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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诚四国(165510)

信诚四国:基金合同查看PDF公告




信 诚 金砖 四 国积 极 配置 证 券投 资 基金 (LOF ) 基 金 合同 基金管理 人:信诚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基金托管 人:中 国 银行股份 有限公 司 二〇一〇年 二 月


























目录 一、前 言........................................................................................................................................... 1 二、释 义........................................................................................................................................... 3 三、基 金的 基本 情况 ....................................................................................................................... 7 四、基 金份 额的 发售 ....................................................................................................................... 8 五、基 金备 案 ................................................................................................................................. 10 六、基 金份 额的 上市 交易 ............................................................................................................. 12 七、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15 八、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冻结、 质押 与转 托管 ......................................................................... 24 九、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及其 权利义 务 ............................................................................................. 26 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34 十一、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的更 换条 件和 程序 ................................................................. 41 十二、 基金 的托 管 ......................................................................................................................... 44 十三、 基金 的销 售 ......................................................................................................................... 45 十四、 基金 份额 的注 册登 记 ......................................................................................................... 46 十五、 基金 的投 资 ......................................................................................................................... 47 十六、 基金 的财 产 ......................................................................................................................... 58 十七、 基金 财产 的估 值 ................................................................................................................. 59 十八、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63 十九、 基金 收益 与分 配 ................................................................................................................. 66 二十、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68 二十一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 69 二十二 、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73 二十三 、违 约责 任 ......................................................................................................................... 76 二十四 、争 议的 处理 ..................................................................................................................... 77 二十五 、基 金合 同的 效力 ............................................................................................................. 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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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一)订 立 信 诚金砖 四国 积极配置 证券 投资基 金 (LOF )基金 合同 (以下 简称 “本基 金 合同” )的 目的 、依 据和 原 则。 1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目 的 订立本 基金 合同 的目 的是 明确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的 权利义 务 、 规 范 信 诚金 砖四 国积极 配 置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 以下简 称 “ 本基 金” ) 的 运作,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合 法权 益 。 2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依 据 订立本 基金 合同 的依 据是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合 同法 》 、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 法》 ( 以下 简称 《基 金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 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运作办 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销售 办法》 ) 、 《 证券 投资 基 金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信息 披露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金 信息 披露 内容 与格 式准则 第 6 号< 基金合 同的内 容与格 式>》、 《合 格境内 机构投 资者 境外证 券投资 管理试 行办 法》 ( 以下简 称 《试 行办 法》 ) 、 《 关 于 实施 〈 合格 境内 机构 投资 者境外 证券 投资 管理 试行 办法 〉 有关 问 题的通 知 》 (以 下简 称《 通知》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3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原 则 订立本 基金 合同 的原 则是 平等自 愿、 诚实 信用 、充 分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 益 。 (二) 本基 金由 基金 管理 人依照 《基 金法 》 、 本 基 金合同 和其 他有 关规 定募 集,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 核 准。 中国 证监 会对本 基金 募集 的 核 准, 并不表 明其 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收 益作 出实 质性判 断或 保证 ,也 不表 明投资 于本 基金 没有 风险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由于 证 券投资 具有 一定 的风 险, 因此不 保证 投资 于本 基金 一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最 低收益 。 (三) 本基 金合 同是 约定 本基金 合同 当事 人之 间基 本权利 义务 的法 律文 件, 其他与 本基 金相关 的涉 及本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义务 关系 的任何 文件 或表 述 , 如 与本 基金合 同有 冲 突, 均以 本基 金合同 为准 。 本 基金 合同 的当事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基金 投资 人 自 依本 基金合 同取 得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即成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和 本基 金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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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的当 事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本身 即表 明其 对本基 金合 同的 承认 和接 受。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作 为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并不 以在 本基 金合 同上 书面签 章为 必要 条件 。 本基 金合同 的当 事 人应按 照《 基金 法》 、本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享有权 利、 承担 义务 。 (四) 投资 人认 购、 申购 款项和 赎回 款项 均以 人民 币 元计 算, 在本 基金 存续 期间, 基金 管理人 不承 担汇 率变 动风 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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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释义 本基金 合同 中, 除非 文意 另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 称具有 如下 含义 :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信诚 金砖 四国 积极 配置 证券投 资基 金 (LOF ); 基金合 同或 本基 金合 同: 指《 信 诚金 砖四 国积 极配 置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基 金合同 》 及对 本 基金 合同 的任 何有 效修订 和补 充; 招募说 明书 : 指《 信 诚金 砖四 国积 极配 置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 募说明 书》 及其定 期更 新; 托管协 议: 指《 信 诚金 砖四 国积 极配 置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托 管协议 》 及其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 发售公 告: 指《 信 诚金 砖四 国积 极配 置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发 售公告 》 ; 《业务 规则 》: 指《信诚 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开放 式基金业务规则 》, 及代 销 及注册 登记 机构 的业 务规 则 ; 中国证 监会 :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中国银 监会 :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外管局 : 指国家 外汇 管理 局; 《合同 法》 :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合同 法》; 《基金 法》 :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元: 如无特 指, 指人 民币 ;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 指受本 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本基 金合同享受权利 并承担义 务 的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份额持 有 人; 基金管 理人 : 指信诚 基金 管理 有 限 公司 ; 基金托 管人 : 指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境外托 管人 : 指基金 托管人委托的、 根据基金 托管人与其签订 的合同负责 基金境外 财 产的 保管 、存 管、清 算等 业务 的金 融机 构; 投资顾 问: 是指符 合 《试行办法》 规定的条 件,根据 基金管 理人 与其 签 订的 合 同为 基金管理人 境外证券 投资提供证券买 卖建议或 投 资组合 管理等服务并取 得收入的 境外金融机构 。 基金管理 人 有权根 据基 金运 作情 况选择 、更换 或 撤销 投资 顾问 ; 注册登 记业 务: 指本基 金登记、存管、 清算和交 收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投 资 人基金 账户 管理 、 基 金份 额注册 登记 、 清 算及 基金 交易确 认、 发放红 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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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登 记机 构: 指办理 本基金注册登记 业务的机 构。本基金的注 册登记机 构 为信诚 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或接受 信诚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委 托 代为办 理本 基金 注册 登记 业务的 机构 ; 投资 人 : 指个人 投资者、机构投 资者 、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 和法律 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 资 者; 个人投 资者 : 指年满 18 周岁,依 据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有关 法律 法规 可以投 资 于开放 式 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自然人 ; 机构投 资者 : 指在中 国境内合法注册 登记或经 有权政府部门批 准设立和 有 效存续 并依法可以投资 于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的 企业法人 、 事业法 人、 社会 团体 或其 他组织 ;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可以投 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 的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中 国境外 的机 构投 资者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指依招 募说明书和基金 合同合法 取得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投 资 人; 基金募 集期 : 指基金 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中载明 ,并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的 基 金份额 募集 期限 , 自 基金 份 额发售 之日 起最 长不 超过 三个月 ;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基金募 集达到法律规定 及基金合 同约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 人 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合同备案手续,获得中国 证监会 书面 确认 之日 ; 存续期 : 指本基 金合 同生 效至 终止 之间的 不定 期期 限; 工作日 :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 开放日 : 指基金 管理 人为 投资 人办 理基金 申购 、 赎 回等 业务 的 工作日 ; 认购: 指在基 金募集期内,投 资 人按照 本基金合同的规 定申请购 买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申购: 指在本 基金合同生效后 的存续期 间,投资 人申请 购买本基 金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 赎回: 指在本 基金合同生效后 的存续期 间,基金份额持 有人 按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条件 向基 金管 理人卖 出 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 基金转 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按基 金管理人 规定的条件,申 请将其持 有 的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某 一 开放式 基金的基金份额 转换为基 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其 他 开 放式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投资指 令: 指基 金 管理人 或其委托 的第三方 机构 在运用 基金 财产进行 投 资时,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的资金 划拨 及实 物券 调拨 等指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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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销机 构: 指符合 《销售办法》和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 件,取得 基 金代销 业务资格,并 与 基金管理 人签订了基金销 售服务代 理 协议, 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 赎 回和其 他基金业务的机 构 ,以及 取得基金代销业 务资格 、 可 以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 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 深圳 证 券交易 所 会 员单 位 ; 会员单 位: 指具有 基金 代销 业务 资格 的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会 员单 位 ; 销售机 构: 指基金 管理 人及 本基 金代 销机构 ;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中心 及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 点; 指定媒 体: 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信 息披 露的 报刊 (以 下 简称 “ 指 定报刊 ” ) 和互 联网 网站 ( 以下简 称“ 网站 ” ) ; 基金账 户: 指注册 登记机构为基金 投资 人开 立的记录其持有 的由该注 册 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 户; 交易账 户: 指销售 机构为投资 人开 立的记录 投资 人通过 该销 售机构办理 认购、 申购、赎回、转 换及转托 管等业务而引起 的 基金份 额 的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 账户 ; 深圳证 券账 户: 指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 开设的深 圳 证券交 易所人民币普通 股票账户 或证券投资基金 账户,投 资 人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 办理基金交易、 申购、赎 回 等业务 时需 持有 深圳 证券 账户; T 日: 指销售 机构 受理 投资 人申 购、 赎 回或 其他 业务 申请 的 开放日 ; T+n 日: 指自 T 日起 第n 个工 作日 (不包 括T 日) ; 销售场 所 : 指场外 销售 场所 和场 内交 易场所 ,分 别简 称场 外和 场内 ; 场外 : 指以交 易所开放式基 金 交易系统 以外的方式、通 过销售机 构 办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 场所 ; 场内 : 指以交 易所开放式基金 交易系统 的方式、通过销 售机构办 理 基金销 售业 务的 场所 ; 发售: 指在本 基金募集期内, 销售机构 向投资者销售本 基金份额 的 行为 ; 注册登 记系 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证券登 记结 算系 统: 指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证 券登记结 算 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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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交 易: 指场外 申购和赎回、转 换等场外 基金交易,以及 场内申购 和 赎回及 上市 交易 等场 内基 金交易 ; 上市交 易: 指基金 合同生效后投资 人通过场 内 会员单位以集 中竞价的 方 式买卖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 系统内 转托 管: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持 有的基金 份额在注册登记 系统内不 同 销售机 构(网点)之间 或证券登 记结算系统内不 同会员单 位 (席位 )之 间进 行转 托管 的行为 ; 跨系统 转登 记: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持 有的基金 份额在注册登记 系统和证 券 登记结 算系 统间 进行 转登 记的行 为 ; 基金收 益: 指基金 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买 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 息 及其他 合法 收入 ; 基金资 产总 值 : 指基金 购买的各类证券 、银行存 款本息、应收申 购款以及 其 他资产 等形 式存 在的 基金 财产的 价值 总和 ; 基金资产 净值 :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价 值; 基金 份 额净 值 指以计 算日 基金资产净 值 除以计 算日基金份额总 额后得出 的 基金份 额资 产 净 值; 基金财 产估 值: 指计算 评估基金财产和 负债的价 值,以确定 基金 资产净值 和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过程 ; 法律法 规: 指中华 人民共和国现行 有效的法 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及 其他规 范性 文件 以及 对于 该等法 律法 规的 不时 修改 和补充 ; 公司行 为信 息: 指证券 发行人所公告的 会或将会 影响到基金资产 的价值及 权 益的任 何未完成或已完 成的行动 ,及其他与本基 金持仓证 券 所投资 的发 行公 司有 关的 重大信 息, 包括 但不 限于 权 益 派发 、 配股、 提前 赎回 等信 息; 不可抗 力: 指任何 不能预见、不能 避免、不 能克服的客观情 况,包括 但 不限于 《基金法》及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及重大政 策调整、 台 风、洪 水、地震、 流行 病 及其他 自然灾害,战争 、骚乱、 火 灾、政 府征用、戒严、 没收、恐 怖主义行为、突 发停电或 其 他突发 事件 、证 券交 易场 所非正 常暂 停或 停止 交易 等事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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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 基金 的名称 信诚金 砖四 国 积 极配 置 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二) 基金 的类 别 基金中 的基 金 (三) 基金 的运 作方 式 上市契 约型 开放 式 (四) 上市 交易 所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 五)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 通过对 “金 砖四 国” 各 地区 间的积 极配 置, 以及 对 “金 砖四国 ” 相 关 ETF 和 股票 的精选 , 在有效 分散 风险 的基 础上 ,追求 基金 资产 的长 期稳 定增值 。 ( 六) 基金 的最 低募 集份 额总额 和金 额 本基金 的最 低募 集份 额总 额为 2 亿份 ,基 金募 集金 额不少 于 2 亿元 人民 币 。 ( 七)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 和认购 费用 每份基 金份 额发 售 的 初始 面值为 人民 币1.00 元, 基 金份额 的认 购价 格 为 1.00 元/份。 本基金的 认购 费率最 高不 超过 5% ,具体 费率 情况由 基金管理 人决 定,并 在招 募说明 书 中列示 。 ( 八) 基金 存续 期限 不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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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 发售 时间 本基金 募集 期限 自基 金份 额发售 之日 起不 超 过 3 个 月, 具体 发售 时间 由基 金管 理人根 据 相关法 律法 规以 及本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在 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中 披露 。 (二) 发售 方式 本基金 通过 场 外 、场 内两 种方式 公开 发售 。


场外发售 是指 通过基 金销 售网点( 包括基 金管理 人的 直销中心 及代 销机构 的代 销网点 , 具体名 单见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场外 公开 发售 基金 份 额的行 为。


场内发售是指通 过 深圳 证券 交 易 所 内 具 有 基 金代 销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 发 售基 金 份 额 的行为 (具 体名 单见 本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或相 关业 务公告 ) 。 尚未 取得 基金 代销 资 格, 但属 于深交 所会 员的 其他 机 构 , 可在 本基 金上 市后, 代理 投资 人 通过 深交 所交 易系 统参与 本基 金 的 上市 交易 。


本基金 认购 采取 全额 缴款 认购的 方式 。 基 金投 资者 在募集 期内 可多 次认 购, 认购一 经受 理不得 撤销 。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认购 申请 的受理 并不 代表 该申 请一 定成功 ,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构 确实接 收 到认购 申请 。 认 购的 确认 以注册 登记 机构 的确 认结 果 为准 。 对 于认 购申 请及 认购份 额的 确认 情况 , 投 资人 应及时 查询 并妥善 行使 合法 权利 , 否 则, 由此 产生 的投资 人任 何损失 由投 资 人 自行承 担。 (三) 发售 对象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个人 投资者 、 机构 投资 者 和 合格 境外机 构投 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购买 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人。 (四) 基金 份额 的认购 本基金的 认购 费 率不 得超过 5%。 本基金 的认 购费率 由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并在 招募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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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列示 。 基 金认 购费 用不 列入基 金财 产, 主要 用于 基金的 市场 推广 、 销 售、 注册登 记等 募集 期间发 生的 各项 费用 。 场内认 购时 ,认 购方 式为 份额认 购, 认购 的份 额为 整数。 场外认 购时 , 认购方 式为 金额认 购 , 认 购份额 计算 结果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 小 数点 后 两位以 后的 部分 四舍 五入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财产 。 (五) 发售 规模 本基金 可根 据中 国证 监会 、外管 局核 准的 境外 投资 额度 ( 美元 额度 需折 算为 人民币), 对基金 发售 规模 进行 限制 。具体 规模 限制 在招 募说 明书或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中约定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的 资产规 模不 受上 述限 制, 但基金 管理 人有 权根 据基 金的外 汇额 度控制 基金 申购 规模 并暂 停基金 的申 购。 ( 六) 基金 认购 的具 体规 定 投资人 认购 原则 、 认 购限 额、 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公式 、 认购 时间 安排 、 投 资 人 认购应 提交 的文件 和办 理的 手续 等事 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相 关法律 法规 以及 本基 金合 同的规 定, 在招 募说明 书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中 确定 并披 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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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备案 (一) 基金 备案 的条 件 本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 具 备下列 条件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按照 规定 办理 验资 和基金 备案 手续: 1 、基 金募 集份 额总 额不 少 于 2 亿 份, 基金 募集 金额 不少 于2 亿 元人 民币 ;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人 数 不少 于 200 人 。 (二) 基金 的备 案 基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具备 上述基 金备 案条 件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自 募集 期限 届满之 日起 十日内 聘请 法定 验资 机构 验资 , 自 收到 验资 报告 之日 起十日 内 , 向 中国 证监 会 提 交验资 报告 , 办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三)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1 、自 中国 证监 会书 面确 认 之日起 ,基 金备 案手 续办 理完毕 且基 金合 同生 效; 2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 中国证 监会 确认 文件 的次 日 对基 金合 同生 效事 宜 予 以公告 。 3 、在基 金合同 生效前 ,基 金募集期 间募 集的资 金应 当存入专 门账 户,在 基金 募集结 束 前任何 人不 得动 用。 (四) 基金 募集 失败 的处 理方式 基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不能 满足 基 金备 案 的 条件 的, 则基金 募集 失败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 : 1 、以 其固 有财 产承 担因 募 集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 用; 2 、在基 金募集 期限届 满后 三十日内 返还 投资 人 已缴 纳的 认购 款项 ,并加 计银 行同期 存 款利息 。 (五) 基金 存续 期内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和 资产 规模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存续期 间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不 满 200 人 或者 基金 资产净 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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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于5000 万元 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连续 20 个 工作 日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数量不 满 200 人 或者 基金 资产净 值低于 5000 万 元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向 中国 证监会 说明 原 因及报 送解 决方 案。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的 ,按 其规 定办 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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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份额的上市 交易 本基金 的日 常交 易包 括上 市交易 和申 购赎 回两 种方 式。本 章是 有关 基金 的上 市交易 。 1 、上 市交 易的 地点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 2 、上 市交 易的 时间 在符合 下述 第3 项规 定的 基金上 市条 件的 前提 下, 本 基金拟 在基 金合 同生 效 后6 个月 内 申请 在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交易 。 在确定 上市 交易 的时 间后 , 基金管 理人 最迟 在上 市 前3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 媒体 刊 登公告 。 3 、基 金上 市条 件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具备 下列 条件, 基金 管理 人可 依据 《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证券 投资 基金上 市 规则》 ,向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申请上 市: (1) 基金 募集 金额 不低 于 2 亿 元;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不 少 于 1000 人; (3) 《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证 券投资 基金 上市 规则 》规 定的其 他条 件。 基金上 市前 , 基 金管 理人 应与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签订 上市协 议书 。 基 金获 准在 深圳证 券交 易所上 市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基 金上 市日 前至 少 3 个工作 日发 布基 金上 市交 易公告 书。 4 、上 市交 易的 规则 (1) 本基 金上 市首 日的 开 盘参考 价为 前一 交易 日基 金份额 净值 ; (2) 本基 金实 行价 格涨 跌 幅限制 ,涨 跌幅 比例 为 10% ,自 上市 首日 起实 行; (3) 本基 金买 入申 报数 量 为 100 份或 其整 数倍 ; (4) 本基 金申 报价 格最 小 变动单 位 为0.001 元 人民 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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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本 基金上 市交易 遵循 《深圳证 券交 易所交 易规 则》及 《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证券投 资 基金上 市规 则》 等其 他有 关规定 。 5 、上 市交 易的 费用 本基金 上市 交易 的费 用按 照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有关 规定办 理。 6 、上 市交 易的 行情 揭示 本基金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挂牌交 易, 交易 行情 通过 行情发 布系 统揭 示。 行情 发布系 统同 时揭示 基金 前一 交易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 7. 上市 交易 的注 册登 记 投资 人T 日 买入 成功 后 , 注 册登记 机构 在 T 日自 动为 投资人 登记 权益 并办 理注 册登记 手 续,投 资人 自T +1 日( 含 该日) 后有 权卖 出该 部分 基金; 投资 人T 日 卖出 成功 后 , 注 册登记 机构 在 T 日自 动为 投资人 办理 扣除 权益 的注 册登记 手 续。 8 、暂 停上 市 的 情形 和处 理 方式 发生下 列情 形之 一时, 深 圳证券 交易 所可 暂停 基金 的上市 交易 : (1) 不再 具备 深圳 证券 交 易所 规 定的 上市 条件 ; (2) 违反 国家 法律 、行 政 法规, 中国 证监 会决 定暂 停本基 金上 市; (3) 严重 违反 深圳 证券 交 易所有 关规 则的 ;


(4)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认 为 须暂停 上市 的其 他情 形。 暂停上市 情形 消除后, 基金 管理人可 向深 圳证券 交易 所提出恢 复上 市申请 ;经 深圳证 券 交易所 核准 后, 可恢 复本 基 金上市 。 9 、终 止上 市的 情形 和处 理 方式 发生下 列情 况之 一时 , 深 圳证券 交易 所可 终止 基金 的上市 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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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自暂 停上 市之 日起 半 年内未 能消 除暂 停上 市原 因的; (2) 基金 合同 终止 ;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上 市; (4)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认 为 须终止 上市 的其 他情 况。 发生上 述终 止上 市情 形时 , 由 证券 交易 所终止 其上 市交易 , 并报 经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基 金管理人 应当 在收到 深圳 证券交易 所终 止基金 上市 的决定之 日起 2 个 工作日 内在至少 一种 指定媒体 上 刊登 终止 上市 公告。 10 、 相 关法 律法 规、 中 国证 监会及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对 基金上 市交 易的 规则 等相 关规定 内 容进行 调整 的 , 本基 金合 同相应 予以 修改 , 并 按照 新规定 执行 , 且此项 修改 无须召 开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1、 若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 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增 加了 基金 上市 交易 的 新功 能,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履 行适 当的程 序后 增加 相应 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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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 回 本基金 的日 常交 易包 括申 购赎回 和上 市交 易两 种方 式。本 章是 有关 基金 的申 购和 赎 回 。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包 括基金份额的场内申 购与 赎回和基 金 份 额 的 场外 申购 与 赎 回 两种方 式。 (一) 申购 与赎 回办 理的 场所 场内申 购与 赎回 场所 为深 圳证券 交易 所内 具有 基金 代销 业 务资 格的 会员 单位 ( 具体名 单 见本基 金发 售公 告) 。 场外申 购赎 回场 所包 括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场 外代 销机 构 (具 体名 单见本 基 金招募 说明 书和 发售 公告 )。 投资人 应 当 在 上 述 销售 机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的 营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提 供的 其 他 方 式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情况变 更或 增减 基金 销售 机构, 并予 以公 告。 若基 金管 理人或 其委托 的代 销机 构开 通电 话、 传真或 网上 交易 等交 易方 式, 投资 人可 以 通过上 述方 式进 行申 购与 赎回, 具体 办法 由基 金管 理人另 行公 告。 (二) 申购 与赎 回办 理的 开放日 及时 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申购与 赎回 的开 放日 是指 为投资 人 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办理 基金 申购 、 赎回 等业 务的上 海 证券交 易所 、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及香 港联 合交 易所 和美 国纽约 证券 交易 所同 时正 常交易 的工 作 日 ,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 据法 律法规 、 中国 证监会 的要 求或本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公 告暂停 申购 、 赎 回时除 外。 各销 售机 构的 具体业 务办 理时 间参 见基 金销售 机构 的相 关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可与 销售机 构约 定 , 在 开放 日的 其他时 间 或 非开 放日 受理 或者拒 绝受 理投资 人 的申 购、 赎回 申请 , 届时以 基金 管理 人或 者销 售机构 的公 告为 准 。 如 果本 基金接 受投资 人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日 期 和时间 之外 提出 申购 、赎 回申请 的,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为 下次 办理 基金份 额申 购 、 赎回时 间所 在开 放日 的价 格。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 应在 实施 日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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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申 购与 赎回 的开 始时 间 本基金 的场外 申 购自 基金 合同生 效日 后不 超 过 3 个 月开始 办理 。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由 基 金管理 人另 行公 告。 本基金 的场外 赎 回自 基金 合同生 效日 后不 超 过3 个 月开始 办理 。 具体 开放 时间 由基金 管 理人另 行公 告。 本基金 场内 申购 、 赎回 开始 办理的 时间 由基 金管 理人 根据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相关规 定 确定。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时间 与赎 回开始 时间 后, 由基 金管 理人于 开始 申购 或赎 回前 依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 在 至少一 种指 定媒 体公 告。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未 知价” 原则, 即基 金的申购 与赎 回价格 以受 理申请当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折 算 为人民 币) 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2 、基 金采 用金 额申 购和 份 额赎回 的方 式, 即申 购以 金额申 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场外 销 售机 构 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 注册 登记 机构 按先 进先 出的原 则, 即对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该销售 机构 托管 的基 金份 额进行 处理 , 认 购、 申 购确 认日期 在先 的 基金份 额先 赎回 , 认 购、 申购确 认日 期在 后的 基金 份额后 赎回 ,以 确定 所适 用的赎 回 费 率 ; 4 、当日 的申购 与赎回 申请 可以在当 日业 务办理 时间 结束前撤 销, 在当日 业务 办理时 间 结束后 不得 撤销 ; 5 、投资 人办理 场外申 购、 赎回应使 用基 金账户 ,办理 场内申 购、 赎回应 使用 深圳证 券 账户 ; 6 、投资 人 办理 本基金 的场 内申购、 赎回 业务时 ,需 遵守深圳 证券 交易所 、中 国证券 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相 关业务 规则 。 若相关 法律 法规 、 中 国证 监会 、 深 圳 证券交 易所 或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对 场内 申购 、赎 回业 务规则 有新 的规 定, 按新 规定执 行; 7 、基金 管理人 在不损 害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权益的 情况 下可更改 上述 原则, 但应 在新的 原 则实施 日前 按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至 少一种 指定 媒体 公告 。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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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提 出 投资人 须按 销售 机构 规定 的手续 ,在 开放 日的 业务 办理时 间提 出申 购或 赎回 的申请 。 投资人 申购 本基 金, 须按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全额 交付 申 购款 项。 投资人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 其在销 售机 构( 网点 )必 须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 2 、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T 日规 定时 间受 理的 申请, 正常情 况下 , 本 基金 注册 登记机构在T+2 日内 为投 资 人对该 交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 认 。 投资人 应在 T+3 日 ( 包括 该日 ) 后 及时 到销售 网点 柜台或 以销 售 机 构规定 的其 他方 式查 询申 请的确 认情 况 。 因 申请 未得 到注册 登记 机构 的确 认 而 造成的 后果 由 投资人 自行 承担 。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投资 者申 购申请 的受 理并 不代 表该 申请一 定成 功 ,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构 确 实接收 到申 购申 请。 申购 申请的 确认 以注 册登 记机 构的确 认结 果为 准。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范 围内 ,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业务 规则, 对上 述业 务办 理时 间进行 调整 并公告 。 3 、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款 项 支付 申购采 用全 额交 款方 式, 若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 额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申 购不成 功或 无效, 申购 款项 将退 回投 资 人账 户。 投资人 赎 回 申 请 成 交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通 过 注册 登记 机 构 按 规 定 向 投 资 人 支付 赎 回 款 项,赎 回款 项在 自受 理基 金投资 人有 效赎 回申 请之 日起不 超过 10 个 工作 日的 时间内 划往 投 资 人银 行账 户 , 但中 国证 监会另 有规 定除 外 。 如本 基金投 资所 处的 主要 市场 或外汇 市场 正常 或非正 常停 市时 , 赎 回款 项支付 的时 间将 相 应 调整 。 在 发生 巨额 赎回时 , 赎 回款项 的支 付办 法按本 基金 合同 有关 规定 处理。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1 、本 基金 申购 和赎 回的 数 额限制 由基 金管 理人 确定 并在招 募说 明书 中列 示 。 2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市场 情况, 在 法律 法规允 许的 情况下, 调整 对申购 金额 和赎回 份 额的数 量限 制 , 基金 管理 人必须 在 调 整实 施 日 之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 有关规 定 在 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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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上 刊登 调整 公告 。 (六) 申购 、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1 、申购 份额、 余额的 处理 方式:申 购的 有效份 额为 按实际确 认的 申购金 额在 扣除相 应 的费用 后 , 以 申请 当日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基准 计算 , 场外 申购份 额的 计算 结果 按四 舍五入 方法 , 保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 由 此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产 享有 或承 担。 场 内 申购份 额的 计算 结果 采 用 截 尾法 保 留 到 整数 位 , 整 数 位后 小 数 部 分的 份 额 对 应 的资 金 返 还 至投 资 者 资 金账 户。 本基金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其 中,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 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 2 、赎回 金额的 处理方 式: 赎回金额 为按 实际确 认的 有效赎回 份额 乘以申 请当 日基金 份 额净值 的金 额, 赎回 净额 为赎回 金额 扣除 相应 的费 用的金 额, 上述 计算 结果 均按四 舍五 入方 法,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由此 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金 财产 享有 或承 担。 本基金 的赎 回金 额为 赎回 总额扣 减赎 回费 用。 其中 , 赎回总 额= 赎回 份数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总额 -赎 回 费用 (七) 申购 和赎 回的 费用 及其用 途 1 、本 基金 申购 费率 最高 不 超过 净 申购 金额 的 5%, 赎 回费率 最高 不超 过赎 回金 额的 5% 2 、本基 金申购 费率按 照申 购金额递 减, 即申购 金额 越大,所 适用 的申购 费率 越低。 实 际执行 的申 购费 率在 招募 说明书 中载 明。 投资 人 在 一天之 内如 有多 笔申 购, 适用费 率按 单 笔 分别计 算。 3 、本基 金的场外 赎回 费率 按照持有 时间 递减, 即相 关基金份 额持 有时间 越长 ,所适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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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赎回 费率 越低 , 赎 回费 用等于 赎回 金额 乘以 所适 用的 赎 回费 率。 实际 执行 的赎回 费率 在招 募说明 书中 载明 。 4 、本基 金的申 购费用 由申 购人承担 ,主 要用于 本基 金的市场 推广 、销售 、注 册登记 等 各项费 用,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用由 赎回 本基金 份额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承 担 , 赎 回费 用在 扣除 手续费 后 余额不 得低 于赎 回费 总额 的 25% 应当 归入 基金 财产 , 其余部 分用 于支 付注 册登 记费等 相关 手 续费。 5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法律 法规和本 基金 合同规 定范 围内调整 申购 费率和 赎回 费率或收 费方式 。费 率 或 收费 方式 如发生 变更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调 整实 施日 前 依 照《 信息披 露办 法 》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公 告。 6 、 对 特定 交易方 式 ( 如网 上交易 、 电 话 交 易等)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采 用低 于柜 台交易 方 式的基 金申 购费 率和 赎回 费率, 并另 行公 告。 7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 反法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约定的 情况 下根据 市场 情况与代 销机构 协商 制定 基金 促销 计划, 针对 投资 人定 期和 不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 销活 动。 在 基金 促销 活动期 间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按中 国证 监会 要求 履行 必要手 续后 , 适当调 整基 金申购 费率 、 赎 回费率 和转 换费 率。 8 、本基 金申购 、赎回 的币 种为人民 币, 基金管 理人 可以在不 违反 法律法 规规 定的情 况 下, 接 受其 它币 种的 申购、 赎回, 并对 业绩 基准、 信息 披露等 相关 约定 进行 相应 调整并 公 告 。 (八) 申购 与赎 回的 注册 登记 1 、投资 人 提出 的申 购和 赎 回申请 , 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时 间之 前可 以撤 销。 2 、 投资 人场外 申 购基 金成 功后 ,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2 日 为投 资 人 增加 权 益并办 理 注册登 记手 续 , 投资 人 自T+3 日起 有权 赎回 该部 分 基金份 额。 3 、 投资 人场外 赎 回基 金成 功后 ,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2 日 为投 资 人 扣除 权 益并办 理 相应的 注册 登记 手续 。 4 、本基 金场内 申购和 赎回 的注册登 记业 务,按 照深 圳证券交 易所 及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 有限责 任公 司的 有关 规定 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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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的 范围 内 ,对 上述 注册 登记 办理 时间进 行调 整 ,并最 迟于开 始实 施日 前 依 照《 信息披 露办 法》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 告。 (九)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及 处理方 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单个开 放日 中,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赎 回申请 总份 额扣 除申 购申 请总份 额后 的余额 ) 与净 转出申 请 ( 转出申 请总 份额 扣除 转入 申请总 份额 后的 余额 ) 之 和超过 上一 日基 金总份 额 的10% ,为 巨额 赎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场外 处理 方 式 出现巨 额赎 回时 ,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根据 本基 金当 时的 资产组 合状 况决 定接 受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接 受全额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有能力 兑付 投资 人 的 全部 赎回申 请时 , 按正 常 赎回程 序执 行。 (2)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兑付投 资 人 的赎回申 请有 困难, 或认 为兑付 投 资 人的 赎回 申请 进行 的资 产变现 可能 使 基 金资 产净 值 发生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 理人在 当日 接 受赎回比 例不 低于上 一日 基金总份 额 10 %的 前提下 ,对其余 赎回 申请延 期办 理。对于 当日 的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 单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申请 赎回 份额占 当日 申请 赎回 总份 额的比 例, 确定 该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当 日办理 的赎 回份 额 ; 未 受理 部分除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选择 将 当日未 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 销者外 , 延迟 至下 一开 放日 办理 , 赎 回价 格为 下一 个开 放日的 价格 。 转入下 一开 放 日 的赎 回申 请不享 有赎 回优 先权 ,以 此类推 ,直 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3)当 发生巨 额赎回 并延 期办理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 寄、 传真或 招募 说明书 规 定的其他 方 式 , 在3 个工 作日内 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说明 有关 处理方 法 , 同时在 至少 一种 指定媒 体 予 以公 告。 (4) 暂停 接受 和延 缓支 付 :本基 金连 续 2 个或 2 个 开放日 以上 发生 巨额 赎回 ,如基 金 管理人 认为 有必 要, 可暂 停接受 赎回 申请 ; 已 经接 受的赎 回申 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 但 延缓期 限不 得超 过 20 个 工 作日, 并应 当在 至少 一种 指定媒 体公 告。 3 、巨 额赎 回的 场内 处理 方 式 巨额赎回 的 场内处理 按 照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中国 证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公 司的 有 关 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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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办理 。 (十)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 暂停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 1 、在本 基金的 开放日 出现 或者可能 出现 如下情 况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以拒 绝或 暂停接 受 投资 人 的申 购申 请: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无法 接受 投资 人的 申购申 请; (2) 本 基金 投资 的主 要市 场 或外 汇市 场正 常或 非正 常 停市,可 能影 响本 基金 投 资, 或 导 致基金 管理 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 (3)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暂停 基金 财产 估值 情况 ; (4) 基金 资产 规模 过大 , 使基金 管理 人无 法找 到合 适的投 资品 种; (5) 其 他可 能对 基金 业绩 产生负 面影 响 , 从而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的情 形 ; (6)基 金资产 规模或 者份 额数量达 到了 基金管 理人 规定的上 限( 基金管 理人 可根据 外 管局的 审批 及市 场情 况进 行调整 ) ; (7)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基 金销 售机构 或注 册登记机 构因 技术保 障导 致基金 销 售系统 或基 金注 册登 记系 统或基 金会 计系 统无 法正 常运行 ; (8)本 基金的 资产组 合中 的重要部 分发 生暂停 交易 或其他重 大事 件,继 续接 受申购 可 能会影 响或 损害 其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


(9)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因异 常情 况无法 办理 申购 ; (10)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会 有损于 现有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利益 的某 笔申 购 ;


(11)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经 中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 或 暂停 接受某些投资 人 的申 购申 请 时 , 申 购 款 项 将退 回投 资 人 账 户。基 金管理 人决定 暂停 接受申 购申请 时,应 当在 当日向 中国证 监会备 案, 因上述 (1)到 (9)项 和第(11) 项暂停 申购时, 基金 管理人 还应 当 依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在 暂停 申购的 情形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 务 的办 理。 2 、在本 基金的 开放日 出现 或可能出 现 如 下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 以暂停 接受 投资 人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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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申 请: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 人 不能 支付 赎回 款项 以及导 致 基 金无 法正 常运 作 ; (2)基金 投资 的 主要 市场 或外汇市 场正 常或非 正常 停市, 可 能影 响本基 金投 资,或 导 致基金 管理 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 (3) 发生 连续 巨额 赎回 , 根据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可 以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的情 况; (4)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暂停 基金 财产 估值 情况 ; (5)本 基金的 资产组 合中 的重要部 分发 生暂停 交易 或其他重 大事 件,继 续接 受赎回 可 能会影 响或 损害 其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6)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基 金销 售机构 或注 册登记机 构因 技术保 障导 致基金 销 售系统 或基 金注 册登 记系 统或基 金 会 计系 统无 法正 常运行 时; (7)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本 基金 注 册登 记机 构因 异常 情况无 法办 理赎 回; (8)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经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 而基 金管 理 人 决 定 拒 绝 接 受或 暂停 接受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的赎 回 申 请 的, 已 经确 认的 赎回 申请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足 额支 付; 如 暂时 不能 足额 支付 , 应当 按单 个赎 回申请 人已 被接 受的 赎回 申请量 占已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总量 的比 例分 配给 赎回 申请人 , 其余 部 分在后 续开 放日 予以 支付 。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 3 、暂 停基 金的 赎回 ,基 金 管理人 应按 规定 公告 并报 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4 、暂停 期间结 束,基 金重 新开放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按规定公 告并 报中国 证监 会 和基 金 管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 备 案。 5 、基金 管理人 可以根 据暂 停申购或 赎回 的时间 ,依 照《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定 , 最迟于 重新 开放 日在 至少 一家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 也 可以根 据实 际 情况在 暂停 公告 中明 确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时间 。 (十一 )基 金转 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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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及本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 在条 件成 熟的 情况 下提供 本 基 金 与 基 金 管理 人 管 理 的其 他 开放式基金 之 间 的 转换 服 务 。 基 金转 换 可 以 收取 一 定 的 转换 费。 基 金转 换的 程序 及相 关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根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 本基 金合同 及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的规 定制 定并 公告。 (十二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 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 具 体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届 时发布 的 公告或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中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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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基金的非交易过 户、 冻结 、质押与转托管 (一) 非交易 过户 1 、非交 易过户 是指不 采用 申购、赎 回等 基金交 易方 式,将一 定数 量的基 金份 额按照 一 定规则 从某 一投 资 人 基金 账户转 移到 另一 投资 人基 金账户 的行 为 , 包括 继承 、 捐 赠、 司法 强 制 执行 及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认可 的其 他行 为 。 无论 在上述 何种 情况 下, 接受 划转的 主体 必须 是 合格的 投 资人 。其 中: (1) “继 承” 是指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死 亡, 其持 有的 基金份 额由 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承 ; (2)“ 捐赠” 仅指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将其 合法持 有的 基金份额 捐赠 给福利 性质 的基金 会 或其他 具有 社会 公益 性质 的社会 团体 ; (3)“ 司法强 制执行 ”是 指国家有 权机 关依据 生效 的法律文 书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强制 执行 划转 给其他 自然 人、 法人 、社 会团体 或其 他组 织; 2 、 办理非 交易 过户 业务 必须 提供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要 求提供 的相 关资 料 , 并 向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 申请 办理 。 3 、 符合条 件的 非 交 易过 户申 请自申 请受 理日 起2 个月 内办理 ; 申请 人按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规 定的 标准 缴纳 过户 费用。 4 、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 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 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 结与 解冻。 基金 账户 或基 金份 额被冻 结的 ,被 冻结 部分 产生的 权益 一律 转为 基金 份额并 冻结 。 5 、 根据相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将可 以办 理基 金份额 的质 押业 务或 其他 基金 业务, 并制 定和 实施 相应 的业务 规则 。 (二)基 金份 额的 登记


1 、本基 金的份 额采用 分系 统登记的 原则 。场外 认购 或申购的 基金 份额登 记在 注册登 记 系统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开放 式基金 账户 下; 场内 认购、 申购或 上市 交易 买入 的基 金份额 登记 在 证券登 记结 算系 统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深圳 证 券账 户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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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登记 在证券 登记结 算系 统中的基 金份 额既可 以在 深圳证券 交易 所上市 交易 ,也可 以 直接申 请场 内赎 回。


3 、登 记在 注册 登记 系统 中 的基金 份额 可申 请场 外赎 回。


( 三)系 统内 转托 管


1 、系统 内转托 管是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持有的 基金 份额在注 册登 记系统 内不 同销售 机 构(网 点) 之间 或证 券登 记结算 系统 内不 同会 员单 位( 交 易单 元 ) 之间 进行 转托管 的 行 为 。


2 、基金 份额登 记在注 册登 记系统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在变更办 理基 金赎回 业务 的销售 机 构(网 点) 时, 可办 理已 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系统 内转 托管。


3 、基金 份额登 记在证 券登 记结算系 统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在变 更办 理上市 交易 或场内 赎 回的会 员单 位( 交易 单元 )时, 可办 理已 持有 基金 份额的 系统 内转 托管 。


(4) 募集 期内 不得 办理 系 统内转 托管 。 ( 四)跨 系统 转登 记


1 、跨系 统转登 记是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持有的 基金 份额在注 册登 记系统 和证 券登记 结 算系统 之间 进行 转登 记的 行为。


2 、本基 金跨系 统转登 记的 具体业务 按照 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 任公司 的相 关规定 办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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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基金合同当事人 及其 权利义务 (一) 基金 管理 人 1 、基 金管 理人 基本 情况 名称: 信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世 纪大 道 8 号上海 国金 中心 汇丰 银行 大楼 9 层 法定代 表人 : 张 翔燕 成立日 期:2005 年9 月 30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字 【2005 】142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亿 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2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1) 依法 申请 并 募 集基 金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2) 依照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运 用基 金财 产;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 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独立 管理 基金财 产 ; (4)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的规 定决 定 本基 金的 相关费率 结构 和收费 方式 ,获得 基 金管理 费 , 收 取认购 费 、 申购费 、 基金 赎回手 续费 及其它 事先 批准 或公 告的 以及法 律法 规规 定的其 它费 用; (5)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之 规定 销售 基金 份额 ; (6)在 本基金 合同 的 有效 期内,基 金管 理人有 权依法 对基金 托管 人履行 本基 金合同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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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进 行必 要的 监督 。 如认 为基金 托管 人违 反了 法律 法规或 基金 合同 规定 对其 它基金 合同 当 事人的 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 , 应 及时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和中 国银 监会 , 以 及采 取其它 必要 措施 以保护 本基 金及 相关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的利 益; (7)根 据基金 合同的 规定 选择 、委 托、 更换 基 金代 销机 构并 有权 依照代 销协 议对基 金 代销机 构行 为进 行必 要的 监督和 检查 ; (8)自 行担任 基金注 册登 记机构或 选择 、更换 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 构担任 基金 注册登 记 机构, 办理 基金 注册 登记 业务, 并按 照基 金合 同规 定对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进 行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并 从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获 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9)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 围内 ,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和赎 回的 申请 ; (10)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 提下,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 利益依 法为 基金 进行 融资 、 融券 ; (11)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 制订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2 ) 按 照法 律法规 , 代 表基金 对 被 投资 企业 行使 股东权 利 , 代 表基金 行使 因投资 于其 它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 (13) 在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时 ,提 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14)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5) 依照 有关 规定 行使 因基金 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的 权利 ; (16) 选择 、 更 换律 师 事 务所 、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17)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 制订、 修改 并公布 有关 基金 募集 、 认 购、 申 购、 赎回、 转托 管、 基金 转换 、非交 易过 户、 冻结 、收 益分配 等方 面的 业务 规则 ; (18) 选择 、更 换 或 撤销 基金投 资顾 问; (19) 委托 第三 方机 构办 理本基 金的 交易 、清 算、 估值、 结算 等业 务; (20)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所规 定的 其它 权利 。 3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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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 法募集 基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 中 国证监 会 认 定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3)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 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 帐 , 进 行 证券投 资; (6) 按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基金收 益 ; (7)除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外,不得 为自 己及任 何第 三人谋 取 利益,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金 财产 ;


(8)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的 财务 会计 报告 ; (9)依 法接受 基金托 管人 的监督,并 协助 向基 金托 管人提供 所投 资市场 与基 金投资 相 关 的法 律法 规等 信息 ;


(10) 编制 季报 、半 年报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 采 取适 当合 理 的措 施使计 算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购 、 赎 回的 方法符 合基 金合同 等 法 律文件 的规 定;


(12) 计算 并公 告 基 金资 产净值 ,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13)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4)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 除 基金 法、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以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15)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6)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活 动的 记录 、 帐 册、 报表、 代表 基金 签订 的重 大合同 和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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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相 关 资料 ; (17)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8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9)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 配 ; (20)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应 承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偿 ; (22) 基金 管理 人 对 其委 托 的投 资顾 问及 其他 第三 方机构 的行 为 承 担责 任。 (23) 中国 证监 会 规 定的 其他职 责。 (二) 基金 托管 人 1 、基 金托 管人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肖 钢 成立日 期:1983 年 10 月31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伍 佰叁拾 捌亿 叁仟 玖佰 壹拾 陆万贰 仟零 玖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吸收 人民 币存 款;发 放短 期、 中期 和长 期贷款 ;办 理结 算; 办理 票据贴 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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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金 融债 券; 代理 发行 、 代理 兑付 、 承 销政 府债 券; 买 卖政 府债 券; 从事 同业拆 借 ; 提 供信用 证服 务及担 保 ; 代 理收付 款项 及代理 保险 业务 ; 提 供 保 险箱服 务; 外 汇存 款; 外 汇贷款 ; 外汇 汇款; 外币 兑换; 国 际结 算; 同 业 外 汇拆借 ; 外汇 票据 的承 兑 和贴现 ; 外汇 借款; 外汇 担保; 结 汇、 售汇; 发行 和代理 发行 股票 以外 的外 币有价 证券 ; 买卖 和代 理买 卖股票 以外 的外 币有 价 证券 ; 自 营外 汇买卖 ; 代 营外汇 买卖 ; 外汇信 用卡 的发行 和代 理国 外信 用卡 的发行 及付 款; 资信 调查 、 咨询 、 见 证业 务; 组 织 或参加 银团 贷款 ; 国 际贵 金属买 卖; 海外 分支 机构 经营与 当地 法律 许可 的一 切银行 业务 ; 在 港澳 地 区 的分行 依据 当地 法令 可发 行或参 与代 理发 行当 地货 币; 经中 国人 民银 行批 准 的其他 业务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1)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2) 依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 ; (3)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4) 在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 止时 ,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5)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6) 选择 、更 换 境 外托 管 人并与 之签 署有 关协 议; (7)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它 权利 。 3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1)安 全保管 基金财 产, 准时将公 司行 为信息 通知 基金管理 人 , 确保基 金及 时收取 所 有应得 收入 ;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具有 符合 要求的 营业 场所,配 备足 够的、 合格 的熟悉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 资金 帐户 和证 券 帐 户; (4)除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外,不得 为自 己及任 何第 三人谋 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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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 (5)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 财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确保 基金财 产的 完整 和独 立; (6)保 管 (或 委托境 外托 管人) 由 基金 管理人 代表 基金签订 的与 基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 及有关 凭证 ; (7)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的记 录、 帐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 资 料; (8)按 照基金 合同的 约定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 投资 顾问 的投 资指 令,及 时办 理清算 、 交割事 宜;


(9)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 除《基金 法》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 定另有 规定 外,在 基 金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10)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1 ) 对 基金 财务会 计报 告、 半年 度 和 年度基 金报 告出具 意见 , 说明基 金管 理人在 各 重 要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 格按 照基金 合同 的规 定进 行 ; 如 果基金 管理 人有 未执 行基 金合同 规定 的 行为, 还应 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是 否采 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确保 基金 份额 净值 按照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方法 进行 计算 , 复核 、 审 查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和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 (14)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5)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 项 ; (16 )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7) 按照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 并协 助向基 金管 理人 提供 所投 资市场 与基 金投资 相关 的法 律法 规等 信息; (18)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 基金财 产损 失, 应承 担赔 偿 责任, 其责 任不 因其 退任 而 免除 ; (19) 基金 管理 人因 违反 基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管 理人 追 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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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对其 委托 第三 方机 构相关 事项 的法 律后 果承 担责任 ; (21)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 按 照规 定对 基金 日常投 资行 为和 资金 汇出 入情况 实施 监督, 如发 现投 资指 令或 资金汇 出入 违法 、违 规, 应当及 时向 中国 证监 会、 外管局 报告 ; (22)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向 监管部 门 报 告基 金管 理人 境外投 资情 况, 并按 相关 规定进 行国 际收支 申报 ;


(23) 办理 基金 管理 人就 管理本 基金 的有 关结 汇 、 售汇、 收汇 、 付 汇和 人民 币资金 结算 业务 ; (24) 中国 证监 会 规 定的 其他职 责。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 、投资 人购买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对 基金 合同 的承 认和 接受, 投资 人自依 据 基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额 , 即成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作 为 基 金合同 当 事 人并 不 以 在 基金 合 同 上 书 面签 章 为 必 要条 件 。 每 份 基金 份 额 具 有同 等 的 合 法权 益。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转让 或者 申请 赎 回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 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事项行 使 表决权 ;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它 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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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1) 遵守 法律 法规 、基 金 合同; (2)提 供基金 管理人 和监 管机构要 求提 供的信 息, 以及不时 的更 新和补 充, 并保证 其 真实性 ; (3)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费 用; (4) 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合 同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5)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利益 的 活 动; (6) 执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决议 ; (7)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8)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应遵 守基金管 理人 及 代销 机构 和注册登 记机 构的相 关交 易及业 务 规则; (9)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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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一)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由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组成 。 (二) 有以 下事 由情 形之 一时 ,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 、终 止基 金合 同 ; 2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3 、提高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的 报酬 标准, 但根 据法律法 规 的 要求提 高该 等 报酬 标 准 的除 外 ;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变 更基 金类 别; 6 、变更 基金投 资目标 、范 围或策略 (法 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 和基 金合同 另有 规定的 除 外) ; 7 、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8 、本 基金 与其 它基 金合 并 ; 9 、对基 金合同 当事人 权利 、义务产 生重 大影响 ,需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变更 基 金合同 等其 他事 项; 10 、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它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事项 。 (三) 以下 情况 不需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 、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 2 、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范围 内变 更本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 赎 回费 率或 收费方式; 3 、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而 应当 对基 金合 同进 行修改 ; 4 、经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 基 金推出 新业 务或 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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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基 金管 理人 、 注 册登 记 机构 、 代 销机 构在法 律法 规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有关 基金认 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非交 易过户 、转 托管 等业 务的 规则; 6 、在 不违 反法 律法 规规 定 的情况 下, 接受 其它 币种 的申购 、赎 回; 7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 及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系 发生 变化 ; 8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 9 、除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 规定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以 外的 其它 情形 。 (四) 召集 方式 1 、除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 另有约 定外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召 集。 2 、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不 召集,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自行 召集。 3 、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上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认 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 应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 召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不 召集,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 应 当向 基金托 管人 提 出书面 提议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出 提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代 表 和 基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决定 召 集 的 , 应当 自 出 具 书面 决 定 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4 、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上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 而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都 不召 集的 , 代 表基金 份 额 10% 以上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有 权自行 召集 ,并 至少 提 前30 日报 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5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依 法自 行召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应 当配合 ,不 得阻 碍、 干扰 。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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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通知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召集人 应当 于会 议召 开 前30 天 在至 少一 种 指 定媒 体 上 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就未经 公告 的事 项进 行表 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将至 少载 明 以下内 容: 1 、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方式 ; 2 、会 议拟 审议 的主 要事 项 ; 3 、投 票委 托书 送达 时间 和 地点; 4 、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 电话; 5 、权 益登 记日 ; 6 、如采 用通讯 表决方 式 , 则载明具 体通 讯方式 、委 托的公证 机关 及其联 系方 式和联 系 人、 书面 表达 意见的 寄交 和收取 方式 、 投票表 决的 截止日 以及 表决 票的 送达 地址等 内容 。 在 法律法 规和 监管 机关 允许 的情况 下 , 表 决方 式亦 可采 用网上 表决 、 电话 表决 等其 他表决 方 式 。 (六) 开会 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开方式 包括 现场 开会 和通 讯方式 开会 。 现场 开会 由基 金份额 持 有人本 人出 席或 通过 授权 委派其 代理 人出 席 , 现 场开 会时基 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授权 代 表应当 出席 ,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出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效 力 ; 通讯方 式开 会指 按照基 金合 同的 相关 规定 以通讯 的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会 议的 召开 方式 由召 集人确 定 , 但决 定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或 基金 托管人 的更 换必 须以 现场 开会方 式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以 进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议程 : 1 、亲自 出席会 议者持 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 和受托 出席 会议者出 具的 委托人 持有 基金份 额 的凭证 和授 权委 托书 等文 件符合 法律 法规 、本 基金 合同和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2 、经核 对 ,汇 总到会 者出 示的在权 益登 记日持 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 显示 , 全部 有效凭 证 所代表 的基 金份 额不 少于 权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50%( 含 50%) 。 在 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公告会 议通 知后 , 在 表决 截止日 前公布 2 次 相 关提 示性公 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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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召 集人 按照 会议 通知 规 定的方 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3 、本人 直接出 具书面 意见 或授权他 人代 表出具 书面 意见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代表的 基 金份额 不少 于权 益登 记日 基金总 份额 的 50%(含 50% ); 4 、直接 出具书 面意见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或受托 代表 他人出具 书面 意见的 其它 代表 , 同 时 提 交 的 持 有基 金 份 额 的凭 证 和 受 托 出席 会 议 者 出具 的 委 托 人 持有 基 金 份 额的 凭 证 和 授权 委托书 等文 件符 合法 律法 规、基 金合 同和 会议 通知 的规定 ; 5 、会 议通 知公 布前 已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如果开会 条件 达不到 上述 的条件, 则召 集人可 另行 确定并公 告重 新表决 的时 间(至少 应 在25 个工 作日 后) ,且 确 定有权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资 格的 权益 登记 日不变 。 (七)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1)议 事内容 限为本 条前 述第(二 )款 规定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召开 事由 范围内 的 事项。 (2)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的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可 以在大 会 召集人 发出 会议 通知 前向 大会召 集人 提交 需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案 。 (3) 对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交的 提案 , 大 会召 集人 应当按 照以 下原 则对 提案 进行审 核 : a 、关联 性。大 会召集 人对 于基金份 额持 有人提 案涉 及事项与 基金 有直接 关系 ,并且 不 超出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权 范围 的 , 应提 交大 会审议 ; 对 于不 符合上 述要 求的 , 不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果 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提 案提交 大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行 解释 和说 明。 b 、程序 性。大 会召集 人可 以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提 案涉及的 程序 性问题 作出 决定。 如 将其提 案进 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 需 征得 原提案 人同 意; 原提 案人 不同意 变更 的 , 大会 主持 人 可以就 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作 出决 定 , 并按 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定的 程 序进行 审议 。 (4)单 独或合 并持有 权益 登记日基 金总 份额 10% 或 以上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交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 或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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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的提 案, 未获 得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通 过, 就同一 提案 再次 提请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其时 间间 隔不 少于 六个月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除 外。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不得对 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进 行表 决。 2 、议 事程 序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宣读 提案 ,经 讨论后 进行 表决 , 并 形成 大会决 议 , 报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后生 效; 在通 讯表 决开 会的方 式下 , 首 先由 召集 人在会 议通 知中 公布提 案 , 在 所通 知的 表决 截止日 期 第 2 个 工作 日由 大会聘 请的 公证 机关 的公 证员统 计全 部 有效表 决并 形成 决议 ,报 经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后生效 。 (八) 表决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 份基金 份额 享有 平等 的表 决权。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1) 特别 决议 对于特 别决 议 应 当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决 权的 三分 之二 以上 ( 含三分 之 二)通 过。 (2) 一般 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表决权的 50% 以 上( 含百 分 之 五 十)通 过。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人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或终止 基金 合同 应当 以特 别决议 通 过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符合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3 、采取 通讯方 式进行 表决 时,符合 法律 法规、 基 金 合同和会 议通 知规定 的书 面表决 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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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即视 为有 效的 表决 ; 表 决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应 当计入 出具 书面 意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九) 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主持人 为召 集人授 权出 席大会的 代表 , 如大 会由 基金管 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会 议的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中推举 两名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代表 与大 会召集 人授权 的一名 监督 员(如果 基金 管 理人为 召集 人 , 则监 督员 由基金 托管 人担 任; 如基 金托管 人为 召集 人, 则监 督员由 基金 托 管 人在出 席会议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中指定) 共同 担任监 票人; 如大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自行召 集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中 推 举3 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担 任监票 人。 (2)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 后立即 进行 清点并由 大会 主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 果会议 主持人 对于 提交的表 决结 果有怀 疑 , 可以对所 投票 数进行 重新 清点; 如 果会议 主持 人未 进行 重新 清点 , 而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或 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理人 对 会议主 持人 宣布 的表 决结 果有异 议 , 其有 权在 宣布 表决结 果后 立即 要求 重新 清点 , 会议 主持 人应当 立即 重 新 清点 并公 布重新 清点 结果 。重 新清 点仅限 一次 。 (4)在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担 任召 集人的 情形 下,如果 在计 票过程 中基 金管理 人 或者基 金托 管人 拒不 配合 的, 则参 加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有权 推 举 3 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 表共同 担任 监票 人进 行计 票。 如召集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 , 还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 行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托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 行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到指 定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2 、通 讯 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票 方式 可采 取如 下方 式: 由大会 召集 人聘 请的 公证 机关的 公证 员进 行计 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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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生效 与公 告 1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按 照《基金 法》 有关规 定表 决通过的 事项 ,召集 人应 当自通 过 之日起 五日 内报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或者 备案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 项自 中国证 监会 依 法核准 或者 出具 无异 议意 见之日 起生 效。 2 、生效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议 对全 体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均有法 律约 束力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应当 执行 生效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决 定。 3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决 议应当自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或 出具无 异议 意见 后 ,由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召集 人 依 照《 信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 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4 .如果 采用通 讯方式 进行 表决,在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 时,必 须将 公证书 全 文、公 证机 关、 公证 员姓 名等一 同公 告。 (十一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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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一、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 程序 (一)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更 换条 件 1 、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管理 人职 责终 止, 须更 换基金 管理 人: (1) 基金 管理 人被 依法 取 消基金 管理 资格 ; (2) 基金 管理 人依 法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 被依 法宣 告破产 ; (3) 基金 管理 人被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解 任;


(4)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经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2 、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托管 人职 责终 止, 须更 换基金 托管 人: (1) 基金 托管 人被 依法 取 消基金 托管 资格 ; (2) 基金 托管 人依 法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 被依 法宣 告破产 ; (3) 基金 托管 人被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解 任; (4)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经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二)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更 换程 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更 换程 序 原基金 管理 人退 任后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需 在六 个月内 选任 新基 金管 理人 。 在新 基金 管理人 产生 前, 中国 证监 会可指 定临 时基 金管 理人 。 (1) 提 名: 新 任基 金管 理 人由基 金托 管人 或代 表 10 %以上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提名。 (2) 决议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对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形成有 效决 议。 (3) 核准 并公 告: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自 通过 之日起 5 日内 ,由 大会 召 集人报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 并应 自中 国证监 会核 准后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 在在至 少一 种指定 媒体 上 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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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 (4)交 接: 基 金管理 人职 责终止的 ,应 当妥善 保管 基金管理 业务 资料, 及时 办理基 金 管理业 务的 移交 手续 , 新 基金管 理人 或者 临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及时 接收。 新 任基金 管理 人或 临时基 金管 理人 应与 基金 托管人 核对 基金 资产 总值 和净值 。 (5)审 计并公 告: 基 金管 理人职责 终止 的,应 当按 照规定聘 请会 计师事 务所 对基金 财 产进行 审计 ,并 将审 计结 果予以 公告 ,同 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6)基 金名称 变更: 基金 管理人更 换后 ,本基 金应 替换或删 除基 金名称 中与 原基金 管 理人有 关的 名称 或商 号字 样。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更 换程 序 原基金 托管 人退 任后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需 在 6 个月内 选任 新基 金托 管人 。 在新 基金 托管人 产生 前, 中国 证监 会可指 定临 时基 金托 管人 。 (1) 提 名: 新 任基 金托 管 人由基 金管 理人 或代 表 10 % 以上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提名。 (2) 决议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对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形成有 效决 议。 (3) 核准 并公 告: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自 通过 之日起 5 日内 ,由 大会 召 集人报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并应 自中 国证监 会核 准后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 在 指定 媒体 上公告 。 (4)交 接: 基 金托管 人职 责终止的 ,应 当妥善 保管 基金财产 和基 金托管 业务 资料, 及 时办理 基金 财产 和基 金托 管业务 的移 交手 续 , 新 基金 托管人 或者 临时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及时 接 收。 新 任基 金托 管人 或临 时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 管理 人核对 基金 资产 总值 和净 值。 (5)审 计并公 告: 基 金托 管人职责 终 止 的,应 当按 照规定聘 请会 计师事 务所 对基金 财 产进行 审计 ,并 将审 计结 果予以 公告 ,同 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3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 人同时 更换 (1 ) 提 名: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时 更换 , 由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基 金 总份 额 10% 以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名新的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 (2)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的 更换 分别 按上 述程 序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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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 告:新 任基金 管理 人和新任 基金 托管人 应在 更换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获 得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后 依照 《 信息披 露办 法 》 在 指定 媒体 上联合 公 告 。 4 、新基 金管理 人接受 基金 管 理或新 基金 托管人 接受 基金托管 业务 前,原 基金 管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应依 据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继续 履行相 关职 责 , 并 保证 不对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的利 益造 成损 害。 原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在 继续履 行相 关职 责期 间, 仍有权 按照 本基 金合同 的规 定收 取基 金管 理费或 基金 托管 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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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二、基金的托管 (一 ) 本 基金 财产由 基金 托管人 依法 持有 并保 管。 基金管 理人 应与 基金 托管 人按照 《 基 金法》、 本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规 定订 立《 信 诚金 砖四国积 极配 置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托 管协议 》 , 以 明确 基金 管 理人与 基金 托管 人之 间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登记 、 基 金财 产的 保 管、 基金 财产 的管理 和运 作及相 互监 督等 相关 事宜 中的权 利 、 义 务及职 责 , 确保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合 法权 益。 (二 ) 基 金托 管人可 以委 托符合 《 试行 办法 》 规 定 条件的 境外 托管 人负 责境 外资产 托管 业务。 境外 托管 人根 据基金 托管 人的 委托 履行 其相 应职责 。 基金 托 管人 与境 外托管 人签 署相 应的协 议, 用以 规范 基金 托管人 与境 外托 管人 之间 的权利 义务 。 境 外托 管人 在履行 职责 过程 中,因 本身 过错 、疏 忽原 因而导 致基 金财 产受 损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承 担相 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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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三、基金的销售 (一) 本基 金的 销售 业务 指接受 投资 人申 请为 其办 理的本 基金 的认 购 、 申购 、 赎回 、 转 换、非 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定期 定额 投资 和客 户服 务等业 务。 (二) 本基 金的 销售 业务 由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管理 人委托 的其 他符 合条 件的 机构办 理 。 基金管 理人 委托 其他 机构 办理本 基金 认购 、 申 购 、 赎回业 务的 , 应与代 理机 构签订 委托 代理 协议 , 以 明确 基金管 理人 和代销 机构 之间 在基 金份 额认购 、 申购 、 赎 回等 事 宜中的 权利 和义 务, 确保 基金 财产的 安全 , 保 护投 资 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销售 机构应 严格 按 照 法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条 件办 理本 基金 的销 售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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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四、基金份额的注 册登 记 (一)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注册登 记业 务指 本基 金 登 记、 存 管、 清算 和交 收业 务, 具 体内 容包括 投资 人基 金账 户管 理、 基 金份 额注 册登 记、 清算及 基金 交易 确认 、 发 放红利 、 建 立并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等。 (二 ) 本 基金 的注 册登 记业 务由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管 理人委 托的 其他 符合 条件 的机构 办 理。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其 他机 构办理 本基 金注 册登 记业 务的 , 应 与代 理机 构签 订委 托代理 协议 , 以明确 基金 管理 人和 代理 机构在 投资 人基 金账 户管 理、 基 金份 额注 册登 记、 清 算及基 金交 易 确认 、 发 放红 利、 建立 并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等事宜 中的 权利 和义 务, 保护基 金投 资 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三) 注册 登记 机构 履行 如下职 责: 1 、建 立和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开 户资 料、 交易 资料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 ; 2 、配 备足 够的 专业 人员 办 理本基 金的 注册 登记 业务 ; 3 、严 格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本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办理 本基金 的注 册登 记业 务; 4 、接 受基 金管 理人 的监 督 ; 5 、保 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 册及相 关的 申购 与赎 回等 业务记 录 20 年 以上 ; 6 、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基 金账户信 息负 有保密 义务 ,因违反 该保 密义务 对投 资 人或基 金带来 的损 失, 须承 担相 应的赔 偿责 任, 但按 照法 律法规 的规 定进 行披 露的 情形除 外; 7 、按 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为投资 人 办 理非 交易 过户 业务、 提供 其 他 必要 的服 务; 8 、在法 律法规 允许的 范围 内,对注 册登 记业务 的办 理时间进 行调 整,并 最迟 于开始 实 施前 3 个 工作 日在 至少 一 种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9 、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他 职 责。 (四) 注册 登记 机构 履行 上述职 责后 ,有 权取 得注 册登记 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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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五、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 目标 通过对 “金 砖四 国” 各 地区 间的积 极配 置 , 以及 对 “金 砖四国 ” 相关 ETF 和 股票 的精选 , 在有效 分散 风险 的基 础上 ,追求 基金 资产 的长 期稳 定增值 。 (二) 基准 货币 本基金 的基 准货 币是 人民 币。 (三) 投资 范围 本基金可 投资 于下列 金融 产品或工 具: 交易型 开放 式指数基 金( 以下 简 称“ETF ”) ; 普通股 、优 先股 、全 球存 托凭证 和美 国存 托凭 证、 房地产 信托 凭证 ;政 府债 券、公 司债 券 、 可转换 债券 、 住 房按 揭支 持证券 、 资 产支 持证 券等 及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可 的国 际金融 组织 发行 的证券 ; 银 行存 款、 可 转 让存单 、 银 行承 兑汇 票、 银行票 据、 商业 票据、 回 购协议 、 短 期政 府债券 等货 币市 场工 具; 金融衍 生产 品、 结构 性投 资产品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融 工具 。 如 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 以后 允许 本基 金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可 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围 。 本基金 合同 中 , “金 砖四 国” 是指 巴西 、 俄罗 斯、 印度 、 中 国 ( 含 香港)。本基金 主要 投资于 “金砖 四国” 相关 的金融 资产 , 包括 以 “金 砖四国 ”至少 一国/ 地区为 主要投 资范围 的ETF 以及 两类 上市 公司 的股票:(1) 在 “金 砖四 国” 登 记注 册的 企业 , (2 ) 主营 业务 收 入 主要 来自 于 “ 金砖 四国 ” 的企 业。 本基 金投 资上 述 “金 砖四 国” 相关 的金 融资产 的比 例不 低于基 金权 益类 资产 的 80%,其 余 不高 于20% 的 权益 类资产 可投 资于 非符 合本 基金定 义的 “ 金 砖四国 ”相 关金 融资 产 , 如台湾 股票 等。 本基金 投资 于ETF 的 比例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60% , 且 本基金 所投 资 的 ETF 应在 与中国 证 监会签 署双 边监 管合 作谅 解备忘 录的 国家 或地 区证 券监 管 机构 登记 注册 。 本基金 投资 于权 益类 资产 的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的60%。 本基金持 有现 金或到 期日 在一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的 比例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若 法律法 规变 更或 取消 本限 制的, 则本 基金 按变 更或 取消后 的规 定执 行) 。 (四) 投资 理念 本基金 认为 , “ 金砖 四国 ”作为 新兴 市场 的代 表具 有较高 的成 长性;其 不可 多得的 资源 禀赋 、 较为 成熟 的经 济体 系 为其 成长 的可 持续 性亦 提供了 后续 支撑 。因此 , 将“金 砖四 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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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关 证 券 资 产作 为 主 要 投资 标 的 并 严 格控 制 风 险 ,本 基 金 有望为投 资 人 实现 资 本 的 长 期增 值 。 (五)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着重 于自 上而 下的 投资策略, 通 过对 “金 砖 四国 ” 各国 家 地区间 的积 极配置 以及 进一步 的个 券精 选, 构建 组合, 追求 超越 比较 基准 的收益 。 1 、资 产配 置策略 资产配 置策略 包 括大 类资 产配置 和地 区配 置两 个层 面。 在大类 资产 配置 层面 , 原 则上 , 本 基金 将积极 投资 于 ETF 和股 票等 权益 类资 产。 当权 益 类市场 整体 系统 性风 险突 出, 无 法通 过地 区配 置降 低组合 风险 的市 场情 况下 , 本基 金将 降低 权益类 资产 的配 置比 例, 但权益 类资 产的 比例 不低 于基金 净资产的 60% 。 同时, 本基 金 将 运用 积极 的地区 配置 策略 , 在 追求 超额收 益的 同时 , 分 散组 合风险 。 地 区配置 通过 定量 和定 性分 析相结 合的 方式 , 依据 对全 球和投 资目 标市 场的 经济 和金融 参数 的 分析, 综合 决定 主要 目标 市场国 家地 区的 投资 吸引 力和投 资风 险, 进而 决定 各个国 家地 区市 场的投 资比 例。 (1) 定量 分析 本基金 的 定 量分 析主要 从 估值指 标 和 动量 指标 两类 指标入 手 。 长期看 ,价 格必 将回 归价 值。 估 值指 标包 括预期 盈 利收益 率 (E/Y ) , 市净 率 (P/B )。 本基金 将对 各个 市场 的 估 值水平 进行 横向 比较 , 选 择相对 低估 的市 场。 同时 , 将 各个 市场 当 期值与 其历 史水 平相 比较 ,判断 是否 存在 较大 程度 的低估 或高 估。 短期看 , 价 格回 归价 值的 路径各 不相 同, 市场 动量 因素会 影响 短期 收益 。 因 此, 本 基金 在考 察 价值 的同 时还 将引 入 动量 指标 ,主要 包括 1 个月价 格动 量 和12 个月 价 格动量 。 综合估 值水 平判 断和 动量 分析的 结果 ,得 出初 步地 区配置 建议 。 (2) 定性 分析 本基金 的定 性分 析 将 检验 定量分 析 , 并对 初步 配置 进行校 准 。 主要 分析 投资 者情绪 及风 险偏好 、 政 府政 策转 变、 经济结 构变 化和 特殊 事件 冲击等 。 例 如, 低估 的市 场可能 会继 续下 行或者 在长 时间 都处 于低 估状态 。 同 时, 结 构性 变化 可能导 致最 初的 估值 信号 变得不 那么 强 烈或者 不足 以触 发市 场表 现。 另外 , 定性 分析 还将 客 观审慎 的对 分析 师预 测值 进行合 理调 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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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克服 预测 值的 “过 分乐 观偏差 ” 。 该 过程 实 质 上包 括了 对定 量分 析 中 所采 用的因 子进行 深 入分析 ,以 及对 定量 分析 不能覆 盖到 的一 切有 效信 息进行 处理 。 基金管 理人 将 综 合以 上 的 定量分 析和 定性 分析 决定 各国家 地区 的配 置权重 。 2 、拟 投资ETF 和个 股的 选 择 (1) 拟投 资ETF 的 选择 本基金 在甄 选ETF 时 将主 要考虑 以下 因素 : 1 ) 标的 指数 的市 场代 表性 。 指数 的市 场代 表性 不仅 体现在 其能 够较 好反 映全 市场收 益, 更在于其与市场经 济运行 情况及预期的较高 的相关 性。因此,选择具 有市场 代表性的 ETF 有利于 地区 配置 策略 的有 效执行 。 2 )流 动性 。关 注 ETF 的 流动性 包括 两个 层面 :第 一,ETF 标的 指数 成 份股 的流动 性情 况。一 般而 言, 成分 股的 流动性 愈好 ,ETF 的 流动 性愈好 。第 二,ETF 本身 的流动 性 指 标, 例如ETF 市 值规 模、 日均 成交量 及换 手率 ,ETF 买 卖价差 (bid-ask spread )等。 本基 金亦 会根据 不同 资金 规模 假设 对标 的 ETF 进行 市场 冲击 检验。


3 )跟 踪误 差。 跟踪 误差 即 意味着 积极 风险 (active risk ) 。积 极风 险愈 低,ETF 的跟 踪效果 愈好 。 4 )总 费用 率(Total Expense Ratio)。ETF 是 一种 间接投 资工 具, 投资 人在 投资时 须 考虑其 购买 和持 有成 本, 例如管 理费 、托 管费 及前 端收费 等等 。 5 )折 溢价 情况 。由 于 ETF 存在以 实物 申赎 (股 票组 合和 ETF 份 额互 换) 为基 础的套 利 机制, 折溢 价水 平一 般较 低。本 基金 将选 择折 溢价 波动较 小 的ETF 。 (2) 个股 的选 择 本基金 的股 票投 资 将 秉承 价值主 导的 投资 理念 ,甄 选 具有 一定 安全 边际 的个股 。 本基金 将根 据调 研考 察和 案头分 析寻 找基 本面 优良 的股票 , 指标 方面 主要 关注 税后 盈 余 增长情 况 、 毛 利率情 况及 资产回 报情 况等 , 同 时强 调上市 公司 治理 情况 , 是 否为股 东创 造 最 大价值 。 在 此基 础上 , 本 基金将 通过 估值 指标 识别 低估品 种, 主要 关注 市盈 率、 市 净率 和市 现率。 若为 成长 型股 票, 还将考 察“ 市盈 率 相 对盈 利 增长 比率 ”(PEG )辅 以 判断。 本基金 还将 结合 行业 研究 分析进 行个 股的 行业 配置 调整, 实现 风险 分散 化。 本 基金管 理 人行业 研究 包括 宏观 经济 周期、 行业 生命 周期 、行 业结构 升级 、宏 观和 产业 政策等 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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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固 定收 益资 产的 投资 本基金 的 固 定收 益资 产 投 资仅作 战术 性规 避风 险之 用。 当 全 球股 市整 体估 值过 高 或基 金 由于市 场 流 动性 不足 而无 法充分 分散 风险 时, 本基 金将适 度投 资于 国家 信用 债券 、 中国 证监 会认可 的国 际金 融组 织发 行的债 券或 其他 投资 级及 投资级 以上 的债 券, 例如 美 国国 债、 七大 工业国 (G7 )发 行的 主权 债券等。 本 基金 的固 定收 益资产 投资 不限于 “ 金砖 四国 ” 。 4 、金 融衍 生品 风险 管理 策 略及流 程 (1) 运用 原则 为了服务 于 “ 金砖四 国 ” 投资配置 、投 资策略 执行 以及风险 管理 的需要, 本基 金可能 会 进 行 一 定 的 金融 衍 生 品 投资 。 本 基 金 的 金 融 衍 生 品投 资 应 当 仅 限于 投 资 组 合避 险 或 有 效管 理,不 得用 于投 机或 放大 交易 。 本基金 运用 金融 衍生 品遵 循避险 和有 效管 理两 项原 则: 1 )避 险 目前全 球股 票市 场之 相关 连动性 越来 越高 , 提 高了 齐涨齐 跌的 风险 , 股 指期 货、 期权 等 金融衍 生品 是系 统性 风险 避险操 作的 有效 工具 ,可 减小基 金因 市场 下跌 而遭 受的市 场风 险 ; 另一方 面, 外汇 远期 合约 、 外汇 期货 、 外 汇互 换等 操作, 亦可 为控 制外 汇汇 兑风险 的重 要策 略。


2 )有 效管 理 金融衍 生品 具有 交易 成本 低及流 动性 佳等 优点 , 通 过对金 融衍 生品 的有 效管 理, 可 提高 基金投 资组 合的 管理 效率 。 (2) 风险 管理 流程 本基金 在投 资金 融衍 生品 时的风 险管 理流 程如 下: 1 )投 资分 析 在投资 金融 衍生 品时 ,须 进行周 密的 投资 分析 ,分 析本身 要有 严格 的论 证基 础和 根 据 。 2 )交 易执 行





依据投 资分 析, 来进 行投 资决定 ,并 由交 易部 门来 执行交 易, 做成 交易 执行 纪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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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投 资检 讨 在金融 衍生 品的 交易 过后, 须进行 投资 检讨,以 落实 投 资的事 后评 价。 4 )交 易限 制 严 格遵 守监 管机 关对 金融 衍生品 的各 种法 规限 制, 并根据 风险 状况 设立 交易 限额。 (六)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 为 :标准 普尔 金砖 四国 (含 香港) 市场 指数( 总 回报) 。 标准普尔 是全 球 最重 要 的 指数供应 商之 一,其编 制的 指数得到 了全 球金融 参与 者的广 泛 应用。 与标 准普 尔指 数直 接关联 的投 资资 产 在 1.5 万亿美 元以 上, 有5 万亿 美元以 上的 资产 以标准 普尔 指数 为基 准, 超 过了其 他所 有指 数供 应商 规模之 和。 其中, 标普 全球 宽基指 数 (S&P Global BMI Index ) 是世 界上第 一 只 采用 自由 流通 市值进 行加 权的 全球 市场 指数。 标准普 尔金 砖 四 国 ( 含香 港) 市场 指数 是标准 普尔 为本基 金所 定制 , 由 标准 普尔公 司 编 制 及 日 常 维 护。 该 指 数 主要 覆 盖 了 在 全球 各 大 交 易所 上 市 的 具 有较 好 流 动 性的 金 砖 四 国股 票,是 适合 作为 以 “ 金砖 四国 ” 为主 要标 的的 投资 组合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 标准普 尔金 砖四 国 ( 含香 港) 市场 指数 由五个 子指 数 的成 分股 构成 , 并 按各 成分股 的 自 由流通 市值 加权 编制 而成 。这五 个子 指数 分别 是 标 准普尔 巴西 指数 、 标 准普 尔 俄罗 斯指 数 、 标准普 尔 印 度指 数、 标准 普尔 中 国指 数( 剔 除 B 股 )及 标 准普 尔 香 港指 数。 它们均 为标 准 普 尔现 有的 标准 指数 , 隶 属于标 普全 球宽 基指 数体 系。 标 准普 尔金 砖四 国 ( 含香 港 ) 市 场指 数编制 方法 与标 普全 球宽 基指数 体系 一致 ,样 本行 业划分 遵循 全球 行业 分类 体系(GICS )。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或 者指 数编 制单 位停 止计算 编制 该指 数或 更改 指数名 称 、 或者有 更权 威的 、 更 能为 市场普 遍接 受的 业绩 比较 基准推 出, 或者 是市 场上 出现更 加适 合用 于本基 金业 绩基 准的 指数 时, 经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本基 金可 以在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后 变更业 绩比 较基 准并 及时 公告。 (七)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与 “金 砖四国 ”相 关的 权益 类资 产 。从 所投 资市 场看 , “ 金砖四 国 ” 属于 新 兴市 场 , 其投 资 风 险往往 高于 成熟 市场 ; 同 时, “ 金砖 四国” 经济 联 动性和 市场 相关 性存在 日益 加大 的可 能性 , 因此本 基金 国家 配置 的集 中性风 险也 可能 较其 他分 散化程 度较 高 的新兴 市场 投资 基金 更高 。 从投 资工 具看 ,权 益类 投资的 风险 高于 固定 收益 类投资 的风 险 。 因此, 本基 金 是 属于 高预 期风险 和高 预期 收益 的证 券投资 基金 品种 , 其 预期 风险和 预期 收益 水平高 于一般 的 投资 于全 球或成 熟市 场的 偏股 型基 金 。 (八) 投资 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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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资 产配 置决 策流 程 QDII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 以 下简称 “ 投决 会 ” ) 每月 审议基 金经 理递 交的 资产 配置提 案, 并就提 案内 容进 行决 议。 具体流程为基金经理 根据 定量模型及定性判断 对大 类资产配置 比 例 及 地区 间配 置 比 例 形成资 产配 置提 案, 供月 度投决 会讨 论。 投决 会就 该提案 有权 驳回 、修 正。 基金经 理须 根据 每月 投决 会形成 的资 产配 置决 议, 对日常 交易 进行 事前 检查 , 以确 保该 资产配 置决 议得 到贯 彻。 2 、证 券选 择决 策流 程 本基金 遵循 投资 标的 备选 库制度 ,即 本基 金所 投资 的 ETF 和股 票必 须在 此备 选库中 。 首先 , 本 基金 将依据 基金 合同的 基本 要求 形成 投资 标的初 选库 。 在此初 选库 范围内 , 投 研人员 根据 流动 性观 察、 基本面 研究 等提 交建 议有 关证券 进入 备选 库的 报告 ,由 QDII 投资 研究联 席会 议决 定其 是否 进入投 资标 的备 选库 。 备 选库形 成后 , 管 理人 对库 进行日 常和 定期 维护, 并进 行出 库和 入库 的调整 。 3 、组 合构 建决 策流 程 投资组 合构 建方 面, 基金 经理 将 依据 基金 合同 的各 项 投资 禁止 及限 制制 度, 并依据 基金 投资风 格 , 从 备选库 中选 取 券种 初步 构建 投资 组合 。 在 初步 组合 形成后 , 管 理人将 利用 数量 化 方法 等对 投资 组合 进行 优化。 投资组 合回 顾是 管理 人实 现投资 目标 的重 要步 骤 。 本 基金将 定期 回顾 检验 组合 的业绩 及 风险数 据, 以便 对组 合进 行必要 的动 态调 整和 风险 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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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投资 限制 1 、组 合投 资比 例限 制 本基金 在投 资策 略上 兼顾 投资原 则以 及开 放式 基金 的固有 特点 , 通过 分散 投资 降低基 金 财产的 非系 统性 风险 ,保 持基金 组合 良好 的流 动性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本 基金 持 有同一 家银 行的存款 不得 超 过基 金净 值 的 20% 。在 托管账 户的 存款可 以 不受上 述限 制。 (2)本 基金 持 有同一 机构(政府、 国际金 融组织 除外)发行的 证券市 值 (不 包 括 ETF ) 不得超 过基 金净 值 的 10% 。 (3)本 基金 持 有与中 国证 监会签署 双边 监管合 作谅 解备忘录 国家 或地区 以外 的其他 国 家或地 区证 券市 场挂 牌交 易的证 券资 产 ( 不包 括 ETF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其中, 持有任 一国 家或 地区 市场 的证券 资产 (不 包 括 ETF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 (4)不 得购买 证券 ( 不包 括 ETF )用于 控制或 影响 发行该证 券的 机构或 其管 理层。 本 基金管理 人 管理 的全 部基 金不得 持有 同一 机 构 10% 以上具 有投 票权 的证 券发 行总量 。 前项投资 比例 限制应 当合 并计算同 一机 构境内 外上 市的总股 本, 同 时应当 一并 计算全 球 存托凭 证和 美国 存托 凭证 所代表 的基 础证 券, 并假 设 对持有 的股 本权 证行 使转 换。 (5) 本基 金 持 有非 流动 性 资产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净 值的 10% 。 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 指法 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 流通 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 监会 认定的其 他资产 。 (6) 本基金 管理 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任 何一 只境 外 基金,不 得超 过该 境外 基 金总份 额 的20% 。 (7)本 基金为 应付赎 回、 交易清算 等临 时用途 借入 现金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10% ,临 时借 入现 金的 期限以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期限为 准。 2 、关 于投 资境 外基 金的 限 制


(1)每 只境外 基金投 资比 例不超过 本基 金基金 资产 净值的 20% 。 本基金 投资 境外伞 型 基金的 ,该 伞型 基金 应当 视为一 只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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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本基 金不 得投 资于 以 下基金 :


1 )其 他基 金中 基金 ;


2 )联 接基 金(A Feeder Fund);


3 )投 资于 前述 两项 基金 的 伞型基 金 子 基金 。 3 、金 融衍 生品 投资 本基金投资金融衍生 品应 当仅限于投资组 合 避险 或有 效 管 理 , 不 得 用 于投 机或 放 大 交 易,同 时应 当严 格遵 守下 列规定 : (1) 本基 金的 金融 衍生 品 全部敞 口不 得高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0% 。 (2)本 基金投 资期货 支付 的初始保 证金 、投资 期权 支付或收 取的 期权费 、投 资柜台 交 易衍生 品支 付的 初始 费用 的总额 不得 高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3) 本基 金投 资于 远期 合 约、互 换等 柜台 交易 金融 衍生品 ,应 当符 合以 下要 求:


1 )所有 参与交 易的对 手方 (中资商 业银 行除外 )应 当具有不 低于 中国证 监会 认可的 信 用评级 机构 评级 ; 2 )交易 对手方 应当至 少每 个工作日 对交 易进行 估值 ,并且基 金可 在任何 时候 以 公允 价 值终止 交易 ; 3 )任 一交 易对 手方 的市 值 计价敞 口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20% 。 (4) 本基 金不 得直 接投 资 与实物 商品 相关 的衍 生品 。 (5)在 任何交 易日日 终, 本基金所 持有 的有价 证券 和买入、 卖出 股指期 货合 约价值 , 合计( 轧差 计算 )不 得超 过前一 日基 金资 产 的 100% 。本基 金不 做杠 杆放 大交 易。 其中, 有价 证券 指股 票、ETF 、债 券( 不含 到期 日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等。 (6)在 任何交 易日日 终, 本基金所 持有 的权益 类资 产市值和 买入 、卖出 股指 期货合 约 价值, 合计 (轧 差计 算) 不得低 于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的 60% 。 4 、证 券借 贷交 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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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基金 可以 参与 证券 借贷 交易, 并且 应当 遵守 下列 规定:


(1)所 有参与 交易的 对手 方(中资 商业 银行除 外) 应当具有 中国 证监会 认可 的信用 评 级机构 评级 。 (2 ) 应 当 采 取 市 值 计 价 制 度 进 行 调 整 以 确 保 担 保 物 市 值 不 低 于 已 借 出 证 券 市 值 的 102% 。 (3) 借 方应 当在 交易 期内 及时向 本基 金支 付已 借出 证券产 生的 所有 股息 、 利 息和分 红。 一旦借 方违 约, 本基 金根 据协议 和有 关法 律有 权保 留和处 置担 保物 以满 足索 赔需要 。 (4) 除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 定外, 担保 物可 以是 以下 金融工 具或 品种 :


1 )现 金;


2 )存 款证 明;


3 )商 业票 据;


4 )政 府债 券;


5 )中资 商业银 行或由 不低 于中国证 监会 认可的 信用 评级机构 评级 的境外 金融 机构( 作 为交易 对手 方或 其关 联方 的除外 )出 具的 不可 撤销 信用证 。 (5)本 基金有 权在任 何时 候终止证 券借 贷交易 并在 正常市场 惯例 的合理 期限 内要求 归 还任一 或所 有已 借出 的证 券。 (6)基 金参与 证券借 贷交 易,所有 已借 出而未 归还 证券总市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总资产 的 50% 。 上述比 例限 制计 算, 基金 因参与 证券 借贷 交易 而持 有的担 保物 不得 计入 基金 总资产 。


5 、证 券回 购交 易 本基金 可以 根据 正常 市场 惯例参 与正 回购 交易 、逆 回购交 易, 并且 应当 遵守 下列 规 定 : (1)所 有参与 正 回购 交易 的对手方 (中 资商业 银行 除外)应 当具 有中国 证监 会认可 的 信用评 级机 构信 用评 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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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参 与正回 购交易 ,应 当采取市 值计 价制度 对卖 出收益进 行调 整以确 保现 金不低 于 已售出证 券市 值的 102% 。 一旦买方 违约 ,本基 金根 据协议和 有关 法律有 权保 留或处置 卖出 收益以 满足 索赔 需要 。 (3)买 方应当 在正回 购交 易期内及 时向 本基金 支付 售出证券 产生 的所有 股息 、利息 和 分红。 (4)参 与逆回 购交易 ,应 当对购入 证券 采取市 值计 价制度进 行调 整以确 保已 购入证 券 市值不低 于支 付现金 的 102% 。一旦 卖方 违约, 本基 金根据协 议和 有关法 律有 权保留或 处置 已购入 证券 以满 足索 赔需 要。 (5 ) 基 金 参 与 正 回 购 交 易 , 所 有 已 售 出 而 未 回 购 证 券 总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总 资 产 的 50% 。 上述比 例限 制计 算, 基金 因参与 正回 购交 易而 持有 的现金 不得 计入 基金 总资 产。 (十) 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购 买不 动产 。 2 、购 买房 地产 抵押 按揭 。 3 、购 买贵 重金 属或 代表 贵 重金属 的凭 证。 4 、购 买实 物商 品。 5 、除 应付 赎回 、交 易清 算 等临时 用途 以外 ,借 入现 金。 6 、利 用融 资购 买证 券, 但 投资金 融衍 生品 或法 律法 规另有 规定 的 除 外。 7 、参 与未 持有 基础 资产 的 卖空 交 易。 8 、从 事证 券承 销业 务。 9 、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 保; 10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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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向其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或 者买 卖其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发行的 股票 或者债 券; 12 、 买卖 与其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有控股 关系 的股东 或者 与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13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14、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同 规定禁 止从 事的 其他 行为 。 (十一 ) 若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的 相关 规定 发生 修改或 变更 , 致 使现 行法 律法 规 的投 资禁止 行为 和投 资组 合比 例限制 被修 改或 取消 , 基 金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可 相应 调整 禁止行 为和 投资 限制 规定 。 (十二 )投 资组 合比 例调 整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 约 定 。 若 基金 投 资 超 过基 金 合 同 约 定的 投 资 比 例规 定 的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当在 超 过 比 例后 30 个工 作日内 采用 合理的 商业措施 进行 调整以 符合 基金合同 规定 的投资 比例 要求。法 律法 规另有 规定 时, 从其 规定 。 (十三 )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行 使所 投资 证券 产生 权利的 处理 原则 及方 法 1 、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 金独立 行使 投资 人权 利, 保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的利益 ; 2 、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 十四) 基金 的融 资、 融券








本 基金 可以 按照 中国 证监会 及其 他政 府 机 构的 有关规 定进 行融 资、 融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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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本基金 基金 资产 总值 包括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银行 存款本 息、 基金 的应 收款 项和其 他投 资所形 成的 价值 总和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本基金 基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资 产总 值 减 去负 债后 的价值 。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本基金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 规范 性文 件在 境内 开立 人民币 和外币 资 金账 户, 在境外 开立 外币资 金账户 及 证券 账户 , 与基 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境 外托 管人 自有 的财 产账户 以及 其 他基金 财产 账户 独立 。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及 处分 1 、 本 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和境 外托管 人的 固有 财产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 境 外托 管人 不得将 基金 财产 归入 其固 有财产 。 2 、基 金托 管人 和境 外托 管 人应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3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境外 托管 人因基 金财 产的管理 、运 用或者 其他 情形而 取 得的财 产和 收益 ,归 基金 财产。 4 、基金 托管人 或境外 托管 人按照规 定或 境外市 场惯 例开设基 金财 产的所 有资 金账户 和 证券账 户。 5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6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以其自 有的 财产承 担自 身相应的 法律 责任, 其债 权人不 得 对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 或其 他权 利。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 法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因 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范 围。 7 、非 因基 金财 产本 身承 担 的债务 ,不 得对 基金 财产 强制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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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 基金财产的估 值 (一) 估值 目的 基金财 产的 估值 目的 是客 观、 准确 地反 映基金 财产 的价值 , 确定 基金资 产净 值 , 并为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提供 计价依 据。 (二) 估值 频率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每 个工 作 日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T+1 日完 成T 日估 值 。 (三) 估值 对象 本基金 所拥 有的 股票 、 债 券、 衍 生品 、 存 托凭 证、 基金 和 银行 存款 本息 、 应 收款项 和其 它投资 等资 产。 (四) 估值 方法 1. 股票 估值 方法 (1) 上市 流通 股票 : 按估值 日当 日其 所在 证券 交易市 场的 收盘 价估 值; 估值日 无交 易的 , 以 最近 交易日 的 收盘价 估值 。 (2)未 上市 股票 : 送股 、 转 增股 、 配 股和 公 开增发 新股 等方 式发 行的 股票 , 按 估值 日在交 易所 挂牌的 同一 股票的 收盘 价估 值; 若在 交易所 挂牌 的同 一股 票在 估值日 无交 易的 , 以 其 最 近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值 。 首次公 开发 行的 股票 ,按 成本价 估值 。 非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 的股票 ,按 估值 技术 确定 的公允 价值 估值 。 2 债券 估值 方法 (1)对 于上市 流通的 债券 ,证券交 易所 市场实 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 按估值 日其 所在证 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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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 的收 盘价 估值 ; 估 值日无 交易 的 , 以最 近交 易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证券 交易所 市场 未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债 券 按 估 值日 收 盘 价 减 去债 券 收 盘 价中 所 含 的 债 券应 收 利 息 得到 的 净 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按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 减去所 含的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应收 利息 后 得到的 净价 估值 。 (2)对 于非上 市债券 ,参 照主要做 市商 或其他 权威 价格提供 机构 的报价 进行 估值。 若 债券价 格无 法通 过 公 开信 息取得 的, 由基 金管 理人 可从其 经纪 商处 取得 , 并 及时通 过书 面形 式告知 基金 托管 人。 3. 衍生 品估 值方 法 (1)上 市流通 衍生品 按估 值日其所 在证 券交易 所的 收盘价估 值; 估值日 无交 易的, 以 最近交 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2) 未 上市 衍生 品 如 果使 用估值 技术 可以 合理 的确 定公允 价值 , 则 采用 估值 技术, 否则 基金管 理人 可从 其经 纪商 处取得 ,并 及时 通过 书面 形式告 知基 金托 管人 。 4. 存托 凭证 估值 方法 公开挂 牌的 存托 凭证 按其 所在证 券交 易所 的最 近交 易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5. 基金 估值 方法 (1)上 市流通 的基金 按估 值日其所 在证 券交易 所的 收盘价估 值; 估值日 无交 易的, 以 最近交 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2) 其他 基金 按最 近交 易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 若基金 价格 无法 通过 公开 信息取 得的 , 由 基金 管理 人可从 其经 纪商 处取 得, 并及时 通过 书面形 式告 知基 金托 管人 。 6. 非流 动性 资产 或暂 停交 易的证 券估 值方 法 对于未 上市 流通 、 或 流通 受限、 或暂 停交 易的 证券 , 应参 照上 述估 值原 则进 行估值 。 如 果上述 估值 方法 不能 客观 反映公 允价 值的 , 基 金管 理人可 根据 具体 情况 , 并 与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价 格估 值。 7 、在 任何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如 采 用 本项 第 1-6 项 规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值 , 均应 被 认为 采用 了适 当的 估值方 法。 但是, 如果 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按本 项 第 1-6 小项规 定的 方 法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不 能客观 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具体 情况, 并与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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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人 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8 、国 家法 律法 规对 此有 新 的规定 的, 按其 新的 规定 进行估 值 。 9 、估 值中 的汇 率选 取原 则 : 估值计算中涉 及 人 民币 对主 要 外 汇 的 汇 率 应 以 当 日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或 其 授权 机构 公 布 的 人民币 即期 汇率 中间 价; 涉及 人 民币 对其 他币 种 的 即期汇 率, 采用 美元 作为 中间货 币进 行换 算。 10 、税 收 对于按 照中 国法 律法 规和 基金投 资所 在地 的法 律法 规规定 应交 纳的 各项 税金 , 本基金 将 按权责 发生 制原 则进 行估 值; 对于 因税 收规 定调 整或 其他原 因导 致基 金实 际交 纳税金 与估 算 的应交 税金 有差 异的 ,基 金将在 相关 税金 实际 支付 日进行 相应 的估 值调 整。 (五) 估值 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一同 进行 。 基金管 理人 将估 值结 果以 书面形 式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 管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估值 方法、 时间、 程序 进行复 核, 基 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签 章返 回给基 金管 理人 。 月 末、 年 中和年 末估 值复 核与 基金 会计账 目的 核 对同时 进行 。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主要市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 他原 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不 可抗力 或其它 情形 致使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境 外托 管人、 投资 顾问无法 准确评 估 基 金财 产 价 值时 ;


3 、占基 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 品种的估 值出 现重大 转变 ,而基金 管理 人为保 障投 资人的 利 益,已 决定 延迟 估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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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出现 基金管 理人认 为属 于紧急事 故的 任何情 况, 会导致基 金管 理人不 能出 售或评 估 基金资 产的 ; 5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它 情形。 (七)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份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算 , 基 金托 管人 进行 复核。 基金 管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将 计算 的前一 工作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对 净值计 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精确 到 0.001 元 人民 币, 小数 点后 第4 位 四舍 五入 。 国 家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 八)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1 、当 基金 财产 的估 值导 致 基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 3 位内发 生差 错时 ,视 为基 金份额 净 值估值 错误 。 2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将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财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及时性。 其中 基金份 额净 值计算差 错小 于基金 份额 净值 0.5% 时 ,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托 管人 应在发 现日 对账 务进 行更 正调整 , 不 做追 溯处 理; 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 差错 达到 或超过 基金 份 额净 值0.5%时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公告 、通 报基 金托 管人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3 、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构另 有规 定的 ,按 其规定 处理 。 ( 九)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按本 条( 四 )估值 方法 中的 第 7 项 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 金份额 净值 错误 处理 。 2 、由于 不可抗 力原因 ,基 金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虽 然已经采 取必 要、适 当、 合理的 措 施进行 检查 , 但未能 发现 错误的 , 由此 造成的 基金 财产估 值错 误 ,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 人 可以免 除赔 偿责 任 。 但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造 成的 影 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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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 金上 市费 用 及 年费 ; 4 、 基 金的 证券交 易费 用 、 投资基 金 时 所发 生的费 用 及在境 外市 场的 开户 、 交 易、 清 算、 登记等 实际 发生 的费 用 ; 5 、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后的 信 息披露 费用 ;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 、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后的 会 计师费 和律 师费 ; 8 、基 金的 资金 汇划 费用 ;


9 、 基 金依 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应当缴 纳的 , 购 买或 处置 证券有 关的 任何 税收 、 征 费、 关 税、 印花税、交易及其他税收 及预扣提税(以及与前述 各项有关的任何利息及费 用) (简称 “ 税 收 ” ) ; 10、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可 以列入 的其 他费 用。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基金管 理人 的基 金管 理费 (如 基金 管理 人委托 投资 顾问 , 包 括 投 资顾问 费 )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75%年 费率 计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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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通常 情况 下, 基 金管 理费 按前一 日 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1.75% 年费 率计 提。 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1.75%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 付指令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首日 起 10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 金财 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 金管理 人。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基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费 (如 基金 托管 人委 托境外 托 管人 , 包 括 向 其支 付的 相应 服务费) 按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3% 年 费率计 提。 在通常 情况 下 , 基金 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3% 年 费率 计提。 计算 方法如 下 : H=E×0.3%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 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 付指令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首日 起 10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 金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 金托管 人。 3 、本 条第 (一 )款第 3 至第 7 项 费用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规及相 应 协议的 规定 ,列 入当 期基 金费用 。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本条第 ( 一) 款约 定以 外 的其他 费用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 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损 失 , 以 及处 理与 基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用 等不 列 入基金 费用 , 基 金合 同生 效前的 相关 费用 , 包 括但 不限于 验资 费、 会计 师和 律师费 、 信 息披 露费用 等费 用 。 (四) 基金 费用 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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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协商 酌情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 管费, 无须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基金管 理人 必须最 迟于 新的 费率 实施 日前依 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 在 指定 媒体 予 以披露 。 (五)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 依照 国家 法律 法规和 境外 市场 的规 定履 行纳税 义 务。 对 于按 照中 国法 律法 规和基 金投 资所 在地 的法 律法规 规定 应交 纳的 各项 税金, 本基 金将 按权责 发生 制原 则进 行估 值; 对于 因税 收规 定调 整或 其他原 因导 致基 金实 际交 纳税金 与估 算 的应交 税金 有差 异的 ,基 金将在 相关 税金 实际 支付 日进行 相应 的估 值调 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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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基金收益与分 配 (一) 收益 的构 成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 益扣 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 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 除的 费用等项 目后的 余额 。 1 、基金 收益包 括:基 金投 资所得红 利、 股息、 买卖 股票差价 、银 行存款 利息 、外汇 兑 换损益 以及 其它 合法 收入 。 2 、因 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 成本或 费用 的节 约应 计入 收益。 3 、基金 净收益 为基金 收益 扣除按照 法律 法规规 定可 以在基金 收益 中扣除 的费 用等项 目 后的余 额。 (二) 期末 可供 分配 利润 期末可 供 分 配 利 润 采用 期末 资 产 负 债 表 中 未 分配 利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实 现 收益的孰 低数( 为期 末余 额, 不是 当期发 生数 )。 期末 可供 分配利 润计 算截 止日 即收 益分配 基 准 日 。 ( 三) 收益 分配 原则 基金收 益分 配是 指按 规定 将基金 的期末 可 供分配 利润 按基 金份 额进 行比 例分 配。 1 、本 基金 的每 份 基 金份 额 享有同 等分 配权 ; 2 、基金 收益分 配采用 现金 方式或红 利再 投资方 式 。 登记在注 册登 记系统的 基 金份额 , 其 持有 人可 自行 选择 收益 分配方 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事先 未做 出选 择的 , 默 认的分 红方 式为 现金红 利 ; 选择 红利 再投 资的, 现金 红利 则按 除权 后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自 动转 为基金 份额 进行 再投资 (具 体日 期以 本基 金分红 公告 为准 ) ; 登记在 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 中的基 金份 额只 支持 现金 红利方 式 , 投 资 人 不能 选择 其他的 分 红方式 , 具体 权益 分配 程序 等有关 事项 遵循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及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 司的相 关规 定; 3 、在 符合 基金 收益 分配 条 件的情 况下 , 本 基金 收益 每年最多 分配 十二 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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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若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满3 个月则 可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5 、基金 收益分 配基准 日的 基金份额 净值 减去每 单位 基金份额 收益 分配金 额后 不能低 于 面值; 6 、每次 基金收 益分配 比例 不低于 收 益分 配基准 日可 供分配利 润 的 25%( 收益 分配基 准 日 可 供 分 配 利润 指 收 益 分配 基 准 日 资 产负 债 表 中 未分 配 利 润 与 未分 配 利 润 中已 实 现 收 益的 孰低数 ) ; 8 、基金 红利发 放日距 离收 益分配基 准日 (即可 供分 配利润计 算截 止日) 的时 间不得 超 过15 个工 作日 ; 9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三)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明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以 及该 日的可 供分 配利 润 、 基 金收 益分配 对 象、分 配原 则、 分配 时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 分配 方式、 支付 方式 等内 容。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与公 告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 管理人 拟定 ,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核 实后 确定 , 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并 公告 。 (五)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 费用 1 、收 益分 配采 用红 利再 投 资方式 免收 再投 资的 费用 。 2 、收益 分配时 发生的 银行 转账等手 续费 用由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自行 承担。 当投 资 人的现 金红利 小于 一定 金额 , 不 足于支 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费 用时 ,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可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现 金红 利 按 除权后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自 动转为 基金 份额 ( 具体 日期 以本基 金分 红 公告为 准) 。红 利再 投资 的计算 方法 ,依 照 《 业务 规则》 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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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 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 人 民币 为记 账单位 。 3 、会 计制 度按 国家 有关 的 会计制 度执 行。 4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5 、本 基金 会计 责任 人为 基 金管理 人。 6 、基金 管理人 应保留 完整 的会计账 目、 凭证并 进行 日常的会 计核 算,按 照有 关规定 编 制基金 会计 报表 , 基 金托 管人定 期与 基 金 管理 人就 基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 表编 制等进 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式 确认 。 (二) 基金 年度 审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境 外托管人 相独 立的、 具有 从事证 券 业 务 资 格 的 会计 师 事 务 所及 其 注 册 会 计师 等 机 构 对基 金 年 度 财 务报 表 及 其 他规 定 事 项 进行 审计;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须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基 金管理 人 应在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后 在 2 日内 在 指定 媒体 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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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基金的信息 披露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中国 证监 会规 定时 间内 , 将应 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通 过指定 媒 体和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的 互联 网网 站等 媒介 披露, 并保 证投 资 人 能够 按照基 金合 同约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公 开披 露的 信息 资料 。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合 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 招募 说明书 、 基 金合 同摘 要登 载 在指 定媒体 上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将 基金合 同、 基金 托管协 议登 载在 各自 公司 网站上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起45 日 内,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将 更 新 后的 招 募 说 明 书摘 要 登 载 在指 定 媒体 上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 在 公 告的 15 日 前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并就 有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体 上。 (三)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生效 的次 日在 指定 媒体 上登载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 ( 四)基 金份 额上 市交 易公 告书


基金份 额获 准在 证券 交易 所上市 交易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基金 份额 上市 交 易3 个工 作 日前, 将基 金份 额上 市交 易公告 书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和管 理人 网站 上 。


( 五) 基金 资 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公告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在 开始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 少每周 公告 一次 基 金资 产净 值 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如本 基金 投资 衍生品 , 应 当在 每个 工作 日计算 并披 露基 金份额 净值 。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赎回 之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T+2 日 (T 日 为开 放 日) 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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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媒 体 和 管理 人网 站披露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 市 场交 易日 基 金资 产净 值 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前 述最 后一个 市场交 易日后2日, 将 基金 资产净 值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金 份额累 计净 值登 载 在 指定 媒体和 管理 人网 站上 。 ( 六) 定期 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 管理 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 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 投资 基金信息 披露内 容与 格式 的相 关文 件的规 定单 独编 制 , 由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对相 关内 容 进行复 核。 1 、基金 年度报 告:基 金管 理人应当 在每 年结束 之日 起九十日 内, 编制完 成基 金年度 报 告, 并将 年度 报告正 文登 载于网 站上 , 将年度 报告 摘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基金年 度报 告 的 财务会 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 计。 2 、基金 半年度 报告: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 上半年 结束 之日起六 十日 内,编 制完 成基金 半 年度报 告, 并将 半年 度报 告正文 登载 在网 站上 , 将 半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刊 上。 3 、基金 季度报 告:基 金管 理人应当 在每 个季度 结束 之日起十 五个 工作日 内, 编制完 成 基金季 度报 告, 并将 季度 报告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两 个月 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或 者年 度报告 。 ( 七) 临时 报告 与公 告 基金发 生重 大事 件, 有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两 日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 以公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分 别 报 中 国证 监 会 和 基 金管 理 人 主 要办 公 场 所 所 在地 中 国 证 监会 派 出 机 构备 案。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 列 事件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 、终 止基 金合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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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 总经理及 其他 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 50 %; 10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 30 %; 11 、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 讼;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 0.5% ; 18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 、基 金变 更、 增加 、减 少基金 代销 机构 ; 20 、基 金更 换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 21 、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 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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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 率 及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延期支 付; 24 、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 回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 赎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基 金暂 停上 市、 恢复 上 市或终 止上 市;


27、选 择、 更换 或撤 销 投 资顾问 、境 外托 管人 ; 28、 基 金运 作期 间如 遇投 资顾问 主要 负责 人员 变动 ,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该 事件 有可能 对基 金投资 产生 重大 影响 ; 29、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七) 公开 澄清 在基金 合同 期限 内 , 任 何公 共媒体 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 场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 格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 起较大 波 动 的 , 相 关信 息披 露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 立即 对该消 息进 行 公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 立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八)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代 销机 构的住 所 , 投资 人 可免 费查 阅。 在支 付工本 费后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取 得上 述文 件复 印件 。 基金定期 报告 公布后 ,应 当分别置 备于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 的住所 , 投资 人可免 费查阅 。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取 得上 述文件 复印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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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基金合同的 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 本 合同的 约定 应经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事项的, 变更基 金合 同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应 报中国 证监会 核准或 备案 , 变更 后的基 金合同 自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出具 无异 议意 见之 日起 生效。 2 、因相 应的法 律法规 发生 变动并属 于本 基金合 同必 须遵照进 行修 改的情 形, 或者基 金 合 同 的 修 改 不涉 及 本 基 金合 同 当 事 人 权利 义 务 关 系发 生 变 化 或 对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利 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 的 , 可 不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 商一 致 后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 2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终 止, 在六个 月内 没有新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承 接的; 3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情 形。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 合同终 止,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按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合同 的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对 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算 。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自 基金合 同终止 事由 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 内由 基金管理 人组 织成立 基金 财产清 算 组, 在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接 管基金 财产 之前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基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的 规定 继续 履行 保护 基金财 产安 全的 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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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 金财产 清算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具有 从事 证券相 关业 务资格 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基 金财产 清算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变 现和 分配。 基金 财产清 算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3 、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发 生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接 管基 金财 产;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根 据 基金财 产的 情况 确定 清算 期限; (3)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对 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评 估 和变现 ; (5) 制作 清算 报告 ; (6)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 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7)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8)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4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 清 算费用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5 、基 金剩 余财 产的 分配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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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 (2)、( 3 )项 规定 清偿 前, 不分配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6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做出 的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后 ,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由基 金托 管人 保 存 20 年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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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三、违约责任 (一)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在履 行各 自职 责的 过程中 , 违反 《 基金 法 》 的规定 或者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 给 基金 财产或 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造成损 害的 , 应 当分 别对 各自的 行为 依法 承担赔 偿责 任; 因共 同行 为给基 金财 产或 者基 金份 额持有 人造 成损 害的 , 应 当承担 连带 赔偿 责任。 (二) 由于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违反 基金 合同 , 给 基金 财产或 其他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造成 损失 的,应 当 承 担相 应的 赔偿 责任。 (三) 当发 生下 列情 况时 ,当事 人可 以免 责: 1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按照中 国证 监会的 规定 或当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或规章 的 作为或 不作 为而 造成 的损 失等; 2 、在无 过错 情 况下, 基金 管理人由 于按 照本基 金合 同规定的 投资 原则投 资或 不投资 造 成的损 失或 潜在 损失 等 ; 3 、不可 抗力。 基金管 理人 及基金托 管人 因不可 抗力 不能履行 本基 金合同 的, 可根据 不 可抗力 的影 响部 分或 全部 免除责 任, 但法 律另 有规 定的除 外。 任何 一方 迟延 履行后 发生 不可 抗力的 ,不 能免 除责 任 。 (四 ) 在 发生 一方 或多 方当 事人违 约的 情况 下 , 基 金合 同能够 继续 履行 的应 当继 续履 行 。 (五) 本基 金合 同 当 事人 一方违 约后 ,其 他当 事方 应当采 取适 当措 施防 止损 失的扩 大 ; 没有采 取适 当措 施致 使损 失扩大 的, 不得 就扩 大的 损失要 求赔 偿。 守约 方因 防止损 失扩 大而 支出的 合理 费用 由违 约方 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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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四、争议的处理 (一) 本基 金合 同适 用中 华人民 共和 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二 ) 本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之间因 本基 金合 同产 生的 或与本 基金 合同 有关 的争 议应首 先 通过友 好协 商解 决。 但若 自一方 书面 要求 协商 解决 争议发 生之 日起 60 日 内未 能以协 商方 式 解决的 , 则 任何 一方 有权 将争议 提交 位于 北京 的中 国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根 据当 时 有 效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裁裁 决是 终局 的, 对仲 裁各方 当事 人均 具有 约束 力。 (三 ) 除 争议 所涉 内容 之外 , 本 基金 合同 的其 他部 分应 当由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继 续履 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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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五、基金合同的 效力 (一) 本基 金合 同是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之间 的法 律文 件, 应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的 法定代 表人 或其 授权 签字 人签字 并加 盖公 章 。 基 金合 同于投 资 人 缴纳 认购 的基 金份额 的款 项 时成立 ,于 基金 募集 结束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获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后 生效 。 (二 ) 本 基金 合同 的有 效期 自其生 效之 日起 至本 基金 财产清 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并 公告之 日止 。 (三) 本基 金合 同 自 生效 之日起 对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内 的基金 合同 各方 当事 人具 有同等 的法 律约 束力 。 (四) 本基 金合 同正 本一 式六份 , 除 上报 有关 监管 机构二 份外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各持 二份 ,每 份具 有同 等的法 律效 力。 (五) 基金 合同 可印 制成 册, 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住所 , 供 投资 人查阅 , 基 金合同 条款 及内 容应 以基 金合同 正本 为准 。 ( 以下 无正 文)


鲤鱼鲤塑竺哩醚些缝 ( LOF ) 申报材料 (基金合同草案 ) (本页为签署页 , 无正文 ) 基金管理人 : 信诚基金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 签订日 : 签订地 : 知 !“、》 Y:A 全 基金托管人 :中 法定代表人或书 签订日 : 泪。一少二 签汀地 : 杠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