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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成长(159906)

深成长:托管协议查看PDF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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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证成长 40 交 易 型 开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金 托 管 协 议 
 
 
 
 
 
 
 
 
 
 
基金管理人: 大成 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


第 1 页 目


录 一、基 金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 2 二、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依据 、目的 和原 则 ............................................................................... 3 三、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 4 四、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 7 五、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 8 六、指 令的 发送 、确 认及 执行 ............................................................................................. 11 七、交 易及 清算 交收 安排 ..................................................................................................... 13 八、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核 算 ..................................................................................... 15 九、基 金收 益分 配 ................................................................................................................. 20 十、基 金信 息披 露 ................................................................................................................. 20 十一、 基金 费用 ..................................................................................................................... 22 十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登 记与 保管 ......................................................................... 23 十三、 基金 有关 文件 档案 的保存 ......................................................................................... 23 十四、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更 换 ............................................................................. 24 十五、 禁止 行为 ..................................................................................................................... 26 十六、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27 十七、 违约 责任 ..................................................................................................................... 29 十八、 争议 解决 方式 ............................................................................................................. 29 十九、 托管 协议 的效 力 ......................................................................................................... 30 二十、 其他 事项 ..................................................................................................................... 30 二十一 、托 管协 议的 签订 ..................................................................................................... 30


第 2 页 鉴于大成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系一 家依 照中 国法 律合 法成立 并有 效存 续的 有限 责任公 司 , 按照相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具备担 任基 金管 理人 的资 格和能 力 , 拟募 集发 行 深 证成长 40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 证 券投 资基 金; 鉴于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系一 家依 照中 国法 律合法 成立 并有 效存 续的 银行, 按 照 相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具备 担任基 金托 管人 的资 格和 能力; 鉴于大成 管 理有 限公 司拟 担任 深 证成 长 40 交 易型 开 放式指 数 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基金管 理 人,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拟担 任 深 证成 长 4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基 金 托管人 ; 为明确 深证 成长 40 交易 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之间 的 权利义 务关 系, 特制 订本 托管协 议; 除非另 有约 定, 《 深 证成 长 4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证 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 以 下 简称 “ 基 金合同 ” )中定义的 术语在 用于本托管协议时 应具有 相同的含义;若有 抵触应 以基金合同为 准,并 依其 条款 解释 。 一、基 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 大厦 32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 大厦 32 层 邮政编 码:518040 法定代 表人 : 张 树忠 成立日 期:1999 年 4 月 12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1999]10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管理 业务 、发起 设立 基金 及中 国证 券监督 管理 委员 会批 准的 其他 业 务 。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第 3 页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三环 北路 100 号 金玉 大厦 邮政编 码:100048 法定代 表人 :项 俊波 成立时 间:2009 年 1 月 15 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 金:2600 亿 元人 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 吸 收公 众存 款 ; 发 放短 期、 中期 、 长 期 贷款 ; 办 理国 内外 结算 ; 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 现 ; 发 行金 融债 券 ; 代理发 行 、 代 理兑 付 、 承 销 政府债 券 ; 买 卖政 府债 券 、 金融债 券; 从事同 业拆 借 ; 买 卖、 代 理买卖 外汇 ; 结汇 、 售 汇 ; 从 事银 行卡 业务 ; 提 供 信用证 服务 及担 保; 代理 收付 款项 ; 提 供 保管箱 服务 ; 代理 资金 清 算; 各类 汇兑 业务 ; 代 理 政策性 银行 、 外 国政府 和国 际金 融机 构贷 款业务 ;贷 款承 诺; 组织 或参加 银团 贷款 ;外 汇存 款;外 汇贷 款 ; 外汇汇 款 ; 外 汇借 款 ; 发 行、 代理 发行 、 买卖 或代 理买卖 股票 以外 的外 币有 价证券 ; 外币 票 据 承兑 和贴 现; 自营 、代 客外汇 买卖 ;外 币兑 换; 外汇担 保; 资信 调查 、咨 询、见 证业 务 ; 企业、 个人 财务 顾问 服务 ;证券 公司 客户 交易 结算 资金存 管业 务; 证券 投资 基金托 管业 务 ; 企业年 金托 管业 务; 产业 投资基 金托 管业 务; 合格 境外机 构投 资者 境内 证券 投资托 管业 务 ; 代理开 放式 基金 业务 ; 电 话银行 、 手机 银行 、 网上 银行业 务 ; 金 融衍 生产 品 交易业 务 ; 经 国 务院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等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业 务;保 险兼 业代 理业 务。 二、基 金托管协议的依据 、目的和原则 (一) 订立 托管 协议 的依 据 本协议 依据 《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以 下简称 “ 《基金 法 》 ” ) 等 有关法 律、 法规 ( 以下 简称 “ 法 律法 规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制 订。 (二) 订立 托管 协议 的目 的 本协议 的目 的是 明确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之间 在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 投 资 运作 、 净 值 计算 、 收 益分 配、 信息 披 露及相 互监 督等 相关 事宜 中的权 利义 务及 职责 , 确 保基金 财产 的安 全,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法 权益 。 (三) 订立 托管 协议 的原 则


第 4 页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本着平 等自 愿 、 诚 实信 用 、 充分保 护基 金投 资者 合法 权益的 原 则,经 协商 一致 ,签 订本 协议。 (四) 解释 除非文 义另 有所 指, 本协 议 所使用 的 词 语或 简称 与其 在基金 合同 的释 义部 分 具 有相同 含 义。 三、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和 核查 (一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投 资 范围 、 投 资 对象进 行监 督 。 基 金合 同 明确约 定基 金投 资风 格或 证券选 择标 准的 , 基金 管 理人应 按照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的格 式提 供投 资品种 池和 交易 对手 库 , 以便基 金托 管人 运用 相关 技术系 统 , 对 基 金实际 投资 是否 符合 基金 合同关 于证 券选 择标 准的 约定进 行监 督, 对存 在疑 义 的事项 进行 核 查。 本基金 投资 于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 备 选成 份股 以跟 踪 标的指 数 , 跟 踪标 的指 数 的投资 组合 资产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90% 。为 更好 地实 现投 资目标 , 本基 金还 可 投资 于新股 、 债券 、 回购 、 权 证及 中国 证监 会 允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 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 机构以 后允 许基 金投资 其他 品种 ,基 金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二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投 资 、 融 资、 融 券比例 进行 监督 。基 金托 管人按 下述 比例 和调 整期 限进行 监督 : 1、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 场的债 券回 购融 入的 资金 余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40% , 在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 场中 的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债 券回 购到 期后 不展 期 ; 2、本基金 参与股票 发行申 购,本基 金所申报 的金额 不超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本基金 所 申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 发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总 量; 3、本基金 投资权证 ,在任 何交易日 买入的总 金额, 不超过上 一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0.5% , 基金 持 有的 全 部权证 的 市 值不 超 过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 3 % , 本基 金 管理人 管 理 的全 部 基金持有 同一权证 的比例 不超过该 权证的 10%。 投 资于其他 权证的投 资比例 ,遵从法 律法 规或监 管部 门的 相关 规定 。 4、本 基金 不得 违反 基金 合 同中有 关投 资范 围、 投资 策略、 投资 比例 的规 定; 5、不 得投 资有 锁定 期但 锁 定期不 明确 的证 券 ; 6、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 上述比 例限 制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第 5 页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 3 个月内 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约定 。 在符 合相 关法 律 法规规 定的 前提 下 , 因 证 券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司 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 动、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调 整 、 基金申 购或 赎回 带来 现金 等非本 基金 管理 人的 因素 致使基 金的 投 资组合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的 投资比 例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 调整。 法律 法 规或监 管部 门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若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限制 , 履行 适当 程 序后 , 本 基金 投资 可不 受 上述规 定限 制。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的 监督和 检查 自基 金合 同 生 效之日 起开 始。 (三 ) 基 金托 管人 根 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本 协议 第 十五条 第九 项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 进行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通 过事 后 监督方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投资 禁止 行 为和关 联交 易进 行监 督 。 根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禁 止从事 关联 交易 的规 定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相 互提 供与 本机 构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 、 与 本 机构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名单 及 有关关 联方 交易 证券 名单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有责 任确 保关 联交 易名 单的真 实性 、 准 确性、 完整 性, 并负 责及 时将更 新后 的名 单发 送给 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 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 禁止基金 从事的 关 联 交易 时, 基金 托 管人应 及时 提醒 并协 助基 金管理 人采 取必 要措 施阻 止该关 联交 易 的发生 , 如基 金托 管人 采 取必要 措施 后仍 无法 阻止 关联交 易发 生时 , 基金 托 管人有 权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对于 基金 管 理人已 成交 的关 联交 易 , 如基金 托管 人事 前已 严格 遵循了 监督 流程 仍无法 阻止 该关 联交 易的 发生 , 而 只能 按相 关法 律 法规和 交易 所规 则进 行事 后结算 , 则基 金 托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损失, 并应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四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管 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基 金投 资运 作之前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经慎重 选择 的 、 本基金 适用 的银 行间 债券 市场交 易对 手名 单 , 并 约 定各交 易对 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算 方式 。 基 金托管 人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是否按 事前 提供 的银 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进 行交易 。 基 金 管 理人可 以每 半年 对银 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进 行更新 , 如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 市场情 况需 要 临时调 整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对 手名 单 , 应 向基 金 托管人 说明 理由 , 在与 交 易对手 发生 交易 前 3 个 工作 日内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解 决 。 基 金管 理 人收到 基金 托管 人书 面确 认后 , 被 确认 调 整的名 单开 始生 效 , 新 名 单生效 前已 与本 次剔 除的 交易对 手所 进行 但尚 未结 算的交 易 , 仍 应 按照协 议进 行结 算 。 基 金 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 资信控 制 , 按 银行 间债 券 市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交 易 , 基 金托 管人 则 根据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成交 单对合 同履 行情 况进 行监 督, 但不 承担 交 易对手 不履 行合 同造 成的 损失。 如基 金托 管人 事后 发 现基金 管理 人没 有按 照事 先约定 的交 易 第 6 页 对手或 交易 方式 进行 交易 时,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 提 醒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任 何损 失和 责任 。 (五)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 、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 应 收 资金到 账 、 基 金费 用开 支 及收入 确定 、 基金 收益 分 配、 相关 信息 披 露、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基 金业 绩表 现 数 据等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 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 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 传推介材 料上, 则基 金托 管人 对此 不承担 任何 责任 ,并 将在 发现后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六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投 资 流通受 限证 券进行 监督 。 1、基金投 资流通受 限证券 ,应遵守 《关于规 范基金 投资非公 开发行证 券行为 的紧急 通 知》 、 《关 于基 金投 资非 公开 发行股 票等 流通 受限 证券 有关问 题的 通知 》 等有 关法 律法规 规 定 。 2、流通受 限证券, 包括由 《上市公 司证券发 行管理 办法》规 范的非公 开发行 股票、 公 开发行 股票 网下 配售 部分 等在发 行时 明确 一定 期限 锁定期 的可 交易 证券 , 不 包 括由于 发布 重 大消息 或其 他原 因而 临时 停牌的 证券 、 已发 行未 上 市证券 、 回购 交易 中的 质 押券等 流通 受限 证券。 3、在首次 投资流通 受限证 券之前,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制定相关 投资决策 流程、 风险控 制 制度 、 流 动性 风险 控制 预 案等规 章制 度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根据 基金 流动 性的 需要合 理安 排流 通受限 证券 的投 资比 例 , 并在风 险控 制制 度中 明确 具体比 例 , 避 免基 金出 现 流动性 风险 。 上 述规章 制度 须经 基金 管理 人董事 会批 准 。 上 述规 章 制度经 董事 会通 过之 后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将上述 规章 制度 以及 董事 会批准 上述 规章 制度 的 决 议提交 给基 金托 管人 。 4、在投资 流通受限 证券之 前,基金 管理人应 至少提前 一个交 易日 向基 金托管 人提供 有 关流通 受限 证券 的相 关信 息,具 体应 当包 括但 不限 于如下 文件 (如 有) : 拟发行 数量 、 定价 依据 、 监管机 构的 批准 证明 文件 复印件 、 基金 管理 人与 承 销商签 订的 销售协 议复 印件 、缴 款通 知书、 基金 拟认 购的 数量 、价格 、总 成本 、划 款账 号、划 款金 额 、 划款时 间文 件等 。基 金管 理人应 保证 上述 信息 的真 实、完 整。 5、基金托 管人在监 督基金 管理人投 资流通受 限证券 的过程中 ,如认为 因市场 出现剧 烈 变化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的具 体投资 行为 可能 对基 金财 产造成 较大 风险 , 基 金托 管 人有权 要求 基 金管理 人对 该风 险的 消除 或防范 措施 进行 补充 和整 改, 并做 出书 面说 明。 否 则, 基金 托管 人 经事先 书面 告知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6、基金管 理人应保 证基金 投资的受 限证券登 记存管 在本基金 名下,并 确保基 金托管 人 第 7 页 能够正 常查 询 。 因 基金 管 理人原 因产 生的 受限 证券 登记存 管问 题 , 造 成基 金 财产的 损失 或基 金托管 人无 法安 全保 管基 金财产 的责 任与 损失 ,由 基金管 理人 承担 。 7、如果基 金管理人 未按照 本协议的 约定向基 金托管 人报送相 关数据或 者报送 了虚假 的 数据 , 导 致基 金托 管人 不 能履行 托管 人职 责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依法 承担 相应 法 律后 果 。 除 基 金托管 人未 能依 据基 金合 同及本 协议 履行 职责 外 , 因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产生 的损失 , 基金 托 管人按 照本 协议 履行 监督 职责后 不承 担上 述损 失。 (七)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 管理人 的上 述事 项及 投资 指令或 实际 投资 运作 中违 反法律 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金 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和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和核查 。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通 知后应 在下 一工 作日 前及 时核对 并以 书 面形式 给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 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 说 明 违规原 因及 纠正 期限 , 并 保证 在规 定期 限 内及时 改正 。 在上 述规 定 期限内 , 基金 托 管 人有 权 随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复 查 , 督 促基 金管 理 人改正 。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 金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 基金 托管 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已 经生 效的 投资指 令违 反法 律 、 行 政 法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反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 应当立 即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八 ) 基 金管 理人 有义 务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 本托管 协议 对基金 业务 执行 核查 。 对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的书 面提 示,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规 定 时间内 答复 并改 正, 或就 基金 托管 人的 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 对 基 金托管 人按 照法 规要 求 需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金 监督 报告 的事 项,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提 供相关 数据 资料 和制 度等 。 (九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 金管理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同 时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 管理 人无 正当 理 由, 拒绝 、 阻 挠 对方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权 , 或采 取拖 延、 欺 诈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督 , 情节 严 重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 告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四、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托 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 托管人 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核 查 , 核 查事 项包 括 基金托 管人 安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 开 设 基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户 、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根 据基金 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 算交收 、 相关 信息 披露 和 监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行 为。


第 8 页 (二 )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对 基金 财产 实行 分 账管理 、 未 执行或无 故延迟执 行基金 管理人资 金划拨指 令、泄 露基金投 资信息等 违反《 基金法》 、 基 金 合同 、 本 协议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时 ,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 式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托管 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在 下一 工作 日前及 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 式给基 金管 理人 发出 回函 , 说明违 规原 因 及纠正 期限 , 并保 证在 规 定期限 内及 时 改 正 。 在 上 述规定 期限 内 , 基 金管 理 人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促 基 金托管 人改 正 。 基 金托 管 人应积 极配 合基 金管 理人 的核查 行为 , 包 括但不 限于 : 提交 相关 资 料以供 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 管财产 的完 整性 和真 实性 , 在 规定 时间 内 答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三 )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 金托管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同 时通 知 基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 托管 人无 正当 理 由, 拒绝 、 阻 挠 对方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权 , 或采 取拖 延、 欺 诈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督 , 情节 严 重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 告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管理 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五、基 金财产的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基金托 管人应安 全保管 基金财产 。未经基 金管理 人依据合 法程序作 出的合 法合规 指 令,基 金托 管人 不得 自行 运用、 处分 、分 配基 金的 任何财 产。 3、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基金托 管人根据 基金管 理人的指 令,按照 基金合 同和本协 议的约定 保管基 金财产 , 如有特 殊情 况双 方可 另行 协商解 决。 6、对于因 为 基金 申 购、赎 回、 投资 产生的应 收资产 ,应由基 金管理人 负责与 有关当 事 人确定 到账 日期 并通 知基 金托管 人 , 到 账日 基金 财 产没有 到达 基金 账户 的 , 基金托 管人 应及 时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采 取措 施进行 催收 。 由此 给基 金 财产造 成损 失的 , 基金 托 管人对 此不 承担 任何责 任。 7、除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基金募 集期间的 资金应 存于基金 管理人在 具有托 管资格的 商业银行 开设的 基金认 购 第 9 页 专户。 该账 户由 基金 管理 人开立 并管 理。 网下 股票 认购所 募集 的股 票予 以冻 结。 2、基金募 集期 满或 基金停 止募集时 ,募集的 基金份 额总额、 基金募集 金额 ( 含募集 股 票市值) 、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人数符合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等有关 规定后, 基金管理 人应 将募集 到的 全部 资金 划入 基金托 管人 为基 金开 立的 基金资 金账 户, 网下 股票 认 购所募 集到 的 股票划 入以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联 名方 式开 立的 证券 账户下 。 基 金管 理人 应聘 请 具有从 事证 券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 师事 务所进行验资,出具 验资 报告。出具的验资报 告由 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 上中 国注 册会 计师签 字方 为有 效。 3、若基金 募集期限 届满, 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 生效的 条件,由 基金管理 人按规 定办理 退 款 和募 集股 票解冻 等 事宜 ,基金 托管 人应 提供 充分 协助。 (三) 基金 资金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基 金托 管人 应负 责本 基 金的资 金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2、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本 基 金的名 义在 其营 业机 构开 设本基 金的 资金 账户 , 并 根据基 金管 理人合 法合 规的 指令 办理 资金收 付 。 本 基金 的银 行 预留印 鉴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和使 用 。 本 基 金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包 括但不 限于 投资 、 支 付或 收 取现金 差额 、 支 付或 收取 现 金替代 款、 支付或 收取 现金 替代 款的 多退少 补 、 支付 基金 收益 ,均需 通过 本基 金的 资金 账户进 行。 3、基金资 金账户的 开立和 使用,限 于满足开 展本基 金业务的 需要。基 金托管 人 和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开 立任 何其 他银 行账 户;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 何 账户进 行本 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4、基 金资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应 符合 相关 法律 法规 的有关 规定 。 5、在符合 法律法规 规定的 条件下, 基金托管 人可以 通过基金 托管人专 用账户 办理基 金 资产的 支付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基金托 管人在中 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上 海分公司 、深圳分 公司为 基金开 立 基金托 管人 与基 金联 名的 证券账 户。 2、基金证 券账户的 开立和 使用,限 于满足开 展本基 金业务的 需要。基 金托管 人和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出借 或未 经对 方同意 擅自 转让 基 金 的任 何证券 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 金的任 何账 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 基金 托管 人以 自身 法人 名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开 立结 算备 付金账 户 , 并代表 所托 管的 基金 完成 与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的 一级 法人 清算 工作, 基金 管 理 人应予 以积 极协 助。 结算 备付金 的收 取按 照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定 执行 。


第 10 页 4、基金证 券账户的 开立和 证券账户 卡的保管 由基金 托管人负 责,账户 资产的 管理和 运 用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 5、在本托 管协议生 效日之 后,本基 金被允许 从事其 他投资品 种的投资 业务, 涉及相 关 账户的 开设 、 使用 的 , 按 有关规 定 开 设 、 使 用并 管 理; 若无 相关 规定 , 则基 金托管 人应 当比 照并遵 守上 述关 于账 户开 设、使 用的 规定 。 (五) 投资 人申 购或 赎回 时现金 替代 、现 金差 额的 查收与 划付 基金托 管人 应根 据 登 记结 算机构 的交 收指 令办 理本 基金因 申购 、赎 回产 生的 现金替 代 、 现金差 额的 结算 。 (六)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管 理 人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申请 并取得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拆借 市 场的交 易资 格 , 并 代表 基 金进行 交易 ; 基金 托管 人 根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 中 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的有 关规 定 , 在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开 立债 券托 管与 结算账 户 , 并 代 表基 金 进行 银行 间市 场债 券的结 算。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同 时代 表基 金签 订全国 银行 间 债券市 场债 券回 购主 协议 。 (七)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因业务 发展需要 而开立 的其他账 户,可以 根据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在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商议 后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开立 、变更 。新 账户 按有 关规 则使用 并 管 理 。 2、法 律法 规等 有关 规定 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八)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 银行 定期 存款 存单 等 有价凭 证由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妥善 保 管, 保管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 人持有 。 实物 证券 的购 买 和转让 ,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 据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办 理 。 属 于基 金托 管人 实际有 效控 制下 的实 物证 券在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期间 的损坏 、 灭失 , 由此产 生的 责任 应由 基金 托管人 承担 。 托 管人 对托 管 人以外 机构 实际 有效 控制 的证券 不承 担 保管责 任。 (九)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 、 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原件 分别 由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保管 。 除协 议另 有 规定外 , 基金 管理 人在 代 表基金 签署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时 应保 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 以上 的正本,以便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 持有 一份正本的原 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重 大合 同 签 署 后 及 时 以 加密 方式 将 重 大 合 同 传 真 给基 金托 管 人 , 并 在 30 个 工作 日内 将正 本送 达 基金托 管人 处。 重大 合同 的保管 期限 为基 金合 同终 止后 15 年。


第 11 页 六、指 令的发送、确认及 执行 基金管 理人 在运 用基 金财 产时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送资 金划拨 及其 他款 项收 付指 令, 基 金 托 管人执 行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办 理基 金名 下的 资金 往来等 有关 事项 。 (一) 基金 管理 人对 发送 指令人 员的 书面 授权 1、基 金管 理人 应指 定专 人 、专用 传真 号码 向基 金托 管人发 送指 令。 2、基金管 理人应向 基金托 管人提供 书面授权 文件, 内容包括 被授权人 名单、 预留印 鉴 及被授 权人 签字 样本 , 授 权文 件 应注 明被 授权 人相 应的权 限 。 向 托管 人发 送 授权文 件后 , 要 及时电 话确 认, 以保 证托 管人及 时查 收。 3、基 金托 管人 收到 授权 文 件原件 并经 确认 后 , 授权 文件即 生效 。 4、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对授权 文件负有 保密义 务,其内 容不得向 被授权 人及相 关 操作人 员以 外的 任何 人泄 漏。 (二) 指令 的内 容 1、指 令包 括付 款指 令 ( 含 分红付 款指 令 ) 以及 其他 资金划 拨指 令等 。 2、基金管 理人发给 基金托 管人的指 令应写明 款项事 由、支付 时间、到 账时间 、金额 、 账户资 料等 ,加 盖预 留印 鉴并由 被授 权人 签字 。 (三) 指令 的发 送、 确认 及执行 的时 间和 程序 1、指 令的 发 送 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 用加密传真方式或其他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 方书面共 同确认 的方 式。 基金管 理人 应按 照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在 其 合法的 经营 权限 和交 易权 限内发 送 指令 ; 被 授权 人应 严格 按 照其授 权权 限发 送指 令 。 对于被 授权 人依 约定 程序 发出的 内容 合法 的指令 ,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 否认其 效力 。 但如 果基 金 管理人 已经 撤销 或更 改对 交易指 令发 送人 员的授 权 , 并 且基 金托 管 人根据 本协 议确 认后 , 则 对于此 后该 交易 指令 发送 人员无 权发 送的 指令 , 或 超权 限发 送的 指 令, 基金 管理 人不 承担 责 任, 授权 已更 改但 未通 知 基金托 管人 的情 况除外 。 指令发 出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时 以电 话方 式向 基金 托管人 确认 。 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完成 后将同业市场债券 交 易 成交 单 及回购交易成交单 加盖 基金管 理人业 务专 用章 , 及 时传 真给基 金托 管人 ,并 电话 确认。 基金管 理人 在发 送指 令时 , 应 为基 金托 管人 留出 执 行指令 所必 需的 时间 。 由 于基金 管理 第 12 页 人的原 因造 成的 指令 传输 不及时 、 未能 留出 足够 的 划款时 间 , 未 准备 足够 资 金, 致使 资金 未 能及时 到账 所造 成的 损失 由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2、指 令的 确认 基金托 管人 应指 定专 人接 收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 答 复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确认 电话 。 指 令 到达 基 金托 管人 后, 基金 托管人 应指 定专 人立 即审 慎验证 有关 内容 及印 鉴、 签名 及 权限 等 。 如有疑 问必 须及 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3、指 令的 时间 和执 行 基金托 管人 对指 令验 证后 , 应 及时 办理 。 指 令执 行 完毕后 ,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 时通知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管 理人 应确 保基 金托 管人在 执行 指令 时 , 基 金 银行账 户有 足够 的资 金余 额, 否则 基 金托管 人可 不予 执行 。在 及时通 知后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担 因未 执行 该指 令造 成损失 的 责 任 。 对于申 购新 股等 时效 性要 求高的 指令 , 基金 管理 人 必须及 时将 指令 传至 托管 人, 并预 留 充足的 指令 处理 时间 。 对于发 送时 资金 不足 的指 令, 托管 人有 权不 予执 行 , 资金备 足并 通知 托管 人的 时间视 为 指令收 到 时 间。 (四) 基金 管理 人发 送错 误指令 的情 形和 处理 程序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指令 错误 , 提 示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后 再予以 执行 , 若由 此造 成 的延误 损失 由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五)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 律法规 暂缓 、拒 绝执 行指 令的情 形和 处理 程序 若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 政法规 和其 他有 关规 定 , 或者违 反基 金合同 约定 的, 应当 拒绝 执行,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若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依 据交 易程 序已 经生 效的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政 法 规和其 他 有关规 定 , 或 者违 反基 金 合同约 定的 , 应通 知基 金 管理人 , 由此 造成 的损 失 由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六) 基金 托 管 人未 按照 基金管 理人 指令 执行 的处 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其 自 身 原因 未能执行或错误执行基 金管理人指令致使本基金 的利益受 到损害 , 应在 发现 后, 及 时采取 措施 予以 弥补 , 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造成 损失 的, 对由 此造 成 的直接 经济 损失 负赔 偿责 任。 (七) 更换 被授 权人 员的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更换 被授 权人 、 更 改或 终止 对被 授权 人 的授权 , 应提 前通 知基 金 托管人 , 同 第 13 页 时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 人提供 新的 被授 权人 的姓 名、 权限 、 预 留印 鉴和 签 字样本 , 并及 时 通过电 话确 认 , 确 保基 金 托管人 及时 查收 。 基金 托 管人在 收到 授权 变更 通知 并经确 认 后 , 授 权文件 即生 效 。 被 授权 人 变更 通 知生 效前 , 基金 托 管人仍 应按 原约 定执 行指 令, 基金 管理 人 不得否 认其 效力 。 基金托 管人 更换 接受 基金 管理人 指令 的人 员, 应提 前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八) 其他 事项 1、基金托 管人在接 收指令 时,应对 指令的要 素是否 齐全、印 鉴与被授 权人是 否与预 留 的授权 文件 内容 相符 进行 检查, 如发 现问 题, 应及 时报告 基金 管理 人。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已经 撤销 或更改 对指 令发 送人 员的 授权 , 并 且已 通知 基金 托 管人 , 则 对 于在变 更通 知的 启用 日期 后该指 令发 送人 员无 权发 送的指 令 , 或 超权 限发 送 的指令 , 基金 管 理人不 承担 责任 。 2、除因其 自身原因 致使基 金的利益 受到损害 而 负赔 偿责任外 ,基金托 管人对 执行基 金 管理人 的合 法指 令对 基金 财产造 成的 损失 不承 担赔 偿责任 。 七、交 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 选择 代理 证券 买卖 的证券 经营 机构 基金管 理人 应设 计选 择代 理证券 买卖 的证 券经 营机 构的标 准和 程序 。 基 金管 理 人负责 选 择代理 本基 金证 券买 卖的 证券经 营机 构 , 使 用其 交 易单元 作为 基金 的交 易单 元 。 基金 管理 人 和被选 中 的 证券 经营 机构 签订委 托协 议 , 由 基金 管 理人提 前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交 易单元 保证 金由被 选中 的证 券经 营机 构交付 。 基金 管理 人应 根 据有关 规定 , 在基 金的 中 期报告 和年 度报 告中将 所选 证券 经营 机构 的有关 情况 、 基金 通过 该 证 券经 营机 构买 卖证 券的 成交量 、 回购 成 交量和 支付 的佣 金等 予以 披露 , 并 将上 述 情 况及 单 元 号 、 佣 金费 率等 基金 基 本信息 以及 变更 情况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 因 相关 法律 法 规或交 易规 则的 修改 带来 的变化 以届 时 有效的 法律 法规 和相 关交 易规则 为准 。 (二) 基金 投资 证券 后的 清算交 收安 排 1、清 算与 交割 基金托 管人 负责 基金 买卖 证券的 清算 交收 。 资 金汇 划 由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基 金管 理人的 交 易成交 结果 具体 办理 。 如果因 为基 金托 管人 自身 原因在 清算 上造 成基 金资 产的损 失, 应由 基金 托管 人 负责赔 偿 第 14 页 基金的 损失 ; 如果 因为 基 金管理 人未 事先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增加 交 易 单元 , 致 使基金 托管 人接 收数据 不完 整 , 造 成清 算 差错的 责任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如 果因 为基 金管 理 人未事 先通 知需 要单独 结算 的交 易 , 造 成 基金财 产损 失的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 ; 如 果由 于基 金 管理人 违反 法律 法规 、 交 易规 则的 规定 进 行超买 、 超卖 等原 因造 成 基金投 资清 算困 难和 风险 , 基 金托 管人 发 现后应 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解 决, 由此 给基 金造 成的 损 失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基金管 理人 应采 取合 理措 施, 在给 予托 管行 足够 处 理时间 的前 提下 , 确保 在 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 公司 上海 分公 司和 深圳分 公司 规定 的时 间 前 有足够 的资 金头 寸用 于资 金结算 。 基金管 理 人 应保 证基 金托 管人在 执行 基金 管理 人发 送的划 款指 令时 , 基 金银 行 账户或 资 金交收 账户 上有 充足 的资 金。 基金 的资 金头 寸不 足 时,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拒 绝 基金管 理人 发送 的划款 指令 , 但应 及时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管 理 人在发 送划 款指 令时 应充 分考虑 基金 托管 人的划 款处 理时 间 。 在 基金 资金头 寸充 足的 情况 下 ,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符 合法律 法规 、 基金合 同、 本协 议的 指令 不得拖 延或 拒绝 执行 。 2、交 易记 录、 资金 和证 券 账目核 对的 时间 和方 式 (1) 交易 记录 的核 对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按日进 行交 易记 录的 核对 。 每 日对 外披 露净 值之 前 , 必须保 证 当天所 有实 际交 易记 录与 基金会 计账 簿上 的交 易记 录完全 一致 。 如 果实 际交 易 记录与 会计 账 簿记录 不一 致 , 造 成基 金 会计核 算不 完整 或不 真实 , 由 此给 基金 造成 的损 失 由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2) 资金 账目 的核 对 资金账 目按 日核 实, 账实 相符。 (3) 证券 账目 的核 对 基金托 管人 应按 时核 对证 券账户 中的 种类 和数 量, 确 保每日 交易 结束 后证 券账 户中证 券 的种类 和数 量与 基金 会计 账簿中 的记 载一 致。 (4) 实物 券账 目 实物券 账目 ,每 月月 末相 关各方 进行 账实 核对 。 (三) 基金 申购 、 赎 回的 业务安 排 T 日 的申 购赎 回发 生的 证 券交收 由证 券登 记结 算公 司在 T+1 日 完成 ,基 金托 管人应 在 T+1 日 开盘 前核 对登 记结 算公司 发送 的证 券余 额数 据; 申购 赎回 发生 的现 金替 代款和 现金 差 额分别 于 T+1 日和 T+2 日交收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登记公 司的 结算 通知 办理 资金的 划拨 ; 现 第 15 页 金替代 款的 退款 和补 款由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基金 合同 办理 。 (四) 基金 融资 、融 券 如本基 金按 国家 有关 规定 进行融 资时 , 基金 托管 人应 为基金 融资 、 融券 提供 必要 的协 助 。 八、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和 会计核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及复 核程 序 1、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金额 。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基 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 精确 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四 位四 舍 五入 , 由 此产 生的 误差 计 入基金 财产 。 国家 另有 规 定的 , 从 其规 定。 每工作 日计 算基 金资 产净 值及基 金份 额净 值, 并按 规定公 告。 2、复 核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后 , 将 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人 ,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和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估 值对 象 基金依 法拥 有的 股票 、债 券、权 证及 其他 基金 资产 和负债 。 2、估 值方 法 (1) 股票 估值 方法 : 1)上 市股 票的 估值 : 上市流 通股 票按 估值 日其 所在证 券交 易所 的收 盘价 估值 ; 估 值日 无交 易的 , 且 最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 以 最近 交易 日的 收 盘价估 值 ; 如 果估 值日 无 交易 , 且 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化 的 , 将 参考 类似 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 调 整 最近交 易日 收盘 价, 确定 公允价 值进 行估 值。 2)未 上市 股票 的估 值。 ① 首次发 行未上 市的股 票 ,采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在估 值技术 难以可 靠计量公 允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价估值 ;


② 送股、 转增股 、配股 和 公开增发新 股等发 行未上 市的股票,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所 第 16 页 上市的 同一 股票 的估 值价 格进行 估值 ; ③ 首次公 开发行 有明确 锁 定期的股票 ,同一 股票在 交易所上市 后,按 估值日 在证券交 易所上 市的 同一 股票 的估 值价格 进行 估值 ; ④ 非公开 发行的 且在发 行 时明确一定 期限锁 定期的 股票,按监 管机构 或行业 协会有关 规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3) 在任 何情 况下, 基金 管 理人如 采用 本项 第 1)- 2 ) 小项 规定 的方 法对 股票 进行估 值, 均应被认 为采用了 适当的 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 金管理人 认为按本 项第 1 )-2)小 项 规 定的方 法对 股票 进行 估值 不能客 观反 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具 体情况 , 并与 基 金托管 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4)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2) 债券 估值 方法: 1)在证券 交易所市 场挂牌 交易 且实 行净价交 易的债 券按估值 日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 没 有交易 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按最 近交 易日 的收 盘 价估值 ; 如果 估 值日无 交易 , 且最 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的 , 将参 考类 似投 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易 日收 盘价 ,确 定公 允价值 进行 估值 。 2)在证券 交易所市 场挂牌 交易 且未 实行净价 交易的 债券按估 值日收盘 价减去 债券收 盘 价中所 含的 债券 应收 利息 得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 估 值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 按最 近 交易日 债券 收盘 价减 去债 券收盘 价中 所含 的债 券应 收利息 得到 的 净价估 值 ; 如 果估 值日 无 交易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将 参考 类似 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日收盘 价, 确定 公允 价值 进行估 值。 3)首次发 行未上市 债券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的 公允价 值进行估 值,在估 值技术 难以可 靠 计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本 估值 。 4)交易所 以大宗交 易方式 转让的资 产支持证 券,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进行 后续计 量。 5)在全国 银行间债 券市场 交易的债 券、资产 支持证 券等固定 收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 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6)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7) 在任 何情 况下, 基金 管 理人如 采用 本项 第 1)- 6 ) 小项 规定 的方 法对 债券 进行估 值, 均应被认 为采用了 适当的 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 金管理人 认为按本 项第 1 )-6)小 项 规 定的方 法对 债券 进行 估值 不能客 观反 映其 公允 价值 的,基 金管 理人 在综 合考 虑市场 成交 价 、 第 17 页 市场报 价 、 流 动性 、 收 益 率曲线 等多 种因 素基 础上 形成的 债券 估值 , 基金 管 理人可 根据 具体 情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估 值。 8)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3) 权证 估值 方法 : 1)基金持 有的权证 ,从持 有确认日 起到卖出 日或行 权日止, 上市交易 的权证 按估值 日 在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该权 证的收 盘价 估值 ; 估值 日 没有交 易的 , 且最 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按最 近交 易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如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2)首次发 行未上市 的权证 ,采用估 值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在 估值技术 难以可 靠计量 公 允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3) 因持 有股 票而 享有 的 配股权 , 以及 停止 交易 、 但未行 权的 权证 , 采用 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进 行估 值。 4)在 任何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如 采用 本项 第 1 )-3 )项规 定的 方法 对权证 进 行估值 , 均应被认 为采用了 适当的 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 金管理人 认为按本 项第 1 )-3)项 规 定 的方法 对权证 进 行估 值不 能客观 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 情况 , 并 与基 金 托管人 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5)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4) 衍生 品等 其他 有价 证 券等资 产按 国家 有关 规定 进行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3、特 殊情 形的 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按股票 估值 方法 的第 3 ) 项、债 券估 值方 法的 第 7 )项、 权证 估值方 法的 第 4 )项 进行 估值时 ,所 造成 的误 差不 作为基 金份 额净 值错 误处 理。 (三)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的处理 方式 1、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 点 后 3 位以 内 ( 含第 3 位) 发生差 错时 ,视 为基 金份 额净值 错 误; 基金 份额 净值 出现 错 误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立 即予以 纠正 , 通报 基金 托 管人 , 并 采取 合 理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 扩大 ; 当错 误达 到或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25% 时 , 基 金管理 公 司 应当及 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 错 误偏 差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50%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公 告 、 通 报基 金 托管人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当发 生净 值计 算错 误 时, 由基 金管 理 第 18 页 人负责 处理 , 由此 给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和基 金造 成损 失的 , 应 由基 金管 理人 先 行赔付 , 基金 管 理人按 差错 情形 ,有 权向 其他当 事人 追偿 。 2、当基金 份额净值 计算差 错给基金 和基金份 额持有 人造成损 失需要进 行赔偿 时,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根 据实际 情况 界定 双方 承担 的责任 ,经 确认 后按 以下 条款进 行 赔 偿 : (1)本基 金的基金 会计责 任方由基 金管理人 担任 。 与本基金 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 双 方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尚不 能达 成一 致时 , 按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的 建议 执行 , 由 此给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造成 的损失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付 。 (2)若基 金管理人 计算的 基金份额 净值已由 基金托 管人复核 确认后公 告,而 且基金 托 管人未 对计 算过 程提 出疑 义或要 求基 金管 理人 书面 说明, 份额 净值 出错 且造 成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损失 的 , 应 根据 法律 法 规的规 定对 投资 者或 基金 支付赔 偿金 , 就实 际向 投 资者或 基金 支付 的赔偿 金额 ,其 中基 金管 理人承 担 50% , 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50% 。 (3)如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份额 净值的 计 算结果 ,虽然多 次重新 计算和 核 对, 尚不 能达 成一 致时 , 为避免 不能 按时 公布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情形 , 以基 金 管理人 的计 算结 果对外 公布 ,由 此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基 金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4)由于 基金管理 人提供 的信息错 误,基金 托管人 在采取必 要的措施 后仍不 能发现 该 错误 , 进 而导 致基 金份 额 净值计 算错 误而 引起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的损 失, 由基 金管 理 人负责 赔付 。 3、由于证 券交易所 及登记 结算公司 发送的数 据错误 ,有关会 计制度变 化或由 于其他 不 可抗力 原因 ,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要 、 适当 、 合 理的 措 施进行 检查 , 但 是未 能 发现 该错 误而 造成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可以免 除赔 偿 责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应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施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4、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由于各 自技术系 统设置 而产生的 净值计算 尾差, 以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结 果为 准。 5、 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关另 有规 定的 , 从 其规定 处理 。 如果 行业 有 通行做 法, 双方当 事人 应本 着平 等和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原则 进行 协商 。 (四) 暂停 估值 与公 告基 金份额 净值 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 3、占基金 相当比例 的投资 品 种的估 值出现重 大转变 ,而基金 管理人为 保障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 利益 , 决 定延 迟估 值时;


第 19 页 4、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他 情形 。 (五) 基金 会计 制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六)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并 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基 金管 理人 独立 地 设置 、 记 录 和保管 本基 金的 全套 账册 。 基 金托 管人 按规 定制 作 相关账 册并 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若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对 会计 处理方 法存 在分 歧 , 应 以 基金管 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若当 日核 对 不符 , 暂 时无 法查 找到 错 账的原 因而 影响 到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和 公告 的 , 以基金 管理 人的 账册为 准。 (七) 基金 财务 报表 与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1、财 务报 表的 编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编制 并对外 提供 真实 、 完整 的基 金财务 会计 报告 。 月度 报表 的编制 ,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每月 终了 后 5 工 作日 内完 成; 招募 说 明书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每 6 个月 更新 并 公告一 次 , 于 该等 期间 届 满后 45 日 内公 告 。 季 度报 告应在 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 起 10 个工 作日 内编制 完毕 并于 每个 季度 结束之 日起 15 个工 作日 内 予以公 告; 半年 度报 告在 会计年 度半 年 终了 后 40 日内 编制 完毕 并 于会计 年 度 半年 终了 后 60 日内予 以公 告; 年度 报告 在 会计年 度结 束后 60 日 内编 制完 毕并 于 会计年 度终 了 后 90 日内 予 以公告 。基 金合 同生 效不 足 2 个 月的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 期季度 报告 、半 年度 报告 或者年 度报 告。 2、报 表复 核 基金管 理人 应 充 分考 虑基 金托管 人 复 核相 关报 表和 报告 所 需的 合理 时间 , 及 时 将相关 报 表和报 告提 供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 复核相 关报 表和 报告 , 并 将复核 结果 书面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以 便基 金管理 人按 时公 告。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 现双 方的 报表 存在 不 符时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应共 同查明 原因 , 进行 调整 , 调整以 双方 认可 的账 务处 理方式 为准 ; 若双 方无 法 达成一 致 , 以 基 金管理 人的 账务 处理 为准 。 核 对无 误后 , 基金 托管 人 在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报告 上加盖 托管 业 务部门 公章 或者 出具 加盖 托管业 务专 用章 的复 核意 见书 , 双 方各 自留 存一 份 。 如果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不能 于应 当发布 公告 之日 之前 就相 关报表 达成 一致 , 基 金管 理 人有权 按照 其 编制的 报表 对外 发布 公告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就 相关 情况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八)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季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供基 金业 绩比较 基准 的基 础数 据和 编制 结 果 。


第 20 页 九、基 金收益分配 基金收 益分 配是 指按 规定 将基金 的可 供分 配利 润按 基金份 额进 行比 例 分 配。 (一) 基金 收益 分配 的原 则 基金收 益分 配应 遵循 下列 原则: 1、本 基金 的每 份基 金份 额 享有同 等分 配权 ; 2、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为 4 次 ,每次 分 配比例 不得 低于 收益 分配 基准日 每份 基金 份额 可供 分配利 润 的 10% ; 若基 金 合同生 效不 满 3 个月 ,可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3、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增长 率 超过标 的指 数同 期增 长率 达到 1% 以上 时 ,可 进行收 益分配 。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 额净 值增长率和标的指数 同期 增长率的计算方法参 见本 基金招募说明 书 ; 4、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采取 现 金分红 方式 ; 5、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 构 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二)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定 、公 告与 实施 1、本基金 收益分配 方案由 基金管理 人拟定、 由基金 托管人复核 后确定 ,基金 管理人 按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公告 并向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2、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的 发放 日距离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时间不 超 过 15 个工 作日 。 在分配 方 案公布后 (依据具 体方案 的规定 ) , 基金管 理人就支 付的现金 红利向基 金托管 人发送划 款 指 令,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基金 管理人 的指 令及 时进 行分 红资金 的划 付。 3、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十、基 金信息披露 (一) 保密 义务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应按法 律法 规 、 基 金合 同 的有关 规定 进行 信息 披露 , 拟 公开 披 露的信 息在 公开 披露 之前 应予保 密 。 除 按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 《信 息披 露办 法》 及其 他 有 关规定 进行 信息 披露 外,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运 作中 产生 的信 息以 及从对 方获 得 的业务 信息 应予 保密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除了为 合法 履行 法律 法规 、 基金合 同及 本协 议规 定的 义务所 必 第 21 页 要之外 , 不得 为其 他目 的 使用 、 利 用其 所知 悉的 基 金的保 密信 息 , 并 且应 当 将保密 信息 限制 在为履 行前 述义 务而 需要 了解该 保密 信息 的职 员范 围之内 。 但是 , 如下 情况 不 应视为 基金 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保 密义务 : (1) 非因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原 因导 致保 密信息 被披 露、 泄露 或公 开; (2)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为 遵守 和服 从法 院判 决或裁 定、 仲裁 裁决 或中 国证监 会 等监管 机构 的命 令、 决定 所做出 的信 息披 露或 公开 。 (二) 信息 披露 的内 容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主要 包括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合 同、托 管协 议、 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 、 基金募 集情 况 、 基 金合 同 生效公 告 、 基 金资 产净 值 、 基 金份 额净 值 、 基 金申 购赎回 清单 、 基 金份额折 算公告、 基金定 期报告 ( 包括基金 年度报 告、基金 半年度报 告和基 金季度报 告 ) , 以及临 时报 告 、 澄 清公 告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 他信 息 。 基金 年 度报告 需经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业 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审 计后 ,方 可披 露。 (三)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人 在信 息披 露中 的职 责和信 息披 露程 序 1、职责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在信息 披露 过程 中应 以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为 宗旨, 诚 实 信用 , 严 守秘 密 。 基 金管 理人负 责办 理与 基金 有关 的信息 披露 事宜 , 对于 本 章第 (二 ) 条规 定的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的事项 ,应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无 误后 ,由 基金 管理 人予以 公布 。 对于不 需要 基金 托管 人 ( 或基金 管理 人 ) 复 核的 信 息, 基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 托管人 ) 在 公告后 应告 知基 金托 管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 。 基金管 理 人 应当 在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时间 内, 将应 予 披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 中国 证监会 指 定的全 国性 报刊 和基 金管 理人的 互联 网网 站等 媒介 披露。 根据 法律 法规 应由 基 金托管 人公 开 披露的 信息 ,基 金托 管人 将通过 指定 媒体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互联 网网 站公 开披 露。 当出现 下述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暂 停或延 迟披 露基 金信 息: (1) 不可 抗力 ; (2)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情况 。 2、程序 按有关 规定 须经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的信 息披 露文 件 , 由基金 管理 人起 草 、 并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公告 。发生 基金 合同 中规 定需 要披露 的事 项时 ,按 基金 合同规定公布。 3、信 息文 本的 存放 基金合 同 、 托 管协 议、 招募 说明书 、 基金 定期 报告 公 布后 , 应 当分 别置 备于 基 金管理 人、 第 22 页 基金托 管人 处, 供公 众查 阅、复 制。 投资者 可以 免费 查阅 上述 文件。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可 在 合理时 间获 得上 述文 件的 复制件 或 复印件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 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所 公告 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十一、 基金费用 (一) 基金 管理 费的 计提 比例和 计提 方法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 值 0.5% 年 费率 计提 。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 年管 理费 率÷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二) 基金 托管 费的 计提 比例和 计提 方法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1%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 下 : H =E× 年托 管费 率÷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三) 标的 指数 使用 许可 费 的计 提比 例和 计提 方法 基金标 的指 数 使 用许 可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年费率 计提 。计 算方 法如 下: H =E× 标的指数使 用许可 费 年费率÷ 当年天数,根 据 基金管理人与标的 指数供 应商签订 的相应 指数 许可 协议 的规 定,本 基金 标的 指数 使用 许可费 年费 率 为 0.03% 。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标 的指数 使用 许可 费 (四) 证 券交 易费 用 、 基 金信息 披露 费用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费 用 、 会 计 师费 、 律 师 费 、 基金 财产 拨划 支付 的 银行费 用 、 基 金上 市 费 及 年费 、 基 金的 指数 使用 费 等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及相 应协 议的规 定, 列入 当期 基金 费用。 (五)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基金募 集期 间的 律师 费 、 会计师 费和 信息 披露 费用 不得从 基金 财产 中列 支 。 基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因 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 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资 产的 损失 , 以及处 理与 基 金运作 无关 的事 项发 生的 费用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 (六) 基金 管理 费和 基金 托管费 的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协商 酌情 降低 基金 管理 费和基 金托 管费 , 此 项调 整 不需要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依照 有 关规定 最迟 于新 的费 率实 施日前 在指 定 媒体上 公告 。 (七) 基金 管理 费和 基金 托管费 的复 核程 序、 支付 方式和 时间


第 23 页 1、复 核程 序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计提的 基金 管理 费和 基金 托管费 等, 根据 本托 管协 议 和基金 合 同的有 关规 定进 行复 核。 2、支 付方 式和 时间 基金管 理费 、 基金 托管 费 每日计 提 , 按 月支 付。 由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基 金管 理费 、 基 金托 管费 划付 指 令 ,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后 于次月 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基 金资 产中 一次性 支付 给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休 息日 或不可 抗力 致使 无法 按时 支付的 ,顺 延至 最近 可支 付日 支 付 。 (八) 违规 处理 方式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违反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 运作 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从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费用 时 , 基金托 管人 可要 求基 金管 理人予 以说 明解 释 , 如 基 金管理 人无 正当 理由, 基金 托管 人可 拒绝 支付。 十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 的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须 分别 妥善 保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包 括基金 合 同生效日、基金合同 终止 日、基金权益登记日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 益登 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至 少应包 括持 有 人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 登 记结算 机构 编制 ,由 基金 管理人 审核 并提 交基 金托 管人保 管 。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要求 基金 管理人 提供 任意 一个 交易 日或全 部交 易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提 供, 不得拖 延或 拒绝 提供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每 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应于下 月前 十个 工作 日内 提交 ;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 基 金合同 终止 日 等涉及 到基 金重 要事 项日 期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应于发 生日 后十 个工 作日 内提交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妥善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保 存期 限为 15 年 。基金 托 管人不 得将 所保 管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用于 基金 托管业 务以 外的 其他 用途 , 并应遵 守保 密 义务 。 若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托管 人由 于自 身原 因无 法妥善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应按 有 关法规 规定 各自 承担 相应 的责任 。 十三、 基金有关文件档案 的保存 (一) 档案 保存


第 24 页 基金管 理人 应保 存基 金财 产管理 业务 活动 的记 录 、 账册 、 报 表和 其他 相关 资 料。 基金 托 管人应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 账册 、 报 表 和其他 相关 资料 。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都应 当按 规定 的期 限保 管。保 存期 限不 少 于 15 年。 (二) 合同 档案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 与基金 相关 的重 大合 同文 本后, 应及 时以 加密 方式 将 重大合 同 传真给 基金 托管 人, 并在 十个工 作日 内将 合同 文本 正本送 达基 金托 管人 处。 (三) 变更 与协 助 若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发生 变更,未 变更的一方有义 务协助变 更后的接任人接 收相 应文件 。 (四)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应 按各 自职 责完 整保 存原始 凭证 、 记 账凭 证、 基 金账册 、 交易记 录和 重要 合同 等, 承担保 密义 务并 保存 至 少 15 年 以上 。 十四、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更换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更换 1、基 金管 理人 的更 换条 件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管理 人职责 终止 : (1) 基金 管理 人被 依法 取 消其基 金管 理资 格的 ; (2)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撤销 或依 法宣 告破 产; (3) 基金 管理 人被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解 任; (4)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情形 。 2、基 金管 理人 的更 换程 序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依照 如下程 序进 行: (1) 提名 :新 任基 金管 理 人由基 金托 管人 或者 由单 独或合 计持 有基 金总 份 额 10%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名; (2) 决议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在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止后 6 个 月内 对被 提名 的新任 基 金管理 人形 成决 议, 新任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符合 法 律 法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资格条 件; (3)核准 :新任基 金管理 人产生之 前,由中 国证监 会指定临 时基金管 理人。 更换基 金 管理人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应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生 效后 方可 执行 ; (4)交接 :基金管 理人职 责终止的 ,应当妥 善保管 基金管理 业务资料 ,及时 办理基 金 第 25 页 管理业 务的 移交 手续 ,新 任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及 时接 收,并 与基 金托 管人 核对 基金财产 ; (5)审计 :基金管 理人职 责终止的 ,应当按 照法律 法规规定 聘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基 金 财产进 行审 计 , 并 将审 计 结果予 以公 告 , 同 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 审 计费 用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 (6)公告 :基金管 理人更 换后,由 基金托管 人在获 得中国证 监会核准 后依照 有关规 定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7)基金 名称变更 :基金 管理人退 任后,应 原任基 金管理人 要求,本 基金应 替换或 删 除基金 名称 中与 原任 基金 管理人 有关 的名 称字 样。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 1、基 金托 管人 的更 换条 件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 (1) 基金 托管 人被 依法 取 消其基 金托 管资 格的 ;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 法撤销 或依 法宣 布破 产; (3) 基金 托管 人被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解 任; (4)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情形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更 换程 序 (1) 提名 :新 任基 金托 管 人由基 金管 理人 或者 由单 独或合 计持 有基 金总 份 额 10%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名; (2) 决议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在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后 6 个 月内 对被 提名 的新任 基 金托管 人形 成决 议 , 新任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符合 法律 法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资格条 件 ; (3)核准 :新任基 金托管 人产生之 前,由中 国证监 会指定临 时基金托 管人。 更换基 金 托管人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应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生 效后 方可 执行 ; (4)交接 :基金托 管人职 责终止的 ,应当妥 善保管 基金财产 和基金托 管业务 资料, 及 时与新 任基 金托 管人 办理 基金财 产和 托管 业务 移交 手续 , 新 任基 金托 管人 应 当及时 接收 , 并 与基金 管理 人核 对基 金财产 ; (5)审计 :基金托 管人职 责终止的 ,应当按 照规定 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 对基金 财产进 行 审计, 并予 以公 告, 同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审计 费用从 基金 财产 中列 支; (6)公告 :基金托 管人更 换后,由 基金管理 人在获 得中国证 监会核准 后依照 有关规 定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3、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 人同时 更换


第 26 页 (1) 提名 :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时 更换 , 由单独 或合 计持 有基 金总 份额 10% 以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名新的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 (2)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的 更换 分别 按上 述程 序进行 ; (3)公告 :新任基 金管理 人和新任 基金托管 人应在 更换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获 得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后 依照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联 合公告 。 (三) 新基 金管 理人 接受 基金管 理或 新基 金托 管人 或接受 基金 财产 和基 金托 管业务 前 , 原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应 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继续 履行 相关 职责, 并保 证 不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造成损 害。 十五、 禁止行为 托管协 议当 事人 禁止 从事 的行为 ,包 括但 不限 于: (一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将 其固 有财 产或 者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 资。 (二 ) 基 金管 理人 不公 平 地对待 其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产 。 基 金托 管人 不公 平 地对待 其托 管 的不 同基 金财 产。 (三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利 用基 金财 产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 利 益 。 (四)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损 失。 (五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对 他人 泄漏 基金 经营 过程中 任何 尚未 按法 律法 规规定 的 方式公 开披 露的 信息 。 (六 ) 基 金管 理人 在没 有 充足资 金的 情况 下向 基金 托管人 发出 投资 指令 和付款 指令 , 或 违规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出指 令。 (七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在行 政上 、 财务 上 不独立 , 其高 级管 理 人 员 和其他 从业 人员相 互兼 职。 (八 ) 基 金托 管人 私自 动 用或处 分基 金资 产 , 根 据 基金管 理人 的合 法指 令 、 基金合 同或 托管协 议的 规定 进行 处分 的除外 。 (九) 基金 财产 用于 下列 投资或 者活 动: 1、承 销证 券; 2、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 保;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第 27 页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向其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出 资或者买 卖其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发 行的股 票 或者债 券; 6、买卖与 其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有控股 关系的 股东或者 与其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 管人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 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7、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8、依 照法 律、 行政 法规 有 关规定 ,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对于因 上 述 5 、6 项情 形导 致无法 投资 的标 的指 数成 份股或 备选 成份 股 , 基 金 管理人 将 在严格 控制 跟踪 误差 的前 提下, 将结 合使 用其 他合 理方法 进行 适当 替代 。 法律法 规和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禁 止性 规定 的, 则本 基金不 受上 述相 关限 制。 (十 )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 以 及 依照法 律 、 行 政法 规有 关 规定 , 由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从 事的 其他行 为。 十六、 托管协议的变更 、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 进行 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 议,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后 生效 。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的情形 1、基 金合 同终 止; 2、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发 生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1)基金 合同终止 后,成 立基金清 算小 组, 基金清 算小组在 中国证监 会的监 督下进 行 基金清 算。 (2)基金 清算小组 成员由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具有从 事证券相 关业务 资格的 注 册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清 算小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工 作 人 员 。 (3)在基 金财产清 算过程 中,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应各 自履行职 责,继 续忠实 、 第 28 页 勤勉、 尽责 地履 行基 金合 同和本 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法 权益 。 (4)基金 清算小组 负责基 金财产的 保管、清 理、估 价、变现 和分配。 基金清 算小组 可 以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2、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 由 基金清 算小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2)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理 和确认 ;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价 和变现 ; (4) 编制 清算 报告 ;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审 计; (6) 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 (7) 将基 金清 算结 果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 (8) 公布 基金 清算 报告 ; (9)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3、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清 算小 组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 算 费用由 基 金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4、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 (1) - (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 配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产清 算公告 于基金 合同终止并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 基 金清算小 组公告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结 果经 会计 师事务 所审 计 ,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6、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第 29 页 十七、 违约责任 (一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不履 行本 协议 或履 行本协 议不 符合 约定 的 , 应当承 担违 约责任 。 (二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在履 行各 自职 责的 过程中 , 违反 《 基金 法》 或者基 金 合 同和本 托管 协议 约定 , 给 基金财 产或 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造 成损 害的 , 应当 分 别对各 自的 行为 依法承 担赔 偿责 任 ; 因 共 同行为 给基 金财 产或 者基 金份额 持有 人造 成损 害的 , 应 当承 担连 带 赔偿责 任。 (三 ) 当 事人 违约 , 给 另 一方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 应就直 接损 失进 行赔 偿 ; 给基金 资产 造成损 失的 ,应 就直 接损 失进行 赔偿 ,另 一方 当事 人有权 利及 义务 代表 基金 向违约 方追 偿 。 如发生 下列 情况 ,当 事人 可以免 责: 1、不 可抗 力; 2、基金管 理人及基 金托管 人按照当 时有效的 法律法 规或中国 证监会的 规定作 为或不 作 为而造 成的 损失 等; 3、基金管 理人由于 按照基 金合同规 定的投资 原则投 资或不投 资造成的 直接损 失或潜 在 损失等 ; (四 ) 当 事人 违约 , 另 一 方当事 人在 职责 范围 内有 义务及 时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 尽 力防 止 损失的 扩大 。 (五 ) 违 约行 为虽 已发 生 , 但 本托 管协 议能 够继 续 履行的 , 在最 大限 度地 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前 提下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继续 履行 本协 议 。 若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因履 行本 协议 而被 起诉, 另一 方应 提供 合理 的必要 支持 。 (六 ) 由 于 不 可抗 力,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当 、 合理的 措施 进行检 查 , 但 是未 能发 现 该错误 的 , 由 此造 成基 金 财产或 基金 投资 者损 失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消 除由 此 造成的 影响 。 十八、 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方 当事 人应 通 过协商 、 调解 解决 , 协 商、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 任何 一方 均有 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仲裁 地 点为北 京市 , 按 第 30 页 照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裁 裁决 是 终局的 , 对当 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 自继 续忠 实 、 勤勉 、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法律 并从 其解 释。 十九、 托管协议的效力 双方对 托管 协议 的效 力约 定如下 : (一 ) 基 金管 理人 在向 中 国证监 会申 请发 售基 金份 额时提 交的 托管 协议 草案 , 应 经托 管 协议当 事人 双方 盖章 以及 双方法 定代 表人 或授 权代 表签字 , 协 议当 事人 双方 根 据中国 证监 会 的意见 修改 托管 协议 草案 。托管 协议 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的 文本 为正 式文 本。 (二 ) 托 管协 议自 基金 合 同成立 之日 起成 立 , 自 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 起生 效 。 托管协 议的 有效期 自其 生效 之日 起至 该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中 国证监 会批 准并 公告 之日 止。 (三) 托管 协议 自生 效之 日对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具有 同等的 法律 约束 力。 (四 ) 本 协议 一式 六份 , 协议双 方各 持二 份 , 上 报 有关监 管部 门两 份 , 每 份 具有同 等法 律效力 。 二十、 其他事项 除本协 议有 明确 定义 外 , 本协议 的用 语定 义适 用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 本 协议 未 尽事宜 , 当 事人依 据基 金合 同、 有关 法律法 规等 规定 协商 办理 。 二十一 、托管协议的签订 本协议 双方 法定 代表 人或 授权代 表人 签章 、签 订地 、签订 日


(本页无正文)


基金管理人: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


签订地:


签订日:二〇一〇 年














(本页无正文) 基金托管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 签订地:


签订日:二〇一〇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