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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基岁丰(161115)

易基岁丰: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易方达岁丰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 金 管 理 人 :易 方达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中 国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二〇一〇年 十 月



























































































































































































































































招募说明书 I 易方达 岁丰添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本基金根据 2010 年 10 月 11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核准 易方达 岁丰添利 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 的批 复》 (证 监许 可[2010]1358 号)和 2010 年 10 月 21 日《关于 易 方达 岁丰添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时间安排的确 认函》 (基金部函[2010]630 号)的核 准 , 进 行募 集。 基金 管理 人保 证《 招募 说明 书》 的内 容真 实、 准确 、完 整。 本《 招募 说明 书》 经中 国 证监 会 核准 ,但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 集的 核准 ,并 不表 明其 对本 基金 的价 值 和收 益作 出 实 质 性 判断 或保 证, 也不 表明 投资 于本 基金 没有 风险 。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 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 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但 不保 证 基 金 一定 盈利 ,也 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 本基 金主 要 投资 于固 定收 益品 种并 参 与 新股申购(含增发) ,投 资者 在投 资本 基金 前, 需充 分 了解 本基 金的 产品 特性 ,并 承担 基金 投资 中出 现的 各类 风险 。 投资 本基 金可 能遇 到 的风 险 包括 : 利率 风 险, 本基 金持 有的 信用 类固 定收 益品 种违 约带 来的 信用 风 险, 新股 发 行数 量 减少 及新 股申 购收 益率 降低 带来 的风 险, 债券 投资 和新 股申 购出 现亏 损 的风 险, 等 等; 基 金运 作风 险, 包括 由于 基金 投资 人连 续大 量赎 回基 金产 生的 流动 性风 险 ,基 金管 理 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等等 。此外, 本基金以 1 元初始面值进行 募 集 , 在市 场波 动等 因素 的影 响下 ,存 在单 位份 额净 值 跌破1 元初始面值的风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与债券, 基金投资者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 也有可能损失本金。 投 资 者 在进 行投 资决 策前 ,请 仔细 阅读 本基 金的 《招 募 说明 书》 及《 基金 合同 》 。 基 金 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 来表 现。



























































































































































































































































招募说明书 II 目





录 一、绪


言 ......................................................... 1 二、释


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7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 7 (二)主要人员情况............................................................................................ 7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0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0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2 四、基金托管人 .................................................... 15 (一)基本情况................................................................................................. 15 (二)主要人员情况.......................................................................................... 16 (三)基金托管部门的情况 ............................................................................... 17 (四)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17 (五)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 18 (六)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 18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0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0 (二)基金登记结算机构................................................................................... 20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20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21 六、 基金的募集安排 ................................................ 22 (一)基金的类别 ............................................................................................. 22 (二)基金的运作方式 ...................................................................................... 22 (三)上市交易所 ............................................................................................. 22 (四)基金存续期 ............................................................................................. 22 (五)募集规模上限.......................................................................................... 22 (六)募集期限................................................................................................. 23



























































































































































































































































招募说明书 III (七)募集对象................................................................................................. 23 (八)募集方式及场所 ...................................................................................... 23 (九)认购安排................................................................................................. 24 (十)募集期间的资金存放和费用..................................................................... 26 七、 基金合同的生效 ................................................ 27 (一)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 27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27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额......................................... 27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28 (一)基金的上市 ............................................................................................. 28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和地点............................................................................ 28 (三)上市交易 的规则 ...................................................................................... 28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 29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 29 (六)上市交易的停复牌................................................................................... 29 (七)暂停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29 (八)恢复上市的公告 ...................................................................................... 30 (九)终止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30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 .................................... 31 (一)申购与赎回的期间................................................................................... 31 (二)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31 (三)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32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32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33 (六)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34 (七)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35 (八)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 36 (九)申购与赎回的登记结算............................................................................ 37 (十)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38 (十一)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 39



























































































































































































































































招募说明书 IV (十二)基金转换 ............................................................................................. 40 (十三)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40 十、基金的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质押 .......................... 41 十一、基金的投资 .................................................. 43 (一)投资目标................................................................................................. 43 (二)投资范围................................................................................................. 43 (三)投资理念................................................................................................. 44 (四)投资策略................................................................................................. 44 (五)业绩比较基准.......................................................................................... 47 (六)风险收益特征.......................................................................................... 47 (七)投资决策................................................................................................. 47 (八)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 48 (九)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50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50 (十一)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产生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 50 十二、基金的财产 .................................................. 51 (一)基金资产总值.......................................................................................... 51 (二)基金资产净值.......................................................................................... 51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 51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51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 53 (一)估值目的................................................................................................. 53 (二)估值日 .................................................................................................... 53 (三)估值对象................................................................................................. 53 (四)估值方法................................................................................................. 53 (五)估值程序................................................................................................. 55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 55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 55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 55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 56 十四、基金运作方式的变更及相关事项 ................................ 57



























































































































































































































































招募说明书 V 十五、基金的收益分配 .............................................. 59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 59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59 (三)收益分配原则.......................................................................................... 59 (四)收益分配方案.......................................................................................... 60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 60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60 十六、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1 (一)基金费用的 种类 ...................................................................................... 61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61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62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 整.............................................................. 62 (五)税收........................................................................................................ 63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4 (一)基金会计政策.......................................................................................... 64 (二)基金审计................................................................................................. 64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 65 (一)信息披露的形式 ...................................................................................... 65 (二)信息披露的种类、披露时间和披露形式 ................................................... 65 (三)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68 十九、风险揭示 .................................................... 70 (一)市场风险................................................................................................. 70 (二)管理风险................................................................................................. 71 (三)流动性风险 ............................................................................................. 71 (四)特有风险................................................................................................. 71 (五)其他风险................................................................................................. 72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 73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 73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 73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 74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6



























































































































































































































































招募说明书 VI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 76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 79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 80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81 (五)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88 (六)争议的处理 ............................................................................................. 90 (七)基金合同的效力 ...................................................................................... 91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2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 92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 监督、核查 ............................................ 93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96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 97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 99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100 (七)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 101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01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03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 104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05 二十六、备查文件 ................................................. 106



























































































































































































































































招募说明书 1 一、 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 售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信息 披露 办法 》 ) 、 《证 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 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 格式>》、《 易方达 岁丰添利 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 》 (以 下简 称基 金合 同) 及其 它有 关规 定等 编写 。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 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承 担法 律责 任。 本基 金是 根据 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 明的 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委托 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 本招 募说 明书 中载 明的 信息 , 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 合同编写 , 并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 同是 约定 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 即 成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 , 并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 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 2 二、释


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 ,下列词语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 易方达 岁丰添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 易方达 岁丰添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 》 及对 基 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 易方达 岁丰添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及其 定期更新; 发售公告: 指《 易方达 岁丰添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托管协议 : 指《 易方达 岁丰添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 协议 》 及其 任 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 金法 》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 售办 法》 : 指 2004 年 6 月 25 日由中国证监会 公布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 实施 的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及不 时做 出的 修 订; 《运 作办 法》 : 指 2004 年 6 月 29 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 实施 的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及不 时做 出的 修 订;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2004 年6 月8 日颁布并于2004 年7 月1 日实 施的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及不 时作 出的 修订 ;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管理人: 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3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登记结算业务: 基金 登记 、 存管 、 过户 、 清算 和结 算业 务, 具体 内容 包括 投 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结算、 基金销售 业务 的确 认、 清算 和结 算、 代理 发放 红利 、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登记结算机构: 易方 达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或其 委 托的 其 他符 合条 件 的办 理 基金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 投资者: 指个 人投 资者 、 机构 投资 者、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和 法律 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有 关法 律 法规 可 以投 资于 证 券投 资 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 中 国境 内 合法登记 或 经有 权 政府 部 门批 准设 立 和有 效 存续 并 依法 可 以 投资 于证 券投 资 基金 的 企业 法人 、 事业 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 合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 及相 关法 律 法规 规 定可 以 投资 于在 中 国境 内 依法 募集 的 证券 投 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第九部分之规定召集、 召开并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 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 日起最长不超过 3 个 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募 集结 束, 基金 募集 的基 金份 额总 额、 募集 金额 和基 金份 额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基 金法 》 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备案 手续 后, 中国 证 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封闭期: 指本基金采取封闭方式运作的期间, 期间不开放申购、 赎回 ;



























































































































































































































































招募说明书 4 开放期: 指本基金采取开放方式运作的期间,期间本基金开放申购、 赎回 等业 务; 本基 金的 开放 期是 指, 本基 金依 基金 合同 约定 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的 , 自转 为上 市开 放式 基金 (LOF ) 之日起的不定期存续的期间; 日/天: 指公历日 工作日、交易日 :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者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本基金开放期内, 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 为; 赎回: 指在本基金开放期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 的基 金 管理 人 管理 的 某一 基金 的 基金 份 额转 换为 基 金管 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注册登记系统: 指中 国 证券 登 记结 算 有限 责任 公 司 开放 式基 金注 册 登记 系 统;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指中 国 证券 登 记结 算 有限 责任 公 司深 圳 分公 司证 券 登记 结 算系统; 系统内转托管: 指持 有 人将 其 持有 的 基金 份额 在 注册 登 记系 统内 不 同销 售 机构 (网 点) 之间 或证 券登 记结 算系 统内 不同 会员 单位 (席 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跨系统转托管: 指持 有 人将 其 持有 的 基金 份额 在 注册 登 记系 统和 证 券登 记 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 向基金托管人发 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场内销售: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作为代销机构, 通过深圳 证券交



























































































































































































































































招募说明书 5 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等业务; 场外销售: 指销 售 机构 不 使用 深 圳证 券交 易 所交 易 系统 而通 过 自身 的 柜台或其他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等业务; 销售场所: 指场外销售场所和场内销售场所,分别简称场外和场内; 代销机构: 指符 合 《销 售办 法》 和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条 件, 取得 基 金代 销 业务 资 格并 接 受基 金管 理 人委 托 ,代 为办 理 基金认 购、 申购 、 赎回 和其 他 基金业务的机构, 包括场内代销机构 和场外代销机构 ;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 点; 指定媒体: 指中 国 证监 会 指定 的 用以 进行 信 息披 露 的报 刊和 互 联网 网 站或其它媒体; 基金账户: 指登 记 结算 机 构为 基 金投 资者 开 立的 记 录其 持有 的 由该 登 记结 算 机构 办 理登 记 结算 的基 金 份额 余 额及 其变 动 情况 的 账户; 交易账户: 指销 售 机构 为 投资 者 开立 的记 录 投资 者 通过 该销 售 机构 办 理认 购、 申购 、 赎回 、 转换 及转 托管 等业 务而 引起 的基 金份 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 日: 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T+n 日: 指 T 日后(不包括 T 日) 第 n 个工作日,n 指自然数; 基金利润: 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份额净值: 指以 计 算日 基 金资 产 净值 除以 计 算日 基 金份 额余 额 所得 的 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 算、 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净 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招募说明书 6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 地方 法规 、 地方 规章 、 部门 规章 及其 他规 范性 文件 以及 对于 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不可抗力: 指任何无法预见、 无法克服、 无法避免的事件和因素,包 括但不限于洪水、 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 战争、 疫情、 骚乱、 火灾 、 政府 征用 、 没收 、 法律 变化 、 突发 停电 、 电脑 系统 或 数据传输系统非正常停止以及其他突发事件、 证券交易场所 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招募说明书 7 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 基本 情 况 1、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 香洲区 情侣路 428 号九洲港大厦 4001 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体育西路 189 号 城建大厦 25 、26 、27 、28 楼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4 号 法定代表人:梁棠


设立日期:2001 年 4 月 17 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2,000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人 : 吴薇 联系 电话:400 881 8088 2、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 1/4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4 广东盈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4 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1/6 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1/12 总


计 100% (二) 主要人员情况 1 、 董 事、 监事 及高 级管 理人 员



























































































































































































































































招募说明书 8 梁棠先生,董事长,硕士,1958 年生。曾任广东省财政学校副校长,广东 粤财实业发 展公 司总 经理 , 广东 粤财 信托 投资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 总经 理, 广东 粤财 投资 控股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现任 广东 粤财 投 资控 股有 限 公司 董事 长、 易方 达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2008 年 1 月,当选为政协广东省第十届委员会常委。 叶俊英先生,副董事长、总裁,博士,1963 年生。曾任中国南海石油联合服务总公司 条法 部科 员、 副科 长、 科长 , 广发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投资 银行 部总 经理 、 公司 董事 、 副总 裁,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裁。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裁。 李建 勇先 生, 董事 , 博士 ,1957 年生 。 曾任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成都营业部总经理、 投资银行部总经理、公司总裁助理、公司副总裁,现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 谢亮 先生 , 董事 , 大学 本科 毕业 ,1963 年生 。 曾任 53011 、53061 部队财务部门助理员, 广州军区生产管理部财务部门助理员、 处长, 现任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计划财务部部长。 杨力先生,董事,学士,1975 年生。曾任美的集团空调事业部技术主管、企划经理, 佛山顺德百年科技有限公司行政总监, 美的空调深圳营销中心区域经理, 佛山顺德创佳电器 有限 公司 董事 、 副总 经理 , 长虹 空调 广州 营销 中心 营销 总监 。 现任 广东 盈峰 投资控股集团有 限公司战略总监、董事、副总裁。 张优造先生,董事、副总裁,硕士,1964 年生。曾任南方证券交易中心业务发展部经 理, 广东 证券 公司 发行 上市 部经 理、 深圳 证券 业务 部总 经理 、 基金 部总 经理 。 现任 易方 达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副总裁兼营运总监。 王化成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1963 年生。曾任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助教、讲 师、副教授。现任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何小锋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硕士,1955 年生。曾任广东省韶关市教育局干部、中 共广东省韶关市委宣传部干部、 北京大学经济学院讲师、 副教授 。 现任 北京 大学 经济 学院 金 融系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 谢石 松先 生, 独立 董事 , 法学 博士 ,1963 年 10 月生 , 现任 中山 大学 法学 院教 授、 国际 法研究所所长。兼任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副会长,武汉大学法学院、西北政法大学兼职教授,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及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 上海、 广州、 深圳、 厦门、 珠 海、佛山、肇庆、惠州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陈国祥先生,监事会主席,硕士,1963 年生。曾任交通银行广州分行江南西营业部经 理, 广东 粤财 信托 投资 公司 证券 部副 总经 理、 基金 部总 经理 ,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裁



























































































































































































































































招募说明书 9 助理兼市场拓展部总 经理、市场总监。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李舫金先生,监事,硕士,1962 年生。曾任华南师范大学外语系党总支书记、中国证 监会广州证管办处长, 现任广州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 有限公司党支部书记、 董事长兼总裁, 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兼) 、 广州银行副董 事长(兼)。 廖智先生,监事,硕士,1971 年生。曾任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部主管、易方达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 现 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总经理。 刘晓艳 女士,副总裁兼市场总监,博士,1969 年生。曾任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 理财 部副 经理 、 基金 经理 , 基金 投资 理财 部副 总经 理、 基金 资产 管 理部 总经 理, 易方 达基 金 管理有限公司督察员兼监察部总经理、 总经理助理兼市场部总经理。 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总裁兼市场总监。 张南 女士 , 督察 长, 博士 ,1970 年生 。 曾任 广东 省经 济贸 易委 员会 主任 科员 、 副处 长, 2001 年 10 月加入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曾任市场拓展部副总经理、 督察长兼监察部总 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2 、 基 金经 理 钟鸣远先生, 1975 年出 生, 经济 学 硕士, 10 年证 券从 业经 历 。 历任 国家 开发 银行 深圳 分 行资金计划部职员, 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部投资经理,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 司固定收益部研究员, 新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高级投资经理, 易方达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经理、 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助理。 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 益部副总经理、投资经理、易方达增强回报 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 。 3 、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本公司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 副董事长、 总裁叶俊英先生, 固定收益部总 经理 马骏先生以及 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 钟鸣远先生。 叶俊英先 生,同上。 马骏先生,1966 年出生,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 ),16 年证券从业经历。 历任君安证券有限公司营业部职员, 深圳众大投资有限公司投资部副总经理, 广发证券有限



























































































































































































































































招募说明书 10 责任公司研究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科讯基金经理、易方达50 指数基金基金经 理、易方达深证 100ETF 基金基金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 钟鸣远先生,同上。 4 、 上 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近 亲属 关系 。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赎回 、转换 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半年度 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 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 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 为; 12、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 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 全内部控制制度,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 违反现行有效 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 《证券法》 、 《基金法》 及有关法律法规, 建立健全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招募说明书 11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 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 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 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 秩序; (9) 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 )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 )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 )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 )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 资计划等信息;



























































































































































































































































招募说明书 12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 控制制 度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 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促进公司诚信、 合法、 有效经营, 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 严 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 公 司 内 部控 制的 总体 目标 (1) 保证公司经 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 (2) 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 实现公司稳健、持续发展,维护股东权益; (4) 促进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 (5) 保护公司最重要的资本:公司声誉。 2. 公 司 内 部控 制遵 循的 原则 (1) 全面 性原 则: 内部 控制 必须 覆盖 公司 的所 有部 门和 岗位 , 渗透 各项 业务 过程 和业 务 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职员; (2) 审慎 性原 则: 内部 控制 的核 心是 有效 防范 各种 风险 , 公司 组织 体系 的构 成、 内部 管 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3)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4)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 根据 业务 的需 要设 立相 对独 立的 机构 、 部门 和岗 位; 公司 内部 部 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 (5) 有效 性原 则: 各种 内部 管理 制度 具有 高度 的权 威性 , 应是 所有 员工 严格 遵守 的行 动 指南 ; 执行 内部 管理 制度 不能 有任 何例 外, 任何 人不 得拥 有超 越制 度或 违反 规章 的 权力; (6) 适时 性原 则: 内部 控制 应具 有前 瞻性 , 并且 必须 随着 公司 经营 战略 、 经营 方针 、 经 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 法规、 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 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7) 成本 效益 原则 : 公司 运用 科学 化的 经营 管理 方法 降低 运作 成本 , 提高 经济 效益 , 力 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 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招募说明书 13 3. 内 部 控 制的 制度 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 完备、 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制度 构成 。 按照 其效 力大 小分 为四 个层 面: 第一 个层 面是 公司 章程 ; 第二 个层 面是 公司 内部 控制 大纲 , 它是 公司 制定 各项 规章 制度 的基 础和 依据 ; 第三 个层 面是 公司 基本 管理 制度 ; 第四 个 层面是公司各机构、部门根据业务需要制定的各种制度及实施细则等。它们的制订、修改、 实施 、 废止 应该 遵循 相应 的程 序, 每一 层面 的内 容不 得与 其以 上层 面的 内容 相违 背。 公司 重 视对制度的持续检验,结合业务的发展、法规及监管环境的变化以及公司风险控制 的要求, 不断检讨和增强公司制度的完备性、有效性。 4. 关 于 授 权、 研究 、投 资、 交易 等方 面的 控制 点 (1) 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活动。 股东会、 董事会、 监事会和管理层必须充分履行 各自 的职 权, 健全 公司 逐级 授权 制度 , 确保 公司 各项 规章 制度 的贯 彻执 行; 各项 经济 经营 业 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 经办人员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 围内 进行 。 公司 重大 业务 的授 权必 须采 取书 面形 式, 授权 书应 当明 确授 权内 容和 时效 。 公司 授权 要适 当, 对已 获授 权的 部门 和人 员应 建立 有效 的评 价和 反馈 机制 , 对已 不适 用的 授权 应 及时修改或取消 授权。 (2) 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 客观, 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 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 业务 流程 , 形成 科学 、 有效 的研 究方 法; 建立 投资 产品 备选 库制 度 , 研究 部门 根据 投资 产品 的特 征, 在充 分研 究的 基础 上建 立和 维护 备选 库。 建立 研究 与投 资的 业务 交流 制度 , 保持 畅 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 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 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定合理的决 策程 序; 在进 行投 资时 应有 明确 的投 资授 权制 度, 并应 建立 与所 授权 限相 应的 约束 制度 和考 核制 度。 建立 严格 的投 资禁 止和投资限制制度, 保证基金投资的合法合规性。 建立投资风险 评估与管理制度, 将重点投资限制在规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 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学的投资 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4) 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室和集中交易制度, 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室完成; 应建立交易监测系统、 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 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 集中交易室应对交易指令进行审核, 建立



























































































































































































































































招募说明书 14 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 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 交易记录应完善, 并及时进行反馈、 核对和 存档保管;同时应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5) 基金会计核算 公司 根据 法律 法规 及业 务 的要 求建 立会 计制 度 ,并 根据 风险 控制 点 建立 严密 的会 计系 统, 对于 不同 基金 、 不同 客户 独立 建账 , 独立 核算 ; 公司 通过 复核 制度 、 凭证 制度 、 合理 的 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 完整、 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 业务核算。同时还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6) 信息披露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 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 、 完整。 公司设立了 信息披露负责人, 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 组织、 审 核和发布工作, 以此加强 对信息的审查核对, 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同时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 价,对存在的问题及 时提出改进办法。 (7) 监察稽核 公司设立督察长, 经董事会聘任, 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根据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 董事 会授 权, 督察 长可 以列 席公 司相 关会 议, 调阅 公司 相关 档案 , 就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 况独立地履行检查、 评价、 报告、 建议职能 。 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 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部开展监察稽核工作, 并保证监察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公司明确了监察 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严格制订了专业任职条件、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监察部强化内部检查制度, 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 的执 行情 况, 促使 公司 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规范运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 对违反法律、 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5. 基 金 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制 制度 声明 书 (1) 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 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招募说明书 15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 中国银行 ”)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变更注册登记日期:2004 年 8 月 26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伍佰叁拾捌亿叁仟玖佰壹拾陆万贰仟零玖元 法定代表人:肖 钢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 】24 号 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总经理:董杰 托管部门联系人: 王圣明 电话 : (010)66594911 传真 : (010)66594942 发展概况: 1912 年 2 月,经孙中山先生批准,中国银行正式成立。从 1912 年至 1949 年,中国 银行先后行使中央银行、 国际汇兑银行和外贸专业银行职能, 坚持以服务大众、 振兴民族金 融业 为己 任, 稳健 经营 , 锐意 进取 , 各项 业务 取得 了长 足发 展。 新中 国成 立后 , 中国 银行 成 为国家外汇外贸专业银行, 为国家对外经贸发展和国内经济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1994 年, 中国银行改为国有独资商业银行。2003 年,中国银行开始股份制改造。2004 年 8 月,中 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挂牌成立。2006 年 6 月、7 月,先后在香港联交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成功 挂牌 上市 , 成为 首家 在内 地和 香港 发行 上市 的中 国商 业银 行。 中国 银行 是中 国国 际化 和 多元化程度最高的银行, 在中国内地、 香港、 澳门及 29 个国家为客户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 主要经营商业银行业务, 包括公司金融业务、 个人金融业务和金融市场业 务, 并通 过全 资附 属机构中银国际控股集团开展投资银行业务, 通过全资子公司中银集团保险有限公司及其附 属和联营公司经营保险业务, 通过控股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基金管理业务, 通过全资 子公司中银集团投资有限公司从事直接投资和投资管理业务, 通过中银航空租赁私人有限公



























































































































































































































































招募说明书 16 司经营飞机租赁业务。 按核心资本计算,2009 年中国银行在英国 《银行家》 杂志 “世界 1000 家大银行”排名中列第十一位。 在近百年的发展历程中, 中国银行始终秉承追求卓越的精神, 稳健经营的理念, 客户至 上的宗旨和严谨细致的作风, 得到了业界和客户的广泛认可和赞誉 , 树立 了卓 越的 品牌 形象 , 中国银行被 The Banker (英 国 《银 行家 》 ) 评为 “2009 年中国年度银行” , 被 Euromoney ( 《欧 洲货 币》 )评 为“2009 年度最佳私人银行” ,被 Global Finance ( 《环 球金 融》 )评 为“2009 年度中国最佳外汇交易银行” ,被 Trade Finance ( 《贸 易金 融》 )评 选为 “中 国本 土最 佳贸 易服 务银 行” ,被 The Asset ( 《财 资》 )评 为“ 中国 最佳 贸易 融资 银行 ” ,被 Finance Asia ( 《金 融亚 洲》 ) 评为 “中 国最 佳私 人银 行、 中国 最佳 贸易 融资 银行 、 中国 最佳 外汇 交 易银 行” 。 面对新的历史机遇,中国银行将坚持可持续发展,向着国际一流银行的战略目标不断迈进。 (二)主要人员情况 肖钢 先生 , 自 2004 年8 月起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党委书记。 自 2003 年 3 月起任中国银行董事长、 党委书记、 行长, 自 1996 年 10 月起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助理, 期 间曾兼任中国人民银行计划资金司司长、 货币政策司司长、 广东省分行行长及国家外汇管理 局广东省分局局长。1989 年 10 月至 1996 年 10 月,历任中国人民银行政策研究室副主任、 主任 、 中国 外汇 交易 中心 总裁 、 计划 资金 司司 长等 职。 肖先 生出 生于 1958 年 8 月,1981 年 毕业于湖南财经学院,1996 年获得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学位。 李礼辉先生,自 2004 年 8 月起担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党委副书记、行 长。2002 年 9 月至 2004 年 8 月担任海南省副省长。1994 年 7 月至 2002 年 9 月担任中国工 商银行副行长。1988 年至 1994 年7 月历任中国工商银行国际业务部总经理、 新加坡代表处 首席 代表 、 福建 省分 行副 行长 等职 。 李先 生出 生于 1952 年5 月,1977 年毕业于厦门大学经 济系财政金融专业,1999 年获得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金融学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和经济 学博士 学位。 李早航先生,自 2004 年 8 月起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00 年 11 月加入 中国银行并自此担任中国银行副行长。 于1980 年11 月至2000 年11 月任职于中国建设银行, 曾工作于多个岗位,先后担任分行行长、总行多个部门的总经理及副行长。1978 年毕业于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2002 年 6 月起担任中银香港控股非执行董事。 董杰先生,自 2007 年 11 月 27 日起担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总



























































































































































































































































招募说明书 17 经理。自 2005 年9 月起任中国银行天津市分行副行长、党委委员,1983 年7 月至 2005 年 9 月历任中国银行 深圳市分行沙头角支行行长、 深圳市分行信贷经营处处长、 公司业务处处 长、 深圳 市分 行行 长助 理、 党委 委员 等职 。 董先 生出 生于 1962 年 11 月, 获得 西南 财经 大学 博士学位。 (三)基金托管部门的情 况 中国银行于 1998 年设立基金托管部,为进一步树立以投资者为中心的服务理念;根据 不断丰富和发展的托管对象和托管服务种类, 中国银行于 2005 年 3 月 23 日正式将基金托管 部更名为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 下设覆盖集合类产品、 机构类产品 、 全球托管产品、 投资分 析及 监督 服务 、 风险 管理 与内 控、 核算 估值 、 信息 技术 、 资金 和证 券交 收等 各层 面的 多个 团 队, 现有员工 110 余人 。 另外 , 中国 银行 在北 京市 分行 、 上海 市分 行、 深圳 市分 行、 广东 省 分行、江苏省分行设有托管业务团队。 (四)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情况 截止 2010 年 9 月末,中国银行已托管长盛创新先锋混合、长盛同盛封闭、长盛同智优 势混合(LOF ) 、大 成 2020 生命周期混合、大成蓝筹稳健混合、大成优选封闭、大成景宏封 闭、 工银 大盘 蓝筹 股票 、 工银 核心 价值 股票 、 国泰 沪深 300 指数 、 国泰 金鹿 保本 混合 (二 期) 、 国泰金鹏蓝筹混合、 国投瑞银稳定增利债券、 海富通股票、 海富通 货币、 海富通精选贰号混 合、 海富 通收 益增 长混 合、 华宝 兴业 大盘 精选 股票 、 华宝 兴业 动力 组合 股票 、 华宝 兴业 先进 成长 股票 、 华夏 策略 混合 、 华夏 大盘 精选 混合 、 华夏 回报 二号 混合 、 华夏 回报 混合 、 华夏 行 业股票(LOF) 、 嘉实 超短 债债 券、 嘉实 成长 收益 混合 、 嘉实 服务 增值 行业 混合 、 嘉实 沪深 300 指数(LOF) 、嘉实货币、嘉实稳健混合、嘉实研究精选股票、嘉实增长混合、嘉实债券、嘉 实主 题混 合、 金鹰 成份 优选 股票 、 银河 成长 股票 、 易方 达平 稳增 长 混合 、 易方 达策 略成 长混 合、易方达策略成长二号混合、易方达积极成长混合、易方达货币、易方达稳健收益债券、 易方达深证 100ETF 、易方达中小盘股票、万家 180 指数、银 华优势企业混合、银华优质增 长股票、银华领先策略股票、景顺长城动力平衡混合、景顺长城优选股票、景顺长城货币、 景顺长城鼎益股票(LOF) 、泰信天天收益货币、泰信优质生活股票、招商先锋混合、泰达宏 利精 选股 票、 泰达 宏利 集利 债券 、 华泰 柏瑞 盛世 中国 股票 、 华泰 柏 瑞积 极成 长混 合、 华泰 柏



























































































































































































































































招募说明书 18 瑞价值增长股票、南方高增长股票(LOF) 、国富潜力组合股票、国富强化收益债券、宝盈核 心优势混合、国富成长动力股票、泰信蓝筹精选股票、华泰柏瑞货币、国泰区位优势股票、 招商行业领先股票、 东方核心动力股票、 金鹰行业优势股票、 泰信 债券增强收益、 万家稳 健 增利债券、嘉实回报混合、海富通中证 100 指数(LOF ) 、易 方达 深证 100ETF 联接、摩根士 丹 利 华 鑫强 收 益债 券 、工 银 全球 股 票(QDII) 、 嘉实 海 外中 国 股票(QDII) 、银 华 全球 优 选 (QDII-FOF) 、长盛环球行业股票(QDII) 、华安行业轮动股票、华泰柏瑞量化现行股票、嘉 实价值优势股票、民生加银稳健成长股票、诺德中小盘股票、泰达宏利中证财富大盘指数 、 博时宏观回报债券 等 89 只证券投资基金,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市场型等 多种类型的基金和理财品种, 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 基金托管规模位居 同 业前列。 (五)托管业务的内部控 制制度 中国银行开办各类基金托管业务均获得相应的授权, 并在辖内实行业务授权管理和从业 人员核准资格管理。中国银行自 1998 年开办托管业务以来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 及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 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 制定并逐步完善了包括托 管业务授权管理制度、 业务操作规程、 员工职业道德规范、 保密守则等在内的各项业务管理 制度 , 将风 险控 制落 实到 每个 工作 环节 ; 在敏 感部 位建 立了 安全 保密 区和 隔离 墙, 安装 了录 音监听系统,以保证基金信息的安全;建立了有效核对和监控制度、应急制度和稽 查制度, 保证托管基金资产与银行自有资产以及各类托管资产的相互独立和资产的安全; 制定了内部 信息管理制度,严格遵循基金信息披露规定和要求,及时准确地披露相关信息。 最近 一年 内, 中国 银行 的基 金托 管业 务部 门及 其高 级管 理人 员无 重大 违法 违规 行为 , 未 受到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 (六)托管人对管理人运 作基金 进行监 督的方法 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应当 拒 绝执 行, 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并及 时向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报 告。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



























































































































































































































































招募说明书 19 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报告。



























































































































































































































































招募说明书 20 五、相关服务机构 ( 一 )基 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1、 直销机构: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州市体育西路 189 号城建大厦 26 楼 法定代表人:梁棠 电话:020-38797023 传真:4008818099 联系人:熊桃红 网址:www.efunds.com.cn 2、 场内 代销机构 具有基金代销资格 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 详见 基金 份额 发售公告。 3、 场外代销机构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增加代销机构的公告。 ( 二 )基 金 登记结算 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 27 号投资广场 23 层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 27 号投资广场 23 层


法定代表人: 金颖


电话 : (010)58598839


传真 : (010)58598907 联系人:朱立元 ( 三 )律 师 事务 所和 经办 律 师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招募说明书 21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 19 楼





负责人:韩炯





联系 电话 : (021)31358666


传真 : (021 )31358600





联系人:黎明





经办律师:吕红、黎明 ( 四 )会 计 师事 务所 和经 办 注册 会 计师 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电话: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金毅 联系人:金毅






























































































































































































































































招募说明书 22 六、基金的募集安排 本基金由基金管 理人 依照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销 售办 法》 、 基金 合同 的相 关规 定、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 易方达 岁丰添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0]1358 号)核准募集。 (一)基金 的类 别 债券基金 (二)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 型,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三年 内 (含 三年 ) 为封 闭期 , 封闭 期间 投资 者不 能申 购、 赎 回本 基金 份额 , 但可 在本 基金 上市 交易 后通 过证 券交 易所 转让 基金 份额 。 封闭 期结 束后 , 本 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 (三)上市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 四 )基金存续期 不定期 (五 )募集规模上 限 本基金首次募集份额目标上限为 40 亿份(不包括利息折算的份额),募集规模控制的具 体方案详见份额发售公告。






























































































































































































































































招募说明书 23 (六 ) 募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 具体 发售 时间 由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披露。 (七 )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八 )募集方式及场所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人公开发售, 投资人可通过场内认购和场 外认购两种 方式认购本基金。 通过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 有人证券账户下,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基金份额, 但在本基金 封闭期内 不得 赎回 ; 通过 场外 认购 的基 金份 额登 记在 注册 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 在本基金 封闭期内 不得 赎回 , 但可 以通 过跨 系 统转托管转至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其中, 证券账户是指投资者在 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 责 任公 司 深圳 分公 司开 立 的深 圳证 券 交易 所人 民币 普通 股 票账 户或 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办理跨 系统转托管业务实现基金份额在两个登记 系统之间的转换。 投资者还可登录本公司网站 (www.efunds.com.cn ) , 在与 本公 司达 成网 上交 易的 相关 协 议、 接受 本公 司有 关服 务条 款、 了解 有关 基金 网上 交易 的具 体业 务规 则后 , 通过 本公 司网 上 交易系统办理开户、 场外 认购 等业 务。 (目 前本 公司 仅对 个人 投资 者开 通网 上交 易服 务) 具体 销售 机构 联系 方式 以 及发 售方 案以 份额 发 售公 告及 后续 关于 增 加本 基金 代销 机构 的公 告为 准, 请投 资者 就募 集 和认购 的具体 事宜 仔细 阅读 《易 方达 岁丰 添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 。



























































































































































































































































招募说明书 24 ( 九 )认购安排


1、 认购 时间:2010 年 11 月 1 日至 2010 年 11 月 19 日。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 详见 基金 份 额发售公告及代销机构相关公告。


2、认购数量限制


(1)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2)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采用全额缴款的认购方式。投资人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 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3)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已经正式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4) 通过 场内 代销 机构 认购 本基 金时 , 每笔 最低 认购 份额 为 1,000 份 , 超过 1,000 份的 必须是 1,000 份的整数倍, 且单笔认购最 高不超过 99,999,000 份。


(5) 通过场外代销机构认购本基金时,各代销网点或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目前仅对 个人投资者开通) 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 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 民币 1,000 元;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50,000 元, 追加 认购 单笔 最低 限额 也是 人民 币 1,000 元。 各代 销机 构对 最低 认购 限额 及交 易级 差有 其他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以上金额含认购费 。 ) (6) 如发生末日比例确认,认购申请确认不受最低认购数量的限制 。 (7)基金募集期 间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


3、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其中利 息转份额以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记录为准。 场内认购资金利息折算的份额 采用截位法 保留至 整数位 (最小单位为 1 份) , 余额 计入 基金 财产 ; 场外 认购 资金 利息 折算 的份 额保 留到 小数 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部分舍去,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4、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及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1)认购费率


募集期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认购费率如下表: 场外认购费 认 购金 额 M (元 ) ( 含认 购 费) 认购费率 M <100 万 0.6%



























































































































































































































































招募说明书 25 100 万≤M <500 万 0.3% M ≥500 万 1000 元/ 笔 场内认购费 场内认购 费率由 场内基金 代销 机构 比 照 场外 认购费率 执行 当发生末日比例确认 时,投资者认购费率按照认购申请确认金额所对应的费率计算。 认购费用由认购人承担,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登记结算等募集期间发生 的各项费用,不足部分在基金管理人的运营成本中列支。


(2)场内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方式认购,计算公式如下:


认购 金额= 挂牌价格 ×认购份额×(1+ 认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 定金额认购费 的认购,认购 金额= 挂牌价格 ×认购份额+ 固 定认 购费 金额) 认购费用= 挂牌价格 ×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认购费用= 固定认购费金额) 净认购金额= 挂牌价格 ×认购份额


利息折算的份额= 认购利息/ 挂牌价格 场内 认购金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利息折算 份额的计算截位保留到整数位 (最小单位为 1 份) ,剩余部分计入基金财产。


例一 : 某投 资人 选择 通过 场内 认购 本基 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 , 假设 该笔 认购 按 照 100% 的比例确认, 认购费率为 0.6% ,假定 该笔 有效认购申请 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 5.50 元, 则可 认购基金份额为:


认购金额=1.00 ×10,000 ×(1+0.6% )=10,060 元


认购费用=1.00 ×10,000 ×0.6%=60 元


净认购金额=1.00 ×10,000=10,000 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5.50/1.00=5.50 份


即:投资人认购 10,000 份基金份额,需缴纳认购金额 10,060 元,若募集期产生的利息 为 5.50 元 , 利息 折算 的份 额截 位保 留到 整数 位为 5 份 , 其余 0.50 份对应金额计入基金财产, 最后该投资人实得认购份额为 10,005 份。


(3)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认购,计算公式如下:






























































































































































































































































招募说明书 26 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额/ (1+ 认购费率)


(注:对于认购金额在 500 万元(含)以上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额 -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费用= 认购金额- 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净认购金额+ 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面值


场外认购 金额、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利息折算份额 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 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 ,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


例二 : 某投 资人 投资 本基 金 10,000 元, 假设 该笔 认购 按照 100% 的比例确认, 认购费率 为 0.6% ,假定 该笔 有效认购申请 募集期产生的利息 为 5.50 元,如果其场外认购,则可认购 基金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 (1+0.6% )=9,940.36 元


认购费用=10,000-9,940.36 =59.64 元


认购份额=(10,000 -59.64 +5.50 )/1.00 =9,945.86 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如果 选择场外认购,可得 到 9,945.86 份基金 份额。


5、认购的确认


当日 (T 日 ) 在规 定时 间内 提交 的申 请, 投资 人通 常可 在 T+2 日后 (包 括该 日) 到网 点 查询交易情况。 销售 机构对投资人认购 申请 的受理 并不表示对该申请 的成功 确认 , 而仅 代表 确实收到 了认购申请 。 申请 是否有效 应以基金 登记结算机构 的确认登记为准 。 投资人开户和认购所需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具体程序,请参阅基金发售公告。


( 十 )募集期间的资金存 放和费 用 本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用、会计师 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招募说明书 27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的条 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 条件 下, 基金 管理 人依 据法 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在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 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内达到基金合同的备案条件,办理完毕基金合同备案手续后, 自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 合同 生效 ; 否则 基金 合同 不生 效。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基 金募 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有效认购款项 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时募集 资金的 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并将已募集资金加计中国 人民银行公布 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 30 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数量和资 金额 本合同存续期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招募说明书 28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的上市


如基金具备下列条件,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交易。


1、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售且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合同期限五年以上;


3、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 1000 人;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资格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5、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上市交 易的 时间 和 地点


基金合同生效后 3 个月内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基金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上市日前至少 3 个工作日 发布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 上市 后, 登记 在证 券 登记 结算 系统 中的 基 金份 额可 直接 在深 圳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交 易; 登记 在注 册登 记系 统中 的基 金份 额通 过办 理跨 系统 转托 管业 务将 基金 份额 转至 证券 登记 结算系统后,方可上市交易。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 《深圳证券 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 于:






























































































































































































































































招募说明书 29 1、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限制为 10% ,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 100 份或其整数倍;


4、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 元人民币;


5、本基金适用大宗交易的有关规则。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 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 行情发布系统同 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六)上市交易的停复牌


本基金的停复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暂停上市的情形和 处理方 式


本基金上市后,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暂停上市交易:


1、不再具备本条“(一)基金的上市”中规定的上市条件;


2、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其上市;


3、严重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形。






























































































































































































































































招募说明书 30 发生上述暂停上市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在接到深圳证券交易所通知后, 应立即在至少一 种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上市 公告。


(八)恢复上市的公告


暂停上市情形消除后, 基金管理人可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经深圳证券 交易 所核 准后 , 可恢 复本 基金 上市 , 并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恢复 上市 公告 。


(九)终止上市的情形和 处理方 式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基金应终止上市交易:


1、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前终止上市;


3、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终止上市情形时, 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上市 交易 , 基金 管理 人报 经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后终止本基金的上市,并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终止上市公告。


相关 法律 法规 、 中国 证监 会及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对 基金 上市 交易 的规 则等 规定 内容 进行 调 整的,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招募说明书 31 九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的期间 在本基金封闭期内, 投资者不能申购、 赎回基金份额, 但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证 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


本基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基金合同的约定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 投资者可进行基金份额的 申购、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投资人可以使用基金账户, 通过基金管理人、 场外代销机构办理申购和赎回业务。 投资 人也可使用深圳证券账户 ,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申购和赎回业务。 投资人可通过下述场所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申购或赎回:


1、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


2、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及相关业务的场内代销机构,即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 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3、办理 本基金 申购、赎回及相关业务的场外代销机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 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交通 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光大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广发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 申银 万国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招商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海通 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 华泰 联合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 长江 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 长城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平安 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 、 湘财 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 西部 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 山西 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 财通 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 、 万联 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 金元 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 广州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渤海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 东海 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 宏源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中航 证券有限公 司 、 信达 证 券 股份有限公司 、 华龙 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 中山 证券 有 限责 任公 司 、 厦门 证券 有



























































































































































































































































招募说明书 32 限公司 等。 投资 人应 当在 销售 机构 办 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 营 业场 所或 按销 售机 构 提供 的其 他方 式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办理的 开放日 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开放期内,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开放日为 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交易 日 , 具体 办理 时间 为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正常 交 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 金合同的规定公告 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若出 现新 的证 券交 易市 场 或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更 改或 实际 情况 需要 , 基金 管理 人可 对申 购、 赎回 时间 进行 调整 , 但此 项调 整应 按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 或其 他相 关规 定在 实施 日前 在 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申购赎回业务在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开始办理,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 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或其他相关规定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前 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 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 换。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或转换后,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四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行计算;



























































































































































































































































招募说明书 33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赎回遵循 “ 先进先出 ”原则,即按照投资 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 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赎回时,需遵守深圳 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 。 若相 关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或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对申 购、 赎回 业务 等规 则有 新的 规定 , 按新规定执行; 6、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 下调整上述原则。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 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 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 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 管理 人应 以交 易时 间 结束 前受 理申 购和 赎 回申 请的 当天 作为 申 购或 赎回 申请 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 交的 有效 申请 , 投资 人 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 日) 及时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 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招募说明书 34 接收到该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 结算 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 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投资者已缴付 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 者赎 回申 请成 功后 , 赎回 款项 在自 受理 基 金投 资者 有效 赎回 申 请之 日起 不超 过 7 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 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 基金 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六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 限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场外 申购 时, 投资 者通 过直 销中 心首 次申 购的 单笔 最低 金额 为 50,000 元人民币(含申购 费), 通过 代销 网点 或本 公司 网上 交易 系统 首次 申购 的单 笔最 低金 额为 1,000 元人民币( 含申 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均为 1,000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各销售机构对申购金额及 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根据其规定办理。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 不受最低申购 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 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 设上 限限 制。 法律 法规 、 中国 证监 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场内申购时,每笔申购金额最低为 1,000 元,同时申购金额必须是整数金额。


2、赎回份额的限制 投资者单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500 份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合理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 进行前述调整必须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或其他相关规定提前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招募说明书 35 ( 七 )基金的申购费和赎 回费 1 、申购费用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份额时需交纳申购费,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 不列 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 、登记结算等各项费用。 具体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 M (元)(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100 万 0.8% 100 万≤M<500 万 0.4% 500 万≤M<1000 万 0.2% M≥1000 万 1000 元/ 笔 在申购费按金额分档的情况下, 如果投资者多次申购, 申购费适用单笔申购金额所对应 的费率。


2 、赎回费用


赎回 费用 由基 金 赎回 人 承担 , 赎回 费 用的 25% 归基 金 财产 , 其余 用 于支 付 登记 结算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的场内赎回适用固定的赎回费率, 为 0.1% 。


本基金的场外赎回费率按持有时间递减,具体 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天) 赎回费率


0-364 0.1% 365-729 0.05%


730 及以上 0%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费 率如 发生 变更 ,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或其 他相 关规 定在 调整 实施 前在 至少 一 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招募说明书 36 ( 八 )申购和赎回的数额 和价格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 按实际确认的 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 场外申购涉及金额、 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 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场内申购涉及金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 小数 点后 两位 以后 的部 分四 舍五 入 ,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财 产; 场内 申 购涉及份额的计算结果采用截 位法保留到整数位, 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 至投资者资金账户。


(2)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 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 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


2、申购份额的计算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 1000 万(含)以上 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 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三:某投资人投资 4 万元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为 0.8%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为 1.04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40,000/ (1+0.8% )=39,682.54 元


申购费用=40,000-39,682.54=317.46 元


申购份额=39,682.54/1.040=38,156.29 份


如果投资人是场内申购,申购份额为 38,156 份,其余 0.29 份对应金额返回给投资人。 具体计算公式为:


实际净申购金额=38,156 ×1.040=39,682.24 元


退款金额=40,000 -39,682.24-317.46 =0.30 元


3、赎回金额的计算






























































































































































































































































招募说明书 37 赎回 金额 为按 实际 确认 的 有效 赎回 份额 乘以 以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基准 计算 的赎 回价 格,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赎回金额的计 算方法如下: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例四:某投资人赎回 1 万份基金份额,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1%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是 1.016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 = 10,000 ×1.016 ×0.1% = 10.16 元


赎回金额 = 10,000 ×1.016-10.16 = 10,149.84 元


即: 投资 人赎 回本 基金 1 万份 基金 份额 , 假设 赎回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016 元, 则其 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149.84 元。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总额/发行在外的基金份 额总数


本基金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 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 九 )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结算 1、场外申购和赎回的登记结算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 正常情况下, 登记结算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 登记结算手续,正常情况下,投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 正常情况下, 登记结算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 登记结算手续。 登记结算机构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登记结算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但不 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 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 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2、场内申购和赎回的登记结算 本基金场内申购和赎回的登记结算业务,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招募说明书 38 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 )巨额赎回的认定及 处理方 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 开放 日中 ,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净赎 回申 请 (赎 回申 请总 份额 扣除 申购 总份 额后 的余 额) 与净 转出 申请 (转 出申 请总 份额 扣除 转入 申请 总份 额后 的余 额) 之和 超过 上一 日基 金总 份额的 10% ,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当 时基 金资 产组 合状 况和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及 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选择下述处理方式: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 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 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财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 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10 %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 的赎 回申 请, 应当 按单 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申请 赎回 份额 占当 日申 请赎 回总 份 额的 比例 , 确定 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 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 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的价格。 转入 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 其他 方式 , 在 3 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在至少一种 指定媒体予以上公告。 (4)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 :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 认为 有必 要, 可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已经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延 缓期



























































































































































































































































招募说明书 39 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 一 )拒绝或暂停申购 、暂停 赎回的 情形及处 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 证券 交易 场所 交易 时间 非正 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 法计 算当 日 基金资产净值 ;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情况; (4)基金财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 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或数笔申购; (6)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拒 绝或 暂 停接 受某 些投 资者 的 申购 申请 时, 申购 款 项将 退回 投资 者账 户。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应当依法公告 ,上述(5)除外 。在暂停申购的 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2、在以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2) 证券 交易 场所 交易 时间 非正 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 法计 算当 日 基金资产净值 ; (3)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的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及时公告。 已接受 的赎 回申 请,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足 额支 付; 如暂 时不 能足 额支 付, 应当 按单 个赎 回申 请人 已被 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 赎回 申请 人, 其余 部分 在后 续 工作 日予以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及时公告。



























































































































































































































































招募说明书 40 3、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暂停申购或赎回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1) 如果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一天 , 基金 管理 人将 于重 新开 放日 ,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或其 他相 关规 定提 前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刊登 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 停公 告一 次; 当连 续暂 停时 间超 过两 个月 时, 可对 重复 刊登 暂停 公告 的频 率进 行调 整。 暂停 结束 ,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照 《信 息披 露 办法 》 或其 他相 关规 定提 前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 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 二 )基金转换 在本基金开放期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本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在条 件成 熟的情况下提供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 定的 转换 费, 相 关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 届时 根据 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本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制定 并公 告。 (十 三 )基金的定期定额 投资计 划 在本基金开放期以及 在各项条件成熟的情况下, 本基金可为基金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 资计划服务,具体实施方法以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 为准。



























































































































































































































































招募说明书 41 十、基金的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质押 (一)转托管 1 、系统内转托管


(1) 系统 内转 托管 是指 持有 人将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在注 册登 记系 统内 不同 销售 机构 (网 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份额登记在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在 变更办理上市交 易的会员单位 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2 、跨系统转托管


跨系 统转 托管 是 指持 有 人将 其 持有 的 基金 份 额在 注 册登 记 系统 和 证券 登 记结 算 系统 之 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二)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 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结算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 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 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 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办理, 并按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规定的标准 收费。 (三 ) 基金 登记 结算 机构 只受 理国 家有 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 的冻 结与 解冻 , 以及 登记结算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 部分产生的权益 按照我国法律法规、 监管规章 及 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 , 以及 登记 结算 机构 业 务规定 来决定是否冻结 。



























































































































































































































































招募说明书 42


(四)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 管理人将制定和实 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招募说明书 43 十 一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主要投资债券品种, 力争为基金持有人提供持续稳定的高于 业绩比较基准 的 收益,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 的投资范围为 具有良好流动性的 金融工具 , 包括 国债 、 央行票据 、 金融 债、 企业 债 、 短期融资券 、 公司债、 可转换债券 (含分离型可转换债券) 、 资产 支持 证券 、 债券 回购 、 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品种、 股票 、 权证 等权益类品种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但可以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 购 或增 发新 股, 并可 持有 因可 转债 转股 所形 成的 股票 、 因所 持股 票所 派发 的权 证以 及因 投资 可 分离债券而产生的权证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范围为: 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 中, 信用 债券 的投 资比 例不 低于 固定 收益 类资 产的 40% , 权益类 资产的比例 不高于基金资产 的 20% 。开放期内,现金以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本基金所指的信用债券为企 业债 、 短期 融资 券 、公 司债 、 金融 债 、 可转换 债券(含分 离型可转换债券) 、 资产支持证券等除国债和央行票据之外的、 非由国家信用担保的固定收 益证券品种。



























































































































































































































































招募说明书 44 (三)投资理念 以宏观经济研究指导债券配置, 利用严格的信用评估和信用利差分析等技术手段, 在风 险可控的前提下,争取稳健回报,通过新股申购等方式,提高基金收益。 (四)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基于对以下因素的判断, 进行基金资产在非信用类固定收益品种 (国债、 央行票 据等)、信用类固定收益品种和新股(含增发)申购之间的配置:1)基于对利率走势、利 率期限结构等因素的分析,预测固定收益品种的投资收益和风险;2)对宏观经济、行业前 景以及公司财务进行严谨的分析,考察其对固定收益市场信用利差的影响;3)基于对新股 发行频率、中签率、上市后的平均涨幅等的分析,预测新股申购的收益率以及风险。 2、固定收益品种投资策略 (1)固定收益品种的配置策略 a)平均久期配置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变量 (包括国内生产总值、 工业增长、 货币信贷、 固定资产投资、 消费 、 外贸 差额 、 财政 收支 、 价格 指数 和汇 率等 ) 和宏 观经 济政 策 (包 括货 币政 策、 财政 政 策、 产业 政策 、 外贸 和汇 率政 策等 ) 进行 分析 , 预测 未来 的利 率趋 势, 判断 债券 市场 对上 述 变量和政策的反应,并据 此积极调整债券组合的平均久期, 提高债券组合的 总投资 收益。 b)期限结构配置 本基金 对债券市场 收益率期限结构进行 分析, 运用统计和数量分析技术, 预测收益率期 限结构的变化方式, 选择确定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配置各期限固定收益品种的比例, 以达到 预期投资收益最大化的目的。 c)类属配置 本基金 对 不同类型固定收益品种的信用风险、 税赋水平、 市场流动性、 市场风险等因素



























































































































































































































































招募说明书 45 进行 分析 , 研究 同期 限的 国债 、 金融债 、 企业债 、 交易 所和 银行 间市 场投 资品 种的 利差 和变 化趋势 , 制定债券类属配置策略 , 以获取不同债券类属之间利差变化所带来的投资收益。 (2) 单个债券的选择 在进行债券组合平均久期、 期限结构和 类属配置的基础上, 本基金 对影响个别 债券 定价 的主 要因 素, 包括 流动 性、 市场 供求 、 信用 风险 、 票息及付息频率、 税赋、 含权 等因素 进行 分析 ,选择具有良好投资价值的债券品种进行投资。 (3) 信用债券的投资策略 本基 金对 信用 债券 采取 自 上而 下的 投资 策略 。 通过 对宏 观经 济和 企 业财 务状 况进 行分 析, 对债 券的 信用 风险 进行 度量 及定 价, 利用 市场 对信 用利 差定 价的 相对 失衡 , 对溢 价率 较 高的品种进行投资。 a)根据宏观经济环境及各行业的发展状况,决定各行业的配置比例; b)研究债券发行人的产业 发展 趋势 、 行业 政策 、 公司 背景 、 盈利 状况 、 竞争 地位 、 治理 结构、特殊事件风险等基本面信息,分析企业的长期运作风险; c)运用财务评分模型对债券发行人的资产流动性、 盈利能力、 偿债能力、 现金流水平等 方面进行综合评分,度量发行人财务风险; d)利用 历史 数据 、 市场 价格 以及 资产 质量 等信 息, 估算 债券 发行 人的 违约 率及 违约 损失 率; e)综合发行人各方面分析结果, 确定信用利差的合理水平, 利用市场的相对失衡, 选择 溢价偏高的品种进行投资。 (4)信用风险管理 本基金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进行信用风险管理:1 )进行独立的发行主体信用分析,不 断 在实践中完善分析方法和积累分析经验数据;2 )严格遵守信用类债券的备选库制度,根据 不同的信用风险等级, 按照不同的投资管理流程和权限管理制度, 对入库债券进行定期信用 跟踪分析;3 )采取分散化投资策略和集中度限制,严格控制组合整体的违约风险水平。



























































































































































































































































招募说明书 46 (5)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本基金 将分析 资产支持证券的资产特征, 估计违约 率 和提前偿付 比率, 并利用收益率曲 线和期权定价模型, 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估值 。 本基 金将 严格 控制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总 体投 资 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 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 3、可转换债券的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的价值主要取决于其股权价值、 债券价值和转换期权价值, 本基金管理人将 对可转换债券的价值进行评估,选择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可转换债券进行投资。 本管理人将对发行公司的基本面进行分析, 包括所处行业的景气度、 公司成长性、 市场 竞争 力等 , 并参 考同 类公 司的 估值 水平 , 判断 可转 换债 券的 股权 投资 价值 ; 基于 对利 率水 平、 票息率及派息频率、 信用风险等因素的分析, 判断其债券投资价值 ; 采用期权定价模型, 估 算可转换债券的转换期权价值。 综合以上因素, 对可转换债券进行定价分析, 制定可转换债 券的投资策略。 此外 , 本基 金还 将根 据新 发可 转债 的预 计中 签率 、 模型 定价 结果 , 积极 参与 可转 债新 券 的申购 4、权益类资产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 还可持有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 因 所持股票进行股票配售及派发所形成的股票、因投资可分离债券所形成的权证等资产。 本基金 对新股发行公司的行业景气度、 财务稳健性、 公司竞争力、 利润成长性等因素进 行分 析, 参考 同类 公司 的估 值水 平, 进行 股票 的价 值评 估, 从而 判 断一 、 二级 市场 价差 的大 小, 并根 据资 金成 本、 新股 的中 签率 及上 市后 股价 涨幅 的统 计、 股票 锁定 期间 投资 风险 的判 断, 制定 新 股申 购策 略。 在新 发股 票获 准上 市后 , 本基 金管 理人 将根 据对 股票 内在 投资 价值 的判 断, 结合 市场 环境 的分 析, 选择 适当 的时 机卖 出。 对于 分离 交 易的 可转 换公 司债 券,在 认股权证上市后, 本基金将根据权证估值模型的分析结果, 在权证价值被高估时, 选择适当 的时机卖出。



























































































































































































































































招募说明书 47 ( 五 )业绩 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收益率+1.2%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 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 推出 , 或者 是市 场上 出现 更加 适合 用于 本基 金的 业绩 基准 的指 数时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本 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 确定变更基 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需经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业绩比较基准实施前 2 日在至少一 种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六 )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证 券投资基金中的低 风险品种,理论上 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 期收益率低于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 七 )投资 决策 1、决策依据 (1)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 宏观经济发展态势、微观经济运行环境和证券市场走势。 2、决策程序 1) 研究员提交宏观经济、债券市场、行业 分析、新股申购、公司研究及信用分析报 告; 2) 基金经理根据研究报告以及对宏观经济、债券市场投资机会、新股申购收益率、 股票市场预期收益水平的判断,制定资产配置计划,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 3) 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基金的资产配置计划;



























































































































































































































































招募说明书 48 4) 基金经理制定具体的固定收益品种、新股(含增发)的投资方案,构造投资组合; 5) 集中交易室依据基金经理的指令,执行交易; 6) 基金绩效与风险评估组定期评估基金的投资风险,并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报告; 7) 基金经理定期检讨投资组合的运作成效,并进行相应的组合调整。 ( 八 )投资禁止行为与限 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 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 其他活动。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2)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



























































































































































































































































招募说明书 49 (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基金总资产,本基金所 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 进入 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 场的 债券 回 购融 入的 资金 余 额不 得超 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5)本基金不能在二级市场主动投资权证但可以通过一级市场申购可分离债等方式持 有权 证,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的 市值 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3%,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 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 其规定; (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8)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证券 投资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 ) 本基 金只 投资 于信 用级 别评 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 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 ) 本基 金只 投资 于投 资级 别的 信用 债券 , 基金 持有 信用 债券 期间 , 如果 其信 用等 级 下降至投资级别以下,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0 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卖出。其中,本基 金所指投资级别是指具有由国内评级机构出具的 BBB 级及以上级(若为短期融资券,则为 A-3 级及以上级)信用评级的信用债券; (12 )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的规定; (13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限制。 3、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本款前述约定的投



























































































































































































































































招募说明书 50 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 基金管理人在依法履行相应 程序后,本基 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 九 )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基金 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六个 月 内使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 比例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 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 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 一 ) 基金 管理 人 代表 基金 行使 所 投资 证 券产 生 权利 的 处理 原 则及 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 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 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 益。



























































































































































































































































招募说明书 51 十 二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的应收款 项和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的基金 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财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开立基金资金账户以及证券账户, 与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 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 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 益,归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 结算 机构和基金代销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 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 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招募说明书 52 5、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 财产的债权债务, 不得相互抵销。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招募说明书 53 十 三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 真实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 开 放式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应按基金估值后确定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二)估值日 本基 金的 估值 日为 每个 工 作 日以 及 国家 法律 法 规规 定需 要对 外披 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营业 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 (四)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股 票、权证,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 无交 易, 但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且证 券发 行机 构未 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 以最 近交 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估值 日无 交易 , 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但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按最近 交易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估值 日无 交易 ,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或证券发行



























































































































































































































































招募说明书 54 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 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 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 证券 发行 机构 未 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 重大 事件 的 ,按 有交 易 的最 近交 易日 所采 用 的净 价估 值; 估值 日无 交易 ,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或证 券发 行机 构 发生了影响证 券价格的重 大事件 ,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日所 采 用的净价,确定公允价值。 (4)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其他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价格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日在证券 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价格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 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 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根据 《基 金法 》 ,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基 金管 理人 计



























































































































































































































































招募说明书 55 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 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 基金份 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 值后 , 将估 值结 果以 书面 形式 报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按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估 值方 法、 时间 、 程序 进行 复核 ,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签章 返回 给基 金管 理人 ,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外 公 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财 产价 值时 ;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 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 理人 负责 计算 , 基金 托管 人进 行复 核。 基金 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 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四 位四 舍五 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 其规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金财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三位(含第三位)内发生差错时,视 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招募说明书 56 2、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将 采取 必要 、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确 保基 金财 产估 值的 准确 性、 及时 性。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出 现错 误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并采 取合 理的 措施 防 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报 中 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 ,按其规定处理。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四)款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 6 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 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 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 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招募说明书 57 十四 、基金运作方式的变更及相关事项 (一) 基金运作方式的变更 契约 型,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三年 内 (含 三年 ) 为封 闭期 , 封闭 期间 投资 者不 能申 购、 赎 回本 基金 份额 , 但可 在本 基金 上市 交易 后通 过证 券交 易所 转让 基金 份额 。 封闭 期结 束后 , 本 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 本基 金在 封闭 期结 束后 转为 上市 开放 式基 金 (LOF) 不需 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 在符合一定条件的前提下, 可以转换运作方式, 提前成为上市开放 式基金(LOF )。 (二) 在封闭期内转换运作方式 1、在封闭期内基金转换运作方式的条件


基金合同生效满 12 个月 后, 若基 金折 价率 连 续 50 个交易日超过 10% , 则基 金管 理人 将 在 30 个工作日内进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审议有关基金转为开放式运作的事 项。


其中,T 日基金折价率=1 -T 当日基金份额收盘价/T 日基金份额净值。


2、在封闭期内基金转换运作方式失败


在封 闭期 内, 若审 议基 金转 换运 作方 式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满足基金合同和法律法 规规定的召开条件而未能召开,基金将保持封闭运作方式。


若基金转换运作方式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批准,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有关规定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公告。


如在上述情况下,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未 能召 开,或转 换基 金运 作 方式 的提 案未 获得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 但第 1 条约定的情形再次出现的,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 第 1 条另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有关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的事项。



























































































































































































































































招募说明书 58 (三) 转换运作方式对基金份额的交易的影响 转换运作方式 后, 基金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交易 的相 关事 宜并 不因 基金 转换 运作 方式 而发生调整。






























































































































































































































































招募说明书 59 十 五 、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指截 至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 资产 负债 表 中 基金 未分 配 利润 与未 分配 利润 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 )收益分配原则 1、 封闭 期内 , 基金 收益 分配 采用 现金 方式 ; 开放 期内 ,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分为 现金 分 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获 取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人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红利; 登记在 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 基金 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只能采取现金红利方式,不能选择红利再投资;


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 封闭 期内 , 在符 合有 关基 金收 益分 配条 件的 前提 下, 本基 金收 益每 年至 少分 配 1 次, 最多分配 12 次,并且本基金每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该年度已实现收益的 90% , 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封闭期内,基金合同生效满6 个月后, 若基金在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 后每 10 份基金份额可分配利润金额高于 0.05 元(含), 则基金须进行收益分配, 每份基金份额每次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 可供分配利润的 80% ; 4、 开放 期内 , 本基 金收 益每 年最 多分 配 12 次, 每份 基金 份额 每次 分配 比例 不得 低于 收 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 60% ; 5、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



























































































































































































































































招募说明书 60 面值;


6、本基金收益分配的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 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 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 定、公 告与实 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 费用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汇划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开放期内, 当投资者 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汇划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登记结算机构可将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 份额 。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 方法 等 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 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招募说明书 61 十 六 、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资金汇划费用; 8、基金上市初费与上市月费; 9、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或行业惯例 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 、计提 标准和 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 基金资产净值 的 0.7% 年费率计提。 在通 常情 况下 , 基金 管理 费按 前一 日 基金资产净值 的 0.7%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 H=E ×0.7%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 基金资产净值



























































































































































































































































招募说明书 62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 基金资产净值 的 0.2% 年费率 计提。 在通 常情 况下 , 基金 托管 费按 前一 日 基金资产净值 的 0.2%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 H=E×0.2%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本条第(一)款第 3 至第 9 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 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 项目 本条 第 (一 ) 款约 定以外的其他费用, 以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 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 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 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 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 托管费 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招募说明书 63 (五)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招募说明书 64 十 七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 度为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核算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核算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 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会计师等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 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 2 日内公告。 3、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招募说明书 65 十 八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信息披露的形式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严格按照 《基金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内容和格式准则》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 、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 规定进行。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 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二)信息披露的种类、 披露时 间和披 露形式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 将招 募 说明 书、 基金 合同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将 基金 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 登载在网 站上 , 将更 新后 的招 募说 明 书摘 要登 载 在指 定报 刊 上。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公 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3、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 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上市日前至少 3 个工作



























































































































































































































































招募说明书 66 日,将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网站上。 5、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上市交易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上市交易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销售网点 以及其他媒介,披露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6、 定期报告 基金 定期 报告 由基 金 管理 人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中 国证 监会 颁布 的有 关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 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内容 进行 复核 。 基金 定期 报告 , 包括 基金 年度 报告 、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及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 (1)基金 年度 报告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年 结束 之日 起 90 日内 , 编制 完成 基金 年度 报告 ,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基金半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 编制 完成 基金 半年 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 季度 报告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 编制 完成 基 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 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年 度报 告或 者年 度报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招募说明书 67 7、 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 在公 开披 露日 分 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 金管 理人 主 要办 公场 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 出机 构备 案。 前款所称重大 事件 , 是指 可能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 基金 份额 的价 格产 生重 大影 响 的事件,包括: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 (10)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 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招募说明书 68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基金变更、增加、 减少基金代销机构; (20) 基金更换基金登记结算机构; (21) 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 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基金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7)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8)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公开澄清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 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 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 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信息披露文件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住所,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招募说明书 69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投资者在支付 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招募说明书 70 十 九 、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 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者心理 和交易制度 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 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 产生风险。 主 要的风险因素包括: 1.政策风险 因国 家宏 观政 策 (如 货币 政策 、 财政 政策 、 行业 政策 、 地区 发展 政策 等) 发生 变化 , 导 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主要是指因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而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变动的风险。 利 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本基金主要投资方向包 括债券、票据和银行存款,其收益水平直接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3.再投资风险 债券 、 票据 偿付 本息 后以 及回 购到 期后 可能 由于 市场 利率 的下 降面 临资金再投资的收益 率低于原来利率,由此本基金面临再投资风险。 4.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 票据发行主体信用状况可能恶化而可能产生的到期不能兑付的风 险。 5. 新股风险 如果新股发行数量减少或新股申购收益率降低, 本基金将面临收益率降低的风险。 尤其 当新股上市价格跌破发行价格时,新股申购将可能出现亏损。



























































































































































































































































招募说明书 71 6. 经营风险 公司的经营活动受多种因素影响。 如果公司经营不善, 其债券价格可能下跌 ; 同时, 其 偿债能力也会受到影响。 (二)管理风险 1.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 响 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2.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的变化也会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指因市场交易量不足, 导致证券不能迅速、 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风险。 大 部分债券品种的流动性较好, 也存在部分可转债、 企业债、 资产证券化等品种流动性相对较 差的 情况 。 在特 殊市 场情 况下( 加息或是市场资金紧张的情况下), 会普 遍存 在债 券品 种交 投 不活跃、成交量不足的情形,此时如果基金赎回量较大,可能导致基金收益出现较大波动。 基金管理人为提高新股中签率, 可能采取回购的方法, 会降低基金资产的流动性。 新股 申购到股票上市存在一定时间间隔,如果遭遇大量赎回,可能导致基金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四)特有风险 1、本基金对信用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 40%。其中 信用债券为企业 债 、 短期 融资 券、 公司 债、 金融债、 可转 换债 券 (含 分离 型可 转换 债券 ) 、 资产 支持 证券 等 除国债和央行票据之外的、 非由国家信用担保的固定收益证券品种。 这些债券发生违约的可 能性高于由国家信用担保的固定收益品种, 比如国债 。 本基金相对于普通的债券型基金而言 面临着相对更高的信用风险。 2、本基金合同生效后 三年之内为封闭期,封闭期间投资者不能申购、赎回基金份额, 但可在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 在本基金封闭期间, 若出现基金折价



























































































































































































































































招募说明书 72 现象,本基金二级市场的转让价格可能低于基金份额净值。 ( 五 )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 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等行为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的基金管理 人、基金代销机构等机构无法正常工 作,从而影响基金的申购、赎回按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6.其他风险。



























































































































































































































































招募说明书 73 二十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自中国证 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者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 不涉 及本 基金 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 务关 系发 生 变化 或对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 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 而经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 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并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就 是否 终止 基金 合同 , 或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进行 表决 : (1)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60 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 人; (2)基金资产净值连续 60 个工作日低于 3000 万元; (3) 本基 金前 十大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份 额数 在本 基金 全部 份额 数中 所占 比例 连续 60 个工作日达到 90% 以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招募说明书 74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 售办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 行使 请求 给付 报 酬、 从基 金财 产中 获得 补 偿的权利。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基金 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 组, 在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接管 基金 财产 之前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托 管 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 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 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 金财产清算 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招募说明书 75 (5) 制作清算报告; (6)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7)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 , 清算 费用 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2)、( 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对于由基金交纳、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收取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席位保 证金,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对其进行调整交收日才能收回。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招募说明书 76 二十一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和义务 1. 基 金 管 理人 的权 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运用基金财产; (3)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制订 、 修改 并公 布有 关基 金认 购、 申购 、 赎回 、 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 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 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合同的情况进行 必要的监督。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 其他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 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 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和有关法律法 规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 监督和检查; (8)自行担任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登记结算代理机构,办理基金登记 结算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登记结算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 )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 下,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依 法为 基金 进行 融资 、 融券 ;



























































































































































































































































招募说明书 77 (11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2 ) 按照 法律 法规 , 代表 基金 对被 投资 企业 行使 股东 权利 , 代表 基金 行使 因投 资于 其 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 基金托管人; (14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16 ) 选择 、 更换 律师 、 审计 师 、 证券 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 务的 外部 机构 并确 定 有关费率; (17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基 金 管 理人 的义 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 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 证券投资; (6) 按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基金 收益 ;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 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招募说明书 78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 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使 计算 开放 式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购 、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 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 )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 意向 等。 除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 )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 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 报表 、 代表 基金 签订 的重 大合 同及 其 他相关资料; (17 )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 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为 ; (19 )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 估价 、 变现 和分 配; (20 )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应 承担 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基 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托管人追偿; (22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招募说明书 79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和义务 1 .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8)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招募说明书 80 (10 )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 )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的相 关内 容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 管 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行为,还 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 )建立并 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4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 )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 (17 )按照 规定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 )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 金财 产损 失, 应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责 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19 )基金管理 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0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利和 义务 1. 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招募说明书 81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 诉讼;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 动; (5)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 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的 代理人处 获得的不当 得利; (7)遵守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 登记结算 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8)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共同 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2、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招募说明书 82 (1)终止基金合同;


(2)封闭期内基金的扩募;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依据本基金合同的约定直接转换运作方式的除外;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 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 准的除外;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变更基金类别; (7)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9)终止 基金 上市 , 但因 本基 金不 再具 备上 市条 件而 被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终止 上市 的除 外; (10)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11)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 义务产生重大影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基 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2) 法律 法规 、 中国 证监 会或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事 项。 3、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本基金合同,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收费 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招募说明书 83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形。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 人应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并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就 是否 终止 基金 合同 , 或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进行 表决 : (1)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60 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 人; (2)基金资产净值连续 60 个工作日低于 3000 万元; (3) 本基 金前 十大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份 额数 在本 基金 全部 份额 数中 所占 比例 连续 60 个工作日达到 90% 以上。 5、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 召集。 (3)基 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不 召集 ,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 (本条中“以上”均包括本数,下同)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 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 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 ,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代表 和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 定之 日起



























































































































































































































































招募说明书 84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 而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都 不召 集的 , 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 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6、会议通知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天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 以下内容: a.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b.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 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c.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d.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 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e.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2)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会议通知还应载明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 方式 和联 系人 、 书面 表决 意见 的寄 交和 收取 方式 、 投票 表决 的截 止日 以及 表决 票的 送达 地址 等内容。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作为监督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 管人 ,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作为监 督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作为监督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



























































































































































































































































招募说明书 85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 效 力 。 7、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1)现场开会。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 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 基金 管理 人或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出 席 的,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 现场 开会 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可以 进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议 程: a.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证和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 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 并与 登记 结算机构记录相符; b.经核 对, 汇总 到会 者出 示的 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显 示, 全部 有效 凭证 所 对应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 (2)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 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 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a.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b.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c.本人 直接 出 具书 面意 见 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 d.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代表, 同时 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代理投票 授权委托书等文件 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 并与 登记 结算 机构 记录 相符 ; e.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至少应



























































































































































































































































招募说明书 86 在 25 个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应保持不变。 8、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a.议事 内容 为 本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事 由所 涉 及的 内容 以及 召集 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b.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 会召集 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c.对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 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 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a)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大会审议;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 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 或合 并表 决, 需征 得原 提案 人同 意; 原提 案人 不同 意变 更的 , 大会 主持 人可 以就 程序 性问 题 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d.代表 权益 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10%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 或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 未获 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其时间间 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 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a.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 首 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 行表决, 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 形成大会决议。 b.通讯开会



























































































































































































































































招募说明书 87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 日期 后第 二个 工 作日 由大 会聘 请的 公 证机 关 及监 督人 的监 督 下由 召集 人统 计全 部 有效 表决 并形 成决 议。 如监 督人 经通 知但 拒绝 到场 监督 , 不影响 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 的 有效 性 。 9、表 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a.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含) 以上通过。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终止基金合同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方 为有效。 b.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含)以上通过。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 见即 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 项表决。 10、 计票 (1)现场开会 a.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 始后 宣布 在出 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中 推举 两 名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代 表与 大会 召 集人 授权 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 会 议开 始后 宣布 在出 席 会议 的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中推 举三 名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代 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b.监票 人应 当 在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表 决后 立即 进 行清 点并 由大 会主 持 人当 场公 布计 票结 果。 c.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如果出 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 有权在宣布表决



























































































































































































































































招募说明书 88 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 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重新清点仅 限一次;重新清点后,大会持有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 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11、 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基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 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 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均有法律约束力。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 2 日内,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12、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基金合同 的变更、 终止 与 基金 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自中国 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 者基 金合 同的 修 改不 涉及 本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关系 发 生变 化 或 对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 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 而经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修改后公布,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招募说明书 89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并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就 是否 终止 基金 合同 , 或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进行 表 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60 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 人; 2)基金资产净值连续 60 个工作日低于 3000 万元; 3)本 基金 前 十大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份额 数 在本 基金 全部 份额 数 中所 占比 例连 续 60 个工作日达到 90% 以上。 2、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因重大违法、违规 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 售办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 行使 请求 给付 报 酬、 从基 金财 产中 获得 补 偿的权利。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 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 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 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 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招募说明书 90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 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 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 2)、 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对于由基金交纳、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收取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席位保 证金,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对其进行调整交收日才能收回。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六)争议的处理 1、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律并从其解释。 2、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 好协 商解 决, 但若 自一 方书 面提 出协 商解 决争 议之 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 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其时有效的仲裁



























































































































































































































































招募说明书 91 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3、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七)基金合同的效力 1、本基金合同是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法律文件,应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法 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签 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基金合同于投资者缴纳认购的基金份额的款项时 成立,自基金募集结束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本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本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之日止。 3、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 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存放 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 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招募说明书 92 二十二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 基 金 管 理人 (或 简称 “管 理人 ”) 名称: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情侣路 428 号九洲港大厦 4001 室 法定代表人: 梁棠 成立时间:2001 年 4 月 17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 】4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壹亿贰千万元人民 币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2. 基 金 托 管人 (或 简称 “托 管人 ” ) 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肖钢 成立时间:


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 】2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93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伍佰叁拾捌亿叁仟玖佰壹拾陆万贰仟零玖元 经营范围: 吸收 人民 币存 款; 发放 短 期、 中期 和长 期贷 款 ;办 理结 算; 办理 票 据贴 现; 发行 金融 债券 ;代 理 发行 、代 理兑 付、 承 销政 府债 券; 买卖 政 府债 券; 从事 同业 拆借 ;提 供 信用 证服 务及 担保 ; 代理 收付 款项 及代 理 保险 业务 ;提 供保 险箱 服务 ; 外汇 存款 ;外 汇贷 款 ;外 汇汇 款; 外汇 兑 换; 国际 结算 ;同 业外 汇拆 借 ;外 汇票 据的 承兑 和 贴现 ;外 汇借 款; 外 汇担 保; 结汇 、售 汇; 发行 和 代理 发行 股票 以外 的 外币 有价 证券 ;买 卖 和代 理买 卖股 票以 外的 外币 有 价证 券; 自营 外汇 买 卖; 代客 外汇 买卖 ; 外汇 信用 卡的 发行 和代 理国 外 信用 卡的 发行 及付 款 ;资 信调 查、 咨询 、 见证 业务 ;组 织或 参加 银团 贷 款; 国际 贵金 属买 卖 ;海 外分 支机 构经 营 与当 地法 律许 可的 一切 银行 业 务; 在港 澳地 区的 分 行依 据当 地 法令 可发 行或 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 的业务 监督、核 查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 建立 相关 的技 术系 统, 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 的投资范围为 具有良好流动性的 金融工具 , 包括 国债 、 央行票据 、 金融 债、 企业 债 、 短期融资券 、 公司债、 可转换债券 (含分离型可转换债券) 、 资产 支持 证券 、 债券 回购 、 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品种、 股票 、 权证 等权益类品种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但可以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 或增 发新 股, 并可 持有 因可 转债 转股 所形 成的 股票 、 因所 持股 票所 派发 的权 证以 及因 投资 可 分离债券而产生的权证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



























































































































































































































































招募说明书 94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范围为: 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 中, 信用 债券 的投 资比 例不 低于 固定 收益 类资 产的 40% , 权益类 资产的比例 不高于基金资产 的 20% 。开放期内 ,现金以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本基金所指的信用债券为企 业债 、 短期 融资 券 、公 司债 、 金融 债 、 可转换债券(含分 离型可转换债券) 、 资产支持证券等除国债和央行票据之外的、 非由国家信用担保的固定收 益证券品种。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本基金为债券基金,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权益类资产的 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 ,其中,信用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 40% ; 2)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 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基金总资产,本基金所申 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 场的 债券 回购 融入 的资 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5)本基金不能在二级市场主动投资权证但可以通过一级市场申购可分离债等方式持有 权证 ,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的 市值 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3%,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 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 规定; 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 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 8)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0) 本基 金只 投资 于信 用级 别评 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 持有 资



























































































































































































































































招募说明书 95 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 起 3 个 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 本基 金只 投资 于投 资级 别的 信用 债券 , 基金 持有 信用 债券 期间 , 如果 其信 用等 级下 降至投资级别以下,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0 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卖出。其中,本基金 所指投资级别是指具有由国内评级机构出具的 BBB 级及 以上 级 (若 为短 期融 资券 , 则为 A-3 级及以上级)信用评级的信用债券; 12)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限制。 (3)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为对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进行监督,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应相 互提 供与 本机 构 有控 股关 系 的股 东或 与 本机 构有 其他 重大 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名单; (4)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库,交易 对手库由银 行间交易会员中财务状况较好、 实力雄厚、 信用等级高的交易对手组成。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 据实际情况的变化, 及时对交易对手库予以更新和调整,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参 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应符合交易对手库的范围。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参与 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交易对手库进行监督;


(5)基金托管人对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按如下约定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 对银行间交易对手的资信状 况进 行评 估, 控制 交 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确定与各类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在具体的交易中, 应尽力 争取对基金有利的交易方式。 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 任。 (6)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事先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 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据以对基金投 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7)对法律法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基金投资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2、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 应收 资金 到账 、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 入确 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 相关 信 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3、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 1 、2 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招募说明书 96 《基 金合 同》 及本 协议 的约 定 ,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 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及本协议的规定, 应当 拒绝 执行 , 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并按 照 法律法规 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 《基 金合 同》 、本 协议 约定 的, 应当 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并按 照 法律法规 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 5、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 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 资料 和制 度 等。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 的业务 核查 1、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 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 要的 核查 , 核查 事项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托管 人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 和证 券账 户、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 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正 当理 由 未执 行 或延 迟执 行 基金 管理 人 资金 划拨 指 令、 泄 露基 金投 资 信息 等违 反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及本 协议 有关 规定 时,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托管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 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 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 基金管理人核查托 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招募说明书 97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除依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外,基金托 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2、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的, 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 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 并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 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基金开立的基 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 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 支付赎回金额、 支付 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招募说明书 98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4、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基 金管 理 人的 指令 以基 金名 义 在基 金托 管人 认可 的 存款 银行 的指 定营 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 并负责该账户的日常管理以及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 基金管理 人应派专人协助办理开户事宜。 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应 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 并对基金托管人给予积极配合和协 助。 5、基金证券账户和 证券交易 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 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 以外的活动。 (3)基金 托管 人 以自 身法 人 名义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 结算 有限 有限 公司 上 海分 公司/深圳分 公司 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 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 包括本基金在内的 全部基金在 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 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的规定执行。 (4)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涉及相 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 使用的规定。 6、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 场的 交易 资格 , 并代 表基 金进 行交 易;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以 基金 的名 义在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 有 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 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招募说明书 99 7、基金财 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管。 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法 律法 规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 金签 署的 与基 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及 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 30 日内将一份正 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 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至少各持 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与复核 1、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 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基金管理人应每 个工作日 对基金财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 、 《证券投 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 工作 日结束后计 算得出当日的该基金份额净值, 并在盖章 后以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应在 收到上述传真后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 并在盖章后以传真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 理人 ,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外 公布 。 月末 、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 核与 基金 会计 账目 的核 对同 时进 行。 3、 当相关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 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值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估 值违 反 《基 金合 同 》 订明 的估 值方 法、 程序 以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双方应及时进 行协商和纠 正。 5、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三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



























































































































































































































































招募说明书 100 值估 值错 误。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出 现错 误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并采 取合 理的 措 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报 中国 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 案。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 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 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 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实际损失, 基金管理人应对 此承 担责 任。 若基 金托 管人 计算 的净 值数 据正 确, 则基 金 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也不正确, 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 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 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 得利 , 且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已各 自承 担了 赔偿 责任 , 则基 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向 不当 得利 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 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 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 由于证券交易所 或中 国 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 不可抗力原 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 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 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 且双方经协商未能 达成 一致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按 照其 对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的保 管


1、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 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招募说明书 101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 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年度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定期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 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3、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 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职责。 基金托 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七)适用法律与争议解 决方式 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 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 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 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并按其时有效的仲裁规 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3、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 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 变更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备案 。



























































































































































































































































招募说明书 102 2、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 《 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或其 他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



























































































































































































































































招募说明书 103 二十三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 基金管 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 (一) 场外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交易确认服务 基金 登记结算 机构 保留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上 列明 的 场 外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的基 金交 易记录。 基金 管理 人直 销中 心应 根 据在 基金 管理 人直 销 中心 进行 交易 的投 资 者的 要 求 提交 成交 确认单。基金代销机构应根据在代销网点进行交易的投资者的要求提交成交确认单。 (二) 场外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服务 场外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查询历史交易记录。 (三) 场外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对帐单寄送服务 一般情况下通过 书面或电子 形式向 场外的 投资者提供 定期或不定期对账单 。 (四)资讯服务 1、客户服务中心电话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基金产品 、 服务 等信 息, 可拨 打如 下电 话: 4008818088 (免长途话费) 。 2、互联网站及电子信箱 网址:http://www.efunds.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efunds.com.cn



























































































































































































































































招募说明书 104 二十 四 、其他应披露事项 无



























































































































































































































































招募说明书 105 二十 五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基金代销机构处,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 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 一致。



























































































































































































































































招募说明书 106 二十 六 、备查文件 1、 中国证监会核准 易方达 岁丰添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的文件; 2、 《易方达 岁丰添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 》 ; 3、 《易方达 岁丰添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 协议 》 ; 4、 法律意见书; 5、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 、营业执照; 6、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〇年 十 月 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