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富国天瑞(100022)

富国天瑞:更新招募说明书(2010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富国天 瑞强 势地 区精 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富国天 瑞强势地区精 选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二 0 一 0 年第二 号) 
 
 
 
 
 
 
 
 
 
 
 
 
 
基金管理 人:富 国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基金托管 人:中 国 农业银行 股份有 限 公司 富国天 瑞强 势地 区精 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 重要 提示 】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2005 年 2 月6 日证监基金字 【2005 】20 号
文核准。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05 年4 月5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 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拟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全面认识本
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 应充分考虑投资人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并对于申购
基金的意愿、 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
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
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 至 2010 年 10 月 5 日,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截止至
2010 年 9 月 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富国天 瑞强 势地 区精 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目





录 一、绪 言 ........................................................................................................................................... 1 二、释 义 ........................................................................................................................................... 1 三、基 金管理 人 ............................................................................................................................... 5 四、基 金托管 人 ............................................................................................................................. 16 五、相 关服务 机构 ......................................................................................................................... 20 六、基 金的募 集 ............................................................................................................................. 42 七、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 43 八、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 43 九、基 金的投 资 ............................................................................................................................. 58 十、基 金的业 绩 ............................................................................................................................. 70 十一、 基金的 财产 ......................................................................................................................... 71 十二、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 72 十三、 基金收 益与 分配 ................................................................................................................. 72 十四、 基金费 用与 税收 ................................................................................................................. 80 十五、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 82 十六、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 83 十七、 风险揭 示 ............................................................................................................................. 88 十八、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和 基金财 产的 清 算 ..................................................................... 91 十九、 基金合 同的 内容摘 要 ......................................................................................................... 93 二十、 基金托 管协 议的内 容摘要 ............................................................................................... 110 二十一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服务 ............................................................................................... 118 二十二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 120 二十三 、招募 说明 书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123 二十四 、备查 文件 ....................................................................................................................... 123 富国天 瑞强 势地 区精 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1 一 、绪 言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 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 运作管理 办法 》 (以 下 简称《运 作办 法》 ) 、 《 证券投资 基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销 售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信息 披露 办法》 )和其 他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以 及《 富国天 瑞强 势地区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合同”或“基金合同” )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富国天瑞强势地区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 标、 策略、 风险、 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 投资者在做出 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招募说明书由富国 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解释。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 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 表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承 认和接 受, 并按 照《基 金法》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 、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代表如下含义: 本合同、 《基金合同》 指 《富国天瑞强势地区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就本合同而言, 不包括香港特富国天 瑞强 势地 区精 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2 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行 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地方法规、 地方规章及规范 性文件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元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指依据 《基金合同》 所募集的富国天瑞强势地区精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指 《富国天瑞强势地区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 一份公开披露本基金管理人及托管人、 相关服务机构、 基金的募集、 基金合同的生效、 基 金份额的交易、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的投 资、基金的业绩、基金的财产、基金资产的估值、 基金收益与分配、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基金的信息披露、 风险揭示、 基金的终止 与清算、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 容摘要、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其他应披露事 项、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备查文件等涉 及本基金的信息, 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 出基金认购或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 及其定期 的更新 发售公告 指 《富国天瑞强势地区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业务规则 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指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或 其 他 经 国 务 院 授富国天 瑞强 势地 区精 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3 权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 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销售代理人 指 依 据 有 关 基 金 销 售 与 服 务 代 理 协 议 办 理 本 基 金 发售、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代理人 基金销售网点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网 点 及 基 金 销 售 代 理 人 的 代 销网点 注册与过户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清算和交收业务, 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清算 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 指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其 委 托 的 其 他 符 合 条 件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 《基金合同》 约束 , 根据 《基金合同》 享 受权 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个人投资者 指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自 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注 册 登 记 或 经 政 府 有 权 部 门 批 准 设立的机构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投 资 于 中 国 境 内 证 券 的 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 理 人 聘 请 法 定 机 构 验 资 并 办 理 完 毕 基 金 合 同 备 案 手续后, 基金合同生效的日期 , 本基金为2005 年4 月5 日 富国天 瑞强 势地 区精 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4 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本 基金为 2005 年2 月21 日至 2005 年3 月30 日 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T 日 指日常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 日 指自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认购或发售 指 本 基 金 在 募 集 期 内 投 资 者 购 买 本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日常申购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 向基 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基金 于2005 年4 月15 日开始办理 日常申购 日常赎回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 , 向基 金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基金 于2005 年7 月4 日开始办理 日常赎回 转托管 指 投 资 者 将 其 持 有 的 同 一 基 金 账 户 下 的 基 金 份 额 从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 交易账户 指 各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投 资 者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交 易 所 引 起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变 动 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基金转换 指 投 资 者 将 其 所 持 有 的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任 一 开 放 式 基 金 向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申 请 将 其 原 有 基 金 (转出基金) 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何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 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者通过有 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扣 款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富国天 瑞强 势地 区精 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5 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者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 款 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股票红利、 债券利息、 票据投资收 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 基金账户 指 基 金 注 册 与 过 户 登 记 人 给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用 于 记 录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开 放 式 基 金 份 额 情况的凭证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所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 息 和 本 基 金 应 收 的 申 购 基 金 款 以 及 其 他 投 资 所 形 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发 行 在 外 的 基 金份额总数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 产净值的过程 指定媒体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纸 和 互联网网站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 无法抗拒、 无法避免且 在本合同由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签署之日后发 生的, 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 行本合同的任何事件, 包括但不限于洪水、 地震及 其他自然灾害、 战争、 骚乱、 火灾、 政府征用 、 没 收、 法律法规变化、 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 证 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三 、基 金管 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富国天 瑞强 势地 区精 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6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大厦5、6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大厦5、6 层 法定代表人:陈敏 总经理:窦玉明 成立日期:1999 年4 月13 日 电话: (021)68597788 传真: (021)68597799 联系人:李长伟 注册资本:1.8 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截止于 2010 年10 月5 日) :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7.775%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7.775% 加拿大蒙特利尔银行 27.775% 山东省国际信托 有限公司 16.675% 公司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 会负责制定基金投资的重大决策 和投资风险管理 。 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公司日常 运作的风险控制和管理工作, 确保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 管规则,防范和化解运作风险、合规与道德风险。 公司目前下设十七个部门和二个分公司, 分别是: 权益投资部、 固定收益部 、 另类投资部 、 研究部 、 集中交易部、 专户投资部 、 机构业务部、 零售业务部 、 营 销策划与产品部 、客服与电子商务部 、战略发展部 、监察稽核部、计划财务部 、 人力资源部 、 行政管理部 、 信息技术部、 运营 部、 北京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 权 益投资部: 负责权益类基金产品的投资管理; 固定收益部: 负责固定收益类产品 的研究与投资管理; 另类投资部: 负责 FOF、PE 、 定量类产品等的研究与投资管 理; 研究部: 负责行业 研究、 上市公司研究和宏观研究等; 集中交易部: 负责投 资交易和风险控制; 专户投资部: 在固定收益部、 权益投资部 和另类投资部内设 立的虚拟部门,独立负责年金等专户产品的投资管理; 机构业务部:负责年金、 帐 户、 社保以及共同基金的机构客户营销工作; 零售业务部: 管理华北营销中心、 华南营销中心、华东营销中心、华中营销中心、北方营销中心和西部营销中心, 负责共同基金的零售业务; 营销策划与产品部: 负责产品开发、 营销策划和品牌富国天 瑞强 势地 区精 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7 建设等; 客服与电子商务部: 负责电子商务与客户服务; 战略发展部: 负责公司 战略的研究、 规划与落实; 监察稽核部: 负责监察、 风控、 法务和信息披露; 信 息技术部: 负责软件开发与系统维护等; 运营 部: 负责基金会计与清算 ; 计划财 务部: 负责公司财务计划与管理; 人力资源部: 负责人力资源规划与管理 ; 行政 管理部:负责文秘、行政 后勤等。 截止到2010 年10 月5 日, 公司有员工174 人, 其中60%以上具有硕士以上 学历。所有人员在最近三年内均未受到所在单位及有关管理部门的处罚。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陈敏女士,董事长。生于 1954 年,中共党员 ,工商管理硕士,经济师。历 任上海市信托投资公司副处长、 处长; 上海市外经贸委处长; 上海万国证券公司 党委书 记; 申银万 国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副 总裁 、党委 委员 。2004 年 开始担 任富 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窦玉明先生,董事 ,总经理。生于 1969 年, 硕士。历任北京中信国际合作 公司交易员; 深圳君安 证券公司投资经理;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助理; 嘉实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投资总 监、 总经理 助理 、副总 经理 兼基金 经理 。2008 年 开始担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 麦陈婉芬女士 (Constance Mak) , 副董事长。 文学及商学学士, 加拿大注册 会计师。1977 年加入加拿大毕马威会计事务所的前身 Thorne Riddell 公司,并 于 1989 年成为加拿大 毕马威的合伙人之一。1989 年至 2000 年作为 合伙人负责 毕马威在加拿大中部地区的对华业务。 现任BMO 投资有限公司亚洲业务总经理, 兼任加中贸易理事会董事。 李明山先生,董事。生于 1952 年,中共党员 ,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申 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上海证券交易所副总经理。 现任海通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方荣义先生,董事。生于 1966 年,中共党员 ,博士,高级会计师。历任北 京用友电子财务技术有限公司研究所信息中心副主任; 厦门大学工商管理教育中 心副教授;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会计处副处长; 中国 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处处长;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富国天 瑞强 势地 区精 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8 圳监管局财务会计处处长、 国有银行监管处处长。 现任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财务总监。 Edgar Normund Legzdins 先生,董事。生于 1958 年,学士,加拿大注册会 计师。1980 年至1984 年在Coopers & Lybrand 担任审计工作;1984 年加入加拿 大BMO 银行金融集团蒙特利尔银行。 现任BMO 投资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BMO 金 融集团高级副总裁及董事总经理 。 葛航先生,董事。生于 1966 年,大学本科 ,经济师。历任 山东省国际信托 有限公司资金信托部业务经理; 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租赁信托部副经理、 经 理。现任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自营业务部经理。 戴国强先生, 独立董事。 生于 1952 年, 博士学位。 历任上海财经大学助教、 讲师、 副教授、 教授, 金融学院副院长、 常务副院长、 院长 ; 上海财 经大学教授、 博士生导师, 金融学院党委书记, 教授委员会主任。 现任上海财经大学 MBA 学院 院长、党委书记。 Wai P.Lam 先生, 独立董事, 生于 1936 年, 会计学博士。1962 年至 1966 年 在PriceWaterHouseCoopers 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助理会计和高级会计;1966 年至 1969 年在加拿大圣玛利亚大学担任教师; 1973 年至2002 年在加拿大Windsor 大 学担任教授 。现任加拿大 Windsor 大学名誉教授。 汤期庆先生,独立董事,生于 1955 年,经济 学硕士。历任上海针织品批发 公司办事员、 副科长; 上海市第一商业局副科长、 副处长、 处长; 上 海交电家电 商业集团公司总经理; 上海市第一商业局局长助理、 副局长; 上海商务中心总经 理; 长江经济联合发展集团总裁、 副董事长、 党组书记。 现任上海水产集团总公 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李宪明先生,独立董事。生于 1969 年,中共 党员,博士。历任吉林大学法 学院教师。现任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 2、监事会成员 金同水先生,监事长。生于 1965 年,大学本 科。历任山东省国际信 托有限 公司科员、 项目经理、 业务经理; 鲁信投资有限公司财务经理; 山东省国际信托 有限 公司高级业务经理。现任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风险管理部经理。 沈寅先生,监事。生于 1962 年,法学学士 。历任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助理富国天 瑞强 势地 区精 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9 审判员、 审判员、 审判组长;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综合科科长 。 现任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合规稽核总部高级法律顾问 。 夏瑾璐女士,监事。生于 1971 年,工商管理 硕士。历任上海大学外语系教 师; 荷兰银行上海分行结构融资部经理; 蒙特利尔银行金融机构部总裁助理; 荷 兰银行上海分行助理副总裁。现任蒙特利尔银行 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 仇夏萍女士,监事。生于 1960 年,中共党员 ,研究生。历任中国工商银行 上海分行杨浦支行所主任; 华夏证券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财务主管。 现任海通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 胡志荣女士,监事。生于 1973 年,中共党员 ,硕士。历任四川成都邮电通 信设备厂财务处 会计 ; 厦门金达通信电子有限公司财务部 财务主管。 现任富国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经理 。 丁飏先生,监事。生于 1976 年,民革党员 ,硕士 。历任中国建设银行上海 市分行信贷员 、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营销策划经理、 客户服务部经理 。 现任富 国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客服与电子商务部 高级客户服务经理。 3、督察长 李长伟先生,督察长。生于 1964 年,中共党 员,经济学硕士, 工商管理硕 士, 讲师。 历任河南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干部; 中央党校经济学部讲师; 申银万 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口营业部总经理、 北京管理总部副总经理兼北京营业部总 经理、 富国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副总 经理。2008 年开 始担 任富国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督察长。 4、经营管理层人员 窦玉明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关于董事的介绍) 。 林志松先生,副总经理。生于 1969 年,中共 党员,大学本科, 工商管理硕 士 。 曾在漳州商检局办公室、 晋江商检局检验科、 厦门证券公司投资发展部工作。 曾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稽察员、 高级稽察员、 部门副经理、 经理、 督察长。2008 年开始担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陈戈先生, 副总经理。 生于 1972 年, 中共党员, 硕士,1996 年起开 始从事 证券行业工作。 曾任君安证券研究所研究员。2000 年10 月加入富国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历任研究策划部研究员、研究策划部经理、总经理助理,2005 年 4 月富国天 瑞强 势地 区精 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10 起任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至今,2009 年 1 月起兼任 权益投资部 总经理 。2008 年开始担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孟朝霞女士, 副总经理。 生于 1972 年, 硕士研究生,12 年金融领域 从业经 历。 曾任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年金管理中心总经理, 泰康养老保险股 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9 年开始担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5、本基金基金经理 (1)现任基金经理: 宋小龙先生,1972 年出生,硕士研究生,自 1999 年 开始从事证券行业工作。 曾任北京北大青鸟有限责任公司项目开发经理、 富国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项目开发经理、 研究策划部 研究员、 高级研究员 、 富 国天鼎中证红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07 年 6 月至 今任富国天 瑞强势地区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2010 年 5 月起兼任 富国通胀通 缩主题股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金经理 ; 兼任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权 益 投 资 总 监。 (2) 历任基金经理: 本基金第一任基金经理为徐大成先生, 任职时间 为 2005 年 4 月至 2007 年 6 月 。 6、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 成员构成如下: 公司总经理 窦玉明先生, 公司主管投研副总 经理 陈戈先生,研究部总经理 朱少醒先生,固定收益部总经理 饶刚先生 等人员。


列席人员包括: 督察长、 集中交易部总经理以及投委会主席邀请的其他人员。 本基金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 度。 7、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3、配 备足 够的具 有专 业资格 的人 员进行 基金 投资分 析、 决策, 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办 理或 者委托 经国 务院证 券监 督管理 机构 认定的 其他 机构代 为办 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富国天 瑞强 势地 区精 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11 5、建 立健 全内部 风险 控制、 监察 与稽核 、财 务管理 及人 事管理 等制 度,保 证所管 理的基 金财 产和 基金管 理人的 财产 相互 独立, 对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分 别管 理,分别记账, 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资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 取适 当合理 的措 施使计 算基 金份额 认购 、申购 、赎 回和注 销价 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 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 织并 参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参与 基金 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变 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富国天 瑞强 势地 区精 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12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基金托管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3、基 金管 理人在 募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金 的备 案条件 , 《 基金合 同》 不能生 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在募集期结束后30 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 理 ; 2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 金管 理人承 诺不 从事违 反《 证券法 》的 行为, 并承 诺建立 健全 的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 金管 理人承 诺不 从事以 下违 反《基 金法 》的行 为, 并承诺 建立 健全的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 金管 理人承 诺加 强人员 管理 ,强化 职业 操守, 督促 和约束 员工 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富国天 瑞强 势地 区精 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13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泄露 在任职 期间 知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金 的商业 秘密 、尚未 依法 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 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倒、 对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或者 买卖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发行 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 卖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有控 股关 系的股 东或 者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六)基金经理承诺 1、依 照有 关法律 、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规 定, 本着谨 慎的 原则为 基金 份额持富国天 瑞强 势地 区精 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14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 泄露 在任职 期间 知悉的 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业 秘密 ,尚未 依法 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 、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 信用风险、 流动性 风险、 管理风险 、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针对上述各种风险, 本公司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 具体包括以下 内容: (1) 建立 风险管 理环 境。具 体包 括制定 风险 管理战 略、 目标, 设置 相应的 组织机构, 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与技术系统, 设定风险管理的时间范围与空间范 围等内容。 (2) 识别 风险。 辨识 组织系 统与 业务流 程中 存在的 风险 以及风 险存 在的原 因。 (3) 分析 风险。 检查 存在的 控制 措施, 分析 风险发 生的 可能性 及其 引起的 后果。 (4) 度量 风险。 评估 风险水 平的 高低, 既有 定性的 度量 手段, 也有 定量的 度量手段。 定性的度量是把风险水平划 分为若干级别, 每一种风险按其发生的可 能性与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进入相应的级别。定量的方法则是设计一些风险指 标,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 处理 风险。 将风 险水平 与既 定的标 准相 对比, 对于 那些级 别较 低的风 险,则承担它,但需加以监控。而对较为严重的风险,则实施一定的管理计划, 对于一些后果极其严重的风险,则准备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 监视 与检查 。对 已有的 风险 管理系 统要 监视及 评价 其管理 绩效 ,在必 要时加以改变。 (7) 报告 与咨询 。建 立风险 管理 的报告 系统 ,使公 司股 东、公 司董 事会、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监管部门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 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富国天 瑞强 势地 区精 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15 2、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①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 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②独立性原则。 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 并使它们保持高度 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③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 相互牵制, 并通过切实 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④重要性原则: 公司的 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 内部 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①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 本公司 在董事会下设立有独立董事参加的风险委员会, 负责评价与完善公司的内部控制 体系; 公司监事会负责审阅外部独立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 确保公司财务报告的 真实性、可靠性,督促实施有关审计建议。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 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 为了有 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 设立了总经 理办公会、 投资决策 委员会、 风险控制委员会等委员会, 分别负责公司经营、 基金投资、 风险管理的 重大决策。 此外, 公司设有督察长, 组织、 指导公司监察 与稽核工作, 监督、 检 查基金 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和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当发现公司及公司管理 的基金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重大经营风险或者隐患等情形时, 督察长应当及时向 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并应当密切跟踪后续整改措施, 并将处理情况向董事会 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②风险评估 公司内部稽核人员定期评估公司及基金的风险状况,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 标、 投资目 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 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 可能性及影响程度,并将评估报告报总经理办公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 富国天 瑞强 势地 区精 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16 ③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 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 但部门之间又相 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 基金投资管理、 基金运作、 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 分工, 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 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 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 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 职责明确, 形成相互检查、 相互制约的 关系, 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 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 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 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 书面化的操作手册, 同时, 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 保存完 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④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 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 交流渠道, 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 保 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⑤监督与内部稽核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履行内部稽核 职能,检查、 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 完备性和有效性, 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 情况, 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 及时提出改进意见, 促进公司内 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 内部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内部稽核报告报董事 长及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本公 司确知 建立 、实施 和维 持内部 控制 制度是 本公 司董事 会及 管理层 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 本公 司承诺 将根 据市场 环境 的变化 及公 司的发 展不 断完善 内部 控制制 度。 四 、基 金托 管人 (一)基 金托管人情况 富国天 瑞强 势地 区精 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17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 法定代表人:项俊波 成立时间:2009 年1 月15 日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3201510 传真:010-63201816 联系人:李芳菲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是 中 国 金 融 体 系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总 行 设 在 北 京。经国务院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并 于 2009 年 1 月 15 日依法成立。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 部资产、 负债、 业务、 机构网点和员工 。 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 成为 国内网点最多、 业务辐射范围最广 , 服务领域最广, 服务对象最多, 业务功能齐 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 之一。 在海外, 中国农 业银行同样通过自己的努力赢得了 良好的信誉, 每年位居 《财富》 世界500 强企 业之列 。 作为一家城乡并举、 联通 国际、 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 营理念, 坚持审慎稳健经营、 可持续发展, 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 实施差异 化竞争策略, 着力打造 “伴你成长” 服务品牌 , 依托 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 庞大 的电子化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品, 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 与广 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 经验丰富, 服务 优质, 业绩突出,2004 年被英国 《全球托管人》 评为中国 “最佳托管 银行” 。2007 年中国农业银行通过了美国 SAS70 内部控制审计, 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 SAS70 审 计报告,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 于 1998 年 5 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 国人民富国天 瑞强 势地 区精 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18 银行批准成立,2004 年 9 月更名为托管业务部, 内设养老金管理中心、 技术保 障处 、 营运中心、 委托 资产托管处 、 保险资产托管处、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处、 境 外资产托管处、 综合管理处、 风险管理处, 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 基金托管 业务 系统。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 130 名,其中高级会计师、高级经济师、 高级工程师、律师等专家 10 余名,服务团队 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 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 20 年以上金融从 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 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 2010 年 10 月 5 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共80 只 , 包括富国天瑞强势地区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国天 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华夏平稳增长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大 成积极成长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大成创新 成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长盛同 德主题增长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裕阳证券投 资基金、汉 盛证券投资基金、裕隆 证券投资基金、景福证 券投资基金、鸿阳证券 投资基金、 丰和价值证券投资基金 、久嘉证券投资基金、 长盛成长价值证券投资 基金、宝盈 鸿利收益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价值 增 长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大 成 债 券 投 资 基 金 、 银 河 稳健证券投资基金、银 河收益证券投资基金、 长盛中信全债指数增强 型债券投资 基金、长信利息收益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长 盛动态精选证券投资基 金、景顺长 城内需增长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万家增强收 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精选 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长信银利精选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鹏华 货币市场证 券投资基金、中海分红 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国泰货币市场证券 投资基金、 新华优选分红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 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 金、泰达荷 银货币市场基金、交银 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 资基金、景顺 长 城 资 源 垄 断 股 票 型 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富国天时货币市场 基金、富兰克林国海弹 性市值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益民 货币市场基金、长城安 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中邮核心优选股 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景顺长城内需 增长贰号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交银施罗德成 长股票型证富国天 瑞强 势地 区精 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19 券投资基金、长盛中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泰达荷银首选企业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东吴价值成长 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鹏华动力增长混 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宝盈策略增长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 型证券投资 基金、益民创新优势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 邮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华夏复兴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富国天成红利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长 信双利优选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 兰 克 林 国 海 深 化 价 值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基金、 申 万 巴 黎 竞 争 优 势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新华优选成长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金元比联成长动 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天 治 稳 健 双 盈 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中 海 蓝 筹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长信利丰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金元比联丰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 东吴进取策略灵活配置 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 、 建 信 收 益 增 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基金 、 银华内需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大成行业轮动股 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 、交银施罗德上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 上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富兰克林国海沪深 300 指数 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 南方中证 5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景顺 长城能源基建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中邮核心优势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工银瑞信中 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东吴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博 时 创 业 成 长 股 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 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 易 方 达 消 费 行 业 股 票 型 证 券投资基金、富国汇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二)基 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 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托 管 业 务 的 法 律 法 规 、 行 业 监 管 规 章 和 行 内 有 关 管 理 规 定,守 法经营 、规 范运 作、严 格监察,确保 业 务的稳 健运行,保证 基 金财产 的安全 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总 体 负 责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的 风 险 管 理 与 内 部 控 制 工 作, 对托 管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 进行监督和评价 。 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 理处, 配 备 了 专 职 内 控 监 督 人 员 负 责 托 管 业 务 的 内 控 监 督 工 作, 独 立 行 使 监 督 稽 核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富国天 瑞强 势地 区精 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20 具备系统、 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 建立了管理制度、 控制制度、 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 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 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 格; 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 审核、 检查制 度, 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 业务 印章按规程保管、 存放、 使用, 账户资料严格 保管, 制约机制严格有效; 业务操 作区专门设置, 封闭管理, 实施音像监控; 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 防 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 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 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 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 规定的投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 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运作, 并通过基金资金账户 、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 的其他行为。 当 基 金 出 现 异 常 交 易 行 为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针 对 不 同 情 况 进 行 以 下 方 式 的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 书面警示。 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 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 以书面 方式对基金 管理人进行提示; 3、 书面报告。 对投资比例超标、 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为, 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五 、相 关服 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大厦5、6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 新区花园石桥路33 号花旗集团大厦5、6 层 法定代表人:陈敏 总经理:窦玉明 成立日期:1999 年4 月13 日 电话: (021)68597070 传真: (021)68597979 富国天 瑞强 势地 区精 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21 联系人:林燕珏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105686、4008880688 (全国统一,免长途话费) 公司网站:www.fullgoal.com.cn 2、代销机构: (1)中国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 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 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 号 法定代表人:项俊波 传真: (010)85109219 联系人:滕涛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公司网站:www.abchina.com (2)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 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 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 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联系电话: (021 )58781234 传真: (021)58408842 联系人:曹榕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559 公司网站:www.bankcomm.com (3)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秦晓 电话: (0755)83198888 传真: (0755)83195109 联系人:马强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富国天 瑞强 势地 区精 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22 公司网站:www.cmbchina.com (4)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北京东路 689 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联系人:徐伟 联系电话: (021 )61618888 传真: (021)63604199 客服热线:95528 公司网站:www.spdb.com.cn (5)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正义路4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电话: (010)58560666 传真: (010)83914283 联系人:吴杰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公司网站:www.cmbc.com.cn (6)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二路 585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二路 585 号 法定代表人:陈辛 电话: (021)68475888 传真: (021)68476111 联系人:张萍 咨询电话: (021 )962888 公司网站:www.bankofshanghai.com 富国天 瑞强 势地 区精 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23 (7)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电话: (021 )23219000 联系人:金芸 客服热线:95553 、400-8888-001 公司网站:www.htsec.com (8)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联系电话: (021 )54033888 传真: (021)54038844 联系人:王序微 客服电话: (021 )962505 公司网站:www.sw2000.com.cn (9)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联系电话: (021 )62580818 传真: (021)386706666 联系人:芮敏琪 客服热线:400-8888-666 公司网站:www.gtja.com (10)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富国天 瑞强 势地 区精 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24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电话: (010 )65183888 联系人:魏明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108(免长途费) ; (010)65183888-86073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 (010)65182261 公司网站:www.csc108.com (11)华泰联合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10、24、2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深圳发展 银行大厦10、24、25 层 法定代表人:马 昭明 联系电话: (0755 )82492000 传真: (0755)82492962 联系人:盛宗凌 客户服务咨询电话:400-8888-555 公司网站:www.lhzq.com (12)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2 号楼 22 层-2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2 号楼 22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联系电话: (021 )63325888 联系人:吴宇 客户电话:95503 公司网站:www.dfzq.com.cn (13)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海滨路光大国际贸易中心 26 楼2611 室 办公地址:广东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36、41 和42 楼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联系人:肖中梅 联系电话: (020 )87555888 富国天 瑞强 势地 区精 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25 传真: (020)87555303 客服电话:95575 公司网站:www.gf.com.cn (14)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顾伟国 电话: (010)66568047 传真: (010)66568536 联系人:田薇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888 公司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15)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电话: (0755)83516094 传真: (0755)83516199 联系人:匡婷 客户服务热线: (0755)33680000(深圳、400-6666-888(非深圳地区) 公司网站:www.cc168.com.cn (16)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 心26 楼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周晖 电话: (0731)4403319 传真: (0731)4403439 联系人:郭磊 客户服务热线: (0731)4403319 富国天 瑞强 势地 区精 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26 公司网站:www.cfzq.com (17)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 128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 128 号 法定代表人:李炜 电话: (0531)81283938 传真: (0531)82024197 联系人:傅咏梅 客户服务热线:95538 公司网站:www.qlzq.com.cn (18)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电话:0755-82400862 联系人:周璐 客服电话:4008816168 网站:www.pingan.com (19)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58 号远洋大厦 F13 层1307 房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外大街 16 号中国人寿大厦 1901 室 法定代表人:岳献春 电话: (0371)7639999、( 010)85252568 传真: (010)85252655 联系人:李杰 客服热线:400-6198-888 公司网站:www.mszq.com (20)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黄兴中路 63 号中山国际大厦 12 楼 富国天 瑞强 势地 区精 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27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黄兴中路 63 号中山国际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电话: (021)68634518 传真:(021)68865680 联系人:钟康莺 客服热线:400-888-1551 公司网站:www.xcsc.com (21)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99 号标力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保大厦 22 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 (021)68419393-1035 68419974 传真: (021)68419867 联系人:杨盛芳 客服热线:400-8888-123、( 0591)87580107 公司网站:www.xyzq.com (22)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4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 (010)66045522 传真: (010)66045500 联系人:陈少震 客服热线: (010 )66045678 公司网站:www.txsec.com (23)华泰证券 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富国天 瑞强 势地 区精 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28 联系电话: (025 )84457777-248 传真: (025)84579763 联系人:张小波 客户咨询电话:95597、400-8895-597 公司网站:www.htsc.com.cn (2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 6 号京城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 6 号京城大厦 3 楼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电话: (010 )84683893 传真: (010)84865560 联系人:陈忠 客户咨询电话: (010)84868336 公司网站:www.cs.ecitic.com (25)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9—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 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9—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电话: (0755 )82943666 传真: (0755)82943636 联系人:黄健 客服热线:95565 、400-8888-111、( 0755 )26951111 公司网站:www.newone.com.cn (26)山西证券 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国贸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国贸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电话: (0351 )8686703 联系人:张治国 富国天 瑞强 势地 区精 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29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1-618 公司网站:www.i618.com.cn (27)恒泰证券 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 新华东街111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新华东街111号 法定代表人:鞠瑾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 (0471)4961259、( 021)68405273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 (021)68405181 联系人:张同亮 联系电话: (021 )68405273 公司网站:www.cnht.com.cn (28)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336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336号 法定代表人:郁忠民 电话:(021)53519888 传真:(021)53519888 联系人:张瑾 客服热线: (021 )962518 公司网站:www.962518.com (29)国元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办公地址:合肥市寿春路179号国元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电话: (0551)2207936 传真: (0051)2207935 联系人:程维 客服热线: 400-8888-777 公司网站:www.gyzq.com.cn 富国天 瑞强 势地 区精 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30 (30)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46号 办公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46号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电话: (0771)5539262 传真: (0771)5539033 联系人:覃清芳 客服热线:4008888100 (全国) 、96100(广西) 公司网站: www.ghzq.com.cn (31)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电话: (010)84183389 传真: (010)64482090 联系人:黄静 客服热线:400-818-8118 公司网站:www.guodu.com (32)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陕西街 239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 18 楼(深圳总部) 法定代表人:胡关金 电话: (0755)83025913 传真: (0755)83025991 联系人:魏杰 客服热线:400-8888-818 公司网站:www.hx168.com.cn 富国天 瑞强 势地 区精 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31 (33)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常州延陵西路 59 号常信大厦 18、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东方路 989 号中达广场17 楼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联系电话: (021 )50586660 传真: (021)50586660-8880 联系人:邵一明 客服热线:400-8888-588 (全国) 、 (021)32024658 (上海) 、0519-88166222 (常州) 、 0379-64902266(洛阳) 公司网站:www.longone.com.cn (34)光大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 静安区新闸路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 静安区新闸路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联系电话: (021 )50818887-281 联系人:刘晨 客服热线:400-8888-788 公司网站:www.ebscn.com (35)中信金通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中 河南路11 号万凯庭院 商务楼A 座 办公地址:杭州市中 河南路11 号万凯庭院 商务楼A 座 法定代表人:刘军 联系电话: (0571 )85783715 业务传真: (0571 )85783771 联系人:王勤 咨询电话: (0571 )96598 公司网站:www.bigsun.com.cn (36)中信万通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崂山区苗岭路 29 号澳柯玛大厦 15 层


富国天 瑞强 势地 区精 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32 办公地址:青岛市东海西路 28 号 法定代表人:史洁民 联系电话: (0532 )85022026 业务传真: (0532 )85022511 联系人:丁韶燕 客服电话: (0532 )96577 网站:www.wtzq.com.cn (37)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 357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阜南路 166 号润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工 联系电话: (0551 )5161666 业务传真: (0551 )5161672 联络人:唐泳 客服热线:96518 (安徽) 、400-8096-518 (全国) 网站:www.hazq.com (38)长江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电话: (027)65799999 传真: (027)85481882 联系人:毕艇 咨询电话:4008-888-999 公司网站:www.cjsc.com.cn (39)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富国天 瑞强 势地 区精 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33 联系电话: (0755 )82130833 传真: (0755)82133302 联系人:林建闽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536 公司网站:www.guosen.com.cn (40)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 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 (010)66107900 传真: (010)66107914 联系人:田耕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公司网站:www.icbc.com.cn (4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电话: (010)66275654 联系人:王琳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公司网站:www.ccb.com (42)国联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 号 办公地址:无锡市县前东街 8 号6 楼、7 楼 法定代表人:范炎 联系人:袁丽萍 客服电话: (0510 )82588168、400-8885-28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 (0510)82830162 富国天 瑞强 势地 区精 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34 公司网站:www.glsc.com.cn (43)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北京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阎冰竹 电话: (010)66223248 联系人:杨永杰 客户服务电话: (010)96169 公司网站:www.bankofbeijing.com (44)深圳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9 号平安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9 号平安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黄立哲 电话: (0755)25859591 联系人:霍兆龙 客户服务电话:40066-99999 公司网站:www.18ebank.com (45)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肖钢 传真: (010)66594946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566 公司网站:www.boc.cn (46)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 13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 131 号 法定代表人:陶礼明 联系人:陈春林 富国天 瑞强 势地 区精 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35 传真: (010)66419824 客户服务热线:95580 公司网站:www.psbc.com (47)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孔丹 联系人:郭伟 电话: (010)65557048 传真: (010)65550828 客户服务热线:95558 公司网站:www.ecitic.com (48)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波市江东区中山东路 294 号 办公地址:宁波市江东区中山东路 294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电话:021-63586210 传真:021-63586215 联系人: 胡技勋 客服电话:96528 公司网址:http://www.nbcb.com.cn (49)信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长江路 88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长江路 88 号 法定代表人:钱凯法 电 话 : (025 )84784765 传 真 : (025 )84784830 联系人:舒萌菲 客服电话:4008888918 公司网址:www.thope.com 富国天 瑞强 势地 区精 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36 (50)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222 号安联大厦 34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222 号安联大厦 34 层、28 层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电 话 : (0755 )82825555 传 真 : (0755 )82825560 联系人:李瑾 客 服 电 话 : (020 )96210 、400-8001-001 公司网址:www.essence.com.cn (51)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表人:刘弘 电话:010-59226788 传真:010-59226799 联系人:谢亚凡 客服电话:4008878827 公司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52)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 6 号光大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 6 号光大大厦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电话:010-68098778 传真:010-68560661 联系人:李伟 客服电话:95595 公司网址:www.cebbank.com (53)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益 田 路 与 福 华 三 路 交 界 处 深 圳 国 际 商 会 中 心 48富国天 瑞强 势地 区精 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37 层-50 层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益 田 路 与 福 华 三 路 交 界 处 深 圳 国 际 商 会 中心 48 层-5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小阳 电 话 : (0755 )82026521 传 真 : (0755 )82026539 联系人:刘权 客服电话:4006008008 公司网址:www.cjis.cn (54)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 68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 68 号 法定代表人:张广鸿 联系人:徐楠 电话:0532-85709793 客服电话:96588 公司网址:www.qdccb.com (55)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 23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 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9 号 法定代表人:冯戎 联系人:李巍 电话:010-62267799 -6318 客服电话:0991-96562 公司网址:www.ehongyuan.com (56)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富国天 瑞强 势地 区精 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38 联系人:潘锴


电话:0431-85096709 客服电话:0431-96688 公司网址:www.nesc.cn (57)东莞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运河东一路 193 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运河 东一路 193 号 法人代表:廖玉林 联系人:胡昱 电话:0769-22119061 客服电话:96228 公司网址:www.dongguanbank.cn (58)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深南中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深南中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法兰克纽曼(Frank.N.Newman ) 电话: (0755)82088888 传真: (0755)82080714 联系人:张青 客服电话:95501 公司网站:www.sdb.com.cn (59)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电话:0591-87841160 传真:0591-87841150 公司网址:www.gfhfzq.com.cn (60)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富国天 瑞强 势地 区精 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39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 2 号月坛大厦 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 号 A 座 8 层 法人代表:马金声 联系人:高滋生 电话:010-83561149 客服电话:400-698-9898 公司网址:www.xsdzq.cn (61)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法人代表:赵文安 联系人:王睿 电话:0755-83007069 客服电话: 0755-26982993 公司网址: www.ydsc.com.cn (62)江海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 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郭玲 联系电话: 0451-82269280 客服电话:400-666-2288


公司网站: www.jgzq.com.cn (63)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法定代表人: 唐新宇 电 话 : (021 )68604866-8309 传 真 : (021 )58774179 富国天 瑞强 势地 区精 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40 联系人:龚正 客 服 电 话 : (021 )68604866 公司网站:www.bocichina.com (64)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 5 号中商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 5 号中商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客服电话:400-800-8899 公司网站: www.cindasc.com (65)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 308 号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 308 号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电话: (0931)4890100 传真: (0931)4890118 联系人:李昕田 客服电话: (0931 )4890100、4890619、4890618 公司网站:www.hlzqgs.com (66)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 24 号 办公地址: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 24 号 法定代表人: 于宏民 电话:0411-39673202 传真:0411-39673219 联系人: 谢立军 客服电话:4008-169-169 公司网站:www.hlzqgs.com (67)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富国天 瑞强 势地 区精 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41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法定代表人:刘宝凤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259 联系人:王宏 客服电话:4008888811 公司网站:http://www.cbhb.co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 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大厦5、6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大厦5、6 层 法定代表人:陈敏 总经理:窦玉明 成立日期:1999 年4 月13 日 电话: (021)68597788 传真: (021)68597799 联系人:雷青松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基金募集时) 名称:上海源泰 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 南路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负责人:廖海 联系电话: (021 )51150298 传真: (021)51150398 联系人:廖海 经办律师:廖海、吕红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富国天 瑞强 势地 区精 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42 名称:安永华明 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 16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23 楼 法定代表人:葛明 联系电话:021-22288888 传真:021-22280000 联系人:徐艳 经办注册会计师 :徐艳、蒋燕华 六 、基 金的 募集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 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 依照《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2005 年2 月6 日证监基金字【2005】20 号文核准。 本基金份额的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面值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募集期限、发售渠道、发售对象 1、 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本基金自2005 年2 月 21 日到2005 年3 月 30 日向个人投资人和机构投资人同时发售, 《基金合同》 于 2005 年4 月5 日生效。 2、发 售渠 道:本 公司 的直销 网点 和销售 代理 机构的 代销 网点( 具体 名单见 发售公告) 。 3、发 售对 象:中 华人 民共和 国境 内的个 人投 资者和 机构 投资者 (法 律法规 禁止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除外)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二)认购的时间 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与销售代理人约定 (见发售公告及销售代理人相关公 告) 。 (三)募集目标 本基金不设募集目标。 (四)募集情况 经安永大华会计师事务所验资, 本次募集的有效认购户数为 51,297 户,设富国天 瑞强 势地 区精 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43 立募集期净销售额为 1,638,250,391.50 元人民币。 该资金已于 2005 年 4 月1 日 全额划入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开立的 “ 富国天瑞强势地区精选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专户 ”。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人民币 1.00 元计算 ,设立募集 期共募集1,638,250,391.50 份基金份额。 七 、基 金合 同的生 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投资者缴纳认购的基金份额的款项时,基金合同成立。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 于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应当自基金募 集结束后的10 日内聘请验资机构验资, 并在收到验资报告后 10 日内依法向中国 证监会办理基金合 同备案手续, 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备案手续办 理完毕, 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额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 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三)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 本基金满足 《基金合同》 生效条件, 《基金合同》 于 2005 年 4 月5 日正式生效。 自 《基金合同》 生效日起, 本 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 金。 八 、基 金份 额的申 购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将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 代销网点进行 。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委托的代销机构。 目前的 代销机构为中国农业银行、 交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上富国天 瑞强 势地 区精 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44 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银行 、 中国工 商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申银万国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联合证 券 有限责任公司、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河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齐鲁证券经 纪有限公司、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湘财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 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恒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国海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国都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东海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 光大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金通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万通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长江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国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深圳平安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 信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安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中 国 光 大 银 行 、 中 国 建 银 投 资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宁 波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东莞银行、 深圳发展银行、 广发华福、 新时代 证券、 英大证券 、 江海 证券经纪有 限责任公司、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大通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代销机构, 并另行公 告。 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 (网点) , 并另行 公告。 投资者也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或者指定基金销售代理人提供的其他方式 (例 如:电话、传真或网上交易) 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是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证券交易所交 易日。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 。 富国天 瑞强 势地 区精 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45 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申请 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 的价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 基金管理 人可对申购、 赎回时间进行调整, 但此项调整不应对投资者利益造成实质影响并 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实施日 3 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 公告。 2、申购的开始时间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时间内开始办 理申购。本基金于 2005 年 4 月15 日开始办理日常申购业务。 3、赎回的开始时间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时间内开始办 理赎回。本基金于 2005 年 7 月4 日开始办理日常赎回业务。 4、在 确定 申购开 始时 间和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由基金 管理 人最迟 于开 放日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三)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 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赎 回遵 循“先 进先 出”原 则, 即按照 投资 者申( 认) 购 的先 后次 序进行 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基 金管 理人可 根据 基金运 作的 实际情 况并 在不影 响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实质 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 3 个工作日前在 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采取书面形式、电话、或管理人同意的其他交易形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富国天 瑞强 势地 区精 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46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者申请赎回时,其在销售机构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 定时 间受理 的申 请,正 常情 况下, 本基 金注册 与过 户登记 人 在 T+1 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 T+2 日后(包括该 日)投资者可 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和赎回的成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在 T +7 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 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在发 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 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约定 1、 代销网点每次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 1,000 元 (含申购费) 。 直销网点 首次申购任一基金的最低金额为 50,000 元 (含申购费) , 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20,000 元, 已在 直销 网点有 该基 金认 购记录 的投资 人不 受首次 申购 最低金 额的 限制。代销网点的投资者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金额的限 制。 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 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2、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在 销售机 构赎 回时, 每次 对本基 金的 赎回申 请不 得低于 10 份基 金份额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赎 回时 或赎 回后在 销售机 构( 网点 )保留 的基 金份额余额不足1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基 金管 理人在 不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权益 的情况 下可 以根据 实际 情况对 以上限制进行调整, 最迟在调整生效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媒体上公告。 4、申 购份 额及余 额的 处理方 式: 本基金 的申 购有效 份额 为按实 际确 认的申 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 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计算结果 保留到 小数点后2 位, 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舍去, 舍去 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5、赎 回金 额的处 理方 式:本 基金 的赎回 金额 按实际 确认 的有效 赎回 份额以富国天 瑞强 势地 区精 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47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 数点2 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6、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 (六)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1、申购费 (1) 投资 者可选 择在 申购本 基金 或赎回 本基 金时交 纳申 购费用 。投 资者选 择在申购时交纳的称为前端申购费用, 投资者选择在赎回时交纳的称为后端申购 费用。 (2) 投资 者选择 交纳 前端申 购费 用时, 按申 购金额 采用 比例费 率。 投资者 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前端申购费率 100 万元以下 1.5% 100 万元(含)-500 万元 1.2% 500 万元(含)以上 1000 元/笔 投资者选择红利自动再投资所转成的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3 )投资者选择交纳 后端申购费用时,按申 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 费率按 持有时间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 后端申购费率 1 年以内(含) 1.8% 1 年—3 年(含) 1.2% 3 年—5 年(含) 0.6% 5 年以上 0 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后端收费的基金份额,不再收取后端申购费用。 2、赎回费 本基金根据投资者认(申)购方式采用不同的赎回费率。 投资者选择交纳前端认 (申) 购费用时, 适用固定的赎回费率, 定为 0.5%。 投资者选择交纳后端认 (申) 购费用时, 适用变动的赎回费率。 赎回费率按 持有时间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2 年以内(含) 0.6% 2 年—3 年(含) 0.3% 3 年以上 0 3、本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赎回 费率 最高不 得超 过法律 法规 规定的 限额 。在法富国天 瑞强 势地 区精 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48 律法规规定的限制内, 基金管理人可决定实 际执行的申购、 赎回费率, 并在 《招 募说明书》 中进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认为需要调整费率时, 应最迟于新的费率开 始实施前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七)赎回费的归属 本基金赎回费的 25%归基金财产所有。 (八)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 如果投资者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用,则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前端申购费率) 前端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投资者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则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三: 假定 T 日本基金的份额净值为 1.200 元, 三笔申购金额分别为 1 万元、 100 万元和500 万元, 如果投资者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用, 则各笔申购负担的前 端申购费用和获得的该基金 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 1 申购2 申购 3 申购金 额( 元,A) 10,000 1,000,000 5,000,000 适用前 端申 购费 率(B) 1.50% 1.20% 达到 500 万元 前端申 购费 (C =A -D) 147.78 11,857.70 1000 元/笔 净申购 金额 (D =A/ (1+B)) 9,852.22 988,142.30 4,999,000 申购份 额( =D/1.200 ) 8,210.18 823,451.91 4,165,833.33 如果该投资者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各笔申购获得的基金 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 1 申购 2 申购 3 申购金 额( 元,A) 10,000 1,000,000 5,000,000 申购份 额( =A/1.200 ) 8,333.33 833,333.33 4,166,666.66 2、赎回金额的计算 如投资者在认购/申购时选择交纳前端认购/申购费用, 则赎回金额计算方法 如下 : 赎回总额=赎回 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富国天 瑞强 势地 区精 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49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如果投资者在认购/申购时选择交纳后端认购/申购费用, 则赎回金额的计算 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 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后端认 购/申 购费 用= 赎回份 额×认 购/ 申购 日基金 份额净 值× 后端 认购/申 购费率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后端认购/申购费用-赎回费用 例四:假定某投资者在 T 日赎回 10,000 份 ,该日该基金份额净值为 1.250 元, 其在认购/申购时已交纳前端认购/申购费用, 则其获得的赎回金 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10,000×1.250 -10,000×1.250×0.5% =12,437.5 元 例五: 假定某投资者在募集期内认购基金份额时选择交纳后端认购费用, 并 分别在半年后、二年半后和三年半后赎回 10,000 份,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分别为 1.025、1.080 和 1.140 元,各笔赎回 扣除的后端认购费用和获得的赎回 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 1 赎回 2 赎回 3 赎回份 额(A ) 10,000 10,000 10,000 基金份 额面 值(B ) 1.000 1.000 1.000 赎回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C ) 1.025 1.080 1.140 赎回总 额(D =A ×C ) 10,250 10,800 11,400 适用后 端认 购费 率(E ) 1.60% 0.8% 0.4% 后端认 购费 (F =A ×B ×E ) 160 80 40 赎回费 (G ) 61.50 32.4 0 赎回金 额(H =D -F -G ) 10,028.50 10,687.60 11,360.00 例六: 假定某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 元, 该投资 人选择 交纳 后端 申购费 用,并 分别 在半 年后、 二年半 后和 三年半 后赎 回 10,000 份,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分别为 1.230、1.300 和 1.360 元,各 笔赎回扣除 的后端申购费用和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1 赎回 2 赎回 3 赎回份 额(A ) 10,000 10,000 10,000 申购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B ) 1.200 1.200 1.200 赎回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C ) 1.230 1.300 1.360 赎回总 额(D =A ×C ) 12,300 13,000 13,6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E ) 1.80% 1.2% 0.6% 后端申 购费 (F =A ×B ×E ) 216 144 72 富国天 瑞强 势地 区精 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50 赎回费 (G ) 73.8 39 0 赎回金 额(H =D -F -G ) 12,010.20 12,817.00 13,528.00 3、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总额/发行在 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 T 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公告。 遇特殊 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九)申购和赎回的注册与过户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 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 T+1 日自动为投资者登记权益 并办理注册与过户登记手续, 投资者自 T+2 日 (含该日) 后有权赎回该部 分基金。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 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 T+1 日自动为投资者办理扣除 权益的注册与过户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注册与过户登记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 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 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无法计算当日的基金净值; (3) 基金 资产 规 模过 大,使 基金 管理人 无法 找到合 适的 投资品 种, 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 (1)到(4)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种证监 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 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 为需要暂停基金 申购 , 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经批准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 在 至少一种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 暂停申购 公告。 (十一)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本基金必须保持足够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内的政府债券, 以备支付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赎回款项。 除出现如下情形, 基 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富国天 瑞强 势地 区精 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51 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 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 因市 场剧烈 波动 或其他 原因 而出现 连续 巨额赎 回, 导致本 基金 的现金 支付出现困难; (4)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 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接 受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支付的, 可支付部分按每个 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 请人, 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 日予以 支付。 同时 在出 现上述 第(3 )款 的情 形时, 对已接 受的 赎回 申请可 延期 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并在至少一种证监会指 定的媒体上公告。 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 撤销。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 予载明的事项, 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 为需要暂停基金赎回, 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经批准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 在 至少一种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 刊登暂停公告。 暂停基金的赎回,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 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十二)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在单个开放日内,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 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 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 全额 赎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有能 力支 付投资 者的 赎回申 请时 ,按正富国天 瑞强 势地 区精 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52 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 顺延赎 回: 当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支付 投资者 的赎 回申请 有困 难或认 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 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 以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 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 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明确作出不参加顺延下一个开放日赎回的表示外, 自动转为下一个开放日赎回 处理。 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以下一个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准进行计算, 并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部分顺延 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 巨额 赎回的 公告 :当发 生巨 额赎回 并顺 延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立即 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3 个工作日内通过指定媒体、 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销 售代理人的网点刊登公告, 或邮寄、 传真等方式 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并说明有 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 停接受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正常 支付时间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十三)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 第二个工作日 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中国证 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工作日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一个工作日在至 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 基金份额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 暂停期间, 基 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 登暂停公告一次。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和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3 个 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连续刊登该基金重新开放申购和赎 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和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富国天 瑞强 势地 区精 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53 (十四)基金的转换 为满足广大投资者的理财需求,本公司推出了开放式基金的基金转换业务 (注:后端收费品种自 2010 年 3 月 15 日起暂不开通转换业务) 。 1、适用范围 本基金转换业务适用于本公司已发行和管理的富国天瑞强势地区精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 富国天瑞, 代码 : 前端为 100022) 、 富 国天源 平衡 证券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 富国天源, 代码: 前端为 100016) 、 富国天利增长债 券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 富国天利, 代码: 前 端为 100018) 、 富国天益价值证券 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 富国天益, 代码: 前端 为 100020) 、 富国天时货币市场基 金(以 下简 称:富 国 天时 ,代 码:100025 ) 、 富国天 合稳 健优选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以下简称: 富国 天合, 代码 : 前端为100026 ) 、 富国天成红利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 富国天成, 代 码: 前端 为100029) 、 富国天鼎中 证红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富国天鼎, 代码: 前端 为 100032 ) 、 富国优化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富国优化增强债券, 代码:A 类 为100035;C 类为100037 ) 、 富国沪深300 增强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富国 沪深 300 指数增强,代码:前端为 100038)和 富国通胀通缩主题轮动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富国通胀通缩主题,代码:100039) 。 基金转换是指开放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持 有 某 只 基 金 的 部 分 或 全 部 份 额 转换为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另一只开放式基金的份额。 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 售机构进行。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代理的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在同一注册登记人处注册登记的、同一收费模式的开放式基金。 有 关 上述 基 金的 详细 情况 请 登 录 本 公司 网站 (www.fullgoal.com.cn )查阅 相 关 基 金 合 同 和 最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拨 打 本 公 司 客 服 电 话 (95105686 、 4008880688 (全 国统 一 ,免长 途话 费) )查 询 。本公 司将 根据 具体 情 况确定 今 后 募集、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是否适用于本公告所载业务规则。 2、转换业务办理时间 投资者可在基金开放日申请办理基金转换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与基金申购、 赎回业务办理时间相同。 由于各销售机构的系统差异以及业务安排等原因, 开展该业务的时间可能有富国天 瑞强 势地 区精 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54 所不同,投资者应以各销售机构公告的时间为准。 3、基金转换费及转换份额的计算 (1)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和转出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补差两 部分构成, 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差异情况和赎回费率 而定。 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1)转出基金赎回费:按转出基金正常赎回时的赎回费率收取费用。 2)转入基金申购补差费:按照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的差额收取 补差费。 对于前端转前端模式, 转出基金金额所对应的转出基金申购费率低于转 入基金的申购费率的, 补差费率为转入基金和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差额; 转出基 金金额所对应的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高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的,补差费为零 。 (2)基金转换的计算 : 转出基金赎回费=转出金额 ×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转入金额=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 净转入金额=转入金额 ÷(1+申购补差费率) 申购补差费=转入金额-净转入金额 转入份额=净转入金额 ÷转入基金当日之基金份额净值 注: 转换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如转出基金为货币基金, 且 全部份额转出账户时,则净转入金额应加上转出货币基金的当前累计未付收益。 4、业务规则 (1) 基金 转换只 能在 同一销 售机 构办理 ,且 该销售 机构 须同时 代理 拟转出 基金及拟转入基金的销售。 (2)基金转换只能转换为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 (3) 投资 者办理 基金 转换业 务时 ,转出 方的 基金必 须处 于可赎 回状 态,转 入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 (4)基金转换采用 “份额转换、未知价” 原则,转出、转入均以T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转出金额与转入份额。 (5) 基金 转换 过 程中 , 按照 需转 出份额 对应 的转出 基金 赎回费 率计 算 赎回 费用, 并向转出方收取; 按照需转入金额对应的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计算 并确定申购补差 费用,并向转入方收取。 富国天 瑞强 势地 区精 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55 (6)本公司旗下的 基金转换后,转入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将自转入的基金 份额被确认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 (7)当日的基金转换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内撤销。 (8) 注册登记机构以收到有效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转换申请日 (T 日) 。 投 资者转换基金成功的,注册登记 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权益转换的注册登 记手续,投资者通常可自 T+2 日(含该日) 起向业务办理网点查询转换业务的 确认情况,并有权转换或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9)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在向销 售机 构申请 基金 转换时 ,每 次转换 申请 不得低 于100 份基金份额。 若某笔转换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单只基金 余额不足100 份基金份额时,剩余基金份额仍保留在基金持有人的基金账户内。 (10) 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 (该基金赎回申请总份额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 请总份额后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 超过上 一日基 金总份额的10% 时, 为巨额赎回。 发生巨额赎回时, 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 具有相同的优先级,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决定全额转出或部分 转出, 并且对于基金转出和基金赎回, 将采取相同的比例确认。 在转出申请得到 部分确认的情况下,未确认的转出申请将不予以顺延。 (11) 投资者在全部转出富国货币余额时, 将自动结转当前累计收益; 投资 者部分转出富国天时货币市场基金份额时, 剩余的基金份额需足以弥补其当前累 计收益为负值时的损失。 (12) 转换费用计算采用单笔计算法。 投资者在T日多次转换的, 单笔计算 转换费用,不按照转换的总份 额计算其转换费用。 (13)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 则, 基金管理人最迟于新规则开始实施日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媒体上公告。 5、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 基金转换视同为转出基金的赎回和转入基金的申购, 因此暂停基金转换适用 有关转出基金和转入基金关于暂停或拒绝申购、暂停赎回和巨额赎回的有关规 定。 6、声明 富国天 瑞强 势地 区精 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56 本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制定或调整上述转换的程序及有关限制, 但 应最迟 在调整 生效 前 3 个工 作日在 至少 一种 中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信息 披露媒 体公 告。 7、重要提示 (1) 目前 ,可以 进行 本业务 的销 售机构 包括 本公司 的直 销网点 以及 同时代 销富国天瑞与拟转换基金的机构。 (2) 由于 各代销 机构 系统及 业务 安排等 原因 ,可能 开展 该业务 的时 间有所 不同,投资者可以向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咨询。 (3) 投资 者欲了 解本 基金管 理人 旗下基 金的 详细情 况, 请仔细 阅读 本 基金 管理人 旗下基金的招募说明书(或更新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 亦 可 登陆 本 基 金管 理人(www.fullgoal.com.cn ) 或拨 打本 基金 管理人 客 服电 话 (95105686、4008880688 (全国统一,免长途话费) )查询。 (4)上述业务的解释权归本基金管理人。 (十五)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 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 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 进行份额转托管时, 投资者可以将其某个交易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 转托管。办理转托管业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需在转出方办理基金份额转出手续, 在转入方办理基金份额转入手续。 对于有效的转托管申请, 转出的基金份额将在 投资者办理转托管转入手续后转入其指定的交易账户。 (十六)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是 指 投 资 者 通 过 有 关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 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 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 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 赎回等基金 交易方式, 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富国天 瑞强 势地 区精 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57 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只受理继承、 捐赠、 遗 赠、 自愿离婚、 分家析 产、 国 有资产无偿划转、 机构合并或分立、 资产售卖、 机构清算、 企业破产 清算、 司法 执行等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适 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 “继承”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其他 社会团 体; “ 遗赠 ”指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立 遗嘱 将 其持 有的基 金份 额赠 给法定 继承 人以外 的其他 人; “自 愿离婚 ”指原 属夫 妻共 同财产 的基金 份额 因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自愿 离婚而 使原 在某 一方名 下的部 分或 全部 基金份 额划转 至另 一方 名下; “分 家析产” 指原属家庭共有 (如父子共有、 兄弟共有等) 的基金份额从某一家庭成 员名下 划转至 其他 家庭 成员名 下的行 为; “国 有资产 无偿划 转” 指因 管理体 制改 革、 组织形式调整或资产重组等原因引起的作为国有资产的基金份额在不同国有 产权主 体之间 的无 偿转 移; “ 机构合 并或 分立 ”指因 机构的 合并 或分 立而导 致的 基金份 额的划 转; “资 产售卖 ”指一 企业 出售 它的下 属部门 (独 立部 门、 分 支机 构或生产线) 的整体资产给另一企业的交易, 在这种交易中, 前者持有的基金份 额随其 他经营 性资 产一 同转让 给后者 ,由 后者 一并支 付对价 ; “ 机构 清算” 是指 机构因组织文件规定的期限届满或出现其他解散事由, 或因其权力机关作出解散 决议, 或依法被责令关闭或撤销而导致解散, 或因其他原因解散, 从而进入清算 程序( 破产清 算程 序除 外) , 清算组 (或 类似 组织, 下同) 将该 机构 持有的 基金 份额分配给该机构的债权人以清偿债务, 或将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中的基金份 额分配 给机构 的股 东、 成员、 出资者 或开 办人 ; “企 业破产 清算 ”是 指一企 业法 人根据 《中华人民 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试行) 》 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九章的有关规定被宣告破产, 清算组依法将破产企业持有的基金份额直接分 配给该 破产企 业的 债权 人所导 致的基 金份 额的 划转; “司法 执行 ”是 指根据 生效 法律文书, 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 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依生效 法律文书之规定自动过户给其他人, 或法院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将有履行义务的当 事人(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人。 投资者办理因继承、 捐赠、 遗赠、 自愿离婚、 分家析产原因的非交易过户可富国天 瑞强 势地 区精 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58 到转出方的基金份额托管机构申请办理。 投资者办理因国有资 产无偿划转、 机构 合并或分立、 资产售卖、 机构解散、 企业破产、 司法执行原因引起的非交易过户 须到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处办理。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 《富国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八)基金的冻结 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 额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 结。 九 、基 金的 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强势地区 (区域经济发展较快、 已经形成一定产群规模且 居民购买力较强) 具有较强竞争力、 经营管理稳 健、 诚信、 业绩优良的上市公司 的股票。 本基金遵循 “ 风险调整后收益最大化” 原则, 通过 “自上而下” 的积极 投资 策略, 在合理运用金融工程技术的基础上, 动态调整投资组合比例, 注重基 金资产安全,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 上 市的股票、 债券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其中债券 包括国 债、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包括可转债)等。 (三)投资理念 以强势地区产业经济发展为契机, 积极把握精选个股的投资机会, 挖掘证券 内在的投资价值。 (四)强势地区的选择 本基金定义的强势地区为区域经济发展相对较快、 已经形成了一定的产群规 模且居民购买力相对较强的区域(省、市、自治区) 。 本 基 金 将 通 过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的 “ 地 区 评 估 体系(RRS-Region Rating System ) ”具体确定强势地区,采用的评估 指标 包括: 核心指标:表征生产力水平的综合指标 “ 人均国内生产总值” ; 富国天 瑞强 势地 区精 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59 辅助指标: ? 表征产业结构的 “三次产业产值占GDP 比重” (以 “第三产业产值占 GDP 比重”作为评估指标) ; ? 表征就业结构的 “三次产业从业人员所占比重 ” (以 “第一产业从业人员 所占比重”作为 评估指标) ; ? 表征城镇化水平的 “农村人口占总人口比例”; ? 表征城镇居民收入水平的 “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 ? 表征农村居民收入水平的 “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 ? 表征信息化发展水平的“ 国家信息化指数 ” (该指标由国家信息化测评中 心 (NIEC) 对外公布 , 该指数由 6 项指标组成, 分别为: 资源开发利 用、 信息网 络建 设、 信息 技 术应用 、信 息产 品与 服 务、信 息化 人力 资源 和信 息化发展环境等 ) 。 评估方法: ? 对于上述评估指标, 当候选地区 (省、 市、 自 治区) 的状况好于总体平 均水平时, 评分为正分, 相反为负分。 分数越高, 表明候选地区在 该指 标上的表现越好; ? 按照本基金认为合理的权重, 对每个指标的分数加权平均, 得出候选地 区的最后得分,聚类分为 1 级(高) 、2 级( 较高) 、3 级(较低)和 4 级(低) ; ? 本基金对于 2 级以上(含2 级)的地区定义为强势地区。 本基金管理人每年将根据公开信息对强势地区进行一次整体评估; 对于调出 (入)地区的具体个股,本基金管理人将最长在 3 个月内进行相应调整。 本基金目前所确定的强势地区为:北京、天津、上海、浙江、江苏、福建、 广东、 辽宁、山东、河北、 内蒙古、吉林、湖北、 重庆。 (五)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用 “自上而下” 的主动投 资管理策略, 在充分研判宏观经济状 况、 资本市场运行特征的前提下, 以强势地区内单个证券的投资价值评判为核心, 追求投资组合流动性、赢利性、安全性的中长期有效结合。 富国天 瑞强 势地 区精 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60 图1 富 国天瑞强势地区精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投资 策略示意图 ? 资产配置: (1) 在正 常市场 状况 下,本 基金 投资组 合中 的股票 投资 比例浮 动范 围为: 45%-95%;债 券和 短期 金融工 具的 投资 比例 浮 动范围 为:5%-55% , 其 中现金 或者 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的比例 不低 于 5% 。投 资于强 势地 区的 股票比 例不 低于基 金股票投资的 80%。 (2) 股票 与债券 之间 具体的 比例 将根据 不同 的市场 情况 动态配 置, 以最大 限度地规避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认为, 股票市场运行的中枢取决上市公司的整体盈利能力, 外 部环境 (政策、 投资理念及投资者行为等) 变化决定了市场的运行区间, 股票供 求、 资金面的松紧程度等左右市场的短期波动; 债券市场的运行中枢主要取决于 市场利率, 利率的预期变化决定了债券市场总体变化趋势, 债券供求状况和资金 松紧程度等左右债券市场的短期波动。 本基金管理人 将在基本分析的基础上, 综 合应用数量分析与技术分析等工具,研 判市场 的中期波动与长期趋势。 ①当股票市场处于低风险区域或预期股票市场趋于上涨时, 本基金管理人 将 采取 适度积极的做法, 提高股票的投资比重, 分享股票市场上涨带来的收益, 以 争取 较高回报。 ②当股票市场处于高风险区域或预期股票市场趋于下跌时, 本基金管理人 将 采取保守的做法, 降低 股票投资比例, 加大债券市场 的投资力度, 以回避股票市富国天 瑞强 势地 区精 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61 场下跌的系统性风险,避免组合损失。 ③当股票市场在中等风险区域或 预期处于震荡运行时 , 本基金管理人将以结 构性调整为主,适当降低股票的投资比重,选择的重点是相对价值低估的个股, 同时加大可转债的投资比重。 ④当预期利率下降、 债 券价格将上升时, 组合将降低现金持有比例, 并将债 券资产主要投资于中长期债券, 以实现较高的回报 ; 在预期利率上升、 债券价格 将下降时, 组合将增加现金持有比例, 并将债券资产主要投资于短期债券和浮息 债券 。 ⑤积极参与风险低且可控的新股申购、债券回购等投资。 ? 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 金管 理人 借鉴 外方 股东 加拿 大蒙 特利 尔银 行金 融集 团(BMO Financial Group ) 的投资管理经验及技能, 根据国内市场的特征, 应用 “富国 3S 股票滤网 系统(Stock Screening System ) ” ,挖掘具有投资价值的股票: (1)富国3S 股票滤网系统的操作思路为: ? 基于富国的 “多因素综合价值评估模块 (MVP) ” , 对上市公司的管理 能力、 财务 实力 、资 金 运用效 率、 资产 盈利 能 力、成 长性 、经 营中 的现金流量状况以及股价吸引力进行总体评价; ? 剔除财务指标异常和股价波动异常的个股,构建备选股票库 I; ? 在公司 研究 员和 基金 经 理实地 跟踪 的基 础上 , 结合市 场趋 势判 断, 形成重点关注股票库 II; ? 对股票库 II 进行限制性、 流动性和组合风险度检验, 并根据资产配 置原则和市场风险分析,构建投资组合。 富国天 瑞强 势地 区精 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62 多因素综合价值评估模块(M V P ) 强势地区股票 剔除财务指标异动和 股价波动异常的个股 确定备选股票库I 在公司研究员和基金经理实地 跟踪的基础上,结合市场趋势 判断,形成重点关注股票库I I 对股票库I I 进行限制性、 流动性和组合风险度检验 根据资产配置原则和市场 风险收益特征,构建投资组合 适度时机选择 股权双轨的市场结构,整 体估价相对高估的特征等 政府干预 和政策导 向,市场 整体市盈 率高低等 国有股 减持等 跟踪分析上市 公司,及时更 新公司的盈利 预测和估价模 型,研究投资 组合调整方案 非强势地区股票 图2 富 国3S 股票滤网系统 流程 图 公司备选股票库 I 每季度微调一次, 对于被剔除的股票, 基金经理将在最近 的一个月内作出相应的减持或卖出操作; 对于被新调入的股票, 基金经理将基于 主客观判断进行决策;对于入选重点股票库 II 的,将选择适当时机进行投资操 作。 (2)富国“多因素综合价值评估模块(MVP)”: “ 多 因 素综 合 价值 评 估模 块 (Multifactor Valuation Pipeline ) ”是 富 国 3S 股票滤网系统中的核心部分之一。 本基金管理人基于 “定性定量分析相结合、 动态静态指标相结合” 的原则, 运用 “价值为 本, 成长为重” 的 合理 价格成长投 资 策 略(GARP-Growth At Reasonable Price ) 来 确定 具 体选 股 标准, 评 估上 市 公司的综合素质,研判股票的投资价值。重点关注的因素包括: ? 企业的 管理 团队 优秀 , 管理制 度健 全, 内部 治 理结构 完善 ,重 视股富国天 瑞强 势地 区精 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63 东利益,关注投资回报,具有良好的诚信度; ? 企业在 产品 开发 、技 术 进步、 成本 控制 等方 面 具有较 强的 核心 竞争 力,并且在销售网络、市场知名度和品牌效应方面具有独特优势; ? 企业行 业地 位突 出, 财 务管理 稳健 ,营 运状 况 良好, 具有 稳定 的现 金流并具备一定的规模优势和较好的抗风险能力; ? 企业盈 利能 力较 强, 主 营业务 收入 、主 营业 务 利润、 息税 前收 益以 及净资产报酬率稳定并保持较高的成长性; ? 股票具有较好的流动性,适合资金的操作; ? 市净率 (P/B ) 、 动态 市 盈率(PEG ) 以及 股票 市值/ 主营 业务 销售收 入/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P/S/G) 相对较低; ? 综合股价/ 每 股 经 营 现 金 流 指 标 (P/C ) 、 股 价/ 每股销售收入指标 (P/S) 、 股利分配率 (DPR) 以及自由现金流折现模型 (DCF ) 、 经济 价值模型 (EV/EBITDA) 、 杜邦财务分析模型 (DuPont Analysis)的 分析结果。 ? 债券投资策略: 在目前中国债券市场处于制度与规则快 速调整的阶段, 管理人将采用久期控 制下的主动性投资策略, 主要包括: 久期控制、 期限结构配置、 市场转换和相对 价值判断等管理手段。 在有效控制整体资产风险的基础上, 根据对宏观经济发展 状况、 金融市场运行特点等因素的分析确定组合整体框架; 对债券市场、 收益率 曲线以及各种债券品种价格的变化进行预测,相机而动、积极调整。 本基金投资示意图如下: 富国天 瑞强 势地 区精 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64 大类资产配置:混合型(偏股性) 股票 (投资比例:4 5 % - 9 5 % ) 债券和短期金融工具 (投资比例:5 % - 5 5 % ) 强势地区选择:4级中评定为1、2级 基 于 富 国 3 S 股 票 滤 网 系 统 的 个 股 选 择 : G A R P 投 资 策 略 强 势 地 区 1 强 势 地 区 2 非 强 势 地 区 M …… 国 债 企 业 债 : 含 可 转 债 金 融 债 央 行 票 据 回 购 与 逆 回 购 现 金 存 款 地区 评估 体系 ( R R S ) 投资强势地区 股票比例≥8 0 % 投资强势地区 以外 股票比例≤2 0 % 强 势 地 区 N- 1 非 强 势 地 区 1 …… 强 势 地 区 N 图3 富 国天瑞强势地区精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投资 示意图 (六)投资风格 “坚持稳健运作, 注重风险控制, 寻求中长期回报” 体现了本基 金的投资风 格。 (七)投资决策与交易机制 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确定本基金的大类资产配置比例、 股票投资的行业配置 比例和重仓投资品种投资方案等重大投资决策。 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投资范围内制定并实施具体的投资策略, 向集中交易室下达投资指令。 集中交易室负责执行投资指令, 就指令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及市场面的变化对 指令执行的影响等问题及时向基金经理反馈,并可提出基于市场面的具体建议。 集中交易室同时负责各项投资限制的监控以及本基金资产与公司旗下其他基金富国天 瑞强 势地 区精 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65 之间的公平交 易控制。 (八)投资程序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决定基金投资的重大决策。 基金经理在授权范围内, 制 定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并执行。 集中交易室负责执行投资指令。 (1) 基金 经理根 据证 券市场 的趋 势、运 行的 格局和 特点 ,并结 合本 基金的 基金合同、投资风格拟定投资策略报告。 (2) 投资 策略报 告提 交给投 资决 策委员 会。 投资决 策委 员会审 批决 定基金 的大类资产配置比例、股票投资的行业配置比例和重仓投资品种投资方案。 (3) 基金 经理根 据批 准后的 投资 策略确 定最 终投资 计划 ,确定 个股 选择以 及买卖时机,并对已投资品种进行跟踪,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调整 。 (4) 集中 交易室 依据 基金经 理的 指令, 制定 交易策 略, 统一执 行证 券投资 组合计划,进行具体品种的交易。 (5) 风险 控制委 员会 根据市 场变 化对投 资组 合计划 提出 风险防 范措 施,监 察部对投资组合计划的执行过程进行日常监督和实时风险控制。 (6)基金经理须每月提交工作报告及工作计划。 富国天 瑞强 势地 区精 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66 图4 投 资程序示意图 (九)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采用上证 A 股指数, 债券投资部分的业 绩比较基准采用上证国债指数。 本基金定位在混合型基金, 以股票投资为主, 债 券投资只是为了回避市场的系统风险, 因此, 本基金的整体业绩比 较基准可以表 述为如下公式: 上证 A 股指 数收 益率 ×70%+ 上证 国债 指数 收益率 ×25% +同 业存 款利率× 5% (十)投资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 基金 与由本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其他 基金 持有一 家公 司发行 的证 券,不 超过该证券的10%; 3、本 基金 财产参 与股 票发行 申购 ,基金 所申 报的金 额不 超过该 基金 的总资富国天 瑞强 势地 区精 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67 产,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因 基金 规模、 市场 变化、 有关 法律法 规或 交 易规 则调 整等原 因导 致投资 组合超出上述规定的要求,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 述标准; 6、 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 投资比例的规定; 7、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十一)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 金管 理人按 照国 家有关 规定 代表基 金独 立行使 股东 权利, 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 通过 关联交 易为 自身、 雇员 、授权 代理 人或任 何存 在利害 关系 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二)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 资 6,864,057,778.23 89.39 其中: 股票 6,864,057,778.23 89.39 2 固定收 益投 资 437,350,000.00 5.70 其中: 债券 437,350,000.00 5.70








资产 支持 证券 - - 3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4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买 断式回 购的买 入 返售 金 融资产 - - 5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352,268,754.62 4.59 6 其他资 产 24,993,063.62 0.33 7 合计 7,678,669,596.47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3,603,908.30 0.05 B 采掘业 627,167,407.87 8.22 C 制造业 1,207,142,342.27 15.83 C0 食品、 饮料


17,141,762.52 0.22 富国天 瑞强 势地 区精 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68 C1








纺织 、服 装、 皮毛 5,575,531.95 0.07 C2








木材 、家 具 - - C3








造纸 、印 刷 - - C4








石油 、 化学 、 塑 胶 、 塑 料 129,658,670.13 1.70 C5








电子 218,549,372.92 2.87 C6








金属 、非 金属 649,291,462.68 8.51 C7








机械 、设 备、 仪表 184,019,345.85 2.41 C8








医药 、生 物制 品 2,906,196.22 0.04 C99








其他 制造 业 - - D 电力 、 煤 气及 水的 生产 和 供应业 88,981,113.40 1.17 E 建筑业 - - F 交通运 输、 仓储 业 133,147,328.28 1.75 G 信息技 术业 650,198,303.36 8.53 H 批发和 零售 贸易 509,058,032.24 6.68 I 金融、 保险 业 1,285,874,327.96 16.86 J 房地产 业 2,168,491,238.00 28.43 K 社会服 务业 81,947,505.75 1.07 L 传播与 文化 产业 - - M 综合类 108,446,270.80 1.42 合计 6,864,057,778.23 90.01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000001 深发展 A 43,342,499 703,015,333.78 9.22 2 600050 中国联 通 127,991,792 650,198,303.36 8.53 3 600048 保利地 产 41,890,444 517,765,887.84 6.79 4 600383 金地集 团 62,627,224 402,066,778.08 5.27 5 000024 招商地 产 22,773,428 394,663,507.24 5.18 6 000002 万


科A 46,837,468 393,434,731.20 5.16 7 600208 新湖中 宝 63,303,701 310,188,134.90 4.07 8 601601 中国太 保 14,054,031 306,377,875.80 4.02 9 002353 杰瑞股 份 2,261,848 264,839,782.32 3.47 10 002251 步 步 高 9,168,792 222,068,142.24 2.91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 券 91,350,000.00 1.20 2 央行票 据 296,530,000.00 3.89 3 金融债 券 49,470,000.00 0.65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49,470,000.00 0.65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可转债 - - 7 其他 - - 8 合计 437,350,000.00 5.73 富国天 瑞强 势地 区精 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69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1001021 10 央 行票 据 21 1,500,000 147,060,000.00 1.93 2 010110 21 国债 ⑽ 900,000 91,350,000.00 1.20 3 0801044 08 央 行票 据 44 500,000 50,670,000.00 0.66 4 1001062 10 央票 62 500,000 49,790,000.00 0.65 5 100221 10 国开 21 500,000 49,470,000.00 0.65 6、 报 告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名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证 券投 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 权证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8、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申明本 基金 投资 的前十 名证券 的发 行主 体本期 是否出 现被 监管 部门立 案调 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 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2)申明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在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 证金 4,893,984.43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15,210,468.08 3 应收股 利 77,607.63 4 应收利 息 3,290,273.09 5 应收申 购款 1,520,730.39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4,993,063.62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富国天 瑞强 势地 区精 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70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 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因四舍五入原因, 投资组合报告中市值占净值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存 在尾差。 十 、基 金的 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也不 保证最 低收 益。 基金的 过往业 绩并 不代 表其未 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富 国天瑞 强势 地区 精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历史 各时间 段份 额净 值增长率 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①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2005.4.5-2005.12.31 4.42% 0.87% 0.19% 0.95% 4.23% -0.08% 2006.1.1-2006.12.31 133.50% 1.32% 81.37% 0.95% 52.13% 0.37% 2007.1.1-2007.12.31 92.44% 1.92% 62.20% 1.54% 30.24% 0.38% 2008.1.1-2008.12.31 -48.47% 2.58% -50.23% 1.98% 1.76% 0.60% 2009.1.1-2009.12.31 99.16% 1.62% 52.63% 1.33% 46.53% 0.29% 2010.1.1-2010.6.30 -21.81% 1.70% -18.89% 1.01% -2.92% 0.69% 2010.1.1-2010.9.30 -12.69% 1.58% -12.66% 0.96% -0.03% 0.62% 2005.4.5-2010.9.30 320.44% 1.78% 95.53% 1.38% 224.91% 0.40% 2、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以 来富国 天瑞强 势地 区精 选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累计份额 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富国天 瑞强 势地 区精 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71 注: (1 )截 止日 期 为2010 年 9 月 30 日。 (2) 本基 金于2005 年4 月5 日 成立 , 建 仓期6 个 月, 从 2005 年4 月5 日至 2005 年 10 月 4 日, 建仓 期结 束时 各 项资产 配置 比例 均符 合基 金合同 约定 。本 基金 于 2008 年 1 月 17 日拆分 , 规模 急剧 扩大 , 建仓 期 3 个 月 , 从2008 年1 月 22 日至 2008 年4 月21 日 , 建 仓期 结束时 各项 资产 配置 比例 均符合 基金 合同 约定 。 十 一、 基金 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 票据 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清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资产等。 富国天 瑞强 势地 区精 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72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其构成主要有: 1、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购基金份额所支付的款项; 2、运用基金资产所获得收益(亏损) ; 3、以前年度实现的尚未 分配的收益或尚未弥补的亏损。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金 结算业务, 并以基金托管人和 “富国天瑞强势地区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 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 以 “富国天瑞强势地区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 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开立的基 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 销售代理人和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 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 的保管和处分 1、基 金财 产应独 立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的固 有财 产。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因基 金财产 的管 理、运 用或 者其他 情形 而取得 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3、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因依 法解散 、被 依法撤 销或 者被依 法宣 告破产 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4、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5、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可以 按基金 合同 的规定 ,收 取管理 费、 托管费 及其他费用。 6、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十 二、 基金 资产的 估值 一、 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 准确 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 并 为基金份额提供计价依据。 富国天 瑞强 势地 区精 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73 二、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 , 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 三、 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 上市 流通股 票按 估值日 其所 在证券 交易 所的收 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无交 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 如果估值日无交易,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将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 确定 公允价值进行 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 ① 首 次发 行 未上 市 的 股票,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 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 ② 送 股、 转增股 、配 股和 公开 增发 新股 等发 行 未上 市 的 股票, 按估 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③ 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定 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在 交易 所上市 后, 按估值 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④ 非公 开发 行的 且在 发行时 明确 一定 期限锁 定期的 股票 ,按监 管机 构或行 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在任何 情况 下, 基金管 理人如 采用 本项 第 (1 )-(2) 小项 规 定的方 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 理人认为按本项第 (1) - (2)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 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 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 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 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富国天 瑞强 势地 区精 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74 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 确定 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 在证 券交易 所市 场挂牌 交易 未实行 净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值 日收 盘价减 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 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 如果估值日无交易, 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 首次 发行未 上市 债券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的公允 价值 进行估 值, 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交易 所以大 宗交 易方式 转让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5) 在全 国银行 间债 券市场 交易 的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 同一 债券同 时在 两个或 两个 以上市 场交 易的, 按债 券所处 的市 场分别 估值。 (7) 在任何 情况 下, 基金管 理人如 采用 本项 第 (1 )-(6) 小项 规 定的方 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 理人认为按本项第 (1) - (6)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 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 市场报价、 流动性、 收益 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 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办法: (1) 基金 持有的 权证 ,从持 有确 认日起 到卖 出日或 行权 日止, 上市 交易的 权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 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富国天 瑞强 势地 区精 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75 (2) 首次 发行未 上市 的权证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在 估值 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因持 有股票 而享 有的配 股权 ,以及 停止 交易、 但未 行权的 权证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 在任何 情况 下, 基金管 理人如 采用 本项 第 (1 )-(3) 项规 定 的方法 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 管理 人认为按本项第 (1) - (3)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 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 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其他有价证券等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四、 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 股票、债券、权证及其他基金资产 。 五、 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 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 法、 时间、 程序进行复核, 基金托管人复核 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 金管理人 依据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 公布。 月末、 年 中和年末估 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 销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 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 (“受损方 ”) 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 ” 给予赔 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富国天 瑞强 势地 区精 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76 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 不能克服, 则属不可抗力, 按照下述规 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 差错 已发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成 损失 时,差 错责 任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 及 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由于差错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若差错责 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错 的责任 方对 可能导 致有 关当事 人的 直接损 失负 责,不 对间 接损失 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差 错而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负 有及 时返还 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差 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 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 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 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 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错 责任方 拒绝 进行赔 偿时 ,如果 因基 金管理 人的 行为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的行 为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基金管 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 并拒绝进行赔偿时, 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 应列入基金费用, 从基金 资产中支付; 富国天 瑞强 势地 区精 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77 (6) 如果 出现差 错的 当事人 未按 规定对 受损 方进行 赔偿 ,并且 依据 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 仲裁裁决对受损方 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有责任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有权要求其 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 差错发 生的 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 人,并 根据 差错发 生的 原因确 定差错的责任方; (2)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 差错处 理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的 方法 由差错 的责 任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损失; (4) 根据 差错处 理的 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 交易数 据的 ,由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 方法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 第 4 位)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 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 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错误偏 差达 到基金 份额 净值的 0.5%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公告、 通报 基金托 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 由此给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 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 基金管理人按差 错情形,有权向 其他当事人追偿。


(2) 当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差 错给 基金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造成损 失需 要进行 赔偿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经确认 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建 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富国天 瑞强 势地 区精 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78 ② 若 基金 管理人 计算 的基金 份额 净值已 由基 金托管 人复 核确认 后公 告,而 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 明, 份额净值出错 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 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其中基金管理人承担 50% , 基金托 管人承担50%; ③ 如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份 额净 值的计 算结 果,虽 然多 次重新 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 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信 息 错 误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申 购 或 赎 回 金 额 等) , 进而导 致基 金份 额净值 计算错 误而 引起 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基 金的损 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 (3)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由 于各自 技术 系统设 置而 产生的 净值 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 (4) 前述 内容如 法律 法规或 者监 管部门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定 。如 果行业 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 商。 七、 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 不可 抗力或 其他 情形致 使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无法准 确评 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占 基金 相当比 例的 投资品 种的 估值出 现重 大转变 ,而 基 金管 理人 为保障 投资者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如 出现 基金管 理人 认为属 于紧 急事故 的任 何情况 ,会 导致基 金管 理人不 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 他情形。 八、 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 (3) 项、 债券估值方法的 第 (7) 项或权证估值 方法的第 (4) 项进行 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富国天 瑞强 势地 区精 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79 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 于证 券交易 所及 登记结 算公 司发送 的数 据错误 ,有 关会计 制度 变化或 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 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 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九、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 将当日的净值 计算结 果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封闭式 基金 为每 周五)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计 算结 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 依据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 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 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 三、 基金 收益与 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本基金的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票据投资收益、 买卖证券差价、 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 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 的余额。 (三)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比例按有关规定制定; 2、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年 度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基金年 度已实现收益的50%; 3、本 基金 收益分 配 方 式分两 种: 现金分 红与 红利再 投资 ,投资 人可 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富国天 瑞强 势地 区精 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80 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4、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5、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6、在 符合 有关基 金分 红条件 的前 提下, 本基 金收益 每年 至少分 配一 次,但 若成立不满3 个月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7、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8、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9、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收益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 基金净收益、 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 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注册登 记人可将投资者的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 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有关业务规定执行。 十 四、 基金 费用与 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与基金运作有关费用列示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富国天 瑞强 势地 区精 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81 (7) 按照 国家有 关规 定和基 金合 同约定 ,可 以在基 金资 产中列 支的 其他费 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 资产总值中扣除。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2.5‰的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3) 上述 “1、 与基金 运作有关费用列示” 中 (3)-(7 ) 项费用由 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从基金 资产中支付 。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 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其他具体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依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执行。 4、费用调整 富国天 瑞强 势地 区精 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8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或基金托 管费率。调高基金管理费率或基金托管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调低基金管理费率或基金托管费率,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必须最 迟于新 的费 率实 施日前 3 个工 作日 在 至少一 种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媒 体上 公告。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申购费用 基金申购费的费率水 平、 计算公式、 收取方式 和使用方式参见本招募说明书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相应部分。 2、赎回费用 基金赎回费的费率水平、 计算公式、 收取方式 和使用方式参见本招募说明书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相应部分。 3、转换费用 基金转换费的费率水平、 计算公式、 收取方式 和使用方式参见本招募说明书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相应部分。 (三)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的各类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行。 十 五、 基金 的会计 与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3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帐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 金管 理人及 基金 托管人 各自 保留完 整的 会计账 目、 凭证并 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 金托 管人每 月与 基金管 理人 就基金 的会 计核算 、报 表编制 等进 行核对富国天 瑞强 势地 区精 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83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本 基金 管理人 聘请 与基金 管理 人、基 金 托 管人相 互独 立的具 有证 券从业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 计师 事务所 更换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应事 先征得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事 务所 ,须经 基金托管人 (或基金管理人) 同意,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应 在2 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十 六、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全国 性报刊 (以 下简 称“指 定报刊 ” ) 和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的 互联 网网 站(以 下简称 “网 站” )等媒 介披露 ,并 保证 基金投 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富国天 瑞强 势地 区精 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84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 位为人民币 元。 一、 公开披露 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基 金招 募说明 书应 当最大 限度 地披露 影响 基金投 资者 决策的 全部 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 束之日 起 45 日内,更 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 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基 金合 同是界 定基 金合同 当事 人的各 项权 利、义 务关 系,明 确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 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基 金托 管协议 是界 定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管 理人在 基金 财产保 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富国天 瑞强 势地 区精 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85 易的3 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开 放 日 的 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 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 (七)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 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本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 报告两种方式。 (八)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富国天 瑞强 势地 区精 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86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本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 金管 理人的 董事 长、总 经理 及其他 高级 管理人 员、 基金经 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富国天 瑞强 势地 区精 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87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 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核准 或者备 案,并 予以 公告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召集 人应 当至 少提前 3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 会议形式、 审议事项、 议事程序和表决 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管理人、 本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召集人应 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二、 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 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富国天 瑞强 势地 区精 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88 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报刊和网站披 露信息,并且在不 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三、 信息披露 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 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的住所和基金上市交易 的证券交易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及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供公众查阅 、 复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十 七、 风险 揭示 本基金是一只主动投资的混合型基金, 主要投资于强势地区中定价合理且具 有成长潜力的优质股票, 属于中度风险的证券投资基金品种。 本基金力争在严格 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谋求实现基金资产长期稳定增长,实现较高的超额收益。 (一)投资于富国天瑞强势地区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主要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 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产业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 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 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 宏观经济运 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同时富国天 瑞强 势地 区精 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89 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 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 收益水平会受到 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 如市场、 技术、 竞争、 管理、 财务等 都 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基金投资收益变化。 (5)购买力风险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 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2、信用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3、债 券收 益率曲 线变 动风险 。债 券收益 率曲 线变动 风险 是指与 收益 率曲线 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4、再 投资 风险。 再投 资风险 反映 了利率 下降 对固定 收益 证券利 息收 入再投 资收益的影响, 这与利率上升所 带来的价格风险 (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 互 为消长。 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 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 再投资时,将获得较少的收益率 5、流动性风险 指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 或者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大额赎回 的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 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 巨额赎回可能会产 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份额净值。 6、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可能因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等判断有 误、 获取的信息不全等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 理水 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 7、操作或技术风险 指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 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 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 例如, 越权违规交易、 会计部门欺富国天 瑞强 势地 区精 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90 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 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 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 这种技术风险可 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 注册登记机构、 销售机构、 证券交易所、 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等等。 8、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 违反国家法 律、 法规的规定, 或者基金投资违反 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9、其他风险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 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 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金融市场危机、 行业竞争、 代理商违约、 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 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二)声明 1、 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 机构及部门担保。 投资人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 基金 管理人 直接 办理本 基金 的销售 外, 本基金 还通 过 中国 农业 银行、 交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泰君安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东方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长城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齐鲁证券经纪有限公司、 平安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 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恒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上海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国都证券 有限 责任公司、 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光大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长江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中信金通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万通证券富国天 瑞强 势地 区精 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91 有限责任公司、 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长江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国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深圳平安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信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 瑞 银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中 国 光 大 银 行 、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青 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东莞银 行、 深圳发展银行、 广 发华福、 新时代证券、 英大证券 、 江海证券经纪有限责任 公司、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等代销机构代理销售, 但是, 基金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 或负债, 也没有经代销机构担保或者背书, 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 全。 十 八、 基金 合同的 变更 、终 止和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下列涉及到《基金合同》内容变更的事项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8)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9)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2、除 非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另有规 定, 对《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应当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的, 《 基金合 同》 变更 的内容 应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 3、依 现行 有效的 有关 法律法 规, 对《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自中国 证监 会核准 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富国天 瑞强 势地 区精 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92 4、除 依本 《基金 合同 》和依 现行 有效的 有关 法律法 规, 对《基 金合 同》的 变更须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和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以外的情形, 经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可对 《基金合同》 进行变更后公布,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2、基 金合 同终止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予公 告并 组织清 算小 组对基 金财 产进行 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 金清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组成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成 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 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职责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负 责基 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以基金的名义进行必要的民 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富国天 瑞强 势地 区精 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93 (5)制作清算报告; (6) 聘请 会计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进行 外部 审计, 聘请 律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 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在 《基金合同》 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十 九、 基金 合同的 内容 摘要 一、 《基金合 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大厦5、6 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陈敏 成立时间:1999 年4 月13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字[1999]11 号 富国天 瑞强 势地 区精 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94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实收资本:1.8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 托管人概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项俊波 成立时间:2009 年1 月15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8]23 号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3、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本基金合同发售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本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 自《 基金合 同》 生效之 日起 ,根据 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 《基金 合同 》获得 基金 认购和 申购 费用、 基金 赎回手 续费 、基金 管理费、其他法定收入和法律法规允许或监管部门批准的约定收入;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法 律规定 监督 基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管富国天 瑞强 势地 区精 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95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委托 、更 换基金 销售 代理人 ,对 基金销 售代 理人的 相关 行为进 行监督 和处理 。如 认为 基金销 售代理 人违 反本 《基金 合同》 、基 金销 售与服 务代 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 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9)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 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0)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1)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 金业务规则, 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托管费率和调高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 和收费方式;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律师、 审计师、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 机构; (16)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3) 配备 足够的 具有 专业资 格的 人员进 行基 金投资 分析 、决策 ,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 办理 或者委 托经 国务院 证券 监督管 理机 构认定 的其 他机构 代为 办理基富国天 瑞强 势地 区精 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96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 和登记事宜; (5) 建立 健全内 部风 险控制 、监 察与稽 核、 财务管 理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保证所 管理的 基金 财产 和基金 管理人 的财 产相 互独立,对所 管理 的不 同基金 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资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 适当合 理的 措施使 计算 基金份 额认 购、申 购、 赎回和 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 并参加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参 与基 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富国天 瑞强 势地 区精 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97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基金托管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3) 基金 管理人 在募 集期间 未能 达到基 金的 备案条 件, 《基金 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募集期结束后30 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决定 ;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 理; (2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 自本 基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 依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合 同》 约定获 得基 金托管 费、 其他 法 定收 入和其 他法 律法规 允许或监管部门批准的约定收入; (3) 监督 基金管 理人 对本基 金的 投资运 作, 如发现 基金 管理人 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 资者的利益; (4) 以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联 名的 方式在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 公司 上海分 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富国天 瑞强 势地 区精 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98 (5)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 以基 金的名 义在 中央国 债登 记结算 有限 公司开 设 银 行间 债 券托 管账户 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 (7)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资产; (2) 设立 专门的 资产 托管部 ,具 有符合 要求 的营业 场所 ,配备 足够 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 健全内 部风 险控制 、监 察与稽 核、 财务管 理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 立; 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 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资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 定开设 基金 财产的 资金 账户和 证券 账户,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除 《基金 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 基金 管理人 计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 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富国天 瑞强 势地 区精 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99 施; (11)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2) 按有关规定,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 资料;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 《基金合 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 富国天 瑞强 势地 区精 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100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席 或者委 派代 表出席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发售机 构损 害其合 法权 益的行 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份额持有人义务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遵守《基金合同》 ; (2) 缴纳 基金认 购、 申购、 赎回 款项及 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所 规定的 费用; (3) 在持 有的基 金份 额范围 内, 承担基 金亏 损或者 基金 合同终 止的 有限责 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 返还 在基金 交易 过程中 因任 何原因 ,自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及基 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 共同组成。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富国天 瑞强 势地 区精 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101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9)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10)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的 其他 应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 下情 况可由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协 商后修 改, 不需召 开 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在《 基金合 同》 规定的 范围 内变更 本基 金的申 购费 率、赎 回费 率或收 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 基金合 同》 的修改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除按 照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应 当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 金托 管人认 为有 必要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应当向 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 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 由基 金托管人 自行召集。 4、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富国天 瑞强 势地 区精 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102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 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六十日内召开。 5、如在上述第 4 条情 况下,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 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三十日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会 议的召 集人 负责选 择确 定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天, 在至少一种证 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登记日; (4)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2、采 取通 讯开会 方式 并进行 表决 的情况 下, 由会议 召集 人决定 通讯 方式和 书面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 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的截止时间 和收取方式。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 会议召集人确定, 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 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1、现 场开 会。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本人出 席或 以代理 投票 授权委 托书 委派代富国天 瑞强 势地 区精 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103 表出席 ,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 自 出席会 议者 持有基 金份 额的凭 证、 受托出 席会 议者出 具的 委托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书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 经核 对,汇 总到 会者出 示的 在权利 登记 日持有 基金 份额的 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 不少 于本基金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 份额的50%(含50%) 。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 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 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会议 召集人 在基 金托管 人 ( 如果基 金托 管人为 召集 人,则 为基 金管理 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 决意见; (3) 本人 直接出 具书 面意见 或授 权他人 代表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不小于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50%) ; (4) 上述第 (3) 项中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 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书 符 合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 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 重大修富国天 瑞强 势地 区精 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104 改 、决 定 提前 终止 《基金 合同 》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更换基 金托 管人 、与其 他基 金合并 、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 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 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 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10 天提交召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 现场 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 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 5 天前公告。 否则, 会议的召开 日期应当顺 延并保证至少有5 天的间隔期。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 以通讯方式开 会 的通知后, 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得增加、 减少或修改 需由该次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交的临时提案 进行 审核, 符合条件的 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5 天前公告。 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 对提案进行审核: (1) 关联 性。大 会召 集人对 于提 案涉及 事项 与 本基 金有 直接关 系, 并且不 超出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大 会审议;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人 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 进行解释和说明。 (2) 程序 性。大 会召 集人可 以对 提案涉 及的 程序性 问题 做出决 定。 如将提 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 大会主 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做出决定, 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定的程序 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就同一 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 富国天 瑞强 势地 区精 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105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 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 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公告会议通知时应当同时 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 后2 个工作日内 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 般决 议 , 一般决 议须经 参加 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持表 决权 的 50% 以上 (含50%)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 第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 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 别决 议,特 别决 议应当 经参 加大会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持 表决 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 通过方可 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 或者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 《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 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符合会议通 知 规 定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视 为 有 效 表 决 ,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富国天 瑞强 势地 区精 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106 1、现场开会 (1) 如大 会由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 在出席会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 监票 人应当 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表决 后立 即进行 清点 并由大 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 会议主 持人 或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对于 提交的 表决 结果有 怀疑 ,可以 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监 票 人 应 当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则为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 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 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自生 效之 日起 2 个 工作日 内在 至少一 种中 国证监 会指定的媒体 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那么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 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均有约束力。 富国天 瑞强 势地 区精 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107 三、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1、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 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代表 50%以上 (含50% ) 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 对被提 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2/3)表决通过; (3) 临时 基金管 理人 :新任 基金 管理人 产生 之前, 由中 国证监 会指 定临时 基金管理人; (4) 核准 :新任 基金 管理人 须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方 可出 任,原 基金 管理人 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方可退任;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5 个工 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新任基金管理人与原基金管理 人进行资产管理的交接手续, 并与基金托管人核对资产总值。 如果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 由新任的基金管理人和新任的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富国天 瑞强 势地 区精 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108 准后5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妥善 保管基金管理业务 资料 , 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 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 (6) 审计 :基金 管理 人职责 终止 的,应 当按 照法律 法规 规定聘 请会 计师事 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 基金名称变更: 基金管理人更换后, 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 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代表 50%以上 (含50% ) 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 对被提 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2/3)表决通过; (3) 临时 基金托 管人 :新任 基金 托管人 产生 之前, 由中 国证监 会指 定临时 基金托管人; (4) 核准: 新任基金托 管人须经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核准方可出任, 原基金托管人须经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批准方可退任; (5) 公告 :基金 托管 人更换 后, 由基金 管理 人在中 国证 监会和 银行 监管机 构核准后5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新任基金托管 人与原基金 托管人进行资产托管的交接手续, 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资产总值。 如 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 由新任的基金管理人和新任的基金托管人 在中国 证监会 和银 行监 管机构 批准后 5 个 工 作日内 在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媒体上公告; (6) 审计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的,应 当按 照法律 法规 规定聘 请会 计师事 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 违约责任 (一) 由于 《基金合同》 当事人违反 《基金法》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或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造成 《 基金合同》 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 由有过错的一 方承担违约责任; 如属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过错, 根据实际富国天 瑞强 势地 区精 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109 情况, 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分别承担各自 应负的违约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基 金管 理人及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中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或当 时有效 的法 律、法 规或规章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在 没有 故意或 过失 的情况 下, 基金管 理人 由于按 照《 基金合 同》 规定的 投资原则而投资或不投资而造成的损失等; 3、不可抗力。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 给基金财产或 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 的, 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 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 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 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 前提下 , 《 基金 合同》 能够继 续履 行的 应当继 续履行 。未 违约 方当事 人在 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 防止损失的扩大。 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 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 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 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五、 争议的处 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 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 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上海分会,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 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六、 《基金合 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 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的法律文件。 1、 《基金合同》 经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后 生效。 2、 《基金合同》 的 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本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富国天 瑞强 势地 区精 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110 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3、 《基金合同》 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 《基金合同》 正本一式六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代 理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 《基金合同》 复制件 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本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 十、 基金 托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一、 托管协议 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大厦5、6 层 法定代表人:陈敏 注册资本:1.8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募集基金;基金管理业务 营业期限: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项俊波 成立时间:2009 年1 月15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基金托管资格批 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8]23 号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人民币存款、 贷款、 结算业务; 居民储蓄业务; 信托贷款、 投资富国天 瑞强 势地 区精 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111 业务; 金融租赁业务; 外汇存款; 外汇汇款; 外汇投资; 在境内、 外发行或代理 发行外币有价证券; 贸易、 非贸易结算; 外币 票据贴现; 外汇放款; 买卖或代理 买卖外汇及外币有价证券; 境内、 外外汇借款 ; 外汇及外币票据兑换; 外汇担保; 保管箱业务; 征信调查、 咨询服务; 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 社保基金托管; 企业年 金托管; 委托资产托管; 信托资产托管;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托管; 农村 社会保障基金托管; 投资连 接保险产品的托管; 收支账户的托管; 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QFII)境内证券投资托管。 二、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 业务监督、核查 1、 根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本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 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 基金资产的核算、 基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 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费用的支付、 基金申购资金的到 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 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的融资条件等行为的合法性、 合规性 进行监督和核查, 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后 6 个月开始。 基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违 反《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 、 本协 议或 有关基 金法规规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 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 在限期内, 基 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过失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2、 根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就基 金托管人是否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 是否擅自动用基金资产、 是否按 时将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划入分红派息账户等事项, 对基金托管人进行 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定期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 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 擅自挪用基金资产、 因基金托管人的过错 导致基金资产灭失、 减损或处于危险状态的, 基金管理人应立即以书面的方式要富国天 瑞强 势地 区精 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112 求基金托管人予以纠正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 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的 行为违 反《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 、 本 协议或 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 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 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 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3、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有义 务配合 和协 助对方 依照 本协议 对基 金业务 执行监督、 核 查。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 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 重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监督方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金财产 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托管人应依法 持有并安全、完整地保 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 管理人 的正当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 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 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 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 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 账户和证券账户,对所 托管的 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 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对 于因 基金投 资、 基金申 (认 )购过 程中 产生的 应收 财产, 应由 基金管 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托 管人处的,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造成损 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认购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 将认购资 金划入基金管理富国天 瑞强 势地 区精 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113 人在具 有托管 资格 的商 业银行 开设的 “富 国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基 金认 购专户 ” 。 基金募集期满, 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 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 (含2 名) 中国注 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验资完成, 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 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中,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基金资产接收 报告。 (三)投资者申购资金和赎回资金的划付 基金申购、赎回的款项采用单笔净额交收的结算方式,净额在 T+3 日 15: 00 前交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 申购资金是否到账, 对于未准时到账的资金, 应及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催收。 因投资者赎回而应划付的款项,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进行划 付。 (四)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该基金的银行账户。 本基金的 银行预留印鉴, 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 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金额、 支付基金收益、 收取申购款, 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专 户进行。 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 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 《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 《现金管理条例》 、 《中国 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 、 《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 、 《支付结算 办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的其他规定。 (五)基金证券账户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 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富国天 瑞强 势地 区精 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114 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托管人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司/ 深圳分 公司 开立 基金证 券交易 资金 账户 ,用于 证券清 算。 该账 户是指 基金 托管人在集中托管模式下, 代表所托管的基金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六)债券托管乙类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 金合 同生效 后, 基金管 理人 负责向 中国 证监会 和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理 机构申请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 市场进行交易。 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外汇 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 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开设债券托管乙类账户, 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 金的清算。 2、同 业拆 借市场 交易 账户和 债券 托管账 户根 据中国 银行 业监督 管理 机构、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 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签订补充协议, 进行使用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 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七)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实 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或 中国 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上 海分公 司/ 深圳 分公司 或票 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托管人对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 制的证券不承担责任。 (八)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签 署。 签署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 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如 上述合同只有一份正本先由基金管理人取得, 则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保管。 四、 资产净值 计算和会计核算 富国天 瑞强 势地 区精 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115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 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价值。 基金管理人应每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 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以加密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 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 签名、 盖章 并以加密传真方式传送给基金管理 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已上市流通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上市 流通的 股票 ,以其 估值 日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的 市价( 收盘 价)估 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流通的债券,按如下估值方式处理: A、实 行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估 值日 收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易 的, 按最近 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B、未 实行 净价交 易的 债券按 估值 日收盘 价减 去债券 收盘 价中所 含的 债券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按最近交 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 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 股、 配股和 增发 新股, 按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所 挂牌 的同一 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按成本估值; (3) 未上 市交易 债券 的估值 按购 入成本 加计 至估值 日为 止的应 计利 息额计 算。 3、配 股权 证,从 配股 除权日 起到 配股确 认日 止,按 估值 日市价 高于 配股价 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4、如 有确 凿证据 表明 按上 述 方法 进行估 值不 能客观 反映 其公允 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富国天 瑞强 势地 区精 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116 5、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因此, 就与本 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 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净值差错处理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对 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的, 由此 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 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按照差错发生的具体情况, 由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 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 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 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 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 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由此造成的影响。 针对净值差错处理, 如果法律法规或证监会有新的规定, 则按新的规定执行; 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 在不违背法律法规且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 相关各 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重新协商确定处理原则。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 不一致时, 相关 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 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 应以基金 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 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有权向相关责任方追 偿。 富国天 瑞强 势地 区精 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117 (三)基金账册的建账和对账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 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 分别独立地设置、 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相 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 互相监督, 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若双方对 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 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 查明原因并纠正, 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管理 人的账册为准。 (四)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 月度报表的编 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日内完成。 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明 书更新一次。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季度报告编 制并公告; 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完 成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 度结束后9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 对报表加盖公章后, 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 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 5 日内立即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 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 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10 日内 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报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基 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 收到后尽快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 行调整, 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 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公章,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 半年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 需盖章确 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富国天 瑞强 势地 区精 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118 五、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 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 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 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由基金过户与注册登记人 负责制定。基金过户与注册登记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负保管义务。 六、 争议的处 理和适用法律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除经 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上海分会,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 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 行 《基金合同》 和托管 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七、 托管协议 的修改和终止 1、本 协议 相关各 方当 事人经 协商 一致, 可以 对协议 进行 修改。 修改 后的新 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修改后的新协议向中国证 监会办理完必要的核准或备案手续后生效。 2、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因基 金托管 人解 散、依 法被 撤销、 破产 或 其他 事由 造成本 基金 更换基 金托管人; (3) 因基 金管理 人解 散、依 法被 撤销、 破产 或其他 事由 造成本 基金 更换基 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 十一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富国天 瑞强 势地 区精 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119 (一)基金份额 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每次交易结束后,投资者可在 T+2 个工作日 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和 打印确认单; 在第一、二、三 季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 向本季度有交易的投 资 者寄送季度对账单。每年结束后 15 个工作 日内,向本年度末所有持有本公司 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或在第四季度有交易、 年末基金份额余额为零的投资者寄送 年度 对账单。 (二)网上交易 服务 投资者除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 和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办理申购、 赎 回 及 信息 查询 外, 还可通 过 基金 管理 人的 网站(www.fullgoal.com.cn ) 享受 网 上交易服务。具体业务规则详见本公司网站说明。 (三)定期定额投资 本基金可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提供 定期定额投资服务, 即投资者可通过固 定的销售机构, 采用定期定额的方式申购基金份额。 定期定额具体实施时间和业 务规则详见我公司发布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公司网站公告。 已开通定期定额的销售机构 ,投资人可登录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 www.fullgoal.com.cn 查询或拨打客户服务热线:95105686、4008880688 咨询。 若新增销售机构开通此项业务,本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将及时予以公告。 (四)免费信息定制服务 基金客户可以通过拨打电话、 发送邮件或者发短信 3 种方式定制每日基金净 值、 交易确认信息、 富 国周刊、 公告信息、 浮 动盈亏、 月度、 季度电 子对账单等, 基金管理公司通过手机短讯、E-MAIL 定期为客户发送所定制的信息。 (五)网络在线服务 客户通过基金账户号和查询密码登录基金公司网站 “客户服务” 栏目, 可享 有账户查询, 信息定制, 资料修改,投资刊物查阅,在线咨询等多项在线服务。 (六)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 7×24 小时基金净值信息、账户交易情况、 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人工坐席提供每周 5 天、每天不 少于 8 小时的座席服务,投资 者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业务咨询、 信息查询、 服务投诉、 信息定制、 资料修改等富国天 瑞强 势地 区精 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120 专项服务。 (七)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 基金公司网站投诉栏目、 自动语音留 言栏目、 客户服务中心人工热线、 书信、 电子邮件等 6 种不同的渠道对基金公司 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以及公司的政策规定进行投诉。 (八)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联络方式 客 户 服务 热线 :95105686 ,4008880688( 全国统 一 , 免 长途 话费 ) ,工 作 时 间内可转人工坐席。 传真: (021)68597979 公司网站:http://www.fullgoal.com.cn 电子信箱:public@fullgoal.com.cn 二 十二 、其 他应披 露事 项 1、2010 年4 月6 日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和公司网站 发布 《富 国基金关于网上直销多交易账户系统上线的公告》。 2、2010 年4 月7 日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和公司网站 发布 《富 国基金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基金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定期定额投资起点金额的公 告》、《 关于富国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东方证券网上交易优惠活动的公告》。 3、2010 年4 月9 日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和公司网站 发布 《富 国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富 国 基 金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在 青 岛 银 行 开 通 定 投 业 务 及 参 加 网 银 优惠和定投优惠的公告》。 4、2010 年4 月20 日 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和公司网站 发布 《 富 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代理销售 机构的公告》 。 5、2010 年4 月23 日 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和公司网站 发布 《 富 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金持有的相关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提示性 公告》。 6、2010 年4 月30 日 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和公司网站 发布 《 富富国天 瑞强 势地 区精 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121 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江海证券有限公司开通定投业务的公 告》、《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网 上 直 销 开 通 定 期 定 额 赎 回 业 务 的 公 告》、 《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富国旗下部分基金 代销机构的公告》。 7、2010 年5 月17 日 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和公司网站 发布 《 富 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 及参加优惠活动的公告》。 8、2010 年6 月2 日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和公司网站 发布 《富 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与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定期定 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 《关于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国农业 银行网上银行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 《 关 于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部 分基金参与中信银行网上交易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9、2010 年6 月4 日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报 和公司网站 发布 《关 于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在青岛银行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 10 、2010 年6 月8 日 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和公司网站 发布 《 富 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网上申购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11 、 2010 年6 月24 日 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和公司网站 发布 《富 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通富国旗下部分基金定投业务 及参加非现场委托方式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12 、 2010 年6 月28 日 在中国证券报、 上 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和公司网站 发布 《富 国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银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电子渠道 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 13 、 2010 年6 月30 日 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和公司网站 发布 《富 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金持有的相关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提示性 公告》 。 14 、2010 年7 月1 日 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和公司网站 发布 《 富 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持续开展网上直销申购及定期定额业务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 、 《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调 整 旗 下 基 金 持 有 的 相 关 停 牌 股 票 估 值 方 法富国天 瑞强 势地 区精 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122 的 提 示 性 公 告 》 、 《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调 整 旗 下 基 金 最 低 赎 回 份 额 和 最 低持有份额限制公告》 、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交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网上银行申购优惠的公告》 、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浦东发展银 行开通旗下部分基金转换及定投业务的公告》 。 15 、2010 年7 月5 日 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和公司网站 发布 《 富 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开通工商银行卡网上直销业务的公告》 16 、2010 年7 月6 日 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和公司网站 发布 《 富 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 票的公告》 。 17 、 2010 年7 月12 日 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和公司网站 发布 《富 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金持有的相关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提示性 公告》 、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通部分基金的转换、 定投及网上申购优惠业务的公告》 、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齐鲁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开通部分基金的转换、 定投优惠和网上申购优惠业务的公告》 、 《富国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在中国邮储银行开通部分基金定投优惠和网上申购优惠业务的公 告》 。 18 、 2010 年7 月13 日 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和公司网站 发布 《富 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通部分基金的转换及定投业务 的公告》、《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在 信 达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开 通 部 分 基 金 的 转 换、定投与网上申购优惠业务的公告》。 19 、 2010 年7 月31 日 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和公司网站 发布 《富 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上海银行网上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告》 。 20 、2010 年8 月9 日 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和公司网站 发布 《 富 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通部分基金的定投申购优惠业 务的公告》 。 21 、 2010 年8 月18 日 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和公司网站 发布 《富 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与国泰君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网上交易申 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22 、 2010 年8 月30 日 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和公司网站 发布 《富富国天 瑞强 势地 区精 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123 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通部分基金定投和转 换业务的公告》 。 23 、 2010 年8 月31 日 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和公司网站 发布 《富 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电话委托交易实施费率优惠的公告》 、 《富国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继 续 参 加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网 上 优 惠 活 动 的公告》 。 24 、2010 年9 月3 日 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和公司网站 发布 《富 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中国平安、 深发展 A 等股票复牌后估值 方法调整的提示性公告》 。 25 、 2010 年9 月20 日 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和公司网站 发布 《富 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加东莞银行网上银行申购优惠及定期定额申购优惠 活 动 的 公 告 》 、 《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与 华 泰 证 券 网上 交 易 系 统及现场柜台系统 基金 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6 、 2010 年9 月21 日 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和公司网站 发布 《富 国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开展农行卡网上直销申购费率优惠的公告》。 二 十三 、招 募说明 书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代理人和注册登记 机构的办公场所, 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 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 十四 、备 查文件 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 业场所,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 (一) 中国证监会批准富国天瑞强势地区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 件 (二) 《富国天瑞强势地区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富国天 瑞强 势地 区精 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 124 (三) 《富国天瑞强势地区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基金销售代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八)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九)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 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