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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和300(161207)

瑞和300:更新招募说明书(2010年11月)查看PDF公告

招募说 明书 (2010 年 11 月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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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投瑞 银瑞和沪深300 指数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2010 年11月更新) 
 
 
 
 
 
 
 
 
 
 
 
 
 
 
 
基金管理人:国 投 瑞银基金管理有 限 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 国 工商银行股份有 限 公司 
 
 招募说 明书 (2010 年 11 月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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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绪言 ............................................................. 5 二、释义 ............................................................. 6 三、基金 管理人 ...................................................... 13 四、基金 托管人 ...................................................... 24 五、相关 服务机构 .................................................... 29 六、基金 份额分级 .................................................... 53 七 、基金 的募集与《基金合同》 的生效 .................................. 57 八、瑞和 300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及其他注册登记业务 ....................... 58 九、瑞和 小康份额与瑞和远见份 额的上市交易 ............................. 67 十、基金 份额的登记、系统内转 托管和跨系统转登记等 其他相关业务 ......... 69 十一、基 金的份额配对转换 ............................................ 71 十二、基 金的投资 .................................................... 74 十三、基 金的融资、融券 .............................................. 82 十四、基 金的业绩 .................................................... 83 十五、基 金的财产 .................................................... 84 十六、基 金资产估值 .................................................. 86 十七、基 金的收益与分配 .............................................. 94 十八、基 金的费用与税收 .............................................. 95 十九、基 金份额折算 .................................................. 97 二十、瑞 和小康份额与瑞和远见 份额的终止运作 .......................... 100 二十一、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102 二十二、 基金的信息披露 ............................................. 103 二十三、 基金的风险揭示 ............................................. 109 二十四、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 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114 二十五、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17 招募说 明书 (2010 年 11 月更新 ) 3 二十六、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 要 ..................................... 138 二十七、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 务 ..................................... 152 二十八、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54 二十九、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 方式 ................................... 157 三十、备 查文件 ..................................................... 158 招募说 明书 (2010 年 11 月更新 ) 4 【重要提 示 】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09年8月28日证监许可[2009]865号文核准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 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本招募说明 书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 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 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 金的价值和收 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 购(或申购)基金份额 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 明书,全 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 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 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 受能力,并对 认购(或申购)基金的 意愿、时机、数量等投 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投资者根据所 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 收 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 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本 基金可能遇到 的风险包括: 市场风险、 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 管理风险、 操作风险、 合规风险、 指数投资风险、 杠杆机制风险、 折/溢价交易风险、 以及份额配对转换及基金份额折 算等业务办理过程中的特有风险, 等等。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注意基金投资的 “ 买 者自负 ” 原则, 在投资 者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 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为指数基 金, 基金投资的标的指数为沪深300指数。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 金资产的比例为85-95%, 原则上投资于沪深300指数成份股票、 备选成份股票的资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低 于80% ; 除 股 票 以 外 的 其 他 资 产 投 资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为 5-15%, 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0-3%, 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5%。本基金为股票型 基金,属于 高风险、高 收益的基金品 种,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的过往业绩不构成 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 证。基金 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资产, 但不保 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 截止日期为2010 年10月14日,其中投资组合报 告与基金 业绩截止日期为2010 年9月30日。有关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0 年11 月9 日 对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2010年11月更新)进行了复核。 招募说 明书 (2010 年 11 月更新 ) 5 一、绪言 《国投瑞银 瑞和沪深30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 基 金招募说明 书》(以 下 简称 “ 本招 募说明书 ” ) 依据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 《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运作 办法》)、《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 法》(以下简 称《信息披露办法》) 、《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 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 及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及 《国投瑞银瑞和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 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国投瑞银瑞和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 策略、风险、费率等与 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 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 在作出投资决 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 书所载明资料申请募集 。本招募说明书由国投 瑞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解释。本 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 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 在本招募说明 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基 金合同》编写,并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基金 合同》是 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 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 件。投资者自依《基金 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其持有基 金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 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投资者欲 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招募说 明书 (2010 年 11 月更新 ) 6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依据 《基金合同》 所募集的国投瑞银瑞和 沪深300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本合同、 《基金合同》 《 国 投 瑞 银 瑞 和 沪深300 指数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 《基金合同》 目的不包括香港特 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中 国 现 时 有 效 并 公 布 实 施 的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部 门 规 章及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元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份额分级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包 括 国 投 瑞 银 瑞 和 沪 深300 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 国投瑞银瑞和沪深300 指数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之 小 康 份 额 与 国 投 瑞 银 瑞 和 沪 深300 指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之 远 见 份 额 。 其 中 , 国 投 瑞 银 瑞 和 沪 深 300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之 小 康 份 额 与 国 投 瑞 银 瑞 和 沪 深300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之 远 见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配 比 始终保持1 ∶1的比率不变 瑞和300份额 国投瑞银瑞和沪 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 瑞和小康份额 获 取 年 阀 值 以 内 较 高 比 例 分 成 及 年 阀 值 以 外 较 低 比 例 分成的基金份额, 即国 投瑞银瑞和沪深300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之小康份额 瑞和远见份额 获 取 年 阀 值 以 内 较 低 比 例 分 成 及 年 阀 值 以 外 较 高 比 例招募说 明书 (2010 年 11 月更新 ) 7 分成的基金份额, 即国 投瑞银瑞和沪深300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之远见份额 运作周年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每 满 一 周 年 的 运 作 期 间 ( 截 止 每 满 一 周 年 的 最 后 一 个 工 作 日 , 该 工 作 日 次 日 起 开 始计入下一个运作周年) 年阀值 预 先 设 定 的 各 个 运 作 周 年 内 划 分 瑞 和 小 康 份 额 与 瑞 和 远见份额不同分成比例的临界点 招募说明书 《 国 投 瑞 银 瑞 和 沪 深300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托管协议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签 订 的 《 国 投 瑞 银 瑞 和 沪 深 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其任 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 《 国 投 瑞 银 瑞 和 沪 深300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份额发售公告》 上市交易公告书 《 国 投 瑞 银 瑞 和 沪 深300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之 小 康份额与远见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业务规则 国 投 瑞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中 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中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或 其 他 经 国 务 院 授 权 的 机 构 基金管理人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 据 《 基 金 合 同 》 及 相 关 文 件 合 法 取 得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的投资者 基金代销机构 符 合 《 销 售 办 法 》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 取 得 基 金 代 销 业 务 资 格 ,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基 金 销 售 与 服 务 代 理 协 议 , 代 为 办 理 本 基 金 发 售 、 申 购 、 赎 回招募说 明书 (2010 年 11 月更新 ) 8 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基 金 登 记 、 存 管 、 清 算 和 交 收 业 务 , 具 体 内 容 包 括 投 资 者 基 金 账 户 管 理 、 基 金 份 额 注 册 登 记 、 清 算 及 基 金 交 易 确 认 、 发 放 红 利 、 建 立 并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国 投 瑞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其 委 托 的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办 理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 本 基 金 的 注 册 登 记 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基金合同》当事人 受 《 基 金 合 同 》 约 束 , 根 据 《 基 金 合 同 》 享 受 权 利 并 承 担 义 务 的 法 律 主 体 ,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条 件 可 以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自 然人 机构投资者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在 中 国 合 法 注 册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的 并 存 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符 合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内 证 券 投 资 管 理 办 法 》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可 投 资 于 中 国 境 内 合 法 募 集 的 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基金管理机构、 保 险公司、 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投资者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 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法 律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条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法 定 机 构 验 资 并 办 理 完 毕 基 金 备 案 手招募说 明书 (2010 年 11 月更新 ) 9 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期限 基金存续期 《基金合同》 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其中, 瑞 和 小 康 份 额 与 瑞 和 远 见 份 额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起按运作周年滚动存续 日/天 公历日 月 公历月 工作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销售机构办理瑞和300份额的申购、 赎回等业 务的工作 日 T日 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日 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销售场所 场外销售场所和场内销售场所,分别简称场外和 场内 场外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外 的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的认购、瑞和300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场内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内 具 有 相 应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员 单 位 利 用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认 购 、 瑞 和小康份额与瑞和远见份额上市交易、 瑞和300 份额的 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认购 在 本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投 资 者 通 过 场 外 或 场 内 购 买 本 基 金 基金份额的行为 发售 在 本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 销 售 机 构 向 投 资 者 销 售 本 基 金 基 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基 金 投 资 者 根 据 基 金 销 售 网 点 规 定 的 手 续 , 通 过 场 外 或 场 内 购 买 瑞 和300 份 额 的 行 为 。 瑞 和300 份 额 的 日 常 申购自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 理 赎回 基 金 投 资 者 根 据 基 金 销 售 网 点 规 定 的 手 续 , 通 过 场 外招募说 明书 (2010 年 11 月更新 ) 10 或 场 内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卖 出 瑞 和300 份 额 的 行 为 。 瑞 和 300 份 额 的 日 常 赎 回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不 超 过3 个 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巨额赎回 在 单 个 开 放 日 , 瑞 和300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确 认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 超 过 上 一 日 本 基 金 ( 包 括 瑞 和 300份额、 瑞和小康份 额、 瑞和远见份额) 的 基金总份 额的10%时的情形 上市交易 投 资 者 通 过 场 内 会 员 单 位 以 集 中 竞 价 的 方 式 买 卖 瑞 和 小康份额、瑞和远见份额的行为 基金账户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给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用 于 记 录 投 资 者 持 有本基金基金份额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各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投 资 者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交 易 所 引 起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变 动 及 结 余 情 况 的账户 注册登记系统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登 记 结 算 系统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证 券 登 记 结算系统 场外份额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场内份额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系统内转托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内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 网 点 ) 之 间 或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内 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跨系统转登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份额配对转换 根据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本基金的瑞和300份额与瑞招募说 明书 (2010 年 11 月更新 ) 11 和 小 康 份 额 、 瑞 和 远 见 份 额 之 间 的 配 对 转 换 , 包 括 分 拆与合并两个方面 分拆 根 据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持 有 的 每 两 份 瑞 和300 份 额 的 场 内 份 额 申 请 转 换 成 一 份 瑞 和小康份额与一份瑞和远见份额的行为 合并 根 据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持 有 的 每 一 份 瑞 和 小 康 份 额 与 一 份 瑞 和 远 见 份 额 进 行 配 对 申请转换成两份瑞和300份额的场内份额的行为 基金份额折算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对 本 基 金 所 有 份 额 进 行 折 算 , 将 本 基 金 所 有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调整为1.000 元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 扣款日、 扣 款 金 额 及 扣 款 方 式 , 由 销 售 机 构 于 每 期 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者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 款 及 基 金 申 购 申 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转换 投 资 者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申 请 将 其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任 一 开 放 式 基 金 ( 转 出 基 金 ) 的 全 部 或部分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任 何 其 他 开 放 式 基 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沪深300指数 由上海和深圳 证券市场 中选取300 只A 股作为 样本编制 而成的成份股指数, 用以反映A 股市场整体走势。 沪深 300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 基金收益 基 金 投 资 所 得 的 股 票 红 利 、 股 息 、 债 券 利 息 、 票 据 投 资 收 益 、 买 卖 证 券 差 价 、 银 行 存 款 利 息 以 及 其 他 收 益 和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基 金 所 拥 有 的 各 类 证 券 及 票 据 价 值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和 本 基 金 应 收 的 申 购 基 金 款 以 及 其 他 投 资 所 形 成 的 价 值 总和 招募说 明书 (2010 年 11 月更新 ) 12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资产估值 计 算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和 负 债 的 价 值 , 以 确 定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过程 货币市场工具 现金; 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 大额存单; 剩 余 期 限 在 三 百 九 十 七 天 以 内( 含 三 百 九 十 七 天) 的债 券 ; 期 限 在 一 年 以 内( 含一年) 的 债 券 回 购 ; 期 限 在 一 年以内( 含一年) 的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 中 国 证 监 会 、 中 国 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指定媒体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和 互 联 网 网站 不可抗力 本 合 同 当 事 人 不 能 预 见 、 不 能 避 免 且 不 能 克 服 的 客 观 事件 招募说 明书 (2010 年 11 月更新 ) 13 三、基金 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 概况 名称: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UBS SDIC FUND MANAGEMENT CO., LTD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46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 号荣超经贸中心46层 法定代表人:钱蒙 设立日期:2002 年6月13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25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人:杨蔓 联系电话: (0755 )83575992 传





真: (0755 )82904048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国投信托有限公司 51% 瑞 士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UBS AG) 49% 合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钱蒙先生, 董事长, 中国籍, 硕士, 现任国家开发投资公司总裁助理、 国投信招募说 明书 (2010 年 11 月更新 ) 14 托有限公司董事长。曾 任国投资产管理公司总 经理,安徽省六安市市 委副书记,兴 业基金管理公司董事, 国家开发投资公司金融 投资部总经理,国家开 发投资公司经 营部副主任、主任,国 投机轻有限公司业务经 理、副总经理,国家开 发投资公司机 电轻纺业务部业务经理,国家机电轻纺投资公司工程师、 副处长,国家计委 干部、 主任科员。 凌新源先生, 董事, 中国籍, 硕士, 高级经济师。 现任瑞士银行 (香港) 环球 资产管理公司董事总经 理,中国区主席。曾任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长,北京 证券有限公司董事长, 华夏证券有限公司执行 副总裁,中国钢铁工贸 集团公司总裁 助理,中国冶金进出口总公司总裁助理,北京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业务部副经理。 王彬女士, 董事, 中国籍, 硕士, 高级经济师。 现任国投信托有限公司董事会 秘书。曾任国投瑞银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兼董事会秘书,国投 信托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兼资产管理 部经理,北京国际电力 开发投资公司 、北京京 能热电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董 日 成 先 生, 董 事 ,中国 香 港 籍 ,英 国sheffield 大 学 学 士, 现 任 瑞银 环 球 资 产管理公司中国区董事 总经理。曾任瑞银环球 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区业 务经理、执行 董事,瑞银环球资产管 理对冲基金亚太区首席 营运官,瑞银环球资产 管理台湾总经 理,香港瑞银财富管理 部门主管,国投瑞银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的代总 经理和首席营 运官,美林投资经理人 公司亚太地区首席营运 官,美国国际集团亚太 地区的金融及 营运领域担任多个重要职务等。 李子仪先生, 独立董事, 美国籍, 工商管理硕士, 退休。 曾任美国邓白氏咨询 (上海)有限公司总经理 ,美国摩托罗拉公司市 场及销售总监,美国威 士国际组织高 级经理、驻中国首席代表、項目总监。 崔利国先生, 独立董事, 中国籍, 法学硕士, 现任北京市观韬律师事务所管理 委员会主任、律师,兼 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金 融证券专业委员会委员 ,金融街商会 常务理事兼副秘书长, 分别兼任亚太卫星控股 有限公司、国投新集能 源股份有限公 司、中核苏阀科技实业 股份有限公司、中核国 际有限公司与四维图新 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独立董事。 李哲平先生, 独立董事, 中国籍, 金融学硕士, 现任当代金融家杂志社总经理,招募说 明书 (2010 年 11 月更新 ) 15 中信银行独立董事。曾 任统信资产评估公司董 事 长、中国证券报理论 版主编、中国 金融培训中心助教。 2、监事会成员 叶锦华先生,监事长,中国香港籍,澳大利亚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Western Australia 学士, 现任瑞银环球资产管理公司亚太区财务总监、 董事总经理。 曾任瑞银环球资产管理 财务部执行董事、财务 总监,并曾在港基银行 和恒生银行等 机构担任重要职务 。 展飞先生,监事,中国 籍,硕士,现任国投信 托有限公司信托资产管 理部投资 经理。曾任国家开发投 资公司战略发展部一级 项目经理助理,国投信 托有限公司信 托资产运营部和信托资产管理部二 级项目经理。 黄珍玖女士,监事,中 国籍,硕士,经济师, 现任本公司监察稽核部 总监。曾 任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会秘书兼监察稽 核部总监,河北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深 圳营业部副总经理,中 国旅游信托投资有限公 司深圳证券营业部总经 理,建行辽宁 省信托投资公司深圳证券营业部副总经理等。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督察长 尚健先生, 总经理, 中 国籍, 美国康涅狄格大学金融学博士。 曾任中国证监会 基金部副处长,上海证 券交易所发展战略委员 会副总监,华安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刘纯亮先生, 副总经理, 中国籍, 经济学 学士 ,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特许公 认会计师公会 (ACCA ) 会员。 曾任北京建工集团总公司会计, 柏德豪 (BDO) 关黄陈 方国际会计师行会计师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稽查员,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监察法律部负责人、督察长。 盛斌先生, 副总经理, 中国籍, 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国际关系学硕士。 曾任国信 证券北京投行部项目负 责人、万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金融工程部总监 、总经理助理 兼市场总监。 路博先生,副总经理, 中国籍,学士,会计师 。曾任北京华讯通信发 展总公司 财务中心会计、主管会 计,国投建化实业公司 项目部、开发部、贸易 部、计财部业 务主管 及会计主管,国 家开发投资公司计划财 务部资金处业务主管, 国投信托有限招募说 明书 (2010 年 11 月更新 ) 16 公司财务部、资产管理部、综合管理部负责人。 包爱丽女士,督察长 , 中国籍,美国哥伦比 亚 大学硕士。曾任贝莱 德 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资产管理核算 部、共同基金部业务主 管,银华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战略发展 部总监。2006年6 月加入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产品及业务拓展部总监、 总经理助理职务。 4、本基金基金经理 LU RONG QIANG ,澳大利 亚籍,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大学基金管理专业硕士,10 年证券从业经验。 2000 年3 月至2001 年 9 月任职于美世投资管 理顾问公司 (Mercer Investment Consulting ),担任投资分析师, 负责为大型机构客户如 主权基金、养 老金等提供投资咨询业 务,从事全球基金研究 、外汇对冲及投资量化 方面的工作; 2001 年9 月至2002 年2 月, 任职于澳大利亚 联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Commonwealth Investment Management), 担任投资量化及绩效分析师, 负责投资量化、 风险测算及 绩效分析方面的工作;2002 年 2 月至 2008 年 2 月,任职于澳大利亚康联首域投资 基金管理公司 (Colonial First State Investments ),历任投资分析师、 投资经理, 先后管理平衡型基金、 量化投资管理、全球对 冲投资策略、FoF 组合 投资,参与 战 略资产配置决策 及 设立大型基金投资平台,负责全球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及 REIT 行 业 的投资研究工作 (之前多年房地产相关从业经历) ;2008 年 2 月加 入国投瑞银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国际业务部副总监 。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职务 (1)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尚健先生,总经理 (2)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①袁野先生:基金投资 部副总监(主持工作) ,国投瑞银景气行业和 国投瑞银 成长优选基金经 理 ②康晓云先生:国投瑞银核心企业和国投瑞银瑞福分级基金经理 ③韩海平先生:国投瑞银稳定增利 和国投瑞银货币市场 基金经理 ④徐炜哲先生:国投瑞 银融华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和国投瑞银创新动 力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⑤刘新勇先生:专户投资部总监、投资经理 招募说 明书 (2010 年 11 月更新 ) 17 ⑥陈翔凯先生:专户投资部副总监、投资经理 (3)督察长列席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 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 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年和年度基金报告; 7、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提议召开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 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 人 利益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者实 施 其 他 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 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 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 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现行 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 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招募说 明书 (2010 年 11 月更新 ) 18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 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 违 反 现 行 有效 的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规 章、 《 基 金 合 同 》 和中 国证 监 会 的 有 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 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 金的商业秘密和尚未依 法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 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 乱 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利 益。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与公司、 股东及与股 东有关联关系的机构和 个人等的利益发生冲突 时,坚持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优先的 原则; 2、 严格遵守法律、 行 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 《基金合同》 的规定, 执行行业自 律规范和公司各项规章 制度,不为了基金业绩 排名等实施拉抬尾市、 打压股价等损 害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或者进行其他违反规定的操作; 3、 独立、 客观地履行 职责, 在作出投资建议或者进行投资活动时, 不受他人干 预,在授权范围内就投资、研究等事项作出客观、公正的独立判断; 招募说 明书 (2010 年 11 月更新 ) 19 4、 严格遵守公司信息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聘用合同中的保密条款, 不 得利用未 公开信息为自己或者他 人谋取利益,不得违反 有关规定向公司股东、 与公司有业务 联系的机构、公司其他部门和员工传递与投资活动有关的未公开信息; 5、不利用基金财产或利用管理基金财产之便向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利益输送, 不从事或者配合他人从事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控制目标 (1)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实现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 (2)确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3)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 机制、 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4) 将各种风险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 保障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全面实 施,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5) 建立行之有效的 风险控制系统, 保障业务稳健运行, 减轻或规避各种风险 对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干扰。 2、建立风险控制制度应遵循的原则 (1) 最高性原则: 风险控制作为基金管理公司的核心工作, 代表着公司经营管 理层对企业前途的承诺 ,公司经营管理层将始 终把风险控制放在公司 内部控制的首 要地位并对此作出郑重承诺。 (2) 及时性原则: 风险控制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 公 司开办新的业务品 种必须做到制度先行,在经营运作之前建章立制。 (3) 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 形成一套比较完备的制度体系和量化指标体系, 使风险控制工作更具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3、风险控制体系 (1)风险控制制度体系 公司风险控制制度体 系 由五个不同层次的制 度 构成:第一个层次是 公 司章程; 第二个层次是内部控制 大纲;第三个层次是基 本管理制度;第四个层 次是部门管理 制度,第五个层次是各项具体业务规则。 招募说 明书 (2010 年 11 月更新 ) 20 (2)风险控制组织体系 风险控制组织体系包括两个层次: 第一层次:公司董事会 层面对公司经营管理过 程中的各类风险进行预 防和 控制 的组织,主要是通过董 事会下设的合规风险控 制委员会和督察长来实 现的。它们在 风险控制中的职责分别是: ①合规风险控制委员会 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 经营管理和自有资产的 运作的合 法性、 合规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对基金资产经营的合法性、 合规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对公司内控机制、风险控制制度的有效性进行评价,提出建议方案提交董事会。 ②督察长履行的职责包 括对基金运作、内部管 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 法情况进 行内部监察、稽核;就 以上监察、稽核中发现 的问题向公司经营管理 层通报并提出 整改和处理意见; 定期向合规风险控制委员会提交工作报告; 发 现公司的违规行为, 应立即向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二层次:公司经营管 理层设合规与风险控制 委员会、监察稽核部及 各职能部 门对经营风险的预防和控制。 ①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评估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合法合规性、 全面性、审慎性和适时 性;评估公司合规与风 险控制的状况;审议基 金投资的风险 评估与绩效分析报告; 审议基金投资的重大关 联方股票名单;评估公 司业务授权方 案;审议业务合作伙伴 (如席位券商、交易对 手、代销机构等)的风 险预测报告; 评估公司新产品、新业 务、新市场营销渠道等 的风险预测和合规评价 报告;协调各 相关部 门制定突发性重 大风险事件和违规事件 的解决方案;界定重大 风险事件和违 规事件的责任;评估法规政策、市场环境等发生重大变化对公司产生的影响等。 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 下设业绩与风险评估小 组,负责投资的业绩与 风险分析 评价,并向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提供相关报告。 ②监察稽核部的主要职 责是 在公司执行委员会 的领导下,组织和协调 公司内部 控制制度的编写、修订 工作,确保公司内部控 制制度合规、完善;检 查公司内部控 制制度和业务流程的执 行情况,出具监察稽核 报告;负责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调查 基金及其他类型产品的 异常投资和交易以及对 违规行为 的调查;负责 公司的法律事 务、合规咨询、合规培训、离任审查等工作。 招募说 明书 (2010 年 11 月更新 ) 21 ③公司各职能部门的主 要职责是对自身工作中 潜在风险的自我检查和 控制,各 业务部门作为公司风险控制的具体实施单位, 应在公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根据具体情况制订本部门的业务管理规定、操作流程及内部控制规定并严格执行。 4、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 整个公司业务。股东会 、董事会、监事会和经 营管理层 必须充分履行各自的职 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 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 章制度的贯彻 执行;各项经营业务和 管理程序 必须遵从管理 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 办人员的每一 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 权范围内进行;公司重 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 书面形式,授 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 和时效;公司授权要适 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 和人员应建立 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2)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 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 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 立严密的 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 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 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 库制度,研究 部门根据投资产品的特 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 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 建立研究与投 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 持畅通的交 流渠道;建 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 系,不断提高 研究水平。 (3)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 投资理念,根据决策的 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 原则制定 合理的决策程序;在进 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 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 与所授权限相 应的约束制度和考核制 度;建立严格的投资禁 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 证基金投资的 合法合规性;建立投资 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 将重点投资限制在一定 的风险权限额 度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4)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室,实行集中交易制度, 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室完成; 建立交易 监测系统、预警系 统和 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 关的安全设施;集中交 易室应对交易 指令进行审核,建立公 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 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 交易记录应完 善,并及时进行反馈、核对和存档保管;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招募说 明书 (2010 年 11 月更新 ) 22 (5)基金会计核算 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 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 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严 密的会计 系统,对于不同基金、 不同客户独立建账,独 立核算;通过复核制度 、凭证制度、 合理的估值方法和估值 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 完整、及时地记载每一 笔业务并正确 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核算;建立了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6)信息披露 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 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 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设立了 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 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 息的收集、组织、审核 和发布,加强 对信息的审查核对,使 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 法规的规定;加强对信 息披露的检查 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方法。 (7)监察稽核 公司设立督 察长。 督察 长由董事会 聘任或 解聘 ,报中国证 监会核 准, 并向董事 会负责。督察长依据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履行职责,可以列席 公司任何相关 会议,调阅公司任何相 关制度、文件;要求被 督察部门对所提出的问 题提供有关材 料和做出口头或书面说明;行使中 国证监会赋予的其他报告权和监督权。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 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并 保证监察稽核部的独立 性和权威 性。公司明确了监察稽 核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 体职责,配备了充足的 人员,严格制 订了监察稽核工作的专 业任职条件、操作程序 和组织纪律;监察稽核 部强化内部检 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 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 的执行情况,确保公司 各项经营管理 活动的有效运行;公司 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充 分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 工作,对违反 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5、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措施 (1) 建立内控结构, 完善内控制 度: 公司建立、 健全了内控结构, 高管人员具 有明确的内控分工,确 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 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 察活动的独立 进行,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对其进行定期更新。 (2) 建立相互分离、 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 建立、 健全了各项制度, 做到基金 经理分开,研究、决策 分开,基金交易集中, 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 位之间的制衡 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招募说 明书 (2010 年 11 月更新 ) 23 (3) 建立、 健全岗位 责任制: 建立、 健全了 岗位责任制, 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 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 建立风 险分类、 识别、 评估、 报告、 提示程序: 建立了合规与风险控制委 员会及其业绩与风险评 估小组,使用适合的程 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 运作有关的风 险;建立了自下而上的 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 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 各个层次的人 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做出决策。 (5) 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 建立了足够、 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 如计算机 预警系统、投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 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 采取数量化、 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 建立 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 ,用以提示指数趋势、 行业及个股的风 险,以 便公司及时采 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 提供足够的培训: 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 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 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6、 基金管理人承诺上 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 准确, 并承诺将 根据市场环 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合规控制。 招募说 明书 (2010 年 11 月更新 ) 24


四、基金 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注册资本: 叁仟叁佰 肆拾亿壹仟捌佰捌 拾伍万零贰拾陆元人民币 联 系 电 话 : (010 )66105799 联系人:蒋松云 2、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10 年 9 月 末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共 有 员 工 121 人 , 平 均 年 龄 30 岁,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高管人员均拥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 级职称。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始终 坚持“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严格履行着资产托管人的责任和义务, 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业务管理模式、健全的托管 业务系统、强大的市场营销能力,为广大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众多资产管理机构 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取得了优异业绩。 截至 2010 年 9 月 , 托 管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177 只 , 其 中 封 闭 式 8 只 , 开 放 式 169 只。至今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保基金、企业年 金、股权基金、QFII 资产、QDII 资产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2010 年初, 中国工商银行凭借在 2009 年国内外托管领域的杰出表现和品牌影响力, 先后被 英 国 《 全 球 托 管 人 》 和 香 港 《 财 资 》 评 选 为 “2009 年度中国最佳托管银行” , 本 届《财资》评选首次设立了在亚太地区证券和基金服务领域有突出贡献的年度 行业领导者奖项,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周月秋总经理荣获“年度最佳托管招募说 明书 (2010 年 11 月更新 ) 25 银 行 家 ”称 号 ,是 仅 有 的 两 位 获 奖 人 之 一 。自 2004 年 以 来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管服务已经获得 23 项国内外大奖。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 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 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 在资产托 管行业的优势地位。这 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 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 拓展,一手抓 内控建设” 的做法是分不开的。 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 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 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 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 心培育内控文 化, 完善 风险控制机制, 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 继 2005 、 2007 年两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 SAS70 (审 计标准第 70 号) 审阅后,2009 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第三次通过 SAS70 审阅 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 表明独 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 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 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 管服务的风险 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 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目前,SAS70 审阅已 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 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 立守法经 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 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 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 学化、监控制 度化的内控体系;防范 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 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 维护持有人的 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 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 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 核监察部 门 (内控合规部、 内部审计局) 、 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 室共同组成。总行稽核 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 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 务部门风险控 制工作进行指 导、监督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 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 的内部风险控 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 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 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 律规章,对业 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 监察职权。各业务处室 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 具体的风险控 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招募说 明书 (2010 年 11 月更新 ) 26 (1) 合法性原则。 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并 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完整性原则。 托管 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 督制约;监督制约应渗 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 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 所有的部门、 岗位和人员。 (3) 及时性原 则。 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 按照 “内 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 审慎性原则。 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 审慎经营, 保证基金资产 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 有效性原则。 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 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 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 独立性原则。 资产托管部托管的基金资产、 托管人的自有资产、 托管人托 管的其他资产应当分离 ;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 人员应相对独立,适当 分离;内控制 度 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 严格的隔离制度。 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 建立了明确的 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 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 、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 等一系列规章 制度, 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 能够确保资产独立、 环境独立、 人员独立、 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 高层检查。 主管行 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 制定者和管理者,要求 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 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 以检查资产托 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 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 检 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 措施,督促职 能管理部门改进。 (3) 人事控制。 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 建立 “自控防线” 、 “互控防 线” 、 “监控防线”三道 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 核和激励机制,树立“ 以人为本”的 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 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 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 。并通过进行 定期、 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 签订承诺书, 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 经营控制。 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 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招募说 明书 (2010 年 11 月更新 ) 27 活动、处理各项事务, 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 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 用和效益最大 化目的。 (5) 内部风险管理 。 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 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险 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 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 查、监控,指导业务部 门进行风险识 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 数据安全控制。 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 数据和传真加密、 数据传 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 应急准备与响应。 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 制定了基于数 据、应用、操作、环境 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 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 定期演练。为 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 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 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 预订 时间演练 发展到现在的 “随机演练” 。 从演练结果看, 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 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 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 在总经 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 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 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 确保资产托管 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 完善组织结构, 实施全员风险管理。 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 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 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 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 。资产托管部 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 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 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 ,每 位员工对 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 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 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 制的内部组织 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 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 一贯坚持把风 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 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 经过多年努力, 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包括: 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 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 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 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 务过程,形成 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 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 保持与业务发展 同等地位。 资 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 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 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 特别强调规范招募说 明书 (2010 年 11 月更新 ) 28 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 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 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 点。随着市场 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 的快速发展,新问题、 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 托管部始终将 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 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 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 业务生存和发 展的生命线。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案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 净值 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与支付、基金费用 的支付、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的融资条件 等行为的合法性、 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检查, 自 《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或有关证券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 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 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上述事项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招募说 明书 (2010 年 11 月更新 ) 29 五、相关 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场外直销机构: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46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 号荣超经贸中心46层 法定代表人:钱蒙 电话:(0755)83575993


83575994 传真:(0755)82904048


83575816 联系人:曹丽丽、刘超 客服电话:400-880-6868 网站:www.ubssdic.com 2、场外代销机构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010-66107900 传真:010-66107914 联系人:刘业伟 客服电话:95588 公司网站:www.icbc.com.cn (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长安兴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传真:010-66275654 联系人:何奕 招募说 明书 (2010 年 11 月更新 ) 30 客服电话:95533 网站:www.ccb.com (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肖钢 电话:010-66596688 联系人:客户服务中心 客服电话:95566 网站:www.boc.cn (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项俊波 传真:010-85109219 联系人:客服中心 客服电话:95599 公司网站:www.abchina.com (5)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曹榕 客服电话:95559 公司网站:www.bankcomm.com (6)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2010 年 11 月更新 ) 31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电话:010-57092615 传真:010-57092611 联系人:董云巍 客服电话:95568 公司网站:www.cmbc.com.cn (7)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孔丹 电话:010-65558888 传真:010-65550827


联系人:丰靖 客服电话:95558 公司网站:bank.ecitic.com (8)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办公地址:上海江宁路168号9楼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电话: (021)52629999-218964 联系人:梁曦 客服电话:95561 公司网站:www.cib.com.cn (9)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 街丙 17 号 招募说 明书 (2010 年 11 月更新 ) 32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传真:010-66226073 联系人:王曦 客服电话:010-96169 公司网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10)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秦晓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049 联系人:邓炯鹏 客服电话:95555 公司网站:www.cmbchina.com (11)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肖遂宁 电话:0755-82088888 联系人:张青 客服电话:95501 公司网站:www.sdb.com.cn (12)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9 号平安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9 号平安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电话:0755-22632625 传真:0755-22197701 招募说 明书 (2010 年 11 月更新 ) 33 联系人:赵世永 客服电话:4006699999 公司网站: bank.pingan.com (13)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0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北京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联系人:倪苏云 客服电话:95528 公司网站: www.spdb.com.cn (1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 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 13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 131 号 法定代表人:刘安东 电话: (010)66421200 传真: (010)66415194 联系人:陈春林 客服电话:95580 公司网站:www.psbc.com (15)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层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芮敏祺 招募说 明书 (2010 年 11 月更新 ) 34 客服电话:4008888666 公司网站:www.gtja.com (16)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权唐 客服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站:www.csc108.com (17)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 楼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302 联系人:齐晓燕 客服电话:95536 公司网站:www.guosen.com.cn (18)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60141 联系人:林生迎 客服电话:95565 、4008888111


公司网站:www.newone.com.cn 招募说 明书 (2010 年 11 月更新 ) 35 (19)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 办公地址:广东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18、19、36、38 、41 和42 楼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电话: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传真:020-87557689 联系人:黄岚 公司网站:www.gf.com.cn (20)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顾伟国 电话:010-66568888 传真:010-66568536 联系人:田薇 客服电话:400-888-8888 公司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21)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客服电话:95553 、4008888001 公司网站:www.htsec.com (22)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第五层(01A、02、03、招募说 明书 (2010 年 11 月更新 ) 36 04)、 17A、18A、24A、25A 、26A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第 5 层、17 层、18 层、24 层、25 层、26 层 法定代表人:马昭明 电话:0755-82492000 传真:0755-82492962 联系人:盛宗凌 客服电话:95513


公司网站:www.lhzq.com (23)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025-84457777 传真:025-84579763 联系人:李杰 客服电话:95597 公司网站:www.htsc.com.cn (24)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8844 联系人:曹晔 客服电话:95523 或4008895523 公司网站:www.sywg.com (25)兴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2010 年 11 月更新 ) 37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大? 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955 联系人:谢高得 客服电话:4008888123 公司网站:www.xyzq.com.cn (26)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黄兴中路 63 号中山国际大厦 12 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黄兴中路 63 号中山国际大厦12 楼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电话:021-68634518 传真:021-68865680 联系人:钟康莺 客服电话:400-888-1551 公司网站:www.xcsc.com (27)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李芳芳 客服电话:4008888788 、10108998 公司网站:www.ebscn.com (28)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 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招募说 明书 (2010 年 11 月更新 ) 38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电话:400-886-6338 传真:0755-82400862


联系人:周璐 客服电话:4008816168 公司网站:www.pingan.com (29)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39F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39F 法定代表人:唐新宇 电话:021-68604866 传真:021-50372474 联系人:张静 客服电话:400-620-8888 公司网站:www.bocichina.com.cn (30)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曾小普 电话:0791-6285337 传真:0791-6288690 联系人:徐美云 公司网站:www.gsstock.com (31)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 357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阜南路 166 号润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工 招募说 明书 (2010 年 11 月更新 ) 39 电话:0551-5161821 传真:0551-5161672 联系人:甘霖 客服电话:96518/4008096518 公司网站:www.hazq.com (32)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588 号恒鑫大厦 19 楼、20 楼 办公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588 号恒鑫大厦19 楼、20 楼 法定代表人:刘军 电话:0571-85776115


传真:0571-85783771


联系人:俞会亮 客服电话:0571-96598 公司网站:www.bigsun.com.cn (33)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 路29 号澳柯玛大厦 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20 层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吴忠超 客服电话:0532-96577 公司网站:www.zxwt.com.cn (34)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 20518 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0531-68889155 招募说 明书 (2010 年 11 月更新 ) 40 传真:0531-68889752 联系人:吴阳 客服电话:95538 公司网站:www.qlzq.com.cn (35)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8 号中国凤凰大厦1 号楼9 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0755-82558305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陈剑虹 客服电话:4008-001-001 公司网站:www.essence.com.cn (36)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15 层 法定代表人:刘弘 电话:010-58328888 传真:010-58328748 联系人:谢亚凡 客服电话:400-887-8827 公司网站:www.ubssecurities.com (37)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办公地址: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电话: (0551 )2246273


传真: (0551 )2272100 招募说 明书 (2010 年 11 月更新 ) 41 联系人:陈琳琳 客服电话:95578 公司网站:www.gyzq.com.cn (38)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 12 号中民时代广场B 座 25、26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 12 号中民时代广场 B 座25、26 层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电话:0755-82485087 传真:0755-82485081 联系人:梁大为 客服电话:400-888-1888 公司网站:www.firstcapital.com.cn (39)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杭州市解放路 111 号金钱大厦 办公地址:杭州市解放路 111 号金钱大厦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联系人:乔骏 电话:0571-87925129 传真:0571-87828042 客服电话:0571-96336(上海地区 962336) 公司网站:www.ctsec.com (40)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 、17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14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电话:0755-83516289 传真:0755-83515567 联系人:匡婷 招募说 明书 (2010 年 11 月更新 ) 42 客服电话:0755-33680000、400-6666-888 公司网站:www.cgws.com (41)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联系人:王兆权 客服电话:400-651-5988 公司网站:www.bhzq.com


(42)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府 西街69 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电话:0351-8686703 传真:0351-8686619 联系人:张治国 客服电话:400-666-1618 公司网站:www.i618.com.cn (43)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18-20 层 办公地址:深圳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18-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明辉 电话:0755-82026521 传真:0755-82026539 联系人:刘权 客服电话:400-600-8008 招募说 明书 (2010 年 11 月更新 ) 43 公司网站:www.cjis.cn (44)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2 号楼 22 层-2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22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联系人:吴宇 客服电话:95503 公司网站:www.dfzq.com.cn (45)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州市先烈中路 69 号东山广场主楼十七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先烈中路 69 号东山广场主楼十七楼 法定代表人:吴志明 电话:020-87322668 传真:020-87325036 联系人:林洁茹 客服电话:020-961303 公司网站:www.gzs.com.cn


(46)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30 楼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30 楼 法定代表人:张运永 电话:0769-22116557 传真:0769-22119423 联系人:张巧玲 客服电话:0769-961130 公司网站:www.dgzq.com.cn 招募说 明书 (2010 年 11 月更新 ) 44 (47)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19 楼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18、19 楼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电话:0519-88157761 传真:0519-88157761 联系人:李涛 客服电话:400-888-8588 公司网站:www.longone.com.cn


(48)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西藏中路 336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 336 号 法定代表人:郁忠民 电话:021-53519888 传真:021-53519888 联系人:张瑾 客服电话:021-962518、4008-918-918 公司网站:www.962518.com (49)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10 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 联系人:黄静 客服电话:400-818-8118 公司网站:www.guodu.com (50)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2010 年 11 月更新 ) 45 住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电话:028-86690126 传真:028-86690126 联系人:金喆 客服电话:4006-600109;95105111 (四川省内拨打) 公司网站:www.gjzq.com.cn (51)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州市中山二路 18 号电信广场 36、37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中山二路 18 号电信广场 36、37 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联系电话:020-37865070 传真:020-22373718-1013 联系人:罗创斌 客服电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om.cn (52)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电话:0451-82336863 传真:0451-82287211 联系人:徐世旺 客服电话:400-666-2288 公司网站:www.jhzq.com.cn (53)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B 座701 招募说 明书 (2010 年 11 月更新 ) 4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B 座4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010-66045566 传真:010-66555500 联系人:潘鸿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天相投顾网址:www.txsec.com 天相基金网网址:www.txjijin.com (54)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66 号未来资产大厦2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66 号未来资产大厦 2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电话:021-50122222 传真:021-50122200 联系人:陈康菲 客服电话:400-820-9898 公司网站:www.cnhbstock.com (55)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层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层 法定代表人:周晖 电话:0731-84403319 传真:0731-84403439 联系人:郭磊 客服电话:0731-84403350 公司网站:www.cfzq.com (56)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招募说 明书 (2010 年 11 月更新 ) 47 办公地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电话:0731-85832343 传真:0731-85832214 联系人:彭博 客服电话:95571 公司网站:www.foundersc.com (57)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联系人:唐静 客服电话:400-800-8899 公司网站:www.cindasc.com (58)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 23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9 号 法定代表人:冯戎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联系人:李巍 客服电话:4008-000-562 公司网站:www.hysec.com (59)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 号国联大厦 6 层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 号国联大厦6 层 招募说 明书 (2010 年 11 月更新 ) 48 法定代表人:雷建辉 电话:0510-82588168 传真:0510-82830162 联系人:徐欣 客服电话:400-888-5288 公司网站:www.glsc.com.cn


(60)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27 层及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28 层 法定代表人:李剑阁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85679535 联系人:罗春蓉 公司网站:www.cicc.com.cn


(61)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10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联系人:张腾 客服电话:96326 (福建省外加拨0591 ) 公司网站:www.gfhfzq.com.cn


(62)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南昌市抚路北路 291 号


办公地址:南昌市抚路北路 291 号 法定代表人:杜航


电话:0791-6768763 招募说 明书 (2010 年 11 月更新 ) 49 传真:0791-6789414 联系人:余雅娜 客服电话:400-8866-567 公司网站:www.avicsec.com


(63)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 308 号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 308 号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电话:0931-4890208 传真:0931-4890628 联系人:李昕田 客服电话: (0931)4890208、4890100 公司网站:www.hlzqgs.com (64)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 2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A 座3 层 法定代表人:丁之锁 电话:010-58568007 传真:010-58568062 联系人:梁宇 客服电话:010 -58568118 公司网站:www.hrsec.com.cn (65)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40-42 层 办公地址:深圳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40-42 层 法定代表人:卢长才 电话:0755-83199511 传真:0755-83199545 招募说 明书 (2010 年 11 月更新 ) 50 联系人:方文 客服电话:0755-83199509 公司网站:www.csco.com.cn (66)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法定代表人:石保上 电话:0371-65585670 传真:0371-65585665 联系人:程月艳、耿铭 客服电话:967218 、400-813-9666 公司网站:www.ccnew.com (67)厦门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厦门市莲前西路二号莲富大厦十七楼 办公地址:厦门市莲前西路二号莲富大厦十七楼 法定代表人:傅毅辉 电话:0592-5161642 传真:0592-5161140 联系人:卢金文 客服电话:0592-5163588 公司网站:www.xmzq.cn (68)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南京西路 758 号博爱大厦 20-25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 758 号博爱大厦 20-25 楼 法定代表人:郭林 电话:021-32229888 传真:021-62878783 联系人:陈敏 招募说 明书 (2010 年 11 月更新 ) 51 客服电话:021-63340678 公司网站:www.ajzq.com (69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根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要求, 选 择 其 他 符 合 要 求的机 构 为 本 基金的场外发售机构,并及时公告。 3、场内发售机构 (1) 本基金的场内发 售机构为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和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 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包括:


国泰君安、广发证券 、国信证券、招商证券 、联合证券、中信证券 、海通证 券、 申银万国、 西南证 券、 华龙证券、 大同证 券、 民生证券、 山西证 券、 长江证券、 中信万通证券、广州证 券、兴业证券、华泰证 券、渤海证券、中信金 通证券、万联 证券、国元证券、湘财 证券、东吴证 券、东方 证券、光大证券、上海 证券、国联证 券、 浙商证券、 平安证 券、 华安证券、 东北证 券、 南京证券、 长城证 券、 国海证券、 财富证券、 东莞证券、 中原证券、 国都证券、 恒泰证券、 中银国际证券、 齐鲁证券、 华西证券、国盛证券、 新时代证券、华林证券 、中金公司、宏源证券 、广发华福证 券、 世纪证券、 德邦证 券、 金元证券、 西部证 券、 东海证券、 信泰证 券、 江南证券、 第一创业证券、中信建 投证券、财通证券、安 信证券、银河证券、华 鑫证券、瑞银 证券、国金证券、中投 证券、中山证券、红塔 证券、日信证券 、西 藏证券 、方正 证券、联讯证券、江海 证券、银泰证 券、民族 证券、华宝证券、厦门 证券、爱建证 券 、中航证券。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27号投资广场23层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27号投资广场23层 法定代表人:金颖 电话: (010)58598835 传真: (010)58598907 联系人:任瑞新 (三)律师事务所 招募说 明书 (2010 年 11 月更新 ) 52 名称: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24C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24C 负责人:刘南平 电话: (0755)83515488 传真: (0755)83515323 经办律师:李伟东


肖革文 联系人:李伟东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联系电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金毅 联系人:金毅 招募说 明书 (2010 年 11 月更新 ) 53 六、基金 份额分级 在瑞和小康份额、瑞和 远见份额的存续期内,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级 及其基本 运 作如下。 (一)基金份额结构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国投瑞银瑞和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 (简 称 “ 瑞和300 份额 ” ) 、 国投 瑞 银瑞 和沪 深300 指数 证 券投 资基 金之 小康份 额 (简 称 “ 瑞 和小康份额 ” ) 与国投瑞银瑞和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之远见份额 (简称 “ 瑞和远 见份额 ” ) 。其中, 瑞和 小康份额、瑞 和远见份 额的基金份额 配比始终 保持1∶1的比 率不变。 (二)基金的基本运作概要 1、 本基金通过场外、 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 基金发售结束后, 场外认购的全 部份额将确认为瑞和300份额; 场内认购的全部 份额将按1∶1的比率确认 为瑞和小康 份额与瑞和远见份额。 2、本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后,瑞和300份 额接受场外与场内申购 和赎回;瑞 和小康份额、瑞和远见份额只上市交易,不接受申购和赎回。 3、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在瑞和小康份额、瑞和远见份额的存续期内,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 《基金合同》 的约定办理瑞和300份额与瑞和小康份额、 瑞和远见 份额之间的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4、 在瑞和小康份额、 瑞 和远见份额存续期内的每一个运作周年的最后一个工作 日,基金管理人将根据 《基金合同》的规定对 本基金所有份额进行基 金份额折算, 将本基金所有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调整 为1.000 元。其中,如果瑞和300 份额折算前 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1.000 元,基金份额折算 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瑞和300份 额的份额数按照折算比 例相应增加,瑞和小康 份额、瑞和远见份额各 自的新增份额 将全部折算成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有的瑞和300 份额;如果瑞和300 份 额折算前的基金 份额净值小于或等于1.000 元,基金份额折算 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瑞和300份 额、瑞和小康份额、瑞和远见份额各自的份额数按照折算比例相应缩减。 (三)瑞和小康份额、瑞和远见份额概要 招募说 明书 (2010 年 11 月更新 ) 54 1、存续期限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按运作周年滚动 存续。 2、运作周年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每满一周年的运作 期间(截止每满一周年 的最后一 个工作日,该工作日次日起开始计入下一个运作周年) 。 第一个运作周年指 《基金合同》 生效日至基金运作满1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第 二个运作周年指第一个运作周年结束后的次日至基金运作满2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第 三 个 运 作 周 年 指 第 二 个 运 作 周 年 结 束 后 的 次 日 至 基 金 运 作 满3 年 的 最 后 一 个 工 作 日;以此类推。 如, 本基金成立于2009年10月14日, 基金运作满1年、 满2年、 满3年的对应日分 别为2010年10月13 日(周三) 、2011年10 月13日(周四) 、2012 年10月13日(周六) , 以此类推; 其中, 假设2010年10月13日、2011年10月13日和2012 年10月12日 (周五) 分别为本基金运作满1年、 满2年、 满3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则本基金成立后的第一 个运作周年的运作期间 为2009年10月14日至2010 年10月13日,第二个 运作周年的运 作期间为2010年10 月14 日至2011年10月13 日, 第三个运作周年的运作 期间为2011年 10 月14日至2012年10月12日, 而2012年10 月13日 (周六) 为第四个运作周年的首日; 其他运作周年的计算类同 。 运作周年是计算瑞和小康份额、瑞和远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基本期间。 3、基金份额配比 瑞和小康份额与瑞和远见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1∶1的比率不变。 4、年阀值 本基金设置年阀值,年阀值为10%(以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基准计算) 。 年阀值指预先设定的各 个运作周年内划分瑞和 小康份额与瑞和远见份 额不同分 成比例的临界点。 5、瑞和小康份额与瑞和远见份额的净值分成 本基金一份瑞和小康份 额与一份瑞和远见份额 构成一对份额组合,一 对瑞和小 康份额与瑞和远见份额的份额组合的净值之和将等于两份瑞和300份额的净值。 在任一运作周年内,如 果瑞和300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大于1.000元 ,则在每份招募说 明书 (2010 年 11 月更新 ) 55 瑞和小康份额与每份瑞和远见份额各自获得1.000元净值的基础上, 本 基金将以年阀 值为基准,将瑞和3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超 出1.000元的部分划分 成年阀值以内和 年阀值以外的两个部分 ,与此相对应,对于每 一对瑞和小康份额与瑞 和远见份额的 份额组合所包含的年阀 值以内的部分,由一份 瑞和小康份额与一份瑞 和远见份额按 8∶2的比例分成;对于 每一对瑞和小康份额与 瑞和远见份额的份额组 合所包含的年 阀值以外的部分,由一份瑞和小康份额与一份瑞和远见份额按2∶8的比例分成。 在任一运作周年内,如 果瑞和300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小于或等于1.000 元,则 瑞和小康份额、 瑞和远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相等, 且等于瑞和300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 例1 : 瑞和小康份额、 瑞和远见份额的净值分成计算 举例 设年阀值为10% ,在某 运作周年内的计算时点 上,瑞和300 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 为1.300元,则瑞和小康份额、瑞和远见份额的净值分成计算如下: (1)计算年阀值以内和年阀值以外的分成部分 年阀值为10% , 因瑞和3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超出1.000元以上的部分为: 1.300 -1.000=0.30>0.10 (即10%),所以: 年阀值以内的分成部分=年阀值=0.10 (元) 年阀值以外的分成部分=0.30-0.10 =0.20(元) (2)分别计算瑞和小康份额、瑞和远见份额年阀值以内的分成 与两份瑞和300 份额相对应, 对于一对瑞和小 康份额与瑞和远见份额的份额组合 所包含的年阀值以内的分成部分,有: 瑞和小康份额的年阀值内分成=2×0.10×8/10=0.160(元) 瑞和远见份额的年阀值内分成=2×0.10×2/10=0.040(元) (3)分别计算瑞和小康份额、瑞和远见份额年阀值以外的分成 与两份瑞和300 份额相对应, 对于一对瑞和小 康份额与瑞和远见份额的份额组合 所包含的年阀值以外的分成部分,有: 瑞和小康份额的年阀值外分成=2×0.20×2/10=0.080(元) 瑞和远见份额的年阀值外分成=2×0.20×8/10=0.320(元) (4)计算瑞和小康份额、瑞和远见份额的总分成 招募说 明书 (2010 年 11 月更新 ) 56 在本例中,瑞和小康份额、瑞和远见份额各自的总分成为: 瑞和小康份额的总分成=0.160+0.080 =0.240(元) 瑞和远见份额的总分成=0.040+0.320 =0.360(元) (5)瑞和小康份额、瑞和远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分别计算得到瑞和小 康份额、瑞和远见份额 各自的总分成基础上, 两者各自 加上1元,即分别得到瑞和小康份额、瑞和远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瑞和小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1+0.240=1.240(元) 瑞和远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1+0.360=1.360(元) 6、瑞和小康份额与瑞和远见份额的终止运作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瑞和小康份 额与瑞和远见份额可申 请终止运 作。该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须经本基金所 有份额以特别决议的形 式表决通过, 即须经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瑞和300 份额、 瑞和小康份额与瑞 和远见份额 各自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含2/3)通过方为有效。 招募说 明书 (2010 年 11 月更新 ) 57 七 、基金 的募集与《基金合同》 的生效 (一)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 照《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 《销售办法》 、 《信 息披露办 法》 、 《基金合同》 及其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经2009年8月28 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 可[2009]865号文批准募集。 自2009年9月17日到2009 年9月30日,本基金面 向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 资者同时 发售,共募集3,215,923,206.99 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19,241户。 (二) 《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 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 ,基金合同于2009年10 月14日正 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招募说 明书 (2010 年 11 月更新 ) 58 八、瑞和300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及其他注册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瑞和小康份额、瑞和远见份额将不接受投资者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 效后,投资者可通过场 外或场内两种方式对瑞 和300 份 额进行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瑞和300 份 额 场 外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场 所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的 代 销 机构。 瑞和300 份 额 场 内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场 所 为 具 有 基 金 代 销 业 务 资 格 且 符 合 深 圳 证 券 交易所风险控制要求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 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 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 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瑞和300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 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账户 投资者办理瑞和300份额申购、 赎回应使用经 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基金管理人 认可的账户(账户开立、使用的具体事宜见相关业务公告) 。 (三)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瑞和300份额的申购、 赎回自《基金合同》生 效后不超过3 个月的时 间内开始办 理, 基金管理人应在开 始 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2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 管理人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 “ 网站 ” )公告。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 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 或赎回时 除外) , 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 募说明书中载明或另行公告。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 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 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 金管理人 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体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未知 价 ” 原则 ,即 申购、 赎回价 格以 申请 当日收 市后计 算的 瑞和300份额的 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招募说 明书 (2010 年 11 月更新 ) 59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管理人、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或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 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 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 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 时间向基 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瑞和300 份额时须按销售机构规 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 必须有足够的瑞和300 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的申请 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 请,正常情况下,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 内为投资者 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 确认,在T+2日后(包 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 售机构或以销 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申购申请 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 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 构确 实接收到申购申请。申 购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 的确认结果为 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 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 不成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通 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 销售机构在T+7日(包 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 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 户。在发生巨 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六)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本基金场外申购在 中国工商银行代销网点的首次单笔申 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招募说 明书 (2010 年 11 月更新 ) 60 5,000 元 (含申购费, 下同) , 追加申购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其 它销售机构网点的首次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追加申 购的单笔申购 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在国投瑞银网上直销的首次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 币100 元,追加申购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 2、瑞和300份额场内申购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 元。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销售机构赎回瑞和300份额的单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500份 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 瑞和300份额余额 不足50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4、 基金管理人、 深圳证 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根据市场 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至少 在一家指定媒 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瑞和300份额的申购费率 (1)瑞和300 份额的场外申购费率如下表: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 <100万元 1.2% 100万元≤M<500 万元 0.7% 500万元≤M<1,000 万元 0.2% M ≥1,000万元 每笔1,000元 (2)瑞和300 份额的场内申购费率由基金代销机构比照场外申购费率执行。 (3) 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 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瑞和300份额的赎回费率 (1)瑞和300 份额的场外赎回费率如下表: 持有时间(T ) 赎回费率 T<1年 0.5% 招募说 明书 (2010 年 11 月更新 ) 61 1≤T<2年 0.25% T≥2年 0% 注:上表中,1年按365天计算。 (2)瑞和300 份额的场内赎回费率为固定0.5%。 (3) 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 扣除用于市场推广、 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 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 ,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 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比例下限。 3、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基金合同》 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基金管 理 人 最 迟 应 于 新 的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实 施 日 前2 个 工 作 日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及 基 金 管理人网站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 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 、特定行业、特定职业 的投资者以及 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 上交易、电话交易等) 等 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 者定期或不定 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 履行相关手续 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瑞和300份额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瑞和300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 瑞和300份额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瑞和3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例4 : 某投资者通过场外投资10,000 元申购瑞和300份额,申购费率为1.2%,假 定申 购当日瑞和3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1.2%)=9,881.42元 申购费用=10,000-9,881.42=118.58 元 申购份额=9,881.42/1.050 =9,410.88 份 2、瑞和300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 招募说 明书 (2010 年 11 月更新 ) 62 采用“ 份额赎回 ” 方式, 赎回价格以赎回当日瑞和3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瑞和3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 用 例5 : 某投资者赎回10,000份瑞和300 份额, 持有时间为8个月, 对应的赎回费率 为0.5%,假设赎回当日 瑞和300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是1.050元,则 其可得到的赎回 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50=10,500.00 元 赎回费用=10,500.00 ×0.5%=52.50 元 净赎回金额=10,500.00-52.50=10,447.50 元 3、瑞和3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T日瑞和3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本基金 (包括 瑞和300份额、瑞和小康份额、瑞和远见 份额)的基金份额余额总数 瑞和3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3 位, 小数点 后3位以后 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日瑞和3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 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 以当 日瑞和3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计算,其中,通过 场外方式进行申购的, 申购份额计算 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 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 产生的 误差计入 基金财产;通过场内方 式申购的,申购份额计 算结果保留到整数位, 计算所得整数 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 例6 : 如例4 , 某 投 资 者 通 过 场 外 投 资10,000 元 申 购 瑞 和300 份 额 , 申 购 费 率 为 1.2% ,假定申购当日瑞 和300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1.050元,则其 可得到的申购份 额为9,410.88份,申购费用为118.58元。 如果该投资者选择通过 场内申购,假定申购费 率也为1.2% ,则因场内 份额保留招募说 明书 (2010 年 11 月更新 ) 63 至整数份,故投资者申 购所得份额为9,410 份 ,不足1份部分对应的 申购资金返还给 投资者。计算方法 如下: 实际净申购金额=9,410×1.050=9,880.50 元 退款金额=10,000 -9,880.50-118.58 =0.92元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 回 金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有 效 赎 回 份 额 乘 以 当 日 瑞 和300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 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九)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瑞和300份额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业务, 按 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 通 常 情 况 下 , 投 资 者 申 购 基 金 成 功 后 ,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在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投资者自T+2日 (含该日) 后有权赎回该 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 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可依法对上述 相关规定予以调整,并 最迟于开 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 基 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对瑞和300份额的申 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 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可能对基 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 《基金合同》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 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 资者。发生上述(1) 到(4)项 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 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 网站刊登暂停 申购公告。 招募说 明书 (2010 年 11 月更新 ) 64 (十一)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 情形, 基 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对瑞和300 份额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3) 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2个或2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 导 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 《基金合同》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 ,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 立 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 已接受的 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 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 能足额支付 的,可延期 支付部分赎回 款项,按每个赎回申请 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 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 量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 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 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 处理办法在后 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 在出现上述第 (3) 款的情形时, 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 项,最长不超过20 个工 作日,并在至少一家指 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告。投资 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瑞和300 份额的赎回,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 网站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 时,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 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并依照有 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十二)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 瑞和300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 购申请确认份额总数及 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 额) 超过上一日本基金 (包括瑞和300份额、 瑞和小康份额、 瑞和远见份额) 的基金 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招募说 明书 (2010 年 11 月更新 ) 65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 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 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 决定全额 赎回或部分顺 延赎回。 (1) 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 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顺延赎回: 当 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 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 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 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 管理人在当日 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本基金的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 对其 余赎回申请延 期予以办理。对于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 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 赎回份额占当 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 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 回份额;投资 者未能赎回部分, 除投 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 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 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 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 开放日的价格。依照上 述规定转入下 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 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 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部分顺延 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 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 应在2日内 通过指定媒体及基金管 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 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 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备案。同时 以邮寄、传真或《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 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并说明有关 处理方法。 瑞和300份额 连续2个开 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必要,可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 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 不得超过20个 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十三)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一天,基金管理人应于 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家 指定媒体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刊 登 瑞 和300 份 额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并 公 布 最 近 一 个 开 放日瑞和300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 暂 停结束瑞和300 份额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 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至 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 瑞和300份额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 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招募说 明书 (2010 年 11 月更新 ) 66 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瑞和3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 过两周,暂停期间,基 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 重复刊登 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 束瑞和300份额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 管理人应提前2 个 工 作 日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连 续 刊 登 瑞 和300 份 额 重 新 开 放 申 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瑞和300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 。 (十四)基金的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 ,未来 在各项技术条件 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 投资者可 以 依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有 关 规 定 选 择 在 瑞 和300 份 额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之 间进行基金转换。基金 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 费率等具体规定可以由 基金管理人届 时另行规定并公告。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 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在届 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招募说 明书 (2010 年 11 月更新 ) 67 九、瑞和 小康份额与瑞和远见份 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 申请瑞和小康份额、 瑞和远见份额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2009 年11 月19 日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1、瑞和小康份额、瑞和远见份额分别采用不同的交易代码上市交易; 2、 瑞和小康份额、 瑞和远见份额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分别为各自前一工作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 3、瑞和小康份额、瑞和远见份额 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自 上市首日起实行; 4、瑞和小康份额、瑞和远见份额 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或其整数倍; 5、瑞和小康份额、瑞和远见份额 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 6、 瑞和小康份额、 瑞 和远见份额 上市交易遵循 《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及 相关规定。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瑞和小康份额、瑞和远见份额 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 有关规定执行。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瑞和小康份额、瑞和远见份额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 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六)上市交易的停复牌与暂停、终止上市 瑞和小康份额、瑞和远见份额 的停复牌与暂停、终止上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七)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 的规则等招募说 明书 (2010 年 11 月更新 ) 68 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 的,本基金《基金合同 》相应予以修改,且此 项修改无须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招募说 明书 (2010 年 11 月更新 ) 69 十、基金 份额的登记、系统内转 托管和跨系统转登记等 其他相关业务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 。场外认购或申购买入 的瑞和300 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 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 式基金账户下;瑞和小 康份额、瑞和 远见份额, 以及场内申 购买入的瑞和300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 人证券账户下。 2、登记在证券登记结 算系统中的瑞和300份 额可以申请场内赎回; 登记在注册 登记系统 中的瑞和300份额可申请场外赎回。 3、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瑞和小康份额、 瑞和远见份额只能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不能直接申请场内赎回。 (二)系统内转托管 1、 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 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 销售机构(网点)之间 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 不同会员单位(席位) 之间进行转托 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 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变更办理瑞和300份额赎 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须办理已持有瑞和300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 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变更办理瑞和小康份 额、 瑞和远见份额上市交易或瑞和300份额场内赎回业务的会员单位 (席位) 时, 须 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4、 投资者采用基金管理 人直销中心网上交易方式认购或申购的基金份额将不能 办理系统内转托管业务 。若网上交易有关规定 及业务规则发生变更, 基金管理人可 为投资者采用直销中心 网上交易方式认购或申 购的基金份额办理系统 内转托管时, 届时基金管理人将做出调整并及时公告。 (三)跨系统转登记


1、跨系统转登记是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 的瑞和300份额在注册 登记系统和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 行为。 2、瑞和300份额跨系统 转登记的具体业务按照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招募说 明书 (2010 年 11 月更新 ) 70 的相关规定办理。 3、 投资者采用基金管理 人直销中心网上交易方式认购或申购的基金份额将不能 办理跨系统转登记业务 。若网上交易有关规定 及业务规则发生变更, 基金管理人可 为投资者采用直销中心 网上交易方式认购或申 购的基金份额办理跨系 统转登记时, 届时基金管理人将做出调整并及时公告。 (四)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质押、冻结与解冻 本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质押、冻结与解冻等, 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机构的规定办理。 招募说 明书 (2010 年 11 月更新 ) 71 十一、基 金的份额配对转换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 效后,在瑞和小康份额 、瑞和远见份额的存续 期内,基 金管理人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一) 份额配对转换是指本基金的瑞和300份额与瑞和小康份额、 瑞和远见份额 之间的配对转换,包括分拆和合并两个方面。 1、分拆。基金份额持 有人将其持有的每两份 瑞和300份额的场内份 额申请转换 成一份瑞和小康份额与一份瑞和远见份额的行为。 2、 合并。 基金份额持有 人将其持有的每一份瑞和小康份额与一份瑞和远见份额 进行配对申请转换成两份瑞和300份额的场内份额的行为。 (二)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份额 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 的营业场所或按其提供 的其他方 式办理份额配对转换。 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 登记结算机构或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情 况变更或增减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并予以公告。 (三)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时间 份额配对转换 自2010年4月27日开始办理, 业务 办理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 (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 份额配对转换时除外) ,业务办理时间为上午9∶30-11∶30 和下午1∶00-3∶00。在此时间之外不办理 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 要,基金管理人可对份 额配对转 换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四)份额配对转换的 业务办理规则 1、投资者以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A 股账户或 证券投资基 金账户(以下简称 “ 深市证券账户” )申报份额配对转换业务中的 “ 分拆” 或 “ 合并 ” 指 令,申 报前需 备足 对价 ,即投 资者提 出 “ 合并 ” 申请时 ,其所 申报的 深 市证券 账户上 须有足 够的、 可交 易的 瑞和小 康与瑞 和远见 基 金份额 ;投资 者提出 “ 分拆 ” 申请 时, 其所申报的深市证券账户上须有足够的、可交易的瑞和300基金份 额。 2、投资者通过业务办 理机构提出份额配对转 换申请的,统一以瑞和300的交易招募说 明书 (2010 年 11 月更新 ) 72 代码 “161207” 作为申请 指令的证券代码,以份额为单位进行 “ 合并 ” 或 “ 分拆” 申报。 3、 “ 合并” 或 “ 分拆” 每笔 申请的份额数必须是偶数, 并且, 投资者在业 务办理机 构(本公司直销中心除 外)提交的每笔申请份 额不得低于1000 份。本 公司直销中心 只接受机构投资者的份 额配对转换申请,且投 资者在本公司直销中心 提交的每笔申 请份额不得低于1,000,000 份。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调 整 “ 合并 ” 或 “ 分拆” 每 笔 申 报 的 最 低 份 额 数 量 限 制,基金管理人必须 在调整生效前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4 、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应对投资者每笔 “ 分拆” 或 “ 合并” 申请的可用份 额数量进行检查并对相应基金份额进行预冻结。 5、 在交易时间内, 份额 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通过深证通FDEP消息传输系统将 份额配对转换申报指令 发送给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基金 业务系统。正 常情况下,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在T日收市后 对投资者T日交 易时间内提交的份额配 对转换业务申请进行有 效性确认,并进行份额 变更处理,办 理转出基金份额的扣除以及转入基金份额的登记。 自T+1日起 (包括该日) 投资者可 查询基金份额配对转换的成交情况。 6、 投资者T日提出的M份份额 “ 分拆” 申请被确 认成功后,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将 在投资者所申报的深市 证券账户上扣减M份瑞 和300,同时增 加M/2份瑞和小康与M/2份瑞和远见。 正常情况下, 自T+1日 (含该日) 起新增的瑞和 小康与瑞和远见基金份额可进行交易。 7、 投资者T日提出的N份份额 “ 合并” 申请被确 认成功后,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将 在投资者所申报的深市 证券账户上扣减N/2份 瑞和小康和N/2 份瑞和远见, 同时增加N份瑞和300。 正常情况 下, 自T+1日 (含该日) 起新增的瑞和 300 基金份额可进行交易。





8、 份额配对转换目前只开通 “ 场内份额配对转换成场内份额 ” 的转换模式, 瑞和 300 的场 外份额 如需 申 请进行 “分拆” ,须 跨系 统转登 记为瑞 和300 的 场内份 额后方可 进行。 本公司今后若增加开通 “ 场内份额配对转换场外份额 ” 或 “ 场 外 份 额 配 对 转 换 场 内份额 ” 等其它模式的基金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将按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招募说 明书 (2010 年 11 月更新 ) 73 9、 投资者提出的份额配对转换申请, 在当日交易时间结束前可以撤销, 交易时 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10 、 投 资 者提 交 申请 “ 合并” 或 “ 分 拆 ” 的基 金份 额 在 当 日撤 销 申请 前不 能 再 进 行 卖出或赎回等交易。 11、通过本公司直销中 心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 务的投资者,其申报的 基金份额 对应的托管机构须具备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股份结算信 息库(SJSGF.DBF) 中GFYWLB 字段为?4A ? 的 业 务 数 据 进 行 相 应 基 金 份 额 变 更 的 处 理 能 力。投资者可详询其基金份额的托管机构或本公司直销中心。 基金管理人、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可视情况对上述规定作 出调整, 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五)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 形 1、 基金管理人可对瑞和 小康份额与瑞和远见份额的最低和最高保有份额总额进 行限制。当瑞和小康份 额与瑞和远见份额的份 额总额接近或低于最低 保有份额总额 时,基 金管理 人可 暂停 接受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 “合并 ” 申请 ;当瑞 和小 康份额 与瑞和 远见份额的份额总额接 近或高于最高保有份额 总额时,基金管理人可 暂停接受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 “ 分拆 ” 申 请。 2、 深圳证券交易所、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 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因异常情 况无法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3、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前述情形的,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至少一家 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 网站刊登 暂停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公告。 在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恢复份额配对 转换业务 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六)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费用 投资者申请办理份额配 对转换业务时,份额配 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可 按照不高 于0.3%的标准收取佣金 ,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机构等收取 的相关费用, 具体见相关业务公告。 目前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暂不收取业务办理费用。招募说 明书 (2010 年 11 月更新 ) 74 十二、基 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被动的指数化 投资管理, 实现对沪深300指数的有效跟踪, 力求将基 金净值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平均跟踪误差控制在0.35% 以内, 年跟踪误差 控制在4% 以内。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 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 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上市的股 票、债券、权证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85-95%, 原则上投资于沪深300指数成份股 票、 备选成份股票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 除股票资产以外的其他资产 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5-15%, 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为0-3%, 现金及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 以后允许基金投资于其 他金融工具,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3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上 述 相关规定。 (三)投资理念 中国经济将在较长时期 内保持持续高增长,从 而奠定了中国证券市场 发展的宏 观经济基础,进而为证 券市场的指数化投资构 筑了坚实的市场基础。 本基金通过被 动式、 指数化的长期投资, 力求获得标的指数所代表的中国证券市场的平均收益率, 以使投资者分享中国经济和 中国资本市场中长期的成长收益。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被动式指数基金,原则上采用指数复制投资策略,按照个股在基准指 数中的基准权重构建股票组合,并根据基准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进行相应地 调整,以复制和跟踪基准指数。 当预期指数成份股调整 和成份股将发生分红、 配股、增发等行为时, 或者因特 殊情况(如股权分置改 革等)导致基金无法有 效复制和跟踪基准指数 时,基金管理招募说 明书 (2010 年 11 月更新 ) 75 人可以对基金的投资组 合进行适当调整,并可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 辅以金融衍生 工具进行投资管理,以有效控制基金的跟踪误差。 (五)投资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行 的股票或债券; (6)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中国 证监会及 《基金合同》 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 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 取消上述禁止性 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 当程序后 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2)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3)本基金的建仓期为3个月;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 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本 基金不受 上述规定的限制。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 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原因导招募说 明书 (2010 年 11 月更新 ) 76 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 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 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 在10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95%×沪深300 指数收益率+5%×银行同业存款利率 本基金是以沪深300指数为标的指数的被动式、指数型基金,对沪深300指数成 份股的配置基准为95%, 故以此为业绩比较基准, 能够准确地反映本基金的投资绩效。 如果沪深300 指 数 被 停止 编 制及发布,或者沪 深300 指 数 由 其 他 指 数替 代 ( 单 纯 更名除外) ,或者由于 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 更导致沪深300指数不 宜继续作为本基 金的投资标的指数及业 绩比较基准,基金管理 人可以依据审慎性原则 和维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 则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 数,并依据市场代表性 、流动性、与 原指数的相关性等诸多因素选择确定新的标的指数。 本基金由于上述原因 变 更标的指数,需经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通 过,在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应于正式实施变更前2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 属于高风险、高 收益的 基金品种,其预期收益 和预期风 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 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九)投资组合报告 本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所 载 数 据 截 至2010 年9 月30 日 , 本 报 告 中 所 列 财 务 数 据 未 经 审 计。 1 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 例(% ) 1 权益投资 1,682,466,395.26 94.21 招募说 明书 (2010 年 11 月更新 ) 77 其中:股票 1,682,466,395.26 94.21 2 固定收益投资 475,683.20 0.03 其中:债券 475,683.20 0.03








资产支持证券 - - 3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4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 中 : 买 断 式 回 购 的 买 入 返 售 金 融资产 - - 5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01,561,645.39 5.69 6 其他资产 1,388,319.47 0.08 7 合计 1,785,892,043.32 100.00 2、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 的股票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A 农、林、牧、渔业 7,052,581.32 0.40 B 采掘业 188,117,286.95 10.57 C 制造业 573,248,901.79 32.21 C0








食品、饮料


94,361,365.45 5.30 C1








纺织、服装、皮毛 6,895,490.42 0.39 C2








木材、家具 - - C3








造纸、印刷 2,426,128.83 0.14 C4








石油、化学、塑胶、塑料 41,567,124.83 2.34 C5








电子 7,589,130.89 0.43 C6








金属、非金属 144,343,722.63 8.11 C7








机械、设备、仪表 198,061,507.64 11.13 C8








医药、生物制品 71,491,760.85 4.02 C99








其他制造业 6,512,670.25 0.37 D 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52,350,642.42 2.94 E 建筑业 52,198,821.11 2.93 招募说 明书 (2010 年 11 月更新 ) 78 F 交通运输、仓储业 73,039,733.94 4.10 G 信息技术业 55,123,198.93 3.10 H 批发和零售贸易 62,211,710.14 3.50 I 金融、保险业 467,289,960.42 26.25 J 房地产业 91,595,230.56 5.15 K 社会服务业 15,693,762.52 0.88 L 传播与文化产业 3,332,869.27 0.19 M 综合类 39,179,502.29 2.20 合计 1,680,434,201.66 94.41 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掘业 - - C 制造业 - - C0








食品、饮料


- - C1








纺织、服装、皮毛 - - C2








木材、家具 - - C3








造纸、印刷 - - C4








石油、化学、塑胶、塑料 - - C5








电子 - - C6








金属、非金属 - - C7








机械、设备、仪表 - - C8








医药、生物制品 - - C99








其他制造业 - - D 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交通运输、仓储业 - - 招募说 明书 (2010 年 11 月更新 ) 79 G 信息技术业 - - H 批发和零售贸易 - - I 金融、保险业 2,032,193.60 0.11 J 房地产业 - - K 社会服务业 - - L 传播与文化产业 - - M 综合类 - - 合计 2,032,193.60 0.11 3、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1)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601318 中国平安 1,299,070 68,707,812.30 3.86 2 600036 招商银行 4,498,109 58,250,511.55 3.27 3 601328 交通银行 7,441,025 43,157,945.00 2.42 4 600016 民生银行 8,035,571 40,981,412.10 2.30 5 601166 兴业银行 1,508,907 34,885,929.84 1.96 6 600000 浦发银行 2,480,211 32,143,534.56 1.81 7 000002 万


科A 3,280,438 27,555,679.20 1.55 8 601088 中国神华 1,117,995 26,395,861.95 1.48 9 600030 中信证券 2,355,933 25,067,127.12 1.41 10 601601 中国太保 1,076,190 23,460,942.00 1.32 (2)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股票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600816 安信信托 149,426 2,032,193.60 0.11 4、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招募说 明书 (2010 年 11 月更新 ) 80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 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可转债 475,683.20 0.03 7 其他 - - 8 合计 475,683.20 0.03 5、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 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126630 铜陵转债 3,440 475,683.20 0.03 6、按公允价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 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资产。 8、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前 十 名 证 券 发 行 主 体 本 期 没 有 被 监 管 部 门 立 案 调 查 的, 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也未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均属于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内的股票。 (3)期末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单位:人民币元 招募说 明书 (2010 年 11 月更新 ) 81 序号 名称 金额 1 存出保证金 481,965.60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3 应收股利 879,225.70 4 应收利息 18,711.08 5 应收申购款 8,417.09 6 其他应收款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388,319.47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6)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的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流通受限情况 说明 1 600816 安信信托 2,032,193.60 0.11 重大未公告事项 (7)本基金本期未投 资托管行股票、未投资 控股股东主承销的证券 ,未从 二级市场主动投资分离交易可转债附送的权证,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未违反相关法 规或本基金管理公司的规定。 招募说 明书 (2010 年 11 月更新 ) 82 十三、基 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招募说 明书 (2010 年 11 月更新 ) 83 十四、基 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 守、诚实信用、谨慎勤 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 有风险,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净值表现详见下表: 国 投 瑞 银 瑞 和 沪 深300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历 史 各 时 间 段 净 值 增 长 率 与 同 期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截止2010年9月30日)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 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09 .10 .14 (基金合同生 效日 ) 至2009.12.31 6.00% 1.43% 11.22% 1.59% -5.22% -0.16% 2010.01.01 至 2010.03.31 -6.51% 1.23% -6.09% 1.25% -0.42% -0.02% 2010.04.01 至 2010.06.30 -22.40% 1.74% -22.32% 1.73% -0.08% 0.01% 2010.07.01 至 2010.09.30 14.17% 1.27% 13.80% 1.25% 0.37% 0.02% 自基金合同生 效至今 -12.2% 1.44% -7.67% 1.48% -5.34% -0.04% 注:1、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95% ×沪深300 指数收益率+5%×银行同业存款 利 率。本基金是以沪深300指数为标的指数的 被动式指数型基金,对 沪深300指数成 份股的配置基准为95%, 故以此为业绩比较基准, 能够准确地反映本基金的投资绩效。 2、本基金对业绩比较基准采用每日再平衡的计算方法 招募说 明书 (2010 年 11 月更新 ) 84 十五、基 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 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 应收的申 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结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 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 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 资金结算 业务,并以基金托管人 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 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 基金的名义开 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 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 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 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 其 他基金财产 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代销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 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 产;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 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 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 收益,归入基 金财产。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和基金代销机 构以其自有的招募说 明书 (2010 年 11 月更新 ) 85 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 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 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 结、扣押或其 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 金财产所产生的 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 的债务相 互抵消; 基金管理人管 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招募说 明书 (2010 年 11 月更新 ) 86 十六、基 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 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 资产是否保值、增值, 依据经基 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瑞和3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是计算 瑞和300份额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及计算瑞和小康份额、 瑞和远见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 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 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 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定需 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四)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 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 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 果加盖业 务公章以书面形式加密 传真或双方认可方式发 送至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人按法律 法规、 《基金合同》 规定的估值方法、 时间、 程序进行复核, 复核无误后在基金管理 人传真的书面估值结果 上加盖业务公章或双方 认可方式返回给基金管 理人;月末、 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 价证 券(包括股票、权 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 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 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 值。如最近交招募说 明书 (2010 年 11 月更新 ) 87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 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 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 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 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 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 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利 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 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 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 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 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非公 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 股票,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 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 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 如果收盘价 高于配股价,按收盘价 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 。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 股价,则估值 为零。 4、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 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 家最新规定估值。 招募说 明书 (2010 年 11 月更新 ) 88 根据 《基金法》 , 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 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因此,就与 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 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 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 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分别计算并公告瑞和300份额、 瑞和小康 份额与瑞和远见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 1、瑞和3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瑞和300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公式为: T日瑞和3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本基金 (包括 瑞和300份额、瑞和小康份额、瑞和远见份额)的基金份额余额总数 例7 : 假设T日闭市后,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为55亿元, 瑞和300份额、 瑞和小 康份额与瑞和远见份额的基金份额余额分别为12亿份、20亿份与20亿份, 则瑞和3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如下: T日瑞和3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55/ (12+20+20)=1.058 元 2、瑞和小康份额与瑞和远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1) 瑞和小康份额、 瑞 和远见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以运作周年为一个计算 周期。 (2) 本基金一份瑞和小康份额与一份瑞和远见份额构成一对份额组合, 一对瑞 和小康份额与瑞和远见份额的份额组合的净值之和将等于两份瑞和300份额的净值。 任一个运作周年内,瑞 和小康份额与瑞和远见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 算方法描述如 下: ①在计算时点上,如果 瑞和300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大于1.000 元, 则在每份瑞 和小康份额与每份瑞和 远见份额各自获得1.000 元净值的基础上,对 于瑞和300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超出1.000元以上的部分, 按照 “ 先年阀值以内、 后年阀值以外 ” 的顺 序,将每一对瑞 和小康 份额与瑞和远见份额的 份额组合所包含的年阀 值以内部分与 年阀值以外部分分别按 照8∶2与2∶8的分成比 例在一份瑞和小康份额 与一份瑞和远招募说 明书 (2010 年 11 月更新 ) 89 见份额之间进行分成, 分别计算得到计算时点 上瑞和小康份额与瑞和 远见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 ②在计算时点上,如果 瑞和300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小于或等于1.000 元,则瑞 和小康份额与瑞和远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相等, 且都等于瑞和300份 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 (3)瑞和小康份额与瑞和远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 为 简 化 表 述 , 记 第 i 个 运 作 周 年 计 算 时 点 t , 瑞 和300 份 额 、 瑞 和 小 康 份 额 与 瑞 和远 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分别为 it it it B NAV A NAV NAV ) ( ) ( 、 、 。 在第 i 个 运 作 周 年 计 算 时 点 上 , 瑞 和 小 康 份 额 与 瑞 和 远 见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算分以下两种情形: ① 1 ? it NAV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 , 1 1 2 . 0 % 10 , 1 8 . 0 2 1 it it it it NAV MIN NAV NAV MIN A NAV ) ( it it it A NAV NAV B NAV ) ( 2 ? ? ? ) ( ② 1 ? it NAV it it it NAV B NAV A NAV ? ? ) ( ) ( 例8 : 在第 i 个运作周年内,瑞和3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it NAV 分别为0.950元、 1.100 元和1.300元,分 别计算各种情形下的瑞 和小康份额、瑞和远见 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如下。 (1) it NAV =0.950元 因瑞和300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小于1.000元 ,所以,瑞和小康份额 与瑞和远见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相等,且都等于瑞和3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即: it it it NAV B NAV A NAV ? ? ) ( ) ( =0.950 元 (2) it NAV =1.100元 瑞和3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1.000 元, 但是, 按照 “ 先年阀值 以内、 后年阀招募说 明书 (2010 年 11 月更新 ) 90 值以外 ” 的 顺序 划分 , 瑞和300 份额的 基金 份 额净值 超出1.000 元的 部分将 全部为 “ 年 阀值以内 ” 的分成,即: it A NAV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 , 1 100 . 1 ( 1 100 . 1 2 . 0 %) 10 , 1 100 . 1 ( 8 . 0 2 1 MIN MIN = ? ? ? ? ? ? ? ? ? ? ? 0 2 . 0 1 . 0 8 . 0 2 1 =1.160元 it it it A NAV NAV B NAV ) ( 2 ? ? ? ) ( =2 ×1.100-1.160=1.040 元 (3) it NAV =1.300元 瑞和300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大于1.000元按照 “ 先年 阀值以 内、 后 年阀值 以外 ” 的顺序划分, 瑞和3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超出1.000元的部分,0.10元为“ 年阀值以 内 ” 的分成,0.20 元为“ 年阀值以外” 的分成,即: it A NAV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 , 1 300 . 1 ( 1 300 . 1 2 . 0 %) 10 , 1 300 . 1 ( 8 . 0 2 1 MIN MIN = ? ? ? ? ? ? ? ? ? ? ? 20 . 0 2 . 0 10 . 0 8 . 0 2 1 =1.240元 it it it A NAV NAV B NAV ) ( 2 ? ? ? ) ( =2 ×1.300-1.240=1.360 元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瑞和300份额、 瑞和小康 份额与瑞和远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保留到小数点 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 四舍五入。当估值或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实 际发生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 错误达到或超 过瑞和300份额、瑞和 小康份额与瑞和远见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0.25% 时,基金管 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瑞和300份额、 瑞和小康份额与瑞和 远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的0.5%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 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 管理人对不应 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责任方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 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 机构、或 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 者自身的原因造成差错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 损失的,差错招募说 明书 (2010 年 11 月更新 ) 91 的 责 任 人应 当 对由 于 该差 错 遭 受损 失 的当 事 人( “ 受损方” )按 下 述 “ 差 错 处 理原 则 ”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 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 差错、数据 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 差错、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 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系同行业 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 无法避免、 无法抗拒, 则属不可抗力, 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 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 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 他差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 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 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 因该差错取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 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 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 责任方未及时 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 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 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 责任方已经积 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 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 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 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 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 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差错已得 到更正。 (2) 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差错责 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 部返还不当得 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 益损失 (“ 受损方 ” ) , 则 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 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 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 不当得利的权 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 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 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 实际损失的差 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 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 错造成基金资 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 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招募说 明书 (2010 年 11 月更新 ) 92 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 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 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向 差错方追偿。 (6)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 并且依据法律、 行政 法规、 《基金合同》 或其他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 仲裁裁决对受损 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 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 差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有权要求 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 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 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 失; (4) 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错误偏差达到瑞和300份额、 瑞和小康份额与瑞和远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报告中国 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瑞和300份额、 瑞 和小康份额与瑞和远见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八)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 方法的第6项进行估值 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 为基金资产 估值错误处理; 招募说 明书 (2010 年 11 月更新 ) 93 2、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 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 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 要、适当、合理的措施 进行检查,但 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 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可 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 施消除由此造 成的影响。 招募说 明书 (2010 年 11 月更新 ) 94 十七、基 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 资所得红利、股息、债 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 、买卖证 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 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 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 费用的节约计 入收益。 (二)基金净利润 基金净利润为本期已实 现收益加上本期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本期已实 现收益指 基金本期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不含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扣除相关费用 后的余额。 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 ,采用期末资产负债表 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 利润中已 实现部分的孰低数(为期末余额,不是当期发生数)。 (三)基金的收益分配 在瑞和小康份额、 瑞和远见份额的存续期内, 本基金 (包括瑞和300份额、 瑞和 小康份额、瑞和远见份额)不进行收益分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并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后,如果终止 瑞和小康 份额与瑞和远见份额的 运作,本基金将根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 调整基金的收 益分配。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招募说 明书 (2010 年 11 月更新 ) 95 十八、基 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 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年 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 算方法如 下: H=E1%÷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次月前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2%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H=E0.2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招募说 明书 (2010 年 11 月更新 ) 96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次月前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7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因 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 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 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 律师费、 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根据 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 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 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 金管理费率、基 金托管 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 费率,无须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最 迟 于 新 的 费 率 实 施 日 前2 日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和 基 金 管 理 人网站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行。 招募说 明书 (2010 年 11 月更新 ) 97 十九、基 金份额折算 在瑞和小康份额、瑞和 远见份额存续期内的各 个运作周年的最后一个 工作日, 本基金将按以下规则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一)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每个运作周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二)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本基金所有份额。 (三)基金份额折 算频率 每个运作周年末折算一次。 (四)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在每个运作周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本基金按 以下两种情形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1、瑞和300份额折算前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1.000元 折算日日终, 本基金所有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 元, 折算后, 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有的瑞和300份额的份额数按照折算比例相应增加, 瑞和小康份额、 瑞和 远见份额各自的新增份额将全部折算成瑞和300份额的场内份额。 (1)瑞和300 份额的基金份额折算公式 瑞和300份额的折算比例=折算日折算前瑞和3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1 瑞 和300 份 额 经 折 算 后 的 份 额 数 = 折 算 前 瑞 和300 份 额 的 份 额 数 × 瑞 和300 份额 的折算比例 瑞和300 份 额 的 场 外 份 额 经 折 算 后 的 份 额 数 采 用 四 舍 五 入 的 方 式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瑞和300份额的场内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 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份) ,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 ,折算日折算前瑞和3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瑞和300 份额的折算比例的具体计算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2)瑞和小康份额与瑞和远见份额的基金份额折算公式 瑞和小康份额 (或瑞和 远见份额) 的折算比例 =折算日 折算前瑞和小康份额 (或招募说 明书 (2010 年 11 月更新 ) 98 瑞和远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1


瑞和小康份额 (或瑞和远见份额) 新增份额折算成瑞和300 份额的场内份额=折 算前瑞和小康份额(或 瑞和远见份额)的份额 数×[瑞和小康份额( 或瑞和远见份 额)的折算比例-1] 折算后瑞和小康份额( 或瑞和远见份额)的份 额数=瑞和小康份额( 或瑞和远 见份额)折算前的份额数 瑞和小康份额 (或瑞和远见份额) 新增份额折算成瑞和300 份额的场内份额取整 计算(最小单位为1份) ,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 ,折算日折算前瑞和小 康份额(瑞和远见份额 )的基金 份额净值、瑞 和小康份 额(瑞和远见份额)的 折算比例的具体计算见 基金管理人届 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3)折算后瑞和300份额的总份额数 折算后瑞和300 份额的 总份额数=瑞和300份 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 瑞和小康份 额新增份额折算成瑞和300份额的场内份额+ 瑞和远见份额新增份额 折算成瑞和300 份额的场内份额 2、瑞和300份额折算前的基金份额净值小于或等于1.000元 折算日日终, 本基金所有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 元, 折算后, 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有的瑞和300份额、 瑞和小康份额、 瑞和远见份额各自的份额数按照折算 比例相应缩减。 折算公式为: 基金份额折算比例=折算日折算前瑞和3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1 瑞和300份额 (或瑞和小康份额、 或瑞和远见份额) 经折算后的份额数=折算前 瑞和300份额(或瑞和小康份额、或瑞和远见份额)的份额数×基金份额折算比例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瑞 和300 份 额 的 场 外 份 额 经 折 算 后 的 份 额 数 采 用 四 舍 五 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 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 差计入基金财产;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瑞和300份额的场内份额、 瑞和小康份额 与瑞和远见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取整 计算(最小单位为1份) ,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 折 算日折算前瑞和300份额 (瑞和小康份额、 瑞和远见招募说 明书 (2010 年 11 月更新 ) 99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折算比例的 具体计算见基金管理人 届时发布的相 关公告。 (五)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 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 证券交易 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 务规定暂停瑞和小康份 额与瑞和远见 份额的上市交易和瑞和300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业务, 具体见基金管 理人届时发布的 相关公告。 (六)基金份额折算的公告 1、基金份额折算方案 必须最迟于实施日前2 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 和基金管理 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2、基金份额折算结束 后,基金管理人应在2 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 体和基金管 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招募说 明书 (2010 年 11 月更新 ) 100 二十、瑞 和小康份额与瑞和远见 份额的终止运作 (一)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瑞和 小康份额与瑞和远见份 额可申请 终止运作。该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须经本 基金所有份额以特别决 议的形式表决 通过, 即须经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瑞和300份额、 瑞和小康份额与瑞和远见份 额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 (含2/3) 通过方为有效。 (二)瑞和小康份 额与瑞和远见份额终止运作后的份额转换 瑞和小康份额与瑞和远 见份额终止运作后,除 非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另有 规定的,瑞和小康份额、瑞和远见份额将全部转换成瑞和300份额的场内份额。 1、份额转换基准日 瑞和小康份额与瑞和远 见份额终止运作日(如 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 延至下一 个工作日) 。 2、份额转换方式 在转换基准日日终, 以瑞和3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瑞和小康份额、 瑞 和远见份额按照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换成瑞和300份额的场内份额。 瑞和小康份额 (或瑞和远见份额) 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瑞和300份额的场内 份额取整计算 (最小单位为1份) ,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份额转换计算公式: 瑞和小康份额(或瑞和 远见份额)的转换比率 =份额转换基准日瑞和 小康份额 (或瑞和远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份额转换基准日瑞和3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瑞和小康份额 (或瑞和远见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瑞和300份额的 场内份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的转换前瑞和 小康份额(或瑞和远见 份额)的份额 数×瑞和小康份额(或瑞和远见份额)的转换比率 3、份额转换后的基金运作 瑞和小康份额与瑞和远见份额全部转换为瑞和300份额的场内份额后, 本基金接 受场外 与场内申购和赎回。 4、份额转换的公告 瑞和小康份额与瑞和远见份额进行份额转换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2 日内在至招募说 明书 (2010 年 11 月更新 ) 101 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招募说 明书 (2010 年 11 月更新 ) 102 二十一、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 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 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 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 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 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需 在2 日 内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案。 招募说 明书 (2010 年 11 月更新 ) 103 二十二、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 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在中国 证监会规定 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 通过指 定媒体 和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 互 联网网 站(以 下简称 “ 网站 ” )等 媒介 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 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 阅或者复制公 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 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 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 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 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为 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 将基招募说 明书 (2010 年 11 月更新 ) 104 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 明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交易安排、基金投 资、基金产品特性、风 险揭示、信息 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 同》生效后,基金管理 人在每6个月结 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 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 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 说明书摘要登 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 管理人在公告的15 日前 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 《基金合同》是界 定《基金合同》当事人 的各项权利、义务 关系 ,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 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 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 及基金投资者 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 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 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 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 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 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3、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 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 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 网站上登 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瑞和小康份额、瑞和 远见份额上市交易前或 者开始办 理瑞和300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 瑞和300份额、瑞和小康份额与瑞和远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瑞和小康份额、 瑞和 远见份额上市交易或者开始办理瑞和300份额申购或者赎 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 售网点以及其 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瑞和300份额、 瑞和小康份额与瑞和远见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和瑞和招募说 明书 (2010 年 11 月更新 ) 105 300 份额、 瑞和小康份额与瑞和远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 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以及瑞和300份额、 瑞和小康份额与瑞和远 见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 金管理人网站 上。 5、瑞和300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 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 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 瑞和300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 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 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 能够在基金份 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 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 结束之日起90 日内,编 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 在指定媒体上。基金年 度报告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 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 告,并将 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 季度报告, 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2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 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 分别 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 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 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 书面报告两种 方式。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 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 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 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招募说 明书 (2010 年 11 月更新 ) 106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 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 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 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 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瑞和300 份额、 瑞 和小康份额与瑞和远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 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瑞和300 份额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瑞和300 份额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瑞和300份额的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招募说 明书 (2010 年 11 月更新 ) 107 (26)本基金接受或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申请; (27)本基金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后恢复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28)本基金实施基金份额折算; (29)瑞和小康份额与瑞和远见份额终止运作; (30)瑞和小康份额与 瑞和远见份额终止运作 后瑞和小康份额、瑞和 远见份额 的份额转换; (31)瑞和小康份额、瑞和远见份额上 市交易; (3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 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 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 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 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 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核准或 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 提前40日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召开时间、会议形式、 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 表决方式等事 项 。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 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 人应当履行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 负责管理 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 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 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应当公开披露的信 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 报告,信息披露义务人 披露信息 前,应当在第一时间将 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 件报送 瑞和小康份额与 瑞和远见份额招募说 明书 (2010 年 11 月更新 ) 108 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瑞和300份额、 瑞和小康份额与瑞和远见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折算比例,瑞和小康 份额与瑞和远见份额终 止运作后 的份 额转换比例, 基金定期 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 关基金信息进 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和 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披露 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 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 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 于指定媒体和 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 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 书的专业 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 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 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 所,以及 瑞和小康份额与瑞和远见份 额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本基金的上市交易公告 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 备于基金管理人和瑞和 小康份额 与瑞和远见份额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招募说 明书 (2010 年 11 月更新 ) 109 二十三、 基金的风险揭示 (一)投资组合的风险 基金的证券投资组合所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 信用风险及流 动性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价格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 从而可能 给基金资产带来潜在的损失风险。 影响证券价格波动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 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 济政策的变化可能导致 证券市场 的价 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 (2)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 特点,受宏观经济运行 的影响,证券市场也呈 现周期性 变化特征。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股票与债券,其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发生变化。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的利率波动直 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 和利润水平,并会影响 股票市场 和债券市场的走势变化,从而影响基金投资的收益水平。 (4)购买力风险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 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 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 抵消,从 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受多种因素影响, 上市公司经 营不善可能导致股票 价格的下跌, 降低基金投资的收益水平。 虽然本基金力求通 过分散化投资减少这种非系统性风险, 但并不能完全消除该种风险。 (6)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 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 的再投资收益率,这与 利率上升 所带来的价格风险互为消长。 2、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债券发行 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 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 发行人信招募说 明书 (2010 年 11 月更新 ) 110 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 格下降的风险,另外, 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 易对手因违约 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3、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 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 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 地变现的 风险。流动性风险还包 括 由于本基金出现巨额 赎回,致使本基金没有 足够的现金应 付赎回支付所引致的风险。 (二)合规性风险 合规性风险是指本基金的投资运作不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和 《 基金合同》 的要求而带来的风险。 (三)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 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 影响基金 收益水平, 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 获取的信息不完全、 投资操作出现失误,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四)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基金运作 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 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 成操作失 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 例如, 越权 违规交易、 会计部门欺诈、 交易错误、 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五)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 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 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 行,可能 导致基金资产受损。金 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 、代理商违约、托管行 违约等超出基 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 能力之外因素的出现, 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 益受损。 (六)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1、指数投资风险 本基金为股票型指数基金, 投资标的为 沪深300指数, 在基金的投资运作过程中 可能面临指数基金特有的风险。 (1)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 表整个股 票市场,标的 指数的回报率与整个股 票市场的招募说 明书 (2010 年 11 月更新 ) 111 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2)标的指数跟踪误差风险 因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 、增发、配股、分红等 ,或者因新股认购、基 金现金资 产拖累、基金交易成本 和交易冲击以及基金费 用的提取等原因,基金 的收益水平相 对于标的指数回报率可能出现偏离,从而导致出现跟踪误差风险。 (3)标的指数变更风险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因标的指数的编制与发布等原因,导致原标的指数不宜 继续作为本基金的投资标的指数及业绩比较基准,本基金可能变更标的指数,基金 的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基金的收益风险特征可能发生变化, 投资者还须承担投资 组合调整所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2、基金运作的特有风险 瑞和小康份额与瑞和远见份额的运作有别于普通的开放式基金与封闭式基金, 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还将面临以下特有风险。 (1)杠杆机制风险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属于高风险、高收益的基金品种,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 益高于混合型基金、 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其中瑞和300 份额、 瑞和小康份额 与瑞和远见份额均体现高风险、高收益的特征。 由于本基金内含的杠杆机制设计, 在任一运作周年内, 当瑞和300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在1.000元至1.100元区间以内波动时, 瑞和小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变动 额将是瑞和300份额的1.6倍, 瑞和远见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变动额则是瑞和300份额 的0.4倍,从而瑞和小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波动性高于瑞和300份额与瑞和远见 份额;当瑞和3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在1.100元之上波动时,瑞和远见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的变动额将是瑞和300份额的1.6 倍,瑞和小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变动额 则是瑞和300份额的0.4倍, 从而瑞和远见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的波动性高于瑞和300 份额与瑞和小康份额。瑞和小康份额与瑞和远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变化的这一特 征将在各 个运作周年内反复出现。因此,就瑞和小康份额与瑞和远见份额的风险收 益属性而言,瑞和小康份额、瑞和远见份额均属于高风险、高收益的基金份额,其 风险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2010 年 11 月更新 ) 112 (2)基金的收益分配 在瑞和小康份额、 瑞和远见份额的存续期内, 本基金 (包括瑞和300份额、 瑞和 小康份额、瑞和远见份额)将不进行收益分配。 在每个运作周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基 金所有份额实施基金份额折算。基金份额折算后,如果出现新增份额的情形,投资 者可通过卖出或赎回折算后新增份额的方式获取投资 回报,但是,投资者通过变现 折算后的新增份额以获取投资回报的方式并不等同于基金收益分配,投资者不仅须 承担相应的交易成本,还可能面临基金份额卖出或赎回的价格波动风险。 (3)份额配对转换业务中存在的风险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 效后,在瑞和小康份额 、瑞和远见份额的存续 期内,基 金管理人将根据 《基金合同》 的约定办理瑞和300份额与瑞和小康份额、 瑞和远见份 额之间的份额配对转换 。一方面,份额配对转 换业务的办理可能改变 瑞和小康份额 与瑞和远见份额的市场 供求关系,从而可能影 响基金份额的交易价格 ;另一方面, 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可能 出现 暂停办理的情形, 投资者的份额配对转换 申请也可能存 在不能及时确认的风险。 (4)流动性风险 在瑞和小康份额与瑞和 远见份额上市交易后, 瑞和小康份额与瑞和远 见份额的 规模可能较小或交易量不足,导致投资者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或买入的风险。 (5)份额转换的风险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 实施基金份额折算后, 如果出现新增份额的情 形,瑞和 小康份额、 瑞和远见份额的新增份额将全部折算成瑞和300份额的场内份额; 终止瑞 和小康份额与瑞和远见 份额的运作后,瑞和小 康份额、瑞和远见份额 将全部转换成 瑞和300份额的场内份额。 由于本基金各级份 额的风险收益特征并不完全相同, 在瑞 和小康份额、 瑞和远见份额的份额转换成瑞和300份额的场内份额后, 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将面临风险收益特征变化的风险。 (6)基金份额的折/溢价交易风险 瑞和小康份额与瑞和远 见份额上市交易后,基 金份额的交易价格与其 基金份额 净值之间可能发生偏离并出现折/溢价交易的风险。 对于瑞和小康份额、 瑞和远见份招募说 明书 (2010 年 11 月更新 ) 113 额,尽管在份额配对转 换机制下,一份瑞和小 康份额与一份瑞和远见 份额的市价总 和将与两份瑞和300 份额的净值之间具有逼近的趋势, 但是, 瑞和小 康份额或瑞和远 见份额的某一级份额仍有可能处 于折/溢价交易状态。 此外, 由于份 额配对转换下套 利机制的影响,瑞和小 康份额与瑞和远见份额 的交易价格可能会相互 影响,尤其是 在临近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时点的时候。 招募说 明书 (2010 年 11 月更新 ) 114 二十四、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 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变更基金类别; (6)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范围或策略 (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 外) ;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终止瑞和小康份额与瑞和远见份额的运作;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 (10)终止《基金合同》 ; (11)其他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瑞和300 份额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 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合同》 的 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除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 的其他情形。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 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 方可执行,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 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招募说 明书 (2010 年 11 月更新 ) 115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职责 终止,在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 人、新基金 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 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 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 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 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 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招募说 明书 (2010 年 11 月更新 ) 116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 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 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 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分别计算瑞和300 份额、 瑞和小康份 额与瑞和远见份额各自的应计分配比例, 并据此由瑞和300份额、 瑞和小康份额与瑞 和远见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并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在本基金的 瑞和小康 份额 与瑞和远见份额终 止运作后,如果本基金 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则 依据基金财产 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 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 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 算费用、交纳 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 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 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 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 于 《基金合同》 终止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 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招募说 明书 (2010 年 11 月更新 ) 117 二十五、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 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 《基金合同》募集的基 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 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 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本 基 金 除 瑞 和 小 康 份 额 与 瑞 和 远 见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基金合同》终止时的 基金清算财产分配、终 止瑞和小康份额与瑞和 远见份额运作 后的份额转换外,本基 金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 等的合法权益。如果瑞 和小康份额与 瑞和远见份额的运作出 现终止,则在终止瑞和 小康份额与瑞和远见份 额的运作后,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根据《基金法》 、 《运作 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 不限于: (1)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照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的规定, 依法转让其持有的瑞和 小康份额与 瑞和远见份额,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瑞和300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 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 、 《运作 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招募说 明书 (2010 年 11 月更新 ) 118 不限于: (1)遵守《基金合同》 ; (2)缴 纳基金认购、 申 购、 赎回款项及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所规 定的费用; (3)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 《基金合同》 终止的有限 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 自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 构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基金法》 、 《运作 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 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运用并管 理基金财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 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 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 管部门,并采 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委托、 更换基金代销机构, 对基金代 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 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 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 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招募说 明书 (2010 年 11 月更新 ) 119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 拒绝或暂停受理瑞和300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申请;


(12)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 前提下,制订和调整相 关业务规 则,决定和调整除调高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3)依照法律法规为 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 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 金的利益 行使 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5)以基金管理人的 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 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 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 、 《运作 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 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 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 申购、 赎 回和登记事宜 ; 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 《基金合同》 、 基金 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 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 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 监管部门,并 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 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 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 别记账,进行证 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 基金财产为招募说 明书 (2010 年 11 月更新 ) 120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 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 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 产净值,瑞和 300 份额、 瑞和小康份额与瑞和远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折算比例, 瑞和 小康份额与瑞和远见份额终止运作后 的份额转换比例;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半年度和年度 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 法》 、 《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 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 划、投资意向等。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 予保密,不向 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瑞和300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 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 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 计账册、报表、记录和 其他相关 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 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 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 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 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 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 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 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 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 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招募说 明书 (2010 年 11 月更新 ) 121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 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 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 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 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 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受到损 失,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以基金管理人名 义,代表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 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 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 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 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 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建立并保存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定期 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基金法》 、 《运作 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 于: (1)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合同》 约 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收入;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 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 为,对基金财产、其他 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 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以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招募说 明书 (2010 年 11 月更新 ) 122 (5)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 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 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 负 责基金投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7)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 、 《运作 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 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 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 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 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 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 不同的基金财 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 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 账户,独立核算,分账 管理,保证不 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 金 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 账户,按照《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瑞和300 份额、 瑞和小康份 额与瑞和远见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 折算比例,瑞和小康份 额与瑞和远见 份额终止运作后 的份额转换比例 ;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 报告、季度、半年度和 年度基金报告出具 意见 ,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 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招募说 明书 (2010 年 11 月更新 ) 123 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 同》规定的行为,还应 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 采取了适当的 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 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 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 收益和赎 回款项; (15)按照规定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 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 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 配; (18)面临解散、依法 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 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和 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 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 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 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 向基金管理人 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 代表共同 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瑞和300份额、 瑞和小康份额与瑞和 远见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独立进行表决。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 一基金份额在 其对应的份额级别内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1、召开事由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招募说 明书 (2010 年 11 月更新 ) 124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终止瑞和小康份额与瑞和远见份额的运作; (9)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范围或策略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10)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单独或合计持有瑞和300份额、 瑞和小康份额与瑞和远见份额各自基金总 份额10%以上(含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 收到 提议当日 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 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 内调整瑞和300 份额的 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 行修改; (5) 对 《基金合同》 的 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除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 的其他情形。 招募说 明书 (2010 年 11 月更新 ) 125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 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 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 否 召集,并书面 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 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 金托管人自行 召集。 (4)单独或合计代表 瑞和300份额、瑞和小 康份额与瑞和远见份额 各自基金份 额10%以上(含10%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 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 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 议之日起10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 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 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 集,单独或合计代表瑞 和300份额、瑞和小康 份额与瑞和远见份额各 自基金份额10% 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 (5)单独或合计代表 瑞和300份额、瑞和小 康份额与瑞和远见份额 各自基金份 额10%以上(含10%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 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而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瑞和300 份额、 瑞和小康份 额与瑞和远见份额各自基金份额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 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益 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招募说 明书 (2010 年 11 月更新 ) 126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40 天, 在至少一家指定 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①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②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③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④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 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 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 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⑤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 面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 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 表决 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 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则应另 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 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 决意见的计票结果。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 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必须以现 场开会方式召开。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 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 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 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 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 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①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 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 人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 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招募说 明书 (2010 年 11 月更新 ) 127 ②经核对,汇总到会者 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 瑞和300份额、 瑞和小康 份额与瑞和远见份额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各自基 金总份额的50%(含50%)。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 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①会议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 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 关提示性公告; ②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 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和 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 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 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 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③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 持有的瑞和300份额、 瑞 和小康份额与瑞和远见份额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 各自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④上述第③项中直接出 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 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 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 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 的代理人出具 的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书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 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 册机构记录相符,并且 委托人出具的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⑤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 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 则提交符 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 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 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 者;表面符合 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 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 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 见模糊不清或 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 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 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 金份额总数。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 重大修改、招募说 明书 (2010 年 11 月更新 ) 128 决定终止 《基金合同》 、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 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 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瑞和300份额、 瑞和小康 份额与瑞和远见份额各 自基金总份额10% (含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以在大 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 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审议表决的提 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 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 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 应当在大会召 开日至少35天前提交召集人并由召集人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 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 修改应当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30天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 案进行审 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 大会召开日30天前公告 。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 以下原则对提 案进行审核: ①关联性。大会召集人 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 金有直接关系,并且 不 超出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规 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 大会审议;对 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 决定不将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②程序性。大会召集人 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 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 提案进行 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 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 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 会主持人可以 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 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定 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瑞和300 份额、 瑞和 小康份额 与瑞和远见份额各自基 金总份额10%(含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表决的 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 的提案,未获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 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其 时间间隔不少于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 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 有提案进招募说 明书 (2010 年 11 月更新 ) 129 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 前30日公告。否则,会 议的召开日期 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①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 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 定和公布 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 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 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 会决议。大会 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 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 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 能主持大会的 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 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 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瑞和300份额、 瑞和小康份额与 瑞和远见份额各自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 的50%以上(含50% )选 举产生一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不 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 单位名称) 、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址、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名称及其基金 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②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 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 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机关监督 下形成决议。 6、表决 瑞和300份额、 瑞和小康 份额与瑞和远见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 额在其对应 份额级别内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 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瑞 和300份额、瑞和小康 份额与瑞和 远见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50%以上(含50% )通过方为有 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 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 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 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 瑞和300份额、瑞和小 康份额与瑞招募说 明书 (2010 年 11 月更新 ) 130 和远见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 管理人或者 基金托管人 、终止瑞和小 康份额与瑞和远见份额的运作、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 分的相反证据证明,提 交符合会 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 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 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符合会议通知 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 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 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①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 持人应当 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 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与 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 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自行召集 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未出席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 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 会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 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 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②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 行 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 当场公布 计票结果。 ③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 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 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 以在宣布 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 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 清点,重新清 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④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 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 在基金托招募说 明书 (2010 年 11 月更新 ) 131 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 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 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 监督下进行计 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 计票 过程予以公证。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派代表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 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 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 见之日起 生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自 生 效 之 日 起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及 基 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 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 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 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 人、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均 有约束力。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在瑞和小康份额、 瑞和远见份额的存续期内, 本基金 (包括瑞和300份额、 瑞和 小康份额、瑞和远见份额)不进行收益分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并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后,如果终止 瑞和小康 份额与瑞和远见份额的 运作,本基金将根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调整基金的收 益分配。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作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年 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 算方法如 下: H=E1%÷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招募说 明书 (2010 年 11 月更新 ) 132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次月前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2%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 计算方法 如下: H=E0.2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次月前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五)基金资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1、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被动的指数化投资管理, 实现对沪深300指数的有效跟踪, 力求将基 金净值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平均跟踪误差控制在0.35% 以内, 年跟踪误差 控制在4%以内。 2、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对 象是具 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 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上市的股 票、债券、权证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85-95%, 原则上投资于沪深300指数成份股 票、 备选成份股票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 除股票资产以外的其他资产 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5-15%, 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0-3%, 现金及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 以后允许基金投资于其 他金融工具,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3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上 述 相关规定。 招募说 明书 (2010 年 11 月更新 ) 133 3、投资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①承销证券; ②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③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④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⑤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出资或者 买卖其 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 人发行的 股票或债券; ⑥买卖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 股关系 的股东或者与基 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⑦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 《基金 合同》 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①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②本基金财产参 与股票 发行申购,所申 报的金 额不得超过本基 金的总 资产,所 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③本基金的建仓期为3个月; ④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 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 取消上述限制性 规定, 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本 基金不受 上述规定的限制。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 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招募说 明书 (2010 年 11 月更新 ) 134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2、基金资产净值的公告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瑞和小康份额、瑞和 远见份额上市交易前 或 者开始办 理瑞和300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 瑞和300份额、瑞和小康份额与瑞和远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瑞和小康份额、 瑞和 远见份额上市交易或者开始办理瑞和300份额申购或者赎 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 售网点以及其 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瑞和300份额、 瑞和小康份额与瑞和远见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瑞 和 300 份额、 瑞和小康份额与瑞和远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 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以及瑞和300份额、 瑞和小康份额与瑞和远 见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 金管理人网站 上。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合同》的变更 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变更基金类别; (6)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范围或策略 (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除外) ;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终止瑞和小康份额与瑞和远见份额的运作;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 (10)终止《基金合同》 ; 招募说 明书 (2010 年 11 月更新 ) 135 (11)其他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瑞和300 份额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 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合同》 的 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除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 的其他情形。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生效后方 可执行,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2、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职责 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 理人、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 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 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 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招募说 明书 (2010 年 11 月更新 ) 136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①《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②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③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④制作清算报告; ⑤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 算报告出 具法律意见书; ⑥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⑦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 财产 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 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 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 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 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分别计算瑞和300 份额、 瑞和小康份 额与瑞和远见份额各自的应计分配比例, 并据此由瑞和300份额、 瑞和小康份额与瑞 和远见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并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在本基金的 瑞和小康 份额与瑞和远见份额终 止运 作后,如果本基金 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则 依据基金财产 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 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 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 算费用、交纳 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 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 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 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 于 《基金合同》 终止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招募说 明书 (2010 年 11 月更新 ) 137 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 一切争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 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 该会当时有效 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 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 方当事人具有 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 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代 销机构的 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 《基金合同》 复制件或复印件, 但内容应以《基金合 同》正本为准。 招募说 明书 (2010 年 11 月更新 ) 138 二十六、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 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46层 法定代表人:钱蒙 成立时间:2002 年6月1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25号 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 务;设立与发起基金;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境 外证券投 资管理及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755 )83575992 传真:(0755 )82904048 联系人:杨蔓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 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 (010)66105799 传真: (010)66105798 联系人:蒋松云 成立时间:1984 年1月1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334,018,850,026 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 号:国务院《关于中国 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 银行职能招募说 明书 (2010 年 11 月更新 ) 139 的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 存款 、贷款、同业拆借 业务;国内外结算;办 理票据承 兑、贴现、转贴现、各 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 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 及担保;代理 销售业务;代理发行、 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 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 ;代理证券投 资基金清算业务 (银证转账) ; 保险代理业务; 代理政策性银行、 外国政府和国际金 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 箱服务;发行金融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金融 债券;证券投 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 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 理服务;年金账户管理 服务;开放式 基金的注册登记、 认购、 申购和赎回业务; 资信调查、 咨询、 见证业务; 贷款承诺; 企业、 个人财务顾问服 务; 组织或参 加银团贷 款; 外汇存款; 外汇贷 款; 外币兑换; 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 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 外汇借款;外汇担保; 发行、代理发 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 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自营、代客外汇买卖 ;外汇金融衍 生业务; 银行卡业务; 电话银行、 网上银行、 手机银行业务; 办理结汇、 售汇业务;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下述基金 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 以下金融工具: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 有良好流 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 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 票、债券、权证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及《基金合同》禁止投 资的投资 工具。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①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A、 股票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85%-95%, 原则上投资于沪深300指数成份招募说 明书 (2010 年 11 月更新 ) 140 股票 、备选成份股票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 B、除股票资产以外的其他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5%-15%; C、权证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3%; D、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 化 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 不 符合上述规定的,基 金 管理人应 在合理的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 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 从其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 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 其 他品种,基金管理人 在 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 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 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 合理地 调整投 资范围。 ②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 以下投资 限制: A、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B、 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所 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C、本基金的建仓期为3个月; D、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 消上述限制的,在履行 适当程序 后,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 的监督和检查自本 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始。 ③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 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 不在限制之内, 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出 现 可 预 见 资 产 规 模 大 幅 变 动 的 情 况 下 , 至 少 提 前2 个工作日 正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 便于基金托管人实 施交易监督。 招募说 明书 (2010 年 11 月更新 ) 141 ④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⑤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 比例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 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①承销证券; ②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③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④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④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行的 股票或债券; ⑥买卖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 金 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⑦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 《基金 合同》 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 于基金关联 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 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 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 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 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 害关系 的公司 名单及其更新,加盖公 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 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 的真实性、完 整性、全面性。基金管 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 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 名单,并负责 及 时 更 新 该 名 单 。 名 单 变 更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于2 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 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如 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 严格遵循了监 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 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 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 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责任。 招募说 明书 (2010 年 11 月更新 ) 142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 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 律法规禁 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 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 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 采取必 要措施 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 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对于交易 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关 联交易,基金 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 基金托管人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①基金托管人 依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 金合同》的约定 对于基 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 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 交易 对手 的名单,并按照审慎的 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 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 用的交易结算 方式。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 基金管理人应定 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 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 的名单进行更新,名单 中增加或减少 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申请, 基金托管人于2 个工作日内回 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 进行更新。基金管理人 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 认后,被确认 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 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 但尚未结算的 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不 在 名 单 内 的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进 行 交 易,应及时提醒基金管 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 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 易并造成基金 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 种情形时,基金托管人 有权报告中国 证监会。 ②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 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 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 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 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理人 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有 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 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 金托管人应及 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 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 式,经提醒后仍未改 正 时造成基金资 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③ 基 金 管 理 人 参 与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的 核 心 交 易 对 手 为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 中 国 银招募说 明书 (2010 年 11 月更新 ) 143 行、中国建设银行、中 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 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 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 手名单。基金管理人有 责任控制交易 对手的资信风险,在与 核心交易对手以外的交 易对手进行交易时,由 于交易对手资 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其后 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 行赔偿,如果 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 格遵循了上述监督流程 ,则对于由于交易对手 资信风险引起 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6)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 存款 银行的支 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 行选择方面的风险。本 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 为 中国工商银 行、中国银行、中国建 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 和交通银行, 本 基金投 资除核心存款 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 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 险而造成的损失时,先 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 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 ,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 作过程中遵循 上述监督流程,则对于 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 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 偿责任。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后,可以根据当 时的 市场情况对于核心 存款银行名单 进行调整。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①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 券,应遵守《关于规范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 券行为的 紧急通知》 、 《关于基金 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 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 的通知》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 ②流通受限证券,包括 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 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 开发行股 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 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 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 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 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 券、回购交易 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③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 首次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经基金管 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 控制制度。基 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 的流动性风险 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 度和投资比例 控制情况。 招募说 明书 (2010 年 11 月更新 ) 144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 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 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 面发至基 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 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 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 收到上述资料 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④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 券前,基金管理人应 向 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 律法规要 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 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 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 文件、发行证 券数量、发行价格、锁 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 量、价格、总成本、总 成本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 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 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 付时间等。基 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 息的真实、完整,并应 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 前两个工作日 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⑤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 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 规、投资决策流程、风 险控制制 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 案情况进行监督,并审 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 有 关书面信息。 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 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 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 理人在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 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 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 查看基金管理 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 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 资料的权利。 否则, 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 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 求解决。 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 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 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 管人没有切实 履行监督职责,导致 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2、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 瑞和300 份额、 瑞和小康份额与瑞和远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 份额折算比例计算, 瑞 和小康份额与瑞和远见份额终止运作后的份额转换比例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 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 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 披露、基金宣 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3、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 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 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 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 基金托管人发 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招募说 明书 (2010 年 11 月更新 ) 145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 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 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 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 托管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 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 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 合同》而致使 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 反《基金 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 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 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 律、行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 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 基金管理人, 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 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 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 时间内答 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 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 托管人按照法 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 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 提供相关数据 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阻挠基金托管 人根据本协议规 定行使 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 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 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 经基金托管人 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 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 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但不限于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 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 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瑞和300份额、 瑞和 小康份额与瑞和远见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基金份额折算比 例,瑞和小康份额与瑞 和远见份额终止运作后 的份额转换比 例 ,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 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 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 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 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 等违反《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 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 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 书面形式向基招募说 明书 (2010 年 11 月更新 ) 146 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 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 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 复查,督促基 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 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在限 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 基金托管人赔 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 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 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提交 相关资料 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 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 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 基金管理人并 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阻挠基金管理 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 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 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 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 经基金管理人 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保 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 不得自行 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 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对于因基金认 ( 申) 购、 基金投资过程 中产生的应收财产, 应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到 账日基金财 产没有到达基 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 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 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 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 托管人对此不 承担责任。 2、募集资金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 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 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 人人数符 合《基金法》 、 《运作办 法》等有关规定后,由 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 事证券业务资招募说 明书 (2010 年 11 月更新 ) 147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 上 (含2 名)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验资完成, 基金管理人应督促本基金的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将募集的 属于 本基金财产的全部 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 基金开立的资 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 定办理退款事宜。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 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 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 管基金的 银行存款。该资产托管 专户是指基金托管人在 集中托管模式下,代表 所托管的基金 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 算的专用账户。该账户 的开设和管理 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 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 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 人的资产托管 专户进行 。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 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 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 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 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 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 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 账户管理办法》 、 《现金 管理暂行 条例》 、 《人民币利率管 理规定》 、 《利率管理暂 行规定》 、 《支付结算办 法》以及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 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公司上 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 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 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 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 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 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5、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 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 进入全国招募说 明书 (2010 年 11 月更新 ) 148 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 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 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 负责以基金的 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 行 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 自营账户,并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场 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6、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 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 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由基金管理 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开立有关账户。 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 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 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 库;其中 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 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 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 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 制下的实物证 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 间的损坏、灭失,由此 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 管人承担。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 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 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 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 签署与基金有 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 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 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 人 至 少 各 持 有 一 份 正 本 的 原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合 同 签 署 后5 个 工 作 日 内 通 过 专 人 送 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 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 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 存放于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15年以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会计核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本基金分别计算瑞和300份额、 瑞和小康份额与瑞和 远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瑞和300 份 额 、 瑞 和 小 康 份 额 与 瑞 和 远 见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保 留 到 小 数 点招募说 明书 (2010 年 11 月更新 ) 149 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证券 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 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 净值以及瑞和300 份 额 、 瑞 和 小 康 份 额 与 瑞 和 远 见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由 基 金 管 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并传真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后, 签 章并回传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根据 《基金法》 , 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 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因此,本基 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 管理人,就与 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 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 无法达成一致 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 括《基金 合同 》生效日、瑞和小 康份额与瑞和远见份额 上市交易的前一日、瑞 和小康份额与 瑞和远见份额终止运作日、每个运作周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6 月30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 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名称 与基金份额。 本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 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 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 管方 式可以采 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15年。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应 当 及 时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交 下 列 日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金合同》生效日、 瑞和小康份额与瑞和远 见份额上市交易的前一 日、瑞和小康 份额与瑞和远见份额终止运作日、 每个运作周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基金合同》 终 止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每年6月30日、 每年12 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 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 称和持有的基招募说 明书 (2010 年 11 月更新 ) 150 金份额名称与基金份额 。其中每年12月31 日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 于下月前十个 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基金 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 基金重要事项日 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定期刻成 光盘备份, 保存期限为15年。基金 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 于基金托管业 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 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 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 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除经友 好协商可以解决的,应 提交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北京,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 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忠 实、勤勉、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和托管协 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 变更后的托管协 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 监会 核准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招募说 明书 (2010 年 11 月更新 ) 151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招募说 明书 (2010 年 11 月更新 ) 152 二十七、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 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供系列服 务,基金管理人根据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 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 务项目,由于瑞和小康 份额和瑞和远 见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交易所进行上市交 易,因此基金管理人提 供的以下服务 内容主要适用于瑞和300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一)对账单寄送服务 1、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15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管理人向场外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寄出认购确认单。 每季度结束后15个 工作日内寄出瑞和300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季度对账单。 2、 在未收到客户关于不需要对账单寄送的明确表示下,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上述 规则邮寄对账单。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根据个人 需要,通过基金管理人 客服热线、网 站、电子邮件等方式取消或恢复对账单寄送服务。 3、 为保障对账单邮寄服务的及时准确, 请务必预留准确 的通讯地址及联系方式, 并及时更新。 4、由于对账单记录信息属于个人隐私,基金份额持有人除邮寄对账单方式外, 也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 客服热线、电子邮件或 者国投瑞银网站等方式 查询相关账户 信息。 5、基金管理人将随对账单定期或者不定期寄送相关基金资讯。 6、 对账单以邮政平信方式寄出, 基金管理人不对邮寄资料的送达做出承诺和保 证, 也不对因邮寄资料出现遗漏、 泄露而导致的任何直接或间接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二)信息发送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手机短信息和电子邮件的信息定制服务。 1、 手机短信息的定制内容包括基金周 末净值、 基金交易确认信息、 分红确认信 息 、月末账户余额报告 等。 2、电子邮件信息定制内容包括周讯、月讯、电子对账单等。 3、 手机短信息发送依托于外部通讯服务商, 电子邮件发送通过互联网进行信息 传送,基金管理人根据 服务规则定期发送相关 信息,并不对信息的送 达做出承诺和招募说 明书 (2010 年 11 月更新 ) 153 保证。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 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客 服热线或以邮件形式提 交信息定 制申请或修改、取消该项服务。 (三)呼叫中心电话服务 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7?24小时的自动语音服务和查询服务, 客户可通过 电话收听基金份额净值,自助查询基金账户余额和交易信 息等。 客户服务中心的人工坐 席服务时间为每周一至 周日(法定节假日及因 此导致的 证券交易所休市日除外)9:00?? 21:00 。 客服热线:4008806868 (免长途) (四)网上交易和查询服务 个人投资者持有指定银 行卡,可通过国投瑞银 网上交易平台完成在线 开户和交 易业务。 基金份额持有 人还可通过国投瑞银网站的 ? 账户查询? 平台完成基金账户的 查询业务。 国投瑞银网址:www.ubssdic.com (五)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网上投诉栏目、 呼叫中心、 书信、 电子邮件、 传真、登门拜访等渠道对基金管理 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 投诉,原则上是及时回 复,对于不能及时回复 的投诉, 基金管理人将在48 小时 之内做出回复。对于非 工作日提出的投诉,原 则上顺延至下 一工作日当日或次日回复。 客服邮箱:service@ubssdic.com 招募说 明书 (2010 年 11 月更新 ) 154 二十八、 其他应披露事项 1、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在本报告期内无重大诉讼事项。 2、 最近3年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3、报告期内本基金新增如下销售机构,并已在指定媒体公告: 公告日期 新增机构名称 2010年5月20日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4、报告期内本基金份额配对转换新增如下销售机构,并已在指定媒体公告 公告日期 新增机构名称 2010年4月27日 招商证券 华泰联合证券 中信建投证券 东莞证券 西南证券 广发证券 广州证券 银河证券 中金公司 中信证券 光大证券 国信证券 安信证券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4月28日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5月4日 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10年5月17日 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 公 司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江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10年5月26日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招募说 明书 (2010 年 11 月更新 ) 155 5、报告期内本基金有关业务公告列表如下: 公告日期 公告名称 2010 年4月22日 《国投瑞银瑞和沪深300指数分级开通份额配对转换的公告 》 2010 年4月23日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估值调整的公告》 2010 年4月27日 《瑞和沪深300指数分级开通份额配对转换的提示性公告 》 2010 年4月29日 《关于旗下基金估 值调整的公告》 2010 年5月28日 《关于旗下基金估值调整的公告》 2010 年6月11日 《关于网上直销中国工商银行借记卡申购费率优惠的公 告》 2010年7月7日 《关于调整网上直销平台基金申购最低金额限制的公 告》 2010年7月1日 《关于旗下基金估值调整的公告》 2010 年7月13日 《关于旗下基金估值调整的公告》 2010年8月6日 《关于旗下基金估值调整的公告》 2010 年9月16日 《关于网上直销中国工商银行借记卡申购费率优惠的公 告》 2010 年9月28日 《瑞和沪深300指数分 级办理份额折算业务的提示性公告 》 2010 年10月11日 《关于瑞和沪深300 指数分级基金办理份额折算业务的公告 》 2010 年10月13日 《关于瑞和沪深300 指数分级基金办理份额折算业务及瑞和小 康、瑞和远见停牌的公告 》 2010 年10月15日 《关于瑞和沪深300 指数分级基金办理份额折算结果及恢复交 易的公告》 3、报告期内本基金新增如下销售机构,并已在指定媒体公告: 公告日期 新增机构名称 2010年5月18日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4、报告期内本基金份额配对转换新增如下销售机构,并已在指 定媒体公告 招募说 明书 (2010 年 11 月更新 ) 156 公告日期 新增机构名称 2010年4月26日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4月27日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4月28日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5月4日 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10年5月17日 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江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10年5月26日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5、报告期内本基金有关业务公告列表如下: 公告日期 公告名称 2010 年4月22日 《国投瑞银瑞和沪深300指数分级开通份额配对转换的公告 》 2010 年4月27日 《瑞和沪深300指数分级开通份额配对转换的提示性公告 》 2010 年9月28日 《瑞和沪深300指数分级办理份额折算业务的提示性公告 》 2010 年10月11日 《关于瑞和沪深300 指数分级基金办理份额折算业务的公告 》 2010 年10月13日 《关于瑞和沪深300 指数分级基金办理份额折算业务及瑞和小 康、瑞和远见停牌的公告 》 招募说 明书 (2010 年 11 月更新 ) 157 二十九、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 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代销机构的住所,投 资者可免 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 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 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 复印件。招募 说明书条款及内容应以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招募说 明书 (2010 年 11 月更新 ) 158 三十、备 查文件 (一) 中国证监会核准 国投瑞银瑞和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国投瑞银瑞和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国投瑞银瑞和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关于国投瑞银瑞和 沪深300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募集之 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存放地点:上述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以 在办公时间免费查询; 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基 金备查文 件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基金备查文件正本为准。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 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