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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金砖(160121)

南方金砖: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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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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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 绪言...................................................................................................................................4?
2.? 释义...................................................................................................................................5?
3.? 风险揭示...........................................................................................................................9?
4.? 基金的投资.....................................................................................................................12?
5.? 基金的业绩.....................................................................................................................23?
6.? 基金管理人.....................................................................................................................24?
7.? 境外投资顾问.................................................................................................................32?
8.? 基金的募集.....................................................................................................................33?
9.? 基金合同的生效.............................................................................................................36?
10.?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37?
11.? 基金份额的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质押等业务 .............................................45?
12.?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46?
13.? 基金的财产.....................................................................................................................48?
14.? 基金资产估值.................................................................................................................49?
15.?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54?
16.?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56?
17.? 基金的信息披露.............................................................................................................57?
18.?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62?
19.? 基金托管人.....................................................................................................................65?
20.? 境外托管人.....................................................................................................................69?
21.? 相关服务机构.................................................................................................................71?
22.?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73?
23.?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92?
24.?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109?
25.?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111?
26.? 备查文件.......................................................................................................................112?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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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10 年 5月 4日证监许可[2010]592号文核准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
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境外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
生波动。在投资本基金前,投资者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
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
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本
基金的主要风险一是境外投资风险,包括海外市场风险、汇率风险、政治风险、
新兴市场投资风险等。新兴市场国家/地区仍处于现代化发展的初级阶段,难以
预计的改变有可能影响基金投资收益。二是开放式基金风险,包括流动性风险、
管理风险、会计核算风险、税务风险、交易结算风险、法律风险、衍生品风险
等。三是本基金特有的风险等。金砖四国中的巴西、印度、俄罗斯和中国目前
均属于新兴市场,面临新兴市场投资的一般性风险。同时由于金砖四国政治体
制、经济发展模式和速度差异使各国上市公司盈利和收益出现差异,从而存在
使标的指数和成份股的风险收益特征发生显著变化的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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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 ) 、 《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 、以 及《 南
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并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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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本合同、 《基金合同》 指《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合同的
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
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
范性文件及其制定机构所作出的修订、补充和有权解释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试行办法》 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通知》 《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
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元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指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指《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即供基金 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认购或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 文件,及其定期的更新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 指《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业务规则》 指《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银行业 监管机构 外管局 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授权的代表机构 基金管理人 指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仅指该法人)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境外托管人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其签订的合 同, 受基金托管人委托为本基金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的境外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 金融机构 境外投资顾问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管理人与其签订的合 同, 为本基金境外证券投资提供证券买卖建议或投资组合管理 等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运作情况选 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投资顾问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根据《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 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条件,取得基金代销 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或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 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 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指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办理基 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 人 个人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 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 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 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 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 获得中国证监 会书面确认之日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 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的期限 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即上 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 但本基金投资的主要市场全部因 节假日而休市的日期除外) T 日 指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认购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发售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 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 为 申购 指 《基金合同》 生效后, 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 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 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 注册登记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 系统内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 销售机构(网点)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基金账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 的基金份额登记在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注册登记系统 交易账户 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 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 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基金转换 指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 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 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 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的股票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票据投资收益、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 买卖证券差价、 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和因运用基金财产 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本基金 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的过 程 货币市场工具 指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票 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 可的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公司行为信息 指证券发行人所公告的会或将会影响到基金资产的价值及权 益的任何未完成或已完成的行动, 及其他与本基金持仓证券所 投资的发行公司有关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权益派发、配 股、提前赎回等信息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 称“指定报刊” )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 下简称“网站” )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或 因素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 3. 风险揭示 本基金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境外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基金 投资中出现的风险分为如下三类,一是境外投资风险,包括海外市场风险、汇率风险、政治 风险、新兴市场投资风险等;二是开放式基金风险,包括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会计核算 风险、税务风险、交易结算风险、法律风险、衍生品风险等;三是本基金特有的风险等。 一、境外投资风险 1、海外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由于市场因素如基础利率、汇率、股票价格和商品价格的变化或由于这些 市场因素的波动率的变化而引起的证券价格的非预期变化,并产生损失的可能性。 本基金将主要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 因此一方面基金净值会因境外市场的整体变化而出 现价格波动。另一方面,境外市场经济发展的周期变化也将对基金的投资收益产生影响。 2、汇率风险 一方面,本基金每日的净资产价值以人民币计价,而基金资产主要投资于以港币和美元 计价的标的,因此当人民币汇率发生变动时,将会影响到人民币计价的净资产价值。 3、政治风险 国家或地区的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宏观政策发生变化,导 致市场波动而影响基金收益,也会产生风险,称之为政治风险。例如,外国政府可能会鉴于 政治上的优先考虑,改变支付政策。本基金以境外市场为主要投资地区,因此境外市场的政 治、社会或经济情势的变动(包括天然灾害、战争、暴动或罢工等),都可能对本基金造成直 接或者是间接的负面冲击。 4、新兴市场投资风险 新兴市场国家/地区仍处于现代化发展的初级阶段,难以预计的改变有可能影响基金投 资收益。新兴市场政府一般会维持高度而直接的经济控制权,可能采取一些突然而且影响深 远的政策。国有化、征用私人财产、提高税收、外汇管制、政治变动、政府规定的变化、社 会不稳定或外交事件,均有可能对新兴市场经济以及基金所投资的金融工具构成不良影响。 此外,投资新兴市场还面临市场流动性不足、价格波动大、对外国投资及本金汇出有管制、 高通胀、高利率的风险。 二、开放式基金风险 1、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金融资产不能迅速变现,而可能遭受折价损失的风险。流动性风险将主 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变现成本很高;不能应付可能出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 现的投资人大额赎回的风险;证券投资中个券和个股的流动性风险等。这些风险的主要形成 原因是市场整体流动性相对不足或者证券市场中流动性不均匀,存在个股流动性风险。 2、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 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的变化也会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3、会计核算风险 会计核算风险主要是指由于会计核算及会计管理上违规操作形成的风险, 如经常性的串 户,帐务记重,透支、过失付款,资金汇划系统款项错划,日终轧帐假平,会计备份数据丢 失,利息计算错误等。通过双会计制以及基金会计核算、托管方会计复核的方法可以有效控 制会计核算风险。 4、税务风险 在境外投资时,因海外税务法律法规的不同,可能会就股息、利息、资本利得等收益向 当地税务机构缴纳税金,包括预扣税,该行为可能会使得资产回报受到一定影响。境外市场 的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可能变化,或者加以具有追溯力的修订,所以可能须向投资所在国家 或地区缴纳本基金销售、估值或者出售投资当日并未预计的额外税项。本基金在投资境外市 场时会事先了解当地的税务法律法规,同时,在境外托管人的协助下,完成投资所在国家或 地区的税务扣缴工作。 5、交易结算风险 结算风险是一种特殊形式的信用风险。 当双方在同一天进行交换时, 就会产生结算风险。 在一方已经进行了支付后,如果另一方发生违约,就会产生结算风险。本基金将通过国际性 的专业清算公司统一进行交易结算,规避结算风险。 6、法律风险 由于交易合约在法律上无效、合约内容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或者由于税制、破产制度的 改变等法律上的原因,给交易者带来损失的可能性。法律风险主要发生在 OTC(也称为柜台 市场)的交易中。法律风险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合约的不可实施性,包括合约潜在的非 法性,对手缺乏进行该项交易的合法资格,以及现行的法律法规发生变更而使该合约失去法 律效力等; 二是交易对手因经营不善等原因失去清偿能力或不能依照法律规定对其为清偿合 约进行平仓交易。对于法律风险,本基金将本着审慎的原则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选择交易 对手,并借助于本基金聘请的海外律师严格合约的各项条款与内容,同时,关注相应国家或 地区法律环境的变化,有效规避法律风险。 7、衍生品风险 本基金投资衍生品的目的是为了基金的有效管理和避险,而不是投机,基金管理人将通 过控制规模、计算合约理论价值、风险敞口、及时移仓等手段来有效控制风险。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 三、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标的指数的风险 标的指数因为编制方法的缺陷有可能导致标的指数的表现与总体市场表现的差异。 因标 的指数编制方法的不成熟也可能导致指数调整较大,增加基金投资成本,并有可能因此而增 加跟踪误差,影响投资收益。如果标的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或编制者或所有者停止对本 基金的指数使用授权,或标的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单纯更名除外),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 重大变更而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导致本基金变更标的指数。 2、跟踪偏离风险 基金在跟踪指数时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基金的净值表现与标的指数表现之间产生差异的 不确定性,可能包括: (1)基金在跟踪指数过程中由于买入和卖出证券时均存在交易成本,导致本基金在跟 踪指数时可能产生收益上的偏离; (2)受市场流动性风险的影响,本基金在实际管理过程中由于投资者申购而增加的资 金可能不能及时地转化为标的指数的成份股, 或在面临投资者赎回时无法以赎回价格将股票 及时地转化为现金,使得本基金在跟踪指数时存在一定的跟踪偏离风险; (3)在本基金实行指数化投资过程中,管理人对指数基金的管理能力,例如跟踪指数 的技术手段、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会对本基金的收益产生影响,从而影响本基金对标的 指数的跟踪程度。 3、金砖四国风险 金砖四国中的巴西、印度、俄罗斯和中国目前均属于新兴市场,面临新兴市场投资的一 般性风险。同时由于金砖四国政治体制、经济发展模式和速度差异使各国上市公司盈利和收 益出现差异,导致各个市场的风险收益特征发生显著变化,从而存在使标的指数和成份股的 风险收益特征发生显著变化的风险。 4、指数成份股上市地、代表性风险 根据标的指数编制方法,如果同一只股票有多个H股或者存托凭证,则以最近12个月总 成交量为标准,选取流动性最好的作为成份股。虽然上述方法选取的成份股具有较好的流动 性,但是仍然存在着入选成份股无法完全代表上市公司股票走势的风险。同时由于标的指数 成份股数量的限制,存在着标的指数走势无法完全反映金砖四国上市公司整体状况的风险。 根据指数编制方法,如果金砖四国的整体市值和流动性持续增强,富时指数公司将在每年12 月的定期调整中决定是否相应增加指数的成份股数量。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2 4. 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用被动式指数化投资,以实现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全球证券市场中的金砖四国指数的成份股 (包括股票和/或存托凭证, 下同) 、备选成份股、新股(一级市场首次发行或增发) ,其中金砖四国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 份股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85%,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5%。本基金还可投资全球证券市场中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其他金融工具,包括 在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优先股、存托凭证、ETF基金、权证、结构性投资产品、金 融衍生产品、银行存款、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在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资比例规定,不需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投资理念 金砖四国指数涵盖了中国、巴西、俄罗斯和印度金砖四国的大型上市公司,反映了金砖 四国股票市场的整体状况,具有很好的代表性。本基金通过被动式指数化投资以实现对金砖 四国指数的有效跟踪,为投资者提供一个分享金砖四国经济长期增长的投资工具。 四、 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被动式指数基金,采用指数复制法。本基金按照成份股在金砖四国指数中的基 准权重构建指数化投资组合,并根据金砖四国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化进行相应调整,在 保持基金资产的流动性前提下,达到有效复制标的指数的目的。本基金力争控制基金净值增 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不超过0.4%,年跟踪误差不超过5%。跟踪偏离度 和跟踪误差的计算方法如下: 1、跟踪偏离度(Tracking Difference)采用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业绩基准收益率之 差来衡量,计算公式如下: Bt Pt t R R TD ? = 其中 Pt R 和 Bt R 分别为t日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和和业绩基准收益率。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3 日均跟踪偏离度 ? TD 为跟踪偏离度 t TD 的样本均值,计算方法为: n R R TD Bt Pt ) ( ∑ ? = ? 其中n为观测日个数。 2、跟踪误差(Tracking Error)采用跟踪偏离度的波动性来衡量,年化跟踪误差计算 公式如下: 250 1 ) ( 1 2 × ? ? = ∑ = ? n TD TD TE n t t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计算方法,并予以公告。 (一)资产配置策略 为实现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将主要投资于金砖四国指数成份股及备选 成份股,该部分的投资按照成份股在金砖四国指数中的基准权重构建指数化投资组合。因投 资者的申购和赎回等对本基金跟踪效果可能带来影响时, 或因基金规模等原因导致流动性不 足时,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将利用优化方法,对成 份股进行部分替代,以实现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 (二)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于金砖四国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投资, 根据金砖四国指数成份股的基准 权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 1、股票投资组合的构建 本基金在建仓期内,将按照金砖四国指数各成份股的基准权重对其逐步买入。在力求跟 踪误差最小化的前提下,本基金可采取适当方法,以降低买入成本。当遇到成份股停牌、流 动性不足等其他市场因素而无法依指数权重购买某成份股及预期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即将调 整或其他影响指数复制的因素时,本基金可以根据市场情况,结合经验判断,对基金资产进 行适当调整,以期在规定的风险承受限度之内,尽量缩小跟踪误差。 2、股票投资组合的调整 (1)定期调整 本基金将依照标的指数的定期调整规则,对股票组合进行相应的调整。 (2)不定期调整 1) 当成份股发生并购、股份回购、增发、送配、拆股等情况而影响成份股在指数中权 重的行为时, 本基金将根据指数公司发布的调整决定及其需调整的权重比例, 进行相应调整; 2) 根据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情况,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调整,从而有效跟踪标的指数; 3) 若个别成份股因停牌、流动性不足或法规限制等因素,使得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照其 所占标的指数权重进行购买时,将综合考虑跟踪误差最小化和投资者利益,决定部分持有现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4 金或买入相关的替代性组合。 构造替代性组合的方法如下: 1)按照与被替代股票所属行业及基本面相似的原则,选取替代股票备选库。本基金投 资采用与标的指数相同或类似的行业分类标准; 2)采用备选库中各股票过去较长一段时间的历史数据,分析其与被替代股票的相关性; 3)选取备选库中与被替代股票相关性较高的股票组成模拟组合,以模拟组合与被替代 股票的日收益率序列的相关系数最大化为优化目标,求解组合中各股票的权重。 我们认为,据此得到的优化组合能较好的代表被替代股票的收益率波动情况。 (三)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的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主要以降低跟踪误差和投资组合流动性管理为目的,综合考虑流动性和收益 性,构建本基金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的投资组合。 (四)金融衍生产品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各种金融衍生产品,如金砖四国股指期货、期权、 权证以及其他与标的指数或标的指数成份股相关的衍生工具。 本基金在金融衍生品的投资中 主要遵循有效管理投资策略, 对冲某些成份股的特殊突发风险和某些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 险,以及利用金融衍生产品的杠杆作用,达到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同时降低仓位频繁调 整带来的交易成本。 五、 投资决策依据和决策程序 (一)决策依据 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标的指数的相关规定是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的决策依 据。 (二)投资管理体制 基金管理人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团队制。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制定有 关指数重大调整的应对决策、其他重大组合调整决策以及重大的单项投资决策;基金经理负 责日常指数跟踪维护过程中的组合构建、 调整决策。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运作情况选择、 更换或撤销境外投资顾问,为本基金境外证券投资提供证券买卖建议或投资组合管理等服 务。 (三)投资程序 研究支持、投资决策、组合构建、交易执行、绩效评估、组合维护等流程的有机配合共 同构成了本基金的投资管理程序。严格的投资管理程序可以保证投资理念的正确执行,避免 重大风险的发生。 1、研究支持:金融工程小组依托基金管理人整体研究平台,整合外部信息以及券商等 外部研究力量的研究成果,开展指数跟踪、成份股公司行为、股指期货跟踪有效性等相关信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5 息的搜集与分析、流动性分析、误差及其归因分析等工作,撰写研究报告,作为基金投资决 策的重要依据。 2、投资决策: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金融工程小组提供的研究报告,定期或遇重大事项 时召开投资决策会议,决定相关事项。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进行基金投资 管理的日常决策。 3、组合构建:根据标的指数,结合研究报告,基金经理以复制标的指数成份股的方法 构建组合。在追求跟踪误差和偏离度最小化的前提下,基金经理将采取适当的方法,降低买 入成本、控制投资风险。 4、交易执行:中央交易室负责具体的交易执行,同时履行一线监控的职责。 5、投资绩效评估:金融工程小组定期和不定期对基金进行投资绩效评估,并提供相关 报告。绩效评估能够确认组合是否实现了投资预期、跟踪误差的来源及投资策略成功与否, 基金经理可以据此调整投资组合。 6、组合维护:基金经理将跟踪标的指数变动,结合成份股基本面情况、流动性状况、 申购和赎回的现金流量情况以及组合投资绩效评估的结果,对投资组合进行监控和调整,紧 密跟踪标的指数。 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际需要对上述 投资体制和程序做出调整,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六、 投资限制


(一)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 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购买不动产; 5、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6、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7、购买实物商品; 8、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 9、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10、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11、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2、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6 13、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 债券; 14、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1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6、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 规定的限制,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除非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禁止,本基金可以投资境外托管人发行的金融产品。 (二)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20%。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 不受上述限制。 2、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 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 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 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4、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持有货币市场基金可以不受 前述限制。 5、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 20%。 6、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临时借入现金的期限以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期限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若基金超过上述 1-6 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 30 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 的商业措施进行调整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对于因基金份额拆分、 大比例分红等集中持续营销活动或其他原因引起的基金净资产规 模在 10 个工作日内增加 10 亿元以上的情形,而导致证券投资比例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 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及时书面报告中国证监会后,可将调整时限从 30 个工 作日延长到 3 个月。 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本款约定的投资组合限 制被修改或取消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投资限制规定,不需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7 (三)金融衍生品投资 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同 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2、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易 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 价值终止交易。 (3)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包括衍生 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四)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 机构评级。 2、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 102%。 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 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1) 现金; (2) 存款证明; (3) 商业票据; (4) 政府债券; (5) 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 (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还 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五)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 规定: 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 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8 2、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已 售出证券市值的 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 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 红。 4、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市 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 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 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 责任。 (六)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有已 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 50%。前项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 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七、 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富时金砖四国 50 指数 (FTSE BRIC 50 Index) , 简称金砖四国指数。 金砖四国指数由富时指数公司编制,选取巴西、印度和俄罗斯的上市公司在纽约证券交 易所、纳斯达克和伦敦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存托凭证,选取中国上市公司在香港交易所挂牌的 H股和红筹股,作为指数的成份股,涵盖金砖四国中的大型上市公司,反映了金砖四国股票 市场和经济发展的整体状况,具备很好的代表性。金砖四国指数以 2007 年 2 月 28 日为基期, 基点为 1000 点。投资者可以通过富时指数公司网站(www.ftse.com)查询金砖四国指数情 况;也可以通过彭博资讯查询金砖四国指数情况,代码为 FBRIC。 截至 2009 年 12月 31 日,金砖四国指数共有 50 只成份股,其中巴西、印度、俄罗斯和 中国成份股的权重分别为 39.24%,14.04%、8.93%和 37.79%。上述成份股在纽约、纳斯达 克、伦敦、香港上市,权重分别为 45.42%,3.09%、13.70%和 37.79%。 成份股 国家 上市地 权重 Petroleo Brasileiro S/A ADS 巴西 纽约 11.81% Vale SA 巴西 纽约 9.23% OAO GAZPROM 俄罗斯 伦敦 5.89% China Construction Bank (H) 中国 香港 5.66% China Mobile (Red Chip) 中国 香港 5.51% Itau Unibanco Holding S.A. ADS 巴西 纽约 5.09% China Life Insurance (H) 中国 香港 3.59% LUKOIL (OAO) 俄罗斯 伦敦 3.57% Industrial and Commercial Bank of China (H) 中国 香港 3.37% Banco Bradesco S.A. ADS 巴西 纽约 3.28%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9 Infosys Technologies Ltd. ADS 印度 纳斯达克 3.09% Bank of China (H) 中国 香港 3.01% CNOOC (Red Chip) 中国 香港 2.74% Companhia de Bebidas das Americas ADS 巴西 纽约 2.65% Petrochina (H) 中国 香港 2.48% Companhia Siderurgica Nacional ADS 巴西 纽约 2.35% ICICI Bank Ltd. ADS 印度 纽约 2.05% HDFC Bank Ltd. ADS 印度 纽约 1.80% China Shenhua Energy (H) 中国 香港 1.63% OJSC OC ROSNEFT 俄罗斯 伦敦 1.61% China Petroleum & Chemical (H) 中国 香港 1.46% Gerdau S.A. ADS 巴西 纽约 1.17% BRF - Brasil Foods S.A. ADS 巴西 纽约 1.11% MMC NORILSK NICKEL 俄罗斯 伦敦 1.07% CPFL Energia S.A. ADS 巴西 纽约 0.96% Mobile Telesystems ADS 俄罗斯 纽约 0.95% China Unicom Hong Kong Ltd (Red Chip) 中国 香港 0.92% China Merchants Bank (H) 中国 香港 0.89% China Overseas Land & Inv (Red Chip) 中国 香港 0.84% Bank of Communications (H) 中国 香港 0.78% China Citic Bank (H) 中国 香港 0.78% Sterlite Industries (India) Ltd. ADS 印度 纽约 0.75% China Coal Energy (H) 中国 香港 0.74% China Telecom (H) 中国 香港 0.66% Ping An of China (H) 中国 香港 0.66% Wipro Corp ADR 印度 纽约 0.64% Companhia Energetica de Minas Gerais-Cemig ADS 巴西 纽约 0.62% State Bank of India 印度 伦敦 0.61% BYD (H) 中国 香港 0.59% Eletrobras S/A ADS 巴西 纽约 0.56% China Resources Land (Red Chip) 中国 香港 0.42% China Communications Construction (H) 中国 香港 0.42% Dongfeng Motor Group (H) 中国 香港 0.36% OJSC Novolipetsk Steel 俄罗斯 伦敦 0.36% Vivo Participacoes S/A ADS 巴西 纽约 0.32% PICC Property & Casualty (H) 中国 香港 0.29% URALKALI JSC (GDR) 俄罗斯 伦敦 0.26% Severstal 俄罗斯 伦敦 0.19% Polyus Gold ADR 俄罗斯 伦敦 0.14% Telecomunicacoes de Sao Paulo S/A ADS 巴西 纽约 0.10%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人民币计价的金砖四国指数收益率×95%+人民币活期存款收益率 ×5%(税后)。 如果金砖四国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 或金砖四国指数编制者或所有者停止对本基金的 指数使用授权,或金砖四国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单纯更名除外),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 大变更导致金砖四国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上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合适 作为投资的指数作为本基金的标的指数,或有更能代表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业绩比较基 准,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审慎性原则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更换本基金的 标的指数和/或业绩比较基准。基金管理人将依据市场代表性、流动性、与原指数的相关性 等诸多因素选择确定新的标的指数和/或业绩比较基准。本基金由于上述原因变更标的指数 和/或业绩比较基准,基金管理人应履行适当程序,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予以公告。 八、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股票基金,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基金、债券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为指 数型基金,主要采用综合指数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 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九、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本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时应遵守以下原则: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 十、 基金的融资政策 本基金可以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十一、 基金的融券政策 本基金可以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融券。 十二、 未来条件许可情况下的基金模式转换 若将来条件许可,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将其转型为上市型开放式基金 (LOF)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1 或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联接基金。 本基金管理人将在条件成熟时另行安排在证券交易所场内接受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 上市交易,使本基金转型为上市型开放式基金(LOF) ,其场内申购赎回、上市交易、注册 登记、 收益分配等场内业务规则遵循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 届时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提 前公告。 若将来本基金管理人推出同一标的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 ,则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使本基金采取 ETF联接基金模式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 ,届时将报中国 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提前公告。 十三、 代理投票 1、基金管理人作为基金投资者的代理人,将行使股票的代理投票权。在代理投票时, 公司将本着投资者利益最大化的原则,按照增加股东利益、提高股东发言权的原则提出代理 投票的建议。 2、代理投票权的决定将由基金经理做出。公司将保留代理投票的文件至少三年以上。 3、管理人可委托境外投资顾问或境外托管人进行代理投票。基金投资于注册地在中国 以外的公司发行的和没有在中国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投票权的股票。国外的公司治理标准、 法律或监管要求和披露实务操作与中国的相关规定存在差异。 当委托投票权与非中国证券相 关时,受托机构将考虑在相关外国市场上适用的不同的法律法规,提出决定如何行使表决权 的建议。 4、在某些中国以外的法域中,就基金组合内公司的股份行使投票权的股东可能被限制 在股东大会召开日期前后的一段时间内对股票进行交易。 由于此类交易限制会妨碍组合管理 且可能导致基金的流动性受损,如果存在此类限制,管理人在一般情况下将不行使代理投票 权。此外,某些中国以外的法域要求投票的股东就不同的基金披露当前的持股情况,如果存 在此类披露要求,管理人在一般情况下将不行使委托投票权,以保护基金持有信息。 5、基金将保留委托投票权的记录,至少保存 3年以上。其中包括: (1)基金作为证券持有人收到的有报告义务的发行人的证券持有人会议相关的材料; (2)发行人的名称; (3)组合证券的交易所代码; (4)会议日期; (5)会议上需投票的事项的简要描述; (6)需投票的事项是否由发行人、其管理层或其他人或公司提出; (7)基金是否对该等事项进行了投票;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2 (8)基金如何就该等事项进行了投票; (9)基金的投票是赞成还是反对发行人的管理层的提议。 6、管理人也可聘请 ISS(专业从事代理投票顾问服务的公司 Institutional Shareholder Services)等第三方提供代理投票服务,协助进行代理投票的决定。第三方代理投票服务机 构将提供代理投票的分析、提出投票建议,并将管理人提出的投票决定形成指令通知发给统 计投票机构,按月出具持有股票的报告、投票的季度和年度总结。 十四、 证券交易 1、券商的交易执行能力、研究实力和提供的研究服务,这是选择券商以及分配交易量 最主要的原则和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交易执行能力。 主要指券商是否对投资指令进行了有效的执行以及能否取得较高质量的 成交结果。衡量交易执行能力的指标主要有:是否完成交易、成交的及时性、成交价格、对 市场的影响等; 研究机构的实力和水平。主要是指券商能否所提供高质量的宏观经济研究、行业研究及 市场走向、个股分析报告和专题研究报告,报告内容是否详实,投资建议是否准确; 提供研究服务的质量。主要指券商承接调研课题的态度、协助安排上市公司调研、以及 就有关专题提供研究报告和讲座。 2、管理人根据上述标准对境外券商进行遴选,拟定交易量分仓比例,并每季度进行调 整,考核内容包括服务质量、证券推荐的成功率、交易的执行力等因素。 3、对于在券商选择和分仓中存在或潜在的利益冲突,管理人应该本着维护持有人的利 益出发进行妥善处理,并及时进行披露。 4、交易佣金的返还。交易佣金如有折扣或返还,应归入基金资产,或者使基金份额持 有人受益。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3 5. 基金的业绩 本基金在业绩披露中将采用全球投资表现标准(GIPS)。GIPS是一套确保公司表现得 到公平报告和充分披露的投资表现报告道德标准。 1、在业绩表述中采用统一的货币; 2、按照GIPS的相关规定和标准进行计算; 3、如果GIPS的标准与国内现行要求不符时,同时公布不同标准下的计算结果,并说明 其差异; 4、对外披露时,需要注明业绩计算标准是符合GIPS要求的。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4 6.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一路六号免税商务大厦塔楼 31、32、33 层整 层 成立时间:1998 年3 月6日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电话: (0755)82763888 传真: (0755)82763889 联系人:鲍文革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4 号文批准,由南方证券有限公 司、厦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广西信托投资公司共同发起设立。2000 年,经中国证监会证 监基金字[2000]78 号文批准进行了增资扩股,注册资本达到 1 亿元人民币。2005 年,经中 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201 号文批准进行增资扩股,注册资本达 1.5 亿元人民币。目前 股权结构: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5%、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30%、厦门国际信托有限 公司 15%及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吴万善先生,董事,中共党员,大学/EMBA。历任中国人民银行江苏省分行金融管理处 科员、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市分行江宁支行科员;华泰证券证券发行部副经理、总经理助理; 江苏省证券登记处总经理;华泰证券副总经理、总裁,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党委副书记、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张涛先生,董事,中共党员,博士研究生。历任华泰证券总裁办公室总裁秘书、投资银 行一部业务经理、福州办事处副主任、上海总部投资银行业务部副总经理、深圳总部副总经 理、深圳彩田路营业部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总裁助理兼董事会办公室主任;现任华泰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党委委员。 姜健先生,董事,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历任南京农业大学教师;华泰证券人事处职 员、人事处培训教育科科长、投资银行部股票事务部副经理、投资银行一部副总经理、投资 银行一部高级经理、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兼发行部总经理、资产管理总部总经理、投资银 行业务总监兼投资银行业务南京总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兼上海总部总经理、公司机构客户服 务部总经理。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董事会秘书、党委委员。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5 李真先生,董事,中共党员,材料工程、企业管理双学士,高级工程师。历任机械工业 部科技司材料工艺处、科研管理处副主任科员、总工程师秘书、科技与质量监督司行业技术 处副处长;深圳亚洲金刚石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干部交流) ;深圳市投资管理公司董事局秘 书处副主任、综合部副部长、部长、总裁助理兼工业一部部长、办公室主任;深圳市通产实 业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深圳会展中心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董事长; 现任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党委副书记。 周建国先生,董事,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历任某公社会计、团委书记;江西财经学 院教师、企业财务教研室负责人、会计系办公室主任、会计系副主任、成人教育处处长(副 教授) ;深圳中旅信实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深圳市商贸投资控股公司审计部部长、计财部 部长,兼任商控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深圳市商贸投资控股公司总裁助理;深圳 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部长;现任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洪文瑾女士,董事,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历任厦门经济特区建设发展公司财务部, 厦门建发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副经理、厦门建发信托投资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厦门国际 信托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董事长。 庄园芳女士,董事,工商管理硕士,经济师。历任兴业证券交易业务部总经理助理、负 责人,证券投资部副总经理、总经理,投资总监;现任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高良玉先生,董事,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经济师。历任南京农业大学审计处干部、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管理司主任科员、中国证监会发行部副处长、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 经理,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 张磊先生,独立董事,工商管理硕士(MBA)及国际关系硕士,注册金融分析师(CFA), 获得美国 NASD Series 7 & 65 证书。曾工作于耶鲁大学投资基金办公室(Yale Endowment) 及美国新生市场投资基金(Emerging Markets Management, LLC),主要从事基金管理及投资 研究。历任纽约证券交易所国际董事及中国首席代表;现任 HCM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高级合伙 人,United World College of Southeast Asia Foundation 校董、耶鲁大学校务委员会成 员、国际顾问委员会成员,纽约金融分析师协会会员。 周春生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历任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经济学家、美国加州大学及香 港大学商学院教授、中国证监会规划发展委员会委员(副局级) 、中国留美金融学会理事、 美国经济学会、美国金融研究会会员,Annals of Economics and Finance 编委,北京大学 光华管理学院院长助理、EMBA 中心主任、高层管理者培训与发展中心主任、财务金融学教 授,香港大学荣誉教授,深圳证券交易所第一、二、三届上市委员会委员;现为长江商学院 金融教授、EMBA 和高层培训项目学术主任,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 王全洲先生,独立董事,中共党员,大学学历,1997 年中国人民大学会计专业研究生 班毕业,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历任北京市财政局会计处副处长,北京会 计公司总经理(正处级) ;现任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董事长、主任会计师。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6 丛培国先生,独立董事,法学硕士。历任北京大学法律系经济法教研室助教、经济师讲 师、经济法教研室副主任,美国加州大学洛杉矶校区(UCLA)客座教授、北京大学副教授; 现任北京君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事务所主任。 米志明先生,独立董事,本科,高级经济师、注册会计师。历任江苏省姜堰税务局副局 长,扬州市税务局副局长,扬州市财政局局长、党组书记,扬州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建设 银行扬州市分行行长、党组书记,财政部深圳专员办专员、巡视员。 2、监事会成员 骆新都女士,职工监事,经济学硕士,经济师。历任民政部外事处处长、南方证券有限 公司副总裁、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顾问; 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舒本娥女士,监事,本科。历任熊猫电子集团公司财务处财务处长,华泰证券计划资金 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稽查监察部副总经理、总经理;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 财务部总经理。 周景民先生,监事,工学硕士、工商管理硕士(MBA) ,经济师。历任深圳三九企业集团 三九贸易公司职员,深圳大鹏证券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项目经理、加拿大西蒙弗雷泽大学工 商管理学院 MBA 学生兼助教,广东美的集团战略发展部高级经理,招商局集团中国南山开发 (集团)公司研究发展部高级项目经理,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投资部副经理、经理;现 任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投资部高级主管。 苏荣坚先生,监事,学士学位,高级经济师。历任三明市财政局、财委,厦门信达股份 有限公司财务部、厦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财务部业务主办、副经理,自营业务部经理;现任 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监兼财务部总经理。 郑城美先生,监事,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历任兴业证券华林营业部客户经理、研究 发展中心市场分析师、经纪业务部市场分析师、办公室文秘部经理、南平滨江路营业部副总 经理(主持工作) 、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财务部总经理;现任兴业证券董事会秘书处总经 理兼计划财务部总经理。 苏民先生,职工监事,博士研究生,工程师。历任安徽国投深圳证券营业部电脑工程师, 华夏证券深圳分公司电脑部经理助理,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作保障部副总监、市场服务 部总监;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商务部兼风险管理部总监。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高良玉先生,董事,总经理,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经济师。历任中国证监会发行部 副处长、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党委书 记。 俞文宏先生,副总经理,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MBA) ,经济师。历任江苏省投资公 司业务经理、江苏国际招商公司部门经理、江苏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投资银行部总经理、江 苏国信高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董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7 事会秘书、党委副书记。 郑文祥先生,副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MBA) 。曾任职于湖北省荆州市农业银行、南方 证券公司、国泰君安证券公司,任职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期间,历任国债投资经理、专户 理财部副总监、南方避险基金经理、总经理助理兼养老金业务部总监,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总经理。 秦长奎先生,督察长,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MBA) 。历任华泰证券有限公司营业部 总经理、部门总经理、总裁助理。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党委委员、纪委委员。 4、基金经理 黄亮先生,1975 年出生,2001 年毕业于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获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9 年证券从业经历,2005年获得基金从业资格。曾任职于招商证券资产管理部和天华国际投 资公司海外发展部,2005 年1 月加入南方基金,现任南方全球精选配置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总经理高良玉先生,总经理助理邱国鹭先生,总经理助理兼国际业务部总监丁晨女士。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 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 《基金合同》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8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 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 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 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境外投资顾问和基金管理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责 任; 因共同行为造成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是否因共同行为造成损失, 应根据基金管理人与境外投资顾问之间的协议的适用法律及当地的证券市场惯例认定;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 理人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 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风险控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9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 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 债券;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0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六、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经营风险以及操作风险,确保基 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从而最大程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方法、操作 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组 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 是对各项基本管理制度 的总揽和指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内部会计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 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 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 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2、内部控制原则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 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运作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 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1 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并通过切实可行 的措施来实行。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应充分发挥各机构、各部门及各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运用科学化 的方法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主要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 法》 、 《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了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会计制度、会 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职责,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包括凭证制度、复核制度、账务处理程序、基金估值制度和程序、基 金财务清算制度和程序、成本控制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管理办法、财产登记 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等。


( 2)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委员会组织各部门制定,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的机构设 置、风险控制的程序、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风险控制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等部分组成。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交易风险管理制度、财务风险控制制 度、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制度以及岗位分离制度、防火墙制度、反馈制度、保密制度等程 序性风险管理制度。 (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 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 况。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并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除应当回避的情况外,督察长享有充分的知情 权和独立的调查权。督察长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参加或者列席公司董事会以及公司业 务、投资决策、风险管理等相关会议,有权调阅公司相关文件、档案。督察长应当定期或者 不定期向全体董事报送工作报告, 并在董事会及董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会定期会议上报 告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 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 公司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察稽核人员, 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内部稽核管理办法、内部稽核工作准则等。通过这些制度的建立,检 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执 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的情况。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2 7. 境外投资顾问 本基金目前不设境外投资顾问。 基金管理人有权选择、 聘任、 更换或撤销境外投资顾问, 并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公告。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3 8.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0 年 5 月 4日证监许可[2010]592号文批准募集。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一、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二、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三、募集目标 本基金的募集目标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核准的额度(美元额度需折算为人民币) 设定。本基金的募集目标详见《发售公告》中的有关规定。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的资产规模不受上述限制,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的外 汇额度控制基金申购规模并暂停基金的申购。 四、发售方式和销售渠道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发售,具体名单详见 《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 本基金认购的申请方式为书面申请或管理人公布的其他方式。 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 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基金份额首次发行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首次发行面值发售。本基金认购的币种为 人民币。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若资金未全额到账则认购无效,基金管理人将认 购无效的款项退回。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当日(T 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投资者通常可在 T+2 日到网点查询交易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 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者任 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4 五、认购费用 投资者认购时可以选择支付前端认购费用或后端认购费用。 本基金前端认购费率最高不 高于 1.1%,且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后端认购费率最高不高于 1.2%,且随持有时间的 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前端收费: 购买金额(M) 认购费率 M<100 万 1.1% 100 万≤M<500 万 0.6% 500 万≤M<1000 万 0.2% M ≥1000 万 每笔 1000 元 后端收费(其中 1 年为 365 天) : 持有期限(N) 认购费率 N<1 年 1.2% 1 年≤N<2 年 1.0% 2 年≤N<3 年 0.8% 3 年≤N<4 年 0.5% 4 年≤N<5 年 0.2% N ≥5 年 0 投资者重复认购,须按每次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六、认购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不得动用。认购款项在募 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七、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1、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 净认购金额。计算公式为: (1)若投资者选择缴纳前端认购费用,则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1+前端认购费率) 前端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认购本基金,该笔认购产生利息 50 元。若该投资者选择缴纳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5 前端认购费,对应认购费率为 1.1%,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 (1+1.1%)=98,911.97 元 前端认购费用=100,000-98,911.97=1,088.03 元 认购份额 = (98,911.97+50)/1.00 =98,961.97 份 (2)若投资者选择缴纳后端认购费用,则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当投资者提出赎回时,后端认购费用的计算方法为: 后端认购费用=赎回份额×认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后端认购费率 例:某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认购本基金,该笔认购产生利息 50 元。若该投资者选择缴纳 后端认购费,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份额 = (100,000+50)/1.00 = 100,050 份 若投资者赎回本基金,其后端认购费用的计算详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2、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 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到小数点 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部分舍去,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八、基金认购金额的限制 本基金代销机构首次认购和追加认购最低金额均为人民币 1,000 元,具体认购金额以各 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为准。本基金直销机构最低认购金额由基金管理人制定和调整。 九、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额 基金管理人不对每个账户的认购和持有基金份额进行限制。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6 9.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亿份,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 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 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 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合同》 生效时, 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利息的具体金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三、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7 10.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基金代销机构。 本基金申购和赎 回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 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 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 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 但本基金投资的主要市场全部因 节假日而休市的日期除外。 本基金目前投资的主要市场为金砖四国指数成份股挂牌交易的主 要证券交易所,即纽约证券交易所、香港交易所和伦敦证券交易所。若本基金投资的主要市 场发生变更,将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进行列示。本基金的开放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和代销 机构遵照有关法律法规约定,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基金管 理人可与销售机构约定,在非开放日或开放日的其他时间受理或者拒绝投资者的申购、赎回 申请,届时以基金管理人或者销售机构的公告为准。如果本基金接受投资者在非开放时间提 出的申购、赎回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 在开放日的价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 基金管理人可对开放 日和开放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三、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 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 回,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应使用基金账户;


6、本基金申购、赎回的币种为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 下,接受其它币种的申购、赎回,并对业绩基准、信息披露等相关约定进行相应调整并公告;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8 7、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 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 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2 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 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应在 T+3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 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否则,如因申请未得到基金管理人或注册登记机 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基金销售机构对投资者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 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申请。申购申请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 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 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 T 日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 构在 T+10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除外;如基金 投资所处的主要市场或外汇市场正常或非正常停市时,赎回款项支付的时间将相应调整。在 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本基金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均为 1,000 元,申购、赎回数额限制以基金 代销机构的约定为准。 本基金直销机构最低申购金额及最低赎回份额由基金管理人制定和调 整。 2、本基金不对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进行限制。 3、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金额和赎 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至少在 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9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投资者申购本基金时可以选择支付前端申购费用或后端申购费用。本基金前端申购 费率最高不高于 1.3%,且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后端申购费率最高不高于 1.4%,且随 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前端收费: 购买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 1.3% 100 万≤M<500 万 0.7% 500 万≤M<1000 万 0.2% M≥1000 万 每笔 1000 元 后端收费(其中 1 年为365 天) : 持有期限(N) 申购费率 N<1 年 1.4% 1 年≤N<2年 1.2% 2 年≤N<3年 1.0% 3 年≤N<4年 0.7% 4 年≤N<5年 0.4% N≥5 年 0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 本基金赎回费率不高于 0.5%, 随申请份额持有时间增加而递减 (其中 1 年为365 天) 。 具体如下表所示: 申请份额持有时间(N) 赎回费率 N<1 年 0.5% 1 年≤N<2年 0.3% N≥2 年 0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份额时收取,扣除用于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赎回费归 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 25%。 3、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0 定。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于新 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4、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低于柜台交易方 式的基金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并另行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 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 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 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1)若投资者选择缴纳前端申购费用,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1+前端申购费率) 前端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选择缴纳前端申购费,对应费率为 1.3%,假设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6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 (1+1.3%)=98,716.68 元 前端申购费用=100,000-98,716.68=1,283.32元 申购份额 = 98,716.68/1.016 = 97,162.09 份 (2)若投资者选择缴纳后端申购费用,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当投资者提出赎回时,后端申购费用的计算公式为: 后端申购费用=赎回份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后端申购费率 例:某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选择缴纳后端申购费,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为 1.016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 =100,000/1.016 =98,425.20 份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1)若投资者认/申购时选择缴纳前端认/申购费用,则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 万份基金份额,赎回费率为 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是 1.016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1 赎回费用=100,000×1.016×0.5%=508.00 元 赎回金额=100,000×1.016-508.00=101,092.00元 (2)若投资者认/申购时选择缴纳后端认/申购费用,则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后端认(申)购费用=赎回份额×认(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后端认(申)购费率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后端认(申)购费用-赎回费用 例、续《基金的募集》例:若该投资者赎回 100,050 份基金份额,一年内赎回,对应的 赎回费率为 0.5%,对应的后端认购费率是 1.2%,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36 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后端认购费用=100,050×1.00×1.2%=1200.60 元 赎回费用=100,050×1.036×0.5%=518.26 元 赎回金额=100,050×1.036-1200.60-518.26=101,932.94 元 例、某投资者赎回 10 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在一年内,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对 应的后端申购费率是 1.4%,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36 元,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为 1.016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后端申购费用=100,000×1.016×1.4%=1,422.40元 赎回费用=100,000×1.036×0.5%=518.00 元 赎回金额=100,000×1.036-1,422.40-518.00=101,659.60 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2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 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 数点后第 4位四舍五入。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 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计算。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 差计入基金财产。 6、申购和赎回的注册与过户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2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 手续,投资者自 T+3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2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2 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 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出现或者可能出现如下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本基金投资所处的主要市场或外汇市场正常或非正常停市,可能影响本基金投资, 或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申购可 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因技术保障或人员伤亡 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 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6)基金资产规模或者份额数量达到了基金管理人规定的上限(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外 管局的审批及市场情况进行调整) ; (7)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申购; (8)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10)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因上述 (1)到(9)项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体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公告。 九、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出现或者可能出现如下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 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本基金投资所处的主要市场或外汇市场正常或非正常停市,可能影响本基金投资, 或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 2 个或 2 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导致本 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3 (4)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赎回可 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因技术保障或人员伤亡 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时; (6)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赎回;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而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 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请 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由基 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 20 个工作日内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 长不超过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并在指定报刊和网站等媒介上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 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指定媒体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 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 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 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 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 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4 格。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 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通过指 定媒体或基金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 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同时以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 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 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并 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一、其他暂停申购和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 需要暂停基金申购、赎回的,可以经届时有效的合法程序宣布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赎回 申请。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依 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 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的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投资者可以依照基 金管理人的有关规定选择在本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进行基金转换。 基金转 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并公告。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 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5 11. 基金份额的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质押等业务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 1、基金的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 二、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 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本基金系统内转托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处于募集期 内的基金份额不能办理系统内转托管。 三、 、注册登记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质 押等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6 12.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的管理费; 2、基金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上市费及年费(若今后本基金上市交易) ; 5、基金的指数使用费;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及在境外市场的交易、清算、登记等实际发生的费用 (out-of-pocket fees) ;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8、《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税务顾问费等根据有关法规、 《基金合同》及相应协议的规定,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 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9、基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缴纳的,购买或处置证券有关的任何税收、征费、关税、 印花税、交易及其他税收及预扣提税(以及与前述各项有关的任何利息、罚金及费用) (简 称“税收”) ; 10、代表基金投票或其他与基金投资活动有关的费用; 11、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2、与基金有关的诉讼、追索费用; 1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的管理费 本基金管理费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计提。基金管理人若聘请境外投资顾问的,基金 管理人应以其收取的基金管理费支付境外投资顾问的投资顾问费, 其中境外投资顾问的投资 顾问费在境外投资顾问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的《顾问协议》中进行约定。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0.8%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8%÷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的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的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7 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的托管费 本基金托管费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按如下方法进行计提。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 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12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或摊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 费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 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除非基金合同、 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在公告日分别报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各个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8 13.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开立基金资金账户以及证券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境外投资顾问、基金代销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 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财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 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和基金代销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 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 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 强制执行。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在符合本合同和托管协议有关资产保管的要求下,对境外托管人的破产而产生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应采取措施进行追偿,基金管理人配合基金托管人进行追偿。基金托管人存在故 意或过失行为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除非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存在过失、疏忽、欺诈或故意不当行为,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不保证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所接收基金财产中的证券的所有权、 合法性或真实性(包括是否以良好形式转让) 。 基金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应妥善保存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汇入、汇出、兑换、收汇、现 金往来及证券交易的记录、凭证等相关资料,并按规定的期限保管 ,但境外托管人持有的 与境外托管人账户相关的资料的保管应按照境外托管人的业务惯例保管。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9 14.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基金资产估 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的开放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 开放日。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存托凭证、ETF 基金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等按成本估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若配股权证可以 在交易所交易,则按照 1 中确定的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在交易所交易的配股权证,如果收盘 价高于配股价,则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如果收盘价低于或等于配股价,则估 值为零。 4、对于非上市证券,采用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具体可采用行业通用权威的报价系统提 供的报价进行估值。 5、开放式基金的估值以其在估值日公布的净值进行估值,开放式基金未公布估值日的 净值的,以估值日前最新的净值进行估值。 6、外汇汇率 (1)估值计算中涉及美元、港币、日元、欧元、英镑等五种主要货币对人民币汇率的, 将依据下列信息提供机构所提供的汇率为基准: 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与主要货币 即期汇率的中间价。 (2)其他货币采用美元作为中间货币进行换算,与美元的即期汇率以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双方约定的数据供应商提供的报价数据为准。 若无法取得上述汇率价格信息时, 以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所提供的合理公开外汇市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0 场交易价格为准。 7、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果采用本项 1-6 中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 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 的价格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 ,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 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 四、估值对象 本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 书面形式加密传真或以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至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在基金管理人传真的书面估值 结果上加盖业务公章或以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 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在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允许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可以各自委托第三方 机构进行基金资产估值,但不改变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估值各自承担的责 任。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当基金估值出现 影响基金份额净值的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 扩大。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小于基金份额净值 0.5%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在 发现日对账务进行更正调整,不做追溯处理。当基金份额净值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因基金估值错 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 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1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理销售 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 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 “受损方” )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 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 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按下列有关不可抗力的约定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 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在基金管理人可承担的范围内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根据过错原则,向过错人追偿,本协议的当事 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 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 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 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 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 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 应对差错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 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 ,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 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 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 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 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 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2 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 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由于证券交易所、交易市场及登记结算公司及数据供应商发送的数据错误,券商 或交易对家的成交回报错误或延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 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 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 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 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主要证券交易所、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 停交易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者的利 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无法 评估基金资产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7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 误处理; 2、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 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3 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 造成的影响。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4 15.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本基金合同项下基金收益是指基金利润。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 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期末可供分配利润 期末可供分配利润采用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 低数(为期末余额,不是当期发生数) 。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收益分配后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 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 低于面值,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3、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4、在符合上述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最多 12 次,每份基金份额每 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5、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 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投资者利益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 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 体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期末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 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5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收益分配基准日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 配基准日的时间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 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按权益登记日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 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6 16.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月 1 日至12月 31 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8、 基金管理人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提交包括衍生品头寸及风险分 析年度报告。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7 17.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试行办法》 、 《通知》等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有关信息披露的其他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 )等媒介披 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 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本基金可以人民币、美元等主要外汇币种计算 并披露净值及相关信息。涉及币种之间转换的,应当披露汇率数据来源,并保持一致性。如 果出现改变,应当予以披露并说明改变的理由。人民币对主要外汇的汇率应当以报告期末最 后一个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除特别说明外,本 基金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 《招募说明书》 、 《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8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招募说 明书》 、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 《招募说明书》 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 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 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就有关 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 律文件。 3、 《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 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 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每个估值日后 2个工作日内通过 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 1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 2 个工作日内,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 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9 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提交包括衍生品头寸及风险 分析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投资顾问; 5、对基金投资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境外投资顾问主要负责人员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 十; 12、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4、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0 15、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6、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7、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8、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9、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20、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1、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2、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3、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4、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5、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6、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7、基金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备案, 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4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1 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 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 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 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有关交易管理、佣金返还安排、代理投票政策、流程、记录的文件公布后,应当分别置 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2 18.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 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 规定的除外) ;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及其他应由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4)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5)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6)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接受其它币种的申购、赎回; (7)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8)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 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9)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 情形。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 行,自《基金合同》变更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 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4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 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5 19. 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日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 334,018,850,026 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蒋松云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10 年 9 月末,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121人,平均年龄 30 岁,95% 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开展托管服务以来,秉承 “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的责任和义务,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 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业务管理模式、先进的业务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托管服务团队, 为广大投资者、众多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取得了优 异业绩。建立了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收支账户资金、 企业年金基金、QFII资产、QDII 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银行 理财产品等门内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截至 2010 年 9 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 金 177 只,其中封闭式 8 只,开放式 169 只。2010 年,中国工商银行凭借在 2009 年国内外 托管领域的杰出表现和品牌影响力,先后被英国《全球托管人》 、香港《财资》和美国《环 球金融》评选为“2009年度中国最佳托管银行” ,本届《财资》评选首次设立了在亚太地区 证券和基金服务领域有突出贡献的年度行业领导者奖项,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周月秋总 经理荣获“年度最佳托管银行家”称号,是仅有的两位获奖人之一。自 2004 年以来,中国 工商银行资产托管服务已经获得 23 项国内外大奖。 ”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托管行业的 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是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6 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 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项 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2007 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再次通过了评估 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国际资格认证 SAS70(审计标准第 70 号) 。 通过 SAS70 国际专项认证,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 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 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 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已经启动 SAS70 审计年度化、常规化的项目。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经营、规范 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 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 资产 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 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 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 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 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 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 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 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控优 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资产和其他 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完善, 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资产托管部托管的基金资产、托管人的自有资产、托管人托管的其 他资产应当分离;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应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 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7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 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 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 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制定者 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 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 、 “互控防线” 、 “监 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 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 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活动、 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险管理, 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 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传输线路 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了基于数据、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 完备的灾难应急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除了在数据服务端和应用服务端实时同步备份 与数据更新外,资产托管部还建立了操作端的异地备份中心,能够确保交易的及时清算和交 割,保证业务不中断。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 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 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 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 工作来做。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 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 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 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 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8 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 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把风险防范 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 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 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 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资产托管 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 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 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 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 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 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证 券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 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9 20. 境外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布朗兄弟哈里曼银行(Brown Brothers Harriman & Co.) 地址:140 Broadway New York, NY 10005 法定代表人:Andrew Tucker 组织形式:合伙制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成立于 1818 年的布朗兄弟哈里曼银行(简称“BBH” )是全球领先的托管银行之一。 BBH 自 1928 年起已经开始在美国提供托管服务。1963 年,BBH 开始为客户提供全球托管 服务,是首批开展全球托管业务的美国银行之一。目前共有 3800 多名员工,在全球 15 个国 家和地区设有分支机构。 BBH的惠誉长期债务评级为 A+, 短期评级为 F1, 自主评级为 A/B。 二、托管业务及主要人员情况 布朗兄弟哈里曼银行的全球托管业务隶属于该行的投资者服务部。在全球范围内,该部 门由该行合伙人 William Tyree 先生领导。在亚洲,该部门由该行合伙人 Andrew Tucker 先生领导。 作为一家全球化公司,BBH 拥有服务全球跨境投资的专长,其全球托管网络覆盖全球 近一百个市场。截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全球托管的资产达到了 2.3 万亿美元,其中百分 之七十是跨国境投资的资产。亚洲是 BBH业务增长最快的地区之一。投身于亚洲市场,迄 今已逾 20 年,服务资产超过 3,000 亿美元。 投资者服务部是公司最大的业务部门,拥有超过 1600 名员工,坚持为客户提供稳定优 质的服务,并为根据客户具体需求提供定制化的全面解决方案,真正做到“以客户为中心” 。 由于坚持长期提供优质稳定的客户服务,BBH在行业评比中屡获殊荣,包括在 2004 年 被《全球投资者》 (Global Investor)杂志评为国际托管 30 年中的“最佳全球托管银行”,2006 年的“强中强(Best of the Best)”评比中被评为“最佳托管银行”。2009 年被《全球托管行》 杂志评为全球托管行第一名。 三、境外托管人的职责 1、安全保管受托财产; 2、计算境外受托资产的资产净值; 3、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及时办理受托资产的清算、交割事宜; 4、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和所适用国家、地区法律法规的规定,开设受托资产的资金账 户以及证券账户;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0 5、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提供与受托资产业务活动有关的会计记录、交易信息; 6、保存受托资产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7、其他由基金托管人委托其履行的职责。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1 21. 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 (一)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一路六号免税商务大厦塔楼 31、32、33 层整 层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 (0755)82763905 传真: (0755)82763900 联系人:刘皓 2、代销机构: (1)中国工商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010-66107900


传真:010-66107914


联系人:田耕 (2)其他基金代销机构情况详见发售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 27 号投资广场 23 层


法定代表人:陈耀先


电话: (010)58598839


传真: (010)58598907


联系人:朱立元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 韩炯 联系人:黎明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2 电话: (86 21) 3135 8666 传真: (86 21) 3135 8600 经办律师:吕红 黎明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联系电话: (021)23238888 传真: (021)23238800 联系人:陈熹 经办会计师:薛竞、陈熹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3 22.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 者自取得依据《基金合同》募集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 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 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遵守《基金合同》 ;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4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 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 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并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交易所 (如适用) 及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和 《基 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业务规则》 ,决定和调整除调高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之外 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3)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7)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投资顾问; (1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5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 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 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境外投资顾问和基金管理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 责任;因共同行为造成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是否因共同行为造成损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6 失,应根据基金管理人与境外投资顾问之间的协议的适用法律及当地的证券市场惯例认定;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 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 入;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托管人; (5)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6)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 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7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 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顾问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确保基金份额净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方法进行计算,复核、审 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资金汇出、汇入、兑换、收汇、付汇、资金往来、委 托及成交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 20 年;其它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相关 资料的保存时间应不少于 15 年;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对基金的境外财产,基金托管人可授权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职责。境外 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过错、疏忽原因而导致的基金财产受损的,基金托管人承 担相应责任。在决定境外托管人是否有过错、疏忽等不当行为,应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境外托 管人之间的协议的适用法律及当地的证券市场惯例决定。本条不受本协议终止的影响; (23)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入情况实施 监督,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外管局报告; (24)安全保护基金财产,准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确保基金及时收取所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8 有应得收入; (25) 每月结束后 7 个工作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报告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情况, 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26)办理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币资金结算 业务。 (2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以及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根据审慎监管 原则规定的基金托管人的其他职责。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 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 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 定的除外) ;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1)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4)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5)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9 (6)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接受其它币种的申购、赎回; (7)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8)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 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9)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 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 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40 天,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0 (4) 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提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结果。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 式召开。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 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 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50%) 。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召集人约定的非 现场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提交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 通讯开会应以召集人约定的非 现场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表决截止日前公布 2 次相关 提示性公告; (2)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 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1 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50%) ;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意见的代理 人,同时提交或经验证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 定, 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并且委托人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基金合同》规定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含 10%)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 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 35天前提交召集人并由召集人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 30天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审核,符合 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 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 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 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 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 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 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2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 、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 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 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 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 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 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3 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 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 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 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 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收益分配后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 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 低于面值,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4 3、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4、在符合上述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最多 12 次,每份基金份额每 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5、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 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投资者利益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 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 体公告。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期末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 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体上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收益分配基准日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 配基准日的时间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 (四)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 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按权益登记日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 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一)基金的管理费


本基金管理费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计提。基金管理人若聘请境外投资顾问的,基金 管理人应以其收取的基金管理费支付境外投资顾问的投资顾问费, 其中境外投资顾问的投资 顾问费在境外投资顾问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的《顾问协议》中进行约定。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0.8%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8%÷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的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的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5 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二)基金的托管费 本基金托管费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按如下方法进行计提。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 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用被动式指数化投资,以实现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全球证券市场中的金砖四国指数的成份股 (包括股票和/或存托凭证, 下同) 、备选成份股、新股(一级市场首次发行或增发) ,其中金砖四国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 份股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85%,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5%。本基金还可投资全球证券市场中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其他金融工具,包 括在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优先股、存托凭证、ETF基金、权证、结构性投资产品、 金融衍生产品、银行存款、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在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资比例规定,不需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投资限制 1、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本基金禁止从事下 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购买不动产; (5)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6 (6)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7)购买实物商品; (8)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 (9)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10)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11)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2)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3)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 或债券; (14)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1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6)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 规定的限制,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除非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禁止,本基金可以投资境外托管人发行的金融产品。 2、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20%。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 以不受上述限制。 (2)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 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 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 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4)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持有货币市场基金可以不 受前述限制。 (5)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 的20%。 (6)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临时借入现金的期限以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期限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若基金超过上述 1-6 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 30 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 的商业措施进行调整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对于因基金份额拆分、 大比例分红等集中持续营销活动或其他原因引起的基金净资产规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7 模在 10 个工作日内增加 10 亿元以上的情形,而导致证券投资比例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 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及时书面报告中国证监会后,可将调整时限从 30 个工 作日延长到 3 个月。 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本款约定的投资组合限 制被修改或取消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投资限制规定,不需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3、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 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2)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 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 用评级机构评级。 2)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价 值终止交易。 3)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包括衍 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4、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 级机构评级。 (2)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 102 %。 (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 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1) 现金; 2) 存款证明; 3) 商业票据; 4) 政府债券; 5) 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作 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8 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5、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 已售出证券市值的 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 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 分红。 (4)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 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 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 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 应责任。 6、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有已售 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 50%。前项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 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每个估值日后 2个工作日内通过 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 1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 2 个工作日内,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9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 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 规定的除外) ;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及其他应由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4)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5)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6)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接受其它币种的申购、赎回; (7)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8)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 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9)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 情形。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 行,自《基金合同》变更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0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 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 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9、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1 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 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 《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 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后生效。 2、 《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之日止。 3、 《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 《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 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 正本为准。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2 23.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一路六号免税商务大厦塔楼 31、32、33 层整 层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成立时间:1998 年 3 月 6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字[1998]4号 注册资本:1.5 亿元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 (0755)82763888 传真: (0755)82763889 联系人:鲍文革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 (010)66105799 传真: (010)66105798 联系人:蒋松云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 定》 (国发[1983]146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 334,018,850,026 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证监基字【1998】3 号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贴现、 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 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3 保险代理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 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理 服务;年金账户管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查、咨 询、见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 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 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 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 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全球证券市场中的金砖四国指数的成份股 (包括股票和/或存托凭证, 下同) 、备选成份股、新股(一级市场首次发行或增发) ,其中金砖四国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 份股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85%,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5%。本基金还可投资全球证券市场中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其他金融工具,包 括在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优先股、存托凭证、ETF基金、权证、结构性投资产品、 金融衍生产品、银行存款、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在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资比例规定,不需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 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本基 金主要投资于全球证券市场中的金砖四国指数的成份股(包括股票和/或存托凭证,下同) 、 备选成份股、新股(一级市场首次发行或增发) ,其中金砖四国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 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85%,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5%。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20%。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4 不受上述限制。 2)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 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 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 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4)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持有货币市场基金可以不受 前述限制。 5)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 额的20%。 6)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临时借入现金的期限以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期限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若基金超过上述 1-6 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 30 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 的商业措施进行调整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对于因基金份额拆分、 大比例分红等集中持续营销活动或其他原因引起的基金净资产规 模在 10 个工作日内增加 10 亿元以上的情形,而导致证券投资比例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 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及时书面报告中国证监会后,可将调整时限从 30 个工 作日延长到 3 个月。 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本款约定的投资组合限 制被修改或取消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投资限制规定,不需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7)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 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A.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B.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易衍 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C.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a.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 评级机构评级; b.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价值 终止交易; c.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5 A、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 机构评级。 B、 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 102%。 C、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 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D、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a. 现金; b. 存款证明; c. 商业票据; d. 政府债券; e. 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 (作为 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E、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还 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F、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9)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A、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 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B、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已 售出证券市值的 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 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C、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 红。 D、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市 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 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 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E、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 责任。 10)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有已售 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 50%。前项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 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 受上述限制。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6 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 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购买不动产; (5)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6)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7)购买实物商品; (8)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 (9)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10)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11)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2)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3)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 或债券; (14)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1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6)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 规定的限制,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除非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禁止,本基金可以投资境外托管人发行的金融产品。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资限制 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 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 加 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 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如 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前述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 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7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 从事的关联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 的发生,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 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 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 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除 提供的存款银行名单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 先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过程中遵循上 述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6、基金管理人可对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进行更新,但任何更新均应符合最新 之法律法规要求。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投资及其调整情况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授权并配合 基金托管人以及其境外托管人进行投资合规性检查,核对资产状况,提供相关信息,并确保 信息真实、准确。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 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投资机构的投资运作和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或电话或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进行核对确认并回函;在限期内,基 金托管人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如基金管理人未予纠正,基金托管人应报告监管部门。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投资机构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有关 监管机构,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有关机监管机 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 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 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 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 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8 (四) 基金管理人认可,合规投资责任方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 的合规监管系统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受限于基金管理人、 经纪人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用于该系 统的数据和信息。 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对这些机构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作任何 担保、暗示或表示,并对这些机构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所引起的损失不负任何责任。 (五)无投资责任 基金管理人应理解,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的交易监督服务是一种加工应用信息的服 务,而非投资服务。除下列第(六)项及法律法规明确另有规定外,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 管人将不会因为提供交易监督服务而承担任何因基金管理人违规投资所产生的有关责任, 也 没有义务去采取任何手段回应任何与合规分析服务有关的信息和报道, 除非接到基金管理人 或其授权机构要求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针对某个信息和报道作回应的书面指示。 (六)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应本着诚实尽责的原则,采取合理的手段、方法和 实施工具,来提高交易监督服务的质量,除非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因疏忽、过失或故 意而未能尽职尽责,造成交易监督结果不准确,并进而给基金资产或基金管理人造成损失, 否则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不应就交易监督服务承担任何责任。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导致基金托管人接受基金 管理人监督与检查与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相冲突的基础上,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 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与检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 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 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管理人指令办 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 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须向基金托管人作出书面提示;基金托 管人在接到提示后,应及时对提示内容予以确认,如无异议,应在基金管理人给定的合理期 限内改进,如有异议,应作出书面解释。 (三)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 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9 证券账户; 3、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协议约定外,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不得利用基 金财产为自己或第三方谋取利益,违反此义务所得利益归于基金财产,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 由基金托管人承担,该等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恢复基金财产的原状、承担因此所引起的直接损 失的赔偿责任; 5、基金托管人自身,并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境外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 配托管证券; 6、除非根据基金管理人书面同意,基金托管人自身,并应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境 外托管人不得在任何基金资产上设立任何担保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抵押、质押、留置等,但 根据有关适用法律的规定因基金投资而产生的担保权利除外; 7、对于因为基金管理人进行本协议项下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如因基金持有的资产所产生的应收资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作为资产持有人,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 管理人。到账日没有到达托管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并配合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 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 金法》 、 《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 会计师签字有效。 2、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 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 理退款事宜。 (三)资产保管内容和约定事项 基金管理人同意,若当地法律或市场规则要求,现金账户中的现金可由基金托管人或其 境外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的银行身份持有。 除非被授权人按指令程序发送的指令另有规定,否则,基金托管人和其境外托管人应在 收到被授权人的指令后,按下述方式收付现金、或收付证券:(a)按照交易发生的司法管辖 区或市场的有关惯常和既定惯例和程序作出;或(b)就通过证券系统进行的买卖而言,按照 管辖该系统运营的规则、条例和条件作出。基金托管人和其境外托管人应不时将该等有关惯 例、程序、规则、条例和条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清盘或破产等原因进行终止清算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0 时,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清算财产。基金托管人应自身,并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其境 外托管人建立安全的数据管理机制, 安全完整地保存基金管理人与基金财产相关的业务数据 和信息。 (四)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的名义(视当地法律或市场规则 而定)在其营业机构或其境外托管人开立基金的资金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 令办理资金收付。 基金资金账户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的营业机构保 管和使用。 2、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不得假借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基金业务 以外的活动。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家或地区相关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五)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所投资市场或证券交易所适用的登记结算机构为基金开立基金名 义或基金托管人名义或其境外托管人名义或境外托管人的代理人的名义或以上任何一方与 基金联名名义(视当地法律或市场规则而定)的证券账户。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负 责办理与开立证券账户有关的手续。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以及境外托管人均不得出借或未经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双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 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相关证明文件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管理人投资于合法合规、符合基金合同的其他非交易所市场的投资品种时,在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根据投资所在市场以及国家或地区的相关规 定,开立进行基金的投资活动所需要的各类证券和结算账户,并协助办理与各类证券和结算 账户相关的投资资格。 5、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关法律的规定。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 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负责开立, 基金管理人应提供所有必要协助。 2、 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办理。 (七)证券登记 1、境外证券的注册登记方式应符合投资当地市场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场惯例。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1 2、基金托管人应确保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始终是以所有证券的 实益所有人(beneficial owner)的方式持有基金财产中的所有证券。 3、基金托管人应该:(a)在其账目和记录中单独列记属于本基金的证券,并且(b)要求 和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其境外托管人在其账目和记录中单独清楚列记证券不属于境外 托管人,不论证券以何人的名义登记。而且,若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以无记名方 式实际持有,要求和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其境外托管人将这些证券和基金托管人、其境 外托管人自有资产、任何其他人的资产分别独立存放。 4、除非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存在过失、疏忽、欺诈或故意不当行为,基金托管 人将不保证其或其境外托管人所接收基金财产中的证券的所有权、合法性或真实性(包括是 否以良好形式转让) 。 5、 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应指示存放在证券系统的证券为基金的实益所有人持有, 但须遵守管辖该系统运营的规则、条例和条件。 6、 由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为基金的利益而持有的证券(无记名证券和在证券系统 持有的证券除外)应按本协议约定登记。 7、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应就其为基金利益而持有证券的市场有关证券登记方式 的重大改变通知基金管理人。若基金管理人要求改变本协议约定的证券登记方式,基金托管 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应就此予以充分配合。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的保管 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的境外投资顾问)的 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 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及 其境外托管人以外、 非由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 承担保管责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涉及基金财产投资运作的书面协议的副本或相关 证明文件。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 基金 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 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 件。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保存时间应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要求。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2 (一)资产估值 基金托管人、 境外托管人负责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约定的定价原则对基金资产进 行定价。在进行资产定价时,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有权本着诚意原则,依赖本协议所约 定的经纪人、 定价服务机构或其他机构的定价信息, 但在不存在过错的前提下, 基金托管人、 境外托管人对上述机构提供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作任何担保, 并对这些机构的信息的 准确性和完整性所引起的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财产损失不负任何责任。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会计核算和估值的处理原则 (1)托管资产的会计责任主体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本基金的资产净值计算进 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托管人进行本基金的净值计算复核和本基金进 行信息披露所需要的相关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依据与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协商确定的 会计原则和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 (2)基金托管人负责按照中国会计准则及双方认可的会计处理方法,为基金提供会计 核算服务。


(3)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应按国家规定和基金管理人要求对托管资产中的证券账 户和现金账户进行帐实核对。


(4)基金管理人有权委托第三方独立机构进行会计核算,并认可其委托的第三方独立 机构所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认可的第三方独立机构所计算的资产 净值进行复核。 2、基金托管人的会计核算处理 (1)在遵守相关会计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基金托管人应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定的会计核算方法和处理原则进行会计核算,并对基金单独建账、独立核算,并应指定 专门人员负责会计核算与会计资料保管。属于基金财产的收益应全额计入会计账簿,不得与 其他托管资产的收益相混淆。 (2)托管资产核算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买卖业务的核算、持有资产的付息、兑 付、分红等业务的核算、证券发行认购业务的核算、货币市场产品买卖业务的核算、银行存 款计息、存款账户间的资金划付业务的核算、支付费用的核算、汇兑损益的核算等。 3、净值计算 (1)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份额净值是指资产净值除以份额 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人民币,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日为每一基金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收集净值 计算日估值价格截止时点所估值证券的最近市场价格后, 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协 商确定的估值方法和处理原则对各类估值资产进行估值,如监管有相关规定的,按相关规定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3 进行估值,计算出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当基金估值出现 影响基金份额净值的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 扩大。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小于基金份额净值 0.5%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在 发现日对账务进行更正调整,不做追溯处理。当基金份额净值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因基金估值错 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 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理销售 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 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 “受损方” )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 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 预见、无法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则按照下述不可抗力处理。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 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 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在基金管理人可承担的范围内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根据过错原则,向过错人追偿,本协议的当事 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 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 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 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 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 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 应对差错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 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 ,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 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4 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 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 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 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 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 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 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由于证券交易所,交易市场及登记结算公司及数据供应商发送的数据错误,券商 或交易对家的成交回报错误或延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 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 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 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 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进行更正,基金管理人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两日内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主要证券交易场所或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 因暂停交易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者的 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5 (4)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无 法评估基金资产的情形; (5) 《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6)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估值方法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 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基金托管人对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进行复核。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基金托管人应向基 金管理人提供基金管理人进行本基金的净值计算复核和本基金进行信息披露所需要的相关 信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 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 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 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相符。 (七) 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基金托管人法定报告 基金托管人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监管机构报告相关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 容: (1)自开设境外结算账户之日起 5日内,将有关账户的详情报告外管局; (2)每月结束后 7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报告基金境外投资情况,并按 相关监管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3)发现基金管理人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违法、违规的,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或外管局 报告;


(4)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管局规定的其他报告事项; 上述报告应同时抄送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托管人提供上述报告,基金管理人应予以支 持和配合。 2、定期信息和报告 (1)基金托管人应按照本协议及时向基金管理人提供与基金财产托管业务相关的信息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6 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的基金财产账户的相关评估报告、会计报表、估值报告、监管 报告; (2)应基金管理人要求,基金托管人及境外托管人可以就有关法律规定和市场惯例等 事项向咨询机构进行咨询,但应谨慎处理该等咨询事项并向基金管理人报告有关结果。 (八)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和准则执行。 (九)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 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 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 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 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 6月 30 日、12月 31 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 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至 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 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法 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合同》 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每年 12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7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 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其中每年 12 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 提交;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保管期 限为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负有保密义务。除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和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其中的任 何信息以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 其中的信息限制在为履行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之目的而需要了解该等信息的人员范围之内。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能妥善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毁 损、灭失,或向第三方泄露了基金份额持有人信息的,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对此承担 法律责任,赔偿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遭受的全部直接损失。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应按有关 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托管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依照其解释。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 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北京仲裁,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 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二)当任何争议发生或任何争议正在进行仲裁时,除争议事项外,双方仍有权行使本 协议项下的其它权利并应履行本协议项下的其它义务。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对本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托管协议》的修改和变更应报送中国证监会 核准。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任一情况,本协议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终止情形。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8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9 24.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 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和修改相关服务项目。 一、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1、交易确认单及纸质对账单 每次交易结束后,投资者可在 T+3 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或打印交易确 认单;每季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向本季度有交易或季末持 有基金份额的投资者寄送对账单,资料(含姓名及地址等)不详及投资者主动取消寄送的除 外。 2、电子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提供月度、季度电子对账单服务,基金管理人将以电子邮件、短信形式向订 阅投资者定期发送。 二、网上在线服务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nffund.com) ,投资者可获得如下服务: 1、查询服务 投资者通过基金账户号、身份证号等开户证件号码和查询密码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网 上查询”栏目,可享有基金交易查询、账户查询和基金信息查询服务。





2、信息资讯服务 投资者可以利用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本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的各类信息, 包括基金的法律 文件、基金公告、业绩报告和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等各类最新资料。 3、网上交易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认购/申购、赎回 及信息查询等业务。有关基金网上交易的具体业务规则请参见基金管理人网站相关公告。 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本基金份额。定期 定额投资计划具体业务规则请参见基金管理人网站相关公告。 四、信息订制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nffund.com) 、客户服务中心提交信息订制申请, 基金管理人通过电子邮件或手机短信定期发送所订制的信息。可订制的内容如下: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0 1、电子邮件:基金份额净值、电子对账单、基金周刊、定期公告、临时公告、重大事 件等。 2、手机短信:基金份额净值、交易确认、最新消息等。 五、账户资料变更服务 为便于投资者及时得到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各项服务,请投资者及时更新联系信息。投资 者可通过以下4种方式进行联系信息(包括联系地址、手机号码、固定电话、电子邮件等) 的变更: 1、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网上查询”或“网上交易” (仅限基金管理人网站“网上交易” 投资者)系统自助修改联系信息。 2、致电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400-889-8899转人工座席修改。 3、 发送邮件至基金管理人客服邮箱service@nffund.com或service@southernfund.com提交 修改申请。 4、通过销售机构提交账户资料变更业务申请。 六、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投资者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400-889-8899(国内免长途话费)可享有如下服务: 1、自助语音服务:提供7×24小时基金净值信息、账户交易情况、基金产品等自助服务。 2、人工座席服务:提供每周七天,每日不少于8小时的人工座席服务(法定节假日除外) 。 投资者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及建议、信息订制、资料修改等 专项服务。 七、客户投诉及建议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 基金管理人网站、 客户服务中心人工热线、 书信、 电子邮件、传真等不同的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1 25.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代理人和注册登记机构的办公场 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 以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2 26. 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 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文件 二、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服务协议》 五、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六、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管理规则》 七、法律意见书 八、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九、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3 (本页仅供南方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使用) 签订地:











市 签订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