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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富通中小盘(519026)

海富通中小盘:更新招募说明书(2010年11月)查看PDF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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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 富 通 海 富 通 海 富 通 海 富 通 中 小 盘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中 小 盘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中 小 盘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中 小 盘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招 募 说 明 书 招 募 说 明 书 招 募 说 明 书
基金管理人: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 基金托管人:中国 基金托管人:中国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 工商 工商 工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重要提示 重要提示 重要提示
海富通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 经 2010 年 1 月 18
日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证 监 许 可 【 2010 】 83 号 文 核 准 募 集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同于 2010 年 4 月 14 日正式生效。本基金类型为契约型开放式。
本招募说明书是对原《海富通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定
期更新 , 原招募说明书与本招募说明书不一致的, 以本招募说明书为准 。 基金管
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
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当投资者赎回时, 所得或会高于或
低于投资者先前所支付的金额。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 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 ,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
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
经济 、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
的非系统性风险, 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 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
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
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0 年 10 月 14 日,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
现截止日为 2010 年 9 月 30 日。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目 目 目 目 录 录 录 录
第一节 绪言 .................................................................................................................. 2
第二节 释义.................................................................................................................. 3
第三节 基金管理人 ...................................................................................................... 9
第四节 基金托管人 .................................................................................................... 17
第五节 相关服务机构................................................................................................ 21
第六节 基金的募集 .................................................................................................... 35
第七节 基金合同的生效 ............................................................................................ 36
第八节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 37
第九节 基金的投资.................................................................................................... 46
第十节 基金的业绩 .................................................................................................... 57
第十一节 基金的财产 ................................................................................................ 59
第十二节 基金资产的估值 ........................................................................................ 61
第十三节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6
第十四节 基金的费用和税收 .................................................................................... 68
第十五节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0
第十六节 基金的信息披露 ........................................................................................ 71
第十七节 风险揭示 .................................................................................................... 77
第十八节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80
第十九节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3
第二十节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07
第二十一节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25
第二十二节 其他披露事项 ...................................................................................... 127
第二十三节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 129
第二十四节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32
第二十五节 备查文件.............................................................................................. 133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2
第 一 节 第 一 节 第 一 节 第 一 节 绪 言 绪 言 绪 言 绪 言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 以下 简称 《运 作办 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 )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海富通 中小盘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海富通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 、
风险、 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 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
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 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3
第 二 节 第 二 节 第 二 节 第 二 节 释 义 释 义 释 义 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基金或本基金: 基金或本基金: 基金或本基金: 依 据 基 金 合 同 所 募 集 的 海 富 通 中 小 盘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 《海富通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
其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托管协议: 托管协议: 托管协议: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 《海富通中小盘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 《海富通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即用于公开披露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
相关服务机构、 基金的募集、 基金合同的生效、 基金
份额的交易、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的投资、
基金的业绩、 基金的财产、 基金资产的估值、 基金收
益与分配、基金的费用与税收、基金的信息披露、 风
险揭示、基金的终止与清算、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其他应披露事项、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备查文件等涉及本基金的信息, 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
决定是否提出基金认购或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
及其定期的更新
发售公告: 发售公告: 发售公告: 发售公告: 《 海 富 通 中 小 盘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告》
中国: 中国: 中国: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 ( 仅为 《招募说明书》 目的不包括香港
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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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监管机构 银行监管机构 银行监管机构 银行监管机构 : : : :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或 其 他 经 国 务 院 授 权 的
机构
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 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
章及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 《基金法》: 《基金法》: 《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运作办法》: 《运作办法》: 《运作办法》: 《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销售办法》: 《销售办法》: 《销售办法》: 《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办理规则》: 《办理规则》: 《办理规则》: 《办理规则》: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2005 年 7 月 14 日发布并施行
《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业务
办理规则(试行)》
《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00 5 年 7 月 2 7 日
发布并施行的 《开放式基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场内
认购、申购与赎回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业务规则》: 《业务规则》: 《业务规则》: 《业务规则》: 指《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操作指引》: 《操作指引》: 《操作指引》: 《操作指引》: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
2005 年 7 月 27 日 发布 并施 行的 《通 过上 海证 券交 易
所办理开放式基金相关业务操作指引》
元: 元: 元: 元: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合同当事人: 基金合同当事人: 基金合同当事人: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 据基 金合 同及 相关 文件 合法 取得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者
注册登记业务: 注册登记业务: 注册登记业务: 注册登记业务: 基金登记、 存管、 清算和交收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者基金账户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清算及基金
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 、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等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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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其 委 托 的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投资 投资 投资 投资 者 者 者 者 : : : : 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个人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条 件 可 以 投 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在 中 国 合 法 注 册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批 准
设立的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和其
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可 投 资 于 中 国 境 内 合 法 募 集
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基金管理机构、 保险公
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募集期: 募集期: 募集期: 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期限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 基金
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
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基金存续期: 基金存续期: 基金存续期: 基金存续期: 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认购: 认购: 认购: 认购:
发售 发售 发售 发售 : : : :
在 本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投 资 者 购 买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 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
额的行为
申购: 申购: 申购: 申购: 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 向基金管
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自基金
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赎回: 赎回: 赎回: 赎回: 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 向基金管
理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基金的日常赎回自基金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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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巨额赎回: 巨额赎回: 巨额赎回: 巨额赎回: 在单个开放日,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
申 请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 10% 时的情形
基金转换: 基金转换: 基金转换: 基金转换: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 : : :
投 资 者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申 请 将 其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管
理人管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 (转出基金) 的全部或部
分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任 何 其 他 开 放
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投 资 者 通 过 有 关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
款 日 在 投 资 者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 款 及 基 金
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转托管: 转托管: 转托管: 转托管: 投 资 者 将 其 持 有 的 同 一 基 金 账 户 下 的 基 金 份 额 从 某
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会员单位: 会员单位: 会员单位: 会员单位: 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 可通过上海证券
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开放式基金的认购、
申购、赎回和转托管等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
基金 基金 基金 基金 代销机构: 代销机构: 代销机构: 代销机构: 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
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 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销售
与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本基金发售、 申购、 赎回
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包括可通过上海证券交
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有关业务的会员单位
销售机构: 销售机构: 销售机构: 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基金销售网点: 基金销售网点: 基金销售网点: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场内: 场内: 场内: 场内: 通 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开 放 式 基 金 销 售 系 统 办 理 开 放
式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
所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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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外: 场外: 场外: 场外: 通 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开 放 式 基 金 销 售 系 统 外 办 理 开
放式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
场所
基金账户: 基金账户: 基金账户: 基金账户: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给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用 于 记 录 投 资 者
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交易账户: 交易账户: 交易账户: 各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投 资 者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交 易 所 引 起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变 动 及 结 余
情况的账户
日 日 日 日 / / / / 天 天 天 天 公历日
月 月 月 月 公历月
工作日: 工作日: 工作日: 工作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开放日: 开放日: 开放日: 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 T T T 日: 日: 日: 日: 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 T T T + + + + n n n n 日: 日: 日: 日: 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基金收益: 基金收益: 基金收益: 基金收益: 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 债券利息、 证券投资收益、
证券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 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
他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
本 基 金 应 收 的 申 购 基 金 款 以 及 其 他 投 资 所 形 成 的 价
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 基金 基金 基金 资 资 资 资 产估值: 产估值: 产估值: 产估值: 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的过程
货币市场工具 货币市场工具 货币市场工具 货币市场工具 现金; 一年以内 ( 含一年 ) 的银行定期存款、 大额存单;
剩 余 期 限 在 三 百 九 十 七 天 以 内 ( 含 三 百 九 十 七 天 ) 的 债
券 ; 期 限 在 一 年 以 内 ( 含 一 年 ) 的 债 券 回 购 ; 期 限 在 一
年 以 内 ( 含 一 年 ) 的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 中 国 证 监 会 、 中 国
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指定媒体: 指定媒体: 指定媒体: 指定媒体: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和 互 联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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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网站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
观事件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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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节 第 三 节 第 三 节 第 三 节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管 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 陆家嘴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36- 3 7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 陆家嘴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36- 3 7
层
法定代表人:邵国有
成立时间: 2003 年 4 月 18 日
电话:021- 38650999
联系人:包瑾
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1% 、 法国巴黎投资管理 BE 控股公司 ( 原
名“富通基金管理公司 ” 。与外方股东更名相关的变更程序目前正在办理之中。
下同)49%。
(二)主要人员情况 (二)主要人员情况 (二)主要人员情况 (二)主要人员情况
邵国有先生 邵国有先生 邵国有先生 邵国有先生 , 董事长, 副教授 。 历任吉林大学校党委副书记 、 长春师范学院
校党委书记、 长春新世纪广场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宣传培训中心总经理。2003 年至今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吉宇光先生 吉宇光先生 吉宇光先生 吉宇光先生 , 董事, 硕士 , 高级经济师 。 历任交通银行北京分行办公室副主
任、 交通银行北京分行证券部经理、 海通证券北京朗家园营业部总经理等职 。 199 7
年至今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艾 德加 艾 德加 艾 德加 艾 德加 ( S t e w a r t E dga r ) 先 生 先 生 先 生 先 生 , 董事 , 英国籍 , 学士 。 历任英国 I v or y & S i m e
公共有限公司基金经理, 美国 F i duc i a r y 国际信托公司研究部主任、 高级副总裁,
英国 H D 国际有限公司高级基金经理 、 董事, 美国 F & C 管理公司高级基金经理、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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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1997 年至今任法国巴黎投资管理 BE 控股公司董事总经理。
田仁灿先生 田仁灿先生 田仁灿先生 田仁灿先生 , 董事、 总经理, 比利时籍 , 工商管理硕士 。 历任法国金融租 赁
E ur oe qui pe m e nt S .A . 公司总裁助理 ,富通银行区域经理 、大中华地区主管 ,富通
基 金 管 理 亚 洲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经 理 、 业 务 发 展 部 总 经 理 、 首 席 执 行 官 。 2003 年 至
今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张文伟先生 张文伟先生 张文伟先生 张文伟先生 , 董事、 副总经理, 硕士, 高级经济师 。 历任交通银行郑州分行
铁道支行行长、 紫荆山支行行长、 私人金融处处长, 海通证券办公室主任 , 海通
证 券 投 资 银 行 总 部 副 总 经 理 。 2003 年 至 今 任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副
总经理。
董文标先生 董文标先生 董文标先生 董文标先生 ,独立董事,硕士。历任交通银行郑州分行党委书记、行长 , 中
国民生银行党委委员、 副行长, 中国民生银行党委书记、 行长。 现任中国民生银
行董事长、党委书记。
郑国汉先生 郑国汉先生 郑国汉先生 郑国汉先生 , 独立董事 , 经济学硕士及博士学位 。 历任美国佛罗里达州大学
经济系副教授、 香港科技大学经济系教授、 香港科技大学商学院经济系教授及系
主任和商学院副院长,现任商学院院长。
巴 约特 巴 约特 巴 约特 巴 约特 ( ( ( ( M ar c M ar c M ar c M ar c B ayot B ayot B ayot B ayot ) ) ) ) 先 生 先 生 先 生 先 生 , 独立董事 , 比利时籍, 布鲁塞尔大学工商管理
硕 士。 布鲁 塞尔 大学 经济 学荣 誉教 授, E F A M A ( 欧洲 基金 和资 产管 理协 会) 和
比 利 时 基 金 公 会 名 誉 主 席 , I N V E S T P R O T E C T 公 司 ( 布 鲁 塞 尔 ) 董 事 总 经 理 、
P i one e r 投 资 公 司 ( 米 兰 , 都 柏 林 , 卢 森 堡 ) 和 D e gr oof 资 产 管 理 ( 布 鲁 塞 尔 )
独立董事、基金联合公会(哥本哈根)独立董事。
杨国平先生 杨国平先生 杨国平先生 杨国平先生 , 独立董事, 硕士 , 高级经济师 。 历任上海杨树浦煤气厂党委副
书记、 代书记 , 上海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党办副主任 , 上海市出租汽车公司党委书
记, 现任上海大众交通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上海大众公用 (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础前先生 李础前先生 李础前先生 李础前先生 , 监事长, 经济学硕士 , 高级经济师 。 历任安徽省社联所属省新
科技发展公司副总经理、海通证券计划财务部总经理、海通证券财务总监。
余毓繁先生 余毓繁先生 余毓繁先生 余毓繁先生 , 监事, 英国籍 , 工商管理荣誉学士 。 历任比利时通用银行香港
分行资金部司库、 富通银行亚洲区环球金融市场业务主管、 富通银行亚洲区商人
银行董事总经理。现任富通银行香港分行行政总裁。
奚万荣先生 奚万荣先生 奚万荣先生 奚万荣先生 , 监事, 经济学硕士 。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 。 历任海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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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 省 建 行 秀 英 分 行 会 计 主 管 、 海 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监 察 稽 核 部 稽 核 员 。 200 3
年 4 月至今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稽核经理、监察稽核总监。
章 明女 士 章 明女 士 章 明女 士 章 明女 士 , 督察长 ,硕士。历任加拿大 B B C C T e c h & T r a de I n t ’ l I n c 公司高
级财务经理、 加拿大 F ut ur e E l e c t r oni c s 公司产品专家 , 国信证券业务经理和副高
级研究员,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外合作部经理。 2003 年至今任海富通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陈洪先生 陈洪先生 陈洪先生 陈洪先生 ,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硕士。历任君安证券有限公司投资经理 、
广 东 发 展 银 行 深 圳 分 行 业 务 经 理 、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亚 洲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经 理 。 200 3
年 4 月 至 今 任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总 监 兼 海 富 通 精 选 混 合 基 金 经 理 ,
2005 年 7 月至 2006 年 9 月任海富通股票基金经理, 2006 年 3 月至 9 月任海富通
收益增长混合基金经理, 2006 年 5 月起 , 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
2007 年 2 月 至 200 7 年 8 月任海富通风格优势股票基金经理 , 2007 年 4 月至 2007
年 8 月 任 海 富 通 精 选 贰 号 混 合 基 金 经 理 , 2008 年 6 月 起 任 海 富 通 中 国 海 外 股 票
(Q D I I )基金经理。
阎小庆先生 阎小庆先生 阎小庆先生 阎小庆先生 , 副总经理, 硕士 。 历任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经济师 、 富通银
行欧洲管理实习生、 法国东方汇理银行市场部市场经理 、 法国农业信贷银行上海
华东区首席代表、 富通基金管理公司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市场总监,2006 年 5 月起,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程岽先生 程岽先生 程岽先生 程岽先生 ,基金经理, 硕士, C F A 。历任金信管理研究公司研究所研究员 ,
国金证券研究所研究员, 曾当选 《新财富》 2005 年度最佳行业分析师 。 2006 年 7
月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股票分析师、非公募股票组合投资经理。
2010 年 4 月起任海富通中小盘股票基金基金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常设委员有: 田仁灿, 总经理 ; 陈洪, 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
蒋征, 股票组合管理部总监 ; 郭杰, 股票组合管理部总监; 邵佳民, 固定收益组
合管理部总监; 戴德舜, 研究总监; 杜晓海, 定量及风险管理总监。 投资决策委
员会主席由总经理担任。讨论内容涉及特定基金的,则该基金经理出席会议。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 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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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0 .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 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 2 .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严 格 遵 守 基 金 合 同 , 按 照 招 募 说 明 书 列 明 的 投 资 目 标 、 策
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从 事 违 反 《 基 金 法 》 的 行 为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 1 )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 2 )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 4 )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用基金资产承销证券;
(6) 用基金资产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 7 ) 用基金资产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8) 用基金资产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 9 ) 以基金资产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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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以基金资产买卖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
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 1 1 ) 用基金资产从事内幕交易、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
易活动;
( 12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加 强 人 员 管 理 , 强 化 职 业 操 守 , 督 促 和 约 束 员 工 遵 守 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 1 ) 越权或违规经营;
( 2 )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 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 5 )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 7 )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8 ) 除 按 本 公 司 制 度 进 行 基 金 运 作 投 资 外 , 直 接 或 间 接 进 行 其 他 股 票 投
资; 协助、 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
易;
(9)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0)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 1 )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 12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 14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4. 基金经理承诺
( 1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本 着 谨 慎 的 原 则 为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 2 ) 不 利 用 职 务 之 便 为 自 己 、 代 理 人 、 代 表 人 、 受 雇 人 或 任 何 其 他 第 三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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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谋取不当利益。
( 3 ) 不 泄 漏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 券 、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 依 法 公
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4 )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的原则
本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 1 ) 全 面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必 须 覆 盖 公 司 的 所 有 部 门 和 岗 位 , 渗 透 各 项 业
务过程和业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员工;
( 2 ) 独 立 性 原 则 : 公 司 根 据 业 务 发 展 的 需 要 设 立 相 对 独 立 的 机 构 、 部 门 和
岗位,并在相关部门建立防火墙;公司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和监察稽核部 , 保
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分别履行风险管理和合规监察职责, 并协助和配合督
察长负责对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 3 ) 审 慎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的 核 心 是 有 效 防 范 各 种 风 险 , 任 何 制 度 的 建 立
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 4 ) 有 效 性 原 则 : 公 司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具 有 高 度 的 权 威 性 , 是 所 有 员 工 严 格
遵守的行动指南。 执行内部控制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 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
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 5 ) 及 时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建 立 应 与 现 代 科 技 的 应 用 相 结 合 , 充 分
利用电脑网络,建立电脑预警系统,保证监控的及时性;
( 6 ) 适 时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制 订 应 具 有 前 瞻 性 , 并 且 必 须 随 着 公 司
经营战略、 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 、 法规、 政策等外部环境的改
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 7 ) 定 量 与 定 性 相 结 合 的 原 则 : 建 立 完 备 内 部 控 制 指 标 体 系 , 使 内 部 控 制
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 8 ) 成 本 效 益 原 则 : 公 司 运 用 科 学 化 的 经 营 管 理 方 法 降 低 运 作 成 本 , 提 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9)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 相互制衡。
2. 内部控制制度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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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司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及 其 配 套 法 规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指导意见》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按照合法合规性 、 全面性、 审慎性、 适时性
原则,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 基本管理制
度和部门业务规章等三部分有机组成。
( 1 )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大 纲 是 对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的 内 控 原 则 的 细 化 和 展 开 , 是 公
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 内部控制大纲对内控目标、 内控原则、 控制
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加以明确。
( 2 ) 公 司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包 括 风 险 管 理 制 度 、 合 规 性 制 度 、 稽 核 监 察 制 度 、
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会计核算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技术管理制度 、 公司财
务制度、 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 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公司基本管
理制度的制定和实施需事先报经公司董事会批准。
(3)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 、 业务流程和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 部门业务规章由公司
相 关 部 门 依 据 公 司 章 程 和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 并 结 合 部 门 职 责 和 业 务 运 作 的 要 求 拟
定,其制定和实施需事先报经公司业务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和总经理批准。
公 司 致 力 于 将 国 际 资 产 管 理 行 业 成 熟 的 专 业 经 验 同 中 国 资 产 管 理 行 业 的 实
际情况相结合,建立既符合国际规范又行之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
3. 完备严密的内部控制体系
公司建立独立的内部控制体系, 董事会层面设立督察长, 管理层设立独立于
其他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和风险管理部, 通过风险管理制度 、 合规性制度和稽
核监察制度三个层面构建独立 、 完整 、 相互制约、 关注成本效益的内部监督体系,
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及其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和反馈, 保障公司
内部控制机制的严格落实。
风险管理制度由董事会下设的风险委员会制定风险管理政策, 由管理层的风
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实施, 由风险管理部专职落实和监督 , 公司各业务部门制定审
慎的作业流程和风险管理措施,全面把握风险点,将风险管理责任落实到人 , 实
现对风险的日常管理和过程中管理, 防范、 化解和控制公司所面临的、 潜在的和
已经发生的各种风险。
合规性制度由监察稽核部具体落实, 通过对公司日常业务的各个方面和各个
环节的合法合规性进行评估及检查,监督公司及员工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 监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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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规定、 公司对外承诺性文件和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 , 识别、 防范和及时杜绝公
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各种违规风险,提出并完善公司各项合规性制度 , 以
充分维护公司客户的合法权益。
稽核监察制度在督察长的领导下严格实施, 由监察稽核部协助和配合督察长
履行稽核监察职能,通过检查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资讯管制、投资决策与执行、
基金营销、 公司财务与投资管理 、 基金会计、 信息披露、 行政管理、 电脑系统等
公司所有部门和工作环节, 对公司自身经营、 资产管理和内部管理制度等的合法
性、 合规性、 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监督、 评价、 报告和建议, 从而保护公司客户
和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4.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本公司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 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是
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 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 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关于
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披露真实、 准确, 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公司的发展不
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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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节 第 四 节 第 四 节 第 四 节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托管人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托管人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托管人的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 334,018,850,026 元
联系电话:010- 66105799
联系人:蒋松云
(二)主要人员情况 (二)主要人员情况 (二)主要人员情况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10年9月末,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121 人,平均年龄30
岁, 95% 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高管人员均拥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
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 作 为 中 国 大 陆 托 管 服 务 的 先 行 者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自 1 9 9 8 年 开 展 托 管
服 务 以 来 , 秉 承 “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 的 宗 旨 , 严 格 履 行 资 产 托 管 人 的 责
任 和 义 务 , 依 靠 严 密 科 学 的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 规 范 的 业 务 管 理 模 式 、
先 进 的 业 务 营 运 系 统 和 专 业 的 托 管 服 务 团 队 , 为 广 大 投 资 者 、 众 多 资 产 管 理
机 构 和 企 业 客 户 提 供 安 全 、 高 效 、 专 业 的 托 管 服 务 , 取 得 了 优 异 业 绩 。 建 立
了 包 括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信 托 资 产 、 保 险 资 产 、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收 支 账 户 资 金 、
企 业 年 金 基 金 、 Q F I I 资 产 、 Q D I I 资 产 、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 证 券 公 司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银 行 理 财 产 品 等 门 内 齐 全 的 托 管 产 品 体 系 。 截 至 2 0 1 0 年 9 月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共 托 管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1 7 7 只 , 其 中 封 闭 式 8 只 , 开 放 式 1 6 9 只 。
2 0 1 0 年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凭 借 在 2 0 0 9 年 国 内 外 托 管 领 域 的 杰 出 表 现 和 品 牌 影
响 力 , 先 后 被 英 国 《 全 球 托 管 人 》 、 香 港 《 财 资 》 和 美 国 《 环 球 金 融 》 评 选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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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 “ 2 0 0 9 年 度 中 国 最 佳 托 管 银 行 ” , 本 届 《 财 资 》 评 选 首 次 设 立 了 在 亚 太 地
区 证 券 和 基 金 服 务 领 域 有 突 出 贡 献 的 年 度 行 业 领 导 者 奖 项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周 月 秋 总 经 理 荣 获 “ 年 度 最 佳 托 管 银 行 家 ” 称 号 , 是 仅 有 的 两 位 获
奖 人 之 一 。 自 2 0 0 4 年 以 来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服 务 已 经 获 得 2 3 项 国 内
外 大 奖 。 ”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 各项业务飞速发展, 始终保持在资产
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 一
手抓内控建设” 的做法是分不开的。 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
理工作, 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 , 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 , 精心
培育内控文化, 完善风险控制机制, 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
来做。继 2005 、2007 年两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
最权威的 SAS70 (审计标准第 70 号)审阅后, 2009 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
第三次通过 SAS70 审阅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 表明独立第三方对
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 也证明
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 达到国际
先进水平。目前,SAS70 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一)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强化和建立守法
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 、 监
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 维护持
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二)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组 织 结 构 由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稽 核 监
察部门(内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 ) 、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
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 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 对各业务
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 监督。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
的内部风险控制处, 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 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
法律规章, 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 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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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三)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
监督制约; 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 , 覆盖所有的部
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
“内控优先” 的原则, 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 , 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
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资
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
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资产托管部托管的基金资产、托管人的自有资产、托管人
托管的其他资产应当分离;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应相对独立,适当分离 ; 内
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四)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确
的岗位职责、 科学的业务流程 、 详细的操作手册、 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
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 、 人
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
的制定者和管理者, 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 以检查资
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
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 “ 自控防线 ” 、 “ 互控
防线” 、 “ 监控防线 ” 三道控制防线, 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 树立 “ 以人为本 ”
的内控文化, 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 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 并通过
进行定期、 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 、 签订承诺书, 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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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
销活动、 处理各项事务 , 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 , 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
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
险管理, 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 、 监控, 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
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
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于
数据、 应用、 操作、 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 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
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 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 , 从最初的按照预订时间
演练发展到现在的 “随机演练 ” 。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
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五)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
经理的直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法律规章, 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 确保资产
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
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 只有这样, 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 有效。 资产托
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 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 每位
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 、 横向多部门制的
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把
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 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 。 经过多年
努力, 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包括 : 岗位职责、 业务
操作流程、 稽核监察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等, 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 , 渗透各项业
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
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 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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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 。 随
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 新问题、 新情况不断出现, 资产托管
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 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
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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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节 第 五 节 第 五 节 第 五 节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一) (一) (一) (一)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1 1 1 、直销机构 、直销机构 、直销机构 、直销机构
名称: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 陆家嘴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36- 3 7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 陆家嘴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36- 3 7
层
法定代表人:邵国有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号码:40088- 40099(免长途话费)
电话:021- 38650797
传真:021- 33830160
2 2 2 2 、代销机构 、代销机构 、代销机构 、代销机构
( ( ( ( 1 1 1 1 ) ) )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100032 )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电话: 010- 66107900
传真:010- 66107914
联系人:刘业伟
网址:w w w .i c bc .c om .c n
( ( ( ( 2 2 2 2 ) ) )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联系人:张静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2 3
网址:w w w .c c b.c om
( ( ( ( 3 3 3 3 ) ) )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肖钢
电话:010- 66596688
传真: 010- 66593777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网址:w w w . b o c . c n
( ( ( ( 4 4 4 4 ) ) ) ) 中国农业银行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项俊波
客户服务电话: 95599
传真: 010- 85109219
网址:w w w .a bc hi na .c om
( ( ( ( 5 5 5 5 ) ) )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联系人:曹榕
网址:w w w .ba nkc om m .c om
( ( ( ( 6 6 6 6 ) ) )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客户服务电话: 95555
联系人:邓炯鹏
网址: w w w . c m b c h i n a . c o m
( ( ( ( 7 7 7 7 ) ) )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00号
法定代表人: 吉晓辉
客户服务热线:95528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2 4
联系人: 徐伟、汤嘉惠
网址:www.spdb.com.cn
( ( ( ( 8 8 8 8 ) ) )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客户服务电话: 95568
联系人:董云巍、吴海鹏
网址:w w w .c m bc .c om .c n
( ( ( ( 9 9 9 9 ) ) )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孔丹
客服服务电话:95558
联系人:王巍、李博
网址:ba nk.e c i t i c .c om
( ( ( ( 10 10 10 10 ) ) ) )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张达洋
客服电话:95527
联系人:吴军阳
网址:w w w .c z ba nk.c om
( ( ( ( 1 1 1 1 1 1 1 1 ) ) ) )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客户服务电话: 021- 95553 或 4008888001
联系人:李笑鸣
网址: w w w .ht s e c .c om
( ( ( ( 12 12 12 12 ) ) )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朝阳区新源南路 6 号京城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 010 - 84588266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2 5
联系人:陈忠
网址: w w w .e c i t i c .c om
( ( ( ( 13 13 13 13 ) ) ) )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788、10108998
联系人:刘 晨、李芳芳
网址:w w w .e bs c n.c om
( ( ( ( 14 14 14 14 ) ) ) )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客户服务电话: 400- 8888- 666
联系人:韩星宇
网址:w w w .gt j a .c om
( ( ( ( 15 15 15 15 ) ) ) ) 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客户服务电话: 400- 8888- 108
联系人:权唐
网址:w w w .c s c 108.c om
( ( ( ( 16 16 16 16 ) ) ) )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客户服务电话: 95597
联系人:张小波
网址: w w w .ht s c .c om .c n
( ( ( ( 17 17 17 17 ) ) ) )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 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客户服务电话: 400- 8888- 1 1 1 或 95565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2 6
联系人:黄健
网址: w w w .ne w one .c om .c n
( ( ( ( 18 18 18 18 ) ) ) )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99 号标力大厦
法定代表人:兰荣
客户服务电话: 400- 8888- 123
联系人:谢高得
网址:w w w .xy z q.c om .c n
( ( ( ( 19 19 19 19 ) ) ) )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武汉市新华下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客户服务电话: : 4008- 888- 999 或 027- 85808318
联系人:李良
长江证券客户服务网站:w w w .95579.c om
( ( ( ( 20 20 20 20 ) ) ) )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客户服务电话:962505
联系人:邓寒冰
网址:w w w .s y w g.c om .c n
( ( ( ( 21 21 21 21 ) ) ) )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 95578
联系人:陈琳琳
网址: w w w .gy z q.c om .c n
( ( ( ( 22 22 22 22 ) ) ) ) 华泰联合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25 、 24 、 10 层
法定代表人:马昭明
客户服务电话: 400- 8888- 555 、 95513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2 7
联系人:盛宗凌
网址: w w w .l hz q.c om
( ( ( ( 23 23 23 23 ) ) ) )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客户服务电话: 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联系人:黄岚
网址:w w w .gf .c om .c n
( ( ( ( 24 24 24 24 ) ) ) )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大道 720 号 20 楼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客户服务电话:40088- 88506
联系人:吴宇
网址: w w w . d f z q . c o m . c n
( ( ( ( 25 25 25 25 ) ) ) )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何如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联系人:齐晓燕
网址:w w w .guos e n.c om .c n
( ( ( ( 26 26 26 26 ) ) ) )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顾伟国
客户服务电话: 4008- 888- 888
联系人:田薇
网址: w w w .c hi na s t oc k.c om .c n
( ( ( ( 27 27 27 27 ) ) ) )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岭八卦三路平安大厦三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16168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2 8
联系人:袁月
网址 : w w w .P I N G A N .c om
( ( ( ( 28 28 28 28 ) ) ) ) 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588 号恒鑫大厦主楼 19 、 20 层
法定代表人:刘军
客户服务电话: 0571- 96598
联系人:俞会亮
网址:w w w .bi gs un.c om .c n
( ( ( ( 29 29 29 29 ) ) ) ) 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路 28 号
法定代表人:史浩民
客户服务电话:0532- 96577
联系人:吴忠超
网址:w w w .z xw t .c om .c n
( ( ( ( 30 30 30 30 ) ) ) ) 东北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客户服务电话:0431- 96688
联系人 : 潘锴
网址:w w w .ne s c .c n
( ( ( ( 31 31 31 31 ) ) ) )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表人:刘弘
客户服务电话: 400- 887- 8827
联系人:谢亚凡
网址: w w w .ubs s e c ur i t i e s .c om
( ( ( ( 32 32 32 32 ) ) ) ) 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上海市福山路 500 号城建大厦 26 层
法定代表人:方加春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28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2 9
联系人:罗芳
网址: w w w . t e b o n . c o m . c n
( ( ( ( 33 33 33 33 ) ) ) )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福山路 500 号城建大厦 26 层
法定代表人:冯戎
客户服务电话: 4008000562
联系人:李巍
网址:w w w . h y s e c . c o m
( ( ( ( 34 34 34 34 ) ) ) )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 128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客服电话:95538
联系人:孙豪志
网址:w w w .ql z q.c om .c n
( ( ( ( 35 35 35 35 ) ) ) ) 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 12 号中民时代广场 B 座 25 层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1888
联系人:魏颖
网址:w w w .f c s c .c n
( ( ( ( 36 36 36 36 ) ) ) ) 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黄兴中路 63 号中山国际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客户服务电话: 400- 888- 1551
联系人:李梦诗
网址: w w w .xc s c .c om
( ( ( ( 37 37 37 37 ) ) ) )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 28 层 A 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客户服务电话: 400- 800- 1001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3 0
联系人:陈剑虹
网址: w w w .e s s e nc e .c om .c n
( ( ( ( 38 38 38 38 ) ) ) ) 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深圳福田区益田路与福华三路交界处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8- 5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小阳
客户服务电话: 400- 600- 8008
联系人:刘权
网址:w w w .c j i s .c n
( ( ( ( 39 39 39 39 ) ) ) )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李剑阁
公司总机:010- 65051166(北京);021- 58796226 (上海)
联系人:易建军
网址:w w w . c i c c . c o m . c n
( ( ( ( 40 40 40 40 ) ) ) )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A 座 6 层- 9 层
法定代表人:赵大建
客户服务电话: 400- 889- 5618
联系人:李薇
网址:w w w .e 5618.c om
( ( ( ( 41 41 41 41 ) ) ) )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66 号未来资产大厦 23 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09898
联系人:刘闻川
网址: w w w . c n h b s t o c k . c o m
( ( ( ( 42 42 42 42 ) ) ) ) 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 8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客户服务电话: 9 6 3 2 6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3 1
联系人:张腾
网址: w w w . g f h f z q . c o m . c n
( ( ( ( 43 43 43 43 ) ) ) )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 5 号中商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客户服务电话: 400- 800- 8899
联系人:唐静
网址:w w w .c i nda s c .c om
( ( ( ( 44 44 44 44 ) ) ) )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法定代表人:张志军
客户服务电话: 400- 651- 5988
联系人:王兆权
网址:w w w . e w w w . c o m . c n
( ( ( ( 45 45 45 45 ) ) ) ) 世纪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40- 42 楼
法定代表人:卢长才
客户服务电话:各地营业部咨询电话
电话: 0755- 83199511
联系人:张婷
网址 : w w w .c s c o.c om .c n
( ( ( ( 46 46 46 46 ) ) ) )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银城中路 2 0 0 号中银大厦 3 9 层
法定代表人:平岳
客户服务电话:4006208888
联系人:张静
网址:w w w . b o c i c h i n a . c o m . c n
( ( ( ( 47 47 47 47 ) ) ) )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3 2
客户服务电话: 400666888
联系人:匡婷
网址:w w w . c g w s . c o m
( ( ( ( 48 48 48 48 ) ) ) ) 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 2 段华侨国际大厦 22- 24 层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客户服务电话: 9 5 5 7 1
联系人:彭博
网址: w w w . f o u n d e r s c . c o m
( ( ( ( 49 49 49 49 ) ) ) ) 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30 楼
法定代表人:游锦辉
客户服务电话: 961130
联系人:梁建伟
网址: w w w . d g z q . c o m . c n
( ( ( ( 50 50 50 50 ) ) ) ) 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 广州市越秀区先烈中路 69 号东山广场主楼 17 楼
法定代表人:吴志明
客户服务电话: 020- 961303
联系人:林洁茹
网址: w w w .gz s .c om .c n
( ( ( ( 51 51 51 51 ) ) ) ) 上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法定代表人:郁忠民
客户服务电话: 4008 169 169
联系人:陈翔
网址:w w w .962518.c om
( ( ( ( 52 52 52 52 ) ) ) ) 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 129 号
法定代表人:于宏民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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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 40089 18918,021- 962518
联系人:谢立军
网址:w w w .da t on.c om .c n
( ( ( ( 53 53 53 53 ) ) ) ) 江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客户服务电话: 400- 666- 2288
联系人:郭玲
网址: w w w .j hz q.c om .c n
( ( ( ( 54 54 54 54 ) ) ) )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客户服务电话: 4 0 0 - 6 6 6 - 1 6 1 8
联系人:张志国
网址: w w w .i 618.c om .c n
( ( ( ( 55 55 55 55 ) ) ) )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常 喆
客户服务电话: 400- 818- 8118
联系人:黄静
网址: w w w .guodu.c om
( ( ( ( 56 56 56 56 ) ) ) ) 东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 15 层
法定代表人:崔海涛
客户服务电话: 4 0 0 8 - 8 8 8 - 9 9 3
联系人:黄英
网址:w w w .dxz q.ne t
( ( ( ( 57 57 57 57 ) ) ) )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周晖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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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731-84403360
传真: 0731 - 84403330
联系人:朱友谊
网址: w w w .c f z q.c om
( ( ( ( 58 58 58 58 ) ) ) ) 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层
法定代表人:岳献春
客户服务电话: 4006198888
联系人:赵明
网址: ht t p: / / w w w .m s z q.c om /
( ( ( ( 59 59 59 59 ) ) ) ) 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 308 号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客户服务电话: 0931 4890208
联系人:李昕田
网址:h t t p : / / w w w . h l z q g s . c o m
3 3 3 3 、场内销售机构 、场内销售机构 、场内销售机构 、场内销售机构
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的、 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上海
证券交易所会员可成为本基金的场内销售机构, 相关信息同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 w w w .s s e .c om .c n )登载。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需要, 增加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 并按
照相关规定及时公告。
(二) (二) (二) (二) 注册登记机构 注册登记机构 注册登记机构 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 27 号投资广场 23 层
法定代表人:金颖
电话:010- 58598835
传真:010- 58598907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3 5
联系人:任瑞新
(三) (三) (三)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通力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 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 31358666
传真:021- 3135 8600
联系人:王利民
联系电话:021- 31358666- 8716
经办律师:秦悦民、王利民
(四) (四) (四) (四)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233 号汇亚大厦 1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 1 楼
法人代表:杨绍信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徐振晨
电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联系人:徐振晨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3 6
第 六 节 第 六 节 第 六 节 第 六 节 基 金 的 募 集 基 金 的 募 集 基 金 的 募 集 基 金 的 募 集
本基金经 2010 年 1 月 18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 2010 】 8 3
号文核准 ,由基金管理人 依照《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 《销售办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募集期从 2010 年 3 月 10 日起,至 2010 年 4 月 8 日止,
共募集 1,236,887,362.60 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 1 1, 522 户。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3 7
第 七 节 第 七 节 第 七 节 第 七 节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2010年4月14日正式生效。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两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上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
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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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节 第 八 节 第 八 节 第 八 节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 、 、 赎 回 赎 回 赎 回 赎 回 与 转 换 与 转 换 与 转 换 与 转 换
(一) (一) (一) (一) 申购与赎回场所 申购与赎回场所 申购与赎回场所 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基 金 投 资 者 应 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
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 (二) (二) (二) 申购与赎回 申购与赎回 申购与赎回 申购与赎回 的开放日及时间 的开放日及时间 的开放日及时间 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10 年 5 月 14 日起开始办理包括日常申购、 赎回在内的日常交
易业务。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 (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
时除外 ) ,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另行公告。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 基金管理
人可对申购、 赎回时间进行调整, 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体公告。
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 其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三) (三) (三)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 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赎 回遵 循 “ 先 进先 出 ” 原 则, 即 对 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该 销售 机构 托管 的
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 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 申购确认日期
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 、 场内申购、赎回需遵守《上海证券交易开放式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业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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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办理规则(试行) 》及其相关的《实施细则》和《操作指引》 ;
6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
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 《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 (四) (四)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
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 资 者 在 申 购 本 基 金 时 须 按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方 式 备 足 申 购 资 金 , 投 资 者 在 提
交赎回申请时, 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的申请无
效而不予成交。
2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 , 正常情况下,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 + 1 日内为投
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 T + 2 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
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基金发售机构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发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申购申请。 申购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
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 购 采 用 全 额 缴 款 方 式 , 若 申 购 资 金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未 全 额 到 账 则 申 购 不 成
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 T 日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
基金销售机构在 T + 7 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 (五) (五) (五)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 场 外 单 笔 申 购 的 最 低 金 额 为 1000 元 ; 场 内 单 笔 申 购 的 最 低 金 额 为 100 0
元,最高金额为 99,999,900.00 元,且场内单笔申购金额必须是 100 的整数倍;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 每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00 份基金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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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 且通过场内单笔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必须是整数份;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时 或 赎 回 后 将 导 致 在 销 售 机 构 ( 网 点 ) 保 留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不 足 1000 份 的 , 需 一
并全部赎回;
3 、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份额余额为 1000 份。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因 赎 回 、 转 换 等 原 因 导 致 其 单 个 基 金 账 户 内 剩 余 的 基 金 份 额 低 于 100 0
份时,注册登记系统可对该剩余的基金份额自动进行强制赎回处理;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
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六) (六) (六) (六) 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 、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用由 申购 人承 担, 不列 入基 金资 产, 用于 基金 的市 场推
广、 销售、 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
担, 赎回费总额的 25% 归基金财产, 75% 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
费。本基金场内的申购、赎回费率与场外的申购、赎回费率相同。
2 、申 购费 率按 照申 购金 额逐 级递 减, 注册 登记 机构 根据 单次 申购 的实 际确
认金额确定每次申购所适用的费率并分别计算。实际执行的申购费率如下:
业 务类 型 金 额 ( M ) 费 率
申 购
M ≥ 5 0 0 万 按 笔收 取, 1 0 0 0 元/ 笔
2 0 0 万 ≤ M < 5 0 0 万 0 . 8 %
1 0 0 万 ≤ M < 2 0 0 万 1 . 2 %
M < 1 0 0 万 1 . 5 %
3、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逐级递减。本基金赎回费率按持有期分档如下:
业 务类 型 持 有期 费 率
赎 回
1 年 以下 0 . 5 %
1 年 (含 )以 上, 2 年 以下 0 . 2 5 %
2 年 (含 )以 上 0 %
4 、在不 违背 法 律法 规 规 定 及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前 提下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基金促销计划可以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
等) 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等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 。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照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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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投资者
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5、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合同 的相 关约 定调 整费 率或 收费 方式 ,基 金管
理 人 最 迟 应 于 新 的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实 施 日 前 2 个 工 作 日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及
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七) (七) (七) (七)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 1) 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单次申购
的实际确认金额确定每次申购所适用的费率并分别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 金额 / T 日 基金 份额净值
申购费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场内申购份额保留到整数位,
不足一份基金份额部分的申购资金零头由交易所会员单位返还给投资者 ; 场外申
购份额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例如, 某投资者通过投资 5,000 元场外申购本基金, 对应费率为 1. 5 % , 假设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8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 5,000/ ( 1+ 1. 5% ) = 4,926.1 1 元
申购费用 = 5,000- 4,926.1 1= 73.89 元
申购份数= 4,926.1 1/ 1.128= 4, 367.12 份
即: 投资者投资 5,000 元场外申购本基金份额 , 在基金合同生效时, 投资者
账户登记有本基金 4,367.12 份。
如果该投资者通过场内申购,将得到 4,367 份基金份额, 0.12 份所对应的资
金 0.13 元( 4926.1 1 元 - 4367 份 *1.128 元 / 份 = 0.13 元)将返还投资者。
( 2) 赎回金额的计算
投资者在赎回基金份额需缴纳一定的赎回费用。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赎回份额 ×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 赎回费率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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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
赎回费、 赎回金额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如: 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一年后 ( 未满 2 年 ) 决
定赎回,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25%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148 元,则
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 10,000× 1.148= 1 1,480 元
赎回费用= 1 1,480 × 0.25% = 28.70 元
净赎回金额 = 1 1,480- 28.70= 1 1,451.30 元
即: 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10,000 份本基金基金份额一年后 ( 未满 2 年 ) 赎回,
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份额净值是 1.148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 1,451.3 0
元。
( 3)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 + 1 日公告。遇特殊情况 , 经
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计算公式为: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 T 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中。
(八) (八) (八) (八) 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 资 者 申 购 基 金 成 功 后 ,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在 T + 1 日 为 投 资 者 登 记 权 益 并
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 + 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 资 者 赎 回 基 金 成 功 后 ,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在 T + 1 日 为 投 资 者 办 理 扣 除 权
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 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
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九) (九) (九) (九)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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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 2 )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
算;
( 3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 4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到(4)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
暂停申购公告。
(十) (十) (十) (十) 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 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
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1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3 )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 2 个或 2 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
回;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 5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接受
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 可延期支付部分
赎回款项, 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
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
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 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
回款项,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
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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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并依照
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十一) (十一) (十一) (十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 (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 2 )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
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 , 对其余赎回申请
延期予以办理。 对于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
占 当 日 申 请 赎 回 总 份 额 的 比 例 , 确 定 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当 日 办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 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
予以撤销外, 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 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 。 依照
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 并以此类推 , 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 3 ) 巨 额 赎 回 的 公 告 : 当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并 顺 延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2
日内通过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 , 并在公
开 披 露 日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案。 同时以邮寄、 传真或 《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 可暂
停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 已 经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但 不 得 超 过 2 0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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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十二) (十二) (十二) (十二)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
体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并 公 布 最 近 一 个 开 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
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 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
登暂停公告一次。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
工 作 日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连 续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 (十三) (十三) (十三) 基金的转换 基金的转换 基金的转换 基金的转换
1 1 1 1 、 、 、 、 基金间转换 基金间转换 基金间转换 基金间转换
基 金 转 换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基 金 管 理 人 规 定 的 条 件 申 请 将 其 持 有 的 某
一基金 ( 包括本基金 ) 的基金份额转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 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
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包括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2 2 2 2 、 、 、 、 基金转换申请人的范围 基金转换申请人的范围 基金转换申请人的范围 基金转换申请人的范围
旗下基金的持有人均可以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和办理基金转换。
3 3 3 3 、 、 、 、 基金转换受理场所 基金转换受理场所 基金转换受理场所 基金转换受理场所
基金转换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进行。
4 4 4 4 、 、 、 、 基金转换受理时间 基金转换受理时间 基金转换受理时间 基金转换受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 2010 年 5 月 14 日起开始推出基金的转换业务。
办理基金转换的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若出现新
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其它原因,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进行相
应的调整并公告。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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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5 5 5 、 、 、 、 基金转换费用 基金转换费用 基金转换费用 基金转换费用
1、基金转换费用 由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加上转出与转入基金申购费用补差
两部分构成, 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差异情况和转出基
金的赎回费率而定。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1) 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 当转出基金申购费率低于转入基金申购费率时,
费用补差为按照转出基金金额计算的申购费用差额; 当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高于转
入基金申购费率时,不收取费用补差。
(2 )转出基金赎回费:按转出基金正常赎回时的赎回费率收取费用 ,转出
基金赎回费总额的 25% 归入转出基金资产。
(3) 计算基金转换 的申购补差费按照转出和转入基金的正常申购费率执行。
2 、 特 别 提 示 : 由 本 基 金 转 换 到 海 富 通 精 选 贰 号 混 合 时 , 如 果 投 资 者 的 转 入
金额在 500 万(含)到 1000 万之间,在收取基金转换的申购补差费时,直接以
海 富 通 精 选 贰 号 混 合 该 档 次 申 购 费 率 ( 即 1.0% ) 计 算 申 购 补 差 费 , 将 不 再 扣 减
申购原基金时已缴纳的 1000 元申购费。
基金管理人可自行决定调低转换费率, 并最迟于新费率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予以公告。
6 6 6 6 、 、 、 、 基金转换公式 基金转换公式 基金转换公式 基金转换公式
1、前端收费模式下,基金的转换公式为:
A = [ B × C × ( 1 - D ) / ( 1 + H ) + G ] / E
F = B × C × D
J = [ B × C × ( 1 - D ) / ( 1 + H ) ] × H
其 中,
A 为 转入 的基 金份 额数 量;
B 为 转出 的基 金份 额数 量;
C 为 转换 当日 转出 基金 份额 净值 ;
D 为 转出 基金 份额 的赎 回费 率;
E 为 转换 当日 转入 基金 份额 净值 ;
F 为 转出 基金 份额 的赎 回费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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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为 转出 基金 份额 对应 的未 支付 收益 ,若 转出 基金 为非 货币 市场 基金 的, 则 G = 0 ;
H 为 申 购补 差费 率, 当转 出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 转 入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时, 则 H = 0 ;
J 为 申购 补差 费。
转出金额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误差在转出 基
金的基金资产中列支; 转入份额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
生的误差在转入基金的基金资产中列支。
2、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公式,
但应最迟在新的公式适用前 3 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7 7 7 7 、 、 、 、 基金转换的程序 基金转换的程序 基金转换的程序 基金转换的程序
(1). 基金转换的申请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代销机构规定的手续, 在开放日
的交易时间段内提出基金转换申请。
(2. 基金转换申请的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收 到 基 金 转 换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基 金 转 换 申 请 日 ( T 日 ) , 并
在 T+1 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投资者可在 T+2 日及之后到其提出基金转
换申请的网点进行成交查询。
8 8 8 8 、 、 、 、 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 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 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 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
基金转换按照份额进行, 申请转换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单笔转换份额
不得低于 1000 份。
9 9 9 9 、 、 、 、 基金转换的注册登记 基金转换的注册登记 基金转换的注册登记 基金转换的注册登记
1. 基 金 投 资 人 提 出 的 基 金 转 换 申 请 , 在 当 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可 以 撤 销 , 交
易时间结束后即不得撤销。
2.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申 请 基 金 转 换 成 功 后 ,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在 T+1 日 为 基
金份额持有人办理相关的注册登记手续。
3.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 对 上 述 注 册 登 记 办 理 时 间 进 行
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10 10 10 10 、 、 、 、 拒绝或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拒绝或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拒绝或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拒绝或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除 非 出 现 如 下 情 形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拒 绝 或 暂 停 接 受 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基金转换申请:
a) 不可抗力;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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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依 法 决 定 临 时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 资
产净值;
c) 基金管理人认为可能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转换申请;
d) 法律、 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基金转换申请被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原基金份额不变。
2.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或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未 予 载 明 的 事 项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正 当 理
由认为需要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转换申请的,应当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4. 暂停基金转换,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5. 暂 停 期 结 束 ,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最 新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天,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
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基金转换的公告,并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天但少于两周, 暂停结束 , 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提 前 1 个 工 作 日 在 至 少 一 种 指 定 媒 体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基 金 转 换
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 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
登暂停公告一次; 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 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
进 行 调 整 。 暂 停 结 束 , 重 新 开 放 基 金 转 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提 前 3 个 工 作 日 在
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基金转换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基金
转换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四) (十四) (十四) (十四) 转托管 转托管 转托管 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
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转托管。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后可以向原申购基金的销售机构发出转托管指令, 缴纳
转托管手续费, 转托管完成后投资者才可以在转托管转入的销售机构赎回其基金
份额。
转托管在转出方进行申报, 基金份额转托管经一次申报便可完成。 投资人于
T 日转托管基金份额成功后,转托管份额于 T + 1 日到达转入方网点,投资人可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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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 T +2 日起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十五) (十五) (十五) (十五)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定期定额申购业务是指投资者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提交申
请, 约定每期扣款时间、 扣款金额, 由指定的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
者指定资金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并提交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长期投资方式。
本基金已于 2010 年 5 月 27 日开通定期定额申购业务, 具体实施办法详见
相关公告。
(十六) (十六) (十六) (十六)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 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 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
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 捐赠、 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
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
“继承”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
“捐赠”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
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
“司法强制执行” 是指司法机构依据已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
定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的条件。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
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十七) (十七) (十七) (十七) 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 被冻结
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 监管规章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来决定是
否冻结。在国家有权机关作出决定之前,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先行一并冻结。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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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节 第 九 节 第 九 节 第 九 节 基 金 的 投 资 基 金 的 投 资 基 金 的 投 资 基 金 的 投 资
(一) (一) (一) (一) 投资目标 投资目标 投资目标 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投资于具有高成长潜力和良好基本面的中小盘股票, 在严格控制
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实现基金资产的持续增值。
( ( ( ( 二 二 二 二 ) ) ) ) 投资方向和范围 投资方向和范围 投资方向和范围 投资方向和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股票、 国债、 金融债、 企业债、 回购、 央行票据 、 可转换债券 、 权证以及经中
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 0% ~95% , 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 净
值的 0% ~ 3% , 现金、 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金 融工 具占 基金 资产 的 5% ~40% , 其中 ,基 金保 留的 现金 或者 投资 于 到 期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本 基 金 将 不 低 于
80% 的股票资产投资于中小盘股票。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半 年 末 将 对 中 国 A 股 市 场 中 的 股 票 按 流 通 市 值 从 小 到 大 排 序
并相加,累计流通市值达到 A 股总流通市值 2/ 3 的这部分股票称为中小盘股票。
上 述 所 称 的 流 通 市 值 指 的 是 在 国 内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的 股 票 的 流 通 股 本
乘以收盘价。 如果排序时股票暂停交易或停牌等原因造成计算修正的 , 本基金将
根据市场情况, 取停牌前收盘价或最能体现投资者利益最大化原则的公允价值计
算流通市值。
此外,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 , 基金管理人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投 资 范 围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变 更 投 资 品
种的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可依据相关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相应调整本基金的
投资比例上限规定。
(三)投资理念 (三)投资理念 (三)投资理念 (三)投资理念
企 业 的 成 长 性 是 企 业 盈 利 的 源 泉 , 部 分 中 小 盘 成 长 股 已 具 备 良 好 的 投 资 机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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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 本基金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策略 , 捕捉部分中小企业未来的高成长性 , 分享
中国经济高速增长的成果。
(四)投资策略 (四)投资策略 (四)投资策略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分析宏观经济因素、 政策导向因素 、 市场环境因素等 , 对证券
市场系统性风险程度和中长期预期收益率进行动态监控, 在投资范围内确定相应
大类资产配置比例; 其次通过对行业及个股进行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分析, 精选
具有良好基本面和成长潜力的中小盘上市公司进行投资。
1 .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基于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宏观及市场分析, 形成对不同市场周期的
预测和判断, 通过灵活主动且有纪律的资产配置, 确定组合中股票 、 债券、 货币
市场工具和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 追求较高的收益, 同时规避市场的系统性
风险。
在资产配置中, 本基金主要考虑如下因素 : 宏观经济因素, 包括宏观经济发
展趋势,经济的景气周期研究等;货币因素,包括利率水平及其变化、 C P I 、货
币政策等; 市场估值因素, 包括市场的相对定价水平、 估值水平等 ; 政策影响因
素, 包括不同政策发布对不同资产类别的影响分析等 ; 市场气氛等。 通过对各种
因素的综合分析,确定本基金的资产配置。
2 .股票投资策略
(1)行业分析
在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 政策导向和市场环境下, 各行业会形成不同的景气
状态, 各个行业的发展会有很大的不同, 因此行业配置将对于基金收益会有重要
影响。
本基金将采用自上而下的行业分析方法, 结合政策导向和市场环境等因素的
综合分析,依据对行业基本面和景气周期的分析预测,判断各行业的景气程度 ,
从而确定基金在一定时期内的行业布局。 本基金将精选景气行业或者长期增长前
景看好且具有良好投资价值的行业进行重点配置。 在此基础上 , 本基金管理人将
实施灵活的行业配置策略, 通过跟踪不同行业的景气周期变化等因素, 动态调整
行业资产配置权重,积极把握行业景气变化中的投资机会。
( 2 )股票分析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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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的股票投资将兼顾个股的成长性和估值水平, 寻找具有较强的持续成
长能力,同时价值又没有被高估的股票。
1)价值分析
价值分析包括公司的品质分析及估值水平分析。 健康的品质是公司未来持续
成长的良好基础, 也可以提高公司的抗风险能力, 因此本基金对上市公司的价值
分 析 首 先 将 分 析 公 司 的 品 质 , 将 着 重 对 公 司 进 行 财 务 分 析 , 考 察 每 股 收 益 率
( E P S ) 、 净 资 产 收 益 率 ( R O E ) 等 指 标 ,另 外 将 根 据 上 市 公 司 所 处 行 业 景 气 度 及
其 在 行 业 中 的 竞 争 地 位 等 多 方 面 的 因 素 进 行 综 合 评 估 , 挖 掘 上 市 公 司 的 投 资 价
值。
如果公司具有成长性, 但是股价已经被严重高估, 股票将丧失吸引力。 因此
本基金将对股票进行估值分析 , 本基金管理人将关注 P E 、 P B 、 P S 等指标。 对于
这些指标, 除了静态分析以外 , 本管理人还将根据对公司的深入研究及盈利预测,
进行动态分析。
2)成长分析
对于成长性分析, 本基金管理人将重点关注企业的内涵式增长。 内涵式增长
主要是来自企业的管理技能的可复制、 企业的创新能力、 产品的竞争优势及公司
抵抗风险持续生存的能力等。 本基金将从定量分析及定性分析两方面分析企业的
成长能力。
? 定量分析
本基金的公司成长性分析体系将首先通过成长性指标分析公司的经营状况,
本基金选取的成长性指标主要包括: P E G 、 每股收益增长率、 净利润预测增长率、
主营业务增长率等等。
? 定性分析
公司成长性既受到公司的各种内部因素影响, 又受到公司的各种外部因素影
响 , 因 此 本 基 金 的 上 市 公 司 成 长 性 评 估 将 以 宏 观 分 析 和 行 业 分 析 作 为 评 估 的 基
础, 对公司内部因素进行深刻理解和分析, 挖掘上市公司保持高成长性和业绩增
长的驱动因素, 深入分析这些驱动因素是否具有可持续性, 从而优选出品质优良、
成长潜力高于平均水平的上市公司。 定性分析包括行业前景分析等外部因素分析
及公司商业模式、 公司治理、 管理层素质、 产品竞争力、 企业创新能力等内部因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5 3
素分析。
本基金股票投资强调将定量的股票筛选和定性的公司研究有机结合, 并实时
应用风险控制手段进行组合调整。 深入的公司研究和分析是发掘成长性股票的核
心, 通过定性的分析和定量的筛选 , 得出对公司未来盈利成长的潜力 、 质量以及
持续性的评价,从而发掘出品质优良并具有持续成长性的股票。
3 .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采取“ 自上而下” 的投资策略,将深入分析宏观经济、 货币
政策和利率变化等趋势, 综合考虑不同债券品种的收益率水平、 流动性和信用风
险等因素, 通过采取利率预期 、 久期管理、 收益率曲线策略、 收益率利差策略和
套利等积极的投资策略,确定和构造合理的债券组合。
4.权证投资策略
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 本基金将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充分利用权
证来达到控制下跌风险、 实现保值和锁定收益的目的; 此外, 还将充分发掘可能
的套利机会,以达到增值的目的。
( ( ( ( 五 五 五 五 )投资限制 )投资限制 )投资限制 )投资限制
1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 1) 承销证券;
( 2) 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5) 向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出 资或 者买 卖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发
行的股票或债券;
( 6) 买 卖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有 控股 关系 的股 东或 者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 8) 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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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 1) 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 2) 本 基 金 与 由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共 同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
( 3)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
( 4)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入 权证 的总 金额 ,不 超过 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5% ,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 5) 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 1 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5% ;
( 6) 本基金 只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 B B 以上 (含 B B B ) 的资产支持证券,
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 7)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同 一信 用级 别)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 8)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 9) 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 10) 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 1 1)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 , 履行适当程序
后,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
导致的投资组合 不符合 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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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六 六 六 六 )投资决策 )投资决策 )投资决策 )投资决策
1 1 1 1 、决策依据 、决策依据 、决策依据 、决策依据
( 1 )投资决策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投资决策是根据本基金产品的特征决定不同风险资产的配比;
( 3 ) 投 资 部 策 略 分 析 师 、 股 票 分 析 师 、 固 定 收 益 分 析 师 、 定 量 分 析 师 各 自
独立完成相应的研究报告,为投资策略提供依据。
2 2 2 2 、决策程序 、决策程序 、决策程序 、决策程序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团队式投资管理模式 。 投资决策委员会
不定期就投资管理业务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 基金经理、 分析师、 交易员在投资
管理过程中既密切合作, 又责任明确, 在各自职责内按照业务程序独立工作并合
理地相互制衡。具体的决策流程如下:
( 1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依 据 国 家 有 关 基 金 投 资 方 面 的 法 律 和 行 业 管 理 法 规 ,
决定公司针对市场环境重大变化所采取的对策; 决定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系
统及做出必要的调整;对旗下基金重大投资的批准与授权等。
(2) 投资总监在公司有关规章制度授权范围内, 对重大投资进行审查批准;
并且根据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 在组合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上, 制定各组合资产
和行业配置的偏差度指标。
( 3 ) 分 析 师 根 据 宏 观 经 济 、 货 币 财 政 政 策 、 行 业 发 展 动 向 和 上 市 公 司 基 本
面等进行分析,提出宏观策略意见、债券配置策略及行业配置意见。
( 4 ) 定 期 不 定 期 召 开 基 金 经 理 例 会 , 基 金 经 理 们 在 充 分 听 取 各 分 析 师 意 见
的基础上, 确立公司对市场 、 资产和行业的投资观点, 该投资观点是指导各基金
进行资产和行业配置的依据。
( 5 )基金经理在投资总监授权下,根据基金经理例会所确定的资产 / 行业配
置策略以及偏差度指标, 在充分听取策略分析师宏观配置意见、 股票分析师行业
配置意见及固定收益分析师的债券配置意见,进行投资组合的资产及行业配置;
之后, 在股票分析师设定的股票池内, 根据所管理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和流动性
特征,构建基金组合。
( 6 )基金经理下达交易指令到交易室进行交易。
(7) 定量分析师负责对投资组合进行事前、 事中、 事后的风险评估与控制。
( 8 )定量分析师负责完成内部基金业绩评估,并完成有关评价报告。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5 6
投资决策委员会有权根据市场变化和实际情况的需要, 对上述投资管理程序
做出调整。
( ( ( ( 七 七 七 七 )业绩比较基准 )业绩比较基准 )业绩比较基准 )业绩比较基准
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证 700 指数× 80%+上证国债指数 × 20%
中证 700 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 其成份股由中证 500 和中证 200 成
份 股 一 起 构 成 , 综 合 反 映 沪 深 证 券 市 场 内 中 小 市 值 公 司 的 整 体 状 况 , 其 中 中 证
200 指数综合反映沪深证券市场内中市值公司的整体状况, 中证 500 指数综合反
映沪深证券市场内小市值公司的整体状况。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 较 基 准 推 出 , 或 者 是 市 场 上 出 现 更 加 适 合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业 绩 基 准 的 股 票 指 数
时,本基金可以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 ( ( ( 八 八 八 八 ) ) ) ) 风险收益特征 风险收益特征 风险收益特征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股票型基金,属于高风险、高预期收益的投资品种 。其预期收益、
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型基金和债券型基金。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 和债权人 和债权人 和债权人 和债权人 权利的处理原则 权利的处理原则 权利的处理原则 权利的处理原则
1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 ( ( ( 十 十 十 十 ) ) ) ) 基金的融资融券 基金的融资融券 基金的融资融券 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一)投资组合报告 (十一)投资组合报告 (十一)投资组合报告 (十一)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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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于 2010 年 1 1
月 5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
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止至 2010 年 9 月 30 日(“报告期末”)。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
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508,531,410.66 92.46
其中:股票 508,531,410.66 92.46
2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3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4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
售金融资产
- -
5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39,340,420.39 7.15
6 其他各项资产 2,132,136.58 0.39
7 合计 550,003,967.63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39,947,619.95 7.44
B 采掘业 80,670,669.27 15.03
C 制造业 251,527,292.37 46.87
C0 食品、饮料 15,794,508.84 2.94
C1 纺织、服装、皮毛 21,599,500.00 4.02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5 8
C2 木材、家具 - -
C3 造纸、印刷 - -
C4
石油 、 化学、 塑胶、
塑料
70,179,441.80 13.08
C5 电子 - -
C6 金属、非金属 43,022,971.05 8.02
C7 机械、设备、仪表 91,074,870.68 16.97
C8 医药、生物制品 9,856,000.00 1.84
C99 其他制造业 - -
D
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
供应业
15,503,249.24 2.89
E 建筑业 - -
F 交通运输、仓储业 15,286,500.00 2.85
G 信息技术业 56,467,601.62 10.52
H 批发和零售贸易 33,508,478.21 6.24
I 金融、保险业 - -
J 房地产业 - -
K 社会服务业 - -
L 传播与文化产业 - -
M 综合类 15,620,000.00 2.91
合计 508,531,410.66 94.76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600547 山东黄金 485,761 27,139,467.07 5.06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5 9
2 002013 中航精机 1,420,608 22,985,437.44 4.28
3 600406 国电南瑞 359,949 22,565,202.81 4.20
4 600458 时代新材 500,000 19,880,000.00 3.70
5 600546 山煤国际 800,000 19,584,000.00 3.65
6 600141 兴发集团 900,000 18,270,000.00 3.40
7 600760 东安黑豹 1,491,773 18,065,371.03 3.37
8 600549 厦门钨业 499,976 17,689,150.88 3.30
9 000998 隆平高科 599,999 16,193,973.01 3.02
10 600702 沱牌曲酒 946,913 15,794,508.84 2.94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8、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没有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证券。
(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 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
库之外的股票。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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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058,581.46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8,281.89
5 应收申购款 1,065,273.23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132,136.58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的公
允价值 ( 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
流通受
限情况
说明
1 002013 中航精机 22,985,437.44 4.28
重大资
产重组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6 1
第 十 节 第 十 节 第 十 节 第 十 节 基 金 的 基 金 的 基 金 的 基 金 的 业 绩 业 绩 业 绩 业 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 2010 年 9 月 30 日。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
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
明书。
(一)本基金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阶 段
净 值增 长
率 ( 1 )
净 值增 长
率 标准 差
(2 )
业 绩比 较基
准 收益 率 (3 )
业 绩比 较基
准 标准 差 (4 )
( 1 ) -( 3 ) ( 2 ) - ( 4 )
2 0 1 0 年 4 月 1 4
日 (基 金合 同生
效 日 ) - 2 0 1 0 年
6 月 3 0 日
- 7.00% 0.79% - 21.00% 1.71% 14.00% - 0.92%
2 0 1 0 年 4 月 1 4
日 (基 金合 同生
效 日 ) - 2 0 1 0 年
9 月 3 0 日
11.40% 1.08% -4.75% 1.49% 16.15% -0.41%
(二)本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0 年 4 月 14 日至 2010 年 9 月 30 日
注: 1、本基金合同于 2010 年 4 月 14 日生效,截至报告期末本基金合同生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6 2
效未满一年;
2、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建仓期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自
2010 年 4 月 14 日合同生效日起至 2010 年 9 月 30 日, 本基金运作时间未满六个
月,仍处于建仓期中。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6 3
第 十 一 节 第 十 一 节 第 十 一 节 第 十 一 节 基 金 的 财 产 基 金 的 财 产 基 金 的 财 产 基 金 的 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一)基金资产总值 (一)基金资产总值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 、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 、结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 、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 、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 、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二)基金资产净值 (二)基金资产净值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 基 金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开 立 资 金 结 算 账 户 和 托 管 专 户 用 于 基 金 的 资 金
结算业务, 并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 、 以本基金的
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 基金代销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
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6 4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
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代销机构以
其 自 有 的 财 产 承 担 其 自 身 的 法 律 责 任 , 其 债 权 人 不 得 对 本 基 金 财 产 行 使 请 求 冻
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 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 , 基金财产不得被
处分。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
相互抵消;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
抵消。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6 5
第 十 二 节 第 十 二 节 第 十 二 节 第 十 二 节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一)估值目的 (一)估值目的 (一)估值目的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 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 、 增值, 依据经
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 是计算基金申购
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二)估值日 (二)估值日 (二)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正 常 营 业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三)估值对象 (三)估值对象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四)估值程序 (四)估值程序 (四)估值程序 (四)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 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 将估值结果加盖
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加密传真或以书面确认的其他方式发送至基金托管人 , 基金
托管人按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 时间、 程序进行复核 , 复核无误
后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传 真 的 书 面 估 值 结 果 上 加 盖 业 务 公 章 或 以 书 面 确 认 的 其 他 方 式
返回给基金管理人; 月末、 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方法 (五)估值方法 (五)估值方法 (五)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 1 )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 调整最近交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6 6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 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 确定公允
价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 收盘价 ) 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 收盘价 )
估值。
(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如果收
盘价高于配股价,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
则估值为零。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6 7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价 格 估
值。
7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 》 ,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
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当估
值或份额净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 , 并采取合理的措
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
人 应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当 估 值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5% 时 , 基 金 管
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 应
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
或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 ( “受损方” ) 按下述 “ 差错
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
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 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 无法避免、 无法抗拒, 则属不可抗力 , 按照下述规
定执行。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造 成 投 资 者 的 交 易 资 料 灭 失 或 被 错 误 处 理 或 造 成 其 他 差
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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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差错处理原则
( 1 )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
方, 及时进行更正 , 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 由于差错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若差错责任
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 则
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
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 3 )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
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 受损方 ” ) , 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
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
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
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
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 4 )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
失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
成基金资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除基金管理
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 并拒绝进行赔偿时 , 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
行政法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 , 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 、 仲裁裁决对
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有
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 、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 1 )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6 9
定差错的责任方;
( 2 )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
偿损失;
(4 )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
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5%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 、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
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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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三 节 第 十 三 节 第 十 三 节 第 十 三 节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 配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 配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 配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三)收益分配原则 (三)收益分配原则 (三)收益分配原则
1 、 在 符 合 有 关 基 金 分 红 条 件 的 前 提 下 , 本 基 金 每 年 收 益 分 配 次 数 最 多 为 6
次, 每次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 50% , 若基金合同生
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 红 利 或 将 现 金 红 利 按 照 除 权 日 经 除 权 后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进
行再投资;若投资者未做任何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 投
资者可以在不同销售机构对本基金设置为相同的分红方式, 亦可设置为不同的分
红方式, 即同一基金账户对本基金在各销售机构设置的分红方式相互独立、 互不
影响。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四)收益分配方案 (四)收益分配方案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7 1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与实施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与实施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与实施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 在 2 日内在
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 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
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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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四 节 第 十 四 节 第 十 四 节 第 十 四 节 基 金 的 费 用 和 税 收 基 金 的 费 用 和 税 收 基 金 的 费 用 和 税 收 基 金 的 费 用 和 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 基 金 的 管 理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5% 年 费 率 计 提 。 管 理 费 的 计 算
方法如下:
H = E × 1.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公 休 假 等 ,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 0.25% ÷当年天数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7 3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一) 基金费用 的种类 中第 3 - 7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
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 (四) (四) (四) 费 费 费 费 用 用 用 用 调整 调整 调整 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
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费率, 须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调低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
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最 迟 于 新 的 费 率 实 施 日 前 2 日 在 至 少 一 种 指 定 媒 体 和 基 金
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五)基金税收 (五)基金税收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 法规执
行。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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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五 节 第 十 五 节 第 十 五 节 第 十 五 节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一)基金会计政策 (一)基金会计政策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年度审计 (二)基金年度审计 (二)基金年度审计 (二)基金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需 在 2 日 内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公 告 并 报 中
国证监会备案。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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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六 节 第 十 六 节 第 十 六 节 第 十 六 节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等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自 然 人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
称“网站 ” )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
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 以中文文本为
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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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
(五)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 1 )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应 当 最 大 限 度 地 披 露 影 响 基 金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全 部 事
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 、 信
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 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
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的 次 日 在 指 定 媒 体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上 登
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开 放 日 的 次
日, 通过网站 、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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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
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
告两种方式。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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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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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 并
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40 日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召集人应当履
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和 定 期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公 开 披 露 的 相 关 基 金 信 息 进 行 复 核 、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除 依 法 在 指 定 媒 体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上 披 露 信 息
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
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
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 以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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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公众查阅、复制。
上述备查的文件,其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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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七 节 第 十 七 节 第 十 七 节 第 十 七 节 风 险 揭 示 风 险 揭 示 风 险 揭 示 风 险 揭 示
(一) (一) (一) (一) 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
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 、 投
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 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
化,产生风险。主要的风险因素包括:
1. 政 策 风 险 。 因 财 政 政 策 、 货 币 政 策 、 产 业 政 策 、 地 区 发 展 政 策 等 国 家 宏
观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 经 济 周 期 风 险 。 随 着 经 济 运 行 的 周 期 性 变 化 , 证 券 市 场 的 收 益 水 平 也 呈
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利 率 风 险 。 金 融 市 场 利 率 的 波 动 会 导 致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和 收 益 率 的 变 动 。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基金投资
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上 市 公 司 经 营 风 险 。 上 市 公 司 的 经 营 状 况 受 多 种 因 素 的 影 响 , 如 管 理 能
力、 行业竞争、 市场前景、 技术更新、 财务状况 、 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
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
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 , 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 上市公司还可能出现难以
预见的变化。 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 , 但不能完全
避免。
5. 购 买 力 风 险 。 基 金 投 资 的 目 的 是 基 金 资 产 的 保 值 增 值 , 如 果 发 生 通 货 膨
胀, 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 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
保值增值。
(二) (二) (二) (二) 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交收违约或者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违约、 拒绝支
付到期本息等情况,从而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三) (三) (三) (三) 管理风险 管理风险 管理风险 管理风险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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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的专业技能、 研究能力及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到其对信息的占
有、分析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进而影响基金的投资收益水平。
同时,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管理制度 、 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 , 能否有
效防范道德风险和其他合规性风险, 以及基金管理人的职业道德水平等, 也会对
基金的风险收益水平造成影响。
(四) (四) (四) (四) 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
我国证券市场作为新兴转轨市场, 市场整体流动性风险较高 。 基金投资组合
中的股票和债券会因各种原因面临较高的流动性风险, 使证券交易的执行难度提
高, 买入成本或变现成本增加 。 此外, 基金投资者的赎回需求可能造成基金仓位
调整和资产变现困难,加剧流动性风险。
为 了 克 服 流 动 性 风 险 , 本 基 金 将 在 坚 持 分 散 化 投 资 和 精 选 个 股 原 则 的 基 础
上, 通过一系列风险控制指标加强对流动性风险的跟踪 、 防范和控制, 但基金管
理人并不保证完全避免此类风险。
(五) (五) (五) (五) 操作和技术风险 操作和技术风险 操作和技术风险 操作和技术风险
基金的相关当事人在各业务环节的操作过程中, 可能因内部控制不到位或者
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致风险,如越权交易、内幕交易 、 交
易错误和欺诈等。
此外, 在开放式基金的后台运作中, 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
响交易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基金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 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
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六) (六) (六) (六) 合规性风险 合规性风险 合规性风险 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 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或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
(七) (七) (七) (七) 模型风险 模型风险 模型风险 模型风险
指在估计资产价值、 市场分析和风险估计中采用了错误的估计方法或选择了
不恰当的模型而导致投资结果不确定风险。
(八) (八) (八) (八) 本基金特有的 本基金特有的 本基金特有的 本基金特有的 风险 风险 风险 风险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8 3
本基金是一只股票型基金, 股票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60% - 95% , 同时
将不低于 80% 的股票资产投资于中小盘股票。 中小盘股票自身的特性, 造成本基
金一些特有的风险。
一方面, 由于相对大盘股票, 中小盘股票价格波动较大, 个股的流动性相对
较低,比较容易产生价格操作风险,导致实际流动性降低和价格波动度加大 , 因
此可能导致本基金面临相对较高的流动性风险和价格波动风险。
另一方面, 相比大盘股蓝筹公司, 很多中小盘股公司都是民营企业 , 在信息
披露方面的透明性相对较差, 容易产生不规范运作、 制造虚假信息牟取暴利和损
害投资者利益的风险。
(九) (九) (九) (九) 其他风险 其他风险 其他风险 其他风险
1 、 因 基 金 业 务 快 速 发 展 而 在 制 度 建 设 、 人 员 配 备 、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控 制 度 等
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2、因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3 、 战 争 、 自 然 灾 害 等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的 出 现 , 可 能 严 重 影 响 证 券 市 场 运 行 ,
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4 、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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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八 节 第 十 八 节 第 十 八 节 第 十 八 节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 ( ( ( 一 一 一 一 ) ) ) ) 基金合同的变更 基金合同的变更 基金合同的变更 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变更基金类别;
( 6 ) 变 更 基 金 投 资 目 标 、 范 围 或 策 略 (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的除外) ;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
(9)终止基金合同;
(10)其他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 3 )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 调 低
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 5 )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修 改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或 修 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 6 ) 除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以
外的其他情形。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
方可执行,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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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二 二 二 二 ) ) ) ) 基金合同的终止 基金合同的终止 基金合同的终止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 ( ( 三 三 三 三 ) ) ) ) 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 ( ( ( 四 四 四 四 ) ) ) )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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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 ( ( 五 五 五 五 ) ) ) )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 ( ( 六 六 六 六 ) ) ) )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 告 于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进行公告。
( ( ( ( 七 七 七 七 ) ) ) )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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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九 节 第 十 九 节 第 十 九 节 第 十 九 节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 ( ( 一 一 一 一 ) ) ) )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 》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 1) 依法募集基金;
(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
管理基金财产;
(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费用;
( 4) 销售基金份额;
(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
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
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 8) 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
和处理;
(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
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 1 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 12)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 》 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 《业务规则》 ,
决定和调整除调高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
方式;
( 13)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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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 15)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 16)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 1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 、 赎回和登记事宜 ; 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 《 基金
合同》 、 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 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 3) 自 《基金合同 》 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 6) 除依据 《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
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 10) 编制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 1 1) 严格按照《基金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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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
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 15) 依据《基金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 15 年以上;
(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
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
(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 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受到损失,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
权向第三方追偿;
(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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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
(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
(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二) (二)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
的其他收入;
(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 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
损失的 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
益;
( 4) 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
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 5) 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 6) 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 银行间 债券托管账户 ,
负责基金投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 7)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8)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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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
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
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 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
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 4) 除依据《基金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
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 1 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
(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 1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 18)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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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
基金管理人追偿;
(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
(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 ( ( ( 三 三 三 三 ) ) ) ) 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 《基金合同》 募集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 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基金法 》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
(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
(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
(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
提起诉讼;
(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 》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 1) 遵守《基金合同 》 ;
( 2)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 3)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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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责任;
(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 5)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
机构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 6)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授 权 代 表
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 ( ( ( 一 一 一 一 ) ) ) ) 召开事由 召开事由 召开事由 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 终止《基金合同》 ;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 6) 变更基金类别;
(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
外);
(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
(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 (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
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 13)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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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 2) 法律法规要求或允许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 3) 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
赎回费率或变更本基金的收费方式;
(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 6) 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 ( ( ( 二 二 二 二 ) ) ) )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 除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 基 金 合 同 》 另 有 约 定 外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 书 面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 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 基 金 托 管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不 召集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 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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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有 权 自 行 召 集 , 并 至 少 提 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会 议 的 召 集 人 负 责 选 择 确 定 开 会 时 间 、 地 点 、 方 式 和 权
益登记日。
( ( ( ( 三 三 三 三 ) ) ) )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40 天, 在至少一家指
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 4) 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
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 采 取 通 讯 开 会 方 式 并 进 行 表 决 的 情 况 下 , 由 会 议 召 集 人 决 定 通 讯 方 式 和
书面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
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
收取方式。
3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还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 ( ( ( 四 四 四 四 ) ) ) )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 会议 会议 会议 会议 的 的 的 的 方式 方式 方式 方式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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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
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1 、 现 场 开 会 。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本 人 出 席 或 以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书 委 派 代
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时
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 1 ) 亲 自 出 席 会 议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身 份 证 明 , 受 托 出 席 会 议 者 出
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身份证明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应符
合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
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 2 ) 经 核 对 , 汇 总 到 会 者 出 示 的 在 权 利 登 记 日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显 示 ,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 。
2 、 通 讯 开 会 。 通 讯 开 会 系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对 表 决 事 项 的 投 票 以 书 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 1) 会议召集人 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 2) 召集人按 《 基金合同 》 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
集人 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
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
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
(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 ;
( 4) 上述第 (3) 项中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
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 出具书面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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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的代理人 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
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登
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并且委托人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
( 5) 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 表面
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
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 ( ( ( 五 五 五 五 ) ) ) ) 议事内容与程序 议事内容与程序 议事内容与程序 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 基金合同 》 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 《基金合同 》 、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 基金合同 》 规定的其他事项 以及会议 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 含
10% )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
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
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至少 30 天 前提交召集人 并由召
集人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 进行
审核,符合条件的 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
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 1 ) 关 联 性 。 大 会 召 集 人 对 于 提 案 涉 及 事 项 与 基 金 有 直 接 关 系 , 并 且 不 超
出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大会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9 8
审议;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人决
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
行解释和说明。
( 2 ) 程 序 性 。 大 会 召 集 人 可 以 对 提 案 涉 及 的 程 序 性 问 题 做 出 决 定 。 如 将 提
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 大会主
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 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 含 10% )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就同一
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 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 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
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
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 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50% 以 上 ( 含 50% ) 选 举 产 生 一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作 为 该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 ) 、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
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 通 讯 开 会 的 情 况 下 , 首 先 由 召 集 人 提 前 30 日 公 布 提 案 , 在 所 通 知 的 表 决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9 9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 ( ( ( 六 六 六 六 ) ) ) ) 表决 表决 表决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 一 般 决 议 , 一 般 决 议 须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50% 以 上 ( 含 50% )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 除 下 列 第 2 项 所 规 定 的 须 以 特 别 决
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 特 别 决 议 , 特 别 决 议 应 当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 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提交符合
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符合会议
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
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议、逐项表决。
( ( ( ( 七 七 七 七 ) ) ) ) 计票 计票 计票 计票
1、现场开会
( 1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担 任 监 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 2 ) 监 票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表 决 后 立 即 进 行 清 点 并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 3 ) 如 果 会 议 主 持 人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代 理 人 对 于 提 交 的 表 决 结 果 有 怀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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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 ( ( ( 八 八 八 八 ) ) ) ) 生效与公告 生效与公告 生效与公告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者备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自 中 国 证 监 会 依 法 核 准 或 者 出 具 无 异 议 意 见 之
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体及
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 关 费 用 后 的 余 额 ,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指 基 金 利 润 减 去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后 的 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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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 每次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 50% , 若 《 基金合同 》
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 红 利 或 将 现 金 红 利 按 照 除 权 日 经 除 权 后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进
行再投资;若投资者未做任何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 投
资者可以在不同销售机构对本基金设置为相同的分红方式, 亦可设置为不同的分
红方式, 即同一基金账户对本基金在各销售机构设置的分红方式相互独立、 互不
影响。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四)收益分配方案 (四)收益分配方案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 止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拟 定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在 2 日 内
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 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
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四、基金费用与税收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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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 基 金 的 管 理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5% 年 费 率 计 提 。 管 理 费 的 计 算
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 , 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费率计提 。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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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 -7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三 (三 (三 ) ) ) )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 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 、 会计师和律师费、
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费用调整 (四)费用调整 (四)费用调整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
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费率, 须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调低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
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最 迟 于 新 的 费 率 实 施 日 前 2 日 在 至 少 一 种 指 定 媒 体 和 基 金
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五)基金税收 (五)基金税收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与投资限制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与投资限制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与投资限制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与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一)投资范围 (一)投资范围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股票、 国债、 金融债、 企业债、 回购、 央行票据 、 可转换债券 、 权证以及经中
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中 股 票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60% ~ 95% , 权 证 投 资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 ~ 3% , 现 金 、 债 券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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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 5%~40%, 其中, 基金保留的现金或者投资于到期日在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本 基 金 将 不 低 于 80%
的股票资产投资于中小盘股票。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半 年 末 将 对 中 国 A 股 市 场 中 的 股 票 按 流 通 市 值 从 小 到 大 排 序
并相加,累计流通市值达到 A 股总流通市值 2/3 的这部分股票称为中小盘股票。
上 述 所 称 的 流 通 市 值 指 的 是 在 国 内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的 股 票 的 流 通 股 本
乘以收盘价。 如果排序时股票暂停交易或停牌等原因造成计算修正的 , 本基金将
根据市场情况, 取停牌前收盘价或最能体现投资者利益最大化原则的公允价值计
算流通市值。
此外,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 ,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 ,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
种的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可依据相关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相应调整本基金的
投资比例上限规定。
(二)投资限制 (二)投资限制 (二)投资限制 (二)投资限制
1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资 或 者 买 卖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 买 卖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者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
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当 时 有 效 的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及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禁 止 从 事 的
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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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2) 本 基 金 与 由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共 同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
(3)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4)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权 证 的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5) 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 1 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5%;
(6) 本基金只 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 B B 以上 (含 B B B ) 的资产支持证
券, 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7)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8)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 本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
资产,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
量;
(10) 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11)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 , 履行适当程
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
因 导 致 的 投 资 组 合 不 符 合 上 述 约 定 的 比 例 不 在 限 制 之 内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1 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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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六、基金财产净值的估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六、基金财产净值的估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六、基金财产净值的估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六、基金财产净值的估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估算方法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估算方法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估算方法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估算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 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 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 确定公允
价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 收盘价 ) 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 收盘价 )
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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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如果收
盘价高于配股价,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
则估值为零。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价 格 估
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 》 ,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
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净值的公告方式 (二)基金资产净值的公告方式 (二)基金资产净值的公告方式 (二)基金资产净值的公告方式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开 放 日 的 次
日, 通过网站 、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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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七 七 七 、 、 、 、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
(一 (一 (一 (一 ) ) ) ) 《基金合同》的变更 《基金合同》的变更 《基金合同》的变更 《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变更基金类别;
(6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 范围 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除外) ;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
(9)终止《基金合同 》 ;
(10)其他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
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以外的其他情形。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
效后方可执行, 自 《 基金合同 》 生效之日起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告。
( ( ( ( 二 二 二 二 ) ) ) ) 《基金合同》的终止 《基金合同》的终止 《基金合同》的终止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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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 ( ( 三 三 三 三 ) ) ) ) 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 ( ( ( 四 四 四 四 ) ) ) )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 ( ( 五 五 五 五 ) ) ) )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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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 ( ( 六 六 六 六 ) ) ) )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 《基金合同》 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 ( ( ( 七 七 七 七 ) ) ) )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八、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八、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八、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
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 九 九 九 、 、 、 、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正本一式六份 ,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 ,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 代销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 《基金合同 》 复制件或复
印件,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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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十 节 第 二 十 节 第 二 十 节 第 二 十 节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一 一 一 一 、 、 、 、 托管协议当事人 托管协议当事人 托管协议当事人 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海富通基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36- 37 层
法定代表人:邵国有
成立时间: 2003 年 4 月 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2003] 48 号
注册资本: 1.5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 021-38650999
传真: 021 - 50479997
联系人: 包瑾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100032 )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 (010)6610 5799
传真: ( 010 ) 6610 5798
联系人:蒋松云
成立时间: 1984 年 1 月 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34,018,850,026 元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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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 国务院 《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
能的决定》 (国发 [ 1983] 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办理人民币存款 、 贷款、 同业拆借业务 ; 国内外结算 ; 办理票据
承兑、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销售业务; 代理发行 、 代理承销、 代理兑付政府债券; 代收代付业务; 代理
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 ) ;保险代理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
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 保管箱服务; 发行金融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 金融
债券; 证券投资基金、 企业年金托管业务; 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 ; 年金账户管
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查、咨询 、 见
证业务; 贷款承诺 ; 企业、 个人财务顾问服务;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外汇存款 ;
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
代客外汇买卖; 外汇金融衍生业务 ; 银行卡业务 ; 电话银行、 网上银行、 手机银
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二 二 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一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行 为 行 使 监 督 权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
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 国债、 金融债 、
企业债、 回购、 央行票据 、 可转换债券、 权证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产品, 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 法规、 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
具。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
资比例进行监督: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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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
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 0% ~95% , 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 净
值的 0% ~3% , 现金、 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金 融工 具占 基金 资产 的 5% ~40% , 其中 ,基 金保 留的 现金 或者 投资 于 到期 日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本 基 金 将 不 低 于
80% 的股票资产投资于中小盘股票。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
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时,从其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 2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
资限制:
a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b 、 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共同 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
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
c 、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d、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 ,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e 、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 1 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5% ;
f 、 本基金只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 B B 以上 (含 B B B ) 的资产支持证券 ,
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g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h、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i 、 本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 资
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j 、 一 只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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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净值的百分之二; 一只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 其市值不得 超过该基金
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十;经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可对以上比例进行调整;
k、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l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的, 履行适当程
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 3 )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
导 致的 投资 组合 不 符合 上 述约 定的 比例 , 不 在限 制之 内, 但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1 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出 现 可 合 理 预 见 资 产 规 模 大 幅 变 动 的 情 况 下 , 至 少 提 前 2
个工作日正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 , 便于托
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4)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 5 )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
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 3 )从事可能使基金 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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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
为。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禁 止 性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 、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对 于 基 金 关 联 投
资限制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应 事 先 相 互 提 供 与 本 机 构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与 本 机 构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 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 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
实性、 完整性、 全面性。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 完整、 全面的关联交易名
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 , 基
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 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
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 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 , 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关 联 交 易 名 单 中 列 示 的 关 联 方 进 行 法 律 法
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 ,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
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 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
易发生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关
联交易, 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 同时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
5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
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行 业 标 准 的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对手的名单, 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
易结算方式。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 基金
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 , 名单
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申请, 基金托管人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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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 对名单进行更新。 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
书面确认后, 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
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不 在 名 单 内 的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进 行
交易, 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 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
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发生此种情形时, 托管人有权报告中
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银 行 间 市 场 进 行 现 券 买 卖 和 回 购 交 易 时 , 需 按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 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 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
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 中
国建设银行、 中国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 ,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后, 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
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在与核心交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 由于
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
行赔偿, 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上述监督流程, 则对于由于交易对
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6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 基 金 投 资 银 行 存 款 的 信 用 风 险 主 要 包 括 存 款 银 行 的 信 用 等 级 、 存 款 银 行
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 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中国
工商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 , 本基金投资除
核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 , 先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 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 , 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
作过程中遵循上述监督流程, 则对于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引起的损失, 不承担
赔偿责任。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
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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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 1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
行为的紧急通知》 、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
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
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
证 券 , 不 包 括 由 于 发 布 重 大 消 息 或 其 他 原 因 而 临 时 停 牌 的 证 券 、 已 发 行 未 上 市 证
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 3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
制度。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
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至 少 于 首 次 执 行 投 资 指 令 之 前 两 个 工 作 日 将 上 述 资 料 书 面 发
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
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 4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
法 规 要 求 的 有 关 书 面 信 息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拟 发 行 证 券 主 体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文
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 、 总
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 资金
划付时间等。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整, 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
指 令 前 将 上 述 信 息 书 面 发 至 基 金 托 管 人 , 保 证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审
核。
( 5 )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
控制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 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
面信息。 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 有权要求基金管理
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 , 并保留
查 看 基 金 管 理 人 风 险 管 理 部 门 就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出 具 的 风 险 评 估 报 告 等
备查资料的权利。 否则, 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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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 应 及 时 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请 求 解
决。 如果基金托管人 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果基金托管 人 没
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 基
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
监督和核查。
(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及 其 他 运 作 违 反 《 基 金 法 》 、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 , 并以书面形式向
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
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 违 反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者 违 反 基 金
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 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必须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
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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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三、 三、 三、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
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擅 自 挪 用 基 金 财 产 、 未 对 基 金 财 产 实 行 分 账 管
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
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
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
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 并予协助配合。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
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 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四、 四、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 基金财产的保管 基金财产的保管 基金财产的保管
( 一 ) 基 金 财 产 保 管 的 原 则
1 、 基 金 财 产 应 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固 有 财 产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未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正 当 指 令 , 不
得 自 行 运 用 、 处 分 、 分 配 基 金 的 任 何 财 产 。
3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规 定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
4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其 他 业 务 和 其 他 基 金 的 托 管 业 务 实 行 严 格 的 分 账 管 理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完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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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 与 独 立 。
5 、 对 于 因 基 金 认 ( 申 ) 购 、 基 金 投 资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应 收 财 产 , 应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与 有 关 当 事 人 确 定 到 账 日 期 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到 账 日 基 金 财 产
没 有 到 达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取 措 施 进 行
催 收 。 由 此 给 基 金 造 成 损 失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负 责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追 偿 基 金 的
损 失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此 不 承 担 责 任 。
( 二 ) 募 集 资 金 的 验 证
募 集 期 内 销 售 机 构 按 销 售 与 服 务 代 理 协 议 的 约 定 , 将 认 购 资 金 划 入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的 基 金 备 付 金 户 , 该 账 户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开
立 并 管 理 。 基 金 募 集 期 满 , 募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 基 金 募 集 金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人 数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等 有 关 规 定 后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进 行 验 资 , 出 具 验 资 报 告 , 出 具 的 验
资 报 告 应 由 参 加 验 资 的 2 名 以 上 ( 含 2 名 ) 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签 字 有 效 。 验 资 完
成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募 集 的 属 于 本 基 金 财 产 的 全 部 资 金 划 入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基
金 开 立 的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中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收 到 资 金 当 日 出 具 确 认 文 件 。
若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 未 能 达 到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的 条 件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规 定 办 理 退 款 事 宜 。
( 三 ) 基 金 的 银 行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其 营 业 机 构 开 设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 保 管
基 金 的 银 行 存 款 。 该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是 指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集 中 托 管 模 式 下 , 代 表
所 托 管 的 基 金 与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进 行 一 级 结 算 的 专 用 账 户 。
该 账 户 的 开 设 和 管 理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担 。 本 基 金 的 一 切 货 币 收 支 活 动 , 均 需
通 过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进 行 。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假 借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立 其 他 任 何 银 行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基 金 的 任 何 银 行 账 户 进 行 本 基 金 业 务 以 外 的 活 动 。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的 管 理 应 符 合 《 人 民 币 银 行 结 算 账 户 管 理 办 法 》 、 《 现 金 管
理 暂 行 条 例 》 、 《 人 民 币 利 率 管 理 规 定 》 、 《 利 率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 、 《 支 付 结 算 办
法 》 以 及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的 其 他 规 定 。
( 四 )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与 证 券 交 易 资 金 账 户 的 开 设 和 管 理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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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本 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 深 圳 分 公 司 开 设 证 券 账 户 。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 深 圳 分 公 司 开 立 基 金 证 券 交 易 资 金 账 户 , 用 于 证 券 清 算 。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出 借 和 未 经 对 方 同 意 擅 自 转 让 基 金 的 任 何 证 券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基 金 的 任 何 账 户 进 行 本 基 金 业 务 以 外 的 活 动 。
( 五 ) 债 券 托 管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1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申 请 并 取 得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拆 借 市 场 的 交 易 资 格 , 并 代 表 基 金 进 行 交 易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设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债 券
托 管 自 营 账 户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基 金 的 债 券 的 后 台 匹 配 及 资 金 的 清 算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一 起 负 责 为 基 金 对 外 签 订 全 国 银 行 间 国
债 市 场 回 购 主 协 议 , 正 本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存 副 本 。
( 六 ) 其 他 账 户 的 开 设 和 管 理
在 本 托 管 协 议 订 立 日 之 后 , 本 基 金 被 允 许 从 事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品 种 的 投 资 业 务 时 , 如 果 涉 及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设 和 使 用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协 助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开 立
有 关 账 户 。 该 账 户 按 有 关 规 则 使 用 并 管 理 。
( 七 )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实 物 证 券 、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存 单 等 有 价 凭 证 的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实 物 证 券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存 放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保 管
库 ; 其 中 实 物 证 券 也 可 存 入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 深 圳 分 公 司 或 票 据 营 业 中 心 的 代 保 管 库 。 实 物
证 券 的 购 买 和 转 让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办 理 。 属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实 际 有 效 控 制 下 的 实 物 证 券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期 间 的 损 坏 、 灭 失 , 由 此
产 生 的 责 任 应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担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外 机 构 实 际 有
效 控 制 的 证 券 不 承 担 保 管 责 任 。
( 八 )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原 件 分 别 应 由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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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管 。 除 本 协 议 另 有 规 定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时 应 保 证 基 金 一 方 持 有 两 份 以 上 的 正 本 , 以 便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至 少 各 持 有 一 份 正 本 的 原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合 同 签
署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通 过 专 人 送 达 、 挂 号 邮 寄 等 安 全 方 式 将 合 同 原 件 送 达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 合 同 原 件 应 存 放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各 自 文 件 保 管 部 门 1 5
年 以 上 。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一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1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 复 核 的 时 间 和 程 序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总 份 额 后 的 数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3 位 , 小 数 点 后 第 4 位 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产 生 的 误 差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估 值 原 则 应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业 务 指 引 》及 其 他 法 律 、 法 规 的 规 定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工 作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资 产 净 值 并
以 加 密 传 真 方 式 或 以 书 面 确 认 的 其 他 形 式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复 核 后 , 签 名 、 盖 章 并 以 加 密 传 真 方 式 传 送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以
书 面 确 认 的 其 他 形 式 进 行 复 核 确 认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净 值 予 以 公 布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审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因 此 , 本 基 金 的 会 计 责 任 方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予 以 公 布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 事
项 , 按 国 家 最 新 规 定 估 值 。
( 二 )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方 法
1 、 估 值 对 象
基 金 所 拥 有 的 股 票 、 债 券 、 权 证 和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等 资 产 及 负 债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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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估 值 方 法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方 法 为 :
( 1 )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有 价 证 券 的 估 值
①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有 价 证 券 ( 包 括 股 票 、 权 证 等 ) , 以 其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 确 定 公 允 价 格 。
② 交 易 所 上 市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 确 定 公 允 价 格 。
③ 交 易 所 上 市 未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债 券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 确 定 公 允 价 格 。
④ 交 易 所 上 市 不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 有 价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 值 的 情 况 下 , 按 成 本 估 值 。
( 2 ) 处 于 未 上 市 期 间 的 有 价 证 券 应 区 分 如 下 情 况 处 理 :
① 送 股 、 转 增 股 、 配 股 和 公 开 增 发 的 新 股 , 按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该 日 无 交 易 的 , 以 最 近 一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②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未 上 市 的 股 票 、 债 券 和 权 证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 值 的 情 况 下 , 按 成 本 估 值 。
③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同 一 股 票 在 交 易 所 上 市 后 , 按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非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按 监 管 机 构 或 行 业 协 会 有 关 规 定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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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因 持 有 股 票 而 享 有 的 配 股 权 , 从 配 股 除 权 日 起 到 配 股 确 认 日 止 ,
如 果 收 盘 价 高 于 配 股 价 , 按 收 盘 价 高 于 配 股 价 的 差 额 估 值 。 收 盘 价 等 于 或 低
于 配 股 价 , 则 估 值 为 零 。
( 4 )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的 债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 5 ) 同 一 债 券 同 时 在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市 场 交 易 的 , 按 债 券 所 处 的 市 场
分 别 估 值 。
( 6 )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价 格 估 值 。
( 7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
事 项 , 按 国 家 最 新 规 定 估 值 。
( 三 ) 估 值 差 错 处 理
因 基 金 估 值 错 误 给 投 资 者 造 成 损 失 的 应 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不 应 由 其 承 担 的 责 任 , 有 权 向 过 错 人 追 偿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已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确 认 后 公 告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的 损 失 , 应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对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支 付 赔 偿 金 , 就 实 际 向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管 理 费 率 和 托 管 费 率 的 比 例 各 自 承 担 相 应 的 责 任 。
由 于 一 方 当 事 人 提 供 的 信 息 错 误 , 另 一 方 当 事 人 在 采 取 了 必 要 合 理 的 措
施 后 仍 不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 进 而 导 致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造
成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的 损 失 , 以 及 由 此 造 成 以 后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顺 延 错 误 而 引 起 的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的 损 失 , 由 提 供 错 误 信 息 的 当 事 人
一 方 负 责 赔 偿 。
由 于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其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 或 由 于 其 他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但 是 未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积 极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消 除 由 此 造 成 的 影 响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计 算 结 果 不 一 致 时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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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关 各 方 应 本 着 勤 勉 尽 责 的 态 度 重 新 计 算 核 对 , 如 果 最 后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
应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计 算 结 果 为 准 对 外 公 布 , 由 此 造 成 的 损 失 以 及 因 该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顺 延 错 误 而 引 起 的 损 失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负 赔 偿 责 任 。
( 四 ) 基 金 账 册 的 建 立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应 按 照 相 关 各 方 约 定 的 同
一 记 账 方 法 和 会 计 处 理 原 则 , 分 别 独 立 地 设 置 、 登 录 和 保 管 本 基 金 的 全 套 账
册 , 对 相 关 各 方 各 自 的 账 册 定 期 进 行 核 对 , 互 相 监 督 , 以 保 证 基 金 资 产 的 安
全 。 若 双 方 对 会 计 处 理 方 法 存 在 分 歧 , 应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处 理 方 法 为 准 。
经 对 账 发 现 相 关 各 方 的 账 目 存 在 不 符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必 须
及 时 查 明 原 因 并 纠 正 , 保 证 相 关 各 方 平 行 登 录 的 账 册 记 录 完 全 相 符 。 若 当 日
核 对 不 符 , 暂 时 无 法 查 找 到 错 账 的 原 因 而 影 响 到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和 公 告
的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账 册 为 准 。
( 五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的 编 制 和 复 核
基 金 财 务 报 表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每 月 分 别 独 立 编 制 。 月 度 报 表
的 编 制 , 应 于 每 月 终 了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每 六 个 月 结 束 之 日 起 4 5 日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一 次 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并 将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每 个 季 度 结 束 之 日 起 1 5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季 度 报 告 编 制
并 公 告 ; 在 会 计 年 度 半 年 终 了 后 6 0 日 内 完 成 半 年 报 告 编 制 并 公 告 ; 在 会 计
年 度 结 束 后 9 0 日 内 完 成 年 度 报 告 编 制 并 公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月 度 报 表 完 成 当 日 , 对 报 表 加 盖 公 章 后 , 以 加 密 传 真 方 式
将 有 关 报 表 提 供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3 个 工 作 日 内 进 行 复 核 , 并
将 复 核 结 果 及 时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季 度 报 告 完 成 当 日 , 将
有 关 报 告 提 供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收 到 后 7 个 工 作 日 内 进 行 复 核 ,
并 将 复 核 结 果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半 年 报 完 成 当 日 , 将 有 关
报 告 提 供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收 到 后 3 0 日 内 进 行 复 核 , 并 将 复
核 结 果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年 度 报 告 完 成 当 日 , 将 有 关 报 告
提 供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收 到 后 4 5 日 内 复 核 , 并 将 复 核 结 果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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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复 核 过 程 中 , 发 现 相 关 各 方 的 报 表 存 在 不 符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共 同 查 明 原 因 , 进 行 调 整 , 调 整 以 相 关 各 方 认 可 的 账 务 处
理 方 式 为 准 。 核 对 无 误 后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报 告 上 加 盖 业 务
印 鉴 或 者 出 具 加 盖 托 管 业 务 部 门 公 章 的 复 核 意 见 书 , 相 关 各 方 各 自 留 存 一
份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能 于 应 当 发 布 公 告 之 日 之 前 就 相 关 报 表
达 成 一 致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按 照 其 编 制 的 报 表 对 外 发 布 公 告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就 相 关 情 况 报 证 监 会 备 案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对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半 年 报 告 或 年 度 报 告 复 核 完 毕 后 , 需 盖
章 确 认 或 出 具 相 应 的 复 核 确 认 书 , 以 备 有 权 机 构 对 相 关 文 件 审 核 时 提 示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应 当 在 公 开 披 露 的 第 2 个 工 作 日 ,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
六、 六、 六、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须 分 别 妥 善 保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包 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日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权 利 登 记 日 、 每 年
6 月 3 0 日 、 1 2 月 3 1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内 容
必 须 包 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名 称 和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由 基 金 的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编 制 和 保 管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按 照 目 前 相 关 规 则 分 别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保 管 方 式 可 以 采 用 电 子 或 文 档 的 形 式 。 保 管 期 限 为 1 5 年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及 时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交 下 列 日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日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权 利 登 记 日 、
每 年 6 月 3 0 日 、 每 年 1 2 月 3 1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内 容 必 须 包 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名 称 和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 其 中 每 年 1 2
月 3 1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应 于 下 月 前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提 交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日 等 涉 及 到 基 金 重 要 事 项 日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应
于 发 生 日 后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提 交 。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电 子 版 形 式 妥 善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并 定 期 刻 成 光
盘 备 份 , 保 存 期 限 为 1 5 年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将 所 保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用 于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以 外 的 其 他 用 途 , 并 应 遵 守 保 密 义 务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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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于 自 身 原 因 无 法 妥 善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应 按 有 关 法 规 规 定 各 自 承 担 相 应 的 责 任 。
七、 七、 七、 七、 争议解决方式 争议解决方式 争议解决方式 争议解决方式
相 关 各 方 当 事 人 同 意 , 因 本 协 议 而 产 生 的 或 与 本 协 议 有 关 的 一 切 争 议 ,
除 经 友 好 协 商 可 以 解 决 的 , 应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根 据 该 会 当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的 地 点 在 北 京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性 的 并 对
相 关 各 方 均 有 约 束 力 , 仲 裁 费 用 由 败 诉 方 承 担 。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相 关 各 方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 地 履 行 基 金 合 同 和 托 管 协 议 规 定 的 义 务 ,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本 协 议 受 中 国 法 律 管 辖 。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一 )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与 终 止
1 、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程 序
本 协 议 双 方 当 事 人 经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 对 协 议 的 内 容 进 行 变 更 。 变 更 后 的
托 管 协 议 ,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后 生 效 。
2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终 止 的 情 形
发 生 以 下 情 况 , 本 托 管 协 议 终 止 :
( 1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有 其 他 基 金 托 管 人 接 管 基
金 资 产 ;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有 其 他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管 基
金 管 理 权 ;
( 4 ) 发 生 法 律 法 规 或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终 止 事 项 。
( 二 )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1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自 出 现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之 日 起 3 0 个 工 作 日 内
成 立 清 算 小 组 , 基 金 管 理 人 组 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并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 下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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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 行 基 金 清 算 。
2 、 在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接 管 基 金 财 产 之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的 规 定 继 续 履 行 保 护 基 金 财 产 安 全 的 职 责 。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 员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聘 用 必 要 的 工 作 人 员 。
4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依 法 进 行 必 要 的 民 事 活 动 。
5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程 序 :
( 1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后 ,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统 一 接 管 基 金 ;
( 2 ) 对 基 金 财 产 和 债 权 债 务 进 行 清 理 和 确 认 ;
( 3 )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估 值 和 变 现 ;
( 4 ) 基 金 清 算 组 作 出 清 算 报 告 ;
( 5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审 计 ;
( 6 ) 律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
( 7 ) 将 基 金 清 算 结 果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 8 ) 公 布 基 金 清 算 公 告 ;
( 9 )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分 配 。
6 、 清 算 费 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 清 算 费 用 由 基 金 清 算 小 组 优 先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支 付 。
7 、 基 金 财 产 按 下 列 顺 序 清 偿 :
( 1 ) 支 付 清 算 费 用 ;
( 2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
( 3 )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
( 4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进 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 未 按 前 款 ( 1 ) - ( 3 ) 项 规 定 清 偿 前 , 不 分 配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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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十 一 节 第 二 十 一 节 第 二 十 一 节 第 二 十 一 节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一 系 列 的 服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需 要 和 市 场 的 变 化 , 有 权 增 加 或 变 更 服 务 项 目 。 主 要 服 务
内 容 如 下 :
(一) (一) (一) (一) 资料寄送服务 资料寄送服务 资料寄送服务 资料寄送服务
1. 1. 1. 1. 投资者对账单
基金投资者对账单包括季度对账单与年度对账单。 季度对账单在每季结束后
的 15 个工作日内向有交易的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寄送,年度对账单由
注册登记人在每年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对所有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
寄送。
2. 2. 2. 2. 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介绍国内外金融市场动态、投资机会和投资产品等。
(二) (二) (二) (二) 红利再投资服务 红利再投资服务 红利再投资服务 红利再投资服务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将当期分配所得的红利再投资
于本基金, 注册登记人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经除权后 的基金
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免收申购费用。
(三) (三) (三) (三) 基金间转换服务 基金间转换服务 基金间转换服务 基金间转换服务
投资者可在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不同开放式基金间转换基金份额。
(四) (四) (四) (四) 定期投资计划 定期投资计划 定期投资计划 定期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利用直销网点或代销网点为投资者提供定期投资的服务。 通过定
期投资计划, 投资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 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 定期投资计
划的有关规则详见基金管理人公告。
(五) (五) (五) (五) 在线服务 在线服务 在线服务 在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利用自己的网站为基金投资者提供与基金经理(或投资顾问 ) 的
定期在线交流服务; 基金管理人还提供网上交易服务 , 具体操作详见网上交易业
务规则。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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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六) (六) (六) 咨讯服务 咨讯服务 咨讯服务 咨讯服务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申购和赎回等交易情况、 基金账户余额 、 基金产品与服务
等信息, 请拨打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登录公司网站进行
咨询、查询。
1. 1. 1. 1. 客户服务电话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号码: 40088- 40099 (免长途话费)
传真:021- 50479997
2. 2. 2. 2. 互联网站
公司网址: ht t p: / / w w w .hf t f und.c om
电子信箱: i nf o@ hf t f und.c om
(七) (七) (七) (七) 投诉受理 投诉受理 投诉受理 投诉受理
投资者可以拨打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致函, 投诉直
销机构和代销机构的人员和服务。
(八) (八) (八) (八) 网上开户与交易服务 网上开户与交易服务 网上开户与交易服务 网上开户与交易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已 开 通 网 上 交 易 平 台 , 投 资 者 可 登 陆 海 富 通 基 金 网 站
(www.hftfund.com )实现网上开户和交易(包括认购、申购、定期定额申购、
转换、赎回等 ) ,并获得申购费率和部分转换费率优惠。海富通网上交易支持工
商银行、 农业银行 、 建设银行、 兴业银行、 浦发银行、 中信银行等银行的借记卡 ,
具体的费率优惠标准请参见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依据业务发展状况, 逐步增
加网上交易支持的银行卡种,并以公告形式告知投资者。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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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十 二 节 第 二 十 二 节 第 二 十 二 节 第 二 十 二 节 其 他 披 露 事 项 其 他 披 露 事 项 其 他 披 露 事 项 其 他 披 露 事 项
(一) (一) (一) (一)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1. 1. 1. 1. 委托与更换程序 委托与更换程序 委托与更换程序 委托与更换程序
基金管理人委托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基金管
理人委托上述机构办理登记业务, 应与其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以明确基金管理人
与其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过户、 基金清算和交收、 代理发放红
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 保护基金投资者和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注册登记机构的更换程序:
(1)提名:由基金管理人提名。
( 2 ) 核 准 : 新 任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审 查 资 格 并 核 准 后 , 原 任 注 册
登记机构方可退任。
( 3 ) 公告: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更换, 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前 30 个工作日在
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 4 ) 交 接 : 原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应 做 出 处 理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事 务 的 报 告 , 并
与新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完成业务移交手续, 向新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提交完整
的书面材料和电子数据; 新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全部基金份额
持有人账户资料, 确保准确无误; 在业务移交后, 原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仍有义务
保留本基金正式移交日之前的注册登记业务的全部资料和电子数据一年 , 并有义
务在该期限内协助新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处理有关问题, 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如因原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业务移交产生的问题, 原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仍有协助解决之义务。
2. 2. 2. 2. 基 金 管 理 人 现 时 委 托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办 理 本 基 金 的 注 册 基 金 管 理 人 现 时 委 托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办 理 本 基 金 的 注 册 基 金 管 理 人 现 时 委 托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办 理 本 基 金 的 注 册 基 金 管 理 人 现 时 委 托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办 理 本 基 金 的 注 册
登记业务。 登记业务。 登记业务。 登记业务。
3. 3. 3. 3.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概况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概况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概况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概况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颖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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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6 亿元
注册地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 27 号投资广场 23 层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期限:长期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是经国务院同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 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中国唯一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由上海
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共同出资组建,公司设在北京。
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 设有 5 个部门和 2 个分公司, 分别
是综合管理部、 登记托管部 、 结算部、 技术部、 业务发展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公司主管部门, 公司业务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的监管。
公司经营范围:
(1)证券账户和结算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 2 )证券登记与过户;
(3)证券托管与转托管;
( 4 )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与交收;
(5)受发行人委托办理证券权益分配等代理人服务;
( 6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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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十 三 节 第 二 十 三 节 第 二 十 三 节 第 二 十 三 节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更 换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 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代表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形 成 决 议 , 该 决 议 需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2/ 3 以上 (含 2/ 3 ) 表决通过, 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资格条件;
3 、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管理人;
4 、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生效后方可执行;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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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
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
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 临
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
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 、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 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代表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
份额的基金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 基 金 托 管 人 形 成 决 议 , 该 决 议 需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2/ 3 以上 (含 2/ 3 ) 表决通过, 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资格条件;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托管人;
4、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生效后方可执行;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
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6 、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
资料, 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 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的同时更换
1 、 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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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名 新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 、 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 新任 基金托管人应当 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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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十 四 节 第 二 十 四 节 第 二 十 四 节 第 二 十 四 节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基金招募说明书、 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与公告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销
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 , 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 投资者也可以直接
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w w w .hf t f und.c om 进行查阅 。 上述备查的文件其内容与所
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 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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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十 五 节 第 二 十 五 节 第 二 十 五 节 第 二 十 五 节 备 查 文 件 备 查 文 件 备 查 文 件 备 查 文 件
本招募说明书的备查文件包括:
(一) (一) (一) (一) 中国证监会批准海富通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文件
(二) (二) (二) (二) 《海富通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三) (三) (三) 《海富通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 (四) (四) (四) 注册登记协议
(五) (五) (五) (五)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 (六) (六) (六)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 (七) (七) (七)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募集设立海富通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
法律意见书
(八) (八) (八) (八)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备查文件存放地点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投资者如需了解详细
的信息,可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申请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