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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国可转债(100051)

富国可转债: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富国可转换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 理人:富国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中国 农业 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募说 明书 2 【重要提示】 本 基 金 的 募 集申 请经 中 国 证 监 会 2010 年 10 月 22 日证 监 许可 【2010 】1452 号文 核准。 基 金 管理 人 保证 本招 募 说明 书 的内 容真 实 、准 确 、完 整。 本 招募 说 明 书经 中国 证监会 核 准, 但中 国证监 会 对本 基金 募集的 核 准, 并不 表 明 其对 本基 金的价 值 和收 益做 出实质 性 判断 或保 证,也 不 表明 投资 于本基金 没有风 险 。 本 基 金投 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 金 净值 会因 为 证券 市 场波 动等 因 素产 生波 动。 投资 有风险 , 投资 人认 购(或 申 购) 基金 时应认 真 阅读 本招 募 说 明书 ,全 面认识 本 基金 产品 的风险 收 益特 征和 产品特 性 ,充 分考 虑 自 身的 风险 承受能 力 ,理 性判 断市场 , 对认 购基 金的意 愿 、时 机、 数 量 等投 资行 为作出 独 立决 策。 投资者 在 获得 基金 投资收 益 的同 时, 亦 承 担基 金投 资中出 现 的各 类风 险,可 能 包括 :证 券市场 整 体环 境引 发 的 系统 性风 险、个 别 证券 特有 的非系 统 性风 险、 大量赎 回 或暴 跌导 致 的 流动 性风 险、基 金 管理 人在 投资经 营 过程 中产 生的操 作 风险 以及 本 基 金特 有风 险 等。 基 金管 理人 提醒投 资 者基 金投 资的“ 买 者自 负” 原 则 ,在 投资 者作出 投 资决 策后 ,基金 运 营状 况与 基金净 值 变化 引致 的投资风 险,由 投 资者自行 负责。 基 金 的过 往 业绩 并不 预 示其 未 来表 现。 基 金管 理 人管 理的 其 他基 金的业绩 并不构 成 新基金业 绩表现 的 保证。




















招募说 明书 3 基 金 管理 人 依照 恪尽 职 守、 诚 实信 用、 谨 慎勤 勉 的原 则管 理 和运 用基金财 产,但 不 保证基金 一定盈 利 ,也不保 证最低 收 益。




















招募说 明书 4 目 录 一、绪言 ............................................................ 5 二、释义 ............................................................ 6 三、基金管理人 ..................................................... 10 四、基金托管人 ..................................................... 20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3 六、基金的募集 ..................................................... 37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40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 41 九、基金的投资 ..................................................... 53 十、基金的财产 ..................................................... 62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 63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9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71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2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 73 十六、风险揭示 ..................................................... 78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81 十八、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84 十九、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9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18 二十一、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19 二十二、备查文件 .................................................. 119




















招募说 明书 5 一 、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 证 券 投 资基 金 运作 管理 办 法 》 (以 下 简称 《运 作 办 法 》 ) 、 《证 券 投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以及 《 富国可转换 债券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合同” 或“基金合同”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 富国可转换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的投资目标、 策略 、 风险、 费 率 等 与 投资 者 投 资决策 有 关 的 全部 必 要 事项, 投 资 者 在做 出 投 资决策 前 应 仔 细 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承诺 本 招募 说 明 书 不 存 在任 何 虚假 内 容 、 误 导 性陈 述 或重 大 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 基 金 是 根 据 本招 募 说明 书 所 载 明 的 资料 申 请募 集 的 。 本 招 募说 明 书由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 解释。 本 基 金 管理 人 没 有委托 或 授 权 任何 其 他 人提供 未 在 本 招 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根据 本 基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编写 , 并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准 。 基金 合 同 是 约 定 基 金当 事 人 之间权 利 、 义 务的 法 律 文件。 基 金 投 资者 自 依 基金合 同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 即成 为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和 基金合同 的当 事 人 , 其持 有 基 金份额 的 行 为 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 定 享 有 权 利、 承 担 义务。 基 金 投 资者 欲 了 解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的 权 利和义 务 , 应 详 细查阅基金合同。




















招募说 明书 6 二 、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依据基 金 合 同 所 募 集 的 富 国 可 转 换 债 券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金合同 《富国可转换债券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 基金 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中国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 就 基 金 合 同 及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而 言,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 地区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司法 解释、 部门规章、 地方 性法规、 地方政府规章及其他 对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有 约 束 力 的 规 范 性 文 件 及 对 该 等 法律法规不时作出的修订 《基金法》 指2003 年10 月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 2004 年6 月 1 日起实 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5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及对其不时 作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04 年6 月8 日颁布、同年 7 月1 日 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对其不 时作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对其不时 作出的修订 元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招募说明书














《富国可转换债券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




















招募说 明书 7 定期的更新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签订的 《富国可转换债券 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 《富国可转换债券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管理人 或本基金管理人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或本基金托管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 依 招 募 说 明 书 和 基 金 合 同 合 法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投资者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 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 赎回、 转换、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基金直销机构


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代销机构 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 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 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销售 与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本基金发售、 申购、 赎回 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 清算和交收业务, 具 体内容 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清算 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其 委 托 的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合同 当事人 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 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条 件 可 以 投 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招募说 明书 8 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注 册 登 记 或 经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的机构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 符 合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内 证 券 投 资 管 理 办 法》 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的 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 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 基金 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 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期限 基金存续期 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公历日 月 公历月 工作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交易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 段 T 日 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 日 自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认购 在 本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投 资 者 购 买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申购 指在基金存续期内, 基金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 行为 赎回 指 在 基 金 存 续 期 内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条件要求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 巨额赎回 在单个开放日,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




















招募说 明书 9 申 请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 10%时的情形 基金账户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给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用 于 记 录 投 资 者 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各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投 资 者 通 过 该 销 售 机构办理基金申购、 赎回、 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所引 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本 基 金 的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实 施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基金转换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的 公 告 在 本 基 金 份 额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 资 者 通 过 有 关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 款 日 在 投 资 者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 款 及 基 金 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利润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 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 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 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的 数值 基金资产估值 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的过程 指定媒体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以下简 称“指定报刊” )和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 )




















招募说 明书 10 及其他媒体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 且在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 发生的, 使基金合同 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 基金 合同的任何事件, 包括但不限于洪水、 地震及其他自 然灾害、 战争、 骚乱、 火灾、 政府征用、 没收、 法律 法规变化、 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 证券交易所非 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三 、基 金管 理人 ( 一) 基金管 理人 概况 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为富国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大厦 5、6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大厦5、6 层 法定代表人:陈敏 总经理:窦玉明 成立日期:1999 年 4 月13 日 电话: (021)68597788 传真: (021)68597799 联系人:李长伟 注册资本:1.8 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截止于 2010 年10 月31 日) :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7.775%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7.775% 加拿大蒙特利尔银行 27.775%




















招募说 明书 11 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16.675% 公 司 设 立 了 投 资决 策 委员 会 和 风 险 控 制委 员 会等 专 业 委 员 会 。投 资 决策 委 员 会 负 责 制 定基 金 投 资的重 大 决 策 和投 资 风 险管理 。 风 险 控制 委 员 会负责 公 司 日 常 运 作 的 风 险控 制 和 管理工 作 , 确 保公 司 日 常经营 活 动 符 合相 关 法 律法规 和 行 业 监 管规则,防范和化解运作风险、合规与道德风险。 公司目前下设十七个部门和二个分公司, 分别是: 权益投资部、 固定 收益部 、 另类投资部 、 研究部 、集中交易部 、 专 户 投资部 、 机 构 业务 部 、 零售业 务 部 、 营 销 策 划 与 产品 部 、 客服与 电 子 商 务部 、 战 略发展 部 、 监 察稽 核 部 、计划 财 务 部 、 人力资源部 、 行 政 管理部 、 信 息 技术 部 、 运营 部 、 北 京 分公 司 和 深圳分 公 司 。 权 益 投 资 部 :负 责 权 益类基 金 产 品 的投 资 管 理;固 定 收 益 部: 负 责 固定收 益 类 产 品 的研究与投资管理; 另类投资部: 负责 FOF、PE、 定量类产品等的研究与投资管理; 研 究 部 : 负责 行 业 研究、 上 市 公 司研 究 和 宏观研 究 等 ; 集中 交 易 部:负 责 投 资 交 易 和 风 险 控制 ; 专 户投资 部 : 在 固定 收 益 部、权 益 投 资 部 和 另 类 投资部 内 设 立 的 虚拟部门, 独立负责年金等专户产品的投资管理; 机构业务部: 负责年金、 帐户、 社 保 以 及 共同 基 金 的机构 客 户 营 销工 作 ; 零售业 务 部 : 管理 华 北 营 销中 心 、 华 南 营 销 中 心 、华 东 营 销中心 、 华 中 营销 中 心 、北方 营 销 中 心和 西 部 营销中 心 , 负责 共 同 基 金 的零 售 业 务;营 销 策 划 与产 品 部 :负责 产 品 开 发、 营 销 策划和 品 牌 建 设 等 ; 客 服 与电 子 商 务部: 负 责 电 子商 务 与 客户服 务 ; 战 略发 展 部 :负责 公 司 战 略 的 研 究 、 规划 与 落 实;监 察 稽 核 部: 负 责 监察、 风 控 、 法务 和 信 息披露 ; 信 息 技 术部: 负责软件开发与系统维护等; 运营部: 负责基金会计与清算 ; 计划财务部: 负责公司财务计划与管理; 人力资源部: 负责 人力资源规划与管理 ; 行政管理部: 负责文秘、行政后勤等 。 截止到 2010 年10 月31 日,公司有员工175 人,其中61%以上具有硕士以上 学历。所有人员在最近三年内均未受到所在单位及有关管理部门的处罚 。 ( 二) 主要人 员情 况 1、董事会成员 陈敏女士, 董事长。 生 于 1954 年, 中共党员, 工商管理硕士, 经济 师。 历任 上 海 市 信 托投 资 公 司副处 长 、 处 长; 上 海 市外经 贸 委 处 长; 上 海 万国证 券 公 司 党




















招募说 明书 12 委书记;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党委委员。2003 年7 月开始担任富 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窦玉明先生, 董事, 总经理。 生于 1969 年, 硕士。 历任北京中信国际合作公 司 交 易 员 ;深 圳 君 安证券 公 司 投 资经 理 ; 大成基 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 基金经 理 助 理 ; 嘉实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兼基金经理。2008 年 8 月起加入富国,2008 年 12 月起至今担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麦陈婉芬女士(Constance Mak ) ,副董事长。文学及商学学士,加拿大注册 会计师。1977 年加入加 拿大毕马威会计事务所的前身 Thorne Riddell 公司, 并于 1989 年成为加拿大毕马威的合伙人之一。1989 年至 2000 年作为合 伙人负责毕马 威在加拿大中部地区的对华业务。现任 BMO 投资有限公司亚洲业务总经理,兼任 加中贸易理事会董事。 李明山先生, 董事。 生 于 1952 年, 中共党员, 硕士, 高级经济师。 历任申银 万 国 证 券 股份 有 限 公司副 总 经 理 ;上 海 证 券交易 所 副 总 经理 。 现 任海通 证 券 股 份 有限公司总经理。 方荣义先生, 董事。 生 于 1966 年, 中共党员, 博士, 高级会计师。 历任北京 用 友 电 子 财务 技 术 有限公 司 研 究 所信 息 中 心副主 任 ; 厦 门大 学 工 商管理 教 育 中 心 副 教 授 ; 中国 人 民 银行深 圳 经 济 特区 分 行( 深圳 市 中 心 支行) 会计 处副 处 长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深圳 市 中 心支行 非 银 行 金融 机 构 处处长 ; 中 国 银行 业 监 督管理 委 员 会 深 圳 监 管 局 财务 会 计 处处长 、 国 有 银行 监 管 处处长 。 现 任 申银 万 国 证券股 份 有 限 公 司财务总监。 Edgar Normund Legzdins 先生,董事。生于 1958 年,学士,加拿大特许会 计师。1980 年至 1984 年在 Coopers & Lybrand 担任审计工作;1984 年加入加拿 大BMO 银行金融集团蒙特利尔银行。 现任BMO 投资有限公司 首席执行官、BMO 金融 集团高级副总裁及董事总经理 。 葛航先生, 董事。 生于 1967 年, 大学本科, 经济师。 历任山东省国际信托有 限 公 司 资 金信 托 部 高级业 务 经 理 ;山 东 省 国际信 托 有 限 公司 租 赁 信托部 经 理 。 现 任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自营业务部经理。 戴国强先生, 独立董事。 生于 1952 年, 博士研究生。 历任 上海财经大学助教、 讲 师 、 副 教授 、 教 授,金 融 学 院 副院 长 、 金融学 院 常 务 副院 长 、 金融学 院 院 长 ;




















招募说 明书 13 上 海 财 经 大学 教 授 、博士 生 导 师, 金 融 学 院党委 书 记, 教授 委 员 会主任 。 现 任 上 海财经大学MBA 学院院长、党委书记。 Wai P.Lam 先生,独立董事。生于 1936 年,会计学博士。1962 年至 1966 年 在Price Water House Coopers 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助理会计和高级会计;1966 年 至 1969 年在加拿大圣玛利亚大学担任教师;1973 年至 2002 年在加 拿大 Windsor 大学担任教授。现任加拿大 Windsor 大学名誉教授。 汤期庆先生, 独立董事 , 生于 1955 年, 硕士 研究生。 历任上海针织 品批发公 司 办 事 员 、副 科 长 ;上海 市 第 一 商业 局 副 科长、 副 处 长 、处 长 ; 上海交 电 家 电 商 业集团公司总经理; 上海市第一商业局局长助理、 副局长; 上海商务 中心总经理; 长 江 经 济 联合 发 展 集团总 裁 、 副 董事 长 、 党组书 记 。 现 任上 海 水 产集团 总 公 司 董 事长、党委书记。 李宪明先生, 独立董事。 生于 1969 年, 中共党员, 博士。 历任吉林大学法学 院教师。现任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 。 2、监事会成员 金同水先生, 监事长。 生于 1965 年, 大学本 科。 历任山东省国际信 托有限公 司 科 员 、 项目 经 理 、业务 经 理 ; 鲁信( 香港) 投资 有 限 公 司财 务 经理 ;山 东 省 国 际 信托有限公司计财部经理。现任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经理。 沈寅先生, 监事。 生于 1962 年, 法学学士。 历 任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助理审 判 员 、 审 判员 、 审 判组长 ; 上 海 市第 二 中 级人民 法 院 办 公室 综 合 科科长 。 现 任 申 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稽核总部高级法律顾问。 夏瑾璐女士, 监事。 生于 1971 年, 工商管理硕士。 历任上海大学外语系教师; 荷 兰 银 行 上海 分 行 结构融 资 部 经 理; 蒙 特 利尔银 行 金 融 机构 部 总 裁助理 ; 荷 兰 银 行上海分行助理副总裁。现任蒙特利 尔银行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 仇夏萍女士, 监事。 生于 1960 年, 中共党员, 研究生。 历任中国工商银行上 海 分 行 杨 浦支 行 所 主任; 华 夏 证 券有 限 公 司上海 分 公 司 财务 主 管 。现任 海 通 证 券 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 胡志荣女士, 监事。 生于 1973 年, 中共党员, 硕士。 历任四川成都邮电通信 设 备 厂 财 务处 会 计 ;厦门 金 达 通 信电 子 有 限公司 财 务 部 财务 主 管 。现任 富 国 基 金 管理有限公司财务经理。




















招募说 明书 14 丁飏先生, 监事。 生于 1976 年, 民革党员, 硕士。 历任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 分 行 信 贷 员、 富 国 基金管 理 有 限 公司 营 销 策划经 理 、 客 户服 务 部 经理。 现 任 富 国 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客服与电子商务部高级客户服务经理 。 3、督察长 李长伟先生, 督察长。 生于 1964 年, 中共党员, 经济学硕士, 工商管理硕士, 讲 师 。 历 任河 南 省 政府发 展 研 究 中心 干 部 ;中央 党 校 经 济学 部 讲 师;申 银 万 国 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海口营业部总经理、 北京管理总部副总经理兼北京营业部总经理、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2008 年开始担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 4、经营管理层人员 窦玉明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关于董事的介绍) 。 林志松先生, 副总经理。 生于 1969 年, 中共党员, 大学本科, 工商管理硕士。 曾 在 漳 州 商检 局 办 公室、 晋 江 商 检局 检 验 科、厦 门 证 券 公司 投 资 发展部 工 作 。 曾 任 富 国 基 金管 理 有 限公司 监 察 稽 核部 稽 察 员、高 级 稽 察 员、 部 门 副经理 、 经 理 、 督察长。2008 年开始担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陈戈先生,副总经理。生于 1972 年,中共党 员,硕士,1996 年起开始从事 证券行业工作。 曾任君安证券研究所研究员。2000 年10 月加入富国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历任研究策划部研究员、研究策划部经理、总经理助理,2005 年 4 月起任 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至今, 2009 年1 月起兼任权益投资部总经理。 2008 年开始担任富国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总经理。 孟朝霞女士,副总经理。生于 1972 年,硕士 研究生,12 年金融领域从业经 历 。 曾 任 新华 人 寿 保险股 份 有 限 公司 企 业 年金管 理 中 心 总经 理 , 泰康养 老 保 险 股 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9 年开始担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 5、本基金基金经理 杨贵宾先生,1975 年出生, 经济学博士, 自 2005 年开始从事证券行业工作。 2005 年加入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宏观经济与固定收益类产品的研究与投 资; 自2009 年3 月至 2010 年6 月担任富国天时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2009 年 9 月至今任 富国天利增长债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 6、投资决策委员会




















招募说 明书 15 投资决策委员会 成员构成如下:公司总经理窦玉明先生,公司主管投研副总 经理陈戈先生,研究部总经理朱少醒先生,固定收益部总经理饶刚先生等人员。


列席人员包括: 督察长、 集中交易部总经理以及投委会主席邀请的其他人员。 本基金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 7、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 三) 基金管 理人 的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 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 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或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职责。 ( 四) 基金管 理人 关于遵 守法 律法规 的承 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 从事违反 《证券法》 的 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 的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 从事以下违反 《基金法 》 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 健全的内 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招募说 明书 16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除按基金管理人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 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 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 )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倒、 对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1 )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 五) 基金管 理人 关于禁 止性 行为 的 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招募说 明书 17 5、 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行的 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 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六) 基金经 理承 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谋取最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 七) 、 基金 管理人 的风 险管 理和内 部控 制制度 1、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 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 管理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以及 其他风险。 针对上述各种风险,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包括 以下内容: (1) 建立风险管理环 境。 具体包括制定风险 管理战略、 目标, 设置 相应的组 织 机 构 , 配备 相 应 的人力 资 源 与 技术 系 统 ,设定 风 险 管 理的 时 间 范围与 空 间 范 围 等内容。 (2) 识别风险。 辨识组织系统与业务流程中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存在的原因。 (3) 分析风险。 检查存 在的控制措施, 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后 果。 (4) 度量风险。 评估 风险水平的高低, 既有 定性的度量手段, 也有 定量的度 量 手 段 。 定性 的 度 量是把 风 险 水 平划 分 为 若干级 别 , 每 一种 风 险 按其 发生的可能 性 与 后 果 的严 重 程 度分别 进 入 相 应的 级 别 。定量 的 方 法 则是 设 计 一些风 险 指 标 , 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招募说 明书 18 (5) 处理风险。 将风险 水平与既定的标准相对比, 对于那些级别较低的风险, 则 承 担 它 ,但 需 加 以监控 。 而 对 较为 严 重 的风险 , 则 实 施一 定 的 管理计 划 , 对 于 一些后果极其严重的风险,则准备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 监视与检查。 对已 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要监视及评价其管理绩效, 在必要 时加以改变。 (7) 报告与咨询。 建立风险管理的报告系统, 使公司股东、 公司董事会、 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监管部门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2、内 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①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 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②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使它们保持高度 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③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切实 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④重要性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完善和 稳固的基础上,内部 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①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基金管 理 人 在 董 事会 下 设 立有独 立 董 事 参加 的 风 险委员 会 , 负 责评 价 与 完善公 司 的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公 司 监 事会负 责 审 阅 外部 独 立 审计机 构 的 审 计报 告 , 确保公 司 财 务 报 告的真实性、可靠性,督促实施有关审计建议。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 效 贯 彻 公 司董 事 会 制定的 经 营 方 针及 发 展 战略, 设 立 了 总经 理 办 公会、 投 资 决 策 委员会 、 风险 控 制 委员会 等 委 员 会, 分 别 负责公 司 经 营 、基 金 投 资、风 险 管 理 的 重大决策。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组织、指导公司监察与稽核工作,监督、检查基金 及 公 司 运 作的 合 法 合规情 况 和 公 司的 内 部 风险控 制 情 况 。当 发 现 公司及 公 司 管 理




















招募说 明书 19 的 基 金 存 在违 法 违 规行为 、 重 大 经营 风 险 或者隐 患 等 情 形时 , 督 察长应 当 及 时 向 董 事 会 和 中国 证 监 会报告 并 应 当 密切 跟 踪 后续整 改 措 施 ,并 将 处 理情况 向 董 事 会 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②风险评估 公司内部稽核人员定期评估公司及基金的风险状况, 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 投 资 目 标 产生 负 面 影响的 内 部 和 外 部 因 素 ,对公 司 总 体 经营 目 标 产生影 响 的 可 能 性及影响程度,并将评估报告报总经理办公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 ③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 互 合 作 与 制衡 的 原 则。基 金 投 资 管理 、 基 金运作 、 市 场 等业 务 部 门有明 确 的 授 权 分 工 , 各 部门 的 操 作相互 独 立 , 并且 有 独 立的报 告 系 统 。各 业 务 部门之 间 相 互 核 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 关系, 以减少舞弊或差 错发生的风险, 各工作 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 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 每 项 业 务 操作 有 清 晰、书 面 化 的 操作 手 册 ,同时 , 规 定 完备 的 处 理手续 , 保 存 完 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④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 交 流 渠 道 ,保 证 公 司员工 及 各 级 管理 人 员 可以充 分 了 解 与其 职 责 相关的 信 息 , 保 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⑤监督与内部稽核 基金管理人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履行内部稽核职能,检 查 、 评 价 公司 内 部 控制制 度 合 理 性、 完 备 性和有 效 性 , 监督 公 司 内部控 制 制 度 的 执 行 情 况 ,揭 示 公 司内部 管 理 及 基金 运 作 中的风 险 , 及 时提 出 改 进意见 , 促 进 公 司 内 部 管 理制 度 有 效地执 行 。 内 部稽 核 人 员具有 相 对 的 独立 性 , 监察稽 核 报 告 提 交全体董事审阅并报会及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招募说 明书 20 (1)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 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 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 制度。 四 、基 金托 管人 ( 一) 基金托 管人 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


法定代表人:项俊波


成立时间:2009 年 1 月15 日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3201510


传真:010-63201816


联系人:李芳菲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是 中 国 金 融 体 系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总 行 设 在 北 京 。 经国务院批准, 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 2009 年 1 月 15 日依法成立。中 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部资产、负 债、 业务、 机构网点和 员工。 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 成为国内网点最多、 业务辐射范围最广,服务领域最广,服务对象最多,业务功能齐全的大型国有商业 银行之一。在海外,中国农业银行同样通过自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的信誉,每年位 居《财富》世界500 强企业之列。作为一家城乡并举、联通国际、功能齐备的大型 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坚持审慎稳健经 营、可持续发展,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实施差异化竞争策略,着力打 造“伴




















招募说 明书 21 你成长”服务品牌,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庞大的电子化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 产品,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富,服务优 质 , 业 绩 突 出 ,2004 年 被 英 国 《 全 球 托 管 人 》 评 为 中 国 “ 最 佳 托 管 银 行 ” 。2007 年中国农业银行通过了美国 SAS70 内部控制审计, 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 SAS70 审计 报告,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内部 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 于 1998 年 5 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 行批准成立,2004 年9 月更名为托管业务部,内设养老金管理中心、技术保障处、 营运中心、委托资产托管处、保险资产托管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处、境外资产托 管处、综合管理处、风险管理处,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 130 名,其中高级会计师、高级经济师、高 级工程师、律师等专家 10 余名,服务团队 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 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 20 年以上金融从业 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 市场的运作 。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 2010 年9 月 30 日,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共 80 只, 包括富国天瑞强势地区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源 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积极成长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长盛同德主题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裕阳证券投资基金、汉盛证券投 资基金、裕隆证券投资基金、景福证券投资基金、鸿阳证券投资基金、丰和价值证 券投资基金、久嘉证券投资基金、长盛成长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宝 盈鸿利收益证券 投资基金、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大成债券投资基金、银河稳健证券投资基 金、银河收益证券投资基金、长盛中信全债指数增强型债券投资基金、长信利息收 益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长盛动态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内需增长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万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长信银利精选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鹏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中海分红增




















招募说 明书 22 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新华优选分红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泰达荷银货币市场基金、交银 施罗德 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资源垄断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沪深 300 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时货币市场基金、富兰 克林国海弹性市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益民货币市场基金、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核心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长盛中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泰达荷银首选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鹏华动力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策略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益民创新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 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夏复兴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成红利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双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兰克林 国海深化价值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申万巴黎竞争优势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新华 优选成长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元比联成长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天治稳健双盈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海蓝筹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信 利丰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金元比联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交银施罗德先锋股 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东吴进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 建信收益 增 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银 华 内 需 精 选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LOF) 、 大 成 行 业 轮 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交银施罗德上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联接基金 、上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富兰克林国海 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南方中证 5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景顺 长城能源基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邮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工银瑞信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东吴 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博时创 业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易方达消费行业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汇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 二) 基金托 管人 的内部 控制 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 严格监察 , 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




















招募说 明书 23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总 体 负 责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的 风 险 管 理 与 内 部 控 制 工 作, 对 托 管 业 务 风 险 管理 和 内 部控制 工 作 进 行监 督 和 评价。 托 管 业 务部 专 门 设置了 风 险 管 理 处, 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 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 备 系 统 、 完 善的 制 度控 制 体 系 , 建 立了 管 理制 度 、 控 制 制 度、 岗 位职 责 、 业 务 操 作 流程 , 可 以保证 托 管 业 务的 规 范 操作和 顺 利 进 行; 业 务 人员具 备 从 业 资 格 ; 业 务 管理 实 行 严格的 复 核 、 审核 、 检 查制度 , 授 权 工作 实 行 集中控 制 , 业 务 印 章 按 规 程保 管 、 存放、 使 用 , 账户 资 料 严格保 管 , 制 约机 制 严 格有效 ; 业 务 操 作 区 专 门 设置 , 封 闭管理 , 实 施 音像 监 控 ;业务 信 息 由 专职 信 息 披露人 负 责 , 防 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 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 三)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运作 基金 进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 议规定的投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 理人的投资运作,并通过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 人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 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 书面警示。 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 资金头寸不足等 问题, 以书面方式对 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3、 书面报告。 对投资比例超标、 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为, 书 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五 、相 关服 务机 构 ( 一) 基金份 额发 售机构























招募说 明书 24 1、直销机构: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大厦 5、6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大厦5、6 层 法定代表人:陈敏 总经理: 窦玉明 成立日期:1999 年 4 月13 日 电话: (021)68597070 传真: (021)68597979 联系人:林燕珏 客户服务统 一咨询电话:95105686,4008880688 公司网站:www.fullgoal.com.cn 2、代销机构 (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 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 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 号 法定代表人: 项俊波 传真: (010)85109219 联系人:滕涛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公司网站 :www.abchina.com (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电话: (010)66275654 联系人: 王琳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公司网站 :www.ccb.com (3)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有限责任公司




















招募说 明书 25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 131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 131 号 法定代表人: 陶礼明 联系人: 陈春林 传真: (010)66419824 客户服务热线:95580 公司网站:www.psbc.com (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 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 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 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联系电话: (021)58781234 传真: (021)58408842 联系人:曹榕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559 公司网站:www.bankcomm.com (5)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秦晓 电话: (0755)83198888 传真: (0755)83195109 联系人: 马强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公司网站:www.cmbchina.com (6)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北京东路 689 号 邮政编码:200120




















招募说 明书 26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联系人:徐伟 联系电话: (021)61618888 传真: (021)63604199 客服热线:95528 公司网站:www.spdb.com.cn (7)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孔丹 联系人:郭伟 电话: (010)65557048 传真: (010)65550828 客户服务热线:95558 公司网站:www.ecitic.com (8)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波市江东区中山东路 294 号 办公地址:宁波市江东区中山东路 294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电话:021-63586210 传真:021-63586215 联系人: 胡技勋 客服电话:96528 公司网址:www.nbcb.com.cn (9)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北京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阎冰竹 电话: (010)66223248 联系人:杨永杰




















招募说 明书 27 客户服务电话: (010 )96169 公司网站:www.bankofbeijing.com (10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9 号平安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9 号平安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黄立哲 电话: (0755)25859591 联系人:霍兆龙 客户服务电话:40066-99999 公司网站 :www.18ebank.com (11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华夏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华夏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建


公司网址:www.hxb.com.cn 客服电话:95577 (12 )东莞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运河东一路 193 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运河东一路 193 号 法人代表:廖玉林 联系人:胡昱 电话:0769-22119061 客服电话:96228 公司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13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法定代表人:刘宝凤 电话:022-58316666




















招募说 明书 28 传真:022-58316259 联系人:王宏 客服电话:4008888811 公司网站:www.cbhb.com.cn (14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电话: (021)23219000 联系人: 金芸 客服热线:95553、400-8888-001 公司网站:www.htsec.com (15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联系电话: (021)54033888 传真: (021)54038844 联系人:王序微 客服电话: (021)962505 公司网站:www.sw2000.com.cn (16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联系电话: (021)62580818 传真: (021)386706666 联系人:芮敏琪 客服热线:400-8888-666




















招募说 明书 29 公司网站:www.gtja.com (17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2 号楼22 层-2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2 号楼22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联系电话: (021)63325888 联系人:吴宇 客户电话:95503 公司网站:www.dfzq.com.cn (18 )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常州延陵西路 59 号常信大厦18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东方路 989 号中达广场17 楼 法定代表人: 朱科敏 联系电话: (021)50586660 传真: (021)50586660-8880 联系人: 邵一明 客服热线:400-8888-588 (全国) 、 (021)32024658 (上海) 、0519-88166222 (常州) 、 0379-64902266 (洛阳) 公司 网站:www.longone.com.cn (19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 静安区新闸路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 静安区新闸路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徐浩明 联系 电话: (021)50818887-281 联系人:刘晨 客服热线:400-8888-788 公司网站:www.ebscn.com (20 )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黄兴中路 63 号中山国际大厦 12 楼




















招募说 明书 30 办公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黄兴中路 63 号中山国际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 林俊波 电话: (021)68634518 传真: (021)68865680 联系人:钟康莺 客服热线:400-888-1551 公司网站:www.xcsc.com (21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 武汉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胡运钊 电话: (027)65799999 传真: (027)85481882 联系人:毕艇 咨询电话:4008-888-999 公司网站:www.cjsc.com.cn (22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 业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顾伟国 电话: (010)66568047 传真: (010)66568536 联系人:田薇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888 公司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23 )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58 号远洋大厦 F13 层1307 房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外大街 16 号中国人寿大厦 1901 室 法定代表人:岳献春




















招募说 明书 31 电话: (0371)7639999、( 010)85252568 传真: (010)85252655 联系人:李杰 客服热线:400-6198-888 公司网站:www.mszq.com (24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 常喆 电话: (010)84183389 传真: (010)64482090 联系人: 黄静 客服热线:400-818-8118 公司网 站:www.guodu.com (25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 23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9 号 法定代表人:冯戎 联系人:李巍 电话:010-62267799 -6318 客服电话:0991-96562 公司网址:www.ehongyuan.com (26)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 东路5 号中商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 5 号中商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客服电话:400-800-8899 公司网站: www.cindasc.com




















招募说 明书 32 (27 )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46号 办公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46号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电话: (0771)5539262 传真: (0771)5539033 联系人: 覃清芳 客服热线:4008888100 (全国) 、96100(广 西) 公司网站: www.ghzq.com.cn (28)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电话:0755-82400862 联系人:周璐 客服电话:4008816168 网站:www.pingan.com (29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 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10、24、25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10、24、25 层 法定代表人:马 昭明 联系电话: (0755)82492000 传真: (0755)82492962 联系人: 盛宗凌 客户服务咨询电话:400-8888-555 公司网站:www.lhzq.com (30 )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益 田 路 与 福 华 三 路 交 界 处 深 圳 国 际 商 会 中 心 48 层-50 层




















招募说 明书 33 办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益 田 路 与 福 华 三 路 交 界 处 深 圳 国 际 商 会 中 心 48 层-5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小阳 电 话 : (0755 )82026521 传 真 : (0755 )82026539 联系人:刘权 客服电话:4006008008 公司网址:www.cjis.cn (31) 国信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电话: (0755)82130833 传真: (0755)82133302 联系人:林建闽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536 公司网站:www.guosen.com.cn (32 )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电话:0591-87841160 传真:0591-87841150 公司网址:www.gfhfzq.com.cn (33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 128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 128 号 法定代表人:李炜 电话: (0531)81283938




















招募说 明书 34 传真: (0531)82024197 联系人:傅咏梅 客户服务热线:95538 公司网站:www.qlzq.com.cn (34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国贸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国贸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 侯巍 联系电话: (0351)8686703 联系人: 张治国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1-618 公司网站 :www.i618.com.cn (35 )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 24 号 办公地址: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 24 号 法定代表人: 于宏民 电话:0411-39673202 传真:0411-39673219 联系人: 谢立军 客服电话:4008-169-169 公司网站:www.hlzqgs.com (36)江海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郭玲 联系电话: 0451-82269280 客服电话:400-666-2288


公司网站: www.jgzq.com.cn




















招募说 明书 35 (37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联系人:潘锴


电话:0431-85096709 客服电话:0431-96688 公司网址:www.nesc.cn (38 )华泰证券股份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联系电话: (025)84457777-248 传真: (025)84579763 联系人: 张小波 客户咨询电话:95597 、400-8895-597 公司网站:www.htsc.com.cn (39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 号 办公地址:无锡市县前东街 8 号6 楼、7 楼 法定代表人:范炎 联系人:袁丽萍 客服电话: (0510)82588168、400-8885-28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 (0510)82830162 公司网站:www.glsc.com.cn (40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表人:刘弘




















招募说 明书 36 电话:010-59226788 传真:010-59226799 联系人:谢亚凡 客服电话:4008878827 公司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 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 二) 注册登 记机 构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大厦 5、6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大厦5、6 层 法定代表人:陈敏 总经理:窦玉明 成立日期:1999 年 4 月13 日 电话: (021)68597070 传真: (021)68597979 联系人:雷青松


( 三) 出具法 律意 见书的 律师 事务所


名称: 上海市源泰 律师事务所 住所: 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 室 负责人: 廖海 电话: (021)51150298 传真: (021)51150398


联系人: 廖海 经办律师: 梁丽金、刘佳 ( 四) 审计基 金财 产的 会 计师 事务所


名称:安永 华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 16 层




















招募说 明书 37 办公地址: 上海市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23 楼 法定代表人: 葛明 联系电话:021-22288888 传真:021-22280000 联系人:徐艳 经办注册会计师: 徐艳、蒋燕华 六 、基 金的 募集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 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募集 申请经中国证监会2010 年10 月 22 日证监许可【2010】1452 号文核准。 ( 一 ) 基金类 型


债券型 ( 二 ) 基金运 作方 式


契约型 开放式 ( 三 ) 基金存 续期 限


不定期 ( 四) 基金份 额的 发售时 间、 发售方 式、 发售对 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 之日起,最 长不得超过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本基金认购的申请方式为书面申请或管理人公布的其他方式。 本基金基金份额首次发行面值为人民币1.00 元,按面值发售。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若资金未全额到账则认购无效,基金 管理人将认购无效的款项退回。 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当日(T 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投资者通常可在 T+2 日到 网点查询




















招募说 明书 38 交易情况,在募集截止日后 2 个工作日内可以到网点打印交易确认书 。 3、发售对象 中 国 境 内 的 个 人投 资 者和 机 构 投 资 者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及法 律 法规 或 中 国证监会允许购买 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 五 ) 发售渠 道 本 基 金 将 通 过 基金 管 理人 的 直 销 网 点 、网 上 交易 系 统 及 基 金 代销 机 构的 代 销 网点公开发售。 (具体名单详见发售公告) 。 ( 六 ) 募集规 模上 限 本基金不设募集规模 上限。 ( 七 ) 基金份额 的 面值 和 认购 价格 本基金基金份额 初始发售面值 为1.00 元,本基金认购价格为 1.00 元/份。 ( 八 ) 认购安 排 1、 认购时间:2010 年11 月18 日至2010 年 12 月3 日。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详 见发售公告及 代销机构 相关公告。 2、认购的确认 当日(T 日)在规定 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投资者通常可在 T+2 日到网点查询 交易情况,在募集截止日后 4 个工作日内可以到网点打印交易确认书。 投资人开户和认购所需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具体程序,请参阅 发售公告 。 3、认购 数量限制


(1)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2) 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采用全额缴款的认购方式。 投资人认购前, 需按 销 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3) 投资人在募集期 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已经正式受理的认 购申请不 得撤销。 (4) 各代销网点接受 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 元; 直销网 点接受首 次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 笔50,000 元, 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20,000 元。 已 在 直 销 网点 有 认 购或申 购 过 本 基金 管 理 人管理 的 其 他 基金 记 录 的投资 人 不 受 首 次 认 购 最 低金 额 的 限制。 本 基 金 直销 网 点 单笔最 低 认 购 金额 可 由 基金管 理 人 酌情 调整。




















招募说 明书 39 (5)基金募集 期间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 4、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 效 认 购 款 项 在基 金 募集 期 间 形 成 的 利息 , 在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折 算成 基 金 份额计入基金投资者的账户,具体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5、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及 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1)认购费率 1) 投资者可选择在认 购本基金或赎回本 基金时交纳认购费用。 投资 者选择在 认购时交纳的称为前端认购费用, 投资者选择在赎回时交纳的称为后端认购费用。 2) 投资者选择交纳前端认购费用时, 费率按认购金额递减。 募集期投资者可 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具体如下: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 前端认购费率 100 万元以下 0.6% 100 万元(含) —500 万元 0.4% 500 万元(含)以上 1000 元/笔 3)投资者选择交纳后端认购费用时,费率按持有时间递减。具体如下: 持有时间 后端认购费率 1 年以内(含) 0.8% 1 年-3 年(含) 0.5% 3 年-5 年(含) 0.3% 5 年以上 0 基 金 认 购 费 用 不列 入 基金 财 产 , 主 要 用于 基 金的 市 场 推 广 、 销售 、 注册 登 记 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2) 认购份额的计算 1)当投资者 选择交纳前端认购费用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


认购总金额=申请总金额 净认购金额=申请总金额/(1+认购费率)




















招募说 明书 40 认购费用=认购总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2)当投资者选择 交纳后端认购费用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


认购份额=(认购总金额+认购资金的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当投资者提出赎回时,后端认购费用的计算方式为 : 后端认购费用=赎回份额*认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后端认购费率 认购份额的计算 保 留 到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小 数 点后 两 位 以 后 的 部分 四 舍五 入 , 由 此 误 差 产生 的 收 益或损 失 由 基 金财 产 承 担 。认 购 款 项 在募 集 期 间产生 的 利 息 将 折 算 为 基 金份 额 归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所 有 , 其中利 息 转 份 额以 基 金 注册登 记 机 构 的 记 录 为 准 。利 息 折 算的份 额 保 留 到小 数 点 后两位 , 小 数 点后 两 位 以后部 分 四 舍 五 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1:某投资人 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选择前端认购方式,认购费率为 0.6% ,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 5.50 元,则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认购总金额=10,000 元 认购净金额=10,000/ (1+0.6%)=9,940.36 元


认购费 用=10,000-9,940.36=59.64 元 认购份额=(10,000 -59.64+5.50)/1.00 =9,945.86 份 即: 该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选择前端认购方式, 可得到9,945.86 份基金份额 。 例2:某投资人 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选择后端认购方式 ,假定募集期 产生的利息为5.50 元,则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认购份额= (10,000 +5.50)/1.00=10,005.50 份 七 、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一) 基金备案和基金合同生效 1、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 少于 2 亿元人民币,并 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 下,基金管 理 人 依 据 法律 法 规 和招募 说 明 书 的规 定 可 以决定 停 止 基 金发 售 。 基金管 理 人 应 当




















招募说 明书 41 自基金募集期结束之日起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 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 告。 3、 本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基金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 任何 人 不 得 动 用。 认 购 资金在 基 金 募 集期 形 成 的利息 在 基 金 合同 生 效 后折成 基 金 投 资 者 认 购 的 基金 份 额 ,归基 金 投 资 者所 有 。 利息转 份 额 的 具体 数 额 以注册 登 记 机 构 的记录为准。 (二) 基金募集失败 1、 基金募集期届满, 未达到基金合同的生效条件, 或基金募集期内发生不可 抗力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则基金募集失败。 2、 如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 务和费用, 在基金 募集 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基金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 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3、 如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的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 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5000 万元,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份 额持有人数量 连续20 个工作日达不到200 人, 或连续2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 及 时向中 国 证 监 会报 告 , 说明出 现 上 述 情况 的 原 因并提 出 解 决 方 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回 与 转换 ( 一 ) 申购和 赎回 场所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和赎 回 将通 过 本 基 金 管 理人 的 直销 中 心 及 代 销 机构 的 代销 网 点 进行 。




















招募说 明书 42 1、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以及本公司的网上交易平台。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大厦 5、6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大厦5、6 层 电话: (021)68597070 传真: (021)68597979 联系人:林燕珏 客户服务统一 咨询电话:95105686,4008880688 (全国统一,免长途话费) 公司网站:www.fullgoal.com.cn 投资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 申购及赎回等业务, 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 2、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目前 的代销机构为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交 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招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 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中 信 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华夏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渤 海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海 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申 银 万 国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国 泰 君 安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东 方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光大证券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湘 财 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 长江证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中 国 银 河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民 生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信达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华泰联合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齐 鲁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 山 西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江海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 国 联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投 资 人 可 通 过 上述 场 所按 照 规 定 的 方 式进 行 申购 或 赎 回 。 本 基金 管 理人 可 根 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 ,并另行公告。




















招募说 明书 43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或其 指 定的 代 销 机 构 开 通电 话 、传 真 或 网 上 等 交易 方 式, 投 资 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 二) 申购和 赎回 的开放日 及开 放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 金 投 资 者 在 开放 日 申请 办 理 基 金 份 额的 申 购和 赎 回 , 具 体 办理 时 间为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深 圳 证券交 易 所 的 正常 交 易 日的交 易 时 间 。但 基 金 管理人 根 据 法 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若 出现 新 的 证 券 交 易市 场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时 间 变更 或 其 他 特 殊 情 况, 基 金 管理人 将 视 情 况对 前 述 开放日 及 开 放 时间 进 行 相应的 调 整 ,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 确 定 申 购 开 始与 赎 回开 始 时 间 后 , 由基 金 管理 人 在 开 始 日 前 依 照 《信 息 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上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在 基 金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日 期 或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份 额 的申 购 、 赎 回 或 者 转换 。 基 金投资 者 在 基 金合 同 约 定之外 的 日 期 和时 间 提 出申购 、 赎 回 或 转 换 申 请 的, 其 基 金份额 申 购 、 赎回 价 格 为下次 办 理 基 金份 额 申 购、赎 回 时 间 所 在开放日的价格。 ( 三) 申购与 赎回 的原则 1 、 “ 未 知 价” 原 则 ,即基 金 份 额 的 申购 与 赎 回价 格 以 申 请 当日 收 市 后计 算 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 即申购以金额申请, 赎回以份额申 请; 3、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 除指定赎回外, 基金管理人按 “先进先出 ” 的原 则 , 对 该 持有 人 账 户在该 销 售 机 构托 管 的 基金份 额 进 行 处理 , 即 先确认 的 份 额 先 赎回,后确认的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




















招募说 明书 44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 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 情 况 下 可 更改 上 述 原则, 但 最 迟 应在 新 的 原则实 施 前 依 照有 关 规 定在指 定 媒体及 基金管理人网站 上予以公告。 ( 四) 申购与 赎回 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基 金 投 资 者 必 须根 据 销售 机 构 规 定 的 程序 , 在开 放 日 的 具 体 业务 办 理时 间 内 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基 金 投 资 者 在 提交 申 购申 请 时 须 按 销 售机 构 规定 的 方 式 备 足 申购 资 金, 基 金 投 资 者 在 提交 赎 回 申请时 须 持 有 足够 的 基 金份额 余 额 , 否则 所 提 交的申 购 、 赎 回 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包括该 日) 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基金投资者可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销 售 机 构 对 申 购申 请 的受 理 并 不 代 表 该申 请 一定 成 功 , 而 仅 代表 销 售机 构 确 实接收到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若 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 申 购 不 成功 或 无 效,基 金 管 理 人或 基 金 管理人 指 定 的 代销 机 构 将基金 投 资 者 已 缴付的申购款项本 金退还给投资者。 基金投资者赎 回申 请 成功 后 , 基 金 管 理人 将 指示 基 金 托 管 人 按有 关 规定 支 付 赎回款项, 并通过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销售机构 在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 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 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 五 ) 申购和 赎回 的数额 限定


1、申购金额的限制 代销网点每个账户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 元。 直销网点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50,000 元, 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单笔20,000 元; 已在直销网点有该基金认购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




















招募说 明书 45 的 限 制 。 代销 网 点 的投资 者 欲 转 入 直 销 网 点进行 交 易 要 受直 销 网 点最低 金 额 的 限 制 。 投 资 者当 期 分 配的基 金 收 益 转购 基 金 份额时 , 不 受 最低 申 购 金额的 限 制 。 通 过 本 公 司 网上 交 易 系统办 理 基 金 申购 业 务 的不受 直 销 网 点单 笔 申 购最低 金 额 的 限 制, 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 元。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 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 单个投资者的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 限制。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 每次对本基金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 份 基 金 份 额。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赎 回时 或 赎 回后在 销 售 机 构( 网 点 )保留 的 基 金 份 额余额不足1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 部赎回。 3、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 场情况, 合理调整对申 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 金 管 理 人进 行 前 述调整 须 按 照 《信 息 披 露管理 办 法 》 有关 规 定 至少在 一 种 中 国 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 六 ) 基金的 申购 费和赎 回费 1、申购费用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用 由 基金 申 购 人 承 担 ,不 列 入基 金 财 产 , 主 要用 于 本基 金 的 市场推广、销售、 注册登记 等各项费用。 投 资 者 可 选 择 在申 购 本基 金 或 赎 回 本 基金 时 交纳 申 购 费 用 。 投资 者 选择 在 申 购时交纳的称为前端申购费用,投资者选择在赎回时交纳的称为后端申购费用。 (1) 投资者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用时, 按申购金额采用 比例费率。 投资者在 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前端申购费率 100 万元以下 0.8% 100 万元(含)—500 万元 0.5% 500 万元(含)以上 1000 元/笔 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2) 投资者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时, 按申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 费率按持 有时间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招募说 明书 46 持有时间 后端申购费率 1 年以内(含) 1.0% 1 年—3 年(含) 0.6% 3 年—5 年(含) 0.4% 5 年以上 0 2、赎回费率 本基金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 赎回费用的 25%归基金财产, 其余用于支 付 市 场 推 广、 注 册 登记费 和 其 他 必要 的 手 续费。 赎 回 费 率按 持 有 时间递 减 , 具 体 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1 年以内(含) 0.1% 1 年-2 年(含) 0.05% 2 年以上 0 3、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基金合同》 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基金 管 理 人 应 于新 的 费 率或收 费 方 式 实施 前 依 照《信 息 披 露 管理 办 法 》的有 关 规 定 , 在至少一家指定报刊及 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 七 ) 申购和 赎回 的 数额 和价 格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 式 (1) 申购份额余额的 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 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 扣 除 相 应 的费 用 后 ,以申 请 当 日 基金 份 额 净值为 基 准 计 算, 四 舍 五入保 留 到 小 数 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 赎回金额的处理 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 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计算结果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招募说 明书 47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 2、申购份额的计算 (1) 前端收费模式: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 3:某投资人投资 4 万元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为 0.8%,假设申购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为1.04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40,000/ (1+0.8%)=39,682.54 元 申购 费用=40,000-39,682.54=317.46 元 申购份额=39,682.54/1.040=38,156.29 份 (2)后端收费模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当投资人提出赎回时,后端 申购费用的计算方法为: 后端申购费用=赎回份额×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 后端申购费率 例4: 某投资人投资 4 万元申购本基金, 假设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 元, 如果其选择后端收费方式, 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 = 40,000 / 1.040 = 38,461.54 份


即: 投资人投资 4 万元 申购本基金, 假设申购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 元, 则可得到38,461.54 份基金份额。


3、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 回 金 额 为 按 实际 确 认的 有 效 赎 回 份 额乘 以 以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值 为 基准 计 算 的 赎 回 价 格, 赎 回 金额单 位 为 元 ,计 算 结 果保留 到 小 数 点后 两 位 ,第三 位 四 舍 五 入。 (1) 如果投资人在认 (申 ) 购时选择交纳前端 认 (申) 购费用, 则赎回金额 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招募说 明书 48 例 5:某投资人赎回 1 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半年,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1%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 费用 = 10,000 ×1.016×0.1% = 10.16 元


赎回金额 = 10,000×1.016-10.16 = 10,149.84 元 即: 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149.84 元。 (2) 如果投资人在 认 (申) 购时选择交纳后端 认 (申) 购费用, 则赎回金额 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后端 认 (申) 购费用=赎回份额× 认 (申) 购日基金份额净值×后端 认 (申) 购费率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后端 认(申)购费用-赎回费用 例 6:某投资人赎回 1 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半年,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1% ,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 元, 投资人对应的后端申购费是 1.0%, 申购时的基金净值为1.01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016=10,160 元 后端申购费用=10,000 ×1.010×1.0%=101 元 赎回费用=10,160×0.1%=10.16 元 赎回金额=10,160-101-10.16=10,048.84 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 持有时间为半年, 对应的赎回费率 为 0.1% , 假 设 赎 回 当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1.016 元,投 资 人 对 应 的后 端 申 购 费 是 1.0% ,申购时的基金净值为 1.01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048.84 元。 4、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 算: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 经 中 国 证 监 会同 意 , 可以适 当 延 迟 计算 或 公 告。本 基 金 基 金份 额 净 值的计 算 , 保 留 到小数点后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 八) 申购与 赎回 的注册 登记 1. 投资者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 正常情况下,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




















招募说 明书 49 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投资者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 份额。 2. 投资者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 正常情况下,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 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九) 拒绝或 暂停 申购的 情形 发 生 下 列 情 况 时, 基 金管 理 人 可 拒 绝 或暂 停 接受 基 金 投 资 者 的申 购 申请 , 此 时,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向本基金的转入申请可按同样的方式处理: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 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3、发生 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 可能 对 基 金 业 绩产 生 负 面影响 , 或 基 金管 理 人 认为会 损 害 已 有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利 益 的 申购;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 生 上 述 暂 停 申购 情 形时 ,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 根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定 媒 体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上 刊 登 暂停申 购 公 告 。如 果 基 金投资 者 的 申 购申 请 被 拒绝,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退 还 给 投资者 。 在 暂 停申 购 的 情况消 除 时 , 基金 管 理 人应及 时 恢 复 申 购业务的办理。 (十) 暂停 赎回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 的情 形 发 生 下 列 情 形 时, 基 金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受 基 金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请 或 延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此 时 , 本基金 向 基 金 管理 人 管 理的其 他 基 金 的转 出 申 请可按 同 样 的 方 式处理: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 间依法决定临时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3、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 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 付出现困




















招募说 明书 50 难。 4、发生 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时之 一 且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拒 绝 或暂 停 接 受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者延 缓 支 付赎回 款 项 , 基金 管 理 人应在 当 日 向 中国 证 监 会报告 , 已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基 金 管理人 应 按 时 足额 支 付 ;如暂 时 不 能 足额 支 付 ,可支 付 部 分 按 单 个 账 户 申请 量 占 申请总 量 的 比 例分 配 给 赎回申 请 人 , 未支 付 部 分可延 期 支 付 , 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 3 项所述情 形 , 按 基 金合 同 的 相关条 款 处 理 。 投 资 者 在申请 赎 回 时 可事 先 选 择将当 日 可 能 未 获 受 理 部 分予 以 撤 销。 在 暂 停 赎 回的 情 况 消除时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及时恢 复 赎 回 业 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 额赎回 的情形 及处 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申 请 份 额总数 后 扣 除 申购 申 请 份额总 数 及 基 金转 换 中 转入申 请 份 额 总 数后的 余额)超过前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 基 金 出 现 巨 额赎 回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可以 根 据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组 合 状况 决 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 认 为 支 付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的 赎 回申 请 而 进行的 财 产 变 现可 能 会 对基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 的 前 提下 , 对 其余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对于 当 日 的 赎回 申 请 ,应当 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量 占 赎 回申请 总 量 的 比例 , 确 定当日 受 理 的 赎回 份 额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未 能 赎 回部 分 , 投资者 在 提 交 赎回 申 请 时可以 选 择 延 期赎 回 或 取消赎 回 。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的, 将 自 动转入 下 一 个 开放 日 继 续赎回 , 直 到 全部 赎 回 申请办 理 完 成 为 止 ; 选 择 取消 赎 回 的,当 日 未 获 赎回 的 部 分申请 将 被 撤 销。 延 期 的赎回 申 请 与 下




















招募说 明书 51 一 开 放 日 赎回 申 请 一并处 理 , 无 优先 权 并 以该开 放 日 的 基金 份 额 净值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如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在 提交 赎 回 申请时 未 作 明 确选 择 , 投资者 未 能 赎 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 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通过中国证 监会指定 媒 体 、 基 金管 理 人 的公司 网 站 或 代销 机 构 的网点 刊 登 公 告, 并 在 公开披 露 日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和基 金 管 理人主 要 办 公 场所 所 在 地中国 证 监 会 派出 机 构 备案, 并 通 过 邮 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 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进行公告。 (十二)暂 停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和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 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 为 1 日, 第2 个工作日 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 1 个 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 含 2 周)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 开 放 申 购 或赎 回 时 ,基金 管 理 人 应依 照 《 信息披 露 管 理 办法 》 的 有关规 定 , 在 指 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 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 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登暂 停公告 1 次。暂停结 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 披 露 管 理 办法 》 的 有关规 定 , 在 指定 媒 体 和基金 管 理 人 网站 上 刊 登基金 重 新 开 放 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 金转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根 据 相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基 金 合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办 本 基金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理 的 其 他基金 之 间 的 转换 业 务 ,基金 转 换 可 以收 取 一 定的转 换 费 , 相




















招募说 明书 52 关 规 则 由 基金 管 理 人届时 根 据 相 关法 律 法 规及 基金合同 的规 定 制 定并公 告 , 并 及 时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 十四)基金 的非 交易过 户 非 交 易 过 户 是 指基 金 注册 登 记 机 构 受 理继 承 、捐 赠 、 司 法 强 制执 行 和经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认可 的 其 它情况 而 产 生 的非 交 易 过户。 在 非 交 易过 户 中 ,不采 用 申 购 、 赎 回 等 基 金交 易 方 式,将 一 定 数 量的 基 金 份额按 照 一 定 规则 从 某 一投资 者 基 金 账 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但相关法律法规或者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继 承 是 指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死 亡 , 其 持 有的 基 金份 额 由 其 合 法 的继 承 人继 承 ; 捐 赠 指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将 其 合 法 持有 的 基 金份额 捐 赠 给 福利 性 质 的基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 ; 司 法强 制 执 行 是指 司 法 机 构依 据 生 效司法 文 书 将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划 转 给 其他自 然 人 、 法人 或 其 他组织 或 者 以 其他 方 式 处分。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必 须提 供 基 金注册 登 记 机 构要 求 提 供的相 关 资 料 ,对 于 符 合条件 的 非 交 易 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 2 个月内办理, 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受理 上 述情 况 下 的 非 交 易过 户 ,其 他 销 售 机 构 不得 办 理该 项 业 务。 ( 十五) 基 金的转 托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可 办 理已 持 有 基 金 份 额在 不 同销 售 机 构 之 间 的转 托 管, 基 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如 果 出 现 基 金 管理 人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转 托 管 的 销 售 机 构因 技 术系 统 性 能限制或其它合理原因, 可以暂停该业务或者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转托管申请。 ( 十六)定期 定额 投资计 划 在 各 项 条 件 成 熟的 情 况下 , 本 基 金 可 为基 金 投资 者 提 供 定 期 定额 投 资计 划 服 务,具体实施方法以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 十七)基金 的冻 结与解 冻 基金账户和基金份额冻结、解冻的业务,由注册登记机构办理。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构 只 受理 国 家 有 关 机 关依 法 要求 的 基 金 账 户 或基 金 份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以 及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的 其 他 情 况 的 基 金 账 户 或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基 金 账户 或 基 金份额 被 冻 结 的, 被 冻 结基金 份 额 所 产生 的 权 益一并 冻 结 , 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法院判决、裁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招募说 明书 53 当 基 金 份 额 处 于冻 结 状态 时 , 基 金 注 册登 记 机构 或 其 他 相 关 机构 应 拒绝 该 部 分 基 金 份 额的 赎 回 申请、 转 出 申 请、 非 交 易过户 以 及 基 金的 转 托 管。被 冻 结 部 分 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九 、基 金的 投资 ( 一) 投资目 标 本基金主要利用 可转债 品种兼 具 债 券 和股 票 的特 性 , 通 过 将 “自 上 而下 ” 宏 观 分 析 与 “自 下 而 上”个 券 选 配 有效 结 合 ,力争 在 锁 定 投资 组 合 下方风 险 的 基 础 上实现 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 ( 二) 投资范 围 本基金 将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 债券、权证 以 及 中 国证监 会 允 许 基金 投 资 的其他 金 融 工 具 。 本 基 金所投 资 的 固 定 收 益 类 资 产包 括 国 债、央 行 票 据 、金 融 债 、企业 债 、 公 司债 、 短 期融资 券 、 次 级 债 、 资 产 证券 化 产 品、可 转 债 ( 含分 离 交 易可转 债 ) 和 回购 等 ; 本基金 可 参 与 一 级 市 场 新 股申 购 或 增发新 股 , 也 可在 二 级 市场上 投 资 股 票、 权 证 等权益 类 证 券 , 但 二 级 市 场的 股 票 仅限于 传 统 可 转债 对 应 的标的 股 票 以 及分 离 交 易可转 债 发 行 人 发行的股票。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组合 比 例为 : 投 资 于 固 定收 益 类资 产 的 比 例 不 低于 基 金资 产 的 80%,投资于非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可转 债 (含 分 离 交 易 可 转债 ) 的资 产 比 例 不 低 于固 定 收益 类 资 产的80%。 如 法 律 法 规 或监 管 机 构以 后 允 许 基 金投 资 的 其他 品 种 , 基 金管 理 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 三) 投资理 念 坚持价值投资,强调自下而上,突出研究为本,讲求风险控制。 ( 四) 投资策 略 1、投资策略




















招募说 明书 54 本 基 金 主 要 投 资于 可 转债 品 种 , 一 方 面通 过 利用 可转债的债 券特 性 ,强 调 收 益的安全性与稳定性 , 另一方面利用可转债的股票特性 ( 内含股票期权) , 分享股 市上涨所产生的较高收益 。 (1)自上而下的整体资产配置策略 本 基 金 在 合 同 约定 的 范围 内 实 施 稳 健 的整 体 资产 配 置 , 通 过 对国 内 外宏 观 经 济 状 况 、 证券 市 场 走势、 市 场 利 率走 势 以 及市场 资 金 供 求情 况 、 信用风 险 情 况 、 风 险 预 算 和有 关 法 律法规 等 因 素 的综 合 分 析,预 测 各 类 资产 在 长 、中、 短 期 内 的 风 险 收 益 特征 , 进 而在 债券类 资 产、 权 益 类资产 以 及 货 币类 资 产 之间进 行 动 态 配 置,确定资产的最优配置比例和相应的风险水平。 (2)自上而下的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本 基 金 在 整 体 资产 配 置策 略 的 框 架 下 ,根 据 类属 资 产 的 收 益 率水 平 、风 险 来 源 、 市 场 流动 性 、 利息税 务 处 理 等因 素 , 采取积 极 的 投 资策 略 , 定期对 投 资 组 合 类 属 资 产 进行 优 化 配置, 以 寻 求 收益 、 风 险、流动性之间 的 最 佳 平衡点 。 针对固 定收益类资产, 本基金将市场细分为可转债 (含传统可转债、 分离交易可转债等) 、 普通债券 (含国债、 央 行票据、 金融债、 企业 债、 公司债、 短期融资 券等) 、 资产 证 券 化 产 品三 个 子 市场, 其 中 可 转债 根 据 其市场 转 换 溢 价率 及 其 价格相 对 标 的 股 票价格的变动情况,将进一步划分为偏股型、平衡型和偏债型进行优化配置。 (3)自下而上的明细资产配置策略 本 基 金 采 取 自 下而 上 的方 法 挑 选 个 券 和个 股 。在 个 券 选 择 方 面, 本 基金 将 债 券 的 估 值 水平 、 剩 余期限 、 正 股 基本 面 、 信 用风 险 程 度 等作 为 个 券是否 能 够 纳 入 投 资 组 合 的主 要 考 量指标 ; 同 时 对照 本 基 金的收 益 要 求 ,进 一 步 考虑正 股 基 本 面 与 可 转 债 估值 水 平 的配比 、 普 通 债券 的 收 益率与 剩 余 期 限的 配 比 等因素 ; 并 且 根 据 个 券 的 流动 性 指 标决定 投 资 总 量。 在 个 股选择 方 面 , 本基 金 将 采用定 性 分 析 与 定 量 分 析 相结 合 的 方式精 选 行 业 地位 领 先 、成长 前 景 向 好、 估 值 具有优 势 的 优 质 品种。 ① 固定收益类产品投资策略 I.可转债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将 积 极 参与 发 行条 款 较 好 、 申 购收 益 较高 、 公 司 基 本 面优 秀 的可 转 债 的 一 级 市 场申 购 , 上市后 根 据 个 券的 具 体 情况做 出 持 有 或卖 出 的 决策; 同 时 , 本




















招募说 明书 55 基 金 将 综 合运 用 多 种可转 债 投 资 策略 进 行 二级市 场 投 资 操作 , 在 承担较 小 风 险 的 前提下获取较高的投资回报。 (i)传统可转债投资策略 传 统 可 转 债 即 指可 转 换公 司 债 券 , 其 投资 者 可以 在 约 定 的 期 限内 按 照事 先 确 定的价格将 该 债 券 转换为 公 司 普 通股 。 可 转换 公司债券 同时 具 备 了 普通 股 所 不 具 备的债性和普通债 券不具 备 的 股 性。 当 标 的股票 下 跌 时 ,可 转 换 公司债 券 的 价 格 可 以 受 到 债券 价 值 的支撑 ; 当 标 的股 票 上 涨时, 可 转 换 公司 债 券 内含的 期 权 使 其 可 以 分 享 股价 上 涨 带来的 收益。可转 换 公司 债券 的 理 论 价值 应 该 等于作 为 普 通 公 司债券的基础价值加上内含的转股期权价值。 ? 个券精选策略。本基金 将对所有可转债对应的 标的股票进行深入 研究, 采用定性分析 ( 行业地位、 竞争优势、 治理结构、 市场开拓、 创新 能力等)与定量分析(P/B、P/E、PEG、DCF、DDM、NAV 等)相结合的方 式精选成长性好且估值合理的正股, 同时考虑证券市场的环境, 并在对应 可转债估值合理的前提下集中投资,以分享正股上涨带来的收益。 ? 买入并持有策略。与股 票市场类似,可转债市 场存在着周期性的 起伏波动。 当股票市场持续下跌时, 投资者容易 过度悲观, 可转债的期权 价值可能被市场低估, 表现为可转债的债券溢价率很低。 本基金将在信用 风险可控的前提下, 买入债券溢价率较低的可转债, 并坚持长期持有, 以 获取低风险稳定回报。 ? 条款博弈策略。通常情 况下,可转债均设有一 些特殊条款,如修 正条款、 回售条款、 赎 回条款等。 修正条款给予发行人向下修正转股价格 的权利, 有利于提升可转债的期权价值, 对投资者是一种保护条款, 有时 甚至能直接推动可转债价格的上涨; 回售条款给予投资者将可转债回售给 发行人的权利, 对于投资者有保护作用, 回售价格是判断可转债安全边际 的重要因素之一; 赎回条款给予 发行人从投资者处赎回可转债的权利, 如 发行人放弃赎回权则会提高可转债的期权价值。 本基金将充分发掘各项条 款博弈给可转债带来的投资机会。 ? 低风险套利策略。由于 可转债可以按照约定的 价格转换为股票, 因此在日常交易过程中会出现可转债与标的股票之间的套利机会。 当可转




















招募说 明书 56 债的转换溢价率为负时, 买入可转债的同时卖出标的股票可以获得套利价 差; 反之, 买入标的股 票的同时卖出可转债也可以获得套利价差。 当对可 转 债 未 来 的 转 换 溢 价 率 有 比 较 明 确 的 趋 势 判 断 时 , 该 种 套 利 策 略 同 样 适 用。 在日常交易过程中, 本基金将密切关注可转债与标的股票之间的对比 关系, 恰当的选择时机进行套利,以增强基金资产组合的收益。 ? 分阶段投资策略。在可 转债发行和存续的各个 阶段,由于品种本 身的特征和属性, 可转债的走势随市场环境会呈现出与股票市场正相关或 相对独立的规律 , 它在大概率上适用于所有可转债, 仅在少数情况下受可 转债的个性影响而不适用。 本基金将充分利用可转债各个阶段的特征, 并 结合个券的具体情况,适时运用分阶段投资策略。 (ii) 分离交易可转债投资策略 分 离 交 易 可 转 债即 指 认股 权 和 债 券 分 离交 易 的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 它 是一 种 附 认 股 权 证 的公 司 债 , 上市 后 可 分 离为 纯 债 和认股 权 证 两 部分 。 分 离交易 可 转 债 是 债 券 和 股 票的 混 合 融资品 种 , 它 与 传统可 转债的 本 质 区 别在 于 上 市后债券与期权 将各自单独 交易。尽管如 此 , 分 离交 易 后 的纯债 和 认 股 权证 组 合 在一起 仍 然 具 有 传 统 可 转 债的 部 分 特征, 甚 至 分 离后 的 纯 债和标 的 股 票 组合 在 一 起也可 以 构 造 出 类 可 转 债 品种 , 因 为实践 证 明 , 不论 是 认 股权证 还 是 标 的股 票 , 与传统 可 转 债 内 含的期权之间都具有很强的相关性。 分 离 交 易 可 转 债可 以 采取 与 传 统 可 转 债类 似 的投 资 策 略 。 此 外, 也 可以 通 过 调 整 纯 债 和认 股 权 证或标 的 股 票 之间 的 比 例来组 合 成 不 同风 险 收 益特征 的 类 可 转 债 产 品 , 从而 应 对 不同的 市 场 环 境。 本 基 金将对 纯 债 和 认股 权 证 或标的 股 票 之 间 的最佳比例进行量化研究,并适时进行动态调整。 II.普通债券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主 要 基 于对 国 家财 政 政 策 、 货 币政 策 的深 入 分 析 以 及 对宏 观 经济 的 动 态 跟 踪 , 在对 普 通 债券的 投 资 过 程中 , 采 用久期 控 制 下 的主 动 性 投资策 略 , 主 要 包 括 : 久 期控 制 、 期限结 构 配 置 、信 用 风 险控制 、 跨 市 场套 利 和 相对价 值 判 断 等 管 理 手 段 ,对 债 券 市场、 债 券 收 益率 曲 线 以及各 种 债 券 价格 的 变 化进行 预 测 , 相 机而动、积极调整。 (i)久期控制是根据对宏观经济发展 状况、 金融市场运行特点等因素的分析确




















招募说 明书 57 定组合的整体久期,有效控制整体资产风险。 (ii) 期 限 结 构 配 置 是在确 定 组 合 久 期 后 ,针 对收 益 率 曲 线 形 态 特征 确定 合 理 的 组 合 期 限结 构 , 包括采 用 集 中 策略 、 两 端策略 和 梯 形 策略 等 , 在长期 、 中 期 和 短期债券间进行动态调整,从长、中、短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利。 (iii)信用风险控制是基金管理人充分利用现有行业与公司研究力量, 根据发 债 主 体 的 经营 状 况 和现金 流 等 情 况对 其 信 用风险 进 行 评 估, 以 此 作为品 种 选 择 的 基本依据。 (iv) 跨 市 场 套 利 是 根据不 同 债 券 市 场 间 的运 行规 律 和 风 险 特 性 ,构 建和 调 整 债券资产组合,提高投资收益,实现跨市场套利。 (v)相对价值判断是根据对同类债券的相对价值判断,选择合适的交易时机, 增持相对低估、价格将上涨的债券,减持相对高估、价格将下跌的债券。 此 外 , 对 于 内 嵌赎 回 或回 售 选 择 权 的 债券 , 本基 金 将 利 用 债 券市 场 收益 率 数 据 , 运 用 利率 模 型 ,计算 含 赎 回 或回 售 选 择权的 债 券 的 期权 调 整 利差(OAS ) , 作 为此类债券投资决策的主要依据。 III. 资产证券化产品投资策略 资 产 证 券 化 是 将缺 乏 流动 性 但 能 够 产 生稳 定 现金 流 的 资 产 , 通过 一 定的 结 构 化 安 排 , 对资 产 中 的风险 与 收 益 进行 分 离 组合, 进 而 转 换成 可 以 出售、 流 通 , 并 带 有 固 定 收入 的 证 券的过 程 。 资 产证 券 化 产品的 定 价 受 市场 利 率 、发行 条 款 、 标 的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等多种因素影响。 本 基 金 将 在 基 本面 分 析和 债 券 市 场 宏 观分 析 的基 础 上 , 对 资 产证 券 化产 品 的 交 易 结 构 风险 、 信 用风险 、 提 前 偿还 风 险 和利率 风 险 等 进行 分 析 ,采取 包 括 收 益 率 曲 线 策 略、 信 用 利差曲 线 策 略 、预 期 利 率波动 率 策 略 等积 极 主 动的投 资 策 略 , 投资于资产证 券化产品。 ② 股票投资策略 I.二级市场股票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可 以 直 接参 与 二级 市 场 投 资 的 品种 仅 限于 与 可 转 债 相 关的 股 票, 包 括 传统可转债对应的标的股票、分离交易可转债发行人发行的股票。 自 上 市 公 司 公 告董 事 会通 过 可 转 债 发 行议 案 之日 起 , 该 股 票 可进 入 本基 金 股 票库;自可转债摘牌日或上市公司公告取消可转债议案之日起,本基金必须在 60




















招募说 明书 58 个交易日内卖出对应股票。 本 基 金 参 与 二 级市 场 的股 票 投 资 与 可 转债 的 研究 和 投 资 紧 密 相联 , 重点 投 资 于 行 业 地 位领 先 、 成长前 景 向 好 、估 值 具 有优势 的 股 票 品种 , 以 及有利 于 可 转 债 套利、纯债和标的股票构造类可转债组合等投资策略的执行的股票品种。 此 外 , 本 基 金 将充 分 利用 标 的 股 票 在 可转 债 发行 及 存 续 的 各 个阶 段 呈现 出 的 不同特征,积极参与标的股票在各个阶段的投资机会。 在 个 股 选 择 过 程中 , 本基 金 主 要 采 取 自下 而 上的 投 资 策 略 , 借鉴 国外 的投资 管 理 经 验 ,结 合 国 内市场 的 特 征 , 采 用 基 本面研 究 与 数 量化 分析相结合 的 方 法 , 对以下三类上市公司 进行 重点投资: (i)现金流充沛 、 行业 竞争优势明显、 具有良 好的现金分红纪录或现金分红潜 力的优质上市公司 ; (ii) 投资价值明显被市场低估的上市公司; (iii)未来盈利水平具有明显增长潜力且估值合理的上市公司。 II.一级市场新股申购策略 本基金将 深入研究首次 公开发行(IPO)股票及增发新股的上市公司基本面, 挖 掘 公 司 的内 在 价 值, 根据当时 股票 市 场 整体投资环境及 定 价 水 平,发 行 折 价 水 平 及 一 、 二级 市 场 间资金 供 求 关 系, 在 有 效控制 风 险 的 前提 下 制 定相应 的 新 股 申 购策略。 对通过新股申 购获得的股票, 本基金 将 在其上市流通之日起60 个交 易日 内卖出。 ③ 权证投资策略 在 确 保 与 基 金 投资 目 标一 致 以 及 风 险 可控 的 前提 下 , 本 基 金 可适 度 进行 谨 慎 的 权 证 投 资。 基 金 对权证 投 资 的 目标 首 先 是与纯 债 组 合 构造 类 可 转债产 品 , 其 次 是谋求基金资产的稳定增值。 ( 五 ) 投资决 策与 交易机 制 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负 责 确定 本 基 金 的 大 类资 产 配置 比 例 、 组 合 基准 久 期、 回 购 的最高比例等重大投资决策。


基 金 经 理 在 投 资决 策 委员 会 确 定 的 投 资范 围 内制 定 并 实 施 具 体的 投 资策 略 , 向集中交易室下达投资指令。























招募说 明书 59 集 中 交 易 室 设 立债 券 交易 员 , 负 责 执 行投 资 指令 , 就 指 令 执 行过 程 中的 问 题 及 市 场 面 的变 化 对 指令执 行 的 影 响等 问 题 及时向 基 金 经 理反 馈 , 并可提 出 基 于 市 场 面 的 具 体建 议 。 集中交 易 室 同 时负 责 各 项投资 限 制 的 监控 以 及 本基金 资 产 与 公 司旗下其他基金之间的公平交易控制。 ( 六 ) 投资程 序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负 责 决定 基 金 投 资 的 重大 决 策。 基 金 经 理 在 授权 范 围内 , 制 定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并执行。集中交易室负责执行投资指令。


I. 基 金 经 理 根 据市 场 的趋 势 、 运 行 的 格局 和 特点 , 并 结 合 基 金合 同 、投 资 风 格拟定投资策略报告; II.投资策略报告提交给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决定基金的投 资比例、大类资产分布比例、组合基准久期、回购比例等重要事项;


III. 基 金 经 理 根 据 批准后 的 投 资 策 略 确 定最 终的 资 产 分 布 比 例 、组 合基 准 久 期和个券投资分布方式等; IV.对已投资品种进行跟踪,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调整。 ( 七 ) 业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 天相转债指数收益率 ×60% +沪深 300 指 数 收益 率 × 20%+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20%。 天 相 转 债 指 数 是以 沪 深两 市 所 有 可 转 债的 交 易价 格 , 按 发 行 公司 公 告的 实 际 未 转 股 规 模帕 氏 加 权计算 , 反 映 两市 可 转 债的总 体 走 势 。天 相 转 债指数 的 基 期 为 1999 年 12 月30 日,是国内较早编制的可转债指数。 沪深 300 指数是由上 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授权,由中证指数有限 公司 开发的中国 A 股 市场指数 ,它的样本选自沪深两个证券市场 ,覆盖了大部分 流通市值,其 成份股票 为中国A 股市场中代表性 强、 流动性高的股票, 能够反映 A 股市场总体发展趋势 。 本 基 金 认 为 , 该业 绩 比较 基 准 目 前 能 够忠 实 地反 映 本 基 金 的 风险 收 益特 征 。 如 果 今 后 法律 法 规 发生变 化 , 或 者有 更 权 威的、 更 能 为 市场 普 遍 接受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推 出 ,或 者 是 市场上 出 现 更 加适 合 用 于本基 金 的 业 绩基 准 的 指数时 , 本 基 金 可以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 八) 风险收 益特 征




















招募说 明书 60 本 基 金 为 债 券 型基 金 ,属 于 证 券 投 资 基金 中 风险 较 低 的 品 种 ,其 预 期风 险 与 预期 收 益 高于 货 币 市场基 金 , 低 于混 合 型 基金和 股 票 型 基金 。 本 基金主 要 投 资 于 可转换债券,在债券型基金中属于风险水平相对较高的投资产品。 ( 九) 投资限 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发行的 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 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若 法 律 法 规 或 监管 部 门取 消 上 述 禁 止 性规 定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本 基金 投 资 可不受上述规定限 制。 2、 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 到期后不展期;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招募说 明书 61 的0.5%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 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5)现金以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 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 的10% ;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 (9)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 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非 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本基金投资于可转债 (含分离交易可转债) 的资 产比例不低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80%; (11) 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 投资比例 的规定; (12)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上 市公 司 合 并 、 基 金规 模 变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之 外 的因 素 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述投资组合限制条款中,若属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当法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 十 ) 基金管 理人 代表基 金行 使股东 权利 的处理 原则 及方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 保护 基金份额




















招募说 明书 62 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 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 十一)基金 的融 资 、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 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 、基 金的 财产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是指 基 金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证 券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基 金 应收 款 项 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金额。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 基 金 财 产 以 基金 名 义开 立 银 行 存 款 账户 , 以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义 开 立证 券 交 易 清 算 资 金的 结 算 备付金 账 户 , 以基 金 托 管人和 本 基 金 联名 的 方 式开立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 以 本基 金 的 名义开 立 银 行 间债 券 托 管账户 。 开 立 的基 金 专 用账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基金 销 售 机 构和 注 册 登记机 构 自 有 的财 产 账 户以及 其 他 基 金 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 金 财 产 独 立 于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 管人 和 代销 机 构 的 固 有 财产 , 并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 托管 人 因 基金财 产 的 管 理、 运 用 或者其 他 情 形 而 取 得 的 财 产和 收 益 归入基 金 财 产 。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 管人 可 以 按基金 合 同 的 约 定 收 取 管 理费 、 托 管费以 及 其 他 基金 合 同 约定的 其 他 费 用。 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其 自有 财 产 承担法 律 责 任 ,其 债 权 人不得 对 基 金 财产 行 使 请求冻 结 、 扣 押 和其他权利。




















招募说 明书 63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人 因 依 法 解 散 、被 依 法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宣 告 破产 等 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 清算财产。 基 金 财 产 的 债 权, 不 得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 固 有 财 产 的债 务 相抵 销 ; 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 一、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一)估值目的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目 的 是客 观 、 准 确 地 反映 基 金相 关 金 融 资 产 的公 允 价值 , 并 为基金份额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为 相 关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的 正 常交 易 日 , 以 及 国家 法 律法 规 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 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及其他基金资产和负债。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股票的估值: 上 市 流 通 股 票 按估 值 日其 所 在 证 券 交 易所 的 收盘 价 估 值 ; 估 值日 无 交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日 后 经 济环境 未 发 生 重大 变 化 ,以最 近 交 易 日的 收 盘 价估值 ; 如 果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且 最 近交易 日 后 经 济环 境 发 生了重 大 变 化 的, 将 参 考类似 投 资 品 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 值; ② 送股、 转增股、 配 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按估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招募说 明书 64 ③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 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估值日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④ 非公开发行的且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 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2) 小项规 定的方法 对 基 金 资 产进 行 估 值,均 应 被 认 为采 用 了 适当的 估 值 方 法。 但 是 ,如果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按 本项 第 (1)- (2 ) 小项 规 定的 方法 对 基 金 资产 进 行估 值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的 , 基 金管理 人 可 根 据具 体 情 况,并 与 基 金 托管 人 商 定后, 按 最 能 反 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 )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市 场 挂 牌 交 易 且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没 有 交 易的, 且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济环 境 未 发 生重 大 变 化,按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估 值 ; 如果估 值 日 无 交易 , 且 最近交 易 日 后 经济 环 境 发生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将 参 考类 似 投 资品种 的 现 行 市价 及 重 大变化 因 素 , 调整 最 近 交易日 收 盘 价 , 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 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 牌交易且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 去 债 券 收 盘价 中 所 含的债 券 应 收 利息 得 到 的净价 进 行 估 值; 估 值 日没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日 后 经 济环境 未 发 生 重大 变 化 ,按最 近 交 易 日债 券 收 盘价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的 债 券 应收利 息 得 到 的净 价 估 值;如 果 估 值 日无 交 易 ,且最 近 交 易 日 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 首次发行未上市 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交易所以大 宗交 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5) 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 同一债券同时在 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 场分别估




















招募说 明书 65 值。 (7) 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6) 小项规 定的方法 对 基 金 资 产进 行 估 值,均 应 被 认 为采 用 了 适当的 估 值 方 法。 但 是 ,如果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按 本项 第 (1)- (6 ) 小项 规 定的 方法 对 基 金 资产 进 行估 值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的 , 基 金管理 人 在 综 合考 虑 市 场成交 价 、 市 场报 价 、 流动性 、 收 益 率 曲 线 等 多 种因 素 基 础上形 成 的 债 券估 值 , 基金管 理 人 可 根据 具 体 情况与 基 金 托 管 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 基金持有的权证,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 上市交易的权 证 按 估 值 日在 证 券 交易所 挂 牌 的 该权 证 的 收盘价 估 值 ; 估值 日 没 有交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经 济 环 境未发 生 重 大 变化 , 按 最近交 易 日 的 收盘 价 估 值;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境 发 生 了重大 变 化 的 ,可 参 考 类似投 资 品 种 的现 行 市 价及重 大 变 化 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 以及停止交易、 但未行权的权证, 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 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 - (3) 项规定 的方法对 基 金 资 产 进行 估 值 ,均应 被 认 为 采用 了 适 当的估 值 方 法 。但 是 , 如果基 金 管 理 人 认为按本项第(1 ) - (3 )项规定的方法对 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 客观反映其公 允 价 值 的 ,基 金 管 理人可 根 据 具 体情 况 , 并与基 金 托 管 人商 定 后 , 按最 能 反 映 公 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其他有价证券等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 金 日 常 估 值 由基 金 管理 人 进 行 。 基 金份 额 净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完 成 估值 后 , 将 估 值 结 果以 书 面 形式 或 双 方 约 定的 形 式 报给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管人 按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估值 方 法 、时间 、 程 序 进行 复 核 ,基金 托 管 人 复核 无 误 后签章 或以双方




















招募说 明书 66 约定的形式 返 回 给 基金管 理 人 , 由基 金 管 理人依 据 基 金 合同 和 有 关法律 法 规 的 规 定予以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将 采 取 必 要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基 金 资产 估 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中 , 如果 由 于 基 金 管 理人 或 基金 托 管 人 或 注 册登 记 机构 或 代 销 机 构 或 投资 者 自 身的过 错 造 成 差错 , 导 致其他 当 事 人 遭受 损 失 的,差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于 该 差 错遭受 损 失 的 当事 人 ( “受损 方 ” ) 按下 述 “ 差错处 理 原 则 ”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 述 差 错 的 主 要类 型 包括 但 不 限 于 : 资料 申 报差 错 、 数 据 传 输差 错 、数 据 计 算 差 错 、 系统 故 障 差错、 下 达 指 令差 错 等 ;对于 因 技 术 原因 引 起 的差错 , 若 系 同 行 业 现 有 技术 水 平 不能预 见 、 不 能避 免 、 不能克 服 , 则 属不 可 抗 力,按 照 下 述 规 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 , 因 不 可抗 力 原 因出现 差 错 的 当事 人 不 对其他 当 事 人 承担 赔 偿 责任, 但 因 该 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 差错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 时 进 行 更正 , 因 更正差 错 发 生 的费 用 由 差错责 任 方 承 担; 由 于 差错责 任 方 未 及 时 更 正 已 产生 的 差 错,给 当 事 人 造成 损 失 的,由 差 错 责 任方 承 担 ;若差 错 责 任 方 已 经 积 极 协调 , 并 且有协 助 义 务 的 当 事 人 有足够 的 时 间 进行 更 正 而未更 正 , 则 其 应 当 承 担 相应 赔 偿 责任。 差 错 责 任方 应 对 更正的 情 况 向 有关 当 事 人进行 确 认 , 确 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错的责任方对 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 接损失负 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差错而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差错 责 任 方 仍 应对 差 错 负责。 如 果 由 于获 得 不 当得利 的 当 事 人不 返 还 或不全 部 返 还 不




















招募说 明书 67 当 得 利 造 成其 他 当 事人的 利 益 损 失, 则 差 错责任 方 应 赔 偿受 损 方 的损失 ,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的 范 围 内 对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 不 当 得 利 的 权 利 ; 如 果 获得 不 当 得利的 当 事 人 已经 将 此 部分不 当 得 利 返还 给 受 损方, 则 受 损 方 应 当 将 其 已经 获 得 的赔偿 额 加 上 已经 获 得 的不当 得 利 返 还的 总 和 超过其 实 际 损 失 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错责任方拒绝 进行赔偿时, 如果因基 金管理人的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 失 时 , 基 金托 管 人 应为基 金 的 利 益向 基 金 管理人 追 偿 , 如果 因 基 金托管 人 的 过 错 造 成 基 金 财产 损 失 时,基 金 管 理 人应 为 基 金的利 益 向 基 金托 管 人 追偿。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托 管 人之 外 的 第三方 造 成 基 金财 产 的 损失, 并 拒 绝 进行 赔 偿 时,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向 差错 方 追 偿;追 偿 过 程 中产 生 的 有关费 用 , 由 责任 方 承 担,不 列 入 基 金 费用项目。 (6)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 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 并且依据法 律法规、 基 金 合 同 或其 他 规 定,基 金 管 理 人自 行 或 依据法 院 判 决 、仲 裁 裁 决对受 损 方 承 担 了 赔 偿 责 任, 则 基 金管理 人 有 权 向有 责 任 的当事 人 进 行 追索 , 并 有权要 求 其 赔 偿 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 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 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 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 份 额 净 值 错误 ; 基 金份额 净 值 出 现错 误 时 ,基金 管 理 人 应当 立 即 予以纠 正 , 通 报




















招募说 明书 68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采 取合理 的 措 施 防止 损 失 进一步 扩 大 ; 当错 误 达 到或超 过 基 金 资 产净值的0.25%时,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错误 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 证 监 会 备案 。 在 除基金 管 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人以 外 的 第 三方 错 误 导致净 值 计 算 发 生 错 误 的 情况 下 , 由基金 管 理 人 负责 处 理 ,由此 给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和基 金 造 成 损 失 的 , 应 由基 金 管 理人先 行 赔 付 ,基 金 管 理人按 差 错 情 形, 有 权 向其他 当 事 人 追 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 偿 时 , 基 金管 理 人 和基金 托 管 人 应根 据 实 际情况 界 定 双 方承 担 的 责任, 经 确 认 后 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 经 双 方 在平 等 基 础上充 分 讨 论 后, 尚 不 能达成 一 致 时 ,按 基 金 会计责 任 方 的 建 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 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而且 基 金 托 管 人未 对 计 算过程 提 出 疑 义或 要 求 基金管 理 人 书 面说 明 , 份额净 值 出 错 且 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 金额, 其中基金管理人承担 50%, 基金托管人承 担50% ; ③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 虽然多次重新计 算 和 核 对 ,尚 不 能 达成一 致 时 , 为避 免 不 能按时 公 布 基 金份 额 净 值的情 形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计 算 结 果对外 公 布 , 由此 给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和基 金 造 成的损 失 , 由 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 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包括但 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 进 而 导 致 基金 份 额 净值计 算 错 误 而引 起 的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和 基 金 的损失 , 由 基 金 管理人负责赔付。 (3)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有 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招募说 明书 69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 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 产价值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 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 为保障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露 的 基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金 份 额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人 负 责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负 责 进 行复核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于每个 工 作 日 交易 结 束 后将当 日 的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发送 给 基 金托管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对净值 计 算 结 果复 核 确 认后发 送 给 基 金 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依据 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 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 、 基 金 管 理人 或 基 金托 管 人 按 股 票估 值 方 法的 第 (3 ) 项、 债 券 估值 方 法 的 第(7 ) 项、 权 证 估值方 法 的 第 (4 ) 项进 行估 值 时 , 所造 成 的误 差不 作 为 基 金 资 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 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有关会计制度 变化或由 于 其 他 不 可抗 力 原 因,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管人 虽 然 已 经采 取 必 要、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检 查 , 但是未 能 发 现 该错 误 而 造成的 基 金 份 额净 值 计 算错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可以免 除 赔 偿 责任 。 但 基金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 人应积 极 采 取 必 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 二、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一) 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利 息 收入 、 投 资 收 益 、公 允 价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他 收 入扣 除 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 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招募说 明书 70 (二)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润 指 截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日 ( 即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算 截 至日 , 下 同)资产负债表中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 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 次, 每 份 基 金 份额 每 次 分配比 例 不 得 低于 收 益 分配基 准 日 每 份基 金 份 额可供 分 配 利 润 的25%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 基 金 收 益 分 配基 准 日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减 去 每单 位 基 金 份 额 收益 分 配金 额 后 不能低于面值;


4. 本 基 金 收 益 分配 方 式分 为 两 种 : 现 金分 红 与红 利 再 投 资 ,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可 选 择 现 金红 利 或 将现金 红 利 自 动转 为 基 金份额 进 行 再 投资 ; 若 投资者 不 选 择 ,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5.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 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 间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案 中 应载 明 基 金 收 益 分配 基 准日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基 金收 益 分 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 (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1. 本 基 金 收 益 分配 方 案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拟定 、 由基 金 托 管 人 核 实后 确 定, 基 金 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2.本基金收益分配的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 在 分 配 方 案公 布 后(依据 具 体 方 案的 规 定) ,基 金 管 理 人就 支 付的 现金 红 利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划 款 指 令,基 金 托 管 人按 照 基 金管理 人 的 指 令及 时 进 行分红 资 金 的 划 付。 3.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招募说 明书 71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生 的 银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续 费 用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担 。 当投 资者 的 现 金 红 利小 于 一 定金额 , 不 足 于支 付 银 行转账 或 其 他 手续 费 用 时,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可 将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的 现 金 红 利自 动 转 为基金 份 额 。 红利 再 投 资的计 算 方 法 , 依照注册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十 三、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 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 二) 上 述 基金 费 用 由基金 管 理 人 在 法律 法 规 规定 的 范 围 内 按照 公 允 的市 场 价 格确定,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 通 常 情 况 下 ,基 金 管理 费 按 前 一 日 基金 资 产净 值 的 年 费 率 计提 。 计算 方 法 如下: H=E× 年管理费率 ÷当年天数,本基金年管理费率为 0.7%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计 提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金 管 理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发 送 基金 管 理 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 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招募说 明书 72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 通 常 情 况 下 ,基 金 托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金 资 产净 值 的 年 费 率 计提 。 计算 方 法 如下: H=E× 年托管费率 ÷当年天数,本基金年托管费率为 0.2%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计 提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金 管 理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发 送 基金 托 管 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 日或不可抗 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3、 上述(一)中3 到 7 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协议 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完 全 履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用 支 出或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以 及 处理与 基 金 运 作无 关 的 事项发 生 的 费 用等 不 列 入基金 费 用 。 基 金 募 集 期 间所 发 生 的信息 披 露 费 、律 师 费 和会计 师 费 以 及其 他 费 用不从 基 金 财 产 中支付,基金收取认购费的,可以从认购费中列支。 ( 五)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金托 管 人 可 根 据基 金 发 展情 况 调 整 基 金管 理 费 率和 基 金 托 管 费 率 。降 低 基 金管理 费 率 和 基金 托 管 费率, 无 须 召 开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必 须 依 照有关 规 定 最 迟于 新 的 费率实 施 日 前 在指 定 媒 体和基 金 管 理 人 网站上刊登公告。 (六) 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 四、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一) 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招募说 明书 73 3、本 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 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托管人分别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 日常的会 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定期与 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 行核对并 书面确认。 (二) 基金的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 师 对 本 基 金年 度 财 务报表 及 其 他 规定 事 项 进行审 计 。 会 计师 事 务 所及其 注 册 会 计 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 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 五、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 召 集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中 国 证监 会 的 规 定 披 露基 金 信息 ,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应 当 在 中 国 证 监会 规 定时 间 内 , 将 应 予披 露 的基 金 信 息 通 过 中 国证 监 会 指定的 全 国 性 报刊 和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的互联 网 网 站 等 媒 介 披 露 ,并 保 证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能 够 按 照基金 合 同 约 定的 时 间 和方式 查 阅 或 者 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时, 不得有下列行为:




















招募说 明书 74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 四) 本 基 金公 开 披 露的信 息 应 采 用 中文 文 本 。如 同 时 采 用 外文 文 本 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务 人 应 保证两 种 文 本 的内 容 一 致。两 种 文 本 发生 歧 义 的,以 中 文 文 本 为准。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的 信 息采 用 阿 拉 伯 数 字; 除 特别 说 明 外 , 货 币单 位 为人 民 币 元。 (五)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 3 日前,将 招 募 说 明 书、 基 金 合同摘 要 登 载 在指 定 媒 体和基 金 管 理 人网 站 上 ;基金 管 理 人 、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 网站上。 (1)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 金 认 购 、 申购 和 赎 回安排 、 基 金 投资 、 基 金产品 特 性 、 风险 揭 示 、信息 披 露 及 基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 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 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 金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 召开 的 规 则及具 体 程 序 ,说 明 基 金产品 的 特 性 等涉 及 基 金投资 者 重 大 利 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 托 管 协 议 是 界 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财 产 保 管 及 基 金 运 作 监 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2、发售公告




















招募说 明书 75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就 基 金份 额 发 售 的 具 体事 宜 编制 发 售 公 告 , 并在 披 露招 募 说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在 基 金合 同 生 效 的 次 日在 指 定媒 体 和 基 金 管 理人 网 站上 登 载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开始申购、赎回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申 购 开始 日 、 赎 回 开 始日 前 在指 定 媒 体 及 基 金管 理 人网 站 上 公告。 5、基金 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 效 后, 在 开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申 购 或者 赎 回 前 ,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 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 过 网 站 、申 购 赎 回代理 机 构 以 及其 他 媒 介,披 露 开 放 日的 基 金 份额净 值 和 基 金 份额累计净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公 告 半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一 个 市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产 净 值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基 金 管 理人应 当 在 前 款规 定 的 市场交 易 日 的 次日 , 将 基金资 产 净 值 、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6、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 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 报告, 并 将 半 年 度 报告 正 文 登载在 网 站 上 ,将 半 年 度报告 摘 要 登 载在 指 定 媒体和 基 金 管 理 人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 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招募说 明书 76 主 要 办 公 场所 所 在 地中国 证 监 会 派出 机 构 备案。 报 备 应 当采 用 电 子文本 和 书 面 报 告两种方式。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 报告书, 予 以 公 告 ,并 在 公 开披露 日 分 别 报中 国 证 监会和 基 金 管 理人 主 要 办公场 所 所 在 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 款 所 称 重 大 事件 , 是指 可 能 对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份 额 的价 格 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 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 (10)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门 的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在 一年 内变 动 超 过30% ;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董事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高 级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理 受到 严 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招募说 明书 77 (19) 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销售代理机构; (20) 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6)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7)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存 续期 限 内, 任 何 公 共 媒 体中 出 现的 或 者 在 市 场 上流 传 的消 息 可 能 对 基 金 份额 价 格 产生误 导 性 影 响或 者 引 起较大 波 动 的 ,相 关 信 息披露 义 务 人 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决定 的 事 项 , 应 当依 法 报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或 者 备案 , 并 予以公告。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 召集 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公告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依 法 自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 基 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决 定 的 事项 不 依 法履行 信 息 披 露义 务 的 ,召集 人 应 当 履 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人 应 当 建 立 健 全信 息 披露 管 理 制 度 , 指定 专 人负 责 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务 人 公 开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应 当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相 关 基金 信 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按 照 相关 法 律 法 规 、 中国 证 监会 的 规 定 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人 编 制 的基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份额净 值 、 基 金份 额 申 购、赎 回 价 格 、 基 金 定 期 报告 和 定 期更新 的 招 募 说明 书 等 公开披 露 的 相 关基 金 信 息进行 复 核 、 审




















招募说 明书 78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披露信息外, 还 可 以 根 据需 要 在 其他公 共 媒 体 披露 信 息 ,但是 其 他 公 共媒 体 不 得 早于 指 定 媒 体 和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七)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布后 , 应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 托 管 人和 基 金份 额 发 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公布 后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人 的 住所 ,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八) 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 因 不 可 抗 力 或其 他 情形 致 使 基 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确 评 估基 金 资 产价值时;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 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十 六、 风险 揭示 本 基 金 为 债 券 型基 金 ,属 于 证 券 投 资 基金 中 风险 较 低 的 品 种 ,其 预 期风 险 与 预期 收 益 高于 货 币 市场基 金 , 低 于混 合 型 基金和 股 票 型 基金 。 本 基金主 要 投 资 于 可 转 换 债 券, 在 债 券型基 金 中 属 于风 险 水 平相对 较 高 的 投资 产 品 。本基 金 主 要 利 用 可转债 品种 兼 具 债券和 股 票 的 特性 , 通 过将“ 自 上 而 下” 宏 观 分析与 “ 自 下 而 上 ” 个 券 选配 有 效 结合, 力 争 在 锁定 投 资 组合下 方 风 险 的基 础 上 ,以有 限 的 期 权 成本 实现 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 ( 一) 投资于 富国 可转换 债券 证券投 资基 金 的主 要风 险 1、市场风险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因受 经 济因 素 、 政 治 因 素、 投 资心 理 和 交 易 制 度等 各 种因 素 的 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招募说 明书 79 (1)政策风险 货 币 政 策 、 财 政政 策 、产 业 政 策 等 国 家政 策 的变 化 对 证 券 市 场产 生 一定 的 影 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证 券 市 场 是 国 民经 济 的晴 雨 表 , 而 经 济运 行 具有 周 期 性 的 特 点。 宏 观经 济 运 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 融 市 场 利 率 波动 会 导致 股 票 市 场 及 债券 市 场的 价 格 和 收 益 率的 变 动, 同 时 直 接 影 响 企业 的 融 资成本 和 利 润 水平 。 因 此基金 投 资 收 益水 平 会 受到利 率 变 化 的 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 市 公 司 的 经 营状 况 受多 种 因 素 影 响 ,如 市 场、 技 术 、 竞 争 、管 理 、财 务 等 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基金投资收益变化。 (5)购买力风险 如 果 发 生 通 货 膨胀 , 基金 投 资 于 证 券 所获 得 的收 益 可 能 会 被 通货 膨 胀抵 消 , 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2、信用风险 指 基 金 在 交 易 过程 发 生交 收 违 约 , 或 者基 金 所投 资 债 券 之 发 行人 出 现违 约 、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3、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 动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 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 益率曲线非 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4、 再投资风险。 再投 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 收 益 的 影 响, 这 与 利率上 升 所 带 来的 价 格 风险( 即 前 面 所提 到 的 利率风 险 ) 互 为 消 长 。 具 体为 当 利 率下降 时 , 基 金从 投 资 的固定 收 益 证 券所 得 的 利息收 入 进 行 再 投资时,将获得较少的收益率 5、流动性风险 指 基 金 资 产 不 能迅 速 转变 成 现 金 , 或 者不 能 应付 可 能 出 现 的 投资 者 大额 赎 回 的风险。 在 本 基 金 交 易 过程 中 ,可 能 会 发 生 巨 额赎 回 的情 形 。 巨 额 赎 回可 能 会产 生 基




















招募说 明书 80 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 基金份额净值。 6、管理风险 在 基 金 管 理 运 作过 程 中, 可 能 因 基 金 管理 人 对经 济 形 势 和 证 券市 场 等判 断 有 误 、 获 取 的信 息 不 全等影 响 基 金 的收 益 水 平。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管人 的 管 理 水 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 7、操作或技术风险 指 相 关 当 事 人 在业 务 各环 节 操 作 过 程 中, 因 内部 控 制 存 在 缺 陷或 者 人为 因 素 造 成 操 作 失误 或 违 反操作 规 程 等 引致 的 风 险,例 如 , 越 权违 规 交 易、会 计 部 门 欺 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 本 基 金 的 各 种交 易 行为 或 者 后 台 运 作中 , 可能 因 为 技 术 系 统的 故 障或 者 差 错 而 影 响 交易 的 正 常进行 或 者 导 致投 资 者 的 利益 受 到 影 响。 这 种 技术风 险 可 能 来 自 基 金 管 理公 司 、 注册登 记 机 构 、销 售 机 构、证 券 交 易 所、 证 券 登记结 算 机 构 等 等。 8、合规性风险 指 基 金 管 理 或 运作 过 程中 , 违 反 国 家 法律 、 法规 的 规 定 , 或 者基 金 投资 违 反 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9、基金估值风险 指每日基金估值可能发生错误的风险。 10、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 基 金 主 要 投 资于 可 转债 品 种 , 可 转 债的 条 款相 对 于 普 通 债 券和 股 票而 言 更 为 复 杂 , 忽视 这 些 条款导 致 的 事 件可 能 为 本基金 带 来 损 失。 例 如 ,当可 转 债 的 价 格 明 显 高 于其 赎 回 价格时 , 若 本 基金 未 能 在转债 被 赎 回 前转 股 或 卖出, 则 可 能 产 生不必 要的损失。 11、其他风险 战 争 、 自 然 灾 害等 不 可抗 力 因 素 的 出 现, 将 会严 重 影 响 证 券 市场 的 运行 , 可 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 二) 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招募说 明书 81 2 、 除 基 金 管 理 人 直 接 办 理 本 基 金 的 销 售 外 , 本 基 金 还 通 过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中 信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 平 安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光大证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湘 财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长江证券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中 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平 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 、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 齐 鲁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 山 西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大 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江 海 证 券 经 纪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东 北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国 联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瑞 银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等代 销 机 构 代 理 销 售 , 但 是 , 基 金 并 不 是 代 销 机 构的 存 款 或负债 , 也 没 有经 代 销 机构担 保 或 者 背书 , 代 销机构 并 不 能 保 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


十 七、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下 列 涉 及 到 基金 合 同内 容 变 更 的 事 项应 召 开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并经 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变更 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 求提高该




















招募说 明书 82 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 义务产生重大影 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 2. 但 出 现 下 列 情况 时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决 议 , 由 基金 管 理人 和 基 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经修订的基金合 同,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 其他应由 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费 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 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其 他 情 形。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将终止: 1.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而在 6 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3.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而在 6 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合同终止后, 成立基金清算小组, 基 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 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 格 的 注 册 会计 师 、 律师以 及 中 国 证监 会 指 定的人 员 组 成 。基 金 清 算小组 可 以 聘 用 必要的工作人员。




















招募说 明书 83 (3)基金清算小组 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清算 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公布基金清算报告;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金 清 算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清 算 过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合 理 费用 , 清 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清 算 过 程 中 的有 关 重 大事项 须 及 时 公告 ; 基 金财产 清 算 结 果经 会 计 师事务 所 审 计 ,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 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招募说 明书 84 十八 、 基金 合同 内容 摘要 ( 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的 权利、 义务 1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与 义务 基 金 投 资 者 自 依招 募 说明 书 、 基 金 合 同取 得 基金 份 额 即 成 为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和 基 金 合 同当 事 人 ,直 至 其 不 再 持有 本 基 金的基 金 份 额 , 其 持 有 基金份 额 的 行 为 本 身 即 表 明其 对 基 金合同 的 完 全 承认 和 接 受。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作 为基金 合 同 当 事 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 出 席 或 者 委派 代 表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 对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 对 基 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 人 、 基 金份 额 代销 机 构 损 害 其 合法 权 益的 行 为 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 (2)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 ) 缴 纳 基 金 认购 、 申购 款 项 及 法 律 法规 、 基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明 书 规定 的 费 用; 3) 在持有的基金份额 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 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招募说 明书 85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 ) 遵 守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销售 机 构和 注 册 登 记 机 构的 相 关交 易 及 业务规则; 7 ) 返 还 在 基 金交 易 过程 中 因 任 何 原 因 , 自 基金 管 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及 基 金 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2 、基 金管理 人的 权利与 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 自 本 基 金 合同 生 效之 日 起 , 依 照 有关 法 律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同 的 规定 独 立 运用基金财产; 2 ) 依 照 本 基 金合 同 获得 基 金 管 理 人 报酬 以 及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中 国 证监 会 批 准的其他费用; 3)依照有关规定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4)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和本基金合同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 有关基 金认购、 申 购 、 赎 回、 转 换 、非交 易 过 户 、转 托 管 等业务 的 规 则 ,决 定 基 金的除 调 高 托 管 费和管理费之外的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5 ) 根 据 本 基 金合 同 及有 关 规 定 监 督 基金 托 管人 , 对 于 基 金 托管 人 违反 了 本 基 金 合 同 或有 关 法 律法规 规 定 的 行为 , 对 基金财 产 、 其 他基 金 当 事人的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情 形 , 应及时 呈 报 中 国证 监 会 和银行 业 监 督 管理 机 构 ,并采 取 必 要 措 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基金当事人的利益; 6)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7 ) 自 行 担 任 基金 注 册登 记 机 构 或 选 择、 更 换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并 对 注册 登 记 机构的代理 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 ) 选 择 、 更 换代 销 机构 , 并 依 据 销 售代 理 协议 和 有 关 法 律 法规 , 对其 行 为 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 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0)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招募说 明书 86 11)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12)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以基金的名义依法为基 金融资、融券; 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 金 , 办理 或 者 委 托 经 由证 监 会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代 为 办理 基 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注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 基 金 合 同生 效 之日 起 , 以 诚 实 信用 、 勤勉 尽 责 的 原 则 管理 和 运用 基 金 财产; 4 ) 配 备 足 够 的具 有 专业 资 格 的 人 员 进行 基 金投 资 分 析 、 决 策, 以 专业 化 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 立 健 全 内部 风 险控 制 、 监 察 与 稽核 、 财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理 等 制度 , 保 证 所 管 理 的基 金 财 产和基 金 管 理 人的 财 产 相互独 立 , 对 所管 理 的 不同基 金 财 产 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 采 取 适 当 合理 的 措施 使 计 算 基 金 份额 认 购、 申 购 、 赎 回 价格 的 方法 符 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半年报和年度基金报告; 13 ) 严 格 按 照 《基 金法 》 、 基 金 合 同及 其 他有 关 规 定 , 履 行信 息 披露 及 报 告 义务; 14) 保守基金商 业秘密, 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招募说 明书 87 基 金 合 同 及其 他 有 关规定 另 有 规 定外 , 在 基金信 息 公 开 披露 前 应 予保密 , 不 得 向 他人泄露; 15) 按照基金合同的 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分 配收益; 16 ) 依 据 《 基 金法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有 关 规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 以基金管理人名 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9) 组织 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基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根据托管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 面临解散、 依法 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决定; 2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27) 依照法律法规为 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 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8)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义务。 3 、基 金托管 人的 权利与 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获得基金托管费;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招募说 明书 88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财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 ) 根 据 本 基 金合 同 及有 关 规 定 监 督 基金 管 理人 , 对 于 基 金 管理 人 违反 本 基 金 合 同 或 有关 法 律 法规规 定 的 行 为, 对 基 金财产 、 其 他 基金 合 同 当事人 的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失的 情 形 ,应及 时 呈 报 中国 证 监 会,并 采 取 必 要措 施 保 护基金 及 相 关 基 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 财产; 2 ) 设 立 专 门 的基 金 托管 部 , 具 有 符 合要 求 的营 业 场 所 , 配 备足 够 的、 合 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 建 立 健 全 内部 风 险控 制 、 监 察 与 稽核 、 财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理 等 制度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的 安 全 ,保证 其 托 管 的基 金 财 产与基 金 托 管 人自 有 财 产以及 不 同 的 基 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 账户设置、 资 金划拨、 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 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 对 基 金 财 务会 计 报告 、 季 度 、 半 年度 和 年度 基 金 报 告 出 具意 见 ,说 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各 重 要 方面的 运 作 是 否严 格 按 照基金 合 同 的 规定 进 行 ;如果 基 金 管 理 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 他相关资料不少于 15 年; 10)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 交




















招募说 明书 89 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6)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18) 按规定监督基金 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履行其义务, 基金 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根据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0)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21)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 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2)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 2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义务。 ( 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集、议 事及 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每一 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2、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招募说 明书 90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 求提高该 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 义务产生重大影 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0)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 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 其他应由 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费 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 赎回费 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其 他 情 形。 3、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或本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 召 集 , 会议 时 间 、地点 、 方 式 和权 益 登 记日由 基 金 管 理人 选 择 确定。 基 金 管 理 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 基金托管人认为 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 应当向基 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 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 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 召 开 ; 基金 管 理 人决定 不 召 集 ,基 金 托 管人仍 认 为 有 必要 召 开 的,应 当 自 行 召 集并确定会议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以上含本数,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 事 项 要 求 召开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的 , 应 当向基 金 管 理 人提 出 书 面提议 。 基 金 管




















招募说 明书 91 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代 表 和 基金 托 管 人 。基 金 管 理人决 定 召 集 的, 应 当 自出具 书 面 决 定 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仍 认为 有 必 要召开 的 , 应 当向 基 金 托管人 提 出 书 面提 议 。 基金托 管 人 应 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有权 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 (5)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 )干扰。 4、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 “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 时 间 、 地 点、 方 式 和权益 登 记 日 。 召 开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 召 集人必 须 于 会 议 召开日前30 日在指定媒体网站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 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 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6) 授 权 委 托 书 的内 容要 求( 包 括 但 不限 于 代理 人 身 份 、 代 理权 限 和代 理 有 效 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招募说 明书 92 (2) 采用通讯方式开 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 式和书面 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 托 的 公 证机 关 及 其联系 方 式 和 联系 人 、 书面表 达 意 见 的寄 交 的 截止时 间 和 收 取 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 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 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 面 表 决 意 见的 计 票 进行监 督 ; 如 召集 人 为 基金托 管 人 , 则应 另 行 书面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到 指 定地 点 对 书面表 决 意 见 的计 票 进 行监督 ; 如 召 集人 为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面 通 知 基金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到指 定 地 点 对书 面 表 决意见 的 计 票 进 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5、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A、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 会。 (2) 现 场 开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本 人 出 席 或 通 过 授 权 委 托 书 委 派 其 代 理 人 出 席 , 现 场 开会 时 基 金管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的授权 代 表 应 当出 席 , 基金管 理 人 或 基 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B、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 经核对、 汇总, 到 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全 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含 50%,下 同) ; 2) 亲 自 出 席 会 议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凭 证 和 受 托 出 席 会 议 者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份 额 的 凭证及 授 权 委 托等 文 件 符合有 关 法 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及 会 议 通 知的规定, 并 且 持 有基金 份 额 的 凭证 与 基 金注册 登 记 机 构提 供 的 注册登 记 资 料 相 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 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至 少应在 25 个工作日后)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




















招募说 明书 93 益登记日不变。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 人 在 基金 托 管 人( 如 果 基 金 托管 人 为 召集 人 , 则 为 基金 管 理 人) 和公证 机 关 的 监 督下 按 照 会议通 知 规 定 的方 式 收 取和统 计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的书 面 表 决 意 见 , 基 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托 管 人 经 通知 拒 不 参加收 取 和 统 计书 面 表 决意见 的 , 不 影 响表决效力; 3) 本 人 直 接 出 具书 面 意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表 出 具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 4)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 表 , 同 时 提交 的 持 有基金 份 额 的 凭证 和 受 托出席 会 议 者 出具 的 委 托人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和授 权 委 托书等 文 件 符 合 法 律 法 规、基 金 合 同 和会 议 通 知的规 定 , 并 与 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如 果 开 会 条 件 达不 到 上述 的 条 件 , 则 召集 人 可另 行 确 定 并 公 告重 新 表决 的 时 间(至少应在25 个工作日后), 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 登记日不变。 6、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 议 事 内 容 为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事 由 所 涉 及 的 内 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 上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可 以 在 大 会召 集 人 发出会 议 通 知 前就 召 开 事由向 大 会 召 集 人 提 交 需 由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 审议 表 决 的提案 ; 也 可 以在 会 议 通知发 出 后 向 大 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 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 召开日前 35 日提交召集人。 召集人 对于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0 日公告。 否则, 会议的召开日 期应当顺延并 保证至少与临时提案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包括临时提案), 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




















招募说 明书 94 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 联 性 。 大 会 召集 人 对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提 案涉 及 事 项 与 基 金有 直 接关 系 , 并 且 不 超 出法 律 法 规和基 金 合 同 规定 的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职 权 范围的 , 应 提 交 大 会 审 议 ;对 于 不 符合上 述 要 求 的, 不 提 交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审议。 如 果 召 集 人 决 定 不 将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提 案 提交 大 会 表决, 应 当 在 该次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 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 序 性 。 大 会 召集 人 可以 对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提 案 涉 及 的 程 序性 问 题作 出 决 定 。 如 将 其提 案 进 行分拆 或 合 并 表决 , 需 征得原 提 案 人 同意 ; 原 提案人 不 同 意 变 更 的 , 大 会主 持 人 可以就 程 序 性 问题 提 请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作 出决定 , 并 按 照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审议表 决 的 提 案、 基 金 管理人 或 基 金 托管 人 提 交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表 决 的 提 案, 未 获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审 议 通过 , 就 同一提 案 再 次 提 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除 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 如果需要对原有提 案进行修改, 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 30 日公告。 否则, 会议的 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 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式 下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人 按 照规 定 程 序 宣 布 会议 议 事程 序 及 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经合法执业的律师 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人 授 权代 表 主 持 。 在 基金 管 理人 授 权 代 表 未 能主 持 大会 的 情 况 下 , 由 基金 托 管 人授权 代 表 主 持; 如 果 基金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授权 代 表 均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则 由 出 席大 会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和 代 理 人 以 所代 表 的 基金 份 额 50% 以 上 多 数 选举 产 生 一名代 表 作 为 该次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的 主 持 人。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人 不 出 席或主 持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 不 影 响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 作 出的决议的效力。




















招募说 明书 95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 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址、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 份额、 委托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 知的表 决截止日期第2 日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7、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 会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及其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 50% 以上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 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 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 别 决 议 须 经 出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及 代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的 三 分之 二 以 上 通 过 方 为有 效 ; 更换基 金 管 理 人、 更 换 基金托 管 人 、 转换 基 金 运作方 式 、 终 止 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者备 案,并予以公告。 (4)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 表 面 符 合 法律 法 规 和会议 通 知 规 定的 书 面 表决意 见 即 视 为有 效 的 表决,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相 互 矛 盾的视 为 弃 权 表决 , 但 应当计 入 出 具 书面 意 见 的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 开审议、逐项表决。 8、计票 (1) 现场开会




















招募说 明书 96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基金份额持有 人 大 会 的 主持 人 应 当在会 议 开 始 后宣 布 在 出席会 议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和 代 理 人 中 推 举 两 名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代 表 与 大会 召 集 人授权 的 一 名 监督 员 共 同担任 监 票 人 ; 如 大 会 由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自 行 召 集或 大 会 虽然由 基 金 管 理人 或 基 金托管 人 召 集, 但 是 基 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托 管 人 未 出席 大 会 的,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的主 持 人 应 当 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 3 名基金份额持 有 人 担 任 监票 人 。 基金管 理 人 或 基金 托 管 人不出 席 大 会 的, 不 影 响计票 的 效 力 及 表决结果。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 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结果。 3)如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如 会 议 主 持人 未 进 行重新 清 点 , 而出 席 会 议的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或 代理人 对 会 议 主 持 人 宣 布 的表 决 结 果有异 议 , 其 有权 在 宣 布表决 结 果 后 立即 要 求 重新清 点,会议 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 通 讯 方 式 开 会的 情 况下 , 计 票 方 式 为: 由 大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两 名 监督 员 在 基 金 托 管 人授 权 代 表(如 果 基 金 托管 人 为召 集人 , 则 为 基金 管 理人 授权 代 表) 的监 督 下 进 行 计票 , 并 由公证 机 关 对 其计 票 过 程予以 公 证 。 基金 管 理 人或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派 代 表 监督 计 票 的,不 影 响 计 票效 力 及 表决结 果 。 但 基金 管 理 人或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至 少 提前 两 个 工作日 通 知 召 集人 , 由 召集人 邀 请 无 直接 利 害 关系的 第 三 方 担 任监督计票人员。 9、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召集人应当 自通过之 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 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 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并在生效后方可执行。 (2)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 金 托 管 人均 有 约 束力。 基 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 和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应 当 执 行 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招募说 明书 97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和基 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4)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 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 三)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金 财产 的清算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 下列涉及到基金合同内容变更的事项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 提 高 基 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 人 的 报 酬标 准 。但 根 据 法 律 法 规的 要 求提 高 该 等报酬标 准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对 基 金 合 同 当事 人 权利 、 义 务 产 生 重大 影 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 (2)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经修订的基金合同,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调 低 基 金 管 理费 、 基金 托 管 费 、 其 他应 由 基金 或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承担 的 费 用; 2) 在 法 律 法 规 和本 基 金合 同 规 定 的 范 围内 调 整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调 低赎 回 费 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 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招募说 明书 98 形。 2、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将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而在 6 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3)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而在 6 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 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合同终止后, 成立基金清算小组, 基 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 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 格 的 注 册 会计 师 、 律师以 及 中 国 证监 会 指 定的人 员 组 成 。基 金 清 算小组 可 以 聘 用 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清算 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 行估价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公布基金清算报告;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 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金 清 算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清 算 过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合 理 费用 , 清 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招募说 明书 99 (4)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 按前款 1)- 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清 算 过 程 中 的有 关 重 大事项 须 及 时 公告 ; 基 金财产 清 算 结 果经 会 计 师事务 所 审 计 ,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四) 争议的 处理 对 于 因 本 基 金 合同 产 生或 与 本 基 金 合 同有 关 的争 议 , 基 金 合 同当 事 人应 尽 量 通 过 协 商 、调 解 途 径解决 。 不 愿 或者 不 能 通过协 商 、 调 解解 决 的 ,任何 一 方 均 有 权 将 争 议 提交 中 国 国际经 济 贸 易 仲裁 委 员 会,按 照 中 国 国际 经 济 贸易仲 裁 委 员 会 届 时 有 效 的仲 裁 规 则进行 仲 裁 。 仲裁 地 点 为北京 市 。 仲 裁裁 决 是 终局的 , 对 当 事 人均有约束力。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基 金 合同 当 事 人 应 恪 守各 自 的职 责 , 继 续 忠 实、 勤 勉、 尽 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 五) 基金合 同存 放地和 投资 者取得 合同 的方式 本 基 金 合 同 可 印制 成 册, 供 基 金 投 资 者在 基 金管 理 人 、 基 金 托管 人 、代 销 机 构和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 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十 九、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 要 ( 一) 基金托 管协 议当事 人 1、基金管理人




















招募说 明书 100 名称: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大厦5、6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大厦5、6 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 :陈敏 成立日期:1999 年 4 月13 日 批准设立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9]11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8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 金管 理 业务 、 发 起 设 立 基金 及 中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委 员 会批 准 的 其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 项俊波 成立 时间:2009 年 1 月15 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 资金: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 收公 众 存款 ; 发 放 短 期 、中 期 、长 期 贷 款 ; 办 理国 内 外结 算 ; 办 理 票 据 承兑 与 贴 现;发 行 金 融 债券 ; 代 理发行 、 代 理 兑 付 、 承 销政府 债 券 ; 买 卖 政 府 债 券、 金 融 债券; 从 事 同 业拆 借 ; 买卖、 代 理 买 卖外 汇 ; 结汇、 售 汇 ; 从 事 银 行 卡 业务 ; 提 供信用 证 服 务 及担 保 ; 代理收 付 款 项 ;提 供 保 管箱服 务 ; 代 理 资金清算; 各类汇兑业务; 代理政策性银行、 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 贷 款 承 诺 ;组 织 或 参加银 团 贷 款 ;外 汇 存 款;外 汇 贷 款 ;外 汇 汇 款;外 汇 借 款 ;




















招募说 明书 101 发 行 、 代 理发 行 、 买卖或 代 理 买 卖股 票 以 外的外 币 有 价 证券 ; 外 币票据 承 兑 和 贴 现 ; 自 营 、代 客 外 汇买卖 ; 外 币 兑换 ; 外 汇担保 ; 资 信 调查 、 咨 询、见 证 业 务 ; 企 业 、 个 人财 务 顾 问服务 ; 证 券 公司 客 户 交易结 算 资 金 存管 业 务 ;证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企 业 年 金托管 业 务 ; 产业 投 资 基金托 管 业 务 ;合 格 境 外机构 投 资 者 境 内 证 券 投 资托 管 业 务;代 理 开 放 式基 金 业 务;电 话 银 行 、手 机 银 行、网 上 银 行 业 务 ; 金 融 衍生 产 品 交易业 务 ; 经 国务 院 银 行业监 督 管 理 机构 等 监 管部门 批 准 的 其 他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 ( 二)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的业 务监 督和核 查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 资范围、 投 资 对 象 进行 监 督 。 基金 合 同 明 确约 定 基 金投资 风 格 或 证券 选 择 标准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按 照基 金 托 管人要 求 的 格 式提 供 投 资品种 池 和 交 易对 手 库 ,以便 基 金 托 管 人 运 用 相 关技 术 系 统 ,对 基 金 实 际投 资 是 否符合 基 金 合 同关 于 证 券选择 标 准 的 约 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 将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 债券、权证 以 及 中 国证监 会 允 许 基金 投 资 的其他 金 融 工 具 。 本 基 金所投 资 的 固 定 收 益 类 资 产包 括 国 债、央 行 票 据 、金 融 债 、企业 债 、 公 司债 、 短 期融资 券 、 次 级 债 、 资 产 证券 化 产 品、可 转 债 ( 含分 离 交 易可转 债 ) 和 回购 等 ; 本基金 可 参 与 一 级 市 场 新 股申 购 或 增发新 股 , 也 可在 二 级 市场上 投 资 股 票、 权 证 等权益 类 证 券 , 但 二 级 市 场的 股 票 仅限于 传 统 可 转债 对 应 的标的 股 票 以 及分 离 交 易可转 债 发 行 人 发行的股票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组合 比 例为 : 投 资 于 固 定收 益 类资 产 的 比 例 不 低于 基 金资 产 的 80%,投资于非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可转 债 (含 分 离 交 易 可 转债 ) 的资 产 比 例 不 低 于固 定 收益 类 资 产的80%。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融 资、融券 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持有一家上市 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2 ) 本 基 金 与 由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共同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招募说 明书 102 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3)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 到期后不展期; (4) 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 值的0.5% , 基金持有的 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基 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5) 现金以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5%;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 产 支 持 证 券期 间 , 如果其 信 用 等 级下 降 、 不再符 合 投 资 标准 , 应 在评级 报 告 发 布 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7)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9) 本基金财产参与股 票发行 申购, 所申报的 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 ) 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投资于非 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本基金投资于可转债 (含分离交易可转债) 的资 产比例不低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 80%; (11 ) 本 基 金 不得 违 反基 金 合 同 中 有 关投 资 范围 、 投 资 策 略 、投 资 比例 的 规 定; (12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上 市公 司 合 并 、 基 金规 模 变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之 外 的因 素 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




















招募说 明书 103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 述 投 资 组 合 限制 条 款中 , 若 属 法 律 法规 的 强制 性 规 定 , 则 当法 律 法规 或 监 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本协 议第十五 条 第 九 项 基金 投 资 禁止行 为 进 行 监督 。 基 金托管 人 通 过 事后 监 督 方式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投 资禁 止 行 为和关 联 交 易 进行 监 督 。根据 法 律 法 规有 关 基 金禁止 从 事 关 联 交 易 的 规 定, 基 金 管理人 和 基 金 托管 人 相 互提供 与 本 机 构有 控 股 关系的 股 东 、 与 本 机 构 有 其他 重 大 利害关 系 的 公 司名 单 及 有关关 联 方 交 易证 券 名 单。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人 有 责 任确保 关 联 交 易名 单 的 真实性 、 准 确 性、 完 整 性,并 负 责 及 时 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现 基 金管 理 人 与 关 联 交易 名 单中 列 示 的 关 联 方进 行 法律 法 规 禁 止 基 金 从事 的 关 联交易 时 , 基 金托 管 人 应及时 提 醒 并 协助 基 金 管理人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阻 止 该关 联 交 易的发 生 , 如 基金 托 管 人采取 必 要 措 施后 仍 无 法阻止 关 联 交 易 发生时, 基金托管人有 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 如 基 金 托 管人 事 前 已严格 遵 循 了 监督 流 程 仍无法 阻 止 该 关联 交 易 的发生 , 而 只 能 按 相 关 法 律法 规 和 交易所 规 则 进 行事 后 结 算,则 基 金 托 管人 不 承 担由此 造 成 的 损 失,并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参 与 银 行 间 债券 市 场 进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 人 应在基 金 投 资 运作 之 前 向基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经 慎 重 选择 的 、 本基金 适 用 的 银行 间 债 券市场 交 易 对 手名 单 。 基金管 理 人 可 以 每 半 年 对 银行 间 债 券市场 交 易 对 手名 单 进 行更新 。 基 金 管理 人 收 到基金 托 管 人 书 面 确 认 后 ,被 确 认 调整的 名 单 开 始生 效 , 新名单 生 效 前 已与 本 次 剔除的 交 易 对 手 所 进 行 但 尚未 结 算 的交易 , 仍 应 按照 协 议 进行结 算 。 基 金管 理 人 负责对 交 易 对 手 的 资 信 控 制, 按 银 行间债 券 市 场 的交 易 规 则进行 交 易 , 基金 托 管 人则根 据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成交 单 对 合同履 行 情 况 进行 监 督 ,但不 承 担 交 易对 手 不 履行合 同 造 成 的 损 失 。 如 基金 托 管 人事后 发 现 基 金管 理 人 没有按 照 事 先 约定 的 交 易对手 或 交 易 方 式 进 行 交 易时 , 基 金托管 人 应 及 时提 醒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不承担 由 此 造 成




















招募说 明书 104 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 5、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 资产净值 计 算 、 基 金份 额 净 值计算 、 应 收 资金 到 账 、基金 费 用 开 支及 收 入 确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相 关信 息 披 露、基 金 宣 传 推介 材 料 中登载 基 金 业 绩表 现 数 据等进 行 监 督 和 核查。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未 经 基金 托 管 人 的 审 核擅 自 将不 实 的 业 绩 表 现数 据 印制 在 宣 传 推 介 材 料上 , 则 基金托 管 人 对 此不 承 担 任何责 任 , 并 将在 发 现 后立即 报 告 中 国 证监会。 6、 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 对基金 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应遵守 《关于 规 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 为的紧急通知》 、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流通受限证券, 包括由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规范的非公开发 行 股 票 、 公开 发 行 股票网 下 配 售 部分 等 在 发行时 明 确 一 定期 限 锁 定期的 可 交 易 证 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 在首次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之前, 基金管理 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 风 险 控 制 制度 、 流 动性风 险 控 制 预案 等 规 章制度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当根据 基 金 流 动 性的 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 并在风险控制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 避 免 基 金 出现 流 动 性风险 。 上 述 规章 制 度 须经基 金 管 理 人董 事 会 批准。 上 述 规 章 制 度 经 董 事会 通 过 之后,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 将上述 规 章 制 度以 及 董 事会批 准 上 述 规 章制度的决议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4) 在投资流通受限 证券之前, 基金管理人 应至少提前一个交易日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 具体 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 (如有) : 拟 发 行 数 量 、 定价 依 据、 监 管 机 构 的 批准 证 明文 件 复 印 件 、 基金 管 理人 与 承 销 商 签 订 的销 售 协 议复印 件 、 缴 款通 知 书 、基金 拟 认 购 的数 量 、 价格、 总成本、 划 款 账 号 、划 款 金 额、划 款 时 间 文件 等 。 基金管 理 人 应 保证 上 述 信息的 真 实 、 完 整。




















招募说 明书 105 (5) 基金托管人在监 督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过程中, 如 有合理理 由 认 为 因 市场 出 现 剧烈变 化 导 致 基金 管 理 人的具 体 投 资 行为 可 能 对基金 财 产 造 成 较 大 风 险 ,基 金 托 管人有 权 要 求 基金 管 理 人对该 风 险 的 消除 或 防 范措施 进 行 补 充 和 整 改 , 并做 出 书 面说明 。 否 则 ,基 金 托 管人经 事 先 书 面告 知 基 金管理 人 , 有 权 拒 绝 执 行 其有 关 指 令。因 拒 绝 执 行该 指 令 造成基 金 财 产 损失 的 , 基金托 管 人 不 承 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6) 基金管理人应保 证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登记 存管在本基金名下, 并确保 证 基 金 托 管人 能 够 正常查 询 。 因 基金 管 理 人原因 产 生 的 受限 证 券 登记存 管 问 题 , 造 成 基 金 财产 的 损 失或基 金 托 管 人无 法 安 全保管 基 金 财 产的 责 任 与损失 , 由 基 金 管理人承担。 (7)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报送相关数据或者报 送 了 虚 假 的数 据 , 导致基 金 托 管 人不 能 履 行托管 人 职 责 的, 基 金 管理人 应 依 法 承 担 相 应 法 律后 果 。 除基金 托 管 人 未能 依 据 基金合 同 及 本 协议 履 行 职责外 , 因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券 产 生 的损失 , 基 金 托管 人 按 照本协 议 履 行 监督 职 责 后不承 担 上 述 损 失。 7、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 实际投资运作中违反 法 律 法 规 和基 金 合 同的规 定 , 应 及时 以 书 面形式 通 知 基 金管 理 人 限期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极 配 合 和协助 基 金 托 管人 的 监 督和核 查 。 基 金管 理 人 收到通 知 后 应 在 下 一 工 作 日前 及 时 核对并 以 书 面 形式 给 基 金托管 人 发 出 回函 , 就 基金托 管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或 举 证 ,说明 违 规 原 因及 纠 正 期限, 并 保 证 在规 定 期 限内及 时 改 正 。 在 上 述 规 定期 限 内, 基金 托 管 人 有权 随 时 对通知 事 项 进 行复 查, 督促基 金 管 理 人 改正。 基 金管 理 人 对基金 托 管 人 通知 的 违 规事项 未 能 在 限期 内 纠 正的,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报 告 中国 证 监 会。基 金 托 管 人发 现 基 金管理 人 依 据 交易 程 序 已经生 效 的 投 资 指 令 违 反 法律 、 行 政法规 和 其 他 有关 规 定 ,或者 违 反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 应 当 立 即 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 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和本托 管 协 议 对 基金 业 务 执行核 查 。 对 基金 托 管 人发出 的 书 面 提示 , 基 金管理 人 应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复 并 改 正,或 就 基 金 托管 人 的 疑义进 行 解 释 或举 证 ; 对基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规 要 求需 向 中 国证监 会 报 送 基金 监 督 报告的 事 项 , 基金 管 理 人应积 极 配 合 提




















招募说 明书 106 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9、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 时 通 知 基 金管 理 人 限期纠 正 , 并 将纠 正 结 果报告 中 国 证 监会 。 基 金管理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阻 挠 对方根 据 本 协 议规 定 行 使监督 权 , 或 采取 拖 延 、欺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对 方 进 行有 效 监 督,情 节 严 重 或经 基 金 托管人 提 出 警 告仍 不 改 正的, 基 金 托 管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三) 基金管 理人 对基金 托管 人的业 务核 查 1、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 包括基金 托 管 人 安 全保 管 基 金财产 、 开 设 基金 财 产 的资金 账 户 和 证券 账 户 、复核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金 资 产 净值和 基 金 份 额净 值 、 根据基 金 管 理 人指 令 办 理清算 交 收 、 相 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 金托管人 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 行分账管 理 、 未 执 行或 无 故 延迟执 行 基 金 管理 人 资 金划拨 指 令 、 泄露 基 金 投资信 息 等 违 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 管 人 限 期 纠正 。 基 金托管 人 收 到 通知 后 应 在下一 工 作 日 前及 时 核 对并以 书 面 形 式 给 基 金 管 理人 发 出 回函, 说 明 违 规原 因 及 纠正期 限 , 并 保证 在 规 定期限 内 及 时 改 正 。 在 上 述规 定 期 限内, 基 金 管 理人 有 权 随时对 通 知 事 项进 行 复 查, 督促基金托 管 人 改 正 。基 金 托 管人应 积 极 配 合基 金 管 理人的 核 查 行 为, 包 括 但不限 于 : 提 交 相 关 资 料 以供 基 金 管理人 核 查 托 管财 产 的 完整性 和 真 实 性, 在 规 定时间 内 答 复 基 金管理人并改正。 3、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 时 通 知 基 金托 管 人 限期纠 正 , 并 将纠 正 结 果报告 中 国 证 监会 。 基 金托管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阻 挠 对方根 据 本 协 议规 定 行 使监督 权 , 或 采取 拖 延 、欺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对 方 进 行有 效 监 督,情 节 严 重 或经 基 金 管理人 提 出 警 告仍 不 改 正的, 基 金 管 理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四) 基金财 产保 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 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




















招募说 明书 107 合 法 合 规 指令 , 基 金托管 人 不 得 自行 运 用 、处分 、 分 配 基金 的 任 何财产 。 如 果 基 金 财 产 ( 包括 实 物 证券) 在 基 金 托管 人 保 管期间 损 坏 、 灭失 的 , 应由基 金 托 管 人 承担赔偿责任。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 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与基金托 管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基金托管人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按 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 对于因为基金投 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 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 定 到 账 日期 并 通 知基金 托 管 人 ,到 账 日 基金财 产 没 有 到达 基 金 账户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通 知 基 金管理 人 采 取 措施 进 行 催收。 由 此 给 基金 财产造成损 失 的 , 基 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 除依据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 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 的基金 认购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人 数 符合 《 基 金 法》 、 《运 作 办法 》 等 有 关规 定 后,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属 于 基 金财 产 的 全部资 金 划 入 基金 托 管 人开立 的 基 金 银行 账 户 ,同时 在 规 定 时 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 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 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负 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 基金托管 人应严格 管理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 、及时核查账户余额。 (2 ) 基 金托 管 人 可以本 基 金 的 名 义在 其 营 业机 构 开 设 本 基金 的 资 金账 户 , 并 根 据 基 金管 理 人 合法合 规 的 指 令办 理 资 金收付 。 本 基 金的 银 行 预留印 鉴 由 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108 托 管 人 保 管和 使 用 。本基 金 的 一 切货 币 收 支活动 , 包 括 但不 限 于 投资、 支 付 赎 回 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3) 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 管 人 和 基 金管 理 人 不得假 借 本 基 金的 名 义 开立任 何 其 他 银行 账 户 ;亦不 得 使 用 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 相关 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5) 在符合法律法规 规定的条件下, 基金托 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 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 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 管 人 和 基 金管 理 人 不得出 借 或 未 经对 方 书面 同意 擅 自 转 让基 金 的 任何证 券 账 户 ,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 基 金托 管 人 以自身 法 人 名 义 在中 国 证 券登 记 结 算 有 限责 任 公 司开 立 结 算 备 付 金 账户 , 并 代表所 托 管 的 基金 完 成 与中国 证 券 登 记结 算 有 限责任 公 司 的 一 级 法 人 清 算工 作 , 基金管 理 人 应 予以 积 极 协助 。 结 算 备 付金 的 收 取按照 中 国 证 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 基金证券账户的 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 在本托管协议生效 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 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 及 相 关 账户 的 开 设、使 用 的 , 按有 关 规 定开设 、 使 用 并管 理 ; 若无相 关 规 定 , 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 效 后, 基 金托 管 人 根 据 中 国人 民 银行 、 中 央 国 债 登记 结 算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有关 规 定 , 以基 金 名 义 在中 央 国 债登记 结 算 有 限责 任 公 司开立 债 券 托 管 与 结 算 账 户, 并 代 表基金 进 行 银 行间 市 场 债券的 结 算 。 基金 管 理 人和基 金 托 管 人 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招募说 明书 109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务发展需要 而开立的其他账户, 可 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 在 基金 管 理 人 和基金 托管人商议 后 由 基金托 管 人 负 责 开 立 。 新账户 按 有 关 规 则使用并管理。 (2) 法律法规等有关 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 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 其规定办 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有 关 实物 证 券 、 银 行 定期 存 款存 单 等 有 价 凭 证 由 基 金托 管 人 负 责 妥 善 保管 , 保 管凭证 由 基 金 托管 人 持 有 。实 物 证 券 及银 行 定 期存款 存 单 等 的 购 买 和 转 让, 由 基 金托管 人 根 据 基金 管 理 人的指 令 办 理 。属 于 基 金托管 人 实 际 有 效 控 制 下 的实 物 证 券在基 金 托 管 人保 管 期 间的损 坏 、 灭 失, 由 此 产生的 责 任 应 由 基 金 托 管 人承 担 。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托 管 人以外 机 构 实 际有 效 控 制的证 券 不 承 担 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表 基 金签 署 的 、 与 基 金有 关 的重 大 合 同 的 原 件分 别 由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保管。 除 协 议 另有 规 定 外,基 金 管 理 人在 代 表 基金签 署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合 同 时 应保证 基 金 一 方持 有 两 份以上 的 正 本 ,以 便 基 金管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至 少各 持 有 一份正 本 的 原 件。 基 金 管理人 在 该 等 合同 签 署 后及时 通 过 专 人 送 达 、 挂 号邮 寄 等 安全方 式 将 合 同原 件 送 达基金 托 管 人 处。 重 大 合同的 保 管 期 限 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 年。 对 于 无 法 取 得 二份 以 上的 正 本 的 , 基 金管 理 人应 向 基 金 托 管 人提 供 加盖 授 权 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 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 合同原 件不得转移。 ( 五) 基金资 产净 值计算 和会 计核算 1、基金资 产净值的计算及 复核程序 (1)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指 基 金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基金 份 额总 数 。 基 金 份 额净 值 的计 算 , 精确到 0.001 元,小 数点后第 四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国 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招募说 明书 110 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复核程序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工作 日 对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值 后 ,将 基 金 份 额 净 值结 果 发送 基 金 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2、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 估值对象 基金依 法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及其他基金资产和负债 。 (2) 估值方法 A、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股票的估值: 上 市 流 通 股 票 按估 值 日其 所 在 证 券 交 易所 的 收盘 价 估 值 ; 估 值日 无 交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日 后 经 济环境 未 发 生 重大 变 化 ,以最 近 交 易 日的 收 盘 价估值 ; 如 果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且 最 近交易 日 后 经 济环 境 发 生了重 大 变 化 的, 将 参 考类似 投 资 品 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 首次发行未 上市 的 股票 , 采 用 估 值 技术 确 定公 允 价 值 , 在 估值 技 术难 以 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


② 送 股 、 转 增 股、 配 股和 公 开 增 发 新 股等 发 行未 上 市 的股票, 按 估 值日 在 证 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③ 首 次 公 开 发 行有 明 确锁 定 期 的 股 票 ,同 一 股票 在 交 易 所 上 市后 , 按估 值 日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④ 非 公 开 发 行 的且 在 发行 时 明 确 一 定 期限 锁 定期 的 股 票 , 按 监管 机 构或 行 业 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在任何情况下, 基 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 -2) 小项规定的 方法对基金 资 产 进 行 估值 , 均 应被认 为 采 用 了适 当 的 估值方 法 。 但 是, 如 果 基金管 理 人 认 为 按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 的 , 基 金 管理 人 可 根据具 体 情 况 ,并 与 基 金托管 人 商 定 后, 按 最 能反映 公 允 价 值 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招募说 明书 111 B 、债券估值方法: 1 ) 在 证券 交易 所市 场挂 牌 交易 且实 行 净价 交易 的 债券 按估 值 日收 盘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交 易 的 ,且 最 近 交 易 日后 经 济 环境未 发 生 重 大变 化 , 按最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如 果 估值日 无 交 易 ,且 最 近 交易日 后 经 济 环境 发 生 了重大 变 化 的 , 将 参 考 类 似投 资 品 种的现 行 市 价 及重 大 变 化因素 , 调 整 最近 交 易 日收盘 价 , 确 定 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 ) 在 证券 交易 所市 场挂 牌 交易 且未 实 行净 价交 易 的 债 券按 估 值日 收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中 所 含 的债券 应 收 利 息得 到 的 净价进 行 估 值 ;估 值 日 没有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后 经 济 环境未 发 生 重 大变 化 , 按最近 交 易 日 债券 收 盘 价减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债 券 应 收利息 得 到 的 净价 估 值 ;如果 估 值 日 无交 易 , 且最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生 了 重 大变化 的 , 将 参考 类 似 投资品 种 的 现 行市 价 及 重大变 化 因 素 , 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 ) 首 次发 行未 上市 债券 采 用估 值技 术 确定 的公 允 价值 进行 估 值, 在估 值 技 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 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5) 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 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 别估值。 7) 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 资 产 进 行 估值 , 均 应被认 为 采 用 了适 当 的 估值方 法 。 但 是, 如 果 基金管 理 人 认 为 按本项第1)-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 的 , 基 金 管理 人 在 综合考 虑 市 场 成交 价 、 市场报 价 、 流 动性 、 收 益率曲 线 等 多 种 因 素 基 础 上形 成 的 债券估 值 , 基 金管 理 人 可根据 具 体 情 况与 基 金 托管人 商 定 后 ,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C 、权证估值方法: 1) 基 金 持 有 的 权 证 , 从 持 有 确 认 日 起 到 卖 出 日 或 行 权 日 止 , 上 市 交 易 的 权 证 按 估 值 日 在证 券 交 易所挂 牌 的 该 权证 的 收 盘价估 值 ; 估 值日 没 有 交易的 , 且 最 近




















招募说 明书 112 交 易 日 后 经济 环 境 未发生 重 大 变 化, 按 最 近交易 日 的 收 盘价 估 值 ;如最 近 交 易 日 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首 次 发 行 未 上 市 的 权 证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 以及停止交易、 但未行权的权证, 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 在任何情况下, 基 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 -3) 项规定的方 法对基金资 产 进 行 估 值, 均 应 被认为 采 用 了 适当 的 估 值方法 。 但 是 ,如 果 基 金管理 人 认 为 按 本项第1) -3)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 金 管 理 人可 根 据 具体情 况 , 并 与基 金 托 管人商 定 后 , 按最 能 反 映公允 价 值 的 价 格估值 。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 值。 D、其他有价证券等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基 金 托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值 违 反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估 值 方法 、 程 序 及 相 关 法律 法 规 的规定 或 者 未 能充 分 维 护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利 益 时,应 立 即 通 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 (3) 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 3)项、债券估值方法的第 7) 项、 权证估值方法的第 4)项 进行估值时, 所造 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处理。 3、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 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 份 额 净 值 错误 ; 基 金份额 净 值 出 现错 误 时 ,基金 管 理 人 应当 立 即 予以纠 正 ,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采 取合理 的 措 施 防止 损 失 进一步 扩 大 ; 错误 偏差达到或 超 过 基 金 资产净值的0.25%时,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错 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0%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 中 国 证 监 会备 案 。 在除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管人 以 外 的 第三 方 错 误导致 净 值 计 算 发 生 错 误 的情 况 下 ,由基 金 管 理 人负 责 处 理,由 此 给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和 基 金 造 成




















招募说 明书 113 损 失 的 , 应由 基 金 管理人 先 行 赔 付, 基 金 管理人 按 差 错 情形 , 有 权向其 他 当 事 人 追偿。 (2) 当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 偿 时 , 基 金管 理 人 和基金 托 管 人 应根 据 实 际情况 界 定 双 方承 担 的 责任, 经 确 认 后 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 本 基 金 的 基 金会 计 责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人 担 任。 与 本 基 金 有 关的 会 计问 题 , 如 经 双 方 在平 等 基 础上充 分 讨 论 后, 尚 不 能达成 一 致 时 ,按 基 金 会计责 任 方 的 建 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 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 若 基 金 管 理 人计 算 的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已由 基 金托 管 人 复 核 确 认后 公 告, 而 且 基 金 托 管 人未 对 计 算过程 提 出 疑 义或 要 求 基金管 理 人 书 面说 明 , 份额净 值 出 错 且 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 应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其中基金管理人承担 50% ,基金托管人 承担 50% 。 ③ 如 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 人 对 基 金 份额 净 值的 计 算 结 果 , 虽然 多 次重 新 计 算 和 核 对 ,尚 不 能 达成一 致 时 , 为避 免 不 能按时 公 布 基 金份 额 净 值的情 形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计 算 结 果对外 公 布 , 由此 给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和基 金 造 成的损 失 , 由 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 基 金 托 管 人在 采 取 必要的 措 施 后 仍不 能 发 现该错 误 , 进 而导 致 基 金份额 净 值 计 算 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 (3) 由于证券交易所 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有关会计制 度变化或 由 于 其 他 不可 抗 力 原因,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 金托管 人 虽 然 已经 采 取 必要、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行 检 查 ,但是 未 能 发 现该 错 误 而造成 的 基 金 份额 净 值 计算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 人可以 免 除 赔 偿责 任 。 但基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人应 积 极 采 取 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于 各 自 技 术 系 统 设 置 而 产 生 的 净 值 计 算 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处理 。 如果行业 有通行做法, 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招募说 明书 114 4、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 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 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 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 人为保障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时;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5、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6、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 行基 金 会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金 财 务会 计 报 告 。 基 金管 理 人独 立 地 设 置 、 记 录和 保 管 本基金 的 全 套 账册 。 若 基金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对会 计 处 理 方 法 存 在 分 歧, 应 以 基金管 理 人 的 处理 方 法 为准。 若 当 日 核对 不 符 ,暂时 无 法 查 找 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7、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 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及 时 编制 并 对 外 提 供 真实 、 完整 的 基 金 财 务 会计 报 告。 月度 报表的编制,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终了后 5 工作 日内完成;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 同生效后每6 个月更新并公告一次, 于该等期 间届满后 45 日内公告。 季度报告应 在于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 予以公告; 半年度报告在会计 年度半年终了 60 日内 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年度报告于会计年度终了后 90 日内 编制完毕并 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 报表复核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月度 报 表完 成 当 日 , 将 报表 盖 章后 提 供 给 基 金 托管 人 复核 ; 基 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在 3 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 金 管 理 人 在季 度 报 告完成 当 日 , 将有 关 报 告提供 给 基 金 托管 人 复 核,基 金 托 管 人 应在收到后 7 个工作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 人 在 半 年度 报 告 完成当 日 , 将 有关 报 告 提供给 基 金 托 管人 复 核 ,基金 托 管 人 应




















招募说 明书 115 在收到后30 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 金管理人在年 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 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 收到后 45 日 内 完 成 复 核, 并 将 复核结 果 书 面 通知 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金托 管 人 之 间 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复核 过 程中 , 发 现 双 方 的报 表 存在 不 符 时 ,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共同 查 明 原因, 进 行 调 整, 调 整 以双方 认 可 的 账 务 处 理 方式为 准 ; 若 双 方 无 法 达 成一 致 , 以基金 管 理 人 的账 务 处 理为准 。 核 对 无误 后 , 基金托 管 人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提供 的 报 告上加 盖 托 管 业务 部 门 公章或 者 出 具 加盖 托 管 业务专 用 章 的 复 核 意 见 书 ,双 方 各 自留存 一 份 。 如果 基 金 管理人 与 基 金 托管 人 不 能于应 当 发 布 公 告 之 日 之 前就 相 关 报表达 成 一 致 ,基 金 管 理人有 权 按 照 其编 制 的 报表对 外 发 布 公 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 基金管理人应每 季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 结果。 ( 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的 的登记 与保 管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 人 须 分别 妥 善保 管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名 册 , 包 括 基 金 合同 生 效 日、基 金 合 同 终止 日 、 基金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 权益登记日、每年6 月 30 日、12 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名 册 由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编制 , 由基 金 管 理 人 审 核并 提 交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基 金 托 管人有 权 要 求 基金 管 理 人提供 任 意 一 个交 易 日 或全部 交 易 日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每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 日 、 基 金 合同 终 止 日等涉 及 到 基 金重 要 事 项日期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名册 应 于 发 生 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应 妥 善 保 管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名 册 , 保管 方 式可 以 采 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 保存期限为15 年。 基 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 有 人 名 册 用于 基 金 托管业 务 以 外 的其 他 用 途,并 应 遵 守 保密 义 务 。若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人 由 于 自身原 因 无 法 妥善 保 管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名 册 , 应按有 关 法 规 规




















招募说 明书 116 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 七) 争议解 决方 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 解 不 能 解决 的 , 任何一 方 均 有 权将 争 议 提交中 国 国 际 经济 贸 易 仲裁委 员 会 , 仲 裁 地 点 为 北京 市 , 按照中 国 国 际 经济 贸 易 仲裁委 员 会 届 时有 效 的 仲裁规 则 进 行 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双 方 当事 人 应 恪 守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职责 , 各自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尽 责 地履行 基 金 合 同和 本 托 管协议 规 定 的 义务 , 维 护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 八) 托管协 议的 变更、 终止 与基金 财产 的清算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 协 议 双 方 当 事人 经 协商 一 致 , 可 以 对协 议 进行 修 改 。 修 改 后的 新 协议 , 其 内 容 不 得 与基 金 合 同的规 定 有 任 何冲 突 。 基金托 管 协 议 的变 更 报 中国证 监 会 核 准 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 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 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合同终止 后 , 成立基金清算小组, 基 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 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 格 的 注 册 会计 师 、 律师以 及 中 国 证监 会 指 定的人 员 组 成 。基 金 清 算小组 可 以 聘 用 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 继续




















招募说 明书 117 忠 实 、 勤 勉、 尽 责 地履行 基 金 合 同和 本 托 管协议 规 定 的 义务 , 维 护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清算 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 价和变现; 4)编制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公布基金清算 报告 ;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 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金 清 算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清 算 过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合 理 费用 , 清 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 款 1)- 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基 金 清 算 小 组公 告 ; 清算过 程 中 的 有关 重 大 事项须 及 时 公 告; 基 金 财产清 算 结 果 经 会 计 师 事 务所 审 计 ,律师 事 务 所 出具 法 律 意见书 后 , 由 基金 财 产 清算小 组 报 中 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招募说 明书 118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二 十、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 务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为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一 系 列的 服 务 。 基 金 管理 人 将根 据 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 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 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交 易资 料的寄 送服 务 每次交易结束后, 投资者可在 T+2 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和打 印确认单; 在第一、 二、 三 季度结束后15 个工作日内, 向本季度有交易的投资者 寄送季度对账单。 每年 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 向本年度末所有持有 本公司基金份 额 的 投 资 者, 或 在 第四季 度 有 交 易、 年 末 基金份 额 余 额 为零 的 投 资者寄 送 年 度 对 账单。 ( 二) 网上交 易服务 投 资 者 除 可 通 过基 金 管理 人 的 直 销 网 点和 代 销机 构 的 代 销 网 点办 理 申购 、 赎 回及信息查询外, 还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fullgoal.com.cn) 享受网上 交易服务。具体业务规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说明。 ( 三) 定期定 额投 资计划 通 过 定 期 定 额 投资 计 划, 投 资 者 可 以 通过 固 定的 渠 道 , 定 期 定额 申 购基 金 份 额。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有关规则和开放时间另行公告。 ( 四) 免费信 息定 制服务 基金客户可以通过拨打电话、发送邮件或者发短信 3 种方式定制每 周 基金净 值 、 交 易 确认 信 息 、富国 周 刊 、 公告 信 息 、月度 、 季 度 电子 对 账 单等, 基 金 管 理 公司通过手机短 信、E-MAIL 定期为客户发送所定制的信息。 ( 五) 网络在 线服 务 客 户 通 过 基 金 账户 号 和查 询 密 码 登 录 基金 公 司网 站 “ 客 户 服 务” 栏 目, 可 享 有账户查询,信息定制,资料修改,投资刊物查阅,在线咨询等多项在线服务。 ( 六) 客户服 务中 心电话 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 7×24 小时 基金净值信息、账户交易情况、 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招募说 明书 119 客户服务中心人工坐席提供每周 5 天、每天不 少于 8 小时的座席服务 ,投资 者 可 以 通 过该 热 线 获得业 务 咨 询 、信 息 查 询、服 务 投 诉 、信 息 定 制、资 料 修 改 等 专项服务。 ( 七) 客户投 诉受 理服务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各 销 售机 构 网 点 柜 台 、基 金 公司 网 站 投 诉 栏 目、 自 动语 音 留 言栏目、客户服务中心人工热线、书信、电子邮件等 6 种不同的渠 道对基金管理 人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以及公司的政策规定进行投诉。 ( 八) 基金管 理人 客户服 务联 络方式 客户服务热线:95105686 ,4008880688,工作时间内可转人工坐席。 传真: (021)68597979 公司网址:http://www.fullgoal.com.cn 电子信箱:public@fullgoal.com.cn 二十 一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本 基 金 招 募 说 明书 存 放在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 、 销 售 代 理人 和 注册 登 记 机 构 的 办 公场 所 , 投资者 可 在 办 公时 间 查 阅。在 支 付 工 本费 后 , 可在合 理 时 间 内 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 二 、备 查文 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 核准富国可转换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的文件


(二)《 富国可转换债券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富国可转换债券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 )关于申请募集 富国可转换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之法律意见书




















招募说 明书 120 (七)基金销售代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0 一0 年十一月五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