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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转债A(050019)

博时转债:基金合同查看PDF公告

 
 
 
 
 
 
博时 转债 增强 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 金合同 
 
 
 
 
 
 
 
 
 
 
 
基金管 理人 :博 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托 管人 : 中国 光大 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二〇一 〇年 七 月基金 合同 
 
目 录 
一、前言 ........................................................................................................................... 1 
二、释义 ........................................................................................................................... 2 
三、基金的 基本情况 ......................................................................................................... 6 
四、基金份 额的发售 与认购 .............................................................................................. 7 
五、基金的 备案 ................................................................................................................ 8 
六、基金份 额的申购 、赎回与 转换 ................................................................................... 9 
七、基金的 非交易过 户、转托 管、冻结 与质押 ............................................................... 15 
八、基金合 同当事人 及其权利 义务 ................................................................................. 16 
九、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21 
十、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的更换条 件和程序 ........................................................... 26 
十一、基金 的托管 .......................................................................................................... 28 
十二、基金 的销售 .......................................................................................................... 29 
十三、基金 份额的注 册登记 ............................................................................................ 30 
十四、基金 的投资 .......................................................................................................... 31 
十五、基金 的融资、 融券................................................................................................ 39 
十六、基金 的财产 .......................................................................................................... 40 
十七、基金 资产的估 值 ................................................................................................... 41 
十八、基金 费用与税 收 ................................................................................................... 46 
十九、基金 收益与分 配 ................................................................................................... 48 
二十、基金 的会计与 审计................................................................................................ 49 
二十一、基 金的信息 披露................................................................................................ 50 
二十二、基 金的业务 规则................................................................................................ 53 
二十三、基 金合同的 变更、终 止与基金 财产的清 算 ....................................................... 54 
二十四、违 约责任 .......................................................................................................... 56 
二十五、争 议的处理 ....................................................................................................... 57 
二十六、基 金合同的 效力................................................................................................ 58 
二十七、基 金合同内 容摘要 ............................................................................................ 59 
 基金 合同 
1 
 
一、前 言 
(一)订立《博 时转债增强债 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 合同》 (以下简称“ 本基金合 同” )
的目的、依 据和原则 
1 、订立本基金合 同的目的 
订立本基金 合同的目 的是明确 本基金合 同当事人 的权 利义务、 规范博 时转债增 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 金(以下 简称“ 本基金” )的运作 ,保护 基 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 
2 、订立本基金合 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 合同的依 据是 《中华人 民共和国 民法通则 》 、 《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 》 、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 法》 (以下简 称《基金法 》 ) 、 《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 办法》 (以
下简称《运作办 法》 ) 、 《证券 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 办法》 )和
《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销 售办 法》 )及其他 法律法规 的有关规 定。 
3 、订立本基金合 同的原则 
订立本基金 合同的原 则是平等 自愿、诚 实信用、 充分 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 益。 
(二) 本 基金由基 金管理人 依照 《基金法 》 、 本基金 合 同和其他有 关法律法 规规定募 集,
并经中国证 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 ( 以下简称“ 中国证 监会” ) 核准。 中国 证监会对 本基金募 集的
核准, 并不表 明其对本 基金的价 值和收益 做出实质 性 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 投资于本 基金没
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 职守、 诚实信 用、 谨慎勤勉 的原 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 产, 但由于证
券投资具有 一定的风 险, 因此不 保证投资 于本基金 一 定盈利, 也不 保证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最
低收益。 
(三) 本基金 合同是约 定本基金 合同当事 人之间基 本 权利义务的 法律文件, 其他与本 基
金 相关 的涉及 本基金 合同 当事人 之间权 利义 务关系 的任 何文 件或表 述,均 以本 基金合 同为
准。 本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包括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 基 金投资者 自依
本基金合同 取得本基 金基金份 额, 即成为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和本基 金合同的 当事人, 其 持有基
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 表明其对 本基金合 同的承认 和接 受。 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 本基金合 同当
事人并不以 在本基金 合同上书 面签章为 必要条件 。 本 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按 照 《基金法 》 、 本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规定享有 权利、承 担义 务。 基金 合同 
2 
 
二、释 义 
本基金合同 中,除非 文意另有 所指,下 列词语或 简称 具有如下含 义: 
基金或本基 金: 指博时转债 增强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 本基金合 同: 指《博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 对本基
金合同的任 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 
招募说明书 : 指《博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
期更新; 
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指 《博时转 债增强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托管协议: 指《博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 其任何
有效修订和 补充; 
中国证监会 : 指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 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 指中国银行 业监督管 理委员会 ;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 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 会常 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的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 金法》及 不时做出 的修订;


《销售办法》 : 指 2004 年 6 月 25 日由中国证 监会公布 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不时做 出的修 订; 《运作办法》 : 指 2004 年 6 月 29 日由中国证 监会公布 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不时做 出的修 订; 《信息披露 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证券 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 及不时 作出 的修订; 元: 指人民币元 ; 基金管理人 : 指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基金托管人 : 指中国光大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 注册登记业 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 者基金账户 管理、 基 金份额注 册登记、 清算及基 金交 易确认、 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 管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 构: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 记机构 为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基金合同 》当事人 :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 并承担基金 合同 3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 购买证券 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 资者 ; 个人投资者 :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 投资基 金的自然人 ; 机构投资者 :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 立和有 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 人、社会团 体或其他 组织; 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 :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 券投资 基金的中国 境外的机 构投资者 ; 基金份额持 有人: 指依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投资 者;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第九部分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 金份额 持有人或其 合法的代 理人进行 表决的会 议; 基金募集期 : 指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 额发售 之日起最长 不超过 3 个 月; 基金合同生 效日: 指募集结束,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募集金额和 基金份 额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 基金管 理人依据《基金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 获得中 国证监会的 书面确认 之日; 存续期: 指本基金合 同生效至 终止之间 的不定期 期限; 日/ 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 交易所和 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 正常交易 日;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申 请购买 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行 为; 申购: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申请购买 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 行为; 赎回: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 按基金 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 购回本基金基金份 额的行 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 其持有基金 合同 4 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且在同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 其他基 金的基金份 额的行为 ;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某一基金的基金 份额从 一个销售机 构托管到 另一销售 机构的行 为;


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 管人发 出的资金划 拨及实物 券调拨等 指令;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 金代销业务 资格并接 受基金管 理人委托 , 代为办 理基 金认购、 申购、赎回 和其他基 金业务的 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 人及本基 金代销机 构; 基金销售网 点: 指基金管理 人的直销 中心及基 金代销机 构的代销 网点 ;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 网网站 或其它媒体 ;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 该注册 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 额余额及其变动情 况的账 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 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 金份额 的变动及结 余情况的 账户;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 办理基金 申购、赎 回等业务 的工作日 ; T 日: 指投资者向 销售机构 提出申购 、赎回或 其他业务 申请 的开放 日; T+n 日: 指 T 日后(不包括 T 日)第 n 个 工作日,n 指自 然 数; A 类基金份额: 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 回时根 据持有期限 收取赎回 费用的基 金份额; C 类基金 份额: 指 从本类 别基金 资产中 计提销 售服务 费而不收 取认购/申购 费用、 对于持 有期限不 少于 30 日的本类 别基金份 额的 赎回亦 不收取赎回 费, 但对持 有期限少 于 30 日的本类别 基金 份额的 赎回收取赎 回费的基 金份额;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 差、银 行存款利息 以及其他 合法收入 ; 基金资产总值 : 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 项以及 以其他资产 等形式存 在的基金 资产的价 值总和; 基金 合同 5 基金资产净值 : 指基金资产 总值减去 基金负债 后的价值 ; 基金份额净 值: 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所 得的单 位基金份额 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 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 净值的过 程;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 解释、 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 及对于 该等法律法 规的不时 修改和补 充; 不可抗力: 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的事件和因素 ,包括 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疫情、 骚乱、 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电脑 系统或 数据传输系统非正常停止以及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 易场所 非正常暂停 或停止交 易等。 基金 合同 6 三、基 金的 基本 情况 (一)基金 名称 博时转债增 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二)基金 的类别 债券型 (三)基金 的运作方 式 契约型、开 放式 (四)基金 投资目标 通过自上而 下的分析 对固定收 益类资产 和权益类 资产 进行配置, 并充 分利用可 转换债券 兼具权益类 证券与固 定收益类 证券的特 性, 实施对 大 类资产的配 置, 在控制 风险并保 持良好 流动性的基 础上,追 求超越业 绩比较基 准的超额 收益 。 (五)基金 份额初始 面值 本基金的初 始面值为 人民币 1.00 元 (六)基金 最低募集 份额总额 和最低募 集金额 本基金的募 集份额总 额应不少 于 2 亿份,基 金募集金 额不少于 2 亿元 人民币。 (七)基金 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基金 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 申购费用 、赎回费 用收取方 式的不同 ,将 基金份额分 为不同的 类别。其中 : 1 、在投资者认 购、申购 时收取认 购、申购 费用,在 赎回时根据 持有期限 收取赎回 费用 的基金份额 ,称为 A 类 基金份额 。 2 、 从本类别基 金资产中 计提销售 服务费而 不收取认 购/ 申购费用 、 对于持 有期限不 少于 30 日的本类别基金份 额的赎回 亦不收 取赎回费 , 但 对 持有期限少 于 30 日的本类别 基金份额 的赎回收取 赎回费的 基金份额 ,称为 C 类基金 份额。 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 金份额分 别设置代 码。由于 基金 费用的不同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 额和 C 类基金 份额将分 别计算基 金份额净 值,计算 公式为计算 日各类别 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 计算日发售 在外的该 类别基金 份额总数 。 投资者可自 行选择认 购、 申购的 基金份额 类别。 本基 金不同基金 份额类别 之间不得 互相 转换。 基金 合同 7 四、基 金份 额的 发售与 认购 (一)发售 时间 本基金募集 期限自基 金份额发 售之日起 不超过 3 个 月,具体发 售时间由 基金管 理人根 据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 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 确定,并 在基 金份额发售 公告中披 露。 (二)发售 方式 本基金通过 各销售机 构的基金 销售网点 向投资者 公开 发售, 各销售机 构的具体 名单见基 金份额发售 公告。 (三)发售 对象 本基金的发 售对象为 个人投资 者、 机构投 资者、 合格 境外机构投 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 或中 国证监会允 许购买证 券投资基 金的其他 投资者。 (四)基金 认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在 认购时收 取基金认 购费用;C 类基金份额 不收取认 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 费率不高 于认购金 额的 5% , 实 际执行费 率在招募说 明书中载 明。 认购 费用 用于本基金 的市场推 广、销售 、注册登 记等募集 期间 发生的各项 费用,不 列入基金 财产。 (五)基金 认购份额 的计算 基金认购采 用金额认 购的方式 。基金认 购份额具 体的 计算方法在 招募说明 书中列示 。 (六)募集 期间认购 资金利息 的处理方 式 本基金的有 效认购款 在基金募 集期间产 生的利息 在基 金合同生效 后将折算 为基金份 额, 归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 有。利息 折份额, 以注册登 记机 构的记录为 准。 (七)基金 认购的具 体规定 投资者认购 原则、 认购 限额、 认 购份额的 计算公式 、 认购时间安 排、 投资者 认购应提 交 的文件和办 理的手续 等事项, 由基金管 理人根据 相关 法律法规以 及本基金 合同的规 定确定, 并在招募说 明书和基 金份额发 售公告中 披露。 基金销售机 构认购申 请的受理 并不代表 该申请一 定成 功, 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 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 认以注册 登记机构 或基金管 理公 司的确认结 果为准。 (八) 基金募 集期间募 集的资金 应当存入 专门账户, 在 基金募集结 束前任何 人不得动 用。 基金 合同 8 五、基 金的 备案 (一)基金 备案的条 件 本基金募集 期限届满 或基金管 理人宣布 停止募集 时, 具备下列条 件的, 基金 管理人应 当 按照规定办 理验资和 基金备案 手续: 1 、基金募集份额 总额不少 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 金额 不少于 2 亿元人 民币; 2 、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人数 不少于 200 人。 (二)基金 的备案 基金募集期 限届满或 基金管理 人宣布停 止募集时, 具 备上述基金 备案条件 的, 基金管 理 人应当自基 金募集结 束之日起 10 日内聘请法 定验资 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 资报告之 日起 10 日内,向中 国证监会 提交验资 报告,办 理基金备 案手 续。 (三)基金 合同的生 效 1 、自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 之日起 ,基金备 案手续办 理完毕,基 金合同生 效; 2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收到 中国证 监会确认 文件的次 日对基金合 同生效事 宜予以公 告 。 (四)基金 募集失败 的处理方 式 基金募集期 限届满, 不能满足 基金备案 的条件的 ,则 基金募集失 败。基金 管理人应 当: 1 、以其固有财产 承担因募 集行为 而产生的 债务和费 用; 2 、在基金募集期 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 资者已缴 纳的认购款 项,并加 计银行同 期活 期存款利息 。 (五)基金 存续期内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数量和资 产规 模 本合同存续 期内, 基金 份额持有 人数量不 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 应当及时 报告中国 证监会 ; 连续 20 个工 作日出现前 述情形的 , 基金 管理人应 当 向中国证监 会说明原 因和报送 解决方案 。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另有规定 的,按其 规定办理 。 基金 合同 9 六、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回 与转 换 (一)申购 与赎回的 场所 本基金的销 售机构包 括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管理人 委托 的代销机构。 具 体的销售 网点将由 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 明书、 基金 份额发售 公告或其 他 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 情况变 更或增减代 销机构, 并 予以公告。 投资者可 以在销售 机构办理基 金销售业 务的营业 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 供的其他 方式办理 基金的申 购与赎回 。 (二)申购 与赎回办 理的开放 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 时间 本基金的开 放日为本 合同生效 后基金管 理人办理 申购 或赎回之日, 具 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 招募说明书 中载明或 以销售机 构公布的 时间为准 。 若出现新的 证券交易 市场、 证券 交易所交 易时间变 更 或其他特殊 情况, 基金 管理人将 视 情况对前述 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 进行相应 的调整并 公告 。 基金管理人 不得在基 金合同约 定之外的 日期或者 时间 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 赎 回或者转 换。 投资人在基 金合同约 定之外的 日期和时 间提出申 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的, 视为 下一个开 放日的申请, 其 基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为下次 办理 基金份额申 购、 赎回时间 所在开放 日的 价格。 2 、申购与赎回的 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 购自基金 合同生效 日起不超 过 3 个月的时 间开始办理 。 本基金的赎 回自基金 合同生效 日起不超 过 3 个月的时 间开始办理 。 在确定申购 开始时间 与赎回开 始时间后 ,由基金 管理 人最迟于申 购或赎回 开始前 2 日 在至少一种 指定媒体 上公告。 (三)申购 与赎回的 原则 1 、“ 未知价” 原则, 即基金的申购与赎 回价格以受理 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进行 计算; 2 、基金采用金额 申购和份 额赎回 的方式, 即申购以 金额申请, 赎回以份 额申请; 3 、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赎 回基金份 额时,基 金管理人 按先进先出 的原则, 即先认购 、申 购的份额先 赎回,按 照份额持 有期确定 适用的赎 回费 率; 4 、当日的申购 与赎回申 请可以在 基金管理 人规定的 时间结束前 撤销,在 基金管理 人规 定的时间结 束后不得 撤销; 5 、基金管理人 在不损害 基金份额 持有人权 益的情况 下可更改上 述原则, 但最迟应 在新 的原则实施 前 2 日在至少 一种指定 媒体上公 告。 基金 合同 10 (四)申购 与赎回的 程序 1 、申购与赎回申 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 须按销售 机构规定 的手续, 在开 放日的业 务办理时间 内提出申 购或赎回 的申 请。 投资者申购 本基金, 须按销售 机构规定 的方式备足 申 购资金。 投资者提交 赎回申请 时,必须 有足够的 基金份额 余额 ,否则所提 交的赎回 的申请无 效。 基 金销 售机构 申请 的受 理并不 代表 该申请 一定 成功 ,而 仅代 表销售 机构 确实 接收到 申 请。申请的 确认以基 金注册登 记机构的 确认结果 为准 。 2 、申购与赎回申 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内受理 的申请 , 正常情 况下 , 注册登 记 机构在 T+1 日对基金 投资者申 购、 赎回申请的 有效性进 行确认。 投资者可以 在 T+2 日 后(包括该 日)到 销售 机构或 以销售机 构规定的其 他方式查 询申请的 确认情况 。 3 、申购与赎回申 请的款项 支付 基金申购需 按照销售 机构规定 的方式全 额缴款, 申购 不成功或无 效的申购 款项将退 回投 资者账户, 由此产生 的利息等 损失由投 资者自行 承担 。 投资者赎回 申请成功 后, 基金管理 人应通过 注册登记 机构及其相 关销售机 构按规定 向投 资者支付赎 回款项, 赎回款项 在自受理 基金投资 者有 效赎回申请 之日起不 超过 7 个 工作 日 内划往投资 者银行账 户。 在发生 巨额赎回 时, 赎回款 项的支付办 法按本基 金合同和 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处 理。 (五)申购 与赎回的 数额限制 1 、本基金申购 和赎回的 数额、每 个基金交 易账户的 最低基金份 额余额、 单个投资 者累 计持有的基 金份额上 限等限制 由基金管 理人确定 并在 招募说明书 中列示。 2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市 场情况, 合理调整 上述限制 ,基金管理 人进行前 述调整必 须提 前 2 日在至少一 种指定媒 体上公告 。 (六)申购 份额与赎 回金额的 计算方式 1 、 申购份额的计 算方式 : 申购的 有效份额 为按实际 确 认的申购金 额在扣除 申购费用 后, 以申请当日 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 准计算, 各 计算结果 均 按照四舍五 入方法, 保 留小数点 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 生的损失 由基金财 产承担, 产 生的收益 归 基金财产所 有。 基金申 购份额具 体的计 算方法在招 募说明书 中列示。 2 、赎回金额的 计算方式 :赎回总 金额为按 实际确认 的有效赎回 份额乘以 申请当日 基金 份额净值的 金额, 净赎 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 额扣除赎 回 费用的金额, 各计算结 果均按照 四舍五 入方法, 保留小 数点后两 位, 由此误差 产生的损 失由 基金财产承 担, 产生的收 益归基金 财产 所有。基金 赎回金额 具体的计 算方法在 招募说明 书中 列示。 (七)申购 和赎回的 费用及其 用途 基金 合同 11 1 、本基金将基金 份额分 为 A 类基金份额 和 C 类基金 份额两种。 其中: (1 )A 类基金份额收 取申购、 赎回费,C 类基金份 额从本类别 基金资产 中计提销 售服 务费、不收 取认购/ 申购 费用; (2 )C 类基金 份额对持 有期限少 于 30 日的本类别 基金份额的 赎回收取 赎回费, 对于 持有期限不 少于 30 日的本 类别 基金份 额不收取 赎回 费; (3 )A 类基金份额 申购费率 最高不超 过申购金 额的 5 %; (4 )A 类/C 类基金 份额赎回 费率最高 不超过 赎回金 额的 5 %; (5 )C 类份额销 售服务费 率最高不 超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0.4% , 对持有期限少 于 30 日 的本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 费率不少于 0.75%。前述费用不与其他的短期交易 赎回费重复收 取。 2 、 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 申购费率 按照申购 金额递 减 , 即申 购金额越 大, 所适用的 申购 费率越低, 申购费用 等于申购 金额减净 申购金额 ;本 基金 C 类基金 份额不收 取申购费 用。 本基金各类 基金份额 实际执行 的申购费 率在招募 说明 书中载明。 投资 者在一天 之内如有 多笔 申购,适用 费率按单 笔分别计 算。 3 、本基金的赎 回费率按 照持有时 间递减, 即相关基 金份额持有 时间越长 ,所适用 的赎 回费率越低, 赎回费用 等于赎回 金额乘以 所适用的 赎 回费率。 实际 执行的赎 回费率在 招募说 明书中载明 。 4 、在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 一致后, 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 ,可对持 续持有期 少于 7 日、30 日的 A 类基金份额的短期 交易收取 短期交 易赎回费, 对持续持 有期少于 7 日的 C 类基金份额 的短期交 易收取短 期交易赎 回费。 收取短期交 易赎回费 的标准如 下: (1 ) 对于持续持 有期少于 7 日的 投资人, 收 取不低 于赎回金额 1.5% 的赎回 费; (2 ) 对于持续持有 期少 于 30 日的投资人, 收取 不低于赎 回金 额 0.75% 的赎回费。 基金管理人 应在实施 2 日前在指 定媒体及 基金管理 人网站公告 ,具体收 费标准及 内容 见招募说明 书。 5 、本基金的申 购费用由 申购人承 担,主要 用于本基 金的市场推 广、销售 、注册登 记等 各项费用, 不列入基 金财产。 6 、 本基金的 赎回费用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承担 。 对于 所收取的 A 类基 金份额 赎回费 , 基 金管理人将不低 于其总额的 25% 计入基 金财产,其 余部分用于支付 注册登记费 等相关手续 费。对于持 有期限少 于 30 日的 C 类 基金份额 所收取 的赎回费全 额计入基 金财产。 但如基金管 理人对持 续持有期 少于 7 日、30 日的 A 类基金份额 收取短期 交易赎回 费, 对持续持有 期少于 7 日的 C 类基 金份额收 取短期交 易赎回费, 则短期交 易赎回费 应全额计 入基金财产 。 7 、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法 律法规和 本基金合 同规定范 围内调整申 购费率和 赎回费率 。费基金 合同 12 率如发生变 更,基金 管理人应 在调整实 施 2 日前在至 少一种指定 媒体上公 告。 (八)申购 与赎回的 注册登记 1 、经基金销售 机构同意 ,基金投 资者提出 的申购和 赎回申请, 在基金管 理人规定 的时 间之前可以 撤销。 2 、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 ,基金注 册登记机 构 在 T +1 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 办 理注册登记 手续,投 资者自 T +2 日起有权 赎回该部 分基金份额 。 3 、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 ,基金注 册登记机 构 在 T +1 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 办 理相应的注 册登记手 续。 4 、基金管理人 可在法律 法规允许 的范围内 ,对上述 注册登记办 理时间进 行调整, 并最 迟于开始实 施前 2 日在指 定媒体上 公告。 (九)巨额 赎回的认 定及处理 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 定 单个开放日 中, 本基金 的基金份 额净赎回 申请 (赎回 申请总份额 扣除申购 总份额后 的余 额) 与净转出申 请 (转出申请 总份额扣 除转入申 请总 份额后的余 额) 之和超过 上一日基 金总 份额的 10% ,为巨额 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 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 回时, 基金管 理人可以 根据本基 金当时的 资产组合状 况决定接 受全额赎 回或 部分延期赎 回。 (1 )接受全额 赎回:当 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 能力兑付 投资者的全 部赎回申 请时,按 正常 赎回程序执 行; (2 )部分延期 赎回:当 基金管理 人认为兑 付投资者 的赎回申请 有困难, 或认为兑 付投 资者的赎回 申请进行 的资产变 现可能使 基金资产 净值 发生较大波 动时, 基金管 理人在当 日接 受赎回比例 不低于上 一日基金 总份额 10%的前提下 ,对其余赎 回申请延 期办理。 对于当日 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 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 申请赎回 份 额占当日申 请赎回总 份额的比 例, 确定 该基金份额 持有人当 日受理的 赎回份额; 未 受理部分 除投资者在 提交赎回 申请时选 择将当日 未获受理部 分予以撤 销者外, 延迟 至下一开 放日办理 , 赎回价格为下 一个开放 日的价格。 转 入下一开放 日的赎回 申请不享 有赎回优 先权,以 此类 推,直到全 部赎回为 止; (3 )当发生巨 额赎回并 延期办理 时,基金 管理人应 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 招募说明 书规 定的其他方 式,在 2 日 内通知基 金份额持 有人,说 明有关处理 方法,同 时在至少 一种指定 媒体上予以 公告; (4 )暂停接受 和延缓支 付:本基 金连续两 个或两个 以上开放日 发生巨额 赎回的为 连续 巨额赎回, 如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 要, 可暂停接 受赎 回申请; 已经接 受的赎回 申请可以 延缓 支付赎回款 项,但延 缓期限不 得超过 20 个工作 日, 并应当在至 少一种指 定媒体上 公告。 (十)拒绝 或暂停申 购、暂停 赎回的情 形及处理 基金 合同 13 1 、在如下情况下 ,基金管 理人可 以拒绝或 暂停接受 投资者的申 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 导致基金 管理人 无法受理 投资者的 申购申请; (2 ) 证券交易场 所交易 时间非正 常停市, 导致基金 管 理人无法计 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 值; (3 )发生本基金 合同规定 的暂停 基金资产 估值情况 ; (4 )基金资产 规模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无 法找到合 适的投资品 种,或其 他可能对 基金 业绩产生负 面影响, 从而损害 现有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 利益的情形 ; (5 )基金管理 人认为接 受某笔或 某些申购 申请可能 会影响或损 害现有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利益的; (6 )法律法规规 定或经中 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情形 。 基金管理人 决定拒绝 或暂停接 受某些投 资者的申 购申 请时, 申购款项 将全额退 回投资者 账户。 当发生 (1)、( 2)、( 3)、( 4)、( 6 ) 项时, 应当依法公告。 在暂 停申购的 情形消除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 复申购业 务的办理 并依法公 告。 2 、在以下情况下 ,基金管 理人可 以暂停接 受投资者 的赎回申请 : (1 )因不可抗力 导致基金 管理人 无法支付 赎回款项 ; (2 ) 证券交易场 所交易 时间非正 常停市, 导致基金 管 理人无法计 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 (3 )基金连续发 生巨额赎 回,根 据本基金 合同规定 ,可以暂停 接受赎回 申请的情 况 ; (4 )发生本基金 合同规定 的暂停 基金资产 估值的情 况; (5 )法律法规规 定或经中 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情形 。 发生上述情 形之一的, 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当 日向中国 证监会备案, 并 及时公告。 除 非发 生巨额赎回, 对已接受 的赎回申 请, 如暂 时不能足 额 支付的, 可延 期支付部 分赎回款 项, 按 每个赎回申 请人已被 接受的赎 回申请量 占已接受 赎回 申请总量的 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 请人, 未 支付部分由 基金管理 人按照发 生的情况 制定相应 的处 理办法在后 续开放日 予以支付 。同时, 在出现上述 第 (3 ) 款的 情形时, 对已接受 的赎回申 请 可延期支付 赎回款项 , 最长不 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 在至少一 家指定的 媒体及基 金管理人 网 站公告。 投资 者在申请 赎回时可 事先选 择将当日可 能未获受 理部分予 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 的情况消 除时,基 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 复赎 回业务的办 理并依法 公告。 3 、暂停基金的申 购、赎回 ,基金 管理人应 按规定公 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十一)重 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 的公告 1 、如果发生暂停 的时间为 一天, 基金管理 人将于重 新开放日, 在至少一 种指定媒 体, 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 的公告, 并公告最 近一 个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 净值; 2 、 如果发生 暂停的时 间超过一 天但少于 两周, 暂停结 束, 基金 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 回时, 基金管理人 将提前一 个工作日, 在至少一 种指定媒 体, 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 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 放申购或 赎回日公 告最近一 个开放日 的基 金份额净值 ; 3 、如果发生暂 停的时间 超过两周 ,暂停期 间,基金 管理人应每 两周至少 重复刊登 暂停基金 合同 14 公告一次; 当连 续暂停时 间超过两 个月时, 可对 重复 刊登暂停公 告的频率 进行调整。 暂 停结 束,基金重 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 时,基金 管理人应 提 前 2 日在至少 一种指定 媒体连续 刊登基 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 回的公告, 并 在重新开 放申购或 赎回日公告 最近一个 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 净值。 (十二)基 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 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 本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在条件成 熟的情况 下提供本 基金与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且 在同 一基金注 册登记机 构办理注册 登记的其 他基金之 间的转换 服务。 基金转 换可以根 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收取 一 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 由基金管 理人届 时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 及本基金 合同的规 定制定并 公告 。 基金 合同 15 七、基 金的 非交 易过户 、转 托管 、冻 结 与质押 非交易过户 是指在继 承、 捐赠、 司 法强制执 行等非 交易 情况下发 生的基金 份额所有 权转 移的行为。 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 况下,接 受划转的 主体 必须是合格 的投资人 。 (一) 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 只受理继 承、 捐赠、 司法强 制执行和经 注册登记 机构认可 的其 他情况下的 非交易过 户。其中 : “ 继承”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 死亡,其 持有的基 金份额 由 其合法的继 承人继承 ; “ 捐赠” 仅 指基金份额 持有人将其 合法持有 的基金份额 捐赠给福利性质 的基金会 或社会 团体的情形 ; “ 司法强制执 行” 是指 司法机构依 据生效司 法文书将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 份额强 制划转给其 他自然人 、法人、 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 织。 非交易过户 业务必须 根据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有关 业务 规则办理, 并提 供基金注 册登记机 构规定的相 关资料。 (二) 符合条 件的非交 易过户申 请自申请 受理日起 二 个月内办理; 申请人按 基金注册 登 记机构规定 的标准缴 纳过户费 用。 (三)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可以办理 其基金份 额在不同 销 售机构的转 托管手续。 转托管在 转 出方进行申 报,基金 份额转托 管一次完 成。投资 者 于 T 日转托管 基金份额 成功后, 转托管 份额于 T+1 日到达转 入方网点 ,投资者 可于 T+2 日 起赎回该部 分基金份 额。 (四) 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 只受理国 家有权机 关依法要 求的基金账 户或基金 份额的冻 结与 解冻。 基金账 户或基金 份额被冻 结的, 被 冻结部分 产生 的权益 (包括 现金分红 和红利再 投资) 一并冻结。 (五) 如相关 法律法规 允许基金 管理人办 理基金份 额 的质押业务 或其他基 金业务, 基 金 管理人将制 定和实施 相应的业 务规则。 基金 合同 16 八、基 金合 同当 事人及 其权 利义 务 (一)基金 管理人 1 、基金管理人基 本情况 名称: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 省深圳市 福田区深 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 行大厦 29 层 法定代表人 :杨鶤 成立日期:1998 年 7 月 13 日 批准设立机 关:中国 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 会 批准设立文 号:中国 证监会证 监基金字 【1998】26 号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 售;资产 管理;中 国证 监会许可的 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资本:1 亿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2 、基金管理人的 权利 (1 )依法募集基 金,办理 基金备 案手续; (2 )依照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独 立管理运 用基金财 产; (3 ) 根据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 制订 、 修 改并 公布有关基 金认购 、 申购 、 赎回 、 转托管、基 金转换、 非交易过 户、冻结 、收益分 配等 方面的业务 规则; (4 )根据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 规定决定 本基金的 相关费率结 构和收费 方式,获 得基 金管理费, 收取 认购费、 申购 费、 赎回费及 其他事先 核准或公告 的合理费 用以及法 律法规规 定的其他 费用 ; (5 )根据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销售 基金份额 ; (6 )在本合同 的有效期 内,在不 违反公平 、合理原 则以及不妨 碍基金托 管人遵守 相关 法律法规及 其行业监 管要求的 基础上, 基金 管理人有 权对基金托 管人履行 本合同的 情况进行 必要的监督。 如认为基 金托管人 违反了法 律法规或 基 金合同规定 对基金财 产、 其他基 金合同 当事人的利 益造成重 大损失的, 应及时呈 报中国证 监 会和中国银 监会, 以及 采取其他 必要措 施以保护本 基金及相 关基金合 同当事人 的利益; (7 )根据基金 合同的规 定选择适 当的基金 代销机构 并有权依照 代销协议 和有关法 律法 规对基金代 销机构行 为进行必 要的监督 和检查; (8 )自行担任 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 或选择、 更换基金 注册登记代 理机构, 办理基金 注册 登记业务, 并按照基 金合同规 定对基金 注册登记 代理 机构进行必 要的监督 和检查; (9 )在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 围内, 拒绝或暂 停受理申 购和赎回的 申请; (10 )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前 提下,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利益依法 为基金进 行融资 、融基金 合同 17 券; (11)依据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制订基 金收 益分配方案 ; (12 )按照 法律法规 ,代表 基金对被 投资企业 行使股东 权利,代 表基金行 使因投 资于 其他证券所 产生的权 利; (13)在基金托管人 职责终止 时,提名 新的基金 托管 人; (14)依据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 (15 )选择 、更换律 师、审 计师、证 券经纪商 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 部机构 并确 定有关费率 ; (16)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规 定的其他 权利。 3 、基金管理人的 义务 (1 )依法申请 并募集基 金,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 其他机构 代为办理 基金 份额的发售 、申购、 赎回和登 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 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以 诚实信用 、勤勉尽 责的原则管 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 (4 )配备足够 的具有专 业资格的 人员进行 基金投资 分析、决策 ,以专业 化的经营 方式 管理和运作 基金财产 ; (5 )建立健全 内部风险 控制、监 察与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 理等制度 ,保证所 管理 的基金财产 和基金管 理人的财 产相互独 立, 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金 分别管理、 分 别记账, 进行 证券投资; (6 ) 按基金合同 的约定 确定基金 收益分配 方案, 及 时 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 益; (7 )除依据《 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得为 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 谋取 利益,不得 委托第三 人运作基 金财产;


(8 )进行基金会 计核算并 编制基 金的财务 会计报告 ; (9 )依法接受基 金托管人 的监督 ; (10)编制季度、半 年度和年 度基金报 告; (11 )采取 适当合理 的措施 使计算开 放式基金 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 销价格 的方 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 律文件的 规定;


(12)计算并公告基 金资产净 值,确定 基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格 ; (13)严格按照《基 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 定,履行信 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 (14 )保守 基金商业 秘密, 不泄露基 金投资计 划、投资 意向等。 除基金法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另有 规定外, 在基金信 息公开披 露前 应予以保密 ,不得向 他人泄露 ; (15)按规定受理申 购和赎回 申请,及 时、足额 支付 赎回款项; (16 )保存 基金财产 管理业 务活动的 记录、账 册、报表 、代表基 金签订的 重大合 同及 其他相关资 料; 基金 合同 18 (17 )依据 《基金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或配 合基 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 持有人依 法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18 )以基 金管理人 名义, 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行 使诉讼权 利或实施 其他法 律行 为; (19 )组织 并参加基 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参与基 金财产的 保管、清 理、估价 、变现 和分 配; (20 )因违 反基金合 同导致 基金财产 的损失或 损害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 应承 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 免除; (21 )基金 托管人违 反基金 合同造成 基金财产 损失时, 应为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 向基 金托管人追 偿; (22)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及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 其他 义务。 (二)基金 托管人 1 、基金托管人基 本情况 名称:中国 光大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复兴门外 大街 6 号光大 大厦 法定代表人 :唐双宁 成立日期:1992 年 8 月 18 日 基金托管业 务批准文 号:中国 证监会证 监基金字 【2002】75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资本:404.3479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吸 收公众存 款; 发放 短期、 中 期和长期 贷 款; 办理国内 外结算; 办理票据 贴 现;发行金 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 付、承销 政府 债券;买卖 政府债券; 从事同业拆 借; 买卖 、 代理 买卖外汇 ; 提供 信用证服 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 款 项及代理保 险业务 ; 提供保 管箱服务 ; 经 中国人民 银 行和国家外 汇管理局 批 准的其他业 务。 2 、基金托管人的 权利 (1 )依据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 财产; (2 )依照基金合 同的约定 获得基 金托管费 ; (3 )监督基金管 理人对本 基金的 投资运作 ; (4 )在基金管理 人职责终 止时, 提名新的 基金管理 人; (5 )依据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 (6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规定的 其他权利 。 3 、基金托管人的 义务 基金 合同 19 (1 )安全保管基 金财产; (2 )设立专门 的基金托 管部,具 有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配备 足够的、 合格的熟 悉基 金托管业务 的专职人 员,负责 基金财产 托管事宜 ; (3 )按规定开设 基金财产 的资金 账户和证 券账户; (4 )除依据《 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得以 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 任何 第三人谋取 利益,不 得委托第 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 (5 )对所托管的 不同基金 财产分 别设置账 户,确保 基金财产的 完整和独 立; (6 )保管由基金 管理人代 表基金 签订的与 基金有关 的重大合同 及有关凭 证; (7 )保存基金托 管业务活 动的记 录、账册 、报表和 其他相关资 料; (8 )按照基金合 同的约定 ,根据 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 ,及时办理 清算、交 割事宜; (9 )保守基金商 业秘密 。除《基 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另有 规定外, 在基 金信息公开 披露前应 予以保密 ,不得向 他人泄露 ; (10) 根据法律法 规及本合 同的约 定, 办 理与基金 托 管业务活动 有关的信 息披露事 项; (11 )对基 金财务会 计报告 、半年度 和年度基 金报告的 相关内容 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 管理人在各 重要方面 的运作是 否严格按 照基金合 同的 规定进行; 如果 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 行基 金合同规定 的行为, 还应当说 明基金托 管人是否 采取 了适当的措 施; (12)建立并保存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 (13)复核审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 和基 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 (14)按规定制作相 关账册并 与基金管 理人核对 ; (15) 依据基金管理人 的指令或 有关规定 向基金份 额 持有人支付 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 项; (16 )按照 规定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 合基金份 额持有人 依法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 (17)按照法律法规 监督基金 管理人的 投资运作 ; (18) 违反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 财产损失, 应承担赔 偿 责任, 其责任 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 (19) 因基金管理 人违反基 金合同 造成基金 财产损失 时, 应为 基金向基 金管理人 追偿 ; (20)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及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 其他 义务。 (三)基金 份额持有 人 1 、基金投资者 购买本基 金基金份 额的行为 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的 承认和接 受,基金 投资 者自依据基 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 额, 即成为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和基金 合同当事 人。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作为当事 人并不以 在基金合 同上书面 签章为必 要条 件。 本基金同类 别基金份 额的每份 基金 份额具有同 等的合法 权益。 各类 基金份额 由于基金 份 额净值的不 同, 基金收 益分配时 的可供 分配利润以 及参与清 算后的剩 余基金财 产分配的 数量 将可能有所 不同。 2 、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权利 (1 )分享基金财 产收益; 基金 合同 20 (2 )参与分配清 算后的剩 余基金 财产; (3 )依法转让或 者申请赎 回其持 有的基金 份额; (4 )按照规定要 求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5 )出席或者 委派代表 出席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审议事 项行 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 制公开披 露的基 金信息资 料; (7 )监督基金管 理人的投 资运作 ; (8 )对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基金份 额销售机 构损害其合 法权益的 行为依法 提起 诉讼; (9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规定的 其他权利 。 3 、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义务 (1 )遵守法律法 规、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 (2 )缴纳基金认 购、申购 款项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费 用; (3 )在持有的基 金份额范 围内, 承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合同终 止的有限 责任; (4 )不从事任 何有损基 金、其他 基金份额 持有人及 其他基金合 同当事人 合法利益 的活 动; (5 )执行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 决议; (6 )遵守基金管 理人、销 售机构 和注册登 记机构的 相关交易及 业务规则 ; (7 )返还在基金 交易过程 中因任 何原因获 得的不当 得利; (8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 其他义务 。 基金 合同 21 九、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一) 本基金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由本 基金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或其合 法的代理 人组 成。 (二)有以 下情形之 一时,应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转换基金运作 方式; 3 、提高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的报酬标 准及赎回 费率,但根 据法律法 规的要求 提高 该等报酬标 准的除外 ; 4 、更换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 5 、变更基金类别 ; 6 、变更基金投资 目标、范 围或策 略; 7 、变更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议事 程序、表 决方式和 表决程序; 8 、本基金与其他 基金合并 ; 9 、对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 利、义务 产生重大 影响,需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变 更基 金合同等其 他事项; 10、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 应当召开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事 项。 (三)有以 下情形之 一的,不 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 费率、基 金托管 费率、销 售服务费 和其他应由 基金承担 的费用; 2 、在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规定的 范围内变 更本基金 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 回费率或 变更 收费方式; 3 、因相应的法律 法规发生 变动而 应当对基 金合同进 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的 修改不涉 及基金 合同当事 人权利义 务关系发生 变化; 5 、对基金合同的 修改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 ; 6 、除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 规定应 当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以 外的其他 情形。 (四)召集 方式: 1 、除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 定外,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由 基金管理 人召集。 2 、基金托管人 认为有必 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应当向 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 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 , 并书 面告知基 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 的, 应 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 管理人决 定不召 集, 基金托管人 仍认为有 必要召开 的,应当 自行召集 。 3 、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认为有 必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 应当向基金 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 议。 基金管 理人应当 自 收到书面提 议之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 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 表和 基金托管人 。 基金 合同 22 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 的, 应 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 金管理人 决定不 召集,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仍 认为有必要召开 的,应当向 基金托管人 提出书面提 议。 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 议之日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 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表 和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决 定召 集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 4 、 代表基 金份 额 10%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就同一 事项书 面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而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都不召 集的,代表 基 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有 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 提前 30 日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5 、基金份额持 有人依法 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应 当配合,不 得阻碍、 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召集人 负责选择 确定开会 时间、地点 、方式和 权益登记 日 。 (五)通知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召集 人应当于 会议召 开前 30 天在至少一 种指定媒 体上公告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不得就未 经公告的 事项进行 表决 。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通 知将至少 载明 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 间、地点 、方式 ; 2 、会议拟审议的 主要事项 、议事 程序和表 决方式; 3 、代理投票授权 委托书送 达时间 和地点; 4 、会务常设联系 人姓名、 电话; 5 、权益登记日; 6 、如采用通讯 表决方式 ,还应载 明具体通 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 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 和联 系人、书面 表达意见 的寄交和 收取方式 、投票表 决的 截止日以及 表决票的 送达地址 等内容。 (六)开会 方式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召开方 式包括现 场开会和 通讯 方式开会。 现场 开会由基 金份额持 有人本人出 席或通过 授权委派 其代理人 出席, 现场开 会时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的授权代 表应当出席, 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不派 代表出席 的, 不影响表决 效力; 通讯方 式开会指 按照基金合 同的相关 规定以通 讯的书面 方式进行 表决 。 会议的召开 方式由召 集人确定, 但决 定基金管理 人更换或 基金托管 人的更换、 转 换基金运 作方式和终 止基金合 同事宜必 须以现场 开会方式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 下条件时 ,可以进 行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议 程: 1 、亲自出席会 议者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证和 受托出席 会议者出具 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 份额 的凭证和授 权委托书 等文件符 合法律法 规、 本基金 合 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 基金份 额的凭证与 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 提供的注 册登记资 料相 符; 基金 合同 23 2 、经核对,汇 总到会者 出示的在 权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 证显示, 全部有效 凭证 所代表的基 金份额占 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 份额的 50%以上 。 在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通讯 开会的方 式视为有 效: (1 )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 规定公布 会议通知 后,在两 个工作日内 连续公布 相关提示 性公 告; (2 )召集人按照 会议通知 规定的 方式收取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书 面表决意 见; (3 )本人直接 出具书面 意见或授 权他人代 表出具书 面意见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所代 表的 基金份额占 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 份额的 50% 以上; (4 )直接出具书 面意见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或受托代 表他人出具 书面意见 的其他代 表, 同 时提 交的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证 和受托 出席 会议者 出具 的委 托人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证 和授 权委托书等 文件符合 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和会议 通知 的规定; (5 )会议通知公 布前已报 中国证 监会备案 。 如果开会条 件达不到 上述的条 件, 则召集 人可另行 确 定并公告重 新表决的 时间 (至 少应 在 25 个工作日后) , 且 确定有权 出席会议 的基金份 额 持有人资格 的权益登 记日应保 持不变。 (七)议事 内容与程 序 1 、议事内容及提 案权 (1 )议事内容 限为本条 前述第( 二)款规 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 事由范围 内的 事项。 (2 )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可以在 大会 召集人发出 会议通知 前向大会 召集人提 交需由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表 决的提案 。 (3 ) 对于基金份 额持有 人提交的 提案, 大 会召集人 应 当按照以下 原则对提 案进行审 核: a 、关联性。大 会召集人 对于基金 份额持有 人提案涉 及事项与基 金有直接 关系,并 且不 超出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规定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大 会审议; 对 于不 符合上述要 求的, 不提 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人 决定不将 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 案提交大会 表决,应 当在该次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上 进行解释和 说明。 b 、程序 性。大 会召集人 可以对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提 案涉及的程 序性问题 做出决定 。如 将其提案进 行分拆或 合并表决, 需 征得原提 案人同意 ; 原提案人不同 意变更的, 大 会主持人 可以就程序 性问题提 请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做出 决定 , 并按照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定 的程 序进行审议 。 (4 ) 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提交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审议表决 的提 案, 或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 提交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大会审议表 决的提案, 未获得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审议通过, 就 同一提案 再次提请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审议, 其时间 间隔不少 于 6 个月。法律 法规另有 规定的除 外。 (5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不得对 未事先公 告的议事 内容进行表 决。 基金 合同 24 2 、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 的方式下 ,首先由 召集人宣 读提案, 经讨 论后进行表 决,并形 成大会决 议, 报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 或备案后 生效。 在通 讯表决开 会 的方式下, 首 先由召集 人在会议 通知中 公布提案, 在所 通知的表 决截止日 期第二个 工作日由 大会聘请的 公证机关 的公证员 统计全部 有效表决并 形成决议 ,报经中 国证监会 核准或备 案后 生效。 (八)表决 1 、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每 份基金 份额享有 平等的表 决权。 2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分为 一般决议 和特别决 议: (1 )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会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所持 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 上 (含三分之 二)通过。 (2 )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会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所持 表决权的 50% 以上通 过。 更换基金管 理人或者 基金托管 人、 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或终止基金 合同应当 以特别决 议通 过方为有效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采取记名 方式进行 投票表决 。 采取通讯方 式进行表 决时, 符合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 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 见即 视为有效的 表决; 表决 意见模糊 不清或相 互矛盾的 视 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 入出具书 面意见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 金份额总 数。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各项提 案或同一 项提案内 并列 的各项议题 应当分开 审议、 逐项表 决。 (九)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主持 人为召集 人授权出 席大会的代 表,如大 会由基金 管理 人或基金托 管人召集,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 开始后宣 布在出席 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中推举 两名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表与 大会 召集人授权 的一名监 督员 (如果基 金管 理人为召集 人, 则监督员 由基金托 管人担任; 如 基金 托管人为召 集人, 则监督 员由基金 托管 人在出席会 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中指定) 共同担任 监 票人; 如大会 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 自行召 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 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席 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中推 举三名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表担 任监票人 。 (2 )监票人应 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 人表决后 立即进行 清点并由大 会主持人 当场公布 计票 结果。 (3 )如果大会 主持人对 于提交的 表决结果 有怀疑, 可以对所投 票数进行 重新清点 ;如 果大会主持 人未进行 重新清点, 而 出席大会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 者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代理人对基金 合同 25 大会主持人 宣布的表 决结果有 异议, 其有 权在宣布 表 决结果后立 即要求重 新清点, 大 会主持 人应当立即 重新清点 并公布重 新清点结 果。重新 清点 仅限一次。 (4 )在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 担任召集 人的情形 下,如果在 计票过程 中基金管 理人 或者基金托 管人拒不 配合的, 则参 加会议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有权 推举三名 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 表共同担任 监票人进 行计票。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 开会的情 况下, 计票 方式为: 由 大会召集 人授权的两 名监票人 在监督人 派出 的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 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 机关对其 计 票过程予以 公证; 如监 督人经通 知但拒 绝到场监督, 则大会召 集人可自 行授权 3 名监票人 进 行计票, 并由 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 过程予 以公证。 (十)生效 与公告 1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按照《基 金法》有 关法律法 规规定表决 通过的事 项,召集 人应 当自通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国证 监会核准 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的 事项自中 国证监会依 法核准或 者出具无 异议意见 之日起生 效。 2 、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对全体 基金份额 持有人、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均有法律约 束力。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应 当执行生 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 定。 3 、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应 当自中国 证监会核 准 或出具无异 议意见后 2 日内 ,由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 集人在至 少一种指 定媒体上 公告 。 4 、如果采用通 讯方式进 行表决, 在公告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 议时,必 须将公证 书全 文、公证机 关、公证 员姓名等 一同公告 。 (十一)法 律法规或 监管机关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 基金 合同 26 十、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 条 件和程 序 (一)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的更换 条件 1 、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基 金管理 人职责终 止,须更 换基金管理 人: (1 )基金管理人 被依法取 消基金 管理资格 ; (2 )基金管理人 依法解散 、依法 被撤销或 被依法宣 告破产; (3 )基金管理人 被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解 任; (4 )法律法规规 定或经中 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情形 。 2 、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基 金托管 人职责终 止,须更 换基金托管 人: (1 )基金托管人 被依法取 消基金 托管资格 ; (2 )基金托管人 依法解散 、依法 被撤销或 被依法宣 告破产; (3 )基金托管人 被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解 任; (4 )法律法规规 定或经中 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情形 。 (二)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的更换 程序 1 、基金管理人的 更换程序 原基金管理 人退任后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需 在 6 个月内选任 新基金管 理人。在 新基 金管理人产 生前,中 国证监会 可指定临 时基金管 理人 。 (1 ) 提名: 新任 基金管 理人由基 金托管人 或代表 10%以上基金 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提名。 (2 )决议: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对更换基 金管理人 形成有效决 议。 (3 ) 核准并公告: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自通过 之日起 5 日内, 由 大会召集 人报中 国证监会核 准,并应 自中国证 监会核准 后 2 日内在至 少一种指定 媒体上公 告。 (4 )交接:基 金管理人 职责终止 的,应当 妥善保管 基金管理业 务资料, 及时办理 基金 管理业务的 移交手续, 新基金管 理人或者 临时基金 管 理人应当及 时接收。 新 任基金管 理人或 临时基金管 理人应与 基金托管 人核对基 金资产总 值和 净值。 (5 )审计并公 告:基金 管理人职 责终止的 ,应当按 照规定聘请 会计师事 务所对基 金财 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 计结果予 以公告, 同时报中 国证 监会备案。 (6 )基金名称 变更:基 金管理人 更换后, 本基金应 替换或删除 基金名称 中与原基 金管 理人有关的 名称或商 号字样。 2 、基金托管人的 更换程序 原基金托管 人退任后,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需在六 个 月内选任新 基金托管 人。 在新基 金 托管人产生 前,中国 证监会可 指定临时 基金托管 人。 (1 ) 提名: 新任 基金托 管人由基 金管理人 或代表 10%以上基金 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提名。 基金 合同 27 (2 )决议: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对更换基 金托管人 形成有效决 议。 (3 ) 核准并公告: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自通过 之日起 5 日内, 由 大会召集 人报中 国证监会核 准,并应 自中国证 监会核准 后 2 日内在指 定媒体上公告 。 (4 )交接:基 金托管人 职责终止 的,应当 妥善保管 基金财产和 基金托管 业务资料 ,及 时办理基金 财产和基 金托管业 务的移交 手续, 新基金 托管人或者 临时基金 托管人应 当及时接 收。新任基 金托管人 或临时基 金托管人 与基金管 理人 核对基金资 产总值和 净值。 (5 )审计并公 告:基金 托管人职 责终止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按 照规定聘 请会计师 事务 所对基金财 产进行审 计,并将 审计结果 予以公告 ,同 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3 、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 人同时 更换 (1 ) 提名 : 如果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同时 更换, 由 单独或合计 持有基金 总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提名新 的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 管人; (2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的 更换分别 按上述程 序进行; (3 )公告:新 任基金管 理人和新 任基金托 管人应在 更换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获得中 国证监会 核准后 2 日内 在指定媒体 上联合公 告。 4 、新基金管理 人接受基 金管理或 新基金托 管人接受 基金财产和 基金托管 业务前, 原基 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应依据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 规定继续履 行相关职 责, 并保证不 对基 金份额持有 人的利益 造成损害。 原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 托管人在继 续履行相 关职责期 间, 仍有 权按照本合 同的规定 收取基金 管理费或 基金托管 费。 基金 合同 28 十一、 基金 的托 管 本基金财产 由基金托 管人依法 保管。 基 金管理人 应与 基金托管人 按照 《基金 法》 、 本 基 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规 定订立 《博时 转债增强 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 以明 确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人之 间在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 册登记、 基金 财产的保 管、 基金财 产的 管理和运作 及相互监 督等相关 事宜中的 权利、 义务及 职责, 确保基金 财产的安 全, 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 益。 基金 合同 29 十二、 基金 的销 售 (一) 本基金 的销售业 务指接受 投资者 申请为其 办理 的本基金的 认购、 申购 、 赎回、 转 换、非交易 过户、转 托管、定 期投资和 客户服务等 业务 。 (二)本基 金的销售 业务由基 金管理人 及基金管 理人 委托的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办 理。 基金管理人 委托其他 机构办理 本基金认 购、 申购、 赎 回业务的, 应与 代理机构 签订委托 代理 协议, 以明确基 金管理人 和代销机 构之间在 基金份额 认购、 申购、 赎回等 事宜中的 权利和义 务, 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 保 护基金投 资者和基 金份 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销 售机构应 严格 按照法律法 规和本基 金合同规 定的条件 办理本基 金的 销售业务。 基金 合同 30 十三、 基金 份额 的注册 登记 (一)本基 金基金份 额的注册 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 登记 、存管、过 户、清算 和交收业 务, 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者 基金账户 管理、基 金份额注 册登 记、清算及 基金交易 确认、发 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等。 (二) 本基金的 注册登记 业务由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管 理人委托的 其他符合 条件的机 构办 理。 基金管理 人委托其 他机构办 理本基金 注册登记 业 务的, 应与代 理机构签 订委托代 理协议, 以明确基金 管理人和 代理机构 在投资者 基金账户 管理 、 基金份额注 册登记、 清 算及基金 交易 确认、 代理发放 红利、 建立并 保管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 册等事宜中 的权利和 义务, 保护基 金投 资者和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 (三)注册 登记机构 履行如下 职责: 1 、建立和保管基 金份额持 有人开 户资料、 交易资料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等; 2 、配备足够的专 业人员办 理本基 金的注册 登记业务 ; 3 、严格按照法律 法规和本 基金合 同规定的 条件办理 本基金的注 册登记业 务; 4 、接受基金管理 人的监督 ; 5 、保持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及相 关的申购 与赎回等 业务记录 15 年以上 ; 6 、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基金账户 信息负有 保密义务 ,因违反该 保密义务 对投资者 或基 金带来的损 失,须承 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 ,但按照 法律 法规的规定 进行披露 的情形除 外; 7 、按本基金合 同及招募 说明书、 定期更新 的招募说 明书的规定 ,为投资 者办理非 交易 过户、转托 管等业务 、提供基 金收益分 配等其他 必要 的服务; 8 、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 范围内, 对注册登 记业务的 办理时间进 行调整, 并最迟于 开始 实施前 2 日在至 少一种指 定媒体上 公告; 9 、法律法规规定 的其他职 责。 (四)注册 登记机构 履行相关 职责后, 有权取得 注册 登记费。 基金 合同 31 十四、 基金 的投 资 (一)投资 目标 通过自上而 下的分析 对固定收 益类资产 和权益类 资产 进行配置, 并充 分利用可 转换债券 兼具权益类 证券与固 定收益类 证券的特 性, 实施对 大 类资产的配 置, 在控制 风险并保 持良好 流动性的基 础上,追 求超越业 绩比较基 准的超额 收益 。 (二)投资 范围 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为 具有良好 流动性的 金融工具, 包 括国内依法 发行的股 票、 债券、 货 币市场工具 、权证、 资产支持 证券及法 律法规或 中国 证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 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 许基金投 资其他品 种,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可以将 其纳入投资 范围。 本基金重点 投资于固 定收益类 证券, 包 括国债、 央 行 票据、 公司债 、 企业债 、 资产支 持 证券、 短期融 资券、 政 府机构债 、 政策性 金融机构 金 融债、 可转换 公司债券 、 可分离 交易可 转债、 正回购和 逆回购, 以及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 监会 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 本基 金 投资于固定收益 类证券的比 例不低于基 金资产的 80% ,其中对可转换 公司债券( 包含可分 离交易可转债) 的投资比例 不低于基金 固定收益类 证 券资产的 80% ;现金或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 债券投资 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5% ; 投资于 股票和权 证等权益 类证券的 比 例不高于基 金资产的 20% 。 如 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变更 投资 品种的 投资 比例 限制 ,基 金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程 序 后,可以调 整上述投 资品种的 投资比例 。 (三)投资 理念 通过自上而 下的宏观 分析实现 对固定收 益类资产 和权 益类资产的 战略及战 术配置, 可在 追求稳定收 益的同时 提高组合 的收益水 平, 而充分 利 用可转债的 特性, 可在 不同市场 周期下 辅助完成大 类资产配 置的目标。 通过自下 而上的分 析 充分挖掘可 转债、 其他 固定收益 类资产 和权益类资 产的投资 价值,增 强本债券 型基金的 收益 稳定性及超 额收益能 力。 (四)投资 策略 1 、 本基金资产 配置策略 (1 )类属资产配 置策略 本基金投资组合 中投资于固 定收益类证券 的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产的 80% ,其中对 可转 换公司债券 (包含 可分离交 易可转债 ) 的 投资比例 不低 于 基金固 定收益类 证券资产 的 80% ; 投资于股票和权 证等权益类 证券的比例 不高于基金 资 产的 20% ;现金或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 投资比例 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 值的 5% 。 本产品的类 属资产配 置策略主 要通过自 上而下的 宏观 分析, 结合量化 的经济指 标综合判 断经济周期 的运行方 向, 决定类属 资产的投 资比例。 分析的内容 包括: 影响经 济中长期 运行基金 合同 32 的变量, 如经济增 长模式 、 中长 期经济增 长动力 ; 影响 宏观经济的 周期性变 量, 如 宏观政策 、 货币供应、CPI 等; 市场 自身的指 标, 如可 转债的 转 股溢价率和 隐含波动 率等、 股 票的估值 指标、债券 市场的信 用利差、 期限利差 、远期利 率等 。 通常, 在经济 从复苏到 繁荣时, 股票市场 将进入牛 市 , 在这两个阶 段, 权益 资产的收 益 率都超过固 定收益类 资产。 当经 济从滞涨 到衰退时, 债券市场开 始逐步向 好进而进 入债券市 场的牛市。 通过对权 益类资产 和固定收 益类资产 投资 比例的调整 可以提高 产品的收 益水平。 可转债兼有 股性和债 性两方面 的属性, 对普 通债券和 可转债灵活 配置的策 略是大类 资产 配置策略的 有效补充 和辅助。 在经 济处于复 苏和繁荣 的阶段, 可转债 的股性表 现突出, 通过 对可转债的 超配可以 增强债券 组合的收 益; 在经济 处 于衰退的阶 段, 普通债 券的收益 表现较 好,通过超 配普通债 券来获得 较好的收 益。 2 、 本基金固定 收益类资 产的主要 投资策略 除可转债外 , 本基 金可投资 的债券范 围包括国 债、 金 融债、 央 票、 企 业债、 公司债 、 资 产证券化产 品和短期 融资券等 其他债券 资产。 在该 部 分投资管理 上, 本基金 灵活应用 各种期 限结构策略、 信用策略 、 互换策 略、 息差 策略和资 产 支持证券策略 等, 在合 理管理并 控制组 合风险的前 提下,为 组合增加 最大的收 益。 (1 ) 期限结构策 略 通过预测收 益率曲线 的形状和 变化趋势, 对各类型 债 券进行久期 配置, 确保 组合收益 超 过基准收益。 具体来看, 又分为跟 踪收益率 曲线的骑 乘策略和基 于收益率 曲线变化 的子弹策 略、杠铃策 略及梯式 策略。 (2 ) 信用策略 信用利差收 益率主要 受两个方 面的影响, 一 是债券对 应信用水平 的市场信 用利差曲 线走 势; 二是债券本 身的信用 变化。 本基金 依靠内部 评级 系统分析债 券的相对 信用水平、 违 约风 险及理论信 用利差, 分析信用 利差曲线 整体及分 行业 走势,确定 各类债券 投资比例 。 (3 ) 互换策略 不同券种在 利息、 违约 风险、 久 期、 流动 性、 税收 和 衍生条款等 方面存在 差别, 投 资管 理人可以同 时买入和 卖出具有 相近特性 的两个或 两个 以上券种, 赚取收益 率差。 (4 ) 息差策略 息差策略是 指利用回 购利率低 于债券收 益率的情 形, 通过正回购 将所获得 资金投资 于债 券的策略。 息差策略实 际上也就 是杠杆放 大策略, 进 行放大策 略 时, 必须考虑 回购资金 成本与债 券 收益率之间 的关系, 只 有当债券 收益率 高于回购 资金 成本 (即回购 利率) 时 , 息差策 略才能 取得正的收 益。 (5 ) 资产支持证券 策略 资产支持证 券包括信 贷资产支 持证券和 企业资产 支持 证券。根据 目前监管 机构的规 定,基金 合同 33 基 金只 能投资 信用 评级在 BBB 及以 上的 资产支 持债券 ,并 且投资 比例 不超 过基金 净值 的 20% 。 本基金在综合分 析资产支 持证券的 资产的质 量 和构成、 证券 的条款、 利率风险 、 信用 评级、 流动性 和提前偿 付速度的 基础上, 评 估证券的 相 对的投资价 值并作出 相应的投 资决策。 资产支持证 券投资也 是本基金 增强收益 的策略之 一。 3 、 本基金可转 债投资策 略 本产品通过 灵活配置 可转债来 增强投资 收益, 可转债 部分的投资 策略是本 产品的核 心策 略。 在分析宏观 经济运行 特征并对 各类市场 大势做出 判断 的前提下, 本基 金着重对 可转债所 对应的基础 股票进行 分析和研 究, 从行业 选择和个 券 选择两方面 进行全方 位的评估, 对盈利 能力或成长 性较好的 行业和上 市公司的 可转债进 行重 点关注, 并结合 博时可转 债评级系 统对 可转债投资 价值进行 有效的评 估,选择 投资价值 较高 的个券进行 投资。 (1 )可转债投资 的行业选 择 可转债投资 的收益主 要来自两 大块: 转股 价值和估 值 水平的提升, 前者与正 股价格紧 密 相连, 后者与 转股溢价 率和隐含 波动率等 有着密切 的 关系。 可转债 收益与其 正股收益 有较强 的相关性, 同时可转 债还有其 自身特点 ,特定情 况下 其走势还可 能背离正 股的走势 ,因此, 本基金在股 票分析框 架的基础 上建立一 套特定的 可转 债分析方法 和投资策 略。 在可转债投 资的行业 类别选择 上, 可转债 投资收益 的 来源是分析 的根本出 发点, 根据 收 益来源的特 征进行行 业选择, 以有效地 完成可转 债的 配置。首先 ,可转债 与股票形 成联接, 正 股的 变动从 本质上 影响 着可转 债的表 现, 因此需 要根 据股 票市场 周期和 经济 周期的 相关 性, 确定可转债 市场所处 的投资环 境和预期 表现。 具 体来说, 先从宏 观环境大 势确定未 来经 济运行态势, 进而分析 和预测股 票市场的 整体走势, 并确定当前 经济发展 阶段所对 应股票市 场各行业的 表现,以 确定行业 层面上的 选择排序 。比 如在经济复 苏阶段, 选择资源 类行业, 该类公司的 股票表现 相对更好, 对 应的可转 债转股价 值上升, 带动转 债价格上 涨, 从而分享 正股上涨带 来的收益 , 而在 衰退阶段 , 选 择一些非 周 期性防御性 行业, 如公共事 业、 食品等。 其次, 从经济 层面确定 好行业选 择的排序 后, 需进一 步根据可转 债市场估 值特点来 最终确定 该配置哪些 最有效的 行业。 从估 值方面看, 转股溢价 率和正股隐 含波动率 的提高是 可转债价 格上升的最 主要因素, 而 不同行业 不同类型 的公司对 旗下可转债 转股溢价 率的支撑 程度是不 一样的, 正股的 波动性也 不相同, 比如 当前成长 性较 快的行业其 未来获利 能力相对 较强, 市 场对其关注 度较高, 投资 者会有所 偏爱, 此类行 业会 被给予相对 较高的估 值, 在其他因 素相 同的情形下, 此 类行业的 可转债能 支撑更高 的转股溢 价率等, 可转债 的估值水 平会提升, 从 而提升可转 债的价格, 同 时本基金 会根据可 转债当前 价格来评估 当前估值 水平是否 已经体现 了其自身可 支撑的未 来估值水 平,选择 低估的行 业和 公司。 总体来看, 对 可转债行 业选择的 分析是结 合经济周 期 、 股票市场和 可转债本 身估值特 点 等因素综合 考虑, 结合数 量分析, 最终 确定行业 的排 序, 挖掘出特定 时期下最 优的行业 并进基金 合同 34 行合适的配 置。 (2 )可转债个券 的选择 可转债不同 于一般的 企业债券, 该 债券赋予 投资者在 一定条件下 将可转债 转换成股 票的 权利, 投资者 可能还具 有回售等 其他权利, 因此从这 方面看可转 债的理论 价值应等 于普通债 券的基础价 值和可转 债自身内 含的期权 价值之和。 可 转债的基础 价值,即 纯债 价值, 该部分 价值的计算 与普通债 券价值的 计算方法 一样, 即按照 债券市场相 应的收益 率水平将 未来的一 系 列现 金流进 行贴现 即可 。可转 债价值 中的 另一部 分即 期权 价值的 定价是 可转 债定价 的核 心, 该部分定价 涉及到对 应正股的 价格及其 预期、 可 转债发行条 款、 该发债上 市公司基 本面 特征、 股价 波动率等 关键要素 。 关于 期权定价 , 常用 的模型有二 叉树模型 、 修正的 BS 模型 等, 本基金在分 析期权价 值的过程 将结合定 价模型、 市场定性分 析和定量 比较分析, 充 分考 虑市场各时 期的特征, 合 理地给出 可转债的 估值。 在 合理定价的 基础上, 结合 博时可转 债评 级系统,尽 量有效地 挖掘出可 转债的投 资价值。 博时可转债 评级系统 主要由基 本面评级 与估值评 级两 部分组成。 基本 面评分主 要是对可 转债正股的 投资价值 进行评估, 转债估值 评分是从 可 转债溢价率, 隐含波动 率等一些 反映可 转债定价与 估值水平 的参数出 发,评估 可转债价 格相 对于正股价 格的高低 水平。 (3 )可转债条款 投资策略 国内转债一 般具有提 前赎回、 修正 转股价、 提前 回售 等条款, 这些条 款在特定 环境下对 转债价值有 着较大的 影响。 例如, 当一 段时间内 正股 价格持续低 于转股价 达到一定 程度, 则 发行该可转 债的公司 董事会可 发起向下 修正转股 价的 提议, 通过向下 修正转股 价而大幅 提高 转债的转股 价值, 从而提 升转债价 值, 也为该转 债未 来可能出现 较好表现 提供支撑, 这 也有 效地降低了 正股可能 较大幅下 跌给转债 带来的损 失, 因此提前对 此进行合 理的判断 将提升组 合投资价值。 本 基金从公 司层面进 行分析, 包括 当前 经营状况和 未来发展 战略, 以及公 司的 财务状况和 融资需求, 站 在企业方 面看问题, 从 而较 好地把握企 业在提前 赎回、 修正转 股价 等方面的态 度。 另外, 因增发 或派息等 而引起转 股价 变动, 不同的情 形会对转 债价值产 生不 同的影响, 本基金可 以通过有 效分析相 关信息而 把握 可能的投资 机会。 (4 )可转债转换 成相应股 票的投 资策略 在转股期内, 可转债具 有按规定 转换条件 转换成相 应 股票的权力, 因此需要 有合理的 可 转债转换成 股票的策 略,本基 金认为是 否进行转 股主 要根据转股 前后的价 值对比进 行判断, 一般来说包 括如下情 况:1 )当转 股溢价率 明显为负 时,即一张 可转债转 换成股票 后卖出的 所得收益大 于转债价 格, 本基金 将抓住此 套利机会, 通 过将可转债 转股卖出 而获得超 额收益; 2 )当因正股价格 大涨而触 发提前 赎回时, 本基金将 具体分析该 正股未来 的可能表 现情况 , 据此首先做 出将可转 债进行转 股来保障 投资者的 利益 , 然后进一步做 出是继续 持有正股 还是 立即卖出的 决定;3 )当 转债流动 性不能满 足组合所 需要求时, 本基金将 合理地通 过转股来 保持高流通 性;4 )通过可 转债转 股能提升 投资者收 益的其他情 况。 基金 合同 35 (5 )可分离交易 可转债投 资策略 可分离交易 可转债是 一类特殊 的可转债 品种, 与普通 可转债不同 的一点主 要在于可 分离 交易可转债 在上市后 债券部分 跟权证部 分实行分 离交 易。 在可分离 交易可转 债投资方 面, 本 基金一般不 主动从二 级市场上 买入权证 部分, 如果通 过申购可分 离交易可 转债而获 得部分权 证, 本基金采 取上市后 尽快卖出 的策略以 降低权证 高 波动风险。 在 可分离交 易可转债 纯债方 面, 本基金将综 合分析纯 债部分的 信用状况、 流 动性 以及与利率 产品的利 差等情况, 以 及分 析可分离转 债纯债跟 股市之间 的相关性, 在 此基础上 合理评估可 分离转债 纯债部分 的投资价 值并作出相 应的投资 决策,力 求在保持 流动性的 基础 上为组合增 强收益。 4 、 权益类品种 投资策略 本产品在大 类资产配 置下, 通过 对股票基 本面的分 析 来精选个股。 分析主要 包括股票 的 价值和成长 性指标。 价值 投资的核 心思想是 寻找市场 上被低估的 股票, 具体指 标包括: 市盈 率、 市净率、 市销率、 股息收益 率等。 成 长股的重 要 评估指标是 考察公司 的成长性 , 具体指 标包括:预 期净利润 增长率、 中长期净 利润增长 率、 内部成长率 及历史增 长率等。 在股票投资 方面,本 基金遵循 如下投资 步骤: (1 )对股票的风 格特征进 行评估 ,从股票 池中选择 成长与价值 特性突出 的股票。 根 据一 系列指 标对 市场 上所有 股票 的风格 特征 进行 评估 ,初 步筛选 出成 长与 价值股 票 池。 (2 )对股票的 基本面素 质进行筛 选,应用 基本面分 析方法,确 定优质成 长股与优 质价 值股的评价 标准, 在第一 步选择出 的具有鲜 明风格的 股票名单中, 进 一步分析, 选 出基本面 较好的股票 。 成长股与价 值股在股 票资产中 进行相对 均衡的配 置, 适度调整, 以 控制因风 格带来的 投 资风险,降 低组合波 动,提高 整体收益 率。 5 、 权证投资策 略 权证为本基 金辅助性 投资工具, 投 资原则为 有利于基 金资产增值、 控 制下跌风 险、 实现 保值和锁定 收益。本 基金将主 要投资满 足成长和 价值 优选条件的 公司发行 的权证。 6 、 投资决策流程 投资决策委 员会是本 基金的最 高决策机 构, 定期或遇 重大事件时 就投资管 理业务的 重大 问题进行讨 论, 并对本 基金投 资做方向 性指导。 基 金 经理、 研究员 、 交易员 等各司其 责, 相 互制衡。具 体的投资 流程为: (1 )投资决策委 员会定期 召开会 议,确定 本基金的 总投资思路 和投资原 则。 (2 )研究部宏 观策略分 析师基于 自上而下 的研究为 本基金提供 总的资产 配置建议 ;研 究部行业研 究员为信 用债的信 用分析提 供研究支 持; 固定收益部 数量及信 用分析员 为固定收 益类投资决 策提供依 据。 (3 )固定收益 部、股票 投资部定 期召开投 资例会, 根据投资决 策委员会 的决定, 结合基金 合同 36 市场、个股 和个券的 变化,制 定具体的 投资策略 。 (4 )基金经理 依据投委 会的决定 ,参考研 究员的投 资建议,结 合风险控 制和业绩 评估 的反馈意见 ,根据市 场情况, 制定并实 施具体的 投资 组合方案。 (5 )基金经理向 交易员下 达指令 ,交易员 执行后向 基金经理反 馈。 (6 )监察法律部 对投资的 全过程 进行合规 风险监控 。 (7 ) 风险管理 部通过行 使风险管 理职能 , 测算、 分析 和监控投资 风险, 根据风 险限额管 理政策防范 超预期风 险。 (8 )风险管理 部对基金 投资进行 风险调整 业绩评估 ,定期与基 金经理讨 论收益和 风险 预算。 (五)业绩 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 绩比较基 准为:中 证综合债 指数收益 率。 中 证综 合债指 数是 中证 指数公 司编 制的综 合反 映银 行间 债券 市场和 沪深 交易 所债券 市 场的跨市场 债券指数。 该 指数是在 中证全债 指数样本 的基础上, 增加 了央行票 据、 短期融资 券及一年期以下的国债、 金融债和企业债 ,于2008年11月12日正式发布,以更加全面地反 映中国债券 市场整体 价格变动 趋势。 由于 本基金为 债 券型基金, 在 综合考虑 了指数的 权威性 和代表性、 指数 的编制方 法以及指 数与本基 金投资范 围、 投资理念的 吻合度后, 本 基金选择 市场认同度 较高的中 证综合债 指数收益 率作为业 绩比 较基准。 如果今后市 场出现更 具代表性 的业绩比 较基准, 或 者 指数编制单 位停止编 制该指数, 或 有更具权威、 更 科学的复 合指数权 重比例, 在与 基金 托管人协商 一致后, 本基 金管理人 可以 在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后调整或 变更业绩 比较基准 并及 时公告。 (六)风险 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 券型基金, 债券型基 金的风险 高于货币 市 场基金, 低于 混合型和 股票型基 金, 属于中低收 益/ 风险的品 种。 (七)投资 禁止行为 与限制 1 、为维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法 权益,禁 止用本基 金财产从事 以下行为 :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 或者提供 担保; (3 )从事承担无 限责任的 投资; (4 )买卖其他基 金份额, 但是国 务院另有 规定的除 外; (5 )向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出资或者 买卖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发行的股 票或 者债券; (6 )买卖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有控 股关系的 股东或者与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 人有其他重 大利害关 系的公司 发行的证 券或者承 销期 内承销的证 券; (7 )从事内幕交 易、操纵 证券交 易价格及 其他不正 当的证券交 易活动; 基金 合同 37 (8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 会及《 基金合同 》规定禁 止从事的其 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 门取消上 述禁止性 规定,本 基金 不受上述规 定的限制 。 2 、基金投资组合 比例限制 (1 )本基金持有 一家上市 公司的 股票,其 市值不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2 )本基金持有 的全部权 证,其 市值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3% ; (3 )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 全部基 金持有一 家公司发 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 证券的 10% ; (4 )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 全部基 金持有的 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 该权证的 10% ; (5 ) 本基金投资于 固定收益 类证券的 比例不低 于基 金资产的 80% , 其中对可 转换公司 债券(包含可分 离交易可转 债)的投资 比例不低于 基金 固定收益类证 券资产的 80% ;投资 于股票和权 证等权益 类证券的 比例不高 于基金资产 的 20% ; (6 )在全国银行 间同业市 场中的 债券回购 最长期限 为 1 年,债券回 购到期后 不展期 ; (7 )在全国银行 间同业市场 进行 债券回购 的资金余 额不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40% ; (8 )本基金投资 于资产支 持证券 的比例不 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20%; (9 )本基金投 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0%; (10 )本基 金持有的 同一( 指同一信 用级别) 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 例,不得 超过该 资产 支持证券规 模的 10%; (11 )本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全部基金 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 持证券 ,不 得超过其各 类资产支 持证券合 计规模的 10% ; (12) 本基金应 投资于信 用级别评 级为 BBB 以 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 基金 持 有资产支持 证券期间, 如 果其信用 等级下降、 不 再符 合投资标准, 应 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 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 部卖出; (13 )基金 资产参与 股票发 行申购, 本基金所 申报的金 额不超过 本基金的 总资产 ,本 基金所申报 的股票数 量不超过 拟发行股 票公司本 次发 行股票的总 量; (14 )本基 金在任何 交易日 买入权证 的总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交 易日基金 资产净 值的 0.5% ; (15 )本基 金对现金 或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券的 投资比例 不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 (16 )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 定的其他 限制。 3 、如果法律法 规及监管 政策等对 基金合同 约定的投 资禁止行为 和投资组 合比例限 制进 行变更的, 本 基金可相 应调整禁 止行为和 投资比例 限 制规定, 不需 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审 议。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 门取消上 述限制性 规定, 履 行适当程序 后, 本基金不 受上述规 定的 限制。 (八)投资 组合比例 调整 基金 合同 38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六 个月 内使 基金 的投 资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因证 券市场波 动、 上市 公司合并 、 基金规 模 变动、 股权分 置改革中 支付对价 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 资比例不 符合上述 规定 的, 将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 行调整 。 法 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另 有规定时 ,从其规 定。基金 合同 39 十五、 基金 的融 资、融 券 本基金可以 按照国家 的有关法 律法规规 定进行融 资、 融券。 基金 合同 40 十六、 基金 的财 产 (一)基金 资产总值 本基金的基 金资产总 值包括基 金所持有 的各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款 本息、 基金 的应收款 项和其他投 资所形成 的价值总 和。 (二)基金 资产净值 本基金的基 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负 债后 的价值。 (三)基金 财产的账 户 本基金根据 相关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件开 立基金资 金 账户以及证 券账户, 与 基金管理 人 和基金托管 人自有的 财产账户 以及其他 基金财产 账户 独立。 (四)基金 财产的保 管及处分 1 、本基金财产 独立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代销机构 的固有财 产,并由 基金 托管人保管 。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因基 金财产的 管理、运 用或者其他 情形而取 得的财产 和收 益,归基金 财产。 3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因依 法解散、 被依法撤 销或者被依 法宣告破 产等原因 进行 清算的,基 金财产不 属于其清 算范围。 4 、基金财产的 债权不得 与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固有财产的 债务相抵 销;不同 基金 财产的债权 债务,不 得相互抵 销。 5 、除依据《基 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处 分外,基金 财产不得 被处分。 非因 基金财产本 身承担的 债务,不 得对基金 财产强制 执行 。 基金 合同 41 十七、 基金 资 产 的估值 (一)估值 目的 基金估值的 目的是为 了准确、 真 实地反映 基金相关 金 融资产和金 融负债的 公允价值。 开 放式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 应按基金 估值后确 定的 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 (二)估值 日 本 基金 的估值 日为 相关 的证券 交易 场所的 正常 营业 日以 及国 家法律 法规 规定 需要对 外 披露基金净 值的非营 业日。 (三)估值 对象 基金所持有 的金融资 产和金融 负债。 (四)估值 方法 1 、股票估值方法 (1 )上市流通股 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 票按估值 日其所在 证券交易 所的收盘 价估 值; 估值日无 交易的, 且 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 易日的收 盘 价估值; 如最 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 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 的, 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 调 整最近交 易市价, 确定 公允价格。 (2 )未上市股票 的估值 送股、 转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新股等 发行未上 市的 股票, 按估值日 在交易所 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收 盘价估值; 估 值日无交 易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 以 最近 交易日的收 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 生 了重大变化 的, 可参考 类似投资 品种的 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 因素,调 整最近交 易市价, 确定 公允价格。 首次发行未 上市的股 票, 采用估 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 值 , 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 计量的情 况 下,按成本 估值。 (3 )有明确锁定 期股票的 估值 首次公开发 行有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在交 易 所上市后, 按 交易所上 市的同一 股 票的收盘价 估值; 非公 开发行且 处于明确 锁定期的 股 票, 按监管机 构或行业 协会的有 关规定 确定公允价 值。 2 、固定收益证券 的估值办 法 (1 ) 证券交易所 市场实 行净价交 易的债券 按估值日 收 盘净价估值 , 估值日 没有交易 的, 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 化, 按最近 交 易日的收盘 净价估值; 如最近交 易日后 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 变化的, 可 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 的 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交 易市价,确 定公允价 格。 (2 )证券交易 所市场未 实行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估值 日收盘价减 去债券收 盘价中所 含的基金 合同 42 债券应收利 息(自债 券计息起 始日或上 一起息日 至估 值当日的利 息)得到 的净价进 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 交易的, 且 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 生 重大变化, 按 有交易的 最近交易 日所采 用的净价估 值; 如最近 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 大 变化的, 可参 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 现行市 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 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3 )未上市债 券采用估 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 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 的情况下 ,按 成本估值。 (4 )在银行间 债券市场 交易的债 券、资产 支持证券 等固定收益 品种,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价 值。 (5 )交易所以 大宗交易 方式转让 的资产支 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 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 的情况下 ,按成本 进行 后续计量。 (6 )同一债券同 时在两个 或两个 以上市场 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 的市场分 别估值。 3 、权证估值: (1 )配股权证的 估值: 因持有股票 而享有的 配股权, 从 配股除权 日起到配 股 确认日止, 如 果收盘价 高于配股 价, 按收盘价高 于配股价 的差额估 值。收盘 价等于或 低于 配股价,则 估值为零 。 (2 )认沽/ 认购权 证的估值 :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 认 沽/ 认购权证按估值日的收盘价估 值, 估值日没有 交易的, 且最 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 境未 发生重大变 化, 按最近交 易日的收 盘价 估值; 如最近 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未上 市交易的认沽/ 认购权证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 值, 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 靠计量的 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因 持有股票 而享有的 配股 权,停止交 易、但未 行权的权 证,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值。 4 、 本基金持有的 回购以 成本列示 , 按合同 利率在回 购 期间内逐日 计提应收 或应付利 息。 5 、本基金持有的 银行存款 和备付 金余额以 本金列示 ,按相应利 率逐日计 提利息。 6 、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 理人采 用上述 1-5 项规定 的方法对基 金资产进 行估值, 均应 被认为采用 了适当的 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 基金管理 人有充足的 理由认为 按上述方 法对基金 资产进行估 值不能客 观反映其 公允价值 的, 基金管 理 人可在综合 考虑市场 成交价、 市 场报价、 流动性、 收益 率曲线等 多种因素 的基础上 与基金托 管 人商定后, 按 最能反映 公允价值 的价格 估值。 7 、国家有最新规 定的,按 国家最 新规定进 行估值。 (五)估值 程序 基金管理人 每工作日 对基金资 产进行估 值后, 将基 金 份额净值结 果发送基 金托管人, 经 基金托管人 复核无误 后, 由基金管 理人对外 公布。 月 末、 年中和年末 估值复核 与基金会 计账 目的核对同 时进行。 基金 合同 43 (六)暂停 估值的情 形 1 、基金投资所涉 及的证券 交易所 遇法定节 假日或因 其他原因暂 停营业时 ; 2 、 因不可抗力或 其他情 形致使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 人无法准确 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 时; 3 、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 情形。 (七)基金 份额净值 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 息披露的 基金份额 净值由基 金管理人 负责 计算, 基金托 管人进行 复核。 基金 管理人应于 每个工作 日交易结 束后计算 当日的基 金份 额净值并发 送给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 人对净值计 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 发送给基 金管理人 ,由 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份 额净值予 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 值的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四 位四舍五入。 国 家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八)估值 错误的处 理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将采 取必要、 适当、合 理的 措施确保基 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 性、 及时性。当 基金份额 净值小数 点后 3 位以 内 (含第 3 位)发生差错 时,视为 基金份 额净值 错误。 本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应按照以 下约定处 理: 1 、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 如 果由于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 人、 或登记结 算机构、 或 代销机构 、 或投资人自 身的过错 造成差错, 导致其他 当事人遭 受 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 应当对由 于该差 错遭受损失 的当事人 (“受损 方” ) 按下述“ 差错处 理原 则” 给予赔 偿,承担 赔偿责 任。 上述差错的 主要类型 包括但不 限于: 资 料申报差 错、 数据传输差 错、 数据计 算差错、 系 统故障差错、 下 达指令差 错等; 对于因 技术原因 引起 的差错, 若系同 行业现有 技术水平 不能 预见、不能 避免、不 能克服, 则属不可 抗力,按 照下 述规定执行 。 由于不可抗 力原因造 成投资人 的交易资 料灭失或 被错 误处理或造 成其他差 错, 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 差错的当 事人不对 其他当事 人承担赔 偿责 任, 但因该差错 取得不当 得利的当 事人 仍应负有返 还不当得 利的义务 。 2 、差错处理原则 (1 )差错已发 生,但尚 未给当事 人造成损 失时,差 错责任方应 及时协调 各方,及 时进 行更正, 因更 正差错发 生的费用 由差错责 任方承担; 由于差错责 任方未及 时更正已 产生的差 错, 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 的, 由差 错责任方 承担赔偿 责 任; 若差错责 任方已经 积极协调 , 并且 有协助义务 的当事人 有足够的 时间进行 更正而未 更正 , 则其应当承 担相应赔 偿责任。 差 错责 任方应对更 正的情况 向有关当 事人进行 确认,确 保差 错已得到更 正。 (2 )差错的责 任方对可 能导致有 关当事人 的直接损 失负责,不 对间接损 失负责, 并且 仅对差错的 有关直接 当事人负 责,不对 第三方负 责。 (3 )因差错而 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 事人负有 及时返还 不当得利的 义务。但 差错责任 方仍基金 合同 44 应对差错负 责。 如果由于 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 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 返还不当 得利造成 其他当事 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 方” ) ,则差错责任方应赔 偿受 损方的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 额的 范围内对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 求交付不 当得 利的权利; 如果 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 事人 已经将此部 分不当得 利返还给 受损方, 则受 损方应当 将其已经获 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 经获得的 不当得利返 还的总和 超过其实 际损失的 差额部分 支付 给差错责任 方。 (4 )差错调整采 用尽量恢 复至假 设未发生 差错的正 确情形的方 式。 (5 )差错责任 方拒绝进 行赔偿时 ,如果因 基金管理 人过错造成 基金资产 损失时, 基金 托管人应为 基金的利 益向基金 管理人追 偿, 如果因 基 金托管人过 错造成基 金资产损 失时, 基 金管理人应 为基金的 利益向基 金托管人 追偿。 基金管 理人和托管 人之外的 第三方造 成基金资 产的损失, 并拒 绝进行赔 偿时, 由基金 管理人负 责向 差错方追偿; 追 偿过程中 产生的有 关费 用,应列入 基金费用 ,从基金 资产中支 付。 (6 )如果出现 差错的当 事人未按 规定对受 损方进行 赔偿,并且 依据法律 法规、基 金合 同或其他规 定, 基金管理 人自行或 依据法院 判决、 仲 裁裁决对受 损方承担 了赔偿责 任, 则基 金管理人有 权向出现 过错的当 事人进行 追索, 并有权 要求其赔偿 或补偿由 此发生的 费用和遭 受的损失。 (7 )按法律法规 规定的其 他原则 处理差错 。 3 、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 后,有关 的当事人 应当及时 进行处理 ,处 理的程序如 下: (1 )查明差错 发生的原 因,列明 所有的当 事人,并 根据差错发 生的原因 确定差错 的责 任方; (2 )根据差错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方 法对因差 错造成的损 失进行评 估; (3 )根据差错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方 法由差错 的责任方进 行更正和 赔偿损失 ; (4 )根据差错 处理的方 法,需要 修改基金 登记结算 机构交易数 据的,由 基金登记 结算 机构进行更 正,并就 差错的更 正向有关 当事人进 行确 认。 4 、基金份额净值 差错处理 的原则 和方法如 下: (1 ) 基金份 额净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 立即予以纠 正, 通 报基金托 管人, 并采取合理 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 一步扩大 。 (2 )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 到基金份 额净值的 0.50% 时,基金 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3 )因基金份 额净值计 算错误, 给基金或 基金份额 持有人造成 损失的, 应由过错 方负 责赔付,过错 方 按差 错情形, 有权向其 他当事人 追偿 。 (4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由 于各自技 术系统设 置而产生的 净值计算 尾差,以 基金 管理人计算 结果为准 。 (5 )前述内容如 法律法规 或监管 机关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定处 理。 基金 合同 45 (九)特殊 情形的处 理 1 、 基金管理 人按本条 第四款有 关估值方 法规定的 第 6 项条款进行估 值时, 所造成的 误 差不作为基 金份额净 值错误处 理。 2 、由于不可抗 力原因, 或由于证 券交易所 及登记结 算公司发送 的数据错 误,基金 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虽然 已经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的 措 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 现错误的 , 由此 造成的基金 资产估值 错误,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 可以免除赔 偿责任。 但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 当积极采 取必要的 措施消除 由此造成 的影 响。 基金 合同 46 十八、 基金 费用 与税收 (一)基金 费用的种 类 1 、基金管理人的 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 托管费; 3 、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从 C 类 基金份额 的基金资 产 中计提销售 服务费; 4 、因基金的证券 交易或结 算而产 生的费用 (包括但 不限于经手 费、印花 税、证管 费、 过户费、手 续费、券 商佣金、 权证交易 的结算费 及其 他类似性质 的费用等 ); 5 、基金合同生效 以后的信 息披露 费用; 6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费 用; 7 、基金合同生效 以后的会 计师费 和律师费 ; 8 、基金资产的资 金汇划费 用; 9 、按照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 规定可 以列入的 其他费用 。 (二)基金 费用计提 方法、计 提标准和 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 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 的基金管 理费按基 金资产净值 的 0.75% 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5%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 下: H =E×0.7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的 基金管理 费 E 为前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 每日计提, 按 月支付。 经基 金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人核 对一致后, 由 基金托管 人于次月首 日起 3 个工作 日内从基 金资产中 一次性支 付给基金管 理人。 2 、基金托管人的 基金托管 费 基金托管人 的基金托 管费按基 金资产净值 的 0.20% 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 下: H=E×0.2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的 基金托管 费 E 为前一日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托管费 每日计提, 按 月支付。 经基 金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人核 对一致后, 由 基金托管 人于次月首 日起 3 个工作 日内从基 金资产中 一次性支 付给基金托 管人。 3 、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不 收取销售 服务费, C 类基金份 额的销售服 务费年费 率为 0.40% 。 基金 合同 47 本基金销售 服务费按 前一日 C 类基金 资产净值 的 0.40% 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 下:


H =E×0.40%÷ 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 额每日应 计提的销 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 份额前一 日基金 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 每日计提, 按 月支付。 经基 金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人核 对一致后, 由 基金托管 人于次月首 日起 3 个工作 日内从基 金资产中 一次性支 付给基金管 理人。 销售服务费 主要用于 本基金持 续销售以 及基金份 额持 有人服务等 各项费用 。 4 、 本条第 (一) 款第 4 至第 9 项 费用由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 关法规及 相应 协议的规定 ,列入当 期基金费 用。 5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基 金半年度 报告和基 金年度报 告中披露从 基金财产 中计提的 管理 费、 托管费、 基金销 售服务费 的金额, 并说 明管理费 中支付给基 金销售机 构的客户 维护费总 额。 (三)不列 入基金费 用的项目 本条第 (一) 款约定 以外的其 他费用, 以及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因未 履行或未 完全 履行义务导 致的费用 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 损失不列 入基 金费用。 (四)基金 管理费和 基金托管 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可协 商酌情调 低基金管 理费 和基金托管 费, 无须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 (五)税收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涉 及的各纳 税主体, 依照国家 法律 法规的规定 履行纳税 义务。 基金 合同 48 十九、 基金 收益 与分配 (一)基金 利润及基 金可供分 配利润 基金利润指 基金利息 收入、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变动 收益和其他 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 后的 余额;基金 已实现收 益指基金 利润减去 公允价值 变动 收益后的余 额。 基 金可 供分配 利润 指截 至收益 分配 基准日 资产 负债 表中 基金 未分配 利润 与未 分配利 润 中已实现收 益的孰低 数。 (二)收益 分配原则 1 、基金收益分 配采用现 金方式或 红利再投 资方式, 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自 行选择收 益分 配方式; 基金份 额持有人 事先未做 出选择的, 默 认的 分红方式为 现金红利; 选 择红利再 投资 的,现金红 利则按除 权日经除 权后的基 金份额净 值自 动转为基金 份额进行 再投资; 2 、本基金同一类 别的每一 基金份 额享有同 等分配权 ;


3 、基金收益分 配基准日 的基金份 额净值减 去每单位 基金份额收 益分配金 额后不能 低于 面值,基金 收益分配 基准日即 期末可供 分配利润 计算 截止日; 4 、 在符合有关基 金分红条 件的前提 下, 基金 收益分 配每年最多 为 4 次; 每次基 金收益 分配比例不得低 于期末(收 益分配基准 日)可供分 配 利润的 20% 。基金的收益分 配比例以 期末可供分 配利润为 基准计算, 期 末可供分 配利润以 期末资产负 债表中未 分配利润 与未分配 利润中已实 现收益的 孰低数为 准。基金 合同生效 不满 三个月,收 益可不分 配; 5 、基金红利发放 日距离收 益分配 基准日的 时间不超 过 15 个工作日; 6 、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另 有规定 的,从其 规定。 本基金同一 基金份额 类别内的 每份基金 份额享有 同等 收益分配权 ,但由于 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不 收取销售 服务费,C 类 基金份额 收取销售 服务费,因 此 A 类 基金份额 与 C 类基 金份额对应 的期末可 供分配利 润将有所 不同。 (三)收益 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中 应载明基 金期末可 供分配利 润、 基金收益分 配对象、 分配 时间、 分 配数额及比 例等内容 。 (四)收益 分配方案 的确定与 公告 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由 基金管理 人拟定, 并 由基金托 管 人复核后确 定, 基金管 理人按法 律 法规的规定 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 并公告。 (五)收益 分配中发 生的费用 1 、收益分配采用 红利再投 资方式 免收再投 资的费用 。 2 、收益分配时 发生的银 行转账等 手续费用 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自 行承担。 如果基金 份额 持有人所获 现金红利 不足支付 前述银行 转账等手 续费 用, 注册登记机 构可将该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现金红 利按除权 日经除权 后的基金 份额净值 转为 基金份额。 基金 合同 49 二十、 基金 的会 计与审 计 (一)基金 会计政策 1 、基金的会计年 度为公历 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 、基金核算以人 民币为记 账本位 币,以人 民币元为 记账单位。 3 、会计核算制度 按国家有 关的会 计核算制 度执行。 4 、本基金独立建 账、独立 核算。 5 、本基金会计责 任人为基 金管理 人。 6 、基金管理人 应保留完 整的会计 账目、凭 证并进行 日常的会计 核算,按 照有关法 律法 规规定编制 基金会计 报表, 基金 托管人定 期与基金 管 理人就基金 的会计核 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并以 书面方式 确认。 (二)基金 审计 1 、基金管理人 聘请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相独 立的、具有 从事证券 业务资格 的会 计师事务所 及其注册 会计师等 对基金年 度财务报 表及 其他规定事 项进行审 计。 2 、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充 足理由更 换会计师 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基 金管理人 应在更换 会计师事 务所后 2 日内 公告。 3 、会计师事务所 更换经办 注册会 计师,应 事先征得 基金管理人 同意。 基金 合同 50 二十一 、基 金的 信息披 露 基金的信息 披露应符 合 《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 、 《信息披露 办法》 、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 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应当在 中国证监 会 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 露的基金 信息通 过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 全国性报 刊 (以下简 称“ 指定 报刊” ) 和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的 互联 网网站 (以下简 称“网站” ) 等 媒介披露, 并 保证投资 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 间和方式 查阅或者复 制公开披 露的信息 资料。 (一)基金 招募说明 书、基金 合同、基 金托管协 议 基金募集申 请经中国 证监会核 准后,基 金管理人 应当 在基金份额 发售的 3 日 前,将招 募说明书、 基金 合同摘要 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 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应当将基 金合 同、基金托 管协议登 载在网站 上。 基金合同生 效后,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在每 6 个月结 束之 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 说明书并 登 载在 网站上 ,将更 新后 的招募 说明书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上。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公 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 报送更新 的招募 说明书, 并就有 关更新内容 提供书面 说明。 (二)基金 份额发售 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就基 金份额发 售的具体 事宜编制 基金 份额发售公 告, 并在披露 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 载于指定 报刊和网 站上。 (三)基金 合同生效 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基 金合同生 效的次日 在指定报刊 和 网站上登载 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 (四) 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份额 净值、 基 金份额累 计 净值公告及 基金开始 申购、 赎回 公 告 基金合同生 效后, 在开 始办理基 金份额申 购或者赎 回 前, 基金管理 人应当至 少每周公 告 一次基金资 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 净值。 基金管理人 应于申购 开始日、 赎回开始 日前2 日在指 定报刊及网 站上公告 。 在开始办理 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 赎回之后, 基金管理 人 应当在每个 开放日的 次日, 通过 网 站、基金份 额销售网 点以及其 他媒介, 披露开放 日的 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 净值。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 一个市场 交易 日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 值。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前 述最后一 个市场交 易日的次 日, 将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净值 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 值登载在 指定报刊 和网站上 。 (五)定期 报告 基 金定 期报告 由基 金管 理人按 照法 律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颁布 的有关 证券 投资 基金信 息 披露内容与 格式的相 关文件的 规定单独 编制, 由基金 托管人按照 法律法规 的规定对 相关内容 进行复核。 基金定期 报告,包 括基金年 度报告、 基金 半年度报告 和基金季 度报告。 1 、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每年 结束之日 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 年度报基金 合同 51 告, 并将年度报 告正文登 载于网站 上, 将年度报 告摘 要登载在指 定报刊上。 基 金年度报 告的 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 过审计。 2 、基金半年度报 告: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上 半年结束 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半 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 度报告正 文登载在 网站上, 将半 年度报告摘 要登载在 指定报刊 上。 3 、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每个 季度结束 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 制完成 基金季度报 告,并将 季度报告 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 网站 上。 基金合同生 效不足 2 个 月的,基 金管理人 可以不编 制当期季度 报告、半 年度报告 或者 年度报告。 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六)临时 报告与公 告 基金发生重 大事件, 有关 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 当在两日 内编制临时 报告书, 予以 公告, 并 在 公开 披露日 分别报 中国 证监会 和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地 中国证 监会 派出机 构备 案。 前款所称重 大事件, 是指 可能对基 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 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 影响 的事件,包 括: 1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 3 、转换基金运作 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 5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的法 定名称、 住所发生 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 东及其出 资比例 发生变更 ; 7 、基金募集期延 长; 8 、基金管理人 的董事长 、总经理 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 员、基金经 理和基金 托管人基 金托 管部门负责 人发生变 动; 9 、基金管理人的 董事在一 年内变 更超过 50% ; 10、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 部门的主 要业 务人员在一 年内变动 超过 30% ; 11、涉及基金管理人 、基金财 产、基金 托管业务 的诉 讼; 12、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受到监管 部门的调 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其他 高级管理 人 员、 基金经理 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 , 基金托管人 及其基金 托管部门 负责人受 到严重行 政处 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 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 项; 16、管理费、托管费 等费用计 提标准、 计提方式 和费 率发生变更 ; 17、基金份额净值计 价错误达 基金份额 净值 0.50% ; 基金 合同 52 18、基金改聘会计师 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 、减少基 金代销机 构; 20、基金更换基金注 册登记机 构; 21、基金开始办理申 购、赎回 ; 22、基金申购、赎回 费率及其 收费方式 发生变更 ; 23、基金发生巨额赎 回并延期 支付; 24、基金连续发生巨 额赎回并 暂停接受 赎回申请 ; 25、基金暂停接受申 购、赎回 申请后重 新接受申 购、 赎回; 26 、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事 项。 (七)公开 澄清 在基金合同 期限内, 任何 公共媒体 中出现的 或者在市 场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 对基金份 额价 格产生误导 性影响或 者引起较 大波动的, 相 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 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 情况立即 报告中国 证监会。 (八)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定的事 项,应当 依法报中 国证 监会核准或 者备案, 并予以公 告。 (九)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 信息 (十)信息 披露文件 的存放与 查阅 招募说明书 公布后, 应当分别 置备于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和 基金代销 机构的住 所, 投资者在支 付工本费 后,可在 合理时间 内取得上 述文 件复印件。 基金定期报 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 置备于基 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 的住所, 投 资者在支 付 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 时间内取 得上述文 件复印件 。 基金 合同 53 二十二 、基 金的 业务规 则 基金份额持 有人应遵 守基金托 管人、 基金管 理人及其 代理销售机 构和注册 登记机构 的相 关交易及业 务规则。 基金 合同 54 二十三 、基 金合 同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 财产的 清算 (一)基金 合同的变 更 1 、变更基金合 同涉及法 律法规规 定或本合 同约定应 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 过的 事项的,应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通过。 2 、变更基金合 同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应报中 国证监会核 准或备案 ,并自中 国证 监会核准或 出具无异 议意见之 日起生效 。 3 、但如因相应 的法律法 规发生变 动并属于 本基金合 同必须遵照 进行修改 的情形, 或者 基 金合 同的修 改不涉 及本 基金合 同当事 人权 利义务 关系 发生 变化或 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 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 议, 而经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同意 后修改、公 布,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二)基金 合同的终 止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本基金合 同应当终 止: 1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定终止 ;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职责 终止,在 六个月内 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承 接的; 3 、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 定的其 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 止后 ,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有权依照 《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 、 《销 售办法》 、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 行 使请求给付 报酬、 从基 金财产中 获得补 偿的权利。 (三)基金 财产的清 算 1 、基金合同终 止,基金 管理人应 当按法律 法规和本 基金合同的 有关规定 组织清算 组对 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 组 (1 )自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 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 基金管理人 组织成立 基金财产 清算 组, 在基金财 产清算组 接管基金 财产之前,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按 照基金合 同和托管 协议的规定 继续履行 保护基金 财产安全 的职责。 (2 )基金财产 清算组成 员由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具有从 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 格的 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 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 算组可以 聘用必要 的工作人 员。 (3 )基金财产 清算组负 责基金财 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 和分配。 基金财产 清算 组可以依法 进行必要 的民事活 动。 3 、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 止情形发 生后, 由基金财 产清算组 统一接管基 金财产; 基金 合同 55 (2 )基金财产清 算组根据 基金财 产的情况 确定清算 期限; (3 )基金财产清 算组对基 金财产 进行清理 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 进行评估 和变现 ; (5 )制作清算报 告; (6 )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 告进行外 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 务所对清 算报告出 具法 律意见书; (7 )将清算报告 报中国证 监会备 案并公告 ; (8 )对基金财产 进行分配 。 4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财 产清算组 在进行基 金清算过 程中 发生的所有 合理费用, 清 算费用由 基金财产清 算组优先 从基金财 产中支付 。 5 、基金剩余财产 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 下列顺序 清偿: (1 )支付清算费 用; (2 )交纳所欠税 款; (3 )清偿基金债 务; (4 )按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 有的基 金份额比 例进行分 配。 基金财产未 按前款(1)、( 2)、( 3 )项规定 清偿前, 不分配给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对 于基 金缴存 于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的 最低 结算 备付金 和交 易席 位保证 金 等,在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对其进行 调整 后方可收回 。 6 、基金财产清算 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 算组做出 的清算报 告经会计 师事务所 审计 ,律师事务 所出具法 律意见书 后, 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公告。 7 、基金财产清算 账册及文 件由基 金托管人 保存 15 年 以上。 基金 合同 56 二十四 、违 约责 任 本基金合同 当事人不 履行本基 金合同或 履行本基 金合 同不符合约 定的, 构成 违约, 违约 方应当承担 违约责 任。 (一) 因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违约给 基金财产 或 者基金份额 持有人造 成损害的, 应 当分别对各 自的行为 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因 共同行为 给基金财产 或者基金 份额持有 人造成损 害的,应当 承担连带 赔偿责任 。 (二) 基金合 同当事人 违反本基 金合同, 给 基金财产 或 其他基金合 同当事人 造成损失 的, 应承担相应 的赔偿责 任。 (三)发生 下列情况 时,当事 人可以免 责: 1 、 基金管理 人和/ 或基金 托管人按 照中国证 监会的规 定或当时有 效的法律 法规或规 章的 作为或不作 为而造成 的损失等 ; 2 、在无过错情 况下,基 金管理人 由于按照 本基金合 同规定的投 资原则进 行的投资 所造 成的损失等 ; 3 、不可抗力。 基金管理 人及基金 托管人因 不可抗力 不能履行本 合同的, 可根据不 可抗 力的影响部 分或全部 免除责任, 但法律另 有规定的 除 外。 任何一方 迟延履行 后发生不 可抗力 的,不能免 除责任。 (四) 在发生 一方或多 方当事人 违约的情 况下, 基金 合 同能够继续 履行的应 当继续履 行。 (五)本基 金合同当 事人一方 违约后, 其他当事 方应 当采取适当 措施防止 损失的扩 大; 没有采取适 当措施致 使损失扩 大的, 不得 就扩大的 损 失要求赔偿。 守约方因 防止损失 扩大而 支出的合理 费用由违 约方承担 。 基金 合同 57 二十五 、争 议的 处理 (一)本基 金合同适 用中华人 民共和国 法律并从 其解 释。 (二) 本基金合 同的当事 人之间因 本基金合 同产生的 或与本基金 合同有关 的争议可 通过 友好协商解 决, 但若自一 方书面提 出协商 解决争议 之 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 能以协商 方式解决 的, 则任何一 方有权将 争议提交 位于北京 的中国国 际 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 按照其时 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 行仲裁。 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 ,对仲裁 各方 当事人均具 有约束力 。 (三) 除争议 所涉内容 之外, 本基 金合同的 其他部分 应 当由本基金 合同当事 人继续履 行。 基金 合同 58 二十六 、基 金合 同的效 力 (一) 本基金 合同是基 金合同当 事人之间 的法律文 件 , 应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的 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 签字人签 字并加盖 公章。 基金合 同于投资者 缴纳认购 的基金份 额的款项 时成立,自 基金募集 结束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并获 中国 证监会书面 确认后生 效。 (二) 本基金合 同的有效 期自其生 效之日起 至本基金 财产清算结 果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并 公告之日止 。 (三) 本基金 合同自生 效之日起 对包括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 在内 的基金合同 各方当事 人具有同 等的法律 约束力。 (四) 本基金 合同正本 一式六份 , 除上报 有关监管 机 构二份外, 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 人各持有二 份,每份 具有同等 的法律效 力。 (五)基金 合同存放 地和投资 者取得基 金合同的 方式 基金合同存 放在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住所, 投 资 者在支付工 本费后, 可 在合理时 间 内取得上述 文件复印 件,基金 合同条款 及内容应 以基 金合同正本 为准。 基金 合同 59 二十 七、 基金 合同 内容 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的权 利、义务 (一)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权利 、义务 1 、基金投资者 购买本基 金基金份 额的行为 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的 承认和接 受,基金 投资 者自依据基 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 额, 即成为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和基金 合同当事 人。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作为当事 人并不以 在基金合 同上书面 签章为必 要条 件。 本基金同类 别基金份 额的每份 基金 份额具有同 等的合法 权益。 各类 基金份额 由于基金 份 额净值的不 同, 基金收 益分配时 的可供 分配利润以 及参与清 算后的剩 余基金财 产分配的 数量 将可能有所 不同。 2 、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权利 (1 )分享基金财 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 算后的剩 余基金 财产; (3 )依法转让或 者申请赎 回其持 有的基金 份额; (4 )按照规定要 求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5 )出席或者 委派代表 出席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审议事 项行 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 制公开披 露的基 金信息资 料; (7 )监督基金管 理人的投 资运作 ; (8 )对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基金份 额销售机 构损害其合 法权益的 行为依法 提起 诉讼; (9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规定的 其他权利 。 3 、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义务 (1 )遵守法律法 规、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 (2 )缴纳基金认 购、申购 款项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费 用; (3 )在持有的基 金份额范 围内, 承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合同终 止的有限 责任; (4 )不从事任 何有损基 金、其他 基金份额 持有人及 其他基金合 同当事人 合法利益 的活 动; (5 )执行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 决议; (6 )遵守基金管 理人、销 售机构 和注册登 记机构的 相关交易及 业务规则 ; (7 )返还在基金 交易过程 中因任 何原因获 得的不当 得利; (8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 其他义务 。 (二)基金 管理人的 权利、义 务 1 、基金管理人的 权利 (1 )依法募集基 金,办理 基金备 案手续; 基金 合同 60 (2 )依照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独 立管理运 用基金财 产; (3 ) 根据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 制订 、 修 改并 公布有关基 金认购 、 申购 、 赎回 、 转托管、基 金转换、 非交易过 户、冻结 、收益分 配等 方面的业务 规则; (4 )根据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 规定决定 本基金的 相关费率结 构和收费 方式,获 得基 金管理费, 收取 认购费、 申购 费、 赎回费及 其他事先 核准或公告 的合理费 用以及法 律法规规 定的其他费 用; (5 )根据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销售 基金份额 ; (6 )在本合同 的有效期 内,在不 违反公平 、合理原 则以及不妨 碍基金托 管人遵守 相关 法律法规及 其行业监 管要求的 基础上, 基金 管理人有 权对基金托 管人履行 本合同的 情况进行 必要的监督。 如认为基 金托管人 违反了法 律法规或 基 金合同规定 对基金财 产、 其他基 金合同 当事人的利 益造成重 大损失的, 应及时呈 报中国证 监 会和中国银 监会, 以及 采取其他 必要措 施以保护本 基金及相 关基金合 同当事人 的利益; (7 )根据基金 合同的规 定选择适 当的基金 代销机构 并有权依照 代销协议 和有关法 律法 规对基金代 销机构行 为进行必 要的监督 和检查; (8 )自行担任 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 或选择、 更换基金 注册登记代 理机构, 办理基金 注册 登记业务, 并按照基 金合同规 定对基金 注册登记 代理 机构进行必 要的监督 和检查; (9 )在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 围内, 拒绝或暂 停受理申 购和赎回的 申请; (10 )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前 提下,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利益依法 为基金进 行融资 、融 券; (11)依据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制订基 金收 益分配方案 ; (12 )按照 法律法规 ,代表 基金对被 投资企业 行使股东 权利,代 表基金行 使因投 资于 其他证券所 产生的权 利; (13)在基金托管人 职责终止 时,提名 新的基金 托管 人; (14)依据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 (15 )选择 、更换律 师、审 计师、证 券经纪商 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 部机构 并确 定有关费率 ; (16)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规 定的其他 权利。 2 、基金管理人的 义务 (1 )依法申请 并募集基 金,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 其他机构 代为办理 基金 份额的发售 、申购、 赎回和登 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 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以 诚实信用 、勤勉尽 责的原则管 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 (4 )配备足够 的具有专 业资格的 人员进行 基金投资 分析、决策 ,以专业 化的经营 方式 管理和运作 基金财产 ; 基金 合同 61 (5 )建立健全 内部风险 控制、监 察与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 理等制度 ,保证所 管理 的基金财产 和基金管 理人的财 产相互独 立, 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金 分别管理、 分 别记账, 进行 证券投资; (6 ) 按基金合同 的约定 确定基金 收益分配 方案, 及 时 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 益; (7 )除依据《 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得为 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 谋取 利益,不得 委托第三 人运作基 金财产;


(8 )进行基金会 计核算并 编制基 金的财务 会计报告 ; (9 )依法接受基 金托管人 的监督 ; (10)编制季度、半 年度和年 度基金报 告; (11 )采取 适当合理 的措施 使计算开 放式基金 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 销价格 的方 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 律文件的 规定;


(12)计算并公告基 金资产净 值,确定 基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格 ; (13)严格按照《基 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 定,履行信 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 (14 )保守 基金商业 秘密, 不泄露基 金投资计 划、投资 意向等。 除基金法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另有 规定外, 在基金信 息公开披 露前 应予以保密 ,不得向 他人泄露 ; (15)按规定受理申 购和赎回 申请,及 时、足额 支付 赎回款项; (16 )保存 基金财产 管理业 务活动的 记录、账 册、报表 、代表基 金签订的 重大合 同及 其他相关资 料; (17 )依据 《基金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或配 合基 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 持有人依 法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18 )以基 金管理人 名义, 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行 使诉讼权 利或实施 其他法 律行 为; (19 )组织 并参加基 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参与基 金财产的 保管、清 理、估价 、变现 和分 配; (20 )因违 反基金合 同导致 基金财产 的损失或 损害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 应承 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 免除; (21 )基金 托管人违 反基金 合同造成 基金财产 损失时, 应为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 向基 金托管人追 偿; (22)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及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 其他 义务。 (三)基金 托管人的 权利和义 务 1 、基金托管人的 权利 (1 )依据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 财产; (2 )依照基金合 同的约定 获得基 金托管费 ; (3 )监督基金管 理人对本 基金的 投资运作 ; 基金 合同 62 (4 )在基金管理 人职责终 止时, 提名新的 基金管理 人; (5 )依据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 (6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规定的 其他权利 。 2 、基金托管人的 义务 (1 )安全保管基 金财产; (2 )设立专门 的基金托 管部,具 有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配备 足够的、 合格的熟 悉基 金托管业务 的专职人 员,负责 基金财产 托管事宜 ; (3 )按规定开设 基金财产 的资金 账户和证 券账户; (4 )除依据《 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得以 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 任何 第三人谋取 利益,不 得委托第 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 (5 )对所托管的 不同基金 财产分 别设置账 户,确保 基金财产的 完整和独 立; (6 )保管由基金 管理人代 表基金 签订的与 基金有关 的重大合同 及有关凭 证; (7 )保存基金托 管业务活 动的记 录、账册 、报表和 其他相关资 料; (8 )按照基金合 同的约定 ,根据 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 ,及时办理 清算、交 割事宜; (9 )保守基金商 业秘密 。除《基 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另有 规定外, 在基 金信息公开 披露前应 予以保密 ,不得向 他人泄露 ; (10) 根据法律法 规及本合 同的约 定, 办 理与基金 托 管业务活动 有关的信 息披露事 项; (11 )对基 金财务会 计报告 、半年度 和年度基 金报告的 相关内容 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 管理人在各 重要方面 的运作是 否严格按 照基金合 同的 规定进行; 如果 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 行基 金合同规定 的行为, 还应当说 明基金托 管人是否 采取 了适当的措 施; (12)建立并保存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 册; (13)复核审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 和基 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 (14)按规定制作相 关账册并 与基金管 理人核对 ; (15) 依据基金管理人 的指令或 有关规定 向基金份 额 持有人支付 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 项; (16 )按照 规定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 合基金份 额持有人 依法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 (17)按照法律法规 监督基金 管理人的 投资运作 ; (18) 违反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 财产损失, 应承担赔 偿 责任, 其责任 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 (19) 因基金管理 人违反基 金合同 造成基金 财产损失 时, 应为 基金向基 金管理人 追偿 ; (20 )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及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 其他 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 表决的程序和 规则 (一) 本基金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由本 基金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或其合 法的代理 人组 成。 基金 合同 63 (二)有以 下情形之 一时,应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转换基金运作 方式; 3 、提高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的报酬标 准及赎回 费率,但根 据法律法 规的要求 提高 该等报酬标 准的除外 ; 4 、更换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 5 、变更基金类别 ; 6 、变更基金投资 目标、范 围或策 略; 7 、变更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议事 程序、表 决方式和 表决程序; 8 、本基金与其他 基金合并 ; 9 、对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 利、义务 产生重大 影响,需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变 更基 金合同等其 他事项; 10、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 应当召开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事 项。 (三)有以 下情形之 一的,不 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 费率、基 金托管 费率、销 售服务费 和其他应由 基金承担 的费用; 2 、在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规定的 范围内变 更本基金 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 回费率或 变更 收费方式; 3 、因相应的法律 法规发生 变动而 应当对基 金合同进 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的 修改不涉 及基金 合同当事 人权利义 务关系发生 变化; 5 、对基金合同的 修改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 ; 6 、除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 规定应 当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以 外的其他 情形。 (四)召集 方式: 1 、除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 定外,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由 基金管理 人召集。 2 、基金托管人 认为有必 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应当向 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 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 , 并书 面告知基 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 的, 应 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 管理人决 定不召 集, 基金托管人 仍认为有 必要召开 的,应当 自行召集 。 3 、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认为有 必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 应当向基金 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 议。 基金管 理人应当 自 收到书面提 议之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 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 表和 基金托管人 。 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 的, 应 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 金管理人 决定不 召集,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仍 认为有必要召开 的,应当向 基金托管人 提出书面提 议。 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 议之日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 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 合同 64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表 和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决 定召 集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 4 、 代表基 金份 额 10%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就同一 事项书 面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而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都不召 集的,代表 基 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有 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 提前 30 日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5 、基金份额持 有人依法 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应 当配合,不 得阻碍、 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召集人 负责选择 确定开会 时间、地点 、方式和 权益登记 日 。 (五)通知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召集 人应当于 会议召 开前 30 天在至少一 种指定媒 体上公告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不得就未 经公告的 事项进行 表决 。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通 知将至少 载明 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 间、地点 、方式 ; 2 、会议拟审议的 主要事项 、议事 程序和表 决方式; 3 、代理投票授权 委托书送 达时间 和地点; 4 、会务常设联系 人姓名、 电话; 5 、权益登记日; 6 、如采用通讯 表决方式 ,还应载 明具体通 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 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 和联 系人、书面 表达意见 的寄交和 收取方式 、投票表 决的 截止日以及 表决票的 送达地址 等内容。 (六)开会 方式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召开方 式包括现 场开会和 通讯 方式开会。 现场 开会由基 金份额持 有人本人出 席或通过 授权委派 其代理人 出席, 现场开 会时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的授权代 表应当出席, 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不派 代表出席 的, 不影响表决 效力; 通讯方 式开会指 按照基金合 同的相关 规定以通 讯的书面 方式进行 表决 。 会议的召开 方式由召 集人确定, 但决 定基金管理 人更换或 基金托管 人的更换、 转 换基金运 作方式和终 止基金合 同事宜必 须以现场 开会方式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 下条件时 ,可以进 行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议 程: 1 、亲自出席会 议者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证和 受托出席 会议者出具 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 份额 的凭证和授 权委托书 等文件符 合法律法 规、 本基金 合 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 基金份 额的凭证与 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 提供的注 册登记资 料相 符; 2 、经核对,汇 总到会者 出示的在 权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 证显示, 全部有效 凭证 所代表的基 金份额占 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 份额的 50%以上 。 在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通讯 开会的方 式视为有 效: (1 )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 规定公布 会议通知 后,在两 个工作日内 连续公布 相关提示 性公基金 合同 65 告; (2 )召集人按照 会议通知 规定的 方式收取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书 面表决意 见; (3 )本人直接 出具书面 意见或授 权他人代 表出具书 面意见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所代 表的 基金份额占 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 份额的 50% 以上; (4 )直接出具书 面意见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或受托代 表他人出具 书面意见 的其他代 表, 同 时提 交的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证 和受托 出席 会议者 出具 的委 托人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证 和授 权委托书等 文件符合 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和会议 通知 的规定; (5 )会议通知公 布前已报 中国证 监会备案 。 如果开会条 件达不到 上述的条 件, 则召集 人可另行 确 定并公告重 新表决的 时间 (至 少应 在 25 个工作日后) , 且 确定有权 出席会议 的基金份 额 持有人资格 的权益登 记日应保 持不变。 (七)议事 内容与程 序 1 、议事内容及提 案权 (1 )议事内容 限为本条 前述第( 二)款规 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 事由范围 内的 事项。 (2 )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可以在 大会 召集人发出 会议通知 前向大会 召集人提 交需由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表 决的提案 。 (3 ) 对于基金份 额持有 人提交的 提案, 大 会召集人 应 当按照以下 原则对提 案进行审 核: a 、关联性。大 会召集人 对于基金 份额持有 人提案涉 及事项与基 金有直接 关系,并 且不 超出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规定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大 会审议;对 于 不 符合上述要 求的, 不提 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人 决定不将 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 案提交大会 表决,应 当在该次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上 进行解释和 说明。 b 、程序 性。大 会召集人 可以对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提 案涉及的程 序性问题 做出决定 。如 将其提案进 行分拆或 合并表决, 需 征得原提 案人同意 ; 原提案人不同 意变更的, 大 会主持人 可以就程序 性问题提 请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做出 决定 , 并按照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定 的程 序进行审议 。 (4 ) 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提交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审议表决 的提 案, 或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 提交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大会审议表 决的提案, 未获得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审议通过, 就 同一提案 再次提请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审议, 其时间 间隔不少 于 6 个月。法律 法规另有 规定的除 外。 (5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不得对 未事先公 告的议事 内容进行表 决。 2 、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 的方式下 ,首先由 召集人宣 读提案, 经讨 论后进行表 决,并形 成大会决 议, 报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 或备案后 生效。 在通 讯表决开 会 的方式下, 首 先由召集 人在会议 通知中 公布提案, 在所 通知的表 决截止日 期第二个 工作日由 大会聘请的 公证机关 的公证员 统计全部基金 合同 66 有效表决并 形成决议 ,报经中 国证监会 核准或备 案后 生效。 (八)表决 1 、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每 份基金 份额享有 平等的表 决权。 2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分为 一般决议 和特别决 议: (1 )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会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所持 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 上 (含三分之 二)通过。 (2 )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会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所持 表决权的 50% 以上通 过。 更换基金管 理人或者 基金托管 人、 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或终止基金 合同应当 以特别决 议通 过方为有效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采取记名 方式进行 投票表决 。 采取通讯方 式进行表 决时, 符合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 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 见即 视为有效的 表决; 表决 意见模糊 不清或相 互矛盾的 视 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 入出具书 面意见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 金份额总 数。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各项提 案或同一 项提案内 并列 的各项议题 应当分开 审议、 逐项表 决。 (九)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主持 人为召集 人授权出 席大会的代 表,如大 会由基金 管理 人或基金托 管人召集,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 开始后宣 布在出席 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中推举 两名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表与 大会 召集人授权 的一名监 督员 (如果基 金管 理人为召集 人, 则监督员 由基金托 管人担任; 如 基金 托管人为召 集人, 则监督 员由基金 托管 人在出席会 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中指定) 共同担任 监 票人; 如大会 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 自行召 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 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席 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中推 举三名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表担 任监票人 。 (2 )监票人应 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 人表决后 立即进行 清点并由大 会主持人 当场公布 计票 结果。 (3 )如果大会 主持人对 于提交的 表决结果 有怀疑, 可以对所投 票数进行 重新清点 ;如 果大会主持 人未进行 重新清点, 而 出席大会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 者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代理人对 大会主持人 宣布的表 决结果有 异议, 其有 权在宣布 表 决结果后立 即要求重 新清点, 大 会主持 人应当立即 重新清点 并公布重 新清点结 果。重新 清点 仅限一次。 (4 )在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 担任召集 人的情形 下,如果在 计票过程 中基金管 理人 或者基金托 管人拒不 配合的, 则参 加会议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有权 推举三名 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基金 合同 67 表共同担任 监票人进 行计票。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 开会的情 况下, 计票 方式为: 由 大会召集 人授权的两 名监票人 在监督人 派出 的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 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 机关对其 计 票过程予以 公证; 如监 督人经通 知但拒 绝到场监督, 则大会召 集人可自 行授权 3 名监票人 进 行计票, 并由 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 过程予 以公证。 (十)生效 与公告 1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按照《基 金法》有 关法律法 规规定表决 通过的事 项,召集 人应 当自通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国证 监会核准 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的 事项自中 国证监会依 法核准或 者出具无 异议意见 之日起生 效。 2 、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对全体 基金份额 持有人、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均有法律约 束力。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应 当执行生 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 定。 3 、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应 当自中国 证监会核 准 或出具无异 议意见后 2 日内 ,由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 集人在至 少一种指 定媒体上 公告 。 4 、如果采用通 讯方式进 行表决, 在公告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 议时,必 须将公证 书全 文、公证机 关、公证 员姓名等 一同公告 。 (十一)法 律法规或 监管机关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收益 分配原则 1 、基金收益分 配采用现 金方式或 红利再投 资方式, 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自 行选择收 益分 配方式; 基金份 额持有人 事先未做 出选择的, 默 认的 分红方式为 现金红利; 选 择红利再 投资 的,现金红 利则按除 权日经除 权后的基 金份额净 值自 动转为基金 份额进行 再投资; 2 、本基金同一类 别的每一 基金份 额享有同 等分配权 ;


3 、基金收益分 配基准日 的基金份 额净值减 去每单位 基金份额收 益分配金 额后不能 低于 面值,基金 收益分配 基准日即 期末可供 分配利润 计算 截止日; 4 、 在符合有关基 金分红条 件的前提 下, 基金 收益分 配每年最多 为 4 次; 每次基 金收益 分配比例不得低 于期末(收 益分配基准 日)可供分 配 利润的 20% 。基金的收益分 配比例以 期末可供分 配利润为 基准计算, 期 末可供分 配利润以 期末资产负 债表中未 分配利润 与未分配 利润中已实 现收益的 孰低数为 准。基金 合同生效 不满 三个月,收 益可不分 配; 5 、基金红利发放 日距离收 益分配 基准日的 时间不超 过 15 个工作日; 6 、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另 有规定 的,从其 规定。 本基金同一 基金份额 类别内的 每份基金 份额享有 同等 收益分配权 ,但由于 本基金 A 类基金 合同 68 基金份额不 收取销售 服务费,C 类 基金份额 收取销售 服务费,因 此 A 类 基金份额 与 C 类基 金份额对应 的期末可 供分配利 润将有所 不同。 (二)收益 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中 应载明基 金期末可 供分配利 润、 基金收益分 配对象、 分配 时间、 分 配数额及比 例等内容 。 (三)收益 分配方案 的确定与 公告 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由 基金管理 人拟定, 并 由基金托 管 人复核后确 定, 基金管 理人按法 律 法规的规定 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 并公告。 (四)收益 分配中发 生的费用 1 、收益分配采用 红利再投 资方式 免收再投 资的费用 。 2 、收益分配时 发生的银 行转账等 手续费用 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自 行承担。 如果基金 份额 持有人所获 现金红利 不足支付 前述银行 转账等手 续费 用, 注册登记机 构可将该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现金红 利按除权 日经除权 后的基金 份额净值 转为 基金份额。 四、 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 提取、支付方 式与比例 (一)基金 费用计提 方法、计 提标准和 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 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 的基金管 理费按基 金资产净值 的 0.75% 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5%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 下: H =E×0.7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的 基金管理 费 E 为前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 每日计提, 按 月支付。 经基 金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人核 对一致后, 由 基金托管 人于次月首 日起 3 个工作 日内从基 金资产中 一次性支 付给基金管 理人。 2 、基金托管人的 基金托管 费 基金托管人 的基金托 管费按基 金资产净值 的 0.20% 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 下: H=E×0.2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的 基金托管 费 E 为前一日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托管费 每日计提, 按 月支付。 经基 金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人核 对一致后, 由 基金托管 人于次月首 日起 3 个工作 日内从基 金资产中 一次性支 付给基金托 管人。 基金 合同 69 3 、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不 收取销售 服务费, C 类基金份 额的销售服 务费年费 率为 0.40% 。 本基金销售 服务费按 前一日 C 类基金 资产净值 的 0.40% 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 下:


H =E×0.40%÷ 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 额每日应 计提的销 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 份额前一 日基金 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 每日计提, 按 月支付。 经基 金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人核 对一致后, 由 基金托管 人于次月首 日起 3 个工作 日内从基 金资产中 一次性支 付给基金管 理人。 销售服务费 主要用于 本基金持 续销售以 及基金份 额持 有人服务等 各项费用 。 (二)不列 入基金费 用的项目 本条第 (一) 款约定 以外的其 他费用, 以及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因未 履行或未 完全 履行义务导 致的费用 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 损失不列 入基 金费用。 (三)基金 管理费和 基金托管 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可协 商酌情调 低基金管 理费 和基金托管 费, 无须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 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 范围 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为 具有良好 流动性的 金融工具, 包 括国内依法 发行的股 票、 债券、 货 币市场工具 、权证、 资产支持 证券及法 律法规或 中国 证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 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 许基金投 资其他品 种,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可以将 其纳入投资 范围。 本基金重点 投资于固 定收益类 证券, 包 括国债、 央 行 票据、 公司债 、 企业债 、 资产支 持 证券、 短期融 资券、 政 府机构债 、 政策性 金融机构 金 融债、 可转换 公司债券 、 可分离 交易可 转债、 正回购和 逆回购, 以及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 监会 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 本基 金 投资于固定收益 类证券的比 例不低于基 金资产的 80% ,其中对可转换 公司债券( 包含可分 离交易可转债) 的投资比例 不低于基金 固定收益类 证 券资产的 80% ;现金或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 债券投资 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5% ; 投资于 股票和权 证等权益 类证券的 比 例不高于基 金资产的 20% 。 如 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变更 投资 品种的 投资 比例 限制 ,基 金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程 序 后,可以调 整上述投 资品种的 投资比例 。 (二)投资 禁止行为 1 、禁止用本基金 财产从事 以下行 为: 基金 合同 70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 或者提供 担保; (3 )从事承担无 限责任的 投资; (4 )买卖其他基 金份额, 但是国 务院另有 规定的除 外; (5 )向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出资或者 买卖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发行的股 票或 者债券; (6 )买卖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有控 股关系的 股东或者与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 人有其他重 大利害关 系的公司 发行的证 券或者承 销期 内承销的证 券; (7 )从事内幕交 易、操纵 证券交 易价格及 其他不正 当的证券交 易活动; (8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 会及《 基金合同 》规定禁 止从事的其 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 门取消上 述禁止性 规定,本 基金 不受上述规 定的限制 。 (三)投资 限制 1 、本基金的投资 组合将遵 循以下 限制: (1 )本基金持有 一家上市 公司的 股票,其 市值不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2 )本基金持有 的全部权 证,其 市值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3% ; (3 )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 全部基 金持有一 家公司发 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 证券的 10% ; (4 )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 全部基 金持有的 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 该权证的 10% ; (5 ) 本基金投资于 固定收益 类证券的 比例不低 于基 金资产的 80% , 其中对可 转换公司 债券(包含可分 离交易可转 债)的投资 比例不低于 基金 固定收益类证 券资产的 80% ;投资 于股票和权 证等权益 类证券的 比例不 高于 基金资产 的 20% ; (6 )在全国银行 间同业市 场中的 债券回购 最长期限 为 1 年,债券回 购到期后 不展期 ; (7 )在全国银行 间同业市场 进行 债券回购 的资金余 额不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40% ; (8 )本基金投资 于资产支 持证券 的比例不 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20%; (9 )本基金投 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0%; (10 )本基 金持有的 同一( 指同一信 用级别) 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 例,不得 超过该 资产 支持证券规 模的 10%; (11 )本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全部基金 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 持证券 ,不 得超过其各 类资产支 持证券合 计规模的 10% ; (12) 本基金应 投资于信 用级别评 级为 BBB 以 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 基金 持 有资产支持 证券期间, 如 果其信用 等级下降、 不 再符 合投资标准, 应 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 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 部卖出; (13 )基金 资产参与 股票发 行申购, 本基金所 申报的金 额不超过 本基金的 总资产 ,本 基金所申报 的股票数 量不超过 拟发行股 票公司本 次发 行股票的总 量; 基金 合同 71 (14 )本基 金在任何 交易日 买入权证 的总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交 易日基金 资产净 值的 0.5% ; (15 )本基 金对现金 或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券的 投资比例 不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16)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 定的其他 限制。 2 、如果法律法 规及监管 政策等对 基金合同 约定的投 资禁止行为 和投资组 合比例限 制进 行变更的, 本 基金可相 应调整禁 止行为和 投资比例 限 制规定, 不需 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审 议。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 门取消上 述限制性 规定, 履 行适当程序 后, 本基金不 受上述规 定的 限制。 六、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 式 (一)基金 资产净值 本基金的基 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负 债后 的价值。 (二)基金 资产的估 值方法 1 、股票估值方法 (1 )上市流通股 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 票按估值 日其所在 证券交易 所的收盘 价估 值; 估值日无 交易的, 且 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 易日的收 盘 价估值; 如最 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 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 的, 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 调 整最近交 易市价, 确定 公允价格。 (2 )未上市股票 的估值 送股、 转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新股等 发行未上 市的 股票, 按估值日 在交易所 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收 盘价估值; 估 值日无交 易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 以 最近 交易日的收 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 生 了重大变化 的, 可参考 类似投资 品种的 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 因素,调 整最近交 易市价, 确定 公允价格。 首次发行未 上市的股 票, 采用估 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 值 , 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 计量的情 况 下,按成本 估值。 (3 )有明确锁定 期股票的 估值 首次公开发 行有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在交 易 所上市后, 按 交易所上 市的同一 股 票的收盘价 估值; 非公 开发行且 处于明确 锁定期的 股 票, 按监管机 构或行业 协会的有 关规定 确定公允价 值。 2 、固定收益证券 的估值办 法 (1 ) 证券交易所 市场实 行净价交 易的债券 按估值日 收 盘净价估值 , 估值日 没有交易 的, 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 化, 按最近 交 易日的收盘 净价估值; 如最近交 易日后基金 合同 72 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 变化的, 可 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 的 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交 易市价,确 定公允价 格。 (2 )证券交易 所市场未 实行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估值 日收盘价减 去债券收 盘价中所 含的 债券应收利 息(自债 券计息起 始日或上 一起息日 至估 值当日的利 息)得到 的净价进 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 交易的, 且 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 生 重大变化, 按 有交易的 最近交易 日所采 用的净价估 值; 如最近 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 大 变化的, 可参 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 现行市 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 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3 )未上市债 券采用估 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 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 的情况下 ,按 成本估值。 (4 )在银行间 债券市场 交易的债 券、资产 支持证券 等固定收益 品种,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价值 。 (5 )交易所以 大宗交易 方式转让 的资产支 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 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 的情况下 ,按成本 进行 后续计量。 (6 )同一债券同 时在两个 或两个 以上市场 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 的市场分 别估值。 3 、权证估值: (1 )配股权证的 估值: 因持有股票 而享有的 配股权, 从 配股除权 日起到配 股 确认日止, 如 果收盘价 高于配股 价, 按收盘价高 于配股价 的差额估 值。收盘 价等于或 低于 配股价,则 估值为零 。 (2 )认沽/ 认购权 证的估值 :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 认 沽/ 认购权证按估值日的收盘价估 值, 估值日没有 交易的, 且最 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 境未 发生重大变 化, 按最近交 易日的收 盘价 估值; 如最近 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未上 市交易的认沽/ 认购权证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 值, 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 靠计量的 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因 持有股票 而享有的 配股 权,停止交 易、但未 行权的权 证,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值。 4 、 本基金持有的 回购以 成本列示 , 按合同 利率在回 购 期间内逐日 计提应收 或应付利 息。 5 、本基金持有的 银行存款 和备付 金余额以 本金列示 ,按相应利 率逐日计 提利息。 6 、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 理人采 用上述 1-5 项规定 的方法对基 金资产进 行估值, 均应 被认为采用 了适当的 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 基金管理 人有充足的 理由认为 按上述方 法对基金 资产进行估 值不能客 观反映其 公允价值 的, 基金管 理 人可在综合 考虑市场 成交价、 市 场报价、 流动性、 收益 率曲线等 多种因素 的基础上 与基金托 管 人商定后, 按 最能反映 公允价值 的价格 估值。 7 、国家有最新规 定的,按 国家最 新规定进 行估值。 (三)公告 方式 基金 合同 73 基金合同生 效后, 在开 始办理基 金份额申 购或者赎 回 前, 基金管理 人应当至 少每周公 告 一次基金资 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 净值。 在开始办理 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 赎回之后, 基金管理 人 应当在每个 开放日的 次日, 通过 网 站、基金份 额销售网 点以及其 他媒介, 披露开放 日的 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 净值。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 一个市场 交易 日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 值。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前 述最后一 个市场交 易日的次 日, 将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净值 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 值登载在 指定报刊 和网站上 。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以及基金财产 清算方式 (一)基金 合同的变 更 1 、变更基金合 同涉及法 律法规规 定或本合 同约定应 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 过的 事项的,应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通过。 2 、变更基金合 同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应报中 国证监会核 准或备案 ,并自中 国证 监会核准或 出具无异 议意见之 日起生效 。 3 、但如因相应 的法律法 规发生变 动并属于 本基金合 同必须遵照 进行修改 的情形, 或者 基 金合 同的修 改不涉 及本 基金合 同当事 人权 利义务 关系 发生 变化或 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 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 议, 而经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同意 后修改、公 布,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二)基金 合同的终 止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本基金合 同应当终 止: 1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定终止 ;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职责 终止,在 六个月内 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承 接的; 3 、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 定的其 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 止后 ,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有权依照 《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 、 《销 售办法》 、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 行 使请求给付 报酬、 从基 金财产中 获得补 偿的权利。 基金合同终 止后 ,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有权依照 《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 、 《销 售办法》 、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 行 使请求给付 报酬、 从基 金财产中 获得补 偿的权利。 (三)基金 财产的清 算 1 、基金合同终 止,基金 管理人应 当按法律 法规和本 基金合同的 有关规定 组织清算 组对 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 组 (1 )自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 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 基金管理人 组织成立 基金财产 清算基金 合同 74 组, 在基金财 产清算组 接管基金 财产之前,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按 照基金合 同和托管 协议的规定 继续履行 保护基金 财产安全 的职责。 (2 )基金财产 清算组成 员由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具有从 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 格的 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 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 算组可以 聘用必要 的工作人 员。 (3 )基金财产 清算组负 责基金财 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 和分配。 基金财产 清算 组可以依法 进行必要 的民事活 动。 3 、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 止情形发 生后, 由基金财 产清算组 统一接管基 金财产; (2 )基金财产清 算组根据 基金财 产的情况 确定清算 期限; (3 )基金财产清 算组对基 金财产 进行清理 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 进行评估 和变现 ; (5 )制作清算报 告; (6 )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 告进行外 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 务所对清 算报告出 具法 律意见书; (7 )将清算报告 报中国证 监会备 案并公告 ; (8 )对基金财产 进行分配 。 4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财 产清算组 在进行基 金清算过 程中 发生的所有 合理费用, 清 算费用由 基金财产清 算组优先 从基金财 产中支付 。 5 、基金剩余财产 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 下列顺序 清偿: (1 )支付清算费 用; (2 )交纳所欠税 款; (3 )清偿基金债 务; (4 )按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 有的基 金份额比 例进行分 配。 基金财产未 按前款(1)、( 2)、( 3 )项规定 清偿前, 不分配给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对 于基 金缴存 于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的 最低 结算 备付金 和交 易席 位保证 金 等,在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对其进行 调整 后方可收回 。 6 、基金财产清算 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 算组做出 的清算报 告经会计 师事务所 审计 ,律师事务 所出具法 律意见书 后, 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公告。 7 、基金财产清算 账册及文 件由基 金托管人 保存 15 年 以上。 基金 合同 75 八、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基 金合同适 用中华人 民共和国 法律并从 其解 释。 (二) 本基金合 同的当事 人之间因 本基金合 同产生的 或与本基金 合同有关 的争议可 通过 友好协商解 决, 但若自一 方书面提 出协商 解决争议 之 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 能以协商 方式解决 的, 则任何一 方有权将 争议提交 位于北京 的中国国 际 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 按照其时 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 行仲裁。 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 ,对仲裁 各方 当事人均具 有约束力 。 (三) 除争议 所涉内容 之外, 本基 金合同的 其他部分 应 当由本基金 合同当事 人继续履 行。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 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存 放在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住所, 投 资 者在支付工 本费后, 可 在合理时 间 内取得上述 文件复印 件,基金 合同条款 及内容应 以基 金合同正本 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