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长信100(163001)

长信100:更新招募说明书(2010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长信中证中央企业 长信中证中央企业 长信中证中央企业 长信中证中央企业 100 100 100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 ( (LOF LOF LOF LOF) )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0 2010 2010 2010 年第 年第 年第 年第【 【 【 【1 1 1 1】 】 】 】号 号 号 号 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 : :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 :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 二 二 二○ ○ ○ ○一 一 一 一○ ○ ○ ○年 年 年 年十一 十一 十一 十一月 月 月 月










































































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重要提示 重要提示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 2009 年 12 月 11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09】1361 号 文核准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0 年 3 月 26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 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投资有风险,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 波动,投资人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 特征,充分考虑投资人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 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要承担相应风险,包括因整 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 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等。投资有风险,投资者申购基金时 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 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因基金价格可升可跌,亦不保证基金份 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始投资。 本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所载的内容截止日为 2010 年 9 月 26 日,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 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0 年 6 月 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招募说明书 目 目 目 目


录 录 录 录 一 一 一 一、 、 、 、绪言 绪言 绪言 绪言 ...................................................................................................................................................1 二 二 二 二、 、 、 、释义 释义 释义 释义 ...................................................................................................................................................2 三 三 三 三、 、 、 、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 .......................................................................................................................................5 四 四 四 四、 、 、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 .....................................................................................................................................15 五 五 五 五、 、 、 、相关服务机构 相关服务机构 相关服务机构 相关服务机构 .................................................................................................................................19 六 六 六 六、 、 、 、基金的募集 基金的募集 基金的募集 基金的募集 .....................................................................................................................................28 七 七 七 七、 、 、 、基金合同的生效 基金合同的生效 基金合同的生效 基金合同的生效 .............................................................................................................................29 八 八 八 八、 、 、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30 九 九 九 九、 、 、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2 十 十 十 十、 、 、 、基金的投资 基金的投资 基金的投资 基金的投资 .....................................................................................................................................43 十一 十一 十一 十一、 、 、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51 十二 十二 十二 十二、 、 、 、基金的业绩 基金的业绩 基金的业绩 基金的业绩 .................................................................................................................................55 十三 十三 十三 十三、 、 、 、基金的财产 基金的财产 基金的财产 基金的财产 .................................................................................................................................57 十四 十四 十四 十四、 、 、 、基金资产的估值 基金资产的估值 基金资产的估值 基金资产的估值 .........................................................................................................................58 十五 十五 十五 十五、 、 、 、基金收益与分配 基金收益与分配 基金收益与分配 基金收益与分配 .........................................................................................................................63 十六 十六 十六 十六、 、 、 、基金费用与税收 基金费用与税收 基金费用与税收 基金费用与税收 .........................................................................................................................65 十七 十七 十七 十七、 、 、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7 十八 十八 十八 十八、 、 、 、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 .........................................................................................................................68 十九 十九 十九 十九、 、 、 、风险揭示 风险揭示 风险揭示 风险揭示 .....................................................................................................................................74 二十 二十 二十 二十、 、 、 、基金合同的变更 基金合同的变更 基金合同的变更 基金合同的变更、 、 、 、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77 二十一 二十一 二十一 二十一、 、 、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80 二十二 二十二 二十二 二十二、 、 、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95 二十三 二十三 二十三 二十三、 、 、 、基金 基金 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份额持有人服务 份额持有人服务 份额持有人服务 ...........................................................................................................106 二十四 二十四 二十四 二十四、 、 、 、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109 二十五 二十五 二十五 二十五、 、 、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12 二十六 二十六 二十六 二十六、 、 、 、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 ............................................................................................................................... 113





























长信中证中央企业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 一 一 一 一、 、 、 、绪言 绪言 绪言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 息披露办法》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长信中证中央企业 100 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合同”或“基金合同”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长信中证中央企业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的投资目 标、投资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 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招募说明书由长信基金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解释。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 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 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 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长信中证中央企业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二 二 二 二、 、 、 、释义 释义 释义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代表如下含义: 释 释 释 释


义 义 义 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长信中证中央企业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管理人 指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指《长信中证中央企业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及 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长信中证中央企业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长信中证中央企业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长信中证中央企业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份额发售公告》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 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 知等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 会议通过,自 2004年 6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25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月 8 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29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 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 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 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长信中证中央企业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持有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销售机构 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直销机构 指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 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基金 销售业务的机构, 其中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 的机构必须是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证券经营资格且具有基金代销 业务资格、 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 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基金销售网点 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 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 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长信基金管理有 限责任公司或接受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 记业务的机构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 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 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 期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 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存续期 指从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终止日止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 日 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交易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业务规则》 指《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 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 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 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长信中证中央企业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 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场内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交易系 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 场外 指通过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代销机构办理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和赎回 的场所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 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 基金份额的行为 系统内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 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 行转托管的行为 跨系统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 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 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 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的 10%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 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 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的过程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 体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基金合同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 部或部分履行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 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 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 暂停或停止交易
































长信中证中央企业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 三 三 三 三、 、 、 、基 基 基 基金管理人 金管理人 金管理人 金管理人 ( ( ( (一 一 一 一) ) ) )基金管理人概况 基金管理人概况 基金管理人概况 基金管理人概况 基金管理人概况 基金管理人概况 基金管理人概况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 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 9 楼 邮政编码 200120 批准设立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63 号 注册资本 壹亿伍仟万元人民币 设立日期 2003年 5月 9日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田丹 电话 021-61009999 传真 021-61009800 联系人 尹克文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涉及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 股权结构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 735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49%;上海海欣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出资 5149.5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34.33%;武汉钢铁股份 有限公司出资 2500.5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16.67%。 ( ( ( (二 二 二 二) ) ) )主要人员情况 主要人员情况 主要人员情况 主要人员情况 1、 、 、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成员情况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成员情况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成员情况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成员情况 董事会成员 董事会成员 董事会成员 董事会成员 姓名 姓名 姓名 姓名 职务 职务 职务 职务 性别 性别 性别 性别 简历 简历 简历 简历 田丹 董事长 男 中共党员,硕士。曾任湖北省军区参谋、秘书,中国 人民银行湖北省分行金融调研处科长, 湖北证券公 司证券交易部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三峡证 券公司副总经理,湖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副总 裁,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副总裁、财务负责 人,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总裁。现任长信基 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胡运钊 董事 男 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曾任湖北省经 委工业处处长、黄石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市委常委、 常委副市长、湖北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正厅) 、办 公厅主任、办公厅党组副书记。现任长江证券股份有





























长信中证中央企业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 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王岺 董事 男 中共党员, 硕士,高级工程师。曾任武汉钢铁(集 团)公司热轧厂技术员、科长、车间副主任、厂长助 理、副厂长、厂长,武汉钢铁(集团)公司总经理助 理兼武汉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武汉钢铁(集 团)公司副总经理兼钢铁公司党委书记、副总经理, 现任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李国洪 董事 男 硕士,曾在武汉市人民政府工作。曾任长江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 资产保全事业部总 经理、 办公室总经理、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现任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总监、 长江证券承销 保荐有限公司合规总监。 徐文彬 董事 男 中共党员。曾任中国人民解放军 273团政委,上海市 松江区建设委员会党委书记, 上海市松江区小昆山镇 党委书记,上海市松江区洞泾镇党委书记。现任上海 海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总裁。 陈谋亮 董事 男 中共党员,硕士,高级经济师。曾任湖北经济学院讲 师,扬子石化公司法律顾问,上海交大南洋股份有限 公司部门经理兼证券事务代表, 上海海欣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兼战略投资管理部常务副总监、 总 裁助理。 现任上海海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董 事会秘书。 蒋学杰 董事 男 经济学硕士,澳大利亚墨尔本大学商学院 MBA。曾 任中南财经大学财政金融学院财政系教师、 武汉科技 信托投资公司武昌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并兼公司总 助,副总等职、 Loftus Capital Partners Limited, Australia 旗下基金亚洲市场投资组合及私人股权投 资的亚洲区域负责人、KVB Kunlun Pty Ltd, Australia 金融衍生产品持牌交易投资顾问、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 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现任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总经理。 朱恒 独立董事 男 中共党员,本科,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奉贤支行副行长, 中国农业银行 上海市分行副行长,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副行长,万国 证券公司、申银万国证券公司董事长,上海浦东发展 银行党委副书记、副行长,上海轻工控股(集团)公 司监事会主席。 余秉立 独立董事 男 中共党员,本科,注册会计师。曾任武汉市财政局副 科长、武汉市政府财贸办公室副科长、武汉市财政局 副科长至副局长、武汉市审计局局长、党组书记、湖 北省财政金融贸易办公室副主任、副书记、审计署驻 武汉特派办特派员、书记、审计署驻武汉特派办正局 级审计员。 黄宪 独立董事 男 中共党员,博士,博士生导师,曾任武汉大学教师、 商学院副院长,美国新泽西西东大学访问学者,武汉





























长信中证中央企业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 大学珞珈城市信用社副董事长, 中港合资武新公司财 务总经理。现任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金融系教 授、博士生导师。 宋晓燕 独立董事 女 中共党员,法学博士,律师。曾任武汉大学管理学院 国际金融系教师。现任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 注 注 注 注: : :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2、 、 、 、监事会成员 监事会成员 监事会成员 监事会成员 监事会成员 监事会成员 监事会成员 监事会成员 姓名 姓名 姓名 姓名 职务 职务 职务 职务 性别 性别 性别 性别 简历 简历 简历 简历 郭自祥 监事会主席 男 硕士, 曾任武钢二钢厂宣传部部长、 武钢工会副书记、 副主席,武汉钢铁(集团)公司办公室主任。现任武 汉钢铁集团公司企业管理部部长。 柳杨 监事 男 硕士,审计师,证券从业经历 10 年。曾任长江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部会计员、核算部经理、总经理 助理。现任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财务 总部总经理。 王罗洁 监事 女 大学本科,高级会计师,曾任核工业部国营 792矿统 计员、 计划科长, 上海海欣股份有限公司财务副经理、 经理、财务副总监等职。现任上海海欣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财务总监。 李毅 监事 女 中共党员,硕士。曾任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综 合管理部副总监。 现任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零 售服务部(筹)负责人。 刘耘 监事 女 中共党员,硕士。曾任湖北经贸实业公司暨大通(中 国)国际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分公司会计主管、深 圳蓝天基金管理公司暨武汉蓝天房地产发展有限公 司财务部经理、 武汉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资产财务部副 经理、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基金事务部总监、 市场开发部副总监。 现任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监察稽核部总监。 注 注 注 注: : :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3、 、 、 、经理层成员 经理层成员 经理层成员 经理层成员 经理层成员 经理层成员 经理层成员 经理层成员 姓名 姓名 姓名 姓名 职务 职务 职务 职务 性别 性别 性别 性别 简历 简历 简历 简历 蒋学杰 总经理 男 简历同上。 周永刚 督察长 男 金融学硕士, EMBA。曾任湖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武 汉自治街营业部总经理, 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方 总部总经理兼北京展览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 长江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经纪业务总部副总经理兼上海代表





























长信中证中央企业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 处主任、上海汉口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现任长信基 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督察长。 注 注 注 注: : :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4、 、 、 、基金经理 基金经理 基金经理 基金经理 本基金基金经理情况 本基金基金经理情况 本基金基金经理情况 本基金基金经理情况 姓名 姓名 姓名 姓名 职务 职务 职务 职务 任职时间 任职时间 任职时间 任职时间 简历 简历 简历 简历 许万国 基金经理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 经济学硕士,具有基金从业资格。曾任蔚深 证券研究部研究员、 深圳市恒宝鼎投资有限 公司证券投资部负责人、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策略研究员、蓝筹成长基金经理助理。 先后从事上市公司行业研究、策略研究、投 资管理等工作。2007 年 9 月加入长信基金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管理部, 任基金经理 助理, 现任本基金和长信金利趋势基金的基 金经理。 卢曼 基金经理 2010年 06月 28 日 美国加州大学戴维斯分校 MBA、伯克利分 校金融工程硕士, CFA, 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曾先后任中国纺织机械工业总公司业务员、 美国 Lam 半导体公司高级财务分析师、美 国 Covad 通讯公司高级财务分析师、美国 Camden 基金管理公司风险管理经理、美国 Shoreline 投资管理公司投资分析师、美国 Gerken 投资公司基金经理助理、美国展誉 投资管理公司投资分析师, 分别从事财务分 析和证券投资研究工作,2009 年 7 月加入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担任基金经理 助理,从事证券研究和投资工作。 2010 年 6 月 28日开始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5、 、 、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姓名 姓名 姓名 姓名 职务 职务 职务 职务 蒋学杰 总经理 付


勇 投资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长信金利基金的基金经理 叶


琦 总经理助理、金融工程部总监、国际业务部总监 胡志宝 投资管理部副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执行委员、长信银利基金的基金经 理、长信增利基金的基金经理 钱


斌 研究发展部总监、长信双利基金的基金经理 李小羽 固定收益部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执行委员、长信利丰债券基金的基金





























长信中证中央企业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 经理、长信中短债基金的基金经理 张大军 专户理财部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执行委员 李洪书 交易管理部副总监 注 注 注 注: : :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 ( ( (三 三 三 三) ) ) )内部组织结构及员工情况 内部组织结构及员工情况 内部组织结构及员工情况 内部组织结构及员工情况 内部组织结构及员工情况 内部组织结构及员工情况 内部组织结构及员工情况 内部组织结构及员工情况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下设董事会和监事会。公司组织管理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 负责制,总经理、副总经理和督察长组成公司的经营管理层。 公司经营管理层下设 的委员会 内部控制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等委员会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 金融工程部、投资管理部、研究发展部、固定收益部、交易管理部、基 金事务部、市场开发部、信息技术部、监察稽核部、综合行政部、专户 理财部、国际业务部、产品开发部 分支机构 北京分公司、武汉办事处 员工总数 107 人(截至 2010年 9月 26 日) 学历 学历 学历 学历





人数 人数 人数 人数





占比 占比 占比 占比





博士 4 人 4% 硕士 55 人 51% 本科 40 人 37% 专科 6 人 6% 其它 2 人














2% 员工学历构成 总计 107 人 100% ( ( ( (四 四 四 四) ) )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 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 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





























长信中证中央企业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 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 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 益; 16、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 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长信中证中央企业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 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 ( ( (五 五 五 五) ) ) )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上述法律法规的行为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防止下列禁止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 ( ( (六 六 六 六) ) ) )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高度重视内部风险控制,建立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和控制体系,从 制度上保障本基金的规范运作。 1、内部风险管理体系 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 风险、合规性风险以及不可抗力风险。 针对上述各种风险,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程序,具体包括以下 内容: (1)投资风险管理;





























长信中证中央企业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 (2)交易风险管理; (3)巨额赎回风险管理; (4)基金注册登记风险管理; (5)基金核算风险管理; (6)市场开发风险管理; (7)信息披露风险管理; (8)不可抗力风险管理。 2、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情况 建立健全基金管理公司的规章制度是基金管理公司的基础性工作, 也是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重要措施。除《公司章程》外,基金管理人还制定了内部控制制度及以 下原则: (1)内部控制制度遵循的原则 A、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规定。 B、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 过程和业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员工。 C、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 制度的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员工不得拥有超越制度 约束的权利。 D、独立性原则:公司在精简的基础上设立能够充分满足公司经营运作需要的机 构、部门和岗位,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固有财产、基金 财产和其他财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E、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机构、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F、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投资、交易、研究策划、市场开发等相关部门,应当 在空间上和制度上适当分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 人员,应当制定严格的审批程序和监管措施。 G、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H、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 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I、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





























长信中证中央企业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3 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J、保持与业务发展的同等地位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制度完善 和稳固的基础上,内部风险控制应与公司业务发展放在同等地位上。 K、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风险控制指标体系,使风险控制更具客观 性和操作性。 (2)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 分组成。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各项基本管理 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 等内容。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 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人力 资源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危机处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 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3)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董事会、经营管理层、内部控制委员会、督察长、监察稽核部及公司其他部 门、各岗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风险控制责任。 A、董事会:全面负责公司的风险控制工作,对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 性承担最终责任; B、经营管理层:负责日常经营管理中的风险控制工作,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 执行承担责任; C、内部控制委员会:协助经营管理层负责公司风险控制工作,主要负责对公司 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评估并研究制定相应的控制制度, 协调处理突发 性重大事件或危机事件。 内部控制委员会由公司总经理、 副总经理、 监察稽核部总监、 基金事务部总监、市场开发部总监和部分从事内部控制方面的业务骨干组成; D、督察长:负责对公司内部管理、资产运作以及经营管理层、内部各部门、各 岗位执行制度及遵纪守法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对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合法 性、合规性、合理性进行评价; E、监察稽核部:负责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合法性、合规性、完备性、 有效性以及执行情况;对公司经营业务和基金运作情况进行日常稽核;对各部门、各





























长信中证中央企业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4 岗位、各项业务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全面的监督检查,并及时报告检查结果。监察稽 核部独立行使检查权并对经营管理层负责; F、业务部门:根据公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结合部门具体情况制定本部门的管 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加强对各项业务和各业务环节的风险控制; G、公司各岗位:根据岗位职责和业务操作流程,按业务授权规范操作,严格控 制操作风险。 (4)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措施 A、建立内控结构,完善内控制度:建立、健全了行之有效的内控制度,确保各 项业务活动都有适当的授权和明确的分工,确保监察稽核活动的独立性、权威性; B、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建立了明确的岗位分离制度,做到研 究、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同时进行 空间隔离,建立防火墙,充分保证信息的隔离和保密,从制度上降低和防范风险; C、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位员工都明确自己 的任务、职责,及时上报各自工作领域中发现的风险隐患,以防范和化解风险; D、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建立了内部控制委员会及其 风险评估小组,使用适合的程序和方法,确认和评估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 险;建立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 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做出决策,减少风险造成的损失; E、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建立了足够、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计算机预 警系统、投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F、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 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 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G、提供足够的培训: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 训,不断提高员工素质和职业技能,防范和化解风险。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规控制。





























长信中证中央企业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5 四 四 四 四、 、 、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 ( ( ( (一 一 一 一) ) ) )基金托管人情况 基金托管人情况 基金托管人情况 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尹


东 联系电话:(010) 6759 5003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悠久的经营历史,其前身“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于 1954 年成立,1996 年易名为“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是中国四大商业银 行之一。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由原中国建设银行于 2004 年 9 月分立而成立, 承继了原中国建设银行的商业银行业务及相关的资产和负债。中国建设银行(股票代 码:939)于 2005 年 10 月 27 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中 首家在海外公开上市的银行。2006 年 9 月 11 日,中国建设银行又作为第一家 H 股公 司晋身恒生指数。2007 年 9 月 25 日中国建设银行 A 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并开始 交易。A 股发行后中国建设银行的已发行股份总数为:233,689,084,000 股(包括 224,689,084,000 股 H 股及 9,000,000,000 股 A 股)。 截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中国建设银行实现净利润 1,068.36 亿元,较上年增长 15.32%,每股盈利为 0.46 元,较上年增加 0.06 元,盈利水平好于预期;平均资产回 报率为 1.24%,较上年降低 0.07 个百分点,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 20.87%,较上 年提高 0.19 个百分点,整体盈利趋势向好;总资产达到 96,233.55 亿元,较上年增





























长信中证中央企业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6 长 27.37%;资产质量在国内大银行中保持领先,不良贷款额和不良贷款率持续双降, 信贷资产质量持续改善,不良贷款率为 1.50%,较上年末下降 0.71 个百分点;拨备 水平充分,拨备覆盖率为 175.77%,较上年末提升 44.19 个百分点。 中国建设银行在中国内地设有 1.3 万余个分支机构,并在香港、新加坡、法兰克 福、约翰内斯堡、东京、首尔、纽约及胡志明市设有分行,在悉尼设有代表处,拥有 建行亚洲、建银国际,建行伦敦、建信基金、建信金融租赁、建信信托等多家子公司。 全行已安装运行自动柜员机(ATM)36,021 台,拥有员工约 30 万人,为客户提供全面 的金融服务。 中国建设银行得到市场和业界的支持和广泛认可, 在 2009 年共获得 50 多个国内 外奖项。中国建设银行在英国《银行家》杂志公布的“全球金融品牌 500 强” 、 “全球 银行 1000 强”中分列第 9 位和第 12 位,被《亚洲货币》杂志评为 2009 年度“中国 区最佳银行” ,被《欧洲货币》杂志评为 2009 年度“中国最佳银行” ,连续两年被香 港《资本》杂志评为“中国杰出零售银行” ,荣获《亚洲银行家》杂志颁发的“中国 风险管理成就奖” ,中国扶贫基金会颁发的“20 年特别贡献奖”等奖项,被中国红十 字基金会评为“最具责任感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投资托管服务部,下设综合制度处、基金市场处、资产托管 处、QFII 托管处、基金核算处、基金清算处、监督稽核处和投资托管团队、涉外资 产核算团队、养老金托管服务团队、养老金托管市场团队、上海备份中心等 12 个职 能处室,现有员工 130 余人。2008 年,中国建设银行一次性通过了根据美国注册会 计师协会(AICPA)颁布的审计准则公告第 70 号(SAS70)进行的内部控制审计,安永会 计师事务所为此提交了“业内最干净的无保留意见的报告” ,中国建设银行成为取得 国际同业普遍认同并接受的 SAS70 国际专项认证的托管银行。 2、主要人员情况 罗中涛, 投资托管服务部总经理, 曾就职于国家统计局、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评估、 信贷、委托代理等业务部门并担任领导工作,对统计、评估、信贷及委托代理业务具 有丰富的管理经验。 李春信,投资托管服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人事教育部、计 划部、筹资储蓄部、国际业务部,对商业银行综合经营计划、零售业务及国际业务具 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长信中证中央企业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7 纪伟,投资托管服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中国建设银 行总行计划财务部、信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长期从事大客户的客户管理及服务工 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 “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 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 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 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QFII、企业年金 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2010 年 6 月 30 日, 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158 只证券投资基金, 其中封闭式基金 6 只, 开放式基金 152 只。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 度认同。2010 年初,中国建设银行被总部设于英国伦敦的《全球托管人》杂志评为 2009 年度“国内最佳托管银行”(Domestic Top Rated) ,并连续第三年被香港《财 资》杂志评为“中国最佳次托管银行”。 ( ( ( (二 二 二 二) ) )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 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 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 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投资托管服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处,配 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 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 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投资托管服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 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





























长信中证中央企业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8 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 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 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 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 ( ( (三 三 三 三) ) )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 利用自行开发的“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基金监督子系统” ,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 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 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 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 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 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 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 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 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 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 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 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长信中证中央企业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9 五 五 五 五、 、 、 、相关服务机构 相关服务机构 相关服务机构 相关服务机构 ( ( ( (一 一 一 一) ) )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1 1 1、 、 、 、直销中心 直销中心 直销中心 直销中心: : :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九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九楼 法定代表人:田丹





联系人:孙赵辉 电话:021-61009916


传真:021-61009917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566


公司网站:ww.cxfund.com.cn


2 2 2 2、 、 、 、场外代销机构 场外代销机构 场外代销机构 场外代销机构





(1)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 13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金鼎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刘安东 传真:010-68858116 客户服务电话:95580 网址:www.psbc.com


(2)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项俊波 联系人:滕涛 电话:010-85108229 传真:010-85109219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肖钢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5)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长信中证中央企业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联系人:张静


传真:010-66275654 网址:www.ccb.com


(6)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联系人:曹榕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7)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秦晓 联系人:邓炯鹏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8)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联系人:徐伟、虞谷云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9)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联系人:董云巍、吴海鹏 电话:010-58351666 传真:010-83914283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10)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孔丹


电话:010-65557083 联系人:丰靖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公司网址:bank.ecitic.com


(11)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长信中证中央企业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1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联系人:俞江 电话:0755-82558305 传真:0755-28558355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12)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人:匡婷 电话:0755-83516289 传真:0755-83516199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13)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联系人:李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或 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14)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 24 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延安路 1 号保嘉大厦 15-16 层 法定代表人:于宏民 联系人:谢立军 电话:0411-39673202 传真:0411-39673219 客户服务电话:4008-169-169 网址:www.daton.com.cn


(15)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阳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 500 号城建国际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方加春 联系人:罗芳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98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16)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 12 号中民时代广场 B 座 25、26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 12 号中民时代广场 B 座 25、26 层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魏颖 电话:0755-25832852 传真:0755-8248508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188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17)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新源广场 2 号楼 22-2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新源广场 2 号楼 21-29 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联系人:吴宇





























长信中证中央企业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2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786 客户服务电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18)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30 楼 办公地址: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30 楼 法定代表人:张运勇 联系人:梁健伟、张巧玲 电话:0769-22100159 传真:0769-22119423 客户服务电话:0769-961130 网址:www.dgzq.com.cn


(19)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 181 号商旅大厦 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 181 号商旅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永敏 联系人:方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客户服务电话:0512-33396288 网址:www.dwzq.com.cn


(20)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788、10108998 网址:www.ebscn.com


(21)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腾 电话:0591-87841160 传真:0591-87841150 客户服务电话:0591-96326 网址:www.gfhfzq.com.cn


(22)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联系人:黄岚 电话:020-87555888 转各营业网点 传真:020-87557985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部 网址:www.gf.com.cn


(23)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楼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楼 10 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联系人:黄静 电话:010-84183389 传真:010-84183311-3389





























长信中证中央企业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3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24)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金喆 电话:028-86690126 传真:028-86690126 客户服务电话:4006600109 网址:www.gjzq.com.cn


(25)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 号国联大厦 6-8 楼 法定代表人:雷建辉 联系人:徐欣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5288 网址:www.glsc.com.cn


(26)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人代表人:祝幼一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27)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联系人:李蔡 电话:05551-2615542 传真:0551-2634906 客户服务电话:955784008-888-777 网址:www.gyzq.com.cn


(28)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李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001 或 95553 网址:www.htsec.com


(29)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 233 号宏源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9 号宏源证券 法定代表人:冯戎 联系人:李巍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长信中证中央企业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4


(30)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 357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阜南路 166 号润安大厦 A 座 24-32 层 法定代表人:李工 联系人:甘霖 电话:0551-5161666 传真:0551-5161600 客户服务电话:96518、400-80-96518 网址:www.hazq.com


(31)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 166 号未来资产大厦 2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 166 号未来资产大厦 2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联系人:陈康菲 电话:021-50122222 传真:021-50122218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32)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 308 号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 308 号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李昕田 电话:0931-4890100 传真:0931-4890118 客户服务电话:0931-8730264 网址:www.hlzqgs.com


(33)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徐世旺 电话:0451-82336863 传真:0451-82287211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34)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昌市抚河北路 291 号 办公地址:南昌市抚河北路 291 号 法定代表人:杜航 联系人:余雅娜 电话:0791-6768763 传真:0791-6789414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6-567 网址:www.avicsec.com


(35)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518048)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联系人:周璐 电话:0755-22626172 传真:0755-82400862 客户服务电话:4008816168 网址:http://www.pingan.com
































长信中证中央企业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5 (36)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 20518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 20518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81283938 传真:0531-81283900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37)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 336 号上海证券 办公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 336 号 法定代表人:郁忠民 联系人:张瑾 电话:021-53519888 传真:021-53519888 客户服务电话:4008918918、021-962518 网址:www.962518.com


(38)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联系人:邓寒冰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5333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05 网址:www.sywg.com.cn


(39)天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四楼 办公地址:中国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四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联系人:翟璟 电话:027-87618882 传真:027-87618863 客服电话:028-86711410 网址:www.tfzq.com


(40)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4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潘鸿 电话:010-66045446 传真:010-66045500 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


(41)天源证券经纪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青海省西宁市长江路 53 号汇通大厦六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新华保险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裴东平 联系人:关键 电话:0755-33331188-8101 传真:0755-33329815 客户服务电话:400-65432-18 网址:www.tyzq.com.cn


(42)西藏同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长信中证中央企业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6 注册地址:拉萨市北京中路 10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永和路 118 弄东方企业园 24 号


法定代表人:贾绍君 联系人:王伟光 电话:021-36533016 传真:021-36533017


客户服务电话:400-8811-177 网址:www.xzsec.com





(43)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38-45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林生迎 电话:0755-82960223 传真:0755-82943121 客户服务电话:95565 或 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44)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5 号新盛大厦 A 座 6-9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5 号新盛大厦 A 座 6-9层 法定代表人:赵大建 联系人:姜建平 电话:010-59355543 传真:010-6655379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45)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顾伟国 联系人:田薇 电话:010-66568888 传真:010-66568536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46)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权唐 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226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47)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588 号恒鑫大厦主楼 19、20 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588 号恒鑫大厦主楼 4、19、20 层 法定代表人:刘军 联系人:俞会亮 电话:0571-85776115 传真:0571-85783771 客户服务电话:96598 网址:www.bigsun.com.cn


3 3 3 3、 、 、 、场内销售机构 场内销售机构 场内销售机构 场内销售机构





场内代销机构是指有资格的上证所会员,名单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长信中证中央企业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7 http://www.sse.com.cn/sseportal/ps/zhs/hyzq/zxzg_szjjt.jsp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 金,并及时公告。 ( ( ( (二 二 二 二) ) ) )其他相关机构 其他相关机构 其他相关机构 其他相关机构 信息类型 信息类型 信息类型 信息类型 注册登记机构 注册登记机构 注册登记机构 注册登记机构 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 所 注册地址 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 27 号投资广场 23层 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号华 夏银行大厦 1405 室 北京东长安街 1号东方 广场东 2座 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 27 号投资广场 23层 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号 华夏银行大厦 1405室 上海南京西路 1266号 恒隆广场 50 楼 法定代表人 陈耀先 廖海(负责人) 萧伟强 联系电话 010-58598839 021-51150298 021-22122888 传真 010-58598907 021-51150398 021-62881889 联系人 朱立元 廖海、吴军娥(离职) 黄小熠、王国蓓 (为经办注册会计师)





























长信中证中央企业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8 六 六 六 六、 、 、 、基金的募集 基金的募集 基金的募集 基金的募集 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等有关规定及基金合同,并经中国证监会 2009 年 12 月 11 日证监许可【2009】1361 号文核准募集。 本基金募集期为 2010 年 2 月 4 日至 2010 年 3 月 19 日。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 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人民币 1.00 元计算, 基金募集期共募集 743,255,611.35 份基 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 11,737 户。





























长信中证中央企业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9 七 七 七 七、 、 、 、基金合同的生效 基金合同的生效 基金合同的生效 基金合同的生效 ( ( ( (一 一 一 一) ) ) )根据 根据 根据 根据《 《 《 《基金法 基金法 基金法 基金法》 、 《 》 、 《 》 、 《 》 、 《运作 运作 运作 运作办法 办法 办法 办法》 》 》 》和基金 和基金 和基金 和基金合同 合同 合同 合同的有关规定 的有关规定 的有关规定 的有关规定, , , ,本基金符合 本基金符合 本基金符合 本基金符合基金 基金 基金 基金 合同生效的 合同生效的 合同生效的 合同生效的条件 条件 条件 条件, , , ,本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 本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 本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 本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 , , ,并于 并于 并于 并于 2010 年 年 年 年 3 月 月 月 月 26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 , ,基金合同从该日起生效 基金合同从该日起生效 基金合同从该日起生效 基金合同从该日起生效。 。 。 。自基金合同 自基金合同 自基金合同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生效之 生效之 生效之 日起 日起 日起 日起, , , ,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 。 。 ( ( ( (二 二 二 二) ) )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 低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20 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 人,或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基 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长信中证中央企业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0 八 八 八 八、 、 、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的日常交易包括上市交易和申购、赎回两种方式。本章是有关基金的上市 交易的相关规定。 ( ( ( (一 一 一 一) ) ) )上市交易的地点 上市交易的地点 上市交易的地点 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 ( ( (二 二 二 二) ) ) )上市交易的时间 上市交易的时间 上市交易的时间 上市交易的时间 上市交易日期:2010 年 4 月 16 日 ( ( ( (三 三 三 三) ) ) )上市交易的规则 上市交易的规则 上市交易的规则 上市交易的规则 1、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 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 100 份或其整数倍;


4、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 元人民币;


5、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 资基金上市规则》及其更新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 ( ( (四 四 四 四) ) ) )上市交易 上市交易 上市交易 上市交易的费用 的费用 的费用 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 ( ( (五 五 五 五) ) ) )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 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 ( ( (六 六 六 六) ) ) )上市交易的停复牌 上市交易的停复牌 上市交易的停复牌 上市交易的停复牌、 、 、 、暂停上市 暂停上市 暂停上市 暂停上市、 、 、 、恢复上市 恢复上市 恢复上市 恢复上市 本基金的停复牌、 暂停上市、 恢复上市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 ( ( (七 七 七 七) ) ) )终止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终止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终止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终止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基金应终止上市交易:


1、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


2、基金合同终止;
































长信中证中央企业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1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须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况。


发生上述终止上市情形时,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上市交易,基金管理人报经中国 证监会备案后终止本基金的上市, 并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媒体上刊登终止上市 公告。


( ( ( (八 八 八 八) ) ) )相关法律法规 相关法律法规 相关法律法规 相关法律法规、 、 、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 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 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 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 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 , , ,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 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 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 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 , , ,并按照 并按照 并按照 并按照 新规定执行 新规定执行 新规定执行 新规定执行, , , ,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 。
































长信中证中央企业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2 九 九 九 九、 、 、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的日常交易包括上市交易和申购、赎回两种方式。本章是有关基金的申购 和赎回的相关规定。


( ( ( (一 一 一 一) ) ) )基金 基金 基金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1、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人可使用深圳证券账户,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申购、 赎回业务, 场内代销机构为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 位。投资者还可使用开放式基金账户,通过基金管理人、场外代销机构柜台系统办理 申购、赎回业务。 投资人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和场内、场外代销机构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 场所或按基金管理人和场内、场外代销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本基金场内、场外代销机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 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 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 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另行公告。 2、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业务办理具体时间为交 易所的交易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 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理时





























长信中证中央企业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3 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照 《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3、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时, 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 (4)当日的场外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 请日(T 日)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 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 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 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





























长信中证中央企业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4 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 申购不成功或无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 款项退还给投资人,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5、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1)申购金额的限制 场外申购时,代销网点每个账户单笔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 1,000 元(含申购 费) ,若代销机构有关于交易级差规定的,以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直销中心每个账 户首次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 10 万元(含申购费) ,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 元(含申购费) 。已在直销中心有本基金认购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 限制。 在本公司网上直销系统可接受个人投资者单笔申购金额在 1,000 元人民币以上 (含 1,000 元)的申购申请。具体申购限额以投资者指定结算机构的规定为准。代销 网点的投资人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金额的限制。 投资人当期分 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 况,调整本基金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场内申购时,每笔申购金额最低为 1,000 元(含申购费) ,同时每笔申购必须是 100 元的整数倍,并且单笔申购最高不超过 99,999,900 元(含申购费) 。 (2)赎回份额的限制 场外赎回时,每次对本基金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0 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导致每个交易帐户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 份时,在赎回时需一 次全部赎回。 场内赎回时,每次对本基金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0 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导致每个交易帐户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 份时,在赎回时需一 次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以上限制进 行调整,最迟在调整前 2 日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长信中证中央企业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5 (4)申购份额及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 四舍五入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 2 位;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 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入 基金财产。场内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 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截位保留至整数位,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 给投资人。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 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2 位;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6)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入基金财产。T 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可以适 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6、申购和赎回的费用 (1)申购费用 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 ( (M, , , ,含申购费 含申购费 含申购费 含申购费) ) ) ) 前端申购费率 前端申购费率 前端申购费率 前端申购费率 M<100 万 1.2% 100 万≤M<500万 0.8% 500 万≤M 1000元每笔 注 注 注 注: : : :M 为申购金额 为申购金额 为申购金额 为申购金额 (2)赎回费用 本基金场外的赎回费用在投资人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率随持有时间的 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年限 持有年限 持有年限 持有年限( ( ( (N) ) ) ) 赎回费率 赎回费率 赎回费率 赎回费率 N<1 年 0.5%





























长信中证中央企业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6 1 年≤N<2年 0.3% 2 年≤N 0 本基金场内赎回费率统一为 本基金场内赎回费率统一为 本基金场内赎回费率统一为 本基金场内赎回费率统一为 0.5%。 。 。 。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 赎回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2 日在 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 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 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 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投资人适当调整基金申购费率、 基金赎回 费率和基金转换费率。 (5)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 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7、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本基金的申购份额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手续费=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面值。 例:假定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1 元,申购金额为 1 万元,申购费率为 1.2%, 则需负担的申购费用和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1.2%)=9881.42 元 申购手续费=10000-9881.42=118.58 元 申购份额=9881.42/1.1=8983.11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 万元申购本基金,可得到 8983.11 份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 投资人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长信中证中央企业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7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人赎回 1 万份基金份额,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假设赎回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是 1.2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2=12000 元 赎回费用=12000×0.5%=60 元


赎回金额=12000-60=11940 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2 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1940 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总额÷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日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公告。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8、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 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自动为投资人办理扣除 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 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9、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长信中证中央企业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8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1) 、 (2) 、 (3) 、 (5) 、 (6)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 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 的办理、 依法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 10、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按照规定公告,已接 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 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 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 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 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投资人在申请 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11、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长信中证中央企业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9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 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 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A、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 赎回程序执行。 B、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 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 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 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 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 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C、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 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 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 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12、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于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





























长信中证中央企业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0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2 日,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 金管理人应提前 1 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日但少于 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 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5)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登暂 停公告 1 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 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 ( ( ( (二 二 二 二) ) ) )基金的转换 基金的转换 基金的转换 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 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 ( ( (三 三 三 三) ) ) )基金份额的登记 基金份额的登记 基金份额的登记 基金份额的登记、 、 、 、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登记 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登记 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登记 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登记 1、基金份额的登记 (1)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或申购买入的基金份额登 记在注册登记系统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申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 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2)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也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不可以申请场外赎回。 (3)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申请场外赎回,不可以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也不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 2、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 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 管的行为。





























长信中证中央企业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1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务 的销售机构(网点)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易 或场内赎回的会员单位(席位)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3、跨系统转登记 (1)跨系统转登记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 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本基金跨系统转登记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 关规定办理。 ( ( ( (四 四 四 四) ) )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 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 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 ( ( (五 五 五 五) ) )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 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 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 司 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 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 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 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 ( ( (六 六 六 六) ) ) )其他情形 其他情形 其他情形 其他情形 基金份额冻结、解冻的业务,由注册登记机构办理。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关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长信中证中央企业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2 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长信中证中央企业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3 十 十 十 十、 、 、 、基金的投资 基金的投资 基金的投资 基金的投资 ( ( ( (一 一 一 一) ) ) )投资目标 投资目标 投资目标 投资目标 本基金进行被动式指数化投资,通过严格的投资纪律约束和数量化风险管理手 段,追求基金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之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 化,力争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4%,以实现对标 的指数的有效跟踪。 ( ( ( (二 二 二 二) ) ) )投资范围 投资范围 投资范围 投资范围 本基金资产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主要包括中证中央企业 100 指数 的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新股(一级市场初次发行或增发)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等。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 90%-95%,其中,中证中央企业 100 指数的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本基金投资于现金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此外,本基金还可以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 具,待指数衍生金融产品推出以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履行适当程序使本基金运用衍生 金融产品进行风险管理。 ( ( ( (三 三 三 三) ) ) )投资策略 投资策略 投资策略 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被动式指数基金,原则上采用完全复制法,按照成份股在中证中央企业 100 指数中的基准权重构建指数化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化 进行相应的调整。 当预期成份股发生调整和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分红等行为时,或因基金的申 购和赎回等对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时, 或因某些特殊情况导致流 动性不足时,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投 资组合管理进行适当变通和调整,使跟踪误差控制在限定的范围之内。 1、资产配置策略 为实现紧密跟踪标的指数的投资目标,本基金将以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90%的资 产投资于中证中央企业 100 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 原则上本基金将采用指数完全





























长信中证中央企业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4 复制法,按指数编制方法中计算出的标的指数成份股权重构建组合。少数特殊情况下 本基金将选择其它股票或股票组合对标的指数中的股票加以替换, 以保证对标的指数 的有效跟踪。这些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法律法规的限制; (2)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严重不足,或因受股票停牌的限制等其他市场因 素,使基金管理人无法依指数权重购买某成份股; (3)本基金资产规模过大导致本基金持有该股票比例过高; (4)成份股上市公司存在重大虚假陈述等违规行为、或者面临重大的不利行 政处罚或司法诉讼; (5)预期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即将调整。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使用完全复制法进行被动式指数化投资,根据中证中央企业 100 指数的 成份股及其编制方法创建一个投资组合,并根据指数的调整对组合进行相应的调整。 本基金股票投资策略流程如下图所示: 图 图 图 图 : : : : 长 长 长 长 长 长 长 长 长 长 长 长 长 长 长 长 长 长 长 长 长 长 长 长 长 长 长 长 长 长 长 长 100 指 指 基 基 指 指 基 基 指 指 基 基 指 指 基 基 ( ( ( (LOF ) ) ) ) 股 票 投 资 流 程 股 票 投 资 流 程 股 票 投 资 流 程 股 票 投 资 流 程 具体如下: (1)投资目标的确定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为追求基金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之间的跟踪误 投资目标的确定 投资组合的构建 投资组合的调整 投资组合的再平衡 投资业绩的评价





























长信中证中央企业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5 差最小化,力争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4%,以实 现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 (2)投资组合的构建 根据本基金投资组合策略流程中构建投资组合的方法,按照中证中央企业 100 指数的权重,构建本基金的股票投资组合。当遇到成份股停牌、流动性不足等其他市 场因素而无法依照指数权重购买某成份股及预期标的指数成份股即将调整或其他影 响指数复制的因素时,本基金可以根据市场判断,对基金资产进行适当的调整,力争 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缩小跟踪误差。 (3)投资组合的调整 为了紧跟目标指数,本基金将制定合理的交易策略,针对投资组合中的股票出现 的一些非交易性场景进行投资组合的维护工作, 如分红配股的处理, 新股上市、 摘牌、 停牌及暂停交易,基金的日常申购与赎回等非交易性场景的日常处理。 A、对基准指数的跟踪调整 a、定期调整 本基金所构建的指数化投资组合将根据所跟踪的中证中央企业 100 指数对其成 份股的调整而进行相应的跟踪调整。 中证指数委员会定期召开审核会议, 根据指数编制规则, 决定成份股审核结果 (指 数成份股及其权重)。本基金将按照中证中央企业 100 指数对成份股及其权重的调 整方案,在考虑跟踪误差风险的基础上,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 b、不定期调整 根据指数编制规则,当中证中央企业 100 指数成份股因增发、送配等股权变动 而需进行成份股权重调整时, 本基金将根据中证指数公司在股权变动公告日次日发布 的临时调整决定及其需调整的权重比例,进行相应调整。 调整期间原则上定为:中证指数公司调整决定公布日至该股票除权日之前。 B、限制性调整 a、根据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情况,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调整,从而有效跟踪标 的指数。 b、如果因基准指数成份股停牌限制、交易量不足等市场流动性因素,使得基金 管理人无法依照基准指数权重购买某成份股,本基金管理人将视当时市场情况,综合





























长信中证中央企业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6 考虑跟踪误差最小化和投资者利益,决定部分持有现金或买入相关的替代性股票。 替代股票的选取主要依照行业、规模相似的前提下,计算需替代的基准指数成分 股票和替代股票历史收益率之间的相关系数。 c、如果预期指数的成份股将会发生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基金资产进 行前瞻性的调整,以更好地跟踪基准指数。 d、针对我国证券市场新股发行制度的特点,本基金将参与一级市场新股认购, 由此得到的非成份股将在其规定持有期之后的一定时间以内卖出。 e、在其他影响指数复制的情况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跟踪误 差最小化的条件下,对基金资产进行适当的调整。 (4)投资组合的再平衡 本基金将定期对投资组合进行业绩评估和分析, 根据投资组合拟合目标指数的情 况对样本股投资比例权重的再调整。一方面使得投资组合能够配合目标指数调整、保 持同步变动,另一方面也减少投资组合相对指数出现系统性偏差。 (5)投资组合的业绩评价 本基金以标的指数为参照基准,对投资组合进行绩效评定,以衡量指数化投资过 程中投资组合的跟踪表现,并通过控制跟踪误差来进行风险管理。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基于基金的流动性管理需要, 主要选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进行配置。 ( ( ( (四 四 四 四) ) ) )业绩比较基准 业绩比较基准 业绩比较基准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中央企业 100 指数和银行同行业存款的复合收益 率: 中证中央企业 100 指数收益率*95%+银行同行业存款收益率*5% 如果中证中央企业 100 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或由其他指数替代(单纯更名除 外) 、中证中央企业 100 指数供应商停止编辑、计算和公布标的指数价值或停止对基 金管理人的标的指数使用授权、 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中证中央企业 100 指数 不宜继续作为业绩比较基准,或者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 出,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审慎性原则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依法履 行相关程序后变更基金的标的指数和/或业绩比较基准。





























长信中证中央企业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7 ( ( ( (五 五 五 五) ) ) )风险收益特征 风险收益特征 风险收益特征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指数基金, 属于具有较高预期收益和较高风险特征的证券投资基 金产品。 ( ( ( (六 六 六 六) ) ) )投资决策依据 投资决策依据 投资决策依据 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形势及前景、有关政策趋向对证券市场的影响等; 3、国家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以及利率走势、通货膨胀预期等; 4、股票、债券、衍生产品等类别资产的预期收益率及风险水平; 5、标的指数的编制方法及其变更。 ( ( ( (七 七 七 七) ) ) )投资决策流程 投资决策流程 投资决策流程 投资决策流程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指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具体的投资管理流程下图 所示: 图 图 图 图: : : :本基金投资管理流程 本基金投资管理流程 本基金投资管理流程 本基金投资管理流程 1、金融工程部、研究发展部和固定收益部依托公司整体研究平台,整合外部信 息以及券商等外部研究力量的研究成果开展指数跟踪、 成份股公司行为等相关信息的 搜集与分析、流动性分析、误差及其归因分析等工作,撰写研究报告,作为基金投资 报告 内 控 委 员 会 内 控 委 员 会 内 控 委 员 会 内 控 委 员 会 监 察 稽 核 部 监 察 稽 核 部 监 察 稽 核 部 监 察 稽 核 部 督 察 长 督 察 长 督 察 长 督 察 长 程 基 金 部 基 金 部 基 金 部 基 金 部 金 融 工 程 部 金 融 工 程 部 金 融 工 程 部 金 融 工 程 部 数 据 研 究 研 究 发 展 部 研 究 发 展 部 研 究 发 展 部 研 究 发 展 部 固 定 收 益 部 固 定 收 益 部 固 定 收 益 部 固 定 收 益 部 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 交易管理部 交易管理部 交易管理部 交易管理部 报 告 指 投资管理部 投资管理部 投资管理部 投资管理部 风 险 评 估





























长信中证中央企业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8 决策的重要依据; 2、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金融工程部提供的研究报告,定期召开或遇重大事项时 召开投资决策会议,决策相关事项。投资管理部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每日进 行基金投资管理的日常决策; 3、根据标的指数,结合研究报告,投资管理部以完全复制指数成份股权重方法 构建组合。在追求跟踪误差和偏离度最小化的前提下,基金经理将采取适当的方法, 以降低买入成本、控制投资风险; 4、交易管理部根据投资管理部的投资指令,进行基金资产的日常交易活动,对 交易情况及时反馈,并对投资指令进行监督,遇有异常情况要及时向投资总监反映; 同时对投资指令合规性检查; 5、 金融工程部的风险与业绩评估人员定期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业绩和风险评估, 提供基金业绩评估报告,确认组合是否实现了投资预期、组合误差的来源及投资策略 成功与否,并提出风险控制意见,作为投资决策委员会调整风险控制策略和评估投资 业绩的参考; 6、投资管理部将跟踪标的指数变动,结合成份股基本面情况、流动性状况、基 金申购和赎回的现金流量情况以及组合投资绩效评估的结果, 对投资组合进行监控和 调整,密切跟踪标的指数; 7、监察稽核部负责监督整个投资交易全过程是否有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检查有无涉嫌内幕交易、侵犯持有人权益的行为,并考察所有 参与基金投资全过程管理及业务人员的职业操守; 8、投资管理部在确保基金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的变化和实际的 需要对上述投资决策程序进行合理的调整。 ( ( ( (八 八 八 八) ) ) )投资限制 投资限制 投资限制 投资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 90%-95%,其中,中证中央企业 100 指数的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本基金投资于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超过该权证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





























长信中证中央企业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9 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40%; 5、本基金持有的债券其信用级别不低于 BBB 级; 6、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7、 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 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3%; 8、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股票指数期货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工具时,投资比例遵从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 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 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 ( ( (九 九 九 九) ) ) )禁止行为 禁止行为 禁止行为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 的股票或者债券;





























长信中证中央企业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0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 ( ( (十 十 十 十) ) )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和债券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和债券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和债券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和债券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 法 法 法 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 取任何不当利益。 ( ( ( (十一 十一 十一 十一) ) ) ) 基金的融资 基金的融资 基金的融资 基金的融资、 、 、 、融券 融券 融券 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长信中证中央企业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 十一 十一 十一 十一、 、 、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于 2010 年 10 月复 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0 年 6 月 30 日(摘自本基金 2010 年半年报) , 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 ( (一 一 一 一) ) ) )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序号 序号 序号





项目 项目 项目 项目





金额 金额 金额 金额( ( ( (元 元 元 元) ) ) )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 ( (% % % %) ) ) )





1 权益投资 242,448,117.05 79.85 其中:股票 242,448,117.05 79.85 2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3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4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 产 - - 5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60,682,166.14 19.99 6 其他各项资产 494,484.09 0.16 7 合计 303,624,767.28 100.00





( ( ( (二 二 二 二) ) ) )





报告期末 报告期末 报告期末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 1 1 1、 、 、 、报告期末 报告期末 报告期末 报告期末( ( ( (指数投资 指数投资 指数投资 指数投资) ) ) )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代码 代码 代码





行业类别 行业类别 行业类别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 公允价值 公允价值 公允价值( ( ( (元 元 元 元) ) )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 (%) (%)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掘业 29,182,494.52 9.65 C 制造业 43,269,509.81 14.31 C0








食品、饮料


1,155,233.32 0.38 C1








纺织、服装、皮毛 - - C2








木材、家具 - - C3








造纸、印刷 - - C4








石油、化学、塑胶、塑料 1,490,318.18 0.49





























长信中证中央企业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2 C5








电子 - - C6








金属、非金属 13,504,976.02 4.47 C7








机械、设备、仪表 20,006,744.93 6.62 C8








医药、生物制品 6,448,760.08 2.13 C99








其他制造业 663,477.28 0.22 D 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15,858,730.77 5.25 E 建筑业 16,130,561.79 5.34 F 交通运输、仓储业 9,863,343.98 3.26 G 信息技术业 13,066,405.85 4.32 H 批发和零售贸易 1,984,609.97 0.66 I 金融、保险业 90,526,614.73 29.95 J 房地产业 18,992,621.89 6.28 K 社会服务业 3,088,096.00 1.02 L 传播与文化产业 - - M 综合类 364,122.74 0.12 合计 242,327,112.05 80.16 2、 、 、 、报告期末 报告期末 报告期末 报告期末( ( ( (积极投资 积极投资 积极投资 积极投资) ) ) )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代码 代码 代码





行业类别 行业类别 行业类别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 公允价值 公允价值 公允价值( ( ( (元 元 元 元) ) )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 (%) (%)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掘业 - - C 制造业 27,805.00 0.01 C0








食品、饮料


- - C1








纺织、服装、皮毛 - - C2








木材、家具 - - C3








造纸、印刷 - - C4








石油、化学、塑胶、塑料 - - C5








电子 7,035.00 0.00 C6








金属、非金属 20,770.00 0.01 C7








机械、设备、仪表 - - C8








医药、生物制品 - - C99








其他制造业 - - D 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交通运输、仓储业 - - G 信息技术业 - - H 批发和零售贸易 - - I 金融、保险业 - - J 房地产业 - - K 社会服务业 93,200.00 0.03 L 传播与文化产业 - - M 综合类 - -





























长信中证中央企业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3 合计 121,005.00 0.04 ( ( ( (三 三 三 三) ) )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1 1 1 1、 、 、 、报告期末 报告期末 报告期末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 指数投资 指数投资 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 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 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 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 细 细 细 细





序号 序号 序号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代码 股票代码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股票名称 股票名称 股票名称





数量 数量 数量 数量( ( ( (股 股 股 股) ) ) )





公允价值 公允价值 公允价值 公允价值( ( ( (元 元 元 元) ) ) )





占基金资产净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比例 比例 比例(%) (%) (%) (%)





1 600036 招商银行 2,229,815 29,009,893.15 9.60 2 600030 中信证券 1,270,900 14,869,530.00 4.92 3 601088 中国神华 601,855 13,222,754.35 4.37 4 000002 万


科A 1,780,161 12,069,491.58 3.99 5 601398 工商银行 2,696,580 10,948,114.80 3.62 6 600900 长江电力 815,388 10,184,196.12 3.37 7 601328 交通银行 1,560,388 9,377,931.88 3.10 8 601601 中国太保 377,475 8,595,105.75 2.84 9 600050 中国联通 1,559,914 8,314,341.62 2.75 10 601857 中国石油 702,219 7,197,744.75 2.38





2 2 2 2、 、 、 、报告期末 报告期末 报告期末 报告期末积极 积极 积极 积极投资 投资 投资 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 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 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 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 细 细 细 细





序号 序号 序号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代码 股票代码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股票名称 股票名称 股票名称





数量 数量 数量 数量( ( ( (股 股 股 股) ) ) )





公允价值 公允价值 公允价值 公允价值( ( ( (元 元 元 元) ) ) )





占基金资产净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比例 比例 比例(%) (%) (%) (%)





1 300070 碧水源 1,000 93,200.00 0.03 2 002428 云南锗业 500 20,770.00 0.01 3 002426 胜利精密 500 7,035.00 0.00





( ( ( (四 四 四 四) ) )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 ( ( (五 五 五 五) ) ) )报告 报告 报告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所有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所有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所有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所有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明细 明细 明细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 ( ( (六 六 六 六) ) ) ) 报告 报告 报告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 ( ( (七 七 七 七) ) ) )





投资组合 投资组合 投资组合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报告附注 报告附注 报告附注





1、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本 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长信中证中央企业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4 2、本基金投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 的股票。


3、其他资产的构成 序号 序号 序号 序号





名称 名称 名称 名称





金额 金额 金额 金额( ( ( (元 元 元 元) ) ) )





1 存出保证金 250,000.00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160,945.16 4 应收利息 22,956.66 5 应收申购款 11,471.57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49,110.70 8 其他 - 9 合计 494,484.09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1)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指数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2)报告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积极投资的前五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可能存在尾差。





























长信中证中央企业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5 十二 十二 十二 十二、 、 、 、基金的业绩 基金的业绩 基金的业绩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 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 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2010 年上半年及历史各时间段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 比较: 阶段 阶段 阶段 阶段





净值增 净值增 净值增 净值增 长率 长率 长率 长率① ① ① ①





净值增长 净值增长 净值增长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率标准差 率标准差 率标准差 ② ② ② ②





业绩比较 业绩比较 业绩比较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基准收益 基准收益 基准收益 率 率 率 率③ ③ ③ ③





业绩比较基 业绩比较基 业绩比较基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收益率标 准收益率标 准收益率标 准差 准差 准差 准差④ ④ ④ ④





① ① ① ①-③ ③ ③ ③





② ② ② ②-④ ④ ④ ④





2010 年 6 月 1 日 -2010 年 6月 30日 -5.15% 0.85% -5.68% 1.47% 0.53% -0.62% 2010 年 4 月 1 日 -2010 年 6月 30日 -9.70% 0.74% -21.82% 1.63% 12.12% -0.89%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 起至今(2010 年 03 月 26 日-2010 年 06 月 30日) -9.70% 0.72% -19.41% 1.62% 9.71% -0.90% 注: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0年3月26日起正式生效,截至2010年6月30日本基金运作时 间未满一年。 自合同生效之日(2010 年 3 月 26 日)至 2010 年 6 月 30 日期间,本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历史走势对比: 长 长 长 长 长 长 长 长100 指 指 (LOF ) 基 基 基 基 2010-03-26 2010-04-09 2010-04-22 2010-05-06 2010-05-19 2010-06-01 2010-06-17 2010-06-30 4% 2% 0% -2% -4% -6% -8% -10% -12% -14% -16% -18% 注: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0年3月26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报告期期末,本





























长信中证中央企业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6 基金运作时间未满一年。图示日期为2010年3月26日至2010年6月30日。 2、按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自合同生效日起6个月内为建仓期,建仓期结束时, 本基金的各项投资比例应符合基金合同中关于投资范围、 资产配置比例和投资限制的 有关规定: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90%-95%,其中,中证中央企 业100指数的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90%。本基金投资 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截至本报 告期期末,本基金的建仓期尚未结束。





























长信中证中央企业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7 十 十 十 十三 三 三 三、 、 、 、基金的财产 基金的财产 基金的财产 基金的财产 ( ( ( (一 一 一 一) ) )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以及 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 ( ( (二 二 二 二) ) )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 ( ( (三 三 三 三) ) ) )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 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 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 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 ( ( (四 四 四 四) ) ) )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 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 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 托管费以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 不得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 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 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长信中证中央企业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8 十 十 十 十四 四 四 四、 、 、 、基金资产的估值 基金资产的估值 基金资产的估值 基金资产的估值 ( ( ( (一 一 一 一) ) ) )估值日 估值日 估值日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 ( ( (二 二 二 二) ) ) )估值方法 估值方法 估值方法 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 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 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 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长信中证中央企业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9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 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 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 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 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 ( (三 三 三 三) ) ) )估值对象 估值对象 估值对象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 ( ( (四 四 四 四) ) ) )估值程序 估值程序 估值程序 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 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 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 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长信中证中央企业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0 ( ( ( (五 五 五 五) ) ) )估值错误的处理 估值错误的处理 估值错误的处理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 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 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 销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 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 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 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 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 因 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 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 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 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 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 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 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 ,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 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长信中证中央企业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1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 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 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 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 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 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差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 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 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 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公告。





























长信中证中央企业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2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 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 ( ( (六 六 六 六) ) ) )暂停估值的情形 暂停估值的情形 暂停估值的情形 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 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 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 ( ( (七 七 七 七) ) ) )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 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 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 ( ( (八 八 八 八) ) ) )特殊情况的处理 特殊情况的处理 特殊情况的处理 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5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 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 此造成的影响。





























长信中证中央企业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3 十 十 十 十五 五 五 五、 、 、 、基金收益与分配 基金收益与分配 基金收益与分配 基金收益与分配 ( ( ( (一 一 一 一) ) ) )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 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 ( ( (二 二 二 二) ) )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资产负 债表中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 ( ( (三 三 三 三) ) ) )收益分配原则 收益分配原则 收益分配原则 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 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 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息日除权后的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3、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6 次,每次基 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 30%; 4、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 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除权后的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 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场内认购、申购和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投资人不能选择 其他的分红方式, 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交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6、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7、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长信中证中央企业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4 ( ( ( (四 四 四 四) ) ) )收益分配方案 收益分配方案 收益分配方案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至少应载明收益分配基准日、 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 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 付方式等内容。 ( ( ( (五 五 五 五) ) ) )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 划付。





























长信中证中央企业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5 十 十 十 十六 六 六 六、 、 、 、基金费用与税收 基金费用与税收 基金费用与税收 基金费用与税收 ( ( ( (一 一 一 一) ) ) )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与基金运作有关费用包括: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上市费用; (4)基金财产划拨支付的银行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 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 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 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 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 可支付日。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





























长信中证中央企业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6 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 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 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 可支付日。 (3)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 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 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 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 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 ( ( (二 二 二 二) ) ) )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基金认购费用 基金认购费的费率水平、 计算公式、 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参见本招募说明书 “六、 基金的募集”相应部分。 2、申购费用 基金申购费的费率水平、 计算公式、 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参见本招募说明书 “九、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相应部分。 3、赎回费用 基金赎回费的费率水平、 计算公式、 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参见本招募说明书 “九、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相应部分。 ( ( ( (三 三 三 三) ) ) )基金税收 基金税收 基金税收 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长信中证中央企业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7 十 十 十 十七 七 七 七、 、 、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 (一 一 一 一) ) ) )基金的会计政策 基金的会计政策 基金的会计政策 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 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 面确认。 ( ( ( (二 二 二 二) ) ) )基金的审计 基金的审计 基金的审计 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 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 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长信中证中央企业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8 十 十 十 十八 八 八 八、 、 、 、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 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 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 )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的网站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 ( ( (一 一 一 一) ) )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 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长信中证中央企业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9 (1)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人决策的全部事项,说 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 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人重大利益的 事项的法律文件。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 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 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4、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 三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5、基金开始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 2 日在指定报刊及网站上公告。 6、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 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基金资产净





























长信中证中央企业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0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 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7、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 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 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 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 式。 8、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 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长信中证中央企业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1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 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基金份额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7)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长信中证中央企业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2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 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 (二 二 二 二) ) )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 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 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 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 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 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报刊和网站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 ( ( (三 三 三 三) ) )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的办公场 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人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 正本为准。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供公众





























长信中证中央企业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3 查阅、复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





























长信中证中央企业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4 十 十 十 十九 九 九 九、 、 、 、风险揭示 风险揭示 风险揭示 风险揭示 基金份额持有人须了解并承受以下风险: ( ( ( (一 一 一 一) ) ) )风险揭示 风险揭示 风险揭示 风险揭示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 而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 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宏观经济运行状 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同时直接 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 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等都会 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基金投资收益变化。 (5)购买力风险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 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2、信用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 支付到期本息,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3、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 单一的久期





























长信中证中央企业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5 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4、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 这与利 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 时, 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 将获得较少的收益率。 5、流动性风险 指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 或者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人大额赎回的风 险。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 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6、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可能因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等判断有误、 获取的信息不全等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水平、管理 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 7、操作或技术风险 指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 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 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 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 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 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人的利益受到影响。 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 金管理公司、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8、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 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9、本基金的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 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因此, 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本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性较大。 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10、人才流失风险





























长信中证中央企业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6 公司主要业务人员的离职等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工作的连续性, 并可能对基 金运作产生影响。 11、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 致基金财产的损失。 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 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 ( ( (二 二 二 二) ) ) )声明 声明 声明 声明 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人自愿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 承担投资风险。





























长信中证中央企业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7 二十 二十 二十 二十、 、 、 、基金合同的变更 基金合同的变更 基金合同的变更 基金合同的变更、 、 、 、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 ( ( (一 一 一 一) ) ) )基金合同的变更 基金合同的变更 基金合同的变更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要求适用的相 关规定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 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 并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至少一 种指定媒体公告。 ( ( ( (二 二 二 二) ) ) )基金合同的终止 基金合同的终止 基金合同的终止 基金合同的终止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应当终止:





























长信中证中央企业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8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2、基金合同终止时,基金管理人应组织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 ( ( (三 三 三 三) ) ) )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在基金 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 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 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 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 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长信中证中央企业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9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 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缴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 (2) 、 (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 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长信中证中央企业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0 二十一 二十一 二十一 二十一、 、 、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 (一 一 一 一) ) ) )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 、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 、 、义务 义务 义务 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 用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 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 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 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财产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注 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 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长信中证中央企业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1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 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 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收益; (16)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长信中证中央企业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2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 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 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 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长信中证中央企业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3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 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 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 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 款项; (16)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 追偿;





























长信中证中央企业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4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或依法自行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 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长信中证中央企业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5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 ( ( (二 二 二 二) )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 、 、 、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 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2、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 金份额 10%以上(含 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 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A、终止基金合同; B、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C、变更基金类别; D、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E、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F、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G、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 准的除外; H、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I、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J、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A、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B、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C、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D、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E、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F、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形以外的其 他情形。 3、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长信中证中央企业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6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召集,会议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基金管理人未按 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 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并确定会议 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 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 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 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监 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4、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 )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 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 前 30 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A、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B、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长信中证中央企业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7 C、会议形式; D、议事程序; E、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F、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 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G、表决方式; H、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I、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J、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 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 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 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 结果。 5、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A、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B、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C、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D、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A、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长信中证中央企业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8 a、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 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下同) ; b、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 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 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注册登记机构 提供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B、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a、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b、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 (分别或共同称为 “监 督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c、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d、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 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e、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 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6、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A、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B、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以 上(包括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 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C、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 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





























长信中证中央企业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9 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 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 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 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 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 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D、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包括 10%)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 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 进行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及时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 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A、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 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 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 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 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以上 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 名称) 、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 称)等事项。 B、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长信中证中央企业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0 截止日期后第 2 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并形成决议。 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 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7、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A、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 B 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 议的方式通过; B、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并予以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 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 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8、计票 (1)现场开会 A、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 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





























长信中证中央企业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1 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 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B、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 计票结果。 C、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 大会主持人未组织监票人进行重新清点, 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 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 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监票人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监督 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监督 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票人进行计票,并由公证 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 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 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如果采 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 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10、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 (三 三 三 三) ) ) )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 解除和终止 解除和终止 解除和终止的事由 的事由 的事由 的事由、 、 、 、程序 程序 程序 程序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长信中证中央企业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2 A、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B、变更基金类别; C、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D、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E、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F、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要求适用的相关 规定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G、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H、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I、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A、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B、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C、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D、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E、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F、 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形。 (2) 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 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 并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至少一 种指定媒体公告。 2、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长信中证中央企业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3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A、基金合同终止时,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 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在基金财 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 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B、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 要的工作人员。 C、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 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A、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B、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C、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D、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E、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F、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G、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H、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I、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J、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A、支付清算费用;





























长信中证中央企业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4 B、交纳所欠税款; C、清偿基金债务; D、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A、B、C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 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 ( (四 四 四 四) ) ) )争议 争议 争议 争议解决方式 解决方式 解决方式 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 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 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 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 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 ( ( (五 五 五 五) ) )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 者 者 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 所在地, 供公众查阅。 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长信中证中央企业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5 二十 二十 二十 二十二 二 二 二、 、 、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 ( (一 一 一 一) ) ) )托管协议当事人 托管协议当事人 托管协议当事人 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9 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田丹 成立日期:2003 年 5 月 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3】63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涉及许 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成立日期: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





























长信中证中央企业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6 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 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 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 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 ( ( (二 二 二 二) ) )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 、 、 、核查 核查 核查 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 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 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 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 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 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资产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主要包括中证中央企业 100 指数 的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新股(一级市场初次发行或增发)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等。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 90%-95%,其中,中证中央企业 100 指数的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本基金投资于现金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此外,本基金还可以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 具,待指数衍生金融产品推出以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履行适当程序使本基金运用衍生 金融产品进行风险管理。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 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 90%-95%,其中,中证中央企 业 100 指数的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本基金投资 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超过该权证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 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长信中证中央企业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7 (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40%; (5)本基金持有的债券其信用级别不低于 BBB 级;


(6)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7)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3%; (8)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股票指数期货及其他金融衍生 品工具时,投资比例遵从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 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 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 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 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 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 联交易的发生,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 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事前无法 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只能进行事后结算,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





























长信中证中央企业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8 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 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 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 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 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 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 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 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 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 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 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 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 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 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 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 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 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 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 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 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 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包括由于发布 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 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 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





























长信中证中央企业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9 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 基金管理人负责相关工作 的落实和协调,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受限证券 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任与损失,及因受限证 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基金管理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董事 会批准。 风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资比例限制 失调、基金流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以及有关异常情况的处置。基 金管理人应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 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积极 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 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 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并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因投资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 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 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投资前三个工作日向基 金托管人提交有关书面资料, 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 准确、 完整。 有关资料如有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上述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 于: A、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B、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C、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D、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体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 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长信中证中央企业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0 本基金有关投资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 在合理期限内未能进行及时 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A、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B、在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建立与 完善情况。 C、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D、信息披露情况。 (6)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6、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7、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 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 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 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 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8、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 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 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 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9、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 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10、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长信中证中央企业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1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 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 1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 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 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 金法》 、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 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 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 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 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 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 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 监会。 ( ( ( (三 三 三 三) ) ) )基金财产的保管 基金财产的保管 基金财产的保管 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 与独立。





























长信中证中央企业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2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 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 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 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 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入本基金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开立的开放式基金结算备付金账户。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 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 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 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 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 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 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 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 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4、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长信中证中央企业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3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 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 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 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资 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 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 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 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 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 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 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 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长信中证中央企业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4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 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 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 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 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应在 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 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 ( ( (四 四 四 四) ) )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 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开放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个开放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 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 ( (五 五 五 五) ) )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能妥善保 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 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 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





























长信中证中央企业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5 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并应遵守保 密义务,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 ( ( ( (六 六 六 六) ) ) )争议解决方式 争议解决方式 争议解决方式 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 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 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 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忠实、 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 ( ( (七 七 七 七) ) ) )托管协议的 托管协议的 托管协议的 托管协议的修改与 修改与 修改与 修改与终止 终止 终止 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 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 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长信中证中央企业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6 二十 二十 二十 二十三 三 三 三、 、 、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或“基金管理人” ,或“公司” ) 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 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销售网点、客户服务中心、网站 等渠道享受全方位、全过程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方式和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内容





序号 序号 序号 序号





类型 类型 类型 类型

















明细 明细 明细 明细





内容详述 内容详述 内容详述 内容详述





对账单寄 送服务 每次交易结束后,投资者可在 T+2 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 点查询和打印确认单; 每月结束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向本月发生的新开户并 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以书面或电子形式寄送交易对账单; 每一年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向本年度内所有持有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或在本年内有交易、基金份额余额为零 的投资者以书面或电子形式寄送年度交易对账单。 ( ( ( (一 一 一 一) ) ) )





账 户 账 户 账 户 账 户 服务 服务 服务 服务 其他资料 基金管理人将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求不定期向其邮寄相关公司 介绍和产品介绍的资料。 帐户信息 查询 客户通过基金账户号码或开户证件号码和查询密码登录基金管理 人网站“帐户查询”栏目,可享有账户查询、短信/邮件信息定制、 资料修改、在线咨询等多项在线服务。 交易信息 查询 在一笔交易结束后, 投资者可在 T+2 个工作日开始通过客户服务账 户查询交易情况,包括客户购买总金额、基金购买份额、基金分红 份额、历史交易信息等等。 ( ( ( (二 二 二 二) ) ) )





查 询 查 询 查 询 查 询 服务 服务 服务 服务





客户账户 信息的修 改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修改账户的非重要 信息,如联系地址、电话、电子邮箱等等。也可以亲自到网点或致 电客户服务专线,由人工坐席提供相关服务。 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利益,投资者重要信息的更改手续办理如下: 1、代销客户:由代销渠道提交办理(具体提供材料请咨询代销机 构) 。以配号方式开立的开放式基金账户资料中的投资者名称、证 件类型、证件号码的变更业务,在一个工作日内,对单个开放式基 金账户只能够修改其中一项关键信息。 2、直销客户:非正常变更需要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公安机关 证明原件以及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 正常变更需要提供身份 证复印件和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邮寄到本公司。 网上交易 投资者除可通过销售机构和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办理申购、 赎回 及信息查询外,还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cxfund.com.cn) 享受网上交易服务。具体业务规则详见本公司网站说明。 ( ( ( (三 三 三 三) ) ) )





基 金 基 金 基 金 基 金 投 资 投 资 投 资 投 资 的 服 的 服 的 服 的 服 务 务 务 务





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 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 购基金份额。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有关规则和开放时间另行公告。





























长信中证中央企业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7 在条件成熟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将为投资人提供更多渠道的定期定 额投资的服务。 定期不定 额投资计 划 通过定期不定额投资计划,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长金通”网上 直销平台提交交易申请,约定“基金品种” 、 “每月扣款日期” 、 “基 准金额” 、 “标的指数” 、 “均线种类” 、 “级差”等参数,用指定的计 算方法计算出投资金额,委托本公司完成交易的一种基金投资方 式。 ( ( ( (四 四 四 四) ) ) )





客 户 客 户 客 户 客 户 服 务 服 务 服 务 服 务 中 心 中 心 中 心 中 心 电 话 电 话 电 话 电 话 服务 服务 服务 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 7×24 小时基金净值信息、 账户交 易情况、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人工坐席提供每周 5 天的坐席服务,投资者可以通过 该专线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资料修改 等专项服务。 客户投诉 处理流程 本公司客户投诉受理由客户服务中心统一管理,指定专人负责,设 定专门的投诉管理工作流程, 并由监察稽核部负责督促投诉的处理 情况。 ( ( ( (五 五 五 五) ) ) )





客 户 客 户 客 户 客 户 投 诉 投 诉 投 诉 投 诉 受 理 受 理 受 理 受 理 服务 服务 服务 服务





客户投诉 方式 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的客户服务专线(400-700-5566) 、代销机构、 公 司 网 站 ( www.cxfund.com.cn ) 、 电 子 邮 件 (service@cxfund.com.cn) 、 信 件 、 传 真 (021-61009800-1000/1001) 、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等多种形式对 本公司所提供的服务以及公司的政策规定进行投诉。 客户投诉都将 被定期汇总登记并存档, 通过拨打客户服务专线进行的投诉将被电 话录音存档,本公司将采取适当措施,及时妥善处理客户投诉,总 结相关问题,完善内控制度。 信息定制 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基金管理人网站或致电客户服务专线定制 自己所需要的信息,包括产品净值、交易确认、分红公告、公司新 闻、基金信息等方面的内容。基金管理人按照要求,将以手机短信 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定期向投资者发送信息, 投资者也可以直接登 录基金管理人网站浏览相关信息。 个性化理 财服务 随着公司的发展, 本公司将酌情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个性化理财 服务, 如配备理财顾问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理财建议以及相关的 理财计划等形式。 ( ( ( (六 六 六 六) ) ) )





增 值 增 值 增 值 增 值 服务 服务 服务 服务





组织投资 者交流会 本公司将不定期地举行投资者交流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基 金、投资、理财等方面的讲座,使得本公司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得到 更多的理财信息和其他增值服务。另外,本公司基金经理也将通过 多种方式不定期地与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流, 让基金份额持有人了解 更多基金运作情况。 ( ( ( (七 七 七 七) ) ) )





投 资 投 资 投 资 投 资 者 教 者 教 者 教 者 教 育 服 育 服 育 服 育 服 务 务 务 务





为了进一步做好投资者服务, 让投资者了解证券市场和各类证券投 资品种的特点和风险,熟悉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树立正确的投资 理念,增强风险防范意识,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本公司将开展 普及证券知识、宣传政策法规、揭示市场风险、引导依法维权等投 资者教育活动。 ( ( ( (八 八 八 八) ) ) )





公 开 公 开 公 开 公 开 信 息 信 息 信 息 信 息 披露公司 信息 为方便社会公众了解公司的信息,包括本公司的发展概况、组织结 构、公司文化、经营理念、经营管理层、经营情况等公开信息,本





























长信中证中央企业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8 公司开通了全国统一的客户服务专线 400-700-5566(免长话费) 和公司网站(www.cxfund.com.cn) ,以方便投资者查询。 披露基金 信息 本公司将按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法定的 文件、公告信息。 本公司将通过客户服务中心、公司网站、代销机构及相关基金宣传 资料来披露本基金相关信息,包括本基金的概况、投资理念、投资 对象、风险收益特征、净值及其变化情况、基金经理介绍等多方面 的信息。 本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行情发布系统揭示本基金每日的基 金净值。 投资者也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以 交易系统撮合成交价来购买本基金份额。 本公司将通过客户服务中心、公司网站、代销机构等途径来告知认 购、申购、赎回的手续、流程、费用和其他注意事项,基金投资者 可以通过登陆公司网站下载相关表格。 披 露 披 露 披 露 披 露 服务 服务 服务 服务





其他信息 的披露 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和网站除为投资者提供上述信息咨询外, 还提 供其他信息咨询, 包括托管人的情况、 基金知识、 市场新闻和行情、 产品信息等多方面内容。 客户服务 专线 4007005566(免长话费) 、工作时间内可转人工座席。 传真





021-61009800-1000/1001 公司网址





http://www.cxfund.com.cn ( ( ( (九 九 九 九) ) ) )





客 户 客 户 客 户 客 户 服 务 服 务 服 务 服 务 联 络 联 络 联 络 联 络 方式 方式 方式 方式





电子信箱 service@cxfund.com.cn





























长信中证中央企业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9 二十四 二十四 二十四 二十四、 、 、 、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序号 序号 序号 序号





公告事项 公告事项 公告事项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式 法定披露方式 法定披露方式 法定披露方式





法定披露日期 法定披露日期 法定披露日期 法定披露日期





1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长信中证中央 企业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 时报 2010-3-27 2 长信中证中央企业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上市交易公告书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 时报 2010-4-13 3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长信中证中央 企业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参加“长金 通”网上直销费率优惠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 时报 2010-4-14 4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长信中证中央 企业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开放日常申 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 时报 2010-4-14 5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长信中证中央 企业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上市交易提 示性公告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 时报 2010-4-16 6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 参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费率 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 时报 2010-4-17 7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加 中国银河证券网上费率优惠及定期定额投资业 务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 时报 2010-4-17 8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通过网上直销 平台和部分代销机构办理旗下长信中证中央企 业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定期定额投资 业务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 时报 2010-4-17 9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金 转换业务规则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 时报 2010-4-17 10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变更旗下基金 所持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提示性公告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 时报 2010-4-21 11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加 中信建投证券网上费率优惠及定期定额投资业 务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 时报 2010-4-24 12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 的停牌股票恢复市价估值方法的提示性公告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 时报 2010-5-6 13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增加华安证券 为旗下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旗下基金定期定额 投资业务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 时报 2010-5-27 14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参加中信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网上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 时报 2010-5-29





























长信中证中央企业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0 告 15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增加天源证券 为旗下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 时报 2010-6-1 16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参加中国农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网上申购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 时报 2010-6-2 17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在申银万国证 券开通旗下基金定投业务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 时报 2010-6-4 18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参加交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网上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 时报 2010-6-28 19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增聘卢曼为长 信中证中央企业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 时报 2010-6-28 20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参加上海浦东 发展银行电子渠道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 时报 2010-6-30 21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参加中国邮政 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基金网上申购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 时报 2010-6-30 22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10 年 6 月 30 日 旗下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公告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 时报 2010-7-1 23 长信中证中央企业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二 0 一 0 年第二季度报告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 时报 2010-7-20 24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在天源证券经 纪有限公司开通旗下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 公告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 时报 2010-7-27 25 《长信中证中央企业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2010 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 时报 2010-8-24 26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加 齐鲁证券网上交易系统申购费率优惠及定期定 额投资业务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 时报 2010-8-28 27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增加天风证券 为旗下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 时报 2010-8-28 28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参加中国农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网上申购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 时报 2010-8-30 29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参加国泰君安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网上申购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 时报 2010-9-2





























长信中证中央企业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1 30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增加国联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 时报 2010-9-8 31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长金通”网 上直销开通定期不定额申购、定期不定额转换 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 时报 2010-9-9 32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调整中国农业 银行金穗借记卡基金网上直销申购优惠费率的 公告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 时报 2010-9-18 本信息披露事项截 本信息披露事项截 本信息披露事项截 本信息披露事项截止 止 止 止时间为 时间为 时间为 时间为 20 20 20 2010 10 10 10 年 年 年 年 9 9 9 9 月 月 月 月 26 26 26 26 日 日 日 日





























长信中证中央企业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2 二十 二十 二十 二十五 五 五 五、 、 、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办公场 所,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 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长信中证中央企业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3 二十 二十 二十 二十六 六 六 六、 、 、 、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 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长信中证中央企业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募集的 文件; (二) 《长信中证中央企业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 (三) 《长信中证中央企业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基金销售代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