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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转债A(050019)

博时转债: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博时 转债 增强 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明 书 
 
 
 
 
 
 
 
 
 
基金管 理人 :博 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托 管人 :中 国光大 银行 股 份有 限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重要 提示 】 
 
本基金于 2010 年 10 月 14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 员会证监许 可[2010]1406 号文核
准。 
本基金管理 人保证招 募说明书 的内容真 实、准确 、完 整。 
本招募说明 书经中国 证监会核 准, 但中国 证监会对 本 基金募集的 核准, 并不 表明其对 本
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作 出实质性 判断或保 证,也不 表明 投资于本基 金没有风 险。 
本基金投资 于证券市 场, 基金净 值会因为 证券市场 波 动等因素产 生波动, 投 资者根据 所
持有的基金 份额享受 基金收益, 同 时承担相 应的投资 风险。 本基金投 资中的风 险包括: 因整
体政治、 经济、 社会 等环境因 素对证券 市场价格 产生 影响而形成 的系统性 风险, 个别证 券特
有的非系统 性风险, 由 于基金份 额持有人 连续大量 赎 回基金产生 的流动性 风险, 基金 管理人
在基金管理 实施过程 中产生的 积极管理 风险, 本基 金 的特定风险 等。 本基金 以固定收 益类投
资为主, 预期收 益和风险 高于货币 市场基金, 但 低于 混合型基金 和股票型 基金, 属于中 低风
险/ 收益的产品。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 仔细 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全面认识本 基金的风 险收益特 征和产品 特性, 并充 分 考虑自身的 风险承受 能力, 理性 判断市
场,谨慎做 出投资决 策。 
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 认购(或 申购)基 金时应认 真阅 读本招募说 明书。 
基金的过往 业绩并不 预示其未 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 职守、 诚实信 用、 谨慎勤勉 的原 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 产, 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 利,也不 保证最低 收益。 招 募说 明书 
 
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 人 ......................................................................................................... 6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 人 ....................................................................................................... 14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 机构 ................................................................................................... 17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发售................................................................................................ 19 第七部分


基金备案 .......................................................................................................... 22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 赎回与转 换 .......................................................................... 23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 资 ....................................................................................................... 33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 产 ....................................................................................................... 40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 产的估值 ............................................................................................ 41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 收益与分 配 ........................................................................................ 46 第十三部分


基金费 用与税收 ............................................................................................ 47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 会计与审 计 ........................................................................................ 49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 50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 示 ....................................................................................................... 53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 同的变更 、终止与 基金财产 的清 算 .................................................... 56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 同的内容 摘要 ..................................................................................... 58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 管协议的 内容摘要 ............................................................................. 68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服务 ............................................................................. 76 第二十一部 分


招募 说明书存 放及查阅 方式 ...................................................................... 78 第二十二部 分


备查 文件 ................................................................................................... 79 招 募说 明书 1 第一部 分


绪言 《博时转债增强 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 以下简称“ 招 募说明书” 或“ 本招 募说 明书” )依照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 (以 下简称“ 《基 金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运作管 理办法》” ) 、 《 证 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 办法》 (以 下简称 “ 《销售管 理办法》” ) 、 《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 披露管 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信息披 露办法》” ) 以及《博时 转债增强 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 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 同” ) 编写。 基金管理人 承诺本招 募说明书 不存在任 何虚假记 载、 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 漏, 并对其 真 实性、准确 性、完整 性承担法 律责任。 博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基金” 或“ 本基金” )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 料申请募 集的。 本基金 管理人没 有委托或 授权任何其 他人提供 未在本招 募说明书 中载明的信 息,或对 本招募说 明书作任 何解释或 者说 明。 本招募说明 书根据本 基金的基 金合同编 写, 并经 中国 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 (以下简 称“ 中 国证监会” )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 人自依基金 合同取得 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和本基金 合同的当 事人, 其持 有基金 份额的行为本身 即表明其对 基金合同的 承认和接受 , 并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享有 权利、 承担义 务。 基金投资 人欲了解 基金 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和 义务, 应详细 查阅 基金合同。 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 认购(或 申购)基 金时应认 真阅 读本招募说 明书。 基金的过往 业绩并不 预示其未 来表现。 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其他基 金的业绩 并不构成 新基 金业绩表现 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 职守、 诚实信 用、 谨慎勤勉 的原 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 产, 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 利,也不 保证最低 收益。 招 募说 明书 2 第二部 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 除非文义 另有所指 ,下列词 语具 有以下含义 : 基金或本基 金: 指博时转债 增强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 本基金合 同: 指《博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 对本基 金合同的任 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 招募说明书 : 指《博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 期更新; 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指 《博时转 债增强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托管协议: 指《博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 其任何 有效修订和 补充; 中国证监会 : 指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 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 指中国银行 业监督管 理委员会 ;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 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 会常 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的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 金法》及 不时做出 的修订;


《销售办法》 : 指 2004 年 6 月 25 日由中国证 监会公布 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不时做 出的修 订; 《运作办法》 : 指 2004 年 6 月 29 日由中国证 监会公布 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不时做 出的修 订; 《信息披露 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证券 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 及不时 作出 的修订; 元: 指人民币元 ; 基金管理人 : 指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基金托管人 : 指中国光大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 注册登记业 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 者基金账户 管理、 基 金份额注 册登记、 清算及基 金交 易确认、 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 管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 构: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 记机构 为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基金合同 》当事人 :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 并承担招 募说 明书 3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 购买证券 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 资者 ; 个人投资者 :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 投资基 金的自然人 ; 机构投资者 :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 立和有 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 人、社会团 体或其他 组织; 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 :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 券投资 基金的中国 境外的机 构投资者 ; 基金份额持 有人: 指依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投资 者;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第九部分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 金份额 持有人或其 合法的代 理人进行 表决的会 议; 基金募集期 : 指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 额发售 之日起最长 不超过 3 个 月; 基金合同生 效日: 指募集结束,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募集金额和 基金份 额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 基金管 理人依据《基金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 获得中 国证监会的 书面确认 之日; 存续期: 指本基金合 同生效至 终止之间 的不定期 期限; 日/ 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 交易所和 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 正常交易 日;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申 请购买 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行 为; 申购: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申请购买 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 行为; 赎回: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 按基金 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 购回本基金基金份 额的行 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 其持有招 募说 明书 4 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且在同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 其他基 金的基金份 额的行为 ;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某一基金的基金 份额从 一个销售机 构托管到 另一销售 机构的行 为;


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 管人发 出的资金划 拨及实物 券调拨等 指令;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 金代销业务 资格并接 受基金管 理人委托 , 代为办 理基 金认购、 申购、赎回 和其他基 金业务的 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 人及本基 金代销机 构; 基金销售网 点: 指基金管理 人的直销 中心及基 金代销机 构的代销 网点 ;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 网网站 或其它媒体 ;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 该注册 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 额余额及其变动情 况的账 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 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 金份额 的变动及结 余情况的 账户;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 办理基金 申购、赎 回等业务 的工作日 ; T 日: 指投资者向 销售机构 提出申购 、赎回或 其他业务 申请 的开放 日; T+n 日: 指 T 日后(不包括 T 日)第 n 个 工作日,n 指自 然 数; A 类基金份额: 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 回时根 据持有期限 收取赎回 费用的基 金份额; C 类基金 份额: 指 从本类 别基金 资产中 计提销 售服务 费而不收 取认购/申购 费用、 对于持 有期限不 少于 30 日的本类 别基金份 额的 赎回亦 不收取赎回 费, 但对持 有期限少 于 30 日的本类别 基金 份额的 赎回收取赎 回费的基 金份额;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 差、银 行存款利息 以及其他 合法收入 ; 基金资产总值 : 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 项以及 以其他资产 等形式存 在的基金 资产的价 值总和; 招 募说 明书 5 基金资产净值 : 指基金资产 总值减去 基金负债 后的价值 ; 基金份额净 值: 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所 得的单 位基金份额 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 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 净值的过 程;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 解释、 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 及对于 该等法律法 规的不时 修改和补 充; 不可抗力: 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的事件和因素 ,包括 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疫情、 骚乱、 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电脑 系统或 数据传输系统非正常停止以及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 易场所 非正常暂停 或停止交 易等。 招 募说 明书 6 第三部 分


基金 管理人 一、概况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住所: 广东省深圳 市福田区 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 大厦 29 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 市福田区 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 大厦 29 层 法定代表人 :杨鶤 成立时间: 1998 年 7 月 13 日 注册资本: 1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人:李 雪松 联系电话:0755-83169999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以下简称“ 公司” ) 经中国 证 监会证监基 金字[1998]26 号文批准 设立。目前 公司股东 为招商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持有 股份 49%;中国长城资 产管理公 司, 持有股份 25 %; 天津 港 (集 团) 有限 公司, 持 有股份 6 %; 璟安实 业有限公 司, 持有 股份 6 %; 上海盛业资 产管理有 限公司, 持 有股份 6 %; 丰益 实 业发展有限 公司, 持有股 份 6 %; 广厦 建设集团有 限责任公 司,持有 股份 2 %。注 册资本为 1 亿元人民币。 公司设立了 投资决策 委员会。 投 资决策委 员会负责 指 导基金资产 的运作、 确 定基本的 投 资策略和投 资组合的 原则。 公司下设十 四个直属 部门和两 大销售业 务体系, 分别 是: 研究部、 特定资产 管理部、 交 易部、 固定收 益部、 股票 投资部、 产品规划 部、 市场 部、 基金运作 部、 总裁办 公室、 人 力资 源部、 财 务部、 信息技术 部、 监 察法律部 、 风险 管理 部、 零售 业务和机 构业务 。 研究部 负责 完成对宏观 经济、 投资策 略、 行业上市 公司及市 场的 研究。 特定资产 管理部负 责特定资 产的 管理和客户 咨询服务。 交易部负 责执行基 金经理的 交 易指令并进 行交易分 析和交易 监督。 固 定收益部负 责进行固 定收益证 券的研究、 选择和组 合 管理。 股票投 资部负责 进行股票 选择和 组合管理。 产 品规划部 负责新产 品设计、 新产品报 批 、 主管部门沟 通维护、 产品维护 以及年 金方案设计 与精算等 企业年金 咨询工作。 市 场部负责 基金营销策 划、 品牌推广 等工作。 基金 运作部负责 基金会计 和基金注 册登记等 业务。 总裁 办 公室专门负 责公司的 战略规划 研究、 行 政后勤支持 、 会议 及文件管 理、 公 司文化建 设、 外 事 活动管理 、 档案管 理、 董 事会、 党办及 工会工作。 人力资源 部负责公 司的人员 招聘、培 训发 展、薪酬福 利、绩效 评估、员 工沟通、 人力资源信 息管理工 作。 财 务部负责 公司预算 管理 、 财务核算 、 成本控 制、 财务分析 等工作。 信息技术部负责信息系统开发、网络运行及维护、IT 系统安全及数据备份等工作。监察法 律部负责对 公司投资 决策、 基金 运作、 内 部管理、 制 度执行等方 面进行监 察, 并向公 司管理 层和有关机 构提供独 立、 客观、 公正的 意见和建 议。 风险管理部 负责建立 和完善公 司投资风 险管理制度 与流程, 组 织实施公 司投资风 险管理与 绩 效分析工作, 确保公司 各类投资 风险得 到良好监督 与控制。 零 售业务下 辖零售 区域、 客户 服 务中心、 电子 商务部和 渠道产品 组, 负 责公司全国 范围内的 零售客户、 渠道销 售、 直销运 作 和服务工作。 其中, 零 售区域负 责公司招 募说 明书 7 全国范围内 零售客户 的渠道销 售和服务。 客户服务 中 心负责零售 客户的服 务和咨询 工作。 电 子商务部负 责公司电 子商务业 务的发展、 各 部门使用 公司官方网 站营销资 源的归口 管理和公 司直销网上 交易平台 的建设与 管理工作。 渠道产品 组 负责公司的 银行渠道 开拓、 销售 推广服 务工作, 以及 公司产品 销售前包 装整合工 作。 机构业 务负责公司 全国范围 内的机构 客户销售 和服务工作。 机构业务 下辖养老 金业务 部、 战略客 户 部、 机构理财 部-上海 、 机构理 财部- 南方和券商 渠道组。 养老 金业务部 负责养老 金业务的 研究、 拓展和服 务等工作。 战 略客户部 负责北方地 区由国资 委和财政 部直接管 辖企业以 及该 区域机构客 户的销售 与服务工 作。 机构 理财部-上 海和机构 理财部- 南方分别 主要负责 华东 地区、 华南地区 以及其他 指定区域 的机 构客户销售 与服务工 作。 券商渠 道组负责 券商渠道 的 开拓和销售 服务。 另设 非独立核 算盈亏 的北京分公 司和上海 分公司, 分别 负责对驻 京、 沪人 员日常行政 管理和对 赴京、 沪处理 公务 人员给予协 助。 截止到 2010 年 9 月 30 日, 公司总人数 318 人 ,其中 64.5% 以上的员工具有硕 士以上 学历。 公司已经建 立健全投 资管理制 度、 风险 控制制度、 内 部监察制度、 财务管理 制度、 人 事 管理制度、 信息披露 制度和员 工行为准 则等公司 管理 制度体系。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基金管理人董 事会成员 杨鶤女士, 硕士, 董事长。1983 年起先后在中国 银行 国际金融研 究所、 香港中 银集团、 招商银行证 券部、 深圳 中大投资 管理公司 、 长盛基 金管 理公司、 中信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工作。 现任招商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董 事、总经 理。 肖风先生, 经济学博 士。1989 年起先后在深圳康佳 电子集团股 份有限公 司、中国 人民 银行深圳经 济特区分 行、深圳 市证券管 理办公室 工作 。1998 年 4 月起负责筹建博时基 金管 理有限公司 。现任公 司副董事 长、总裁 。 汤维清先生 ,硕士, 董事。1988 年起先后在成都探 矿工艺研究 所、深圳 天极光电 技术 股份有限公 司、 深圳中大 投资管理 有限责任 公司、 中 信基金管理 有限责任 公司工作。 现 任招 商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副总裁。 王金宝先生 ,硕士, 董事。1988 年起先后在上海同 济大学、招 商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工 作,现任招 商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机构业 务董事总 经理 。 周长青先生, 硕士。 历 任中国人 民银行银 行司主任 科 员, 中信银行 支行负责 人, 中国 民 族信托投资 公司理财 总部副总 经理, 银河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督察 员 (长 ) 、 董事会 秘书等职 。 现任中国长 城资产管 理公司投 资管理部 副总经理 。 陈小鲁先生 ,独立董 事。1968 年起先后在中国人民 解放军总参 谋部、中 华人民共 和国 驻英国大使 馆、 北京国际 战略问题 研究学会、 亚 龙湾 开发股份有 限公司、 标准 国际投资 管理 公司工作。2001 年 4 月起任博时 公司独立 董事。 赵榆江女士 ,硕士, 独立董事 。1978 年起先后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外交部 、国家经 济体 制改革委员 会、 英国高诚 证券 (HK ) 有限公司 北京 代表处、 法国兴 业证券 (HK ) 有限 公司、康联 马洪 (中 国) 投 资管理有 限公司工 作。2001 年 4 月起任博时公司独立董 事。 招 募说 明书 8 姚钢先生, 硕士,独 立董事。1985 年起先后在中国 人民大学、 中国经济 体制改革 研究 所微观研究 室、 中国社会 科学院农 村发展研 究所、 海 南汇通国际 信托投资 公司、 中国社 会科 学院经济文 化研究中 心工作。2001 年 4 月起任博时 公司独立董 事。 2 、基金管理人监 事会成员 夏永平女士 ,硕士, 监事。1984 年起先后在中国农 业银行总行 、中国长 城信托投 资公 司、中国长 城资产管 理公司工 作。2000 年 7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董事。 车晓昕女士 ,硕士, 监事。1983 年起先后在郑州航 空工业管理 学院、珠 海证券有 限公 司、招商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投 资银行总 部工作。 现任 招商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财务部 总监。 郑波先生, 博士,监 事。2001 年起先后在中国平安 保险公司总 公司、博 时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工作 。现任博 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人力资 源部 总经理。 窦广清先生 , 监 事。1987 年起先后在海 军后勤学 院、 中国银行塘 沽分行工作 ,2006 年 12 月至今任天津港财 务有限公 司总经 理。 卢培德先生,监 事,CFA 。 毕业于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伯克莱分校(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Berkeley ) , 获工商管理学士学位。1995 年起先后在 霸菱资产 管理 (香港) 有限 公司 (Barings ) 、 富达投 资管理 公司(Fidelity ) 、 美林 公司(Merrill Lynch ) 工作 。2008 年至今,任 上海盛业 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 董事之职 。 林琦先生 , 硕 士、 监事 。1998 年毕业于清 华大学计 算 机专业, 获硕士 学位 。1998 年起 先后在南天 信息系统 集成公司、 北 京万豪力 霸电子科 技公司、 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东方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工 作。2006 年 8 月再次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任信息技 术部副总 经理。2007 年任信息技术部 总经理。 3 、公司高管人员 杨鶤女士, 简历同上 。 肖风先生, 简历同上 。 王德英先生 ,硕士。1995 年起先后任北京 清华计算 机公司开发 部经理、 清华紫光 股份 公司 CAD 与信息 事业部工 作。2000 年加入博时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历 任行政管 理部副经 理,电脑部 副经理及 信息技术 部总经理 。现任公 司副 总裁。 孙麒清女士 ,商法学 硕士。曾 供职于广 东深港律 师事 务所。2002 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曾任监察 法律部法 律顾问, 现任公司 督察 长兼监察法 律部总经 理。 杨锐先生, 1999 年 7 月毕业于南 开大学国 际经济研 究 所, 获经济 学博士学 位, 副总 裁。 1999 年 8 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历任研究 部宏观研究 员、博时 价值增长 混合基金 经理助理、 研 究部副总 经理兼策 略分析师 。 2005 年至 2006 年由博时公司派往 纽约大 学 Stern 商学院做访 问学者, 期间在 Allianceberstein 的股票 投资部门学 习。2006 年 5 月至今担任 博时平衡配 置混合基 金经理。2007 年后曾兼任博时 价值增长混 合基金经 理、博时 价值增长 贰号混合基 金经理、 股 票投资部 总经理。 现任公司 副总 裁, 兼首席 策略分析 师, 混合 组投资 总监、博时 平衡配置 混合基金 经理、 博时 大 中 华亚 太精选股票 (QDII)基金 经理。 董良泓先生,CFA ,MBA,副总裁。1993 年起先后 在中国技术 进出口总 公司、 中技 上 海投资公司 、融通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长城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从 事投资管 理工作。2005 年 2 月加入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历 任社保股 票基金 经理, 特定资产 高级投 资经理, 研 究部招 募说 明书 9 总经理兼特 定资产高 级投资经 理、 社保股票 基金经理 。 现任公司副总 裁, 兼任特定 资产管理 部总经理、 特定资产 高级投资 经理、社 保股票基 金经 理。 李志惠先生 ,经济学 博士,副 总裁。1993 年 7 月起 先后在深圳 市住宅局 房改处、 深圳 市委政策研 究室城市 研究处、 深圳市委 政策研究 室综 合处工作。2004 年 9 月加入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 历任行政 与人力资 源部副总 经理、 总 裁办公室总 经理兼董 事会秘书。 现 任公 司副总裁, 兼任机构 业务董事 总经理、 董事会秘 书。 李雪松先生, 经 济学硕士 , 副总裁 。1988 年起先后在 北京市财政 局统计科、 日本大 和证 券综合研究 所、中信 证券、北 京玖方量 子软件技 术公 司工作。2001 年 3 月加入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历 任金融工 程小组金 融工程师、 市 场部 南方区域销 售主管、 市场 部南方大 区总 经理、北京 分公司总 经理。现 任公司副总 裁,兼 任零 售业务部董 事总经理 。 邵凯先生, 经济学硕 士,副总裁 。1997 年至 1999 年在河北省 经济开发 投资公司 从事 投资管理工 作。2000 年 8 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历任 债券组合 经理助理 、债券组 合经理、 社保债 券基金基 金经理、 固定 收益部副 总经 理兼社保债 券基金基 金经理。 现任 公司 副总裁,兼 任固定收 益部总经 理、社保 债券基金 基金 经理。 4 、本基金基金经 理及基金 经理助 理 本基金基金 经理: 过钧先生 , 工商 管理学硕 士, 美国 注册金融分 析师协会 会员 (CFA)。 1995 年起先后在上海工艺品 进出口公 司、德累 斯顿 银行上海市 分行、美 国 GE 资产公 司、 华夏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固定收 益部工 作。2005 年加 入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历 任博时稳 定价值债券 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2005 年 8 月 24 日至 2010 年 8 月 3 日期间) 。 现任博 时信 用债券投资 基金基金 经理(2009 年 6 月 10 日起任职 )。


本基金基金 经理助 理: 邓欣雨 先生,硕 士。2001 年 9 月至 2005 年 7 月在中山大学统 计学专业学 习,获学 士学位。2005 年 9 月至 2008 年 7 月在中国科学院研究 生院概率 论与 数理统计专 业学习, 获硕士学 位。2008 年 7 月加入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任固 定收益部 固定收益研 究员。 5 、投资决策委员 会成员 主任委员: 肖风 委员:杨锐 、邵凯、 董良泓、 夏春、张 志峰、 王政 、张 峰 。 肖风先生, 简历同上 。 杨锐先生, 简历同上 。 邵凯先生, 简历同上 。 董良泓先生 ,简历同 上。 夏春先生, 经济学硕 士。1996 年起先后在上海永道 (现为普华 永道)会 计财务咨 询公 司、招商证 券研发中 心策略部 工作。2004 年 2 月加 入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历 任研究部 宏观与策略 研究员、 研究部副 总经理, 兼任策略 分析 师、博时平 衡配置混合 基金经 理助理。 现任研究部 总经理, 兼 任策略分 析师、 博 时价值增 长混合 、 博时价值 增长贰号 混合基金 经理。 张志峰先生 , 数学博 士。 1996 年 5 月起先后于摩根 士 丹利集团、 巴克莱全 球投资集 团、 LABRENCHE STRUCTUR PRODUCTS 工作。2008 年 1 月加入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10 现任股票投 资部另类 投资组投 资总监。 王政先生, 博士。1995 年毕业于美国 普林斯 顿大学 ,获得博士 学位。1995 年至 1997 年在哈佛大 学从事地 球物理博 士后研究 工作。 1997 年 8 月至 1998 年 12 月在美国新泽西州 道琼斯投资 公司工作 ,任高级 顾问。1999 年 1 月至 2005 年 2 月在美国新泽西州 彭博资讯 研发部工作 ,任经理 。2005 年 3 月至 2009 年 5 月 在美国加州 巴克莱全 球投资公 司工作, 任高级研究 员。2009 年 5 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任 ETF 组投资总监 ,2010 年 1 月起任博时 上证超大盘 ETF 和博时上证 超大盘 ETF 联接基金经 理,2010 年 7 月起任博时 大中华亚太 精选股票 (QDII)基金 经理。现任 ETF 及量化投资 组投资总 监兼博时 上证超大 盘 ETF 及联接基金经 理、博时 大中华亚 太精选股 票(QDII)基金经理 。 张峰先生, 博士。1988 年 9 月起先后在 HAUGEN 金融系统顾 问公司、 花旗集团 资产 管理部门、 摩 根士丹利 公司、ASTEN INVESTMENT ADVISORS 从事投资管 理工作。2010 年 2 月加入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任股票投 资部数 量组投资总 监,2010 年 7 月起任股票 投资部总经 理兼任成 长组投资 总监。 6 、上述人员之间 均不存在 近亲属 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申请并 募集基金 ,办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 他机构代 为办理基 金份 额的发售、 申购、赎 回和登记 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以诚 实信用、 勤勉尽责 的原则管理 和运用基 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 具有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策, 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 式管 理和运作基 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 部风险控 制、监察 与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管理 等制度, 保证所管 理的 基金财产和 基金管理 人的财产 相互独立, 对 所管理的 不同基金分 别管理、 分别 记账, 进行证 券投资; 6 、按基金合同的 约定确定 基金收 益分配方 案,及时 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 益 ; 7 、除依据《基 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 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 取利 益,不得委 托第三人 运作基金 财产;


8 、进行基金会计 核算并编 制基金 的财务会 计报告; 9 、依法接受基金 托管人的 监督; 10、编制季度、半年 度和年度 基金报告 ; 11 、 采取适 当合理的 措施使 计算开放 式基金份 额认购、 申购、赎 回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 符合基金合 同等法律 文件的规 定;


12、计算并公告基金 资产净值 ,确定基 金份额申 购、 赎回价格; 13、严格按照《基金 法》、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 ,履行信息 披露及报 告义务; 招 募说 明书 11 14 、 保守基 金商业秘 密,不 泄露基金 投资计划 、投资意 向等。除 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关规 定另有规 定外,在 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 前应 予以保密, 不得向他 人泄露; 15、按规定受理申购 和赎回申 请,及时 、足额支 付赎 回款项; 16 、 保存基 金财产管 理业务 活动的记 录、账册 、报表、 代表基金 签订的重 大合同 及其 他相关资料 ; 17 、 依据《 基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 定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或配合 基金 托管人、基 金份额持 有人依法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 18、 以基金管理人 名义 , 代表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行 使诉讼权利 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 为; 19、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 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 ;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 金财产的 损失或损 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 益,应 承担 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 除; 21 、 基金托 管人违反 基金合 同造成基 金财产损 失时,应 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向 基金 托管人追偿 ; 22、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义 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 承诺不从 事违反《 证券法》 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 健全内部 控制制度 ,采 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 反《证券 法》行为 的发生;


2 、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 从事违 反 《基金法》 的行 为, 并 承诺建立健 全内部风 险控制制 度, 采取有效措 施,防止 下列行为 的发生: (1 )将基金管理 人固有财 产或者 他人财产 混同于基 金财产从事 证券投资 ; (2 )不公平地对 待管理的 不同基 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 产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以外 的第三人 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违 规承诺 收益或者 承担损失 ; (5 )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 有关规 定,由中 国证监会 规定禁止的 其他行为 。


3 、 基金管理 人承诺严 格遵守基 金合同 , 并承诺 建立健 全内部控制 制度, 采取有效 措施, 防止违反基 金合同行 为的发生 ;


4 、基金管理人 承诺加强 人员管理 ,强化职 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 员工遵守 国家有关 法律 法规及行业 规范,诚 实信用、 勤勉尽责 ; 5 、基金管理人承 诺不从事 其他法 规规定禁 止从事的 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本着谨慎 的原则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 最大 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 便为自己 、受雇 人或任何 第三者谋 取利益;


招 募说 明书 12 3 、不泄露在任 职期间知 悉的有关 证券、基 金的商业 秘密,尚未 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 资内 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 信息; 4 、不以任何形式 为其他组 织或个 人进行证 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风险管理的原 则 (1 )全面性原则 公司风险管 理必须覆 盖公司的 所有部门 和岗位, 渗透 各项业务过 程和业务 环节。 (2 )独立性原则 公司设立独 立的监察 部, 监察部 保持高度 的独立性 和 权威性, 负责 对公司各 部门风险 控 制工作进行 稽核和检 查。 (3 )相互制约原 则 公司及各部 门在内部 组织结构 的设计上 要形成一 种相 互制约的机 制, 建立不同 岗位之间 的制衡体系 。 (4 )定性和定量 相结合原 则 建立完备的 风险管理 指标体系 ,使风险 管理更具 客观 性和操作性 。 2 、风险管理和内 部风险控 制体系 结构 公司的风险 管理体系 结构是一 个分工明 确、 相互牵 制 的组织结构, 由最高管 理层对风 险 管理负最终 责任, 各个 业务部门 负责本部 门的风险 评 估和监控, 监 察部负责 监察公司 的风险 管理措施的 执行。具 体而言, 包括如下 组成部分 : (1 )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 司的风险 管理政策 ,对风险 管理负完 全的 和最终的责 任。 (2 )风险管理委 员会 作为董事会 下的专业 委员会之 一, 风险管 理委员会 负 责批准公司 风险管理 系统文件, 即 负责确保每 一个部门 都有合适 的系统来 识别、 评定 和 监控该部门 的风险, 负 责批准每 一个部 门的风险级 别。负责 解决重大 的突发的 风险。 (3 )督察长 独立行使督 察权利; 直 接对董事 会负责; 按 季向风险 管理委员会 提交独立 的风险管 理报 告和风险管 理建议。 (4 )监察法律部 监察法律部 负责对公 司风险管 理政策和 措施的执 行情 况进行监察, 并 为每一个 部门的风 险管理系统 的发展提 供协助, 使公司在 一种风险 管理 和控制的环 境中实现 业务目标 。 (5 )风险管理部 风险管理部 负责建立 和完善公 司投资风 险管理制 度与 流程, 组织实施 公司投资 风险管理 与绩效分析 工作,确 保公司各 类投资风 险得到良 好监 督与控制。 招 募说 明书 13 (6 )业务部门 风险管理是 每一个业 务部门最 首要的责 任。 部门经 理 对本部门的 风险负全 部责任, 负 责 履行公司的 风险管理 程序, 负责 本部门 的风险管 理系 统的开发、 执 行和维护 , 用于识 别、 监 控和降低风 险。 3 、风险管理和内 部风险控 制的措 施 (1 )建立内控结 构,完善 内控制 度 公司建立、 健全 了内控结 构, 高管人员 关于内控 有明 确的分工, 确保 各项业务 活动有恰 当的组织和 授权, 确保 监察活动 是独立 的, 并得到 高 管人员的支 持, 同时置 备操作手 册, 并 定期更新。 (2 )建立相互分 离、相互 制衡的 内控机制 建立、 健全了 各项制度 , 做到基 金经理分 开, 投资 决 策分开, 基金 交易集中 , 形成不 同 部门,不同 岗位之间 的制衡机 制,从制 度上减少 和防 范风险。 (3 )建立、健全 岗位责任 制 建立、 健全了 岗位责任 制, 使每 个员工都 明确自己 的 任务、 职责, 并及时将 各自工作 领 域中的风险 隐患上报 ,以防范 和减少风 险。 (4 )建立风险分 类、识别 、评估 、报告、 提示程序 建立了评估 风险的委 员会, 使用适 合的程序, 确 认和 评估与公司 运作有关 的风险; 公司 建立了自下 而上的风 险报告程 序, 对风险 隐患进行 层 层汇报, 使各 个层次的 人员及时 掌握风 险状况,从 而以最快 速度作出 决策。 (5 )建立有效的 内部监控 系统 建立了足够、 有效的内 部监控系 统, 如电 脑预警系 统 、 投资监控系 统, 对可 能出现的 各 种风险进行 全面和实 时的监控 。 (6 )使用数量化 的风险管 理手段 采取数量化、 技术化的 风险控制 手段, 建 立数量化 的风 险管理模型, 用以提示 指数趋势 、 行业及个股 的风险, 以 便公司及 时采取 有效的措 施, 对风险进行 分散、 控制 和规避, 尽可能 地减少损失 。 (7 )提供足够的 培训 制定了完整 的培训计 划,为所 有员工提 供足够和 适当 的培训,使 员工明确 其职责所 在, 控制风险。 招 募说 明书 14 第四部 分


基金 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 情况 名称:中国 光大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简 称“ 中 国光大银 行” )


住所及办公 地址:北 京市西城 区复兴门 外大街 6 号光 大大厦 成立日期:1992 年 8 月 18 日 注册资本: 人民币 404.3479 亿元 法定代表人 :唐双宁 基金托管业 务批准文 号:中国 证监会证 监基金字 【2002】75 号 联系人:石立 平 电话:010-68560675 (二)主要 人员情况 唐双宁先生 , 法定 代表人 。 历任中 国人民建 设银行 辽宁 省分行办公 室副主任 (主持 工作) , 中国人民建 设银行沈 阳市分行 常务副行 长,中国 人民 银行沈阳市 分行副行 长、党组 副书记, 中国人民银 行辽宁省 分行党组 成员兼沈 阳市分行 行长 、 党组书记, 中 国人民银 行信贷管 理司 司长, 中国人民 银行货币 金银局局 长, 中国人民 银行 银行监管一 司司长, 中国 银行业监 督管 理委员会党 委委员、 副主席。 现任中国 光大集团 董事 长、党委书 记,中国 光大银行 董事长、 党委书记, 光大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董事长, 中国 光大 控股有限公 司董事会 主席, 中国光 大国 际有限公司 董事会主 席。 郭友先生, 行长。 历 任国家外 汇管理局 外汇储备 业务 中心外汇交 易部主任, 中 国投资公 司 (新加坡) 总经理, 中国人民 银行外资 金融机构 管 理司副司长, 中国光大 银行副 行长, 中 国光大 (集团 ) 总公司 执行董事 、 副总经 理兼中国 光 大控股有限 公司行政 总裁, 现任 中国光 大(集团) 总公司副 董事长、 中国光大 银行股份 有限 公司副董事 长、行长 。 陈昌宏先生,北京 大学法学学 士、硕士。曾 任中共中 央联络部干部,四 川光大资产管 理公司董事、 常 务副总经 理, 中国光大 银行昆明 分行 副行长。 现任中 国光大银 行股份有 限公 司基金托管 部总经理 。 (三)证券 投资基金 托管情况 截止 2010 年 9 月 30 日, 中国光大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共托管国投 瑞银融华 债券型基 金、 摩根士丹利 华鑫基础 行业基金、 国 投瑞银景 气行业基 金、 泰信先行策 略基金、 光大 保德信量 化核心基金、大成货币市 场基金、摩根士 丹利华鑫资 源优选混合型基金(LOF ) 、招商 安本 增利债券型 基金、国 投瑞银创 新动力基 金、大成 策略 回报股票型 基金 10 只证券投 资基金, 托管基金资 产规模 347 亿元。同时,中国 光大银行 还开展了证 券公司集 合理财计 划、专户 理财、企业 年金基金 、QDII 等资 产的托管 及信托公 司资金信托 计划、产 业投资基 金、股权招 募说 明书 15 基金等产品 的保管业 务。 二、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目标


确保有关法 律法规在 基金托管 业务中得 到全面严 格的 贯彻执行; 确保 基金托管 人有关基 金托管的各 项管理制 度和业务 操作规程 在基金托 管业 务中得到全 面严格的 贯彻执行; 确 保基 金财产安全; 保 证基金托 管业务稳 健运行; 保护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基 金管理公 司及基金 托管 人的合法权 益。 2 、内部控制的原 则


(1 )全面性原 则。内部 控制必须 渗透到基 金托管业 务的各个操 作环节, 覆盖所有 的岗 位,不留任 何死角。


(2 )预防性原 则。树立“ 预防为主” 的 管理理念,从 风险发生的源头加强内部控 制,防 患于未然, 尽量避免 业务操作 中各种问 题的产生 。


(3 )及时性原则 。建立健 全各项 规章制度 ,采取有 效措施加强 内部控制 。发现问 题, 及时处理, 堵塞漏洞 。


(4 )独立性原 则。基金 托管业务 内部控制 机构独立 于基金托管 业务执行 机构,业 务操 作人员和内 控人员分 开,以保 证内控机 构的工作 不受 干扰。 3 、内部控制组 织结构


中国光大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董 事会下设 风险管理 委员 会、 审计委员 会, 委员会 委员由相 关部门的负 责人担任, 工 作重点是 对总行各 部门、 各 类业务的风 险和内控 进行监督、 管 理和 协调, 建立横向 的内控管 理制约体 制。 各部门负 责分 管系统内的 内部控制 的组织实 施, 建立 纵向的内控 管理制约 体制。 基金托 管部建立 了严密的 内控督察体 系, 设立了风 险管理处, 负 责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 业务的风 险管理。 4 、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光大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基 金托管部 自成立以 来严 格遵照 《基金 法》 、 《中华 人民共和 国商业银行 法》 、 《 信息披露 办法》 、 《运作办 法》 、 《 销 售办法》 等法律 、 法规的 要求, 并根据 相关法律法 规制订、 完善 了 《中国光大 银行证券 投资 基金托管业 务内部控 制规定》 、 《中 国光 大银行基金 托管部保 密规定》 等 十余项规 章制度和 实 施细则, 将风 险控制落 实到每一 个工作 环节。 中国光 大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基金托 管部以控 制 和防范基金 托管业务 风险为主 线, 在重 要岗位 (基金 清算、 基 金核算、 监督稽核 ) 还建立 了 安全保密区, 安装了录 象监视 系统和录 音监听系统 ,以保障 基金信息 的安全。 三、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 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法律、 法规 和基金合 同等的要 求, 基金托管 人主 要通过定性 和定量相 结合、 事前监 督和事后控 制相结合、 技 术与人工 监督相结 合等方式 方法, 对基金投 资品种、 投资 组合比例 每日进行监 督; 同时, 对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资产 净值 的计算、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报酬招 募说 明书 16 的计提和支 付、基金 收益分配 、基金费 用支付等 行为 的合法性、 合规性进 行监督和 核查。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的 违反法律、 法规和基 金 合同等规定 的行为, 及 时以书面 或 电话形式通 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 纠正, 基金管 理人收到 通知后应及 时核对确 认并以书 面形式对 基金托管人 发出回函。 在 限期内, 基金 托管人有 权随 时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 查, 督促基金 管理 人改正。 基金 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 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 未 能在限期内 纠正的, 基 金托管人 应报告 中国证监会 。 招 募说 明书 17 第五部 分


相关 服务机 构 一、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1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北京 分公司及 北京直销 中心 名称: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北京分 公司及北 京直销中 心 地址:








北京市建国 门内大街 18 号恒 基中心 1 座 23 层 电话: 010-65187055 传真:


010-65187032 联系人: 尚继源 全国统一服 务热线: 95105568(免长途话费) (2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上海 分公司 名称: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上海分 公司 地址:








上海市黄浦 区中山南 路 28 号久事大厦 25 层 电话: 021-33024909 传真:


021-63305180 联系人: 史迪 (3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总公 司 名称: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总公司 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35 层 电话: 0755-83169999 传真:


0755-83199450 联系人: 林艳洁 2 、代销机构 (1 )中国光大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名称: 中国光大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复兴门 外大街 6 号光 大大厦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复兴门 外大街 6 号光 大大厦 法定代表人 : 唐双宁 联系人: 李伟 电话: 010-68098778 传真: 010-68560312 客户服务电 话:


95595 网址: http://www.cebbank.com (2 )其他代销机 构详见《 基金份 额发售公 告》 招 募说 明书 18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有 关法律、 法规的要 求,选择 其他 符合要求的 机构代理 销售本基 金, 并及时公告 。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








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 大厦 29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建国 门内大街 18 号恒 基中心 1 座 23 层 法定代表人 :杨鶤 电话:








010-65171166-2189 传真:








010-65187068 联系人:





王健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








通力律 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 上海市银城 中路 68 号时代金 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 中路 68 号时代金 融中心 19 楼 电话:





021- 31358666 传真:





021- 31358600 联系人: 安冬 经办律师: 吕红、安冬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机构名称:


普华永 道中天会 计师事务 所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 新区陆家 嘴环路 1233 号汇亚大厦 1604-1608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卢湾 区湖滨路 202 号企业天 地 2 号楼普 华永道 中心 11 楼 法人代表: 杨绍信 电话:





021-61238888 传真:





021-61238800 经办注册会 计师:汪棣 、张鸿招 募说 明书 19 第六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发售 基金管理人 按照 《基金法》 、 《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 管理 办法》 、 《证券投 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募集 本基 金, 并于2010 年10 月14 日 经中 国证 监会 证监 许可 [2010]1406号文核准募集。 一、基金名称 博时转债增 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交 易代码:A 类:050019 ,C 类:050119) 二、基金类型 债券型 三、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募集方式与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 集方式为 代销与直 销。募集 期限自基 金份 额发售之日 起不超过3 个月 。本基 金募集对象 为个人投 资者、 机构 投资者、 合 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 许购买证券 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 资者。 五、募集场所 本 基金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销 机构 销售网 点及 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代销 网点 向社 会公开 募 集。 办理开放 式基金业 务城市 ( 网点) 的 具体情况 和 联系方法, 请 参见本基 金之份额 发售公 告。 六、基金的初始面值、认购价格和认购 费用 1 、初始面值:人 民币 1.00 元 2 、认购费用: 本基金根据 申购费用、 赎 回费用收 取方式的 不同, 将 基金份额分 为不同的 类别, 并设立 相应的费率 水平。 在投资者认 购、 申购时收 取认购、 申购 费用, 在赎回 时根据持有 期限收取 赎回费用 的基 金份额,称为 A 类; 从本类别 基金资产 中计提销 售服 务费、不收 取认购/ 申购 费用,对 于持 有期限不少 于 30 日的 本类别基 金份额的 赎回亦不 收 取赎回费, 但对持有 期限少 于 30 日的 本类别基金 份额的赎 回收取赎 回费的基 金份额, 称为 C 类。两 类基金的 认购费率 表如下: 招 募说 明书 20 A 类基金份额 认购金额(M ) 认购费率 M <100 万元 0.60% 100 万元≤M <300 万元 0.40% 300 万元≤M <500 万元 0.20% M ≥ 500 万元 按笔收取,1000 元/ 笔 C 类基金份额 认购费率为 零 注:1 年指 365 天。 3 、认购份额的计 算 (1 )A 类基金份额 的认购份 额的计算 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 认购 金额/ (1+ 认购 费率) 认购费用= 认购金 额- 净认 购金额 认购份额= (净认 购金额+ 认购期 间利息)/ 基 金份额 初始面值 (2 )C 类基金 份额的认 购份额计 算公式 为: 认购份额= (认购 金额+ 认 购期间 利息)/ 基金 份额初 始面值 4 、计算举例 例 1 :某投资人投资 30 万元认 购本基金 A 类份 额, 假设其认购 资金的利 息为 30 元, 其对应的认 购费率为 0.60 %,则其 可得到的 认购份额 为: 净认购金额=300,000/ (1+0.60% )=298,210.74 元; 认购费用=300,000-298,210.74=1,789.26 元 认购份额= (298,210.74+30)/1.00=298,240.74 份 即:投资人 投资 30 万元认购 本基金 A 类份 额 , 可得到 298,240.74 份基金份额。 例 2 : 某投资人投 资 30 万元认购本 基金的 C 类基金 份额, 假设其 认购资金 的利息 为 30 元,由于 C 类基金 无认购费 用,其对 应费率为“0” ,则其可得 到的认购 份额为: 认购份额= (300,000+30)/1.00=300,030 份 即:投资人 投资 30 万元认购 本基金 C 类基金 份额, 可得到 300,030 份基金份额。 5 、募集期利息的 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有 效认购款 在基金募 集期间产 生的利息 在基 金合同生效 后将折算 为基金份 额, 归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 有。利息 折份额, 以注册登 记机 构的记录为 准。 6 、认购份额余额 的处理方 式 认购份额的 计算保留 到小数点 后 2 位, 小数点 2 位 以后的部分 四舍五入 ,由此产 生的 误差由基金 财产承担 。 七、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 、本基金的认 购时间安 排、认购 者认购应 提交的文 件和办理的 手续请详 细查阅本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21 的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 2 、认购方式 本基金认购 采取金额 认购的方 式。 (1 )投资者认购 前,需按 销售机 构规定的 方式备足 认购的金额 。 (2 )募集期内, 投资者可 多次认 购基金份 额,已确 认的认购申 请不得撤 销。 3 、认购确认 销售网点受 理申请并 不表示申 请是否成 功的确认, 而 仅代表销售 网点确实 收到了认 购申 请。 申请是否 有效应以 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 的确认登 记 为准。 投资者 可在基金 正式宣告 成立后 到各销售网 点查询最 终成交确 认情况和 认购的份 额。 若投资者的 认购申请 被确认为 无效, 基 金管理人或 基金管理 人指定的 代销机构 应当将投 资者 已支付的认 购金额本 金退还投 资者。 4 、认购限制 首次单笔最 低认购金 额不低于 500 元,追加购买 最低 金额为 100 元,详情请见当地 销 售机构公告 。 八 、基 金募集 期间 募集的 资金 存入专门 账 户,在 基金募 集行 为结束 前, 任何人 不得动 用。招 募说 明书 22 第 七 部分


基金 的备案 (一)基金 备案的条 件 本基金募集 期限届满 或基金管 理人宣布 停止募集 时, 具备下列条 件的, 基金 管理人应 当 按照规定办 理验资和 基金备案 手续: 1 、基金募集份额 总额不少 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 金额 不少于 2 亿元人 民币; 2 、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人数 不少于 200 人。 (二)基金 的备案 基金募集期 限届满或 基金管理 人宣布停 止募集时, 具 备上述基金 备案条件 的, 基金管 理 人应当自基 金募集结 束之日起 10 日内聘请法 定验资 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 资报告之 日起 10 日内,向中 国证监会 提交验资 报告,办 理基金备 案手 续。 (三)基金 合同的生 效 1 、自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 之日起 ,基金备 案手续办 理完毕,基 金合同生 效; 2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收到 中国证 监会确认 文件的次 日对基金合 同生效事 宜予以公 告 。 (四)基金 募集失败 的处理方 式 基金募集期 限届满, 不能满足 基金备案 的条件的 ,则 基金募集失 败。基金 管理人应 当: 1 、以其固有财产 承担因募 集行为 而产生的 债务和费 用; 2 、在基金募集期 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 资者已缴 纳的认购款 项,并加 计银行同 期活 期存款利息 。 (五)基金 存续期内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数量和资 产规 模 本合同存续 期内, 基金 份额持有 人数量不 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 应当及时 报告中国 证监会 ; 连续 20 个工 作日出现前 述情形的 , 基金 管理人应 当 向中国证监 会说明原 因和报送 解决方案 。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另有规定 的,按其 规定办理 。 招 募说 明书 23 第八部 分


基 金份 额 的申 购、 赎回 与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 售机构包 括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管理人 委托 的代销机构。 具 体的销售 网点将由 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 明书、 基金 份额发售 公告或其 他 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 情况变 更或增减代 销机构, 并 予以公告。 投资者可 以在销售 机构办理基 金销售业 务的营业 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 供的其他 方式办理 基金的申 购与赎回 。 (一)直销 机构 1 、博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 省深圳市 福田区深 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 行大厦 29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建 国门内大 街 18 号恒基中心 1 座 23 层 法定代表人 :杨鶤 电话: (010)65187055 传真: (010)65187032 联系人:尚继 源 (二)代销 机构 1 、中国光大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外大街 6 号 光大大厦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外大街 6 号 光大大厦 法定代表人 :唐双宁 联系人:李伟 电话:010-68098778 传真:010-68560312 客户服务电 话:95595 网址:http://www.cebbank.com 2 、其他代销机构 详见《基金 份额 发售公告 》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 时间 本基金的开 放日为本 合同生效 后基金管 理人办理 申购 或赎回之日, 具 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 招募说明书 中载明或 以销售机 构公布的 时间为准 。 若出现新的 证券交易 市场、 证券 交易所交 易时间变 更 或其他特殊 情况, 基金 管理人将 视 情况对前述 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 进行相应 的调整并 公告 。 基金管理人 不得在基 金合同约 定之外的 日期或者 时间 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 赎 回或者转 换 。投 资人在基 金合同约 定之外的 日期和时 间提出申 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的, 视为 下一个开招 募说 明书 24 放日的申请, 其 基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为下次 办理 基金份额申 购、 赎回时间 所在开放 日的 价格。 2 、申购与赎回的 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 购自基金 合同生效 日起不超 过 3 个月的时 间开始办理 。 本基金的赎 回自基金 合同生效 日起不超 过 3 个月的时 间开始办理 。 在确定申购 开始时间 与赎回开 始时间后 ,由基金 管理 人最迟于申 购或赎回 开始前 2 日 在至少一种 指定媒体 上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首次购买基金 份额的最 低金额 为 500 元,追加购 买最低金额 为 100 元;


2 、 每个交易账户最 低持有 基金份额 余额为 100 份, 若某笔赎回 导致单个 交易账户 的基 金份额余额 少于 100 份时,余额部 分基金 份额必须 一 同赎回;


3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有 关法律规 定和市场 情况,调 整申购金额 、赎回份 额和账户 最低 持有余额的 数量限制 ,基金管 理人必须 最迟在调 整前 2 日在至少一种 指定媒体 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未知价” 原则, 即基金的申购与赎 回价格以受理 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进行 计算; 2 、基金采用金额 申购和份 额赎回 的方式, 即申购以 金额申请, 赎回以份 额申请; 3 、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赎 回基金份 额时,基 金管理人 按先进先出 的原则, 即先认购 、申 购的份额先 赎回,按 照份额持 有期确定 适用的赎 回费 率; 4 、当日的申购 与赎回申 请可以在 基金管理 人规定的 时间结束前 撤销,在 基金管理 人规 定的时间结 束后不得 撤销; 5 、基金管理人 在不损害 基金份额 持有人权 益的情况 下可更改上 述原则, 但最迟应 在新 的原则实施 前 2 日在至少 一种指定 媒体上公 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与赎回申 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 须按销售 机构规定 的手续, 在开 放日的业 务办理时间 内提出申 购或赎回 的申 请。 投资者申购 本基金, 须按销售 机构规定 的方式备 足申 购资金。 投资者提交 赎回申请 时,必须 有足够的 基金份额 余额 ,否则所提 交的赎回 申请无效 。 基 金销 售机构 申请 的受 理并不 代表 该申请 一定 成功 ,而 仅代 表销售 机构 确实 接收到 申 请。申请是 否有效应 以基金注 册登记机 构的确认 结果 为准。 2 、申购与赎回申 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内受理 的申请 , 正常情 况下 , 注册登 记 机构在 T+1 日对基金 投资者申 购、 赎回申请的 有效性进 行确认。 投资者可 以在 T+2 日 后(包括该 日)到销 售机构或 以销售机招 募说 明书 25 构规定的其 他方式查 询申请的 确认情况 。 3 、申购与赎回申 请的款项 支付 基金申购需 按照销售 机构规定 的方式全 额缴款, 申购 不成功或无 效的申购 款项将退 回投 资者账户。 由此产生 的利息等 损失由投 资者自行 承担 。 投资者赎回 申请成交 后, 基金管理 人应通过 注册登记 机构及其相 关销售机 构按规定 向投 资者支付赎 回款项, 赎回款项 在自受理 基金投资 者有 效赎回申请 之日起不 超过 7 个 工作 日 内划往投资 者银行账 户。 在发生 巨额赎回 时, 赎回款 项的支付办 法按本基 金合同和 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处 理。 六、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 申购费用 、赎回费 用收取方 式的不同 ,将 基金份额分 为不同的 类别。其 中: 1 、在投资者认 购、申购 时收取认 购、申购 费用,在 赎回时根据 持有期限 收取赎回 费用 的基金份额 ,称为 A 类 基金份额 。 2 、 从本类别基 金资产中 计提销售 服务费而 不收取认 购/ 申购费用 、 对于持 有期限不 少于 30 日的本类别基金份 额的赎回 亦不收 取赎回费 , 但 对 持有期限少 于 30 日的本类别 基金份额 的赎回收取 赎回费的 基金份额 ,称为 C 类基金 份额。 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 金份额分 别设置代 码。由于 基金 费用的不同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 额和 C 类基金 份额将分 别计算基 金份额净 值,计算 公式为计算 日各类别 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 计算日发售 在外的该 类别基金 份额总数 。 投资者可自 行选择认 购、 申购的 基金份额 类别。 本基 金不同基金 份额类别 之间不得 互相 转换。 七、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1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申购费率 最高不超 过申购金 额的 5 %,投资者可 以多次申 购本 基金,申购 费率按每 笔申购申 请单独计 算。 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 采用前端 收费模式 收取基 金申购 费用。本基 金 C 类基金 份额不收 取申购费。 申购费率 见下表: 表 1 :基金的申购费率结构 A 类基金份额 申购金额 M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0.80% 100 万元≤ M < 300 万元 0.50% 300 万元≤ M < 500 万元 0.30% M ≥500 万元 按笔收取,1000 元/ 笔 招 募说 明书 26 C 类基金份额 申购费率 0% 本基金的申 购费用由 申购人承 担, 主要用于 本基金的 市场推广、 销售、 注 册登记等 各项 费用,不列 入基金财 产。 2 、 本基金 A 类/C 类基金 份额赎回 费率最高 不超过赎 回金额的 5 % ,C 类 份额对持 有期 限少于 30 日的本类 别基金份 额的赎回 费率不少于 0.75%, 前述费用 不与其他 的短期交 易赎 回费重复收 取。赎回 费率见下 表: 表 2 :基金的赎回费率结构 A 类基金份额 持有年限 Y 赎回费率 Y<1 年 0.10% 1 年≤ Y<2 年 0.05% Y ≥2 年 0% 注:1 年指 365 天。 C 类基金份额 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少于 30 日的基金份 额,赎回 费率为 0.75% ; 持有期限不少于 30 日( 含 30 日) 的基 金份额,不 收取赎回 费用。 本基金的赎 回费用由 基金份额 持有人承 担。对于 所收 取的 A 类基金份额赎回 费,基金 管理人将不 低于其总 额的 25% 计入基金 财产, 其余 部 分用于支付 注册登记 费等相关 手续费。 对于持有期 限少于 30 日的 C 类基金 份额所收 取的赎 回费全额计 入基金财 产。 但如基金管 理人对持 续持有期 少于 7 日、30 日的 A 类基金份额 收取短期 交易赎回 费, 对持续持有 期少于 7 日的 C 类基 金份额收 取短期交 易赎回费, 则短期交 易赎回费 应全额计 入基金财产 。 3 、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法 律法规和 本基金合 同规定范 围内调整申 购费率和 赎回费率 。费 率如发生变 更,基金 管理人应 在调整实 施 2 日前在至 少一种指定 媒体上公 告。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 、本基金申购份 额的计算 方式 (1 )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 基金申购 份额的 计算方 式 如果投资人 选择缴纳 申购费用 ,则申购 份额的计 算方 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 额/ (1 +申购费 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净申购 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 额/ 申购当 日 A 类基金份 额净值 申购份额的 计算结果 均按照四 舍五入方 法, 保留小 数 点后两位, 由 此误差产 生的损失 由招 募说 明书 27 基金财产承 担,产生 的收益归 基金财产 所有。 例: 某投资者投 资 10 万元申购本 基金的 A 类 基金份 额, 假设申购当 日 A 类基金 份额净 值为 1.05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 份额为 : 净申购金额 =100,000/ (1 +0.80% )=99,206.35 元 申购费用=100,000-99,206.35=793.65 元 申购份额=99,206.35/1.050=94,482.24 份 即: 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 申购本基 金的 A 类基 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 日 A 类基金 份额净值 为 1.050 元,则其可得到 94,482.24 份基金份额。 (2 )C 类基金 份额 如果投资人 选择申购 C 类基 金份额, 则申购份 额的计 算方法如下 :


申购份额= 申购金 额/ 申购当日 C 类基 金份额净 值


申购份额计 算结果均 按照四舍 五入方法, 保留小数 点 后两位, 由此 误差产生 的损失由 基 金财产承担 ,产生的 收益归基 金财产所 有。 例:某投资 者投 资 10 万元申购 本基金 的 C 类基金 份 额,假设申 购当 日 C 类基金份 额 净值为 1.050 元,则可得到的申 购份额 为: 申购份额=100,000/1.050=95,238.10 份 即:投资者 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 基金的 C 类基金 份额 ,假设申购 当日 C 类 基金份额 净 值为 1.050 元,则其可得到 95,238.10 份基金份额。 2 、赎回金额的计 算方式: 采用“ 份额 赎回” 方式,赎 回价格 以 T 日的基金份额 净 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1 )A 类基金份额 赎回金额 计算方法 赎回总金额= 赎回 份额×T 日 A 类基金份 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 金额× 赎回 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 总金额? 赎 回费用 赎回金额为 按实际确 认的有效 赎回份额 以当日基 金份 额净值为基 准并扣除 相应的费 用, 赎回金额计 算结果保 留到小数 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 两位以后的 部分四舍 五入,由 此产生的 误差计入基 金财产。 例:某投资 者赎回本 基金 1 万份 A 类基金 份额,持 有时间为一 年六个月 ,对应的 赎回 费率为 0.05% ,假设赎回当 日 A 类基金 份额净值 是 1.2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 回金额为 : 赎回总金额=10,000×1.250=12,500 元 赎回费用=12,500×0.05%=6.25 元 净赎回金额=12,500-6.25=12,493.75 元 即: 投资者赎回 本基金 1 万份 A 类基金份 额, 持有期 限为一年六 个月, 假设赎 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 净值是 1.250 元,则其可得 到的赎回 金额 为 12,493.75 元。 招 募说 明书 28 (2 )C 类基金 份额赎回 金额计算 方法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 数×T 日 C 类 基金份额 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 额× 赎 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 总金额- 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为 按实际确 认的有效 赎回份额 以当日基 金份 额净值为基 准并扣除 相应的费 用, 赎回金额计 算结果保 留到小数 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 两位以后的 部分四舍 五入,由 此产生的 误差计入基 金财产。 例:某投资 者赎回本 基金 1 万份 C 类基金份 额,持 有时间为 20 天,假设赎回 当日 C 类基金份额 净值是 1.250 元,对应的赎 回费率为 0.75% ,则其可得到 的赎回金 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250=12,500 元 赎回费用=12,500×0.75%=93.75 元 净赎回金额=12,500-93.75=12,406.25 元 即:投资者 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C 类基 金份额, 持有 时间为 20 天,假设赎回 当日 C 类 基金份额净 值是 1.250 元,则其可得到 的赎回金 额为 12,406.25 元。 3 、本基金份额净 值的计算 : 由于基金费 用的不同, 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 和 C 类 基 金份额将分 别计算基 金份额净 值, 计算公式为 计算日各 类别基金 资产净值 除以计算 日发 售在外的该 类别基金 份额总数 。 各类别T 日基金份额净 值=各类 别 T 日基金资产 净值/ 各类别T 日发行在外的 基金份 额 总数。 基 金份 额净值 为计 算日 各类别 基金 资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 发行 在外的 各类 别基 金份额 总 数。基金份 额净值单 位为元, 计算结果 保留在小 数点 后 3 位,小数 点后第 4 位四舍五 入。 由此产生的 误差在基 金财产中 列支。 T 日 的 基 金份额净 值在当 天收市 后计算, 并不迟 于次日 公告。 遇特殊情 况,经 中国 证 监会同意可 以适当延 迟计算或 公告,并 报中国证 监会 备案。 4 、 申购份额余额 的处理 方式: 申 购的有效 份额为净 申 购金额除以 当日的基 金份额净 值, 有效份额单 位为份。 上述 计算结果 均按四舍 五入方法 , 保留到小数点 后两位, 由此 误差产生 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 5 、赎回金额的 处理方式 :赎回金 额为按实 际确认的 有效赎回份 额乘以当 日基金份 额净 值并扣除相 应的费用, 赎 回金额单 位为元。 上述 计算 结果均按四 舍五入方 法, 保留到小 数点 后两位,由 此误差产 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 承担 。 6 、申购费用由 申购人承 担,并应 在投资人 申购基金 份额时收取 ,不列入 基金财产 ,主 要用于本基 金的市场 推广、销 售、注册 登记等各 项费 用。 7 、赎回费用由 赎回基金 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 赎回基金 份额 时收取。 招 募说 明书 29 九、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 、经基金销售 机构同意 ,基金投 资者提出 的申购和 赎回申请, 在基金管 理人规定 的时 间之前可以 撤销。 2 、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 ,基金注 册登记机 构 在 T +1 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 办 理注册登记 手续,投 资者自 T +2 日起有权 赎回该部 分基金份额 。 3 、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 ,基金注 册登记机 构 在 T +1 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 办 理相应的注 册登记手 续。 4 、基金管理人 可在法律 法规允许 的范围内 ,对上述 注册登记办 理时间进 行调整, 并最 迟于开始实 施前 2 日在指 定媒体上 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 在如下情况 下,基金 管理人可 以拒绝或 暂停接受 投资 者的申购申 请: 1 、因不可抗力导 致基金管 理人无 法受理投 资者的申 购申请; 2 、证券交易场所 交易时间 非正常 停市,导 致基金管 理人无法计 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3 、发生本基金合 同规定的 暂停基 金资产估 值情况; 4 、基金资产规 模过大, 使基金管 理人无法 找到合适 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 可能对基 金业 绩产生负面 影响,从 而损害现 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利 益的情形; 5 、基金管理人 认为接受 某笔或某 些申购申 请可能会 影响或损害 现有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 益的; 6 、法律法规规定 或经中国 证监会 认定的其 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 决定拒绝 或暂停接 受某些投 资者的申 购申 请时, 申购款项 将全额退 回投资者 账户。当发 生 1 、2 、3 、4 、6 项时,应当 依法公告 。在暂停申 购的情形 消除时, 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恢 复申购业 务的办理 并依法公 告。 十一、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 情形及处理 在以下情况 下,基金 管理人可 以暂停接 受投资者 的赎 回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 致基金管 理人无 法支付赎 回款项; 2 、证券交易场所 交易时间 非正常 停市,导 致基金管 理人无法计 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3 、基金连续发生 巨额赎回 ,根据 本基金合 同规定, 可以暂停接 受赎回申 请的情况 ; 4 、发生本基金合 同规定的 暂停基 金资产估 值的情况 ; 5 、法律法规规定 或经中国 证监会 认定的其 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 形之一的, 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当 日向中国 证监会备案, 并 及时公告。 除 非发 生巨额赎回, 对已接受 的赎回申 请, 如暂 时不能足 额 支付的, 可延 期支付部 分赎回款 项, 按 每个赎回申 请人已被 接受的赎 回申请量 占已接受 赎回 申请总量的 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 请人, 未 支付部分由 基金管理 人按照发 生的情况 制定相应 的处 理办法在后 续开放日 予以支付 。同时, 在出现上述 第 3 款的情形 时, 对已接受 的赎回申 请可 延期支付赎 回款项, 最长 不超过 20 个招 募说 明书 30 工作日, 并在 至少一家 指定的媒 体及基金 管理人网 站 公告。 投资者 在申请赎 回时可事 先选择 将当日可能 未获受理 部分予以 撤销。 在暂停赎回 的情况消 除时,基 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 复赎 回业务的办 理并依法 公告。 十二、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 定 单个开放日 中, 本基金 的基金份 额净赎回 申请 (赎回 申请总份额 扣除申购 总份额后 的余 额) 与净转出申 请 (转出申请 总份额扣 除转入申 请总 份额后的余 额) 之和超过 上一日基 金总 份额的 10% ,为巨额 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 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 回时, 基金管 理人可以 根据本基 金当时的 资产组合状 况决定接 受全额赎 回或 部分延期赎 回。 (1 )接受全额 赎回:当 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 能力兑付 投资者的全 部赎回申 请时,按 正常 赎回程序执 行; (2 )部分延期 赎回:当 基金管理 人认为兑 付投资者 的赎回申请 有困难, 或认为兑 付投 资者的赎回 申请进行 的资产变 现可能使 基金资产 净值 发生较大波 动时, 基金管 理人在当 日接 受赎回比例 不低于上 一日基金 总份额 10%的前提下 ,对其余赎 回申请延 期办理。 对于当日 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 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 申请赎回 份 额占当日申 请赎回总 份额的比 例, 确定 该基金份额 持有人当 日受理的 赎回份额; 未 受理部分 除投资者在 提交赎回 申请时选 择将当日 未获受理部 分予以撤 销者外, 延迟 至下一开 放日办理 , 赎回价格为下 一个开放 日的价格。 转 入下一开放 日的赎回 申请不享 有赎回优 先权,以 此类 推,直到全 部赎回为 止; (3 )当发生巨 额赎回并 延期办理 时,基金 管理人应 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 招募说明 书规 定的其他方 式,在 2 日 内通知基 金份额持 有人,说 明有关处理 方法,同 时在至少 一种指定 媒体上予以 公告; (4 )暂停接受 和延缓支 付:本基 金连续两 个或两个 以上开放日 发生巨额 赎回的为 连续 巨额赎回, 如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 要, 可暂停接 受赎 回申请; 已经接 受的赎回 申请可以 延缓 支付赎回款 项,但延 缓期限不 得超过 20 个工作 日, 并应当在至 少一种指 定媒体上 公告。 十三、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如果发生暂停 的时间为 一天, 基金管理 人将于重 新开放日, 在至少一 种指定媒 体, 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 的公告, 并公告最 近一 个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 净值; 2 、 如果发生 暂停的时 间超过一 天但少于 两周, 暂停结 束, 基金 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 回时, 基金管理人 将提前一 个工作日, 在至少一 种指定媒 体, 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 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 放申购或 赎回日公 告最近一 个开放日 的基 金份额净值 ; 3 、如果发生暂 停的时间 超过两周 ,暂停期 间,基金 管理人应每 两周至少 重复刊登 暂停 公告一次; 当连 续暂停时 间超过两 个月时, 可对 重复 刊登暂停公 告的频率 进行调整。 暂 停结招 募说 明书 31 束,基金重 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 时,基金 管理人应 提 前 2 日在至少 一种指定 媒体连续 刊登基 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 回的公告, 并 在重新开 放申购或 赎回日公告 最近一个 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 净值。 十四、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 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 本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在条件成 熟的情况 下提供本 基金与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且 在同 一基金注 册登记机 构办理注册 登记的其 他基金之 间的转换 服务。 基金转 换可以根 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收取 一 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 由基金管 理人届 时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 及本基金 合同的规 定制定并 公告 。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 是指在继 承、 捐赠、 司 法强制执 行等非 交易 情况下发 生的基金 份额所有 权转 移的行为。 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 况下,接 受划转的 主体 必须是合格 的投资人 。 (一) 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 只受理继 承、 捐赠、 司法强 制执行和经 注册登记 机构认可 的其 他情况下的 非交易过 户。其中 : “ 继承”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 死亡,其 持有的基 金份额 由 其合法的继 承人继承 ; “ 捐赠” 仅 指基金份额 持有人将其 合法持有 的基金份额 捐赠给福利性质 的基金会 或社会 团体的情形 ; “ 司法强制执 行” 是指 司法机构依 据生效司 法文书将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 份额强 制划转给其 他自然人 、法人、 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 织。 非交易过户 业务必须 根据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有关 业务 规则办理, 并提 供基金注 册登记机 构规定的相 关资料。 (二) 符合条 件的非交 易过户申 请自申请 受理日起 二 个月内办理; 申请人按 基金注册 登 记机构规定 的标准缴 纳过户费 用。 十六、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以 办理其基 金份额在 不同销售 机构 的转托管手 续。 转托管在 转出方进 行申报,基 金份额转 托管一次 完成。投 资者 于 T 日转托管基金 份额成功 后,转托 管份额于 T+1 日到达转入方网 点,投资 者可于 T+2 日起赎 回该 部分基金份 额。 十七、定期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 可以为投 资人办理 定期投资 计划, 具体规 则由基金管 理人在届 时发布公 告或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中 确定。 投资 人在办理 定期投资 计 划时可自行 约定每期 扣款金额, 每期扣 款 金额 必须不 低于基 金管 理人在 相关公 告或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中所 规定的 定期 投资计 划最 低申购金额 。 十八、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只 受理国家 有权机关 依法要求 的基 金账户或基 金份额的 冻结与解 冻。 基金账户或 基金份额 被冻结的, 被 冻结部分 产生的权 益 (包括现金分 红和红利 再投资) 一并招 募说 明书 32 冻结。 如相关法律 法规允许 基金管理 人办理基 金份额的 质押 业务或其他 基金业务, 基 金管理人 将制定和实 施相应的 业务规则 。 招 募说 明书 33 第九部 分


基金 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通过自上而 下的分析 对固定收 益类资产 和权益类 资产 进行配置, 并充 分利用可 转换债券 兼具权益类 证券与固 定收益类 证券的特 性, 实施对 大 类资产的配 置, 在控制 风险并保 持良好 流动性的基 础上,追 求超越业 绩比较基 准的超额 收益 。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为 具有良好 流动性的 金融工具, 包 括国内依法 发行的股 票、 债券、 货 币市场工具 、权证、 资产支持 证券及法 律法规或 中国 证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 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 许基金投 资其他品 种,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可以将 其纳入投资 范围。 本基金重点 投资于固 定收益类 证券, 包 括国债、 央 行 票据、 公司债 、 企业债 、 资产支 持 证券、 短期融 资券、 政 府机构债 、 政策性 金融机构 金 融债、 可转换 公司债券 、 可分离 交易可 转债、 正回购和 逆回购, 以及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 监会 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 本基 金 投资于固定收益 类证券的比 例不低于基 金资产的 80% ,其中对可转换 公司债券( 包含可分 离交易可转债) 的投资比例 不低于基金 固定收益类 证 券资产的 80% ;现金或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 债券投资 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5% ; 投资于 股票和权 证等权益 类证券的 比 例不高于基 金资产的 20% 。 如 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变更 投资 品种的 投资 比例 限制 ,基 金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程 序 后,可以调 整上述投 资品种的 投资比例 。 三、投资理念 通过自上而 下的宏观 分析实现 对固定收 益类资产 和权 益类资产的 战略及战 术配置, 可在 追求稳定收 益的同时 提高组合 的收益水 平, 而充分 利 用可转债的 特性, 可在 不同市场 周期下 辅助完成大 类资产配 置的目标。 通过自下 而上的分 析 充分挖掘可 转债、 其他 固定收益 类资产 和权益类资 产的投资 价值,增 强本债券 型基金的 收益 稳定性及超 额收益能 力。 四、投资策略 1 、 本基金资产 配置策略 (1 )类属资产配 置策略 本基金投资组合 中投资于固 定收益类证券 的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产的 80% ,其中对 可转 换公司债券 (包含 可分离交 易可转债 ) 的 投资比例 不低 于 基金固 定收益类 证券资产 的 80% ; 投资于股票和权 证等权益类 证券的比例 不高于基金 资 产的 20% ,现金或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 投资比例 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 值的 5% 。 本产品的类 属资产配 置策略主 要通过自 上而下的 宏观 分析, 结合量化 的经济指 标综合判 断经济周期 的运行方 向, 决定类属 资产的投 资比例。 分析的内容 包括: 影响经 济中长期 运行招 募说 明书 34 的变量, 如经济增 长模式 、 中长 期经济增 长动力 ; 影响 宏观经济的 周期性变 量, 如 宏观政策 、 货币供应、CPI 等; 市场 自身的指 标, 如可 转债的 转 股溢价率和 隐含波动 率等、 股 票的估值 指标、债券 市场的信 用利差、 期限利差 、远期利 率等 。 通常, 在经济 从复苏到 繁荣时, 股票市场 将进入牛 市 , 在这两个阶 段, 权益 资产的收 益 率都超过固 定收益类 资产。 当经 济从滞涨 到衰退时, 债券市场开 始逐步向 好进而进 入债券市 场的牛市。 通过对权 益类资产 和固定收 益类资产 投资 比例的调整 可以提高 产品的收 益水平。 可转债兼有 股性和债 性两方面 的属性, 对普 通债券和 可转债灵活 配置的策 略是大类 资产 配置策略的 有效补充 和辅助。 在经 济处于复 苏和繁荣 的阶段, 可转债 的股性表 现突出, 通过 对可转债的 超配可以 增强债券 组合的收 益; 在经济 处 于衰退的阶 段, 普通债 券的收益 表现较 好,通过超 配普通债 券来获得 较好的收 益。 2 、 本基金固定 收益类资 产的主要 投资策略 除可转债外 , 本基 金可投资 的债券范 围包括国 债、 金 融债、 央 票、 企 业债、 公司债 、 资 产证券化产 品和短期 融资券等 其他债券 资产。 在该 部 分投资管理 上, 本基金 灵活应用 各种期 限结构策略、 信用策略 、 互换策 略、 息差 策略和资 产 支持证券策略 等, 在合 理管理并 控制组 合风险的前 提下,为 组合增加 最大的收 益。 (1 ) 期限结构策 略 通过预测收 益率曲线 的形状和 变化趋势, 对各类型 债 券进行久期 配置, 确保 组合收益 超 过基准收益。 具体来看, 又分为跟 踪收益率 曲线的骑 乘策略和基 于收益率 曲线变化 的子弹策 略、杠铃策 略及梯式 策略。 (2 ) 信用策略 信用利差收 益率主要 受两个方 面的影响, 一 是债券对 应信用水平 的市场信 用利差曲 线走 势; 二是债券本 身的信用 变化。 本基金 依靠内部 评级 系统分析债 券的相对 信用水平、 违 约风 险及理论信 用利差, 分析信用 利差曲线 整体及分 行业 走势,确定 各类债券 投资比例 。 (3 ) 互换策略 不同券种在 利息、 违约 风险、 久 期、 流动 性、 税收 和 衍生条款等 方面存在 差别, 投 资管 理人可以同 时买入和 卖出具有 相近特性 的两个或 两个 以上券种, 赚取收益 率差。 (4 ) 息差策略 息差策略是 指利用回 购利率低 于债券收 益率的情 形, 通过正回购 将所获得 资金投资 于债 券的策略。 息差策略实 际上也就 是杠杆放 大策略, 进 行放大策 略 时, 必须考虑 回购资金 成本与债 券 收益率之间 的关系, 只 有当债券 收益率 高于回购 资金 成本 (即回购 利率) 时 , 息差策 略才能 取得正的收 益。 (5 ) 资产支持证 券策略 资产支持证 券包括信 贷资产支 持证券和 企业资产 支持 证券。根据 目前监管 机构的规 定,招 募说 明书 35 基 金只 能投资 信用 评级在 BBB 及以 上的 资产支 持债券 ,并 且投资 比例 不超 过基金 净值 的 20% 。 本基金在综合分 析资产支 持证券的 资产的质 量 和构成、 证券 的条款、 利率风险 、 信用 评级、 流动性 和提前偿 付速度的 基础上, 评 估证券的 相 对的投资价 值并作出 相应的投 资决策。 资产支持证 券投资也 是本基金 增强收益 的策略之 一。 3 、 本基金可转 债投资策 略 本产品通过 灵活配置 可转债来 增强投资 收益, 可转债 部分的投资 策略是本 产品的核 心策 略。 在分析宏观 经济运行 特征并对 各类市场 大势做出 判断 的前提下, 本基 金着重对 可转债所 对应的基础 股票进行 分析和研 究, 从行业 选择和个 券 选择两方面 进行全方 位的评估, 对盈利 能力或成长 性较好的 行业和上 市公司的 可转债进 行重 点关注, 并结合 博时可转 债评级系 统对 可转债投资 价值进行 有效的评 估,选择 投资价值 较高 的个券进行 投资。 (1 )可转债投资 的行业选 择 可转债投资 的收益主 要来自两 大块: 转股 价值和估 值 水平的提升, 前者与正 股价格紧 密 相连, 后者与 转股溢价 率和隐含 波动率等 有着密切 的 关系。 可转债 收益与其 正股收益 有较强 的相关性, 同时可转 债还有其 自身特点 ,特定情 况下 其走势还可 能背离正 股的走势 ,因此, 本基金在股 票分析框 架的基础 上建立一 套特定的 可转 债分析方法 和投资策 略。 在可转债投 资的行业 类别选择 上, 可转债 投资收益 的 来源是分析 的根本出 发点, 根据 收 益来源的特 征进行行 业选择, 以有效地 完成可转 债的 配置。首先 ,可转债 与股票形 成联接, 正 股的 变动从 本质上 影响 着可转 债的表 现, 因此需 要根 据股 票市场 周期和 经济 周期的 相关 性, 确定可转债 市场所处 的投资环 境和预期 表现。 具 体来说, 先从宏 观环境大 势确定未 来经 济运行态势, 进而分析 和预测股 票市场的 整体走势, 并确定当前 经济发展 阶段所对 应股票市 场各行业的 表现,以 确定行业 层面上的 选择排序 。比 如在经济复 苏阶段, 选择资源 类行业, 该类公司的 股票表现 相对更好, 对 应的可转 债转股价 值上升, 带动转 债价格上 涨, 从而分享 正股上涨带 来的收益 , 而在 衰退阶段 , 选 择一些非 周 期性防御性 行业, 如公共事 业、 食品等。 其次, 从经济 层面确定 好行业选 择的排序 后, 需进一 步根据可转 债市场估 值特点来 最终确定 该配置哪些 最有效的 行业。 从估 值方面看, 转股溢价 率和正股隐 含波动率 的提高是 可转债价 格上升的最 主要因素, 而 不同行业 不同类型 的公司对 旗下可转债 转股溢价 率的支撑 程度是不 一样的, 正股的 波动性也 不相同, 比如 当前成长 性较 快的行业其 未来获利 能力相对 较强, 市 场对其关注 度较高, 投资 者会有所 偏爱, 此类行 业会 被给予相对 较高的估 值, 在其他因 素相 同的情形下, 此 类行业的 可转债能 支撑更高 的转股溢 价率等, 可转债 的估值水 平会提升, 从 而提升可转 债的价格, 同 时本基金 会根据可 转债当前 价格来评估 当前估值 水平是否 已经体现 了其自身可 支撑的未 来估值水 平,选择 低估的行 业和 公司。 总体来看, 对 可转债行 业选择的 分析是结 合经济周 期 、 股票市场和 可转债本 身估值特 点 等因素综合 考虑, 结合数 量分析, 最终 确定行业 的排 序, 挖掘出特定 时期下最 优的行业 并进招 募说 明书 36 行合适的配 置。 (2 )可转债个券 的选择 可转债不同 于一般的 企业债券, 该 债券赋予 投资者在 一定条件下 将可转债 转换成股 票的 权利, 投资者 可能还具 有回售等 其他权利, 因此从这 方面看可转 债的理论 价值应等 于普通债 券的基础价 值和可转 债自身内 含的期权 价值之和。 可 转债的基础 价值,即 纯债 价值, 该部分 价值的计算 与普通债 券价值的 计算方法 一样, 即按照 债券市场相 应的收益 率水平将 未来的一 系 列现 金流进 行贴现 即可 。可转 债价值 中的 另一部 分即 期权 价值的 定价是 可转 债定价 的核 心, 该部分定价 涉及到对 应正股的 价格及其 预期、 可 转债发行条 款、 该发债上 市公司基 本面 特征、 股价 波动率等 关键要素 。 关于 期权定价 , 常用 的模型有二 叉树模型 、 修正的 BS 模型 等, 本基金在分 析期权价 值的过程 将结合定 价模型、 市场定性分 析和定量 比较分析, 充 分考 虑市场各时 期的特征, 合 理地给出 可转债的 估值。 在 合理定价的 基础上, 结合 博时可转 债评 级系统,尽 量有效地 挖掘出可 转债的投 资价值。 博时可转债 评级系统 主要由基 本面评级 与估值评 级两 部分组成。 基本 面评分主 要是对可 转债正股的 投资价值 进行评估, 转债估值 评分是从 可 转债溢价率, 隐含波动 率等一些 反映可 转债定价与 估值水平 的参数出 发,评估 可转债价 格相 对于正股价 格的高低 水平。 (3 )可转债条款 投资策略 国内转债一 般具有提 前赎回、 修正 转股价、 提前 回售 等条款, 这些条 款在特定 环境下对 转债价值有 着较大的 影响。 例如, 当一 段时间内 正股 价格持续低 于转股价 达到一定 程度, 则 发行该可转 债的公司 董事会可 发起向下 修正转股 价的 提议, 通过向下 修正转股 价而大幅 提高 转债的转股 价值, 从而提 升转债价 值, 也为该转 债未 来可能出现 较好表现 提供支撑, 这 也有 效地降低了 正股可能 较大幅下 跌给转债 带来的损 失, 因此提前对 此进行合 理的判断 将提升组 合投资价值。 本 基金从公 司层面进 行分析, 包括 当前 经营状况和 未来发展 战略, 以及公 司的 财务状况和 融资需求, 站 在企业方 面看问题, 从 而较 好地把握企 业在提前 赎回、 修正转 股价 等方面的态 度。 另外, 因增发 或派息等 而引起转 股价 变动, 不同的情 形会对转 债价值产 生不 同的影响, 本基金可 以通过有 效分析相 关信息而 把握 可能的投资 机会。 (4 )可转债转换 成相应股 票的投 资策略 在转股期内, 可转债具 有按规定 转换条件 转换成相 应 股票的权力, 因此需要 有合理的 可 转债转换成 股票的策 略,本基 金认为是 否进行转 股主 要根据转股 前后的价 值对比进 行判断, 一般来说包 括如下情 况:1 )当转 股溢价率 明显为负 时,即一张 可转债转 换成股票 后卖出的 所得收益大 于转债价 格, 本基金 将抓住此 套利机会, 通 过将可转债 转股卖出 而获得超 额收益; 2 )当因正股价格 大涨而触 发提前 赎回时, 本基金将 具体分析该 正股未来 的可能表 现情况 , 据此首先做 出将可转 债进行转 股来保障 投资者的 利益 , 然后进一步做 出是继续 持有正股 还是 立即卖出的 决定;3 )当 转债流动 性不能满 足组合所 需要求时, 本基金将 合理地通 过转股来 保持高流通 性;4 )通过可 转债转 股能提升 投资者收 益的其他情 况。 (5 )可分离交易 可转债投 资策略 可分离交易 可转债是 一类特殊 的可转债 品种, 与普通 可转债不同 的一点主 要在于可 分离 交易可转债 在上市后 债券部分 跟权证部 分实行分 离交 易。 在可分离 交易可转 债投资方 面, 本 基金一般不 主动从二 级市场上 买入权证 部分, 如果通 过申购可分 离交易可 转债而获 得部分权 证, 本基金采 取上市后 尽快卖出 的策略以 降低权证 高 波动风险。 在 可分离交 易可转债 纯债方招 募说 明书 37 面, 本基金将综 合分析纯 债部分的 信用状况、 流 动性 以及与利率 产品的利 差等情况, 以 及分 析可分离转 债纯债跟 股市之间 的相关性, 在 此基础上 合理评估可 分离转债 纯债部分 的投资价 值并作出相 应的投资 决策,力 求在保持 流动性的 基础 上为组合增 强收益。 4 、 权益类品种 投资策略 本产品在大 类资产配 置下, 通过 对股票基 本面的分 析 来精选个股。 分析主要 包括股票 的 价值和成长 性指标。 价值 投资的核 心思想是 寻找市场 上被低估的 股票, 具体指 标包括: 市盈 率、 市净率、 市销率、 股息收益 率等。 成 长股的重 要 评估指标是 考察公司 的成长性 , 具体指 标包括:预 期净利润 增长率、 中长期净 利润增长 率、 内部成长率 及历史增 长率等。 在股票投资 方面,本 基金遵循 如下投资 步骤: (1 )对股票的风 格特征进 行评估 ,从股票 池中选择 成长与价值 特性突出 的股票。 根 据一 系列指 标对 市场 上所有 股票 的风格 特征 进行 评估 ,初 步筛选 出成 长与 价值股 票 池。 (2 )对股票的 基本面素 质进行筛 选,应用 基本面分 析方法,确 定优质成 长股与优 质价 值股的评价 标准, 在第一 步选择出 的具有鲜 明风格的 股票名单中, 进 一步分析, 选 出基本面 较好的股票 。 成长股与价 值股在股 票资产中 进行相对 均衡的配 置, 适度调整, 以 控制因风 格带来的 投 资风险,降 低组合波 动,提高 整体收益 率。 5 、 权证投资策 略 权证为本基 金辅助性 投资工具, 投 资原则为 有利于基 金资产增值、 控 制下跌风 险、 实现 保值和锁定 收益。本 基金将主 要投资满 足成长和 价值 优选条件的 公司发行 的权证。 6 、 投资决策流程 投资决策委 员会是本 基金的最 高决策机 构, 定期或遇 重大事件时 就投资管 理业务的 重大 问题进行讨 论, 并对本 基金投 资做方向 性指导。 基 金 经理、 研究员 、 交易员 等各司其 责, 相 互制衡。具 体的投资 流程为: (1 )投资决策委 员会定期 召开会 议,确定 本基金的 总投资思路 和投资原 则。 (2 )研究部宏 观策略分 析师基于 自上而下 的研究为 本基金提供 总的资产 配置建议 ;研 究部行业研 究员为信 用债的信 用分析提 供研究支 持; 固定收益部 数量及信 用分析员 为固定收 益类投资决 策提供依 据。 (3 )固定收益 部、股票 投资部定 期召开投 资例会, 根据投资决 策委员会 的决定, 结合 市场、个股 和个券的 变化,制 定具体的 投资策略 。 (4 )基金经理 依据投委 会的决定 ,参考研 究员的投 资建议,结 合风险控 制和业绩 评估 的反馈意见 ,根据市 场情况, 制定并实 施具体的 投资 组合方案。 (5 )基金经理向 交易员下 达指令 ,交易员 执行后向 基金经理反 馈。 (6 )监察法律部 对投资的 全过程 进行合规 风险监控 。 (7 ) 风险管理 部通过行 使风险管 理职能 , 测算、 分析 和监控投资 风险, 根据风 险限额管 理政策防范 超预期风 险。 (8 )风险管理 部对基金 投资进行 风险调整 业绩评估 ,定期与基 金经理讨 论收益和 风险 预算。 五、投资决策依据 招 募说 明书 38 以《基金法》 、本 基金合同、 公司章程等 有关法律法 规为决策依据, 并以维护基 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 作为最高 准则。 六、投资限制 (一)禁止 行为 为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禁 止用本基 金财 产从事以下 行为: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 者提供担 保; 3 、从事承担无限 责任的投 资; 4 、买卖其他基金 份额,但 是国务 院另有规 定的除外 ; 5 、向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出 资或者买 卖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发 行的股票 或者 债券; 6 、买卖与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有控股 关系的股 东或者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有其他重大 利害关系 的公司发 行的证券 或者承销 期内 承销的证券 ; 7 、从事内幕交易 、操纵证 券交易 价格及其 他不正当 的证券交易 活动; 8 、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 及《基 金合同》 规定禁止 从事的其他 行为。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 门取消上 述禁止性 规定,本 基金 不受上述规 定的限制 。 (二)投资 组合限制 本基金投资 组合将遵 循以下限 制: 1 、本基金持有一 家上市公 司的股 票,其市 值不超过 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 2 、本基金持有的 全部权证 ,其市 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3% ; 3 、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 部基金 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不 超过该证 券的 10% ; 4 、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 部基金 持有的同 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 权证的 10% ; 5 、 本基金投资于固 定收益类 证券的比 例不低于 基金 资产的 80% , 其中对可转 换公司债 券(包含可分离 交易可转债 )的投资比 例不低于基金固定收益类证券 资产的 80% ;投资于 股票和权证 等权益类 证券的比 例不高于 基金资 产的 20% ; 6 、在全国银行间 同业市场 中的债 券回购最 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 到期后不 展期; 7 、在全国银行间 同业市场 进行债 券回购的 资金余额 不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40% ; 8 、本基金投资于 资产支持 证券的 比例不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20% ; 9 、本基金投资 于同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10 、 本基金 持有的同 一(指 同一信用 级别)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 产支 持证券规模 的 10% ; 11 、 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 部基金投 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 证券, 不得 超过其各类 资产支持 证券合计 规模的 10% ; 12、 本基金应投 资于信用 级别评级 为 BBB 以 上( 含 BBB ) 的资产支 持证券 。 基金 持有 资产支持证 券期间, 如 果其信用 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 投资标准, 应在 评级报 告发布之 日起 3 个月内予以 全部卖出 ; 13 、 基金资产 参与股 票发行 申购,本 基金所申 报的金额 不超过本 基金的总 资产, 本基 金所申报的 股票数量 不超过拟 发行股票 公司本次 发行 股票的总量 ; 招 募说 明书 39 14 、 本 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买 入 权证 的总 金额 ,不 得超 过 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0.5% ; 15 、 本基金 对现金或 到期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 债券的投 资比例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 16、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规定 的其他限 制。 如 果法 律法规 及监 管政 策等对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投资 禁止 行为 和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进 行 变更的, 本基 金可相应 调整禁止 行为和投 资比例限 制 规定, 不需经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审议。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 门取消上 述限制性 规定, 履行 适 当程序后, 本 基金不受 上述规定 的限制。 七、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六 个月 内使 基金 的投 资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因证 券市场波 动、 上市 公司合并 、 基金规 模 变动、 股权分 置改革中 支付对价 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 资比例不 符合上述 规定 的, 将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 行调整 。 法 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另 有规定时 ,从其规 定。 八、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 绩比较基 准为:中 证综合债 指数收益 率 中 证综 合债指 数是 中证 指数公 司编 制的综 合反 映银 行间 债券 市场和 沪深 交易 所债券 市 场的跨市场 债券指数。 该 指数是在 中证全债 指数样本 的基础上, 增加 了央行票 据、 短期融资 券及一年期以下的国债、 金融债和企业债 ,于2008 年11月12日正式发布,以更加全面地反 映中国债券 市场整体 价格变动 趋势。 由于 本基金为 债 券型基金, 在 综合考虑 了指数的 权威性 和代表性、 指数 的编制方 法以及指 数与本基 金投资范 围、 投资理念的 吻合度后, 本 基金选择 市场认同度 较高的中 证综合债 指数收益 率作为业 绩比 较基准。 如果今后市 场出现更 具代表性 的业绩比 较基准, 或 者 指数编制单 位停止编 制该指数, 或 有更具权威、 更 科学的复 合指数权 重比例, 在与 基金 托管人协商 一致后, 本基 金管理人 可以 在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后调整或 变更业绩 比较基准 并及 时公告。 九、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 券型基金, 债券型基 金的风险 高于货币 市 场基金, 低于 混合型和 股票型基 金, 属于中低收 益/ 风险的品 种。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 的处理原则及 方法 1 、基金管理人 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 代表基金 独立行使 股东权利, 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 利益; 2 、不谋求对上市 公司的控 股,不 参与所投 资上市公 司的经营管 理; 3 、有利于基金财 产的安全 与增值 ; 4 、不通过关联 交易为自 身、雇员 、授权代 理人或任 何存在利害 关系的第 三人牟取 任何 不当利益。 十一、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 按照国家 的有关规 定进行融 资、融券 。 招 募说 明书 40 第十部 分


基金 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的基 金资产总 值包括基 金所持有 的各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款 本息、 基金 的应收款 项和其他投 资所形成 的价值总 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的基 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负 债后 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 相关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件开 立基金资 金 账户以及证 券账户, 与 基金管理 人 和基金托管 人自有的 财产账户 以及其他 基金财产 账户 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 保管及处分 1 、本基金财产 独立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代销机构 的固有财 产,并由 基金 托管人保管 。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因基 金财产的 管理、运 用或者其他 情形而取 得的财产 和收 益,归基金 财产。 3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因依 法解散、 被依法撤 销或者被依 法宣告破 产等原因 进行 清算的,基 金财产不 属于其清 算范围。 4 、基金财产的 债权不得 与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固有财产的 债务相抵 销;不同 基金 财产的债权 债务,不 得相互抵 销。 5 、除依据《基 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处 分外,基金 财产不得 被处分。 非因 基金财产本 身承担的 债务,不 得对基金 财产强制 执行 。 招 募说 明书 41 第十一 部分


基金 资 产的 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估值的 目的是为 了准确、 真 实地反映 基金相关 金 融资产和金 融负债的 公允价值。 开 放式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 应按基金 估值后确 定的 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 二、估值日 本 基金 的估值 日为 相关 的证券 交易 场所的 正常 营业 日以 及国 家法律 法规 规定 需要对 外 披露基金净 值的非营 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 的金融资 产和金融 负债。 四、估值方法 1 、股票估值方法 (1 )上市流通股 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 票按估值 日其所在 证券交易 所的收盘 价估 值; 估值日无 交易的, 且 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 易日的收 盘 价估值; 如最 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 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 的, 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 调 整最近交 易市价, 确定 公允价格。 (2 )未上市股票 的估值 送股、 转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新股等 发行未上 市的 股票, 按估值日 在交易所 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收 盘价估值; 估 值日无交 易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 以 最近 交易日的收 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 生 了重大变化 的, 可参考 类似投资 品种的 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 因素,调 整最近交 易市价, 确定 公允价格。 首次发行未 上市的股 票, 采用估 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 值 , 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 计量的情 况 下,按成本 估值。 (3 )有明确锁定 期股票的 估值 首次公开发 行有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在交 易 所上市后, 按 交易所上 市的同一 股 票的收盘价 估值; 非公 开发行且 处于明确 锁定期的 股 票, 按监管机 构或行业 协会的有 关规定 确定公允价 值。 2 、固定收益证券 的估值办 法 (1 ) 证券交易所 市场实 行净价交 易的债券 按估值日 收 盘净价估值 , 估值日 没有交易 的, 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 化, 按最近 交 易日的收盘 净价估值; 如最近交 易日后 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 变化的, 可 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 的 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交 易市价,确 定公允价 格。 (2 )证券交易 所市场未 实行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估值 日收盘价减 去债券收 盘价中所 含的 债券应收利 息(自债 券计息起 始日或上 一起息日 至估 值当日的利 息)得到 的净价进 行估值,招 募说 明书 42 估值日没有 交易的, 且 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 生 重大变化, 按 有交易的 最近交易 日所采 用的净价估 值; 如最近 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 大 变化的, 可参 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 现行市 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 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3 )未上市债 券采用估 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 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 的情况下 ,按 成本估值。 (4 )在银行间 债券市场 交易的债 券、资产 支持证券 等固定收益 品种,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价值 。 (5 )交易所以 大宗交易 方式转让 的资产支 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 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 的情况下 ,按成本 进行 后续计量。 (6 )同一债券同 时在两个 或两个 以上市场 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 的市场分 别估值。 3 、权证估值: (1 )配股权证的 估值: 因持有股票 而享有的 配股权, 从 配股除权 日起到配 股 确认日止, 如 果收盘价 高于配股 价, 按收盘价高 于配股价 的差额估 值。收盘 价等于或 低于 配股价,则 估值为零 。 (2 )认沽/ 认购权 证的估值 :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 认 沽/ 认购权证按估值日的收盘价估 值, 估值日没有 交易的, 且最 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 境未 发生重大变 化, 按最近交 易日的收 盘价 估值; 如最近 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未上 市交易的认沽/ 认购权证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 值, 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 靠计量的 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因 持有股票 而享有的 配股 权,停止交 易、但未 行权的权 证,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值。 4 、 本基金持有的 回购以 成本列示 , 按合同 利率在回 购 期间内逐日 计提应收 或应付利 息。 5 、本基金持有的 银行存款 和备付 金余额以 本金列示 ,按相应利 率逐日计 提利息。 6 、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 理人采 用上述 1-5 项规定 的方法对基 金资产进行 估值, 均应 被认为采用 了适当的 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 基金管理 人有充足的 理由认为 按上述方 法对基金 资产进行估 值不能客 观反映其 公允价值 的, 基金管 理 人可在综合 考虑市场 成交价、 市 场报价、 流动性、 收益 率曲线等 多种因素 的基础上 与基金托 管 人商定后, 按 最能反映 公允价值 的价格 估值。 7 、国家有最新规 定的,按 国家最 新规定进 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管理人 每工作日 对基金资 产进行估 值后, 将基 金 份额净值结 果发送基 金托管人, 经 基金托管人 复核无误 后, 由基金管 理人对外 公布。 月 末、 年中和年末 估值复核 与基金会 计账 目的核对同 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 情形 招 募说 明书 43 1 、基金投资所涉 及的证券 交易所 遇法定节 假日或因 其他原因暂 停营业时 ; 2 、 因不可抗力或 其他情 形致使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 人无法准确 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 时; 3 、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 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 息披露的 基金份额 净值由基 金管理人 负责 计算, 基金托 管人进行 复核。 基金 管理人应于 每个工作 日交易结 束后计算 当日的基 金份 额净值并发 送给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 人对净值计 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 发送给基 金管理人 ,由 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份 额净值予 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 值的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四 位四舍五入。 国 家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将采 取必要、 适当、合 理的 措施确保基 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 性、 及时性。当 基金份额 净值小数 点后 3 位以 内 (含第 3 位)发生差错 时,视为 基金份 额净值 错误。 本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应按照以 下约定处 理: 1 、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 如 果由于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 人、 或登记结 算机构、 或 代销机构 、 或投资人自 身的过错 造成差错, 导致其他 当事人遭 受 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 应当对由 于该差 错遭受损失 的当事人 (“受损 方” ) 按下述“ 差错处 理原 则” 给予赔 偿,承担 赔偿责 任。 上述差错的 主要类型 包括但不 限于: 资 料申报差 错、 数据传输差 错、 数据计 算差错、 系 统故障差错、 下 达指令差 错等; 对于因 技术原因 引起 的差错, 若系同 行业现有 技术水平 不能 预见、不能 避免、不 能克服, 则属不可 抗力,按 照下 述规定执行 。 由于不可抗 力原因造 成投资人 的交易资 料灭失或 被错 误处理或造 成其他差 错, 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 差错的当 事人不对 其他当事 人承担赔 偿责 任, 但因该差错 取得不当 得利的当 事人 仍应负有返 还不当得 利的义务 。 2 、差错处理原则 (1 )差错已发 生,但尚 未给当事 人造成损 失时,差 错责任方应 及时协调 各方,及 时进 行更正, 因更 正差错发 生的费用 由差错责 任方承担; 由于差错责 任方未及 时更正已 产生的差 错, 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 的, 由差 错责任方 承担赔偿 责 任; 若差错责 任方已经 积极协调 , 并且 有协助义务 的当事人 有足够的 时间进行 更正而未 更正 , 则其应当承 担相应赔 偿责任。 差 错责 任方应对更 正的情况 向有关当 事人进行 确认,确 保差 错已得到更 正。 (2 )差错的责 任方对可 能导致有 关当事人 的直接损 失负责,不 对间接损 失负责, 并且 仅对差错的 有关直接 当事人负 责,不对 第三方负 责。 (3 )因差错而 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 事人负有 及时返还 不当得利的 义务。但 差错责任 方仍 应对差错负 责。 如果由于 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 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 返还不当 得利造成 其他当事招 募说 明书 44 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 方” ) ,则差错责任方应赔 偿受 损方的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 额的 范围内对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 求交付不 当得 利的权利; 如果 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 事人 已经将此部 分不当得 利返还给 受损方, 则受 损方应当 将其已经获 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 经获得的 不当得利返 还的总和 超过其实 际损失的 差额部分 支付 给差错责任 方。 (4 )差错调整采 用尽量恢 复至假 设未发生 差错的正 确情形的方 式。 (5 )差错责任 方拒绝进 行赔偿时 ,如果因 基金管理 人过错造成 基金资产 损失时, 基金 托管人应为 基金的利 益向基金 管理人追 偿, 如果因 基 金托管人过 错造成基 金资产损 失时, 基 金管理人应 为基金的 利益向基 金托管人 追偿。 基金管 理人和托管 人之外的 第三方造 成基金资 产的损失, 并拒 绝进行赔 偿时, 由基金 管理人负 责向 差错方追偿; 追 偿过程中 产生的有 关费 用,应列入 基金费用 ,从基金 资产中支 付。 (6 )如果出现 差错的当 事人未按 规定对受 损方进行 赔偿,并且 依据法律 法规、基 金合 同或其他规 定, 基金管理 人自行或 依据法院 判决、 仲 裁裁决对受 损方承担 了赔偿责 任, 则基 金管理人有 权向出现 过错的当 事人进行 追索, 并有权 要求其赔偿 或补偿由 此发生的 费用和遭 受的损失。 (7 )按法律法规 规定的其 他原则 处理差错 。 3 、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 后,有关 的当事人 应当及时 进行处理 ,处 理的程序如 下: (1 )查明差错 发生的原 因,列明 所有的当 事人,并 根据差错发 生的原因 确定差错 的责 任方; (2 )根据差错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方 法对因差 错造成的损 失进行评 估; (3 )根据差错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方 法由差错 的责任方进 行更正和 赔偿损失 ; (4 )根据差错 处理的方 法,需要 修改基金 登记结算 机构交易数 据的,由 基金登记 结算 机构进行更 正,并就 差错的更 正向有关 当事人进 行确 认。 4 、基金份额净值 差错处理 的原则 和方法如 下: (1 ) 基金份 额净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 立即予以纠 正, 通 报基金托 管人, 并采取合理 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 一步扩大 。 (2 )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 到基金份 额净值的 0.50% 时,基金 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3 )因基金份 额净值计 算错误, 给基金或 基金份额 持有人造成 损失的, 应由过错 方负 责赔付,过错 方 按差 错情形, 有权向其 他当事人 追偿 。 (4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由 于各自技 术系统设 置而产生的 净值计算 尾差,以 基金 管理人计算 结果为准 。 (5 )前述内容如 法律法规 或监管 机关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定处 理。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招 募说 明书 45 1 、 基金管理 人按本条 第四款有 关估值方 法规定的 第 6 项条款进行估 值时, 所造成的 误 差不作为基 金份额净 值错误处 理。 2 、由于不可抗 力原因, 或由于证 券交易所 及登记结 算公司发送 的数据错 误,基金 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虽然 已经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的 措 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 现错误的 , 由此 造成的基金 资产估值 错误,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 可以免除赔 偿责任。 但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 当积极采 取必要的 措施消除 由此造成 的影 响。 招 募说 明书 46 第十二 部分


基金 的 收益 与分配 一、基金利 润及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利润指 基金利息 收入、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变动 收益和其他 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 后的 余额;基金 已实现收 益指基金 利润减去 公允价值 变动 收益后的余 额。 基 金可 供分配 利润 指截 至收益 分配 基准日 资产 负债 表中 基金 未分配 利润 与未 分配利 润 中已实现收 益的孰低 数。 二、收益分配原则 1 、基金收益分 配采用现 金方式或 红利再投 资方式, 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自 行选择收 益分 配方式; 基金份 额持有人 事先未做 出选择的, 默 认的 分红方式为 现金红利; 选 择红利再 投资 的,现金红 利则按除 权日经除 权后的基 金份额净 值自 动转为基金 份额进行 再投资; 2 、本基金同一类 别的每一 基金份 额享有同 等分配权 ;


3 、基金收益分 配基准日 的基金份 额净值减 去每单位 基金份额收 益分配金 额后不能 低于 面值,基金 收益分配 基准日即 期末可供 分配利润 计算 截止日; 4 、 在符合有关基 金分红条 件的前提 下, 基金 收益分 配每年最多 为 4 次; 每次基 金收益 分配比例不得低 于期末(收 益分配基准 日)可供分 配 利润的 20% 。基金的收益分 配比例以 期末可供分 配利润为 基准计算, 期 末可供分 配利润以 期末资产负 债表中未 分配利润 与未分配 利润中已实 现收益的 孰低数为 准。基金 合同生效 不满 三个月,收 益可不分 配; 5 、基金红利发放 日距离收 益分配 基准日的 时间不超 过 15 个工作日; 6 、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另 有规定 的,从其 规定。 本基金同一 基金份额 类别内的 每份基金 份额享有 同等 收益分配权 ,但由于 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不 收取销售 服务费,C 类 基金份额 收取销售 服务费,因 此 A 类 基金份额 与 C 类基 金份额对应 的期末可 供分配利 润将有所 不同。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中 应载明基 金期末可 供分配利 润、 基金收益分 配对象、 分配 时间、 分 配数额及比 例等内容 。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由 基金管理 人拟定, 并 由基金托 管 人复核后确 定, 基金管 理人按法 律 法规的规定 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 并公告。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 、收益分配采用 红利再投 资方式 免收再投 资的费用 。 2 、收益分配时 发生的银 行转账等 手续费用 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自 行承担。 如果基金 份额 持有人所获 现金红利 不足支付 前述银行 转账等手 续费 用, 注册登记机 构可将该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现金红 利按除权 日经除权 后的基金 份额净值 转为 基金份额。 招 募说 明书 47 第十三 部分


基金 费 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 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 托管费; 3 、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从 C 类 基金份额 的基金资 产 中计提销售 服务费; 4 、因基金的证券 交易或结 算而产 生的费用 (包括但 不限于经手 费、印花 税、证管 费、 过户费、手 续费、券 商佣金、 权证交易 的结算费 及其 他类似性质 的费用等 ); 5 、基金合同生效 以后的信 息披露 费用; 6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费 用; 7 、基金合同生效 以后的会 计师费 和律师费 ; 8 、基金资产的资 金汇划费 用; 9 、按照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 规定可 以列入的 其他费用 。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 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 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 的基金管 理费按基 金资产净值 的 0.75% 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5%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 下: H =E×0.7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的 基金管理 费 E 为前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 每日计提, 按 月支付。 经基 金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人核 对一致后, 由 基金托管 人于次月首 日起 3 个工作 日内从基 金资产中 一次性支 付给基金管 理人。 2 、基金托管人的 基金托管 费 基金托管人 的基金托 管费按基 金资产净值 的 0.20% 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 下: H=E×0.2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的 基金托管 费 E 为前一日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托管费 每日计提, 按 月支付。 经基 金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人核 对一致后, 由 基金托管 人于次月首 日起 3 个工作 日内从基 金资产中 一次性支 付给基金托 管人。 3 、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不 收取销售 服务费, C 类基金份 额的销售服 务费年费 率为 0.40% 。 招 募说 明书 48 本基金销售 服务费按 前一日 C 类基金 资产净值 的 0.40% 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 下:


H =E×0.40%÷ 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 额每日应 计提的销 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 份额前一 日基金 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 每日计提, 按 月支付。 经基 金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人核 对一致后, 由 基金托管 人于次月首 日起 3 个工作 日内从基 金资产中 一次性支 付给基金管 理人。 销售服务费 主要用于 本基金持 续销售以 及基金份 额持 有人服务等 各项费用 。 4 、 本条第一款第 4 至第 9 项费用 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 规及相应 协议 的规定,列 入当期基 金费用。 5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基 金半年度 报告和基 金年度报 告中披露从 基金财产 中计提的 管理 费、 托管费、 基金销 售服务费 的金额, 并说 明管理费 中支付给基 金销售机 构的客户 维护费总 额。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本条第一款 约定以外 的其他费 用, 以及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因未履行 或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的 费用支出 或基金财产 的损失 不列入基 金费 用。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可协 商酌情调 低基金管 理费 和基金托管 费, 无须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 五、税收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涉 及的各纳 税主体, 依照国家 法律 法规的规定 履行纳税 义务。 招 募说 明书 49 第十四 部分


基 金的会 计与 审计 一 、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的会计年 度为公历 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 、基金核算以人 民币为记 账本位 币,以人 民币元为 记账单位。 3 、会计核算制度 按国家有 关的会 计核算制 度执行。 4 、本基金独立建 账、独立 核算。 5 、本基金会计责 任人为基 金管理 人。 6 、基金管理人应保 留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 行 日常的会计核 算,按照 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编制 基金会计 报表, 基金托管 人定期与 基金管 理人就基金 的会计核 算、 报 表编制等 进 行核对并以 书面方式 确认。 二 、基金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 与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相 独 立的、具有从 事证券业 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 及其注册 会计师等 对基金年 度财务报 表及 其他规定事 项进行审 计。 2 、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充足理 由更换会 计师事务所 , 须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 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基 金管理人 应在更换 会计师事 务所后 2 日内 公告。 3 、会计师事务所 更换经办 注册会 计师,应 事先征得 基金管理人 同意。 招 募说 明书 50 第十五 部分


基金 的 信息 披露 基金的信息 披露应符 合 《基金 法》 、 《运作办 法》 、 《信息披露 办法》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规定 。 基金信 息披露 义务人应 当在中国 证监会 规定时间内 , 将应予 披露的 基金信息 通 过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 全国性报 刊 (以 下简称“ 指定报 刊” ) 和基 金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的互联 网网站 ( 以下简称“ 网站” ) 等 媒介披露 , 并保 证投资 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 间和方式 查阅或者复 制公开披 露的信息 资料。 一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 请经中国 证监会核 准后 ,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在基金份额 发售的 3 日 前, 将招 募 说明书、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 在指定 报刊和网 站上;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应当将 基金合 同、 基金托管协 议登载在 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 效后,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每 6 个 月结束之 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 募说明书 并 登 载在 网站上 ,将 更新 后的招 募说 明书摘 要登 载在指定 报刊 上。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公告 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 报送更新 的招募 说明书, 并就有 关更新内容 提供书面 说明。 二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就基 金份额发 售的具体 事宜编制 基金 份额发售公 告, 并 在披露招 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 载于指定 报刊和网 站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基 金合同生 效的次日 在指定报 刊和 网站上登载 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 四 、基 金资 产净值 、基 金份 额净值 、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公告 及基 金开始 申购 、赎 回 公 告 基金合同生 效后, 在 开始办 理基金份 额申购或 者赎回 前, 基金管 理人应当 至少每 周公告 一次基金资 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 净值。 基金管理人 应于申购 开始日、 赎回开始 日前2 日在指 定报刊及网 站上公告 。 在开始办理 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 赎回之后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每个 开放日的 次日, 通过网 站、基金份 额销售网 点以及其 他媒介, 披露开放 日的 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 净值。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 一个市场 交易 日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 值。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前 述最后一 个市场交 易日的次 日, 将基金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和基 金 份额累计净 值登载在 指定报刊 和网站上 。 五 、定期报告 基 金定 期报 告由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中国 证监会 颁布 的有 关证 券投资 基金 信 息 披露内容与 格式的相 关文件的 规定单独 编制, 由基金 托管人按照 法律法规 的规定对 相关内容 进行复核。 基金定期 报告,包 括基金年 度报告、 基金 半年度报告 和基金季 度报告。 1 、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每年 结束之日 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年 度报招 募说 明书 51 告, 并将年 度报告正 文登载于 网站上 , 将年度 报告摘 要登载在指 定报刊上 。 基金年 度报告的 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 过审计。 2 、基金半年度报 告: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上 半年结束 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 度报告正 文登载在 网站上, 将半 年度报告摘 要登载在 指定报刊 上。 3 、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每个 季度结束 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 完成 基金季度报 告,并将 季度报告 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 网站 上。 基金合同生 效不足 2 个月 的, 基金管理 人可以不 编制 当期季度报 告、 半 年度报告 或者年 度报告。 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六 、临时报 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 大事件, 有关信息 披露义务 人应当 在两日 内编制临时 报告书, 予以公告 , 并 在 公开 披露日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管 理人 主要办公 场所 所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出 机构 备 案。 前款所称重 大事件 , 是指可 能对基金 份额持有 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 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 影响 的事件,包 括: 1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 3 、转换基金运作 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 5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的法 定名称、 住所发生 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 东及其出 资比例 发生变更 ; 7 、基金募集期延 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 事长、总 经理及其 他高级管理 人 员、基金经理 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 人发生变 动; 9 、基金管理人的 董事在一 年内变 更超过 50% ; 10、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 部门的主 要业 务人员在一 年内变动 超过 30% ; 11、涉及基金管理人 、基金财 产、基金 托管业务 的诉 讼; 12、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受到监管 部门的调 查; 13、基金管理人 及其董事 、总 经理及其 他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 经理受 到严重行 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 及其基金 托管部门 负责人受 到严重行 政处 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 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 项; 16、管理费、托管费 等费用计 提标准、 计提方式 和费 率发生变更 ; 17、基金份额净值计 价错误达 基金份额 净值 0.50% ; 招 募说 明书 52 18、基金改聘会计师 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 、减少基 金代销机 构; 20、基金更换基金注 册登记机 构; 21、基金开始办理申 购、赎回 ; 22、基金申购、赎回 费率及其 收费方式 发生变更 ; 23、基金发生巨额赎 回并延期 支付; 24、基金连续发生巨 额赎回并 暂停接受 赎回申请 ; 25、基金暂停接受申 购、赎回 申请后重 新接受申 购、 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事 项。 七 、公开澄清 在基金合同 期限内 , 任何公 共媒体中 出现的或 者在市 场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 对基金份 额价 格产生误导 性影响或 者引起较 大波动的 , 相关 信息披 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 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 情况立即 报告中国 证监会。 八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定的事 项,应当 依法报中 国证 监会核准或 者备案, 并予以公 告。 九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 公布后, 应当分别 置备于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和 基金代销 机构的住 所, 投资者在支 付工本费 后,可在 合理时间 内取得上 述文 件复印件。 基金定期报 告公布后 , 应当 分别置备 于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的住所, 投资者 在支付 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 时间内取 得上述文 件复印件 。 招 募说 明书 53 第十六 部分


风 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1 、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 格受到经 济因素、 政治因素 、 投资 心理和 交易制度等 各种因素 的影响, 导致 基金收益水 平变化而 产生风险 ,主要包 括: (1 )政策风险。因 国家宏观 政策(如 货币政策、 财 政政策、行业 政策、地 区发展政策 等)发生变 化,导致 市场价格 波动而产 生风险。 (2 ) 经济周期风 险。 随经 济运行的 周期性变 化, 证券 市场的收益 水平也呈 周期性变 化。 基金投资于 债券,收 益水平也 会随之变 化,从而 产生 风险。 (3)利 率风险。 利率直接 影响着债 券的价格 和收益率 , 影响着企业 的融资成 本和利 润。 基金投资于 债券, 其 收益水平 会受到利 率变化 的影响 。 在利率上 升时, 基金持有 的债券价 格 下降,如基 金组合久 期较长, 则将造成 基金资产 的损 失。 (4 )购买力风险。 基金的利 润将主要 通过现金形 式 来分配,而现 金可能因 为通货膨胀 的影响而导 致购买力 下降,从 而使基金 的实际收 益下 降。 (5 )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 险反映了 利率下降对 固 定收益证券利 息收入再 投资收益的 影响, 这与利率 上升所带 来的价 格风险 (即利 率风险 ) 互为消长。 具体 为当利率 下降时, 基 金从投资的 固定收益 证券所得 的利息收 入进行再 投资 时, 将获得 比以前较 少的收 益率, 这 将 对基金的净 值增长率 产生影响 。 (6 )信用风险。基 金所投资 债券的发 行人如出现 违 约、无法支付 到期本息 ,或由于债 券发行人信 用等级降 低导致债 券价格下 降,将造 成基 金资产损失 。 (7 )新股价格波动 风险。本 基金可投 资于新股申 购 ,本基金所投 资新股价 格波动将对 基金收益率 产生影响 。 (8 )债券回购风险 。债券回 购为提升 整体基金组 合 收益提供了可 能,但也 存在一定的 风险。 债券回购 的主要风 险包括信 用风险、 投 资风险 及波动性加 大的风险, 其 中, 信用风 险 指回购交易 中交易对 手在回购 到期时 , 不能偿 还全部 或部分证券 或价款, 造成基 金净值损 失 的风险; 投 资风险是 指在进 行回购操 作时, 回 购利率 大于债券投 资收益而 导致的风 险以及由 于回购操作 导致投资 总量放大 , 致使 整个组合 风险放 大的风险; 而波动性 加大的 风险是指 在 进行回购操 作时, 在对基 金组合收 益进行放 大的同时 , 也对基金组合 的波动性 ( 标准差) 进 行了放大, 即基 金组合的 风险将会 加大。 回购 比例越 高, 风险暴露程 度也就越 高, 对基金 净 值造成损失 的可能性 也就越大 。 2 、管理风险 招 募说 明书 54 基金运作过 程中由于 基金投资 策略、 人为因素 、 管理 系统设置不 当造成操 作失误或 公司 内部失控而 可能产生 的损失。 管理风险 包括: (1 )决策风险:指 基金投资 的投资策 略制定、投 资 决策执行和投 资绩效监 督检查过程 中,由于决 策失误而 给基金资 产造成的 可能的损 失; (2 )操作风险:指 基金投资 决策执行 中,由于投 资 指令不明晰、 交易操作 失误等人为 因素而可能 导致的损 失; (3 )技术风险: 是指公司 管理信 息系统设 置不当等 因素而可能 造成的损 失。 3 、流动性风险 在开放式基 金交易过 程中, 可能会发 生巨额赎 回的情 形。 巨额赎 回可能会 产生基 金仓位 调整的困难 ,导致流 动性风险 ,甚至影 响基金份 额净 值。 4 、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 或运作过 程中, 违 反国家法 律、 法 规的规 定, 或者基 金投资违 反法规及 基金 合同有关规 定的风险 。 5 、本基金特有风 险 (1 ) 基于投资范围的规定,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其中对可转换 公司债券 (包含 可分离交 易可转 债) 的投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固 定收益类 证券资产的 80% ,无法完全规避 发债主体特别 是可 转债、企业债和公司 债的发债主体 的信 用质量变化 造成的信 用风险 ; 如果债 券市场出 现整体 下跌, 将无 法完全避 免债券 市场系统 性 风险; (2 ) 本基金投资 于股票和 权证等权 益类证 券的比例 不高于基金 资产的 20% , 这虽 然提 升了预期收 益水平, 也增加了 一定的预 期风险水 平。 6 、其他风险 (1 )随着符合本基 金投资理 念的新投 资工具的出 现 和发展,如果 投资于这 些工具,基 金可能会面 临一些特 殊的风险 ; (2 )因技术因素 而产生的 风险, 如计算机 系统不可 靠产生的风 险; (3 )因基金业务快 速发展而 在制度建 设、人员配 备 、内控制度建 立等方面 不完善而产 生的风险; (4 )因人为因素 而产生的 风险、 如内幕交 易、欺诈 行为等产生 的风险; (5 )对主要业务 人员如基 金经理 的依赖而 可能产生 的风险; (6 )战争、自然灾 害等不可 抗力可能 导致基金资 产 的损失,影响 基金收益 水平,从而 带来风险; (7 )其他意外导 致的风险。 招 募说 明书 55 二、声明 1 、投资人投资于 本基金, 须自行 承担投资 风险; 2 、除基金管理人直 接办理本 基金的销 售外,本基 金 还通过中国光大 银行等 基金代销机 构代理销售 ,基金管 理人与基 金代销机 构都不能 保证 其收益或本 金安全。招 募说 明书 56 第十七 部分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 终 止与基金财 产的 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 同涉及法 律法规规 定或本合 同约定应 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 过的 事项的,应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通过。 2 、变更基金合 同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应报中 国证监会核 准或备案 ,并自中 国证 监会核准或 出具无异 议意见之 日起生效 。 3 、但如因相应 的法律法 规发生变 动并属于 本基金合 同必须遵照 进行修改 的情形, 或者 基 金合 同的修 改不涉 及本 基金合 同当事 人权 利义务 关系 发生 变化或 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 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 议, 而经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同意 后修改、公 布,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本基金合 同应当终 止: 1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定终止 ;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职责 终止,在 六个月内 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承 接的; 3 、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 定的其 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 止后 ,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有权依照 《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 、 《销 售办法》 、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 行 使请求给付 报酬、 从基 金财产中 获得补 偿的权利。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合同终 止,基金 管理人应 当按法律 法规和本 基金合同的 有关规定 组织清算 组对 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 组 (1 )自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 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 基金管理人 组织成立 基金财产 清算 组, 在基金财 产清算组 接管基金 财产之前,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按 照基金合 同和托管 协议的规定 继续履行 保护基金 财产安全 的职责。 (2 )基金财产 清算组成 员由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具有从 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 格的 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 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 算组可以 聘用必要 的工作人 员。 (3 )基金财产 清算组负 责基金财 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 和分配。 基金财产 清算 组可以依法 进行必要 的民事活 动。 3 、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 止情形发 生后, 由基金财 产清算组 统一接管基 金财产; (2 )基金财产清 算组根据 基金财 产的情况 确定清算 期限; 招 募说 明书 57 (3 )基金财产清 算组对基 金财产 进行清理 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 进行评估 和变现 ; (5 )制作清算报 告; (6 )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 告进行外 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 务所对清 算报告出 具法 律意见书; (7 )将清算报告 报中国证 监会备 案并公告 ; (8 )对基金财产 进行分配 。 4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财 产清算组 在进行基 金清算过 程中 发生的所有 合理费用, 清 算费用由 基金财产清 算组优先 从基金财 产中支付 。 5 、基金剩余财产 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 下列顺序 清偿: (1 )支付清算费 用; (2 )交纳所欠税 款; (3 )清偿基金债 务; (4 )按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 有的基 金份额比 例进行分 配。 基金财产未 按前款(1)、( 2)、( 3 )项规定 清偿前, 不分配给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对 于基 金缴存 于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的 最低 结算 备付金 和交 易席 位保证 金 等,在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对其进行 调整 后方可收回 。 6 、基金财产清算 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 算组做出 的清算报 告经会计 师事务所 审计 ,律师事务 所出具法 律意见书 后, 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公告。 7 、基金财产清算 账册及文 件由基 金托管人 保存 15 年 以上。 招 募说 明书 58 第十八 部分


基金 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的权 利、义务 (一)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权利 、义务 1 、基金投资者 购买本基 金基金份 额的行为 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的 承认和接 受,基金 投资 者自依据基 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 额, 即成为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和基金 合同当事 人。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作为当事 人并不以 在基金合 同上书面 签章为必 要条 件。 本基金同类 别基金份 额的每份 基金 份额具有同 等的合法 权益。 各类 基金份额 由于基金 份 额净值的不 同, 基金收 益分配时 的可供 分配利润以 及参与清 算后的剩 余基金财 产分配的 数量 将可能有所 不同。 2 、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权利 (1 )分享基金财 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 算后的剩 余基金 财产; (3 )依法转让或 者申请赎 回其持 有的基金 份额; (4 )按照规定要 求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5 )出席或者 委派代表 出席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审议事 项行 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 制公开披 露的基 金信息资 料; (7 )监督基金管 理人的投 资运作 ; (8 )对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基金份 额销售机 构损害其合 法权益的 行为依法 提起 诉讼; (9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规定的 其他权利 3 、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义务 (1 )遵守法律法 规、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 (2 )缴纳基金认 购、申购 款项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费 用; (3 )在持有的基 金份额范 围内, 承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合同终 止的有限 责任; (4 )不从事任 何有损基 金、其他 基金份额 持有人及 其他基金合 同当事人 合法利益 的活 动; (5 )执行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 决议; (6 )遵守基金管 理人、销 售机构 和注册登 记机构的 相关交易及 业务规则 ; (7 )返还在基金 交易过程 中因任 何原因获 得的不当 得利; (8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 其他义务 。 (二)基金 管理人的 权利、义 务 1 、基金管理人的 权利 招 募说 明书 59 (1 )依法募集基 金,办理 基金备 案手续; (2 )依照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独 立管理运 用基金财 产; (3 ) 根据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 制订 、 修 改并 公布有关基 金认购 、 申购 、 赎回 、 转托管、基 金转换、 非交易过 户、冻结 、收益分 配等 方面的业务 规则; (4 )根据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 规定决定 本基金的 相关费率结 构和收费 方式,获 得基 金管理费, 收取 认购费、 申购 费、 赎回费及 其他事先 核准或公告 的合理费 用以及法 律法规规 定的其他费 用; (5 )根据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销售 基金份额 ; (6 )在本合同 的有效期 内,在不 违反公平 、合理原 则以及不妨 碍基金托 管人遵守 相关 法律法规及 其行业监 管要求的 基础上, 基金 管理人有 权对基金托 管人履行 本合同的 情况进行 必要的监督。 如认为基 金托管人 违反了法 律法规或 基 金合同规定 对基金财 产、 其他基 金合同 当事人的利 益造成重 大损失的, 应及时呈 报中国证 监 会和中国银 监会, 以及 采取其他 必要措 施以保护本 基金及相 关基金合 同当事人 的利益; (7 )根据基金 合同的规 定选择适 当的基金 代销机构 并有权依照 代销协议 和有关法 律法 规对基金代 销机构行 为进行必 要的监督 和检查; (8 )自行担任 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 或选择、 更换基金 注册登记代 理机构, 办理基金 注册 登记业务, 并按照基 金合同规 定对基金 注册登记 代理 机构进行必 要的监督 和检查; (9 )在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 围内, 拒绝或暂 停受理申 购和赎回的 申请; (10 )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前 提下,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利益依法 为基金进 行融资 、融 券; (11)依据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制订基 金收 益分配方案 ; (12 )按照 法律法规 ,代表 基金对被 投资企业 行使股东 权利,代 表基金行 使因投 资于 其他证券所 产生的权 利; (13)在基金托管人 职责终止 时,提名 新的基金 托管 人; (14)依据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 (15 )选择 、更换律 师、审 计师、证 券经纪商 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 部机构 并确 定有关费率 ; (16)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规 定的其他 权利。 2 、基金管理人的 义务 (1 )依法申请 并募集基 金,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 其他机构 代为办理 基金 份额的发售 、申购、 赎回和登 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 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以 诚实信用 、勤勉尽 责的原则管 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 (4 )配备足够 的具有专 业资格的 人员进行 基金投资 分析、决策 ,以专业 化的经营 方式招 募说 明书 60 管理和运作 基金财产 ; (5 )建立健全 内部风险 控制、监 察与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 理等制度 ,保证所 管理 的基金财产 和基金管 理人的财 产相互独 立, 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金 分别管理、 分 别记账, 进行 证券投资; (6 ) 按基金合同 的约定 确定基金 收益分配 方案, 及 时 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 益; (7 )除依据《 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得为 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 谋取 利益,不得 委托第三 人运作基 金财产;


(8 )进行基金会 计核算并 编制基 金的财务 会计报告 ; (9 )依法接受基 金托管人 的监督 ; (10)编制季度、半 年度和年 度基金报 告; (11 )采取 适当合理 的措施 使计算开 放式基金 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 销价格 的方 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 律文件的 规定;


(12)计算并公告基 金资产净 值,确定 基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格 ; (13)严格按照《基 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 定,履行信 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 (14 )保守 基金商业 秘密, 不泄露基 金投资计 划、投资 意向等。 除基金法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另有 规定外, 在基金信 息公开披 露前 应予以保密 ,不得向 他人泄露 ; (15)按规定受理申 购和赎回 申请,及 时、足额 支付 赎回款项; (16 )保存 基金财产 管理业 务活动的 记录、账 册、报表 、代表基 金签订的 重大合 同及 其他相关资 料; (17 )依据 《基金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或配 合基 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 持有人依 法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18 )以基 金管理人 名义, 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行 使诉讼权 利或实施 其他法 律行 为; (19 )组织 并参加基 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参与基 金财产的 保管、清 理、估价 、变现 和分 配; (20 )因违 反基金合 同导致 基金财产 的损失或 损害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 应承 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 免除; (21 )基金 托管人违 反基金 合同造成 基金财产 损失时, 应为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 向基 金托管人追 偿; (22)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及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 其他 义务。 (三)基金 托管人的 权利、义 务 1 、基金托管人的 权利 (1 )依据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 财产; (2 )依照基金合 同的约定 获得基 金托管费 ; 招 募说 明书 61 (3 )监督基金管 理人对本 基金的 投资运作 ; (4 )在基金管理 人职责终 止时, 提名新的 基金管理 人; (5 )依据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 (6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规定的 其他权利 。 2 、基金托管人的 义务 (1 )安全保管基 金财产; (2 )设立专门 的基金托 管部,具 有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配备 足够的、 合格的熟 悉基 金托管业务 的专职人 员,负责 基金财产 托管事宜 ; (3 )按规定开设 基金财产 的资金 账户和证 券账户; (4 )除依据《 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得以 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 任何 第三人谋取 利益,不 得委托第 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 (5 )对所托管的 不同基金 财产分 别设置账 户,确保 基金财产的 完整和独 立; (6 )保管由基金 管理人代 表基金 签订的与 基金有关 的重大合同 及有关凭 证; (7 )保存基金托 管业务活 动的记 录、账册 、报表和 其他相关资 料; (8 )按照基金合 同的约定 ,根据 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 ,及时办理 清算、交 割事宜; (9 )保守基金商 业秘密 。除《基 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另有 规定外, 在基 金信息公开 披露前应 予以保密 ,不得向 他人泄露 ; (10) 根据法律法 规及本合 同的约 定, 办 理与基金 托 管业务活动 有关的信 息披露事 项; (11 )对基 金财务会 计报告 、半年度 和年度基 金报告的 相关内容 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 管理人在各 重要方面 的运作是 否严格按 照基金合 同的 规定进行; 如果 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 行基 金合同规定 的行为, 还应当说 明基金托 管人是否 采取 了适当的措 施; (12)建立并保存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 (13)复核审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 和基 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 (14)按规定制作相 关账册并 与基金管 理人核对 ; (15) 依据基金管理人 的指令或 有关规定 向基金份 额 持有人支付 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 项; (16 )按照 规定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 合基金份 额持有人 依法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 (17)按照法律法规 监督基金 管理人的 投资运作 ; (18) 违反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 财产损失, 应承担赔 偿 责任, 其责任 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 (19) 因基金管理 人违反基 金合同 造成基金 财产损失 时, 应为 基金向基 金管理人 追偿 ; (20)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及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 其他 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 表决的程序和 规则 (一) 本基金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由本 基金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或其合 法的代理 人组 成。 招 募说 明书 62 (二)有以 下情形之 一时,应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转换基金运作 方式; 3 、提高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的报酬标 准及赎回 费率,但根 据法律法 规的要求 提高 该等报酬标 准的除外 ; 4 、更换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 5 、变更基金类别 ; 6 、变更基金投资 目标、范 围或策 略; 7 、变更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议事 程序、表 决方式和 表决程序; 8 、本基金与其他 基金合并 ; 9 、对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 利、义务 产生重大 影响,需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变 更基 金合同等其 他事项; 10、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 应当召开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事 项。 (三)有以 下情形之 一的,不 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 费率、基 金托管 费率、销 售服务费 和其他应由 基金承担 的费用; 2 、在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规定的 范围内变 更本基金 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 回费率或 变更 收费方式; 3 、因相应的法律 法规发生 变动而 应当对基 金合同进 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的 修改不涉 及基金 合同当事 人权利义 务关系发生 变化; 5 、对基金合同的 修改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 ; 6 、除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 规定应 当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以 外的其他 情形。 (四)召集 方式: 1 、除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 定外,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由 基金管理 人召集。 2 、基金托管人 认为有必 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应当向 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 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 , 并书 面告知基 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 的, 应 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 管理人决 定不召 集, 基金托管人 仍认为有 必要召开 的,应当 自行召集 。 3 、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认为有 必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 应当向基金 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 议。 基金管 理人应当 自 收到书面提 议之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 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 表和 基金托管人 。 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 的, 应 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 金管理人 决定不 召集,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仍 认为有必要召开 的,应当向 基金托管人 提出书面提 议。 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 议之日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 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招 募说 明书 63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表 和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决 定召 集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 4 、 代表基 金份 额 10%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就同一 事项书 面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而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都不召 集的,代表 基 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有 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 提前 30 日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5 、基金份额持 有人依法 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应 当配合,不 得阻碍、 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召集人 负责选择 确定开会 时间、地点 、方式和 权益登记 日 。 (五)通知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召集 人应当于 会议召 开前 30 天在至少一 种指定媒 体上公告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不得就未 经公告的 事项进行 表决 。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通 知将至少 载明 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 间、地点 、方式 ; 2 、会议拟审议的 主要事项 、议事 程序和表 决方式; 3 、代理投票授权 委托书送 达时间 和地点; 4 、会务常设联系 人姓名、 电话; 5 、权益登记日; 6 、如采用通讯 表决方式 ,还应载 明具体通 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 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 和联 系人、书面 表达意见 的寄交和 收取方式 、投票表 决的 截止日以及 表决票的 送达地址 等内容。 (六)开会 方式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召开方 式包括现 场开会和 通讯 方式开会。 现场 开会由基 金份额持 有人本人出 席或通过 授权委派 其代理人 出席, 现场开 会时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的授权代 表应当出席, 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不派 代表出席 的, 不影响表决 效力; 通讯方 式开会指 按照基金合 同的相关 规定以通 讯的书面 方式进行 表决 。 会议的召开 方式由召 集人确定, 但决 定基金管理 人更换或 基金托管 人的更换、 转 换基金运 作方式和终 止基金合 同事宜必 须以现场 开会方式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 下条件时 ,可以进 行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议 程: 1 、亲自出席会 议者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证和 受托出席 会议者出具 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 份额 的凭证和授 权委托书 等文件符 合法律法 规、 本基金 合 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 基金份 额的凭证与 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 提供的注 册登记资 料相 符; 2 、经核对,汇 总到会者 出示的在 权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 证显示, 全部有效 凭证 所代表的基 金份额占 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 份额的 50%以上 。 在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通讯 开会的方 式视为有 效: (1 )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 规定公布 会议通知 后,在两 个工作日内 连续公布 相关提示 性公招 募说 明书 64 告; (2 )召集人按照 会议通知 规定的 方式收取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书 面表决意 见; (3 )本人直接 出具书面 意见或授 权他人代 表出具书 面意见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所代 表的 基金份额占 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 份额的 50% 以上; (4 )直接出具书 面意见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或受托代 表他人出具 书面意见 的其他代 表, 同 时提 交的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证 和受托 出席 会议者 出具 的委 托人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证 和授 权委托书等 文件符合 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和会议 通知 的规定; (5 )会议通知公 布前已报 中国证 监会备案 。 如果开会条 件达不到 上述的条 件, 则召集 人可另行 确 定并公告重 新表决的 时间 (至 少应 在 25 个工作日后) , 且 确定有权 出席会议 的基金份 额 持有人资格 的权益登 记日应保 持不变。 (七)议事 内容与程 序 1 、议事内容及提 案权 (1 )议事内容 限为本条 前述第( 二)款规 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 事由范围 内的 事项。 (2 )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可以在 大会 召集人发出 会议通知 前向大会 召集人提 交需由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表 决的提案 。 (3 ) 对于基金份 额持有 人提交的 提案, 大 会召集人 应 当按照以下 原则对提 案进行审 核: 1 )关联性。大 会召集人 对于基金 份额持有 人提案涉 及事项与基 金有直接 关系,并 且不 超出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规定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大 会审议; 对 于不 符合上述要 求的, 不提 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人 决定不将 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 案提交大会 表决,应 当在该次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上 进行解释和 说明。 2 )程序性。大 会召集人 可以对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提 案涉及的程 序性问题 做出决定 。如 将其提案进 行分拆或 合并表决, 需 征得原提 案人同意 ; 原提案人不同 意变更的, 大 会主持人 可以就程序 性问题提 请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做出 决定 , 并按照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定 的程 序进行审议 。 (4 ) 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提交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审议表决 的提 案, 或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 提交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大会审议表 决的提案, 未获得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审议通过, 就 同一提案 再次提请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审议, 其时间 间隔不少 于 6 个月。法律 法规另有 规定的除 外。 (5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不得对 未事先公 告的议事 内容进行表 决。 2 、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 的方式下 ,首先由 召集人宣 读提案, 经讨 论后进行表 决,并形 成大会决 议, 报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 或备案后 生效。 在通 讯表决开 会 的方式下, 首 先由召集 人在会议 通知中 公布提案, 在所 通知的表 决截止日 期第二个 工作日由 大会聘请的 公证机关 的公证员 统计全部招 募说 明书 65 有效表决并 形成决议 ,报经中 国证监会 核准或备 案后 生效。 (八)表决 1 、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每 份基金 份额享有 平等的表 决权。 2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分为 一般决议 和特别决 议: (1 )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会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所持 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 上 (含三分之 二)通过。 (2 )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会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所持 表决权的 50% 以上通 过。 更换基金管 理人或者 基金托管 人、 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或终止基金 合同应当 以特别决 议通 过方为有效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采取记名 方式进行 投票表决 。 采取通讯方 式进行表 决时, 符合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 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 见即 视为有效的 表决; 表决 意见模糊 不清或相 互矛盾的 视 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 入出具书 面意见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 金份额总 数。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各项提 案或同一 项提案内 并列 的各项议题 应当分开 审议、 逐项表 决。 (九)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主持 人为召集 人授权出 席大会的代 表,如大 会由基金 管理 人或基金托 管人召集,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 开始后宣 布在出席 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中推举 两名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表与 大会 召集人授权 的一名监 督员 (如果基 金管 理人为召集 人, 则监督员 由基金托 管人担任; 如 基金 托管人为召 集人, 则监督 员由基金 托管 人在出席会 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中指定) 共同担任 监 票人; 如大会 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 自行召 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 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席 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中推 举三名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表担 任监票人 。 (2 )监票人应 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 人表决后 立即进行 清点并由大 会主持人 当场公布 计票 结果。 (3 )如果大会 主持人对 于提交的 表决结果 有怀疑, 可以对所投 票数进行 重新清点 ;如 果大会主持 人未进行 重新清点, 而 出席大会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 者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代理人对 大会主持人 宣布的表 决结果有 异议, 其有 权在宣布 表 决结果后立 即要求重 新清点, 大 会主持 人应当立即 重新清点 并公布重 新清点结 果。重新 清点 仅限一次。 (4 )在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 担任召集 人的情形 下,如果在 计票过程 中基金管 理人 或者基金托 管人拒不 配合的, 则参 加会议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有权 推举三名 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招 募说 明书 66 表共同担任 监票人进 行计票。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 开会的情 况下, 计票 方式为: 由 大会召集 人授权的两 名监票人 在监督人 派出 的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 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 机关对其 计 票过程予以 公证; 如监 督人经通 知但拒 绝到场监督, 则大会召 集人可自 行授权 3 名监票人 进 行计票, 并由 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 过程予 以公证。 (十)生效 与公告 1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按照《基 金法》有 关法律法 规规定表决 通过的事 项,召集 人应 当自通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国证 监会核准 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的 事项自中 国证监会依 法核准或 者出具无 异议意见 之日起生 效。 2 、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对全体 基金份额 持有人、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均有法律约 束力。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应 当执行生 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 定。 3 、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应 当自中国 证监会核 准 或出具无异 议意见后 2 日内 ,由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 集人在至 少一种指 定媒体上 公告 。 4 、如果采用通 讯方式进 行表决, 在公告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 议时,必 须将公证 书全 文、公证机 关、公证 员姓名等 一同公告 。 (十一)法 律法规或 监管机关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 三、基金合同 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基金 合同的变 更 1 、变更基金合 同涉及法 律法规规 定或本合 同约定应 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 过的 事项的,应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通过。 2 、变更基金合 同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应报中 国证监会核 准或备案 ,并自中 国证 监会核准或 出具无异 议意见之 日起生效 。 3 、但如因相应 的法律法 规发生变 动并属于 本基金合 同必须遵照 进行修改 的情形, 或者 基 金合 同的修 改不涉 及本 基金合 同当事 人权 利义务 关系 发生 变化或 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 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 议, 而经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同意 后修改、公 布,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二)基金 合同的终 止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本基金合 同应当终 止: 1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定终止 ;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职责 终止,在 六个月内 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承 接的; 3 、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 定的其 他情形。 招 募说 明书 67 基金合同终 止后 ,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有权依照 《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 、 《销 售办法》 、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 行 使请求给付 报酬、 从基 金财产中 获得补 偿的权利。 四、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基 金合同适 用中华人 民共和国 法律并从 其解 释。 (二) 本基金合 同的当事 人之间因 本基金合 同产生的 或与本基金 合同有关 的争议可 通过 友好协商解 决, 但若自一 方书面提 出协商 解决争议 之 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 能以协商 方式解决 的, 则任何一 方有权将 争议提交 位于北京 的中国国 际 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 按照其时 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 行仲裁。 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 ,对仲裁 各方 当事人均具 有约束力 。 (三) 除争议 所涉内容 之外, 本基 金合同的 其他部分 应 当由本基金 合同当事 人继续履 行。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 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存 放在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住所, 投 资 者在支付工 本费后, 可 在合理时 间 内取得上述 文件复印 件,基金 合同条款 及内容应 以基 金合同正本 为准。 招 募说 明书 68 第十九 部分


基金 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 管理人( 或简称“ 管理人” ) 名称: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住所:


广东省深圳 市福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 厦 29 层 法定代表人 : 杨鶤 成立时间:


1998 年 7 月 13 日 批准设立机 关:中国 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 会 批准设立文 号:中国 证监会证 监基金字 【1998】26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 司 注册资本: 壹亿元人民 币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售 ;资产管 理;中国 证监会许 可的 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基金 托管人( 或简称“ 托管人” ) 名称:


中国光大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 区复兴门 外大街 6 号光 大大厦 法定代表人 :唐双宁 成立时间:


1992 年 8 月 18 日 基金托管业 务批准文 号:中国 证监会证 监基金字 【2002】75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 404.3479 亿元 经营范围: 吸 收公 众存款 ;发 放短 期、中 期和 长期贷 款; 办理国内 外结 算;办 理 票 据 贴现 ;发行 金融 债券 ;代理 发行 、代理 兑付 、承销政 府债 券;买 卖 政 府债券; 从事同 业拆借 ;买卖 、代 理买卖外 汇; 提供 信用证服务 及担保; 代 理收 付款项 及代 理保 险业务 ;提 供保管 箱服 务;经中 国人 民银行 和 国 家外汇管理 局批准的 其他业务 。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 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 金 合同》 的约定 , 建立相 关的技术 系 统,对基金 管理人的 投资运作 进行监督 。主要包 括以 下方面: 1 、对基金的投 资范围、 投资对象 进行监督 。基金管 理人应将拟 投资的股 票库、债 券库 等各投资品 种的具体 范围提供 给基金托 管人。 基金 管 理人可以根 据实际情 况的变化, 对各投 资品种的具 体范围予 以更新和 调整, 并通 知基金托 管 人。 基金托管 人根据上 述投资范 围对基招 募说 明书 69 金的投资进 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为 具有良好 流动性的 金融工具, 包 括国内依法 发行的股 票、 债券、 货 币市场工具 、权证、 资产支持 证券及法 律法规或 中国 证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 融工具。 本基金重点 投资于固 定收益类 证券, 包 括国债、 央 行 票据、 公司债 、 企业债 、 资产支 持 证券、 短期融 资券、 政 府机构债 、 政策性 金融机构 金 融债、 可转换 公司债券 、 可分离 交易可 转债、正回 购和逆回 购,以及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 监会 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 。 2 、对基金投融资 比例进行 监督: (1 )本基金持有 一家上市 公司的 股票,其 市值不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2 )本基金持有 的全部权 证,其 市值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3% ; (3 ) 本基金投资于 固定收益 类证券的 比例不低 于基 金资产的 80% , 其中对可 转换公司 债券(包含可分 离交易可转 债)的投资 比例不低于 基金 固定收益类证 券资产的 80% ;投资 于股票和权 证等权益 类证券的 比例不高 于基金资产 的 20% ; (4 )在全国银行 间同业市 场中的 债券回购 最长期限 为 1 年,债券回 购到期后 不展期 ; (5 )在全国银行 间同业市场 进行 债券回购 的资金余 额不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40% ; (6 )本基金投资 于资产支 持证券 的比例不 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20% ; (7 )本基金投 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8 )本基金持 有的同一 (指同一 信用级别 )资产支 持证券的比 例,不得 超过该资 产支 持证券规模 的 10% ; (9 )本基金应投 资于信用 级别评 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 有资产支持 证券期间, 如 果其信用 等级下降、 不 再符 合投资标准, 应 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 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 部卖出; (10 )基金 资产参与 股票发 行申购, 本基金所 申报的金 额不超过 本基金的 总资产 ,本 基金所申报 的股票数 量不超过 拟发行股 票公司本 次发 行股票的总 量; (11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 入权 证的总 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 日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0.5% ; (12 )本基 金对现金 或者到 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 的投资比 例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5% ; (13)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 定的其他 限制。 因证券市场 波动、 上市公 司合并、 基金 规模变动、 股 权分置改革 中支付对 价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本 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 合上述各 项规 定的,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 10 个交易日 内调整完毕 。法律法 规或监管 机构另有 规定的从 其规 定。 如 果法 律法规 及监 管政 策等对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投资 禁止 行为 和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进 行 变更的, 本基 金可相应 调整禁止 行为和投 资比例限 制 规定, 不需经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审议。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 门取消上 述限制性 规定, 履行 适 当程序后, 本 基金不受 上述规定 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 符合基金 合同的有 关约定。 招 募说 明书 70 3 、对基金投资 禁止行为 进行监督 。为对基 金禁止从 事的关联交 易进行监 督,基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相 互提 供与本 机构有 控股 关系的 股东 或与 本机构 有其他 重大 利害关 系的 公司名单。 4 、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 其银行间 债券市场 交易的交易 对手库, 交易对手 库由 银行间交易 会员中财 务状况较 好、 实力雄厚、 信 用等 级高的交易 对手组成。 基 金管理人 可以 根据实际情 况的变化, 及 时对交易 对手库予 以更新和 调整, 并通知基 金托管人。 基 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 债券市场 交易的交 易对手应 符合交易 对手 库的范围。 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 人参 与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 易的交易 对手是否 符合交易 对手 库进行监督 。 5 、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 人参与 银行间债 券市场进 行监督的内 容,标准 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 应按照审 慎的风险 控制原则, 对银行间 交 易对手的资 信状况进 行评估, 控 制 交易对手的 资信风险, 确 定与各类 交易对手 所适用的 交易结算方 式, 在具体的 交易中, 应尽 力争取对基 金有利的 交易方式。 由于交易 对手资信 风 险引起的损 失, 基金托 管人不承 担赔偿 责任。 6 、基金如投资 银行存款 ,基金管 理人应根 据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事先 确定符合条 件的所有 存款银行 的名单, 并 及时提供 给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 人据以对 基金投 资银行存款 的交易对 手是否符 合有关规 定进行监 督。 7 、对法律法规规 定及《基 金合同 》约定的 基金投资 的其他方面 进行监督 。 (二) 基金托 管人应根 据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及 《 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资产净 值 计算、 基金份 额净值计 算、 应收 资金到账 、 基金费 用 开支及收入 确定、 基金 收益分 配、 相关 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 推介材料 中登载基 金业绩表 现数 据等进行复 核。 (三) 基金托 管人在上 述第 (一 ) 、 (二) 款 的监督和 核查中发现 基金管理 人违反法 律法 规的规定、 《基金 合同》及本 协议的约定 ,应及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基 金管理人收 到通知后应 及时核对 确认并以 书面形式 对基金托 管人 发出回函并 改正。 在限 期内, 基金 托管 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 查。 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 托管人通知 的违规事 项未能在 限期内纠 正的,基金 托管人应 及时向中 国证监会 报告。 (四)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的投 资指令违反法 律法规、 《基金合 同》及本协 议的 规定, 应当拒 绝执行, 立 即通知基 金管理 人, 并依照 法 律法规的规 定及时向 中国证监 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依 据交易程 序已经生 效的 指令违反法 律法规和 其他有关 规定, 或 者违反《基金合 同》 、本协议 约定的,应 当立即通知 基金管理人,并 依照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 时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 (五) 基金管理 人应积极 配合和协 助基金托 管人的监 督和核查, 包括 但不限于: 在 规定 时间内答复 基金托管 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 管人的疑 义 进行解释或 举证, 对基 金托管人 按照法 规要求需向 中国证监 会报送基 金监督报 告的, 基金管 理人应积极 配合提供 相关数据 资料和制 度等。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 督、核查 (一) 根据 《基 金法》 及其 他有关 法规、 《基金 合同 》 和本协议规 定, 基金管 理人对基招 募说 明书 71 金托管人履 行托管职 责的情况 进行核查。 在本协议 的 有效期内, 在 不违反相 关法律法 规及相 关 行业 监管要 求的基 础上 ,基金 管理人 有权 对基金 托管 人履 行本协 议的情 况进 行必要 的核 查, 核查事项 包括但不 限于基金 托管人安 全保管基 金 财产、 开设基 金财产的 资金账户 和证券 账户、 复核基 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 份 额净值、 根据 基金管理 人指令办 理清算 交收、相关 信息披露 和监督基 金投资运 作等行为 。 (二) 基金管理 人发现基 金托管人 擅自挪用 基金财产 、 未对基金财产 实行分账 管理、 无 正当理由未执行 或延迟执行 基金管理人 资金划拨指 令 、泄露基金投资 信息等违反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及 本协议有 关规定时, 应 及时以书 面形 式通知基金 托管人限 期纠正, 基金 托管 人收到通知 后应及时 核对并以 书面形式 对基金管 理人 发出回函。 在 限期内, 基 金管理人 有权 随时对通知 事项进行 复查, 督促 基金托管 人改正。 基 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 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 未能在限期 内纠正的 ,基金管 理人应依 照法律法 规的 规定报告中 国证监会 。 (三) 基金托管 人应积极 配合基金 管理人的 核查行为 , 包括但不限于: 提 交相关资 料以 供基金管理 人核查托 管财产的 完整性和 真实性, 在规 定时间内答 复基金管 理人并改 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 财产保管 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 立于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固 有财产。 2 、 基金托管 人应安全 保管基金 财产, 未经基金 管理人 的合法合规 指令或法 律法规、 《基 金合同》及 本协议另 有规定, 不得自行 运用、处 分、 分配基金的 任何财产 。 3 、基金托管人按 照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户和 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 所托管的 不同基 金财产分 别设置账 户,确保基 金财产的 完整与独 立 。 5 、除依据《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规 定外,基 金托 管人不得委 托第三人 托管基金 财产。 (二)基金 合同生效 前募集资 金的验资 和入账 1 、基金募集期 限届满或 基金管理 人宣布停 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 金份额总 额、基金 募集 金额、 基金份 额持有人 人数符 合 《基金法 》 、 《运作 办 法》 等有关规 定的, 由 基金管理 人在法 定期限内聘 请具有从 事相关业 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 务所 对基金进行 验资, 并出 具验资报 告, 出 具的验资报 告应由参 加验资的 2 名 以上(含 2 名 )中 国注册会计 师签字方 为有效。 2 、基金管理人 应将属于 本基金财 产的全部 资金划入 在基金托管 人处为本 基金开立 的基 金银行账户 中, 并确保 划入的资 金与验资 确认金额 相 一致, 基金托 管人在收 到资金当 日出具 相关证明文 件。 (三)基金 的银行账 户的开设 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 负责本基 金的银 行账户的 开设和管 理。 2 、基金托管人 以本基金 的名义开 设本基金 的银行账 户。本基金 的银行预 留印鉴由 基金 托管人保管 和使用。 本 基金的一 切货币 收支活动, 包 括但不限于 投资、 支付 赎回金额 、 支付招 募说 明书 72 基金收益、 收取申购 款,均需 通过本基 金的银行 账户 进行。 3 、本基金银行 账户的开 立和使用 ,限于满 足开展本 基金业务的 需要。基 金托管人 和基 金管理人不 得假借本 基金的名 义开立其 他任何银 行账 户; 亦不得使用 本基金的 银行账户 进行 本基金业务 以外的活 动。 4 、基金银行账户 的管理应 符合法 律法规的 有关规定 。 (四)基金 进行定期 存款投资 的账户开 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 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 指令以基 金名义在 符合 本协议第三 条第(一 )款第 6 项 规定的存款 银行的指 定营业网 点开立存 款账户, 并负 责该账户的 日常管理 以及银行 预留印鉴 的保管和使 用。 基金管 理人应派 专人协助 办理开户 事 宜。 在上述账 户开立和 账户相关 信息变 更过程中, 基 金管理人 应提前向 基金托管 人提供开 户 或账户变更 所需的相 关资料, 并 对基金 托管人给予 积极配合 和协助。 (五)基金 证券账户 和资金账 户的开设 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 应当代表 本基金, 以基金托 管人和本 基金联名的 方式在中 国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责任 公司开设 证券账户。 2 、本基金证券 账户的开 立和使用 ,限于满 足开展本 基金业务的 需要。基 金托管人 和基 金管理人不 得出借或 转让本基 金的证券 账户, 亦不得 使用本基金 的证券账 户进行本 基金业务 以外的活动 。 3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 户, 用于办理基 金托管人 所托管的 包括本基 金在内的 全部基金在 证券交易 所进行证 券投资所 涉及的资金 结算业务 。结算备 付金的收 取按照中 国证 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的规 定执行。 4 、在本托管协 议生效日 之后,本 基金被允 许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 的投资业 务的,涉 及相 关账户的开 设、使用 的,若无 相关规定 ,则基金 托管 人应当比照 并遵守上 述关于账 户开设、 使用的规定 。 (六)债券 托管专户 的开设和 管理 基金合同生 效后, 基金管 理人负责 以基金的 名义申请 并取得进入 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 借市 场的交易资 格, 并代表 基金进行 交易; 基金 托管人负 责以基金的 名义在中 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 开设银行 间债券市 场债券托 管账户, 并代 表基金进行 银行间债 券市场债 券和资金 的清算。在 上述手续 办理完毕 之后,由 基金托管 人负 责向中国人 民银行报 备。 (七)基金 财产投资 的有关有 价凭证的 保管 基金财产投 资的实物 证券、银 行定期存 款存单等 有价 凭证由基金 托管人负 责妥善保 管。 基金托管人 对其以外 机构实际 有效控制 的有价凭 证不 承担保管责 任。 (八)与基 金财产有 关的重大 合同及有 关凭证的 保管 基 金托 管人按 照法 律法 规保管 由基 金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 与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同 及 有关凭证。 基金 管理人代 表基金签 署有关 重大合同 后 应在收到合 同正本后 30 日内 将一份正招 募说 明书 73 本的原件提 交给基金 托管人。 除 本协议另 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 在代表基 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 的重大合同 时应保证 基金一方 持有两份 以上的正 本, 以便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至少各持 有一份正本 的原件, 对 于无法取 得二份以 上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 应向基金 托管人提 供加盖授 权业务章的 合同传真 件。重大 合同由基 金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人按 规定各自 保管至少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一) 基金资 产净值是 指基金资 产总值减 去负债后 的 价值。 基金份 额净值是 指以计算 日 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计 算日 基金份 额余额 所得 的单位 基金 份额 的价值 。基金 份额 净值精 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 五入,国 家另有规 定 的,从其规 定。 (二) 基金管 理人每工 作日对基 金资产进 行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 净值结果 发送基金 托管 人, 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 无误后, 由基金管 理人对外 公 布。 估值原则 应符合 《 基金合同 》 、 《证 券投资基金 会计核算 业务指引》 及 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 定。 月末、 年中和年 末估值复 核与基金 会计账目的 核对同时 进行。 (三) 当相关法 律法规或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估值方 法不能客观 反映基金 财产公允 价值 时, 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 具体情况, 并与基 金托管人 商定 后, 按最能反 映公允价 值的价格 估值。 (四)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估值违反 《 基金合同》 订 明的估值 方法、 程 序 以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或者 未能充分 维护基金 份额 持有人利益 时, 双方应及 时进行协 商和 纠正。 (五) 当基金 资产的估 值导致基 金份额净 值小数 点后 3 位 (含第 3 位) 内发 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 额净值估 值错误。 当基金份 额净值出 现错 误时,基金 管理人应 当立即予 以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0% 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的同时 并及时进 行公告。 如法 律法规或监 管机关对 前述内容 另有规定 的,按其规 定处理。 (六) 由于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计算基 金净值错 误导致该基 金财产或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实际损 失的,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应根 据实 际情况界定 双方承担 的责任进 行赔偿,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有权 向获得不 当得利之 主体 主张返还不 当得利。 (七) 由于不 可抗力原 因或由于 证券交易 所及其登 记 结算公司发 送的数据 错误, 或基 金 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虽然已经 采取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进行 检查, 但是未 能发现该 错误 的, 由此造成的 基金资产 估值错误, 基 金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可 以免除赔 偿责任。 但基 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 当积极采 取必要的 措施消除 由此 造成的影响 。 (八) 如果基 金托管人 的复核结 果与基金 管理人的 计 算结果存在 差异, 且双 方经协商 未 能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 人可以按 照其对基 金份额净 值 的计算结果 对外予以 公布, 基金 托管人 可以将相关 情况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招 募说 明书 74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 内容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的内容包 括但不限 于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名称 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包括以下 几类: 1 、基金募集期结 束时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 2 、基金权益登记 日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册 ; 3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登 记日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 4 、每半年度最后 一个交易 日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 (二)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 提供 对于每半年 度最后一 个交易日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 , 基金管理人应 在每半年 度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向 基金托管 人提供。 对于 基金募集 期结 束时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 基金 权益 登记日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以及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登记日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 基金 管理人应在 相关的名 册生成后 5 个 工作日内 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 (三)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 保管 基金托管人 得到管理 人提供的 持有人名 册后, 应妥 善 保管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 如基 金 托管人无法 妥善保存 持有人名 册, 基金管 理人应及 时 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 并 代为履行 保管基 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 职责。 基金 托管人应 对基金管 理 人由此产生 的保管费 给予补偿。 基金托 管人不得将 所保管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用于基 金托 管业务以外 的其他用 途, 并应遵守 保密 义务, 法律法规 规章另有 规定及有 关机关另 有要求除 外。 如基金托管 人保管不 当, 应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 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协 议适用中 华人民共 和国法律 并从其解 释。 (二) 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人之 间因本协 议产生的 或与本协议 有关的争 议可通过 友好 协商解决。 未 能以协商 方式解决 的, 则任何 一方有权 将争议提交 位于北京 的中国国 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员 会, 并按其时 有效的仲 裁规则进 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 终局的, 对仲 裁各方当 事人 均具有约束 力。 (三)除争 议所涉的 内容之外 ,本协议 的当事人 仍应 履行本协议 的其他规 定。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一)托管 协议的变 更 本协议双方 当事人经 协商一致, 可 以对协议 进行变更 。 变更后的新协 议, 其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 有任何冲 突。变更 后的新协 议应 当报中国证 监会核准 。 (二)托管 协议的终 止 发生以下情 况,本托 管协议应 当终止: 1 、 《基金合同》 终止; 招 募说 明书 75 2 、本基金更换基 金托管人 ; 3 、本基金更换基 金管理人 ; 4 、发生《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 或其他法 律法规规 定的终止事 项。招 募说 明书 76 第二十 部分


对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理人 承诺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提供 一系列的 服务 。 基金管理人根 据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需要和市 场的变化 ,有权增 加或变更 服务项目 。主 要服务内容 如下: 一、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1 、 每次交易结束后, 投 资者可在 T+2 个工 作日后通 过销售机构 的网点查 询和打印 交易 确认单,或 在 T+1 个工 作日后通 过电话、 网上服务 手段查询交 易确认情 况。基金 管理人不 向投资者寄 送交易确 认单。 2 、每季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 ,基金管 理人向本 季度有交易 的投资者 寄送纸质 对账 单; 每年 度结束后 15 个工 作日内 , 基金管 理人向所 有持有本基 金份额的 投资者寄 送纸质对 账单。 3 、 每月结束后 , 基金管 理人向所 有订阅电 子邮件对 账 单的投资者 发送电子 邮件对账 单。 投资者可以 登录博时 公司网站 (http://www.bosera.com ) “博 时快 e 通” 系统网 上自助 订阅; 或发 送“订 阅电子对 账单” 邮件到客 服邮箱 service@bosera.com ; 也 可直接拨 打全 国统一客服 热线 95105568(免长途话费)订 阅。 二、基金红利再投资


本基金收益 分配时, 投 资者可以 选择将当 期分配所 得 的红利再投 资于本基 金, 注册登 记 机构将其所 得红利按 除权日的 基金份额 净值自动 转为 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 资免收申 购费用。 三、定期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 可通过销 售机构为 投资者提 供定期投 资的 服务。 通过定 期投资计 划, 投资者 可以定期申 购基金份 额,具体 实施时 间、 方法另 行公 告。


四、网上理财服务 通过本公司 网站,投 资者可获 得如下服 务: 1 、 自助开户交易: 投资 者 持有 建设银行、 农业银行、 工商银行、 交通 银行、 招商 银行、 兴业银行、浦发 银行、民生 银行、中国 银行广东省 分 行(不含深圳地 区) 、中信银 行等银行 的借记卡可以 在本 公司 网站上 自助开户 并进行网上 交易 业务。 2 、查询服务: 投资者可 以通过本公 司 网站 查询所持 有基金的基 金份额、 交易记录 等信 息,同时可 以修改联 络信息等 基本资料 。 3 、信息咨询服 务:投资 者可以 利用 本公司 网站获取 基金和基金 管理人各 类信息, 包括 基金法律文 件、基金 管理人最 新动态、 热点问题 等。 4 、在线客服: 投资者可以点击本 公司网站首页“ 在线 客服” ,与客服代表进行在线 咨询 互动。也可以 在“您 问我答” 栏目中, 直接提出 有关 本基金的问 题和建议 。 五、短信服务 基金管理人 向订制短 信服务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 供相 应短信服务 。 六、电子邮件 服务 招 募说 明书 77 基金管理人 为投资者 提供电子 邮件方式 的业务咨 询、 投诉受理、 基金份额 净值等服 务。 七、手机理财 服务 投资者可以 通过手机 登陆博时 WAP 网站 ,享受基 金 理财所需的 基金交易 、理财查 询、 账户管理、 信息服务 等功能。 博时 WAP 网站地址 :http://wap.bosera.com 。 八、信息订阅 服务 投资者可以 通过博时 网站博 时快 e 通、客 服中心提 交信息订制 的申请, 博时公司 将以 电子邮件、 手机短信 的形式定 期为投资 者发送所 订制 的信息。 九、电话理财服务 投资者拨打博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全国统一客 服热线 :95105568(免长途话费)可享 有如下服务 : 1 、 自助语音服务: 本 公司 自助语音 系统提 供 7×24 小时的全天 候服务, 投资 者可以自 助查询账户 余额、 交易 情况、 基 金净值等 信息, 也 可 以进行直销 交易、 密码 修改、 传 真索取 等操作。 2 、人工电话服 务:客服 代表可以 为投资者 提供业务 咨询、信息 查询、资 料修改、 投诉 受理、信息 订制等 服务 。 3 、电话留言服务 :非人工 服务时 间或线路 繁忙时, 投资者可进 行电话留 言。 服务联系方 式: 基金管理人 的互联网 地址及电 子信箱


网址: www.bosera.com


电子信箱:service@bosera.com招 募说 明书 78 第二十 一部 分


招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 阅 方式 招募说明书 存放在基 金管理人 的办公场 所, 投资人 可 在办公时间 查阅; 投资 人在支付 工 本费后, 可在 合理时间 内取得上 述文件复 制件或复 印 件。 对投资人 按此种方 式所获得 的文件 及其复印件 ,基金管 理人保证 文本的内 容与所公 告的 内容完全一 致。 投资人还可 以直接登 录基金管 理人的网 站 (www.bosera.com ) 查 阅和下载 招募说明 书。招 募说 明书 79 第二十 二部 分


备查文 件 以下备查文 件存放在 基金管理 人的办公 场所,在 办公 时间可供免 费查阅。 (一)中国 证监会批 准博时转 债增强债 券型证券 投资 基金募集的 文件 (二)《博时 转债增 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基 金合 同》 (三)《博时 转债增 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托 管协 议》 (四)基金 管理人业 务资格批 件、营业 执照和公 司章 程 (五)基金 托管人业 务资格批 件、营业 执照 (六)关于 申请募集 博时转债 增强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 金之法律意 见书 (七)中国 证监会要 求的其他 文件 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 在营业时 间免费查 阅,也可 按工 本费购买复 印件。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2010 年 10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