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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转债A(050019)

博时转债:托管协议查看PDF公告

 
 
 
 
 
 
博时转债增 强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 金管 理人: 博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基 金托 管人: 中国光 大 银 行股份 有限公司 
 
 
 
二 〇一 〇年 七 月 托管 协议 
 
 
目 录 
一、托管协 议当事人 ............................................................................................................ 2 
二、托管协 议的依据 、目的、 原则和解 释 ............................................................................ 3 
三、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 的业务监 督和核查 ................................................................. 4 
四、基金管 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 的业务核 查 ............................................................................ 7 
五、基金财 产的保管 ............................................................................................................ 8 
六、指令的 发送、确 认及执行 ............................................................................................ 10 
七、交易及 清算交收 安排 ................................................................................................... 12 
八、基金资 产净值计 算和会计 核算 ..................................................................................... 14 
九、基金收 益分配 .............................................................................................................. 16 
十、基金信 息披露 .............................................................................................................. 17 
十一、基金 费用 .................................................................................................................. 19 
十二、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 保管 ..................................................................................... 21 
十三、基金 有关文件 档案的保 存 ........................................................................................ 22 
十四、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 人的更换 ............................................................................. 23 
十五、禁止 行为 .................................................................................................................. 24 
十六、托管 协议的变 更、终止 与基金财 产的清算 ............................................................... 25 
十七、违约 责任和责 任划分................................................................................................ 26 
十八、适用 法律与争 议解决方 式 ........................................................................................ 28 
十九、托管 协议的效 力 ....................................................................................................... 29 
二十、托管 协议的签 订 ....................................................................................................... 30


1 鉴于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是 一家依照 中国法律 合法 成立并有效 存续的有 限责任公 司, 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具备 担任基金 管理人的 资格 和能力; 鉴于中国光 大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是一家 依照中国 法律 合法成立并 有效存续 的银行, 按照 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具备担任 基金托管 人的资格 和能 力; 鉴于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拟 担任博时 转债增强 债券 型证券投资 基金的基 金管理人, 中 国光大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拟担 任博时转 债增强债 券型 证券投资基 金的基金 托管人; 为 明确 博时转 债增 强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之间 的权 利义务 关 系,特制订 本协议。 托管 协议 2 一 、托 管协议 当事人 (一)基金 管理人( 或简称“ 管理人” ) 名称: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住所:


广东省深圳 市福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 厦 29 层 法定代表人 : 杨鶤 成立时间:


1998 年 7 月 13 日 批准设立机 关:中国 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 会 批准设立文 号:中国 证监会证 监基金字 【1998】26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 司 注册资本: 壹亿元人民 币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售 ;资产管 理;中国 证监会许 可的 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基金 托管人( 或简称“ 托管人” ) 名称:


中国光大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 区复兴门 外大街 6 号光 大大厦 法定代表人 :唐双宁 成立时间:


1992 年 8 月 18 日 基金托管业 务批准文 号:中国 证监会证 监基金字 【2002】75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资本: 404.3479 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 吸 收公 众存款 ;发 放短期 、中 期和长 期贷 款;办 理国内 外结 算;办 理 票 据 贴现 ;发行 金融 债券; 代理 发行、 代理 兑付、 承销政 府债 券;买 卖 政 府债券; 从事同 业拆借; 买卖、 代 理买卖外 汇; 提供 信用证服务 及担保; 代 理收 付款项 及代 理保险 业务 ;提供 保管 箱服务 ;经中 国人 民银行 和 国 家外汇管理 局批准的 其他业务 。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托管 协议 3 二 、托 管协议 的依据 、目 的、原 则和解释 (一)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 、 《 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 (以下 简称 “ 《基金 法》” ) 、 《证券 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 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与《博时转 债增 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 同》 (以下 简称“ 《基金 合同》” ) 订立。 (二)目的 订 立本 协议的 目的 是明 确博时 转债 增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托 管人 和博 时转债 增 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管 理人之间 在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投资运 作、 净值计 算、 收益 分配、 信息披露及 相互监督 等相关事 宜中的权 利、 义务及职 责, 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 保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 (三)原则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本着 平等自愿 、诚实信 用的 原则,经协 商一致, 签订本协 议。 (四)解释 除非文义另 有所指, 本协议的 所有术语 与《基金 合同 》的相应术 语具有相 同含义。 托管 协议 4 三 、基 金托管 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监督 和核 查 (一) 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 金 合同》 的约定 , 建立相 关的技术 系 统,对基金 管理人的 投资运作 进行监督 。主要包 括以 下方面: 1 、对基金的投 资范围、 投资对象 进行监督 。基金管 理人应将拟 投资的股 票库、债 券库 等各投资品 种的具体 范围提供 给基金托 管人。基 金 管 理人可以根 据实际情 况的变化, 对各投 资品种的具 体范围予 以更新和 调整, 并通 知基金托 管 人。 基金托管 人根据上 述投资范 围对基 金的投资进 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为 具有良好 流动性的 金融工具, 包 括国内依法 发行的股 票、 债券、 货 币市场工具 、权证、 资产支持 证券及法 律法规或 中国 证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 融工具。 本基金重点 投资于固 定收益类 证券, 包 括国债、 央 行 票据、 公司债 、 企业债 、 资产支 持 证券、 短期融 资券、 政 府机构债 、 政策性 金融机构 金 融债、 可转换 公司债券 、 可分离 交易可 转债、正回 购和逆回 购,以及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 监会 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 。 2 、对基金投融资 比例进 行监督: (1 )本基金持有 一家上 市公司的 股票,其 市值不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2 )本基金持有 的全部 权证,其 市值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3% ; (3 ) 本基金投资于 固定收益 类证券的 比例不低 于基 金资产的 80% , 其中对可 转换公司 债券(包含可分 离交易可转 债)的投资 比例不低于 基金 固定收益类证 券资产的 80% ;投资 于股票和权 证等权益 类证券的 比例不高 于基金资产 的 20% ; (4 )在全国银行 间同业 市场中的 债券回购 最长期限 为 1 年,债券回 购到期后 不展期 ; (5 )在全国银行 间同业 市场进 行债 券回购 的资金余 额不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40% ; (6 )本基金投资 于资产 支持证券 的比例不 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20% ; (7 )本基金投 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8 )本基金持 有的同一 (指同一 信用级别 )资产支 持证券的比 例,不得 超过该资 产支 持证券规模 的 10% ; (9 )本基金应投 资于信 用级别评 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 支持证券 。基金持 有资产支持 证券期间, 如 果其信用 等级下降、 不 再符 合投资标准, 应 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 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 部卖出; (10 )基金 资产参与 股票发 行申购, 本基金所 申报的金 额不超过 本基金 的总资产 ,本 基金所申报 的股票数 量不超过 拟发行股 票公司本 次发 行股票的总 量; (11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 入权 证的总 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 日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0.5% ; (12 )本基 金对现金 或者到 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 的投资比 例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托管 协议 5 值的 5% ; (13)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 定的其他 限制。 因证券市场 波动、 上市公 司合并、 基金 规模变动、 股 权分置改革 中支付对 价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本 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 合上述各 项规 定的,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调整完毕 。法律法 规或监管 机构另有 规定的从 其规 定。 如 果法 律法规 及监 管政 策等对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投资 禁止 行为 和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进 行 变更的, 本基 金可相应 调整禁止 行为和投 资比例限 制 规定, 不需经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审议。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 门取消上 述限制性 规定, 履行 适 当程序后, 本 基金不受 上述规定 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 符合基金 合同 的有关约定 。 3 、对基金投资 禁止行为 进行监督 。为对基 金禁止从 事的关联交 易进行监 督,基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相 互提 供与本 机构有 控股 关系的 股东 或与 本机构 有其他 重大 利害关 系的 公司名单。 4 、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 其银行间 债券市场 交易的交易 对手库, 交易对手 库由 银行间交易 会员中财 务状况较 好、 实力雄厚、 信 用等 级高的交易 对手组成。 基 金管理人 可以 根据实际情 况的变化, 及 时对交易 对手库予 以更新和 调整, 并通知基 金托管人。 基 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 债券市场 交易的交 易对手应 符合交易 对手 库的范围。 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 人参 与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 易的交易 对手是否 符合交易 对手 库进行监督 。 5 、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 理人参与 银行间债 券市场进 行监督的内 容,标准 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 应按照审 慎的风险 控制原则, 对银行间 交 易对手的资 信状况进 行评估, 控 制 交易对手的 资信风险, 确 定与各类 交易对手 所适用的 交易结算方 式, 在具体的 交易中, 应尽 力争取对基 金有利的 交易方式。 由于交易 对手资信 风 险引起的损 失, 基金托 管人不承 担赔偿 责任。 6 、基金如投资 银行存款 ,基金管 理人应根 据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事先 确定符合条 件的所有 存款银行 的名单, 并 及时提供 给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 人据以对 基金投 资银行存款 的交易对 手是否符 合有关规 定进行监 督。 7 、对法律法规规 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基金投资 的其他方面 进行监督 。 (二) 基金托 管人应根 据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及 《 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资产净 值 计算、 基金份 额净值计 算、 应收 资金到账 、 基金费 用 开支及收入 确定、 基金 收益分 配、 相关 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 推介材料 中登载基 金业绩表 现数 据等进行复 核。 (三) 基金托管 人在上述 第 (一) 、 (二) 款 的监督和 核查中发现 基金管理 人违反法 律法 规的规定、 《基金 合同》及本 协议的约定 ,应及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基 金管理人收 到通知后应 及时核对 确认并以 书面形式 对基金托 管人 发出回函并 改正。 在限 期内, 基金 托管 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 查。 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 托管人通知 的违规事 项未能在 限期内纠托管 协议 6 正的,基金 托管人应 及时向中 国证监会 报告。 (四)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的投 资指令违反法 律法规、 《基金合 同》及本协 议的 规定, 应当拒 绝执行, 立 即通知基 金管理 人, 并依照 法 律法规的规 定及时向 中国证监 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依 据交易程 序已经生 效的 指令违反法 律法规和 其他有关 规定, 或 者违反《基金合 同》 、本协议 约定的,应 当立即通知 基金管理人,并 依照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 时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 (五) 基金管理 人应积极 配合和协 助基金托 管人的监 督和核查, 包括 但不限于: 在 规定 时间内答复 基金托管 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 管人的疑 义 进行解释或 举证, 对基 金托管人 按照法 规要求需向 中国证监 会报送基 金监督报 告的, 基金管 理人应积极 配合提供 相关数据 资料和制 度等。 托管 协议 7 四 、基 金管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核查 1 、根据《基金 法》及其 他有关法 规、《基 金合同》 和本协议规 定,基金 管理人对 基金 托管人履行 托管职责 的情况进 行核查。 在 本协议的 有 效期内, 在不 违反相关 法律法规 及相关 行业监管要 求的基础 上,基金 管理人有 权对基金 托管 人履行本协 议的情况 进行必要 的核查, 核 查事 项包括 但不限 于基 金托管 人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开设 基金财 产的资 金账 户和证 券账 户、 复核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 额 净值、 根据基 金管理人 指令办理 清算交 收、相关信 息披露和 监督基金 投资运作 等行为。 2 、基金管理人 发现基金 托管人擅 自挪用基 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 产实行分 账管理、 无正 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及 本协议有 关规定时, 应 及时以书 面形 式通知基金 托管人限 期纠正, 基金 托管 人收到通知 后应及时 核对并以 书面形式 对基金管 理人 发出回函。 在 限期内, 基 金管理人 有权 随时对通知 事项进行 复查, 督促 基金托管 人改正。 基 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 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 未能在限期 内纠正的 ,基金管 理人应依 照法律法 规的 规定报告中 国证监会 。 3 、基金托管人 应积极配 合基金管 理人的核 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 于:提交 相关资料 以供 基金管理人 核查托管 财产的完 整性和真 实性,在 规定 时间内答复 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 托管 协议 8 五 、基 金财产 的保管 (一)基金 财产保管 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 立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固 有财产。 2 、 基金托管人应 安全保 管基金财 产, 未经 基金管理 人 的合法合规 指令或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及 本协议另 有规定, 不得自行 运用、处 分、 分配基金的 任何财产 。 3 、基金托管人按 照规定 开设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户和 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 所托管 的不同基 金财产分 别设置账 户,确保基 金财产的 完整与独 立 。 5 、除依据《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规 定外,基 金托 管人不得委 托第三人 托管基金 财产。 (二)基金 合同生效 前募集资 金的验资 和入账 1 、基金募集期 限届满或 基金管理 人宣布停 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 金份额总 额、基金 募集 金额、 基金份 额持有人 人数符合 《基金法 》 、 《运作 办 法》 等有关规 定的, 由 基金管理 人在法 定期限内聘 请具有从 事相关业 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 务所 对基金进行 验资, 并出 具验资报 告, 出 具的验资报 告应由参 加验资的 2 名 以上(含 2 名 )中 国注册会计 师签字方 为有效。 2 、基金管理人 应将属于 本基金财 产的全部 资金划入 在基金托管 人处为本 基金开立 的基 金银行账户 中, 并确保 划入的资 金与验资 确认金额 相 一致, 基金托 管人在收 到资金当 日出具 相关证明文 件。 (三)基金 的银行账 户的开设 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 负责本 基金的银 行账户的 开设和管 理。 2 、基金托管人 以本基金 的名义开 设本基金 的银行账 户。本基金 的银行预 留印鉴由 基金 托管人保管 和使用。 本 基金的一 切货币 收支活动, 包 括但不限于 投资、 支付 赎回金额 、 支付 基金收益、 收取申购 款,均需 通过本基 金的银行 账户 进行。 3 、本基金银行 账户的开 立和使用 ,限于满 足开展本 基金业务的 需要。基 金托管人 和基 金管理人不 得假借本 基金的名 义开立其 他任何银 行账 户; 亦不得使用 本基金的 银行账户 进行 本基金业务 以外的活 动。 4 、基金银行账户 的管理 应符合法 律法规的 有关规定 。 (四)基金 进行定期 存款投资 的账户开 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 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 指令以基 金名义在 符合 本协议第三 条第(一 )款第 6 项 规定的存款 银行的指 定营业网 点开立存 款账户, 并负 责该账户的 日常管理 以及银行 预留印鉴 的保管和使 用。 基金管 理人应派 专人协助 办理开户 事 宜。 在上述账 户开立和 账户相关 信息变 更过程中, 基 金管理人 应提前向 基金托管 人提供开 户 或账户变更 所需的相 关资料, 并 对基金 托管人给予 积极配合 和协助。 (五)基金 证券账户 和资金账 户的开设 和管理 托管 协议 9 1 、基金托管人 应当代表 本基金, 以基金托 管人和本 基金联名的 方式在中 国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责任 公司开设 证券账户 。 2 、本基金证券 账户的开 立和使用 ,限于满 足开展本 基金业务的 需要。基 金托管人 和基 金管理人不 得出借或 转让本基 金的证券 账户, 亦不得 使用本基金 的证券账 户进行本 基金业务 以外的活动 。 3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 户, 用于办理基 金托管人 所托管的 包括本基 金在内的 全部基金在 证券交易 所进行证 券投资所 涉及的资金 结算业务 。结算备 付金的收 取按照中 国证 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的规 定执行。 4 、在本托管协 议生效日 之后,本 基金被允 许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 的投资业 务的,涉 及相 关账户的开 设、使用 的,若无 相关规定 ,则基金 托管 人应当比照 并遵守上 述关于账 户开设、 使用的规定 。 (六)债券 托管专户 的开设和 管理 基金合同生 效后, 基金管 理人负责 以基金的 名义申请 并取得进入 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 借市 场的交易资 格, 并代表 基金进行 交易; 基金 托管人负 责以基金的 名义在中 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 开设银行 间债券市 场债券托 管账户, 并代 表基金进行 银行间债 券市场债 券和资金 的清算。在 上述手续 办理完毕 之后,由 基金托管 人负 责向中国人 民银行报 备。 (七)基金 财产投资 的有关有 价凭证的 保管 基金财产投 资的实物 证券、银 行定期存 款存单等 有价 凭证由基金 托管人负 责妥善保 管。 基金托管人 对其以外 机构实际 有效控制 的有价凭 证不 承担保管责 任。 (八)与基 金财产有 关的重大 合同及有 关凭证的 保管 基 金托 管人按 照法 律法 规保管 由基 金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 与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同 及 有关凭证。 基金 管理人代 表基金签 署有关重 大合同 后 应在收到合 同正本后 30 日内 将一份正 本的原件提 交给基金 托管人。 除 本协议另 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 在代表基 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 的重大合同 时应保证 基金一方 持有两份 以上的正 本, 以便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至少各持 有一份正本 的原件, 对 于无法取 得二份以 上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 应向基金 托管人提 供加盖授 权业务章的 合同传真 件。重大 合同由基 金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人按 规定各自 保管至少 15 年。 托管 协议 10 六 、指 令的发 送、确 认及 执行 (一)基金 管理人对 发送指令 人员的书 面授权 1 、 基金管理 人应当事 先向基金 托管人 发出书面 通知 (以下称“ 授权 通知” ) , 载明基金 管 理人有权发 送指令的 人员名单 ( 以下称“ 指令发送 人员” ) 及各个人 员的权限 范围。 基金 管理 人应向基金 托管人提 供指令发 送人员的 人名印鉴 的预 留印鉴样本 和签字样 本。 2 、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 管人发出 的授权通 知应加盖 公章并由法 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 签字 人签署, 若由授 权签字人 签署, 还应附 上法定代 表人 的授权书。 基金 托管人在 收到授权 通知 后以电话确 认。 3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对授 权通知及 其更改负 有保密义务 ,其内容 不得向指 令发 送人员及相 关操作人 员以外的 任何人披 露、泄露 。 (二)指令 的内容 指令是基金 管理人在 运作基金 财产时, 向 基金托管 人 发出的资金 划拨及投 资指令。 相 关 登记结算公 司向基金 托管人发 送的结算 通知视为 基金 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 发出的指 令。 (三)指令 的发送、 确认和执 行 1 、指令由“ 授权 通知” 确定的指令发送 人员代表基金 管理人用加密传真的方式或 其他双 方确认的方 式向基金 托管人发 送。 对于指 令发送人 员 发出的指令, 基金管理 人不得否 认其效 力。 但如果基 金管理人 已经撤销 或更改对 指令发送 人 员的授权, 并 且基金托 管人已收 到该通 知, 则对于此后 该指令发 送人员无 权发送的 指令, 或 超权限发送 的指令, 基金 管理人不 承担 责任。 2 、基金管理人应 按照《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 《基 金合同》和 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 在其合法的 经营权限 和交易权 限内, 并依据 相关业务 规则发送指 令。 指令发出 后, 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电 话通知基 金托管人 。 3 、基金托管人 在接受指 令时,应 对指令的 要素是否 齐全、印鉴 是否与授 权通知相 符等 进行表面真 实性的检 查, 对合法合 规的指令, 基 金托 管人应在规 定期限内 执行, 不得不合 理 延误。 4 、基金管理人 应在交易 结束后将 银行间同 业市场债 券交易成交 单经有权 人员签字 并加 盖印章后及 时传真给 基金托管 人。 5 、基金管理人 在发送指 令时,应 为基金托 管人留出 执行指令时 所必需的 时间。对 于要 求当天到账 的划款指 令, 管理人发 送划款指 令时应充 分考虑基金 托管人划 款处理所 需的合理 时间, 如由于 基金管理 人的原因 导致无法 按时支付 证 券清算款的, 由此给基 金造成的 损失托 管人不承担 责任。 投资 管理人发 送有效指 令 (包括 原指 令被撤销、 变 更后再次 发送的新 指令) 的截止时间 为当天的 15:00。如投资管理 人要求当 天某一时点 到账,则 交易结算 指令需提 前 2 个工作小 时发送, 并进行电 话确认。 对于新股 申购网下公 开发行业 务,投资 管理人应托管 协议 11 在网下申购 缴款日(T 日) 的 前一日 17:00 前将新股申购指令发 送给托管 人,指令 发送时间 最迟不应晚 于 T 日上午 10:00 时。 对上海 证券交易 所的认购权 证行权交 易, 投资 管理人应 于行权日 15:00 前将需要交付 的行权金 额及费用 书 面通知托管 人,托管 人在 16:00 前支 付至登记结 算公司指 定账户。 对于 超过上述 时点要求 发送的划款 指令, 托管人 尽力执行, 但 不保证划款 成功。 由于 指令传输 不及时未 能留出足 够 的执行时间, 致使指令 未能及时 执行所 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 (四)基金 管理人发 送错误指 令的情形 和处理程 序 基金管理人 发送错误 指令的情 形主要包 括: 指令要素 错误、 无投资行 为的指令、 预 留印 鉴错误等情 形。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的 指令错误 时, 有权拒 绝 执行, 并及时 通知基金 管理人改 正。 对基金管理 人更正并 重新发送 后的指令 经基金托 管人 核对确认后 方能执行 。 (五)基金 托管人依 照法律法 规暂缓、 拒绝执行 指令 的情形和处 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的 指令违反 法律法规 规定 或者 《基金合同》 约 定, 应当不予 执行, 并立即 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 人要求其 变更或撤 销 相关指令, 若 基金管理 人在基金 托管人 发出上述通 知后仍未 变更或撤 销相关指 令, 基金托 管 人应当拒绝 执行, 并向 中国证监 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 管人下达 指令时, 应确保基 金的 银行存款账 户有足够 的资金余 额, 确保基金的 证券账户 有足够的 证券余额。 对超头寸 的 指令, 以及超 过证券账 户证券余 额的指 令, 基金托管 人可不予 执行, 但 应立即通 知基金管 理 人, 由此造成 的损失, 由基金管 理人承 担。 (六)基金 托管人未 按照基金 管理人指 令执行的 处理 方法 基金托管人 因未正确 执行基金 管理人合 法合规的 指令 , 致使本基金 的利益受 到损害, 基 金托管人应 承担相应 的责任。 除 此之外, 基 金托管人 对执行基金 管理人的 合法合规 指令对基 金造成的损 失不承担 任何责任 。 (七)被授 权人员及 授权权限 的变更 基金管理人 若对授权 通知的内 容进行修 改(包括 但不 限于指令发 送人员的 名单的修 改, 及/ 或权限的修 改) , 应 当至少提 前 1 个工作 日通知基 金托管人; 修改授权 通知的文 件应由 基 金管理人加 盖公章并 由法定代 表人或其 授权签字 人签 署, 若由授权 签字人签 署, 还应附 上法 定 代表 人的授 权书。 基金 管理人 对授权 通知 的修改 应当 以加 密传真 的形式 发送 给基金 托管 人, 同时电话通 知基金托 管人, 基金托 管人收到 变更 通知后应向 基金管理 人电话确 认。 基金 管理人对授 权通知的 内容的修 改自基金 托管人电 话确 认后于通知 载明的生 效时间起 生效。 基 金管理人在 此后 3 个工作 日内将对 授权通知 修改的文 件原件送交 基金托管 人。 托管 协议 12 七 、交 易及清 算交收 安排 (一)基金 管理人负 责选择代 理本基金 证券买卖 的证 券经营机构 。 1 、选择代理证券 买卖的 证券经营 机构的标 准: (1 )资金雄厚, 信誉良 好。 (2 )财务状况 良好,经 营行为规 范,最近 一年未因 重大违规行 为而受到 有关管理 机关 的处罚。 (3 )内部管理 规范、严 格,具备 健全的内 控制度, 并能满足本 基金运作 高度保密 的要 求。 (4 )具备基金 运作所需 的高效、 安全的通 讯条件, 交易设施符 合代理基 金进行证 券交 易的需要, 并能为基 金提供全 面的信息 服务。 (5 )研究实力 较强,有 固定的研 究机构和 专门研究 人员,能及 时、定期 、全面地 为基 金提供宏观 经济、 行业 情况、 市 场走向、 股票分析 的 研究报告及 周到的信 息服务, 并 能根据 基金投资的 特定要求 ,提供专 题研究报 告。 2 、相关信息的通 知 基金管理人 根据以上 标准进行 考察后确 定证券经 营机 构的选择。 基金 管理人与 被选择的 证券经营机 构签订委 托协议, 基金管理 人应将委 托协 议原件或复 印件及时 送交基金 托管人, 并及时以书 面形式通 知基金托 管人基金 专用交易 单元 的号码、 券商 名称、 佣金 费率等基 金基 本信息以及 变更情况, 其 中交易单 元租用应 至少在 首 次进行交易 的 10 个工作日前 通知基金 托管人, 交易 单元退租 应在次日 内通知到 基金托管 人 , 确保基金托 管人及时 申请接收 结算数 据。 (二)基金 清算交收 1 、因本基金投 资于证券 发生的所 有场内、 场外交易 的清算交收 ,由基金 托管人负 责根 据相关登记 结算公司 的结算规 则办理。 根 据 《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结算 备付金管 理办法》 ,在 每月前 3 个 工作日内 ,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公司对结 算参与人 的最低结 算备付金 限额进行重 新核算、 调整。 托 管人在中 国证券登 记结 算公司调整 最低结算 备付金当 日, 在资 金调节表中 反映调整 后的最低 备付金。 管 理人应预 留 最低备付金, 并根据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 公司确定的 实际下月 最低备付 金数据为 依据安排 资金 运作,调整 所需的现 金头寸。 2 、由于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 原因导致 基金资金 透支、超买 或超卖等 情形的, 由责 任方承担相 应的责任。 基金管理 人同意在 发生以上 情 形时, 基金托 管人应按 照中国证 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 有关规定 办理。 3 、由于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 原因导致 基金无法 按时支付清 算款时, 责任方应 对由 此给基金财 产造成的 损失承担 相应的赔 偿责任。 4 、 基金管理人 应保证在 交收日 (T+1 日)10:00 前基金银行账 户有足够 的资金用 于交托管 协议 13 易所的证券 交易资金 清算, 如基金 的资金头 寸不足则 基金托管人 应按照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 的有关规 定办理。 5 、基金管理人 应保证基 金托管人 在执行基 金管理人 发送的划款 指令时, 基金银行 账户 或资金交收 账户上有 充足的资 金。 基金的 资金头寸 不 足时, 基金托 管人有权 拒绝基金 管理人 发送的划款 指令, 由此 造成的损 失, 由基 金管理人 负责 赔偿。 在基金 资金头寸 充足的情 况下, 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 理人符合 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 、 本协议的指令 不得不合 理拖延或 拒绝 执行。 (三)资金 、证券账 目和交易 记录核对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应对 本基金的 资金、证 券账 目及交易记 录进行核 对。 (四)申购 、赎回和 基金转换 的资金清 算 1 、T 日,投资者进行基 金申购、 赎回和转 换申请,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分别 计算 基金资产净 值, 并进行 核对; 基金 管理人将 双方盖章 确认的或基 金管理人 决定采用 的基金份 额净值以基 金份额净 值公告的 形式传真 至相关信 息披 露媒体。 2 、 T+1 日, 注册登记机构 根据 T 日基金份 额净值计 算 申购份额、 赎回金额 及转换份 额, 更新基金份 额持有人 数据库; 并将 确认的申 购、 赎回 及转换数据 向基金托 管人、 基金管 理人 传送。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根据确 认数据进 行账 务处理。 3 、基金托管账户 与“ 基 金清算账 户”间实 行 T+3 日清 算。 4 、 基金托管账户 与“ 基 金清算账 户” 间 的资金清 算遵循“ 全额清算 、 净额交 收” 的 原则, 即 按照托管账 户当日应 收资金 (包括 申购资金 及基金转 换转入款) 与托 管账户应 付额 (含赎回 资金、 赎回费 、 基金转 换转出款 及转换费 ) 的差额 来 确定托管账 户净应收 额或净应 付额, 以 此 确定 资金交 收额。 当存 在托管 账户净 应收 额时,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将托管 账户 净应收 额在 T+3 日 16:00 前从“ 基金清算 账户” 划到基金 托管账户 , 基金托管 人在资金 到账后应 立即通知 基金管理人 进行账务 处理; 当存 在托管账 户净应付 额 时, 基金托管 人按管理 人的划款 指令将 托管账户净 应付额在 T+ 3 日 16:00 前划到“ 基金清算 账户” ,基 金托管人 在资金 划出后立 即 通知基金管 理人进行 账务处理 。 5 、基金管理人 未能按上 款约定将 托管账户 净应收额 全额及时汇 至基金托 管账户, 由此 产生的责任 应由该基 金管理人 承担;基 金托管人 未能 按上款约定 将托管账 户净应付 额全额、 及时汇至“ 基金清算 账户” ,由此产 生的责任 应由基 金 托管人承担 。 6 、基金管理人 应将每个 开放日的 申购、赎 回、转换 开放式基金 的数据传 送给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理 人应对传 递的申购 、 赎回、 转换开放 式 基金的数据 真实性负 责。 基金托 管人应 及时查收申 购资金的 到账情况 并根据基 金管理人 指令 及时划付赎 回款项。 托管 协议 14 八 、基 金资产 净值计 算和 会计核 算 (一)基金 资产净值 的计算和 复核 1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负 债后的价 值。基金份 额净值是 指以计算 日基 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所得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 值 。 基金 份额 净 值精 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 五入,国 家另有 规定 的,从其规 定。 2 、 基金管理人每 工作日 对基金资 产进行估 值后, 将 基 金份额净值 结果发送 基金托管 人, 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无 误后, 由基金 管理人对 外公布。 估值原则应 符合 《基金合 同》 、 《证 券投 资基金会计 核算业务 指引》 及其他 法律法规 的规定。 月末、 年中和年 末估值复 核与基金 会计 账目的核对 同时进行 。 3 、 当相关法 律法规或 《基金 合同 》 规定的 估值方法 不 能客观反映 基金财产 公允价值 时,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 体情况, 并与基金 托管人商 定后 ,按最能反 映公允价 值的价格 估值。 4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发现 基金估值 违反《基 金合同》订 明的估值 方法、程 序以 及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或者未 能充分维 护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益时, 双 方应及时 进行协商 和纠 正。 5 、 当基金资产 的估值 导致基金 份额净值 小数点后 3 位 (含第 3 位)内发 生差错时 , 视 为基金份额 净值估值 错误。 当基金 份额净值 出现错误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立即 予以纠正, 并 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0%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 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的同 时并及 时进行 公告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机 关对前 述内 容另有 规定 的,按其规 定处理。 6 、由于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计算基金 净值错误 导致该基金 财产或基 金份额持 有人 的实际损失 的,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应根据实 际 情况界定双 方承担的 责任进行 赔偿, 基 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有权向 获得不当 得利之主 体主 张返还不当 得利。 7 、由于不可抗 力原因或 由于证券 交易所及 其登记结 算公司发送 的数据错 误,或基 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虽 然已经采 取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 发现该错 误的, 由此造成的 基金资产 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 管人可以免 除赔偿责 任。 但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应当积 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 消除由此 造成 的影响。 8 、如果基金托 管人的复 核结果与 基金管理 人的计算 结果存在差 异,且双 方经协商 未能 达成一致, 基 金管理人 可以按照 其对基金 份额净值 的 计算结果对 外予以公 布, 基金托 管人可 以将相关情 况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二)基金 会计核算 1 、基金账册的建 立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在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应 按照双方约 定的同一 记账方法 和会托管 协议 15 计处理原则, 分 别独立地 设置、 登记和 保管基金 的全 套账册, 对双方 各自的账 册定期进 行核 对, 互相监督 , 以保证 基金财产 的安全。 若双方对 会 计处理方法 存在分歧, 应以基金 管理人 的处理方法 为准。 2 、会计数据和财 务指标 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应定 期就会计 数据和财 务指 标进行核对。 如发现存 在不符, 双 方应及时查 明原因并 纠正。 3 、基金财务报表 和定期 报告的编 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 表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每月分 别独 立编制。 月度 报表的编 制, 应于每 月终了后 5 个工 作日内完 成;招募 说明书在 《基金 合 同》生效后 每六个月 更新并公 告一次, 于该等期间 届满 后 45 日内公告 。季度报 告应在每 个 季度结束之 日起 10 个 工作日内 编制完 毕并于每个 季度结束 之日起 15 个工作 日内予以 公告 ; 半年度报告 在会计年 度半年终 了后 40 日内编制完 毕并于会 计年度半 年终了后 60 日内予以 公告;年度 报告在会 计年度结 束后 60 日内编制完 毕并于会 计年度终 了后 90 日内予以 公告 。 基金合 同生效不 足两个月 的, 基 金管 理人可以不 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或者 年度 报告。 基金管理人 在月度报 表完成当 日, 将报表 盖章后提 供 给基金托管 人复核; 基 金托管人 在 收到后应 3 个 工作日内 进行复核 ,并将复 核结果书 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 基金管理 人在季度 报告完成当 日,将有 关报告提 供给基金 托管人复 核, 基金托管人 应在收到 后 5 个工作 日内 完成复核, 并将 复核结果 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 人。 基金 管理人在半 年度报告 完成当日, 将 有关 报告提供给 基金托管 人复核 , 基金托 管人应在 收到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 核, 并将复核 结 果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 人。 基金管 理人在年 度报告完 成 当日, 将有关 报告提供 基金托管 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 应在收到 后 15 个工作日内 完成复核 , 并 将复核结果 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 人。 基 金 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之间的上 述文件往 来均以加 密传 真的方式或 双方商定 的其他方 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 在复核过 程中, 发现 双方的报 表存在不 符 时,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 共 同查明原因, 进 行调整, 调整 以双方认 可的账务 处理 方式为准; 若双 方无法达 成一致以 基金 管理人的账 务处理为 准。 核对无 误后, 基金 托管人在 基金管理人 提供的报 告上加盖 托管业务 部门公章或 者出具加 盖托管业 务部门公 章的复核 意见 书, 双方各自 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 管理 人与基金托 管人不能 于应当发 布公告之 日之前就 相关 报表达成一 致, 基金管理 人有权按 照其 编制的报表 对外发布 公告,基 金托管人 有权就相 关情 况报证监会 备案。 基金托管人 在对财务 报表、 季度报 告、 半年度报 告或 年度报告复 核完毕后, 需 盖章确认 或出具相应 的复核确 认书,以 备有权机 构对相关 文件 审核检查。 托管 协议 16 九 、基 金收益 分配 (一)基金 收益分配 的依据 1 、基金收益分 配是指将 该基金期 末可供分 配利润根 据持有该基 金份额的 数量按比 例进 行分配。 基金可 供分配利 润指截至 收益分配 基准日资 产负债表中 基金未分 配利润与 未分配利 润中已实现 收益的孰 低数。 2 、收益分配应该 符合《 基金合同 》关于收 益分配原 则的规定。 (二)基金 收益分配 的时间和 程序 1 、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由 基金管理 人拟定, 并由基金 托管人复核 后确定, 基金管理 人按 法律法规的 规定向中 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 告。 如果基金 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 不能于收 益分配日 之前就收益 分配方案 达成一致, 基 金托管人 有义务将 收益分配方 案及相关 情况的说 明提交中 国证监会备 案并书面 通知基金 管理人, 在上 述文件提 交完毕之日 起基金管 理人有权 利对外公 告其拟订的 收益分配 方案, 且基 金托管人 有义务协 助 基金管理人 实施该收 益分配方 案, 但有 证据证明该 方案违反 法律法规 及《基金 合同》的 除外 。 2 、基金收益分 配可采用 现金红利 的方式, 或者将现 金红利按除 权日该基 金份额净 值自 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 再投资的方式 (下称“ 再投资 方 式” ) ,投资者可以选择两种方式 中的一 种;如果投 资者没有 明示选择 ,则视为 选择现金 红利 的方式处理 。 3 、基金托管人 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 收益分配 方案和提 供的现金红 利金额的 数据,在 红利 发放日将分 红资金划 入基金管 理人指定 账户。 如果 投 资者选择转 购基金份 额,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则应当进 行红利再 投资的账 务处理。 托管 协议 17 十 、基 金信息 披露 (一)保密 义务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除 为履行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及本协议 规定的义务 之外, 不得为其他 目的使用、 利用其所 知悉的基 金的信息, 并且应当将 基金的信 息限制在 为履行前 述义务而需 要了解该 信息的职 员范围之 内。 但是, 如 下情况不应 视为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违反保密 义务: 1 、非因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的原因导 致保密信 息被披露、 泄露或公 开。 2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为遵 守和服从 法院判决 、仲裁裁决 或中国证 监会等监 管机 构的命令、 决定所做 出的信息 披露或公 开。 (二)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在信息 披露中的 职责 和信息披露 程序 1 、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应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各自 承担相 应 的信息披露 职责。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负有 积极 配合、 互相督 促、 彼此 监督, 保 证其履 行按照法定 方式和时 限披露的 义务。 2 、本基金信息 披露的所 有文件, 包括《基 金合同》 和本协议规 定的定期 报告、临 时报 告、 基金资产 净值公告 及其他必 要的公告 文件, 由基 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按照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予 以公布。 3 、基金年度报 告中的财 务会计报 告必须经 具有从事 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 务所 审计。 4 、本基金的信 息披露,应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全 国性报刊(以下简称“ 指定报 刊” ) 和基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的 互联网网 站 (以下 简称“ 网站” ) 等 媒介进行 ;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可 以根据需 要在其他 公共媒体 披露信息, 但 是其他公共 媒体不得 早于指定 报刊和网 站披露信息 ,并且在 不同媒介 上披露同 一信息的 内容 应当一致。 5 、信息文本的存 放与备 查 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 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 《基 金合同》的规定 将招募说明 书、定 期报告等文 本存放在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的住 所 , 并接受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查询 和复制 要求。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应为文 本存放、 基金 份额持有人 查询有关 文件提供 必要的场 所和其他便 利。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应保 证文本的 内容与所 公告 的内容完全 一致。 6 、对于因不可 抗力等原 因导致基 金信息的 暂停或延 迟披露的( 如暂停披 露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 ,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 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并与基 金托管人协 商采取补救 措施。不可 抗力等情 形消失后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 管人应及时 恢复办理 信息披露 。 (三)基金 托管人报 告 基金托管人 应按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信息披 露 办法》 和其他 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托管 协议 18 于每个上半 年度结束 后 60 日内 、每个会 计年度结 束 后 90 日内在 基金半年 度报告及 年度报 告中分别出 具托管人 报告。 托管 协议 19 十 一、 基金费 用 (一)基金 管理人的 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 的基金管 理费按基 金资产净 值的0.75% 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 下, 基金 管理费按 前一日基 金资产 净值的0.75% 年费率计提。 计算 方法如 下: H =E×0.7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 计提的基 金管理 费 E 为前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 每日计提, 逐 日累计至 每个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经基金管 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 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 托管人于 次月首 日起3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 基金管理 人。 在首期支付 基金管理 费前, 基金管 理人应向 托管人出 具正式函件 指定基金 管理费的 收款 账 户。基金 管理人如 需要变更 此账户, 应提前10个 工作日 向托管人 出具书面 的收款账 户变 更通知。 (二)基金 托管人的 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 的基金托 管费按基 金资产净 值的 0.20% 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 0.20%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 下: H=E×0.2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的 基金托管 费 E 为前一日的基 金资产净 值 基金托管费 每日计提, 逐 日累计至 每个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经基金管 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 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 托管人于 次月首日 起 3 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 给基金托 管人。 (三)销售 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不 收取销售 服务费, C 类基金份 额的销售服 务费年费 率为 0.40% 。 本基金销售 服务费按 前一日 C 类基金 资产净值 的 0.40% 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 如下:


H =E×0.40%÷ 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 额每日应 计提的销 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 份额前一 日基金 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 每日计提, 按 月支付。 经基 金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人核 对一致后, 由 基金托管 人于次月首 日起 3 个工作 日内从基 金资产中 一次性支 付给基金管 理人。 销售服务费 主要用于 本基金持 续销售以 及基金份 额持 有人服务等 各项费用 。 (四)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可酌情调低该基金管理费和/托管 协议 20 或托管费。 (五) 从基金 财产中列 支基金管 理人的管 理费、 基金 托管人的托 管费之外 的其他基 金费 用,应当依 据有关法 律法规、 《 基金合同 》的规 定执 行。 (六) 基金合 同约定的 基金费用 以外的其 他费用, 以 及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 行 或未 完全履 行义务 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 财产的 损失 以及 处理与 基金运 作无 关的事 项发 生的费用等 不列入基 金费用。 基 金合同生 效前所发 生 的信息披露 费、 律师费 和会计师 费以及 其他费用不 从基金财 产中支付 。 托管 协议 21 十 二、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 内容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的内容包 括但不限 于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名称 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包括以下 几类: 1 、基金募集期结 束时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 2 、基金权益登记 日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 3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登记日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 4 、每半年度最后 一个交 易日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 (二)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 提供 对于每半年 度最后一 个交易日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 , 基金管理人应 在每半年 度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向 基金托管 人提供。 对于 基金募集 期结 束时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 基金 权益 登记日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以及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登记日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 基金 管理人应在 相关的名 册生成后 5 个 工作日内 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 (三)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 保管 基金托管人 得到管理 人提供的 持有人名 册后, 应妥 善 保管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 如基 金 托管人无法 妥善保存 持有人名 册, 基金管 理人应及 时 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 并 代为履行 保管基 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 职责。 基金 托管人应 对基金管 理 人由此产生 的保管费 给予补偿。 基金托 管人不得将 所保管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用于基 金托 管业务以外 的其他用 途, 并应遵守 保密 义务, 法律法规 规章另有 规定及有 关机关另 有要求除 外。 如基金托管 人保管不 当, 应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 任。 托管 协议 22 十 三、 基金有 关文件 档案 的保存 (一)基金 管理人应 保存基金 财产管理 业务活动 的记 录、账册、 报表和其 他相关资 料, 基金托管人 应保存基 金托管业 务活动的 记录、账 册、 报表和其他 相关资料 ,保存期 限为 15 年。 (二)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 按本协议 第十条的 约定对各自 保存的文 件和档案 履行 保密义务。 托管 协议 23 十 四、 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 管理人 的更换


(一) 基金管理 人职责终 止后, 仍应妥 善保管基 金管 理业务资料, 并 与新任基 金管理人 或临时基金 管理人及 时办理基 金管理业 务的移交 手续 。 基金托管人 应给予积 极配合, 并 与新 任基金管理 人或临时 基金管理 人核对基 金资产总 值和 净值。 (二) 基金托管 人职责终 止后, 仍应妥 善保管基 金财 产和基金托 管业务资 料, 并与新任 基金托管人 或临时基 金托管人 及时办理 基金财产 和基 金托管业务 的移交手 续。 基金管理 人应 给予积极配 合,并与 新任基金 托管人或 临时基金 托管 人核对基金 资产总值 和净值。 (三)其他 事宜见《 基金合同 》的相关 约定。 托管 协议 24 十 五、 禁止行 为 (一) 《基金 法》第二 十条、第 三十一条 禁止的 行为 。 (二) 《基金 法》第五 十九条禁 止的投资 或活动 。 (三)除根据基 金管理人的 指令或《基 金合同》 、本 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托管 人不得 动用或处分 基金财产 。 (四)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的高级 管理人员 和其 他从业人员 不得相互 兼职。 (五)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和本协议 禁止的 其他 行为。 托管 协议 25 十 六、 托管协 议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财产 的清 算 (一)托管 协议的变 更 本协议双方 当事人经 协商一致, 可 以对协议 进行变更 。 变更后的新协 议, 其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 有任何冲 突。变更 后的新协 议应 当报中国证 监会核准 。 (二)托管 协议的终 止 发生以下情 况,本托 管协议应 当终止: 1 、 《基金合同》 终止; 2 、本基金更换基 金托管 人; 3 、本基金更换基 金管理 人; 4 、发生《基金法 》 、 《运 作办法》 或其他法 律法规规 定的终止事 项。 (三)基金 财产的清 算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应按 照 《基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法规的 规定对本 基金的财 产进 行清算。 托管 协议 26 十 七、 违约责 任和责 任划 分 (一)本协 议当事人 不履行本 协议或履 行本协议 不符 合约定的, 应当承担 违约责任 。 (二) 因本协 议当事人 违约给基 金财产或 者基金份 额 持有人造成 损害的, 应 当分别对 各 自的行为依 法承担赔 偿责任, 因 共同行为 给基金财 产 或者基金份 额持有人 造成损害 的, 应当 承担连带赔 偿责任。 (三)一方 当事人违 反本协议 ,给另一 方当事人 造成 损失的,应 承担赔偿 责任。 (四) 因不可抗 力不能履 行本协议 的, 根据不可 抗力 的影响, 违约方 部分或全 部免除责 任,但法律 另有规定 的除外。 当事人迟 延履行后 发生 不可抗力的 ,不能免 除责任。 (五) 当 事人一方 违约 , 另一方 在职责范 围内有义 务 及时采取必 要的措施 , 尽力 防止损 失的扩大; 没有 采取适当 措施致使 损失扩大 的, 不得 就扩大的损 失要求赔 偿。 守约方因 防止 损失扩大而 支出的合 理费用由 违约方承 担。 (六) 违 约行为虽 已发生 , 但本 协议能够 继续履行 的 , 在最大 限度地保 护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的前 提下,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应当 继续 履行本协议 。 (七) 为 明确责任 , 在 不影响本 协议本条 其他规定 的 普遍适用性 的前提下 ,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对由于 如下行为 造成的损 失的责任 承担 问题,明确 如下: 1 、由于下达违法、违规的 指令所导致的 责任,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如基 金托管人应 发 现而未发现 其中问题 并执行该 指令,基 金托管人 也应 承担部分未 尽监督义 务的责任 ; 2 、指令下达人员在授权通 知载明的权限 范围内下达 的指令所导致的责任 ,由基金管 理 人承担, 即使 该人员下 达指令并 没有获得 基金管理 人 的实际授权 ( 例如基金 管理人在 撤销或 变更授权权 限后未能 及时通知 基金托管 人) ; 3 、基金托管人未对指令上 签名和印鉴与 预留签字样 本和预留印鉴(包括 授权权限) 进 行表面真实 性审核, 导 致基金托 管人执行 了应当无 效 的指令, 由此 产生的责 任应由该 基金托 管人承担; 4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 效控制下的基 金财产(包 括实物证券)在基金 托管人保管 期 间的损坏、 灭失,由 此产生的 责任应由 该基金托 管人 承担; 5 、基金管理人应承担对其 应收取的管理 费数额计算 错误的责任。如果基 金托管人复 核 后同意基金 管理人的 计算结果 ,则基金 托管人也 应承 担未正确履 行复核义 务的相应 责任; 6 、基金管理人应承担对基 金托管人应收 取的托管费 数额计算错误的责任 。如果基金 托 管人复核后 同意基金 管理人的 计算结果, 则 基金托管 人也应承担 未正确履 行复核义 务的相应 责任; 7 、由于基金管理人或托管 人原因导致本 基金不能依 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 司 的业务规则 及时清算 的, 由责任 方承担由 此给基金 财 产、 基金份额 持有人及 受损害方 造成的 直接损失, 若由 于双方原 因导致本 基金不能 依据中国 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 业务规则托管 协议 27 及时清算的 ,双方应 按照各自 的过错程 度对造成 的直 接损失合理 分担责任 ; 8 、在资金交收日,基金资 金账户资金首 先用于除新 股申购以外的其他资 金交收义务 , 交收完成后 资金余额 方可用于 新股申购。 如 果因此资 金不足造成 新股申购 失败或者 新股申购 不足, 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 任何责任。 如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因此提出 赔偿要求, 相 关法律责 任和 损失由基金 管理人承 担。 托管 协议 28 十 八、 适用法 律与争 议解 决方式 (一)本协 议适用中 华人民共 和国法律 并从其解 释。 (二) 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人之 间因本协 议产生的 或与本协议 有关的争 议可通过 友好 协商解决。 未 能以协商 方式解决 的, 则任何 一方有权 将争议提交 位于北京 的中国国 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员 会, 并按其时 有效的仲 裁规则进 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 终局的, 对仲 裁各方当 事人 均具有约束 力。 (三)除争 议所涉的 内容之外 ,本协议 的当事人 仍应 履行本协议 的其他规 定。 托管 协议 29 十 九、 托管协 议的效 力 (一) 基金管 理人在向 中国证监 会申请发 售基金份 额 时提交的基 金托管协 议草案, 应 经 托管协议双 方当事人 的法定代 表人或授 权签字人 签字 并加盖公章, 协 议当事人 双方根据 中国 证监会的意 见修改托 管协议草 案。托管 协议以中 国证 监会核准的 文本为正 式文本。 (二) 本协议自 基金合同 成立之日 起成立, 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生效。 本协 议的有效 期自其生效 之日起至 基金财产 清算结果 报中国证 监会 批准并公告 之日止。 (三)本协 议自生效 之日起对 双方当事 人具有同 等的 法律约束力 。 (四) 本协议 正本一式 陆份, 协议 双方各 执贰份, 上 报 中国证监会 和中国银 监会各壹 份, 每份具有同 等法律效 力。 托管 协议 30 二 十、 托管协 议的签 订 见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