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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国可转债(100051)

富国可转债:基金合同查看PDF公告

 
 
 
 
 
 
 
富国可转换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 富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 
 
 
 
 
 
 
 
 



基金合 同 2 目


录 一、前言 ........................................................................................................................ 3 二、释义 ........................................................................................................................ 5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 9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 ...................................................................................... 10 五、基金备案 .............................................................................................................. 12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14 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22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29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 换条件和程序 .................................................. 37 十、基金的托管 .......................................................................................................... 40 十一、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 41 十二、基金的投资 ...................................................................................................... 42 十三、基金的财产 ...................................................................................................... 51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 52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9 十六、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1 十七、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 63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 64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0 二十、违约责任 .......................................................................................................... 73 二十一、争议的处理 .................................................................................................. 74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 效力 .......................................................................................... 75 二十三、其他事项 ...................................................................................................... 76


基金合 同 3 一、前 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是保 护基金 投资者 合法权益 ,明确 基金合 同当事 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保障基金财产的安全。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 “ 《运作 办法》 ”)、 《证 券投资 基金销 售管理办 法》( 以下简 称 “ 《销售 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原则是平 等自愿 、诚实 信用、充 分保护 基金投 资者合 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 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 均以基金合同为准。 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签订并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基金投资者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 接受。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三)富 国可转 换债券 证 券投资基 金由基 金管理 人依照《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 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 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合 同 4 (四)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 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 以基 金合同为准。 基金合同应当适用 《基金法》 及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 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 或更新导致基金合同的内容存在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存在冲突之处, 应 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及时作出相应的变更或 调整, 同时就 该等 变更或调整进行公告。


基金合 同 5 二、释 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 富国可转换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 合同或 本基金 合同:指 《 富国 可转换 债券 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 合同》 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或本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 富 国可转换债券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 说明书: 指 《 富 国可转换债券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及其定期 的更新 7、发售公告:指《 富国可转换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 法规: 指中国 现行有效 并公布 实施的 法律、行 政法规 、司法 解释、 部门规章、 地方性法规、 地方政府规章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规范 性文件及对该等法律法规不时作出的修订。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10 月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 监会2004 年6 月25 日颁布、 同年7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6 月29 日颁布、 同年7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3、 中国: 指中华人民 共和国, 就本基金合同而言,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基金合 同 6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人投资者: 指符 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人 18、 机构投资者: 指符 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注册登记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 1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 》 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的条件,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投资于中国证券市 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 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基金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21、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基金 投资者 22、 基金销售业务: 指 基金的 宣传推介、 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 非交易 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4、直销机构:指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5、 代销机构: 指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 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 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 26、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7、 注册登记业务: 指 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 体内容 包括基金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 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8、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 富 国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富国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委 托 代 为 办 理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的机构 。


基金合 同 7 29、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 记录 其持有的、 基金 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 记录基金投资者通过 该销售机构办理交易 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期结束后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 定的备案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收到其书面 确认的日期 32、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按照基 金合同规定的程序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33、 基金募集期限: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 长不得超过3 个月 3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日:指公历日 37、月:指公历月 38、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基金投资者 申购、 赎回或其他基金业 务申请的 工作日 39、T+n 日:指自 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40、 开放日: 指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1、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间,基金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申 购:指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 赎回: 指在基金存 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卖 出基金份额的行为 45、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 在本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46、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7、巨额 赎回: 本基金 单个开放 日,基 金净赎 回申请( 赎回申 请份额 总数加 基金合 同 8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情形 48、元:指人民币元 49、 基金收益: 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50、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款 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 净资产值 52、 基金份额净值: 指 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数值 53、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4、 指定媒体: 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 披露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 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55、 不可抗力: 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 且在 本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 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 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 包括但不限于洪水、 地震及其他自 然灾害、 战争、 骚乱、 火灾、 政府征用、 没收 、 法律法规变化、 突发 停电或其他 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


基金合 同 9 三、基 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的名称 富国可转换债券 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利用 可转债品种兼具债券和股票的特性 , 通过将 “自上而下” 宏 观分析与 “自下而上” 个券选配有效结合, 力争 在锁定投资组合下方风险的基础 上 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金额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六)基金份额初始 面值和认购费用 基金 份额初始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不高于认购金额的 5%, 具体费率情况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和发售公告中列示。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基金合 同 10 四、基 金份额 的发售与认 购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 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 过基金 销售网 点(包括 基金管 理人的 直销中心 及代销 机构的 代销网 点,具体 名单见 发售公 告)公开 发售。 除法律 法规另有 规定外 ,任何 与基金份额 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 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发售对象 中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购买 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以认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认购费用, 认购费率不得超过认 购金额的5%。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 和发售公 告 中列示。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注 册登记等基金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内 基金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 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折算成基金份额计入基金投资者 的账 户,具体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认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两位;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 基金合 同 11 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三) 基金份额认购原则及持有限额 1、基金投资者认购时 ,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 投资者 在基金 募集期内 可以多 次认购 基金份额 , 认购 费按每 笔认购 申请单独计算。 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3、基金 管理人 可以对 每个账户 的单笔 最低认 购金额进 行限制 ,具体 限制请 参看招募说明书 等相关公告 。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基金投资者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 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


基金合 同 12 五、基 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和基金合同生效 1、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 集金额 不少于2 亿元人民币, 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基金募集期结束之日起 10 日内聘请法定 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 验资报告之 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 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 管理人 在收到 中国证监 会确认 文件的 次日对基 金合同 生效事 宜予以 公告。 3、本基 金 募集 行为结 束 前,基 金投资 者的认 购款项只 能存入 专用账 户,任 何人不得动用。 认购资金在基金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基金 投资者认购的基金份额, 归基金投资者所有。 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 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募集失败 1、基金 募集期 届满, 未达到基 金合同 的生效 条件,或 基金募 集期内 发生不 可抗力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 金募集 失败, 基金管理 人应以 其固有 财产承担 因募集 行为而 产生的 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 返还基金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 加计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3、 如基 金募集 失败,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及代销 机构不 得请求 报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的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 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 量连续 20 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 人,或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基金合 同 13 万元,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 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合 同 14 六、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 并予以公告。 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 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 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投资者在开放日申请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 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2、申购、赎回开始 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由基金管理人在开始日前 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 转换申请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时间所 在开放日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基金合 同 15 1、 “未知价” 原则, 即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 采用金 额申购 和份额赎 回的方 式,即 申购以金 额申请 ,赎回 以份额 申请; 3、 基金 份额持 有人赎 回时,除 指定赎 回外, 基金管理 人按 “ 先进先 出 ”的 原则, 对该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 即先确认的份额 先赎回,后确认的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基金运作 的实际 情况并 在不损害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权益 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 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体 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上予以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 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内 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基金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基金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 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 时间 受理的 申 请,正常 情况 下,注 册 登记机构 在 T+1 日内 (包括 该日) 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基金投资者可在 T+2 日后 (包括该 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基金投资 者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


基金合 同 16 基金投资者 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 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支付 赎回款项,并 通过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销售机构 在 T+7 日(包括该 日)内支付 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1、基金 管理人 可以规 定基金投 资 者首 次申购 和每次申 购的最 低金额 以及每 次赎回的最低份额,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 管理人 可以规 定基金投 资者每 个交易 账户的最 低基金 份额余 额,具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等相关公告。 3、基金 管理人 可以规 定单个投 资者累 计持有 的基金份 额数量 或持有 的基金 份额占基金 份额总数的比例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等相关公告 。 4、 基金 管理人 可以根 据市场情 况,在 法律法 规允许的 情况下 ,调整 上述规 定的数量或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金 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申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至小数点后 两位;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 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赎回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小数点后两 位;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 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 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 3、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日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 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 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 5、本基 金的申 购费用 应在投资 者申购 基金份 额时收取 ,不列 入基金 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 基金合 同 17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 其余用于 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6、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5%, 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基金 份额赎回 金额的 5%。 本基金的 申购费 率、赎 回费率和 收费方 式由基 金管理人根 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相关手 续后,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 赎回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 基金管理 人依照有关规定 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 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 上公告。 7、 对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易等) ,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低于 柜台交易方式的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8、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背法 律法规 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 情况下 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 对基金 投资者适当调整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 (七)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 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 正常情况下,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 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投资者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 金份额。 2. 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 正常情况下,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 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范 围内, 对上述注 册登记 办理时 间进行 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此 时,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向本基金的转入申请可按同样的方式处理 :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的 投资品 种, 或 其他可 基金合 同 18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申购;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金 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 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 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 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 此时, 本基 金向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转出申请可按同样的方 式处理 :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时 间 依法决 定临时 停市 , 导致基金 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 两个或 两个以 上开放日 发生巨 额赎回 ,导致本 基金的 现金支 付出现 困难。 4、发生本基金 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已接 受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按时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可支付部分 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 付, 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 若出现上述第 3 项所 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 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 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 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 单个开 放日内 的基金份 额净赎 回申请(赎回申 请份额 总数加 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基金合 同 19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 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顺 延赎 回:当 基金管理 人认 为支付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的赎回 申 请有困 难或认为支付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的 10%的 前提下 ,对 其余赎回 申请延 期办理 。对于当 日的赎 回申请 ,应当按单 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 申请办理 完 成 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赎回的部分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 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 计算赎回金额。 如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者未能 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体、 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 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并通过邮 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 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 已 经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但 不 得 超 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进行公告。 (十 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回情 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日 应立即 向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第 2 个工作日 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有关规定在 基金合 同 20 指定媒体和基金 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 1 个 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 3、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2 周 (含2 周) ,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依照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指 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 少刊登 暂停公告1 次。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依照 《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 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 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 告,并及时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 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 登记机构认可的其它情况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 在非交易过户中,不采用申购、 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 将一定 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 者 基金账 户转移到另一投资 者 基金账户,但相关法律法规或者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 。 办理非 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 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 2 个月内办理, 并按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 费。 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 的非交易过户 , 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项业 务。 (十四)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合 同 21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 注册登记机构、 办理转托管的销售机构因技术系统性 能限制或其它合理原因,可以暂停该业务或者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转托管申 请。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在各项条件成熟的情况下, 本基金可为基金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服 务,具体实施方法以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管理人届时 的公告为准。 (十六)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账户和基金份额冻结、解冻的业务,由注册登记机构办理。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关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 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 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基金份额所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法院判决、裁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基金份额处于冻结状态时,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其他相关机构应拒绝该部 分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 转出申请、 非交易过户以及基金的转托管。 被冻结部分 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基金合 同 22 七、基 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大厦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大厦5、6 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 陈敏 成立时间:1999 年4 月13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9]11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8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 )自 本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起 ,依照 有 关法 律法规和 本基金 合同的 规定独 立运用基金财产; (2 )依 照本基 金合同 获得基金 管理人 报酬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中国 证监会 批准的其他费用; (3 ) 依照有关规定 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4 )在 符合有 关法律 法规和本 基金合 同的前 提下,制 订和调 整有关 基金认 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 等业务的规则, 决定基 金的除调高 托管费和管理费之外的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5 )根 据本基 金合同 及有关规 定监督 基金托 管人,对 于基金 托管人 违反了 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基金当事人的利 益造 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并采取必要 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基金当事人的利益;


基金合 同 23 (6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7 )自 行担任 基金注 册登记机 构或选 择、更 换注册登 记机构 ,并对 注册登 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 )选 择、更 换代销 机构,并 依据销 售代理 协议和有 关法律 法规, 对其行 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 )在基金托管 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0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 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 )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以基金的名义依法为 基金融资、融券; (13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 )依 法募集 基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由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机 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注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以诚实 信用、 勤勉尽责 的原则 管理和 运用基 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 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价格的 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基金合 同 24 (10 )按规定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 回款项; (11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 )编制季度、半年报 和年度基金报告; (13 )严 格按照 《基金 法》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履行 信息披 露及报 告义务; (14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 法》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另有规 定外, 在基金信 息公开 披露前 应予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15 )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16 )依 据《基 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 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9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根据托管协议的约定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 合法权益的活动; (27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 基金合 同 25 理; (28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 简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 法定代表人:项俊波 成立时间:2009 年1 月15 日 注册资本:2700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 )获得基金托管费; (2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财产; (4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 )根 据本基 金合同 及有关规 定监督 基金管 理人,对 于基金 管理人 违反本 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 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6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 )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8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 具有符 合要求 的营业场 所,配 备足够 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基金合 同 26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 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 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 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 独立; (4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对 基金财 务会计 报告、季 度、半 年度和 年度基金 报告出 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9 )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 15 年; (10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11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 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 )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 (13 )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6 )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基金合 同 27 (18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履行其义务, 基 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 )根据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0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21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2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义务 。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自依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合同当事人, 直 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 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份额 代销机构 损害其 合法权 益的行 为依法提起诉讼;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 ,基金 份额持 基金合 同 28 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 )缴 纳基金 认购、 申购款项 及法律 法规、 基金合同 和招募 说明书 规定的 费用; (3 )在 持有的 基金份 额范围内 ,承担 基金 亏 损或者基 金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 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 )遵 守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及 销售机 构和注册 登记机 构的相 关交易 及业务规则; (7 )返 还在基 金交易 过程中因 任何原 因,自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及基 金管 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8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 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 不因基金账 户名称而有所改变。


基金合 同 29 八、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 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 变更基金类别; (4)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6)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 提高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的 报酬标 准 。但根据 法律 法规的 要 求提高 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 对基金 合同 当事人 权利、义 务产 生重大 影 响,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0)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 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 金管 理费、 基金托管 费、 其他应 由 基金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承担的 费用; (2) 在法律 法规 和本基 金合同规 定的 范围内 调 整基金的 申购 费率、 调低 赎回 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按照法 律法 规或本 基金合同 规定 不需召 开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其他情 基金合 同 30 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或本基 金合同另 有约定 外,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 人召集 , 会议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 。 基金管理 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自行召集 并确定会议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 3、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以 上含 本数, 下 同)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就同一 事项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 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 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60 日内召开。 4、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就同一事 项要 求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 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 份额持 有人依 法自行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 干扰。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召集 人(以 下简称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开会 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必须于会议 召开日前 30 日在指定 媒体 网站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 基金合 同 31 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 会议形式; (4) 议事程序; (5)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6) 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 期限 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7) 表决方式; (8)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 通讯方 式开会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召集人 决定通 讯方式 和书面 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 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的截止时间和 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 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 现场开 会由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本人 出席或 通 过授权委 托书 委派其 代 理人出 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 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指 按 照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相 关 规 定 以 通 讯 的 书 面 方 式 进 行 表 基金合 同 32 决。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 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 经核对 、汇 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 权益登 记 日持有基 金份 额的凭 证 显示, 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含 50%, 下同) ; 2) 亲自出 席会 议者持 有基金份 额持 有人凭 证 和受托出 席会 议者出 具 的委托 人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 证 及 授 权 委 托 等 文 件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及 会 议 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 证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提供的注册登记资料 相符 。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 (至少应在 25 个工作日 后)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 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2) 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 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 意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经通知拒不参加收取和统计书面表决意见的, 不 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4)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 表,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和 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 注册 登记 机构记录相符;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 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 基金合 同 33 间(至少应在 25 个工作 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 益登记日不变。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 议事内 容为 本基金 合同规定 的召 开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会 事由所 涉 及的内 容。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 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 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5 日提交 召集人。召 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0 日 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 日期应当 顺延并保证至少与临时提案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3) 对于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提交的 提案( 包括临 时提案) ,大会 召集人 应当按照 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 大会审议;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 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 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 作出决 定。 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意变 更的, 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 并按照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 单独或 合并 持有权 益登记日 基金 总份额 10% 以上的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就同一提案再次 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除外。 (5)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召集 人发 出召 开 会 议的通知 后, 如果需 要 对原有 基金合 同 34 提案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 30 日公告 。否则,会 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 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 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 能主持大会 ,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 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 出的决议的效力。 召集人应 当制作 出席会 议人员的 签名册 。签名 册载明参 加会议 人员姓 名(或 单位名称)、身 份证号 码、住所 地址、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 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日期第2 日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 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 上通过方 为有效 ,除下 列(2)所规 定的须 以特 别决议通 过事项 以外的 其他事项均 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基金合 同 35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更 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终 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定的 事项, 应当依 法报中国 证监会 核准, 或者备 案,并予以公告。 4、采取 通讯方 式进行 表决时, 除非在 计票时 有充分的 相反证 据证明 ,否则 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见 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各项 提案或 同一项 提案内并 列的各 项 议题 应当分 开审议、逐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由基 金管 理人或 基 金托管人 召集 ,则基 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 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 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 会议开 始后宣 布在出席 会议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和代理 人中推 举 3 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响计票 的效力及表决结果。 (2) 监票人 应当 在基金 份额持有 人表 决后立 即 进行清点 ,由 大会主 持 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 如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如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 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会议主 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 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 会议 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方式开会


基金合 同 36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 两名监督员在 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 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不派代表监督计票的, 不影响计票效力及表决结果。 但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应当至少提前两个工作日通知召集人, 由召集人邀请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担 任监督计票人员。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 方式 1、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通过的 一般决 议和特 别决议, 召集人 应当自 通过之 日起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自中国 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并在生效后方可执行。 2、生效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对 全体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 媒体和基 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4、如果 采用通 讯方式 进行表决 ,在公 告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时 ,必须 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合 同 37 九、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的更换条件和 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 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其基金管理资格的; (2) 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撤销或依法宣告破产; (3) 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 提名: 新任 基金管 理人由基 金托 管人或 者 由单独或 合计 持有基 金 总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 被提名 的新任基金管理 人形成决议, 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资格条件; (3) 核准: 新任 基金管 理人产生 之前 ,由中 国 证监会指 定临 时基金 管 理人, 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 行; (4) 交接: 基金 管理人 职责终止 的, 应当妥 善 保管基金 管理 业务资 料 ,及时 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 并与基金托管人 核对基金财产; (5) 审计: 基金 管理人 职责终止 的, 应当按 照 法律法规 规定 聘请会 计 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审计 费用在 基金财产中列支; (6) 公告: 基金 管理人 更换后, 由基 金托管 人 在获得中 国证 监会核 准 后依照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合 同 38 (7) 基金名 称变 更:基 金管理人 退任 后,应 原 任基金管 理人 要求, 本 基金应 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 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其基金托管资格的; (2) 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撤销或依法宣布破产; (3) 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 新任 基金托 管人由基 金管 理人或 者 由单独或 合计 持有基 金 总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 被提名 的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 (3) 核准: 新任 基金托 管人产生 之前 ,由中 国 证监会指 定临 时基金 托 管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 行; (4) 交接: 基金 托管人 职责终止 的, 应当妥 善 保管基金 财产 和基金 托 管业务 资料, 及时与新任基金托管人办理基金财产和托 管业务移交手续, 新任基金托管 人应当及时接收,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财产; (5) 审计: 基金 托管人 职责终止 的, 应当按 照 规定聘请 会计 师事务 所 对基金 财产进行审计, 并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 支; (6) 公告: 基金 托管人 更换后, 由基 金管理 人 在获得中 国证 监会核 准 后依照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名 :如果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同时 更换,由 单独或 合计持 有基金 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 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基金合 同 39 3、公告 :新任 基金管 理人和新 任基金 托管人 应在更换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依照有关规定在 指 定 媒 体 上联合公告。 (四) 新 基金管 理人接 受基金管 理业务 或新基 金托管人 接受基 金财产 和基金 托管业务前, 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继 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基金合 同 40 十、基 金的托管 基金财产 由基金 托管人 保管。基 金管理 人应与 基金托管 人按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订立《 富国可转换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 议》 。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登记、 基金财产的保管、 基金财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 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 同 41 十一、 基金份额的注册登 记 (一)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 存管、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 包括基金投资者基金账户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基金份额销售业务的 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 二)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 件的机构负责办理。 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 应与 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注册登记业务中的 权利义务,保护基金投资者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注册登记机构享有如下权利: 1、建立和管理基金投资者基金份额账户; 2、取得注册登记费;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 在符合法律法规的情况下, 制定、 修改、 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管理规则; 5、 在法 律法规 允许的 范围内, 对注册 登记业 务的办理 时间进 行调整 ,并依 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注册登记机构承担如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 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 赎回与转换等业务记录 15 年以 上; 4、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基金账 户信息 负有保 密义务, 因违反 该保密 义务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基金造成的损失, 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 监管部门和 司法 强制检查情形除外; 5、按基 金合同 、 招募 说明书 和 有关公 告的 规 定为投资 者办理 非交易 过户业 务、转托管和提供其他必要服 务;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基金合 同 42 十二、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利用 可转债品种兼具债券和股票的特性 , 通过将 “自上而下” 宏 观分析与 “自下而上” 个券选配有效结合, 力争 在锁定投资组合下方风险的基础 上 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 (二)投资理念 坚持价值投资,强调自下而上,突出研究为本,讲求风险控制。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将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 票 、 债券 、 权证 以及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 本基金所投资的 固定收益类资产 包括 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 、公司债、短期融资券、 次级债、 资产证券化产品、 可转债 (含分离交易可转债) 和回购等; 本基金 可参 与 一级市场 新股申购 或增发新股, 也可在二级市场 上投资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证 券,但 二级市场的股票仅限于传统可转债对应的标的股票以及分离交易可转债发 行人发行的股票。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投资 于非固 定收 益类资产 的比例 不高于 基金资产 的 20%, 现金 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本基金投资于可转债 (含分离交易可转债) 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固定收益类资 产的80%。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四)投资策略 1、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可转债品种, 一方面通过 利用可转债的债券特性 , 强调 收 益 的安全 性与稳 定性 , 另一方面 利用可 转债 的 股票特性 ( 内含 股票期 权 ) ,分享 股市上涨所产生的较高收益。 (1) 自上而下的整体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实施稳健的整体资产配置, 通过对国内外宏观经 济状况、证券市场走势、市场利率走势以及市场资金供求情况、信用风险情况、 风险预算和有关法律法规等因素的综合分析, 预 测各类资产在长、 中、 短期内的 基金合 同 43 风险收益特征, 进而在 债券类资产、 权益类资产以及货币类资产之间进行动态配 置,确定资产的最优配置比例和相应的风险水平。 (2) 自上而下的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在整体资产配置策略的框架下, 根据类属资产的收益率水平、 风险来 源、 市场流动性、 利息税务处理等因素, 采取积极的投资策略, 定期对投资组合 类属资产进行优化配置, 以寻求收益、 风险、 流动性 之间的最佳平衡点。 针对固 定收益类资产, 本基金将市场细分为可转债 (含传统可转债、 分离交易可转债等) 、 普通债券 (含国 债、央 行票据、 金融债 、企业 债、公司 债、短 期融资 券等) 、资 产证券化产品三个子市场, 其中可转债根据其市场转换溢价率及其价格相对标的 股票价格的变动情况,将进一步划分为偏股型、平衡型和偏债型进行优化配置。 (3) 自下而上的明细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采取自下而上的方法挑选个券和个股。 在个券选择方面, 本基金将债 券的估值水平、 剩余期限、 正股基本面、 信用风险程度等作为个券是否能够纳入 投资组合的主要考量指标; 同时对照本基金的收益要求, 进一步考虑正股基本面 与可转债估值水平的配比、 普通债券的收益率与剩余期限的配比等因素; 并且根 据个券的流动性指标决定投资总量。 在个股选择方 面, 本基金将采用定性分析与 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式精选行业地位领先、 成长前景向好、 估值具有优势的优质 品种。 ① 固定收益类产品投资策略 I.可转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积极参与发行条款较好、 申购收益较高、 公司基本面优秀的可转债 的一级市场申购, 上市后根据个券的具体情况做出持有或卖出的决策; 同时, 本 基金将综合运用多种可转债投资策略进行二级市场投资操作, 在承担较小风险的 前提下获取较高的投资回报。 (i) 传统可转债投资策略 传统可转债即指可转换公司债券, 其投资者可以在约定的期限内按照事先确 定的 价格将 该债券转换为公司普通股。 可转换 公司 债券同时具备了普通股所不具 备的 债性 和普通债券不具备的 股性。 当标的股票下跌时,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价格 可以受到债券价值的支撑; 当标的股票上涨时, 可转换公司债券内含的期权使其 基金合 同 44 可以分享股价上涨带来的收益。 可转换公司债券 的理论价值应该等于作为普通公 司债券的基础价值加上内含的转股期权价值。 ? 个券精选策略。 本基金将对所有可转债对应的标的股票进行深入 研究, 采用定性分析 ( 行业地位、 竞争优势、 治理结构、 市场开拓、 创 新能力等) 与定量分析 (P/B、P/E、PEG 、DCF、DDM、NAV 等) 相结合的 方式精选成长性好且估值合理的正股, 同时考虑证券市场的环境, 并在 对应可转债估值合理的前提下集中投资,以分享正股上涨带来的收益。 ? 买入并持有策略。 与股票市场类似, 可转债市场存在着周期性的 起伏波动。 当股票市场持续下跌时, 投资者容易过度悲观, 可转债的期 权价值可能被市场低估, 表现为可转债的债券溢价率很低。 本基金将在 信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 买入债券溢价率较低的可转债, 并坚持长期持 有,以获取低风险稳定回报。 ? 条款博弈策略。 通常情况下, 可转债均设有一些特 殊条款, 如修 正条款、 回售条款、 赎 回条款等。 修正条款给予发行人向下修正转股价 格的权利,有利于提升可转债的期权价值,对投资者是一种保护条款, 有时甚至能直接推动可转债价格的上涨; 回售条款给予投资者将可转债 回售给发行人的权利, 对于投资者有保护作用, 回售价格是判断可转债 安全边际的重要因素之一; 赎回条款给予发行人从投资者处赎回可转债 的权利, 如发行人放弃赎回权则会提高可转债的期权价值。 本基金将充 分发掘各项条款博弈给可转债带来的投资机会。 ? 低风险套利策略。由于可转债可以按照约定的价格转换为股票, 因此在日常交易过程中会出现可 转债与标的股票之间的套利机会。 当可 转债的转换溢价率为负时, 买入可转债的同时卖出标的股票可以获得套 利价差;反之,买入标的股票的同时卖出可转债也可以获得套利价差。 当对可转债未来的转换溢价率有比较明确的趋势判断时, 该种套利策略 同样适用。 在日常交易过程中, 本基金将密切关注可转债与标的股票之 间的对比关系, 恰当的选择时机进行套利, 以增强基金资产组合的收益。 ? 分阶段投资策略。 在可转债发行和存续的各个阶段, 由于品种本 身的特征和属性, 可转债的走势 随市场环境 会呈现出与股票市场正相关 基金合 同 45 或相对独立的规律, 它在大概率上适用于所有可转债 , 仅在少数情况下 受可转债的个性影响而不适用。 本基金将充分利用可转债各个阶段的特 征,并结合个券的具体情况,适时运用分阶段投资策略。 (ii)分离交易可转债投资策略 分离交易可转债即指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它 是一种附 认股权证的公司债, 上市后 可分离为纯债和认股权证两部分。 分离交易可转债是 债券和股票的混合融资品种, 它与 传统可转债的本质区别在于 上市后债券与期权 将各自单独 交易。 尽管如此, 分离交易后的纯债和认股权证组合在一起仍然具有 传统可转债的部分特征, 甚至分离后的纯债和 标的股票组合在一起也可以构造出 类可转债品种, 因为实践证明, 不论是认股权证还是标的股票, 与传统可转债内 含的期权之间都具有很强的相关性。 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以采取与传统可转债类似的投资策略。 此外, 也可 以通过 调整纯债和认股权证或标的股票之间的比例来组合成不同风险收益特征的类可 转债产品, 从而应对不同的市场环境。 本基金将对纯债和认股权证或标的股票之 间的最佳比例进行量化研究,并适时进行动态调整。 II. 普通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基于对国家财政政策、 货币政策的深入分析以及对宏观经济的动 态 跟踪, 在对普通债券的投资过程中, 采用久期控制下的主动性投资策略, 主要 包括: 久期控制、 期限结构配置、 信用风险控制、 跨市场套利和相对价值判断等 管理手段, 对债券市场、 债券收益率曲线以及各种债券价格的变化进行预测, 相 机而动、积极调整。 (i) 久期控 制是 根据对 宏观经济 发展 状况、 金 融市场运 行特 点等因 素 的分析 确定组合的整体久期,有效控制整体资产风险。 (ii)期限结构配置是在确定组合久期后, 针对收益率曲线形态特征确定合理 的组合期限结构, 包括采用集中策略、 两端策略和梯形策略等, 在长期、 中期和 短期债券间进行动态调整,从长、中、短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利。 (iii)信用风 险控 制是 基金管理 人充 分利用 现 有行业与 公司 研究力 量 ,根据 发债主体的经营状况和现金流等情况对其信用风险进行评估, 以此作为品种选择 的基本依据。


基金合 同 46 (iv)跨市场套利是根据不同债券市场间的运行规律和风险特性, 构建和调整 债券资产组合,提高投资收益,实现跨市场套利。 (v) 相对价值判断是根据对同类债券的相 对价值判断, 选择合适的交易时机, 增持相对低估、价格将上涨的债券,减持相对高估、价格将下跌的债券。 此外, 对于内嵌赎回或回售选择权的债券, 本基金将利用债券市场收益率数 据, 运用利率模型, 计算含赎回或回售选择权的债券的期权调整利差 (OAS) , 作 为此类债券投资决策的主要依据。 III.资产证券化产品投资策略 资产证券化是将缺乏流动性但能够产生稳定现金流的资产, 通过一定的结构 化安排, 对资产中的风险与收益进行分离组合, 进而转换成可以出售、 流通, 并 带有固定收入的证券的过程。 资产证券化产品 的定价受市场利率、 发行条款、 标 的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等多种因素影响。 本基金将在基本面分析和债券市场宏观分析的基础上, 对资产证券化产品的 交易结构风险、 信用风险、 提前偿还风险和利率风险等进行分析, 采取包括收益 率曲线策略、信用利差曲线策略、预期利率波动率策略等积极主动的投资策略, 投资于资产证券化产品。 ② 股票投资策略 I.二级市场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以直接参与二级市场投资的品种仅限于与可转债相关的股票, 包括 传统可转债对应的标的股票、分离 交易可转债发行人发行的股票。 自上市公司公告董事会通过可转债发行议案之日起, 该股票可进入本基金股 票库;自可转债摘牌日或上市公司公告取消可转债议案之日起,本基金必须在 60 个交易日内卖出对应股票。 本基金参与二级市场的股票投资与可转债的研究和投资紧密相联, 重点投资 于行业地位领先、 成长前景向好、 估值具有优势的股票品种, 以及有利于可转债 套利、纯债和标的股票构造类可转债组合等投资策略的执行的股票品种。 此外, 本基金将充分利用标的股票在可转债发行及存续的各个阶段呈现出的 不同特征,积极参与标的股票在各个阶段的投资机会。


基金合 同 47 在个股选择过程中, 本基金主要采取自下而上的投资策略, 借鉴国外 的投资 管理经验,结合国内市场的特征, 采用基本面研究与数量化 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对 以下三类上市公司 进行重点投资: (i) 现金流 充沛 、行业 竞争优势 明显 、具有 良 好的现金 分红 纪录或 现 金分红 潜力的优质上市公司 ; (ii)投资价值明显被市场低估的上市公司; (iii)未来盈利水平具有明显增长潜力且估值合理的上市公司。 II. 一级市场新股申购策略 本基金将 深入研究首次 公开发行 (IPO) 股票及 增发新股的上市公司基本面, 挖掘公司的内在价值, 根据当时股票市场整体 投资环境及定价水平, 发行折价水 平及一、 二级市场间资金供求关系, 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制定相应的新股 申 购策略。对通过新股申购获得的股票, 本基金 将在其上市流通之日起 60 个交易 日内 卖出。 ③ 权证投资策略 在确保与基金投资目标一致以及风险可控的前提下, 本基金可适度进行谨慎 的权证投资。 基金对权证投资的目标首先是与纯债组合构造类可转债产品, 其次 是谋求基金资产的稳 定增值。 2、 投资决策与交易机制 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确定本基金的大类资产配置比例、 组合基准久期、 回购 的最高比例等重大投资决策。


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投资范围内制定并实施具体的投资策略, 向集中交易室下达投资指令。


集中交易室设立债券交易员, 负责执行投资指令, 就指令执行过程中的问题 及市场面的变化对指令执行的影响等问题及时向基金经理反馈, 并可提出基于市 场面的具体建议。 集中交易室同时负责各项投资限制的监控以及本基金资产与公 司旗下其他基金之间的公平交易 控制。 3、 投资程序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决定基金投资的重大决策。 基金经理在授权范围内, 制 基金合 同 48 定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并执行。集中交易室负责执行投资指令。


I.基金经理根据市场的趋势、 运行的格局和特点, 并结合本基金合同、 投资 风格拟定投资策略报告; II. 投资策 略报 告提交 给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投 资决策委 员会 审批决 定 基金的 投资比例、大类资产分布比例、组合基准久期、回购比例等重要事项;


III.基金经理根据批准后的投资策略 确定最终的资产分布比例、 组合基准久 期和个券投资分布方式等; IV. 对已投资品种进行跟踪,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调整。 (五)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天相转债指数收益率×60%+沪深 300 指数收 益率× 20%+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20%。 天相转债指数是以沪深两市所有可转债的交易价格, 按发行公司公告的实际 未转股规模帕氏加权计算, 反映两市可转债的总体走势。 天相转债指数的基期为 1999 年 12 月30 日,是国内较早编制的可转债指数。 沪深 300 指数是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授权, 由中证指数有限 公司 开发的中国 A 股市场指数 , 它的样本选自沪深两个证券市场 , 覆盖了大部分 流通市值,其 成份股 票为中国A 股市场中代表性 强、 流动性高的股票, 能够反映 A 股市场总体发展趋势 。 本基金认为,该业绩比较基准目前能够忠实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 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 本基金 可以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六)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 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风险较低 的品种, 其预期风险与 预期 收益 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 可转换债券,在债券型基金中属于风险水平相对较高的投资产品。 (七) 投资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 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持有一家上市 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2) 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 基金合 同 49 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3)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 债券回购 到期 后不展期; (4)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0.5% ,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5) 现金以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 (含BBB )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 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 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7)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 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 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 本基 金投资 于固 定收益 类资产 的比例 不 低于基 金资产 的 80%, 投资于 非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 的20% ,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本基金投资于可转债 (含分离交易可转债) 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固定收益 类资产的80%; (11)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 投资比例的 规定; (12)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合 同 50 上述投资组合限制条款中, 若属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则当法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 (八)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出资或 者买卖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发行 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 与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有 控 股关 系的股东 或者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投资 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九)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代表 基金独 立行使股 东权利 ,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雇 员、授 权代理 人或任何 存在利 害关系 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 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基金合 同 51 十三、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款项 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金额。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 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 易清算资金的结算 备付金账户, 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 账户, 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 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 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 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 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 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 定收取管理费、 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 人以其自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 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 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基金合 同 52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 目的是客观、 准确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 并 为基金份额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交易日, 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 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及其他基金资产 和负债。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果估 值日无交易,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 )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 首次 发行未 上市的 股票,采 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价 值,在 估值技 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② 送股 、转增 股、配 股和公开 增发新 股等发 行未上市 的股票 ,按估 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 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③ 首次 公开发 行有明 确锁定期 的股票 ,同一 股票在交 易所上 市后, 按估值 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 股票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④ 非公 开发行 的且在 发行时明 确一定 期限锁 定期的股 票,按 监管机 构或行 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在 任何情 况下, 基金管理 人如采 用本项 第(1) -(2 )小项 规 定的方 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 基金合 同 53 理人认为按本项第 (1)-(2) 小项规定的方 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 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 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 )在 证券交 易所市 场挂牌交 易 且实 行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估 值日收 盘价估 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 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果估值日无交易,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 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 )在 证券交 易所市 场挂牌交 易 且未 实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按 估值日 收盘价 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 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 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 如果估值日无交易, 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将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 )首 次发行 未上市 债券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的公允价 值进行 估值, 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交 易所以 大宗交 易方式转 让的资 产支持 证券,采 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5 )在 全国银 行间债 券市场交 易的债 券、资 产支持证 券等固 定收益 品种,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 )同 一债券 同时在 两个或两 个以上 市场交 易的,按 债券所 处的市 场分别 估值。 (7 )在 任何情 况下, 基金管理 人如采 用本项 第(1) -(6 )小项 规 定的方 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 理人认为按本项第 (1)-(6) 小项规定的方 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 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 市场报价、 流动性、 收益 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 基金合 同 54 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 法: (1 )基 金持有 的权证 ,从持有 确认日 起到卖 出日或行 权日止 ,上市 交 易的 权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首 次发行 未上市 的权证, 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允 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因 持有股 票而享 有的配股 权,以 及停止 交易、但 未行权 的权证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 ) 在 任何 情 况下 ,基 金 管 理 人如 采 用本 项第 (1 )- (3 ) 项 规定的 方 法 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理 人认为按本项第 (1) - (3)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 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 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其他有价证券等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 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 或双方约定的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 同规定的估值方法、 时间、 程序进行复核,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 或以双方 约定的形式 返回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依据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予以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基金合 同 55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 销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差错的责任 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 损失的当事人 (“受损方 ”) 按下述 “差错处理原则 ”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 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 不能克服, 则属不可抗力, 按照下述规 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 )差 错已发 生, 但 尚未给当 事人造 成损失 时,差错 责任方 应及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由于差错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若差错责 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 错的责 任方对 可能导致 有关当 事人的 直接损失 负责, 不对间 接损失 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差错而 获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人 负 有及 时返还不 当得利 的义务 。但差 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 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 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 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 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 )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基金合 同 56 (5 )差 错责任 方拒绝 进行赔偿 时,如 果因基 金管理人 的 过错 造成基 金财产 损失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的 过 错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基金管 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 并拒绝进行赔偿时, 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 由责任方承担, 不列入基 金费用项目 。 (6 )如 果出现 差错的 当事人未 按规定 对受损 方进行赔 偿,并 且依据 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 仲裁裁决对受损方 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有责任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 并有权要求其 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差错 发生的 原因,列 明所有 的当事 人,并根 据差错 发生的 原因确 定差错的责任方; (2 )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 据差错 处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商 的方法 由差错的 责任方 进行更 正和赔 偿损失; (4 )根 据差错 处理的 方法,需 要修改 基金注 册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 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 (1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 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 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错误偏差 达到基 金份额 净值的 0.5% 时,基 金 管理人应 当公告 、通报 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在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以外的第三方错误导致净值 计算发生错误的情况下, 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处理,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 造成损失的, 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 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 有权向其他当 基金合 同 57 事人追偿 。


(2 )当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 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 要进行 赔偿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经确认 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建 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 若基 金管理 人 计算 的基金份 额净值 已由基 金托管人 复核确 认后公 告,而 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 份额净值出错 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 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其中基金管理人承担50% , 基金托 管人承担50%; ③ 如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对基金 份额净 值的计算 结果, 虽然多 次重新 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 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信 息 错 误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申 购 或 赎 回 金 额 等),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 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 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 )前述内容如法律 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如 果行业 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 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 可抗力 或其他 情形致使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无法 准确评 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占基 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品种 的估值 出现重 大转变, 而基金 管理人 为 保障 基金合 同 58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已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将当日的净值 计算结果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 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依据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 布。 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 (3) 项、 债券估值 方法的 第(7) 项、 权证估值 方法的第 (4) 项进行 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资 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 证券交 易所及 登记结算 公司发 送的数 据错误, 有关会 计制度 变化或 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 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 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基金合 同 59 十五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 、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 二)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公允的市场 价格确定,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 如下: H= E×年管理费率 ÷当年天数,本基金年管理费率为 0.7%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 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 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 支付日期顺延 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 如下: H= E×年托管费率 ÷当年天数,本基金年托管费率为 0.2%


基金合 同 60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 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 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 支付日期顺延 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 3、上述(一)中 3 到 7 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 相应协 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 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 产中支付,基金收取认购费的,可以从认购费中列支。 ( 五)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 金托管费率。 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 于 新 的 费 率 实 施 日 前 在 指 定 媒 体 和 基 金 管 理 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基金合 同 61 十六、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 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 下 同)资产负债表中 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在符合 有关 基金分 红 条件的前 提下 ,本基 金 每年收益 分配次 数最 多 为 12 次, 每份基金份额每次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 利润的25%;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 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 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 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5.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 间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分 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 基金 基金合 同 62 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2. 本基金收益分配的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超 过 15 个工作 日。 在分配方案公布后(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 , 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 的划付。 3.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 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注册登记机 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 依照 注册登记机构相关 业务规则执行。


基金合 同 63 十七、 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 1 日至12 月31 日; 3、本 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分 别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 托管人 定期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请具 有从事证 券相关 业务资 格的会计 师事务 所及其 注册会 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 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 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 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 须 通报基 金托管 人 ,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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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 基金的 信息披露 应符合《 基金法 》 、 《运 作办法》 、 《信 息披露办 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等 媒介披露, 并保证 基金份额持有人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 三)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在 承诺公开披露 的 基 金 信 息 时 , 不 得 有 下 列 行 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基金合 同 65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 3 日前, 将 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 招募说 明书 应当最 大限度地 披露 影响基 金 投资者决 策的 全部事 项 ,说明 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 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 募说明书并 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 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 中国证监会 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 基金合 同是 界定基 金合同当 事人 的各项 权 利、义务 关系 ,明确 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 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 托管协 议是 界定基 金托管人 和基 金管理 人 在基金财 产保 管及基 金 运作监 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2、 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 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 说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开始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 赎回开始日前 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公告。 5、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基金合 同 66 日, 通过网站、 申购赎回代理机构以及其他媒 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 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 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 理人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 告两种方式。 7、临时报告 本基 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合 同 67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 理人 的董事 长、总经 理及 其他高 级 管理人员 、基 金经理 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30%;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销售代理机构; (20) 基金更换注册登记 机构;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6)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事项。 8、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基金合 同 68 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并 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 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召集人应当履 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披露信息 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 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 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 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 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合 同 69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 产价值时;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基金合 同 70 十九、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下列涉及到基金合同内容变更的事项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同意: (1)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 变更基金类别; (3)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4)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5)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 提高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的 报酬标 准 。但根据 法律 法规的 要 求提高 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对基金 合同 当事人 权利、义 务产 生重大 影 响,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9)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但出现下列情况时,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经修订的基金合同,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调低基 金管 理费、 基金托管 费、 其他应 由 基金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承担的 费用; (2) 在法律 法规 和本基 金合同规 定的 范围内 调 整基金的 申购 费率、 调 低赎回 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按照法 律法 规或本 基金合同 规定 不需召 开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其他情 形 。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将终止:


基金合 同 71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而在 6 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3.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而在 6 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成立基金 清算 小组, 基 金清算小 组在 中国证 监 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清 算小 组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具 有从 事证券 相 关业务 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 金清算小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清 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 。 基金清 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 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公布基金清算报告; (9)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 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基金合 同 72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 清 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基金合 同 73


























二十、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 违反本基金合同约 定, 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 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 连带赔偿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 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有效的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 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 管理人 由于按 照基金合 同规定 的投资 原则行使 或不行 使其投 资权而 造成的损失等。 (二)基金合同当事人违反基金合同, 给其他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 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 基金合同能继续履行的, 应当继 续履行。 (三)本基金合同当事一方违约后, 其他当事 人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 扩大; 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 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守约方 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四)因 当事人 之一违 约而导致 其他当 事人损 失的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应先于 其他受损方获得赔偿。 (五)由于不可抗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损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基金合 同 74 二十一 、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 本基金合同 产生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 通过协商、 调解途径解决。 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 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当事 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基金合 同 75 二十二 、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 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 一) 本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加盖公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 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在基金募集结束, 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 并 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二)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三)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 除上报相关监管部门两份外,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两份。每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供基金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代 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 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 基金合同正本为 准。


基金合 同 76 二十三 、其他事项 本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 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协商解决。(本页无正文)


基金管理人: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


签订地:


签订日:

















日 (本页无正文) 基金托管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 签订地:


签订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