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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摩消费(233008)

大摩消费: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摩 根 士 丹 利 华 鑫 消 费 领 航 混 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 金 管 理 人 : 摩根 士 丹 利 华 鑫 基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 摩根士丹利华鑫 消费领航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重 要提 示 】 摩根士丹 利华鑫 消 费领航混 合型 证 券 投资基金 ( 以下简 称 “ 本基 金 ” ) 于 2010 年 9 月 1 日经 中国证 券 监督管理 委员会 证 监许可 【2010 】 1201 号文核准募集 。 基金管理 人保证 本 招募说明 书的内 容 真实、 准 确、 完 整。 本招募 说明书经 中国证 监 会核准, 但 中国证 监会对本 基金募 集 的核准, 并 不 表明其对 本基金 的 价值和收 益作出 实 质性判断 或保 证 , 也 不表明投 资 于本基金 没有风 险 。 基金管理 人依照 恪 尽职守、 诚 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 管 理和运 用基金财 产 ,但 不 保证基金 一定盈 利 ,也不保 证最低 收 益。 本基金投 资于证 券 市场, 基 金净值 会因 为证券市 场波动 等 因素产 生波动 , 投资人 在 投资本基 金前, 应 仔细阅读 基金合 同 、 本招募 说明 书, 全面认 识本基 金产品的 风险收 益 特征和产 品特性, 充分考虑 自身 的风险承 受能力 , 理性判断 市场, 对 认购 (或 申购) 本 基金的意 愿、 时机、 数 量等投 资 行为作出 独立、 谨 慎决策。 投资人 在 获得基金 投资 收益的同 时, 亦承担 基金投资 中出现 的 各类风险, 包 括: 因 整体政治 、 经济、 社 会 等环境 因素对证 券价格 产 生影响而 形成的 系 统性风险 , 个 别证券特 有的非 系 统性风险 , 由于 基金 投资人 连 续大量 赎 回 本基金 产 生 的流动 性风险 , 基 金管理人 在基金 管 理实施过 程中产 生 的基金管 理 风险 , 本 基金的 特 定风险, 等 等。 基 金管理人 提醒投 资 人基金投 资的 “ 买者自 负 ” 原 则 , 在作出 投资决 策 后, 基金 运营状 况 与基金净 值变 化引致的 投资风 险 ,由投资 人自行 负 责。 基金的过 往业绩 并 不预示其 未来表 现。 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 其他基 金的业绩 并不构 成 对本基金 业绩表 现 的保证。 摩根士丹利华鑫 消费领航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目


录 一、绪 言........................................................................................................................................... 1 二、释 义........................................................................................................................................... 2 三、基 金管 理人 ............................................................................................................................... 6 四、基 金托 管人 ............................................................................................................................. 14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17 六、基 金的 募集 ............................................................................................................................. 19 七、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22 八、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23 九、基 金的 投资 ............................................................................................................................. 30 十、基 金的 财产 ............................................................................................................................. 39 十一、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40 十二、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44 十三、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46 十四、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48 十五、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49 十六、 风险 揭示 ............................................................................................................................. 53 十七、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与 清算 ..................................................................................................... 56 十八、 基金 合同 内容 摘要 ............................................................................................................. 58 十九、 基金 托管 协议 内容 摘要 ..................................................................................................... 71 二十、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务 ................................................................................................. 80 二十一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 82 二十二 、备 查文 件 ......................................................................................................................... 83 摩根士丹利华鑫 消费领航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 一 、绪 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 《基 金法》 ” ) 、 《 证券 投资基 金运作 管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 《运 作办 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售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销售办 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信 息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下简 称“ 《 信息 披露办 法》 ” ) 和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以及 《 摩根 士丹 利华 鑫 消费领 航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以下 简称 “基 金合 同” ) 编写。 本招募 说明 书阐 述了 摩根 士丹利 华鑫 消费 领航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策 略 、 风险、 费率 等与 投资 人投 资决策 有关 的全 部必 要事 项, 投 资人 在做 出投 资决 策前应 仔细 阅读 本招募 说明 书。 本基金 管理 人承 诺本 招募 说明书 不存 在任 何虚 假内 容、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 真实性 、准 确性 、完 整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本基金 是根 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载 明的 资料 申 请 募集 的。 本招 募说 明书 由 摩 根士 丹利华 鑫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解 释 。 本 基金管 理人 没有 委托 或授 权任何 其他 人提 供未 在本 招募说 明书 中 载明的 信息 ,或 对本 招募 说明书 做出 任何 解释 或者 说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关系 的法 律文 件。 基金 投资人 自依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份 额 , 即 成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合 同的 承 认和接 受,并 按照《 基金 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享 有权利 、承担 义务 。基金 投资人 欲了解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和 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合 同。 摩根士丹利华鑫 消费领航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 二 、释 义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除 非文 意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或 简称具 有如 下含 义: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摩根 士丹利 华鑫 消费 领航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 基 金管 理人 :指 摩根士 丹利华 鑫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3. 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国建 设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 金合 同或 本基 金合同 : 指 《摩 根士 丹利 华鑫 消费 领 航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同 》 及对本 基金 合同 的任 何有 效修订 和补 充 5. 托 管协 议: 指基 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就 本基 金签 订之 《摩 根士 丹利华 鑫 消 费领航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及 对该 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 效 修订 和补 充 6. 招 募说 明书 : 指 《摩 根士 丹利华 鑫 消 费领 航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及 其定 期的更 新 7.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 摩根士 丹利 华鑫 消费 领航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 》 8. 法 律法 规: 指中 国现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法解 释 、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 基金 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 十届 全国 人 民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五次会 议 通过,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 起实施 的《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及颁 布机关 对其 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0. 《 销 售办 法》 : 指中 国证 监会 2004 年 6 月 25 日 颁 布、 同 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证券 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1. 《信 息披 露办 法》 : 指 中国证 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 年 7 月 1 日 实 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运 作办 法》 : 指中 国证 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 颁 布、 同 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证券 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3. 中国 证监 会: 指中 国证 券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摩根士丹利华鑫 消费领航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 14.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 构: 指中国 人民 银行 和/ 或中 国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15. 基金合同 当事人:指 受基金 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 享有权利并 承担义务的法 律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6. 个人 投资 者: 指依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可投 资于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自然 人 17. 机构投 资者:指 依法可以投 资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 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 注册登 记并 存续 或经 有关 政府部 门批 准设 立并 存续 的企业 法人 、 事 业法 人、 社 会团体 或其 他 组织 18. 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 :指符 合现实有效 的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可以 投资于中国境 内证 券市场 的中 国境 外的 机构 投资者 19.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 者、机 构投资者和 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0.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 基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合 法取得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人 21. 基金销售 业务:指基 金管理 人或代销机 构宣传推介基 金,发售基 金份额,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及 定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 22. 销售 机构 :指 直销 机构 和代销 机构 23. 直销 机构 :指 摩根 士丹 利华鑫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24. 代销机构 :指符合《 销售办 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代销 业务 资格并 与基 金管 理人 签订 了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 协议 ,代为 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构 25. 基 金销 售网 点:指 直销 机构的 直销 中心 及代 销机 构的代 销网 点 26. 注册 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清算和 交收 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人 基金账 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份 额注 册登 记、 基金 销售业 务的 确认 、 清 算和 交收 、 代理 发放 红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等 27. 注册登记 机构: 指办理注 册登记业 务的机构 。基金 的注册登 记机构为 摩根士 丹利华 鑫 基 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 或 接受 摩 根 士 丹 利华 鑫 基 金 管理 有 限 公 司 委托 代 为 办 理注 册 登 记 业务 的机构 28.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 记机构 为投资人开 立的、记录其 持有的、基 金管 理人所管 理的 基金份 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账 户 摩根士丹利华鑫 消费领航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 29. 基金交易 账户:指销 售机构 为投资人开 立的、记录投 资人通过该 销售机构买卖 本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变 动及 结余 情况的 账户 30. 基金合同 生效日:指 基金募 集达到法律 法规规定及基 金合同规定 的条件,基金 管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31.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 : 指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 基 金财 产 清算完 毕,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2.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 发售之日起至 发售结束之 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得超 过 3 个月 33. 存续 期: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至终 止之 间的 不定 期期 限 34. 工作 日: 指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正常交 易日 35.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 定时间 受理 投资 人申 购、 赎回或 其他 业务 申请 的工 作日 36.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 n 个工 作日( 不 包含 T 日) 37. 开放 日: 指为 投资 人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或 其他业 务的 工作 日 38. 交易 时间 :指 开放 日基 金接受 申购 、赎 回或 其他 交易的 时间 段 39. 《业务规则 》 :指《 摩根士 丹利华鑫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开放式基金 业务规则 》 , 是规 范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 的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注 册登 记方面 的业 务规 则 , 由 基金 管理人 和投 资 人 共同 遵守 40. 认购 :指 在基 金募 集期 内,投 资人 申请 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1. 申购:指 基金合同生 效后, 投资人根据 基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的 规定申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2. 赎回:指 基金合同生 效后, 基金份额持 有人按基金合 同规定的条 件要求将基金 份额 兑换为 现金 的行 为 43.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 额持有 人按照本基 金合同和基金 管理人届时 有效公告规定 的条 件, 申请 将其 持有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 某一基 金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 、 且 由 同一注 册登 记机 构办 理注 册登记 的其 他基 金基 金份 额的行 为 44.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在本基金的 不同销售机构 之间实施的 变更所持基金 份额摩根士丹利华鑫 消费领航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45. 定期定额投 资计划:指投资 人通过有关 销售机构提出 申请,约定 每期扣款日、 扣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销 售机 构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扣 款及 基 金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 式 46. 巨额 赎回: 指本 基金 单 个开放 日, 基金 净赎 回申 请( 赎 回申 请份 额总 数加 上 基金转 换 中转出申请份额 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 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 过上一 开放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47. 元: 指人 民币元 48. 基金 收益: 指基 金投 资 所得红 利、 股息、 债券 利 息、 买 卖证 券价 差、 银 行 存款利 息、 已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费 用的 节约 49. 基金资产总 值:指基金拥有 的各类有价 证券、银行存 款本息、基 金应收申购款 及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50. 基金 资产 净值 :指 基金 资产总 值减 去基 金负 债后 的价值 51. 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 计算 日基金 份额 总数 52. 基金资 产估值:指 计算评估 基金资产 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53. 指 定媒 体: 指中 国证 监 会指定 的用 以进 行信 息披 露的报 刊、 互联 网网 站及 其他媒 体 54. 不可抗力 :指本基金 合同当 事 人无法预 见、无法抗拒 、无法避免 且在本基金合 同由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签署之 日后 发生 的, 使本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无法 全部 或部分 履行 本基 金合同 的任 何事 件, 包 括 但不限 于洪 水、 地 震及 其 他自然 灾害、 战争、 骚乱 、 火灾、 政府 征 用、 没 收、 恐 怖袭击 、 传 染病传 播、 法 律法 规变 化 、 突发停 电或 其他 突发 事 件、 证券 交易 所 非正常 暂停 或停 止交 易 摩根士丹利华鑫 消费领航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 三 、基 金管理 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摩根 士丹 利华 鑫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四 路1 号嘉 里建 设广 场 第二座 第17 层01-04 室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四 路1 号嘉 里建 设广 场 第二座第17 层01-04 室 法定代 表人 : 王 文学 成立日 期:2003 年3 月14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3]33 号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壹 亿元 联系人 :赵 婧 联系电 话: (0755 )88318883 股权结 构: 华鑫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36% ) 、 摩 根士 丹利国 际控 股公 司 (34% ) 、 汉唐 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15% ) 、 深圳市 招融 投资 控股 有限 公司(10% )、 深圳 市中 技 实业( 集团 ) 有限公 司(5%)。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 、董 事会 成员 王文学 先生 , 董事长 , 英 国格林 威治 大学 项目 管理 硕士 。2000 年12 月至 今任 华鑫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董事 长。1993 年7月至2000 年12 月 任西 安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副 总经 理、总 经理 、 董事长 。曾 于人 民银 行西 安分行 担任 体改 、外 汇管 理、稽 核副 处长 。 Carlos Alfonso Oyarbide Seco 先 生, 副董事 长, 西 班牙巴 塞罗 那大 学经 济学 学士, 美 国宾夕 法尼 亚大 学沃 顿商 学院商 业管 理硕 士。2007 年6月 至今 任摩 根士 丹利 亚 洲有限 公司 董 事总经 理及 中国 首席 营运 官, 曾 任瑞 士信 贷 (香 港) 有限公 司董 事总 经理 及金 融机构 部主 管 。 Navtej Singh Nandra 先 生 ,董事 ,印 度Indian Institute of Management, Ahmedahad 工商管 理硕 士。2010 年6 月 至今任 摩根 士丹 利董 事总 经理及 投资 管理 国际 业务 主管, 曾为 博 思艾伦 咨询 公司 合伙 人、 副总裁 , 美 林证 券高 级副 总裁、 董事 合伙 人、 投行 业务的 首席 运营 官、财 富管 理的 首席 运营 官。 于华先 生, 董事 , 现 任本 公司总 经理 , 北 京大 学经 济学学 士, 比利 时鲁 汶大 学工商 管理 硕士、 金融 博士 ,美 国注 册金融 分析 师(CFA )。 曾 任英国 里丁 大学 经济 系金 融财务 讲师 , 加拿大 魁北 克大 学管 理学 院金融 终身 教授 ,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综 合研 究所 所长 , 加拿 大鲍 尔集 团亚太 分公 司基 金与 保险 业务副 总裁 , 加 拿大 伦敦 人寿保 险公 司北 京代 表处 首席代 表, 大成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总经理 , 摩根 士丹利 亚洲 有限公 司董 事总 经理 、 中 国投资 管理 业 务摩根士丹利华鑫 消费领航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 主管; 现兼 任中 国证 券业 协会基 金业 委员 会副 主任 委员, 并代 表中 国证 券业 协会任 国际 资产 管理协 会董 事。 洪家新 先生 , 董 事 , 华 东师 范大学 金融 学院 世界 经济 专业研 究生 , 同 济大 学EMBA 研究生 。 2000 年10月 至今 任华 鑫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副监 事长 、 副 总裁 、 总 裁。 曾任 飞乐 音响证 券投 资 公司总 经理 ,西 安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总经 理助 理, 华鑫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筹 委会组 长。 宋斌先 生 , 董 事, 中央 党 校经济 管理 研究 生。2001 年至今 任华 鑫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副总 经理兼 投资 银行 总部 总经 理等职 。 曾任 首钢总 公司 、 首 钢机 电公 司、 首钢 设 计院等 部门 负责 人,国 家经 济贸 易委 员会 办公厅 信息 调研 处处 长、 委主任 办公 室副 主任 。 洪小源 先生 , 董 事, 北京 大学经 济学 硕士 ,澳 大利 亚国立 大学 科学 硕士 。2007 年5月至 今 任招 商局 金融 集团 有限 公司董 事总 经理 ; 兼 任招 商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招 商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招商 局中 国基 金有 限公司 、招 商局 能源 运输 股份有 限公 司、 中诚 信托 有限责 任公 司 、 长城证 劵有 限公 司董 事; 并任招 商局 中国 投资 管理 有限公 司、 海达 远东 保险 顾问有 限公司、 招商局 保险 有限 公司 、 深圳 市招融 投资 控股 有限 公司 、 深圳新 江南 投资 有限 公司 和招商 局( 英 国)控 股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曾就职 于国 家经 济体 制改 革委员 会综 合规 划司 、深 圳龙蕃 实业 股 份有限 公司 。 张嵩涛 先生 ,董 事 , 英国 兰开夏 大学 文学 学士 ,拉 夫堡大 学文 学硕 士。2007 年9月 至今 任深圳 市中 技实 业( 集团 )有限 公司 金融 事业 部经 理助理 。 宋文琪 女士 , 董 事 , 台湾 东吴大 学外 文系 文学 士, 台湾政 治大 学商 学院 商学 硕士。 曾任 怡富证 券投 资顾 问公 司行 政经理 、 基 金部 经理 、 副 总经理 、 总 经理 、 董 事长 、 台湾 区负 责人 及大中 华区 基金 营销 总监 , 怡 富证 券投 资信托 公司 执行副 总经 理 、 总经 理 , 汇丰投 资管 理集 团台湾 区负 责人 暨亚 太区 共同基 金资 深顾 问。 Andrew Gordon Williamson 先生, 独立 董事 , 英 国南 安普顿 大学 社会 科学 理学 士。曾 任 Coopers & Lybrand 会 计事 务所( 英国 伦敦 )审 计师 ,Coopers & Lybrand 会计 事务所 (香 港) 审计经 理, 汇 丰银 行集 团 (香港) 财务 会计师 、 香 港区会 计经 理、 亚 太区 首 席会计 师、 亚 太 区财务 策划 主管 。 现 兼任 杭州工 商信 托股 份有 限公 司独立 董事 。 苗复春 先生 ,独 立董 事 , 中国人 民大 学经 济专 业硕 士。2007 年5月 至今 任中 国 人寿养老 保险公 司顾 问。 曾任 内蒙 古商业 局、 计委 科长 , 中 国社科 院技 术经 济研 究所 助理研 究员 , 国 务院技 术经 济研 究中 心研 究员 , 国 务院 办公厅 副局 长, 外经 贸部 办公厅 主任 , 中 央财 经领 导 小组办 公室 局长 , 中 国人 寿保险 公司 副总 经理 , 中 国人寿 保险 股份 有限 公司 执行董 事 、 执 行 副总裁 ,中 国人 寿保 险集 团公司 副总 裁。 陈宏民 先生 , 独立董 事 , 加拿大 英属 哥伦 比亚 大学 博士后 。 现任 上海交 通大 学安泰 经济 与管理 学院 副院 长, 博士 生导师 。曾 任教 于上 海新 联纺织 品进 出口 公司 职工 大学。 何斐先 生 , 独 立董事 , 美 国南方 卫理 会大 学法 学博 士。 现任 北京 市海问 律师 事务所 合伙 人。 曾 任教 于北 京大 学法 律系。 2 、监 事会 成员 陈海东 先生 ,监 事长 ,南 开大学 经济 学士 ,上 海财 经大学 经济 学硕 士。2009 年6月 至今摩根士丹利华鑫 消费领航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 任华鑫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合规总 监 , 曾任 天津 市住 房公积 金管 理中 心主 管会 计, 厦 门国 际信 托投资 公司 天津 证券 营业 部部门 副经 理, 天同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资 产管 理部 投资经 理, 兴安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资 产管 理部副 总经 理, 华鑫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财 务部 副总 经理、 客户 资产 存管中 心总 经理 。 顾慧文 女士 ,监 事 , 加拿 大约克 大学 文学 士。2007 年4月 至今 任摩 根士 丹利 投 资管理 执 行董事 及营 运风 险经 理。 曾任摩 根士 丹利 亚洲 有限 公司私 人 财 富管 理销 售助 理、 私 人财 富管 理分行 经理 。 吕联贺 先生 , 监事 , 香 港 中文大 学工 商管 理硕 士。2005 年 至今 任招 商局 中国 投 资管理 有 限公司 投资 经理 、 高 级投 资经理 。 曾 就职 于中 国网 络资本 有限 公司 、 肖 特吉 有限公 司、 可口 可乐中 国有 限公 司、 墨克 沙东药 厂、Chemtron Technology Limited 。 成立立 女士 , 监 事 , 英国 兰开夏 电子 工程 学士 , 英 国兰卡 斯特 大学 金融 专业 硕士。2005 年至今 任深 圳市 中技 实业 (集团 )有 限公 司金 融事 业部经 理。 张力女 士 , 职 工监事 , 中 国人民 大学 劳动 经济 专业 硕士 。2008 年10 月加 入摩 根士丹 利华 鑫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现 任综合 管理 和人 力资 源部 总监。 曾就 职于 深圳 达能 益力饮 品有 限公 司,深 圳益 力康 源饮 品有 限公司 和联 合饼 干( 中国 )有限 公司 。 梅萍女 士, 职工 监事 ,武 汉理工 大学 第三 产业 经济 专业经 济学 硕士 。2006 年6 月加入 摩 根士丹 利华 鑫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 现 任市 场发 展部 副总监 兼客 户服 务中 心主 任。 曾 就职 于长 江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和武 汉新兰 德证 券投 资顾 问有 限公司 。 3 、公 司高 级管 理人员 于华先 生, 总经 理, 简历 同上。 徐卫先 生, 副总 经理 , 北 京大学 经济 管理 系硕 士、 具有法 律职 业资 格证 书,17 年证 券基 金行业 监管 工作 经历 。 先 后在中 国 证 监会 深圳 监管 局政策 法规 处、 市场 处、 机构监 管处 、 基 金监管 处、 机构 监管 二处 等部门 工作 ,历 任副 主任 科员、 主任 科员 、副 处长 、处长 等 职 务 。 秦红女 士, 副总 经理 , 北 京大学 国民 经济 管理 学学 士, 具 有12 年基 金从 业经 历。 曾 任职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行 政管理 部经 理 、 市场 发展 部经理 、 北京 分公司 总经 理, 易方 达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北 京分 公司 总经理 ,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渠道 销售 部总 监。 现 兼任 中央 财经大 学理 财规 划师 培训 班基金 讲师 。 李锦女 士 , 督 察长 , 吉 林 大学经 济管 理学 院国 际金 融专业 硕士 研究 生 ,13 年 证券从 业经 验。 曾就 职于 巨田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 历任交 易管 理总部 综合 管理 部经 理助 理 、 总经 理办 公 室主任 助理 、 资 产管 理部 理财部 副经 理、 经理 , 研 究所研 究员 ;2003 年 起就 职于本 公司 , 曾 任基金 运营 部副 总监 、总 监,总 经理 助理 兼基 金运 营部总 监。 4 、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袁航女 士 美国威 斯康 辛大 学麦 迪逊 商学院 工商 管理 硕士 (金 融类MBA) , 美国 特许 金融 分析师 (CFA) ,6年 证券 从业 经验。 曾任大 成基 金管 理有限 公 司研究 员和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发 展摩根士丹利华鑫 消费领航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 研究中 心首 席研 究员 ,2009 年2月 加入 本公 司任 研究 总监。 5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本基金 投资 采取 集体 决策 制度,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成 员包括 : 主任委 员: 于华 先生 ,本 公司董 事、 总经 理。 委





员: 陈 晓先生 , 总 经理助 理兼 投资 管理 部总 监、 摩根 士丹 利华鑫 领先 优势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钱辉先 生, 总经 理助 理兼 固 定收益 投资 部总 监、 金融 工 程 和风 险控 制 部 总监 、 摩根士 丹利 华鑫 强收 益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 袁航女 士, 研究 总监 兼本 基金基 金经 理; 何滨女 士, 基 金投 资部 副 总监兼 摩 根 士丹 利华 鑫资 源优选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和摩 根士 丹利 华 鑫卓越 成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 6 、上 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 亲属关 系。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1 、依法 募 集基 金, 办理 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转 换 和 登记事 宜 ;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 4 、按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 金收益 ;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的财 务会 计报 告 ; 6 、编制 中期 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 ;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 8 、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 9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 10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 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 11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12 、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四) 基金 管理 人的 承诺 1 、本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严 格 遵守法 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按 照招 募说 明书 列明 的投资 目 标、策 略及 限制 全权 处理 本基金 的投 资 。 摩根士丹利华鑫 消费领航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 2 、本 基金 管理 人承诺 不 从 事违反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法 》的 行为 ,并 建立 健全内 部 控制制 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止 违反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证 券法 》行 为的 发生 。 3 、本 基金 管理 人承诺 不 从 事违反 《基 金法 》的 行为 ,并建 立健 全内 部控 制制 度,采 取 有效措 施, 禁止 基金 财产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活动 :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向本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或 者买 卖其 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发行 的 股票或 者债 券; (6) 买卖 与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有 控股 关系 的股东 或者 与本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上述禁 止行 为为 引用 当时 有效的 相关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门 的有 关禁 止性 规定 , 如法律 法 规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禁 止性规 定, 本基 金在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可不 受上 述规 定的限 制。 4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 遵 守法律 法规 ,禁 止发 生下列 行为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中 国 证 监会 规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5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加强 人 员管理 ,强 化职 业操 守,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 不从 事以 下行为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利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摩根士丹利华鑫 消费领航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 (7) 泄漏 在任 职期 间知 悉 的有关 证券 、基 金的 商业 秘密、 尚未 依法 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 违反 证券 交易 场所 业 务规则 ,利 用对 敲、 倒仓 等手段 操纵 市场 价格 ,扰 乱市场 秩 序; (9)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 告中故 意含 有虚 假、 误导 、欺诈 成分 ; (10)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以及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行为。 6 、基 金经 理承 诺 (1)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本 着谨 慎的原 则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谋取 最 大利益 ; (2) 不以 任何 形式 为其 他 组织或 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3)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及其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其 他第 三人 牟取 不当 利益; (4) 不泄 漏在 任职 期间 知 悉的有 关证 券、 基金 的商 业秘密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投 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息 。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 、内 部控 制目标 (1) 保证 基金 管理 人的 经 营运作 严格 遵守 法律 法规 和行业 监管 规则 ,自 觉形 成守法 经 营、规 范运 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营 理念 ; (2) 防范 和化 解经 营风 险 ,提高 经营 管理 效益 ,确 保经营 业务 的稳 健运 行和 受托资 产 的安全 完整 ,实 现基 金管 理人的 持续 、稳 定、 健康 发展; (3) 确保 基金 、基 金管 理 人 应披 露的 信息 真实 、准 确、完 整、 及时 ; (4) 确保 基金 管理 人成 为 一个决 策科 学、 经营 规范 、管理 高效 、运 作安 全的 持续、 稳 定、健 康发 展的 基金 管理 公司。 2 、内 部控 制原 则 (1) 健全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 机制 覆盖 基金 管理 人 的 各项业 务、 各个 部门 和各 级岗位 , 并渗透 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反 馈等 各个 环节 。 (2) 有效 性原 则。 通过 科 学的内 控手 段和 方法 ,建 立合理 的内 部控 制程 序, 维护内 控 制度的 有效 执行 。 (3) 独立 性原 则。 基金 管 理人 各 机构 、部 门 和 岗位 职责 保 持相 对独 立, 基金 财产、 基 金管理 人 固 有财 产、 其他 财产的 运作 必须 相互 分离 。 (4) 相互 制约 原则 。 基 金 管理人 内部 部门 和岗 位的 设置须 权责 分明 、相 互制 衡。 (5) 成本 效益 原则 。 基 金 管理人 运用 科学 化的 经营 管理方 法降 低运 作成 本, 提高经 济 效益, 以合 理的 控制 成本 达到最 佳的 内部 控制 效果 。 摩根士丹利华鑫 消费领航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 3 、内 部控 制体 系 基金管 理人 的内 部控 制体 系结构 是一 个分 工明 确、 相互制约 的 组织 结构 ,具 体包括 : (1 ) 董 事会 负责 决定 基金 管理人 内部 管理 机构 的设 置 、 制定 基金 管理 人基 本管 理制度 , 对 确保 基金 管理 人建 立及 维持适 当而 有效 的 内 部控 制负 有 最终 责任。 董事 会下 设的风 险控 制 和审计 委员 会负责 审核 基 金管理 人 内 部控 制制 度 、 检 查公司 和基 金运 作的 合法 合规情 况等 事 项,并 向董 事会 汇报 。 (2) 经营 管理 层负 责组织设计公 司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拟订 公司 的基 本管 理制 度和制 定 公司的 部门 业务 规章 ,并 确保公 司的 日常 经营 运作 活动合 法合 规。 (3) 督察 长 负 责监 督检 查 基金管 理人 运作 的合 法合 规情况 及公 司内 部风 险控 制情况 , 并依据 相关 规定 可独 立向 董事会 和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4) 经营 管理 层下 设的 风 险管理 委员 会协 助经 营管 理层实 施对 各类 业务 和风 险的总 体 控制以 及解 决公 司内 部控 制中出 现的 问题 。 (5) 金融 工程 和风 险控 制 部负责 为 投 资业 务提 供数 量化分 析服 务, 同时 跟踪 和报告 投 资 管理 中 的 市场 风险 , 评 价基金 投资 业绩 , 并 根据 风险收 益情 况及 时提 出改 进意见 , 为投 资 业务的 稳健 发展 提供 支持 。 (6) 监 察稽 核部 独立 于 基 金管理 人 其 他部 门和 业务 活动, 对 基 金管 理人 内部 控制制 度 、 风险管 理政 策和 措施 的执 行情况 实行 严 格 检查 和及 时反馈 , 并 向督 察长、 风险 管理委 员会 和 经营管 理层 定期 或不 定期 报告 。 (7)各 业 务部 门 及 员工 对 风险管 理 负 有直 接 责 任。 各业务 部门 负责 人在 权限 范围内 , 执行 公 司的 各项 风险 管理 程序 , 负 责 本 部门业务 风险 的识 别 、 监 控 , 对本 部 门的风 险管理 负 全部责 任。 每一 位员工 均 负有一 线风 险控 制职 责, 负责把 公司 的风 险管 理理 念和控 制措 施落 实到每 一个 业务 环节 当中 ,并在 发现 风险 隐患 和问 题时负 有报 告、 反馈 和改 进的义 务。 4 、内 部控 制措 施 (1) 建立 合理 、完 备、 有 效并易 于执 行的 内部 控制 制度体 系。 基金 管理 人 内 部控制 制 度体系 由不 同层 面的 制度 构成, 按照 其所 管理 的层 次可以 分为 四个 级别 : 第 一级别 是公 司章 程; 第二 级别 是公司 内部 控制大 纲 ; 第 三级别 是公 司基本 管理 制度 ; 第 四级 别是公 司各 委 员 会、 各 部门 根据 业务 需要 制定的 各种 制度 及实 施细 则等。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业 务需要 持续 修订 和更新 各项 制度 ,使 其内 部控制 制度 体系 日趋 完善 。 (2) 建立 浓厚 的风 险管 理 文化。 经营 管理 层牢 固树 立内控 优先 的风 险管 理理 念,注 重 培养全 体员 工的 风险 防范 意识, 通过 制度 约束、 学习 培训使 全体 员工 及时 了解 国家法 律法 规 和公司 规章 制度 ,使 风险 管理意 识深 入人 心, 并贯 穿到各 个业 务环 节。 (3) 建立 严密 有效 的内 控 防线。 依 据 自身 经营 特点 ,基金 管理 人建 立起 各岗 位的自 控 与互控 、相 关部 门之 间的 监督制 衡、 监察 稽核 部和 督察长 的独 立监 督等 内控 防线。 (4) 建立 并持 续完 善风 险 管理体 系。 基金 管理 人通 过建立 风险 分类 、识 别、 评估、 报 告及监 督等 程序 , 定 期或 不定期 地对 风险 进行 评估 、 预警 , 并 通过 清晰 的汇 报路径 , 使 相关摩根士丹利华鑫 消费领航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 部门及 经营 管理 层即 时把 握风险 状况 ,及 时、 快速 地采取 风险 控制 措施 。 (5) 强化 风险 管理 措施 。 随着业 务发 展及 技术 进步 ,基金 管理 人开 始更 多地 采取系 统 化监控 措施 , 增 强风 险管 理的全 面性 、 实 时性 和有 效性。 同时 , 采 用数 量化 分析方 法, 提高 风险管 理的 科学 性 。 5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制度 的声 明 (1) 本基 金管 理人 确知 建 立、实 施、 维持 和完 善内 部控制 制度 是本 基金 管理 人 董事 会 及管理 层的 责任 ; (2) 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以 上关于 内部 控制 制度 的披 露真实 、准 确 ; (3) 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将 根据市 场环 境的 变化 和业 务的发 展不 断完 善内 部控 制制度 。 摩根士丹利华鑫 消费领航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 四 、基 金托管 人 ( 一) 基金 托管 人情 况 1 、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 表人 :郭 树清 成立时 间:2004 年09 月1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叁佰 叁拾 陆亿捌 仟玖 佰零 捌万 肆仟 元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 号 联系人 :尹


东 联系电 话:(010) 6759 5003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拥有 悠久 的经 营历 史, 其前身 “ 中国 人民建 设银 行” 于1954 年成立 ,1996 年 易名 为 “ 中国建 设银 行” 。 中 国建 设银行 是中 国四 大商 业银 行之一 。 中 国建 设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由原 中国建 设银 行于2004 年9 月 分立而 成立 ,承 继了 原中 国建设 银行 的 商业银 行业 务及 相关 的资 产和负 债。 中 国 建设 银行( 股票代 码:939) 于2005 年10 月27 日在 香 港联合 交易 所主 板上 市, 是中国 四大 商业 银行 中首 家在海 外公 开上 市的 银行 。2006 年9 月11 日,中 国建 设银 行又 作为 第一家H股 公司 晋身 恒生 指 数。2007 年9月25 日 中国 建 设银行A股在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并开 始交易 。A 股发 行后 中国 建 设银行 的已 发行 股份 总数 为: 233,689,084,000 股( 包括224,689,084,000 股H 股及9,000,000,000 股A 股) 。 截至2010 年06月30 日 ,中 国建设 银行 实现 净利 润707.79 亿 元, 较上 年同 期增 长26.75% 。 手续费 及佣 金净 收入336.42 亿元 ,较 上年 同期 增长43.63% ,在 营业 收入 中的 占 比提高 至 21.94% 。年 化平 均资 产回 报率为1.43% , 年化 加权 平 均净资 产收 益率 为24.00% ,分别 较上 年 同期提 高0.09 个百 分点 和1.46 个百 分点 ;净 利息 收 益率为2.41% , 呈现 企稳 回 升态势 。信 贷资产 质量 继续 稳定 向好 , 不良贷 款较 上年 末实 现 “ 双 降” , 拨 备覆 盖率 大幅 提高 至204.72% 。 中国建 设银 行在 中国 内地 设有1.3 万 余个 分支 机构 , 并在香 港、 新加 坡、 法兰 克福、 约 翰内斯 堡、 东京 、 首 尔、 纽约及 胡志 明市 设有 分行 , 在悉 尼设 有代 表 处 , 设 立了安 徽繁 昌建 信村镇 银行 、 浙江青 田建 信华侨 村镇 银行 、 浙 江武 义建信 村镇 银行 、 陕 西安 塞建信 村镇 银 行 4家村 镇银 行, 拥有 建行 亚 洲、建 银国 际, 建行 伦敦 、建信 基金 、建 信金 融租 赁、建 信信 托摩根士丹利华鑫 消费领航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5 等多家 子公 司。 全行 已安 装运行 自动 柜员 机(ATM)37,487 台 ,拥 有员 工约30万 人,为 客户 提 供全面 的金 融服 务。 中国建 设银 行得 到市 场和 业界的 支持 和广 泛认 可 , 2010 年 上半 年共 获得50 多 个国内 外 奖项。 本集团 在英 国 《银 行家》 杂志公 布的 “ 全球 商业银 行品 牌十 强” 列 第2 位, 为 中资 银 行之首 ; 在美 国 《 福布 斯》 杂志公 布的 “2010 中国 品 牌 价值50 强” 列第3 位 ; 荣获英 国 《金 融时报 》颁 发的 “中 国最 佳渠道 银行 ”; 被《 亚洲 金融》 杂志 评为2010 年 度 “中国 最佳 银 行” ; 连 续三 年被 香港 《 资本》 杂志 评为 “ 中国 杰 出零售 银行 ” ; 被 中国 红 十字会 总会 授予 “中国 红十 字杰 出奉 献奖 章”。 中国建 设银 行总 行设 投资 托管服 务部 , 下 设综 合制 度 处、 基 金市 场处、 资产 托管 处、 QFII 托管处 、 基 金核 算处 、 基 金清算 处、 监督 稽核 处和 投资托 管团 队、 涉外 资产 核算团 队、 养老 金托管 服务 团队 、 养 老金 托管市 场团 队 、 上海 备份 中心等12个 职能 处室 , 现 有员工130 余人 。 2008 年 ,中 国建 设银 行一 次性通 过了 根据 美国 注册 会计师 协会(AICPA) 颁布 的 审计准 则公 告 第70号(SAS70) 进行 的内 部 控制审 计, 安永 会计 师事 务所为 此提 交了 “业 内最 干净的 无保 留 意见的 报告 ”, 中国 建设 银行成 为取 得国 际同 业普 遍认同 并接 受的SAS70 国 际 专项认 证的 托 管银行 。 2 、主 要人 员情 况 罗中涛 , 投 资托 管服 务部 总经理 , 曾 就职 于国 家统 计局、 中国 建设 银行 总行 评估、 信贷、 委托代 理等 业务 部门 并担 任领导 工作 , 对统计 、 评 估、 信贷 及委 托代理 业务 具有丰 富的 管理 经验。 李春信 ,投 资托 管服 务部 副总经 理, 曾就 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总 行人 事教 育部 、计划 部 、 筹资储 蓄部 、 国际业 务部 , 对 商业 银行 综合经 营计 划、 零售 业务 及国际 业务 具有丰 富的 客 户 服务和 业务 管理 经验 。 纪伟 , 投 资托 管服务 部副 总经理 , 曾就 职于中 国建 设银行 南通 分行 、 中 国建 设银行 总 行 计划财 务部 、 信 贷经 营部 、 公司 业务 部, 长期 从事 大客户 的客 户管 理及 服务 工作, 具有 丰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3 、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办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中 国建 设银 行一 直秉 持 “以 客户 为中心 ” 的 经营 理念 , 不 断加强 风险 管理 和内 部控 制, 严 格履 行托 管人 的各 项职责 , 切 实维 护资产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为 资产 委托 人提供 高质 量的托 管服 务 。 经过 多年 稳步发 展 , 中 国 建设银 行托 管资 产规 模不 断扩大 , 托管 业务品 种不 断增加 , 已形 成包括 证券 投资基 金 、 社 保 基金、 保险 资金 、 基 本养 老个人 账户 、QFII 、 企业 年金等 产品 在内 的托 管业 务体系 , 是 目前 国内托 管业 务品 种最 齐全 的商业 银行 之一 。截 至2010 年9月30日 ,中 国建 设银 行已托 管169 只证券 投资 基金 , 其 中封 闭式基 金6 只, 开放 式基 金163只 。 建 设银 行专 业高 效 的托管 服务 能 力和业 务水 平, 赢得 了业 内 的高度 认同 。 2010年初 , 中 国建设 银行 被 总 部设 于英 国伦敦 的 《 全 球托管 人》 杂志 评为2009 年度“ 国内 最佳 托管 银行 ”(Domestic Top Rated ) ,并连 续第 三 年 被香 港《 财资 》杂 志评为 “中 国最 佳次 托管 银行 ”。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摩根士丹利华鑫 消费领航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6 1 、内 部控 制目 标 作为基 金托 管人 , 中 国建 设银行 严格 遵守 国家 有关 托管业 务的 法律 法规 、 行 业监管 规章 和本行 内有 关管 理规 定, 守法经 营、 规范 运作 、 严 格监察 , 确 保业 务的 稳健 运行, 保证 基金 财产的 安全 完整 , 确 保有 关信息 的真 实、 准确 、 完 整、 及 时,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2 、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国建 设银 行设 有风 险与 内控管 理委 员会 , 负 责全 行风险 管理 与内 部控 制工 作, 对 托管 业务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检 查指导 。 投 资托 管服 务部 专门设 置了 监督 稽核 处, 配备了 专职 内控 监督人 员负 责托 管业 务的 内控监 督工 作, 具有 独立 行使监 督稽 核工 作职 权和 能力。 3 、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投资托 管服 务部 具备 系统 、 完善 的制 度控 制体 系, 建立了 管理 制度 、 控 制制 度、 岗 位职 责、 业 务操 作流 程, 可以 保证托 管业 务的 规范 操作 和顺利 进行 ; 业 务人 员具 备从业 资格 ; 业 务管理 严格 实行 复核 、 审 核、 检 查制 度, 授权 工作 实行集 中控 制, 业务 印章 按规程 保管 、 存 放、 使 用, 账 户资料 严格 保管, 制约机 制严 格有 效 ; 业务操 作区 专门 设置, 封闭管 理, 实 施 音像监 控; 业务 信息 由专 职信息 披露 人负 责, 防止 泄密; 业务 实现 自动 化操 作, 防 止人 为事 故的发 生, 技术 系统 完整 、独立 。 ( 三)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1 、监 督方 法 依照 《 基金 法》 及其 配套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监督所 托管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 利 用自 行开发 的 “托 管业务 综合 系统—— 基 金监 督子 系统 ” , 严格 按照 现行 法律 法 规以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对基 金管 理人 运作 基金的 投资 比例 、 投 资范 围、 投 资组 合等 情况 进行 监督, 并定 期编 写基金 投资 运作 监督 报告 , 报送 中国 证监 会。 在 日常 为基金 投资 运作 所提 供的 基金清 算和 核 算服务 环节 中, 对基 金管 理人发 送的 投资 指令 、 基 金管理 人对 各基 金费 用的 提取与 开支 情况 进行检 查监 督。 2 、监 督流 程 (1) 每工 作日 按时 通过 基 金监督 子系 统, 对各 基金 投资运 作比 例控 制指 标进 行例行 监 控, 发现 投资 比例超 标等 异常情 况 , 向 基金管 理人 发出书 面通 知 , 与基 金管 理人进 行情 况 核 实,督 促其 纠正 ,并 及时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2) 收到 基金 管理 人的 划 款指令 后, 对涉 及各 基金 的投资 范围 、投 资对 象及 交易对 手 等内容 进行 合法 合规 性监 督。 (3) 根据 基金 投资 运作 监 督情况 ,定 期编 写基 金投 资运作 监督 报告 ,对 各基 金投资 运 作的合 法合 规性 、投 资独 立性和 风格 显著 性等 方面 进行评 价, 报送 中国 证监 会。 (4) 通过 技术 或非 技 术 手 段发现 基金 涉嫌 违规 交易 ,电话 或书 面要 求基 金管 理人进 行 解释或 举证 ,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摩根士丹利华鑫 消费领航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7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1 、直 销机 构 (1) 摩根 士丹 利华 鑫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直 销中 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四 路1 号嘉 里建 设广 场 第二座 第17 层01-04 室 联系人 : 翟 妍莉 电话: (0755 )88318898 传真: (0755 )82990631 (2) 摩根 士丹 利华 鑫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北 京分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 西 城区 太平桥 大街18号 丰融 国际 大厦1005 室 联系人 :朱勇 电话: (010 )66155568 传真: (010 )66158135 (3) 摩根 士丹 利华 鑫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上 海办 事处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卢 湾区 桃源路85号 永银 大厦1202 室 联系人 :柴 阳 电话: (021 )63343311 传真: (021 )63343988 (4) 摩根 士丹 利华 鑫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网 上直 销系 统 交易系 统网 址:https://etrade.msfunds.com.cn/etrading 目前支 持的 网上 直销 银行 卡: 建 设银 行储 蓄卡 、 招 商银行 “一 卡通 ” 借 记卡 、 光大 银行 卡 、中 信银 行卡 、 兴 业银 行银联 卡 和 浦发 银行 卡。 全国统 一客 服电 话 :400-8888-668 客户服 务信 箱:Services@msfunds.com.cn 深圳、 北京 或上 海的 投资 人单笔 认 ( 申) 购金 额超 过100 万元 (含100 万 元) 人民币 以上 的,可 拨打 直销 中心 的上 述电话 进行 预约 ,本 公司 将提供 上门 服务 。 2 、代 销机 构 (1)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摩根士丹利华鑫 消费领航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8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 表人 :郭 树清 网址:www.ccb.com (2) 其他 代销 机 构 情况 详 见 本基 金 基 金份 额 发 售公 告 或其 他增 加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 (二) 注册 登记 机构 名称: 摩根 士丹 利华 鑫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四 路1 号嘉 里建 设广 场 第二座 第17 层01-04 室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四 路1 号嘉 里建 设广 场 第二座 第17 层01-04 室 法定代 表人 : 王 文学 联系人 : 邢 思宁 电话: (0755 )88318720 (三) 律师 事务 所和 经办 律师 名称: 通力 律师 事务 所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68号 时代 金融 中心19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68号 时代 金融 中心19楼 负责人 :韩炯 联系人 : 黎 明 电话:021-31358666 经办律 师: 吕红 、黎 明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和经 办注册 会计 师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1233 号 汇亚 大厦1604 -1608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湖滨 路202 号普华 永道 中心11 楼 法人代 表: 杨绍 信 联系人 : 陈宇 联系电 话: (021 )23233834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汪棣 、 陈宇 摩根士丹利华鑫 消费领航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9 六 、基 金的募 集 (一) 基金 募集 的依 据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销 售办 法》 、 《信 息披 露办法 》 等有关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 经中 国证 监 会2010 年9 月1日 证监 许可 【2010 】1201 号文 件核 准 募集。 ( 二) 基金 类型 和存 续期 间 1 、基 金类 型: 混合 型 2 、基 金运 作方 式: 契约 型 、开放 式 3 、存 续期 间: 不定 期 (三) 募集 方式 通过基 金销 售网 点( 包括 基 金管理 人的 直销 中心 及代 销机构 的代 销网 点, 具体 名单见 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公 开发 售 。 (四) 募集 对象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者 、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格 境外机 构 投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 (五) 募集 期 限 本基金 的募 集期 自基 金份 额发售 之日 起不 超过3个月(具体 发售 时间 详见 本基 金 份额 发 售公告 及代 销机 构相 关公 告)。 (六) 募集 场所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 销网 点及 本 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点 公开 发售 ( 具体 名单 参见本 基 金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及相 关公告 )。 (七) 募集 限额 本基金 不设 定募 集规 模 上 限。 (八)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 、认购 价格 、认 购费 用及 计算公 式 1 、基 金份 额初始 面值 本基金 份额 的初 始面 值为 人民币1.00 元。 2 、认 购价 格 本基金 认购 价格 为每 份基 金份额 人民 币1.00元。 摩根士丹利华鑫 消费领航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 3 、认 购费 用: 本基金 的认 购费 用在 认购 时收取 , 认 购费 用以 认购 金额为 基数 采用 比例 费率 计算 。 基金 认购费 用不 列 入 基金 资产 , 主 要用 于基 金的市 场推 广、 销售 、 注 册登 记等 募 集期间 发生 的各 项费用 。 认购 费用在 投资 人认购 基金 份额 时收 取, 多次认 购的 , 按单笔 认购 金额对 应的 费 率 档次分 别计 费。 具体 费率 结构如 下: 认购金 额(M) 认购费 率 M <100 万元 1.20% 100 万 元≤M <500万元 0.80% M ≥500 万元 每笔1000 元 4 、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公式 本基金 的认 购金 额 包 括认 购费用 和净 认购 金额 。计 算 公式 如下 : 净认购 金额 =认 购金 额/ (1+认 购费 率) 认购费 用= 认购 金额 -净 认购金 额 认购份 额= (净 认购 金额 + 认购 期间 的利 息 )/基 金 份额初始 面值 认购费 用以 人民 币元 为单 位, 计算 结果 保留到 小数 点后2 位, 第3 位四舍 五入 。 认 购份 额 的计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2 位 , 第3 位四 舍五 入 , 由此 计 算误差 产生 的损 失由 基金 财产承 担 , 产 生的收 益 归 基金 财产 所有 。 举例:某 投 资人 投资100,000 元认 购 本 基金 , 对 应费 率为1.20% ,假 设 认 购利 息 为19.76 元,则 其可 得到 的基 金份 额计算 如下 : 净认购 金额 =100,000/ (1+1.20% )=98,814.23 元 认购费 用=100,000 -98,814.23 =1,185.77 元 认购份 额= (98,814.23 +19.76 )/1.00 =98,833.99 份 即 投资 人投资100,000元认购 本基 金, 可得 到98,833.99 份基 金份 额。 (九) 投资 人对 基金 份额 的认购 1 、本 基金 的认 购时 间安 排 、 投资 人认购 时 应提 交的 文件和 办理 的手 续请 详细 查阅本 基 金的发 售公 告。 2 、认 购方 式 (1) 本基 金认 购采 取金 额 认购的 方式 。 (2) 投资 人 认 购前 , 须 按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 认购款 。 3 、认 购确 认 摩根士丹利华鑫 消费领航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1 基金发 售机 构 对 认购 申请 的受理 并不 表示 该申 请一 定成功 , 而仅 代表 发售 机构 确实接 收 到了认 购申 请。 认购 的确 认以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或 基金管 理公 司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投资 人 应 在基金 合同 生效 后及 时到 各销售 网点 查询 最终 成交 确认情 况和 认购 的份 额, 否则, 如因 申请 未得到 基金 管理 人或 注册 登记机 构的 确认 而造 成的 损失, 由 投 资人 自行 承担。 若 投资 人的认 购申请 被确 认为 无效 ,销 售网点 应当 将 投 资人 已支 付的认 购金 额本 金退 还 投 资人 。 4 、认 购的 限制 在 本基 金募 集期 内, 投资 人通过 直销 机构 、 代 销机 构或 基 金管 理人 网上 直销 系统 (目 前 仅对个 人投资 者 开通 )首 次认购 的单 笔最 低限 额为 人民币1,000 元 ,追 加认 购 最低金 额为 1,000 元人 民币 。 投资 人在 募集期 内 多 次认 购的 , 按 单笔认 购金 额对 应的 费率 档次分 别计 费。 认购申 请一 经销 售机 构受 理, 则 不可 撤销。 基金 募集 期间不 设置 投资 人 单 个账 户最高 认购 金 额限制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市 场情 况, 调 整认 购金 额的 数量 限制,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在 调整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规定 在指定 媒体 上刊 登公 告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九) 募集 资金 利息 的处 理方式 本基金 的认 购款 项在 基金 募集期 间产 生的 利息 在基 金合同 生效 后将 折算 为基 金份额 , 归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有 , 有效 认购资 金的 利息 及利 息折 算的基 金份 额以 注册 登记 机构的 记录 为 准。 (十) 募集 资金 的保 管 基金募 集期 间募 集的 资金 存入专 门账 户, 在基 金募 集 行为 结束 前 , 任何 人不 得动用 。 摩根士丹利华鑫 消费领航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2 七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 一)基 金备 案的 条件 1. 本基 金自 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起3个 月内, 在基 金募 集份额 总额 不少 于2 亿份, 基金募 集 金额不 少于2亿 元, 并 且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人数 不少 于200 人的 条件 下, 基 金募 集期届 满或 基 金管理 人依 据法 律法 规及 招募说 明书 决定 停止 基金 发售, 且基 金募 集达 到基 金备案 条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自 基金 募集 结束之 日起10日 内聘 请法 定验资 机构 验资,自 收到 验 资报告 之日 起 10 日内 ,向 中国 证监 会提 交验资 报告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续 。自 中国 证监 会书 面确认 之日 起 , 基金备 案手 续办 理完 毕, 基金合 同生 效。 2.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收到 中国证 监会 确认 文件 的次 日对基 金合 同生 效事 宜予 以公告 。 3.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前 , 投 资人的 认购 款项 只能 存入 专用账 户 , 任 何人不 得动 用。 认购 资 金在募 集期 形成 的利 息在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后折 成投 资人认 购的 基金 份额 , 归 投资人 所有 。 利 息转份 额的 具体 数额 以注 册登记 机构 的记 录为 准。 ( 二)基 金募 集失 败 1. 基金 募集 期届 满, 未达 到基金 备案 条件 ,则 基金 募集失 败。 2. 如基 金募 集失 败, 基金 管理人 应以 其固 有财 产承 担因募 集行 为而 产生 的债 务和费 用 , 在基金 募集 期届 满后30 日 内返还 投资 人已 缴纳 的认 购款项 ,并 加计 银行 同期 存款利 息。 3. 如基 金募 集失 败,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及代 销机构 不得 请求 报酬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和代 销机 构为 基金募 集支 付之 一切 费用 应由各 方各 自承 担。 ( 三)基 金存 续期 内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和资 金数 额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的存 续期 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不满200 人 或者 基金 资产 净 值低于 5000 万 元,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连续20 个工 作日 达不 到200 人, 或连 续20 个工 作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低于5000 万元,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向 中国证 监会 说 明出现 上述 情况 的原 因并 提出解 决方 案。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摩根士丹利华鑫 消费领航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3 八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 一)申 购和 赎回 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具体 的销 售网点 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其他相 关 公告中 列明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据 情况 变更 或增 减代 销机构 , 并予 以公告 。 若 基金管 理人 或其 指定的 代销 机构 开通 电话 、 传真 或网 上等 交易 方式,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上述 方式 进行申 购与 赎 回,具 体办 法由 基金 管理 人或其 指定 的代 销机 构另 行公告 。 ( 二)申 购和 赎回 的开 放日 及时间 1.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 监 会的要 求或 本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公 告暂 停申 购、赎 回时 除外 。 开 放日 的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 另行 公告。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 应在 实施 日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2. 申购 、赎 回开 始日 及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过 三个 月 开 始办理 申购 ,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在 申 购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过 三个 月 开 始办理 赎回 ,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在 赎 回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 基 金管理 人 应 在申购 、 赎回 开放日 前依 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体 上公 告 申 购与 赎回 的开始 时间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 回或者 转 换。 投资 人在 基金合 同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 赎 回或 转换申 请的 , 其 基金 份额 申 购、赎 回价 格为 下 一 开放 日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的 价格。 ( 三)申 购与 赎回 的原 则 1. “未 知价 ” 原 则, 即 申购 、 赎回 价格 以申 请当 日收 市后计 算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准 进 行计算 ;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 以 份额 申请 ; 3. 赎回 遵循 “先 进先 出”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4. 当日 的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摩根士丹利华鑫 消费领航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4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基 金运 作的实 际情 况依 法对 上述 原则进 行调 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 规则开 始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 四)申 购与 赎回 的程 序 1. 申购 和赎 回的 申请 方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投资人 在提 交申 购申 请时 须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申 购资 金 , 投 资人 在提 交赎回 申 请时须 持有 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额 ,否 则所 提交 的申 购、赎 回申 请无 效。 2.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确认 基金管 理人 应以 交易 时间 结束前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当 天作 为申 购或 赎回 申请日(T 日), 在正 常情 况下 , 本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在T+1 日 内 对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 认。T 日提 交 的有效 申请 , 投 资人 可 在T+2日后(包 括该 日) 到 销售 网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 构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查询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 基 金销售 机构 对申 购或 赎回 申请的 受理 并不 代表 申请 一定成 功, 而仅 代表销 售机 构确 实接 收到 申请 。 申 购或 赎回 的确 认以 注册登 记机 构或 基金 管理 人的确 认结 果 为准。 3. 申购 和赎 回的 款项 支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若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若申 购不 成功或 无效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管 理人 指定 的代 销机 构将投 资人 已缴 付的 申购 款项退 还给 投 资人 。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指定的 代销 机构 将在T+7 日(包 括该 日)内 将赎 回款 项划 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账户 。在 发生 巨额赎 回时 ,款 项的 支付 办法参 照本 基 金合同 有关 条款 处理 。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1.每个 账户 每次 申购 的最 低金额 为1,000 元;


2.赎回 的最 低份 额为0份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将 其全 部或部 分基 金份 额赎 回, 但某笔 赎 回 导致 单个 交易 账户 的基 金份额 余额 少于10份 时, 余额部 分基 金份 额必 须一 同赎回 ; 3.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市场 情况,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情况下 , 调 整申 购金 额和 赎回份 额的 数量限 制 , 基 金管理 人必 须在调 整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体 上刊 登 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六) 申购 份额 与净 赎回 金额的 计算 1.申购 费用 本基金 以申 购金 额为 基数 采用比 例费 率计 算申 购费 , 投资 人在 一天 内如 果有 多笔 申 购 , 适用费 率按 单笔 分别 计算 。 申 购费 用由 投资人 承担 , 不 列入 基金 财产 , 主 要 用于本 基金 的市摩根士丹利华鑫 消费领航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5 场推广 、销 售、 注册 登记 等各项 费用 。具 体申 购费 率结 构 如下 : 申购金 额(M) 申购费 率 M<100 万元 1.50% 100万 元≤M <500 万 元 1.00% M≥500 万元 每笔1000 元 计算公 式: 申购费 用 =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申 购费 率) 2.赎回 费用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用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有 时间 的增 加而递 减 。 赎 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份 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基 金份额 时收 取。 不低 于赎 回费总 额的25% 归基金 财产 ,其 余用 于支 付注册 登记 费和 其他 必要 的手续 费。 具体 赎回 费率 结构如 下: 持有年 限(Y) 赎回费 率 Y<1年 0.50% 1年≤Y <2 年 0.25% Y≥2年 0% 注:1 年指365天。 计算公 式: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赎 回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数 ×赎 回价格 赎回价 格= 申请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3.申购 份额 的计 算 申购的 有效 份额 为按 实际 确认的 申购 金额 在扣 除申 购费用 后 , 以 申请 当日 基金 份额净 值 为基准 计算 , 各计算 结果 均按照 四舍 五入 方法 , 保 留小数 点后 两位 , 由 此产 生的损 失由基金 财产承 担, 产生 的收益 归 基金财 产所有 。 基金的 申购 金额 包括 申购 费用和 净申 购金 额 。 计算 公式如 下: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申 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 净申 购金 额/ 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摩根士丹利华鑫 消费领航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6 举例 : 投 资人 在基金 存续 期间分别 投资5 万 元 、150 万元申 购本 基金 , 该 日基 金份额 净 值 为1.0800元, 投 资人 的申购 费用 及可 获得 的申 购份 额分别 计算 如下 : 申购一 申购二 申购金 额


50,000.00


1,500,000.00 适用费 率 1.50% 1.00% 净申购 金额


49,261.08


1,485,148.51 申购费 用








738.92


14,851.49 申购份 额


45,612.11


1,375,137.51 4.净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赎回金 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有效赎 回份 额乘 以申 请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的金 额 , 净 赎回金 额 为赎回 金额 扣除 赎回 费用 的金额 , 各计 算结果 均按 照四舍 五入 方法 , 保 留小 数点后 两位 , 由 此产生 的损 失 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产生 的收益 归 基金 财产所有 。 净赎回 金额 为 赎 回金 额 减 去赎回 费用 。计 算公 式如 下: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数 ×赎 回价格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赎 回费率 赎回价 格= 申请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净赎回 金额 =赎 回金 额- 赎 回费用 举例: 假定 某 投 资人 在T 日 赎回10,000 份基 金份 额, 持有时 间为15个 月, 对应 的赎回 费 率为0.25% ,该 日基 金份 额 净值为1.2800 元 ,则 其获 得的净 赎回 金额 计算 如下 : 赎回金 额=10,000 ×1.2800=12,800 元 赎回费 用=12,800 ×0.25%=32.00 元 净赎回 金额 =12,800 -32.00 =12,768.00 元 5.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本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保留到 小数 点后4 位 , 小 数 点后第5位 四舍 五入 , 由 此 产生的 损 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产生 的 收益 归基 金财 产所有 。T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 当天 收市后 计算 , 并在T+1 日 内公 告。 遇特 殊 情况, 经中 国证 监会 同意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算 或公 告。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公式 为: 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T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总额 /T 日基 金 份额总 份数 。 6.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法律 法规和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范 围内调 整申 购费 率 、 调低 赎 回费率 或 变更 收 费方 式 , 并最 迟应 于新的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前 依照 《 信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七) 申购 和赎 回的 注册 登记 1.经基 金销 售机 构同 意, 基金 投 资人 提出 的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在基 金管 理人 规定的 时间摩根士丹利华鑫 消费领航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7 之前可 以撤 销。 2.投资 人T 日申 购基 金成 功 后,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在T +1日为 投 资人 增加 权益 并 办理注 册登记 手续 , 投 资人 自T +2日起 有权 赎回 该部 分基 金 份额。 3 、 投资 人T 日赎 回基 金成 功后,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T+1 日为 投资 人 扣 除权 益并办 理相 应的注 册登 记手 续。 4.基金 管理 人可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 上述 注册登 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并 于开 始实施 前 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 在 指定 媒体上 公告 。 ( 八)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及 处理方 式 1.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 若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内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赎 回 申请份 额总 数加 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的 余额) 超过 上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10% ,即认 为是 发生 了巨 额赎 回。 2.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全 额赎 回: 当基 金管 理 人认为 有能 力支 付投 资人 的全部 赎回 申请 时, 按正 常赎回 程 序执行 。 (2)部 分延 期赎 回: 当基 金 管理人 认为 支付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有 困难 或认 为因 支付投 资 人的赎 回申 请而 进行 的财 产变现 可能 会对 基金 资产 净值造 成较 大波 动时 , 基金 管理人 在当 日 接受赎 回比 例不 低于 上一 开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10 % 的前提 下, 可对 其余 赎回 申请延 期办 理 。 对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单 个账 户赎 回申 请量 占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当 日受 理的 赎回份 额 ; 对 于未能 赎回 部分 , 投 资人 在提交 赎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 择延期 赎回 的, 将自 动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选 择取消 赎回 的 , 当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 销。 延期 的赎 回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 无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回 金额 , 以 此类 推,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 止。如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赎 回 处 理 。 (3)暂 停赎 回: 连续2 个开 放日以 上( 含2个 开放 日) 发 生巨额 赎回 ,如 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有 必要 , 可 暂停 接受基 金的 赎回申 请 ; 已 经接 受 的赎 回申请 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但 不得 超 过20个 工作 日, 并应 当在 指定媒 体上 进行 公告 。 3. 巨额 赎回 的公 告 当发生 上述 巨额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规 定的其 他方 式在3个 交易 日 内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说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同时 在指定 媒体 上 刊登公 告。 ( 九)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 暂停赎 回 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的 情形 及处 理 摩根士丹利华鑫 消费领航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8 1 、发 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 管理人 可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投资人 的申 购申 请: ⑴ 因不 可抗 力 导 致基 金无 法正常 运作 。 ⑵ 证券 交易 所 在 交易 时间 非正常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⑶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 ⑷ 基金 管理 人 认 为接 受某 笔或某 些申 购申 请可 能会 影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时。 ⑸ 基金 资产 规模 过大 ,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资 品种 , 或 其他 可能 对基金 业绩 产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情形 。 ⑹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暂 停申 购情 形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暂 停申购 公 告。 如果 投资 人的申 购申 请被拒 绝 , 被 拒绝的 申购 款项将 退还 给投 资人。 在 暂停申 购的 情 况 消除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2 、发 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 管理人 可暂 停接 受投 资人 的赎回 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无法正 常运 作。 (2) 证 券交 易所 在交 易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人 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 (3) 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 开放日 发生 巨额 赎回 。 (4)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5)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当 日 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 已接 受的赎 回申 请, 基金 管 理人应 足额 支付 ; 如 暂时 不能足 额支 付, 应将 可支 付部分 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 未 支付部 分可 延期 支付 , 并 以后续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依据 计算 赎回金 额 。 若 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上 开放 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延期 支付 最长 不得 超过20个工 作日 , 并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投 资 人在 申请 赎回 时可 事先 选择将 当日 可能 未获 受理 部分予 以撤 销 。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并予 以公 告 。 ( 十)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1.发生 上述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情况 的, 基金 管理 人当 日应立 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并 在规 定期限 内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暂停 公告 。 2. 基金 管理 人 可 以根 据暂 停申购 或赎 回的 时间 , 依 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 最 迟于重 新开 放日 在指 定媒 体上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 的 公告 ; 也可 以根 据实际 情况 在 暂停公 告中 明确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时 间, 届时 不再另 行发 布重 新开 放的 公告。 ( 十一 )基 金转 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及本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决定 开办 本基 金与 基金管 理摩根士丹利华鑫 消费领航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9 人管理 的、 且由 同一 注册 登记机 构办 理注 册登 记的 其他基 金之 间的 转换 业务 , 基金 转换 可以 收取一 定的 转换 费 , 相 关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根据 相关法 律法 规及 本基 金合 同的规 定制 定 并公告 ,并 提前 告知 基金 托管人 与相 关机 构。 ( 十二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和 司法 强制 执行 而产 生的非 交 易过户 以及 注册 登记 机构 认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 它非交 易过 户。 无论 在上 述何种 情况 下 , 接受划 转的 主体 必须 是依 法可以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投 资人 。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 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对于 符合 条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 并 按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规定 的标 准 收费。 ( 十三 )基 金的 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如果出 现基 金管 理人 、 注 册登记 机构 、 办 理转 托管 的销售 机构 因技 术系 统性 能限制 或其 它合理 原因 ,可 以暂 停该 业务的 受理 。 ( 十四 )定期 定 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 具 体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届 时发布 公 告或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中 确定。 投资 人在 办理 定期 定额投 资计 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期 扣款 金 额, 每期 扣款 金额 必须 不低 于基金 管理 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的 定期 定 额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 ( 十五 )基 金的 冻结 和解 冻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有 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份 额的 冻结 与解 冻以 及注册 登 记机构 认可 的其 他情 况下 的冻结 与解 冻。 基金 份额 被冻结 的, 被冻 结部 分产 生的权 益按 照我 国法律 法规 、 监 管规 章以 及国家 有权 机关 的要 求来 决定是 否冻 结。 在国 家有 权机关 作出 决定 之前, 被冻 结部 分产 生的 权益先 行一 并冻 结。 被冻 结部分 份额 仍然 参与 收益 分配与 支付 。摩根士丹利华鑫 消费领航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0 九 、基 金的投 资 ( 一)投 资目 标 本基金 通过 深入 研究 , 致力 挖掘并 投资 于消 费行 业和 受消费 数量 增长 及结 构变 革引领 而 快速发 展的 相关 行业 中, 具有竞 争优 势和 估值 优势 的优秀 上市 公司 , 把 握消 费数量 增长 和结 构变革 所带 来的 投资 机会 ,在严 格控 制投 资风 险的 前提下 ,追 求基 金资 产长 期稳定 增值 。 ( 二)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债券 (包括 国债 、 央 票、 金融 债 、 公司 债、 企业 债、 可 转换 债券等 债券 品种 ) 、 货币 市 场工具 (包 括一年 以内 (含 一年 ) 的 银行定 期存 款、 大额 存单 等具有 良好 流动 性的 金融 工具) 、 权 证以 及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品 种,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并 及时制 定相 应的 投资 策略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股票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30%-80%, 其中 投资 于消 费行 业和受 消 费数量 增长 及结 构变 革引 领而快 速发 展的 相关 行业 的上市 公司 股票 市值 不低 于股票 资产 的 80% ; 基金 持有 权证 的市 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3% ;现 金、 债 券 等固 定收 益 类资产 以及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他 证券 品种 占基 金资 产的20%-70% , 其中 现金 以 及到期 日在 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的 比例 合计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5%。 ( 三) 投资 理念 本基金 通过 把握 中国 消费 数量增 长和 结构 变革 带来 的投资 机会 , 积极 挖掘 投资 标的的 升 值潜力 , 选 择投 资于 受消 费带动 的, 业绩 优良 、 成 长性明 确的 优势 企业 , 以 分享消 费增 长和 变革过 程中 我国 经济 的发 展成果 。 ( 四)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采 取积 极、 主动 的资产 配置 策略 , 重 点关 注在消 费数 量增 长及 结构 变革的 背景 下, 中 国消 费行 业企 业和 受消费 数量 增长 及结 构变 革引领 而 快 速发 展的 相关 企业, 并从 中寻 找具有 良好 财务 状况 、 较 高核心 价值 与估 值优 势的 优质上 市公 司进 行投 资。 本基金 遵循 消费 数量增 长和 结构 变革 双主 线, 按 照消 费主 体、 消费 对象、 区域 消费 、 创 新消 费和消 费拉 动五 个主题 及其 辐射 消费 链的 观察角 度筛 选投 资对 象。 这里所 谓消 费链 , 是 指跨 越多种 行业 的若 干个企 业群 , 为了满 足消 费者的 一种 需求 , 而 向消 费者提 供的 多种 产品 和服 务的组 合 。 在 此 基础上 , 本 基金 还将 根据 行业和 公司 的变 化、 市场 估值变 化及 流动 性状 况对 投资对 象组 合进 行动态 调整 。 依据本 基金 定义 的投 资目 标和投 资理 念 , 在中 国证 监会划 分的22个 行业 中, 直接涉 及 消 费 的行 业包 括 农 林牧 渔、 食品饮 料、 纺织 服装、 木 材家具 、 造 纸印 刷、 电 子 、 机械 设备、 医 药生物 、 其他 制造 、 公用 事业 、 建 筑 、 交 运仓 储 、 信 息技术 、 商业 贸易 、 金融 服务 、 房 地产 、摩根士丹利华鑫 消费领航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1 社会服 务、 文化 传播 、 综 合类, 以及 采掘 业中 的贵 金属矿 采矿 业、 石油 天然 气开采 、 金 属非 金属中 的贵 金属 冶炼 业、 石油化 工中 的日 用化 学产 品制造 业 、 日 用橡胶 制品 、 日 用塑 料杂 品 等产业 。 除 此以 外, 受 消费 数量增 长和 结构 变革 引领 而得到 长期 发展 的相 关行 业和企 业也 是 本基金 的投 资对 象。 1.资产 配置 策略 大类资 产配 置采 取 “ 自上 而下” 的多 因素 分析 决策 支持, 结合 定性 分析 和 定 量分析 , 对 权益类 资产 和固 定收 益类 资产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进行 分析预 测, 在完 全遵 照基 金合同 的基 础 上,确 定未 来一 段时 间的 大类资 产配 置方 案。 在实施 大类 资产 配置 时, 主要考 察三 方面 的因 素: 宏观经 济因 素 、 政策 及法 规因素 和 资 本市场 因素 。


宏观经 济因 素是 大类 资产 配置的 重点 考量 对象 。 本 基金重 点考 察全 球经 济发 展状况 、 国 际间贸 易和 资本 流动 、 国 际 间贸易 壁垒 和文 化差 异等 定性因 素和 中国 劳动 力分 布、 GDP 、 CPI、 PPI 、 投资 、就 业、 进出 口 、货币 流动 性状 况、 利率 、汇率 等定 量因 素, 评估 宏观经 济变 量 变化趋 势及 对固 定收 益投 资品和 权益 类投 资品 的 影 响, 重点 考虑 其对 中国 消费 及其消 费相 关 行业可 能发 生的 推动 和抑 制作用 ,并 做出 适当 的资 产配置 策略 。 政策及 法规 因素 方面 主要 关注世 界主 要国 家政 府货 币政策 、 财政 政策 和产 业政 策的变 动 趋势, 关注 全球 贸易 摩擦 和贸易 保护 背景 下, 世界 各国非 传统 壁垒 对中 国消 费及其 消费 相关 行业的 影响 ,以 及中 国相 关企业 对上 述政 策及 法规 因素变 化的 回应 。 资本市 场因 素方 面主 要关 注中国 资本 市场 制度 和政 策的变 动趋 势 , 评 估资 本市 场体系 建 设对投 资标 的市 场表 现的 影响。 同时 进行 市场 估值 的行业 比较 和历 史比 较, 对市场 预期 变化 趋势、 资金 供求 变化 趋势 等进行 分析 ; 在 此基 础 上 , 再对 市场 估值 水平 进行 整体评 估, 依据 评估结 果决 定大 类资 产配 置方案 。 当资本 市场 、 国 家财 经政 策等发 生重 大变 化, 或发 生其他 重大 事件 (重 大自 然灾害 、 战 争等不 可预 测事 件) , 可 能导致 各类 别资 产的 风险 收益特 征发 生显 著变 化时 , 投 资决 策委 员 会将临 时组 织集 体讨 论并 确定特 定时 期的 大类 资产 配置方 案。 2.股票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将在 资产 配置 方案 确定后 , 根据 投资主 题及 其辐射 消费 链 , 进行 行业 配置 , 并 从 中精选 具备 持续 成长 能力 并有一 定估 值优 势的 上市 公司 , 即 主营 业务 收入 和市 场占有 率不 断 提升的 企业 、 有 形或 无形 资产持 续增 长的 企业 、 产 品技术 或服 务 水 平超 越行 业平均 水平 的企 业、以 及在 所覆 盖行 业中 有垄断 地位 的企 业。 1 )行 业配 置 本基金 从广 度和 深度 两个 方面进 行研 究分 析, 并藉 此进行 行业 配置 。 在广度 上, 本基 金根 据宏 观经济 形势 , 判 断政 府、 企业、 居民 三大 消费 主体 的消费 意愿 和消费 能力 , 同 时兼 顾境 外消费 市场 发展 对中 国经 济的影 响, 依照 消费 主体 、 消费 对象 、 区 域消费 、创 新消 费和 消费 拉动五 个主 题对 具体 行业 进行筛 选。 摩根士丹利华鑫 消费领航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2 本基金 认为 , 流动性 释放 和通胀 及其 预期 的改 变, 以及政 府的 政策 补贴 , 导 致短期 购 买 意愿和 购买 力发 生突 变, 使消费 主体 和消 费对 象的 原有供 求均 衡发 生变 化, 从而启 动消 费主 体 和消 费对 象两 个消 费主 题,商 业零 售、 社会 服务 等客户 依赖 型消 费行 业, 以及食 品医 药 、 大部分 品牌 主导 型可 选消 费品和 耐用 消费 品将 出现 良好的 投资 机会 。 国民真 实的 收入 及其 预期 的变化 , 以 及社 会存 量资 产总和 的增 加, 往往 会刺 激中期 消费 行为的 爆发 , 由 于中 国独 特的二 元经 济结 构和 区域 间发展 的不 平衡 , 使 得中 国中期 消费 行为 的爆发 往往 具有 区域 性特 点, 即引 发区 域消费 主题 。 金 融、 文化 旅游 等客 户 依赖型 消费 行业 和房地 产、 建筑 等地 域主 导型消 费行 业将 出现 好的 投资机 会。 决定远 期消 费增 长的 最重 要因素 是人 口的 结构 、 迁 徙, 文明 程度 的改变 , 以 及城市 布局 和分 布 的变 化 。 由于 远期 消费增 长的 稳定 性和 持续 性, 因而 可以 产生新 的消 费产业 , 并拉 动 一系列 与其 相关 的行 业发 展, 从 而引 发创 新消 费和 消费拉 动主 题, 文化 传播 、 社会 服务 、 电 子信息 等智 力密 集型 消费 行业和 为之 提供 支持 的相 关行业 ,将 迎来 发展 高潮 。 在广度 研究 的基 础上 , 本 基金进 而关 注与 消费 主题 对应的 消费 链, 在深 度上 对每种 消费 主题所 带动 的消 费链 各端 进行挖 掘 , 并 从行 业成 长空 间和行 业投 资价 值两 个方 面选择 相关 行 业进行 资产 配置 。 在行业 成长 空间 方面 , 本基 金除通 过宏 观经 济因 素分 析对消 费链 自身 的发 展空 间和延 续 性进行 评估 , 还会 从行 业本 身的竞 争优 势 和 发展 规律 入手 , 对 相关 行业 景气 度进 行综合 判断 。 在行业 投资 价值 方面 ,本 基金还 会根 据行 业PEG、历史PE水 平等 指标 对行 业估 值水平 进行 比 较研究 , 甄选 出具有 相对 估值优 势的 行业 。 总 之 , 本基金 将从 成长 空间 和投 资价值 两个 方面 为本基 金行 业配 置的 标的 行业 , 并 在此 基础上 , 结 合标的 行业 的市 场容 量与 流动性 状况 , 确 定本基 金的 行业 配置 方案 。 由于本 基金 定位 为消 费范 畴的主 题投 资基 金 , 所 以投 资重点 将集 中在 与消 费主 题相关 行 业的优 质上 市公 司。 若行 业比较 研究 结果 显示 , 某 些与消 费主 题不 相关 行业 的上市 公司 具有 很好的 投资 机会 , 从 基金 持有人 利益 最大 化角 度出 发, 本 基金 可以 将这 些行 业的投 资机 会纳 入组合 , 但 为保 持本 基金 风格之 稳定 且与 投资 策略 一致, 对其 投资 占基 金股 票资产 的比 例最 高不能 超过20% 。 2 )股 票选 择策 略 本基金 对行 业成 长空 间突 出的个 股和 行业 投资 价值 突出的 个股 进行 分别 选择 。 在行业 成长 空间 突出 的个 股方面 , 本基 金管理 人通 过总资 产收 益率 (ROA ), 净资产 报酬 率(ROE ) ,销 售毛 利率 (GPM) ,收 入/ 利 润增 长率 ,现在 总资 产比 (CTAR ) ,现金 净利 润 比(CNAR) 和 总资 产周 转率(TAT) 等 量化 的方 法来 衡量 上市公 司在 成长 速度 和成 长质量 ; 同时, 对于不 适合 采取 量化 分析 的新兴 消费 行业 和消 费领 域, 本基 金管 理人 也不 拘泥 于通过 传统 的 行业规 律和 财务 分析 进行 预测 , 而 是结 合宏 观经 济环 境和人 民消 费行 为的 具体 特点进 行个 股 研究和 选择 。通 过这 两种 分析方 法, 选择 出成 长空 间突出 行业 中, 最有 发展 潜力的 个股 。 在行业 投资 价值 突出 的个 股方面 , 本基 金管 理人 通过 估值比 较和 盈利 质量 比较 来进行 股 票选择 。 对 上市 公司 进行 估值的 方法 分为 两类 : 一 类是相 对估 值方 法 ( 如市 盈率估 值法 、 市 净率估 值法 、EV/EBITDA 估 值法、PEG 估值 法、 市 现率 估值法 和 市 销率 估值 法等 ) ; 另 一类 为摩根士丹利华鑫 消费领航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3 绝对估 值方 法 ( 如股 利折 现模型 估值 、 自 由现 金流 折现模 型估 值等 ) 。 这两 种估值 法, 均纳 入本基 金的 估值 体系 。 在 两种估 值方 法所 得结 论不 一致时 , 将 着重 关注 绝对 估值法 的估 值结 果。 在估 值比 较的同 时 , 本基金 管理 人还 非常 重视 上市公 司的 盈利 质量 , 将 通过企 业自 由现 金流量 、 主 营收 入现 金含 量、 现 金净 利润 比率 、 现 金总资 产比 率等 因素 , 来 考察和 分析 上市 公司的 盈利 质量 。 通 过上 述估值 比较 和盈 利质 量比 较, 选 择出 具有 估值 优势 且质地 优良 的个 股。 最后, 本基 金将 参照 全市 场各行 业股 票的 市值 比例 , 并根 据行 业配 置方 案中 各行业 的配 置权重 及股 票池 中各 行业 上市公 司的 市值 及流 动性 状况, 选择 股票 作为 股票 组合备 选标 的 , 并根据 市值 的变 化适 时调 整组合 备选 标的 的行 业集 中度。 3.固定 收益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在大 类资 产配 置策 略的原 则指 导下 , 进 行债 券 (包 括国 债、 央票、 金 融债、 公司 债、 企 业债 、 可 转换 债券 等债券 品种 ) 、 货币 市场 工具等 固定 收益 类证 券的 投资。 由公 司固 定收益 投资 团队 独立 提出 具体的 投资 策略 及投 资建 议, 通 过评 估货 币政 策、 财 政政策 和国 际 环境等 因素 , 分 析市 场价 格中隐 含的 对经 济增 长、 通货膨 胀、 违约 概率 、 提 前偿付 速度 等因 素的预 测 , 根 据固 定收 益市 场中存 在的 各种 投资 机会 的相对 投资 价值 和相 关风 险决定 总体 的 投资策 略及 类属 (政 府、 企业/ 公司 、可 转换 债券 、 资产支 持证 券) 和期 限( 短期、 中期 和 长期 ) 等 部分 的投资 比 例 , 并 基于 价值 分析精 选投 资品种 构建 固定 收益 投资 组合 。 当 各种 投 资机会 预期 的风 险调 整后 收益发 生变 化时 , 本 基金 对组合 的策 略和 比例 做相 应调整 , 以 保持 基金组 合的 最优 化配 置。 本基金 采用 的主 要固 定收 益投资 策略 包括 : 利 率预 期策略 、 收益 率曲线 策略 、 信 用利 差 策略、 公司/企 业债 券策 略 、可转 换债 券策 略、 资产 支持证 券策 略等 。 (1) 利率 预期 策略 本基金 通过 对经 济增 长和 通货膨 胀等 经济 因素 进行 研究分 析, 判断 经济 运行 的周期 特 征, 结 合国 家货 币政 策、 财政政 策、 资金 供求 、 国 际环境 等其 它因 素, 在当 前市场 利率 水平 的基础 上预 测将 来一 段时 间市场 利率 水 平 的变 动趋 势,以 获取 额外 的资 本利 得收益 。 (2) 收益 率曲 线策 略 本基金 通过 对市 场利 率期 限结构 历史 数据 的分 析检 验, 把握 收益 率曲 线变 动的 周期特 征 和结构 特征 , 在当前 收益 率曲线 形状 的基 础上 预测 将来收 益率 曲线 的形 状, 据此在 短期 、 中 期和长 期固 定收 益证 券中 合理配 置 , 建 立不同 类型 的组合 期限 构成 (子 弹型 、 哑 铃型 或阶 梯 型等) ,以 获取 风险 优化 的超额 期限 结构 收益 。 (3) 信用 利差 策略 本基金 参考 权威 评级 机构 的信用 评级 , 根据经 济 、 行业和 发行 机构 的现 状和 前景 , 对 各 种有信 用风 险的 固定 收益 证券的 发行 机构 及证 券本 身进行 信用 评估 , 分析 违约 和损 失 的概 率 变化趋 势。 同时 , 本 基金 结合信 用利 差的 历史 统计 数据, 判断 当前 信用 利差 的合理 性、 相对 投资价 值和 风险 , 相 应地 优化投 资组 合的 信用 质量 配置 , 选 择最 具有投 资价 值的品 种 , 通 过 信用利 差获 取额 外的 投资 收益。 摩根士丹利华鑫 消费领航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4 (4) 公司/ 企业 固定 收益 证券策 略 本基金 通过 对公 司/ 企业 证 券特有 的风 险进 行综 合分 析和评 估 , 结 合市 场利 率变 化趋势 、 久期配 置 、 市 场供需 、 组 合总体 投资 策略 和组 合流 动性要 求等 因素 , 选 择相 对投资 价值 较高 的证券 投资 。 对于含 有附 加期 权债 券, 本基金 采用 期权 调整 后的 利差(OAS )的 方法 对债 券 进行合 理 估值。 (5) 可转 换债 券策 略 本基金 将选 择公 司基 本素 质优良 、 其对 应的 基础 证券 有着较 高上 涨潜 力的 可转 换债券 进 行投资 ,并 采用 期权 定价 模型等 数量 化估 值工 具评 定其投 资价 值, 以合 理价 格买入 并 持 有 。 (6) 资产 支持 证券 策略 资产支 持证 券包 括信 贷资 产支持 证券 和企 业资 产支 持证券 。根 据目 前监 管机 构的规 定 , 基金只 能投 资信 用评 级在BBB 及以 上的 资产 支持 债券 ,并且 投资 比例 不超 过基 金净值 的20% 。 本基金 在综 合分 析资 产支 持证券 的资 产的 质量 和构 成、证 券的 条款 、利 率风 险、信 用评 级 、 流动性 和提 前偿 付速 度的 基础上 , 评 估证 券的 相对 的投资 价值 并作 出相 应的 投资决 策。 资产 支持证 券 投 资也 是本 基金 增强收 益的 策略 之一 。 4.权证 等其 他金 融工 具投 资策略 权证及 其他 金融 工具 的投 资比例 将符 合法 律、 法规 和监管 机构 的规 定。 本基 金对权 证的 投资建 立在 对标 的证 券和 组合收 益风 险分 析的 基础 上,以Black-Scholes 模 型 和二叉 树期 权 定价模 型为 基础 对权 证进 行分析 定价 ,并 根据 市场 情况对 定价 模型 和参 数进 行适当 修正 。 若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本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并 及时制 定相 应的 投资 策略 。 (五) 投资 程序 本基金 实行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领导 下的 基金 经理 负责 制 , 强 调 团 队合 作, 充 分发 挥集体 智 慧 。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负 责制 定基金 的资 产配 置策 略和 风险控 制策 略 , 并 对基 金经 理进行 授权 。 基金经 理在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的授 权范 围内 行使 投资 管理权 限。 1.投资 决策 依据 (1) 遵守 国家 有关 法律 、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 定; (2) 根据 投资 研究 团队 对 国内外 宏观 经济 、 金 融市 场、 行业 及上 市 公司 等方 面的独 立、 客观的 研究 成果 进行 决策 ;


(3) 以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利益 为基 金投 资决 策的 准则。 2.投资 程序 本基金 管理 人建 立了 严格 、 规范 的投 资决 策程 序, 分 为投资 研究 、 投 资决 策、 组 合构建 、 交易执 行、 风险 与绩 效评 估 、组 合调 整 六 个环 节, 具体如 下: 摩根士丹利华鑫 消费领航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5 (1) 投资 研究 本基金 管理 人的 研究 团队 独立开 展研 究工 作, 依托 内部研 究平 台, 充分 利用 整合外部 信 息以及 券商 等外 部研 究机 构的研 究成 果, 强化 研究 对投资 决策 的支 持, 防止 投资决 策的 随意 性。 研 究员 在熟 悉基 金投 资目标 和投 资策 略的 基础 上, 对 其分 工的 行业 和 行 业内 上 市公 司进 行 跟踪 研究 、 深 度分 析, 撰 写研究 报告 、 投 资建 议报 告, 供 基金 经理 及 投 资决 策委员 会 参 考。 本基金 管理 人另 设有 固定 收益投 资部 , 专门负 责债 券投资 研究 。 此外 , 研 究 团队设 有专 门的 宏观经 济研 究员 , 负 责跟踪 分析 各种 宏观 经济 数据 以及政 府 的 产业 政策 , 为 资产 配 置决 策提 供支持 。 (2) 投资 决策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是基 金投 资的最 高决 策机 构 , 依 据研 究团队 提供 的研 究成 果 以 及金融 工 程团队 提供 的风 险监 测指 标等, 负责 判断 未来 一段 时间内 证券 市场 的走 势, 决定基金 总 体投 资策略 及基 金资 产在 权益 类、 固定 收益 类等资 产间 的配置 比例 范围 。 如 遇重 大事项 , 投资 决 策委员 会 随 时召 开临 时会 议做出 决议 。 (3) 组合 构建 基金经 理根 据投 资决 策委 员会的 资产 配置 比例 等决 议, 参 考研 究团 队的 研究 成果, 在遵 守 基金 合同 的前 提下 , 依 据专业 经验 进行 分析 判断 , 决 定具 体投 资品种 并选 择交易 时机 , 在 授权范 围内 构建 具体 的投 资组合 , 进 行组 合的 日常 管理。 基金 重大 单项 投资 的 决定 须经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批准 。 (4) 交易 执行 本基金 实行 集中 交易 制度 。 基金 经理 将投资 指 令下 达给交 易团队,由 交 易团 队的 交 易主 管分配 给交 易员 执行 交易 指令。 交易 团队 同时 承担 一线风 险监 控职 责 , 内容 包括基 金资 产 投 资比例 、个 股投 资比 例等 。 (5) 风险 与绩 效评 估 投资风 险管 理团 队由 金融 工程团 队和 监察 稽核 团队 组成 。 金 融工 程团 队定 期或 不定期 对 基金投 资风 险 与 绩效 进行 评估 , 并提 供相 应的 评估 报告 ; 监察 稽核 团队 对基 金投资 的合 规性 进行日 常监 控 。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和 基金 经理 通过 投资 风险报 告及 时 了 解组 合承 担 的风 险水 平 以及是 否符 合既 定的 投资 策略。 绩效 评估 能够 及时 评估投 资 组 合是 否实 现了 预期 投 资目 标 、 组合收 益的 来源 , 基 金经 理可以 据 此 检讨 投资 策略 , 进而 调整 投资 组合 。 同 时, 风险 管理 委 员会根 据 投 资风 险管 理 团 队提供 的报 告 , 结合 市场 、 法 律等 环境 的 变化 , 对 基金 进 行风 险评 估,并 提出 风险 防范 措施 及改进 建议 。 (6) 组合 调整 基金经 理将 跟踪 行业 状况 、 证券 市场 和上 市公 司的 发展变 化, 结合 基金 申购 和赎回 的现 金流量 情况 , 以及组 合风 险与绩 效评 估的 结果 , 对 投资组 合进 行动态 调 整, 使之不 断得 到 优 化 。 本基金 管理 人在 确保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的前 提下 , 有权根 据市 场环 境变 化和 实际需 要摩根士丹利华鑫 消费领航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6 调整上 述投 资 程 序, 并在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中 公告 。 (六)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 沪深300 指 数×55%


+ 中 证综合 债券 指数 ×45% 沪深300 指 数是 由中 证指 数 有限公 司编 制 , 在 上海 和深 圳证券 市场 中选 取300 只 A 股作为 样本编 制而 成的 成份 股指 数。 该 指数 样本 覆盖 了沪 深市场 六成 左右 的市 值, 具有良 好的 市场 代表性 ,是 目前 中国 证券 市场中 公允 性较 好的 股票 指数, 适合 作为 本基 金的 业绩比 较 基 准 。 中证综 合债 券指 数是 中证 指数有 限公 司编 制的 综合 反映银 行间 和交 易所 市场 国债 、 金 融 债、 企业 债、 央 票 及短 期 融资券 的跨 市场 债券 指数 。 该 指数 的推 出旨在 更全 面地反 映我 国债 券市场 的整 体价 格变 动趋 势, 为 债券 投资 人 提 供更 切合的 市场 基准 , 适 合作 为本基 金的 业绩 比较基 准 。 如果上 述比较 基 准指 数停 止计算 编制 或更 改名 称, 或者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 者市 场推出 更具 权威 、 且 更能 够 反映 本基 金风 险收 益特 征的指 数, 则本 基金 管理 人将视 情况 经与 本基金 托管 人协 商同 意后 ,在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后 变更业 绩比 较基 准并 及时 公告 。 ( 七)风 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 为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其 预期 收益和 风险 高于货 币型 基金 、 债 券型 基金 , 而 低 于股票 型基 金, 属于 证券 投资基 金中 的中 高风 险、 中高收 益品 种。 (八) 投资 限制 本基金 在投 资策 略上 兼顾 投资原 则以 及开 放式 基金 的固有 特点 , 通过 分散 投资 降低基 金 财产的 非系 统性 风险 ,保 持基金 组合 良好 的流 动性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的股 票,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10% ; 2.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3 %; 3.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的10 %; 4.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 不得超 过该 权证 的10 %; 5.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 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6.股票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30%-80% ,其 中投 资于 消费 行业和 受消 费数 量增 长及 结构变 革 引领而 快速 发展 的相 关行 业的上 市公 司股 票市 值不 低于股 票资 产的80% ;现 金 、债券 等固 定 收益类 资产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证 券品种 占基 金资 产的20%-70% ; 7.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 %; 8.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20 %; 摩根士丹利华鑫 消费领航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7 9.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指 同 一信用 级别)资 产支 持 证 券 的比例 , 不得 超过 该资 产支 持证券 规模的10%; 10.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 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10 %; 11.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 别评级 为BBB以上(含BBB)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基 金持 有资产 支 持证券 期间 ,如 果其 信用 等级下 降、 不再 符合 投资 标准,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布 之日起3个 月内 予以全 部卖 出; 12.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 申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 额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本基 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13.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不 得超 过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5%; 14.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 值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15.本 基金 持有 的所 有流 通 受限证 券, 其公 允价 值不 得超过 本基 金资 产净 值的20% ; 本 基 金持有 的同 一流 通受 限证 券,其 公允 价值 不得 超过 本基金 资产 净值 的5% ; 16.如 果将 来法 律法 规或 监 管机关 允许 本基 金投 资其 他金融 工具 的, 此类 金融 工具的 投 资限制 按届 时有 效的 规定 执行并 公告 。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本基 金合 同约定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 进行变 更的 ,以 变更 后的 规定为 准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 如 适用于 本基 金, 则本 基金 在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投资 不 再受相 关限 制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变 动 、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定 投 资比例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10个 交易 日 内进行 调整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6 个月 内使 基 金的投 资组 合比 例符 合基 金合同 的 有关约 定。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 自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九) 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承 销证 券; (2)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 保;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 其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发 行的股 票 或者债 券; 摩根士丹利华鑫 消费领航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8 (6)买 卖与 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或 者与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7)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8)依 照法 律法 规有 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他 活动 ; (9)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 消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 基金, 则本 基 金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投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 (十)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股东 及债 权人 权利 的处理 原则 及方 法 1.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 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2.有利 于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与增值 ; 3.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股东权 利 , 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利 益; 4.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债权人 权利 ,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 5.不通 过关 联交 易为 自身 、 雇员、 授权 代理 人或 任何 存在利 害关 系的 第三 人牟 取任何 不 当利益 。 ( 十一) 基金 的融 资、 融 券 本基金 可以 根据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 规的 规定 进行 融资 、融券 。 摩根士丹利华鑫 消费领航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9 十 、基 金的财 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拥 有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 款以及 其他 资产的 价值 总和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本基金 财产 以基 金名 义开 立银行 存款 账户 , 以基 金托 管人的 名义 开立 证券 交易 清算资 金 的结算 备付 金账 户, 以基 金托管 人和 本基 金联 名的 方式开 立基 金证 券账 户, 以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银 行间 债券 托管 账户 。 开 立的 基金 专用账 户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 基 金销 售机 构 和注册 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 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相 独立 。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及 处分 基金财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代销 机构 的固有 财产 ,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管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不得将 基金 财产 归入 其固 有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因 基金 财产的 管理 、 运用或 者其 他情形 而取 得的 财产 和收 益归入 基金 财产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可以 按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收取管 理费 、 托 管费 以及 其他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费用 。 基金 财产 的债 权、 不 得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固有 财产 的债 务相抵 销, 不同 基金 财产 的债权 债务 , 不 得相互 抵销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以其自 有资 产承担 法 律 责任 , 其 债权 人不得 对基 金 财 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扣 押和 其他权 利。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除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处分 外, 基 金财产 不 得被 处分 。 非因 基金 财产本 身承 担的 债务 ,不 得对基 金财 产强 制执 行。摩根士丹利华鑫 消费领航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0 十 一、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 一) 估值 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本 基金 相关的 证券 交易 场所 的正 常营业 日以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规定 需 要对外 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营业日 。 ( 二) 估值 方法 1.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券的 估值 : (1)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 券(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以其 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牌 的 市价 ( 收盘 价) 估值; 估 值日无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 以 最近 交易日 的市 价 ( 收盘 价) 估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 交易 所上 市实 行净 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估值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3) 交易 所上 市未 实行 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 化,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4) 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 跃市场 的有 价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 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 送股 、转 增股 、配 股 和公开 增发 的新 股, 按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该日无 交易 的, 以最 近一 日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 (2) 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 的股票 、债 券和 权证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 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 锁定期 的股 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 所上 市后 ,按 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值 ; 非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定 期的 股票 , 按 监管 机构或 行业 协 会 有关规 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3.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债 券、 资产 支持 证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摩根士丹利华鑫 消费领航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1 4.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 基 金管 理人可 根 据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的 价格 估值 。 6.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如 有新 增事项 , 按 国家最 新规 定估值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 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 ( 四) 估值 程序 1.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按 照每 个 工作 日闭 市后 , 基金 资产 净值除 以当 日基 金份 额的 余额数 量 计算, 精确 到0.0001 元, 小数点 后第 五位 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基金 管理 人应 每个 工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基金 管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 资产估 值 后, 将基 金份 额净值 结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 公 布。 月 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同 时进 行。 ( 五)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4 位以 内(含第4 位)发生 差错 时, 视为 基金 份 额净值 错误 。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 差错 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 于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 或 注册 登记 机构、 或代 销机构 、 或投资 人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差错,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 受损失 的, 过错 的责 任人 应当对 由于 该差 错遭受 损失 当事 人( “受 损 方”) 的直 接损 失按 下述 “ 差错处 理原 则” 给予 赔偿 , 承担 赔偿 责 任。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 下达指 令差 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原 因引 起的差 错 , 若 系同行 业现 有技术 水平 不 能 预见、 不能 避免 、不 能克 服,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规 定执 行。 摩根士丹利华鑫 消费领航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2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人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 差错 处理 原则 (1)差 错已 发生 ,但 尚未 给 当事人 造成 损失 时, 差错 责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 方, 及时进 行 更正 , 因 更正 差错 发生 的费 用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差错责 任方 未及 时更 正已 产生的 差错 ,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 由差 错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 承担 赔偿责 任 ; 若 差错 责任 方已 经积极 协调 , 并且有 协助 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够 的时 间 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差 错责任 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确保差 错已 得到 更正 。 (2)差 错的 责任 方对 有关 当 事人的 直接 损失 负责 ,不 对间接 损失 负责 ,并 且仅 对差错 的 有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 对第三 方负 责。 (3)因 差错 而获 得不 当得 利 的当事 人负 有及 时返 还不 当得利 的义 务。 但差 错责 任方仍 应 对差错 负责 。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全 部返 还不 当得 利造 成其他 当事 人 的利益 损失( “受 损方 ”), 则差错 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损 失, 并在 其支 付的 赔偿金 额的 范 围内对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享 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权 利 ; 如 果获 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 已 经将此 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损 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经 获得 的赔 偿额 加上 已经获 得的 不 当得利 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损 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差错 责任 方。 (4)差 错调 整采 用尽 量恢 复 至假设 未发 生差 错的 正确 情形的 方式 。 (5)差 错责 任方 拒绝 进行 赔 偿时, 如果 因基 金管 理人 过错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基金 托 管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 金管理 人追 偿, 如果 因基 金托管 人过 错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托 管人 追偿 。 基金 管理 人和托 管人 之外 的第 三方 造成基 金财 产 的损失 , 并 拒绝 进行 赔偿 时 , 由基 金管 理 人 负责 向差 错 方追偿 , 基 金托 管人 给予 必 要的配 合; 追偿过 程中 产生 的有 关费 用,应 列入 基金 费用 ,从 基金资 产中 支付 。 (6)如 果出 现差 错的 当事 人 未按规 定对 受损 方进 行赔 偿,并 且依 据法 律法 规、 基金合 同 或其他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自行或 依据 法院 判决 、 仲 裁裁决 对受 损方 承担 了赔 偿责任 , 则基 金 管理人 有权 向出 现过 错的 当事人 进行 追索 , 并有 权要 求其赔 偿或 补偿 由此 发生 的费用 和遭 受 的直接 损失 。 (7)按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 原则处 理差 错。 3. 差错 处理 程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差 错发 生的 原因 , 列明 所 有的 当事 人, 并根 据差错 发生 的原 因确 定差 错的责 任 方; (2)根 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对因 差错 造成的 损失 进行 评估 ; (3)根 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由差 错的 责任方 进行 更正 和赔 偿损 失; 摩根士丹利华鑫 消费领航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3 (4)根 据差 错处 理的 方法 , 需要修 改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交易 数据 的, 由基 金注 册登记 机 构进行 更正 ,并 就差 错的 更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4. 基金 份额 净值 差错 处理 的原则 和方 法如 下: (1)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出 现 错误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通报 基金 托管人 ,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 额 净值的0.25% 时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 报中国 证 监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份 额净 值的0.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因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 误,给 基金 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造 成损 失的 ,应 由基 金管理 人 先行赔 付, 基金 管理 人按 差错情 形, 有权 向其 他当 事人追 偿。 (4)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由于 各自 技术 系统 设置 而产生 的净 值计 算尾 差, 以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结 果为 准。 (5)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关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处理 。 (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交易市场 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 2.因不 可抗 力或 其它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 值 时 ; 3.占基 金相 当比 例的 投资 品种的 估值 出现 重大 转变 ,而基 金管 理人 为保 障投 资人的 利 益,已 决定 延迟 估值 ; 导 致基金 管理 人不 能出 售或 评估基 金资 产的 紧急 事故 ; 4.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 七)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并发 送给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计 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予 以公 布。 ( 八) 特殊 情况 的处 理 1.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5 项进 行 估值时 ,所 造成 的误 差不 作为基金 资产估 值 错 误处 理。 2. 由于 不可 抗力 原因 , 或 由于证 券交 易所 及登 记结算 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或国家 会计 政策变 更、 市场 规则 变更 等,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进行 检查 , 但未能 发现 错误的 , 由此 造成的 基金 资产估 值错 误 ,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 人 免除赔 偿责 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 应 当积 极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成 的 影 响 。 摩根士丹利华鑫 消费领航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4 十 二、 基金的 收益 与分配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 供分 配利 润指 截至 收益分 配基 准日 基金 未分 配利润 与未 分配 利润 中已 实现收 益 的孰低 数。 (三) 收益 分配 原则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 本基 金的 每份 基金 份额 享有同 等分 配权 ; 2. 收益 分配 时所 发生 的银 行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由 投资 人 自行 承担 。 当投 资 人 的现金 红 利小于 一定 金额 , 不 足以 支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时 , 基 金 注 册登 记机 构 可将 投资 人的 现金红 利按 除权 后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 ; 3. 在符 合有 关基 金分 红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 基金 收益 每年最 多分 配4 次, 每次 基 金收益 分 配比例 不低 于 收 益分 配基 准日可 供分 配利 润 的25% ; 4. 若基 金合 同生 效不 满3 个 月则可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5.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分 为两种 : 现 金分 红与 红利 再投资 , 投 资人 可选 择现 金红利 或将 现金红 利按 除权 后的 基金 份额净 值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若投 资人 不选择 , 本 基金 默认的 收益 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 6. 基金 红利 发放 日距 离收 益分配 基准 日 ( 即可 供分 配利润 计算 截止 日) 的时 间不得 超过 15 个工 作日 ; 7.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每 一基 金份额 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即基金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基金份 额 净值减 去每 单位 基金 份额 收益分 配金 额后 不能 低于 面值; 8.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以 及该 日的可 供分 配利 润 、 基 金收 益分配 对 象、分 配原 则、 分配 时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 分配 方式、 支付 方式 等内 容。 ( 五) 收益 分配 的时 间和 程序 1.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订, 由基 金托 管人复核 ,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并 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摩根士丹利华鑫 消费领航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5 2.在收益 分 配方 案公 布 后 ,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具体 方案 的规定 就支 付的 现金 红利 向基金 托 管人发 送划 款指 令,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及 时进 行分 红资 金的 划付。 摩根士丹利华鑫 消费领航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6 十 三、 基金 的 费用 与税收 (一) 与基 金运 作有 关的 费用 1.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 (3) 基金 财产 拨划 支付 的 银行费 用; (4)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基 金信息 披露 费用 ;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费用; (6)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与 基 金有关 的会 计师 费和 律师 费; (7)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 (8) 依法 可以 在基 金财 产 中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2.基金 费用 计 提 方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5%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 下 : H =E× 年管 理费 率÷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 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 金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 金管理 人,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 支付日 期顺 延。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25% 年 费率 计提。 计算 方法如 下 : H =E× 年托 管费 率÷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 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 金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 金托管 人, 若摩根士丹利华鑫 消费领航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7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 支付日 期顺 延。 (3) 除管 理费 和托 管费 之 外的基 金费 用, 由基 金托 管人根 据其 他有 关法 规及 相应协 议 的规定 ,按 费用 支出 金额 支付, 列入 或摊 入当 期基 金费用 。 ( 二)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因未履 行或 未完 全履 行义 务导致 的费 用支 出或 基 金 财产的 损 失, 以 及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 基金 合 同生效 前 所 发生 的信息 披露 费、 律师 费和 会计师 费以 及其 他费 用不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 三)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可根 据基 金发 展情 况调低 基金 管理 费率 和基 金托管 费 率。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最迟 于新的 费率 实施 日2 日前 在 指定媒 体上 刊登 公告 。 ( 四) 税收 基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根 据 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履行纳 税义 务。 摩根士丹利华鑫 消费领航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8 十 四、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一) 基金 的会 计政 策 1. 基金 管理 人为 本基 金的 会计责 任方 ; 2. 本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每年 的1 月1日至12 月31 日; 3. 本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以人 民币为 记账 本位 币, 以人 民币元 为记 账单 位; 4. 会计 制度 执行 国家 有关 的会计 制度 ; 5. 本基 金独 立建 账、 独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 人保 留完 整的 会计账 目、 凭证 并进 行日 常的会 计核 算, 按照 有关 规定编 制基 金会计 报表 ; 7. 基金 托管 人定 期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并 书面 确 认 。 (二) 基金 的审计 1. 基金 管理 人聘 请具 有从 事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事 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本 基 金年度 财务 报表 及其 他规 定事项 进行 审计 。 会 计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相 互独 立。 2. 会计 师事 务所 更换 经办 注册会 计师 时, 应事 先征 得基金 管理 人同 意。 3.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充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经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后 可以 更换, 并应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就更 换会计 师事 务所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依 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摩根士丹利华鑫 消费领航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9 十 五、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 合 《 基金法 》 、 《 运作办 法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其他 基金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依法 披露基 金信 息 , 并保证 所披 露信 息的 真实 性、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 法 人和 其他 组织 。 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和 其他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人 应按 规定 将 应 予披 露的 基 金信 息披 露事 项在 规定时 间内 通 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全国 性报刊(以 下简 称 “ 指定 报 刊”) 和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的互 联 网网站(以 下简 称“ 网站 ”)等媒 介披 露。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不得有 下列 行为 : 1. 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证 券投 资业 绩进 行预 测; 3. 违规 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4. 诋毁 其他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 金 份额 发售机 构; 5. 登载 任何 自然 人、 法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 采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 用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 致。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 一)招 募说 明书 招募说 明书 是基 金向 社会 公开发 售时 对基 金情 况进 行说明 的法 律文 件。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基 金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 》、 基金合 同编 制并 在基 金份 额发售 的3 日前 , 将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每 6个月 结束 之日 起45 日内 ,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并登 载在 网站上 ,将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摘 要登 载 在指定 报刊 上。 基金 管理 人将在 公告 的15 日前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 并 就有 关更新 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 书公 告内容 的截 止日 为每6个 月 的最后1日。 ( 二)基 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份额 发售的3日 前, 将基 金合 同 摘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将基金 合同 、托 管协 议登 载在各自 网 站上 。 摩根士丹利华鑫 消费领航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0 ( 三)基 金份 额发 售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将按 照 《基 金 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就基 金份 额 发售的 具体 事宜编 制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并 在披 露招 募说 明书 的当日 登载 于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 四)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基金 合同 生效的 次日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登载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 基金 合同生 效公 告中 将说 明基 金募集 情况 。 ( 五)基 金资 产净 值公告 、 基金份 额净 值公 告、 基金 份额累 计净 值公 告 1.本基 金的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在 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或 者赎 回前 , 基 金管 理人将 至少 每周公 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2.在开 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者 赎回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将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3.基金 管理 人将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 ( 或自 然日)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 金份额 净值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上述 市场 交易 日 ( 或自然 日) 的次 日, 将基 金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 六)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息 披露 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额 申 购、 赎回 价格 的计算 方式 及有关 申购 、 赎回费 率 , 并保证 投资 人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发 售网 点查 阅或者 复制 前述 信息 资料 。 ( 七)基 金年 度报 告、 基金 半年度 报告 、基 金季 度报 告 1.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年 结束之 日起90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年 度报 告, 并将 年度报 告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需 经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后 ,方 可披 露; 2.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上半 年结束 之日 起60 日内 , 编 制完成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并将半 年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报 刊上 ; 3.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个 季度结 束之 日起15 个 工作 日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季度 报告, 并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 4.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足2个 月 的,本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 编制当 期季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告 或 者年度 报告 ; 5. 基金 定期 报告 应当 按有 关规定 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在 地 中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 ( 八)临 时报 告与 公告 在基金 运作 过程 中发 生如 下可能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或 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重 大 影响的 事件 时, 有关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当 在2 日内 编 制临时 报告 书, 予以 公告 ,并在 公开 披摩根士丹利华鑫 消费领航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 露日分 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案 :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开 及 决议 ; 2.终止 基金 合同 ; 3.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5.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长、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 金经 理和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一 年内变 更超 过50% ; 10.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30% ; 11.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财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 讼; 1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 政处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 计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 率发生 变更 ; 17.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 达基金 份额 净值0.5% ; 18.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 19.基金 变更 、 增加 或减 少 代销 机 构; 20.基 金更 换注 册登 记机 构 ; 21.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 赎回; 22.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 及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 延期支 付; 24.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 回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 赎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中 国证 监会 或本 基金 合 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 摩根士丹利华鑫 消费领航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 ( 九)澄 清公 告 在本基 金合 同存 续期 限内 , 任何公 共媒 体中 出现 的或 者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 能对基 金 份额价 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 或者引 起较 大波 动的 , 相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知悉 后应 当立即 对该 消 息进行 公开 澄清 ,并 将有 关情况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 十一)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信 息 ( 十二)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基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 招 募说明 书或 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书 、 年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告 、 季 度报告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公 告等文 本文 件在 编制 完成 后, 将 存放 于基 金管 理人 所在地 、 基 金托 管人所 在地 , 供公众 查阅 。 投 资人 在支 付工本 费后 ,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取 得上 述文件 复制 件 或 复印件 。 投资人 也可 在基 金管 理人 指定的 网站 上进 行查 阅 。 本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将在 指定媒 体 上公告 。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将 严格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进行 。 摩根士丹利华鑫 消费领航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 十 六、 风险揭 示 (一) 投资 于本 基金 面临 的主要 风险 1.市场 风险 本基金 为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证 券市 场的变 化将 影响基 金的 业绩 。 因 此 , 宏观和 微观 经济因 素、 国家 政策 、 市 场变动 、 行 业与 个股 业绩 的变化 、 投 资人 风险 收益 偏好和 市场 流动 程度等 影响 证券 市场 的各 种因素 将影 响到 本基 金业 绩, 从 而产 生市 场风 险, 这 种风险 主要 包 括:


(1) 经济 周期 风险 随 着经 济运 行的 周期 性变 化, 宏观 经济 、 微 观经济 、 行业及 上市 公司 的盈利 水 平也可能 呈现 周 期性 变化 ,从 而影 响到证 券市 场及 行业 的走 势 。 (2) 政策 风险 货币政 策、 财政 政策 、产 业政策 等国 家宏 观经 济政 策的变 化对 证券 市场 产生 一定影 响 , 从而导 致投 资对 象价 格波 动,影 响基 金收 益而 产生 的风险 。 (3) 利率 风险 金融市 场利 率的 变化 直接 影响着 债券 的价 格和 收益 率,也 会影 响企 业的 融资 成本和 利 润,进 而影 响基 金持 仓证 券的收 益水 平。 (4) 汇率 风险 汇率的 变化 可能 对国 民经 济不同 部门 造成 不同 的影 响, 从而 导致 本基 金所 投资 上市公 司 业绩及 其股 票价 格 发 生波 动,基 金收 益产 生变 化。 (5) 上市 公司 经营 风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受多 种因素 的影 响, 如管 理能 力、 行 业竞 争、 市 场前 景、 技术更 新、 财务状 况、 新产 品研 究开 发等都 会导 致公 司盈 利发 生变化 。 如 果基 金所 投资 的上市 公司 经营 不善, 其股 票价 格可 能下 跌, 或 者能 够用 于分 配的 利润减 少, 使基 金投 资收 益下降 。 上 市公 司还可 能出 现难 以预 见的 变化。 虽然 本基 金可 以通 过投资 多样 化来 分散 这种 非系统 风险 , 但 不能完 全避 免。 (6) 购买 力风 险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收益 的一 部分 通 过现 金形 式来 分配 , 而现金 的购 买力 可能 因为 通货膨 胀 的影响 而下 降, 从而 使基 金的实 际投 资收 益下 降。 2.信用 风险 债券发 行人 出现 违约 、 拒 绝支付 到期 本息 , 或 由于 债券发 行人 信用 质量 降低 导致债 券价摩根士丹利华鑫 消费领航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 格下降 的风 险, 信用 风险 也包括 证券 交易 对手 因违 约而产 生的 证券 交割 风险 。 3.流动 性风 险 流动性 风险 是指 基金 所持 证券资 产变 现的 难易 程度 , 因市 场交 易量 不足, 导致 证券不 能 迅速、 低成 本地 转变 为现 金的风 险。 本基 金的 流动 性风险 一方 面 来 自于 投资 人 的集 中巨 额赎 回,另 一方 面来 自于 其投 资组合 或其 中的 部分 资产 变现能 力变 弱所 产生 的风 险。主 要 包 括 : 巨额赎 回风 险 : 本基 金属 于开放 式基 金 , 在 本 基金 存续期 间 , 可 能会发 生巨 额赎回 的 情 形。 由于 我国 证券市 场的 波动性 较大 , 在市场 价格 下跌时 会出 现交 易量 急剧 减少的 情形 , 此 时出现 巨额 赎回 可能 会导 致基金 资产 变现 困难 , 从 而产生 流动 性风 险, 甚至 影响基 金份 额净 值。 变现风 险: 投资 组合 的变 现能力 较弱 所导 致基 金收 益变动 的风 险。 当持 有的 部分债 券品 种的交 投不 活跃 、 成 交量 不足时 , 资 产变 现的 难度 可能会 加大 。 同 时, 由于 基金持 有的 某种 资产集 中 度 过高 ,导 致难 以在短 时间 内迅 速变 现, 有可能 导致 基金 的净 值出 现损失 。 4.管理 风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基 金管理 人的 知识 、 经 验、 判断、 决策 、 技 能等, 会 影响其 对信 息的获取 和 对经 济形 势、 证券价 格走 势的 判断 , 从 而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 因 此, 本 基金 可能 因为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水 平、管 理手 段和 管理 技术 等因素 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 5 、本 基金 特有 的风 险 本基金 为混 合型 投资 基金 , 股票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30%-80% ,其 中投 资于 消费 行业和 受 消费数 量增 长及 结构 变革 引领而 快速 发展 的相 关行 业的上 市公 司股 票市 值不 低于股 票资 产 的80% 。 由 于本 基金 股 票 资 产投资 比例 最低 为30% , 无 法完全 规避 股票 市场 的下 跌风险 。 同时 由于本 基金 持有 一定 比例 的债券 , 故 而也 需承 担债 券价格 变动 导致 的风 险。 投资人 面临 本基 金特有 的风 险还 表现 为本 基金重 点投 资于 消费 主题 类股票 的风 险 : 该 类型 股票 的波动 会受 到 宏观经 济环 境、 消费 者人 口结构 和消 费行 为、 行业 周期和 公司 自身 经营 状况 等因素 的影 响 。 因此, 本基 金整 体表 现可 能在特 定时 期内 低于 其他 基金。 本基金 坚持 价值 和长 期投 资理念 , 重视 股票 投资 风险 的防范 , 但是 基于 投资 范围 的规定 , 本基金 无法 完全 规避 股票 市场和 债券 市场 的下 跌风 险。 6.其他 风险 (1) 因基 金业 务快 速发 展 而在制 度建 设、 人员 配备 、内控 制度 建立 等方 面不 完善而 产 生的风 险; (2) 对主 要业 务人 员如 基 金经理 的依 赖而 可能 产生 的风险 ; (3) 因业 务竞 争压 力可 能 产生的 风险 ; (4) 战争 、自 然灾 害等 不 可抗力 导致 基金 资产 遭受 损失产 生的 风险 ,以 及由 此致使 基 金 的申购 和 赎回 不能 按正 常时限 完成 而产 生 的 风险 ; (5) 其他 意外 导致 的风险。 摩根士丹利华鑫 消费领航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 ( 二) 声明 1.本基 金未 经任 何一 级政 府、 机构 及部 门担保 。 投资 人投 资于 本基 金, 须自 行承担 投资 风险; 2.除基 金管 理人 直接 办理 本基金 的销 售外 , 本基 金还 通过中 国建设 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等 基金代 销机 构代 理 销 售,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代 销机 构都不 能保 证其 收益 或本 金安全 。 摩根士丹利华鑫 消费领航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 十 七、 基金合 同 的 终止与 清算 ( 一)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终 止: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终止 的; 2. 基金 管理 人因 解散 、破 产、撤 销等 事由 ,不 能继 续担任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务 ,而 在6个 月内 无 其他 适当 的基 金管 理公司 承 接 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3. 基金 托管 人因 解散 、破 产、撤 销等 事由 ,不 能继 续担任 基金 托管 人的 职务 ,而在6个 月内无 其他 适当 的托 管机 构承接 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4.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二)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基金 合同终 止时 ,成立 基金财产 清算 组,基 金财 产清算组 在中 国证监 会的 监督下 进 行基金 清算 。 (2)基金 财产清 算组 成员由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 事证 券相关 业务 资格的 注 册会计 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 员 。 (3)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负责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 价、变 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算 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2.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基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基 金财 产清算 程序 主要 包括 : (1)基金 合 同终 止后 ,发 布 基金财产 清 算公 告; (2)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 确认; (4)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 变现; (5)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6)聘 请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7)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8) 参 加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民事 诉讼 ; 摩根士丹利华鑫 消费领航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 (9)公 布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 (10)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配。 3.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清 偿: (1)支 付清 算费 用; (2)交 纳所 欠税 款; (3)清 偿基 金债 务; (4)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金 合同终止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基 金财产 清 算组公 告 ;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产 清算 结果 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6.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 摩根士丹利华鑫 消费领航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 十 八、 基金合 同内 容摘要 以下内 容摘 自《 摩根 士丹 利华鑫 消费 领航 混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一)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利 、义 务 一)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利 为: 1.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依 照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本基金 合同 的规 定独 立运 用 基金 财 产 ; 2. 依照 基金 合同 获得 基金 管理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收 入; 3. 发售 基金 份额 ; 4. 依照 有关 规定 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 权利 ; 5.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前提下 , 制 订和 调整 有关 基金认 购、 申购 、 赎 回、 转换、 定期 定额投 资 、 非 交易过 户 、 转托管 等业 务的 规则 , 在 法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范 围内 决定 和调整 基金 的除 调高 托管 费率和 管理 费率 之外 的相 关费率 结构 和收 费方 式; 6. 根据 本基 金合 同及 有关 规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对于 基金托 管人 违反 了本 基金 合同或 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行 为, 对基金 财产 、 其他当 事人 的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 应及 时呈 报 中国证 监会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保 护基 金及 相关 当事 人的利 益; 7.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围 内,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 和赎回 申请 ; 8.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 下,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 基金进 行融 资、 融券 ; 9. 自行 担任 或选 择、 更换 注册登 记机 构 , 获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 并 对注 册登记 机 构 的代理 行为 进行 必要 的监 督和检 查; 10.选 择、 更换 代销 机构 , 并依据 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 协议和 有关 法律 法规 ,对 其行为 进 行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 11.选 择、 更换 律师 事务 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证 券经 纪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 务的外 部 机构; 12.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13.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 14.法 律法 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 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务 为: 1. 依法 募集 基金 ,办 理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摩根士丹利华鑫 消费领航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 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资 格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 析、 决 策, 以 专业 化的 经营 方式管 理 和运作 基金 财产 ; 5.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制 、 监 察与 稽核 、 财 务管 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保证 所管理 的基 金财产 和基金 管 理人 的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所管 理的 不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 进 行证 券 投资; 6. 除依 据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8.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9.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使 计算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购、 赎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 合基金 合 同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10.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 申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 赎 回款项 ; 11.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2.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 13.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4.保 守基 金 商 业秘 密, 不 得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投 资意向 等 , 除《 基金 法》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应 予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露 ; 15.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16.依 据《 基金 法》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7.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料 ; 18.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9.组 织并 参加 基 金 财产 清 算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 20.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 金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应 当承担 赔 偿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21.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金 合 同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 管人追 偿; 22.按 规定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 供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资 料; 摩根士丹利华鑫 消费领航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0 23.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通 知基金 托 管人; 24.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25.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 动; 26.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金 的 利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 东权利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 使因基 金 财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股 和直 接管 理; 27.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和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利 为: 1. 依基 金合 同约 定 获 得基 金托管 费 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收入 ; 2.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基 金的投 资运 作; 3.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依 法保 管基 金资 产; 4.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新任 基 金管 理人 ; 5. 根据 本基 金合 同及 有关 规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 对于 基金管理 人 违反 本基 金合 同或有 关 法律法 规规定 的 行为 , 对 基金资 产 、 其 他当事 人的 利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情形 , 应 及时 呈报 中 国证监 会,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护 基金 及相 关当 事人 的利益 ; 6.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7. 按规 定取 得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资 料; 8.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务 为: 1.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2. 设立 专门 的基 金托 管部 , 具 有符 合要 求的营 业场 所, 配备 足够 的、 合格 的 熟悉基 金托 管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 基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财 产分别 设置 账户 ,确 保基 金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 4. 除依 据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 7.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 在基 金信 息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得向 他人 泄露 ; 摩根士丹利华鑫 消费领航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1 8.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中期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出具 意见, 说明 基金 管理 人在 各重要 方面 的运作 是否 严格 按照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进行 ;如 果基 金管理 人有 未执 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行 为 , 还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取 了适 当的 措施 ; 9.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 的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 他相关 资料 ; 10.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及 时办 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11.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2.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13.按 照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 人的投 资运 作; 14.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 与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5.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 或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项; 16.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17.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 金财产 损失 ,应 承担 赔偿 责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 除; 18.基 金管 理人 因违 反基 金 合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管 理人 追偿; 19.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 20.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 行业监 督 管理机 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21.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22.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基 金当 事人 利 益 的活 动; 23.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名 册; 24.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和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其 他义 务。 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为: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余 基金财 产;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的 基金份 额;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5. 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 项行使 表 决权; 摩根士丹利华鑫 消费领航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2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 的基金 信息 资料 ;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8. 对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损害 其合法 权益 的行 为依 法提 起诉 讼 ; 9.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 他权 利。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义务 为: 1. 遵守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2. 交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款 项及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3. 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围 内,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 其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的 活动 ; 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 6.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中 因任何 原因 , 自 基金 管理 人及基 金管 理人 的代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代 销机 构、 其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处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7. 遵守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相 关交易 及业 务规 则; 8.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其 他义 务。 ( 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 程序 和规则 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及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授 权代 表共 同 组 成。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每一 基金 份额 具有 同等 的投票 权。 二) 召开事 由 1. 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列 事由之 一的 ,经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或持 有基 金份额10% 以上( 含10% ,下 同)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以 基金 管理 人 收到提 议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下同) 提议时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终止 基 金合 同; (2)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3)变 更基 金类 别; (4)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投资 范围 或投资 策 略; (5)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6)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7)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 但法 律法规 要求 提高 该等 报酬 标准的 除 外 ; 摩根士丹利华鑫 消费领航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3 (8)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 (9)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0)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2. 出现 以下 情形 之一 的, 可由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 金托 管人协 商后 修改 基金 合同 , 不需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2)在 法律 法规 和 本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变更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调 低赎 回费 率或变 更 收费方 式 ; (3)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4)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5)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6)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三) 召集人 和召 集方 式 1. 除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合 同 另有 约定 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召集。 基金 管理人 未按 规定 召集 或者 不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2.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有 必要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自 行召 集 。 3.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上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认为 有必 要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应 当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10日 内决定 是否 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出 提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召 集的 ,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60 日内 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 定不召 集,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上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 有必 要召开 的, 应当 向基 金托 管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托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和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的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之 日起60日 内召 开 。 4.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上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就同 一事 项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而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都不 召集 的,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有 权自 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但应 当至 少提 前30 日向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应 当 配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四)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通知 时间 、通 知内 容、 通知方 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集人(以 下简 称“ 召集 人 ”)负责 选 择确 定开 会时 间 、地点 、摩根士丹利华鑫 消费领航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4 方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召 集人必 须于 会议 召开 日前30 日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知 须至 少载 明以 下内 容: (1)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 (2)会 议拟 审议 的主 要事 项 ; (3)会 议形 式; (4)议 事程 序; (5)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登 记日 ; (6)代 理投 票的 授权 委托 书 的内容 要求(包 括但 不限 于 代理人 身份 、 代理 权限 和代 理有效 期限等)、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 (7)表 决方 式; (8)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 电话; (9)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10)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事项 。 2. 采用 通讯 方式 开会 并进 行表决 的情 况下 , 由 召集 人决定 通讯 方式 和书 面表 决方式 , 并 在会议 通知 中说 明本 次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所 采取 的具体 通讯 方式 、 委托 的公 证机关 及其 联 系方式 和联 系人 、 书 面表 决意见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 收取方 式。 在法 律法 规或 监管机 构允 许的 情况下 ,也 可以 采用 网络 、电话 或其 他方 式进 行表 决或者 授权 他人 表决 。 3.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管 理人 , 还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托 管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基金 托管 人, 则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 定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集 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不 派 代表 对 书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的 ,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果 。 五)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的方式 1. 会议 方式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方 式包 括现 场开 会和 通讯方 式开 会 。 (2)现 场开 会由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本 人出 席或 通过 授权 委托书 委派 其代 理人 出席 ,现场 开 会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 出席 , 如基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 拒不 派代 表 出席 的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3)通 讯方 式开 会指 按照 本 基金合 同的 相关 规定 以召 集人通 知的 非现 场方 式进 行表决 。 (4)会 议的 召开 方式 由召 集 人确定 。 2.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条 件 (1)现 场开 会方 式 摩根士丹利华鑫 消费领航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5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现场 会 议方 可举 行 : 1) 对到 会者 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统计 显示 , 全部有效 凭 证所 对应 的基 金份额 应 占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50% 以上( 含50% , 下同) ; 2) 到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身份证 明及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证 、 代 理人 身份 证明、 委托人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及 授权 委托代 理手 续完 备 , 到 会者 出具的 相关 文件 符合 有关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及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并且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与基 金管 理人 持有 的注册 登记 资料 相 符。 (2)通 讯开 会方 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会 议方 可举 行 : 1) 召集 人按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公告 会议 通知 ; 2)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或/ 和基 金 管理人(分 别或 共同 称为 “ 监督人 ” ) 到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3) 召集 人在 监督 人和 公证 机关的 监督 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定 的方 式收 取和 统计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如基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 经通 知拒 不到 场监 督的 ,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4) 本人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和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 书面 意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所 代表的 基 金份额 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额 的50%以上 ; 5)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代理 人提交 的 持有基 金 份 额的 凭证 、 授 权委托 凭证 等文 件符 合法 律法规 、 基金 合同和 会议 通知的 规定 , 并 与注册 登记 机构 记录 相符 。 六) 议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1)议 事内 容为 本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事由 所涉 及的 内容 。 (2)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单 独或 合并 持有 权益 登记日 本基 金总 份额10% 以 上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可以 在大 会召 集人发 出会 议通 知前 就召 开事由 向大 会召 集人 提交 需由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 也 可以 在会 议通 知发 出后向 大会 召集 人提 交临 时提案 , 临 时提 案应当 在大 会召 开日 至少35 天前 提交 召集 人并 由召 集人公 告。 (3)大 会召 集人 应当 按照 以 下原则 对提 案进 行审 核: 关联性 。 大 会召 集人 对于 提案涉 及事 项与 基金 有直 接关系 , 并 且不 超出 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职权 范围 的, 应提 交大会 审议 ; 对于不 符合 上述要 求的 , 不 提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如果 召集 人决 定不 将提案 提交 大会 表决 , 应 当在该 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上 进行 解释 和说明 。 程序性 。 大 会召 集人 可以 对提案 涉及 的程 序性 问题 做出决 定。 如将 其提 案进 行分拆 或合摩根士丹利华鑫 消费领航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6 并表决 , 需征 得原提 案人 同意 ; 原 提案 人不同 意变 更的 , 大 会主 持人可 以就 程序性 问题 提 请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做出 决定, 并按 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定的 程序 进行 审议。 (4)单 独或 合并 持有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10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交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表决 的 提案, 未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通过 ,就 同一 提案再 次提 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 , 其时间 间隔 不少 于6 个月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集人 发出 召 开 会议 的通 知后, 如果 需要 对原 有提 案进行 修 改, 应当 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前30 日及 时 公 告。 否则 , 会 议的 召开 日 期应当 顺延 并保 证至少 与公 告日 期有30 日 的间 隔 期。 2. 议事 程序 (1)现 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规定 程序宣 布会 议议 事程 序及 注意事 项 , 确定和 公布 监票 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经合 法执业 的律 师 见 证后形 成大 会决 议。 大会由 召集 人授 权代 表主 持。 基 金管 理人 为召 集人 的, 其 授权 代表 未能 主持 大会的 情况 下,由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主持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以所 代表 的基金 份额50% 以上 多数 选 举产生 一名 代 表作为 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主 持人 。 召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 议 人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 明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或 单 位名称)、 身份证 号码 、持 有或 代表 有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数量 、委托 人姓 名( 或单 位名 称)等事 项。 (2)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先 由召 集人 提前30日 公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止 日期 后第2 个工 作日 在公 证机 关 及监督 人的 监督 下由 召集 人统计 全部 有效 表决 并形 成决议 。如 监 督人经 通知 但拒 绝到 场监 督,则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 形成的 决议 有效 。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得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行 表决 。 七) 决议形 成的 条件 、表 决方 式、程 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每 一基金 份额 享有 平等 的表 决权。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1)一 般决 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代 理 人)所 持表 决权 的50% 以上 通过方 为 有效 , 除 下列(2) 所 规定 的 须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 项以 外的其 他事 项均 以一 般决 议的方 式通 过 ; (2)特 别决 议 特别决 议须 经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其 代理人)所 持表 决权 的三 分之 二 以上( 含摩根士丹利华鑫 消费领航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7 三分之 二) 通过 方 为 有效 ; 涉及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更 换基金 托管 人、 转换 基金 运作方 式、终 止基金 合同 必须 以特 别决 议通过 方为 有效 。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事 项 ,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 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 并予 以公 告 。 4. 采取 通讯 方式 进行 表决 时, 除 非在 计票 时有 充分 的相反 证据 证明 , 否 则表 面符合 法律 法规和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决 意见 即视 为有 效的 表决 , 表 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 相互矛 盾的 视 为弃权 表决 ,但 应当 计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采 取记名 方式 进行 投票 表决 。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各项提 案或 同一 项提 案内 并列的 各项 议题 应当 分开 审议 、 逐 项 表决。 八) 计票 1. 现场 开会 (1)如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主持人 应当 在会 议 开 始后 宣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代理 人中 推举 两名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代表 与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 同担 任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自 行 召集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 代理人 中推 举两 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员 共同 担 任监票 人; 但如 果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授权 代表未 出席 , 则 大会 主持 人可自 行选 举三 名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票 人。 (2)监 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表决 后立 即进 行清 点,由 大会 主持 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3)如 大会 主持 人对 于提 交 的表决 结果 有异 议, 可以 对投票 数进 行重 新清 点; 如大会 主 持人未 进行 重新 清点 , 而出 席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代理 人对 大会 主持 人宣 布的表 决结 果 有异议 , 其 有权 在宣 布表 决结果 后立 即要 求重 新清 点, 大 会主 持人 应当 立即 重新清 点并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重新 清点 仅限一 次。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票 方式 为: 由 大会 召集 人授权 的两 名监 票人 在监 督人派 出 的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 计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如监 督人经 通知 但拒 绝到场 监督 ,则 大会 召集 人可自 行授 权3 名监 票人 进 行计票 ,并 由公 证机 关对 其计票 过程 予 以公证 。 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后的公 告时 间、 方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过的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召集 人应 当自 通过 之日 起5日 内报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核准或 者出具 无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 效。 摩根士丹利华鑫 消费领航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8 2.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对 全体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均 有约束 力。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当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决 议。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自 生效 之日 起2 日内 在 指定媒 体公 告。 如果 采用 通讯方 式 进行表 决 , 在公 告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 须将公 证书 全文 、 公 证机 构、 公 证员 姓名 等一同 公告 。 十)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三) 基金 合同 解除 和终止的事由 、程序 一) 本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终 止: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终止 的; 2. 基金 管理 人因 解散 、破 产、撤 销等 事由 ,不 能继 续担任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务 ,而 在6个 月内 无 其他 适当 的基 金管 理公司 承 接 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3. 基金 托管 人因 解散 、破 产、撤 销等 事由 ,不 能继 续担任 基金 托管 人的 职务 ,而在6个 月内无 其 他 适当 的托 管机 构承接 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4.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二)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成 立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基 金财 产清算 组在 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下 进 行基金 清算 。 (2)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成员 由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的 注 册会计 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 员 。 (3)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负责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 价、变 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算 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基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基 金财 产清算 程序 主要 包括 : (1)基 金合 同终 止后 ,发 布 基金财产 清 算公 告; (2)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 确认; (4)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 变现; 摩根士丹利华鑫 消费领航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9 (5)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6)聘 请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7)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8) 参 加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民事 诉讼 ; (9)公 布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 (10)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配。 3.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 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清 偿: (1)支 付清 算费 用; (2)交 纳所 欠税 款; (3)清 偿基 金债 务; (4)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 合同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后5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 财产清 算 组公告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结 果经 会计 师事务 所审 计 ,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6.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 ( 四)争 议解 决方 式 对于因 基金 合同 的订 立、 内容 、 履 行和 解释或 与基 金合同 有关 的争 议, 基金 合同当 事 人 应尽量 通过 协商 、 调 解途 径解决 。 不 愿或 者不 能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的 , 任 何一方 均有 权将 争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 , 按 照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届 时有效 的仲 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地点 为 北京 市。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对各 方当 事人 均有 约束力 , 仲 裁费 用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 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本基金 合同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 五)基 金合 同存 放地 和 投 资人取得 基金 合 同的 方式 摩根士丹利华鑫 消费领航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0 本基金 合同 可印 制成 册, 供投资 人在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 代销机 构和 注册登 记 机 构办公 场所 查阅 ,但 其效 力应以 基金 合同 正本 为准 。 摩根士丹利华鑫 消费领航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1 十 九、 基金托 管协 议内容 摘要 (一) 基金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一) 基金管 理人 名称: 摩根 士丹 利华 鑫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四 路1 号嘉 里建 设广 场 第二座 第17 层01-04 室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四 路1 号嘉 里建 设广 场 第二座 第17 层01-04 室 邮政编 码:518048 法定代 表人 :王 文学 成立日 期:2003 年3 月14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2003]33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壹 亿元 存续期 间:50年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及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二) 基金托 管人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1号院1号楼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郭 树 清 成立日 期:2004 年09 月1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叁佰 叁拾 陆亿捌 仟玖 佰零 捌万 肆仟 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吸 收公 众存 款 ; 发放 短期、 中期、 长期 贷款; 办 理国 内外 结算; 办理票 据承摩根士丹利华鑫 消费领航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2 兑与贴 现; 发行 金融 债券 ; 代理发 行、 代理 兑付 、 承 销 政府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 金融债 券; 从事同 业拆 借; 买卖 、 代 理买卖 外汇 ; 从 事银 行卡 业务; 提供 信用 证服 务及 担保; 代理 收付 款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 提 供保管 箱服 务; 经中 国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等 监管 部门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 (二)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一)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 投资 范围、 投资 对象 进行监 督。 基金 合同 明确 约定基 金投 资风 格或 证券 选择标 准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按照 基金 托管 人要求 的格 式提 供投 资品 种池和 交易 对手 库, 以便 基金托 管人 运用 相关 技术 系统, 对基 金实 际投资 是否 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证 券选 择标 准的 约定 进行监 督, 对存 在疑 义的 事项进 行 核 查 。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债券 (包括 国债 、 央 票、 金融 债 、 公司 债、 企业 债、 可 转换 债券等 债券 品种 ) 、 货币 市 场工具 (包 括一年 以内 (含 一年 ) 的 银行定 期存 款、 大额 存单 等具有 良好 流动 性的 金融 工具) 、 权 证以 及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品 种,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并 及时制 定相 应的 投资 策略 。 二)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对基 金投 资、 融 资比 例进 行监督 。基 金托 管人 按下 述比例 和调 整期 限进 行监 督: 1. 本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的股票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10 %; 2. 本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3%; 3. 本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 金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40%; 4. 股票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30%-80% , 其中 投资 于消 费行 业和受 消费 数量 增长 及结 构变 革引领 而快 速发 展的 相关 行业的 上市 公司 股票 市值 不低于 股票 资产 的80% ; 现 金、债 券等 固 定收益 类资 产以 及中 国证 监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证券品 种占 基金 资产 的20%-70%; 5. 本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例 ,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6. 本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支 持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20%; 7. 本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同 一 信用级 别) 资 产 支持 证券 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 支持 证 券规模 的10 %; 8. 本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别 评级为BBB 以上( 含BBB) 的 资产支 持证 券 。 基 金持 有资 产支 持证券 期间 ,如 果其 信用 等级下 降、 不再 符合 投资 标准,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布 之日起3个 月内 予以全 部卖 出; 9. 基金财 产 参 与股 票发 行申 购, 本 基金 所申 报的 金额 不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本基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10. 本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入 权证的 总金 额, 不得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摩根士丹利华鑫 消费领航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3 0.5%; 11. 保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12. 本基金 持有 的所 有流 通受 限证券 ,其 公允 价值 不得 超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20% ;本 基金持 有的 同一 流通 受限 证券, 其公 允价 值不 得超 过本基 金资 产净 值的5%; 13. 如果将 来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允 许本 基金 投资 其他 金融工 具的 , 此类 金融 工具 的投 资限制 按届 时有 效的 规定 执行并 公告 。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上述 投资 组合比 例限 制进 行 变 更的 ,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 准。 法 律法规 或 监管部 门取 消 上 述限 制, 如适用 于本 基金 , 则 本基 金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 投 资不再 受相 关 限 制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变 动 、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 例 不符 合上 述规定 投 资比例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10个 交易 日 内进行 调整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6 个月 内使 基 金的投 资组 合比 例符 合基 金合同 的 有关约 定。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三)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对 本托 管协 议第 十五 章第 九条基 金投 资禁 止行 为进 行监督 。 基金 托管 人通 过事 后监督 方式 对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投 资禁 止 行为和 关联 交易 进行 监督 。 根据 法律 法规 有关 基金 禁止从 事关 联交 易的 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事 先相 互提 供与本 机构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 、 与 本机 构有 其 他 重大 利害关 系的 公 司名单 及有 关关 联方 发行 的证券 名单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有责 任确 保关 联交易 名单 的 真实性 、准 确性 、完 整性 ,并负 责及 时将 更新 后的 名单发 送给 对方 。 若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与 关联 交易 名单 中列 示的关 联方 进行 法律 法规 禁止基 金 从事的 关联 交易 时, 基金 托管人 应及 时提 醒基 金管 理人采 取必 要措 施阻 止该 关联交 易的 发 生, 如 基金 托管 人采 取必 要措施 后仍 无法 阻止 关联 交易发 生时 ,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对 于基 金管 理人 已成交 的关 联交 易, 基金 托管人 事前 无法 阻止 该关 联交易 的发 生 , 只能进 行事 后结 算,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损失, 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四)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参 与银 行间 债券市 场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基 金投 资运 作之 前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符合 法律法 规及 行 业标准 的 、 经 慎重选 择的 、 本 基金 适用 的银行 间债 券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 并 约定各 交易 对 手 所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 式 。 基 金管理 人应 严格 按照 交易 对手名 单的 范围 在银 行间 债券市 场选 择 交易对 手 。 基 金托 管人 监督 基金管 理人 是否 按事 前提 供的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名 单进 行 交易。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每 半年对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手 名单 及结 算方 式进 行更新 , 新 名单 确定前 已 与 本次 剔除 的交 易对手 所进 行但 尚未 结算 的交易 , 仍 应按 照协 议进 行结算 。 如 基金 管理人 根据 市场 情况 需要 临时调 整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对 手名 单及 结算 方式 的, 应向 基金 托 管人说 明理 由, 并在 与交 易对手 发生 交易 前3 个工 作 日内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解 决。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按银 行间 债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并负 责解决 因交 易对 手不 履行 合同而 造成 的纠 纷及 损失 ,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任 何法 律摩根士丹利华鑫 消费领航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4 责任及 损失 。 若未 履约 的交 易对手 在基 金托 管人 与基 金管理 人确 定的 时间 前仍 未承担 违约 责 任及其 他相 关法 律责 任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对 相应 损失先 行予 以承 担, 然后 再向相 关交 易对 手追偿 。 基 金托 管人 则根 据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成 交单 对合同 履行 情况 进行 监督 。 如基 金托 管人 事后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按照事 先约 定的 交易 对手 或交易 方式 进行 交易 时 ,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 时提醒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任何损 失和 责任 。 五)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投 资流 通受 限证券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应事 先根 据中 国证 监会相 关规 定, 明确 基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的比 例 , 制订 严格 的投资 决策 流程 和风 险控 制制度 , 防范 流动性 风险 、 法 律风 险和 操 作风险 等各 种风 险。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是否 遵守相 关制 度、 流动 性风 险处置 预案 以及 相关投 资额 度和 比例 等的 情况进 行监 督。 1. 本基 金投 资的 受限 证券 须为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非公开 发行 股票 、 公开 发行 股票网 下 配售部 分等 在发 行时 明确 一定期 限锁 定期 的可 交易 证券 , 不 包括 由于 发布 重大 消息或 其他 原 因而临 时停 牌的 证券 、 已 发行未 上市 证券 、 回 购交 易中的 质押 券等 流通 受限 证券 。 本 基金 不 投资有 锁定 期但 锁定 期不 明确的 证券 。 本基金 投资 的受 限证 券限 于可由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或 中央 国债 登记结 算 有限责 任公 司负 责登 记和 存管, 并可 在证 券交 易所 或全国 银行 间债 券 市 场交 易的证 券。 本基金 投资 的受 限证 券应 保证登 记存 管在 本基 金名 下,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相 关工 作的落 实 和协调 , 并确 保基 金托 管人 能够正 常查 询 。 因 基金 管理 人原因 产生 的受 限证 券登 记存管 问题 , 造成基 金托 管人 无法 安全 保管本 基金 资产 的责 任与 损失 , 及 因受 限证 券存 管直 接影响 本基 金 安全的 责任 及损 失, 由基 金管理 人承 担。 本基金 投资 受限 证券 ,不 得预付 任何 形式 的保 证金 。 2. 基 金管 理人 投资 非公 开 发行股 票, 应制 订流 动性 风险处 置预 案并 经其 董事 会批准 。 风险处 置预 案应 包括 但不 限于因 投资 受限 证券 需要 解决的 基金 投资 比例 限制 失调 、 基 金流 动 性困难 以及 相 关 损失 的应 对解决 措施 , 以 及有 关异 常情况 的处 置。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首次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前 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基 金投 资非 公开 发行股 票相 关流 动性 风险 处置预 案。 基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 投资 受限证 券的 流动 性风 险负 责, 确保 对相 关风 险采 取积 极有效 的 措施, 在合 理的 时间 内有 效解决 基金 运作 的流 动性 问题。 如因 基金 巨额 赎回 或市场 发生 剧烈 变动等 原因 而导 致基 金现 金周转 困难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保证 提供 足额 现金 确保 基金的 支付 结 算, 并承 担所 有损失 。 对 本基金 因投 资受 限证 券导 致的流 动性 风险 ,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如因 基金 管理 人原 因导致 本基 金出 现损 失致 使基金 托管 人承 担连 带赔 偿责任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赔 偿基 金托 管人 由此遭 受的 损失 。 3. 本基 金投 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 基 金管 理人 应至 少于 投资前 三个 工作 日向 基金 托管人 提 交有关 书面 资料 , 并 保证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的 有关 资料真 实、 准确 、 完 整。 有 关资料 如有 调 整,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提 供调整 后的 资料 。上 述书 面资料 包括 但不 限于 : (1)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发 行 非公开 发行 股票 的批 准文 件。 摩根士丹利华鑫 消费领航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5 (2)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有 关 发行数 量、 发行 价格 、锁 定期等 发行 资料 。 (3)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发 行 人与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或中 央国 债登 记结算 有 限责任 公司 签订 的证 券登 记及 服 务协 议。 (4) 基金 拟认 购的 数量 、 价格、 总成 本、 账面 价值 。 4.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本基 金 投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后两 个交易 日内 ,在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媒 体披露 所投 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的 名称 、 数 量、 总成 本、 账 面价 值, 以及 总成 本和账 面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锁 定期等 信息 。 本基金 有关 投资 受限 证券 比例如 违反 有关 限制 规定 ,在合 理期 限内 未能 进行 及时调 整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两个 工作 日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 以公告 。 5.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规 定有权 对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以下事 项监 督: (1) 本基 金投 资受 限证 券 时的法 律法 规遵 守情 况。 (2) 在基 金投 资受 限证 券 管理工 作方 面有 关制 度、 流动性 风险 处置 预案 的建 立与完 善 情况。 (3) 有关 比例 限制 的执 行 情况。 (4) 信息 披露 情况 。 6. 相关 法律 法规 对基 金投 资受限 证券 有新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六)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 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 、 应 收资 金到账 、 基 金费 用开 支及 收入确 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相关信 息披 露、 基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 监督和 核查 。 七)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上 述事 项及 投资 指令 或实际 投资 运作 违反 法律 法规 、 基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 规定 , 应 及时 以电 话提 醒或 书面提 示等 方式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限期 纠 正。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核 查。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电话 提醒 或书 面通知 后应 在下 一工 作日 前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 形式 给基金 托管 人发 出回 函 , 就 基金托 管人 的 疑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 说 明违规 原因 及纠 正期 限, 并保证 在规 定期 限内 及时 改正 。 在 上述 规 定期限 内 ,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理人 改正 。 基 金管 理人 对 基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八) 基金管 理人 有义 务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依照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对 基金业 务执 行 核 查 。 对 基金 托管人 发出 的书 面提 示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并 改正 , 或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释 或举 证; 对基 金托 管人按 照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要 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事项 ,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提 供相关 数据 资 料和制 度等 。 九) 若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依 据交 易程 序已 经生 效的指 令违 反法 律 、 行 政法 规和 其他有 关规 定 , 或者 违反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 应 当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由此 造成的 损失 由 基 金管理 人承 担。 摩根士丹利华鑫 消费领航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6 十)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 管理 人无 正当 理由 , 拒绝 、 阻 挠对 方根据 本托 管协 议规 定行 使监督 权 , 或 采取拖 延 、 欺诈等 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监 督 , 情 节 严重或 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 警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三)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的业 务核 查 一)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托 管职 责情 况进 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基金 托管 人安 全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 设基 金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 交收、 相关 信息 披露 和监 督基金 投资 运作 等行为 。 二)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擅自 挪 用 基金 财产 、 未 对基金 财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 未执 行或无 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 泄 露基 金投资 信息 等违 反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 本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时 ,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管 人收 到通 知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 形式给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 函, 说 明违 规原 因及 纠正 期限, 并保 证在 规定期 限内 及时 改正 。 在 上述规 定期 限内 , 基 金管 理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复 查 , 督 促 基金托 管人 改正 。 基 金托 管人应 积极 配合 基金 管理 人的核 查行 为 , 包括 但不 限于 : 提 交相 关 资料以 供基 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财 产的 完整 性和 真实 性,在 规定 时间 内答 复基 金 管理 人并 改 正。 三)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 托管 人无 正当 理由 , 拒绝 、 阻 挠对 方根据 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延 、 欺 诈 等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 重 或经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警告 仍不改 正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一) 基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 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基 金管 理人的 指令 , 按 照基 金合 同和本 协议 的约 定保 管基 金财产 , 如 有特殊 情况 双方 可另 行协 商解决 。 6. 对于 因为 基金 投资 产生 的应收 资产 ,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与有 关当 事人 确定 到账日 期 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到账 日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 账户的 ,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 由 此给基 金财 产造 成损 失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负责 向有 关当事 人追 偿基 金财产 的损 失, 基金 托管 人对此 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7. 除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摩根士丹利华鑫 消费领航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7 二) 基金募 集期 间及 募集 资金 的验资 1. 基金 募集 期间 募集 的资 金应存 于基 金管 理人 在基 金托管 人的 营业 机构 开立 的 “ 基金 募 集专户 ”。 该账 户由 基金 管理人 开立 并管 理。 2. 基金 募集 期满 或基 金停 止募集 时 , 募 集的基 金份 额总额 、 基金 募集金 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人 数符 合 《基 金法》 、 《运作 办法》 等有 关规 定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属 于基金 财产 的全 部资金 划入 基金 托管 人开 立的基 金银 行账 户, 同时 在规定 时间 内, 聘请 具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 行验资 , 出 具验 资报 告。 出 具的验 资报 告由 参加 验资 的2名或2名以 上中国 注册 会 计 师签 字方 为有效 。 3. 若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能达 到基 金合 同生 效的 条件,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 办理 退款 等事 宜。 三) 基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基 金的 名义在 其营 业机 构开 立基 金的银 行账 户 , 并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合 法合规 的指 令办 理资 金收 付。本 基金 的银 行预 留印 鉴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和使 用。 2.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业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管 理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 义开立 任何 其他 银行 账户 ; 亦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 何账 户进行 本基 金 业务以 外的 活动 。 3.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应 符合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的有 关规 定。 4. 在符 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条件下 ,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通 过基金 托管 人专 用账 户办 理基金 资 产的支 付。 四) 基金证 券账 户和 结算 备付 金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基金 托管 人在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 海分公 司 、 深 圳分 公司 为基 金开立 基 金托管 人与 基金 联名 的证 券账户 。 2.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仅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出借 或未 经对 方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券 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任 何账 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证券账 户卡 的保 管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 账户 资产 的管 理和运 用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4. 基金 托管 人以 基金 托管 人的名 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立结 算备付 金 账户, 并代 表所 托管 的基 金完成 与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的一 级法 人清算 工作 , 基 金管理 人应 予以 积极 协助 。 结 算备 付金 、 结 算互 保 基金 、 交 收价 差资金 等的 收取按 照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定 执行 。 5. 若中 国证 监会 或其 他监 管机构 在本 托管 协议 订立 日之后 允许 基金 从事 其他 投资品 种 的投资 业务 , 涉 及相 关账 户的开 立、 使用 的, 若无 相关规 定, 则基 金托 管人 比照上 述关 于账 户开立 、使 用的 规定 执行 。 摩根士丹利华鑫 消费领航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8 五) 债券托 管专 户的 开 设 和管 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的有 关规定 , 在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立债 券托管 账户 , 并 代表 基金 进行银 行间 市场 债券的 结算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共同 代表 基金 签订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债券回 购主 协 议。 六) 其他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因业 务发 展需 要而 开立 的其他 账户 , 可 以根 据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由基 金托 管人负 责开 立。 新账 户按 有关规 定使 用并 管理 。 2. 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七)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有价 凭证等 的保 管 基金财 产 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等 有价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存 放于 基金 托管 人的 保管库 , 也 可存入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 海分公 司/ 深圳 分公司 或票 据营 业中 心的 代保管 库, 保管 凭证 由基 金托管 人持 有。 实物 证券 等有价 凭证 的购 买和转 让,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共 同办 理。 基金托 管人 对由 基金 托管 人以外 机构 实际 有效控 制的 证券 不承 担保 管责任 。 八)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保 管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签 署 ,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的 、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 除本 协议另 有规 定 外,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的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包 括但 不限 于基 金年度 审计 合 同、 基 金信 息披 露协 议及 基金投 资业 务中 产生 的重 大合同 , 基 金管 理人 应保 证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本 的原 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重 大合 同签 署后 及时 将重大 合同 以 加密传 真方 式或 双方 协商 一致 的 其他 方式 发送 给基 金托管 人 , 并 在三 十个 工作 日内将 正本 送 达基金 托管 人处 。重 大合 同的保 管期 限为 基金 合同 终止后15年。 ( 五)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和会计 核算 一)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金额 。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基 金 资 产净值 除以 基金 份额 总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精确到 0.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五 位四舍 五入 ,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值 ,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按 规定 公告。 二) 复核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后, 将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人 ,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摩根士丹利华鑫 消费领航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9 三)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本基金 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 就 与本 基金 有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 各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 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意 见的,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 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名 册由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编制 和保 管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应分别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保存 期不少 于15 年。 如不 能妥 善保管 , 则 按相关 法规 承担 责任。 在基金 托管 人要 求或 编制 半年报 和年 报前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有 关资 料送 交基 金托管 人 , 不得无 故拒 绝或 延误 提供 , 并 保证 其的 真实性 、 准 确性和 完整 性 。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将所 保 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用 于基金 托管 业务 以外 的其 他用途 ,并 应遵 守保 密义 务。 ( 七) 争议 解决 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 方当 事人 应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 协商、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 任何 一方均 有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仲 裁地 点为北 京市 , 按 照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的 , 对 当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 自继 续忠 实 、 勤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与 终止


一) 托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进 行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议 ,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后生效 。 二) 基金托 管协 议终 止出 现的 情形 1. 基金 合同 终止 ;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摩根士丹利华鑫 消费领航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0 二 十、 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的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有 权增加 或变 更服 务项 目。 主要服 务内 容如 下: ( 一)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通过 销售 机构 为投资 人提 供定 期定 额投 资服务 。 即投 资者 可通 过固 定的销 售 机构 , 采 用定 期定额 的方 式申购 基金 份额 , 定 期定 额投资 不受 日常 最低 申购 金额限 制 。 定 期 定额 具 体实 施时 间和 业务 规则将 在本 基金 开放 申购 赎回后 公告 。 ( 二) 网 上交 易服 务 投资人 除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销 网点 和代 销机 构的 代销网 点办 理申 购、 赎回、 信息查 询 等业务 外, 还可 通过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http://www.msfunds.com.cn )享 受网 上交易 服务 。 具体业 务规 则详 见本 公司 网站。 ( 三) 网上 查 询服 务 投资人 除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的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 点查 询基金 持有 情况 之外 , 还可 通过基 金 账号或 者身 份证 号码 和查 询密码 登陆 本公 司网 站 “ 客户查 询” 栏目 , 可 享有 账户查 询、 信息 定制、 资料 修改 等多 项在 线服务 。 (四) 资料 的寄 送服 务 1.每次 交易 结束 后, 投资 人可在T+2 日后 通过 销售 机 构的网 点查 询和 打印 确认 单。 2.基金 管理 人 在 获取 准确 的邮政 地址 和邮 政编 码的 前提下 ,每 季度 结束 后15 个工作 日 内,向 本季 度内 有交 易的 投资人 寄送 纸 质 对账 单。 3.每年 度结 束后20 个 工作 日内, 基金 管理 人向 所有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寄送 纸质 年度对 账 单。 4.对于 新成 立的 基金 , 基 金管理 人 将 在该 基金 成立 之日起20个 工作 日内 , 向 认购本 基金 的所有 投资 人寄 送基 金认 购确认 单。 5.基金 投资 人可 根据 个人 需要 , 通 过公 司客服 热线 、 网 站、 电子 邮件 等方 式 取消或 恢复 对账单 寄送 服务 。 (五) 免费 信息 定制 服务 投资人 可通 过拨 打电 话、 发送邮 件 、 网 站上预 订等 方式免 费定 制信 息, 基金 管理人 可 通 过邮件 等方 式向 投资 人 发 送所定 制的 信息 。 可 定制 的信息 包括 : 基金份额 净 值、 基金 交易 确 认、基金 视窗 、 基金 理财 刊物 、 基金 公告 等信 息。 (六) 客户 服务 中心 电话 服务 摩根士丹利华鑫 消费领航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1 客户服 务中 心自 动语 音系 统提供7×24 小 时基 金净 值 信息、 账户 交易 情况 、基 金产品 与 服务等 信息 查询 。 客户服 务中 心人 工座 席提 供每周 五天 ,每 天不 少于8 小时的 座席 服务 , 投 资人 可通过 该 热线 查 询认 购、 申购 和赎 回等交 易情 况、 基金 账户 余额、 及获 得其 他 业 务咨 询、服 务投 诉 、 信息定 制、 资料 修改 等专 项服务 。 (七) 客户 投诉 处理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拨打 基金 管理人 客户 服务 中心 电话 或以书 信、 传真 、电 子邮 件等方 式 , 对我公 司所 提供 的服 务提 出建议 或投 诉( 具体 渠道 见以下 服务 联系 方式 )。 对于工 作日 受理 的 投 诉, 原则上 当日 回复 ,不 能当 日回复 的, 在3 个工 作日 内 回复。 对 于非工 作日 受理 的投 诉, 原则上 在顺 延的 第一 个工 作日回 复, 不能 及时 回复 的,在3个 工作 日内回 复。 (八) 服务 联系 方式 公司网 址:http://www.msfunds.com.cn 客服电 子信 箱:services@msfunds.com.cn 全国统 一客 服电 话 :400-8888-668 ( 免长 途费 ) 传真: (0755 )82990911 信件邮 寄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中 心四 路1 号嘉 里建 设 广场一期 二 座17 楼摩 根士 丹利华 鑫 基金客 户服 务中 心 邮编:518048 摩根士丹利华鑫 消费领航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2 二十 一 、招募 说明 书的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本基 金管理 人和 销售 代理 人的 办公场 所 , 投 资人 可在 办公 时间免 费 查阅 ; 投 资人 在支付 工本 费后 , 可 在合 理时间 内取 得上述 文件 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但应 以招 募 说明书 正本 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容 完全 一致 。 投资人 还可 以直 接登 录基 金管理 人的 网站 (http://www.msfunds.com.cn )查 阅和下 载 招募说 明书 。 摩根士丹利华鑫 消费领航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3 二十 二 、备查 文件 (一)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本 基金募 集的 文件 ; (二)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 (三) 本基 金托 管协 议; (四) 法律 意见 书;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六)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七)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上述文 件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的办 公场 所, 投资 人可 在办公 时间 免费 查阅 。 摩 根士 丹利华 鑫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2010 年10 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