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华信用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银华信用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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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 2010年 10月 11日证监 许可 [2010]1377号文核准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 分散 投资, 降 低 投资 单 一证券 所带来 的 个别 风险。基金不 同 于银 行储蓄 和债券 等 能 够提供固定 收益 预 期的
金 融 工具,投资人 购买 基金, 既 可能 按 其 持 有 份额分享 基金投资 所产生 的收益,也可能 承担
基金投资 所带来 的 损失 。投资人 应当充分了解 基金 定 期 定额 投资和 零存 整 取等储蓄方式 的 区
别 。 定 期 定额 投资是 引导 投资人 进行 长期投资、 平均 投资 成 本的一种简 单易行 的投资 方式 。
但是 定 期 定额 投资并不能 规避 基金投资 所固 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 获得 收益,也不是 替
代储蓄 的 等效 理 财方式 。
基金 分为股票 基金、 混合 基金、债券基金、 货币市场 基金 等 不 同类 型,投资人投资不 同
类 型的基金 将获得 不 同 的收益 预 期,也 将承担 不 同程度 的风险。一 般来 说,基金的收益 预 期 越高 ,投资人 承担 的风险也 越大 。本基金 为 债券型基金, 属 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 较低 风险 品
种,其 预 期风险 与 收益 高 于 货币市场 基金, 低 于 混合 型基金和 股票 型基金。
本基金 按照 基金 份额初始面 值 1.00元发售 , 在市场波动等因素 的 影 响 下,基金 份额 净 值 可能 低 于基金 份额初始面 值。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 市场 ,基金 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人 在 投资 本基金 前 , 需 充分了解 本基金的 产品 特 性, 充分 考虑自身 的风险 承 受 能 力 ,理性判断 市场 ,
并 承担 基金投资中出 现 的 各 类 风险, 包括 市场 风险,也 包括 基金 自身 的管理风险、 流 动 性风
险、 技术 风险和 合规 风险 等 。 巨 额 赎回 风险是 开放 式 基金 所 特 有的一种风险, 即 当单个 开放
日基金的 净赎回申请超过前 一 开放 日基金 总 份额 的 百 分 之十时 ,投资人 将 可能 无法及时赎回
持 有的 全部 基金 份额 。
投资人 在进行 投资 决策前 , 请仔细阅读 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及 基金 合同 , 了解 本基金的 风险收益 特征 ,并 根据自身 的投资 目 的、投资期 限 、投资经 验 、资 产 状况 等 判断基金是 否 和 投资人的风险 承 受 能 力相适 应 。
基金管理人 承 诺 以 恪尽职守 、 诚 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 原则 管理和 运 用基金资 产 ,但不保
证本基金一 定 盈 利,也不保证 最 低 收益。本基金的 过往业绩及 其 净 值 高低 并不 预 示 其 未 来 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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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 表 现 。基金管理人 所 管理的其 他 基金的 业绩 并不 构 成 对本基金 业绩 表 现 的保证。基金管理 人 提 醒 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买 者自负 ” 原则 , 在 做 出投资 决策后 ,基金 运营状况 与 基金 净 值
变化 引 致 的投资风险, 由 投资人 自 行 负 担 。
投资人 应当 通过 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 代 销业务 资 格 的其 他机构 购买 和 赎回 基金,基金
代 销机构名 单 详见 本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发售 公 告 以 及相 关 公 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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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 绪言 .....................................................................5
二 、 释义 .....................................................................6
三 、基金管理人 ..............................................................10
四 、基金 托 管人 ..............................................................20
五 、 相 关服 务机构 ............................................................24
六 、基金的募集 ..............................................................42
七 、基金 合同 的 生效 ..........................................................47
八 、基金 份额 的 申 购 、 赎回 与 转换 ..............................................48
九 、基金的投资 ..............................................................59
十 、基金的 财产 ..............................................................66
十 一、基金资 产 估 值 ..........................................................67
十 二 、基金的收益 与分 配 ......................................................72
十 三 、基金的 费 用 与 税 收 ......................................................74
十 四 、基金的会 计 和 审计 ......................................................76
十 五 、基金的信 息披露 ........................................................77
十 六 、风险 揭 示 ..............................................................81
十 七 、基金 合同 的 变 更 、 终止 与 基金 财产 的 清算 ..................................83
十 八 、基金 合同 的内容 摘 要 ....................................................86
十 九 、基金 托 管 协议 的内容 摘 要 ................................................87
二 十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服 务 ................................................88
二 十 一、其 他 应 披露事项 ......................................................90
二 十 二 、招募说明书的 存 放及 查 阅 方式 ..........................................91
二 十 三 、 备查 文 件 ............................................................92
附件 一 : 基金 合同 的内容 摘 要 ..................................................93
附件二: 基金 托 管 协议 的内容 摘 要 .............................................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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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绪言
《 银华信用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 募说明书”) 依 据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 》 (以下简称“ 《 基金 法 》 ”)、 《 证
券投资基金 销 售 管理 办 法 》 (以下简称“ 《 销 售 办 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 运 作管理 办 法 》 (以下简称“ 《 运 作 办 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 管理 办 法 》 (以下简称“ 《 信 息
披露办 法 》 ”)、 《 银华信用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 》 (以下简称“基金 合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编写 。
本招募说明书 阐述 了 银华信用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 目 标 、 策 略 、风险、 费率
等与 投资人投资 决策 有 关 的 全部 必 要 事项 ,投资人 在 作出投资 决策前 应 仔细阅读 本招募说明
书。
基金管理人 承 诺 本招募说明书不 存在 任何虚假记载 、 误 导 性 陈述 或 者 重 大 遗漏 ,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承担 法 律责任 。
本基金是 根据 本招募说明书 所 载 明的资 料 申请 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 由 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 司 解 释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 托 或 授权任何 其 他 人 提供 未 在 本招募说明书中 载 明的信 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 任何 解 释 或 者 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 根据 本基金的基金 合同 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 合同 是 约 定 基金 当 事 人 之 间权 利、 义 务 的 法 律 文 件 。基金投资人 自 依 基金 合同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和本基金 合同 的 当 事 人,其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 行为 本 身即 表明其对基金 合同 的 承 认 和 接 受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作 为 基金 合同当 事 人并不以 在 基金 合同 上 书 面 签章 为 必 要 条件 。基金 合同当 事 人 应按照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定享 有 权 利、 承担 义 务 。基金投资人 欲 了解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权 利和 义 务 , 应 详细 查 阅 基金 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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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义
在 本招募说明书中, 除非 文 意另 有 所 指 ,下 列词语 或简称具有 如 下 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 :指 银华信用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 :指 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 司
3.基金 托 管人 :指 中国 建设 银 行股份 有 限公 司
4.基金 合同 或本基金 合同 :指《 银华信用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 》 及 对本基
金 合同 的 任何 有 效 修 订 和 补 充
5.托 管 协议:指 基金管理人 与 基金 托 管人 就 本基金 签 订 之 《 银华信用双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托 管 协议》 及 对 该 托 管 协议 的 任何 有 效 修 订 和 补 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 银华信用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及 其 定 期的 更 新
7.基金 份额发售 公 告:指《 银华信用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发售 公 告》
8.法 律 法 规 :指 中国 现 行 有 效 并 公 布 实 施 的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部 门 规 章 、 规 范 性文 件 、 司 法 解 释 和其 制 定 机构 不 时做 出 修 改 、 补 充 和有 权 解 释 ,以 及 其 它 对基金 合同当 事 人有 约 束 力 的 决 定 、 决 议 、 通 知 等
9.《 基金 法 》: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 第 十 届 全 国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员会 第 五 次 会 议
通过 , 自 2004年 6月 1日 起 实 施 的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 》 及 颁布 机 关 对其不
时做 出的 修 订
10.《 销 售 办 法 》:指 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25日 颁布 、 同 年 7月 1日实 施 的 《 证券投 资基金 销 售 管理 办 法 》 及 颁布 机 关 对其不 时做 出的 修 订
11.《 信 息披露办 法 》:指 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 颁布 、 同 年 7月 1日实 施 的 《 证
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 管理 办 法 》 及 颁布 机 关 对其不 时做 出的 修 订
12.《 运 作 办 法 》:指 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29日 颁布 、 同 年 7月 1日实 施 的 《 证券投 资基金 运 作管理 办 法 》 及 颁布 机 关 对其不 时做 出的 修 订
13.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 行 业 监督管理 机构 :指 中国人 民 银 行 和 /或中国银 行 业 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 合同当 事 人 :指 受 基金 合同 约 束 , 根据 基金 合同享 有 权 利并 承担 义 务 的 法 律 主 体 , 包括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 份额持 有人
16.个 人投资 者 :指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规定 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自 然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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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 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境 内 合 法 注册登
记 并 存 续 或经有 关 政府 部 门批 准 设 立 并 存 续 的 企 业法 人、 事 业法 人、 社 会 团体 或其 他 组织
18.合 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指 符 合 现 实有 效 的 相 关 法 律 法 规规定 可以投资于中国 境 内证
券 市场 的中国 境外 的 机构 投资 者
19.投资人 :指 个 人投资 者 、 机构 投资 者 和 合 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以 及法 律 法 规 或中国证
监会 允 许 购买 证券投资基金的其 他 投资人的 合 称
20.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指依 基金 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 合 法 取得 本基金基金 份额 的投资人
21.基金 销 售 业务 :指 基金管理人或 代 销机构 宣传推介 基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 办 理基金
份额 的 申 购 、 赎回 、 转换 、 转托 管 及 定 期 定额 投资 等 业务
22.销 售 机构 :指 直 销机构 和 代 销机构
23.直 销机构 :指 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 司
24.代 销机构 :指 符 合 《 销 售 办 法 》 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条件 , 取得 基金 代 销业务
资 格 并 与 基金管理人 签 订 了 基金 销 售 服 务 代 理 协议 , 代为 办 理基金 销 售 业务 的 机构
25.基金 销 售 网点 :指 直 销机构 的 直 销 中 心 及 代 销机构 的 代 销 网点
26.注册登 记 业务 :指 基金 登 记 、 存 管、 过 户 、 清算 和 结 算 业务 ,具 体 内容 包括 投资人
基金 账户 的 建 立 和管理、基金 份额 注册登 记 、基金 销 售 业务 的确 认 、 清算 和 结 算 、 代 理 发 放
红 利、 建 立 并保管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 册 等
27.注册登 记 机构 :指办 理 注册登 记 业务 的 机构 。基金的 注册登 记 机构 为 银华基金管理
有 限公 司 或 接 受 其委 托 的其 他 符 合 条件 的 办 理基金 注册登 记 业务 的 机构
28.基金 账户 :指 注册登 记 机构 为 投资人 开 立 的、 记 录 其 持 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 管理的
基金 份额 余 额 及 其 变 动 情 况 的 账户
29.基金 交 易 账户 :指 销 售 机构 为 投资人 开 立 的、 记 录 投资人 通过 该 销 售 机构 买 卖 本基
金的基金 份额 变 动 及 结余情 况 的 账户
30.基金 合同生效 日 :指 基金募集 达到 法 律 法 规规定 及 基金 合同规定 的 条件 ,基金管理
人 向 中国证监会 办 理基金 备 案手续 完 毕 ,并 获得 中国证监会书 面 确 认 的日期
31.基金 合同 终止 日 :指 基金 合同规定 的基金 合同 终止事 由 出 现后 ,基金 财产 清算 完 毕 , 清算 结果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并 予 以 公 告 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 :指 自 基金 份额发售 之 日 起至 发售 结束 之 日 止 的期 间 , 最 长不 得 超过 3
个 月
33.存 续 期 :指 基金 合同生效 至 终止 之 间 的不 定 期期 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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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工作日 :指上 海 证券 交 易所 、 深圳 证券 交 易所 的 正常交 易 日
35.T日 :指 销 售 机构 在规定 时 间 受 理投资人 申 购 、 赎回 或其 他业务申请 的工作日
36.T+n日 :指 自 T日 起第 n个 工作日 (不 包 含 T日 )
37.开放 日 :指 为 投资人 办 理基金 份额 申 购 、 赎回 或其 他业务 的工作日
38.交 易 时 间:指 开放 日基金 接 受申 购 、 赎回 或其 他 交 易 的 时 间 段
39.《 业务 规 则 》:指《 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 司 开放 式 基金 业务 规 则 》 ,是 规 范 基金管理
人 所 管理的 开放 式 证券投资基金 注册登 记 方面 的 业务 规 则 , 由 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 共 同 遵 守
40.认 购 :指 在 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 申请 购买 基金 份额 的 行为
41.申 购 :指 基金 合同生效 后 ,投资人 根据 基金 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 申请 购买 基金
份额 的 行为
42.赎回 :指 基金 合同生效 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按 基金 合同规定 的 条件 要 求 将 基金 份额
兑 换 为 现 金的 行为
43.基金 转换: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按照 本基金 合同 和基金管理人 届 时 有 效 公 告 规定 的 条 件 , 申请 将 其 持 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 一基金的基金 份额 转换 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 基 金基金 份额 的 行为
44.转托 管 :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在 本基金的不 同 销 售 机构之 间 实 施 的 变 更 所持 基金 份额
销 售 机构 的 操 作
45.定 期 定额 投资 计 划 :指 投资人 通过 有 关 销 售 机构 提 出 申请 , 约 定 每 期 扣款 日、 扣款
金 额 及 扣款 方式 , 由销 售 机构 于 每 期 约 定 扣款 日 在 投资人 指 定 银 行 账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款 及 基
金 申 购 申请 的一种投资 方式
46.巨 额 赎回 :指 本基金 单个 开放 日,基金 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 份额 总 数加 上 基金 转换
中 转 出 申请 份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请 份额 总 数 及 基金 转换 中 转 入 申请 份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超
过 上 一 开放 日基金 总 份额 的 10%
47.元 :指 人 民 币元
48.基金收益 :指 基金投资 所得 红 利、 股 息 、债券利 息 、 买 卖 证券价 差 、银 行存 款 利 息 、
已 实 现 的其 他 合 法 收 入 及 因 运 用基金 财产带来 的 成 本和 费 用的 节 约
49.基金资 产 总 值 :指 基金 拥 有的 各 类 有价证券、银 行存 款 本 息 、基金 应 收 申 购 款 及 其 他 资 产 的价值 总 和
50.基金资 产 净 值 :指 基金资 产 总 值 减去 基金 负 债 后 的价值
51.基金 份额 净 值 :指计算 日基金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算 日基金 份额 总 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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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基金资 产 估 值 :指计算 评 估 基金资 产 和 负 债的价值,以确 定 基金资 产 净 值和基金 份 额 净 值的 过 程
53.指 定 媒体 :指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的用以 进行 信 息披露 的 报刊 、 互联网网站 及 其 他 媒体
54.不可 抗 力 :指 本基金 合同当 事 人 无法 预 见 、 无法 抗 拒 、 无法 避 免且 在 本基金 合同 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签 署 之 日 后 发生 的, 使 本基金 合同当 事 人 无法全部 或 部 分 履 行 本基 金 合同 的 任何事件 , 包括 但不 限 于 洪水 、 地震 及 其 他自 然 灾害 、 战争 、 骚乱 、 火灾 、 政府 征 用、没收、 恐怖袭击 、 传 染病 传 播 、 法 律 法 规 变化 、 突 发 停电 或其 他 突 发 事件 、证券 交 易所
非 正常 暂停 或 停 止 交 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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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 称 : 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广东省 深圳 市 深 南 大 道 6008号 特 区 报 业 大 厦 19层
办 公 地址 : 北京 市 东城 区 东 长 安街 1号 东 方 广 场 东 方 经 贸城 C2办 公 楼 15层
法 定代 表人 : 彭 越
成 立 日期 : 2001年 5月 28日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中国证监会
批 准 设 立 文号 :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 字 [2001]7号
组织 形 式 : 有 限 责任 公 司
注册 资本 : 2亿 元 人 民 币
存 续 期 间: 持 续 经 营
联 系 人 : 刘晓雅
电话 : 010-85186558
传 真 : 010-58163027
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 司 成 立 于 2001年 5月 28日,是经中国证监会 批 准 (证监基金 字
[2001]7号文 )设 立 的 全 国性基金管理 公 司 。 公 司 注册 资本 为 2亿 元 人 民 币 , 公 司 的 股 权 结 构 为 西南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 司 (出资 比例 : 29% )、 第 一 创 业 证券有 限 责任 公 司 (出资 比例 : 29
% )、 东北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 司 (出资 比例 : 21% ) 及 山西 海 鑫 实 业 股份 有 限公 司 (出资 比例 :
21% )。 公 司 的主要 业务 是基金募集、基金 销 售 、资 产 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 他业务 。 公 司 注册 地 为 广东省 深圳 市 。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完 善 ,经 营运 作 规 范 ,能 够 切 实 维护 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公 司 董 事 会下 设
“风险 控 制 委员会”和“ 薪酬 与提 名 委员会” 2个 专 门 委员会,有 针 对性 地研究 公 司 在 经 营
管理和基金 运 作中的 相 关 情 况 , 制 定 相 应 的 政 策 ,并 充分发 挥独 立 董 事 的 职 能, 切 实 加 强 对 公 司 运 作的监督。
公 司 监 事 会 由 3位 监 事 组 成 ,主要 负 责 检 查 公 司 的 财 务 以 及 对 公 司 董 事 、 高 级 管理人员
的 行为进行 监督。
公 司 具 体 经 营 管理 由总 经理 负 责 , 公 司 根据 经 营运 作 需 要 设 置 投资管理 部 、 量 化 投资 部 、 研究 部 、 市场 营销部 、 高 端客 户 部 、国 际 合 作 与产品 开 发 部 、 境外 投资 部 、 特 定 资 产 管理 部 、
交 易 管理 部 、 固定 收益 部 、 养老 金 业务部 、 运 作保 障 部 、信 息 技术部 、 总 经理( 董 事 会) 办 公 室 、人 力 资 源 部 、 行 政 财 务部 、 深圳 管理 部 、监 察稽 核 部 等 18个 职 能 部 门 ,并 设 有 北京 分
公 司 和 上 海 分 公 司 2个分 支 机构 。 此 外 , 公 司 还 设 有 A股 基金投资 决策 委员会、 境外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特 定 资 产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3个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分别 负 责指 导 基金 及 其 他 投资 组 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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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运 作,确 定 基本的投资 策 略 。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 董 事 、监 事 、经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理人员
彭 越 先 生 , 董 事 长,工 商 管理 硕 士 。 曾 任 职 于 最 高 人 民 检察 院 ,并 曾 担 任 银华基金管理 有 限公 司 副 总 经理。 现 任 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 司 董 事 长。
王珠林 先 生 , 副 董 事 长,经 济学博士 。 历 任 甘肃 省 职 工 财 经 学院 财 会 系 讲师;甘肃 省 证 券 公 司 副 总 经理 ;蓝星 清 洗 股份 有 限公 司 董 事 、 副 总 经理 ; 西南 证券有 限 责任 公 司 党 委委员、 副 总 裁; 中国证监会 发 审 委委员、并 购 重 组 委委员 ; 证券 业 协 会投资银 行 业 委员会委员 ; 中 国银 河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 司 副 总 裁 。 现 任 西南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 司 党 委 副 书 记 、 董 事 、 总 裁 。
矫 正 中 先 生 : 董 事 ,中 共 党 员, 硕 士 研究 生 ,中国 注册 会 计 师 。 曾 任 吉林 省 财 政 厅 工 交
企 业 财 务 处副处 长( 正 处 级 ) ;吉林 省 长 岭县副县 长 ;吉林 省 财 政 厅 文 教 行 政 财 务 处副处 长、 处 长 ;吉林 省 财 政 厅副厅 长、 厅 长 兼吉林 省地 税 局局 长 ;吉林 省 政府 秘 书长 兼 办 公 厅 主 任 、 副 省 长, 兼吉林 市 副 市 长、 代市 长、 市 委 副 书 记 、书 记 。 现 任 东北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 司 董 事 长、
党 委书 记 。
李兆 会 先 生 , 董 事 ,管理 学学士 。 先 后 担 任 运 城 市 光彩 事 业 促 进 会 副 会长、 运 城 市 工 商 联 副 会长、 运 城 市 民 营 企 业 协 会会长、中国 光彩 事 业 促 进 会 常 务 理 事 、 第 九 届 全 国工 商 联 执
委委员、 山西省 运 城 市 人 大 常 委委员、 山西省 民 营 企 业 协 会 副 会长、 山西省 工 商 联 副 会长、
山西省 青 联 副 主 席 、 全 国 青 联 委员、 全 国工 商 联常 委委员、 十 一 届 全 国 政 协 委员 等 职务 。 现 任 山西 海 鑫 实 业 股份 有 限公 司 董 事 长、 海 鑫 钢铁 集 团 有 限公 司 董 事 长。
王 立新 先 生 , 董 事 总 经理,经 济学博士 。 曾 任 中国工 商 银 行 总 行 科 员 ; 南 方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 司 基金 部 副处 长 ; 南 方 基金管理有 限公 司 研究 开 发 部 、 市场 拓展 部总 监 ; 银华基金管理
有 限公 司 总 经理 助 理、 副 总 经理、 代 总 经理。 现 任 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 司 总 经理。
郑秉 文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经 济学博士 后 , 教 授 , 博士 生导 师 。 曾 任 中国 社 会 科学院培训 中 心 主 任 、 院 长 助 理、 副院 长。 现 任 中国 社 会 科学院拉美 研究 所所 长。
王恬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经 济学博士 , 高 级 经 济师 。 曾 任 中国银 行 深圳 分行行 长 ; 深圳 天
骥 基金 董 事 ; 中国国 际 财 务 有 限公 司 ( 深圳 ) 董 事 长 ;首 长 四 方 (集 团 )有 限公 司 执 行 董 事 。 现 任 南 方 国 际 租赁 有 限公 司 董 事 、 总 裁 。
陆志芳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法 律 硕 士 , 律 师 。 曾 任 对 外 经 济 贸 易大 学 法 律 系 副 主 任 ; 北京 仲裁 委员会 仲裁 员 ; 北京 市 律 师 协 会国 际 业务 委员会 副 主 任 委员 ; 海 问 律 师 事 务 所合 伙 人、
律 师 。 现 任 浩天 信和 律 师 事 务 所合 伙 人、 律 师 。
汪贻祥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法 律 硕 士 , 律 师 。 曾 任 全 国人 大 常 委会 法 制 工作委员会 民 法 室 主 任 科 员。 现 任 北京 至 元 律 师 事 务 所合 伙 人、主 任 、 律 师 。
周兰女士 ,监 事 会主 席 ,中国 社 会 科学院 货币 银 行 学 专 业 研究 生 学历 。 曾 任 北京 建 材 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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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 院 财 务 科 长 ; 北京京 放 经 济 发 展 公 司计 财 部 经理 ;佛 山 证券有 限 责任 公 司 监 事 长 及 风险 控
制 委员会委员。 现 任 第 一 创 业 证券有 限 责任 公 司 监 事 长 及 风险 控 制 委员会委员。
李丹女士 ,监 事 , 大 学学历 。 曾 任 职 于长 春师 范 学院 , 深圳 蛇口 建 筑装饰 工 程 公 司 , 深
圳 经 济 特 区 证券 公 司 , 西南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 司 深圳 后 海 路 证券 营业部总 经理。 现 任 西南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 司 投资银 行 部 董 事 。
李欣 先 生 ,监 事 ,经 济学学士 , 注册 会 计 师 。 曾 任 信 永 中和会 计 师 事 务 所高 级 审计 员 ; 上 海 泾 华 联 合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项 目 经理、 审计 部 经理 助 理。 现 任 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 司 行 政 财 务部总 监 助 理。
石松鹰 先 生 , 副 总 经理,经 济学 硕 士 ,经 济师 。 曾 任 中国金 谷 国 际 信 托 投资有 限 责任 公
司 证券 部业务 经理、基金投资 部 经理 ; 北京 中 协 天 地 投资 顾问 有 限 责任 公 司 副 总 经理 ; 银华
基金管理有 限公 司 投资管理 部 经理、 天 华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银华 优势 企 业 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 公 司 投资 总 监。 现 任 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 司 副 总 经理。
鲁颂宾 先 生 : 副 总 经理,经 济学博士 。 曾 任 中国 交 通 进 出 口 总公 司 销 售 经理 ; 中国证监 会信 息 监管 部 主 任 科 员 ; 中国证监会 办 公 厅 主 任 科 员、 副处 长、 处 长。 现 任 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 司 副 总 经理。
魏瑛女士 : 副 总 经理,经 济 法 研究 生 。 曾 任 职 于 公 安 部 管理 干 部 学院 、中国人 民 公 安 大
学 等单 位 ,并 曾 先 后 担 任 大成 基金管理有 限公 司 市场 部 经理,招 商 基金管理有 限公 司 基金 业
务 拓展 部总 经理, 南 方 基金管理有 限公 司 总 经理 助 理 兼 机构部总 监 等 职 。 现 任 银华基金管理 有 限公 司 副 总 经理。
凌宇翔 先 生 ,督 察 长,工 商 管理 硕 士 。 曾 任 机 械 工 业部 主 任 科 员 ; 重 庆 国 际 信 托 投资 公
司 研 发 中 心 部 门 经理 ; 西南 证券有 限 责任 公 司 基金管理 部总 经理。 现 任 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 司 督 察 长。
2.本基金 拟 任 基金经理
王 怀 震先 生 , 硕 士学 位 。 曾 在 新 疆 证券 研究 所 、 浙 商 银 行 、招 商 证券 从 事 行 业 研究 、债
券 研究 、债券 交 易 投资 等 工作, 历 任 研究 员、债券 交 易 员、投资经理 等 职 位 。 2008年 4月 加 盟 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 司 , 历 任 债券 研究 员,银华保本 增 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助 理 及 银 华 增 强 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助 理。
3.A股 基金投资 决策 委员会 成 员
委员会主 席 : 王 立新
委员会 副 主 席 : 陆 文 俊
委员 :上 官亦武 、金 斌 、 姜 永 康 、 王 华、 况 群峰
王 立新 先 生 : 详见 主要人员 情 况 。
陆 文 俊 先 生 , 学士学 位 。 曾 任 君 安 证券有 限 责任 公 司 人 力 资 源 部 行 政 主管、 交 易 部 经理,
上 海 华 创创 投管理 事 务 所合 伙 人, 富 国基金管理有 限公 司 交 易 员, 东 吴 证券有 限 责任 公 司 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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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经理、资 产 管理 部 副 总 ,长信基金管理有 限 责任 公 司 研究 员 等 职 。 自 2006年 7月 6日 至 2008
年 6月 10日 担 任 长信金利 趋 势 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08年 6月 加 盟 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 司 , 现 任 银华核 心 价值 优 选 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和 谐 主 题灵活 配 置 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和银华 成 长 先 锋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同 时 兼 任 公 司 总 经理 助 理、 A股 基
金投资 总 监。
上 官亦武 先 生 , 大 学学历 。 曾 任 江苏 国 家 安 全 厅科 员, 深圳 发 展 银 行 海 南 证券 部职 员,
海 南 国信投资管理有 限公 司 总 经理 助 理, 君 安 证券 北京 知 春路 营业部机构 服 务部 经理。 1999
年 11月 加 盟 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 司 ( 筹 ), 曾 任 公 司 投资管理 部 交 易 主管。 现 任 公 司 交 易 管
理 部总 监。
金 斌 先 生 , 硕 士 。 曾 在 国 泰君 安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 司 从 事 行 业 研究 工作。 2004年 8月 加 盟
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 司 , 历 任 行 业 研究 员、基金经理 助 理、 研究 主管 等 职 。 现 任 银华 优势 企
业 基金基金经理、 公 司 研究 部总 监。
姜 永 康 先 生 , 硕 士 。 2001年 至 2005年 就 职 于中国 平 安 保险(集 团 ) 股份 有 限公 司 , 历 任
研究 员、 组 合 经理 等 职 。 2005年 9月 加 盟 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 司 , 曾 任 养老 金管理 部 投资经
理 职务 。 自 2008年 1月 8日 至 2009年 2月 18日 任 银华 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现 任 银
华保本 增 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银华 增 强 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公 司 固定
收益 部总 监。
王 华 先 生 : 硕 士 ,中国 注册 会 计 师 协 会 非 执 业 会员。 曾 在 西南 证券有 限 责任 公 司任 职 。
2000年 10月 加 盟 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 司 ( 筹 ), 先 后 在 研究 策 划 部 、基金经理 部 工作。 曾
任 银华保本 增 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银华 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06年 11
月 16日 起 任 银华 富裕 主 题 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现 兼 任 公 司 投资管理 部总 监。
况 群峰 先 生 ,经 济学 硕 士 。 曾 任 职 于招 商 证券有 限 责任 公 司 , 担 任 资本 市场 策 划 部 项 目
经理 及 战 略 部 高 级研究 员 ; 2004年 4月 加入 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 司 , 历 任 行 业 研究 员、基
金经理 助 理。 曾 任 银华核 心 价值 优 选 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银华 领 先 策 略 股票 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06年 9月 14日 至 今 , 任 银华 优 质 增 长 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4.上述 人员 之 间 均 不 存在 近亲 属 关 系 。
(三)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 《 基金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基金管理人的 权 利 为 :
1.自 本基金 合同生效 之 日 起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本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独 立 运 用基金 财
产 ;
2.依 照 基金 合同获得 基金管理 费 以 及法 律 法 规规定 或监管 部 门批 准的其 他 收 入 ;
3.销 售 基金 份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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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依 照 有 关 规定行 使 因 基金 财产 投资于证券 所产生 的 权 利 ;
5.在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前 提 下, 制订 和 调 整有 关 基金 认 购 、 申 购 、 赎回 、 转换 、 非 交 易 过 户 、 转托 管 等 业务 的 规 则 , 在 法 律 法 规 和本基金 合同规定 的 范 围 内 决 定 和 调 整基金的 除
调 高 托 管 费率 和管理 费率 之 外 的 相 关费率 结 构 和收 费 方式 ;
6.根据 本基金 合同 及 有 关 规定 监督基金 托 管人,对于基金 托 管人 违反 了 本基金 合同 或有
关 法 律 法 规规定 的 行为 ,对基金 财产 、其 他 当 事 人的利益 造 成 重 大损失 的 情 形 , 应 及时 呈 报
中国证监会和其 他 监管 部 门 ,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 护 基金 及相 关 当 事 人的利益 ;
7.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拒 绝 或 暂停 受 理 申 购 和 赎回申请 ;
8.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的 前 提 下, 为 基金的利益 依 法 为 基金 进行融 资、 融 券 ;
9.自 行担 任 或 选择 、 更换 注册登 记 机构 , 获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 册 ,并对 注册登 记 机构
的 代 理 行为进行 必 要的监督和 检 查 ;
10.选择 、 更换 代 销机构 ,并 依 据 基金 销 售 服 务 代 理 协议 和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对其 行为进
行 必 要的监督和 检 查 ;
11.选择 、 更换律 师 事 务 所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证券经 纪 商 或其 他 为 基金 提供 服 务 的 外 部
机构 ;
12.在 基金 托 管人 更换 时 , 提 名 新 的基金 托 管人 ;
13.依 法 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
14.法 律 法 规 和基金 合同规定 的其 他 权 利。
根据 《 基金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基金管理人的 义 务 为 :
1.依 法 募集基金, 办 理或 者 委 托 经中国证监会 认 定 的其 他机构 代为 办 理基金 份额 的 发
售 、 申 购 、 赎回 和 登 记事 宜 ;
2.办 理基金 备 案手续 ;
3.自 基金 合同生效 之 日 起 ,以 诚 实信用、 勤勉尽 责 的 原则 管理和 运 用基金 财产 ;
4.配备 足 够 的具有 专 业 资 格 的人员 进行 基金投资 分 析 、 决策 ,以 专 业化 的经 营 方式 管理
和 运 作基金 财产 ;
5.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险 控 制 、监 察 与 稽 核、 财 务 管理 及 人 事 管理 等 制 度 ,保证 所 管理的基 金 财产 和管理人的 财产 相 互 独 立 ,对 所 管理的不 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分别 记 账 , 进行 证券投资 ;
6.除依 据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定 外 ,不 得为 自 己 及 任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益, 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运 作基金 财产 ;
7.依 法 接 受 基金 托 管人的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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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计算 并 公 告 基金资 产 净 值、基金 份额 净 值,确 定 基金 份额 申 购 、 赎回 价 格 ;
9.采 取 适 当合 理的 措 施 使 计算 基金 份额 认 购 、 申 购 、 赎回 和 注 销 价 格 的 方 法 符 合 基金 合 同等 法 律 文 件 的 规定 ;
10.按规定 受 理 申 购 和 赎回申请 , 及时 、 足 额 支 付 赎回 款 项 ;
11.进行 基金会 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12.编 制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年 度 基金 报 告 ;
13.严 格 按照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定 , 履 行 信 息披露 及 报 告义 务 ;
14.保 守 基金 商 业 秘 密 ,不 得 泄 露 基金投资 计 划 、投资 意 向 等 , 除《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定 另 有 规定 外 , 在 基金信 息 公开 披露 前 应 予 保 密 ,不 得 向 他 人 泄 露 ;
15.按照 基金 合同 的 约 定 确 定 基金收益 分 配 方 案 , 及时 向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分 配 收益 ;
16.依 据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定 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或 配 合 基金 托 管 人、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 法 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
17.保 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册 、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 资 料 ;
18.以基金管理人 名 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益 行 使 诉讼 权 利或 者 实 施 其 他法 律 行为 ;
19.组织 并 参 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 , 参 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 价、 变现 和 分 配 ;
20.因 违反 基金 合同导 致 基金 财产 的 损失 或 损 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合 法 权 益, 应当承担 赔 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 因 其 退 任 而 免 除 ;
21.基金 托 管人 违反 基金 合同 造 成 基金 财产损失 时 , 应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益 向 基金 托 管人 追偿 ;
22.按规定 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供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 册 资 料 ;
23.面 临 解散 、 依 法 被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时 报 告 中国证监会并 通 知 基金 托 管人 ;
24.执 行生效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
25.不 从 事任何 有 损 基金 及 其 他 基金 当 事 人利益的 活 动 ;
26.依 照 法 律 法 规为 基金的利益对 被 投资 公 司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为 基金的利益 行 使 因 基金
财产 投资于证券 所产生 的 权 利,不 谋 求 对 上 市 公 司 的 控 股 和 直 接 管理 ;
27.法 律 法 规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合同规定 的其 他 义 务 。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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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基金管理人 将 根据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 按照 招募说明书 列 明的投资 目 标 、 策 略 及限 制
全 权 处 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不 从 事 违反 《 证券 法 》 的 行为 ,并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 制制 度 ,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 防 止 违反 《 证券 法 》 行为 的 发生 。
3.本基金管理人不 从 事 违反 《 基金 法 》 的 行为 ,并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 制制 度 ,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 防 止 下 列 行为 的 发生 :
( 1)本基金投资于其 他 基金 ;
( 2)以基金的 名 义 使 用不 属 于基金 名 下的资金 买 卖 证券 ;
( 3) 动 用银 行 信 贷 资金 从 事 证券 买 卖 ;
( 4) 将 基金资 产 用于 抵押 、 担 保、资金 拆借 或 者 贷 款 ;
( 5) 从 事 证券信用 交 易 ;
( 6)以基金资 产进行 房 地 产 投资 ;
( 7) 从 事 有可能 使 基金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投资 ;
( 8) 从 事 证券 承 销 行为 ;
( 9) 将 基金资 产 投资于 与 基金 托 管人或基金管理人有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行 的证券 ;
( 10) 违反 证券 交 易 业务 规 则 ,利用对 敲 、 倒仓 等行为来 操 纵 和 扰 乱 市场 价 格 ;
( 11) 进行高 位 接 盘 、利益 输送 等损 害 基金 持 有人利益的 行为 ;
( 12) 通过 股票 投资 取得 对 上 市 公 司 的 控 制 权 ;
( 13) 因 基金投资 股票 而参 加 上 市 公 司 股 东 大 会的、 与 上 市 公 司 董 事 会或其 他 持 有 5%
以 上 投 票 权 的 股 东 恶 意 串 通 , 致 使 股 东 大 会表 决 结果 侵犯 社 会 公 众 股 东 的 合 法 利益 ;
( 14) 法 律 、 法 规 及 监管 机 关 规定 禁 止 从 事 的其 他 行为 。
4.本基金管理人 将 加 强 人员管理, 强 化职业 操 守 ,督 促 和 约 束 员工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及 行 业 规 范 , 诚 实信用、 勤勉尽 责 ,不 从 事 以下 行为 :
( 1) 越 权 或 违 规 经 营 ,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 托 管 协议 ;
( 2) 故 意 损 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或其 他 基金 相 关 机构 的 合 法 利益 ;
( 3) 在 向 中国证监会 报 送 的 材 料 中 弄 虚 作 假 ;
( 4) 拒 绝 、 干扰 、 阻挠 或 严 重 影 响 中国证监会 依 法 监管 ;
( 5) 玩忽 职守 、 滥 用 职 权 ;
( 6) 泄 漏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有 关 证券、基金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 依 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 计 划 等 信 息 ;
( 7)其 他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以 及 中国证监会 禁 止 的 行为 。
5.基金经理 承 诺
( 1)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本 着 谨慎 的 原则 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谋 取 最
大 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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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不利用 职务之 便 为 自 己 及 其 代 理人、 代 表人、 受 雇 人或 任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益 ;
( 3)不 泄 漏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有 关 证券、基金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 依 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 计 划 等 信 息 ;
( 4)不以 任何 形 式为 其 他 组织 或 个 人 进行 证券 交 易 。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 体 系
本基金 在 运 作 过 程 中 面 临 的风险主要 包括 市场 风险、信用风险、 流 动 性风险、 操 作或 技 术 风险、 合规 性风险、 声誉 风险和 外 部 风险。 针 对 上述 各 种风险,本 公 司建 立 了 一 套 完整的 风险管理 体 系 ,具 体 包括 以下内容 :
( 1) 建 立 风险管理 环 境 。具 体 包括 制 定 风险管理 战 略 、 目 标 , 设 置 相 应 的 组织 机构 , 配备 相 应 的人 力 资 源 与 技术 系 统 , 设 定 风险管理的 时 间 范 围 与 空 间 范 围 等 内容。
( 2) 识 别 风险。 辨识 组织 系 统 与 业务流 程 中 存在 什么样 的风险, 为 什么 会 存在 以 及 如
何 引 起 风险。
( 3) 分 析 风险。 检 查 存在 的 控 制 措 施 , 分 析 风险 发生 的可能性 及 其 引 起 的 后 果 。
( 4) 度 量 风险。 评 估 风险 水 平 的 高低 , 既 有 定 性的 度 量 手段 ,也有 定 量 的 度 量 手段 。 定 性的 度 量 是 把 风险 水 平 划 分为 若 干 级 别 , 每 一种风险 按 其 发生 的可能性 与 后 果 的 严 重 程度
分别进 入 相 应 的 级 别 。 定 量 的 方 法则 是 设计 一 些 风险 指标 , 测 量 其 数 值的 大 小 。
( 5) 处 理风险。 将 风险 水 平与既定 的 标 准 相 对 比 ,对于 那些 级 别较低 的风险, 则 承担
它 ,但 需 加 以监 控 。 而 对 较为 严 重 的风险, 则 实 施 一 定 的管理 计 划 ,对于一 些 后 果 极 其 严 重 的风险, 则 准 备 相 应 的 应 急 处 理 措 施 。
( 6)监 视 与 检 查 。对 已 有的风险管理 系 统 要监 视 及 评 价其管理 绩 效 , 在 必 要 时适时 加 以 改 变 。
( 7) 报 告 与 咨询 。 建 立 风险管理的 报 告 系 统 , 使 公 司 股 东 、 公 司 董 事 会、 公 司 高 级 管
理人员 及 监管 部 门 了解 公 司 风险管理 状况 ,并 寻 求 咨询 意 见 。
2.内 部 控 制制 度
( 1)内 部 控 制 的 原则
A.全 面 性 原则 。内 部 控 制制 度 覆盖 公 司 的 各 项 业务 、 各 个 部 门 和 各 级 人员,并 渗透 到 决 策 、 执 行 、监督、 反 馈 等 各 个 经 营 环 节 。
B.独 立 性 原则 。 公 司设 立 独 立 的督 察 长 与 监 察稽 核 部 门 ,并 使 它 们 保 持高度 的 独 立 性 与 权 威 性。
C.相 互制 约 原则 。 公 司 部 门 和 岗 位 的 设 置 权责 分 明、 相 互 牵 制 ,并 通过 切 实可 行 的 相 互
制 衡 措 施 来 消 除 内 部 控 制 中的 盲 点 。
D. 有 效 性 原则 。 公 司 的内 部 风险 控 制 工作 必 须 从 实 际 出 发 ,主要 通过 对工作 流 程 的 控 制 , 进 而 达到 对 各 项 经 营 风险的 控 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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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防 火 墙 原则 。 公 司 的投资管理、基金 运 作、 计算 机技术 系 统 等 相 关 部 门 , 在 物 理 上 和 制 度 上 适 当 隔离 。对 因 业务需 要 知 悉 内 幕 信 息 的人员, 制 定 严 格 的 批 准 程 序 和监督 处 罚 措 施 。
F. 适时 性 原则 。 公 司 内 部 风险 控 制制 度 的 制 定 , 应 具有 前 瞻 性,并 且 必 须随着 公 司 经
营 战 略 、经 营 方 针 、经 营 理 念 等 内 部 环 境 的 变化 和国 家 法 律 、 法 规 、 政 策 制 度等 外 部 环 境 的 改 变及时 进行 相 应 的 修 改 和完 善 。
( 2)内 部 控 制 的主要内容
A.控 制 环 境
公 司 董 事 会 重 视 建 立 完 善 的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与 内 部 控 制体 系 。本 公 司 在 董 事 会下 设 立 了 风 险 控 制 委员会, 负 责 针 对 公 司 在 经 营 管理和基金 运 作中的风险 进行 研究 并 制 定 相 应 的 控 制制
度 。 在 特 殊 情 况 下,风险 控 制 委员会可 依 据 其 职 权 , 在 上 报 董 事 会的 同 时 ,对 公 司 业务 进行 一 定 的 干 预 。
公 司 管理 层 在 总 经理 领 导 下, 认 真 执 行 董 事 会确 定 的内 部 控 制 战 略 , 为了 有 效 贯彻 公 司 董 事 会 制 定 的经 营 方 针 及 发 展 战 略 , 设 立 了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就 基金投资 等发 表 专 业 意 见及 建议 。
此 外 , 公 司设 有督 察 长, 全 权 负 责 公 司 的监 察 与 稽 核工作,对 公 司 和基金 运 作的 合 法 性、
合规 性 及 合 理性 进行 全 面 检 查 与 监督, 参 与 公 司 风险 控 制 工作, 发生 重 大 风险 事件 时 向 公 司 董 事 长和中国证监会 报 告 。
B.风险 评 估
公 司 风险 控 制 人员 定 期 评 估 公 司 风险 状况 , 范 围 包括 所 有能对经 营目 标 产生 负 面影 响 的 内 部 和 外 部 因素 , 评 估 这些 因素 对 公 司 总 体 经 营目 标 产生影 响 的 程度 及 可能性,并 将 评 估 报
告 报 公 司 董 事 会 及 高 层 管理人员。
C.操 作 控 制
公 司 内 部 组织结 构 的 设计 方面 , 体 现部 门 之 间 职 责 有 分 工,但 部 门 之 间 又 相 互 合 作 与 制
衡 的 原则 。基金投资管理、基金 运 作、 市场等 业务部 门 有明确的 授权 分 工, 各部 门 的 操 作 相 互 独 立 ,并 且 有 独 立 的 报 告 系 统 。 各业务部 门 之 间 相 互 核对、 相 互 牵 制 。
各业务部 门 内 部 工作 岗 位 分 工 合 理、 职 责 明确, 形 成 相 互 检 查 、 相 互制 约 的 关 系 ,以 减
少舞弊 或 差 错 发生 的风险, 各 工作 岗 位 均 制 定 有 相 应 的书 面 管理 制 度 。
在 明确的 岗 位 责任 制 度 基 础 上 , 设 置 科学 、 合 理、 标 准 化 的 业务 操 作 流 程 , 每 项 业务 操 作有 清 晰 、书 面 化 的 操 作 手册 , 同 时 , 规定 完 备 的 处 理 手续 ,保 存 人员 进行 处 理。
D.信 息 与 沟 通
公 司建 立 了 内 部 办 公自 动 化 信 息 系 统 与 业务 汇 报体 系 , 通过 建 立 有 效 的信 息 交 流 渠 道 ,
保证 公 司 员工 及各 级 管理人员可以 充分了解与 其 职 责 相 关 的信 息 ,保证信 息 及时 送 达 适 当 的
人员 进行 处 理。
E.监督 与 内 部 稽 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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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公 司设 立 了 独 立 于 各业务部 门 的监 察稽 核 部 ,其中监 察稽 核人员 履 行 内 部 稽 核 职 能,
检 查 、 评 价 公 司 内 部 控 制制 度合 理性、完 备 性和有 效 性,监督 公 司 内 部 控 制制 度 的 执 行 情 况 ,
揭 示公 司 内 部 管理 及 基金 运 作中的风险, 及时 提 出 改 进 意 见 , 促 进 公 司 内 部 管理 制 度 有 效 地 执 行 。监 察稽 核人员具有 相 对的 独 立 性, 定 期出具监 察稽 核 报 告 , 报 公 司 督 察 长、 董 事 会 及 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 关 于内 部 控 制 的 声 明
A.本 公 司 确 知 建 立 、实 施 和 维 持 内 部 控 制制 度 是本 公 司 董 事 会 及 管理 层 的 责任 ;
B.上述关 于内 部 控 制 的 披露 真实、准确 ;
C.本 公 司 承 诺 将 根据 市场 环 境 的 变化及公 司 的 发 展 不断完 善 内 部 控 制制 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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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 基本 情 况
名 称 : 中国 建设 银 行股份 有 限公 司 (简称 : 中国 建设 银 行 )
住 所 : 北京 市 西城 区 金 融大 街 25号
办 公 地址 : 北京 市 西城 区 闹 市 口 大 街 1号 院 1号 楼
法 定代 表人 : 郭树 清
成 立 时 间: 2004年 09月 17日
组织 形 式 : 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 资本 : 贰仟叁佰叁拾 陆 亿 捌仟玖佰 零 捌万肆仟 元 人 民 币
存 续 期 间: 持 续 经 营
基金 托 管资 格 批 文 及 文号 :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 字 [1998]12号
联 系 人 : 尹
东
联 系电话 : (010) 6759 5003
中国 建设 银 行股份 有 限公 司 拥 有 悠久 的经 营 历 史 ,其 前身 “中国人 民建设 银 行 ”于 1954
年 成 立 , 1996年 易 名 为 “中国 建设 银 行 ”。中国 建设 银 行 是中国 四 大 商 业 银 行 之 一。中国 建
设 银 行股份 有 限公 司 由原 中国 建设 银 行 于 2004年 9月 分 立 而 成 立 , 承 继 了 原 中国 建设 银 行
的 商 业 银 行 业务及相 关 的资 产 和 负 债。中国 建设 银 行 (股票代 码 : 939)于 2005年 10月 27
日 在 香 港 联 合 交 易所 主 板 上 市 ,是中国 四 大 商 业 银 行 中 首 家 在 海外 公开 上 市 的银 行 。 2006
年 9月 11日,中国 建设 银 行 又 作 为 第 一 家 H股 公 司 晋 身 恒 生 指 数 。 2007年 9月 25日中国
建设 银 行 A股在 上 海 证券 交 易所 上 市 并 开 始 交 易 。 A股发行 后 中国 建设 银 行 的 已 发行股份 总 数 为 : 233,689,084,000股 (包括 224,689,084,000股 H股 及 9,000,000,000股 A股 )。
截 至 2010年 6月 30日,中国 建设 银 行 实 现净 利 润 707.79亿 元 ,较 上 年 同 期 增 长 26.75%。 手续 费 及 佣 金 净 收 入 336.42 亿 元 , 较 上 年 同 期 增 长 43.63%, 在 营业 收 入 中的 占 比 提高 至
21.94%。年 化 平均 资 产 回 报 率 为 1.43%,年 化 加 权 平均 净 资 产 收益 率 为 24.00%, 分别较 上 年 同 期 提高 0.09 个 百 分 点 和 1.46 个 百 分 点 ; 净 利 息 收益 率 为 2.41%, 呈 现 企 稳 回 升态 势 。 信 贷 资 产 质 量 继 续 稳 定 向 好 ,不 良 贷 款 较 上 年 末 实 现 “双 降 ”, 拨 备 覆盖 率 大 幅 提高 至
204.72%。
中国 建设 银 行在 中国内 地 设 有 1.3万 余 个分 支 机构 ,并 在 香 港 、 新加 坡 、 法 兰 克福 、 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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翰 内 斯堡 、 东京 、 首 尔 、 纽 约 及 胡 志 明 市 设 有 分行 , 在 悉 尼 设 有 代 表 处 , 设 立 了 安 徽繁昌 建
信 村镇 银 行 、 浙江 青 田 建 信华 侨村镇 银 行 、 浙江武 义建 信 村镇 银 行 、 陕 西安 塞 建 信 村镇 银 行 4家 村镇 银 行 , 拥 有 建 行 亚洲 、 建 银国 际 , 建 行 伦敦 、 建 信基金、 建 信金 融 租赁 、 建 信信 托
等 多 家 子 公 司 。 全 行 已 安 装 运 行 自 动 柜 员 机 (ATM)37,487台 , 拥 有员工 约 30万 人, 为 客 户 提供 全 面 的金 融 服 务 。
中国 建设 银 行得 到 市场 和 业 界 的 支 持 和 广 泛 认 可, 2010 年 上 半 年 共 获得 50 多 个 国内
外 奖 项 。本集 团 在 英 国 《 银 行 家 》 杂 志 公 布 的“ 全 球 商 业 银 行品 牌 十 强 ” 列 第 2 位 , 为 中 资银 行 之 首; 在 美 国 《 福 布 斯 》 杂 志 公 布 的“ 2010 中国 品 牌 价值 50 强 ” 列 第 3 位 ; 荣 获 英 国 《 金 融 时 报 》 颁 发 的“中国 最 佳 渠 道 银 行 ”; 被 《 亚洲 金 融 》 杂 志 评 为 2010 年 度 “中 国 最 佳 银 行 ”; 连 续 三 年 被 香 港 《 资本 》 杂 志 评 为 “中国 杰 出 零售 银 行 ” ; 被 中国 红 十 字 会 总
会 授 予 “中国 红 十 字 杰 出 奉献奖 章 ”。
中国 建设 银 行 总 行 设 投资 托 管 服 务部 ,下 设 综 合 制 度 处 、基金 市场 处 、资 产 托 管 处 、 QFII
托 管 处 、基金核 算 处 、基金 清算 处 、监督 稽 核 处 和投资 托 管 团 队 、 涉 外 资 产 核 算 团 队 、 养老 金 托 管 服 务 团 队 、 养老 金 托 管 市场 团 队 、 上 海 备 份 中 心 等 12个 职 能 处 室 , 现 有员工 130余 人。 2008年,中国 建设 银 行 一 次 性 通过 了 根据 美 国 注册 会 计 师 协 会 (AICPA)颁布 的 审计 准 则
公 告 第 70号 (SAS70)进行 的内 部 控 制 审计 , 安 永 会 计 师 事 务 所为 此 提 交 了 “ 业 内 最 干 净 的 无
保 留 意 见 的 报 告 ”,中国 建设 银 行成为取得 国 际 同 业 普遍 认 同 并 接 受 的 SAS70国 际专 项认 证 的 托 管银 行 。
2.主要人员 情 况
罗 中 涛 ,投资 托 管 服 务部总 经理, 曾 就 职 于国 家 统 计 局 、中国 建设 银 行 总 行 评 估 、信 贷 、
委 托 代 理 等 业务部 门 并 担 任 领 导 工作,对 统 计 、 评 估 、信 贷 及 委 托 代 理 业务 具有 丰 富 的管理 经 验 。
李春 信,投资 托 管 服 务部 副 总 经理, 曾 就 职 于中国 建设 银 行 总 行 人 事 教 育 部 、 计 划 部 、 筹 资 储蓄 部 、国 际 业务部 ,对 商 业 银 行 综 合 经 营 计 划 、 零售 业务及 国 际 业务 具有 丰 富 的 客 户 服 务 和 业务 管理经 验 。
纪 伟 ,投资 托 管 服 务部 副 总 经理, 曾 就 职 于中国 建设 银 行 南 通 分行 、中国 建设 银 行 总 行
计 划 财 务部 、信 贷 经 营部 、 公 司 业务部 ,长期 从 事 大 客 户 的 客 户 管理 及 服 务 工作,具有 丰 富 的 客 户 服 务 和 业务 管理经 验 。
3.基金 托 管 业务 经 营 情 况
作 为 国内 首 批 开 办 证券投资基金 托 管 业务 的 商 业 银 行 ,中国 建设 银 行 一 直 秉 持 “以 客 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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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 中 心 ”的经 营 理 念 ,不断 加 强 风险管理和内 部 控 制 , 严 格 履 行 托 管人的 各 项 职 责 , 切 实 维
护 资 产持 有人的 合 法 权 益, 为 资 产 委 托 人 提供高 质 量 的 托 管 服 务 。经 过 多 年 稳步 发 展 ,中国
建设 银 行 托 管资 产规 模 不断 扩 大 , 托 管 业务 品 种不断 增 加 , 已 形 成 包括 证券投资基金、 社 保
基金、保险资金、基本 养老 个 人 账户 、 QFII、 企 业 年金 等产品在 内的 托 管 业务 体 系 ,是 目前 国内 托 管 业务 品 种 最 齐 全 的 商 业 银 行 之 一。 截 至 2010年 9月 30日,中国 建设 银 行 已 托 管
169只 证券投资基金,其中 封闭 式 基金 6只 , 开放 式 基金 163只 。 建设 银 行 专 业 高效 的 托 管 服 务 能 力 和 业务 水 平 , 赢 得了 业 内的 高度 认 同 。 2010 年 初 ,中国 建设 银 行 被 总部 设 于 英 国 伦敦 的 《 全 球 托 管人 》 杂 志 评 为 2009年 度 “国内 最 佳 托 管银 行 ”( Domestic Top Rated),
并 连 续第 三 年 被 香 港 《 财 资 》 杂 志 评 为 “中国 最 佳 次 托 管银 行 ”。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 部 控 制 目 标
作 为 基金 托 管人,中国 建设 银 行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 关托 管 业务 的 法 律 法 规 、 行 业 监管 规 章 和本 行 内有 关 管理 规定 , 守法 经 营 、 规 范 运 作、 严 格 监 察 ,确保 业务 的 稳 健 运 行 ,保证基金 财产 的 安 全 完整,确保有 关 信 息 的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 ,保 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合 法 权
益。
2. 内 部 控 制组织结 构
中国 建设 银 行 设 有风险 与 内 控 管理委员会, 负 责 全 行 风险管理 与 内 部 控 制 工作,对 托 管
业务 风险 控 制 工作 进行 检 查指 导 。投资 托 管 服 务部 专 门 设 置 了 监督 稽 核 处 , 配备 了 专 职 内 控 监督人员 负 责托 管 业务 的内 控 监督工作,具有 独 立 行 使 监督 稽 核工作 职 权 和能 力 。
3. 内 部 控 制制 度 及 措 施
投资 托 管 服 务部 具 备 系 统 、完 善 的 制 度 控 制体 系 , 建 立 了 管理 制 度 、 控 制制 度 、 岗 位 职 责 、 业务 操 作 流 程 ,可以保证 托 管 业务 的 规 范操 作和 顺 利 进行 ; 业务 人员具 备 从 业 资 格 ; 业 务 管理 严 格 实 行 复 核、 审 核、 检 查 制 度 , 授权 工作实 行 集中 控 制 , 业务 印 章 按规程 保管、 存
放 、 使 用, 账户 资 料 严 格 保管, 制 约 机 制 严 格 有 效 ; 业务 操 作 区 专 门 设 置 , 封闭 管理,实 施
音像 监 控 ; 业务 信 息 由 专 职 信 息披露 人 负 责 , 防 止 泄密 ; 业务 实 现自 动 化 操 作, 防 止 人 为 事 故 的 发生 , 技术 系 统 完整、 独 立 。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 方 法
依 照 《 基金 法 》 及 其 配 套 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 约 定 ,监督 所 托 管基金的投资 运 作。利用 自
行 开 发 的“ 托 管 业务 综 合 系 统 —— 基金监督 子 系 统 ”, 严 格 按照 现 行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基金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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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 ,对基金管理人 运 作基金的投资 比例 、投资 范 围 、投资 组 合等 情 况 进行 监督,并 定 期 编
写 基金投资 运 作监督 报 告 , 报 送 中国证监会。 在 日 常 为 基金投资 运 作 所提供 的基金 清算 和核
算服 务 环 节 中,对基金管理人 发 送 的投资 指 令 、基金管理人对 各 基金 费 用的 提取与 开 支 情 况 进行 检 查 监督。
2.监督 流 程
( 1) 每 工作日 按 时通过 基金监督 子 系 统 ,对 各 基金投资 运 作 比例控 制 指标 进行 例 行 监
控 , 发 现 投资 比例 超 标 等 异 常情 况 , 向 基金管理人 发 出书 面 通 知 , 与 基金管理人 进行 情 况 核
实,督 促 其 纠 正 ,并 及时 报 告 中国证监会。
( 2)收 到 基金管理人的 划款 指 令 后 ,对 涉 及各 基金的投资 范 围 、投资对 象 及 交 易 对 手 等 内容 进行合 法 合规 性监督。
( 3) 根据 基金投资 运 作监督 情 况 , 定 期 编写 基金投资 运 作监督 报 告 ,对 各 基金投资 运 作的 合 法 合规 性、投资 独 立 性和风 格 显著 性 等方面进行 评 价, 报 送 中国证监会。
( 4) 通过技术 或 非 技术 手段 发 现 基金 涉嫌 违 规 交 易 , 电话 或书 面 要 求 基金管理人 进行
解 释 或 举 证,并 及时 报 告 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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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 销机构
( 1)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 司 北京 直 销 中 心
地址 : 北京 市 东城 区 东 长 安街 1号 东 方 广 场 东 方 经 贸城 C2办 公 楼 10层
电话 : 010-58162950
传 真 : 010-58162951
联 系 人 : 李 夕
网 址 : www.yhfund.com.cn
全 国 统 一 客 户 服 务 电话 : 400-678-3333
( 2)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 司 深圳直 销 中 心
地址 : 广东省 深圳 市 深 南 大 道 6008号 特 区 报 业 大 厦 19层
电话 : 0755-83515002
传 真 : 0755-83515082
联 系 人 : 饶艳艳
( 3)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 司上 海 分 公 司
地址 :上 海 市 浦 东 福 山 路 500号 城 建 国 际 中 心 702室
电话 : 021-50817001
传 真 : 021-50817055
联 系 人 : 孙 为 君
2.代 销机构
1) 中国 建设 银 行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 西城 区 金 融大 街 25号
法 定代 表人 : 郭树 清
客 户 服 务 电话 : 95533( 全 国)
网 址 : www.ccb.com
2) 中国银 行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 西城 区 复兴 门 内 大 街 1号
法 定代 表人 : 肖 钢
电话 : 010-66596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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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 : 010-66594946
客 户 服 务 电话 : 95566( 全 国)
网 址 : www.boc.cn
3) 中国工 商 银 行股份 有 限公 司
( 该 代 销机构 发售 期 : 2010年 11月 3日 —— 2010年 11月 30日)
注册 地址 : 中国 北京 复兴 门 内 大 街 55号
法 定代 表人 : 姜 建清
联 系 人 : 王 佺
电话 : 010-66107900
传 真 : 010-66107914
客 户 服 务 电话 : 95588
网 址 : www.icbc.com.cn
4) 中国 农 业 银 行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 东城 区 建 国 门 内 大 街 69号
法 定代 表人 :项 俊 波
传 真 : 010-85109219
客 户 服 务 热线 : 95599
网 址 : www.abchina.com
5) 招 商 银 行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 福田 区 深 南 大 道 7088号
法 定代 表人 : 秦 晓
联 系 人 : 邓炯鹏
电话 : 0755-83077278
传 真 : 0755-83195050
客 户 服 务 电话 : 95555
公 司 网站 : www.cmbch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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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交 通 银 行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 188号
法 定代 表人 : 胡 怀 邦
联 系 人 : 曹榕
电话 : 021-58781234
传 真 : 021-58408483
客 户 服 务 电话 : 95559
网 址 : www.bankcomm.com
7) 中国 民 生 银 行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 西城 区 复兴 门 内 大 街 2号
法 定代 表人 : 董 文 标
联 系 人 : 董 云巍 、 吴 海 鹏
传 真 : 010-83914283
客 户 服 务 电话 : 95568
网 址 : www.cmbc.com.cn
8) 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浦 东南 路 500号
法 定代 表人 : 吉 晓 辉
客 户 服 务 电话 : 95528
公 司 网站 : www.spdb.com.cn
9) 中国 光 大 银 行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 西城 区 复兴 门外 大 街 6号 光 大大 厦
法 定代 表人 : 唐 双 宁
客 户 服 务 热线 : 95595
公 司 网站 : www.cebbank.com
10) 深圳 发 展 银 行股份 有 限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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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 深 南东 路 5047号 深圳 发 展 银 行大 厦
法 定代 表人 : 肖 遂宁
联 系 人 : 张 青
电话 : 0755-82088888
客 户 服 务 电话 : 95501
公 司 网站 : www.sdb.com.cn
11) 宁 波 银 行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宁 波市 江 东 区 中 山东 路 294号
法 定代 表人 : 陆 华 裕
联 系 人 : 胡 技 勋
电话 : 021-63586210
传 真 : 021-63586215
客 户 服 务 热线 : 96528, 上 海 地 区 : 962528
公 司 网站 : www.nbcb.com.cn
12) 上 海 农 村 商 业 银 行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浦 东 大 道 981号
法 定代 表人 : 胡 平 西
基金 业务 联 系 人 : 周 睿
客 服 电话 : 021-962999
13) 东 莞 银 行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东 莞 市 运 河 东 一 路 193号
法 定代 表人 : 廖玉 林
客 户 服 务 热线 : 0769-96228、 0769-22118118
网 址 : www.dongguanbank.cn
14) 杭州 银 行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 ( 办 公 ) 地址 : 杭州 市 庆 春路 46号 杭州 银 行大 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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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定代 表人 : 马 时 雍
电话 : 0571-85108309
传 真 : 0571-85151339
联 系 人 : 严 峻
客 户 服 务 电话 : 0571-96523, 400-8888-508
网 址 : www.hzbank.com.cn
15) 乌 鲁 木 齐 市 商 业 银 行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 ( 办 公 ) 地址 : 新 疆 乌 鲁 木 齐 市 新 华 北 路 8号
法 定代 表人 : 农惠臣
联 系 人 :何 佳
电话 : 0991-8824667
传 真 : 0991-8824667
客 服 电话 : 96518
网 址 : www.uccb.com.cn
16) 北京 银 行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 西城 区 金 融大 街 甲 17号 首 层
法 定代 表人 : 闫冰竹
联 系 人 : 王 曦
电话 : 010-66223584
传 真 : 010-66226045
客 户 服 务 电话 : 010-96169
公 司 网站 : www.bankofbeijing.com.cn
17) 渤 海 银 行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 ( 办 公 ) 地址 : 天 津 市 河 西 区 马 场 道 201-205号
法 定代 表人 : 刘 宝凤
客 服 电话 : 400-888-8811
联 系 人 : 王 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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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电话 : 022-58316666
传 真 : 022-58316259
网 址 : www.cbhb.com.cn
18) 平 安 证券有 限 责任 公 司
注册 ( 办 公 ) 地址 : 深圳 市 福田 区 金 田 路 大 中华国 际 交 易 广 场 8楼
法 定代 表人 : 杨 宇翔
全 国 免 费 业务 咨询 电话 : 400-881-6168
开放 式 基金 业务 传 真 : 0755-82400862
全 国 统 一 总机 : 400-886-6338
联 系 人 : 周 璐
联 系电话 : 0755-22626172
网 址 : http://www.pingan.com
19) 华 泰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 ( 办 公 ) 地址 : 江苏 省南京 市 中 山东 路 90号华 泰 证券 大 厦
法 定代 表人 : 吴 万 善
电话 : 025-83290834
传 真 : 025-84579763
客 户 服 务 电话 : 95597
联 系 人 : 程高 峰
网 址 : www.htsc.com.cn
( 注 : 置 换 的 网点 在 置 换 期 间 不 参 与代 销 , 详 询 华 泰 证券 客 服 。)
20) 华 泰 联 合 证券有 限 责任 公 司
注册 ( 办 公 ) 地址 : 深圳 市 福田 区 中 心 区 中 心 广 场 香 港 中 旅 大 厦 第 五 层 ( 01A、 02、 03、 04)、 17A、 18A、 24A、 25A、 26A
法 定代 表人 : 马昭 明
电话 : 0755-82492000
传 真 : 0755-824929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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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 盛宗 凌
客 户 服 务 电话 : 95513
网 址 : www.lhzq.com
( 注 : 置 换 的 网点 在 置 换 期 间 不 参 与代 销 , 详 询 华 泰 联 合 证券 客 服 。)
21) 国 泰君 安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商城 路 618号
办 公 地址 :上 海 市 延 平 路 135号
法 定代 表人 : 祝幼 一
电话 : 021-62580818-213
传 真 : 021-62152814
联 系 人 : 芮敏祺
客 户 服 务 电话 : 400-8888-666
网 址 : www.gtja.com
22) 广 发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广 州 市 天河 北 路 183号 大 都 会 广 场 43楼
办 公 地址 : 广东广 州 天河 北 路 大 都 会 广 场 18、 19、 36、 38、 41和 42楼
法 定代 表人 : 王志 伟
统 一 客 户 服 务 热线 : 95575或 致 电 各 地 营业 网点
开放 式 基金 业务 传 真 : 020- 87555417
联 系 人 : 黄岚
网 址 : http://www.gf.com.cn
23) 国信证券 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 罗 湖 区 红 岭 中 路 1012号国信证券 大 厦 16-26层
法 定代 表人 :何如
电话 : 0755-82130833
传 真 : 0755-82133302
联 系 人 : 齐 晓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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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 户 服 务 电话 : 95536
网 址 : www.guosen.com.cn
24) 招 商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 福田 区 益 田 路 江苏 大 厦 A座 38- 45层
法 定代 表人 : 宫 少 林
电话 : 0755-82943666
传 真 : 0755-82943636
联 系 人 : 林 生 迎
客 户 服 务 电话 : 400-8888-111, 95565
网 址 : www.newone.com.cn
25) 海 通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上 海 市 淮 海 中 路 98号
办 公 地址 :上 海 市 广东 路 689号 海 通 证券 大 厦 10层
法 定代 表人 : 王 开 国
电话 : 021-23219000
联 系 人 : 李 笑鸣
客 户 服 务 咨询 电话 : 95553
400-888-8001
网 址 : www.htsec.com
26) 金 元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海 南省 海 口 市 南 宝 路 36号证券 大 厦 4层
办 公 地址 : 深圳 市 深 南 大 道 4001号 时 代 金 融 中 心 17楼
法 定代 表人 : 陆 涛
电话 : 0755-83025695
传 真 : 0755-83025625
联 系 人 : 金 春
客 户 服 务 热线 : 400-888-8228
公 司 网站 : www.jyzq.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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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申 银 万 国证券 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 ( 办 公 ) 地址 :上 海 市 常 熟 路 171号
法 定代 表人 : 丁 国 荣
电话 : 021-54033888
传 真 : 021-54038844
客 服 电话 : 95523或 400-889-5523
电话 委 托: 021-962505
网 址 : www.sywg.com
28) 东 海 证券有 限 责任 公 司
注册 ( 办 公 ) 地址 : 江苏 省 常 州 市 延陵 西 路 23号投资 广 场 18-19楼
法 定代 表人 : 朱 科 敏
电话 : 0519-88157761
传 真 : 0519-88157761
联 系 人 : 李 涛
客 户 服 务 热线 : 0519-88166222
0379-64902266
021-52574550
免 费服 务 热线 : 400-888-8588( 免 长 途 费 )
网 址 : http://www.longone.com.cn
29) 东 莞 证券有 限 责任 公 司
注册 地址 : 东 莞 市 莞 城 可 园 南 路 1号金 源 中 心 30楼
办 公 地址 : 东 莞 市 莞 城 可 园 南 路 1号金 源 中 心 17、 30楼
法 定代 表人 : 游锦辉
客 户 服 务 电话 : 0769-961130
电话 : 0769-22119351
传 真 : 0769-22119423
联 系 人 : 梁 健 伟
网 址 : www.dgzq.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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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德邦 证券有 限 责任 公 司
注册 地址 :上 海 市 普 陀 区 曹杨 路 510号 南 半 幢 9楼
办 公 地址 :上 海 市 福 山 路 500号 城 建 大 厦 26楼
法 定代 表人 : 方 加 春
客 户 服 务 电话 : 400-888-8128
电话 : 021-68761616
传 真 : 021-68767981
网 址 : www.tebon.com.cn
31) 长 江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武 汉 市 新 华 路 特 8号长 江 证券 大 厦
法 定代 表人 : 胡 运 钊
电话 : 027-65799999
传 真 : 027-85481900
客 户 服 务 热线 : 95579或 400-8888-999
联 系 人 : 李 良
网 址 : www.95579.com
32) 南京 证券有 限 责任 公 司
注册 ( 办 公 ) 地址 : 江苏 省南京 市大 钟亭 8号
法 定代 表人 : 张 华 东
客 户 服 务 电话 : 400-828-5888
传 真 : 025-52310586
联 系 人 : 水 晨
公 司 网站 : www.njzq.com.cn
33) 东 方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上 海 市 中 山南 路 318号 2号 楼 22-29层
法 定代 表人 : 潘 鑫 军
电话 : 021-63325888-3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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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 : 021-63326173
联 系 人 : 吴宇
客 户 服 务 电话 : 95503
网 址 : www.dfzq.com.cn
34) 长 城 证券有 限 责任 公 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 福田 区 深 南 大 道 6008号 特 区 报 业 大 厦 14、 16、 17层
法 定代 表人 : 黄耀 华
联 系 人 : 匡婷
电话 : 0755-83516289
传 真 : 0755-83516199
客 户 服 务 热线 : 0755-33680000、 400-6666-888
公 司 网站 : www.cgws.com
35) 万 联 证券有 限 责任 公 司
注册 ( 办 公 ) 地址 : 广 州 市 中 山 二 路 18号 广东电 信 广 场 36-37层
法 定代 表人 : 张 建 军
联 系 人 : 罗 创 斌
电话 : 020-37865070
传 真 : 020-22373718-1013
客 户 服 务 电话 : 400-8888-133
网 址 : www.wlzq.com.cn
36) 中国 建 银投资证券有 限 责任 公 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 福田 区 益 田 路 与 福 中 路 交 界 处 荣 超 商 务 中 心 A栋 第 18层 至 21层
法 定代 表人 : 杨 明 辉
客 户 服 务 电话 : 4006-008-008
网 址 : www.cjis.cn
37) 爱 建 证券有 限 责任 公 司
银华信用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5
注册 ( 办 公 ) 地址 :上 海 市 南京西 路 758号 24楼
法 定代 表人 : 张 建 华
电话 : 021-32229888
联 系 人 : 颜奕 斌
业务 联 系电话 : 021-32229888-3113
网 址 : www.ajzq.com
38) 厦 门 证券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厦 门 市 莲 前 西 路 2号 莲 富 大 厦 17楼
法 定代 表人 : 傅毅辉
联 系 人 : 卢 金文
电话 : 0592-5161642
传 真 : 0592-5161140
客 服 电话 : 0592-5163588
网 址 : www.xmzq.cn
39) 广 州 证券有 限 责任 公 司
注册 ( 办 公 ) 地址 : 广 州 市 先 烈 中 路 69号 东山广 场 主 楼 17楼
法 定代 表人 : 吴 志 明
电话 : 020-87322668
联 系 人 : 林 洁茹
客 户 服 务 电话 : 020-961303
网 址 : www.gzs.com.cn
40) 光 大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 ( 办 公 ) 地址 :上 海 市 静 安 区 新 闸 路 1508号
法 定代 表人 : 徐 浩 明
电话 : 021-22169999
传 真 : 021-22169134
联 系 人 : 刘 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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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客 户 服 务 电话 : 400-888-8788 10108998
公 司 网站 : www.ebscn.com
41) 中 航 证券有 限公 司
注册 ( 办 公 ) 地址 : 南 昌 市 抚 河 北 路 291号
法 定代 表人 : 杜航
电话 : 0791-6768763
传 真 : 0791-6789414
联 系 人 : 余 雅 娜
客 户 服 务 电话 : 400-8866-567
网 址 : www.avicsec.com
42) 中信 建 投证券有 限 责任 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 朝阳 区 安 立 路 66号 4号 楼
办 公 地址 : 北京 市 东城 区 朝阳 门 内 大 街 188号
法 定代 表人 : 张 佑 君
传 真 : 010-65182261
联 系 人 :权 唐
客 户 服 务 电话 : 400-8888-108
网 址 : www.csc108.com
43) 中信证券 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 深 南 大 道 7088号招 商 银 行大 厦 A层
法 定代 表人 : 王 东 明
电话 : 010-84683893
传 真 : 010-84865560
联 系 人 :陈 忠
客 户 服 务 电话 : 95558
网 址 : www.eciti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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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44) 东北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长 春 市 自由 大 路 1138号
法 定代 表人 : 矫 正 中
联 系 人 : 潘 锴
开放 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 0431-85096709
客 户 服 务 电话 :400-600-0686
0431-85096733
网 址 : www.nesc.cn
45) 渤 海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天 津 市 经 济 技术开 发区 第 二 大 街 42号 写 字楼 101室
办 公 地址 : 天 津 市 南 开 区 宾 水西道 8号
法 定代 表人 : 王春 峰
电话 : 022-28451861
传 真 : 022-28451616
联 系 人 : 王兆 权
客 户 服 务 电话 : 022-28455588
公 司 网 址 : http://www.ewww.com.cn
46) 宏 源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新 疆 乌 鲁 木 齐 市 文 艺 路 233号
办 公 地址 : 北京 市 西城 区 太 平 桥 大 街 19号
法 定代 表人 : 冯戎
联 系电话 : 010-88085858
传 真 : 010-88085195
联 系 人 : 李 巍
客 户 服 务 电话 : 400-800-0562
网 址 : www.hysec.com
47) 中 原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郑 州 市 郑 东 新 区 商 务 外 环 路 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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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办 公 地址 : 郑 州 市 郑 东 新 区 商 务 外 环 路 10号 17层
法 定代 表人 : 石 保 上
客 户 服 务 电话 : 967218 、 400-813-9666
电话 : 0371-65585670
传 真 : 0371-65585665
联 系 人 : 程 月 艳 、 耿铭
网 址 : www.ccnew.com
48) 山西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 ( 办 公 ) 地址 : 太 原 市 府 西街 69号 山西 国 际贸 易 中 心 东 塔 楼
法 定代 表人 : 侯 巍
联 系电话 : 0351- 8686703
传 真 : 0351- 8686619
联 系 人 : 张 治 国
客 户 服 务 电话 : 400-666-1618
网 址 : www.i618.com.cn
49) 大同 证券经 纪 有 限 责任 公 司
注册 地址 : 山西省 大同市大 北街 13号
办 公 地址 : 太 原 市 长 治 路 111 号 山西 世 贸 中 心 A 座 F12、 F13
法 定代 表人 : 董 祥
电话 : 0351-4130322
联 系 人 : 薛 津
客 户 服 务 电话 : 0351-4167056
网 址 : http://www.dtsbc.com.cn/
50) 齐 鲁 证券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山东 济 南 市 经 十 路 20518号
办 公 地址 : 济 南 市 经 七 路 86号 23层
法 定代 表人 : 李 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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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电话 : 0531- 81283938
传 真 : 0531- 81283900
联 系 人 : 吴 阳
客 户 服 务 电话 : 95538
网 址 : www.qlzq.com.cn
51) 江 海 证券有 限公 司
注册 ( 办 公 ) 地址 : 哈 尔 滨 市 香 坊 区 赣 水 路 56号
法 定代 表人 : 孙 名 扬
联 系 人 : 徐世旺
联 系电话 : 0451-82336863
联 系 传 真 : 0451-82287211
客 服 电话 : 400-666-2288
网 址 : www.jhzq.com.cn
52) 天 相 投资 顾问 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 西城 区 金 融 街 19号 富 凯 大 厦 B座 701
办 公 地址 : 北京 市 西城 区 金 融大 街 5号 新 盛 大 厦 B座 4层
法 定代 表人 : 林 义 相
客 服 电话 : 010-66045678
传 真 : 010-66045500
联 系 人 : 潘 鸿
联 系电话 : 010-66045446
天 相 投 顾 网 -网 址 : www.txsec.com
天 相 基金 网 -网 址 : www.txjijin.com
53) 信 达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 司
办 公 ( 注册 ) 地址 : 北京 市 西城 区 闹 市 口 大 街 9号 院 1号 楼
法 定代 表人 : 张 志 刚
联 系 人 : 唐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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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电话 : 010-63081000
联 系 传 真 : 010-63080978
客 服 热线 : 400-800-8899
网 址 : www.cindasc.com
54) 华 龙 证券有 限 责任 公 司
注册 ( 办 公 ) 地址 : 甘肃 省 兰 州 市 静 宁 路 308号
法 定代 表人 : 李 晓安
联 系 人 : 李 昕 田
联 系电话 : 0931-4890208
联 系 传 真 : 0931-4890628
客 服 电话 : 0931-4890208、 4890100、 4890619、 4890618
网 址 : www.hlzqgs.com
55) 西 部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 ( 办 公 ) 地址 : 西安 市 东 新 街 232号 陕 西 信 托 大 厦 16-17层
法 定代 表人 : 刘 建 武
联 系电话 : 029-87406488
传 真 : 029-87406387
联 系 人 : 冯萍
客 户 服 务 电话 : 95582
网 址 : www.westsecu.com.cn
(以 上 排 名 不 分 先 后 )
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 《 基金 法 》、《 运 作 办 法 》、《 销 售 办 法 》 和基金 合同等 的 规定 , 选择 其
他 符 合 要 求 的 机构 代 理 销 售 本基金,并 及时 履 行 公 告义 务 。
3. 网 上 直 销
个 人投资 者 可以 通过 本 公 司 网 上 直 销 交 易 系 统 办 理本基金的 开 户 和 认 购 手续 ,具 体交 易 细则请 参 阅 本 公 司 网站 公 告 。
网 址 : www.yhfund.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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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 称 : 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广东省 深圳 市 深 南 大 道 6008号 特 区 报 业 大 厦 19 层
办 公 地址 : 北京 市 东城 区 东 长 安街 1号 东 方 广 场 东 方 经 贸城 C2 办 公 楼 15 层
法 定代 表人 : 彭 越
联 系 人 : 伍 军辉
电话 : 010-58163000
传 真 : 010-58162824
(三) 出具 法 律意见 书的 律师事 务 所
名 称 : 北京 市 众 一 律 师 事 务 所
住 所 : 北京 市 东城 区 东 四 十 条 甲 22号 南 新 仓 商 务 大 厦 A座 502室
办 公 地址 : 北京 市 东城 区 东 四 十 条 甲 22号 南 新 仓 商 务 大 厦 A座 502室
负 责 人 : 常 建
电话 : 010-64096089
传 真 : 010-64096188
联 系 人 : 云 大 慧
经 办律 师 : 云 大 慧 、 唐 琨
(四) 会计师事 务 所及经办 注册 会计师
名 称 : 安 永 华明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办 公 地址 : 北京 市 东城 区 东 长 安街 1号 东 方 广 场 东 方 经 贸城安 永 大 楼 ( 即 东 3办 公 楼 ) 16
层
法 定代 表人 : 葛 明
经 办 注册 会 计 师 : 张 小 东 、 王 珊珊
电话 : 010-58153322; 010-58152145
传 真 : 010-85188298
联 系 人 : 王 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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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六 、基金的募 集
(一)基金募 集 的 依据
本基金 由 基金管理人 依 照 《 基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销 售 办 法 》 、 《 信 息披露办 法 》 、 基金 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定 ,经中国证监会 2010年 10月 11日证监许可 [2010]1377号文核准募
集。
(二)基金 类 型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 式
契 约 型 开放 式
(四)基金 存续期 限
不 定 期
(五)基金份额 初始面值 和 认购价格
本基金 每 份 基金 份额 的 初始面 值 为 人 民 币 1.00元 。 如 基金 份额进行 拆 分 ,其 面 值 将发生 变 动 。
本基金 认 购 价 格 为 1.00元 /份 。
( 六 )基金份额 类别
本基金 将 基金 份额分为 A类 和 C类 两 类 不 同 的 类别 。 在 投资 者 认 购 、 申 购 基金 时 收 取 认 购 、 申 购 费 用 而 不 计 提 销 售 服 务 费 的,称 为 A类 基金 份额 ; 在 投资 者 认 购 、 申 购 基金 份额 时
不收 取 认 购 、 申 购 费 用 而 是 从 本 类别 基金资 产 中 计 提 销 售 服 务 费 的 ,称 为 C类 基金 份额 。
本基金 A类 、 C类 基金 份额分别 设 置 代 码 。 由 于基金 费 用的不 同 ,本基金 A类 基金 份额
和 C类 基金 份额将分别 计算 基金 份额 净 值。
投资 者 在 认 购 、 申 购 基金 份额 时 可 自 行 选择 基金 份额类别 。本基金不 同 基金 份额类别 之
间 不 得 互 相 转换 。
根据 基金 销 售 情 况 , 在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且 不 损 害 已 有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权 益的 情 况 下,基金 管理人 在 履 行 适 当程 序 后 可以 增 加新 的基金 份额类别 、或 者 在 法 律 法 规 和基金 合同规定 的 范
围 内 变 更 现 有基金 份额类别 的 申 购 费率 、 赎回 费率 或 变 更 收 费 方式 、或 者 停 止 现 有基金 份额 类别 的 销 售等 , 调 整 前 基金管理人 需及时公 告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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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七 )募 集 方 式
本基金 将 通过 基金管理人的 直 销机构及 基金 代 销机构 的 代 销 网点 或 按 基金管理人 直 销
机构 、 代 销机构 提供 的其 他 方式 办 理 公开 发售 。本基金 认 购 采 取 全 额 缴 款 认 购 的 方式 。基金
投资 者 在 募集期内可 多 次 认 购 。 认 购 一经 受 理不 得 撤 销 。
( 八 )募 集场所
在 基金募集期内,本基金 将 通过 基金管理人 直 销机构 的 直 销 中 心 、 网 上 直 销 交 易 系 统 及
基金 代 销机构 的 代 销 网点 或 按 基金管理人 直 销机构 、 代 销机构 提供 的其 他 方式 办 理基金 销 售
业务 。 直 销机构 的 直 销 中 心 仅 对 机构 投资 者 办 理基金 业务 。 销 售 机构名 单 和 联 系 方式 参 见 本
招募说明书“ 五 、 相 关服 务机构 ”。
基金管理人的 直 销机构 、基金 代 销机构 办 理基金 认 购 业务 的 地 区 、 网点 的具 体情 况 和 联 系 方 法 , 请 参 见 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发售 公 告 或 当 地 代 销机构公 告 。
基金管理人可以 根据 情 况变 更 、 增 减 代 销机构 ,并 另 行 公 告 。
( 九 )募 集期 限
本基金募集期 限自 基金 份额发售 之 日 起 不 超过 三 个 月。
本基金 自 2010年 11月 1日 至 2010年 11月 30日 进行发售 。 如 果 在 此 期 间 届 满 时未 达到 本招
募说明书 第 七章 第 (一) 条 规定 的基金 备 案 条件 ,基金可 在 募集期 限 内 继 续 销 售 。基金管理 人也可 根据 基金 销 售 情 况 , 在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情 况 下, 在 募集期 限 内 适 当 延 长或 缩短 基
金 发售 时 间 ,并 及时公 告 。
( 十 )募 集 对 象
符 合 法 律 法 规规定 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个 人投资 者 、 机构 投资 者 、 合 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以 及法 律 法 规 或中国证监会 允 许 购买 证券投资基金的其 他 投资人。
( 十 一)募 集规模
本基金募集 份额 总 额 不 少 于 2亿 份 ,募集金 额 总 额 不 少 于 2亿 元 人 民 币 。
本基金不 设 募集 规 模 上 限 。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 基金 发售 情 况 对本基金的 发售进行规 模 控 制 ,具 体 规定 见 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发售 公 告 。
( 十 二)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 认购
1.认 购 时 间 安 排 :
本基金 认 购 时 间: 2010年 11月 1日 至 2010年 11月 30日。 如 遇 突 发 事件 , 发售 时 间 可 适 当
调 整。
各 个 销 售 机构 在 本基金 发售 募集期内对于 个 人投资 者 或 机构 投资 者 的具 体 业务 办 理 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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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间 可能不 同 , 若 本基金 份额发售 公 告 没有明确 规定 , 则由各销 售 机构自 行 决 定 每 天 的 业务 办
理 时 间 。
根据法 律 法 规 的 规定与 基金 合同 的 约 定 , 如 果达到 基金 合同生效 条件 ,本基金 合同 经 备 案 后 生效 。 如 果 未 达到 前 述条件 ,基金可 在 上述 定 明的期 限 内 继 续 销 售 , 直到达到 条件 并经
备 案 后 宣布 基金 合同生效 。
具 体 发售方 案 以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发售 公 告 为 准, 请 基金投资人 就 发售 和 购买 事 宜 仔细
阅读 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发售 公 告 。
2.认 购 原则 :
( 1)本基金 认 购 采 用“金 额 认 购 , 份额 确 认 ”的 方式 ;
( 2)投资人 认 购 前 , 需 按 销 售 机构 规定 的 方式 全 额 缴 款 ;
( 3)投资人 在 募集期内可以 多 次 认 购 基金 份额 ,但 已 受 理的 认 购 申请 不 允 许 撤 销 , 认 购 费率 按 每 笔 认 购 申请 单 独 计算 ;
( 4) 认 购 期 间 单个 投资人的 累 计认 购规 模 没有 上 限限 制 ;
( 5) 销 售 网点 ( 包括 直 销机构 的 直 销 中 心 、 网 上 直 销 交 易 系 统 和 代 销机构 的 代 销 网点 )
受 理 认 购 申请 并不表 示 对 该 申请 已 经 成 功的确 认 , 而 仅 代 表 销 售 网点 确实 接 收 到 认 购 申请 。
3.认 购 限 额 :
本基金 认 购 采 用金 额 认 购 的 方式 。 在 本基金 代 销机构 的 代 销 网点 及 网 上 直 销 交 易 系 统 进 行 认 购 时 ,投资人以金 额 申请 , 每 个 基金 账户 首 笔 认 购 的 最 低 金 额为 人 民 币 1,000元 , 每 笔 追 加 认 购 的 最 低 金 额为 人 民 币 1,000元 。 直 销机构 或 各 代 销机构 对 最 低 认 购 限 额 及 交 易 级 差
有其 他 规定 的,以其 业务 规定为 准。本基金募集期 间 对 单个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最 高 累 计认 购 金 额 不 设 限 制 。
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 市场 情 况 , 调 整本基金 认 购 和 追 加 认 购 的 最 低 金 额 。
4.投资人 认 购应提 交 的文 件 和 办 理的 手续 :
投资人 认 购 本基金 应 首 先 办 理 开 户手续 , 开 立 基金 账户 ( 已 开 立 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 司
基金 账户 的 客 户 无需 重 新 开 户 ), 然 后 办 理基金 认 购 手续 。
投资人 认 购应提 交 的文 件 和 办 理的 手续 请详细 查 阅 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发售 公 告 或 各 代 销机构相 关 业务 办 理 规 则 。
( 十 三)基金的 面值 、 认购价格 和 认购费 用
1. 基金的 面 值 : 基金 份额初始发售面 值 为 1.00元 人 民 币
2. 认 购 价 格 : 每 份 基金 份额 1.00元 人 民 币
3. 认 购 费 用
投资人 认 购 需 缴纳 认 购 费 用。本基金 将 基金 份额分为 A类 和 C类 两 类 不 同 的 类别 。本基金 不 同 基金 份额类别 之 间 不 得 互 相 转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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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 认 购 本基金 A 类 基金 份额 , 即 在 认 购 时 支 付 前 端 认 购 费 用。 A类 基金 份额 投资人
需 缴纳 的 认 购 费 用 按 认 购 金 额 的 大 小 划 分为 五 档 ; 本基金 C 类 基金 份额 不收 取 前 端 或 后 端 认
购 费 用, 而 是 从 该 类别 基金资 产 中 计 提 销 售 服 务 费 。 两 类 基金 份额 具 体 认 购 费率如 下表 所 示 :
认 购 金 额 ( M, 含认 购 费 ) 认 购 费率
M< 50万 元 0.6%
50万 元 ≤ M< 100万 元 0.5%
100万 元 ≤ M< 200万 元 0.4%
200万 元 ≤ M< 500万 元 0.2%
A类 基金 份额
M≥ 500万 元 按 笔 固定 收 取 , 1000元 /笔
C类 基金 份额 0
注 : 本基金 将 从 C类 基金 份额 的基金资 产 中, 按 前 一日 该 类 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0.4%的年 费率
计 提 销 售 服 务 费 。
本基金的 认 购 费 由 投资人 承担 。基金 认 购 费 用不 列 入 基金 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 市场 推 广 、 销 售 、 注册登 记 等 募集期 间 发生 的 各 项费 用。募集期 间 发生 的信 息披露费 、会 计 师 费
和 律 师 费 等 各 项费 用,不 从 基金 财产 中 列 支 。 若 投资人 重 复 认 购 本基金 A类 基金 份额 时 , 需 按单 笔 认 购 金 额 对 应 的 费率 分别 计算认 购 费 用。
( 十 四) 认购 的 计算
认 购份额 计算 结果 保 留 到 小 数点 后 两 位 , 小 数点 后 两 位 以 后 的 部 分 舍 去 , 舍 去 部 分所代 表的资 产 归 基金 所 有。
1.A类 基金 份额 的 认 购份额 的 计算 公 式为 :
净 认 购 金 额 =认 购 金 额 /( 1+ 认 购 费率 )
( 注 : 对于 适 用 固定 金 额 认 购 费 的 认 购 , 净 认 购 金 额 = 认 购 金 额 - 固定 认 购 费 金 额 )
认 购 费 用 =认 购 金 额 - 净 认 购 金 额
( 注 : 对于 适 用 固定 金 额 认 购 费 的 认 购 , 认 购 费 用 = 固定 认 购 费 金 额 )
认 购份额 =( 净 认 购 金 额 + 认 购 期 间 利 息 ) /基金 份额初始面 值
例 1: 某 投资人投资 800,000元 认 购 本基金的 A类 基金 份额 ,其对 应 的 认 购 费率 为 0.5%,
假设 其 认 购 资金的利 息 为 295.00元 , 则 其可 得 到 的基金 份额 数 计算如 下 :
净 认 购 金 额 = 800,000/(1+0.5%)=796,019.90元
认 购 费 用 = 800,000-796,019.90=3,980.10元
认 购份额 = ( 796,019.90+295.00) /1.00=796,314.90份
即 : 投资人投资 800,000元 认 购 本基金的 A类 基金 份额 , 在 认 购 期 结束 时 , 加 上认 购 资金
在 认 购 期内 获得 的利 息 ,投资人 账户登 记 有本基金 796,314.90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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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C类 基金 份额 的 认 购份额 计算 公 式为 :
认 购份额 =( 认 购 金 额 + 认 购 期 间 利 息 ) /基金 份额初始面 值
例 2: 某 投资人投资 300,000元 认 购 本基金的 C类 基金 份额 , 假设 其 认 购 资金的利 息 为
30.00元 , 由 于 C类 基金 无 认 购 费 用,其对 应 费率 为 “ 0”, 则 其可 得 到 的基金 份额 数 计算如 下 :
认 购份额 =( 300,000+30.00) /1.00=300,030.00份
即 : 投资人投资 300,000元 认 购 本基金的 C类 基金 份额 , 在 认 购 期 结束 时 , 加 上认 购 资金
在 认 购 期内 获得 的利 息 ,投资人 账户登 记 有本基金 300,030.00份 。
( 十 五) 认购 的 确认
对于 T日 交 易 时 间 内 受 理的 认 购 申请 , 注册登 记 机构 将在 T+1日 就 申请 的有 效 性 进行 确
认 ,投资人 应在 T+2日 后 (包括 该 日 )及时 到 销 售 网点 柜台 或以 销 售 机构 规定 的其 他 方式 查 询
认 购 有 效 性的确 认 情 况 。但 注册登 记 机构 对 申请 有 效 性的确 认 仅 代 表确实 接 受 了 投资人的 认 购 申请 , 认 购 申请 的 成 功确 认 应 以 注册登 记 机构 在 本基金 认 购 结束 后 的 登 记 确 认 结果 为 准。
投资人 应在 本基金基金 合同生效 后 到 各销 售 网点 或以其 规定 的其 他 合 法 方式 查 询 最 终 确 认
情 况 。对于 认 购 申请及 认 购份额 的确 认 情 况 ,投资人 应 及时 查 询 并 妥 善 行 使 合 法 权 利。
( 十六 )募 集期 利 息 的 处 理方 式
投资人有 效 认 购 款 项 在 募集期 间 产生 的利 息 归 投资人 所 有, 如 本基金 合同生效 ,有 效 认
购 款 项 的利 息 将 折 算 为 基金 份额 计 入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账户 , 由 利 息 所 转 的 份额 以 注册登 记 机构 的 记 录 为 准。有 效 认 购 款 项 利 息 折 算 的 份额 保 留 至 小 数点 后 两 位 , 小 数点 后 两 位 以 后 的
部 分 舍 去 , 舍 去 部 分所代 表的资 产 归 基金 所 有。
( 十七 )募 集 资金的管理
本基金 合同生效 前 ,投资人的 认 购 款 项 只 能 存 入 募集 账户 ,不 得动 用。 认 购 期 结束 后 , 由 注册登 记 机构 计算 投资人 认 购应获得 的基金 份额 ,基金管理人 应在 10日内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进行 认 购 款 项 的 验 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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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基金 合同 的 生效
(一)基金 备案 的 条件
1.本基金 自 基金 份额发售 之 日 起 3个 月内, 在 基金募集 份额 总 额 不 少 于 2亿 份 ,基金募集
金 额 不 少 于 2亿 元 ,并 且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人 数 不 少 于 200人的 条件 下,基金募集期 届 满 或基
金管理人 依 据法 律 法 规 及 招募说明书 决 定 停 止 基金 发售 , 且 基金募集 达到 基金 备 案 条件 ,基
金管理人 应当 自 基金募集 结束 之 日 起 10日内 聘 请法 定 验 资 机构验 资 ,自 收 到 验 资 报 告 之 日 起
10日内, 向 中国证监会 提 交 验 资 报 告 , 办 理基金 备 案手续 。 自 中国证监会书 面 确 认 之 日 起 , 基金 备 案手续 办 理完 毕 ,基金 合同生效 。
2.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收 到 中国证监会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对基金 合同生效 事 宜 予 以 公 告 。
3.本基金 合同生效 前 ,投资人的 认 购 款 项 只 能 存 入 募集 账户 , 任何 人不 得动 用。有 效 认
购 款 项 在 募集期 形 成 的利 息 在 本基金 合同生效 后 折 成 投资人 认 购 的基金 份额 , 归 投资人 所 有。利 息转 份额 的具 体数 额 以 注册登 记 机构 的 记 录 为 准。
(二)基金募 集失败
1.基金募集期 届 满 , 未 达到 基金 备 案 条件 , 则 基金募集 失 败 。
2.如 基金募集 失 败 ,基金管理人 应 以其 固 有 财产承担因 募集 行为 而 产生 的债 务 和 费 用,
在 基金募集期 届 满 后 30日内 返 还 投资人 已 缴纳 的 认 购 款 项 ,并 加 计 银 行同 期 活 期 存 款 利 息
( 税 后 )。 3.如 基金募集 失 败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及 代 销机构 不 得 请 求报 酬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 管人和 代 销机构 为 基金募集 支 付 之 一 切 费 用 应 由各 方 各自 承担 。
(三)基金 存续期 内的基金份额 持 有人 数量 和资金 数 额
基金 合同生效 后 的 存 续 期内,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数 量 不 满 200人或 者 基金资 产 净 值 低 于
5000万 元 ,基金管理人 应当 及时 报 告 中国证监会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数 量 连 续 20个 工作日 达 不 到 200人,或 连 续 20个 工作日基金资 产 净 值 低 于 5000万 元 ,基金管理人 应当 向 中国证监会说
明出 现 上述 情 况 的 原 因 并 提 出 解 决 方 案 。
法 律 法 规 或监管 部 门 另 有 规定 的, 按 其 规定 办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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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基金份额的 申购 、 赎回 与 转换
(一) 申购 和 赎回 的 场所
本基金的 申 购与 赎回 将 通过销 售 机构 ( 包括 直 销机构 和 代 销机构 ) 进行 。具 体 的 销 售 网
点 名 单 参 见 本招募说明书“ 五 、 相 关服 务机构 ” 部 分 相 关 内容 及 基金 份额发售 公 告 或其 他公
告 。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 情 况变 更 或 增 减 代 销机构 ,并 予 以 公 告 。投资人 应当在 销 售 机构 办 理 基金 销 售 业务 的 营业 场所 或 按 销 售 机构 提供 的其 他 方式 办 理基金 份额 的 申 购与 赎回 。 若 基金
管理人或其 指 定 的 代 销机构开通 电话 、 传 真或 网 上 等 交 易方式 ,投资人可以 通过 上述 方式进 行 申 购与 赎回 。
(二)基金 销 售对 象
符 合 法 律 法 规规定 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个 人投资 者 、 机构 投资 者 和 合 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以 及法 律 法 规 或中国证监会 允 许 购买 证券投资基金的其 他 投资人。
(三) 申购 和 赎回 的 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 日 及开放时 间
投资人 在 开放 日 办 理基金 份额 的 申 购 和 赎回 ,具 体 办 理 时 间 为 上 海 证券 交 易所 、 深圳 证
券 交 易所 的 正常交 易 日的 交 易 时 间 ,但基金管理人 根据法 律 法 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 求 或本基 金 合同 的 规定 公 告 暂停 申 购 、 赎回时 除 外 。具 体 业务 办 理 时 间 以 销 售 机构公 布 时 间 为 准。
基金 合同生效 后 , 若 出 现 新 的证券 交 易市场 、证券 交 易所 交 易 时 间 变 更 或其 他特 殊 情 况 , 基金管理人 将 视 情 况 对 前 述 开放 日 及开放时 间 进行 相 应 的 调 整,但 应在 实 施 日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露办 法 》 的有 关 规定在 指 定 媒体 上 公 告 。
2. 申 购 、 赎回开 始 日 及业务 办 理 时 间
基金管理人 自 基金 合同生效 之 日 起 不 超过 三 个 月 开 始 办 理 申 购 ,具 体 业务 办 理 时 间 在 申 购 开 始 公 告 中 规定 。
基金管理人 自 基金 合同生效 之 日 起 不 超过 三 个 月 开 始 办 理 赎回 ,具 体 业务 办 理 时 间 在 赎 回开 始 公 告 中 规定 。
在 确 定 申 购 开 始与 赎回开 始 时 间 后 ,基金管理人 应在 申 购 、 赎回开放 日 前 依 照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的有 关 规定在 指 定 媒体 上 公 告 申 购与 赎回 的 开 始 时 间 。
基金管理人不 得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 之 外 的日期或 者时 间办 理基金 份额 的 申 购 、 赎回 或 者 转
换 。基金管理人可 与 销 售 机构 约 定 , 在 开放 日的其 他时 间 或 非 开放 日 受 理或 者 拒 绝 投资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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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购 、 赎回申请 , 届 时 以基金管理人或 者销 售 机构 的 公 告 为 准。 如 果 本基金 接 受 投资人 在 非 开放时 间 提 出 申 购 、 赎回 或 转换 申请 的,其基金 份额 申 购 、 赎回 价 格 为 下一 开放 日基金 份额
申 购 、 赎回 的价 格 。
(四) 申购 与 赎回 的 原则
1.“ 未 知 价” 原则 , 即申 购 、 赎回 价 格 以 受 理 申请 当 日收 市 后 计算 的基金 份额 净 值 为 基 准 进行 计算 ;
2.“金 额 申 购 、 份额 赎回 ” 原则 , 即申 购 以金 额 申请 , 赎回 以 份额 申请 ;
3.投资人 申 购 基金 份额 时 , 必 须 全 额 交 付 申 购 款 项 ,投资人 交 付 款 项 后 , 申 购 申请 方为 有 效 ;
4. 赎回 遵 循 “ 先 进 先 出” 原则 , 即 按照 投资人 份额 登 记 日期的 先 后 次 序 进行 顺 序 赎回 ;
5.当 日的 申 购与 赎回申请 可以 在 基金管理人 规定 的 时 间 以内 撤 销 。
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 基金 运 作的实 际 情 况 依 法 对 上述 原则 进行 调 整。基金管理人 必 须 在 新 规 则开 始 实 施 前 依 照 《 信 息披露办 法 》 的有 关 规定在 指 定 媒体 上 公 告 。
(五) 申购 与 赎回 的程序
1.申 购 和 赎回 的 申请 方式
投资人 必 须 根据销 售 机构 规定 的 程 序 , 在 开放 日的具 体 业务 办 理 时 间 内 提 出 申 购 或 赎回
的 申请 。
投资人 在提 交 申 购 申请时 须 按 销 售 机构 规定 的 方式 备 足 申 购 资金,投资人 在提 交 赎回申
请时 须 持 有 足 够 的基金 份额 余 额 , 否则 所提 交 的 申 购 、 赎回申请无 效 。
投资人 办 理 申 购 、 赎回 等 业务时 应提 交 的文 件 和 办 理 手续 、 办 理 时 间 、 处 理 规 则 等在 遵
守 基金 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 的 前 提 下,以 各销 售 机构 的具 体 规定为 准。
2.申 购 和 赎回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束 前受 理 申 购 和 赎回申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 赎回申请 日 (T
日 ), 在 正常情 况 下,本基金 注册登 记 机构 在 T+1日内对 该交 易 的有 效 性 进行 确 认 。 T日 提 交 的有 效 申请 ,投资人 应在 T+2日 后 (包括 该 日 )及时 到 销 售 网点 柜台 或以 销 售 机构 规定 的其 他 方式 查 询 申 购与 赎回 的 成 交 确 认 情 况 。 否则 , 如 因 申请未 得 到 基金管理人或 注册登 记 机构
的确 认 而造 成 的 损失 , 由 投资人 自 行承担 。基金 销 售 机构 对 申 购 申请 的 受 理并不 代 表 申请 一
定成 功, 而 仅 代 表 销 售 机构 确实 接 收 到 申请 。 申 购 、 赎回 的确 认 以 注册登 记 机构 或基金管理
人的确 认 结果 为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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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的 范 围 内,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业务 规 则 ,对 上述 业务 办 理 时 间 进行 调 整 并 按 有 关 规定 公 告 。
3.申 购 和 赎回 的 款 项 支 付
申 购 采 用 全 额 缴 款 方式 , 若 申 购 资金 在规定 时 间 内 未全 额 到账 则申 购 不 成 功。 若 申 购 不
成 功或 无 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 指 定 的 代 销机构 将 投资人 已 缴 付 的 申 购 款 项 退 还 给 投 资人。
投资人 赎回申请 成 功 后 ,基金管理人 将在 T+ 7日 (包括 该 日 )内 将 赎回 款 项 划 往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银 行 账户 。 在发生 巨 额 赎回时 , 款 项 的 支 付 办 法 参 照 本基金 合同 有 关条 款 处 理。
4.申 购与 赎回 的 注册登 记
( 1)投资人 T日 申 购 基金 成 功 后 , 注册登 记 机构 在 T+ 1日 为 投资人 增 加 权 益并 办 理 登
记 结 算 手续 ,投资人 自 T+ 2日 起 有 权 赎回 该 部 分 基金 份额 。
( 2)投资人 T日 赎回 基金 成 功 后 , 注册登 记 机构 在 T+ 1日 为 投资人 扣 除权 益并 办 理 相
应 的 登 记 结 算 手续 。
( 3)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的 范 围 内,本基金 注册登 记 机构 可对 上述 登 记 结 算办 理 时 间 进行
调 整,本基金管理人 将 于 开 始 实 施 前 按照 《 信 息披露办 法 》 有 关 规定 予 以 公 告 。
( 六 ) 申购 和 赎回 的 数 额限制
1.在 本基金 代 销机构 的 代 销 网点 及 网 上 直 销 交 易 系 统 进行 申 购 时 ,投资人以金 额 申请 ,
每 个 基金 账户 首 笔 申 购 的 最 低 金 额为 人 民 币 1,000元 , 每 笔 追 加 申 购 的 最 低 金 额为 人 民 币
1,000元 。 直 销机构 的 直 销 中 心 仅 对 机构 投资 者 办 理基金 业务 ,基金管理人 直 销机构 的 直 销 中 心 或 各 代 销机构 对 最 低 申 购 限 额 及 交 易 级 差 有其 他 规定 的,以其 业务 规定为 准。
2.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在 销 售 机构赎回 基金 份额 时 , 每 笔 赎回申请 不 得低 于 500份 基金 份额 。
若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某 笔 交 易类 业务 (如 赎回 、基金 转换 、 转托 管 等 )导 致 在 销 售 机构 ( 网点 ) 单个 交 易 账户 保 留 的基金 份额 余 额 少 于 500份 时 , 余 额 部 分 基金 份额 必 须 全部 一 同 赎回 。
3.投资人 将 申 购 的基金 份额当 期 分 配 的基金收益 转 为 基金 份额 时 ,不 受最 低 申 购 金 额 的 限 制 。
4.本基金不对 单个 投资人 累 计 持 有的基金 份额 上 限 进行 限 制 。
5.基金管理人可以 根据 市场 情 况 ,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的 情 况 下, 调 整 上述 规定 申 购 金 额 和 赎回 份额 的 数 量 限 制 。基金管理人 必 须 在 调 整 前 依 照 《 信 息披露办 法 》 的有 关 规定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 七 ) 申购 和 赎回 的 费 用 及其 用 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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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 购 费率
本基金基金 份额分为 A类 和 C类 两 类 不 同 的 类别 。投资人 申 购 A类 基金 份额 收 取 前 端 申 购 费 用, 即 在 申 购 时 支 付 申 购 费 用。本基金 A类 基金 份额 的 申 购 费率 按 申 购 金 额 的 大 小 划 分为 五 档 , 且 随 申 购 金 额 的 增 加 而 递 减 ; 投资人 申 购 C类 基金 份额 不收 取 申 购 费 用, 而 是 从 该 类
别 基金资 产 中 计 提 销 售 服 务 费 。具 体 费率如 下表 所 示 :
申 购 金 额 M
( 含 申 购 费 ,下 同 )
前 端 申 购 费率
M< 50万 元 0.8%
50万 元 ≤ M< 100万 元 0.6%
100万 元 ≤ M< 200万 元 0.5%
200万 元 ≤ M< 500万 元 0.3%
A类 基金份额
M≥ 500万 元 按 笔 固定 收 取 , 1000元 /笔
C类 基金份额 0
注 : 本基金 将 从 C类 基金 份额 的基金资 产 中, 按 前 一日 该 类 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0.4%的年 费率
计 提 销 售 服 务 费 。
2.赎回 费率
投资人 赎回 A类 基金 份额 收 取 赎回 费 用, 该 费 用 随 基金 份额 的 持 有期 限 的 增 加 而 递 减 ;
本基金管理人对 持 有 C类 基金 份额 期 限 少 于 30日的 该 类别 基金 份额 的 赎回 收 取 赎回 费 ,对于 持 有期 限 不 少 于 30日的 该 类别 基金 份额 不收 取 赎回 费 。
本基金 A类 和 C类 基金 份额 的 赎回 费率 见 下表 :
持 有 期 限( Y) 费率
Y< 1年 0.1%
1年 ≤ Y< 2年 0.05%
A类 基金份额
Y≥ 2年 0
持 有 期 限( Y) 费率
Y< 30天 0.75%
C类 基金份额
Y≥ 30天 0
注 : 1年 指 365天 , 2年 指 730天 。
3.投资人 申 购 A类 基金 份额 时 , 若 在 一 天 之 内有 多 笔 申 购 , 适 用 费率 按单 笔 分别 计算 。
4.投资人 申 购 A类 基金 份额 的 申 购 费 用 由 投资人 承担 ,不 列 入 基金 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
金的 市场 推 广 、 销 售 、 注册登 记 等 各 项费 用。
5.本基金的 赎回 费 用 由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承担 ,对于 所 收 取 的 A类 基金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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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 赎回 费 ,基金管理人 将 其 总 额 的 25%计 入 基金 财产 ,其 余 部 分 用于 支 付 注册登 记费 和其 他
必 要的 手续 费 。对于 持 有期 限 少 于 30日的 C类 基金 份额所 收 取 的 赎回 费 全 额 计 入 基金 财产 。
6.基金管理人可以 在 法 律 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申 购 费率 、 赎回 费率 或收 费 方式 ,并 最 迟 应 于 新 的 费率 或收 费 方式 实 施 日 前 依 照 《 信 息披露办 法 》 的有 关 规定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7.基金管理人可以 在 不 违反 法 律 法 规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约 定 的 情 形 下 根据 市场 情 况 制 定
基金 促 销 计 划 , 针 对以 特 定 交 易方式 (如 网 上 交 易 、 电话 交 易等 )等进行 基金 交 易 的投资人 定 期或不 定 期 地 开 展 基金 促 销 活 动 。 在 基金 促 销 活 动 期 间 , 按 相 关 监管 部 门 要 求 履 行 必 要 手续 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 适 当 调 低 基金 申 购 费率 和基金 赎回 费率 ,并 另 行 公 告 。
8. 在 不 提高 现 有基金 份额持 有人 适 用的 费率 的 前 提 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于 持 续 持 有 期 少 于 7日、 30日的 A类 基金 份额 的 短 期 交 易 收 取 短 期 交 易 赎回 费 ,对 持 续 持 有期 少 于 7
日的 C类 基金 份额 的 短 期 交 易 收 取 短 期 交 易 赎回 费 。收 取 短 期 交 易 赎回 费 的 标 准 如 下 :
( 1)对于 持 续 持 有期 少 于 7日的投资人,收 取 不 低 于 赎回 金 额 1.5%的 赎回 费 ;
( 2)对于 持 续 持 有期 少 于 30日的投资人,收 取 不 低 于 赎回 金 额 0.75%的 赎回 费 。
按 上述标 准收 取 基金 短 期 交 易 赎回 费 应 全 额 计 入 基金 财产 ,基金管理人 将 于实 施 时 , 在
更 新 的招募说明书或 相 关 公 告 中 载 明。
( 八 ) 申购 份额与 赎回 金额的 计算 方 式
1.本基金 申 购份额 的 计算 方式 :
申 购 的有 效份额为 净申 购 金 额 除 以 受 理 申请 当 日的基金 份额 净 值,有 效份额单 位 为份 ,
上述计算 结果 均 保 留 到 小 数点 后 两 位 , 小 数点 后 两 位 以 后 的 部 分 舍 去 , 舍 去 部 分所代 表的资 产 归 基金 所 有。
( 1)本基金 A类 基金 份额 , 即前 端 收 费 模 式 下基金 申 购份额 的 计算 方式 。具 体 申 购份额
的 计算 方 法 如 下 :
基金的 申 购 金 额 包括申 购 费 用和 净申 购 金 额 ,其中 :
净申 购 金 额 =申 购 金 额 /( 1+ 申 购 费率 )
( 注 : 对于 适 用 固定 金 额 申 购 费 的 申 购 , 净申 购 金 额 =申 购 金 额 -固定 申 购 费 金 额 )
申 购 费 用 =申 购 金 额 -净申 购 金 额
( 注 : 对于 适 用 固定 金 额 申 购 费 的 申 购 , 申 购 费 用 = 固定 申 购 费 金 额 )
申 购份额 =净申 购 金 额 /T日基金 份额 净 值
例 1: 某 投资人投资 500,000元 申 购 本基金的 A类 基金 份额 ,其对 应 的 申 购 费率 为 0.6
% , 假设 申 购当 日 A类 基金 份额 净 值 为 1.060元 , 则 可 得 到 的 申 购份额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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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申 购 金 额 = 500,000/( 1+ 0.6%) = 497,017.89元
申 购 费 用 = 500,000- 497,017.89= 2,982.11元
申 购份额 = 497,017.89/1.060= 468,884.80份
即 : 投资人投资 500,000元 申 购 本基金的 A类 基金 份额 , 假设 申 购当 日 A类 基金 份额 净
值 为 1.060元 , 则 其可 得 到 468,884.80份 基金 份额 。
( 2)本基金 C类 基金 份额 的 申 购份额 的 计算 方 法 如 下 :
申 购份额 =申 购 金 额 /申 购当 日 C类 基金 份额 净 值
例 2: 某 投资人投资 100,000元 申 购 本基金的 C类 基金 份额 , 假设 申 购当 日 C类 基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060元 , 则 可 得 到 的 申 购份额为 :
申 购份额 =100,000/1.060=94,339.62份
即 : 投资人投资 100,000元 申 购 本基金的 C类 基金 份额 , 假设 申 购当 日 C类 基金 份额 净
值 为 1.060元 , 则 其可 得 到 94,339.62份 基金 份额 。
2.本基金 赎回 金 额 的 计算:
赎回 金 额为按 实 际 确 认 的有 效 赎回 份额 乘 以 当 日基金 份额 净 值并 扣 除 相 应 的 费 用 后 的
余 额 , 赎回 金 额 计算 结果 保 留 到 小 数点 后 两 位 , 小 数点 后 两 位 以 后 的 部 分 舍 去 , 舍 去 部 分所
代 表的资 产 归 基金 所 有。
本基金 赎回 采 用“ 份额 赎回 ” 方式 , 赎回 价 格 以 T日的基金 份额 净 值 为 基准 进行 计算 , 计算 公 式 如 下 :
( 1) A类 基金 份额 赎回 金 额 计算 方 法
赎回总 金 额 = 赎回 份额 × T日基金 份额 净 值
赎回 费 用 = 赎回总 金 额 × 赎回 费率
净赎回 金 额 = 赎回总 金 额 — 赎回 费 用
例 3: 某 投资人 赎回 本基金 10,000份 A类 基金 份额 , 持 有 时 间 为 一年 三 个 月,对 应 的 赎回 费率 为 0.05%, 假设 赎回 当 日 A类 基金 份额 净 值是 1.250 元 , 则 其可 得 到 的 净赎回 金 额
为 :
赎回总 金 额 =10,000× 1.250=12,500 元
赎回 费 用 =12,500× 0.05%=6.25元
净赎回 金 额 =12,500-6.25=12,493.75元
即 : 投资人 赎回 本基金 10,000份 A类 基金 份额 , 持 有期 限 为 一年 三 个 月, 假设 赎回 当 日 A类 基金 份额 净 值是 1.250元 , 则 其可 得 到 的 净赎回 金 额为 12,493.75元 。
( 2) C类 基金 份额 赎回 金 额 计算 方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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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总 金 额 = 赎回 份 数 × T日 C类 基金 份额 净 值
赎回 费 用 = 赎回总 金 额 × 赎回 费率
净赎回 金 额 =赎回总 金 额 - 赎回 费 用
例 4: 某 投资人 赎回 本基金 10,000份 C类 基金 份额 , 持 有 时 间 为 15天 , 假设 赎回 当 日 C类 基金 份额 净 值是 1.250 元 ,对 应 的 赎回 费率 为 0.75%, 则 其可 得 到 的 净赎回 金 额为 :
赎回总 金 额 =10,000× 1.250=12,500 元
赎回 费 用 = 12,500× 0.75%=93.75元
净赎回 金 额 =12,500- 93.75= 12,406.25元
即 : 投资人 赎回 本基金 10,000份 C类 基金 份额 , 持 有 时 间 为 15天 , 假设 赎回 当 日 C
类 基金 份额 净 值是 1.250元 , 则 其可 得 到 的 净赎回 金 额为 12,406.25元 。
3.本基金基金 份额 净 值的 计算:
T日的基金 份额 净 值 在当 天 收 市 后 计算 ,并 在 T+1日内 公 告 。 遇 特 殊 情 况 ,经中国证监会
同 意 ,可以 适 当 延 迟 计算 或 公 告 。本基金基金 份额 净 值的 计算 ,保 留 到 小 数点 后 3位 , 小 数
点 后 第 4位 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误 差 产生 的收益或 损失 由 基金 财产承担 。
(九 ) 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本基金的 注册登 记 业务 指 基金 登 记 、 存 管、 清算 和 结 算 业务 ,具 体 内容 包括 投资人基金 账户 建 立 和管理、基金 份额 注册登 记 、基金 销 售 业务 的确 认 、 清算 和 结 算 、 代 理 发 放 红 利、
建 立 并保管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 册 等 。
本基金的 注册登 记 业务由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 托 的其 他 符 合 条件 的 机构负 责办
理。基金管理人委 托 其 他机构 代为 办 理本基金 注册登 记 业务 的, 应与 有 关 机构 签 订 委 托 代 理
协议 ,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 代 理 机构 在 注册登 记 业务 中的 权 利 义 务 ,保 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合 法 权 益。
注册登 记 机构 享 有 如 下 权 利 :
1.建 立 和管理投资人基金 账户 ;
2.取得 注册登 记费 ;
3.保管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开 户 资 料 、 交 易 资 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 册 等 ;
4.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的 范 围 内, 制 定 和 调 整 注册登 记 业务 的 相 关 规 则 ;
5.法 律 法 规规定 的其 他 权 利。
注册登 记 机构 承担 如 下 义 务 :
1.配备 足 够 的 专 业 人员 办 理本基金的 注册登 记 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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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严 格 按照 法 律 法 规 和基金 合同规定 的 条件办 理基金的 注册登 记 业务 ;
3.保 存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 册 及相 关 的 申 购 、 赎回业务 记 录 15年以 上 ;
4.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基金 账户 信 息 负 有保 密 义 务 , 因 违反 该 保 密 义 务 对投资人或基金
带来 的 损失 , 须 承担 相 应 的 赔偿 责任 ,但 司 法 强 制 检 查 情 形 除 外 ;
5.按 基金 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为 投资人 办 理 转托 管、 非 交 易 过 户 等 业务 ,并 提供 其 他 必 要 服 务 ;
6.接 受 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
7.法 律 法 规规定 的其 他 义 务 。
(十 ) 拒绝或暂停申购 的情 形
发生 下 列 情 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 拒 绝 或 暂停 接 受 投资人的 申 购 申请 :
1.因 不可 抗 力 导 致 基金 无法 正常 运 作。
2.证券 交 易所 交 易 时 间非 正常 停 市 , 导 致 基金管理人 无法 计算 当 日基金资 产 净 值。
3.发生 本基金 合同规定 的 暂停 基金资 产 估 值 情 况 。
4.基金管理人 认 为 接 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请 可能会 影 响 或 损 害 现 有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 时 。
5.基金资 产规 模 过 大 , 使 基金管理人 无法 找 到 合 适 的投资 品 种,或其 他 可能对基金 业绩 产生 负 面影 响 , 从而 损 害 现 有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益的 情 形 。
6.法 律 法 规规定 或中国证监会 认 定 的其 他 情 形 。
发生 除上述 第 4项 以 外 的 暂停 申 购 情 形且 基金管理人 决 定 暂停 申 购 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
根据 有 关 规定在 指 定 媒体 上 刊登 暂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资人的 申 购 申请 被 拒 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资人。 在 暂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基金管理人 应 及时 恢 复 申 购 业务 的 办 理。
(十 一 )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的情 形
发生 下 列 情 形 时 ,基金管理人可 暂停 接 受 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回 款 项:
1.因 不可 抗 力 导 致 基金 无法 正常 运 作。
2.证券 交 易所 交 易 时 间非 正常 停 市 , 导 致 基金管理人 无法 计算 当 日基金资 产 净 值。
3.连 续 2个 或 2个 以 上 开放 日 发生 巨 额 赎回 。
4.发生 本基金 合同规定 的 暂停 基金资 产 估 值 情 况 。
5.法 律 法 规规定 或中国证监会 认 定 的其 他 情 形 。
发生 上述 情 形且 基金管理人 决 定 暂停 接 受 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回 款 项 时 ,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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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人 应在当 日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已 接 受 的 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 应 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 不能 足 额 支 付 , 应将 可 支 付 部 分按单个 账户 申请赎回 基金 份额 占 当 日 申请赎回总 份额 的 比例
分 配 给 赎回申请 人, 未 支 付 部 分 可 延 期 支 付 ,并以 后 续 开放 日的基金 份额 净 值 为 依 据 计算 赎
回 金 额 。 若 连 续 2个 或 2个 以 上 开放 日 发生 巨 额 赎回 , 延 期 支 付 最 长不 得 超过 20个 工作日,并
在 指 定 报刊 及 其 他相 关 媒体 上 公 告 。投资人 在 申请赎回时 可 事 先 选择 将当 日可能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 在 暂停 赎回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基金管理人 应 及时 恢 复 赎回业务 的 办 理并 予 以 公 告 。
(十 二 ) 巨 额 赎回 的情 形及处 理方 式
1.巨 额 赎回 的 认 定
若 本基金 单个 开放 日内的基金 份额 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 份额 总 数加 上 基金 转换 中 转 出
申请 份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请 份额 总 数 及 基金 转换 中 转 入 申请 份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超过前 一 开放 日的基金 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 为 是 发生了 巨 额 赎回 。
2.巨 额 赎回 的 处 理 方式
当 基金出 现巨 额 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 根据 基金 当 时 的资 产 组 合 状况决 定 全 额 赎回 或 部 分 延 期 赎回 。
(1)全 额 赎回 : 当 基金管理人 认 为 有能 力 支 付 投资人的 全部赎回申请时 , 按 正常 赎回 程 序 执 行 。
(2)部 分 延 期 赎回 : 当 基金管理人 认 为 支 付 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 有 困难 或 认 为因 支 付 投资
人的 赎回申请 而 进行 的基金 财产 变现 可能会对基金资 产 净 值 造 成较大波动 时 ,基金管理人 在 当 日 接 受赎回 比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放 日基金 总 份额 的 10% 的 前 提 下,可对其 余 赎回申请 延 期 办 理。对于 当 日的 赎回申请 , 应当按单个 账户 赎回申请赎回 基金 份额 占 当 日 申请赎回总 份额 的 比例 ,确 定当 日 受 理的 赎回 份额 ; 对于 未 能 赎回部 分 ,投资人 在提 交 赎回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 期 赎回 或 取 消 赎回 。 选择 延 期 赎回 的, 将 自 动 转 入 下一 个 开放 日 继 续 赎回 , 直到 全部赎回
为 止 ; 选择 取 消 赎回 的, 当 日 未 获 受 理的 部 分 赎回申请 将 被撤 销 。 延 期的 赎回申请 与 下一 开
放 日 赎回申请 一并 处 理, 无 优 先 权 并以下一 开放 日的基金 份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算 赎回 金 额 ,以
此 类 推 , 直到 全部赎回 为 止 。 如 投资人 在提 交 赎回申请时未 作明确 选择 ,投资人 未 能 赎回部
分 作 自 动 延 期 赎回 处 理。
(3)暂停 赎回 : 连 续 2个 开放 日以 上 (含 本 数 )发生 巨 额 赎回 , 如 基金管理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可 暂停 接 受 基金的 赎回申请 ; 已 经 接 受 的 赎回申请 可以 延 缓 支 付 赎回 款 项 ,但不 得 超过 20
个 工作日,并 应当在 指 定 报刊 及 其 他相 关 媒体 上 进行 公 告 。
3.巨 额 赎回 的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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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发生 上述 巨 额 赎回 并 延 期 办 理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 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 招募说明书 规
定 的其 他 方式在 3个 交 易 日内 通 知 基金 份额持 有人,说明有 关 处 理 方 法 , 同 时 在 指 定 报刊 及 其 他相 关 媒体 上 刊登 公 告 。
(十 三 ) 暂停申购或赎回 的公 告 和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 告
1.发生 上述 暂停 申 购 或 赎回 情 况 的,基金管理人 当 日 应 立 即 向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并 按照 《 信 息披露办 法 》 的有 关 规定在规定 期 限 内 在 指 定 报刊 及 其 他相 关 媒体 上 刊登 暂停 公 告 。
2.如 发生 暂停 的 时 间 为 1日,基金管理人 应 于 重 新 开放 日, 在 指 定 报刊 及 其 他相 关 媒体
上 刊登 基金 重 新 开放申 购 或 赎回公 告 ,并 公 布 最 近 1个 开放 日的基金 份额 净 值。
3.如 发生 暂停 的 时 间 超过 1日但 少 于 2周 , 暂停 结束 ,基金 重 新 开放申 购 或 赎回时 ,基金 管理人 应按照 《 信 息披露办 法 》 的有 关 规定在 指 定 报刊 及 其 他相 关 媒体 上 刊登 基金 重 新 开放 申 购 或 赎回公 告 ,并 公 告 最 近 1个 开放 日的基金 份额 净 值。
4.如 发生 暂停 的 时 间 超过 2周 , 暂停 期 间 ,基金管理人 应 每 2周 至 少 刊登 暂停 公 告 1次 。
当 连 续 暂停 时 间 超过 2个 月的,基金管理人 应 每 月 至 少 重 复 刊登 暂停 公 告 1次 。 暂停 结束 ,基
金 重 新 开放申 购 或 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 应按照 《 信 息披露办 法 》 的有 关 规定在 指 定 报刊 及 其 他相 关 媒体 上 连 续刊登 基金 重 新 开放申 购 或 赎回公 告 ,并 公 告 最 近 1个 开放 日的基金 份额 净 值 。
(十 四 ) 基金 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 根据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本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决 定 开 办 本基金 与 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 他 基金 之 间 的 转换 业务 ,基金 转换 可以收 取 一 定 的 转换费 , 相 关 规 则由 基金管理 人 届 时根据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本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制 定 并 公 告 ,并 提 前 告 知 基金 托 管人 与 相 关 机 构 。
( 十 五)基金的 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 非 交 易 过 户 是 指 基金 注册登 记 机构受 理 继 承 、 捐赠 和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而 产生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以 及 注册登 记 机构 认 可、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其 他 非 交 易 过 户 。 无 论 在 上述何 种 情 况 下,
接 受 划 转 的主 体 必 须 是 依 法 可以 持 有本基金基金 份额 的投资人。
继 承 是 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死亡 ,其 持 有的基金 份额 由 其 合 法 的 继 承 人 继 承 ; 捐赠 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的基金 份额 捐赠给 福 利性质的基金会或 社 会 团体 ;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是
指司 法机构 依 据 生效 司 法 文书 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金 份额 强 制划 转 给 其 他自 然 人、 法
人或其 他 组织 。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必 须 提供 基金 注册登 记 机构 要 求 提供 的 相 关 资 料 ,对于 符 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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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申请 按 基金 注册登 记 机构 的 规定 办 理,并 按 基金 注册登 记 机构 规定 的 标 准 收 费 。
(十六 )基金 转 托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可 办 理 已 持 有基金 份额在 不 同 销 售 机构之 间 的 转托 管,基金 销 售 机构 可 以 按照规定 的 标 准收 取 转托 管 费 。
( 十七 )基金的 冻结 与 解 冻
基金 注册登 记 机构 只 受 理国 家 有 权 机 关依 法 要 求 的基金 份额 的 冻 结 与解 冻 以 及 注册登
记 机构 认 可、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其 他 情 况 下的 冻 结 与解 冻 。基金 份额 被 冻 结 的, 被 冻 结 部 分产
生 的 权 益 按照 我 国 法 律 法 规 、监管 规 章 以 及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的要 求 来 决 定 是 否 冻 结 。 在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作出 决 定 之前 , 被 冻 结 的基金 份额产生 的 权 益( 权 益 为 现 金 红 利 部 分 , 按照按 红 利 再 投日的基金 份额 净 值 自 动 转 为 基金 份额 ) 先 行 一并 冻 结 。 被 冻 结 基金 份额 仍 然 参 与 收益 分 配 与 支 付 。
( 十八 ) 定 期 定 额投资 计 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 为 投资人 办 理 定 期 定额 投资 计 划 ,具 体 规 则由 基金管理人 在 届 时 发 布 公 告 或 更 新 的招募说明书中确 定 。投资人 在 办 理 定 期 定额 投资 计 划 时 可 自 行 约 定 每 期 扣款 金
额 , 每 期 扣款 金 额 必 须 不 低 于基金管理人 在 相 关 公 告 或 更 新 的招募说明书中 所规定 的 定 期 定 额 投资 计 划 最 低 申 购 金 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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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 标
本基金 在 严 格 控 制 风险的 前 提 下, 通过 积 极 主 动 地 投资管理, 力 争使 投资 者 当 期收益 最
大 化 ,并保 持 长期 稳 定 的投资 回 报 。
(二)投资理 念
本基金 将 积 极 应 对中国债券 市场 的 发 展 与 变化 , 采 取 基于 宏 观 经 济 趋 势 判断的主 动式 资 产 管理理 念 , 把 握 债券 市场与股票市场 的投资 机 会, 从 利 率 、信用 等 角 度 深入 研究 , 优 化 组 合 , 同 时 , 精 选 个 券, 谋 求 基金资 产 长期 稳 定 增 长的 同 时 兼顾 为 投资 者 实 现 当 期收益。
(三)投资 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 范 围 为 具有 良好 流 动 性的金 融 工具, 包括 国内 依 法 发行 上 市 的 股票 、债
券、 货币市场 工具、 权 证、资 产 支 持 证券以 及法 律 法 规 或中国证监会 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 金
融 工具。
本基金主要投资国债、 央 行票 据 、 政 策 性金 融 债、金 融 债、 企 业 债、 公 司 债、 短 期 融 资
券、 地 方 政府 债、 正 回 购 、 逆 回 购 、可 转换 公 司 债券( 含 可 分 离 交 易 的可 转换 债券)、资 产 支 持 证券 等 债券资 产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 产 比例 不 低 于基金资 产 的 80%,其中信用债券投
资不 低 于本基金债券资 产 的 80%。 同 时 ,本基金可以投资 股票 、 权 证 等 权 益 类 工具,但 合 计
投资 比例 不 得 超过 基金资 产 的 20%,其中 权 证的投资 比例 不 高 于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3%。 现 金或
者 到 期日 在 一年以内的 政府 债券不 低 于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5%。
信用债券 指 金 融 债、 企 业 债、 公 司 债、 短 期 融 资券、 地 方 政府 债、可 转换 公 司 债券( 含
可 分 离 交 易 的可 转换 债券)、资 产 支 持 证券 等 除 国债、 央 行票 据 和 政 策 性金 融 债 外 的 非 国 家
信用的债券资 产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中国证监会以 后 允 许基金投资其 他 品 种,基金管理人 在 履 行 适 当程 序 后 , 可以 将 其 纳 入 投资 范 围 。
(四)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将 坚 持 稳 健 配 置 策 略 , 在 严 格 控 制 风险的基 础 上 , 追 求 较高 的 当 期收 入 和 总回 报 。
1、资 产 配 置 策 略
本基金 将在 综 合 判断 宏 观 经 济周 期、 市场 资金 供 需状况 、 大类 资 产 估 值 水 平 对 比 的基 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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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 结 合 政 策 分 析 ,确 定 不 同 投资期 限 内的 大类 金 融 资 产 配 置 和债券 类属 配 置 。 同 时通过 严 格 风险 评 估 , 及时 调 整资 产 组 合 比例 ,保 持 资 产 配 置 风险、收益 平 衡 ,以 稳 健 提 升 投资 组 合 回 报 。
2、债券投资 策 略
( 1) 久 期 修 正 策 略
本基金 将 根据 宏 观 经 济 、 货币 政 策 、资金 供 需状况 、 物 价 走 势 综 合 判断利 率 走 势 , 如 果
预 计 利 率 进 入 下 降 周 期,本基金 将 拉 长 组 合 久 期,以 更 大程度获取 债券收益 率 下 降带来 的资 本利 得 ; 如 果 预 计 利 率 进 入 上 升 周 期,本基金 将 缩短 组 合 久 期, 降低 债券收益 率上 升 带来 的
风险,并 增 加 再 投资收益。
( 2)收益 率 曲 线 策 略
收益 率 曲 线 形 状变化 代 表长、中、 短 期债券收益 率 差 异 变化 , 相 同 久 期债券 组 合在 收益 率 曲 线 发生 变化时 差 异 较大 。一 般 情 况 下, 在 债券收益 率 曲 线 变 陡 时 , 采 取 子 弹 型 策 略
( bullet strategy) 组 合 表 现 较 好 , 在 债券收益 率 曲 线 变 平 时 , 采 取 哑铃 型 策 略 ( barbell
strategy) 组 合 表 现 较 好 , 在预 期收益 率 曲 线 不 变 或 平行 移 动 时 , 则 采 取 梯 形 策 略 ( ladder
strategy)。
( 3 ) 骑 乘 策 略
在预 期 未 来 收益 率 曲 线 变 动较为平 稳 的 情 况 下, 通过 分 析 收益 率 曲 线 各 期 限 段 的利 差情
况 , 买 入 收益 率 曲 线 最 陡峭 处 所 对 应 的期 限 债券, 随着 基金 持 有债券 时 间 的 延 长,债券的 剩 余 期 限 将 缩短 , 到 期收益 率 将 下 降 ,基金 从而 可 获得 资本利 得 收 入 。
( 4)信用 策 略
信用债收益 率 由无 风险收益 率 和 反 映 信用风险的信用利 差 两 部 分 构 成 。 除 适 用于一 般 债 券投资 策 略 外 ,基于信用利 差 变化 ,信用债投资 策 略 可 细化 为 信用债 类属 配 置 策 略 、信用利
差 曲 线 定 价 策 略 、基于信用债 个 券信用 变化 的 策 略 和 相 对价值 选 券 策 略 。
A. 类属 配 置 策 略
根据 债券信用 评 级 可 将 信用债 细 分为 不 同 风险 类别 ,也可 通过 行 业 经 营 波动程度进行 划 分 。 在 不 同 经 济 增 长 时 期,不 同类别 的信用债表 现 差 别较大 。 如 果 预 计 宏 观 经 济 向 好 , 企 业
盈 利能 力 增 强 , 现 金 流 好 转 ,信 贷 条件 放 松 , 则 信用利 差 将 收 窄 ,本基金 将 增 加 相 对 较高 风
险 类别 投资 比例 , 降低低 风险 类别 投资 比例 ; 相 反 , 如 果 经 济 陷 入 萧 条 , 企 业 亏 损 增 加 , 现
金 流 恶 化 ,信 贷 条件 收 紧 , 则 信用利 差 将 拉 大 ,本基金 将 增 加 低 风险 类别 投资 比例 , 降低高 风险 类别 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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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信用利 差 曲 线 定 价 策 略
信用利 差 代 表信用债收益 率 与同 期 限无 风险收益 率 之 差 。 从 理 论 上 讲 , 相 同 评 级 、 相 同
期 限 的信用债信用利 差 应 保 持 一 致 ,但 在 实 际 投资 过 程 中,不 同 投资 者 经 常 会对 同 一信用债 的信用 评 级 产生分 歧 , 从而 为市场带来 套 利 机 会。本基金 将 通过 信用债 外 部 评 级 和内 部 评 级
对信用债 进行 准确 定 位 , 构 建 内 部 信用利 差 曲 线 ,利用信用利 差 期 限 结 构 进行 精 细化 定 价,
以 发 现 市场 错 误 定 价, 选择 信用利 差 被 高 估 、 未 来 信用利 差 可能下 降 的信用债券 进行 投资 ;
减 持 信用利 差 被 低 估 、 未 来 信用利 差 可能 上 升 的信用债券。
C. 基于 个 券信用 变化 的 策 略
除 受 宏 观 经 济 和 行 业 周 期 影 响 外 ,信用债本 身 素 质的 变化 是 影 响 个 券信用 变化 的 重 要 因 素 , 包括公 司 治 理 结 构 、 股 东 背景 、管理 水 平 、经 营状况 、 财 务状况 、 融 资能 力 等 经 营 管理
和 偿 债能 力 指标 。本基金 将 通过 信用债 跟踪 评 级 制 度 , 在个 券本 身 素 质 发生 变化后 进行 严 谨 评 价,以判断 个 券 未 来 信用 发生 变化 的 方 向 , 从而 发 掘 价值 低 估 债券或 规避 信用风险。
D. 相 对价值 选 券 策 略
根据 同类 债券的收益 率 、 久 期、 凸 性、信用 评 级 、 流 动 性 等方面 的 比 较 , 在 其 他 指标 相
同 情 形 下, 选择 收益 率更 高 、 凸 性 更 大 、信用 评 级 更 好 、 流 动 性 更 有保 障 的债券,并可 进行 换 券 操 作。
( 5)可 转 债投资 策 略
可 转 债 除 具 备 一 般 信用债 特征 外 ,其投资人具有 在 一 定 条件 下 转 股 、 回 售 的 权 利, 同 时
也有 被 发行 人 赎回 的风险。本基金投资于可 转 债, 目 的 在 于 除 享 有一 定 信用债收益 外 , 通过
拥 有 较为 廉 价的期 权 获取较高 的 预 期收 入 。
A. 一 级 市场 申 购 策 略
本基金 将在充分 研究 的基 础 上 , 采 用 Black-Scholes期 权 定 价 模 型, 选择 发行 条 款 优 惠 、 期 权 价值 较高 、 公 司 基本 面 优 良 的可 转 债 进行 一 级 市场 申 购 , 在 严 格 控 制 风险的 前 提 下 获得 稳 定 收益。
B. 二 级 市场 管理 策 略
本基金 在 综 合分 析 可 转换 公 司 债券的 股 性 特征 、债性 特征 、 流 动 性、 摊薄 率 等因素 的基 础 上 , 选择 其中债券收益 率 较高 、投资人期 权 实 现 概 率 较高 、 转 股 溢 价 率 相 对 较低 、 流 动 性 较 好 、 估 值 水 平 偏 低 或 合 理的 品 种 进行 投资,以 获取 稳 健 的投资收益。
( 6)资 产 支 持 证券投资 策 略
资 产 支 持 证券, 定 价 受 多 种 因素影 响 , 包括 市场 利 率 、 发行 条 款 、 支 持 资 产 的 构 成 及 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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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 、 提 前 偿 还 率 、 违 约率 等 。本基金 将 深入 分 析 上述 基本 面因素 ,并 辅 助 采 用 蒙 特 卡洛 方 法 等 数 量 化 定 价 模 型, 评 估 其内 在 价值。
3、 股票 投资 策 略
( 1) 新 股 申 购 策 略
在 国内 股票发行市场 上 , 股票供 求 关 系 不 平 衡 经 常 导 致 股票发行 价 格 与 二 级 市场 价 格之
间 存在 一 定 的价 差 , 从而 使 得 新 股 申 购成为 一种风险 较低 的投资 方式 。本基金 将 以 首 次 发行 ( IPO) 股票 及 增 发 新 股 的 上 市 公 司 基本 面为 主要判断 依 据 , 结 合 未 来股票市场 估 值 水 平 走
势 预 期, 预 测 新 股 上 市 交 易 的 合 理价 格 , 决 定 是 否 参 与 新 股 申 购 和 参 与 新 股 申 购 价 格 区 间 。
( 2) 个股 精 选 策 略
本基金主要 采 取 自 下 而 上 的 个股 精 选 策 略 ,投资于 治 理 结 构 完 善 、 估 值 水 平合 理、内 生
性 增 长 超 出 市场预 期、 符 合 国 家 政 策 导 向 的 公 司 的 股票 。本基金 将 基于 公 司 基本 面分 析 , 运
用 多 因素 选 股 思 路 , 综 合 考 察 股票所属行 业 发 展 前 景 、 上 市 公 司 行 业 地位 、 竞 争 优势 、 盈 利
能 力 、 成 长性、 估 值 水 平等 多 种 因素 ,对 个股 予 以 动 态 配 置 , 追 求 在 可 控 风险 前 提 下的 稳 健 回 报 。
4、 权 证投资 策 略
本基金一 方面将 通过 深入 研究 权 证 行 权 价 格 、 标 的证券价 格 和 权 证价 格之 间 的内 在 联
系 , 发 掘 无 风险 套 利 机 会。 另 一 方面 ,本基金 将 以 标 的证券基本 面分 析 为 基 础 , 辅 助 运 用期 权 定 价 模 型, 根据 标 的证券 估 值 水 平 、价 格 走 势 以 及 权 证的 隐 含 波动 率 、 剩 余 期 限 , 进行 权
证投资, 力 求 取得 稳 健 收益。
(五)投资 决策 依据 和投资管理程序
1. 决策 依 据
( 1)国 家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
( 2)国 家 宏 观 经 济 环 境 及 其对债券 市场 的 影 响 ;
( 3)国 家 货币 政 策 、 财 政政 策 以 及 证券 市场 政 策 ;
( 4)债券 发行 人 财 务状况 、 行 业 处 境 、经 济 和 市场 需 求 状况 ;
( 5) 货币市场 、资本 市场 资金 供 求 状况及未 来 走 势 。
2.投资管理 程 序
本基金实 行 A股 基金投资 决策 委员会 领 导 下的基金经理 负 责 制 。 A股 基金投资 决策 委员会
负 责 确 定 本基金的 重 大 投资 决策 。基金经理 在 A股 基金投资 决策 委员会确 定 的投资 范 围 内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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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 并实 施 具 体 的投资 策 略 , 向交 易 管理 部 下 达 投资 指 令 。 交 易 管理 部负 责 执 行 投资 指 令 。
具 体 投资管理 程 序 如 下 :
( 1)基金经理 根据 市场 的 趋 势 、 运 行 的 格 局 和 特 点 , 结 合 本基金的基金 合同 和投资风
格 拟 定 投资 策 略 报 告 ,并 提 交 给 A股 基金投资 决策 委员会。
( 2) A股 基金投资 决策 委员会 审 批 决 定 基金的投资 比例 、 大类 资 产分 布 比例 、 组 合 基准
久 期和 回 购 比例 等 重 要 事项 。
( 3)基金经理 根据 批 准 后 的投资 策 略 确 定 最 终 的资 产分 布 比例 、 组 合 基准 久 期和 个 券 投资 分 布 方式等 事项 。
( 4)基金经理对 已 投资 品 种 进行 跟踪 ,对投资 组 合进行动 态 调 整。
( 六 ) 业绩比较 基 准
本基金的 业绩 比 较 基准 为 : 40%× 中债国债 总全 价 指 数 收益 率 +60%× 中债 企 业 债 总全 价 指 数 收益 率
中债 企 业 债 总 指 数 、中债国债 总 指 数 是 由 中 央 国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任 公 司 (简称“中债
公 司 ”) 编 制 的、 分别 反 映 我 国国债 市场 和 企 业 债 市场 整 体 价 格 和投资 回 报情 况 的 指 数 。其 中,中债国债 总 指 数 样 本券 包括 在 银 行 间 债券 市场 、 柜台 以 及 上 海 证券 交 易所 流通 交 易 的 所 有 记 帐 式 国债 ; 中债 企 业 债 总 指 数 样 本券 包括 在 银 行 间 债券 市场 、 柜台 以 及 上 海 证券 交 易所 流通 交 易 的 所 有中 央 企 业 债和 地 方 企 业 债。 该 两 个 指 数 具有 广 泛 的 市场代 表性,能 够分别 反
映 我 国国债、 企 业 债 市场 的 总 体 走 势 。
如 果 今 后法 律 法 规发生 变化 ,或 者 有 更权 威 的、 更 能 为市场 普遍 接 受 的 业绩 比 较 基准 推 出,或 者 是 市场 上 出 现 更 加 适 合 用于本基金的 业绩 基准的 指 数 时 ,本基金经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 托 管人 协 商 一 致 ,可以 在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后变 更 业绩 比 较 基准并 及时公 告 。
( 七 )风险 收益特征
本基金 为 债券型基金, 属 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 较低 风险 品 种,其 预 期风险 与预 期收益 高
于 货币市场 基金, 低 于 混合 型基金和 股票 型基金。
( 八 )投资限制
1.组 合 限 制
本基金 在 投资 策 略上 兼顾 投资 原则 以 及开放 式 基金的 固 有 特 点 , 通过 分散 投资 降低 基金
财产 的 非 系 统 性风险,保 持 基金 组 合 良好 的 流 动 性。基金的投资 组 合将 遵 循 以下 限 制 :
(1)本基金 持 有一 家 上 市 公 司 的 股票 ,其 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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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基金 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 值不 得 超过 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3%,本基金 在 任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的 总 金 额 不 得 超过 上 一 交 易 日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0.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 基
金 持 有的 同 一 权 证,不 得 超过 该 权 证的 10%;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 基金 持 有一 家 公 司 发行 的证券,不 超过 该 证券的 10%;
(4)本基金 进 入 全 国银 行 间 同 业 市场进行 债券 回 购 的资金 余 额 不 得 超过 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40%; 本基金 进 入 全 国银 行 间 同 业 市场进行 债券 回 购 的 最 长期 限 为 1年,债券 回 购 到 期 后 不
得 展 期 ;
(5)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 产 比例 不 低 于基金资 产 的 80%,其中信用债券投资不 低 于本基 金债券资 产 的 80%。 同 时 ,本基金可以投资 股票 、 权 证 等 权 益 类 工具,但 合 计 投资 比例 不 得
超过 基金资 产 的 20%。信用债券 指 金 融 债、 企 业 债、 公 司 债、 短 期 融 资券、 地 方 政府 债、可
转换 公 司 债券( 含 可 分 离 交 易 的可 转换 债券)、资 产 支 持 证券 等 除 国债和 央 行票 据 外 的 非 国
家 信用的债券资 产 ;
(6)本基金投资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人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得 超过 基金资 产 净 值
的 10%;
(7)本基金 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 支 持 证券,其 市 值不 得 超过 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20%;
(8)本基金 持 有的 同 一 (指 同 一信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得 超过 该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规 模 的 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 基金投资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人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券,不 得 超 过 其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券 合 计 规 模 的 10%;
(10)本基金 应 投资于信用 级 别 评 级 为 BBB以 上 (含 BBB)的资 产 支 持 证券。基金 持 有资 产 支 持 证券期 间 , 如 果 其信用 等 级 下 降 、不 再 符 合 投资 标 准, 应在 评 级 报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3个 月 内 予 以 全部 卖 出 ;
(11)本基金 财产 参 与股票发行 申 购 ,本基金 所 申 报 的金 额 不 超过 本基金的 总 资 产 ,本基 金 所 申 报 的 股票 数 量 不 超过 拟 发行股票 公 司 本 次 发行股票 的 总 量 ;
(12)保 持 不 低 于基金资 产 净 值 5%的 现 金或 者 到 期日 在 一年以内的 政府 债券 ;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及 监管 政 策 等 对本基金的基金 合同所 约 定 的投资 组 合 比例 限 制 进行 变 更 , 本基金 在 履 行 适 当程 序 后 ,可 相 应 调 整 禁 止 行为 和投资 比例 限 制 规定 。 法 律 法 规 或监管 部 门 取 消 上述 限 制 , 如 适 用于本基金,本基金 在 履 行 适 当程 序 后 投资不 再 受相 关 限 制 。
因 证券 市场波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基金 规 模 变 动等 基金管理人 之 外 的 因素 致 使 基金投资 比例 不 符 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个 交 易 日内 进行 调 整。
基金管理人 应当 自 基金 合同生效 之 日 起 6个 月内 使 基金的投资 组 合 比例 符 合 基金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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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有 关约 定 。基金 托 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 与 检 查 自 本基金 合同生效 之 日 起 开 始 。
2.禁 止 行为
为 维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合 法 权 益,基金 财产 不 得 用于下 列 投资或 者 活 动 :
(1)承 销 证券 ;
(2)向 他 人 贷 款 或 者 提供担 保 ;
(3)从 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投资 ;
(4)买 卖 其 他 基金 份额 ,但是 法 律 法 规 或中国证监会 另 有 规定 的 除 外 ;
(5)向 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出资或 者 买 卖 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发行 的 股票
或 者 债券 ;
(6)买 卖 与 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者 与 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有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行 的证券或 者 承 销 期内 承 销 的证券 ;
(7)从 事 内 幕 交 易 、 操 纵 证券 交 易 价 格及 其 他 不 正 当 的证券 交 易 活 动 ;
(8)依 照 法 律 法 规 有 关 规定 , 由 中国证监会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约 定 禁 止 的其 他 活 动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监管 部 门 取 消 上述 限 制 , 如 适 用于本基金, 则 本基金投资不 再 受相 关 限 制 。
( 九 )基金管理人 代表 基金行 使 股 东 权利的 处 理 原则及 方法
1.基金管理人 按照 国 家 有 关 规定代 表基金 独 立 行 使 股 东 权 利,保 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利
益 ;
2.不 谋 求 对 上 市 公 司 的 控 股 ,不 参 与所 投资 上 市 公 司 的经 营 管理 ;
3.有利于基金 财产 的 安 全 与 增 值 ;
4.不 通过 关 联交 易为 自身 、 雇 员、 授权 代 理人或 任何 存在 利 害 关 系 的 第 三 人 牟 取 任何 不 当 利益。
( 十 )基金的 融 资、 融 券
本基金可以 按照 国 家 的有 关 规定进行融 资、 融 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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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基金的 财产
(一)基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 产 总 值是 指 基金 拥 有的 各 类 有价证券、银 行存 款 本 息 、基金 应 收 申 购 款 以 及 其 他 资 产 的价值 总 和。
(二)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 净 值是 指 基金资 产 总 值 减去 负 债 后 的价值。
(三)基金 财产 的 账 户
本基金 财产 以基金 名 义 开 立 银 行存 款账户 ,以基金 托 管人的 名 义 开 立 证券 交 易 清算 资金
的 结 算备 付 金 账户 ,以基金 托 管人和本基金 联 名 的 方式 开 立 基金证券 账户 ,以本基金的 名 义 开 立 银 行 间 债券 托 管 账户 。 开 立 的基金 专 用 账户 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基金 销 售 机构
和 注册登 记 机构自 有的 财产 账户 以 及 其 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 独 立 。
(四)基金 财产 的 处 分
基金 财产 独 立 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和 代 销机构 的 固 有 财产 ,并 由 基金 托 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不 得将 基金 财产 归 入 其 固 有 财产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因 基金 财产 的管理、 运 用或 者 其 他 情 形 而 取得 的 财产 和收益 归 入 基金 财产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
人可以 按 基金 合同 的 约 定 收 取 管理 费 、 托 管 费 以 及 其 他 基金 合同 约 定 的 费 用。基金 财产 的债 权 、不 得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固 有 财产 的债 务相 抵 销 ,不 同 基金 财产 的债 权 债 务 ,不
得 相 互 抵 销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以其 自 有资 产承担 法 律责任 ,其债 权 人不 得 对基金 财
产行 使 请 求 冻 结 、 扣 押 和其 他 权 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因 依 法 解散 、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等 原 因进行 清算 的,基金 财产 不 属 于其 清算 财产 。
除依 据 《 基金 法 》、基金 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定 处 分 外 ,基金 财产 不 得 被 处 分 。 非 因 基金
财产 本 身 承担 的债 务 ,不 得 对基金 财产 强 制 执 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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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一、基金资 产估 值
(一 )估 值日
本基金的 估 值日 为 本基金 相 关 的证券 交 易场所 的 正常 工作日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规定 需
要对 外 披露 基金 净 值的 非 工作日。
(二 )估 值 方法
1、证券 交 易所 上 市 的有价证券的 估 值
( 1) 交 易所 上 市 的有价证券( 包括 股票 、 权 证 等 ),以其 估 值日 在 证券 交 易所 挂 牌 的 市 价(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日 无 交 易 的,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生 重 大 变化 ,以 最 近 交
易 日的 市 价(收 盘 价)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生了 重 大 变化 的,可 参 考 类 似 投资 品 种的 现 行市 价 及 重 大 变化 因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市 价,确 定 公 允 价 格 。
( 2) 交 易所 上 市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债券 按 估 值日收 盘 价 估 值, 估 值日没有 交 易 的,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生 重 大 变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的收 盘 价 估 值。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生了 重 大 变化 的,可 参 考 类 似 投资 品 种的 现 行市 价 及 重 大 变化 因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市 价,
确 定 公 允 价 格 ;
( 3) 交 易所 上 市 未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债券 按 估 值日收 盘 价 减去 债券收 盘 价中 所 含 的债券
应 收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行 估 值 ; 估 值日没有 交 易 的,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债券收 盘 价 减去 债券收 盘 价中 所 含 的债券 应 收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行 估 值。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生了 重 大 变化 的,可 参 考 类 似 投资 品 种的 现 行市 价 及 重 大 变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市 价,确 定 公 允 价 格 ;
( 4) 交 易所 上 市 不 存在 活 跃 市场 的有价证券, 采 用 估 值 技术 确 定 公 允 价值。 交 易所 上 市 的资 产 支 持 证券, 采 用 估 值 技术 确 定 公 允 价值, 在 估 值 技术 难 以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值的 情 况 下, 按成 本 估 值。
2、 处 于 未 上 市 期 间 的有价证券 应区分 如 下 情 况 处 理 :
( 1) 送 股 、 转 增 股 、 配 股 和 公开 增 发 的 新 股 , 按 估 值日 在 证券 交 易所 挂 牌 的 同 一 股票
的 估 值 方 法 估 值 ;
( 2) 首 次 公开 发行 未 上 市 的 股票 、债券和 权 证, 采 用 估 值 技术 确 定 公 允 价值, 在 估 值
技术 难 以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值的 情 况 下, 按成 本 估 值 ;
( 3) 首 次 公开 发行 有明确 锁 定 期的 股票 , 同 一 股票在 交 易所 上 市 后 , 按 交 易所 上 市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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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 一 股票 的 估 值 方 法 估 值 ; 非 公开 发行 有明确 锁 定 期的 股票 , 按 监管 机构 或 行 业 协 会有 关 规 定 确 定 公 允 价值。
3、 全 国银 行 间 债券 市场 交 易 的债券、资 产 支 持 证券 等固定 收益 品 种, 采 用 估 值 技术 确 定 公 允 价值。 在 估 值 技术 难 以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值的 情 况 下, 按成 本 估 值。
4、 同 一债券 同 时 在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市场 交 易 的, 按 债券 所 处 的 市场分别 估 值。
5、 如 有确 凿 证 据 表明 按 上述 方 法 进行 估 值不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 具 体情 况 与 基金 托 管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值的价 格 估 值。
6、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定 的, 从 其 规定 。 如 有 新 增 事项 , 按 国 家 最 新 规定 估 值。
如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 发 现 基金 估 值 违反 基金 合同 订 明的 估 值 方 法 、 程 序 及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定 或 者未 能 充分 维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益 时 , 应 立 即通 知 对 方 , 共 同 查 明 原 因 , 双 方 协 商 解 决 。
根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基金资 产 净 值、基金 份额 净 值 计算 和基金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由 基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 计责任 方 由 基金管理人 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 本基金有 关 的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在平等 基 础 上 充分 讨 论 后 , 仍 无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 产 净 值、基金 份额 净 值的 计算 结果 对 外予 以 公 布 。
(三 )估 值 对 象
基金 所 拥 有的 股票 、 权 证、债券和银 行存 款 本 息 、 应 收 款 项 、其 它 投资 等 资 产 和 负 债。
(四 )估 值 程序
1.基金 份额 净 值是 按照 每 个 工作日 闭 市 后 ,基金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当 日基金 份额 的 余 额 数 量
计算 , 精 确 到 0.001元 , 小 数点 后 第 四 位 四 舍 五 入 。国 家 另 有 规定 的, 从 其 规定 。
每 个 工作日 计算 基金资 产 净 值 及 基金 份额 净 值,并 按规定 公 告 。
2.基金管理人 应 每 个 工作日对基金资 产 估 值。基金管理人 每 个 工作日对基金资 产 估 值 后 , 将 基金 份额 净 值 结果 发 送 基金 托 管人,经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 无 误 后 , 由 基金管理人对 外 公 布 。月 末 、年中和年 末 估 值 复 核 与 基金会 计 账 目 的核对 同 时 进行 。
(五 )估 值 错误 的 处 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将 采 取 必 要、 适 当 、 合 理的 措 施 确保基金资 产 估 值的准确性、
及时 性。 当 基金 份额 净 值 小 数点 后 3位 以内 (含 第 3位 )发生 差 错 时 , 视 为 基金 份额 净 值 错 误 。
本基金 合同 的 当 事 人 应按照 以下 约 定 处 理 :
1.差 错 类 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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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 运 作 过 程 中, 如 果 由 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或 注册登 记 机构 、或 代 销机构 、 或投资人 自身 的 原 因 造 成 差 错 , 导 致 其 他 当 事 人 遭 受 损失 的, 差 错 的 责任 人 应当 对 由 于 该差 错 遭 受 损失当 事 人 (“ 受 损方 ” )的 直 接 损失按 下 述 “ 差 错 处 理 原则 ” 给 予 赔偿 , 承担 赔偿 责 任 。
上述 差 错 的主要 类 型 包括 但不 限 于 : 资 料 申 报差 错 、 数 据 传 输 差 错 、 数 据 计算 差 错 、 系
统故 障 差 错 、下 达 指 令 差 错 等 ; 对于 因 技术原 因引 起 的 差 错 , 若 系 同行 业现 有 技术 水 平 不能
预 见 、不能 避 免 、不能 克 服 , 则 属 不可 抗 力 , 按照 下 述 规定 执 行 。
由 于不可 抗 力原 因 造 成 投资人的 交 易 资 料 灭 失 或 被 错 误 处 理或 造 成 其 他 差 错 , 因 不可 抗 力原 因 出 现 差 错 的 当 事 人不对其 他 当 事 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但 因 该差 错 取得 不 当得 利的 当 事 人 仍 应 负 有 返 还 不 当得 利的 义 务 。
2.差 错 处 理 原则
(1)差 错 已 发生 ,但 尚 未 给 当 事 人 造 成损失 时 , 差 错 责任 方应 及时 协 调 各 方 , 及时 进行
更 正 , 因 更 正差 错 发生 的 费 用 由 差 错 责任 方承担 ; 由 于 差 错 责任 方 未及时 更 正已 产生 的 差 错 , 给 当 事 人 造 成损失 的, 由 差 错 责任 方 对 直 接 损失承担 赔偿 责任 ; 若 差 错 责任 方 已 经 积 极 协 调 , 并 且 有 协 助 义 务 的 当 事 人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行 更 正 而 未 更 正 , 则 其 应当承担 相 应 赔偿 责任 。 差 错 责任 方应 对 更 正 的 情 况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进行 确 认 ,确保 差 错 已 得 到 更 正 。
(2)差 错 的 责任 方 对有 关 当 事 人的 直 接 损失 负 责 ,不对 间接 损失 负 责 ,并 且 仅 对 差 错 的 有 关 直 接 当 事 人 负 责 ,不对 第 三 方 负 责 。
(3)因 差 错 而 获得 不 当得 利的 当 事 人 负 有 及时 返 还 不 当得 利的 义 务 。但 差 错 责任 方 仍 应
对 差 错 负 责 。 如 果 由 于 获得 不 当得 利的 当 事 人不 返 还 或不 全部 返 还 不 当得 利 造 成 其 他 当 事 人 的利益 损失 (“ 受 损方 ” ), 则 差 错 责任 方应 赔偿 受 损方 的 损失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偿 金 额 的 范 围 内对 获得 不 当得 利的 当 事 人 享 有要 求交 付 不 当得 利的 权 利 ; 如 果 获得 不 当得 利的 当 事 人 已 经 将 此 部 分 不 当得 利 返 还 给 受 损方 , 则受 损方应当将 其 已 经 获得 的 赔偿 额 加 上 已 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 返 还 的 总 和 超过 其实 际 损失 的 差 额 部 分 支 付 给 差 错 责任 方 。
(4)差 错 调 整 采 用 尽 量 恢 复 至 假设 未 发生 差 错 的 正 确 情 形 的 方式 。
(5)差 错 责任 方 拒 绝 进行 赔偿 时 , 如 果 因 基金管理人 原 因 造 成 基金 财产损失 时 ,基金 托 管人 应为 基金的利益 向 基金管理人 追偿 , 如 果 因 基金 托 管人 原 因 造 成 基金 财产损失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为 基金的利益 向 基金 托 管人 追偿 。基金管理人和 托 管人 之 外 的 第 三 方 造 成 基金 财产
的 损失 ,并 拒 绝 进行 赔偿 时 , 由 基金管理人 负 责 向差 错 方 追偿 ; 追偿 过 程 中 产生 的有 关费 用, 应 列 入 基金 费 用, 从 基金资 产 中 支 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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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6)如 果 出 现 差 错 的 当 事 人 未 按规定 对 受 损方进行 赔偿 ,并 且 依 据法 律 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其 他 规定 ,基金管理人 自 行 或 依 据法 院 判 决 、 仲裁裁 决 对 受 损方承担了 赔偿 责任 , 则 基金
管理人有 权 向 出 现过 错 的 当 事 人 进行 追 索 ,并有 权 要 求 其 赔偿 或 补 偿 由 此 发生 的 费 用和 遭 受
的 直 接 损失 。
(7)按 法 律 法 规规定 的其 他原则 处 理 差 错 。
3.差 错 处 理 程 序
差 错 被 发 现后 ,有 关 的 当 事 人 应当 及时 进行 处 理, 处 理的 程 序 如 下 :
(1)查 明 差 错 发生 的 原 因 , 列 明 所 有的 当 事 人,并 根据 差 错 发生 的 原 因 确 定 差 错 的 责任
方 ;
(2)根据 差 错 处 理 原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对 因 差 错 造 成 的 损失进行 评 估 ;
(3)根据 差 错 处 理 原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由 差 错 的 责任 方进行 更 正 和 赔偿 损失 ;
(4)根据 差 错 处 理的 方 法 , 需 要 修 改 基金 注册登 记 机构 交 易 数 据 的, 由 基金 注册登 记 机 构 进行 更 正 ,并 就差 错 的 更 正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进行 确 认 。
4.基金 份额 净 值 差 错 处 理的 原则 和 方 法 如 下 :
(1)基金 份额 净 值 计算 出 现 错 误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 立 即 予 以 纠 正 , 通 报 基金 托 管人,
并 采 取合 理的 措 施 防 止 损失进 一 步扩 大 。
(2)错 误 偏 差达到 基金 份额 净 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 通 报 基金 托 管人并 报 中国
证监会 备 案 ; 错 误 偏 差达到 基金 份额 净 值的 0.5%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 公 告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3)因 基金 份额 净 值 计算 错 误 , 给 基金或基金 份额持 有人 造 成损失 的, 应 由 基金管理人
先 行 赔付 ,基金管理人 按 差 错 情 形 ,有 权 向 其 他 当 事 人 追偿 。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由 于 各自技术 系 统 设 置 而 产生 的 净 值 计算 尾 差 ,以基金管
理人 计算 结果 为 准。
(5)前 述 内容 如 法 律 法 规 或监管 机 关另 有 规定 的, 从 其 规定 处 理。
(六 )暂停 估 值 的情 形
1.基金投资 所 涉 及 的证券 交 易市场 遇 法 定 节 假 日或 因 其 他原 因 暂停 营业时 ;
2.因 不可 抗 力 或其 它情 形 致 使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无法 准确 评 估 基金资 产 价值 时 ;
3.占 基金 相 当 比例 的投资 品 种的 估 值出 现 重 大 转 变 , 而 基金管理人 为 保 障 投资人的利
益, 已 决 定 延 迟 估 值 ;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合同 认 定 的其 它情 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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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基金 净 值 的 确认
用于基金信 息披露 的基金资 产 净 值和基金 份额 净 值 由 基金管理人 负 责计算 ,基金 托 管人
负 责 进行 复 核。基金管理人 应 于 每 个 开放 日 交 易 结束 后 计算 当 日的基金资 产 净 值并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人。基金 托 管人对 净 值 计算 结果 复 核确 认 后 发 送 给 基金管理人, 由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净 值 予 以 公 布 。
(八 )特殊 情况的 处 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 按 估 值 方 法 的 第 5项 进行 估 值 时 , 所 造 成 的 误 差 不作 为 基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2.由 于不可 抗 力原 因 ,或 由 于证券 交 易所 及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或国 家 会 计 政 策变 更 、 市场规 则变 更 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虽 然已 经 采 取 必 要、 适 当 、 合 理的 措
施 进行 检 查 ,但 未 能 发 现 错 误 的, 由 此 造 成 的基金资 产 估 值 错 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免 除 赔偿 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应当 积 极 采 取 必 要的 措 施 消 除 由 此 造 成 的 影 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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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二、基金的 收益 与 分配
(一)基金利 润 的构 成
基金利 润 指 基金利 息 收 入 、投资收益、 公 允 价值 变 动 收益和其 他 收 入扣 除 相 关费 用 后 的
余 额 ; 基金 已 实 现 收益 指 基金利 润 减去 公 允 价值 变 动 收益 后 的 余 额 。
(二)基金 可供分配 利 润
基金可 供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益 分 配 基准日基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益
的 孰 低 数 。
(三) 收益分配 原则
本基金收益 分 配 应 遵 循 下 列 原则 :
1. 由 于本基金 A类 基金 份额 不收 取 销 售 服 务 费 , 而 C类 基金 份额 收 取 销 售 服 务 费 , 各
基金 份额类别 对 应 的可 供分 配 利 润 将 有 所 不 同 ,本基金 同 一 类别 的 每 一基金 份额享 有 同等分
配权 ;
2.收益 分 配 时 所发生 的银 行 转 账 或其 他 手续 费 用 由 份额持 有人 自 行承担 。 当份额持 有人
的 现 金 红 利 小 于一 定 金 额 ,不 足 以 支 付 银 行 转 账 或其 他 手续 费 用 时 ,基金 注册登 记 机构 可 将 份额持 有人的 现 金 红 利 按 红 利 再 投日的 份额 净 值 自 动 转 为 基金 份额 ;
3.在 符 合 有 关 基金 分 红 条件 的 前 提 下,本基金收益 每 年 最 多 分 配 12次 , 每次 基金收益
分 配 比例 不 低 于收益 分 配 基准日可 供分 配 利 润 的 60%;
4.若 基金 合同生效 不 满 3个 月 则 可不 进行 收益 分 配 ;
5.本基金收益 分 配 方式分为 两 种 : 现 金 分 红 与 红 利 再 投资,投资人可 选择 现 金 红 利或 将
现 金 红 利 按 红 利 再 投日的 份额 净 值 自 动 转 为 基金 份额进行 再 投资 ; 若 投资人不 选择 ,本基金 默 认 的收益 分 配 方式 是 现 金 分 红 ;
6.基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益 分 配 基准日( 即 期 末 可 供分 配 利 润 计算 截 止 日)的 时 间 不 得
超过 15个 工作日 ;
7.基金收益 分 配 基准日的基金 份额 净 值 减去每 单 位 基金 份额 收益 分 配 金 额 后 不能 低 于
面 值 ;
8. 法 律 法 规 或监管 机构 另 有 规定 的 从 其 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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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收益分配 方 案
基金收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收益 分 配 基准日以 及 该 日的可 供分 配 利 润 、基金收益 分 配 对
象 、 分 配 原则 、 分 配 时 间 、 分 配 数 额 及 比例 、 分 配 方式 、 支 付 方式等 内容。
(五) 收益分配 的 时间 和程序
1.基金收益 分 配 方 案 由 基金管理人 拟 定 , 由 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并 依 照 《 信 息披露办 法 》 的有 关 规定在 指 定 报刊 及 其 他相 关 媒体 上 公 告 ;
2.在 收益 分 配 方 案 公 布 后 ,基金管理人 依 据 具 体 方 案 的 规定 就 支 付 的 现 金 红 利 向 基金 托 管人 发 送 划款 指 令 ,基金 托 管人 按照 基金管理人的 指 令 及时 进行分 红 资金的 划 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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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三、基金的 费 用与 税收
(一)基金 费 用的 种 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 费 ;
2.基金 托 管人的 托 管 费 ;
3.C类 基金 份额 的 销 售 服 务 费 ;
4.基金 财产 拨 划 支 付 的银 行 费 用 ;
5.基金 合同生效 后 的基金信 息披露费 用 ;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费 用 ;
7.基金 合同生效 后 与 基金有 关 的会 计 师 费 、 律 师 费 、 仲裁 费 和 诉讼 费 ;
8.基金的证券 交 易 费 用 ;
9.证券 账户 开 户 费 用、银 行 账户 维护 费 ;
10.依 法 可以 在 基金 财产 中 列 支 的其 他 费 用。
(二) 上述 基金 费 用 由 基金管理人 在 法 律规 定 的 范围 内 参照 公 允 的 市 场价格确 定,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时 从 其规 定 。
(三)基金 费 用 计 提方法、 计 提 标准 和 支付 方 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 费
在 通 常情 况 下,基金管理 费 按 前 一日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0.7%年 费率计 提 。 计算 方 法 如 下 :
H= E× 年管理 费率 ÷ 当 年 天 数
H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基金管理 费
E为 前 一日基金资 产 净 值
基金管理 费 每 日 计 提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金管理人 向 基金 托 管人 发 送 基金管理 费 划 付 指 令 , 经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首 日 起 5个 工作日内 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金管理人,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休 息 日, 支 付 日期 顺 延 。
2.基金 托 管人的 托 管 费
在 通 常情 况 下,基金 托 管 费 按 前 一日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0.2%年 费率计 提 。 计算 方 法 如 下 :
H= E× 年 托 管 费率 ÷ 当 年 天 数
H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基金 托 管 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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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为 前 一日基金资 产 净 值
基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提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金管理人 向 基金 托 管人 发 送 基金 托 管 费 划 付 指 令 , 经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首 日 起 5个 工作日内 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金 托 管人,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休 息 日, 支 付 日期 顺 延 。
3.C类 基金 份额 的 销 售 服 务 费
本基金 C类 基金 份额 的 销 售 服 务 费率 为 年 费率 0.4%。
在 通 常情 况 下, C类 基金 份额 的 销 售 服 务 费 按 前 一日 C类 基金 份额 资 产 净 值的年 费率计
提 。 计算 方 法 如 下 :
H= E× 年 销 售 服 务 费率 ÷ 当 年 天 数
H 为 C 类 基金 份额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销 售 服 务 费
E 为 C 类 基金 份额 前 一日基金资 产 净 值
销 售 服 务 费 每 日 计 提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金管理人 向 基金 托 管人 发 送 销 售 服 务 费 划 付 指 令 , 经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首 日 起 5 个 工作日内 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金管理人,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休 息 日, 支 付 日期 顺 延 。
C 类 基金 份额 销 售 服 务 费 主要用于本基金 持 续 销 售 以 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服 务 等 各 项费
用。
4.除 管理 费 、 托 管 费 和 C类 基金 份额 的 销 售 服 务 费 之 外 的基金 费 用, 由 基金 托 管人 根据 其 他 有 关 法 规 及相 应 协议 的 规定 , 按 费 用 支 出金 额 支 付 , 列 入 或 摊 入 当 期基金 费 用。
(四) 不列入 基金 费 用的 项 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或基金 财产 的 损
失 ,以 及 处 理 与 基金 运 作 无 关 的 事项 发生 的 费 用 等 不 列 入 基金 费 用。基金 合同生效 前 所发生 的信 息披露费 、 律 师 费 和会 计 师 费 以 及 其 他 费 用不 从 基金 财产 中 支 付 。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可根 据 基金发 展 情况 调整 基金管理 费率 和基金托管 费
率。 基金管理人 必须最迟于 新 的 费率 实施 日 2日 前在指定报刊 及其 他 相关 媒 体 上刊 登公 告。
( 六 )基金 税收
基金和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根据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的 规定 , 履 行 纳 税义 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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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四、基金的 会计 和 审 计
(一)基金的 会计 政策
1.基金管理人 为 本基金的会 计责任 方 ;
2.本基金的会 计 年 度为 公 历 每 年的 1月 1日 至 12月 31日, 如 果 基金 合同生效所在 的会 计 年 度 ,基金 合同生效 少 于 2个 月,可以并 入 下一 个 会 计 年 度 ;
3.本基金的会 计 核 算 以人 民 币为 记 账 本 位 币 ,以人 民 币元为 记 账 单 位 ;
4.会 计 制 度 执 行 国 家 有 关 的会 计 制 度 ;
5.本基金 独 立 建 账 、 独 立 核 算 ;
6.基金管理人保 留 完整的会 计 账 目 、 凭 证并 进行 日 常 的会 计 核 算 , 按照 有 关 规定 编 制 基 金会 计 报 表 ;
7.基金 托 管人 定 期 与 基金管理人 就 基金的会 计 核 算 、 报 表 编 制 等进行 核对并书 面 确 认 。
(二)基金的 审 计
1.基金管理人 聘 请 具有 从 事 证券 相 关 业务 资 格 的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注册 会 计 师 对本基
金年 度财 务 报 表 及 其 他 规定 事项 进行 审计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注册 会 计 师 与 基金管理人、基
金 托 管人 相 互 独 立 。
2.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更换 经 办 注册 会 计 师 时 , 应 事 先 征 得 基金管理人 同 意 。
3.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 托 管人 )认 为 有 充 足 理 由 更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经基金 托 管人 (或基 金管理人 )同 意 , 就 更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基金管理人 应当 依 照 《 信 息披露办 法 》 的有 关 规定 在 指 定 媒体 上 公 告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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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五、基金的信 息 披露
基金的信 息披露 应 符 合 《 基金 法 》、《 运 作 办 法 》、《 信 息披露办 法 》、基金 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定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和其 他 基金信 息披露义 务 人 应当 依 法 披露 基金信 息 ,并保
证 所 披露 信 息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 息披露义 务 人 包括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 法 律 法 规 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 的 自 然 人、 法 人和其 他 组织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和其 他 基金信 息披露义 务 人 应按规定将应 予 披露 的基金信 息披露事项 在规定 时 间 内 通
过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的 全 国性 报刊 (以下简称“ 指 定 报刊 ” )和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的 互联
网网站 (以下简称“ 网站 ” )等 媒介 披露 。
本基金信 息披露义 务 人 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金信 息 ,不 得 有下 列 行为 :
1.虚假记载 、 误 导 性 陈述 或 者 重 大 遗漏 ;
2.对证券投资 业绩 进行预 测 ;
3.违 规承 诺 收益或 者 承担损失 ;
4.诋毁 其 他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或 者 基金 份额发售 机构 ;
5.登 载任何 自 然 人、 法 人或 者 其 他 组织 的 祝 贺 性、 恭 维 性或 推 荐 性的文 字 ;
6.中国证监会 禁 止 的其 他 行为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 应 采 用中文文本。 如 同 时 采 用 外 文文本的,基金信 息披露义 务 人 应 保证 两 种文本的内容一 致 。 两 种文本 发生 歧 义 的,以中文文本 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 采 用 阿 拉 伯 数 字 ; 除 特 别 说明 外 , 货币单 位 为 人 民 币元 。
公开 披露 的基金信 息 包括 :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 向社 会 公开 发售 时 对基金 情 况 进行 说明的 法 律 文 件 。
基金管理人 按照 《 基金 法 》 、 《 信 息披露办 法 》 、基金 合同 编 制 并 在 基金 份额发售 的 3日
前 , 将 基金招募说明书 登 载 在 指 定 报刊 和 网站 上 。基金 合同生效 后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每 6
个 月 结束 之 日 起 45日内, 更 新 招募说明书并 登 载 在 网站 上 , 将 更 新 的招募说明书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刊 上 。基金管理人 将在 公 告 的 15日 前 向 中国证监会 报 送 更 新 的招募说明书,并 就 有 关更 新 内容 提供 书 面 说明。 更 新 后 的招募说明书 公 告 内容的 截 止 日 为 每 6 个 月的 最后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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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二)基金 合同 、托管 协议
基金管理人 应在 基金 份额发售 的 3日 前 , 将 基金 合同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刊 和 网站 上 ; 基 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应将 基金 合同 、 托 管 协议 登 载 在 各自 网站 上 。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基金管理人 将按照 《 基金 法 》、《 信 息披露办 法 》 的有 关 规定 , 就 基金 份额发售 的具 体 事 宜 编 制 基金 份额发售 公 告 ,并 在 披露 招募说明书的 当 日 登 载 于 指 定 报刊 和 网站 上 。
(四)基金 合同生效 公 告
基金管理人 将在 基金 合同生效 的 次 日 在 指 定 报刊 和 网站 上 登 载 基金 合同生效 公 告 。基金
合同生效 公 告 中 将 说明基金募集 情 况 。
(五)基金资 产净 值 公 告 、基金份额 净 值 公 告 、基金份额 累 计 净 值 公 告
1.本基金的基金 合同生效 后 , 在 开 始 办 理基金 份额 申 购 或 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 将 至 少 每 周 公 告 一 次 基金资 产 净 值和基金 份额 净 值 ;
2.在 开 始 办 理基金 份额 申 购 或 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 将在 每 个 开放 日的 次 日, 通过 网站 、 基金 份额发售 网点 以 及 其 他 媒介 , 披露 开放 日的基金 份额 净 值和基金 份额 累 计 净 值 ;
3.基金管理人 将 公 告 半 年 度 和年 度 最后 一 个市场 交 易 日(或 自 然 日)基金资 产 净 值和基
金 份额 净 值。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上述 市场 交 易 日(或 自 然 日)的 次 日, 将 基金资 产 净 值、基
金 份额 净 值和基金 份额 累 计 净 值 登 载 在 指 定 报刊 和 网站 上 。
( 六 )基金份额 申购 、 赎回价格 公 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本基金的基金 合同 、招募说明书 等 信 息披露 文 件上载 明基金 份额 申
购 、 赎回 价 格 的 计算 方式 及 有 关 申 购 、 赎回 费率 ,并保证投资人能 够在 基金 份额发售 网点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前 述 信 息 资 料 。
( 七 )基金 年 度 报 告 、基金 半年 度 报 告 、基金 季 度 报 告
1.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每 年 结束 之 日 起 90日内, 编 制 完 成 基金年 度 报 告 ,并 将 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于 网站 上 , 将 年 度 报 告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刊 上 。基金年 度 报 告 需 经具有 从 事 证券 相
关 业务 资 格 的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计 后 , 方 可 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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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上 半 年 结束 之 日 起 60日内, 编 制 完 成 基金 半 年 度 报 告 ,并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在 网站 上 , 将 半 年 度 报 告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刊 上 ;
3.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每 个 季 度 结束 之 日 起 15个 工作日内, 编 制 完 成 基金 季 度 报 告 ,并
将 季 度 报 告 登 载 在 指 定 报刊 和 网站 上 ;
4.基金 合同生效 不 足 2个 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 编 制 当 期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或
者 年 度 报 告 。
5.基金 定 期 报 告 应当按 有 关 规定分别 报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 办 公 场所所在 地
中国证监会 派 出 机构 备 案 。
( 八 ) 临 时 报 告 与公 告
在 基金 运 作 过 程 中 发生 如 下可能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权 益或 者 基金 份额 的价 格 产生 重 大
影 响 的 事件 时 ,有 关 信 息披露义 务 人 应当在 2日内 编 制 临 时 报 告 书, 予 以 公 告 ,并 在 公开 披 露 日 分别 报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 办 公 场所所在 地 中国证监会 派 出 机构 备 案 :
1.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召 开及决 议 ;
2.终止 基金 合同 ;
3.转换 基金 运 作 方式 ;
4.更换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
5.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的 法 定 名 称、 住 所发生 变 更 ;
6.基金管理人 股 东 及 其出资 比例 发生 变 更 ;
7.基金募集期 延 长 ;
8.基金管理人的 董 事 长、 总 经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 托 管人基金 托 管 部 门 负 责 人 发生 变 动 ;
9.基金管理人的 董 事 在 一年内 变 更 超过 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基金 托 管 部 门 的主要 业务 人员 在 一年内 变 动 超过 30%;
11.涉 及 基金管理人、基金 财产 、基金 托 管 业务 的 诉讼 ;
12.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受 到 监管 部 门 的 调 查 ;
13.基金管理人 及 其 董 事 、 总 经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理人员、基金经理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 基金 托 管人 及 其基金 托 管 部 门 负 责 人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
14.重 大 关 联交 易 事项 ;
15.基金收益 分 配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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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管理 费 、 托 管 费 等 费 用 计 提 标 准、 计 提方式 和 费率 发生 变 更 ;
17.基金 份额 净 值 计 价 错 误 达 基金 份额 净 值 0.5%;
18.基金 改 聘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19.基金 变 更 、 增 加 或 减 少 代 销机构 ;
20.基金 更换 注册登 记 机构 ;
21.本基金 开 始 办 理 申 购 、 赎回 ;
22.本基金 申 购 、 赎回 费率 及 其收 费 方式发生 变 更 ;
23.本基金 发生 巨 额 赎回 并 延 期 支 付 ;
24.本基金 连 续 发生 巨 额 赎回 并 暂停 接 受赎回申请 ;
25.本基金 暂停 接 受申 购 、 赎回申请后 重 新 接 受申 购 、 赎回 ;
26.中国证监会 规定 或本基金 合同 约 定 的其 他 事项 。
( 九 ) 澄清 公 告
在 本基金 合同存 续 期 限 内, 任何 公 共 媒体 中出 现 的或 者 在市场 上 流 传 的 消 息 可能对基金
份额 价 格 产生 误 导 性 影 响 或 者 引 起 较大波动 的, 相 关 信 息披露义 务 人 知 悉 后 应当 立 即 对 该 消
息 进行 公开 澄 清 ,并 将 有 关 情 况 立 即 报 告 中国证监会。
( 十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议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项 , 应当 依 法 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 者 备 案 ,并 予 以 公 告 。 召 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召 集人 应当 至 少 提 前 30日 公 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召 开时
间 、会 议 形 式 、 审议事项 、 议事 程 序 和表 决 方式等 事项 。
( 十 一)中国证监 会规 定 的 其 他 信 息
( 十 二)信 息 披露文 件 的 存放 与 查阅
基金 合同 、 托 管 协议 、招募说明书或 更 新 后 的招募说明书、年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 季
度 报 告 和基金 份额 净 值 公 告 等 文本文 件 在 编 制 完 成 后 , 将存 放 于基金管理人 所在 地 、基金 托
管人 所在 地 , 供 公 众 查 阅 。投资人 在 支 付 工本 费 后 ,可 在合 理 时 间 内 取得 上述 文 件 复 制 件 或
复印 件 。
投资人也可 在 基金管理人 指 定 的 网站 上 进行 查 阅 。本基金的信 息披露事项 将在 指 定 媒体
上 公 告 。
本基金的信 息披露 将 严 格 按照 法 律 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 规定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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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 、风险 揭 示
基金 业绩受 证券 市场 价 格 波动 的 影 响 ,投资人 持 有本基金可能 盈 利,也可能 亏 损 。本基
金主要投资于债券 等固定 收益 类 金 融 工具, 同 时适 度 参 与股票 及 权 证 等 权 益 类 金 融 工具。
本基金 面 临 的风险主要有以下 五 种 :
(一) 市 场 风险
证券 市场 价 格受 到 经 济 因素 、 政 治 因素 、投资 心 理和 交 易 制 度等 各 种 因素 的 影 响 , 导 致
基金收益 水 平 变化 , 产生 风险,主要 包括 :
1.政 策 风险。 因 国 家 宏 观 经 济 政 策 ( 如 货币 政 策 、 财 政政 策 、 产 业 政 策 、 地 区发 展 政 策 等 ) 发生 变化 , 导 致 证券价 格 波动 , 影 响 基金收益。
2.经 济周 期风险。 随着 经 济 运 行 的 周 期性 变化 ,证券 市场 也 呈 现 出 周 期性 变化 , 从而 引 起 债券价 格 波动 并 影 响 股票 和 权 证的投资收益,基金的收益 水 平 也会 随 之 发生 变化 。
3.利 率 风险。 当 金 融市场 利 率 水 平 变化时 , 将 会 引 起 债券的价 格 和收益 率 变化 , 同 时 也
直 接 影 响 企 业 的 融 资 成 本和利 润 水 平 , 造 成股票 和 权 证 市场 走 势 变化 , 进 而 影 响 基金的 净 值 表 现 。 例 如 当市场 利 率上 升 时 ,基金 所持 有的债券价 格 将 下 降 , 若 基金 组 合 久 期 较 长, 则 基 金资 产面 临 损失 。
4.信用风险。基金 所 投资债券的 发行 人 如 果 不能或 拒 绝 支 付 到 期本 息 ,或 者 不能 履 行合 约 规定 的其 他 义 务 ,或 者 其信用 等 级 降低 , 将 会 导 致 债券价 格 下 降 , 进 而造 成 基金资 产损失 。
5.购买 力 风险。基金投资于债券 所获得 的收益 将 主要 通过现 金 形 式来分 配 , 而 现 金可能 受通 货 膨胀 的 影 响 以 致 购买 力 下 降 , 从而 使 基金的实 际 收益下 降 。
6.债券收益 率 曲 线 变 动 风险。 该 种风险是 指 收益 率 曲 线 没有 按预 期 变化 导 致 基金投资 决 策 出 现 偏 差 。
7.再 投资风险。 该 风险 与 利 率 风险 互 为 消 长。 当市场 利 率 下 降 时 ,基金 所持 有的债券价
格 会 上 涨 , 而 基金 将 投资于 固定 收益 类 金 融 工具 所得 的利 息 收 入 进行 再 投资 将获得较低 的收
益 率 , 再 投资的风险 加 大 ; 反 之 , 当市场 利 率上 升 时 ,基金 所持 有的债券价 格 会下 降 ,利 率
风险 加 大 ,但是利 息 的 再 投资收益会 上 升 。
8.经 营 风险。 此 类 风险 与 基金 所 投资债券的 发行 人的经 营 活 动所引 起 的收 入 现 金 流 的不
确 定 性有 关 。债券 发行 人期 间 运营 收 入 变化 越大 ,经 营 风险 就 越大 ; 反 之 , 运营 收 入 越 稳 定 ,
经 营 风险 就 越 小 。 此 外 ,本基金可投资于 新 股 申 购 , 如 果 基金 所 投资的 上 市 公 司 经 营 不 善 , 可能 导 致 其 新 股 上 市 价 格 涨 幅 收 窄甚 至 股 价下 跌 , 从而 影 响 本基金 参 与股票 投资的收益 水
平 。
(二)管理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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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基金管理 运 作 过 程 中,基金管理人的 知 识 、经 验 、判断、 决策 、 技 能 等 会 影 响 其对信 息 的 占 有和对经 济 形 势 、证券价 格 走 势 的判断, 从而 影 响 基金收益 水 平 , 造 成 管理风险。基
金管理人的管理 水 平 、管理 手段 和管理 技术 等 对基金收益 水 平 也 存在影 响 。
(三) 流动性 风险
流 动 性风险表 现 在 两 个方面 。一是 在 某 种 情 况 下 因市场 交 易 量 不 足 , 某 些 投资 品 种的 流
动 性不 佳 ,可能 导 致 证券不能 迅速 、 低成 本 地 转 变 为 现 金, 进 而 影 响 到 基金投资收益的实 现 ; 二 是 在 本基金的 开放 期内投资人的 连 续 大 量 赎回 将 会 导 致 基金的 现 金 支 付 出 现 困难 ,或 迫 使
基金以不 适 当 的价 格 大 量 抛 售 证券, 使 基金的 净 值 增 长 率 受 到 不利 影 响 。
(四) 本 基金 特 有的风险
由 于本基金 所持 有的 固定 收益 类 资 产 主要投资于信用债券 ,信用债券 指 金 融 债、 企 业 债、 公 司 债、 短 期 融 资券、 地 方 政府 债、可 转换 公 司 债券( 含 可 分 离 交 易 的可 转换 债券)、资 产 支 持 证券 等 除 国债、 央 行票 据 和 政 策 性金 融 债 外 的 非 国 家 信用的债券资 产 。 因 此 ,本基金 相 对于 普 通 的债券型基金 而 言 面 临 着 相 对 更 高 的信用风险。
(五) 其 他 风险
1.因 技术 因素 而 产生 的风险, 如 基金 在 交 易 时 所 采 用的 电 脑 系 统 可能 因 突 发 性 事件 或不
可 抗 原 因 出 现 故 障 , 由 此 给 基金投资 带来 风险 ;
2.因 业务 快速 发 展 而 在 制 度 建设 、人员 配备 、内 控 制 度 建 立 等方面 不完 善 而 产生 的风险 ;
3.其 他 不可 预 见 或不可 抗 力 因素导 致 的风险, 如 战争 、 自 然 灾害 等 会 导 致 基金 财产损失 , 影 响 基金收益 水 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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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 终止 与基金 财产 的 清 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1.基金 合同 变 更 内容对基金 合同当 事 人 权 利、 义 务 产生 重 大影 响 的, 应 召 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基金 合同 变 更 的内容 应 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同 意 。
(1)转换 基金 运 作 方式 ;
(2)变 更 基金 类别 ;
(3)变 更 基金投资 目 标 、投资 范 围 或投资 策 略 ( 法 律 法 规 和中国证监会 另 有 规定 的 除 外 );
(4)变 更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程 序 ;
(5)更换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
(6)提高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的 报 酬 标 准, 提高 销 售 服 务 费率 ,但 根据适 用的 相 关 规定提高 该 等 报 酬 标 准的 除 外 ;
(7)本基金 与 其 他 基金的 合 并 ;
(8)对基金 合同当 事 人 权 利、 义 务 产生 重 大影 响 的其 他 事项 ;
(9)法 律 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情 形 。
但出 现 下 列 情 况时 ,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 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同 意 变 更 后公 布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1)调 低 基金管理 费 、基金 托 管 费 、 销 售 服 务 费 和其 他 应 由 基金 承担 的 费 用 ;
(2)在 法 律 法 规 和本基金 合同规定 的 范 围 内 变 更 基金的 申 购 费率 、收 费 方式 或 调 低 赎回
费率 ;
(3)因 相 应 的 法 律 法 规发生 变 动 必 须 对基金 合同进行 修 改 ;
(4)在 法 律 法 规 和基金 合同规定 的 范 围 内, 在 不 提高 现 有基金 份额持 有人 适 用的 费率 的 前 提 下, 设 立新 的基金 份额 级 别 , 增 加新 的收 费 方式 ;
(5)对基金 合同 的 修 改 不 涉 及 本基金 合同当 事 人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发生 重 大 变化 ;
(6)基金 合同 的 修 改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益 无 实质性不利 影 响 ;
(7)按照 法 律 法 规 或本基金 合同规定 不 需 召 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其 他 情 形 。
2.基金 合同生效 后 的 存 续 期内,出 现 以下 情 形 之 一的,基金管理人 应 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并 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就 是 否 终止 基金 合同进行 表 决 :
( 1)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数 量 连 续 60个 工作日 达 不 到 200人 ;
( 2)基金资 产 净 值 连 续 60个 工作日 低 于 3000万 元 ;
( 3)本基金 前十 大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持份额 数 之 和 在 本基金 总 份额 数 中 所 占 比例 连 续 60个 工作日 达到 百 分 之 九 十 以 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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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 于 变 更 基金 合同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应 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 备 案 ,并于中国
证监会核准或出具 无 异 议意 见后 生效 执 行 ,基金管理人 应在 中国证监会核准 后 依 照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的有 关 规定在 指 定 报刊 及 其 他相 关 媒体 公 告 。
(二 )本 基金 合同 的 终止
有下 列 情 形 之 一的,本基金 合同将 终止:
1.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定 终止 的 ;
2.基金管理人 因解散 、 破 产 、 撤 销 等 事 由 ,不能 继 续 担 任 基金管理人的 职务 , 而 在 6
个 月内 无 其 他适 当 的基金管理 公 司 承 接 其 原 有 权 利 义 务 ;
3.基金 托 管人 因解散 、 破 产 、 撤 销 等 事 由 ,不能 继 续 担 任 基金 托 管人的 职务 , 而 在 6
个 月内 无 其 他适 当 的 托 管 机构 承 接 其 原 有 权 利 义 务 ;
4.中国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情 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 清 算
1.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 成 立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在 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 行 基金 清算 。
(2)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成 员 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具有 从 事 证券 相 关 业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的人员 组 成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可以 聘 用 必 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负 责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 价、 变现 和 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可以 依 法 进行 必 要的 民事 活 动 。
2.基金 财产 清算 程 序
基金 合同 终止 , 应当按 法 律 法 规 的有 关 规定 和本基金 合同 的 约 定 对基金 财产进行 清算 。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 序 主要 包括 :
(1)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 发 布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 告 ;
(2)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统 一 接 管基金 财产 ;
(3)对基金 财产进行 清 理和确 认 ;
(4)对基金 财产进行 估 价和 变现 ;
(5)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算 报 告 进行 审计 ;
(6)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出具 法 律意 见 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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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报 告 中国证监会 ;
(8)参 加 与 基金 财产 有 关 的 民事 诉讼 ;
(9)公 布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
(10)对基金 剩 余 财产进行分 配 。
3.清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在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 程 中 发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清算费
用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优 先 从 基金 财产 中 支 付 。
4.基金 财产按 下 列 顺 序 清 偿 :
(1)支 付 清算费 用 ;
(2)交 纳 所 欠 税 款 ;
(3)清 偿 基金债 务 ;
(4)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分 配 。
基金 财产 未 按 前 款 (1)- (3)项 规定 清 偿 前 ,不 分 配 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5.基金 财产 清算 的 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 告 于基金 合同 终止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后 5个 工作日内 由 基金 财产 清 算 组 公 告 ; 清算 过 程 中的有 关重 大 事项 须 及时公 告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经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计 , 律 师 事 务 所 出具 法 律意 见 书 后 ,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6.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 文 件 的保 存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 有 关 文 件 由 基金 托 管人保 存 15年以 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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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基金 合同 的内容 摘 要 见 附件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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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 、基金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 要
基金 托 管 协议 的内容 摘 要 见 附件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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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十 、对基金份额 持 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 承 诺 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供 一 系 列 的 服 务 ,并 将 根据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需 要 和 市场 的 变化 增 加 、 修 订 这些 服 务 项 目 。
主要 服 务 内容 如 下 :
(一)资 料寄送
1.基金投资人对 账 单
基金投资人对 账 单 包括 季 度 对 账 单与 年 度 对 账 单 。 季 度 对 账 单 每 季 度提供 , 在 每 季 结束 后 的 10个 工作日内 向 有 交 易 的 持 有人以书 面 或 电 子 文 件 形 式 寄 送 ,年 度 对 账 单在 每 年 度 结束
后 15个 工作日内对 所 有 持 有人以书 面 或 电 子 文 件 形 式 寄 送 。
2.其 他相 关 的信 息 资 料
(二) 红 利 再 投资
本基金收益 分 配 时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可以 选择 将所获 红 利 再 投资于本基金, 注册登 记 机 构 将 其 所获 红 利 按 红 利 再 投日的基金 份额 净 值 自 动 转 为 基金 份额 。 红 利 再 投资 免 收 申 购 费 用。
(三)资 讯 服务
1.信 息查 询 密 码
基金管理人 为 投资人 预 设 基金 查 询 密 码 , 预 设 的基金 查 询 密 码 为 投资人 开 户 证 件 号 码 的
后 6位 数 字 ,不 足 6位 数 字 的, 前 面 加 “ 0” 补 足 。基金 查 询 密 码 用于投资人 查 询 基金 账户 下 的 账户 和 交 易 信 息 。投资人 请 在 其 知 晓 基金 账 号 后 , 及时 拨 打 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 司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电话 400-678-3333或 登录 公 司 网站 http://www.yhfund.com.cn修 改 基金 查 询 密 码 。
2.信 息 咨询 、 查 询
投资人 如 果 想 了解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回 等 交 易 情 况 、基金 账户余 额 、基金 产品与 服 务 等 信
息 , 请 拨 打 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 司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电话 或 登录 公 司 网站 进行 咨询 、 查 询 。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 400-678-3333、 010-85186558
公 司 网 址 : http://www.yhfund.com.cn
(四) 在 线 服务
基金管理人利用 自 已 的 网站 定 期或不 定 期 为 基金投资人 提供 投资资 讯 及 基金经理(或投
资 顾问 ) 交 流 服 务 。
(五) 电子 交易 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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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可 通过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 网 上 直 销 交 易 系 统 进行 网 上 直 销 交 易 ,也可 通过 基金管
理人的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电话 直 销 交 易 系 统 进行 电话 直 销 交 易 , 详 情 请 查 看 公 司 网站 或 相 关 公
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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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十 一、 其 他 应 披露 事项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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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十 二、招募说明书的 存放及 查阅 方 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存 放 在 基金管理人的 办 公 场所 和 营业 场所 ,投资人可 免 费查 阅 。 在 支
付 工本 费 后 ,可 在合 理 时 间 内 取得 上述 文 件 的 复 制 件 或 复印 件 ,但 应 以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 正 本 为 准。
投资人 还 可以 直 接 登录 基金管理人的 网站 ( www.yhfund.com.cn) 查 阅 和下 载 招募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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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十 三、 备 查文 件
1.中国证监会核准银华信用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 件 ;
2.《 银华信用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 》 ;
3.《 银华信用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 管 协议》 ;
4.《关 于银华信用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 法 律意 见 书 》 ;
5.基金管理人 业务 资 格 批 件 和 营业 执 照 ;
6.基金 托 管人 业务 资 格 批 件 和 营业 执 照 ;
7.中国证监会要 求 的其 他 文 件 。
基金 托 管人 业务 资 格 批 件 和 营业 执 照存 放 在 基金 托 管人 处; 基金 合同 、 托 管 协议 及 其 余
备查 文 件 存 放 在 基金管理人 处 。投资人可 在 营业时 间 免 费 到 存 放 地 点 查 阅 ,也可 按 工本 费 购 买 复印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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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一: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一、基金 合同 当 事 人 及 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 权 利
根据 《 基金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基金管理人的 权 利 为 :
1.自 本基金 合同生效 之 日 起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本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独 立 运 用基金 财
产 ;
2.依 照 基金 合同获得 基金管理 费 以 及法 律 法 规规定 或监管 部 门批 准的其 他 收 入 ;
3.销 售 基金 份额 ;
4.依 照 有 关 规定行 使 因 基金 财产 投资于证券 所产生 的 权 利 ;
5.在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前 提 下, 制订 和 调 整有 关 基金 认 购 、 申 购 、 赎回 、 转换 、 非 交 易 过 户 、 转托 管 等 业务 的 规 则 , 在 法 律 法 规 和本基金 合同规定 的 范 围 内 决 定 和 调 整基金的 除
调 高 托 管 费率 和管理 费率 之 外 的 相 关费率 结 构 和收 费 方式 ;
6.根据 本基金 合同 及 有 关 规定 监督基金 托 管人,对于基金 托 管人 违反 了 本基金 合同 或有
关 法 律 法 规规定 的 行为 ,对基金 财产 、其 他 当 事 人的利益 造 成 重 大损失 的 情 形 , 应 及时 呈 报
中国证监会和其 他 监管 部 门 ,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 护 基金 及相 关 当 事 人的利益 ;
7.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拒 绝 或 暂停 受 理 申 购 和 赎回申请 ;
8.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的 前 提 下, 为 基金的利益 依 法 为 基金 进行融 资、 融 券 ;
9.自 行担 任 或 选择 、 更换 注册登 记 机构 , 获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 册 ,并对 注册登 记 机构
的 代 理 行为进行 必 要的监督和 检 查 ;
10.选择 、 更换 代 销机构 ,并 依 据 基金 销 售 服 务 代 理 协议 和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对其 行为进
行 必 要的监督和 检 查 ;
11.选择 、 更换律 师 事 务 所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证券经 纪 商 或其 他 为 基金 提供 服 务 的 外 部
机构 ;
12.在 基金 托 管人 更换 时 , 提 名 新 的基金 托 管人 ;
13.依 法 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
14.法 律 法 规 和基金 合同规定 的其 他 权 利。
(二 )基金管理人的 义 务
根据 《 基金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基金管理人的 义 务 为 :
1.依 法 募集基金, 办 理或 者 委 托 经中国证监会 认 定 的其 他机构 代为 办 理基金 份额 的 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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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 、 申 购 、 赎回 和 登 记事 宜 ;
2.办 理基金 备 案手续 ;
3.自 基金 合同生效 之 日 起 ,以 诚 实信用、 勤勉尽 责 的 原则 管理和 运 用基金 财产 ;
4.配备 足 够 的具有 专 业 资 格 的人员 进行 基金投资 分 析 、 决策 ,以 专 业化 的经 营 方式 管理
和 运 作基金 财产 ;
5.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险 控 制 、监 察 与 稽 核、 财 务 管理 及 人 事 管理 等 制 度 ,保证 所 管理的基 金 财产 和管理人的 财产 相 互 独 立 ,对 所 管理的不 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分别 记 账 , 进行 证券投资 ;
6.除依 据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定 外 ,不 得为 自 己 及 任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益, 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运 作基金 财产 ;
7.依 法 接 受 基金 托 管人的监督 ;
8.计算 并 公 告 基金资 产 净 值、基金 份额 净 值,确 定 基金 份额 申 购 、 赎回 价 格 ;
9.采 取 适 当合 理的 措 施 使 计算 基金 份额 认 购 、 申 购 、 赎回 和 注 销 价 格 的 方 法 符 合 基金 合 同等 法 律 文 件 的 规定 ;
10.按规定 受 理 申 购 和 赎回申请 , 及时 、 足 额 支 付 赎回 款 项 ;
11.进行 基金会 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12.编 制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年 度 基金 报 告 ;
13.严 格 按照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定 , 履 行 信 息披露 及 报 告义 务 ;
14.保 守 基金 商 业 秘 密 ,不 得 泄 露 基金投资 计 划 、投资 意 向 等 , 除《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定 另 有 规定 外 , 在 基金信 息 公开 披露 前 应 予 保 密 ,不 得 向 他 人 泄 露 ;
15.按照 基金 合同 的 约 定 确 定 基金收益 分 配 方 案 , 及时 向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分 配 收益 ;
16.依 据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定 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或 配 合 基金 托 管 人、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 法 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
17.保 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册 、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 资 料 ;
18.以基金管理人 名 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益 行 使 诉讼 权 利或 者 实 施 其 他法 律 行为 ;
19.组织 并 参 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 , 参 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 价、 变现 和 分 配 ;
20.因 违反 基金 合同导 致 基金 财产 的 损失 或 损 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合 法 权 益, 应当承担 赔 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 因 其 退 任 而 免 除 ;
21.基金 托 管人 违反 基金 合同 造 成 基金 财产损失 时 , 应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益 向 基金 托 管人 追偿 ;
22.按规定 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供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 册 资 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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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面 临 解散 、 依 法 被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时 报 告 中国证监会并 通 知 基金 托 管人 ;
24.执 行生效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
25.不 从 事任何 有 损 基金 及 其 他 基金 当 事 人利益的 活 动 ;
26.依 照 法 律 法 规为 基金的利益对 被 投资 公 司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为 基金的利益 行 使 因 基金
财产 投资于证券 所产生 的 权 利,不 谋 求 对 上 市 公 司 的 控 股 和 直 接 管理 ;
27.法 律 法 规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合同规定 的其 他 义 务 。
(三 )基金 托 管人的 权 利
根据 《 基金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基金 托 管人的 权 利 为 :
1.依 基金 合同 约 定获得 基金 托 管 费 以 及法 律 法 规规定 或监管 部 门批 准的其 他 收 入 ;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 运 作 ;
3.自 本基金 合同生效 之 日 起 , 依 法 保管基金资 产 ;
4.在 基金管理人 更换 时 , 提 名 新 任 基金管理人 ;
5.根据 本基金 合同 及 有 关 规定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 违反 本基金 合同 或有 关 法 律 法 规规定 的 行为 ,对基金资 产 、其 他 当 事 人的利益 造 成 重 大损失 的 情 形 , 应 及时 呈 报 中 国证监会,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 护 基金 及相 关 当 事 人的利益 ;
6.依 法 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
7.按规定取得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 册 资 料 ;
8.法 律 法 规 和基金 合同规定 的其 他 权 利。
(四 )基金 托 管人的 义 务
根据 《 基金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基金 托 管人的 义 务 为 :
1.安 全 保管基金 财产 ;
2.设 立 专 门 的基金 托 管 部 ,具有 符 合 要 求 的 营业 场所 , 配备 足 够 的、 合 格 的 熟 悉 基金 托
管 业务 的 专 职 人员, 负 责 基金 财产 托 管 事 宜 ;
3.对 所 托 管的不 同 基金 财产分别 设 置 账户 ,确保基金 财产 的完整 与 独 立 ;
4.除依 据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定 外 ,不 得为 自 己 及 任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益, 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托 管基金 财产 ;
5.保管 由 基金管理人 代 表基金 签 订 的 与 基金有 关 的 重 大合同 及 有 关 凭 证 ;
6.按规定 开 设 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7.保 守 基金 商 业 秘 密 , 除《 基金 法 》、基金 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定 另 有 规定 外 , 在 基金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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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 公开 披露 前 应 予 保 密 ,不 得 向 他 人 泄 露 ;
8.对基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中期和年 度 基金 报 告 出具 意 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 各 重 要 方面 的 运 作是 否 严 格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进行 ; 如 果 基金管理人有 未 执 行 基金 合同规定 的 行为 ,
还 应当 说明基金 托 管人是 否 采 取了 适 当 的 措 施 ;
9.保 存 基金 托 管 业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册 、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 资 料 ;
10.按照 基金 合同 的 约 定 , 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指 令 , 及时 办 理 清算 、 交 割 事 宜 ;
11.办 理 与 基金 托 管 业务 活 动 有 关 的信 息披露事项 ;
12.复 核、 审查 基金管理人 计算 的基金资 产 净 值和基金 份额 申 购 、 赎回 价 格 ;
13.按照规定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运 作 ;
14.按规定 制 作 相 关 账册 并 与 基金管理人核对 ;
15.依 据 基金管理人的 指 令 或有 关 规定 向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支 付 基金收益和 赎回 款 项 ;
16.按照规定 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或 配 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 法自 行 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
17.因 违反 基金 合同导 致 基金 财产损失 ,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 因 其 退 任 而 免 除 ;
18.基金管理人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造 成 基金 财产损失 时 , 应为 基金 向 基金管理人 追偿 ;
19.参 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 , 参 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 价、 变现 和 分 配 ;
20.面 临 解散 、 依 法 被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时 报 告 中国证监会和银 行 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并 通 知 基金管理人 ;
21.执 行生效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
22.不 从 事任何 有 损 基金 及 其 他 基金 当 事 人利益的 活 动 ;
23.建 立 并保 存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 册 ;
24.法 律 法 规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合同规定 的其 他 义 务 。
(五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权 利
根据 《 基金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权 利 为 :
1.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参 与分 配清算 后 的 剩 余 基金 财产 ;
3.依 法申请赎回 其 持 有的基金 份额 ;
4.按照规定 要 求 召 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
5.出 席 或 者 委 派 代 表出 席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审议事项 行 使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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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 权 ;
6.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公开 披露 的基金信 息 资 料 ;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运 作 ;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基金 份额发售 机构 损 害 其 合 法 权 益的 行为 依 法 提 起 诉讼 ;
9.法 律 法 规 和基金 合同规定 的其 他 权 利。
本基金 同 一 类别 的 每 一基金 份额享 有 同等 的 合 法 权 益。
(六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义 务
根据 《 基金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义 务 为 :
1.遵 守法 律 法 规 、基金 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定 ;
2.交 纳 基金 认 购 、 申 购 款 项 及法 律 法 规 和基金 合同所规定 的 费 用 ;
3.在持 有的基金 份额 范 围 内, 承担 基金 亏 损 或 者 基金 合同 终止 的有 限 责任 ;
4.不 从 事任何 有 损 基金 及 其 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合 法 权 益的 活 动 ;
5.执 行生效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
6.返 还 在 基金 交 易 过 程 中 因 任何 原 因 , 自 基金管理人 及 基金管理人的 代 理人、基金 托 管 人、 代 销机构 、其 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处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 ;
7.法 律 法 规 和基金 合同规定 的其 他 义 务 。
二、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组 成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 有的 每 一基金 份额
具有 同等 的投 票 权 。
(二 )召 开 事 由
1.当 出 现 或 需 要 决 定 下 列事 由之 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或 持 有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下 同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 到 提 议 当 日的基金 份额 计算 ,下 同 )
提 议 时 , 应当 召 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
(1)终止 基金 合同 ;
(2)转换 基金 运 作 方式 ;
(3)变 更 基金 类别 ;
(4)变 更 基金投资 目 标 、投资 范 围 或投资 策 略 ( 法 律 法 规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合同 另 有 规定 的 除 外 );
(5)变 更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程 序 ;
(6)更换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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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提高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的 报 酬 标 准, 提高 销 售 服 务 费率 ,但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提 高 该 等 报 酬 标 准的 除 外 ;
(8)本基金 与 其 他 基金的 合 并 ;
(9)对基金 合同当 事 人 权 利、 义 务 产生 重 大影 响 的其 他 事项 ;
(10)法 律 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情 形 。
2.出 现 以下 情 形 之 一的,可 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协 商 后 修 改 基金 合同 ,不 需 召 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
(1)调 低 基金管理 费 、基金 托 管 费 、 销 售 服 务 费 和其 他 应 由 基金 承担 的 费 用 ;
(2)在 法 律 法 规 和本基金 合同规定 的 范 围 内 变 更 基金的 申 购 费率 、收 费 方式 或 调 低 赎回
费率 ;
(3)因 相 应 的 法 律 法 规发生 变 动 必 须 对基金 合同进行 修 改 ;
(4)在 法 律 法 规 和基金 合同规定 的 范 围 内, 在 不 提高 现 有基金 份额持 有人 适 用的 费率 的 前 提 下, 增 加新 的收 费 方式 ;
(5)对基金 合同 的 修 改 不 涉 及 本基金 合同当 事 人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发生 重 大 变化 ;
(6)基金 合同 的 修 改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益 无 实质性不利 影 响 ;
(7)按照 法 律 法 规 或本基金 合同规定 不 需 召 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其 他 情 形 。
3.基金 合同生效 后 的 存 续 期内,出 现 以下 情 形 之 一的,基金管理人 应 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并 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就 是 否 终止 基金 合同进行 表 决 :
( 1)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数 量 连 续 60个 工作日 达 不 到 200人 ;
( 2)基金资 产 净 值 连 续 60个 工作日 低 于 3000万 元 ;
( 3)本基金 前十 大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持份额 数 之 和 在 本基金 总 份额 数 中 所 占 比例 连 续 60个 工作日 达到 百 分 之 九 十 以 上 。
(三 )召 集人和 召 集 方式
1.除 法 律 法 规 或本基金 合同 另 有 约 定 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由 基金管理人 召 集。基金 管理人 未 按规定 召 集或 者 不能 召 集 时 , 由 基金 托 管人 召 集。
2.基金 托 管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应当 向 基金管理人 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管理人 应当 自 收 到 书 面提 议 之 日 起 10日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并书 面 告 知 基金 托 管人。 基金管理人 决 定 召 集的, 应当 自 出具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日内 召 开 ; 基金管理人 决 定 不 召 集, 基金 托 管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应当 自 行 召 集。
3.代 表基金 份额 10%以 上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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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 向 基金管理人 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管理人 应当 自 收 到 书 面提 议 之 日 起 10日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并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 表和基金 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 决 定 召 集的, 应
当 自 出具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日内 召 开 ; 基金管理人 决 定 不 召 集, 代 表基金 份额 10%以 上 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应当 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托 管人 应当 自
收 到 书 面提 议 之 日 起 10日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并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 表和
基金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决 定 召 集的, 应当 自 出具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日内 召 开 。
4.代 表基金 份额 10%以 上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就 同 一 事项 要 求 召 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而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都 不 召 集的, 代 表基金 份额 10%以 上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有 权 自 行
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但 应当 至 少 提 前 30日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5.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 法自 行 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应当
配 合 ,不 得 阻 碍 、 干扰 。
(四 )召 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通 知 时 间 、 通 知 内容、 通 知 方式
1.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召 集人 (以下简称“ 召 集人” )负 责 选择 确 定 开 会 时 间 、 地 点 、
方式 和 权 益 登 记 日。 召 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召 集人 必 须 于会 议 召 开 日 前 30日 在 指 定 报 刊 及 其 他相 关 媒体 公 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不 得 就 未 经 公 告 的 事项 进行 表 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通 知 须 至 少 载 明以下内容 :
(1)会 议 召 开 的 时 间 、 地 点 和出 席 方式 ;
(2)会 议 拟 审议 的主要 事项 ;
(3)会 议 形 式 ;
(4)议事 程 序 ;
(5)有 权 出 席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权 益 登 记 日 ;
(6)代 理投 票 的 授权 委 托 书的内容要 求 (包括 但不 限 于 代 理人 身 份 、 代 理 权 限 和 代 理有 效 期 限 等 )、 送 达 时 间 和 地 点 ;
(7)表 决 方式 ;
(8)会 务 常 设 联 系 人 姓 名 、 电话 ;
(9)出 席 会 议 者 必 须 准 备 的文 件 和 必 须 履 行 的 手续 ;
(10)召 集人 需 要 通 知 的其 他 事项 。
2.采 用 通 讯 方式 开 会并 进行 表 决 的 情 况 下, 由 召 集人 决 定 通 讯 方式 和表 决 方式 ,并 在 会
议 通 知 中说明本 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所 采 取 的具 体 通 讯 方式 、委 托 的 公 证 机 关 及 其 联 系 方
式 和 联 系 人、表 决 意 见 提 交 的 截 止 时 间 和收 取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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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 召 集人 为 基金管理人, 还 应 另 行 通 知 基金 托 管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 召 集人 为 基金 托 管人, 则 应 另 行 通 知 基金管理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 召 集人 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则 应 另 行 通 知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进行 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 拒 不 派 代 表对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的,不 影 响 计 票 和表 决 结果 。
(五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出 席 会 议 的 方式
1.会 议 方式
(1)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召 开 方式 包括现 场 开 会和 通 讯 方式 开 会。
(2)现 场 开 会 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本人出 席 或 通过 授权 委 托 书委 派 其 代 理人出 席 , 现 场 开
会 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的 授权 代 表 应当 出 席 , 如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 拒 不 派 代 表
出 席 的,不 影 响 表 决 效 力 。
(3)通 讯 方式 开 会 指 按照 本基金 合同 的 相 关 规定进行 表 决 。
(4)会 议 的 召 开 方式 由 召 集人确 定 。
2.召 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条件
(1)现 场 开 会 方式
在同 时 符 合 以下 条件 时 , 现 场 会 议 方 可 举 行 :
1)对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 统 计 显 示 , 全部 有 效 凭 证 所 对 应 的基金 份额应
占 权 益 登 记 日基金 总 份额 的 50%以 上 (含 50%,下 同 );
2)到 会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身 份 证明 及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 凭 证、 代 理人 身 份 证明、委 托 人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 凭 证 及 授权 委 托 代 理 手续 完 备 , 到 会 者 出具的 相 关 文 件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基
金 合同 及 会 议 通 知 的 规定 ,并 且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 凭 证 与 基金管理人 持 有的 注册登 记 资 料 相
符 。
(2)通 讯 开 会 方式
在同 时 符 合 以下 条件 时 , 通 讯 会 议 方 可 举 行 :
1)召 集人 按 本基金 合同规定 公 布 会 议 通 知 后 , 在 2 个 工作日内 连 续 公 布 相 关 提 示 性 公
告 ;
2)召 集人 按 基金 合同规定 通 知 基金 托 管人或 /和基金管理人 (分别 或 共 同 称 为 “监督人” )
到 指 定 地 点 对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
3)召 集人 在 监督人和 公 证 机 关 的监督下 按照 会 议 通 知 规定 的 方式 收 取 和 统 计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表 决 意 见 , 如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经 通 知 拒 不 到 场 监督的,不 影 响 表 决 效 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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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4)本人 直 接 出具 意 见 和 授权 他 人 代 表出具 意 见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代 表的基金 份额 占
权 益 登 记 日基金 总 份额 的 50%以 上 ;
5)直 接 出具 意 见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出具 意 见 的 代 理人 提 交 的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 凭 证、 授权 委 托 书 等 文 件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 通 知 的 规定 ,并 与 注册登 记 机构 记 录 相 符 。
(六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议事 内容 及 提 案 权
(1)议事 内容 为 本基金 合同规定 的 召 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事 由 所 涉 及 的内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单 独 或 合 并 持 有 权 益 登 记 日本基金 总 份额 10%以 上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可以 在大 会 召 集人 发 出会 议 通 知 前 就 召 开 事 由 向 大 会 召 集人 提 交 需由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审议 表 决 的 提 案 。
(3)对于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 交 的 提 案 , 大 会 召 集人 应当按照 以下 原则 对 提 案 进行 审 核 :
关 联 性。 大 会 召 集人对于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 案 涉 及 事项 与 基金有 直 接关 系 ,并 且 不 超 出
法 律 法 规 和基金 合同规定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职 权 范 围 的, 应提 交 大 会 审议 ; 对于不 符 合 上述 要 求 的,不 提 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审议 。 如 果 召 集人 决 定 不 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 案 提
交 大 会表 决 , 应当在 该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上 进行解 释 和说明。
程 序 性。 大 会 召 集人可以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提 案 涉 及 的 程 序 性 问 题 做 出 决 定 。 如 将 其 提 案 进行分 拆 或 合 并表 决 , 需征 得 原 提 案 人 同 意 ; 原 提 案 人不 同 意 变 更 的, 大 会主 持 人可以 就 程 序 性 问 题 提 请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做 出 决 定 ,并 按照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定 的 程 序 进 行 审议 。
(4)单 独 或 合 并 持 有 权 益 登 记 日基金 总 份额 10%以 上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 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审议 表 决 的 提 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 提 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审议 表 决 的 提 案 , 未 获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审议 通过 , 就 同 一 提 案 再 次 提 请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审议 ,其
时 间间 隔 不 少 于 6个 月。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定 的 除 外 。
(5)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召 集人 发 出 召 开 会 议 的 通 知 后 , 如 果 需 要对 原 有 提 案 进行 修 改 , 应当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召 开前 30日 及时公 告 。 否则 ,会 议 的 召 开 日期 应当 顺 延 并 保证 至 少 与 公 告 日期有 30日的 间 隔 期。
2.议事 程 序
(1)现 场 开 会
在 现 场 开 会的 方式 下, 首 先 由 大 会主 持 人 按照规定程 序 宣布 会 议议事 程 序 及 注 意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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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确 定 和 公 布 监 票 人, 然 后由 大 会主 持 人 宣 读 提 案 ,经 讨 论 后 进行 表 决 ,经 合 法 执 业 的 律 师 见
证 后 形 成大 会 决 议 。
大 会 由 召 集人 授权 代 表主 持 。基金管理人 为 召 集人的,其 授权 代 表 未 能主 持大 会的 情 况 下, 由 基金 托 管人 授权 代 表主 持 ; 如 果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授权 代 表 均 未 能主 持大 会,
则由 出 席 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和 代 理人以 所代 表的基金 份额 50%以 上 多 数 选 举 产生 一 名
代 表作 为 该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主 持 人。
召 集人 应当 制 作出 席 会 议 人员的 签 名 册 。 签 名 册 载 明 参 加 会 议 人员 姓 名 (或 单 位 名 称 )、 身 份 证号 码 、 持 有或 代 表有表 决 权 的基金 份额 数 量 、委 托 人 姓 名 (或 单 位 名 称 )等 事项 。
(2)通 讯 方式 开 会
在 通 讯 表 决开 会的 方式 下, 首 先 由 召 集人 提 前 30日 公 布 提 案 , 在所 通 知 的表 决 截 止 日 期 后 第 2个 工作日 在 公 证 机 关 及 监督人的监督下 由 召 集人 统 计 全部 有 效 表 决 并 形 成 决 议 。 如 监督人经 通 知 但 拒 绝 到 场 监督, 则 在 公 证 机 关 监督下 形 成 的 决 议 有 效 。
3.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不 得 对 未 事 先 公 告 的 议事 内容 进行 表 决 。
(七 )决 议 形 成 的 条件 、表 决 方式 、 程 序
1.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持 每 一基金 份额享 有 平等 的表 决 权 。
2.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分为 一 般 决 议 和 特 别 决 议:
(1)一 般 决 议
一 般 决 议 须 经出 席 会 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其 代 理人 )所持 表 决 权 的 50%以 上 通过 方
为 有 效 , 除 下 列 (2)所规定 的 须 以 特 别 决 议 通过 事项 以 外 的其 他 事项 均 以一 般 决 议 的 方式 通
过 ;
(2)特 别 决 议
特 别 决 议 须 经出 席 会 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其 代 理人 )所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含 三 分 之 二 )通过 方为 有 效 ; 涉 及 更换 基金管理人、 更换 基金 托 管人、 转换 基金 运 作 方式 、 终
止 基金 合同 必 须 以 特 别 决 议 通过 方为 有 效 。
3.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项 , 应当 依 法 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 者 备 案 ,并 予 以 公 告 。
4.采 取 通 讯 方式进行 表 决时 , 除非 在 计 票 时 有 充分 的 相 反 证 据 证明, 否则 表 面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和会 议 通 知 规定 的书 面 表 决 意 见即 视 为 有 效 的表 决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盾 的 视
为 弃 权 表 决 ,但 应当 计 入 出具书 面 意 见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代 表的基金 份额 总 数 。
5.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采 取 记 名 方式进行 投 票 表 决 。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并 列 的 各 项议 题 应当分 开 审议 、 逐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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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表 决 。
(八 )计 票
1.现 场 开 会
(1)如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由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 召 集, 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主 持 人 应当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和 代 理人中 推 举 两 名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代 表 与大 会 召 集人 授权 的一 名 监督员 共 同担 任 监 票 人 ; 如 大 会 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自 行
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主 持 人 应当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和
代 理人中 推 举 两 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 表 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授权 的一 名 监督员 共 同担
任 监 票 人 ; 但 如 果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的 授权 代 表 未 出 席 , 则 大 会主 持 人可 自 行 选 举 三 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 表 担 任 监 票 人。
(2)监 票 人 应当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 立 即 进行 清 点 , 由 大 会主 持 人 当场 公 布 计 票 结
果 。
(3)如 大 会主 持 人对于 提 交 的表 决 结果 有 异 议 ,可以对投 票 数 进行 重 新 清 点 ; 如 大 会主
持 人 未 进行 重 新 清 点 , 而 出 席 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或 代 理人对 大 会主 持 人 宣布 的表 决 结果
有 异 议 ,其有 权 在 宣布 表 决 结果 后 立 即 要 求 重 新 清 点 , 大 会主 持 人 应当 立 即 重 新 清 点 并 公 布 重 新 清 点结果 。 重 新 清 点 仅 限 一 次 。
2.通 讯 方式 开 会
在 通 讯 方式 开 会的 情 况 下, 计 票方式为 : 由 大 会 召 集人 授权 的 两 名 监 票 人 在 监督人 派 出 的 授权 代 表的监督下 进行 计 票 ,并 由公 证 机 关 对其 计 票 过 程 予 以 公 证 ; 如 监督人经 通 知 但 拒 绝 到 场 监督, 则 大 会 召 集人可 自 行 授权 3名 监 票 人 进行 计 票 ,并 由公 证 机 关 对其 计 票 过 程 予 以 公 证。
(九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 备 案 后 的 公 告 时 间 、 方式
1.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通过 的一 般 决 议 和 特 别 决 议 , 召 集人 应当 自通过之 日 起 5日内 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 者 备 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项 自 中国证监会 依 法 核准或 者 出具
无 异 议意 见之 日 起 生效 。 关 于本 章 第 ( 二 ) 条 所规定 的 召 开 事 由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 者 出具 无 异 议意 见后 方 可 执 行 。
2.生效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对 全 体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均 有 约 束 力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应当 执 行生效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
3.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应 自 生效 之 日 起 2日内 在 指 定 媒体 公 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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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法 律 法 规 或监管 部 门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另 有 规定 的, 从 其 规定 。
三、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 终止 与基金 财产 的 清 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 变 更
1.基金 合同 变 更 内容对基金 合同当 事 人 权 利、 义 务 产生 重 大影 响 的, 应 召 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基金 合同 变 更 的内容 应 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同 意 。
(1)转换 基金 运 作 方式 ;
(2)变 更 基金 类别 ;
(3)变 更 基金投资 目 标 、投资 范 围 或投资 策 略 ( 法 律 法 规 和中国证监会 另 有 规定 的 除 外 );
(4)变 更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程 序 ;
(5)更换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
(6)提高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的 报 酬 标 准, 提高 销 售 服 务 费率 。但 根据适 用的 相 关 规定提高 该 等 报 酬 标 准的 除 外 ;
(7)本基金 与 其 他 基金的 合 并 ;
(8)对基金 合同当 事 人 权 利、 义 务 产生 重 大影 响 的其 他 事项 ;
(9)法 律 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情 形 。
但出 现 下 列 情 况时 ,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 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同 意 变 更 后公 布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1)调 低 基金管理 费 、基金 托 管 费 、 销 售 服 务 费 和其 他 应 由 基金 承担 的 费 用 ;
(2)在 法 律 法 规 和本基金 合同规定 的 范 围 内 变 更 基金的 申 购 费率 、收 费 方式 或 调 低 赎回
费率 ;
(3)因 相 应 的 法 律 法 规发生 变 动 必 须 对基金 合同进行 修 改 ;
(4)在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金 合同 》 规定 的 范 围 内, 在 不 提高 现 有基金 份额持 有人 适 用的 费 率 的 前 提 下, 设 立新 的基金 份额 级 别 , 增 加新 的收 费 方式 ;
(5)对基金 合同 的 修 改 不 涉 及 本基金 合同当 事 人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发生 重 大 变化 ;
(6)基金 合同 的 修 改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益 无 实质性不利 影 响 ;
(7)按照 法 律 法 规 或本基金 合同规定 不 需 召 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其 他 情 形 。
2.基金 合同生效 后 的 存 续 期内,出 现 以下 情 形 之 一的,基金管理人 应 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并 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就 是 否 终止 基金 合同进行 表 决 :
( 1)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数 量 连 续 60个 工作日 达 不 到 200人 ;
( 2)基金资 产 净 值 连 续 60个 工作日 低 于 3000万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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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本基金 前十 大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持份额 数 之 和 在 本基金 总 份额 数 中 所 占 比例 连 续 60个 工作日 达到 百 分 之 九 十 以 上 。
3.关 于 变 更 基金 合同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应 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 备 案 ,并于中国
证监会核准或出具 无 异 议意 见后 生效 执 行 ,基金管理人 应在 中国证监会核准 后 依 照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的有 关 规定在 指 定 报刊 及 其 他相 关 媒体 公 告 。
(二 )本基金 合同 的 终止
有下 列 情 形 之 一的,本基金 合同将 终止:
1.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定 终止 的 ;
2.基金管理人 因解散 、 破 产 、 撤 销 等 事 由 ,不能 继 续 担 任 基金管理人的 职务 , 而 在 6
个 月内 无 其 他适 当 的基金管理 公 司 承 接 其 原 有 权 利 义 务 ;
3.基金 托 管人 因解散 、 破 产 、 撤 销 等 事 由 ,不能 继 续 担 任 基金 托 管人的 职务 , 而 在 6
个 月内 无 其 他适 当 的 托 管 机构 承 接 其 原 有 权 利 义 务 ;
4.中国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情 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 清算
1.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 成 立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在 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 行 基金 清算 。
(2)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成 员 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具有 从 事 证券 相 关 业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的人员 组 成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可以 聘 用 必 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负 责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 价、 变现 和 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可以 依 法 进行 必 要的 民事 活 动 。
2.基金 财产 清算 程 序
基金 合同 终止 , 应当按 法 律 法 规 的有 关 规定 和本基金 合同 的 约 定 对基金 财产进行 清算 。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 序 主要 包括 :
(1)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 发 布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 告 ;
(2)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统 一 接 管基金 财产 ;
(3)对基金 财产进行 清 理和确 认 ;
(4)对基金 财产进行 估 价和 变现 ;
(5)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算 报 告 进行 审计 ;
(6)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出具 法 律意 见 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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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报 告 中国证监会 ;
(8)参 加 与 基金 财产 有 关 的 民事 诉讼 ;
(9)公 布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
(10)对基金 剩 余 财产进行分 配 。
3.清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在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 程 中 发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清算费
用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优 先 从 基金 财产 中 支 付 。
4.基金 财产按 下 列 顺 序 清 偿 :
(1)支 付 清算费 用 ;
(2)交 纳 所 欠 税 款 ;
(3)清 偿 基金债 务 ;
(4)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分 配 。
基金 财产 未 按 前 款 (1)- (3)项 规定 清 偿 前 ,不 分 配 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5.基金 财产 清算 的 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 告 于基金 合同 终止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后 5个 工作日内 由 基金 财产 清 算 组 公 告 ; 清算 过 程 中的有 关重 大 事项 须 及时公 告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经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计 , 律 师 事 务 所 出具 法 律意 见 书 后 ,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6.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 文 件 的保 存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 有 关 文 件 由 基金 托 管人保 存 15年以 上 。
四、 争 议 的 处 理
对于 因 基金 合同 的 订立 、内容、 履 行 和 解 释 或 与 基金 合同 有 关 的 争 议 ,基金 合同当 事 人 应 尽 量 通过 协 商 、 调 解 途 径 解 决 。不 愿 或 者 不能 通过 协 商 、 调 解解 决 的, 任何 一 方均 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 中国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裁 委员会, 按照 中国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裁 委员会 届 时 有 效 的 仲裁
规 则 进行 仲裁 。 仲裁 地 点 为 北京 市 。 仲裁裁 决 是 终 局 的,对 各 方当 事 人 均 有 约 束 力 , 仲裁 费
用 由 败 诉 方承担 。
争 议 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当 事 人 应 恪守各自 的 职 责 , 继 续 忠 实、 勤勉 、 尽 责 地履 行 基金
合同规定 的 义 务 , 维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合 法 权 益。
本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 律 管 辖 。
五、基金的信 息 披露
基金 合同 、 托 管 协议 、招募说明书或 更 新 后 的招募说明书、年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 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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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 报 告 和基金 份额 净 值 公 告 等 文本文 件 在 编 制 完 成 后 , 将存 放 于基金管理人 所在 地 、基金 托
管人 所在 地 , 供 公 众 查 阅 。投资人 在 支 付 工本 费 后 ,可 在合 理 时 间 内 取得 上述 文 件 复 制 件 或
复印 件 。
投资人也可 在 基金管理人 指 定 的 网站 上 进行 查 阅 。本基金的信 息披露事项 将在 指 定 媒体
上 公 告 。
本基金的信 息披露 将 严 格 按照 法 律 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 规定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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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二:基金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 要
一、基金托管 协议 当 事 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 称 : 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 福田 区 深 南 大 道 6008号 特 区 报 业 大 厦 19层
办 公 地址 : 北京 市 东城 区 东 长 安街 1号 东 方 广 场 东 方 经 贸城 C2办 公 楼 15层
邮 政 编 码 : 100738
法 定代 表人 : 彭 越
成 立 日期 : 2001年 5月 28日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及 批 准 设 立 文号 :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 字 [ 2001] 7号
组织 形 式 : 有 限 责任 公 司
注册 资本 : 贰 亿 元 人 民 币
存 续 期 间: 持 续 经 营
经 营 范 围 : 基金募集、基金 销 售 、资 产 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 他业务
( 二 )基金 托 管人
名 称 : 中国 建设 银 行股份 有 限公 司 (简称 : 中国 建设 银 行 )
住 所 : 北京 市 西城 区 金 融大 街 25号
办 公 地址 : 北京 市 西城 区 闹 市 口 大 街 1号 院 1号 楼
法 定代 表人 : 郭树 清
成 立 时 间: 2004年 09月 17日
组织 形 式 : 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 资本 : 贰仟叁佰叁拾 陆 亿 捌仟玖佰 零 捌万肆仟 元 人 民 币
存 续 期 间: 持 续 经 营
基金 托 管资 格 批 文 及 文号 :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 字 [1998]12号
联 系 人 : 尹
东
联 系电话 : (010) 6759 5003
经 营 范 围 : 吸 收 公 众 存 款 ; 发 放 短 期、中期、长期 贷 款 ; 办 理国内 外结 算 ; 办 理 票 据 承
兑 与 贴 现 ; 发行 金 融 债券 ; 代 理 发行 、 代 理 兑 付 、 承 销 政府 债券 ; 买 卖政府 债券、金 融 债券 ;
从 事 同 业 拆借 ; 买 卖 、 代 理 买 卖外 汇 ; 从 事 银 行 卡 业务 ; 提供 信用证 服 务及 担 保 ; 代 理收 付
款 项 及 代 理保险 业务 ; 提供 保管 箱 服 务 ; 经中国银 行 业 监督管理 机构 等 监管 部 门批 准的其 他
业务 。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 业 务监督和 核 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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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 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 定 ,对基金投资 范 围 、投资
对 象 进行 监督。基金 合同 明确 约 定 基金投资风 格 或证券 选择 标 准的,基金管理人 应按照 基金 托 管人要 求 的 格 式提供 投资 品 种 池 和 交 易 对 手 库 ,以 便 基金 托 管人 运 用 相 关 技术 系 统 ,对基 金实 际 投资是 否 符 合 基金 合同 关 于证券 选择 标 准的 约 定进行 监督,对 存在 疑 义 的 事项 进行 核 查 。
本基金的投资 范 围 为 具有 良好 流 动 性的金 融 工具, 包括 国内 依 法 发行 上 市 的 股票 、债
券、 货币市场 工具、 权 证、资 产 支 持 证券以 及法 律 法 规 或中国证监会 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 金
融 工具。
本基金主要投资国债、 央 行票 据 、 政 策 性金 融 债、金 融 债、 企 业 债、 公 司 债、 短 期 融 资
券、 地 方 政府 债、 正 回 购 、 逆 回 购 、可 转换 公 司 债券( 含 可 分 离 交 易 的可 转换 债券)、资 产 支 持 证券 等 债券资 产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中国证监会以 后 允 许基金投资其 他 品 种,基金管理人 在 履 行 适 当程 序 后 , 可以 将 其 纳 入 投资 范 围 。
( 二 )基金 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 定 ,对基金投资、 融 资 比例
进行 监督。基金 托 管人 按 下 述 比例 和 调 整期 限 进行 监督 :
(1)本基金 持 有一 家 上 市 公 司 的 股票 ,其 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10%;
(2)本基金 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 值不 得 超过 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3%;
(3)本基金 进 入 全 国银 行 间 同 业 市场进行 债券 回 购 的资金 余 额 不 得 超过 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40%; 本基金 进 入 全 国银 行 间 同 业 市场进行 债券 回 购 的 最 长期 限 为 1年,债券 回 购 到 期 后 不
得 展 期 ;
(4)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 产 比例 不 低 于基金资 产 的 80%,其中信用债券投资不 低 于本基 金债券资 产 的 80%。 同 时 ,本基金可以投资 股票 、 权 证 等 权 益 类 工具,但 合 计 投资 比例 不 得
超过 基金资 产 的 20%。 现 金或 者 到 期日 在 一年以内的 政府 债券不 低 于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5%。信
用债券 指 金 融 债、 企 业 债、 公 司 债、 短 期 融 资券、 地 方 政府 债、可 转换 公 司 债券( 含 可 分 离
交 易 的可 转换 债券)、资 产 支 持 证券 等 除 国债、 央 行票 据 和 政 策 性金 融 债 外 的 非 国 家 信用的 债券资 产 ;
(5)本基金投资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人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得 超过 基金资 产 净 值
的 10%;
(6)本基金 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 支 持 证券,其 市 值不 得 超过 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20%;
(7)本基金 持 有的 同 一 (指 同 一信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得 超过 该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规 模 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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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本基金 应 投资于信用 级 别 评 级 为 BBB以 上 (含 BBB)的资 产 支 持 证券。基金 持 有资 产 支 持 证券期 间 , 如 果 其信用 等 级 下 降 、不 再 符 合 投资 标 准, 应在 评 级 报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3个 月 内 予 以 全部 卖 出 ;
(9)本基金 参 与股票发行 申 购 ,本基金 所 申 报 的金 额 不 超过 本基金的 总 资 产 ,本基金 所 申 报 的 股票 数 量 不 超过 拟 发行股票 公 司 本 次 发行股票 的 总 量 ;
(10)本基金 在 任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的 总 金 额 ,不 得 超过 上 一 交 易 日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0.5%;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及 监管 政 策 等 对本基金的基金 合同所 约 定 的投资 组 合 比例 限 制 进行 变 更 , 本基金 在 履 行 适 当程 序 后 ,可 相 应 调 整 禁 止 行为 和投资 比例 限 制 规定 。 法 律 法 规 或监管 部 门 取 消 上述 限 制 , 如 适 用于本基金, 则 本基金 在 履 行 适 当程 序 后 投资不 再 受相 关 限 制 。
因 证券 市场波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基金 规 模 变 动等 基金管理人 之 外 的 因素 致 使 基金投资 比例 不 符 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个 交 易 日内 进行 调 整。
基金管理人 应当 自 基金 合同生效 之 日 起 6个 月内 使 基金的投资 组 合 比例 符 合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约 定 。基金 托 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 与 检 查 自 本基金 合同生效 之 日 起 开 始 。
( 三 )基金 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 定 ,对本 托 管 协议 第 十 五条 第 九 款 基金投资 禁 止 行为进行 监督。基金 托 管人 通过 事 后 监督 方式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 禁 止 行为 和 关 联交 易进行 监督。 根据法 律 法 规 有 关 基金 禁 止 从 事关 联交 易 的 规定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 管人 应 事 先 相 互 提供与 本 机构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 与 本 机构 有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名 单 及 有 关关 联 方发行 的证券 名 单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有 责任 确保 关 联交 易 名 单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 负 责 及时 将 更 新 后 的 名 单发 送 给 对 方 。
若 基金 托 管人 发 现 基金管理人 与 关 联交 易 名 单 中 列 示 的 关 联 方进行 法 律 法 规 禁 止 基金
从 事 的 关 联交 易 时 ,基金 托 管人 应 及时 提 醒 基金管理人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阻 止 该 关 联交 易 的 发
生 , 如 基金 托 管人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后 仍 无法 阻 止关 联交 易发生 时 ,基金 托 管人有 权 向 中国证监 会 报 告 。对于基金管理人 已 成 交 的 关 联交 易 ,基金 托 管人 事 前无法 阻 止 该 关 联交 易 的 发生 ,
只 能 进行 事 后 结 算 ,基金 托 管人不 承担 由 此 造 成 的 损失 ,并 向 中国证监会 报 告 。
( 四 )基金 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 参 与 银 行
间 债券 市场进行 监督。基金管理人 应在 基金投资 运 作 之前 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供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行 业 标 准的、经 慎 重 选择 的、本基金 适 用的银 行 间 债券 市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并 约 定 各 交 易 对
手 所 适 用的 交 易 结 算 方式 。基金管理人 应 严 格 按照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的 范 围 在 银 行 间 债券 市场 选 择 交 易 对 手 。基金 托 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 否 按 事 前 提供 的银 行 间 债券 市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进
行 交 易 。基金管理人可以 每 半 年对银 行 间 债券 市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及 结 算 方式进行 更 新 , 新 名 单 确 定 前 已 与 本 次 剔 除 的 交 易 对 手 所进行 但 尚 未 结 算 的 交 易 , 仍 应按照 协议 进行 结 算 。 如 基 金管理人 根据 市场 情 况需 要 临 时 调 整银 行 间 债券 市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及 结 算 方式 的, 应 向 基金
托 管人说明理 由 ,并 在与 交 易 对 手 发生 交 易 前 3个 工作日内 与 基金 托 管人 协 商 解 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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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 负 责 对 交 易 对 手 的资信 控 制 , 按 银 行 间 债券 市场 的 交 易规 则 进行 交 易 ,并 负
责 解 决 因 交 易 对 手 不 履 行合同 而造 成 的 纠 纷 及 损失 ,基金 托 管人不 承担 由 此 造 成 的 任何 法 律
责任 及 损失 。 若 未 履 约 的 交 易 对 手 在 基金 托 管人 与 基金管理人确 定 的 时 间 前 仍 未 承担 违 约责
任 及 其 他相 关 法 律责任 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相 应损失 先 行 予 以 承担 , 然 后 再 向 相 关 交 易 对
手 追偿 。基金 托 管人 则根据 银 行 间 债券 市场成 交 单 对 合同 履 行 情 况 进行 监督。 如 基金 托 管人 事 后 发 现 基金管理人没有 按照 事 先 约 定 的 交 易 对 手 或 交 易方式进行 交 易 时 ,基金 托 管人 应 及
时 提 醒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不 承担 由 此 造 成 的 任何 损失 和 责任 。
( 五 )本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 证券,基金管理人 应 事 先 根据 中国证监会 相 关 规定 , 与 基金
托 管人 就 相 关事项签 订补 充 协议 ,明确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 证券的 比例 。基金管理人 应 制订 严
格 的投资 决策流 程 和风险 控 制制 度 , 防 范 流 动 性风险、 法 律 风险和 操 作风险 等 各 种风险。基
金 托 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 否 遵 守相 关 制 度 、 流 动 性风险 处 置 预 案 以 及相 关 投资 额度 和 比例 等 的 情 况 进行 监督。
( 六 )基金 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 定 ,对基金资 产 净 值 计算 、
基金 份额 净 值 计算 、 应 收资金 到账 、基金 费 用 开 支 及 收 入 确 定 、基金收益 分 配 、 相 关 信 息披 露 、基金 宣传推介 材 料 中 登 载 基金 业绩 表 现 数 据 等进行 监督和核 查 。
( 七 )基金 托 管人 发 现 基金管理人的 上述事项 及 投资 指 令 或实 际 投资 运 作 违反 法 律 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 管 协议 的 规定 , 应 及时 以 电话 提 醒 或书 面提 示 等方式 通 知 基金管理人 限
期 纠 正 。基金管理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和 协 助 基金 托 管人的监督和核 查 。基金管理人收 到 书 面 通 知 后 应在 下一工作日 前及时 核对并以书 面 形 式 给 基金 托 管人 发 出 回 函 , 就 基金 托 管人的 疑 义 进 行解 释 或 举 证,说明 违 规 原 因 及 纠 正 期 限 ,并保证 在规定 期 限 内 及时 改正 。 在 上述 规定 期 限 内,基金 托 管人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项 进行 复 查 ,督 促 基金管理人 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
管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项 未 能 在 限 期内 纠 正 的,基金 托 管人 应 报 告 中国证监会。
( 八 )基金管理人有 义 务 配 合 和 协 助 基金 托 管人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 管 协议 对基金 业务 执 行 核 查 。对基金 托 管人 发 出的书 面提 示 ,基金管理人 应在规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并 改 正 ,或 就 基金 托 管人的 疑 义 进行解 释 或 举 证 ; 对基金 托 管人 按照 法 律 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
管 协议 的要 求 需 向 中国证监会 报 送 基金监督 报 告 的 事项 ,基金管理人 应 积 极 配 合提供 相 关 数 据 资 料 和 制 度等 。
( 九 ) 若 基金 托 管人 发 现 基金管理人 依 据 交 易程 序 已 经 生效 的 指 令 违反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其 他 有 关 规定 ,或 者 违反 基金 合同 约 定 的, 应当 立 即通 知 基金管理人, 由 此 造 成 的 损失 由
基金管理人 承担 。
( 十 )基金 托 管人 发 现 基金管理人有 重 大 违 规行为 , 应 及时 报 告 中国证监会, 同 时通 知 基金管理人 限 期 纠 正 ,并 将 纠 正结果报 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挠 对 方 根据 本 托 管 协议 规定行 使 监督 权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诈 等 手段 妨 碍 对 方进行 有 效 监督, 情
节 严 重 或经基金 托 管人 提 出 警 告 仍 不 改正 的,基金 托 管人 应 报 告 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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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 业 务 核 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 管人 履 行 托 管 职 责 情 况 进行 核 查 ,核 查事项 包括 基金 托 管人 安 全 保管基金 财产 、 开 设 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复 核基金管理人 计算 的基金资 产
净 值和基金 份额 净 值、 根据 基金管理人 指 令 办 理 清算 交 收、 相 关 信 息披露 和监督基金投资 运
作 等行为 。
( 二 )基金管理人 发 现 基金 托 管人 擅 自 挪 用基金 财产 、 未 对基金 财产 实 行分 账 管理、 未
执 行 或 无 故 延 迟 执 行 基金管理人资金 划 拨 指 令 、 泄 露 基金投资信 息 等 违反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本 协议 及 其 他 有 关 规定 时 , 应 及时 以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金 托 管人 限 期 纠 正 。基金 托 管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时 核对并以书 面 形 式 给 基金管理人 发 出 回 函 ,说明 违 规 原 因 及 纠 正 期 限 ,并
保证 在规定 期 限 内 及时 改正 。 在 上述 规定 期 限 内,基金管理人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项 进行 复 查 ,
督 促 基金 托 管人 改正 。基金 托 管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基金管理人的核 查 行为 , 包括 但不 限 于 : 提 交 相 关 资 料 以 供 基金管理人核 查托 管 财产 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基金管理人并
改正 。
( 三 )基金管理人 发 现 基金 托 管人有 重 大 违 规行为 , 应 及时 报 告 中国证监会, 同 时通 知 基金 托 管人 限 期 纠 正 ,并 将 纠 正结果报 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 托 管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挠 对 方 根据 本 协议 规定行 使 监督 权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诈 等 手段 妨 碍 对 方进行 有 效 监督, 情节 严 重 或经基金管理人 提 出 警 告 仍 不 改正 的,基金管理人 应 报 告 中国证监会 。
四、基金 财产 的 保 管
(一)基金 财产 保管的 原则
1.基金 财产应 独 立 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的 固 有 财产 。
2.基金 托 管人 应 安 全 保管基金 财产 。
3.基金 托 管人 按照规定 开 设 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4.基金 托 管人对 所 托 管的不 同 基金 财产分别 设 置 账户 ,确保基金 财产 的完整 与 独 立 。
5.基金 托 管人 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 指 令 ,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本 协议 的 约 定 保管基金 财产 , 如 有 特 殊 情 况 双 方 可 另 行 协 商 解 决 。
6.对于 因为 基金投资 产生 的 应 收资 产 , 应 由 基金管理人 负 责 与 有 关 当 事 人确 定 到账 日期
并 通 知 基金 托 管人, 到账 日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 账户 的,基金 托 管人 应 及时通 知 基金管理 人 采 取 措 施 进行 催 收。 由 此 给 基金 财产 造 成损失 的,基金管理人 应 负 责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追偿 基
金 财产 的 损失 ,基金 托 管人对 此 不 承担 任何责任 。
7.除依 据法 律 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 管人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托 管基金 财产 。
( 二 )基金募集期 间 及 募集资金的 验 资
1.基金募集期 间 募集的资金 应存 于基金管理人 在 基金 托 管人的 营业机构开 立 的“基金募
集 专 户 ”。 该账户 由 基金管理人 开 立 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 满 或基金 停 止 募集 时 ,募集的基金 份额 总 额 、基金募集金 额 、基金 份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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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人 数符 合 《 基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等 有 关 规定 后 ,基金管理人 应将属 于基金 财产 的 全 部 资金 划入 基金 托 管人 开 立 的基金银 行 账户 , 同 时 在规定 时 间 内, 聘 请 具有 从 事 证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会 计 师 事 务 所进行 验 资,出具 验 资 报 告 。出具的 验 资 报 告 由 参 加 验 资的 2名 或 2名 以
上 中国 注册 会 计 师 签 字 方为 有 效 。
3.若 基金募集期 限 届 满 , 未 能 达到 基金 合同生效 的 条件 , 由 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 办 理 退 款
等 事 宜 。
( 三 )基金银 行 账户 的 开 立 和管理
1.基金 托 管人可以基金的 名 义 在 其 营业机构开 立 基金的银 行 账户 ,并 根据 基金管理人 合 法 合规 的 指 令 办 理资金收 付 。本基金的银 行预 留印 鉴 由 基金 托 管人保管和 使 用。
2.基金银 行 账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基金 业务 的 需 要。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 得 假 借 本基金的 名 义 开 立 任何 其 他 银 行 账户 ; 亦 不 得 使 用基金的 任何 账户 进行 本基金
业务 以 外 的 活 动 。
3.基金银 行 账户 的 开 立 和管理 应 符 合 银 行 业 监督管理 机构 的有 关 规定 。
4.在 符 合 法 律 法 规规定 的 条件 下,基金 托 管人可以 通过 基金 托 管人 专 用 账户 办 理基金资
产 的 支 付 。
( 四 )基金证券 账户 和 结 算备 付 金 账户 的 开 立 和管理
1.基金 托 管人 在 中国证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任 公 司上 海 分 公 司 、 深圳 分 公 司 为 基金 开 立 基
金 托 管人 与 基金 联 名 的证券 账户 。
2.基金证券 账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仅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基金 业务 的 需 要。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 得 出 借 或 未 经对 方同 意 擅 自 转 让 基金的 任何 证券 账户 , 亦 不 得 使 用基金的 任何 账户
进行 本基金 业务 以 外 的 活 动 。
3.基金证券 账户 的 开 立 和证券 账户 卡 的保管 由 基金 托 管人 负 责 , 账户 资 产 的管理和 运 用 由 基金管理人 负 责 。
4.基金 托 管人以基金 托 管人的 名 义 在 中国证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任 公 司 开 立结 算备 付 金
账户 ,并 代 表 所 托 管的基金完 成与 中国证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任 公 司 的一 级 法 人 清算 工作,基
金管理人 应 予 以 积 极 协 助 。 结 算备 付 金、 结 算 互 保基金、 交 收价 差 资金 等 的收 取按照 中国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任 公 司 的 规定 执 行 。
5.若 中国证监会或其 他 监管 机构 在 本 托 管 协议 订立 日 之后 允 许基金 从 事 其 他 投资 品 种
的投资 业务 , 涉 及相 关 账户 的 开 立 、 使 用的, 若 无相 关 规定 , 则 基金 托 管人 比 照 上述关 于 账 户 开 立 、 使 用的 规定 执 行 。
( 五 )债券 托 管 专 户 的 开 设 和管理
基金 合同生效 后 ,基金 托 管人 根据 中国人 民 银 行 、中 央 国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任 公 司 的有 关 规定 , 在 中 央 国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任 公 司 开 立 债券 托 管 账户 ,并 代 表基金 进行 银 行 间 市场 债券的 结 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共 同代 表基金 签 订 全 国银 行 间 债券 市场 债券 回 购 主 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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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 。
( 六 )其 他 账户 的 开 立 和管理
1.因 业务 发 展 需 要 而 开 立 的其 他 账户 ,可以 根据法 律 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 由 基金 托
管人 负 责 开 立 。 新账户 按 有 关 规定 使 用并管理。
2.法 律 法 规等 有 关 规定 对 相 关 账户 的 开 立 和管理 另 有 规定 的, 从 其 规定 办 理。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的有 关 有价 凭 证 等 的保管
基金 财产 投资的有 关 实 物 证券 等 有价 凭 证 由 基金 托 管人 存 放 于基金 托 管人的保管 库 ,也
可 存 入 中 央 国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任 公 司 、中国证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任 公 司上 海 分 公 司 /深圳
分 公 司 或 票 据营业 中 心 的 代 保管 库 ,保管 凭 证 由 基金 托 管人 持 有。实 物 证券 等 有价 凭 证的 购
买 和 转 让 , 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共 同 办 理。基金 托 管人对 由 基金 托 管人以 外 机构 实 际 有 效 控 制 的证券不 承担 保管 责任 。
( 八 ) 与 基金 财产 有 关 的 重 大合同 的保管
与 基金 财产 有 关 的 重 大合同 的 签 署 , 由 基金管理人 负 责 。 由 基金管理人 代 表基金 签 署 的、
与 基金 财产 有 关 的 重 大合同 的 原 件 分别 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保管。 除 本 协议另 有 规定
外 ,基金管理人 代 表基金 签 署 的 与 基金 财产 有 关 的 重 大合同 包括 但不 限 于基金年 度 审计 合
同 、基金信 息披露协议 及 基金投资 业务 中 产生 的 重 大合同 ,基金管理人 应 保证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 托 管人 至 少 各 持 有一 份 正 本的 原 件 。基金管理人 应在 重 大合同 签 署 后及时 以 加 密 方式 或 双 方同 意 的其 他 方式将 重 大合同 传 真 给 基金 托 管人,并 在 三 十 个 工作日内 将 正 本 送 达 基金 托 管人 处 。 重 大合同 的保管期 限 为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5年。
五、基金资 产净 值计算 和 会计 核 算
1.基金资 产 净 值
基金资 产 净 值是 指 基金资 产 总 值 减去 负 债 后 的价值。
基金 份额 净 值是 指 基金资 产 净 值 除 以基金 份额 总 数 ,基金 份额 净 值的 计算 , 精 确 到
0.001元 , 小 数点 后 第 四 位 四 舍 五 入 ,国 家 另 有 规定 的, 从 其 规定 。
基金管理人 每 个 工作日 计算 基金资 产 净 值 及 基金 份额 净 值,经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 按规定 公 告 。
2.复 核 程 序
基金管理人 每 个 工作日对基金资 产进行 估 值 后 , 将 基金 份额 净 值 结果 发 送 基金 托 管人,
经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 无 误 后 , 由 基金管理人对 外 公 布 。
3.根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基金资 产 净 值 计算 和基金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由 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
基金的基金会 计责任 方 由 基金管理人 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 本基金有 关 的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在平等 基 础 上 充分 讨 论 后 , 仍 无法 达 成 一 致 意 见 的,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计
算 结果 对 外予 以 公 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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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名 册的 保 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 册至 少 应 包括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名 称和 持 有的基金 份额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 册 由 基金 注册登 记 机构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 指 令 编 制 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应分别 保管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 册 ,保 存 期不 少 于 15年。 如 不能 妥 善 保管, 则 按 相 关 法 规承
担 责任 。
在 基金 托 管人要 求 或 编 制 半 年 报 和年 报 前 ,基金管理人 应将 有 关 资 料 送 交 基金 托 管人,
不 得 无 故 拒 绝 或 延 误 提供 ,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 托 管人不 得将所 保管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 册 用于基金 托 管 业务 以 外 的其 他 用 途 ,并 应 遵 守 保 密 义 务 。
七 、托管 协议 的 变更 、 终止 与基金 财产 的 清 算
(一) 托 管 协议 的 变 更 程 序
本 协议 双 方当 事 人经 协 商 一 致 ,可以对 协议 进行 修 改 。 修 改 后 的 新 协议 ,其内容不 得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有 任何 冲 突 。基金 托 管 协议 的 变 更 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 后 生效 。
( 二 )基金 托 管 协议终止 出 现 的 情 形
1.基金 合同 终止 ;
2.基金 托 管人 解散 、 依 法 被撤 销 、 破 产 或 由 其 他 基金 托 管人 接 管基金资 产 ;
3.基金管理人 解散 、 依 法 被撤 销 、 破 产 或 由 其 他 基金管理人 接 管基金管理 权 ;
4.发生 法 律 法 规规定 或基金 合同 约 定 的 终止事项 。
八 、 争 议解决 方 式
因 本 协议 产生 或 与 之相 关 的 争 议 ,双 方当 事 人 应 通过 协 商 或 者 调 解解 决 , 当 事 人不 愿 通 过 协 商 、 调 解解 决 或 者 协 商 、 调 解 不 成 的, 任何 一 方均 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 中国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员会, 仲裁 地 点 为 北京 市 , 按照 中国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裁 委员会 届 时 有 效 的 仲裁 规 则 进行 仲裁 。 仲裁裁 决 是 终 局 的,对 当 事 人 均 有 约 束 力 , 仲裁 费 用 由 败 诉 方承担 。
争 议 处 理期 间 ,双 方当 事 人 应 恪守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职 责 , 各自 继 续 忠 实、 勤勉 、 尽 责 地履 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 管 协议 规定 的 义 务 , 维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合 法 权 益。
本 协议 受 中国 法 律 管 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