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银华保本(180002)

银华保本:更新招募说明书(2010年第3号)查看PDF公告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 2010年第 3号) 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保证人: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有限公司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 【重要提示】 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于 2004年 1月 30日证监基金字 [2004]9号文批准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04 年 3月 2日正式生效。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或“管理人”)保证本招 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 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 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 没 有 风险 。 投资有 风险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时应认 真 阅读 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 过往业绩 并不 预示 其 未来 表 现 。 本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职守 、 诚 实 信用 、 谨慎勤勉 的 原则 管理和 运用 基金资 产 ,但不保证基金 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 最低 收益。投资人投资于本基金并不 等 于 将 资金作为 存款存 放 在 银 行 或 存款类 金 融机构 ,但本基金 可 以为投资 者控制 本金 损失 的 风险 ,并 由 保证人 提供 保证 担 保。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 所载 内容 截止 日为 2010年 9月 2日,有 关财务数据 和 净 值表 现截止 日为 2010年 6月 30日, 所披露 的投资 组 合为 2010年 2季度 的 数据 ( 财务 数据未 经 审计 )。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 目


录 一 、 绪言 .......................................................... 1 二 、 释义 .......................................................... 1 三 、基金管理人 .................................................... 6 四 、基金 托 管人 ................................................... 17 五 、 相关服务机构 ................................................. 21 六 、基金的募集 .................................................... 48 七 、基金合同的生效 ................................................ 48 八 、基金的 申购 、 赎回与 转换 ........................................ 48 九 、基金的 非交易 过 户 与 转 托 管 ..................................... 56 十 、基金的投资 ................................................... 56 十 一 、基金的 业绩 ................................................. 68 十 二 、基金资 产 ................................................... 69 十 三 、基金资 产 的 估 值 ............................................. 70 十 四 、基金的收益 分配 ............................................. 74 十 五 、基金的 费 用与 税 收 ........................................... 76 十 六 、基金的会 计与审计 ........................................... 77 十 七 、基金的 信 息 披露 ............................................. 78 十 八 、基金的 风险 揭 示 ............................................. 82 十九 、保本 ....................................................... 86 二 十 、保证 ....................................................... 87 二 十 一 、保本 周期到期及 集中 申购 ................................... 88 二 十 二 、基金合同的 变 更、 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 清算 ..................... 90 二 十 三 、基金合同的内容 摘要 ....................................... 92 二 十 四 、基金 托 管 协议 的内容 摘要 .................................. 108 二 十 五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服务 .................................. 117 二 十 六 、其 他 应披露 事项 .......................................... 118 二 十 七 、招募说明书的 存 放 及查 阅 方 式 .............................. 121 二 十 八 、 备查 文 件 ................................................ 121 附件: 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 担 保 函 ............................. 122 删除的内容 删除的内容 删除的内容 删除的内容 删除的内容 删除的内容 删除的内容 删除的内容 删除的内容 删除的内容 删除的内容 删除的内容 删除的内容 删除的内容 删除的内容 删除的内容 删除的内容 删除的内容 删除的内容 删除的内容 删除的内容 删除的内容 删除的内容 删除的内容 删除的内容 删除的内容 删除的内容 删除的内容 删除的内容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 一、绪言 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 由 银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或“管理人”) 依照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 法》 (以下简称“ 《 基金 法》 ”) 相关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发布 的有 关 规 定 以 及《 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发起设立 。 本招募说明书 依据 《 基金 法》 、 《 证券投资基金 运 作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 “ 《 运 作 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证 券投资基金 信 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 《 信 息 披露 办法》 ”)、基金合同 及 其 它 有 关 规 定等 编写 。


本招募说明书 阐述了 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 目标 、 策略 、 风险 、 费率 等与 投资人投资 决策 有 关 的 全部必要事项 ,投资 者在 作出投资 决策前 应 仔细 阅读 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 承诺 本招募说明书不 存在 任何虚假记 载 、 误导 性 陈述 或 者 重大 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承 担 法律责任 。本基金 是根 据 本招募说明 书 所载 明的资 料 申 请 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 没 有委 托 或 授权任何 其 他 人 提供未在 本招募说明书中 载 明的 信 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 任何解 释 或 者 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 根 据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 是 约 定 基金 当事 人 之间 权 利 、 义务 的 法律 文 件 。基金投资人 自 依 基金合同 取得 基 金 份额 , 即成 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 当事 人,其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 行 为 本 身即 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 承 认 和 接受 ,并 按 照 《 基金 法》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享 有 权 利 、 承 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 欲 了解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权 利 和 义务 , 应 详 细查 阅 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 除 非 文 义 另 有 所 指 ,下 列词语 或简称 代 表 如 下 含 义 : l 基金或本基金 : 指 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 l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 指 《 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 对本 合同的 任何 合 法 有效的 修改 及 补充 l 招募说明书 : 指 《 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 其 定 期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即指 本基金合同生效 后每 6个 月公 告 一 次 的有 关 基金 概 要 、基 金投资 组 合公 告 、基金经 营 业绩 、 重要变 更 事项 和其 他 按 法律规 定应披露 事 项 的说明书 l 托 管 协议: 指 《 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 托 管 协议》 l 《 证券 法》: 指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证券 法》 l 《 基金 法》: 指 2003年 10月 28日 第 十 届 全 国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员会 第 五 次 会 议 通 过 , 自 2004年 6月 1日 起 施 行 的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 及 不 时 作出的 修订 l 《 运 作 办法》: 指 2004年 6月 29日 由 中国证监会公 布 并于 2004年 7月 1日 起 施 行 的 《 证券投资基金 运 作管理 办法》及 不 时 做 出的 修订 l 《销售办法》: 指 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25日 颁 布 、同年 7月 1日实 施 的 《 证 券投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及 不 时 作出的 修订 l 《 信 息 披露 办法》: 指 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 颁 布 、同年 7月 1日实 施 的 《 证券投资基金 信 息 披露 管理 办法》及 不 时 作出的 修订 l 中国证券监管 机构 :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及 相关 管理 机构 l 基金合同 当事 人 : 指受 基金合同约 束 , 根 据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享受 权 利 并 承 担义务 的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 份额持 有人 l 基金管理人 : 指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l 基金 托 管人 : 指 中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限公司 l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 指 依 法 或 依据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 取得 和 持 有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者 l 注册登 记 业务 : 指 本基金 登 记 、 存 管、 过 户 、 清算 和 交 收 业务 , 具体 内容 包 括 投资人基金 账 户 的 建 立 和管理、基金 份额 注册登 记 、基金 交易 确 认 及清算 、 代 理 发 放 红 利 、 建 立 并保管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等 l 注册登 记 机构 : 指 办 理本基金 注册登 记 业务 的 机构 。本基金的 注册登 记 机构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 为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 接受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 托 代 为 办 理本基金 注册登 记 业务 的 机构 l 基金合同生效日 : 指 基金募集 达 到法律规 定 及 基金合同 规 定 的 条 件 ,基金管 理人 向 中国证监会 办 理基金 备 案手续 完 毕 ,并 获得 中国证监会书 面 确 认 的日 期 l 申购 : 指 在 本基金合同生效 后 ,投资 者申 请 购 买 本基金基金 份额 的 行 为 ; 本 基金合同 及 招募说明书中 如无特指 , 则 不 包括 根 据 本基金管理人 在 上 一 保本 周期到期前 公 告 的 处 理 规 则在 限 定 期 限内 进 行 的集中 申购 l 集中 申购 :根 据 本基金管理人 在 上 一 保本 周期到期前 公 告 的 处 理 规 则 ,投资 人 在 限 定 期 限内 申 请 购 买 本基金基金 份额 的 行 为 l 赎回 : 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按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规 定 的 条 件 , 要 求 基金管理人 购回 本基金基金 份额 的 行 为 l 基金 间 转换: 指 基金合同生效 后 的 存 续 期 间 , 持 有本基金基金 份额 的投资 者 要 求 基金管理人 接受 申 请 将 其 持 有的本基金 份额转换 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它 开放式基金 份额 的 行 为 l 定 期 定 额 投资 计 划 :是 指 投资 者 通 过 本基金管理人 指 定 的 销售 机构申 请 ,约 定 每 月 扣 款时 间 、 扣 款 金 额 、 扣 款 方 式, 由 指 定 销售 机构 于 每 月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资 者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动 完 成扣 款 和基金 申购申 请 的 一 种长 期 投资 方 式 l 销售 机构 : 指直 销 机构 和 代 销 机构 l 直 销 机构 : 指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l 代 销 机构 : 指符 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 规 定 的其 他 条 件 , 取得 基金 代 销 业务 资 格 并 与 基金管理人 签订 了 基金 销售 服务 代 理 协议 , 代 为 办 理基金 销 售 业务 的 机构 l 基金 销售 网点 : 指直 销 机构 的 直 销 中 心 及 代 销 机构 的 代 销 网点 l 保证人 : 指北京首都创 业 集 团 有限公司 l 个 人投资 者 : 指 依据 有 关 法律法规规 定 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可 投资于证券投 资基金的 自然 人 l 机构 投资 者 : 指 依 法 可 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境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 内合 法 注册登 记 并 存 续 或经有 关 政府 部 门 批准 设立 并 存 续 的 企 业 法 人、 事 业 法 人、 社 会 团体 或其 他 组 织 l 合 格境 外 机构 投资 者 : 指符 合 现 实有效的 相关 法律法规规 定可 以投资于中国 境 内证券 市场 的 机构 投资 者 l 投资人 : 指个 人投资 者 、 机构 投资 者 和合 格境 外 机构 投资 者 以 及法律法规 或 中国证监会 允许 购 买 证券投资基金的其 他 投资人的合称 l 基金 账 户: 指 基金 注册登 记 机构 为基金投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其 持 有的 由 该 注册 登 记 机构 办 理 注册登 记 的基金 份额及 其 变 动 情况 的 账 户 l 交易 账 户: 指 销售 机构 为投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投资 者 通 过 该 销售 人 买 卖 本基金 份额 的 变 动 及 结余情况 的 账 户 l 存 续 期: 指 基金合同生效 至 终 止 之间 的不 定 期期 限 l 保本 周期: 指 基金管理人 提供 保本的 期 限, 在 本基金合同中 如无特指即 为 当 期 保本 周期 ,本基金管理人 在 上 一 保本 周期到期前 公 告 的 处 理 规 则 中 将 确 定 下 一 保本 周期 的 起 止时 间 , 起 止时 间 跨 度一 般 为 三 年 l 持 有 到期: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在 保本 周期到期 日 前 一 直 持 有其 上 一 保本 周期到 期 时 默 认 选择 转 入 当期 保本 周期 的基金 份额 或 者 集中 申购 的基金 份额 的 行 为 l 保本 周期到期 日 : 本基金合同中 如无特指即 为 当期 保本 周期 届 满 日 ; 本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在 当期 保本 周期到期前 公 告 的 处 理 规 则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将 投资本金 进 行赎回 或 转换到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 基金, 则赎回 日或 转换 日为保本 周期到期 日 l 可赎回 金 额: 指 根 据 基金保本 周期到期 日基金 份额 净 值 计 算 的 赎回 金 额 l 保本 : 投资本基金 可控制 本金 损失 的 风险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 有 到期 的, 如 可赎回 金 额 加 上 保本 周期 内的 累 计 分 红 金 额 高 于或 等 于其投资本金,基金管 理人 将 按 可赎回 金 额 支付给 投资 者 ;如 可赎回 金 额 加 上 保本 周期 内的 累 计 分 红 金 额 低 于其投资本金,保证人 应 保证 向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承 担 上 述 差 额部分 的 偿付 并 及 时 向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清 偿 。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未 持 有 到期 而 赎回 或 转换 的, 赎回 或 转换部分 不 适 用 保本 l 投资本金 : 1)本基金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在 上 一 保本 周期到期 时 默 认 选择 转 入 当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 期 保本 周期 的投资金 额 ; 2) 根 据 本基金管理人 在 上 一 保本 周期到期 日 前 公 告 的 处 理 规 则 , 在 限 定 期 限内集中 申购 的 净 集中 申购 金 额 、集中 申购 费 用 和集 中 申购 期 间 的 利 息 之 和 l 担 保 范围 : 本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 有 到期 的 前 提 下, 在 保本 周期到期 日 可赎回 金 额 加 上 其 在 该 保本 周期 内的 累 计 分 红 金 额 , 低 于其投资本金的 差 额部分 l 转 入 下 一 保本 周期 或 修改 基金合同 后 形 成 的其 它 基金 品 种 : 指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在 保本 周期到期前 公 告 的 处 理 规 则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默 认 选择 将 其 持 有的基金 份额 继 续 保 留 的 行 为 l 保证 : 指 保证人 提供 的不 可 撤 销 的 连带 责任 保证,保证 范围 为 : 在 本基金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持 有 到期 的 前 提 下, 在 本基金的保本 周期到期 日 可赎回 金 额 加 上 其 在 该 保本 周期 内的 累 计 分 红 金 额 低 于 该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投资本金的 差 额 部分 ,保证 期 限为基金保本 周期到期 日 起 六 个 月 止 l 开放日 : 指 为投资 者 办 理基金 申购 、 赎回等业务 的 工 作日 l 工 作日 : 指上 海 证券 交易 所 和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的正 常 交易 日 l T日 : 指 开 户 、 销户 、 申购 、 赎回 或其 他 业务 的 申 请 日 l 元 : 指 人 民 币元 l 基金收益 : 指 基金投资 所 得红 利 、 股 息 、 债 券 利 息 、 买 卖 证券价 差 、银 行存 款利 息及 其 他 合 法 收 入 l 基金资 产 总 值 : 指 基金 拥 有的 各 类 有价证券、银 行存款 本 息 、基金 应 收 申购 款 以 及 其 他 资 产 的价值 总 和 l 基金资 产净 值 : 指 基金资 产 总 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 的价值 l 基金资 产 估 值 : 指 计 算 评 估 基金资 产 和 负债 的价值,以确 定 基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资 产净 值的 过 程 l 指 定 媒 体 : 指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信 息 披露 的 报纸 、 互联 网网 站 及 其 他 媒 体 l 不 可 抗力 : 指 任何 无 法 预 见 、 无 法 避免 并 无 法 克 服 的 客观情况 , 包括 地震 、 台 风 、 火灾 、 水灾 等 自然 灾害 ,以 及 罢工 、 政 治 动 乱 、 战争 等 事件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 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 称 :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广东省深圳市深南 大 道 6008号 特 区报 业 大 厦 19层 办 公 地址 : 北京 市东城区东 长 安街 1号 东 方 广场东 方 经 贸城 C2办 公 楼 15层 邮 政 编 码 : 100738 法 定 代 表人 : 彭越 成 立 日 期: 2001年 5月 28日 批准 设立 机关 : 中国证监会 批准 设立 文号 :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1]7号


组 织形 式 :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资本 : 贰亿 元 人 民 币 存 续 期 间 :持 续 经 营 经 营 范围 : 基金募集、基金 销售 、资 产 管理、中国证监会 许 可 的其 他 业务 联 系 人 : 刘晓雅 电话 : 010-85186558 传 真 : 010-58163027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成 立 于 2001年 5月 28日, 是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证监基 金字 [2001]7号文 )设立 的 全 国性基金管理公司。公司 注册 资本为 2亿 元 人 民 币 ,公 司的 股 权 结 构 为 西 南 证券 股 份 有限公司(出资 比例 : 29%)、 第 一 创 业 证券有限 责 任 公司(出资 比例 : 29%)、 东 北 证券 股 份 有限公司(出资 比例 : 21%) 及 山西 海 鑫 实 业 股 份 有限公司(出资 比例 : 21%)。公司的 主 要 业务 是 基金募集、基金 销售 、 资 产 管理 及 中国证监会 许 可 的其 他 业务 。公司 注册 地 为 广东省深圳市 。 公司 治 理 结 构 完 善 ,经 营 运 作 规 范 , 能够切 实 维护 基金投资人的 利 益。公司 董 事 会下 设 风险控制 委员会、 薪酬 与提 名 委员会 2个 专 业 委员会,有 针 对性 地 研究 公司 在 经 营 管理和基金 运 作中的 相关 情况 , 制定相应 的 政 策 ,并 充 分发 挥独 立 董 事 的 职 能 , 切 实 加 强 对公司 运 作的监督。 公司监 事 会 由 3位 监 事 组 成 , 主 要 负 责 检 查 公司的 财务 以 及 对公司 董 事 、 高 级 管理人员的 行 为 进 行 监督。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 公司 具体 经 营 管理 由 总 经理 负 责 ,公司 根 据 经 营 运 作 需 要设 置 投资管理 部 、 量化 投资 部 、 研究 部 、 市场 营 销部 、 高 端 客 户部 、国 际 合作 与产 品 开 发部 、 境 外 投资 部 、 特 定 资 产 管理 部 、 交易 管理 部 、 固 定 收益 部 、 养老 金 业务 部 、 运 作保 障 部 、 信 息 技术 部 、 总 经理( 董 事 会) 办 公 室 、人 力 资 源 部 、 行 政 财务 部 、 深圳 管 理 部 、监 察稽 核 部 等 18个 职 能 部 门 ,并 设 有 北京 分 公司和 上 海 分 公司 2个 分 支 机构 。 此 外 ,公司 还 设 有 A股 基金投资 决策 委员会、 境 外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特 定 资 产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3个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分 别 负 责 指 导 基金 及 其 他 投资 组 合的 运 作,确 定 基本的投资 策略 。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 董 事 、监 事 、经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理人员基本 情况 彭越先 生 : 董 事 长 , 工 商 管理 硕士 。 曾 任 职 于 最 高 人 民 检察院 ; 并 曾 任 银华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副 总 经理。 现 任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 事 长 。 王珠林先 生, 副董 事 长 ,经 济学博士 。 历 任 甘肃 省 职 工 财 经 学院 财 会 系讲师 ; 甘肃 省 证券公司 副 总 经理 ; 蓝星 清 洗 股 份 有限公司 董 事 、 副 总 经理 ; 西 南 证券有 限 责任 公司 党 委委员、 副 总 裁 ; 中国证监会 发 审 委委员、并 购 重 组 委委员 ; 证券 业 协 会投资银 行业 委员会委员 ; 中国银 河 证券 股 份 有限公司 副 总 裁 。 现 任 西 南 证 券 股 份 有限公司 党 委 副 书 记 、 董 事 、 总 裁 。 矫 正中 先 生 : 董 事 ,中 共 党 员, 硕士研究 生,中国 注册 会 计 师 。 曾 任 吉林 省 财 政 厅 工 交 企 业财务 处 副 处长 (正 处 级 ); 吉林 省 长 岭县副县 长; 吉林 省 财 政 厅 文 教 行 政 财务 处 副 处长 、 处长; 吉林 省 财 政 厅副厅 长 、 厅 长 兼吉林 省地 税 局局 长; 吉林 省 政府 秘 书 长 兼 办 公 厅主 任 、 副 省 长 , 兼吉林 市 副 市 长 、 代 市 长 、 市 委 副 书 记 、书 记 。 现 任 东 北 证券 股 份 有限公司 董 事 长 、 党 委书 记 。 李兆 会 先 生 : 董 事 ,管理 学学士 。 先 后 担 任 运 城市 光彩 事 业 促 进 会 副 会 长 、 运 城市工 商 联 副 会 长 、 运 城市 民 营企 业 协 会会 长 、中国 光彩 事 业 促 进 会 常 务 理 事 、 第 九 届 全 国 工 商 联 执 委委员、 山西 省 运 城市 人 大 常 委委员、 山西 省 民 营企 业 协 会 副 会 长 、 山西 省工 商 联 副 会 长 、 山西 省 青 联 副主 席 、 全 国 青 联 委员、 全 国 工 商 联 常 委委员、 十 一 届 全 国 政 协 委员 等职务 。 现 任 山西 海 鑫 实 业 股 份 有限公司 董 事 长 、 海 鑫 钢铁 集 团 有限公司 董 事 长 。 王 立 新 先 生 : 董 事 总 经理,经 济学博士 。 历 任 中国 工 商 银 行 总 行 科 员 ; 南 方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 证券 股 份 有限公司基金 部 副 处长; 南 方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研究 开 发部 、 市场 拓展 部 总 监 ;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总 经理 助 理、 副 总 经理、 代 总 经理。 现 任 银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总 经理。 郑秉 文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经 济学博士 后 , 教 授 , 博士 生 导 师 。 曾 任 中国 社 会 科 学院 培训 中 心 主 任 , 院 长 助 理, 副院 长 。 现 任 中国 社 会 科 学院 拉美 研究 所所 长 。 王 恬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大 学学历 , 高 级 经 济师 。 曾 任 中国银 行 深圳 分 行行 长 , 深圳 天骥 基金 董 事 ,中国国 际 财务 有限公司( 深圳 ) 董 事 长 , 首长 四 方 (集 团 ) 有限公司 执 行 董 事 。 现 任 南 方 国 际 租赁 有限公司 董 事 、 总 裁 。 陆志芳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法律 硕士 , 律 师 。 曾 任 对 外 经 济 贸 易大 学 法律 系副 主 任 , 北京 仲 裁 委员会 仲 裁 员, 北京 市 律 师 协 会国 际 业务 委员会 副主 任 委员, 海 问 律 师 事 务所 律 师 、合 伙 人。 现 任 浩天 信 和 律 师 事 务所 律 师 、合 伙 人。 汪贻祥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法律 硕士 , 律 师 。 曾 任全 国人 大 常 委会 法 制 工 作委 员会 民法 室主 任 科 员。 现 任 北京 至元 律 师 事 务所 合 伙 人、 主 任 、 律 师 。 周 兰女 士 : 监 事 会 主 席 ,中国 社 会 科 学院 货 币 银 行 学专 业 研究 生 学历 。 曾 任 北京建 材 研究院 财务 科 长;北京京 放经 济 发 展 公司 计财 部 经理 ; 佛 山 证券有限 责 任 公司监 事 长 及 风险控制 委员会委员。 现 任 第 一 创 业 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监 事 长 及 风险控制 委员会委员。 李 丹女 士 ,监 事 , 大 学学历 。 曾 任 职 于 长 春 师 范 学院 , 深圳 蛇口 建 筑装饰 工 程 公司, 深圳 经 济 特 区 证券公司, 西 南 证券 股 份 有限公司 深圳 后 海 路 证券 营 业 部 总 经理。 现 任 西 南 证券 股 份 有限公司投资银 行 部 董 事 。 李 欣 先 生 : 监 事 , 大 学学历 , 注册 会 计 师 。 曾 任 信 永 中和会 计 师 事 务所 高 级 审计 员 ;上 海 泾 华 联 合会 计 师 事 务所 项目 经理、 审计 部 经理 助 理。 现 任 银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行 政 财务 部 总 监 助 理。 石松鹰 先 生 : 副 总 经理,经 济学硕士 ,经 济师 。 曾 任 中国金 谷 国 际 信托 投资 有限 责任 公司证券 部 业务 经理,基金投资 部 经理, 北京 中 协 天 地 投资 顾问 有限 责 任 公司 副 总 经理 ;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 部 经理、 天 华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银华 优势 企 业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公司投资 总 监, 现 任 银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副 总 经理。 鲁颂宾 先 生 : 副 总 经理,经 济学博士 。 曾 任 中国 交 通进 出 口 总 公司 销售 经理 ;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 中国证监会 信 息 监管 部 主 任 科 员 ; 中国证监会 办 公 厅主 任 科 员、 副 处长 、 处长 。 现 任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副 总 经理。





魏瑛女 士 : 副 总 经理,经 济 法 研究 生。 曾 任 职 于公 安 部 管理 干 部 学院 、中国 人 民 公 安 大 学 等 单 位 ,并 曾先 后 担 任大 成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市场 部 经理,招 商 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 业务 拓展 部 总 经理, 南 方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总 经理 助 理 兼 机 构 部 总 监 等职 。 现 任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副 总 经理。 凌宇翔 先 生 : 督 察 长 , 工 商 管理 硕士 。 曾 任 机 械 工 业 部 主 任 科 员 ; 重 庆 国 际 信托 投资公司 研 发 中 心 部 门 经理, 西 南 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基金管理 部 总 经理。 现 任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 察 长 。 2.本基金基金经理 姜永康 先 生 : 固 定 收益 部 总 监, 硕士学位 。 2001年 至 2005年 就 职 于中国 平 安 保 险 (集 团 ) 股 份 有限公司, 历 任 研究 员、 组 合经理 等职 。 2005年 9月 加 盟 银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 任 养老 金管理 部 投资经理 职务 , 现 任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固 定 收益 部 总 监。 自 2007年 1月 30日 起任 本基金基金经理 , 自 2008年 1月 8日 至 2009 年 2月 18日 任 银华 货 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自 2008年 12月 3日 起 兼 任 “银华 增 强 收益 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本基金 历 任 基金经理 : 王 华 先 生 : 管理本基金 时 间 为 2004年 3月 2日 至 2007年 1月 30日。 3、 A股 基金投资 决策 委员会 成 员


委员会 主 席 : 王 立 新 委员会 副主 席 : 陆 文 俊 委员 : 上 官亦武 、金 斌 、 姜永康 、 王 华、 况 群峰 王 立 新 先 生 : 详 见 主 要 人员 情况 。 陆 文 俊 先 生, 学士学位 。 曾 任 君 安 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人 力 资 源 部 行 政 主 管、 交易部 经理, 上 海 华 创创 投管理 事 务所 合 伙 人, 富 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交易 员, 东 吴 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投资经理、资 产 管理 部 副 总 , 长 信 基金管理有限 责任 公司 研究 员 等职 。 自 2006年 7月 6日 至 2008年 6月 10日 担 任 长 信 金 利 趋势 股 票 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 2008年 6月 加 盟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 任 银华核 心 价值 优 选 股 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和 谐 主 题灵活 配 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同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 时 兼 任 公司 总 经理 助 理、 A股 基金投资 总 监。 上 官亦武 先 生, 大 学学历 。 曾 任 江苏 国 家 安 全 厅 科 员, 深圳 发 展 银 行 海南 证 券 部 职 员, 海南 国 信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总 经理 助 理, 君 安 证券 北京 知春路 营 业 部 机构服务 部 经理。 1999年 11月 加 盟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筹 ), 曾 任 公司投资管 理 部交易 主 管。 现 任 公司 交易 管理 部 总 监。 金 斌 先 生, 硕士 。 曾 在 国 泰君 安 证券 股 份 有限公司 从 事 行业 研究 工 作。 2004 年 8月 加 盟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 任 行业 研究 员、基金经理 助 理、 研究主 管 等 职 。 现 任 银华 优势 企 业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公司 研究 部 总 监。




















姜永康 先 生 : 详 见 本基金基金经理 情况 。 王 华 先 生,经 济学硕士 ,中国 注册 会 计 师 协 会 非 执 业 会员。 曾 任 职 于 西 南 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2000年 10月 加 盟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筹 ), 先 后 在 研究 策 划 部 、基金经理 部 工 作, 曾 任 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银华 货 币市场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 2006年 11月 16日 起任 银华 富裕 主 题 股 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现 兼 任 公司投资管理 部 总 监。 况 群峰 先 生,经 济学硕士 。 曾 任 职 于招 商 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担 任 资本 市场 策 划 部项目 经理 及 战 略部 高 级研究 员 ; 2004年 4月 加入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 任 行业 研究 员、基金经理 助 理。 曾 任 银华核 心 价值 优 选 股 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银华 领 先 策略 股 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06年 9月 14日 至 今 , 任 银华 优 质增 长股 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4、 上 述 人员 之间 均 不 存在 近亲属 关 系 。 (三)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 权 利 根 据 《 基金 法》及 其 他 有 关 法律法规 ,基金管理人的 权 利 包括 但不限于 : ( 1) 自 本基金合同生效 之 日 起 , 依照 有 关 法律法规 和本基金合同的 规 定 独 立 运用 基金 财产 ; ( 2) 依据 基金合同 获得 基金 认购 和 申购 费 用 、基金 赎回 手续 费 用 和管理 费 以 及法律法规规 定 或监管 部 门 批准的其 他 收 入 ; ( 3) 发售 基金 份额 ;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 ( 4) 依照 有 关 规 定行 使因 基金 财产 投资于证券 所产 生的 权 利 ; ( 5) 在 符 合有 关 法律法规 的 前 提 下, 制 订 和 调 整有 关 基金 认购 、 申购 、 赎回 、 转换 、 非交易 过 户 、 转 托 管 等业务 的 规 则 ; ( 6) 根 据 本基金合同 及 有 关 规 定 监督基金 托 管人,对于基金 托 管人 违反 了 本 基金合同或有 关 法律法规规 定 的 行 为,对基金资 产 、其 他当事 人的 利 益 造 成 重大 损失 的 情形 , 应 及 时 呈 报 中国证监会,并 采 取 必要 措 施 保 护 基金 及 相关 当事 人的 利 益 ; ( 7) 在 基金合同约 定 的 范围 内, 拒绝 或 暂停 受 理 申购 和 赎回申 请 ; ( 8) 在 法律法规 允许 的 前 提 下,为基金的 利 益 依 法 为基金 进 行融 资 ; ( 9) 自 行担 任 或 选择 、更 换 注册登 记 机构 ,并对 注册登 记 机构 的 代 理 行 为 进 行 必要 的监督和 检 查 ; ( 10) 选择 、更 换销售 代 理 机构 ,并 依据 销售 代 理 协议 和有 关 法律法规 ,对 其 行 为 进 行 必要 的监督和 检 查 ; ( 11) 选择 、更 换律 师 、 审计 师 、证券经 纪 商 或其 他 为基金 提供服务 的 外 部 机构 ; ( 12) 在 基金 托 管人更 换 时 , 提 名 新的基金 托 管人 ; ( 13) 依 法 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 ( 14)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 规 定 的其 他权 利 。 2、基金管理人的 义务 根 据 《 基金 法》及 其 他 有 关 法律法规 ,基金管理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限于 : ( 1) 依 法 募集基金, 办 理或 者 委 托 经中国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机构 代 为 办 理基 金 份额 的 发售 、 申购 、 赎回 和 登 记事 宜 ; ( 2) 办 理基金 备 案手续; ( 3) 自 基金合同生效 之 日 起 ,以 诚 实 信用 、 勤勉尽 责 的 原则 管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 4) 配备 足 够 的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人员 进 行 基金投资 分 析 、 决策 ,以 专 业 化 的 经 营 方 式管理和 运 作基金 财产 ; ( 5)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险控制 、监 察 与 稽 核、 财务 管理 及 人 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 证 所 管理的基金 财产 和管理人的 财产相 互 独 立 ,对 所 管理的不同基金 分 别 管理, 分 别 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资 ; ( 6) 除 依据 《 基金 法》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不 得 为 自 己 及任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运 作基金 财产 ; ( 7) 依 法 接受 基金 托 管人的监督 ; ( 8) 计 算 并公 告 基金资 产净 值,确 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回 价 格; ( 9) 采 取 适 当 合理的 措 施 使 计 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购 、 赎回 和 注 销 价 格 的 方 法 符 合基金合同 等 法律 文 件 的 规 定 ; ( 10) 按 规 定 受 理 申购 和 赎回申 请 , 及 时 、 足 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 ( 11) 进 行 基金会 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金 财务 会 计 报 告; ( 12) 编 制 中 期 和年 度 基金 报 告; ( 13) 严 格按 照 《 基金 法》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信 息 披露 及 报 告 义务 ; ( 14)保 守 基金 商 业 秘 密 ,不 得 泄 露 基金投资 计 划 、投资 意 向 等 。 除 《 基金 法》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金 信 息 公开 披露 前 应 予 保 密 ,不 得向 他 人 泄 露 ; ( 15) 按 照 基金合同的约 定 确 定 基金收益 分配方 案 , 及 时 向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 ( 16) 依据 《 基金 法》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或 配 合基金 托 管人、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 法 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 ( 17)保 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册 、 报 表和其 他 相关 资 料 ; ( 18)以基金管理人 名 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 益 行 使诉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法律 行 为 ; ( 19) 组 织 并 参 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 , 参 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 价、 变 现 和 分配 ; (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 致 基金 财产 的 损失 或 损 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合 法权 益, 应 当承 担 赔 偿 责任 ,其 赔 偿 责任 不 因 其 退 任 而免 除; ( 21)基金 托 管人 违反 基金合同 造 成 基金 财产损失时 , 应 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 利 益 向 基金 托 管人 追 偿 ; ( 22) 按 规 定 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供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资 料 ; ( 23)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时 , 及 时 报 告 中国证监会 并 通 知 基金 托 管人 ; ( 24) 执 行 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决 定 ; ( 25)不 从 事任何 有 损 基金 及 其 他 基金 当事 人 利 益的 活 动; ( 26) 依照 法律法规 为基金的 利 益对 被 投资公司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为基金的 利 益 行 使因 基金 财产 投资于证券 所产 生的 权 利 ,不 谋 求 对 上 市 公司的 控 股 和 直接 管 理 ; ( 27)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 规 定 的其 他 义务 。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 将 根 据 基金合同的 规 定 , 按 照 招募说明书 列 明的投资 目标 、 策略及 限 制 全权 处 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不 从 事 违反 《 证券 法》 的 行 为,并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制制度 , 采 取 有效 措 施 , 防 止 违反 《 证券 法》 行 为的 发 生。 3、本基金管理人不 从 事 违反 《 基金 法》 的 行 为,并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制制度 , 采 取 有效 措 施 , 防 止 下 列 行 为的 发 生 : ( 1)本基金投资于其 他 基金 ; ( 2)以基金的 名 义 使 用 不 属 于基金 名 下的资金 买 卖 证券 ; ( 3) 动 用 银 行信 贷 资金 从 事 证券 买 卖 ;


( 4) 将 基金资 产用 于 非法 担 保、资金 拆借 或 者 贷 款 ; ( 5) 从 事 证券 信用 交易 ; ( 6)以基金资 产 进 行 房 地 产 投资 ; ( 7) 从 事 有 可 能 使 基金 承 担 无 限 责任 的投资 ; ( 8) 从 事 证券 承销 行 为 ; ( 9) 将 基金资 产 投资于 与 基金 托 管人或基金管理人有 利 害 关 系 的公司 发 行 的 证券 ; ( 10) 违反 证券 交易 业务 规 则 , 利用 对 敲 、 倒仓 等行 为 来 操纵 和 扰 乱市场 价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4 格; ( 11) 进 行 高 位 接 盘 、 利 益 输送 等损 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 益的 行 为 ; ( 12) 通 过 股 票 投资 取得 对 上 市 公司的 控制 权 ; ( 13) 因 基金投资 股 票 而 参 加 上 市 公司 股 东 大 会的、 与 上 市 公司 董 事 会或其 他持 有 5%以 上 投 票 权 的 股 东 恶意串 通 , 致使 股 东 大 会表 决 结 果侵犯 社 会公 众 股 东 的合 法 利 益 ;


( 14) 法律 、 法规及 监管 机关 规 定 禁 止 从 事 的其 他 行 为。 4、本基金管理人 将 加 强 人员管理, 强化 职业 操 守 ,督 促 和约 束 员 工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律 、 法规及 行业 规 范 , 诚 实 信用 、 勤勉尽 责 ,不 从 事 以下 行 为 : ( 1) 越 权 或 违 规 经 营 , 违反 基金合同或 托 管 协议 ; ( 2) 故意 损 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或其 他 基金 相关机构 的合 法 利 益 ; ( 3) 在 向 中国证监会 报 送 的 材 料 中 弄 虚 作 假 ; ( 4) 拒绝 、 干 扰 、 阻挠 或 严 重 影响 中国证监会 依 法 监管 ; ( 5) 玩忽 职守 、 滥 用职 权 ; ( 6) 泄 漏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有 关 证券、基金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依 法 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 计 划 等信 息 ; ( 7) 除按 本公司 制度 进 行 基金 运 作投资 外 , 直接 或 间接进 行 其 他 股 票 投资 ; ( 8) 协 助 、 接受 委 托 或以其 他任何 形 式为其 他 组 织 或 个 人 进 行 证券 交易 ; ( 9)其 他法律 、 行 政 法规 以 及 中国证监会 禁 止 的 行 为。 5、基金经理 承诺 ( 1) 依照 有 关 法律 、 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 规 定 ,本 着 谨慎 的 原则 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谋 取 最 大 利 益。 ( 2)不 利用职务 之 便 为 自 己 、 代 理人、 代 表人、 受 雇 人或 任何 其 他 第 三 人 谋 取 不 当 利 益。 ( 3)不 泄 漏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有 关 证券、基金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依 法 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 计 划 等信 息 。 ( 4)不以 任何 形 式为其 他 组 织 或 个 人 进 行 证券 交易 。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5 1、 风险 管理 体 系 本基金 在运 作 过 程 中 面 临 的 风险 主 要 包括 市场 风险 、 信用风险 、 流 动 性 风险 、 操 作或 技术 风险 、合 规 性 风险 、 声誉 风险 和 外 部 风险 。 针 对 上 述 各 种 风险 ,本公司 建 立了 一 套 完整的 风险 管理 体 系 , 具体包括 以下 内容 : ( 1) 建 立 风险 管理 环 境 。 具体包括 制定风险 管理 战 略 、 目标 , 设 置 相应 的 组 织 机构 , 配备 相应 的人 力 资 源 与 技术系 统 , 设 定风险 管理的 时 间 范围 与 空 间 范围 等 内容。 ( 2) 识 别 风险 。 辨识 组 织 系 统 与业务 流 程 中 存在 什么样 的 风险 ,为 什么 会 存 在 以 及 如 何 引 起 风险 。 ( 3) 分 析 风险 。 检 查 存在 的 控制 措 施 , 分 析 风险 发 生的 可 能 性 及 其 引 起 的 后 果 。 ( 4) 度 量 风险 。 评 估 风险 水 平 的 高 低 , 既 有 定 性的 度 量 手 段 ,也有 定 量 的 度 量 手 段 。 定 性的 度 量 是 把 风险 水 平 划 分 为 若 干 级别 , 每 一 种 风险 按 其 发 生的 可 能 性 与 后 果 的 严 重 程 度 分 别 进 入 相应 的 级别 。 定 量 的 方法 则 是设 计一 些 风险 指 标 , 测 量 其 数 值的 大 小 。 ( 5) 处 理 风险 。 将风险 水 平 与 既 定 的 标 准 相 对 比 ,对于 那些 级别 较 低 的 风险 , 则 承 担 它 ,但 需 加 以监 控 。 而 对 较 为 严 重 的 风险 , 则 实 施 一定 的管理 计 划 ,对于 一 些 后 果 极 其 严 重 的 风险 , 则 准 备 相应 的 应 急 处 理 措 施 。 ( 6)监 视 与 检 查 。对 已 有的 风险 管理 系 统 要 监 视 及 评 价其管理 绩 效, 在 必要 时 适 时 加 以 改 变 。 ( 7) 报 告 与 咨询 。 建 立 风险 管理的 报 告 系 统 , 使 公司 股 东 、公司 董 事 会、公 司 高 级 管理人员 及 监管 部 门 了解 公司 风险 管理 状 况 ,并 寻 求 咨询 意 见 。 2、内 部 控制制度 ( 1)内 部 控制 的 原则 ① 全 面 性 原则 。内 部 控制制度 覆盖 公司的 各 项 业务 、 各 个 部 门 和 各 级 人员, 并 渗透 到决策 、 执 行 、监督、 反 馈 等 各 个 经 营 环 节 。 ② 独 立 性 原则 。公司 设立 独 立 的督 察 长 与 监 察稽 核 部 门 ,并 使 它 们 保 持 高 度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6 的 独 立 性 与 权 威 性。 ③ 相 互 制 约 原则 。公司 部 门 和 岗 位 的 设 置 权责分 明、 相 互 牵 制 ,并 通 过 切 实 可行 的 相 互 制 衡 措 施 来 消 除 内 部 控制 中的 盲 点 。 ④ 有效性 原则 。公司的内 部 风险控制 工 作 必 须 从 实 际 出 发 , 主 要 通 过 对 工 作 流 程 的 控制 , 进 而 达 到 对 各 项 经 营 风险 的 控制 。 ⑤ 防 火 墙 原则 。公司的投资管理、基金 运 作、 计 算 机 技术系 统 等相关 部 门 , 在 物 理 上 和 制度 上 适 当 隔离 。对 因 业务 需 要 知 悉 内 幕 信 息 的人员, 制定 严 格 的批 准 程 序 和监督 处 罚 措 施 。 ⑥ 适 时 性 原则 。公司内 部 风险控制制度 的 制定 , 应 具 有 前 瞻 性,并 且 必 须随 着 公司经 营 战 略 、经 营 方 针 、经 营 理 念 等 内 部 环 境 的 变 化 和国 家 法律 、 法规 、 政 策 制度等 外 部 环 境 的 改 变及 时 进 行相应 的 修改 和完 善 。 ( 2)内 部 控制 的 主 要 内容 ① 控制 环 境 公司 董 事 会 重 视 建 立 完 善 的公司 治 理 结 构与 内 部 控制 体 系 。本公司 在 董 事 会 下 设立了 风险控制 委员会, 负 责 针 对公司 在 经 营 管理和基金 运 作中的 风险 进 行 研 究 并 制定相应 的 控制制度 。 在 特 殊 情况 下, 风险控制 委员会 可依据 其 职 权 , 在 上 报 董 事 会的同 时 ,对公司 业务 进 行一定 的 干 预 。 公司管理 层 在 总 经理 领 导 下, 认 真 执 行 董 事 会确 定 的内 部 控制 战 略 ,为 了 有 效 贯彻 公司 董 事 会 制定 的经 营 方 针 及发 展 战 略 , 设立了 A股 基金投资 决策 委员会、 境 外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特 定 客 户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就 基金投资 等 发 表 专 业 意 见 及 建 议 。 此 外 ,公司 设 有督 察 长 , 全权 负 责 公司的监 察 与 稽 核 工 作,对公司和基金 运 作的合 法 性、合 规 性 及 合理性 进 行 全 面 检 查 与 监督, 参 与 公司 风险控制 工 作, 发 生 重大 风险 事件 时 向 公司 董 事 长 和中国证监会 报 告 。 ② 风险 评 估 公司 风险控制 人员 定 期 评 估 公司 风险 状 况 , 范围 包括 所 有 能 对经 营 目标 产 生 负 面 影响 的内 部 和 外 部 因 素 , 评 估 这些 因 素 对公司 总 体 经 营 目标 产 生 影响 的 程 度 及 可 能 性,并 将 评 估 报 告 报 公司 董 事 会 及 高层 管理人员。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7 ③ 操 作 控制 公司内 部 组 织结 构 的 设 计 方 面 , 体 现 部 门之间 职 责 有 分 工 ,但 部 门之间 又 相 互 合作 与制 衡 的 原则 。基金投资管理、基金 运 作、 市场 等业务 部 门 有明确的 授权 分 工 , 各 部 门 的 操 作 相 互 独 立 ,并 且 有 独 立 的 报 告 系 统 。 各 业务 部 门之间 相 互 核 对、 相 互 牵 制 。 各 业务 部 门 内 部 工 作 岗 位 分 工 合理、 职 责 明确, 形 成 相 互 检 查 、 相 互 制 约的 关 系 ,以 减 少舞弊 或 差 错 发 生的 风险 , 各工 作 岗 位 均 制定 有 相应 的书 面 管理 制度 。 在 明确的 岗 位 责任 制度 基 础 上 , 设 置 科 学 、合理、 标 准 化 的 业务 操 作 流 程 , 每 项 业务 操 作有 清 晰 、书 面 化 的 操 作 手册 ,同 时 , 规 定 完 备 的 处 理 手续 ,保 存 完 整的 业务 记 录 , 制定 严 格 的 检 查 、 复 核 标 准。 ④ 信 息 与 沟 通 公司 建 立了 内 部办 公 自动 化 信 息 系 统 与业务 汇 报 体 系 , 通 过 建 立 有效的 信 息 交 流 渠 道 ,保证公司员 工 及 各 级 管理人员 可 以 充 分了解 与 其 职 责 相关 的 信 息 ,保 证 信 息及 时 送 达 适 当 的人员 进 行 处 理。 ⑤ 监督 与 内 部 稽 核 本公司 设立了 独 立 于 各 业务 部 门 的监 察稽 核 部 ,其中监 察稽 核人员 履 行 内 部 稽 核 职 能 , 检 查 、 评 价公司内 部 控制制度 合理性、完 备 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 部 控制制度 的 执 行 情况 , 揭 示 公司内 部 管理 及 基金 运 作中的 风险 , 及 时提 出 改进 意 见 , 促 进 公司内 部 管理 制度 有效 地 执 行 。监 察稽 核人员 具 有 相 对的 独 立 性, 定 期 出 具 监 察稽 核 报 告 , 报 公司督 察 长 、 董 事 会 及 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 关 于内 部 控制 的 声 明 A.本公司确 知 建 立 、实 施 和 维 持 内 部 控制制度 是 本公司 董 事 会 及 管理 层 的 责 任 ; B.上 述 关 于内 部 控制 的 披露 真实、准确 ; C.本公司 承诺 将 根 据 市场 环 境 的 变 化 及 公司的 发 展 不断完 善 内 部 控制制度 。 四、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 托 管人 情况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8 ( 一 )基本 情况 名 称 : 中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限公司 (简称 : 中国 建 设 银 行 ) 住 所 : 北京 市 西 城区 金 融 大 街 25号 办 公 地址 : 北京 市 西 城区 闹 市 口 大 街 1号 院 1号 楼 法 定 代 表人 : 郭树 清 成 立 时 间 : 2004年 09月 17日 组 织形 式 : 股 份 有限公司 注册 资本 : 贰 仟叁佰叁拾 陆 亿 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 元 人 民 币 存 续 期 间 :持 续 经 营 基金 托 管资 格 批文 及 文号 :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12号 联 系 人 : 尹


东 联 系电话 : (010) 6759 5003 中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限公司 拥 有 悠久 的经 营 历 史 ,其 前 身 “中国人 民 建 设 银 行 ”于 1954年 成 立 , 1996年 易 名 为“中国 建 设 银 行 ”。中国 建 设 银 行 是 中国 四 大 商 业 银 行 之 一 。中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限公司 由原 中国 建 设 银 行 于 2004年 9月 分立 而 成 立 , 承 继 了 原 中国 建 设 银 行 的 商 业 银 行业务 及 相关 的资 产 和 负债 。中国 建 设 银 行 (股 票 代 码 : 939)于 2005年 10月 27日 在 香港 联 合 交易 所 主 板 上 市 , 是 中国 四 大 商 业 银 行 中 首 家 在 海外 公开 上 市 的银 行 。 2006年 9月 11日,中国 建 设 银 行 又 作为 第 一 家 H股 公司 晋 身 恒 生 指 数 。 2007年 9月 25日中国 建 设 银 行 A股 在 上 海 证 券 交易 所 上 市 并开 始 交易 。 A股 发 行 后 中国 建 设 银 行 的 已 发 行 股 份 总 数 为 : 233,689,084,000股 (包括 224,689,084,000股 H股 及 9,000,000,000股 A股 )。 截 至 2009年 12月 31日,中国 建 设 银 行 实 现净利 润 1,068.36亿 元 , 较 上 年 增 长 15.32%, 每股 盈利 为 0.46元 , 较 上 年增 加 0.06元 , 盈利 水 平 好 于 预 期 ; 平 均 资 产回 报 率 为 1.24%, 较 上 年 降 低 0.07 个 百 分 点 , 加 权 平均 净 资 产 收益 率 为 20.87%, 较 上 年 提 高 0.19个 百 分 点 ,整 体 盈利 趋势 向 好 ; 总 资 产 达 到 96,233.55 亿 元 , 较 上 年增 长 27.37%; 资 产 质 量 在 国内 大 银 行 中保 持 领 先 ,不 良 贷 款 额 和不 良 贷 款 率持 续 双降 , 信 贷 资 产 质 量 持 续改 善 ,不 良 贷 款 率 为 1.50%, 较 上 年 末 下 降 0.71个 百 分 点; 拨 备 水 平 充 分 , 拨 备 覆盖 率 为 175.77%, 较 上 年 末 提 升 44.19个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9 百 分 点 。 中国 建 设 银 行在 中国内 地 设 有 1.3万 余 个 分 支 机构 ,并 在 香港 、新 加 坡 、 法 兰 克 福 、约 翰 内 斯堡 、 东 京 、 首 尔 、 纽 约 及 胡 志 明 市 设 有 分 行 , 在 悉 尼 设 有 代 表 处 , 拥 有 建 行 亚洲 、 建 银国 际 , 建 行 伦敦 、 建 信 基金、 建 信 金 融 租赁 、 建 信信托 等 多 家 子 公司。 全 行 已 安 装 运行 自动 柜 员 机 (ATM)36,021台 , 拥 有员 工 约 30万 人, 为 客 户 提供 全 面 的金 融服务 。 中国 建 设 银 行 得 到 市场 和 业 界 的 支 持 和 广 泛 认可 , 在 2009年 共 获得 50多 个 国内 外 奖 项 。中国 建 设 银 行在 英 国 《 银 行 家 》 杂 志 公 布 的“ 全 球 金 融 品 牌 500强 ”、 “ 全 球 银 行 1000强 ”中 分 列第 9位 和 第 12位 , 被 《 亚洲 货 币 》 杂 志 评 为 2009年 度 “中国 区 最 佳 银 行 ”, 被 《 欧洲 货 币 》 杂 志 评 为 2009年 度 “中国 最 佳 银 行 ”, 连 续 两 年 被 香港 《 资本 》 杂 志 评 为“中国 杰 出 零 售 银 行 ”, 荣 获 《 亚洲 银 行 家 》 杂 志 颁 发 的“中国 风险 管理 成 就 奖 ”,中国 扶贫 基金会 颁 发 的“ 20年 特 别 贡献奖 ” 等 奖 项 , 被 中国 红 十 字基金会 评 为“ 最 具 责任 感 企 业 ”。 中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 设 投资 托 管 服务 部 ,下 设 综 合 制度 处 、基金 市场 处 、资 产 托 管 处 、 QFII托 管 处 、基金核 算 处 、基金 清算 处 、监督 稽 核 处 和投资 托 管 团 队 、 涉 外 资 产 核 算 团 队 、 养老 金 托 管 服务 团 队 、 养老 金 托 管 市场 团 队 、 上 海 备份 中 心 等 12个 职 能 处 室 , 现 有员 工 130余 人。 2008年,中国 建 设 银 行一 次 性 通 过 了根 据 美 国 注册 会 计 师 协 会 (AICPA)颁 布 的 审计 准 则 公 告第 70号 (SAS70)进 行 的内 部 控制 审计 , 安 永 会 计 师 事 务所 为 此 提 交了 “ 业 内 最 干 净 的 无 保 留 意 见 的 报 告 ”,中国 建 设 银 行 成 为 取得 国 际 同 业 普遍 认 同并 接受 的 SAS70国 际专 项 认 证的 托 管银 行 。 ( 二 ) 主 要 人员 情况 罗 中 涛 ,投资 托 管 服务 部 总 经理, 曾 就 职 于国 家 统 计 局 、中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 评 估 、 信 贷 、委 托 代 理 等业务 部 门 并 担 任 领 导 工 作,对 统 计 、 评 估 、 信 贷 及 委 托 代 理 业务 具 有 丰 富 的管理经 验 。 李 春 信 ,投资 托 管 服务 部 副 总 经理, 曾 就 职 于中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 人 事 教 育 部 、 计 划 部 、 筹 资 储蓄 部 、国 际 业务 部 ,对 商 业 银 行 综 合经 营 计 划 、 零 售 业务 及 国 际 业务 具 有 丰 富 的 客 户 服务 和 业务 管理经 验 。 纪 伟 ,投资 托 管 服务 部 副 总 经理, 曾 就 职 于中国 建 设 银 行 南 通 分 行 、中国 建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 设 银 行 总 行计 划 财务 部 、 信 贷 经 营 部 、公司 业务 部 , 长 期 从 事大 客 户 的 客 户 管理 及 服务 工 作, 具 有 丰 富 的 客 户 服务 和 业务 管理经 验 。 ( 三 )基金 托 管 业务 经 营 情况 作为国内 首 批开 办 证券投资基金 托 管 业务 的 商 业 银 行 ,中国 建 设 银 行一 直 秉 持 “以 客 户 为中 心 ”的经 营 理 念 ,不断 加 强 风险 管理和内 部 控制 , 严 格 履 行托 管 人的 各 项 职 责 , 切 实 维护 资 产 持 有人的合 法权 益,为资 产 委 托 人 提供 高 质 量 的 托 管 服务 。经 过 多 年 稳步 发 展 ,中国 建 设 银 行托 管资 产 规 模 不断 扩 大 , 托 管 业务 品 种 不断增 加 , 已 形 成包括 证券投资基金、 社 保基金、保 险 资金、基本 养老 个 人 账 户 、 QFII、 企 业 年金 等产 品 在 内的 托 管 业务 体 系 , 是目前 国内 托 管 业务 品 种 最 齐 全 的 商 业 银 行 之 一 。 截 至 2010年 6月 30日,中国 建 设 银 行 已 托 管 158只 证券投 资基金,其中 封闭 式基金 6只 ,开放式基金 152只 。 建 设 银 行 专 业 高 效的 托 管 服 务 能 力 和 业务 水 平 , 赢 得 了 业 内的 高 度认 同。 2010年 初 ,中国 建 设 银 行 被 总 部设 于 英 国 伦敦 的 《全 球 托 管人 》 杂 志 评 为 2009年 度 “国内 最 佳 托 管银 行 ”( Domestic Top Rated),并 连 续第 三 年 被 香港 《 财 资 》 杂 志 评 为“中国 最 佳 次 托 管银 行 ”。 二 、基金 托 管人的内 部 控制制度 ( 一 )内 部 控制 目标 作为基金 托 管人,中国 建 设 银 行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 关托 管 业务 的 法律法规 、 行 业 监管 规 章 和本 行 内有 关 管理 规 定 , 守 法 经 营 、 规 范 运 作、 严 格 监 察 ,确保 业务 的 稳 健 运行 ,保证基金 财产 的 安 全 完整,确保有 关信 息 的真实、准确、完整、 及 时 ,保 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合 法权 益。 ( 二 )内 部 控制组 织结 构 中国 建 设 银 行 设 有 风险与 内 控 管理委员会, 负 责全 行风险 管理 与 内 部 控制 工 作,对 托 管 业务风险控制 工 作 进 行 检 查 指 导 。投资 托 管 服务 部 专 门 设 置 了 监督 稽 核 处 , 配备了 专 职 内 控 监督人员 负 责 托 管 业务 的内 控 监督 工 作, 具 有 独 立 行 使 监 督 稽 核 工 作 职 权 和 能 力 。 ( 三 )内 部 控制制度 及 措 施 投资 托 管 服务 部 具 备 系 统 、完 善 的 制度控制 体 系 , 建 立了 管理 制度 、 控制制 度 、 岗 位 职 责 、 业务 操 作 流 程 , 可 以保证 托 管 业务 的 规 范 操 作和 顺 利 进 行 ; 业务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1 人员 具 备 从 业 资 格; 业务 管理 严 格 实 行 复 核、 审 核、 检 查 制度 , 授权 工 作实 行 集 中 控制 , 业务 印章 按 规 程 保管、 存 放、 使 用 , 账 户 资 料 严 格 保管, 制 约 机制 严 格 有效 ; 业务 操 作 区 专 门 设 置 , 封闭 管理,实 施 音像 监 控 ; 业务信 息 由 专 职信 息 披 露 人 负 责 , 防 止 泄密 ; 业务 实 现 自动 化 操 作, 防 止 人为 事 故 的 发 生, 技术系 统 完 整、 独 立 。 三 、基金 托 管人对基金管理人 运 作基金 进 行 监督的 方法 和 程 序 ( 一 )监督 方法 依照 《 基金 法》及 其 配 套 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 ,监督 所托 管基金的投资 运 作。 利用 自 行 开 发 的“ 托 管 业务 综 合 系 统 ——基金监督 子 系 统 ”, 严 格按 照现行 法 律法规 以 及 基金合同 规 定 ,对基金管理人 运 作基金的投资 比例 、投资 范围 、投资 组 合 等 情况 进 行 监督,并 定 期编写 基金投资 运 作监督 报 告 , 报 送 中国证监会。 在 日 常 为基金投资 运 作 所提供 的基金 清算 和核 算 服务 环 节 中,对基金管理人 发 送 的 投资 指 令 、基金管理人对 各 基金 费 用 的 提 取 与 开 支情况 进 行 检 查 监督。 ( 二 )监督 流 程 1.每 工 作日 按 时 通 过 基金监督 子 系 统 ,对 各 基金投资 运 作 比例 控制 指 标 进 行 例 行 监 控 , 发 现 投资 比例 超 标 等 异 常 情况 , 向 基金管理人 发 出书 面通 知 , 与 基金 管理人 进 行 情况 核实,督 促 其 纠 正,并 及 时 报 告 中国证监会。 2.收 到 基金管理人的 划 款 指 令 后 ,对 涉 及 各 基金的投资 范围 、投资对 象 及交 易 对 手 等 内容 进 行 合 法 合 规 性监督。 3.根 据 基金投资 运 作监督 情况 , 定 期编写 基金投资 运 作监督 报 告 ,对 各 基金 投资 运 作的合 法 合 规 性、投资 独 立 性和 风 格 显著 性 等 方 面进 行 评 价, 报 送 中国证 监会。 4.通 过 技术 或 非 技术 手 段 发 现 基金 涉嫌 违 规交易 , 电话 或书 面 要 求 基金管理 人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并 及 时 报 告 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2 名 称 :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广东省深圳市深南 大 道 6008号 特 区报 业 大 厦 19层 办 公 地址 : 北京 市东城区东 长 安街 1号 东 方 广场东 方 经 贸城 C2办 公 楼 15层 法 定 代 表人 : 彭越 成 立 日 期: 2001年 5月 28日 批准 设立 机关 : 中国证监会 批准 设立 文号 :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1]7号


组 织形 式 :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资本 : 贰亿 元 人 民 币 存 续 期 间 :持 续 经 营 经 营 范围 : 基金募集、基金 销售 、资 产 管理、中国证监会 许 可 的其 他 业务 联 系 人 : 刘晓雅 电话 : 010-85186558 传 真 : 010-58163027


(二)基金托管人 名 称 : 中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 西 城区 金 融 大 街 25号 办 公 地址 : 北京 市 西 城区 闹 市 口 大 街 1号 院 1号 楼 法 定 代 表人 : 郭树 清 (三)基金保证人 名 称 : 北京首都创 业 集 团 有限公司 法 定 代 表人 : 冯 春 勤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海 淀 区 双 榆 树 知春路 76号 翠宫饭店 15层 邮 政 编 码 : 100086 联 系电话 : 010-58385566 联 系 人 : 卫 江 (四) 销售 机构 及 有关中 介 机构 1、 销售 机构 ( 1) 直 销 机构 :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3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直 销 中 心 地址 : 北京 市东城区东 长 安街 1号 东 方 广场东 方 经 贸城 C2办 公 楼 10层 电话 : 010-58162950 传 真 : 010-58162951 邮 编: 100738 联 系 人 : 李 夕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 直 销 中 心 地址 : 广东省深圳市深南 大 道 6008号 特 区报 业 大 厦 19层 电话 : 0755-83515002 传 真 : 0755-83515082 邮 编: 518034 联 系 人 : 饶艳艳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上 海 分 公司 地址 : 上 海市 浦 东 福 山 路 500号 城 建 国 际 中 心 702室 电话 : 021-50817001 传 真 : 021-50817055 联 系 人 : 孙 为 君 ( 2) 代 销 机构 : 1)中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 西 城区 金 融 大 街 25号 法 定 代 表人 : 郭树 清 客 户 服务 电话 : 95533( 全 国) 网 址 : www.ccb.com 2)中国银 行 股 份 有限公司 法 定 代 表人 : 肖 钢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 西 城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1号 电话 : 010-66596688 传 真 : 010-66594946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4 客 户 服务 电话 : 95566( 全 国) 网 址 : www.boc.cn 3)中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中国 北京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55号 法 定 代 表人 : 姜 建 清 联 系 人 : 王 佺 电话 : 010-66107900 传 真 : 010-66107914 客 户 服务 电话 : 95588 网 址 : www.icbc.com.cn 4)中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东城区 建 国 门 内 大 街 69号


法 定 代 表人 :项 俊 波 传 真 : 010-85109219 客 户 服务 热线 : 95599


网 址 : www.abchina.com 5) 交 通 银 行 股 份 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 海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 188号


法 定 代 表人 : 胡怀邦 联 系 人 : 曹榕 电话 : 021-58781234 传 真 : 021-58408483 客 户 服务 电话 : 95559 网 址 : www.bankcomm.com 6)招 商 银 行 股 份 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市 福 田 区深南 大 道 7088号 法 定 代 表人 : 秦 晓 联 系 人 : 邓炯鹏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5 电话 : 0755-83077278 传 真 : 0755-83195050 客 户 服务 电话 : 95555 公司 网 站 : www.cmbchina.com 7)中国 民 生银 行 股 份 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 西 城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2号 法 定 代 表人 : 董 文 标 联 系 人 : 董 云巍 、 吴 海 鹏 传 真 : 010-83914283 客 户 服务 电话 : 95568 网 址 : www.cmbc.com.cn 8) 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股 份 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 海市 浦 东 新 区 浦 东南 路 500号 法 定 代 表人 : 吉晓 辉 客 户 服务 电话 : 95528 公司 网 站 : www.spdb.com.cn 9) 平 安 银 行 股 份 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中国 深圳市深南 中 路 1099号 法 定 代 表人 : 孙 建 一 联 系 人 : 蔡 宇 洲 电话 : 0755-22197874 传 真 : 0755-25879453 客 户 服务 热线 : 400-669-9999 公司 网 站 : bank.pingan.com 10) 广东 发 展 银 行 股 份 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广 州 市 农 林 下 路 83号 广 发大 厦


法 定 代 表人 : 董 建 岳


客 户 服务 热线 : 400-830-8003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6 网 址 : www.gdb.com.cn


11)中国 光 大 银 行 股 份 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 西 城区 复 兴 门 外 大 街 6号 光 大大 厦 法 定 代 表人 : 唐 双 宁 客 户 服务 热线 : 95595 公司 网 站 : www.cebbank.com 12)中 信 银 行 股 份 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东城区 朝阳 门北 大 街 8号 富 华 大 厦 C座 法 定 代 表人 : 孔 丹 联 系 人 : 丰 靖 电话 : 010-65557083 传 真 : 010-65550827 客 户 服务 热线 : 95558 公司 网 站 : http://bank.ecitic.com 13) 北京 银 行 股 份 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 西 城区 金 融 大 街 甲 17号 首 层 法 定 代 表人 : 闫冰竹 联 系 人 : 王 曦 电话 : 010-66223584 传 真 : 010-66226045 客 户 服务 电话 : 010-96169 公司 网 站 : www.bankofbeijing.com.cn 14) 宁 波 银 行 股 份 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宁 波 市 江 东区 中 山 东 路 294号 法 定 代 表人 : 陆 华 裕 联 系 人 : 胡 技 勋 电话 : 021-63586210 传 真 : 021-63586215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7 客 户 服务 热线 : 96528, 上 海地区 : 962528 公司 网 站 : www.nbcb.com.cn 15)华 夏 银 行 股 份 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东城区 建 国 门 内 大 街 22号 法 定 代 表人 : 吴 建 客 户 服务 电话 : 95577 网 址 : www.hxb.com.cn 16) 深圳 发 展 银 行 股 份 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市深南东 路 5047号 深圳 发 展 银 行 大 厦 法 定 代 表人 :法 兰 克 .纽 曼 联 系 人 : 张 青 电话 : 0755-22166316 客 户 服务 电话 : 95501 公司 网 站 : www.sdb.com.cn


17) 上 海 银 行 股 份 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 海市 银 城 中 路 168号 法 定 代 表人 : 宁黎 明 客 户 服务 电话 : 021-962888 网 址 : www.bankofshanghai.com 18) 青 岛 银 行 股 份 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青 岛 市市南区 香港 中 路 68号


法 定 代 表人 : 张 广 鸿 联 系 人 : 徐楠 电话 : 0532-85709793 传 真 : 0532-85709839 客 户 服务 电话 : 96588( 青 岛 )、 40066-96588( 全 国) 网 址 : www.qdccb.com 19) 上 海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限公司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8 注册 地址 : 上 海市 浦 东 新 区 浦 东 大 道 981号 法 定 代 表人 : 胡 平 西 基金 业务 联 系 人 :周 睿 客 服 电话 : 021-962999 公司 网 站 : www.srcb.com 20) 东 莞 银 行 股 份 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东 莞 市 运 河 东 一 路 193号


法 定 代 表人 : 廖玉 林


客 户 服务 热线 : 0769-96228、 0769-22118118


网 址 : www.dongguanbank.cn 21)中国 邮 政 储蓄 银 行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 西 城区 宣 武 门 西 大 街 131号 法 定 代 表人 : 刘 安东 客 户 服务 电话 : 95580 网 址 : www.psbc.com 22) 杭州 银 行 股 份 有限公司 注册 ( 办 公) 地址 : 杭州 市 庆春路 46号 杭州 银 行 大 厦 法 定 代 表人 : 马 时 雍 电话 : 0571-85108309 传 真 : 0571-85151339 联 系 人 : 严 峻 客 户 服务 电话 : 0571-96523 400-8888-508 网 址 : www.hzbank.com.cn 23)中 信 证券 股 份 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市深南 大 道 7088号招 商 银 行 大 厦 A层 办 公 地址 : 北京 市 朝阳 区 新 源 南 路 6号 京 城 大 厦 3层 法 定 代 表人 : 王 东 明 电话 : 010-84683893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9 传 真 : 010-84865560 联 系 人 :陈 忠 客 户 服务 电话 : 95558 网 址 : www.ecitic.com 24)中 信 建 投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 朝阳 区安 立 路 66号 4号 楼 办 公 地址 : 北京 市东城区 朝阳 门 内 大 街 188号 法 定 代 表人 : 张佑 君 传 真 : 010-65182261 联 系 人 :权 唐


客 户 服务 电话 : 400-8888-108 网 址 : www.csc108.com 25)中 信 万 通 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青 岛 市 崂 山 区 苗 岭 路 29号 澳柯玛 大 厦 15层 ( 1507-1510室 ) 办 公 地址 : 青 岛 市市南区东海 西 路 28号 法 定 代 表人 : 张智 河 联 系电话 : 0532-85022326 传 真 : 0532-85022605 客 户 咨询 电话 : 0532-96577 联 系 人 : 吴 忠 超 网 址 : www.zxwt.com.cn 26) 世 纪 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市 福 田 区深南 大 道 7088号招 商 银 行 大 厦 41-42层 法 定 代 表人 : 卢 长 才 开放式基金 咨询 电话 : 0755-83199511 开放式基金 业务 传 真 : 0755-83199545 联 系 人 : 张婷 网 址 : www.csco.com.cn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0 27) 第 一 创 业 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市 罗 湖 区 笋 岗 路 12号中 民 时 代 广场 B座 25、 26层 法 定 代 表人 : 刘学 民


电话 : 0755-25832852 传 真 : 0755-82485081 联 系 人 : 魏 颖 客 户 服务 电话 : 400-888-1888 网 址 : www.firstcapital.com.cn 28) 东 北 证券 股 份 有限公司 注册 ( 办 公) 地址 : 长 春 市 自 由 大 路 1138号 法 定 代 表人 : 矫 正中 联 系 人 : 潘锴 开放式基金 咨询 电话 : 0431-85096709 客 户 服务 电话 :400-600-0686


0431-85096733 网 址 : www.nesc.cn 29) 平 安 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 办 公) 地址 : 深圳市 福 田 区 金 田 路 大 中华国 际 交易 广场 8楼 法 定 代 表人 : 杨 宇翔 全 国 免 费 业务 咨询 电话 : 400-881-6168 开放式基金 业务 传 真 : 0755-82400862 全 国 统 一 总 机 : 400-886-6338 联 系 人 :周 璐 联 系电话 : 0755-22626172 网 址 : http://www.pingan.com 30) 兴 业 证券 股 份 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福 建 省 福 州 市 湖 东 路 99号 标 力 大 厦 办 公 地址 : 上 海市 浦 东 新 区 民 生 路 1199弄 ? 五 道 口 广场 1号 楼 21层 法 定 代 表人 : 兰 荣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1 客 户 服务 电话 : 400-888-8123 网 址 : www.xyzq.com.cn 31)华 泰 证券 股 份 有限公司 注册 ( 办 公) 地址 : 江苏 省南 京 市 中 山 东 路 90号华 泰 证券 大 厦 法 定 代 表人 : 吴 万 善 电话 : 025-83290834 传 真 : 025-84579763 客 户 服务 电话 : 95597 联 系 人 : 程高 峰


网 址 : www.htsc.com.cn 32)国 泰君 安 证券 股 份 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 海市 浦 东 新 区 商 城 路 618号 办 公 地址 : 上 海市 延 平路 135号 法 定 代 表人 : 祝幼 一 电话 : 021-62580818-213 传 真 : 021-62152814 联 系 人 : 芮敏祺 客 户 服务 电话 : 400-8888-666 网 址 : www.gtja.com 33)中国银 河 证券 股 份 有限公司 注册 ( 办 公) 地址 : 北京 市 西 城区 金 融 大 街 35号国 际 企 业 大 厦 C座 法 定 代 表人 : 顾 伟 国 客 户 服务 电话 : 400-888-8888 电话 : 010-66568430 传 真 : 010-66568536 联 系 人 : 田 薇 网 址 : www.chinastock.com.cn 34) 广 发 证券 股 份 有限公司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2 注册 地址 : 广 州 市 天 河 北 路 183号 大 都 会 广场 43楼 办 公 地址 : 广东广 州 天 河 北 路 大 都 会 广场 18、 19、 36、 38、 41和 42楼 法 定 代 表人 : 王 志 伟 统 一 客 户 服务 热线 : 95575或 致 电 各地 营 业 网点 开放式基金 业务 传 真 : 020-87555417 联 系 人 : 黄岚 网 址 : http://www.gf.com.cn 35)国 信 证券 股 份 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市 罗 湖 区 红 岭 中 路 1012号国 信 证券 大 厦 16-26层 法 定 代 表人 :何 如 电话 : 0755-82130833 传 真 : 0755-82133302 联 系 人 : 齐 晓 燕 客 户 服务 电话 : 95536 网 址 : www.guosen.com.cn 36) 湘 财 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 办 公) 地址 : 湖 南省 长 沙 市 黄 兴 中 路 63号中 山 国 际 大 厦 12楼 法 定 代 表人 : 林 俊 波 电话 : 021-68634510 传 真 : 021-68865680 联 系 人 : 钟 康 莺 开放式基金 咨询 电话 : 400-888-1551 网 址 : www.xcsc.com 37)招 商 证券 股 份 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市 福 田 区 益 田 路江苏 大 厦 A座 38- 45层 法 定 代 表人 : 宫 少 林 电话 : 0755-82943666 传 真 : 0755-82943636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3 联 系 人 : 林 生 迎 客 户 服务 电话 : 400-8888-111, 95565 网 址 : www.newone.com.cn 38)中银国 际 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 办 公) 地址 : 上 海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 200号中银 大 厦 39层 法 定 代 表人 : 唐 新 宇 客 户 服务 电话 : 400-620-8888 联 系 人 : 张静 网 址 : www.bocichina.com 39) 光 大 证券 股 份 有限公司 注册 ( 办 公) 地址 : 上 海市 静 安区 新 闸 路 1508号 法 定 代 表人 : 徐 浩 明 电话 : 021-22169999 传 真 : 021-22169134 联 系 人 : 刘 晨 客 户 服务 电话 : 400-888-8788, 10108998 公司 网 站 : www.ebscn.com 40)华 泰 联 合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 办 公) 地址 : 深圳市深南东 路 5047号 深圳 发 展 银 行 大 厦 10、 24、 25层 法 定 代 表人 : 马昭 明 电话 : 0755-82492000 传 真 : 0755-82492962 联 系 人 : 盛宗 凌 客 户 服务 电话 : 95513 网 址 : www.lhzq.com 41) 海 通 证券 股 份 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 海市 淮 海 中 路 98号 办 公 地址 : 上 海市广东 路 689号 海 通 证券 大 厦 10层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4 法 定 代 表人 : 王 开国 电话 : 021-23219000 联 系 人 : 李 笑鸣


客 户 服务 咨询 电话 : 95553, 400-888-8001 网 址 : www.htsec.com 42)金 元 证券 股 份 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海南省海 口 市南 宝 路 36号证券 大 厦 4层 办 公 地址 : 深圳市深南 大 道 4001号 时 代 金 融 中 心 17楼 法 定 代 表人 : 陆 涛 电话 : 0755-83025695 传 真 : 0755-83025625 联 系 人 : 金 春 客 户 服务 热线 : 400-888-8228 公司 网 站 : www.jyzq.com.cn 43)国 海 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 办 公) 地址 : 广 西 南 宁 市 滨湖 路 46号 法 定 代 表人 : 张 雅 锋 开放式基金 咨询 电话 : 0755-83707413 开放式基金 业务 传 真 : 0755-83700205 联 系 人 : 武斌 客 户 服务 电话 : 400-888-8100( 全 国)、 96100( 广 西 ) 公司 网 站 : www.ghzq.com.cn 44) 申 银 万 国证券 股 份 有限公司 注册 ( 办 公) 地址 : 上 海市 常 熟 路 171号 法 定 代 表人 : 丁 国 荣 电话 : 021-54033888 传 真 : 021-54038844 客 户 服务 电话 : 021-962505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5 网 址 : www.sywg.com 45) 西 南 证券 股 份 有限公司 注册 ( 办 公) 地址 :重 庆 市 渝 中 区 临 江 支 路 2号合 景 国 际 大 厦 A幢 22楼 法 定 代 表人 : 王珠林 传 真 : 023-63786215 客 户 服务 电话 : 400-809-6096 网 址 : www.swsc.com.cn 46) 渤 海 证券 股 份 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天 津 市 经 济技术 开 发 区 第 二 大 街 42号 写 字 楼 101室 办 公 地址 : 天 津 市南 开 区 宾 水 西 道 8号


法 定 代 表人 : 王 春峰 电话 : 022-28451861 传 真 : 022-28451616 联 系 人 : 王兆 权 客 户 服务 电话 : 022-28455588 公司 网 址 : http://www.ewww.com.cn 47) 宏 源 证券 股 份 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新 疆乌 鲁 木 齐 市 文 艺 路 233号 办 公 地址 : 北京 市 西 城区 太 平 桥 大 街 19号 法 定 代 表人 : 冯 戎 电话 : 010-88085858 传 真 : 010-88085195 联 系 人 : 李 巍 客 户 服务 电话 : 400-800-0562 网 址 : www.hysec.com 48) 东海 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 办 公) 地址 : 江苏 省 常 州 市 延 陵 西 路 23号投资 广场 18-19楼 法 定 代 表人 : 朱 科 敏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6 电话 : 0519-88157761 传 真 : 0519-88157761 联 系 人 : 李 涛 客 户 服务 热线 : 0519-88166222, 0379-64902266, 021-52574550 免 费 服务 热线 : 400-888-8588( 免 长 途 费 ) 网 址 : http://www.longone.com.cn 49) 东 莞 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东 莞 市 莞 城 可 园 南 路 1号金 源 中 心 30楼 办 公 地址 : 东 莞 市 莞 城 可 园 南 路 1号金 源 中 心 17、 30楼 法 定 代 表人 : 游锦 辉 客 户 服务 电话 : 0769-961130 电话 : 0769-22119351 传 真 : 0769-22119423


网 址 : www.dgzq.com.cn 50) 德 邦 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 海市 普 陀 区 曹 杨 路 510号 南 半 幢 9楼 办 公 地址 : 上 海市 福 山 路 500号 城 建 大 厦 26楼 法 定 代 表人 :方 加 春 客 户 服务 电话 : 400-888-8128 电话 : 021-68761616 传 真 : 021-68767981 网 址 : www.tebon.com.cn 51) 财 通 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 办 公) 地址 : 杭州 市 解 放 路 111号 法 定 代 表人 : 沈 继 宁 客 户 服务 电话 : 0571-96336 传 真 : 0571-87925129 联 系 人 : 乔骏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7 网 址 : www.ctsec.com 52)中 信 金 通 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 办 公) 地址 : 浙 江 省 杭州 市 滨 江 区 江 南 大 道 588号 恒 鑫 大 厦 主 楼 19、 20 楼 法 定 代 表人 : 刘 军 联 系 人 : 俞 会 亮 电话 : 0571-85783737 传 真 : 0571-85106383 客 户 服务 电话 : 96598 网 址 : www.bigsun.com.cn 53) 长 江 证券 股 份 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武 汉 市 新华 路 特 8号 长 江 证券 大 厦 法 定 代 表人 : 胡 运 钊 电话 : 027-65799999 传 真 : 027-85481900 客 户 服务 热线 : 400-8888-999、 95579 联 系 人 : 李 良 网 址 : www.95579.com 54)中 原 证券 股 份 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郑 州 市 经 三 路 15号 广 汇 国 际 贸 易大 厦 办 公 地址 : 郑 州 市 郑 东 新 区 商 务 外 环 路 10号 17层 法 定 代 表人 : 石 保 上


客 户 服务 电话 : 967218 、 400-813-9666 电话 : 0371-65585670 传 真 : 0371-65585665 联 系 人 : 程 月 艳 、 耿铭 网 址 : www.ccnew.com 55) 南 京 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8 注册 ( 办 公) 地址 : 江苏 省南 京 市 大 钟 亭 8号 法 定 代 表人 : 张 华 东 客 户 服务 电话 : 400-828-5888 传 真 : 025-52310586 联 系 人 : 水 晨 公司 网 站 : www.njzq.com.cn 56) 东 方 证券 股 份 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 海市 中 山 南 路 318号 2号 楼 22-29层 法 定 代 表人 : 潘 鑫 军 电话 : 021-63325888-3108 传 真 : 021-63326173 联 系 人 : 吴宇 客 户 服务 电话 : 95503 网 址 : www.dfzq.com.cn 57) 东 吴 证券 股 份 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苏 州 工 业 园 区 翠 园 路 181号 商 旅 大 厦 法 定 代 表人 : 吴永 敏 电话 : 0512-65581136 传 真 : 0512-65588021 联 系 人 :方 晓 丹 客 户 服务 热线 : 0512-33396288 网 址 : http://www.dwzq.com.cn 58)国 都 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东城区东 直门 南 大 街 3号国华投资 大 厦 9层 10层 办 公 地址 : 北京 市东城区东 直门 南 大 街 3号国华投资 大 厦 9层 10层 法 定 代 表人 : 常 喆 客 户 服务 电话 : 400-818-8118 网 址 : www.guodu.com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9 59) 山西 证券 股 份 有限公司 注册 ( 办 公) 地址 : 山西 省 太 原 市 府 西 街 69号 山西 国 贸 中 心 东 塔 楼 法 定 代 表人 : 侯 巍 联 系电话 : 0351- 8686703 传 真 : 0351- 8686619 联 系 人 : 张 治 国 客 户 服务 电话 : 400-666-1618 网 址 : www.i618.com.cn 60) 上 海 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 办 公) 地址 : 上 海市 西 藏 中 路 336号 法 定 代 表人 : 郁 忠 民 电话 : 021-53519888 传 真 : 021-53519888 客 服 电话 : 4008918918、 021-962518 联 系 人 : 张 瑾 公司 网 址 : http://www.962518.com 61) 安 信 证券 股 份 有限公司 办 公( 注册 ) 地址 : 深圳市 福 田 区 金 田 路 4018号 安联 大 厦 35层 、 28层 A02单 元 法 定 代 表人 : 牛冠 兴 电话 : 0755-82558305 传 真 : 0755-82558355 联 系 人 :陈 剑虹 客 户 服务 电话 : 400-800-1001 网 址 : www.essence.com.cn 62)中 航 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 ( 办 公) 地址 : 南 昌 市 抚 河 北 路 291号 法 定 代 表人 : 杜航 电话 : 0791-6768763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0 传 真 : 0791-6789414 联 系 人 : 余 雅 娜 客 户 服务 电话 : 400-8866-567 网 址 : www.avicsec.com 63)国 元 证券 股 份 有限公司 注册 ( 办 公) 地址 : 安 徽 省 合 肥 市 寿 春路 179号 法 定 代 表人 : 凤 良 志 电话 : 0551-2272100 传 真 : 0551-2272100 联 系 人 : 祝 丽萍 客 户 服务 电话 : 400-8888-777 网 址 : www.gyzq.com.cn





64) 长 城 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 办 公) 地址 : 深圳市 福 田 区深南 大 道 6008号 特 区报 业 大 厦 14、 16、 17 层


法 定 代 表人 : 黄 耀 华 电话 : 0755-83516289 传 真 : 0755-83516199 客 户 服务 电话 : 0755-33680000 、 400-6666-888


联 系 人 : 匡 婷 公司 网 站 : www.cgws.com 65) 大 同证券经 纪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山西 省 大 同 市 大 北 街 13号 办 公 地址 : 山西 省 太 原 市 青 年 路 8号 法 定 代 表人 : 董 祥 电话 : 0351-5680800-8208 联 系 人 : 薛 津 客 户 服务 电话 : 0351-4167056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1 网 址 : http://www.dtsbc.com.cn/ 66)华 林 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 办 公) 地址 : 深圳市 福 田 区 民 田 路 178号华 融 大 厦 5、 6楼 法 定 代 表人 : 段 文 清 业务 联 系 人 : 杨 玲 客 户 服务 中 心 热线 : 北京 : 010-64405618


上 海 : 021-52045595


深圳 : 0755-83040288


广 州 : 020-38372715


长 沙 : 0731-82329088


合 肥 : 0551-2883033


江 门 : 0750-3160388 基金 业务 传 真 : 0755-82707850 网 站 : http://www.chinalions.com/ 67) 恒 泰 证券 股 份 有限公司 注册 ( 办 公) 地址 : 内 蒙古呼 和 浩 特 市 新 城区 新华 东街 111号 法 定 代 表人 : 鞠瑾 电话 : 0471-4913998 传 真 : 0471-4930707 联 系 人 : 常向 东 客 户 服务 电话 : 0471-4961259 网 址 : www.cnht.com.cn 68) 万 联 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 办 公) 地址 : 广 州 市 中 山 二 路 18号 广东 电 信 广场 36-37层 法 定 代 表人 : 张 建 军 联 系 人 : 罗 创 斌 电话 : 020-37865070 传 真 : 020-37865008 客 户 服务 电话 : 400-8888-133 网 址 : www.wlzq.com.cn 69) 齐 鲁 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 ( 办 公) 地址 : 山 东 济 南市 经 十 路 20518号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2 法 定 代 表人 : 李 玮 电话 : 0531- 81283938 传 真 : 0531- 81283900 联 系 人 : 吴 阳 客 户 服务 电话 : 95538 网 址 : www.qlzq.com.cn 70)中国 建 银投资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 办 公) 地址 : 深圳市 福 田 区 益 田 路 与 福 中 路 交 界 处 荣超 商 务 中 心 A栋 第 18层至 20层 法 定 代 表人 : 杨 明 辉 客 户 服务 电话 : 4006-008-008 网 址 : www.cjis.cn 71) 方 正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 办 公) 地址 : 湖 南 长 沙 芙蓉 中 路 2段 华 侨 国 际 大 厦 22-24层 法 定 代 表人 : 雷 杰 开放式基金 咨询 电话 : 95571 开放式基金 业务 传 真 : 0731-85832214 网 址 : http://www.foundersc.com 72) 瑞 银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 西 城区 金 融 大 街 7号 英 蓝 国 际 金 融 中 心 12层 、 15层 办 公 地址 : 北京 市 西 城区 金 融 大 街 7号 英 蓝 国 际 金 融 中 心 15层 法 定 代 表人 : 刘 弘 客 户 电话 : 400-887-8827 网 址 : www.ubssecurities.com 73) 江 海 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 ( 办 公) 地址 : 哈 尔 滨 市 香 坊 区 赣 水 路 56号 法 定 代 表人 : 孙 名 扬 联 系 人 : 徐世 旺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3 联 系电话 : 0451-82336863 联 系传 真 : 0451-82287211 客 服 电话 : 400-666-2288 网 址 : www.jhzq.com.cn 74) 爱 建 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 办 公) 地址 : 上 海市南 京 西 路 758号 24楼 法 定 代 表人 : 张 建 华 电话 : 021-32229888 联 系 人 : 颜奕 斌 业务 联 系电话 : 021-32229888-3113 网 址 : www.ajzq.com 75) 厦 门 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厦 门 市 莲 前 西 路 2号 莲 富 大 厦 17楼 法 定 代 表人 : 傅毅 辉 联 系 人 : 卢 金文 电话 : 0592-5161642 传 真 : 0592-5161140 客 服 电话 : 0592-5163588 网 址 : www.xmzq.cn 76)中国国 际 金 融 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 建 国 门 外 大 街 1号国 贸 大 厦 2座 27层 及 28层 办 公 地址 : 北京 市 建 国 门 外 甲 6号 SK大 厦 3层 法 定 代 表人 : 李 剑阁 电话 : 010-85679265 联 系 人 : 王 雪筠 客 户 服务 电话 : 010-85679238、 010-85679169 网 址 : www.ciccs.com.cn 77)华 宝 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4 注册 ( 办 公) 地址 : 上 海市 陆家 嘴 环 路 166号 未来 资 产 大 厦 23层 法 定 代 表人 :陈 林 电话 : 021-50122107 联 系 人 : 楼 斯 佳 客 户 服务 电话 : 400-820-9898 网 址 : www.cnhbstock.com 78) 广 州 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 办 公) 地址 : 广 州 市 先 烈 中 路 69号 东 山 广场 主 楼 17楼 法 定 代 表人 : 吴志 明 电话 : 020-87322668 联 系 人 : 林 洁茹 客 户 服务 电话 : 020-961303 网 址 : www.gzs.com.cn 79) 广 发 华 福 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福 州 市 五四 路 157号新 天 地 大 厦 7、 8层 办 公 地址 : 福 州 市 五四 路 157号新 天 地 大 厦 7-10层 法 定 代 表人 : 黄 金 琳 电话 : 0591-87383623 传 真 : 0591-87383610 客 户 服务 电话 : 0591-96326 网 址 : www.gfhfzq.com.cn 80) 天 相 投资 顾问 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 西 城区 金 融 街 19号 富 凯 大 厦 B座 701 办 公 地址 : 北京 市 西 城区 金 融 街 5号新 盛 大 厦 B座 4层 法 定 代 表人 : 林 义相 联 系电话 : 010-66045446 客 服 电话 : 010-66045678 传 真 : 010-66045500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5 天 相 投 顾 网 -网 址 : www.txsec.com 天 相 基金 网 -网 址 : www.txjijin.com


81) 信 达 证券 股 份 有限公司 办 公( 注册 ) 地址 : 北京 市 西 城区 闹 市 口 大 街 9号 院 1号 楼 法 定 代 表人 : 张 志 刚 联 系 人 : 唐静 联 系电话 : 010-63081000 联 系传 真 : 010-63080978 客 服 热线 : 400-800-8899 网 址 : www.cindasc.com 82)华 龙 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 办 公) 地址 : 甘肃 省 兰 州 市 静宁 路 308号 法 定 代 表人 : 李晓 安 联 系 人 : 李 昕 田 联 系电话 : 0931-4890208 联 系传 真 : 0931-4890628 客 服 电话 : 0931-4890208、 4890100、 4890619、 4890618 网 址 : www.hlzqgs.com 83) 西 部 证券 股 份 有限公司 注册 ( 办 公) 地址 : 西 安市东 新 街 232号 陕 西 信托 大 厦 16-17层 法 定 代 表人 : 刘 建 武 联 系电话 : 029-87406488 传 真 : 029-87406387 联 系 人 : 冯 萍 客 户 服务 电话 : 95582 网 址 : www.westsecu.com.cn 84) 乌 鲁 木 齐 市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新 疆乌 鲁 木 齐 市 新华 北 路 8号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6 办 公 地址 : 新 疆乌 鲁 木 齐 市 新华 北 路 8号 法 人 代 表 : 农 惠臣 联 系 人 :何 佳 电话 : 0991-8824667 传 真 : 0991-8824667 客 服 电话 : 96518 网 址 : www.uccb.com.cn 85) 渤 海 银 行 股 份 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天 津 市 河西 区 马 场道 201-205号 办 公 地址 : 天 津 市 河西 区 马 场道 201-205号 法 定 代 表人 : 刘 宝 凤 客 服 电话 : 400-888-8811 联 系 人 : 王 宏 联 系电话 : 022-58316666 传 真 : 022-58316259 网 址 : www.cbhb.com.cn 86) 红 塔 证券 股 份 有限公司 注册 ( 办 公) 地址 : 云 南省 昆 明 市 北京 路 155号 附 1号 红 塔 大 厦 9楼 法 定 代 表人 : 况 雨 林 电话 : 0871-3577942 传 真 : 0871-3578827 联 系 人 : 刘晓 明 客 户 服务 电话 : 0871-3577888 网 址 : www.hongtastock.com 基金管理人 可 根 据 有 关 法律 、 法规 的 要 求 , 选择 其 他 符 合 要 求 的 机构 代 理 销 售 本基金,并 及 时 公 告 。 2、 注册登记 机构: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7 名 称 :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广东省深圳市深南 大 道 6008号 特 区报 业 大 厦 19层 法 定 代 表人 : 彭越 电话 : 010-58163000 传 真 : 010-58163027 联 系 人 : 伍军 辉 3、 出具法律意见 书的 律师事 务 所 名 称 : 北京 市 金 杜 律 师 事 务所


住 所 : 北京 市 朝阳 区东 三 环 中 路 39号 建 外 SOHO A座 31层 负 责 人 : 王 玲 电话 : 0755-22163307 传 真 : 0755-22163380 联 系 人 : 宋萍萍 经 办律 师 : 靳 庆 军 、 宋萍萍 4、 会计师事 务 所 和 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 称 :


德 勤 华 永 会 计 师 事 务所 有限公司 办 公 地址 : 上 海市 延 安东 路 222号 外 滩 中 心 30楼 法 定 代 表人 : 卢 伯卿 电话 :( 021) 61418888 传 真 :: ( 021) 63350177 签 章 注册 会 计 师 : 陶坚 、 汪芳 联 系 人 : 陶坚


注 : 基金管理人于 3月 13日 发布《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 于更 换 银华保本增值证券 投资基金会 计 师 事 务所 的公 告 》 , 将 “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的 审计 会 计 师 事 务 所由 安 永 华明会 计 师 事 务所 更 换 为 德 勤 华 永 会 计 师 事 务所 有限公司。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8 六 、基金的募集 (一) 基金募集的 依据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4]9号批准, 由 基金管理人 依照 《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销售办法》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募集。 (二) 基金 类型 契约型、开放式 (三) 基金 存续期间 不 定 期 七 、基金 合同 的 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04年 3月 2日正式生效。基金合同生效 后 的 存 续 期 内,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数 量 不 满 200人或 者 基金资 产净 值 低 于 5000万 元 ,基金管理人 应 当及 时 报 告 中国证监会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数 量 连 续 20个 工 作日 达 不 到 200人,或 连 续 20个 工 作日基金资 产净 值 低 于人 民 币 5000万 元 ,基金管理人 应 当及 时 向 中 国证监会 报 告 ,说明出 现 上 述 情况 的 原 因 以 及解决方 案 。 八 、基金的 申购 、 赎回 与 转换 (一)基金投资 者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 者 范围 为 个 人投资 者 、 机构 投资 者 和合 格境 外 机构 投资 者 以 及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 购 买 证券投资基金的其 他 投资 者 。 (二) 申购 、 赎回 与 转换办 理的 场所 本基金的 销售 机构 包括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 托 的 代 销 机构 。 投资 者应 当 在 销售 机构 办 理基金 销售 业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售 机构提供 的其 他方 式 办 理基金的 申购与赎回 , 销售 机构 名 单 和 联 系 方 式 见 本招募说明书 第 五 章 第 ( 四 ) 条 。基金管理人 可 以 根 据 情况 增 加 或 者 减 少 代 销 机构 ,并 另 行 公 告 。 销 售 机构可 以 根 据 情况 变 化 增 加 或 者 减 少 其 销售 城市 ( 网点 ),并 另 行 公 告 。 基金 转换 业务 适 用 的 销售 渠 道 以基金管理人的 相关 公 告 为准。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9 (三) 申购 、 赎回 与 转换办 理的 时间 1.开放日 及 开放 时 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证券 交易 所 交易 日, 在 开放日的 具体 业务 办 理 时 间 为证券 交易 所 交易 时 间 。 根 据 对 市场 及 可 投资 品 种 的判断,基金管理人保 留 不 接受 新 申 购 资金的 权 利 , 除 非 巨 额 赎回 , 赎回一 般 不 受 限 制 。投资人 在 基金合同约 定 之 外 的日 期 和 时 间 提 出 申购 、 赎回 或 者 转换 申 请 的,其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回 价 格 为下 次 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回时 间 所在 开放日的价 格 。 基金管理人 可 以 调 整本基金的开放 时 间 和开放 次 数 , 由 基金管理人 在 调 整 前 的 三 个 工 作日 予 以公 告 。 基金合同生效 后 , 若 出 现 新的证券 交易 市场 或其 他 特 殊 情况 ,基金管理人 将 视 情况 对 前述 开放日 进 行相应 的 调 整并 予 以公 告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2、 在 每 一 个 保本 周期 确 定申购 开 始 时 间 与赎回 和 转换 开 始 时 间后 , 由 基金管 理人 最 迟 于开放日 前 三 个 工 作日 在 至 少 一 种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的 信 息 披露 媒 体 公 告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未 持 有 到期 而 赎回 的基金 份额 不 适 用 保本 条 款 。 (四) 申购 、 赎回 与 转换 的 原则 1.“ 未 知 价” 原则 , 即 本基金的 申购 、 赎回 和 转换 价 格 以 受 理 申 请当 日收 市 后 计 算 的基金 份额 净 值为基准 进 行计 算 ; 2.本基金 采 用 金 额 申购 和 份额 赎回 的 方 式, 即 申购 以金 额 申 请 , 赎回 以 份额 申 请 ; 3.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在赎回 基金 份额 时 ,基金管理人 按 先 进 先 出的 原则 ,对 该 持 有人 账 户 在 该 销售 机构托 管的基金 份额 进 行 处 理, 即 先 确 认 的 份额 先 赎回 , 后 确 认 的 份额 后 赎回 ; 4.当 日的 申购与赎回 和 转换 申 请 可 以 在 基金管理人 规 定 的 时 间 以 前 撤 销 , 在 当 日的 交易 时 间 结 束后 不 得 撤 销 ; 5.基金管理人 可 以 根 据相关 法律法规 以 及 基金合同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基金 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 基金 之间 的 转换 业务 , 具体 可 以 进 行 转换 业务 的基金以基 金管理人 相关 公 告 为准 ; 6.基金管理人 在 不 损 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权 益的 情况 下 可 更 改上 述 原则 。基金 管理人 最 迟 须 于新 规 则 开 始 实 施 日 前 3个 工 作日 在 至 少 一 种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的 信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0 息 披露 媒 体上 公 告 。 (五) 申购 、 赎回 与 转换 的 程序 1.申购 、 赎回与 转换 申 请 的 提 出 基金投资 者 须 按 销售 机构 规 定 的 手续 , 在 规 定 的开放日的 业务 办 理 时 间 提 出 申购 、 赎回 或 转换 的 申 请 。 投资人 申购 本基金, 须 按 销售 机构 规 定 的 方 式 备 足 申购 资金。 投资人 提 交 赎回申 请 时 ,其 在 销售 机构 ( 网点 ) 必 须 有 足 够 的基金 份额 余 额 。 基金 转换 只 允许 在 前 端 收 费 基金 之间 或 者 后 端 收 费 基金 之间进 行 ,不 允许 将 前 端 收 费 基金 转换 为 后 端 收 费 基金,也不 允许 将 后 端 收 费 基金 转换 为 前 端 收 费 基 金。 2.申购 、 赎回与 转换 申 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 应 以收 到 申购 或 赎回申 请 的 当 天 作为 申购 或 赎回申 请 日,并 在 收 到 申 请 后 的 1个 工 作日内对 该 交易 的有效性 进 行 确 认 。投资 者应在 2个 工 作日 之 后 ( 包括 该 日) 向 基金 销售 网点 查 询 申购与赎回 的 成 交 情况 。 3.申购 、 赎回与 转换 申 请 的 款 项 支付 申购 采 用 全额交 款 方 式, 若 资金 在 规 定时 间 内 未 全额到 账 则申购 不 成 功 , 申 购 不 成 功 或 无 效 款 项 将 退 回 投资 者 账 户 。投资 者赎回申 请 成 交 后 , 赎回款 项 在 自 受 理基金投资人有效 赎回申 请 之 日 起 不 超 过 7个 工 作日的 时 间 内 划 往赎回 人银 行 账 户 。 在 发 生 巨 额 赎回时 , 款 项 的 支付 办法 按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有 关 规 定 处 理。 转换 申 请 注册登 记 机构 于 T+ 1工 作日确 认 , 转 入 份额 于 T+ 2工 作日 可 进 行赎 回 。 在 发 生 巨 额 赎回时 , 款 项 的 支付 办法 按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有 关 规 定 处 理。 ( 六 ) 申购 、 赎回 与 转换 的 数额 限制 1.每个 基金 账 户 首 笔 申购 的 最低 金 额 为人 民 币 1,000元 , 每 笔 追 加 申购 的 最低 金 额 为 500元 。





直 销 中 心 或 各 代 销 机构 对 最低申购 限 额及交易 级 差 有其 他规 定 的,以其 业务 规 定 为准 ; 2.赎回 的 最低 份额 为 500份 基金 份额 ,基金 份持 有人 可将 其 全部 或 部分 基金 份 额 赎回 ,但 某笔 赎回 导 致 单 个 交易 账 户 的基金 份额 余 额 少 于 500份 时 , 余 额部分 基 金 份额必 须 一 同 赎回 ; 3.基金管理人 可 以 根 据 市场 实 际 情况 对 申购 金 额 和 赎回 份额 的 数 量 限 制 进 行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1 调 整,基金管理人 必 须 在 调 整 前 3个 工 作日 在 至 少 一 种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的 信 息 披露 媒 体 刊 登 公 告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4.申购 份额 、 余 额 的 处 理 方 式 : 申购 的有效 份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申购 金 额 在 扣除 相应 的 费 用 后 ,以 申 请当 日基金 份额 资 产净 值为基准 计 算 ,保 留 到 小 数 点后 两 位 , 剩 余 部分 舍 去 , 舍 去 部分 所 代 表的资 产 归 基金 所 有 ; 5.赎回 金 额 的 处 理 方 式 : 赎回 金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有效 赎回 份额 乘 以 申 请当 日基金 份额 资 产净 值并 扣除 相应 的 费 用 ,保 留 到 小 数 点后 两 位 , 剩 余 部分 舍 去 , 舍 去 部分 所 代 表的资 产 归 基金 所 有。 ( 七 )本基金的 申购费 、 赎回费 申购 费 用与赎回 费 用 是 基金 销售 与服务过 程 中 发 生的 费 用 , 由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承 担 , 按 交易 金 额 的 一定 比例 收 取 。 1.申购 费率: 本基金 采 用 前 端 收 费 的 形 式收 取 销售费 用 , 申购 费率 按 申购 金 额 的 大 小 分 为 三 档 , 最 高 不 超 过 1.5%, 具体如 下表 所示 : 申购 金 额 ( M,含申购费 ) 申购费率 M< 100万 元 1.5% 100万 元 ≤ M< 1,000万 元 1.2% M≥ 1,000万 元 1.0% 本基金的 申购 费 用由申购 人 承 担 , 用 于 市场 推 广 、 销售 、 注册登 记 等 各 项费 用 ,不 列 入 基金资 产 。基金管理人 可在 法律法规 允许 的 情况 下, 根 据 市场情况 制 定 促 销 计 划 , 在 基金 促 销 活 动 期 间 ,基金管理人 可 以对 促 销 活 动 范围 内的投资 者 调 低 基金 申购 费率 。 2.赎回 费率: 保本 周期到期前 赎回 费率 随 持 有 期 的增 加而 递 减 : 持 有 期 ( Y,日历日 ) 赎回费率 Y≤ 一 年 1.8% 一 年 < Y≤ 两 年 1.0% 两 年 < Y< 三 年 0.5% 三 年 ≤ Y或保本 到期 0% 基金 赎回 费 的 60%为 注册登 记费 和基本 手续 费 ,其 余 40%则 归 基金资 产所 有。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2 3. 基金管理人 可 以 调 整 申购 费率 和 赎回 费率 , 调 整 后 最 新的 申购 费率 和 赎回 费率 将在 招募说明书更新中 列 示 。 费率 如 发 生 变 更,基金管理人 最 迟 将 于新的 费 率 开 始 实 施 前 3个 工 作日 在 至 少 一 种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的 信 息 披露 媒 体 公 告 ( 八 ) 申购 份 额 、 赎回 金 额 的 计算方式 1.申购 份额 的 计 算 本基金的 申购 金 额 包括 申购 费 用 和 净申购 金 额 。本基金 采 用 前 端 收 费 申购 方 式 时 , 申购 费 用 及 申购 份额 的 计 算方法 如 下 : 净申购 金 额 =申购 金 额 /( 1+ 申购 费率 ) 申购 费 用 = 申购 金 额 – 净申购 金 额 申购 份额 = 净申购 金 额 /T日基金 份额 净 值 申购 的有效 份额 计 算 保 留 到 小 数 点后 两 位 , 剩 余 部分 舍 去 , 舍 去 部分 所 代 表 的资 产 归 基金 所 有。 基金管理人有 权决 定 是 否 开 通后 端 收 费 申购 方 式, 如 基金管理人 决 定 开 通后 端 收 费 申购 方 式, 则应提 前 两 日公 告 申购 费 用 及 申购 份额 的 计 算方法 ,并 在 招募 说明书更新中 列 示 。 2.赎回 金 额 的 计 算 本基金的 赎回 金 额 为 赎回 总 额 扣 减 赎回 费 用 。其中, 赎回 总 额 =赎回 份额 × T日基金 份额 净 值 赎回 费 用 =赎回 总 额 × 赎回 费率 赎回 金 额 =赎回 总 额 - 赎回 费 用 3.T日的基金 份额 净 值 在 当 天 收 市 后 计 算 ,并 在 T+ 1日公 告 。 遇 特 殊 情况 , 可 以 适 当 延 迟 计 算 或公 告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 九 ) 申购 、 赎回 与 转换 的 注册登记 投资 者申购 基金 成 功 后 , 注册登 记 机构在 T+ 1日为投资 者 办 理增 加 权 益的 登 记 手续 ,投资 者 自 T+ 2日 起 有 权 赎回 该 部分 基金 份额 。 投资 者赎回 基金 成 功 后 , 注册登 记 机构在 T+ 1日为投资 者 办 理 扣除 权 益的 登 记 手续 。 投资 者 基金 转换 成 功 后 , 注册登 记 机构在 T+ 1日为投资 者 办 理 相关 注册登 记 手续 。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3 基金管理人 可在 法律法规 允许 的 范围 内,对 上 述 注册登 记办 理 时 间进 行 调 整, 并 最 迟 于开 始 实 施 前 3个 工 作日 在 至 少 一 种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的 信 息 披露 媒 体上 公 告 。 ( 十 ) 到期赎回 的情 形 和 处 理 方式 本基金保本 周期到期 时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 以 选择 赎回 、基金 间 转换 或 转 入 下 一 保本 周期 或 修改 基金合同 后 形 成 的其 它 基金 品 种 的 方 式。 1.到期 赎回 的 认定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在 保本 周期到期 日 前 的基金管理人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提 出 赎回申 请 的 行 为为 到期 赎回 。 即 本基金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在 当期 保本 周期到期前 公 告 的 处 理 规 则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将 投资本金 赎回 或 转换到 本基金管理的其 他 基金, 则赎回 日 和 转换 日为保本 周期到期 日。 2.到期 赎回 的 处 理 方 式 ( 1)投资本基金 可控制 投资本金 损失 的 风险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 有 到期 , 如 可赎回 金 额 加 上 保本 周期 内的 累 计 分 红 金 额 高 于或 等 于其投资本金,基金管理人 将 按 可赎回 金 额 支付给 投资 者 。 ( 2)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 有 到期 的, 如 可赎回 金 额 加 上 保本 周期 内的 累 计 分 红 金 额 低 于其投资本金,保证人 应 保证 向 持 有人 承 担 上 述 差 额部分 的 偿付 并 及 时 向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清 偿 。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未 持 有 到期 而 赎回 或 转换 的, 赎回 或 转 换部分 不 适 用 保本 条 款 。 ( 十 一) 巨额赎回 的 认定及处 理 方式 1.巨 额 赎回 的 认定 若 本基金 单 个 开放日内的基金 份额 净赎回申 请 (赎回申 请份额 总 数 加 上 基金 转换 中 转 出 申 请份额 总 数 后扣除 申购申 请份额 总 数 及 基金 转换 中 转 入 申 请份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超 过 前 一 日的基金 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 为 是发 生 了 巨 额 赎回 。 2.巨 额 赎回 的 处 理 方 式 出 现 巨 额 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 可 以 根 据 本基金 当 时 的资 产组 合 状 况 接受 全额 赎回 或 部分 延 期 赎回 。 ( 1) 全额 赎回 :当 基金管理人 认 为有 能 力 兑 付 投资 者 的 全部 赎回申 请 时 , 按 正 常 赎回 程 序 执 行 。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4 ( 2) 部分 延 期 赎回 :当 基金管理人 认 为 兑 付 投资 者 的 赎回申 请 有 困难 ,或 认 为 兑 付 投资 者 的 赎回申 请 进 行 的资 产 变 现可 能 使 基金 份额 资 产净 值 发 生 较 大 波 动 时 ,基金管理人 在 当 日 接受 赎回 比例 不 低 于 上 一 日基金 总 份额 的 10%的 前 提 下,对 其 余 赎回申 请 延 期办 理。对于 当 日的 赎回申 请 , 按 单 个账 户 赎回申 请 量 占 赎回申 请 总 量 的 比例 ,确 定 当 日 受 理的 赎回 份额 ; 未 受 理 部分 可 延 迟 至 下 一 个 开放日 办 理。 转 入 第 二 个 开放日的 赎回申 请 不 享 有 优 先 权 并以 该 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 资 产净 值为 依据计 算 赎回 金 额 , 依 此 类 推 ,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 止 。投资 者在申 请 赎回时可 选择 将 当 日 未 获受 理 部分 予 以 撤 销 。 当发 生 巨 额 赎回 并 部分 延 期 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 应 立 即向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并 在 3个 工 作日内 在 至 少 一 种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的 信 息 披露 媒 体上 公 告 ,并说明有 关 处 理 方法 。 本基金 连 续 两 个 开放日 发 生 巨 额 赎回 , 如 基金管理人 认 为有 必要 , 可 暂停 接 受 赎回申 请 ; 已 经 接受 的 赎回申 请 可 以 延 缓 支付 赎回款 项 ,但不 得 超 过 正 常 支付 时 间 20个 工 作日,并 应 当 在 至 少 一 种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的 信 息 披露 媒 体上 公 告 。 ( 十 二) 暂停或拒绝申购 、 暂停赎回 和 暂停转换 的情 形及处 理 1.在 如 下 情况 下,基金管理人 可 以 暂停 或 拒绝 接受 投资人的 申购申 请: ( 1)不 可 抗力 ; ( 2)证券 交易 场 所 交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金管理人 无 法 计 算当 日基金 资 产净 值 ; ( 3)基金管理人 认 为 市场 缺乏 合 适 的投资 机 会, 继 续接受 申购可 能 对 已 有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 益 产 生 损 害 ; ( 4)基金管理人 认 为会有 损 于 已 有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 益的其 他 申购 ; ( 5) 法律 、 法规规 定 或中国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 被拒绝 的 申购款 项 将 全额 退 还 给 投资 者 。 2.在 如 下 情况 下,基金管理人 可 以 暂停 接受 投资人的 赎回申 请: ( 1)不 可 抗力 ; ( 2)证券 交易 场 所 交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 3) 因 市场 剧 烈 波 动 或其 他 原 因 而 出 现 连 续 2个 或 2个 以 上 开放日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 导 致 本基金的 现 金 支付 出 现 困难 时 ,基金管理人 可 以 暂停 接受 基金的 赎回申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5 请 ; ( 4) 法律 、 法规规 定 或经中国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 3. 在 如 下 情况 下,基金管理人 可 以 暂停 接受 投资人的 转换 申 请: ( 1) 发 生 巨 额 赎回时 ; ( 2)不 可 抗力 ; ( 3)证券 交易 场 所 交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 4) 法律 、 法规规 定 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 他 情形 。 发 生 上 述 情形 之 一 的,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当 日 立 即向 中国证监会 报 告 备 案; 已 接受 的 赎回申 请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足 额 兑 付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兑 付 , 应 当 按 单 个账 户 已 被 接受 的 赎回申 请 量 占 已 接受 的 赎回申 请 总 量 的 比例 分配 给 赎回申 请 人,其 余 部分 在 后续 开放日 予 以 兑 付 ,并以 后续 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 净 值为 依据计 算 赎回 金 额 。投资 者在申 请 赎回时可 选择 将 当 日 未 获受 理 部分 予 以 撤 销 。同 时 , 在 出 现 上 述 第 三款 的 情形 时 ,对 已 经 接受 赎回申 请 可 延 期 支付 赎回款 项 , 最 长 不 超 过 20个 工 作日,并 在 指 定 媒 体上 公 告 。 在 暂停 赎回 和 转换 的 情况 消 除 时 ,基金管理人 应 及 时 恢 复 赎回业务 和 转换 业 务 的 办 理。 3、 发 生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中 未 予 载 明的 事项 ,但基金管理人有正 当 理 由 认 为 需 要 暂停 接受 基金 申购 、 赎回 和 转换 申 请 的, 报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后 可 以 暂 停 接受 投资人的 申购 、 赎回 和 转换 申 请 。 4、 暂停 基金的 申购 、 赎回 和 转换 ,基金管理人 应 及 时在 至 少 一 种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的 信 息 披露 媒 体 公 告 。 5.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 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当 日 立 即向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并 予 公 告 。 ( 十 三)重新 开放申购 、 赎回或转换 的公 告 1、 如 果 发 生 暂停 的 时 间 为 一 个 或 两 个 开放日,基金管理人 应 于 重 新开放日 在 至 少 一 种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的 信 息 披露 媒 体上 刊 登 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 赎回 或 者 转 换 的公 告 ,并公 告 最 新的基金 份额 净 值 ; 2、 如 果 发 生 暂停 的 时 间 超 过 两 个 开放日但 少 于 两 周 ,基金管理人 应 于 重 新开 放 申购 、 赎回 或 转换 日的 前 1个 工 作日 在 至 少 一 种指 定 媒 体 刊 登 基金 重 新开放 申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6 购 、 赎回 或 转换 的公 告 ,并于 重 新开放 申购 、 赎回 或 转换 日公 告 最 新的基金 份额 净 值 ; 3、 如 果 发 生 暂停 的 时 间 超 过 两 周 , 暂停 期 间 ,基金管理人 应 每 两 周 至 少 重 复 刊 登 暂停 公 告 一 次; 4、 当 连 续 暂停 时 间 超 过 两 个 月 时 , 可 对 重 复 刊 登 暂停 公 告 的 频 率 进 行 调 整。 暂停 结 束 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 赎回 或 转换 时 ,基金管理人 应提 前 3个 工 作日 在 至 少 一 种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的 信 息 披露 媒 体上 连 续 刊 登 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 赎回 或 转换 的公 告 ,并 在 重 新开放 申购 、 赎回 或 转换 日公 告 最 新的基金 份额 净 值。 九 、基金的 非交易过户 与 转 托管 指 基金 注册登 记 机构 受 理 继 承 、 捐赠 和司 法 强 制 执 行 而 产 生的 非交易 过 户 。 继 承是 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死亡 ,其 持 有的基金 份额 由 其合 法 的 继 承 人 继 承 ; 捐赠 指受 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 其合 法持 有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 福 利 性质的基金会或 社 会 团体;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是 指 司 法 机构依据 生效司 法 文书 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强 制 划 转 给 其 他 自然 人、 法 人或其 他 组 织 。 办 理 非交易 过 户必 须 提供 基金 注册登 记 机构 要 求 提供 的 相关 资 料 ,对于 符 合 条 件 的 非交易 过 户 申 请 自 申 请 受 理日 起 2个 月内 办 理,并 按 基金 注册登 记 机构 规 定 的 标 准收 费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 办 理 已 持 有基金 份额 在 不同 销售 机构 之间 的 转 托 管。 十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 标 本基金的投资 目标是: 在 确保保本 周期到期 时 本金 安 全 的基 础 上 , 谋 求 基金 资 产 的 稳 定 增值。 (二) 投资理 念 本金 安 全 增值 源 于对 风险 的 精 确 度 量 与控制 。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7 (三) 投资 对象及 投资 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 范围 为 具 有 良好 流 动 性的金 融 工 具 , 包括 国内 依 法 公开 发 行 的 各 类 债 券、 股 票 以 及 中国证监会 允许 基金投资的其 他 金 融 工 具 。 本基金的投资对 象 主 要分 为 两 类 : 保本资 产 和收益资 产 。 现 阶 段 ,保本资 产 主 要是 债 券, 包括 国 债 、 高 信用等 级 的 企 业 债 与 金 融 债 等 ; 收益资 产 主 要是 股 票 , 此 外 ,基金管理人 还 将在 基金合同和证券 法律法规 的约 束 范围 内 积 极 参 与 包括 新 股 申购 、新 债 申购 、 可 转 债 投资 等 有 可 能 带 来 高 收益的收益资 产 的投资。 如 在 本 基金 存 续 期 内 市场 出 现 新的金 融 衍 生 产 品 且 在 开放式基金 许 可 的投资 范围 之 内, 本基金管理人保 留 调 整投资对 象 的 权 利 。 (四)业 绩比较 基 准 与 保本 周期 同 期 限的银 行定 期 存款 税 后 收益 率 。


(五)投资 策略 和投资 组合 的构建 1. 总 体 投资 策略 本基金的投资 采 用 恒 定 比例 投资 组 合保 险 策略 ( CPPI)。 CPPI是 国 际 通 行 的 一 种 投资 组 合保 险 策略 , 它 主 要是 通 过数 量 分 析 , 根 据 市场 的 波 动 来 调 整、 修 正收 益资 产与 保本资 产在 投资 组 合中的 比 重 ,以确保投资 组 合 在一 段 时 间 以 后 的价值 不 低 于 事 先 设 定 的 某 一 目标 价值, 从 而 达 到 对投资 组 合保值增值的 目 的。 在 保证资 产 配 置 符 合基金合同 规 定 的 前 提 下,基金管理人 将 按 照 CPPI策略 的 要 求动 态 调 整保本资 产与 收益资 产 的投资 比例 , 在 保证收益资 产可 能 的 损失 额 不 超 过 保本资 产 的 潜 在 收益 与 基金 前期 收益并 扣除 相关 费 用 后 ( 此 时 的值 即 安 全 垫 , cushion)的基 础 上 ,实 现 基金资 产最 大 限 度 的增值。 如 在 本基金 存 续 期 内 市场 出 现 新的金 融 衍 生 产 品 且 在 开放式基金 许 可 的投资 范围 之 内,本基金管理人保 留 调 整保本投资 策略 的 权 利 。 本基金 总 体 投资 策略 包括 以下 三 个 层 面 : ( 1) 按 照 恒 定 比例 投资 组 合保 险 策略 对 股 票 资 产 进 行 动 态 调 整 CPPI投资 策略 的投资 步 骤 大 致 可 分 为 三 步 : 第 一 步 , 根 据 投资 组 合 期 末 最低 目标 价值( 在 本基金中 该 值为基金的本金)和合理的 折 现 率设 定 当前 应 持 有的保 本资 产 的 数 量 , 即 投资 组 合的价值 底 线 ;第 二 步 , 计 算 投资 组 合 现时净 值 超 过 价 值 底 线 的 数 额 , 该 数 值 等 于 安 全 垫 ; 最 后 , 将相 当 于 安 全 垫 特 定 倍 数 的资金 规 模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8 投资于收益资 产 ( 如股 票 )以 创 造 高 于 最低 目标 价值的收益,其 余 资 产 投资于保 本资 产 以 在 期 末 实 现最低 目标 价值。 在 期 间 [ ] T , 0 内,收益资 产 价值的 计 算 公式为 : ) ( ) ( t t t t t t t F B R M F V M MC R - + = - = = = t V 投资 组 合 t时净 值


= t R 收益资 产 t时 价值





= t C t时 安 全 垫 价值 = t B 保本资 产 t时 值


= t F t时 的价值 底 线








= M 特 定 的放 大 倍 数 安 全 垫 的放 大 将 同 时 带 来 股 票 投资 可 能 的收益增 加 和 股 票 投资 可 能 的 风险 加 大 两 个 结 果 。 因 此 , 在 CPPI中, 随 着 安 全 垫 放 大 倍 数 的 变 化 ,基金管理人 必 须 在 股 票 投资 风险 加 大 和收益增 加 这 两 者 间 寻 找 适 当 的 平 衡 点 ,也 就 是 确 定 适 当 的 安 全 垫 放 大 倍 数 ,以 力 求 既 能 保证基金本金的 安 全 , 又 能 尽 量 为投资 者 创 造 更 多 的 收益。 依照 CPPI投资的 关 键 点 主 要 有 三 点 : ① 保本资 产 的确 定 在 CPPI中,保本资 产在 保本 期 末 需 要 有确 定 的 现 金 流 。 如 果 在 保本 期 末 没 有 确 定 的 现 金 流 , 将 无 法 确 定在 当前 为实 现 保本 期 末 最低 目标 价值 所 需 投资的保本 资 产 的 数 量 。 在 实 际 投资中,有确 定现 金 流 的保本资 产最 好 是 选 用 剩 余 期 限 与 保本 周期 相 匹 配 的 高 信用等 级 的 零 息 票 据 , 如 零 息 国 债 。 由 于国内 债 券 市场 中 此 类 国 债 较少 , 因 此 在 本基金的投资中, 主 要 选 用 高 信用等 级 的 三 年 期 债 券。对于 认购 期 以 后 投 资 者 追 加 的 申购 资金, 将尽可 能 地 投 入 剩 余 期 限 与 保本 周期 剩 余 期 限 相 匹 配 的 高 信用等 级 的 三 年 期 债 券。 ② 放 大 倍 数 的确 定 在 CPPI中, 安 全 垫 是 收益资 产可 承 受 的 最 高 损失 限 额 。 因 此 收益资 产 变 现时 所 能 承 担损失 的 比例 上 限 是 放 大 倍 数 的 倒 数 。 所 以, 安 全 垫 放 大 倍 数 不 能 过 高 , 过 高 则可 能 出 现在 需 要清 空 股 票 时 , 因 为 流 动 性不 足 而 使 股 票 损失 超 过 安 全 垫 。 但 安 全 垫 放 大 倍 数 又 不 能 过低 , 过低则 收益资 产数 量 不 够 , 使 基金收益性不 足 。 因 此 , 在 本基金的投资中,本基金管理人 将 着 重 考 察 保本 周期 内的 市场 中 长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9 期 走 势 , 根 据 市场 的中 长 期 态 势 , 适 度 调 整 安 全 垫 中 长 期 的放 大 倍 数 。 在 市场 处 于 弱 市 时 , 辅 以 TIPP投资 策略 以 控制 基金 风险 ,确保基金保本 目标 的实 现 。 TIPP 是 CPPI一 种 保 守 投资的 发 展 形 式, 主 要是 在 投资 组 合 净 值 提 升 时 , 将 投资 组 合的 期 末 最低 目标 价值 随 之 提 高 ,以 锁 定 前期 已 实 现 收益。 ③ 安 全 垫 放 大 倍 数 的 维 持 根 据 CPPI, 只 有 当 安 全 垫 的放 大 倍 数在一定时 间 内保 持 恒 定 , 才 能 保证 在 安 全 垫 减 少 至 零 时 ,收益资 产 的 数 量 也 能 按 需 要 同 时 减 少 至 零 ,以保证基金的本金 安 全 。 如 下 图 所示 : 安 全 垫 趋 近 于 零 时 收益资 产 投资 额 同 时 趋 近 于 零 在 实 际 应用 中, 如 果 要 保 持 安 全 垫 放 大 倍 数 的 恒 定 , 则 需 要根 据 投资 组 合 市 值的 变 化 随 时 调 整收益资 产与 保本资 产 的 比例 , 而 这 将 给 基金 带 来 高 昂 的 交易费 用 ,同 时 当 市场 发 生 较 大变 化 时 ,为 维 持 固 定 的放 大 倍 数 ,基金有 可 能 出 现过 激 投资(收益资 产过 多 或 过 少 )。 因 此 , 在 本基金的实 际 投资中,对于“ 恒 定 比例 ” 采 取如 下 两 个 方法 进 行 处 理 : I、为 维 持 收益资 产与 安 全 垫 的放 大 倍 数 ,基金管理人对收益资 产与 保本资 产 的 比例 进 行定 期 调 整 而 不 是 随 时 调 整,同 时 管理人 还 将 根 据 这 种 调 整 可 能 造 成 的 交易费 用与 冲击 成 本, 设立 调 整 阀 值( 即 调 整资 产 比例 所 能 接受 的 最 高 冲击 成 本 与 交易费 用 ), 根 据 调 整 阀 值 来 确 定 调 整的 最 佳 时 点 ,以 降 低 交易费 用 。 II、为 尽 量 减 少 基金 可 能 出 现 的 过 激 投资,本基金管理人 将在 市场 可 能 发 生 剧 烈 变 化 时 ,对基金 安 全 垫 的中 长 期 放 大 倍 数 进 行 调 整, 调 整的 时 间间 隔 将 比 日 常 保本资 产与 收益资 产 比例 调 整的 时 间间 隔 长 , 这 样 一 方 面 保证基金 能够 有 充 足 的 时 间间 隔 实 现 “ 恒 定 比例 ”的投资 组 合保 险 策略 , 另 一 方 面 ,本基金管理人 又 能 根 据 对 市场 中 长 期 态 势 的判断 来 决 定 是 否 该减 小 或增 大 放 大 倍 数 ,以 尽 量 避免 过 激 投资。 ( 2) 债 券投资 策略 本基金的 债 券投资 策略 主 要 包括 以下 几 方 面 : ① 基本 持 有 久 期 与 保本 周期 相 匹 配 的 债 券, 主 要 按买 入 并 持 有 方 式 操 作以保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0 证 组 合收益的 稳 定 性,以有效 回 避 利 率 风险 , 形 成 本基金的保本资 产 。 ② 综 合 考虑 收益性、 流 动 性和 风险 性, 进 行 主 动 性的 品 种 选择 , 主 要 包括 根 据利 率 预 测 调 整 组 合 久 期 、 选择 低 估 值 债 券 进 行 投资、 把 握 市场 上 的 无 风险 套 利 机 会,增 加 盈利 性、 控制风险等等 ,以 争 取获得 适 当 的 超 额 收益, 提 高 整 体 组 合 收益 率 。 ③ 利用 银 行 间 市场 和 交易 所 市场 现 券 存 量 回购所 得 资金 积 极 参 与 新 股 申购 和 配售 ,以 获得 稳 定 的 股 票 一 级 市场 投资 回 报 。 ④ 利用未来可 能 推 出的金 融 衍 生 工 具 ,有效 地 规 避 利 率 风险 。 ( 3) 股 票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注 重 对 股 市 趋势 的 研究 , 根 据 CPPI策略 , 控制 股 票 市场 下 跌 风险 , 分 享股 票 市场 成长 收益。 本基金的 股 票 投资以价值 选 股 、 组 合投资为 原则 , 通 过 选择高 流 动 性 股 票 , 保证 组 合的 高 流 动 性 ;通 过 选择 具 有 上 涨 或 分 红 潜 力 的 股 票 ,保证 组 合的收益性 ; 通 过 分 散 投资、 组 合投资, 降 低 个股 风险与 集中性 风险 。 2.投资 组 合管理 (1)投资 组 合 构 建 原则 CPPI的投资 策略 , 是 本基金实 现 本金 安 全 的基 础 ,其 主 要 原则 有以下 几 点 : ① 根 据 CPPI的 要 求 确 定 基金 安 全 垫 。 ② 根 据 基金 安 全 垫 和放 大 倍 数 调 整基金资 产 中 债 券和 股 票 的投资 额 。 (2)资 产 配 置 资 产 配 置 的确 定 : 资 产 配 置 以基金合同的 规 定 和 CPPI策略 为 原则 。 在 基金 运 行过 程 中,基金管理人 可 以 根 据 基金 运 作的实 际 情况 和对 市场 的判断 调 整 CPPI机 制 的 各 要 素 。 投资 范围 和 操 作 模 式的确 定 : 投资管理 部 在 研究 市场 投资 品 种 的 风险 、收益、 流 动 性和 操 作 模 式的基 础 上 , 定 期 向 A股 基金投资 决策 委员会 提 交 投资 品 种 和 操 作 模 式 建 议 书。 A股 基金投资 决策 委员会 在 研究 之后 ,确 定 本基金 在运 作 过 程 中 可 以 投资的 品 种 类 别 及 可 以 使 用 的 操 作 模 式。 本基金 在 每 一 个 保本 周期 内,资 产类 别 的 配 置 关 系 如 下 :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1 固 定 收益 类 金 融产 品 和银 行存款 以 外 的资 产在 资 产 配 置 中的 比例 不 高 于 15%; 债 券投资 在 资 产 配 置 中的 比例 不 低 于 60%; 本基金管理人 应在 基金合同生效日 起 6个 月内完 成建 仓 ; 本基金投资 运 作 应 符 合本基金合同 规 定 。 从 第 三 个 保本 周期 开 始 ,基金管理人 自 保本 周期 开 始 之 日 起 3个 月内 使 基金 的投资 组 合 比例 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 关 约 定 。 本基金保 持 适 当 比例 现 金以 应 付 赎回 。 (3)选择债 券的 标 准 根 据 投资 组 合 构 建 的 原则 ,本基金 选择债 券的 标 准为 : ① 期 限 : 债 券资 产 主 要是 久 期 与 保本 周期 相 匹 配 的 债 券。 ② 信用等 级 : 债 券资 产 ,投资 品 种 必 须 是 具 有 AA级 以 上 投资 评 级 的 债 券,其 中 评 级 为 AAA级 的 债 券 在 债 券 组 合中的 比例 不 低 于 60%。 ③ 流 动 性 : 本基金投资的 债 券 必 须 具 有 良好 的 流 动 性。 ④ 收益性 : 投资 品 种 必 须 在 同 等 流 动 性的 债 券中 具 有合理的收益 率 水 平 。 ( 六 )投资 决策


1.投资 决策 依据 ( 1)国 家 有 关 法律 、 法规 、 规 章 和基金合同的有 关 规 定 。


( 2) 宏 观 经 济 发 展 环 境 、 微 观 企 业 经 济 运行 态 势 和证券 市场 走 势 。


2.基金资 产 分布决策 基金资 产 分布决策 由 A股 基金投资 决策 委员会 依照 基金合同的 规 定 做 出。 A股 基金投资 决策 委员会 是 负 责 基金投资的 最 高 决策 机构 。 ( 1)本基金的投资 决策 机制 为 A股 基金投资 决策 委员会 领 导 下的基金经理 负 责 制 。


( 2) A股 基金投资 决策 委员会 负 责 制定 基金投资 方 面 的整 体 战 略 和 原则 ; 审 定 基金月 度 资 产 配 置 和 调 整 计 划; 审定 基金月 度 投资 检 讨 报 告; 决 定 基金 禁 止 的 投资 事项 等 。


( 3)基金经理 负 责 资 产 配 置 、投资 组 合的 构 建 和日 常 管理。


3. 基金投资 组 合 决策 程 序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2 基金经理 需 要 在 A股 基金投资 决策 委员会 制定 的投资 原则 下, 根 据 研究 员 提 供 的 货 币 政 策 、经 济 形 势 、 股 票 市场 的 运行 规律 等 因 素 的 分 析 , 在 考虑 基金合同 规 定 的 债 券 股 票 资 产 比例 范围 和保证本金 安 全 的 前 提 下 决 定 对 债 券和 股 票 投资的 具体 比例 。 决 定 投资 原则 : A股 基金投资 决策 委员会 决 定 基金的投资 原则 ,并对基金投资 组 合的资 产 配 置比例 、 股 票 选 股 原则等提 出 指 导 性 意 见 。 提 出投资 建 议: 证券 分 析 人员 根 据 咨询 机构提供 的 研究 报 告 以 及 其 他 信 息 来 源 , 选 定 重 点 关 注 的 各 类 债 券和 股 票 范围 ; 在 重 点 关 注 的投资 产 品范围 内 根 据 自 己 的 调 查 研究 选 出有投资价值的投资 产 品 向 基金经理 做 出投资 建 议 ; 根 据 基金经 理 提 出的 要 求 对 各 类 投资 品 种进 行 研究 并 提 出投资 建 议 。 制定 投资 决策: 基金经理 在 遵 守 A股 基金投资 决策 委员会确 定 的投资 原则 前 提 下, 根 据 证券 分 析 人员 提供 的投资 建 议 以 及 自 己 的 分 析 判断, 做 出 具体 的投资 决策 ,交 集中 交易 室执 行 。 4. 基金投资的 绩 效 评 估 公司 建 立 绩 效 与风险 评 估 小 组 , 负 责 对基金投资 组 合 进 行 投资 绩 效 评 估 , 研 究 基金投资 组 合的 变 化 及 由 此 带 来 的收益或 损失 ; 同 时 , 绩 效 与风险 评 估 小 组 还 必 须 对基金资 产组 合的投资 风险 进 行 客观 的 评 价。 绩 效 与风险 评 估 小 组依据 投资 绩 效 评 估 运行 规 则 , 定 期 向 A股 基金投资 决策 委员会 及 投资管理 部 提供绩 效 评 估 报 告 ,对基金投资收益 与风险 情况 做 出 反 馈 , 如 有 必要 还需 提 出 在 分 析 基 础 上 的 修 正 意 见 。 A股 基金投资 决策 委员会 定 期 召 开会 议 ,对基金投资 组 合 进 行风险 评 估 , 并 提 出 风险控制 意 见 。 ( 七 )投资限制 1. 组 合限 制 : 本基金 通 过 分 散 投资 降 低 基金资 产 的 非 系 统 性 风险 ,同 时 保 持 基金 组 合 良好 的 流 动 性。本基金的投资 组 合 将 遵 循 以下限 制 : (1)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司的 股 票 ,其 市 值不 超 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0%; (2)本基金 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 基金 持 有 一 家 公司 发 行 的证券 总 和,不 超 过 该 证券的 10%;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3 (3)本基金 持 有的 全部权 证,其 市 值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3%; (4)本基金 进 入 全 国银 行 间 同 业 市场 进 行 债 券 回购 的资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金 资 产净 值的 40%; (5)本基金 在 任何交易 日 买 入 权 证的 总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易 日基金资 产净 值的 5‰ ; (6)本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 始 权 益人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得 超 过 基金 资 产净 值的 10%; (7)本基金 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 支 持 证券,其 市 值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20%; (8)本基金 持 有的同 一 (指 同 一信用 级别 )资 产 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得 超 过 该 资 产 支 持 证券 规 模 的 10%; (9)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 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 始 权 益人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券, 不 得 超 过 其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券合 计 规 模 的 10%; (10)本基金 应 投资于 信用 级别 评 级 为 BBB以 上 ( 含 BBB)的资 产 支 持 证券。基 金 持 有资 产 支 持 证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用等 级 下 降 、不 再 符 合投资 标 准, 应在 评 级 报 告 发布 之 日 起 3个 月内 予 以 全部 卖 出 ; (11)保 持 不 低 于基金资 产净 值 5%的 现 金或 者 到期 日 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 债 券 ; ( 12)基金 财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申购 ,本基金 所申 报 的金 额 不 超 过 基金 总 资 产 , 本基金 所申 报 的 股 票 数 量 不 超 过 拟 发 行 股 票 公司本 次 发 行 股 票 的 总 量 ; ( 13)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 规 定 的其 他 限 制 。 因 证券 市场 波 动 、 上 市 公司合并、基金 规 模 变 动 、 股 权分 置 改 革 中 支付 对价 等 基金管理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使 基金投资 比例 不 符 合 上 述规 定 投资 比例 的,基金管 理人 应 当 在 10个 交易 日内 进 行 调 整。 2. 禁 止行 为 : ( 1) 承销 证券 ; ( 2) 向 他 人 贷 款 或 者提供担 保 ; ( 3) 从 事承 担 无 限 责任 的投资 ; ( 4) 买 卖 其 他 基金 份额 ,但 是 国 务 院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 5) 向 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出资或 者 买 卖 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4 发 行 的 股 票 或 者 债 券 ; ( 6) 买 卖 与 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者与 其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 管人有其 他重大 利 害 关 系 的公司 发 行 的证券或 者 承销期 内 承销 的证券 ; ( 7) 从 事 内 幕 交易 、 操纵 证券 交易 价 格 及 其 他 不正 当 的证券 交易 活 动; ( 8) 依照 法律 、 行 政 法规 有 关 规 定 , 由 中国证监会 规 定 禁 止 的其 他 活 动 。 如 果 法律法规 对基金合同约 定 的投资 禁 止行 为和投资 组 合 比例 限 制 进 行 变 更 的,以 变 更 后 的 规 定 为准。 ( 八 )风险 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保本基金, 在 证券投资基金中 属 于 低风险 的 品 种 。 ( 九 )基金管理人 代表 基金行 使 股 东 权利的 处 理 原则及方法 1.依照 有 关 规 定行 使因 基金 财产 投资于证券 所产 生的 权 利 ; 2.依照 法律法规 为基金的 利 益对 被 投资公司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为基金的 利 益 行 使因 基金 财产 投资于证券 所产 生的 权 利 ,不 谋 求 对 上 市 公司的 控 股 和 直接 管理。 ( 十 )投资 组合 报 告 基金管理人的 董 事 会 及 董 事 保证本 报 告 所载 资 料 不 存在 虚假记 载 、 误导 性 陈 述 或 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承 担 个 别 及 连带 责任 。


本投资 组 合 报 告 所载数据 取自 本基金 2010年 2季度 报 告 ,基金 托 管人中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限公司 根 据 本基金合同 规 定 ,于 2010年 7月 16日 复 核 了 本基金 2010 年 2季度 报 告 中的 财务 指 标 、 净 值表 现 和投资 组 合 报 告 等 内容,保证 复 核内容不 存在 虚假记 载 、 误导 性 陈述 或 者 重大遗漏 。 本投资 组 合 报 告 所载数据截 至 2010年 6月 30日。 1、 报 告期 末 基金资 产 组合 情况


序 号 项目 金 额 ( 元 ) 占 基金 总 资 产 的 比例 ( %) 1 权 益投资 26,510,502.67 0.53 其中 : 股 票


26,510,502.67 0.53 2 固 定 收益投资


3,544,002,992.50 71.20 其中 : 债 券


3,544,002,992.50 71.20








资 产 支 持 证券


- - 3 金 融 衍 生 品 投资 - - 4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838,801,478.20 16.85 其中 : 买 断式 回购 的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 -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5 资 产


5 银 行存款 和 结 算备 付 金合 计


539,090,207.33 10.83 6 其 他 资 产


28,988,825.91 0.58 7 合 计





4,977,394,006.61


100.00 2、 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 类 的股 票 投资 组合


代 码 行业类 别 公 允 价值( 元 )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 比例 (%) A 农 、 林 、 牧 、 渔 业 - - B 采 掘 业 - - C 制 造 业 21,360,416.13 0.45 C0 食 品 、 饮 料 - - C1 纺 织 、 服 装 、 皮毛 - - C2 木 材 、 家 具 - - C3 造 纸 、 印 刷 - - C4 石 油 、 化学 、 塑胶 、 塑 料 5,108,968.39 0.11 C5 电 子 7,155,804.13 0.15 C6 金 属 、 非 金 属 1,994,856.25 0.04 C7 机 械 、 设备 、 仪 表 7,100,787.36 0.15 C8 医药 、生 物 制 品 - - C99 其 他 制 造 业 - - D 电 力 、 煤气 及 水 的生 产 和 供应业 - - E 建 筑 业 - - F 交 通 运 输 、 仓 储 业 - - G 信 息 技术 业 5,150,086.54 0.11 H 批 发 和 零 售 贸 易 - - I 金 融 、保 险业 - - J 房 地 产业 - - K 社 会 服务业 - - L 传 播 与 文 化 产业 - - M 综 合 类 - - 合 计 26,510,502.67 0.56


3、 报 告期 末按 公 允价 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 比 例大小排 序 的 前 十 名 股 票 投资明 细


序 号 股 票 代 码 股 票 名 称 数 量 ( 股 ) 公 允 价值( 元 ) 占 基金资 产 净 值 比例 ( % ) 1 300068 南 都 电源 210,832 5,412,057.44 0.11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6 2 300077 国 民 技术 46,007 5,371,317.25 0.11 3 002405 四 维 图 新 67,838 2,250,864.84 0.05 4 002391 长 青 股 份 46,228 2,098,288.92 0.04 5 300073 当 升 科 技 33,955 1,994,856.25 0.04 6 002432 九 安 医疗 73,232 1,688,729.92 0.04 7 002421 达 实 智 能 49,230 1,565,021.70 0.03 8 002407 多 氟 多 37,099 1,545,173.35 0.03 9 300067 安 诺 其 79,131 1,465,506.12 0.03 10 300075 数 字 政通 28,000 1,334,200.00 0.03 4、 报 告期 末按债 券 品种分 类 的 债 券投资 组合


序 号 债 券 品 种 公 允 价值( 元 )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 比例 ( % ) 1 国 家 债 券 - - 2 央 行 票 据 2,005,083,000.00 42.05 3 金 融 债 券 580,877,000.00 12.18 其中 : 政 策 性金 融 债 580,877,000.00 12.18 4 企 业 债 券 782,873,763.20 16.42 5 企 业 短 期 融 资券 90,095,000.00 1.89 6 可 转 债 85,074,229.30 1.78 7 其 他 - - 8 合 计 3,544,002,992.50 74.33 5、 报 告期 末按 公 允价 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 比 例大小排名 的 前 五 名债 券投资明 细 序 号 债 券 代 码 债 券 名 称 数 量 ( 张 ) 公 允 价值( 元 ) 占 基金资 产 净 值 比例 ( % ) 1 1001026 10央 行 票 据 26 5,000,000 498,150,000.00 10.45 2 1001031 10央 行 票 据 31 5,000,000 497,850,000.00 10.44 3 1001034 10央 行 票 据 34 3,700,000 368,298,000.00 7.72 4 070413 07农 发 13 2,400,000 239,928,000.00 5.03 5 0901038 09央 行 票 据 38 2,000,000 196,340,000.00 4.12 6、 报 告期 末按 公 允价 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 比 例大小排名 的 前 十 名 资 产支 持 证券投 资明 细


本基金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资 产 支 持 证券。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7 7、 报 告期 末按 公 允价 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 比 例大小排名 的 前 五 名 权证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权 证投资。 8、 投资 组合 报 告 附 注 8.1本基金投资的 前十 名 证券的 发 行 主 体 本 期 不 存在 被 监管 部 门 立 案 调 查 ,或 在 报 告 编 制 日 前 一 年内 受 到 公开 谴 责 、 处 罚 的 情形 。 8.2基金投资的 前十 名股 票 没 有 超 出基金合同 规 定 的 备 选 股 票 库 之 外 的 情形 。 8.3 其他 资 产 构 成


序 号 名 称 金 额 ( 元 ) 1 存 出保证金 192,293.61 2 应 收证券 清算 款 - 3 应 收 股 利 - 4 应 收 利 息 24,075,972.17 5 应 收 申购款 4,720,560.13 6 其 他 应 收 款 - 7 待摊 费 用 - 8 其 他 - 9 合 计 28,988,825.91 8.4 报 告期 末 持 有的 处 于 转 股 期 的 可 转换 债 券明 细 序 号 债 券 代 码 债 券 名 称 公允价值 (元 )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110003 新 钢 转 债 15,249,552.20 0.32 8.5 报 告期 末前 十 名 股 票 中 存 在流通受 限情况的说明 序 号 股 票 代 码 股 票 名 称 流 通受 限 部分 的公 允 价值 (元 )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 比 例 ( %) 流 通受 限 情况 说明 1 300068 南 都 电源 5,412,057.44 0.11 因 网 下新 股 申购 而 流 通受 限 2 300077 国 民 技术 5,371,317.25 0.11 因 网 下新 股 申购 而 流 通受 限 3 002405 四 维 图 新 2,250,864.84 0.05 因 网 下新 股 申购 而 流 通受 限 4 002391 长 青 股 份 2,098,288.92 0.04 因 网 下新 股 申购 而 流 通受 限 5 300073 当 升 科 技 1,994,856.25 0.04 因 网 下新 股 申购 而 流 通受 限 6 002432 九 安 医疗 1,688,729.92 0.04 因 网 下新 股 申购 而 流 通受 限 7 002421 达 实 智 能 1,565,021.70 0.03 因 网 下新 股 申购 而 流 通受 限 8 002407 多 氟 多 1,545,173.35 0.03 因 网 下新 股 申购 而 流 通受 限 9 300067 安 诺 其 1,465,506.12 0.03 因 网 下新 股 申购 而 流 通受 限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8 10 300075 数 字 政通 1,334,200.00 0.03 因 网 下新 股 申购 而 流 通受 限 8.6 投资 组合 报 告 附 注 的 其他文字描述 部 分





由 于 四 舍 五 入 的 原 因 , 比例 的 分项 之 和 与 合 计可 能 有 尾 差 。 十 一、基金的业 绩 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职守 、 诚 实 信用 、 谨慎勤勉 的 原则 管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不保证基金 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 最低 收益。基金的 过往业绩 并不 代 表其 未来 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投资 者在 做 出投资 决策前 应 仔细 阅读 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阶 段 净 值 增 长 率 ① 净 值增 长 率 标 准 差 ② 业绩 比 较 基 准收益 率 ③ 业绩 比 较 基准 收益 率标 准 差 ④ ① -③ ② -④ 自 基金合同生效日 ( 2004.3.2) 至 2004.12.31 -0.41% 0.13% 1.68% 0.00% -2.09% 0.13% 2005年 3.37% 0.09% 2.03% 0.00% 1.34% 0.09% 2006年 17.91% 0.21% 2.03% 0.00% 15.88% 0.21% 第 一 个 保本 周期 ( 2004.3.2至 2007.3.1) 23.61% 0.16% 6.22% 0.00% 17.39% 0.16% 自第 二 个 保本 周期 起 始 日( 2007.3.2) 至 2007.12.31 24.64% 0.39% 2.48% 0.00% 22.16% 0.39% 2008年 -5.66% 0.37% 3.00% 0.00% -8.66% 0.37% 2009年 21.42% 0.31% 2.99% 0.00% 18.43% 0.31% 最 近 3个 月 ( 2010.4.1至 2010.6.30) 0.06% 0.03% 0.83% 0.00% -0.77% 0.03% 自第 三 个 保本 周期 起 始 日( 2010.3.2) 至 2010.6.30 0.15% 0.03% 1.10% 0.00% -0.95% 0.03%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9 十 二、基金资 产 (一)基金 财产 的构 成 基金资 产 总 值 是 指 基金 拥 有的 各 类 有价证券、银 行存款 本 息 、基金 应 收 申购款 以 及 其 他 资 产 的价值 总 和。 (二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 是 指 基金资 产 总 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 的价值。 (三)基金 财产 的 账 户 本基金 财产 以基金的 名 义 开 立 基金银 行存款 账 户 ; 以基金 托 管人的 名 义 开 立 证券 交易清算 资金的 结 算备 付 金 账 户 ; 以基金 托 管人和本基金 联 名 的 形 式开 立 基金证券 账 户 ; 以本基金的 名 义 开 立 银 行 间 债 券 托 管 账 户 。开 立 的基金 专 用 账 户 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基金 销售 机构 和 注册登 记 机构 自 有的 财产 账 户 以 及 其 他 基金 财产 账 户 相 独 立 。 (四)基金 财产 的保管与 处 分 基金 财产 独 立 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和 代 销 机构 的 固 有 财产 ,并 由 基金 托 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不 得 将 基金 财产 归 入 其 固 有 财产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因 基金 财 产 的管理、 运用 或 者 其 他 情形而 取得 的 财产 和收益 归 入 基金 财产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可 以 按 基金合同的约 定 收 取 管理 费 、 托 管 费 以 及 其 他 基金合同约 定 的 费 用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以其 自 有资 产 承 担 法律责任 ,其 债 权 人不 得 对基金 财产行 使 请 求 冻 结 、 扣 押 和其 他权 利 。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因 依 法解 散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等原 因 进 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 属 于其 清算 财产 。 除 依据 《 基金 法》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处 分 外 ,基金 财产 不 得 被 处 分 。 非 因 基金 财 产 本 身 承 担 的 债 务 ,不 得 对基金 财产 强 制 执 行 。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0 十 三、基金资 产 的 估 值 (一) 估 值目的 基金资 产 的 估 值 目 的 是 客观 、准确 地 反 映 基金资 产 的价值,并为基金 份额 的 申购与赎回等提供计 价 依据 。 (二) 估 值 日 本基金的 估 值日为本基金 相关 的证券 交易 场 所 的正 常营 业 日以 及 国 家 法律法 规规 定 需 要 对 外 披露 基金 净 值的 非 营 业 日。 (三) 估 值 对象 基金 所 拥 有的 股 票 、 权 证、 债 券和银 行存款 本 息 、 应 收 款 项 、其 它 投资 等 资 产 。 (四) 估 值 方法 1. 证券 交易 所 上 市 的有价证券的 估 值 ( 1) 交易 所 上 市 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 票 、 权 证 等 ),以其 估 值日 在 证券 交易 所 挂 牌 的 市 价(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日 无 交易 的, 且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大变 化 ,以 最 近 交易 日的 市 价(收 盘 价) 估 值 ;如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重大变 化 的, 可 参 考 类 似 投资 品 种 的 现行 市 价 及重大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确 定 公 允 价 格; ( 2) 交易 所 上 市 实 行净 价 交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日收 盘 价 估 值, 估 值日 没 有 交易 的, 且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大变 化 , 按 最 近 交易 日的收 盘 价 估 值。 如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重大变 化 的, 可 参 考 类 似 投资 品 种 的 现行 市 价 及重 大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易 市 价,确 定 公 允 价 格; ( 3) 交易 所 上 市 未 实 行净 价 交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日收 盘 价 减去债 券收 盘 价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日 没 有 交易 的, 且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大变 化 , 按 最 近 交易 日 债 券收 盘 价 减去债 券收 盘 价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如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重大变 化 的, 可 参 考 类 似 投资 品 种 的 现行 市 价 及重大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易 市 价,确 定 公 允 价 格; ( 4) 交易 所 上 市 不 存在 活 跃 市场 的有价证券, 采 用 估 值 技术 确 定 公 允 价值。 交易 所 上 市 的资 产 支 持 证券, 采 用 估 值 技术 确 定 公 允 价值, 在 估 值 技术 难 以 可 靠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1 计 量 公 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 估 值。 2. 处 于 未 上 市 期 间 的有价证券 应 区 分 如 下 情况 处 理 : ( 1) 送 股 、 转 增 股 、 配 股 和公开增 发 的新 股 , 按 估 值日 在 证券 交易 所 挂 牌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估 值 方法估 值 ; ( 2) 首次 公开 发 行未 上 市 的 股 票 、 债 券和 权 证, 采 用 估 值 技术 确 定 公 允 价值, 在 估 值 技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 估 值 ; ( 3) 首次 公开 发 行 有明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同 一 股 票 在 交易 所 上 市 后 , 按 交易 所 上 市 的同 一 股 票 的 估 值 方法估 值 ; 非 公开 发 行 有明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按 监管 机 构 或 行业 协 会有 关 规 定 确 定 公 允 价值。 3. 全 国银 行 间 债 券 市场 交易 的 债 券、资 产 支 持 证券 等 固 定 收益 品 种 , 采 用 估 值 技术 确 定 公 允 价值。 在 估 值 技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 估 值。 4. 同 一 债 券同 时在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 债 券 所 处 的 市场 分 别 估 值。 5. 如 有确 凿 证 据 表明 按上 述方法 进 行 估 值不 能 客观 反 映 其公 允 价值的,基金 管理人 可 根 据 具体 情况 与 基金 托 管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值的价 格 估 值。 6. 相关 法律法规 以 及 监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新增 事项 , 按 国 家 最 新 规 定 估 值。 7. 如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 发 现 基金 估 值 违反 基金合同 订 明的 估 值 方法 、 程 序 及 相关 法律法规 的 规 定 或 者未 能 充 分 维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 益 时 , 应 立 即通 知 对 方 , 共 同 查 明 原 因 , 双 方协 商 解决 。 8. 根 据 有 关 法律法规 ,基金资 产净 值 计 算 和基金会 计 核 算 的 义务由 基金管理 人 承 担 。 本基金的基金会 计 责任方 由 基金管理人 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 本基金有 关 的会 计 问题 , 如 经 相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按 照 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予 以公 布 。 (五) 估 值 程序 基金资 产净 值 由 基金管理人完 成 估 值 后 , 将 估 值 结 果 发 送 给 基金 托 管人,基 金 托 管人 按 照 基金合同 规 定 的 估 值 方法 、 时 间 、 程 序 进 行 复 核 ; 在 复 核 无 误 后 由 管理人 进 行 公 告; 月 末 、年中和年 末 估 值 复 核 与 基金会 计 账 目 的核对同 时 进 行 。 ( 六 ) 暂停 估 值 及 公 告 净 值的情 形 1. 基金投资 所 涉 及 的证券 交易 所 遇 法 定 节 假 日或 因 其 他 原 因暂停 营 业时 ;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2 2. 因 不 可 抗力 或其 他 情形 致使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无 法 准确 评 估 基金资 产 价值 时 ; 3. 如 果 出 现 基金管理人 认 为 属 于 紧 急 事 故 的 任何 情况 , 导 致 基金管理人不 能 出 售 或 评 估 基金资 产时 ; 4.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 ( 七 ) 估 值 错误 的 处 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将 采 取 必要 、 适 当 、合理的 措 施 确保基金资 产 估 值 的准确性、 及 时 性。 当 基金 份额 净 值 小 数 点后 四 位 以内 (含第 四 位 )发 生 差 错 时 , 视 为基金 份额 净 值 错 误 。 本基金合同的 当事 人 应 按 照 以下约 定 处 理 : 1.差 错 类 型 本基金 运 作 过 程 中, 如 果 由 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或 注册登 记 机构 、 或 代 销 机构 、或投资人 自身 的 过 错 造 成 差 错 , 导 致 其 他当事 人 遭 受 损失 的, 过 错 的 责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差 错 遭 受 损失 当事 人 (“ 受 损 方 ” )的 直接 损失 按 下 述 “ 差 错 处 理 原则 ” 给 予赔 偿 , 承 担 赔 偿 责任 。 上 述 差 错 的 主 要 类 型 包括 但不限于 : 资 料 申 报差 错 、 数据 传 输 差 错 、 数据计 算 差 错 、 系 统故 障 差 错 、下 达指 令 差 错 等 ; 对于 因 技术 原 因引 起 的 差 错 , 若 系 同 行业现 有 技术 水 平 不 能 预 见 、不 能 避免 、不 能 克 服 , 则 属 不 可 抗力 , 按 照 下 述规 定 执 行 。 由 于不 可 抗力 原 因造 成 投资人的 交易 资 料 灭 失 或 被 错 误 处 理或 造 成 其 他 差 错 , 因 不 可 抗力 原 因 出 现 差 错 的 当事 人不对其 他当事 人 承 担 赔 偿 责任 ,但 因 该差 错 取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事 人 仍 应 负 有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的 义务 。 2.差 错 处 理 原则 (1)差 错已 发 生,但 尚 未 给 当事 人 造 成 损失时 , 差 错 责任方 应 及 时 协 调 各 方 , 及 时 进 行 更正, 因 更正 差 错 发 生的 费 用由 差 错 责任方承 担 ; 由 于 差 错 责任方 未 及 时 更正 已 产 生的 差 错 , 给 当事 人 造 成 损失 的, 由 差 错 责任方 对 直接 损失 承 担 赔 偿 责任 ; 若 差 错 责任方 已 经 积 极 协 调 ,并 且 有 协 助 义务 的 当事 人有 足 够 的 时 间进 行 更正 而 未 更正, 则 其 应 当承 担相应 赔 偿 责任 。 差 错 责任方 应 对更正的 情况 向 有 关 当事 人 进 行 确 认 ,确保 差 错已 得 到 更正。 (2)差 错 的 责任方 对有 关 当事 人的 直接 损失 负 责 ,不对 间接 损失 负 责 ,并 且 仅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3 对 差 错 的有 关 直接 当事 人 负 责 ,不对 第 三 方 负 责 。 (3)因 差 错 而 获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事 人 负 有 及 时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的 义务 。但 差 错 责 任方 仍 应 对 差 错 负 责 。 如 果 由 于 获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事 人不 返 还 或不 全部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造 成 其 他当事 人的 利 益 损失 (“ 受 损 方 ” ), 则 差 错 责任方 应 赔 偿 受 损 方 的 损 失 ,并 在 其 支付 的 赔 偿 金 额 的 范围 内对 获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 不 当 得 利 的 权 利 ;如 果 获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事 人 已 经 将 此 部分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给 受 损 方 , 则 受 损 方 应 当 将 其 已 经 获得 的 赔 偿 额 加 上 已 经 获得 的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的 总 和 超 过 其 实 际 损失 的 差 额部分 支付给差 错 责任方 。 (4)差 错 调 整 采 用尽 量 恢 复 至 假设 未 发 生 差 错 的正确 情形 的 方 式。 (5)差 错 责任方 拒绝 进 行 赔 偿 时 , 如 果因 基金管理人 过 错 造 成 基金 财产损失 时 ,基金 托 管人 应 为基金的 利 益 向 基金管理人 追 偿 , 如 果因 基金 托 管人 过 错 造 成 基金 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 应 为基金的 利 益 向 基金 托 管人 追 偿 。基金管理人和 托 管人 之 外 的 第 三 方 造 成 基金 财产 的 损失 ,并 拒绝 进 行 赔 偿 时 , 由 基金管理人 负 责 向 差 错 方 追 偿 ; 追 偿 过 程 中 产 生的有 关 费 用 , 应 列 入 基金 费 用 , 从 基金资 产 中 支付 。 (6)如 果 出 现 差 错 的 当事 人 未 按 规 定 对 受 损 方 进 行 赔 偿 ,并 且 依据 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或其 他规 定 ,基金管理人 自 行 或 依据 法 院 判 决 、 仲 裁裁 决 对 受 损 方承 担 了 赔 偿 责任 , 则 基金管理人有 权 向 出 现过 错 的 当事 人 进 行 追 索 ,并有 权要 求 其 赔 偿 或 补 偿 由 此 发 生的 费 用 和 遭 受 的 直接 损失 。 (7)按 法律法规规 定 的其 他 原则 处 理 差 错 。 3.差 错 处 理 程 序 差 错 被 发 现 后 ,有 关 的 当事 人 应 当及 时 进 行 处 理, 处 理的 程 序 如 下 : (1)查 明 差 错 发 生的 原 因 , 列 明 所 有的 当事 人,并 根 据 差 错 发 生的 原 因 确 定 差 错 的 责任方 ; (2)根 据 差 错 处 理 原则 或 当事 人 协 商 的 方法 对 因 差 错 造 成 的 损失 进 行 评 估 ; (3)根 据 差 错 处 理 原则 或 当事 人 协 商 的 方法 由 差 错 的 责任方 进 行 更正和 赔 偿 损失 ; (4)根 据 差 错 处 理的 方法 , 需 要 修改 基金 注册登 记 机构 交易 数据 的, 由 基金 注 册登 记 机构 进 行 更正,并 就 差 错 的更正 向 有 关 当事 人 进 行 确 认 。 4.基金 份额 净 值 差 错 处 理的 原则 和 方法 如 下 :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4 (1)基金 份额 净 值 计 算 出 现 错 误 时 ,基金管理人 应 当立 即 予 以 纠 正, 通 报 基金 托 管人,并 采 取 合理的 措 施 防 止损失 进 一 步扩 大 。 (2)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金 份额 净 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通 报 基金 托 管人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金 份额 净 值的 0.5%时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公 告 。 (3)因 基金 份额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 给 基金或基金 份额持 有人 造 成 损失 的, 应由 基 金管理人 先 行 赔 付 ,基金管理人 按 差 错 情形 ,有 权 向 其 他当事 人 追 偿 。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由 于 各 自 技术系 统 设 置 而 产 生的 净 值 计 算 尾 差 , 以基金管理人 计 算 结 果 为准。 (5)前述 内容 如 法律法规 或监管 机关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处 理。 ( 八 )基金 净 值的 确 认 用 于基金 信 息 披露 的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金 份额 净 值 由 基金管理人 负 责 计 算 , 基金 托 管人 负 责 进 行 复 核。基金管理人 应 于 每个 开放日 交易 结 束后 计 算当 日的基 金 份额 净 值并 发 送 给 基金 托 管人。基金 托 管人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复 核确 认 后 发 送 给 基金管理人, 由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净 值 予 以公 布 。 ( 九 ) 特殊 情 形 的 处 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 按上 述估 值 方法 中的 第 5项方法 进 行 估 值 时 , 所 造 成 的 误 差 不作为基金资 产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2. 由 于证券 交易 所 及 登 记 结 算 公司 发 送 的 数据 错 误 ,或 由 于不 可 抗力 原 因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要 、 适 当 、合理的 措 施进 行 检 查 ,但 是 未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的, 由 此 造 成 的基金资 产 估 值 错 误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可 以 免 除 赔 偿 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应 积 极 采 取 必要 的 措 施 消 除 由 此 造 成 的 影响 。 十 四、基金的 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 润 的构 成 基金 利 润 指 基金 利 息 收 入 、投资收益、公 允 价值 变 动 收益和其 他 收 入 扣除 相 关 费 用 后 的 余 额 ; 基金 已 实 现 收益 指 基金 利 润 减去 公 允 价值 变 动 收益 后 的 余 额 。 (二)基金 期 末可供分配 利 润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5 基金 期 末 可供 分配 利 润 指 期 末 资 产 负债 表中 未 分配 利 润 与未 分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益的 孰 低数 (为 期 末 余 额 , 非当期发 生 数 )。 期 末 可供 分配 利 润 计 算 截止 日 即 收益 分配 基准日。 (三) 收益分配 原则 基金收益 分配 应 遵 循 下 列 原则 : 1.本基金的 每 份 基金 份额 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2.收益 分配 时所 发 生的银 行 转 账 或其 他 手续 费 用由 投资 者 自 行 承 担 ; 3.在 符 合有 关 基金 分 红条 件 的 前 提 下,本基金收益 每 年 最 多 分配 6次 , 每次 基金收益 分配 比例 不 低 于 期 末 ( 即 收益 分配 基准日) 可供 分配 利 润 的 60%; 4.在 符 合有 关 基金 分 红条 件 的 前 提 下,本基金收益 每 年 至 少 分配 一 次 ,但 若 合同生效不 满 3个 月 可 不 进 行 收益 分配 ; 5.本基金 采 用现 金 分 红 方 式 进 行 收益 分配 。基金管理人 可 以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更 改 本基金的 分 红 方 式 ; 6.基金收益 分配 基准日的基金 份额 净 值 减去 每 单 位 基金 份额 收益 分配 金 额 后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 7.基金 红 利 发 放日 距 离 收益 分配 基准日( 即 期 末 可供 分配 利 润 计 算 截 至 日) 的 时 间 不 得 超 过 15个 工 作日 ; 8.法律 、 法规 或监管 机关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 (四) 收益分配 方 案 基金收益 分配方 案 须 载 明基金 期 末 可供 分配 利 润 、基金收益 分配 对 象 、 分配 原则 、 分配 时 间 、 分配 数 额及 比例 、 分配方 式、 支付 方 式 等 内容。 (五) 收益分配 方 案 的 确 定 与公 告 1.基金收益 分配方 案 由 基金管理人 拟 订 , 由 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 依照 《 信 息 披 露 办法》 的有 关 规 定在 指 定 媒 体上 公 告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2.在 收益 分配方 案 公 布 后 ,基金管理人 依据 具体 方 案 的 规 定 就 支付 的 现 金 红 利 向 基金 托 管人 发 送 划 款 指 令 ,基金 托 管人 按 照 基金管理人的 指 令 及 时 进 行 分 红 资金的 划 付 。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6 十 五、基金的 费 用 与 税收 (一)基金 费 用 的 种 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 费 ; 2.基金 托 管人的 托 管 费 ; 3.投资 交易费 用 ; 4.基金 信 息 披露 费 用 ; 5.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费 用 ; 6.与 基金 相关 的会 计 师 费 和 律 师 费 ; 7.证券 账 户 开 户费 用 、基金 财产 划 拨 支付 的银 行 费 用 、银 行 账 户 维护 费 ; 8.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可 以 列 入 的其 他费 用 。 (二)基金 费 用 计 提 方法 、 计 提 标准 和 支付 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 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 费 按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2%年 费率 计提 。 在 通常 情况 下,基金管理 费 按 前 一 日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2%年 费率 计提 。 计 算 方法 如 下 : H= E× 1.2% ÷ 当 年 天 数 H为 每 日 应计提 的基金管理 费 E为 前 一 日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理 费 由 基金管理人 每 日 计 算 , 每 日 计提 , 按 月 支付 。经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首 日 起 的 两 个 工 作日内 从 基金资 产 中 一 次 性 支付给 基金管理人,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休 息 日 等 , 支付 日 期 顺 延 。 2.基金 托 管人的基金 托 管 费 在 通常 情况 下,基金 托 管 费 按 前 一 日基金资 产净 值的 0.2%年 费率 计提 。 计 算 方法 如 下 : H=E× 0.2%÷ 当 年 天 数 H为 每 日 应计提 的基金 托 管 费 E为 前 一 日的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托 管 费 由 基金管理人 每 日 计 算 , 每 日 计提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管理人 向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7 基金 托 管人 发 送 基金 托 管 费 划 付 指 令 ,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首 日 起 两 个 工 作 日内 从 基金资 产 中 一 次 性 支付给 基金 托 管人,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休 息 日, 支付 日 期 顺 延 。 3.本 条第 ( 一 ) 款 第 3至 第 8项费 用由 基金 托 管人 根 据 有 关 法律 、 法规及 相 应 协议 的 规 定 , 按 费 用 实 际 支 出金 额 支付 , 列 入 当期 基金 费 用 。基金 发售 过 程 中 所 发 生的 验 资 费 (会 计 师 费 )和 律 师 费 从 基金 认购 费 用 中 列 支 ,招募说明书、 发售 公 告 等信 息 披露 费 用 根 据相关 法律及 中国证监会 相关 规 定 列 支 。 (三) 不列入 基金 费 用 的 项 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义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或基金 资 产 的 损失 ,以 及 处 理 与 基金 运 作 无 关 的 事项发 生的 费 用等 不 列 入 基金 费 用 。 (四)基金管理 费 和基金托管 费 的 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可 协 商 酌 情 调 低 基金管理 费 和基金 托 管 费 , 此 项 调 整不 需 要 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基金管理人 必 须 最 迟 于新的 费率 实 施 前 3个 工 作日 在 至 少 一 种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的 媒 体上 刊 登 公 告 。 (五) 税收 本基金 运 作 过 程 中 涉 及 的 各 纳 税 主 体 , 依照 国 家 法律 、 法规 的 规 定 履 行 纳 税 义务 。 十六 、基金的 会计 与 审 计 (一)基金 会计 政 策 1.基金的会 计 年 度 为公 历 每 年 1月 1日 至 12月 31日 ;


2.基金核 算 以人 民 币 为 记 账 本 位 币 ,以人 民 币元 为 记 账 单 位 ; 3.会 计制度 按 国 家 有 关 的会 计制度 执 行 ; 4.本基金 独 立 建账 、 独 立 核 算 ; 5.基金管理人 及 基金 托 管人 各 自 保 留 完整的基金会 计 账 目 、 凭 证并 进 行 日 常 的会 计 核 算 ,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编 制 基金会 计 报 表 ; 6.基金 托 管人 每 月 与 基金管理人 就 基金的会 计 核 算 、 报 表 编 制等 进 行 核对并 以书 面 方 式确 认 。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8 (二)基金年度 审 计 1.本基金管理人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券 业务 资 格 的会 计 师 事 务所 及 其 注册 会 计 师 对基金 进 行 年 度审计 ; 2.会 计 师 事 务所 更 换 经 办 注册 会 计 师 , 须 事 先 征 得 基金管理人同 意 ,并 报 中 国证监会 备 案;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 认 为有 充 足 理 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所 , 在 根 据 有 关 法 定 程 序 办 理,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后 可 以更 换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所 须 在 5个 工 作日内公 告 。 十七 、基金的 信息披露 基金的 信 息 披露应 符 合 《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 信 息 披露 办法》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和其 他 基金 信 息 披露义务 人 应 当 依 法 披露 基金 信 息 ,并保证 所披露信 息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 信 息 披露义务 人 包括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 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 规 定 的 自然 人、 法 人和其 他 组 织 。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和其 他 基金 信 息 披露义务 人 应 按 规 定将应 予 披露 的基金 信 息 披露 事项 在 规 定时 间 内 通 过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的 全 国性 报 刊 (以下简称“ 指 定 报 刊 ” )和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的 互联 网网 站 (以下简称“ 网 站 ” )等 媒 介 披露 。 本基金 信 息 披露义务 人 承诺 公开 披露 的基金 信 息 ,不 得 有下 列 行 为 : 1.虚假记 载 、 误导 性 陈述 或 者 重大遗漏 ; 2.对证券投资 业绩 进 行预 测 ; 3.违 规承诺 收益或 者 承 担损失 ; 4.诋毁 其 他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或 者 基金 份额发售 机构 ; 5.登 载 任何 自然 人、 法 人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祝 贺 性、 恭 维 性或 推 荐 性的文字 ; 6.中国证监会 禁 止 的其 他 行 为。 本基金公开 披露 的 信 息 应 采 用 中文文本。 如 同 时 采 用 外 文文本的,基金 信 息 披露义务 人 应 保证 两 种 文本的内容 一 致 。 两 种 文本 发 生 歧 义 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 披露 的 信 息 采 用 阿 拉 伯 数 字 ;除特 别 说明 外 , 货 币 单 位 为人 民 币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9 元 。 公开 披露 的基金 信 息 包括 :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 是 基金 向 社 会公开 发售 时 对基金 情况 进 行 说明的 法律 文 件 。 基金管理人 按 照 《 基金 法》 、《 信 息 披露 办法》 、基金合同 编 制 并 在 基金 份额发 售 的 3日 前 , 将 基金招募说明书 登 载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基金合同生效 后 ,基 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每 6个 月 结 束之 日 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 登 载在 网 站 上 , 将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 登 载在 指 定 报 刊 上 。基金管理人 将在 公 告 的 15日 前 向 中 国证监会 报 送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 就 有 关 更新内容 提供 书 面 说明。更新 后 的招 募说明书公 告 内容的 截止 日为 每 6个 月的 最 后 1日。 (二)基金 合同 、托管 协议 基金管理人 应在 基金 份额发售 的 3日 前 , 将 基金合同 摘要 登 载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应将 基金合同、 托 管 协议 登 载在 各 自网 站 上 。 (三)基金份 额 发 售 公 告 基金管理人 将 按 照 《 基金 法》 、 《 信 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 规 定 , 就 基金 份额发 售 的 具体 事 宜 编 制 基金 份额发售 公 告 ,并 在披露 招募说明书的 当 日 登 载 于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 (四)基金 合同生效 公 告 基金管理人 将在 基金合同生效的 次 日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登 载 基金合同生效 公 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 告 中 将 说明基金募集 情况 。 (五)基金资 产净 值公 告 、基金份 额 净 值公 告 、基金份 额 累 计 净 值公 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 后 , 在 开 始 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 或 者赎回 前 ,基金管 理人 将 至 少 每 周 公 告 一 次 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金 份额 净 值 ; 2.基金管理人 将在 每个 开放日的 次 日, 通 过 网 站 、基金 份额发售 网点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 披露 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 净 值和基金 份额 累 计净 值 ; 3.基金管理人 将 公 告 半 年 度 和年 度最 后 一 个 市场 交易 日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金 份额 净 值。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上 述 市场 交易 日的 次 日, 将 基金资 产净 值、基金 份 额 净 值和基金 份额 累 计净 值 登 载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0 ( 六 )基金份 额申购 、 赎回 价格 公 告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 等信 息 披露 文 件 上 载 明基 金 份额 申购 、 赎回 价 格 的 计 算方 式 及 有 关申购 、 赎回 费率 ,并保证投资人 能够 在 基金 份额发售 网点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前述 信 息 资 料 。 ( 七 )基金年度 报 告 、基金 半 年度 报 告 、基金 季 度 报 告 1.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每 年 结 束之 日 起 90日内, 编 制 完 成 基金年 度 报 告 ,并 将 年 度 报 告 正文 登 载 于 网 站 上 , 将 年 度 报 告 摘要 登 载在 指 定 报 刊 上 。基金年 度 报 告 需 经 具 有 从 事 证券 相关业务 资 格 的会 计 师 事 务所审计 后 , 方 可披露 ; 2.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上 半 年 结 束之 日 起 60日内, 编 制 完 成 基金 半 年 度 报 告 , 并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正文 登 载在 网 站 上 ,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摘要 登 载在 指 定 报 刊 上; 3.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每个 季度 结 束之 日 起 15个 工 作日内, 编 制 完 成 基金 季度 报 告 ,并 将季度 报 告登 载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 足 2个 月的,基金管理人 可 以不 编 制 当期 季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或 者 年 度 报 告 。 5.基金 定 期 报 告 应 当 在 公开 披露 的 第 二 个 工 作日, 分 别 报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管理人 主 要办 公 场 所所在 地 中国证监会 派 出 机构 备 案 。 报 备 应 当 采 用 电 子 文本和 书 面 报 告 两 种 方 式。 ( 八 ) 临 时 报 告 与公 告 在 基金 运 作 过 程 中 发 生 如 下 可 能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权 益或 者 基金 份额 的价 格 产 生 重大 影响 的 事件 时 ,有 关信 息 披露义务 人 应 当 在 2日内 编 制 临 时 报 告 书, 予 以公 告 ,并 在 公开 披露 日 分 别 报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 要办 公 场 所所在 地 中 国证监会 派 出 机构 备 案 : 1.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召 开 ; 2.提 前终 止 基金合同 ; 3.转换 基金 运 作 方 式 ; 4.更 换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 5.基金保证人 变 更 ; 6.保证人出 现 足 以 影响 其保证 能 力 的 情形 ;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1 7.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的 法 定 名 称、 住 所 发 生 变 更 ; 8.基金管理人 股 东 及 其出资 比例 发 生 变 更 ; 9.基金募集 期 延 长; 10.基金管理人的 董 事 长 、 总 经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 托 管 人基金 托 管 部 门 负 责 人 发 生 变 动; 11.基金管理人的 董 事 在一 年内 变 更 超 过 50%; 12.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基金 托 管 部 门 的 主 要 业务 人员 在一 年内 变 动 超 过 30%; 13.涉 及 基金管理人、基金 财产 、基金 托 管 业务 的 诉讼 ; 14.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受 到 监管 部 门 的 调 查 ; 15.基金管理人 及 其 董 事 、 总 经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理人员、基金经理 受 到 严 重 行 政处 罚 ,基金 托 管人 及 其基金 托 管 部 门 负 责 人 受 到 严 重 行 政处 罚 ; 16.重大 关 联 交易事项 ; 17.基金收益 分配事项 ; 18.管理 费 、 托 管 费 等 费 用计提 标 准、 计提 方 式和 费率发 生 变 更 ; 19.基金 份额 净 值 计 价 错 误 达 基金 份额 净 值 0.5%; 20.基金 改 聘 会 计 师 事 务所 ; 21.变 更基金 份额发售 机构 ; 22.基金更 换 注册登 记 机构 ; 23.开 始 办 理 申购 、 赎回 ; 24.申购 、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 发 生 变 更 ; 25.发 生 巨 额 赎回 并 延 期 支付 ; 26.连 续 发 生 巨 额 赎回 并 暂停 接受 赎回申 请 ; 27.暂停 接受 申购 、 赎回申 请 后 重 新 接受 申购 、 赎回 ; 28.中国证监会 规 定 的其 他事项 。 ( 九 ) 澄清 公 告 在 本基金合同 存 续 期 限内, 任何 公 共 媒 体 中出 现 的或 者在 市场 上 流 传 的 消 息 可 能 对基金 份额 价 格 产 生 误导 性 影响 或 者 引 起 较 大 波 动 的, 相关信 息 披露义务 人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2 知 悉 后 应 当立 即 对 该 消 息 进 行 公开 澄 清 ,并 将 有 关 情况 立 即 报 告 中国证监会。 ( 十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决 议 ( 十 一)中国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他信息 ( 十 二) 信息披露文件 的 存放 与 查阅 基金合同、 托 管 协议 、招募说明书或更新 后 的招募说明书、年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 季度 报 告 和基金 份额 净 值公 告 等 文本文 件 在 编 制 完 成后 , 将存 放于基金 管理人 所在 地 、基金 托 管人 所在 地 、有 关 销售 机构 及 其 网点 , 供 公 众 查 阅 。投资 人 在 支付工 本 费 后 , 可在 合理 时 间 内 取得上 述 文 件 复 制 件 或 复 印 件 。 投资人也 可在 基金管理人 指 定 的 网 站 上进 行 查 阅 。本基金的 信 息 披露 事项 将 在 指 定 媒 体上 公 告 。 本基金的 信 息 披露将 严 格按 照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 规 定 进 行 。


十八 、基金的风险 揭 示 投资于本基金的 主 要 风险 有 : (一)本金 损失 风险 在 正 常 情况 下,基金管理人 可 以基本 控制 本金 损失 的 风险 ,但 在一 些极 端 情 况 下基金资 产将 面 临 较 大 的本金 损失风险 。 目前 看 来 , 极 端 情况 主 要是 以下 两 种 : 1.基金 所 投资 债 券 发 行 人 违 约 如 果 债 券 发 行 人 到期 不 能 偿 还 本 息 , 则 会出 现 债 券 发 行 人 违 约 风险 , 因 此 本 基金投资 将 以国 债 和 AAA级 企 业 债 券为 主 , 到目前 为 止 , 尚 未 出 现 该 类 债 券 发 行 人 违 约 情况 。 2.基金 所 投资 股 票 大 面 积 持 续无 量 跌 停 我 国 股 票 市场 偶 尔 出 现 个 别 股 票 持 续无 量 跌 停 , 如 果 基金 所 投资 股 票 组 合中 同 时 出 现 多只 股 票 持 续无 量 跌 停 , 则将 导 致 基金的收益资 产 跌 破 安 全 垫 , 从 而 使 持 有人本金 受 损 。 本基金的 股 票 投资以 稳 健 投资、 组 合投资为 原则 , 主 要 选 取 基本 面 好 、 流 动 性 高 、 市 盈 率 低 或 具 有 良好 分 红 记 录 的价值 股 , 构 建股 票 组 合。公司完 善 的内 控 制度 和投资 流 程 将 保证本基金的投资 严 格 遵 守 基金合同。 而 且 ,本基金为确保本金 安 全 , 引 入 了 保证人 机制 。 如 果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3 有 到期 , 可赎回 金 额 加 上 保本 周期 内的 累 计 分 红 金 额 低 于其投资金 额 ,保证人 应 保证 向 持 有人 承 担 上 述 差 额部分 的 偿付 并 及 时 向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清 偿 。 (二)权证投资风险


基金管理人本 着 谨慎 和 风险可控 的 原则 进 行 权 证投资,但 仍 具 有以下 风险 :





1.价 格 风险





由 于 权 证的 高 杠杆 性, 权 证价 格 可 能 会 剧 烈 波 动 。 权 证价 格 与 标 的证券价 格 及 波 动 率 、 利 率 水 平 、 权 证 剩 余 存 续 期 等 因 素 高 度相关 ; 同 时 , 权 证价 格 可 能 会 受 权 证 交易 活 跃 程 度 的 影响 。 权 证价 格 存在 因 上 述 因 素 变 化 导 致 的 风险 : ( 1) 标 的证券价 格 及 波 动 率 的下 降 , 可 能 会 导 致 权 证价 格 的下 降 ; ( 2) 利 率 水 平 的下 降 , 可 能 会 导 致 权 证价 格 的下 降 ; ( 3) 权 证 剩 余 存 续 期 的 缩短 , 可 能 会 导 致 权 证价 格 的下 降 。





2.流 动 性 风险





受 权 证 规 模 及权 证 交易 活 跃 程 度 的 影响 , 权 证 可 能 无 法 在 同 一 价 格 水 平 上进 行 较 大 数 量 的 买 入 或 卖 出, 存在一定 的 流 动 性 风险 。





3.时 效性 风险





权 证 具 有 一定 的 存 续 期 , 存 续 期 满 后 权 证 将 不 具 有 任何 价值, 存在时 效性 风 险 。





4. 杠杆 风险 由 于 权 证的 杠杆 效 应 , 权 证价 格 的 波 动 将 远远 大 于其 标 的 股 票 的 波 动 而带 来 的 风险 。


5.信用风险





在 权 证 持 有人 行 权 时 , 存在 发 行 人 无 法 履 约的 风险 。


(三) 流动性 风险 流 动 性 风险 的 定义 是: 基金资 产 不 能 迅速 、 低 成 本 地 转变 成 现 金,或 者 不 能 应 付 可 能 出 现 的投资 者 巨 额 赎回 的 风险 。 前 者 是 指 金 融 资 产 不 能 及 时 变 现 或 无 法 按 照 正 常 的 市场 价 格 交易 而 引 起 损失 的 可 能 性, 特 别 地 , 当 基金 股 票 资 产 流 动 性 差 或 者 股 票 投资 占 基金 净 资 产 比例 很 高 时 , 一 旦 股 票 市场 波 动 幅 度 巨 大 ,基金 股 票 资 产 的 损失 有 可 能 超 过 基金 股 票 投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4 资 损失 的限 额 , 导 致 投资人本金 受 损 。为 控制 此 类风险 , 一 方 面 , 在 每 一 保本 周 期 开 始 前 ,基金管理人 将 根 据 对 政 策 的 把 握 和对 市场 的 研 判 决 定 股 票 的投资 比例 ; 另 一 方 面 , 在 基金 每 一 保本 周期 内, A股 基金投资 决策 委员会 定 期 调 整 CPPI策略 各 要 素 ,并 且 基金经理 根 据 研究 团 队 的 研究 成 果 选择高 流 动 性的资 产构 建 投资 组 合 分 散 风险 。 后 者 是 指 在 开放式基金 交易 过 程 中, 可 能 会 发 生 巨 额 赎回 的 情形 , 巨 额 赎回 可 能 会 产 生基金 仓 位 调 整的 困难 , 导 致流 动 性 风险 , 甚 至 影响 基金 份额 净 值。为 应 付 投资 者 的 赎回 ,基金资 产 需 保 持 一定 的 流 动 性, 从 而 在 收益性 方 面 可 能 会有 些 损失 , 影响 基金投资 目标 的实 现 。基金管理人 将 通 过 保 持 适 当 的 现 金 比例 和 债 券 股 票 投资 组 合的 流 动 性 应 付 持 有人的 赎回 , 而 且 ,保本基金的 运 做 模 式、 特点 和 费率 结 构 也 将 降 低 投资人 在 保本 周期 中 巨 额 赎回 的 可 能 性。 (四) 市 场 风险 1.政 策 风险 : 货 币 政 策 、 财 政政 策 、 产业 政 策 等 国 家 政 策 的 变 化 对证券 市场 产 生 一定 的 影响 , 导 致 市场 价 格 波 动 , 影响 基金收益 而 产 生 风险 ; 2.经 济 周期 风险 : 证券 市场 是 国 民 经 济 的 晴 雨 表, 而 经 济 运行 具 有 周期 性的 特点 , 宏 观 经 济 运行 状 况 将 对证券 市场 的收益 水 平 产 生 影响 , 从 而 产 生 风险 。 3.利 率 波 动 导 致 的 风险 市场 利 率 波 动 会 导 致 债 券 市场 的收益 率 和价 格 的 变 动 , 如 果 市场 利 率 上 升 , 本基金 持 有 债 券 将 面 临 价 格 下 降 、本金 损失 的 风险 , 而 如 果 市场 利 率 下 降 , 债 券 利 息 的 再 投资收益 将 面 临 下 降 的 风险 。基准 利 率 调 整作为 货 币 政 策 的 重要 工 具之 一 , 在现 代 市场 经 济 中 发 挥 着 越 来 越 大 的作 用 。 随 着 中国经 济 由计 划 经 济 转 为 市 场 经 济 , 市场 由 卖 方 市场 转变 为 买 方 市场 , 利 率 政 策 的作 用 为经 济 决策 者所 知 晓 , 利 率 政 策 在 国 民 经 济 中的 重要 性不断 上 升 。为 维 持 经 济 增 长 速 度 和 支 持 国有 企 业 改 革 , 从 96年 至 今 ,人 民 银 行 已 经 多 次 下 调 了 利 率 , 使 得 利 率 水 平 已 经 处 在低 位 , 客观 上 存在利 率 上 升 的 风险 。 保本基金 主 要 投资 剩 余 期 限 与 保本 周期 相 匹 配 的 债 券, 相 当 于 建 立了 免 疫 投 资 组 合,其 主 要 债 券投资基本不 受 利 率 波 动 的 影响 。 因 此 , 利 率 波 动 的 风险 主 要 是 无 法 买 到 足 够量 的 剩 余 期 限 与 本金保本 周期 相 匹 配 的 高 信用等 级 的 债 券,国内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5 债 券 市场 的 债 券 存 量 表明, 在 正 常 情况 下,本基金 能够 买 到 足 够量 的 剩 余 期 限 与 本金保本 周期 相 匹 配 的 高 信用等 级 的 债 券。 4.利 息 再 投资 风险 再 投资 风险 反 映 了 利 率 下 降 对 固 定 收益证券 利 息 收 入 再 投资收益的 影响 , 具 体 为 当 利 率 下 降 时 , 从 投资的 固 定 收益证券 所 得 的 利 息 收 入 进 行 再 投资 时 , 将 获 得 比 之 前 较少 的收益 率 , 这 与利 率 上 升 所 带 来 的价 格 风险 ( 即 前 面 所提 到 的 利 率 风险 ) 互 为 消 长 。中国保本基金 在运 作中 缺乏剩 余 期 限 与 本金保本 周期 相 匹 配 的 零 息 债 券,本基金 将 面 临 债 券 利 息 再 投资 风险 。 在 基金 运 作中,本基金 将 综 合 考 虑 利 率 风险 和 利 息 再 投资 风险 以 决 定 债 券资 产 的投资。 (五) 担 保风险 本基金 在 引 入 了 保证人 机制 下也会 因 下 列 情况 的 发 生 而 导 致 保本 周期到期 日 不 能 偿付 本金, 由 此 产 生 担 保 风险 , 这些 情况 包括 : 在 保本 周期 内本基金更 换 管 理人, 而 保证人不同 意 继 续 承 担 保证 责任 ; 或 发 生不 可 抗力 事件 , 导 致 本基金 亏 损 或保证人 无 法 履 行 保证 义务 ; 或保本 周期 内保证人 因 经 营 风险 丧 失 保证 能 力 从 而 无 法 履 行 保证 责任 。 本基金 引 入 的保证人为 北京首都创 业 集 团 有限公司, 该 公司 是 一 家 国有 大 型 集 团 公司, 注册 资本 33亿 元 。 截 至 2008年 底 , 首创 集 团 总 资 产 为 727.28亿 元 , 净 资 产 为 159.06亿 元 。 ( 六 )管理风险 在 基金管理 运 作 过 程 中, 可 能 因 基金管理人对经 济 形 势 和证券 市场 等 判断 有 误 、 获取 的 信 息 不 全 等 影响 基金的收益 水 平 。 ( 七 ) 其他 风险 1.因 为开放式基金 后 台 运 作中的 技术 因 素 而 产 生的 风险 , 如 技术系 统 的 故 障 或 者 差 错 产 生的 风险 。 2.因 基金 业务 快速 发 展 而 在制度 建 设 、人员 配备 、内 控制度 建 立 等 方 面 不完 善 而 产 生的 风险 ; 3.因 人为 因 素 而 产 生的 风险 、 如 内 幕 交易 、 欺诈 行 为 等产 生的 风险 ; 4.对 主 要 业务 人员 如 基金经理的 依 赖 而 可 能 产 生的 风险 ;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6 5.因 金 融 市场 危 机 、 业务 竞 争 压 力 可 能 产 生的 风险 ; 6.战争 、 自然 灾害 等 不 可 抗力 可 能 导 致 基金资 产 的 损失 , 影响 基金收益 水 平 , 从 而带 来风险 ; 7.其 他 意 外 导 致 的 风险 。 十九 、保本 (一)保本 投资本基金 可控制 本金 损失 的 风险 。 1.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 有 到期 并 选择 赎回 的, 如 可赎回 金 额 加 上 保本 周期 内的 累 计 分 红 金 额 高 于或 等 于其投资本金,基金管理人 将 按 可赎回 金 额 支付给 投资 者 。 2.如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 有 到期 , 可赎回 金 额 加 上 保本 周期 内的 累 计 分 红 金 额 低 于其投资本金,保证人 应 保证 向 持 有人 承 担 上 述 差 额部分 的 偿付 并 及 时 向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清 偿 ;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代 表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要 求 基金保证人 履 行 保证 担 保 义务 。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未 持 有 到期 而 赎回 或 转换 的, 赎回 或 转换部分 不 适 用 保本 条 款 。 (二) 适用 保本 条款 的情 形 1.适 用 保本 条 款 的基金 份额: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在 上 一 保本 周期到期 时 默 认 选 择 转 入 当期 保本 周期 的基金 份额 ,或 者在 限 定 期 限内集中 申购 的基金 份额 。集中 申购 费 和集中 申购 期 间 的 利 息 也 适 用 保本 条 款 。 2.保本 周期到期 日,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 有 到期 的, 无 论 选择 : ( 1)基金 赎回 ( 2) 从 本基金 转换到 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 基金 ( 3) 转 入 下 一 保本 周期 或 修改 基金合同 后 形 成 的其 它 基金 品 种 其投资本金 都 同 样 适 用 保本 条 款 。 (三) 不适用 保本 条款 的情 形 1.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在 基金保本 周期到期 日 前 赎回 的 份额 。 2.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在 保本 周期到期 日 前 进 行 基金 转换 的 份额 。 3.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在 保本 周期 内 申购 的基金 份额 (集中 申购 的 除 外 )。 4.由 于不 可 抗力 的 原 因 导 致 本基金投资 亏 损 或 导 致 保证人 无 法 履 行 保证 义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7 务 。 5.本基金 在 保本 周期 内 终 止 。 6.本基金 在 保本 周期 内更 换 基金管理人 且 保证人不同 意 为 继 任 管理人 承 担 保 证 义务 。 二 十 、保证 为确保 履 行 保本 条 款 ,保 障 持 有人 利 益,本基金 由 北京首都创 业 集 团 有限公 司 提供 保证 担 保。保证人出 具 《 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 担 保 函》 , 全 文 详 见 附 件 。 (一)保证人基本情况 名 称 : 北京首都创 业 集 团 有限公司 法 定 代 表人 : 冯 春 勤


注册 地址 : 中国 北京 海 淀 区 双 榆 树 知春路 76号 翠宫饭店 15层 邮 政 编 码 : 100086 成 立 日 期: 1994年 10月 注册 资本 : 33亿 元 人 民 币 联 系 人 : 卫 江 联 系电话 : 010-58385566 经 营 范围 : 购 销 金 属 材 料 、 木 材 、 建 筑材 料 、 土 产 品 、 五 金 交 电化 工 、 化 工 轻 工 材 料 、 百 货 、 机 电 设备 、 电 子 产 品 、 汽车 配件 、 包 装 食 品 、 医疗 器 材 、 通 讯 设备 (不 含无 线 电 发 射 设备 )、日 用 杂 品 、 针 纺 织品 、 制 冷 空调 设备 、 食 用 油 ; 销 售 汽车 (不 含 小 轿车 ); 零 售 粮 食 、 房 地 产 开 发 、 商 品 房 销售 ; 物 业 管理 ; 设备 租 赁 ; 技术 开 发 、 技术 咨询 、 技术 转 让 、 技术 服务 ; 人 才 培训 ; 有 关 旅游 、 企 业 管 理、投资 方 面 的 咨询 ;自营 和 代 理 除 国 家 组 织 统 一 联 合经 营 的出 口 商 品 和国 家 实 行 核 定 公司经 营 的 进 口 商 品 以 外 的其 他 商 品 及 技术 的 进 出 口 业务 ; 经 营进 料 加工 和“ 三来一 补 ” 业务 ; 经 营 对 销 贸 易 和 转 口 贸 易 。 保证人简 介 : 北京首都创 业 集 团 有限公司, 是 一 家 国有 大 型 企 业 集 团 公司。 2008年, 该 集 团 实 现 经 营 收 入 119.08亿 元 , 利 润 总 额 6.54亿 元 , 税 后 利 润 2.15亿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8 元 。 截 至 2008年 底 , 首创 集 团 总 资 产 为 727.28亿 元 , 净 资 产 为 159.06亿 元 。 ( 二 )保证人出 具 《 银华保本增值基金 担 保 函》 , 全 文 详 见 附件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购 买 基金 份额 的 行 为 视 为同 意 该 担 保 函 的约 定 。保证的性质为不 可 撤 销 的 连 带 责任 保证 ; 保证 范围 为 : 在 本基金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 有 到期 的 前 提 下, 在 保本 周期到期 日 可赎回 金 额 加 上 其 在 该 保本 周期 内的 累 计 分 红 金 额 , 低 于 该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投资金 额 的 差 额部分 ; 保证 期 限为基金保本 周期到期 日 起 六 个 月 止 。 ( 三 )保本 周期 内,保证人出 现 足 以 影响 其保证 能 力 的 情形 的, 应在 该情形 发 生 之 日 起 三 个 工 作日内 通 知 基金管理人以 及 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 在 接 到 通 知 之 日 起 三 个 工 作日内 应将 上 述 情况报 告 中国证监会并 提 出 处 理 办法 ,并 在 接 到 通 知 之 日 起 五 个 工 作日内 在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的 信 息 披露 报 刊 上 公 告上 述 情形 及 具体处 理 方法 。 当 确 定 保证人 已 丧 失 保证 能 力 或 宣 告 破 产 的 情况 下,基金管理人 应 召 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 四 )保本 周期 内更 换 保证人 必 须 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议 通 过 ,并 且 保 证人的更 换必 须 符 合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利 益。更 换 保证人的, 原 保证人 承 担 的 所 有 与 本基金保证 相关 的 权 利义务由 继 任 的保证人 承 担 。 ( 五 )保证人 丧 失 保证 能 力 或更 换 保证人 情况 下, 在 有 关 处 理 办法 落 实或新 的保证人 接 任 之 前 ,保证人 应 继 续 履 行 保证人 责任 ;除上 述 两 种 情况 与 《 担 保 函》 规 定 的 免 责 条 款 规 定 的 情形外 ,保证人不 得 免 除 保证 责任 。 ( 六 )基金保本 周期到期 后 ,基金管理人 将 为下 一 保本 周期重 新确 定 保证人。 若 基金管理人 无 法重 新确 定 保证人, 则 从 保本 周期到期 日 后 本基金 将 不 再 提供 保 证,并 提 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表 决 , 若 持 有人 大 会不同 意 取 消 保证 担 保或 修改 基金合同 后 形 成 新的基金 品 种 , 则 基金管理人 将依照 有 关 法律法规规 定 的 程 序 宣 布 本基金 终 止 。 ( 七 )保证 费 用由 基金管理人 按 基金 净 资 产 额 0.2%的年 费率 从 基金管理 费 收 入 中 列 支 。 二 十 一、保本 周 期到期及 集中 申购 (一) 到期赎回 的情 形及处 理 方式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9 本基金保本 周期到期 时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 以 选择 赎回 、基金 间 转换 或 转 入 下 一 保本 周期 或 修改 基金合同 后 形 成 的其 它 基金 品 种 的 方 式。 1.到期 赎回 的 认定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在 保本 周期到期 日 前 的基金管理人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提 出 赎回申 请 的 行 为为 到期 赎回 。 即 本基金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在 当期 保本 周期到期前 公 告 的 处 理 规 则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将 投资本金 赎回 或 转换到 本基金管理的其 他 基金, 则赎回 日 和 转换 日为保本 周期到期 日。 2.到期 赎回 的 处 理 方 式 ( 1)投资本基金 可控制 投资本金 损失 的 风险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 有 到期 , 如 可赎回 金 额 加 上 保本 周期 内的 累 计 分 红 金 额 高 于或 等 于其投资本金,基金管理人 将 按 可赎回 金 额 支付给 投资 者 。 ( 2)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 有 到期 的, 如 可赎回 金 额 加 上 保本 周期 内的 累 计 分 红 金 额 低 于其投资本金,保证人 应 保证 向 持 有人 承 担 上 述 差 额部分 的 偿付 并 及 时 向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清 偿 。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未 持 有 到期 而 赎回 或 转换 的, 赎回 或 转 换部分 不 适 用 保本 条 款 。 (二)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 到期 的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选 择将 投资本金 由 本基 金 转换到 管理人管理的 其他 基金 或转 入 下 一保本 周 期或 修改 基金 合同 后 形 成 的 其 它 基金 品种 同 样 适用 保本 条款 。 (三)本基金保本 周 期到期 前 一 个月 , 基金管理人 将进 行提示 性 公 告 。 (四)集中 申购 本基金管理人有 权 在 上 一 保本 周期到期前 公 告处 理 规 则 , 允许 投资 者在 限 定 期 限内 申 请 购 买 本基金基金 份额 ,投资人 在 上 述期 限内 申 请 购 买 本基金基金 份额 的 行 为称为“集中 申购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在 上 一 保本 周期到期 时 默 认 选择 转 入 当期 保本 周期 的基金 份 额 以 及 集中 申购 的投资本金 都 适 用 当期 保本 周期 的保本 条 款 。 管理人 在 上 一 个 保本 周期到期前 , 将 根 据相关 规 定 确 定 并公 告 下 一 个 保本 周 期 集中 申购 期 间 的基金 总 规 模 上 限。 在 集中 申购 期 间 , 如 果 预计 基金 总 规 模 接 近 、 达 到 或 超 过 总 规 模 上 限 时 ,管理人有 权 提 前 结 束 集中 申购 , 规 模 控制 的 具体 方 案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0 详 见 相关 公 告 。 (五)保本 周 期到期 的公 告 1.基金管理人 在 首次 招募的招募说明书中公 告上 述规 则 。 2.基金管理人 可 以 修改上 述规 则 ,并 将在最 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公 告 。 3.在 保本 周期到期前 一 个 月,基金管理人 还 将 进 行提示 性公 告 。 ( 六 )保本 周 期到期 的保证 赔 付 1.在可 能 发 生保证 赔 付情况 下,基金管理人 应 于保本 周期到期前 三 十 个 工 作 日 向 保证人 提 交 书 面通 知 , 估算 保证人 可 能 承 担 的保证 赔 付 金 额 ; 为 便 于 操 作, 保证人 应将可 能 承 担 的 赔 付 款 项 在 保本 周期到期前十 个 工 作日 一 次 性 足 额 划 入 基 金管理人 指 定 账 户 , 供 基金管理人 向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清 偿 。 2.在 发 生保证 赔 付情况 下,保证人 应在 保本 周期到期 日的 次 日 将应 赔 付 的 款 项全额 划 到 基金管理人 指 定 账 户 , 供 基金管理人 向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清 偿 ;具体 操 作 细 则由 基金管理人 提 前 公 告 。 二 十 二、基金 合同 的 变 更、 终止 与基金 财产 的 清 算 (一)基金 合同 的 变 更 1.基金合同 变 更 涉 及 本基金基金合同 第 七 条第 2项 ( 1) 规 定 的对基金合同 当 事 人 权 利 、 义务产 生 重大 影响 的 事项 , 应 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基金合同 变 更的内容 应 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议 同 意 。 但出 现 下 列 情况 时 , 可 不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议 , 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同 意 变 更 后 公 布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1)因 相应 的 法律法规发 生 变 动 并 属 于基金合同 必 须 遵 照 进 行 变 更的 情形 ; (2)基金合同的 变 更并不 涉 及 本基金合同 当事 人 权 利义务关 系 发 生 变 化 的 ; (3)因 为 当事 人 名 称、 注册 地址 、 法 定 代 表人 变 更, 当事 人 分立 、合并 等原 因 导 致 基金合同内容 必 须 作出 相应 变 动 的。 2.关 于 变 更基金合同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议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 备 案 , 并于中国证监会出 具无 异 议 意 见 后 生效 执 行 ,并 自 生效 之 日 起 3日内 在 至 少 一 种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1 (二)基金的 终止 有下 列 情形 之 一 的,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后 终 止 : 1.存 续 期 间 内,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数 量 连 续 20个 工 作日 达 不 到 200人,或 连 续 20个 工 作日基金资 产净 值 低 于人 民 币 5000万 元 ,基金管理人 可 以 宣 布 本基金 终 止 ; 2.基金管理人 无 法 为下 一 保本 周期 确 定 保证人, 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又 不 同 意 取 消 保证 担 保或 修改 基金合同 后 形 成 新的基金 品 种 , 则 基金管理人 将依 法 宣 布 本基金 终 止 ; 3.基金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表 决终 止 ; 4.基金管理人 因 解 散 、 破 产 、 撤 销 等 事 由 ,不 能 继 续 担 任 基金管理人的 职务 , 而 在 6个 月内 无 其 他 适 当 的基金管理公司 承 接 其 原 有 权 利义务 ; 5.基金 托 管人 因 解 散 、 破 产 、 撤 销 等 事 由 ,不 能 继 续 担 任 基金 托 管人的 职务 , 而 在 6个 月内 无 其 他 适 当 的 托 管 机构 承 接 其 原 有 权 利义务 ; 6.基金合并、 撤 销 ; 7.中国证监会 允许 的其 他 情况 。





(三)基金的 清 算 1.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基金合同 终 止时 , 成 立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在 中国证监会的 监督下 进 行 基金 清算 。 (2)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成 员 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具 有 从 事 证券 相关业务 资 格 的 注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的人员 组 成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可 以 聘 用 必要 的 工 作人员。 (3)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负 责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 价、 变 现 和 分配 。基金 财 产 清算 组可 以 依 法 进 行 必要 的 民事 活 动 。 2.基金 财产 清算 程 序 基金合同 终 止 后 , 发布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 告; (1)基金合同 终 止时 ,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统 一 接 管基金 财产 ; (2)对基金 财产 进 行 清 理和确 认 ; (3)对基金 财产 进 行 估 价和 变 现 ;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2 (4)聘 请律 师 事 务所 出 具 法律 意 见 书 ; (5)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所 对 清算 报 告进 行审计 ; (6)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 果 报 告 中国证监会 ; (7)参 加 与 基金 财产 有 关 的 民事 诉讼 ; (8)公 布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 果 ; (9)对基金 剩 余 财产 进 行 分配 。 3.清算费 用 清算费 用 是 指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在 进 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 程 中 发 生的 所 有合理 费 用 , 清算费 用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优 先 从 基金 财产 中 支付 。 4.基金 财产 按 下 列 顺 序 清 偿 : (1)支付 清算费 用 ; (2)交 纳 所 欠 税 款 ; (3)清 偿 基金 债 务 ; (4)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 行 分配 。 基金 财产未 按 前 款 (1)- (3)项规 定 清 偿 前 ,不 分配 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5.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 告 于基金合同 终 止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后 5个 工 作日内 由 基 金 财产 清算 组 公 告; 清算 过 程 中的有 关 重大事项 须 及 时 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 果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经中国证监会 备 案后 3个 工 作日内公 告 。 6.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 文 件 的保 存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 有 关 文 件 由 基金 托 管人保 存 15年以 上 。 二 十 三、基金 合同 的内容 摘 要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 权 利 根 据 《 基金 法》及 其 他 有 关 法律法规 ,基金管理人的 权 利 包括 但不限于 : ( 1) 自 本基金合同生效 之 日 起 , 依照 有 关 法律法规 和本基金合同的 规 定 独 立 运用 基金 财产 ;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3 ( 2) 依据 基金合同 获得 基金 认购 和 申购 费 用 、基金 赎回 手续 费 用 和管理 费 以 及法律法规规 定 或监管 部 门 批准的其 他 收 入 。 ( 3) 发售 基金 份额 ; ( 4) 依照 有 关 规 定行 使因 基金 财产 投资于证券 所产 生的 权 利 ; ( 5) 在 符 合有 关 法律法规 的 前 提 下, 制 订 和 调 整有 关 基金 认购 、 申购 、 赎回 、 转换 、 非交易 过 户 、 转 托 管 等业务 的 规 则 ; ( 6) 根 据 本基金合同 及 有 关 规 定 监督基金 托 管人,对于基金 托 管人 违反 了 本 基金合同或有 关 法律法规规 定 的 行 为,对基金资 产 、其 他当事 人的 利 益 造 成 重大 损失 的 情形 , 应 及 时 呈 报 中国证监会,并 采 取 必要 措 施 保 护 基金 及 相关 当事 人的 利 益 ; ( 7) 在 基金合同约 定 的 范围 内, 拒绝 或 暂停 受 理 申购 和 赎回申 请 ; ( 8) 在 法律法规 允许 的 前 提 下,为基金的 利 益 依 法 为基金 进 行融 资 ; ( 9) 自 行担 任 或 选择 、更 换 注册登 记 机构 ,并对 注册登 记 机构 的 代 理 行 为 进 行 必要 的监督和 检 查 ; ( 10) 选择 、更 换销售 代 理 机构 ,并 依据 销售 代 理 协议 和有 关 法律法规 ,对 其 行 为 进 行 必要 的监督和 检 查 ; ( 11) 选择 、更 换律 师 、 审计 师 、证券经 纪 商 或其 他 为基金 提供服务 的 外 部 机构 ; ( 12) 在 基金 托 管人更 换 时 , 提 名 新的基金 托 管人 ; ( 13) 依 法 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 ( 14)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 规 定 的其 他权 利 。 2.基金管理人的 义务 根 据 《 基金 法》及 其 他 有 关 法律法规 ,基金管理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限于 : ( 1) 依 法 募集基金, 办 理或 者 委 托 经中国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机构 代 为 办 理基 金 份额 的 发售 、 申购 、 赎回 和 登 记事 宜 ; ( 2) 办 理基金 备 案手续; ( 3) 自 基金合同生效 之 日 起 ,以 诚 实 信用 、 勤勉尽 责 的 原则 管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4 ( 4) 配备 足 够 的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人员 进 行 基金投资 分 析 、 决策 ,以 专 业 化 的 经 营 方 式管理和 运 作基金 财产 ; ( 5)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险控制 、监 察 与 稽 核、 财务 管理 及 人 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 所 管理的基金 财产 和管理人的 财产相 互 独 立 ,对 所 管理的不同基金 分 别 管理, 分 别 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资 ; ( 6) 除 依据 《 基金 法》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不 得 为 自 己 及任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运 作基金 财产 ; ( 7) 依 法 接受 基金 托 管人的监督 ; ( 8) 计 算 并公 告 基金资 产净 值,确 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回 价 格; ( 9) 采 取 适 当 合理的 措 施 使 计 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购 、 赎回 和 注 销 价 格 的 方 法 符 合基金合同 等 法律 文 件 的 规 定 ; ( 10) 按 规 定 受 理 申购 和 赎回申 请 , 及 时 、 足 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 ( 11) 进 行 基金会 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金 财务 会 计 报 告; ( 12) 编 制 中 期 和年 度 基金 报 告; ( 13) 严 格按 照 《 基金 法》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信 息 披露 及 报 告 义务 ; ( 14)保 守 基金 商 业 秘 密 ,不 得 泄 露 基金投资 计 划 、投资 意 向 等 。 除 《 基金 法》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金 信 息 公开 披露 前 应 予 保 密 ,不 得向 他 人 泄 露 ; ( 15) 按 照 基金合同的约 定 确 定 基金收益 分配方 案 , 及 时 向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 ( 16) 依据 《 基金 法》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或 配 合基金 托 管人、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 法 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 ( 17)保 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册 、 报 表和其 他 相关 资 料 ; ( 18)以基金管理人 名 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 益 行 使诉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法律 行 为 ; ( 19) 组 织 并 参 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 , 参 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 价、 变 现 和 分配 ;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5 (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 致 基金 财产 的 损失 或 损 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合 法权 益, 应 当承 担 赔 偿 责任 ,其 赔 偿 责任 不 因 其 退 任 而免 除; ( 21)基金 托 管人 违反 基金合同 造 成 基金 财产损失时 , 应 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 益 向 基金 托 管人 追 偿 ; ( 22) 按 规 定 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供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资 料 ; ( 23)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时 , 及 时 报 告 中国证监会 并 通 知 基金 托 管人 ; ( 24) 执 行 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决 定 ; ( 25)不 从 事任何 有 损 基金 及 其 他 基金 当事 人 利 益的 活 动; ( 26) 依照 法律法规 为基金的 利 益对 被 投资公司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为基金的 利 益 行 使因 基金 财产 投资于证券 所产 生的 权 利 ,不 谋 求 对 上 市 公司的 控 股 和 直接 管 理 ; ( 27)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 规 定 的其 他 义务 。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 托 管人的 权 利 根 据 《 基金 法》及 其 他 有 关 法律法规 ,基金 托 管人的 权 利 包括 但不限于 : ( 1) 依 基金合同约 定 获得 基金 托 管 费 以 及法律法规规 定 或监管 部 门 批准的其 他 收 入 ; (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 运 作 ; ( 3) 自 本基金合同生效 之 日 起 , 依 法 保管基金资 产 ; ( 4) 在 基金管理人更 换 时 , 提 名 新 任 基金管理人 ; ( 5) 根 据 本基金合同 及 有 关 规 定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 违反 本基 金合同或有 关 法律法规规 定 的 行 为,对基金资 产 、其 他当事 人的 利 益 造 成 重大 损 失 的 情形 , 应 及 时 呈 报 中国证监会,并 采 取 必要 措 施 保 护 基金 及 相关 当事 人的 利 益 ; ( 6) 依 法 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 ( 7) 按 规 定 取得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资 料 ; ( 8) 法律 、 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 定 的其 他权 利 。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6 2、基金 托 管人的 义务 根 据 《 基金 法》及 其 他 有 关 法律法规 ,基金 托 管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限于 : ( 1) 安 全 保管基金 财产 ; ( 2) 设立 专 门 的基金 托 管 部 , 具 有 符 合 要 求 的 营 业 场 所 , 配备 足 够 的、合 格 的 熟 悉 基金 托 管 业务 的 专 职 人员, 负 责 基金 财产托 管 事 宜 ; ( 3)对 所托 管的不同基金 财产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确保基金 财产 的完整 与 独 立 ; ( 4) 除 依据 《 基金 法》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不 得 为 自 己 及任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托 管基金 财产 ; ( 5)保管 由 基金管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 与 基金有 关 的 重大 合同 及 有 关 凭 证 ; ( 6) 按 规 定 开 设 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 户 和证券 账 户 ; ( 7)保 守 基金 商 业 秘 密 。 除 《 基金 法》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金 信 息 公开 披露 前 应 予 保 密 ,不 得向 他 人 泄 露 ; ( 8)对基金 财务 会 计 报 告 、中 期 和年 度 基金 报 告 出 具 意 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 各 重要方 面 的 运 作 是 否 严 格按 照 基金合同的 规 定 进 行 ;如 果 基金管理人有 未 执 行 基金合同 规 定 的 行 为, 还 应 当 说明基金 托 管人 是 否 采 取 了 适 当 的 措 施; ( 9)保 存 基金 托 管 业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册 、 报 表和其 他 相关 资 料 ; ( 10) 按 照 基金合同的约 定 , 根 据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指 令 , 及 时 办 理 清算 、 交 割 事 宜 ; ( 11) 办 理 与 基金 托 管 业务 活 动 有 关 的 信 息 披露 事项 ; ( 12) 复 核、 审 查 基金管理人 计 算 的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回 价 格; ( 13) 按 照 规 定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运 作 ; ( 14) 按 规 定制 作 相关 账册 并 与 基金管理人核对 ; ( 15) 依据 基金管理人的 指 令 或有 关 规 定 向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支付 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 项 ; ( 16) 按 照 规 定 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或 配 合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 ( 17)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 致 基金 财产损失 , 应 承 担 赔 偿 责任 ,其 赔 偿 责任 不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7 因 其 退 任 而免 除; ( 18)基金管理人 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 成 基金 财产损失时 , 应 为基金 向 基金管 理人 追 偿 ; ( 19) 参 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 , 参 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 价、 变 现 和 分配 ; ( 20)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时 , 及 时 报 告 中国证监会 和银 行业 监督管理 机构 ,并 通 知 基金管理人 ; ( 21) 执 行 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决 定 ; ( 22)不 从 事任何 有 损 基金 及 其 他 基金 当事 人 利 益的 活 动; ( 23) 建 立 并保 存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 24)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 规 定 的其 他 义务 。 (三)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每 份 基金 份额 代 表同 等 的 权 力 和 义务 2、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权 利 根 据 《 基金 法》及 其 他 有 关 法律法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权 利 包括 但不限于 : ( 1) 分 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 2) 参 与 分配清算 后 的 剩 余 基金 财产 ; ( 3) 依 法转 让 或 者申 请 赎回 其 持 有的基金 份额 ; ( 4) 按 照 规 定 要 求 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 ( 5)出 席 或 者 委 派 代 表出 席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审 议事项 行 使 表 决权 ; ( 6)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公开 披露 的基金 信 息 资 料 ; (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运 作 ; (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基金 份额发售 机构损 害 其合 法权 益的 行 为 依 法 提 起 诉讼 ; ( 9) 符 合 《 基金合同 》规 定 保本 范围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在 基金保本 周期到期 后 要 求 履 行 保本 条 款 的 权 利 ; ( 10) 申购 、 赎回 、 转 让 基金 份额 , 进 行 基金 间 转换 , 选择 转 入 下 一 保本 周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8 期 或 修改 基金合同 后 形 成 的其 它 基金 品 种; ( 11)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 规 定 的其 他权 利 。 3、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义务 根 据 《 基金 法》及 其 他 有 关 法律法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限于 : ( 1) 遵 守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 2) 缴纳 基金 认购 、 申购款 项及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 所 规 定 的 费 用 ; ( 3) 在 持 有的基金 份额 范围 内, 承 担 基金 亏 损 或 者 基金合同 终 止 的有限 责任 ; ( 4)不 从 事任何 有 损 基金 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合 法权 益的 活 动; ( 5) 执 行 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议 ; ( 6) 返 还 在 基金 交易 过 程 中 因 任何 原 因 , 自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及 基金 管理人的 代 理人 处获得 的不 当 得 利 ; ( 7) 法律 、 法规 和基金合同 规 定 的其 它 义务 。 (四)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共 同 组 成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 有的 每 一 基金 份额 拥 有 平 等 的投 票 权 。 2、 召 开 事 由 ( 1)有以下 事 由 情形 之 一 的, 应 当 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


1)提 前终 止 基金合同 ; 2)转换 基金 运 作 方 式 ; 3)变 更基金 类 别 ; 4)变 更基金投资 目标 、投资 范围 或投资 策略 ; 5)变 更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议事 程 序 ; 6)更 换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 7)更 换 基金保证人 ; 8)提 高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的 报 酬 标 准。但 根 据 法律法规 的 要 求 提 高该 等 报 酬 标 准的 除 外 ; 9)本基金 与 其 他 基金的合并 ; 10)取 消 基金保证 担 保 ;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9 11)保证人 破 产 或 丧 失 保证 能 力 ; 12)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 规 定 的其 他 情形 。 ( 2) 需 要决 定 下 列 事项 之 一时 ,不 需 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 1)调 低 基金管理 费 、基金 托 管 费 、其 他 应由 基金 承 担 的 费 用 ; 2)在 法律法规 和本基金合同 规 定 的 范围 内 变 更基金的 申购 费率 、 赎回 费率 或 收 费方 式 ; 3)因 相应 的 法律法规发 生 变 动 必 须 对基金合同 进 行 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 修改 不 涉 及 本基金合同 当事 人 权 利义务关 系 发 生 变 化 ; 5)基金合同的 修改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 益 无 实质性不 利 影响 ; 6)按 照 法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 规 定 不 需 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其 他 情 形 。 3.召 集 ( 1) 除 法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 另 有约 定 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由 基金管理 人 召 集,开会 时 间 、 地 点 、 方 式和 权 益 登 记 日 由 基金管理人 选择 确 定 。基金管理 人 未 按 规 定 召 集或 者 不 能 召 集 时 , 由 基金 托 管人 召 集。 ( 2)基金 托 管人 认 为有 必要 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应 当 向 基金管理人 提 出书 面 提 议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0日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并 书 面告 知 基金 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 决 定 召 集的,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日 内 召 开 ; 基金管理人 决 定 不 召 集,基金 托 管人 仍 认 为有 必要 召 开的, 应 当 自 行 召 集并确 定 开会 时 间 、 地 点 、 方 式和 权 益 登 记 日。 ( 3) 代 表基金 份额 10%以 上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认 为有 必要 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的, 应 当 向 基金管理人 提 出书 面 提 议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0日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并书 面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 表和基金 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 决 定 召 集的,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日内 召 开 ; 基金管 理人 决 定 不 召 集, 代 表基金 份额 10%以 上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仍 认 为有 必要 召 开的, 应 当 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 出书 面 提 议 。基金 托 管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0日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并书 面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 表和基金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决 定 召 集的,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日内 召 开。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0 ( 4) 代 表基金 份额 10%以 上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就 同 一 事项要 求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而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都 不 召 集的, 代 表基金 份额 10%以 上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有 权 自 行 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但 应 当 至 少 提 前 30日 向 中国证 监会 备 案 。 ( 5)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基金管理人、基 金 托 管人 应 当配 合,不 得 阻 碍 、 干 扰 。 4.通 知 ( 1)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召 集人 (以下简称“ 召 集人” )负 责 选择 确 定 开会 时 间 、 地 点 、 方 式和 权 益 登 记 日。 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召 集人 必 须 于会 议 召 开日 前 30天 在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通 知 须 至 少 载 明以下内容 : 1)会 议 召 开的 时 间 、 地 点 和出 席 方 式 ; 2)会 议 拟 审 议 的 主 要事项 ; 3)会 议 形 式 ; 4)议事 程 序 ; 5)有 权 出 席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权 益 登 记 日 ; 6)代 理投 票 的 授权 委 托 书的内容 要 求 (包括 但不限于 代 理人 身 份 、 代 理 权 限和 代 理有效 期 限 等 )、 送 达 时 间 和 地 点; 7)表 决方 式 ; 8)会 务 常 设 联 系 人 姓 名 、 电话 ; 9)出 席 会 议 者 必 须 准 备 的文 件 和 必 须 履 行 的 手续; 10)召 集人 需 要 通 知 的其 他事项 。 ( 2) 采 用 通 讯 方 式开会并 进 行 表 决 的 情况 下, 由 召 集人 决 定 通 讯 方 式和书 面 表 决方 式,并 在 会 议 通 知 中说明本 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所 采 取 的 具体通 讯 方 式、 委 托 的公证 机关 及 其 联 系 方 式和 联 系 人、书 面 表 达 意 见 寄 交 的 截止时 间 和收 取 方 式。 ( 3) 如 召 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 应 另 行 书 面通 知 基金 托 管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督 ;如 召 集人为基金 托 管人, 则应 另 行 书 面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督 ;如 召 集人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1 则应 另 行 书 面通 知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督。 如 基金 托 管人 拒绝 按 照 上 述规 定 对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督或 配 合, 则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指 派 授权 代 表完 成 计 票 程 序 ;如 基金管理人 拒绝 按 照 上 述规 定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督或 配 合, 则 基金 托 管人 应 当 指 派 授权 代 表完 成 计 票 程 序 ;如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经 通 知 仍 拒绝 派 代 表监督 计 票 的,不 影响 计 票 结 果 的有效性。 5.召 开 方 式 ( 1)会 议方 式 1)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召 开 方 式 包括 现 场 开会和 通 讯 方 式开会。 2)现 场 开会 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本人出 席 或 通 过 授权 委 托 书委 派 其 代 理人出 席 , 现 场 开会 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的 授权 代 表 应 当 出 席 ,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 托 管人 拒 不 派 代 表出 席 的,不 影响 表 决 效 力 。 3)通 讯 方 式开会 指按 照 本基金合同的 相关 规 定 以 通 讯 的书 面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4)会 议 的 召 开 方 式 由 召 集人确 定 。 ( 2) 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条 件 现 场 开会 方 式 在 同 时 符 合以下 条 件 时 , 现 场 会 议方 可 举 行 : 1)对 到 会 者在 权 益 登 记 日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 统 计 显 示 ,有效的基金 份额 应 占 权 益 登 记 日基金 总 份额 的 50%以 上 (含 50%,下同 ); 2)到 会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身 份 证明 及持 有基金 份额 的 凭 证、 代 理人 身 份 证明、 委 托 人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 凭 证 及授权 委 托 代 理 手续 完 备 , 到 会 者 出 具 的 相关 文 件 符 合有 关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 及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并 且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 凭 证 与 基金 管理人 持 有的 登 记 资 料 相 符 。 通 讯 开会 方 式 在 同 时 符 合以下 条 件 时 , 通 讯 会 议方 可 举 行 : 1)召 集人 按 本基金合同 规 定 公 布 会 议 通 知 后 , 在 2个 工 作日内 连 续 公 布 相关 提示 性公 告;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2 2)召 集人 在 基金 托 管人 (如 果 基金 托 管人为 召 集人, 则 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 机关 的监督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收 取 和 统 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书 面 表 决 意 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经 通 知 拒 不 参 加 收 取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不 影响 表 决 效 力 ; 3)本人 直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权他 人 代 表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 代 表的基金 份额 应 占 权 益 登 记 日基金 总 份额 的 50%以 上; 4)直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其 他 代 表,同 时提 交 的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 凭 证 符 合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并 与 登 记 注册 机构 记 录 相 符; 5)会 议 通 知 公 布前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采 取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时 , 除 非 在计 票 时 有 充 分 的 相 反 证 据 证明, 否 则 表 面 符 合 法律法规 和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书 面 表 决 意 见 即 视 为有效的表 决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盾 的 视 为 弃 权 表 决 ,但 应 当 计 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 代 表的基金 份额 总 数 。 6.议事 内容 与 程 序 ( 1) 议事 内容 及 提 案 权 1)议事 内容为本基金合同 规 定 的 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事 由所 涉 及 的内容 以 及 召 集人 认 为 需 提 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讨 论 的其 他事项 。 2)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单 独 或合并 持 有 权 益 登 记 日本基金 总 份额 10% 以 上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 以 在 大 会 召 集人 发 出会 议 通 知 前 就 召 开 事 由 向 大 会 召 集 人 提 交 需 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 3)对于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 交 的 提 案 , 大 会 召 集人 应 当 按 照 以下 原则 对 提 案进 行审 核 : 关 联 性 .大 会 召 集人对于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 案 涉 及事项 与 基金有 直接 关 系 ,并 且 不 超 出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 规 定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职 权 范围 的, 应提 交大 会 审 议 ; 对于不 符 合 上 述要 求 的,不 提 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审 议 。 如 果召 集人 决 定 不 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 案 提 交大 会表 决 , 应 当 在 该 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上 进 行 解 释 和说明。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3 程 序 性 .大 会 召 集人 可 以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提 案 涉 及 的 程 序 性 问题 作出 决 定 。 如 将 其 提 案进 行 分 拆 或合并表 决 , 需 征 得 原提 案 人同 意 ; 原提 案 人不同 意 变 更的, 大 会 主 持 人 可 以 就 程 序 性 问题 提 请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作出 决 定 ,并 按 照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定 的 程 序 进 行审 议 。 4) 单 独 或合并 持 有 权 利 登 记 日基金 总 份额 10%以 上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 交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 提 交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 未 获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 就 同 一提 案 再 次 提 请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审 议 ,其 时 间间 隔 不 少 于 6个 月。 法律法规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5)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召 集人 发 出 召 开会 议 的 通 知 后 , 如 果 需 要 对 原 有 提 案进 行 修改 , 应 当 最 迟 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召 开日 前 30日公 告 。 否 则 ,会 议 的 召 开日 期 应 当 顺 延 并保证 至 少 与 公 告 日 期 有 30日的 间 隔 期 。 ( 2) 议事 程 序 1)现 场 开会 在现 场 开会的 方 式下,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按 照 规 定 程 序 宣 布 会 议议事 程 序 及 注 意 事项 ,确 定 和公 布 监 票 人, 然后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读提 案 ,经 讨 论 后进 行 表 决 , 经合 法 执 业 的 律 师 见 证 后 形 成 大 会 决议 。 大 会 由 召 集人 授权 代 表 主 持 。基金管理人为 召 集人的,其 授权 代 表 未 能主 持 大 会的 情况 下, 由 基金 托 管人 授权 代 表 主 持 ;如 果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授权 代 表 均 未 能主 持大 会, 则由 出 席 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和 代 理人以 所 代 表的基金 份额 50%以 上 多 数 选 举 产 生 一 名代 表作为 该 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主 持 人。 召 集人 应 当 制 作出 席 会 议 人员的 签名册 。 签名册 载 明 参 加 会 议 人员 姓 名 (或 单 位 名 称 )、 身 份 证号 码 、 住 所 地址 、 持 有或 代 表有表 决权 的基金 份额 、委 托 人 姓 名 (或 单 位 名 称 )等 事项 。 2)通 讯 方 式开会 在 通 讯 表 决 开会的 方 式下, 首 先 由 召 集人 提 前 30天 公 布 提 案 , 在所 通 知 的表 决 截止 日 期 后第 2个 工 作日 在 公证 机构 监督下 由 召 集人 统 计 全部 有效表 决 并 形 成 决议 。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4 ( 3)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不 得 对 未 事 先 公 告 的 议事 内容 进 行 表 决 。 7.表 决 ( 1)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 持 每 一 份 基金 份额 享 有 平 等 的表 决权 ; ( 2)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议分 为 一 般 决议 和 特 别 决议: 1)一 般 决议 一 般 决议 须 经出 席 会 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及 其 代 理人 所 持 表 决权 的 50%以 上 通 过 方 为有效, 除 下 列 2)所 规 定 的 须 以 特 别 决议 通 过 事项 以 外 的其 他事项 均 以 一 般 决议 的 方 式 通 过 ; 2)特 别 决议 特 别 决议 须 经出 席 会 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及 代 理人 所 持 表 决权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含 三 分 之 二 )通 过 方 为有效 ; 涉 及 更 换 基金管理人、更 换 基金 托 管人、 转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提 前终 止 基金合同 等 重大事项必 须 以 特 别 决议 通 过 方 为有效。 ( 3)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项 , 应 当 依 法 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 者 备 案 ,并 予 以公 告 。 ( 4)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采 取 记 名 方 式 进 行 投 票 表 决 。 ( 5)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各 项 提 案 或同 一 项 提 案 内并 列 的 各 项议 题 应 当分 开 审 议 、 逐 项 表 决 。 8.计 票 ( 1) 现 场 开会 1)如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由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 召 集, 则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和 代 理人中 推 举两 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人 授权 的 一 名 监督员 共 同 担 任 监 票 人 ; 如 大 会 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自 行 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和 代 理人中 推 举 3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担 任 监 票 人。 2)监 票 人 应 当 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表 决 后 立 即进 行 清 点 ,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当 场 公 布 计 票 结 果 。 3)如 会 议 主 持 人对于 提 交 的表 决 结 果 有 怀 疑 , 可 以对投 票 数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5 如 会 议 主 持 人 未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而 出 席 会 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或 代 理人对会 议 主 持 人 宣 布 的表 决 结 果 有 异 议 ,其有 权 在 宣 布 表 决 结 果 后 立 即 要 求 重 新 清 点 ,会 议 主 持 人 应 当立 即 重 新 清 点 并公 布重 新 清 点 结 果 。 重 新 清 点 仅 限 一 次 。 ( 2) 通 讯 方 式开会 在 通 讯 方 式开会的 情况 下, 计 票 方 式为 : 由 大 会 召 集人 授权 的 两 名 监督员 在 基金 托 管人 授权 代 表 (如 果 基金 托 管人为 召 集人, 则 为基金管理人 授权 代 表 )的监 督下 进 行计 票 ,并 由 公证 机关 对其 计 票 过 程 予 以公证。 如 基金管理人 拒绝 按 照 上 述规 定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表 决 后 的 计 票 程 序 进 行 监 督或 配 合, 则 基金 托 管人 应 当 指 派 授权 代 表完 成 计 票 程 序 ;如 基金 托 管人 拒绝 按 照 上 述规 定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表 决 后 的 计 票 程 序 进 行 监督或 配 合, 则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指 派 授权 代 表完 成 计 票 程 序 ;如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经 通 知 仍 拒绝 派 代 表监督 计 票 的,不 影响 大 会会 议决议 的效 力 。 9.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议 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 备 案后 的公 告 时 间 、 方 式 ( 1)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通 过 的 一 般 决议 和 特 别 决议 , 召 集人 应 当 自通 过 之 日 起 5日内 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 者 备 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议 自 中国证监会 依 法 核准或 者 出 具无 异 议 意 见 之 日 起 生效 执 行 。 ( 2)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议 对 全 体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 管人 均 有约 束 力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决 定 。 ( 3)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议 应 自 生效 之 日 起 2个 工 作日内 在 至 少 一 种指 定 媒 体 公 告 。 如 果采 用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在 公 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议 时 , 必 须 将 公证书 全 文、公证 机构 、公证员 姓 名 等一 同公 告 。 (五) 基金合同的 变 更、 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 清算 1.基金合同的 变 更 ( 1)基金合同 变 更 涉 及 本基金合同 第 七 条第 2项 ( 1) 规 定 的对基金合同 当 事 人 权 利 、 义务产 生 重大 影响 的 事项 , 应 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基金合同 变 更的内容 应 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议 同 意 。 但出 现 下 列 情况 时 , 可 不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议 , 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6 托 管人同 意 变 更 后 公 布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A因 相应 的 法律法规发 生 变 动 并 属 于基金合同 必 须 遵 照 进 行 变 更的 情形 ; B基金合同的 变 更并不 涉 及 本基金合同 当事 人 权 利义务关 系 发 生 变 化 的 ; C因 为 当事 人 名 称、 注册 地址 、 法 定 代 表人 变 更, 当事 人 分立 、合并 等原 因 导 致 基金合同内容 必 须 作出 相应 变 动 的。 ( 2) 关 于 变 更基金合同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议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 备 案 ,并于中国证监会出 具无 异 议 意 见 后 生效 执 行 ,并 自 生效 之 日 起 3日内 在 至 少 一 种指 定 媒 体 公 告 。 2.基金的 终 止 有下 列 情形 之 一 的,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后 终 止 : ( 1) 存 续 期 间 内,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数 量 连 续 20个 工 作日 达 不 到 200人,或 连 续 20个 工 作日基金资 产净 值 低 于人 民 币 5000万 元 ,基金管理人 可 以 宣 布 本基 金 终 止 ; ( 2)基金管理人 无 法 为下 一 保本 周期 确 定 保证人, 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又 不同 意 取 消 保证 担 保或 修改 基金合同 后 形 成 新的基金 品 种 , 则 基金管理人 将依 法 宣 布 本基金 终 止 ; ( 3)基金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表 决终 止 ; ( 4)基金管理人 因 解 散 、 破 产 、 撤 销 等 事 由 ,不 能 继 续 担 任 基金管理人的 职 务 , 而 在 6个 月内 无 其 他 适 当 的基金管理公司 承 接 其 原 有 权 利义务 ; ( 5)基金 托 管人 因 解 散 、 破 产 、 撤 销 等 事 由 ,不 能 继 续 担 任 基金 托 管人的 职 务 , 而 在 6个 月内 无 其 他 适 当 的 托 管 机构 承 接 其 原 有 权 利义务 ; ( 6)基金合并、 撤 销 ; ( 7)中国证监会 允许 的其 他 情况 。 3、基金的 清算 ( 1)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A基金合同 终 止时 , 成 立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在 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 进 行 基金 清算 。 B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成 员 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具 有 从 事 证券 相关业务 资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7 格 的 注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的人员 组 成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可 以 聘 用 必要 的 工 作人员。 C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负 责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 价、 变 现 和 分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可 以 依 法 进 行 必要 的 民事 活 动 。 ( 2)基金 财产 清算 程 序 基金合同 终 止 后 , 发布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 告; A基金合同 终 止时 ,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统 一 接 管基金 财产 ; B对基金 财产 进 行 清 理和确 认 ; C对基金 财产 进 行 估 价和 变 现 ; D聘 请律 师 事 务所 出 具 法律 意 见 书 ; E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所 对 清算 报 告进 行审计 ; F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 果 报 告 中国证监会 ; G参 加 与 基金 财产 有 关 的 民事 诉讼 ; H公 布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 果 ; I对基金 剩 余 财产 进 行 分配 。 ( 3) 清算费 用 清算费 用 是 指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在 进 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 程 中 发 生的 所 有合理 费 用 , 清算费 用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优 先 从 基金 财产 中 支付 。 ( 4)基金 财产 按 下 列 顺 序 清 偿 : A支付 清算费 用 ; B交 纳 所 欠 税 款 ; C清 偿 基金 债 务 ; D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 行 分配 。 基金 财产未 按 前 款 A- C项规 定 清 偿 前 ,不 分配 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 5)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 告 于基金合同 终 止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后 5个 工 作日内 由 基 金 财产 清算 组 公 告; 清算 过 程 中的有 关 重大事项 须 及 时 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 果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经中国证监会 备 案后 3个 工 作日内公 告 。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8 ( 6)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 文 件 的保 存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 有 关 文 件 由 基金 托 管人保 存 15年以 上 。 ( 六 ) 争 议 处 理 本基金合同 各 方当事 人 因 基金合同 而 产 生的或 与 基金合同有 关 的 一 切 争 议 应 当 通 过 协 商 或 者 调 解解决 , 协 商 或 者 调 解 不 能 解决 的, 可 向 有管 辖 权 的人 民法 院 起 诉 。 ( 七 )基金 合同 的 效 力 本基金合同 可 印 制 成册 , 供 投资人 在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代 销 机构 和 注册登 记 机构 办 公 场 所 查 阅 ,但其效 力 应 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 十 四、基金托管 协议 的内容 摘 要 (一)基金管理人 名 称 :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 所 : 广东省深圳市深南 大 道 6008号 特 区报 业 大 厦 19层 办 公 地址 : 北京 市东城区东 长 安街 1号 东 方 广场东 方 经 贸城 C2办 公 楼 15层 邮 政 编 码 : 100738 法 定 代 表人 : 彭越 成 立 日 期: 2001年 5月 28日 批准 设立 机关 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2001]7号 经 营 范围 : 基金募集、基金 销售 、资 产 管理、中国证监会 许 可 的其 它 业务 组 织形 式 :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资本 : 贰亿 元 人 民 币 存 续 期 间 :持 续 经 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 称 : 中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限公司 (简称 : 中国 建 设 银 行 )


住 所 : 北京 市 西 城区 金 融 大 街 25号


办 公 地址 : 北京 市 西 城区 闹 市 口 大 街 1号 院 1号 楼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9 邮 政 编 码 : 100033 法 定 代 表人 : 郭树 清


成 立 日 期: 2004年 9月 17日


基金 托 管 业务 批准文号 :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12号


组 织形 式 : 股 份 有限公司


注册 资本 : 贰 仟叁佰叁拾 陆 亿 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 元 人 民 币 存 续 期 间 :持 续 经 营 经 营 范围 : 吸 收公 众 存款 ; 发 放 短 期 、中 期 、 长 期 贷 款 ; 办 理国内 外结 算 ; 办 理 票 据 承 兑 与 贴 现 ; 发 行 金 融 债 券 ;代 理 发 行 、 代 理 兑 付 、 承销 政府 债 券 ; 买 卖 政府 债 券、金 融 债 券 ; 从 事 同 业 拆借 ;买 卖 、 代 理 买 卖外 汇 ; 从 事 银 行 卡 业务 ; 提供信用 证 服务 及 担 保 ;代 理收 付 款 项及 代 理保 险业务 ; 提供 保管 箱 服务 ; 经中国银 行业 监督管理 机构等 监管 部 门 批准的其 他 业务 。


(三)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 之 间 的业务 监 督 与 核 查


1.基金 托 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 业务 监督、核 查


( 1)基金 托 管人 根 据 有 关 法律法规 的 规 定 及 基金合同的约 定 ,对基金投资 范 围 、投资对 象 进 行 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 定 基金投资 风 格 或证券 选择 标 准的,基 金管理人 应 按 照 基金 托 管人 要 求 的 格 式 提供 投资 品 种 池 和 交易 对 手 库 ,以 便 基金 托 管人 运用相关 技术系 统 ,对基金实 际 投资 是 否 符 合基金合同 关 于证券 选择 标 准 的约 定 进 行 监督,对 存在 疑 义 的 事项 进 行 核 查 。 本基金的投资 范围 如 下 : 具 有 良好 流 动 性的金 融 工 具 , 包括 国内 依 法 公开 发 行 的 各 类 债 券、 股 票 以 及 中国证监会 允许 基金投资的其 他 金 融 工 具 。 本基金的投资对 象 主 要分 为 两 类 : 保本资 产 和收益资 产 。 现 阶 段 ,保本资 产 主 要是 债 券, 包括 国 债 、 高 信用等 级 的 企 业 债 与 金 融 债 等 ; 收益资 产 主 要是 股 票 , 此 外 ,基金管理人 还 将在 基金合同和证券 法律法规 的约 束 范围 内 积 极 参 与 包括 新 股 申购 、新 债 申购 、 可 转 债 投资 等 有 可 能 带 来 高 收益的收益资 产 的投资。 如 在 本 基金 存 续 期 内 市场 出 现 新的金 融 衍 生 产 品 且 在 开放式基金 许 可 的投资 范围 之 内, 本基金管理人保 留 调 整投资对 象 的 权 利 。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0 ( 2)基金 托 管人 根 据 有 关 法律法规 的 规 定 及 基金合同的约 定 ,对本 托 管 协议 第 十 六 条第 九 款 基金投资 禁 止行 为 进 行 监督。基金 托 管人 通 过 事 后 监督 方 式对基 金管理人基金投资 禁 止行 为和 关 联 交易 进 行 监督。 根 据 法律法规 有 关 基金 禁 止 从 事 关 联 交易 的 规 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应 事 先 相 互 提供与 本 机构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 与 本 机构 有其 他重大 利 害 关 系 的公司 名 单 及 有 关关 联 方发 行 的证券 名 单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有 责任 确保 关 联 交易 名 单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并 负 责及 时将 更新 后 的 名 单 发 送 给 对 方 。 若 基金 托 管人 发 现 基金管理人 与关 联 交易 名 单 中 列 示 的 关 联 方 进 行 法律法规 禁 止 基金 从 事 的 关 联 交易 时 ,基金 托 管人 应 及 时提 醒 基金管理人 采 取 必要 措 施 阻 止 该 关 联 交易 的 发 生, 如 基金 托 管人 采 取 必要 措 施后 仍 无 法 阻 止关 联 交易发 生 时 , 基金 托 管人有 权 向 中国证监会 报 告 。对于基金管理人 已 成 交 的 关 联 交易 ,基金 托 管人 事前 无 法 阻 止 该 关 联 交易 的 发 生, 只 能 进 行 事 后 结 算 ,基金 托 管人不 承 担由 此 造 成 的 损失 ,并 向 中国证监会 报 告 。 ( 3)基金 托 管人 根 据 有 关 法律法规 的 规 定 及 基金合同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 参 与 银 行 间 债 券 市场 进 行 监督。基金管理人 应在 基金投资 运 作 之 前 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供 符 合 法律法规及 行业 标 准的、经 慎 重 选择 的、本基金 适 用 的银 行 间 债 券 市场 交易 对 手名 单 ,并约 定 各 交易 对 手 所 适 用 的 交易 结 算方 式。基金管理人 应 严 格按 照 交易 对 手名 单 的 范围 在 银 行 间 债 券 市场选择 交易 对 手 。基金 托 管人监督基金管 理人 是 否 按 事前 提供 的银 行 间 债 券 市场 交易 对 手名 单 进 行 交易 。基金管理人 可 以 每 半 年对银 行 间 债 券 市场 交易 对 手名 单 及 结 算方 式 进 行 更新,新 名 单 确 定 前 已 与 本 次 剔 除 的 交易 对 手 所 进 行 但 尚 未 结 算 的 交易 , 仍 应 按 照 协议 进 行 结 算 。 如 基金 管理人 根 据 市场情况 需 要 临 时 调 整银 行 间 债 券 市场 交易 对 手名 单 及 结 算方 式的, 应 向 基金 托 管人说明理 由 ,并 在与 交易 对 手 发 生 交易前 3个 工 作日内 与 基金 托 管 人 协 商 解决 。 基金管理人 负 责 对 交易 对 手 的资 信控制 , 按 银 行 间 债 券 市场 的 交易规 则 进 行 交易 ,并 负 责解决 因 交易 对 手 不 履 行 合同 而 造 成 的 纠 纷 及 损失 ,基金 托 管人不 承 担由 此 造 成 的 任何法律责任及 损失 。 若 未 履 约的 交易 对 手 在 基金 托 管人 与 基金管 理人确 定 的 时 间 前 仍 未 承 担 违 约 责任及 其 他 相关 法律责任 的,基金管理人 可 以对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1 相应损失 先 行 予 以 承 担 , 然后 再 向 相关 交易 对 手 追 偿 。基金 托 管人 则 根 据 银 行 间 债 券 市场 成 交 单 对合同 履 行 情况 进 行 监督。 如 基金 托 管人 事 后 发 现 基金管理人 没 有 按 照 事 先 约 定 的 交易 对 手 或 交易方 式 进 行 交易 时 ,基金 托 管人 应 及 时提 醒 基金 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不 承 担由 此 造 成 的 任何 损失 和 责任 。 ( 4)本基金投资 流 通受 限证券,基金管理人 应 事 先 根 据 中国证监会 相关 规 定 , 与 基金 托 管人 就 相关 事项 签订补充 协议 ,明确基金投资 流 通受 限证券的 比例 。基 金管理人 应制 订 严 格 的投资 决策 流 程 和 风险控制制度 , 防 范 流 动 性 风险 、 法律 风 险 和 操 作 风险等 各 种 风险 。基金 托 管人对基金管理人 是 否 遵 守相关制度 、 流 动 性 风险 处 置 预 案 以 及 相关 投资 额 度 和 比例 等 的 情况 进 行 监督。 ( 5)基金 托 管人 根 据 有 关 法律法规 的 规 定 及 基金合同的约 定 ,对基金资 产净 值 计 算 、基金 份额 净 值 计 算 、 应 收资金 到 账 、基金 费 用 开 支 及 收 入 确 定 、基金收 益 分配 、 相关信 息 披露 、基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中 登 载 基金 业绩 表 现数据等 进 行 监督 和核 查 。 ( 6)基金 托 管人 发 现 基金管理人的 上 述事项及 投资 指 令 或实 际 投资 运 作 违反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 托 管 协议 的 规 定 , 应 及 时 以 电话 提 醒 或书 面 提示等 方 式 通 知 基金管理人限 期 纠 正。基金管理人 应 积 极 配 合和 协 助 基金 托 管人的监督和核 查 。基金管理人收 到 书 面通 知 后 应在 下 一 工 作日 前及 时 核对并以书 面 形 式 给 基金 托 管人 发 出 回 函 , 就 基金 托 管人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说明 违 规 原 因 及 纠 正 期 限,并保证 在 规 定 期 限内 及 时 改 正。 在 上 述规 定 期 限内,基金 托 管人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项 进 行 复 查 ,督 促 基金管理人 改 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 管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的,基金 托 管人 应 报 告 中国证监会。 ( 7)基金管理人有 义务 配 合和 协 助 基金 托 管人 依照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 托 管 协议 对基金 业务 执 行 核 查 。对基金 托 管人 发 出的书 面 提示 ,基金管理人 应在 规 定时 间 内 答 复 并 改 正,或 就 基金 托 管人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对基金 托 管人 按 照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 托 管 协议 的 要 求 需 向 中国证监会 报 送 基金监督 报 告 的 事项 ,基金管理人 应 积 极 配 合 提供相关数据 资 料 和 制度等 。 ( 8) 若 基金 托 管人 发 现 基金管理人 依据 交易 程 序已 经生效的 指 令 违反 法律 、 行 政 法规 和其 他 有 关 规 定 ,或 者 违反 基金合同约 定 的, 应 当立 即通 知 基金管理人,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2 由 此 造 成 的 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 承 担 。 ( 9)基金 托 管人 发 现 基金管理人有 重大 违 规 行 为, 应 及 时 报 告 中国证监会, 同 时 通 知 基金管理人限 期 纠 正,并 将 纠 正 结 果 报 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绝 、 阻挠 对 方根 据 本 托 管 协议规 定行 使 监督 权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对 方 进 行 有效监督, 情 节 严 重 或经基金 托 管人 提 出 警 告 仍 不 改 正的,基 金 托 管人 应 报 告 中国证监会。 2、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 管人的 业务 监督、核 查


(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 管人 履 行托 管 职 责 情况 进 行 核 查 ,核 查事项 包括 基 金 托 管人 安 全 保管基金 财产 、开 设 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 户 和证券 账 户 、 复 核基金管 理人 计 算 的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金 份额 净 值、 根 据 基金管理人 指 令 办 理 清算交 收、 相关信 息 披露 和监督基金投资 运 作 等行 为。 ( 2)基金管理人 发 现 基金 托 管人 擅 自 挪 用 基金 财产 、 未 对基金 财产 实 行 分 账 管理、 未 执 行 或 无 故 延 迟 执 行 基金管理人资金 划 拨 指 令 、 泄 露 基金投资 信 息 等 违 反 《 基金 法》 、基金合同、本 协议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时 , 应 及 时 以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托 管人限 期 纠 正。基金 托 管人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对并以书 面 形 式 给 基金管理 人 发 出 回 函 ,说明 违 规 原 因 及 纠 正 期 限,并保证 在 规 定 期 限内 及 时 改 正。 在 上 述 规 定 期 限内,基金管理人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项 进 行 复 查 ,督 促 基金 托 管人 改 正。 基金 托 管人 应 积 极 配 合基金管理人的核 查 行 为, 包括 但不限于 : 提 交 相关 资 料 以 供 基金管理人核 查 托 管 财产 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 规 定时 间 内 答 复 基金管理人并 改 正。 ( 3)基金管理人 发 现 基金 托 管人有 重大 违 规 行 为, 应 及 时 报 告 中国证监会, 同 时 通 知 基金 托 管人限 期 纠 正,并 将 纠 正 结 果 报 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 托 管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绝 、 阻挠 对 方根 据 本 协议规 定行 使 监督 权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对 方 进 行 有效监督, 情 节 严 重 或经基金管理人 提 出 警 告 仍 不 改 正的,基金管 理人 应 报 告 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资 产 保管 1.基金资 产 保管的 原则 ( 1)基金 托 管人 应 安 全 、完整 地 保管基金的 全部 资 产 。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3 ( 2)基金资 产应 独 立 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的资 产 。基金 托 管人为基金 设立 独 立 的 账 户 ,本基金资 产与 基金 托 管人的其 他 资 产 或其 他 业务 以 及 其 他 基金 的资 产 实 行 严 格 的 分 账 管理。保证不同基金 之间 在 名册登 记 、 账 户设 置 、资金 划 拨 、 账册 记 录 等 方 面 相 互 独 立 。 ( 3)基金 托 管人 未 经基金管理人的 指 令 ,不 得自 行运用 、 处 分 、 分配 基金的 任何 资 产 。 ( 4)对于 因 为基金投资 产 生的 应 收资 产 , 应由 基金管理人 负 责 与 有 关 当事 人 确 定 到 账 日 期 并 通 知 托 管人, 到 账 日基金资 产没 有 到 达 托 管人 处 的, 托 管人 应 及 时 通 知 基金管理人 采 取 措 施进 行 催 收, 由 此 给 基金 造 成 损失 的,基金管理人 应 负 责 向 有 关 当事 人 追 偿 基金的 损失 。基金 托 管人对 此 不 承 担 任何责任 。 ( 5)基金 托 管人 应 当设立 专 门 的基金 托 管 部 , 具 有 符 合 要 求 的 营 业 场 所 , 配 备 足 够 的、合 格 的 熟 悉 基金 托 管 业务 的 专 职 人员, 负 责 基金资 产托 管 事 宜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险 监 控制度 ,对 负 责 基金资 产托 管的 部 门 和人员的 行 为 进 行 事 先 控制 和 事 后 监督, 防 范 和 减 少 风险 。 ( 6) 除 依据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信托 法》 、 《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本基金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基金 托 管人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托 管基金资 产 。 2.基金 设立 募集 期 间 及 募集资金的 验 资 ( 1)基金 设立 募集 期 间 的资金 应存 于基金管理人 在 基金 托 管 行 的 营 业机构 开 立 的“基金募集 专 户 ”。 该 账 户 由 基金管理人开 立 并管理。 ( 2)基金募集 期 满 或基金 停 止 募集 时 ,募集的基金 份额 总 额 、基金募集金 额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人 数 符 合 《 基金 法》 、 《 运 作 办法》 等 有 关 规 定 后 ,基金管理人 应将 属 于基金 财产 的 全部 资金 划 入 基金 托 管人开 立 的基金银 行 账 户 ,同 时在 规 定 时 间 内,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券 相关业务 资 格 的会 计 师 事 务所 进 行 验 资,出 具 验 资 报 告 。出 具 的 验 资 报 告 由 参 加 验 资的 2名 或 2名 以 上 中国 注册 会 计 师 签 字 方 为有效。 ( 3)基金管理人 应将 属 于基金资 产 的 全部 资金 划 入 基金 托 管人以基金 名 义 开 立 的基金银 行 账 户 中。 ( 4) 若 基金 未 达 到规 定 的募集 额 度 不 能 成 立 , 按 规 定 办 理 退 款 事 宜 。 3.基金银 行 账 户 的开 立 和管理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4 ( 1)基金 托 管人以基金的 名 义在 其 营 业机构 开 立 基金的银 行 账 户 ,并 根 据 基 金管理人合 法 合 规 的 指 令 办 理资金收 付 。本基金的银 行预 留 印 鉴 由 基金 托 管人保 管和 使 用 。 ( 2)基金银 行 账 户 的开 立 和 使 用 ,限于 满 足 开 展 本基金 业务 的 需 要 。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 得 假 借 本基金的 名 义 开 立任何 其 他 银 行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基 金的 任何 账 户 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 外 的 活 动 。 ( 3)基金银 行 账 户 的开 立 和管理 应 符 合 《 银 行 账 户 管理 办法》 、《 现 金管理 条 例 》 、 《 中国人 民 银 行利 率 管理的有 关 规 定 》、《 关 于 大额 现 金 支付 管理的 通 知 》、 《 支付结 算办法》 以 及 中国人 民 银 行 的其 他规 定 。 4.基金证券 账 户 的开 立 和管理 ( 1)基金 托 管人 在 中国证券 登 记 结 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上 海 分 公司、 深圳 分 公司 为基金开 立 托 管人 与 基金 联 名 的证券 账 户 , 用 于本基金证券投资的 清算 和 存 管。 并对证券 账 户 业务 发 生 情况 进 行 如 实 记 录 。 ( 2)基金证券 账 户 的开 立 和 使 用 ,限于 满 足 开 展 本基金 业务 的 需 要 。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 得 出 借 和 未 经对 方 同 意 擅 自 转 让 基金的 任何 证券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基金的 任何 账 户 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 外 的 活 动 。 ( 3)基金证券 账 户 的开 立 和证券 账 户 卡 的保管 由 基金 托 管人 负 责 ,管理和 运 用由 基金管理人 负 责 。 5.债 券 托 管 专 户 的开 设 和管理 ( 1)基金合同生效 后 , 由 基金管理人 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 出 申 请 进 入 全 国银 行 间 同 业 拆借 市场 进 行 交易 。基金 托 管人 根 据 中国人 民 银 行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限 责任 公司的有 关 规 定 ,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限 责任 公司开 立 债 券 托 管 与 结 算 账 户 ,并 代 表基金 进 行 银 行 间 市场债 券的 结 算 。 (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同 时 代 表基金 签订 全 国银 行 间 债 券 市场债 券 回 购 主 协议 ,正本 由托 管人保管,管理人保 存 副 本。 6.其 他 账 户 的开 立 和管理 ( 1) 因 业务 发 展 而 需 要 开 立 的其 他 账 户 , 可 以 根 据 基金合同或有 关 法律法规 的 规 定 , 由 基金 托 管人 负 责 开 立 。新 账 户 按 有 关 规 则 使 用 并管理。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5 ( 2) 法律 、 法规 等 有 关 规 定 对 相关 账 户 的开 立 和管理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办 理。 7.清算备 付 金 账 户 开 立 和管理 清算备 付 金 账 户 的开 立 和管理 按 照 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 登 记 结 算 有限 责任 公司有 关 规 定 办 理, 用 于证券资金 清算 。 8.证券 账 户 卡 保管 证券 账 户 卡 由 基金 托 管人保管 原 件 。 9.基金资 产 投资的有 关 实 物 证券的保管 实 物 证券 由 基金 托 管人 存 放于 托 管银 行 的保管 库 ; 也 可 以 存 入 中国证券 登 记 结 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及 其 他 有 权 保管 机构 的 代 保管 库 中。保管 凭 证 由 基金 托 管人 持 有。实 物 证券 等 有价 凭 证的 购 买 和 转 让 , 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共 同 办 理。 基金 托 管人对 由 基金 托 管人以 外 机构 实 际 有效 控制 的证券不 承 担 保管 责任 。 10.与 基金资 产 有 关 的 重大 合同的保管 由 基金管理人 代 表基金 签 署 的 与 基金有 关 的 重大 合同的 原 件分 别 由 基金 托 管 人、基金管理人保管。 除 本 协议 另 有 规 定 外 ,基金管理人 在 代 表基金 签 署 与 基金 有 关 的 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基金 一 方持 有 两 份 以 上 的正本,以 便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至 少 各 持 有 一 份 正本的 原 件 。 如上 述 合同 只 有 一 份 正本 且 该 正本 先 由 基金 管理人 取得 , 则 基金管理人 应 及 时将 正本 送 达 基金 托 管人 处 。 (五)基金资 产净 值 计算 与 会计 核 算


1.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 是 指 基金资 产 总 值 减去负债 后 的金 额 。 基金 份额 净 值 是 指 基金资 产净 值 除 以基金 份额 总 数 ,基金 份额 净 值的 计 算 , 精 确 到 0.0001元 , 小 数 点后第 5位 四 舍 五 入 ,国 家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 基金管理人 每个 工 作日 计 算 基金资 产净 值 及 基金 份额 净 值,经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 按 规 定 公 告 。 2.复 核 程 序 基金管理人 每 开放日对基金资 产 进 行 估 值 后 , 将 基金 份额 净 值 结 果 发 送 基金 托 管人,经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 无 误 后 , 由 基金管理人对 外 公 布 。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6 3.根 据 有 关 法律法规 ,基金资 产净 值 计 算 和基金会 计 核 算 的 义务由 基金管理 人 承 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 计 责任方 由 基金管理人 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 本基金有 关 的 会 计 问题 , 如 经 相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成 一 致意 见 的, 按 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予 以公 布 。 ( 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 册 的 登记 与保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至 少 应 包括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名 称和 持 有的基金 份额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由 基金 注册登 记 机构 根 据 基金管理人的 指 令 编 制 和保管,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应 分 别 保管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保 存 期 不 少 于 15年。 如 不 能 妥 善 保管, 则 按 相关 法规承 担 责任 。 在 基金 托 管人 要 求 或 编 制 半 年 报 和年 报 前 ,基金管理人 应将 有 关 资 料 送 交 基 金 托 管人,不 得无 故拒绝 或 延 误 提供 ,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 金 托 管人不 得 将所 保管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用 于基金 托 管 业务 以 外 的其 他 用 途 ,并 应 遵 守 保 密 义务 。 ( 七 ) 争 议 处 理 因 本 协议 产 生或 与 之 相关 的 争 议 , 双 方当事 人 应 通 过 协 商 、 调 解解决 , 协 商 、 调 解 不 能 解决 的, 可 向 有管 辖 权 的人 民法 院 起 诉 ,也 可 根 据 事 后达成 的 仲 裁 协议 向 仲 裁 机构申 请 仲 裁 。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双 方当事 人 应恪守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职 责 , 各 自 继 续 忠 实、 勤勉 、 尽 责 地 履 行 基金合同和本 托 管 协议规 定 的 义务 , 维护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的合 法权 益。 ( 八 )托管 协议 的 修改 与 终止 本 协议 双 方当事 人经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对 协议 进 行 修改 。 修改后 的新 协议 ,其 内容不 得 与 基金合同的 规 定 有 任何 冲 突 。 修改后 的新 协议 ,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后 生效, 须 经证监会批准的,经其批准 后 生效。 发 生以下 情况 ,本 托 管 协议终 止 : ( 1)基金或本基金合同 终 止 ; ( 2)基金 托 管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由 其 他 基金 托 管人 接 管基金资 产 ; ( 3)基金管理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由 其 他 基金管理人 接 管基金管理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7 权 ; ( 4) 发 生 《 基金 法》 、 《 运 作 办法》 、基金合同或其 他法律法规规 定 的 终 止 事 项 。 二 十 五、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 承诺 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供一 系 列 的 服务 。基金管理人 将 根 据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的 需 要 和 市场 的 变 化 ,增 加 或 变 更 服务 项目 。 主 要 服务 内容 如 下 : (一)资 料寄送 1.基金投资人对 账 单 基金投资人对 账 单 包括 季度 对 账 单 与 年 度 对 账 单 。 季度 对 账 单 每 季度提供 , 在 每 季 结 束后 的 10个 工 作日内 向 有 交易 的 持 有人以书 面 或 电 子 文 件 形 式 寄 送 ,年 度 对 账 单 在 每 年 度 结 束后 15个 工 作日内对 所 有 持 有人以书 面 或 电 子 文 件 形 式 寄 送 。 2.其 他 相关 的 信 息 资 料 (二) 定期 投资 计 划 本基金 已 于 2004年 10月 22日开 通 定 期 定 额 业务 。投资 者 通 过 本基金管理人 指 定 的 销售 机构申 请 ,约 定 每 月 扣 款时 间 、 扣 款 金 额 、 扣 款 方 式, 由 指 定 销售 机 构 于 每 月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资 者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动 完 成扣 款 和基金 申购申 请 。 定 期 定 额 申购 费率 与 普 通 申购 费率 相 同。本基金的 最低定 期 定 额 投资金 额 不 少 于人 民 币 100元 ( 含 100元 ), 具体 执 行 金 额 遵 从 销售 机构 规 定 。 (三)基金 间转换 本基金 已 于 2004年 10月 22日开 通 基金 转换 业务 。本基金 可 以 与 本公司 旗 下的 银华 优势 企 业 证券投资基金、银华 -道 琼 斯 88精 选 证券投资基金、银华 优 质增 长 证 券投资基金、银华 货 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银华 富裕 主 题 股 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 领 先 策略 股 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增 强 收益 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之间 的 转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8 换 。投资 者可 以 在 本公司的 直 销 中 心 和公司 网 站 以 及 指 定 代 销 机构 网点 办 理基金 转换 业务 。基金 转换 只 能 在 同 一 销售 机构 同 一 交易 账 户 下 进 行 。 (四) 咨询 、 查 询 服务 1、 信 息查 询 密 码 注册登 记 人为投资人 预 设 基金 查 询 密 码 , 预 设 的基金 查 询 密 码 为投资人开 户 证 件 号 码 的 后 6位 数 字,不 足 6位 数 字的, 前 面 加 “ 0” 补 足 。基金 查 询 密 码 用 于投 资人 查 询 基金 账 户 下的 账 户 和 交易 信 息 。投资人 请 在 其 知 晓 基金 账 号 后 , 及 时 拨 打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 户 服务 中 心 电话 或 登 录 公司 网 站 修改 基金 查 询 密 码 , 为 充 分 保 障 投资人 信 息 安 全 ,新 密 码 应 为 8位 数 字。 2、 信 息 咨询 、 查 询 投资人 如 果 想 了解 认购 、 申购 和 赎回等 交易 情况 、基金 账 户 余 额 、基金 产 品 与服务等信 息 , 请前 往 销售 机构 网点 、 拨 打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 户 服务 中 心 电话 或 登 录 公司 网 站 进 行 咨询 、 查 询 。 客 户 服务 中 心 : 4006783333 010-85186558 公司 网 址 : http://www.yhfund.com.cn (五) 在 线 服务 基金管理人 利用 自 已 的 网 站 定 期 或不 定 期 为基金投资 者提供 投资 咨 讯 及 基金 经理(或投资 顾问 ) 交 流 服务 。 ( 六 ) 电子 交易 与服务 投资 者可 通 过 基金管理人的 网上 基金 直 销交易 系 统 进 行 网上直 销交易 ,也 可 通 过 基金管理人的 客 户 服务 中 心 电话 直 销交易 系 统 进 行 电话 直 销交易 , 详 情 请查 看 公司 网 站 或 相关 公 告 。 二 十六 、 其他 应 披露 事 项 自上次 招募书更新 截止 日以 来 涉 及 本基金的 相关 公 告 有 : l 2010年 8月 30日,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 于 旗 下 部分 基金 参 加 齐 鲁 证券 网 上 交易 系 统 申购 及 定 期 定 额 投资 业务 费率 优 惠 活 动 的公 告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9 l 2010年 8月 28日,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 2010年 半 年 度 报 告 及摘要 l 2010年 8月 23日,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 于 调 整中国 农 业 银 行 借 记 卡 网上 直 销 申购 费率 的公 告 l 2010年 8月 18日,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 于 旗 下 部分 基金 参 加 国 泰君 安 证 券 网上 申购业务 费率 优 惠 活 动 的公 告 l 2010年 8月 6日,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 于 旗 下 部分 基金 参 加海 通 证券 定 期 定 额 投资 业务 费率 优 惠 活 动 的公 告 l 2010年 8月 6日,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 于 旗 下 部分 基金 参 加 渤 海 银 行 网 上 银 行 基金 申购 及 定 期 定 额 投资 业务 费率 优 惠 活 动 的公 告 l 2010年 8月 2日,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 于 持 中国 建 设 银 行 借 记 卡 的投资 者 开 通网上直 销 智 能 投资 定 期 定 额 申购业务 的公 告 l 2010年 7月 31日,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 于 旗 下 部分 基金 参 加 上 海 银 行 网 上 银 行申购 费率 优 惠 活 动 的公 告 l 2010年 7月 23日,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 于增 加 渤 海 银 行 为 旗 下 部分 基金 代 销 、 定 期 定 额 投资 及转换 业务 办 理 机构 的公 告 l 2010年 7月 21日,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 于 旗 下 部分 基金 在 华 泰 联 合证券 开 通 定 期 定 额 投资 业务 的公 告 l 2010年 7月 8日,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 于 旗 下 部分 基金 在 广东 发 展 银 行 开 通 定 期 定 额 投资 业务 的公 告 l 2010年 7月 1日,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0年 6月 30日基金 净 值公 告 l 2010年 6月 30日,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 于 旗 下 部分 基金 参 加 交 通 银 行 网 上 银 行申购 费率 优 惠 活 动 的公 告 l 2010年 6月 30日,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 于 旗 下 部分 基金 参 加 中国 邮 政 储 蓄 银 行 网上 基金 申购 费率 优 惠 活 动 的公 告 l 2010年 6月 11日,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 于 旗 下基金 在信 达 证券开 通 定 期 定 额 投资 业务 的公 告 l 2010年 6月 8日,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 于 旗 下 部分 基金 在 上 海 银 行 开 通 转换 业务 的公 告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0 l 2010年 6月 4日,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 于 旗 下基金 在申 银 万 国证券开 通 定 期 定 额 投资 业务 的公 告 l 2010年 6月 2日,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 于 旗 下 部分 基金 在 安 信 证券开 通 定 期 定 额 投资 业务 的公 告 l 2010年 5月 26日,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 于 旗 下 部分 基金 在 平 安 银 行 开 通 转换 业务 的公 告 l 2010年 5月 17日,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 于增 加 红 塔 证券为 旗 下基金 代 销 及转换 业务 办 理 机构 的公 告 l 2010年 5月 11日,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 于 上 海 银 联 电 子 支付 服务 有限公 司( ChinaPay) 旗 下“银 联 通 ”基金 平 台 上 的基金 交易 单 笔 交易 金 额 限 制 的 提 示 性公 告 l 2010年 5月 4日,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 于 调 整 旗 下开放式基金 转换 业务 补 差 费 用计 算方法 的公 告 l 2010年 4月 27日,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 于 再 次 提 请 投资 者 及 时 更新 已 过 期 身 份 证 件 或 者 身 份 证明文 件 的公 告 l 2010年 4月 23日,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 于 旗 下基金 在 广 州 证券、 广 发 华 福 证券开 通 定 期 定 额 投资 业务 的公 告 l 2010年 4月 20日,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 2010年 第 1季度 报 告 l 2010年 4月 12日,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 于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 重 新开放日 常 申购 、日 常 赎回 、 定 期 定 额 投资 及转换 等业务 的公 告 l 2010年 3月 31日,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 于 持 中国 工 商 银 行 借 记 卡 的投资 者 办 理基金 网上直 销 和基金 网上直 销 定 期 定 额 投资 业务 的公 告 l 2010年 3月 31日,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 于增 加 乌 鲁 木 齐 市 商 业 银 行 为 旗 下基金 代 销 、 定 期 定 额 投资 及转换 业务 办 理 机构 的公 告 l 2010年 3月 26日,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 2009年年 度 报 告 及摘要 l 2010年 3月 13日,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 于更 换 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 金会 计 师 事 务所 的公 告 l 2010年 3月 10日,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 于 调 整 旗 下开放式基金 转换 业务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1 规 则 的公 告 l 2010年 3月 3日,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 于 旗 下 部分 基金 参 加 杭州 银 行定 期 定 额 投资 及 网上 银 行申购业务 费率 优 惠 活 动 的公 告 l 2010年 3月 3日,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 于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 第 三 个 保本 周期 集中 申购 结 束 及 第 二 个 保本 周期 基金 份额转 入结 果 的公 告 l 2010年 2月 27日,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 于 暂停 在 深 交 所 系 统 披露 旗 下 部 分 基金基金 净 值 数据 的 提示 性公 告 二 十七 、招募说明书的 存放及 查阅 方式 招募说明书 存 放 在 基金管理人的 办 公 场 所 ,投资 者可在 办 公 时 间 查 阅 ; 投资 者 在 支付工 本 费 后 , 可在 合理 时 间 内 取得上 述 文 件 复 制 件 或 复 印 件 。对投资 者 按 此 种 方 式 所 获得 的文 件及 其 复 印 件 ,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 与所 公 告 的内容完 全 一 致 。 投资 者 还 可 以 直接登 录 基金管理人的 网 站 http://www.yhfund.com.cn查 阅 和 下 载 招募说明书。 二 十八 、 备 查文件 ( 一 ) 中国证监会批准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 件


( 二 ) 《 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 三 ) 《 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 托 管 协议》


( 四 ) 基金管理人 业务 资 格 批 件 、 营 业 执 照


( 五 ) 基金 托 管人 业务 资 格 批 件 、 营 业 执 照


( 六 ) 关 于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募集 设立 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 之 法律 意 见 书 基金 托 管人 业务 资 格 批 件 、 营 业 执 照存 放 在 基金 托 管人 处; 《 基金合同 》 、《 托 管 协议》及 其 余 备查 文 件 存 放 在 基金管理人 处 。投资人 可在 营 业时 间 免 费到 存 放 地 点 查 阅 ,也 可 按 工 本 费 购 买 复 印 件 。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2 附件 : 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 担 保 函 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 担 保 函 本 担 保 函 由 北京首都创 业 集 团 有限公司出 具 ,其 注册 地址 为 北京 市海 淀 区 双 榆 树 知春路 76号 翠宫饭店 15层 。 本 担 保 函 为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符 合以下 两 种 情 形 之 一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利 益 而 订 立 , 在 符 合本 担 保 函 的 规 定 下, 每 一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可 有效 地 享 有本 担 保 函 的 利 益 : 一 、 该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在 上 一 保本 周期到期 时 默 认 选择 将 其 持 有的基金 份额 转 入 当期 保本 周期 ; 二 、 该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根 据 本基金管理人 在 上 一 保本 周期到期 日 前 公 告 的 处 理 规 则 , 在 限 定 期 限内集中 申购 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 。 在 《 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以下简称 《 基金合同 》 )中, 基金管理人同基金 份额持 有人约 定 了 “保本”的 条 款 ( 详 见 《 基金合同 》 )。为 保 障 基金 持 有人 利 益,本 担 保人 愿 就 基金管理人对 该 保本 条 款 的 履 行提供 不 可 撤 销 的 连带 责任 保证。 除 非 文 义 另 有 所 指 ,本 担 保 函 词语 或简称 含 义与 《 基金合同 》 、 《 招募说明书 》 一 致 。 一 、 担 保的 范围 担 保 范围 为 : 本基金 在 第 二 个 保本 周期到期 日 默 认 选择 转 入 第 三 个 保本 周期 的基金资 产 和 在 第 三 个 保本 周期 集中 申购 期 经确 认 后 的集中 申购 金 额 之 和不 超 过 50亿 元 人 民 币 , 且 在 本基金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 有 到期 的 前 提 下, 在 保本 周期到期 日 可赎回 金 额 加 上 其 在 该 保本 周期 内的 累 计 分 红 金 额 , 低 于 该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投 资本金的 差 额部分 。 “投资本金” 指 : 1)本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在 上 一 保本 周期到期 时 默 认 选择 转 入 当期 保本 周期 的投资金 额 ; 2) 根 据 本基金管理人 在 上 一 保本 周期到期 日 前 公 告 的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3 处 理 规 则 , 在 限 定 期 限内集中 申购 的 净 集中 申购 金 额 、集中 申购 费 用 和集中 申购 期 间 的 利 息 之 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在 保本 周期到期 日 前 赎回 或 转换到 其 他 基金的 部分 不 在担 保 范围 之 内。 二 、 担 保 期 间 自 本基金 当期 保本 周期到期 日 起 六 个 月 止 。 当期 保本 周期 为 三 年, 自 2010年 3月 2日 起 至 2013年 3月 1日 止 。 三 、 担 保的 方 式 在担 保 期 间 ,本 担 保人 在担 保 范围 内 承 担 不 可 撤 销 的 连带 保证 责任 。 四 、 担 保 责任 的 履 行 在 保本 周期到期 日,本基金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 有 到期 的, 如 可赎回 金 额 加 上 保本 周期 内的 累 计 分 红 金 额 低 于其投资本金,本 担 保人保证 就 上 述 差 额部分 向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承 担 偿付 责任 并 及 时 向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清 偿 。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未 持 有 到期 而 赎回 或 转换到 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 基金的, 赎回 或 转换部分 不 适 用 保本 条 款 。 五 、 当发 生下 列 情形 时 ,本 担 保人不 承 担担 保 责任: 1、 在 保本 周期到期 日,本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 有 到期 的, 如 可赎回 金 额 加 上 保 本 周期 内的 累 计 分 红 金 额 不 低 于其投资本金 ; 2、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在 保本 周期到期前 赎回 或 者 转换到 其 他 基金的基金 份额部 分 以 及 保本 周期 内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申购 的基金 份额 (集中 申购 的 除 外 ) 部分 ; 3、 在 保本 周期 内,基金 终 止 ; 4、 在 保本 周期 内,本基金更 换 基金管理人,但本 担 保人书 面 同 意 继 续 承 担担 保 责任 的 除 外 ; 5、 发 生不 可 抗力 事件 , 导 致 本基金 亏 损 或本 担 保人 无 法 履 行担 保 义务 ; 不 可 抗力 是 指 不 能 预 见 、不 能 避免 并不 能 克 服 的 客观情况 , 包括 地震 、 台 风 、 火灾 、 水灾 等 自然 灾害 ,以 及 罢工 、 政 治 动 乱 、 战争 等 事件 。 六 、 适 用 法律及 争 议解决方 式 本 担 保 函 适 用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法律 。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4 在 履 行 本 担 保 函 过 程 中 发 生 争 议 时 , 当事 人 应 通 过 协 商 解决 ; 协 商 不 成 的, 可 向 有管 辖 权 的人 民法 院 提 起 诉讼 。 在 协 商 或 诉讼 期 间 ,本 担 保 函 不 涉 及 争 议部 分 的 条 款 , 仍 须 履 行 。 七 、生效 本 担 保 函 自 担 保人 签 署 之 日 起 成 立 ,并 自 本基金 《 基金合同 》 生效 且 当期 保 本 周期 开 始 之 日 起 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