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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欧强债(166008)

中欧强债:托管协议查看PDF公告

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 / 37 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 金管 理人: 中欧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基 金托管 人: 广东发 展银 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二 〇一 〇年 十 月 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 / 37 目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 3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 ---------------------------- 4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5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10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 11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 14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16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20 九、基金收益分配 --------------------------------------------------- 25 十、基金信息披露 --------------------------------------------------- 26 十一、基金费用 ----------------------------------------------------- 28 十二、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的保管 ------------------------------------- 29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 30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 30 十五、禁止行为 ----------------------------------------------------- 32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33 十七、违约责任 ----------------------------------------------------- 35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 36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 37 二十、其他事项 ----------------------------------------------------- 37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 37


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 / 37 鉴于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 法 律 合 法 成 立 并 有 效 存 续 的 有 限责任公司,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 拟募 集发行 中欧增强回报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鉴于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系 一 家 依 照 中 国 法 律 合 法 成 立 并 有 效 存 续 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中欧 增 强 回 报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 金管理人, 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拟担任 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中欧增强回报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之 间 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 《 中欧增 强回报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 称 “基 金合同 ”)中 定义 的术 语在用 于本托 管协 议时 应具有 相同的 含义 ;若 有抵触 应以 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一、基 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8 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唐步 成立日期:2006 年7 月1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6]102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管理业务、 包括依中国法律从事证券投资基金的设立和管理、 基金管理和与此相关的其他业务(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 / 37 名称:广东发展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农林下路 83 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农林下路 83 号 法定代表人:董建岳 成立时间:1988 年9 月8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 证监许可[2009]363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14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 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 府债券; 买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等有价证券; 从事同业拆借;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从 事银行卡服务;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管箱服务; 外 汇存、 贷款;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 金托管协议的依据 、目的、原则和解 释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称 “ 《 运作 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称 “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 等有关法 律法规、 《 中欧增强回报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 以下称“基金合同” ) 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 投资运作、 净值计算、 收益分配、 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 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 诚实信用、 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5 / 37 (四)解释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 本托管协议的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 含义。 三、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和 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 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 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 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对 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 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 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于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 地方政府债券、 短期融资券、 资产支持证券、 可转债、 可分离交易可转债、 债券回购等固定收益 类证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 权证等非固定收益类资产, 但 可以参与 新股申购、 股票增发, 并可持有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 持有股票所派发的 权证和因投资可分离债券所产生的权证。 本基金投资于 股票、 权证等 非固定收益 类证券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信 用 债 券 的 资 产 占 基 金 固 定 收 益 类 资 产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低 于 40% 。 本基金所指信用债券是指 金融债 (不包括 政策性金融债) 、 企业债、 公司债、 短期融资券、 地方政府债券、 可转债、 可分离交易可转债、 资产支持证券等除国 债和中央银行票据之外的、非国家信用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在封闭期结束后, 本基金保留的现金 或者 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 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6 / 37 (二)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本 基 金 在 投 资 策 略 上 兼 顾 投 资 原 则 以 及 本 基 金 的 固 有 特 点 , 通 过 分 散 投 资 降 低 基 金 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3%; (3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超 过 该 证 券的10%; (4) 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5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产净值的 40%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6) 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本基金投 资于股票、 权证等非固定收益类证券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本基金投资 于信用债券的资产占基金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合计不低于 40%; (7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 (8)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20%;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 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 在封闭期结束后, 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7 / 37 (14)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 的投资 组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三)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本托管协 议第十五条第 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 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 系的股东、 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 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 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 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 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 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 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 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 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 标准的、 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并约定各 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 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 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8 / 37 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 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 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 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及 结 算 方 式 的 , 应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说 明 理 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 并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 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 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证 券进行监督。 1.基 金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应遵 守《关 于规 范基金 投资 非公开 发行 证券行 为 的 紧 急 通 知 》 、 《 关 于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 通受 限证券 ,包 括由《 上市 公司证 券发 行管理 办法 》规范 的非 公开发 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 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 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等规章制度。 基金 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流动性的需要合理 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 并在相关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 避免基金出现流 动性风险。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 况。 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经董事会通过之 后,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 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4.在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之前 ,基 金管理 人应 按约定 时间 向基金 托管 人 提供 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信息, 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9 / 37 (如有 ) :拟 发行 证券 主体的 中国证 监会 批准 文件、 拟发行 数量 、定 价依据 、锁 定期、 基金拟认购的数量、 价格、 总成本、 总 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已持 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划款账号、 划款金额、 划款时间文 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 5.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基金 管理 人应根 据本协 议的 规定与 基金 托管银 行签订风险控制 补充协议。 协议应包括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是否 遵守相关 制度、流动型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 例的情况进行监督等内容。 6.基 金管 理人应 在基 金投资 非公 开发行 股票 后两个 交易 日内, 在中 国证监 会制定媒体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 数量、 总成本、 账面价值, 以及 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7.基 金托 管人应 对基 金管理 人是 否遵守 法律 法规、 投资 决策流 程、 风险控 制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 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 信息。 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 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 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 并保留查 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 查资料的权利。 否则, 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 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 决。 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果基金托管人没 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六)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 确定、 基金 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 督和核查。 (七)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书 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0 / 37 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 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 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 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 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 (十)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 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托 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 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 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本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时,应 及时 以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1 / 37 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 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 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 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 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 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 仍不改正的,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基 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 金托 管人对 所托 管的不 同基 金财产 分别 设置账 户, 确保基 金财 产的完 整与独立;


5.基 金托 管人根 据基 金管理 人的 指令, 按照 基金合 同和 本协议 的约 定保管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 于因 为基金 投资 产生的 应收 资产, 应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与 有关 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 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 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 责任; 7.除 依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外 ,基 金托管 人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 金募 集期间 募集 的资金 应存 于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的开放 式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并管理。 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2 / 37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 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 基金托管专户, 同时在规定时 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 基金 募集期 限届 满,未 能达 到基金 合同 生效的 条件 ,由基 金管 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托管专户 的开立和管理 1.基 金托 管人以 基金 的名义 在其 营业机 构开 设 基金 托管 专户 , 保管 基金的 银行存款。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 付赎回金额、 支 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专户进行。 2.基 金托 管专户 的开 立和使 用, 限于满 足开 展本基 金业 务的需 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 金托 管专户 的开 立和管 理应 符合 有 关法 律法规 以及 银行业 监督 管理机 构的其他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 金托 管人在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上 海分 公司、 深圳 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 金证 券账户 的开 立和使 用, 仅限于 满足 开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 金证 券账户 的开 立和证 券账 户卡的 保管 由基金 托管 人负责 ,账 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 金托 管人以 基金 托管人 的名 义在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开立 结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 交收价差资金等 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 5.若 中国 证监会 或其 他监管 机构 在本托 管协 议订立 日之 后允许 基金 从事其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3 / 37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 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银行间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 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 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 并代表 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 国银行间债券 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正本, 基金管理人保存 协议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签订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 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由基 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开立 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 的保管库,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 上海分 公司/ 深 圳分公 司或票 据营 业中 心的代 保管库 ,保 管凭 证由基 金托 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 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 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 基金信息披露 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 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并在 30 个工 作日内 将正 本 送达基 金托管 人处 。重 大合同 的保管 期限 为基 金合同 终止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4 / 37 后15 年。


六、指 令的发送、确认及 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付款 指令, 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 2.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文件, 内容包括被授权人名单、 预留印鉴及被授权人签字样本,授权文件应注明被授权人相应的权限。 3.基 金托 管人在 收到 授权文 件原 件并经 基金 管理人 电话 确认后 ,授 权文件 即生效。 4.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对授 权文件 负有 保密义 务, 其内容 不得 向被授 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漏。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的除 外。 (二)指令的内容 1.指 令包 括赎回 、分 红付款 指令 、回购 到期 付款指 令、 与投资 有关 的付款 指令、实物债券出入库指令以及其他资金划拨指令等。 2.基 金管 理人发 给基 金托管 人的 指令应 写明 款项事 由、 支付时 间、 到账时 间、金额、账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 或盖章。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指令的发送 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传真方式 或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 。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 权限内发送指令; 被授权人应严格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 对于被授权人依约 定程序发出的指令, 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 更改对交易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 并且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确认后, 则对于此 后该交易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 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 基金管理人不承 担责任,授权已更改但未经基金托管人确认的情况除外。 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 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5 / 37 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印章后 及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为基金托管人预留出合理的指令执行时间, 并电话确认。 如果银行间簿记系统已经生成的交易需要取消或终止, 基金管理人要书面通知基 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于划款前一日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投资划款指令并确认, 如需在 划款当日下达投资划款指令, 在发送指令时, 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 需的时间。 指令 传输不及时、 未能留出足够的划款时间, 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 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指令的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 单, 并与基金管理人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 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 基金托 管人应指定专人立即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和签名, 如有疑问必须及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 3.指令的时间和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指令验证后, 应及时办理。 指令执行完毕后, 基金托管人应及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 应确保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 额, 对基金管理人在 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投资指令、 赎回、 分红资金等的划拨指令, 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 但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 基金管理人审核、 查明原因, 出具书面文件确认此交易指令无效。 基金托管人不 承担因未执行该指令造成损失的责任。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指令发 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 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 有权拒绝执 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如需撤销指令,基金管理人应出具书面说明, 并 加盖业务用章。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6 / 37 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 未按照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执行并对基金财产 或投资人造成的损失,由基金托管人 承担相应的责任 。 (七)更换被授权人员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 更改或终止对被授权人的授权, 应当至少提前一 个工作日通知基金托管人, 同时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新的被授权 人的姓 名、 权限、 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文件原件并经电话 与基 金管理人 确认后, 授权文件即生效。 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生效前, 基金托管人仍应 按原约定执行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基金托管人更换接受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应提前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八)其他事项 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 应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 印鉴与被授权人是否 与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检查, 如发现问题, 应及时报告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对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 七、交 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 基金管 理人负责选择证券经营机构, 租用其交易单元作为基金的交易单元。 基金管理人 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 并 将被选中证券经营机构提供的 《基金用户交易单位变更申请书》 及时送达基金托 管人, 确保基金托管人申请接收结算数据。 交易单元保证金由被选中的证券经营 机构交付。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 在基金的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 选证券经营机构的有关情况、 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 交量、 回购 成交量和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露, 并将该等情况及基金交易单元号、 佣金费率等 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清算与交割 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7 / 37 根据《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结 算备 付金管 理办 法》 , 在每 月前 3 个工作日内,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结算参与人的最低结算备付金限 额进行重新核算、 调整。 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调整最低结算 备付金当日, 在资金流量表中反映最低备付金调整的情况。 管理人应预留最低备 付金, 并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确定的实际下 月最低备付金数据为 依据安排资金运作,调整所需的现金头寸。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 场内资金结算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办理; 场外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交易划款指令具体办理。 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 应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赔偿; 但因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资金结算系统以及其他机构的结算系统发生故障等非基金 托管人的原因造成清算资金无法按时到账的情形, 基金托管人可免责; 如果因为 基金管理 人未事先通知基金托管人增加交易单元等事宜, 致使基金托管人接收数 据不完整, 造成清算差错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 通知需要单独结算的交易, 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如果由于基 金管理人违反市场操作规则的规定进行超买、 超卖等原因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 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 由此给基金托管人、本基金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目前实行 T+0 预交收制度,因此基金管 理人须于T 日15: 30 之 前备足当日上海市场交易 担保交收需支付的资金头寸, 以 便基金托管人履行T +0 预交收职责; 若有大宗交易, 基金管理人还需于 T 日15: 30 之前通知托管人交易金额。 若由于管理人的原因导致预交收失败, 由此引起 的后果 由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 确保在 T 日日终有足够的资 金头寸用于 T +1 日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和 深 圳 分 公 司 的 资 金 结 算。若由于管理人的原因导致托管人交收失败,由此引起的后果由管理人承担。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行权交收日为 T 日, 为避免交收失败, 管理 人须在T 日通知托管人并将划款指令传真给托管人。 对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公司实 行非担保交收的品种,由于非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交收失败,托管人不承担责任。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8 / 37 若结算机构的交收规则发生变化, 托管人和管理人应根据新的交收规则作出相应 变动,管理人应配合托管人为完成交收提供必要的帮助。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 基金 托 管专户 或资金交收账户 (除登记公司收保或冻结资金外) 上有充足的资金。 基金 的资金头寸不足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 基金管理 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 在基金资金头寸充 足的情况下,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 人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本协议的指令 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2.交易记录、资金和证券账目核对的时间和方式 (1)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与 基 金 托 管 人 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每日对外披露净值之 前, 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 如 果实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 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 由 此导致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2)资金账目的核对 资金账目按日核实。 (3)证券账目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交易日结束后核对基金证券账目, 确保双方 账目 相符。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月末核对实物证券账目。 (三)基金申购和赎回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基 金份 额申购 、赎 回的确 认、 清算由 基金 管理人 或其 委托的 注册 登记机 构负责。 2.在 本基 金封闭 期结 束开始 接受 申购、 赎回 后,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每 个开放 日的申购、 赎回、 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对传 递的申购、 赎回、 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性负责。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 购及转入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时划付赎回及转出款项。 3.基 金管 理人应 保证 本基金 (或 本基金 管理 人委托 )的 注册登 记机 构 每个 工作日15:00 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前一开放日上述有关数据, 并保证相关数据的 准确、完整。 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9 / 37 4.基 金管 理人或 其委 托 注册 登记 机构应 通过 与基金 托管 人建立 的 数 据传输 系统发送有关数据( 包 括 电 子 数 据 和 盖 章 生 效 的 纸 制 清 算 汇 总 表) , 如 因 各 种 原 因, 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 双方可协商解决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的数据,双方各自按有关规定保存。 5.如 基金 管理人 委托 其他机 构办 理本基 金的 注册登 记业 务,应 保证 上述相 关事宜按时进行。否则,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6.关于清算专用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为满足申购、 赎回及分红资 金汇划的需要, 由基金管理人开立资金清算的专 用账户,该账户由注册登记机构管理。 7.对 于基 金申购 过程 中产生 的应 收款, 应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与 有关 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应收款没有到达基金资金账户的, 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造成基金损失的, 基金管 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8.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规定 拨付赎回款或进行基金分红时, 如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 基金托管人 应按时拨付;因基金资金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 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 , 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 务。 9.资金指令 除申购款项到达基金资金账户需双方按约定方式对账外, 回购到期付款和与 投资有关的付款、 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时, 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 资金指令的格式、内容、发送、接收和确认方式等与投资指令相同。 (四)申赎净额结算 基金托管账户与“基金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清算账户” 间的资金结算遵循 “全额清算、 净额交收” 的原则, 每日按照托管账户应收资金 与应付资金的差额来确定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或净应付额,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 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 收额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T+2 日 15:00 之前 从基金清算账 户划到基金托管账户, 基金托管人在资金到账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当存在 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T+2 日将划款指令发送给基金托管人,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0 / 37 基金托管人按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托管账户净应付额在 T+3 日 12:00 之前 划往基金清算账户, 基金托管人在资金划出后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将有关书 面凭证交给基金管理人进行账务管理。 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 如基金 托管专户 有足够的资金, 基金托管人应 按时拨付; 因基金 托管专户 没有足够的资金, 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 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的, 基金托管人不 承担垫款义务。 (五)基金转换 1.在 本基 金与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其它基 金开 展转换 业务 之前, 基金 管理人 应函告基金托管人并就相关事宜进行协商。 2.基 金托 管人将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传送的 基金 转换数 据进 行账务 处理 ,具体 资金清算和数据传递的时间、 程序及托管协议当事人承担的权责按基金管理人届 时的公告执行。 3.本 基金 开展基 金转 换业务 应按 相关法 律法 规规定 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进行 公告。 (六)基金现金分红 1.基 金管 理人确 定分 红方案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双方 核定 后依照 《 信 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分红 进行 账务处 理并 核对后 ,基 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现金红利的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将资金划入专用账 户。 3.基金管理人在下达指令时,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划款时间。


八、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和 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 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1 / 37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 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和 基金会 计核 算的义 务由 基金管 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 产。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② 交易 所 上市实 行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估 值日 收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易 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③ 交 易所 上市未 实行 净价交 易的 债券按 估值 日收盘 价减 去债券 收盘 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 化的, 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2 / 37 格; ④ 交 易所 上市不 存在 活跃市 场的 有价证 券, 采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 送 股、 转增股 、配 股和公 开增 发的新 股, 按估值 日在 证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 ②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 首 次公 开发行 有明 确锁定 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在 交易 所上市 后, 按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 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 银行间 债券 市场交 易的 债券、 资产 支持证 券等 固定收 益品 种,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同一 债券同 时在 两个或 两个 以上市 场交 易的, 按债 券所处 的市 场分别 估值。 (5) 如有 确凿证 据表 明按上 述方 法进行 估值 不能客 观反 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 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6)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第 (5 )项进 行估 值时, 所造 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3 / 37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 第 4 位)发生差错时, 视为 基金 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 值的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基金托管 人同时有权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0% 时,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当公告;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 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 基金管理 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 基金 份额净 值计 算差错 给基 金和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造 成损失 需要 进行赔 偿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经确认后 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任 方由 基金管 理人 担任, 与本 基金有 关的 会计问 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按基金管理人的建 议执行,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 若基 金管理 人计 算的基 金份 额净值 已由 基金托 管人 复核确 认后 公告, 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 基金份额净 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 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 付赔偿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 照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 如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份额 净值的 计算 结果, 虽然 多次重 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 由于 基金管 理人 提供的 信息 错误( 包括 但不限 于基 金申购 或赎 回金额 等) , 进而导 致基 金份 额净值 计算错 误而 引起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基 金财产 的损 失,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赔付。 3.由 于证 券交易 所及 登记结 算公 司发送 的数 据错误 ,有 关会计 制度 变化或 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 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 基金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4 / 37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 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 述内 容如法 律法 规或者 监管 部门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如果 行业另 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 等 和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原 则 进 行 协 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 不可 抗力或 其他 情形致 使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无法准 确评 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占 基金 相当比 例的 投资品 种的 估值出 现重 大转变 ,而 基金管 理人 为保障 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基金管理人独 立地 设置、 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 法存在分歧, 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 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 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 进行独立的复核。 核 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 进行调整, 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一致。 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5 / 37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 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 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 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 的编制。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 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 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九、基 金收益分配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按规定将基金的可分配收益按基金份额进行比例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基 金收 益分配 后基 金份额 净值 不能低 于面 值,即 基金 收益分 配基 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收 益分 配时所 发生 的银行 转账 或其 他 手续 费用由 投资 人自行 承担 。当投 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 5.在 封闭 期内, 本基 金收益 分配 方式为 现金 分红。 在封 闭期结 束后 , 本基 金场外认购、申购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 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场内认购、 申购和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红利, 投资人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6 / 37 不能 选择其他的分红方式, 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交所及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6、在 符合 有关法 律法 规规定 和基 金合同 约定 的基金 分红 条件的 前提 下,本 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12 次; 若本基金在每季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每 10 份基金份 额可供分配利润高于 0.1 元(含) ,则本基金须进行收益分配;


7.在 符合 有关法 律法 规规定 和基 金合同 约定 的基金 分红 条件的 前提 下,在 封闭期内, 本基金收益分配每年不少于 1 次, 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年度已 实现收益的90% (本基金依据前述第 6 项每季度进行的收益分配计入 封闭期年度 收益 分配) ; 8.本 基金 每次 分配比 例不低 于 收 益分 配基准 日 可供 分配 利润 的 60% ,且基 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不超 过15 个工作日; 9.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 基金托管人复核 , 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公 告后, 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 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十、基 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 露,拟公开披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保密。除按《基金法》 、基金合同、 《信息披露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外,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应予保密。 但是, 如下情况不 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 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 泄露或公开; 2.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为遵 守和服 从法 院判决 或裁 定、仲 裁裁 决或中 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 、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7 / 37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 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资产净值 公 告 、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价格 公告、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 金年度 报告、 基金 半年 度报告 和基金 季度 报告 ) 、临 时报告 、澄 清公 告、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 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职责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为宗旨, 诚实信用, 严守秘密。 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于本章第 (二) 条规定 的应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事项进行复核,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 予以公布。 对于不需要基金托管人 (或基金管理人) 复核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在公告前应告知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 互相监督, 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 和限时披露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 根据法律法 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 基金托管人将通过指定报刊或基金托管人的 互联网网站公开披露。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 可抗力 或其 他情形 致使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准确 评估基 金资产价值时; (3) 占基 金相当 比例 的投资 品种 的估值 出现 重大转 变, 而基金 管理 人为保 障投资 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8 / 37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2.程序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 由基金管理人起草、 并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发生基金合同中规定需要披露的事项时, 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 3.信息文本的存放 予以披 露的 信息文 本, 存放在 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 人处 ,投资 者可 以免费 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十一、 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 法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费按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0.7%年 费率 计 提。 计 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 管费按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的 0.2%年 费率 计 提。 计 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三)证券账户开户费用、证券交易费用、基金财产划拨支付的银行费用、 银行账户维护费、 基金上市费、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基金份额持有 人 大会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等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律师费、 会计师费、 信息披 露费用 以及其他费用 不得从基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9 / 37 金财产中列支。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 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 金费用。 (五)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 管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 1.复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等, 根据本托管协 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2.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 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最近可支 付日支付。 (七)违规处理方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时,基金托管人可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说明解 释,如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基金托管人可拒绝支付。


十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编制和保管,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 或文档的形式, 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 如不能妥善保管, 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基金托管人因编制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等 合 理 原 因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相 关 资 料 时, 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 并保 证其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0 / 37 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十三、 基金有关文件档案 的保存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 相关资 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 15 年。 (二)合同档案 的建立 1.基 金管 理人签 署重 大合同 文本 后,应 及时 将合同 文本 正本送 达基 金托管 人处。 2.基 金管 理人应 及 时 将与本 基金 账务处 理、 资金划 拨等 有关的 合同 、协议 传真基金托管人, 并在 30 个工作日内将正 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 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三)变更与协助 若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发 生变 更,未 变更 的一方 有义 务协助 变更 后的接 任人接收相应文件。 (四)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 记账凭证、 基金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承担保密义务并保存至少 15 年以上。


十四、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1 / 37 (1) 提名 :新任 基金 管理人 由基 金托管 人或 者单独 或合 计持有 基金 总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 内对被 提名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 核准: 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 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 行; (4) 交接 :原基 金管 理人职 责终 止的, 应当 妥善保 管基 金管理 业务 资料, 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 接收,并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和净值 ; (5) 审计 :原基 金管 理人职 责终 止的, 应当 按照法 律法 规规定 聘请 会计师 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 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6) 公告 :基金 管理 人更换 后, 由基金 托管 人在新 任基 金管理 人获 得中国 证监会核准后2 日内公告; (7) 基金名称变更: 基金管理人更换后, 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布破产; (3)基金托管人被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 :新任 基金 托管人 由基 金管理 人或 者单独 或合 计持有 基金 总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 内对被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2 / 37 提名的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 核准: 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 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 行; (4) 交接 :原基 金托 管 人职 责终 止的, 应当 妥善保 管基 金财产 和基 金托管 业务资料, 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移交手续, 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 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和净值; (5) 审计 :原基 金托 管人职 责终 止的, 应当 按照法 律法 规规定 聘请 会计师 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6) 公告 :基金 托管 人更换 后, 由基金 管理 人在新 任基 金托管 人获 得中国 证监会核准后2 日内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 名: 如果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时 更换 , 由单 独或合 计持 有基金 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 告: 新任基 金管 理人和 新任 基金托 管人 应在更 换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获得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2 日 内在 指 定媒体 上联 合公告。 (四) 新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 托管业务前, 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 并保证不做出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十五、 禁止行为 本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 括但不限于: (一)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 从事证券投资。 (二) 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基金托管人不公平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3 / 37 地对待其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 人牟取利益。 (四)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 失。 (五)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对他人泄漏基金运作和管理过程中任何尚未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六) 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 赎 回、分红资金的划拨指令,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七)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在行政上、 财务 上独立, 其高级管理人员和 其他从业人员相互兼职。 (八)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财产,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 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九) 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 贷款或 者提供担保; (3) 从事 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 额, 但是国务 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 卖与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 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 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易、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 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有关规定, 由国务院证券监 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 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十)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 以及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有关 规定, 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从事的其他 行为。


十六、 托管协 议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4 / 37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备案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 金管 理人解 散、 依法被 撤销 、破产 或由 其他基 金管 理人接 管基 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 自出现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组, 基金管理 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成员由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具有从 事证 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在基 金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各自 履行 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负责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 配。基 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 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 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5 / 37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基 金合同 终止 并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后 5 个 工作 日内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 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结 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十七、 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的, 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 或者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 额 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一方当事人违约,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就损失进行赔偿;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6 / 37 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应就损失进行赔偿, 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利及义务代表基 金向违约方追偿。但是如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当时有 效的 法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的规定 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 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投资或不投资造成的损失。 (四) 一方当事人违约, 另一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 措施, 尽力防止损失的扩大; 没有 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 不得就扩大的 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五) 违约行为虽已发生, 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 在最大限度地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 议。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因履行本协议而被起诉, 另一方应提供合理的必 要支持。 (六) 由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 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免除 赔偿责任。 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 影响。


十八、 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 分会, 仲裁地点为上海市,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 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 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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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协议 37 / 37 十九、 托管协议的效力 双方对托管协议的效力约定如下: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托管协议草 案, 应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协议当 事人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 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核准 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 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 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 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 本协议一式八份, 协议双方各持二份, 备存二份, 上报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各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十、 其他事项 如发生有权司法机关依法冻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时, 基金管理人应 予以配合,承担司法协助义务。 除本协议有明确定义外, 本协议的用语定义适用基金合同的约定。 本协议未 尽事宜,当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协商办理。


二十一 、托管协议的签订 本协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章、签订地、签订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