 费与 赎回费 1. 本基金的申购费按 申购 金额采用比例费率, 投资 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 多笔 申购,适用费 率按单 笔分 别计 算, 费率 表如下 : 档次 费率 100 万 元以 下 1.5%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 招募说明书 38 100 万 元( 含) -500 万元 1.2% 500 万 元( 含) 以上 每笔1000 元 个人投资者通过本基 金管 理人 直销网上交 易和 电话 交易 系统申购开放式 基金 业务 实行申购 费率优 惠 , 其 申购 费率 不 按申购 金额 分档 , 统一 优 惠为申 购金 额 的0.6 %; 但招商 银行 借记 卡 、 中国建设银行龙卡 、中国 农业银行金穗卡持 卡人 , 申购本基金的申购 费率 优 惠按照相关公告 规 定的费 率执 行 。 机构投资者通过本基 金管 理人 直销网上交易系 统申 购开放式基金业务, 其申 购费率不按申 购金额 分档 ,统 一优 惠为 申购金 额 的0.6 %, 优惠 后费率 如果 低 于 0.6%,则按 0.6%执行 。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及相 关公 告 规定 的相 应 申 购费 率低 于 0.6% 时 ,按 实际 费率 收 取申购 费。 2. 赎回 费根 据赎 回时 间实 行递减 收费 , 费 率表 如下 : 档次 费率 1年以 内 0.5% 1年( 含) -2年 0.25% 2 年( 含) 以上 0 3. 本基 金的 申购 费用 由申 购人承 担, 用于 市场 推广 、销售 、注 册登 记等 各项 费用。 基金 的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人承 担, 在扣除 必要 的手 续费 后, 赎回费 余额 不得 低于 赎回 费总额 的百 分之 二 十五, 并归 入基 金财 产。 4.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最高 不超过3%,赎回费率 最高 不超过1%。本基金的 申购 费率和赎回费 率由基金管理人确 定并在 招募说明书及其更 新招募 说明书中列示。费 率如发 生变更,基金管 理 人最迟 须于 新的 费率 开始 实施前3个 工作 日在 至少 一 种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信息 披露媒 体公 告。 5 、 在遵 守法 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前提 下,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市 场情 况制 定基金 促销 计 划。 (八)申购与赎回的 注册 登记 投资者 申购 基金 成功 后, 注册登 记机 构在T+1 日为 投 资者办 理增 加权 益的 登记 手续, 投资 者 自T+2日起有权赎 回该部分 基金。投资者赎回 基金成 功后,注册登记机 构在T+1 日为投资者办 理 扣除权 益的 登记 手续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 律法 规允许的范围内,对 上述 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 行调 整,并最迟于 开始实 施前3个 工作 日在 至 少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信息披 露媒 体公 告。 (九)拒绝或暂停接 受申 购、暂停赎回 或延缓 支付 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 理方式 1.除非 出现 如下 情形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拒 绝或 暂停 接受基 金投 资者 的申 购申 请: (1)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无 法正 常运 作;


(2) 证券 交易 场所 在交 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 (3) 法律 、法 规规 定或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如果投 资者 的申 购申 请被 拒绝,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项 将退划 给投 资者 。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 招募说明书 39 基金管 理人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申购 的方 式包 括: (1) 拒绝 接受 、暂 停接 受 某笔或 某数 笔申 购申 请; (2) 拒绝 接受 、暂 停接 受 某个或 某数 个工 作日 的全 部申购 申请 ; (3) 按比 例拒 绝接 受、 暂 停接受 某个 或某 数个 工作 日的申 购申 请。 2.除下 列情 形外 ,基 金管 理人不 得拒 绝接 受或 暂停 接受投 资者 的赎 回申 请: (1)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无 法正 常运 作; (2) 证券 交易 场所 交易 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3) 因市 场剧 烈波 动或 其 它原因 而出 现连 续巨 额赎 回,导 致本 基金 的现 金支 付出现 困 难 ; (4) 法律 、法 规规 定或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它 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 ,基 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 即向 中国证监会备案。已 接受 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将足额 支付; 如暂时不能支付时 ,将按 每个赎回申请人已 被接受 的赎回申请量占 已 接受赎回申请总量 的比例 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其余 部分由基金管 理人 按照相 应的处理办法在 后 续开放 日予 以兑 付。 3. 发生《基金合同》 或《 招募说明书》中未予 载明 的事项,但基金管理 人有 正当理由认为 需要暂停接受基金 申购、 赎回申请的, 报经 中国证 监会批准后可以暂 停接受 投资者的申购、 赎 回申请 。 4.基金暂停申购、赎 回, 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在 至少 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信 息披露媒体上 公告。 暂停 期间 结束 、基 金重新 开放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公告 最新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1 日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 日在至 少一 种指 定信 息披 露媒体 刊登 基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并公 告最 新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如 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1 日但少 于两 周, 暂停 结束 基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 金管 理 人应提前1个工作日 在至少 一种指定信息披 露媒体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 回的公告, 并在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日公 告最新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 超过 两周,暂停期间,基 金管 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 复刊 登暂停公告一 次;当连续暂停时 间超过 两个月时,可对重 复刊登 暂停公告的频率进 行调整 。暂停结束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 基金 管理人 应提 前3 个工 作日 在 至少一 种指 定信 息披 露媒 体连续 刊登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并在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 赎回日 公告 最新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 (十)巨额赎回的认 定及 处理方式 1.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 单个开 放日 基金 净赎 回申 请超过 上一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10% 时, 为巨 额赎 回。 2.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 金管 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 当时 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接受 全额赎回或部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 招募说明书 40 分延期 赎回 。 (1 ) 接 受全 额赎 回 : 当 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有 能力 兑付 投资者 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 按 正常 赎回 程序执 行。 (2 ) 部 分延 期赎 回 : 当 基 金管理 人认 为兑 付投 资者 的赎回 申请 有困 难 , 或 认 为兑付 投资 者 的赎回申请进行的 资产变 现可能使基金份额 净值发 生较大波动时,基 金管理 人在当日接受赎 回 比 例不 低于 上一 日基 金总 份额10 %的 前提 下, 对其 余赎回 申请 延期 办理 。 对 于当日 的赎 回申 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 量占赎回申请总量 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 赎回份 额;未受理部分 除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 选择将当日未获受 理部分 予以撤销者外,延 迟至下 一开放日办理。 转 入下一开放日的赎 回申请 不享有赎回优先权 并将以 该下一个开放日的 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计 算 赎回金 额, 以此 类推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止 。 当发生 巨额 赎回 并部 分延 期赎回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立 即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在3 个工作 日内 在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信 息披 露媒 体公 告, 并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 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 日以 上发生巨额赎回,如 基金 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 停接受赎回申 请;已经接受的赎 回申请 可以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但不得超过正常支 付时间20 个工作日,并 应 当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的 信息 披露 媒体 公告 。 九 、基 金的转 换 (一)基金间转换 基金间 转换 是指 投资 者在 本基金 存续 期间 要求 将其 持有的 本基 金份 额转 换为 基金管 理人 管 理的其 它开 放式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 (二)基金转换申请 人的 范围 任 何基 金的 持有 人均 可以 申 请和 办理 本基 金与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它开 放式基 金 之 间的 基 金转换 业务 。 (三)基金转换受理 场所 投 资者 可 在 任一 同时 代理拟 转出 基金 及转 入目 标基金 销售 的销 售机 构处 办理基 金转 换。 基 金转换 只能 在同 一销 售机 构进行 。 (四)基金转换业务 办理 时间 基金管 理人 自2004 年6月28日开始 推出 基金 的转 换业 务。 投资 者办 理基 金转 换 业务的 时间 为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 深圳 证 券交易 所的 交易 日 。 目 前 业务办 理时 间为 当日9:30 至15 :00 , 如 各销 售机构办理时间有 所不同 ,以各销售机构的 规定为 准,但不得晚于当 日15 :00 。基金管理人 可 以根据 实际 情况 适当 调整 业务办 理时 间。 若 出现 新的 证券 交易 市场或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更 改或其 它原 因, 基金 管理 人将视 情况 进行 相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 招募说明书 41 应的 调 整并 公告 。 (五)基金转换费用 投资者 采用 “ 份 额转 换 ” 的 原则提 交申 请 。 基 金转 换 采取未 知价 法 , 以 申请 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础 计算 。 1. 由 嘉实 货币 、 嘉 实超 短 债 债券 转换为 嘉 实成 长收 益 混合 、 嘉实 增长 混合 、 嘉实稳 健 混 合、 嘉实债券、嘉实服 务增值 行业 混合 、嘉实主 题 混合 、嘉实策略 混合、 嘉实优 质企业 股票、嘉 实 研 究精 选股票 、嘉 实多 元债 券A 、 嘉实 量化 阿尔法股 票、 嘉实 回报混 合 、 嘉实 价值 优势 股票 , 转换费 率为 转入 基金 适用 的申购 费率 。 计算公 式如 下: 净转入 金额=( 转出 份额 × 转出当 日转 出基 金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 /(1+转 换费 率) +M 转换费 用= (转 出份 额 × 转 出当日 转出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 转换 费率/(1+ 转换费 率) 转入份 额= 净转 入金 额/ 转 入当 日 转入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其中M 为嘉 实货 币市 场基 金 全部 转出 时账 户当 前累 计未付 收益 2. 嘉实货 币、 嘉实 超短 债 债券与 嘉实 多元 债券 B 互换 时, 无转 换费 用。 3. 嘉 实策 略混合 转 换为 嘉 实成长 收益 混合 、 嘉实 稳 健 混合 、 嘉实 债券 、 嘉实 服务增 值行 业 混合 、 嘉实 主题 混合 ; 嘉 实债券 转换 为 嘉 实策 略混合 ; 嘉 实优 质企 业股票 、 嘉实研 究精 选股票 、 嘉实价值优势股票 、嘉实 稳固收益债券 与 嘉 实成长 收益 混合、嘉实稳 健 混合 、嘉实增长 混合 、 嘉 实债券、嘉实服 务增值 行业 混合 、嘉实主 题 混合 、嘉实策略混合之 间互转 , 嘉实主题混合 与 嘉实债券 之间 互转 ,嘉实 优质企业 股票 与嘉 实研究 精选 股票之间互转 。 嘉实 多元债券(嘉实 多 元债券 A 、 嘉实 多元 债券 B ) 与嘉 实成 长 收 益混 合 、 嘉实稳 健混合、 嘉 实增 长 混合 、 嘉 实债 券、 嘉实服务 增值行业 混合 、 嘉实主题 混合 、嘉 实策略 混合、嘉实优质 企 业股票 、嘉实研究精选 股 票 之间 互转 ;嘉 实多 元债券 A 转换 为 嘉 实货 币、 嘉 实超短 债债券 。 嘉实量 化阿 尔法 股票 、嘉实 回报 混合 与其 他 10 只 开 放式基 金( 包括 :嘉 实成 长收益 混合 、 嘉实稳健 混合 、嘉 实增长 混合、嘉实债券、 嘉实服 务增值行业 混合、 嘉实主 题混合、嘉实策 略 混合、 嘉实 优质 企业 股票 、嘉实 研究 精选 股票 、 嘉 实多元 债 券 A 、嘉 实价 值 优势股 票、 嘉实 稳 固收益债券 )之间 互转 , 嘉实量化阿尔法股 票 与嘉实 回报混合互转, 嘉实量 化阿尔法股票 、 嘉 实 回报 混合 转换为 嘉 实货 币、嘉 实超 短债 债券 、嘉 实多元 债 券 B 。 采用“ 赎 回费 + 申购费 率 补差 ”算法 , 计算 公式 如下 : 净 转入 金额 =B× C× (1 -D)/ (1+G ) 转换补 差费 用=[B× C× (1 -D)/ (1+G )]× G 转入份 额= 净转 入金 额/E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 招募说明书 42 其中 ,B 为 转出 的基 金份 额; C 为 转换 申请当 日转 出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D 为 转出 基金 的对应 赎回 费率 , G 为 对应 的申购 补差 费率 ; E 为 转 换申请 当日 转入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


其 中赎回 费 的 25% 归入 转出 基金资 产。


( 六)基金转换的程 序 1 、基 金转 换的 申请 方式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必须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代 销机构 规定 的手 续, 在开 放日的 交易 时间 段 内提出 基金 转换 申请 。 2 、基 金转 换申 请的 确认 基 金管 理人 应以 在基 金转换 的受 理时 间段 内收 到基金 转换 申请 的当 天作 为基金 转换 申请 日 (T 日) , 并在T+1 工 作日 对 该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 投资 者可 在T+2 工作 日及 之后到 其提 出基 金转换 申请 的网 点进 行成 交查询 。 (七)基金转换的数 额限 制 基 金 转换 按照 份额 进行 ,申 请 转换 份额 精确 到小 数点 后 两位 ,单 笔转 换份 额不 得 低于1000 份。 ( 八)基金转换的注 册登 记 1 、 基 金投 资者 提出 的基 金 转换申 请 , 在 当日 交易 时 间结束 前可 以撤 销 , 交 易 时间结 束后 即 不得撤 销。 2 、 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基金转换成功 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 工作日为基金份额持 有 人办理 相关 的注 册登 记手 续。 3 、 基 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上 述 注册登 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并最 迟于 开始实 施前 三个 工作 日予 以公告 。 ( 九)拒绝或暂停基 金转 换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出 现如 下情 形, 基 金 管 理人可 以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基 金转 换申请 : ① 不 可抗 力的 原因 导致 基 金无法 正常 运作 ;


② 证 券交 易场 所在 交易 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③ 当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某 笔 转换会 有损 于现 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


④ 法 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当 日立 即向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2 、 发 生 《 基金 合同 》 或 《 招募说 明书 》 中 未予 载明 的事项 , 但基金 管理 人有 正当理 由认 为 需要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基金 转换申 请的 ,应 当报 经中 国证监 会批 准。 3 、暂 停基 金转 换, 基金 管 理人应 立即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信息 披露 媒体上 公告 。 暂停期 间结 束基 金重 新开 放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最新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 招募说明书 43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1 日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 放日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信息 披露媒 体刊 登 基金重 新开 放基 金转 换的 公告并 公告 最新 的基 金份 额资产 净值 。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1 日但少 于两 周 , 暂 停结 束 基金重 新开 放基 金转 换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提前1个 工作 日在 至少 一 种指定 信息 披露 媒体 刊登 基金重 新开 放基 金转 换的 公告 , 并 在重 新开 放基金 转换 日公 告最 新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4 、 如果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两周 , 暂停 期间 , 基金 管理人 应每 两周 至少 重复 刊登暂 停公 告 一次; 当连 续暂 停时 间超 过两个 月时 ,可 对重 复刊 登暂停 公告 的频 率进 行调 整。暂 停结 束基 金 重新开 放基 金转 换时 , 基金 管理人 应提 前3 个工 作日 在 至少一 种指 定信 息披 露媒 体连续 刊登 基金 重新开 放基 金转 换的 公告 ,并在 重新 开放 基金 转换 日公告 最新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十 、基 金的非 交易 过户、 转托 管、冻 结与 质押 (一)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 不采用申 购、赎回等基金交易 方式 , 将一定数量的基金 份额 按照一定规 则从某一投资者基 金账户 转移到另一投资者 基金账 户的行为,包括继 承、捐 赠、遗赠、自愿 离 婚、分家析产、国 有资产 无偿划转、机构合 并或分 立、 资产售卖、机 构清算 、企业破产清算 、 强制执 行 , 及 注册 登记 机 构认可 的其 它行 为 。 无 论 在上述 何种 情况 下 , 接受 划转的 主体 必须 是 合格的 个人 投资 者或 机构 投资者 。其 中: 1. “继承 ” 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死 亡 , 其 持有 的基 金 份额由 其合 法的 继承 人或 受遗赠 人继 承 。 2. “ 捐赠 ” 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 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 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其他 具 有社会 公益 性质 的社 会团 体。 3. “遗赠 ”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立遗 嘱将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赠 给法 定继 承人 以外 的其他 人; 4. “ 自愿离婚 ” 指原属夫妻共同财产的 基金份额因基金份额持有 人自愿离婚而使原在某 一方 名下的 部分 或全 部基 金份 额划转 至另 一方 名下 ; 5. “ 分家析产 ” 指原属家庭共有(如父 子共有、兄弟共有等)的 基金份额从某一家庭成员 名 下划转 至其 他家 庭成 员名 下的行 为; 6. “ 国有资产无 偿划转 ” 指因管理体制 改革、组织形式调整或资 产重组等原因引起的作为 国 有资产 的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国有产 权主 体之 间的 无偿 转移; 7. “ 机 构合 并或 分立 ” 指因 机构的 合并 或分 立而 导致 的基金 份额 的划 转; 8. “ 资产售卖 ” 指一企业出售它的下属 部门(独立部门、分支机 构或生产线)的整体资产 给 另一企 业的 交易 , 在 这种 交易中 , 前 者持 有的 基金 份额随 其他 经营 性 资 产一 同转让 给后 者, 由 后者一 并支 付对 价;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 招募说明书 44 9. “ 机 构清 算 ” 是 指机 构因 组织文 件规 定的 期限 届满 或出现 其他 解散 事由 , 或 因其权 力机 关 作出解 散决 议 , 或 依法 被 责令关 闭或 撤销 而导 致解 散, 或 因其 他原 因解 散 , 从而进 入清 算程 序 (破产 清算 程序 除外 ) , 清 算组 ( 或类 似组 织, 下同 ) 将该 机构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分配 给该 机构 的 债权人 以清 偿债 务 , 或将 清偿债 务后 的剩 余财 产中 的基金 份额 分配 给机 构的 股东 、 成 员 、 出 资 者或开 办人 ; 10.“ 企业破产清算 ” 是指一企业法人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 破产法(试行) 》或《中 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 第十九章的有 关规 定被宣 告破产,清算组依 法将破 产企业持有的基 金 份额直 接分 配给 该破 产企 业的债 权人 所导 致的 基金 份额的 划转 ; 11.“ 强 制 执 行 ” 是 指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据 生 效 的 法 律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制执 行划 转给 其他 自然 人、法 人、 社会 团体 或其 他组织 。 办理非 交易 过户 业务 必须 提供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要 求提供 的相 关资 料, 并直 接向基 金注 册 登记机 构统 一申 请办 理。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 户申 请自申请受理日起, 二个 月内办理;申请人按 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 规定的 标准 缴纳 过户 费用 。 (二)转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在变 更办 理基金 申购 与赎 回等 业务 的销售 机构 (网 点) 时, 应办理 已持 有 基金份 额的 转托 管。 基金 份额转 托管 可分 一步 或两 步完成 ,具 体按 各销 售机 构要求 办理 。对 于 有效的 基金 转托 管申 请, 基金份 额将 在办 理转 托管 手续后 转入 其指 定的 销售 机构( 网点 ) 。 (三)冻结与质押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 受理 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 求的 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 的冻 结与解冻。基 金账户 或基 金份 额被 冻结 的,被 冻结 部分 产生 的权 益一律 转为 基金 份额 并冻 结。 在相关法律法规有明 确规 定的条件下,基金管 理人 将可以办理基金份额 位的 质押业务,并 制定公 布并 实施 相应 的业 务规则 。 十 一、 基金的 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力争资本本金安全 和流 动性前提下超过业绩 基准 ,在追求长期稳定增 长的 同时不放弃短 期收益 。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 限于具有良 好流动性的金 融工具。主 要包括国内依 法发行上市 的股票、债 券 以及经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它金融 工具。在正常市场 情况下 ,本基金资产配 置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 招募说明书 45 的比例范围是:股票资 产25%-95%;债券 资产0%-70%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 以 内的政府债券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5% 。 其中, 基金 投资 于服 务业 股票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股 票资产 的80% 。 (三)投资理念 积极投 资, 分享 以服 务业 (第三 产业 )为 代表 的经 济领域 快速 增长 带来 的潜 在收益 。 (四)投资策略 1. 大类 资产 配置 本基金管理人 在全面评估 证券市场现阶 段的系统性 风险和预测证 券市场中长 期预期收益 率 的基础 上 , 制 订本 基金 资 产在股 票 、 债 券和 现金 等 大类资 产的 配置 比例 、 调 整原则 和调 整范 围。 2. 行业 选择 本基金 所投 资对 象主 要定 位于服 务业 , 而 这里 的服 务业是 一个 大行 业概 念, 其中包 含很 多 一般意义上的行业 ,需要 对行业进行选择。 本基金 在行业选择上综合 考虑多 方面的因素,择 优 而选。 本基金 将加 强对 我国 经济 政策、 产业 动态 以及 行业 基本面 的研 判, 跟踪 各行 业发展 动态 , 对行业择优而投, 即投资 于那些相关因素 已 出现积 极变化、景气程度 增加, 但股票市场反应 滞 后的行业,并根据 行业的 基本面变化以及股 票市场 行业指数表现,实 施积极 的行业轮换,不 断 寻找新 的行 业投 资机 会, 实现 “ 资本 增值 ” 目标 。 策略实 施的 主要 流程 如下 : 第一,对服务业上市 公司 进行准确有效的子行 业分 类,这是行业基本面 研究 的基础。嘉实 基金在 证监 会及 天相 行业 分类标 准的 基础 上 , 结 合 党的 《十 六大 报告 》 , 以 第 三产业 的概 念将 一 般意义上的行业向 上组合 确定本基金所投资 的服务 业包含以下子行业 :交通 运输仓储业、批 发 和零售贸易业、房 地产业 、金融业、电气水 的生产 和供应业、社会服 务业、 信 息技术业、传 播 与文化 产业 等。 第 二,对 服务业 内各子 行业 进行感 应度分 析,即 行业 发展受 国民经 济发展 的拉 动作用 的大 小 分析。 前面的行 业分析表 明,未来 的五到 十年,我 国服务业 将随着 国民经济 的持续增 长而 获 得 良好的 发展前景 。通过感 应度分析 ,可以 将服务业 各子行业 按照感 应度大小 排序,在 同等 条 件 下,感 应度大的 行业受到 国民经济 发展的 拉动作用 较大,从 而在基 金投资过 程中将受 到更 多 的关注 。感 应度 分析 可以 为子行 业的 选择 提供 长期 的指导 。 第 三,对 服务业 内各子 行业 进行最 终需求 的诱发 关系 分析, 即最终 需求对 服务 业内各 子行 业 的诱发 作用。最 终需求包 括 三个方 面:最 终消费、 资本形成 和出口 ,本基金 通过对我 国最 终 需 求各个 方面的分 析比较, 发现短期 内增长 潜力最大 的最终需 求,从 而通过诱 发关系分 析的 结 果来指 导子 行业 的选 择。 第 四,对 各子行 业进行 行业 景气和 市场表 现综合 研究 。研究 员通过 嘉实研 究平 台中的 行业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 招募说明书 46 评 级系统 ,采取自 上而下的 研究方法 ,以细 分行业作 为最终研 究对象 ,开展以 下两方面 研究 工 作 :一是 以行业相 对增长率 为核心的 行业景 气趋势研 究,行业 预期增 长速度作 为绝对指 标虽 然 重要 , 但更 重要 的是 行业 预期增 长相 对行 业历 史增 长趋势 (是 加快 、 放 缓还 是持平 ) , 相对 速 度 比 绝对速 度更有 意义, 那些 高于GDP 增 长速度 的行业 并不一 定就有 投资机 会, 相反, 低于GDP 增 长速度 的行业并 非没有投 资机会; 另一方 面是对股 票市场是 否合理 反映行业 基本面变 化做 出 判 断,对 于行业基 本面出现 的变化, 市场可 能已经合 理反映, 也可能 低估或高 估,市场 对积 极 因素的 低估 和对 消极 因素 的高估 可以 带来 投资 机会 。 本 基金在 以上研 究的基 础上 ,综合 考虑以 上各个 因素 ,对行 业进行 优选并 积极 轮换, 以尽 享服务 行业 的增 长机 会。 3. 股票 选择 在确定具体的行业投 资比 例后,本基金进一步 对行 业内的上市公司进行 选择 。在选择行业 内的上市公司时, 本基金 结合各行业的特点 ,确定 不同的选股标准, 据此选 定各行业内具有 核 心竞争 优势 的企 业。 这类 企业具 有如 下一 些特 点: (1 ) 企业 即将 或已 经经 历 了一段 快速 成长 期 , 步 入 稳定发 展阶 段 , 企 业具 备 较强的 抗风 险 能力, 已经或即将成为行业的龙 头、优势企业,企业经营 在相对稳健的同时能够保 持一定的 持 续成长 能力 ;


(2) 企业 市场 竞争 能力 强 , 盈 利能 力稳 定, 主营 业 务利润 率和 预期 主营 业务 收入增 长率 居 于业内 前列 ;


(3 ) 对于 属于 新型 服务 业 的企业 , 重点 考察 其主 营 业务收 入增 长情 况 , 纳 入 投资组 合的 企 业,其 主营 业务 收入 增长 率应处 于行 业前 列; (4 ) 对于 属于 传统 服务 业 的企业 , 重点 考察 其主 营 业务利 润在 全行 业内 所占 的比例 , 即考 察企业 盈利能力。纳入投资组合 的企业,其盈利能力应处 于行业前列。其次,企业 的管理团 队 比较稳 定, 能够 持续 有效 地运作 ; (5) 企 业在 服务 提供 、 产 品开发 、 技 术进 步方 面具 有相当 的竞 争优 势, 有良 好的市 场知 名 度和较 好的 品牌 效应 。 基于以 上对 所投 资对 象的 基本认 识 , 本 基金 在个 股 选择时 , 主要 采取 “以 价 值指标 为基 础、 在价值 基础 上求 成长 ”的 价值增 长策 略(GARP )确 定具体 选股 标准 。主 要选 股标准 如下 : (1) 较高 的 BP 值。BP 值 是通常 所谓 的市 净率 的倒 数, 是国 际上 通用 的衡 量 企业股 票价 值 的 指标 ,本 基金 选股 时, 首先以 较高 的 BP 值 为标 准 筛选出 价值 型股 票; (2) 较 高的 主营 业务 收入 增长率 。 本 基金 在具 有价 值的企 业中 通过 较高 的主 营业务 收入 增 长率选 择具 有成 长潜 力的 企业; (3) 较强 的核 心竞 争力 。 企业在 战略 规划 、管 理水 平、关 键技 术、 服务 品牌 、主导 产品 、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 招募说明书 47 人力资 源等 方面 具备 竞争 优势, 在竞 争的 过程 中能 保持高 水平 的盈 利能 力; (4 ) 较 高的 客户 满意 度 。 由于服 务业 的非 产品 性特 点, 客户 满意 度对 一个 企 业的发 展至 关 重要, 一家 企业 要作 为本 基金长 期投 资的 对象 ,必 须具备 较高 的客 户满 意度 ; (5 ) 良 好的 品牌 和商 誉 。 品牌和 商誉 是服 务 业 企业 未来规 模扩 张的 基础 , 本 基金将 选择 已 经形成 了品 牌和 商誉 或致 力于营 建品 牌和 商誉 的企 业。 通过核心竞争力、客 户满 意度及品牌和商誉等 定性 指标可以对通过前两 个定 量指标选择的 价值成 长股 进行 修正 ,从 而使本 基金 的个 股选 择更 加有效 。 4. 债券 选择 本基金 可投 资于 国债 、 金 融债和 企业 债 (包 括可 转 债) , 以 分散 风险 以及 调节 投资于 股票 可 能带来 的收 益波 动, 使得 基金收 益表 现更 加稳 定, 同时满 足基 金资 产对 流动 性的要 求。 本基金在进行债券投 资时 ,重点分析利率走势 和发 行人的基本面情况, 综合 考虑利率变动 对不同债券品种的 影响、 各品种的收益率水 平 、期 限结构、信用风险 大小、 市场流动性因素 ; 另一方 面考 虑宏 观经 济数 据,包 括通 货膨 胀率 、商 品价格 和GDP 增 长等 因素 。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中信综 合指 数和 中信 国债 指数的 复合 指数 。 即:投 资基 准指 数= 中信 综合指 数×80% +中 信国 债指数 ×20 % (六)投资程序 1. 研究部通过内部独 立研 究,并借鉴其他研究 机构 的研究成果,形成宏 观、 政策、投资策 略、行 业和 上市 公司 等分 析报告 ,为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和基 金经 理小 组提 供决 策依据 。 2. 在投资决策委员会 的指 导下,基金经理小组 和资 产配置委员会综合对 国内 外宏观经济、 货币环境、证券市 场发展 趋 势等要素的分析 判断, 按照基金合同规定 ,提出 下一阶段本基金 投 资组合中股票、债 券、现 金的配置比例。并 制订基 金在其他重要股票 资产类 别上的具体配置 计 划。 3.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和不定期召开会议,根据基金投资目标和对市场的判断决定本基 金 的总体 投资 策略 ,审 核并 批准基 金经 理小 组提 出的 资产配 置方 案或 重大 投资 决定。 4.基金 经理 小组 根据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所做 的决 议 , 参考研 究部 和其 他研 究机 构的研 究报 告, 选择具 体的 投资 目标 ,构 建投资 组合 。 5.基金经理将投资指令下达给集中交易室,交易主管在复核投资指令合法合规的基础上 , 将指令 分发 给交 易员 执行 。保证 决策 和执 行权 利的 分离。 6.风险控制委员会根据市场变化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风险评估与监控,并授权风险控制 小 组进行 日常 跟踪 ,出 具风 险分析 报告 。监 察稽 核部 对基金 投资 过程 进行 日常 监督。 7. 基金经理小组将跟 踪证 券市场和上市公司的 发展 变化,结合基金申购 和赎 回导致的现金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 招募说明书 48 流量变 化情 况, 以及 组合 风险和 流动 性的 评估 结果 ,对投 资组 合进 行动 态调 整。 8. 基金管理人在确保 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 提下 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 实际 需要对上述投 资程序 作出 调整 。 (七)投资组合比例 限制 1.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的 股票,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10% ;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 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 有一 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得 超过该证券的 10% ; 3.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限 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上 市公 司合并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金 投资 不 符合上 述规 定比 例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十个 交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八)禁止行为 1. 本基 金不 得投 资于 其他 基金; 2. 本基 金不 得将 基金 资产 用于抵 押、 担保 ; 3. 本基 金不 得从 事证 券信 用交易 ; 4. 本基 金不 得进 行房 地产 投资; 5. 本基 金不 得从 事可 能使 基金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资 ; 6. 本 基金 不得 向其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出 资或 者买卖 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发 行 的股票 或者 债券 ; 7. 本 基金 不得 买卖 与其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有 控股关 系的 股东 或者 与其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系 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承 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8. 本基 金不 得从 事法 律法 规及监 管机 关规 定禁 止从 事的其 他行 为。 (九)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 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 理原 则 1. 不谋 求对 所投 资企 业的 控股或 者进 行直 接管 理; 2.所有 参与 均在 合法 合规 的前提 下维 护基 金投 资者 利益并 谋求 基金 资产 的保 值和增 值。 (十)基金投资组合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大 遗漏 , 并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 连带责 任。 基金托 管人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根 据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 于2010 年 10 月19 日复核 了本 报 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 现和投资组合报告 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不 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 陈 述或者 重大 遗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2010年9月30日( “报 告期末 ” ) , 本 报告 所列 财务数 据未 经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 招募说明书 49 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6,326,665,715.38 78.25 其中: 股票


6,326,665,715.38 78.25 2 固定收 益投 资


1,062,944,000.00 13.15 其中: 债券


1,062,944,000.00 13.15








资产 支持 证券


- - 3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4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 售金融 资产


- - 5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623,891,952.28 7.72 6 其他资 产


71,579,680.72 0.89 7 合计





8,085,081,348.38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 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A 农、林 、牧 、渔 业 71,105,315.40 0.89 B 采掘业 541,956,348.83 6.79 C 制造业 2,929,614,622.99 36.70 C0 食品、 饮料 467,635,761.99 5.86 C1 纺织、 服装 、皮 毛 16,990,809.08 0.21 C2 木材、 家具 - - C3 造纸、 印刷 59,593,915.50 0.75 C4 石油、 化学 、塑 胶、 塑料 299,430,564.29 3.75 C5 电子 285,957,940.95 3.58 C6 金属、 非金 属 178,813,965.60 2.24 C7 机械、 设备 、仪 表 699,112,482.31 8.76 C8 医药、 生物 制品 605,487,465.43 7.58 C99 其他制 造业 316,591,717.84 3.97 D 电力、 煤气 及水 的生 产和 供应业 - - E 建筑业 208,870,725.00 2.62 F 交通运 输、 仓储 业 77,238,932.94 0.97 G 信息技 术业 677,645,668.01 8.49 H 批发和 零售 贸易 637,076,302.88 7.98 I 金融、 保险 业 969,895,927.20 12.15 J 房地产 业 143,765,471.60 1.80 K 社会服 务业 - - L 传播与 文化 产业 69,496,400.53 0.87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 招募说明书 50 M 综合类 - - 合计 6,326,665,715.38 79.25 3. 报 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601318 中国平 安 7,927,727 419,297,481.03 5.25 2 600729 重庆百 货 5,901,404 321,508,489.92 4.03 3 600525 长园集 团 11,685,568 239,904,711.04 3.01 4 600406 国电南 瑞 3,800,000 238,222,000.00 2.98 5 601166 兴业银 行 8,156,809 188,585,424.08 2.36 6 600036 招商银 行 12,975,953 168,038,591.35 2.10 7 600518 康美药 业 8,257,366 154,082,449.56 1.93 8 002004 华邦制 药 2,347,808 143,169,331.84 1.79 9 601169 北京银 行 11,887,813 141,940,487.22 1.78 10 002410 广联达 2,568,786 133,576,872.00 1.67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 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261,130,000.00 3.27 3 金融债 券 - -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 -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801,814,000.00 10.04 6 可转债 - - 7 其他 - - 合计 1,062,944,000.00 13.32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五 名债券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1081104 10 联通 CP01 3,800,000 380,874,000.00 4.77 2 1081130 10 铁道 CP02 1,600,000 160,368,000.00 2.01 3 0801047 08 央 行票 据47 1,000,000 101,380,000.00 1.27 4 0801017 08 央 行票 据17 1,000,000 100,920,000.00 1.26 5 1081159 10 铁道 CP03 900,000 90,144,000.00 1.13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 证券 投资 明细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 招募说明书 51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 明细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权证。 8.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 报 告期 内本 基金 投资 的前十 名证 券的 发行 主体 未被监 管部 门立 案调 查, 在本报 告编 制日 前 一年内 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证券 的发 行主 体未 受到 公开谴 责、 处罚 。 (2 )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 股票中 ,没 有超 出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备 选股 票库 之外 的股票 。


(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5,833,659.34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46,896,590.29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3,078,301.82 5 应收申 购款 5,771,129.27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合计 71,579,680.72 (4 )报告期末持有 的处于 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明细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 )报告期末前十 名股票 中存 在流通受限情况 的说 明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持 有的 前十名 股票 中不 存在 流通 受限情 况。 十 二、 基金的 业绩 基金业 绩截 止日 为2010年9 月30日。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 职守 、诚实信用、谨慎勤 勉的 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但不保证基 金一定盈利,也不 保证最 低收益。基金的过 往业绩 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 资有风险,投资 者 在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 1. 基金 份额 净值 增长 率及 其与同 期业 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的 比较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 准 收益率 标准 差④ ①- ③ ②- ④ 2004 年4 月1 日至 2004 年12 月31 日 -6.60% 0.65% -24.11% 1.10% 17.51% -0.45% 2005 年 -1.82% 0.97% -6.56% 1.14% 4.74% -0.17% 2006 年 130.79% 1.30% 83.30% 1.13% 47.49% 0.17%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 招募说明书 52 2007 年 125.61% 1.94% 122.38% 1.82% 3.23% 0.12% 2008 年 -47.30% 2.12% -53.34% 2.42% 6.04% -0.30% 2009 年 77.01% 1.73% 80.22% 1.63% -3.21% 0.10% 2010 年上 半年 -7.95% 1.26% -19.35% 1.28% 11.40% -0.02% 2. 自基金合 同生 效以 来基 金累计 净值 增长 率变 动及 其与同 期业 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变 动的 比较 图: 嘉 实服 务增 值行 业混合 累计 份额 净值 增长 率与 同期业 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 的历史 走势 对比 图 (2004 年4 月1日 至2010年9 月30日) 注: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本 基金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起 6 个 月内 为建 仓期 。 建 仓 期结束 时 本 基金 的 各项投 资比 例符 合基 金合 同第十 八条 ( ( 二) 投资 范 围和( 六)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 的约 定: (1 ) 在 正 常 市 场 情 况 下 , 本 基 金 资 产 配 置 的 比 例 范 围 : 股 票 资 产25%-95 % ; 债 券 资 产 0%-70% ; 现金 或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5% 。 其中 , 基 金投 资于 服务业股 票的比例 不低于 基金股票 资产的80%。( 2 )持有一 家公司的 股票, 不得超过 基金资 产 净值的10%。( 3 ) 本 基金 与由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 得超 过 该证券 的10%。( 4 ) 法律 法规规 定的 其他 限制 。


十 三、 基金的 财产 (一)基金财产的构 成





本基金 基金资产总值 包括基金所拥有的各 类有 价证券、银行存款本 息、 应收申购款及其他 投资等 的价 值总 和。 (二)基金财产的账 户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 招募说明书 53 本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包括 银行存 款账 户、 证券 交易 清算备 付金 账户 、证 券账 户、国 债托 管 账户,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本 基金 资产 的账 户由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有关 规定开 设, 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销 售机构 、注 册登 记机 构自 有的资 产账 户以 及其 他基 金资产 账户 严格 分 开、相 互独 立。 (三)基金财产的保 管与 处分 1 、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于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不 得 将基金 财产 归入 其固 有财 产。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因基 金财 产的 管理 、运 用或者 其他 情形 而取 得的 财产和 收益 , 归入基 金财 产。 3 、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因依 法解 散 、 被 依法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等 原因进 行清 算 的,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4 、非 因基 金财 产本 身承 担 的债务 ,不 得对 基金 财产 强制执 行。 十 四、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估 值的 目的 是为 了准 确、真 实地 反映 基金 相关 金融资 产和 金融 负债 的公 允价值 。开 放 式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应按 基金 估值 后确 定的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二)估值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相 关的 证券交 易场 所的 正常 营业 日以及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定 需要对 外披 露 基金净 值的 非营 业日 。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 持有 的金 融资 产和 金融负 债 。 (四)估值方法 1 、股 票估 值方 法 (1) 上市 流通 股票 的估 值 上市流 通股 票按 估值 日其 所在证 券交 易所 的收 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 且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以 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 重 大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 格。 (2) 未上 市股 票的 估值 送股、 转增 股、 配股 和公 开增发 新股 等发 行未 上市 的股票 ,按 估值 日在 交易 所挂牌 的同 一 股票的 收盘 价估 值; 估值 日无交 易的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以最 近交 易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 招募说明书 54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变 化的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首次发 行未 上市 的股 票,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的 情 况 下, 按成本 估值 。 (3) 有明 确锁 定期 股票 的 估值 首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同一 股票 在交 易所上 市后 ,按 交易 所上 市的同 一股 票 的收盘 价估 值; 非公 开发 行且处 于明 确锁 定期 的股 票,按 监管 机构 或行 业协 会的有 关规 定确 定 公允价 值。 2 、固 定收 益证 券的 估值 办 法 (1 ) 证 券交 易所 市场 实行 净价交 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净 价估 值 , 估 值日 没 有交易 的 ,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按最 近交 易日的 收盘 净价 估值 ;如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2) 证券 交易 所市 场未 实 行净价 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盘 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含 的债 券 应收利 息( 自债 券计 息起 始 日或上 一起 息日 至估 值当 日的利 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按 有交 易的 最近 交易 日所采 用的 净价 估 值;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价 及重 大变 化 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3 ) 未 上市 债券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在 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的情 况下 , 按 成本 估值。 (4 ) 在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债 券 、 资 产支 持证 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 采用 估 值技术 确定 公 允价值 。 (5 ) 交 易所 以大 宗交 易方 式转让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进 行后 续计量 。 (6)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3 、权 证估 值 (1) 配股 权证 的估 值 因持有 股票 而享 有的 配股 权,类 同权 证处 理方 式的 ,采用 估值 技术 进行 估值 。 (2) 认沽/ 认购 权证 的估 值 从持有 确认 日起 到卖 出日 或行权 日止 ,上 市交 易的 认沽/ 认购 权证 按估 值日 的 收盘价 估值 , 估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 招募说明书 55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未上 市交 易的 认沽/ 认购 权证 采用 估值 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因持有 股票 而享 有的 配股 权,停 止交 易、 但 未行权 的权 证,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4 、其 他资 产的 估值 方法 其他资 产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或行 业约 定进 行估 值。 5 、在 任何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采 用上 述1-4项 规定 的 方法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均应 被认 为采用 了适 当的 估值 方法 。但是 ,如 果基 金管 理 人 有充足 的理 由认 为按 上述 方法对 基金 财产 进 行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 其公 允价值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 在综合 考虑 市场 成交 价 、 市场报 价 、 流 动性 、 收益率 曲线 等多 种因 素的 基础上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 估值 。 6 、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同基 金托 管人 一同 进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 金管 理人完 成估 值 后,将 估值 结果 以书 面形 式报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人 按《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估 值方 法、 时 间、程 序进 行复 核,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签 章返 回给基 金管 理人 ,由 基金 管理人 对外 公布 。 月末、 年 中 和年 末估 值复 核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 同时进 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财 产价值 时; 3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份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算 ,基 金托 管人 进行 复核。 基金 管 理人应 于每 个工 作日 交易 结束后 计算 当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并发 送给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托 管人 对 净值计 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予以公 布。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精确 到0.001 元 ,小 数点 后第 四位四 舍五 入。 国家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 规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 理 1 、 当 基金 资产 的估值 导致 基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四 位 (含 第四 位) 内发 生差 错时, 视为 基 金份额 净值 估值 错误 。 2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将采 取必 要 、 适 当合 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 时性。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并 采取 合理的 措施 防止 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当计 价错 误达到 或超 过基 金份 额净 值的0.2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当计 价错 误达 到或 超过基 金份 额净 值的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并同 时报 中国 证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 招募说明书 56 监会备 案。 3 、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构另 有规 定的 ,按 其规定 处理 。 (九)特殊情形的处 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按本 条第 ( 四)款 有关 估值 方法 规定 的第5 项条 款进 行估 值时 , 所造成 的误 差不作 为基 金份 额净 值错 误处理 。 2 、 由于 不可 抗力 原因 , 或 由于证 券交 易所 及登 记结 算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 基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适当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检 查, 但未 能发 现错 误的, 由此 造成 的 基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免除赔 偿责 任。 但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积 极采 取 必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 造 成 的影响 。 注: 根据 中国 证监 会 《关 于基金 管理 公司 及证 券投 资基金 执行 <企 业会 计准 则>的 通知 》 (证监 会计字[2006]23 号 )和2007 年9 月28 日基 金管 理人 发 布的《 关于 调整 旗下 证券 投资基 金估 值方 法和会 计政 策的 公告 》 , 更 新以上 基金 资产 估值 部分 的内容 。 十 五、 基金的 收益 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 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 投资 所得红利、股息、债 券利 息、买卖证券差价、 银行 存款利息以及 其他收 入。 基金净 收益 为基 金收 益扣 除按照 有关 规定 可以 在基 金收益 中扣 除的 费用 等项 目后的 余额 。 (二)收益分配原则 1. 基金收益分配采用 现金 方式或再投资方式, 投资 者可选择获取现金红 利或 者将现金红利 按红利发放日前一 工作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自 动转为 基金份额进行再投 资,未 选择分红方式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分红 方式 为现金 红利 ;


2. 每一 基金 份额 享有 同等 分配权 ;


3. 基金 当期 收益 先弥 补上 期亏损 后, 方可 进行 当期 收益分 配; 4.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每 基金 份额净 值不 能低 于面 值; 5. 如果 基金 当期 出现 亏损 ,则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6. 基金 收益 分配 比例 按照 有关规 定执 行; 7. 在符 合有 关基 金分 红条 件的前 提下 ,基 金收 益分 配每年 至少 一次 ,成 立不 满 3 个月 , 收 益可不 分配 ;年 度分 配在 基金会 计年 度结 束 后4 个 月内完 成。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 招募说明书 57 (三)收益分配方案 的确 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 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净 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原则、分 配时间 、分 配数 额及 比例 、分配 方式 及有 关手 续费 等内容 。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 基金 管理人拟定,并由基 金托 管人核实后确定,在 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后5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管 理 人公告 。 (四)收益分配中发 生的 费用 1. 收益分配采用红利 再投 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 费用 ;采用现金分红方式 ,则 可从分红现金 中提取一定的数额 或者比 例用于支付注册登 记作业 手续费,如 收取该 项费用 ,具体提取标准 和 方法在 招募 说明 书中 规定 。 2. 收益分配时发生的 银行 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 金份 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如果 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获现金红利不 足支付 前述银行转账等手 续费用 ,注册登记机构自 动将该 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 现金红 利按 红利 发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转 为基 金份 额。 十 六、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 类 1 、与 基金 运作 有关 的费 用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基金管 理人 的基 金管 理费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5% 年 费率计 提。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5 %年 费率 计提 。计 算 方法如 下: H=E×1.5 %÷ 当年 天数 H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 费 E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 月支付。由基金管理 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 管理 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首日起5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 资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 管理人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基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费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25% 年 费率计 提。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25 %年 费率 计提 。计 算方法 如下 : H=E×0.25% ÷当 年天 数 H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 费 E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 招募说明书 58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 月支付。由基金管理 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 托管 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首日起5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 资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 托管人 。 (3) 与基 金运 作有 关的 其 他费用 主要包 括证 券交 易费 用、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的基 金信 息披露 费用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费 用、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的与 基金 相关的 会计 师费 和律 师费 。该等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其 他有 关法 规 及相应 协议 的规 定, 按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支付 ,列 入当期 基金 费用 。 2 、与 基金 销售 有关 的费 用 (1) 申购 费 本基金 申购 费的 费率 水平 、计算 公式 和收 取方 式详 见 “ 基 金的 申购 与赎 回 ” 一 章。 (2) 赎回 费 本基金 赎回 费的 费率 水平 、计算 公式 和收 取方 式详 见 “ 基 金的 申购 与赎 回 ” 一 章。 (3) 转换 费 本基金 转换 费的 费率 水平 、计算 公式 和收 取方 式详 见 “ 基 金的 转换 ” 一 章。 (4) 销售 服务 费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中国 证监会 的有 关规 定从 基金 财产中 计提 销售 服务 费, 用于基 金的 持 续销售 和服 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3 、其 他费 用 按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可 以列 入的其 他费 用根 据相 关法 律及中 国证 监会 相关 规定 列支。 (二)不列入基金费 用的 项目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因未履 行或 未完 全履 行义 务导致 的费 用支 出或 基金 资产的 损失 , 以及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 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 入基金 费用 。 (三)基金管理费和 基金 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磋商 酌情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和基 金托 管费 ,经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后 公告; 此项 调整 无须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四)基金的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十 七、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历每 年1 月1日至12 月31 日。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 招募说明书 59





2. 基金 核算 以人 民币 为记账 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记 账单 位。





3. 会计 制度 按国 家有 关的会 计制 度执 行。





4. 本基 金独 立建 账、 独立核 算。 5. 本基金会计责任人 为基 金管理人,基金管理 人也 可以委托具有证券从 业资 格的独立的会 计师事 务所 担任 基金 会计 ,但该 会计 师事 务所 不能 同时从 事本 基金 的审 计业 务。





(二)基金年度审计





1.本基 金管理人聘请 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 会计 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 计师 等机构对基金进 行 年度审 计。





2.会计 师事务所更换 经办注册会计师,应 事先 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 管人同意,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3. 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 管人)认为有充足理 由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经 基金 托管人(或基 金管理 人) 同意 ,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后 可以 更换 。更换 会计 师事 务所 须在5 个工作 日内 公 告 。 十 八、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将 严格 按照《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中国 证监 会颁 布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 息披露 管理 办法 》以 及其 它有关 规定 进行 。应 予披 露的信 息将 通过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全 国性 报 刊(以 下简 称指 定报 刊) 和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互联 网网 站( 以下 简称 网 站)等 媒介 披露 。 (一)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 息 (1)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 基金 合同 ; (3) 基金 托管 协议 ; (4)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5) 基金 募集 情况 ; (6)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 (7)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 份额净 值; (8)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 价格; (9)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 基金年 度报 告、 基金 半年 度报告 和基 金季 度报 告; (10) 临时 报告 ; (1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 部门 的重 大人事 变动 ; (13) 涉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 招募说明书 60 (14) 澄清 公告 ; (15)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信 息。 (二)基金募集信息 披露 1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 合同生 效的 次日 在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登载 基金 合同 生效公 告。 2 .本 基金 的基 金合 同生 效 后,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6 个月结 束之 日起45日 内, 更新招 募说 明书并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公 告 的15日 前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并 就有关 更新 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三)基金运作信息 披露 1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个 开放日 的次 日, 通过 网站 、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 以及 其他媒 介, 披 露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 2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半 年度和 年度 最后 一个 市场 交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述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 累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3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 结束之 日起90日 内, 编 制 完成基 金年 度报 告, 并 将 年度报 告正 文 登载于 网站 上, 将年 度报 告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上 。基金 年度 报告 的财 务会 计报告 应当 经过 审 计。 4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 年结束 之日 起60 日内, 编 制完成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并将半 年度 报 告正文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 半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刊 上。 5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 季度结 束之 日起15个 工作 日内, 编制完 成基 金季 度 报告, 并将季 度报告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6 . 基金 定期 报告 应当 在公 开披露 的第 二个 工作 日, 分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 金 管理人 主要 办 公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机 构备 案。 7 . 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 两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公 告, 并 在公开 披露 日分 别报 中国 证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场 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出 机构 备案 。 重大事 件是 指可 能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 基金 份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提前 终止 基金 合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 招募说明书 61 (8 )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长 、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 人员 、 基 金经 理和 基金 托 管人基 金托 管 部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务 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百 分之 三 十; (11) 涉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员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政 处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用计 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率 发生 变更 ;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误达 基金 份额 净值 百分 之零点 五;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变更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20) 基金 更换 注册 登记 机构; (21) 开放 式基 金开 始办 理申购 、赎 回; (22) 开放 式基 金申 购、 赎回费 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更 ; (23) 开放 式基 金发 生巨 额赎回 并延 期支 付; (24) 开放 式基 金连 续发 生巨额 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请 ; (25) 开放 式基 金暂 停接 受申购 、赎 回申 请后 重 新 接受申 购、 赎回 ; (26)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8 .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集 人应 当至 少提 前30日 公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召 开 时间、 会议 形式 、审 议事 项、议 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等事项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自 行召 集持 有 人大会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定 的事 项不 依法 履行信 息披 露义 务 的,召 集人 应当 履行 相关 信息披 露义 务。 9 . 在基 金合 同期 限内, 任 何公共 媒体 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 对基金 份额 价 格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 起较大 波动 的, 相关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知悉 后应 当立 即对该 消息 进行 公 开澄清 ,并 将有 关情 况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四)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 1 .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按 照相 关法律 、 行 政法 规、 中国 证监会 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 基 金管理 人编 制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基 金份额 申购 与赎 回价 格、 基金定 期报 告和 定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 招募说明书 62 期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等公 开披露 的相 关基 金信 息进 行复核 、审 查, 并向 基金 管理人 出具 书面 文 件或者 盖章 确认 。 2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除依 法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披 露信 息外, 还可 以 根据需 要在 其 他公共 媒体 披露 信息 ,但 是其他 公共 媒体 不得 早于 指定报 刊和 网站 披露 信息 ,并且 在不 同媒 介 上披露 同一 信息 的内 容应 当一致 。 3 . 招 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份 额 发售机 构的 住 所,供 公众 查阅 、复 制。 4 . 基金 定期 报告 公布 后, 应当分 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供公众 查阅 、 复制。 十 九、 基金的 风险 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 的风 险 1. 市场 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 种因 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 动, 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 潜在 风险,主要包 括: (1) 政策 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 、产 业政策和证券市场监 管政 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 对证 券市场产生一 定的影 响, 可能 导致 市场 价格波 动, 从而 影响 基金 收益。 (2) 经济 周期 风险 证券市场受宏观经济 运行 的影响,而经济运行 具有 周期性的特点,而宏 观经 济运行状况将 对证券 市场 的收 益水 平产 生影响 ,从 而对 基金 收益 产生影 响。 (3) 利率 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 导致 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 的价 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同时 直接影响企业 的融资 成本 和利 润水 平。 基金投 资于 股票 和债 券, 收益水 平会 受到 利率 变化 的影响 。 (4) 行业 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服 务业 上市公司的股票,有 可能 出现服务业整体表现 弱于 市场的情形, 从而导 致基 金收 益低 于市 场平均 水平 。 (5) 上市 公司 经营 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 受多 种因素影响,如市场 、技 术、竞争、管理 、财 务因 素等都会导致 公司盈 利发 生变 化, 从而 导致基 金投 资收 益变 化。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 招募说明书 63 (6) 购买 力风 险 本基金投资的目的是 使基 金资产保值增值,如 果发 生通货膨胀,基金投 资于 证券所获得的 收益可 能会 被通 货膨 胀抵 消,从 而影 响基 金资 产的 保值增 值。 2. 信用 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 生交 收违约,或者基金所 投资 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 约、 拒绝支付到期 本息, 或者 上市 公司 信息 披露不 真实 、不 完整 ,都 可能导 致基 金资 产损 失和 收益变 化。 3. 流动 性风 险 开放式基金要随时应 对投 资者的赎回,如果基 金资 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 金, 或者变现为现 金时使资金净值产 生不利 的影响, 都会影响 基金运 作和收益水平。尤 其是在 发生巨额赎回时 , 如果基金资产变现 能力差 ,可能会产生基金 仓位调 整的困难,导致流 动性风 险,可能影响基 金 份额净 值。 4. 管理 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 中, 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 平、 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 响基 金收益水平, 如果基金管理人对 经济形 势和证券市场判断 不准确 、获取的信息不全 、投资 操作出现失误, 都 会影响 基金 的收 益水 平。 基金托 管人 的管 理水 平对 基金收 益水 平也 存在 影响 。 5. 操作 或技 术风 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 交易 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 ,可 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 障或 者差错而影响 交易的正常进行或 者导致 投 资者的利益受到 影响。 这种技术风险可能 来自基 金管理人、注册 登 记机构 、销 售机 构、 证券 交易所 、证 券登 记结 算机 构等。 6. 合规 性风 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 程中 ,违反国家法律、法 规的 规定,或者基金投资 违反 法规及基金合 同有关 规定 的风 险。 7. 其他 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 可抗 力因素的出现,将会 严重 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 能导致基金资 产的损 失。 金融市场危机、行业 竞争 、代销机构违约、托 管人 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 人自 身直接控制能 力之外 的风 险, 可能 导致 基金或 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受 损。 (二)声明 1. 本基金未经任何一 级政 府、机构及部门 担保 。投 资人自愿投资于本基 金, 须自行承担投 资风险 。 2.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 办理 本基金的销售外,本 基金 还通过中国银行等代 销机 构代理销售, 但是,基金并不是 代销机 构的存款或负债, 也没有 经代销机构担保或 者背书 ,代销机构并不 能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 招募说明书 64 保证其 收益 或本 金安 全。 二 十、 基金的 终止 与清算 (一)基金的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经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后终 止: 1. 存续 期间 内,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数量 连续 60 个工 作 日达不 到 100 人 ,或 连续 60 个 工作 日 基金资 产净 值低 于5000 万 元,基 金管 理人 宣布 本基 金终止 ; 2. 基金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表 决终 止; 3. 因重 大违 法、 违规 行为 ,基金 被中 国证 监会 责令 终止; 4.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 、破 产、撤销等事由,不 能继 续担任本基金的管理 人, 而无其他适当 的基金 管理 机构 承接 其权 利及义 务; 5.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 、破 产、撤销等事由,不 能继 续担任本基金的托管 人, 而无其他适当 的基金 托管 机构 承接 其权 利及义 务; 6. 由于 投资 方向 变更 引起 的基金 合并 、撤 销; 7.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的 其他 情况 。 基金终 止, 应当 按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 有关 规定 对基金 进行 清算 。 (二)基金的清算 1. 基金 清算 小组 (1) 自基 金终 止之 日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基 金 清 算小组 ,基 金清 算小 组在 中国证 监会 的 监督下进行基金清 算,在 基金清算小组接管 基金资 产之前,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按照 基 金合同 和托 管协 议的 规定 继续履 行保 护基 金资 产安 全的职 责。 (2 ) 基 金清 算小 组成 员由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 由 基金 管理 人选 定的 选 定的具 有证 券 从业资格的注册会 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 以及 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 。基金清算小组 可 以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 基金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 金资产 的保 管 、 清 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基金 清 算小组 可以 依 法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2. 清算 程序 (1) 基金 终止 后, 由基 金 清算小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资 产; (2) 基金 清算 小组 对基 金 资产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 (3)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评 估 和变现 ; (4) 将基 金清 算结 果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 招募说明书 65 (5) 公布 基金 清算 公告 ; (6)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分 配 。 3. 清算 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 算小 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 程中 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 算费用由基金 清算小 组优 先从 基金 资产 中支付 。 4. 基 金清 算剩 余财 产的 分 配 基金清算后的全部剩 余资 产扣除基金清算费用 后如 有余额,按基金份额 持有 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5. 基金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 金清算 小组 公告 ;清 算过 程中的 有关 重 大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清算结 果由 基金 清算 小组 于中国 证监 会批 准 后3 个 工作日 内公 告。 6.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 保存 基金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 由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 以 上。 二 十一 、基金 合同 的内容 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 人权 利与义务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1) 按《 基金 合同 》的 规 定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并 行使表 决 权 ; (2) 按《 基金 合同 》的 规 定取得 基金 收益 ; (3) 监督 基金 经营 情况 , 查询或 获取 公开 的基 金业 务及财 务状 况的 资料 ; (4) 申购 或赎 回基 金份 额 ; (5) 在不 同的 基 金 直销 或 代销机 构之 间转 托管 ; (6) 获取 基金 清算 后的 剩 余资产 ; (7)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托管 人按 法律 法规 、本 《基金 合同 》以 及依 据本 《基金 合同 》 制定的 其他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履行 其义 务; (8) 依照 本合 同的 规定 ,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9)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托管 人及 时依 据法 律法 规、 本 《 基金 合同 》 以及 依据本 《 基金 合同》 制定 的其 他法 律文 件行使 权利 、履 行义 务; (10)法律、法规、 本《 基金合同》以及依据 本《 基金合同》制定的其 他法 律文件规定的 其他权 利。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义务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 招募说明书 66





(1) 遵守 基金 合同 ; (2)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 承担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费用 ;





(3) 以其 对基 金的 投 资额为 限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本基 金其 他当 事人 利益 的活动 ; (5)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基金管理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1)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 基金 管理 人依 照诚 实 信用 、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 , 谨慎 、 有 效管 理和运 用基 金资 产; (2 ) 根 据本 《基 金合 同 》 的规定 , 制订 并公 布有 关 基金募 集 、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转托 管、 非交易 过户 、冻 结、 质押 、收益 分配 等方 面的 业务 规则; (3) 根据 本 《 基金 合同 》 的规定 获得 基金 管理 费, 收取或 委托 收取 投资 者认 购费、 申购 费、 赎回费 及其 他事 先公 告的 合理费 用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的其 他费 用; 基金管理人违背管理 职责 或者处理基金事务不 当对 第三人所负债务或者 自己 受到的损失, 以其自 有财 产承 担; (4) 根据 本《 基金 合同 》 规定销 售基 金份 额; (5) 提议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6)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7) 依 据本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本 《 基 金合同》或国家有 关法律 规定,并对基金资 产或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造 成重 大损失的,应呈 报 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监管机 构,并有权提议召 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表 决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或采 取其它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投资者 的利 益;


(8) 选择、 更换 基金 代销 机构, 对基 金代 销机 构行 为进行 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 如果 基金 管 理人认 为基 金代 销机 构的 作为或 不作 为违 反了 法律 法规 、 本 《 基金 合同 》 或基 金销售 代理 协议 , 基金管理人应行使 法律法 规、本《基金合同 》或基 金销售代理协议赋 予、给 予、规定的基金 管 理人的 任何 及所 有权 利和 救济措 施, 以保 护基 金资 产的安 全和 基金 投资 者的 利益; (9)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 的范 围 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购 和赎 回申 请; (10)以基金的名义 依法 为基金进行融资,并 以相 应基金财产履行偿还 融资 和支付利息的 义务; (11) 依据 本《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决定 基金 收益 的分配 方案 ; (12) 依据 本《 基金 合同 》 ,代表 基金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股 东权 利; (13)法律、法规、 本《 基金合同》以及依据 本《 基金合同》制订的其 他法 律文件所规定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 招募说明书 67 的其他 权利 。 (14)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1) 遵守 基金 合同 ; (2)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资产;


(3)配备 足够的具有 专业资格的人员进 行基金 投资分析、决策, 以专业 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 和运作 基金 资产 ; (4)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 控股和 直接 管理 ; (5) 建立 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 监 察与 稽核 、 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 证所管 理的 基 金资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资 产相互 独立 ,保 证不 同基 金在资 产运 作、 财务 管理 等方面 相互 独立 ; (6)除依据《暂行 办法 》 、 《试点办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委 托其他人运 作基金 资产 ;





(7)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依法进 行的 监督 ;





(8) 按照 规定 计算 并 公告基 金份 额净 值;





(9 )严 格按照《暂 行 办法》 、 《 试点办法 》 、基 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履 行信息披露及 报 告义务 ;





(10) 保守基金商业 秘密,不泄露基金投 资计 划、投资意向等。除 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以保 密, 不向 他人 泄露;





(11) 按基 金合 同规 定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基金收 益;





(12) 依据 《 暂行 办法 》 、 《试 点办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 (13)负责基金注册 登记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 按照 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基 金合 同,办理或委 托其他 机构 办理 本基 金的 注册登 记业 务;





(14) 按照法律法规 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 受理 申购和赎回申请,及 时、 足额支付赎回和 分 红款项 ;





(15) 保管 基金 的会 计账册 、报 表、 记录15年 以上;





(16) 参加 基金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资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7) 面临解散、依 法被撤销、破产或者 由接 管人接管其资产时, 及时 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





(18) 因过 错导 致基 金资产 的损 失, 承担 赔偿 责任, 其过 错责 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19) 基金 托管 人因 过错 造成基 金资 产损 失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为基 金向 基金 托管 人 追偿 ; (20)确保向基金投 资人 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 料在 规定时间内发出;保 证投 资人能够按照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时间 和方 式,随 时查 阅到 与基 金有 关的公 开资 料, 并得 到有 关资料 的复 印件 ;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 招募说明书 68 (21)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本 基金 其他 当事 人利 益的活 动; (22) 负责 为基 金聘 请注 册会计 师和 律师 ;





(23)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1) 依法 持有 并保 管 基金的 资产 ; (2) 依照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获 得基 金托 管费 ; (3) 监督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 ; (4)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5)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 , 如 认为基 金管 理人 违反 了 《 基金合 同 》 的 有关 规定 , 应呈报 中国 证 监会和 银行 监管 机构 , 并 采取必 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 资人的 利益 。 除 非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及 《托管 协议 》规 定, 否则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的行 为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 (6) 有权 对基 金管 理人 的 违法、 违规 投资 指令 不予 执行, 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7)法律、法规 、 《基 金 合同》以及依据本 《基金 合同》制定的其他 法律文 件所规定的其 他权利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1) 基金 托管 人将 遵守 《 信托法 》 、 《暂 行办 法》 、 《 试点办 法》 、 《 基金 合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 定,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 最大利益处理基金 事务; 基金托管人保证恪 尽职守 ,依照诚实信用 、 勤勉尽 责的 原则 ,谨 慎、 有效地 持有 并保 管基 金资 产;


(2) 设立 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门, 具有 符合 要求 的营 业场所 , 配 备足 够的 、 合 格的熟 悉基 金 托管业务的专职人 员,负 责基金资产托管事 宜;建 立健全内部风险监 控制度 ,对负责基金资 产 托管的 部门 和人 员的 行为 进行事 先控 制和 事后 监督 ,防范 和减 少风 险; (3)购置并保持对于 基金 资产的托管所必要 的设备 和设施(包括硬件 和软件 ) ,并对设备 和设施 进行 维修 、维 护和 更换, 以保 持设 备和 设施 的正 常 运行 ; (4 ) 建 立健 全内 部控 制制 度, 确保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 保 证其 托管 的基 金资 产 与基金 托管 人 自有资产相互独立 ,保证 其托管的基金资产 与其托 管的其他基金资产 相互独 立;对不同的基 金 分别设置账户,独 立核算 ,分账管理,保证 不同基 金之间在名册登记 、账户 设置、资金划拨 、 账册记 录等 方面 相互 独立 ; (5)除依据《信托 法 》 、 《 暂行办法 》 、 《试点办 法 》 、 本《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外, 不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 取利益,基金托管 人违反 此义务,利用基金 资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 方 谋取利 益, 所得 利益 归于 基金资 产,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的 ,承 担赔 偿责 任;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 任何基 金资产转为其自有 财产, 违背此款规定的, 将承担 相应的责任,包 括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 招募说明书 69 但不限 于恢 复所 涉及 的基 金资产 的原 状、 承担 赔偿 责任; (6)除依据《信托 法 》 、 《 暂行办法 》 、 《试点办 法 》 、 本《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外, 基金托 管人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管 基金 资产 ; (7)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8 ) 为 基金 设立 证券 账户 、 银 行存 款账 户等 基金 资 产账户 , 负责 基金 投资 于 证券的 清算 交 割,执 行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令 ,并 负责 办理 基金 名下的 资金 往来 ; (9 ) 对 基金 商业 秘密 和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 投 资者 进 行基金 交易 有关 情况 负有 保密义 务 , 不 泄露基金投资计 划、投资 意向及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 投资者的相关情 况及资料 等;除《信托法 》 、 《暂行办法 》 、 《试点 办法 》 、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 信息公开披露 前 予以保密,不得向 他人泄 露;但因遵守和服 从司法 机构、中国证监会 或其他 监管机构的判决 、 裁决、 决定 、命 令而 作出 的披露 不应 视为 基金 托管 人违反 本《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保 密义 务; (10)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及本基 金的 单位 基金 资产 净值; (11) 按规 定出 具基 金业 绩和基 金托 管情 况的 报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 和 银行 监管机 构; (12) 负责 基金 的认 购、 申购、 赎回 和基 金转 换的 资金保 管和 清算 ; (13)采取适当、合 理的 措施,使基金份额的 认购 、申购、赎回和基金 转换 等事项符合本 《基金 合同 》等 有关 法律 文件的 规定 ; (14)采取适当、合 理的 措施,使基金投资和 融资 条件、及使基金管理 人用 以计算开放式 基金份额认购、申 购、赎 回和基金转换的方 法符合 法律法规和本《基 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 规 定; (15)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运 作,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违 法、 违规 的, 不 予执 行, 并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16)在定期报告内 出具 基金托管人意见,说 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 面的 运作是否严格 按照本《基金合同 》的规 定进行,如果基金 管理人 有未执行本《基金 合同》 规定的行为,还 应 当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 取了适 当的 措施 ; (17) 保存 基金 会计 账册 、报表 和其 他有 关基 金托 管事务 的完 整记 录等15 年 以上; (18)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9)依据基金管理 人的 指令或有关规定向相 应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 基金 收益和赎回款 项; (20) 参加 基金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资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 (21)面临解散、依 法被 撤销、破产或者由接 管人 接管其资产时,及时 报告 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监 管机 构, 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22) 基金 管理 人因 过错 造成基 金资 产损 失时 ,基 金托管 人应 为基 金向 基金 管理人 追偿 ;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 招募说明书 70 (23)因过错导致基 金资 产的损失或因违背托 管职 责或者处理基金事务 不当 对第三人所负 债务或 者自 己受 到的 损失 ,应以 其自 有财 产承 担, 其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基 金其 他当 事人 利益 的活动 ; (25)法律、法规、 本《 基金合同》和依据本 《基 金合同》制定的其他 法律 文件所规定的 其他义 务。 (四)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召集、议事及表决 的程 序和规则 1. 有以 下事 由情 形之 一时 ,应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 修改 基金 合同 或提 前 终止基 金合 同, 但基 金合 同另有 约定 的除 外; (2) 变更 基金 类型 或转 换 基金运 作方 式, 但基 金合 同另有 约定 的除 外; (3)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4)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5 ) 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但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要求 提高 该等报 酬标 准 的除外 ; (6) 本基 金与 其它 基金 的 合并; (7)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它 应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事 项 。





2 .以 下情 况不 需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2) 在法 律法 规 和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变更 本基 金的申 购费 率、 赎回 费率 或收费 方 式 ; (3)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金 合同 进行修 改; (4)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 涉及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或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利益无 实质 性不 利影 响; (5) 除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规定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以外 的其 它情 形。 3. 召集 方式 : (1 ) 除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另有 约定 外 ,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召集 , 开 会时 间、地 点、 方式 和权 益登 记日由 基金 管理 人选 择确 定。 (2) 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必 要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应 当向 基金 管 理 人提 出书面 提议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 是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 金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60 日 内召 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不 召集 ,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自 行召 集并 确定开 会时 间、 地点 、方 式和权 益登 记日 。 (3)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应 当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 起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 并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托管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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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 金管 理人决 定不 召集 ,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开的,应当 向基金 托管人提出书面 提 议。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 是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决 定召 集的,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4)代 表基金份额10% 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就同 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 而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 人都不召集 的,代表基金 份额10% 以上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有权 自 行召集 ,并 至少 提前30 日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5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配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4 .通 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召集人应当于会议 召开 前30天,在至少一种 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 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通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不得 就未经公告的事项 进行表 决。基金份额持 有 人大会 通知 将至 少载 明以 下内容 :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方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主要 事 项; (3) 投票 委托 书送 达时 间 和地点 ; (4)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电话 ; (5)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的 权益 登记 日; (6) 如采 用通 讯表 决方 式 ,则载 明投 票表 决的 截止 日以及 表决 票的 送达 地址 ; (7) 其他 需要 说明 的事 项 。





5 .开 会方 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召 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 和通 讯方式开会。现场开 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 人本人出席或通过 授权委 托其代理人出席, 现场开 会时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的授权代表 应 当出席;通讯方式 开会指 按照基金合同的相 关约定 以通讯的书面方式 进行表 决。会议的召开 方 式由召集人确定, 但决定 基金管理人更换或 基金托 管人的更换、转换 基金运 作方式和提前终 止 基金合 同事 宜必 须以 现场 开会方 式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1) 现场 开会 同时 符合 以 下条件 时, 可以 进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①亲自出席会议者持 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 出席 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 证和授 权委 托书 等文 件符 合法律 法规 、本 基金 合同 和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② 经 核对 , 有 代表50% 以 上基金 份额 的持 有人 参加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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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在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通 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①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约定 公布会 议通 知后 ,在 下一 个工作 日内 公布 相关 提示 性公告 ; ②召集 人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方 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③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占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的50% 以上 ; ④ 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其它 代表 , 同 时提 交的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 和受托出席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 证和授权委托书 等 文件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和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⑤会议 通知 公布 前已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采 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相 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表明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规定 的书面表决意见即 视为有 效的表决;表决意 见模糊 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 视为弃 权表 决, 但应 当计 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数 。





6 .议 事程 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 下,首 先由召集人宣读提 案,经 讨论后依照本条第7款 和第8款的有关约 定进行 表决 ,并 形成 大会 决议。





在 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依照 本条 第7 款和 第8款的 有关 约定 进行 表决 。





7. 表决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 每份基 金份 额享 有平 等的 表决权 。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分 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决 议: ①特别 决议 对于特 别决 议应 当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决 权的2/3 以 上通 过。 ②一般 决议 对于一 般决 议应 当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决 权的50% 以上 通过 。





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 基金 托管人、提前终止基 金合 同应当以特别决 议 通过方 为有 效。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采 取记 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决 。 (4) 采取 通讯 方式 进行 表 决时, 符合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面 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项 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列 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议 、 逐 项 表决。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不 得就 未经 公告 的事 项进行 表决 。 8. 计票 (1) 现场 开会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 招募说明书 73 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 主持人为召集人的授 权代 表,如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主持人应当在 会议开 始后宣布在出席会 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中 推 举两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 表与大会召集人授 权的一 名监督员共同担任 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 份 额持有人自行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 宣布在 出席会议的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中 推举 三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担任 监票 人。 ② 监 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表决 后立 即进 行清 点并由 大会 主持 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票 方式 可采 取如 下方 式: ①由大会召集人授权 的两 名计票员在监督员监 督下 进行计票,并由公证 机关 对计票过程予 以公证 。 如果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份 额持有人为召集人, 则由 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 表任 监督员;如果 基金托管人为召集 人,则 由基金管理人的授 权代表 任监督员;如果基 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 均 未指派 授权 代表 任监 督员 ,则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推举 代表 任监 督员 。 ②由大 会召 集人 聘请 的公 证机关 的工 作人 员进 行计 票。





9. 生效 与公 告 (1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按照 《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的有关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有关约 定表 决 通过的 事项 ,召 集人 应当 自通过 之日 起5 日内 报中 国 证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


(2)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定的事项自 中国证 监会依法核准或者 出具无 异议意见之日起 生 效。生效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对全体 基金份 额持有人、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 法 律约束力。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份额持 有人应当执行生效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 决定。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应 当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信 息披 露媒 体公告 。 (五)基金合同解除 和终 止的事由、程序 出现下 列情 况之 一的 ,本 基金合 同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后终 止: 1. 存续 期间 内,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数量 连续 60 个工 作 日达不 到 100 人 ,或 连 续 60 个 工作 日 基金资 产净 值低 于人 民 币5000 万元 ,基 金管 理人 宣 布本基 金终 止; 2. 基金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表 决终 止; 3. 因重 大违 法行 为, 基金 被中国 证监 会责 令终 止; 4.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 、破 产、撤销等事由,不 能继 续担任本基金的管理 人, 而无其他适当 的基金 管理 机构 承接 其权 利及义 务; 5.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 、破 产、撤销等事由,不 能继 续担任本基金的托管 人, 而无其他适当 的托管 机构 承接 其权 利及 义务;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 招募说明书 74 6. 由于 投资 方向 变更 引起 的基金 合并 、撤 销; 7.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的 其他 情况 。 本基金合同终止后, 须按 法律法规和本基 金合 同对 基金进行清算。中国 证监 会对清算结果 批准并 予以 公告 后本 基金 合同终 止。 (六)争议解决方式 1. 本《 基金 合同 》适 用中 华人民 共和 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2. 本《基金合同》的 当事 人之间因本《基金合 同》 产生的或与本《基金 合同 》有关的争议 可首先 通过 友好 协商 解决 。 自一方 书面 要求 协商 解决 争议之 日 起 60 日内 如果 争 议未能 以协 商方 式解决,则任何一 方有权 将争议提交中国国 际经济 贸易仲裁委员会根 据提交 仲裁时该会的届 时 有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对 仲裁各 方当 事人 均具 有约 束力。 3. 除争 议所 涉内 容之 外, 本 《基 金合 同》 的其 他部 分 应当由 本 《 基金 合同 》 当 事 人继续 履行 。 (七) 基金合同存放 地和 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 的方 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 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销售代 理人 和注册登记机 构办公 场所 查阅 ; 投 资者 可以按 工本 费购 买本 基金 合同的 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也可直 接登 录基 金 管理人 的网 站 (www.jsfund.cn ) 进行 查阅 。 本 基金 合同的 正本 存放 在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的住所 。 二 十二 、基金 托管 协议的 内容 摘要 (一)托管协议的当 事人 1 、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富城 路99 号震旦 国际 大楼1702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忠民 注册资 本: 1.5亿元 经营范 围: 基金管 理业 务、 发起 设立 基金及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业 务 组织形 式: 有限责 任公 司 营业期 限: 持续经 营 2.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1号 法定代 表人: 肖钢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 招募说明书 75 注册资 本: 人民币 贰仟 伍佰 叁拾 捌亿 叁仟玖 佰壹 拾陆 万贰 仟零 玖元 经营范 围: 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 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 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 ; 发行金融债券;代 理发行 、代理兑付、承销 政府债 券;买卖政府债券 ;从事 同业拆借;提供 信 用证服 务及 担保 ; 代 理收 付款项 及代 理保 险业 务; 提供保 险箱 服务 ; 居 民储 蓄业务 ; 外 汇存 款; 外汇汇款;国际结 算;同 业外汇拆借;外汇 票据的 承兑和贴现;外汇 借款; 外汇担保;结汇 、 售汇;发行和代理 发行股 票以外的外币有价 证券; 买卖和代理买卖股 票以外 的外币有价证券 ; 自营外 汇买 卖 ; 代 客外 汇 买卖 ; 外 汇信 用卡 的发 行 和代理 国外 信用 卡的 发行 及付款 ; 资信 调查 、 咨询、见证业务; 组织或 参加银团贷款;国 际贵金 属买卖;海外分支 机构经 营与当地法律许 可 的一切银行业务; 在港澳 地区的分行依据当 地法令 可发行或参与代理 发行当 地货币;经批准 的 其他业 务。 组织形 式: 股份有 限公 司 营业期 限: 持续经 营 (二)基金托管人与 基金 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 督、 核查 1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根据《暂行办法 》 、 《试 点 办法》 、 《 基金合同》和 有 关证券法规的规定 ,托管 人应对基金管 理人就基金资产的 投资对 象、基金资产的投 资组合 比例、基金资产的 核算、 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 算、基金管理人报 酬的计 提和支付、基金托 管人报 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的 申购与赎回、基 金 收益分 配等 行为 的合 法性 、合规 性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1)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 管理人 有违 反 《暂 行办 法》 、 《试 点办 法》 、 《 基金 合同 》 和 有关 法 律 、法规规定的行 为,应 及时以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 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 理人收到通知后 应 及时核对确认并以 书面形 式对基金托管人发 出回函 。在限期内,基金 托管人 有权随时对通知 事 项进行复查,督促 基金管 理人改正。基金管 理人对 基金托管人通知的 违规事 项未能在限期内 纠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2)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 管理人 的投 资指 令违 反《 暂行办 法》 、 《试 点办 法》 、 《基金 合同 》 和有关 法律 、法 规规 定的 行为, 可以 拒绝 执行 ,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3)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的 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政 法规 和 其他有关规定,或 者违反 《基金合同》约定 的,应 当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 并及时向中国证 监 会报告 。按 照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4)如基金托管人认 为基 金管理人的作为或 不作为 违反了法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或本托 管协议 , 基金 托管 人应 呈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其他 监管 部门 , 有 权利 并有 义务 行 使法律 法规 、 《基 金 合同》或本托管协 议赋予 、给予、规定的基 金托管 人的任何及所有权 利和救 济措施,以保护 基 金资产的安全和基 金投资 者的利益,包括但 不限于 就更换基金管理人 事宜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 招募说明书 76 大会、 代表 基金 对因 基金 管理人 的过 错造 成的 基金 资 产的 损失 向基 金管 理人 索赔。 2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 人的业 务监 督、 核查 根据《暂行办法 》 、 《试 点 办法》 、 《 基金合同》及 其 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 就基金托管人 是否及时执行基金 管理人 的投资指令、是否 将基金 资产和自有资产分 账管理 、是否擅自动用 基 金资产、是否按时 将分配 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收益 划入分红派息账户 等事项 ,对基金托管人 进 行监督 和核 查。 (1) 基 金管 理人 定期 对基 金托管 人保 管的 基金 资产 进行核 查。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金 托管 人 未对基金资产实行 分账管 理、擅自挪用基金 资产、 因基金托管人的过 错导致 基金资产灭失、 减 损、或处于危险状 态的, 基金管理人应立即 以书面 的方式要求基金托 管人予 以纠正和采取必 要 的补救 措施 。基 金管 理人 有义务 要求 基金 托管 人赔 偿基金 因此 所遭 受的 损失 。 (2)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 托管人 的行 为违 反 《暂 行 办法》 、 《 试点 办法》 、 《 基 金合同 》 和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应 及时以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 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 管人收到通知后 应 及时核对并以书面 形式对 基金管理人发出回 函。在 限期内,基金管理 人有权 随时对通知事项 进 行复查 , 督 促基 金托 管人 改正。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3)如基金管理人认 为基 金托管人的作为或 不作为 违反了法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或本托 管协议 , 基金 管理 人应 呈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其他 监管 部门 , 有 权利 并有 义务 行 使法律 法规 、 《基 金 合同》或本托管协 议赋予 、给予、规定的基 金管理 人的任何及所有权 利和救 济措施,以保护 基 金资产的安全和基 金投资 者的利益,包括但 不限于 就更换基金托管人 事宜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 大会、 代表 基金 对因 基金 托管人 的过 错造 成的 基金 资产的 损失 向基 金托 管人 索赔。 3.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有义 务配 合和 协助 对方 依照本 协议 对基 金业 务执 行监督 、 核查 。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 无正当理由,拒绝 、阻 挠 对方根据本协议规 定行使 监督权,或采取 拖 延、欺诈等手段妨 碍对方 进行有效监督,情 节严重 或经监督方提出警 告仍不 改正的,监督方 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三)基金资产的保 管 1 、基 金资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 金资 产的 保管 责任 , 由基 金托 管人 承担。 基金 托管人 将遵 守 《 信托 法》 、 《 暂行办 法》 、 《试点办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 定,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 最大利益 处理基金事务。 基 金托管 人保 证恪 尽职 守, 依照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 谨 慎、 有效 的持 有并保 管基 金资 产 。 (2)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设 立 专门的 基金 托管 部门 ,具 有符合 要求 的营 业场 所, 配 备足 够的 、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 管业务 的专职人员,负责 基金资 产托管事宜;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监控制度 , 对负责 基金 资产 托管 的部 门和人 员的 行为 进行 事先 控制和 事后 监督 ,防 范和 减少风 险。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 招募说明书 77 (3)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购置 并保持 对于 基金 资产 的托 管所必 要的 设备 和设 施 ( 包括硬 件和 软 件) , 并对 设备 和设 施进 行 维修、 维护 和更 换, 以保 持设备 和设 施的 正常 运行 。 (4)除依据《信托 法 》 、 《 暂行办法 》 、 《试点办 法 》 、 本《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外, 不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 取利益,基金托管 人违反 此义务,利用基金 资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 方 谋取利益,所得利 益归于 该 基金资产;基金 托管人 不得将基金资产转 为其固 有财产,不得将 固 有资产与基金资产 进行交 易,或将不同基金 资产进 行相互交易;违背 此款规 定的,将承担相 应 的责任 ,包 括但 不限 于恢 复相关 基金 资产 的原 状、 承担赔 偿责 任。 (5) 基 金托 管人 必须 将基 金资产 与自 有资 产严 格分 开, 将 基金 资产 与其 托管 的其他 基金 资 产严格分开;基金 托管人 应当为基金设立独 立的账 户,建立独立的账 簿,与 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 业务和其他基金的 托管业 务实行严格的分账 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 在名册 登记、账户设置 、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具有 实质 的独 立性 。 (6)除依据《信托 法 》 、 《 暂行办法 》 、 《试点办 法 》 、 本《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外, 基金托 管人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管 基金 资产 ; (7) 基金 托管 人应安 全、 完整地 保管 基金 资产 ; 未 经基金 管理 人的 正当 指令 , 不得 自行 运 用、处 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资产 。 2. 基金 成立 时募 集资 金的 验证 基金设立募集期满或 基金 发起人宣布停止募集 时, 基金发起人应将设立 募集 的资金存入其 指定的相应验资专 户;由 基金发起人聘请具 有从事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 务所对基金进行 验 资,并分别出具 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 告应由参 加验资的2名以上( 含2 名 )中国注册会计 师 签字有 效。 3. 基金 的银 行 账 户的 开设 和管理 (1) 基金 托管 人应 负责 本 基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2) 基 金托 管人 以本 基金 的名义 在其 营业 机构 开设 本基金 的银 行账 户。 本基 金的银 行预 留 印鉴,由基金托管 人保管 和使用。本基金的 一切货 币收支活动,包括 但不限 于投资、支付赎 回 金额、 支付 基金 收益 、收 取申购 款, 均需 通过 本基 金的银 行账 户进 行。 (3 ) 本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使 用 , 限 于满 足开 展 本基金 业务 的需 要 。 基 金 托管人 和基 金 管理人不得假借本 基金的 名义开立其他任何 银行账 户;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 何银行账户进行 本 基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4) 基金 银行 账户的 管理 应符合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票据法 》 、 《 银行 账户 管理 办法》 、 《现 金 管理条例 》 、 《中国 人民银 行利率管理的有 关规定 》 、 《关于大额现金 支付管理 的通知 》 、 《支付 结 算办法 》以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4.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资 金账 户的开 设和 管理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 招募说明书 78 (1)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代表 本基金 , 以 托管 人和 本基 金联名 的方 式在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 责任公 司开 设证 券账 户。 (2 ) 本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使 用 , 限 于满 足开 展 本基金 业务 的需 要 。 基 金 托管人 和基 金 管理人不得出借和 未经另 一方同意擅自转让 本基金 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 使用本基金的任 何 证券账 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的 活动 。 (3) 基金 托管 人以 自身 法 人名义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开立 结算 备付金 账户 , 用于办理基金托管 人所托 管的包括本基金在 内的全 部基金在证券交易 所进行 证券投资所涉及 的 资金结算业务。结 算备付 金、结算互保基金 的收取 按照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的规 定 执行。 (4) 基 金证 券账 户和 资金 账户的 开设 和管 理可 以根 据当时 市场 的通 行做 法办 理, 而 不限 于 上述关 于账 户开 设、 使用 的规定 。 (5 ) 在 本托 管协 议订 立日 之后 , 本 基金 被允 许从 事 其他投 资品 种的 投资 业务 的, 涉及 相关 账户的开设、使用 的,若 无相关规定,则基 金托管 人应当比照并遵守 上述关 于 账户开设、使 用 的规定 。 5. 国债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1) 基 金成 立后, 基金 管 理人负 责以 基金 的名 义申 请并取 得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拆 借市 场 的交易资格,并代 表基金 进行交易;基金托 管人负 责以基金的名义在 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有限 责 任公司开设银行间 债券市 场债券托管账户, 并代表 基金进行债券和资 金的清 算。在上述手续 办 理完毕 之后 ,由 基金 托管 人负责 向银 行监 管部 门进 行报备 。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同 时代 表基 金签 订全 国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 券回 购主协 议, 协 议正本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协议 副本 由基 金管 理人 保存。 6 .基 金资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 物证 券 的保 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 人存 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 库, 但要与非本基金的其 他实 物证券分开保 管;也可存入中央 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或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的代保管库 。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 管人持 有。实物证券的购 买和转 让,由基金托管人 根据基 金管理人的指令 办 理。 7. 与基 金资 产有 关的 重大 合同的 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 金签 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 大合 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 托管 人、基金管理 人保管。除本协议 另有规 定外,基金管理人 在代表 基金签署与基金有 关的重 大合同时应保证 基 金一方 持有 两份 以上 的正 本,以 便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 正本的 原件 。 (四)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 与复核 1 、 基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 资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价 值。 基 金份 额资 产净 值是 指计算 日基 金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 招募说明书 79 资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 该基 金份额 总数 后的 价值 。 2 、 基 金管 理人 应每工 作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 估 值原 则应符 合 《 基金 合同》 、 《 证券投 资基 金 会计核算办法》及 其他法 律、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 金信息披露的基金 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资 产 净值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计 算,基金托管人复 核。基 金管理人应于每个 工作日 结束后计算得出 当 日的该基金份额资 产净值 ,并在盖章后以加 密传真 方式发送给相应的 基金托 管人。该基金托 管 人应在收 到上述传 真后马 上对净值计算结果 进行复 核,并在盖章后以 加密传 真方式将复核结 果 传送给相应的基金 管理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 的复核 结果与相应的基金 管理人 的计算结果存在 差 异, 且 双方 经协 商未 能达 成一致 ,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按照其 对基 金净 值的 计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相应的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将 相关情 况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五)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 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 括基金设立募集期结 束时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基金权益登记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登 记日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 册、每月最后一 个 交易日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名 册,均由基金管 理人和 托管人负责分别保 管,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 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相关 信息 。 (六)争议解决方式 基金/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基 金托管 人之 间因 本协 议产 生的或 与本 协议 有关 的争 议可通 过友 好 协商解决,但若自 一方书 面提出协商解决争 议之日 起60日内争议未能 以协商 方式解决的,则 任 何一方有权将争议 提交中 国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 会北京分会,根据 提交仲 裁时该会的仲裁 规 则进行仲裁。仲裁 裁决是 终局的,对仲裁各 方当事 人均具有约束力。 除提交 仲裁的争议之外 , 各方当 事人 仍应 履行 本协 议的其 他规 定。 争议 处理 期间, 双方 当事 人应 恪守 基金/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 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 各 自继续 忠实 、 勤勉 、 尽 责 地履行 《 基金 合同 》 和 托 管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七)托管协议的修 改和 终止 1. 本协 议双 方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可以 对协 议进 行修 改。 修改后 的新 协议 ,其 内容 不得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有任 何冲突 。修 改后 的新 协议 ,报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后生 效。 2. 发生 以下 情况 ,本 托管 协议终 止: (1) 基金 或《 基金 合同 》 终止; (2) 本基 金更 换基 金托 管 人; (3) 本基 金更 换基 金管 理 人; (4) 发生 《基 金法》 、 《 暂 行办法 》 、 《 试点 办法 》或 其他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 招募说明书 80 二 十三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 金份 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 的服 务,并将根据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需要和 市场的 变化 ,增 加或 变更 服务项 目。 主要 服务 内容 如下: (一)资料寄送 1 、开 户确 认书 和交 易对 帐 单


首 次基金 交易 (除 基 金开户 外其 他交易 类型 ) 后15 个 工作 日内 向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寄送 开户 确认书 和交 易对 帐单 。 2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对账 单 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 度结 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 向 定 制纸质对帐单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寄送季 度对账 单; 每月 向定 制电 子对帐 单服 务的 份额 持有 人发送 电子 对帐 单。 (二)红利再投资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 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 将所 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 金, 注册登记机构 将其所 获红 利按 除息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自 动转 为基 金份额 。红 利再 投资 免收 申购费 用。 (三)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


基金管 理人 从2004 年8月27日开始 正式 推出 “ 开 放式 基金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 。 投资者 可与 中国银行 、 中国工 商银行 、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农 业银行、 交通银行 、中信 证券 、海通证券 、 广发证券 等代销机 构 就本 基金申请开办 “ 定 期定额 投资计划 ”约定每 期固定 申购金额。具体 受 理网点 见中 国银 行 等 相应 的 代销 机构 各分 支机 构的 公告。 ( 四) 手机短信服务 基 金管理人向定制净 值短 信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供 基金 净值短信服务。 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 通过 拨打客户服务电话 400-600-8800 (免长途电 话 费) 、(010)85712266 ,也 可通过基金管理 人网站 定制 短信 服务 。 (五)在线服务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客 户还可 获得 如下 服务 : 1 、查 询服 务 所有嘉实开放式基金 的持 有人均可通过公司网 站实 现基金交易查询、账 户信 息查询和基金 信息查 询。 2 、信 息资 讯服 务 投资者或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可以利用 基金管理人 网站 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 人各 类信息,包括 基金的 法律 文件 、业 绩报 告及基 金管 理人 最新 动态 等最新 资料 。 3 、网 上交 易服 务 和 电话 交 易 服务 投资者可持中国银行 长城 借记卡、工商银行借 记卡 、建行龙卡储蓄卡、 农行 金穗卡、交通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 招募说明书 81 银行太平洋借记卡 、招商 银行借记卡、广发 理财通 卡、北京银行卡、 兴业银 行卡、浦发银行 东 方卡或活期一本通 账户、 中信银行借记卡、 光大银 行借记卡、富滇商 业银行 借记卡、长沙市 商 业银行借记卡、金 华商行 借记卡、杭州银行 借记卡 、顺德农信社借记 卡、上 海农商行借记卡 、 南京银行借记卡、 温州银 行借记卡、齐鲁 银 行借记 卡登录本基金管理 人网站 办理相应网上交 易 和电话交易业务 ; 持建行 龙卡储蓄卡、 广发 银行 理 财通卡、农行金穗 卡、 招 商银行借记卡、 浦 发银行东方 卡、中 行广东 分行借记卡 的投资 者 还可 登录本基金管理人 网站办 理 相应基金网上 交 易 定期 定额 申购 业务 ,具 体参见 相应 的基 金公 告 。 网上交易投资者开通 电话 交易后可以通过电话 交易 赎回、转换所持基金 份额 ,持建行 龙卡 储蓄 卡、农行金穗 卡、广 发银行 理财通卡、 中行 广 东分行借记卡 、招 行借记 卡、浦发银行东方 卡可以 通过 电话 交易 系统 购买基 金。 (六)咨询 服务 1 、 投 资者 或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如果 想了 解 本 基金 有关 申购与 赎回 的交 易情 况、 基 金账户 余额 、 基金产 品与 服务 等信 息 , 可拨打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全 国统 一客 服电 话 :400-600-8800 (免 长途电 话费 ) 、(010)85712266 , 传真 : (010 )65182266 。 2 、互 联网 站 公司网 址:http://www.jsfund.cn 电子信 箱:service@jsfund.cn 二 十四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的 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 更换 1 、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的 条件





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经中国 证监 会批 准, 须更 换基金 管理 人:





(1)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 破产 或者 由接管 人接 管其 资产 ;





(2) 基金 托管 人有 充 分理由 认为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符合 基金 持有 人利 益;





(3) 代表 基金 总份 额50%以 上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要 求基 金管 理人 退任; (4) 中国 证监 会有 充分 理 由认为 基金 管理 人不 能继 续履行 基金 管理 职责 。 基金管 理人 辞任 ,但 新的 管理人 确定 之前 ,其 仍须 履行基 金管 理人 的职 责。 2.基 金管 理人 的更 换程 序 (1) 提名 :新 任基 金管 理 人由基 金托 管人 提名 。 (2 ) 决 议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对更 换原 基金 管理 人形成 决议 , 该决 议需 经 代表每 只基 金 50% 以 上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表 决通 过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还 需对 被提 名的基 金管 理人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 招募说明书 82 形成决 议。 (3 ) 批 准 : 新 任基 金管 理 人经中 国证 监会 审查 批准 方可继 任 , 原 任基 金管 理 人经中 国证 监 会批准 方可 退任 。 (4)公告:基金管理 人更 换后,由基金托管 人在中 国证监会批准后5 个工 作日 内公告。如 果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 人同时更换,中国 证监会 不指定且没有中国 证监会 认可的机构进行 公 告时,代表10%以 上基金 份额的并且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有权按本《 基 金合同 》规 定公 告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5 ) 交 接 : 原 基金 管理 人 应作出 处理 基金 事务 的报 告, 并向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 办理基 金事 务 的移交 手续 ;新 任基 金管 理人应 与基 金托 管人 核对 基金资 产总 值和 净值 。 (6) 基金 名称 变更: 基金 管理人 更换 后, 如果 更换 后的基 金管 理人 要求 , 应 按其要 求替 换 或删除 基金 名称 中与 原基 金管理 人有 关的 名称 或商 号字样 。 (二)基金托管人的 更换 1.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的 条件





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经中国 证监 会和 银行 监管 机构批 准, 须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1)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 破产 或者 由接管 人接 管其 资产 ;





(2) 基金 管理 人有 充 分理由 认为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符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





(3) 代表 基金 总份 额50%以 上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要求 基金 托管 人退任 ; (4) 银行 监管 机构 有充 分 理由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不能 继续履 行基 金托 管职 责。 基金托 管人 辞任 的, 在新 的托管 人确 定之 前, 其仍 须履行 基金 托管 人的 职责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 程序 (1) 提名 :新 任基 金托 管 人由基 金管 理人 提名 。 (2)决议:基金持有 人大 会对更换原基金托管 人形 成决议,该决议需经 代表 每只基金50% 以上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表决通过。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对被 提名的 基金托管人形成 决 议。 (3 ) 批 准 : 新 任基 金托 管 人经中 国证 监会 和银 行监 管机构 审查 批 准 方可 继任 , 原 任基 金托 管人经 中国 证监 会和 银行 监管机 构批 准方 可退 任。 (4)公告:基金托管 人更 换后,由基金管理 人在中 国证监会和银行监 管机构 批准后5个工 作日内公告。如果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 同时更 换,中国证监会不 指定, 且没有中国证监 会 认可的机构进行公 告时, 代表10%以上基金 份额的 并且出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 有人有 权按 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公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 (5 ) 交 接 : 原 基金 托管 人 应作出 处理 基金 事务 的报 告, 并与 新任 基金 托管 人 进行基 金资 产 移交手 续; 新任 基金 托管 人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基金 资产总 值和 净值 。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 招募说明书 83 二 十五 、其他 应披 露的事 项 自 2010 年 4 月 1 日至 2010 年 9 月 30 日, 本基 金 刊 登于《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的 临时 报告 如下 : 序号 临时报 告名 称 披露日 期 备注 1 关 于调整 旗下开 放式基 金在 浦发银 行定投 起 点金额 的公 告 2010 年 4 月 9 日 含本基 金 2 关 于旗下 开放式 基金通 过爱 建证券 开办定 投 业务的 公告 2010 年 4 月 16 日 含本基 金 3 关 于增加 乌鲁木 齐市商 业银 行为嘉 实旗下 开 放式基 金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2010 年 4 月 20 日 含本基 金 4 关 于对兴 业银行 借记卡 持有 人开通 嘉实直 销 网上交 易 定 期定 额申 购业 务的公 告 2010 年 4 月 21 日 含本基 金 5 关 于旗下 开放式 基金通 过乌 鲁木齐 市商业 银 行开办 定投 业务 的公 告 2010 年 4 月 23 日 含本基 金 6 关 于增加 渤海银 行为嘉 实旗 下基金 代销机 构 并开展 定投 业务 的公 告 2010 年 4 月 27 日 含本基 金 7 关 于增加 华融证 券为嘉 实旗 下开放 式基金 代 销机构 的公 告 2010 年 5 月 5 日 含本基 金 8 关 于增加 中国光 大银行 为嘉 实旗下 基金代 销 机构并 开展 定投 业务 的公 告 2010 年 5 月 6 日 含本基 金 9 关 于增加 上海农 商银行 和洛 阳银行 为嘉实 旗 下基金 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2010 年 5 月 24 日 洛 阳 银 行 含本 基金 10 关 于旗下 开放式 基金通 过华 融证券 开办定 投 业务的 公告 2010 年 5 月 28 日 含本基 金 11 关 于旗下 开放式 基金通 过信 达证券 开办定 投 业务的 公告 2010 年 6 月 3 日 含本基 金 12 关 于旗下 开放式 基金通 过洛 阳银行 开办定 投 业务的 公告 2010 年 6 月 8 日 含本基 金 13 关 于旗下 开放式 基金通 过申 银万国 证券开 办 定投业 务的 公告 2010 年 6 月 24 日 含本基 金 14 关 于通过 交通银 行网上 银行 申购嘉 实旗下 开 放式基 金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2010 年 7 月 1 日 含本基 金 15 关 于通过 中 国邮 政储蓄 银行 网上申 购嘉实 旗 下开放 式基 金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2010 年 7 月 1 日 含本基 金 16 关 于旗下 开放式 基金通 过国 信证券 开办定 投 业务的 公告 2010 年 7 月 7 日 含本基 金 17 关 于直销 电话交 易开通 农行 金穗卡 、建行 龙 卡 储蓄卡 、广发 理财通 卡、 中行广 东分行 卡 认购和 申购 业务 的公 告 2010 年 7 月 9 日 含本基 金 18 关 于旗下 开放式 基金通 过东 吴证券 和日信 证 券开办 定投 业务 的公 告 2010 年 7 月 21 日 含本基 金 19 关 于农行 金穗卡 持卡人 通过 直销网 上和电 话 交 易系统 在线支 付方式 申购 基金费 率优惠 的 2010 年 8 月 20 日 含本基 金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 招募说明书 84 公告 20 关 于嘉实 基金网 上直销 汇款 支付业 务开通 范 围 增加中 行、交 行、招 行及 广发银 行借记 卡 持卡人 业务 的公 告 2010 年 8 月 27 日 含本基 金 21 关 于增加 深圳农 村商业 银行 为嘉实 旗下基 金 代销机 构并 开展 定投 业务 的公告 2010 年 9 月 21 日 含本基 金 22 关 于旗下 开放式 基金通 过中 投证券 开办定 投 业务的 公告 2010 年 9 月 30 日 含本基 金 二 十六 、招募 说明 书的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 放在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和代销机构的办公场 所和 营业场所,投 资者可 免费 查阅 。在 支付 工本费 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取得 上述 文件 的复 制件 或复印 件。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公 告的 内容完 全一 致。 二 十七 、备查 文件 目录 (一)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嘉 实服务 增值 行业 证券 投资 基金设 立的 文件 (二) 嘉实 服务 增值 行业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 三) 嘉实 服务 增值 行业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四) 法律 意见 书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六)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和营 业执 照 备查文 件存 放地 点为 基金 管理人 或/ 及基 金托 管人 的 住所; 投资 者如 需了 解详 细的信 息, 可 向基金 管理 人或/及 基金 托 管人申 请查 阅。 嘉 实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2010 年12 月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