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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收益(163804)

中银收益:更新招募说明书(2010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中银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年第2号) 
 
 
 
 
 
 



基金管理人: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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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2006年8月21日证监基金字【2006】163号 文核准,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06年10月11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 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2010年10月11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 表现截止日为2010年9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 行已复核了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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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 一、 绪言.................................................... 3 二、 释义.................................................... 4 三、 基金管理人.............................................. 8 四、 基金托管人............................................. 16 五、 相关服务机构........................................... 21 六、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0 七、 基金份额的登记......................................... 38 八、 基金的投资............................................. 40 九、 投资组合报告........................................... 47 十、 基金的业绩............................................. 50 十一、 基金的财产 ......................................... 50 十二、 基金资产的估值 ..................................... 53 十三、 基金的收益分配 ..................................... 58 十四、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0 十五、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3 十六、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4 十七、 风险揭示 ........................................... 69 十八、 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 72 十九、 基金合同摘要 ....................................... 74 二十、 托管协议摘要 ....................................... 89 二十一、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02 二十二、 其他事项......................................... 103 二十三、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07 二十四、 备查文件......................................... 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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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 ) 、 《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和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中银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 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金管理人 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 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 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 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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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合同 指《中银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其任何修订 和补充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招募说明书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 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及 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元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指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中银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指《中银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即用于公 开披露本基金管理人及托管人、 相关服务机构、 基金的募集、 基金合同的生效、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的投资、基 金的业绩、基金的财产、基金资产的估值、基金收益与分配、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基金的信息披露、风险揭示、基金的终 止与清算、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其他应披露事项、招募说明书的 存放及查阅方式、备查文件等涉及本基金的信息,供基金投 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认购或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 文件,及其定期的更新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中银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业务规则 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管理规则》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 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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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代销机构 指依据有关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办理本基金发售、申 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场外 指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基金 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场内或交易所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作为代销机构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 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 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 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 律主体 个人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人 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注册登记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的中国境 外的机构投资者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聘请 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合同备案手续后,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的日期 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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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 日 指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申购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 过 2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赎回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 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 过 2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基金账户 指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 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凭证 交易账户 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 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一交 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基金转换 指投资者向本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 份额转换为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何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 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 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 方式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股票红利、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 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所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本基 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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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 总数后的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的 过程 指定报刊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纸 网站 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且在基金 合同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基金 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行基金合同的任何 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 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 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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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45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45 楼 法定代表人:贾建平 设立日期:2004 年8 月12 日 电话: (021)38834999 传真: (021)68872488 联系人:程明 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 股东 出资额 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人民币 8350 万元 83.5% 贝莱德投资管理(英国)有限公司 相当于人民币 1650 万元的美元 16.5% (二) 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 贾建平(JIA Jianping)先生,董事长。国籍:中国。高级经济师。历任中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筹备组组长、中国环球租赁有限公司业务部副主任、中国银行信托咨询公司 副处长、处长、中国银行卢森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中国银行罗马代表处首席代表、中 银集团投资有限公司(香港)副董事长、总经理、中国银行投资管理部总经理、中国银行 重组上市办公室副主任、中国银行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总经理、中国银行上市办公室总经 理等职。兼任中国科技金融促进会副理事长。











陈儒(CHEN Ru)先生, 董事。国籍:中国。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执行总裁。 经济学博士、南开大学博士后,高级经济师、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曾参与深圳 证券交易所筹建。历任深圳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兼执行总裁、中国银行总行基金 托管部总经理、中银国际控股董事总经理、中银国际英国保诚资产管理公司董事、中 银国际证券副执行总裁、董事总经理、原中银国际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执行总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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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杰(DONG Jie)先生,董事。国籍:中国。西南财经大学博士学位。现任中国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总经理。历任中国银行天津市分行副行长、党 委委员、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沙头角支行行长、深圳市分行信贷经营处处长、公司业 务处处长、深圳市分行行长助理、党委委员等职。 葛岱炜(David Graham)先生,董事。国籍:英国。现任贝莱德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总经理,主要负责管理贝莱德合资企业关系方面的事务。葛岱炜先生于1977 年—1984年供职于Deloitte Haskins & Sells(现为普华永道)伦敦和悉尼分公司, 之后,在拉扎兹(Lazards)银行伦敦、香港和东京分公司任职。1992年,加入美林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MLIM) ,曾担任欧洲、中东、非洲、太平洋地区客户关系部门的 负责人。2006年贝莱德与美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并后,加入贝莱德。 赵纯均(ZHAO Chunjun)先生,独立董事,国籍:中国。现清华大学经济管理 学院教授,兼任中国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管理科学部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国系统工 程学会副理事长等。历任清华大学自动化系教研室副主任、讲师、清华大学经济管理 学院院长助理、系主任、副教授、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第一副院长、教授、清华大 学经济管理学院院长、教授。 于鸿君(YU Hongjun)先生,独立董事,国籍:中国。现任北京大学教授、博士 生导师、北京大学校长助理。曾任石河子大学副校长、西安交通大学教师、内蒙古包 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北京大学党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内蒙古包头市市委 副书记(挂职) 。北京大学外国经济思想史专业博士、北京大学国民经济计划与管理 专业硕士、西安交通大学低温工程专业学士、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标项目首席专家。 葛礼(Gary Rieschel)先生,独立董事。国籍:美国。启明维创投资咨询有限公 司的创办者,现任董事总经理,同时供职于里德学院董事会、亚洲协会、中美合资企 业清洁能源、清洁技术论坛的顾问委员会,并担任纳斯达克上市公司THQ的独立董事。 曾在美国知名技术公司思科、英特尔等任高级营运职位,并被多家杂志如福布斯、红 鲱鱼、网络标准评为全球最主要的风险资本家之一。曾在美国英特尔公司担任品质保 证经理,在美国NCube公司、思科公司以及日本Sequent公司担任管理职位,后为 SOFTBANK/Mobius风险资本的创办者、董事总经理。哈佛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里德学 院生物学学士。 2、 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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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绘坪(ZHAO Huiping)先生,监事。国籍:中国。中央党校经济管理专业本科、 人力资源管理师、经济师。曾任中国银行人力资源部信息团队主管、中国银行人力资 源部综合处副处长、处长、人事部技术干部处干部、副处长。 陈宇(CHEN Y u)先生,职工监事。国籍:中国。复旦大学软件工程硕士研究生。 现任中银基金管理公司副总裁、信息资讯部门主管,参与中银国际基金筹建工作。曾 在申银万国证券股份公司从事信息技术管理工作,10 年证券基金行业工作经历。 3、 管理层成员 陈儒(CHEN Ru)先生,董事、执行总裁。国籍:中国。经济学博士、南开大学 博士后,高级经济师、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曾参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筹建。历任 深圳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兼执行总裁、中国银行总行基金托管部总经理、中银国 际控股公司董事总经理、 中银国际英国保诚资产管理公司董事和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中银国际证券副执行总裁、董事总经理、原中银国际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执行总 裁。 俞岱曦(YU Daixi)先生,副执行总裁。国籍:中国。经济学硕士。曾任嘉实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全国社保基金 106 组合基金经理、基金丰和基金经理助理、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基金普润基金经理助理、行业分析师。具有 12 年证券投资研究从业经验, 具备基金从业资格。2008 年4 月至今任中银增长基金基金经理,2009 年4 月至今任中 银优选基金经理。 欧阳向军(Jason X. OUYANG)先生,督察长。国籍:加拿大。加拿大西安大略大 学毅伟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MBA)和经济学硕士。曾在加拿大太平洋集团公司、加 拿大帝国商业银行和加拿大伦敦人寿保险公司等海外机构从事金融工作多年,也曾任 蔚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现英大证券)研究发展中心总经理、融通基金管理公司市场 拓展总监、监察稽核总监和上海复旦大学国际金融系国际金融教研室主任、讲师。 宁敏(NING Min)女士,助理执行总裁。国籍:中国。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博士,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曾在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博士后流动站从事金融专业博士后 研究工作。宁敏女士曾先后在中国银行总行法律与合规部、总行授信执行部及总行托 管及投资者服务部工作,先后担任副处长、主管(处长)等职。 4、 基金经理 现任基金经理: 陈军(CHEN Jun)先生,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副总裁(VP)。 金融学硕士。曾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部项目经理。2006 年 9 月至今 任中银收益基金经理。2009 年 9 月起任中银中证 100 指数基金经理。具有 12 年投资 分析经验,特许金融分析师(CFA) ,香港财经分析师学会会员,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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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霖 (GAN Lin) 先生,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助理、 副总裁(VP), 工商管理硕士。曾任武汉证券公司交易员、出市代表、交易部经理。2007 年 8 月至今 任中银收益基金经理,2010 年 2 月起任中银蓝筹基金经理。具有 16 年证券交易和投 资经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曾任基金经理: 孙庆瑞(SUN Qingrui)女士,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副总 裁(VP),管理学硕士。曾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全国社保组合债券基金经理、基金 经理助理、债券研究员,联合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研究员。2007年 8 月至今任中银 中国基金经理, 2006 年 7 月至 2010年 5 月任中银货币基金经理, 2006 年 10 月至 2008 年 4 月任中银收益基金经理,2010年 2 月起任中银蓝筹基金经理。具有 9 年投资研究 经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三)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 主席:俞岱曦(副执行总裁) 成员:陈军(副总裁) 、孙庆瑞(副总裁) 、甘霖(副总裁) 、张发余(副总裁) 、 奚鹏洲(副总裁) 列席成员:欧阳向军(督察长) 、寻明辉(副总裁) 、李建(助理副总裁) (四)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五)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 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 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2、 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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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息披露办 法》等法律法规的活动,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 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的禁止性行为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勤勉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泄漏 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七)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是指公司为了防范和化解风险,保护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完整,保证 经营活动合法合规和有效开展,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公司的发展规划,在充分考虑内外 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办法、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 成的系统。 1、 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 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自觉形成守法 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基金财 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和健康发展。 3) 确保基金、公司财务信息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 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安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各个部门、机构和各级岗位,并渗透到各 项业务过程,涵盖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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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 度的有效执行。 3) 独立性原则。公司在精简的基础上设立能够充分满足经营运作需要的机构、部 门和岗位,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能上保持相对独立。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 门必须独立地对各部门的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进行评估、检查和稽核。 4) 防火墙原则。基金财产、公司固有财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必须分离,基金投资 研究、决策、执行、清算、评估等部门和岗位,应当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 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 5)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权责分明、相互制衡,消除内部 控制中的盲点。 6)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 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的原则 1) 合法合规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2)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 度上的空白和漏洞。 3) 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因此,公司内部控制制 度的制订要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 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市场条件 等外部环境的变化,以及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 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4、 内部控制的制度系统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系统包括四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第二个层次是内部控制制度;第三个层次是基本管理制度;第四个层次是部门规 章制度。 1)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是公司一切制度的最高准则, 公司章程是公司管理制度的基 本原则,公司章程、董事会及其下属的专门委员会的管理制度是制定各项制度 的基础和前提。 2) 内部控制制度是依据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 对制定各项基本管理制度和部 门业务规章的总览和指导性文件,是公司经营运作和风险管理的核心制度。公 司内部控制是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办法、 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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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了以下内容:内部控制大纲、风险管理制度、投资管理 制度、法律合规与稽核制度、反洗钱制度、基金运营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系统管理制度、危机处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保密 制度、行政管理制度、营销管理制度。 4) 部门业务规章是根据公司章程和内控大纲等文件的要求, 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 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将内部控制落实到每个岗位、每个员工和每道程序。 5、 内部控制的要素 公司内部控制的要素主要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措施、信息沟通、内 部监控。 1) 环境是指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控制环境包括内控文化、公司治理结构、 组织结构等内容。 2) 风险是指公司经营活动不能达到内部控制目标的可能性。风险评估就是确定 公司经营管理的哪些方面会偏离内部控制的目标,其实质是确定关键控制点。 3) 控制措施是指为确保内控目标的实现而对公司各环节的经营行为采取的控制 手段。 4) 信息沟通是指公司建立完善的信息系统,确保获得真实、及时、完整的经营 信息,并在内部进行沟通。 5) 内部控制建设是一个动态调整的过程。公司定期对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和内 部控制的有效性及适应性等进行持续的监督评估,不断完善公司的内部控制。 6、 内部控制构成系统 公司的内部控制由宏观控制和微观控制两个层次构成。宏观控制是公司整体经营 活动的控制;微观控制则是在宏观控制之下,由各级组织结合不同的业务而进行的控 制。 7、 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公司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投资管理业务的性质和特点严格制定管理规章、 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明确揭示不同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对公司的前线业务、中线业务和后线业务均采取了全面的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 前线业务控制的主要内容 ? 研究和投资决策业务控制; ? 交易业务控制; ? 投资风险管理控制; ? 市场营销业务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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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线业务控制的主要内容 ? 基金运营业务控制; ? 法律合规控制; ? 内部审计控制; ? 信息技术系统控制; ? 危机处理控制; ? 信息披露控制。 3) 后线业务控制的主要内容 ? 公司财务管理控制; ? 人力资源管理和培训控制。 8、 内部控制的检测 内部控制检测的过程如下包括: 1) 内部控制执行情况测试; 2) 将测试结果与内控目标进行比较; 3) 形成测试报告,得出继续运行或纠偏的结论。 9、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 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和业务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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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334,018,850,026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蒋松云 (二) 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10年9月末,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121人, 平均年龄30岁, 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


(三)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开展托管服务以来, 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的责任和义务,依靠严密 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业务管理模式、先进的业务营运系统和专业 的托管服务团队,为广大投资者、众多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 业的托管服务,取得了优异业绩。建立了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 社会保障基金、收支账户资金、企业年金基金、QFII 资产、QDII 资产、股权投资基 金、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银行理财产品等门内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 截至 2010 年9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177只,其中封闭式8只,开放式169只。 2010年,中国工商银行凭借在 2009年国内外托管领域的杰出表现和品牌影响力,先 后被英国《全球托管人》 、香港《财资》和美国《环球金融》评选为“2009年度中国 最佳托管银行” ,本届《财资》评选首次设立了在亚太地区证券和基金服务领域有突 出贡献的年度行业领导者奖项,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周月秋总经理荣获“年度最 佳托管银行家”称号,是仅有的两位获奖人之一。自 2004 年以来,中国工商银行资 产托管服务已经获得23项国内外大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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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基金托管人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托 管行业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手抓内 控建设”的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在 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化, 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继2005、2007 年两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SAS70(审计标准 第70号)审阅后,2009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第三次通过SAS70审阅获得无保留 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 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 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SAS70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 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一)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经 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 化的内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有人的权益; 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二)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 门(内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 、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 室共同组成。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 工作进行指导、 监督。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 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 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三)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 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 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 第 18 页


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 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资产和 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完 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资产托管部托管的基金资产、托管人的自有资产、托管人托管 的其他资产应当分离;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应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 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四)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确的岗 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 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制 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资产托管部 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 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 、 “互控防线” 、 “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本”的内控文 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通过进行定期、定 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活 动、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 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险管 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 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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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传输 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于数据、 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为使演练 更加接近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 在的“随机演练” 。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 小时内恢复业务。








五)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 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产托管业务 健康、稳定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 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托管部实施 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 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 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把风险 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年努力,资 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 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 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资产 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 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 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 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 线。 (五)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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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的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参与银行间债券 市场、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 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 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核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后6个月开 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或有关基金法律 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 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 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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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45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45楼 法定代表人:


贾建平 电话:








(021)38834999 传真:








(021)68872488 联系人:








徐琳 2、 场外代销机构 1)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肖钢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网址:











www.boc.cn 2)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


姜建清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











www.icbc.com.cn 3)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法定代表人:





郭树清 客户服务电话: 95533 网址:


www.ccb.com 4)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号 法定代表人:


胡怀邦 客户服务电话: 95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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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











w w w . ba n kcom m . com


5)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秦晓 客服电话:








95555 网址:














www.cmbchina.com








6)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





董文标 客户服务电话:


95568 公司网站:








www.cmbc.com.cn 7)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孔丹 客服电话:











95558


网址:

















http://bank.ecitic.com 8)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F 法定代表人:


唐新宇 客服电话:





61195566 联系人:











张静 网址:














w w w . boc ic hin a. c o m 9)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上海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祝幼一


联系人:








芮敏祺 客服电话:








400-8888-666 网址:


www.gtja.com


10)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开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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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金芸





客服电话:











9 55 53


网址:

















w ww .htsec.com


11)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法定代表人:





丁国荣


客服电话:








0086-21-962505


联系人:














邓寒冰





网址:

















www.sw2000.com.cn 12) 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顾伟国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联系人:











李洋





公司网站:








www.chinastock.com.cn 13)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





法定代表人:





王志伟








联系人:











黄岚 客服电话:








96 11 3 3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公司网站:











www.gf.com.cn 14)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座 39-45 层








法定代表人:





宫少林








客服电话:








95565





联系人:











黄健








公司网站:








www.newone.com.cn 15)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深圳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楼 法定代表人:


杨宇翔 客服电话:





400-8866-338








联系人:








周璐 公司网址:


www.pa18.com. 16)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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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第 A 层 法定代表人:





王东明 联系人:











陈忠


客服电话:








010-84588888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网站:














w w w . c s . eci tic . com 17)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第五层 (01A、02、03、04)、17A、18A、24A、25A、26A





法定代表人:





马昭明


客服电话:





400-8888-555、95513 联系人:











盛宗凌





公司网站:








w w w . l hzq . com 18)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徐浩明 联系人:











刘晨 客服电话:








4008-888-788 、10108998


网址:














http://www.ebscn.com 19) 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4 号楼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联系人:











权唐 客服电话:








4008888108 网址:














w w w .csc1 08. com 20) 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29 号澳柯玛大厦 15 层(1507-1510 室) 法定代表人:


史洁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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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丁韶燕 客服电话:





(0532)96577 网址:














w w w .zxw t .com .cn 21) 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中河南路 11 号万凯商务大楼 A 座 法定代表人:


刘军 联系人:








俞会亮 客服电话:


(0571)96598 网址:








www.bigsun.com.cn 22)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客服电话:


4008-888-777 网址:








http://www.gyzq.com.cn 23)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222 号安联大厦 34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联系人:





张勤 客服电话:


4008001001,020-96210 网址:








http://www.essences.com.cn 24)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联系人:





李良 客服电话:


4008-888-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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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








www.95579.com


25)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





潘鸿 客服电话:


010-66045678 网址:








http://www.txsec.com 或 http://www.txjijin.com 26) 华宝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66 号未来资产大厦 23 楼 法定代表人:


陈林 联系人:











刘闻川 客服电话:





4008209898;021-38929908 网址:











www.cnhbstock.com 27)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联系人:








周杨








客服电话:





95536








公司网站:





http://www.guosen.com.cn 28)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地址:











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号国贸大厦 2 座27 层及28 层 法定代表人:


李剑阁 联系人:








罗春蓉 联系电话:





010-65051166 或直接联系各营业部 网址:











http:// www.cicc.com.cn 29)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 5 号中商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





唐静 客服电话:


400-800-8899 网址:








http://www.cindas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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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0)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9 号


法定代表人:汤世生


联系人: 李巍


客服电话: 4008000562


网址: http://www.hysec.com


31) 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福州市五四路新天地大厦 7、8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 张腾


客服电话: 0591-96326


网址: www.gfhfzq.com.cn 32)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联系人: 万鸣 客服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33)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联系人: 王兆权 客服电话:4006515988 网址:www.ewww.com.cn 34)天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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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湖北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号高科大厦四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联系人: 陈璐 客服电话:028-86711410 网址:www.tfzq.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 并及时公告。 3、 场内代销机构 场内代销机构是指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深交所” )有关规定并经本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可通过深交所开放式基金销 售系统办理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和转托管等业务的深交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 请参见深交所相关公告) 。 (具体名单请参见深交所相关文件) 。场内代销机构的相关信息 同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登载。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 并及时公告。 (二) 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7 号投资广场 23 层 法定代表人:


金颖 电话:











(010)58598839 传真:











(010)58598907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











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











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 室 负责人:








廖海 电话:











(021)51150298 传真:











(021)51150398 联系人:








廖海 经办律师:





廖海、吕红 (四)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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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湖滨路 202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


杨绍信 电话:











(021)61238888 传真:











(021)61238800 联系人:








汪棣 经办注册会计师:


汪棣、金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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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 申购与赎回场所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基金场外代销机构的营业网点及其他的 合法方式在场外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也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 单位作为基金场内代销机构在交易所(场内)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销售机构,另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在 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或者指定的基金代销机构还可以通过电话或互联网等形式为 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按销售机构约定的方式办理 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二) 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2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基金管理 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公告。 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 外) 。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参见发售公告或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公告。投资者在 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的相应价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 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实施日 2 日前在 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公告。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 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 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 2 个工作日前在指 定报刊和网站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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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 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 交。 2、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本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个工作 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 T+2 个工作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 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申购申请。 申购申请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 3、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 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个工作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 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 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投资者每次最低申购金额根据各销售机构的业务相关规则确定, 在直销网点的 场外最低申购金额由基金管理人制定和调整。 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可以赎回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基金份额 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不足 10 份时,在 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 第 32 页


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 报刊和网站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 基金管理人可与销售机构约定, 对投资者委托销售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申购与赎 回的,代销机构可以按照委托代理协议的相关规定办理,不必遵守以上限制。 (六) 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申购金额 申购费率 小于100 万元 1.5% 100 万元(含)-200 万元 1.2% 200 万(含)-500 万元 0.6% 申购费率 大于 500 万元(含) 1000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1 年以内 0.5% 1 年(含)-2 年以内 0.25% 场外赎回费率 2 年(含)以上 0 场内赎回费率 不区分持有期限 0.5% 注 1: 就场外赎回费率的计算而言, 1年指 365 日,2 年 730 日,以此类推。 注 2: 上述持有期是指在注册登记系统内,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连续期限。 1、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 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 2、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人赎 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用于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 归基金财产, 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比例下限。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 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 2 个工作日前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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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 中国证监会要求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 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 业、特定背景的投资者;针对购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基金的金额或份额达到或 超过一定标准的基金投资者; 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 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 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价格以申购当日(T 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其中: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 -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 /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 “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赎回当日(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费 =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 赎回份额 ×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 赎回份额- 赎回费 3、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 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 申购费用、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 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费用以人民 币为单位,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 2位。场外申购,申购的有效份额 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 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交易所(场内)申购,申购的有效份额计算方式参照深 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开放式基金场内申购赎回业务的有关规定。 5、 赎回费、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费以人民币为单位,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 至小数点后 2 位。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 2 位以后 第 34 页


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6、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 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7、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基金申购份额 的计算公式或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及申购费用、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 方式或赎回费、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但应最迟在新的公式或处理方式适用前 2 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八) 申购和赎回的注册与过户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份额登记注册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 理注册与过户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份额登记注册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 的注册与过户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与过户登记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报 刊和网站上公告。 (九)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 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1)到(4)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发生上述拒绝申购情形时,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 (十) 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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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 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 2 个或2 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导 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备案。已接受 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支付部分按每个赎 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 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 最长不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并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 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十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 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 金总份额的 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 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 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 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 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 第 36 页


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 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明确作出不参加顺延下一个开放日赎回的表示外,自动 转为下一个开放日赎回处理。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 赎回优先权并将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准进行计算,并以此类 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 巨额赎回的公告: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的,基金管理人应向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 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报刊及其他相关 媒体上予以公告。 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 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公告。 (十二)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天但少于 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 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 停公告 1 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 指定报刊和网站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 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 基金的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投资者可以 选择在本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进行基金转换。 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 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并公告。 (十四) 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交易 第 37 页


账户转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 式基金业务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十五)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 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十六)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 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执行以及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情 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 “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 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 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 “司法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无 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应符合相关法律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持有本基金 份额的条件。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须按照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 记相关规则,直接向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申请办理。 (十七) 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的手续按照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 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 配与支付,但被冻结基金份额收益分配转增的基金份额一并被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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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 基金注册登记业务 本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 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 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 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 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 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 取得注册登记费; 2、 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注册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关 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 2、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 3、 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 15 年以上; 4、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 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 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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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人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 提供其他必要的 服务; 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 系统内转托管 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 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之间进行转托 管的行为。 本基金系统内转托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处于募集 期内的基金份额不得办理系统内转托管。 (六) 跨系统转登记 跨系统转登记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本基金跨系统转登记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办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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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在长期投资的基础上,将战略资产配置与择时相结合,通过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 现金股息率高、分红稳定的上市公司和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各类债券,致力于为 投资者提供稳定的当期收益和长期的资本增值。 (二) 投资范围 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各类有价债券以及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稳定和良好分红能力的国内优质企业的股票,能够提供固 定收益、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国债、企业债、可转债等,以及其他固定收益产品。该部 分股票和固定收益产品的投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投资组合中股票类资产投资比例为 30-90%,债券类资产比例为 0-65%,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 1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三) 投资理念 1、 专注于投资收益的短期实现和长期稳定增长相结合 2、 长期稳定的股息是衡量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重要指标之一 3、 投资决策确立在深入的量化策略分析和充分的基本面研究基础上 4、 规范、严谨的投资流程和风险控制有助于提高风险调整后的收益水平 (四) 投资策略及投资组合管理 本基金采取自上而下的资产配置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主动投资管理策略,股票投 资将运用量化的数量模型、严谨的财务、企业竞争力和治理能力分析以及价值评估, 并配合持续深入的跟踪调研,精选兼具良好财务品质、稳定分红能力、高股息和持续 盈利增长潜力的上市公司股票;债券投资将分析判断债券市场的走势,采取不同的收 益率曲线策略、积极的久期管理、信用风险评估、收益率利差配置策略等投资策略, 力求获取高于业绩基准的投资回报。 1、 资产配置 本基金在资产配置中贯彻“自上而下”的策略,根据全球宏观形势、中国经济发 展(包括经济运行周期变动、市场利率变化、市场估值、证券市场动态等) ,对基金资 第 41 页


产在股票、债券和现金三大类资产类别间的配置进行实时监控,并根据风险的评估和 建议适度调整资产配置比例。 本基金战略性资产类别配置的决策将借助中国银行和贝莱德投资管理宏观量化经 济分析的研究成果,从经济运行周期的变动,判断市场利率水平、通货膨胀率、货币 供应量、盈利变化等因素对证券市场的影响,分析类别资产的预期风险收益特征,通 过战略资产配置决策确定基金资产在各大类资产类别间的比例,并参照定期编制的投 资组合风险评估报告及相关数量分析模型,适度调整资产配置比例。 本基金同时还将基于经济结构调整过程中的动态变化,通过策略性资产配置把握 市场时机,力争实现投资组合的收益最大化。 本基金的资产配置决策参照投资风险管理部门的风险建议书,由投资风险管理人 员运用统计方法计算投资组合、股票市场、债券市场的风险水平以及各大类资产之间 相对的风险水平,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投资组合评估报告。投资风险管理部门的研 究成果对资产类别配置决策有重要提示作用,并可确保资产类别配置的科学性与合理 性。 2、 投资组合的构建 根据对研究分析的成果以及对市场的判断,基金经理动态地进行投资组合的构建。 1) 股票选择 本基金将数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并运用公司研究开发的高收益股票评价系 统(High Equity Yield Model) ,以考察上市公司分红历史、当期分红派现能力为基础, 研究分析公司的未来盈利能力及潜在分红能力,从而挑选具有良好现金分红能力且财 务健康、具备长期增长潜力的股票,并通过尽职的个股调研、严格的基本面分析和价 值评估作进一步分析评估企业的经营、财务、竞争力以及公司治理等综合能力,选择 市场估值合理的上市公司股票,构建投资组合。 具体而言,中银收益基金的选股程序有四个步骤: 第一,剔除 ST、PT 股票、最近财务报告严重亏损的股票; 第二,运用公司的高收益股票评价系统,筛选出具有盈利增长潜力和稳定分红能力 的公司; 高收益股票评价系统主要包括历史分红能力筛选、未来分红能力评估和未来盈利 增长预测三方面。 历史分红能力主要包括分红历史、股息率、股利支付率等历史指标,反映上市公 司过去分红强度、持续性、稳定性及分红投资回报。公司当期分红能力强说明上市公 司有较强的盈利能力,如果上市公司连续分红,则说明上市公司重视对股东的投资回 报,有较好的、稳定的股利分配政策决策机制,并且公司已进入回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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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分红能力评估由四个单元构成,分别是:企业盈利能力(如净资产收益率等 指标) 、财务健康状况(如资产负债率等指标) 、未来分红能力(如经营性现金流等指 标)及未来分红意愿(如分红比例等指标) 。主要是通过对上市公司盈利能力的持续分 析及财务状况的动态分析,挖掘上市公司未来分红潜力。 市场经营环境的瞬息万变以及企业经营管理的复杂性都会影响企业未来的盈利增 长,从而影响企业的分红潜力。因此,除了历史的和未来的分红能力外,中银高收益 股票模型还将重点考量上市公司是否具备有明确的盈利增长前景。研究团队对这些企 业所处的行业背景、公司的盈利模式以及未来盈利增长的驱动因素、公司治理结构等 因素进行研究判断,精选盈利增长稳定的个股。 第三,进行个股调研和分析,评估公司的经营、财务、竞争力以及公司治理等综 合能力并确定目标价格; 本基金管理人将利用波特竞争力五要素分析体系来分析上市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同时,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评价上市公司企业治理架构(Corporate Governance) 的系统作为决定公司投资价值的指标之一,其中包括财务的透明度、企业管理中的独 立性、管理层的奖励机制、企业政策推行的稳定性、对小股东的公平性等。在评估企 业的相对优势的同时, 本基金管理人会对企业的营运和盈利状况进行一系列价值分析, 以决定其内在的价值和可能回报,其目的在于确定每股的最终目标价格。投资价值的 评估方法包括但不限于:绝对估值法,如现金流折现模型,红利折现模型等,和相对 估值法,如市盈率,市净率等等。 第四,选择股票构建投资组合并进行持续的评估。 经过以上程序的精选,本基金管理人将在初选股票库中选择估值合理、公司盈利 增长持续发展并具有稳定分红趋势的股票进行投资,构建股票投资组合。并对个股持 续的跟踪和评估,对组合进行持续的维护。 2) 债券资产管理 债券组合的构建主要通过对 GDP 增长速度、通货膨胀的变动趋势分析、货币政策 的变化,判断未来利率走势,确定债券投资组合的久期,并通过债券类别的配置、收 益率曲线策略、利差交易等积极的投资策略提高债券组合的收益水平,同时适当利用 由于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的分割而形成的无风险套利机会进行套利。 在单个债券品种的选择上严格控制信用风险,以流动性、安全性为原则选择优质 债券。 3) 现金管理 在现金管理上,基金经理通过对未来现金流的预测进行现金预算管理,及时满足 本基金运作中的流动性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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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权证投资策略 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投资原则为有利于加强基金风险控制,有利于基 金资产增值。本基金操作将根据权证的高杠杆性、有限损失性、灵活性等特性结合本 基金的需要进行该产品的投资。 本基金进行权证投资时,将在对权证标的证券进行基本面研究及估值的基础上, 结合股价波动率等参数,运用数量化期权定价模型,确定其合理内在价值。主要考虑 运用的策略包括:限量投资、关键变量估值、趋势投资策略、优化组合策略、获利保 护策略、卖空有保护的认购权证策略、买入保护性的认沽权证策略等。 (五) 投资决策依据和决策程序 1、 投资决策依据


1)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等的有关规定依法决策.; 2) 投资分析团队对于宏观经济周期、宏观经济政策取向、行业增长速度、利 率走势等经济数据的量化分析结果和报告;


3) 投资分析团队对于企业和债券基础分析的详细报告和建议; 4) 投资风险管理人员对于投资组合风险评估的报告和建议。 2、 投资决策机制 本基金的投资决策机制是:在投资决策委员会授权范围内实行投资总监领导下的 基金经理负责制。 1)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制定基金投资方面的整体战略和原则;审定基金季 度资产配置和调整计划;参考有关研究报告,个别审定投资对象和范围; 审定基金季度投资检讨报告;决定基金禁止的投资事项等。 2) 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授权范围内,根据基金的投资政策实施投 资管理,确定具体的投资品种、数量、策略,构建优化和调整投资组合, 进行投资组合的日常分析和管理。 3) 基金经理助理/投资分析员:通过内部调研和参考外部研究报告,编写有关 公司分析、行业分析、宏观分析、市场分析以及数据模拟的各类报告或建 议,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作为投资决策的依据。 4) 数量分析人员通过数量模型发现潜在投资机会,风险管理人员对投资组合 的风险进行分析、监控和报告。 在投资过程中,基金经理与投资决策委员会及投资队伍各职能小组的工作关系见 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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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的决策机制 3、 投资组合的控制和监督 本基金管理人从多方面对基金组合进行评估、分析,同时基金经理会根据市场的 变化和基金状况对组合进行动态调整,从而保证投资过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的要求。 本基金管理人首先参考数量化风险分析结果,确认主动性风险的来源,并将风险 分解到各个层面,如资产类别、行业及股票,减少风险集中度,并不断地进行收益- 风险最优化的调整。 资产配置的目标是在控制风险、保证流动性的基础上,实现收益的最大化。相对 应的重点是根据制定组合的久期及组合中各金融产品的流动性、风险性和收益性特征 进行动态配置。 对股票组合的监控,本基金管理人将跟踪经济状况、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的发展 变化,结合基金申购和赎回的现金流量情况,以及组合风险与绩效评估的结果,对投 资组合进行监控和调整。需要考虑的其他因素还包括容许偏离基准的目标;行业和股 票选择偏离基准的最大幅度;基金经理、分析员对股票评级的变化等等。 在收益最大化上,重点是利率走势作出较为准确的判断,进行积极主动的、自上 而下的战略资产配置和短、中、长期资产类属配置;同时,根据定量和定性方法,在 个别债券品种和市场时机方面进行主动式选择。 在这一程序中,投资组合的风险将得到监督和控制,单只投资组合的业绩将参照 评估基准和投资指引进行测试和分析。 (六) 投资限制 1、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股票分析 债券分析 数量分析 风险管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策略建议 基金经理 提供决策依据 第 45 页


2) 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 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 票或债券; 6)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2、 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得超过 该证券的 10%; 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 本基金投资股权分置改革中产生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不超过 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 的 10%。其它权证的投资比例,遵从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5) 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6)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上述 规定。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 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 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以达到标准。 (七) 业绩比较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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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选择业绩比较基准选择过程中,本基金考虑所采用的指数应该可以有效地评估 本基金投资组合所达到业绩,同时也能反映本基金的风格特点。 本基金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新华富时 150 红利指数;债券投资部分的 业绩比较基准为中信标普国债指数。 本基金的整体业绩基准=新华富时 150 红利指数×60% + 中信标普国债指数×30% + 同业存款利率×10% 本基金选择新华富时 150 红利指数作为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是基于以下 主要原因: 1、 该指数是根据过去 3 年连续税后分红, 经过流动性检验后筛选 150 只分红收益 最高的股票,按照分红收益率加权; 2、 该指数是从新华富时 A600 指数的样本股中筛选出来,覆盖了沪、深两市的大 盘股和中盘股,从样本股数量、流通市值、行业分布等方面体现了目前红利股 的总体特征; 如果今后市场有其他更适合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本基金可以在经过合适的程序 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八)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主动型的混合基金,由于投资对象将包括上市公司证券及其它有价债券, 因此本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等风险的品种。 (九)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 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 保护基金投资者的 利益。 4、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 保护基金投资者 的利益。 (十) 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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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0 年 10 月 29 日 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0 年 9 月 30 日,本报告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一) 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类投资 3,071,588,183.38 73.45 其中:股票 3,071,588,183.38 73.45 2 固定收益类投资 566,753,559.60 13.55 其中:债券 566,753,559.60 13.55








资产支持证券 - - 3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4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5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530,840,260.47 12.69 6 其他资产 12,822,345.76 0.31 合计


4,182,004,349.21 100.00 (二) 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分类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 8,150,904.18 0.20 B 采掘业 141,190,561.02 3.51 C 制造业 1,992,453,250.19 49.48 C0 食品、饮料


475,887,326.16 11.82 C1 纺织、服装、皮毛 20,908,140.00 0.52 C2








木材、家具 - - C3








造纸、印刷 - - C4 石油、化学、塑胶、塑料 244,930,554.48 6.08 C5 电子 88,439,219.30 2.20 C6 金属、非金属 161,391,754.26 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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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7 机械、设备、仪表 476,986,399.18 11.85 C8








医药、生物制品 487,177,066.71 12.10 C99 其他制造业 36,732,790.10 0.91 D 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73,898,396.46 1.84 E 建筑业 38,135,853.00 0.95 F 交通运输、仓储业 41,372,268.63 1.03 G 信息技术业 201,310,276.62 5.00 H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342,536,603.08 8.51 I 金融、保险业 - - J 房地产业 12,822,948.60 0.32 K 社会服务业 119,714,575.56 2.97 L 传播与文化产业 100,002,546.04 2.48 M 综合类 - - 合


计 3,071,588,183.38 76.28 (三) 期末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1 600518 康美药业 14,221,073 265,365,222.18 6.59 2 000858 五 粮 液 6,010,489 206,340,087.37 5.12 3 002296 辉煌科技 2,538,249 140,111,344.80 3.48 4 600199 金种子酒 8,518,032 133,562,741.76 3.32 5 600547 山东黄金 2,221,680 124,125,261.60 3.08 6 002051 中工国际 1,860,148 111,218,248.92 2.76 7 600880 博瑞传播 5,243,972 100,002,546.04 2.48 8 002358 森源电气 2,023,225 99,765,224.75 2.48 9 600739 辽宁成大 3,212,187 91,226,110.80 2.27 10 600315 上海家化 2,247,044 90,690,695.84 2.25 (四) 期末按券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351,620,000.00 8.73 3 金融债券 210,205,000.00 5.22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210,205,000.00 5.22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可 转 债 4,928,559.60 0.12 7


其他(若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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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 566,753,559.60 14.07


(五) 期末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1001037 10 央票37 2,000,000 200,240,000.00 4.97 2 0801017 08 央票17 1,500,000 151,380,000.00 3.76 3 070421 07 农发21 1,100,000 110,165,000.00 2.74 4 080225 08 国开25 1,000,000 100,040,000.00 2.48 5 126630 铜陵转债 28,780 3,979,698.40 0.10 (六)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八)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本基金本期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无报告期内发行主体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 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处罚的证券。 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 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 票。 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3,336,285.15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9,221,967.79 5 应收申购款 264,092.82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合计 12,822,345.76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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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十、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 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 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06 年 10月 11 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投资业绩与同期 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 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06年 10 月 11日 (基金 合同生效日)至 2006年 12月 31日 15.77% 0.72% 15.92% 0.88% -0.15% -0.16% 2007年 1 月 1 日至 2007 年 12月 31日 105.80% 1.76% 103.40% 1.69% 2.40% 0.07% 2008年 1 月 1 日至 2008 年 12月 31日 -43.17% 1.88% -40.99% 1.88% -2.18% 0.00% 2009年 1 月 1 日至 2009 年 12月 31日 52.97% 1.68% 60.85% 1.38% -7.88% 0.30% 2010年 1 月 1 日至 2010 年 6月 30日 -9.25% 1.07% -14.71% 0.95% 5.46% 0.12% 自基金成立起至今 116.53 1.62% 113.10% 1.52% 3.43% 0.1% 十一、 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 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 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 清算备付金及其应收利息; 3、 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 4、 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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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应收申购款; 6、 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 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 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 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 其他资产等。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金结算业 务,并以基金托管人和“中银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 户、以“中银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 民银行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基金 份额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 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3、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 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4、 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 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5、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6、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规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及其他 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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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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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 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基金 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 格的基础。 (二)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 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四) 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 公章以书面形式加密传真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规定的 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在基金管理人传真的书面估值结果上加 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 时进行。 (五) 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 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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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 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 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 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 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 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 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如果收盘价高于 配股价,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 ,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 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 外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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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当估值或份额 净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及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 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 担的责任,有权向责任方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理销 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原因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责任方应当对由于 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 “受损方” )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 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 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 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 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 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 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 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 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 第 56 页


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 ,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 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 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 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 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 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差错责任方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 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 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 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 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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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 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 值错误处理; 2、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 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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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 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 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 益。 (二) 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 额。 (三)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全 年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年度可供分配收益的 3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个月可 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 或将现金红利按权益登记日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 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4、 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5、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6、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7、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 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提前 2 个工作日 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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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 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 将投资者的现金红利按权益登记日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 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有关业务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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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 销售服务费(依据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届时有效的相关规定收取); 8、 银行汇划费用;


9、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付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 如下: H=E×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第 61 页


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7 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3、 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销售服务费是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及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从开放式基金财产中计提的一定比例的费用,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基金的营 销费用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等。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的收取,将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由基金管理人选取适当的时 机(但应于中国证监会发布有关收取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的通知后) ,至少提 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公告后正式执行。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的年费率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 (如果前述费率标准上限高 于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费率标准上限的,取前述费率上限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费率 标准上限孰低执行) ,具体费率水平详见招募说明书、最新的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基金 管理人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的公告。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用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 比例不低于总额的 25%(如果前述比例下限低于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比例下限的, 取前述比例下限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下限孰高执行) 。 本基金正式收取销售服务费后,在通常情况下,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基 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算,计算方法如下: H=E×N÷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N 为基金管理人根据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基金合同的约定、招募说明书或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披露的,或基金管理人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的公告确定的本基金的销售服 务费年费率。 销售服务费自基金管理人公告的正式收取日起,每日计算,每日计提,按月支付。 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及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公告收取基金销售服务费或 酌情降低基金销售服务费的,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 转换费:在条件成熟,允许基金转换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基金 转换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 第 62 页


财产的损失;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 露费用等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 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或 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费率等相关费率。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 销售费率等费,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 费率实施日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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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 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1 日至12月31 日; 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 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3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 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 面方式确认。 (二) 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 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基金托 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在 2 个 工作日内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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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 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 过指定报刊和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 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 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第 65 页


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 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 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 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 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 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2、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 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3、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 告。 4、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 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5、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 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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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 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 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 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 式。 7、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 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30%;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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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 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0) 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 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 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本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 10、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信息。 11、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还应当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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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 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 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 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 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 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报刊和网站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 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 众查阅、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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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 风险揭示 (一) 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 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 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目前国家对个人买卖基金差价收入、基金分红暂不征收所得税,基金投资国债的 利息收入也暂不征收所得税;对企业和个人买卖基金的交易暂不征收印花税。如果这 些政策出现不利于基金投资人的调整,将构成本基金的政策风险。另外,如果国家对 同业存款利率下调,会使基金的现金投资部分的收益减少,也是本基金面临的政策风 险之一。 2、 经济周期风险 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各个行业和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 金投资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而导致风险。 同时,经济周期影响资金市场的走势,给本基金的固定收益投资带来一定的风险。


3、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及影响企业的融资成 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再投资风险 债券偿付本息后以及回购到期后的再投资获得的收益取决于再投资时的利率水平 和再投资的策略。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 投资时,将获得较少的收益率。 5、 信用风险 当基金持有的债券、票据的发行人违约,不按时偿付本金或利息时,将直接导致 基金资产的损失,产生信用风险。 另外,回购交易中由于融资方(正回购方)违约到 期无法及时支付回购利息,也将会对基金资产造成损失。 6、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 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 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二) 流动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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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在基金的开放日,本基金的管理人都有义务根据本招募 说明书接受投资者的申购和赎回。由于我国证券市场波动性大,在市场下跌时经常出 现交易量急剧减少的情况,如果在这时出现较大数额赎回申请,则基金资产变现困难, 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 (三) 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管理人的知识、技能、经验、判断等主观因素会影响其 对相关信息和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四) 操作或技术风险 1) 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 如基金在交易时所采用的电脑系统可能因突发性事件 或不可抗原因出现故障,由此给基金投资带来风险。 2) 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基金经理违反职业操守的道德风险,以及因内幕 交易、欺诈等行为产生的违规风险。 (五) 制度性风险 中国经济体制、政治体制的改革和发展、经济结构的调整、对外开放的日益加强 等制度性变迁,带来特定的市场风险,如: 1) 政府的宏观经济政策的指引和向导作用; 2) 行业、企业发展受宏观政策、产业政策的制约; 3) 行业发展的明显的周期性。 (六) 新兴证券市场风险 中国作为新兴证券市场,具有以下新兴市场所共有的风险: 1) 流动性风险:总市值、交易量等相对较小,市场深度相对较弱,证券市场的流 动性相对不足; 2) 规避风险难度较大:投资工具单一,缺乏对冲、衍生品种等避险工具,在市场 下跌时,规避风险的操作空间有限; 3) 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有待进一步完善; 4) 统计数据、财务数据、信息披露的可信度有待进一步提高。 (七) 投资理念实施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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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策略主要基于股息回报进行选股, 所选出股票的业绩表现不 一定能持续领先于市场平均水平,存在投资风格风险。 2) 企业盈利及分红风险。企业增长具有周期性,所投资的股票可能出现增长高潮 或增长低潮的情况。在企业盈利萎缩时,也可能同时影响企业的现金流及分红 政策。 (八) 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 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行、基金托管人违约等超出基金管 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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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 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 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 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 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 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 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三) 清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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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 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 基金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五)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在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六)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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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 基金合同摘要 (一) 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 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 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 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委托、 更换基金代销机构, 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 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规 则, 决定和调整除托管费率和调高管理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 式;


13)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 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5)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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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 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 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基金合同》 、基 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 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 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 金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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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资 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 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 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 行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过错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损 失,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 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 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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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收入;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 利益; 4) 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和 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 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 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 负责基 金投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7) 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 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 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 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 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 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 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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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 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 当的措施; 11) 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 款项; 1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 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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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 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 起诉讼;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 遵守《基金合同》 ; 2)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 《基金合同》 终止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处 获得的不当得利; 6)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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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 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 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1、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7)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8)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9)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书面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 2) 法律法规允许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低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 方式;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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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 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 其他情形。 2、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 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 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 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 (5)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 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 记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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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40 天,在指定媒体上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 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 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 间和收取方式。 4、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 开会方式召开。 (1)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 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 议通知的规定; 2)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 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50%) 。 (2) 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 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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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 相关提示性公告; 2)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 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 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 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 4) 上述第 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 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 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 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 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法律 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 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 数。 5、 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 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 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含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 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 35 天前提交召集人并由召集人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 第 84 页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审核, 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 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 审核: 1)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 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 解释和说明。 2)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 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 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 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中国证监 会另有要求的除外。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 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 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 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 的决议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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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公告会议通知时应当同时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 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 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 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提交符合会议 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符合会议通知规定 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 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决。 7、 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 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 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 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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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 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 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 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 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 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决议。 (三) 基金合同的终止 1、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 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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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 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 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 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3、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 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 基金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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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 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 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五)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的办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内 容应以本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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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托管协议摘要 (一) 托管协议当事人 1、 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45 楼 法定代表人:贾建平 成立时间:2004 年8 月1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93 号 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一、基金管理业务;二、发起和设立基金;三、在证监会批准(如果 需要获得该等批准)前提下,从事其他中国法律许可及股东在股东会上同意的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 (021)38834999 传真: (021)68872488 联系人:程明 2、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 基金托管人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1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 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34,018,850,026 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 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销售业 务;代理发行、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 第 90 页


算业务(银证转账) ;保险代理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 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 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年金账户管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 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 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 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 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 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 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 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各类有价债券以及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稳定和良好分红能 力的国内优质企业的股票,能够提供固定收益、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国债、企业债、可 转债等,以及其他固定收益产品。该部分股票和固定收益产品的投资比例不低于非现 金基金资产的 80%。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 具。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 比例进行监督: 1) 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 30-90%,债券资产比例为 0-65%,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类资产比例最低不低于 5%。 基金托管人对上述投资资产配置比例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六 个月开始。 2)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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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② 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得超 过该证券的 10%; ③ 本基金投资股权分置改革中产生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不超过 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3%,本公司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其它权证的投资比例,遵从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④ 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 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⑤ 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⑥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 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3) 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 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除投资资产配置比例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融资比例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 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 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 票或债券; 6)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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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对上述事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4)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资 限制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及其更新,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 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 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 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 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 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 该关联交易的发生,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 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无法 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只能进行结算,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 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 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控制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 名单, 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 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名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 场交易对手时须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申请,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 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 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 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易, 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 第 93 页


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 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定 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 按照事先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 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 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 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在与核心交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如基金 管理人未按照本协议约定的风险控制原则和流程, 或未按照交易对手名单或该 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 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如果 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上述监督流程, 则对于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 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6)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支付 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本基金投资除核心存款银行以 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 先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 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 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过程中遵循上述监督流程, 则对于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2、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 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 和核查。 3、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 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 第 94 页


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 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 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 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 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 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 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 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 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 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 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 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 、 《基金合同》 、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 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 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 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 第 95 页


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 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 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 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金财产保管 1、 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 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 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5) 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托 管人处的,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 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 此不承担责任。 2、 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在 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 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 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 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 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 第 96 页


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 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 退款事宜。 3、 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银 行存款。该资产托管专户是指基金托管人在集中托管模式下,代表所托管的基金与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 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该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 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 《现金管理条例》 、 《中国人民 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 、 《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 、 《支付结算办法》以及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4、 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 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5、 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 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 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场回购主 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6、 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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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 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 则使用并管理。 7、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其中实物 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 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 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托管人对托管人 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 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 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 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 (五)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 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 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 、 《证券投 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 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并以加密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签名、盖章并以加密传真方式传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因此,就与本基金 第 98 页


有关的会计问题,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 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 予以公布。 2、 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 估值对象 基金的估值对象为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 (2) 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 市流通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A、上市流通的股票,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 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B、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流通的债券,按如下估值方式处理: 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 收盘价估值。 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 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C、已上市流通的权证,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A、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B、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按成本估值; C、未上市的债券按成本估值。 D、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权证或者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权证,例如权证发行至上市日之 间、权证停牌日等情况,可应用 B-S 模型等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3)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按成本估值。 4) 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如果收盘价高于配股价,按收盘 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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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债券利息收入、存款利息收入、买入返售证券收入等固定收益的确认采用权责 发生制原则。 6)


股利收入的确认采用权责发生制原则。 7) 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6)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 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 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 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如:银行间债券估值如遇 特殊情况,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综合考虑成本价、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 定的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以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及时改 正,并报告中国证监会。对基金或基金持有人造成损害的,按各自应承担的责 任对基金或基金持有人进行赔偿。 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 定估值。 3、 估值差错处理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 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 告的,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 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各自承担相 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不 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 资者或基金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错 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 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 第 100 页


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相关各方 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基金管理人的计 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 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 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月 30 日、12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 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注册登记人编制,由基金的注册登记人和基金管理 人共同保管。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永久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合 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持有人的名称 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 12 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 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 保存期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 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 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 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 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 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 第 101 页


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 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 1、 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后生效。 2、 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基金或《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依法被宣告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 金资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依法被宣告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 金管理权; (4) 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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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 务内容如下: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料寄送 1、 基金投资者账单: 基金管理人将向特定销售渠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或电 子文件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寄送对账单; 2、 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 定期定额投资服务 通过定期定额投资服务计划,投资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 额。定期定额投资服务计划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三) 网上交易服务 基金投资者可通过销售机构网站办理申购、赎回及信息查询。基金管理人也可利 用自己公司的网站(www.bocim.com)为直销投资者提供基金网上交易服务。投资者在 选用网上交易服务之前,请向相关机构咨询。 (四) 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站、客户服务中心提交信息定制申请,基金管理人 通过电子邮件、手机短信、传真等定期为客户发送所定制的信息。可定制的信息包括: 每日基金份额净值、每笔交易确认、每月账户余额及损益、最近季度的基金投资组合、 公司最新公告、新产品信息等。业务开通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五)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全天 24 小时基金净值信息、账户交易情况、基金 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查询。业务开通的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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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 其他事项 (一) 选择使用基金专用交易席位的证券经营机构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证券经营机构,选用其专用交易席位供本基金证券买卖专用, 选择标准为: 1、 实力雄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 3 亿元人民币; 2、 财务状况良好,各项财务指标显示公司经营状况稳定; 3、 经营行为规范,最近一年未因发生重大违规行为而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 4、 内部管理规范、严格,具备健全的内控制度,并能满足基金运作高度保密的要 求; 5、 具备基金运作所需的高效、安全的通讯条件,交易设施符合代理本基金进行证 券交易的需要,并能为本基金提供全面的信息服务; 6、 研究实力较强,有固定的研究机构和专门的研究人员,能及时为本基金提供高 质量的咨询服务,包括宏观经济报告、行业报告、市场走向分析、个股分析报 告及其他专门报告。 基金管理人根据以上标准进行考察后确定证券经营机构的选择。 (二) 席位租用期限及更换方式 席位的使用期限暂定为半年。使用期满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各证券经营机构所 提供的各类研究报告和信息资讯进行综合评价,包括: 1、 提供的研究报告质量和数量; 2、 研究报告被基金采纳的情况; 3、 因采纳其报告而为基金运作带来的直接效益和间接效益; 4、 因采纳其报告而为基金运作避免或减少的损失; 5、 由基金管理人提出课题,证券经营机构提供的研究论文质量; 6、 开放证券经营机构资料库的情况; 7、 其他可评价的量化标准。 根据上述综合评价的结果进行排名。在这一过程中,管理人不但对已使用席位的 证券经营机构进行排名,同时亦关注并接受其他证券经营机构的研究报告和信息资讯, 为半年后的席位更换作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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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证券经营机构所提供的研究报告及其他信息服务不符合要求,基金管理人有权 提前终止租用其交易席位。 (三) 席位运作方式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投资基金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关于“每只基 金通过任何一家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年成交量,不超过该基金买卖证券年总成交量 的 30%”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将结合各证券经营机构提供研究报告及信息服务的质量, 分配基金在各席位买卖证券的交易量。 (四) 其他事宜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 在基金半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的 有关情况、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量、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露,并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 (五) 相关基金公告 1. 2010 年 4 月 20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估值 调整的提示性公告》 。 2. 2010 年 4 月 21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0 年第 1 季 度报告》 。 3. 2010年 5月 8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 《中银基金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长期停牌股票估值 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4. 2010年 5月 26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 《中银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 年第 1 号) 。 5. 2010 年 5 月 26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摘要》 (2010 年第 1 号) 。 6. 2010 年 5 月 28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七只基金在中 信银行开展网银申购(包括网银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7. 2010年 6月 2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开放式基金暂不 第 105 页


参加中信银行网银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8. 2010 年 6 月 28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天风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 9. 2010 年 6 月 28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七只基金在交 通银行开展网银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10. 2010 年 7 月 19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0 年第 2 季 度报告》 。 11. 2010年 8月 6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渤海证券为旗下 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 12. 2010年 8月 6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在海通证券 开通定投业务并参加定投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13. 2010 年 8 月 18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在银河证 券开通定投业务并实行定投申购及网上交易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14. 2010 年 8 月 18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在信达证 券开通定投业务并对非现场委托方式申购基金实行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15. 2010 年 8 月 28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0 年半年度 报告摘要》 。 16. 2010 年 8 月 28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0 年半年度 报告》 。 17. 2010年 9月 6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华泰证券为旗下 部分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 18. 2010 年 9 月 13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请投资者及时更 新已过期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的公告》 。 19. 2010 年 9 月 17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在申银万 国证券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 20. 2010 年 9 月 17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在华泰证 第 106 页


券开通定投业务并实行定投及网上交易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21. 2010 年 10 月 8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更改网上直销定期 定额投资业务每月指定投资日期的公告》 。 投资者可通过《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和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bocim.com查阅上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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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在编制完成后,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指定信息披露报纸公布,投 资者可通过上述方式进行查阅,也可到基金管理人所在地支付工本费后,在合理的时间 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投资者按 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或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与所公告的内容完 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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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 备查文件 (一) 中国证监会核准本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 《中银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中银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 关于申请募集中银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五)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以上各项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投资人可到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所在地,在支付工本费后,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0年11月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