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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精选(206002)

鹏华精选:更新招募说明书(2010年10月)查看PDF公告

 
 
 
 
 
 
鹏华精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年十月






































鹏华精选成长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鹏华精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根据 2009年 7月 17日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鹏华精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 [2009]645号文)核准,进行募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 2009年 9月 9 日生效,基金管理人于该日起正式开始对基金财产进行运作管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 实、 准 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 经 中国证监会核 准, 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 明 其 对本基金的 价值和收益 作 出实质性判断 或 保证, 也不表 明投资于本基金 没 有 风险 。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编写 , 并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 人 之间权利、义务 的法律文 件 。基金投资人 自依 基金合同 取得 基金份 额 , 即 成 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和 本基金合同的 当事 人, 其持 有基金份 额 的行 为 本 身即表 明 其 对基金合同的 承认和 接受 , 并按照 《基金法》 、《运作 办 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享 有 权利、承担义务 。基 金投资人 欲了解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和义务 , 应详细查阅 基金合同。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 市场 ,基金 净值 会 因为 证券 市场波动等因素 产生 波动 ,投资 者在 投资 本基金 前 , 应全面了解 本基金的产 品特性 , 充分考虑自身 的 风险承受能力 ,理 性判断市场 , 并承担 基金投资中 出现 的 各类风险 , 包括但不 限于:成长 性 股票投资 风险、市场风险、 基金 管理 风险、流动性风险及其他风险 , 等等 。 基金的 过 往业绩 并不 预示 其 未来 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其他 基金的 业绩 并不 构 成对本 基金 表现 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 依照 恪尽职守 、 诚 实 信用 、 谨慎勤勉 的 原则 管理 和 运 用 基金财产, 但不 保证 基金 一 定 盈 利 , 也不 保证 最低 收益 。基金管理人 提醒 投资 者 基金投资的 “买 者自 负”原则 , 在 投资 者 作 出 投资 决策后 ,基金运 营状况与 基金 净值 变化引致 的投资 风险 , 由 投资 者自 行 承 担 。投资有 风险 ,投资 者在 投资本基金 前应认 真 阅 读 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和 基金合同, 并 根 据 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选 择适 合 自 己 的基金产 品 。 本招募说明书 与 基金托管人相关 信息 更新 部 分 已 经 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 所 载 内容 截止 日 为 2010年 9月 8日,有关财 务 数 据 和净值表现 截止 日 为 2010年 6月 30日 (未 经 审计 )。






































鹏华精选成长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目


录 一、绪 言 ..................................................................2 二、释 义 ..................................................................2 三、基金管理人 ..............................................................5 四、基金托管人 .............................................................13 五、相关服务机构 ...........................................................16 六、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生效 ...............................................36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37 八、基金的投资 .............................................................43 九、基金的业绩(未经审计) .................................................52 十、基金的财产 .............................................................53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53 十二、基金的收益分配 .......................................................57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58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0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61 十六、风险揭示 .............................................................64 十七、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66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68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80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87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 事项 .....................................................89 二十二、 招 募 说明书 的 存放及查阅方式 .........................................91 二十三、 备查文件 ...........................................................91






































鹏华精选成长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 依 据《中华人 民共 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 《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 法》(以下简称《运作 办 法》) 、 《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 法》(以下简称 《 销售 办 法》) 、 《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 管理 办 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 办 法》) 等 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 定 ,以 及 《鹏华精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的 约定编写 。 本招募说明书 阐述 了 鹏华精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或 “基金 ” )的 投资 目标 、 策略 、风险、 费率 等 与 投资人投资 决策 有关的 必要 事 项 ,投资人 在 做 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 细阅 读 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 承 诺 本招募说明书 不 存 在 任何虚假记载 、 误导 性 陈述 或者 重大遗漏 , 并 对 其 真 实性、 准 确性、完整性承担 法律 责任 。本基金 是 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 明的资 料申请 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 没 有委托 或 授 权 任何 其他 人 提供未 在 本招募说明书中 载 明的 信息 , 或 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 任何 解 释 或者 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编写 , 并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 人 之间权利、义务 的法律文 件 。基金投资人 自依 基金合同 取得 基金份 额 , 即 成 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和 本基金合同的 当事 人, 其持 有基金份 额 的行 为 本 身即表 明 其 对基金合同的 承认和 接受 ,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享 有 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 欲了 解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和义务 , 应详细查阅 基金合同。 二、释 义 在 本招募说明书中, 除 非 文 意另 有 所 指 ,下 列词语具 有以下 含 义 : 1.基金 或 本基金: 指 鹏华精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 指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 指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 或 本基金合同: 指 《鹏华精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 对本基 金合同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 补 充 5.托管 协议 : 指 基金管理人 与 基金托管人 就 本基金 签订 之 《鹏华精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 协议 》 及 对该托管 协议 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 补 充 6.招募说明书: 指 《鹏华精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 期 的更新 7.基金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指 《鹏华精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8.法律法规: 指 中国 现 行有效 并 公 布 实 施 的法律 、 行 政 法规 、 规 范 性 文 件、 司法 解 释 、 行 政 规 章 以 及其他 对基金合同 当事 人有 约 束 力 的 决 定、 决 议 、 通知 等






































鹏华精选成长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 9.《基金法》: 指 2003年 10月 28日 经 第十届 全 国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员会 第五次 会 议 通 过 , 自 2004年 6月 1日起 实 施 的《中华人 民共 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 做 出 的 修订 10.《 销售 办 法》: 指 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25日 颁布 、 同年 7月 1日 实 施 的《证券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 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 做 出 的 修订 11.《 信息披露 办 法》: 指 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 颁布 、 同年 7月 1日 实 施 的《证 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 管理 办 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 做 出 的 修订 12.《运作 办 法》: 指 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29日 颁布 、 同年 7月 1日 实 施 的《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 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 做 出 的 修订 13.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 业 监督管理 机 构 : 指 中国人 民 银行 和 /或 中国银行 业 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 当事 人: 指 受 基金合同 约 束 ,根据基金合同 享 有 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 主 体 , 包括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16.个 人投资 者 : 指 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 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自 然 人 17.机 构 投资 者 : 指 依 法可以投资开 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 境 内合法 注册登 记 并 存 续 或经 有关 政府 部 门 批准设 立 并 存 续 的 企 业 法人 、事 业 法人 、 社 会 团体 或其他 组织 18.合 格境外机 构 投资 者 : 指符 合 现实 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 可以投资于中国 境 内证 券 市场 的中国 境外 的 机 构 投资 者 19.投资人 或 投资 者 : 指个 人投资 者、 机 构 投资 者和 合 格境外机 构 投资 者 以 及 法律法规 或 中国证监会 允 许 购 买 证券投资基金的 其他 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 基金合同 和 招募说明书合法 取得 基金份 额 的投资人 21.基金 销售业 务 : 指 基金管理人 或 代 销 机 构 宣传推介 基金, 发 售 基金份 额 , 办 理基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回 、 转换 、 非交易 过 户 、 转 托管 及定 期 定额 投资 等 业 务 22.销售 机 构 : 指直 销 机 构 和 代 销 机 构 23.直 销 机 构 : 指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4.代 销 机 构 : 指符 合《 销售 办 法》 和 中国证监会规 定 的 其他 条 件 , 取得 基金 代 销业 务 资 格 并 与 基金管理人 签订 了 基金 销售 服 务 代 理 协议 , 代 为办 理基金 销售业 务 的 机 构 25.基金 销售 网点 : 指直 销 机 构 的 直 销 中 心 及 代 销 机 构 的 代 销 网点 26.注册登 记业 务 : 指 基金 登 记 、 存 管 、过 户 、 清算 和 结算 业 务 , 具体 内容 包括 投资人 基金 账户 的建 立 和 管理 、 基金份 额 注册登 记 、 基金 销售业 务 的 确认、 清算 和 结算 、 代 理 发放 红 利、 建 立 并 保管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等 27.注册登 记 机 构 : 指 办 理 注册登 记业 务 的 机 构 。基金的 注册登 记 机 构 为 鹏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或接受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 代 为办 理 注册登 记业 务 的 机 构






































鹏华精选成长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 28.基金 账户 : 指注册登 记 机 构 为 投资人开 立 的 、 记 录 其持 有的 、 基金管理人 所 管理的 基金份 额 余 额及其 变 动 情 况 的 账户 29.基金 交易账户 : 指 销售 机 构 为 投资人开 立 的 、 记 录 投资人 通 过 该 销售 机 构买 卖 本基 金的基金份 额 变 动及 结余情 况 的 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 达到 法律法规规 定及 基金合同规 定 的 条 件 ,基金管理 人 向 中国证监会 办 理基金 备案手续 完 毕 , 并 获 得 中国证监会书 面确认 的日 期 31.基金合同 终 止 日: 指 基金合同规 定 的基金合同 终 止 事 由 出现 后 ,基金财产 清算 完 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并 予 以公 告 的日 期 32.基金募集 期 : 指 自 基金份 额 发 售 之 日起 至 发 售 结束 之 日 止 的 期 间 , 最 长 不得 超 过 3 个 月 33.存 续期 : 指 基金合同生效 至 终 止 之间 的 不定 期期 限 34.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的正 常交易 日 35.T日: 指 销售 机 构 在 规 定 时 间受 理投资人 申 购 、 赎回 或其他 业 务 申请 的 工 作日 36.T+n日: 指 自 T日起 第 n个 工 作日 (不包 含 T日 ) 37.开 放 日: 指 为 投资人 办 理基金份 额 申 购 、 赎回 或其他 业 务 的 工 作日 38.交易时 间 : 指 开 放 日基金 接受 申 购 、 赎回 或其他 交易 的 时 间 段 39.《 业 务 规 则 》: 指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 放 式基金 业 务 规 则 》, 是 规 范 基金管理 人 所 管理的开 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 注册登 记 方 面 的 业 务 规 则 , 由 基金管理人 和 投资人 共 同 遵 守 40.认 购 : 指 在 基金募集 期 内,投资人 申请 购 买 基金份 额 的行 为 41.申 购 : 指 基金合同生效 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 和 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 申请 购 买 基金 份 额 的行 为 42.赎回 : 指 基金合同生效 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按 基金合同规 定 的 条 件 要 求将 基金份 额 兑 换 为现 金的行 为 43.基金 转换 : 指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按照 本基金合同 和 基金管理人 届时 有效公 告 规 定 的 条 件 , 申请 将 其持 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 某 一 基金的基金份 额 转换 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 且 由 同 一 注册登 记 机 构 办 理 注册登 记 的 其他 基金基金份 额 的行 为 44.转 托管: 指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在 本基金的 不 同 销售 机 构 之间实 施 的 变 更 所 持 基金份 额 销售 机 构 的 操 作 45.定 期 定额 投资 计 划 : 指 投资人 通 过 有关 销售 机 构提 出 申请 , 约定 每 期 扣款 日 、 扣款 金 额及 扣款方 式, 由销售 机 构 于 每 期 约定 扣款 日 在 投资人 指 定 银行 账户 内 自动完 成 扣款 及 基金 申 购 申请 的 一 种 投资 方 式 46.巨 额 赎回 : 指 本基金 单 个 开 放 日,基金 净 赎回 申请 (赎回 申请 份 额 总 数 加上 基 金 转换 中 转 出 申请 份 额 总 数后 扣 除申 购 申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金 转换 中 转 入 申请 份 额 总 数后 的 余 额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基金 总 份 额 的 10%






































鹏华精选成长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 47.元 : 指 人 民 币元 48.基金 收益 : 指 基金投资 所 得 红 利、 股 息 、 债 券 利 息 、 买 卖 证券 价 差 、 银行 存 款 利 息 、 已 实现 的 其他 合法 收 入 及因 运 用 基金财产 带 来 的成本 和 费用 的 节 约 49.基金资产 总 值 : 指 基金 拥 有的 各类 有 价 证券 、 银行 存 款 本 息 、 基金 应收 申 购 款 及其 他 资产的 价值 总 和 50.基金资产 净值 : 指 基金资产 总 值 减去 基金 负 债 后 的 价值 51.基金份 额净值 : 指 计 算 日基金资产 净值 除 以 计 算 日基金份 额 总 数 52.基金资产 估 值 : 指 计 算 评估 基金资产 和 负 债 的 价值 ,以 确定 基金资产 净值和 基金份 额净值 的 过 程 53.指 定 媒 体 : 指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的 用 以进行 信息披露 的 报刊 、 互联 网网 站 及其他 媒 体 54.不 可 抗 力 : 指 本基金合同 当事 人 无 法 预 见 、 无 法 抗拒 、 无 法 避免且 在 本基金合同 由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签 署 之 日 后 发 生的, 使 本基金合同 当事 人 无 法 全 部 或 部 分 履 行本基 金合同的 任何 事件 , 包括但不 限于 洪水 、 地震 及其他自 然 灾害 、 战争 、 骚乱 、 火灾 、 政府 征 用 、没收、 恐怖袭击 、 传 染病 传 播 、 法律法规 变化 、 突 发 停电 或其他 突 发 事件、 证券 交易 所 非 正 常 暂停 或 停 止 交易 .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 概况 1. 名 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 住 所 : 深圳 市 福田区福 华 三路 168号 深圳 国 际商 会中 心 43层 3. 设 立 日 期 : 1998年 12月 22日 4. 法 定 代 表 人: 何 如 5. 办 公 地址 : 深圳 市 福田区福 华 三路 168号 深圳 国 际商 会中 心 43层 6. 电话 : 0755-82021233








传 真: 0755-82021155 7. 联系 人: 罗娜 8. 注册 资本:人 民 币 1.5亿元 9. 股 权 结 构 : 出 资人 名 称 出 资 额 ( 万元 ) 出 资 比 例 国 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500 50% 意 大 利 欧 利 盛 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 (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7,350 49% 深圳 市 北融 信 投资 发 展 有限公司 150 1% 总


计 15,000 100%






































鹏华精选成长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 (二) 主 要人 员情况 1、 基金管理人 董 事 会成员 何 如 先 生, 董 事 长, 硕士 , 高级 会 计 师 ,国 籍 :中国。 历 任 中国 电 子器 件 公司 深圳 公司 副 总 会 计 师兼 财 务 处处 长 、 总 会 计 师 、 常 务 副 总 经 理 、 总 经 理 、 党 委书 记 , 深圳 发 展 银行行 长 助 理 、 副 行长 、 党 委委员 、 副董 事 长 、 行长 、 党 委 副 书 记 , 现 任 国 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长 、 党 委书 记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 事 长。 胡继 之 先 生, 董 事 ,金 融学博士 , 高级 经 济师 ,国 籍 :中国。 历 任 中国人 民 银行 武汉 市 分 行 办 公 室科 长 、 金 融研究 所 副 所 长 、 所 长,中国人 民 银行 深圳 分 行 办 公 室 负责 人, 深圳 证 券 交易 所 总 经 理 助 理 兼 办 公 室 主 任 、 理 事 会 秘 书长 、 策 划总 监 、 纪 委书 记 、 党 委委员 、 副 总 经 理, 现 任 国 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总 裁 、 党 委 副 书 记 。 孙煜扬先 生, 董 事 , 经 济学博士 ,国 籍 :中国。 历 任 贵州省 政府 经 济 体 制改革 委员会 主 任 科 员 、 中 共 深圳 市 委 政 策 研究室副处 长 、 深圳 证券 结算 公司 常 务 副 总 经 理 、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首 任 行 政 总 监 、 香港 深 业 (集 团 )有限公司 助 理 总 经 理 、 香港 深 业 控 股有限公司 副 总 经 理 、 中国 高 新 技术 产 业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董 事 长 兼 行 政 总 裁 、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 事 总 裁 , 现 任 国 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副 总 裁 。 Ciro Beffi先 生, 董 事 ,会 计 学博士 , 审计 师 ,国 籍 : 意 大 利 。 曾 在 普 华会 计 师 事务 所 主 管银行 与 金 融 部 门 业 务 , 历 任 那 波 里 银行资产管理股份公司( Banco Di Napoli Asset Management SGR) 总 经 理 、 圣 保 罗 财 富 管理股份公司( Sanpaolo Wealth Management S.p.A.) Eptaconsors股份公司( EPTA集 团 控 股公司) 代 理 执 行 董 事、 Eptafund股份公司( Eptafund SGR) 董 事、 Cr Firenze Gestion International股份公司 执 行 董 事、 SICAV集 团 董 事 , 现 任 欧 利 盛 资本股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A.)( 卢森堡 ) 执 行 董 事、 Banca delle Marche Gestione Internazionale S.A.股份公司 董 事 。 Alessandro Varaldo先 生, 董 事 , 经 济学 和 商 业 管理 博士 ,国 籍 : 意 大 利 。 曾 任 米兰德 意 志 银行集 团 Finanza e Futuro Fondi Sprind股份公司投资管理 部 债 券基金 和现 金 头寸 管理 高 级 经 理, IMI Fideuram资产管理股份公司投资管理 部 固 定收益 组 合 和现 金管理 业 务 负责 人, 圣 保 罗 银行投资公司( Banca Sanpaolo Invest S.p.A.)财 务及 营销策 划 部负责 人, Capitalia股 份公司( Capitalia S.p.A.)产 品和 销售部负责 人, Capitalia 投资管理股份公司( Capitalia Investment Management S.A.) 董 事 总 经 理, Unicredit Holding财 务风险 管理 部 意 大 利 企 业 法 人 风险 管理 业 务 负责 人, 现 任 欧 利 盛 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首 席 市场 官 、 欧 利 盛 资本股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A.)( 卢森堡 ) 董 事 。 史 际 春先 生, 独 立 董 事 ,法 学博士 ,国 籍 :中国。 历 任 安徽 大 学讲师 、 中国人 民大 学副 教 授 , 现 任 中国人 民大 学 法 学院教 授 、 博士 生 导 师 ,国 务 院 特 殊津贴专家 , 兼 任 中国法 学 会 经 济 法 学研究 会 副 会长 、 北京 市 人 大 常 委会 和 法 制 委员会委员 、 北京 市 人 民 政府 顾问 。 李 相 启先 生, 独 立 董 事 , 高级 经 济师 、 研究 员,国 籍 :中国。 历 任 陕西省 委 办 公 厅秘 书 、






































鹏华精选成长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 省 委 政 策 研究室 财 贸处处 长 、 副 主 任 , 陕西省 经 济 体 制改革 委员会 副 书 记 、 副 主 任 、 党 组 书 记 、 主 任 , 陕西省 证券监管委员会 主 席 ,中国证监会 济南 证管 办 党 委书 记 、 主 任 、 济南稽 查 局局 长, 山 东 证监 局局 长,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理 事 会理 事、 产 品 委员会 主 任 。 宋泓 先 生, 独 立 董 事 , 经 济学博士 ,国 籍 :中国。 曾 在 美 国 哥伦 比 亚 大 学 作 访 问学 者 , 并在 陕西省 社 科院 工 作, 现 任 中国 社 会 科学院 世界 经 济 与 政 治 研究 所 国 际 贸 易 研究室 主 任 、 研究 员 、 教 授 、 博士 生 导 师 。 张 新 民 先 生, 独 立 董 事 ,管理 学博士 ,会 计 学教 授 , 博士 生 导 师 ,国 籍 :中国。 现 任 对 外 经 济贸 易 大 学副 校 长 兼 国 际商 学院院 长,国 务 院 特 殊津贴专家 , 全 国 MBA教 育 指 导 委员 会委员, 英 国 特 许公 认 会 计 师 ( FCCA), 澳洲 注册 会 计 师 ( FCPA)。 2、 基金管理人监 事 会成员 孙 枫 先 生,监 事 会 主 席 ,国 际 金 融专 业 硕士 , 高级 会 计 师 ,中国 注册 会 计 师 ,国 籍 :中 国。 历 任 武汉 市经 济研究 所 副 所 长, 武汉 市 轻 工 业 局副局 长, 武汉 友谊 复 印 机 制 造 公司 副 经 理, 深圳 市 财 政 局 企 财 处处 长 、办 公 室 主 任 、 副局 长, 深圳 市 商 业 银行 董 事 长 、 党 委书 记 , 深圳 发 展 银行 董 事 长 、 党 委书 记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 事 长 、 党 总 支 书 记 , 现 任 鹏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监 事 会 主 席 。 Pierre Bouchoms 先 生,监 事 ,国 籍 : 卢森堡 , 历 任 卢森堡普 华会 计 师 事务 所 ( Price Waterhouse Luxembourg) 高级 审计 ,卢森堡 TSB国 际 私 人银行( TSB Private Bank International Luxembourg) 经 理 助 理, 卢森堡圣 保 罗 银行股份公司( SANPAOLO Bank S.A. Luxembourg) 内 部审计 主 管 、 组织 部 门主 管, 卢森堡圣 保 罗 服 务 股份公司( SANPAOLO SERVICES LUXEMBOURG S.A.) 总 经 理, 卢森堡圣 保 罗 财 富 管理股份公司( SANPAOLO WM Luxembourg S.A.) 副 总 经 理 、 总 经 理, 卢森堡圣 保 罗 资产管理股份公司( SANPAOLO AM Luxembourg S.A.) 总 经 理, 还 曾 担 任 卢森堡 内 部审计 员 机 构 董 事 会成员 、 职业 发 展 部 副 主 席 , 意 大 利 Banca delle Marche国 际 管理 部 董 事 会成员, SUNGARD欧 洲咨询 委员会成员。 现 任 欧 利 盛 资本股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A.)( 卢森堡 ) 副 总 经 理。 黄俞 先 生,监 事 , 研究 生 学历 ,国 籍 :中国。 曾 在 中 农 信 公司 、 正 大 财 务 公司 工 作, 曾 任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 事 , 现 任 深圳 市 北融 信 投资 发 展 有限公司 董 事 长。 高 鹏 先 生, 职 工 监 事 , 经 济学硕士 ,国 籍 :中国。 曾 任 博 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 察 法律 部 监 察 稽 核 经 理, 现 任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 察 稽 核 部 总 经 理。 刘慧 红 女 士 , 职 工 监 事 ,本 科学历 ,国 籍 :中国。 曾 在 中国 工商 银行 深圳 分 行 、 平 安 证券公司 工 作, 1998年 12月 加 盟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 任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登 记 结算 部 副 总 经 理。 3、 高级 管理人员 情 况 何 如 先 生, 董 事 长,简 历 同 前 。 邓召 明 先 生, 总 裁 , 经 济学博士 , 讲师 ,国 籍 :中国。 历 任 北京 理 工 大 学 管理 与 经 济学






































鹏华精选成长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 院讲师 、 中国 兵 器 工 业 总 公司 主 任 科 员 、 中国证监会 处 长 、 南 方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副 总 经 理, 现 任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总 裁 、 党 总 支 书 记 。 高 阳 先 生, 副 总 裁 , 经 济学硕士 , 十 年证券 从 业 经 验 , CFA,国 籍 :中国。 历 任 中国国 际 金 融 有限公司 债 券投资 经 理, 博 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博 时 价值 增 长基金基金 经 理 、 固 定收 益 部 总 经 理 、 基金 裕泽 基金 经 理 、 基金 裕隆 基金 经 理 、 股票投资 部 总 经 理, 现 任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副 总 裁 。 曹毅 先 生, 副 总 裁 , 经 济学博士 ,国 籍 :中国。 历 任 中国人 民 银行 广 州 分 行 科 员,中国 人 民 银行 深圳 中 心 支 行 副 主 任 科 员, 南 方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市场 拓 展 部 副 总 监 、 渠道 部 总 监, 现 任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副 总 裁 。 吴伟 先 生,督 察 长,法 学博士 ,国 籍 :中国。 曾 任 中国建设银行 深圳 市分 行法律 部 副科 长。 2001年 3月 加 盟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 任 公司法律 顾问 、 社 保基金 独 立 稽 察 员 、 监 察 稽 核 部 总 监, 现 任 公司督 察 长。 4、 本基金基金 经 理 程 世杰 , 男 , 1968年 11月 出 生, 经 济学硕士 , 12年金 融 证券 从 业 经 历 。 2001年 5月 加 盟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 任 行 业 研究 员 、 鹏华中国 50基金 经 理 助 理 、 普 华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经 理 、 鹏华 优 质 治 理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 经 理。 2007年 4月起 至 今 担 任 鹏华 价值 优势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 理。 2009年 9月起 担 任 鹏华精选成长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 理。 程 世杰 先 生 具备 基金 从 业 人员资 格 。 郝 建国 先 生, 经 济学硕士 , 10年证券 从 业 经 验 。 曾 任职 于长 城 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 、 平 安 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 、 摩 根 士 丹 利 华 鑫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和 招 商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从 事 行 业 研究 以 及 投资 组 合管理 工 作。 2008年 12月 至 2009年 12月 担 任 招 商 安 泰 系 列 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 经 理。 2010年 5月 加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 任 机 构 投资 部 投资 经 理。 郝 建国 具备 基金 从 业 资 格 , 未 被 监管 机 构 予 以行 政 处 罚 或 采 取 行 政 监管 措 施 。 2010 年 8 月起 担 任 鹏华精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 理。 本基金 历 任 的基金 经 理: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 至 本更新招募书 截止 日 由 程 世杰 担 任 本基金基金 经 理。 本 报 告期 内, 从 2010年 8月 18日起 增聘郝 建国 先 生 担 任 本基金基金 经 理。 本基金基金 经 理 曾 管理基金 情 况 : 程 世杰 先 生于 2005年 5月 到 2007年 4月 担 任原 普 华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 理。 程 世杰 先 生于 2007年 4月 到 2007年 8月 担 任 鹏华 优 质 治 理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 经 理。 程 世杰 先 生于 2009年 9月 至 今 担 任 鹏华精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 理。 郝 建国 先 生 未 担 任 其他 基金基金 经 理。






































鹏华精选成长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 5、 投资 决策 委员会成员的 姓 名 和 职 务 投资 决策 委员会成员 组 成:公司 总 裁 邓召 明 先 生 、 副 总 裁高 阳 先 生 、 机 构 投资 部 总 经 理 杨俊 先 生 、 研究 部 总 经 理 冀 洪 涛 先 生 、 基金管理 部 总 经 理 程 世杰 先 生 、 固 定收益 部 总 经 理 初 冬女 士 、 鹏华 动力及 中国 50基金 经 理 黄鑫 先 生。 6. 上 述 人员 之间 均 不 存 在 近亲属 关 系 。 7、 上 述 为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 所载 内容 截止 日( 2010年 9月 8日) 前 基金管理人 主 要 人 员 情 况 。 今 后 若 发 生 变 更,本基金管理人 将 按照 法律法规规 定及 时 公 告 。 (三)基金管理人的 职责 1. 依 法募集基金, 办 理 或者 委托 经 国 务 院 证券监督管理 机 构 认定 的 其他 机 构 代 为办 理 基金份 额 的募集 、 申 购 、 赎回 和 登 记 事 宜; 2. 办 理基金 备案手续 ; 3. 对 所 管理的 不 同基金财产 分 别 管理 、分 别 记 账 ,进行证券投资 ; 4. 按照 基金合同的 约定确定 基金 收益分 配 方 案 , 及 时向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分 配 收益 ; 5. 进行基金会 计 核 算 并编 制 基金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6. 编 制 中 期 和 年 度 基金 报 告 ; 7. 计 算 并 公 告 基金资产 净值 , 确定 基金份 额 申 购 、 赎回 价 格 ; 8. 办 理 与 基金财产管理 业 务 活 动 有关的 信息披露 事 项 ; 9. 召 集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 10. 保 存 基金财产管理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册 、 报 表和其他 相关资 料 ; 11. 以基金管理人 名 义 , 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 使 诉讼 权利或者实 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2. 国 务 院 证券监督管理 机 构 规 定 的 其他 职责 。 (四)基金管理人的 承诺 1. 基金管理人 承 诺 不 从 事 违反 《证券法》 、 《基金法》 、 《 销售 办 法》 、 《运作 办 法》 、 《 信息披露 办 法》 等 法律法规的行 为 , 并承 诺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制制 度 , 采 取 有效 措 施 , 防 止 违 法行 为 的 发 生。 2. 基金管理人的 禁 止 行 为 : ( 1) 将 基金管理人 固 有财产 或者他 人财产 混 同于基金财产 从 事 证券投资 ; ( 2) 不 公 平 地 对 待 公司管理的 不 同基金财产 ; ( 3) 利 用 基金财产 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以 外 的 第 三 人 牟 取利益 ;






































鹏华精选成长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 ( 4) 向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 承 诺 收益或者承担 损失 ; ( 5)法律法规以 及 中国证监会 禁 止 的 其他 行 为 。 3. 基金管理人 承 诺 加 强 人员管理, 强 化职业 操 守 ,督 促 和约 束 员 工遵 守 国 家 有关法律 法规 及 行 业 规 范 , 诚 实 信用 、 勤勉尽责 , 不 从 事 以下 活 动 : ( 1) 越 权或 违 规 经 营 ; ( 2) 违反 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或 托管 协议 ; ( 3) 故 意 损 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或 本基金合同 其他当事 人的合法 权益 ; ( 4) 在 向 中国证监会 报 送 的资 料 中 弄 虚 作 假 ; ( 5) 拒 绝 、 干扰 、 阻挠 或 严 重 影响 中国证监会 依 法监管 ; ( 6) 玩忽 职守 、 滥 用职 权 ; ( 7) 泄 露 在 任职 期 间 知 悉 的有关证券 、 基金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 依 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 、 基金投资 计 划 等 信息 ; ( 8) 除 按 本基金管理人 制 度 进行基金运作投资 外 , 直 接或间接 进行 其他 股票投资 ; ( 9) 协 助 、接受 委托 或 以 其他 任何 形 式 为其他 组织 或 个 人进行证券 交易 ; ( 10) 违反 证券 交易 所业 务 规 则 , 利 用 对 敲 、 倒仓 等 非 法 手 段操 纵 市场价 格 , 扰 乱 市场 秩序 ; ( 11) 贬损 同行,以 提 高 自 己 ; ( 12) 在 公开 信息披露 和 广 告 中 故 意含 有 虚假 、 误导 、 欺诈 成 分 ; ( 13)以 不 正 当 手 段 谋 求 业 务 发 展 ; ( 14)有 悖 社 会公 德 , 损 害 证券投资基金人员 形象 ; ( 15) 其他 法律 、 行 政 法规 禁 止 的行 为 。 4. 基金 经 理 承 诺 ( 1) 依照 有关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的规 定 ,本 着 谨慎 的 原则 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谋 取 最 大 利益 ; ( 2) 不得利 用职 务之 便 为自 己 、受 雇 人 或 任何 第 三 者 谋 取利益 ; ( 3) 不 泄 露 在 任职 期 间 知 悉 的有关证券 、 基金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 依 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 、 基金投资 计 划 等 信息 ; ( 4) 不 从 事 损 害 基金财产 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证券 交易 及其他 活 动 。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 部控制制度 1. 内 部 控制 的 原则 基金管理人的内 部 控制 遵 循 以下 原则 : ( 1) 健 全性 原则 :内 部 控制 应当包括 公司的 各 项业 务、各 个 部 门 或 机 构 和各 级 人员, 并 涵盖 到 决策 、 执 行 、 监督 、 反 馈 等各 个 环 节 ; ( 2)有效 性 原则 : 通 过 科学 的内 控 手 段 和 方 法,建 立 合理的内 控 程 序 , 维护 内 控制 度






































鹏华精选成长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1 的有效 执 行 ; ( 3) 独 立 性 原则 :公司 各 机 构 、 部 门 和 岗位 职责 应当 保 持 相对 独 立 ,公司基金资产 、 自 有资产 、其他 资产的运作 应当分 离 ; ( 4)相 互 制 约 原则 :公司内 部部 门 和 岗位 的设 置 应当权 责 分 明 、 相 互 制 衡 ; ( 5)成本效 益 原则 :公司运 用 科学 化 的 经 营 管理 方 法 降 低 运作成本, 提 高 经 济 效 益 , 以合理的 控制 成本 达到 最 佳 的内 部 控制 效 果 。 2. 制 订 内 部 控制制 度 应当 遵 循 以下 原则 : ( 1)合法合规 性 原则 :基金管理人内 控制 度 应当 符 合国 家 法律 、 法规 、 规 章 和各 项 规 定 ; ( 2) 全面性 原则 :内 部 控制制 度 应当 涵盖 基金管理人 经 营 管理的 各 个 环 节 , 不得 留 有 制 度 上 的 空白 或 漏 洞 ; ( 3) 审慎 性 原则 : 制 定 内 部 控制制 度 应当 以 审慎 经 营 、 防 范 和 化 解风险为出 发点 ; ( 4) 适 时 性 原则 :内 部 控制制 度 的 制 定应当 随着 有关法律法规的 调 整和 基金管理人 经 营 战 略 、经 营 方 针 、经 营 理 念 等 内 外 部 环 境 的 变化 进行 及 时 的 修 改 或完 善 。 3 . 内 部 控制 体 系 ( 1) 董 事 会下设合规 与 风险 控制 与 合规 审计 委员会, 主 要负责 制 定 基金管理人 风险 控 制 战 略 和 控制 政 策 、 协 调 突 发 重大 风险等事 项 。 ( 2)公司督 察 长 负责 对基金管理人 各 业 务 环 节 合法合规运作进行监督 检 查 , 组织 、 指 导 基金管理人内 部 监 察 稽 核 工 作, 并 可 向 董 事 会 和 中国证监会 直 接 报 告 。 ( 3)公司 风险 管理会 议 , 其 成员 包括经 营 管理 层 、 督 察 长 、 监 察 稽 核 部 、 公司 各 部 门 总 经 理。 风险 管理会 议 对 各类风险 予 以 充分 的 评估 和 防 范 ,对 业 务过 程 中 潜 在和 存 在 的 风险 进行 通 报 、 讨论 , 并及 时 采 取 防 范 和 控制 措 施 。 ( 4)监 察 稽 核 部负责 对基金管理人 各 部 门 的 风险 控制 情 况 进行 检 查 , 定 期 不定 期 对 业 务 部 门 内 部 控制制 度 执 行 情 况 和 遵 循 国 家 法律 、 法规 及其他 规 定 的 执 行 情 况 进行 检 查 , 并 适 时 提 出整 改 建 议 。 ( 5) 业 务 部 门 :对本 部 门 业 务 范 围 内的 业 务风险 负 有管 控 和及 时 报 告 的 义务 。 ( 6)员 工 : 依照 公司 “全面风险 管理 、全 员 风险 控制 ”的理 念 ,公司 每 个 员 工 均 负 有 一 线 风险 控制 职责 , 负责 把 公司的 风险 控制 理 念 和 措 施 落 实 到 每 一 个 业 务 环 节 当 中, 并 负 有 把 业 务过 程 中 发 现 的 风险 隐患 或风险 问 题 及 时 进行 报 告 、 反 馈 的 义务 。 4. 内 部 控制 措 施 ( 1)公司 通 过不断 健 全 法人 治 理 结 构 , 充分 发 挥 独 立 董 事和 监 事 会的监督 职 能 , 力 争 从 源 头 上 杜绝 不 正 当 关 联 交易 、利益 输送 和 内 部 人 控制 现 象 的 发 生,保 护 投资 者利益和 公司 合法 权益 。 ( 2)管理 层 牢 固 树 立 了 内 控 优 先 的 风险 管理理 念 , 并 着 力 培养 全 体 员 工 的 风险 防 范意






































鹏华精选成长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2 识 , 营 造 浓厚 的 风险 管理文 化 氛围 ,保证 全 体 员 工 及 时 了解 国 家 法律法规 和 公司规 章 制 度 , 使 风险 意 识贯穿 到 公司 各 个 部 门 、各 个 岗位 和各 个 环 节 。 ( 3)公司 依 据 自身经 营 特 点 建 立 了包括 岗位 自 控 、 相关 部 门 和 岗位 之间 相 互 监督 制 衡 、 督 察 长 和 监 察 稽 核 部 监督的 、权 责 统 一 、 严密 有效的 三 道 内 控 防 线 。 ( 4)建 立 并不断完 善 内 部 控制 体 系 及 内 部 控制制 度 : 自 成 立 来 ,公司 不断完 善 内 控 组 织 架 构 、 控制 程 序 、 控制 措 施 以 及 控制 职责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制 体 系 。 通 过不断 地 对内 部 控 制制 度 进行 修订 和 更新,公司的内 部 控制制 度 不断 走 向 完 善 。 ( 5)建 立 健 全各 项 管理 制 度 和 业 务 规 章 :公司建 立 了包括 投资管理 制 度 、 基金会 计 制 度 、 信息披露 制 度 、 监 察 稽 核 制 度 、 信息 技术 管理 制 度 、 公司财 务 制 度 等 基本管理 制 度 以 及 包括 岗位 设 置 、 岗位 职责 、 操 作 流 程 手册 在 内的 业 务流 程 、 规 章 等 , 从 基本管理 制 度 和 业 务 流 程上 进行 风险 控制 。 ( 6)建 立 了 岗位 分 离 、 相 互 制 衡 的内 控 机 制 :公司 在 岗位 设 置 上 采 取了 严 格 的 分 离 制 度 , 实现了 基金投资 与 交易 、 交易 与 清算 、 公司会 计与 基金会 计 等 业 务 岗位 的 分 离 制 度 , 形 成 了不 同 岗位 之间 的相 互 制 衡 机 制 , 从 岗位 设 置 上减 少 和 防 范 操 作 及 操 守 风险 。 ( 7)建 立 健 全了 岗位 责任 制 :公司 通 过 健 全 岗位 责任 制 使每 位 员 工 都 能 明 确自 己 的 岗 位 职责 和风险 管理 责任 。 ( 8) 构 建 风险 管理 系 统 :公司 通 过 建 立 风险 评估 、 预 警 、 报 告 、 控制 以 及 监督 程 序 , 并经过 适 当 的 控制 流 程 , 定 期 或实 时 对 风险 进行 评估 、 预 警 、 监督, 从 而 识 别 、 评估 和 预 警 与 公司管理 及 基金运作有关的 风险 , 通 过 明 晰 的 报 告 渠道 ,对 风险 问 题 进行 层层 监督 、 管理 、 控制 , 使 部 门 和 管理 层 即 时 把 握 风险 状况 并及 时 、 快速 作 出风险 控制 决策 。 ( 9)建 立 自动 化 监督 控制 系 统 :公司 启 用 了 恒 生 交易 系 统 以 及自 行开 发 的投资 指 标 监 控 系 统 等 计 算机 辅 助控制 系 统 ,对投资 比 例 限 制 、 “禁 止买 入 股票 名 单 ”、 交 叉 交易 等 方 面 进 行 电 子 化 控制 ,有效 地 防 止 了 运作 风险和 操 守 风险 。 ( 10) 不断 强 化 投资 纪 律, 严 格 实 施 股票 库 制 度 :公司 不断 强 化 投资 纪 律, 加 强 集 体 决 策 机 制 , 各 基金的行 业 配 置 比 例 、 基金 经 理 个 股 授 权、 基准 仓位 等 由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决 定 。 同 时 ,公司建 立 了 严 格 的股票 库 制 度 、 禁 止 和 限 制 投资股票 制 度 , 并 由 研究 小 组 负责 维护 , 所 有股票投资 必 须 完全 从 股票 库 中选 择 。公司 还 建 立 了 契 约风险 评估 制 度 , 定 期 对 各 基金 遵 守 基金合同的 情 况 进行 评估 , 防 范 契 约风险 。 5.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 部 合规 控制 书的 声 明 ( 1)基金管理人 确 知 建 立 、实 施 和 维 持 内 部 控制制 度 是 本公司 董 事 会 及 管理 层 的 责任 ; ( 2)本基金管理人 承 诺 以 上 关于内 部 控制 的 披露 真 实、 准 确 ; ( 3)本基金管理人 承 诺 根据 市场 变化 和 公司 发 展 不断完 善 内 部 控制 体 系 和 内 部 控制制






































鹏华精选成长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3 度 。 四、基金托管人 一 、 基金托管人 情 况 ( 一 )基本 情 况 名 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 住 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25号 办 公 地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闹 市 口 大 街 1号 院 1号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郭 树 清 成 立时 间 : 2004年 09月 17日 组织 形 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资本: 贰仟叁佰叁拾陆 亿 捌仟玖佰零捌 万 肆仟 元 人 民 币 存 续期 间 : 持 续 经 营 基金托管资 格 批文 及 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 字 [1998]12号 联系 人: 尹


东 联系电话 : (010) 6759 5003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拥 有 悠久 的 经 营 历史 , 其前身 “ 中国人 民 建设银行 ” 于 1954 年成 立 , 1996年 易名 为 “ 中国建设银行 ” 。中国建设银行 是 中国 四 大 商 业 银行 之 一 。中国建 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由原 中国建设银行于 2004年 9月 分 立 而 成 立 , 承 继 了 原 中国建设银行 的 商 业 银行 业 务及 相关的资产 和 负 债 。中国建设银行 (股票 代 码 : 939)于 2005年 10月 27 日 在 香港 联 合 交易 所 主 板 上 市 , 是 中国 四 大 商 业 银行中 首家 在 海 外 公开 上 市 的银行。 2006 年 9月 11日,中国建设银行 又 作 为 第 一 家 H股公司 晋 身 恒 生 指 数 。 2007年 9月 25日中国 建设银行 A股 在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上 市并 开始 交易 。 A股 发 行 后 中国建设银行的已 发 行股份 总 数 为 : 233,689,084,000股 (包括 224,689,084,000股 H股 及 9,000,000,000股 A股 )。 截 至 2009年 12月 31日,中国建设银行 实现净利 润 1,068.36亿元 , 较 上 年 增 长 15.32%, 每 股 盈 利为 0.46元 , 较 上 年 增 加 0.06元 , 盈 利 水 平 好 于 预 期 ;平均 资产 回 报 率 为 1.24%, 较 上 年 降 低 0.07个 百 分 点 , 加 权 平均 净 资产 收益 率 为 20.87%, 较 上 年 提 高 0.19个 百 分 点 , 整 体 盈 利 趋 势 向 好 ; 总 资产 达到 96,233.55亿元 , 较 上 年 增 长 27.37%; 资产 质 量 在 国内 大 银行中保 持 领 先 , 不 良贷 款 额和不 良贷 款 率 持 续 双 降 , 信 贷 资产 质 量 持 续 改 善 , 不 良贷 款 率 为 1.50%, 较 上 年 末 下 降 0.71个 百 分 点 ; 拨 备 水 平 充分 , 拨 备 覆 盖 率 为 175.77%, 较 上 年 末 提 升 44.19个 百 分 点 。 中国建设银行 在 中国内 地 设有 1.3万 余个 分 支 机 构 , 并在 香港 、 新 加 坡 、 法 兰 克 福 、约 翰 内 斯 堡 、 东 京 、 首 尔 、 纽 约及 胡志 明 市 设有 分 行, 在 悉 尼 设有 代 表 处 , 拥 有建行 亚洲 、 建






































鹏华精选成长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4 银国 际 ,建行 伦 敦 、 建 信 基金 、 建 信 金 融 租赁 、 建 信信 托 等 多 家子 公司。 全 行已 安 装 运行 自 动 柜 员 机 (ATM)36,021台 , 拥 有员 工 约 30万 人, 为 客 户 提供 全面 的金 融 服 务 。 中国建设银行 得 到 市场和 业 界 的 支 持和 广 泛 认 可, 在 2009年 共 获 得 50多 个 国内 外 奖 项 。 中国建设银行 在 英 国《银行 家 》 杂 志 公 布 的 “ 全 球 金 融 品 牌 500强 ”、“ 全 球 银行 1000强 ” 中 分 列第 9位 和 第 12位 , 被 《 亚洲 货 币 》 杂 志 评 为 2009年 度 “ 中国 区 最 佳 银行 ” , 被 《 欧 洲 货 币 》 杂 志 评 为 2009年 度 “ 中国 最 佳 银行 ”, 连 续 两 年 被 香港 《资本》 杂 志 评 为 “ 中国 杰 出 零 售 银行 ”, 荣 获 《 亚洲 银行 家 》 杂 志 颁发 的 “ 中国 风险 管理成 就 奖 ” ,中国 扶贫 基金会 颁 发 的 “ 20年 特 别 贡献奖 ” 等 奖 项 , 被 中国 红十 字 基金会 评 为 “最 具 责任 感 企 业” 。 中国建设银行 总 行设投资托管 服 务 部 ,下设 综 合 制 度 处 、 基金 市场 处 、 资产托管 处 、 QFII 托管 处 、 基金核 算 处 、 基金 清算 处 、 监督 稽 核 处 和 投资托管 团 队 、 涉 外 资产核 算团 队 、 养 老 金托管 服 务 团 队 、 养 老 金托管 市场 团 队 、 上海 备 份中 心 等 12个 职 能 处室 , 现 有员 工 130余 人。 2008年,中国建设银行 一 次 性 通 过了 根据 美 国 注册 会 计 师 协 会 (AICPA)颁布 的 审计 准 则 公 告第 70号 (SAS70)进行的内 部 控制 审计 , 安 永 会 计 师 事务 所 为 此 提 交 了 “业 内 最 干 净 的 无 保 留 意 见 的 报 告 ” ,中国建设银行成 为取得 国 际 同 业 普 遍 认 同 并接受 的 SAS70国 际 专 项 认 证 的托管银行。 ( 二 ) 主 要 人员 情 况 罗 中 涛 ,投资托管 服 务 部 总 经 理, 曾 就 职 于国 家 统 计 局 、 中国建设银行 总 行 评估 、 信 贷 、 委托 代 理 等 业 务 部 门 并担 任 领 导 工 作,对 统 计 、 评估 、 信 贷 及 委托 代 理 业 务 具 有 丰 富 的管理 经 验 。 李春 信 ,投资托管 服 务 部 副 总 经 理, 曾 就 职 于中国建设银行 总 行人 事 教 育 部 、 计 划 部 、 筹 资 储蓄 部 、 国 际 业 务 部 ,对 商 业 银行 综 合 经 营计 划 、 零 售业 务及 国 际 业 务 具 有 丰 富 的 客 户 服 务和 业 务 管理 经 验 。 纪 伟 ,投资托管 服 务 部 副 总 经 理, 曾 就 职 于中国建设银行 南 通 分 行 、 中国建设银行 总 行 计 划 财 务 部 、 信 贷 经 营部 、 公司 业 务 部 ,长 期 从 事 大 客 户 的 客 户 管理 及 服 务 工 作, 具 有 丰 富 的 客 户服 务和 业 务 管理 经 验 。 ( 三 )基金托管 业 务经 营 情 况 作 为 国内 首 批开 办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业 务 的 商 业 银行,中国建设银行 一 直 秉 持 “ 以 客 户 为 中 心 ” 的 经 营 理 念 , 不断 加 强 风险 管理 和 内 部 控制 , 严 格 履 行托管人的 各 项职责 , 切 实 维 护 资产 持 有人的合法 权益 , 为 资产委托人 提供 高 质 量 的托管 服 务 。 经过 多 年 稳 步 发 展 ,中国 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 模 不断 扩 大 ,托管 业 务品 种 不断 增 加 ,已 形 成 包括 证券投资基金 、 社 保 基金 、 保 险 资金 、 基本 养 老 个 人 账户 、 QFII、 企 业 年金 等 产 品在 内的托管 业 务 体 系 , 是 目 前 国内托管 业 务品 种 最 齐 全 的 商 业 银行 之 一 。 截 至 2010年 6月 30日,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158只 证券投资基金, 其 中 封闭 式基金 6只 ,开 放 式基金 152只 。建设银行 专 业 高 效的托管 服 务能力和 业 务 水 平 , 赢 得了 业 内的 高 度 认 同。 2010 年 初 ,中国建设银行 被 总 部 设于 英 国






































鹏华精选成长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5 伦 敦 的《 全 球 托管人》 杂 志 评 为 2009年 度 “ 国内 最 佳 托管银行 ” ( Domestic Top Rated), 并 连 续第 三 年 被 香港 《财资》 杂 志 评 为 “ 中国 最 佳 次 托管银行 ” 。 二 、 基金托管人的内 部 控制制 度 ( 一 )内 部 控制 目标 作 为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关托管 业 务 的法律法规 、 行 业 监管规 章 和 本行内有关管理规 定 , 守 法 经 营 、 规 范 运作 、 严 格 监 察 , 确 保 业 务 的 稳 健 运行,保证基金 财产的 安 全完整 , 确 保有关 信息 的真 实、 准 确、完整、及 时 ,保 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合法 权 益 。 ( 二 )内 部 控制 组织结 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 风险 与 内 控 管理委员会, 负责 全 行 风险 管理 与 内 部 控制 工 作,对托管 业 务风险 控制 工 作进行 检 查 指 导 。投资托管 服 务 部 专 门 设 置 了 监督 稽 核 处 , 配 备 了 专 职 内 控 监督人员 负责 托管 业 务 的内 控 监督 工 作, 具 有 独 立 行 使 监督 稽 核 工 作 职 权和能力 。 ( 三 )内 部 控制制 度 及 措 施 投资托管 服 务 部 具备 系 统 、完 善 的 制 度 控制 体 系 ,建 立 了 管理 制 度 、 控制制 度 、 岗位 职 责 、 业 务 操 作 流 程 ,可以保证托管 业 务 的规 范 操 作 和 顺 利 进行 ; 业 务 人员 具备 从 业 资 格 ; 业 务 管理 严 格 实 行复核 、 审 核 、 检 查 制 度 , 授 权 工 作 实 行集中 控制 , 业 务 印 章 按 规 程 保管 、 存 放 、 使 用 , 账户 资 料 严 格 保管, 制 约 机 制 严 格 有效 ; 业 务 操 作 区 专 门 设 置 , 封闭 管理, 实 施 音像 监 控 ; 业 务 信息由 专 职信息披露 人 负责 , 防 止 泄密 ; 业 务实现自动 化 操 作, 防 止 人 为事 故 的 发 生, 技术 系 统 完整、 独 立 。 三 、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 方 法 和 程 序 ( 一 )监督 方 法 依照 《基金法》 及其 配 套 法规 和 基金合同的 约定 ,监督 所 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 利 用 自 行开 发 的 “ 托管 业 务 综 合 系 统 —— 基金监督 子 系 统 ”, 严 格 按照现 行法律法规以 及 基金合同 规 定 ,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 比 例 、 投资 范 围 、 投资 组 合 等 情 况 进行监督, 并定 期 编 写 基金投资运作监督 报 告 , 报 送 中国证监会。 在 日 常 为 基金投资运作 所提供 的基金 清算 和 核 算服 务 环 节 中,对基金管理人 发 送 的投资 指 令 、 基金管理人对 各 基金 费用 的 提 取 与 开 支 情 况 进行 检 查 监督。 ( 二 )监督 流 程 1.每工 作日 按 时通 过 基金监督 子 系 统 ,对 各 基金投资运作 比 例控制 指 标 进行 例 行监 控 , 发 现 投资 比 例 超 标 等 异 常情 况 , 向 基金管理人 发 出 书 面 通知 , 与 基金管理人进行 情 况 核 实 , 督 促 其 纠 正, 并及 时 报 告 中国证监会。 2.收 到 基金管理人的 划款 指 令 后 ,对 涉 及各 基金的投资 范 围 、 投资对 象 及 交易 对 手 等 内 容进行合法合规 性 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 情 况 , 定 期 编写 基金投资运作监督 报 告 ,对 各 基金投资运作的






































鹏华精选成长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6 合法合规 性、 投资 独 立 性和风 格 显著 性等 方 面 进行 评 价 , 报 送 中国证监会。 4.通 过 技术 或 非 技术 手 段 发 现 基金 涉 嫌 违 规 交易 , 电话 或 书 面 要 求 基金管理人进行 解 释 或 举 证, 并及 时 报 告 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 直销 机构 : ( 1)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直 销 中 心 办 公 地址 : 深圳 市 福田区福 华 三路 168号 深圳 国 际商 会中 心 43层 电话 :( 0755) 82021233 传 真:( 0755) 82021155 联系 人: 罗娜 ( 2)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 分 公司 办 公 地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甲 9号 502室 电话 :( 010) 88082426 传 真:( 010) 88082018 联系 人: 赵晓蔚 ( 3)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 分 公司 办 公 地址 : 上海 市 浦 东 花园石桥 路 33号 花旗 大 厦 801B 电话 :( 021) 68876878 传 真:( 021) 68876821 联系 人: 李 化 怡 ( 4)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武汉 分 公司 办 公 地址 : 武汉 市 江 汉 区 建设 大 道 568 号新 世界 国 贸 大 厦 I 座 4312 室 联系电话 :( 027) 85557881 传 真:( 027) 85557973 联系 人: 祁 明 兵 (二) 代销 机构 : (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25号


办 公 地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闹 市 口 大 街 1号 院 1号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郭 树 清


传 真: 010-67598409


联系 人: 张 静






































鹏华精选成长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7 客 户服 务 电话 : 95533


网 址 : www.ccb.com ( 2)中国 工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 办 公) 地址 : 北京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55号 法 定 代 表 人: 姜 建 清 客 户服 务 电话 : 95588( 全 国) 网 址 : www.icbc.com.cn ( 3)中国 农 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 办 公) 地址 : 北京 市 东城 区 建国 门 内 大 街 69号 法 定 代 表 人: 项 俊 波


客 户服 务 电话 : 95599


网 址 : www.95599.cn ( 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1 号 办 公 地址 : 北京 市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1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肖钢 统 一 客 户服 务 电话 : 95566 公司 网 站 : www.boc.cn ( 5)中国 邮 政 储蓄 银行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 办 公) 地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宣 武 门 西 大 街 131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刘 安 东 联系 人: 陈 春 林


传 真: 010- 66415194 客 户服 务 电话 : 95580


网 址 www.psbc.com


( 6) 交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 188号


办 公 地址 : 上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 188号


法 定 代 表 人: 胡 怀邦 电话 :( 021) 58781234


传 真:( 021) 58408483 联系 人: 曹 榕 客 户服 务 电话 : 95559 网 址 : www.bankcomm.com






































鹏华精选成长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8 ( 7)招 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 深 南 大 道 7088号招 商 银行 大 厦 办 公 地址 : 深圳 市 深 南 大 道 7088号招 商 银行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秦晓 办 公 地址 : 深圳 市 深 南 大 道 7088号招 商 银行 大 厦 电话 : 0755- 83195475 传 真: 0755- 83195049 联系 人: 万 丽 客 服 电话 : 95555 网 址 : www.cmbchina.com ( 8) 深圳 发 展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 办 公) 地址 : 深圳 市 深 南 东 路 5047号 深圳 发 展 银行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法 兰 克纽 曼 ( Frank N. Newman) 联系 人: 石蔚 明 电话 : 0755- 82088888 传 真: 0755- 82080406 客 服 电话 : 95501 网 址 : www.sdb.com.cn ( 9) 平 安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 办 公) 地址 : 深圳 市 深 南 中 路 1099号 平 安 银行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黄 立 哲


联系 人: 霍兆龙


电话 : 0755- 25859591


客 服 电话 : 40066-99999或 ( 0755) 961202


网 址 : www.18ebank.com ( 10) 中 信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 办 公) 地址 : 北京 市 东城 区 朝 阳 门 北 大 街 8号 富 华 大 厦 C座 法 定 代 表 人: 孔 丹


客服 电话 : 95558


联系 人:金 蕾 电话 : 010-65557013 传 真: 010-65550827 网 址 : http://bank.ecitic.com






































鹏华精选成长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9 ( 11)中国 民 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 办 公) 地址 : 北京 市 东城 区 正 义 路 甲 4号


法 定 代 表 人: 董 文 标


客 户服 务 电话 : 95568


传 真: 010-58560794


网 址 : www.cmbc.com.cn ( 12)中国 光 大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 办 公) 地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外 大 街 6号 光 大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唐 双 宁 联系 人: 李 伟 电话 : 010-68098778 传 真: 010-68560661 客 服 电话 : 95595( 全 国) 网 址 : www.cebbank.com


( 13) 北京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 办 公) 地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丙 17号 法 定 代 表 人: 阎冰竹 电话 : 010-66226044、 66223251 传 真: 010-66226045、 66226047 客 服 电话 : 010-96169 网 址 : www.bankofbeijing.com.cn ( 14) 宁 波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 办 公) 地址 : 宁 波市 江 东 区 中 山 东 路 294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陆 华 裕 电话 : 021-63586210 传 真: 021-63586215 联系 人: 胡技 勋 客 户服 务 电话 : 96528( 上海地区 962528) 网 址 : www.nbcb.com.cn ( 15) 浙 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 办 公) 地址 : 浙江 省 杭 州 市 下 城 区 庆 春 路 288号 法 定 代 表 人: 张 达 洋


联系 人: 吴 军 阳 传 真: 0571-87659188






































鹏华精选成长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 客 户服 务 电话 : 95105665 网 址 : www.czbank.com ( 16) 广东 发 展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 办 公) 地址 : 广 州 市 农 林 下 路 83号 法 定 代 表 人: 董 建 岳 联系 人: 詹 全 鑫 客 服 电话 : 95508


网址: www.gdb.com.cn ( 17) 上海 浦 东 发 展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 浦 东 新 区 浦 东 南 路 500号 办 公 地址 : 上海 市 中 山 东 一 路 12号 法 定 代 表 人: 吉晓辉


客户服 务 热 线 : 95528 网 址 : www.spdb.com.cn ( 18) 兴 业 银行 住 所 : 福 建 省 福 州 市 湖 东 路 154号 办 公 地址 : 福 建 省 福 州 市 湖 东 路 154号 法 定 代 表 人: 高 建 平 联系 人: 刘 玲 联系电话 : 021-52629999 传 真: 021-62569070 客 户服 务 热 线 : 95561 ( 19) 东 莞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 : 东 莞 市 运 河 东 一 路 193号 办 公 地址 : 东 莞 市 运 河 东 一 路 193号 法 定 代 表 人: 廖玉林 联系 人: 胡 昱 传 真: 0769-22117730 客 户服 务 热 线 : 0769-96228 网 址 : www.dongguanbank.cn ( 20) 上海 银行 住 所 : 上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 168号


办 公 地址 : 上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 168号 法 定 代 表 人: 陈 辛






































鹏华精选成长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1 联系 人: 张 萍


联系电话 : 021-68475888 传 真: 021-68476111 客 户服 务 热 线 : 021-962888 网 址 : www.bankofshanghai.com ( 21) 温 州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 : 温 州 市 车 站 大 道 华 海 广 场 1号 楼 办 公 地址 : 温 州 市 车 站 大 道 华 海 广 场 1号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夏瑞 洲


联系 人: 林 波 联系电话 : 0577-88995217 传 真: 0577-88995217 客 户服 务 热 线 : 0577-96699 网 址 : www.wzbank.cn ( 22) 杭 州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 : 杭 州 市 庆 春 路 46号 杭 州 银行 大 厦 办 公 地址 : 杭 州 市 庆 春 路 46号 杭 州 银行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马 时 雍


联系 人: 陈 振峰 联系电话 :( 0571) 85108309 传 真: 0571-85106576 客 户服 务 热 线 : 96523、 4008888508 网 址 : www.hzbank.com.cn ( 23) 渤 海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 : 天 津 市 河 西 区 马 场 道 201-205号 办 公 地址 : 天 津 市 河 西 区 马 场 道 201-205号 法 定 代 表 人: 刘 宝凤


联系 人: 王 宏 联系电话 : 022-58316666 传 真: 022-58316259 客 户服 务 热 线 : 400-888-8811 网 址 : www.cbhb.com.cn ( 24)华 夏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 东城 区 建国 门 内 大 街 22号






































鹏华精选成长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2 办 公 地址 : 北京 市 东城 区 建国 门 内 大 街 22号 法 定 代 表 人: 吴 建 联系 人: 郑 鹏 电话 : 010- 85238667 传 真: 010- 85238680 客 服 电话 : 95577 网 址 : www. hxb. com. cn (25) 国 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 : 深圳 市 罗 湖 区 红 岭 中 路 1012 号国 信 证券 大 厦 16- 26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何 如 联系电话 :( 0755) 82133066 传 真:( 0755) 82133302 联系 人: 齐晓 燕 客 户服 务 电话 : 800-810-8868 网 址 : www.guosen.com.cn (26) 华 泰 联 合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 住 所 : 深圳 市 深 南 东 路 5047 号 深圳 发 展 银行 大 厦 10、 24、 25 层 办 公 地址 : 深圳 市 深 南 东 路 5047 号 深圳 发 展 银行 大 厦 10、 24、 25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马 昭 明 联系电话 :( 0755) 82492193 传 真:( 0755) 82492962 联系 人: 庞 晓 芸 公司 网 址 : www.lhzq.com (27) 招 商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 : 深圳 市 福田区 益 田路 江 苏 大 厦 A 座 39— 45 层 办 公 地址 : 深圳 市 福田区 益 田路 江 苏 大 厦 A 座 40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宫 少 林 电话 : 0755-82943511 传 真: 0755-82943237 联系 人: 林 生 迎 客 户服 务 电话 : 4008888111、 0755-26951111 网 址 : www.newone.com (28) 中国银 河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35 号国 际 企 业大 厦 C 座






































鹏华精选成长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3 办 公 地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35 号国 际 企 业大 厦 C 座 法 定 代 表 人: 顾 伟 国 联系电话 : 010-66568047 传 真: 010-66568532 联系 人: 田 薇 网 址 : www.chinastock.com.cn ( 29)中 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 : 深圳 市 湖 贝 路 1030 号 海 龙王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王 东 明 办 公 地址 : 北京 朝 阳 区 新 源 南 路 6 号 京 城 大 厦 电话 :( 010) 84864818— 63266 传 真:( 010) 84865560 联系 人: 陈 忠 网 址 : www.citics.com (30) 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福田区福 华 三路 168 号国 际商 会中 心 48-50 层 办 公 地址 : 深圳福田区 益 田路 6003号 荣 超商 务 中 心 A座 19楼 法 定 代 表 人: 杨 明 辉 电话 : 0755-82026521 传 真: 0755-82026539 联系 人:管 小 薇 客 户服 务 热 线 : 400-600-8008 网 址 : www.cjis.cn (31) 平 安 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 福田区 金 田路 大 中华国 际 交易 广 场 裙 楼 8 楼 办 公 地址 : 深圳 市 福田区 金 田路 大 中华国 际 交易 广 场 裙 楼 8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杨 宇翔 联系电话 : 0755- 22627802 传 真: 0755-82433794 联系 人: 周璐 客 服 电话 : 0755-95511 网 站 : www.pa18.com (32) 国 元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 :合 肥 市 寿 春 路 179 号国 元 大 厦 11 楼






































鹏华精选成长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4 办 公 地址 :合 肥 市 寿 春 路 179 号国 元 大 厦 11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凤 良 志 联系电话 : 0551- 2207936 传 真: 0551-2207935 联系 人: 程 维 客 户服 务 电话 : 400-8888-777 网 址 : www.gyzq.com.cn (33) 光 大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 : 上海 市 静 安 区 新 闸 路 1508 号 办 公 地址 : 上海 市 静 安 区 新 闸 路 150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徐浩 明 电话 :( 021) 22169081 传 真:( 021) 68817271 客 服 电话 :( 021) 68823685 联系 人: 刘 晨 公司 网 站 : www.ebscn.com (34) 东 莞 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 住 所 : 广东 省 东 莞 市 莞 城 区 可 园 南 路 1 号金 源 中 心 30 楼 办 公 地址 : 广东 省 东 莞 市 莞 城 区 可 园 南 路 1 号金 源 中 心 30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游锦 辉 联系 人: 张 建 平 电话 :( 0769) 22119426 公司 网 址 : www.dgzq.com.cn (35) 安 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 : 深圳 市 福田区 金 田路 2222 号 安 联 大 厦 34 层 、 28 层 A02 单元 办 公 地址 : 深圳 市 福田区 金 田路 2222 号 安 联 大 厦 34 层 、 28 层 A02 单元 法 定 代 表 人: 牛冠 兴 电话 : 0755- 82558323 传 真: 0755-23982898 联系 人: 余 江 咨询 电话 : 0755-82825555 公司 网 址 : www.axzq.com.cn (36) 广 州 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广东 省 广 州 市 先 烈 中 路 69 号 东 山 广 场 主 楼 5 楼






































鹏华精选成长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5 办 公 地址 : 广东 省 广 州 市 先 烈 中 路 69 号 东 山 广 场 主 楼 5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吴 志 明 联系 人: 林 洁茹 联系电话 : 020- 87322668- 347 网 址 : www.gzs.com.cn (37) 红 塔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昆 明 市 北京 路 155号 附 1号 红 塔 大 厦 9楼 办 公 地址 : 昆 明 市 北京 路 155号 附 1号 红 塔 大 厦 9楼 法 定 代 表 人: 况 雨 林 联系 人: 刘 晓 明 电话 : 0871- 3577942 客 户服 务 电话 : 0871-3577930 网 址 : www.hongtazq.com (38) 山西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 : 山西省 太 原 市 迎 泽 大 街 282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侯巍 办 公 地址 : 山西省 太 原 市 迎 泽 大 街 282 号 联系电话 : 0351- 8686602 联系 人: 孟婉娉 网 址 : www.i618.com.cn (39) 齐 鲁 证券有限公司 住 所 : 山 东 省济南 市经 十 路 128 号 办 公 地址 : 山 东 省济南 市经 十 路 12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李 玮 电话 :( 0531) 81283906 联系 人: 王 霖 客 户服 务 电话 :( 0531) 82024184 网 址 : www.qlzq.com.cn (40) 国 都 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 住 所 : 北京 市 东城 区 安 外 大 街 2 号 安 贞 大 厦 3 层 办 公 地址 : 北京 市 东城 区 安 外 大 街 2 号 安 贞 大 厦 3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王 少 华 联系电话 : 010- 84183389 联系 人: 黄 静






































鹏华精选成长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6 全 国 业 务 咨询 电话 : 800-810-8809 网 址 : http://www.guodu.com (41) 财 富 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 住 所 :长 沙 市 芙蓉 中 路 二 段 80 号 顺天 国 际 财 富 中 心 26 层 地址 :长 沙 市 芙蓉 中 路 二 段 80 号 顺天 国 际 财 富 中 心 26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周晖 电话 :( 0731) 4403343 传 真:( 0731) 4403439 联系 人: 郭 磊 客 户服 务 热 线 :( 0731) 4403343 网 址 : www.cfzq.com (42) 方 正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湖 南 长 沙 市 芙蓉 中 路 二 段 华 侨 国 际 大 厦 22-24层 公司 地址 : 湖 南 长 沙 市 芙蓉 中 路 二 段 华 侨 国 际 大 厦 22-24层 法 定 代 表 人: 雷 杰 联系 人: 彭 博 联系电话 : 0571-5832343 客 服 电话 : 95571 网 址 : www.sunsc.com.cn (43) 浙 商 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浙江 省 杭 州 市 杭 大 路 1 号 黄 龙 世 纪 广 场 A 座 6-7 楼 办 公 地址 : 浙江 省 杭 州 市 杭 大 路 1 号 黄 龙 世 纪 广 场 A 座 6-7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吴 承 根 联系 人: 吴 颖 联系电话 : 0571-87902080 网 址 : www.stocke.com (44) 华 宝 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陆 家 嘴 环 路 166号 未来 资产 大 厦 23层 办 公 地址 : 上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陆 家 嘴 环 路 166号 未来 资产 大 厦 23层 法 定 代 表 人: 陈 林 联系 人: 翟 立 权 客 户服 务 电话 : 400-820-9898


网 址 : www.cnhbstock.com (45) 爱 建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






































鹏华精选成长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7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 南京西 路 758号 23楼 办 公 地址 : 上海 市 南京西 路 758号 (博 爱 大 厦 ) 20层 -25层 法 定 代 表 人: 郭 林 联系 人: 陈 敏 客 服 热 线 : 021-63340678 网 址 : ajzq@ajzq.com (46) 财 通 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 住 所 : 杭 州 市解 放 路 111 号 办 公 地址 : 杭 州 市解 放 路 111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沈 继 宁 电话 :( 0571) 87925129 传 真:( 0571) 87828033 联系 人: 乔骏 客 服 电话 :( 0571) 87828018 公司 网 址 : www.goodyou.com.cn (47) 申 银 万 国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 : 上海 市 常 熟 路 171 号 办 公 地址 : 上海 市 常 熟 路 171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丁 国 荣 联系电话 : 021- 54047892 联 系 人: 曹 晔 客 户服 务 电话 : 021-962505 公司 网 址 : www.sw2000.com.cn (48) 东 方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 中 山南 路 318号 2号 楼 22层 -29层 办 公 地址 : 上海 市 中 山南 路 318号 2号 楼 22层 -29层 法 定 代 表 人: 王 益 民 联系 人: 吴 宇 电话 : 021-63325888 传 真: 021-63326173 客 户服 务 电话 : 021-962506或 4008888506 网 址 : www.dfzq.com.cn (49) 长 城 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 住 所 : 深圳 市 福田区深 南 大 道 6008 号 特 区报 业大 厦 14、 16、 17 层






































鹏华精选成长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8 办 公 地址 : 深圳 市 福田区深 南 大 道 6008 号 特 区报 业大 厦 14、 16、 17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黄 耀 华 联系电话 : 0755- 83516289 联系 人: 匡婷 网 址 : www.cc168.com.cn (50) 西 部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西安 市 东 新 街 232 号 陕西 信 托 大 厦 16- 17 层 办 公 地址 : 西安 市 东 新 街 232 号 陕西 信 托 大 厦 16- 17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刘 建 武 电话 : 029-87406172 传 真: 029-87406387 客 服 热 线 : 029-87406132 联系 人: 冯 萍 网 址 : www.westsecu.com.cn (51) 华 安 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 住 所 : 安徽省 合 肥 市 阜 南 路 166号 润 安 大 厦 A座 24-32层 办 公 地址 : 安徽省 合 肥 市 阜 南 路 166号 润 安 大 厦 A座 24-32层 法 定 代 表 人: 李 工 电话 : 0551- 5161821 传 真: 0551-5161672 联系 人: 甘霖 咨询 电话 : 0551-5161670 公司 网 址 : www.hazq.com (52) 万联 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广 州 市 中 山 二 路 18 号 电 信 广 场 37 层 办 公 地址 : 广 州 市 中 山 二 路 18 号 电 信 广 场 36-37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张 建 军 电话 : 020- 37865031 传 真 : 020- 37865008 联系 人: 刘广 联系电话 : 02037865026 网 址 : www.wlzq.com.cn (53) 第 一 创 业 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广东 省 深圳 市 罗 湖 区 笋 岗 路 12 号中 民 时代 广 场 B 座 25、 26 层






































鹏华精选成长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9 办 公 地址 : 广东 省 深圳 市 罗 湖 区 笋 岗 路 12 号中 民 时代 广 场 B 座 25、 26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刘 学 民 联系 人: 王 力 洲 客 服 电话 : 0755-25832583 网 址 : www.firstcapital.com.cn (54) 华 泰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 : 江 苏 省南京 市 中 山 东 路 90 号华 泰 证券 大 厦 办 公 地址 : 江 苏 省南京 市 中 山 东 路 90 号华 泰 证券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吴 万 善 电话 :( 025) 84457777-950 联系 人: 李 金 龙 网 址 : www.htsc.com.cn (55) 海 通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 : 上海 市 唐 山 路 218 号 办 公 地址 : 上海 市 淮 海 中 路 9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王 开国 电话 :( 021) 23219000 联系 人: 李 笑鸣 客 户服 务 电话 : 021-962503 网 址 : www.htsec.com (56) 湘 财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 住 所 : 湖 南省 长 沙 市 黄 兴 中 路 63 号中 山 国 际 大 厦 12 楼 办 公 地址 : 上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陆 家 嘴 环 路 华 能 联 合 大 厦 5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林 俊 波 电话 : 021-68634518 传 真: 021-68865680 联系 人: 鲁雁 先 客 户服 务 电话 : 400-888-1551 网 址 : www.xcsc.com (57) 中 信 建投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


住 所 : 北京 市 朝 阳 区 安 立 路 66 号 4 号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张 佑君 办 公 地址 : 北京 市 朝 阳 门 内 大 街 188 号 联系电话 : (010) 85130577






































鹏华精选成长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0 传 真: (010)65182261 联系 人: 权 唐 客 户服 务 电话 :400-8888-108(免 长 途 费 ) 网 址 : www.csc108.com (58) 渤 海 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


住 所 : 天 津 市 南 开 区 宾 水 西 道 8号 法 定 代 表 人: 王 春 峰 地址 : 南 开 区 宾 水 西 道 8号 联系 人: 王兆 权 电话 :( 022) 28455588 传 真:( 022) 28451892 (59) 中 航 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江 西省南 昌 市 象 山北 路 208 号 办 公 地址 : 江 西省南 昌 市 抚 河 北 路 291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孟祥 泰 联系 人: 余 雅 娜 联系电话 : 0791-6768763 传 真 电话 : 0791-6789414 客 服 电话 : 0791-6768763 公司 网 址 : www.scstock.com (60) 华 林 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广东 省 珠 海 市 拱 北 夏 湾 华 平 路 96 号 二 层 202-203 房 公司 地址 : 深圳 市 福田区 民 田路 178 号华 融 大 厦 6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段 文 清 联系电话 : 0755-82707888 传 真: 0755-82707700 联系 人: 杨 玲 网 址 : www.chinalions.com (61) 华 西 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四 川 省 成 都 市 陕西 街 239号 办 公 地址 : 深圳 市 深 南 大 道 4001号 时代 金 融 中 心 18楼 ( 深圳总 部 ) 法 定 代 表 人: 杨 炯 洋 电话 : 0755-83025046 传 真: 0755-83025991






































鹏华精选成长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1 联系 人: 王 京 红 客 户服 务 电话 : 400-8888-818 网 址 : www.hx168.com.cn (62) 东 北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 :长 春 市 人 民大 街 138-1 号 办 公 地址 :长 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矫 正中 联系电话 : 0431- 85096709 传 真: 0431-5680032 联系 人: 潘锴 网 址 : www.nesc.cn (63) 上海 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


住 所 : 上海 市 九 江 路 111 号 办 公 地址 : 上海 市 黄 浦 区 西 藏 中 路 336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郁 忠 民 联系电话 : 021- 62470157 传 真: 021-65081434 联系 人: 黄枫 客 服 热 线 : 800-6200-071 公司 网 站 : www.962518.com (64) 东 海 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 住 所 : 江 苏 省 常 州 市 延陵 西 路 23 号投资 广 场 18 楼 办 公 地址 : 上海 市 浦 东 新 区 东 方路 989 号中 达 广 场 13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朱 科 敏 联系电话 : 021- 50586660-8644 传 真: 021-50586660-8880 联系 人: 霍晓 菲 客 服 热 线 : 021-50585609、 400-888-8588 公司 网 站 : www.longone.com.cn (65) 东吴 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 住 所 : 江 苏 省 苏 州 市 十 梓 街 298 号 办 公 地址 : 苏 州 市 石 路 爱 河桥 26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吴 永 敏 电话 : 0512-65581136






































鹏华精选成长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2 传 真: 0512-65588021 联系 人: 方 晓 丹 客 户服 务 电话 : 0512-96288 网 址 : www.dwjq.com.cn (66) 宏 源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 :新 疆乌 鲁 木 齐 市 文 艺 路 2 33 号 办 公 地址 : 北京 市 海 淀 区 西 直门 北 大 街 甲 43 号金运 大 厦 B 座 6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冯 戎 联系 人: 李 巍 电话 : 010- 62294608-6240 咨询 电话 : 010-62267799-6789 网 址 : www.ehongyuan.com.cn (67) 日 信 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内 蒙古呼 和 浩 特市 新 城 区 锡 林 南 路 18 号 办 公 地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闹 市 口 大 街 1 号长 安 兴 融 中 心 西 座 11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孔 佑 杰 联系 人: 张 利 军 电话 : 010- 88086830-652 网 址 : www.rxzq.com.cn (68) 国 泰 君 安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 : 上海 市 浦 东 新 区商 城 路 618 号 办 公 地址 : 上海 市 延 平 路 135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祝幼 一 客 户服 务 电话 :( 021) 962588、 800-820-6888 传 真:( 021) 62583439 联系 人: 芮 敏 祺 联系电话 : 021-62580818-213 网 址 : www.gtja.com (69) 广 发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 : 广东 省 珠 海 市 吉 大 海 滨 路 广 大 国 际 贸 易 中 心 26 楼 2611 室 办 公 地址 : 广 州 市 天河 北 路 183 号 大 都 会 广 场 36、 38、 41、 42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王 志 伟 电话 :( 020) 87555888 传 真:( 020) 87557985






































鹏华精选成长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3 联系 人: 肖 中 梅 网 址 : www.gf.com.cn (70) 长 江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 : 湖 北省武汉 市 新华下 路 特 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胡 运 钊 办 公 地址 : 上海 市 汉 口 路 130 号长 江 证券 大 厦 5F 电话 :( 021) 63219781 联系 人: 李 良 客 户服 务 电话 : 4008-888-318、 027-65799883 网 址 : www.cz318.com.cn (71) 兴 业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 : 福 州 市 湖 东 路 99 号 标 力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兰 荣 办 公 地址 : 上海 市 浦 东 陆 家 嘴 东 路 166 号中保 大 厦 19 楼 电话 :( 021) 38565775 传 真:( 021) 68419867 联系 人: 杨 盛 芳 客 户服 务 电话 : 021-68419125 网 址 : www.xyzq.com.cn ( 72)金 元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 : 海 南省 海 口 市 南 宝 路 36 号证券 大 厦 4 层 办 公 地址 : 深圳 市 深 南 大 道 4001 时代 金 融 中 心 大 厦 17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陆 涛 联系 人:金 春 联系电话 : 0755-83025666 传 真: 0755-83025511 客 户服 务 热 线 : 400-888-228 网 址 : www.jyzq.com.cn ( 73) 江 海 证券有限公司 住 所 : 哈 尔 滨 市 香 坊 区 赣 水路 56号 办 公 地址 : 哈 尔 滨 市 香 坊 区 赣 水路 56号 法 定 代 表 人: 孙 名 扬 联系 人: 徐 世 旺 联系电话 : 0451-82336863






































鹏华精选成长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4 传 真: 0451-82269286 客 户服 务 热 线 : 400-666-2288 网 址 : www.jhzq.com.cn 网 址 : www.cib.com.cn


(74) 银 泰 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 住 所 : 深圳 市 福田区 竹 子 林 四 路 紫 竹 七 道 18 号 光 大 银行 大 厦 18 楼 地址 : 深圳 市 福田区 竹 子 林 四 路 紫 竹 七 道 18 号 光 大 银行 大 厦 18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高 颂 联系 人: 曾 敬 宁 联系电话 : 0755-83703759 咨询 电话 : 0755-83710885 公司 网 址 : www.ytzq.net ( 75)中 信 金 通 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浙江 省 杭 州 市 中 河 南 路 11号 万 凯 商 务 庭 院 楼 A座


办 公 地址 : 浙江 省 杭 州 市 中 河 南 路 11号 万 凯 商 务 庭 院 楼 A座 法 定 代 表 人: 刘 军


电话 : 0571-85776115 传 真: 0571-85783771


联系 人: 俞 会 亮 客 户服 务 电话 :( 0571) 96598


网 址 : www.bigsun.com.cn ( 76)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成 都 市 东城 根 上 街 95号 办 公 地址 :成 都 市 东城 根 上 街 95号 法 定 代 表 : 雷 波 联系 人:金 喆 电话 : 028-86690126 传 真: 028-86690126 服 务 热 线 : 4006-600109 公司 网 站 : www.china598.com ( 77)华 龙 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甘 肃 省兰州 市 静宁 路 308号 办 公 地址 : 甘 肃 省兰州 市 静宁 路 308号






































鹏华精选成长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5 法 定 代 表 : 李 晓 安 联系 人: 李 昕 田 电话 : 0931-8888088 传 真: 0931-4890515 服 务 热 线 : 0931-4890619 4890618 4890100 公司 网 站 : http://www.hlzqgs.com ( 78) 民 生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 朝 阳 区 朝 外 大 街 16 号 1901 室 办 公 地址 : 北京 市 朝 阳 区 朝 外 大 街 16 号 1901 室 法 定 代 表 : 岳 献 春 联系 人: 赵 明 电话 : 010- 85252656 服 务 热 线 : 400- 619- 8888 公司 网 站 : www.mszq.com ( 79) 广 发 华 福 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福 州 市 五 四 路 157号新 天 地 大 厦 7、 8层 办 公 地址 : 福 州 市 五 四 路 157号新 天 地 大 厦 7、 8、 10层 法 定 代 表 : 黄 金 琳 联系 人: 张 腾 电话 : 0591-87383623 服 务 热 线 : 96326( 福 建 省 外 请 加 拨 0591) 公司 网 站 : www.gfhfzq.com.cn ( 80) 东 兴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5号新 盛 大 厦 B座 12-15层 办 公 地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5号新 盛 大 厦 B座 12-15层 法 定 代 表 : 崔 海 涛 联系 人: 黄英 电话 : 010-66555835 服 务 热 线 : 010-66555262, 66555382






































鹏华精选成长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6 公司 网 站 : www.dxzq.net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要 求 ,根据 实 情 ,选 择 其他 符 合 要 求 的 机 构 代 理 销售 本 基金 或 变 更 上 述 代 销 机 构 , 并及 时 公 告 。 (二) 注册登记 机构 名 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 公 地址 : 深圳 市 福田区福 华 三路 168号 深圳 国 际商 会中 心 43层 电话 : 0755-82021109























传 真: 0755-82021153 联系 人: 潘艳梅 (三) 律师事 务 所 名 称: 北京 市 竞 天 公 诚 律 师 事务 所 住 所 : 北京 市 朝 阳 区 朝 阳 门外 大 街 20 号 联 合 大 厦 15 层 负责 人: 张 绪 生 办 公 地址 : 北京 市 朝 阳 区 朝 阳 门外 大 街 20 号 联 合 大 厦 15 层 联系电话 : 010- 65882200, 0755-23982200 传 真: 010- 65882211, 0755-23982211 联系 人: 黄 亮 经办 律 师 : 孔 雨 泉 、 黄 亮 (四) 会计 师事 务 所 名 称: 安 永 华明会 计 师 事务 所


住 所 : 北京 市 东城 区 东 长 安 街 1号 东 方 广 场 东 方 经 贸 城 安 永 大 楼 16层


办 公 地址 : 北京 市 东城 区 东 长 安 街 1号 东 方 广 场 东 方 经 贸 城 安 永 大 楼 16层





法 定 代 表 人: 葛 明





联系电话 : 010-58153000


经办 注册 会 计 师 : 张 小 东 、 樊淑 华 六、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生效 (一)基金的募集 基金 由 基金管理人 依照 《基金法》 和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以 及 基金合同的规 定 , 经 中国 证监会 2009年 7月 17日证监许可 [2009]645号文核准募集。募集 期 从 2009年 8月 4日起 到 9月 4日 止 , 共 募集 3,013,054,770.97份基金份 额 ,募集 户 数 为 48,285户 。 本基金 为 股票型基金, 存 续期 间为不定 期 。 (二)基金合同的生效






































鹏华精选成长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7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 2009年 9月 9日正式生效。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 和 赎回业务 办 理的 场所 1. 本基金管理人设 在 深圳 、 北京 、 上海 和 武汉 的 直 销 中 心 ; 2.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 指 定 网点 以 及 基金管理人 指 定 的 其他 代 销 机 构营业 网 点 ; 具体 销售 网点 由 基金管理人 在 本招募说明书 或 基金份 额 发 售 公 告 等 公 告 中 列 明。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 情 况变 更 或 增 减 代 销 机 构 , 并 予 以公 告 。 若 基金管理人 或其 指 定 的 代 销 机 构 开 通 电话 、 传 真 或 网 上 等 交易 方 式,投资人可以 通 过 上 述 方 式进行 申 购 与 赎回 , 具体 办 法 由 基金 管理人 或其 指 定 的 代 销 机 构 另 行公 告 。 (二)申购、赎回 和 转换的 开放日及时间 1. 开 放 日 及 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 开 放 日 办 理基金份 额 的 申 购 、 赎回 和 转换 , 但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 中国 证监会的 要 求 或 本基金合同的规 定 公 告 暂停 申 购 、 赎回 和 转换时 除 外 。开 放 日的 具体 业 务办 理 时 间在 招募说明书中 载 明 或 另 行公 告 。 基金合同生效 后 , 若 出现 新的证券 交易 市场、 证券 交易 所 交易时 间 变 更 或其他特 殊 情 况 , 基金管理人 将 视 情 况 对 前 述 开 放 日 及 开 放时 间 进行相 应 的 调 整 , 但应在实 施 日 前依照 《 信息 披露 办 法》的有关规 定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2. 申 购 业 务 开始 时 间 本基金 自 2009年 10月 22日开始 办 理日 常 申 购 业 务 。 3.赎回 业 务 开始 时 间 本基金 自 2009年 10月 30日开始 办 理日 常赎回 业 务 。 4.转换 业 务 开始 时 间 本基金 自 2009年 10月 30日开始 办 理日 常转换 业 务 。 5.定 期 定额 投资 业 务 开始 时 间 本基金 自 2009年 10月 30日开 通 了 指 定 代 销 机 构 的 定 期 定额 投资 业 务 。 具体转换 费率 、 计 算 公式 及 转换 业 务 规 则 详 见 2009年 10月 28日 刊 登 于《中国证券 报 》 、 《 上海 证券 报 》 、 《证券 时 报 》的《 鹏华精选成长基金关于开 放赎回 、 转换 和定 期 定额 投资 业 务 的公 告 》 及 2010年 3月 12日 刊 登 的《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调 整 旗 下开 放 式证券 投资基金 转换 业 务 规 则 的公 告 》。


基金管理人 不得在 基金合同 约定之 外 的日 期 或者 时 间办 理基金份 额 的 申 购 、 赎回 或者 转 换 。投资人 在 基金合同 约定之 外 的日 期 和 时 间 提 出 申 购 、 赎回 或 转换 申请 的, 其 基金份 额 申 购 、 赎回 价 格 为 下 一 开 放 日基金份 额 申 购 、 赎回 的 价 格 。






































鹏华精选成长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8 (三)申购、赎回 和 转换的 原则 1.“未 知 价 ”原则 , 即 申 购 、 赎回 和 转换 价 格 以 申请 当 日 收市 后计 算 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 基准进行 计 算 ; 2.“ 金 额 申 购 、 份 额 赎回 ”原则 , 即 申 购 以金 额 申请 , 赎回 以份 额 申请 ; 3.赎回 遵 循 “ 先 进 先 出 ”原则 , 即按照 投资人 认 购 、 申 购 的 先 后 次 序 进行 顺 序 赎回 ; 4.当 日的 申 购 与 赎回 申请 可以 在 基金管理人规 定 的 时 间 以内 撤 销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 实 际 情 况 依 法对 上 述原则 进行 调 整 。基金管理人 必 须 在 新 规 则 开始 实 施 前依照 《 信息披露 办 法》的有关规 定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四)申购、赎回 和 转换的 程序 1.申 购 、 赎回 和 转换 的 申请 方 式 投资人 必 须 根据 销售 机 构 规 定 的 程 序 , 在 开 放 日的 具体 业 务办 理 时 间 内 提 出 申 购 、 赎回 或 转换 的 申请 。 投资人 在 提 交 申 购 申请 时 须 按 销售 机 构 规 定 的 方 式 备 足 申 购 资金,投资人 在 提 交赎回 申 请 时 须 持 有 足够 的基金份 额 余 额 , 否 则所提 交 的 申 购 、 赎回 申请 无 效,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 注册登 记 机 构 及 基金 销售 机 构 等不承担 由 此 产生的 利 息 等 任何 损失 。 2.申 购 、 赎回 和 转换 申请 的 确认 基金管理人 应 以 交易时 间 结束 前受 理 申 购 、 赎回 和 转换 申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 赎回 或 转 换 申请 日 (T日 ), 在 正 常情 况 下,本基金 注册登 记 机 构 在 T+1日内对该 交易 的有效 性 进行 确 认 。 T日 提 交 的有效 申请 ,投资人 应当在 T+2日 后 (包括 该日 )到 销售 网点 柜台 或 以 销售 机 构 规 定 的 其他 方 式 查 询 申请 的 确认 情 况 。 基金 销售 机 构 对 申 购 申请 的 受 理 并不 代 表 申请一 定 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销售 机 构 确实接收 到 申请 。 申 购 的 确认 以 注册登 记 机 构 或 基金管理人的 确认 结 果 为 准。 3.申 购 、 赎回 和 转换 的 款 项 支 付 申 购 采 用 全额 缴 款方 式, 若 申 购 资金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未 全额 到账 则申 购 不 成 功 。 若 申 购 不 成 功 或 无 效,基金管理人 或 基金管理人 指 定 的 代 销 机 构 将 投资人已 缴付 的 申 购 款 项 退 还 给 投 资人,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 基金 注册登 记 机 构 及 基金 销售 机 构 等不承担 由 此 产生的 利 息 等 任何 损失 。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 功 后 ,基金管理人 将 在 T+ 7日 (包括 该日 )内 通 过 基金 注册登 记 机 构 及其 相关基金 销售 机 构 将 赎回 款 项 划 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账户 。 在 发 生 巨 额 赎回时 , 款 项 的 支 付 办 法 参 照 本基金合同有关 条 款 处 理。 转换 以份 额 申请 ,投资 者 转换 申请 成 功 后 ,基金 注册登 记 机 构 将 根据 转换结 果 对投资 者 的 权益 做 出 相 应 转换 。 (五)申购 和 赎回的 限制






































鹏华精选成长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9 1.本基金对 单 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不 设 置 最 高 申 购 金 额 限 制 。 2.投资 者 通 过 代 销 机 构申 购 本基金, 单 笔 最低申 购 金 额为 1,000元 。 通 过 基金管理人 直 销 中 心 申 购 本基金, 首 次 最低申 购 金 额为 50万元 , 追 加 申 购 单 笔 最低 金 额为 1万元 。 3.账户 最低 余 额为 30份基金份 额 , 若 某 笔 赎回 将 导致 投资 者在 销售 机 构 托管的 单 只 基 金份 额 余 额不 足 30份 时 ,该 笔 赎回 业 务应包括 账户 内 全 部 基金份 额 , 否 则 , 剩 余 部 分 的基 金份 额 将 被 强 制 赎回 。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市场 情 况 , 在 法律法规 允 许的 情 况 下, 调 整 上 述 规 定 申 购 金 额和 赎回 份 额 的 数 量 限 制 。基金管理人 必 须 在 调 整前依照 《 信息披露 办 法》的有关规 定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 (六)申购、赎回 和 转换的计算 公式 1.本基金份 额净值 的 计 算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3位 , 小 数 点 后 第 4位 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产生 的 收益或 损失 由 基金财产 承担 。 T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在当 天 收市 后计 算 , 并在 T+1日内公 告 。 遇 特 殊 情 况 , 经 中国证监会同 意 ,可以 适 当 延迟 计 算 或 公 告 。 2. 基金 申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公式 如 下: 净 申 购 金 额 = 申 购 金 额 /(1+ 申 购 费率 ) 申 购 费用 = 申 购 金 额 - 净 申 购 金 额 申 购 份 额 = 净 申 购 金 额 /申 购 当 日基金份 额净值 各 计 算结 果 均 按 四 舍 五 入方 法,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由 此 产生的 收益或 损失 由 基金财 产 承担 。 例 如 : 某 投资 者 投资 5万元 申 购 本基金份 额 ,假 设 申 购 当 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 1.050元 , 则 可 得 到 的 申 购 份 额为 : 净 申 购 金 额 = 50,000/(1+ 1.5%)= 49,261.08元 申 购 费用 = 50,000- 49,261.08= 738.92元 申 购 份 额 = 49,261.08/1.050= 46,915.31份 即 :投资 者 投资 5 万元 申 购 本基金份 额 ,假 设 申 购 当 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 1.050元 ,则 其 可 得 到 46,915.31份基金份 额 。 3.基金 赎回 金 额 的 计 算 公式 如 下:





赎回 金 额 =赎回 份 额 ·赎回 当 日基金份 额净值 赎回 费用 =赎回 金 额 ·赎回 费率 净 赎回 金 额 =赎回 金 额 -赎回 费用 赎回 金 额 单 位 为 元 , 上 述计 算结 果 均 按 四 舍 五 入方 法,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由 此 产生 的 收益或 损失 由 基金财产 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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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 如 : 某 投资 者 赎回 本基金 1万 份基金份 额 ,持 有 时 间为 一 年 六 个 月 ,对 应 的 赎回 费率 为 0.25%,假 设 赎回 当 日基金份 额净值是 1.250 元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赎回 金 额为 : 赎回 金 额 =10,000× 1.250=12,500 元 赎回 费用 =12,500× 0.25%=31.25 元 净 赎回 金 额 =12,500-31.25=12,468.75 元 即 :投资 者 赎回 本基金 1 万 份基金份 额 ,持 有 期 限 为 一 年 六 个 月 ,假 设 赎回 当 日本基金份 额净 值是 1.250元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净 赎回 金 额为 12,468.75元 。 4、 基金 转换 份 额 的 计 算 转换 公式 如 下: 转 出 金 额 = 转 出 份 额 × 转 出 基金 当 日基金份 额净值 转 出 基金 赎回手续 费 = 转 出 份 额 × 转 出净值 × 转 出 基金 赎回手续 费率 补 差 费 ( 外 扣 ) = ( 转 出 金 额 - 转 出 基金 赎回手续 费 ) × 补 差 费率 /( 1+ 补 差 费率 ) 转换 费用 = 转 出 基金 赎回手续 费 + 补 差 费 转 入 金 额 = 转 出 金 额 - 转换 费用 转 入 份 额 = 转 入 金 额 /转 入 基金 当 日基金份 额净值 (七)申购 和 赎回的 注册登记 投资 者 申 购 基金成 功 后 ,基金 注册登 记 机 构 在 T+1日 为 投资 者 登 记 权益并办 理 注册登 记 手续 ,投资 者自 T+2日( 含 该日) 后 有 权 赎回 该 部 分 基金份 额 。 投资 者 赎回 基金成 功 后 ,基金 注册登 记 机 构 在 T+1日 为 投资 者办 理 扣 除 权益 的 注册登 记 手续 。 基金管理人可以 在 法律法规 允 许的 范 围 内,对 上 述 注册登 记 办 理 时 间 进行 调 整 , 但不得 实质 影响 投资 者 的合法 权益 , 并 最 迟 于开始 实 施 前 3个 工 作日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及 基金管 理人 网 站 公 告 。 (八) 拒绝或暂停接受 申购申 请 的 情形及处 理 方式 发 生下 列情 况 时 ,基金管理人可 拒 绝 或 暂停 接受 投资人的 申 购 申请 : 1.因不 可 抗 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 常 运作。 2.证券 交易 所 交易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致 基金管理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基金资产 净值 。 3.发 生本基金合同规 定 的 暂停 基金资产 估 值 情 况 。 4.基金管理人 认为接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请 可 能 会 影响 或 损 害 现 有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 益 时 。 5.基金资产规 模 过 大 , 使 基金管理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 的投资 品 种 , 或其他 可 能 对基金 业绩 产生 负 面 影响 , 从 而 损 害 现 有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 情 形 。






































鹏华精选成长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1 6.法律法规规 定或 中国证监会 认定 的 其他 情 形 。 发 生 上 述 暂停 申 购情 形 时 , 除 第 4种 情 况 外 ,基金管理人 应当 根据有关规 定在 指 定 媒 体 上刊 登 暂停 申 购 公 告 。 如果 投资人的 申 购 申请 被 拒 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 基金 注册登 记 机 构 及 基金 销售 机 构 等不承担 由 此 产生的 利 息 等 任 何 损失 。 在 暂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及 时 恢 复 申 购 业 务 的 办 理 并 公 告 。 (九) 暂停 赎回 或者延缓支付 赎回 款项 的 情形及处 理 方式 发 生下 列情 形 时 ,基金管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人的 赎回 申请 或 延缓 支 付 赎回 款 项 : 1.因不 可 抗 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 常 运作。 2.证券 交易 所 交易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致 基金管理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基金资产 净值 。 3.连 续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开 放 日 发 生 巨 额 赎回 。 4.发 生本基金合同规 定 的 暂停 基金资产 估 值 情 况 。 5.法律法规规 定或 中国证监会 认定 的 其他 情 形 。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在当 日 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已 接受 的 赎回 申请 ,基金管 理人 应 足 额 支 付 ; 如暂 时 不能 足 额 支 付 , 应 将 可 支 付 部 分按 单 个账户 申请 量 占 申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分 配 给 赎回 申请 人, 未 支 付 部 分 可 延 期 支 付 , 并 以 后 续 开 放 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依 据 计 算 赎回 金 额 。 若 连 续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开 放 日 发 生 巨 额 赎回 , 延 期 支 付 最 长 不得 超 过 20个 工 作 日, 并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投资人 在 申请 赎回时 可 事 先 选 择 将 当 日可 能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 在 暂停 赎回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及 时 恢 复 赎回 业 务 的 办 理 并 予 以公 告 。 (十) 巨 额赎回的 情形及处 理 方式 1.巨 额 赎回 的 认定 若 本基金 单 个 开 放 日内的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赎回 申请 份 额 总 数 加上 基金 转换 中 转 出 申请 份 额 总 数后 扣 除申 购 申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金 转换 中 转 入 申请 份 额 总 数后 的 余 额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的基金 总 份 额 的 10%, 即认为是 发 生 了 巨 额 赎回 。 2.巨 额 赎回 的 处 理 方 式 当 基金 出现 巨 额 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 当 时 的资产 组 合 状况决 定全额 赎回 或 部 分 延 期赎回 。 (1)全额 赎回 : 当 基金管理人 认为 有 能力 支 付 投资人的 全 部 赎回 申请 时 , 按 正 常赎回 程 序 执 行。 (2)部 分 延 期赎回 : 当 基金管理人 认为 支 付 投资人的 赎回 申请 有 困难 或认为因 支 付 投资 人的 赎回 申请 而 进行的财产 变 现 可 能 会对基金资产 净值 造 成 较 大 波动 时 ,基金管理人 在当 日 接受 赎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基金 总 份 额 的 10% 的 前 提 下,可对 其 余赎回 申请 延 期 办 理。 对于 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 应当按 单 个账户赎回 申请 量 占 赎回 申请 总 量 的 比 例 , 确定当 日 受 理的 赎回 份 额 ; 对于 未 能 赎回 部 分 ,投资人 在 提 交赎回 申请 时 可以选 择 延 期赎回 或取 消 赎回 。选






































鹏华精选成长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2 择 延 期赎回 的, 将 自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继 续赎回 , 直到 全 部 赎回 为 止 ; 选 择 取 消 赎回 的, 当 日 未 获 受 理的 部 分 赎回 申请 将 被 撤 销 。 延 期 的 赎回 申请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回 申请一 并 处 理, 无 优 先 权并 以下 一 开 放 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 基 础 计 算赎回 金 额 ,以 此 类 推 , 直到 全 部 赎回 为 止 。 如 投资人 在 提 交赎回 申请 时 未 作明 确 选 择 ,投资人 未 能 赎回 部 分 作 自动 延 期赎回 处 理。 (3)暂停 赎回 : 连 续 2个 开 放 日以 上 (含 2个 开 放 日 )发 生 巨 额 赎回 , 如 基金管理人 认为 有 必要 ,可 暂停 接受 基金的 赎回 申请 ; 已 经接受 的 赎回 申请 可以 延缓 支 付 赎回 款 项 , 但不得 超 过 20个 工 作日, 并应当在 指 定 媒 体 上 进行公 告 。 3.巨 额 赎回 的公 告 当 发 生 上 述 延 期赎回 并 延 期 办 理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在 2日内 通 过 指 定 媒 体 刊 登 公 告 , 并 向 中国证监会 备案 。同 时 以 邮 寄 、 传 真 或 招募说明书规 定 的 其他 合理 方 式 通知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并 说明有关 处 理 方 法。 (十一) 暂停 申购 或 赎回的 公告和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 赎回的 公告 1.发 生 上 述 暂停 申 购 或 赎回情 况 的,基金管理人 当 日 应 立 即 向 中国证监会 备案 , 并在 规 定 期 限内 在 指 定 媒 体 上刊 登 暂停 公 告 。 2.如 发 生 暂停 的 时 间为 1日,基金管理人 应 于 重 新开 放 日, 在 指 定 媒 体 上刊 登 基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回 公 告 , 并 公 布 最 近 1个 开 放 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 。 3.如 发 生 暂停 的 时 间 超 过 1日 但 少 于 2周 , 暂停 结束 ,基金 重 新开 放 申 购 或 赎回时 ,基 金管理人 应在 2日内 在 指 定 媒 体 上刊 登 基金 重 新开 放 申 购 或 赎回 公 告 , 并 公 告 最 近 1个 开 放 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 。 4.如 发 生 暂停 的 时 间 超 过 2周 , 暂停 期 间 ,基金管理人 应 每 2周 至 少 刊 登 暂停 公 告 1 次 。 暂停 结束 ,基金 重 新开 放 申 购 或 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 应在 2日内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连 续 刊 登 基金 重 新开 放 申 购 或 赎回 公 告 , 并 公 告 最 近 1个 开 放 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 。 (十二)基金转换 本基金已于 2009年 10月 30开 通 基金 转换 业 务 , 具体转换 费率 、 计 算 公式 及 转换 业 务 规 则 详 见 2009年 10月 28日 刊 登 于《中国证券 报 》 、 《 上海 证券 报 》 、 《证券 时 报 》的《 鹏 华精选成长基金关于开 放赎回 、 转换 和定 期 定额 投资 业 务 的公 告 》 及 2010年 3月 12日 刊 登 的《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调 整 旗 下开 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 转换 业 务 规 则 的公 告 》。 。 (十三)基金的 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 非交易 过 户 是 指 基金 注册登 记 机 构 受 理 继 承、 捐赠 和 司法 强 制执 行 而 产生的 非交 易 过 户 以 及 注册登 记 机 构 认 可 、 符 合法律法规的 其 它 非交易 过 户 。 无 论 在 上 述何 种 情 况 下, 接受 划 转 的 主体 必 须 是依 法可以 持 有本基金基金份 额 的投资人。 继 承是 指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 其持 有的基金份 额 由 其 合法的 继 承 人 继 承 ; 捐赠 指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将 其 合法 持 有的基金份 额 捐赠给 福 利性质 的基金会 或 社 会 团体 ; 司法 强 制执 行 是






































鹏华精选成长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3 指 司法 机 构 依 据生效司法文书 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金份 额 强 制 划 转 给 其他自 然 人 、 法 人 或其他 组织 。 办 理 非交易 过 户 必 须 提供 基金 注册登 记 机 构要 求 提供 的相关资 料 ,对于 符 合 条 件 的 非交易 过 户 申请 按 基金 注册登 记 机 构 的规 定办 理, 并按 基金 注册登 记 机 构 规 定 的 标 准 收 费 。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可 办 理已 持 有基金份 额在不 同 销售 机 构 之间 的 转 托管,基金 销售 机 构 可 以 按照 规 定 的 标 准 收取 转 托管 费 。 (十五) 定期定 额投资计 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 为 投资人 办 理 定 期 定额 投资 计 划 , 具体 规 则由 基金管理人 在 届时发布 公 告 或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 确定 。投资人 在办 理 定 期 定额 投资 计 划 时 可 自 行 约定 每 期 扣款 金 额 , 每 期 扣款 金 额 必 须 不 低 于基金管理人 在 相关公 告 或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 所 规 定 的 定 期 定 额 投资 计 划 最低申 购 金 额 。 (十六)基金的 冻结和解冻 基金 注册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基金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以 及 注册登 记 机 构 认 可 、 符 合法律法规的 其他 情 况 下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八、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 标





本基金 为 股票型基金, 在 适 度 控制 风险并 保 持 良好 流动性 的 前 提 下, 自 下 而 上 精选 具 有 良好 持 续 成长 潜 力 的 上 市 公司, 力 争 基金资产的长 期 增 值 。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好 流动性 的金 融 工 具 , 包括 国内 依 法 发 行 上 市 的股票 、 债 券 、 货 币 市场 工 具 以 及 法律法规 或 中国证监会 允 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 金 融 工 具 。 如 法律法规 或 中国证监会以 后 允 许基金投资 其他品 种 ,基金管理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以 将 其 纳 入 投资 范 围 。 基金的投资 组 合 比 例 为 :股票资产 占 基金资产的 60% - 95% , 其 中投资于 具 有 良好 持 续 成长 潜 力 的 上 市 公司 发 行的股票 占 股票资产的 比 例 不 低 于 80% ; 债 券 、 货 币 市场 工 具 及 其他 资产 不 高 于基金资产的 40% , 其 中基金保 留 的 现 金以 及 投资于 到期 日 在 一 年以内的 政 府 债 券的 比 例 合 计 不 低 于基金资产 净值 的 5% 。 (三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采 用 积极 主 动 管理的投资 方 法, 自 下 而 上 精选 具备 良好 持 续 成长 潜 力 的 上 市 公 司, 在 严 格 控制 风险 的 前 提 下, 实现 基金资产的长 期 稳 定 增 值 。 1. 资产 配 置 策略






































鹏华精选成长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4 本基金 主 要 根据 宏 观 经 济 、 政 策 环 境 、利 率 走 势 、市场 技术 指 标 、市场 资金 构 成 及流动 性 情 况 ,运 用 定性和定 量 相 结 合的 分 析 手 段 ,对证券 市场现 阶 段 的 系 统 性风险 以 及 未来一 段 时期 内 各 大 类 资产的 风险和 预 期 收益 率 进行 分 析 评估 , 并 据 此 制 定 本基金股票 、 债 券 、现 金 等 大 类 资产 之间 的 配 置 比 例 、 调 整 原则 和 调 整 范 围 。 2. 股票投资 策略 ( 1)成长股票的 定义 预 期 未来 两 年 主 营业 务收 入 增 长 率 或 公司 利 润 增 长 率 高 于 市场 平均 水 平 的 上 市 公司股 票, 或因 公司基本 面 发 生 重大 改 变 ( 如 资产 注 入 、 更 换 股 东 、 产 品 创 新 、 改 变 主 营业 务 方 向 等 ) 而 具 有 潜 在 主 营业 务收 入 或 公司 利 润 高 增 长 趋 势 的 上 市 公司股票。 本基金对股票的投资 采 用 自 下 而 上 的 个 股精选 策略 , 结 合 定性分 析 与 定 量 分 析 构 建投资 组 合, 并 进行 定 期 和不定 期 调 整 。 ( 2)成长股票的 筛 选 对本基金 初 选的 备 选股票 所 属 企 业 , 借 助 于 定 量 分 析 和定性分 析 相 结 合的 方 式,对成长 性 股票进行 初 步 筛 选。 1) 定 量 分 析 盈 利能力是 上 市 公司成长 潜 力 的 体 现 , 上 市 公司 能 否 将 自身各 种 优势 转 化 为不断 释 放 的 盈 利能力是其 具 有 持 续 成长 性 的 主 要标 志 。 体 现 盈 利能力 的 主 要 指 标 有 上 市 公司 主 营业 务收 入 增 长 率 和 上 市 公司 利 润 增 长 率 。本基金以 预 期 未来 两 年 上 市 公司 主 营业 务收 入 增 长 率 或 上 市 公司 利 润 增 长 率 是 否 高 于国内 A股 市场 平均 水 平 来 衡 量 上 市 公司 是 否 具备 持 续 成长 潜 力 。 在定 量 分 析 中,本基金 还 将 关 注 上 市 公司基本 面 发 生 重大变化 对 其 未来盈 利能力 的 影响 。 2) 定性分 析 在定 量 分 析 的基 础 上 ,本基金 采 用 定性分 析 的 方 法 研究 并考 察 上 市 公司 盈 利能力 的 质 量 和 可 靠 性 ,以 便 从 更长 期 的 角 度 保证 定 量 方 法 所 选 上 市 公司的 盈 利 增 长的 持 续 性 。 上 市 公司 盈 利 增 长的 持 续 性取 决 于 盈 利 增 长 背 后 的 驱 动因素 , 这 些 驱 动因素 往往 是 上 市 公司 具备 的相对 竞 争 优势 , 具体 包括 技术 优势 、 资 源 优势 和 商 业 模 式 优势 等 。 本基金 通 过 对 上 市 公司的 技术 优势 、 资 源 优势 和 商 业 模 式 优势 的 分 析 , 判断 推 动 上 市 公 司 主 营业 务收 入 或 上 市 公司 利 润 增 长的 原 因和 可 望 保 持 的 时 间 ,进 而 判断 上 市 公司成长的 持 续 性 。 技术 优势 分 析 。 主 要 通 过 对公司的 自 主 创 新产 品 率 、 主 要 产 品 更新 周 期 、 拥 有 专 有 技术 和 专 利、 对 引 进 技术 的 消 化 、 吸 收和 改 进 能力等 指 标 进行 考 察 和分 析 ,进 而 判断 公司的 创 新 能力和 技术 水 平 。 资 源 优势 分 析 。 主 要 通 过 对公司的规 模 、 政 策 扶 持 程 度 、 成本 、 进 入 壁垒 、 国内 外 同行 企 业 比 较 和 垄 断性等 指 标 进行 考 察 和分 析 ,进 而 判断 公司的资 源 优势 是 否 支 持其持 续 成长。 商 业 模 式 分 析 。公司 商 业 模 式理 念 决 定了 公司 在其 所 属 行 业 中 发 展 的 潜 力和 方 向 , 我们






































鹏华精选成长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5 分 行 业 的对 上 市 公司 考 核 和分 析 其 商 业 模 式 和经 营 理 念 。 ( 3)股票投资 组 合的 构 建 1) 基金管理 小 组 确定 拟 买 入 股票 名 单 :基金管理 小 组 在 备 选股票 库 的基 础 上 , 通 过 对 市场 状况 和 时机 的 分 析 , 再 结 合对 个 股 主 营业 务收 入 或 公司 利 润 增 长 趋 势 的 判断 , 从 备 选股 票 库 中精选 拟 买 入 股票 名 单 。


2) 基金管理 小 组 在确定 的 个 股 权 重 范 围 内 构 建股票投资 组 合:基金管理 小 组 在 拟 买 入 股票 名 单 的基 础 上 , 结 合对投资限 制 条 件 的 考虑 ,对 上 市 公司 预 期主 营业 务收 入 增 长 率 和 公 司 利 润 增 长 率 的 考虑 以 及 对投资股票 流 通 市值 规 模 占 比 的 考虑 , 确定 个 股 权 重 , 完 成股票投 资 组 合的 构 建。 3.债 券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将 采 取 久 期 策略 、 信用策略 、 债 券选 择策略 等 积极 投资 策略 ,在 严 格 控制 风险 的 前 提 下 ,发 掘 和利 用 市场 失衡 提供 的投资 机 会 ,实现 债 券 组 合 增 值 。 4.权 证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在 进行 权 证投资 时 , 将 通 过 对 权 证 标 的证券基本 面 的 研究 , 并 结 合 权 证 定价 模 型 寻 求 其 合理 估 值 水 平 , 主 要 考虑 运 用 的 策略 包括 : 价值 挖掘 策略 、价 差 策略 、 双 向 权 证 策略 等 。 本基金 将 充分考虑 资产的 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 征 , 通 过 资产 配 置 、品 种 与 类 别 的 选 择 , 谨慎 投资, 追 求 长 期 稳 定收益 。 (四 )投资 决策依据 1.国 家 有关法律 、 法规 和 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 定 ;


2.国 家 宏 观 经 济 环 境 及其 对证券 市场 的 影响 ;


3.货 币 政 策 的 变化 ;


4.利 率 走 势 与 通 货 膨胀 预 期 ;


5.上 市 公司 研究 , 包括 上 市 公司成长 性 的 研究 和市场 走 势; 6.证券 市场 走 势 。


(五 )投资 决策流程 1.投资 决策 委员会: 确定 本基金 总 体 资产 分 配 和 投资 策略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定 期 召 开会 议 , 由 公司 总 经 理 或 指 定 人员 召 集。 如 需 做 出及 时 重大决策 或 基金 经 理 小 组 提 议 ,可 临 时 召 开投资 决策 委员会会 议 。


2.基金 经 理( 或 管理 小 组 ):设 计 和 调 整 投资 组 合。设 计 和 调 整 投资 组 合 需 要 考虑 的基 本 因素包括 : 每 日基金 申 购 和 赎回 净现 金 流 量 ; 基金合同的投资限 制 和 比 例 限 制 ; 研究 员的 投资建 议 ; 基金 经 理的 独 立 判断 ; 绩 效 与 风险 评估 小 组 的建 议 等 。


3.集中 交易 室 :基金 经 理 向 集中 交易 室 下 达 投资 指 令 ,集中 交易 室 经 理 收 到 投资 指 令 后 分 发 予 交易 员, 交易 员 收 到 基金投资 指 令 后 准 确 执 行。









































鹏华精选成长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6 4.绩 效 与 风险 评估 小 组 :对开 放 式基金投资 组 合进行 评估 , 向 基金 经 理( 或 管理 小 组 ) 提 出 调 整 建 议 。


5.监 察 稽 核 部 :对投资 流 程 等 进行合法合规 审 核 、 监督 和 检 查 。 (六 )业绩 比较 基 准 沪 深 300指 数 收益 率 × 80%+ 中证 综 合 债 指 数 收益 率 × 20% 沪 深 300指 数 充分 反 映 了 A股 市场 的行 业 代 表性 , 描 述 了 沪 深 A股 市场 的 总 体 走 势 , 是 目 前市场 上 较 有 影响 力 的股票投资 业绩 比 较 基准。中证 综 合 债 指 数 的选 样 债 券的 信用 类 别 覆 盖 全面 , 期 限 构 成 宽 泛 , 比 较 适用 于 做 基金 债 券资产的 业绩 基准。 如果 今 后 法律法规 发 生 变化 , 或者 有更 权 威 的 、 更 能为市场 普 遍 接受 的 业绩 比 较 基准 推 出 , 或者是市场 上 出现 更 加 适 合 用 于本基金的 业绩 基准的 指 数 时 ,本基金可以 在 与 基金托管 人 协 商 一致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后变 更 业绩 比 较 基准 并及 时 公 告 。 (七 )风险收益 特 征





本基金 属 于股票型基金, 其 预 期 的 风险和收益 高 于 货 币 市场 基金 、 债 券基金 、 混 合型基 金, 为 证券投资基金中的 较 高 风险、 较 高 收益品 种 。 (八 )投资 限制 1.组 合限 制 本基金 在 投资 策略 上 兼顾 投资 原则 以 及 开 放 式基金的 固 有 特 点 , 通 过分 散 投资 降 低 基金 财产的 非 系 统 性风险 ,保 持 基金 组 合 良好 的 流动性 。基金的投资 组 合 将遵 循 以下限 制 : (1)本基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 超 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2)本基金 持 有的 全 部 权 证, 其市值不得 超 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3% ;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 部 基金 持 有 一 家 公司 发 行的证券, 不 超 过 该证券的 10% ;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 部 基金 持 有的同 一 权 证, 不得 超 过 该 权 证的 10% ; (5)本基金进 入 全 国银行 间 同 业 市场 进行 债 券 回购 的资金 余 额不得 超 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40% ; (6) 股票资产 占 基金资产的 比 例 为 60% ~ 95% , 债 券 、 货 币 市场 工 具 及其他 资产 不 高 于基金资产的 40% ; (7)本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 始 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 持 证券的 比 例 , 不得 超 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8)本基金 持 有的 全 部 资产 支 持 证券, 其市值不得 超 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20% ; (9)本基金 持 有的同 一 (指 同 一信用 级 别 )资产 支 持 证券的 比 例 , 不得 超 过 该资产 支 持 证 券规 模 的 10% ;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 部 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 始 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 持 证券, 不得 超 过其各类 资产 支 持 证券合 计 规 模 的 10% ; (11)本基金 应 投资于 信用 级 别 评 级 为 BBB以 上 (含 BBB)的资产 支 持 证券。基金 持 有资产






































鹏华精选成长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7 支 持 证券 期 间 , 如果 其 信用 等 级 下 降 、不 再 符 合投资 标 准, 应在 评 级 报 告发布 之 日起 3个 月 内 予 以 全 部 卖 出 ; (12)基金财产 参 与 股票 发 行 申 购 ,本基金 所申 报 的金 额不 超 过 本基金的 总 资产,本基金 所申 报 的股票 数 量 不 超 过 拟 发 行股票公司本 次发 行股票的 总 量 ; (13)本基金 在 任何 交易 日 买 入 权 证的 总 金 额 , 不得 超 过 上 一 交易 日基金资产 净值 的 0.5 % ; (14)保 持不 低 于基金资产 净值 5% 的 现 金 或者 到期 日 在 一 年以内的 政府 债 券 ; 如果 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 约定 投资 组 合 比 例 限 制 进行 变 更的,以 变 更 后 的规 定为 准。 法律法规 或 监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用 于本基金, 则 本基金投资 不 再 受 相关限 制 。 因 证券 市场波动、 上 市 公司合 并、 基金规 模 变 动、 股 权分 置 改革 中 支 付 对 价等 基金管理 人 之 外 的 因素 致 使 基金投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资 比 例 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个交易 日内进行 调 整 。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 基金合同生效 之 日起 6 个 月内 使 基金的投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 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 与 检 查自 本基金合同生效 之 日起开始。 2.禁 止 行 为 为 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合法 权益 ,基金财产 不得 用 于下 列 投资 或者 活 动 : (1)承 销 证券 ; (2)向 他 人 贷 款 或者 提供 担 保 ; (3)从 事承担 无 限 责任 的投资 ; (4)买 卖 其他 基金份 额 , 但是 国 务 院 另 有规 定 的 除 外 ; (5)向 其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出 资 或者 买 卖 其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发 行的股票 或者 债 券 ; (6)买 卖 与 其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有 控 股关 系 的股 东 或者 与 其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有 其他 重大 利 害 关 系 的公司 发 行的证券 或者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证券 ; (7)从 事 内 幕 交易 、 操 纵 证券 交易 价 格 及其他不 正 当 的证券 交易 活 动 ; (8)依照 法律法规有关规 定 , 由 中国证监会规 定 禁 止 的 其他 活 动 ; (9)法律法规 或 监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用 于本基金, 则 本基金投资 不 再 受 相关限 制 。 (九)基金管理人 代 表 基金 行使股东权利 的 处 理 原则及方 法 1.基金管理人 按照 国 家 有关规 定 代 表 基金 独 立 行 使 股 东 权利 ,保 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利 益 ; 2.不 谋 求 对 上 市 公司的 控 股, 不 参 与所 投资 上 市 公司的 经 营 管理 ; 3.有 利 于基金财产的 安 全 与 增 值 ; 4.不 通 过 关 联 交易 为自身、 雇 员 、 授 权 代 理人 或 任何存 在利 害 关 系 的 第 三 人 牟 取 任何 不






































鹏华精选成长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8 当利益 。 (十 )基金的 融 资、 融券 本基金可以 按照 国 家 的有关规 定 进行 融 资 、 融 券。 (十一 )基金投资 组 合 报 告 (未经审计 ) 基金管理人的 董 事 会 、 董 事 保证本 报 告 所载 资 料 不 存 在 虚假记载 、 误导 性 陈述 或 重大遗 漏 , 并 对 其 内容的真 实性、 准 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 别 及 连 带 的法律 责任 。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 定 ,于 2010年 7月 16日复核 了 本 报 告 中的财 务 指 标 、净值表现和 投资 组 合 报 告 等 内容,保证复核内容 不 存 在 虚假记载 、 误导 性 陈述 或者 重大遗漏 。 本 报 告 中 所 列 财 务 数 据 截 至 2010年 6月 30日( 未 经 审计 )。





1. 报 告期 末 基金资产 组 合 情 况 序 号 项目 金 额 ( 元 ) 占 基金 总 资产的 比 例 ( %) 1 权益 投资 1,024,238,487.71 77.31 其 中:股票 1,024,238,487.71 77.31 2 固 定收益 投资 19,130,631.00 1.44 其 中: 债 券 19,130,631.00 1.44








资产 支 持 证券 - - 3 金 融 衍 生 品 投资 - - 4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产 - - 其 中: 买 断 式 回购 的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产 - - 5 银行 存 款 和 结算备 付 金合 计 280,874,774.63 21.20 6 其他各 项 资产 570,825.15 0.04 7 合 计 1,324,814,718.49 100.00 2. 报 告期 末 按 行 业 分类 的股票投资 组 合 代 码 行 业 类 别 公 允 价值 ( 元 ) 占 基金资产 净值 比 例 ( % ) A 农 、 林 、 牧 、 渔 业 - - B 采 掘 业 13,182,000.00 1.00 C 制 造 业 522,866,071.96 39.65






































鹏华精选成长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9 C0








食 品、 饮 料 32,653,662.76 2.48 C1








纺 织 、 服 装 、 皮毛 - - C2








木 材 、 家 具 - - C3








造 纸 、 印 刷 22,610,000.00 1.71 C4








石 油 、 化 学 、 塑胶 、 塑 料 37,457,500.00 2.84 C5








电 子 25,410,000.00 1.93 C6








金 属 、 非 金 属 127,923,122.51 9.70 C7








机 械 、 设 备 、 仪 表 155,167,482.92 11.77 C8








医药 、 生 物 制 品 121,644,303.77 9.22 C99








其他 制 造 业 - - D 电 力、 煤气 及 水 的生产 和 供 应 业 40,932,000.00 3.10 E 建 筑 业 42,120,000.00 3.19 F 交通 运 输 、 仓 储 业 40,850,000.00 3.10 G 信息 技术 业 28,134,047.01 2.13 H 批 发 和 零 售 贸 易 56,811,846.00 4.31 I 金 融 、 保 险 业 205,178,500.00 15.56 J 房 地 产 业 22,694,605.74 1.72 K 社 会 服 务 业 33,109,417.00 2.51 L 传 播 与 文 化 产 业 - - M 综 合 类 18,360,000.00 1.39 合 计 1,024,238,487.71 77.67 3. 报 告期 末 按 公 允 价值 占 基金资产 净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十名 股票投资明 细 序 号 股票 代 码 股票 名 称 数 量 (股) 公 允 价值 (元 ) 占 基金资产 净 值 比 例 ( % ) 1 600016 民 生银行 13,000,000 78,650,000.00 5.96 2 000513 丽 珠 集 团 1,326,771 48,825,172.80 3.70 3 600015 华 夏 银行 4,300,000 47,816,000.00 3.63






































鹏华精选成长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0 4 601318 中国 平 安 950,000 42,322,500.00 3.21 5 601668 中国建 筑 12,000,000 42,120,000.00 3.19 6 000932 华 菱 钢 铁 11,000,000 41,470,000.00 3.14 7 601006 大 秦 铁 路 5,000,000 40,850,000.00 3.10 8 600697 欧 亚 集 团 1,600,000 39,648,000.00 3.01 9 601169 北京 银行 3,000,000 36,390,000.00 2.76 10 000069 华 侨 城 A 3,009,947 33,109,417.00 2.51 4. 报 告期 末 按 债 券 品 种 分类 的 债 券投资 组 合 序 号 债 券 品 种 公 允 价值 ( 元 ) 占 基金资产 净值 比 例 ( % ) 1 国 家 债 券 - - 2 央 行票据 - - 3 金 融 债 券 - - 其 中: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 - 4 企 业 债 券 - - 5 企 业 短 期 融 资券 - - 6 可 转 债 19,130,631.00 1.45 7 其他 - - 8 合 计 19,130,631.00 1.45 5. 报 告期 末 按 公 允 价值 占 基金资产 净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名 的 前 五名 债 券投资明 细 序 号 债 券 代 码 债 券 名 称 数 量 ( 张 ) 公 允 价值 (元 ) 占 基金资 产 净值 比 例 ( % ) 1 113001 中行 转 债 189,150 19,130,631.00 1.45 注 : 上 述 债 券明 细为 本基金本 报 告期 末 持 有的 全 部 债 券。 6. 报 告期 末 按 公 允 价值 占 基金资产 净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名 的 前 十名 资产 支 持 证券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 报 告期 末 未 持 有资产 支 持 证券。






































鹏华精选成长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1 7.报 告期 末 按 公 允 价值 占 基金资产 净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名 的 前 五名 权 证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 报 告期 末 未 持 有 权 证。 8. 投资 组 合 报 告 附 注 (1) 报 告期 内本基金投资的 前 十名 证券中 没 有 发 行 主体 被 监管 部 门立案 调 查 的 、或在 报 告 编 制 日 前 一 年内 受 到 公开 谴 责 、 处 罚 的股票。 (2) 报 告期 内本基金投资的 前 十名 股票 没 有 超 出 基金合同规 定 的 备 选股票 库 。 (3) 其他 资产 构 成 序 号 名 称 金 额 ( 元 ) 1 存 出 保证金 250,000.00 2 应收 证券 清算 款 - 3 应收 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64,249.91 5 应收 申 购 款 256,575.24 6 其他应收 款 - 7 待 摊 费用 - 8 其他 - 9 合 计 570,825.15 (4) 报 告期 末 持 有的 处 于 转 股 期 的可 转换 债 券明 细 本基金本 报 告期 末 未 持 有 处 于 转 股 期 的可 转换 债 券。 (5) 报 告期 末 前 十名 股票中 存 在流 通 受 限 情 况 的说明 序 号 股票 代 码 股票 名 称 流 通 受 限 部 分 的公 允 价值 (元 ) 占 基金资产 净值 比 例 (%) 流 通 受 限 情 况 说明 1 601318 中国 平 安 42,322,500.00 3.21 重大 资产 重 组 停 牌 (6) 投资 组 合 报 告 附 注 的 其他 文 字 描 述部 分 由 于 四 舍 五 入 的 原 因 ,投资 组 合 报 告 中 数 字 分 项 之和 与 合 计项 之间 可 能 存 在 尾 差 。






































鹏华精选成长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2 九、基金的业绩(未经审计) 基金管理人 承 诺 以 诚 实 信用 、 勤勉尽责 的 原则 管理 和 运 用 基金财产, 但不 保证基金 一 定 盈 利 。基金的 过 往业绩 并不 代 表其 未来 表现 。投资有 风险 ,投资人 在 做 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 细 阅 读 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以 来 的投资 业绩与 同 期 基准的 比 较 如 下 表 所示 (本 报 告 中 所 列 财 务 数 据 未 经 审计 ): 成 立时 间 净值 增 长 率 1 净值 增 长 率标 准 差 2 业绩 比 较 基准 收益 率 3 业绩 比 较 基 准 收益 率标 准 差 4 1-3 2-4 2009年 9月 9日 至 2009年 12月 31日 3.40% 1.07% 10.38% 1.42% -6.98% -0.35% 2010年 1月 1日 至 2010年 6月 30日 -20.41% 1.31% -22.72% 1.28% 2.31% 0.03% 自 基金合同生效 至 2010年 6月 30日 -17.70% 1.23% -14.70% 1.34% -3.00% -0.11% 2、 基金合同生效以 来 基金份 额净值 的 变 动 情 况 , 并 与 同 期 业绩 比 较 基准的 变 动 进行 比 较 : -20.00% -15.00% -10.00% -5.00% 0.00% 5.00% 10.00% 15.00% 2009-9-9 2009-9-23 2009-10-7 2009-10-21 2009-11-4 2009-11-18 2009-12-2 2009-12-16 2009-12-30 2010-1-13 2010-1-27 2010-2-10 2010-2-24 2010-3-10 2010-3-24 2010-4-7 2010-4-21 2010-5-5 2010-5-19 2010-6-2 2010-6-16 2010-6-30 鹏华精选成长股票 基金基准 注 1:本基金 业绩 比 较 基准 = 沪 深 300 指 数 收益 率 × 80%+ 中证 综 合 债 指 数 收益 率 × 20% 注 2: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09年 9月 9日生效 ; 注 3:本基金 业绩截止 日 为 2010年 6月 30日( 未 经 审计 )。






































鹏华精选成长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3 十、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资产 总 值 基金资产 总 值是 指 基金 拥 有的 各类 有 价 证券 、 银行 存 款 本 息 、 基金 应收 申 购 款 以 及其他 资产的 价值 总 和 。 (二 )基金资产 净 值 基金资产 净值是 指 基金资产 总 值 减去 负 债 后 的 价值 。 (三 )基金财产的 账 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 名 义 开 立 银行 存 款 账户 ,以基金托管人的 名 义 开 立 证券 交易清算 资金 的 结算备 付 金 账户 ,以基金托管人 和 本基金 联 名 的 方 式开 立 基金证券 账户 ,以本基金的 名 义 开 立 银行 间 债 券托管 账户 。开 立 的基金 专 用 账户 与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 基金 销售 机 构 和 注册登 记 机 构 自 有的财产 账户 以 及其他 基金财产 账户 相 独 立 。 (四 )基金财产的 处 分 基金财产 独 立 于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和 代 销 机 构 的 固 有财产, 并 由 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不得 将 基金财产 归 入 其 固 有财产。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因 基金 财产的管理 、 运 用 或者其他 情 形 而 取得 的财产 和收益 归 入 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 人可以 按 基金合同的 约定收取 管理 费 、 托管 费 以 及其他 基金合同 约定 的 费用 。基金财产的 债 权、不得 与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固 有财产的 债 务 相 抵 销 , 不 同基金财产的 债 权 债 务 , 不 得 相 互 抵 销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以 其自 有资产 承担 法律 责任 , 其 债 权 人 不得 对基金财 产行 使 请 求 冻 结 、 扣 押 和其他权利 。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因依 法 解 散 、 被 依 法 撤 销 或者 被 依 法 宣告 破 产 等 原 因 进行 清算 的,基金财产 不 属 于 其 清算 财产。 除 依 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处 分 外 ,基金财产 不得 被 处 分 。 非 因 基金 财产本 身承担 的 债 务 , 不得 对基金财产 强 制执 行。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 )估值 日 本基金的 估 值 日 为 本基金相关的证券 交易 场 所 的正 常 营业 日以 及 国 家 法律法规规 定 需 要 对 外 披露 基金 净值 的 非 营业 日。 (二 )估值 方 法 1.证券 交易 所 上 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 值 ( 1) 交易 所 上 市 的有 价 证券( 包括 股票 、权 证 等 ),以 其 估 值 日 在 证券 交易 所 挂 牌 的 市






































鹏华精选成长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4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易 的, 且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大变化 ,以 最 近 交 易 日的 市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发 生 了 重大变化 的,可 参 考类 似 投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价及 重大变化 因素 , 调 整 最 近 交易 市价 , 确定 公 允 价 格 。 ( 2) 交易 所 上 市实 行 净价 交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易 的, 且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大变化 , 按 最 近 交易 日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发 生 了 重大变化 的,可 参 考类 似 投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价及 重大变化 因素 , 调 整 最 近 交易 市价 , 确定 公 允 价 格 ; ( 3) 交易 所 上 市 未 实 行 净价 交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去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收利 息 得 到 的 净价 进行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易 的, 且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大变 化 , 按 最 近 交易 日 债 券 收 盘 价 减去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收利 息 得 到 的 净价 进行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发 生 了 重大变化 的,可 参 考类 似 投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价及 重大变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易 市价 , 确定 公 允 价 格 ; ( 4) 交易 所 上 市不 存 在 活 跃 市场 的有 价 证券, 采 用 估 值 技术 确定 公 允 价值 。 交易 所 上 市 的资产 支 持 证券, 采 用 估 值 技术 确定 公 允 价值 , 在 估 值 技术 难 以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值 的 情 况 下, 按 成本 估 值 。 2.处 于 未 上 市 期 间 的有 价 证券 应 区 分 如 下 情 况 处 理: ( 1) 送 股 、 转 增 股 、 配 股 和 公开 增 发 的新股, 按 估 值 日 在 证券 交易 所 挂 牌 的同 一 股票 的 市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该日 无 交易 的,以 最 近 一 日的 市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 2) 首 次 公开 发 行 未 上 市 的股票 、 债 券 和权 证, 采 用 估 值 技术 确定 公 允 价值 , 在 估 值 技术 难 以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值 的 情 况 下, 按 成本 估 值 。 ( 3) 首 次 公开 发 行有明 确 锁 定 期 的股票,同 一 股票 在 交易 所 上 市 后 , 按 交易 所 上 市 的 同 一 股票的 市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非 公开 发 行有明 确 锁 定 期 的股票, 按 监管 机 构 或 行 业 协 会 有关规 定确定 公 允 价值 。 3.全 国银行 间 债 券 市场 交易 的 债 券 、 资产 支 持 证券 等 固 定收益品 种 , 采 用 估 值 技术 确定 公 允 价值 。 4.同 一 债 券同 时 在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 债 券 所 处 的 市场分 别 估 值 。 5.如 有 确 凿 证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进行 估 值不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值 的,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 具体情 况与 基金托管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值 的 价 格 估 值 。 6.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 监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新 增 事 项 , 按 国 家 最 新规 定 估 值 。 如 基金管理人 或 基金托管人 发 现 基金 估 值 违反 基金合同 订 明的 估 值 方 法 、 程 序 及 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 定或者 未 能充分 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 应 立 即 通知 对 方 , 共 同 查 明 原 因 , 双 方 协 商 解 决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 净值 计 算 和 基金会 计 核 算 的 义务 由 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






































鹏华精选成长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5 金的基金会 计责任 方 由 基金管理人 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 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分 讨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致 的 意 见 ,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 净值 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予 以公 布 。 (三 )估值对 象 基金 所 拥 有的股票 、权 证 、 债 券 和 银行 存 款 本 息 、应收 款 项 、其 它 投资 等 资产。 (四 )估值 程序 1.基金份 额净值是按照 每 个 工 作日 闭 市 后 ,基金资产 净值 除 以 当 日基金份 额 的 余 额 数 量 计 算 ,精 确 到 0.001元 , 小 数 点 后 第 四 位 四 舍 五 入 。国 家 另 有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 每 个 工 作日 计 算 基金资产 净值及 基金份 额净值 , 并按 规 定 公 告 。 2.基金管理人 应 每 个 工 作日对基金资产 估 值 。基金管理人 每 个 工 作日对基金资产 估 值 后 , 将 基金份 额净值 结 果 发 送 基金托管人, 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 无 误后 , 由 基金管理人对 外 公 布 。月 末 、 年中 和 年 末 估 值 复核 与 基金会 计 账 目 的核对同 时 进行。 (五 )估值 错误 的 处 理 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 将 采 取 必要 、 适 当、 合理的 措 施 确 保基金资产 估 值 的准 确性、 及 时 性 。 当 基金份 额净值 小 数 点 后 3位 以内 (含第 3位 )发 生 差 错 时 , 视 为 基金份 额净值 错 误 。 本基金合同的 当事 人 应按照 以下 约定 处 理: 1.差 错 类 型 本基金运作 过 程 中, 如果 由 于基金管理人 或 基金托管人 、或 注册登 记 机 构 、或 代 销 机 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 过 错 造 成 差 错 , 导致 其他当事 人 遭 受 损失 的, 过 错 的 责任 人 应当 对 由 于该 差 错遭 受 损失 当事 人 (“ 受 损 方 ” )的 直 接 损失 按 下 述“ 差 错 处 理 原则” 给 予 赔偿 , 承担 赔偿 责 任 。 上 述 差 错 的 主 要 类 型 包括但不 限于:资 料申 报差 错 、 数 据 传 输 差 错 、 数 据 计 算 差 错 、 系 统故 障 差 错 、 下 达指 令 差 错 等 ; 对于 因 技术 原 因 引 起的 差 错 , 若 系 同行 业 现 有 技术 水 平 不能 预 见 、不能 避免 、不能 克 服 , 则 属 不 可 抗 力 , 按照 下 述 规 定 执 行。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造 成投资人的 交易 资 料 灭 失 或 被 错 误 处 理 或 造 成 其他 差 错 , 因不 可 抗 力 原 因出现 差 错 的 当事 人 不 对 其他当事 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因 该 差 错 取得不当得利 的 当事 人 仍 应 负 有 返 还 不当得利 的 义务 。 2.差 错 处 理 原则 (1)差 错 已 发 生, 但 尚 未 给 当事 人 造 成 损失 时 , 差 错 责任 方 应及 时协 调 各 方 , 及 时 进行 更正, 因 更正 差 错 发 生的 费用由 差 错 责任 方 承担 ; 由 于 差 错 责任 方 未 及 时 更正已产生的 差 错 , 给 当事 人 造 成 损失 的, 由 差 错 责任 方 对 直 接 损失 承担 赔偿 责任 ;若 差 错 责任 方 已 经 积极 协 调 , 并 且 有 协 助 义务 的 当事 人有 足够 的 时 间 进行更正 而 未 更正, 则 其应当承担 相 应 赔偿 责任 。 差 错 责任 方 应 对更正的 情 况 向 有关 当事 人进行 确认 , 确 保 差 错 已 得 到 更正。 (2)差 错 的 责任 方 对有关 当事 人的 直 接 损失 负责 , 不 对 间接 损失 负责 , 并 且 仅 对 差 错 的






































鹏华精选成长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6 有关 直 接当事 人 负责 , 不 对 第 三方 负责 。 (3)因 差 错 而 获 得不当得利 的 当事 人 负 有 及 时 返 还 不当得利 的 义务 。 但 差 错 责任 方 仍 应 对 差 错 负责 。 如果 由 于 获 得不当得利 的 当事 人 不 返 还 或不全 部 返 还 不当得利 造 成 其他当事 人 的 利益 损失 (“ 受 损 方 ” ), 则 差 错 责任 方 应 赔偿 受 损 方 的 损失 , 并在其 支 付 的 赔偿 金 额 的 范 围 内对 获 得不当得利 的 当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 不当得利 的 权利 ; 如果 获 得不当得利 的 当事 人已 经 将 此 部 分不当得利 返 还 给 受 损 方 , 则 受 损 方 应当 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偿 额 加上 已 经 获 得 的 不 当得利 返 还 的 总 和 超 过其实 际 损失 的 差 额 部 分 支 付给 差 错 责任 方 。 (4)差 错 调 整 采 用尽 量 恢 复 至 假 设 未 发 生 差 错 的正 确 情 形 的 方 式。 (5)差 错 责任 方拒 绝 进行 赔偿 时 , 如果 因 基金管理人 过 错 造 成基金财产 损失 时 ,基金托 管人 应为 基金的 利益 向 基金管理人 追 偿 , 如果 因 基金托管人 过 错 造 成基金财产 损失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为 基金的 利益 向 基金托管人 追 偿 。基金管理人 和 托管人 之 外 的 第 三方 造 成基金财产 的 损失 , 并 拒 绝 进行 赔偿 时 , 由 基金管理人 负责 向 差 错 方 追 偿 ,基金托管人 给 予 必要 的 配 合 ; 追 偿 过 程 中产生的有关 费用 , 应 列 入 基金 费用 , 从 基金资产中 支 付 。 (6)如果 出现 差 错 的 当事 人 未 按 规 定 对 受 损 方 进行 赔偿 , 并 且 依 据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或其他 规 定 ,基金管理人 自 行 或依 据法 院 判 决 、 仲 裁裁 决 对 受 损 方 承担了 赔偿 责任 , 则 基金 管理人有 权 向 出现过 错 的 当事 人进行 追 索 , 并 有 权 要 求 其 赔偿 或 补 偿 由 此 发 生的 费用 和 遭 受 的 直 接 损失 。 (7)按 法律法规规 定 的 其他 原则 处 理 差 错 。 3.差 错 处 理 程 序 差 错 被 发 现 后 ,有关的 当事 人 应当及 时 进行 处 理, 处 理的 程 序 如 下: (1)查 明 差 错 发 生的 原 因 , 列 明 所 有的 当事 人, 并 根据 差 错 发 生的 原 因确定 差 错 的 责任 方 ; (2)根据 差 错 处 理 原则 或当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对 因 差 错 造 成的 损失 进行 评估 ; (3)根据 差 错 处 理 原则 或当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由 差 错 的 责任 方 进行更正 和 赔偿 损失 ; (4)根据 差 错 处 理的 方 法, 需 要 修 改 基金 注册登 记 机 构 交易 数 据的, 由 基金 注册登 记 机 构 进行更正, 并 就 差 错 的更正 向 有关 当事 人进行 确认 。 4.基金份 额净值 差 错 处 理的 原则 和 方 法 如 下: (1)基金份 额净值 计 算 出现 错 误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 立 即 予 以 纠 正, 通 报 基金托管人, 并 采 取 合理的 措 施 防 止 损失 进 一 步扩 大 。 (2)错 误 偏 差 达到 基金份 额净值 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 通 报 基金托管人 并 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错 误 偏 差 达到 基金份 额净值 的 0.5%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 公 告 。 (3)因 基金份 额净值 计 算 错 误 , 给 基金 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造 成 损失 的, 应 由 基金管理人 先 行 赔 付 ,基金管理人 按 差 错 情 形 ,有 权 向 其他当事 人 追 偿 。 (4)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 由 于 各自 技术 系 统 设 置 而 产生的 净值 计 算 尾 差 ,以基金管






































鹏华精选成长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7 理人 计 算结 果 为 准。 (5)前 述 内容 如 法律法规 或 监管 机 关 另 有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处 理。 (六 )暂停 估值的 情形 1.基金投资 所 涉 及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因其他 原 因 暂停 营业 时 ; 2.因不 可 抗 力或其 它 情 形 致 使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无 法准 确 评估 基金资产 价值 时 ; 3.占 基金相 当 比 例 的投资 品 种 的 估 值出现 重大 转 变 , 而 基金管理人 为 保 障 投资人的 利 益 ,已 决 定 延迟 估 值 ; 4.中国证监会 和 基金合同 认定 的 其 它 情 形 。 (七 )基金 净 值的 确认 用 于基金 信息披露 的基金资产 净值和 基金份 额净值 由 基金管理人 负责计 算 ,基金托管人 负责 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 应 于 每 个 开 放 日 交易结束 后计 算 当 日的基金资产 净值并 发 送 给 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 净值 计 算结 果 复核 确认 后 发 送 给 基金管理人, 由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净值 予 以公 布 。 (八 )特 殊 情况 的 处 理 1.基金管理人 或 基金托管人 按 估 值 方 法的 第 5项 进行 估 值 时 , 所 造 成的 误 差 不 作 为 基金 资产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2.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或 由 于证券 交易 所 及 登 记 结算 公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 或 国 家 会 计 政 策变 更 、市场 规 则变 更 等 ,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要 、 适 当、 合理的 措 施 进行 检 查 , 但 未 能 发 现 错 误 的, 由 此 造 成的基金资产 估 值 错 误 ,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 免 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管理人 应当 积极 采 取 必要 的 措 施 消 除由 此 造 成的 影响 。 十二、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 )基金收益的构 成 1.买 卖 证券 差 价 ; 2.基金投资 所 得 红 利、 股 息 、 债 券 利 息 ; 3.银行 存 款 利 息 ; 4.已 实现 的 其他 合法 收 入 ; 5.持 有 期 间 产生的公 允 价值 变 动 。 因 运 用 基金财产 带 来 的成本 或 费用 的 节 约应 计 入 收益 。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益分 配 基准日 未 分 配 利 润 与未 分 配 利 润 中已 实现收益 的 孰 低数 。 (三 )收益分配 原则


本基金 收益分 配 应 遵 循 下 列 原则 :









































鹏华精选成长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8 1.本基金的 每 份基金份 额享 有同 等分 配 权 ;


2.收益分 配 时 所 发 生的银行 转账 或其他 手续 费用由 投资人 自 行 承担 。 当 投资人的 现 金 红 利 小 于 一 定 金 额 , 不 足 以 支 付 银行 转账 或其他 手续 费用 时 ,基金 注册登 记 机 构 可 将 投资人的 现 金 红 利按 除息 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自动 转 为 基金份 额 ;








3. 在 符 合有关基金 分 红条 件 的 前 提 下,本基金 收益 每 年 最 多 分 配 6次 , 每 次 基金 收益 分 配 比 例 不 低 于 收益分 配 基准日可 供 分 配 利 润 的 20%( 收益分 配 基准日 是 指 每 次 基金 收益分 配 时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至 日) ;








4.若 基金合同生效 不 满 3个 月 则 可 不 进行 收益分 配;








5.本基金 收益分 配 方 式 分为 两 种 : 现 金 分 红 与 红 利 再 投资,投资人可选 择 现 金 红 利或 将 现 金 红 利按 除息 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自动 转 为 基金份 额 进行 再 投资 ;若 投资人 不 选 择 ,本基金 默 认 的 收益分 配 方 式 是现 金 分 红 ; 收益分 配 方 式选 择 的 最 终结 果 以 注册登 记 机 构 登 记 为 准 ;








6.基金 红 利 发放 日 距 离 收益分 配 基准日的 时 间不得 超 过 15个 工 作日 ;








7.基金 收益分 配 基准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 减去每单 位 基金份 额收益分 配 金 额 后 不能 低 于 面值 ;








8.法律法规 或 监管 机 构 另 有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








(四 )收益分配 方 案








基金 收益分 配 方 案 中 至 少 应 载 明基金 收益分 配 基准日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金 收益分 配 对 象 、分 配 时 间、分 配 数 额及 比 例 、分 配 方 式 等 内容。





(五 )收益分配的 时间和程序








1.基金 收益分 配 方 案 由 基金管理人 拟 订 , 由 基金托管人复核, 依照 《 信息披露 办 法》的 有关规 定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








2.在收益分 配 方 案 公 布 后 ,基金管理人 依 据 具体 方 案 的规 定 就 支 付 的 现 金 红 利 向 基金托 管人 发 送 划款 指 令 ,基金托管人 按照 基金管理人的 指 令 及 时 进行 分 红 资金的 划 付 。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费用的 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 费 ;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 费 ; 3.基金财产 拨 划 支 付 的银行 费用 ; 4.基金合同生效 后 的基金 信息披露费用 ; 5.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费用 ; 6.基金合同生效 后与 基金有关的会 计 师 费 和 律 师 费 ; 7.基金的证券 交易 费用 ; 8.在 中国证监会规 定 允 许的 前 提 下,本基金可以 从 基金财产中 计提销售 服 务 费 , 具体 计






































鹏华精选成长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9 提 方 法 、 计提标 准 在 招募说明书 或 相关公 告 中 载 明 ; 9.依 法可以 在 基金财产中 列 支 的 其他 费用 。 (二 )上述 基金费用 由 基金管理人 在法 律 规 定 的 范围 内 参照 公 允 的 市 场 价格确 定 ,法 律 法规另 有 规 定时 从 其 规 定 。 (三 )基金费用计提 方 法 、计提 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 费 在 通常情 况 下,基金管理 费 按前 一 日基金资产 净值 的 1.5% 年 费率计提 。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H= E× 年管理 费率 ÷ 当 年 天 数 H为 每 日 应 计提 的基金管理 费 E为前 一 日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管理 费 每 日 计提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金管理人 向 基金托管人 发 送 基金管理 费 划 付 指 令 , 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 后 于 次 月 首 日起 3个 工 作日内 从 基金财产中 一 次 性 支 付给 基金管理人,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休 息 日,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 费 在 通常情 况 下,基金托管 费 按前 一 日基金资产 净值 的 0.25% 年 费率计提 。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H= E× 年托管 费率 ÷ 当 年 天 数 H为 每 日 应 计提 的基金托管 费 E为前 一 日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托管 费 每 日 计提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金管理人 向 基金托管人 发 送 基金托管 费 划 付 指 令 , 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 后 于 次 月 首 日起 3个 工 作日内 从 基金财产中 一 次 性 支 付给 基金托管人,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休 息 日,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 3.除 管理 费 和 托管 费 之 外 的基金 费用 , 由 基金托管人根据 其他 有关法规 及 相 应 协议 的规 定 , 按 费用 支 出 金 额 支 付 , 列 入 或 摊 入 当 期 基金 费用 。 (四 )不列入 基金费用的 项 目 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全 履 行 义务 导致 的 费用 支 出或 基金财产的 损 失 ,以 及 处 理 与 基金运作 无 关的 事 项 发 生的 费用 等不 列 入 基金 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 前 所 发 生 的 信息披露费 、 律 师 费 和 会 计 师 费 以 及其他 费用 不 从 基金财产中 支 付 。 (五)与基金 销 售 有关的费用 1.申 购 费率 如 下 表 所示 : 申 购 金 额 ( M) 申 购 费率 M< 100万 1.5% 100万 ≤ M< 500万 1.0% M≥ 500万 每 笔 1000元






































鹏华精选成长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0 投资 者在 一 天 之 内 如果 有 多 笔 申 购 , 适用费率 按 单 笔 分 别 计 算 。 本基金的 申 购 费用由 投资人 承担 , 不 列 入 基金财产, 主 要用 于本基金的 市场 推 广 、 销售 、 注册登 记 等各 项费用 。 2.赎回 费率 如 下 表 所示 : 持 有年限( N) 赎回 费率 N< 1年 0.5% 1年 ≤ N< 2年 0.25% N≥ 2年 0 本基金的 赎回 费用由 赎回 基金份 额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 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基金 份 额 时 收取 。 赎回 费 总 额 的 25%归 基金财产, 75%用 于 支 付 市场 推 广 、 注册登 记费 和其他 手 续 费 。 3.转换 费率 :本基金已于 2009年 10月 30日开 通转换 业 务 , 具体转换 费率 、 计 算 公式 及 转换 业 务 规 则 详 见 2009年 10月 28日 刊 登 于《中国证券 报 》 、 《 上海 证券 报 》 、 《证券 时 报 》的《 鹏华精选成长基金关于开 放赎回 、 转换 和定 期 定额 投资 业 务 的公 告 》 及 2010年 3月 12日 刊 登 的《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调 整 旗 下开 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 转换 业 务 规 则 的公 告 》。


4.本基金的 申 购 费率 、 申 购 份 额 具体 的 计 算 方 法 、 赎回 费率 、 赎回 金 额 具体 的 计 算 方 法 、 转换 费率 、 转换 份 额 具体 的 计 算 方 法 和收 费 方 式 由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 定确定 , 并在 招募说明书中 列 示 。基金管理人可以 在 基金合同 约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费率 或收 费 方 式, 并 最 迟 应 于新的 费率 或收 费 方 式 实 施 日 前依照 《 信息披露 办 法》的有关规 定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5.基金管理人可以 在不 违反 法律法规规 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 的 情 形 下根据 市场 情 况 制 定 基金 促 销计 划 , 针 对以 特定 交易 方 式 (如 网 上 交易 、 电话 交易 等 )等 进行基金 交易 的投资人 定 期 或不定 期 地 开 展 基金 促 销 活 动 。 在 基金 促 销 活 动 期 间 , 按 相关监管 部 门 要 求履 行 必要 手续 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 适 当 调 低 基金 申 购 费率 和 基金 赎回 费率 。 (六 )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 可根 据 基金 发展 情况 调整 基金管理费 率 和 基金托管费 率。 基金管理人 必须最迟于 新 的费 率实施 日 2日 前在指 定 媒体上刊 登公告 。 (七 )基金税收 基金 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根据国 家 法律法规的规 定 , 履 行 纳 税 义务 。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 )基金的会计 政 策 1.基金管理人 为 本基金的会 计责任 方 ;






































鹏华精选成长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1 2.本基金的会 计 年 度 为 公 历 每 年的 1月 1日 至 12月 31日 ; 3.本基金的会 计 核 算 以人 民 币 为 记 账 本 位 币 ,以人 民 币元 为 记 账 单 位 ; 4.会 计 制 度 执 行国 家 有关的会 计 制 度; 5.本基金 独 立 建 账 、 独 立 核 算 ; 6.基金管理人保 留 完整 的会 计 账 目 、 凭 证 并 进行日 常 的会 计 核 算 , 按照 有关规 定编 制 基 金会 计 报 表 ; 7.基金托管人 定 期 与 基金管理人 就 基金的会 计 核 算 、 报 表编 制 等 进行核对 并 书 面确认 。 (二 )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券相关 业 务 资 格 的会 计 师 事务 所 及其 注册 会 计 师 对本基 金年 度 财 务 报 表及其他 规 定事 项 进行 审计 。会 计 师 事务 所 及其 注册 会 计 师 与 基金管理人 、 基 金托管人相 互 独 立 。 2.会 计 师 事务 所 更 换 经办 注册 会 计 师 时 , 应事 先 征 得 基金管理人同 意 。 3.基金管理人 (或 基金托管人 )认为 有 充 足 理 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务 所 , 经 基金托管人 (或 基 金管理人 )同 意 ,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后 可以更 换 。 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务 所 ,基金管理人 应当 依照 《 信息披露 办 法》的有关规 定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 信息披露 应 符 合《基金法》 、 《运作 办 法》 、《 信息披露 办 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 关规 定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和其他 基金 信息披露 义务 人 应当依 法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 保 证 所披露信息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和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披露 义务 人 包括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 召 集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等 法律法规 和 中国证监会规 定 的 自 然 人 、 法人 和其他 组织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和其他 基金 信息披露 义务 人 应按 规 定 将 应 予 披露 的基金 信息披露 事 项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通 过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的 全 国 性 报刊 (以下简称 “ 指 定 报刊 ” )和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的 互联 网网 站 (以下简称 “ 网 站 ” )等 媒 介 披露 。 本基金 信息披露 义务 人 承 诺 公开 披露 的基金 信息 , 不得 有下 列 行 为 : 1.虚假记载 、 误导 性 陈述 或者 重大遗漏 ; 2.对证券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 3.违 规 承 诺 收益或者承担 损失 ; 4.诋毁 其他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或者 基金份 额 发 售 机 构 ; 5.登 载任何 自 然 人 、 法人 或者其他 组织 的 祝 贺 性、 恭 维 性或 推 荐 性 的文 字 ; 6.中国证监会 禁 止 的 其他 行 为 。 本基金公开 披露 的 信息 应 采 用 中文文本。 如 同 时 采 用 外 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 义务 人






































鹏华精选成长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2 应 保证 两 种 文本的内容 一致 。 两 种 文本 发 生 歧 义 的,以中文文本 为 准。 本基金公开 披露 的 信息 采 用 阿拉伯 数 字 ; 除 特 别 说明 外 , 货 币单 位 为 人 民 币元 。 公开 披露 的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招 募 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 是 基金 向社 会公开 发 售 时 对基金 情 况 进行说明的法律文 件 。 基金管理人 按照 《基金法》 、 《 信息披露 办 法》 、 基金合同 编 制 并 于 2009年 7月 27日 将 基金招募说明书 登 载 在 指 定 报刊 和 网 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 后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每 6个 月 结 束 之 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 并 登 载 在 网 站上 , 将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 将 在 公 告 的 15日 前 向 中国证监会 报 送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 就 有关更 新内容 提供 书 面 说明。更新 后 的招募说明书公 告 内容的 截止 日 为 每 6个 月的 最后 1日。 (二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于 2009年 7月 27日 将 基金合同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刊 和 网 站上 ;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应 将 基金合同 、 托管 协议登 载 在各自 网 站上 。 (三 )基金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理人 将 按照 《基金法》 、《 信息披露 办 法》的有关规 定 , 就 基金份 额 发 售 的 具体 事 宜 编 制 基金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并 于 2009年 7月 27日 披露 招募说明书的 当 日 登 载 于 指 定 报刊 和 网 站上 。 (四 )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基金管理人于 2009年 9月 10日 在 指 定 报刊 和 网 站上 登 载 基金合同生效公 告 。基金合同 于 2009年 9月 9日生效。 (五 )基金资产 净 值 公告 、基金份额 净 值 公告 、基金份额 累 计 净 值 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 后 , 在 开始 办 理基金份 额 申 购 或者 赎回 前 ,基金管理人 将至 少 每 周 公 告 一 次 基金资产 净值和 基金份 额净值 ; 2.在 开始 办 理基金份 额 申 购 或者 赎回 后 ,基金管理人 将 在 每 个 开 放 日的 次 日, 通 过 网 站 、 基金份 额 发 售 网点 以 及其他 媒 介 , 披露 开 放 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和 基金份 额 累 计 净值 ; 3.基金管理人 将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后一 个 市场 交易 日基金资产 净值和 基金份 额净值 。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上 述 市场 交易 日的 次 日, 将 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份 额净值和 基金份 额 累 计 净值 登 载 在 指 定 报刊 和 网 站上 。 (六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 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 等 信息披露 文 件 上 载 明基金份 额 申 购 、 赎回 价 格 的 计 算 方 式 及 有关 申 购 、 赎回 费率 , 并 保证投资人 能 够 在 基金份 额 发 售 网点 查 阅或者 复 制 前 述信息 资 料 。 (七 )基金年 度 报 告 、基金 半 年 度 报 告 、基金 季 度 报 告 1.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每 年 结束 之 日起 90日内, 编 制 完 成基金年 度 报 告 , 并 将 年 度 报 告






































鹏华精选成长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3 正文 登 载 于 网 站上 , 将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刊上 。基金年 度 报 告 需 经 具 有 从 事 证券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会 计 师 事务 所审计后 , 方 可 披露 ; 2.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上 半 年 结束 之 日起 60日内, 编 制 完 成基金 半 年 度 报 告 , 并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正文 登 载 在 网 站上 ,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刊上 ; 3.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每 个 季 度 结束 之 日起 15个 工 作日内, 编 制 完 成基金 季 度 报 告 , 并 将 季 度 报 告登 载 在 指 定 报刊 和 网 站上 ; 4.基金合同生效 不 足 2个 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 不编 制 当 期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或 者 年 度 报 告 。 5.基金 定 期 报 告 应当按 有关规 定分 别 报 中国证监会 和 基金管理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所 在 地 中国证监会 派 出 机 构 备案 。 (八 )临 时 报 告 与 公告 在 基金运作 过 程 中 发 生 如 下可 能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或者 基金份 额 的 价 格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 事件 时 ,有关 信息披露 义务 人 应当在 2日内 编 制 临 时 报 告 书, 予 以公 告 , 并在 公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国证监会 和 基金管理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所 在 地 中国证监会 派 出 机 构 备案 : 1.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召 开 及 决 议 ; 2.终 止 基金合同 ; 3.转换 基金运作 方 式 ; 4.更 换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 5.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的法 定 名 称 、 住 所 发 生 变 更 ; 6.基金管理人股 东 及其出 资 比 例 发 生 变 更 ; 7.基金募集 期 延 长 ; 8.基金管理人的 董 事 长 、 总 经 理 及其他 高级 管理人员 、 基金 经 理 和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部 门 负责 人 发 生 变 动 ; 9.基金管理人的 董 事在 一 年内 变 更 超 过 50%; 10.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部 门 的 主 要业 务 人员 在 一 年内 变 动 超 过 30%; 11.涉 及 基金管理人 、 基金财产 、 基金托管 业 务 的 诉讼; 12.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受 到 监管 部 门 的 调 查 ; 13.基金管理人 及其 董 事、 总 经 理 及其他 高级 管理人员 、 基金 经 理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 基金托管人 及其 基金托管 部 门 负责 人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14.重大 关 联 交易 事 项 ; 15.基金 收益分 配 事 项 ; 16.管理 费 、 托管 费 等 费用计提标 准 、 计提 方 式 和 费率 发 生 变 更 ; 17.基金份 额净值 计 价 错 误 达 基金份 额净值 0.5%; 18.基金 改 聘 会 计 师 事务 所 ;






































鹏华精选成长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4 19.基金 变 更 、 增 加 或 减 少 代 销 机 构 ; 20.基金更 换注册登 记 机 构 ; 21.本基金开始 办 理 申 购 、 赎回 ; 22.本基金 申 购 、 赎回 费率 及其收 费 方 式 发 生 变 更 ; 23.本基金 发 生 巨 额 赎回 并 延 期 支 付 ; 24.本基金 连 续发 生 巨 额 赎回 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本基金 暂停 接受 申 购 、 赎回 申请后重 新 接受 申 购 、 赎回 ; 26.中国证监会 或 本基金合同规 定 的 其他事 项 。 (九 )澄 清 公告 在 本基金合同 存 续期 限内, 任何 公 共 媒 体 中 出现 的 或者在市场 上 流 传 的 消 息 可 能 对基金 份 额价 格 产生 误导 性 影响 或者 引 起 较 大 波动 的,相关 信息披露 义务 人 知 悉 后 应当 立 即 对该 消 息 进行公开 澄 清 , 并 将 有关 情 况 立 即 报 告 中国证监会。 (十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决 议 (十一 )中国证监 会 规 定 的其他信息 (十二 )信息披露 文件 的 存放 与 查阅 基金合同 、 托管 协议 、 招募说明书 或 更新 后 的招募说明书 、 年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 季 度 报 告 和 基金份 额净值 公 告 等 文本文 件在编 制 完 成 后 , 将 存 放 于基金管理人 所 在 地 、 基金托 管人 所 在 地 , 供 公 众 查阅 。投资人 在 支 付 工 本 费后 ,可 在 合理 时 间 内 取得 上 述 文 件 复 制 件或 复 印 件 。 投资人 也 可 在 基金管理人 指 定 的 网 站上 进行 查阅 。本基金的 信息披露 事 项 将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本基金的 信息披露 将 严 格 按照 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的规 定 进行。 十六、风险揭示 本基金 属 于股票型基金, 其 预 期 的 风险和收益 高 于 货 币 市场 基金 、 债 券基金 、 混 合型基 金, 为 证券投资基金中的 较 高 风险、 较 高 收益品 种 。本基金的 风险 主 要 包括 :成长 性 股票投 资 风险、市场风险、 基金管理 风险、流动性风险及其他风险等 。 (一) 成长性股票 投资风险 本基金 主 要 投资于 具 有 良好 持 续 成长 潜 力特 征 的 上 市 公司股票。本基金 特 有 风险 主 要 包 括 : 1、 某 时 间 段 内,成长 性 股票 不能 反 映 整 个 证券 市场 平均 收益 水 平 的 风险 ; 2、 本基金 “ 自 下 而 上 ” 的精选成长股票 组 合 构 建 方 法容 易 造 成对 某 一 行 业 或 企 业 持 仓 过 于集中的 情 况 , 一 旦 判断 错 误 ,对基金 组 合的 整 体 收益 会产生 较 大 影响 ; 3、 投资管理人对 市场判断 有 误 从 而 导致 资产 配 置 比 例 不 合 适 而 产生的 风险 ;






































鹏华精选成长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5 4、 本基金 使 用 定性分 析 与 定 量 分 析 相 结 合的 方 式进行选股, 使 用 的 指 标 、分值、 计 算 方 法的选 取不当 会 影响 组 合中股票 构 成 与 投资 业绩 ; 5、 股票 研究 不 深入 与 主 营业 务收 入 增 长 率 或 公司 利 润 增 长 率预 测 不 准 确 带 来 的 风险 。 在 本基金的选股 方 法中, 使 用 了 预 测 性 的 指 标 , 包括当 年的 主 营业 务收 入 和 公司 利 润 的 增 长 率 、 预 期 未来 几 年 主 营业 务收 入 和 公司 利 润 的 增 长 率 等 , 如果 研究 不 深入 、 预 测 不 准 确 会 增 加 投资 风险 。 (二) 新 股 申购风险 新股 上 市并 非 绝 对 赚钱 。 在全流 通发 行的 前 提 下, 由 于 先 有 机 构 的 询 价 , 所 以对新股的 定价 更 趋 市场 化 , 发 行 价 与 上 市 首 日开 盘 价 格 间 的 差 价 可 能 会 逐渐缩 小 。 偶 然 性 的 跌 破 发 行 价并 非 是不 可 能 的 事 情 , 特 别 是 遇 上 行 情 低 迷 之 时 , 或者 碰 到 基本 面 欠 佳 , 发 行 市 盈率 过 高 的 个 股 上 市 , 都 存 在 跌 破 发 行 价 的可 能性 。 (三) 市 场 风险 证券 市场价 格 因受 政 治 、经 济 、 投资 心 理以 及 交易 制 度 等因素 的 影响 会产生 波动 , 从 而 对本基金投资产生 潜 在风险 , 主 要 包括 : 1.政 策 风险 因 国 家 宏 观 政 策 ( 如 货 币 政 策 、 财 政政 策 、 行 业 政 策 、 地区 发 展 政 策 及 股 权分 置 改革 与 非 流 通 股 流 通政 策 等 ) 发 生 变化 , 导致 市场价 格 波动 而 产生 风险 。 2.经 济 周 期 风险 证券 市场受 宏 观 经 济 运行的 影响 , 而 经 济 运行 具 有 周 期 性 的 特 点 , 随着 宏 观 经 济 运行的 周 期 性 变化 ,证券 市场 的 收益 水 平 也 会 随 之 变化 , 从 而 对基金 收益 产生 影响 。 3.利 率 风险 金 融 市场利 率 的 波动 会 导致 证券 市场价 格 和收益 率 的 变 动 。 利 率 的 变化 直 接 影响着 债 券 的 价 格 和收益 率 , 影响着 企 业 的 融 资成本, 并在 一 定 程 度 上 影响 上 市 公司的 盈 利 水 平 。基金 投资于 债 券 和 股票, 其收益 水 平 会 受 到 利 率变化 的 影响 。 4.汇 率 风险 汇 率 的 变化 可 能 对国 民 经 济 不 同 部 门 造 成 不 同的 影响 , 从 而 导致 本基金 所 投资的 上 市 公 司 业绩 及其 股票 价 格发 生 波动 , 使 得 本基金的 收益 产生 变化 。 5.信用 风险 主 要 是 指 债 务 人的 违 约风险 , 若 债 务 人 经 营 不 善 ,资 不 抵 债 , 债 权 人可 能 会 损失 掉 大部 分 的投资, 这 主 要 体 现在 企 业 债 中。 6.债 券 收益 率 曲 线 风险 债 券 收益 率 曲 线 风险是 指 与 收益 率 曲 线 非 平 行 移 动 有关的 风险 , 单 一 的 久 期指 标 并不能 充分 反 映这 一 风险 的 存 在 。 7.购 买 力风险






































鹏华精选成长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6 基金的 利 润 将 主 要 通 过现 金 形 式 来 分 配 , 而 现 金可 能因为 通 货 膨胀 的 影响 而 导致 购 买 力 下 降 , 从 而 使 基金的 实 际 收益 下 降 。 8.再 投资 风险 再 投资 风险 反 映 了利 率 下 降 对 固 定收益 证券 利 息 收 入 再 投资 收益 的 影响 , 这 与 利 率 上 升 所 带 来 的 价 格 风险 ( 即前面 所提 到 的 利 率 风险 ) 互 为 消 长。 具体 为当利 率 下 降 时 ,基金 从 投 资的 固 定收益 证券 所 得 的 利 息 收 入 进行 再 投资 时 , 将 获 得 比 之前 较 少 的 收益 率 。 (三)管理风险 在 基金管理运作 过 程 中基金管理人的 知 识 、经 验 、判断、 决策 、 技 能等 ,会 影响 其 对 信 息 的 占 有 和 对 经 济 形 势 、 证券 价 格 走 势 的 判断 , 从 而 影响 基金 收益 水 平 。 因 此 ,基金的 收益 水 平 与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 水 平 、 管理 手 段 和 管理 技术 等 相关 性 较 大 。 因 此 基金可 能因为 基金 管理人的 因素 而 影响 基金 收益 水 平 。 (四) 流 动性 风险 基金可 能面 临 基金资产 不能 迅 速 、 低 成本 地 转 变 成 现 金, 或者不能应 付 可 能出现 的投资 者 大 额 赎回 的 风险 。 前者是 指 金 融 资产 不能及 时 变 现或 无 法 按照 正 常 的 市场价 格交易 而 引 起 损失 的可 能性 。 为应 付 投资 者 的 赎回 ,基金资产 需 保 持 一 定 的 流动性 , 从 而 在收益性 方 面 可 能 会有 些 损失 , 影响 基金投资 目标 的 实现 。 后 者是 指 在 开 放 式基金 交易 过 程 中,可 能 会 发 生 巨 额 赎回 的 情 形 , 巨 额 赎回 可 能 会产生基金 仓位调 整 的 困难 , 导致 流动性风险 , 甚 至 影响 基 金 单 位 净值 。 (五)其他风险 1.因 技术 因素 而 产生的 风险 , 如电 脑 系 统 出现 故 障 产生的 风险 ; 2.战争 、自 然 灾害 等不 可 抗 力 可 能 导致 基金资产的 损失 , 影响 基金 收益 水 平 , 从 而 带 来 风险 ; 3.其他 意外 导致 的 风险 。 十七、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 《 基金合同 》 的终止 有下 列情 形 之 一 的,本基金合同 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 后 将 终 止 : 1.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定 终 止 的 ; 2.基金管理人 因解 散 、 破 产 、 撤 销 等事 由 , 不能 继 续 担 任 基金管理人的 职 务 , 而 在 6 个 月内 无 其他 适 当 的基金管理公司 承接其 原 有 权利义务 ; 3.基金托管人 因解 散 、 破 产 、 撤 销 等事 由 , 不能 继 续 担 任 基金托管人的 职 务 , 而 在 6 个 月内 无 其他 适 当 的托管 机 构 承接其 原 有 权利义务 ; 4.中国证监会规 定 的 其他 情 况 。






































鹏华精选成长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7 (二)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 清算组 (1)基金合同 终 止 时 ,成 立 基金财产 清算组 ,基金财产 清算组 在 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 清算 。 (2)基金财产 清算组 成员 由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 具 有 从 事 证券相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的人员 组 成。基金财产 清算组 可以 聘 用必要 的 工 作人员。 (3)基金财产 清算组 负责 基金财产的保管 、 清 理 、 估 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财产 清算组 可以 依 法进行 必要 的 民 事 活 动 。 2.基金财产 清算 程 序 基金合同 终 止 , 应当按 法律法规 和 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 定 对基金财产进行 清算 。基金财 产 清算 程 序 主 要 包括 : (1)基金合同 终 止后 , 发布 基金财产 清算 公 告 ; (2)基金合同 终 止 时 , 由 基金财产 清算组 统 一 接 管基金财产 ; (3)对基金财产进行 清 理 和确认 ; (4)对基金财产进行 估 价和 变 现 ; (5)聘 请 会 计 师 事务 所 对 清算 报 告 进行 审计 ; (6)聘 请 律 师 事务 所 出 具 法律 意 见 书 ; (7)将 基金财产 清算结 果报 告 中国证监会 ; (8)参 加 与 基金财产有关的 民 事 诉讼; (9)公 布 基金财产 清算结 果 ; (10)对基金 剩 余 财产进行 分 配 。 3.清算 费用 清算 费用 是 指 基金财产 清算组 在 进行基金财产 清算 过 程 中 发 生的 所 有合理 费用 , 清算 费 用由 基金财产 清算组 优 先 从 基金财产中 支 付 。 4.基金财产 按 下 列 顺 序 清 偿 : (1)支 付 清算 费用 ; (2)交 纳 所 欠税 款 ; (3)清 偿 基金 债 务 ; (4)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金份 额 比 例 进行 分 配 。 基金财产 未 按前 款 (1)- (3)项 规 定 清 偿 前 , 不分 配 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5.基金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产 清算 公 告 于基金合同 终 止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后 5个 工 作日内 由 基金财产 清 算组 公 告 ; 清算 过 程 中的有关 重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金财产 清算结 果 经 会 计 师 事务 所审计 , 律 师 事务 所 出 具 法律 意 见 书 后 , 由 基金财产 清算组 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并 公 告 。






































鹏华精选成长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8 6.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 及 文 件 的保 存 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 及 有关文 件 由 基金托管人保 存 15年以 上 。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的 权利 、义务


1.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义务 ( 1)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根据《基金法》 及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为 : 1) 分享 基金财产 收益 ; 2) 参 与 分 配 清算 后 的 剩 余 基金财产 ; 3) 依 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的基金份 额 ; 4) 按照 规 定 要 求 召 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 5) 出 席 或者 委 派 代 表出 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审 议 事 项 行 使 表 决 权 ; 6) 查阅或者 复 制 公开 披露 的基金 信息 资 料 ;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8)对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 基金份 额 发 售 机 构 损 害 其 合法 权益 的行 为依 法 提 起 诉 讼; 9)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规 定 的 其他权利 。 每 份基金份 额 具 有同 等 的合法 权益 。 ( 2)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义务 根据《基金法》 及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义务为 : 1) 遵 守 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 2) 交 纳 基金 认 购 、 申 购 款 项 及 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所 规 定 的 费用 ; 3) 在持 有的基金份 额 范 围 内, 承担 基金 亏 损 或者 基金合同 终 止 的有限 责任 ; 4) 不 从 事 任何 有 损 基金 及其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合法 权益 的 活 动 ; 5) 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 6) 返 还 在 基金 交易 过 程 中 因 任何原 因 , 自 基金管理人 及 基金管理人的 代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 代 销 机 构 、其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处 获 得 的 不当得利 ; 7)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规 定 的 其他义务 。 2.基金管理人的 权利、义务 ( 1)基金管理人的 权利






































鹏华精选成长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9 根据《基金法》 及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 权利为 : 1) 自 本基金合同生效 之 日起, 依照 有关法律法规 和 本基金合同的规 定 独 立 运 用 基金财 产 ; 2) 依照 基金合同 获 得 基金管理 费 以 及 法律法规规 定或 监管 部 门 批准的 其他收 入 ; 3) 发 售 基金份 额 ; 4) 依照 有关规 定 行 使 因 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 所 产生的 权利 ; 5) 在 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的 前 提 下, 制 订 和 调 整 有关基金 认 购 、 申 购 、 赎回 、 转换 、 非 交易 过 户 、 转 托管 等 业 务 的规 则 , 在 法律法规 和 本基金合同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决 定和 调 整 基金的 除 调 高 托管 费率 和 管理 费率 之 外 的相关 费率 结 构 和收 费 方 式 ; 6)根据本基金合同 及 有关规 定 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 违反 了 本基金合同 或 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 的行 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 人的 利益 造 成 重大 损失 的 情 形 , 应及 时 呈 报 中国证监会, 并 采 取 必要 措 施 保 护 基金 及 相关 当事 人的 利益 ; 7) 在 基金合同 约定 的 范 围 内, 拒 绝 或 暂停 受 理 申 购 和 赎回 申请 ; 8) 在 法律法规 允 许的 前 提 下, 为 基金的 利益依 法 为 基金进行 融 资 、 融 券 ; 9) 自 行 担 任 或 选 择 、 更 换注册登 记 机 构 , 获 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并 对 注册登 记 机 构 的 代 理行 为 进行 必要 的监督 和 检 查 ; 10)选 择 、 更 换代 销 机 构 , 并依 据基金 销售 服 务 代 理 协议 和 有关法律法规,对 其 行 为 进 行 必要 的监督 和 检 查 ; 11)选 择 、 更 换 律 师 、 审计 师 、 证券 经 纪 商 或其他为 基金 提供 服 务 的 外 部 机 构 ; 12)在 基金托管人更 换时 , 提 名 新的基金托管人 ; 13)依 法 召 集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 14)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规 定 的 其他权利 。 ( 2)基金管理人的 义务 根据《基金法》 及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 义务为 : 1)依 法募集基金, 办 理 或者 委托 经 中国证监会 认定 的 其他 机 构 代 为办 理基金份 额 的 发 售 、 申 购 、 赎回 和 登 记 事 宜; 2)办 理基金 备案手续 ; 3)自 基金合同生效 之 日起,以 诚 实 信用 、 勤勉尽责 的 原则 管理 和 运 用 基金财产 ; 4)配 备 足够 的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 分 析 、 决策 ,以 专 业化 的 经 营 方 式管理 和 运作基金财产 ; 5)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险 控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理 及 人 事 管理 等 制 度 ,保证 所 管理的基 金财产 和 管理人的财产相 互 独 立 ,对 所 管理的 不 同基金 分 别 管理, 分 别 记 账 ,进行证券投资 ; 6)除 依 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外 , 不得为自 己 及 任何 第 三 人 谋 取利益 , 不得 委托 第 三 人运作基金财产 ;






































鹏华精选成长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0 7)依 法 接受 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 8)计 算 并 公 告 基金资产 净值 , 确定 基金份 额 申 购 、 赎回 价 格 ; 9)采 取 适 当 合理的 措 施 使 计 算 基金份 额认 购 、 申 购 、 赎回 和 注 销 价 格 的 方 法 符 合基金合 同 等 法律文 件 的规 定 ; 10)按 规 定受 理 申 购 和 赎回 申请 , 及 时 、 足 额 支 付 赎回 款 项 ; 11)进行基金会 计 核 算 并编 制 基金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12)编 制 中 期 和 年 度 基金 报 告 ; 13)严 格 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 履 行 信息披露 及 报 告 义务 ; 14)保 守 基金 商 业 秘 密 , 不得 泄 露 基金投资 计 划 、 投资 意向 等 ,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另 有规 定 外 ,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 予 保 密 , 不得 向 他 人 泄 露 ; 15)按照 基金合同的 约定确定 基金 收益分 配 方 案 , 及 时向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分 配 收益 ; 16)依 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召 集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或 配 合基金托管 人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 法 召 集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 17)保 存 基金财产管理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册 、 报 表和其他 相关资 料 ; 18)以基金管理人 名 义 , 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 使 诉讼 权利或者实 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9)组织 并 参 加 基金财产 清算 小 组 , 参 与 基金财产的保管 、 清 理 、 估 价、 变 现和分 配; 20)因 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 基金财产的 损失 或 损 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合法 权益 , 应当承担 赔 偿 责任 ,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其 退 任 而 免 除 ; 21)基金托管人 违反 基金合同 造 成基金财产 损失 时 , 应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 基金托 管人 追 偿 ; 22)按 规 定 向 基金托管人 提供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资 料 ; 23)面 临 解 散 、依 法 被 撤 销 或者 被 依 法 宣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国证监会 并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 24)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 25)不 从 事 任何 有 损 基金 及其他 基金 当事 人 利益 的 活 动 ; 26)依照 法律法规 为 基金的 利益 对 被 投资公司行 使 股 东 权利 , 为 基金的 利益 行 使 因 基金 财产投资于证券 所 产生的 权利 , 不 谋 求 对 上 市 公司的 控 股 和 直 接 管理 ; 27)法律法规 、 中国证监会 和 基金合同规 定 的 其他义务 。 3.基金托管人的 权利、义务 ( 1)基金托管人的 权利 根据《基金法》 及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 权利为 : 1)依 基金合同 约定 获 得 基金托管 费 以 及 法律法规规 定或 监管 部 门 批准的 其他收 入 ;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 3)自 本基金合同生效 之 日起, 依 法保管基金资产 ;






































鹏华精选成长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1 4)在 基金管理人更 换时 , 提 名 新 任 基金管理人 ; 5)根据本基金合同 及 有关规 定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 违反 本基金合同 或 有关 法律法规规 定 的行 为 ,对基金资产 、其他当事 人的 利益 造 成 重大 损失 的 情 形 , 应及 时 呈 报 中 国证监会, 并 采 取 必要 措 施 保 护 基金 及 相关 当事 人的 利益 ; 6)依 法 召 集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 7)按 规 定取得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资 料 ; 8)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规 定 的 其他权利 。 ( 2)基金托管人的 义务 。 根据《基金法》 及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 义务为 : 1)安 全 保管基金财产 ; 2)设 立 专 门 的基金托管 部 , 具 有 符 合 要 求 的 营业 场 所 , 配 备 足够 的 、 合 格 的 熟 悉 基金托 管 业 务 的 专 职 人员, 负责 基金财产托管 事 宜; 3)对 所 托管的 不 同基金财产 分 别 设 置 账户 , 确 保基金财产的 完整 与 独 立 ; 4)除 依 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外 , 不得为自 己 及 任何 第 三 人 谋 取利益 , 不得 委托 第 三 人托管基金财产 ; 5)保管 由 基金管理人 代 表 基金 签订 的 与 基金有关的 重大 合同 及 有关 凭 证 ; 6)按 规 定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 账户 和 证券 账户 ; 7)保 守 基金 商 业 秘 密 ,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另 有规 定 外 , 在 基金 信 息 公开 披露 前应 予 保 密 , 不得 向 他 人 泄 露 ; 8)对基金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中 期 和 年 度 基金 报 告 出 具意 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 重要 方 面 的运作 是 否 严 格 按照 基金合同的规 定 进行 ; 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 未 执 行基金合同规 定 的行 为 , 还 应当 说明基金托管人 是 否 采 取了 适 当 的 措 施 ; 9)保 存 基金托管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册 、 报 表和其他 相关资 料 ; 10)按照 基金合同的 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指 令 , 及 时 办 理 清算 、 交 割 事 宜; 11)办 理 与 基金托管 业 务 活 动 有关的 信息披露 事 项 ; 12)复核 、 审 查 基金管理人 计 算 的基金资产 净值和 基金份 额 申 购 、 赎回 价 格 ; 13)按照 规 定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14)按 规 定 制 作相关 账册 并 与 基金管理人核对 ; 15)依 据基金管理人的 指 令 或 有关规 定 向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支 付 基金 收益和 赎回 款 项 ; 16)按照 规 定 召 集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或 配 合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 17)因 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 基金财产 损失 ,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其 退 任 而 免 除 ; 18)基金管理人 因 违反 基金合同 造 成基金财产 损失 时 , 应为 基金 向 基金管理人 追 偿 ;






































鹏华精选成长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2 19)参 加 基金财产 清算 小 组 , 参 与 基金财产的保管 、 清 理 、 估 价、 变 现和分 配; 20)面 临 解 散 、依 法 被 撤 销 或者 被 依 法 宣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国证监会 和 银行 业 监督 管理 机 构 , 并 通知 基金管理人 ; 21)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 22)不 从 事 任何 有 损 基金 及其他 基金 当事 人 利益 的 活 动 ; 23)建 立 并 保 存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24)法律法规 、 中国证监会 和 基金合同规 定 的 其他义务 。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召 集、议 事及 表 决 的 程序和 规 则


1.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组 成。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 每 一 基金份 额 具 有同 等 的投票 权 。 2.召 开 事 由 ( 1) 当出现或 需 要决 定 下 列 事 由 之 一 的, 经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或持 有基金份 额 10%以 上 (含 10%,下同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 收 到 提 议 当 日的基金份 额 计 算 ,下 同 )提 议时 , 应当 召 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终 止 基金合同 ; 2)转换 基金运作 方 式 ; 3)变 更基金 类 别; 4)变 更基金投资 目标 、 投资 范 围 或 投资 策略 ; 5)变 更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程 序 ; 6)更 换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 7)提 高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的 报 酬 标 准, 但 法律法规 要 求 提 高 该 等 报 酬 标 准的 除 外 ; 8)本基金 与 其他 基金的合 并 ; 9)对基金合同 当事 人 权利、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 其他事 项 ; 10)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或 中国证监会规 定 的 其他 情 形 。 ( 2) 出现 以下 情 形 之 一 的,可 由 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 协 商 后 修 改 基金合同, 不 需 召 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调 低 基金管理 费 、 基金托管 费 和其他应 由 基金 承担 的 费用 ; 2)在 法律法规 和 本基金合同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变 更基金的 申 购 费率 、 调 低 赎回 费率 或 变 更 收 费 方 式 ; 3)因 相 应 的法律法规 发 生 变 动 必 须 对基金合同进行 修 改 ; 4)对基金合同的 修 改 不 涉 及 本基金合同 当事 人 权利义务 关 系 发 生 变化 ; 5)基金合同的 修 改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 实质性不利 影响 ; 6)按照 法律法规 或 本基金合同规 定不 需 召 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其他 情 形 。 3.召 集人 和 召 集 方 式






































鹏华精选成长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3 ( 1) 除 法律法规 或 本基金合同 另 有 约定 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由 基金管理人 召 集。 基金管理人 未 按 规 定 召 集 或者不能 召 集 时 , 由 基金托管人 召 集。 ( 2)基金托管人 认为 有 必要 召 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应当 向 基金管理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起 10日内 决 定是 否 召 集, 并 书 面 告知 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 决 定 召 集的, 应当自出 具 书 面 决 定之 日起 60日内 召 开 ; 基金管理人 决 定不 召 集,基金托管人 仍 认为 有 必要 召 开的, 应当自 行 召 集。 ( 3) 代 表 基金份 额 10%以 上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认为 有 必要 召 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应当 向 基金管理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起 10日内 决 定是 否 召 集, 并 书 面 告知 提 出 提 议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代 表和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决 定 召 集的, 应当自出 具 书 面 决 定之 日起 60日内 召 开 ; 基金管理人 决 定不 召 集, 代 表 基金份 额 10%以 上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仍 认为 有 必要 召 开的, 应当 向 基金托管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基金托管人 应当 自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起 10日内 决 定是 否 召 集, 并 书 面 告知 提 出 提 议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代 表 和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决 定 召 集的, 应当自出 具 书 面 决 定之 日起 60日内 召 开。 ( 4) 代 表 基金份 额 10%以 上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就 同 一 事 项要 求 召 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而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都 不 召 集的, 代 表 基金份 额 10%以 上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有 权 自 行 召 集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但应当 至 少 提 前 30日 向 中国证监会 备案 。 ( 5)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应当 配 合, 不得 阻 碍 、 干扰 。 4.召 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通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 通知 方 式 ( 1)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召 集人 (以下简称 “ 召 集人 ” )负责 选 择 确定 开会 时 间、 地 点 、 方 式 和权益 登 记 日。 召 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召 集人 必 须 于会 议 召 开日 前 30日 在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通知 须 至 少 载 明以下内容: 1)会 议 召 开的 时 间、 地 点 和出 席 方 式 ; 2)会 议 拟 审 议 的 主 要 事 项 ; 3)会 议 形 式 ; 4)议 事 程 序 ; 5)有 权出 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登 记 日 ; 6)代 理投票的 授 权 委托书的内容 要 求 (包括但不 限于 代 理人 身 份 、 代 理 权 限 和 代 理有效 期 限 等 )、 送 达时 间和 地 点 ; 7)表 决 方 式 ; 8)会 务 常 设 联系 人 姓 名 、 电话 ; 9)出 席 会 议 者 必 须 准 备 的文 件和 必 须 履 行的 手续 ; 10)召 集人 需 要 通知 的 其他事 项 。 ( 2) 采 用 通 讯 方 式开会 并 进行 表 决 的 情 况 下, 由 召 集人 决 定 通 讯 方 式 和 书 面表 决 方 式,






































鹏华精选成长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4 并在 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 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所 采 取 的 具体通 讯 方 式 、 委托的公证 机 关 及其 联系方 式 和 联系 人 、 书 面表 决 意 见 寄 交 的 截止 时 间和收取 方 式。 ( 3) 如 召 集人 为 基金管理人, 还 应 另 行书 面 通知 基金托管人 到指 定 地 点 对书 面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进行监督 ; 如 召 集人 为 基金托管人, 则 应 另 行书 面 通知 基金管理人 到指 定 地 点 对书 面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进行监督 ; 如 召 集人 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则 应 另 行书 面 通知 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 到指 定 地 点 对书 面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 或 基金托管人 拒 不 派 代 表 对书 面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进行监督的, 不 影响 计 票 和表 决 结 果 。 5.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 席 会 议 的 方 式 ( 1)会 议 方 式 1)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召 开 方 式 包括现场 开会 和 通 讯 方 式开会。 2)现场 开会 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本人 出 席 或 通 过 授 权 委托书委 派 其 代 理人 出 席 , 现场 开会 时 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的 授 权 代 表应当出 席 , 如 基金管理人 或 基金托管人 拒 不 派 代 表出 席 的, 不 影响 表 决 效 力 。 3)通 讯 方 式开会 指 按照 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 定 以 通 讯 的书 面 方 式进行 表 决 。 4)会 议 的 召 开 方 式 由 召 集人 确定 。 ( 2) 召 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条 件 1)现场 开会 方 式 在 同 时符 合以下 条 件 时 , 现场 会 议 方 可 举 行: a.对 到 会 者在权益 登 记 日 持 有基金份 额 的 统 计 显 示 , 全 部 有效 凭 证 所 对 应 的基金份 额应 占 权益 登 记 日基金 总 份 额 的 50%以 上 (含 50%,下同 ); b.到 会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身 份证明 及持 有基金份 额 的 凭 证 、 代 理人 身 份证明 、 委托人 持 有基金份 额 的 凭 证 及 授 权 委托 代 理 手续 完 备 , 到 会 者出 具 的相关文 件 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及 会 议通知 的规 定 , 并 且 持 有基金份 额 的 凭 证 与 基金管理人 持 有的 注册登 记 资 料 相 符 。 2)通 讯 开会 方 式 在 同 时符 合以下 条 件 时 , 通 讯 会 议 方 可 举 行: a.召 集人 按 本基金合同规 定 公 布 会 议通知 后 , 在 2个 工 作日内 连 续 公 布 相关 提示 性 公 告 ; b.召 集人 按 基金合同规 定 通知 基金托管人 或 /和 基金管理人 (分 别 或 共 同称 为 “ 监督人 ” ) 到指 定 地 点 对书 面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进行监督 ; c.召 集人 在 监督人 和 公证 机 关的监督下 按照 会 议通知 规 定 的 方 式 收取和 统 计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的书 面表 决 意 见 , 如 基金管理人 或 基金托管人 经 通知 拒 不 到 场 监督的, 不 影响 表 决 效 力 ; d.本人 直 接出 具 书 面 意 见 和 授 权他 人 代 表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 代 表 的基






































鹏华精选成长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5 金份 额 占 权益 登 记 日基金 总 份 额 的 50%以 上 ; e.直 接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受 托 代 表他 人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人 提 交 的 持 有基金份 额 的 凭 证 、 授 权 委托书 等 文 件 符 合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和 会 议通知 的规 定 , 并 与 注册登 记 机 构记 录 相 符 。 6.议 事 内容 与 程 序 (1)议 事 内容 及 提 案 权 1)议 事 内容 为 本基金合同规 定 的 召 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事 由所 涉 及 的内容。 2)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 单 独 或 合 并持 有 权益 登 记 日本基金 总 份 额 10%以 上 的基金 份 额持 有人可以 在 大 会 召 集人 发 出 会 议通知 前 就 召 开 事 由 向 大 会 召 集人 提 交 需 由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 3)对于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交 的 提 案 , 大 会 召 集人 应当按照 以下 原则 对 提 案 进行 审 核: 关 联 性 。 大 会 召 集人对于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案 涉 及事 项与 基金有 直 接 关 系 , 并 且 不 超 出 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规 定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职 权 范 围 的, 应 提 交 大 会 审 议 ; 对于 不 符 合 上 述要 求 的, 不 提 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审 议 。 如果 召 集人 决 定不 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案 提 交 大 会 表 决 , 应当在 该 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上 进行 解 释 和 说明。 程 序 性 。 大 会 召 集人可以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提 案 涉 及 的 程 序 性 问 题 做 出 决 定 。 如将 其 提 案 进行 分 拆 或 合 并表 决 , 需 征 得 原提 案 人同 意 ; 原提 案 人 不 同 意 变 更的, 大 会 主 持 人可以 就 程 序 性 问 题 提请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做 出 决 定 , 并按照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定 的 程 序 进 行 审 议 。 4)单 独 或 合 并持 有 权益 登 记 日基金 总 份 额 10% 以 上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基金管理人 或 基金托管人 提 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 未 获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审 议通 过 , 就 同 一提 案 再 次 提请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审 议 , 其 时 间间 隔 不 少 于 6个 月。法律法规 另 有规 定 的 除 外 。 5)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召 集人 发 出 召 开会 议 的 通知 后 , 如果 需 要 对 原 有 提 案 进行 修 改 , 应当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召 开 前 30日 及 时 公 告 。 否 则 ,会 议 的 召 开日 期 应当 顺 延 并 保证 至 少 与 公 告 日 期 有 30日的 间 隔 期 。 (2)议 事 程 序 1)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的 方 式下, 首先 由大 会 主 持 人 按照 规 定 程 序 宣布 会 议议 事 程 序 及 注意 事 项 , 确定和 公 布 监票人, 然 后由大 会 主 持 人 宣 读提 案 , 经 讨论 后 进行 表 决 , 经 合法 执 业 的律 师 见 证 后 形 成 大 会 决 议 。 大 会 由 召 集人 授 权 代 表 主 持 。基金管理人 为 召 集人的, 其 授 权 代 表 未 能 主 持 大 会的 情 况 下, 由 基金托管人 授 权 代 表 主 持 ; 如果 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 授 权 代 表 均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则由 出 席 大 会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和 代 理人以 所 代 表 的基金份 额 50%以 上 多 数 选 举 产生 一 名






































鹏华精选成长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6 代 表 作 为 该 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主 持 人。 召 集人 应当 制 作 出 席 会 议 人员的 签名册 。 签名册 载 明 参 加 会 议 人员 姓 名 (或 单 位 名 称 )、 身 份证号 码 、持 有 或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的基金份 额 数 量 、 委托人 姓 名 (或 单 位 名 称 )等事 项 。 2)通 讯 方 式开会 在 通 讯 表 决 开会的 方 式下, 首先 由 召 集人 提 前 30日公 布 提 案 , 在 所 通知 的 表 决截止 日 期 后 第 2个 工 作日 在 公证 机 关 及 监督人的监督下 由 召 集人 统 计 全 部 有效 表 决 并 形 成 决 议 。 如 监督人 经 通知 但 拒 绝 到 场 监督, 则 在 公证 机 关监督下 形 成的 决 议 有效。 (3)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不得 对 未 事 先 公 告 的 议 事 内容进行 表 决 。 7.决 议 形 成的 条 件、表 决 方 式 、 程 序 (1)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 持 每 一 基金份 额享 有 平 等 的 表 决 权 。 (2)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分为 一 般 决 议 和特 别 决 议 : 1)一 般 决 议 一 般 决 议 须 经出 席 会 议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其 代 理人 )所 持表 决 权 的 50%以 上 通 过 方 为 有效, 除 下 列 (2)所 规 定 的 须 以 特 别 决 议通 过事 项 以 外 的 其他事 项 均 以 一 般 决 议 的 方 式 通 过 ; 2)特 别 决 议 特 别 决 议 须 经出 席 会 议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其 代 理人 )所 持表 决 权 的 三 分之 二 以 上 (含 三 分之 二 )通 过 方 为 有效 ; 涉 及 更 换 基金管理人 、 更 换 基金托管人 、 转换 基金运作 方 式 、 终 止 基金合同 必 须 以 特 别 决 议通 过 方 为 有效。 (3)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 应当依 法 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者 备案 , 并 予 以公 告 。 (4)采 取 通 讯 方 式进行 表 决 时 , 除 非 在 计 票 时 有 充分 的相 反 证据证明, 否 则 表面 符 合法 律法规 和 会 议通知 规 定 的书 面表 决 意 见 即 视 为 有效的 表 决 ,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盾 的 视 为 弃 权表 决 , 但应当 计 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 代 表 的基金份 额 总 数 。 (5)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采 取 记 名 方 式进行投票 表 决 。 (6)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各 项提 案 或 同 一项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当分 开 审 议 、 逐 项 表 决 。 8.计 票 (1)现场 开会 1)如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由 基金管理人 或 基金托管人 召 集, 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主 持 人 应当在 会 议 开始 后 宣布 在出 席 会 议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和 代 理人中 推 举 两 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代 表 与大 会 召 集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督员 共 同 担 任 监票人 ; 如 大 会 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自 行 召 集,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主 持 人 应当在 会 议 开始 后 宣布 在出 席 会 议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和 代 理人中 推 举 两 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代 表 与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督员 共 同 担 任






































鹏华精选成长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7 监票人 ; 但 如果 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的 授 权 代 表 未 出 席 , 则大 会 主 持 人可 自 行选 举 三 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代 表担 任 监票人。 2)监票人 应当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表 决后 立 即 进行 清点 , 由大 会 主 持 人 当场 公 布 计 票 结 果 。 3)如 大 会 主 持 人对于 提 交 的 表 决 结 果 有 异 议 ,可以对投票 数 进行 重 新 清点 ; 如 大 会 主 持 人 未 进行 重 新 清点 , 而 出 席 大 会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或 代 理人对 大 会 主 持 人 宣布 的 表 决 结 果 有 异 议 , 其 有 权在 宣布 表 决 结 果 后 立 即 要 求 重 新 清点 , 大 会 主 持 人 应当 立 即 重 新 清点 并 公 布 重 新 清点结 果 。 重 新 清点 仅 限 一 次 。 (2)通 讯 方 式开会 在 通 讯 方 式开会的 情 况 下, 计 票 方 式 为 : 由大 会 召 集人 授 权 的 两 名 监票人 在 监督人 派 出 的 授 权 代 表 的监督下进行 计 票, 并 由 公证 机 关对 其 计 票 过 程予 以公证 ; 如 监督人 经 通知 但 拒 绝 到 场 监督, 则大 会 召 集人可 自 行 授 权 3名 监票人进行 计 票, 并 由 公证 机 关对 其 计 票 过 程予 以公证。 9.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 备案 后 的公 告时 间、 方 式 (1)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通 过 的 一 般 决 议 和特 别 决 议 , 召 集人 应当自 通 过之 日起 5日内 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者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自 中国证监会 依 法核准 或者出 具 无 异 议意 见 之 日起生效。关于本 章第 (二 )条 所 规 定 的 第 (1)-(8)项 召 开 事 由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 后 方 可 执 行,关于本 章第 (二 )条 所 规 定 的 第 (9)、 (10) 项 召 开 事 由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出 具 无 异 议意 见 后 方 可 执 行。 (2)生效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对 全 体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均 有 约 束 力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应当 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 (3)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应自 生效 之 日起 2日内 在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 如果 采 用 通 讯 方 式进行 表 决 , 在 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时 , 必 须 将 公证书 全 文 、 公证 机 构 、 公证员 姓 名 等 一 同公 告 。 10.法律法规 或 监管 部 门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另 有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 (三 )基金合同 解 除 和 终止的 事 由 、 程序 1基金合同的 变 更 ( 1)基金合同 变 更内容对基金合同 当事 人 权利、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 应 召 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基金合同 变 更的内容 应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同 意 。 1)转换 基金运作 方 式 ; 2)变 更基金 类 别; 3)变 更基金投资 目标 、 投资 范 围 或 投资 策略 ; 4)变 更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程 序 ;






































鹏华精选成长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8 5)更 换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 6)提 高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的 报 酬 标 准。 但 根据 适用 的相关规 定 提 高 该 等 报 酬 标 准 的 除 外 ; 7)本基金 与 其他 基金的合 并 ; 8)对基金合同 当事 人 权利、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 其他事 项 ; 9)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或 中国证监会规 定 的 其他 情 形 。 但出现 下 列情 况 时 ,可 不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 由 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同 意 变 更 后 公 布 ,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 1)调 低 基金管理 费 、 基金托管 费 和其他应 由 基金 承担 的 费用 ; 2)在 法律法规 和 本基金合同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变 更基金的 申 购 费率 、 调 低 赎回 费率 或 变 更 收 费 方 式 ; 3)因 相 应 的法律法规 发 生 变 动 必 须 对基金合同进行 修 改 ; 4)对基金合同的 修 改 不 涉 及 本基金合同 当事 人 权利义务 关 系 发 生 变化 ; 5)基金合同的 修 改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 实质性不利 影响 ; 6)按照 法律法规 或 本基金合同规 定不 需 召 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其他 情 形 。 ( 2)关于 变 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应 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 备案 , 并 于 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出 具 无 异 议意 见 后 生效 执 行, 并自 生效 之 日起 2日内 在 至 少 一 种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 2.本基金合同的 终 止 有下 列情 形 之 一 的,本基金合同 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 后 将 终 止 : ( 1)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定 终 止 的 ; ( 2)基金管理人 因解 散 、 破 产 、 撤 销 等事 由 , 不能 继 续 担 任 基金管理人的 职 务 , 而 在 6个 月内 无 其他 适 当 的基金管理公司 承接其 原 有 权利义务 ; ( 3)基金托管人 因解 散 、 破 产 、 撤 销 等事 由 , 不能 继 续 担 任 基金托管人的 职 务 , 而 在 6个 月内 无 其他 适 当 的托管 机 构 承接其 原 有 权利义务 ; ( 4)中国证监会规 定 的 其他 情 况 。 3.基金财产的 清算 ( 1)基金财产 清算组 1)基金合同 终 止 时 ,成 立 基金财产 清算组 ,基金财产 清算组 在 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 清算 。 2)基金财产 清算组 成员 由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 具 有 从 事 证券相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的人员 组 成。基金财产 清算组 可以 聘 用必要 的 工 作人员。 3)基金财产 清算组 负责 基金财产的保管 、 清 理 、 估 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财产 清算组 可 以 依 法进行 必要 的 民 事 活 动 。






































鹏华精选成长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9 ( 2)基金财产 清算 程 序 基金合同 终 止 , 应当按 法律法规 和 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 定 对基金财产进行 清算 。基金财 产 清算 程 序 主 要 包括 : 1)基金合同 终 止后 , 发布 基金财产 清算 公 告 ; 2)基金合同 终 止 时 , 由 基金财产 清算组 统 一 接 管基金财产 ; 3)对基金财产进行 清 理 和确认 ; 4)对基金财产进行 估 价和 变 现 ; 5)聘 请 会 计 师 事务 所 对 清算 报 告 进行 审计 ; 6)聘 请 律 师 事务 所 出 具 法律 意 见 书 ; 7)将 基金财产 清算结 果报 告 中国证监会 ; 8)参 加 与 基金财产有关的 民 事 诉讼; 9)公 布 基金财产 清算结 果 ; 10)对基金 剩 余 财产进行 分 配 。 (3)清算 费用 清算 费用 是 指 基金财产 清算组 在 进行基金财产 清算 过 程 中 发 生的 所 有合理 费用 , 清算 费 用由 基金财产 清算组 优 先 从 基金财产中 支 付 。 (4)基金财产 按 下 列 顺 序 清 偿 : 1)支 付 清算 费用 ; 2)交 纳 所 欠税 款 ; 3)清 偿 基金 债 务 ; 4)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金份 额 比 例 进行 分 配 。 基金财产 未 按前 款 1)- 3)项 规 定 清 偿 前 , 不分 配 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基金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产 清算 公 告 于基金合同 终 止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 作日内 由 基金财产 清 算组 公 告 ; 清算 过 程 中的有关 重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金财产 清算结 果 经 会 计 师 事务 所审计 , 律 师 事务 所 出 具 法律 意 见 书 后 , 由 基金财产 清算组 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并 公 告 。 ( 6)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 及 文 件 的保 存 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 及 有关文 件 由 基金托管人保 存 15 年以 上 。 (四) 争 议 解决方式


对于 因 基金合同的 订立 、 内容 、 履 行 和解 释 或 与 基金合同有关的 争 议 ,基金合同 当事 人 应 尽 量 通 过 协 商 、 调 解 途 径 解 决 。 不 愿 或者不能 通 过 协 商 、 调 解解 决 的, 任何一 方 均 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 中国国 际 经 济贸 易 仲 裁 委员会, 按照 中国国 际 经 济贸 易 仲 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的 仲 裁 规 则 进行 仲 裁 。 仲 裁 地 点 为 北京 市 。 仲 裁裁 决 是 终 局 的,对 各 方 当事 人 均 有 约 束 力 , 仲 裁 费 用由 败 诉 方 承担 。






































鹏华精选成长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0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基金合同 当事 人 应 恪守 各自 的 职责 , 继 续 忠 实、 勤勉 、 尽责 地履 行基金 合同规 定 的 义务 , 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合法 权益 。 本基金合同 受 中国法律管 辖 。 (五)基金合同 存放 地 和 投资 者 取得 基金合同的 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 印 制 成 册 , 供 投资人 在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 代 销 机 构 和 注册登 记 机 构 办 公 场 所 查阅 , 但其 效 力应 以基金合同正本 为 准。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 当 事 人 1.基金管理人 名 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 福田区福 华 三路 168号 深圳 国 际商 会中 心 43层 办 公 地址 : 深圳 市 福田区福 华 三路 168号 深圳 国 际商 会中 心 43层 邮 政 编 码 : 518048 法 定 代 表 人: 何 如 成 立 日 期 : 1998年 12月 22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及 批准设 立 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 字 [ 1998] 31号文 组织 形 式: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资本: 1.5亿元 存 续期 间 : 持 续 经 营 经 营 范 围 :基金管理 业 务、 发 起设 立 基金 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 其他 业 务 。 2.基金托管人 名 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 住 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25号 办 公 地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闹 市 口 大 街 1号 院 1号 楼 邮 政 编 码 : 100033 法 定 代 表 人: 郭 树 清 成 立 日 期 : 2004年 09月 17日 基金托管 业 务 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 字 [1998]12号 组织 形 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资本: 贰仟叁佰叁拾陆 亿 捌仟玖佰零捌 万 肆仟 元 存 续期 间 : 持 续 经 营 经 营 范 围 : 吸 收 公 众 存 款 ; 发放 短 期 、 中 期 、 长 期 贷 款 ; 办 理国内 外结算 ; 办 理票据 承






































鹏华精选成长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1 兑 与 贴 现 ; 发 行金 融 债 券 ; 代 理 发 行 、 代 理 兑 付 、承 销 政府 债 券 ; 买 卖政府 债 券 、 金 融 债 券 ; 从 事 同 业 拆 借 ; 买 卖 、 代 理 买 卖外 汇 ;从 事 银行 卡 业 务 ; 提供信用 证 服 务及担 保 ; 代 理 收 付 款 项 及 代 理保 险 业 务 ; 提供 保管 箱 服 务 ; 经 中国银行 业 监督管理 机 构 等 监管 部 门 批准的 其他 业 务 。 (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 之 间 的业务 监督 、 核 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 业 务 监督 和 核 查 (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同的 约定 ,对基金投资 范 围 、 投资 对 象 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 确约定 基金投资 风 格 或 证券选 择标 准的,基金管理人 应按照 基金 托管人 要 求 的 格 式 提供 投资 品 种 池 和 交易 对 手 库 ,以 便 基金托管人运 用 相关 技术 系 统 ,对基 金 实 际 投资 是 否 符 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 择标 准的 约定 进行监督,对 存 在 疑 义 的 事 项 进行核 查 。 本基金的投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好 流动性 的金 融 工 具 , 包括 国内 依 法 发 行 上 市 的股票 、 债 券 、 货 币 市场 工 具 以 及 法律法规 或 中国证监会 允 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 金 融 工 具 。 如 法律法规 或 中国证监会以 后 允 许基金投资 其他品 种 ,基金管理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以 将 其 纳 入 投资 范 围 。 基金的投资 组 合 比 例 为 :股票资产 占 基金资产的 60% - 95% , 其 中投资于 具 有 良好 持 续 成长 潜 力 的 上 市 公司 发 行的股票 占 股票资产的 比 例 不 低 于 80% ; 债 券 、 货 币 市场 工 具 及 其他 资产 不 高 于基金资产的 40% , 其 中基金保 留 的 现 金以 及 投资于 到期 日 在 一 年以内的 政 府 债 券的 比 例 合 计 不 低 于基金资产 净值 的 5% 。 (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同的 约定 ,对基金投资 、 融 资 比 例 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 按 下 述 比 例 和 调 整 期 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 超 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2)本基金 持 有的 全 部 权 证, 其市值不得 超 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3% ; 3)本基金进 入 全 国银行 间 同 业 市场 进行 债 券 回购 的资金 余 额不得 超 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40% ; 4) 股票资产 占 基金资产的 比 例 为 60% ~ 95% , 债 券 、 货 币 市场 工 具 及其他 资产 不 高 于 基金资产的 40% ; 5)本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 始 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 持 证券的 比 例 , 不得 超 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6)本基金 持 有的 全 部 资产 支 持 证券, 其市值不得 超 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20% ; 7)本基金 持 有的同 一 (指 同 一信用 级 别 )资产 支 持 证券的 比 例 , 不得 超 过 该资产 支 持 证券 规 模 的 10% ; 8)本基金 应 投资于 信用 级 别 评 级 为 BBB以 上 (含 BBB)的资产 支 持 证券。基金 持 有资产 支 持 证券 期 间 , 如果 其 信用 等 级 下 降 、不 再 符 合投资 标 准, 应在 评 级 报 告发布 之 日起 3个 月内






































鹏华精选成长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2 予 以 全 部 卖 出 ; 9)基金财产 参 与 股票 发 行 申 购 ,本基金 所申 报 的金 额不 超 过 本基金的 总 资产,本基金 所 申 报 的股票 数 量 不 超 过 拟 发 行股票公司本 次发 行股票的 总 量 ; 10)本基金 在 任何 交易 日 买 入 权 证的 总 金 额 , 不得 超 过 上 一 交易 日基金资产 净值 的 0.5 % ; 11)保 持不 低 于基金资产 净值 5% 的 现 金 或者 到期 日 在 一 年以内的 政府 债 券 ; 如果 法律法规对 上 述 投资 组 合 比 例 限 制 进行 变 更的,以 变 更 后 的规 定为 准。法律法规 或 监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用 于本基金, 则 本基金投资 不 再 受 相关限 制 。 因 证券 市场波动、 上 市 公司合 并、 基金规 模 变 动、 股 权分 置 改革 中 支 付 对 价等 基金管理 人 之 外 的 因素 致 使 基金投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资 比 例 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个交易 日内进行 调 整 。 (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同的 约定 ,对本托管 协议第十五章 第 ( 九 ) 条 基金投资 禁 止 行 为 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 通 过事 后 监督 方 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 资 禁 止 行 为和 关 联 交易 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 禁 止 从 事 关 联 交易 的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 应事 先 相 互 提供与 本 机 构 有 控 股关 系 的股 东 、 与 本 机 构 有 其他 重大 利 害 关 系 的公司 名 单 及 有关关 联方 发 行的证券 名 单 。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有 责任 确 保关 联 交易 名 单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完整性 , 并 负责 及 时 将 更新 后 的 名 单 发 送 给 对 方 。 若 基金托管人 发 现 基金管理人 与 关 联 交易名 单 中 列 示 的关 联方 进行法律法规 禁 止 基金 从 事 的关 联 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 应及 时 提醒 基金管理人 采 取 必要 措 施 阻 止 该关 联 交易 的 发 生, 如 基金托管人 采 取 必要 措 施 后 仍 无 法 阻 止 关 联 交易发 生 时 ,基金托管人有 权 向 中国证监 会 报 告 。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 交 的关 联 交易 ,基金托管人 事前 无 法 阻 止 该关 联 交易 的 发 生, 只 能 进行 事 后 结算 ,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 由 此 造 成的 损失 , 并 向 中国证监会 报 告 。 (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同的 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 参 与 银行 间 债 券 市场 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 应在 基金投资运作 之前 向 基金托管人 提供 符 合法律法规 及 行 业标 准的 、经 慎重 选 择 的 、 本基金 适用 的银行 间 债 券 市场 交易 对 手名 单 , 并约定各 交易 对 手 所适用 的 交易结算 方 式。基金管理人 应 严 格 按照 交易 对 手名 单 的 范 围 在 银行 间 债 券 市场 选 择 交易 对 手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 是 否 按事前 提供 的银行 间 债 券 市场 交易 对 手名 单 进 行 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以 每 半 年对银行 间 债 券 市场 交易 对 手名 单 及 结算 方 式进行更新,新 名 单 确定前 已 与 本 次 剔 除 的 交易 对 手 所 进行 但 尚 未 结算 的 交易 , 仍 应按照 协议 进行 结算 。 如 基 金管理人根据 市场 情 况 需 要 临 时 调 整 银行 间 债 券 市场 交易 对 手名 单 及 结算 方 式的, 应 向 基金 托管人说明理 由 , 并在 与 交易 对 手发 生 交易 前 3个 工 作日内 与 基金托管人 协 商 解 决 。 基金管理人 负责 对 交易 对 手 的资 信 控制 , 按 银行 间 债 券 市场 的 交易 规 则 进行 交易 , 并 负 责 解 决 因 交易 对 手 不 履 行合同 而 造 成的 纠 纷 及 损失 ,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 由 此 造 成的 任何 法律






































鹏华精选成长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3 责任 及 损失 。 若 未 履 约 的 交易 对 手 在 基金托管人 与 基金管理人 确定 的 时 间前 仍 未 承担 违 约 责 任 及其他 相关法律 责任 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 应 损失 先 行 予 以 承担 , 然 后 再 向 相关 交易 对 手 追 偿 。基金托管人 则 根据银行 间 债 券 市场 成 交 单 对合同 履 行 情 况 进行监督。 如 基金托管人 事 后 发 现 基金管理人 没 有 按照事 先 约定 的 交易 对 手 或 交易 方 式进行 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 应及 时 提醒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 由 此 造 成的 任何 损失 和 责任 。 ( 5)本基金投资 流 通 受 限证券,基金管理人 应事 先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 , 与 基金 托管人 就 相关 事 项 签订补 充 协议 ,明 确 基金投资 流 通 受 限证券的 比 例 。基金管理人 应 制 订 严 格 的投资 决策 流 程 和风险 控制制 度 , 防 范 流动性风险、 法律 风险和 操 作 风险等各 种 风险 。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 是 否 遵 守 相关 制 度 、流动性风险 处 置 预 案 以 及 相关投资 额 度 和 比 例 等 的 情 况 进行监督。 ( 6)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同的 约定 ,对基金资产 净值 计 算 、 基金份 额净值 计 算 、应收 资金 到账 、 基金 费用 开 支 及收 入 确定、 基金 收益分 配 、 相关 信息披 露 、 基金 宣传推介 材 料 中 登 载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 据 等 进行监督 和 核 查 。 ( 7)基金托管人 发 现 基金管理人的 上 述 事 项 及 投资 指 令 或实 际 投资运作 违反 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和 本托管 协议 的规 定 , 应及 时 以 电话 提醒 或 书 面 提示 等 方 式 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 期 纠 正。基金管理人 应 积极 配 合 和 协 助 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和 核 查 。基金管理人 收 到 书 面 通知 后 应 在 下 一 工 作日 前及 时 核对 并 以书 面 形 式 给 基金托管人 发 出 回 函 , 就 基金托管人的 疑 义 进行 解 释 或 举 证,说明 违 规 原 因及 纠 正 期 限, 并 保证 在 规 定 期 限内 及 时 改 正。 在 上 述 规 定 期 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 权 随 时 对 通知 事 项 进行复 查 ,督 促 基金管理人 改 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 通知 的 违 规 事 项未 能在 限 期 内 纠 正的,基金托管人 应 报 告 中国证监会。 ( 8)基金管理人有 义务 配 合 和 协 助 基金托管人 依照 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和 本托管 协议 对基金 业 务 执 行核 查 。对基金托管人 发 出 的书 面 提示 ,基金管理人 应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并 改 正, 或 就 基金托管人的 疑 义 进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对基金托管人 按照 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和 本托 管 协议 的 要 求 需 向 中国证监会 报 送 基金监督 报 告 的 事 项 ,基金管理人 应 积极 配 合 提供 相关 数 据资 料 和 制 度 等 。 ( 9) 若 基金托管人 发 现 基金管理人 依 据 交易 程 序 已 经 生效的 指 令 违反 法律 、 行 政 法规 和其他 有关规 定 , 或者 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 的, 应当 立 即 通知 基金管理人, 由 此 造 成的 损失 由 基金管理人 承担 。 ( 10)基金托管人 发 现 基金管理人有 重大 违 规行 为 , 应及 时 报 告 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 期 纠 正, 并 将 纠 正 结 果报 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挠 对 方 根据本托管 协议 规 定 行 使 监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诈 等 手 段 妨碍 对 方 进行有效监督, 情 节 严 重 或经 基金托管人 提 出 警 告 仍 不 改 正的,基金托管人 应 报 告 中国证监会。 2.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 业 务 核 查 (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 履 行托管 职责 情 况 进行核 查 ,核 查事 项 包括 基金托管人






































鹏华精选成长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4 安 全 保管基金财产 、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 账户 和 证券 账户 、 复核基金管理人 计 算 的基金资产 净值和 基金份 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 指 令 办 理 清算交 收、 相关 信息披露 和 监督基金投资运 作 等 行 为 。 ( 2)基金管理人 发 现 基金托管人 擅 自 挪 用 基金财产 、 未 对基金财产 实 行 分 账 管理 、 未 执 行 或 无 故 延迟 执 行基金管理人资金 划 拨 指 令 、 泄 露 基金投资 信息 等 违反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 本 协议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时 , 应及 时 以书 面 形 式 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 期 纠 正。基金托管人 收 到通知 后 应及 时 核对 并 以书 面 形 式 给 基金管理人 发 出 回 函 ,说明 违 规 原 因及 纠 正 期 限, 并 保证 在 规 定 期 限内 及 时 改 正。 在 上 述 规 定 期 限内,基金管理人有 权 随 时 对 通知 事 项 进行复 查 , 督 促 基金托管人 改 正。基金托管人 应 积极 配 合基金管理人的核 查 行 为 , 包括但不 限于: 提 交 相关资 料 以 供 基金管理人核 查 托管财产的 完整性和 真 实性 ,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基金管理人 并 改 正。 ( 3)基金管理人 发 现 基金托管人有 重大 违 规行 为 , 应及 时 报 告 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 期 纠 正, 并 将 纠 正 结 果报 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挠 对 方 根据本 协议 规 定 行 使 监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诈 等 手 段 妨碍 对 方 进行有效监督, 情 节 严 重 或经 基金管理人 提 出 警 告 仍 不 改 正的,基金管理人 应 报 告 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财产的 保 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 原则 ( 1)基金财产 应 独 立 于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的 固 有财产。 ( 2)基金托管人 应 安 全 保管基金财产。 ( 3)基金托管人 按照 规 定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 账户 和 证券 账户 。 ( 4)基金托管人对 所 托管的 不 同基金财产 分 别 设 置 账户 , 确 保基金财产的 完整 与 独 立 。 (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 指 令 , 按照 基金合同 和 本 协议 的 约定 保管基金财产, 如 有 特 殊 情 况 双 方 可 另 行 协 商 解 决 。 ( 6)对于 因为 基金投资产生的 应收 资产, 应 由 基金管理人 负责与 有关 当事 人 确定 到账 日 期 并 通知 基金托管人, 到账 日基金财产 没 有 到达 基金 账户 的,基金托管人 应及 时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采 取 措 施 进行 催 收 。 由 此 给 基金财产 造 成 损失 的,基金管理人 应 负责 向 有关 当事 人 追 偿 基金财产的 损失 ,基金托管人对 此 不承担 任何责任 。 ( 7) 除 依 据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的规 定 外 ,基金托管人 不得 委托 第 三 人托管基金财产。 2.基金募集 期 间及 募集资金的 验 资 ( 1)基金募集 期 间 募集的资金 应 存 于基金管理人 在 具 有托管资 格 的 商 业 银行开 立 的 “ 基金募集 专 户 ” 。该 账户 由 基金管理人开 立 并 管理。 ( 2)基金募集 期 满 或 基金 停 止 募集 时 ,募集的基金份 额 总 额、 基金募集金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人 数 符 合《基金法》 、《运作 办 法》 等 有关规 定 后 ,基金管理人 应 将 属 于基金财产的 全 部 资金 划入 基金托管人开 立 的基金银行 账户 ,同 时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券相关






































鹏华精选成长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5 业 务 资 格 的会 计 师 事务 所 进行 验 资, 出 具 验 资 报 告 。 出 具 的 验 资 报 告 由 参 加 验 资的 2名 或 2 名 以 上 中国 注册 会 计 师 签 字 方 为 有效。 ( 3) 若 基金募集 期 限 届 满 , 未 能 达到 基金合同生效的 条 件 , 由 基金管理人 按 规 定办 理 退 款 等事 宜 。 3.基金银行 账户 的开 立 和 管理 (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 名 义在其 营业 机 构 开 立 基金的银行 账户 , 并 根据基金管理 人合法合规的 指 令 办 理资金 收 付 。本基金的银行 预 留 印 鉴 由 基金托管人保管 和 使 用 。 ( 2)基金银行 账户 的开 立 和 使 用 ,限于 满 足 开 展 本基金 业 务 的 需 要 。基金托管人 和 基 金管理人 不得 假 借 本基金的 名 义 开 立 任何 其他 银行 账户 ; 亦 不得 使 用 基金的 任何 账户 进行本 基金 业 务 以 外 的 活 动 。 ( 3)基金银行 账户 的开 立 和 管理 应 符 合银行 业 监督管理 机 构 的有关规 定 。 ( 4) 在 符 合法律法规规 定 的 条 件 下,基金托管人可以 通 过 基金托管人 专 用 账户 办 理基 金资产的 支 付 。 4.基金证券 账户 和 结算备 付 金 账户 的开 立 和 管理 ( 1)基金托管人 在 中国证券 登 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上海 分 公司 、 深圳 分 公司 为 基金开 立 基金托管人 与 基金 联 名 的证券 账户 。 ( 2)基金证券 账户 的开 立 和 使 用 , 仅 限于 满 足 开 展 本基金 业 务 的 需 要 。基金托管人 和 基金管理人 不得出 借 或 未 经 对 方 同 意 擅 自 转 让 基金的 任何 证券 账户 , 亦 不得 使 用 基金的 任何 账户 进行本基金 业 务 以 外 的 活 动 。 ( 3)基金证券 账户 的开 立 和 证券 账户 卡 的保管 由 基金托管人 负责 , 账户 资产的管理 和 运 用由 基金管理人 负责 。 (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 名 义在 中国证券 登 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开 立结算备 付 金 账户 , 并 代 表 所 托管的基金 完 成 与 中国证券 登 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的 一 级 法人 清算 工 作, 基金管理人 应 予 以 积极 协 助 。 结算备 付 金 、 结算 互 保基金 、 交 收价 差 资金 等 的 收取按照 中国 证券 登 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的规 定 执 行。 ( 5) 若 中国证监会 或其他 监管 机 构 在 本托管 协议订立 日 之 后 允 许基金 从 事其他 投资 品 种 的投资 业 务 , 涉 及 相关 账户 的开 立 、 使 用 的, 若 无 相关规 定 , 则 基金托管人 比 照 上 述 关于 账户 开 立 、 使 用 的规 定 执 行。 5.债 券托管 专 户 的开设 和 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 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 民 银行 、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的 有关规 定 ,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开 立 债 券托管 账户 , 并 代 表 基金进行银行 间市 场 债 券的 结算 。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 共 同 代 表 基金 签订 全 国银行 间 债 券 市场 债 券 回购主 协议 。 6.其他 账户 的开 立 和 管理






































鹏华精选成长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6 ( 1) 因 业 务 发 展 需 要 而 开 立 的 其他 账户 ,可以根据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的规 定 , 由 基 金托管人 负责 开 立 。新 账户 按 有关规 定 使 用 并 管理。 ( 2)法律法规 等 有关规 定 对相关 账户 的开 立 和 管理 另 有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办 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 价 凭 证 等 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 实 物 证券 等 有 价 凭 证 由 基金托管人 存 放 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 库 , 也 可 存 入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 中国证券 登 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上海 分 公司 /深圳 分 公司 或 票据 营业 中 心 的 代 保管 库 ,保管 凭 证 由 基金托管人 持 有。 实 物 证券 等 有 价 凭 证的 购 买 和 转 让 , 由 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 共 同 办 理。基金托管人对 由 基金托管人以 外机 构 实 际 有效 控制 的证券 不承担 保管 责任 。 8.与 基金财产有关的 重大 合同的保管 与 基金财产有关的 重大 合同的 签 署 , 由 基金管理人 负责 。 由 基金管理人 代 表 基金 签 署 的 、 与 基金财产有关的 重大 合同的 原 件分 别 由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保管。 除 本 协议另 有规 定 外 ,基金管理人 代 表 基金 签 署 的 与 基金财产有关的 重大 合同 包括但不 限于基金年 度 审计 合 同 、 基金 信息披露 协议 及 基金投资 业 务 中产生的 重大 合同,基金管理人 应 保证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 至 少 各持 有 一 份正本的 原 件 。基金管理人 应在 重大 合同 签 署 后 及 时 以 加 密 方 式 将 重大 合同 传 真 给 基金托管人, 并在 三 十个 工 作日内 将 正本 送 达 基金托管人 处 。 重大 合同的保 管 期 限 为 基金合同 终 止后 15年。 (四)基金资产 净 值计算与 复核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计 算 、 复核 与 完 成的 时 间及 程 序 ( 1)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 净值是 指 基金资产 总 值 减去 负 债 后 的金 额 。 基金份 额净值是 指 基金资产 净值 除 以基金份 额 总 数 ,基金份 额净值 的 计 算 ,精 确 到 0.001元 , 小 数 点 后 第 四 位 四 舍 五 入 ,国 家 另 有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 基金管理人 每 个 工 作日 计 算 基金资产 净值及 基金份 额净值 , 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 按 规 定 公 告 。 ( 2)复核 程 序 基金管理人 每工 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 估 值 后 , 将 基金份 额净值 结 果 发 送 基金托管人, 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 无 误后 , 由 基金管理人对 外 公 布 。 (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 净值 计 算 和 基金会 计 核 算 的 义务 由 基金管理人 承担 。 本基金的基金会 计责任 方 由 基金管理人 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 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分 讨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致 意 见 的,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 净值 的 计 算结 果 对 外 予 以公 布 。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 册 的 登记 与 保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 少 应包括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名 称 和持 有的基金份 额 。基金份 额持






































鹏华精选成长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7 有人 名册 由 基金 注册登 记 机 构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 指 令 编 制 和 保管,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 应分 别 保管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保 存 期 不 少 于 15年。 如 不能 妥 善 保管, 则 按 相关法规 承 担 责任 。 在 基金托管人 要 求 或编 制 半 年 报 和 年 报 前 ,基金管理人 应 将 有关资 料 送 交 基金托管人, 不得 无 故 拒 绝 或 延 误提供 , 并 保证 其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托管人 不得 将 所 保管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用 于基金托管 业 务 以 外 的 其他 用 途 , 并应 遵 守 保 密 义务 。 (六) 争 议 解决方式 因 本 协议 产生 或 与 之 相关的 争 议 , 双 方 当事 人 应 通 过 协 商 、 调 解解 决 , 协 商 、 调 解不能 解 决 的, 任何一 方 均 有 权 将争 议 提 交 中国国 际 经 济贸 易 仲 裁 委员会, 仲 裁 地 点 为 北京 市 , 按 照 中国国 际 经 济贸 易 仲 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的 仲 裁 规 则 进行 仲 裁 。 仲 裁裁 决 是 终 局 的,对 当事 人 均 有 约 束 力 , 仲 裁 费用由 败 诉 方 承担 。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双 方 当事 人 应 恪守 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 职责 , 各自 继 续 忠 实、 勤勉 、 尽责 地履 行基金合同 和 本托管 协议 规 定 的 义务 , 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合法 权益 。 本 协议 受 中国法律管 辖 。 (七)托管协议的 修改 与终止 1.托管 协议 的 变 更 程 序 本 协议 双 方 当事 人 经 协 商 一致 ,可以对 协议 进行 修 改 。 修 改 后 的新 协议 , 其 内容 不得 与 基金合同的规 定 有 任何 冲 突 。基金托管 协议 的 变 更 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 备案 后 生效。 2.基金托管 协议终 止 出现 的 情 形 ( 1)基金合同 终 止 ; ( 2)基金托管人 解 散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由 其他 基金托管人 接 管基金资产 ; ( 3)基金管理人 解 散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由 其他 基金管理人 接 管基金管理 权 ; ( 4) 发 生法律法规 或 基金合同规 定 的 终 止 事 项 。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 承 诺 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供一 系 列 的 服 务 。以下 服 务 内容, 由 基金管理人 在 正 常情 况 下 向 投资 者 提供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实 际 业 务 情 况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需 要 以 及市 场 的 变化 , 不断完 善 、 增 加 和 修 改 服 务 项目 。 (一) 营 销 创 新及 网 上 交易 服务 为 丰 富 投资 者 的 交易 方 式 和 渠道 ,基金管理人 为 投资 者 提供 包括 基金的 转换 、定 期 定额 交易 等 多 种 形 式的 交易服 务 。 在 营销 渠道 创 新 方 面 ,本基金管理人 大 力 发 展 基金 电 子 商 务 , 并 已开 通 基金 网 上 交易 系 统 ,投资 者 可 登 陆 本基金管理人的 网 站 (www.phfund.com.cn),更 加方 便 、 快 捷 地 办 理基金 认






































鹏华精选成长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8 购 、 申 购 、 转换 、 赎回 及 信息 查 询 等 已开 通 的 各 项 基金 网 上 交易 业 务 。基金管理人 也 将 不断 努 力完 善 现 有 技术 系 统 和 销售 渠道 , 为 投资 者 提供 更 加 多 样 化 的 交易 方 式 和 手 段 。 (二) 交易 资 料寄送 服务


基金管理人 将 向发 生 交易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以书 面或 电 子 文 件 形 式 定 期 或不定 期 寄 送 开 户 确认 书 、 交易 对 账 单 、《鹏 友 会》 通 讯 等 资 料 。 (三)信息 定制 服务 投资 者 可以 通 过 基金管理人 网 站 ( www.phfund.com.cn)、 短 信 平 台 、 呼 叫 中 心 ( 400-6788-999; 0755-82353668) 等 渠道 提 交 信息 定 制 申请 , 在 申请 获 基金管理人 确认 后 , 基金管理人 将 通 过 手机 短 信 、 E-MAIL等 方 式 定 期 为 客 户发 送 所 定 制 的 信息 。 通 过 手机 短 信 可 定 制 的 信息 包括 : 每 日基金份 额净值、 每 笔 交易 确认、 账户余 额、 公司 最 新公 告 、 新产 品 信息 等 ; 通 过 邮 件定 制 的 信息 包括 :基金 周 刊 、 财 经 资 讯 、 电 子 对 账 单 、 客 户 活 动等 讯 息 。 基金管理人 将 根据 业 务 发 展 需 要 和实 际 情 况 , 适 时 调 整 发 送 的 定 制 信息 内容。 (四) 在 线咨询 服务 投资 者 可 通 过 登录 基金公司 网 站 进行 信息 查 询 , 通 过 输 入 基金 账户 号( 或 证 件 号 码 ) 和 查 询 密 码 进 入 查 询 账户 , 享 有 交易 查 询 、 信息 定 制 、 资 料 修 改 、 对 账 单 打 印 等 服 务 。 投资 者 可 通 过在 线 客 服 、 短 信 接收 平 台 等 网 络 通 讯 工 具 进行 业 务 咨询 ,基金管理人 在 工 作日的 工 作 时 间 内有 专 人 在 线 提供 咨询 服 务 。 (五) 呼叫 中 心 ( CALL-CENTER) 电话 服务 呼 叫 中 心 ( 400-6788-999; 0755-82353668) 自动 语 音 系 统 提供 每 周 7× 24小 时 基金 账户 余 额、 交易情 况 、 基金产 品 信息与 服 务等 信息 查 询 。 呼 叫 中 心 人 工 坐 席 提供 每 周 五 天 , 每 日 不 少 于 8小 时 的 座 席 服 务 ,投资 者 可以 通 过 该 热 线 获 得 业 务 咨询 、 信息 查 询 、 服 务 投 诉 、 信息 定 制 、 资 料 修 改 等 专 项 服 务 。 (六) 客 户 投 诉 受 理服务 投资 者 可以 通 过 直 销 和 代 销 机 构 网点 柜台 、 基金管理人设 置 的投 诉 专 线 、 呼 叫 中 心 人 工 热 线 、 书 信 、 电 子 邮 件等 渠道 ,对基金管理人 和 销售 机 构所提供 的 服 务 进行投 诉 。 电话 、 电 子 邮 件、 书 信 、 网 络 在 线 是 主 要 投 诉 受 理 渠道 ,基金管理人设 专 人 负责 管理投 诉 电话 ( 0755-82825700)、 信 箱 、 网 络 服 务 。 现场 投 诉 和 意 见 簿 投 诉 是 补 充 投 诉渠道 , 由 各 代 销 机 构 受 理 后 反 馈 给 我 公司 跟 进 处 理。 对于 工 作日 期 间受 理的投 诉 , 原则 上 由 客 户服 务 中 心 在 24小 时 之 内 回 复 ; 需 要 跨 部 门 协 调 的投 诉 , 须 由 客 户服 务 中 心 先 与 客 户 沟 通 , 原则 上 3个 工 作日内 协 同相关 部 门 给 予 客 户 有关投 诉 进 度 、 处 理 结 果 的 答 复 ; 确 有合理 原 因不能在 3个 工 作日 反 馈 处 理 结 果 的, 应及 时 告知 客 户 , 并 说明公司的 处 理进 展 。






































鹏华精选成长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9 (七) “鹏友 会 ”俱乐 部 凡 购 买 公司开 放 式基金的份 额持 有人 均 自动 成 为 鹏华投资 者 俱乐 部“ 鹏 友 会 ” 的会员。 “ 鹏 友 会 ” 俱乐 部 开 展 的 各 项 活 动、 服 务 ,投资 者 可 登 陆 基金管理人 网 站 进行 查阅 与 了解 。 (八)服务 质量 监督 员 为 主 动接受 社 会 各 界 监督,公司建 立 “ 服 务质 量 监督员 ” 机 制 , 聘 请 社 会 各 界 人 士 对 客 户服 务 工 作 提 出 意 见 和 建 议 。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 事项 公告 内容 报 纸 日期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调 整 旗 下开 放 式证券投资 基金 转换 业 务 规 则 的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 报 》 2010年 3月 12日 鹏华精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009年年 度 报 告 摘 要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 报 》 2010年 3月 31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基金 参 与 中国 工商 银行 个 人 电 子 银行基金 申 购 费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 报 》 2010年 4月 1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参 与 上海 银行 网 上 银行基 金 申 购 费率 优 惠 活 动 的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 报 》 2010年 4月 1日 关于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基金 参 与 东 方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网 上 交易 申 购 费率 优 惠 的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 报 》 2010年 4月 7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提醒 投资 者 谨 防 假 冒 我 公 司 名 义 进行 非 法证券 活 动 的 提示 性 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 报 》 2010年 4月 9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在 浦 发 银行开 通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基金 定 期 定额 投资 业 务 的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 报 》 2010年 4月 9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参 加 渤 海 银行 网 上 银行基 金 申 购 及定 期 定额 申 购 计 划 费率 优 惠 活 动 的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 报 》 2010年 4月 9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设 立 武汉 分 公司的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 报 》 2010年 4月 20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旗 下基金 持 有的股票 停 牌 后 估 值 方 法 变 更的 提示 性 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 报 》 2010年 4月 21日 鹏华精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0年 第 一 季 度 报 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 报 》 2010年 4月 21日 鹏华精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摘 要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 报 》 2010年 4月 22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旗 下基金 持 有的股票 停 牌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2010年 4月 28日






































鹏华精选成长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0 后 估 值 方 法 变 更的 提示 性 公 告 证券 报 》、 《证券 时 报 》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继 续 参 与 深圳 发 展 银行开 展 的基金 申 购 费率 优 惠 活 动 的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 报 》 2010年 4月 30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旗 下基金 持 有的 停 牌 股票 复 牌 后 估 值 方 法 变 更的 提示 性 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 报 》 2010年 5月 6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旗 下基金 持 有的 停 牌 股票 复 牌 后 估 值 方 法 变 更的 提示 性 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 报 》 2010年 5月 8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向交通 银行 借 记 卡 持 卡 人 开 通 基金 网 上 交易直 销业 务 的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 报 》 2010年 5月 24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在 上海 银行开 通 鹏华精选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定 期 定额 投资 业 务 的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 报 》 2010年 6月 11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旗 下 部 分 基金 在 华 夏 银行 开 通 定 投 和 转换 业 务 的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 报 》 2010年 6月 28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 增 华 夏 银行 为 旗 下 部 分 基金 代 销 机 构 的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 报 》 2010年 6月 28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参 与 交通 银行 网 上 银行基 金 申 购 费率 优 惠 活 动 的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 报 》 2010年 6月 30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旗 下基金 持 有的股票 停 牌 后 估 值 方 法 变 更的 提示 性 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 报 》 2010年 6月 30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旗 下 部 分 基金 继 续 参 与 邮 政 储蓄 银行 网 上 银行基金 申 购 费率 优 惠 活 动 的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 报 》 2010年 6月 30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旗 下基金 持 有的股票 停 牌 后 估 值 方 法 变 更的 提示 性 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 报 》 2010年 7月 1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 分 公司 搬迁 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 报 》 2010年 7月 9日 鹏华精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0年 第 2季 度 报 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 报 》 2010年 7月 19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旗 下基金 持 有的 停 牌 股票 复 牌 后 估 值 方 法 变 更的 提示 性 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 报 》 2010年 7月 27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继 续 参 与 上海 银行 网 上 银 行基金 申 购 费率 优 惠 活 动 的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 报 》 2010年 7月 31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旗 下基金 持 有的股票 停 牌 后 估 值 方 法 变 更的 提示 性 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 报 》 2010年 8月 3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基金 经 理 变 更的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 报 》 2010年 8月 18日 鹏华精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0年 半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 报 》 2010年 8月 27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旗 下基金 持 有的 停 牌 股票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2010年 9月 3日






































鹏华精选成长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1 复 牌 后 估 值 方 法 变 更的 提示 性 公 告 证券 报 》、 《证券 时 报 》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旗 下基金 持 有的 停 牌 股票 复 牌 后 估 值 方 法 变 更的 提示 性 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 报 》 2010年 9月 3日 上 述披露 事 项 的 披露 期 间自 2010年 3月 9日 至 2010年 9月 8日 止 。 二十二、 招 募 说明书 的 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 按 相关法律法规, 存 放 在 基金管理人 、 基金 代 销 机 构 等 的 办 公 场 所 ,投资 者 可 在办 公 时 间 免 费 查阅 ; 也 可 在 支 付 工 本 费后 在 合理 时 间 内 获 取 本招募说明书复 制 件或 复 印 件 , 但应 以招募说明书正本 为 准。投资 者也 可以 直 接 登录 基金管理人的 网 站 进行 查阅 。 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 与所 公 告 的内容 完全 一致 。 二十三、 备查文件 (一) 备查文件 包括 : 1.中国证监会核准鹏华精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 件 2.《鹏华精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鹏华精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协议 》 4.法律 意 见 书 5.基金管理人 业 务 资 格 批 件、 营业 执 照 6.基金托管人 业 务 资 格 批 件、 营业 执 照 7.中国证监会 要 求 的 其他 文 件 (二) 备查文件 的 存放 地 点 和 投资 者查阅方式: 1.存 放 地 点 :《基金合同》 、 《托管 协议 》 存 放 在 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 处 ; 其 余 备 查 文 件 存 放 在 基金管理人 处 。 2.查阅 方 式:投资 者 可 在 营业 时 间 免 费 到 存 放 地 点 查阅 , 也 可 按 工 本 费 购 买 复 印 件 . 鹏华 基金管理有 限公 司 2010年 10月 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