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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诚四国(165510)

信诚四国:基金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 
 
 
 
 
 
 
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 信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 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 司 
 
 
 
 
 
 
 
 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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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 要提 示 
本基金 募集 申请 已 于 2010 年 9 月 6 日 获中 国证 监会 证监许可[2010]1217 号 文 核准。 
本基金 管理 人保 证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 书经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本 基 金募集 的核 准 , 并 不表 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作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本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依 照恪 尽职守 、 诚实 信用 、 谨 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 但
不保证 投资 本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 收益 。 当投资 者 赎 回时 , 所得 或 会高于 或低 于 投
资者 先 前所 支付 的金 额。 
本基金 投资 于境 外证 券市 场 , 基金 净值 会因 为证 券 市场波 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者 在
投资本 基金 前 , 应 全面 了 解本基 金的 产品 特性 , 充 分考虑 自身 的风 险承 受能 力, 理性 判断 市
场, 并承 担基 金投 资中 出 现的各 类风 险 , 包 括 : 因 整体政 治 、 经 济 、 社 会等 环境因 素对 证券
价格产 生影 响而 形成 的系 统性风 险 , 个 别证 券特 有 的非系 统性 风险 , 由于 基 金 投资 者 连 续大
量赎回 基金 产生 的流 动性 风险 , 基 金管 理人 在基 金 管理实 施过 程中 产生 的基 金管理 风险 , 境
外市场 特有 的汇 率风 险及 其他 特 定风 险等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 金管 理人 所 管理的 其它 基金 的业 绩并 不构成 对
本基金 业绩 表现 的保 证 。 投资有 风险 , 投资 者 在 认 购 ( 或申 购) 本基 金时 应 认真阅 读本 基金
的招募 说明 书和 基金 合同 。 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3 
目


录 一、绪言 ............................................................................................................................................... 1 二、释 义 ............................................................................................................................................... 1 三 、 风 险 揭 示 ..................................................................................................................................... 5 四 、 基 金 的 投 资 .............................................................................................................................. 11 五 、 基 金 的 业 绩 .............................................................................................................................. 20 六 、 基 金 管 理 人 .............................................................................................................................. 20 七 、 境 外 投 资 顾 问 .......................................................................................................................... 25 八 、 基 金 的 募 集 .............................................................................................................................. 26 九 、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 29 十 、 基 金 份 额 的 上 市 交 易 ........................................................................................................... 30 十 一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 32 十 二 、 基 金 的 转 托 管 、 非 交 易 过 户 、 冻 结 与 质 押 等 业 务 ............................................. 39 十 三 、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 40 十 四 、 基 金 的 财 产 .......................................................................................................................... 42 十 五 、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42 十 六 、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 配 ........................................................................................................... 45 十 七 、 基 金 的 会 计 和 审 计 ........................................................................................................... 46 十 八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 47 十 九 、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 49 二 十 、 基 金 托 管 人 .......................................................................................................................... 51 二 十 一 、 境 外 托 管 人 ..................................................................................................................... 53 二 十 二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 54 二 十 三 、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 60 二 十 四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 69 二 十 五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 79 二 十 六 、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 80 二 十 七 、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 80 二十八、 备 查 文 件 .......................................................................................................................... 80 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 一、绪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下 简称 《 基金 法》 ) 、 《 证券投 资基 金运作管 理办法》 (以下 简 称《运作 办法》 ) 、 《证券 投 资基金销 售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称《 销售 办 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信 息 披露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信息披 露办法》 ) 、 《合 格 境内机构 投资 者 境外证 券投 资管 理试 行办 法》 (以下 简称 《 试行 办法 》 ) 、 《关于 实施 〈 合格 境内 机构投 资者 境外 证 券投资 管理 试行 办法 〉 有 关问题 的通 知》 ( 以下 简称 《通 知》 ) 等有 关法 律法 规 以及 《 信 诚金 砖四 国积极 配置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基金合 同》 编写 。 本招募 说明 书阐 述了 信诚 金砖四 国积 极配 置证 券投 资基金 (LOF ) 的投资 目标 、 策略 、 风 险、 费率等 与 投 资者 投资 决策 有关的 全部 必要 事项 , 投资 者 在做 出投 资决 策前 应仔 细阅读 本招 募说 明 书。 本基金 管理 人承 诺本 招募 说明书 不存 在任 何虚 假记 载、 误 导性 陈述或 重大 遗 漏, 并 对其 真实 性、准 确性 、完 整性 承担 法律责 任。 本基金 是根 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载 明的 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委托 或授权 任何 其 他人提 供未 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载 明的 信息 ,或 对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并经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 金合 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 人之间 权利 、 义务 的法 律 文件 。 基 金 投 资者 自依 基 金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 其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 承认 和接受 , 并按 照 《基 金法》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 关规定享 有权利 、承担 义 务。基金 投资者 欲了解 本 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 权利和 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合 同。 二、释义 《信诚 金砖 四国 积极 配置 证券投 资基 金 (LOF ) 招募说明 书 》 中 , 除非 文意 另有所 指 , 下 列 词语或 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 信诚 金砖 四国 积极 配置 证券投 资基 金 (LOF ); 基金合 同: 指《 信 诚金 砖四 国积 极配 置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基 金合同 》 及对基 金合 同的 任何 有效 修订和 补充 ; 招募说 明书 : 指《 信 诚金 砖四 国积 极配 置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 募说明 书》 及其定 期更 新; 托管协 议: 指《 信 诚金 砖四 国积 极配 置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托 管协议 》 及其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 发售公 告: 指《 信 诚金 砖四 国积 极配 置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发 售公告 》 ; 《业务 规则 》: 指《信诚 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开放 式基金业务规则 》, 及代 销 及注册 登记 机构 的业 务规 则; 中国证 监会 :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 中国银 监会 :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外管局 : 指国家 外汇 管理 局; 《合同 法》 :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合同 法》; 《基金 法》 :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元: 如无特 指, 指人 民币 ;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 指受 基 金合同 约束,根 据 基金合 同 享受权利并承 担义务的 法 律主体 ,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 基金管 理人 : 指信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基金托 管人 : 指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境外托 管人 : 指基金 托管人委托的、 根据基金 托管人与其签订 的合同负责 基金境外 财 产的 保管 、存 管、清 算等 业务 的金 融机 构; 投资顾 问: 是指符 合 《试行办法》 规定的条 件,根据 基金管 理人与其 签 订的 合 同为 基金管理人 境外证券 投资提供证券买 卖建议或 投 资组合 管理等服务并取 得收入的 境外金融机构 。 基金管理 人 有权根 据基 金运 作情 况选择 、更换 或 撤销 投资 顾问 ; 注册登 记业 务: 指本基 金登记、存管、 清算和交 收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投 资 人基金 账户 管理 、 基 金份 额注册 登记 、 清 算及 基金 交易确 认、 发放红 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 ; 注册登 记机 构: 指信诚 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或接受 信诚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委 托 代 为办 理本基金注册登 记业务的 机构 。本基金的 注册登记 机 构为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 投资人 : 指个人 投资者、机构投 资者 、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 和法律 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 者; 个人投 资者 : 指年 满 18 周岁,依 据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有关 法律 法规 可以投 资 于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自然人 ; 机构投 资者 :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在中 国境内合法注册 登记或经 有权政府部门批 准设立和 有 效存续 并依法可以投资 于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的 企业法人 、 事业法 人、 社会 团体 或其 他组织 ; 指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可 以投 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 的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中 国境外 的机 构投 资者;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指依招 募说明书和基金 合同合法 取得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投 资 人; 基金募 集期 : 指基金 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中载明 ,并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的 基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3 金份额 募集 期限 , 自 基金 份 额发售 之日 起最 长不 超过 三个月 ;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基金募 集达到法律规定 及基金合 同约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 人 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合同备案手续,获得中国 证监会 书面 确认 之日 ; 存续期 :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 至终 止之 间的不 定期 期限 ; 工作日 :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 开放日 : 指基金 管理 人为 投资 人办 理基金 申购 、 赎 回等 业务 的 工作日 ; 认购: 指在基 金募集期内,投 资人按照 基金合同的规定 申请购买 本 基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 申购: 指在 基 金合同 生效后的 存续期间 ,投资人申请购 买本基金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赎回: 指在 基 金合同 生效后的 存续期间 ,基金份额持有 人 按基金 合 同规定 的条 件向 基金 管理 人卖出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基金转 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基 金管理人 规定的条件,申 请将其持 有 的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某 一开放式 基金的基金份额 转换为基 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开 放式 基金的 基 金 份额 的行 为; 投资指 令: 指基金 管理人或其委托 的第三方 机构在运用基金 财产进行 投 资时,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的资金 划拨 及实 物券 调拨 等指令 ; 代销机 构: 指 符合 《销售办法》和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 件,取得 基 金代销 业务资格,并 与 基金管理 人签订了基金销 售服务代 理 协议, 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 赎 回和其 他基金业务的机 构 ,以及 取得基金代销业 务资格、 可 以 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 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 深圳 证 券交易 所 会 员单 位 ; 会员单 位: 指具有 基金 代销 业务 资格 的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会 员单 位; 销售机 构 : 指基金 管理 人及 本基 金代 销机构 ;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中心 及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 点; 指定媒 体: 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信 息披 露的 报刊 (以 下 简称 “ 指 定报刊 ” ) 和互 联网 网站 ( 以下简 称“ 网站 ” ) ; 基金账 户: 指注册 登记机构为基金 投资人开 立的记录其持有 的由该注 册 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 户; 交易账 户: 指 销售 机构为投资 人 开 立的记录 投资 人通过该销 售机构办理 认购、 申购、赎回、转 换及转托 管等业务而引起 的 基金份 额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4 的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 账户 ; 深圳证 券账 户: 指在中 国证 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 开设的深 圳 证券交 易所人民币普通 股票账户 或证券投资基金 账户,投 资 人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 办理基金交易、 申购、赎 回 等业务 时需 持有 深圳 证券 账户; T 日: 指销售 机构 受理 投资 人申 购、 赎 回或 其他 业务 申请 的 开放日 ; T+n 日: 指自 T 日起 第n 个工 作日 (不包 括 T 日);


销售场 所: 指场外 销售 场所 和场 内交 易场所 ,分 别简 称场 外和 场内;


场外: 指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 会员单位 外的销售机构办 理基金份 额 认购、 申购 和赎 回的 场所 场内: 指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内具有基 金代销业务资格 的会员 单位 利用交 易所开放式基金 交易系统 办理基金份额认 购、申购 、 赎回和 上市 交易 的场 所;


发售: 指 在本 基金募集期内, 销售机构 向投资者销售本 基金份额 的 行为;


注册登 记系 统: 指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开 放式 基金 注册 登记系 统


证券登 记结 算系 统: 指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证 券登记结 算 系统;


日常交 易: 指场外 申购和赎回、转 换等场外 基金交易,以及 场内申购 和 赎回及 上市 交易 等场 内基 金交易;


上市交 易: 指基金 合同生效后投资 人通过场 内会员单位以集 中竞价的 方 式买卖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系统内 转托 管: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持 有的基金 份额在注册登记 系统内不 同 销售机 构(网点)之间 或证券登 记结算系统内不 同会员单 位 (席位 )之 间进 行转 托管 的行为 跨系统 转登 记: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持 有的基金 份额在注册登记 系统和证 券 登记结 算系 统间 进行 转登 记的行 为 基金收 益: 指基金 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买 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 息 及其他 合法 收入 ;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 购买的各类证券 、银行存 款本息、应收申 购款以及 其 他资产 等形 式存 在的 基金 财产的 价值 总和 ;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价 值; 基金 份 额净 值 指以计 算日基金资产净 值除以计 算日基金份额总 额后得出 的 基金份 额资 产净 值; 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5 基金财 产估 值: 指计算 评估基金财产和 负债的价 值,以确定基金 资产净值 和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过程 ; 法律法 规: 指中华 人民共和国现行 有效的法 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及 其他规 范性 文件 以及 对于 该等法 律法 规的 不时 修改 和补充 ;


公司行 为信 息: 指证券 发行人所公告的 会或将会 影响到基金资产 的价值及 权 益的任 何未完成或已完 成的行动 ,及其他与本基 金持仓证 券 所投资 的发 行公 司有 关的 重大信 息, 包括 但不 限于 权 益派发 、 配股、 提前 赎回 等信 息; 不可抗 力: 指任何 不能 预见、不能 避免、不 能克服的客观情 况,包括 但 不限于 《基金法》及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及重大政 策调整、 台 风、洪 水、地震、 流行 病 及其他 自然灾害,战争 、骚乱、 火 灾、政 府征用、戒严、 没收、恐 怖主义行为、突 发停电或 其 他突发 事件 、证 券交 易场 所非正 常暂 停或 停止 交易 等事件 。 三、风险揭示 投资于 本基 金的 风险 主要 分为如 下两 类 , 一是 因 投资 标 的价 格波 动 影 响基 金收 益的 市 场类 风 险, 包括 经济 周期 风险 、 利率风 险 、 上 市公 司经 营 风险等 系统 性或 非 系 统性 风险 ; 二是 持有 开放 式基金 的风 险 , 包 括 流 动 性风险 、 申购 赎回 未知 价 风险 、 管 理人 风险 等 。 另 外, 本基 金主 要投 向 海外新 兴市 场 , 投资 者还 将承担 新兴 市场 的投 资风 险、国 家配 置风 险等 本基 金特有 的风 险。


(一) 本基 金特 有的 风险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 “ 金砖 四国” 相关 的权 益类 资产 , 主要投 资工 具包 括股 票 型 ETF 、 股票等。 本基金 存在 以下 特有 风险 : 1、海 外市 场风 险











































































































由于本 基金 为境 外投 资基 金 , 因此 基金 的投 资效 益 将受到 各国 汇率 、 税法 、 政府政 策 、 对 外 贸易 、 结 算 、 托 管等 多种 因素的 影响 。 海外 许多 证 券交 易 市场 对每 日证 券交 易价格 并无 涨跌 幅上 下限的 规定 , 因此 这些 国 家或地 区证 券的 每日 涨跌 幅空间 相对 较大 。 此外 , 海外投 资的 成本 、 海 外市场 的波 动性 可能 会高 于本国 市场 ,也 存在 一定 风险。 2、新 兴市 场风 险 本基金的 主要投 资方向 是 “ 金砖四 国 ” 。与 成熟市 场 相比, 新 兴市场 国家的 经 济发展模 式较 为粗放 , 经济 结构 欠平 衡 , 对 外部 经济 依存 度高 。 政治上 , 政权 、 政 策稳 定 性和可 预期 性低 , 存 在国家 风险 。 一旦 外部 环 境恶化 , 国际 机构 将会 对 新兴市 场进 行风 险重 估 , 一方面 资产 价格 会随 着走低 ,另 一方 面货 币贬 值,通 胀攀 升会 使得 对新 兴市场 的投 资蒙 受更 大的 损失。 新兴市 场国 家的 资本 市场 往往具 有市 场规 模较 小、 发展不 完善 、制 度不 健全 、流动 性较 差 、 波动性 较高 等特 点, 投 资 于新兴 市场 的风 险往 往高 于投资 于成 熟市 场。 以 美 国标准 普 尔 500 指数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6 为代表 的成 熟市 场的 过去 5 年的 年平 均收 益波 动率 为 20.85% , 以 摩根 士丹 利 全球指 数 (MSCI AC World Index )为 代表 的全 球市场 的过去 5 年的 年平 均收益 波动 率 为 17.53% , 而以摩 根士 丹利 金 砖四国指数(MSCI BRIC


Index )为代表的“ 金 砖四 国 ” 的 过去 5 年 的年平均 收 益 波 动 率为 29.06% ,明 显高 于成 熟市 场及全 球市 场的 波动 率(数 据截 至 2009 年末) 。 3、基 金中 的基 金 产 品特 有 风险 本基金 的主 要投 资工 具为 第三方 基金 , 此类 投资 方 式蕴含 的风 险包 括: 基 金 管理人 对第 三方 基金不 具有 实质 影响 力, 标的基 金的 投资 风格 及未 来风险 收益 特征 可能 偏离 其投资 目标 , 而致 使 母基金 的投 资失 效; 基 金 管理人 对第 三方 基金 的评 估大多 来自 于公 开披 露信 息, 这 些信 息往往 是 滞后的 , 并且 存在 所提 供 信息与 事实 不符 或非 事实 全部的 情况 。 另外 , 基金 中基金 的基 金管 理人 在构建 FOF 投资组合 的时 候,对 基金 的选 择在 很大 的程度 上依 靠了 基金 的过 往业绩 。但 是基 金 的过往 业绩 往往 不能 代表 基金未 来的 表现 ,所 以 可 能引起 一定 的风 险。 4、国 家配 置风 险 (1) 分散 化不 足风险 与投资 于全 球市 场的 基金 相比 , 本 基金 主要 投资 于 四国资 产 , 且 均为 新兴 市 场, 集中 投资 风 险较突 出 。 投资于 全球 市 场的基 金可 通过 配置 多国 资产分 散各国 非 系统 性风 险, 而本 基金 组合 由 于资产 类别 的有 限可 能导 致相对 较低 的风险 分 散化 程度 。 若 四国 经济 联动 性和 市场相 关性 日益 加 大,那 么这 种国 家配 置的 集中性 风险 会日 益凸 现。 (2) 地区 配置 风险 本基金 的目 标超 额收 益将 部分来 自于 地区 配置, 相 应地, 这也 成为基 金主 动 风险的 主要 来源 之一 。 本 基金 将通 过定 量和 定性相 结合 的资 产配 置策 略对四 个国 家及 地区 进行 分析进 而确 定投 资 比例 。 在 分析 过程 中, 各 分析指 标的 权重 的合 理性 , 参 数的 准确 性及 资产 配 置策略 的适 用性 、 时 效性都 会影 响策 略的 输出 结果。 5、行 业集 中风 险 行业集 中风 险是 指较 行业 均衡市 场而 言 , 基 金因 投资 于行业 集中 程度 较高 的市 场所面 临的 额 外风险 。 本基 金的 标的 市 场中 , 巴 西和 俄罗 斯的 资 源类股 票权 重较 大 , 仅 能 源及原 材料 行业 占两 国上市 资源 的半 数左 右 ; 而在中 国 (含 香港 ) 市场 , 金 融行 业是 集中 程度 较 为突出 的行 业 。 在 这 些市场 , 一旦 出现 行业 景气 度下降 、 行业 政策 发生 不利 转变或 行业 周期 进入 低速 增长阶 段等 情况 , 会对相 关行 业本 身股 价产 生不利 影响 ,进 而拖 累全 市场。 6、输 出型 经济 风险 巴西 、 俄 罗斯 、 印 度及 中 国均为 出口 导向 型经 济 , 对主要 贸易 伙伴 的依 赖性 较大 。 一 旦其 出 现主要 贸易 伙伴 国内 经济 不振或 对外 产品 服务 需求 下降, 将对 四国 经济 造成 负面影 响。 7、特定 ETF 的对手方 风 险 本基金 所投 资的 基金 均 为 ETF 。海外 市场 中, 部分 ETF 存在对手方 风险 。 此类 ETF 并非通 过持有 指数 成分 股 , 而 是 通过持 有衍 生品 合约 ( 互 换等 ) 或 结构 化产 品等 各 种柜台 式工 具获 取指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7 数 收 益 。 由 于不 是 持 股复制 指 数 , 而 是与 对 手 方约定 以 一 定 的 方式 换 取 指数收 益 , 因 此 ,此 类 ETF 存在着 较为 显著 的 对 手方风 险, 即对 手方 出现 违约导 致 该 ETF 无法全额 获得指 数收 益甚 至 损失部 分或 全部 本金 的风 险。 另外 , 柜台 式工 具不 受中央 结算 机构 的信 用担 保, 且一 般不 进行 每 日盯市 及结 算, 也可 能加 剧持有 此 类 ETF 的潜在违 约风险 。 8、初 级产 品风 险 本基金 不直 接投 资于 钢材 、 石 油 、 煤 炭、 有色 金属 等 初级产 品 , 但 上述 初级 产 品价格 的不 利 变化可 能对 相关 上市 公司 经营业 绩带 来负 面影 响, 甚至对 国民 经济 造成 冲击 , 从而 对本 基金的 收 益带来 间接 影响 。 9、法 律及 政治 管制 风险 新兴 市场国家的资 本项目不完 全开放,对外 资参与证券 投资的方式、 比例及购/ 售 汇存在诸 多管 制 。因 此, 这些 管制 及其可 能的 不可 预期 的变 化会给 基金 带来 负面 的影 响。 10、税 务风 险 本基金 投资 各国 或地 区市 场时, 因各 国、 地区 税务 法律法 规的 不同 ,可 能会 就股息 、利 息 、 资本利 得等 收益 向各 国 、 地区税 务机 构缴 纳税 金 , 包括预 扣税 , 该行 为可 能 会使得 资产 回报 受到 一定影 响 。 各 国、 地区 的 税收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可能 变化 , 或 者加 以具 有追 溯 力的修 订 , 所 以可 能 须向该 等国 家缴 纳本 基金 销售 、 估 值或 者出 售投 资当 日并未 预计 的额 外税 项都 可能对 本基 金造 成 影响。 11、 上市 交易 的风 险 本基金 在基 金合 同生 效且 符合上 市交 易条 件后, 在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上市 交易。 由于 上市 期间可 能因 信息 披露 导致 基金停 牌 , 投 资人 在停 牌 期间不 能买 卖基 金 , 产 生 风险 ; 同 时 , 可能 因 上市后 交易 对手 不足 导致 基金流 动性 风险; 另外 , 当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将份 额转 向场外 交易 后导 致 场内的 基金 份额 或持 有人 数不满 足上 市条 件时 ,本 基金存 在暂 停上 市或 终止 上市的 可能 。 (二) 市场 类风 险 1、经 济周 期风 险 从各国 经济 情况 来看 , 均 呈现显 著的 周期 性特 征 , 并大致 分为 复苏 、 过热 、 滞胀 以 及衰 退四 个阶段 , 在 不同的 发展 阶 段下不 同资 产及 行业 的投 资表现 存在 较大 差异。 随 着经济 运行 的周 期性 变化 , 全 球宏 观 经 济、 微 观经济 、 行业 及上 市公 司 的盈利 水平 也可 能呈 周期 性变化 , 从而 影响 到 证券市 场及 行业 的走 势。 2、政 策风 险 因各国 政策 的出 台 、 废 止 及变化 , 如财 政政 策 、 货 币政策 、 产业 政策 、 地区 发展政 策等 发生 变化, 导致 证券 市场 波动 而影响 基金 投资 收益 ,产 生风险 。 3、汇 率风 险 本基金 的申 购和 赎回 以人 民币计 价, 而标的 资产 的 投资须 以当 地货 币购 买, 汇率变 动将 会影 响到以 人民 币计 价的 资产 净值。 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8 4、利 率风 险 由于利 率 发 生变 化或 其波 动率发 生变化 , 使 得证 券 价格和 证券 利息 产生 波动 , 从而 影响 到基 金业绩 。 5、信 用风 险 (1)当证 券发行 人不能 够 实现发行 时所做 出的承 诺 ,按时足 额还本 付息 的 时 候,就会 产生 信用风 险 。 信 用风 险主 要 来自于 发行 人和 担保 人 。 当证券 的信 用等 级发 生变 化时 , 可 能会 产生 证 券的价 格变 动, 从而 影响 到基金 资产 。 (2)结算 风险是 一种特 殊 形式的信 用风险 。在一 方 已经进行 了支付 后,如 果 另一方发 生违 约,就 会产 生结 算风 险。 (3)国家 风险, 或称主 权 风险,是 指由于 投资目 的 地国家或 地区违 约或进 行 政府管制 的风 险,例 如俄 罗斯 债券 及迪 拜世界 债务 违约 事件 。 6、再 投资 风险 再投资 获得 的收 益又 被称 做利息 的利 息 , 这 一收 益取 决于再 投资 时的 各市 场利 率水平 和再 投 资的策 略 。 未 来市 场利 率的 变化可 能会 引起 再投 资收 益的不 确定 性并 可能 影响 到基金 投资 策略 的 顺利实 施。 7、购 买力 风险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收益 将主 要通过 现金 形式 来分 配 , 而 现金可 能因 为通 货膨 胀因 素而使 其购 买 力下降 。 8、上 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受多 种因素 的影 响 , 如 经营 决 策、 技术 变革 、 新 产品 研 发、 竞争 加剧 等 风险 。 如 果基 金所 投资 的 上市公 司基 本面 或发 展前 景产生 变化 , 可能 导致 其 股价的 下跌 , 或者 可 分配利 润的 降低 ,使 基金 预期收 益产 生波 动。虽 然基 金可 以通 过分 散化投 资来 减少 风险 ,但 不能完 全规 避。 9、金 融衍 生品 风险 投资于 金融 衍生 品, 首先 面临市 场风 险, 又称 作价 格风险 ,指 因标 的资 产( 如利率 、汇 率 、 股票指 数、 商品 等) 市场 价格波 动而 导致 金融 衍生 工具价 格变 动的 不确 定性 。 其次 , 投 资于 金融 衍生 品 可能带 来信 用风 险 。 这里, 信 用风 险可 以分 为两 类 : 一 类是 对手 风 险,指 衍生 合约 交易 的一 方可能 出现 违约 而给 另一 方造成 损失 的可 能性 ;另 一类是 发行 者风 险 , 指标的 资产 的发 行者 出现 违约而 给另 一方 造成 损失 的可能 性。 由于金 融衍 生品 的投 资往 往只需 要支 付相 对于 名义 资产来 说极 少的 现金 , 因此 衍生品 一般 具 有高杠 杆性 。 因此 , 由于 名义资 产较 大 , 基 础资 产 微小的 价格 变化 可能 会给 投资人 带来 难以 承受 的下行 风险 , 甚至 引发 平 仓。 另外 , 金融 衍生 品的 虚拟性 和复 杂性 也隐 含着 各种管 理风 险和 操作 风险。 10、证 券借 贷风 险 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9 证券借 贷风 险是 指作 为证 券借出 方, 如果交 易对 手 方违约 , 则 基金可 能面 临 到期无 法获 得证 券借贷 收入 甚至 借出 证券 无法归 还的 风险 ,从 而导 致基金 资产 遭受 损失 。 11 、正/ 逆回 购风 险 正/ 逆 回购风险是指 在回购交易 中,交易对手 方可能因财 务状况或其他 原因不能履 行付款或 结算的 义务 ,从 而对 基金 资产价 值造 成不 利影 响。 (三) 主动 型 开 放式 基金 风险 开放式 基金 是一 种收 益共 享、 风 险共 担的集 合投 资 工具。 不同 于银行 存款 或 国债等 无风 险的 投资工 具 , 它 不能 保证 投 资人一 定获 得 盈 利 , 也 不 保证最 低收 益 。 主 动型 开 放式基 金的 一般 风险 主要包 括: 1、主 动风 险 主动风险 ,又称 “积极 风 险” ,是指 由于基 金采取 主 动管理的 投资策 略而导 致 的基金收 益与 基准收 益偏 离的 风险。 基 金的主 动风 险和 市场 自身 风险共 同构 成了 基金 的总 风险。 主动 风险可 能 来自于 资产 配置 、行 业配 置及个 股选 择等 。 主动风 险一 般以 跟踪 误差 衡量。 跟踪 误差 的计 算公 式如下 : 其中, e 是 样本 期内 各时 点的基 金投 资组 合与 基准 投资组 合的 收益 率差 额 R p ? R b,e 是差 额序列 的均 值,T 表示 样 本个数 。 2、流 动性 风险 流动性 风险 是指 在市 场或 者个股 流动 性不 足的 情况 下, 基 金管 理人可 能无 法 迅速、 低成 本地 调整基 金投 资组 合, 从 而 对基金 收益 造成 不利 影响 。 流动 性风 险又分 为个 股 波动或 资金 调拨 不畅 引起的 日常 流动 性风 险和 突发性 事件 引起 的巨 额赎 回流动 性风 险。 本基金 面临 的流 动性 风险 主要表 现在 几个 方面 : 建 仓成本 控制 不力 , 建仓 时 效不高 ; 基金 资 产变现 能力 差 , 或 变现 成 本高 ; 在 投资 人大 额赎 回 时缺乏 应对 手段 ; 证券 投 资中个 券和 个股 的流 动性风 险等 。这 些风 险的 主要形 成原 因是 : (1) 市场 整体 流动 性问 题 证券市 场的 流动 性受 到价 格、 投资 群体 等诸 多因 素 的影响 , 在不 同状 况下 , 其流动 性表 现是 不均衡 的 , 具 体表 现为 : 在某些 时期 成交 活跃 , 流 动性非 常好 , 而在 另一 些 时期 , 则 可能 成交 稀 少, 流动 性差 。 在市 场流 动性出 现问 题时 , 本基 金 的操作 有可 能发 生建 仓成 本增加 或变 现困 难的 情况。 这种 风险 在发 生大 额申购 和大 额赎 回时 表现 尤为突 出。 (2) 市场 中流 动性 不均 匀 ,存在 个股 和个 券流 动性 风险 由于不 同投 资品 种受 到市 场影响 的程 度不 同, 即 使 在整体 市场 流动 性较 好的 情况下 , 一 些单 一投资 品种 仍可 能出 现流 动性问 题, 这种情 况的 存 在使得 本基 金在 进行 投资 操作时 , 可 能难以 按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0 计划买 入或 卖出 相应 数量 的证券 , 或 买入卖 出行 为 对证券 价格 产生 比较 大的 影响, 增加 基金投 资 成本。 这种 风险 在出 现个 股和个 券停 牌和 涨跌 停板 等情况 时表 现得 尤为 突出 。 3、申 购、 赎回 价格 未知 的 风险 开放式 基金 的申 购数 量、 赎回金 额以 基金 交易 日的 单位基 金资 产净 值加 减有 关费用 计算 。 投 资人在 当日 进行 申购 、 赎 回基金 单位 时 , 所 参考 的 单位资 产净 值是 上一 个基 金交易 日的 数据 , 而 对于基 金单 位资 产净 值在 自上一 交易 日至 交易 当日 所发生 的变 化, 投 资人 无 法预知 , 因 此投资 人 在申购 、 赎回 时无 法知 道 会以什 么价 格成 交 , 这 种 风险就 是开 放式 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价格 未知 的 风险。 4、基 金投 资风 险 开放式 基金 作为 集合 投资 形式, 会事 先设定 投资 目 标 及相 对 应 的投 资策 略。 不同的 投资 目标 将带来 各异 的 投 资风 险 。 例如 , 股 票型 基金 投资 风 险 比债 券型 基金 高 , 混 合 型居中 ; 小盘 成长 型 基金投 资风 险 相 对大 盘价 值型基 金较 高, 平衡 型基 金居中 。投 资人 可根 据自 己的风 险承 受能 力 , 选择符合 自 己的 风险 承受 能力及 意愿 的基 金品 种。


5、投 资管 理 类 风险 开放式 境外 投资 基金 的相 关参与 机构 众多, 这些 机 构的 参 与合 作 存 在诸 多潜在 风险 , 主 要包 括: (1) 基金 管理 人风 险 基金管 理人 风险 分为 诚信 风险和 专业 水平 风险 。 基金 管理人 诚信 风险 是指 基金 管理人 的员 工 可 能 在 境 外 投资 管 理 活动中 违 法 违 规 操作 , 或 者在与 基 金 持 有 人的 利 益 可能发 生 冲 突 时 照顾 私 利, 给基 金资 产造 成损 失 , 形 成基 金管 理人 诚信 风 险。 基金 管理 人专 业水 平 风险是 指基 金管 理人 的员工 可能 由于 缺乏 境外 市场知 识与 较高 职业 水准 , 基于主 观的 或者 客观 的原 因没有 及时 掌握 境 外金融 市场 动态 并获 取相 应的知 识与 技能, 在境 外 投资决 策和 运作 中失 误, 而导致 境外 投资 的收 益受到 不利 影响 。 (2) 投资 顾问 风险 投资顾问风险是指基 金管 理人在选择投资顾问 由于 采用的标准及掌握的 信息 有一定的时效 性和局 限性 而导 致所 聘的 投资顾 问不 能较 好地 履行 预期的 投资 顾问 职责。 例 如, 在 境外 投资管 理 活动中 ,投 资顾 问所 提供 的投资 建议 有可 能 不 适合 当前的 市场 状况 ,而 导致 基金资 产受 到 损 失 。 (3) 托管 人风 险 基金 托管人/ 境外托 管人风险是 指基金托管人 或境外托管 人在托管基金 资产的过程 中,由于 自身或 外在 因素, 可能 在 投资运 作合 规监 管、 资 金 调拨和 证券 交割 及各 类报 表编制 等环 节出 现差 错,导 致基 金资 产受 到损 失。 (4) 证券 经纪 商风 险 证券经纪商风险是指 由于 证券经纪商自身或外 在的 不利因素而出现的不 能有 效完成证券经 纪业务 及其 它职 责时 ,会 影响到 本基 金的 投资 管理 与交易 活动 ,可 能导 致基 金资产 受到 损失 。 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1 6、技 术类 风险 (1) 操作 风险 操作风 险是 指基 金后 台运 作中 , 可 能因 为技 术系 统故 障或者 人为 差错 而影 响基 金日常 运作 导 致及投 资人 利益 受损 的风 险。 例如 , 当计算 机系 统 、 通信网 络等 技术 保障 系统 出现异 常情 况 , 可 能导致 基金 日常 的赎 回无 法按正 常时 限完 成、 注 册 登记系 统瘫 痪、 核 算系 统 无法按 正常 时限 产生 净值、 基金 的投资 交易 指 令无法 及时 传输 等风 险; 又如基 金经 理或 交易 员在 境外证 券投 资管 理业 务过程 中由 于人 为失 误, 造成错 误指 令或 错误 交易 ,从而 引发 操作 风险 ,给 投资者 带来 损失 。 (2) 估值 风险 本基金 采用 的估 值方 法有 可能不 能充 分反 映和 揭示 利率风 险, 或经 济环 境发 生重大 变化 时 , 在一定 时期 内可 能高 估或 低估基 金资 产净 值 。 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共 同协商 , 参 考类似 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最 近交 易 市价, 使调 整后的 基金 资 产净值 更公 允地 反映 基金资 产价 值, 确保 基金 资产净 值不 会对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造成 实质 性的 损害 。 (3) 金融 模型 风险 金融模型风险是指由 于投 资决策或风险管理所 依赖 的金融模型错误或参 数不 准确而引发的 风险。


(4) 会计 核算 风险 会计核 算风 险是 指由 于会 计核算 及会 计管 理上 违规 操作或 工作 疏忽 形成 的风 险。 上述 违规 操 作或工 作疏 忽包 括经 常性 的串户 , 透支 、 过失 付款 , 资 金汇 划系 统款 项错 划 , 日 终轧 账假 平 , 会 计备份 数据 丢失 ,利 息 计 算错误 等技 术性 错误 。 7、不 可抗 力风 险 指自然 灾害 、 政治 动荡 、 战争 、 恐 怖事 件 等 不可 抗 力发生 时 , 影 响到 当地 证 券价格 及证 券市 场的正 常运 作 , 从 而给 基金 收益带 来负 面影 响或 使 基 金管理 人 无 法正 常 接 受投 资 人的 申购 赎回 申 请,或 者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四 、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 目标 通过对 “金 砖四 国” 各地 区间的 积极 配置 ,以 及对 “金砖 四国 ”相 关 ETF 和股票的 精选 , 在有效 分散 风险 的基 础上 ,追求 基金 资产 的长 期稳 定增值 。 (二) 基准 货币 本基金 的基 准货 币是 人民 币。 (三)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可投 资于 下列 金融 产品或 工具 : 交易 型开 放 式指数 基 金 ( 以下 简称 “ETF ” ) ; 普 通 股、 优先 股、 全球 存托 凭 证和美 国存 托凭 证 、 房 地 产信托 凭证 ; 政府 债券 、 公司债 券 、 可 转换 债 券、 住房 按揭 支持 证券 、 资产支 持证 券等 及经 中国 证监会 认可 的国 际金 融组 织发行 的证 券 ; 银 行 存款 、 可 转让 存单 、 银 行 承兑汇 票 、 银 行票 据、 商 业票据 、 回购 协议 、 短 期 政府债 券等 货币 市场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2 工具 ; 金 融衍 生产 品 、 结 构性投 资产 品以 及中 国证 监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工 具 。 如 法律 法 规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 许本 基金投 资其 他品 种, 基 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 可以 将其 纳入投 资 范围。 本基金 合同 中 , “ 金砖 四 国” 是指 巴西 、 俄 罗斯 、 印度 、 中 国 ( 含香 港) 。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金 砖四 国” 相关 的金 融资产 ,包 括以 “金 砖四 国”至 少一 国/ 地区 为主 要 投资范 围的 ETF 以 及两类 上市 公司 的股 票: (1) 在 “ 金砖 四国” 登记 注册的 企业 , (2) 主营 业 务收入 主要 来自 于 “金砖 四国 ” 的企 业。 本 基金投 资上 述 “金 砖四 国 ” 相 关的 金融 资产 的比 例 不低于 基金 权益 类资 产的 80% , 其余不 高于 20% 的权益 类资 产可 投资 于非 符合本 基金 定义 的“ 金砖 四国” 相关 金融 资 产,如 台湾 股票 等 。 本基金 投资 于ETF 的 比例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60% , 且 本基金 所投 资 的ETF 应在 与中国 证监 会 签署双 边监 管合 作谅 解备 忘录的 国家 或 地 区证 券监 管机构 登记 注册 。 本基金 投资 于权 益类 资产 的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的60%。 本基金持 有现金 或到期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的 比例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5%( 若法律 法规变 更或 取消 本限 制的 ,则本 基金 按变 更或 取消 后的规 定执 行) 。 (四) 投资 理念 本基金 认为 , “金 砖四 国 ” 作为新 兴市 场的 代表 具有 较高的 成长 性 ; 其 不可 多得 的资源 禀赋 、 较为成 熟的 经济 体系 为其 成长的 可持 续性 亦提 供了 后续支 撑 。 因 此, 将 “金 砖 四国 ” 相 关证 券资 产作为 主要 投资 标的 并严 格控制 风险 ,本 基金 有望 为投资 人实 现资 本的 长期 增值。 (五)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着重 于自 上 而 下的 投资策 略 , 通 过对 “ 金砖 四国 ” 各 国家 地区 间的 积 极配置 以及 进一 步的个 券精 选, 构建 组合 ,追求 超越 比较 基准 的收 益。 1、资 产配 置策略 资产配 置策略 包 括大 类资 产配置 和地 区配 置两 个层 面。 在大类 资产 配置 层面 , 原 则上 , 本 基金 将积 极投 资 于 ETF 和股 票等 权益 类资 产。 当权 益类 市 场整体 系统 性风 险突 出, 无法通 过地 区配 置降 低组 合风险 的市 场情 况下, 本 基金将 降低 权益 类资 产的配 置比 例, 但权 益类 资产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的 60% 。 同时 , 本 基金 将运 用积 极 的地区 配置 策略 , 在追 求 超额收 益的 同时 , 分散 组 合风险 。 地区 配 置通过 定量 和定 性分 析相 结合 的 方式 , 依据 对全 球 和投资 目标 市场 的经 济和 金融参 数的 分析, 综 合 决 定 主 要 目标 市 场 国家地 区 的 投 资 吸引 力 和 投资风 险 , 进 而 决定 各 个 国家地 区 市 场 的 投资 比 例。 (1) 定量 分析 本基金 的定 量分 析主 要从 估值指 标和 动量 指标 两类 指标入 手。 长期看 , 价格 必将 回归 价 值。 估值 指标 包括 预期 盈 利收益 率 (E/Y ) 和市 净率 (P/B ) 。 本基 金将对 各个 市场 的估 值水 平进行 横向 比较 , 选择 相 对低估 的市 场 。 同 时 , 将 各个市 场当 期值 与其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3 历史水 平相 比较 ,判 断是 否存在 较大 程度 的低 估或 高估。 短期看 , 价格 回归 价值 的 路径各 不相 同 , 市 场动 量 因素会 影响 短期 收益 。 因 此, 本 基 金在 考 察价值 的同 时还 将引 入动 量指标 ,主 要包 括1 个月 价格动 量 和 12 个月 价格 动 量。 综合估 值水 平判 断和 动量 分析的 结果 ,得 出初 步地 区配置 建议 。 (2) 定性 分析 本基金 的定 性分 析将 检验 定量分 析, 并对初 步配 置 进行校 准。 主要分 析投 资 者情绪 及风 险偏 好、 政府 政策 转变 、 经 济 结构变 化和 特殊 事件 冲击 等。 例如 , 低估的 市场 可 能会继 续下 行或 者在 长时间 都处 于低 估状 态。 同时, 结构 性变化 可能 导 致最初 的估 值信 号变 得不 那么强 烈或 者不 足以 触发市 场表 现 。 另 外 , 定 性分析 还将 客观 审慎 的对 分析师 预测 值进 行合 理调 整, 以克 服预 测值 的 “过分 乐观 偏差 ” 。 该过 程 实质 上包 括了 对定 量分 析中所 采 用 的因 子进 行 深 入分析 , 以及 对定 量 分析不 能覆 盖到 的一 切有 效信息 进行 处理 。 基金管 理人 将 综 合以 上 的 定量分 析和 定性 分析 决定 各国家 地区 的配 置权重 。 2、拟 投资ETF 和个 股的 选 择 (1) 拟投 资ETF 的 选择 本基金 在甄 选ETF 时 将主 要考虑 以下 因素 : 1)标的指 数的市 场代表 性 。指数的 市场代 表性不 仅 体现在其 能够较 好反映 全 市场收益 ,更 在于其 与市 场经 济运 行情 况及预 期的 较高 的相 关性 。 因此, 选择 具有 市场 代表 性的 ETF 有 利于 地 区配置 策略 的有 效执 行。 2)流 动性 。关注 ETF 的 流动性 包括 两个 层面 :第 一,ETF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 的流动 性情 况。 一般而 言, 成分 股的 流动 性愈好 ,ETF 的流 动性 愈 好。第 二,ETF 本 身的 流 动性指 标, 例如 ETF 市值规 模、 日均 成交 量及 换手率 ,ETF 买 卖价 差(bid-ask spread )等 。本 基 金亦会 根据 不同 资 金规模 假设 对标 的ETF 进 行市场 冲击 检验 。


3)跟 踪误 差。 跟踪 误差 即 意味着 积极 风险 (active risk ) 。积 极风 险愈 低,ETF 的 跟踪 效 果愈好 。 4)总 费用 率(Total Expense Ratio)。ETF 是 一种 间接投 资工 具, 投资 人在 投资时 须考 虑 其购买 和持 有成 本, 例如 管理费 、托 管费 及前 端收 费等等 。 5) 折溢价 情况 。 由于ETF 存在以 实物 申赎 ( 股票 组 合和 ETF 份 额互 换 ) 为 基 础的套 利机 制, 折溢价 水平 一般 较低 。本 基金将 选择 折溢 价波 动较 小的 ETF 。 (2) 个股 的选 择 本基金 的股 票投 资将 秉承 价值主 导的 投资 理念 ,甄 选具有 一定 安全 边际 的个 股。 本基金 将根 据调 研考 察和 案头分 析寻 找基 本面 优良 的股票 , 指标 方面 主要 关注 税后盈 余增 长 情况、 毛利 率情 况及 资产 回报情 况等 ,同 时强 调上 市公司 治理 情况 ,是 否为 股东创 造最 大价 值 。 在此基 础上 , 本基 金将 通 过估值 指标 识别 低估 品种 , 主 要关 注市 盈率 、 市 净 率和市 现率 。 若为 成 长型股 票, 还将 考察 “ 市 盈率 相 对盈 利 增 长比 率”(PEG )辅 以判 断。 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4 本基金 还将 结合 行业 研究 分析进 行个 股的 行业 配置 调整, 实现 风险分 散化 。 本 基金管 理人 行 业研究 包括 宏观 经济 周期 、行业 生命 周期 、行 业结 构升级 、宏 观和 产业 政策 等内容 。 3、固 定收 益资 产的 投资 本基金 的固 定收 益资 产投 资仅作 战术 性规 避风 险之 用。 当全 球股 市整 体估 值过 高或基 金由 于 市场流 动性 不足 而无 法充 分分散 风险 时, 本 基金 将 适度投 资于 国家 信用 债券 、 中国 证监 会认可 的 国际金 融组 织发 行的 债券 或 其他 投资 级及 投资 级以 上 的债 券, 例如 美国 国债 、七大 工业 国(G7 ) 发行的 主权 债券 等。 本基 金的固 定收 益资 产投 资不 限于 “ 金砖 四国 ”。 4、金 融衍 生品 风险 管理 策 略及流 程 (1) 运用 原则 为了服务 于“金 砖四国 ” 投资配置 、投资 策略执 行 以及风险 管理的 需要,本 基 金可能会 进行 一定的 金融 衍生 品投 资。 本基金 的 金 融衍 生品 投资 应当仅 限于 投资 组合 避险 或有效 管理 , 不得 用 于投机 或放 大交 易 。 本基金 运用 金融 衍生 品遵 循避险 和有 效管 理两 项原 则: 1)避 险 目前全 球股 票市 场之 相关 连动性 越来 越高 , 提高 了 齐涨齐 跌的 风险 , 股指 期 货、 期权 等金 融 衍生品 是系 统性 风险 避险 操作的 有效 工具 , 可减 小基 金因市 场下 跌而 遭受 的市 场风险 ; 另一 方面 , 外汇远 期合 约、 外汇 期货 、 外汇 互换 等操 作, 亦可 为控制 外汇 汇兑 风险 的重 要策略 。


2)有 效管 理 金融衍 生品 具有 交易 成本 低及流 动性 佳等 优点, 通 过对金 融衍 生品 的有 效管 理, 可 提高 基金 投资组 合的 管理 效率 。 (2) 风险 管理 流程 本基金 在投 资金 融衍 生品 时的风 险管 理流 程如 下: 1)投 资分 析 在投资 金融 衍生 品时 ,须 进行周 密的 投资 分析 ,分 析本身 要有 严格 的论 证基 础和根 据。 2)交 易执 行





依据投 资分 析, 来进 行投 资决定 ,并 由交 易部 门来 执行交 易, 做成 交易 执行 纪录。 3)投 资检 讨 在金融 衍生 品的 交易 过后, 须进行 投资 检讨,以 落实 投 资的事 后评 价。 4)交 易限 制 严格遵 守监 管机 关对 金融 衍生品 的各 种法 规限 制, 并根据 风险 状况 设立 交易 限额。 (六)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标准 普尔 金砖 四国 (含 香港) 市场 指数 (总 回报 ) 。 标准 普尔是全 球最重要 指 数供 应商之一,其 编制的指数得 到了全球 金融参与 者的广 泛应用 。 与标准 普尔 指数 直接 关联 的投资 资产 在 1.5 万 亿美 元以上 , 有 5 万亿 美元 以 上的资 产以 标准 普尔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5 指数为 基准 , 超过 了其 他 所有指 数供 应商 规模 之和 。 其中, 标 普全 球宽 基指 数 (S&P Global BMI Index )是世 界上 第一 只采 用自由 流通 市值 进行 加权 的全球 市场 指数 。 标准普 尔 金 砖四 国 (含 香 港) 市场 指数 是标 准普 尔 为本基 金所 定制 , 由标 准 普尔公 司编 制及 日常维 护。 该指数 主要 覆 盖了在 全球 各大 交易 所上 市的具 有较 好流 动性 的金 砖四国 股票 , 是适 合 作为以 “金 砖四 国 ” 为主 要标的 的投 资组 合的 业绩 比较基 准。 标准普 尔金 砖四 国 (含 香 港) 市场 指数 由五 个子 指 数的成 分股 构成 , 并按 各 成分股 的自 由流 通市值 加权 编制 而成 。 这 五个子 指数 分别 是 标 准普 尔 巴西 指数 、 标准 普尔 俄 罗斯指 数 、 标 准普 尔 印度指 数 、 标 准普 尔 中 国 指数 (剔 除 B 股) 及 标 准 普尔 香 港指 数 。 它 们均 为标 准 普 尔 现 有的 标准 指数 , 隶 属于 标普 全球 宽 基指数 体系 。 标准 普尔 金 砖四国 ( 含香 港) 市场 指 数编制 方法 与标 普全 球宽基 指数 体系 一致 ,样 本行业 划分 遵循 全球 行业 分类体 系(GICS )。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 者指 数编制 单位 停 止计算 编制 该指 数或 更改 指数名 称、 或者 有更权 威的 、 更能 为市 场 普遍接 受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推出, 或者 是市场 上出 现 更加适 合用 于本 基金 业绩基 准的 指数 时, 经 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本 基金可 以在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后 变更 业绩 比较 基准并 及时 公告 。 (七)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与 “ 金 砖四国 ” 相关 的权 益类 资 产。 从所 投资 市场 看, “ 金砖四 国 ” 均属 于新兴 市场 , 其投 资 风 险 往往高 于成 熟市 场 ; 同 时 , “金 砖四 国 ” 经 济联 动 性和市 场相 关性 存在 日益加 大的 可能 性 , 因 此本 基金国 家配 置的 集中 性风 险也可 能较 其他 分散 化程 度较高 的新 兴市 场 投资基 金更 高 。 从 投资 工 具看 , 权 益类 投资 的风 险 高于固 定收 益类 投资 的风 险。 因此 , 本基金 是 属于高 预期 风险 和高 预期 收益的 证券 投资 基金 品种 , 其预期 风险 和预期 收 益水 平高于 一般 的投资 于全球 或成 熟市 场的 偏股 型基金 。 (八) 投资 决策 1、资 产配 置决 策流 程 QDII 投 资决策 委员会 (以 下简称“ 投决会” )每月 审议基金 经理递 交的资产 配置提案 ,并 就提案 内容 进行 决议 。 具体流程为基金经理 根据 定量模型及定性判断 对大 类资产配置比例及地 区间 配置比例形成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6 资产配 置提 案, 供月 度投 决会讨 论。 投决 会就 该提 案有权 驳回 、修 正。 基金经 理须 根据 每月 投决 会形成 的资 产配 置决 议, 对日常 交易 进行 事前 检查 , 以确 保该 资产 配置决 议得 到贯 彻。 2、证 券选 择决 策流 程 本基金 遵循 投资 标的 备选 库制度 ,即 本基 金所 投资 的 ETF 和股 票必 须在 此备 选库中 。 首先 , 本 基金 将依 据基 金 合同的 基本 要求 形成 投资 标的初 选库 。 在此 初选 库 范围内 , 投研 人 员根据 流动 性观 察、 基本 面研究 等提 交建 议有 关证 券进入 备选 库的 报告 ,由 QDII 投 资研 究联 席 会议决 定其 是否 进入 投资 标的备 选库 。 备选 库形 成 后, 管 理 人对 库进 行日 常 和定期 维护 , 并进 行 出库和 入库 的调 整。 3、组 合构 建决 策流 程 投资组 合构 建方 面, 基 金 经理 将 依据 基金 合同 的各 项 投资 禁止 及限 制制 度, 并依据 基金 投资 风格 , 从 备选 库中 选取 券 种初步 构建 投资 组合 。 在 初步组 合形 成后 , 管理 人 将 利用 数量 化方法 等 对投资 组合 进行 优化 。 投资组 合回 顾是 管理 人实 现投资 目标 的重 要步 骤 。 本 基金将 定期 回顾 检验 组合 的业绩 及风 险 数据, 以便 对组 合进 行必 要的动 态调 整和 风险 控制 。 (九) 投资 限制 1、组 合投 资比 例限 制 本基金 在投 资策 略上 兼顾 投资原 则以 及开 放式 基金 的固有 特点 , 通过 分散 投资 降低基 金财 产 的非 系 统性 风险 ,保 持基 金组合 良好 的流 动性 。基 金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 限制: (1)本基 金 持有 同一家 银 行的存款 不得超 过基金 净 值 的 20% 。在托 管账户 的 存款可以 不受 上述限 制。 (2)本基 金 持有 同一机 构(政府、国 际金融 组织除 外)发行的证 券市值 (不包 括 ETF ) 不得 超过基 金净 值 的10% 。 (3)本基 金 持有 与中国 证 监会签署 双边监 管合作 谅 解备忘录 国家或 地区以 外 的其他国 家或 地区证 券市 场挂 牌交 易的 证券资 产 ( 不包 括 ETF )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其中, 持有 任一 国家或 地区 市场 的证 券资 产 (不 包 括ETF )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 (4)不得 购买证 券 (不 包 括 ETF) 用于控 制或影 响 发行该证 券的机 构或其 管 理层。本 基金 管理 人 管理 的全 部基 金不 得持有 同一 机 构 10% 以上 具有投 票权 的证 券发 行总 量。 前项投资 比例限 制应当 合 并计算同 一机构 境内外 上 市的总股 本,同时 应当一 并 计算全球 存托 凭证和 美国 存托 凭证 所代 表的基 础证 券, 并假 设对 持 有的股 本权 证行 使转 换。 (5) 本基 金 持 有非 流动 性 资产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净 值的 10% 。 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 指法 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 流通 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 监会 认定的其他资 产。 (6 ) 本 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任何 一 只 境外 基金, 不得超过 该 境 外 基金 总 份 额 的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7 20% 。 (7 )本基金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临时 借入 现金 的期 限 以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期限 为准。 2、关 于投 资境 外基 金的 限 制


(1)每只 境外基 金投资 比 例不超过 本基金 基金资 产 净值的 20%。本 基金投 资 境外伞型 基金 的,该 伞型 基金 应当 视为 一只基 金。 (2) 本基 金不 得投 资于 以 下基金 :


1)其 他基 金中 基金 ;


2)联 接基 金(A Feeder Fund);


3)投 资于 前述 两项 基金 的 伞型基 金子 基金 。 3、金 融衍 生品 投资 本基金 投资 金融 衍生 品应 当仅限 于投 资 组 合避 险或 有效管 理, 不得用 于投 机 或放大 交易 , 同 时应当 严格 遵守 下列 规定 : (1) 本基 金的 金融 衍生 品 全部敞 口不 得高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0% 。 (2)本基 金投资 期货支 付 的初始保 证金、 投资期 权 支付或收 取的期 权费、 投 资柜台交 易衍 生品支 付的 初始 费用 的总 额不得 高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3) 本基 金投 资于 远期 合 约、互 换等 柜台 交易 金融 衍生品 ,应 当符 合以 下要 求:


1)所有参 与交易 的对手 方 (中资商 业银行 除外) 应 当具有不 低于中 国证监 会 认可的信 用评 级机构 评级 ; 2)交易对 手方应 当至少 每 个工作日 对交易 进行估 值 ,并且基 金可在 任何时 候 以公允价 值终 止交易 ; 3)任 一交 易对 手方 的市 值 计价敞 口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20% 。 (4) 本基 金不 得直 接投 资 与实物 商品 相关 的衍 生品 。 (5)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 本基金所 持有的 有价证 券 和买入、 卖出股 指期货 合 约价值, 合计 (轧差 计算 )不 得超 过前 一日基 金资 产 的100% 。 本 基金不 做杠 杆放 大交 易。 其中, 有价 证券 指股 票、ETF 、债 券( 不含 到期 日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等。 (6 ) 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本基金 所持 有的 权益 类资 产市值 和买 入 、 卖 出股 指 期货合 约价 值, 合计( 轧差 计算 )不 得低 于前一 日基 金资 产 的60% 。 4、证 券借 贷交 易 本基金 可以 参与 证券 借贷 交易, 并且 应当 遵守 下列 规定:


(1)所有 参与交 易的对 手 方(中资 商业银 行除外 ) 应当具有 中国证 监会认 可 的信用评 级机 构评级 。 (2) 应当 采取 市值 计价 制 度进行 调整 以确 保担 保物 市值不 低于 已借 出证 券市 值的 102% 。 (3)借方 应当在 交易期 内 及时向本 基金支 付已借 出 证券产生 的所有 股息、 利 息和分红 。一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8 旦借方 违约 ,本 基金 根据 协议和 有关 法律 有权 保留 和处置 担保 物以 满足 索赔 需要。 (4) 除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 定外, 担保 物可 以是 以下 金融工 具或 品种 :


1)现 金;


2)存 款证 明;


3)商 业票 据;


4)政 府债 券;


5)中资商 业银行 或由不 低 于中国证 监会认 可的信 用 评级机构 评级的 境外金 融 机构(作 为交 易对手 方或 其关 联方 的除 外)出 具的 不可 撤销 信用 证。 (5)本基 金有权 在任何 时 候终止证 券借贷 交易并 在 正常市场 惯例的 合理期 限 内要求归 还任 一或所 有已 借出 的证 券。 (6) 基 金参 与证 券借 贷交 易, 所 有已 借出 而未 归还 证券总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总资产 的 50% 。 上述比 例限 制计 算, 基金 因参与 证券 借贷 交易 而持 有的担 保物 不得 计入 基金 总资产 。


5、证 券回 购交 易 本基金 可以 根据 正常 市场 惯例参 与正 回购 交易 、逆 回购交 易, 并且 应当 遵守 下列规 定: (1)所有 参与正 回购交 易 的对手方 (中资 商业银 行 除外)应 当具有 中国证 监 会认可的 信用 评级机 构信 用评 级。 (2)参与 正回购 交易, 应 当采取市 值计价 制度对 卖 出收益进 行调整 以确保 现 金不低于 已售 出证券市 值的 102% 。 一旦 买方违约 ,本基 金根据 协 议和有关 法律有 权保留 或 处置卖出 收益以 满 足索赔 需要 。 (3) 买 方应 当在 正回 购交 易期内 及时 向本 基金 支付 售出证 券产 生的 所有 股息 、 利息 和分 红 。 (4)参与 逆回购 交易, 应 当对购入 证券采 取市值 计 价制度进 行调整 以确保 已 购入证券 市值 不低于支 付现金 的 102% 。 一旦卖方 违约, 本基金 根 据协议和 有关法 律有权 保 留或处置 已购入 证 券以满 足索 赔需 要。 (5) 基金 参与 正回 购交 易 ,所有 已售 出而 未回 购证 券总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总 资产 的 50% 。 上述比 例限 制计 算, 基金 因参与 正回 购交 易而 持有 的现金 不得 计入 基金 总资 产。 (十) 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购 买不 动产 。 2、购 买房 地产 抵押 按揭 。 3、购 买贵 重金 属或 代表 贵 重金属 的凭 证。 4、购 买实 物商 品。 5、除 应付 赎回 、交 易清 算 等临时 用途 以外 ,借 入现 金。 6、利 用融 资购 买证 券, 但 投资金 融衍 生品 或法 律法 规另有 规定 的 除 外。 7、参 与未 持有 基础 资产 的 卖空 交 易。 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9 8、从 事证 券承 销业 务。 9、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 保; 10、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资; 11、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或 者买 卖其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发行的 股票 或者 债券; 12、 买卖 与其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 的股东 或者 与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有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13、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14、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同 规定禁 止从 事的 其他 行为 。 (十一 ) 若 法律法 规或 中 国证监 会的 相关 规定 发生 修改或 变更 , 致使 现行 法 律法 规 的投 资禁 止行为 和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被修 改或 取消, 基金 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可相应 调整 禁止 行为 和投资 限制 规定 。 (十二 )投 资组 合比 例调 整 基金管理 人应当 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月内 使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符 合 基金合同 的约 定。若 基金 投资 超过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投资 比例 规定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超 过比例 后 30 个工 作 日内采 用合 理的 商业 措施 进行调 整以 符合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投资 比例 要求 。法 律法规 另有 规定 时 , 从其规 定。 (十三 )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行 使所 投资 证券 产生 权利的 处理 原则 及方 法 1、基金管 理人按 照国家 有 关规定代 表基金 独立行 使 投资 人权 利,保 护基金 份 额持有人 的利 益; 2、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十四) 基金 的融 资、 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中国 证监 会及其 他政 府机 构的 有关 规定进 行融 资、 融券 。 (十五 )代 理投 票 1、 基 金管 理人 以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名义 行使 代理 投票权 利时 将遵 守有 关法 律、行 政法 规 、 中国证 监会 的规 定及 基金 管理人 内部 的有 关规 定, 不得利 用履 行职 责之 便获 取不正 当利 益 。 2、在履行 代理投 票职责 过 程中,基 金管理 人可根 据 操作需要 ,委托 境外投 资 顾问、境 外托 管人或 其他 专业 机构 提供 代理投 票的 建议 、协 助完 成代理 投票 的程 序等 。 3、本着基 金投资 者利益 最 大化的原 则,对 日常运 作 非重要事 项 、持 股比例 较 低 、支付 较高 费用 等 各种 情况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选 择不 参与 投票 表决 。


4、基 金管 理人 应保 留投 票 记录。 (十六 )证 券交 易 基金管 理人 对于 本基 金的 证券交 易管 理 , 将 从经 纪 商的选 择 、 经 纪商 的考 核 、 佣 金政 策和 基 金交易 文档 保存 等各 方面 来加以 规范 。 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 1、证 券交 易经 纪商 的选 择 原则与 标准 基金管 理人 对经 纪商 的选 择原则 与标 准如 下所 示: (1) 经营 状况 稳定 ,信 誉 良好。 (2)研究 实力较 强,能 及 时为基金 提供高 质量的 投 资咨询服 务,包 括宏观 经 济报告、 行业 报告 、 市 场分 析、 个股 分 析报告 及其 它专 门报 告 , 并能根 据基 金投 资的 特定 要求 , 提 供专 门研 究 报告。 (3)具备 较强的 交易执 行 能力,保 证所有 交易能 够 按照交易 规则完 成,并 能 实现较佳 价格 成交, 及时 反馈 交易 结果 ,提供 较为 准确 的交 易建 议。 (4) 具备 较强 的清 算和 交 割能力 。 (5) 合理 的佣 金和 收费 标 准。 (6) 经营 行为 规范 ,具 备 健全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并 能满足 基金 运作 高度 保密 的要求 。 (7)具备 基金运 作所需 的 高效、安 全的通 讯条件 , 交易设施 符合代 理基金 进 行证券交 易的 需要, 并能 为基 金提 供全 面的信 息服 务。 2、证 券交 易经 纪商 的考 核 基金管 理人 定期 对经 纪商 进行综合 考 评, 并根据 综合 考评 的结 果, 分配基 金在 各经 纪商 的交 易量。 对于 在券商 选择 和 分仓中 存在 或潜 在的利 益冲 突, 基金 管理 人本着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的原 则 进 行妥 善处 理。 五 、 基金的业绩 本基金 在业 绩披 露中 将采 用全球 投资 表现 标准 (GIPS )。 (一) 在业 绩表 述中 采用 统一的 货币 ; (二) 按 照GIPS 的 相关 规 定和标 准进 行计 算; (三) 如果 GIPS 的标 准与 国内现 行要 求不 符时 ,同 时公布 不同 标准 下的 计算 结果, 并说 明 其差异 ; (四) 对外 披露 时, 需要 注明业 绩计 算标 准是 符 合GIPS 要求 的。 六 、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基金管 理人 :信 诚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世 纪大 道 8 号上海 国金 中心 汇丰 银行 大楼 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世 纪大 道 8 号 上海 国金 中心 汇丰 银行大 楼 9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翔燕


成立日 期:2005 年 9 月 30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证监 基金 字【2005 】142 号


注册资 本:2 亿 元人 民币


电话: (021 )68649788


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1 联系人 :隋 晓炜


股权结 构:


股 东 出资额 (万 元人 民币 ) 出资比 例(%) 中信信 托有 限责 任公 司


9800 49 英国保 诚集 团股 份有 限公 司


9800 49 中新苏 州工 业园 区创 业投 资有限 公 司


400 2 合 计 20000 100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董 事会 成员 张翔燕 女士 ,董 事长 ,硕 士学位 。历 任中 信银 行总 行营业 部副 总经 理、 综合 计划部 总经 理 , 中信银 行北 京分 行副 行长 、 中信银 行总 行营 业总 部副 总经理 ,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副 总经 济师 , 中信控 股有 限责 任公 司风 险管理 部总 经理 。现 任中 信控股 有限 责任 公司 副总 裁。 马春光 先生 ,董 事, 研究 生。历 任中 信公 司业 务部 会计、 中信 兴业 信托 投资 公司财 务经 理 、 总会计 师等 职。2002 年 10 月起 担任 中信 信托 有限 责任公 司副 总经 理。 陈一松 先生 , 董事 , 金 融 学硕士 。 历任 中信 实业 银 行资金 部科 长 、 中 信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总 裁办主 任、 长城科 技股 份 有限公 司董 事会 秘书、 中 国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行长秘 书兼 行长 办公 室副主 任。 现任 中信 信托 有限责 任公 司副 总经 理。 Graham David Mason 先 生 ,董事,南 非籍, 保险精 算专业学士 。历任 南非公 募基金投资 分 析师 、 南 非Norwich 公 司 基金经 理 、 英 国保 诚集 团 (南 非 ) 执 行总 裁 。 现 任 英国保 诚集 团亚 洲区 总部基 金管 理业 务执 行总 裁。 柯世峰先 生,董 事,MBA 。 历任怡富 证券投 资顾问 有 限公司副 总经理 、友邦 证 券投资信 托股 份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ING 彰银 安泰 证券投 资信 托 股份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ING 安泰 证券 投资顾 问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AIG 环球 退休服 务友 邦证 券投 资信 托股份 有限 公司 台湾 区主 管总经 理。 现任 英 国保诚 证券 投资 信托 股份 有限公 司( 台湾 )总 经理 。 陈桂明 先生 , 独立 董事 , 法学博 士 , 教 授, 博导 。 历任中 国政 法大 学国 际教 育学院 院长 、 教 务处处 长等 职。 现任 《中 国法学 》杂 志社 总编 辑、 中国人 民大 学法 学院 教授 。 何德旭 先生 , 独立 董事 , 经济学 博士 。 历任 中国 社 会科学 院财 贸所 副所 长 、 研究员 。 现任 中 国社会 科学 院数 量经 济与 技术经 济研 究所 副所 长、 金融研 究中 心副 主任 。 夏执东 先生 , 独立 董事 , 经济学 硕士 。 历任 财政 部 财政科 学研 究所 副主 任 、 中国建 设银 行总 行国际 部副 处长 、 安永 华 明会计 师事 务所 副总 经理 、 北 京天 华中 兴会 计师 事 务所首 席合 伙人 。 现 任北京 京都 天华 会计 师事 务所有 限责 任公 司副 董事 长。 2、监 事


李莹女 士 , 监 事会 主席 , 金融学 硕士 。 历任 中国 建 设银行 沧浪 办事 处信 贷科 长、 中国 建设 银 行苏州 分行 中间 业务 部总 经理助 理、 北京证 券投 行 华东部 一级 项目 经理、 中 新苏州 工业 园区 创业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2 投资有 限公 司投 资银 行部 总经理 、 苏 州工业 园区 银 杏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现任 苏州创 业 投资集 团有 限公 司财 务总 监。 解晓然 女士 , 监事 , 双 学 位, 历任 上 海 市共 青团 闸 北区委 员会 宣传 部副 部长 、 天 治 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监 察稽 核部 总监 助理。 现任 信诚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监 察稽 核 总 监。 詹朋先 生 , 职 工监 事, 经 济学学 士 。 历 任上 海证 券 有限责 任公 司计 划财 务部 主管 、 万 家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基 金会 计。 现任信 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运营 总监 。 3、经 营管 理层 人员 情况


王俊锋 先生 , 总经 理、 首 席执行 官 , 工 商管 理硕 士 。 历 任国 泰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市 场部 副总 监、 华 宝兴 业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市场 总监、 瑞银 环 球资产 管理(香港)有 限公 司北京 代表 处首 席代 表、瑞 银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资产 管理 部总 监。 现任 信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首席 执 行 官 。


隋晓炜 先生 , 副总 经理 、 首席市 场官 , 经济 学硕 士 , 注 册会 计师 。 历任 中信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高级 经理 、 中信 控股 有 限责任 公司 高级 经理 、 信 诚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市场 总监 。 现 任信 诚基 金 管理公 司首 席市 场官 。


黄小坚 , 副 总经 理、 首席 投资官 ,经 济学 硕士 。历 任申银 万国 证券 公司 研究 所行业 分析 师 , 银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行 业研究 员 、 投 资管 理部 组 合经理 、 基金 经理 , 华宝 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基金 经理 。 现任 信诚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 首 席投 资官 、 股 票投 资 总监 、 信 诚优 胜精 选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4、督 察长


唐世春 先生 , 督察 长, 法 学硕士 , 历任 北京 天平 律 师事务 所律 师 ; 国 泰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监 察稽核 部法 务主 管 ; 友 邦 华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法 律监察 部总 监 、 总 经理 助 理兼董 事会 秘书 。 现 任信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督察长 。


5、基 金经 理 刘儒明 先生 , 电机 工程 硕 士, 历任 富国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境外 投资 部经 理 、 台湾工 银证券 投 资信 托 股份 有限 公司 基金 经理、 金复 华 证券 投资 信 托 股份 有限 公司 基金 经理 、 富邦 证券 投资信 托 股份有 限公 司基 金经 理、 永昌证券 投 资信 托股 份有 限公司 基金 经理。 现任 信 诚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海外投 资副 总监 。


6、QDII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 员


黄小坚 先生, 副 总经 理/ 首 席投资 官/ 股票 投资 总监 ;


王旭巍 先生 ,固 定收 益总 监 ;


胡喆女 士, 研究 总监 ;


吴雅楠 , 数 量分 析总 监; 刘儒明 先生 , 海 外投 资副 总监 。


上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亲 属关系 。


(三)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


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3 基金管 理人 应严 格依 法履 行下列 职责 :


1、依 法募 集基 金, 办理 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售 、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办 理本 基金 备案 手续 ;


3、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


7、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为 ;


12、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职责 。


(四)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1、基 金管 理人 将遵 守《 证 券法》 、《 基金 法》 、《 运作办 法》 、《 销售 办法 》、《 信息 披 露办法 》 等法 律法 规的 相 关规定 , 并建 立健 全内 部 控制制 度 , 采 取有 效措 施 , 防 止违 法违 规行 为 的发生 。


2、基 金管 理人 不从 事下 列 行为: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3、基 金经 理承 诺


(1)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本 着谨 慎的原 则 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谋取 最大 利 益;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代 理人 、代 表人 、受 雇人或 任何 其他 第三 人牟 取不当 利益 ;


(3 ) 不 泄漏 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有 关证 券 、 基 金的 商 业秘密 、 尚未 依法 公开 的 基金投 资内 容、 基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4) 不以 任何 形式 为其 他 组织或 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五) 基金 管理 人内 部控 制 制度


1、内 部控 制的 总体 目标 和 原则


公司内 部控 制制 度 , 是 指 公司为 了保 障业 务正 常运 作、 实现 既定 的经 营目 标 、 防 范经 营风 险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4 而设立 的各 种内 控机 制和 一系列 内部 运作 程序、 措 施和方 法等 文本 制度 的总 称。 内 部控 制的总 体 目标是 : 建立 一个 决策 科 学、 营运 高效 、 稳 健发 展 的机制 , 使公 司的 决策 和 运营尽 可能 免受 各种 不确定 因素 或风 险的 影响 。内部 控制 遵循 以下 原则 :


全面性 原则 : 内 部控 制渗 透 到公司 的决 策、 执行 和监 督 层次, 贯穿 了各 业务 流程 的 所有环 节, 覆盖了 公司 所有 的部 门、 岗位和 各级 人员 。


有效性 原则 : 各项 内部 控 制制度 必须 符合 国家 和主 管机关 所制 定的 法律 法规 和规章 , 不 得与 之相抵 触; 具有 高度 的权 威性, 是所 有员 工严 格遵 守的行 动指 南。


相互制 约原 则: 在公 司的 各个部 门之 间、 各业 务环 节及重 要岗 位体 现相 互监 督、相 互制 约 , 作到公 司决 策 、 执 行、 监 督体系 的分 离以 及 公 司各 职能部 门中 关键 部门 、 岗 位的设 置分 离 (如 交 易执行 部门 和基 金清 算部 门的分 离 、 直 接操 作人 员 和控制 人员 的分 离等 ) , 形成权 责分 明 、 相 互 牵制的 局面 ,并 通过 切实 可行的 相互 制衡 措施 来降 低各种 内控 风险 的发 生。


及时性 原则 : 内部 控制 应 随着公 司经 营战 略 、 经 营 方针 、 经 营理 念等 内部 环 境的变 化而 不断 修正, 并随 国家 法律 、法 规、政 策等 外部 环境 因素 的改变 及时 进行 相应 的修 改和完 善;


成本效 益原 则 : 公 司将 充 分发挥 各机 构 、 各 部门 及 广大员 工的 工作 积极 性 , 尽量降 低经 营运 作成本 ,保 证以 合理 的控 制成本 达到 最佳 的内 部控 制效果 。


防火墙 原则 : 公司 基金 投 资、 基金 交易 、 投 资研 究 、 市 场开 发、 绩效 评估 等 相关部 门 , 应 当 在空间 和制 度上 适当 分离 , 以 达到 防范 风险 的目 的 。 对 因业 务需 要知 悉内 幕 信息的 人员 , 应制 定 严格的 审批 程序 和监 管措 施。


2、风 险防 范体 系


公司根 据基 金管 理的 业务 特点设 置内 部机 构, 并 在 此基础 上建 立层 层递 进、 严密有 效的 多级 风险防 范体 系:


(1) 一级 风险 防范


一级风 险防 范是 指在 公司 董事会 层面 对公 司的 风险 进行的 预防 和控 制。


董事会 下设 风控 与审 计 委 员会 , 对 公司 经营 管理 与基 金运作 的合 规性 进行 全面 和重点 的分 析 检查, 发现 其中 存在 的和 可能出 现的 风险 ,并 提出 改进 方 案。


公司设 督察 长 。 督 察长 作 为风控 与审 计委 员会 的执 行机构 , 对董 事会 负责 , 按照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和风 控与 审计 委员 会的授 权进 行工 作。


(2) 二级 风险 防范


二级风 险防 范是 指在 公司 风险管 理 委 员会 、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和监 察稽 核部 层次 对公司 的风 险 进行的 预防 和控 制。


总经理 下设 风险 管理 委员 会, 对公 司在 经营 管理 和基 金运作 中的 风险 进行 全面 的研究 、 分析 、 评估 , 制 定相 应的 风险 管 理 制度 并监 督制 度的 执行 , 全 面 、 及 时、 有效 地防 范 公司经 营过 程中 可 能面临 的各 种风 险。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在总 经理 的领导 下, 研究并 制定 公 司基金 资产 的投 资战 略和 投资策 略, 对基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5 金的总 体投 资情 况提 出指 导性意 见, 从而 达到 分散 投资风 险, 提高 基金 资产 的安全 性的 目的 。


监察稽 核部 在总 经理 的领 导下, 独立 于公 司各 业务 部门和 各分 支机 构, 对各 岗位、 各部 门 、 各机构 、各 项业 务中 的风 险控制 情况 实施 监督 。


(3) 三级 风险 防范


三级风 险防 范是 指公 司各 部门对 自身 业务 工作 中的 风险进 行的 自我 检查 和控 制。


公司各 部门 根据 经营 计划 、 业务规 则及 本部 门具 体情 况制定 本部 门的 工作 流程 及风险 控制 措 施,达 到: 一线 岗位 双人 双职双 责, 互相 监督 ;直 接与交 易、 资金 、电 脑系 统、重 要空 白支 票 、 业务用 章接 触的 岗位 , 实 行双 人 负责 ; 属于 单人 、 单岗处 理的 业务 , 强化 后 续的监 督机 制 ; 相 关 部门、 相关 岗位 之间 相互 监督制 衡。


3、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风险 管 理和内 部控 制的 声明


本公司 确知 建立 内部 控制 系统 、 维 持其 有效 性以 及有 效执行 内部 控制 制度 是本 公司董 事会 及 管理层 的责 任 , 董 事会 承担 最终责 任 ; 本 公司 特别 声明 以上关 于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控制的 披露 真实 、 准确, 并承 诺根 据市 场的 变化和 公司 的发 展不 断完 善风险 管理 和内 部控 制制 度。


七 、 境外投资顾问 (一)境 外投 资顾 问基 本情 况 名称: 英国 保诚 资产 管理 (新加 坡) 有限 公司 (Prudential Asset Management (Singapore) Limited , 以下 简称 “PAMS ”) 注册地 址: 新加 坡 办公地 址: 新加 坡保 诚大 厦#20-01 赛丝 丝大 街 30 号(30 Cecil Street, #20-01 Prudential Tower ) 邮编:049712 成立时 间:1994 年 联系人 :Nick Ferres 电话:65-63179-734 电子邮 箱:nick.ferres@prudential.com.sg 传真:65-6536-7020 公司简 介: PAMS 是全 球领 先的 金融 服 务机构 之一 英国 保诚 集团 旗下的 一家 全 资 子公 司, 亦 是英国 保诚 集 团亚洲资 产管理 业务的 区 域总部之 一。近 年来,PAMS 及其所 属的英 国保诚 集 团的亚洲 业务得 到 了迅猛 的发 展 , 其 管理 资 金来自 于亚 洲各 主要 国家 、 地 区的 机构 客户 及零 售 客户 。 英 国保 诚集 团 的基金 业务 遍及 香港 、 新 加坡 、 印 度、 日本 、 台 湾 、 马 来西 亚、 韩国 、 越 南 、 中 国及 阿联 酋。 截 至 2010 年 6 月 30 日,PAMS 资 产管 理规 模总 计约 达 437 亿 美元 ,其 中, 拥 有投资 管理 决定 权 (discretionary power ) 的账户 资产 规模 合计 约 335 亿美 元。 (二) 境外 投资 顾问 主要 人员情 况 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6 Kelvin Blacklock 先 生于 2001 年 加入 PAMS ,目 前担 任 全球 资产 配置 团队 (GAA )的首 席投 资官 。GAA 团队 不仅 管理 着 各类 公募 零售 基金 资产 ,也 负 责管 理相 当规 模的 保诚人 寿委 托资 产 。 在过去 多年 中,Blacklock 先生为 保诚 人寿 的全 球投 资组合 贡献 颇多 , 主 要 体 现在其 对资 产的 战 略配置 及 对 机构 的 资 产负 债管理 。近 年,Blacklock 先生 将工 作重 点主 要放 在公募 零售 基 金 上 。 在加入 保诚 之前 ,Blacklock 先生 就 职于 施罗 德投 资 管理公 司长达 11 年 之久 。他曾 在伦 敦 担任固定 收益 团队 的 基金 经理 , 主要 关注G10 的 债 券市场 及汇 率市 场; 之 后 他分别 在香 港 和 新加 坡相继 负责 组建 施罗 德亚 洲的新 兴市 场债 券团 队 。 Blacklock 先生 毕业 于苏 格 兰格 拉斯 哥 的 斯特 拉 斯 克莱德 大学 , 数学 学士 学 位 ( 优秀 荣誉 学 位) 。 Nick Ferres 先 生于 2007 年加入PAMS ,目 前担 任全 球资产 配置 团队 投资 总监 。他主 要负 责 GAA 团 队的 权益 类资 产 配 置, 具体 包 括制定 大体 投资 策略 及提 供权 益类 资产 的国家 配置 建议 。 他 同时负 责保 诚香 港的 相关 人寿资 产及 零售 基金 、 保诚 泰国的 相关 人寿 资产 以及 台湾相关 零 售基 金 的投资 管理 工作 。 在加入 保诚 之前 ,Ferres 先生曾 在澳 大利 亚 任 Goldman Sachs JBWere 资 产管 理公司 的平 衡 型基金 的策 略师 及组 合经 理 , 管 理资 产规 模为 12 亿 澳元 。 据晨 星数 据, 他 所管 理的基 金 Goldman Sachs JBWere 分散 化成 长 基金五 年业 绩排 名在 前四 分之一 位。 Ferres 先生 毕业于 澳大利 亚的 蒙纳 士大学 ,获 得 文 科学士学 位 ( 优 秀荣 誉学 位 )及经 济学 毕业文 凭。


Riki Frindo 先 生于2002 年7 月 加入 保诚 人寿 印度 尼西亚 公司 ( 隶属 保诚 集 团) , 并 在 2005 年 5 月 转至 英国 保诚 资产 管理 (新 加坡 ) 有 限公 司 。 目前 , 他 在全 球资 产配 置 团队担 任投 资总 监, 主要负 责制 定货 币策 略及 负责全 球资 产配 置团 队所 管理的 零售 全球 平衡 型帐 户 的投 资工 作 。 他 同 时负责 管理 英国 保诚 人寿 的亚洲 固定 收益 战略 资产 配置基 金。Riki 先生 拥有14 年 的投 资经 验。 在加入 保诚 之间 , 他 曾在 荷兰国 际集 团(ING )投 资 管理部 的投 资经 理。 Frindo 先生毕 业于印 度尼 西亚万隆技 术学院 (Institut Teknologi Bandung ) ,获得电 子 工程学 士学 位。 他同 时拥 有注册 另类 投资 分析 师 (Chartered Alternative Investment Analyst ) 和金融 风险 管理 师(Certified Financial Risk Manager ) 。 (三) 境外 投资 顾问 的职 责 1、以 合理 的依 据提 供投 资 建议; 2、协 助寻 求基 金的 最佳 交 易执行 ; 3、协 助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业 绩评估 ; 4、协 助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资 产风险 管理 。 八 、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 依据 《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 销售 办法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募集 。本 基金 募集 申请 已获中 国证 监会 证监 许可[2010]1217 文 核准 。 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7 本基金 为上 市契 约型 开放 式基金 。基 金存 续期 限为 不定期 。 (一) 募集 时间 本基金 于 2010 年 11 月 8 日至 2010 年 12 月 10 日 向 社会公 开发 售。 募集 期限 自 基金份 额发 售 之日起 不超 过 3 个月。 具 体发售 时间 由基 金管 理人 根据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在 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中披 露。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认购 的具 体情况 可适 当延 长募 集期 , 但最 长不 超过基金 份额发 售之 日 起 3 个月 , 同时基 金管 理人 也可 根据 基金认 购和 市场 情况 提前 结束发 售。 (二) 募集 对象 符合法律 法规规 定的个 人 投资者、 机构投 资者和 合 格境外机 构投资 者以及 法 律法规或 中国证 监会允 许购 买开 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人。 (三) 募集 规模 本基金 可根 据中 国证 监会 、 外 管局 核准 的境 外投 资 额度 (美 元额 度需 折算 为 人民币 ) , 对 基金 发售规 模进 行限 制。 具体 规模限 制 和 控制 措施 在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中规定 。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 的 资产规模 不受上 述限制 , 但基金管 理人有 权 根据 基 金的外汇 额度控 制基金 申购 规模 并暂 停基 金的申 购。 (四) 募集 方式 和募 集场所


本基金 通过 场外 、场 内两 种方式 公开 发售 。


场外发售 是指通 过基金 销 售网点 ( 包括基 金管理 人 的直销中 心及代 销机构 的 代销网点 ,具体 名单见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场外 公开 发售基 金份 额 的行为 。 通 过场外 认购 的 基金份 额登 记在 注册 登记系 统持 有人 开放 式基 金账户 下; 场内发售 是指通 过深圳 证 券交易所 内具有 基金代 销 业务资格 的会员 单位发 售 基金份额 的行为 (具体名 单见本 基金份 额 发售公告 或相关 业务公 告) 。尚未取 得基金 代销资 格 ,但属于 深交所 会 员的其 他机 构 , 可 在本 基 金上 市 后 , 代 理投 资人 通 过深交 所交 易系 统参 与本 基金的 上市 交易 。 通 过场内 认购 的基 金份 额登 记在证 券登 记结 算系 统持 有人证 券账 户下 。 登记在注 册登记 系统中 的 基金份额 可申请 场外赎 回 ;登记在 证券登 记结算 系 统中的基 金份额 既可以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上市交 易, 也可以 直接 申 请场内 赎回 。 投资 者也 可 通过办 理跨 系统 转登 记业务 实现 基金 份额 在两 个登记 系统 之间 的转 登记 。 基金份 额 的 初始 面值 为人 民币 1.00 元, 按初始 面 值 发售。 本基 金认 购的 币种 为人民 币。 本基金认 购采取 全额缴 款 认购的方 式。 若 资金未 全 额到账则 认购无 效,基 金 管理人将 认购无 效的款 项退 回。 基金 投资 者在募 集期 内可 多次 认购 , 认购 一经 受理 不得 撤销 。 当日 (T 日 ) 在 规 定时间 内提 交的 申请 ,投 资者通 常可 在 T+2 日 到网 点查询 交易 情况 。 基金销售 机构对 认购申 请 的受理并 不代表 该申请 一 定成功, 而仅代 表销售 机 构确实接 收到认 购申请 。 认 购的确 认以 注 册登记 机构 或基 金管 理公 司的确 认结 果为 准。 对 于 认购申 请及 认购 份额 的确认 情况 , 投资 者应 及 时查询 并妥 善行 使合 法权 利, 否则 , 由此 产生 的投 资者任 何损 失由 投资 者自行 承担 。 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8 (五) 认购 费用 本基金 的认 购费 率不 超 过 5% ,随 认购 金额 的增 加而 递减, 如下 表所 示: 单笔认 购金 额 认购费 率 M<100 万 1.2% 100 万≤ M<200 万 1.0% 200 万≤ M<500 万 0.6% M≥500 万 1000 元/ 笔 (注:M : 认购 金额 ;单 位:元 ) 基金认购 费用不 列入基 金 财产,主 要用于 基金的 市 场推广、 销售、 注册登 记 等募集期 间发生 的各项 费用 。 (六) 募集 期利 息的 处理 方式 基金合同 生效前 ,投资 者 的认购款 项只能 存入专 门 账户,不 得动用 。认购 款 项在募集 期间产 生的利 息将 折算 为基 金份 额归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有 , 其中利 息转 份额 以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 的记 录 为准。 (七) 认购 份额 的计 算 1 、场 外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基金场外 认购采 用“金 额 认购、份 额确认 ”的方 式 。基金的 认购金 额包括 认 购费用和 净认购 金额。 计算 公式 为: 净认购 金额= 认购 金额/ (1+ 认 购费 率) 认购费 用= 认 购金 额- 净认 购金额 认购份 额= ( 净认 购金 额+ 认购利 息)/ 基金 份额 面值 场外认购 份额计 算结果 保 留到小数 点后两 位,小 数 点后两位 以后的 部分四 舍 五入,由 此产生 的 误 差 计 入 基金 财 产 。认购 款 项 在 募 集期 间 产 生的利 息 将 折 算 为基 金 份 额归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所 有, 其中 利息 转份 额以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的记 录为 准。 利息 折算 的份 额保 留 到小数 点后 两位 , 小 数点后 两位 以后 部分 四舍 五入,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金 财产 。 例如: 某 投 资者 认购 本基 金 10,000 元, 所对 应的 认 购费率 为 1.2% 。假 定该 笔 认购金 额产 生 利息 5.20 元。 则认 购份 额 为: 净认购 金额= 认购 金额/ (1 +认购 费率 )=10,000/ (1 +1.2 %) =9,881.42 元 认购费 用= 认购 金额 -净 认购金 额=10,000 -9,881.42=118.58 元 认购份 额=( 净认 购金 额+ 认购利 息)/ 基 金份额 面值 = (9,881.42 +5.20 )/1.00 =9,886.62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 ,000 元认 购 本 基 金 份 额 , 在 基 金合 同 生 效 时 , 投 资 者 账 户登 记 有 本 基 金 9,886.62 份。 2 、场 内认 购 份 额的 计算 基金场 内认 购采 用 “ 份额 认购、 份额 确认 ”的 方式 ,计算 公式 为: 净认购 金额 =认 购份 额 × 挂牌价 格 认购费 用= 认购 份额 ×挂 牌价格 ×认 购费 率 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9 认购金 额= 净认 购金 额+ 认购费 用 认购利 息结 转份 额= 认购 利息/ 挂 牌价 格 实得认 购份 额= 认购 份额 +认购 利息 结转 份额 认购期 内本 基金 份额 的初始 面值 为 1.00 元, 挂牌 价 格为基 金份 额初 始面 值。 场内认购 的份额 数为整 数 ,认购 金 额计算 结果保 留 到小数点 后两位 ,小数 点 后两位以 后的部 分四舍 五入 。 认购 款项 在 募集期 间产 生的 利息 将折 算为基 金份 额归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所有 , 其中 利 息转份 额以 基金 注册 登 记 机构的 记录 为准。 利息 折 算的份 额采 用截 位法 保留 至整数 位 ( 最小单 位 为 1 份 ) , 余额 计入 基金 财 产。 例如: 某投 资者 认购 本基 金 10,000 份, 若会 员单 位 设定发 售费 率为 1.2% , 假 定该笔 认购 产 生利 息 5.20 元 ,则 认购 金 额和利 息折 算的 份额 为: 挂牌价 格=1.00 元 净认购 金额 =挂 牌价 格× 认购份 额=1.00 ×10,000 =10,000 元 认购费 用= 挂牌 价格 ×认 购份额 ×认 购费 率=1.00 ×10,000 ×1.2% =120 元 认购金 额= 净认 购金 额+ 认购费 用=10,000 +120 =10,120 元 利息折 算的 份额 =利 息/ 挂 牌价格 =5.20/1.00 =5 份 即投资 者认 购 10,000 份 基 金份额 , 需缴 纳 10,120 元 , 若 利息 折算 的份 额为 5 份, 则总 共可 得 到 10,005 份基 金份 额。 (八) 基金 认购 金额 的限 制 除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另 有 规 定 外 , 每 个 基 金 账 户 在 本 基 金 场 外 代 销 机 构 每 笔 认 购 最 低 金 额 为 1,000 元人民 币( 含认 购费 ) ; 每 个基 金账 户在 直销 中 心首次 认购 每笔 最低 金额 为 50 万 元人 民币 (含认 购费 ) , 追加 认购 的 每笔最 低金 额为 1,000 元 人民币 ; 通 过本 公司 网上 交易平 台办 理本 基 金认购 业务 的不 受直 销网 点最低 认购 金额 的限 制, 最低认 购金 额为 单笔 1,000 元 ( 含认 购费) 。 本基金 直销 网点 单笔 认购 最低金 额可 由基 金管 理人 酌情调 整。 本基金 场内 单笔 认购 份额 应为 1000 份或 其整 数倍 , 且每笔 认购 最大 不超 过 99,999,000 份 基金 份额。 (九) 基金 份额 的认 购限 额 基金管 理人 不对 每个 账户 的认购 基金 份额 进行 限制 。 九 、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一) 基金 备案 的条 件 本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具 备下列 条件 的,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按照 规定 办理 验资 和基金 备案 手续 : 1 、基 金募 集份 额总 额不 少 于 2 亿 份, 基金 募集 金额 不少 于 2 亿 元人 民币 ;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人 数 不少 于 200 人。 (二) 基金 的备 案 基金募集 期限届 满,具 备 上 述基金 备案条 件的, 基 金管理人 应当自 募集期 限 届满之日 起十日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30 内聘请 法定 验资 机构 验资 , 自 收到 验资 报告 之日 起 十日内 , 向 中 国证 监会 提 交验资 报告 , 办理 基 金备案 手续 。 (三 )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1 、自 中国 证监 会书 面确 认 之日起 ,基 金备 案手 续办 理完毕 且基 金合 同生 效; 2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 中国证 监会 确认 文件 的次 日 对基 金合 同生 效事 宜 予 以公告 。 3 、 在基 金合 同生 效前 , 基 金募集 期间 募集 的资 金应 当存入 专门 账户 , 在基 金 募集结 束前 任何 人不得 动用 。 (四) 基金 募集 失败 的处 理方式 基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不能 满足 基 金备 案 的 条件 的, 则基金 募集 失败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 1 、以 其固 有财 产承 担因 募 集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 用; 2 、 在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后 三十日 内返 还投 资 人 已缴 纳的认购 款 项 , 并 加计 银行 同期存 款利 息 。 (五) 基金 存续 期内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和 资产 规模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存续期 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数量 不满 200 人 或者 基 金资产 净值 低于 5000 万元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连续 20 个 工作 日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或 者基 金资 产净 值 低于 5000 万元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向中 国证 监会 说明原 因及 报送 解决 方案。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的 ,按 其规 定办 理 。 十 、 基 金 份 额 的 上 市 交 易 本基金 的日 常交 易包 括上 市交易 和申 购赎 回两 种方 式。本 章是 有关 基金 的上 市交易 。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 管 理人可以 根据有 关规定 , 申请本基 金的基 金份额 上 市交易。 基金上 市后, 登记 在证券 登记 结 算系统 中的 基金 份额 可直 接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交易; 登记 在注册 登 记系统 中的 基金 份额 可通 过办理 跨系 统转 登记 业务 将基金 份额 转登 记在 证券 登记结 算系 统中 , 再 上市交 易。 (一) 上市 交易 的地 点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 (二) 上市 交易 的时 间 在符合 下述 第 3 项规 定的 基金上 市条 件的 前提 下, 本基金 拟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6 个 月内 申请 在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交 易。 在确定 上市 交易 的时 间后 ,基金 管理 人最 迟在 上市 前 3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 种 指定媒体 上 刊登 公告。 (三) 基金 上市 条件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具备 下列 条件 , 基 金管 理人 可依 据 《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证券 投资 基金上 市规 则》 , 向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申 请上 市: 1 、基 金募 集金 额不 低于 2 亿元; 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31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不少 于 1000 人; 3 、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证券 投资基 金上 市规 则》 规定 的其他 条件 。 基金上市 前,基 金管理 人 应与深圳 证券交 易所签 订 上市协议 书。基 金获准 在 深圳证券 交易所 上市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上 市日 前至 少 3 个工 作日发 布基 金上 市 交 易公 告书。 (四) 上市 交易 的规 则 1 、本 基金 上市 首日 的开 盘 参考价 为前 一交 易日 基金 份额净 值; 2 、本 基金 实行 价格 涨跌 幅 限制, 涨跌 幅比 例 为 10% ,自上 市首 日起 实行 ; 3 、本 基金 买入 申报 数量 为 100 份或 其整 数倍 ; 4 、本 基金 申报 价格 最小 变 动单位 为 0.001 元人 民币 ; 5 、 本基金 上市 交易 遵循 《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规则 》 及 《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证 券投资 基金 上市 规则》 等其 他有 关规 定。 (五) 上市 交易 的费 用 本基金 上市 交易 的费 用按 照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有关 规定办 理。 (六) 上市 交易 的行 情揭 示 本基金在 深圳证 券交易 所 挂牌交易 ,交易 行 情通 过 行情发布 系统揭 示。行 情 发布系统 同时揭 示基金 前一 交易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七) 上市 交易 的注 册登 记 投资 人T 日 买入 成功 后, 注册登 记机 构 在 T 日 自动 为投资 人登 记权 益并 办理 注册登 记手 续 , 投资人 自T +1 日( 含该 日 )后有 权卖 出该 部分 基金 ; 投资 人T 日 卖出 成功 后, 注册登 记机 构 在 T 日 自动 为投资 人办 理扣 除权 益的 注册登 记 手 续 。 (八) 暂停 上市 的情 形和 处理方 式 发生下 列情 形之 一时, 深 圳证券 交易 所可 暂停 基金 的上市 交易 : 1 、不 再具 备深 圳证 券交 易 所规定 的上 市条 件; 2 、违 反国 家法 律、 行政 法 规,中 国证 监会 决定 暂停 本基金 上市 ; 3 、严 重违 反深 圳证 券交 易 所有关 规则 的;


4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认为 须 暂停上 市的 其他 情形 。 暂停上 市情 形消 除后,基 金 管理人 可向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提出 恢复 上市 申请 ; 经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核准后,可 恢复 本基 金上 市 。 (九) 终止 上市 的情 形和 处理方 式 发生下 列情 况之 一时 , 深 圳证券 交易 所可 终止 基金 的上市 交易 : 1 、自 暂停 上市 之日 起半 年 内未能 消除 暂停 上市 原因 的; 2 、基 金合 同终 止;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上市 ; 4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认为 须 终止上 市的 其他 情况 。 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32 发生上述 终止上 市情形 时 ,由证券 交易所 终止其 上 市交易, 基金管 理 报经 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终止 上市 公告 。 (十)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会 及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对基金 上市 交易 的规 则等 相关规 定内 容 进行调 整的 , 基金 合同 相 应予以 修改 , 并按 照新 规 定执行 , 且此 项修 改无 须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十一 ) 若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 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增加 了基 金上 市交 易的新 功能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履 行适 当的程 序后 增加 相应 功能 。 十 一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本基金 的日 常交 易包 括申 购赎回 和上 市交 易两 种方 式。本 章是 有关 基金 的申 购和赎 回。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包 括基金份额的场内申 购与 赎回和基金 份 额 的 场外 申购 与 赎 回 两 种 方式。 (一) 申购 与赎 回办 理的 场所 场外申 购赎 回场 所包 括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场 外代 销机 构 (具 体名 单见本 基金 招 募说明 书和 发售 公告 ) 。 场内申 购与 赎回 场所 为深 圳证券 交易 所内 具有 基金 代销业 务资 格的 会员 单位 ( 具体名 单见 本 基金发 售公 告) 。 投资人应当在上述销 售机 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 的营 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 提供 的其他方式办 理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 变更或 增减 基金 销售 机构 , 并 予以 公告 。 若基 金管理 人或 其委 托的 代销 机构开 通电 话、 传 真 或 网 上交易 等交 易方 式, 投 资 人可以 通过 上述 方式 进行 申 购与 赎回 ,具 体办 法由基 金管 理人 另行 公告 。 (二) 申购 和赎 回的 开放 日及时 间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场外 申 购与 赎回 的开 放日 是指为 投资 人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办理 基金 申购 、 赎回 等业务 的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深 圳 证 券交易 所 及 香 港 联合 交 易 所和美 国 纽 约 证 券交 易 所 同时正 常 交 易 的 工作 日 (各交易 所 休市 日信息 将 提前公布 于基金 管理人 的 公司 网站 上) ,但 基金管 理 人根据法 律法规 、 中国证 监会 的要 求或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 赎回 时除 外。 各 销售 机构 的具体 业务 办理 时 间参见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相 关公告 。 基 金管理 人可 与 销售机 构约 定, 在 开放 日 的其他 时间 或非 开放 日受理 或者 拒绝 受理 投资 人的申 购 、 赎 回申 请 , 届 时以基 金管 理人 或者 销售 机构的 公告 为准 。 如 果本基 金接 受投 资人 在基 金合同 约定 的日 期和 时间 之外提 出申 购 、 赎 回申 请的 , 其 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回价 格为 下次 办理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 时间 所在 开放日 的价 格。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 新的证 券交 易市 场 、 证 券 交易所 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殊 情况 , 基 金管理 人将 视情 况对 前述 开放日 及开 放时 间进 行相 应的调 整 , 但应在 实施 日 前依照 《信 息披露 办 法》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公 告。 2、申 购、 赎回 开始 时间 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33 本基金 的场 外申 购自 基金 合同生 效日 后不 超 过 3 个 月开始 办理 。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由 基金 管 理人另 行公 告。 本基金 的场 外赎 回自 基金 合同生 效日 后不 超 过 3 个 月开始 办理 。 具体 开放 时间 由基金 管理 人 另行公 告。 本基金场内申购、赎 回开 始办理的时间由基金 管理 人根据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 的相关规定确 定。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时间 与赎 回开始 时间 后, 由 基金 管 理人于 开始 申购 或赎 回前 依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至少 一种指 定媒 体公 告。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 未知 价 ” 原则 , 即基 金 的申购 与赎 回价 格以 受理 申请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折 算为 人民 币)为 基准 进行 计算 ; 2、基 金采 用金 额申 购和 份 额赎回 的方 式, 即申 购以 金额 申 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基金份 额持有 人在场 外 销售机构 赎回基 金份额 时 ,基金管 理人按 先进先 出 的原则, 即对 该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该销 售机构 托管 的基 金份 额进 行处理 , 认 购、 申 购确 认日 期在先 的基 金份 额 先赎回 ,认 购、 申购 确认 日期在 后的 基金 份额 后赎 回,以 确定 所适 用的 赎回 费率; 4、当日的 申购与 赎回申 请 可以在当 日业务 办理时 间 结束前撤 销,在 当日业 务 办理时间 结束 后不得 撤销 ; 5、 投资人 办理 场外 申购 、 赎回应 使用 基金 账户 , 办 理场内 申购 、 赎回 应使 用 深圳证 券账 户;


6、投资人 办理本 基金的 场 内申购、 赎回业 务时, 需 遵守深圳 证券交 易所、 中 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的相 关业 务规则 。 若相 关法 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会 、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或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对场 内申购 、赎 回业 务规 则有 新的规 定, 按新 规定 执行 ; 7、基金管 理人在 不损害 基 金份额持 有人权 益的情 况 下可更改 上述原 则,但 应 在新的原 则实 施日前 按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的 有关 规定 在至 少一 种指定 媒体 公告 。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提 出 投资人 须按 销售 机构 规定 的手续 ,在 开放 日的 业务 办理时 间提 出申 购或 赎回 的申请 。 投资人 申购 本基 金, 须按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全额 交付申 购款 项。 投资人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 , 其在销 售机 构( 网点 )必 须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 2、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T 日 规定 时间 受理 的申 请, 正常情 况下 , 本基 金注 册 登记机 构 在 T+2 日内 为投 资人对 该交 易 的有效 性进 行确 认 。 投资 人应在 T+3 日( 包括 该日 )后及 时到 销售 网点 柜台 或以销 售机 构规 定 的其他 方式 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况 。 因申 请未 得到 注册 登记机 构的 确认 而造 成的 后果由 投资 人自 行 承担。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投资 者申 购申请 的受 理并 不代 表该 申请一 定成 功 ,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构 确实 接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34 收到申 购申 请。 申购 申请 的确认 以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确认结 果为 准。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范 围内 , 基金 管理 人可根 据业 务 规则, 对上 述业务 办理 时 间进行 调整 并公 告。 3、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款 项 支付 申购采 用全 额交 款方 式 , 若 资金在 规定 时间 内未 全额 到账则 申购 不成 功 , 申 购不 成功或 无效 , 申购款 项将 退回 投资 人账 户。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交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通 过注 册登 记机构 按规 定向 投资 人支 付赎回 款项 , 赎 回款项 在自 受理 基金 投资 人有效 赎回 申请 之日 起不 超过 10 个工 作日 的时 间内 划往投 资人 银行 账 户, 但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除外 。 如 本基 金投 资所 处的 主要市 场或 外汇 市场 正常 或非正 常停 市时 , 赎回款 项支 付的 时间 将相 应调整 。 在 发生巨 额赎 回 时, 赎 回款 项的支 付办 法 按基金 合 同 和招 募说 明书有 关规 定处 理。 (五) 申购 和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1、 通 过本 基金 场外 首次 申 购和追 加申 购的 最低 金额 均为人民币 1,000 元 (含 申 购费) , 以 基 金代销 机构 的约 定为 准 。 通过直 销中 心首 次申 购的 最低金 额 为 50 万元 人民 币 (含 申购 费) , 追 加 申购最 低金 额为 1,000 元 人民币 (含 申购 费) 。已 有 认购本 基金 记录 的投 资人 不受首 次申 购最 低 金额的 限制 , 但受 追加 申 购最低 金额 的限 制。 通 过 本公司 网上 交易 系统 办理 基金申 购业 务的 不受 直销网 点单 笔申 购最 低金 额的限 制, 申购 最低 金额 为 单笔 1,000 元。 本基 金直 销 中心单 笔申 购最 低 金额可 由基 金管 理人 酌 情 调整。 代销网 点的 投资 人欲 转入 直销网 点进 行交 易要 受直 销网点 最低 金额 的限 制 。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 据市场 情况 ,调 整首 次申 购的最 低金 额。 2、 单笔赎 回份 额不 得低 于 1000 份, 基金 持有 人赎 回 时或赎 回后 在销 售机 构 ( 网点 ) 保 留的 基金份 额余 额不 足 1000 份 的,在 赎回 时需 一次 全部 赎回。


3、投资人 可多次 申购, 本 基金不对 单个投 资者累 计 持有的基 金份额 上限进 行 限制。 法 律法 规、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4、基金管 理人可 根据市 场 情况,在 法律法 规允许 的 情况下, 调整上 述对申 购 金额和赎 回份 额的数 量限 制 , 基 金管 理 人必须 在调 整生 效前 依照 《信 息 披 露办 法 》 的 有关 规定至 少在 一家 指定 媒体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六) 申购 费用 和赎 回费 用 1、本 基金 申购 费率 最高 不 高于净 申购 金额 的 5% , 且 按照申 购金 额递 减 ,即 申 购金额 越大 , 所适用 的申 购费 率越 低, 如下表 所示 : 申购金 额(M ) 申购费 率 M<100 万 1.6% 100 万≤M<200 万 1.2% 200 万≤M<500 万 0.8% M ≥500 万 1000 元/ 笔 (注:M : 认购 金额 ;单 位:元 ) 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35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用由 申购 人承担 , 主 要用 于本 基金 的 市场推 广、 销售 、 注 册登 记 等各项 费用 , 不列入 基金 财产 。 2、本 基金场外 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 额的 5% ,按照持有时间 递减,即相关基金份 额 持有时 间越 长 , 所 适用的 赎回费 率越 低 , 赎 回费用 等于赎 回金 额乘 以所 适用 的赎回 费率 ( 其中 1 年为 365 天 ), 具体 如下 表 所示: 申请份 额持 有时 间(N ) 赎回费 率 N <1 年 0.5% 1 年≤N <2 年 0.25 % N ≥ 2 年 0 本基金 场内 赎回 费率 为 0.5% 。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用由 赎回 本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承 担 , 赎 回费 用在 扣除 手续费 后余 额 不得低 于赎 回费 总额 的 25% 应当 归入 基金 财产 ,其 余部分 用于 支付 注册 登记 费等相 关手 续费 。 3、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范围 内调整 申购 费率 和赎 回费 率或收 费方 式。 费率或 收费 方式 如发 生变 更,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调 整 实施日 前依 照 《信 息披 露 办法 》 的 有关 规定 在 指定媒 体上 刊登 公告 。 4、 对特定 交易 方式 ( 如网 上交易 、 电话 交易 等)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采 用低 于柜 台交易 方式 的 基金申 购费 率和 赎回 费率 ,并另 行公 告。 5、基金管 理人可 以在不 违 反法律法 规规定 及基金 合 同约定的 情况下 根据市 场 情况与代 销机 构协商 制定 基金 促销 计划 , 针对投 资人 定期 和不 定期 地开展 基金 促销 活动 。 在基 金促销 活动 期间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按中 国证 监会要 求履 行必 要手 续后 , 适当 调整 基金申 购 费 率、 赎回费 率和 转换 费 率。 6、本基金 申购、 赎回的 币 种为人民 币,基 金管理 人 可以在不 违反法 律法规 规 定的情况 下, 接受其 它币 种的 申购 、赎 回,并 对业 绩基 准、 信息 披露等 相关 约定 进行 相应 调整并 公告 。 (七) 申购 份额 与赎 回金 额的计 算 1、基 金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其 中,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1+ 申 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申 购金 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 申购 金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例: 某 投资 者投 资 5 万 元 申购本 基金 , 对 应费 率 为 1.6% , 假 设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为 1.05 元。 若投资 者选 择场 外 申 购, 则: 净申购 金额 =50,000/ (1+1.6%)=49,212.60 元 申购费 用=50,000 -49,212.60 =787.40 元 申购份 额=49,212.60/1.05 =46869.14 份 即投资 者投 资 5 万元 从场外 申购 本基 金, 假 设 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为 1.05 元, 则其可 得到 46869.14 份 基金 份额 。 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36 若投资 者选 择场 内申 购, 场内申 购份 额保 留至 整数 份,故 投资 者申 购所 得份 额为 46869 份, 整数位 后小 数部 分的 申购 份额对 应的 资金 返还 投资 者。退 款金 额为 : 实际净 申购 金额=46869 ×1.05=49212.45 元 退款金 额=50,000-49212.45-787.40=0.15 元 即投资 者投 资 5 万元 从场 内申购 本基 金, 假设 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为 1.05 元, 则其可 得到 基 金份 额 46869 份 ,退 款 0.15 元。 2、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的赎 回金 额为 赎回 总额扣 减赎 回费 用。 其中 , 赎回总 额= 赎回 份数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率 赎回金 额= 赎 回总 额- 赎回 费用 例: 某投 资者 赎回 持有 期未 满 1 年 的本 基金 基金 份 额 10,000 份 , 对 应的 赎回 费率 为 0.5% (场 内基金 份额 赎回 费不 论持 有期长 短均 为 0.5% ) , 假 设 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1.100 元 , 则 其可 得到 的赎回 金额 为: 赎回总 额=10,000× 1.100=11,000 元


赎回费 用=11,000× 0.5%=55 元


赎回金 额=11,000 -55=10945 元


即该投 资人 赎 回 10,000 份 基金 , 假 设 T 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100 元 , 可得 金额 为 10,945 元。 3、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 当 天收市 后计 算 , 并 在 T+2 日内公 告 。 遇 特殊 情况 , 经 中国证 监会 同 意,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算 或 公告 。 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 值的计 算 , 保 留到 小数 点 后 3 位 , 小数 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 4、申 购份 额、 余额 的 处 理 方式 申购的 有效 份额 为按 实际 确认的 申购 金额 在扣 除相 应的费 用后 , 以申 请当 日基 金份额 净值 为 基准计 算 , 场 外申 购份 额 的计算 结果 保留 至小 数点 后 2 位 , 小数 点后 2 位 以 下舍去 , 舍去 部分 所 代表的 资产 计入 基金 财产 。 场内 申购 份额的 计算 结 果 采用 截尾 法 保 留到 整数 位, 整 数位 后小数 部 分的份 额对 应的 资金 返还 至投资 者资 金账 户。 5、赎 回金 额的 处理 方式 赎回金 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有效赎 回份 额乘 以申 请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的金 额 , 赎 回净额 为赎 回 金额扣 除相 应的 费用 的金 额, 各计 算结 果均 保留 至 小数点 后 2 位 , 小 数点 后 2 位以 下舍 去 , 舍 去 部分所 代表 的资 产计 入基 金 财产 。 (八) 申购 与赎 回的 注册 登记 1、投 资人 场外 申购 基金 成 功后 ,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 +2 日为 投资 人增 加 权益并 办理 注 册登记 手续 ,投 资人 自 T +3 日 起有 权赎 回该 部分 基金份 额。 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37 3、投 资人 场外 赎回 基金 成 功后 ,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 +2 日为 投资 人扣 除 权益并 办理 相 应的注 册登 记手 续。 4、本基金 场内申 购和赎 回 的注册登 记业务 ,按照 深 圳证券交 易所及 中国证 券 登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的 有关 规定 办理 。 5、基金管 理人可 在法律 法 规允许的 范围内 ,对上 述 注册登记 办理时 间进行 调 整 ,并最 迟于 开始实 施日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九)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及 处理方 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单个开 放日 中, 本 基金 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 赎 回申请 总份 额扣 除申 购申 请总份 额后 的余 额) 与净 转出 申请 ( 转出 申请总 份额 扣除 转入 申请 总份额 后的 余额 ) 之和 超 过上一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为 巨额 赎回 。 2、巨 额赎 回的 场外 处理 方 式 出现巨 额赎 回时 ,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根据 本基 金当 时的 资产组 合状 况决 定接 受全 额赎回 或部 分 延期赎 回。 (1)接受 全额赎 回:当 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 能力兑 付 投资人的 全部赎 回申请 时 ,按正常 赎回 程序执 行。 (2)部分 延期赎 回:当 基 金管理人 认为兑 付投资 人 的赎回申 请有困 难 ,或 认 为兑付投 资人 的赎回 申请 进行 的资 产变 现可能 使基 金资 产净 值发 生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在当日 接受 赎回 比 例不低于 上一日 基金总 份 额 10% 的前提 下,对 其余 赎回申请 延期办 理。对 于 当日的赎 回申请 , 应当按 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申请 赎回 份额 占当 日申 请赎回 总份 额的 比例 , 确定 该单个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当 日办 理的 赎回 份额 ; 未受理 部分 除投 资人 在提 交赎回 申请 时选 择将 当日 未获受 理部 分予 以 撤销者 外 , 延 迟至 下一 开 放日办 理 , 赎 回价 格为 下 一个开 放日 的价 格 。 转 入 下一开 放日 的赎 回申 请不享 有赎 回优 先权 ,以 此类推 ,直 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3)当发 生巨额 赎回并 延 期办理时 , 基金 管理人 应 当通过 邮 寄、传 真或 招 募 说明书规 定的 其他 方 式 , 在 3 个 工作 日 内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 说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 同 时 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予以公 告。 (4) 暂停 接受 和延 缓支 付 :本基 金连 续 2 个或 2 个 开放日 以上 发生 巨额 赎回 ,如基 金管 理 人认为 有必 要 , 可 暂停 接 受赎回 申请 ; 已经 接受 的 赎回申 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 但延 缓期 限 不得超 过 20 个 工作 日, 并 应当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公告。 3、巨 额赎 回的 场内 处理 方 式 巨额赎回的场内处理 按照 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 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 的有关规定办 理。 (十)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 暂停赎 回 的 情形 及处 理 1、在本基 金的开 放日出 现 或者可能 出现如 下情况 时 ,基金管 理人可 以拒绝 或 暂停接受 投资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38 人的申 购申 请: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无法 接受 投资 人的 申购申 请; (2)本基 金投资的 主要市场或 外汇市场 正常或非 正常停 市, 可 能影响本 基金投资 ,或导 致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3) 发生 本 招 募说 明书 规 定的暂 停基 金财 产估 值情 况; (4) 基金 资产 规模 过大 , 使基金 管理 人无 法找 到合 适的投 资品 种; (5) 其他 可能 对基 金业 绩 产生负 面影 响 , 从而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的情 形; (6)基金 资产规 模或者 份 额数量 达 到了基 金管理 人 规定的上 限(基 金管理 人 可根据外 管局 的审批 及市 场情 况进 行调 整) ; (7)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 管人、基 金销售 机构或 注 册登记机 构因技 术保障 导 致基金销 售系 统或基 金注 册登 记系 统或 基金会 计系 统无 法正 常运 行;


(8)本基 金的资 产组合 中 的重要部 分发生 暂停交 易 或其他重 大事件 ,继续 接 受申购可 能会 影响或 损害 其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9)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因异 常情 况无法 办理 申购;


(10)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会 有损于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的某 笔申 购;


(11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经 中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拒绝 或暂 停 接受 某些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时 , 申 购款项 将退 回 投资 人 账户 。 基 金管理 人决 定暂 停接 受申 购申请 时 , 应 当在 当日 向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因上 述 (1 ) 到 (9 ) 项 和第 (11 )项 暂停 申购 时, 基 金管理 人还 应当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体 上 公 告。 在暂停 申购 的情 形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业 务 的 办理 。 2、在本基 金的开 放日出 现 或可能出 现如下 情况时 , 基金管理 人可以 暂停接 受 投资人的 赎回 申请: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不能 支付 赎回 款项 以及导 致基 金无 法正 常运 作 ; (2)基金 投资的主 要市场或外 汇 市场正 常或非正 常停市, 可能 影响本基 金投资, 或导致 基 金管理 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 (3) 发生 连续 巨额 赎回 , 根据 基 金合 同 规 定, 可以 暂停接 受赎 回申 请的 情况 ; (4) 发生 本 招 募说 明书 规 定的暂 停基 金财 产估 值情 况; (5)本基 金的资 产组合 中 的重要部 分发生 暂停交 易 或其他重 大事件 ,继续 接 受赎回可 能会 影响或 损害 其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时; (6)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 管人、基 金销售 机构或 注 册登记机 构因技 术保障 导 致基金销 售系 统或基 金注 册登 记系 统或 基金会 计系 统无 法正 常运 行时; (7)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本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因 异常 情况 无 法办 理赎 回; (8)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经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而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拒绝 接受 或暂 停接受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赎回申 请的 , 已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39 经确认 的赎 回申 请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足额 支付 ; 如 暂时不 能足 额支 付 , 应 当 按单个 赎回 申请 人已 被接受 的赎 回申 请量 占已 接受的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 其余 部分在 后续 开放 日 予以支 付。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 3、暂 停基 金的 赎回 ,基 金 管理人 应按 规定 公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4、暂停期 间结束 ,基金 重 新开放时 ,基金 管理人 应 按规定公 告并报 中国证 监 会和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 案。 5、基金管 理人可 以根据 暂 停申购或 赎回的 时间, 依 照《信息 披露办 法》的 有 关规定, 最迟 于重新 开放 日在 至少 一家 指定媒 体上 刊登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 也 可以 根据实 际情 况在 暂 停公告 中明 确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的 时间 。 (十一 )基 金转 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及 基 金合 同 的 规定 , 在 条件 成熟 的情 况下 提供本 基金 与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开 放式基 金之 间的 转换 服务 。 基金 转换 可以收 取一 定 的转换 费。 基金转 换 的程序 及相 关规 则由 基金 管理人 届时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及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制 定并公 告。 (十二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 具 体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届 时发布 的公 告 或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中确 定。 十 二 、 基 金 的 转 托 管 、 非 交 易 过 户 、 冻 结 与 质 押 等 业 务 (一) 基金 份额 的登 记


1、本基金 的份额 采用分 系 统登记的 原则。 场外认 购 或申购的 基金份 额登记 在 注册登记 系统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开放 式基 金账户 下; 场内认 购、 申购 或上市 交易 买入 的基 金份 额登记 在证 券登 记 结算系 统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深圳证 券账 户下 。


2、登记在 证券登 记结算 系 统中的基 金份额 既可以 在 深圳证券 交易所 上市交 易 ,也可以 直接 申请场 内赎 回。


3、登 记在 注册 登记 系统 中 的基金 份额 可申 请场 外赎 回。 (二) 系统 内转 托管


1、 系统 内转 托管 是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持 有的 基金 份额在 注册 登记 系统 内不 同销售 机构 ( 网 点)之 间或 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内 不同 会员 单位 (交 易单元 )之 间进 行转 托管 的行为 。


2、 基金 份额 登记 在注 册登 记系统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变更 办理 基金 赎回 业务 的销售 机构 ( 网 点)时 ,可 办理 已持 有基 金份额 的系 统内 转托 管。


3、基金份 额登记 在证券 登 记结算系 统的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在变 更办理 上市交 易 或场内赎 回的 会员单 位( 交易 单元 )时 ,可办 理已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系统 内转 托管 。


(4) 募集 期内 不得 办理 系 统内转 托管 。 (三) 跨系 统转 登记 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40 1、跨系统 转登记 是指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将持 有的基 金 份额在注 册登记 系统和 证 券登记结 算系 统之间 进行 转登 记的 行为 。


2、本 基金 跨系 统转 登记 的 具体业 务按 照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相 关规定 办理 。 (四) 非交 易过 户、 冻结 与质押 1、非交易 过户是 指不采 用 申购、赎 回等基 金交易 方 式,将一 定数量 的基金 份 额按照一 定规 则从某 一投 资 人 基金 账户 转移到 另一 投资 人基 金账 户的行 为 , 包 括 继 承 、 捐 赠、 司法 强制 执行 及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认 可的 其他行 为 。 无论在 上述 何 种情况 下, 接 受划 转的 主 体必须 是 合 格的 投资 人。 其 中: (1) “ 继承 ”是 指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死 亡, 其持 有的 基金份 额由 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承 ; (2) “ 捐赠” 仅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 基金会 或其 他 具有社 会公 益性 质的 社会 团体; (3) “ 司法 强制执 行” 是指 国家有 权机 关依 据生 效的 法律文 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基 金 份额强 制执 行划 转给 其他 自然人 、法 人、 社会 团体 或其他 组织 ; 2、办理非 交易过 户业务 必 须提供基 金注册 登记机 构 要求提供 的相关 资料, 并 向基金注 册登 记机构 申请 办理 。 3、符 合条 件的 非交 易过 户 申请自 申请 受理 日起 2 个 月内办 理; 申请 人按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 规定的 标准 缴纳 过户 费用 。 4、基金注 册登记 机构只 受 理国家有 权机关 依法要 求 的基金账 户或基 金份额 的 冻结与解 冻。 基金账 户或 基金 份额 被冻 结的, 被冻 结部 分产 生的 权益一 律转 为基 金份 额并 冻结。 5、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基 金管 理人将 可以 办 理基金 份额 的质 押业 务或 其他基 金业 务, 并制定 和实 施相 应的 业务 规则。 十 三 、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基 金上 市费 用及 年费 ; 4、基金的 证券交 易费用 、 投资基金 时所发 生的费 用 及在境外 市场的 开户、 交 易、清算 、登 记等实 际发 生的 费用 ; 5、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后的 信 息披露 费用 ;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后的 会 计师费 和律 师费 ; 8、基 金的 资金 汇划 费用 ;


9、基金依 照有关 法律法 规 应当缴纳 的,购 买或处 置 证券有关 的任何 税收、 征 费、关税 、印 花税、 交易 及其 他税 收及 预扣提 税( 以及 与前 述各 项有关 的任 何利 息及 费用 )(简 称 “ 税收 ” ) ;


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41 10、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可 以列入 的其 他费 用。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基金管 理人 的基 金管 理费 (如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投 资 顾问 , 包 括投 资顾 问费 )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75%年 费率 计提 。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75%年 费率 计提 。计 算方法 如下 : H=E×1.75%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付 指令 ,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 日起 10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 财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 管理人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基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费 (如 基金 托管 人委 托境 外 托管人 , 包括 向其 支付 的 相应服 务费 ) 按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3% 年 费 率计提 。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3% 年 费率 计提 。计 算 方法如 下: H=E×0.3%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付 指令 ,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 日起 10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 财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 托管人 。 3、本 条第 (一 )款 第 3 至第 7 项 费用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规及相 应协 议 的规定 ,列 入当 期基 金费 用。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本条第 ( 一 ) 款 约定 以外 的其他 费用 ,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 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 导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 金财 产的损 失 , 以 及处 理与 基金 运作无 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不 列入 基金 费 用, 基金 合同 生效 前的 相 关费用 , 包括 但不 限于 验 资费 、 会 计师 和律 师费 、 信 息披露 费用 等费 用。 (四) 基金 费用 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协商 酌情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 管费, 无须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最迟于 新的 费率 实施 日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在 指定媒 体予 以 披 露 。 (五)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依 照国 家法 律法规 和境 外市 场的 规定 履行纳 税义 务 。 对于按 照中 国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投 资所 在地 的法 律法 规规定 应交 纳的 各项 税金 , 本基金 将按 权责 发 生制原 则进 行估 值 ; 对 于因 税收规 定调 整或 其他 原因 导致基 金实 际交 纳税 金与 估算的 应交 税金 有 差异的 ,基 金将 在相 关税 金实际 支付 日进 行相 应的 估值调 整。 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42 十 四 、 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本基金 基金 资产 总值 包括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银 行 存款本 息、 基金的 应收 款 项和其 他投 资所 形成的 价值 总和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本基金 基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资 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价值 。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本基金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 规范 性文 件在境 内开 立 人民币 和外 币资 金账 户, 在境外 开立 外币 资金账 户及 证券 账户, 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和境外 托管 人自 有的 财产 账户以 及其 他基 金财 产账户 独立 。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及 处分 1、本基金 财产独 立于基 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 境 外托管人 的固有 财产。 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境外 托管 人不 得将基 金财 产归 入其 固有 财产。 2、基 金托 管人 和境 外托 管 人应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3、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 人、境外 托管人 因基金 财 产的管理 、运用 或者其 他 情形而取 得的 财产和 收益 ,归 基金 财产 。 4、基金托 管人或 境外托 管 人按照规 定或境 外市场 惯 例开设基 金财产 的所有 资 金账户和 证券 账户。 5、基 金托 管 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6、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 人以其自 有的财 产承担 自 身相应的 法律责 任,其 债 权人不得 对基 金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 押或其 他权 利 。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因 依法 解 散、 被依 法撤 销或 者 被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 行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清 算范 围。 7、非 因基 金财 产本 身承 担 的债务 ,不 得对 基金 财产 强制执 行。 十 五 、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一) 估值 目的 基金财 产的 估值 目的 是客 观、 准确 地反 映基 金财 产 的价值 , 确定 基金 资产 净 值, 并为 基金 份 额的申 购与 赎回 提供 计价 依据。 (二) 估值 频率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每 个工 作日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T+1 日完 成T 日估 值。 (三) 估值 对象 本基金 所拥 有的 股票 、 债 券、 衍生 品 、 存 托凭 证 、 基金 和 银行 存款 本息 、 应 收款项 和其 它投 资等资 产。 (四) 估值 方法 1、股 票估 值方 法 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43 (1) 上市 流通 股票 : 按估值 日当 日其 所在 证券 交易市 场的 收盘 价估 值; 估值日 无交 易的, 以最 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2) 未上 市股 票: 送股 、 转 增股 、 配股 和公 开增发 新股 等方 式发 行的 股票 , 按 估值 日在 交易 所 挂牌的 同一 股票 的收盘 价估 值; 若在 交易 所挂牌 的同 一股 票在 估值 日无交 易的 ,以 其最 近交 易日的 收盘 价 估 值 。 首次 公 开发 行的 股票 ,按 成本价 估值 。 非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 的股票 ,按 估值 技术 确定 的公允 价值 估值 。 2、债 券估 值方 法 (1)对于 上市流 通的债 券 ,证券交 易所市 场实行 净 价交易的 债券按 估值日 其 所在证券 交易 所的收 盘价 估值 ; 估值 日 无交易 的 , 以 最近 交易 日 的收盘 价估 值 。 证 券交 易 所市场 未实 行净 价交 易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 减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估 值 , 估 值日 没 有交易 的, 按最 近交 易日 债券收 盘价 减去 所含 的最 近交易 日债 券应 收利 息后 得到的 净价 估值 。 (2)对于 非上市 债券, 参 照主要做 市商或 其他权 威 价格提供 机构的 报价进 行 估值。若 债券 价格无 法通 过公 开信 息取 得的, 由基 金管理 人可 从 其经纪 商处 取得, 并及 时 通过书 面形 式告 知基 金托管 人。 3、衍 生品 估值 方法 (1)上市 流通衍 生品按 估 值日其所 在证券 交易所 的 收盘价估 值;估 值日无 交 易的,以 最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2) 未 上市 衍生 品 如 果使 用估值 技术 可以 合理 的确 定公允 价值 , 则采 用估 值 技术, 否则 基金 管理人 可从 其经 纪商 处取 得,并 及时 通过 书面 形式 告知基 金托 管人 。 4、存 托凭 证估 值方 法 公开挂 牌的 存托 凭证 按其 所在证 券交 易所 的最 近交 易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5、基 金估 值方 法 (1)上市 流通的 基金按 估 值日其所 在 证券 交易所 的 收盘价估 值;估 值日无 交 易的,以 最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2) 其他 基金 按最 近交 易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 若基金 价格 无法 通过 公开 信息取 得的 , 由基 金管 理 人可从 其经 纪商 处取 得, 并及时 通过 书面 形式告 知基 金托 管人 。 6、非 流动 性资 产或 暂停 交 易的证 券估 值方 法 对于未 上市 流通 、 或流 通 受限 、 或 暂停 交易 的证 券 , 应 参照 上述 估值 原则 进 行估值 。 如果 上 述估值 方法 不能 客观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 基金 管理 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 并与 基 金托管 人商 定后 , 按 最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7、在 任何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如 采用 本项 第 1-6 项 规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值 ,均 应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44 被认为 采用 了适 当的 估值 方法。 但是,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按本 项 第1-6 小项 规定的 方法 对基 金 财产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 映其公 允价 值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根 据具 体情 况 , 并 与基 金托管 人商 定后 , 按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值 。 8、国 家法 律法 规对 此有 新 的规定 的, 按其 新的 规定 进行估 值。 9、估 值中 的汇 率选 取原 则 : 估值计算中涉及人民 币对 主要外汇的汇率应以 当日 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 权机 构公布的人民 币即期 汇率 中间 价; 涉及 人民币 对其 他币 种的 即期 汇率, 采用 美元 作为 中间 货币进 行换 算。 10、税 收 对于按 照中 国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投 资所 在地 的法 律法 规规定 应交 纳的 各项 税金 , 本基金 将按 权 责发生 制原 则进 行估 值 ; 对 于因税 收规 定调 整或 其他 原因导 致基 金实 际交 纳税 金与估 算的 应交 税 金有差 异的 ,基 金将 在相 关税金 实际 支付 日进 行相 应的估 值调 整。 (五) 估值 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一同 进行 。 基金管 理人 将估 值结 果以 书面形 式发 送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 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估 值方 法、 时间 、 程序进 行复 核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无 误后签 章返 回给 基金 管理 人。月 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同 时进 行。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 主 要 市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 他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不可 抗力或 其它情 形 致使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 管人 、境 外托管 人、投 资 顾问 无法 准确 评估基 金财 产价 值时 ;


3、占基金 相当比 例的投 资 品种的估 值出现 重大转 变 ,而基金 管理人 为保障 投 资人的利 益, 已决定 延迟 估值 ; 4、出现基 金管理 人认为 属 于紧急事 故的任 何情况 , 会导致基 金管理 人不能 出 售或评估 基金 资产的 ; 5、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它 情形。 (七)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份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算 , 基 金托管 人进 行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每个 工作 日将 计算 的前 一工作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人 对净 值计 算 结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精确 到 0.001 元 人民 币, 小数 点后 第 4 位 四舍 五入 。国 家另有 规定 的 , 从其规 定。 (八)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1、当 基金 财产 的估 值导 致 基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 3 位内发 生差 错时 ,视 为基 金份额 净值 估 值错误 。 2、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 人将采取 必要、 适当合 理 的措施确 保基金 财产估 值 的准确性 、及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45 时性。 其 中基金 份额净 值 计算差错 小于基 金份额 净 值 0.5% 时,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托管 人应在 发 现日对 账务 进行 更正 调整 , 不做追 溯处 理 ;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算 差错 达到 或超 过基 金份额 净 值 0.5% 时,基金 管理人 应当公 告 、通报基 金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会 备案。3 、前述 内 容如法律 法规或 监 管机构 另有 规定 的, 按其 规定处 理。 (九)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基 金管 理人 按本 条( 四 )估值 方法 中的 第 7 项 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金 份 额净值 错误 处理 。 2、由于不 可抗力 原因,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虽 然已经采 取必要 、适当 、 合理的措 施进 行检查 , 但未 能发 现错 误 的, 由此 造成 的基 金财 产 估值错 误 ,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可以 免除 赔偿责 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影 响。 十 六 、基金的收益 与 分配 (一) 收益 的构 成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 益扣 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 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 除的 费用等项目后 的余额 。 1、基金收 益包括 :基金 投 资所得红 利、股 息、买 卖 股票差价 、银行 存款利 息 、外汇兑 换损 益以及 其它 合法 收入 。 2、因 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 成本或 费用 的节 约应 计入 收益。 3、基金净 收益为 基金收 益 扣除按照 法律法 规规定 可 以在基金 收益中 扣除的 费 用等项目 后的 余额。 (二) 期末 可供 分配 利润 期末可 供 分 配 利 润 采用 期末 资 产 负 债 表 中 未 分配 利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实 现 收益的孰低数 (为期 末余 额, 不是 当期 发生数 )。 期末 可供 分配 利 润计 算截 止日 即收 益分 配基准 日。 (三) 收益 分配 原则 基金收 益分 配是 指按 规定 将基金 的期 末可 供分 配利 润按基 金份 额进 行比 例分 配。 1、本 基金 的每 份基 金份 额 享有同 等分 配权 ; 2、基金收 益分配 采用现 金 方式或红 利再投 资方式 。 登记在注 册登记 系统的 基 金份额, 其持 有人可 自行 选择 收益 分配 方式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事先 未做出 选择 的 , 默 认的 分红 方式为 现金 红利 ; 选择红 利再 投资 的, 现 金 红利则 按除 权后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进行再 投资 (具体 日 期以本 基金 分红 公告 为准 ) ; 登记在 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 中的基 金份 额只 支持 现金 红利方 式 , 投 资人 不能 选择 其他的 分红 方 式, 具体 权益 分配 程序 等有 关事项 遵循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及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的相 关 规定; 3、在 符合 基金 收益 分配 条 件的情 况下 , 本 基金 收益 每年最多 分配 12 次 ; 4、若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满3 个月则 可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46 5、 基 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减 去每 单位 基金份 额收 益分 配金 额后 不能低 于面 值 ; 6、每次基 金收益 分配比 例 不低于 收 益分配 基准日 可 供分配利 润 的 25%(收 益 分配基准 日可 供分配 利润 指收 益分 配基 准日资 产负 债表 中未 分配 利润与 未分 配利 润中 已实 现收益 的孰 低 数 ) ; 8、 基 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 益分配 基准 日 ( 即 可供分 配利润 计算 截止 日 ) 的时 间不得 超 过 15 个工作 日; 9、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三)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以 及该 日的可 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收益分 配对 象 、 分配原 则、 分配 时间 、分 配数额 及比 例、 分配 方式 、支付 方式 等内 容。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与公 告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 管理人 拟定 , 并由 基金 托 管人核 实后 确定, 基金 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告 。 (五)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 费用 1、收 益分 配采 用红 利再 投 资方式 免收 再投 资的 费用 。 2、收益分 配时发 生的银 行 转 账等手 续费用 由基金 份 额持有人 自行承 担。当 投 资人的现 金红 利小于 一定 金额, 不足 于 支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时 ,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 构可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现 金红 利按 除权 后的 基金份 额净 值自 动转 为基 金份额 (具 体日 期以 本基 金分红 公告 为准 ) 。 红利再 投资 的计 算方 法, 依照《 业务 规则 》执 行。 十 七 、基金的会计 和 审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为记 账单位 。 3、会 计制 度按 国家 有关 的 会计制 度执 行。 4、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5、本 基金 会计 责任 人为 基 金管理 人。 6、基金管 理人应 保留完 整 的会计账 目、凭 证并进 行 日常的会 计核算 ,按照 有 关规定编 制基 金会计 报表 , 基金 托管 人 定期与 基金 管理 人就 基金 的会计 核算 、 报表 编制 等 进行核 对并 以书 面方 式确认 。 (二) 基金 年度 审计 1、基金管 理人聘 请与基 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境 外托管人 相独立 的、具 有 从事证券 业务 资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及其 注册会 计师 等机 构对 基金 年度财 务报 表及 其他 规定 事项进 行审 计;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基金管 理人认 为有充 足 理由更换 会计师 事务所 , 须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基 金管理人 应在 更换会 计师 事务 所后 在 2 日内在 指定 媒体 披露 。 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47 十 八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中国 证监 会规 定时 间内 , 将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通 过指定 媒体 和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的互联 网网 站等 媒介 披露 , 并保 证投 资人能 够按 照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时间 和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的 信息 资料 。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合 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 当在基 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 合同 摘要 登载 在 指定媒体 上 ;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将基 金 合同 、 基 金托 管协 议 登载在 各自 公司 网站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 内,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并登 载 在网站 上, 将更 新后 的招 募说明 书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公告 的 15 日前 向 中国证 监会 报送 更新 的招 募说明 书, 并就 有关 更新 内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书 的 当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体 上。 (三)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生效 的次 日在 指定 媒体 和网站 上登 载基 金合 同生 效公告 。 (四) 基金 份额 上市 交易 公告书


基金份额 获准在 证券 交易 所上市交 易的, 基金管 理 人应当在 基金份 额上市 交 易 3 个 工作日 前,将 基金 份额 上市 交易 公告书 登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和管理 人网 站上 。


(五)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公告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在开 始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至 少每周 公告 一次 基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如本 基金投 资衍 生 品, 应 当在 每个工 作日 计 算并披 露基 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赎回 之后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在 T+2 日 (T 日为 开 放日 ) 通过 指定 媒体和 管理 人网 站披露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累计 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 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前 述最 后一 个 市场 交易 日 后 2 日, 将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份 额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和管 理人网 站上 。 (六) 定期 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 管理 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 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 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 内 容 与 格 式 的相 关 文 件的规 定 单 独 编 制 , 由 基 金托管 人 按 照 法 律法 规 的 规定对 相 关 内 容 进行 复 核。 1、基金年 度报告 :基金 管 理人应当 在每年 结束之 日 起九十日 内,编 制完成 基 金年度报 告, 并将年 度报 告正 文登 载于 网站上 , 将 年度报 告摘 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 金 年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48 报告应 当经 过审 计。 2、基金半 年度报 告:基 金 管理人应 当在上 半年结 束 之日起六 十日内 ,编制 完 成基金半 年度 报告, 并将 半年 度报 告正 文登载 在网 站上 ,将 半年 度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媒体 上。 3、基金季 度报告 :基金 管 理人应当 在每个 季度结 束 之日起十 五个工 作日内 , 编制完成 基金 季度报 告, 并将 季度 报告 登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两 个月 的,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不 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半年 度 报告或 者年 度报 告。 (七) 临时 报告 与公 告 基金发 生重 大事 件 , 有 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两 日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 以公告 , 并在 公 开披露 日分 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基 金 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的 下 列事件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终 止基 金合 同; 3、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基金管 理人的 董事长 、 总经理及 其他高 级管理 人 员、基金 经理和 基金托 管 人基金托 管部 门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 50 %; 10、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 30 %; 11 、 涉及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 人员 、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 行政处 罚 , 基 金 托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 负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 14、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 0.5% ; 18、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基 金变 更、 增加 、减 少基金 代销 机构 ; 20、基 金更 换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 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49 21、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 赎回; 22、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 及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延期支 付; 24、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 回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 赎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基 金暂 停上 市、 恢复 上市或 终止 上市 ;


27、选 择、 更换 或撤 销投 资顾问 、境 外托 管人 ; 28、 基 金运 作期间 如遇 投 资顾问 主要 负责 人员 变动 , 基金 管理 人认为 该事 件 有可能 对基 金投 资产生 重大 影响 ; 29、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事项 。 (八) 公开 澄清 在基金 合同 期限 内 , 任 何公 共媒体 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 场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格 产 生 误 导 性 影 响或 者 引 起较大 波 动 的 , 相关 信 息 披露义 务 人 知 悉 后应 当 立 即对该 消 息 进 行 公开 澄 清,并 将有 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九 )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 应 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代 销机 构的住 所 , 投 资 人可免 费查 阅。 在支 付工 本费后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上 述文 件复 印件 。 基金定期 报告公 布后, 应 当分别置 备于基 金管理 人 和基金托 管人的 住所, 投 资人可免 费查 阅。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可 在合理 时 间 内取 得上 述文 件复印 件。 有关交 易管 理 、 佣 金返 还 安排 、 代 理投 票政 策 、 流 程、 记录 的文 件公 布后 , 应当分 别置 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以供 公众 查阅 、复 制。 十 九 、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 终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变更基 金合同 涉及法 律 法规规定 或本合 同的约 定 应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决议通过 事项 的,变更基 金合同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 议应报中国证 监会核准或 备案,变更后 的基金合同 自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出 具无 异议意 见之 日起 生效 。 2、因相应 的法律 法规发 生 变动并属 于 基金 合同 必 须 遵照进行 修改的 情形, 或 者基金合 同的 修 改不涉及 基金 合 同 当事人 权 利 义 务 关系 发 生 变化 或 对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利益无 实 质 性 不 利影 响 的, 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决议 , 由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后公告 , 并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 终 止: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 2、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六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承接 的; 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50 3、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情 形。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金合 同终止 ,基金 管 理人应当 按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有关法 律法规 规 定对基金 财产 进行清 算。 2、基 金 财 产清 算组 (1) 自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由 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 金管理 人组 织成 立基 金财 产清算 组, 在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接管 基金 财产之 前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托管 协议 的规 定 继续履 行保 护基 金财 产安 全的职 责。 (2)基金 财产清 算组成 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 人、具有 从事证 券相关 业 务资格的 注册 会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工 作人 员。 (3)基金 财产清 算组负 责 基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 估价、变 现和分 配。基 金 财产清算 组可 以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3、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 止 情形 发 生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接 管基 金财 产;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根 据 基金财 产的 情况 确定 清算 期限; (3)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对 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评 估 和变现 ; (5) 制作 清算 报告 ; (6)聘请 会计师 事务所 对 清算报告 进行外 部审计 , 聘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 告出具法 律意 见书; (7)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8)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4、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 清 算费用 由基 金 财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5、基 金剩 余财 产的 分配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 (2)、( 3 )项 规定 清偿 前, 不分配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6、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做出 的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 律 师事 务所出 具法 律 意见书 后, 报中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51 国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7、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由基 金托 管人 保 存 20 年 以上。 二十、基金托管人 (一)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中 国银 行” )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 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 1 号 首次注 册登 记日 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变更注 册登 记日 期:2004 年 8 月 26 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伍 佰叁拾 捌亿 叁仟 玖佰 壹拾 陆万贰 仟零 玖元 法定代 表人 :肖 钢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托管及 投资 者服 务部 总经 理:董 杰 托管部 门联 系人 : 王 圣明 电话: (010 )66594911 传真: (010 )66594942 发展概 况: 中国银 行业 务涵 盖商 业银 行、 投资 银行 和保 险三 大 领域 , 其 中 , 商 业银 行业 务是中 国银 行的 传统主 营业 务 , 包 括公 司 金融业 务 、 个 人金 融业 务 及 金融 市场 业务 。 中国 银 行提供 的公 司金 融业 务包括 存款 业务 、 贷款 业 务、 国际 结算 及贸 易融 资 业务 , 以 及 银 行汇 票 、 本 票、 支票 、 汇兑 、 银 行承兑 汇票 、 委托 收款 、 托收承 付 、 集 中支 付 、 支 票圈存 及票 据托 管等 其他 公司金 融业 务 ; 个 人 金融业 务包 括储 蓄存 款业 务、 个人 贷款 业务 、 个 人 中间业 务 、 “ 中银 理财 ” 服务 、 私 人银 行业 务 和银行 卡业 务等; 金融 市 场业务 主要 包括 本外 币金 融工具 的自 营与 代客 业务 、 本外 币各 类证券 或 指数投 资业 务、 债务 资本 市场业 务、 代客 理财 和资 产管理 业务 、金 融代 理及 托管业 务等 。 多年来 中国 银行 围绕 客户 需求所 做的 不懈 努力, 得 到了来 自业 界、 客 户和 权 威第三 方的 广泛 认可 。 在 与国 际同 业和 国 内同业 的激 烈竞 争中 , 凭 借雄厚 的实 力和 优良 的服 务, 中国 银行 脱颖 而 出,成 为北 京 2008 年奥 运 会唯一 的银 行合 作伙 伴; 自 1990 年 以来 ,中 国银 行 一直荣 登《 财富 》 500 强 排行 榜;2004 至 2008 年 ,中 国银 行连 续被 《 环球金 融》 杂志 评为 “中 国最佳 外汇 银行 ” , 并评 为 2008 年 度中 国最 佳 债券和 现金 管理 银行 ; 2008 年, 中国 银行 在 《 银行 家 》 杂志 “世 界 1000 家大银 行 ” 中 排名 第 10 位;2008 年中 国银行 被 《财 资》 评为 中国 最佳 贸易 融 资银行 ;2008 年中 国银行 被 《金 融亚 洲 》 评 为最佳 贸易 融 资 银行 、 最 佳外汇 交易 银行 、 最佳 派 息政策 承诺 奖 、 亚 洲 最佳公 司 (最 佳股 利政 策) ;2008 年中 国银 行被 《 亚 洲货币 》 杂志 和 《 贸易融 资》 杂 志分别 评为 中国最佳 外汇服 务银行 和 中国本土 最佳贸 易服务 银 行;2008 年中 国银行 被《 欧洲货币 》评为 中 国区最 佳商 业银 行、 中 国 区债务 资本 市场 最佳 投资 银行、 香港 区最佳 商业 银 行和中 国区 最佳 外汇 服务奖 ;2008 年中 国银 行 再次荣 获“ 优信 咨询 (Universum ) ”评选 的“ 最理 想 雇主奖 ” 。 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52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肖钢先 生 , 自 2004 年 8 月 起任中 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 党 委书 记 。 自 2003 年 3 月起 任中 国 银行 董事 长 、 党 委 书记 、 行 长 , 自 1996 年 10 月起 任中 国人 民银 行行 长助理 , 期间 曾兼 任 中国人 民银 行计 划资 金司 司长、 货币 政策司 司长 、 广 东省分 行行 长及 国家 外汇 管理局 广东 省分 局 局长。1989 年 10 月至 1996 年 10 月, 历任 中国 人民 银行政 策研 究室 副主 任、 主任、 中国 外汇 交 易中心 总裁 、计 划资 金司 司长等 职。 肖先 生出 生 于 1958 年 8 月,1981 年毕 业 于湖南 财经 学院 , 1996 年获 得中 国人 民大 学 法学硕 士学 位。 李礼辉 先生 , 自 2004 年 8 月起担 任中 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副董 事长 、党 委副 书记、 行长 。 2002 年 9 月至 2004 年 8 月担任 海南 省副 省长 。1994 年 7 月至 2002 年 9 月担 任中国 工商 银行 副 行长 。1988 年至 1994 年 7 月历任 中国 工商 银行 国际 业务部 总经 理 、 新 加坡代 表处首 席代 表 、 福 建省分 行副 行长 等职 。 李先 生出生 于 1952 年 5 月, 1977 年毕 业于 厦门 大学 经济 系财政 金融 专业 , 1999 年获 得北 京大 学光 华 管理学 院金 融学 专业 博士 研究生 学历 和经 济学 博士 学位。 李早航 先生 ,自 2004 年 8 月起任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执行 董事 。2000 年 11 月加 入本 行 并自此 担任 本行 副行 长 。 于 1980 年 11 月至 2000 年 11 月任 职于 中国 建设 银 行, 曾工 作于 多个 岗 位,先后 担任分 行 行长 、 总行多个 部门的 总经理 及 副行长。1978 年毕业 于南 京信息工 程大学 。 2002 年 6 月起 担任 中银 香 港控股 非执 行董 事。 董杰先 生, 自 2007 年 11 月 27 日起 担任 中国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托管 及投 资者 服务部 总经 理。 自 2005 年 9 月起 任中 国银 行天津 市分 行副 行长 、党 委委员 ,1983 年 7 月至 2005 年 9 月历 任中 国银行 深圳 市分 行沙 头角 支行行 长 、 深 圳市 分行 信 贷经营 处处 长 、 公 司业 务 处处长 、 深圳 市分 行 行长助 理、 党委 委员 等职 。董先 生出 生 于 1962 年 11 月, 获得 西南 财经 大学 博士学 位。 (三) 基金 托管 部门 的情 况 中国银 行于 1998 年设 立 基 金托管 部, 为进 一步 树立 以投资 者为 中心 的服 务理 念;根 据不 断 丰富和 发展 的托 管对 象和 托管服 务种 类 , 中 国银 行 于 2005 年 3 月 23 日 正式 将基金 托管 部更 名为 托管及 投资 者服 务部 , 下 设覆盖 销售 、 市场 、 运营 、 投 资监 督 、 风 险与 合规 、 信 息技 术 、 清 算交 收、 行 政管 理等 各层 面的 多个团 队, 现有 员工 110 余人。 另外, 中国 银行 在 广东省 分行 、 北 京市 分行、 上海 市分 行、 深圳 市分行 、江 苏省 分行 、浙 江省分 行 设 有托 管业 务团 队。 (四)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情况 截止 2010 年 9 月 末, 中国 银行已 托管 长盛 创新 先锋 混合、 长盛 同盛 封闭 、长 盛同智 优势 混 合(LOF)、 大成 2020 生 命周期 混合 、 大 成蓝筹 稳 健混合 、 大 成优 选封闭 、 大成景 宏封 闭、 工银 大盘蓝 筹股 票、 工银 核心 价值股 票、 国泰 沪深 300 指数、 国泰 金鹿 保本 混合 (二期 ) 、 国泰 金鹏 蓝筹混 合 、 国 投瑞 银稳 定 增利债 券 、 海 富通 股票 、 海富通 货币 、 海富 通精 选 贰号混 合 、 海 富通 收 益增长 混合 、 华宝 兴业 大 盘精选 股票 、 华宝 兴业 动 力组合 股票 、 华宝 兴业 先 进成长 股票 、 华夏 策 略混合 、华 夏大 盘精选 混 合、华 夏回 报二 号混合 、 华夏回 报混 合、 华夏行 业 股票(LOF) 、嘉实超 短债债 券、 嘉实 成长 收益 混合、 嘉实 服务 增值 行业 混合、 嘉实 沪 深 300 指数(LOF) 、嘉实货币 、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53 嘉实 稳 健混 合 、 嘉 实研 究 精选股 票 、 嘉 实增 长混 合 、 嘉 实债 券 、 嘉 实主 题混 合、 金鹰 成份 优选 股 票、 银河 成长 股票 、 易方 达平稳 增长 混合 、 易方 达 策略成 长混 合 、 易 方达 策 略成长 二号 混合 、 易 方达积 极成 长混 合、 易方 达货币 、易 方达 稳健 收益 债券、 易方 达深 证 100ETF 、易方 达中 小盘 股 票、 万 家 180 指数 、 银华 优势企 业混 合 、 银 华优 质 增长股 票 、 银 华领 先策 略 股票 、 景 顺长 城动 力 平衡混 合、 景顺 长城优 选 股票、 景顺 长城 货币、 景 顺长城 鼎益 股票(LOF) 、泰信天天 收益 货币 、 泰信优 质生 活股 票 、 招 商 先锋混 合 、 泰 达荷 银精 选 股票 、 泰 达荷 银集 利债 券 、 友 邦华 泰盛 世中 国 股票、 友邦 华泰 积极成 长 混合、 友邦 华泰 价值增 长 股票、 南方 高增 长股票(LOF) 、国富潜力 组合 股票 、 国 富强 化收 益债 券 、 宝 盈核 心优 势混 合 、 国 富成长 动力 股票 、 泰信 蓝 筹精选 股票 、 友邦 华 泰货币 、 国泰 区位 优势 股 票、 招商 行业 领先 股票 、 东方核 心动 力股 票 、 金 鹰 行业优 势股 票 、 泰 信 债券增 强收 益、 万家 稳健 增利债 券、 嘉实 回报 混合 、海富 通中 证 100 指 数(LOF ) 、易方达深 证 100ETF 联接、摩 根士 丹利 华鑫强 收益 债券 型 、工 银 全球股 票(QDII) 、嘉实海 外中国 股票(QDII) 、 银华全 球优 选(QDII-FOF) 、 长 盛环 球行 业 (QDII ) 、 华安行 业轮 动 、 华 泰柏 瑞 量化先 行 、 嘉 实价 值优势 、民 生加 银稳 健成 长、诺 德中 小盘 、博 时宏 观回报 、泰 达宏 利中 证财 富大盘 指数 等 89 只 证券投 资基 金 , 覆 盖了 股 票型 、 债 券型 、 混合 型、 货币市 场型 、 指数 型 、 行 业型 、 创 新型 等多 种 类型的 基金 和理 财品 种, 满足了 不同 客户 多元 化的 投资理 财需 求, 基金 托管 规模位 居同 业 前 列 。 (五) 托管 业务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中国银 行开 办各 类基 金托 管业务 均获 得相 应的 授权 , 并在辖 内实 行业 务授 权管 理和从 业人 员 核准资 格管 理。 中国 银行 自 1998 年开 办托 管业 务以 来严格 按照 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以及 监管 部 门的监 管要 求, 以 控制 和 防范基 金 托 管业 务风 险为 主线, 制定 并逐步 完善 了 包括托 管业 务授 权管 理制度 、 业务 操作 规程 、 员工职 业道 德规 范 、 保 密 守则等 在内 的各 项业 务管 理制度 , 将风 险控 制 落实到 每个 工作 环节 ; 在 敏感部 位建 立了 安全 保密 区和隔 离墙 , 安装 了录 音 监听系 统 , 以 保证 基 金信息 的安 全 ; 建 立了 有 效核对 和监 控制 度 、 应 急 制度和 稽查 制度 , 保证 托 管基金 资产 与银 行自 有资产 以及 各类 托管 资产 的相互 独立 和资 产的 安全 ; 制定 了内 部信息 管理 制 度, 严 格遵 循基金 信 息披露 规定 和要 求, 及时 准确地 披露 相关 信息 。 最近一 年内 , 中国 银行 的 基金托 管业 务部 门及 其高 级管理 人员 无重 大违 法违 规行为 , 未 受 到 中国证 监会 、中 国银 监会 及其他 有关 机关 的处 罚。 (六) 托管 人对 管理 人运 作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 法和 程序 根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 证券 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的 相关规 定 , 基 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 政 法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或 者违反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应当 拒绝 执行 , 立 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并及 时 向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报告 。 基金 托管 人 如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 据交 易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投 资指 令违反 法律 、 行政 法规 和 其他有 关规 定, 或 者 违反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应 当 立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并 及时向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构 报告 。 二十一 、 境 外 托 管 人 名称: 中国 银行( 香港) 有限 公司


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54 注册地 址: 香港 花园 道 1


办公地 址: 香港 花园 道 1 法定代 表人 :和 广北


1964 年 10 月 16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联系人 :黄 晚仪


联系电 话:+852-3419-3753


中国银 行( 香港) 有限 公司 (“中 银香 港” ) 于 1964 年成立 ,并 在 2001 年 10 月 1 日正 式更 改名称 为中 国银 行(香港) 有 限公司 , 是 一家 在香 港注 册的持 牌银 行。 其控 股公 司- 中银香港( 控股) 有限公 司- 则于 2001 年 2 日在香 港注 册 成 立 , 并 于 2002 年 7 月 25 日开 始在 香 港联合 交易 所主 板 上市 ,2002 年 12 月 2 日 被 纳入为 恒生 指数 成分 股。 中银香 港目 前主 要受 香港 金管局 、 证监 会以 及联交 所等 机构 的监 管。


截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 中银香 港(控股) 的 总资 产 为 1,286 亿 美元 , 资 本总 额 为 102 亿美 元, 其中实 收资 本 为 67.8 亿 美 元,资 本充 足比 率 达 16.85% ,托 管资 产规 模达 503 亿美元 。2009 年 12 月 31 日 评级 如下 :





















































长期

















短期


惠誉/Fitch Ratings
































A




















F1


穆迪/Moody ’s



































Aa3

















P-1


标普/Standard & Poor ’s























A-




















A-2


二十二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一)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1、直 销机 构 信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世 纪大 道 8 号 上海 国金 中心 汇丰 银行大 楼 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世 纪大 道 8 号 上海 国金 中心 汇丰 银行大楼 9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翔燕


联系人 :殷 宇飞


联系电 话:021- 68649788


客服电 话:400-6660066 ,021- 51085168


投资 人可以通 过本公司 网上交 易系统办 理本基金 的开户 、认购、 申购及赎 回等业 务, 具体交 易细则 请参 阅本 公司 网站 公告。 网上 交易 网址 :www.citicprufunds.com.cn. 2、代 销机 构 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55 (1 )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北 京市 复兴 门内 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肖 钢 电话: 010-66596688 联系人 :侯 燕鹏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66 网址: http://www.boc.cn (2 )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长安兴 融中 心 法定代 表人 :郭 树清 客服电 话:95533 公司网 站:www.ccb.com (3)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项 俊波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4)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秦 晓 联系人 : 邓炯 鹏 电话: 0755 -83198888 传真: 0755 -83195049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55 网址: www.cmbchina.com/ (5)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 银 城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胡 怀邦 电话: (021 )58781234


传真: (021 )58408483 联系人 :曹榕 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56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6) 东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东莞 运河 东一 路 193 号 办公地 址: 广东 东莞 运河 东一 路 193 号 法定代 表人 :廖 玉林 联系人 :胡 昱 电话:0769-22119061 传真:0769-22117730 统一客 户服 务电 话:0769-96228 公司网 站:www.dongguanbank.cn (7) 宁波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宁 波市 江东 区 中山东 路 294 号 办公地 址: 宁波 市鄞 州区 宁南南 路 700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华裕 统一客 户服 务电 话:96528 (上海 地 区 962528 ) 公司网 站:www.nbcb.com.cn (8)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深南 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A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联系人 :陈 忠


联系电 话:010-84683893


公司网 站 :www.cs.ecitic.com (9) 中信 建投 证券 有限 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佑君 统一客 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08 公司网 站:www.csc108.com (10) 中信 金通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 区江南 大 道 588 号恒 鑫大 厦主 楼 19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 刘军 邮政编 码:310052 公司网 站:http://www.bigsun.com.cn 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57 客服热 线:0571-96598 服务邮 箱:96598@bigsun.com.cn (11 )国 泰君 安证 券股 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 29 楼 法定代 表人 :祝 幼一 客户服 务热 线: 4008888666


公司网 址: www.gtja.com (12) 中国 建银 投资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 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益 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超 商务 中 心 A 栋第 18 层至 21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3 号 荣超 商务 中 心 A 栋第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明辉 统一客 户服 务电 话:400-600-8008 公司网 站:www.cjis.cn (13) 西藏 同信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拉萨 市北 京中 路 10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永 和 路 118 弄 24 号 法定代 表人 :贾 绍君 统一客 户服 务电 话:4008811177 (14)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地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 689 号海通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客户服 务电 话:021-95553 或 4008888001 联系人 :李 笑鸣 网址:www.htsec.com (15)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200040 ) 法定代 表人 :徐 浩明 联系人 :刘 晨、 李芳 芳 电话: 021-22169999 传真: 021-22169134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888788 、10108998 公司网 址: www.ebscn.com (16) 齐鲁 证券 有限 公司 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58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十 路 20518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吴 阳 电话:0531-81283938 传真:0531-81283900 客服电 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17)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胡 运钊 客户服 务热 线:95579 或 4008-888-999 联系人 :李 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长江证 券客 户服 务网 站 :www.95579.com


(18)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法人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电 话:0755 -82130833 基金业 务联 系人 :齐 晓燕 联系电 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302 全国统 一客 户服 务电 话:95536 公司网 址: www.guosen.com.cn (19)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厦 A 座 38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联系人 :林 生迎 电话: (0755 )82960223 传真: (0755 )82943636 网址:www.newone.com.cn 客服电 话:95565 、4008888111 (20) 平安 证券 有限 责 任 公司 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59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518048 ) 法定代 表人 :杨 宇翔 全国免 费业 务咨 询电 话:400881616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755-82400862 全国统 一总 机:4008866338 联系人 :周 璐 (zhoulu002@pingan.com.cn,0755-22626172) 网址: www.pingan.com (21)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法定代 表人 :王 志伟 注册地 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83-187 号大 都会 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天 河北路 大都 会广 场 18 、19、36、38、41 和 42 楼 联系人 :黄 岚 统一客 户服 务热 线:95575 或致 电各 地营 业网 点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 (020 )87555305 公司网 站: 广发 证券 网 www.gf.com.cn (22) 申银 万国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 路 17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 路 171 号 法定代 表人 :丁 国荣 联系人 :邓 寒冰 联系电 话:021 -54033888 传真:021 -54035333 客服电 话:021 -962505 网址:www.sywg.com.cn (23)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C 座 法定代 表人 :顾 伟国 联系人 :田 薇 联系电 话:010 -6656804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 -888 -888 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24) 广发 华福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60 住所: 福州 市五 四 路 157 号新天 地大 厦 7 、8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联系人 :张 腾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客户服 务电 话:96326 ( 福 建省外 请加 拨 0591 )或 拨 打各城 市营 业网 点咨 询电 话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要 求选 择其 他机 构代理 销售 基金 ,并 及时 公告。 (二 )注 册登 记机 构 名称: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27 号投 资广 场 23 层 法定 代 表人 :金颖 电话: (010 )58598839 传真: (010 )58598907 联系人 : 朱 立元 (三) 律师 事务 所


名称: 上海 市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19 楼 负责人 :韩 炯 联系人 :俞 佳琦 电话: (86 21) 3135 8666 传真: (86 21) 3135 8600 经办律 师: 秦悦 民 、 俞佳 琦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名称: 毕马 威华 振会 计师 事务所 住所: 北京 市东 长安 街 1 号东方 广场 东二 办公 楼八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长安 街 1 号 东方 广场 东二 办公 楼八层 法定代 表人 :萧 伟强 电话:8621 2212 2888 传真:8621 6288 1889 联系人 :王 国蓓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王 国蓓 、黄小 熠 二十 三 、基金合同 的 内容摘要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权利 、义 务 1、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61 (1) 依法 申请 并募 集基 金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2) 依照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运 用基 金财 产;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 ,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独立 管理 基金财 产; (4)根据 法律法 规和基 金 合同的规 定决定 本基金 的 相关费率 结构和 收费方 式 ,获得基 金管 理费 , 收 取认 购费 、 申购 费、 基金 赎回 手续 费及 其 它事先 批准 或公 告的 以及 法律法 规规 定的 其它 费用; (5)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之 规定 销售 基金 份额 ; (6)在本 基金合 同的有 效 期内,基 金管理 人有权 依 法对基金 托管人 履行本 基 金合同的 情况 进行必 要的 监督 。 如认 为基 金托管 人违 反了 法律 法规 或基金 合同 规定 对其 它基 金合同 当事 人的 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 , 应 及 时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中国 银监会 , 以 及采取 其它 必 要措施 以保 护本 基金 及相关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的 利益; (7)根据 基金合 同的规 定 选择 、委 托、更 换 基金 代 销机构并 有权依 照代销 协 议对基金 代销 机构行 为进 行必 要的 监督 和检查 ; (8) 自 行担 任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或选 择、 更 换其 他 符合条 件的 机构 担任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 办理基 金注 册登 记业 务, 并按照 基金 合同 规定 对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进行 必要 的监督 和检 查,并 从 基金 注 册登 记机 构获 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9)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 围内 ,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和赎 回的 申请 ; (10)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利 益依 法为 基金 进行 融资 、 融券 ; (11)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 制订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2 ) 按 照法 律法 规 , 代 表基金 对被 投资 企业 行使 股东权 利 , 代 表基 金行 使 因投资 于其 它证 券所产 生的 权利 ; (13) 在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时 ,提 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14)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5) 依照 有关 规定 行使 因基金 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的 权利 ; (16 ) 选 择 、 更换 律师 事 务所 、 会 计师 事务 所、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 构; (17 ) 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 制 订、 修 改并公 布有 关基 金募 集 、 认购 、 申 购、 赎 回、转 托管 、基 金转 换、 非交易 过户 、冻 结、 收益 分配等 方面 的业 务规 则; (18) 选择 、更 换或 撤销 基金投 资顾 问; (19) 委托 第三 方机 构办 理本基 金的 交易 、清 算、 估值、 结算 等业 务; (20)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所规 定的 其它 权利 。 2、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1) 依 法募 集基 金, 办 理 或者委 托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发 售、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62 (2)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3)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4)配备 足够的 具有专 业 资格的人 员进行 基金投 资 分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 经营方式 管理 和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 制、监察 与稽核 、财务 管 理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 证所管理 的基 金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 不 同基金 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 帐 , 进行 证券 投资 ; (6) 按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基金收 益; (7 ) 除 依据 《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得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 三人谋 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8)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的 财务 会计 报告 ; (9)依法 接受基 金托管 人 的监督, 并协助 向基金 托 管人提供 所投资 市场与 基 金投资相 关的 法律法 规等 信息 ;


(10) 编制 季报 、半 年报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 施使计 算基 金份 额认 购 、 申购 、 赎 回的 方法 符合 基 金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规 定;


(12) 计算 并公 告 基 金资 产净值 ,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13)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4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 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资意 向等 。 除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以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15)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6 )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 业务活 动的 记录 、 帐册 、 报表 、 代 表基 金签 订的 重 大合同 和其 他相 关资料 ; (17 ) 依 据 《基金 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托 管 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8)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律 行为 ; (19)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20) 因违 反基金 合同 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应 承担 赔偿 责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1) 基金 托管人 违反 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利益向 基金 托管 人追偿 ; (22) 基金 管理 人对 其委 托 的投 资顾 问及 其他 第三 方机构 的行 为 承 担责 任。 (23)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职 责。 3、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1)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63 (2) 依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 ; (3)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4) 在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 止时 ,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5)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6) 选择 、更 换境 外托 管 人并与 之签 署有 关协 议; (7)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它 权利 。 4、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1)安全 保管基 金财产 , 准时将公 司行为 信息通 知 基金管理 人 ,确 保基金 及 时收取所 有应 得收入 ; (2)设立 专门的 基金托 管 部,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 业 场所,配 备足够 的、合 格 的熟悉基 金托 管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 基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帐户 和证 券帐 户; (4 ) 除 依据 《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得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 三人谋 取利 益 ; (5)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 财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确保 基金财 产的 完整 和独 立; (6)保管 (或委 托境外 托 管人)由 基金管 理人代 表 基金签订 的与基 金有关 的 重大合同 及有 关凭证 ; (7)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的记 录、 帐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8)按照 基金合 同的约 定 ,根据基 金管理 人、投 资 顾问的投 资指令 ,及时 办 理清算、 交割 事宜;


(9)保守 基金商 业秘密 。 除《基金 法》、 基金合 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另有规 定 外,在基 金信 息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10)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1 )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 告、 半年 度 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出具 意见 , 说明 基金 管 理人在 各重 要方 面的运 作是 否严 格按 照基 金合同 的规 定进 行; 如 果 基金管 理人 有未 执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 确 保基 金份 额净 值 按照有 关法 律法 规 、 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方法 进行 计算 , 复 核 、 审 查基 金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 (14)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5)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 项; (16 )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 (17) 按照 规定监 督基 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并 协 助向基 金管 理人 提供 所投 资市场 与基 金投 资相关 的法 律法 规等 信息 ; 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64 (18)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损失 ,应 承担 赔偿责 任, 其责 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19) 基金 管理 人因 违反 基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管 理人追 偿; (20) 对其 委托 第三 方机 构相关 事项 的法 律后 果承 担责任 ; (21 ) 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 按 照规 定对 基金 日常 投资行 为和 资金 汇出 入情 况实施 监督 , 如发现 投资 指令 或资 金汇 出入违 法、 违规 ,应 当及 时向中 国证 监会 、外 管局 报告; (22) 按法 律法规 规定 向 监管部 门 报 告基 金管 理人 境外投 资情 况, 并 按相 关 规定进 行国 际收 支申报 ;


(23 ) 办 理基 金管 理人 就 管理本 基金 的有 关结 汇 、 售汇 、 收 汇、 付汇 和人 民币 资金结 算业 务; (24)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职 责。 5、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转让 或者 申请 赎 回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 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事项行 使表 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它 权利 。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1) 遵守 法律 法规 、基 金 合同; (2)提供 基金管 理人和 监 管机构要 求提供 的信息 , 以及不时 的更新 和补充 , 并保证其 真实 性; (3)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费 用; (4) 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合 同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5)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利益 的活 动; (6) 执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决议 ; (7)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8)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遵 守基金 管理 人及 代销 机构 和注册 登记 机构 的相 关交 易及业 务规 则 ; (9)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集 、议 事及 表决 的程 序和规 则 1、召 集方 式 (1)除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 另有约 定外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召 集。 (2)基金 托管人认 为有必 要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的,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 出书面提 议。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65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 是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 金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自 行召 集。 (3)代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 书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 上 的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仍 认 为 有必 要 召 开 的 , 应当 向 基 金托 管 人 提 出 书 面提 议。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议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决 定召 集的,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日 起 60 日内 召 开。 (4)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书 面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而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 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有权 自行 召集, 并至 少提 前 30 日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5)基金 份额持有 人依法 自 行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的,基 金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应 当配 合,不 得阻 碍、 干扰 。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2、通 知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于 会议 召开 前 30 天 在至 少一 种 指 定媒 体 上公告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得就 未经公 告的 事项 进行 表决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将至少 载明 以下 内 容: (1)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方式 ; (2)会 议拟 审议 的主 要事 项 ; (3)投 票委 托书 送达 时间 和 地点; (4)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 电话; (5)权 益登 记日 ; (6)如采 用通讯表 决方式 , 则载明具 体通讯 方式、 委 托的公证 机关及 其联系 方 式和联系 人、 书面表 达意 见的 寄交 和收 取方式 、 投 票表决 的截 止 日以及 表决 票的 送达 地址 等内容 。 在 法律法 规 和监管 机关 允许 的情 况下 ,表决 方式 亦可 采用 网上 表决、 电话 表决 等其 他表 决方式 。 3、开 会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开方式 包括 现场 开会 和通 讯方式 开会 。 现场 开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本人出 席或 通过 授权 委派 其代理 人出 席 , 现 场开 会时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授权 代表 应当 出 席,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 管人不 派代 表出 席的 ,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 通 讯方 式 开会指 按照 基金 合同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66 的相关 规定 以通 讯的 书面 方式进 行表 决。 会 议的 召 开方式 由召 集人 确定 , 但 决定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或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 必须 以现场 开会 方式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以 进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自 出席会议 者持有 基 金份额的 凭证和 受托出 席 会议者出 具的委 托人持 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和授 权委 托书 等文 件符 合法律 法规 、本 基金 合同 和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2)经核 对 ,汇总 到会者 出 示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 基 金份额的 凭证显 示 ,全 部 有效凭证 所代 表的基 金份 额不 少于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50% ( 含 50%)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召 集人 按基 金合 同规 定 公告会 议通 知后 ,在 表决 截止日 前公布 2 次 相 关提 示性公 告; ; (2)召 集人 按照 会议 通知 规 定的方 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3)本人 直接出具 书面意 见 或授权他 人代表 出具书 面 意见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所 代表的基 金份 额不少 于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额 的 50%(含 50%); (4)直接 出具书面 意见的 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受托代 表 他人出具 书面意 见的其 它 代表 ,同 时提 交 的 持 有 基 金份 额 的 凭证和 受 托 出 席 会议 者 出 具的委 托 人 持 有 基金 份 额 的凭证 和 授 权 委 托书 等 文件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和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5)会 议通 知公 布前 已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如果开 会条 件达 不到 上述 的条件 , 则召 集人 可另 行 确定并 公告 重新 表决 的时 间(至 少应 在 25 个工作 日后), 且确 定有 权 出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资格 的权 益登 记日 不变 。 4、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1)议 事内 容限 为本 条前 述 第(二 )款 规定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事 由范 围内的 事项 。 2)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 人、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可 以 在大会召 集人 发出会 议通 知前 向大 会召 集人提 交需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 3)对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交的提 案 ,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按照 以下 原则 对提 案进 行审核 : a、关联性 。大会 召集人 对 于基金份 额持有 人提案 涉 及事项与 基金有 直接关 系 ,并且不 超出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 权范围 的 , 应提交 大会 审 议; 对 于不 符合上 述 要求的 , 不 提交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如果 召 集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提 案提 交大 会表 决, 应 当在 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上进 行解 释和 说明。 b、程序性 。大会 召集人 可 以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提 案涉及的 程序性 问题作 出 决定。如 将其 提案进 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 需 征得 原提 案人 同意 ; 原提案 人不 同意 变更 的 , 大会主 持人 可以 就程 序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作 出决 定 , 并按 照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程 序进 行 审 议 。 4)单独或 合并持 有权益 登 记日基金 总份额 10% 或 以 上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提 交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或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 未获得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通过 , 就同 一提 案 再次提 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 其时间 间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67 隔不少 于六 个月 。法 律法 规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 得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行 表决 。 (2)议 事程 序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 先由召 集人 宣读 提案 , 经 讨论后 进行 表决 , 并形 成 大会决 议 , 报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后 生效 ; 在 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 先由 召集 人在 会议 通知中 公布 提案 , 在所通知 的表决 截止日 期 第 2 个 工作日 由大会 聘请 的公证机 关的公 证员统 计 全部有效 表决并 形 成决议 ,报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或 备案 后生 效。 5、表决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 份基金 份额 享有 平等 的表 决权。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1)特 别决 议 对于特 别决 议应 当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所 持表决 权的 三分 之二 以上 (含三 分之 二 ) 通过。 2)一 般决 议 对于一 般决 议应 当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决 权 的 50% 以上 ( 含百 分之五 十) 通 过。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人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或终止 基金 合同 应当 以特 别决议 通过 方 为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符合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逐 项 表 决 。 (3)采取 通讯方式 进行表 决 时,符合 法律法 规、基 金 合同和会 议通知 规定的 书 面表决 意 见即 视为有 效的 表决; 表决 意 见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弃 权表 决, 但 应当 计 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额 总数 。 6、计票 (1)现 场开 会 1)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 主持人为 召集人 授权出 席 大会的代 表 ,如 大会由 基 金管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开 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中推举 两名基 金份额 持 有人代表 与大会 召集人 授 权的一名 监督员( 如果基 金 管理人为 召集人 , 则监督 员由 基金 托管 人担 任; 如 基金 托管人 为召 集 人, 则 监督 员由基 金托 管 人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中指 定)共同 担 任监 票人 ;如大 会由基 金 份额持有 人自行 召集 ,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主持人 应当在 会议开 始 后宣布在 出席会 议的基 金 份额持有 人中推 举 3 名基 金份额持 有人担 任 监票人 。 2)监 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表决 后立 即进 行清 点并由 大会 主持 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果 。 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68 3)如果会 议主持 人对于 提 交的表决 结果有 怀疑 , 可 以对所投 票数进 行重新 清 点;如果 会议 主持人 未进 行重 新清 点 , 而 出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理人对 会议 主持 人 宣布的 表决 结果 有异 议 , 其有权 在宣 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要 求重 新清 点 , 会 议 主持人 应当 立即 重新 清点并 公布 重新 清点 结果 。重新 清点 仅 限 一次 。 4)在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 托 管人担任 召集人 的情形 下 ,如果在 计票过 程中基 金 管理人或 者基 金托管 人拒 不配 合的 , 则参 加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有权推 举 3 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共 同担 任 监票人 进行 计票 。 如召集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 , 还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 督;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托 管 人, 则 应另 行书面 通知 基 金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2)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 票 方式 可采 取如 下方 式: 由大会 召集 人聘 请的 公证 机关的 公证 员进 行计 票。 7、生 效与 公告 (1)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按 照《基金 法》有 关规定 表 决通过的 事项, 召集人 应 当自通过 之日 起五日 内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者 备案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定 的事 项自 中国 证监会 依法 核准 或 者出具 无异 议意 见之 日起 生效。 (2)生效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决议 对全体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均有 法律约 束力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决定。 (3)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决 议应当自 中国证 监会核 准 或 出具无 异议意 见后, 由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集 人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公 告。 (4)如果 采用通讯 方式进 行 表决,在 公告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决议时 ,必须 将 公证书全 文、 公证机 关、 公证 员姓 名等 一同公 告。 8、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三) 基金 合同 解除 和终 止的事 由、 程序 1、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 基金合 同终 止: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 (2)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六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承接 的; (3)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情 形。 2、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基金 合同终止 ,基金 管 理人应当 按法律 法规和 本 基金合同 的有关 法律法 规 规定对基 金财 产进行 清算 。 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69 (2)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 自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之 日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 管理人 组织 成立 基金 财产 清算组 , 在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接 管基 金财 产之前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按 照基 金合 同和 托管协 议的 规定 继 续履行 保护 基金 财产 安全 的职责 。 2)基金财 产清算 组成员 由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 、具有从 事证券 相关业 务 资格的注 册会 计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员 。 3)基金财 产清算 组负责 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变现 和分配 。基金 财 产清算组 可以 依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 3、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发 生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接 管基 金财 产;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根 据 基金财 产的 情况 确定 清算 期限; (3)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对 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评 估 和变现 ; (5) 制作 清算 报告 ; (6)聘请 会计师 事务所 对 清算报告 进行外 部审计 , 聘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 告出具法 律意 见书; (7)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8)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四) 争议 解决 方式 1、本 基金 合 同 适用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2、本基金 合同的 当事人 之 间因本基 金合同 产生的 或 与本基金 合同有 关的争 议 应首先通 过友 好协商 解决 。但 若自 一方 书面要 求协 商解 决争 议发 生之日 起 60 日内 未能 以协 商方式 解决 的, 则 任何一 方有 权将 争议 提交 位于北 京的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根据 当时 有效的 仲裁 规则 进 行仲裁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 的,对 仲裁 各方 当事 人均 具有约 束力 。 3、除 争议 所涉 内容 之外 , 本基金 合同 的其 他部 分应 当由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继 续履行 。 (五) 基金 合同 存放 地和 投资者 取得 基金 合同 的方 式 基金合 同可 印制 成册 , 存 放在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 管人住 所 , 供 投资 人查 阅 , 基 金合 同条 款 及内容 应以 基金 合同 正本 为准。 二十四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一) 托管协 议当 事人 1、基 金管 理人 名称: 信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世 纪大 道 8 号上海 国金 中心 汇丰 银行 大楼 9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翔燕 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70 成立日 期:2005 年 9 月 30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字 【2005 】142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亿 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2、基 金托 管人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中 国银 行” ) 住所: 北京 市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中 国银 行总行 办公 大楼 法定代 表人 :肖 钢 成立时 间:1983 年 10 月 31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伍 佰叁拾 捌亿 叁仟 玖佰 壹拾 陆万贰 仟零 玖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 】24 号 联系人 :陈 国勋 联系电 话: (010 )66594856 经营范 围 : 吸 收公 众存 款 ; 发 放短 期 、 中 期 、 长 期 贷款 ; 办 理国 内外 结算 ; 办理票 据承 兑与 贴现 ; 发 行金 融债 券 ; 代 理发行 、 代理 兑付 、 承销 政府债 券 ; 买 卖政 府债 券 、 金 融债 券 ; 从 事同 业拆借 ; 买 卖 、 代理 买卖 外汇 ; 从 事银 行卡 业务 ; 提供信 用证 服务 及担 保 ; 代理收 付款 项及 代理 保险业 务; 提供 保管 箱服 务;经 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等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业 务。 (二) 基金托 管人 与基 金管 理人 之间的 业务 监督 、核 查 1、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1)基金托 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 》中实际可 以监控事项的 约定,建 立相关 的技 术系 统, 对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进行 监督。 主要 包括 以下 方面 : 1) 对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 资对象 进行 监督 ; 本基金 可投 资于 下列 金融 产品或 工具 : 交易 型开 放 式指数 基金 ( 以下 简称 “ETF”); 普通 股、 优先股 、全 球存 托凭 证和 美国存 托凭 证、 房地 产信 托凭证 ;政 府债 券、 公司 债券、 可转 换债 券 、 住房按 揭支 持证 券 、 资 产支 持证券 等及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可的 国际 金融 组织 发行 的证券 ; 银行 存款 、 可转让 存单 、银 行承 兑汇 票、银 行票 据、 商业 票据 、回购 协议 、短 期政 府债 券等货 币市 场工 具 ; 金融衍 生产 品、 结 构性 投 资产品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如 法律 法规或 监 管机构 以后 允许 本基 金投 资其他 品种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可以 将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 本基金 不得 投资 于 相 关法 律法规 及《 基金 合同 》禁 止投资 的投 资工 具 。 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71 2) 对基 金投 融资 比 例 进行 监督; a. 投资 于ETF 的 比例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的 60% ; b. 投资 于权 益类 资产 的比 例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的 60% 。 c. 本 基金合同中 , “金砖四国” 是指巴西、俄 罗斯、印度 、中国(含香 港) 。本基金 主要投 资于“金 砖四国” 相关的 金融资产 ,包括以 “金砖 四国”至 少一国/ 地区为主 要投资范 围的 ETF 以及两 类上 市公 司的 股票 : (1) 在 “ 金砖 四国 ” 登 记 注册的 企业 , (2 ) 主营 业 务收入 主要 来自 于 “金砖 四国 ” 的企 业。 本 基金投 资上 述 “金 砖四国 ” 相 关的 金融 资产 的比例 不低于 基金 权益 类资 产的 80% ,其 余不 高于 20% 的权益 类资 产可 投资 于非 符合本 基 金 定义 的“ 金砖 四国” 相关 金融 资 产,如 台湾 股票 等 。 d. 本基 金持 有现 金或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的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若 法 律法规 变更 或取 消本 限制 的,则 本基 金按 变更 或取 消后的 规定 执行 ) 。 3)对基 金投 资禁 止行 为进 行监督 ; a.组合 投资 比例 限制 本基金 在投 资策 略上 兼顾 投资原 则以 及开 放式 基金 的固有 特点 , 通过 分散 投资 降低基 金财 产 的非系 统性 风险 ,保 持基 金组合 良好 的流 动性 。基 金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 限制: a)本基金 持有同 一家银 行 的存款不 得超 过 基金净 值 的 20%。 在托管 账户的 存 款可以不 受上 述限制 。 b )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 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 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 。 c)本基金 持有与 中国证 监 会签署双 边监管 合作谅 解 备忘录国 家或地 区以外 的 其他国家 或地 区 证 券 市 场 挂 牌交 易 的 证券 资 产 不 得 超 过基 金 资 产净 值 的 10%, 其中, 持 有任一 国 家 或 地 区 市场 的证券 资产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3% 。 d)不得购 买证券 用于控 制 或影响发 行该证 券的机 构 或其管理 层。本 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 全部 基金不 得持 有同 一机 构 10% 以上 具有 投票 权的 证券 发 行总量 。 前项投资 比例限 制应当 合 并计算同 一机构 境内外 上 市的总股 本,同时 应当一 并 计算全球 存托 凭证和 美国 存 托 凭证 所代 表的基 础证 券, 并假 设对 持 有的股 本权 证行 使转 换。 e)本 基金 持有 非流 动性 资 产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净值 的 10% 。 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 指法 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 流通 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 监会 认定的其他资 产。 f ) 本 基金管理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任 何 一 只 境 外 基 金, 不 得 超 过 该 境 外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20% 。 g) 本基 金为 应付 赎回、 交 易清算 等临 时用 途借 入现 金的比 例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 , 临时借 入现 金的 期限 以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期限 为准 。 b.关于 投资 境外 基金 的限 制


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72 a) 每只 境外 基金 投资 比例 不超过 本基 金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0%。 本 基 金 投资 境外 伞型基 金的 , 该伞型 基金 应当 视为 一只 基金。 b)本 基金 不得 投资 于以 下 基金:


(i) 其 他基 金中 基金 ;


(ii)联 接基 金(A Feeder Fund);


(iii) 投资 于前 述两 项基 金 的伞型 基金 子基 金。 c.金融 衍生 品投 资 本基金 投资 金融 衍生 品应 当仅限 于投 资组 合避 险或 有效管 理, 不得用 于投 机 或放大 交易 , 同 时应当 严格 遵守 下列 规定 : a)本 基金 的金 融衍 生品 全 部敞口 不得 高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0% 。 b)本基金 投资期 货支付 的 初始保证 金、投 资期权 支 付或收取 的期权 费、投 资 柜台交易 衍生 品支付 的初 始费 用的 总额 不得高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10%。 c)本 基金 投资 于远 期合 约 、互换 等柜 台交 易金 融衍 生品, 应当 符合 以下 要求 :


(i)所有 参与交易 的对手 方 (中资商 业银行 除外) 应 当具有不 低于中 国证监 会 认可的信 用评 级机构 评级 ; (ii)交 易对 手方 应当 至少 每个工 作日 对交 易进 行估 值, 并且 基金 可在 任何 时候 以公允 价值 终 止交易 ; (iii) 任一 交易 对手 方的 市 值计价 敞口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20% 。 d)本 基金 不得 直接 投资 与 实物商 品相 关的 衍生 品。 e) 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 本 基金所 持有 的有 价证 券和 买入 、 卖 出股 指期 货合 约 价值 , 合 计 ( 轧 差计算 )不 得超 过前 一日 基金资 产 的100% 。 本基 金 不做杠 杆放 大交 易。 其中, 有价 证券 指股 票、ETF 、债 券( 不含 到期 日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等。 f)在任何 交易日 日终, 本 基金所持 有的权 益类资 产 市值和买 入、卖 出股指 期 货合约价 值, 合计( 轧差 计算 )不 得低 于前一 日基 金资 产 的60% 。 d.证券 借贷 交易 本基金 可以 参与 证券 借贷 交易, 并且 应当 遵守 下 列 规定:


a)所有参 与交易 的对手 方 (中资商 业银行 除外) 应 当具有中 国证监 会认可 的 信用评级 机构 评级。 b)应 当采 取市 值计 价制 度 进行调 整以 确保 担保 物市 值不低 于已 借出 证券 市值 的 102% 。 c)借方应 当在交 易期内 及 时向本基 金支付 已借出 证 券产生的 所有股 息、利 息 和分红。 一旦 借方违 约, 本基 金根 据协 议和有 关法 律有 权保 留和 处置担 保物 以满 足索 赔需 要。 d)除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 外,担 保物 可以 是以 下金 融工具 或品 种:


(i)现 金;


(ii)存 款证 明;


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73 (iii) 商业 票据 ;


(iv)政 府债 券。


(v)中资 商业银行 或由不 低 于中国证 监会认 可的信 用 评级机构 评级的 境外金 融 机构(作 为交 易对手 方或 其关 联方 的除 外)出 具的 不可 撤销 信用 证。 e)基金有 权在任 何时候 终 止证券借 贷交易 并在正 常 市场惯例 的合理 期限内 要 求归还任 一或 所有已 借出 的证 券。 f)基 金参 与证 券借 贷交 易 ,所有 已借 出而 未归 还证 券总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总 资产 的 50% 。 上述比 例限 制计 算, 基金 因参与 证券 借贷 交易 而持 有的担 保物 不 得 计入 基金 总资产 。


e.证券 回购 交易


本基金 可以 根据 正常 市场 惯例参 与正 回购 交易 、逆 回购交 易, 并且 应当 遵守 下列规 定: a)所有参 与正回 购交易 的 对手方( 中资商 业银行 除 外)应当 具有中 国证监 会 认可的信 用评 级机构 信用 评级 。 b)参与正 回购交 易,应 当 采取市值 计价制 度对卖 出 收益进行 调整以 确保现 金 不低于已 售出 证券市值 的 102% 。一 旦买 方违约, 本基金 根据协 议 和有关法 律有权 保留或 处 置卖出收 益以满 足 索赔需 要。 c)买 方应 当在 正回 购交 易 期内及 时向 本基 金支 付售 出证券 产生 的所 有股 息、 利息和 分红 。 d)参与逆 回购交 易,应 当 对购入证 券 采取 市值计 价 制度进行 调整以 确保已 购 入证券市 值不 低于支付 现金 的 102% 。一 旦卖方违 约,本 基金根 据 协议和有 关法律 有权保 留 或处置已 购入证 券 以满足 索赔 需要 。 e)基 金参 与正 回购 交易 , 所有已 售出 而未 回购 证券 总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总资 产的 50% 。 上述比 例限 制计 算, 基金 因参与 正回 购交 易而 持有 的现金 不得 计入 基金 总资 产。 f.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a)购 买不 动产 。 b)购 买房 地产 抵押 按揭 。 c)购 买贵 重金 属或 代表 贵 重金属 的凭 证。 d)购 买实 物商 品。 e)除 应付 赎回 、交 易清 算 等临时 用途 以外 ,借 入现 金。 f)利 用融 资购 买证 券, 但 投资金 融衍 生品 除外 。 g)参 与未 持有 基础 资产 的 卖空交 易。 h)从 事证 券承 销业 务。 i)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 保; j)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k)向其基 金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出 资或者 买卖其 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发 行的股票 或者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74 债券; l)买卖与 其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管 人有控 股关系 的 股东或者 与其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有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m)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n)依 照法 律法 规有 关规 定 ,由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为对基 金禁 止从 事的 关联 交易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相互 提供 与本机 构有 控 股关系 的股 东或 与本 机构 有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名单 ; 4)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 人提供 其回 购交 易及 监督 所需的 其他 投资 品种 的交 易对手 库 , 交 易 对手库 由信 用等 级符 合 《 通知 》 要 求的 交易 对手 组 成。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 实际情 况的 变化 , 及 时对交 易对 手库 予以 更新 和调整 ,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金融 衍生品 、证 券借 贷 、 回购交 易时 , 交易 对手 应 符合交 易对 手库 的范 围。 基金托 管人 对交 易对 手是 否符合 交易 对手 库进 行监督 ;


5)基金 如投 资银 行存 款, 基金管 理人 应根 据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事 先确 定符 合条件 的所 有存 款银 行的 名单, 并及 时提供 给基 金 托管人 , 基 金托管 人据 以 对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的交易 对手 是否 符合 上述 名单进 行监 督; 6)对法 律法 规规 定及 《 基金 合同 》 中 实际 可以 监控 事项 约定的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方 面进行 监 督 。 (2)基金 托管人应 根据有 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 及 《基 金 合同》 的 约定, 对基金 财 产净值计 算、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收 资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入 确定 、基 金收 益分 配、相 关信 息披 露 、 基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 业务核 查。 (3)基金 托管人 发现基 金 管理人或其 投资 顾问 的 违 规行为, 应及时 通知基 金 管理人, 由基 金管理 人或 由基 金管 理人 责成投 资顾 问 限 期纠 正 ; 基 金管理 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及 时进行 核对 确认 并 回函 ; 在 限期 内 , 基 金托 管人有 权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如 基金 管理 人未 予 纠正 或 基金 管理 人未 责成投 资顾 问纠 正 的 ,基 金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4)基金 管理人应 积极配合和 协助基金 托管人的 监督和 核查,包 括但不限 于:在 规定时 间 内答复 基金 托管 人并 改正 , 就基 金托 管人的 疑义 进 行解释 或举 证, 对 基金 托 管人按 照法 规要 求需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告 的, 基 金 管理 人应 积极配 合提 供相 关数 据资 料和制 度等 。 (5)基金 托管人 对投资 管 理人对基 金财产 的投资 运 作于估值 日结束 且相关 数 据齐备后 ,进 行交易 后的 投资 监控 和报 告。 (6)基金 托管人 的投资 监 督报告的 准确性 和完整 性 受限于基 金管理 人 或其 投 资顾问 及 其他 中介机 构提 供的 数据 和信 息, 基 金托 管人对 这些 机 构的信 息的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不作 任何 担保、 暗 示或表 示, 并对 这些 机构 的信息 的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所引起 的损 失不 负任 何责 任。 (7)基金 托管人 对基金 管 理人 或其 投资顾 问 的投 资 行为(包括 但不限 于其投 资 策略及决 定) 及其投 资回 报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2、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 人的业 务核 查 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75 (1)在本 协议的 有效期 内 ,基金管 理人有 权依法 对 基金托管 人履行 本协议 的 情况进行 必要 的核查 , 核 查事项 包括 但 不限于 基金 托管 人安 全保 管基金 财产 、 开设 基金 财 产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 复 核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金 财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值 、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指 令办理 清算 交收 、 相关信 息披 露和 监督 基金 投资运 作等 行为 。 (2)基金 管理人 发现基 金 托管人擅 自挪用 基金财 产 、未对基 金财产 实行分 账 管理、无 正当 理由未执 行或延 迟执行 基 金管理人 资金划 拨指令 、 泄露基金 投资信 息等违 反 法律法规、 《基金 合 同》 及本 协议 有关 规定 时 ,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 基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管 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 形式 对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 函。 在限期 内, 基金管 理人 有 权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查 ,督 促基 金托 管人 改正。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3)基金托 管人应积极 配合基 金管理人的 核查行为,包 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 金管理 人核 查托 管财 产的 完整性 和真 实性 ,在 规定 时间内 答复 基金 管理 人并 改正。 (三)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1、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未经基 金管 理 人的合 法合 规指 令或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 同》及 本协 议另 有规 定, 不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分 配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 (3)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所 有资 金账 户和证 券账 户。 (4)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基金 托管人可 将基金 财 产安全保 管和办 理与基 金 财产过户 有关的 手续等 职 责委托给 第三 方机构 履行 。 (6)现 金账 户中 的现 金由 基 金托管 人或 其境 外托 管人 以银行 身份 持有 。 (7)基金 托管人或 其境外 托 管人按照 有关市 场的适 用 法律、法 规和市 场惯 例 , 支付现金 、办 理证券 登记 等托 管业 务。 (8)除非 根据基金 管理人 书 面同意, 基金托 管人自 身 ,并应确 保境外 托管人 不 得在任何 基金 财产上 设立 任何 担保 权利 , 包 括但 不限 于抵 押 、 质 押等 , 但 根据 有关 适用 法 律的规 定因 基金 投资 而产生 的担 保权 利除 外。 2、基 金募 集期 间及 募集 资 金的验 资 (1) 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的 “ 基 金 募 集 专 户” 。 该账 户由 基金 管理 人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开 立并管 理。 (2)基金 募集期满 或基金 停 止募集时 ,募集 的基金 份 额总额、 基金募 集金额 、 基金份额 持有 人人数 符合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 定 后, 基 金管 理 人应在 规定 时间 内, 聘 请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 行验资 , 出 具验资 报告 。 出 具的验 资报 告由 参加 验资 的 2 名或 2 名以 上 中国注 册会 计师 签字 方为 有效。 验资 完成后 ,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属 于基 金财 产的 全部资 金划 入基 金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76 托管人 开立 并指 定的 基金 托管银 行账 户中, 并确 保 划入的 资金 与验 资确 认金 额相一 致。 基金托 管 人在收 到资 金当 日出 具确 认文件 。 (3)若基 金募集期 限届满 , 未能达到 基金合 同及其 他 有关规定 的生效 条件, 由 基金管理 人按 规定办 理退 款等 事宜 。 3、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1)基 金托 管人 、境 外托 管 人应负 责本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的开 设和 管理 。 (2)基金 托管人以 本基金 的 名义开设 本基金 的托管 账 户。本基 金的银 行预留 印 鉴由基金 托管 人保管 和使 用 。 本 基金 的 一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 包 括 但不限 于投 资 、 支 付赎 回 金额 、 支 付基 金收 益、 收取申 购款 ,均 需通 过本 基金的 托管 账户 进行 。 (3)本基 金托管账 户的开 立 和使用, 限于满 足开展 本 基金业务 的需要 。基金 托 管人、 境 外托 管人、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假 借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 其他 任何银 行账 户; 亦 不得 使 用本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4)基 金资 金结 算账 户的 开 立和管 理应 符合 账户 所在 国或地 区监 管理 机构 的有 关规定 。 4、 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1)基金 托管人在 基金所 投 资市场的 交易所 或登记 结 算机构或 境外 托 管人处 , 按照该交 易所 或登记 结算 机构 的业 务规 则开立 证券 账户 。 (2)基金 证券账户 的开立 和 使用,仅 限于满 足开展 本 基金业务 的需要 。基金 托 管人 、境 外托 管人和 基金 管理 人以 及各 自委托 代理 人均 不得 出借 擅自转 让基 金的 任何 证券 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 金的任 何账 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以 外的 活动 。 (3)基金 证券账户 的开立 和 证券账户 相关证 明文件 的 保管由基 金托管 人负责 , 账户资产 的管 理和运 用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4)除非 基金托管 人及其 境 外托管人 存在过 失、 疏 忽 、欺诈或 故意不 当行为 , 基金托管 人将 不保证 其或 其境 外托 管人 所接收 基金 财产 中的 证券 的所有 权、 合法性 或真 实 性 (包 括是 否以良 好 形式转 让) 。 (5)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应 符合 账户 所在 国或 地区有 关法 律的 规定 。 5、 其 他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因业 务发展需 要而开 立 的其他账 户,可 以根据 投 资市场所 在国家 或地区 法 律法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由 基金 托管 人或境 外 托 管人 负责 开立 。新账 户按 有关 规则 使用 并管理 。 (2)投资 市场所在 国家或 地 区法律法 规等有 关规定 对 相关账户 的开立 和管理 另 有规定的 ,从 其规定 办理 。 6、 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有 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 基金托 管人 或其 境外 托管 人的保 管库 。 实 物证券 的购 买和 转让 ,由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或 其授 权的 境外 投资 顾问) 的指 令办 理 。 属 于 基 金 托 管人 及 其 境外托 管 人 或 其 委托 的 第 三方实 际 有 效 控 制下 的 实 物证券 在 保 管 期 间的 损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77 坏、 灭失 , 由此 产生 的责 任应由 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价 凭证 等的保 管按 照实 物证 券相关 规定 办理 。 基金 托管 人对其 及由 其委 托的 机构 以外机 构实 际有 效控 制的 有价凭 证不 承担 责 任。 7、 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保管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及 有 关 凭证。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署 有关 重大 合同 后应 在收到 合同 正本 后 30 日内 将一份 正本 的原 件 提交给 基金 托管 人。 除 另 有规定 外, 基金管 理人 或 其委托 的第 三方 机构 在代 表基金 签署 与基 金财 产有关 的重 大合 同时 一般 应保证 有两 份以 上的 正本 , 以便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至 少各 持有 一 份正本 原件 。重 大合 同由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按规定 各自 保管 至 少20 年。 (四) 基金资 产净 值计 算与 复核 1、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财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基 金份额 总数 后的 价值 。 2、复 核程序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进 行估 值 , 估 值原 则 应符合 《 基金 合同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会计 核算业 务指 引》 及其 他法 律法规 的规 定。 每个 工作 日上午 15:00 之 前, 基金 管理人 将 前 一日 的 基金估 值结 果以 书面 形式 报送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应在 收到 上述 传真 后对 净值计 算结 果进 行 复核, 并在 当日 18 :00 之 前盖章 或签 字后 以传 真方 式将复 核结 果传 送给 基金 管理人 ,由 基金 管 理人定 期对 外公 布。 基金 月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 核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 同时进 行。 3、当相关 法律法 规或《 基 金合同》 规定的 估值方 法 不能客观 反映基 金财产 公 允价值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 具体 情况 , 并与 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估 值。 4、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 人发现基 金估值 违反《 基 金合同》 订明的 估值方 法 、程序以 及相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分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时, 双方 应及 时进 行协商 和纠 正。 5、当基金 财产的 估值导 致 基金份额 净值小 数点后 三 位内发生 差错时 ,视为 基 金份额净 值估 值错误 。 其中, 。 基 金份 额 净值计 算差 错小 于基 金份 额净 值 0.5% 时 , 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应 在发现 日对 账务 进行 更正 调整, 不做 追溯处 理 ; 基金 份额净 值计 算差 错达 到或 超过基 金份 额净 值 0.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6、 如 果基金 托 管人 的复 核 结果与 基金 管理 人的 计算 结果存 在 偏 差并 且偏 差在 合理的 范围 内, 基金份额 净值以 基金管 理 人的计算 结果为 准,基金 管 理费和基 金托管 费也应 以 基金管理 人的净 值 计算结 果计 提。 7、由于基 金管理 人对外 公 布的任何 基金净 值数据 错 误,导致 该基金 财产或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的实际 损失 , 基金 管理 人 应对此 承担 责任 。 若基 金 托管人 计算 的净 值数 据正 确, 则基 金托 管人 对 该损失 不承 担责 任; 若 基 金托管 人计 算的 净值 数据 也不正 确, 则基金 托管 人 也应承 担部 分未 正确 履行复 核义 务的 责任。 如 果上述 错误 造成 了基 金财 产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不 当得利 , 且 基金管 理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78 人及基 金托 管人 已各 自承 担了赔 偿责 任 , 则 基金 管理 人应负 责向 不当 得利 之主 体主张 返还 不当 得 利。 如 果返 还金额 不足 以 弥补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已 承担 的赔 偿金 额, 则双方 按照 各自 赔偿 金额的 比例 对返 还金 额进 行分配 。 8、由于证 券交易 所及其 登 记结算公 司 及其 他中介 机 构 发送的 数据错 误,或 由 于其他不 可抗 力原因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 合理的 措施 进 行检查 , 但是 未能 发 现该错 误的 , 由此 造成 的 基金财 产估 值错 误 , 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免除赔 偿责 任 。 但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9、如果基 金托管 人的复 核 结果与基 金管理 人的计 算 结果存在 差异, 且双方 经 协商未能 达成 一致,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按 照其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基 金托管 人可 以将 相关 情况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10、 对于 因税 收规 定调 整或 其他原 因导 致基 金实 际交 纳税金 与基 金按 照权 责发 生制进 行估 值 的应交 税金 有差 异的 , 相 关估值 调整 不作 为基 金资 产估值 错误 处理 。 但是 , 对于其 中因 基金 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境外 托 管人或基 金管理 人委托 的 税务顾问 (称为 “责任 人” )业务操 作不当 、 疏忽或 者故 意违 约等 行为 导致基 金实 际 税 收负 担 ( 含罚金 等 ) 与 估值 有所 差 异的 , 该 等差 异应 由 责任人 负责 赔偿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代表 基金利 益进 行追 偿。 11、暂 停估 值与 公告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情形 (1)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主要 证券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或 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2)因不 可抗力 或其它 情 形致使基 金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 、 境外托 管人、 投 资顾问 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财产 价值 时;


(3) 占 基金 相当 比例 的投 资品种 的估 值出 现重 大转 变, 而 基金 管理人 为保 障 投资人 的利 益, 已决定 延迟 估值 ; (4)出现 基金管 理人认 为 属于紧急 事故的 任何情 况 ,会导致 基金管 理人不 能 出售或评 估基 金资产 的; (5)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 它情形 。 (五)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登 记与保 管 基金托 管人 应妥 善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如 基 金托管 人无 法妥 善保 存持 有人名 册, 基金 管理人 应及 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 并 代为履 行保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职 责。 基 金托 管人应 对 基金管 理人 由此 产生 的保 管费给 予补 偿。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负 有保 密义 务。 除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 本协议 另有 规定 外, 基 金托 管人不 得将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及 其中 的任何 信息 以任 何方 式向 任何第 三方 披露,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将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名 册 及 其中 的 信 息限制 在 为 履 行 基金 合 同 和 本协 议 之 目 的 而需 要 了解该 等信 息的 人员 范围 之内。 (六) 争议解 决方 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 方当事 人应 通 过协商 解决 , 但若 自一 方 书面提 出协 商解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79 决争议 之日 起 60 日内 争议 未能以 协商 方式 解决 的, 则任何 一方 有权 将争 议提 交位于 北京 的中 国 国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 根据 提交 仲裁时 该会 现 时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 裁裁 决是终 局 的,对 当事 人均 有约 束力 。 争议处 理期 间 , 双 方当 事 人应各 自继 续履 行基 金合 同和本 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本协议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法律 并从 其解 释。 (七) 托管协 议的 修改 与终 止 1、托 管协 议的 修改 程序 本协议 经双 方当 事人 协商 一致 , 可 以书 面形 式对 协 议进行 修改 。 修改 后的 新 协议 , 其 内容 不 得与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突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后 生效。 2、基 金托 管协 议终 止出 现 的情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终止 : (1)《 基金 合同 》终 止; (2)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 (3)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 (4)发 生《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或其 他法 律法 规规 定的终 止事 项。 二十五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基金管理 人承诺 为基金 份 额持有人 提供一 系列的 服 务。基金 管理人 有权根 据 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需要 和市 场的 变 化 ,增 加或变 更服 务项 目及 内容 。主要 服务 内容 如下 :


(一) 资料 寄送


投资人更 改个人 信息资 料 ,请及时 到原开 立基金 账 户的销售 网点更 改。在 从 销售机构 获取准 确的客 户地 址和 邮编 的前 提下, 基金 管理 人将 负责 寄送基 金投 资人 对账 单。


基金管理人每年 1 月 份 至少 向 所 有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以 书 面 或 电 子 文 件形 式寄 送 一 次 对 账 单。对 账单 在每 年结 束后 的 7 个 工作 日内 寄出 。


网上直销 客户若 发生交 易 行为,基 金管理 人将在 交 易确认的 次月以 电子文 件 形式寄出 交易对 账单。


(二) 红利 再投 资


本基金收 益分配 时,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可以 选择将 所 获红利再 投资于 本基金 , 登记注册 机构将 其所获红 利 按除 权后的 基 金份额净 值自动 转为基 金 份额 (具 体日期 以本基 金 分红公告 为准) 。红 利再投 资免 收申 购费 用。


(三)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本基金可 通过销 售机构 为 投资人提 供定期 定额投 资 的服务, 即投资 人可通 过 固定的渠 道,采 用定期 定额 的方 式申 购基 金份额 。 定 期定额 投资 不 受最低 申购 金额 限制, 具 体实施 时间 和业 务规 则请参 见本 基金 公告 。


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80 (四) 基金 转换


基金管理 人可以 根据相 关 法律法规 以及基 金合同 的 规定,在 条件成 熟的情 况 下提供本 基金与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 金之间 的转 换服 务。 具体 实施时 间和 业务 规则 请参 见 本基 金公 告。


(五) 电话 查询 及交 易服 务


信诚自动 电话语 音查询 、 交易系统 ,为客 户提供 安 全高效的 电话查 询服务 。 对直销柜 台客户 还提供 电话 交易 服务 。


(六) 在线 服务


基 金管理 人利 用自己 的网站 (www.citicprufunds.com.cn )为基 金投资 人提 供网上 查询、 网上 资讯服 务以 及在 线客 服服 务。


(七) 资讯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将为 持有 人不 定期寄 送资 讯刊 物。


(八)客 户投 诉和 建议 处理


投资人可 以通过 基金管 理 人提供的 呼叫中 心人工 座 席、书信 、网站 留言、 传 真等渠道 对基金 管理人 和销 售机 构所 提供 的服务 进行 投诉 或提 出建 议。 投资 人还 可以 通过 代销 机构的 服务 电话 对 该代销 机构 提供 的服 务进 行投诉 。


二十六 、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本基 金的其他应 披露事项将严 格按照《基 金法》 、 《运作 办法》 、 《销售办 法》 、 《信 息披露办 法》 、 《 试行 办法 》 、 《 通知 》 等相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内容与 格式 进行 披露 ,并 在指定 媒体 上 公 告 。 二十 七 、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招 募说明书 分别置备 于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和基 金份额发 售机构的 住所, 投资者可 在 办公时 间查 阅、 复制 ;投 资者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可 在合理 时间 内取 得上 述文 件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 对投资 者按 此种 方式 所获 得的文 件及 其复 印件 , 基金 管理人 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 所公告 的内 容完 全 一致。 投 资 者 还 可 以 直 接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http://www.citicprufunds.com) 查阅和下载招募说 明书。 二十八 、备查文件 (一) 本基 金备 查文 件包 括下列 文件 1、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基金 募 集的文 件; 2、基 金合 同; 3、托 管协 议; 4、法 律意 见书 ; 5、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6、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 、营 业执 照; 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81 7、中 国证 监会 要求 的其 他 文件。 (二) 备查 文件 的存 放地 点和投 资者 查阅 方式 1、 存 放地 点: 基 金合 同、 托管协 议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处; 其余 备查文 件存 放 在基金 管理 人处 。 2、查 阅方 式: 投资 者可 在 营业时 间免 费到 存放 地点 查阅, 也可 按工 本费 购买 复印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