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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头连接(040190)

龙头连接: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华安上证龙头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〇年十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根据2010年9月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核准上证龙头企业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及其联接基金募集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0】 1203 号)和2010年10月15日《关于上证龙头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及其联接基金募集时间安排的确认函》 (基金部函【2010】611号)的核准,进 行募集。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 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 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 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 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本基金为ETF联接基金,目标ETF为上证龙头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简称:上证龙头ETF) 。本基金对目标ETF的投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资产 净值的90%,投资标的单一且过分集中有可能会给本基金带来风险。在本基金目 标ETF未能符合基金备案条件时,本基金将不能设立,面临募集失败的风险。本 基金为股票型基金,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基金、债券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属于 证券投资基金中风险较高、收益较高的品种。 本基金初始募集净值1元。在市场波动因素影响下,本基金净值可能低于初 始面值,本基金投资者有可能出现亏损。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 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 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 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为上证龙头ETF 的联接基金,二者既有联系也有区别: (1)在基金 的投资方法方面,上证龙头ETF 采取完全复制法,直接投资于标的指数的成份 股; 而本基金则采取间接的方法, 通过将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上证龙头ETF, 实现对业绩比较基准的紧密跟踪。 (2)在交易方式方面,投资者既可以像股票一 样在交易所市场买卖上证龙头ETF,也可以按照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和申购、赎 回清单的要求,实物申赎上证龙头ETF;而本基金则像普通的开放式基金一样, 通过基金管理人及代销机构按未知价法进行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并不保证和上证龙头ETF业绩表现完全一致, 与上证龙头ETF 业绩表 现可能出现差异。可能引发差异的因素主要包括: (1)投资比例要求。上证龙头 ETF作为一种特殊的基金品种,可将全部或接近全部的基金资产,用于跟踪标的 指数的表现;而本基金作为普通的开放式基金,仍需将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 的资产投资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2)申购赎回的影响。上 证龙头ETF采取实物申赎的方式,申购赎回对基金净值影响较小;而本基金申赎 采取现金方式,大额申赎可能会对基金净值产生一定冲击。目


录 一、绪言 ..........................................................................................................1 二、释义 ..........................................................................................................2 三、基金管理人................................................................................................7 四、基金托管人..............................................................................................18 五、相关服务机构 ..........................................................................................24 六、基金的募集..............................................................................................31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35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37 九、基金的投资..............................................................................................47 十、基金的财产..............................................................................................53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55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1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63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6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67 十六、风险揭示..............................................................................................73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77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80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81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82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86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87 二十三、备查文件 ..........................................................................................88 附件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89 附件二:托管协议内容摘要..........................................................................106










































































招募说明书 1 一、绪言 《华安上证龙头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 称“《基金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华安 上证龙头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 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 2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合同、《基金合同》: 《华安上证龙头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 和补充;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 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 和补充; 《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元: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华安上证龙头企业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目标 ETF: 另一获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简称 ETF) ,该 ETF 和本基金所跟踪的标的 指数相同,并且,该 ETF的投资目标和本基金的投资 目标类似,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该 ETF以求达到投资目 标。发售时,本基金选择上证龙头企业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简称上证龙头 ETF) ; 招募说明书: 《华安上证龙头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招募说明书 3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华安上证龙头企业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 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 《华安上证龙头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业务规则》: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 机构; 基金管理人: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 额的投资者; 基金代销机构: 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 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销售 与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本基金发售、申购、赎回 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直销机构: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销售机构: 直销机构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和/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 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 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招募说明书 4 《基金合同》当事人: 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 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国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设立的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和其 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 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案 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的期限; 基金存续期: 《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公历日; 月: 公历月; 工作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 日; T日: 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日: 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招募说明书 5 认购: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 为; 发售: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 额的行为; 申购: 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 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 理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 巨额赎回: 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 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 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本基金总份额的 10% 时的情形; 基金账户: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 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 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 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 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 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基金转换: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 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 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 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










































































招募说明书 6 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利润: 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 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 本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 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的 数值; 基金资产估值: 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的过程; 货币市场工具: 现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 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债 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 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中国证监会、中国 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指定媒体: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 网网站; 不可抗力: 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招募说明书(草案) 7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上海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360号,新上海国际大厦 38楼 3、法定代表人:李勍 4、设立日期:1998年 6月 4日 5、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0号 6、联系电话: (021)38969999 7、联系人:冯颖 8、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8-50099 9、网址:www.huaan.com.cn (二)注册资本和股权结构 1、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2、股权结构 持股单位 持股占总股本比例 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20% 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 20% 上海锦江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 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 国泰君安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 (三)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从业简历、 学历及兼职情况等。 (1)董事会 俞妙根先生,大学学历,高级经济师。历任上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驻德国汉










































































招募说明书 8 堡办事处总代表、 AIT公司董事会董事总经理、信托二部经理兼新上海国际大厦 有限公司总经理、资金信托总部总经理、行政管理部经理,上海国际信托投资有 限公司副总经理。2006年 11 月加入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并主持公司日常经 营工作,历任公司代理董事长、副董事长兼总裁、董事长兼总裁,现任华安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冯祖新先生,研究生学历。历任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科员、主任 科员,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信息中心副主任、 主任, 上海市工业投资公司副总经理、 总经理,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现任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 限公司总裁、法定代表人、党委副书记。 陈兵先生,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历任安徽岳西监察局监察干事,上海 浦东发展银行大连分行资金财务部总经理、总行资金财务部总经理助理、个人银 行总部管理会计部总经理、财富管理部总经理,现任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副总 经理、董事会秘书。 马名驹先生,大学学历,高级会计师。历任上海凤凰自行车股份有限公司副 董事长兼总经理,上海东方上市企业博览中心副总经理,上海锦江国际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锦江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及计划财务部经理、 金融事业部总经理、上海锦沧文华大酒店董事长、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 副董事长、北京昆仑饭店董事、上海锦江国际旅馆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锦江之星 旅馆有限公司董事、锦江国际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兼财务总监。 董鑑华先生, 大学学历, 高级经济师。 历任上海市审计局固定资产投资科员、 副处长、处长,上海市审计局财政审计处处长,现任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财 务总监。 王松先生,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历任建设银行总行投资部职员,国泰 证券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副主任、发行二部副总经理、债券部总经理,国泰君安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业务一部总经理、固定收益证券总部总经理、固定收益证 券总部总监、总裁助理,现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独立董事: 萧灼基先生,研究生学历,教授。现任全国政协委员,政协经济委员会委员, 北京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市、云南省、吉林省、成都市,武汉










































































招募说明书 9 市等省市专家顾问,北京市场经济研究所所长, 《经济界》杂志社社长、主编。 吴伯庆先生,大学学历,一级律师,曾被评为上海市优秀律师与上海市十佳 法律顾问。历任上海市城市建设局秘书科长、上海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上 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副会长。现任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上海市律师协会顾问。 夏大慰先生,研究生学历,教授。历任上海财经大学科研处处长,上海财经 大学南德管理学院院长, 上海财经大学常务副校长, 现任上海国家会计学院院长、 党委书记,APEC金融与发展项目执行秘书处秘书长,兼任香港中文大学荣誉教 授、中国工业经济研究与开发促进会副会长、中国会计学会副会长、财政部会计 准则委员会咨询专家、上海证交所上市公司专家委员会委员、上海工业经济专业 研究会主任委员等职务。 (2)监事会 谢伟民先生,研究生学历,副教授。历任上海市城建沪南工务所干部,空军 政治学院训练部中共党史研究室正营级教员、讲师,上海市计委直属机关党委干 事,中共上海市综合经济工作委员会组织处干部、宣传员(副处级) 、副处长, 中共上海市金融工作党委组织处(宣传处)副处长兼机关党委副书记、机关纪委 书记(正处级) 。 陈涵女士,研究生学历,经济师。历任上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金融一部项目 经理、资产信托总部实业投资部副经理、资产管理总部投资业务部副科长,现任 上海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资产管理总部投资业务部科长。 柳振铎先生,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历任上海良工阀门厂团委书记、车 间主任、副厂长,上海机电工业管理局办公室副主任、规划处处长,现任上海电 气(集团)总公司副总裁兼上海机电股份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 徐丹女士,研究生学历,高级会计师,中国注册税务师。历任上海石化总厂 计财处会计、财务副科长,中石化上海金山实业公司财务处副处长,上海金山实 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总会计师兼财务部主任,上海金山区财政局副局长,中石化 上海浦东开发办财务处处长兼上海浦东实华经济发展公司财务部经理, 现任上海 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总会计师。 李梅清女士,大专学历,会计师。历任上海新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










































































招募说明书 10 部副经理、上海新亚(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副经理,锦江国际(集团)有限公 司计划财务部副经理及上市公司部副经理, 上海锦江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财务 总监、金融事业部财务总监。 汪宝山先生,大学学历,经济师。历任建行上海市分行团委书记、直属党委 书记,建行宝山宝钢支行副行长,建行上海市分行办公室副主任,国泰证券公司 综合管理部总经理,公司专职党委副书记兼行政管理部总经理,公司专职党委副 书记兼上海营业总部总经理,国泰君安证券专职董事、党委办公室主任、机关党 委书记, 公司党委委员、 工会主席, 现任国泰君安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党委书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 赵敏先生,研究生学历,助理研究员。曾在上海社会科学院人口与发展研究 所工作,历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经理、电子商务部总经理、上 海营销总部总经理,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与电子商务部总经理。 诸慧女士,研究生学历,经济师。历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高 级监察员, 集中交易部总监助理, 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集中交易部总经理。 (3)高级管理人员 俞妙根先生,大学学历,高级经济师。历任上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驻德国汉 堡办事处总代表、 AIT公司董事会董事总经理、信托二部经理兼新上海国际大厦 有限公司总经理、资金信托总部总经理、行政管理部经理,上海国际信托投资有 限公司副总经理。2006年 11 月加入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并主持公司日常经 营工作,历任公司代理董事长、副董事长兼总裁、董事长兼总裁,现任华安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勍先生,大学学历,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 。历任中国兴 南(集团)公司证券投资部副总经理,北京汇正财经顾问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办事处主任,自 2001 年开始,长驻香港任职中国投资信息 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 邵杰军先生,研究生学历,15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曾任申银万国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管理总部总经理助理,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 裁。 韩勇先生,研究生学历,经济学博士。16 年证券、期货、基金从业经验。










































































招募说明书 11 曾在君安证券有限公司、华夏证券有限公司从事投资银行工作,在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从事监管工作,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李炳旺先生,研究生学历,23 年基金业工作经验。曾任台湾国际证券投资 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暨注册登记部经理、 台湾摩根富林明证券投资信托 股份有限公司市场部经理、注册登记部协理、信息技术部副总经理、综合规划部 副总经理,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章国富先生,研究生学历,22 年经济、金融从业经验。曾任上海财经大学 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上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中国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 司上海分公司副总经理、上海华虹(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副部长(主持工作) 、 上海信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上海新鑫投资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现任华 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2、本基金基金经理 许之彦先生,理学博士,CQF(国际数量金融工程师) ,7 年证券、基金从 业经历,曾在广发证券和中山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博士后流动站从事金融工程工 作。2005 年加入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金融工程部总经理。2008 年 4 月 25日起至今担任华安中国 A股增强指数基金的基金经理。2009年 9月 5日起至 今担任华安上证 180ETF 的基金经理。2009 年 9 月 29 日起至今担任华安上证 180ETF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 牛勇先生,复旦大学经济学硕士,FRM(金融风险管理师) ,6 年证券、金 融从业经历,曾在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从事研究工作。2008 年 5 月加入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后任金融工程部高级金融工程师。 2009年 7月 3日至 2010 年 9月 2日担任华安中国 A股增强指数基金的基金经理助理。 2010年 6月 18日 起至今担任华安上证 180ETF的基金经理。 2010年 9月 2日起至今担任华安中国 A股增强指数基金的基金经理。 3、本公司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如下: 李


勍先生,总裁 王国卫先生,首席投资官 孙志方先生,总裁助理 尚志民先生,基金投资部总经理










































































招募说明书 12 宋


磊先生,研究发展部总经理 诸


慧女士,集中交易部总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亲属关系。 4、业务人员的准备情况: 公司目前共有员工 245人, 主要来自国内外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 其中 74.7% 以上具有三年证券业或五年金融业从业经历,具有丰富的实际操作经验。所有上 述人员在最近三年内均未受到所在单位及有关管理部门的处罚。 公司业务由投资 与研究、营销、后台支持等三个业务板块组成。 (四)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 券法》行为的发生;










































































招募说明书 13 2、基金管理人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 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的发生;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为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履行诚信义务的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以取信于市场、取信于社会为宗旨,按照诚实信用、勤勉 尽责的原则,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监管规定,不断更新投 资理念,规范基金运作。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 不当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除为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投资外,不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也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招募说明书 14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包括公司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全体人员,并涵盖到决策、 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 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公司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 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 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公司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是一个权责分明、分工明确的组织结构,以实现对 公司从决策层到管理层、操作层的全面监督和控制。具体而言,包括以下组成部 分: (1)董事会: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 任。 (2)监事会:监事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董事和 公司管理层的行为行使监督权。 (3)督察长:督察长对董事会直接负责。对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进行 合规性监督和检查,直接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4)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是为加强公司在业务 运作过程中的风险控制而成立的非常设机构,以召开例会形式开展工作,向公司 总经理负责。主要职责是定期和不定期审议公司合规报告、风险管理报告以及其










































































招募说明书 15 他风险控制重大事项。 (5)合规监察稽核部:合规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 况进行合规性监督检查,向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和总经理报告。 (6)各业务部门:内部控制是每一个业务部门和员工最首要和基本的职责。 各部门的主管在权限范围内,对其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和风险控制。各位员 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自己的岗位职责进 行自律。 3、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 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 是各项基本 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 内部控制大纲应当明确内控目标、 内控原则、 控制环境、 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 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4、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五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内 部监控。 (1)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包括公司治理结构体系和内部控制体 系。 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又包括公司的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 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员工的道德操守和素质等内容。 公司自成立以来, 通过不断加强公司管理层和员工对内部控制的认识和控制 意识, 致力于从公司文化、 组织结构、 管理制度等方面营造良好的控制环境氛围,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业务环节。逐步完善了公司治 理结构、加强了公司内部合规控制建设,建立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










































































招募说明书 16 (2)风险评估 公司通过对组织结构、业务流程、经营运作活动进行分析、测试检查,发现 风险,将风险进行分类、按重要性排序,找出风险分布点,分析其发生的可能性 及对目标的影响程度,评估目前的控制程度和风险高低,找出引致风险产生的原 因,采取定性定量的手段分析考量风险的高低和危害程度。在风险评估后,确定 应进一步采取的对应措施, 对内部控制制度、 规则、 公司政策等进行修订和完善, 并监督各个环节的改进实施。 (3)控制活动 公司的一系列规章制度、业务规则在制定、修订的过程中,也得到了一贯的 实施。主要包括:组织结构控制、操作控制、会计控制、信息沟通、内部监控。 ① 组织结构控制 公司各个部门的设置体现了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 及部门间相互合作与制衡 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营销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 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相互牵制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形成权责分明、严格有 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 各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合理分 工、职责明确,对不相容的职务、岗位分离设置,使不同的岗位之间形成一种相 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差错或舞弊发生的风险。 各相关部门、 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和牵制的第二道防线: 公司在相关部门、 相关岗位之间建立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 重要业务处理表单传递及信息沟通制 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和检查的责任。 以合规监察稽核部对各部门、各岗位、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 监控防线。 ② 操作控制 公司制定了一系列的基本管理制度,如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 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 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控制日常运作和经营 中的风险。公司各业务部门在实际操作中遵照实施。 ③ 会计控制










































































招募说明书 17 公司确保基金资产与公司自有资产完全分开,分账管理,独立核算;公司会 计核算与基金会计核算在业务规范、人员岗位和办公区域上严格分开。公司对所 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设立账户,分账管理,以确保每只基金和基金资产的完整独 立。 基本的会计控制措施主要包括:复核、对账制度;凭证、资料管理制度;会 计账务的组织和处理制度。运用会计核算与账务系统,准确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采取科学、 明确的资产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 公允地反映基金在估值时点的价值。 ④ 信息沟通 为了及时实现信息的沟通,有效地达成自下而上的报告和自上而下的反馈, 公司采取以下措施: 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 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 渠道,保证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 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制定了管理和业务报告制度,包括定期报告和不定期报告制度。按既定的报 告路线和报告频率,在适当的时间向适当的内部人员和外部机构进行报告。 ⑤ 内部监控 监控是监督和评估内部控制体系设计合理性和运行有效性的过程, 对控制环 境、控制活动等进行持续的检验和完善。 监察稽核人员负责日常监督工作, 促使公司员工积极参与和遵循内部控制制 度,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 公司合规监察稽核部对各业务部门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持续的检 查。检验其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并及时地充实和完善,反映政策法规、市场环境、 组织调整等因素的变化趋势,确保内控制度的有效性。 5、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声明 基金管理人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公司将根 据市场变化和业务发展来不断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招募说明书 18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成立时间:1984年 1月 1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 334,018,850,026元 联系电话: (010)66105799 联系人:蒋松云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10 年 6 月末,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121 人,平均年龄 30岁, 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 级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始终坚 持“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严格履行着资产托管人的责任和义务,依靠严 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 规范的业务管理模式、 健全的托管业务系统、 强大的市场营销能力,为广大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众多资产管理机构提供安全、高 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取得了优异业绩。截至 2010 年 6 月,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165只,其中封闭式 9只,开放式 156只。至今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 资产、保险资产、社保基金、企业年金、产业基金、QFII 资产、QDII 资产等产 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2010年初,中国工商银行凭借在 2009年国内外托管领 域的杰出表现和品牌影响力,先后被英国《全球托管人》和香港《财资》评选为 “2009年度中国最佳托管银行” ,本届《财资》评选首次设立了在亚太地区证券 和基金服务领域有突出贡献的年度行业领导者奖项,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周










































































招募说明书 19 月秋总经理荣获“年度最佳托管银行家”称号,是仅有的两位获奖人之一。自 2004年以来,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服务已经获得 23项国内外大奖。 (四)基金托管人的职责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6、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7、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1、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说明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 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 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 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 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 来做。2008 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再次通过了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 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国际资格认证 SAS70 (审计标准第 70号) 。 通过 SAS70 国际专项认证,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 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 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 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已经启动 SAS70 审计年度 化、常规化的项目。










































































招募说明书 20 1、内部风险监控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强化和建立守法 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 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 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 察部门(内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 、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 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 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 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 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 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 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 照“内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 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 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 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资产托管部托管的基金资产、托管人的自有资产、托管 人托管的其他资产应当分离;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应相对独立,适当分离; 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招募说明书 21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 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 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 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 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 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 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控 防线”、“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本” 的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通过 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 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 营销活动、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 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 风险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 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 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 于数据、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 练。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预订 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 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










































































招募说明书 22 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 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 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 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 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 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 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 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 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 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 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 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 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 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 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 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 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六)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和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 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 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基 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基金法》 、 《基金合同》和有关证券法律 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 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 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 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招募说明书 23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招募说明书 24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业务总部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360号新上海国际大厦 37楼 电话: (021)38969960 传真: (021)68863223 联系人:张剑云 (2)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522室 电话: (010)57635999 传真: (010)66214061 联系人:刘彦竹 (3)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 228号广晟大厦 2202室 电话: (020)38350158 传真: (020)38350259 联系人:王新光 (4)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地址:西安市碑林区南关正街 88号长安国际中心 A座 706室 电话: (029)87651811 传真: (029)87651820 联系人:满黎 (5)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地址:成都市人民南路四段 19号威斯顿联邦大厦 12层 1211K-1212L 电话: (028)85268583 传真: (028)85268827










































































招募说明书 25 联系人:强智勇 (6)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地址: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 59号财富中心 E座 2103室 电话: (024)22522733 传真: (024)22521633 联系人:曹瀚 (7)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交易平台 华安电子交易网站:www.huaan.com.cn 华安电子交易手机网站:wap.huaan.com.cn 华安电子交易热线:40088-50099 传真电话: (021)33626962 联系人:赵敏 2、代销机构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 (010)66107900 传真: (010)66107914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公司网址:www.icbc.com.cn (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号院 1号楼(长安兴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号










































































招募说明书 26 法定代表人:肖钢 电话: (010)66594909 传真: (010)66594853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号


法定代表人:项俊波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www.95599.cn (5)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电话: (021)58781234 传真: (021)58408842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6)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号 法定代表人:秦晓 电话: (0755)83198888 传真: (0755)83195049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7)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 13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 131 号










































































招募说明书 27 法定代表人:刘安东 联系人:陈春林 客户服务电话:95580 传真: (010)66415194 网址:www.psbc.com (8)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二路 585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二路 585号 法定代表人:陈辛


电话: (021)962888 传真: (021)63370777 客户服务电话: (021)63370888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9)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9号平安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联系电话: (0755)25859591 传真号码: (0755)25878304 客户服务电话:40066-99999 网址:www.18ebank.com (10)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延安西路 728号华敏大厦 26楼 法定代表人:李秀仑 电话: (021)62126969 传真: (021)62521689 客户服务电话: (021)962999 网址:www.shrcb.com


(11)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运河东一路 193 号










































































招募说明书 28 法定代表人:廖玉林 电话: (0769)22118118 传真: (0769)22118020 客户服务电话: (0769)96228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12)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临沂市沂蒙路 336号 法定代表人:王傢玉 电话: (0539)8311353 客户服务电话:40069-96588 网址:www.lsbchina.com (13)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温州市车站大道 196号 法定代表人:邢增福 电话: (0577)88990089 客户服务电话: (0577)96699 网址:www.wzbank.cn (14)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号国联大厦 法定代表人:范炎 电话: (0510)82831662 传真: (0510)82830162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5288 网址:www.glsc.com.cn (15)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号投资广场 18楼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电话: (021)50586660-8636 传真: (021)50586660-8611










































































招募说明书 29 客户服务电话: (021)52574550 网址:www.longone.com.cn (16)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抚河北路 291号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抚河北路 291号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电话: (0791)6768763 传真: (0791)6789414 客户服务电话: (0791)6768763 网址:www.scstock.com (17)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层、15层 法定代表人:刘弘 电话: (010)59226788 传真: (010)59226799 客户服务电话:400-887-8827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18)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号富凯大厦 B座 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号富凯大厦 B座 701 法定代表人: 林义相 电话: (010)66045566 传真: (010)66574468 客户服务电话: (010)66045566 网址:www.txsec.com.cn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360号,新上海国际大厦 38楼 法定代表人:李勍










































































招募说明书 30 电话: (021)38969780 传真: (021)33627990 联系人:朱永红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8-50099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716 联系人:秦悦民 经办律师:秦悦民、王利民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233号汇亚大厦 1604-1608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电话: (021)61238888 传真: (021)61238800 联系人:金毅 经办注册会计师:汪棣、金毅










































































招募说明书 31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1203号文核准募集。 (二)基金类型、运作方式及存续期限 基金类型:ETF联接基金,指数基金; 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存续期限:不定期。 (三)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 3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


自 2010年 10月 25日到 2010年 11 月 16 日,本基金同时对个人投资者、机 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进行发售(其中对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的发售仅在工作日进行) 。 如果在此期间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 基金可在募集期内继续销售,直到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 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四)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基金销售网点 (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 点,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公开发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与 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五)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及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招募说明书 32 资者。 (六)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网点公开发售。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其他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七)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八)认购安排 1、认购时间 自 2010年 10月 25日到 2010年 11 月 16 日,本基金向个人投资者、机构投 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同时发售,具体发售方案以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为准。 请投资者就基金认购事宜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者可以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办理基金认购手续。投资者欲购 买本基金,需开立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投资者开户需提供有效身份 证件原件等销售机构要求提供的材料。 若已经在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立基金 账户,则不需要再次办理开户手续。投资者认购所需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具体手 续由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约定,请投资者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认购原则和认购限额 认购以金额申请。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 付认购款项。投资者首次购买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 1,000元,追加购买最低金 额为 500元。 各代销机构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调整首次最低认购金额和最低追加认 购金额限制。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限。 (九)基金的发售面值、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认购费用 1、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 2、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










































































招募说明书 33 3、本基金的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1%,且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投资者 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100万 1.0% 100万≤M<500万 0.5% M ≥500万 每笔 1000元 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设立募集期间发生的各 项费用。 4、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或,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或,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例一,某投资者在认购期投资 10 万元认购本基金,其对应认购费率为 1.0%, 认购金额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5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1+1.0%)=99,009.90元 认购费用=100,000-99,009.90=990.10元 认购份额=(99,009.90+50)/1.00=99,059.90 份 例二,某投资者在认购期投资 200 万元认购本基金,其对应的认购费率为 0.5%,认购金额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10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 如下:


净认购金额=2,000,000/(1+0.5%)=1,990,049.75元 认购费用=2,000,000-1,990,049.75=9950.25元 认购份额=(1,990,049.75+1,000)/1.00=1,991,049.75 份 例三,某投资者在认购期一次性投资 5000 万元认购本基金,其对应的单笔 认购费为 1000 元,认购金额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2.5 万元,则其可得到的 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50,000,000-1,000=49,999,000 元










































































招募说明书 34 认购费用=1,000元 认购份额=(49,999,000+25,000)/1.00=50,024,000 份 认购金额的有效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小数点 2位以后的部分四 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十)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方法 投资者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由基金管理 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认购确认 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代销网点)受理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已经成功 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 投资者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 认情况和认购份额。 (十一)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不得动用。认 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份额计 算时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损益计入基金。利 息转份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利息折算份额不收取认购费。 (十二)募集资金的保管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 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 财产中列支。










































































招募说明书 35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和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 200人的条件下, 同 时本基金目标 ETF 符合基金备案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 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 验资报告之日起 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应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 《基金合同》 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合同》生效时,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 投资者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的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 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招募说明书 36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招募说明书 37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 点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 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投资 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以电话、 传真或网上等形式进行申购与 赎回,具体办法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 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 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 赎回的具体日期前 2日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 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公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赎回开始公告 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 放日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招募说明书 38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者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 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 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 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 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 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在 T+1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 T+2日后(包括该 日) 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 况。 基金销售机构申购申请、赎回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 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招募说明书 39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本金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 T 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 关基金销售机构在 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每个基金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每次追加申购的 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500 元。各代销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 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投资者已成功认购过本基金时则不受首次最 低申购金额 1,000元限制;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 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500 份基金 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 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500份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在赎回时需同时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 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用与赎回费用 1、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1.2%,且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投资者 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 1.2% 100万 ≤M<500万 0.5% M ≥500万 每笔1000元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本基金的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 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总金额的0.5%,按持有期递减。赎回










































































招募说明书 40 费用由赎回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赎回费总额的25%归基金财产。具体 费率如下: 持有年限(Y) 赎回费率 Y<1年 0.5% 1年 ≤Y<2年 0.25% Y ≥2年 0 注:一年指 365天,两年为 730天,依此类推。 3、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 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 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 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5、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 ,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的 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低于柜台交易方式的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 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或,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或,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四,某投资者投资 10万元申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 1.2%,假设申购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52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 (1+1.2%)=98,814.23 元 申购费用=100,000-98,814.23=1,185.77元










































































招募说明书 41 申购份额=98,814.23/1.0152=97,334.74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万元申购本基金,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52元, 则可得到 97,334.74份基金份额。 例五,某投资者一次性投资 5000万元申购本基金,对应单笔申购费为 1000 元,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52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000-1,000=49,999,000 元 申购费用=1,000元 申购份额=49,999,000/1.0152=49,250,394.01 份 即投资者投资 5000 万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52 元,则可得到 49,250,394.01份基金份额。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六,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万份基金份额,赎回费率为 0.5%,假设赎回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52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0×1.0152=101,520元 赎回费用=101,520×0.5%=507.60元 赎回金额=101,520-507.60=101,012.4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 万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52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1,012.40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位,小数点后第 4位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计入基金财产。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招募说明书 42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 以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 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计入基金财产。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 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 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计入基金财产。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 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 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 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 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业务办理时间进 行调整,并于开始实施前 2日依照《信息披露办法》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如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 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 算;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目标 ETF暂停申购、暂停上市或目标 ETF停牌; (5)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6)所投资的目标 ETF暂停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招募说明书 43 (8)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2、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到(7)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 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在暂停申购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 1、如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 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 2 个或 2 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 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目标 ETF暂停赎回、暂停上市或目标 ETF停牌; (5)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6)所投资的目标 ETF暂停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 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 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 部分赎回款项, 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 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 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 回款项,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投资者在申请 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招募说明书 44 3、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暂停赎回 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 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 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 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 对其余赎回 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 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 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 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 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依 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 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通过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 并在公 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备案。同时以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招募说明书 45 本基金连续 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 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十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 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 金管理人网站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 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 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连续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投资者 可以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有关规定选择在本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 间进行基金转换。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可以由基金管理人 届时另行规定并公告。 (十四)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 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 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 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如果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办理转托管的销售机构出现技术系统性能 限制或出于其它合理原因, 可以暂停转托管业务或者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转托










































































招募说明书 46 管申请。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 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十六)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 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 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 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 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 “司法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 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 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应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的条件。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 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投资者办理因继承或捐赠原因的非交易过户可到转出方的基金份额托管销 售机构申请办理。 投资者办理因司法执行原因引起的非交易过户须到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处办理。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七)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 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来决定是否冻结。 在 国家有权机关作出决定之前,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先行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 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招募说明书 47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通过投资于目标 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 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以目标 ETF、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为主要投资对象,把全 部或接近全部的基金资产用于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 正常情况下投资于目标 ETF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此外,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 金也可少量投资于新股、债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理念 指数化投资具有低成本、管理透明及分散化程度高等优点,能稳定地获得与 标的指数相近的回报。本基金遵循指数化投资理念,以目标 ETF 为主要投资对 象,帮助投资者以较低的成本获取与标的指数和目标 ETF同步的收益。 (四)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与目标 ETF的标的指数相同,为上证龙头企业指数。 上证龙头企业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 挑选上海证券市场中市值规模 大、营业收入与营业利润在各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的公司股票构成样本股。这些 企业都是在行业中规模较大、市场占有率居前的重量级企业,其自身发展对全行 业有重大影响, 往往能引领全行业的发展方向和兴衰, 所以被形象地称为“龙头”, 大都具有典型的蓝筹特征。 本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通过适当程序变更目标 ETF 时,标的指数应相










































































招募说明书 48 应变更。 (五)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 目标 ETF 是采用完全复制法实现对标的指 数紧密跟踪的全被动指数基金。 本基金通过把全部或接近全部的基金资产投资于目标 ETF、 标的指数成份股 和备选成份股进行被动式指数化投资,实现对业绩比较基准的紧密跟踪。正常情 况下,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日均跟踪偏 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4%。如因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 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 基金管理人将采取合理措施 避免跟踪偏离度、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方式以申购和赎回为主,但在目标 ETF 二级市场 流动性较好的情况下,为了更好地实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减小与标的指数的跟 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也可以通过二级市场交易买卖目标 ETF。 基于流动性管理的需要,本基金可以投资于期限在一年期以下的国家债券、 央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债券投资的目的是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有效利用基 金资产,提高基金资产的投资收益。 (六)投资管理 1、投资决策依据 (1)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标的指数编制、调整等相关规定; (3)对证券市场发展趋势的研究与判断。 2、投资决策体系 本基金管理人实行三级决策体系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三级决策体系的责任 主体是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协调小组和基金经理。 决策管理的原则是集体决策、 分层授权、职责明确和运作规范。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基金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 投资协调小组是基金投资的协调机构和中间桥梁,投资协调小组由基金投资部、 研究发展部、固定收益部的负责人及业务骨干组成。基金经理是基金运作的直接










































































招募说明书 49 管理人。 3、投资管理程序 研究支持、投资决策、组合构建、交易、评估、组合维护的有机配合共同构 成了本基金的投资管理程序。严格的投资管理程序可以保证投资理念的正确执 行,避免重大风险的发生。 (1)研究支持:金融工程部依托公司整体研究平台,整合外部研究机构的 研究成果开展标的指数跟踪,通过对目标 ETF、成份股公司行为等相关信息的搜 集与分析,进行基金资产流动性分析、跟踪误差及其归因分析等工作,作为基金 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2)投资决策: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金融工程部提供的研究报告,定期召 开或遇重大事项时召开投资决策会议,决策相关事项。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 员会的决议,每日进行基金投资管理的日常决策。 (3)组合构建:根据标的指数情况,结合研究支持,基金经理对目标 ETF 采取实物申赎的方式或证券二级市场交易的方式来构建组合。 在追求跟踪误差和 偏离度最小化的前提下,基金经理将采取适当的方法,以降低买入成本、控制投 资风险。 (4)交易执行:集中交易部负责具体的交易执行,同时履行一线监控的职 责。 (5)绩效评估:金融工程部定期和不定期对投资组合的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进行跟踪和评估,并对风险隐患提出预警。绩效评估能够确认组合是否实现了投 资预期、 组合误差的来源及投资策略成功与否, 基金经理可以据此检讨投资策略, 进而调整投资组合。 (6)组合监控与调整:基金经理将跟踪标的指数变动,结合成份股基本面 情况、成份股公司行为、流动性状况、基金申购和赎回的现金流量情况以及组合 投资绩效评估的结果,采取适当的跟踪技术对投资组合进行监控和调整,密切跟 踪标的指数。 (7)合规监察:合规与监察稽核部对整个投资管理流程进行实时监控。 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际 需要对上述投资管理程序做出调整,并在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招募说明书 50 (七)投资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另有规定或投资目标 ETF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但 指定的目标 ETF除外;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 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4)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 1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5)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招募说明书 51 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6)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 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 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九)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95%×上证龙头企业指数收益率+5%×商业银行税 后活期存款利率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上证龙头企业指数,同时考虑到投资于目标 ETF 的资 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因此本基金设定上述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变更或停止上证龙头企业指数的编制及发布、 或上证 龙头企业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 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上证龙头企 业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 数推出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有权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并相应地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十)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 ETF 联接基金,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基金、债券基金与货币市 场基金。本基金为股票型指数基金,紧密跟踪标的指数,其风险收益特征与标的 指数所代表的市场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相似,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风险较高、收 益较高的品种。










































































招募说明书 52 (十一)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产生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十二)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招募说明书 53 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 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结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目标 ETF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1、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金 结算业务,并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 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 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招募说明书 54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 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代销机构以 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 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 得被处分。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 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 抵销。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招募说明书 55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 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 是计算基金申购 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目标 ETF、股票、债券、权证、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和其 他投资等资产和负债。 (四)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双 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 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 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不包括本基金所投资的 目标 ETF)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 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招募说明书 56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本基金投资的目标ETF按照估值日目标ETF的净值估值, 如该日目标ETF 未公布净值,则按目标ETF最近公布的净值估值;


(3)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 价格;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招募说明书 57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基金法》 ,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 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位,小数点后第 4位四舍五入。当估 值或份额净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 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 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 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 或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差错的责任人(“差错责任方”)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 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










































































招募说明书 58 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 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 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 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 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 仅对因差错遭受损失的有关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 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 ,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 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 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 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 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基金资产损 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并有权要求赔偿或补偿由 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 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 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 并拒绝进行赔偿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责任方追偿。 (6)如果差错责任方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










































































招募说明书 59 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 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差错责任方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 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 定差错的责任方; (2)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 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 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本基金所投资的目标ETF发生暂停估值与暂停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4、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 投资者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招募说明书 60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 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招募说明书 61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 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的10%;若《基金合同》 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如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选择的分红方式不同,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以投资者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 3、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及截止该日的基金可供分 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确认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










































































招募说明书 62 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个工作日。 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 金的划付。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 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招募说明书 63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部分豁免管理费,其他部分基金 资产的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该部分基金资产净值的 0.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 如下: H=MAX(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0)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中非投资目标 ETF的部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 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招募说明书 64 在通常情况下,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部分豁免托管费,其他部分基金 资产的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该部分基金资产净值的 0.1%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 如下: H=MAX(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0)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中非投资目标 ETF的部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 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详见本招募说明 书第六章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的申购费、赎回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详见 本招募说明书第八章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费率由基金管理人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原则另行制定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上述费率或收费方式。上 述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或其他相关规定于新的 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前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调整后的上述费率还应在最新 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 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 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招募说明书 65 3、 《基金合同》 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 会计师和律师费、 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 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费率等相关费率。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 管费率。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 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招募说明书 66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月 1日至 12月 31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应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招募说明书 67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 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 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招募说明书 68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3、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招募说明书 69 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 告两种方式。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招募说明书 70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变更目标 ETF; (6)变更基金类别;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8)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9)基金募集期延长;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1)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 30%; (13)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5)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6)除投资指定的目标 ETF以外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7)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8)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9)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20)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21)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2)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3)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4)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5)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6)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7)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招募说明书 71 (28)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 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40 日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召集人应当履 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 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 致。










































































招募说明书 72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招募说明书 73 十六、风险揭示 (一)投资组合的风险 投资组合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 将使本基金资产面临潜在 的风险,本基金的市场风险来源于上证龙头 ETF 资产净值、上证龙头企业指数 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股票资产与债券资产市场价格的波动。影响上证龙头 ETF 资产净值、股票与债券市场价格波动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多种风险因素: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导致证券市场价 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 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受到宏观经济运行状况的 影响,也呈现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上证龙头 ETF、债券与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发生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同 时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 基金投资于上证龙头 ETF、 股票和债券, 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4)通货膨胀风险 基金持有人的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如果发生通货膨胀,现金的 购买力会下降,从而影响基金的实际收益。 (5)汇率风险 汇率的变化可能对国民经济不同部门造成不同的影响, 从而导致本基金所投 资的上市公司业绩及其股票价格。 (6)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受多种因素影响。如果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










































































招募说明书 74 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本基 金可通过分散化投资减少这种非系统性风险,但并不能完全消除该种风险。 (7)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的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 单一的 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8)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 这与利率上 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互为消长。 2、信用风险 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 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 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 割风险。 3、流动性风险 因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风险。流动 性风险还包括由于本基金出现投资者大额赎回, 致使本基金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 基金赎回支付的要求所引致的风险。 4、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本基金是上证龙头 ETF 的联接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上证龙头 ETF、上证 龙头企业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来跟踪本基金的标的指数, 但本基金并不保 证和上证龙头 ETF业绩表现完全一致,尤其以每日而言。 基金在多数情况下将维持较高的基金和股票投资比例, 在股票市场下跌的过 程中,可能面临基金净值与标的指数同步下跌的风险。 5、跟踪误差风险 尽管基金管理人将采取严格的风险控制措施, 控制基金投资组合相对于标的 指数的偏离度,但是,因法律法规的限制及其它限制,本基金不能直接或间接投 资于部分标的指数成份股票;此外,基金运作过程中会产生一些管理成本、交易 成本以及其它费用,本基金的每日收益率将不可避免的相对标的指数产生偏离, 造成跟踪误差。










































































招募说明书 75 (二)管理风险 1、管理风险 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而影 响基金收益水平。这种风险可能表现在基金整体的投资组合管理上,例如资产配 置、类属配置不能符合基金合同的要求,不能达到预期收益目标;也可能表现在 个券个股的选择不能符合本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投资目标等。 2、新产品创新带来的风险 随着中国证券市场与国际市场的接轨,各种国外的投资工具也逐步引入,这 些新的投资工具在为基金资产保值增值的同时,也会产生一些新的投资风险,例 如可转换债券带来的转股风险,利率期货带来的期货投资风险等。同时,基金管 理人可能因为对这些新的投资产品的不熟悉而发生投资错误,产生投资风险。 (三)合规性风险 指本基金的投资运作不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要求而带来 的风险。 (四)操作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 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 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 统故障等风险。 (五)其他风险 1、现金管理风险 由于开放式基金的特殊要求, 本基金必须保持一定的现金比例以应付赎回的 需求,在管理现金头寸时,有可能存在现金不足的风险和现金过多而带来的机会 成本风险。此外,本基金也可能由于向投资者分红而面临现金不足的风险。 2、技术风险 当计算机、通讯系统、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 况,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注册登记系统瘫痪、核










































































招募说明书 76 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 险。


3、大额赎回风险 本基金是一开放式基金, 基金规模将随着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而 不断变化, 若是由于投资者的连续大量赎回而导致基金管理人被迫赎回目标 ETF 以及抛售债券和股票以应付基金赎回的现金需要, 则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 利影响。 4、顺延或暂停赎回风险 因为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连续出现巨额赎回, 并导致基金管理人的现 金支付出现困难,基金投资者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可能会遇到部分顺延赎回或暂 停赎回等风险。 5、其他不可抗力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 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 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销售代理机构销 售。但是,本基金并不是销售代理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销售代理机构担 保或者背书,销售代理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招募说明书 77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 高该等报酬标准的情形除外;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除外) ;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 (9)终止《基金合同》 ; (10)其他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收费方式,或调整本基 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以外的其他情形。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










































































招募说明书 78 效后方可执行,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招募说明书 79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招募说明书 80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详见附件一。










































































招募说明书 81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详见附件二。










































































招募说明书 82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 容,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修改这些 服务项目: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注册与过户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设立基金注册部, 配备先进、 高效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 准确、 及时地为投资者办理基金账户、汇总和存储基金的所有申购与赎回信息,及时准 确地对投资者的申购、 赎回与转换申请进行确认、 进行收益分配和结转基金份额、 清算以及基金份额的登记,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记录邮寄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记录邮寄服务包括季度对账单和年度对账单。 在从销售 机构获取准确的邮政地址和邮政编码的前提下, 注册登记机构以书面或电子文件 形式在每季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向本季度有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寄出季度 对账单;在每年度结束后 20 个工作日内向持有本基金的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寄 送年度对账单。 (三)基金收益分配申购基金份额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本基金收益以基金份额形式进行分配, 该基金份额持 有人当期分配所得基金收益将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基金份额, 且 不收取任何申购费用。 (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可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服务。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投 资者可通过固定的渠道,采用定期定额的方式申购基金份额,该定期定额申购计 划不受最低申购金额限制,具体实施方法以业务规则为准。 (五)基金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 未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 同的规定, 决定本基金的投资者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有关规定选择在本基金和基金 管理人管理,并为同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其他基金之间进行基金转换(另行公










































































招募说明书 83 自 告) 。 (六)基金电子交易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已开通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电子交易业务。 1、个人投资者电子交易业务的资金结算模式包括“自动扣款模式”和“主 动划款模式”两种,其中支持“自动扣款模式”的结算渠道有:农行委托扣款、 招行直付通、建行 e 付通、银基通(工商银行、浦发银行、民生银行、兴业银行 上海分行) ;支持“主动划款模式”的结算渠道有:农行网上直销、交行网上直 销、银联通(兴业银行、中信银行、浙商银行、温州商行、南京银行、杭州商行、 上海农商行) 。本公司为上述结算方式的客户提供的交易服务内容具体如下: 交易功能 动扣款模式 主动划款模式 认购 ● ● 赎回转认购 ● ● 申购 ● ● 转换 ● ● 赎回 ● ● 定期申购 ● - 定期转换 ● ● 定期赎回 ● ● 预约认购 ● - 预约赎回转认购 ● ● 预约申购 ● - 预约转换 ● ● 预约赎回 ● ● 网上交易 托管转入 ● ● 认购 ● - 赎回转认购 ● ● 申购 ● - 手机交易 转换 ● ●










































































招募说明书 84 ● 赎回


● 定期申购 ● - 定期转换 ● ● 定期赎回 ● ● 预约认购 ● - 预约赎回转认购 ● ● 预约申购 ● - 预约转换 ● ● 预约赎回 ● ● 认购 ● - 赎回转认购 ● ● 申购 ● - 转换 ● ● 赎回 ● ● 定期申购 ● - 定期转换 ● ● 电话交易 定期赎回 ● ● 注:●表示已开通服务;-表示暂未开通服务 2、华安“机构电子直销”业务的指定资金结算银行账户的开户银行可为工 商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银行、招商银行、浦发银行、民生银行、兴 业银行。 欲了解更多详情,可登录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huaan.com.cn) 或登录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手机网站(wap.huaan.com.cn)或拨打华安客户服 务热线(40088-50099) 。 (七)基金电子查询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huaan.com.cn) 、手机网站 (wap.huaan.com.cn)和客户服务热线(40088-50099)向所有本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供网上和电话查询服务。 (八)预约交易










































































招募说明书 85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交易平台已开通网上预约交易业务。 预约交易业 务是指投资者在网上预先设定交易委托成立的条件, 当条件满足后交易委托自动 生效的一种交易方式。预约交易的数额限制与日常申购、赎回、基金转换的数额 限制相同。投资者可以同时申请多笔预约交易。预约有效期从预约日起计算,最 长不超过三个月。投资者可以撤销尚未生效的预约交易。投资者办理预约交易业 务,须通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huaan.com.cn)或华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手机网站(wap.huaan.com.cn)进行。 (九)手机短信服务 为更好服务投资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推出手机短信服务,投资者可 通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huaan.com.cn)申请开通此项功能。 (十)资讯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 投资者如果想要了解基金交易情况、 账户开立情况、 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 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8-50099。 互联网站及电子信箱 网址:www.huaan.com.cn 手机网址:wap.huaan.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huaan.com.cn










































































招募说明书 86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暂无。










































































招募说明书 87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 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 复印件。










































































招募说明书 88 二十三、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批准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文件 2、基金合同 3、法律意见书 4、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5、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托管协议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的住所。 (三) 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 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招募说明书 89 附件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基金合同》募集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合同》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 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目标 ETF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对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基金合同》 ;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招募说明书 90 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 销机构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 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 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业务规 则》 ,决定和调整除调高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 式;













































































招募说明书 91 (13)依照法律法规为本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本基金 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本基金的利益依法为本基金进行融资融 券;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基金合同》 、 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招募说明书 92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本基金有关 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 到损失, 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招募说明书 93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因募集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收入;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 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 负责基金投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7)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招募说明书 94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本基金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 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 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 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签订的与本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 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招募说明书 95 (1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 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 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鉴于本基金是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 有的本基金份额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目标 ETF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 表决,其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目标 ETF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持有目标 ETF 份额的总数乘以该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 法,保留到整数位。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本基金的名义代表本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 人以目标 ETF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本基金的特定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目标 ETF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










































































招募说明书 96 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 ETF 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 高该等报酬标准的情形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除外) ; (9)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 上市的情形除外; (10)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1)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招募说明书 97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收费方式,或调整本基 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招募说明书 98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40天,在至少一家指 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 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 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提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 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 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通知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开会等方式。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 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招募说明书 99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 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 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召集 人约定的非现场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 召集人约定的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 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 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记录相符,并且委托人 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招募说明书 100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 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 金份额总数。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 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 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 35 天前提交召集人并由召 集人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 30天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 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 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 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 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 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 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 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










































































招募说明书 101 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 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 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个月。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 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 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 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 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招募说明书 10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提交符合 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符合会议 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 决,但应当计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招募说明书 103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 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 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招募说明书 104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三)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五)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招募说明书 105 (六)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 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 印件,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招募说明书 106 附件二: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360号,新上海国际大厦 38楼


法定代表人:李勍 成立时间:1998年 6月 4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0号 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设立,基金业务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 (021)38969999


传真: (021)58406389


联系人:冯颖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 (010)66105799 传真: (010)66105798 联系人:蒋松云 成立时间:1984年 1月 1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34,018,850,026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 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号)










































































招募说明书 107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 承兑、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 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 ;保险代理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 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 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年金账户管 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查、咨询、见 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 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 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与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 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资产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目标 ETF、标的指数成 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新股、债券、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 资工具。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①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招募说明书 108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 整投资范围。 ②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 资限制:


a、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b、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c、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d、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 1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e、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f、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g、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 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③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 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 2 个工 作日正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托管 人实施交易监督。 ④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招募说明书 109 ⑤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①承销证券; ②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③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④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另有规定或投资于目标 ETF的除外; ⑤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 行的股票或债券; ⑥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但指定的目标 ETF除外; ⑦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 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 关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 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 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 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如果基金托 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










































































招募说明书 110 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 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 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 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 违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 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①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 对手的名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 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 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 新,名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申请, 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理人收 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 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 交易,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 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托管人有权报 告中国证监会。 ②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 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 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招募说明书 111 ③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 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基金管理人有责 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在与核心交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 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 任人进行赔偿,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上述监督流程,则对于由 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 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中 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本基金投 资除核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 时,先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如果基金 托管人在运作过程中遵循上述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引起的 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根据当时 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①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 为的紧急通知》 、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 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②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 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 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 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③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 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 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 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招募说明书 112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 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④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 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 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 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 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 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⑤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 制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 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 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 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 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 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 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 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 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2、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 进行监督和核查。 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 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










































































招募说明书 113 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 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 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 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 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律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 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 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 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 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 反《基金法》 、 《基金合同》 、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 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 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 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4 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 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 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 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 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 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 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 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










































































招募说明书 115 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 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 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 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 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 金的银行存款。该资产托管专户是指基金托管人在集中托管模式下,代表所托 管的基金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该账户 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 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 《现金管理 暂行条例》 、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 《利率管理暂行规定》 、 《支付结算办法》 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 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










































































招募说明书 116 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 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 营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 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 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 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 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其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 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 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 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 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个工作日内 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 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年以上。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招募说明书 117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 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 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 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证 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 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 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 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 ,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 人,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 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 布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因此,就与 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如经相关各方在 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目标 ETF、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和 其他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不包括本基金所投资的目










































































招募说明书 118 标 ETF)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 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本基金投资的目标 ETF按照估值日目标 ETF的净值估值, 如该日目标 ETF 未公布净值,则按目标 ETF最近公布的净值估值; ③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④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 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 定公允价格; ⑤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招募说明书 119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 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三)估值差错处理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 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 认后公告的,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 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由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 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 资者或基金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 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 赔偿。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 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 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相 关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










































































招募说明书 120 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 负赔偿责任。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 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 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 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 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 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 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 明书更新一次并登载在网站上,并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 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日内完成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 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对报表加盖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 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 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 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 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报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 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 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45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










































































招募说明书 121 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 式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 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 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 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半年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 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 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 《基 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 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 制和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年。 六、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 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 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