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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通胀(161815)

银华通胀: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银华 抗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1 银华抗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基 金管 理人 :银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 中 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银华 抗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2 重要提 示 本基金经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员会 (以 下简称 “中 国证监会 ”) 于2010 年6月28日证监 许可[2010]873 号文 核准 募 集。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 招 募说 明书 的 内容 真实 、 准 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书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但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集 的核 准, 并不 表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作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证券投 资基 金 (以 下简 称 “ 基金” ) 是一 种长 期投 资工具, 其主 要功 能是 分 散投资, 降 低投资 单一 证券 所带 来的 个别风 险 。 基 金不 同于 银行 储蓄和 债券 等能 够提 供固 定收益 预期 的 金融工 具 , 投 资人购 买基 金, 既可 能按 其持有 份额 分享基 金投 资所 产生 的收 益, 也可 能承 担 基金投 资所 带来 的损 失 。 投 资人应 当充 分了 解基 金定 期定额 投资 和零 存整 取等 储蓄方 式的 区 别。定 期定 额投 资是 引导 投资人 进行 长期 投资 、平 均投资 成本 的一 种简 单易 行的投 资方 式 。 但是定 期定 额投 资并 不能 规避基 金投 资所 固有 的风 险, 不 能保 证投 资人 获得 收益, 也不 是替 代储蓄 的等 效理 财方 式。 基金分 为股 票基 金、 混合 基金、 债券 基金 、 货 币市 场基金 等不 同类 型, 投资 人投资 不同 类型的 基金 将获 得不 同的 收益预 期 , 也 将承担 不同 程度的 风险 。 一般来 说 , 基金的 收益 预期 越高, 投资 人承 担的 风险 也越大 。 本基金 按照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1.00 元 发售 , 在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的影 响下 , 基 金份额 净值 可能低 于 基 金份 额 初 始面 值。 本基金 投资 于境外 证 券市 场, 基 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波 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资 人 在 投资本 基金 前 , 需充 分了 解本基 金的 产品 特性 , 充 分考虑 自身 的风 险承 受能 力, 理性 判断 市 场, 并 承担 基金 投资 中出 现的各 类风 险, 包括 市场 类风险 , 投 资工 具类 风险 、 投资 管理 类风 险、 技术 类风 险和 特 殊事 件类风 险等 。 巨额赎 回风 险是开 放式 基金 所特 有的 一种风 险 , 即 当 单个开 放 日 基金 的净 赎回 申请超 过 前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额 的百 分之 十时 , 投资 人将可 能无 法 及时赎 回持 有的 全部 基金 份额。 投资人 在进 行投 资决 策前 , 请仔 细阅 读本 基金 的 招 募说明 书 及 基金 合同 , 了 解本基 金的 风险收 益特 征, 并根 据自 身的投 资目 的、 投资 期限 、 投资 经验 、 资 产状 况等 判断基 金是 否和 投资人 的 风 险承 受能 力相 适应。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 恪 尽职 守、 诚实 信用 、 谨 慎勤 勉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资 产, 但不 保 证本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最 低收 益。 本基 金的 过往业 绩及 其净 值高 低并 不预示 其未 来业 绩表现 。 基 金管 理人 所管 理的其 它基 金的 业绩 并不 构成对 本基 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基金 管理
































银华 抗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3 人提醒 投资 人基 金投 资的 “买者 自负 ” 原 则, 在 做出 投资决 策后 , 基 金运 营状 况与基 金净 值 变化引 致的 投资 风险 ,由 投资人 自行 负担 。 投资人 应当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或具 有基 金代 销业 务资 格的其 他机 构购 买和 赎回 基金 , 基 金 代销机 构名 单详 见 本 招募 说明书 、本 基金 的 基 金份 额发售 公告 以及 相关 公告 。



































银华 抗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4 目 录 一、绪 言..................................................................... 1 二、释 义..................................................................... 2 三、风 险揭 示 ................................................................. 7 四、基 金的 投资 .............................................................. 12 五、基 金的 业绩 .............................................................. 26 六、基 金管 理人 .............................................................. 27 七、基 金的 募集 .............................................................. 35 八、基 金合 同生 效 ............................................................ 40 九、基 金份 额的 上市 交易 ...................................................... 41 十、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与转 换 .............................................. 43 十一、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54 十二、 基金 的财 产 ............................................................ 56 十三、 基金 资产 估值 .......................................................... 57 十四、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62 十五、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64 十六、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65 十七、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和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70 十八、 基金 托管 人 ............................................................ 73 十九、 境外 资产 托管 人 ........................................................ 77 二十、 相关 服务 机构 .......................................................... 79 二十一 、 基 金合 同 的 内容 摘要 .................................................. 99 二十二 、 托 管协 议 的 内容 摘要 ................................................. 116 二十三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 ................................................. 124 二十四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126 二十五 、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127 二十六 、备 查文 件 ........................................................... 128



































银华 抗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1 一、绪言 《 银华抗 通胀 主题 证 券投 资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 》(以下 简称 “本招 募说 明书” ) 依据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合 同法》( 以下简 称 “ 《合 同 法》”) 、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以 下简 称 “ 《基 金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 ( 以 下简 称 “ 《运 作办法 》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售 管理 办法》( 以下简 称 “ 《销售 办法》 ”)、 《 证券投 资基 金信息 披露管 理办法 》(以 下简 称 “ 《 信 息披露 办法 》 ”) 、 《中 国 人民银 行公 告 (2006)第5 号》 、 《 合格 境 内机构 投资 者境 外证 券投 资管理 试行 办法 》 (以 下简 称 《试 行办 法》 ) 、 《关 于实 施 〈合 格境 内 机构投 资者 境外 证券 投资 管理试 行办 法〉 有关 问题 的通知 》 ( 以下 简称 “ 《通 知》 ” ) 、 《深 圳证券 交易 所证 券投 资基 金上市 规则 》 、 《 银华 抗 通胀主 题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基 金合 同》 (以下 简称 “基 金合 同” )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编 写。 本 招募说 明书 阐述了 银华 抗通胀主 题 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的投资 目标 、策略 、风险 、 费率等 与 投 资人 投资 决策 有关的 全部 必要 事项 , 投资 人 在作 出投 资决 策前 应仔 细阅读 本招募 说明书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 招 募说 明书 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 真实性 、准 确性 、完 整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本基金 是根 据本 招募 说明 书 所载 明的 资料 申请 募集 的。本 招 募说 明书 由银 华基 金管理 有 限 公 司 解 释 。本 基 金 管 理人 没 有 委 托 或授 权 任 何 其他 人 提 供 未 在本 招募说明书 中 载 明 的信 息,或 对本 招募 说明 书 作 任何解 释或 者说 明。 本 招募 说明 书 根 据本 基金 的 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 法律文 件 。 基 金投资 人自依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本基 金合 同 的 当事人 ,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行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 合同 的 承认 和 接受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并 不以 在 基金 合同 上书 面签 章为 必要条 件。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应按照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享有 权利 、 承 担义 务。 基 金投 资人 欲了解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和 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合 同 。



































银华 抗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2 二、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 基金 或本 基金 :指 银华 抗通胀 主题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2. 基金 管理 人: 指银 华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 基金 托管 人: 指中 国建 设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金合 同 或 本基金 合同 :指《银 华抗 通胀主 题证 券投资基 金(LOF ) 基金合 同》及 对 本基金 合同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补 充 5. 托管 协议 : 指 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就本 基金 签订之 《银 华抗 通胀 主题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 托管 协议 》及 对 该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补 充 6. 招募 说明 书 或 本招 募说 明书 : 指 《 银华 抗通 胀主 题 证券投 资基 金 (LOF ) 招募 说明书 》 , 即供基 金投 资人 选择 并决 定是否 提出 基金 认购 或申 购申请 的要 约邀 请文 件 , 及 其定期 的 更 新 7.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指 《银华 抗通 胀主 题证 券投 资基金 (LOF ) 基金 份额 发 售公告 》 8. 法律 法规 :指 中国 现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部门 规章 、规 范性文 件 、 司法解 释及 其制 定机 构不 时做出 修改 、补 充和 有权 解释 9. 《基 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 第十 届全 国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五 次会 议通过 , 自 2004 年6 月1 日起实 施的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10.《 销售 办法 》: 指中 国 证监会 于 2004 年6 月 25 日颁布 、自 同年7 月 1 日 起实施 的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1. 《 信息 披露办 法》 : 指 中国证 监会 于 2004 年 6 月 8 日 颁布 、 自 同年7 月1 日起 实施 的《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理 办法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2.《 运作 办法 》: 指中 国 证监会 于 2004 年6 月 29 日颁布 、自 同年7 月 1 日 起实施 的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3.《 试行 办法 》: 指中 国 证监会 于 2007 年6 月 18 日公布 、自 同年7 月 5 日 起实施 的 《合格 境内 机构 投资 者境 外证券 投资 管理 试行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14.《 通知 》: 指中 国证 监 会于 2007 年6 月18 日 公 布、自 同年7 月 5 日起 实 施的《 关 于实施<合 格境 内机 构投 资 者境外 证券 投资 管理 试行 办法> 有关 问题 的通 知》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15.中国:指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仅 为基 金合 同目 的,不 包括香 港特 别行 政区 、 澳门 特别行 政
































银华 抗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3 区及台 湾地 区) 16.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 券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17.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 指中国 人民 银行 和/ 或中 国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18.国 家外 汇局 :指 国家 外 汇管理 局或 其授 权的 代表 机构 19.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指受 基金合同 约束 ,根据 基金 合同享有 权利 并承担 义务 的法律 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20.投资 人:指 个人 投资者 、机构投 资者 和合格 境外 机构投资 者以 及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 监会允 许购 买开 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人的 合称 21.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中 国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可投 资于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然 人 22.机构 投资者 :指 依法可 以投资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的、在 中国 境内合 法注 册登记 并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23.合格 境外机 构 投 资者: 指符合现 行有 效的相 关法 律法规规 定可 以投资 于中 国境内 证 券市场 的中 国境 外的 机构 投资者 24.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 基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合 法取得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投资人 25.基金 销售业 务: 指基金 管理人或 代销 机构宣 传推 介基金, 发售 基金份 额, 办理基 金 份额的 认购 、申 购、 赎回 、转换 、非 交易 过户 、转 托管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 务 26.销 售机 构: 指直 销机 构 和代销 机构 27.直 销机 构: 指银 华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28.代销 机构: 指符 合《销 售办法》 和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其他 条件 ,取得 基金 代销业 务 资格并 与基 金管 理人 签订 了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 协议 , 代为 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构 , 以 及可 通过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系统办 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 会员单 位 29.基 金销 售网 点或 网点 : 指直销 机构 的直 销中 心及 代销机 构的 代销 网点 30.会 员单 位: 深圳 证券 交 易所的 会员 单位 31.销 售场 所: 指场 外销 售 场所和 场内 销售 及交 易场 所,分 别简 称“ 场外 ”和 “场内 ”


32.场外 :指不 利用 交易所 交易系统 ,而 通过各 销售 机构柜台 系统 办理基 金份 额认购 、 申购、 赎回 的场 所


33.场 内: 指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内会 员单 位利 用交 易所 交易系 统办 理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 购、 赎回的 场所 和上 市交 易的 场所


34.上市 交易: 指 基 金合同 生效后投 资人 通过会 员单 位以集中 竞价 的方式 买卖 基金份 额 的行为



































银华 抗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4 35.登记 结算业 务: 指基金 登记、存 管、 过户、 清算 和结算业 务, 具体内 容包 括投资 人 基金账 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份 额注 册登 记、 基金 销售业 务的 确认 、 清 算和 结算、 代理 发放 红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等 36.登记 结算机 构: 指办理 登记结算 业务 的机构 。基 金的登记 结算 机构为 银华 基金管 理 有限公 司或 接受 银华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委 托代 为办 理登记 结算 业务 的机 构 。 本 基金的 登记 结 算机构 为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37.注册 登记系 统: 指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开放式 基金 注册登 记系 统,通 过 场外代 销机 构认 购或 申购 的基金 份额 登记 在注 册登 记系统


38.证券 登记结 算系 统:指 中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司深 圳分 公司证 券登 记结算 系 统,通 过场 内会 员单 位认 购或申 购基 金份 额登 记在 证券登 记结 算系 统


39.境外 投资顾 问: 指符合 法律法规 规定 的条件 ,根 据基金管 理人 与其签 订的 合同, 为 本基金 境外 证券 投资 提供 证券买 卖建 议或 投资 组合 管理等 服务 并取 得收 入的 境外金 融机 构 ;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选择 、更 换或撤 销境 外投 资顾 问 40.境外 托管人 :指 符合法 律法规规 定的 条件, 接受 基金托管 人委 托,负 责本 基金境 外 资产托 管 业 务的 境外 金融 机构;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选 择、更 换或 撤销 境外 托管 人 41.基金 账户: 指登 记结算 机构为投 资人 开立的 、记 录其持有 的、 基金管 理人 所管理 的 基金份 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账 户 , 记 录在 该账 户下 的基金 份额 登记 在登 记结 算机构 的注 册 登记系 统 42.基 金交 易账 户: 指 销售 机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 记 录投资 人通 过该 销售 机构 办理认 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及 转托 管等业 务而 引起 的本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账 户 43.深圳 证券账 户: 指投资 人在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公 司深 圳分公 司开 立的深 圳 证券交 易所 人民 币普 通股 票账户 (即 A 股 账户 ) 或 证券 投 资基 金账 户。 44.基金 合同生 效日 :指基 金募集达 到法 律法规 规定 及基金合 同规 定的条 件, 基金管 理 人聘请 法定 机构 验资 并向 中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完 毕 , 并 获得 中国 证监 会书面 确认 的 日期 45.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指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基金 财产 清算完 毕,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46.基金 募集期 :指 基金合 同和招募 说明 书中载 明, 并经中国 证监 会核准 的基 金份额 募 集期限 ,自 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起 至发 售结 束之 日止 的期间 ,最 长不 得超 过3 个月 47.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至终 止之 间的 不定 期期 限



































银华 抗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5 48.日/ 天: 指公 历日 49.月 :指 公历 月 50.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 易所、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正常交 易日 51.开放 日:指 为投 资人办 理基金份 额申 购、赎 回或 其他业务 的工 作日( 即上 海和深 圳 证券交 易所 交易 日, 但本 基金投 资的 主要 市场 因节 假日而 休市 的日 期除 外, 本基金 投资 的 主 要市场 指美 国和 香港 ,下 同) 52. 红 利再 投日 : 指 将投 资人应 得红 利转 换为 基金 份额时 采用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日期 , 具 体的红 利再 投日 以分 红公 告为准 53.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 定时间 受理 投资 人申 购、 赎回或 其他 业务 申请 的工 作日 54.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n 个工 作日(不包 含T 日) 55.交 易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 金接受 申购 、赎 回或 其他 交易的 时间 段 56.认购 :指在 基金 募集期 内,投资 人根 据基金 合同 和招募说 明书 的规定 和基 金销售 网 点规定 的手 续申 请购 买本 基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57.发 售: 指在 本基 金募 集 期内, 销售 机构 向投 资人 销售本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58.申购 :指基 金合 同生效 后,投资 人根 据基金 合同 和招募说 明书 的规定 和基 金销售 网 点规定 的手 续申 请购 买本 基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59.赎回 :指基 金合 同生效 后,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按基 金合同和 招募 说明书 的规 定和基 金 销售网 点规 定的 手续 要求 将基金 份额 兑换 为现 金的 行为 60.系统 内转托 管: 指基金 份额持有 人将 持有的 基金 份额在注 册登 记系统 内不 同销售 机 构(网点)之 间或 证券 登记 结算系 统内 不同 会员 单位 (席位 )之 间进 行转 托管 的行为


61.跨系 统转托 管: 指基金 份额持有 人将 持有的 基金 份额在注 册登 记系统 和证 券登记 结 算系统 间进 行转 登记 的行 为


62.投资 指令: 指基 金管理 人在运用 基金 资产进 行投 资时,向 基金 托管人 发出 的基金 资 产划拨 及实 物券 调拨 等指 令 63.定期 定额投 资计 划:指 投资人通 过有 关销售 机构 提出申请 ,约 定每期 扣款 日、扣 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销 售机 构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 成扣 款及 基 金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 式 64.巨 额赎 回: 指 本基 金单 个开放 日, 基金 净赎 回申 请(赎 回申 请份 额总 数加 上 基金转 换 中转出 申请份 额总数 后扣 除申购 申请份 额总数 及基 金转换 中转入 申请份 额总 数后的 余额) 超 过上一 开放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银华 抗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6 65.元 :指 人民 币元 66.基 金收 益: 指基 金投 资 所得红 利、 股息 、 债 券利 息、 票 据投 资收 益、 买卖 证券价 差、 银行存 款利 息、 汇兑 损益 其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 用基 金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 费用 的节约 67.基金 资产总 值: 指基金 拥有的各 类有 价证券 及票 据、银行 存款 本息、 基金 应收申 购 款及其 他资 产的 价值 总和 68.基金 转换: 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按 照本 基金合 同和 基金管理 人届 时有效 公告 规定的 条 件, 申 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 某 一基 金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69.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 资产总 值减 去基 金负 债后 的价值 70.基金 份额净 值: 指估值 日基金资 产净 值除以 估值 日基金份 额总 数后得 出的 基金份 额 财产净 值 71.基金 资产估 值: 指计算 评估基金 资产 和负债 的价 值,以确 定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72.业务 规则: 指银 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深圳 证券 交易所和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 任公司 的相 关业 务规 则 73.指 定媒 体: 指中 国证 监 会指定 的用 以进 行信 息披 露的报 刊、 互联 网网 站及 其他媒 体 74.不可 抗力: 指本 基金合 同当事人 无法 预见、 无法 抗拒、无 法避 免且在 本基 金合同 由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签署之 日后 发生 的, 使本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无法 全部 或部分 履行 本基 金合同 的任 何事 件和 因素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 金法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及 重大政 策调 整 、 洪水 、 台 风 、 地 震及 其他 自然灾 害 、 战 争 、 骚 乱、 火灾 、 政 府征 用 、 没 收、 恐怖袭 击 、 传 染 病传播 、 法律 法规变 化 、 突发停 电或 其他 突发 事件 、 证 券交 易所 非正常 暂停 或停止 交易 等事 件 75.公司 行为信 息: 本基金 持仓证券 的 发 行公司 公布 的需要在 基金 净值计 算中 进行会 计 核算的 重大 信息 ,包 括但 不限于 权益 派发 、配 股等 信息。



































银华 抗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7 三、风险揭示 本基金 投资 于境 外证 券市 场, 基 金净 值会 因为 境外 证券市 场波 动等 因素 产生 变化。 基金 投资中 出现 的风 险分 为以 下五大 类: 市场 类风 险、 投资工 具类 风险 、 投 资管 理类风 险、 技术 类风险 和特 殊事 件类 风险 。 (一)市场类风险 1 .区 域市 场风 险 区域市 场风 险是 指境 外投 资受到 所投 资国 家或 地区 宏观经 济运 行情 况、 财政 货币政 策 、 产业政 策等 多种 因素 的影 响, 上 述因 素的 变化 可能 会使基 金资 产面 临潜 在风 险。 境 外市 场的 运行规 律和 波动 性也 可能 高于国 内证 券市 场, 加上 时间和 空间 的差 异, 境外 投资的 市场 风险 在实际 操作 中比 国内 市场 风险更 难以 控制 。 2 .投 资商 品 类 基金 的风 险 (1) 商品 投资 所面 临的 主 要风险 1 ) 存在与 跟踪 的商 品或 者 商 品指数 表现 存在 差异 性的 风险 , 涉 及商品 市 场价 格波 动的 特殊风 险 。 商 品类 基金 的收益 来源 主要 是 现 货价 格收 益率 (Spot Rate ) 、 滚 动收 益率 (Rolling Yield , 指当 前投资 的期货 合约临近 到期 时,通 过头 寸展期而 转入 下一月 份合 约所产生 的损 失或者 收益 ) 和现 金收 益 率 (Cash Yield ) 三种 。 因 此, 由于 需要 在期 货合 约 到期进 行移 仓, 那么 当商 品市 场呈现 contango ( 即远期 期货合 约价 格高于近 期期 货合约 价格 )的情况 ,就 有可能 造成 本基 金所 投资 的商品 类基 金与 其跟 踪的 指数或 者商 品的 价格 走势 不一致 的 现 象 。 2 ) 商品类 金融 衍生 品投 资风 险。本 基金 投资 的商品 类 基金将 会投 资于 商品 衍生 工具 , 例如商 品类 的期 货和 期权 合约等 。 运 用 此 类金 融 工 具的相 关风 险包 括对 手方 风险、 信贷 风险 及流动 性风 险; (2) 具有 代表 性的 商品ETF 投 资所 面临 的风 险 A. 黄金 ETF 1) 黄金ETF 净 值与 黄金 现货 价格密 切相 关。 因此, 黄金 价格的 贬值 将会 对基 金净 值产 生负面 影响 。 2) 由于黄 金 ETF 市 场价 格受 到二级 市场 需求 和供 给的 影响 , 黄 金ETF 二 级市 场价 格可 能与该 基金 资产 净值 不同 。 因 此, 如果 投资 人 选 择 通过二 级市 场变 现, 可能 随之产 生价 格风 险。 3) 黄金ETF 基 金各 项费 用是 由卖出 所持 现货 黄金 来支 付的 。 因 此 , 在 黄金 价格 较 低时, 卖出现 货黄 金来 支付 相关 费用将 会对 基金 资产 产生 负面影 响。 4) 由于一 些无 法预 料的 危机 情况迫 使基 金变 卖所 持有 现货黄 金 , 将 会对 基金 资产 产生 负面影 响。



































银华 抗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8 5) 如果基 金在 短时 间内 大量 购买黄 金, 将使 黄金 市场 现货价 格短 暂抬 升, 对基 金产生 负面冲 击成 本影 响。 6) 政府大 量抛 售黄 金来 稳定 市场将 会 对 基金 资产 产生 负面影 响。 7) 黄金ETF 所 持有 的现 货黄 金可能 会有 盗窃 、损 坏等 风险。 8) 黄金ETF 所 持有 的现 货黄 金可能 因品 质低 于市 场标 准而对 基金 资产 产生 损失 。 9) 黄金ETF 资 产托 管人 的破 产会对 基金 资产 产生 负面 影响。 10) 另外, 黄金 供求 关系 、 投 资人 对 通胀 率的 预期 、 汇 率、 利 率、 对冲 基金 和商 品基金 的投资 与交 易活 动以 及全 球性或 区域 性的 政治 经济 事件和 局势 等因 素, 都会 影响黄 金价 格 , 从而对 本基 金资 产产 生影 响。 B .石 油ETF 1) 石油ETF 净 值波 动率 与影 响原油 行业 的风 险因 素密 切相关 。 因 此, 对 原油 行业 产生 负面 影 响的 因素 也会 对石 油 ETF 基金 净值 产生 负面 影响。 具体 因素 如下 : - 原油供 给情 况; - 原油需 求情 况; - 原油储 备能 力; - 政治风 险, 例如 战争 ; - 气候状 况; - 其他因 素。 2) 由于石 油ETF 市 场价 格受 到二级 市场 需求 和供 给的 影响 , 石 油ETF 二 级市 场价 格可 能与该 基金 资产 净值 不同 。 因 此, 如果 投资 人 选 择 通过二 级市 场变 现, 可能 随之产 生价 格风 险。 3) 由于石 油ETF 主 要是 持有 石油期 货合 约来 复制 原油 市场表 现, 因此, 石油 ETF 净值 表现与 石油 现货 价格 不具 有完全 相关 性。 4) 由于石 油ETF 持 有美 国国 债, 因 此, 基 金资 产有 可能 因国债 收益 率 的 变动 而产 生损 失。 5) 石油ETF 投 资标 的有 可能 因缺乏 流动 性而 对基 金产 生损失 。 6) 石油ETF 所 持有 的期 货合 约需要 在合 约到 期之 前进 行移仓 。 由于 不同 期货 合约 价格 波动率 不同 , 因 此, 在移 仓过程 中, 基金 可能 产生 移仓亏 损, 并使 基金 净值 表现与 业绩 比较 基准产 生较 大偏 差。 7) 如果石 油ETF 持 有柜 台交 易的原 油期 货合 约, 则该 基金可 能产 生对 手方 信用 风 险 。 C .农 产品ETF 全球具 有 代 表性 的农产品ETF 有 两类 : 第 一类 是在 美 国市场 交易 的 “MOO” , 它 投资全 球 农业类 上市 公司 , 涵 盖整 个农业 的上 下游 产业 链, 包括上 游的 种子 、 肥 料供 应 , 到 中游 机器 设备, 以及 下游 的农 产品 加工、 贸易 等。 此 类ETF 不属于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



































银华 抗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9 第二类中 具有 代表性 的是 在美国挂 牌的 “DBA”, 直 接投资农 产品 本身, 玉米 、大豆 、 小麦、 砂糖 各占 其25% 的 权 重。 由 于此 类农 业ETF 直 接投资 的是 农产 品期 货合 约, 因 此面 临 着合约 展期 、期 货投 资以 及对手 信用 风险 等。 3 .利 率风 险 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各 国金 融监管机构调整利率 政策 而导致的证券价格和 证券 利息的损 失。 利率 风险 是债券 投资 所面临 的主 要风 险, 息票 利率 、 期 限和 到期收 益率 水平都 将影 响 债 券的利 率风 险水 平。 国家 或地区 的利 率变 动还 将影 响该地 区的 经济 与汇 率等 。 4 .外 汇兑 换风 险 外汇兑 换风 险是 指基 金的 申购和 赎回 以人 民币 计价 , 而本基 金的 资产 以所 投资 国家的 货 币计价 , 汇 率变 动影 响到 基金资 产在 不同 币种 之间 兑换后 的价 格, 从而 最终 影响到 投资 人 以 本位币 计价 的收 益。 (二)投资工具类风 险 1 .基 金管 理公 司的 经营 风 险 上市公 司经 营风 险是 指本 基金在 全球 范围 内投 资的 商品 类 基金 的管 理人 可能 会在产 品 、 运作、 技术 、 竞 争和 管理 等经营 活动 中可 能出 现失 误, 造 成商 品 类 基金 价格 下跌, 从而 影响 到本基 金的 收益 。 2 .衍 生产 品风 险 衍生产 品的 价值 是从 一些 基础资 产价 格、 参考 利率 或指数 中派 生出 来 的 , 其 保证金 交易 制度产 生了 杠杆 作用 。 一 方面 , 由 于交 易成本 非常 低, 杠杆 作用 可使衍 生产 品成为 一种 对 冲 风险和 投机 的有 效工 具; 另一方 面 , 杠 杆作用 使得 潜在的 风险 和收 益同 时放 大, 在基 础资 产 的价格 剧烈 变动 时, 由于 杠杆作 用和 投资 人 的 非理 性预期 , 衍 生产 品往 往给 投资组 合带 来难 以估算 和控 制的 风险 。 本公司 投资 的商 品 类 基金 将会投 资商 品类 期货 合约 , 因此, 间接 地 面 临一 定的 衍生品 投 资风险 。 除了投 资 商 品类 基金 所带 来的衍 生品 风险 之外 , 本基 金投资 衍生 产品 仅用 于套 期保值 和 对冲汇 率风 险。 3 .债 券风 险 债券风 险又 可以 细分 为利 率风险 、 购 买力 风险 、 变 现能力 风险 、 经 营风 险、 违约风 险和 再投资 风险 。 利 率风 险是 指各国 金融 监管 机构 调整 利率政 策和 水平 影响 债券 的市场 价格 。 购 买力风 险是 指由 于通 货膨 胀而使 货币 购买 力下 降的 风险 。 变 现能 力风 险是 指 投 资人 在 短期 内 无法以 合理 的价 格卖 掉债 券的风 险 。 经 营风 险是 指发 行债券 者的 管理 与决 策人 员在其 经营 管 理过程 中发 生失 误, 导致 资产减 少而 使债 券 投 资人 遭受损 失。 违约 风险 是指 发行债 券的 公司 不能按 时支 付债 券利 息或 偿还本 金, 而给 债券 投资 人 带来 的损 失。 再投 资风 险是指 购买 短期 债券并 在债 券到 期时 , 由于 市场利 率已 经下 调而 无法 再找到 与当 初购 买长 期债 券收益 相当 的
































银华 抗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10 其他债 券进 行投 资而 形成 的风险 。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商 品基 金类资 产, 债券 投资 仅用 于流动 性管 理的 需要 , 存 在一定 的债 券投资 风险 。 4 .证 券借 贷风 险 证券借 贷风 险是 指作 为证 券借出 方, 如果 交易 对手 方违约 , 则 基金 可能 面临 到期无 法获 得证券 借贷 收入 甚至 借出 证券无 法归 还的 风险 ,从 而导致 基金 资产 发生 损失 。 5 .回购/逆 回购 风险 回购/逆 回购风 险是指 在回 购交易中 ,交 易对手 方可 能因财务 状况 或其它 原因 不能履 行 付款或 结算 的义 务, 从而 对基金 资产 价值 造成 不利 影响。 (三)投资管理类风 险 1 .管 理人 风险 管理人 风险 又分 为诚 信风 险和专 业水 平风 险 。 管 理人 诚信风 险是 指管 理人 的员 工可能 在 境外投 资管 理活 动中 违法 违规操 作, 或者 在与 基金 持有人 的利 益可 能发 生冲 突时照 顾私 利 , 给基金 资产 造成 损失 , 形 成管理 人诚 信风 险。 管理 人专业 水平 风险 是指 管理 人的员 工可 能由 于缺乏 境外 市场 知识 与较 高职业 水准 , 基于 主观 的或 者客观 的原 因没 有及 时掌 握境外 金融 市 场动态 并获 取相 应的 知识 与技能 , 在 境外 投资 决策 和运作 中失 误, 而导 致境 外投资 的收 益受 到不利 影响 。 2 .券 商风 险 券商风 险是 指券 商的 财务 状况与 经营 水平 不断 变化 , 当它们 由于 券商 自身 或外 在的不 利 因素而 出现 薄弱 环节 时, 会影响 到本 基金 的投 资管 理与 交 易活 动, 可能 导致 基金资 产受 到损 失。 3 .法 律风 险 法律风险 是指 由于各 个国 家/ 地区 适用不 同法律 法规 ,可能导 致本 基金的 某些 投资行 为 在部分 国家/地 区受 到限 制 或合同 不能 正常 执行 ,从 而使得 基金 资产 面临 损失 的可能 性。 4 .流 动性 风险 流动性 风险 是指 在市 场或 者个股 流动 性不 足的 情况 下, 基 金管 理人 可能 无法 迅速、 低成 本地调 整基 金投 资组 合, 从而对 基金 收益 造成 不利 影响。 流动性风险又分为个 股波 动或资金调拨不畅引 起的 日常流动性风险和突 发性 事件引起 的巨额 赎回 流动 性风 险。 (四)技术类风险 1 .交 易技 术风 险 交易技 术风 险是 指境 外投 资管 理 活动 要求 管理 人运 用交易 系统 跨市 场、 跨时 区下单 , 也 可能会 依照 国际 惯例 委托 境外托 管行 购买 基金 等。 在各种 交易 运作 中, 可能 因为管 理人 的技 术系统 故障 或者 差错 而影 响交易 的正 常进 行, 从而 导致 投 资人 的利 益受 到影 响。



































银华 抗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11 2 .通 讯风 险 通讯风 险是 指境 外投 资管 理活动 对远 距离 、 跨 时区 的通讯 系统 要求 较高 , 技 术失误 或自 然灾害 等因 素造 成的 通讯 故障可 能会 影响 到本 基金 投资管 理活 动的 准确 性和 时效性 , 从而 导 致基金 资产 受到 损失 。 3 .研 究模 型风 险 研究模 型风 险是 指本 基金 会建立 量化 模型 进行 投资 研究 , 或 者运 用诸 如BARRA 等第三 方 模型/ 软件 进行 投资 研 究 和 风险控 制, 这些 研究 模型/ 软件可 能出 现理 论或 技术 错误, 在实 践 中错误 地指 导境 外投 资运 作,从 而导 致基 金资 产受 到损失 。 4 .会 计核 算风 险 会计核 算风 险是 指由 于会 计核算 及会 计管 理上 违规 操作或 工作 疏忽 形成 的风 险。 上述 违 规操作 或工 作疏 忽包 括经 常性的 串户 , 透 支、 过失 付款, 资金 汇划 系统 款项 错划, 日终 轧帐 假平, 会计 备份 数据 丢失 ,利息 计算 错误 等技 术性 错误。 (五)特殊事件类风 险 1 .自 然灾 害风 险 自然灾 害风 险是 指全 球各 地可能 发生 的自 然灾 害会 直接影 响到 当地 的经 济运 行状况 , 进 而影响 到本 基金 所持 有的 当地证 券的 价格 ,从 而影 响到本 基金 的收 益。 2 .政 治动 荡风 险 政治动 荡风 险是 指本 基金 所投资 的国 家或 地区 出现 政变或 暴乱 等政 治事 件 , 影 响到该 国 家或地 区的 经济 发展 , 进而 影响到 本基 金所 持有 的证 券价格 , 给本 基金 的收 益带 来负面 影 响 。 3 .恐 怖事 件风 险 恐怖事 件风 险是 指本 基金 所投资 的国 家或 地区 出现 恐怖事 件 , 并 且该 恐怖 事件 在证券 市 场上造 成极 度恐 慌情 绪, 致使证 券价 格剧 烈变 动, 给本基 金的 投资 管理 带来 收益或 运作 上的 风险。 4 .第 三方 风险 第三方 风险 是指 本基 金运 作的当 事人 , 如 : 管 理人 、 投资 顾问 、 托 管行 和券 商等, 在合 作中自 身没 有过 错, 但是 当事人 委托 的或 无任 何关 系的第 三方 的作 为可 能影 响到当 事人 , 并 且进一 步影 响到 基金 的收 益。



































银华 抗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12 四、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有效 控制组 合风 险 的前提下 ,通 过在全 球范 围内精选 抗通 胀主题 的基 金,为投 资者 实现基 金资 产的 长期 稳定 增值 。 (二)投资理念 基于国 际大 宗商 品与 全球 宏观经 济及 通货 膨胀 的紧 密联系 , 通过 对全 球宏 观经 济和主 要 经济体 经济 周期 的深 入研 究分析 , 有效 配置资 产 , 并通过 精选 抗通 胀主 题的 基金 , 抵 御通 胀 风险, 提高 投资 组合 的风 险调整 收益 ,实 现基 金资 产的长 期稳 定增 值。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包 括法 律法规 允许 的 、 在 已与 中国 证监会 签 署 双边 监管 合作 谅解备 忘 录的国家 或地 区证券 监管 机构登记 注册 的公募 基金 (包括 ETF) 、 债券 、货币 市场工具 以及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本基 金投 资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 如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机构 以后 允许 基金投 资其 它 品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可 以将 其纳 入投资 范围 。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为 : 投资 于基 金的 资产 合计 不低于 本基 金基 金资 产 的60%, 其 中 不低 于80% 投资 于抗 通胀 主题的 基金 , 现金 或者 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投资 比例 合计 不低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5% 。抗通胀 主题 的基金 指跟 踪综合商 品指 数的 ETF , 跟踪单个 或大 类商品 价格 的 ETF , 业绩 比 较基 准 90% 以 上是 商品 指数的 共同 基金 ,以 及主 要投资 于通 货膨 胀挂钩债 券的 ETF 或债券 型基金。 本基 金所投 资的 商品类基 金以 跟踪商 品指 数或商品 价格 为投资 目标 ,通 常情 况下 不采用 卖空 策略 ,也 不使 用资金 杠杆 。 为了便 于本 基金 所投 资相 关基金 的清 算和 托管 业务 , 本基金 投资 范围 中所 涉及 的非场 内 交易的 基金 仅通 过美 国存 托与清 算公 司 (DTCC)的 Fund/SERV 系统 或者 比利 时 欧洲清 算银 行 有限公 司(Euroclear Bank )的Fundsettle 系 统购 买 。

























































































(四)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为 在 全 球 范 围 内 精 选 跟 踪 综 合 商 品 指 数 的 ETF , 跟 踪 单 个 或 大 类 商 品 价 格 的 ETF ,业 绩比较 基准 90% 以 上是商品 指数 的共同 基金 ,以及主 要投 资于通 货膨 胀挂钩债 券 的 ETF 或 债券 型基 金的 主题 投资基 金 , 主 要采 用 “自 上而下 ” 的多 因素 分析 决 策系统 , 综合 定 性分析 和定 量分 析进 行大 类资产 配置 , 同时结 合 “ 自下而 上 ” 的 精选抗 通胀 主题的 基金 的投 资策略 优化 组合 收益 ,实 现基金 资产 的长 期稳 定增 值。 本基金还将通过投资 固定 收益类证券和货币市 场工 具有效管理资金头寸, 并适 时 地 利
































银华 抗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13 用金融 衍生 品进 行套 期保 值和汇 率避 险。 1. “自 上而 下” 资产 配置 策略 本基金 管理 人“ 自上 而下 ”的资 产配 置分 为两 个层 次。 第一层 次是 战略 性的 资产 配置策 略。 本基 金管 理人 将应用 经济 周期 理论 , 在 全球经 济发 展的框 架下 , 深 入研 究未 来全球 宏观 经济 走势 和各 国经济 政策 , 研 判全 球宏 观经济 所处 的经 济周期 阶段 , 分析 当前 所处 的经济 周期 阶段 对大 宗商 品投资 收益 和风 险的 影响 因素和 变动 情 况, 既 而对 大宗 商品 的预 期收益 和潜 在风 险进 行前 瞻性预 测, 最终 确定 在本 基金投 资组 合中 各类资 产的 战略 性配 置比 例。


第二层 次是 战术 性的 资产 配置策 略 。 历 史经验 表明 , 在 大宗 商品 景气周 期中 , 各 类大 宗 商品的 潜在 超额 收益 会在 时间顺 序和 收益 幅度 呈现 出一定 的差 异性 。 本基 金管 理人将 深刻 把 握该特 性, 通过 研究 全球 各类大 宗商 品的 产能 利用 率和需 求供 给情 况、 特别 是当前 新兴 发展 国家的 新增 需求 , 前 瞻性 地预测 大宗 商品 在短 期内 由于供 需变 动而 导致 的价 格波动 。 除 商品 供给需 求因 素之 外, 本基 金管理 人还 将考 虑地 缘政 治和投 机等 因素 。 另 外 , 本基金 管理 人将 通过挖 掘在 全球 经济 发展 中特定 时期 的具 有热 点主 题性质 的抗 通胀 主题 的基 金, 特别 是其 中 的商品 类基 金, 最终 确定 本基金 资产 在抗 通胀 主题 的基金 的战 术配 置比 例, 并根据 上述 条件 的 变化 定期 动态 调整 ,以 构建具 备中 长期 投资 价值 的资产 组合 。 (1) 根 据全 球宏 观经 济基 本面确 定本 基金 战略 性资 产配置 比例 从长期 来看 , 主导大 宗商 品价格 走势 的主 要有 供需 影响下 的 “商 品属性 ” 和 货币因 素影 响下的 “ 金融 属性 ” 两 种, 并且国 际大 宗商 品价 格走 势最终 主要 受到 全球 宏观 经济走 势的 基 本面因 素的 影响 。 大宗商 品价 格走 势的 根本 决定因 素在 于全 球实 体经 济发展 、 全 球流 动性 和通 胀情况 、 全 球经济 政策 以及 美元 价格 的走势 等全 球宏 观经 济的 基本面 因素 。 本基 金管 理人 将主要 结合 以 下因素 对全 球宏 观经 济走 势进行 研究 ,从 而前 瞻性 地研判 未来 大宗 商品 价格 走势。 - 全球经 济增 长水 平; - 全球主 要国 家和 地区 的宏 观经济 情况 , 深入 研究 其经 济增长 率 、 就 业状 况 ( 失业 率) 、 通胀膨 胀率 和国 际收 支平 衡状况 ,以 及对 于大 宗商 品需求 的现 状和 变化 趋势 ; - 各国货 币、 财政 、利 率和 汇率政 策的 变化 以及 主要 国家的 重大 经济 政策 调整 ; - 全球流 动性 状态 、预 期通 货膨胀 和非 预期 通货 膨胀 走势等 因素 ; - 全球主 要国 家货 币, 特别 是美元 未来 价格 走势 , 以 及对未 来美 元走 势产 生影 响的各 种因素 ;



































银华 抗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14 (2)根据 特定商 品供 求情况 、地缘政 治和 投机和 热点 主题景气 轮换 等因素 确定 本基金 的 战术性 资产 配置 比例 ① 特 定商 品供 求状 况分 析 对于特 定商 品供 求状 况的 研究, 将主 要集 中在 对以 下因素 的分 析预 测: - 全球经 济发 展, 特别 是目 前新兴 发展 国家 对于 大宗 商品的 需求 情况 ; - 除全球 实体 经济 发展 之外 , 影响 全球 商品 需求 各种 因素的 变化 和走 势, 如市 场流动 性因素 、市 场信 心等 ; - 大宗商 品的 库存 、供 给和 产能利 用率 情况 。 - 影响全 球商 品产 量各 种因 素的变 化和 走势 , 如 生产 成本因 素 、 储 量因素 、 开 采技术 因素、 人口 结构 的变 化、 气候变 化以 及自 然灾 害因 素、耕 地面 积变 化因 素等 ; - 大宗商 品替 代产 品 , 例 如替 代石油 的油 砂和 油胶 或者 新能源 的边 际开 发成 本和 开采 技术、 生物 燃料 供给 变化 等因素 ; ② 地 缘政 治和 投机 因素 除了全 球宏 观经 济形 势和 供求关 系, 国际 地缘 政治 局势的 冲突 及不 稳定 、 重 要的突 发事 件、 市 场的 投机 资金 均将 对大宗 商品 价格 产生 重要 影响。 本基 金管 理人 将密 切跟踪 和深 入研 究当前 国际 经济 格局 中可 能对大 宗商 品价 格产 生影 响的地 缘政 治事 件的 发展 情况 , 并 且前 瞻 性地根 据具 体事 件变 化和 发展调 整大 宗商 品的 配置 比例 , 有 效地 控制 并最 小化 本基金 投资 商 品相关 资产 所面 临的 地缘 政治和 投机 资金 频繁 进出 商品市 场带 来的 商品 价格 下方风 险。 除上述 影响 国际 大宗 商品 走势的 主要 因素 之外 , 本基 金管理 人还 将综 合考 虑主 要的大 宗 商品之 间的 价格 相关 性以 及变化 情况 , 以 及对 某一 类特殊 商品 价格 有重 要影 响的因 素。 从而 通过对 影响 上述 大宗 商品 价格的 因素 进行 全面 综合 分析 , 确 定基 金资 产在 抗通 胀主题 的基 金 之间的 资产 配置 比例 ,并 根据上 述重 要因 素的 变化 ,进行 适时 地动 态调 整。 ③ 积 极主 动地 选择 特定 时期内 的主 题类 或轮 动热 点的商 品类 基金 本基金 将积 极挖 掘全 球经 济发展 中特 定时 期的 热点 主题商 品类 基金 , 并捕 捉热 点主题 和 景气循 环出 现时 给上 述基 金带来 的投 资机 会, 以获 得超额 收益 。 并 随着 不同 时期下 全球 热点 主题的 轮动 和商 品分 类资 产的景 气循 环, 予以 及时 调整。 2 . “自 下而 上” 精选 抗通 胀主题 基金 策略 本 基金 将在 全球 范围 内自 下而上 遴选 符合 各种 定量 和定性 指标 的抗 通胀 主题 的基金 , 构 建投资 组合 并进 行动 态调 整。 (1) 基金 选择 指标 :



































银华 抗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15 我公司 对于 抗通 胀主 题基 金的筛 选指 标主 要分 为以 下三类 : ① 基 金管 理公 司和 做市 商 评价指 标 - 对基金管理公司的评价指 标主要有:公司管理该类 基金的经验和管理历史以 及规 模; - 对交易 所交 易的 抗通 胀主 题基金 做市 商的 评价 标准 主要有 做市 商的 基本 情况 、 报价 连续性 和买 卖价 差, 历史 成交量 等。 ② 基 金经 理评 价指 标 对基金 经理 的评 价指 标主 要有: 投资 理念 、投 资风 格和历 史业 绩; ③ 基 金投 资组 合评 价指 标 对抗通胀主题 基 金 投资 组合 的 评 价 指 标 主 要 有波 动性 和 风 险 调 整 后 收 益以 及收 益 归 因 分析等; 对于 跟踪综 合商 品指数 的 ETF, 还将 重点考 察该基金 指数 代表性 、历 史业绩跟 踪误 差、年 内日 均成 交量 和相 关流动 性状 况。 (2) 基金 筛选 流程 : ① 初 步筛 选 - 品质审 核 - 专有数 据库 分析 ② 通 过定 量和 定性 分析 形 成备选 基金 池 a. 定量 指标 ,主 要针 对基 金投资 组合 - 基金历 史跟 踪误 差及 变动 ; - 基金流 动性 和成 交量 ; - 基金历 史业 绩及 业绩 归因 分析;


- 商品类 基金 的商 品期 货合 约投资 所涉 及的 现货 价格 收益率 (Spot Rate ) 、 滚动 收益 率(Rolling Yield ,指 当 前投资的 期货 合约临 近到 期时,通 过头 寸展期 而转 入下一月 份合 约所产 生的 损失 或者 收益 ) 和 现金 收益 率 (Cash Yield ) 情况 , 以及 期货 合约 展期的 具体 策 略。 b. 定性 分析 ,主 要针 对基 金经理 、基 金管 理人 和做 市商 - 投资组 合特 点和 风格 - 投资决 策的 质量 - 风险管 理评 估 - 基金经 理情 况评 价



































银华 抗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16 - 基金管 理人 和做 市商 能力 评估 ③ 基 金优 选 本基金分析研究人员 将结 合备选基金池中对于 每只 抗通胀主题基金定性 和定 量分析的 指标进 行分 析判 断, 并根 据当前 实际 情况 进行 微调 , 最后 根据 计算 结果 对备 选抗通 胀 主 题基 金进行 打分 评估 。 ④ 确 定核 心基 金池 根据评 估打 分和 优选 结果 确定本 基金 投资 的核 心基 金池。 ⑤ 构 建投 资组 合 本基金将在核心基金 池基 础上构建组合,主要 根据 基金资产整体在大宗 商品 投资的头 寸、单 个基 金历 史业 绩表 现和投 资价 值等 因素 综合 计算得 出单 个基 金的 权重 。 另外, 本基 金还 可以 根据 组合的 风险 特征 分析 , 对 单个基 金或 者大 类商 品投 资比例 进行 一定调 整, 以达 到风 险和 收益的 最优 平衡 。 ⑥ 组 合调 整 由于短 期内 市场 通常 会受 到一些 非理 性或 者非 基本 面因素 的影 响而 产生 波动 , 本基金 管 理人将 根据 对引 起市 场波 动的长 期和 短期 的各 种不 同因 素 的研 究与 判断 , 对投 资组合 进行 动 态调整 ,以 降低 投资 组合 的投资 风险 。 3. 债 券投 资 本基金 将根 据基 金运 作投 资的具 体情 况, 适度 进行 债券投 资。 本基 金将 主要 投资于 信用 等级为 投资 级以 上的 债券 ,债券 投资 的主 要目 标是 优化流 动性 管理 和分 散投 资风险 。 4. 货币 市场 工具 投资 考虑到 全球 经济 周期 切换 和景气 循环 等因 素所 引起 的商品 供给 或需 求因 素的 变化 , 可 能 导致商 品价 格出 现较 大幅 度的震 荡 , 或 者某些 特殊 情况 (如 基金 遭遇巨 额赎 回、 基金 主要 投 资市场 临时 发生 重大 变故 、 不可 抗力 等) 可能 会引 起基金 资产 价值 造成 波动 , 因此 , 本 基金 将会通 过投 资货 币市 场工 具等低 风险 资产 (如 货币 市场基 金 、 银 行存款 等 ) 来保证 基金 资产 的安全 性和 流动 性。 此外 , 在 符合 有关法 律法 规规定 的前 提下 , 本 基金 还可进 行证 券借 贷交 易、 回购交 易 等 投资, 以提 高基 金资 产收 益。 另 外, 随着 全球 证券 市场投 资工 具的 发展 和丰 富, 在 符合 有关 法律法 规规 定的 前提 下, 本基金 可相 应调 整和 更新 相关投 资策 略, 并在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中进 行相关 公告 。 (五)投资决策流程



































银华 抗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17 1 .决 策依 据 (1)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 规 和本基 金合 同的 有关 规定 ; (2)宏 观经济 发展态 势、 区域经济 发展 情况、 各国 微观经济 运行 环境及 其货 币市场 和 证券市 场运 行状 况、 地 缘 政治和 投机 因素 ; (3) 全球 大宗 商品 产量 、 库存、 产能 利用 率和 需求 ,特别 是新 兴市 场的 需求 情况; (4)宏 观分析 师、策 略分 析师、基 金分 析师和 数量 分析师各 自独 立完成 相应 的研究 报 告,为 投资 策略 提供 依据 。 (5)团 队投资 方式。 本基 金在境外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领导下, 由基 金管理 人具 体执行 投 资计划 ,争 取良 好投 资业 绩。 2 .决 策程 序 本基金 所作 的投 资决 定包 含全球 资产 配置 和全 球抗 通胀主 题基 金的 精选 。 所有 主要决 策 都必须 要: (1) 根据 广泛 的研 究来 制 定。 (2) 由境 外投 资决 策委 员 会共同 批准 并由 境外 投资 部总监 作最 终决 定。 (3) 要根 据 业 绩表 现和 风 险合规 控制 的反 馈信 息来 进行定 期审 核和 调整 。 从公司 的组 织架 构来 讲, 本基金 的决 策流 程如 下: (1) 市场 分析 师及 基金 分 析师提 议。 (2) 经公 司境 外投 资研 究 会议讨 论。 (3) 境外 投资 部总 监决 策 。 (4) 境外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审批。 从投资 决策 的内 容来 讲, 本基金 的决 策流 程如 下: (1)采 用战略 资产配 置来 决定在全 球各 类资产 之间 的合理权 重。 任何变 动都 会促发 上 述基金 的买 卖和 其各 自货 币单位 之间 的兑 换等 交易 。以上 决策 至少 每季 度评 价并调 整 一 次 。 (2)在 战略资 产配置 框架 确立后, 全球 投资组 合将 根据基金 投资 的各个 国家 或地区 中 的全球 抗通 胀主 题基 金的 成长性 、 风险 调整后 收益 、 历 史业 绩和 流动性 等进 行再平 衡 。 为 了 达到此 目的 , 本 基金 会重 新排列 各类 抗通 胀主 题基 金的备 选名 单及 权重 , 确 定一个 基金 投资 组合模 型, 该将 作为 基金 管理人 最终 决定 的参 考。 以上决 策至 少每 月评 价并 调整一 次。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标普高盛商品总指数收益率 (S&P GSCI Commodity Total Return Index ) 。 本基金 选择 标普 高盛 商品 总指数 收益 率为 业绩 比较 基准的 原因 如下 :



































银华 抗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18 1 、公允 性。 由 于本基 金是 在全球范 围内 精选抗 通胀 主题基金 的基 金 中基 金, 全球商 品 类基金 是本 基金 投资 的抗 通胀主 题基 金的 重要 组成 部分 。 而 标普 高盛 商品 总指 数收益 率包 含 了 24 种 商品 ,该 指数 及其 权重与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和资产 配置 具有 较好 的一 致性, 能够 比 较公允 地反 映基 金管 理人 的投资 管理 能力 ; 2 、权 威性 。该 指数 由高 盛 公司创 立 于 1991 年, 后 于 2007 年 2 月 份由 标准 普 尔公司 收 购。 目 前该 指数 是国 际市 场上资 金跟 踪量 最大 的商 品指数 , 在 市场 上具 有较 高的知 名度 和市 场影响 力; 3 、 易 于观 察性 。 由 于市 场 公开披 露标 普高 盛商 品总 指数的 相关 数据 , 易 于观 察和计 算, 投资人 能够 以合 理的 频率 获取, 从而 保证 了基 金业 绩评价 的透 明性 。 截至2010 年4 月 30 日, 该指数 共包 含 有24 种商 品 ,构成 和占 比权 重如 下: 商品 美元权重 商品 美元权重 商品 美元权重 能源


工业金属


农产品


WTI 原油 37.50% 铝 2.50% 小麦 2.70% 布伦特原油 15.40% 铜 3.50% 堪萨斯小 麦 0.50% 无铅汽油 4.90% 铅 0.50% 玉米 3.00% 取暖油 4.70% 镍 1.00% 大豆 2.20% 汽油 6.00% 锌 0.70% 棉花 1.20% 天然气 3.30% 合计 8.2% 糖 1.50% 合计 71.80%


咖啡 0.70%





可可 0.40%





合计 12.20% 商品 美元权重 商品 美元权重 贵金属


畜产品


黄金 2.80% 饲牛 0.50% 白银 0.30% 活牛 2.50% 合计 3.10%


瘦肉猪 1.70%


合计 4.70% 数据来源:标准普尔公司网站 如果标普 高盛商品 总指数 收益率(S&P GSCI Commodity Total Return Index )被停止 编制及 发布, 或由其 他指 数替代 (单纯 更名除 外) , 或由于 指数 编 制方法 等重 大变更 导致该 指数不 宜继 续作 为业 绩比 较基准 , 本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依据审 慎性 原则 和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合法权 益的 原则 , 经 与基 金托管 人协 商一 致, 并经 基金管 理人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后 , 变更 本 基金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 且 应于正 式实 施变 更 前2 日 内在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媒 体上予 以公 告。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为投资全球抗 通胀主题基 金的基金中基 金,在证券 投资基金中属 于较高预期 风
































银华 抗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19 险和预 期收 益的 基金 品种 。 (八)投资限制 1.组合 投资 比例 限制 本基金 在投 资策 略上 兼顾 投资原 则以 及开 放式 基金 的固有 特点 , 通过 分散 投资 降低基 金 财产的 非系 统性 风险 ,保 持基金 组合 良好 的流 动性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本 基金持 有同一 家银 行的存款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20% 。银行 应当 是中资 商 业 银 行 在 境 外设 立 的 分 行或 在 最 近 一 个会 计 年 度 达到 中 国 证 监 会认 可 的 信 用评 级 机 构 评级 的境外 银行 ,但 在基 金托 管账户 的存 款不 受此 限制 。 (2)本 基金持 有同一 机构(政府、 国际金 融组织 除外)发行的 证券市 值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10% 。 (3)本 基金持 有与中 国证 监会签署 双边 监管合 作谅 解备忘录 国家 或地区 以外 的其他 国 家或地 区证 券市 场挂 牌交 易的证 券资 产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10% , 其 中 持 有任一 国家 或 地区市 场的 证券 资产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3% 。 (4)基 金不得 购买证 券用 于控制或 影响 发行该 证券 的机构或 其管 理层。 基金 管理人 管 理的全 部基 金不 得持 有同 一机 构 10% 以上 具有 投票 权的证 券发 行总 量。 前项投 资比 例限 制应 当合 并计算 同一 机构 境内 外上 市的总 股本 , 同时 应当 一并 计算全 球 存托凭 证和 美国 存托 凭证 所代表 的基 础证 券, 并假 设对持 有的 股本 权证 行使 转换。 (5) 本基 金持 有非 流动 性 资产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净 值的 10% 。 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 指法 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 流通 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 监会 认定的其 他资产 。 (6) 本 基金 投 资 于基 金的 资产合 计不 低于 本基 金基 金资产 的 60% , 其 中不 低 于 80% 投资 于抗通 胀主 题的 基金 , 现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投 资比 例合 计不 低于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5% 。 抗通 胀主 题的 基金指 跟踪 综合 商品 指数 的 ETF , 跟踪 单个 或大 类商 品价格 的 ETF , 业绩比较基准 90% 以 上 是商 品 指 数 的 共 同 基金 , 以及 主 要 投 资 于 通 货膨 胀 挂钩 债 券 的 ETF 或债券 型基 金 。 (7)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 部基金持 有任 何一只 境外 基金,不 得超 过该境 外基 金总份 额 的20% 。 (8)为 应付赎 回、交 易清 算等临时 用途 借入现 金的 比例不得 超过 基金、 集合 计划资 产 净值 的10% ,临 时借 入现 金的期 限以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期 限为 准。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基 金合 同生效 后 6 个 月内 使基金 的投资组 合比 例符合 基金 合同的 有 关约定 。 若基 金超 过上 述 (1)- (8) 项 投资 比例 限 制, 应当 在超 过比 例 后30 个工作 日内 采
































银华 抗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20 用合理 的商 业措 施减 仓以 符合投 资比 例限 制要 求。 若因将 来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的相 关规 定发 生修 改或变 更 , 致 使本 基金 投资 限制中 前 述(1) 至(8) 项中 的任 何限 制规定 被修 改或 取消 的, 基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本基 金可 相应调 整投 资限 制规 定。 2.关于 投资 境外 基金 的限 制 (1)每 只境外 基金投 资比 例不超过 本基 金基金 资产 净值的 20% 。 本基金 投资 境外伞 形 基金的 ,该 伞型 基金 应当 视为一 只基 金。 (2) 本基 金不 得投 资于 以 下基金 :


①其他 基金 中基 金;


②联接 基金 (A Feeder Fund);


③投资 于前 述两 项基 金的 伞型基 金子 基金 。


3.金融 衍生 品投 资


本基金投资金融衍生 品应 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 险或 有效管理,不得用于 投机 或放大交 易,同 时应 当严 格遵 守下 列规定 :


(1) 本基 金的 金融 衍生 品 全部敞 口不 得高 于该 基金 、集合 计划 资产 净值 的 100% 。 (2)本 基金投 资期货 支付 的初始保 证金 、投资 期权 支付或收 取的 期权费 、投 资柜台 交 易衍生 品 支 付的 初始 费用 的总额 不得 高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3) 本基 金投 资于 远期 合 约、互 换等 柜台 交易 金融 衍生品 ,应 当符 合以 下要 求:


①所有 参与 交易 的对 手方 (中资 商业 银行 除外) 应当 具有不 低于 中国 证监 会认 可的信 用 评级机 构评 级;


②交易 对手 方应 当至 少每 个工作 日对 交易 进行 估值 , 并且 基金、 集合 计划 可在 任何 时 候 以公允 价值 终止 交易 ;


③任一 交易 对手 方的 市值 计价敞 口不 得超 过基 金、 集合计 划资 产净 值 的20% 。 (4) 基金 管理 人 应 当在 本 基金会 计年 度结 束 后 60 个 工作日 内向 中国 证监 会提 交包括 衍 生品头 寸及 风险 分析 年度 报告。 4. 证券 借贷 交易


本基金 可以 参与 证券 借贷 交易, 并且 应当 遵守 下列 规定:


(1)所 有参与 交易的 对手 方(中资 商业 银行除 外) 应当具有 中国 证监会 认可 的信用 评 级机构 评级 。


(2 ) 应 当 采 取 市 值 计 价 制 度 进 行 调 整 以 确 保 担 保 物 市 值 不 低 于 已 借 出 证 券 市 值 的
































银华 抗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21 102%。


(3) 借 方应 当在 交易 期内 及时向 本基 金支 付已 借出 证券产 生的 所有 股息 、 利 息和分 红。 一旦借 方违 约, 本基 金根 据协议 和有 关法 律有 权保 留和处 置担 保物 以满 足索 赔需要 。


(4) 除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 定外, 担保 物可 以是 以下 金融工 具或 品种 :


① 现金 ;


② 存款 证明 ;


③ 商业 票据 ;


④ 政府 债券 ;


⑤ 中资 商业 银行 或由 不低 于中国 证监 会认 可的 信用 评级机 构评 级的 境外 金融 机构 (作 为 交易对 手方 或其 关联 方的 除外) 出具 的不 可撤 销信 用证。


(5)本 基金有 权在任 何时 候终止证 券借 贷交易 并在 正常市场 惯例 的合理 期限 内要求 归 还任一 或所 有已 借出 的证 券。


(6) 本基 金管 理人 将对 基 金参与 证券 借贷 交易 中发 生的任 何损 失负 相应 责任 。 5.证券 回购 交易


基金可 以根 据正 常市 场惯 例参与 正回 购交 易、 逆回 购交易 ,并 且应 当遵 守下 列规定 :


(1)所 有参与 正回购 交易 的对手方 (中 资商业 银行 除外)应 当具 有中国 证监 会认可 的 信用评 级机 构信 用评 级。


(2)参 与正回 购交易 ,应 当采取市 值计 价制度 对卖 出收益进 行调 整以确 保现 金不低 于 已售出 证券 市值 的102 %。 一旦买 方违 约, 本基 金根 据协议 和有 关法 律有 权保 留或处 置卖 出 收益以 满足 索赔 需要 。


(3)买 方应当 在正回 购交 易期内及 时向 本基金 支付 售出证券 产生 的所有 股息 、利息 和 分红。


(4)参 与逆回 购交易 ,应 当对购入 证券 采取市 值计 价制度进 行调 整以确 保已 购入证 券 市值不 低于 支付 现金 的 102 %。 一 旦卖 方违 约, 本 基 金根据 协议 和有 关法 律有 权保留 或处 置 已购入 证券 以满 足索 赔需 要。


(5)本 基金管 理人将 对基 金参与证 券正 回购交 易 、 逆回购交 易中 发生的 任何 损失负 相 应责任 。 6. 基金 参与证 券借 贷交易 、正回购 交易 ,所有 已借 出而未归 还证 券总市 值或 所有已 售 出而未回 购证 券总市 值均 不得超过 基金 总资产 的 50 %。前项 比例 限制计 算, 基金因参 与证 券借贷 交易、 正回购 交易 而持有 的担保 物、现 金不 得计入 基金总 资产。 基金 如参与 证券借
































银华 抗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22 贷交 易、正回购交 易、逆回购 交易,本 基金管理人 将按照 规定建立适当 的内控制度 、操作程 序和进 行档 案管 理。 7. 禁止 行为 除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外 ,基金 不得 有下 列行 为: (1) 购买 不动 产。 (2) 购买 房地 产抵 押按 揭 。 (3) 购买 贵重 金属 或代 表 贵重金 属的 凭证 。 (4) 购买 实物 商品 。 (5) 除应 付赎 回、 交易 清 算等临 时用 途以 外, 借入 现金 。 (6) 利用 融资 购买 证券 , 但投资 金融 衍生 品除 外。 (7) 参与 未持 有基 础资 产 的卖空 交易 。 (8)购 买证 券用 于控 制或 影 响发行 该证 券的 机构 或其 管理层 ; (9)直 接投 资与 实物 商品 相 关的衍 生品 ; (10) 从事 证券 承销 业务 。 (11)向 他人 贷款 或提 供担 保; (12)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资; (13)向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出 资或 者买卖 其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发 行的股 票 或债券 ; (14)买 卖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有 控股关 系的 股东 或者 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15)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券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交 易活 动; (16) 不公 平对 待不 同客 户或不 同投 资组 合。 (17) 除法 律法 规规 定以 外,向 任何 第三 方泄 露客 户资料 。 (18) 法律 法规 、 中 国证 监会 和 基金 合同 禁止 的其 他行为 。 除非法 律法 规和 监管 部门 禁止, 本基 金可 以投 资境 外托管 人发 行的 金融 产品 。 若因将 来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的相 关规 定发 生修 改或变 更 , 致 使本 基金 投资 限制中 任 何限制 规定 被修 改或 取消 的,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本基 金可 相应 调整投 资限 制规 定,不 需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 (九)投资组合比例 调整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银华 抗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23 的约定 。 若 本基 金投 资超 过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 资比 例规定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超 过比 例后 30 个工 作日内 采用 合理的 商业措施 进行 调整以 符合 基金合同 规定 的投资 比例 要求。法 律法 规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十)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 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 理原 则及方法 基金管 理人 将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本基 金独 立行 使股东 权利 ,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基金 管理 人在 代表 基金行 使股 东或 债权 人权 利 时应 遵守 以下 原则 : 1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2 .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 .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 金独立 行使 股东权利 ,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4 .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 金独立 行使 债权人权 利, 保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的利益 。 (十一 )代理投票 基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行使 股票的 代理 投票 权 。 在 有需 要为本 基金 持有 股份 的上 市公司 所 提出的 决议 案进 行代 理投 票时, 基金 管理 人将 遵循 以下原 则: 1 .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争 取 最大利 益及 保障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权利 ; 2 .符 合所 投单 只 基 金既 定 的投资 目的 ; 3 .遵 守所 投单 只基 金投 资 守则的 规范 。


代理投 票的 处理 方法 为:


1 .代理 投票权 的决定 将由 基金管理 人做 出。基 金管 理人将保 留代 理投票 文件 至少三 年 以上。


2 .在履 行代理 投票职 责过 程中,基 金管 理人可 根据 操作需要 ,委 托投资 顾问 、境外 托 管人或 其他 专业 机构 提供 代理投 票的 建议 、 协 助完 成代理 投票 的程 序等 , 基 金管理 人应 对代 理机构 的行 为进 行必 要的 监督, 并承 担相 应责 任。 3 .代理 投票前 ,基金 经理 将充分研 究提 案的合 理性 ,并综合 考虑 投资顾 问、 独立第 三 方研究 机构 和反 对者 的意 见后, 勤勉 尽职 地代 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行 使 投 票权 。


4 .一般 情况下 ,对于 接纳 财政报告 、派 息、聘 请会 计师事务 所等 有关公 司日 常运作 事 项的决 议案 ,只 要无 损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及 上市 公司治 理, 基金 管理 人会 选择投 弃 权 票 。


























5 .对于 其他建 议如收 购合 并,关联 交易 等重大 事项 ,在投票 日之 前,基 金管 理人应 针 对上市 公司 股东 会议 案的 表决方 案形 成初 步意 见, 并报境 外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审议, 最终 形成
































银华 抗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24 针对上 市公 司股 东大 会议 案的投 票意 见。


6 .代理 投票过 程中的 境外 投资决策 委员 会意见 等文 档文件按 照基 金管理 人有 关规定 予 以存档 。


7 .各基 金管理 人和参 会人 员不得擅 自投 票,必 须严 格按照最 后审 批形成 的投 票意见 进 行投票 。 8 .基金 管理人 及分析 师在 与上市公 司的 接触过 程中 ,不得私 自以 公司名 义对 上市公 司 股东大 会议 案发 表承 诺性 意见和 其他 误导 性言 论。


9 .基金 管理人 、分析 师及 其他投票 参与 人禁止 索要 、接受上 市公 司、保 荐人 及其他 利 益相关 人的 贿赂 和其 他不 正当利 益 ; 禁 止从 事任 何违 反法律 法规 和基 金从 业人 员道德 规范 的 行为。 (十二)证券交易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一个 综合 评分机 制来 选择 证券 经纪 商并决 定其 分仓 比重 , 既重 视证券 经 纪商全 球范 围内 上市 公司 研究力 量、 单个 国家 证券 市场的 特色 研究 力量 、以 及 IPO 的综 合 实力, 又注 重遍 布全 球主 要证券 交易 市场 的交 易平 台的便 捷性 和高 效性 。 证 券经纪 商的 选择 和评价 务求 使佣 金的 支付 数量与 证券 经纪 商所 提供 的整体 服务 水平 相匹 配 。 基 金管理 人每 半 年对证 券经 纪商 进行 一次 综合评 定, 根据 评分 结果 对证券 经纪 商分 仓比 重作 出相应 调整 。 评分范 围包 括: 1 . 分 析水 平 : 分 析报 告质 量、 涵盖 范畴 、 推 介成 绩 等














(最 高 5 分 , 占20%) 2 . 销 售服 务 : 信 息提 供、 公司探 访 、 会 议频 率等




















(最 高 5 分 , 占10%) 3 . 交 易过 程 : 交 易效 率、 成交均 价






































(最 高 5 分 , 占30%) 4 . 上市 配售 : 信息 提供 、 分配情 况






































(最 高 5 分 , 占5%) 5 . 交 收配 套 : 流 程顺 畅、 准确程 度









































(最 高 5 分 , 占5%) 6 . 财政 实力 : 财政 状况 、 监管标 准






































(最 高 5 分 , 占10% ) 7 . 佣金 : 佣金 水平 、 服务 水平和 质量



































(最 高 5 分 , 占20% ) 基金管 理人 按以 上方 法给 各证券 经纪 商打 分后 , 加 权加总 , 按 分数 从高 (最 高 5 分 ) 到 低排列 ,取 前5 名证 券经 纪商分 配交 易量 ,分 高者 多得。 基金管 理人 不采 用软 佣金 政策, 以避 免与 基金 持有 人在证 券经 纪商 处的 潜在 利益冲 突 。 基金管 理人 员工 也从 证券 经纪商 挑选 到交 易执 行等 各个环 节避 免可 能产 生的 潜在利 益冲 突 。 如有潜 在利 益冲 突, 相关 员工应 立即 向主 管及 监察 稽核部 门汇 报, 并依 照基 金管理 人的 处理 意见执 行相 关任 务。



































银华 抗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25 (十三)基金的融资 融券 在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允许的 前提 下 , 本 基金 可以 按照法 律法 规 和 监管 部门 的 有关 规 定进行 融资 、融 券 。



































银华 抗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26 五、基金的业绩 本基金 在业 绩 披 露中 将采 用全球 投资 表现 标准 (GIPS )。 (一) 在业 绩表 述中 采用 统一的 货币 ; (二) 按 照GIPS 的 相关 规 定和标 准进 行计 算; (三) 如果 GIPS 的标 准与 国内现 行要 求不 符时 ,同 时公布 不同 标准 下的 计算 结果, 并 说明其 差异 ; (四) 对外 披露 时, 需要 注明业 绩计 算标 准是 符 合GIPS 要求 的; (五) 当 GIPS 标 准或 中国 证监会 的相 关规 定发 生变 化时, 本基 金将 作相 应调 整并及 时 披露。



































银华 抗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27 六、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 况 名称: 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南大 道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19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安 街1 号东 方广 场东 方 经贸城C2办 公楼15层 法定代 表人 :彭 越 成立日 期:2001 年5 月28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监 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2001]7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2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联系人 :刘 晓雅 电话:010-85186558 传真:010-58163027 银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成 立 于2001 年5 月28 日 , 是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证 监 基 金 字 [2001]7 号文) 设立 的全国 性基金管 理公 司。公 司注 册资本为2亿元 人民币 ,公 司的股权 结构 为西南 证券 股份 有 限 公司 ( 出资比 例 : 29 %) 、 第一 创 业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 出资 比例 : 29 %) 、 东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出资比 例 : 21 % ) 及 山西 海 鑫实业 股份 有限 公司 ( 出 资比例 : 21 % ) 。 公司的 主要 业务 是基 金募 集、 基 金销 售、 资产 管理 、 中国证 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公 司注 册 地为广 东省 深圳 市。 公司治 理结 构完 善, 经营 运作规 范 , 能 够切实 维护 基金投 资人 的利 益。 公司 董事会 下 设 “风险 控制委 员会” 和“ 薪酬与 提名委 员会”2个专 门委员 会,有 针对性 地研 究公司 在经营 管理和 基金 运作 中的 相关 情况 , 制 定相 应的政 策 , 并充分 发挥 独立 董事 的职 能, 切实 加强 对 公司运 作的 监督 。 公司监事 会由3 位监事 组成 ,主要负 责检 查公司 的财 务以及对 公司 董事、 高级 管理人 员 的行为 进行 监督 。 公司具 体经 营管 理由 总经 理负责 , 公司 根据 经营 运作 需要设 置投 资管 理部 、 量化 投资部 、 研究部 、 市 场营 销部、 高端 客户部 、 国 际合 作与 产品 开发部 、 境 外投 资部、 特定 资产管 理部 、 交易管 理部 、 固 定收 益部 、 养老 金业 务部、 运作 保 障部、 信息 技术 部、 总 经 理 (董 事会) 办 公室、 人力 资源 部、 行政 财务部 、 深 圳管 理部 、 监 察稽核 部等18个 职能 部门 , 并设 有北 京分 公司和 上海 分公 司2 个分 支 机构 。 此 外, 公司 还设 有A 股基金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境外投 资决 策 委员会 、特 定 资产投 资决 策委员 会3个投 资决 策委员 会,分 别负责 指导基 金及 其他投 资组合
































银华 抗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28 的运作 ,确 定基 本的 投资 策略 。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 监事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彭越先 生, 董事 长, 工商 管理硕 士。 曾任 职于 最高 人民检 察院 , 并 曾担 任银 华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现任 银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王珠林 先生 , 副 董事 长, 经济学 博士 。 历 任甘 肃省 职工财 经学 院财 会系 讲师 ; 甘肃 省证 券公司 副总 经理 ; 蓝 星清 洗 股份有 限公 司董 事、 副总 经 理; 西 南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党委委 员、 副总裁 ; 中 国证 监会 发审 委委员 、 并 购重 组委 委员 ; 证券 业协 会 投 资银 行业 委员会 委员 ; 中 国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副总裁 。现 任西 南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党委 副书 记、 董事、 总裁 。 矫正中 先生 : 董 事, 中共 党员, 硕士 研究 生, 中国 注册会 计师 。 曾 任吉 林省 财政厅 工交 企业财 务处 副处 长 ( 正处 级) ; 吉林 省长 岭县 副县 长 ; 吉 林省 财政 厅文教 行政 财务处 副处 长、 处长; 吉林 省财 政厅 副厅 长、厅 长兼 吉林 省地 税局 局长; 吉林 省政 府秘 书长 兼办公 厅主 任 、 副省长 , 兼 吉林 市副 市长、 代市长 、 市 委副 书记、 书记 。 现任 东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董 事长 、 党委书 记。 李兆会 先生 , 董 事, 管理 学学士 。 先 后担 任运 城市 光彩事 业促 进会 副会 长、 运城市 工商 联副会 长 、 运 城市民 营企 业协会 会长 、 中国光 彩事 业促进 会常 务理 事、 第九 届全国 工商 联 执 委委员 、山 西省 运城 市人 大常委 委员 、山 西省 民营 企业协 会副 会长 、山 西省 工商联 副会 长 、 山西省 青联 副主 席、 全国 青联委 员、 全国 工商 联常 委委员 、 十 一届 全国 政协 委员等 职务 。 现 任山西 海鑫 实业 股份 有限 公司董 事长 、海 鑫钢 铁集 团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王立新 先生 , 董 事总 经理 , 经济 学博 士。 曾任 中国 工商银 行总 行科 员; 南方 证券股 份有 限公司 基金 部副 处长 ; 南 方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研究 开发部 、 市场 拓展部 总监 ; 银 华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副 总经理 、代 总经 理。 现任 银华基 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郑秉文 先生 , 独 立董 事, 经济学 博士 后, 教授 , 博 士生导 师。 曾任 中国 社会 科学院 培训 中心主 任、 院长 助理 、副 院长。 现任 中国 社会 科学 院拉美 研究 所所 长。 王恬先 生, 独立 董事 , 经 济学博 士, 高级 经济 师。 曾任中 国银 行深 圳分 行行 长; 深 圳天 骥基金 董事 ; 中 国国 际财 务有限 公司 (深 圳) 董事 长 ; 首长 四方 (集 团) 有 限公 司执行 董事 。 现任南 方国 际租 赁有 限公 司董事 、总 裁。 陆志芳 先生 , 独 立董 事, 法律硕 士, 律师 。 曾 任对 外经济 贸易 大学 法律 系副 主任; 北京 仲裁委 员会 仲裁 员; 北京 市律师 协会 国际 业务 委员 会副主 任委 员; 海问 律师 事务所 合伙 人 、 律师。 现任 浩天 信和 律师 事务所 合伙 人、 律师 。 汪贻祥 先生 , 独 立董 事, 法律硕 士, 律师 。 曾 任全 国人大 常委 会法 制工 作委 员会民 法室 主任科 员。 现任 北京 至元 律师事 务所 合伙 人、 主任 、律师 。 周兰女 士 , 监 事会主 席 , 中国社 会科 学院 货币 银行 学专业 研究 生学 历。 曾任 北京建 材研 究院财 务科 长; 北京 京放 经济发 展公 司计 财部 经理 ; 佛山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监事长 及风 险控
































银华 抗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29 制委员 会委 员。 现任 第一 创业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监 事长及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委 员。 李丹女 士, 监事 , 大 学学 历。 曾 任职 于长 春师 范学 院, 深 圳蛇 口建 筑装 饰工 程公司 , 深 圳经济 特区 证券 公司 , 西 南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深圳 后海路 证券 营业 部总 经理 。 现任 西南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投 资银 行部 董事。 李欣先 生, 监事 ,经 济学 学士, 注册 会计 师。 曾任 信永中 和会 计师 事务 所高 级审计 员 ; 上海泾 华联 合会 计师 事务 所项目 经理 、 审 计部 经理 助理。 现任 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行 政财 务部 总 监助 理 。 石松鹰 先生 , 副 总经 理, 经济学 硕士 , 经 济师 。 曾 任中国 金谷 国际 信托 投资 有限责 任公 司证券 部业 务经 理、 基金 投资部 经理 ; 北京中 协天 地投资 顾问 有限 责任 公司 副总经 理 ; 银 华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投 资管 理部经 理、 天华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银华 优势 企业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公 司投 资总 监。 现 任银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副总 经理 。 鲁颂宾 先生 : 副 总经 理, 经济学 博士 。 曾 任中 国交 通进出 口总 公司 销售 经理 ; 中国 证监 会信息 监管 部主 任科 员; 中国证 监会 办公 厅主 任科 员、 副 处长 、 处 长。 现 任银 华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副总 经理 。 魏瑛女 士: 副总 经理 , 经 济法研 究生 。 曾 任职 于公 安部管 理干 部学 院、 中国 人民公 安大 学等单 位, 并曾 先后 担任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市 场部经 理,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基 金业 务拓展 部总 经理 , 南 方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助 理兼机 构部 总监 等职 。 现 任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凌宇翔 先生 , 督 察长 , 工 商管理 硕士 。 曾 任机 械工 业 部主 任科 员; 重庆 国际 信托投 资公 司研发 中心 部门 经理 ; 西 南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基金 管理部 总经 理。 现任 银华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督察 长。 2. 本基 金拟任 基 金经 理 周毅先 生,CFA , 硕士 学 位; 毕 业于 北京 大学, 美 国南卡 罗莱 纳大 学, 美国 约翰霍 普金 斯大学 ;12 年 证券 从业 经 验。历 任美 国普 华永 道金 融服务 部部 门经 理, 巴克 莱银行 量化 分 析部副 总裁 ,巴 克莱 亚太 有限公 司副 董事 。2009 年 9 月加 入银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现 任 量化投 资部 总监 ,境 外投 资部总 监, 自2010 年5 月7 日 任“ 银华 深 证100 指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金 ” 基 金经 理, 自 2010 年6 月 21 日兼 任 “ 银华 沪深 3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 基 金经理 , 自2010 年8 月5 日兼任 “银 华全 球核 心优 选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经 理 。 3 、境 外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 员 委员会 主席 :王 立新 委员: 周毅 、金 斌 王立新 先生 ,详 见主 要人 员情况 。 周毅先 生, 详见 本基 金拟任 基金 经理 。



































银华 抗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30 金斌先 生, 硕士 。曾 在国 泰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从事行 业研 究工 作。2004 年8月 加盟 银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历任行 业研 究员 、 基 金经 理助理 、 研 究主 管等 职。 现任银 华优 势企 业基金 基金 经理 、银 华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研究 部总 监。 4 、上 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 近亲属 关系 。 (三)基金管理人的 职责 1 、依法 募集基 金,办 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3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4 、配备 足够的 具有专 业资 格的人员 进行 基金投 资分 析、决策 ,以 专业化 的经 营方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管 理等 制度, 保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相 互独 立 , 对所 管理 的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账 , 进行 证 券投资 ; 6 、按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 金收益 ; 7 、除依 据《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外 ,不得为 自己 及任何 第三 人谋取 利 益,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财 产; 8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的财 务会 计报 告; 9 、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10 、编 制季 报、 半 年 报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11 、 采取 适当 合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开放 式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购 、 赎 回和 注销 价 格的方 法符 合 基金 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12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份额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 13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14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 资意向 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以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露 ;15、按 规定受 理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 回款 项; 15、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 账册 、 报 表、 代 表基 金签 订的 重大 合同和 其他 相关资 料; 16、 依 据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7、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18、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 19 、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应承 担赔
































银华 抗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31 偿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20、 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金 合同 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基 金托 管人追 偿; 21、基 金管 理人 对其 委托 投资顾 问、 第三 方机 构相 关事项 的法 律后 果承 担责 任; 22、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职责 。 (四)基金管理人承 诺 1 、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严 格遵 守《基金 法》 及相关 法律 法规,并 建立 健全内 部控 制制度 , 采取有 效措 施, 防止 违反 上述法 律法 规行 为的 发生 ; 2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防止 以 下禁止 性行 为的 发生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3 、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加强 人 员管理 , 强化 职业操 守 ,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权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泄 露在任 职期间 知悉 的有关证 券、 基 金的 商业 秘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 除按 本公 司制 度进 行 基金运 作投 资外 ,直 接或 间接进 行其 他股 票投 资; (9) 协助 、接 受委 托或 以 其他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10) 违反 证券 交易 场所 业务规 则, 利用 对敲 、 倒 仓等手 段操 纵市 场价 格, 扰乱市 场秩 序; (11) 贬损 同行 ,以 提高 自己; (12)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3)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4)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5)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禁止 的行 为。 (五)基金管理人 关 于禁 止性行为的承诺



































银华 抗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32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 、承 销证 券; 2 、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 保;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 、购 买不 动产 ; 5 、购 买房 地产 抵押 按揭 ; 6 、购 买贵 重金 属或 代表 贵 重金属 的凭 证; 7 、购 买实 物商 品; 8 、除 应付 赎回 、交 易清 算 等临时 用途 以外 ,借 入现 金; 9 、利 用融 资购 买证 券, 但 投资金 融衍 生品 除外 ; 10 、参 与未 持有 基础 资产 的卖空 交易 ; 11 、购 买证 券用 于控 制或 影响发 行该 证券 的机 构或 其管理 层; 12 、直 接投 资与 实物 商品 相关的 衍生 品; 13、向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 其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发 行的股 票或 债券; 14 、 买卖 与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或 者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有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15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券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交 易活 动; 16 、当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 会及 基金 合同 规定禁 止从 事的 其他 行为 。 (六)基金经理的承 诺 1 、依照 有关法 律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本着 谨慎 的原则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谋取最 大 利益; 2 、不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 己 及其代 理人 、代 表人 、受 雇人或 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3 、不泄 漏在任 职期间 知悉 的有关证 券、 基金的 商业 秘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4 、不 以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 织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七)基金管理人的 内部 控制制度 1 、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1)全 面性原 则。内 部控 制制度覆 盖公 司的各 项业 务、各个 部门 和各级 人员 ,并渗 透 到决策 、执 行、 监督 、反 馈等各 个经 营环 节。 (2)独 立性原 则。公 司设 立独立的 督察 长与监 察稽 核部门, 并使 它们保 持高 度的独 立 性与权 威性 。 (3)相 互制约 原则。 公司 部门和岗 位的 设置权 责分 明、相互 牵制 ,并通 过切 实可行 的 相互制 衡 措 施来 消除 内部 控制中 的盲 点。



































银华 抗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33 (4)有 效性原 则。公 司的 内部风险 控制 工作必 须从 实际出发 ,主 要通过 对工 作流程 的 控制, 进而 实现 对各 项经 营风险 的控 制。 (5)防 火墙原 则。公 司的 投资管理 、基 金运作 、计 算机技术 系统 等相关 部门 ,在物 理 上和制 度上 适当 隔离 。 对 因业务 需要 知悉 内幕 信息 的人员 , 制 定严 格的 批准 程序和 监督 处罚 措施。 (6)适 时性原 则。公 司内 部风险控 制制 度的制 定, 应具有前 瞻性 ,并且 必须 随着公 司 经营战 略、 经营 方针 、 经 营理念 等内 部环 境的 变化 和国家 法律 、 法 规、 政策 制度等 外部 环境 的改变 及时 进行 相应 的修 改和完 善。 2 、内 部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1) 控制 环境 公司董 事会 重视 建立 完善 的公司 治理 结构 与内 部控 制体系 。 本公 司在 董事 会下 设立了 风 险控制 委员 会 , 负 责针 对公 司在经 营管 理和 基金 运作 中的风 险进 行研 究并 制定 相应的 控制 制 度。 在 特殊 情况 下, 风险 控制委 员会 可依 据其 职权 , 在上 报董 事会 的同 时, 对公司 业务 进行 一定的 干预 。 公司管 理层 在总 经理 领导 下, 认 真执 行董 事会 确定 的内部 控制 战略 , 为 了有 效贯彻 公司 董事会 制定 的经 营方 针及 发展战 略, 设立 了境 外投 资决策 委员 会, 就境 外基 金投资 等发 表专 业意见 及建 议。 此外 , 公 司设 有督察 长 , 负责监 督指 导公 司的 监察 与稽核 工作 , 对公司 和 基 金运作 的合 法性 、 合 规性 及合理 性进 行全面 检查 与监 督, 参与 公司风 险控 制工 作, 发生 重大风 险事 件 时 向公司 董事 会和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 (2) 风险 评估 公司风 险控 制人 员定 期评 估公司 风险 状况 , 范围 包括 所有能 对经 营目 标产 生负 面影响 的 内部和 外部 因素 , 评 估这 些因素 对公 司总 体经 营目 标产生 影响 的程 度及 可能 性, 并 将评 估报 告报公 司董 事会 及高 层管 理人员 。 (3) 操作 控制 公司内 部组 织结 构的 设计 方面, 体现 部门 之间 职责 有分工 , 但 部门 之间 又相 互合作 与制 衡的原 则。 基金 投资 管理 、 基金 运作 、 市 场等 业务 部门有 明确 的授 权分 工, 各部门 的操 作相 互独立 ,并 且 有 独立 的报 告系统 。各 业务 部门 之间 相互核 对、 相互 牵制 。 各业务 部门 内部 工作 岗位 分工合 理、 职责 明确 , 形 成相互 检查 、 相 互制 约的 关系, 以减 少舞弊 或差 错发 生的 风险 ,各工 作岗 位均 制定 有相 应的书 面管 理制 度。 在明确 的岗 位责 任制 度基 础上, 设置 科学 、 合 理、 标 准化的 业务 操作 流程 , 每 项业务 操 作有清 晰、 书面 化的 操作 手册, 同时 , 规 定完 备的 处理手 续, 保存 完整 的业 务记录 , 制 定严 格的检 查、 复核 标准 。 (4) 信息 与沟 通



































银华 抗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34 公司建 立了 内部 办公 自动 化信息 系统 与业 务汇 报体 系,通 过建 立有 效的 信息 交流渠 道 , 保证公 司员 工及 各级 管理 人员可 以充 分了 解与 其职 责 相关 的信 息 , 保 证信 息及 时送达 适当 的 人员进 行处 理。 (5) 监督 与内 部稽 核 本公司 设立 了独 立于 各业 务部门 的监 察稽 核部 ,其 中监察 稽核 人员 履行 内部 稽核职 能 , 检查、 评价 公司 内部 控制 制 度合理 性、 完备 性和 有效 性 , 监督 公司 内部 控制 制度 的 执行情 况, 揭示公 司内 部管 理及 基金 运作中 的风 险, 及时 提出 改进意 见, 促进 公司 内部 管理制 度有 效地 执行。 监察 稽核 人员 具有 相对的 独立 性, 定期 出具 监察稽 核报 告, 报公 司督 察长、 董事 会及 中国证 监会 。 3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的声 明 (1) 本公 司确 知建 立、 实 施和维 持内 部控 制制 度是 本公司 董事 会及 管理 层的 责任; (2) 上述 关于 内部 控制 的 披露真 实、 准确 ; (3) 本公 司承 诺将 根据 市 场环境 的变 化及 公司 的发 展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



































银华 抗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35 七、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 据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 《销 售办 法 》 、 《信 息披 露办法 》 、 《试行办 法》 、《通 知》 、 基金合 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经中 国证 监会2010 年6 月28日证 监许 可[2010]873 号 文核 准募 集 。 (二)基金类型和存 续期 间 基金类 型: 基金 中基 金 (FOF ) 存续期 间: 不定 期 (三)基金的运作方 式 上市契 约型 开放 式 (四)上市交易所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五)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六)基金份额初始 面值 本基金 每份 基金 份额 的初 始面值 为人 民币1.00 元。 (七)募集方式 本基金 将通 过场 外和 场内 两种方 式公 开发 售。 通过场 外认 购的 基金 份额 登记在 注册 登记 系统 持有 人开放 式基 金账 户下 ; 通过 场内认 购 的基金 份额 登记 在证 券登 记结算 系统 持有 人证 券账 户下。 登记在 注册 登记 系统 中的 基金份 额可 申请 场外 赎回 ; 登记在 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 中的基 金 份额既 可以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上 市交 易, 也可 以直 接申请 场内 赎回 。 投 资人 也可通 过办 理跨 系统转 登记 业务 实现 基金 份额在 两个 登记 系统 之间 的转登 记。 (八)募集期限 本基金 募集 期限 自 基 金份 额发售 之日 起不 超过 三个 月。 本基金自2010 年11 月1 日至2010年11 月30 日进行 发售 。如果在 此期 间届满 时未 达到本 招 募说明 书第 八章 第 ( 一) 条规定 的基 金备 案条 件, 基金可 在募 集期 限内 继续 销售。 基金 管理 人也可 根据 基金 销售 情况 , 在符 合相 关法 律法 规的 情况下 , 在 募集 期限 内适 当延长 或缩 短基 金发售 时间 ,并 及时 公告 。 (九)募集对象 本基金 的募 集对 象为 符合 法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 者、 机构 投 资者 、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以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购买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其 他 投资者 。



































银华 抗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36 (十)募集场所 本基金 的场 外认 购通 过 基 金管理 人直 销机 构 的 直销 中心 、 网 上直 销交 易系 统及 基金代销 机构 的 代销 网点 办理 基金 销售业 务的 营业 场所 办理 或按基 金管 理人 、 代销 机构 提供的 其他 方 式办理 。 直 销机 构的 直销 中心仅 对机 构投 资者 办理 基金业 务, 销售 机构 名单 和联系 方式 见 本 招募说 明书 “ 二十、 相关 服务机 构” 。 销售机 构办 理本基 金场 外认 购业 务的 城市 (网 点) 的 具体情 况和 联系 方法 ,请 参见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发 售公告 。 本基金 的场 内认 购通 过深 圳证券 交易 所内 具有 基金 代销业 务资 格的 会员 单位 ( 具体名 单 详见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或 相关业 务公 告) 进行。 本基 金认购 期 结 束前 获得 基金 代销业 务资 格 的证券 公司 也可 代理 场内 基金份 额的 发售 。 尚 未取 得基金 代销 业务 资格 , 但 属于深 圳证 券交 易所会 员的 其他 机构 , 可 在本基 金上 市后 , 代 理 投 资人 通 过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交易系 统参 与本 基金的 交易 。 基金管 理人 直销 机构 、 代销 机构办 理 基 金认 购 业 务的 地区 、 网 点的 具体 情况 和联 系方法 , 请参见 本基 金 基 金份 额发 售 公告 以及 当地 销售 机构 的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情况 变更或 增减 基金 代销 机构 ,并另 行公 告。 (十一 )募集规模 本基金 募集 份额 总额 不少 于2亿 份, 募集 金额 不少 于2亿元 人民 币。 在国家 外汇 管理 局批 准的 外汇额 度范 围内 , 本 基金 不设募 集上 限 。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根 据基 金的 外汇额 度控 制基 金申 购规 模并暂 停基 金的 申购 。 (十二 )投资人对基 金份 额的认购 1.认购 时间 安排 : 本基金认 购时 间:2010年11 月1日至2010 年11 月30日。 如遇突 发事 件,发 售时 间可适 当 调整。 场内 认购 具体 开放 时间为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日交 易时 间, 场外 认购 具体开 放时 间以 各销售 机构 的规 定为 准。 各个销售机构在本基 金发 售募集期内对于个人 投资 者或机构投资者的具 体业 务办理时 间可能 不同 , 若 本基金 份 额发售 公告 没有 明确 规定 , 则由 各销 售机 构自 行决 定每天 的业 务办 理时间 。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与 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如果 达到 基金合 同 生 效条 件, 本 基 金合同 经备 案后生 效 。 如 果未达 到前 述条件 , 基金 可在上 述定 明的期 限内 继续 销售 , 直 到达到 条件 并 经 备案后 宣布 基金 合同 生效 。 具体发 售方 案以 《发 售公 告》 为准 , 请 基金 投资 人 就发售 和购 买事 宜仔 细阅 读本基 金的 《发售 公告 》。 2. 认购 原则 : (1)基 金场外 认购采 用 “ 金额认购 ,份 额确认 ”的 方式,场 内认 购采用 “份 额认购 、 份额确 认” 的 方 式;



































银华 抗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37 (2) 投资 人认 购前 ,需 按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全额 缴款; (3)投 资人在 募集期 内可 以多次认 购基 金份额 ,但 已受理的 认购 申请不 允许 撤销,认 购费率 按每 笔认 购申 请单 独计算 ; (4) 认购 期间 单个 投资 人 的累计 认购 规模 没有 上限 限制; (5) 销售 网点 (包 括直 销 机构 的 直销 中心 、 网 上直 销交易 系统 和代 销机 构的 代销网 点 ) 受理认 购申 请并 不表 示对 该申请 已经 成功 的确 认, 而仅代 表销 售网 点确 实收 到了认 购 申 请 。 3. 认购 限额 : 本基金 场内 认购 采用 份额 认购的 方式 。 在具 有基 金代 销资格 的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会员单 位 进行场内认购时,投资人 以份额申请,单笔 最 低 认购 份 额 为1,000 份, 超 过1,000 份的应为 1,000 份 的整 数倍, 且每笔 认购最大 不超过99,999,000 份基金 份额。 本基金 募 集 期间对单 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最高 累计 认购份 额不 设限 制。 本基金 场外 认购 采用 金额 认购的 方式 。 在本 基金 代销 机构的 代销 网点 及网 上直 销交易 系 统进行场 外认 购时, 投资 人以金额 申请 , 每个 基金 账户首笔 认购 的最低 金额 为人民币1,000 元,每笔 追加 认购的 最低 金额为1,000 元。直 销机构 或各代销 机构 对最低 认购 限额及交 易级 差有其 他规 定的 , 以 其业 务规定 为准 。 本 基金 募集 期间对 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最高 累计 认购 金额不 设限 制。 基金 管理 人可根 据市 场情 况, 调整 本基金 认购 和追 加认 购的 最低金 额。 4. 投资 人认 购应 提交 的文 件和办 理的 手续 : 投资人 办理 场内 认购 时, 需具有 深圳 证券 账户 。 已 有深圳 证券 账户 的 投 资人 可直接 认购 上市开 放式 基金 。 尚无 深圳 证券账 户的 投资 人 可 通过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深圳 分 公司的 开户 代理 机构 开立 账户。 投资人 办理 场外 认购 时, 需具有 开放 式基 金账 户。 其中 : 已 通过 场外销 售机 构办理 过 开 放式基 金账 户注 册或 注册 确认手 续的 投资 人 , 可直 接办理 本基 金场 外认 购业 务; 已 有深 圳证 券账户 的 投 资人 , 可 通过 场外销 售机 构以 其深 圳证 券账户 申请 注册 开放 式基 金账户 ; 尚 无深 圳证券 账户 的 投 资人 , 可 直接申 请账 户开 户,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将为 其配 发深 圳基金 账户 ,同 时将 该账 户 注册 为开 放式 基金 账户 。 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 文件 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 查阅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 售公 告或各代 销机构 相关 业务 办理 规则 。 (十三 )基金的面值 、认 购价格和 认购费用 1 .基 金的 面值 :基 金份额初始发售 面 值为1.00 元人 民币 2 .认 购价 格: 每份 基金 份额1.00 元人 民币 3. 认 购费 用 投资人 认购 需缴 纳认 购费 用。本 基金 认购 费率 如下 表所示 : 场外认 购费 率 认购金 额(M, 含认 购费 ) 费率



































银华 抗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38 M<50 万元 1.5% 50 万 元≤M <200 万元 0.9% 200 万 元≤M<500 万元 0.3% M≥500 万元 按笔固定 收 取,1000 元/ 笔 场内认 购费 率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会员 单位 应 按照 场外 认购 费率 设定 投资人 的场 内认购 费率。 本基金 的认 购费 由 投 资人 承担。 基金 认购 费用 不列 入基金 财产 , 认 购费 用用 于本基 金的 市场推 广、 销售 、 注 册登 记等募 集期 间发 生的 各项 费用。 募集 期间 发生 的信 息披露 费、 会计 师费和 律师 费等 各项 费用 , 不 从基 金财 产中列 支 。 投资人 重复 认购 时, 需按 单笔认 购金 额 对 应的费 率分 别计 算认 购费 用。 (十四 )认购的计算 ①场内 认购 场内认 购为 份额 认购 ,认 购份额 为整 数。 本基金 场内 认购 认购 金额 以及利 息折 算的 份额 计算 公式如 下: 认 购金 额=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1 +认 购费 率) × 认购份 额 (注: 对于 适用 固定 金额 认购费 的认 购, 认购 金额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 ×认 购份额 +固 定认购 费金 额) 认购费 用=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 × 认购 份额 ×认 购费 率 (注: 对于 适用 固定 金额 认购费 的认 购, 认购 费用 =固定 认购 费金 额) 净认购 金额 = 基 金份 额初 始面值 ×认 购份 额 利息折 算的 份额 =利 息/ 基 金份额 初始 面值 例一:某 投资人 在认 购期 内通过场 内认购 本基 金1,000,000 份,若 某深交 所会 员单位 设 定认购 费率 为0.9% , 并假 定该笔 认购 款项 产生 利息295.00 元。 则有 : 认购金 额=1.00 ×1,000,000 ×(1 +0.9%) =1,009,000 元 认购费 用=1.00 ×1,000,000 ×0.9% =9,000 元 净认购 金额 =1.00 ×1,000,000=1,000,000 元 利息折 算的 份额 =295.00/1.00 =295 份 即:投资 人认购1,000,000 份基金份 额,需 缴纳1,009,000 元, 认购费 用为9,000 元,若 利息折 算的 份额 为295 份 , 则总共 可得 到1,000,295 份 基金份 额。 ②场外 认购 场外认 购为 金额 认购 , 认 购份额 计算 结果 保留 到小 数点后 两位 , 小 数点 后两 位以后 的部 分四舍 五入 ,由此 误 差产 生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担 。 本基金 场外 认购 认购 份额 的计算 公式 如下 :



































银华 抗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39 净认购 金额=认 购金 额/(1 +认购 费率 ) (注: 对于 适用 固定 金额 认购费 的认 购 , 净认 购金 额=认 购金 额- 固定 认购 费金额 ) 认购费 用= 认购 金额 -净 认 购金额 (注: 对于 适用 固定 金额 认购费 的认 购, 认购 费用 =固定 认购 费金 额) 认购份 额= (净 认购 金额 + 利息)/基 金份 额初 始面 值 例 二:某 投资 人 在认 购期 内投资1,000,000 元 , 通 过 场外认 购本 基金 , 认 购费 率为0.9% , 这1,000,000 元 在认 购期 间 产生的 利息 为295.00 元, 则其可 得到 的基 金份 额数 计算如 下: 净认购 金额 =1,000,000/(1+0.9%)=991,080.28 元 认购费 用=1,000,000-991,080.28=8,919.72 元 认购份 额= (991,080.28+295.00 )/1.00=991,375.28 份 即:投资 人 投资1,000,000 元通过场 外认购 本基 金份 额,在认 购期结 束时 , 投 资人账户 登记有 本基 金991,375.28 份。 (十五)认购的确认 对于T 日交易时间内受理 的 认购申请, 登 记 结 算机 构 将在T+1 日 就 申 请 的有 效 性进 行 确 认 ,投 资人应 在T+2 日后( 包括该 日)及时 到销 售网点 柜台或 以销售 机构规 定的 其他方 式查询 认购有 效性 的确 认情 况。但 登记结 算机 构 对 申请 有效 性的确 认仅 代表 确实 接受 了投资 人的 认 购申请 ,认 购申 请的 成功 确认应 以 登 记结 算机 构 在 本基金 认购 结束 后的 登记 确认结 果为 准 。 投资人 应 在 本基 金 基 金 合同 生效后 到 各销 售 网 点 或以 其 规 定 的 其他 合 法 方 式查 询 最 终 确认 情况。 否则 ,由 此产 生的 投资人 任何 损失 由 投 资人 自行承 担。 (十六)募集资金利 息的 处理方式 投资人 有效 认购 款项 在 基 金募集 期 间 产生 的利 息 归 投资人 所有 , 如 本基 金合 同 生效 , 将 折算为 基金 份额 计入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账 户 , 由 利息 所转的 份额 以基 金 登 记结 算机构 的记录 为准。 其中 , 场 内认 购利 息折算 的份 额 保 留至 整数 位 , 小 数点 以后 的部 分舍 去, 舍 去部 分所 代表的 资产 归基 金所 有; 场外认 购利 息 折 算的 份额 保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 小 数点两 位以 后的 部分舍 去, 舍去 部分 所代 表的资 产归 基金 所有 。 (十七)募集资金的 管理 认购期 内, 投资 人 的 认购 款项只 能存 入专 用账 户, 不得动 用。 认购 期结 束后 , 由 登 记结 算机构 计算 投资 人 认 购应 获得的 基金 份额 , 基金 管理 人应在10日 内聘 请会 计师 事务所 进行 认 购款项 的验 资。



































银华 抗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40 八、基金合同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 件 1. 本基 金自 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起3个 月内, 在基 金募 集份额 总额 不少 于2 亿份, 基金募 集 金额不 少于2亿 元, 并 且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人数 不少 于200 人的 条件 下, 基 金募 集期届 满或 基 金管理 人依 据法 律法 规及 招募说 明书 决定 停止 基金 发售, 且基 金募 集达 到基 金备案 条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自 基金 募集 结束之 日起10日 内聘 请法 定验资 机构 验资,自 收到 验 资报告 之日 起 10 日内 ,向 中国 证监 会提 交验资 报告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续 。自 中国 证监 会书 面确认 之日 起 , 基金备 案手 续办 理完 毕, 基金合 同 生 效。 2.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收到 中国证 监会 确认 文件 的次 日对 基 金合 同 生 效事 宜予 以公告 。 3. 本基 金合 同 生 效前 , 投 资人的 认购 款项 只能 存入 专用账 户 , 任 何人不 得动 用。 有效 认 购款项 在募 集期 形成 的利 息在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折 成投资 人认 购的 基金 份额 ,归投 资人 所 有。利 息转 份额 的具 体数 额以 登 记结 算机 构 的 记录 为准。 (二)基金募集失败 1. 基金 募集 期届 满, 未达 到基金 备案 条件 ,则 基金 募集失 败。 2. 如基 金募 集失 败, 基金 管理人 应以 其固 有财 产承 担因募 集行 为而 产生 的债 务和费 用 , 在基金 募集 期届 满后30 日 内返还 投资 人已 缴纳 的认 购款项 ,并 加计 银行 同期 存款利 息。 3. 如基 金募 集失 败,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及代 销机构 不得 请求 报酬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和代 销机 构为 基金募 集支 付之 一切 费 用 应由各 方各 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 资金 数额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的 存 续 期 内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不 满200 人 或 者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低 于 5,000 万 元,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及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数量 连续20 个工作 日达 不到200 人, 或连 续20 个工 作日基 金资 产净 值低 于5,000 万元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向中国 证监 会 说明出 现上 述情 况的 原因 并提出 解决 方案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银华 抗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41 九、基金份额的 上市交易 基金合 同 生 效后 ,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根 据有 关规 定, 申请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上 市交易 。 基 金上市 后, 登记 在证 券登 记结算 系统 中的 基金 份额 可直接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上市交 易; 登记 在注册 登记 系统 中的 基金 份额可 通过 办理 跨系 统转 登记业 务将 基金 份额 转登 记在证 券登 记 结算系 统中 ,再 上市 交易 。 (一)基金上市 1 、上 市交 易的 地点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 2 、上 市交 易的 时间 在符合下 述第6 项规定 的基 金上市条 件的 前提下 ,本 基金在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三 个月内 申 请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交易。 在确定上 市交 易的时 间后 ,基金管 理人 最迟在 上市 前3个工 作日在 至少一 种指 定报刊 和 网站上 刊登 公告 。 基金上市后,登记在 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 金份 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 交易 所上市交 易;登 记在 注册 登记 系统 中的基 金份 额通 过办 理跨 系统转 托管 业务 将基 金份 额转至 场内 后 , 方可上 市交 易。 3 、上 市交 易的 规则 (1) 本基 金上 市首 日的 开 盘参考 价为 前一 交易 日基 金份额 净值 ; (2) 本基 金实 行价 格涨 跌 幅限制 ,涨 跌幅 比例 为10% ,自上 市首 日起 实行 ; (3) 本基 金买 入申 报数 量 为100 份或 其整 数倍 ; (4) 本基 金申 报价 格最 小 变动单 位为0.001 元 人民 币 ; (5) 本基 金上 市交 易遵 循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相关 业务 规则及 规定 。 4 、上 市交 易的 费用 本基金 上市 交易 的费 用按 照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有关 规定办 理。 5 、上 市交 易的 行情 揭示 本基金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挂牌交 易, 交易 行情 通过 行情发 布系 统揭 示。 行情 发布系 统同 时揭示 基金 最新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 6 、基 金上 市条 件 基金合 同 生 效后 具备 下列 条件, 基金 管理 人可 依据 《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证券 投资 基金上 市 规则》 ,向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申请上 市: (1) 基金 募集 金额 不低 于2亿元 ;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不 少 于1000 人; (3) 《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证 券投资 基金 上市 规则 》规 定的其 他条 件。



































银华 抗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42 基金上 市前 , 基 金管 理人 应与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签订 上市协 议书 。 基 金获 准在 深圳证 券交 易所上 市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基 金上 市日 前至 少3 个 工作日 发布 基金 上市 交易 公告书 。 (二)基金份额的上 市交 易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在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 上市 交易 需遵 照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规则》 、 《深 圳证券 交易 所证 券投 资基 金上市 规则 》等 有关 规定 。 (三)暂停上市交易 基金份 额上 市交 易期 间出 现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可暂 停基 金的 上市交 易 ,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1 、不 再具 备本 章第 (一 ) 款规定 的上 市条 件; 2 、违 反法 律、 行政 法规 , 中国证 监会 决定 暂停 其上 市; 3 、严 重违 反深 圳证 券交 易 所有关 规则 的; 4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认为 应 当暂停 上市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暂 停上 市情 形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 在 收到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暂停 基金 上市 的决定 之 日起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 媒 体发布 基金 暂停 上市 公告 。 当暂停 上市 情形 消除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向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提出 恢复 上市 申请 , 经深 圳证 券交易 所核 准后 可恢 复本 基金上 市, 并在 指定 媒体 发布基 金恢 复上 市公 告。 (四)终止上市交易 基金份 额上 市交 易后 , 有 下列情 形之 一的 ,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可 终止 基金 的上 市交易 ,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1 、自 暂停 上市 之日 起半 年 内未能 消除 暂停 上市 原因 的; 2 、基 金合 同 终 止;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上市 ; 4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认为 应 当终止 上市 的其 他情 形。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收 到深 圳证券交 易所 终止基 金上 市的决定 之日 起2 个工 作日 内发布 基 金终止 上市 公告 。 (五)上市交易规则 的调 整 相关法 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会 及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对 基金 上市交 易的 规则 等相 关规 定进行 调 整的 , 本 基金 基金合 同 相 应予以 修改 , 且此项 修改 无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并 在本 基 金更新 的 招 募说 明书 中列 示。 若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增加 了基 金上 市交 易的 的新功 能 , 本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履行 适当的 程序 后增 加相 应功 能。
































银华 抗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43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本基金 为上 市契 约型 开放 式基金 , 投资 人 可以 通过 上市交 易 、 场 外 申购 赎回 、 场 内申 购 赎回三 种方 式, 实现 基金 份额的 日常 交易 。 (一)申购和赎回 业 务办 理 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本基 金场 外申购 和赎 回场 所为 基金 管理人 的 直销网 点及 基金 场外 代销 机构的 代销 网点 ; 场内 申购 和赎回 场所 为深 圳证 券交 易所内 具有 申 赎业务 资格 的会 员单 位。 本基金 场内 、 场 外代 销机 构名单 参见 本招 募说 明书 “二十 、 相 关服 务机构 ” 部分 相关 内容 及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或 其他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 更或增 减代 销机 构, 并予 以公告 。 投 资人 应当 在销 售机构 办理 基金销 售业 务的 营业 场所 或按销 售机 构提 供的 其他 方式办 理基 金 份 额的 申购 与赎回 。 若基 金 管理人 或其 指定 的代 销机 构开通 电话 、 传 真或 网上 等交易 方式 , 投 资人 可以 通过上 述方 式进 行申购 与赎 回 。 (二)基金销售 对象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者 、 机构投 资者 、 合格 境外机 构 投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购 买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者。 (三)申购和赎回的 开放 日及时间 1.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本基金 的开 放日 为上 海证 券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共 同交 易日 , 但本 基金 投资的 主 要市场 因节 假日 而 休 市的 日期除 外 。 本 基金 投资 的主 要市场 休市 指以 下 两 个市 场中有 一个 或 一个以 上的 市场 为节 假日 时:美 国纽 约证 券交 易所 和香港 联合 交易 所。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 但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 规、 中国证 监会 的要求 或本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公告 暂停 申购 、 赎 回时 除外。 场内 业务 办理 时间 为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日交 易时 间, 场外 业务办 理时 间以 各销 售机 构的规 定为 准。 基金合 同 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应 在实 施日 前依照 有关 规 定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 证券 市场 环境 、 基 金投 资组合 构成 情况等 变化 , 在 符合法 律 法 规的 前提 下, 调整本 基金 境 外 投资 的主 要市场 , 并 在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中进 行公 告。



































银华 抗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44 2. 申购 、赎 回开 始日 及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 理人 自 基 金合 同 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3 个月 开 始办理 申购 ,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在 申 购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自 基 金合 同 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3 个月 开 始办理 赎回 ,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在 赎 回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基金 管理 人 应 在开始 办理 申购 、 赎 回的 具体日 期前 依照有 关规 定 在 指定 媒体 上公告 申购 与赎 回的 开始 时间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 基 金合 同 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 回或者 转 换 。 基 金管 理人 可与 销售 机构约 定, 在开 放日 的其 他时间 或非 开放 日受理 或 者拒绝 投资 人的 申购 、 赎 回申 请, 届时 以 基金管 理人 或者 销售 机构 的公告 为准 。 如果本 基金 接受 投 资人 在非 开放时 间提 出申 购、 赎回 或转换 申请 的 , 其基 金份 额申购 、 赎回 价格为 下 一 开放日 基金 份 额 申购、 赎回 的价 格。 (四) 申购与赎回的 原则 1. “未 知价 ” 原 则, 即 申购 、 赎回 价格 以受 理申 请当 日收市 后计 算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基 准进行 计算 ; 2. “金 额申购 、 份额 赎回 ” 原则, 即申 购以金 额申 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场内 申购 赎 回 申报单 位以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规 定为 准 ; 3. 场外 赎回 遵循 “先 进 先 出 ” 原则, 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场外 销售 机构 赎回 基金 份额时 , 按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场外 认购、 申购 确认 的先 后次 序进行 顺序 赎回 ; 亦 即对 该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该 场外 销售 机构 托管 的基金 份额 进行 处理 时, 认购、 申购 确认 日期 在先 的基金 份额 先赎 回, 认 购、 申购 确认 日期 在后的 基金 份额 后赎 回, 以确定 所适 用的 赎回 费率 ; 场内 赎回 采用 固定费 率 ; 4. 当日 的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 在 当日 业务 办理时 间 结束后 不得 撤销 ; 5. 投资 人办 理场 外申 购、 赎回应 使用 基金 账户 , 办 理场内 申购 、 赎回应 使用 深圳证 券 账 户; 6. 投资 人办 理本 基金 的 场 内申购 、 赎回 业务时 , 需 遵守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 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相关 业务规 则 。 若 相关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深圳 证 券交易 所或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对场 内申 购、 赎回 业务 规则有 新的 规定 ,按 新规 定执行 ; 7. 本基 金申 购 、 赎 回的 币种 为人民 币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不违 反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情况下 ,
































银华 抗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45 接受其 它币 种的 申购 、赎 回,并 可对 业绩 基准 、信 息披露 等相 关约 定进 行相 应调整 并 公 告 ; 8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基金 运作的实 际情 况依法 对上 述原则进 行调 整。基 金管 理人必 须 按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五) 申购与赎回的 程序 1. 申购 和赎 回的 申请 方式 申请场 外申 购赎 回的 投资 人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 的程序 , 申请 场内 申购 赎回 的投资 人 需遵循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场 内申购 赎回 相关 业务 规则 , 均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 务办 理时间 内提 出 申购或 赎回 的申 请。 投资人 在提 交申 购申 请时 须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申 购资 金 , 投 资人 在提 交赎回 申 请时须 持有 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额 ,否 则所 提交 的申 购、赎 回申 请无 效。 2.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确认 基金管理 人应 以开放 时间 结束前受 理申 购和赎 回申 请的当天 作为 申购或 赎回 申请日(T 日) , 并在 T+2 日 内对 该申 请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T 日提交 的有 效申 请, 投资 人应在 T+3 日 (包括 该日 ) 后及 时到 销售 网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 构规 定的其 他方 式查 询 申 购与 赎回的 成交 确 认 情况 , 否则 , 如 因申 请 未得到 基金 管理 人或 登记 结算机 构 的 确认 而造 成的 损失 , 由 投资 人 自行承 担。 基金 销售 机构 对申购 申请 的受 理并 不代 表申请 一定 成功 , 而 仅代 表销售 机构 确实 接收到 申请 。申 购的 确认 以登记 结算 机构 或基 金管 理人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范 围内 ,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业务 规则, 对上 述业 务办 理时 间进行 调整 并公告 。 3. 申购 和赎 回的 款项 支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若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若申 购不 成功或 无效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管 理人 指定 的代 销机 构将投 资人 已缴 付的 申购 款项本 金退 还 给投资 人。 由此 产生 的利 息等损 失由 投资 人 自 行承 担。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 基 金管理 人将 在十 个工 作日 内通过 基金 登记 结算 机构 及其相 关 基金销 售机 构将 赎回 款项 划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银 行账户 , 但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除外 。 在发生 巨额 赎回 时, 款项 的支付 办法 参照 本基金 基 金合同 有关 条款 处理 。 4. 申购 与赎 回的 登记 结算 (1)经 基金销 售机构 同意 , 基金投 资人 提出的 申购 和赎回申 请, 在基金 管理 人规定 的 时间之 前可 以撤 销。 (2) 投资 人T日 申购 基金 成功后 , 登 记结 算机 构 在T +2日为 投 资人 办理 登记 结 算手续 ,
































银华 抗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46 投资人 自T +3日 起有 权赎 回该部 分基 金份 额。 (3) 投 资人T日 赎回 基金 成功后 , 登 记结 算机 构 在T +2日为 投 资人 办理 相应 的 登记结 算 手续。 (4)基 金管理 人可在 法律 法规允许 的范 围内, 对上 述登记结 算办 理时间 进行 调整, 并 于开始 实施 前按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有关 规定 予以 公告。 (六) 申购和赎回的 数额 限制 1.投资 人 通 过场 内或 场外 办理申 购时 , 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点 及网 上直 销交 易系 统每个 基 金账户 首笔 申购 和追 加申 购的每 笔 金 额不 得低 于1,000 元。 直销机 构的 直销 中心 仅对 机构投 资者 办理 业务 , 基金 管理人 直销 机构 的 直 销中 心或各 代 销机构 对最 低申 购限 额及 交易级 差有 其他 规定 的, 以其业 务规 定为 准。 2.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办 理场 外 赎回时 , 每 笔赎回 申请 的最低份 额为500 份 基金份 额;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办 理场内 赎回 时,每笔 赎回 申请的 最低 份额为500份基 金份 额,同 时赎回份 额必 须是整 数份 额, 且单 笔赎 回最多 不超 过99 ,999 ,999 份基 金份 额。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可将 其全 部或部分 基金 份额赎 回, 但某笔交 易类 业务(如 赎回 、基金 转 换、 转 托管 等)导 致单 个交 易账户 的基 金份 额余 额少 于500 份时, 余额 部分 基金 份额必 须一 同 赎回。 3. 投资 人将 场外 申购 的基 金份额 当期 分配 的基 金收 益转为 基金 份额 时 , 不 受最 低申购 金 额的限 制。 4. 本基 金不 对单 个投 资人 累计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上限 进行限 制。 5.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市场 情况 , 依 据法 律法 规 合 理调 整对申 购金 额和 赎回 份额 的数量 限 制, 基金 管理 人进行 前述 调整须 按照 《 信息披 露办 法》 有关 规定 至少在 一种 中国证 监会 指 定 媒体上 刊登 公告 。 (七) 申购份额与赎 回金 额的计算方式 1. 本基 金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 基金的 申购 金额 包括 申购 费用和 净申 购金 额, 其中 :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1 +申购 费率 ) ( 注: 对于 适用 固定 金额 申购费 的申 购, 净申 购金 额=申 购金 额-固 定申 购费 金额 )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申 购金额 (注: 对于 适用 固定 金额 申购费 的申 购, 申购 费用 =固定 申购 费金 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场内申购 时, 申购份 额的 计算保留 至整 数位, 小数 点以后的 部分 舍去, 不足1 份额对 应 的申购 资金 返还 至 投 资人 资金账 户。 场外申 购时 , 申 购的 有效 份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申购 金额在 扣除 相应 的费 用后 , 以当 日基
































银华 抗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47 金份额 净值为 基准计 算, 申购份 额 计算 结果保 留到 小数点 后2位, 小数 点后两 位以后 的部分 四舍五 入, 由此 误差 产生 的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例一: 投资 人通 过 场 内申 购 基金 份额 的计 算 某 投资人 投资6,000 元通过 场内 申购 本基 金,其 对应 的 场内 申 购费 率为1.6%, 假设申 购 当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为1.060 元,则 其 可 得到 的申 购份 额为 : 净申购 金额 =6,000/ (1 +1.6%)=5,905.51 元 申购费用 =6,000 -5,905.51 =94.49 元 申购份 额=5,905.51/1.060 =5,571 份 (保 留至 整数 位) 即 : 投资 人投资6,000 元 从 场内申 购本 基金 , 假 设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1.060 元 , 则 其可得 到5,571 份基 金份 额 。 例二: 投资 人通 过 场 外申 购 基金 份额 的计 算 某 投资 人投 资6,000 元通 过 场外 申 购本 基金 , 其 对应 的场外 申购 费率 为1. 6%, 假设申 购 当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为1.060 元,则 其可 得到 的申 购份 额为: 净申购 金额 =6,000/ (1 +1.6%)=5,905.51 元 申购费 用=6,000 -5,905.51 =94.49 元 申购份 额=5,905.51/1.060 =5,571.24 份 即: 投资 人投资6,000 元 申 购本基 金 , 假 设申购 当日 基金份 额净 值为1.060 元 , 则其可 得 到5,571.24 份基 金份 额。 2. 本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 采用“ 份额 赎回 ”方 式, 赎回价 格以T日 的基 金份 额 净值为 基准 进行 计算 ,计 算公式 : 赎回总 金额 =赎 回份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金 额× 赎回费 率 净赎回 金额 =赎 回总 金额 —赎回 费用 本基金 场内 和场 外赎 回时 , 赎回金 额均 为按 实际 确认 的有效 赎回 份额 乘以 当日 基金份 额 净值并 扣除相 应的费 用后 的余额 ,赎回 金额计 算结 果保留 到小数 点后2 位,小 数点后 两位以 后的部 分四 舍五 入, 由此 误差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财 产承 担 。 例三: 投资 人通 过 场 内赎 回 金额 的计 算 某 投资 人 从 深交 所场 内赎 回本基 金10,000 份基 金份 额, 赎 回费 率为0.5% , 假设 赎回当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为1.148 元 , 则其可 得到 的 净 赎回 金额 为: 赎回总 金额 =10,000 ×1.148 =11,480 元 赎回费 用=11,480 ×0.5% =57.40 元 净赎回 金额 =11,480 -57.40 =11,422.60 元 即: 投 资人 从深 交所 场内 赎回本 基金10,000 份 基金 份额, 假设 赎回 当日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1.148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净 赎回金 额为 为11,422.60 元。



































银华 抗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48 例四: 投资 人通 过场 外赎 回 金额 的计 算 某 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0,000 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一 年 三 个月, 对 应 的 赎 回费 率 为 0.3%, 假设 赎回 当日 基金 份额净 值是1.148元, 则 其 可得到 的 净 赎回 金额 为 : 赎回总 金额=10,000 ×1.148 =11,480 元 赎回费 用=11,480 ×0.3% =34.44 元 净 赎回 金额 =11,480 -34.44 =11,445.56 元 即: 某 投资 人持有10,000 份本基 金基 金份 额 一 年三 个月后 赎回 , 假 设赎 回当 日本基 金份 额净值 是1.148 元, 则其 可 得到的 净赎 回金 额为11,445.56元。 3.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T 日的基 金 申购 、赎回 开放 日的基金 份额 净值在T+1日 计算,并 在T+2 日内 公告 。 遇特殊 情况, 经中 国证 监会 同意 ,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算 或公 告。 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算 , 保 留到 小数点 后3 位, 小数 点后 第4位四 舍五 入, 由此 误差 产 生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资 产承担 。 (八) 申购和赎回的 费用 及其用途 1. 申购 费率 本基金 场内 和场 外的 申购 费率相 同 , 最 高为1.6% , 且随申 购金 额的 增加 而递 减, 具体 费 率如下 表所 示: 场外、 场内 申购费 申购金 额 (M, 含申 购费 ) 申购费 率 M<50 万元 1.6% 50 万 元≤M <200 万元 1.0% 200 万 元≤M<500 万元 0.5% M≥500 万元 按笔固定 收 取,1000 元/ 笔 2. 赎回 费率 本基金 的场 内赎 回费 率为 固定赎 回费 率0.5% , 不按 份额持 有时 间分 段设 置赎 回费率 。 本 基金的 场外 赎回 费率 不高 于0.5% , 随基 金份 额持 有期 限的增 加而 递减 。 具体 费率 如下表 所 示 : 场外赎 回费 持有期 限(Y) 费率 Y<1 年 0.5% 1 年≤Y<2 年 0.3% Y≥2 年 0% 场内赎 回费 本基金 场内 赎回 费为 固定 值 0.5% , 不按 份额 持有 时 间分段 设置 赎回 费率 。 注:1 年指365 天 ,2 年指730 天。 3. 本基 金申 购费 在 投 资人 申购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 本基 金的赎 回费 在 投 资人 赎回 基金份 额 时收取 。 投 资人 在一 天之 内如果 有多 笔申 购, 适用 费率按 单笔 分别 计算 。



































银华 抗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49 4. 本基 金的 申购 费用 由投 资人承 担 , 主 要用于 本基 金 的市 场推 广 、 销售 、 登 记结算 等各 项费用 ,不 列入 基金 财产 。 本基金 的 赎 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担 ,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基 金 份额时收 取。 赎回费 总额 的25% 应 归基金 财产 ,其余 用于支付 登记 结算费 和其 他必要的 手续 费 。 5.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范围 内调整 申购 费率 、 赎回 费率 或计算 方 式。 费 率或 计算 方式 如发 生变更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调整实 施前 按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有 关规 定至少 在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媒 体上 刊登 公告 。 6. 对 特定 交易 方式 ( 如网 上交易 、 电 话交 易等 ) , 基 金管理 人可 在履 行相 关程 序之后 , 采用低 于柜 台交 易方 式的 基金申 购费 率和 赎回 费率 ,并另 行公 告。 7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 反法律法 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情形 下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 针对 投资 人 定期 或不 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销 活动 。 在基金 促销 活动期 间 , 经 相 关销售 机构 同意 , 按 相关 监管部 门要 求履 行必 要手 续后,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适 当调低 基金 申购 费率、 赎回 费率 。 8 .基金 管理人 可 在 不 提高 现有基金 份额 持有人 适用 的费率的 前提 下, 依 法收 取短期 赎 回费。 基金 管理 人将 于实 施时, 在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或相 关公 告中 载明 。 9. 本基 金申 购 、 赎 回的 币种 为人民 币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不违 反法 律法 规 规 定的 情况下 , 接受其 它币 种的 申购 、赎 回,并 提前 公告 。 (九) 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1. 本基 金的 份额 采用 分系 统登记 的原 则 。 场 外申 购的 基金份 额登 记在 注册 登记 系统持 有 人开放 式基 金账 户下 ; 场内 申购或 上市 交易 买入 的基 金份额 登记 在证 券登 记结 算系统 持有 人 证券账 户下 。 2. 登记 在注 册登 记系 统中 的基金 份额 可通 过基 金销 售机构 申请 赎回 ,但 不可 卖出。 3. 登记 在证 券登 记结 算系 统中的 基金 份额 既可 上市 交易, 也可 直接 申请 赎回 。 (十)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 因 不可抗力导致 基金 无法 正 常 运 作 或 者 因 不可 抗力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法 接受 投 资 人 的申购 申请 。 2. 本基 金投 资所 处的 主要 市场或 外汇 市场 正常 或 非 正常停 市 , 可 能影 响本 基金 投资或 导 致基金 管理 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 3. 发生 本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 4. 本基 金的 资产 规模 达到 监管机 构核 定的 本基 金境 外证券 投资 额度 。



































银华 抗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50 5. 基金管理人认 为 接受 某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可能 会影 响 或 损 害 现 有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利 益时。 6. 因基 金收 益分 配、 或基 金投资 组合 内某 个或 某些 证券进 行权 益分 派等 原因 , 使基 金管 理人认 为短 期内 继续 接受 申购可 能会 影响 或损 害现 有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 7. 基金 资产 规模 过大 ,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资 品种 , 或 其他 可能 对基金 业绩 产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情形 。 8. 基金投资所处的主 要市 场休市时或本基金的 资产 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 生暂 停交易或 其他重 大事 件, 继续 接受 申购可 能会 影响 或损 害其 他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 9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暂 停申 购情 形时 且基金 管理 人决 定暂 停申 购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根据 有关规 定 在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告 。 如 果投 资 人 的申 购申请 被拒 绝, 被拒 绝的 申购款 项将 退还 给投资 人。 在暂 停申 购的 情况消 除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时 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十一) 暂停赎回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1. 因 不可抗力导 致 基金 无法 正 常 运 作 或 者 因 不可 抗力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能 支付 赎 回 款 项。 2. 本基 金投 资所 处的 主要 市场或 外汇 市场 正常 或 非 正常停 市 , 可 能影 响本 基金 投资或 导 致基金 管理 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值 。 3. 本基金投资占本基金基 金资产净值 10% 以 上 的市场 或 者 外 汇 市 场 正 常 或 非正 常 停 市 时。 4 .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 巨 额赎 回, 导致 本基金 的现 金支 付出 现困 难。 5. 发生 本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 6. 本基 金的 资产 组合 中的 重要部 分发 生暂 停交 易或 其他重 大事 件 , 继 续接 受赎 回可能 会 影响或 损害 其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时。 7.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 且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当 日 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已接受 的赎 回申请 , 基金 管理人 应足 额支付 ; 如暂 时 不能足 额支 付, 应将 可支 付部分 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 配给 赎回申 请人 , 未 支付部 分可 延期 支付 , 并以 后续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依据 计算 赎回 金额 。 若连 续两 个或 两个以 上开 放日 发生 巨额 赎回, 延期 支付 最长 不得 超过 20 个 工作 日 , 并 在指 定媒体 上公 告 。
































银华 抗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51 投资 人 在申 请赎 回时 可事 先选择 将当 日可 能未 获受 理部分 予以 撤销 。 在暂 停赎 回的情 况消 除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赎回 业务 的办 理 并 予以 公告 。 (十二) 巨额赎回的情形 及处理方式 1.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 若本基金 单个 开放日 内的 基金份额 净赎 回申请( 赎回 申请份额 总数 加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 额总数 后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数 及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份 额总数 后的 余额)超 过前 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 回。 2. 巨额 赎回 的场 外处 理方 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对于场 外赎 回申 请,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当时 的资产 组合 状况决 定全 额赎 回或 部分 延期赎 回。 (1)全额 赎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为有 能力 支付投 资人 的全部赎 回申 请时, 按正 常赎回 程 序执行 。 (2)部分 延期赎 回: 当基金 管理人认 为支 付投资 人的 赎回申请 有困 难或认 为因 支付投 资 人的赎 回申 请而 进行 的财 产变现 可能 会对 基金 资产 净值造 成较 大波 动时 , 基金 管理人 在当 日 接受赎 回比 例不 低于 上一 开放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10 % 的前提 下 , 可 对其 余赎 回 申请延 期办 理。 对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单 个账 户赎 回申 请量 占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当 日受 理的 赎回份 额 ; 对 于未能 赎回 部分 , 投 资人 在提交 赎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 择延期 赎回 的, 将自 动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选 择取消 赎回 的 , 当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 销。 延期 的赎 回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 无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回 金额 , 以 此类 推,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 止。如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赎 回 处 理 。 (3)暂 停赎 回: 连续 2 日以 上( 含 本数) 发生 巨额 赎回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必 要,可 暂 停接受 基金 的赎 回申 请; 已经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可以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不 得超过 20 个工 作日, 并应 当在 指定 媒体 上进行 公告 。 (4)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 招 募说明 书 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在3 个 交易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同时 在在指 定媒 体 上刊登 公告 。 3 .巨 额赎 回的 场内 处理 方 式 巨额赎 回业 务的 场内 处理 , 按照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及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的 有
































银华 抗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52 关规定 办理 。 基金 转换 中转 出份额 的申 请的 处理 方式 遵照相 关的 业务 规则 及届 时 开展 转换 业 务的公 告。 (十 三)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 回的公告 1. 发生 上述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情况 的, 基金 管理 人当 日应立 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并 在规 定期限 内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暂停 公告 。 2.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 1 日, 基 金管 理人 应 于 重新 开放日 , 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并 公布最 近 1 个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 3.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 过1 日但 少于2 周, 暂 停结 束 , 基 金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提 前2 日 在指 定媒体 上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 并 公告 最近 1 个开放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 4.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 过 2 周, 暂停 期间 ,基 金管 理人应 每 2 周至 少刊 登暂 停公 告 1 次。 当连 续暂 停时间 超 过 2 个月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 月至少 重复 刊登 暂停 公 告 1 次。 暂停 结 束 , 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提 前 2 日 在指 定媒 体上 连续 刊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 并公 告最 近 1 个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十四) 基金转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相关 法 律法 规以 及本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 在条 件成 熟的 情况 下提供 本 基金与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基 金之 间的 转换 服务 。 基金 转换 可以 收取 一定 的转换 费, 相关 规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根 据相关 法律 法规 及本 基金 合 同的 规定 制定 并公 告 , 并 提前告 知基 金 托管人 与相 关机 构。 (十五)基金转托管 本基金 的转 托管 包括 系统 内转托 管和 跨系 统转 托管 。 1. 系统 内转 托管 (1) 系统 内转 托管 是指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将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在注 册登 记系 统内 不同销 售 机构( 网点 )之 间或 证券 登记结 算系 统内 不同 会员 单位( 席位 )之 间进 行转 托管的 行为 。 (2) 份额 登记 在注 册登 记 系统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变更办 理基 金赎 回业 务的 销售机 构 (网点 ) 时 , 销 售机 构 ( 网点) 之间 不能 通存 通兑 的, 可 办理 已持 有基 金份 额的系 统内 转托 管。 (3) 份额 登记 在证 券登 记 结算系 统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变 更办 理上 市交 易的 会员单 位 (席位 )时 ,可 办理 已持 有基金 份额 的系 统内 转托 管。 2. 跨系 统转 托管



































银华 抗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53 (1) 跨系 统转 托管 是指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将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在注 册登 记系 统和 证券登 记 结算系 统之 间进 行转 托管 的行为 。 (2)本 基金跨 系统转 托管 的具体业 务按 照中国 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及 深圳证 券 交易所 的相 关规 定办 理。 基金销 售机 构可 以按 照相 关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收取转 托管 费 。 (十六 )基金的非交 易过 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结算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和 司法 强制 执行 而产 生的非 交 易过户 以及 登记 结算 机构 认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 它非交 易过 户。 无论 在上 述何种 情况 下 , 接受划 转的 主体 必须 是依 法可以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投 资人 。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 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结算机 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登记 结算 机构受 理上 述情 况下 的非 交易过 户, 其他 销售 机构 不得办 理该 项业 务。 对于 符合条 件的 非交 易过户 申请 按基 金登 记结 算机构 的规 定办 理, 并按 基金登 记结 算机 构规 定的 标准收 费。 (十七 )基金的冻结 和解 冻 基金登 记结 算机 构只 受理 国家有 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份 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 及登记 结 算机构 认可 、 符合法 律法 规的其 他情 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基 金份 额被冻 结的 , 被 冻结 部分 产 生的收 益一 并冻 结。 (十八 )定期定额投 资计 划 在各项 条件 成熟 的情 况下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为 投资 人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 具体 规则 由基金 管理 人在 届时 发布 公告或 更新 的 招 募说 明书 中确定 。 投资 人在 办理 定期 定额投 资计 划 时可自 行约 定每 期扣 款金 额, 但每 期扣 款金 额必 须不 低于基 金管 理人 在相 关公 告或更 新的 招 募说明 书 中 所规 定的 定期 定额投 资计 划最 低申 购金 额。 (十九) 其他特殊交易 在相关 法律 法规 有明 确规 定的条 件下 , 基金 管理 人还 可办理 除上 述业 务以 外的 其他特 殊 交易业 务。



































银华 抗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54 十一、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若本基 金日 后聘 请境 外投 资顾问 , 则 境外 投资 顾问 费由管 理费 支付, 不另 行收 取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含境外 托管 人收 取的 费用 ; 3. 基金 财产 拨划 支付 的银 行费用 ; 4.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基金 信息披 露费 用;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费 用; 6.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与 基金 有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税务 顾问 费; 7. 因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或结 算而产 生的 费用 ,所 投资 基金的 销售 费用 及在 境外 市场开 户 、 交易、 清算 、登 记等 各项 费用; 8. 外汇 兑换 交易 的相 关费 用; 9. 代表 基金 投票 或其 他与 基金投 资活 动有 关的 费用 ; 10.更换 基金管 理人 、更换 基金托管 人及 基金资 产由 原基金托 管人 转移至 新基 金托管 人 以及由 于境 外托 管人 更换 导致基 金资 产转 移所 引起 的费用 ; 11.基 金依 照有 关法 律法 规 应当缴 纳的 、 购买或 处置 证券有 关的 任何 税收 、 征 费、 关税、 印花税 、 交 易及 其他 税收 及预扣 提税 (以 及与 前述 各项有 关的 任何 利息 、 罚 金及费 用) 以及 相关手 续费 、汇 款 费 等; 12.为了 基金利 益, 除去基 金管理人 和基 金托人 因自 身原因而 导致 的、与 基金 有关的 诉 讼、追 索费 用; 13.基 金上 市初 费和 上市 月 费; 14 .其 他依 法可 以 在 基金 财产中 列支 的 其 他费 用。 ( 二) 上 述 基 金 费 用由 基 金管 理 人 在 法 律规 定 的 范 围内 参 照 合 理 的市 场 价 格 确定 , 法 律 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 规定 。 (三)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8% 年 费率 计提。 计算 方法如 下 : H =E× 年管 理费 率÷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银华 抗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55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管 理人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 支付日 期顺 延。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 金托 管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0.35% 年费 率计 提。 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 年托 管费 率÷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托 管人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 支付日 期顺 延。 3. 除管 理费 和托 管费 之外 的基金 费用 ,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其 他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的 规 定,按 费用 支出 金额 支付 ,列入 或摊 入当 期基 金费 用。 (四)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 行义 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 财产的损 失, 以 及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 所 发生 的信息 披露 费、 律师 费和 会计师 费以 及其 他费 用不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 五) 基 金 管 理 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 可 根 据 基金 发 展 情 况酌 情 降 低 基 金管 理 费 率 和基 金 托 管 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 理人必 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 施日2 日前在指定 媒体上刊登公告。 (六) 基金税收 基金根 据 国 家法 律法 规和 基金投 资所 在地 的法 律法 规规定 ,履 行纳 税义 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根据 中国 法律法 规规 定, 履行 纳税 义务。 除因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疏 忽、 故意 行为 导致 的基金 在税 收方 面造 成的 损失外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责 任。 对于非代扣代缴的税 收, 基金管理人可 聘 请 税收 顾问 对 相 关 投 资 市 场 的税 收情 况 给 予 意见和 建议 。 境 外托 管 人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指示 具体 协调基 金在 海外 税务 的申 报 、 缴 纳及 索取 税收返 还等 相关 工作 。 基 金管理 人或 其聘 请的 税务 顾问对 最终 税务 的处 理的 真实准 确 负 责 。



































银华 抗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56 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拥 有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 款以及 其他 资产的 价值 总和 。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含 各项 有关税 收) 后的 价值 。 (三)基金财产的账 户 根据投 资所 在地 规定 及境 外托管 人的 相关 要求 , 基 金托管 人、 境外 托管 人可 以以基 金名 义或托 管人 名义 开立 证券 账户和 现金 账户 , 保证 上述 账户与 基金 托管 人及 境外 托管人 的财 产 独立, 并与 基金 托管 人 及 境外托 管人 的其 他托 管账 户相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 保 管与 处分 基金财产 独立 于基金 管理 人、基金 托管 人固有 财产 ,并由基 金托 管人和/ 或境 外托管 人 保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不得 将基 金财 产归 入其固 有财 产。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因基金 财产 的管 理、 运用 或者其 他情 形而 取得 的财 产和收 益归 入基 金财 产。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可 以按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收取 管理 费、 托管 费以及 其他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费用 。 基 金财 产的债 权 、 不 得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固 有财 产的债 务相 抵销 , 不 同基 金财产 的债 权 债 务, 不 得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以其 自有资 产 承 担法 律责 任, 其债权 人不 得对 基金财产 行 使请 求冻 结、 扣押和 其他 权利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除依据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试 行办 法》 和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处 分外, 基金 财产 不 得被 处分 。 非 因基 金财产 本身 承担 的债 务, 不得对 基金 财产 强制 执行 。



































银华 抗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57 十三、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财 产的 估值 目的 是客 观、 准确 地反 映基金 财产 的价值 , 确定 基金资 产净 值, 并为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提供 计价依 据。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基 金、 权证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 (三)估值时间 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每个 开放日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 值,T+1 日 完成T 日 估值, 估值截 止 时点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确定 。


(四)估值方法 1. 股 票估 值方 法 (1)上 市流通 股票按 估值 日其所在 证券 交易所 的收 盘价估值 ;估 值日无 交易 的,以 最 近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2) 未上 市股 票的 估值 ①送股 、 转增 股、 配股 和 增发等 方式 发行 的股 票, 按估值 日在 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方 法估 值, 该日 无交 易的, 以最 近交 易日 的收 盘价估 值; ②首次 发行 且未 上市 的股 票, 按成 本价 估值 ; 首 次 发行且 有明 确锁 定期 的股 票, 同一 股 票在交 易所 上市 后, 按交 易所上 市的 同一 股票 的估 值方法 估值 。 2. 债券 估值 方法 (1)对 于上市 流通的 债券 ,证券交 易所 市场实 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 按估值 日其 所在证 券 交易所 的收 盘价 估值 ; 估 值日无 交易 的 , 以最 近交 易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证券 交易所 市场 未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债 券 按 估 值日 收 盘 价 减 去债 券 收 盘 价中 所 含 的 债 券应 收 利 息 得到 的 净 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按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 减去所 含的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应收 利息 后 得到的 净价 估值 。 (2)对 于非上 市债券 ,参 照主要做 市商 或其他 权威 价格提供 机构 的报 价 进行 估值; 若 债券价 格无 法通 过公 开信 息取得 ,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从其 经纪 商处 取得 , 并 及时告 知基 金托 管人。 3.衍生 品估 值方 法 (1)上 市流通 衍生品 按估 值日其所 在证 券交易 所的 收盘价估 值; 估值日 无交 易的, 以 最近交 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银华 抗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58 (2)未 上市衍 生品按 成本 价估值, 如成 本价不 能反 映公允价 值, 则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 公允价 值 ; 若 衍生品 价格 无法通 过公 开信 息取 得,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从 其经 纪商处 取得 , 并 及时告 知基 金托 管人 。 4.存托 凭证 估值 方法 公开挂 牌的 存托 凭证 按其 所在证 券交 易所 的最 近交 易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5.基金 估值 方法 (1) 上 市流 通的 基金 按估 值日其 所在 主要 证券 交易 所的收 盘价 估值 ; 估 值日 无交易 的, 以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2) 其他 基金 按估 值日 估 值截止 时点 所能 获取 的最 近交易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估值。 (3)若 基金价 格无法 通过 公开信息 取得 ,由基 金管 理人负责 从其 经纪商 处取 得,并 及 时告知 基金 托管 人。 6.非流 动性 资产 或暂 停交 易的证 券估 值方 法 对于未 上市 流通 、 或 流通 受限、 或暂 停交 易的 证券 , 应参 照上 述估 值原 则进 行估值 。 如 果上述 估值 方法 不能 客观 反映公 允价 值的 , 基 金管 理人可 根据 具体 情况 , 并 与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价 格估 值。 7.汇率 (1) 估值 计算 中涉 及美 元 、 港币 、 日 元、 欧 元、 英镑 等五种 主要 货币 对人 民币 汇率的 , 将依据 下列 信息 提供 机构 所提供 的汇 率为 基准 : 当日 中国人 民银 行或 其授 权机 构公布 的人 民 币汇率 中间 价。 主要 外汇 种类以 中国 人民 银行 或其 授权机 构最 新公 布为 准。 (2) 其 他货 币采 用美 元作 为中间 货币 进行 换算 , 与 美 元的汇 率则 以估 值日 下午 四点 ( 伦 敦 时间 )彭 博信 息(Bloomberg) 数 据为 准, 或双 方约 定的其 他方 式。 8.税收 对于按 照中 国法 律法 规和 基金投 资所 在地 的法 律法 规规定 应交 纳的 各项 税金 , 本基金 将 按权责 发生 制原 则进 行估 值; 对于 因税 收规 定调 整 或 其他原 因导 致基 金实 际交 纳税金 与估 算 的应交 税金 有差 异的 ,基 金将在 相关 税金 调整 日或 实际支 付日 进行 相应 的估 值调整 。 对于非代扣代缴的税 收, 基金管理人可 聘 请 税收 顾问 对 相 关 投 资 市 场 的税 收情 况 给 予 意见和 建议 。 境 外托 管 人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示具 体协调 基金 在海 外税 务的 申报、 缴纳 及索 取 税 收 返 还 等相 关 工 作 。基 金 管 理 人 或其 聘 请 的 税务 顾 问 对 最 终税 务 的 处 理的 真 实 准 确负 责。 9.在任 何情 况下 ,基 金管 理人如 采用 本款 第 1 -9 项 规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值 ,
































银华 抗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59 均应被 认为 采用 了适 当的 估值方 法。 但是 ,如 果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按 本款 第 1 -9 项 规定 的方 法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 值不 能客观 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具体 情况, 并与 基金 托管人 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10.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五)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 的处理方式 1. 差错 类型 基金运 作过 程中 ,如 果由 于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或 登记 结算 机构 、或 代销机 构 、 或投资 人自 身的 原因 造成 差错,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 受损失 的, 责任 人应 当对 由于该 差错 遭受 损失的 当事 人( “受 损方” )按下 述“ 差错 处理 原则 ”给予 赔偿 并承 担相 关责 任。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 下达指 令差 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原 因引 起的差 错 , 若 系同行 业现 有技术 水平 无 法 预见、 无法 避免 、无 法抗 拒,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人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 差错 处理 原则 因基金 估值 错误 给基 金投 资人造 成的 损失 应由 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协商 共同承 担 ,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对不应 由其 承担 的责 任, 有权向 责任 方追 偿, 基金 合同 的 当事 人应 将 按照 以下 约定 处理 。 (1)差 错已发 生,但 尚未 给当事人 造成 损失时 ,差 错责任方 应及 时协调 各方 ,及时 进 行更正 , 因 更正 差错 发生 的费用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差错 责任 方未 及时 更正已 产生 的差 错, 给当 事人 造成的 损失 由差错 责任 方承 担; 若差 错责任 方已 经积 极协 调, 并且有 协助 义 务 的当事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 行更正 而未 更正 ,则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应当 承担 相应赔 偿责 任 。 差错责 任方 应对 更正 的情 况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确保 差错 已得 到更 正。 (2)差 错的责 任方对 可能 导致有关 当事 人的直 接损 失负责, 不对 间接损 失负 责,并 且 仅对差 错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差错而 获得不 当得 利的当事 人负 有及时 返还 不当得利 的义 务。但 差错 责任方 仍 应对差 错负 责 ,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不 全部 返还 不当 得利 造成其 他当 事 人的利 益损 失, 则差 错责 任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 并在 其支 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围 内对 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 有要 求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 利 ; 如 果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已经将 此部 分
































银华 抗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60 不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 方 , 则 受损方 应当 将其 已经 获得 的赔偿 额加 上已 经获 得的 不当得 利返 还 的总和 超过 其实 际损 失的 差额部 分支 付给 差错 责任 方。 (4)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差 错小于 基金 份额 净 值 0.5% 时,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应 在 发现日 对账 务进 行更 正调 整,不 做追 溯处 理。 (5)差 错责任 方拒绝 进行 赔偿时, 如果 因基金 管理 人原因造 成基 金资产 损失 时,基 金 托管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管 理人 追偿 , 如 果因 基金托 管人 原因 造成 基金 资产损 失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 除 基金 管理人 和托 管人 之外 的第 三方造 成基 金 资产的 损失 ,并 拒绝 进行 赔偿时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向差 错方 追偿 。 (6)如 果出现 差错的 当事 人未按规 定对 受损方 进行 赔偿,并 且依 据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 同 或其 他规 定 , 基金 管理 人自行 或依 据法 院判 决、 仲裁裁 决对 受损 方承 担了 赔偿责 任 , 则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向 差错 责任 方进行 追索 , 并有 权要 求其 赔偿或 补偿 由此 发生 的费 用和遭 受的 直 接损失 。 (7)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3. 差错 处理 程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差错 发生的 原因 ,列明所 有的 当事人 ,并 根据差错 发生 的原因 确定 差错的 责 任方;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根 据差错 处理原 则或 当事人协 商的 方法由 差错 的责任方 进行 更正和 赔偿 损失; 其 中基金份 额净 值计算 差错 小于基金 份额 净值 0.5% 时 ,基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应在发 现日 对账务 进行 更正 调整, 不做 追溯处 理;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差错 达到 或超 过基 金份 额净 值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4)根 据差错 处理的 方法 ,需要修 改基 金登记 结算 机构的交 易数 据的, 由基 金登记 结 算机构 进行 更正 ,并 就差 错的更 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认 。 4 .基 金净 值的 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应于 每个 开放 日计 算基 金净值 并发 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托 管人 对净值 计算 结果 复核 确认 后发送 给基 金管 理人 ,由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净 值予 以公布 。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精确 到 0.001 元 人民 币, 小数 点后第 四位 四舍 五入 。 国 家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银华 抗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61 5. 特殊 情况 的处 理 (1)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按上 述估 值方法 进行 估值时, 所造 成的误 差不 作为基 金 资产估 值错 误处 理。 (2)对 于因税 收规定 调整 或其他原 因导 致基金 实际 交纳税金 与基 金按照 权责 发生制 进 行估值 的应 交税 金有 差异 的,相 关估 值调 整不 作为 基金资 产估 值错 误处 理。 (3) 由 于不 可抗力 原因 , 或 由于 各家 数据服 务机 构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本基 金管理 人 和 本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要 、 适 当、 合 理 的措 施进行 检查 , 但 未能 发现 错误的 , 由 此造 成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本基金 管理 人和 本基 金托 管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五) 暂停 估值 与公 告基 金份额 净值 的情 形 1. 基金投资涉及的主 要证 券交易市场或外汇市 场遇 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 原因 正常或非 正常停 市停 市时 ; 2.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它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 值 时 ;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 投资 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 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保 障投 资人的利 益,已 决定 延迟 估值 ; 4. 如出 现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属于紧 急事 故 的 任何 情况 , 会导致 基金 管理 人不 能出 售或无 法 评估基 金资 产的 ; 5.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银华 抗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62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期末可供分配 利润 期末可供分配利润指 期末 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 利润 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 现收 益的孰低 数(为 期末 余额 ,非 当期 发生数 ) 。 期末 可供 分配 利 润计算 截止 日即 收益 分配 基准日 。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 本基 金的 每份 基金 份额 享有 同 等分 配权 ; 2. 收益 分配 时所 发生 的银 行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由 投资 人 自行 承担 。 当投 资 人 的现金 红 利小于 一定 金额 , 不 足以 支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时 , 基 金 登 记结 算机 构 可将 投资 人的 现金红 利 按 红利 再投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自 动转 为基 金份额 ; 3. 本基金 收益 每年最 多分 配 6 次 ,每次 基金 收益分 配比例不 低于 期末可 供分 配利润 的 25%; 4. 若基 金合 同 生 效不 满 3 个月则 可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5. 登记 在注 册登 记系 统的 基金份 额 , 其 收益 分配 方式 分为两 种 : 现 金分 红与 红利 再投资 , 投 资 人 可 选 择现 金 红 利 或将 现 金 红 利 按 红利再投 日的 基 金 份 额 净值 自 动 转 为基 金 份 额 进行 再投资 , 红利 再投资 方式 免收再 投资 的费 用; 若投 资人不 选择 , 本基金 默认 的收益 分配 方 式 是现金 分红 ; 登记在 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 的基金 份额 的分 红方 式为 现金分 红 , 投 资人 不能 选择 其他的 分 红方式 , 具体 收益 分配 程序 等有关 事项 遵循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及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 司的相 关规 定; 6. 基金 红利 发放 日距 离收 益分配 基准 日 ( 即期 末可 供分配 利润 计算 截至 日) 的时间 不得 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7. 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 单位 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 额后 不能低于 面值; 8.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银华 抗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63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 基金 期末 可供 分配 利润 、 基 金收 益分 配对象 、 分 配原则 、 分 配时间 、分 配数 额及 比例 、分配 方式 、支 付方 式等 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 间和 程序 1.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订, 由基 金托 管人复核 ,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并 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在收益 分 配方 案公 布后 ,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具体 方案 的规定 就支 付的 现金 红利 向基金 托 管人发 送划 款指 令,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及 时进 行分 红资 金的 划付。



































银华 抗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64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 基金的会计政策 1. 基金 管理 人为 本基 金的 会计责 任方 ; 2. 本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每年 的 1 月1 日至 12 月31 日, 如果 基金 募集 所在 的会 计年 度, 基 金合 同 生 效少 于 2 个月, 可以 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度 ; 3. 本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以人 民币为 记账 本位 币, 以人 民币元 为记 账单 位; 4. 会计 制度 执行 国家 有关 的会计 制度 ;并 可参 考国 际会计 准则 。 5. 本基 金独 立建 账、 独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 人保 留完 整的 会计 账 目、 凭证 并进 行日 常的会 计核 算, 按照 有关 规定编 制基 金会计 报表 ; 7. 基金 托管 人定 期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 并 书面 确 认 。 8.基金 管理 人在 会计 年度 结束后 60 个 工作 日内 向证 监会提 交包 括衍 生品 头寸 及风险 分 析年度 报告 。 9.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对 基金会 计政 策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二) 基金的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具 有从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 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会计 师对本基 金年度 财务 报表 及其 他规 定事项 进行 审计 。 会 计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相 互独 立。 2. 会计 师事 务所 更换 经办 注册会 计师 时, 应事 先征 得基金 管理 人同 意。 3.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认为 有充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事务 所, 经基金 托管 人(或基 金管理 人)同意 。就 更换 会 计师事 务所, 基金管 理人 应当依 照《信 息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银华 抗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65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 合 《 基金法 》 、 《 试行 办法》 、 《信 息披露 办法 》 、 《 试行 办法》 、 《通知 》 等法律 法规 、 基金合 同 及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有关 信息 披露的 有关 规定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和其 他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应 当依 法披 露基 金信 息, 并 保证 所披 露信 息的 真实性 、 准 确性 和完整 性。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 法 人和 其他 组织 。 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和 其 他 基金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 应 按 规定 将 应 予 披露 的 基 金 信 息披 露 事 项 在规 定 时 间 内通 过中国 证监会 指定的 全国 性报刊 (以下 简称“ 指定 报刊” ) 和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的互 联网网 站( 以下 简称 “网 站” ) 等媒 介披 露。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不得有 下列 行为 : 1. 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证 券投 资业 绩进 行预 测; 3. 违规 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4. 诋毁 其他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销售机 构; 5. 登载 任何 自然 人、 法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 6.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中文 文本 。 如 同时 采用 外文文 本的 , 基 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应 保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 一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 的, 以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可以 人民 币、 美元 等主要 外汇 币种 计算 并披 露净值 及相 关信 息。 涉及 币种之 间 转 换的, 应当 披露 汇率 数据 来源, 并保 持一 致性 。 如 果出现 改变 , 应 当予 以披 露并说 明改 变的 理由 。 人 民币 对主 要外 汇的 即期汇 率应 当以 报告 期末 最后一 个估 值日 中国 人民 银行或 其授 权 机构公 布的 人民 币汇 率中 间价为 准。 本基金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 币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 明书 是基 金向 社会 公开发 售时 对基 金情 况进 行说明 的法 律文 件。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基 金法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基金 合同 编 制并 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的 3 日 前, 将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登 载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基金合 同 生 效后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 6
































银华 抗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66 个月结 束之 日起 45 日 内,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并登 载在 网站上 ,将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摘 要登 载 在指定 报刊 上。 基金 管理 人将在 公告 的 15 日前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并 就 有关更新 内容 提供书 面说 明。更新 后的 招募说 明书 公告内容 的截 止日为 每 6 个月的最 后 1 日。 (二)基金合同 、 托 管协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的 3 日 前, 将基 金合 同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将 基金 合同 、托 管协 议 登 载在各 自网 站上 。 (三)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将按 照 《 基金 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规 定, 就基 金份 额发 售的具 体事 宜编制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并在 披露 招募 说明 书 的 当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基金 合同 生效的 次日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登载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 基 金 合同生 效公 告中 将说 明基 金募集 情况 。 (五)基金资产净值 公告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 本基 金的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在 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或 者赎 回前 , 基 金管 理人将 至少 每周公 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2. 在开 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者 赎回 之后 , 基金 管理 人将在 每个 开放 日后 的 2 个工作 日 内, 通过 网站 、 基 金份 额 发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 介, 披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3. 基金 管理 人将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工 作日 基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上 述工 作日 后的 2 个工 作日 内, 将基 金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 值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六)基金份额申购 、赎 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 基金 的基金合同、 招 募 说明 书 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 明基 金份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的计算 方式 及有关 申购 、 赎回费 率 , 并保证 投资 人能 够在 基金 销售网 点查 阅或 者复制 前述 信息 资料 。 (七)基金份额上市 交易 公告书 基金份 额获 准在 证券 交易 所上市 交易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基金 份额 上市 交易 的 3 个工 作日前 ,将 基金 份额 上市 交易公 告书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 (八)基金年度报告 、基 金半年度报告、基金 季度 报告



































银华 抗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67 1.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年 结束之 日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年 度报 告, 并将 年度报 告 正文登 载于 网站 上, 将年 度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上。 基金 年度 报告 需经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审计 后, 方可 披露 。 2.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上半 年结束 之日 起 60 日内 ,编 制完成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并将半 年 度报告 正文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半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报刊 上。 3.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个 季度结 束之 日起 15 个 工作 日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季度 报告, 并 将季度 报告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 4.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 足 2 个 月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年度 报告 。 5. 基金 定期 报告 应当 在公 开披露 的第 二个 工作 日 , 分 别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主 要 办公场 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出 机构 备案 。报 备应 当采用 电子 文本 和书 面报 告两种 方式 。 6.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九)临时报告与公 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 生如 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 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 产生重大 影响的 事件 时 , 有关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当 在2 日内 编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 以公 告, 并在 公开 披 露日分 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案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开及 决议 ; 2. 终止 基金 合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选 择、 更换 或撤 销境外 托管 人或 境外 投资 顾问;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长、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 金经 理和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一 年内变 更超 过 50% ; 10.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 过30%; 11. 对 基金 投资 可能 产生 重大影 响的 境外 投资 顾问 主要负 责人 员发 生变 更; 12.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财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 讼; 13.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银华 抗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68 14.基金 管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理及 其他 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 经理 受到严 重行 政处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5.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6.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7.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 计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 率发生 变更 ; 18.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 达基金 份额 净 值0.5% ; 19.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 20.基 金变 更、 增加 或减 少 代销机 构; 21.基 金更 换登 记结 算机 构 ; 22.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 赎 回; 23.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 及 其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4.基 金发 生 巨 额赎 回并 延 期支付 ; 25.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 回 并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6.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 赎 回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 赎回; 27.基 金份 额暂 停上 市、 恢 复上市 或终 止上 市; 28.本 基金 接受 其它 币种 的 申购、 赎回 ; 29 基 金推 出新 业务 或服 务 ; 30.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事项。 (十)澄清公告 在本基 金合 同 存 续期 限内 , 任何公 共媒 体中 出现 的或 者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 能对基 金 份额价 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 或者引 起较 大波 动的 , 相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知悉 后应 当立即 对该 消 息进行 公开 澄清 ,并 将有 关情况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十一)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并 予以公 告 。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 应当 至少 提前 30 日公 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召开 时 间、会 议形 式、 审议 事项 、议事 程序 和表 决方 式等 事项。 (十二)交易管理、 佣金 返还安排和代理投票 政策 基金管 理人 将按 照公 司的 投资管 理制 度妥 善保 管交 易管理 、 佣金 返还 安排 和代 理投票 政 策、流 程和 记录 ,存 放于 基金管 理人 的住 所, 供 投 资人 查 阅。 (十三)中国证监会 规定 的其他信息



































银华 抗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69 (十四)信息披露文 件的 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 同 、 托管 协议 、 招 募说明 书 或 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书 、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 金合 同生效 公告 、 临 时公 告、 年度报 告、 半年 度报 告、 季度报 告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公告等 文本 文件 在编制 完成 后, 将存 放于 基金管 理人 所在 地、 基金 托管人 所在 地、 有关 销售 机构及 其网 点 , 供公众 查阅 。投 资人 在支 付工本 费后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取 得上 述文 件的 复制 件或复 印件 。 投资人 也可 在基 金管 理人 指定的 网站 上进 行查 阅 。 本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将在 指定媒 体 上公告 。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将 严格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进行 。



































银华 抗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70 十七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基金 合同 变更 内容 对基 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重 大影 响的 , 应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内容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同意 。 (1)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2)变 更基 金类 别; (3)变更 基金投 资目 标、投资 范围或 投资 策略 ( 法律 法规、中 国证 监会和 基金 合同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 (4)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5)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6)提高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的 报酬 标准。 但根 据 适用 的 相关 规定 提 高该 等报酬 标 准的除 外 ; (7)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 (8)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9)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意 变更后 公布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2)在 法律 法规 和 本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变更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 赎回 费率 或收 费方式 ; (3)在法 律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规定的范 围内 ,在不 提高 现有基金 份额 持有人 适用 的费率 的 前提下 ,设 立新 的基 金份 额级别 ,增 加新 的收 费方 式; (4)经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 基 金推出 新业 务或 服务 ; (5)经中 国证监 会允 许,基 金管理人 、登 记结算 机构 、代销机 构在 法律法 规规 定的范 围 内调整 有关 基金 认购 、申 购、赎 回、 转换 、非 交易 过户、 转托 管等 业务 的规 则; (6)在 不违 反法 律法 规规 定 的情况 下, 接受 其它 币种 的申购 、赎 回; (7)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 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8)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 不 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重大 变 化; (9)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10)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合同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其 他情 形。



































银华 抗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71 2.关于 变更 基金 合同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 报 中国 证监 会 核 准或 备案 , 并于中 国 证监会核 准或 出具无 异议 意见后生 效执 行, 并 自生 效之日 起 2 日 内 在 至少一 种指定媒 体 公 告。 (二) 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终 止: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终止 的; 2.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 、破 产、撤销等事由,不 能继 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 职务 ,而 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公 司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3.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 、破 产、撤销等事由,不 能继 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 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4.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 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基金 合同终 止时 ,成立 基金财产 清算 组,基 金财 产清算组 在中 国证监 会的 监督下 进 行基金 清算 。 (2)基金 财产清 算组 成员由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 事证 券相关 业务 资格的 注 册会计 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 员 。 (3)基金 财产清 算组 负责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变现 和分 配。基 金财 产清算 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基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基 金财 产清算 程序 主要 包括 : (1)基 金合 同终 止后 ,发 布 基金财产 清 算公 告; (2)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 确认; (4)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 变现; (5)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6)聘 请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7)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8)参 加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 民事诉 讼 ;



































银华 抗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72 (9)公 布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 (10)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配。 3.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 产 中支 付。 4. 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清 偿: (1)支 付清 算费 用; (2)交 纳所 欠税 款; (3)清 偿基 金债 务; (4)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金 合同终止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基 金财产 清 算组公 告 ;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产 清算 结果 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6.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银华 抗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73 十八、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 况 1 .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郭 树清 成立时 间:2004 年 09 月1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叁佰 叁拾 陆亿捌 仟玖 佰零 捌万 肆仟 元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 号 联系人 :尹


东 联系电 话:(010) 6759 5003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拥有 悠久 的经 营历 史 , 其前身 “ 中国 人民 建设 银 行” 于 1954 年成立 ,1996 年易 名为 “ 中国建 设银 行” 。 中国 建设 银行是 中国 四大 商业 银行 之一 。 中 国建 设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由原 中国建 设银 行于2004 年 9 月分立 而成 立, 承继 了原 中国建 设银 行 的商业 银行 业务 及相 关的 资产和 负债 。中 国建 设银 行(股 票代 码:939) 于 2005 年 10 月 27 日在香港联合交易 所主板 上市,是中国四大 商业银 行中首家在海外公 开上市 的银行。2006 年 9 月 11 日 ,中 国建 设银 行又作 为第 一家 H 股公 司 晋身恒 生指 数。2007 年 9 月 25 日中 国 建设银 行A 股在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上市 并开 始交 易 。A 股发行 后中 国建 设银 行的 已发行 股份 总 数为:233,689,084,000 股(包括 224,689,084,000 股 H 股及 9,000,000,000 股 A 股) 。 截至2010 年6 月30 日, 中 国建设 银行 实现 净利 润707.79 亿 元, 较 上年 同期 增长26.75% 。 手续费及 佣金净 收入 336.42 亿元 ,较上 年同期 增 长 43.63% , 在营业 收入中 的占比提 高至 21.94% 。 年化 平均资 产回 报率 为 1.43% , 年化 加权 平 均净资 产收 益率 为24.00% , 分 别较 上年 同期提 高 0.09 个百 分点 和 1.46 个百 分点; 净利 息收益 率 为 2.41% , 呈现 企稳回 升态 势 。 信 贷 资 产 质 量 继 续 稳 定 向 好 , 不 良 贷 款 较 上 年 末 实 现 “ 双 降 ” , 拨 备 覆 盖 率 大 幅 提 高 至 204.72% 。 中国建 设银 行在 中国 内地 设有 1.3 万 余个 分支 机构 , 并在 香港 、 新 加坡、 法兰 克福、 约
































银华 抗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74 翰内斯 堡、 东京 、 首 尔、 纽约及 胡志 明市 设有 分行 , 在悉 尼设 有代 表处 , 设 立了安 徽繁 昌建 信村镇 银行 、 浙江青 田建 信华侨 村镇 银行 、 浙 江武 义建信 村镇 银行 、 陕 西安 塞建信 村镇 银 行 4 家村 镇银 行, 拥有 建行 亚洲、 建银 国际 , 建 行伦 敦、 建 信基 金、 建信 金融 租赁、 建信 信托 等多家 子公 司。 全行 已安 装运行 自动 柜员 机(ATM)37,487 台, 拥有 员工 约 30 万人, 为客 户 提供全 面的 金融 服务 。 中国建设 银行得 到市 场和 业界的支 持和 广泛认 可,2010 年 上半年 共获 得 50 多个国 内 外奖项。 本集 团在英 国《 银行家》 杂志 公布的 “全 球商业银 行品 牌十强 ”列 第 2 位 ,为 中 资银行 之首 ;在 美国 《福 布斯》 杂志 公布 的“2010 中国品 牌价 值 50 强 ”列 第 3 位 ;荣 获 英国《金 融时 报》颁 发的 “中国最 佳渠 道银行” ;被 《亚洲金 融》 杂志评 为 2010 年度 “中 国最佳 银行 ” ; 连续 三年 被 香港 《 资本 》 杂 志评 为 “ 中国杰 出零 售银 行” ; 被 中 国红十 字会 总 会授予 “中 国红 十字 杰出 奉 献奖 章” 。 中国建 设银 行总 行设 投资 托管服 务部 , 下 设综 合制 度 处、 基 金市 场处、 资产 托管 处、 QFII 托管处 、 基 金核 算处 、 基 金清算 处、 监督 稽核 处和 投资托 管团 队、 涉外 资产 核算团 队、 养老 金托管 服务 团队 、养 老金 托管市 场团 队、 上海 备份 中心等 12 个 职能 处室 ,现 有员工 130 余 人。2008 年, 中国 建设 银 行一次 性通 过了 根据 美国 注册会 计师 协会(AICPA) 颁 布的审 计准 则 公告 第70 号(SAS70) 进行 的内部 控制 审计 , 安 永会 计师事 务所 为此 提交 了 “ 业内最 干净 的无 保留意 见的 报告 ” , 中国 建 设银行 成为 取得 国际 同业 普遍认 同并 接受 的 SAS70 国际专 项认 证 的托管 银行 。 2. 主要 人员 情况 罗中涛 , 投 资托 管服 务部 总经理 , 曾 就职 于国 家统 计局、 中国 建设 银行 总行 评估、 信贷、 委托代 理等 业务 部门 并担 任领导 工作 , 对统计 、 评 估、 信贷 及委 托代理 业务 具有丰 富的 管理 经验。 李春信 ,投 资托 管服 务部 副总经 理, 曾就 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总 行人 事教 育部 、计划 部 、 筹资储 蓄部 、 国际业 务部 , 对 商业 银行 综合经 营计 划、 零售 业务 及国际 业务 具有丰 富的 客 户 服务和 业务 管理 经验 。 纪伟 , 投 资托 管服务 部副 总经理 , 曾就 职于中 国建 设银行 南通 分行 、 中 国建 设银行 总 行 计划财 务部 、 信 贷经 营部 、 公司 业务 部, 长期 从事 大客户 的客 户管 理及 服务 工作, 具有 丰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3.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办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中 国建 设银 行一 直秉 持 “以 客户
































银华 抗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75 为中心 ” 的 经营 理念 , 不 断加强 风险 管理 和内 部控 制, 严 格履 行托 管人 的各 项职责 , 切 实维 护资产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为 资产 委托 人提供 高质 量的托 管服 务 。 经过 多年 稳步发 展 , 中 国 建设银 行托 管资 产规 模不 断扩大 , 托管 业务品 种不 断增加 , 已形 成包括 证券 投资基 金 、 社 保 基金、 保险 资金 、 基 本养 老个人 账户 、QFII 、 企业 年金等 产品 在内 的托 管业 务体系 , 是 目前 国内托 管业 务品 种最 齐全 的商业 银行 之一 。截 至 2010 年 9 月 30 日 ,中 国建 设银行 已托 管 169 只 证券 投资 基金 , 其 中 封闭式 基 金6 只 , 开 放式 基金 163 只 。 建 设银 行专 业高效 的托 管 服务能力 和业 务水平 ,赢 得了业内 的高 度认同 。2010 年初, 中国 建设银 行被 总部设于 英国 伦敦的 《全 球托 管人 》杂 志评为 2009 年度 “国 内最 佳托管 银行 ” (Domestic Top Rated), 并连续 第三 年被 香港 《财 资》杂 志评 为“ 中国 最佳 次托管 银行 ” 。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 内部 控制 目标 作为基 金托 管人 , 中 国建 设银行 严格 遵守 国家 有关 托管业 务的 法律 法规 、 行 业监管 规章 和本行 内 有 关管 理规 定, 守法经 营、 规范 运作 、 严 格监察 , 确 保业 务的 稳健 运行, 保证 基金 财产的 安全 完整 , 确 保有 关信息 的真 实、 准确 、 完 整、 及 时,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2 .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国建 设银 行设 有风 险与 内控管 理委 员会 , 负 责全 行风险 管理 与内 部控 制工 作, 对 托管 业务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检 查指导 。 投 资托 管服 务部 专门设 置了 监督 稽核 处, 配备了 专职 内控 监督人 员负 责托 管业 务的 内控监 督工 作, 具有 独立 行使监 督稽 核工 作职 权和 能力。 3 .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投资托 管服 务部 具备 系统 、 完善 的制 度控 制体 系, 建立了 管理 制度 、 控 制制 度、 岗 位职 责 、 业 务操 作流 程, 可以 保证托 管业 务的 规范 操作 和顺利 进行 ; 业 务人 员具 备从业 资格 ; 业 务管理 严格 实行 复核 、 审 核、 检 查制 度, 授权 工作 实行集 中控 制, 业务 印章 按规程 保管 、 存 放、 使 用, 账 户资料 严格 保管, 制约机 制严 格有 效 ; 业务操 作区 专门 设置, 封闭管 理, 实 施 音像监 控; 业务 信息 由专 职信息 披露 人负 责, 防止 泄密; 业务 实现 自动 化操 作, 防 止人 为事 故的发 生, 技术 系统 完整 、独立 。 (三)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1. 监督 方法 依照 《 基金 法》 及其 配套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监督所 托管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 利 用自 行开发 的“托 管 业务 综合 系统—— 基金 监督子 系统” ,严格 按照现 行法律 法规 以及基 金合同
































银华 抗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76 规定, 对基 金管 理人 运作 基金的 投资 比例 、 投 资范 围、 投 资组 合等 情况 进行 监督, 并定 期编 写基金 投资 运作 监督 报告 , 报送 中国 证监 会。 在 日常 为基金 投资 运作 所提 供的 基金清 算和 核 算服务 环节 中, 对基 金管 理人发 送的 投资 指令 、 基 金管理 人对 各基 金费 用的 提取与 开支 情况 进行检 查监 督。 2. 监督 流程 (1)每 工作日 按时通 过基 金监督子 系统 ,对各 基金 投资运作 比例 控制指 标进 行例行 监 控, 发现 投资 比例超 标等 异常情 况 , 向 基金管 理人 发出书 面通 知 , 与基 金管 理人进 行情 况 核 实,督 促其 纠正 ,并 及 时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2)收 到基金 管理人 的划 款指令后 ,对 涉及各 基金 的投资范 围、 投资对 象及 交易对 手 等内容 进行 合法 合规 性监 督。 (3)根 据基金 投资运 作监 督情况, 定期 编写基 金投 资运作监 督报 告,对 各基 金投资 运 作的合 法合 规性 、投 资独 立性和 风格 显著 性等 方面 进行评 价, 报送 中国 证监 会。 (4)通 过技术 或非技 术手 段发现基 金涉 嫌违规 交易 ,电话或 书面 要求基 金管 理人进 行 解释或 举证 ,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银华 抗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77 十九、境外资产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 纽约 梅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The Bank of New York Mellon Corporation )


注册地 址:One Wall Street New York ,NY10286


办公地 址:One Wall Street New York ,NY10286


法定代 表人 :Rober P. Kelly (CEO - 首 席执 行官)


Gerald L.Hassell (President - 行长)





股东权 益:272 亿美 元( 截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


托管资 产规 模:22.3 万 亿 美元( 截 至2009 年12 月31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信 用等 级:AA( 标准 普尔 ), Aaa ( 穆迪 )( 截 至2009 年12 月 31 日) 纽约银行有 限公司 (The Bank of New York Company, Inc. ,NYSE: BK) 和梅 隆金融 公司 (Mellon Financial Corporation ,NYSE: MEL) 2007 年 7 月宣 布, 双方 已经完 成合 并,形 成 The Bank of New York Mellon Corporation (纽 约梅 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 催 生出一 家资 产管 理和 证券 服务领 域的 全球 领先 企业 。 纽约 梅隆 银行 在纽 约证 券 交 易所 上市 , 交易代 码 为BK 。


纽约梅 隆银 行创 建于 1784 年, 拥 有数 百年 的专 业服 务经验 , 已 成为 金融 服务 业界最 卓 越的领 导者 之一 。 该 行的 资产管 理和 证券 服务 等业 务凭着 独道 的见 解、 精深 的专业 知识 和全 面的业 务能 力, 来支 持每 一客户 的独 有需 求。 目前 纽约梅 隆银 行在 全球 34 个 国家和 地区 设 立了分 支机 构, 服务 范围 达 123 个国 家, 拥有 超过 7000 个 机构 客户 ,证 券托 管服务 覆盖 全 球105 个市 场。 截 至2009 年12 月31 日, 纽约 梅隆 银行股 东权 益 为272 亿美 元 。 (二)托管业务 介绍 纽约梅 隆银 行的 托管 业务 是其主 要的 业务 组成 部分 。截 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 ,资产 托 管规模 达 22.3 万亿 美元。 纽约 梅隆 银行 的核 心托 管 处理系 统称 为全 球证 券处 理, 简 称 GSP 业务。 该项 业务 于1996 年 推出, 并由 内部 人员 结 合Vista 概念 进行 开发 。 随着业 务和 技术 的变 化, 支持系 统也 将随 着时 间而 变化, 因此 定期 进行 重新 评估是 重要 的。 纽 约梅 隆银 行非 常关 注业务 运营 的恢 复和 技术 持续性 解决 方案 的实 施, 并继续 进行 所需 要的投 资, 确保 所有 关键 业务都 可以 在足 以满 足业 务要求 的时 间框 架内 得以 恢复。 纽约 梅隆 银行在 全球 每一 处理 中心 , 已 经建 立了 清楚 、 有 深 度的指 引 。 业 务恢复 与危 机管理 活动 被密 切监督 , 并在 所有时 间得 以坚持 。 专家 团队被 分配 到各个 小组 , 在组织 内部 对所有 级别 的 员 工进行 定期 演习 和更 新。 (三)境外托管人的 职责



































银华 抗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78 1 、安 全保 管受 托财 产; 2 、计 算境 外受 托资 产的 资 产净值 ; 3 、按 照相 关合 同的 约定 , 及时办 理受 托资 产的 清算 、交割 事宜 ; 4 、按照 相关合 同的约 定和 所适用国 家、 地区法 律法 规的规定 ,开 设受托 资产 的资金 账 户以及 证券 账户 ; 5 、按 照相 关合 同的 约定 , 提供与 受托 资产 业务 活动 有关的 会计 记录 、交 易信 息; 6 、保 存受 托资 产托 管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以 及其 他相关 资料 ; 7 、其 他由 基金 托管 人委 托 其履行 的职 责 。



































银华 抗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79 二十、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 机构 1. 直销 机构 (1) 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北京 直销 中心 地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 安街1 号东 方广 场东 方经 贸 城C2办 公楼10层 电话:010-58162950 传真:010-58162951 联系人 :李 夕 网址:www.yhfund.com.cn 全国统 一客 户服 务电 话:400-678-3333 (2) 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深圳 直销 中心 地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南 大道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19 层 电话:0755-83515002 传真:0755-83515082 联系人 :饶 艳艳 (3) 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上海 分公 司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福 山路500 号城 建国 际中 心702 室 电话:021-50817001 传真:021-50817055 联系人 :孙 为君 2.代销 机构 (1) 场外 代销 机构 1)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法定代 表人 :郭 树清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3 ( 全 国) 网址:www.ccb.com 2)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肖 钢 电话:010-66596688



































银华 抗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80 传真:010-66594946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6 ( 全 国) 网址:www.boc.cn 3)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该代 销机 构 发 售期 :2010 年11 月3 日 ——2010 年11 月30日) 注册地 址: 中国 北京 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联系人 :王 佺 电话:010-66107900 传真:010-6610791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4)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项 俊波


联系人 :滕 涛 传真:010-85109219 客户服 务热 线: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5)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秦 晓 联系人 :邓 炯鹏 电话:0755-83077278 传真:0755-8319505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5 公司网 站: www.cmbchina.com



































银华 抗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81 6)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胡 怀邦 联系人 :曹 榕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7) 中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文标 联系人 :董 云巍 、吴 海鹏 传真:010-8391428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8) 上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500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8 公司网 站: www.spdb.com.cn 9) 中国光 大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外大 街 6 号光 大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唐 双宁 客户服 务热 线:95595 公司网 站: www.cebbank.com



































银华 抗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82 10) 深圳发 展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东 路 5047 号 深圳 发展 银行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 肖 遂宁 联系人 :张青 电话:0755-82088888 客户服 务电 话:95501 公司网 站: www.sdb.com.cn


11) 平安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深圳 市深 南中 路 1099 号 法定代 表人 : 孙 建一 联系人 :蔡 宇洲 电话:0755-22197874 传真:0755-25879453 客户服 务热 线:400-669-9999 公司网 站:http://bank.pingan.com/ 12) 中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8 号富 华大 厦C 座 法定代 表人 :孔 丹 联系人 :丰靖 电话:010-65557083 传真:010-65550827 客户服 务热 线:95558 公司网 站:http://bank.ecitic.com 13) 宁波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宁波 市江 东区 中山东 路 294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华裕 联系人 :胡 技勋



































银华 抗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83 电话:021-63586210 传真:021-63586215 客户服 务热 线:96528 , 上 海地区 :962528 公司网 站:www.nbcb.com.cn 14) 上海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 道 981 号 法定代 表人 :胡 平西 基金业 务联 系人 :周 睿 客服电 话:021-962999 15) 东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运 河东 一路 193 号


法定代 表人 :廖 玉林


客户服 务热 线:0769-96228、0769-22118118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16) 杭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杭州 市庆春 路 46 号 杭州 银行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马 时雍 电话:0571-85108309 传真:0571-85151339 联系人 :严 峻 客户服 务电 话: 0571-96523 ,400-8888-508 网址:www.hzbank.com.cn 17) 乌鲁木 齐市 商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址 : 新疆 乌鲁木 齐市 新华 北 路 8 号 法定代 表人 : 农 惠臣 联系人 :何佳



































银华 抗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84 电话:0991-8824667 传真:0991-8824667 客服电 话 :96518 网址:www.uccb.com.cn 18) 中信建 投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佑君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 :权 唐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9)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A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电话:010-84683893 传真:010-84865560 联系人 :陈 忠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8 网址:www.ecitic.com 20) 东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法定代 表人 :矫 正中 联系人 :潘 锴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0431-8509670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0-0686


0431-85096733 网址: www.nesc.cn



































银华 抗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85 21) 中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 注册 )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35 号 国 际企业 大 厦C 座 法定代 表人 : 顾 伟国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88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536 联系人 :田 薇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2) 齐鲁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济南 市经 十路 20518 号 办公地 址: 济南 市经 七 路86 号 23 层 经济 业务 总部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电话:0531 -81283938 传真:0531 -81283900 联系人 :吴 阳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23) 渤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 写 字楼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南 开区 宾水西 道 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春峰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616 联系人 :王 兆权 客户服 务电 话:022-28455588 公司网 址:http://www.ewww.com.cn 24) 西部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银华 抗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86 注册( 办公 )地 址 : 西安 市东新 街232 号 陕西 信托 大厦 16-17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建武 联系电 话:029-87406488


传真:029-87406387 联系人 :冯 萍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2 网址:www.westsecu.com.cn 25) 山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太原 市府西 街 69 号 山西 国际 贸 易中心 东塔 楼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联系电 话:0351 -8686703 传真:0351 -8686619 联系人 :张 治国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1618 网址:www.i618.com.cn 26) 瑞银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7 号英 蓝国 际金 融中 心 12 层、15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7 号英 蓝国 际金 融中 心 15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弘 客户电 话:400-887-8827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27) 宏源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文艺 路 23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19 号 法定代 表人 :冯戎 联系电 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银华 抗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87 联系人 :李巍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28) 信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 注册 ) 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闹 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联系人 :唐 静 联系电 话:010-63081000 联系传 真:010-63080978 客服热 线: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29) 江海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名扬 联系人 : 徐 世旺 联系电 话:0451-82336863 联系传 真:0451-82287211 客服电 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30) 中信万 通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苗岭 路 29 号澳 柯玛 大厦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智河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 务电 话:0532-96577 联系人 : 吴 忠超



































银华 抗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88 网址:www.zxwt.com.cn 31) 中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郑州 市经 三 路15 号 广汇 国际 贸易 大厦 办公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 10 号17 层 法定代 表人 :石 保上


客户服 务电 话:967218 、400-813-9666 电话:0371-65585670 传真:0371-65585665 联系人 :程 月艳 、耿 铭 网址:www.ccnew.com 32) 平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福田 区金 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易 广 场 8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宇翔 全国免 费业 务咨 询电 话:400-881-616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755-82400862 全国统 一总 机:400-886-6338 联系人 :周 璐


联系电 话:0755-22626172 网址:http://www.pingan.com 33) 兴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福建 省福 州市 湖东 路 99 号标 力大 厦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民生 路 1199 弄 · 五道 口 广场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23 网址:www.xyzq.com.cn 34) 华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银华 抗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89 注册( 办公 )地 址: 江苏 省南京 市中 山东 路 90 号 华 泰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电话:025-83290834 传真:025-84579763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97 联系人 :程 高峰 网址:www.htsc.com.cn (注: 置换 的网 点在 置换 期间不 参与 代销 ,详 询华 泰证券 客服 。)


35) 华泰联 合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福田 区中 心区 中心 广场 香港中 旅大 厦第 五层 (01A 、02 、 03 、04 )、17A 、18A 、24A 、25A 、26A 法定代 表人 :马 昭明 电话:0755-82492000 传真:0755-82492962 联系人 :盛 宗凌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3 网址:www.lhzq.com (注: 置换 的网 点在 置换 期间不 参与 代销 ,详 询华 泰联合 证券 客服 。) 36)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延 平 路135 号 法定代 表人 :祝 幼一 电话:021-62580818-213 传真:021-62152814 联系人 :芮 敏祺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银华 抗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90 37) 广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北 路 183 号大 都会 广 场 43 楼 办公地 址: 广东 广州 天河 北路大 都会 广 场 18 、19 、36、38 、41 和 42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志伟 统一客 户服 务热 线:95575 或致 电各 地营 业网 点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20- 87555417 联系人 :黄 岚 网址:http://www.gf.com.cn 38) 国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 16-26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302 联系人 :齐 晓燕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39)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A 座38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联系人 :林 生迎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11,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40) 海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 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689 号 海通 证券 大厦10 层



































银华 抗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91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联系人 :李 笑鸣


客户服 务咨 询电 话:95553





400-888-8001 网址:www.htsec.com 41) 金元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海南 省海 口市 南宝 路 36 号证 券大 厦 4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4001 号 时代 金融 中心17 楼 法定代 表 人 :陆 涛 电话:0755-83025695 传真:0755-83025625 联系人 :金 春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8-8228 公司网 站:www.jyzq.com.cn 42) 国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广西 南宁市 滨湖 路 46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雅锋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0755-83707413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755-83700205 联系人 :武 斌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00 ( 全国 )、96100 (广 西) 公司网 站:www.ghzq.com.cn 43) 申银万 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常熟 路 171 号 法定代 表人 :丁 国荣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8844



































银华 抗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92 客服电 话:95523 或400-889-5523 电话委 托:021-962505 网址:www.sywg.com 44) 西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重庆 市渝中 区临 江支 路 2 号合 景国际 大 厦A 幢 法定代 表人 :王 珠林 传真:023-6378631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45) 东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江苏 省常州 市延 陵西 路 23 号 投 资广 场18-19 楼 法定代 表人 :朱 科敏 电话:0519-88157761 传真:0519-88157761 联系人 :李 涛 客户服 务热 线:0519-88166222


0379-64902266


021-52574550 免费服 务热 线:400-888-8588 ( 免长 途费 ) 网址:http://www.longone.com.cn 46) 东莞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可 园南 路 1 号 金源 中 心 30 楼 办公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可 园南 路 1 号 金源 中 心 17 、30 楼 法定代 表人 : 游 锦辉 客户服 务电 话:0769-961130 电话:0769-22119351 传真:0769-22119423


联系人 :梁 健伟 网址:www.dgzq.com.cn



































银华 抗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93 47) 德邦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普 陀区 曹杨 路 510 号南 半 幢 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福 山 路500 号 城建 大厦26 楼 法定代 表人 :方 加春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28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981 网址:www.tebon.com.cn 48) 长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胡 运钊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户服 务热 线:95579 或400-8888-999 联系人 :李 良 网址:www.95579.com 49) 南京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江苏 省南京 市大 钟 亭 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华东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8-5888 传真:025-52310586 联系人 :水 晨 公司网 站: www.njzq.com.cn 50) 东方证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 2 号楼 22-29 层 法定代 表人 :潘 鑫军



































银华 抗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94 电话: 021-63325888-3108 传真: 021-63326173 联系人 :吴 宇 客户服 务电 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51) 东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翠园 路 181 号商 旅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永敏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联系人 :方 晓丹 客户服 务热 线:0512-33396288 网址:http://www.dwzq.com.cn 52) 国元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安徽 省合肥 市寿 春 路 179 号 法定代 表人 :凤 良志 电话:0551-2272100 传真:0551-2272100 联系人 :祝 丽萍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777 网址:www.gyzq.com.cn





53) 长城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 黄 耀华 联系人 :匡 婷 电话:0755-83516289 传真:0755-83516199



































银华 抗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95 客户服 务热 线:0755-33680000 、400-6666-888


公司网 站:www.cgws.com 54) 万联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广州 市中山 二 路 18 号广 东电 信 广场 36-37 层 法定代 表人 : 张 建军 联系人 : 罗 创斌 电话:020-37865070 传真:020-3786500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om.cn 55) 中国建 银投 资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 ( 办公) 地址 : 深 圳市 福田区 益田 路与 福中 路交 界处荣 超商 务中 心 A 栋第18 层 至20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杨 明辉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08-008 网址:www.cjis.cn 56) 方正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湖南 省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 段华 侨国际 大 厦22 -24 层 法定代 表人 :雷 杰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95571 电话:0731-85832343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731-85832214 网址:http://www.foundersc.com 57) 爱建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南京 西 路 758 号 24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华



































银华 抗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96 电话:021-32229888 联系人 :颜 奕斌 业务联 系电 话:021-32229888-3113 网址:www.ajzq.com 58) 厦门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厦门 市莲 前西 路 2 号 莲富 大 厦 17 楼 法定代 表人 :傅 毅辉 联系人 : 卢 金文 电话:0592-5161642 传真: 0592-5161140 客服电 话:0592-5163588 网址:www.xmzq.cn 59) 广州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广州 市先烈 中 路 69 号东 山广 场 主楼 17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志明 电话:020-87322668 联系人 :林 洁茹 客户服 务电 话:020-961303 网址:www.gzs.com.cn 60) 广发华 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福州 市五四 路 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8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客户服 务电 话:0591-96326 网址:www.gfhfzq.com.cn



































银华 抗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97 61)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静安 区新 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徐 浩明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 :刘 晨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788 10108998 公司网 站:www.ebscn.com 62) 中航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南昌 市抚河 北 路 291 号 法定代 表人 :杜 航 电话:0791-6768763 传真:0791-6789414 联系人 :余 雅娜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66-567 网址:www.avicsec.com 63) 大同证 券经 纪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西 省大 同市 大北 街 13 号 办公地 址: 太原 市长 治 路111 号 山西 世贸 中 心 A 座F12、F13 法定代 表人 :董 祥 电话:0351-4130322 联系人 :薛 津 客户服 务电 话:0351-4167056 网址:http://www.dtsbc.com.cn/ (以上 排名 不分 先后 ) (2) 场内 代销 机构 具有基 金代 销业务 资 格的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会员 单位 (具体 名单 可在 深交 所网 站查询 ) 。



































银华 抗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98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 《 销售 办法》 和 基 金合 同 等 的规 定, 选 择其 他符合 要求 的机 构代 理销 售本基 金, 并及 时履 行公 告义务 。 3. 网 上直 销 个人投 资者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网上 直销 交易 系统 办理 本基金 的开 户和 认购 手续 , 具体交 易 细则请 参阅 本公 司网 站公 告。 网址:www.yhfund.com.cn (二)登记结算机构 名称: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中国 北京 西城 区金 融大街27号 投资 广场23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耀先 联系人 :任 瑞新 办公地 址: 中国 北京 西城 区金融 大街27号 投资 广场23 层 电话:010-58598835 传真:010-58598907 (三)出具法律意见 书的 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 市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68 号时代 金融 中心19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68号 时代 金融 中心19楼 负责人 :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 :黎明 经办律 师: 吕红 、黎 明 (四)会计师事务所 及经 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 安永 华明 会计 师事 务所 办公地 址 : 北 京市东 城区 东长安 街1 号东 方广 场东 方 经贸城 安永 大楼 (即 东3 办 公楼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葛 明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张 小东 、 王珊 珊 电话:010-58153322 ;010-58152145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 : 王 珊珊



































银华 抗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99 二十一、基金合同 的内容摘要 (一)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义 务 1.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1) 自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 依照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同 的规 定独 立运 用 基 金 财产; (2) 依照基 金合 同获 得基 金管 理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监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收入 ; (3) 发售基 金份 额; (4) 依照有 关规 定行 使因 基金 财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5) 在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前 提下, 制订 和调 整有 关基 金认购 、申 购、 赎回 、转 换 、 非交易 过户 、 转 托管 等业 务的规 则, 在法 律法 规和 本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决定和 调整 基金 的除调 高托 管费 率和 管理 费率之 外的 相关 费率 结构 和收费 方式 ; (6) 根据有 关规 定 , 选择 、 更 换或撤 消境 外投 资顾 问、 证券经 纪代 理商 以及 证券 登记 机构, 并对 其行 为进 行必 要的监 督; (7) 根据本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规 定监督 基金 托管 人 , 对 于基 金托管 人违 反了 本基 金 合 同 或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行 为, 对 基 金财 产、 其他 当 事人的 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形 , 应及 时 呈报中 国证 监会 和银 行业 监督管 理机 构, 并采 取必 要措施 保护 基金 及相 关当 事人的 利益 ;


(8) 依据基 金合 同及 有关 法律 法规规 定决 定基 金收 益的 分配方 案; (9) 在基金 合同 约定 的范 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10)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下 ,为基 金的 利益 依法 为基 金进行 融资 、融 券;


(11) 自行担 任或 选择 、 更 换登 记结算 机构 , 获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并对 登记 结 算 机构的 代理 行为 进行 必要 的监督 和检 查; (12) 选择 、 更 换代 销机构 , 并 依据销 售代 理协 议和 有关 法律法 规 , 对 其行为 进行 必要 的监督 和检 查;


(13) 选择 、 更 换律 师、 审计 师、 证券经 纪商 或其 他为 基金 提供服 务的 外部 机构 并 确 定 相关费 率; (14) 在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提 名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15)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6) 委托第 三方 机构 办理 本基 金的交 易、 清算 、估 值、 结算等 业务 ; (17)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订的其他基金法律文件规定的其他 权
































银华 抗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100 利。 2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1) 依法募 集基 金 , 办 理或 者委 托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 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诚实 信用 、 勤勉尽 责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基 于谨慎 的原 则, 控制 基金 资产的 流动 性风 险, 保证 基金资 产正 常运 作;


(4) 配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格 的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 决策, 以专 业化 的经 营 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 确保管理人或其委托的境 外投资顾问发送的交易数 据符合《基金法》 、 《试行 办 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并保证 该数据 真实 、准确 、完整 ,因数 据原 因造成 基金资 产或其 他当 事人 的财 产损 失,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赔 偿责任 ; (6) 委托境 外投 资顾 问进 行境 外证券 投资 的 , 境外 投资 顾问应 符合 《 试行办 法 》 规定 的有关 条件 ; (7) 承担受 信责 任, 在挑 选、 委托投 资顾 问过 程中 ,履 行尽职 调查 义务 ; (8) 严格遵 守境 内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始终 将基金 持有 人的 利益 置 于 首 位, 以 合理 的依 据提 出投 资建议 , 寻 求基 金的 最佳 交易执 行, 公平 客观 对待 所有客 户, 始终 按照基 金的 投资 目标 、 策 略、 政 策、 指引 和限 制实 施投资 决定 , 充 分披 露一 切涉及 利益 冲突 的重要 事实 ,尊 重客 户信 息的机 密性 ; (9) 建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察与 稽核 、 财务管 理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 证所 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管 理人 的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所管 理的 不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 进 行证 券 投资; (10) 确保基 金投 资于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金 融产 品或 工具 ; 严 格按 照 《 基金 法》 、 《 试 行 办法》 、 基金合 同及 有关法 律法规 有关投 资 范围 和比 例限制 的规定 ,确定 清晰 、可执 行的投 资范围 和投 资比 例, 并在 规定时 间内 , 对 超范 围、 超比例 的投 资进 行调 整, 并承担 相应 的责 任; (11) 确保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发 送的 基金 认购 、 申 购和赎 回数 据符 合 《 基金 法》 、 《试行 办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并保 证该 数据的 真实、 准确和 完整 ,因数 据原因 造成基 金财 产或 其他 当事 人损失 的,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赔 偿; (12) 委托境 外证 券服 务机 构代 理买卖 证券 的, 应当 严格 履行受 信责 任, 并按 照有 关规
































银华 抗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101 定对投 资交 易的 流程 、信 息披露 、记 录保 存进 行管 理; (13) 与境外 证券 服务 机构 之间 的证券 交易 和研 究服 务安 排, 应当 符合 相关 法律 法 规 的 规定; (14) 进行境 外证 券投 资, 应当 遵守当 地监 管机 构、 交易 所的有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 (15) 如需在 托管 人选 择的 机构 之外保 管 、 登 记基金 财产 , 应 严格 审查 , 保 证基 金 财产 的安全 ,以 及相 关资 产收 益准确 、按 时归 入基 金财 产; (16) 应按照 全球 投资 表现 标准(GIPS) 选取 投资 业绩 标准 ; (17) 除依据《 基金 法》 、 《试 行 办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定外 ,不 得为自 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18) 依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 (19) 计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 (20) 采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 算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 回和注 销价 格的 方法 符 合 基 金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21) 按规定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严 格控 制基 金投 资产 品的流 动性 风险 ,确 保及 时 、 足额支 付赎 回款 项; (22) 进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 基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23) 编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 (24) 复核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的公 司行为 信息 ; (25) 严格按 照 《 基金 法》 、 《信 息披露 办法 》 、 《 试行 办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履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 (26)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得 泄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 意向等 , 除 《基 金法》 、 《 试行 办法 》 和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保密 , 不 得向 他 人泄露 ; (27) 按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 收 益 ; (28) 依据《基 金法》 、 《运作 办 法》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或配 合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29) 保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 动的记 录 、 账 册、 报表 、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重 大合 同 和 其 他相关 资料 ; (30) 以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 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 讼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 律 行 为;



































银华 抗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102 (31) 组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 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 (32) 授权投 资顾 问负 责投 资决 策的 , 应 当在 投资 顾问 协议 中明确 投资 顾问 由于 本 身差 错、疏 忽、 未履 行职 责等 原因而 导致 财产 受损 时应 当承担 相应 责任 ; (33) 基金管 理人 如委 托第 三方 机构办 理本 基金 的交 易、 清算 、 估 值、 结算 等业 务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对 第三 方机 构执行 委托 事务 所引 起的 后果负 责; (34) 因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 财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合 法权 益 , 应 当 承 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35) 基金托 管人 违反 基金 合同 造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 基 金 托管人 追偿 ; (36) 按规定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资料 ; (37) 面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 者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38) 执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 (39) 不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 他基金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 (40) 依照法 律法 规为 基金 的利 益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 权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 使 因 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控 股和 直接 管理 ; (41)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 因基金 托管 人原 因造 成基 金管理 人无 法正 常履 行上 述义务 , 由 基金 托管 人承 担责任 , 并 对造成 的基 金财 产损 失承 担相关 赔偿 责任 。 如适 用的 法律法 规和 规章 制度 不再 要求基 金管 理 人履行 上述 职责 的, 基金 管理人 按照 变更 后的 相关 规定履 行职 责。 3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1) 依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 基金 托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 收 入 ; (2) 选择、 更换 负责 境外 资产 托管业 务的 境外 托管 人并 与之签 署相 关协 议; (3) 监督基 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 的投资 运作 ; (4) 自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依法 保管 基金 资产 ; (5) 在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提 名新任 基金 管理 人; (6) 根据本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规 定监督 基金 管理 人 , 对 于基 金管理 人违 反本 基金 合 同 或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行为 , 对 基金 资产 、 其 他当 事 人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情形 , 应 及时 呈 报中国 证监 会, 并采 取必 要措施 保护 基金 及相 关当 事人的 利益 ; (7)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银华 抗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103 (8) 按规定 取得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资料 ; (9)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他 权利 。 4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1) 设立专 门的 基金 托管 部门 , 具 有符 合要 求的营 业场 所, 配备 足够 的、 合格 的 熟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2) 对所托 管的 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设 置账 户, 确保 基金 财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3) 除依据《 基金 法》 、 《试 行 办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定外 ,不 得为自 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4) 保护持 有人 利益 , 按 照规 定对基 金日 常投 资行 为和 资金汇 出入 情况 实施 监督 , 如 发现投 资指 令或 资金 汇出 入违法 、违 规, 应当 及时 向中国 证监 会、 国家 外汇 局报告 ; (5) 安全保 护基 金财 产 , 准时 将公司 行为 信息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 确 保基 金及 时收 取所 有应得 收入 ; (6) 按照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资 运作 , 确保 基金 按照 有关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 约 定的投 资目 标和 限制 进行 管理; (7) 按照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执行 基金 管理 人、 境 外投 资顾 问的 指令 , 及 时办理 清算 、交 割事 宜; (8) 确保基 金的 份额 净值 按照 有关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方法 进行 计算 ; (9) 确保基 金按 照有 关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进行 认购 、 申 购 、 赎 回等 日常 交 易 ; (10) 确保基 金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确 定并 实施 收益分 配方 案; (11) 按照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 基金 托管 人对 由基 金 托管 人或 其委 托 的 境 外托管 人实 际有 效控 制的 证券承 担安 全保 管责 任。 (12) 每月结 束 后 7 个 工作 日内 ,向中 国证 监会 和国 家外 汇局报 告基 金境 外投 资情 况 , 并按相 关规 定进 行国 际收 支申报 ; (13) 安全保 管基 金资 产, 开设 或委托 开设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户 ; (14) 办理基 金的 有关 结汇 、售 汇、收 汇、 付汇 和人 民币 资金结 算业 务; (15) 保存基 金的 资金 汇出、 汇 入、 兑 换、 收 汇、 付 汇、 资金往 来、 委 托及 成交 记 录等 相关资 料, 其保 存的 时间 应当不 少 于20 年; (16) 保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17) 保守基金 商业 秘密, 除《 基金法》 、 《试行 办法》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法律法 规另 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泄 露;



































银华 抗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104 (18) 对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出具 意见 , 说明基 金管 理 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进行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有未 执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行为 ,还 应当 说明 基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措 施; (19) 保存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的 记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 相关资 料; (20) 办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 有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21) 复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22) 按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 基金管 理人 核对 ; (23) 依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 有关 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 款 项 ; (24)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25) 因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 财产损 失, 应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26) 选择的 境外 托管 人, 应符 合《试 行办 法》 第十 九条 的规定 ; (27) 对基金 的境 外财 产, 可授 权境外 托管 人代 为履 行其 承担的 受托 人职 责。 境外 托管 人在履 行职 责过 程中 , 因 本身过 错 、 疏 忽等原 因而 导致基 金财 产受 损的 , 托 管人应 当承 担 相 应责任 。 (28) 基金管 理人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基 金向 基金 管理 人 追 偿 ; (29) 参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参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30) 面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 者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和 银行 业监 督管理 机构 ,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 (31) 执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 (32) 不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 他基金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 (33) 保存与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相 关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34) 法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会 和国 家外汇 局根 据审 慎监 管原 则规定 的其 他职 责以 及 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 因基金 管理 人原 因造 成基 金托管 人无 法正 常履 行上 述义务 , 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责任 , 并 对造成 的基 金财 产损 失承 担相关 赔偿 责任 。 如适 用的 法律法 规和 规章 制度 不再 要求托 管人 履 行上述 职责 的, 托管 人按 照变更 后的 相关 规定 履行 职责。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1) 分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银华 抗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105 (2) 参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基 金财产 ; (3) 依法转 让或 者申 请赎 回其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 (4) 按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5) 出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对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事 项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8) 对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份额 发售机 构损 害其合法 权益 的行为 依法 提起 诉讼; (9)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他 权利 。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1) 遵守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2) 遵守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代 销机 构和登 记结 算机构关 于开 放式基 金业 务的 相关规 则及 规定 ; (3) 交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款项 及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所 规定的 费用 ; (4) 在持有 的基 金份 额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 合同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5) 不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 他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的活 动; (6) 执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 (7) 返还在基 金交易 过程 中因 任何原因 ,自 基金管 理人 及基金管 理人 的代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代 销机 构、 其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处获 得的 不当得 利; (8)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他 义务 。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共同组 成。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每 一基金 份额 具有 同等 的投 票权。 2 .召 开事 由 (1)当 出现或 需要决 定下 列事由之 一的 ,经基 金管 理人、基 金托 管人或 持有 基金份 额 10%以上( 含10%, 下同)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以 基金 管 理人收 到提 议当 日的 基金 份额计 算, 下 同)提 议时 ,应 当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 ) 终止基 金合 同;



































银华 抗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106 2 )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3 ) 变更基 金类 别; 4 ) 变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 投 资 范围或 投资 策略 ( 法律 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 金 合同》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 5 ) 变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程序; 6 )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7 ) 提高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的报酬标准 ,但法律法规 要求提高该 等报酬标准 的 除外; 8 ) 本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并 ; 9 ) 对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 事项; 10 )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 (2)出 现以下 情形之 一的 ,可由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协 商后 修改基 金合 同,不 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 ) 调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托 管费和 其他 应由 基金 承担 的费用 ; 2 ) 在法 律法规和本 基金合同规定 的范围内变 更基金的申购 费率 、赎回 费率或收费 方 式; 3) 在 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 范围 内, 在不 提高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适用的 费 率的前 提下 ,增 加新 的收 费方式 ; 4)经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 基 金推出 新业 务或 服务 ; 5) 经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 基 金管理 人、 登记 结算 机构 、 代销 机构 在法 律法 规规 定的范 围 内调整 有关 基金 认购 、申 购、赎 回、 转换 、非 交易 过户、 转托 管等 业务 的规 则; 6)在 不违 反法 律法 规规 定 的情况 下, 接受 其它 币种 的申购 、赎 回; 7)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8)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重 大变 化; 9)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10)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合同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其 他情 形。 3 .召 集人 和召 集方 式 (1)除 法律法 规或本 基金 合同另有 约定 外,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由基金 管理 人召集 。 基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集 或者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2)基 金托管 人认为 有必 要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书 面
































银华 抗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107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基 金托 管 人。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不 召集,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自行 召集。 (3 ) 代 表基金 份 额 10%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应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 召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召集 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 理人决 定不 召集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 和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 召开。 (4)代 表基金 份额 10% 以 上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项要 求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 而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有权 自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但应 当至 少提 前 30 日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5)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依法 自行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应当配 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4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召集人(以下 简称“ 召集 人”) 负 责选择 确定开 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人必 须于 会议 召开 日前 30 天在 指 定媒体 公告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不 得就 未经 公告 的事项 进行 表决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须至 少载 明以 下内 容: 1 ) 会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和 出席方 式; 2 ) 会议拟 审议 的主 要事 项; 3 ) 会议形 式; 4 ) 议事程 序; 5 ) 有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益登记 日; 6 ) 代理投 票的 授权 委托 书的 内容要 求( 包括 但不 限于 代 理人身 份 、 代 理权 限和 代 理有 效期限 等) 、送 达时 间和 地 点; 7 ) 表决方 式; 8 ) 会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电 话; 9 ) 出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文 件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银华 抗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108 10 ) 权益登 记日 等召 集人 需要 通知的 其他 事项 。 (2)在 法律法 规允许 的情 况下,召 开持 有人大 会的 表决方式 、通 知方式 以及 表决意 见 可不采 用书 面形 式。 (3)采 用通讯 方式开 会并 进行表决 的情 况下, 由召 集人决定 通讯 方式和 表决 方式, 并 在会议 通知 中说 明本 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所 采取 的具体 通讯 方式 、 委托 的公 证机关 及其 联 系方式 和联 系人 、表 决意 见提交 的截 止时 间和 收取 方式。 (4)如 召集人 为基金 管理 人,还应 另行 通知基 金托 管人到指 定地 点对表 决意 见的计 票 进行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托管 人 , 则应 另行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则应 另行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到 指定 地点 对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不 派代 表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 督的, 不影 响计 票和 表决 结果。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 议的方 式 (1) 会议 方式 1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开方式 包括 现场 开会 和通 讯方式 开会 。 2 ) 现场 开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本 人出席或通 过授权委托书 委派其代理 人出席,现 场 开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出 席, 如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拒 不派 代 表出席 的,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3 ) 通讯 方式开会指 基金份额持有 人将其对表 决事项的投票 以召集人通 知的非现场 方 式在表 决截 至日 以前 提交 至召集 人指 定的 地址 或系 统。 通讯 方式 开会 应按 照本 基金合 同的 相 关规定 以召 集人 通知 的非 现场方 式进 行表 决。 4 ) 会议的 召开 方式 由召 集人 确定。 (2)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条件 1 )现 场开 会方 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现场会 议方 可举 行: a) 对到会者在权益登 记日持 有基金份额的统计 显示, 全部有效凭证所对 应的基 金份额 应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50%以上( 含 50% ,下 同); b) 到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身 份证明及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代理人身份 证明、 委托人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及授 权委托 代理 手续 完备 , 到会 者出具 的相 关文 件符 合有 关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及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并且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与基 金管 理人 持有 的注 册登记 资料 相 符。



































银华 抗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109 2 )通 讯开 会方 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会 议方 可举 行: a) 召集人 按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公布会 议通 知后 ,在 2 个 工作日 内连 续公 布相 关提 示性公 告; b) 召集人 按基 金合 同规 定通 知基金 托管 人或/和 基金 管 理人( 分别 或共 同称 为 “监 督人 ” )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c) 召集人在监督人和 公证机 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 规定的方式收取和 统计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的表 决意 见, 如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经 通知拒 不到 场监 督的 ,不 影响表 决 效 力 ; d) 本人直接出具意见 或授权 他人代表出具意见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代表 的基金 份额占 权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50%以 上; e) 直接出具意见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或受托代表 他人出 具意见的代理人提 交的或 经验证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授 权委托 书等 文件 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会 议通 知的规 定 , 并 与 登记结 算机 构记 录相 符。 如果开 会条 件达 不到 上述 的条件 , 则 召集 人可 另行 确定并 公告 重新 表决 的时 间, 且 确定 有权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资格 的权 益登 记日 应保持 不变 。 6 .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a) 议事内 容为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事 由所 涉及 的内 容。 b)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单独 或合 并持 有权 益登 记日本 基金 总份 额 10% 以 上的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可 以 在 大 会召 集 人 发 出 会议 通 知 前 就召 开 事 由 向 大会 召 集 人 提交 需 由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c) 对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交 的提案 ,大 会召 集人 应当 按照以 下原 则对 提案 进行 审 核 : 关联性 。 大 会召 集人 对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案 涉及 事项与 基金 有直 接关 系, 并且不 超出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 权范围 的, 应提 交大 会审 议; 对 于不 符 合 上述要 求的 , 不 提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 果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案提 交大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 行解释 和说 明。 程序性 。 大 会召 集人 可以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提案 涉及的 程序 性问 题做 出决 定。 如 将其 提案进 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 需 征得 原提 案人同 意 ; 原提案 人不 同意 变更 的, 大会主 持人 可以 就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做 出决 定 , 并 按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的 程序 进 行审议 。



































银华 抗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110 d)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 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 以 上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交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表决 的 提案, 未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通过 ,就 同一 提案再 次提 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 , 其时间 间隔 不少 于6 个月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e)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召集人发 出召 开会议 的通 知后,如 果需 要对原 有提 案进行 修 改,应 当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前 30 日及 时公 告。否 则, 会议 的召 开日 期应当 顺延 并 保证至 少与 公告 日期 有 30 日的间 隔期 。 (2) 议事 程序 1 )现 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规定 程序宣 布会 议议 事程 序及 注意事 项 , 确定和 公布 监票 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 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经合 法执业 的律 师 见 证后形 成大 会决 议。 大会由 召集 人授 权代 表主 持。 基 金管 理人 为召 集人 的, 其 授权 代表 未能 主持 大会的 情况 下,由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主持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和代理人以 所代表 的基金份额 50% 以 上 多 数选 举 产 生 一 名 代表作 为该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召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 明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 单 位名称)、 身份证 号码 、持 有或 代表 有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数量 、委托 人姓 名( 或单 位名 称)等事 项。 2 )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先 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止 日 期后 第2 个 工作 日在 公证 机关及 监督 人的 监督 下由 召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 表决 并形成 决议 。 如 监督人 经通 知但 拒绝 到场 监督, 则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形成 的决 议有 效。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 得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行 表决 。 7 .决 议形 成的 条件 、表 决 方式、 程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 每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平 等的 表决权 。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分 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1)一 般决 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 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 其 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 上通 过 方 为有效, 除下 列 2) 所规定 的须以特 别决 议通过 事项 以外的其 他事 项均以 一般 决议的方 式通 过;



































银华 抗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111 2)特 别决 议 特别决议 须经 出席会 议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 的三分 之二 以上(含 三分之 二)通过 方为 有效; 涉及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 换基金 托管人 、转换 基金 运作方 式、终 止基金 合同 必须 以特 别决 议通过 方为 有效 。 (3)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定的事 项, 应当依 法报 中国证监 会核 准或者 备案 ,并予 以 公告。 (4)采 取通讯 方式进 行表 决时,除 非在 计票时 有充 分的相反 证据 证明, 否则 表面符 合 法律法 规和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表决 意见 即视 为有 效的 表决 , 表 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 相互矛 盾的 视 为弃权 表决 ,但 应当 计入 出具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采取记 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6)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各项提 案或 同一项 提案 内并列的 各项 议题应 当分 开审议 、 逐项表 决。 8 .计票 (1) 现场 开会 1 )如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由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召集, 则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会 议 开 始 后宣 布 在 出 席 会议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和 代理 人 中 推 举两 名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 与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 同担 任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自 行 召集 ,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 代理人 中推 举两 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员 共同 担 任监票 人; 但如 果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授权 代表未 出席 , 则 大会 主持 人可自 行选 举三 名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票 人。 2 )监票 人应当 在基金 份额 持有人表 决后 立即进 行清 点,由大 会主 持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3 )如大 会主持 人对于 提交 的表决结 果有 异议, 可以 对投票数 进行 重新清 点; 如大会 主 持人未 进行 重新 清点 , 而出 席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代理 人对 大会 主持 人宣 布的表 决结 果 有异议 , 其 有权 在宣 布表 决结果 后立 即要 求重 新清 点, 大 会主 持人 应当 立即 重新清 点并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重新 清点 仅限一 次。 4 )计 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 公证。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票 方式 为: 由 大会 召集 人授权 的两 名监 票人 在监 督人派 出
































银华 抗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112 的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 计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如监 督人经 通知 但拒 绝到场 监督 , 则 大会 召集 人可自 行授 权3 名监 票人 进行计 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证 。 9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后的 公告 时间 、方 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通过的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 内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的 事项 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核 准或 者 出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 效。 关于 本章 第 2 条所 规 定的 第 1)-8)项 召开 事由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生 效后 方可 执行 , 关 于本章 第 2 条所 规定 的 第9) 、10) 项召 开 事由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出具 无异 议意 见后 方可 执行。 (2)生 效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决 议对 全体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均有 约束 力。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应 自生 效之 日起 2 日 内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如果 采用通 讯 方式进 行表 决, 在公 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须 将公 证书 全文 、 公 证机构 、 公 证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10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三)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基 金合同 变更内 容对 基金合同 当事 人权利 、义 务产生重 大影 响的, 应召 开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合同 变更的 内容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同意 。 1 )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2 ) 变更基 金类 别; 3 ) 变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 投 资 范围或 投资 策略 ( 法律 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 金 合同》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 4 ) 变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程序; 5 )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6 ) 提高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的报酬标准 。但根据 适用 的 相关规定 提高该等报 酬 标准的 除外 ; 7 ) 本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并 ; 8 ) 对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 事项;



































银华 抗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113 9 ) 法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或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意 变更后 公布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1 ) 调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托 管费和 其他 应由 基金 承担 的费用 ; 2 ) 在法律 法规和 本 基金合同规定 的范围内变 更基金的申购 费率、赎回 费率或收费 方 式; 3 ) 在法 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规 定的范围内 ,在不提高现 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适用 的 费率的 前提 下, 设立 新的 基金份 额级 别, 增加 新的 收费方 式; 4 ) 经中国 证监 会允 许, 基金 推出新 业务 或服 务; 5 ) 经中 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管理 人、登记结 算机构、代销 机构在法律 法规规定的 范 围内调 整有 关基 金认 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非交 易过户 、转 托管 等业 务的 规则; 6 ) 在不违 反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情况下 ,接 受其 它币 种的 申购、 赎回 ; 7 ) 因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动 必须 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改 ; 8 ) 对基金 合同 的修改 不 涉及 本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系 发生 重大 变化 ; 9 ) 基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 利影响 ; 10 ) 按照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合 同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其 他情 形。 (2)关 于变更 基金合 同 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应报 中国 证监 会 核准 或备 案,并 于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出 具无 异议意 见后 生效 执行 , 并 自 生效之 日 起2 日 内在 至少 一种指 定媒 体 公告。 2 .本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终 止: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的 ; (2)基 金管理 人因解 散、 破产、撤 销等 事由, 不能 继续担任 基金 管理人 的 职 务,而 在 6 个月 内 无 其他 适当 的基 金管理 公司 承 接 其原 有权 利义务 ; (3)基 金托管 人因解 散、 破产、撤 销等 事由, 不能 继续担任 基金 托管人 的职 务,而 在 6 个月 内无 其他 适当 的托 管机构 承接 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4)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 他情况 。 3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成立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 基 金财 产清算 组在 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下 进行
































银华 抗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114 基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成 员由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注 册 会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工 作 人 员 。 3)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负 责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 估 价、 变 现和 分配 。 基 金财 产清算 组可 以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基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基 金财 产清算 程序 主要 包括 : 1)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发布 基金财产 清 算公 告; 2) 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由基 金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价和 变现;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6) 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见 书; 7)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8) 参加 与基 金财产 有 关的 民事诉 讼 ; 9) 公布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 10)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 配。 (3)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 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 清偿: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 1) -3) 项规定 清偿 前, 不分 配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金 合同终止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 案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基 金财产 清 算组公 告 ;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产 清算 结果 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
































银华 抗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115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6)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 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 争议 的处 理 对于因 基金 合同 的订 立、 内容 、 履 行和 解释或 与基 金合同 有关 的争 议, 基金 合同当 事 人 应尽量 通过 协商 、 调 解途 径解决 。 不 愿或 者不 能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的 , 任 何一方 均有 权将 争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 , 按 照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届 时有效 的仲 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地点 为 北京 市。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对各 方当 事人 均有 约束力 , 仲 裁费 用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本基金 合同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五)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基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 招 募说明 书或 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书 、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 金合 同生效 公告 、 临 时公 告、 年度报 告、 半年 度报 告、 季度报 告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公告等 文本 文件 在编制 完成 后, 将存 放于 基金管 理人 所在 地、 基金 托管人 所在 地、 有关 销售 机构 及 其网 点 , 供公众 查阅 。投 资人 在支 付工本 费后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取 得上 述文 件的 复制 件或复 印件 。 投资人 也可 在基 金管 理人 指定的 网站 上进 行查 阅 。 本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将在 指定媒 体 上公告 。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将 严格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进行 。



































银华 抗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116 二十二、托管协议 的内容摘要 (一) 基金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1.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9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安 街 1 号东 方广 场东 方经贸 城 C2 办 公楼15 层 法定代 表人 :彭 越 成立日 期:2001 年5 月 28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监 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2001]7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2 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联系人 :刘 晓雅 电话:010-85186558 传真:010-58163027


2. 基 金托 管人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郭 树清 成立时 间:2004 年 09 月1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叁佰 叁拾 陆亿捌 仟玖 佰零 捌万 肆仟 元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 号 联系人 :尹


东 联系电 话:010 -67595003 (二)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银华 抗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117 1.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投资 范围 、投资 对 象进行 监督 。 基 金管 理人 应按照 基金 托管 人要 求的 格式提 供投 资品 种池 和交 易对手 库, 以便 基金托 管人 运用 相关 技术 系统 , 对 基金 实际 投资 是否 符合基 金合 同关 于证 券选 择标准 的约 定 进行监 督, 对存 在疑 义的 事项进 行核 查。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包 括法 律法规 允许 的 、 在 已与 中国 证监 会 签署 双边 监管 合作 谅解备 忘 录的国家 或地 区证券 监管 机构登记 注册 的公募 基金 (包括 ETF) 、 债券 、货币 市场工具 以及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本基 金投 资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 如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机构 以后 允许 基金投 资其 它 品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可 以将 其纳 入投资 范围 。 为了便 于本 基金 所投 资相 关基金 的清 算和 托管 业务 , 本基金 投资 范围 中所 涉及 的非场 内 交易的 基金 仅通 过美 国存 托与清 算公 司 (DTCC)的 Fund/SERV 系统 或者 比利 时 欧洲清 算银 行 有限公 司(Euroclear Bank )的Fundsettle 系 统购 买。


2. 本基 金成立 之前 及 成立 之日起每 隔六 个月, 本基 金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供本基 金 拟投资 的抗 通胀 主题 基金 库,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该基 金库对 基金 的投 资进 行监 督,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按下 述 比例和 调整 期限 进行 监督 : 1 )本基 金持有 同一家 银行 的存款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的 20% , 银行应 当是 中资商 业 银 行 在 境 外 设立 的 分 行 或在 最 近 一 个 会计 年 度 达 到中 国 证 监 会 认可 的 信 用 评级 机 构 评 级的 境外银 行, 但在 基金 托管 账户的 存款 不受 此限 制。 2 )本基 金持有 同一机 构( 政府、国 际金 融组织 除外) 发行的证 券市 值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 净值 的10% 。 3 )本基 金持有 与中国 证监 会签署双 边监 管合作 谅解 备忘录国 家或 地区以 外的 其他国 家 或地区 证券 市场 挂牌 交易 的证券 资产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10% , 其中 持有 任一国 家或 地 区市场 的证 券资 产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 4 )本基 金持有 非流动 性资 产市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的 10% 。 非流动 性资 产是指 法 律或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流通 受限证 券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的 其他 资产 。 5 ) 本基 金投 资于 基金 的资 产合计 不低 于本 基金 基金 资产 的 60%, 其中 不低 于 80% 投资 于 抗通胀 主题 的基 金 , 现 金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投资 比例 合计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5% 。 抗通 胀主 题的 基 金指跟 踪综 合商 品指 数的 ETF, 跟踪 单个 或大 类商 品 价格 的 ETF , 业绩比较基准 90% 以 上 是商 品 指 数 的 共 同 基金 , 以及 主 要 投 资 于 通 货膨 胀 挂钩 债 券 的 ETF 或债券 型基 金。


6 )每只 境外基 金投资 比例 不超过本 基金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20% 。本 基金投 资境 外伞形 基
































银华 抗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118 金的, 该伞 型基 金应 当视 为一只 基金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基 金合 同生效 后 6 个 月内 使基金 的投资组 合比 例符合 基金 合同的 有 关约定 。若 基金 超过 上 述 1)-6 )项 投资 比例 限制 , 应当在 超过 比例 后 30 个 工作日 内采 用 合理的 商业 措施 减仓 以符 合投资 比例 限制 要求 。 若因将 来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的相 关规 定发 生修 改或变 更 , 致 使本 基金 投资 限制中 前 述 1)至 6) 项 中的 任何 限制 规定被 修改 或取 消的 ,基 金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本 基金 可 相应调 整投 资限 制规 定。 3.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对交易 对手的资 信控 制,并 负责 解决因交 易对 手不履 行合 同而造 成 的纠纷 及损 失, 基金 托管 人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任何 法律责 任及 损失 。 若 未履 约的交 易对 手在 基金托 管人 与基 金管 理人 确定的 时间 前仍 未承 担违 约责任 及其 他相 关法 律责 任的 , 基 金管 理 人可以 对相 应损 失先 行予 以承担 , 然 后再 向相 关交 易对手 追偿 。 如 基金 托管 人事后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没有 按照 事先 约定 的交易 对手 或 交 易方 式进 行交易 时 ,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提醒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由此造 成的 任何 损失 和责 任。 4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托 管协议 第十 七条第 九 款第(1 )至第 (4) 项及 第(7) 至第(10) 项的基 金投资 禁止行 为进行 监督 。基金 托管人 通过事 后监 督方 式于 估值 日结束 且相 关数 据齐 备后 , 对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投 资禁 止行为 进行 交 易后的 投资 监督 和报 告。 5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 、 应 收资 金到账 、 基 金费 用开 支及 收入确 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相关信 息 披 露、 基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 监督和 核查 。 6 .基金 托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的上 述事 项及投 资指 令或实际 投资 运作违 反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 规定,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配 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监 督和 核查 。 基金 管理 人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书 面形 式 给基金 托管 人发 出回 函, 就基金 托管 人的 疑义 进行 解释或 举证 ,说 明违 规原 因及纠 正期 限 , 并保证 在规 定期 限内 及时 改正 。 在 上述 规定 期限 内,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 查, 督 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 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内 纠正 的 , 基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7 .基金 管理人 有义务 配合 和协助基 金托 管人依 照法 律法规、 基金 合同和 本托 管协议 对 基金业 务执 行核 查 。 对 基金 托管人 发出 的书 面提 示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并 改正 , 或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释 或举 证; 对基 金托 管人按 照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和 本托 管协
































银华 抗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119 议的要 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事项 ,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提 供相关 数据 资 料和制 度等 。 8 .若基 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 管理人依 据交 易程序 已经 生效的指 令违 反法律 、行 政法规 和 其他有 关规 定 , 或者 违反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 应 当 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由此 造成的 损失 由 基 金管理 人承 担。 9 .基金 托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有重 大违 规行为 ,应 及时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同 时通知 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 管理 人无 正当 理由 , 拒绝 、 阻 挠对 方根据 本托 管协 议规 定行 使监督 权 , 或 采取拖 延 、 欺诈等 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监 督 , 情 节 严重或 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 警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三)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的业 务核 查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托 管职 责情 况进 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基金 托管 人安全 保 管基金 财产 、 开 设基 金财 产的资 金账 户和 证 券 账户 、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 交收 、 相关 信息 披露 和监 督基 金投资 运作 等行 为。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擅自 挪用 基金 财产 、 未 对基金 财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 无故 未执 行或延 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 资金划 拨指 令 、 泄露 基金 投资信 息等 违反 《基 金法 》 、 《试 行办 法》 、 基金合 同 、 本 协议及 其他 有关规 定时 , 应及时 以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正 。 基金 托 管 人 收 到 通 知后 应 及 时 核对 并 以 书 面 形式 给 基 金 管理 人 发 出 回 函, 说 明 违 规原 因 及 纠 正期 限, 并保 证在 规定期 限内 及时改 正 。 在 上述规 定期 限内 , 基 金管 理人有 权随 时对通 知事 项 进 行复查, 督 促基 金托 管人 改正。 基金 托管 人应 积极 配合基 金管 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包 括但 不限 于: 提 交相 关资 料以 供基 金管理 人核 查托 管财 产的 完整性 和真 实性 , 在 规定 时间内 答复 基金 管理人 并改 正。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 结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托管 人无 正当 理由 , 拒 绝、 阻 挠对 方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延 、 欺 诈等 手 段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 重或 经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警告 仍不 改正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1. 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金 财产 应保 管于 基 金托管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委 托或同 意存 放的 机构 处 (2)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银华 抗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120 (3)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 管基金 财产 。 (4)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 开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5)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完 整与独 立 。 (6)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的指 令, 按照 基金 合同和 本协 议的 约定 保管 基金财 产, 并按指 令进 行结 算, 如有 特殊情 况双 方可 另行 协商 解决。 (7)基 金托管 人在因 依法 解散、被 依法 撤销或 者被 依法宣告 清盘 或破产 等原 因进行 终 止清算 时, 不得 将托 管证 券及其 收益 归入 其清 算财 产;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理 解现 金于 存入现 金账 户时 构成 基金 托管人 、 境 外托 管人 的等 额债务 , 除 非法 律法 规及 撤销或 清盘 程序 明文许 可该 等现 金不 归于 清算财 产外 , 该等 现金 归入 清算财 产并 不构 成基 金托 管人违 反托 管 协议的 规定 。 (8) 托管 人或 其境 外托 管 人应按 照有 关市 场的 适用 法律 、 法 规和 市场惯 例 , 开立账 户、 支付现 金、 办理 证券 登记 等托管 业务 。 2 .基 金募 集期 间及 募集 资 金的验 资 (1)基 金募集 期间募 集的 资金应存 于基 金管理 人在 基金托管 人的 营业机 构开 立的“ 基 金募集 专户 ” 。 该账 户由 基 金管理 人开 立并 管理 。 (2)基 金募集 期满或 基金 停止募集 时, 募集的 基金 份额总额 、基 金募集 金额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人 数符 合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 《 试行 办法》 等有 关规 定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将属 于基金 财产 的全 部资 金划 入基金 托管 人开 立的 基金 银行账 户, 同时 在规 定时 间内, 聘请 具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会计师 事务 所进 行验 资, 出具验 资报 告。 出具 的验 资报告 由参 加验 资的2 名或 2 名 以上 中国 注册会 计师 签字 方为 有效 。 (3)若 基金募 集期限 届满 ,未能达 到基 金合同 生效 的条件, 由基 金管理 人按 规定办 理 退款等 事宜 。 3 .基 金资 金账 户的 开 立 和 管理 (1)基 金托管 人可以 基金 的名义在 其营 业机构 开立 基金的银 行账 户,并 根据 基金管 理 人合法 合规 的指 令办 理资 金收付 。 本基 金的 银行 预留 印鉴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和 供境内 资金 划 拨使用 。基金 托管人 可委 托境外 托管人 开立资 金账 户(境 外) ,境 外托 管人根 据基金 托管人 的指令 办理 境外 资金 收付 。 本基金 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包 括但 不限 于投 资、 支 付赎回 金额 、 支付基 金收 益、 收取 申购 款,均 需通 过本 基金 的托 管账户 进行 。 (2)基 金资金 账户的 开立 和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业务 的需 要。基 金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义 开立 任何 其他 银行 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 何账户 进行 本
































银华 抗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121 基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3) 基金 资金 结算 账户 的 开立和 管理 应符 合账 户所 在国或 地区 监管 理机 构的 有关规 定 。 4 .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1)基 金托管 人委托 境外 托管人在 境外 ,根据 当地 市场法律 法规 规定, 开立 和管理 证 券账户 。


(2)基 金证券 账户的 开立 和使用, 仅限 于满足 开展 本基金业 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人 和 基金管 理人 以及 各自 委托 代理人 均不 得出 借擅 自转 让基金 的任 何证 券账 户 , 亦 不得使 用基 金 的任何 账户 进行 本基 金业 务以外 的活 动。 (3)基 金证券 账户的 开立 和证券账 户相 关证明 文件 的保管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账户 资 产的管 理和 运用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 5 .其 他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因 业务 发展 需要 而开 立的其 他账 户, 可以 根据 投 资所在 国家 或地 区法 律法 规和 《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由 基金 托管人 或其 委托 机构 负责 开立。 (2)投 资所在 国家或 地区 法律法规 对相 关账户 的开 立和管理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定 办 理。 6 .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有 价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境外 有关 实物证 券 、 银 行存 款定 期存 单等有 价凭 证由 基金 托管 人委托 境 外托管 代理 人存 放于 其保 管库 。 基 金托 管人 对由 基金 托管人 以外 机构 实际 有效 控制的 证券 不 承担保 管责 任。 7 .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 重 大 合同的 保管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签 署 ,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的 、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除本 协议另 有规 定 外, 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的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证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 至少各 持有 一份正本 的原 件。上 述重 大合同的 保管 期限为 基金 合同终止 后 15 年。 (五)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和会计 核算 1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含 各项 有关税 收) 后的 金额 。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 金份 额 净 值的 计算 精 确到 0.001 元人民 币 , 小 数点后 第四 位四舍 五入 , 由此产 生的 收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资 产承 担。 国家 另有 规
































银华 抗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122 定的, 从其 规定 。 2 、复 核程 序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应于 每个 开放 日计 算基 金净值 并发 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托 管人 对净值 计算 结果 复核 确认 后发送 给基 金管 理人 ,由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净 值予 以公布 。 3 、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基 金资产净 值计 算和基 金会 计核算的 义务 由基金 管理 人承担 。 本基金 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 就 与本 基金 有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 各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意 见的,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名 册由 基金 登记 结算 机构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编制 和保 管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应分别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保 存期 不少 于 15 年。如 不能 妥善 保管 ,则 按相关 法规 承 担责任 。 在基金 托管 人要 求或 编制 半年报 和年 报前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有 关资 料送 交基 金托管 人 , 不得无 故拒 绝或 延误 提供 , 并 保证 其的 真实性 、 准 确性和 完整 性 。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将所 保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用 于基金 托管 业务 以外 的其 他用途 ,并 应遵 守保 密义 务,除 非法 律 、 法规、 规章 另有 规定 ,有 权机关 另有 要求 。 (七) 争议 解决 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 方当 事人 应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 协商、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 任何 一方均 有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仲 裁地 点为北 京市 , 按 照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的 , 对 当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 自继 续忠 实 、 勤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进 行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议 ,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后生效 。



































银华 抗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123 2. 基 金托 管协 议终 止出 现 的情形 (1) 基金 合同 终止 ;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资产 ;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 他 基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4)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



































银华 抗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124 二十三、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 并将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需 要 和市场 的变 化增 加、 修订 这些服 务项 目。 主要服 务内 容如 下: (一)资料寄送 1. 基金 投资 人对 账单 基金投 资人 对账 单包 括季 度对账 单与 年度 对账 单。 季度对 账单 每季 度提 供, 在每季 结束 后的10 个工 作日 内向 有交 易的持 有人 以书 面或 电子 文件形 式寄 送 , 年 度对 账单 在每年 度结 束 后15个 工作 日内 对所 有持 有人以 书面 或电 子文 件形 式寄送 。 2. 其他 相关 的信 息资 料 (二)红利再投资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时,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以 选择 将所 获红利 再投 资于 本基 金, 登记结 算机 构 将 其 所 获 红利 按 红 利 再投 日 的 基 金 份额 净 值 自 动转 为 基 金 份 额。 红 利 再 投资 免 收 申 购费 用。 (三)资讯服务 1. 信息 查询 密码 基金管 理人 为投 资人 预设 基金查 询密 码 , 预 设的 基金 查询密 码为 投资 人开 户证 件号码 的 后6位数 字,不 足6位 数字 的,前 面加“0 ”补 足。基 金查询 密码用 于投资 人查 询基金 账户下 的账户 和交 易信 息。 投资 人请在 其知 晓基 金账 号后 , 及时 拨打 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客 户服 务中心 电话4006783333 或 登录公 司网 站www.yhfund.com.cn 修改 基金 查询 密码 。 2. 信息 咨询 、查 询 投资人 如果 想了 解认 购、 申购和 赎回 等交 易情 况、 基金账 户余 额 、 基金 产品 与服务 等 信 息,请 拨打 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客 户服 务中 心电 话或登 录公 司网 站进 行咨 询、查 询。 客户服 务中 心:400-678-3333 、010-85186558 公司网 址:www.yhfund.com.cn (四)在线服务 基金管 理人 利用 自已 的网 站定期 或不 定期 为基 金 投 资人 提 供投 资资讯 及 基金 经理 (或 投 资顾问 )交 流服 务。 (五)电子交易与服 务 投资人 可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的 基金 网上 直销 交易 系统 进行网 上 直 销交 易 , 也 可通 过基金 管 理人 的 客 户 服务 中 心 电 话直 销 交 易 系 统进 行 电 话 直销 交 易 , 详 情请 查 看 公 司网 站 或 相 关公
































银华 抗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125 告。



































银华 抗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126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无。



































银华 抗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127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 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存 放在 基金管 理人 的办 公场 所和 营业场 所, 投资 人可 免费 查阅。 在支 付工本 费后 ,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取 得上 述文 件的 复制 件或复 印件 , 但 应以 本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的 正本为 准。 投资人还 可以直 接登录 基 金管理人 的网站 (www.yhfund.com.cn )查阅 和下载 招募说 明 书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容 完全 一致 。



































银华 抗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128 二十六、备查文件 以下备 查文 件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的办 公场 所。 投资 人 可在 办公 时间 免费 查阅 , 也可 按工 本费购 买复 印件 。 1. 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银华 抗 通胀主 题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募 集的 文件 ; 2.《银 华抗 通胀 主题 证券 投资基 金(LOF )基 金合 同 》; 3.《银 华抗 通胀 主题 证券 投资基 金(LOF )托 管协 议 》; 4.《银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开放 式基 金业 务规 则》 5. 《 关于 银华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设立 银华 抗通 胀主 题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的 法律意 见 书》 ; 6. 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和营 业执 照 和 公司 章程 ; 7. 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和营 业执 照; 8 .中 国证 监会 要求 的其 他 文件。 基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件 和营业 执照 存放 在基 金托 管人处 ; 《 基金 合同》 、 托 管协议 及 其余备 查文 件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处。 投资 人可 在营 业时间 免费 到存 放地 点查 阅, 也 可按 工本 费购买 复印 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