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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宝中证100(240014)

华宝中证100:更新招募说明书(2010年11月)查看PDF公告

 
 
 
华宝兴业中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本基金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核准华宝兴业中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募 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09]754 号)的核准,进行募集。基金合同于 2009 年 9 月 29 日正 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华宝兴业中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 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 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 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 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 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 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 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0 年 9 月 29日,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0年 6月 30 日,数据未经审计。 原招募说明书与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不一致的,以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为准。








录 一、 绪


言 ............................................................................................................................. 1? 二、 释


义 ............................................................................................................................. 2? 三、 基金管理人 ..................................................................................................................... 6? 四、 基金托管人 ................................................................................................................... 13? 五、 相关服务机构 ............................................................................................................... 17? 六、 基金的募集 ................................................................................................................... 30? 七、 基金合同生效 ............................................................................................................... 31? 八、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 32? 九、 基金的投资 ................................................................................................................... 44? 十、基金的业绩 ..................................................................................................................... 52? 十一、基金财产 ..................................................................................................................... 53?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 54? 十三、基金收益与分配 ......................................................................................................... 59? 十四、基金的费用 ................................................................................................................. 61? 十五、基金税收 ..................................................................................................................... 63?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4?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 65? 十八、风险揭示 ..................................................................................................................... 69?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 71?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4?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 87?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95?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 98?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99? 二十五、备查文件 ............................................................................................................... 100?


1 一、 绪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 ”)、 《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 其他有关规定及《华宝兴业中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华宝兴业中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 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 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金管理人解 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 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 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2





























二、 释


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宝兴业中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华宝兴业中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 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宝兴业中证 100 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华宝兴业中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 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华宝兴业中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年 10 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6 月25 日颁布、同年 7 月1 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6 月8日颁布、同年 7 月1 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6 月29 日颁布、同年 7 月1 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年满 18 周岁,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3 军人证件等有效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 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 他可以投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 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 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 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3、直销机构:指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4、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 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柜台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6、基金网上交易系统:指直销机构的直销 e网金及代销机构的网上交易系统 27、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 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 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8、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华宝兴业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29、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 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 2009 年9月 29 日 32、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4 33、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37、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8、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9、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0、《业务规则》:指《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 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 同遵守 41、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3、 前端收费:指基金投资者在申(认)购基金的同时交纳申(认)购费用 44、后端收费:指基金投资者在申(认)购基金时可以先不支付申(认)购手续费用, 而在赎回时支付


45、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 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6、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 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7、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8、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 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9、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5 50、元:指人民币元 51、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 费用后的余额 52、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53、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 收益的孰低数 54、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5、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6、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所得的基金单位份 额的价值 57、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8、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59、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 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 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 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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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基金管理人: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世纪大道 88 号金茂大厦 4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 88 号金茂大厦 48 层 法定代表人:郑安国 总经理:裴长江 成立日期:2003 年 3 月 7日 注册资本:1.5 亿元


电话:021-38505888 传真:021-38505777 联系人:宋三江 股权结构:中方股东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持有 51%的股份,外方股东法国兴业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持有 49%的股份。 (二) 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 郑安国先生,董事长,博士、高级经济师。曾任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发行部经理、投资 部经理、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总经理助理、南方证券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副总经 理、南方证券公司研究所总经理级副所长、华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 总裁。现任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华宝投资 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Alain Jean Patrick DUBOIS 先生,董事,硕士。曾任法国财政部预算办公室部门负 责人、里昂信贷资本市场部从事研究开发工作、拉扎德兄弟银行部门经理、Arjil et Cie 银行董事总经理、德国商业银行资深产品设计师、法国兴业银行资深产品设计师、领先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业务发展部负责人。现任领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裴长江先生,董事,硕士、经济师。曾任上海万国证券公司闸北营业部经理助理、经 理,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管理总部副总经理,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 总部副总经理,华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投资总监。现任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 7 经理。 谢文杰先生,董事,金融学硕士。曾任汇丰银行外汇及期权交易员、法国兴业银行及 投资银行初级市场及衍生品团队负责人、法国兴业银行及投资银行债务融资部亚洲区(除 日本外)董事总经理兼结构化衍生品主任、法国兴业亚洲有限公司环球市场部中国区销售 及交易部门主管、法国兴业亚洲有限公司领先资产管理中国区业务部门主管。现任华宝兴 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高级顾问。 张群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教授、博导。曾任北京科技大学金属材料系讲师、北京 科技大学管理科学系讲师。现任北京科技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院长。 罗飞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教授、博导。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会计系讲师、会计 系西方会计研究室主任、会计系副主任、会计学院院长。现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经济与会 计监管中心主任。 江岩女士,独立董事,法学学士、工商管理硕士。曾任中国政法大学教师、深圳市轻 工集团公司法律秘书、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总部总经理、国际业务总部总经理助理、 总经理。现任北京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2、 监事会成员 张永光 (Jackson CHEUNG)先生,监事,工商管理硕士。曾在法国兴业银行主管银 团贷款、项目融资、固定收益、外汇交易、衍生产品及结构性融资等工作,法国兴业银行 亚洲区债务融资及衍生产品业务部总管。现任法国兴业银行集团中国区总裁。 王晓薇女士,监事,本科。曾任宝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财务部业务经理、宝钢美洲贸 易有限公司财务经理。现任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贺桂先先生,监事,毕业于江西财经大学。曾任华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研究部副 总经理。现任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营运副总监。 3、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裴长江先生,总经理,硕士、经济师。曾任上海万国证券公司闸北营业部经理助理、 经理,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管理总部副总经理,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 纪总部副总经理,华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投资总监。现任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总经理。 任志强先生,副总经理,硕士。曾任南方证券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研究部总经理助理、 南方证券研究所综合管理部副经理,华宝信托投资责任有限公司发展研究中心总经理兼投 资管理部总经理、华宝信托投资责任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董事会秘书,华宝证券经纪有限 8 公司董事、副总经理。现任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华宝兴业行 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黄小薏(HUANG Xiaoyi Helen)女士,副总经理,硕士。曾任加拿大明道银行证券公 司金融分析师,Acthop投资公司财务总监。现任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营 运总监兼董事会秘书。 刘月华先生,督察长,硕士。曾在冶金工业部、国家冶金工业局、中国证券业协会等 单位工作。现任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 本基金基金经理 徐林明先生,量化投资部总经理,复旦大学经济学硕士,FRM,证券从业经历 8 年, 曾在兴业证券、凯龙财经(上海)有限公司、中原证券从事金融工程研究工作。2005 年 8 月加入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金融工程部数量分析师、金融工程部副总经理。 2009 年 9 月起任中证 100 指数基金基金经理。2010 年 2 月起任量化投资部总经理。2010 年 4 月起任上证 180 价值 ETF 及联接基金基金经理。 5、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任志强先生,副总经理、投资总监、行业精选基金基金经理。 郭鹏飞先生,宝康灵活配置基金基金经理。 牟旭东先生,国内投资部总经理、多策略增长基金、增强收益债券基金、宝康灵活配 置基金基金经理。 刘自强先生,动力组合基金基金经理。 王智慧先生,研究部总经理。 (三) 基金管理人职责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1、 依法募集本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本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2、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金管理人承诺 1、 基金管理人将遵守《基金法》 、 《证券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息披露 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违规行 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不从事下列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牟取不当 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 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 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 险、合规性风险、信誉风险和事件风险(如灾难) 。 针对上述各种风险,本公司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搭建风险管理环境。具体包括制定风险管理战略、目标,设置相应的组织机构, 10 建立清晰的责任线路和报告渠道、配备适当的人力资源、开发适用的技术支持系统等内容。 (2)识别风险。辨识公司运作和基金管理中存在的风险。 (3)分析风险。检查存在的控制措施,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后果并将 风险归类。 (4)度量风险。评估风险水平的高低,既有定性的度量手段,也有定量的度量手段。 定性的度量是把风险水平划分为若干级别,每一种风险按其发生的可能性与后果的严重程 度分别进入相应的级别。定量的方法则是设计一些风险指标,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处理风险。将风险水平与既定的标准相对比,对于那些级别较低、在公司所定 标准范围以内的风险,控制相对宽松一点,但仍加以定期监控,以防其超过预定标准;而 对较为严重的风险,则制定适当的控制措施;对于一些后果可能极其严重的风险,则除了 严格控制以外,还准备了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监视与检查。对已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进行实时监视,并定期评价其管理绩效, 在必要时结合新的需求加以改变。 (7)报告与咨询。建立风险管理的报告系统,使公司股东、公司董事会、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及监管部门及时而有效地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2、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岗位,并渗透 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设置科学清晰的操作流程,结合程序控制,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保证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必须在精简高效的基础上设立能充分满足公司经营运作需要的部门 和岗位,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保持相对独立性;公司固有财产、各项委托基金财产、其 他资产分离运作,独立进行。 相互制约原则。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约,并通过切实可行的 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管理、交易、清算登记、信息技术、研究、市场开发等相关部 门,应当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对因业务需要必须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应制定严 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防范措施。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应当充分发挥各部门及每位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尽量降低经营运 11 作成本,保证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各项规定,并在 此基础上遵循国际和行业的惯例制订。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必须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 一位员工,不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审慎性原则。公司内部控制的核心是风险控制,内部控制制度的制订要以审慎经营、 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 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 行相应的修改或完善。 (2)内部风险控制的要求和内容 内部风险控制要求不相容职务分离、建立完善的岗位责任制和规范的岗位管理措施、 建立完整的信息资料保全系统、建立授权控制制度、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系统和快速反应 机制。 内部风险控制的内容包括投资管理业务控制、市场管理业务控制、信息披露控制、信 息技术系统控制、会计系统控制、档案管理控制、建立保密制度以及内部稽核控制等。 (3)督察长制度 公司设督察长,督察长由公司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并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督察长的任免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督察长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向全体董事报送工作报告,并在董事会及董事会下设的相 关专门委员会定期会议上报告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督察长发现基金及公司运作中存在问题时,应当及时告知公司总经理和相关业务负责人, 提出处理意见和整改建议,并监督整改措施的制定和落实;公司总经理对存在问题不整改 或者整改未达到要求的,督察长应当向公司董事会、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4)内控审计风险管理制度 内控审计风险管理部依据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在所赋予的权限内,按照所规定的程 序和适当的方法,进行公正客观的检查和评价。 内控审计风险管理部负责调查、评价公司有关部门执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进 行日常风险监控工作;负责调查评价公司内控制度的健全性、合理性;评价各项内控制度 执行的有效性,对内控制度的缺失提出补充建议;协助评价基金财产风险状况;负责公司 12 主要领导离任前的审计;调查公司内部的经济违法案件等。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规控制。 13


























四、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成立时间:2004 年09月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尹


东 联系电话:(010) 6759 5003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悠久的经营历史,其前身“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于 1954 年成立,1996 年易名为“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之一。中国建 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由原中国建设银行于 2004 年 9 月分立而成立,承继了原中国建设银行 的商业银行业务及相关的资产和负债。中国建设银行(股票代码:939)于 2005 年 10 月 27 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中首家在海外公开上市的银行。2006 年 9 月 11 日,中国建设银行又作为第一家 H 股公司晋身恒生指数。2007 年 9 月 25 日中国 建设银行 A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并开始交易。A 股发行后中国建设银行的已发行股份总 数为:233,689,084,000股(包括 224,689,084,000股 H 股及9,000,000,000股 A 股)。 截至2010年06月30日,中国建设银行实现净利润707.79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26.75%。 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336.42 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43.63%,在营业收入中的占比提高至 21.94%。年化平均资产回报率为1.43%,年化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24.00%,分别较上年 同期提高0.09 个百分点和1.46 个百分点;净利息收益率为2.41%,呈现企稳回升态势。信 贷资产质量继续稳定向好, 不良贷款较上年末实现 “双降” , 拨备覆盖率大幅提高至204.72%。 中国建设银行在中国内地设有1.3万余个分支机构,并在香港、新加坡、法兰克福、约 14 翰内斯堡、东京、首尔、纽约及胡志明市设有分行,在悉尼设有代表处,设立了安徽繁昌建 信村镇银行、浙江青田建信华侨村镇银行、浙江武义建信村镇银行、陕西安塞建信村镇银行 4家村镇银行,拥有建行亚洲、建银国际,建行伦敦、建信基金、建信金融租赁、建信信托 等多家子公司。全行已安装运行自动柜员机(ATM)37,487台,拥有员工约30万人,为客户提 供全面的金融服务。 中国建设银行得到市场和业界的支持和广泛认可, 2010 年上半年共获得50 多个国内外 奖项。本集团在英国《银行家》杂志公布的“全球商业银行品牌十强”列第2 位,为中资银 行之首;在美国《福布斯》杂志公布的“2010 中国品牌价值50 强”列第3 位;荣获英国《金 融时报》颁发的“中国最佳渠道银行” ;被《亚洲金融》杂志评为2010 年度“中国最佳银行” ; 连续三年被香港《资本》杂志评为“中国杰出零售银行” ;被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授予“中国 红十字杰出奉献奖章” 。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投资托管服务部, 下设综合制度处、 基金市场处、 资产托管处、 QFII 托管处、基金核算处、基金清算处、监督稽核处和投资托管团队、涉外资产核算团队、养老 金托管服务团队、养老金托管市场团队、上海备份中心等 12 个职能处室,现有员工 130 余 人。2008 年,中国建设银行一次性通过了根据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颁布的审计准则 公告第 70 号(SAS70)进行的内部控制审计,安永会计师事务所为此提交了“业内最干净的无 保留意见的报告” ,中国建设银行成为取得国际同业普遍认同并接受的 SAS70 国际专项认证 的托管银行。 (二)主要人员情况 罗中涛,投资托管服务部总经理,曾就职于国家统计局、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评估、信贷、 委托代理等业务部门并担任领导工作,对统计、评估、信贷及委托代理业务具有丰富的管理 经验。 李春信,投资托管服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人事教育部、计划部、 筹资储蓄部、国际业务部,对商业银行综合经营计划、零售业务及国际业务具有丰富的客户 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纪伟,投资托管服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总行 计划财务部、信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长期从事大客户的客户管理及服务工作,具有丰富 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户 15 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 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 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 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QFII、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 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2010 年 9 月 30 日,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169 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封闭式基金 6 只,开放式基金 163 只。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 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2010 年初,中国建设银行被总部设于英国 伦敦的《全球托管人》杂志评为 2009 年度“国内最佳托管银行”(Domestic Top Rated) , 并连续第三年被香港《财资》杂志评为“中国最佳次托管银行”。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 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 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 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投资托管服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处,配备了专职内控 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投资托管服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 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 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 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 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 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自 行开发的“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基金监督子系统” ,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 16 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 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 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 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控, 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 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易对手等内 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作的 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 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解释 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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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直销柜台 本公司在上海开设直销柜台。 住所:上海市世纪大道 88 号金茂大厦 4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 88 号金茂大厦 48 层 法定代表人:郑安国 直销柜台电话:021-38505731、38505732、021-38505888-301 或 302 直销柜台传真:021-50499663、50499667、50988055 网址:www.fsfund.com (2)直销e网金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直销 e 网金系统办理本基金的申(认)购、赎回、转换等 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网上交易网址:www.fsfund.com。


2、代销机构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中国银行总行办公大楼 法定代表人:肖钢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3)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8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项俊波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 www.95599.cn (5)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电话: (021)58781234


传真: (021)58408483 联系人:曹榕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6)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秦晓 联系电话:0755-83198888 公司网址: www.cmbchina.com 客户服务电话: 95555 (7)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正义路 4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19 联系电话:010-57092615 传真:010-57092611 联系人:董云巍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公司网址:www.cmbc.com.cn (8)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孔丹 24 小时客户服务热线: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9)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法兰克纽曼(Frank N.Newman) 联系人:张青 联系电话:0755-82088888 传真电话:0755-82080714 客户服务电话:95501 公司网址: www.sdb.com.cn (10)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联系人:倪苏云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客户服务热线:95528


公司网址:www.spdb.com.cn (11)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中山大厦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网址:http://www.cib.com.cn


20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12)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洪武北路 55 号 法定代表人:黄志伟 网址:www.jsbchina.cn 客户服务电话:96098,40086-96098 (13)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法定代表人:刘宝凤 网址:www.cbhb.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 888 8811 (14)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15)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电话:021-38676161 传真:021-38676161 联系人:芮敏祺 服务热线:400-8888-666 公司网站:www.gtja.com (16)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1789 联系人: 刘晨 客户服务热线:10108998、4008888788


21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17)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淮海中路 9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服务热线:95553、400-8888-001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联系人:李笑鸣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18)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顾伟国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19)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电话:400-8888-108(免长途费) 联系人:权唐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20)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9—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9—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联系人:林生迎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111、95565 公司网址:www.newone.com.cn (21)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43楼 办公地址:广东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18、19、36、38、41和 42 楼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联系人:黄岚 电话:020-87555888


22 传真:020-87555305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公司网站:www.gf.com.cn (22)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联系人:李良 客户服务热线:95579或 4008-888-999


公司客服网址:www.95579.com (23)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 181 号商旅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永敏 联系人:方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客服电话:0512-33396288 网址:http://www.dwzq.com.cn (24)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第 5层、17 层、18 层、24 层、25 层、26 层 法定代表人:马昭明 联系人:盛宗凌 电话:0755-82492000 客服电话:95513、400-8888-555 公司网站:www.lhzq.com (25)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5333 客服电话:021-962505


23 网址:www.sw2000.com.cn 或 www.sywg.com.cn (26)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岭三路平安大厦 3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岭三路平安大厦 3 楼 法定代表人: 叶黎成 联系人:周璐 电话:0755-22626172 客服电话: 4008816168 公司网址:www.pa18.com (27)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第 A层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010-84864818 传真:010-84865560 联系人:陈忠 公司网址:www.ecitic.com (28)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新源广场 2号楼 21F-29F 法定代表人:王益民 联系人:吴宇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7888 客户服务热线:95503 公司网站:www.dfzq.com.cn (29)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99 号标力大厦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021-68419974 联系人:杨盛芳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123 公司网站:www.xyzq.com.cn (30)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4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中河南路 11 号万凯庭院商务楼 A座 法定代表人: 刘军 客户服务电话:96598 公司网址:www.bigsun.com.cn (31)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齐晓燕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302 客户服务热线:800-810-8868 国信证券网站:www.guosen.com.cn (32)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29号澳柯玛大厦 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东海西路 28 号 法定代表人:史洁民 客户咨询电话:0532-96577 公司网址:www.zxwt.com.cn (33)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025-84457777-882 传真:025-84579763 联系人:李金龙、张小波 公司网址: www.htsc.com.cn 客户服务热线:025-84579897 (34)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法定代表人:唐新宇 咨询电话:4006208888 或各地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传真:021-50372474 (35)恒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邮编 010010


25 办公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邮编 010010 法定代表人:刘汝军 电话:0471-4913998 传真:0471-4930707 联系人:张同亮 客户服务电话: 0471-4961259 网址:www.cnht.com.cn (36)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人:匡婷 电话:0755-83516289 传真:0755-83516199 客户服务热线:


0755-33680000、400 6666 888


长城证券网站:www.cc168.com.cn (37)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开发区第一大街 29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宾水道 3 号 法定代表人: 张志军 电话: (022)28451861 传真: (022)28451892 联系人:王兆权 客服电话: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38)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18 层至20 层 法定代表人: 杨明辉 联系人:杨瑞芳 电话:0755-82026511 传真:0755-82026539


26 客服电话:400-600-8008 网址:www.cjis.cn (39)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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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余江 客服电话:4008-001-001


公司网址:www.essences.com.cn (41)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27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李剑阁 联系电话:010-65051166或直接联系各营业部 公司网站:http:// www.cicc.com.cn (42)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66 号未来资产大厦 23 层 法定代表人: 陈林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021-38929908 公司网站: http://www.cnhbstock.com (43)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 济南市经十路 128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公司网站:www.qlzq.com.cn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话:95538 (44)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27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客服电话:96326(福建省外请加拨 0591) 公司网址:www.gfhfzq.com.cn (45)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联系人:唐静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400-800-8899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46)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客服电话:400-666-2288 公司网址:www.jhzq.com.cn (47)国都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48)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座 12-15 层 法定代表人:崔海涛 基金业务联系人:黄英 联系电话:010-66555835 传真号码:010-66555246 网站:www.dxzq.net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3 (49)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联系人: 潘锴 电话:0431-85096709


28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0686、0431-85096733 网址:www.nesc.cn (50)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阳路 510 号南半幢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 500 号城建国际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方加春 联系人:叶蕾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98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51)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 357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阜南路 166 号润安大厦 A 座24 层-32 层 法定代表人:李工 公司电话:0551-5161666 传真:0551-5161600 网址:www.hazq.com 客户服务电话:96518、400-80-96518 (52)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 336 号上海证券 办公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 336 号 法定代表人:郁忠民 联系人:张瑾 电话:021-53519888 传真:021-53519888 网址:www.962518.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918918、021-962518 (53)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公司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95571 方正证券网站:www.foundersc.com


29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 及时公告。 (二) 注册登记机构: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 88 号金茂大厦 4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 88 号金茂大厦 48 层 电话:021-38505888 传真:021-38505777 联系人:宋三江 (三) 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东方路 69 号裕景国际商务广场 A楼 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东方路 69 号裕景国际商务广场 A楼 7 层 负责人:颜学海 联系电话: (021)58773177 传真:(021)58773268 联系人:冯加庆 经办律师:冯加庆、李楠 (四) 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233 号汇亚大厦 1604-1608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联系电话:(021) 23238888 传真:(021) 23238800 联系人:张鸿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 张鸿


30




















六、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9】 754 号《关于核准华宝兴业中证 100 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核准,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募集期从 2009 年 8 月 26 日起,至 2009 年 9 月 25 日止,共 募集 2,008,751,627.96 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 16509 户。


31 七、


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09 年 9 月 29 日正式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两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 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上述情形的,基金管理 人应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32 八、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 构,并予以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 2009 年 10月 22 日起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该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时, 申 (认) 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 申(认)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和后端申(认)购费 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33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日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或网上交易系统,或以销售机构 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 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 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 成功或无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 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 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 通过代销机构和直销 e 网金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 。 通过直销柜台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 万元人民币 (含申购费) , 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 。已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 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代销机构的投资人欲转入直销柜台进行交易要受直销柜台最低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2、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34 投资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按照份额进行赎回,申请赎回份额精 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单笔赎回份额不得低于 100份。基金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 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 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提供两种申购费用的支付模式。本基金在申购时收取的申购费用称为前端申 购费用,在赎回时收取的申购费用称为后端申购费用。基金投资者可以选择支付前端申购费 用或后端申购费用。 本基金前端申购费率最高不高于 1.2%,后端申购费率最高不高于 1.4%,如下表所示: 前端收费: 申购金额(单位:元) 申购费率 500 万(含)以上 1000 元/笔 大于等于 200 万,小于500 万 0.50% 大于等于 100 万,小于200 万 0.80% 大于等于 50万,小于 100 万 1.00% 50 万以下 1.20% 后端收费:


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 (单位:元) 1年以内 1年(含) -2年 2年(含) -3年 3年 (含) -4年 4年 (含) -5年 5年 (含) -6年 6年 (含) -7年 7年 (含) 以上 500万(含) 以上 1000元/ 笔 500元/笔 0 0 0 0 0 0 大于等于200 万,小于500 万 0.80% 0.60% 0.40% 0.20% 0 0 0 0 大于等于100 万,小于200 万 1.00% 0.80% 0.60% 0.40% 0.20% 0 0 0 大于等于50 万,小于100 万 1.20% 1.00% 0.80% 0.60% 0.40% 0.20% 0 0 50万以下 1.40% 1.20% 1.00% 0.80% 0.60% 0.40% 0.20% 0 注:后端申购费在投资者赎回时收取,投资者按照赎回份额所对应的持有时间和申购该份额 对应的单笔申购总金额所对应的费率档次缴纳后端申购费。


35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


赎回费率不高于 0.5%,随申(认)购份额持有时间增加而递减。具体如下表所示: 两年以内(含两年) 0.50% 两年-三年(含三年) 0.30% 三年以上 0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 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 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也可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 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 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1)若投资者选择缴纳前端申购费用,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 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1+前端申购费率) 前端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 4:某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选择缴纳前端申购费,对应费率为 1.2%,假 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6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 (1+1.2%)=98,814.23 元 前端申购费用=100,000-98,814.23=1,185.77 元 申购份额 = 98,814.23/1.016 = 97,258.10份 例 5:某投资者投资 500万元申购本基金,选择缴纳前端申购费,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为 1.016 元,则其所对应的申购费为 1000 元,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前端申购费用=5,000,000-1,000=4,999,000 元 申购份额 = 4,999,000/1.016 = 4,920,275.59 份 (2)若投资者选择缴纳后端申购费用,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36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当投资者提出赎回时,后端申购费用的计算公式为: 后端申购费用=赎回份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后端申购费率 例 6:某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选择缴纳后端申购费,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 1.016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 =100,000/1.016 =98,425.19 份 申购费用、净申购金额的计算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两位以后舍去,舍去 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财产所有。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1)若投资者申(认)购时选择缴纳前端申(认)购费用,则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例 7:某投资者选择前端方式申购了 10 万份本基金,持有一年后全部赎回。假设赎回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 元,持有一年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 为: 赎回费用=100,000×1.016×0.5%=508 元 赎回金额=100,000×1.016-508.00=101,092 元 (2)若投资者申(认)购时选择缴纳后端申(认)购费用,则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后端申购费用=赎回份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后端申购费率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后端申(认)购费用-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 例 8:某投资者选择后端方式申购本基金 10 万元,持有五年后全部赎回。假设申购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6元,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2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申购份额 =100,000/1.016 =98,425.19 份 金额 10 万,持有 5 年,所对应的后端申购费率为 0.4% 则后端申购费用为, 后端申购费用=98,425.19×1.016×0.4%=400 元 赎回费用=98,425.19×1.2×0=0 赎回金额=98,425.19×1.2-400-0=117,710.23 元 例 9:某投资者选择后端方式分别于 2004 年 1 月 8 日、2005 年 2 月 17 日、2007 年 3 37 月 9 日申购本基金 10 万元、50 万元和 200 万元,并于 2009 年 3 月 3 日决定全部赎回。假 设以上三个申购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分别为 1.016元,1.2 元,0.987 元,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为 2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申购份额 = 100,000/1.016 + 500,000/1.2 + 2,000,000/0.987 = 98,425.19 + 416,666.66 + 2,026,342.45 = 2,541,434.30 份 其持有第一次申购的份额超过 5 年、不满 6 年,所对应费率为 0.4%,持有第二次 申购的份额超过 4 年、不满 5 年,所对应费率应为 0.4%,持有第三次申购的份额超过 1 年、不满 2年,所对应费率为 0.6%。因此该投资者所持有的基金对应的后端费用为: 后端申购费用=98,425.19×1.016×0.4%+416,666.66×1.2×0.4%+2,026,342.45× 0.987×0.6%=400+2,000+12,000 =14,400 元。 赎回费用=98,425.19× 2× 0+ 416,666.66× 2× 0+2,026,342.45× 2× 0.5%= 20,263.42 元 赎回金额=(98,425.19 × 2-400-0)+(416,666.66 × 2-2,000-0)+(2,026,342.45 × 2-12,000-20,263.42)=196,450.38+831,333.32+4,020,421.48=5,048,205.18元 例 10:某投资者选择后端方式于 2004 年 3 月 1 日申购了本基金 90 万元,并于 2007 年 2 月 15 日、2008 年 7 月 8日和 2009 年 3 月 24 日分三次平均赎回,即每次赎回相同数量的 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5 元,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分别为 1.6 元、 1.8 元和 2 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申购份额= 900,000/1.5=600,000 份 由于该投资者决定每次赎回 1/3,则每次赎回份额为 600,000/3=200,000 份。当计算其后 端申购费用时,第一次赎回份额的持有时间超过 2 年、不满 3 年,第二次赎回份额的持有时 间超过 4 年、不满 5 年,第三次赎回份额的持有时间超过 5年、不满 6年,对应最初申购总 金额 90 万元和费率设置表可得出相应费率为 0.8%, 0.4% 和 0.2%。因此该投资者所持有的 基金对应的后端费用为: 后端申购费用=200,000×1.5×0.8% +200,000×1.5×0.4% +200,000×1.5×0.2%= 2400+1200+600=4,200 元 对照赎回费率表,其赎回费率分别为 0.3%,0 和 0 赎回费用=(200,000×1.6×0.3%)+(200,000×1.8×0)+(200,000×2×0)=960 元 赎回金额=(200,000×1.6-2,400-960)+(200,000×1.8-1,200)+(200,000×2-600) =316,640+358,800+399,400=1,074,840元 例 11:某投资者选择后端方式申购本基金 600万元,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2元, 38 该投资者得到 500 万份基金份额。其在持有一个月、六个月和九个月时分三次以 100 万份、 200 万份和 200 万份赎回所持有的所有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分别为 1.5元、1.6 元和 2 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申购份额为 6,000,000/1.2=5,000,000 份 由于赎回的 3 笔对应的最初申购总金额为 600 万元,持有的时间分别为一个月、六 个月和九个月,从费率表可查出该投资者三次赎回的后端申购费均为 1000 元。则后端申购 费用=3000元 由于其持有所有本基金份额均在两年内,故赎回费率为 0.5%


赎回费用= 1,000,000×1.5×0.5% + 2,000,000×1.6×0.5% + 2,000,000×2×0.5% = 7,500 + 16,000 +20,000=43,500 元 赎回金额=(1,000,000×1.5 -1,000 -7,500)+(2,000,000×1.6-1,000- 16,000)+ (2,000,000×2 -1,000 - 20,000)=1,491,500 +3,183,000 +3,979,000=8,653,500 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 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 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 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 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9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 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 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 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 赎回金额。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 日,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 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40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 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 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 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 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 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 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告最近 1 个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 1 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转换


41 1、办理转换业务的销售机构 本公司直销柜台、直销 e 网金、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中信 银行、交通银行、深发展银行、浦发银行、兴业银行、江苏银行、渤海银行、华泰联合证券、 国泰君安证券、中信建投证券、长江证券、海通证券、招商证券、申银万国证券、银河证券、 广发证券、兴业证券、中信证券、光大证券、平安证券、国信证券、中信万通证券、长城证 券、渤海证券、安信证券、华宝证券、中金公司、齐鲁证券、广发华福证券、信达证券、江 海证券、国都证券、方正证券、上海证券、东北证券、华安证券、德邦证券、东兴证券受理 前端收费模式下的本基金与公司管理的宝康系列基金 (宝康消费品基金、 宝康灵活配置基金、 宝康债券基金)、多策略增长基金、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动力组合基金、收益增长基金、 先进成长基金、行业精选基金、大盘精选基金、增强收益债券基金间的相互转换。 华夏银行受理前端收费模式下的本基金与公司管理的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增强收益债 券的相互转换。 东吴证券受理前端收费模式下的本基金与公司管理的多策略增长基金、 现金宝货币市场 基金、动力组合基金、收益增长基金、先进成长基金、行业精选基金、大盘精选基金、增强 收益债券基金间的相互转换。 本公司直销柜台、直销 e 网金、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交通银行、 招商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信银行、深圳发展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东发展银行、 江苏银行、华夏银行、渤海银行、华泰联合证券、国泰君安证券、海通证券、申银万国证券、 光大证券、 东兴证券受理前端收费模式下的本基金与上证180价值ETF联接基金的相互转换。 其他代销机构的办理时间将另行公告。 2、转换费用 本基金与上述基金的转换,转换费用由二部分组成:转出基金赎回费和转入基金与转出 基金的申购补差费。 赎回费:按转出基金正常赎回时的赎回费率收取费用。其中 25%归转出基金基金财产, 其余作为注册登记费和相关的手续费。 申购补差费:按照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的差额收取补差费。转出基金金额所 对应的转出基金申购费率低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的, 补差费率为转入基金和转出基金的申 购费率差额;转出基金金额所对应的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高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的,补差费 为零。


42 计算基金转换费用所涉及的赎回费率和申购费率均按正常费率执行。 在直销柜台、直销 e 网金及各代销机构,本基金和本公司管理的其他基金的相互转换费 率详见公司网站登载的转换费率表。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 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 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 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 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1、定义





本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是指投资人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提交 申请,约定每月扣款时间、扣款金额,由指定的销售机构于每月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资 金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和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长期投资方式。投资者在办理本业务的同时, 仍然可以进行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2、办理时间


本业务申请受理时间为开放式基金法定开放日 9:30-15:00。





3 、办理场所 目前,本公司直销 e 网金、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民生 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交通银行、深发展银行、浦发银行、兴业银行、江苏银行、华 夏银行、渤海银行、华泰联合证券、国泰君安证券、中信建投证券、海通证券、招商证券、 银河证券、东吴证券、兴业证券、光大证券、平安证券、国信证券、安信证券、华宝证券、 43 齐鲁证券、广发华福证券、江海证券已开通本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其中农业银行和华 夏银行只办理前端收费模式下的本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本公司新增其他销售机构开办此业务时,将另行公告。 4、扣款金额


投资者可与各代销机构约定每月固定扣款金额,最低扣款金额应遵循各代销机构的规 定。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直销e网金办理本业务的每期扣款金额最低不少于人民币200元(含申 购费) 。 (十七)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注册登 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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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基金的投资 (一) 本基金投资目标、范围、策略、业绩比较基准和风险收益特征 1、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指数化投资,力争控制本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 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4%,实现对中证 100 指数的有效跟踪, 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2、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中证 100 指数的成份股及其备选 成份股、新股(首次公开发行或增发)、债券,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 它金融工具。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如股票指数期货等) ,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90%-95%,投资于中证 100 指数成份股和 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90%。现金、债券资产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比例为 5%-10%(其中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 5%) 。 3、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完全复制法进行指数化投资, 按照成份股在中证 100 指数中的基准权重构建 指数化投资组合。当预期成份股发生调整和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分红等行为时,以及因 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对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会对投资组合 进行适当调整,以便实现对跟踪误差的有效控制。 (1)标的指数





本基金股票资产跟踪的标的指数为中证 100 指数。中证 100 指数是由中证指数有限公 司开发的中国 A 股市场指数,它的样本股是由沪深 300 指数样本股中挑选总市值最大的 100 只股票组成,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和可投资性,综合的反映了沪深证券市场中最具市场影 响力的一批大市值公司的整体状况。





(2)股票资产指数化投资策略





本基金股票资产投资原则上采用完全复制标的指数的方法跟踪标的指数。 通常情况下, 本基金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票在指数中的权重确定成份股票的买卖数量。当遇到成份股停 45 牌、流动性不足等其他市场因素而无法依指数权重购买某成份股时,本基金可以根据市场情 况,结合经验判断,综合考虑相关性、估值、流动性等因素挑选同行业的股票进行替代,以 期在规定的风险承受限度之内,尽量缩小跟踪误差。





(3)股票指数化投资日常投资组合管理





1)标的指数定期调整





根据标的指数的编制规则及调整公告,本基金在指数成份股调整生效前,分析并确定 组合调整策略,及时进行投资组合的优化调整,减少流动性冲击,尽量减少标的指数成份股 变动所带来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2)成份股公司信息的日常跟踪与分析





跟踪标的指数成份股公司信息(如:股本变化、分红、配股、增发、停牌、复牌等) , 以及成份股公司其他重大信息,分析这些信息对指数的影响,并根据这些信息确定基金投资 组合每日交易策略。





3)标的指数成份股票临时调整





在标的指数成份股票调整周期内,若出现成份股票临时调整的情形,本基金管理人将 密切关注样本股票的调整,并及时制定相应的投资组合调整策略。





4)申购赎回情况的跟踪与分析





跟踪本基金申购和赎回信息,结合基金的现金头寸管理,分析其对组合的影响,制定 交易策略以应对基金的申购赎回。





5)跟踪偏离度的监控与管理





每日跟踪基金组合与标的指数表现的偏离度,每月末、季度末定期分析基金的实际组 合与标的指数表现的累计偏离度、 跟踪误差变化情况及其原因, 并优化跟踪偏离度管理方案。





(4)新股申购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依靠公司投研系统,对新股进行深入分析,确定股票内在价值,结合市场估 值水平, 来预测上市价格, 同时考虑市场利率水平及股票中签率, 综合评估新股的投资价值, 把握获利机会。 (5)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基于流动性管理及策略性投资的需要,将投资于国债、金融债等剩余期限在一 年期以下的债券,债券投资的目的是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有效利用基金资产,提高基金资 产的投资收益。





(6)其他金融工具投资策略


46 本基金具备投资权证的条件。本基金在权证投资中将对权证标的证券的基本面进行研 究, 结合期权定价模型和我国证券市场的交易制度估计权证价值, 主要考虑运用的策略包括: 杠杆策略、价值挖掘策略、获利保护策略、价差策略、双向权证策略、卖空有保护的认购权 证策略、买入保护性的认沽权证策略等。 在法律法规许可时,本基金可基于谨慎原则运用股票指数期货等相关金融衍生工具对 基金投资组合进行管理,以提高投资效率,管理基金投资组合风险水平,以更好地实现本基 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管理人运用上述金融衍生工具必须是出于追求基金充分投资、减少交 易成本、 降低跟踪误差的目的, 不得应用于投机交易目的, 或用作杠杆工具放大基金的投资。


4、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100 指数收益率×95%+银行同业存款收益率×5%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中证100指数, 同时考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90%-95%, 现金、债券资产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5%-10%, 因此本基金设定上述业绩比较基准。 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如果上述标的指数不适用本基金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进行适当的程序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并同时更换本 基金的基金名称与业绩比较基准。其中,若标的指数变更涉及本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 实质性变更,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报中国证监会核 准或者备案。若标的指数变更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更、指数 更名等),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在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应至少提前 30 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公告。 5、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指数基金,具有较高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其风险和预期收益 均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 (二)投资程序 1、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整体投资战略。 2、金融工程部依托基金管理人整体研究平台,并借鉴外部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开展指 数跟踪、 成份股公司行为等相关信息的搜集与分析、 流动性分析、 误差及其归因分析等工作, 撰写研究报告,作为基金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3、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投资战略,在金融工程部研究报告的指引下,结合 对证券市场、上市公司、投资时机的分析,拟订基金的具体投资计划。


47 4、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基金经理小组提交的方案进行论证分析,并形成决策纪要。 5、根据决策纪要,基金经理构造具体的投资组合及操作方案,交由交易部执行。 6、交易部按有关交易规则执行,并将有关信息反馈基金经理小组。 7、金融工程部采用量化模型进行成份股权重的测算和跟踪误差的评估,并定期进行基 金绩效评估,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综合评估意见和改进方案。 8、内控审计风险管理部对识别、防范、控制基金运作各个环节的风险全面负责,尤其 重点关注基金投资组合的风险状况,包括控制基金投资组合的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三)投资限制与禁止行为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 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 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3)本基金股票、债券的投资比例范围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90%-95%, 现金、债券资产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比例为 5%-10%; (4)本基金投资于中证 100 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90%;


(5)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7)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48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 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 限制。 (四)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和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当利益。 (五)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六)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0年 6 月30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756,954,031.65 93.81 其中:股票 756,954,031.65 93.81 2 固定收益投资 -- 其中:债券 --








资产支持证券 -- 3 金融衍生品投资 -- 4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49 其中: 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5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46,776,444.94 5.80 6 其他各项资产 3,205,357.60 0.40 7 合计 806,935,834.19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B 采掘业 97,687,212.22 12.18 C 制造业 143,884,867.08 17.94 C0








食品、饮料 30,948,873.58 3.86 C1








纺织、服装、皮毛 3,106,222.50 0.39 C2








木材、家具 -- C3








造纸、印刷 -- C4








石油、化学、塑胶、塑料 10,128,460.64 1.26 C5








电子 -- C6








金属、非金属 38,990,184.84 4.86 C7








机械、设备、仪表 60,711,125.52 7.57 C8








医药、生物制品 -- C99








其他制造业 -- D 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31,862,054.82 3.97 E 建筑业 21,198,197.95 2.64 F 交通运输、仓储业 30,619,932.65 3.82 G 信息技术业 21,069,308.00 2.63 H 批发和零售贸易 12,942,021.00 1.61 I 金融、保险业 357,441,000.16 44.56 J 房地产业 32,059,715.22 4.00 K 社会服务业 4,703,765.00 0.59 L 传播与文化产业 -- M 综合类 3,485,957.55 0.43 合计 756,954,031.65 94.35 (2)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 (3)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1)期末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600036 招商银行 3,325,309 43,262,270.09 5.39 2 600016 民生银行 6,070,147 36,724,389.35 4.58 3 601318 中国平安 776,310 36,339,071.10 4.53 50 4 601328 交通银行 5,609,970 33,715,919.70 4.20 5 601166 兴业银行 1,148,464 26,449,125.92 3.30 6 600000 浦发银行 1,864,439 25,356,370.40 3.16 7 600030 中信证券 1,911,535 22,364,959.50 2.79 8 601088 中国神华 890,509 19,564,482.73 2.44 9 601601 中国太保 849,100 19,334,007.00 2.41 10 000002 万 科A 2,653,636 17,991,652.08 2.24 2)期末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8)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基金管理人没有发现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在报告期内被监管部门立案 调查,也没有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无证券投资决策程序需特别说明。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30,970.22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2,240,460.68 3 应收股利 505,736.93 4 应收利息 9,500.17 5 应收申购款 318,689.60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205,357.60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1 5)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6)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的公 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流通受限情况说明 1 601318 中国平安 36,339,071.10 4.53 重大资产重组


52 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 2010年 6 月30 日,所列数据未经审计。 1、净值增长率与同期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09/09/29—2009/12/31 4.86% 1.39% 17.65% 1.63% -12.79% -0.24% 2010/01/01—2010/06/30 -29.47% 1.54% -28.93% 1.53% -0.54% 0.01% 2009/09/29—2010/06/30 -26.04% 1.50% -16.38% 1.58% -9.66% -0.08% 2、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 变动的比较: 华宝兴业中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2009年 9月 29 日至 2010 年 6月 30 日) 注: 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于 2009 年 9 月 29 日,截止报告日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未满一 年。2、基金依法应自成立日期起 6 个月内达到基金合同约定的资产组合,截至 2009 年 11 月 6 日,本基金已达到合同规定的资产配置比例。


53 十一、基金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 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 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 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 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 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 合同约定的费用。 基金财产的债权、 不得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财产承担法律 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 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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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一)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 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 二)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 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 市的资 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 况下,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 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 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55 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


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开放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 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开放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 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注册登记机构、 或代销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 错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 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 56 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 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 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 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 更正, 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 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 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 对差错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 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 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 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 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 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 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 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 的损失, 并拒绝进行赔偿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 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 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 的直接损失。 (7)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 57 方; (2)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 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 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 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 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 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按估值方法的第 5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 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 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


58 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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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 的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3、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6 次,每次基金收益 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4、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 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 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分红方式的设置与变更





投资人可在销售机构处对托管在该处的基金通过账户分红方式或基金分红方式的设置 和变更进行分红方式的选择; 投资人在销售机构处选择的账户分红方式,是针对该销售机构账户内所有的该项选择 后新增的且未作基金分红方式选择的基金品种的分红方式。 投资人若要修改某销售机构基金 交易账户内单个基金品种的分红方式需提交变更基金分红方式的申请, 基金分红方式变更确 认后对该销售机构账户内托管的该基金品种全部份额有效。


60 投资人既未作账户分红方式选择也未作基金分红方式选择的情况下,分红方式根据本 条第(1)项所述的默认分红方式确定,否则不再适用本条第(1)项所述的默认分红方式规 则。 6、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 过 15 个工作日; 7、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可供分配利润、 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61 十四、基金的费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4、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诉讼费;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 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 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 62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若 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指数许可使用费是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 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的计费时间从本基金合同 生效日开始计算;基金合同生效当年,不足 3个月的,按照 3 个月收费。指数许可使用基点 费的收取标准为本基金的资产净值的 0.02%/年, 许可使用基点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人民币 5 万元(即不足 5 万元部分按照 5 万元收取) 。 在通常情况下,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02%的年费率计提。 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 计算方法如下: H=E×0.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付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的支付方式为每季支付一次,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基金管理人应 于每年 1 月,4 月,7 月,10 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前,按照双方确认的金额向中证指数有限 公司支付上一季度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 4、除管理费、托管费和指数许可使用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 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 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经协商一致后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 基金托管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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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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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 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 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65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 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 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 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 、 《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 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 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 6 个月的最后 1 日。


66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 、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 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五)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 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 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 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 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需经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 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67 或者年度报告。 5、基金定期报告应当按有关规定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八)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 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68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 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 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二)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 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 管人所在地,供公众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 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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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风险 1、 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 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 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 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 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基金投资于国债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 影响着国债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国债和股票,其收 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2、 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基金管理人有义务接受投资者的申购和赎回。 不断变化的申 购和赎回,尤其是发生大额申购和赎回时,即使市场行情没有发生显著变化的趋势,本基金 也要进行股票买卖。然而,市场的流动性是变化的,不同时间段、不同的股票,其流动性都 各不相同。如果市场流动性较差,导致本基金无法顺利买进或卖出股票,或者必须付出较高 成本才能买进或卖出股票,这样,就在两个方面产生了风险: (1)当发生巨额申购时,本基金由于不能顺利买进股票,使得本基金的持仓比例被动 地发生变化,可能导致行情上涨时不能实现预期的投资收益目标,影响本基金的最终投资业 绩; (2)当发生巨额赎回时,如果市场流动性较差,本基金为了兑现持有人的赎回,必须 以较高的代价卖出股票,从而影响本基金的投资业绩。 3、 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作为股票指数基金,原则上采用完全复制的方法,在投资管理中会至少维持90% 的股票投资比例,具有对股票市场的系统性风险,不能规避市场下跌的风险和个股风险。另 70 外,本基金运作过程中,由于法规及其他限制,可能不能投资于部分成份股,组合中又会保 留部分现金或其它高流动性的债券品种,运作中还会产生一些管理成本、交易成本及其它费 用,这些都会导致基金净值与标的指数的表现存在跟踪误差。 在中证100指数成份股中,本基金有两只禁止投资的股票:宝钢股份(本基金管理人的 间接股东)和建设银行(本基金的托管人),本基金将根据市场情况,结合经验判断,综合 考虑相关性、估值、流动性等因素挑选同行业的股票进行替代,但是本基金依然存在不能完 全复制指数的风险。 4、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如果基金 管理人投资操作出现失误,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和与标的指数的跟踪误差。 5、其他风险 (1) 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 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 生的风险; (3) 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 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


(二)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人自愿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 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代销机构代理销售,但是, 基金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代销机构担保或者背书,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 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71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该等报酬标 准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核准或备案,并 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 并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 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72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剩余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73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74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销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 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 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根据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或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 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注册登记机 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 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75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 资; 6)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 管人追偿;


76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 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 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 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 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7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 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 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 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 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78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 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 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基金托 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共同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2、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提议或代表基金 份额 10%以上(含 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 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79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3、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 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80 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 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4、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 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30 日在指 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 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5、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81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 现场开会 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 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终止基金合同的事宜必需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a.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 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 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下同); b.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 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 符。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a.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b.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为 “监督人” )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c.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 力; d.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 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e.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 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6、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82 1)议事内容为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 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 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 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 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 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 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 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 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 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及时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 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 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 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 下,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 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83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 期后第 2 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如 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7、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通过方 为有效,除下列 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 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 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 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 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 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 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 项表决。 8、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 84 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 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 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 监票人;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大会主持 人未进行重新清点, 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 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 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监督人派出 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 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票人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 以公证。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 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 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10、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1、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将终止:


85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2、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 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 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剩余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86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 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 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 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 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八份,除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各持两份外,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两份。每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 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87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 88 号金茂大厦 4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 88 号金茂大厦 48 层 邮政编码:200121 法定代表人:郑安国 成立日期:2003 年 3 月 7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9号 组织形式:中外合资经营 注册资本:1.5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在中国境内从事基金管理、发起设立基金;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它业务。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成立日期:2004 年 09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 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 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 88 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 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 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 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 查。 本基金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中证 100 指数的成份股及其备选成 份股、新股(首次公开发行或增发)、债券,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它 金融工具。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如股票指数期货等) ,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90%-95%,投资于中证 100 指数成份股和 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90%。现金、债券资产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比例为 5%-10%(其中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 5%) 。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 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3)本基金股票、债券的投资比例范围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90%-95%,现 金、债券资产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比例为 5%-10%; (4) 本基金投资于中证 100 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90%; (5)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7)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


89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托管协议第十五条第九 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 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 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 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 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 生,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只能进行事后结算,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 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 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 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 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 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 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 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 应向基金托 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 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 责任及损失。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中,当基金托管人发现交易的对手未履行或未按合同 约定履行合同时,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 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 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 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 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 和责任。 5、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基金托 管人就相关事项签订补充协议,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 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 督。


90 6、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7、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 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 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 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 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8、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对基 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 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 和制度等。 9、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 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 10、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 方根据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 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 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 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 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 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之前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 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 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 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 91 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 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 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 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 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的“基金募集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 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 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 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 退款等事宜。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 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 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92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 金资产的支付。 4、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 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 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 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 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 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 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 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 协议。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 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也 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 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 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 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93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 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 基 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 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 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 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 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 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 94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 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 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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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及内容。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投资人更改个人信息资料,请及时到原开立华宝兴业基金账户的销售机构更改。 在从销售机构获取准确的客户地址和邮编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将负责寄送以下资料: 1、开户确认书 在基金募集期间开户的,于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向投资人寄送开户确认书。 存续期间,在每个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投资人寄送。 2、基金投资人对账单 基金投资人对账单包括季度对账单与年度对账单。 在每季度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该 季度有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寄送,年度对账单在每年度结束后15 个工作日内对本基金的所有份额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寄送。 3、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红利再投资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登记注册机 构将其所获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免收申购费用。 (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1、定义





本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是指投资人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提交 申请,约定每月扣款时间、扣款金额,由指定的销售机构于每月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资 金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和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长期投资方式。投资者在办理本业务的同时, 仍然可以进行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2、办理时间


本业务申请受理时间为开放式基金法定开放日 9:30-15:00。





3 、办理场所 目前,本公司直销 e 网金、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 交通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民生银行、深发展银行、浦发银行、兴业银行、江苏银行、 96 华夏银行、渤海银行、华泰联合证券、国泰君安证券、中信建投证券、海通证券、招商证券、 中国银河证券、东吴证券、兴业证券、光大证券、平安证券、国信证券、安信证券、华宝证 券、齐鲁证券、广发华福证券、江海证券、德邦证券、华安证券、东北证券已开通本基金的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本公司新增其他销售机构开办此业务时,将另行公告。 4、扣款金额


投资者可与各代销机构约定每月固定扣款金额,最低扣款金额应遵循各代销机构的规 定。本公司直销 e 网金、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信银 行、民生银行、深发展银行、兴业银行、江苏银行、华夏银行、渤海银行、华泰联合证券、 国泰君安证券、中信建投证券、海通证券、招商证券、中国银河证券、东吴证券、兴业证券、 光大证券、平安证券、安信证券、华宝证券、广发华福证券、江海证券、华安证券、东北证 券的扣款金额为每月不低于人民币 200 元(含申购费),交通银行、招商银行、浦发银行、 德邦证券的扣款金额为每月不低于人民币 300 元(含申购费),国信证券、齐鲁证券的扣 款金额为每月不低于人民币 500 元(含申购费)。 (四)基金转换 本公司直销柜台、直销 e 网金、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中信 银行、交通银行、深发展银行、浦发银行、兴业银行、江苏银行、渤海银行、华泰联合证券、 国泰君安证券、中信建投证券、长江证券、海通证券、招商证券、申银万国证券、银河证券、 广发证券、兴业证券、中信证券、光大证券、平安证券、国信证券、中信万通证券、长城证 券、渤海证券、安信证券、华宝证券、中金公司、齐鲁证券、广发华福证券、信达证券、江 海证券、国都证券、方正证券、上海证券、东北证券、华安证券、德邦证券、东兴证券受理 前端收费模式下的本基金与公司管理的宝康系列基金 (宝康消费品基金、 宝康灵活配置基金、 宝康债券基金)、多策略增长基金、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动力组合基金、收益增长基金、 先进成长基金、行业精选基金、大盘精选基金、增强收益债券基金间的相互转换。 华夏银行受理前端收费模式下的本基金与公司管理的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增强收益债 券的相互转换。 东吴证券受理前端收费模式下的本基金与公司管理的多策略增长基金、 现金宝货币市场 基金、动力组合基金、收益增长基金、先进成长基金、行业精选基金、大盘精选基金、增强 收益债券基金间的相互转换。 本公司直销柜台、直销 e 网金、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交通银行、 97 招商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信银行、深圳发展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东发展银行、 江苏银行、华夏银行、渤海银行、华泰联合证券、国泰君安证券、海通证券、申银万国证券、 光大证券、 东兴证券受理前端收费模式下的本基金与上证180价值ETF联接基金的相互转换。 其他代销机构的办理时间将另行公告。 (五)在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利用自己的网站(www.fsfund.com)为基金投资人提供网上查询、网上资讯 服务。 (六)资讯服务 1、投资人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份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 可拨打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如下电话: 电话呼叫中心:4007005588、021-38924558,电话可转人工座席。 直销中心电话: 38505731、38505732 传真:021-50499663,50499667、50988055 2、互联网站 公司网址:www.fsfund.com 电子信箱:fsf@fsfund.com


(七)客户投诉和建议处理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留言、呼叫中心人工座席、书信、 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投资人 还可以通过代销机构的服务电话对该代销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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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在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如下:2010 年 5 月 26 日刊登了《关于华宝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0 年 6 月 2 日刊登了 《关于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0年 6月 4 日刊登了《关于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 基金增加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0 年 6 月 8 日刊登了《关于华宝兴 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 2010 年 6 月 28 日刊登了《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开通工商银行借记卡网上直销业务及优 惠费率的公告》 、2010 年 7 月 2 日刊登了《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 股票停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2010 年 7 月 21 日刊登了《华宝兴业中证 100 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2010 年第 2 季度报告》 、2010 年 7 月 22 日刊登了《关于华宝兴业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增加方正证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0 年 8 月 25 日刊登了《华宝兴业中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010 年半年度报告》 、2010 年 9 月 3 日刊登了《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中国平安恢复采用收盘价估值的公告》 、2010 年 9 月 4 日刊登了《华 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 2010年 9月 21 日刊登了《关于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华泰证券定期 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提示性公告》 、2010 年 9 月 30 日刊登了《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延长工行卡网上直销业务五折优惠费率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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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 复制。





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100 二十五、备查文件 以下文件存于基金管理人办公场所备投资人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华宝兴业中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 《华宝兴业中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华宝兴业中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 《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或下载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托管协议及基金 的各种定期和临时公告。 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0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