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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通胀(161815)

银华通胀:份额发售公告查看PDF公告































银华抗 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 (LOF ) 份额发售公告 1 银 华 抗 通 胀 主 题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份额发售公告 重 要提 示 1. 银华抗通胀主题证券投 资基金(LOF ) ( 以 下 简 称“ 本 基 金 ” ) 的 募 集 已 于2010 年6 月28日获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员会 证监 许可[2010]873 号文核 准。 中国证 券监 督管理委 员会 (以下 简称 “ 中国证 监会 ” ) 对本 基金 的核 准并 不 代表其 对本 基金 的风 险和 收益作 出实 质性 判断、 推荐 或者 保证 。 2. 本基金 是上 市契约 型开 放式证券 投资 基金 (LOF),基金类 型为基 金中基 金(FOF)。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本 基金如 果符 合基 金上 市交 易条件 , 将 申请 在深 圳证 券交易 所 ( 以下 简称“ 深交 所” )上 市交 易。 3. 本基金 的基 金管理 人为 银华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 以下简称 “本 公司”) ,基 金托管 人 为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以下 简称 “中 国建 设银行 ” ) , 境外 资产 托 管人为 纽约 梅隆 银行股份 有限公 司(The Bank of New York Mellon Corporation ),登 记结算 机构 为中 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 4. 本基金 自2010 年11 月1 日 起至2010 年11 月30 日 ,通 过深 交所 挂牌 发售, 同时 通过基金 管理人 指定 的场 外销 售机 构 (包 括 直 销机 构 的 直销 中心 、 网上 直销 交易 系统 和各代 销机 构的 代销网 点 ) 公开 发售 。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 募集 情况 , 在符 合相 关法 律法 规的 情况下 , 适 当延 长或缩 短本 基金 的募 集期 限并及 时公 告。 5. 投资 人 可 通过 场外 认购 和场内 认购 两种 方式 进行 认购。 本基金 管理 人 直 销机 构的直 销中 心 仅 对机 构投 资者 办理本 基金 认购 业务 ; 个人 投资者 可 通过本 公司 网上 直销 交易 系统 (网 址:www.yhfund.com.cn ) 办理 本基金 的开 户和认 购手 续; 代销机 构包 括 中 国建 设银 行、 中国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中国 工商 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 该代 销 机构 发售 期:2010 年11 月3 日 ——2010 年11月30 日) 、中国农 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招 商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 交 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 中 国民 生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上 海浦东 发展 银 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 中国 光大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深圳 发展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平安银 行股 份 有 限公司 、 中 信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宁波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上 海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 有限公 司、 东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杭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乌鲁木 齐市 商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 中 信 建投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东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中国银 河证 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 中 原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 平 安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 兴 业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 华





























银华抗 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 (LOF ) 份额发售公告 2 泰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华 泰联合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 国 泰君 安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 广 发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国信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招商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海通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 金元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国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申银万 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西南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 东 海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 东 莞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 德 邦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 长 江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南 京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 东 方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东 吴证券 股份 有 限 公司、 国元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长城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万联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中国 建银 投资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方正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爱建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厦 门证 券有 限 公 司、 广 州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广 发华 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 齐 鲁证 券有 限公 司、 渤 海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 西 部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 山 西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 瑞 银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 宏 源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信 达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江 海证券 有限 公司 、 中 信万 通证券 有限 责 任 公司、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中航 证券 有限 公司 、 大同 证券 经纪 有限 责任 公司 ( 以上 排名 不分先 后) 。 办理本 基金 场内 认购 的销 售机构 为具 有基 金代 销业 务资格 的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会员单 位 , 具体名 单可 在深 交所 网站 查询。 各销售 机构 认购 业务 的办 理网点 、办 理日 期和 时间 等事项 参照 各销 售 机 构的 具体 规 定 。 6. 本基 金 的 募集 对象 为 符 合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个 人投 资者 、 机 构 投资者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购 买开 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其 他投资 者 。 7. 本基 金按 照1.00 元 份额 初始面 值开 展认 购。 本基 金 基金 代码 为161815 。 8. 若投 资人 欲通 过场 外认 购本基 金 , 需 开立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深圳开 放 式基金 账户 。 若 已经 在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开 立深 圳开 放式 基金 账户的 , 则 不需 要再次 办理 开户 手续 。 募集 期内 本公 司直 销机 构 的 直销中 心 、 网上 直销 交易 系统和 指定 的基 金销售 代 理 机构 网点 同时 为 投资 人 办 理场 外认 购的 开户和 认购 手续 。 若 投资 人 欲 通过 场内 认购 本基金 , 需具 有深圳 证券 账户 。 其 中, 深圳 证券 账 户是指 投资 人 在 中 国 证 券登 记 结 算 有限 责 任 公 司 深圳 分 公 司 开立 的 深 圳 证 券交 易 所 人 民币 普 通 股 票账 户(以 下简称 “深圳A 股账 户”) 或证券 投资基 金账 户。募集 期内 具有基 金代 销资格 的深交 所会员 单位 可同 时为 投资 人 办理 场内 认购 的开 户和 认购手 续。 除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外, 一个 投 资人 只能 开设 和使 用一个 基金 账户 。 9 .投资 人 有效 认购款 项在 基金募集 期 间 产生的 利息 归投资人 所有 ,如《 银华 抗通胀 主 题 证券投 资基 金 (LOF ) 基 金合 同》 (以 下简称 “《 基金合同 》” )生效 , 有 效认购款 项的 利息 将 折算 为基 金份 额 计 入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 账户 , 由利息 所转 的份 额以 基金 登记结 算机 构 的记录 为准 。 其 中, 场内 认购利 息折 算的 份额 保留 至整数 位 , 小数 点以 后的 部分舍 去, 舍去 部分所 代表 的资 产归 基金 所有; 场外 认购 利息 折算 的份额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两 位, 小 数点 两位 以后的 部分 舍去 , 舍 去部 分所代 表的 资产 归基 金所 有 。
































银华抗 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 (LOF ) 份额发售公告 3 基金管理 人自 基金募 集结 束之日起10日 内聘请 法定 验资机构 验资, 自收到 验资 报告之 日 起10日 内, 向中 国证 监会 提 交验资 报告 , 办 理基 金备 案 手续。 自中 国证 监会 书面 确 认之日 起, 基金备 案 手 续办 理完 毕, 《基金 合同 》生 效。 基金募 集期 届满 , 未 达到 基金备 案条 件, 则基 金募 集失败 。 如 基金 募集 失败 , 基金 管理 人应以 其固 有财 产承 担因 募集行 为而 产生 的债 务和 费用 , 在 基金 募集 期届 满后30日内 返还 投 资人已 缴纳 的认 购款 项, 并加计 银行 同期 存款 利息 。 10.本基 金 场内 认购 采用份 额 认购的 方式 。 在具 有基 金代销资 格的 深圳证 券交 易所会 员 单位进 行场 内认 购时 , 投 资人 以 份额 申请 , 单笔 最低 认购 份额 为1,000 份, 超 过1,000份的 应 为1,000 份的 整数倍 ,且每 笔认 购最 大不超 过99,999,000 份基 金份额 。本基 金募 集期间对 单 个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最 高累 计认购 份额 不设 限制 。 本基金 场外 认购 采用 金额 认购的 方式 。 在本 基金 代销 机构的 代销 网点 及网 上直 销交易 系 统进行场 外认 购时, 投资 人以金额 申请 , 每个 基金 账户首笔 认购 的最低 金额 为人民币1,000 元,每笔 追加 认购的 最低 金额为1,000 元。直 销机构 或各代销 机构 对最低 认购 限 额及交 易级 差有其 他规 定的 , 以 其业 务规定 为准 。 本 基金 募集 期间对 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最高 累计 认购 金额不 设限 制。 基金 管理 人可根 据市 场情 况, 调整 本基金 认购 和追 加认 购的 最低金 额。 11.认 购原 则: (1)基金 场外 认购采 用 “ 金额 认购 ,份 额确认 ”的 方式,场 内认 购采用 “份 额 认购 、 份额确 认” 的 方 式; (2) 投资 人认 购前 ,需 按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全额 缴款 ; (3)投 资人在 募集期 内可 以多次认 购基 金份额 ,但 已受理的 认购 申请不 允许 撤销 , 认 购费率 按每 笔认 购申 请单 独计算 ; (4) 认购 期间 单个 投资 人 的累计 认购 规模 没有 上限 限制; (5) 销售 网点 (包 括直 销 机构的 直销 中心 、 网 上直 销交易 系统 和代 销机 构的 代销网 点) 受理认购 申 请并 不表 示对 该申请 已经 成功 的确 认, 而仅代 表销 售网 点确 实收 到了认 购 申 请 。 12.本基 金在认 购期 内, 在 国家外汇 管理 局批准 的外 汇额度范 围内 , 不设 定目 标销售 份 额总额 上限 。 《 基金 合 同》 生效后 ,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根据基 金的 外汇 额度 控制 基金申 购规 模 并暂停 基金 的申 购。 13.对于T 日交 易时间 内受 理的认购 申请 , 登记 结算 机构 将在T+1 日 就申 请的有 效性进 行 确认 , 投资人 应在T+2 日后(包括该 日)及 时到销 售网 点柜台 或以销 售机构 规定 的其他 方式查 询认购 有效 性的 确认 情况。但 登记 结算 机构 对申 请有 效性的 确认 仅代 表确 实接 受了投 资人 的 认 购 申 请 , 认购 申 请 的 成功 确 认 应 以 登记结算机构 在 本 基 金 认 购结 束 后 的 登记 确 认 结 果为 准。 投资 人 应 在本基 金 《 基金合 同 》 生 效 后到 各销 售网点 或以 其规 定的 其他 合法方 式查 询最 终确认 情况 。 基 金管 理人 及代销 机构 不承 担对 确认 结果的 通知 义务 , 投 资人 本人应 及时 主动 查询认 购申 请的 确认 结果 ,否则 ,由 此产 生的 投资 人 任何 损失 由 投 资人 自行 承担。
































银华抗 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 (LOF ) 份额发售公告 4 14.本公 告仅对 本基 金 募集 的有关事 项和 规定予 以说 明, 投资 人 若 欲了解 本基 金的详 细 情况, 请详 细阅 读2010 年10 月28 日刊 登在 《 证券 时报 》 上的 《 银 华抗 通胀 主题 证券投 资基 金 (LOF) 招募 说明 书》 (以 下 简称 “ 《 招募 说明 书》 ” ) 、《 银华 抗通 胀主 题证 券投 资基金(LOF) 基金合 同摘 要 》 ( 以下 简 称 “ 《 基金合 同摘 要 》 ” ) 。 本基 金的 《 基金 合同 》 、 《 基金 合同 摘要 》 、 《 托管 协议 》 、 《 招募 说明书 》 及本 公告 将同 时发 布在本 公司 网站 (www.yhfund.com.cn), 投资人 亦可 通过 本公 司网 站下载 有关 申请 表格 和了 解本基 金认 购有 关事 宜。 15.代销 机构代 销本 基金的 城市名称 、网 点名称 、联 系方式以 及开 户和认 购等 具体事 项 请详见 各代 销机 构的 相关 业务公 告。 在 募集 期间 , 除本公 告所 列的代 理销 售机 构外 , 本 基金还 有可 能新 增代 理销 售机构 , 如 增加其 他代 销机 构, 本公 司将及 时公 告 , 请留 意近 期本公 司及 各代 理销 售机 构的公 告 , 或 拨 打本公 司及 各代 理销 售机 构的客 户服 务电 话咨 询。 16.投资 人 可拨打 本公司 的 客户服务 电话400-678-3333 或010-85186558 咨 询认购 事宜, 也可拨 打中 国建 设银 行客 户服务 电话95533 及 其他 代 销机构 的客 户服 务电 话咨 询认购 事宜 。 17.在法 律法规 允许 的范围 内, 基金 管理 人可综 合考 虑各种情 况 在 法律法 规允 许的范 围 内对本 基金 募集 安排 做适 当调整 。 18 .个人 投资者 还可登 录 本公司网 站(www.yhfund.com.cn ),在 与本公 司达 成网上 交 易的相 关协 议 、 接受 本公 司有关 服务 条款 、 了 解有 关基金 网上 交易 的具 体业 务规则 后 , 通 过 本公司 网上 直销 交易 系统 办理开 户、 认购 等业 务。 19.本发 售公告 中未 明确指 明仅适用 于“ 场外认 购” 或“场内 认购 ”的相 关内 容,对 于 “场外 认购 ”、 “场 内认 购”均 适用 。 20.风 险提 示。 证券投 资基 金 (以 下简 称 “基金” ) 是一 种长 期投 资工具, 其主 要功 能是 分 散投资, 降 低投资 单一 证券 所带 来的 个别风 险 。 基 金不 同于 银行 储蓄和 债券 等能 够提 供固 定收益 预期 的 金融工 具 , 投 资人购 买基 金, 既可 能按 其持有 份额 分享基 金投 资所 产生 的收 益, 也可 能承 担 基金投 资所 带来 的损 失 。 投 资人 应 当充 分了 解基 金定 期定额 投资 和零 存整 取等 储蓄方 式的 区 别。定 期定 额投 资是 引导 投资人 进行 长期 投资 、平 均投资 成本 的一 种简 单易 行的投 资方 式 。 但是定 期定 额投 资并 不能 规避基 金投 资所 固有 的风 险, 不 能保 证 投 资人 获得 收益, 也不 是替 代储蓄 的等 效理 财方 式。 基金分 为股 票基 金、 混合 基金、 债券 基金 、 货 币市 场基金 等不 同类 型, 投资 人投资 不同 类型的 基金 将获 得不 同的 收益预 期 , 也 将承担 不同 程度的 风险 。 一般来 说 , 基金的 收益 预期 越高, 投资 人承 担的 风险 也越大 。 本基金 按照 份额 初始 面值1.00 元 开展 认购, 在市 场波 动等因 素的 影响 下, 基金 份额净 值 可能低 于初 始份 额面 值。 本基金 投资 于境 外证 券市 场, 基 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波 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资 人在





























银华抗 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 (LOF ) 份额发售公告 5 投资本 基金 前 , 需充 分了 解本基 金的 产品 特性 , 充 分考虑 自身 的风 险承 受能 力, 理性 判断 市 场, 并承 担 基 金投资 中出 现的各 类风 险 , 本基 金投 资于境 外证 券市 场, 境外 投资所 涉及 的 国 家或地 区市 场可 能因 不同 宏观经 济运 行情 况、 财政 货币政 策、 产业 政策 等多 种因素 的影 响产 生波动 , 使基 金资产 面临 潜在的 市场 风险 , 也 包括 基金自 身的 管理 风险 、 技 术风险 和合 规 风 险等。 巨额 赎回 风险 是开 放式基 金所 特有 的一 种风 险, 即 当单 个开 放日 基金 的净赎 回申 请超 过前一 开放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百分 之十 时, 投资 人将 可能无 法及 时赎 回持 有的 全部基 金 份 额 。 投资人 在进 行投 资决 策前 , 请仔 细阅读 本基 金的 《 招募说 明书》 及 《基 金合 同》 , 了 解 本基金 的风 险收 益特 征, 并根据 自身 的投 资目 的、 投资期 限、 投资 经验 、 资 产状况 等判 断基 金是否 和投 资人 的风 险承 受能力 相适 应。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恪 尽职 守、 诚实 信用 、 谨 慎勤 勉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资 产, 但不 保 证本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最 低收 益。 本基 金的 过往业 绩及 其净 值高 低并 不预示 其未 来业 绩表现 。 基 金管 理人 所管 理的其 它基 金的 业绩 并不 构成对 本基 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基金 管理 人提醒 投资 人基 金投 资的 “买者 自负 ” 原 则, 在 做出 投资决 策后 , 基 金运 营状 况与基 金净 值 变化引 致的 投资 风险 ,由 投资人 自行 负担 。 投资人 应当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或具 有基 金代 销业 务资 格的其 他机 构购 买和 赎回 基金 , 基 金 代销机 构名 单详 见本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本 发售 公告及 相关 公告 。
































银华抗 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 (LOF ) 份额发售公告 6 一、基金募集 的基本 情况 (一) 基金 名称 、简 称及 代码 基金名 称: 银华 抗通 胀主 题证券 投资 基金(LOF) 基金简 称: 银华 抗通 胀主 题(QDII-FOF-LOF) 场内简 称: 银华 通胀 基金代 码:161815 (二) 基金 类型 基金中 基金 (FOF ) (三) 基金 的运 作方 式 上市契 约型 开放 式 (四) 基金 存续 期间 不定期 (五)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 和认购 价格 本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 为1.00 元人 民币 ,如 基金 份额 进 行拆分 ,其 面值 将发 生变 动。 本基金 认购 价格 为1.00 元/ 份。 (六) 投资 目标 在有效 控制 组合 风险 的前 提下, 通过 在全 球范 围内 精选抗 通胀 主题 的基 金, 为投资 者实 现基金 资产 的长 期稳 定增 值。 (七)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包 括法 律法规 允许 的 、 在 已与 中国 证监会 签署 双边 监管 合作 谅解备 忘 录的国家 或地 区证券 监管 机构登记 注册 的公募 基金 (包括 ETF) 、 债券 、货币 市场工具 以及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本基 金投 资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 如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机构 以后 允许 基金投 资其 它 品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可 以将 其纳 入投资 范围 。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为 : 投资 于基 金的 资产 合计 不低于 本基 金基 金资 产 的60%, 其 中 不低 于80% 投资 于抗 通胀 主题的 基金 , 现金 或者 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投资 比例 合计 不低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5% 。抗通胀 主题 的基金 指跟 踪综合商 品指 数的 ETF , 跟踪单个 或大 类商品 价格 的 ETF , 业绩 比较基 准 90% 以 上是 商品 指数的 共同 基金 ,以 及主 要投资 于通 货膨 胀挂钩债 券的 ETF 或债券 型基金。 本基 金所投 资的 商品类基 金以 跟踪商 品指 数或商品 价格 为投资 目标 ,通 常情 况下 不采用 卖空 策略 ,也 不使 用资金 杠杆 。 为了便 于本 基金 所投 资相 关基金 的清 算和 托管 业务 , 本基金 投资 范围 中所 涉及 的非场 内 交易的基 金仅通 过美 国存 托与清算 公司 (DTCC )的Fund/SERV 系 统或者 比利时 欧洲清算 银行 有限公 司(Euroclear Bank )的Fundsettle 系 统购 买 。
































银华抗 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 (LOF ) 份额发售公告 7 (八) 销售 对象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者 、 机 构投 资者、 合格 境外机 构 投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购 买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者。 (九) 销售 方式 本基金 将通 过场 外和 场内 两种方 式公 开发 售。 通过场 外认 购的 基金 份额 登记在 注册 登记 系统 持有 人开放 式基 金账 户下 ; 通过 场内认 购 的基金 份额 登记 在证 券登 记结算 系统 持有 人证 券账 户下。 登记在 注册 登记 系统 中的 基金份 额可 申请 场外 赎回 ; 登记在 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 中的基 金 份额既 可以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上 市交 易, 也可 以直 接申请 场内 赎回 。 投 资人 也可通 过办 理跨 系统转 托管 业务 实现 基金 份额在 两个 登记 系统 之间 的转托 管。 (十) 销售 场所 本基金 的场 外认 购通 过基 金管理 人直 销机 构 的 直销 中心 、 网 上直 销交 易系 统 及 基金代销 机构 的 代销 网点 办理 基金 销售业 务的 营业 场所 办理 或按基 金管 理人 、 代销 机构 提供的 其他 方 式办理 。 本基金 的场 内认 购通 过具 有基金 代销 业务 资格 的深 圳证券 交易 所会 员单 位进 行。 本基金认购期结束前 获得 基金代销资格并具有 深交 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 司也 可代理本 基金场 内基 金份 额的 销售 。 其具 体名 单可 在深 交所 网站查 询, 本基 金管 理人 将不就 此事 项进 行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直销 机构 、 代 销机构 办理 本基 金认 购业 务的地 区、 网点 的具 体情 况和联 系方 法,请 参见 本公 告以 及当 地销售 机构 的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情况 变更或 增减 基金 代销 机构 ,并另 行公 告。 (十一 )认 购账 户 若投资 人欲 通过 场外 认购 本基金 , 需开 立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深 圳开放 式 基金账 户。 若已 经在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立 深圳 开放 式基 金账 户的, 则不 需要 再次办 理开 户手 续。 募集 期内本 公司 直销 中心 、 网 上直销 交易 系统 和指 定的 基金销 售代 理机 构网点 同 时 为投 资人 办理 场外认 购的 开户 和认 购手 续。 若投资 人欲 通过 场内 认购 本基金 , 需具 有深圳 证券 账户 。 其 中, 深圳 证券 账 户是指 投资 人 在 中 国 证 券登 记 结 算 有限 责 任 公 司 深圳 分 公 司 开立 的 深 圳 证 券交 易 所 人 民币 普 通 股 票账 户 (即 “深 圳A股 账户 ” ) 或 证券投 资基 金账 户。 募集 期内具 有基 金代 销资 格的 深交所 会员 单 位可同 时为 投资 人办 理场 内认购 的开 户和 认购 手续 。 除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外, 一个 投 资人 只能 开设 和使 用一个 基金 账户 。 (十二 )募 集规 模 本基金 募集 份额 总额 不少 于2亿 份, 募集 金额 不少 于2亿元 人民 币。 在国家 外汇 管理 局批 准的 外汇额 度范 围内 , 本 基金 不设募 集上 限。 《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银华抗 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 (LOF ) 份额发售公告 8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根据 基金 的外汇 额度 控制 基金 申购 规模并 暂停 基金 的申 购。 (十三 )认 购申 请的 确认 对于T 日交易时间内受理 的 认购申请,登 记 结 算机 构 将在T+1 日 就 申 请 的有 效 性进 行 确 认 ,投 资人应 在T+2 日后( 包括该 日)及时 到销 售网点 柜台或 以销售 机构规 定的 其他方 式查询 认购有 效性 的确 认情 况。但 登记结 算机 构 对 申请 有效 性的确 认仅 代表 确实 接受 了投资 人的 认 购 申请 ,认购 申 请的 成功 确认应 以 登 记结 算机 构 在 本基金 认购 结束 后的 登记 确认结 果为 准 。 投资人 应在 本基 金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到 各销 售 网点或 以其 规定 的其 他 合 法方式 查询 最终 确认情 况 , 否则 ,由 此产 生的 投 资人 任何 损失 由 投 资人 自 行承 担。 (十四 ) 销 售机 构 1 .直 销机 构 (1) 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北京 直销 中心 地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 安街1 号东 方广 场东 方经 贸 城C2办 公楼10层 电话:010-58162950 传真:010-58162951 邮编:100738 联系人 :李 夕 (2) 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深圳 直销 中心 地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南 大道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19 层 电话:0755-83515002 传真:0755-83515082 邮编:518034 联系人 :饶 艳艳 (3) 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上海 分公 司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福 山路500 号城 建国 际中 心702 室 电话:021-50817001 传真:021-50817055 联系人 :孙 为君 2 .代 销机 构 (1) 场外 代销 机构 : 1) 中国建 设银 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法定代 表人 :郭 树清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3 ( 全 国)
































银华抗 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 (LOF ) 份额发售公告 9 网址:www.ccb.com 2)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肖 钢 电话:010-66596688 传真:010-66594946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6 ( 全 国) 网址:www.boc.cn 3)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 该代 销机 构 发 售期 :2010 年11 月3 日 ——2010 年11 月30日 ) 注册地 址: 中国 北京 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联系人 :王 佺 电话:010-66107900 传真:010-6610791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4)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项 俊波


联系人 :滕 涛 传真:010-85109219 客户服 务热 线: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5)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
































银华抗 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 (LOF ) 份额发售公告 10 法定代 表人 :秦 晓 联系人 :邓 炯鹏 电话:0755-83077278 传真:0755-8319505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5 公司网 站: www.cmbchina.com 6)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胡 怀邦 联系人 :曹 榕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7) 中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文标 联系人 :董 云巍 、吴 海鹏 传真:010-8391428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8) 上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500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8 公司网 站: www.spdb.com.cn
































银华抗 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 (LOF ) 份额发售公告 11 9) 中国光 大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外大 街 6 号光 大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唐 双宁 客户服 务热 线:95595 公司网 站 : www.cebbank.com


10) 深圳发 展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东 路 5047 号 深圳 发展 银行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 肖 遂宁 联系人 :张青 电话:0755-82088888 客户服 务电 话:95501 公司网 站: www.sdb.com.cn


11) 平安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深圳 市深 南中 路 1099 号 法定代 表人 : 孙 建一 联系人 :蔡 宇洲 电话:0755-22197874 传真:0755-25879453 客户服 务热 线 :400-669-9999 公司网 站:http://bank.pingan.com/ 12) 中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8 号富 华大 厦C 座 法定代 表人 :孔 丹 联系人 :丰靖 电话:010-65557083 传真:010-65550827 客户服 务热 线:95558
































银华抗 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 (LOF ) 份额发售公告 12 公司网 站:http://bank.ecitic.com 13) 宁波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宁波 市江 东区 中山东 路 294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华裕 联系人 :胡 技勋 电话:021-63586210 传真:021-63586215 客户服 务热 线:96528 , 上 海地区 :962528 公司网 站:www.nbcb.com.cn 14) 上海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 道 981 号 法定代 表人 :胡 平西 基金业 务联 系人 :周 睿 客服电 话:021-962999 15) 东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运 河东 一路 193 号


法定代 表人 :廖 玉林


客户服 务热 线:0769-96228 、0769-22118118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16) 杭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杭州 市庆春 路 46 号 杭州 银行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马 时雍 电话:0571-85108309 传真:0571-85151339 联系人 :严 峻 客户服 务电 话: 0571-96523 ,400-8888-508
































银华抗 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 (LOF ) 份额发售公告 13 网址:www.hzbank.com.cn 17) 乌鲁木 齐市 商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址 : 新疆 乌鲁木 齐市 新华 北 路 8 号 法定代 表人 : 农 惠臣 联系人 :何佳 电话:0991-8824667 传真:0991-8824667 客服电 话 :96518 网址:www.uccb.com.cn 18) 中信建 投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佑君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 :权 唐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9)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A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电话:010-84683893 传真:010-84865560 联系人 :陈 忠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8 网址:www.ecitic.com 20) 东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银华抗 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 (LOF ) 份额发售公告 14 法定代 表人 :矫 正中 联系人 :潘 锴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0431-8509670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0-0686


0431-85096733 网址: www.nesc.cn 21) 中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 注册 )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35 号 国 际企业 大 厦C 座 法定代 表人 : 顾 伟国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88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536 联系人 :田 薇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2) 齐鲁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济南 市经 十路 20518 号 办公地 址: 济南 市经 七 路86 号 23 层 经济 业务 总部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电话:0531 -81283938 传真:0531 -81283900 联系人 :吴 阳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23) 渤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 写 字楼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南 开区 宾水西 道 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春峰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616
































银华抗 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 (LOF ) 份额发售公告 15 联系人 :王 兆权 客户服 务电 话:022-28455588 公司网 址:http://www.ewww.com.cn 24) 西部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 西安 市东新 街232 号 陕西 信托 大厦 16-17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建武 联系电 话:029-87406488


传真:029-87406387 联系人 :冯 萍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2 网址:www.westsecu.com.cn 25) 山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太原 市府西 街 69 号 山西 国际 贸 易中心 东塔 楼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联系电 话:0351 -8686703 传真:0351 -8686619 联系人 :张 治国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1618 网址:www.i618.com.cn 26) 瑞银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7 号英 蓝国 际金 融中 心 12 层、15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7 号英 蓝国 际金 融中 心 15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弘 客户电 话:400-887-8827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27) 宏源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银华抗 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 (LOF ) 份额发售公告 16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文艺 路 23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19 号 法定代 表人 :冯戎 联系电 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联系人 :李巍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28) 信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 注册 ) 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闹 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联系人 :唐 静 联系电 话:010-63081000 联系传 真:010-63080978 客服热 线: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29) 江海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名扬 联系人 : 徐 世旺 联系电 话:0451-82336863 联系传 真:0451-82287211 客服电 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30) 中信万 通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苗岭 路 29 号澳 柯玛 大厦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第 20 层
































银华抗 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 (LOF ) 份额发售公告 17 法定代 表人 :张 智河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 务电 话:0532-96577 联系人 : 吴 忠超 网址:www.zxwt.com.cn 31) 中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郑州 市经 三 路15 号 广汇 国际 贸易 大厦 办公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 10 号17 层 法定代 表人 :石 保上


客户服 务电 话:967218 、400-813-9666 电话:0371-65585670 传真:0371-65585665 联系人 :程 月艳 、耿 铭 网址:www.ccnew.com 32) 平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福田 区金 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易 广 场 8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宇翔 全国免 费业 务咨 询电 话:400-881-616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755-82400862 全国统 一总 机:400-886-6338 联系人 :周 璐


联系电 话:0755-22626172 网址:http://www.pingan.com 33) 兴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建 省 福 州市 湖东 路99 号标 力大 厦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民生 路 1199 弄 · 五道 口 广场1 号楼 21 层
































银华抗 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 (LOF ) 份额发售公告 18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23 网址:www.xyzq.com.cn 34) 华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江苏 省南京 市中 山东 路 90 号 华 泰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电话:025-83290834 传真:025-84579763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97 联系人 :程 高峰 网址:www.htsc.com.cn (注: 置换 的网 点在 置换 期间不 参与 代销 ,详 询华 泰证券 客服 。)


35) 华泰联 合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福田 区中 心区 中心 广场 香港中 旅大 厦第 五层 (01A 、02 、 03 、04 )、17A 、18A 、24A 、25A 、26A 法定代 表人 :马 昭明 电话:0755-82492000 传真:0755-82492962 联系人 :盛 宗凌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3 网址:www.lhzq.com (注: 置换 的网 点在 置换 期间不 参与 代销 ,详 询华 泰联合 证券 客服 。) 36)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延 平 路135 号 法定代 表人 :祝 幼一 电话:021-62580818-213
































银华抗 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 (LOF ) 份额发售公告 19 传真:021-62152814 联系人 :芮 敏祺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37) 广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北 路 183 号大 都会 广场 43 楼 办公地 址: 广东 广州 天河 北路大 都会 广 场 18 、19 、36、38 、41 和 42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志伟 统一客 户服 务热 线:95575 或致 电各 地营 业网 点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20- 87555417 联系人 :黄 岚 网址:http://www.gf.com.cn 38) 国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 16-26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302 联系人 :齐 晓燕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39)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A 座38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联系人 :林 生迎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11,95565
































银华抗 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 (LOF ) 份额发售公告 20 网址:www.newone.com.cn 40) 海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 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689 号 海通 证券 大厦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联系人 :李 笑鸣


客户服 务咨 询电 话:95553





400-888-8001 网址:www.htsec.com 41) 金元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海南 省海 口市 南宝 路 36 号证 券大 厦 4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4001 号 时代 金融 中心17 楼 法定代 表人 :陆 涛 电话:0755-83025695 传真:0755-83025625 联系人 :金 春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8-8228 公司网 站:www.jyzq.com.cn 42) 国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广西 南宁市 滨湖 路 46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雅锋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0755-83707413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755-83700205 联系人 :武 斌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00 ( 全国 )、96100 (广 西) 公司网 站:www.ghzq.com.cn
































银华抗 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 (LOF ) 份额发售公告 21 43) 申银万 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常熟 路 171 号 法定代 表人 :丁 国荣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8844 客服电 话:95523 或400-889-5523 电话委 托:021-962505 网址:www.sywg.com 44) 西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重庆 市渝中 区临 江支 路 2 号合 景国际 大 厦A 幢 法定代 表人 :王 珠林 传真:023-6378631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45) 东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江苏 省常州 市延 陵西 路 23 号 投 资广 场18-19 楼 法定代 表人 :朱 科敏 电话:0519-88157761 传真:0519-88157761 联系人 :李 涛 客户服 务热 线:0519-88166222


0379-64902266


021-52574550 免费服 务热 线:400-888-8588 ( 免长 途费 ) 网址:http://www.longone.com.cn 46) 东莞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可 园南 路 1 号 金源 中 心 30 楼 办公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可 园南 路 1 号 金源 中 心 17 、30 楼 法定代 表人 : 游 锦辉
































银华抗 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 (LOF ) 份额发售公告 22 客户服 务电 话:0769-961130 电话:0769-22119351 传真:0769-22119423


联系人 :梁 健伟 网址:www.dgzq.com.cn 47) 德邦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普 陀区 曹杨 路 510 号南 半 幢 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福 山 路500 号 城建 大厦26 楼 法定代 表人 :方 加春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28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981 网址:www.tebon.com.cn 48) 长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胡 运钊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户服 务热 线:95579 或400-8888-999 联系人 :李 良 网址:www.95579.com 49) 南京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江苏 省南京 市大 钟 亭 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华东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8-5888 传真:025-52310586 联系人 :水 晨
































银华抗 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 (LOF ) 份额发售公告 23 公司网 站: www.njzq.com.cn 50) 东方证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 2 号楼 22-29 层 法定代 表人 :潘 鑫军 电话: 021-63325888-3108 传真: 021-63326173 联系人 :吴 宇 客户服 务电 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51) 东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翠园 路 181 号商 旅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永敏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联系人 :方 晓 丹 客户服 务热 线:0512-33396288 网址:http://www.dwzq.com.cn 52) 国元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安徽 省合肥 市寿 春 路 179 号 法定代 表人 :凤 良志 电话:0551-2272100 传真:0551-2272100 联系人 :祝 丽萍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777 网址:www.gyzq.com.cn





53) 长城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银华抗 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 (LOF ) 份额发售公告 24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 黄 耀华 联系人 :匡 婷 电话:0755-83516289 传真:0755-83516199 客户服 务热 线:0755-33680000 、400-6666-888


公司网 站:www.cgws.com 54) 万联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广州 市中山 二 路 18 号广 东电 信 广场 36-37 层 法定代 表人 : 张 建军 联系人 : 罗 创斌 电话:020-37865070 传真:020-3786500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om.cn 55) 中国建 银投 资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 ( 办公) 地址 : 深 圳市 福田区 益田 路与 福中 路交 界处荣 超商 务中 心 A 栋第18 层 至20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杨 明辉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08-008 网址:www.cjis.cn 56) 方正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湖南 省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 段华 侨国际 大 厦22 -24 层 法定代 表人 :雷 杰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95571 电话:0731-85832343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731-85832214
































银华抗 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 (LOF ) 份额发售公告 25 网址:http://www.foundersc.com 57) 爱建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南京 西 路 758 号 24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华 电话:021-32229888 联系人 :颜 奕斌 业务联 系电 话:021-32229888-3113 网址:www.ajzq.com 58) 厦门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厦门 市莲 前西 路 2 号 莲富 大 厦 17 楼 法定代 表人 :傅 毅辉 联系人 : 卢 金文 电话:0592-5161642 传真: 0592-5161140 客服电 话:0592-5163588 网址:www.xmzq.cn 59) 广州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广州 市先烈 中 路 69 号东 山广 场 主楼 17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志明 电话:020-87322668 联系人 :林 洁茹 客户服 务电 话:020-961303 网址:www.gzs.com.cn 60) 广发华 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福州 市五四 路 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8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银华抗 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 (LOF ) 份额发售公告 26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客户服 务电 话:0591-96326 网址:www.gfhfzq.com.cn 61)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静安 区新 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徐 浩明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 :刘 晨 客户服 务 电 话:400-888-8788 10108998 公司网 站:www.ebscn.com 62) 中航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南昌 市抚河 北 路 291 号 法定代 表人 :杜 航 电话:0791-6768763 传真:0791-6789414 联系人 :余 雅娜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66-567 网址:www.avicsec.com 63) 大同证 券经 纪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西 省大 同市 大北 街 13 号 办公地 址: 太原 市长 治 路111 号 山西 世贸 中 心 A 座F12、F13 法定代 表人 :董 祥 电话:0351-4130322 联系人 :薛 津 客户服 务电 话:0351-4167056
































银华抗 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 (LOF ) 份额发售公告 27 网址:http://www.dtsbc.com.cn/ (以上 排名 不分 先后 ) 基金管理 人可 根据《 中华 人民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证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理 办 法》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理 办法 》 和 《 基金 合 同》 等 的规 定, 选 择其 他 符合要 求的 机构 代理销 售本 基金 ,并 及时 履行公 告义 务。 (2) 场内 代销 机构 1 ) 具 有基 金代 销业 务资 格 的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会 员单 位 ( 具体 名单 可在 深交 所网 站查询 ) 。 2 )本基 金募集 期结束 前获 得基金代 销资 格同时 具备 深交所会 员单 位资格 的证 券公司 也 可代理 场内 的基 金份 额发 售。具 体名 单可 在深 交所 网站查 询。 3 )尚未 取得基 金代销 资格 、但属于 深交 所会员 的其 他机构, 可在 本基金 上市 交易后 , 代理 投 资人 通过 深交 所交 易系统 参与 本基 金的 上市 交易。 3. 网上 直销 个人投 资者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网上 直销 交易 系统 办理 本基金 的开 户和 认购 手续 , 具体交 易 细则请 参阅 本公 司网 站公 告。 网址:www.yhfund.com.cn (十五 ) 基 金的 存续 《 基金合 同 》 生效后 的存 续期内,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不满200 人 或者 基金资 产净值 低 于5,000 万元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数 量连 续20个工 作 日 达不到200 人, 或 连续20 个 工作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低于5,000万 元,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向中 国证 监 会说明 出现 上述 情况 的原 因并提 出解 决方 案。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十六 ) 认 购费 率 本基金 认购 费率 表如 下: 场外认 购费 率 认购金 额(M, 含认 购费 ) 费率 M<50 万元 1.5% 50 万 元≤M <200 万元 0.9% 200 万 元≤M<500 万元 0.3% M≥500 万元 按笔固定 收 取,1000 元/ 笔 场内认 购费 率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会员 单位 应 按照 场外 认购 费率 设定 投资人 的场 内认购 费率。 本基金 的认 购费 由 投 资人 承担。 基金 认购 费用 不列 入基金 财产 , 认 购费 用用 于本基 金的 市场推 广、 销售 、 注 册登 记等认 购期 间发 生的 各项 费用。 募集 期间 发生 的信 息披露 费、 会计





























银华抗 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 (LOF ) 份额发售公告 28 师费和 律师 费等 各项 费用 , 不 从基 金财 产中列 支 。 投资人 重复 认购 时, 需按 单笔认 购金 额对 应的费 率分 别计 算认 购费 用。 (十七 ) 认 购的 计算 方式 1 .场 内认 购 场内认 购为 份额 认购 ,认 购份额 为整 数。 本基金 场内 认购 的认 购 金 额以及 利息 折算 的份 额计 算公式 如下 : 认购金 额=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1 +认 购费 率) × 认购份 额 (注: 对于 适用 固定 金额 认购费 的认 购, 认购 金额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 ×认 购 份额 +固 定认购 费金 额) 认购费 用=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 × 认购 份额 ×认 购费 率 (注: 对于 适用 固定 金额 认购费 的认 购, 认购 费用 =固定 认购 费金 额) 净认购 金额 = 基 金份 额初 始面值 ×认 购份 额 利息折 算的 份额 =利 息/ 基 金份额 初始 面值 例一:某 投资人 在认 购期 内通过场 内认购 本基 金1,000,000 份,若 某深交 所会 员单位 设 定认购 费率 为0.9% , 并假 定该笔 认购 款项 产生 利息295.00 元。 则有 : 认购金 额=1.00 ×1,000,000 ×(1 +0.9%) =1,009,000 元 认购费 用=1.00 ×1,000,000 ×0.9% =9,000 元 净认购 金额 =1.00 ×1,000,000=1,000,000 元 利息折 算的 份额 =295.00/1.00 =295 份 即:投资 人 认购1,000,000 份基金份 额,需 缴纳1,009,000 元, 认购费 用为9,000 元,若 利息折 算的 份额 为295 份 , 则总共 可得 到1,000,295 份 基金份 额。 2 .场 外认 购 场外认 购为 金额 认购 , 认购 份额 计算 结果 保留 到小 数点后 两位 , 小 数点 后两 位以后 的部 分四舍 五入 ,由此 误差 产 生的 收 益或 损失 由 基 金财 产 承担 。 本基金 场外 认购 的认 购份 额的计 算公 式如 下: 净认购 金额=认 购金 额/(1 +认购 费率 ) (注: 对于 适用 固定 金额 认购费 的认 购 , 净认 购金 额=认 购金 额- 固定 认购 费金额 ) 认购费 用= 认购 金额 -净 认购 金额 (注: 对于 适用 固定 金额 认购费 的认 购, 认购 费用 =固定 认购 费金 额) 认购份 额= (净 认购 金额 + 利息)/基 金份 额初 始面 值 例 二:某 投资 人 在认 购期 内投资1,000,000 元 , 通 过 场外认 购本 基金 , 认 购费 率为0.9% , 这1,000,000 元 在认 购期 间 产生的 利息 为295.00 元, 则其可 得到 的基 金份 额数 计算如 下: 净认购 金额 =1,000,000/(1+0.9%)=991,080.28 元 认购费 用=1,000,000-991,080.28=8,919.72 元
































银华抗 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 (LOF ) 份额发售公告 29 认购份 额= (991,080.28+295.00 )/1.00=991,375.28 份 即:投资 人 投资1,000,000 元通过场 外认购 本基 金份 额,在认 购期结 束时 , 投 资人账户 登记有 本基 金991,375.28 份。 (十八 ) 认 购期 利息 的处 理方式 投资人 有效 认购 款项 在基 金募集 期间 产生 的利 息归 投资人 所有 ,如 《基 金合 同》生 效 , 将折算 为基 金份 额计 入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账户 , 由利 息所转 的份 额以 基金 登记 结算机 构的记 录为准 。 其 中, 场内 认购 利息折 算的 份额 保留 至整 数位, 小数 点以 后的 部分 舍去, 舍去 部分 所代表 的资 产归 基金 所有 ; 场外 认购 利息 折算 的份 额保留 到小 数点 后两 位, 小数点 两位 以后 的部分 舍去 , 舍 去部 分所 代表的 资产 归基 金所 有 。 二、认购安排 (一) 认购 时间 :2010 年11 月1日至2010 年11 月30日。 本基金 场内 认购 具体 开放 时间为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日交 易时 间 , 场 外认 购具 体开放 时 间以各 销售 机构 的规 定为 准。 各个销售机构在本基 金发 售募集期内对于个人 投资 者或机构投资者的具 体业 务办理时 间可能 不同 , 若 本基 金份 额发售 公告 没有 明确 规定 , 则由 各销 售机 构自 行决 定每天 的业 务办 理时间 。 (二) 认购 原则 (1)基金 场外 认购采 用 “ 金额 认购 ,份 额确认 ”的 方式,场 内认 购采用 “份 额 认购 、 份额确 认” 的 方 式; (2) 投资 人认 购前 ,需 按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全额 缴款 ; (3)投 资人在 募集期 内可 以多次认 购基 金份额 ,但 已受理的 认购 申请不 允许 撤销 , 认 购费率 按每 笔认 购申 请单 独计算 ; (4) 认购 期间 单个 投资 人 的累计 认购 规模 没有 上限 限制; (5) 销售 网点 (包 括直 销 机构的 直销 中心 、 网 上直 销交易 系统 和代 销机 构的 代销网 点) 受理认购 申 请并 不表 示对 该申请 已经 成功 的确 认, 而仅代 表销 售网 点确 实收 到了认 购 申 请 。 (三) 认购 限额 本基金 场内 认购 采用 份额 认购的 方式 。 在具 有基 金代 销 资格 的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会员单 位 进行场内认购时,投资人 以份额申请,单笔最低 认购份额为1,000 份, 超 过1,000 份的 应 为 1,000份 的整 数倍 , 且每笔 认 购最大 不超过99,999,000 份基金 份额 。 本基金 募集 期间对单 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最高 累计 认购份 额不 设限 制。 本基金 场外 认购 采用 金额 认购的 方式 。 在本 基金 代销 机构的 代销 网点 及网 上直 销交易 系 统进行场 外认 购时, 投资 人以金额 申请 , 每个 基金 账户首笔 认购 的最低 金额 为人民币1,000 元,每笔 追加 认购的 最低 金额为1,000 元。直 销机构 或各代销 机构 对最低 认购 限 额及交 易级 差有其 他规 定的 , 以 其业 务规定 为准 。 本 基金 募集 期间对 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最高 累计 认购





























银华抗 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 (LOF ) 份额发售公告 30 金额不 设限 制。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市 场情 况,调 整本 基金 认购 和追 加认购 的最 低金 额。 三、场内认购的开户 及认 购程序 (一) 场内 认购 使用 账户 说明 1. 投资 人 办 理场 内认 购时 , 需 具有 深圳 证券账 户 。 其中 , 深 圳证 券账户 是指 投资人 在中 国证券 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深 圳分公 司开立 的深 圳证券 交易所 人民币 普通 股票账 户 (即A 股账户 ) 或 证券 投资 基金 账户。 2. 已有 深圳 证券 账户 的 投 资人 无 须再 办理 开户 手续 。 3. 尚无 深圳 证券 账户 的 投 资人 , 需 在认 购前 持本 人身 份证到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 限责 任 公司深 圳分 公司 的开 户代 理机构 开立 账户 。 具体 账户 开立手 续请 参见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深 圳分 公 司 的 相关 业 务 规 则 以及 中 国 证 券登 记 结 算 有 限责 任 公 司 深圳 分 公 司 各开 户代理 机构 网点 的说 明。 ( 二)场 内认 购的 程序 1. 受 理 场 内 认 购 的 时 间 :2010 年11 月1 日至2010 年11 月30 日9:30-11:30 和 13:00-15:00( 周 六、 周日 和节假 日不 受理)。 2. 开户 及认 购手 续 (1) 投资 人 应 开立 深圳A 股账户 或证 券投 资基 金账 户。 (2)投 资人 应 在场内 销售 机构的业 务网 点开立 资金 账户,并 在认 购前向 资金 账户中 存 入足够 的认 购资 金。 (3)投 资人 可 通过场 内销 售机构认 可的 各种方 式在 投资人 开 立资 金账户 的场 内销售 机 构 各 业 务 网点 申 报 认购 委托, 可 多 次 申报 认 购, 但不可 撤 单 , 申报 一 经 确认 认购 资 金 即 被冻 结。 具体业 务办 理流 程及 规则 参见办 理场 内认 购的 各销 售机构 的相 关说 明。 (三) 账户 使用 注意 事项 登记在 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 中的基 金份 额只 能采 取现 金红利 的分 配方 式 , 投 资人 不能选 择 其他的 分红 方式 , 具体 收益 分配程 序等 有关 事项 遵循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及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 限责任 公司 的相 关规 定。 四、场外认购的开户 及认 购程序 (一) 场外 认购 使用 账户 说明 1. 投资 人办理 场 外认 购时 , 需具有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的 深圳 开放 式基金 账 户。 2. 已有 深圳 证券 账户 的 投 资人 , 可 直接 办理开 放式 基金账 户注 册手 续。 办理 时, 请提 交 深圳A 股股 东代 码卡 或证 券 投资基 金账 户代 码卡 。 3. 尚无 深圳 证券 账户 的 投 资人 , 可直 接办 理深 圳开 放式基 金账 户的 开户 , 中 国证券 登记





























银华抗 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 (LOF ) 份额发售公告 31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将 为其 配发深 圳证 券投 资基 金账 户, 同时 将该 账户 注册 为深 圳开放 式基 金 账户。 对于 配发 的深 圳证 券投资 基金 账户 , 投 资人 可持基 金管 理人 或代 理销 售机构 提供 的账 户配号 凭条 , 到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深圳 分公司 的开 户代 理机 构打 印深圳 证券 投 资基金 账户 卡。 4. 已通过本基金管理 人指 定的代理销售机构或 直销 网点办理过深圳开放 式基 金账户注 册手续 的 投 资人 ,可 在原 处直接 认购 本基 金。 5. 已通过本基金管理 人指 定的代理销售机构或 直销 网点办理过深圳开放 式基 金账户注 册手续 的 投 资人 , 拟 通过 其他代 理销 售机 构或 直销 网点认 购本 基金 的, 须用 深圳开 放式 基金 账户在 新的 代理 销售 机构 或直销 网点 处办 理开 放式 基金账 户注 册确 认。 ( 二)账 户使 用注 意事 项 1. 投资人 已 持 有 的 通过 银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开 立的 基 金 账 户 不 能 用 于认 购 银华抗通 胀主题证 券投 资基金(LOF) ;若已开 立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 公司的 深圳 开放式基 金账 户,则 可直 接认 购 银 华抗 通胀主 题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2. 拥有多 个深 圳A 股账 户或 证券投资 基金 账户的 投资 人 ,只能 选择 其中一 个注 册为深 圳 开放式 基金 账户 。 为 了日 后方便 办理 相关 业务 , 建 议 投资 人 在 通过 深交 所认 购、 赎回 及买 卖 上市开 放式 基金 时也 使用 该注册 账户 。 3. 对于 通过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配 发深 圳证券 投资 基金 账户 的 投 资人 , 为 了 日后方 便办 理相 关业 务, 建议 投 资人 在通 过深 交所 认购、 赎回 及买 卖上 市开 放式基 金时 也使 用该配 发账 户。 4. 本基 金登 记在 注册 登记 系统的 基金 份额 , 其 基金 收益分 配方 式分 为 两 种: 现金分 红与 红利再 投资 , 投资 人可 选择 现金红 利或 将现 金红 利按 红利再投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自动 转为 基 金份额 进行 再投 资; 若投 资人不 选择 , 本基金 默认 的收益 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 红 。 选择 红利 再 投资方 式的 投资 人, 其红 利所转 换的 基金 份额 免收 申购费 用。 投资人 在开 立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深 圳开放 式基 金账 户时 , 不能 有效设 置 分红方 式; 只有 在购 买本 基金时 , 或 已持 有本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后才 能在 本基 金各销 售网 点有 效选择 或修 改基 金的 分红 方式。 本基 金每 次分 红 时, 投资人 在每 个销 售机 构 最 终确定 的分 红 方式以 该次 分红 前最 近一 次选择 或更 改的 分红 方式 为准 。 投 资人 设置 的分 红方 式只对 其提 交 设置分 红方 式业 务的 销售 机构有 效 , 并 不改 变投 资人 在其他 销售 机构 所设 置 的 本基金 分红 方 式, 即 投资 人可 以在 不同 销售机 构对 本基 金设 置为 相同的 分红 方式 , 亦 可设 置为不 同的 分红 方式, 同一 基金 账户 对本 基金在 各销 售机 构设 置的 分红方 式相 互独 立、 互不 影响。 五、个人投资者办理 场外 认购的开户与认购流 程 (一) 通过 本公 司网 站办 理开户 与认 购的 程序 1. 业务 办理 时间 基金份额认购日24 小时 全天 认 购 , 工 作 日 下 午五 点后 提 交 的 申 请 按 下 个工 作日 交 易 结





























银华抗 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 (LOF ) 份额发售公告 32 算 ,节 假日 提交 的申 请按 节假日 后第 一个 工作 日交 易结算 。 2. 开户 和认 购程 序 2.1开 立基 金账 户 ⑴办理 相应 的银 行支 付卡 。 支持本 公司 旗下 基金 网上 交易的 银行 有中国 建 设银 行、中 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招商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中国 民生 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 兴业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 上 海浦 东发展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中 信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 广 东发 展银 行 股份有 限公 司和 富滇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 ⑵登陆 本公 司网 站开 始开 户。 本公司 网站 :www.yhfund.com.cn 。 ⑶选择 客户 类型 。 ⑷选择 银行 卡。 ⑸通过 银行 身份 验证 或开 通基金 业务 。 ⑹阅读 《投 资者 权益 须知 》并签 订网 上 交 易委 托服 务协议 。 ⑺填写 《风 险调 查问 卷》 。 (8)开 户成 功。 2.2提 出认 购申 请 ⑴进入 本公 司网 站www.yhfund.com.cn ,登 陆网 上交 易。 ⑵选择 认购 基金 。 ⑶通过 银行 支付 渠道 支付 认购 金 额。 投资人 可同 时办 理开 户和 认购手 续 。 投 资人 应在 办 理认购 申请 日 (T 日 ) 后的 第2 个工 作日 (T+2 日) 起 在本 公司 网站网 上交 易系 统中 打印 认购业 务确 认书 。 但 此次 确 认是 对认 购 申请接 受的 确认 , 认 购的 最终结 果要 待认 购期 结束 后才能 够确 认, 对于 本基 金的 已 经受 理的 认购申请 不 能进 行撤 单交 易。以 上网 上直 销开 户与 认购程 序请 以本 公司 网站 最新 的 说明 为 准。 特别提 示: 如果投资 人 在 开户时 没有 填写过《 风险 调查问 卷》 ,在首次 办理 认/ 申购 手续 时需要 填 写《风 险调 查问 卷》 。 (二) 通过 中国 建设 银行 网点办 理开 户和 认购 的程 序 1. 认购 业务 办理 时间:9:30-17 :00, 周 六、 周 日 及 法定节 假日 正常 受理 客户 申请, 该 认购申 请计 入下 一发 售日 。 2. 开 户程 序及 所需 材料 :
































银华抗 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 (LOF ) 份额发售公告 33 (1) 请事 先办 妥或 持有 中 国建设 银行 理财 卡或 龙卡 通并存 入足 额开 户和 认购 资金; (2) 请到 网点 提交 以下 材 料,办 理开 户手 续, 开立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的 深圳开 放式 基金 账户 ; ①本人 有效 身份 证件 原件 (包 括 :居 民身 份证 、军 官证、 士兵 证等 ); ②本人 的中 国建 设银 行理 财卡或 龙卡 通; ③填妥 的“ 个人 开通/取 消 证券交 易申 请表 ”。 (3) 开户 同时 可办 理认购 手续, 需填 妥并 提交 “证 券 买入 ( 基金 认购/申 购) 委 托单” 。 3. 如 已开 立证 券卡 ,可 直 接持证 券卡 及本 人有 效身 份证件 原件 到网 点开 立 中 国证券 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深 圳开放 式基 金账 户 ; 如已 开立基 金账 户, 可直 接办 理认购 业务 ; 4. 认 购程 序及 所需 材料 : (1) 本人 有效 身份 证件 原 件; (2) 填妥 的“ 证券 买入 ( 基金认 购/ 申购 )委 托单 ” 。 5. 注 意事 项: (1) 请个 人投 资者 本人 到 中国建 设银 行指 定的 代销 网点办 理开 户和 认购 手续 ; (2) 有关 详细 的办 理手 续 ,请查 阅代 销网 点摆 放的 《中国 建设 银行 证券 业务 系统个 人 客户操 作指 南》 。 (三) 通过 证券 公司 办理 开户和 认购 的程 序 以下程 序原 则上 适用 于代 销本基 金的 证券 公司 , 并 仅供个 人投 资者 参考 , 具 体程序 以各 代销机 构的 规定 为准, 代 销 券商名 单详 见本 发售 公告 “一、 基金 募集 的基 本情 况(十 四)销 售机构 ” 。 新增代 销渠 道的 认购 程序 以其相 关规 定为 准。 1. 认购 业务 办理 时间 认购日 的9 :30-15 :00( 周六、 周日 不受 理)。 2. 资金 账户 的开 立( 已在 该代销 券商 处开 立了 资金 账户的 客户 不必 再开 立该 账户) 个人投 资者 申请 开立 资金 账户应 提供 以下 材料 : (1) 填妥 的《 资金 账户 开 户申请 表》 ; (2) 本人 有效 身份 证明 原 件及复 印件 ; (3) 营业 部指 定银 行的 存 折(储 蓄卡 ) 。 3. 基金 账户 的开 立 个人投 资者 申请 开立 基金 账户应 提供 以下 材料 :
































银华抗 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 (LOF ) 份额发售公告 34 (1) 填妥 的《 开户 申请 表 》 ; (2) 本人 有效 身份 证件 及 复印件 ; (3) 在本 代销 机构 开立 的 资金账 户卡 ; (4) 营业 部指 定银 行的 存 折(储 蓄卡 ) 。 4. 提出 认购 申请 个人投 资者 在开 立资 金账 户和基 金账 户并 存入 足额 认购资 金后 , 可 申请 认购 本基金 。 个 人投资 者申 请认 购本 基金 应提供 以下 材料 : (1) 填妥 的《 认购 申请 表 》 ; (2) 本人 有效 身份 证原 件 及复印 件; (3) 在本 代销 机构 开立 的 资金账 户卡 。 投资人 还可 通过 各代 销券 商的电 话委 托、 自助/热 自 助委托 、网 上交 易委 托等 方式提 交 认购申 请。 5. 注意 事项 (1) 若有 其他 方面 的要 求 ,以各 代销 机构 的说 明为 准; (2) 个人 投资 者需 本人 亲 自到网 点办 理开 户和 认购 手续; (3) 投资 人 认 购时 要注 明 所购买 的基 金名 称或 基金 代码。 六、机构投资者办理 场外 认购的开户与认购流 程 (一) 通过 直销 机构 办理 开户和 认购 的程 序 1. 本公 司的 北京 直销 中心 、 深圳直 销中 心和 上海 分公 司受理 机构 投资 者的 开户 和认购 申 请。 2. 认购 业务 办理 时间 认购日 的9 :30-17 :00 ( 周六、 周日 及法 定节 假日 不办理 认购 业务 但提 供咨 询服务 , 电 话400-678-3333 、010-85186558 )。 3. 机构 投资 者办 理开 户与 认购手 续 3.1机 构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交 易账户 和基 金账 户开 户申 请时须 提交 的材 料: (1) 填妥 并加 盖预 留印 鉴 的《直 销账 户业 务申 请表 》; (2)工 商行政 管理机 关颁 发的有效 法人 营业执 照(最 新年检过 的副 本)、组 织机 构代码 证副本 、 税务 登记证 副本 复印件 加盖 单位 公章 (事 业法人 、 社会 团体或 其他 组织提 供民 政部 门或主 管部 门颁 发的 注册 登记证 书复 印件 ) ; (3)指 定银行 账户的 银行 《开户许 可证 》复印 件加 盖单位公 章( 或出示 指定 银行出 具 的开户 证明 复印 件) ; (4) 《基 金业 务授 权委 托 书》一 式两 份( 加盖 公章 及法人 章) ;
































银华抗 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 (LOF ) 份额发售公告 35 (5) 《预 留印 鉴卡 》一 式 三份; (6)法 定代表 人及经 办人 身份证件 复印 件加盖 单位 公章(如 是二 代身份 证, 请提供 正 反两面 的复 印件 ) ; (7) 《传 真交 易协 议书 》 一式两 份( 加盖 公章 及法 人章) ; (8) 《机 构投 资者 风险 承 受能力 测试 问卷 》( 加盖 预留印 鉴) ; (9) 《证 券投 资基 金投资者 权益 须知 》 ( 加盖 公章 及法人 章) ; (10) 机构 投资 者如 有控 股股东 或实 际控 制人 , 还 应核对 并留 存控 股股 东或 实际控 制人 的身份 证件 或者 身份 证明 文件。


特别提 示: (1)其 中指定 银行账 户是 指 投资人 开户 时预留 的作 为赎回、 分红 、退款 的结 算账户 , 银行账 户名 称必 须同 投资 人 基金 账户 的户 名一 致。 (2) 本公 司可 根据 具体 实 际情况 ,对 上述 业务 办理 的申请 资料 进行 调整 。 (3)如 果投资 人在开 户时 没有填写 过《 投资者 风险 承受能力 测试 问卷》 ,在 首次办 理 认/申 购手 续时 需要 填写 《 投资者 风险 承受 能力 测试 问卷》 。 3.2机 构投 资者 办理 认购 申 请时须 提交 填妥 的 《 直销 认/申 购申 请表 》 ( 加盖 预 留交易 印 鉴)、 银行 付款 凭证 复印 件。 4. 认购 资金 的划 拨 投资人 办理 认购 前应 将足 额认购 资金 通过 银行 转账 汇入本 公司 指定 的直 销专 户。 直销专 户一 :建 设银 行 账户名 称: 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开户银 行: 中国 建设 银行 北京建 国支 行 银行账 号:11001042500059261889 直销专 户二 :工 商银 行 账户名 称: 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开户银 行: 中国 工商 银行 北京东 长安 街支 行 银行账 号:0200053429027302269 在办理 认购 业务 时, 需要 按照 《 直销 业务 办理 指南 》 的要 求提 供划 款凭 证, 并且建 议在 “汇款 用途 ”中 注明 款项 的用途 。 5. 注意 事项 (1) 投资 人 认 购时 要注 明 所购买 的基 金名 称或 基金 代码。 (2) 投资 人 T 日提 交开 户 申请后 , 应 于 T+2 日 到本 公司直 销中 心查 询确 认结 果, 或 通 过本公 司客 户服 务中 心 、 网 上交易 中心 查询 。 本公 司将 为开户 成功 的投 资人 寄送 开户确 认 书 。
































银华抗 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 (LOF ) 份额发售公告 36 (3) 投资 人T 日提 交认 购 申请后 ,应 于 T+2 日 到本 公司直 销中 心查 询认 购接 受结果, 或通过 本公 司客 户服 务中 心、 网 上交 易中 心 查 询。 认购确 认结 果可 于 《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到 本公司 直销 中心 查询 ,或 通过本 公司 客户 服务 中心 、网上 交易 中心 查询 。 (4) 基金 认购 期结 束, 以 下将被 认定 为无 效认 购: ①投资 人划 来资 金, 但逾 期未办 理开 户手 续或 开户 不成功 的; ②投资 人划 来资 金, 但逾 期未办 理认 购手 续的 ; ③投资 人划 来的 认购 资金 少于其 申请 的认 购金 额的 ; ④在认 购期 截止 日下 午 5 :00 之前 资金 未到 指定 基 金销售 专户 的; ⑤本公 司确 认的 其它 无效 资金或 认购 失败 资金 。 (二) 通过 中国 建设 银行 办理开 户和 认购 的程 序 1. 认购 业务 办理 时间 :9 :30—17 :00 ,周 六、 周日 及法定 节假 日不 办理 业务 。 2. 开户 及认 购程 序: (1) 请事 先办 妥或 持有 中 国建设 银行 的机 构活 期存 款账户 并存 入足 额开 户和 认购资 金 ; (2)由 被授权 人到开 户会 计柜台 提 交以 下材料 ,办 理开户手 续, 开立 中 国证 券登记 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的深 圳开 放式基 金账 户 : ①机构 活期 存款 账户 的印 鉴卡及 印鉴 、 营 业执 照或 事业社 团法 人证 书及 复印 件、 军 队或 武警开 户许 可证 及复 印件 、 组 织机 构代 码证及 复印 件。 开户 单位 为分支 机构 的, 还应 提交 法 人授权 其开 户的 书面 证明 ; ②证券 业务 授权 书; ③被授 权人 有效 身份 证明 及复印 件、 印鉴 ; ④填妥 的“ 机构 开通/取 消 证券交 易申 请表 ”, 并加 盖公章 和法 定代 表人 章。 (3) 开户 同时 可办 理认购 手续, 请填 妥并 提交 “证 券 买入 ( 基金 认购/申 购) 委 托单” 。 3. 如已 开立 证券 卡, 投资 人 可直 接持 证券 卡、 被授 权人有 效身 份证 明及 复印 件、印 鉴 、 营业执 照或 事业 社团 法人 证书及 复印 件、 军队 或武 警开户 许可 证及 复印 件、 组织机 构代 码证 及复印 件 (开 户单位 为分 支机构 的 , 请 提交法 人授 权其开 户的 书面 证明 ) 到 会计柜 台开 立 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的 深圳 开放 式基 金账 户 。 4. 认购 程序 及所 需材 料: (1) 被授 权人 有效 身份 证 明原件 ; (2) 填妥 的“ 证券 买入 ( 基金认 购/ 申购 )委 托单 ” ; 5. 注意 事项: (1) 机构 投资 者请 到原 机 构活期 存款 账户 开户 会计 柜台办 理开 户和 认购 手续 ; (2)若 有其他 方面的 要求 ,请以中 国建 设银行 《中 国建设银 行证 券业务 系统 机构客 户





























银华抗 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 (LOF ) 份额发售公告 37 操作指 南》 为准 。 (三) 通过 证券 公司 办理 开户和 认购 的程 序 以下程 序原 则上 适用 于代 销本基 金的 证券 公司 , 并 仅供机 构投 资者 参考 , 具 体程序 以各 代销机 构的 规定 为 准, 代 销 券商的 名单 详见 本发 售公 告 “一 、基 金募 集的 基本 情况( 十 四 ) 销售机 构” 。 新增代 销渠 道的 认购 程序 以有关 公告 为准 。 1. 认购 业务 办理 时间 认购日 的9 :30-15 :00( 周六、 周日 及法 定节 假日 不受理 )。 2. 开立 资金 账户 机构投 资者 申请 开立 机构 账户应 提供 以下 材料 : (1) 资金 账户 开户 申请 表 (加盖 机构 公章 和法 定代 表人章 ), 已开 立了 资金 账户的 客 户不必 再开 立该 账户 ; (2) 企业 法人 营业 执照 或 其他法 人的 注册 登记 证书 原件( 营业 执照 或注 册登 记证书 必 须在有 效期 内且 已完 成上 一年度 年检 )及 复印 件( 加盖机 构公 章) ; (3) 法定 代表 人授 权委 托 书(加 盖机 构公 章和 法定 代表人 章) ; (4) 法定 代表 人证 明书 ; (5) 法定 代表 人身 份证 件 复印件 ,法 定代 表人 签发 的标准 格式 的授 权委 托书 ; (6) 预留 印鉴 ; (7) 经办 人身 份证 件及 其 复印件 ; 3. 开立 基金 账户 机构投 资者 开立 基金 账户 应提供 以下 材料 : (1) 开户 申请 表( 加盖 机 构公章 和法 定代 表人 章) ; (2) 经办 人身 份证 件及 复 印件; (3) 授权 委托 书( 加盖 机 构公章 和法 定代 表人 章) ; (4) 代销 券商 开立 的资 金 账户卡 。 4. 提出 认购 申请 机构投 资者 申请 认购 本基 金应提 供以 下材 料: (1) 认购 申请 表( 加盖 机 构公章 和法 定代 表人 章) ; (2) 经办 人身 份证 件及 复 印件;
































银华抗 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 (LOF ) 份额发售公告 38 (3) 授权 委托 书( 加盖 机 构公章 和法 定代 表人 章) ; (4) 代销 券商 开立 的资 金 账户卡 。 投资人 还可 通过 电话 委托 、自助/热 自助 委托 、网 上 交易等 方式 提出 认购 申请 。 5. 注意 事项 (1) 若有 其他 方面 的要 求 ,以代 销券 商的 说明 为准 。 (2) 投资 人 认 购时 要注 明 所购买 的基 金名 称或 基金 代码。 七、清算与交割 认购期 内, 投资 人 的 认购 款项只 能存 入专 用账 户, 不得动 用。 投资人 有效 认购 款项 在基 金募集 期间 产生 的利 息归 投资人 所有 ,如 《基 金合 同》生 效 , 将折算 为基 金份 额计 入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账户 , 由利 息所转 的份 额以 基金 登记 结算机 构的记 录为准 。 八、退款 投资人 通过 代销 机构 进行 认购时 产生 的无 效认 购资 金, 将于 认购 申请 被确 认无 效之日 起 3个工作 日内向 投资 人的指 定银行 账户或 指定券 商资 金账户 划出。 通过直 销机 构进行 认购时 产生的 无效 认购 资金 在被 确认无 效之 日起3个 工作 日 内向投 资人 的指 定银 行账 户划出 。 基金募 集期 届满 , 未 达到 基金备 案条 件, 则基 金募 集失败 。 如 基金 募集 失败 , 基金 管理 人应以 其固 有财 产承 担因 募集行 为而 产生 的债 务和 费用 , 在 基金 募集 期届 满后30日内 返还 投 资人已 缴纳 的认 购款 项, 并加计 银行 同期 存款 利息 。 九、基金的验资 认购期 结束 后, 由 登 记结 算机构 计算 投资 人 认 购应 获得的 基金 份额 ,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10 日内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进 行认购 款项 的验 资。 十、《 基金合同 》 的 生效 本 基金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3 个月 内 , 在 基金 募集 份额总 额不 少于2亿 份, 基 金募集 金 额不少 于2 亿元, 并且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人 数不 少于200 人的 条件 下, 基金 募集 期届满 或基 金 管理人 依据 法律 法规 及 《 招募说 明书 》决 定停 止基 金发售 ,且 基金 募集 达到 基金备 案条 件 , 基金管 理人应 当自基 金募 集结束 之日起10 日内 聘请 法定验 资机构 验资, 自收到 验资报 告之日 起10日 内, 向中 国证 监会 提 交验资 报告 , 办 理基 金备 案 手续 。 自中 国证 监会 书面 确 认之日 起, 基金备 案手 续办 理完 毕, 《 基金合 同 》 生效 。 十一、本次认购当事 人及 中介机构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南大 道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19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安 街1 号东 方广 场东 方 经贸城C2办 公楼15层
































银华抗 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 (LOF ) 份额发售公告 39 法定代 表人 :彭 越 成立日 期:2001 年5 月28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监 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2001]7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2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联系人 :刘 晓雅 电话:010-85186558 传真:010-58163027 银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成 立于2001 年5月28 日 ,是 经 中国证 监会 批准 (证 监基 金字 [2001]7 号 文) 设立 的全 国 性基金 管理 公司 。 公 司注 册资本 为2 亿元 人民 币, 公 司的股 权结 构 为西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出资 比例29% )、 第一 创 业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出 资比例29% )、 东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出资比例21% ) 及山 西海 鑫 实业股 份有 限公 司 ( 出资 比例21% ) 。 公 司的主 要业 务是 基金 募集 、 基金 销售 、 资 产管 理 、 中 国证监 会许 可的 其他 业务 。 公司 注册 地 为广东 省深 圳市 。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 表人 :郭 树清 成立时 间:2004 年09 月1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叁佰 叁拾 陆亿捌 仟玖 佰零 捌万 肆仟 元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 号 联系人 :尹


东 联系电 话:010-6759 5003 (三) 销售 机构 1. 直销 机构 本基金 直销 机构 详见 本发 售公告 “一 、基 金募 集的 基本情 况( 十 四 )销 售机 构”。 2. 代销 机构 本基金 代销 机构 详见 本发 售公告 “一 、基 金募 集的 基本情 况( 十 四 )销 售机 构”。
































银华抗 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 (LOF ) 份额发售公告 40 (四) 登记 结算 机构 名称: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中国 北京 西城 区金 融大街27号 投资 广场23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耀先 联系人 :任 瑞新 办公地 址: 中国 北京 西城 区金融 大街27号 投资 广场23 层 电话:010-58598835 传真:010-58598907 (五)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的 律师事 务所 名称: 上海 市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68 号时代 金融 中心19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68号 时代 金融 中心19楼 负责人 :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 :黎明 经办律 师: 吕红 、黎 明 (六) 会计 师事 务所 及经 办注册 会计 师 名称: 安永 华明 会计 师事 务所 办公地 址 : 北 京市东 城区 东长安 街1 号东 方广 场东 方 经贸城 安永 大楼 (即 东3 办 公楼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葛 明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张 小东 、王珊 珊 电话:010-58153322 ;010-58152145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 :王 珊珊 银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〇一 〇 年 十月 二十 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