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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国可转债(100051)

富国可转债:基金合同摘要查看PDF公告

富国可 转债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摘要 
 
 
 
 
 
 
 
富国可转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管 理人:富国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中国 农业 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富国可 转债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摘要 
 
目


录 一、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1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14 四、 基金费用与税收................................................... 15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16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19 七、基金合同变更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22 八、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24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25 富国可 转债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摘要 1 一、 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及权 利义 务 ( 一) 基 金管 理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 )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 用基金财产; (2 ) 依照本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费用; (3 )依照有关规定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4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决定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 和管理费之外的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5 ) 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 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 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 基金及相关基金当事人的利益; (6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 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7 ) 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 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并对注册登记机 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 ) 选择、 更换代销 机构, 并依据销售代理 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 对其行为进 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0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12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以基金的名义依法为基 金融资、融券; 富国可 转债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摘要 2 (13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 2、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 )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由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注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4 )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 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 )按规定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 )编制季度、半年报和年度基金报告; (13 ) 严格按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 露及报告义 务; (14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 人泄露; (15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富国可 转债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摘要 3 配收益; (16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9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根据托管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 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27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8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义务 。 ( 二) 基 金托 管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 )获得基金托管费 ; (2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财产; (4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富国可 转债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摘要 4 (5 ) 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 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 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 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利益; (6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 )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8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 2、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设立专门的基金 托管部, 具有符合要求 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 的、 合格 的 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 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 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 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 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 ) 保守基金商业秘 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 对基金财务会计 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 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 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 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 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 )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 15 年; (10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 割事宜; 富国可 转债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摘要 5 (11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 ) 复核、 审查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13 )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6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18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履行其义务,基金 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 )根据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0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21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 报告中 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2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义务 。 ( 三)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基金投资者自依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 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 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富国可 转债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摘要 6 (3 )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 对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代销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 ) 缴纳基金认购、 申 购款项及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费用; (3 )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 ) 遵守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 务规则; (7 )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 自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及基金管 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8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 二、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 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 ( 一) 召 开事 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富国可 转债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摘要 7 (2)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 变更基金类别; (4)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6)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的报酬标准。 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 报酬标准的除外; (8)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 义务产生重大影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0)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 其他应由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费用; (2)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 或变更收费方式;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 ( 二) 会议召 集人 及召集方 式 1、 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会议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基金管理人未按 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 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 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 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并确定会富国可 转债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摘要 8 议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以上含本数, 下同)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 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 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监会备 案。 5、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 ( 三) 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间 、通 知内容 、通 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40 天,在至少一家指定 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 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 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 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 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富国可 转债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摘要 9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 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 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票效力。 ( 四)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出席 会议 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 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 经核对、 汇总, 到会 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全部 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含50% , 下同) ; 2) 亲 自 出 席 会 议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凭 证 和 受 托 出 席 会 议 者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等文 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 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提供的注册登记资料 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 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至少 应在25 个工作日后)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 记日不变。 (2) 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富国可 转债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摘要 10 示性公告; 2)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 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 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参加收取和统计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 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 表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表,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 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 机构记录相符;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 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 (至少应在25 个工作日后), 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 日不变 。 ( 五) 议 事内 容与程 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 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单独或合并持 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以 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 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 人提交临时提案, 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5 日提交召集人。 召集人对于临时 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0 日公告。 否则, 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 临时提案公告日期有30 日的间隔期。 (3)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包括临时提案), 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 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 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 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富国可 转债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摘要 11 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 释和 说明。 程序性。 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 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 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 单 独 或 合 并 持 有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10%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交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 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 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 进行修改, 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 30 日公告。 否则, 会议的召开 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 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 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 下,由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 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 以上多 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 效力。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 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 单位名称)等事项。 (2) 通讯方式开会 富国可 转债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摘要 12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第2 日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 ( 六) 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通 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2) 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 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方为有效;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 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并予以公告。 4、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表面 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 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 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 议、逐项表决 。 ( 七) 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 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富国可 转债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摘要 13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 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 3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及表决结果。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 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 计票结果。 (3) 如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如 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 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主持人 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 关予以公证。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 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 表监督计票的,不影响计票效力及表决结果。但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当至少 提前两个工作日通知召集人,由召集人邀请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担任监督计票 人员 。 ( 八) 生 效与 公告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 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 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并在生效后方可执行。 2、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 理人网站公告。 4、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富国可 转债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摘要 14 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 三 、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执行 方式 ( 一) 基金利润 的 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 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 二) 基金收 益分 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 每份基金份额每次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 25%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 配金额后不 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 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5.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 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三) 收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分配 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 ( 四) 收益分 配方 案的确 定、 公告与 实施 1.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由 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 基金管 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2. 本基金收益分配的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超过 15 个 工作日。 在分配方案公布后(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富国可 转债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摘要 15 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3.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四 、基 金费 用与 税收 ( 一) 基金费 用的 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 ( 二) 基金费 用计 提方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 下: H= E×年管理费率 ÷当年天数,本基金年管理费率为 0.7%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 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 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 下: H= E×年托管费率 ÷当年天数,本基金年托管费率为 0.2% 富国可 转债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摘要 16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 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 首日起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 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3、 上述(一)中3 到 7 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协议的 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 ( 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的 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 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募 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 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基金收 取认购费的,可以从认购费中列支 。 ( 四) 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 率。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 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 公告 。 ( 五) 基金税 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 五 、基 金财 产的 投资 方向 和投 资限 制 ( 一) 投资目 标 本基金主要利用 可转债 品种兼具债券和股票的特性 ,通过将“自上而下”宏观 分析与“自下而上”个券选配有效结合,力争 在锁定投 资组合下方风险的基础上 实 现 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 ( 二) 投资范 围 本基金 将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富国可 转债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摘要 17 债券 、权证 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所投资的固定收 益类资产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次级债、 资产证券化产品、可转债 (含分离交易可转债) 和回购等;本基金可参与一级市场 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也可在二级市场上投资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证券,但二级市 场的股票仅限于传统可转债对应的标的股票以及分离交易可转债发行人发行的股 票。 本基金的投资组 合 比 例 为 : 投 资 于 固 定 收 益 类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80% , 投资于非固定收 益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 现金 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本基金投资于可转债 (含分离交易可转债) 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固定收益类资产 的80%。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 ( 三) 投资限 制 1、禁止行为: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 的除外; (5 ) 向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行的 股票或者债券; (6 )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 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 2、 投资组合限制 富国可 转债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摘要 18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 股票,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2) 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 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 (3)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净值的 40% ;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 期后不展期; (4)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 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基金 持有的全 部 权证的市值 不超过基 金 资产净值的 3% ,基 金 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 定的,遵从其规定; (5) 现金以及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 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本 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 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7)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 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 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9) 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 发行申购, 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所 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 本基金投资于固定 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非固 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本基金投资于可转债 (含分离交易可转债) 的资产比 例不低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 80%; (11) 本基金不得违反基 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 比例的规定; (12)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 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富国可 转债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摘要 19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述投资组合限制条款中,若属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当法律法规或监管 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 六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 算 方法 和公 告方 式 ( 一) 估值目 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并为 基金份额提供计价依据 。 ( 二)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 ( 三) 估值对 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及其他基金资产和负债 。 ( 四) 估值程 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 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 或双方约定的形式 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 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 复核无误后签章或以双方约定的 形式 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 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 ( 五) 估值方 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 )上市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富国可 转债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摘要 20 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 )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② 送股、 转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按估值日在证券 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③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④ 非公开发行的且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 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 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2) 小项规 定的 方法对 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 为按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 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 值的价格估值。 (4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 )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且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 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将参 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 值进行估值。 (2 ) 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且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 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富国可 转债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摘要 21 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 ) 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 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5 ) 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 )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7 ) 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6) 小项规 定的方法对 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 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 为按本项第(1)-(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 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 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 ) 基金持有的权证,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 上市交易的权证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 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 因持有股票而享 有的配股权, 以及停止 交易、 但未行权的权证 , 采用估 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 ) 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3) 项规定 的方法对基 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 按本项第(1)-(3)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富国可 转债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摘要 22 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 价格估值。 (5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其他有价证券等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 ( 六) 基金净 值的 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 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将当日的净值计算 结果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依据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 七 、基 金合 同变更 和 终止 的事 由、 程序 以及 基金 财产 清算 方式 ( 一) 《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 下 列 涉 及 到 基 金 合 同 内 容 变 更 的 事 项 应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并 经 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 变更基金类别; (3)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4)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5)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 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 报酬标准的除外;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 义务产生重大影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9)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 2.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富国可 转债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摘要 23 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经修订的基金合同,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调低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 其他应由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费用; (2)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 或 变更收费方式;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 ( 二) 《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而在 6 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3.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而在 6 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 三) 基 金财 产的清 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 基金合同终止后, 成立基金清算小组, 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 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 的工作人员。 (3) 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 估价、 变现和分配 。 基金清算小 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富国可 转债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摘要 24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 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公布基金清算报告; (9)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 ( 四)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 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 五) 基 金财 产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 ( 六) 基 金财 产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清算 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 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 七) 基 金财 产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 争 议的 处理 和适 用的 法律 对于因本基金合 同产生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 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 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 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 束力。 富国可 转债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摘要 25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 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 九 、基 金合 同存 放地 和投 资者 取得 基金 合同 的方 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 册,供基金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 和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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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 一0 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