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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领先(180013)

银华领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0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银华领先策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 银华领先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 2010年第 2号) 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银华领先策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8年 7月 3日证监许可 [2008]【 875】号文核准募 集。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08年 8月 20日起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 种长期 投资 工具 ,其 主要功能 是 分散 投资, 降 低 投资 单 一证券 所带来 的 个别 风险。基金不同于银 行储蓄 和 债 券 等能够提供固定 收益 预期 的 金 融工具 ,投资人 购买 基金, 既 可 能按 其 持 有 份额分享 基金投资 所产 生的收益,也可 能承担 基金投资 所带来 的 损失 。 基金 分为股票 基金、 混 合基金、 债 券基金、 货币市场 基金 等 不同 类型 ,投资人投资不同 类型 的基金 将获得 不同的收益 预期 ,也 将承担 不同 程度 的风险。一 般来 说,基金的收益 预期 越高 ,投资人 承担 的风险也 越大 。 本基金 按照初始份额面 值 1.00元发售 , 在市场波动等因素 的 影响 下,基金 份额净 值可 能低 于 初始份额面 值。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 市场 ,基金 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波动等因素产 生 波动 ,投资 者在 投资 本基金 前 , 需充分了解 本基金的 产品特 性,并 承担 基金投资中出 现 的 各类 风险, 包括市场 风 险,也 包括 基金 自身 的管理风险、 技术 风险和合 规 风险 等 。 巨额 赎回 风险是 开放 式基金 所特 有的一 种 风险, 即当 单个 交易 日基金的 净 赎回申请超过 基金 总 份额 的 百 分 之十时 ,投资人 将 可 能 无法及时赎回 持 有的 全部 基金 份额 。投资 者在 进 行 投资 决 策 前 , 请仔细阅读 本基金的 《 招 募说明书 》及《 基金合同 》,并 根据 自身 的投资 目 的、投资 期 限 、投资经 验 、资 产 状况 等 判 断基金是 否 和风险 承 受 能 力相适应 。 基金管理人 承 诺 以 诚 实 信用 、 勤勉尽责 的 原则 管理和 运用 基金资 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 定 盈利 ,也不保证 最 低 收益。本基金的 过往业绩及 其 净 值 高低 并不 预 示 其 未 来 业绩 表 现 。基 金管理人 提 醒 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 负 ” 原则 , 在 做 出投资 决 策 后 ,基金 运营状况与 基 金 净 值 变化引致 的投资风险, 由 投资人 自行 负 担 。 投资人 应当通过 本基金管理人或 代销机构 购买 本基金,基金 代销机构名 单 详见 本 公告 。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 所 载 内容 截止 日 为 2010年 8月 20日,有 关财务数据 和 净 值表 现 截 止 日 为 2010年 6月 30日, 所 披露 的投资 组 合 为 2010年 第 2季 度 的 数据 ( 财务数据未 经 审 计 )。



































银华领先策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 目 录 一、 绪言 ..........................................................................................................................................4 二 、 释义 ..........................................................................................................................................5 三 、基金管理人 ..............................................................................................................................9 四 、基金 托 管人 ............................................................................................................................16 五 、 相关 服 务机构 ........................................................................................................................19 六 、基金的募集 ............................................................................................................................44 七 、基金合同的生效 ....................................................................................................................45 八 、基金 份额 的 申 购 与赎回 ........................................................................................................45 九 、基金的投资 ............................................................................................................................51 十 、基金的 业绩 ............................................................................................................................59 十 一、基金的 财 产 ........................................................................................................................62 十 二 、基金资 产 估 值 ....................................................................................................................63 十 三 、基金的收益 与 分 配 ............................................................................................................67 十 四 、基金的 费 用与 税 收 ............................................................................................................68 十 五 、基金的会 计 与审 计 ............................................................................................................72 十 六 、基金的 信 息 披露 ................................................................................................................73 十 七 、基金的风险 揭 示 ................................................................................................................76 十 八 、基金合同的 变 更、 终 止与 基金 财 产 的 清算 .....................................................................77 十 九 、基金合同的内容 摘 要 ........................................................................................................79 二 十 、基金 托 管 协议 的内容 摘 要 .................................................................................................91 二 十 一、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服 务 ...........................................................................................100 二 十 二 、其 他 应披露 事项 ..........................................................................................................102 二 十 三 、招募说明书 存 放及 查 阅 方 式 .......................................................................................105 二 十 四 、 备查 文 件 ......................................................................................................................106



































银华领先策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 一、绪言 《 银华领先策略 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 依 据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 (以下简称“ 《 基金 法》 ”)、 《 证券投资基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以下简称“ 《销 售 办 法》 ”)、 《 证券投资基金 运 作管理 办 法》 (以下简称“ 《运 作 办 法》 ”)、 《 证券投资基金 信 息 披露 管理 办 法》 (以下简称 《信 息 披露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法 律 法 规 以 及《 银华领先策略 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 本招募说明书 阐述 了 银华领先策略 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 目 标 、策略、风险、 费率 等 与 投资 者 投资 决 策有 关 的 全部 必 要 事项 ,投资 者在 作出投资 决 策 前 应仔细阅读 本招募说明 书。 基金管理人 承 诺 本招募说明书不 存 在 任何虚假记 载 、 误导 性 陈述 或 者 重 大 遗漏 ,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承担 法 律 责 任 。 本基金 根据 本招募说明书 所 载 明的资 料 申请 募集。本招募说明书 由 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 司 解 释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 托 或 授权任何 其 他 人 提供 未 在 本招募说明书中 载 明的 信 息 ,或 对本招募说明书作 任何 解 释 或 者 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 根据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 约 定 基金 当 事 人 之 间权 利 、 义 务 的 法 律 文 件 。基金投资 者自 依 基金合同 取 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 为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和基金合同的 当 事 人,其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 行为 本 身 即 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 承 认 和 接 受 ,并 按照 《 基金 法》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定享 有 权 利 、 承担 义 务 。基金投资 者 欲 了解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权 利 和 义 务 , 应详细 查 阅 基金合同。



































银华领先策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 二、释义 在 本招募说明书中, 除非 文 意另 有 所 指 ,下 列词语 或简称 具 有 如 下 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 指 银华领先策略 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合同 : 指 《 银华领先策略 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 对本基金 合同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 补 充 ;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 指 《 银华领先策略 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 其 定期 更新 ; 发售 公告 : 指 《 银华领先策略 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发售 公告》 ; 托 管 协议 指 《 银华领先策略 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 管 协议 》及 其 任何 有 效 修订 和 补 充 ; 中国证监会 :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中国银监会 : 指 中国银 行 业 监督管理委员会 ; 《 基金 法》 : 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 第十 届 全 国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员会 第 五次 会 议 通过 的 自 2004年 6月 1日起 施 行 的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 法》及 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销 售 办 法》 : 指 2004年 6月 25日 由 中国证监会 公 布 并于 2004年 7月 1日起 施 行 的 《 证券投资基金 销 售 管理 办 法》及 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运 作 办 法》 : 指 2004年 6月 29日 由 中国证监会 公 布 并于 2004年 7月 1日起 施 行 的 《 证券投资基金 运 作管理 办 法》及 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信 息 披露 办 法》 : 指 2004年 6月 8日 由 中国证监会 公 布 并于 2004年 7月 1日起 施 行 的 《 证券投资基金 信 息 披露 管理 办 法》及 不 时 作出的 修订; 元 : 指 人 民 币元 ; 基金管理人 : 指 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 司; 基金 托 管人 : 指 中国银 行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登记 业务 : 指 本基金 登记 、 存 管、 清算 和 交 收 业务 , 具 体 内容 包括 投资 者 基金 账户 管理、基金 份额 注册登记 、 清算 及 基金 交易 确 认 、 发 放 红 利 、 建立 并保管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 册 等 ; 注册登记 机构 : 指办 理本基金 注册登记 业务 的 机构 。本基金的 注册登记 机构 为
































银华领先策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 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 司 或 接 受 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 司 委 托 代 为 办 理本基金 注册登记 业务 的 机构 ; 投资 者 : 指 个 人投资 者 、 机构 投资 者 、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和 法 律 法 规 或中国证监会 允 许 购买 证券投资基金的其 他 投资 者 ; 个 人投资 者 : 指依 据 中华人 民共 和国有 关法 律 法 规 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 的 自 然 人 ; 机构 投资 者 : 指 在 中国 境 内合 法 注册登记 或经有 权 政府 部 门批 准 设立 和有效 存 续 并 依 法 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企 业法 人、 事 业法 人、 社 会 团 体 或其 他 组 织 ; 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 指 符 合 《 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境 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 法》及相关 法 律 法 规规定 可以投资于 在 中国 境 内 依 法 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 的中国 境外 的 机构 投资 者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 指 按照 本基金合同 第 九 部 分 之 规定 召 集、 召 开 并 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或其合 法 的 代 理人 进 行 表 决 的会 议; 基金募集 期 : 指 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 载 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金 份额 募集 期 限 , 自 基金 份额发售 之 日起 最 长 不 超过 3个 月 ; 基金合同生效日 : 指 基金募集的基金 份额 总 额 、募集金 额 和基金 份额持 有人人 数 符 合 相关法 律 法 规 和基金合同 规定 的,基金管理人 依 据《 基金 法》 向 中国证监会 办 理 备 案手续 后 ,中国证监会的书 面 确 认 之 日 ; 存 续 期 : 指 本基金合同生效 至 终 止之 间 的不 定期期 限 ; 工 作日 :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和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的正 常 交易 日 ; 认 购 : 指 在 基金募集 期 内,投资 者按照 本基金合同的 规定 申请 购买 本 基金基金 份额 的 行为 ; 申 购 : 指 在 本基金合同生效 后 的 存 续 期 间 ,投资 者 申请 购买 本基金基 金 份额 的 行为 ; 赎回 : 指 在 本基金合同生效 后 的 存 续 期 间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按 本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条 件 , 要 求 基金管理人 购 回 本基金基金 份额 的 行为 ; 转换 : 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按 基金管理人 规定 的 条 件 , 申请 将 其 持 有的
































银华领先策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 一基金的基金 份额 转换 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其 他 基金的基金 份额 的 行为 ; 转 托 管 : 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 其基金 账户 内的 某 一基金的基金 份额 从 一 个 销 售 机构 托 管 到 另 一 销 售 机构 的 行为 ; 投资 指 令 : 指 基金管理人 在 运用 基金 财 产 进 行 投资 时 , 向 基金 托 管人 发 出 的资金 划拨 及 实 物 券 调拨 等 指 令 ; 代销机构 : 指 符 合 《销 售 办 法》 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条 件 , 取 得 基金 代销业务 资 格 并 接 受 基金管理人委 托 代 为 办 理本基金 认 购 、 申 购 、 赎回 和其 他 基金 业务 的 机构 ; 销 售 机构 : 指 基金管理人 及 本基金 代销机构 ; 基金 销 售 网点 : 指 基金管理人的 直 销 中 心 及 基金 代销机构 的 代销 网点 ; 指 定 媒 体: 指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露 的 报刊 和 互联网网站 ; 基金 账户: 指注册登记 机构 为 基金投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其 持 有的 由 该 注册登 记 机构 办 理 注册登记 的基金 份额 余 额 及 其 变 动 情 况 的 账户; 交易 账户: 指 销 售 机构 为 投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该 投资 者 通过 该 销 售 机构 办 理 认 购 、 申 购 、 赎回 、 转换 及 转 托 管 等 业务 而 引 起的基金 份额 变 动 及 结余情 况 的 账户; 开放 日 : 指 为 投资 者 办 理基金 申 购 、 赎回 等 业务 的 工 作日 ; T 日 : 指 销 售 机构受 理投资 者 申 购 、 赎回 或其 他 业务申请 的日 期 ; T+n日 : 指 T日 后 (不 包括 T日) 第 n个工 作日, n指 自 然 数 ; 基金收益 : 指 基金投资 所得 红 利 、 股 息 、 债 券 利 息 、 买 卖 证券价 差 、银 行 存 款 利 息 、其 他 合 法 收 入 及 因 运用 基金 财 产带来 的 成 本和 费 用 的 节 约; 基金资 产 总 值 : 指 基金 持 有的 各类 有价证券、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应 收 申 购 款 以 及 以其 他 资 产等 形 式 存 在 的基金 财 产 的价值 总 和 ; 基金资 产净 值 : 指 基金资 产 总 值 减去 基金 负 债 后 的价值 ; 基金 份额净 值 指 以 计算 日基金资 产净 值 除 以 计算 日基金 份额 余 额所得 的 单 位 基金 份额 的价值 ; 基金资 产 估 值 : 指计算 、 评 估 基金资 产 和 负 债 的价值,以确 定 基金资 产净 值和
































银华领先策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过 程 ; 法 律 法 规 : 指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现行 有效的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司 法 解 释 、 地 方 法 规 、 地 方 规 章 、 部 门 规 章 及 其 他 规 范 性文 件 以 及 对于 该 等 法 律 法 规 的不 时 修 改 和 补 充 ; 不可 抗 力 : 指任何 无法 预 见 、 无法 克 服 、 无法 避免 的 事件 和 因素 , 包括 但 不 限 于 洪水 、 地震 及 其 他 自 然灾害 、 战争 、 疫情 、 骚乱 、 火灾 、 政府征 用 、没收、 法 律 变化 、 突 发 停电 或其 他 突 发 事件 、证券 交易 场所 非 正 常 暂停 或 停 止交易 等 。



































银华领先策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 称 : 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广东省深圳 市 深南 大 道 6008号 特 区报 业 大 厦 19层 办 公 地址 : 北京 市 东 城 区东 长 安街 1号 东 方 广 场 东 方 经 贸城 C2办 公 楼 15层 法 定 代 表人 : 彭 越 成 立 日 期 : 2001年 5月 28日 批 准 设立 机关 : 中国证监会 批 准 设立 文号 :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 字 [2001]7号


组 织形 式 : 有 限责 任 公 司 注册 资本 : 2亿 元 人 民 币 存 续 期 间: 持 续 经 营 联 系 人 : 刘晓雅 电 话 : 010-85186558 传 真 : 010-58163027 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 司成 立 于 2001年 5月 28日,是经中国证监会 批 准 (证监基金 字 [2001]7号 )设立 的 全 国性基金管理 公 司 。 公 司注册 资本 为 2亿 元 人 民 币 , 公 司 的 股 权 结 构 为 西 南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 司 (出资 比例 : 29% )、 第 一 创 业 证券有 限责 任 公 司 (出资 比例 : 29% )、 东 北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 司 (出资 比例 : 21% ) 及 山西 海 鑫 实 业 股份 有 限公 司 (出资 比例 : 21 % )。 公 司 的 主要 业务 是基金募集、基金 销 售 、资 产 管理 及 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 他 业务 。 公 司注册 地 为 广东省深圳 市 。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完 善 ,经 营运 作 规 范 , 能够 切 实 维护 基金投资人的 利 益。 公 司 董 事 会下 设 “风险 控制 委员会”和“ 薪酬 与 提 名 委员会” 2个 专 业 委员会,有 针 对性 地 研究 公 司 在 经 营 管理和基金 运 作中的 相关 情 况 , 制 定 相应 的 政 策,并 充分发 挥独 立 董 事 的 职 能 , 切 实 加强 对 公 司 运 作的监督。 公 司 监 事 会 由 3位 监 事 组 成 , 主要 负责 检 查 公 司 的 财务 以 及 对 公 司 董 事 、 高 级 管理人员 的 行为 进 行 监督。 公 司 具 体 经 营 管理 由总 经理 负责 , 公 司 根据 经 营运 作 需要 设 置 投资管理 部 、 量 化 投资 部 、 研究 部 、 市场 营销部 、 高 端客 户 部 、国 际 合作 与 产品 开 发 部 、 境外 投资 部 、 特定 资 产 管理 部 、 交易 管理 部 、 固定 收益 部 、 养老 金 业务部 、 运 作保 障 部 、 信 息 技术 部 、 总 经理( 董 事 会) 办 公 室 、人 力 资 源 部 、 行 政 财务部 、 深圳 管理 部 、监 察稽 核 部 等 18个 职 能 部 门 ,并 设 有 北京 分 公 司 和 上海 分 公 司 2个分 支 机构 。 此 外 , 公 司 还 设 有 A股 基金投资 决 策委员会、 境外 投资 决 策 委员会、 特定 资 产 投资 决 策委员会 三 个 投资 决 策委员会, 分别 负责 指导 基金 及 其 他 投资 组 合
































银华领先策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 的 运 作,确 定 基本的投资策略。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 董 事 、监 事 、经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理人员 彭 越 先生 : 董 事 长 , 工 商 管理 硕士 。 曾 任 职 于 最 高 人 民 检察院 ; 并 曾 任 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 司 副 总 经理。 现 任 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 司 董 事 长 。 王珠林 先生, 副董 事 长 ,经 济学博士 。 历 任 甘肃 省 职 工 财 经 学院 财 会 系讲师 ; 甘肃 省 证 券 公 司 副 总 经理 ; 蓝星 清 洗 股份 有 限公 司 董 事 、 副 总 经理 ; 西 南 证券有 限责 任 公 司 党 委委员、 副 总 裁 ; 中国证监会 发 审 委委员、并 购 重 组 委委员 ; 证券 业 协 会投资银 行 业 委员会委员 ; 中 国银 河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 司 副 总 裁 。 现 任 西 南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 司 党 委 副 书 记 、 董 事 、 总 裁 。 矫 正中先生 : 董 事 ,中 共 党 员, 硕士研究 生,中国 注册 会 计 师 。 曾 任 吉林 省 财 政 厅 工 交 企 业财务 处副处 长 (正 处级 ) ; 吉林 省 长 岭县副县 长 ; 吉林 省 财 政 厅 文 教 行 政 财务 处副处 长 、 处 长 ; 吉林 省 财 政 厅副厅 长 、 厅 长 兼吉林 省地 税 局局 长 ; 吉林 省政府 秘 书 长 兼 办 公 厅 主 任 、 副 省 长 , 兼吉林 市 副 市长 、 代 市长 、 市 委 副 书 记 、书 记 。 现 任 东 北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 司 董 事 长 、 党 委书 记 。 李兆 会先生 : 董 事 ,管理 学学士 。先 后 担 任 运 城 市 光彩 事 业 促 进 会 副 会 长 、 运 城 市工 商 联 副 会 长 、 运 城 市 民 营 企 业 协 会会 长 、中国 光彩 事 业 促 进 会 常 务 理 事 、 第 九届 全 国 工 商 联 执 委委员、 山西 省 运 城 市 人 大 常 委委员、 山西 省 民 营 企 业 协 会 副 会 长 、 山西 省 工 商 联 副 会 长 、 山西 省 青 联 副 主 席 、 全 国 青 联 委员、 全 国 工 商 联 常 委委员、 十 一 届 全 国 政 协 委员 等 职 务 。 现 任 山西 海 鑫 实 业 股份 有 限公 司 董 事 长 、 海 鑫 钢铁 集 团 有 限公 司 董 事 长 。 王 立 新先生 : 董 事 总 经理,经 济学博士 。 历 任 中国 工 商 银 行 总 行 科 员 ; 南 方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 司 基金 部 副处 长 ; 南 方 基金管理有 限公 司 研究 开 发 部 、 市场 拓展 部总 监 ; 银华基金管理 有 限公 司 总 经理 助 理、 副 总 经理、 代总 经理。 现 任 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 司 总 经理。 郑秉 文先生 : 独 立 董 事 ,经 济学博士 后 , 教 授 , 博士 生 导 师 。 曾 任 中国 社 会 科 学院 培训 中 心 主 任 , 院 长 助 理, 副院 长 。 现 任 中国 社 会 科 学院 拉美 研究 所所长 。 王 恬 先生 : 独 立 董 事 , 大 学学历 , 高 级 经 济师 。 曾 任 中国银 行 深圳 分行行长 , 深圳 天骥 基金 董 事 ,中国国 际 财务 有 限公 司 ( 深圳 ) 董 事 长 , 首 长 四方 (集 团 )有 限公 司 执 行 董 事 。 现 任 南 方 国 际 租赁 有 限公 司 董 事 、 总 裁 。 陆志芳 先生 : 独 立 董 事 , 法 律 硕士 , 律 师 。 曾 任 对 外 经 济贸 易 大 学 法 律 系副 主 任 , 北京 仲 裁 委员会 仲 裁 员, 北京 市 律 师 协 会国 际 业务 委员会 副 主 任 委员, 海 问 律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合 伙 人。 现 任 浩天 信 和 律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合 伙 人。 汪贻祥 先生 : 独 立 董 事 , 法 律 硕士 , 律 师 。 曾 任 全 国人 大 常 委会 法 制 工 作委员会 民 法 室 主 任 科 员。 现 任 北京 至 元 律 师 事 务 所 合 伙 人、 主 任 、 律 师 。 周兰女 士 : 监 事 会 主 席 ,中国 社 会 科 学院 货币 银 行 学专 业 研究 生 学历 。 曾 任 北京 建 材 研 究院 财务 科 长 ; 北京京 放 经 济 发 展 公 司计 财部 经理 ; 佛 山 证券有 限责 任 公 司 监 事 长 及 风险 控
































银华领先策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 制 委员会委员。 现 任 第 一 创 业 证券有 限责 任 公 司 监 事 长 及 风险 控制 委员会委员。 李 丹女 士 ,监 事 , 大 学学历 。 曾 任 职 于 长 春 师 范 学院 , 深圳 蛇口 建 筑装饰 工程 公 司 , 深 圳 经 济 特 区 证券 公 司 , 西 南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 司 深圳 后 海 路 证券 营业部总 经理。 现 任 西 南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 司 投资银 行 部 董 事 。 李 欣 先生 : 监 事 , 大 学学历 , 注册 会 计 师 。 曾 任 信 永 中和会 计 师 事 务 所高 级 审 计 员 ; 上 海 泾 华 联 合会 计 师 事 务 所 项 目 经理、 审 计 部 经理 助 理。 现 任 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 司 行 政 财务 部财务 主 管。 石松鹰 先生 : 副 总 经理,经 济学硕士 ,经 济师 。 曾 任 中国金 谷 国 际 信 托 投资有 限责 任 公 司 证券 部业务 经理,基金投资 部 经理, 北京 中 协 天 地 投资 顾问 有 限责 任 公 司 副 总 经理 ; 银华 基金管理有 限公 司 投资管理 部 经理、 天 华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银华 优势 企 业 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 公 司 投资 总 监, 现 任 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 司 副 总 经理。 鲁颂宾 先生 : 副 总 经理,经 济学博士 。 曾 任 中国 交通进 出 口 总公 司 销 售 经理 ; 中国证监 会 信 息 监管 部 主 任 科 员 ; 中国证监会 办 公 厅 主 任 科 员、 副处 长 、 处 长 。 现 任 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 司 副 总 经理。





魏瑛女 士 : 副 总 经理,经 济 法 研究 生。 曾 任 职 于 公 安 部 管理 干 部 学院 、中国人 民 公 安 大 学 等单 位 ,并 曾 先 后 担 任 大 成 基金管理有 限公 司 市场 部 经理,招 商 基金管理有 限公 司 基金 业 务 拓展 部总 经理, 南 方 基金管理有 限公 司 总 经理 助 理 兼 机构部总 监 等 职 。 现 任 银华基金管理 有 限公 司 副 总 经理。 凌宇翔 先生 : 督 察 长 , 工 商 管理 硕士 。 曾 任 机 械 工 业部 主 任 科 员 ;重 庆 国 际 信 托 投资 公 司 研 发 中 心 部 门 经理, 西 南 证券有 限责 任 公 司 基金管理 部总 经理。 现 任 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 司 督 察 长 。 2.本基金基金经理 杨靖 先生 : 经 济学硕士 。 曾 在 中 信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 司 、 工 银 瑞 信 基金管理有 限公 司 从 事 行 业 研究 和投资管理 工 作。 2007年 11月 加 盟 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 司 , 曾 任 基金经理 助 理。 自 2009年 9月 29日起 担 任 本基金基金经理。 历 任 基金经理 : 况 群峰 先生, 自 2008年 8月 20日 至 2009年 9月 29日 任 本基金基金经理。 万志勇 先生, 自 2008年 10月 21日 至 2009年 11月 10日 任 本基金基金经理。 3.A 股 基金投资 决 策委员会 成 员


委员会 主 席 : 王 立 新 委员会 副 主 席 : 陆 文 俊 委员 : 上 官亦武 、金 斌 、 姜永康 、 王 华、 况 群峰 王 立 新先生 : 详见 主要 人员 情 况 。 陆 文 俊 先生, 学士学 位 。 曾 任 君 安 证券有 限责 任 公 司 人 力 资 源 部 行 政 主 管、 交易部 经理,
































银华领先策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 上海 华 创创 投管理 事 务 所 合 伙 人, 富 国基金管理有 限公 司 交易 员, 东 吴 证券有 限责 任 公 司 投 资经理、资 产 管理 部 副 总 , 长 信 基金管理有 限责 任 公 司 研究 员 等 职 。 曾 任 长 信 金 利 趋势 股票 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08年 6月 加 盟 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 司 , 现 任 银华核 心 价值 优选 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银华和 谐 主 题灵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同 时 兼 任 公 司 总 经理 助 理、 A股 基金投资 总 监。 上 官亦武 先生, 大 学学历 。 曾 任 江苏 国 家 安 全 厅 科 员, 深圳 发 展 银 行 海南 证券 部 职 员, 海南 国 信 投资管理有 限公 司 总 经理 助 理, 君 安 证券 北京 知 春路 营业部机构 服 务部 经理。 1999 年 11月 加 盟 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 司 ( 筹 ), 曾 任 公 司 投资管理 部交易 主 管。 现 任 公 司 交易 管 理 部总 监。 金 斌 先生, 硕士 。 曾 在 国 泰 君 安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 司 从 事 行 业 研究 工 作。 2004年 8月 加 盟 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 司 , 历 任 行 业 研究 员、基金经理 助 理、 研究 主 管 等 职 。 现 任 银华 优势 企 业 基金基金经理、 公 司 研究 部总 监。




















姜永康 先生, 硕士 。 2001年 至 2005年 就 职 于中国 平 安 保险(集 团 ) 股份 有 限公 司 , 历 任 研究 员、 组 合经理 等 职 。 2005年 9月 加 盟 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 司 , 曾 任 养老 金管理 部 投资经 理 职 务 。 自 2008年 1月 8日 至 2009年 2月 18日 任 银华 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现 任 银 华保本 增 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银华 增 强 收益 债 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公 司 固定 收益 部总 监。 王 华先生 : 硕士 ,中国 注册 会 计 师 协 会 非 执 业 会员。 曾 在 西 南 证券有 限责 任 公 司任 职 。 2000年 10月 加 盟 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 司 ( 筹 ),先 后 在 研究 策 划 部 、基金经理 部 工 作。 曾 任 银华保本 增 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银华 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06年 11 月 16日起 任 银华 富 裕 主 题 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现 兼 任 公 司 投资管理 部总 监。 况 群峰 先生,经 济学硕士 。 曾 任 职 于招 商 证券有 限责 任 公 司 , 担 任 资本 市场 策 划 部 项 目 经理 及 战 略 部 高 级研究 员 ; 2004年 4月 加 入 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 司 , 历 任 行 业 研究 员、基 金经理 助 理。 曾 任 银华核 心 价值 优选 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银华领先策略 股票型 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06年 9月 14日 至 今 , 任 银华 优 质 增 长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 4.上 述 人员 之 间 均 不 存 在 近亲属 关 系 。 ( 三 )基金管理人的 职 责 1.依 法 募集基金, 办 理或 者 委 托 经中国证监会 认 定 的其 他 机构代 为 办 理基金 份额 的 发 售 、 申 购 、 赎回 和 登记事 宜 ; 2.办 理基金 备 案手续 ; 3.对 所 管理的不同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别 记账 , 进 行 证券投资 ; 4.按照 基金合同的 约 定 确 定 基金收益 分 配方 案 , 及时 向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分 配 收益 ;



































银华领先策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 5.进 行 基金会 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金 财务 会 计 报 告 ; 6.编 制 基金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年 度 基金 报 告 ; 7.计算 并 公告 基金资 产净 值,确 定 基金 份额 申 购 、 赎回 价 格 ; 8.办 理 与 基金 财 产 管理 业务 活 动 有 关 的 信 息 披露 事项; 9.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 10.保 存 基金 财 产 管理 业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册 、 报 表和其 他 相关 资 料; 11.以基金管理人 名 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 益 行 使诉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为 ; 12.中国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职 责 。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 承 诺 严 格 遵守 《 基金 法》及相关法 律 法 规 ,并 建立 健 全 内 部 控制制 度 , 采 取 有效 措 施 , 防 止 违反 上 述 法 律 法 规行为 的 发 生 ; 2.基金管理人 承 诺 防 止 以下 禁 止 性 行为 的 发 生 : ( 1) 将 其 固 有 财 产 或 者 他 人 财 产混 同于基金 财 产 从 事 证券投资 ; ( 2)不 公 平 地 对 待 其管理的不同基金 财 产 ; ( 3) 利用 基金 财 产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以 外 的 第 三 人 牟 取 利 益 ; ( 4) 向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违 规承 诺 收益或 者承担损失 ; ( 5) 依 照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有 关 规定 , 由 中国证监会 规定 禁 止 的其 他 行为 。 3.基金经理 承 诺 ( 1) 依 照 有 关法 律 、 法 规 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 ,本 着谨慎 的 原则 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谋 取 最 大 利 益 ; ( 2)不 利用 职 务之 便 为自 己 及 其 代 理人、 代 表人、 受 雇 人或 任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 ; ( 3)不 泄 漏 在 任 职 期 间 知悉 的有 关 证券、基金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 依 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 计 划 等 信 息; ( 4)不以 任何 形 式 为 其 它 组 织 或 个 人 进 行 证券 交易 。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 部 控制 的 原则 ( 1) 全 面 性 原则 。内 部 控制制 度 覆盖 公 司 的 各 项 业务 、 各个 部 门 和 各 级 人员,并 渗透 到 决 策、 执 行 、监督、 反馈 等各个 经 营 环 节 。 ( 2) 独 立 性 原则 。 公 司 设立 独 立 的督 察 长 与 监 察稽 核 部 门 ,并 使它们 保 持高度 的 独 立 性 与 权 威 性。 ( 3) 相 互 制 约 原则 。 公 司 部 门 和 岗 位 的 设 置 权 责 分 明、 相 互 牵 制 ,并 通过 切 实可 行 的 相 互 制 衡措 施 来 消 除 内 部 控制 中的 盲 点 。



































银华领先策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4 ( 4)有效性 原则 。 公 司 的内 部 风险 控制 工 作 必 须 从 实 际 出 发 , 主要 通过 对 工 作 流 程 的 控制 , 进 而 实 现 对 各 项 经 营 风险的 控制 。 ( 5) 防 火 墙 原则 。 公 司 的投资管理、基金 运 作、 计算 机 技术 系 统 等 相关部 门 , 在 物 理 上 和 制 度 上 适当 隔离 。对 因 业务 需要 知悉 内 幕 信 息 的人员, 制 定 严 格 的 批 准 程 序 和监督 处 罚 措 施 。 ( 6) 适时 性 原则 。 公 司 内 部 风险 控制制 度 的 制 定 , 应 具 有 前 瞻 性,并 且 必 须随着 公 司 经 营 战 略、经 营 方 针 、经 营 理 念 等 内 部 环 境 的 变化 和国 家 法 律 、 法 规 、 政 策 制 度等 外 部 环 境 的 改 变及时进 行 相应 的 修 改 和完 善 。 2.内 部 控制 的 主要 内容 ( 1) 控制 环 境 公 司 董 事 会 重 视 建立 完 善 的 公 司 治 理 结 构与 内 部 控制 体 系 。本 公 司 在 董 事 会下 设立 了 风 险 控制 委员会, 负责 针 对 公 司 在 经 营 管理和基金 运 作中的风险 进 行 研究 并 制 定 相应 的 控制制 度 。 在特 殊 情 况 下,风险 控制 委员会可 依 据 其 职 权 , 在 上报 董 事 会的同 时 ,对 公 司 业务进 行 一 定 的 干 预 。 公 司 管理 层 在 总 经理领 导 下, 认 真 执 行 董 事 会确 定 的内 部 控制 战 略, 为了 有效 贯彻 公 司 董 事 会 制 定 的经 营 方 针 及 发 展 战 略, 设立 了 A 股 基金投资 决 策委员会, 就 基金投资 等发 表 专 业 意 见及 建 议 。 此 外 , 公 司 设 有督 察 长 , 负责组 织 指导 公 司 的监 察 与 稽 核 工 作,对 公 司 和基金 运 作的合 法 性、合 规 性 及 合理性 进 行 全 面 检 查 与 监督, 参 与公 司 风险 控制 工 作, 发 生 重 大 风险 事件 时 向 公 司 董 事 长 和中国证监会 报 告 。 ( 2)风险 评 估 公 司 风险 控制 人员 定期 评 估 公 司 风险 状况 , 范 围 包括所 有 能 对经 营目 标 产 生 负 面影响 的 内 部 和 外 部 因素 , 评 估 这些 因素 对 公 司 总 体 经 营目 标 产 生 影响 的 程度 及 可 能 性,并 将 评 估 报 告 报 公 司 董 事 会 及 高 层 管理人员。 ( 3) 操 作 控制 公 司 内 部组 织结 构 的 设 计方 面 , 体 现 部 门 之 间 职 责 有 分工 ,但 部 门 之 间 又 相 互 合作 与 制 衡 的 原则 。基金投资管理、基金 运 作、 市场等 业务部 门 有明确的 授权 分工 , 各 部 门 的 操 作 相 互 独 立 ,并 且 有 独 立 的 报 告 系 统 。 各 业务部 门 之 间 相 互 核对、 相 互 牵 制 。 各 业务部 门 内 部 工 作 岗 位 分工 合理、 职 责 明确, 形 成 相 互 检 查 、 相 互 制 约 的 关 系 ,以 减 少舞弊 或 差 错 发 生的风险, 各工 作 岗 位 均 制 定 有 相应 的书 面 管理 制 度 。



































银华领先策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5 在 明确的 岗 位 责 任 制 度 基 础 上 , 设 置 科 学 、合理、 标 准 化 的 业务 操 作 流 程 , 每 项 业务 操 作有 清 晰 、书 面 化 的 操 作 手 册 ,同 时 , 规定 完 备 的 处 理 手续 ,保 存 完整的 业务 记 录 , 制 定 严 格 的 检 查 、 复 核 标 准。 ( 4) 信 息 与 沟 通 公 司 建立 了 内 部 办 公 自动 化信 息 系 统 与业务 汇 报 体 系 , 通过 建立 有效的 信 息 交 流渠 道 , 保证 公 司 员 工 及 各 级 管理人员可以 充分了解 与 其 职 责相关 的 信 息 ,保证 信 息 及时 送达 适当 的 人员 进 行 处 理。 ( 5)监督 与 内 部 稽 核 本 公 司 设立 了 独 立 于 各 业务部 门 的监 察稽 核 部 ,其中监 察稽 核人员 履 行 内 部 稽 核 职 能 , 检 查 、 评 价 公 司 内 部 控制制 度 合理性、完 备 性和有效性,监督 公 司 内 部 控制制 度 的 执 行 情 况 , 揭 示公 司 内 部 管理 及 基金 运 作中的风险, 及时 提 出 改 进 意 见 , 促 进公 司 内 部 管理 制 度 有效 地 执 行 。监 察稽 核人员 具 有 相 对的 独 立 性, 定期 出 具 监 察稽 核 报 告 , 报 公 司 督 察 长 、 董 事 会 及 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 关 于内 部 控制 的 声 明 ( 1)本 公 司 确 知 建立 、实 施 和 维 持 内 部 控制制 度 是本 公 司 董 事 会 及 管理 层 的 责 任; ( 2) 上 述 关 于内 部 控制 的 披露 真实、准确 ; ( 3)本 公 司 承 诺 将 根据 市场 环 境 的 变化及公 司 的 发 展 不断完 善 内 部 控制制 度 。



































银华领先策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6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 称 : 中国银 行股份 有 限公 司 (简称“中国银 行 ”) 住 所 及 办 公 地址 : 北京 市 西城 区 复兴 门 内 大 街 1号 首 次注册登记 日 期 : 1983年 10月 31日 变 更 注册登记 日 期 : 2004年 8月 26日 注册 资本 : 人 民 币 贰仟 伍佰叁拾捌 亿 叁 仟 玖佰壹拾 陆万 贰仟 零玖 元 法 定 代 表人 : 肖 钢 基金 托 管 业务 批 准文号 :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 字 【 1998】 24 号 托 管 及 投资 者 服 务部总 经理 : 董 杰 托 管 部 门联 系 人 : 唐州徽 电 话 :( 010) 66594855 传 真 :( 010) 66594942 发 展 概 况 : 1912 年 2 月,经 孙 中 山 先生 批 准,中国银 行 正式 成 立 。 从 1912 年 至 1949 年,中国 银 行 先 后 行 使 中 央 银 行 、国 际 汇 兑 银 行 和 外 贸专 业 银 行 职 能 , 坚 持 以 服 务 大 众 、 振 兴 民 族 金 融 业 为 己 任 , 稳 健 经 营 , 锐 意 进 取 , 各 项 业务 取 得了长 足 发 展 。新中国 成 立 后 ,中国银 行 成 为 国 家 外 汇 外 贸专 业 银 行 , 为 国 家 对 外 经 贸 发 展 和国内经 济 建设 作出 了 重 大 贡献 。 1994 年, 中国银 行 改 为 国有 独 资 商 业 银 行 。 2003 年,中国银 行 开 始股份 制 改 造 。 2004 年 8 月,中 国银 行股份 有 限公 司 挂牌 成 立 。 2006 年 6 月、 7 月,先 后 在 香港 联 交 所 和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成 功 挂牌 上 市 , 成 为 首家 在 内 地 和 香港 发行 上 市 的中国 商 业 银 行 。中国银 行 是中国国 际 化 和 多 元 化 程度 最 高 的银 行 , 在 中国内 地 、 香港 、 澳 门 及 29 个 国 家 为 客 户 提供 全 面 的金 融 服 务 。 主要 经 营 商 业 银 行 业务 , 包括 公 司 金 融 业务 、 个 人金 融 业务 和金 融市场 业务 ,并 通过全 资 附 属 机构 中银国 际控 股 集 团 开 展 投资银 行 业务 , 通过全 资 子 公 司 中银集 团 保险有 限公 司 及 其 附 属 和 联 营公 司 经 营 保险 业务 , 通过 控 股 中银基金管理有 限公 司 从 事 基金管理 业务 , 通过全 资 子 公 司 中银集 团 投资有 限公 司 从 事 直 接 投资和投资管理 业务 , 通过 中银 航空 租赁 私 人有 限公 司 经 营 飞 机 租赁 业务 。 按 核 心 资本 计算 , 2009 年中国银 行在 英 国 《 银 行 家 》 杂 志 “ 世界 1000 家 大 银 行 ” 排 名 中 列 第十 一 位 。 在 近 百 年的 发 展 历 程 中,中国银 行始 终 秉 承 追 求 卓 越 的 精神 , 稳 健 经 营 的理 念 , 客 户 至
































银华领先策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7 上 的 宗旨 和 严谨 细致 的作风, 得 到 了 业 界 和 客 户 的 广 泛 认 可和 赞誉 , 树 立 了 卓 越 的 品 牌 形 象 , 中国银 行 被 The Banker( 英 国 《 银 行 家 》) 评 为 “ 2009 年中国年 度 银 行 ”, 被 Euromoney( 《 欧 洲 货币 》) 评 为 “ 2009 年 度 最 佳私 人银 行 ”, 被 Global Finance(《 环 球 金 融 》) 评 为 “ 2009 年 度 中国 最 佳 外 汇 交易 银 行 ”, 被 Trade Finance(《 贸 易 金 融 》) 评 选 为 “中国本 土 最 佳 贸 易 服 务 银 行 ”, 被 The Asset(《财 资 》) 评 为 “中国 最 佳 贸 易 融 资银 行 ”, 被 Finance Asia ( 《 金 融 亚洲 》 ) 评 为 “中国 最 佳私 人银 行 、中国 最 佳 贸 易 融 资银 行 、中国 最 佳 外 汇 交易 银 行 ”。 面 对新的 历 史 机 遇 ,中国银 行将 坚 持 可 持 续 发 展 , 向 着 国 际 一 流 银 行 的 战 略 目 标 不断 迈 进 。 (二)主要人员情况 肖 钢 先生, 自 2004年 8月起 任 中国银 行股份 有 限公 司 董 事 长 、 党 委书 记 。 自 2003年 3 月起 任 中国银 行 董 事 长 、 党 委书 记 、 行长 , 自 1996年 10月起 任 中国人 民 银 行行长 助 理, 期 间 曾兼 任 中国人 民 银 行 计 划 资金 司司 长 、 货币 政 策 司司 长 、 广东省 分行行长 及 国 家 外 汇 管理 局 广东省 分 局局 长 。 1989年 10月 至 1996年 10月, 历 任 中国人 民 银 行 政 策 研究室副 主 任 、 主 任 、中国 外 汇 交易 中 心 总 裁 、 计 划 资金 司司 长等 职 。 肖 先生出生于 1958年 8月, 1981年 毕 业 于 湖 南 财 经 学院 , 1996年 获得 中国人 民 大 学 法 学硕士学 位 。 李 礼辉 先生, 自 2004年 8月起 担 任 中国银 行股份 有 限公 司 副董 事 长 、 党 委 副 书 记 、 行 长 。 2002年 9月 至 2004年 8月 担 任 海南省 副 省 长 。 1994年 7月 至 2002年 9月 担 任 中国 工 商 银 行 副 行长 。 1988年 至 1994年 7月 历 任 中国 工 商 银 行 国 际 业务部总 经理、新 加 坡 代 表 处 首席 代 表、 福 建省 分行 副 行长等 职 。 李 先生出生于 1952年 5月, 1977年 毕 业 于 厦 门 大 学 经 济系 财 政 金 融 专 业 , 1999年 获得 北京 大 学 光 华管理 学院 金 融 学专 业 博士研究 生 学历 和经 济 学博士学 位 。 李 早航 先生, 自 2004年 8月起 任 中国银 行股份 有 限公 司 执 行 董 事 。 2000年 11月 加 入 中国银 行 并 自 此 担 任 中国银 行 副 行长 。于 1980年 11月 至 2000年 11月 任 职 于中国 建设 银 行 , 曾 工 作于 多 个 岗 位 ,先 后 担 任 分行行长 、 总 行 多 个 部 门 的 总 经理 及 副 行长 。 1978年 毕 业 于 南 京 信 息 工程大 学 。 2002年 6月起 担 任 中银 香港 控 股 非 执 行 董 事 。 董 杰 先生, 自 2007年 11月 27日起 担 任 中国银 行股份 有 限公 司托 管 及 投资 者 服 务部总 经理。 自 2005年 9月起 任 中国银 行 天 津 市分行 副 行长 、 党 委委员, 1983年 7月 至 2005 年 9月 历 任 中国银 行 深圳 市分行 沙头角 支 行行长 、 深圳 市分行 信 贷 经 营 处处 长 、 公 司 业务 处处 长 、 深圳 市分行行长 助 理、 党 委委员 等 职 。 董 先生出生于 1962年 11月, 获得 西 南 财 经 大 学 博士学 位 。 (三)基金托管部门的情况



































银华领先策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8 中国银 行 于 1998年 设立 基金 托 管 部 , 为 进 一 步树 立 以投资 者为 中 心 的 服 务 理 念 ; 根据 不断 丰 富 和 发 展 的 托 管对 象 和 托 管 服 务 种类 ,中国银 行 于 2005年 3月 23日正式 将 基金 托 管 部 更 名 为 托 管 及 投资 者 服 务部 ,下 设 覆盖 集合 类产品 、 机构 类产品 、 全 球 托 管 产品 、投资 分 析 及 监督 服 务 、风险管理 与 内 控 、核 算估 值、 信 息 技术 、资金和证券 交 收 等各 层 面 的 多 个 团 队 , 现 有员 工 110余 人。 另 外 ,中国银 行在 北京 市分行 、 上海 市分行 、 深圳 市分行 、 广东省 分行 、 江苏 省 分行等 重 点 分行 已 开 展 托 管 业务 。 (四)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止 2010年 6月 末 ,中国银 行 已 托 管 长 盛 创 新先 锋 混 合、 长 盛 同 盛封闭 、 长 盛 同 智 优 势 混 合( LOF)、 大 成 2020生 命 周 期混 合、 大 成 蓝 筹 稳 健 混 合、 大 成 优选 封闭 、 大 成 景宏封 闭 、 工 银 大 盘 蓝 筹 股票 、 工 银核 心 价值 股票 、国 泰 沪 深 300指 数 、国 泰 金 鹿 保本 混 合、国 泰 金 鹏 蓝 筹 混 合、国 泰 区位 优势 股票 、国投 瑞 银 稳 定 增 利 债 券、 海 富 通 股票 、 海 富 通 货币 、 海 富 通 精 选 贰 号 混 合、 海 富 通 收益 增 长混 合、 海 富 通 中证 100指 数 ( LOF)、华 宝 兴 业 大 盘精 选 股票 、华 宝 兴 业 动 力组 合 股票 、华 宝 兴 业 先 进 成 长股票 、华 夏 策略 混 合、华 夏 大 盘精 选 混 合、 华 夏 回 报 二 号 混 合、华 夏 回 报 混 合、华 夏 行 业 股票 (LOF)、 嘉 实 超 短 债债 券、 嘉 实 成 长 收益 混 合、 嘉 实 服 务 增 值 行 业 混 合、 嘉 实 沪 深 300指 数 (LOF)、 嘉 实 货币 、 嘉 实 稳 健 混 合、 嘉 实 研究 精 选 股票 、 嘉 实 增 长混 合、 嘉 实 债 券、 嘉 实 主 题 混 合、 嘉 实 回 报 混 合、 嘉 实价值 优势 股 票型 、金 鹰 成 份 优选 股票 、金 鹰 行 业 优势 股票 、银 河 成 长股票 、 易 方 达平 稳 增 长混 合、 易 方 达 策略 成 长混 合、 易 方 达 策略 成 长 二 号 混 合、 易 方 达 积极 成 长混 合、 易 方 达 货币 、 易 方 达 稳 健 收益 债 券、 易 方 达 深 证 100ETF、 易 方 达 中 小 盘 股票 、 易 方 达 深 证 100ETF联 接 、 万家 180 指 数 、 万家 稳 健增 利 债 券、银华 优势 企 业 混 合、银华 优 质 增 长股票 、银华领先策略 股票 、 景 顺 长 城 动 力 平衡 混 合、 景 顺 长 城 优选 股票 、 景 顺 长 城 货币 、 景 顺 长 城 鼎 益 股票 (LOF)、 泰 信 天天 收益 货币 、 泰 信 优 质生 活 股票 、 泰 信 蓝 筹 精 选 股票 、 泰 信 债 券 增 强 收益、招 商 先 锋 混 合、 泰达 宏 利 精 选 股票 、 泰达 宏 利 集 利 债 券、 泰达 宏 利 中证 财 富 大 盘 指 数 、华 泰 柏 瑞 盛世 中国 股 票 、华 泰 柏 瑞 积极 成 长混 合、华 泰 柏 瑞 价值 增 长股票 、华 泰 柏 瑞 货币 、华 泰 柏 瑞 量 化 现行股 票型 、 南 方 高 增 长股票 (LOF)、国 富 潜 力组 合 股票 、国 富 强 化 收益 债 券、国 富 成 长动 力 股票 、 宝 盈 核 心 优势 混 合、招 商 行 业 领先 股票 、 东 方 核 心 动 力 股票 、华 安 行 业 轮 动股票型 、 摩 根 士 丹 利 华 鑫强 收益 债 券 型 、 诺 德 中 小 盘 股票型 、 民 生 加 银 稳 健 成 长股票型 、 工 银 全 球 股票 (QDII)、 嘉 实 海外 中国 股票 (QDII)、银华 全 球 优选 (QDII-FOF)等 87只 证券投资基金, 覆盖 了股票型 、 债 券 型 、 混 合 型 、 货币市场型等 多 种类型 的基金和理 财 品种 , 满 足 了 不同 客 户 多 元 化 的投资理 财 需 求 ,基金 托 管 规 模 位 居 同 业 前 列 。



































银华领先策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9 (五)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 行 开 办 各类 基金 托 管 业务 均 获得 相应 的 授权 ,并 在 辖 内实 行 业务 授权 管理和 从 业 人员核准资 格 管理。中国银 行自 1998年 开 办托 管 业务 以 来 严 格 按照 相关法 律 法 规 的 规定 以 及 监管 部 门 的监管 要 求 ,以 控制 和 防 范 基金 托 管 业务 风险 为主 线 , 制 定 并 逐 步 完 善 了包括 托 管 业务 授权 管理 制 度 、 业务 操 作 规程 、员 工 职 业 道 德 规 范 、保 密守 则 等在 内的 各 项 业务 管理 制 度 , 将 风险 控制 落 实 到 每 个工 作 环 节 ; 在 敏感 部 位建立 了 安 全 保 密 区 和 隔离墙 , 安 装 了 录 音 监 听 系 统 ,以保证基金 信 息 的 安 全 ; 建立 了 有效核对和监 控制 度 、 应 急 制 度 和 稽 查 制 度 , 保证 托 管基金资 产 与 银 行自 有资 产 以 及 各类 托 管资 产 的 相 互 独 立 和资 产 的 安 全 ; 制 定了 内 部 信 息 管理 制 度 , 严 格 遵 循 基金 信 息 披露 规定 和 要 求 , 及时 准确 地 披露相关信 息 。 最 近 一年内,中国银 行 的基金 托 管 业务部 门 及 其 高 级 管理人员 无 重 大 违 法 违 规行为 , 未 受 到 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 及 其 他 有 关机关 的 处 罚 。 (六)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 中华人 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 、《 证券投资基金 运 作管理 办 法》 的 相关 规定 , 基金 托 管人 发现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指 令 违反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其 他 有 关 规定 ,或 者 违反 基金 合同 约 定 的, 应当 拒绝 执 行 , 立 即通 知 基金管理人,并 及时 向 国 务 院 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 报 告 。 基金 托 管人 如 发现 基金管理人 依 据交易 程 序 已 经生效的投资 指 令 违反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其 他 有 关 规定 ,或 者 违反 基金合同 约 定 的 ,应当 立 即通 知 基金管理人,并 及时 向 国 务 院 证券监督 管理 机构 报 告 。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 销机构 ( 1)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 司 深圳直 销 中 心 地址 : 广东省深圳 市 深南 大 道 6008号 特 区报 业 大 厦 19层 电 话 : 0755-83515002 传 真 : 0755-83515082 联 系 人 : 饶艳艳 网址 : www.yhfund.com.cn



































银华领先策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 全 国 统 一 客 户服 务 电 话 : 400-678-3333 ( 2)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 司 北京 直 销 中 心 地址 : 北京 市 东 城 区东 长 安街 1号 东 方 广 场 东 方 经 贸城 C2办 公 楼 10层 电 话 : 010-58162950 传 真 : 010-58162951 联 系 人 : 李 夕 ( 3)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 司 上海 分 公 司 地址 : 上海 市 浦 东 福 山 路 500号 城 建 国 际 中 心 702室 电 话 : 021-50817001 传 真 : 021-50817055 联 系 人 : 孙 为 君 2、 代销机构 ( 1)中国银 行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 西城 区 复兴 门 内 大 街 1号 法 定 代 表人 : 肖 钢 电 话 : 010-66596688 传 真 : 010-66594946 客 户服 务 电 话 : 95566( 全 国) 网址 : www.boc.cn ( 2)中国 建设 银 行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 西城 区 金 融大 街 25号 法 定 代 表人 : 郭 树 清 客 户服 务 电 话 : 95533( 全 国) 网址 : www.ccb.com ( 3)中国 工 商 银 行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中国 北京 复兴 门 内 大 街 55号 法 定 代 表人 : 姜 建 清 联 系 人 : 王 佺 电 话 : 010-66107900 传 真 : 010-66107914



































银华领先策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1 客 户服 务 电 话 : 95588 网址 : www.icbc.com.cn ( 4) 交通 银 行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 188号


法 定 代 表人 : 胡怀邦


联 系 人 : 曹榕 电 话 : 021-58781234 传 真 : 021-58408483 客 户服 务 电 话 : 95559 网址 : www.bankcomm.com ( 5) 上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 浦 东 新 区 浦 东南 路 500号 法 定 代 表人 : 吉晓 辉 客 户服 务 电 话 : 95528 公 司 网站 : www.spdb.com.cn ( 6)招 商 银 行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 福 田 区深南 大 道 7088号 法 定 代 表人 : 秦 晓 联 系 人 : 邓炯 鹏 电 话 : 0755-83077278 传 真 : 0755-83195050 客 户服 务 电 话 : 95555 公 司 网站 : www.cmbchina.com ( 7)中国 光 大 银 行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 西城 区 复兴 门外 大 街 6号 光 大大 厦 法 定 代 表人 : 唐 双宁 客 户服 务 电 话 : 95595 公 司 网站 : www.cebbank.com ( 8)中国 民 生银 行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 西城 区 复兴 门 内 大 街 2号



































银华领先策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2 法 定 代 表人 : 董 文 标 联 系 人 : 董 云巍 、 吴 海 鹏 客 户服 务 电 话 : 95568 传 真 : 010-83914283 网址 : www.cmbc.com.cn ( 9) 平 安 银 行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中国 深圳 市 深南 中 路 1099号 法 定 代 表人 : 孙 建 一 联 系 人 : 蔡 宇 洲 电 话 : 0755-22197874 传 真 : 0755-25879453 客 户服 务 热线 : 40066-99999 公 司 网站 : bank.pingan.com ( 10) 北京 银 行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 西城 区 金 融大 街 甲 17号 首 层 法 定 代 表人 : 闫冰竹 联 系 人 : 王 曦 电 话 : 010-66223584 传 真 : 010-66226045 客 户服 务 电 话 : 010-96169


公 司 网站 : www.bankofbeijing.com.cn ( 11) 上海 银 行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 银 城 中 路 168号 法 定 代 表人 : 宁黎 明 客 户服 务 电 话 : 021-962888 网址 : www.bankofshanghai.com ( 12)中国 邮 政 储蓄 银 行 有 限责 任 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 西城 区 宣 武 门 西 大 街 131号 法 定 代 表人 : 刘安 东 客 户服 务 电 话 : 95580



































银华领先策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3 网址 : www.psbc.com ( 13)华 夏 银 行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 东 城 区建 国 门 内 大 街 22号 法 定 代 表人 : 吴 建 客 户服 务 电 话 : 95577 网址 : www.hxb.com.cn ( 14) 青 岛 银 行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青 岛 市市 南区 香港 中 路 68号


法 定 代 表人 : 张 广 鸿 联 系 人 : 徐楠 电 话 : 0532-85709793 传 真 : 0532-85709839 客 户服 务 电 话 : 96588( 青 岛 )、 40066-96588( 全 国) 网址 : www.qdccb.com ( 15) 深圳 发 展 银 行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 深南东 路 5047号 深圳 发 展 银 行大 厦 法 定 代 表人 : 法 兰 克 .纽曼 客 户服 务 电 话 : 95501 联 系 人 : 张 青 电 话 : 0755-22166316 公 司 网站 : www.sdb.com.cn ( 16) 广东 发 展 银 行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广 州 市 农 林 下 路 83号 广 发大 厦 法 定 代 表人 : 董 建 岳 客 户服 务 热线 : 400-830-8003 公 司 网站 : www.gdb.com.cn ( 17)中 信 银 行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 东 城 区 朝阳 门 北 大 街 8号 富 华 大 厦 C座 法 定 代 表人 : 孔 丹



































银华领先策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4 联 系 人 : 丰 靖 电 话 : 010-65557083 传 真 : 010-65550827 客 户服 务 热线 : 95558 公 司 网站 : http://bank.ecitic.com ( 18) 宁 波 银 行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宁 波市 江 东区 中 山 东 路 294号 法 定 代 表人 : 陆 华 裕 联 系 人 : 胡 技 勋 电 话 : 021-63586210 传 真 : 021-63586215 客 户服 务 热线 : 96528, 上海地区 962528 网址 : www.nbcb.com.cn ( 19) 上海 农村 商 业 银 行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 浦 东 新 区 浦 东 大 道 981号 法 定 代 表人 : 胡 平 西 客 户服 务 电 话 : 021- 962999 网址 : www.srcb.com ( 20)中国 农 业 银 行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 东 城 区建 国 门 内 大 街 69号


法 定 代 表人 :项 俊 波


客 户服 务 热线 : 95599


传 真 : 010-83914283 网址 : www.abchina.com ( 21) 东 莞 银 行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东 莞 市 运 河 东 一 路 193号


法 定 代 表人 : 廖玉 林


客 户服 务 热线 : 0769-96228、 0769-22118118


网址 : www.dongguanbank.cn ( 22) 杭 州 银 行股份 有 限公 司



































银华领先策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5 注册 ( 办 公 ) 地址 : 杭 州 市 庆春路 46号 杭 州 银 行大 厦 法 定 代 表人 : 马 时 雍 电 话 : 0571-85108309 传 真 : 0571-85151339 联 系 人 : 严 峻 客 户服 务 电 话 : 0571-96523, 400-8888-508 网址 : www.hzbank.com.cn ( 23) 东 方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 中 山 南 路 318号 2号 楼 22-29层 法 定 代 表人 : 潘 鑫 军 电 话 : 021-63325888-3108 传 真 : 021-63326173 联 系 人 : 吴宇 客 户服 务 电 话 : 95503 网址 : www.dfzq.com.cn ( 24) 世 纪 证券有 限责 任 公 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 福 田 区深南 大 道 7088号招 商 银 行大 厦 41-42层 法 定 代 表人 : 卢 长 才 开放 式基金 咨询 电 话 : 0755-83199511 开放 式基金 业务 传 真 : 0755-83199545 联 系 人 : 张婷 网址 : www.csco.com.cn ( 25) 西 南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重 庆 市 渝 中 区 临 江 支 路 2号合 景 国 际 大 厦 A幢 22楼 办 公 地址 :重 庆 市 渝 中 区 临 江 支 路 2号合 景 国 际 大 厦 A幢 22楼 法 定 代 表人 : 王珠林 传 真 : 023-63786215 客 户服 务 电 话 : 400-809-6096 网址 : www.swsc.com.cn ( 26) 第 一 创 业 证券有 限责 任 公 司



































银华领先策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6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 罗 湖 区 笋 岗 路 12号中 民 时代 广 场 B座 25、 26层


法 定 代 表人 : 刘学 民


联 系 人 : 魏 颖 联 系 电 话 : 0755-25832852 传 真 电 话 : 0755-82485081 客 户服 务 电 话 : 400-888-1888 网址 : www.firstcapital.com.cn ( 27) 东 北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 ( 办 公 ) 地址 : 长 春 市自 由 大 路 1138号 法 定 代 表人 : 矫 正中 客 户服 务 电 话 : 400-600-0686, 0431-85096733 开放 式基金 咨询 电 话 : 0431-85096709 联 系 人 : 潘锴 网址 : www.nesc.cn ( 28) 平 安 证券有 限责 任 公 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 福 田 区 金 田 路 大 中华国 际 交易 广 场 8楼 办 公 地址 : 深圳 市 福 田 区 金 田 路 大 中华国 际 交易 广 场 8楼 法 定 代 表人 : 杨宇翔 联 系 人 : 周 璐 电 话 : 0755-22626172 传 真 : 0755-82400862 客 户服 务 电 话 : 400-881-6168 网址 : http://www.pingan.com ( 29) 兴 业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福 建省 福州 市 湖 东 路 99号 标 力 大 厦 办 公 地址 : 上海 市 浦 东 新 区 民 生 路 1199弄· 五 道 口 广 场 1号 楼 21层 法 定 代 表人 : 兰 荣 客 户服 务 电 话 : 400-888-8123 网址 : www.xyzq.com.cn ( 30)华 泰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 司



































银华领先策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7 注册 地址 : 江苏 省南 京 市 中 山 东 路 90号华 泰 证券 大 厦 办 公 地址 : 江苏 省南 京 市 中 山 东 路 90号华 泰 证券 大 厦 法 定 代 表人 : 吴万 善 电 话 : 025-83290834 传 真 : 025-84579763 客 户服 务 电 话 : 95597 联 系 人 : 程高 峰 网址 : www.htsc.com.cn ( 31)国 泰 君 安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 浦 东 新 区 商城 路 618号 办 公 地址 : 上海 市 延 平 路 135号 法 定 代 表人 : 祝幼 一 电 话 : 021-62580818-213 传 真 : 021-62152814 联 系 人 : 芮 敏 祺 客 户服 务 电 话 : 400-8888-666 网址 : www.gtja.com ( 32)中国银 河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 西城 区 金 融大 街 35号国 际 企 业 大 厦 C座 办 公 地址 : 北京 市 西城 区 金 融大 街 35号国 际 企 业 大 厦 C座 法 定 代 表人 : 顾 伟 国 联 系 人 : 田 薇 客 户服 务 电 话 : 400-888-8888 电 话 : 010-66568430 传 真 : 010-66568536 网址 : www.chinastock.com.cn ( 33)中 信 建 投证券有 限责 任 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 朝阳 区 安 立 路 66号 4号 楼 办 公 地址 : 北京 市 东 城 区 朝阳 门 内 大 街 188号 法 定 代 表人 : 张 佑 君



































银华领先策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8 客 户服 务 电 话 : 400-888-8108 传 真 : 010-65182261 联 系 人 :权 唐 网址 : www.csc108.com ( 34) 广 发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广 州 市 天 河北 路 183号 大 都 会 广 场 43楼 办 公 地址 : 广东广 州 天 河北 路 大 都 会 广 场 18、 19、 36、 38、 41和 42楼 法 定 代 表人 : 王 志 伟 统 一 客 户服 务 热线 : 95575或 致 电 各 地 营业 网点 开放 式基金 业务 传 真 : 020-87555417 联 系 人 : 黄岚 网址 : http://www.gf.com.cn ( 35)国 信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 罗 湖 区 红 岭 中 路 1012号国 信 证券 大 厦 16-26层 法 定 代 表人 :何如 电 话 : 0755-82130833 传 真 : 0755-82133302 联 系 人 : 齐 晓 燕 客 户服 务 电 话 : 95536 网址 : www.guosen.com.cn ( 36) 湘 财 证券有 限责 任 公 司 注册 ( 办 公 ) 地址 : 湖 南省 长 沙 市 黄 兴 中 路 63号中 山 国 际 大 厦 12楼 法 定 代 表人 : 林 俊 波 电 话 : 021-68634510 传 真 : 021-68865680 联 系 人 : 钟 康 莺 开放 式基金 咨询 电 话 : 400-888-1551 网址 : www.xcsc.com ( 37)招 商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 福 田 区 益 田 路江苏 大 厦 A座 38- 45层



































银华领先策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9 法 定 代 表人 : 宫 少 林 电 话 : 0755-82943666 传 真 : 0755-82943636 联 系 人 : 林 生 迎 客 户服 务 电 话 : 400-8888-111, 95565 网址 : www.newone.com.cn ( 38)中 信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 深南 大 道 7088号招 商 银 行大 厦 A层 办 公 地址 : 北京 市 朝阳 区 新 源 南 路 6号 京城 大 厦 3层 法 定 代 表人 : 王 东 明 电 话 : 010-84683893 传 真 : 010-84865560 联 系 人 :陈 忠 客 户 电 话 : 95558 网址 : www.ecitic.com ( 39) 申 银 万 国证券 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 常 熟 路 171号 办 公 地址 : 上海 市 常 熟 路 171号 法 定 代 表人 : 丁 国 荣 电 话 : 021-54033888 传 真 : 021-54038844 客 户服 务 电 话 : 021-962505 网址 : www.sywg.com ( 40)中银国 际 证券有 限责 任 公 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 200号中银 大 厦 39层 办 公 地址 : 上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 200号中银 大 厦 39层 法 定 代 表人 : 唐 新 宇 客 户服 务 电 话 : 400-620-8888 联 系 人 : 张 静 网址 : www.bocichina.com



































银华领先策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0 ( 41) 光 大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 ( 办 公 ) 地址 : 上海 市 静 安 区 新 闸 路 1508号 法 定 代 表人 : 徐 浩 明 电 话 : 021-22169999 传 真 : 021-22169134 联 系 人 : 刘 晨 客 户服 务 电 话 : 10108998、 400-888-8788 网址 : www.ebscn.com ( 42)华 泰 联 合证券有 限责 任 公 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 深南东 路 5047号 深圳 发 展 银 行大 厦 10、 24、 25层 办 公 地址 : 深圳 市 深南东 路 5047号 深圳 发 展 银 行大 厦 10、 24、 25层 法 定 代 表人 : 马 昭 明 电 话 : 0755-82492000 传 真 : 0755-82492962 联 系 人 : 盛宗 凌 客 户服 务 电 话 : 95513 网址 : www.lhzq.com ( 43)中 信 万 通 证券有 限责 任 公 司 注册 地址 : 青 岛 市 崂 山 区 苗 岭 路 29号 澳 柯玛 大 厦 15层 ( 1507-1510室 ) 办 公 地址 : 青 岛 市市 南区东海 西 路 28号 法 定 代 表人 : 张 智 河 电 话 : 0532-85022326 传 真 : 0532-85022605 联 系 人 : 吴 忠 超 客 户 咨询 电 话 : 0532-96577 网址 : www.zxwt.com.cn ( 44) 海 通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 淮 海 中 路 98号 办 公 地址 : 上海 市 广东 路 689号 海 通 证券 大 厦 10层 法 定 代 表人 : 王 开 国



































银华领先策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1 电 话 : 021-23219000 联 系 人 : 李 笑鸣 客 户服 务 咨询 电 话 : 95553, 400-888-8001 网址 : www.htsec.com ( 45) 东 吴 证券有 限责 任 公 司 注册 地址 : 苏 州 工 业 园 区 翠园 路 181号 商 旅 大 厦 法 定 代 表人 : 吴永 敏 电 话 : 0512-65581136 传 真 : 0512-65588021 联 系 人 :方 晓 丹 客 户服 务 热线 : 0512-33396288


网址 : www.dwzq.com.cn ( 46)金 元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海南省海 口 市 南 宝 路 36号证券 大 厦 4层 办 公 地址 : 深圳 市 深南 大 道 4001号 时代 金 融 中 心 17楼 法 定 代 表人 : 陆 涛 电 话 : 0755-83025695 传 真 : 0755-83025625 联 系 人 : 金 春 客 户服 务 电 话 : 400-888-8228 网站 : www.jyzq.com.cn ( 47)国 海 证券有 限责 任 公 司 注册 地址 : 广 西 南 宁 市 滨 湖 路 46号 办 公 地址 : 广 西 南 宁 市 滨 湖 路 46号 法 定 代 表人 : 张 雅 锋 联 系 人 : 武斌 开放 式基金 咨询 电 话 : 0771-83707413 开放 式基金 业务 传 真 : 0771-83700205 客 户服 务 电 话 : 400-888-8100( 全 国)、 96100( 广 西 ) 公 司 网站 : www.ghzq.com.cn



































银华领先策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2 ( 48) 宏 源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新 疆乌 鲁 木齐 市 文 艺 路 233号 办 公 地址 : 北京 市 西城 区 太 平 桥 大 街 19号 法 定 代 表人 : 冯戎 电 话 : 010-88085858 传 真 : 010-88085195 联 系 人 : 李 巍 客 户服 务 电 话 : 400-800-0562 网址 : www.hysec.com ( 49) 渤 海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天 津 市 经 济 技术 开 发 区 第 二 大 街 42号 写 字楼 101室 办 公 地址 : 天 津 市 南 开 区 宾 水 西 道 8号 法 定 代 表人 : 王 春峰 电 话 : 022-28451861 传 真 : 022-28451616 联 系 人 : 王兆 权 客 户服 务 电 话 : 022-28455588 公 司 网址 : http://www.ewww.com.cn ( 50)中 信 金 通 证券有 限责 任 公 司 注册 ( 办 公 ) 地址 : 浙 江 省 杭 州 市 滨 江 区 江 南 大 道 588号 恒 鑫 大 厦 主 楼 19层 、 20层 法 人 代 表 : 刘 军 电 话 : 0571-85783737 传 真 : 0571-85106383 客 户服 务 电 话 : 96598 联 系 人 : 俞 会 亮 公 司 网址 : www.bigsun.com.cn ( 51) 东海 证券有 限责 任 公 司 注册 ( 办 公 ) 地址 : 江苏 省 常 州 延陵 西 路 59号 常 信 大 厦 18-19楼 法 定 代 表人 : 朱 科 敏 电 话 : 0591-88157761



































银华领先策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3 传 真 : 0591-88157761 联 系 人 : 李 涛 客 户服 务 热线 : 0519-88166222


0379-649022266


021-52574550





免 费服 务 电 话 : 400-8888-588 网址 : www.longone.com.cn


( 52) 南 京 证券有 限责 任 公 司 注册 ( 办 公 ) 地址 : 江苏 省南 京 市大 钟亭 8号 法 定 代 表人 : 张 华 东 客 户服 务 电 话 : 4008-285-888 传 真 : 025-52310586 联 系 人 : 水 晨 公 司 网站 : www.njzq.com.cn


( 53) 东 莞 证券有 限责 任 公 司 注册 地址 : 东 莞 市 莞 城 可 园 南 路 1号金 源 中 心 30楼 办 公 地址 : 东 莞 市 莞 城 可 园 南 路 1号金 源 中 心 17、 30楼 法 定 代 表人 : 游锦 辉 客 户服 务 电 话 : 0769-961130 电 话 : 0769-22119351 传 真 : 0769-22119423 网址 : www.dgzq.com.cn ( 54) 德邦 证券有 限责 任 公 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 普陀 区 曹 杨路 510号 南 半 幢 9楼 办 公 地址 : 上海 市 福 山 路 500号 城 建 大 厦 26楼 法 定 代 表人 :方 加 春 客 户服 务 电 话 : 400-888-8128


电 话 : 021-68761616 传 真 : 021-68767981 网址 : www.tebon.com.cn ( 55)中 原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郑 州 市 经 三 路 15号 广 汇 国 际贸 易 大 厦



































银华领先策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4 办 公 地址 : 郑 州 市 郑 东 新 区 商 务 外 环 路 10号 17层 法 定 代 表人 : 石 保 上 客 户服 务 电 话 : 967218, 400-813-9666 电 话 : 0371-65585670 传 真 : 0371-65585665 联 系 人 : 程 月 艳 、 耿铭 网址 : www.ccnew.com ( 56) 长 江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武 汉 市 新华 路 特 8号 长 江 证券 大 厦 法 定 代 表人 : 胡 运 钊 电 话 : 027-65799999 传 真 : 027-85481900 客 户服 务 电 话 : 400-8888-999、 95579 联 系 人 : 李 良 网址 : www.95579.com ( 57) 财通 证券有 限责 任 公 司 注册 ( 办 公 ) 地址 : 杭 州 市解 放 路 111号 法 定 代 表人 : 沈继 宁 客 户服 务 电 话 : 0571-96336 传 真 : 0571-87925129 联 系 人 : 乔骏 网址 : www.ctsec.com ( 58)国 都 证券有 限责 任 公 司 注册 ( 办 公 ) 地址 : 北京 市 东 城 区东直门南 大 街 3号国华投资 大 厦 9层 10层 法 定 代 表人 :常 喆 客 户服 务 电 话 : 400-818-8118 网址 : www.guodu.com ( 59) 山西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 司 办 公 ( 注册 ) 地址 : 山西 省 太 原 市 府 西街 69号 山西 国 贸 中 心东 塔 楼 法 定 代 表人 : 侯 巍



































银华领先策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5 联 系 电 话 : 0351-8686703 传 真 : 0351-8686619 联 系 人 : 张 治 国 客 户服 务 电 话 : 400-666-1618 网址 : www.i618.com.cn ( 60) 上海 证券有 限责 任 公 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 西 藏 中 路 336号 办 公 地址 : 上海 市 西 藏 中 路 336号 法 定 代 表人 : 郁忠 民 电 话 : 021-53519888 传 真 : 021-53519888 联 系 人 : 张 瑾 客 户服 务 电 话 : 4008918918、 021-962518 公 司 网址 : http://www.962518.com ( 61) 安 信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 司 办 公 ( 注册 ) 地址 : 深圳 市 福 田 区 金 田 路 4018号 安 联 大 厦 35层 、 28层 A02单元 法 定 代 表人 : 牛冠 兴 电 话 : 0755-82558305 传 真 : 0755-82558355 联 系 人 :陈 剑虹 客 户服 务 电 话 : 400-800-1001 网址 : www.essence.com.cn ( 62) 方 正证券有 限责 任 公 司 注册 地址 : 湖 南 长 沙 芙蓉 中 路 2段 华 侨 国 际 大 厦 22-24层





法 定 代 表人 : 雷 杰





开放 式基金 咨询 电 话 : 95571





开放 式基金 业务 传 真 : 0731-85832214 网址 : http://www.foundersc.com ( 63)中 航 证券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南 昌 市 抚 河北 路 291号



































银华领先策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6 办 公 地址 : 南 昌 市 抚 河北 路 291号 法 定 代 表人 : 杜 航 传 真 : 0791-6789414 联 系 人 : 余 雅 娜 客 户服 务 电 话 : 400-8866-567 网址 : www.avicsec.com ( 64)国 元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安 徽 省 合 肥 市 寿 春路 179号 办 公 地址 : 安 徽 省 合 肥 市 寿 春路 179号 法 定 代 表人 : 凤良 志 电 话 : 0551-2272100 传 真 : 0551-2272100 联 系 人 : 祝丽萍 客 户服 务 电 话 : 4008-888-777 网址 : www.gyzq.com.cn ( 65) 长 城 证券有 限责 任 公 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 福 田 区深南 大 道 6008号 特 区报 业 大 厦 14、 16、 17层


法 定 代 表人 : 黄耀 华 电 话 : 0755-83516289 传 真 : 0755-83516199 联 系 人 : 匡 婷 客 户服 务 电 话 : 0755-33680000 、 400-6666-888 公 司 网站 : www.cgws.com ( 66) 大 同证券经 纪 有 限责 任 公 司 注册 地址 : 山西 省 大 同 市大 北街 13号 办 公 地址 : 山西 省 太 原 市 青 年 路 8号 法 定 代 表人 : 董 祥 电 话 : 0351-5680800-8208 联 系 人 : 薛 津 客 户服 务 电 话 : 0351-4167056



































银华领先策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7 网址 : http://www.dtsbc.com.cn/ ( 67)华 林 证券有 限责 任 公 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 福 田 区 民 田 路 178号华 融大 厦 5、 6楼 办 公 地址 : 深圳 市 福 田 区 民 田 路 178号华 融大 厦 5、 6楼 法 定 代 表人 : 段 文 清 客 户服 务 电 话 :: 北京 : 010-64405618


上海 : 021-52045595


深圳 : 0755-83040288


广 州 : 020-38372715


长 沙 : 0731-82329088


合 肥 : 0551-2883033


江 门 : 0750-3160388 基金 业务 传 真 : 0755-82707850 网站 : http://www.chinalions.com/ ( 68) 恒 泰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内 蒙古呼 和 浩 特市 新 城 区 新华 东 街 111号 办 公 地址 : 内 蒙古呼 和 浩 特市 新 城 区 新华 东 街 111号 法 定 代 表人 : 鞠 瑾 电 话 : 0471-4913998 传 真 : 0471-4930707 联 系 人 :常 向东 客 户服 务 电 话 : 0471-4961259 网址 : www.cnht.com.cn ( 69) 万 联 证券有 限责 任 公 司 注册 地址 : 广 州 市 中 山 二 路 18号 广东电 信 广 场 36-37层 办 公 地址 : 广 州 市 中 山 二 路 18号 广东电 信 广 场 36-37层 法 定 代 表人 : 张 建 军 联 系 人 : 罗 创 斌 电 话 : 020-37865070 传 真 : 020-37865008 客 户服 务 电 话 : 400-8888-133 网址 : www.wlzq.com.cn ( 70) 齐 鲁 证券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山 东 济 南 市 经 十 路 20518号 办 公 地址 : 山 东 济 南 市 经 十 路 20518号



































银华领先策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8 法 定 代 表人 : 李 玮 电 话 : 0531-81283938 传 真 : 0531-81283900 联 系 人 : 吴 阳 客 户服 务 电 话 : 95538 网址 : www.qlzq.com.cn ( 71)中国 建 银投资证券有 限责 任 公 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 福 田 区 益 田 路 与 福 中 路 交 界 处 荣 超 商 务 中 心 A栋 第 18层 至 20层 办 公 地址 : 深圳 市 福 田 区 益 田 路 与 福 中 路 交 界 处 荣 超 商 务 中 心 A栋 第 18层 至 20层 法 定 代 表人 : 杨 明 辉 客 户服 务 电 话 : 4006-008-008 网址 : www.cjis.cn ( 72) 瑞 银证券有 限责 任 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 西城 区 金 融大 街 7号 英 蓝 国 际 金 融 中 心 12层 、 15层 办 公 地址 : 北京 市 西城 区 金 融大 街 7号 英 蓝 国 际 金 融 中 心 15层 法 定 代 表人 : 刘 弘 客 户服 务 电 话 : 400-887-8827 网址 : www.ubssecurities.com ( 73) 江 海 证券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哈尔 滨 市 香 坊 区 赣 水 路 56号 办 公 地址 : 哈尔 滨 市 香 坊 区 赣 水 路 56号 法 定 代 表人 : 孙 名 扬 联 系 人 : 徐 世 旺 联 系 电 话 : 0451-82336863 联 系传 真 : 0451-82287211 客 户服 务 电 话 : 4006662288 网址 : www.jhzq.com.cn ( 74) 爱 建 证券有 限责 任 公 司 注册 ( 办 公 ) 地址 : 上海 市 南 京西 路 758号 24楼 法 定 代 表人 : 张 建 华



































银华领先策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9 电 话 : 021-32229888 联 系 人 : 颜奕 斌 业务 联 系 电 话 : 021-32229888-3113 网址 : www.ajzq.com ( 75) 厦 门 证券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厦 门 市 莲 前 西 路 2号 莲 富 大 厦 17楼 法 定 代 表人 : 傅毅 辉 联 系 人 : 卢 金文 电 话 : 0592-5161642 传 真 : 0592-5161140 客 服 电 话 : 0592-5163588 网址 : www.xmzq.cn ( 76)中国国 际 金 融 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 建 国 门外 大 街 1号国 贸 大 厦 2座 27层 及 28层 办 公 地址 : 北京 市 建 国 门外 甲 6号 SK大 厦 3层 法 定 代 表人 : 李 剑 阁 电 话 : 010-85679265 联 系 人 : 王 雪筠 客 户服 务 电 话 : 010-85679238、 010-85679169 网址 : www.ciccs.com.cn ( 77)华 宝 证券有 限责 任 公 司 注册 ( 办 公 ) 地址 : 上海 市 陆家 嘴 环 路 166号 未 来 资 产大 厦 23层 法 定 代 表人 :陈 林 电 话 : 021-50122107 联 系 人 : 楼 斯 佳 客 户服 务 电 话 : 400-820-9898 网址 : www.cnhbstock.com (78)广 州 证券有 限责 任 公 司 注册 ( 办 公 ) 地址 : 广 州 市 先 烈 中 路 69号 东 山 广 场主 楼 17楼 法 定 代 表人 : 吴志 明



































银华领先策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0 电 话 : 020-87322668 联 系 人 : 林 洁茹 客 户服 务 电 话 : 020-961303 网址 : www.gzs.com.cn ( 79) 广 发 华 福 证券有 限责 任 公 司 注册 地址 : 福州 市 五四 路 157号新 天 地 大 厦 7、 8层 办 公 地址 : 福州 市 五四 路 157号新 天 地 大 厦 7-10层 法 定 代 表人 : 黄 金 琳 电 话 : 0591-87383623 传 真 : 0591-87383610 客 户服 务 电 话 : 0591-96326





网址 : www.gfhfzq.com.cn ( 80) 天 相 投资 顾问 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 西城 区 金 融 街 19号 富 凯 大 厦 B座 701 办 公 地址 : 北京 市 西城 区 金 融 街 5号新 盛 大 厦 B座 4层 法 定 代 表人 : 林 义 相 联 系 电 话 : 010-66045446 客 服 电 话 : 010-66045678 传 真 : 010-66045500 天 相 投 顾 网 -网址 : www.txsec.com 天 相 基金 网 -网址 : www.txjijin.com ( 81) 信 达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 西城 区 闹 市 口 大 街 9号 院 1号 楼 办 公 地址 : 北京 市 西城 区 闹 市 口 大 街 9号 院 1号 楼 法 定 代 表人 : 张 志 刚 联 系 人 : 唐 静 联 系 电 话 : 010-63081000 联 系传 真 : 010-63080978 客 服 热线 : 400-800-8899 网址 : www.cindasc.com



































银华领先策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1 ( 82)华 龙 证券有 限责 任 公 司 注册 ( 办 公 ) 地址 : 甘肃 省 兰 州 市 静 宁 路 308号 法 定 代 表人 : 李晓安 联 系 人 : 李 昕 田 联 系 电 话 : 0931-4890208 联 系传 真 : 0931-4890628 客 服 电 话 : 0931-4890208、 4890100、 4890619、 4890618 网址 : www.hlzqgs.com ( 83) 西 部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 ( 办 公 ) 地址 : 西安 市 东 新 街 232号 陕 西 信 托 大 厦 16-17层 法 定 代 表人 : 刘 建 武 联 系 电 话 : 029-87406488 传 真 : 029-87406387 联 系 人 : 冯萍 客 户服 务 电 话 : 95582 网址 : www.westsecu.com.cn ( 84) 渤 海 银 行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天 津 市 河西 区 马 场 道 201-205号 办 公 地址 : 天 津 市 河西 区 马 场 道 201-205号 法 定 代 表人 : 刘 宝 凤 客 服 电 话 : 400-888-8811 联 系 人 : 王 宏 联 系 电 话 : 022-58316666 传 真 : 022-58316259 网址 : www.cbhb.com.cn ( 85) 红 塔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 ( 办 公 ) 地址 : 云 南省 昆 明 市 北京 路 155号 附 1号 红 塔 大 厦 9楼 法 定 代 表人 : 况 雨 林 电 话 : 0871-3577942 传 真 : 0871-3578827



































银华领先策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2 联 系 人 : 刘晓 明 客 户服 务 电 话 : 0871-3577888 网址 : www.hongtastock.com ( 86) 乌 鲁 木齐 市 商 业 银 行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新 疆乌 鲁 木齐 市 新华 北 路 8号 办 公 地址 : 新 疆乌 鲁 木齐 市 新华 北 路 8号 法 人 代 表 : 农 惠臣 联 系 人 :何 佳 电 话 : 0991-8824667 传 真 : 0991-8824667 客 服 电 话 : 96518 网址 : www.uccb.com.cn 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 法》 、 《销 售 办 法》 和基金合同 等 的 规定 , 选 择 其 他 符 合 要 求 的 机构代 理 销 售 本基金,并 及时 履 行 公告 义 务 。 (二)注册登 记 机构 名 称 : 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 司 住 所 : 广东省深圳 市 深南 大 道 6008号 特 区报 业 大 厦 19层 办 公 地址 : 北京 市 东 城 区东 长 安街 1号 东 方 广 场 东 方 经 贸城 C2办 公 楼 15层 法 定 代 表人 : 彭 越 电 话 : 010-58163000 传 真 : 010-58163027 联 系 人 : 龚飒 (三) 出具 法 律意见 书的 律师事 务 所 名 称 : 北京 市 众 一 律 师 事 务 所


住 所 : 北京 市 东 城 区东 四 十 条 甲 22号 南 新 仓 商 务 大 厦 A502室 负责 人 :常 建 电 话 : 010-64096089 传 真 : 010-64096188 联 系 人 : 卫 宇 民



































银华领先策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3 经 办律 师 : 云 大 慧 、 卫 宇 民 (四) 会计师事 务 所及经办 注册 会计师 名 称 : 安 永 华明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办 公 地址 : 北京 市 东 城 区东 长 安街 东 方 广 场 东 方 经 贸城安 永 大 楼 ( 即 东 3办 公 楼 ) 16层 法 定 代 表人 : 葛 明 签 章 注册 会 计 师 : 张小 东 、 王 珊珊


电 话 : 010-58153322、 010-58152145 传 真 : 010-85188298 联 系 人 : 王 珊珊



































银华领先策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4 六、基金的募 集 (一)基金募集的 依 据 本基金 由 基金管理人 依 照 《 基金 法》 、 《运 作 办 法》 、 《销 售 办 法》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法 律 法 规 的有 关 规定 募集。 本基金募集 申请 已 经中国证监会 2008年 7月 3日证监许可 [2008]【 875】号文核准募集。 本基金募集 期 募集的基金 份额 及利 息 转 份额 共计 358,064,017.31份 ,有效 认 购 总 户 数 为 7,617 户 。 ( 二 )基金 类型 股票型 基金 ( 三 )基金的 运 作 方 式 契 约 型 、 开放 式 ( 四 )基金 存 续 期 间 不 定期









































银华领先策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5 七 、基金 合同 的 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已 于 2008年 8月 20日正式生效。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数 量 不 满 200人或 者 基金资 产净 值 低 于 5000万 元 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及时 报 告 中国证监会 ; 连 续 20个工 作日出 现前 述 情形 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 向 中国证监会说明 原 因 和 报 送 解 决 方 案 。 法 律 法 规 或监管 部 门 另 有 规定 的, 按 其 规定 办 理。 八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一) 申 购 与赎回 办 理的 场所 投资 者 应当 在 基金管理人、 代销机构 办 理 开放 式基金 业务 的 营业 场所 或 按 基金管理人、 代销机构 提供 的其 他方 式 办 理基金的 申 购 与赎回 。 销 售 机构名 单 和 联 系 方 式 见 上 述 第 五 章 第 (一) 条 。基金管理人可以 根据 情 况 增 加 或 者 减 少 代销机构 ,并 另 行 公告 。 销 售 机构 可以 根 据 情 况 增 加 或 者 减 少 其 销 售 城 市 、 网点 ,并 另 行 公告 。 ( 二 ) 申 购 与赎回 办 理的 开放 日 及时 间 1、 开放 日 及时 间 投资 者 可 办 理 申 购 、 赎回 等 业务 的 开放 日 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的 交易 日, 具 体 业务 办 理 时 间 以 销 售 机构公 布 的 时 间 为 准。 在 基金 开放 日,投资 者提 出的 申 购 、 赎回申请时 间 在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与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当 日收 市 时 间 ( 目 前为 下 午 3: 00) 之 前 ,其基金 份额 申 购 、 赎回 的价 格 为 当 日的价 格 ;如 果 投资 者提 出的 申 购 、 赎回申请时 间 在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与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当 日收 市 时 间 之 后 ,其基金 份额 申 购 、 赎回 的价 格 为 下一 开放 日的价 格 。 若 出 现 新的证券 交易 市场 、证券 交易 所 交易时 间 变 更或其 他 特 殊 情 况 ,基金管理人 将 视 情 况 对 前 述 开放 日 及开放时 间 进 行 相应 的 调 整并 公告 。 2、 申 购 与赎回 的 开 始 时 间 本基金 自 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 超过 30个工 作日的 时 间 起 开 始 办 理 申 购 。 本基金 自 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 超过 3个 月的 时 间 起 开 始 办 理 赎回 。 在 确 定 申 购 开 始 时 间 与赎回开 始 时 间 后 , 由 基金管理人 最 迟 于 申 购 或 赎回开 始前 2日 在
































银华领先策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6 至 少 一 种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的 信 息 披露 媒 体 公告 。 3、 申 购 与赎回 的 开 始 时 间 本基金 自 2008年 8月 29日起 开 始 办 理 申 购 。 本基金 自 2008年 10月 17日起 开 始 办 理 赎回 。 ( 三 ) 申 购 与赎回 的 原则 1、“ 未 知 价” 原则 , 即 基金的 申 购 与赎回 价 格 以 受 理 申请当 日收 市 后 计算 的基金 份额 净 值 为 基准 进 行 计算; 2、基金 采 用 金 额 申 购 和 份额 赎回 的 方 式, 即申 购 以金 额 申请 , 赎回 以 份额 申请 ; 3、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在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 ,基金管理人 按 先 进 先出的 原则 , 即 对 该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在 该 销 售 机构 托 管的基金 份额 进 行 赎回 处 理 时 , 申 购 确 认 日 期在 先的基金 份额 先 赎 回 , 申 购 确 认 日 期在 后 的基金 份额 后赎回 ,以确 定所 适用 的 赎回 费率; 4、 当 日的 申 购 与赎回申请 可以 在 当 日 开放时 间 结 束 前 撤 销 , 在 当 日的 开放时 间 结 束 后 不 得 撤 销 ; 5、基金管理人 在 不 损 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权 益的 情 况 下可更 改上 述 原则 ,但 最 迟 应 在 新 的 原则 实 施 前 3个工 作日 予 以 公告 。 ( 四 ) 申 购 与赎回 的 程 序 1、 申 购 与赎回申请 的 提 出 基金投资 者 须 按 销 售 机构 规定 的 手续 , 在 开放 日的 业务 办 理 时 间 提 出 申 购 或 赎回 的 申 请 。 投资 者 申 购 本基金 时 , 须 按 销 售 机构 规定 的 方 式 全 额 交 付 申 购 款 项 。 投资 者提 交赎回申请时 ,其 在 销 售 机构 ( 网点 ) 必 须 有 足 够 的基金 份额 余 额 。 2、 申 购 与赎回申请 的确 认 对投资 者在 T日 规定 时 间 内 被 受 理的 申请 ,正 常 情 况 下,本基金 注册登记 人 在 T+ 1日内 为 投资 者 对 该 交易 的有效性 进 行 确 认 ,投资 者 应 在 T+ 2日 到 销 售 网点 或 销 售 机构 规定 的其 他 方 式 查 询 申 购 、 赎回 的确 认 情 况 。 3、 申 购 与赎回申请 的 款 项 支 付 申 购 采 用全 额 交 款 方 式, 若 资金 在规定 时 间 内 未全 额 到 账 则申 购 不 成 功 ,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回 投资 者 账户 。 投资 者 赎回申请 成 交后 ,基金管理人 应通过 注册登记 机构 按规定 向 投资 者 支 付 赎回 款 项 , 赎回 款 项 在自 受 理基金投资 者 有效 赎回申请之 日起不 超过 7个工 作日的 时 间 内 划 往 投资
































银华领先策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7 者 银 行 账户 。 在发 生 巨额 赎回时 , 赎回 款 项 的 支 付 办 法 按 本基金合同和有 关法 律 法 规规定 处 理。 ( 五 ) 申 购 与赎回 的 数 额 限 制 1、 通过代销机构 的 代销 网点 申 购 本基金 时 , 每 个 基金 账户 每 次 最 低 申 购 金 额为 1000元 ; 通过 直 销 中 心 申 购 本基金 时 , 每 个 基金 账户 首 次 最 低 申 购 金 额为 10万 元 , 追 加 申 购 的 最 低 金 额为 1万 元 。 2、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在 销 售 机构赎回时 , 每 次 赎回申请 不 得低 于 500份 基金 份额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赎回时 或 赎回后 在 销 售 机构 ( 网点 ) 单个 交易 账户 保 留 的基金 份额 余 额 不 足 500份 的, 余 额 部 分 基金 份额在 赎回时 需 同 时全部赎回 。 3、基金管理人可以 根据 实 际 情 况 对以 上 限 制 进 行 调 整, 最 迟 在 调 整生效 前 2 日 在 至 少 一 种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的 信 息 披露 媒 体 公告 。 ( 六 ) 申 购 费 与赎回 费 1、 申 购 费 本基金的 申 购 费 用由 投资 者承担 ,不 列 入 基金资 产 , 用 于基金的 市场 推 广 、 销 售 、 注册 登记 等各 项费 用 。本基金 采 用 前 端 收 费 的 形 式收 取 申 购 费 用 , 申 购 费率 按 申 购 金 额 的 大 小 分 为 五 档 , 具 体如 下表 所 示 : 申 购 金 额 ≥ 500万 固定 收 取 1000元 /笔 200万 元 ≤ 申 购 金 额 <500万 元 0.6% 100万 元 ≤ 申 购 金 额 <200万 元 1.0% 50万 元 ≤ 申 购 金 额 <100万 元 1.2% 申 购 费率 申 购 金 额 <50万 元 1.5% 2、 赎回 费率 本基金的 赎回 费 用由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承担 , 赎回 费 总 额 的 25%归 基金 财 产 , 75%用 于 支 付 注册登记费 和其 他必 要 的 手续 费 。 赎回 费率 随 投资 者持 有本基金的 时 间 的 增 加 而 递 减 , 具 体如 下表 所 示 : 持 有 期 < 1年 0.5% 1年 ≤ 持 有 期 < 2年 0.2% 赎回 费率 持 有 期 ≥ 2年 0% 3、基金管理人可以 在 基金合同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基金管理人 最 迟 应
































银华领先策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8 于新的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实 施 日 2日 前在 至 少 一 种 指 定 媒 体 上刊 登 公告 。 4、 各 销 售 机构 在技术 条 件 许可的 情 况 下,可 开通 各类 电 子 交易 方 式( 如 网上 交易 、 电 话 交易 )。 电 子 交易 方 式 适用 的 申 购 、 赎回 费率 可不 受 上 述费率 结 构限 制 , 具 体费率 由 基金 管理人 与 各 销 售 机构 约 定 。 5、本基金的 申 购份额 由申 购 金 额 扣 除 申 购 费 用后 除 以 申请当 日基金 份额净 值确 定 , 计 算 公 式 如 下 : 净 申 购 金 额 = 申 购 金 额 /( 1+ 申 购 费率 ) 申 购 费 用 = 申 购 金 额 — 净 申 购 金 额 申 购份额 = ( 净 申 购 金 额 ) / T日基金 份额面 值 申 购 的有效 份额 计算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剩 余 部 分 舍 去 , 舍 去 部 分所 代 表的资 产 归 基 金 所 有。 6、本基金的 赎回 金 额 由赎回总 额 扣 除 赎回 费 用后 确 定 , 计算 公 式 如 下 : 赎回总 额 = 赎回 份额 × T日基金 份额净 值 赎回 费 用 = 赎回总 额 × 赎回 费率 赎回 金 额 = 赎回总 额 - 赎回 费 用 赎回 金 额 的 计算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剩 余 部 分 舍 去 , 舍 去 部 分所 代 表的资 产 归 基金 所 有。 7、 T日的基金 份额净 值 在 当 天 收 市 后 计算 ,并 在 T+ 1日 公告 。 遇 特 殊 情 况 ,可以 适当 延 迟 计算 或 公告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 七 ) 申 购 与赎回 的 注册登记 1、经基金 销 售 机构 同 意 ,基金投资 者提 出的 申 购 和 赎回申请 , 在 基金管理人 规定 的 时 间 之 前 可以 撤 销 。 2、投资 者 T日 申 购 基金 成 功 后 ,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 在 T+ 1日 为 投资 者 增 加 权 益并 办 理 注册登记 手续 ,投资 者自 T+ 2日起有 权 赎回 该 部 分 基金 份额 。 3、投资 者 T日 赎回 基金 成 功 后 ,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 在 T+ 1日 为 投资 者 扣 除权 益并 办 理 相应 的 注册登记 手续 。 4、基金管理人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的 范 围 内,对 上 述注册登记办 理 时 间 进 行 调 整,并 最 迟 于 开 始 实 施 前 2 日 予 以 公告 。 ( 八 ) 巨额 赎回 的 认 定 及 处 理 方 式



































银华领先策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9 1、 巨额 赎回 的 认 定 单个 开放 日中,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净 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总 份额 扣 除 申 购 总 份额 后 的 余 额 ) 与 净 转 出 申请 ( 转 出 申请总 份额 扣 除 转入 申请总 份额 后 的 余 额 ) 之 和 超过 上 一日基金 总 份额 的 10%, 为巨额 赎回 。 2、 巨额 赎回 的 处 理 方 式 出 现巨额 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 根据 本基金 当时 的资 产 组 合 状况决 定 接 受全 额 赎回 或 部 分 延 期 赎回 。 ( 1) 接 受全 额 赎回 : 当 基金管理人 认 为 有 能 力 兑 付 投资 者 的 全部赎回申请时 , 按 正 常 赎回 程 序 执 行 。 ( 2) 部 分 延 期 赎回 : 当 基金管理人 认 为 兑 付 投资 者 的 赎回申请 有 困难 ,或 认 为 兑 付 投 资 者 的 赎回申请进 行 的资 产 变 现 可 能 使 基金资 产净 值 发 生 较 大波动 时 ,基金管理人 在 当 日 接 受赎回 比例 不 低 于 上 一日基金 总 份额 10% 的 前提 下,对其 余 赎回申请 延 期 办 理。对于 当 日 的 赎回申请 , 应当 按单个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申请赎回 份额 占 当 日 申请赎回总 份额 的 比例 ,确 定 该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当 日 受 理的 赎回 份额 ; 未受 理 部 分 除 投资 者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 选 择 将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者 外 , 延 迟 至 下一 开放 日 办 理, 赎回 价 格 为 下一 个 开放 日的价 格 。 转 入 下一 开放 日的 赎回申请 不 享 有 赎回 优 先 权 ,以 此 类 推 , 直到 全部赎回 为 止 。 ( 3) 当 发 生 巨额 赎回 并 延 期 办 理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通过 邮 寄 、 传 真或招募说明书 规 定 的其 他方 式, 在 3个 交易 日内 通 知 基金 份额持 有人,说明有 关 处 理 方 法 ,同 时 在 至 少 一 种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媒 体 予 以 公告 。 ( 4) 暂停 接 受 和 延 缓 支 付 : 本基金 连 续 两 2个 开放 日以 上 发 生 巨额 赎回 , 如 基金管理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可 暂停 接 受赎回申请 ; 已 经 接 受 的 赎回申请 可以 延 缓 支 付 赎回 款 项 ,但 延 缓 期 限 不 得 超过 20个工 作日,并 应当 在 至 少 一 种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媒 体 公告 。 ( 九 ) 拒绝 或 暂停 申 购 、 暂停 赎回 的 情形 及 处 理 1、 在 如 下 情 况 下,基金管理人可以 拒绝 或 暂停 接 受 投资 者 的 申 购 申请 : ( 1) 因 不可 抗 力 导 致 基金管理人 无法受 理投资 者 的 申 购 申请 ; ( 2)证券 交易 场所 交易时 间 临 时 停 市 , 导 致 基金管理人 无法 计算 当 日基金资 产净 值 ; ( 3) 发 生本基金合同 规定 的 暂停 基金资 产 估 值 情 况 ; ( 4)基金 财 产规 模 过 大 , 使 基金管理人 无法 找 到 合 适 的投资 品种 ,或其 他 可 能 对基金 业绩 产 生 负 面影响 , 从而 损 害 现 有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利 益的 情形 ; (5) 法 律 法 规规定 或经中国证监会 认 定 的其 他 情形 。 基金管理人 决 定 拒绝 或 暂停 接 受 某 些 投资 者 的 申 购 申请时 ,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回 投资 者 账 户 。基金管理人 决 定 暂停 接 受申 购 申请时 , 应当 依 法公告 。 在 暂停 申 购 的 情形 消 除 时 ,基金
































银华领先策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0 管理人 应及时 恢 复 申 购 业务 的 办 理并 予 以 公告 。 2、 在 如 下 情 况 下,基金管理人可以 暂停 接 受 投资 者 的 赎回申请 : ( 1) 因 不可 抗 力 导 致 基金管理人 无法 支 付 赎回 款 项; ( 2)证券 交易 场所 交易时 间 临 时 停 市 , 导 致 基金管理人 无法 计算 当 日基金资 产净 值 ; ( 3)基金 连 续 发 生 巨额 赎回 , 根据 本基金合同 规定 ,可以 暂停 接 受赎回申请 的 情 况 ; ( 4) 发 生本基金合同 规定 的 暂停 基金资 产 估 值的 情 况 ; ( 5) 法 律 法 规规定 或经中国证监会 认 定 的其 他 情形 。 发 生 上 述 情形 之 一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 在 当 日 向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并 及时公告 。 已 接 受 的 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 应当 足 额 支 付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支 付 , 应当 按单个 赎回申请 人 已被 接 受 的 赎回申请 量 占 已 接 受 的 赎回申请总 量 的 比例 分 配 给 赎回申请 人,其 余 部 分在 后 续 开放 日 予 以 支 付 。 在 暂停 赎回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 恢 复 赎回业务 的 办 理并 及时公告 。 3、 暂停 基金的 申 购 、 赎回 ,基金管理人 应 按规定 公告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4、 暂停 申 购 或 赎回 期 间 结 束 ,基金 重 新 开放时 ,基金管理人 应 按规定 公告 并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 案 。 ( 1) 如 果 发 生 暂停 的 时 间 为 一 天 ,基金管理人 将 于 重 新 开放 日, 在 至 少 一 种 中国证监 会 指 定 报刊 或其 他 相关 媒 体 , 刊 登 基金 重 新 开放申 购 或 赎回 的 公告 ,并 公告最 近 一 个 开放 日 的基金 份额净 值。 ( 2) 如 果 发 生 暂停 的 时 间 超过 一 天 但 少 于 两 周 , 暂停结 束 ,基金 重 新 开放申 购 或 赎回 时 ,基金管理人 将提前 一 个工 作日, 在 至 少 一 种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报刊 或其 他 相关 媒 体 , 刊 登 基金 重 新 开放申 购 或 赎回 的 公告 ,并 在 重 新 开放申 购 或 赎回 日 公告最 近 一 个 开放 日的基金 份 额净 值。 ( 3) 如 果 发 生 暂停 的 时 间 超过 两 周 , 暂停 期 间 ,基金管理人 应 每 两 周 至 少 重 复 刊 登 暂 停 公告 一 次; 当 连 续暂停 时 间 超过 两 个 月 时 ,可对 重 复 刊 登 暂停 公告 的 频 率 进 行 调 整。 暂停 结 束 ,基金 重 新 开放申 购 或 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 应 提前 2 日, 在 至 少 一 种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报 刊 或其 他 相关 媒 体 连 续刊 登 基金 重 新 开放申 购 或 赎回 的 公告 ,并 在 重 新 开放申 购 或 赎回 日 公 告最 近 一 个 开放 日的基金 份额净 值。 ( 十 )基金 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 根据相关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基金合同的 规定 , 在 条 件成 熟 的 情 况 下 提供 本基 金 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 基金 之 间 的 转换 服 务 。基金 转换 可以收 取 一 定 的 转换 费 , 相关 规 则由 基金管理人 届 时根据相关法 律 法 规 及 基金合同的 规定 制 定 并 公告 。



































银华领先策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1 九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 标 中国经 济 未 来持 续 高 速 的 增 长 使 得 投资于领先 行 业 中的 优势 公 司成 为 未 来 投资的 主 线 之 一。 通过运用 领先的资 产 配 置 策略,投资于领先 优势 并 且 具 备估 值 吸 引力 的 股票 、 债 券, 并 在 有效 控制 投资 组 合风险的 前提 下 力 求 取 得 基金资 产 的 长期 稳 定 增 值。 (二)投资 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 范 围 为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的金 融工具 , 包括 国内 依 法 发行 上 市 的 股票 、 债 券、 现 金、 短 期 金 融工具 、 权 证 及法 律 法 规 或中国证监会 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 金 融工具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监管 机构 以 后 允 许基金投资其 它 品种 ,基金管理人 在 履 行 适当 程 序 后 ,可以 将 其 纳 入 投资 范 围 。 基金的投资 组 合 比例 为 : 股票 资 产 占 基金资 产 的 60%— 95%; 现 金、 债 券资 产 、 权 证以 及 中国证监会 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 证券 品种 占 基金资 产 的 5%-40%,其中,基金 持 有 全部 权 证的 市 值不 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3%,基金保 留 的 现 金以 及 投资于 到 期 日 在 一年以内的 政 府 债 券的 比例 合 计 不 低 于基金资 产净 值的 5%。 (三)投资理 念 领先 企 业引 领经 济 结 构 升 级 ,领先策略 创 造 超 额 回 报 。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 为股票型 基金, 将 采 用 定 量 与 定 性 两 种 领先 型 指标 相 结 合的 方 法 来 进 行大类 资 产 配 置 , 通过 领先策略投资于 因 经 济 结 构 升 级 、 汇 率 循 环 、经 济 周 期 变化及 产 业 政 策 支 持 而 受 益的领先 行 业 。并 在 领先 行 业 中 遴 选 具 备 综 合 竞 争 实 力 、 估 值 吸 引力 和 增 长 潜 力 显著 的领先 公 司 完 成 投资 组 合的 构 建 。 本基金的 债 券投资 采 取 自 上而 下的 久 期 配 置 、 组 合 期 限 配 置 、 类 属 配 置 策略和 自 下 而上 的 个 券 精 选 相 结 合的 积极 投资策略, 发现 、确 认 并 利用 市场失 衡 实 现 组 合 增 值。 1、一 级 资 产 配 置 策略 本基金 将 通过 领先 型 资 产 配 置 策略 进 行大类 资 产 配 置 , 通过 跟踪 分 析宏 观 经 济 领先 指 标 、 预 测 核 心 指标 来 识 别 经 济 周 期所 处 的 阶 段 ,同 时 深入 分 析 财 政 货币 政 策、本 币 相 对于 世 界 主要货币 的 估 值合理性、资金 供 求 、证券 市场 制 度 建设 等 多 个 方 面 的 因素 ,对于证券 市场 投资 环 境 作出 全 面 的 评 估 。 通过 定期 估算 股票市场 整 体 的合理 市 盈 率 ,并 与 市场 实 际 平均 市 盈 率 水 平 做 比 较 , 根据 两 者 之 间 的 差 异 ,结 合对国 家 宏 观 经 济 、 调 控 政 策和证券 市场 资金 面 等 的 分 析 ,判断 股票市场 是 否 被 高 估 或 低 估 以 及 偏 离 的 程度 ,并 据 此 进 行 资 产 配 置 。 通过 比 较 股票市场 的整 体 收益 率 与相 同 期 限 债 券收益 率 来 评 估 股票 和 债 券资 产 的 吸 引力 , 从而 达 到 在 两 者 间 的 转换 。 2、 行 业 配 置 策略



































银华领先策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2 我 们 判断中国经 济 预 计 在 未 来 可 预 见 的 时 间 里 都 将 保 持 一 个 较 高 比例 的 增 长 ,正 处 于经 济 发 展 模 式 转 型 ,经 济 增 长 结 构变化 , 城 镇 化进 程 加 快 , 居 民 消 费 结 构 升 级 和 工 业化 推 动 的 产 业 结 构 升 级 的 过 程 中。 在 宏 观 经 济 长期 增 长 和 产 业 结 构 升 级 的 大 背 景 下, 我 们 相信 将 有 大 量 的 行 业 和 公 司取 得 领先 优势 ,并 获得 快 速 成 长 。 本基金 将 投资对 象 锁 定在 那 些 在 中国经 济 快 速 增 长 中 具 备 领先 优势 ,并 且 能够 快 速 成 长 的 行 业 和 公 司 。 具 体 包括在 经 济 发 展 模 式和经 济 结 构 调 整中 持 续 增 长 的领先 行 业 和 公 司 、 在 汇 率 循 环 中 受 益的领先 行 业 和 公 司 , 在 经 济 周 期发 生 变化 而 受 益的领先 行 业 和 公 司 、以 及 在 产 业 政 策中 受 益的领先 行 业 和 公 司 。 领先 行 业名 称 满 足 领先 行 业 的 主要 条 件 经 济 结 构 领先 能够 经 济 结 构 调 整中 持 续 稳 定 增 长 的 行 业 汇 率 循 环 领先 能够在 本 币 估 值的 变化 趋势 中 受 益的 行 业 产 业 政 策领先 能够长期 受 到 产 业 、 税 收、国 防 等 政 策 支 持 的 行 业 经 济 循 环 领先 能够在 经 济 周 期 变 迁 和 循 环 中 受 益的 行 业 ( 1)经 济 结 构 领先 行 业 经 历 了前期高 速 发 展 后 ,中国经 济 进 入 了 转 型期 , 这 已 经 成 为了各 界 的 共 识 和管理 层 的 重 大 战 略 决 策,管理 层 正 在 或 将要 出 台 各种 措 施 , 努 力 促 进 我 国经 济 发 展 的 成 功 转 型 。 我 们 认 为 , 随着 国 家 内 需 增 长 政 策的 推 进 , 我 国经 济 增 长 的 主要 驱 动 力 将 逐 渐 由 投资、出 口拉 动 向 消 费 、出 口拉 动 转 变 ; 随着 城 镇 化 和 工 业化进 程 的 推 进 ,国 民 收 入 的 持 续 提高 , 产 业 结 构 将获得 明 显 改 善 , 消 费 升 级 趋势 将 更 加 明 显 。 在 这 一 变化 中, 将 领先 涌 现 出一 批 发 展 潜 力 巨 大 、 盈利 持 续 增 长 的 行 业 和 公 司 。 欧 美 发 达 国 家 、日本、 韩 国 等 国 家 的经 验 表明, 在 经 济 发 展 的 这 一 阶 段 中, 零 售 、 食 品 饮 料 、 房 地 产 、金 融 、 汽车 、 电 讯 服 务 、 医疗 服 务 、 装 备 制 造 、 旅游 传 媒 等行 业 将 取 得 明 显 发 展 , 而 这些 领先 行 业 中的 优势 公 司 更是明 显 受 益, 持 续 稳 定 快 速 发 展趋势 明 显 。 随着 中国经 济 结 构 的 调 整,投资 在 这 种 调 整 进 程 中明 显 受 益的领先 行 业 或 公 司 将 会 获得 超 额 收益。 根据 发 达 国 家 的 发 展 经 验 ,本基金 定 性 地 将 零 售 、 食 品 饮 料 、 电 讯 服 务 、 医疗 服 务 、金 融 、 地 产 、 汽车 、 装 备 制 造 、 旅游 传 媒 、 高 新 技术 、新 材 料 等行 业 界 定为 经 济 结 构 领先 行 业 。 同 时 , 将 进 一 步 根据 各行 业销 售 收 入 增 长 率 、 净 利 润 增 长 率 、 毛 利 率 变 动 趋势 等定 量 指 标 确 定 上 述 行 业 是 否进 入 领先 增 长行 列 ,以 适应 中国国 情 。 ( 2) 汇 率 循 环 领先 行 业 我 国 外 汇 管理 体 制 尚 处 于 改 革 和 发 展 进 程 中,资本 项 目 尚 未 完 全 对 外 开放 ,人 民 币 汇 率 尚 未 达 到 长期 均衡 水 平 。 随着 中国经 济 的 持 续 快 速 发 展 , 从 长期 看 ,人 民 币 对 主要 经 济 体 货 币 的 升 值 趋势 较 为 明 显 。 由 于 汇 率 的 变 动 对 各行 业 的 发 展 空 间 和 盈利 水 平 有 重 大影响 , 抓 住
































银华领先策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3 在 人 民 币 升 值 趋势 中明 显 受 益的领先 行 业 和领先 公 司 , 将 可以 获得 较好 的投资 回 报 。 一 般 而 言 ,本 币 升 值 进 程 中 受 益的 行 业 包括 : 金 融 、 地 产 、 商 业 、 航空 行 业 ,以 及 以 进 口 原 材 料 加 工产品 对内 销 售 的 行 业 ,本基金 将 上 述 行 业 界 定为 汇 率 循 环 领先 行 业 。 ( 3)经 济 政 策领先 为 推 进 国 民 经 济 发 展 模 式的 转 型 和经 济 结 构 的 调 整,国 家 将 会出 台 各种 倾斜 政 策, 比 如 前 不 久 就 出 台 了 重 大 装 备 制 造 业 的 支 持 政 策、 高 新 技术 企 业 扶植 政 策以 及 鼓励 节 能降 耗 、 环 保 等 政 策。 政 策的出 台 将 明 显 改 变 各个行 业 的 发 展 轨迹 , 从而 对 行 业 和 公 司 的 盈利 能 力 和 发 展 前 景 产 生 重 大影响 。 通过 投资 受 益于国 家 经 济 政 策 调 整的领先 行 业 , 回 避 受 经 济 政 策 抑 制 的 行 业 , 将 可 能 取 得 良 好 投资收益。本基金 将 装 备 制 造 、 军 工 、 高 新 技术 、新 材 料 、新 能 源 、 节 能 环 保 等行 业 界 定为 经 济 政 策领先 行 业 ,同 时 将动 态 根据 管理 层 扶植 政 策的出 台 或 变化 , 将 新的 受 益 行 业 纳 入 经 济 政 策领先 行 业 , 将 不 再 受 到政 策 鼓励 的 行 业 剔 除 。 ( 4)经 济 循 环 领先 经 济 的 波动 不 仅仅 在 驱 动 着 股票 和 债 券 市场 的 运 行 趋势 , 而 且 还 会 导 致 不同 行 业 的 营业 收 入 和 营业利 润 发 生 结 构 性 变化 , 通过 领先策略投资于经 济 周 期 变化 而 受 益的 行 业 ,是本基 金 在行 业 配 置 上 的策略 之 一。 根据 行 业 和经 济 周 期 之 间 的 关 系 , 各行 业 可 划 分为 以下 两 种 : A、 周 期 性 行 业 。 在 经 济 周 期 循 环 波动 过 程 中,一 些 行 业相 对于其 他 行 业 更 加 显著 地 受 到 经 济 周 期 的 影响 。 这些 行 业 主要 应用 于投资 需 求 , 具 有 建设 周 期 较 长 导 致 产能 扩 张 较 慢 , 固定 成 本 占 总 成 本 比 重 较 高 导 致 经 营 杠杆 系 数 很 高 , 行 业 经 营利 润 对 销 售 量 和价 格 的 敏感 性 很 高 等 基本 特 征 。 这些 特 点 都 会 使 得行 业 的 营业利 润 及 其 增 长 率 显著 地 受 到 经 济 周 期 的 影响 。基 于以 上 分 析 , 借鉴 国 际 成 熟 经 验 的基 础 上 , 结 合 我 国国 情 和管理人的 行 业 研究 经 验 ,本基金 确 定 建 材 、 钢铁 、 能 源 、 采 掘 、 石 化 、 房 地 产 、 汽车 制 造 、 机 械 等行 业 为 周 期 性 行 业 。 B、 稳 定 增 长行 业 。 稳 定 增 长行 业往往 是生 活 必 需品 和 公用 事 业 , 产品 或 者 服 务 具 有 需 求 刚 性的 特 征 ,同 时 生 产 和投资 周 期 较 短 也 使 得供 求 关 系 基本 平衡 。同 样 根据 稳 定行 业 特 征 、 借鉴 国 际 经 验 和管理人的 行 业 研究 成 果 ,本基金确 定 的 稳 定 增 长行 业 包括 : 金 融 、 医疗 服 务 、 制 药 、 化 妆 品 、 食 品 饮 料 、 酒 类 、 商 业 、 烟草 以 及公用 事 业 行 业 。 一 般来 说, 在 经 济 周 期 中, 各行 业相 对表 现 如 下表 : 循 环 阶 段 复 苏 期 繁 荣 期 滞胀 期 衰 退 期 GDP增 长 轨迹 开 始 上 升 高 速 增 长 增 长 缓 慢 或 停 滞 增 长 下 降 利 率 趋势 小 幅 度 上 升 上 升 大 幅 上 升 下 降 经 济 循 环 领先 建 材 、 钢铁 、 能 源 、 采 掘 、 石 化 、 机 械 汽车 、金 融 、 房 地 产 、 消 费 、投资 品 食 品 饮 料 、 酒 类 、 商 业 医疗 服 务 、 制 药 从 中 长期 的 角 度 看 ,本基金 将 通过 识 别所 处 经 济 周 期 的 阶 段 ,并 将 对 应 的 行 业 界 定为 经 济 循 环 领先 行 业 。 3、 股票 投资策略



































银华领先策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4 在股票 的 选 择 上 ,本基金 将 运用 定 量 与 定 性的 指标 相 结 合的 方 法 来 选 择 具 有领先 优势 的 股票 ,领先 股票定 量 的 指标 主要 有 : 相 对 估 值 指标 、 绝 对 估 值 指标 , 公 司 收 入 和 利 润 的 变化 趋势 、 公 司 利 润 率 的 变化 趋势 等 ; 定 性的 指标 主要 有 : 公 司 的 竞 争 优势 、 市场 一 致 预期 、 市 场 参 与 主 体 的 情 绪 等 。 在 领先 行 业 中 遴 选 领先 优势 大 、 具 备估 值 吸 引力 、 增 长 潜 力 显著 的 公 司 是本基金 主要 的 主要 选 股 策略。 ( 1) 选 股 标 准 在股票 选 择 方 面 ,本基金 首 先 从 偿 债能 力 、 周 转 能 力 、 盈利 能 力 和 成 长 潜 力 等 四 个 层 面 评 估 上 市 公 司 的 财务状况 , 精 选 具 备 领先 能 力 的 上 市 公 司 。 具 体指标如 下 : 偿 债能 力 指标 包括 : 流 动 比 率 、 速 动 比 率 、资 产 负 债 率 和有 息 负 债 投资资本 比 率 等 指标; 周 转 能 力 指标 包括 :存 货 周 转 率 、 应 收 帐 款 周 转 率 、 流 动 资 产 周 转 率 和 总 资 产 周 转 率 等 指标; 盈利 能 力 指标 包括 : 毛 利 率 、 销 售净 利 率 、 净 资 产 收益 率 等 指标;成 长能 力 指标 包括 : 营业 收 入 增 长 率 、 营业利 润 增 长 率 、 净 利 润 增 长 率 、 EBIT增 长 率 、 PEG等 指标 。 如 果 对 企 业进 行 了 绝 对价值 评 估 , 成 长 性 分 析 包括 可以 反 映 股 东 财 富 增 长 的 EVA增 长 率 等 指标 。 在 对 上 市 公 司 进 行 财务 分 析 评 估 的基 础 上 ,本基金 主要 关 注 具 备 以下领先 优势 的 企 业 作 为 本基金的投资对 象 : 1) 所 属 的 行 业 为 中国经 济 发 展 进 程 中 具 有领先和 主 导 地位 的 行 业 ,并 且 具 有中 长期 可 持 续 增 长 的 前 景 , 满 足 本基金确 定 的领先 行 业 标 准。 2) 公 司 拥 有的资 源 、 产品 和经 营 能 力 在行 业 处 于领先 地位 并可以保 持长期 竞 争 优势 。 3) 在所 处 的经 济 周 期 上 升 阶 段 中 能 有领先于同 行 业 的其 他 企 业 、 获得 超 越行 业 平均 值 的 利 润 水 平 的 优势 。 4) 在 估 值 水 平 方 面 , 具 有 与 同 行 业 和 历 史角 度 相 比 较 的领先 优势 。



































银华领先策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5 ( 2) 选 股 流 程 1) 调 用 基 础 股票 库 本基金管理人的 研究 团 队 进 行 针 对性的实 地调 研 、集中 研 讨 、委 托 课 题 、实证 分 析 等 多 种 形 式的 系 统 研究 , 结 合 卖 方 研究 机构 的 覆盖 调 查 , 根据 股票 的 流 动 性和 估 值 指标 , 运用数 量 化 的 方 法 对 A股所 有 股票 进 行 筛 选 ,经 过 风险管理 组审 核 无 异 议 后 形 成 股票 基 础 库 ,并经 由 上 述 程 序 和 标 准对 股票 库 进 行 管理和 维护 。 本基金 通过 调 用 该 基 础 股票 库 , 既 可有效 分享 本基金管理人投资、 研究 资 源 , 充分 利用 多 年投资管理的 成 功 经 验 和 技能 , 又 能 有效 提高股票 选 择 的 针 对性和投资 运 作的效 率 。 2)确 定 本基金的基 础 股票 库 在 管理人的基 础 股票 库 范 围 之 内, 根据 管理人对经 济 周 期 的 识 别 而 确 定 出的经 济 周 期 领 先、经 济 结 构 领先、 汇 率 循 环 领先和 产 业 政 策领先 行 业 中, 选 择 符 合领先 行 业 标 准的 公 司 作 为 本基金的基 础 股票 库 。 3)领先 优势 、 估 值 吸 引力 、 成 长 性 评 估 ① 领先 优势 评 估 影响 公 司 领先 优势 的 主要因素包括 资 源 、 产品 和经 营 能 力 , 细化 指标 包括 公 司 的 行 业 地 位 、 企 业 发 展 前 景 、 主要 管理 团 队 的 素 质和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四 个 层 面 。 行 业 地位 分 析 指标 包括 产品市场 占 有 率 , 产品定 价 能 力 , 公 司 产品在技术 、 配方 、准 入 和 品 牌 方 面 的 壁垒 ; 企 业 发 展 前 景 包括 公 司 技术 或 服 务 的 水 准, 企 业 在产品技术 (或 服 务 水 平 )方 面 的 行 业 领先 地位 得 以 延 续 和 扩 展 的 能 力 , 企 业 在 国内 外 市场 的 开 拓 能 力 ,以 及 企 业 的整合 与 重 组 能 力 ; 管理 层 素 调 用 基 础 股票 库 选 择 属 于领先 行 业 范 围 的 股票 估 值、领先 优势 、 成 长 性 评 估 构 建 投资 组 合 ? 调 用 本基金管理人 根据 自身 研究 投资经 验 和 优势 所 建立 和 维护 的银华基 础 股票 库 , 确 定 本基金 股票 投资的基本 范 围 。


? 在 基 础 股票 库 内, 根据 行 业 配 置 策略, 选 择 属 于本基金 当 期 领先 行 业 范 围 的 股票 , 作 为 本基金的基 础 股票 库 。 ? 对本基金的基 础 库 从 资 源 、 产品 、经 营 方 面 对其领先 优势 进 行 评 估 , 分 析 其 成 长 性 和 估 值 水 平 。 ? 根据 行 业 配 置 策略确 定 的 行 业 配 置比例 和 核 心 股票 库 的 流 动 性、 行 业 分 布 、 市 值 比 例 等 构 建 投资 组 合。 股票 选择流 程



































银华领先策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6 质 包括 管理 层 的 前 瞻 性 战 略,对 全 球 化 的经 济 趋势 与 对本 行 业 的 影响 的 洞 察 力 , 发现 潜 在 机 遇 能 力 ,资本 观 念 与运 作 能 力 以 及 外 来 资本保 持 开放 合作的 态 度 , 熟 悉 资本 运 作 规 律 ,并以 此 改 造 和 发 展 企 业 的 能 力 ;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包括 公 司 的经 营 管理是 否 规 范 有 序 ,以 及公 司 是 否 有 针 对管理 层 和核 心 技术 人员、核 心 销 售 人员 设 计 有效的 激励 制 度 。 ② 估 值 吸 引力 估 值 吸 引力 分 析 指标 包括 绝 对 估 值 标 准和和 相 对 估 值 标 准 两 大类 , 相 对 估 值 指标 包括 公 司 当 期 以 及未 来 两 年 动 态 PE、 PB、 PS、 PEG, EBIT、 EV/EBITDA等 指标 , 通过与 同 行 业公 司 以 及 国 际 可 比 公 司 进 行 估 值 比 较 , 得 出是 否 具 备估 值 吸 引力 的 分 析 结 论 。 绝 对 估 值 模 型主要 针 对不同的 行 业 特 征 , 在 DCF、 FIFF、 EVA等 估 值 模 型 中 选 择 适 合 行 业 特 征 的 估 值 模 型 对 公 司 绝 对价值 进 行 评 估 。 ③ 成 长 性 分 析 成 长 性 指标 包括 : 营业 收 入 增 长 率 、 营业利 润 增 长 率 、 净 利 润 增 长 率 、 EBIT增 长 率 等 指标 。 如 果 对 企 业进 行了 绝 对价值 评 估 , 成 长 性 分 析 包括 可以 反 映 股 东 财 富 增 长 的 EVA增 长 率 等 指标 。 4) 构 建 投资 组 合 通过 对本基金基 础 股票 库 公 司 的领先 优势 、 估 值 吸 引力 和 成 长 性 分 析 , 在 领先 行 业 中 遴 选 出 具 备 领先 优势 、 估 值 优势 和 良 好 成 长 性的 公 司 , 结 合本基金 行 业 配 置 策略确 定 的 行 业 配 置比例 , 综 合 考虑 风险管理和 控制 目 标 ,完 成 基金投资 组 合的 构 建 。 4、 权 证 及 其 他 品种 的投资策略 权 证 为 本基金 辅 助 性投资 工具 ,投资 原则 为 有 利 于基金资 产 增 值、 控制 下 跌 风险、实 现 保值和 锁 定 收益。本基金 除 了 运用 B - S 模 型 、 二 叉 树 模 型 、 隐 含 波动 率 等 方 法 对 权 证 估 值 进 行 测 算 之 外 , 通过 对 发行 权 证 上 市 公 司 基本 面 进 行 深入 研究 的基 础 上 , 分 析 评 估权 证的 内 在 价值, 在 有效 控制 权 证投资风险的 前提 下, 进 行 权 证的投资。对于 法 律 法 规 或 者 监管 部 门允 许投资的其 他 品种 ,本基金 按照 有 关 规定 进 行 投资。 5、 债 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 债 券投资 采 取 自 上而 下的 久 期 配 置 、 组 合 期 限 配 置 、 类 属 配 置 策略和 自 下 而上 的 个 券 精 选 相 结 合的 积极 投资策略, 发现 、确 认 并 利用 市场失 衡 实 现 组 合 增 值。 ( 1) 久 期 配 置 策略 利 率 是 债 券价 格 变化 的核 心 驱 动因素 , 久 期 是 衡 量 纯 债 价 格 对 利 率 敏感 性的 指标 , 久 期 配 置 策略 就 是 在 利 率 分 析 和 预 测 的基 础 上 对 债 券 组 合 久 期 做 出 调 整 .在预期 利 率 下 降 时 , 适 当 增 加 组 合 久 期 ,以 较 多 地 获得债 券价 格上 升 带来 的收益,同 时 获得 比 较 高 的 利 息 收 入 ; 在 预期 利 率 上 升 时 , 缩 短 组 合 久 期 ,以 规 避 债 券价 格 下 降 的风险。



































银华领先策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7 本基金 通过 深入 分 析 和 研究 世界 和国内 宏 观 经 济 形 势 、 货币 政 策、 财 政政 策、 汇 率 政 策 以 及 资金 供 求 关 系 , 预 测 市场 利 率 走 势 , 在 此 基 础 上 确 定债 券 组 合的 久 期 ,以 及 固 息 债 、 浮 息 债 和 含权 债 的 配 置 。 ( 2) 组 合 期 限 配 置 策略 组 合 期 限 配 置 策略是 在 确 定 组 合 久 期 后 , 通过 对收益 率 曲 线 形 状变化 的 预期 选 择 债 券 组 合 类型 ( 子 弹 型 、 哑铃 型 和 阶 梯 型 ),确 定 短 、中、 长期债 券的 配 置比例 ,以 期在 收益 率 曲 线 形 状变化过 程 中 获得债 券价 格 变化 带来 的收益。 ( 3) 类 属 配 置 策略 类 属 配 置 指 国 债 、金 融债 和 企 业 债等 不同 类 属 债 券 间 的 配 置 。本基金 通过 对 流 动 性 利 差 、 信用利 差 分 析 来 评 估 不同 类 属 债 券的 相 对投资价值, 增 持 相 对价值 高 的 类 属 债 券, 减 持 相 对 价值 低 的 类 属 债 券, 从而 提高债 券 组 合的投资 回 报 率 。 ( 4) 个 券 精 选 策略 个 券 精 选 策略 指 基于对 信用 质 量 、 期 限 和 流 动 性 等因素 的 考 察 , 重 点 关 注 具 有以下 特 征 的 债 券 : 较 高 到 期 收益 率 、 较 高 当 期 收 入 、 预期 信用 质 量 将 改 善 、 期 权 价值 被 低 估 ,或 者 属 于 创 新 品种 而 价值 尚 未 被 市场充分发现 。 通过 深入 研究 , 发 掘 这些 具 有 较 高 当 期 收益 率 或 者 较 高 升 值 潜 力 的 债 券,可 为 投资 者 创 造 超 额 投资 回 报 。 (五)业 绩比较 基 准 本基金的 业绩 比 较 基准 选 定为 : 沪 深 300指 数 收益 率 × 70%+ 上 证国 债 指 数 收益 率 × 30%。 考虑 本基金正 常 状 态 之 下的 股票 资 产 投资 比例 ,本基金 选 择 市场 代 表性 较好 、 具 备 较好 公信力 的 沪 深 300指 数 收益 率 × 70%+ 上 证国 债 指 数 收益 率 × 30%作 为 本基金 产品 的 业绩 比 较 基准。 若 法 律 法 规发 生 变化 ,或 者 证券 市场 中有其 他 代 表性更 强 的 业绩 比 较 基准 推 出,基金管 理人可以 依 据 保 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合 法 权 益的 原则 ,对 业绩 比 较 基准 进 行 相应 调 整。 (六)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为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预期 风险 与 收益 水 平 高 于 混 合 型 基金、 债 券基金 与 货币 市场 基金, 在 证券投资基金中 属 于 较 高 风险、 较 高 收益的基金 品种 。本基金 力 争 在 控制 风险 的 前提 之 下, 使 基金的 长期 收益 水 平 高 于 业绩 比 较 基准。 ( 七 )投资 禁止 行 为与 限制 1、 禁 止用 本基金 财 产 从 事 以下 行为 ( 1) 承 销 证券 ; ( 2) 向 他 人 贷 款 或 者提供担 保 ;



































银华领先策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8 ( 3) 从 事 承担 无限责 任 的投资 ; ( 4) 买 卖 其 他 基金 份额 ,但是国 务 院 另 有 规定 的 除 外 ; ( 5) 向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出资或 者买 卖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发行 的 股票 或 者债 券 ; ( 6) 买 卖 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者 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 人有其 他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行 的证券或 者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证券 ; ( 7) 从 事 内 幕 交易 、 操 纵 证券 交易 价 格 及 其 他 不正 当 的证券 交易 活 动 ; ( 8) 依 照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有 关法 律 法 规规定 , 由 国 务 院 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 规定 禁 止 的 其 他 活 动 。 2、基金投资 组 合 比例 限 制 ( 1) 股票 资 产 投资 比例 范 围 为 60%-95%;除 股票 资 产 以 外 的其 他 资 产 投资 比例 范 围 为 5%-40%,其中 现 金 及 到 期 日 在 一年以内的 政府 债 券不 低 于 5%。 ( 2) 持 有一 家 上 市 公 司 的 股票 ,其 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3)本基金 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 基金 持 有一 家 公 司 发行 的证券 总 和,不 超过 该 证 券的 10%; ( 4)基金 财 产 参 与 股票发行 申 购 ,本基金 所 申 报 的金 额 不 超过 基金 总 资 产 ,本基金 所 申 报 的 股票 数 量 不 超过 拟 发行股票 公 司 本 次 发行股票 的 总 量 ; ( 5) 法 律 法 规 和基金合同 规定 的其 他 限 制 。 3、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对基金合同 约 定 的投资 禁 止 行为 和投资 组 合 比例 限 制 进 行 变 更的,以 变 更 后 的 规定为 准。 ( 八 )投资 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 应当 自 基金合同生效 之 日起 6个 月内 使 基金的投资 组 合 比例 符 合基金合同 的 约 定 。 因 证券 市场波动 、 上 市 公 司 合并、基金 规 模 变 动等 基金管理人 之 外 的 因素 致 使 基金 投资不 符 合基金合同 约 定 的投资 比例 规定 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 在 10个 交易 日内 进 行 调 整。 ( 九 )基金管理人 代表 基金行 使 股 东权利处 理 原则 和方法 1、不 谋 求 对 上 市 公 司 的 控 股 ,不 参 与 所 投资 上 市 公 司 的经 营 管理 ; 2、有 利 于基金 财 产 的 安 全与 增 值 ; 3、基金管理人 按照 国 家 有 关 规定 代 表基金 独 立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保 护 基金投资 者 的 利 益。 ( 十 )基金的 融 资、 融 券 本基金可以 按照 国 家 的有 关法 律 法 规规定 进 行融 资、 融 券。 (十 一 )投资 组合报告



































银华领先策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9 基金管理人的 董 事 会 及 董 事 保证本 报 告 所 载 资 料 不 存 在 虚假记 载 、 误导 性 陈述 或 重 大 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承担个别 及 连 带 责 任 。


基金 托 管人对本招募说明书中的基金投资 组 合 报 告 和基金 业绩 中的 数据进 行了 复 核。 本投资 组 合 报 告 所 载数据截 至 2010年 6月 30日。 1. 报告期末 基金资 产组合 情况


序 号 项 目 金 额 ( 元 ) 占 基金 总 资 产 的 比 例 ( %) 1 权 益投资 1,942,942,842.18 93.05 其中 : 股票


1,942,942,842.18 93.05 2 固定 收益投资


- - 其中 : 债 券


- -








资 产 支 持 证券


- - 3 金 融 衍 生 品 投资 - - 4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 - 其中 : 买 断式 回 购 的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 - 5 银 行 存 款 和 结 算备 付 金合 计


134,030,479.41 6.42 6 其 他 资 产


11,004,210.57 0.53 7 合 计





2,087,977,532.16


100.00 2. 报告期末按 行业 分类 的股票投资 组合


代 码 行 业 类别 公 允 价值( 元 )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 比例 (%) A 农 、 林 、 牧 、 渔 业 - - B 采 掘 业 - - C 制 造 业 877,276,159.18 42.20 C0 食 品 、 饮 料 - - C1 纺 织 、 服 装 、 皮 毛 - - C2 木 材 、 家 具 - - C3 造 纸 、 印刷 - - C4 石 油 、 化 学 、 塑胶 、 塑 料 9,245,000.00 0.44 C5 电 子 - - C6 金 属 、 非 金 属 40,036,700.42 1.93 C7 机 械 、 设 备 、 仪 表 827,994,458.76 39.83 C8 医药 、生 物 制 品 - - C99 其 他 制 造 业 - - D 电 力 、 煤气 及 水 的生 产 和 供 应业 - - E 建 筑 业 - - F 交通运 输 、 仓 储 业 - - G 信 息 技术 业 9,583,029.62 0.46



































银华领先策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0 H 批 发 和 零 售 贸 易 - - I 金 融 、保险 业 938,617,974.07 45.15 J 房 地 产 业 97,735,680.71 4.70 K 社 会 服 务业 19,729,998.60 0.95 L 传 播 与 文 化 产 业 - - M 综 合 类 - - 合 计 1,942,942,842.18 93.46





3. 报告期末按 公 允价值占 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 股票投资明 细


序 号 股票 代 码 股票 名 称 数 量 ( 股 ) 公 允 价值( 元 )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 比例 ( % ) 1 600104 上海 汽车 14,679,626 180,119,011.02 8.66 2 000800 一 汽 轿 车 11,140,208 169,331,161.60 8.15 3 601318 中国 平 安 3,585,716 167,847,365.96 8.07 4 601601 中国 太 保 6,807,028 154,996,027.56 7.46 5 000927 一 汽 夏 利 18,168,654 140,443,695.42 6.76 6 601166 兴 业 银 行 4,847,994 111,649,301.82 5.37 7 600015 华 夏 银 行 9,837,571 109,393,789.52 5.26 8 601628 中国人 寿 4,000,000 98,800,000.00 4.75 9 601106 中国一 重 16,606,300 89,175,831.00 4.29 10 000001 深 发 展A 5,061,389 88,624,921.39 4.26








4. 报告期末按债 券 品种分类 的 债 券投资 组合


注 :本基金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债 券 5. 报告期末按 公 允价值占 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 的 前 五 名债 券投资明 细 注 :本基金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债 券。 6. 报告期末按 公 允价值占 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 的 前十名 资 产支持 证券投资明 细


注 :本基金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资 产 支 持 证券。 7. 报告期末按 公 允价值占 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 的 前 五 名权 证投资明 细 注: 本基金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权 证。 8 投资 组合报告附 注 8.1 声 明本基金投资的 前十名 证券的发行主 体 本 期是否出现被 监管部门 立案调查 ,或在 报 告 编 制 日 前 一年内 受到 公 开谴责 、 处 罚 的情 形。





本基金投资的 前 十名 证券的 发行主 体 本 期 不 存 在 被 监管 部 门立案调 查 ,或 在 报 告 编 制 日 前 一年内 受 到 公开 谴 责 、 处 罚 的 情形 。



































银华领先策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1 8.2 声 明基金投资的 前十名 股票 是否 超 出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备 选 股票 库。





基金投资的 前 十名 股票 没有 超 出基金合同 规定 的 备 选 股票 库 之 外 的 情形 。 8.3 其他 资 产 构 成 序 号 名 称 金 额 ( 元 ) 1 存 出保证金 3,903,955.16 2 应 收证券 清算 款 - 3 应 收 股 利 3,320,054.82 4 应 收 利 息 24,928.45 5 应 收 申 购 款 3,755,272.14 6 其 他 应 收 款 - 7 待 摊 费 用 - 8 其 他 - 9 合 计 11,004,210.57








8.4 报告期末持 有的 处 于转 股 期 的 可转换 债 券明 细 注: 本 报 告 期 末 本基金 未 持 有 处 于 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 券。 8.5 报告期末前十名 股票中 存在 流 通受 限情况的说明 序 号 股票 代 码 股票 名 称 流 通受限部 分 的 公 允 价值 (元 )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 比 例 ( %) 流 通受限 情 况 说明 1 601318 中国 平 安 167,847,365.96 8.07 重 大 重 组 事项 2 000001 深 发 展A 88,624,921.39 4.26 重 大 重 组 事项 8.6 投资 组合报告附 注的 其他文字描述 部 分 由 于 四 舍 五 入 的 原 因 , 比例 的 分 项 之 和 与 合 计 可 能 有 尾 差 。 十 、基金的业 绩 基金管理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 诚 实 信用 、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 管理和 运用 基金 财 产 ,但不保 证基金一 定 盈利 ,也不保证 最 低 收益。基金的 过往业绩 并不 代 表其 未 来 表 现 。投资有风险, 投资 者在 做 出投资 决 策 前 应仔细阅读 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 份额净 值 增 长 率 与 同 期 业绩 比 较 基准收益 率 比 较 表 : 阶 段 净 值 增 长 率 ① 净 值 增 长 率 标 准 差 ② 业绩 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 ③ 业绩 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 准 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008年 8月 20日 至 2008年 12月 31日 1.66% 0.36% -14.00% 2.21% 15.66% -1.85% 2009年 1月 1日 102.71% 1.87% 62.82% 1.43% 39.89% 0.44%



































银华领先策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2 至 2009年 12月 31 日 2010年 1月 1日 至 2010年 6月 30 日 -19.29% 1.54% -19.88% 1.11% 0.59% 0.43% 自 基金合同生效 日( 2008年 8月 20日)起 至 2010 年 6月 30日 66.32% 1.60% 12.19% 1.56% 54.13% 0.04% 十 一、基金的 财 产 (一)基金资 产 总 值 本基金基金资 产 总 值 包括 基金 所持 有的 各类 有价证券、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基金的 应 收 款 项 和其 他 投资 所 形 成 的价值 总 和。 ( 二 )基金资 产净 值 本基金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 基金资 产 总 值 减去 负 债 后 的价值。 ( 三 )基金 财 产 的 账户 本基金 根据相关法 律 法 规 、 规 范 性文 件 开 立 基金资金 账户 以 及 证券 账户 , 与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 管人 自 有的 财 产 账户 以 及 其 他 基金 财 产 账户 独 立 。 ( 四 )基金 财 产 的保管 及 处 分 1、本基金 财 产 独 立 于基金管理人 及 基金 托 管人的 固 有 财 产 ,并 由 基金 托 管人保管。 2、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因 基金 财 产 的管理、 运用 或 者 其 他 情形而 取 得 的 财 产 和收 益, 归 基金 财 产 。 3、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因 依 法 解散 、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等 原 因 进 行 清算 的,基金 财 产 不 属 于其 清算 范 围 。 4、基金 财 产 的 债 权 不 得 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固 有 财 产 的 债 务相 抵 销 ; 不同基金 财 产 的 债 权 债 务 ,不 得 相 互 抵 销 。 非 因 基金 财 产 本 身承担 的 债 务 ,不 得 对基金 财 产 强制 执 行 。



































银华领先策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3 十 二、基金资 产 估 值 (一) 估 值 目 的 基金资 产 的 估 值 目 的是 客 观 、准确 地 反 映 基金资 产 的价值,并 为 基金 份额 的 申 购 、 赎回 、 转换 等提供 计 价 依 据 。 ( 二 ) 估 值日 本基金合同生效 后 , 每 个 开放 日对基金 财 产 进 行 估 值。 ( 三 ) 估 值对 象 基金 所持 有的 股票 、 债 券和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应 收 款 项 和其 他 投资 等 资 产 。 ( 四 ) 估 值 方 法 1、 股票 估 值 方 法 ( 1) 上 市 流 通 股票 的 估 值 上 市 流 通 股票按 估 值日其 所在 证券 交易 所 的收 盘 价 估 值 ;估 值日 无交易 的, 且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化 ,以 最 近 交易 日的收 盘 价 估 值 ;如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化 的,可 参 考 类 似 投资 品种 的 现行市 价 及 重 大 变化 因素 , 调 整 最 近 交易 市 价,确 定 公 允 价 格 。 ( 2) 未 上 市股票 的 估 值 送 股 、 转 增 股 、 配 股 和 公开 增 发 新 股等发行 未 上 市 的 股票 , 按 估 值日 在 交易 所 挂牌 的同 一 股票 的收 盘 价 估 值 ;估 值日 无交易 的, 且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化 ,以 最 近 交易 日的收 盘 价 估 值 ;如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化 的,可 参 考 类 似 投资 品种 的 现行市 价 及 重 大 变化 因素 , 调 整 最 近 交易 市 价,确 定 公 允 价 格 。 首 次 发行 未 上 市 的 股票 , 采 用 估 值 技术 确 定 公 允 价值, 在 估 值 技术 难 以可 靠 计 量 的 情 况 下, 按 成 本 估 值。 ( 3)有明确 锁 定期股票 的 估 值 首 次 公开 发行 有明确 锁 定期 的 股票 ,同一 股票在 交易 所 上 市 后 , 按 交易 所 上 市 的同一 股 票 的收 盘 价 估 值 ;非 公开 发行 且 处 于明确 锁 定期 的 股票 , 按 监管 机构 或 行 业 协 会的有 关 规定 确 定 公 允 价值。 2、 固定 收益证券的 估 值 办 法 ( 1)证券 交易 所市场 实 行净 价 交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日收 盘 净 价 估 值, 估 值日没有 交易 的, 且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化 , 按 最 近 交易 日的收 盘 净 价 估 值 ;如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化 的,可 参 考 类 似 投资 品种 的 现行市 价 及 重 大 变化 因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确 定 公 允 价 格 。



































银华领先策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4 ( 2)证券 交易 所市场 未 实 行净 价 交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日收 盘 价 减去 债 券收 盘 价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自债 券 计息 起 始 日或 上 一起 息 日 至 估 值 当 日的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估 值日没有 交易 的, 且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化 , 按 最 近 交易 日 所 采 用 的 净 价 估 值 ;如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化 的,可 参 考 类 似 投资 品种 的 现行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素 , 调 整 最 近 交易 市 价,确 定 公 允 价 格 。 ( 3) 未 上 市债 券 采 用 估 值 技术 确 定 公 允 价值, 在 估 值 技术 难 以可 靠 计 量 的 情 况 下, 按 成 本 估 值。 ( 4) 在 银 行 间 债 券 市场 交易 的 债 券、资 产 支 持 证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 采 用 估 值 技术 确 定 公 允 价值。 ( 5) 交易 所 以 大 宗 交易 方 式 转 让 的资 产 支 持 证券, 采 用 估 值 技术 确 定 公 允 价值, 在 估 值 技术 难 以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值的 情 况 下, 按 成 本 进 行 后 续 计 量 。 ( 6)同一 债 券同 时 在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 券 所 处 的 市场分别 估 值。 3、 权 证 估 值 ( 1) 配 股 权 证的 估 值 : 因持 有 股票 而 享 有的 配 股 权 , 类 同 权 证 处 理 方 式的, 采 用 估 值 技术 进 行 估 值。 ( 2) 认 沽 /认 购 权 证的 估 值 : 从 持 有确 认 日起 到卖 出日或 行 权 日 止 , 上 市 交易 的 认 沽 /认 购 权 证 按 估 值日的收 盘 价 估 值, 估 值日没有 交易 的, 且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化 , 按 最 近 交易 日的收 盘 价 估 值 ;如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化 的,可 参 考 类 似 投资 品种 的 现行市 价 及 重 大 变化 因素 , 调 整 最 近 交易 市 价,确 定 公 允 价 格 。 未 上 市 交易 的 认 沽 /认 购 权 证 采 用 估 值 技术 确 定 公 允 价值, 在 估 值 技术 难 以可 靠 计 量 的 情 况 下, 按 成 本 估 值 ; 因持 有 股票 而 享 有的 配 股 权 , 停 止交易 、但 未 行 权 的 权 证, 采 用 估 值 技术 确 定 公 允 价值。 4、其 他 资 产 的 估 值 方 法 其 他 资 产按照 国 家 有 关 规定 或 行 业 约 定 进 行 估 值。 5、 在 任何 情 况 下,基金管理人 采 用 上 述 1-4项 规定 的 方 法 对基金 财 产 进 行 估 值, 均 应 被 认 为 采 用 了 适当 的 估 值 方 法 。但是, 如 果 基金管理人有 充 足 的理 由 认 为按 上 述方 法 对基金 财 产 进 行 估 值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在 综 合 考虑 市场 成 交 价、 市场 报 价、 流 动 性、收益 率 曲 线 等 多 种因素 的基 础 上 与 基金 托 管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值的价 格 估 值。 6、国 家 有 最 新 规定 的, 按 其 规定 进 行 估 值。 ( 五 ) 估 值 程 序 基金日 常估 值 由 基金管理人同基金 托 管人一同 进 行 。基金 份额净 值 由 基金管理人完 成估 值 后 , 将 估 值 结 果 以书 面 形 式 报 给 基金 托 管人,基金 托 管人 按 《 基金合同 》 规定 的 估 值 方 法 、
































银华领先策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5 时 间 、 程 序 进 行 复 核,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 无 误 后 签 章 返 回 给 基金管理人, 由 基金管理人对 外 公 布 。月 末 、年中和年 末 估 值 复 核 与 基金会 计账 目 的核对同 时进 行 。 ( 六 ) 暂停 估 值的 情形 1、基金投资 所 涉 及 的证券 交易 所 遇 法 定 节 假 日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停 营业时 ; 2、 因 不可 抗 力 或其 他 情形 致 使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无法 准确 评 估 基金 财 产 价值 时 ; 3、中国证监会 认 定 的其 他 情形 。 ( 七 )基金 份额净 值的确 认 用 于基金 信 息 披露 的基金 份额净 值 由 基金管理人 负责 计算 ,基金 托 管人 进 行 复 核。基金 管理人 应 于 每 个工 作日 交易 结 束 后 计算 当 日的基金 份额净 值并 发 送 给 基金 托 管人。基金 托 管 人对 净 值 计算 结 果 复 核确 认 后 发 送 给 基金管理人, 由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份额净 值 予 以 公 布 。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计算 精 确 到 0.0001 元 , 小 数 点 后第 五 位 四 舍 五 入 。国 家 另 有 规定 的, 从 其 规定 。 ( 八 ) 估 值 错 误 的 处 理 当 基金资 产 的 估 值 导 致 基金 份额净 值 小 数 点 后 四 位 ( 含 第 四 位 )内 发 生 差 错 时 , 视 为 基 金 份额净 值 估 值 错 误 。 差 错 处 理的 原则 和 方 法 如 下 :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将 采 取必 要 、 适当 合理的 措 施 确保基金资 产 估 值的准确性、 及时 性。 当 基金 份额净 值出 现 错 误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 立 即 予 以 纠 正,并 采 取 合理的 措 施 防 止 损失 进 一 步 扩 大 ; 当 计 价 错 误 达 到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 应通 报 基金 托 管 人并 向 中国证监会 报 告 ; 当 计 价 错 误 达 到 或 超过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0.5%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 公告 并 通 报 基金 托 管人,同 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2、 因 基金 份额净 值 计算 错 误 , 给 基金或基金 份额持 有人 造 成 损失 的, 应由 基金管理人 先 行 赔 付 ,基金管理人 按 差 错 情形 ,有 权 向 其 他 责 任 人 追 偿 ;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由 于 各自技术 系 统 设 置 而 产 生的 净 值 计算 尾 差 ,以基金管 理人 计算 结 果 为 准 ; 4、 前 述 内容 如 法 律 法 规 或监管 机构 另 有 规定 的, 按 其 规定 处 理。 ( 九 ) 特 殊 情形 的 处 理 1、基金管理人 按 本 条 第 ( 四 ) 款 有 关 估 值 方 法 规定 的 第 5项 条款 进 行 估 值 时 , 所 造 成 的 误 差 不作 为 基金 份额净 值 错 误 处 理。 2、 由 于不可 抗 力原 因 ,或 由 于证券 交易 所 及 登记 结 算 公 司 发 送 的 数据 错 误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 管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必 要 、 适当 、合理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但 未 能发现 错 误 的, 由 此 造 成 的基金资 产 估 值 错 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可以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但基金管理人 应当
































银华领先策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6 积极 采 取必 要 的 措 施 消 除 由 此 造 成 的 影响 。


( 注: 根据 中国证监会证监 公告 [2008]38号 《关 于 进 一 步 规 范 证券投资基金 估 值 业务 的 指导意 见》 , 自 2008年 9月 16日起本基金对 长期 停 牌 股票等 估 值日 无 市 价的投资 品种 的 公 允 价值, 参 照 《 中国证券 业 协 会基金 估 值 工 作 小 组关 于 停 牌 股票 估 值的 参 考 方 法》 确 定 。)



































银华领先策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7 十 三、基金的 收益与分 配 (一)收益的 构 成 1、基金收益 包括 : 基金投资 所得 红 利 、 股 息 、 债 券 利 息 、 买 卖 证券 差 价、银 行 存 款 利 息 以 及 其 他 收 入 。 2、 因 运用 基金 财 产带来 的 成 本或 费 用 的 节 约 应 计 入 收益。 3、基金 净 收益 为 基金收益 扣 除 按照 有 关法 律 法 规规定 可以 在 基金收益中 扣 除 的 费 用 等 项 目后 的 余 额 。 ( 二 )收益 分 配 原则 1、基金收益 分 配 采 用 现 金 方 式或 红 利 再 投资 方 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可 自行 选 择 收益 分 配方 式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事 先 未做 出 选 择 的, 默 认 的 分 红方 式 为现 金 红 利 ; 2、 每 一基金 份额享 有同 等分 配权; 3、基金 当 期 收益先 弥 补 前期 亏 损 后 , 方 可 进 行 当 期 收益 分 配; 4、基金收益 分 配 后 每 份 基金 份额 的 净 值不 能低 于 面 值 ; 5、 如 果 基金 当 期 出 现 亏 损 , 则 不 进 行 收益 分 配; 6、 在 符 合有 关 基金 分 红 条 件 的 前提 下,基金收益 分 配 每 年 至 多 6次; 7、 全 年基金收益 分 配 比例 不 得低 于年 度 基金 已 实 现净 收益的 60%。基金合同生效不 满 三 个 月,收益可不 分 配; 8、 法 律 法 规 或监管 机构 另 有 规定 的, 从 其 规定 。 ( 三 )收益 分 配方 案 基金收益 分 配方 案 中 载 明基金收益的 范 围 、基金收益 分 配 对 象 、 分 配 原则 、 分 配 时 间 、 分 配 数 额 及 比例 、 分 配方 式 及 有 关 手续 费 等 内容。 ( 四 )收益 分 配方 案 的确 定 与公告 基金收益 分 配方 案 由 基金管理人 拟 定 ,并 由 基金 托 管人核实 后 确 定 ,基金管理人 按 法 律 法 规 的 规定 向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并 公告 。 ( 五 )收益 分 配 中 发 生的 费 用 1、收益 分 配 采 用 红 利 再 投资 方 式 免 收 再 投资的 费 用 。 2、收益 分 配 时 发 生的银 行 转 账 等 手续 费 用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自行承担 ;如 果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所获现 金 红 利 不 足 支 付 前 述 银 行 转 账 等 手续 费 用 , 注册登记 机构 自动将 该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现 金 红 利 转 为 基金 份额 。



































银华领先策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8 十 四、基金的 费用 与 税 收 (一) 与 基金 运 作有 关 的 费 用 1、 基金 费 用 的 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 费; 2)基金 托 管人的 托 管 费; 3) 因 基金的证券 交易 或 结 算 而 产 生的 费 用 ( 包括 但不 限 于经 手 费 、 印花 税 、证管 费 、 过 户费 、 手续 费 、券 商 佣 金、 权 证 交易 的 结 算费 及 其 他 类 似 性质的 费 用 等 ) ; 4)基金合同生效以 后 的 信 息 披露 费 用 ; 5)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费 用 ; 6)基金合同生效以 后 的会 计 师 费 和 律 师 费; 7)基金的资金 汇 划 费 用 ; 8) 按照 国 家 有 关法 律 法 规规定 可以 列 入 的其 他费 用 。 2、基金 费 用 计 提 方 法 、 计 提 标 准和 支 付 方 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 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 费 按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5%年 费率计 提 。 在 通 常 情 况 下,基金管理 费 按前 一日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5%年 费率计 提 。 计算方 法 如 下 : H= E× 1.5%÷ 当 年 天 数 H 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基金管理 费 E 为前 一日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理 费 每 日 计 提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金管理人 向 基金 托 管人 发 送 基金管理 费 划 付 指 令 , 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首 日起 10个工 作日内 从 基金 财 产 中一 次 性 支 付给 基金管理人。 2)基金 托 管人的基金 托 管 费 基金 托 管人的基金 托 管 费 按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0.25%年 费率计 提 。 在 通 常 情 况 下,基金 托 管 费 按前 一日基金资 产净 值的 0.25%年 费率计 提 。 计算方 法 如 下 : H=E× 0.25%÷ 当 年 天 数 H 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基金 托 管 费 E 为前 一日的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提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金管理人 向 基金 托 管人 发 送 基金 托 管 费 划 付 指 令 , 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首 日起 10个工 作日内 从 基金 财 产 中一 次 性 支 付给 基金 托 管人。



































银华领先策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9 3)本 条 第 1 款 第 3 至 第 8项费 用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 规 及相应 协议 的 规定 , 列 入 当 期 基金 费 用 。 3、不 列 入 基金 费 用 的 项 目 本 条 第 1款 约 定 以 外 的其 他费 用 ,以 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或基金 财 产 的 损失等 不 列 入 基金 费 用 。 4、基金管理 费 和基金 托 管 费 的 调 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可 协 商 酌 情调 低 基金管理 费 和基金 托 管 费 , 无 须 召 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基金管理人 必 须 最 迟 于新的 费率 实 施 日 前 三 个工 作日 在 至 少 一 种 指 定 媒 体 上刊 登 公告 。 ( 二 ) 与 基金 销 售 有 关 的 费 用 1、 认 购 费 用 投资 者需 缴 纳 的 认 购 费 用 按 认 购 金 额 的 大 小 划 分为 四 档 , 具 体如 下表 所 示 : 认 购 金 额 ≥ 500万 固定 收 取 1000元 /笔 200万 元 ≤ 认 购 金 额 <500万 元 0.6% 50万 元 ≤ 认 购 金 额 <200万 元 0.8% 认 购 费率 认 购 金 额 <50万 元 1.2% 认 购 费 用用 于本基金的 市场 推 广 、 销 售 、 注册登记 等 募集 期 间 发 生的 各 项费 用 。募集 期 间 发 生的 信 息 披露 费 、会 计 师 费 和 律 师 费 等各 项费 用 ,不 从 基金资 产 中 列 支 。 ( 1) 认 购份额 的 计算 认 购 本基金的 认 购 费 用 采 用 前 端 收 费 模 式, 即 在 认 购 基金 时 缴 纳 认 购 费 。本基金 认 购份 额 的 计算 包括 认 购 金 额 和 认 购 金 额在 基金 认 购期 间 内 产 生的 利 息 ,其中 利 息 及利 息 折 算 的基 金 份额 以 注册登记 机构 的 记 录 为 准。


净 认 购 金 额 = 认 购 金 额 /( 1+认 购 费率 ) 认 购 费 用 =认 购 金 额 -净 认 购 金 额 认 购份额 = ( 认 购 金 额 - 认 购 费 用 +利 息 ) /基金 份额面 值 认 购 金 额 的有效 份额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剩 余 部 分 舍 去 , 舍 去 部 分所 代 表的资 产 归 基 金 所 有。 ( 2) 认 购 确 认 当 日( T日) 在规定 时 间 内 提 交 的 申请 ,投资 者 应 在 T+2日 到网点 查 询 交易 情 况 , 在 募集 截止 日 后 4个工 作日内可以 到网点 打印 交易 确 认 书。 2、 申 购 费



































银华领先策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0 本基金的 申 购 费 用由 投资 者承担 ,不 列 入 基金资 产 , 用 于基金的 市场 推 广 、 销 售 、 注册 登记 等各 项费 用 。本基金 采 用 前 端 收 费 的 形 式收 取 申 购 费 用 , 申 购 费率 按 申 购 金 额 的 大 小 分 为 五 档 , 具 体如 下表 所 示 : 申 购 金 额 ≥ 500万 固定 收 取 1000元 /笔 200万 元 ≤ 申 购 金 额 <500万 元 0.6% 100万 元 ≤ 申 购 金 额 <200万 元 1.0% 50万 元 ≤ 申 购 金 额 <100万 元 1.2% 申 购 费率 申 购 金 额 <50万 元 1.5% 3、 赎回 费率 本基金的 赎回 费 用由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承担 , 赎回 费 总 额 的 25%归 基金 财 产 , 75%用 于 支 付 注册登记费 和其 他必 要 的 手续 费 。 赎回 费率 随 投资 者持 有本基金的 时 间 的 增 加 而 递 减 , 具 体如 下表 所 示 : 持 有 期 < 1年 0.5% 1年 ≤ 持 有 期 < 2年 0.2% 赎回 费率 持 有 期 ≥ 2年 0% 4、基金管理人可以 在 基金合同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基金管理人 最 迟 应 于新的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实 施 日 2日 前在 至 少 一 种 指 定 媒 体 上刊 登 公告 。 5、 各 销 售 机构 在技术 条 件 许可的 情 况 下,可 开通 各类 电 子 交易 方 式( 如 网上 交易 、 电 话 交易 )。 电 子 交易 方 式 适用 的 申 购 、 赎回 费率 可不 受 上 述费率 结 构限 制 , 具 体费率 由 基金 管理人 与 各 销 售 机构 约 定 。 6、本基金的 申 购份额 由申 购 金 额 扣 除 申 购 费 用后 除 以 申请当 日基金 份额净 值确 定 , 计 算 公 式 如 下 : 净 申 购 金 额 = 申 购 金 额 /( 1+ 申 购 费率 ) 申 购 费 用 = 申 购 金 额 — 净 申 购 金 额 申 购份额 = ( 净 申 购 金 额 ) / T日基金 份额面 值 申 购 的有效 份额 计算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剩 余 部 分 舍 去 , 舍 去 部 分所 代 表的资 产 归 基 金 所 有。 7、本基金的 赎回 金 额 由赎回总 额 扣 除 赎回 费 用后 确 定 , 计算 公 式 如 下 :



































银华领先策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1 赎回总 额 = 赎回 份额 × T日基金 份额净 值 赎回 费 用 = 赎回总 额 × 赎回 费率 赎回 金 额 = 赎回总 额 - 赎回 费 用 赎回 金 额 的 计算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剩 余 部 分 舍 去 , 舍 去 部 分所 代 表的资 产 归 基金 所 有。 8、 T日的基金 份额净 值 在 当 天 收 市 后 计算 ,并 在 T+ 1日 公告 。 遇 特 殊 情 况 ,可以 适当 延 迟 计算 或 公告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 ( 三 ) 税 收 本基金 运 作 过 程 中 涉 及 的 各 纳 税 主 体 , 依 照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的 规定 履 行 纳 税义 务 。



































银华领先策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2 十 五、基金的 会计与 审 计 (一)基金会 计 政 策 1、基金的会 计 年 度为 公 历 每 年 1 月 1 日 至 12 月 31 日。 2、基金核 算 以人 民 币为 记账 本 位 币 ,以人 民 币元为 记账 单 位 。 3、会 计 核 算 制 度按 国 家 有 关 的会 计 核 算 制 度 执 行 。 4、本基金 独 立建 账 、 独 立 核 算 。 5、本基金会 计 责 任 人 为 基金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 应 保 留 完整的会 计账 目 、 凭 证并 进 行 日 常 的会 计 核 算 , 按照 有 关法 律 法 规规定 编 制 基金会 计 报 表,基金 托 管人 定期 与 基金管理人 就 基金的会 计 核 算 、 报 表 编 制 等 进 行 核对并以书 面 方 式确 认 。 ( 二 )基金 审 计 1、基金管理人 聘 请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相 独 立 的、 具 有 从 事 证券 业务 资 格 的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注册 会 计 师 等 对基金年 度 财务 报 表 及 其 他 规定 事项 进 行 审 计; 2、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更 换 经 办注册 会 计 师 , 应 事 先 征 得 基金管理人同 意; 3、基金管理人 认 为 有 充 足 理 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须 经基金 托 管人同 意 ,并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 案 。基金管理人 应 在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后 2日内 公告 。



































银华领先策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3 十 六、基金的 信息披露 基金 信 息 披露 义 务 人 应当 在 中国证监会 规定 时 间 内, 将 应 予 披露 的基金 信 息 通过 至 少 一 种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媒 体 和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的 互联网网站 等 媒 介 披露 ,并保证投资 者 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公开披露 的 信 息 资 料 。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 托 管 协议 基金募集 申请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后 ,基金管理人 应当 在 基金 份额发售 的 3日 前 , 将 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刊 和 网站上 ;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应当 将 基金合同、 基金 托 管 协议登 载 在各自 公 司 网站上 。 基金合同生效 后 ,基金管理人 应当 在 每 6个 月 结 束 之 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 登 载 在 网站上 , 将 更新 后 的招募说明书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 应当 在 公告 的 15日 前 向 中国证监会 报 送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 就 有 关 更新内容 提供 书 面 说明。 ( 二 )基金 份额发售 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 就 基金 份额发售 的 具 体事 宜 编 制 基金 份额发售 公告 ,并 在 披露 招募说明 书的 当 日 登 载 于 指 定 报刊 和 网站上 。 ( 三 )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 在 基金合同生效的 次 日 在 指 定 媒 体 和 网站上 登 载 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 ( 四 )基金资 产净 值、基金 份额净 值 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 后 , 在 开 始 办 理基金 份额 申 购 或 者 赎回 前 ,基金管理人 应当 至 少每 周 公告 一 次 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金 份额净 值。 在 开 始 办 理基金 份额 申 购 或 者 赎回之后 ,基金管理人 应当 在 每 个 开放 日的 次 日, 通过 网 站 、基金 份额 销 售 网点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 披露开放 日的基金 份额净 值和基金 份额 累 计 净 值。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半 年 度 和年 度 最后 一 个市场 交易 日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金 份额净 值。 基金管理人 应当 在前 述 最后 一 个市场 交易 日的 次 日, 将 基金资 产净 值、基金 份额净 值和基金 份额 累 计 净 值 登 载 在 指 定 报刊 和 网站上 。 ( 五 ) 定期 报 告 基金 定期 报 告由 基金管理人 按照 法 律 法 规 和中国证监会 颁 布 的有 关 证券投资基金 信 息 披露 内容 与 格 式的 相关 文 件 的 规定单 独 编 制 , 由 基金 托 管人 按照 法 律 法 规 的 规定 对 相关 内容 进 行 复 核。基金 定期 报 告 , 包括 基金年 度 报 告 、基金 半 年 度 报 告 和基金 季 度 报 告 。 1、基金年 度 报 告 : 基金管理人 应当 在 每 年 结 束 之 日起 90日内, 编 制 完 成 基金年 度 报 告 , 并 将 年 度 报 告 正文 登 载 于 网站上 , 将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刊上 。基金年 度 报 告 的 财务
































银华领先策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4 会 计 报 告应当 经 过审 计 后 方 可 披露 。 2、基金 半 年 度 报 告 : 基金管理人 应当 在 上 半 年 结 束 之 日起 60日内, 编 制 完 成 基金 半 年 度 报 告 ,并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正文 登 载 在 网站上 ,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刊上 。 3、基金 季 度 报 告 : 基金管理人 应当 在 每 个 季 度 结 束 之 日起 15个工 作日内,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并 将 季 度 报 告 登 载 在 指 定 报刊 和 网站上 。 基金合同生效不 足 2个 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 编 制 当 期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或 者 年 度 报 告 。 法 律 法 规 或中国证监会 另 有 规定 的, 从 其 规定 。 ( 六 ) 临 时 报 告与公告 基金 发 生 重 大 事件 ,有 关信 息 披露 义 务 人 应当 在 两 日内 编 制 临 时 报 告 书, 予 以 公告 ,并 在 公开披露 日 分别 报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 办 公 场所所在 地 中国证监会 派 出 机构 备 案 。 前 款 所 称 重 大 事件 ,是 指 可 能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权 益或 者 基金 份额 的价 格 产 生 重 大影响 的 事件 , 包括 : 1、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召 开 ; 2、 终 止 基金合同 ; 3、 转换 基金 运 作 方 式 ; 4、更 换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 5、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的 法 定 名 称、 住 所发 生 变 更 ; 6、基金管理人 股 东 及 其出资 比例 发 生 变 更 ; 7、基金募集 期 延 长 ; 8、基金管理人的 董 事 长 、 总 经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 托 管人基金 托 管 部 门 负责 人 发 生 变 动 ; 9、基金管理人的 董 事 在 一年内 变 更 超过 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基金 托 管 部 门 的 主要 业务 人员 在 一年内 变 动 超过 30%; 11、 涉 及 基金管理人、基金 财 产 、基金 托 管 业务 的 诉讼 ; 12、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受 到 监管 部 门 的 调 查; 13、基金管理人 及 其 董 事 、 总 经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理人员、基金经理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 基金 托 管人 及 其基金 托 管 部 门 负责 人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 14、 重 大 关 联 交易 事项; 15、基金收益 分 配事项;



































银华领先策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5 16、管理 费 、 托 管 费 等 费 用 计 提 标 准、 计 提 方 式和 费率 发 生 变 更 ; 17、基金 份额净 值 计 价 错 误 达 基金 份额净 值 0.5%; 18、基金 改 聘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19、基金 变 更、 增 加 、 减 少 基金 代销机构 ; 20、基金更 换 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 ; 21、基金 开 始 办 理 申 购 、 赎回 ; 22、基金 申 购 、 赎回 费率 及 其收 费方 式 发 生 变 更 ; 23、基金 发 生 巨额 赎回 并 延 期 支 付 ; 24、基金 连 续 发 生 巨额 赎回 并 暂停 接 受赎回申请 ; 25、基金 暂停 接 受申 购 、 赎回申请后 重 新 接 受申 购 、 赎回 ; 26、基金 份额 上 市 交易 ; 27、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决 议; 28、中国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 七 ) 公开 澄 清 在 基金合同 期 限 内, 任何 公 共 媒 体 中出 现 的或 者在市场 上 流 传 的 消 息 可 能 对基金 份额 价 格 产 生 误导 性 影响 或 者 引 起 较 大波动 的, 相关信 息 披露 义 务 人 知悉 后应当 立 即 对 该 消 息 进 行 公开 澄 清 ,并 将 有 关 情 况 立 即 报 告 中国证监会。 ( 八 ) 信 息 披露 文 件 的 存 放与 查 阅 招募说明书 公 布 后 , 应当 分别 置 备 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 代销机构 的 住 所 , 投资 者 可 免 费查 阅 。投资 者在 支 付 工 本 费 后 ,可 在 合理 时 间 内 取 得 上 述 文 件 复 印 件 。 基金 定期 报 告公 布 后 , 应当 分别 置 备 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的 住 所 , 投资 者 可 免 费查 阅 。投资 者在 支 付 工 本 费 后 ,可 在 合理 时 间 内 取 得 上 述 文 件 复 印 件 。



































银华领先策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6 十七 、基金的 风险 揭 示 (一) 市场 风险 本基金 主要 投资于证券 市场 , 而 各种 证券的 市场 价 格 受 到 经 济 因素 、 政 治 因素 、投资 者 心 理和 交易 制 度等各种因素 的 影响 , 导 致 基金收益的不确 定 性。 市场 风险 主要包括 : 政 策风 险、 利 率 风险、 上 市 公 司 经 营 风险、 购买 力 风险。 ( 二 )管理风险 在 基金管理 运 作 过 程 中基金管理人的 知 识 、经 验 、判断、 决 策、 技能等 ,会 影响 其对 信 息 的 占 有和对经 济 形 势 、证券价 格 走 势 的判断, 从而 影响 基金收益 水 平 。 因 此 ,本基金可 能 因为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 水 平 、管理 手 段 和管理 技术等因素影响 基金收益 水 平 。 ( 三 ) 流 动 性风险 本基金投资 组 合的证券可 能 会 因为各种 原 因 使 交易 的 执 行 难 度提高 , 买 入 成 本或 变 现 成 本 增 加 。出 现 部 分品种 的 交 投不 活 跃 、 成 交 量 不 足 的 情形 , 此 时 如 果 基金 赎回 金 额 较 大 ,可 能因 流 动 性风险的 存 在 导 致 基金 净 值出 现波动 。本基金 产品 设 计 时 充分 考虑 了 基金 流 动 性 问 题 。 针 对 巨额 申 购 和 赎回 设 定 限 制 条款 , 在 资 产 配 置 中 适当 加 大期 限 短 、 流 动 性 好 的资 产 配 置比例 。 通过 上 述 管理 措 施 , 最 大 限 度 地减 低 本基金的 流 动 性风险。 ( 四 )其 他 风险 除 以 上 主要 风险以 外 ,基金 还 可 能 遇 到 以下风险 : 1、 技术因素 而 产 生的风险, 如 基金 在 交易时 所 采 用 的 电 脑 系 统 可 能因 突 发 性 事件 或不 可 抗 原 因 出 现 故 障 , 由 此 给 基金投资 带来 风险 ; 2、 因 人 为因素 而 产 生的风险, 如 基金经理 违反 职 业 操守 的 道 德 风险,以 及 因 内 幕 交易 、 欺诈 等行为产 生的 违 规 风险 ; 3、人 才 流 失 风险, 公 司 主要 业务 人员的 离 职 如 基金经理的 离 职 等 可 能 会 在 一 定程度 上 影响工 作的 连 续 性,并可 能 对基金 运 作 产 生 影响 ; 4、 因为 业务 竞 争 压 力 可 能产 生的风险 ; 5、其 他 不可 预 见 或不可 抗 力 因素 导 致 的风险, 如 战争 、 自 然灾害 等 会 导 致 基金资 产损 失 , 影响 基金收益 水 平 。 ( 五 )本基金的 特定 风险 本基金作 为股票型 基金, 在 投资理 念 上 以领先 优势 的 行 业 和 公 司 为 投资对 象 , 在具 体 投 资管理中,可 能 会 由 于一 级 资 产 配 置 和 行 业 配 置比例 不 当 而 带来 较 高 的风险。 鉴 于 我 国 股市 目 前 仍 处 于 发 展 阶 段 , 仍 具 有 波动 性 较 大 的 特 征 , 因 而 通过 一 级 资 产 配 置 方 案 , 力 求 降低 系 统 性风险是本基金的 重 要 风险 控制 手 段 。



































银华领先策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7 十八 、基金 合同 的 变 更、 终 止与 基金 财 产 的 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 变 更 1、 变 更基金合同 涉 及法 律 法 规规定 或本合同 约 定 应 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通过 的 事项 的, 应 召 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通过 。 2、 变 更基金合同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应 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 备 案 ,并 自 中国证 监会核准或出 具 无 异 议意 见之 日起生效。 3、但 如 因 相应 的 法 律 法 规发 生 变 动 并 属 于本基金合同 必 须遵 照 进 行 修 改 的 情形 ,或 者 基金合同的 修 改 不 涉 及 本基金合同 当 事 人 权 利 义 务关 系 发 生 变化 或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 益 无 实质性不 利 影响 的,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 而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同 意 修 改 后公 布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 二 )基金合同的 终 止 有下 列 情形 之 一的,本基金合同 应当 终 止 : 1、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定 终 止 ; 2、 因 重 大 违 法 、 违 规行为 , 被 中国证监会 责 令 终 止 的 ; 3、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职 责 终 止 , 在 六 个 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承 接 的 ; 4、 法 律 法 规 和基金合同 规定 的其 他 情形 。 基金合同 终 止后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有 权依 照 《 基金 法》 、 《运 作 办 法》 、 《销 售 办 法》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法 律 法 规 的 规定 , 行 使 请 求 给付 报 酬 、 从 基金资 产 中 获得 补 偿 的 权 利 。 ( 三 )基金 财 产 的 清算 1、基金合同 终 止 , 应当 按 法 律 法 规 和本基金合同的有 关 规定 对基金 财 产 进 行 清算 。 2、基金 财 产 清算 组 ( 1) 自 基金合同 终 止 事 由之 日起 30 个工 作日内 由 基金管理人 组 织 成 立 基金 财 产 清算 组 , 在 基金 财 产 清算 组 接 管基金 财 产 之 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应 按照 基金合同和 托 管 协议 的 规定 继 续 履 行 保 护 基金 财 产 安 全 的 职 责 。 ( 2)基金 财 产 清算 组 成 员 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具 有 从 事 证券 相关业务 资 格 的 注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的人员 组 成 。基金 财 产 清算 组 可以 聘 用 必 要 的 工 作人 员。 ( 3)基金 财 产 清算 组负责 基金 财 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 价、 变 现 和 分 配 。基金 财 产 清算 组 可以 依 法进 行 必 要 的 民事 活 动 。



































银华领先策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8 3、 清算 程 序 ( 1)基金合同 终 止 情形 发 生 后 , 由 基金 财 产 清算 组 统 一 接 管基金 财 产 ; ( 2)基金 财 产 清算 组根据 基金 财 产 的 情 况 确 定 清算 期 限 ; ( 3)基金 财 产 清算 组 对基金 财 产 进 行 清 理和确 认; ( 4)对基金 财 产 进 行 评 估 和 变 现 ; ( 5) 制 作 清算 报 告 ; ( 6)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算 报 告进 行 外 部审 计 ,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对 清算 报 告 出 具 法 律意 见 书 ; ( 7) 将 清算 报 告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并 公告 ; ( 8)对基金 财 产 进 行分 配 。 4、 清算费 用 清算费 用 是 指 基金 财 产 清算 组 在 进 行 基金 清算 过 程 中 发 生的 所 有合理 费 用 , 清算费 用由 基金 财 产 清算 组 优 先 从 基金 财 产 中 支 付 。 5、基金 清算 剩 余 财 产 的 分 配 基金 财 产按 下 列 顺 序 清 偿 : ( 1) 支 付 清算费 用 ; ( 2)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 ( 3) 清 偿 基金 债 务 ; ( 4) 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 行分 配 。 基金 财 产 未 按前 款 ( 1)、( 2 )、( 3 ) 项 规定 清 偿 前 ,不 分 配 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6、基金 财 产 清算 的 公告 基金 财 产 清算 组做 出的 清算 报 告 经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意 见 书 后 ,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并 公告 。 7、基金 财 产 清算账册 及 文 件 由 基金 托 管人保 存 15年以 上 。



































银华领先策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9 十九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一)基金 合同 当 事 人 及 其 权利 和义务 1、基金 份额持 有人 ( 1)基金投资 者购买 本基金基金 份额 的 行为 即 视 为 对基金合同的 承 认 和 接 受 ,基金投 资 者自 依 据 基金合同 取 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 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合同 当 事 人。基金 份额持 有人作 为 当 事 人并不以 在 基金合同 上 书 面 签 章 为 必 要 条 件 。 每 份 基金 份额具 有同 等 的合 法 权 益。 ( 2)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权 利 1) 分享 基金 财 产 收益 ; 2) 参 与 分 配清算 后 的 剩 余 基金 财 产 ; 3) 依 法 转 让 或 者 申请赎回 其 持 有的基金 份额 ;


4) 按照规定要 求召 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


5)出 席 或 者 委 派 代 表出 席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审 议事项 行 使 表 决 权;


6)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公开披露 的基金 信 息 资 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运 作 ;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基金 份额 销 售 机构 损 害 其合 法 权 益的 行为 依 法 提 起 诉 讼 ; 9) 法 律 法 规 、基金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 ( 3)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义 务 1) 遵守 法 律 法 规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定 ; 2) 缴 纳 基金 认 购 、 申 购 款 项 及 基金合同 规定 的 费 用 ; 3) 在持 有的基金 份额 范 围 内, 承担 基金 亏 损 或 者 基金合同 终 止 的有 限责 任; 4)不 从 事任何 有 损 基金、其 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及 其 他 基金合同 当 事 人合 法利 益的 活 动 ; 5) 执 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决 议; 6) 返 还 在 基金 交易过 程 中 因 任何 原 因 , 自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及 基金管理人的 代 理人 处 获得 的不 当 得 利 ; 7) 法 律 法 规 及 基金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 2、基金管理人



































银华领先策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0 ( 1)基金管理人的 权 利 1) 依 法 募集基金, 办 理基金 备 案手续 ; 2)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和基金合同 独 立 管理 运用 基金 财 产 ; 3) 根据法 律 法 规 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 , 制 订 、 修 改 并 公 布 有 关 基金 认 购 、 申 购 、 赎回 、 转 托 管、基金 转换 、 非 交易过 户 、 冻 结 、收益 分 配 等 方 面 的 业务 规 则 ; 4) 根据法 律 法 规 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 决 定 本基金的 相关 费率 结 构 和收 费方 式, 获得 基金 管理 费 ,收 取认 购 费 、 申 购 费 、 赎回 费 及 其 他事 先核准或 公告 的合理 费 用 以 及法 律 法 规规定 的其 他费 用 ; 5) 根据法 律 法 规 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 销 售 基金 份额 ; 6) 在 本合同的有效 期 内, 在 不 违反 公 平 、合理 原则 以 及 不 妨碍 基金 托 管人 遵守 相关法 律 法 规 及 其 行 业 监管 要 求 的基 础 上 ,基金管理人有 权 对基金 托 管人 履 行 本 协议 的 情 况进 行 必 要 的监督。 如认 为 基金 托 管人 违反 了 法 律 法 规 或基金合同 规定 对基金 财 产 、其 他 基金合同 当 事 人的 利 益 造 成重 大损失 的, 应及时 呈 报 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 及 采 取 其 他必 要 措 施 以保 护 本基金 及相关 基金合同 当 事 人的 利 益 ; 7) 根据 基金合同的 规定 选 择 适当 的基金 代销机构 并有 权依 照 代销 协议 和有 关法 律 法 规 对基金 代销机构 行为 进 行 必 要 的监督和 检 查; 8) 自行担 任 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 或 选 择 、更 换 基金 注册登记 代 理 机构 , 办 理基金 注册登 记 业务 ,并 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 对基金 注册登记 代 理 机构进 行 必 要 的监督和 检 查; 9) 在 基金合同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拒绝 或 暂停 受 理 申 购 和 赎回 的 申请 ; 10)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的 前提 下, 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利 益 依 法 为 基金 进 行融 资、 融 券 ; 11) 依 据法 律 法 规 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 , 制 订 基金收益 分 配方 案 ; 12) 按照 法 律 法 规 , 代 表基金对 被 投资 企 业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代 表基金 行 使 因 投资于其 他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 利 ; 13) 在 基金 托 管人 职 责 终 止时 , 提 名 新的基金 托 管人 ; 14) 依 据法 律 法 规 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 , 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 15)以基金管理人的 名 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 益 行 使诉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为 ; 16) 选 择 、更 换 律 师 、 审 计 师 、证券经 纪 商 或其 他 为 基金 提供 服 务 的 外 部机构 并确 定 有 关 费率; 17) 法 律 法 规 、基金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 ( 2)基金管理人的 义 务 1) 依 法 募集基金, 办 理或 者 委 托 经国 务 院 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 认 定 的其 他 机构代 为 办 理
































银华领先策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1 基金 份额 的 发售 、 申 购 、 赎回 和 登记事 宜 ; 2) 自 基金合同生效 之 日起,以 诚 实 信用 、 勤勉尽责 的 原则 管理和 运用 基金 财 产 ; 3) 办 理基金 备 案手续 ; 4) 配备 足 够 的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人员 进 行 基金投资 分 析 、 决 策,以 专 业化 的经 营 方 式管 理和 运 作基金 财 产 ; 5) 建立 健 全 内 部 风险 控制 、监 察 与 稽 核、 财务 管理 及 人 事 管理 等 制 度 ,保证 所 管理的 基金 财 产 和基金管理人的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对 所 管理的不同基金 分别 管理、 分别 记账 , 进 行 证 券投资 ; 6) 按 基金合同的 约 定 确 定 基金收益 分 配方 案 , 及时 向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分 配 基金收益 ; 7) 除依 据《 基金 法》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定 外 ,不 得为自 己 及 任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运 作基金 财 产 ;


8) 进 行 基金会 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金的 财务 会 计 报 告 ; 9) 依 法 接 受 基金 托 管人的监督 ; 10) 编 制 中 期 和年 度 基金 报 告 ; 11) 采 取 适当 合理的 措 施 使 计算 开放 式基金 份额 认 购 、 申 购 、 赎回 和 注 销 价 格 的 方 法 符 合基金合同 等 法 律 文 件 的 规定 ;


12) 计算 并 公告 基金资 产净 值,确 定 基金 份额 申 购 、 赎回 价 格 ; 13) 严 格 按照 《 基金 法》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定 , 履 行 信 息 披露及 报 告 义 务 ; 14)保 守 基金 商 业 秘 密 ,不 泄 露 基金投资 计 划 、投资 意 向 等 。 除 基金 法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定 另 有 规定 外 , 在 基金 信 息 公开披露 前 应 予 以保 密 ,不 得 向 他 人 泄 露 ; 15) 按规定 受 理 申 购 和 赎回申请 , 及时 、 足 额 支 付 赎回 款 项; 16)保 存 基金 财 产 管理 业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册 、 报 表、 代 表基金 签 订 的 重 大 合同 及 其 他 相关 资 料; 17) 依 据《 基金 法》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定 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或 配 合基金 托 管人、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 法 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 18)以基金管理人 名 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 益 行 使诉讼 权 利 或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为 ; 19) 组 织 并 参 加 基金 财 产 清算 小 组 , 参 与 基金 财 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 价、 变 现 和 分 配;



































银华领先策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2 20) 因 违反 基金合同 导 致 基金 财 产 的 损失 或 损 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合 法 权 益, 应 承担 赔 偿 责 任 ,其 赔 偿 责 任 不 因 其 退 任 而免 除; 21)基金 托 管人 违反 基金合同 造 成 基金 财 产损失 时 , 应 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 益 向 基金 托 管人 追 偿 ; 22) 法 律 法 规 、基金合同 及 国 务 院 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 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 3、基金 托 管人 ( 1)基金 托 管人的 权 利 1) 依 据法 律 法 规 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 安 全 保管基金 财 产 ; 2) 依 照 基金合同的 约 定获得 基金 托 管 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 运 作 ; 4) 在 基金管理人 职 责 终 止时 , 提 名 新的基金管理人 ;


5) 依 据法 律 法 规 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 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 6) 法 律 法 规 、基金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 ( 2)基金 托 管人的 义 务 1) 安 全 保管基金 财 产 ; 2) 设立 专 门 的基金 托 管 部 , 具 有 符 合 要 求 的 营业 场所 , 配备 足 够 的、合 格 的 熟 悉 基金 托 管 业务 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 产 托 管 事 宜 ; 3) 按规定 开 设 基金 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4) 除依 据《 基金 法》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定 外 ,不 得 以基金资 产为自 己 及 任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托 管基金 财 产 ; 5)对 所 托 管的不同基金 财 产分别 设 置 账户 ,确保基金 财 产 的完整和 独 立 ; 6)保管 由 基金管理人 代 表基金 签 订 的 与 基金有 关 的 重 大 合同 及 有 关 凭 证 ; 7)保 存 基金 托 管 业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册 、 报 表和其 他 相关 资 料; 8) 按照 基金合同的 约 定 , 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指 令 , 及时 办 理 清算 、 交 割 事 宜 ;


9)保 守 基金 商 业 秘 密 。 除 《 基金 法》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定 另 有 规定 外 , 在 基金 信 息 公开披露 前 应 予 以保 密 ,不 得 向 他 人 泄 露 ; 10) 办 理 与 基金 托 管 业务 活 动 有 关 的 信 息 披露 事项; 11)对基金 财务 会 计 报 告 、中 期 和年 度 基金 报 告 的 相关 内容出 具 意 见 ,说明基金管理
































银华领先策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3 人 在各 重 要 方 面 的 运 作是 否 严 格 按照 基金合同的 规定 进 行 ;如 果 基金管理人有 未 执 行 基金合 同 规定 的 行为 , 还 应当 说明基金 托 管人是 否 采 取 了 适当 的 措 施; 12) 建立 并保 存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 册; 13) 复 核、 审 查 基金管理人 计算 的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金 份额 申 购 、 赎回 价 格 ; 14) 按规定 制 作 相关 账册 并 与 基金管理人核对 ; 15) 依 据 基金管理人的 指 令 或有 关 规定 向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支 付 基金收益和 赎回 款 项; 16) 按照规定 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或 配 合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 法 自行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 17) 按照规定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运 作 ; 18) 因 违反 基金合同 导 致 基金 财 产损失 , 应 承担 赔 偿 责 任 ,其 责 任 不 因 其 退 任 而免 除; 19)基金管理人 因 违反 基金合同 造 成 基金 财 产损失 时 , 应 为 基金 向 基金管理人 追 偿 ; 20) 法 律 法 规 、基金合同 及 国 务 院 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 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 (二)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1、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由 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或其合 法 的 代 理人 组 成 。 2、有以下 情形 之 一 时 , 应 召 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 ( 1) 终 止 基金合同 ; ( 2) 转换 基金 运 作 方 式 ; ( 3) 提高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的 报 酬 标 准,但 根据法 律 法 规 的 要 求 提高 该 等 报 酬 标 准的 除 外 ; ( 4)更 换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 ( 5) 变 更基金 类别 ; ( 6) 变 更基金投资 目 标 、 范 围 或策略 ; ( 7) 变 更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议事 程 序 、表 决 方 式和表 决 程 序 ; ( 8)本基金 与 其 他 基金合并 ; ( 9)对基金合同 当 事 人 权 利 、 义 务 产 生 重 大影响 , 需 召 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变 更 基金合同 等 其 他事项;



































银华领先策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4 ( 10) 法 律 法 规 或中国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应当 召 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事项 。 3、有以下 情形 之 一的,不 需 召 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 ( 1) 调 低 基金管理 费率 、基金 托 管 费率; ( 2) 在 法 律 法 规 和基金合同 规定 的 范 围 内 变 更本基金的 申 购 费率 、 赎回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 ; ( 3) 因 相应 的 法 律 法 规发 生 变 动 而 应当 对基金合同 进 行 修 改 ; ( 4)对基金合同的 修 改 不 涉 及 基金合同 当 事 人 权 利 义 务关 系 发 生 变化 ; ( 5)对基金合同的 修 改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 益 无 实质性不 利 影响 ; ( 6) 除 法 律 法 规 或基金合同 规定 应当 召 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以 外 的其 他 情形 。 4、 召 集 方 式 : ( 1) 除 法 律 法 规 或基金合同 另 有 约 定 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由 基金管理人 召 集。 ( 2)基金 托 管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应当 向 基金管理人 提 出书 面 提 议 。基金管理人 应当 自 收 到 书 面提 议 之 日起 10日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并书 面 告 知 基金 托 管 人。





基金管理人 决 定 召 集的, 应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起 60日内 召 开 ; 基金管理人 决 定 不 召 集,基金 托 管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应当 自行 召 集。 ( 3) 代 表基金 份额 10%以 上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该 比例 以 提 出 提 议 之时 提 请 人 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与 基金 总 份额 之 比例 计算 ,下同)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应当 向 基金管理人 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管理人 应当 自 收 到 书 面提 议 之 日起 10日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并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 表和基金 托 管人。





基金管理人 决 定 召 集的, 应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起 60日内 召 开 ; 基金管理人 决 定 不 召 集, 代 表基金 份额 10%以 上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应当 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 出书 面提 议 。





基金 托 管人 应当 自 收 到 书 面提 议 之 日起 10日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并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 表和基金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决 定 召 集的, 应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起 60日内 召 开 。 ( 4) 代 表基金 份额 10%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就 同一 事项 书 面要 求召 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而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都 不 召 集的, 代 表基金 份额 10%以 上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有 权 自行 召 集,并 至 少 提前 30日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 5)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 法 自行 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应当 配 合,不 得 阻碍 、 干 扰 。 (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召 集人 负责 选 择 确 定 开 会 时 间 、 地点 、 方 式和 权 益 登记 日。



































银华领先策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5 5、 通 知 召 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召 集人 应当 于会 议 召 开 前 30天 , 在 至 少 一 种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的 信 息 披露 媒 体 公告通 知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不 得 就 未 经 公告 的 事项 进 行 表 决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通 知 将 至 少 载 明以下内容 : ( 1)会 议 召 开 的 时 间 、 地点 、 方 式 ; ( 2)会 议 拟 审 议 的 主要 事项 、 议事 程 序 和表 决 方 式 ; ( 3) 代 理投 票 授权 委 托 书 送达 时 间 和 地点 ; ( 4)会 务 常 设联 系 人 姓 名 、 电 话 ; ( 5) 权 益 登记 日 ; ( 6) 如 采 用通 讯 表 决 方 式, 还 应载 明 具 体 通 讯 方 式、委 托 的 公 证 机关及 其 联 系 方 式和 联 系 人、书 面 表 达 意 见 的 寄 交 和收 取方 式、投 票 表 决 的 截止 日以 及 表 决 票 的 送达 地址 等 内容。 6、 开 会 方 式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召 开 方 式 包括现场 开 会和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现场 开 会 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本人出 席 或 通过 授权 委 派 其 代 理人出 席 , 现场 开 会 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的 授权 代 表 应当 出 席 ;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指 按照 基金合同的 相关 规定 以 通 讯 的书 面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会 议 的 召 开 方 式 由 召 集人确 定 ,但 决 定 基金管理人更 换 或基金 托 管人的更 换 、 转换 基金 运 作 方 式和 终 止 基金合同 事 宜 必 须 以 现场 开 会 方 式 召 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现场 开 会同 时 符 合以下 条 件 时 ,可以 进 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议 程 : ( 1) 亲 自 出 席 会 议 者持 有基金 份额 的 凭 证和 受 托 出 席 会 议 者 出 具 的委 托 人 持 有基金 份 额 的 凭 证和 授权 委 托 书 等 文 件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本基金合同和会 议 通 知 的 规定 ; ( 2)经核对, 汇 总 到 会 者 出 示 的 在 权 益 登记 日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 凭 证 显 示 , 全部 有效 凭 证 所 对 应 的基金 份额 占 权 益 登记 日基金 总 份额 的 50%以 上 。 在 同 时 符 合以下 条 件 时 , 通 讯 开 会的 方 式 视 为 有效 : ( 1) 召 集人 按 基金合同 规定 公 布 会 议 通 知 后 , 在 两 个工 作日内 连 续 公 布 相关 提 示 性 公 告 ; ( 2) 召 集人 按照 会 议 通 知 规定 的 方 式收 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书 面 表 决 意 见 ; ( 3)本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权他 人 代 表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 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占 权 益 登记 日基金 总 份额 的 50%以 上 ; ( 4)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其 他 代 表, 同 时 提 交 的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 凭 证和 受 托 出 席 会 议 者 出 具 的委 托 人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 凭 证和 授 权 委 托 书 等 文 件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基金合同和会 议 通 知 的 规定 ; ( 5)会 议 通 知 公 布 前 已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银华领先策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6 如 果 开 会 条 件 达 不 到上 述 的 条 件 , 则 召 集人可 另 行 确 定 并 公告 重 新表 决 的 时 间 (至 少 应 在 25 个工 作日 后 ), 且 确 定 有 权 出 席 会 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资 格 的 权 益 登记 日 应 保 持 不 变 。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时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基金合同和会 议 通 知 规定 的书 面 表 决 意 见即 视 为 有效的表 决 ;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盾 的 视 为 弃 权 表 决 ,但 应当 计 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 代 表的基金 份额 总数 。 7、 议事 内容 与 程 序 ( 1) 议事 内容 及 提 案 权 1) 议事 内容 限 为 本 条 前 述 第 ( 二 ) 款 规定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召 开 事 由 范 围 内的 事 项 及 召 集人 认 为需提 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讨论 的其 他事项 。 2)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代 表基金 份额 10%以 上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可以 在大 会 召 集人 发 出会 议 通 知 前 向 大 会 召 集人 提 交 需 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 3)对于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 交 的 提 案 , 大 会 召 集人 应当 按照 以下 原则 对 提 案 进 行 审 核 : a、 关 联 性。 大 会 召 集人对于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 案 涉 及 事项 与 基金有 直 接 关 系 ,并 且 不 超 出 法 律 法 规 和基金合同 规定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职 权 范 围 的, 应 提 交 大 会 审 议; 对于不 符 合 上 述 要 求 的,不 提 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审 议 。 如 果 召 集人 决 定 不 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 案 提 交 大 会表 决 , 应当 在 该 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上 进 行解 释 和说明。 b、 程 序 性。 大 会 召 集人可以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提 案 涉 及 的 程 序 性 问题 做 出 决 定 。 如 将 其 提 案 进 行分 拆 或合并表 决 , 需 征 得 原 提 案 人同 意; 原 提 案 人不同 意 变 更的, 大 会 主持 人 可以 就 程 序 性 问题 提 请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做 出 决 定 ,并 按照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定 的 程 序 进 行 审 议 。 4) 代 表基金 份额 10%以 上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 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 提 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 未 获得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审 议 通过 , 就 同一 提 案 再 次 提 请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审 议 ,其 时 间间 隔 不 少 于 6 个 月。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定 的 除 外 。 5)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不 得 对 未 事 先 公告 的 议事 内容 进 行 表 决 。 ( 2) 议事 程 序 在现场 开 会的 方 式下, 首 先 由 召 集人 宣 读 提 案 ,经 讨论 后进 行 表 决 ,并 形 成 大 会 决 议 , 报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 备 案 后 生效。 在 通 讯 表 决开 会的 方 式下, 首 先 由 召 集人 在 会 议 通 知 中 公 布 提 案 , 在所 通 知 的表 决截止 日 期 第 二 个工 作日 由 大 会 聘 请 的 公 证 机关 的 公 证员 统 计 全部 有效表 决 并 形 成 决 议 , 报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 备 案 后 生效。 8、表 决 ( 1)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持 每 份 基金 份额享 有 平 等 的表 决 权 。



































银华领先策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7 ( 2)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分为 一 般 决 议 和 特别 决 议: 1) 特别 决 议 对于 特别 决 议 应当 经 参 加 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通过 。 2)一 般 决 议 对于一 般 决 议 应当 经 参 加 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持 表 决 权 的 50%以 上 通过 。 更 换 基金管理人或 者 基金 托 管人、 转换 基金 运 作 方 式或 终 止 基金合同 应当 以 特别 决 议 通 过 方 为 有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采 取记 名 方 式 进 行 投 票 表 决 。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时 , 符 合会 议 通 知 规定 的书 面 表 决 意 见 视 为 有效表 决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各 项 提 案 或同一 项 提 案 内并 列 的 各 项议 题 应当 分 开审 议 、 逐 项 表 决 。 9、 计 票 ( 1) 现场 开 会 1)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主持 人 为 召 集人 授权 出 席 大 会的 代 表, 如 大 会 由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 托 管人 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主持 人 应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和 代 理人中 推 举 两 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人 授权 的一 名 监督员 (如 果 基金管理人 为 召 集人, 则 监督员 由 基金 托 管人 担 任;如 基金 托 管人 为 召 集人, 则 监督员 由 基 金 托 管人 在 出 席 会 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中 指 定 )共 同 担 任 监 票 人 ;如 大 会 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自行 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主持 人 应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和 代 理人中 推 举 三 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 表 担 任 监 票 人。 2)监 票 人 应当 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 立 即进 行 清 点 并 由 大 会 主持 人 当 场 公 布计 票 结 果 。 3) 如 果 大 会 主持 人对于 提 交 的表 决 结 果 有 怀 疑 ,可以对 所 投 票 数进 行 重 新 清 点 ;如 果 大 会 主持 人 未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而 出 席 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或 者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 理人对 大 会 主持 人 宣 布 的表 决 结 果 有 异 议 ,其有 权 在 宣 布 表 决 结 果 后 立 即 要 求 重 新 清 点 , 大 会 主持 人 应当 立 即 重 新 清 点 并 公 布重 新 清 点结 果 。 重 新 清 点 仅 限 一 次 。 4) 在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 担 任 召 集人的 情形 下, 如 果 在 计 票 过 程 中基金管理人或 者 基金 托 管人 拒 不 配 合的, 则 参 加 会 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有 权 推 举 三 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 表 共 同 担 任 监 票 人 进 行 计 票 。 ( 2)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在 通 讯 方 式 开 会的 情 况 下, 计 票 方 式可 采 取如 下 方 式 : 由 大 会 召 集人 聘 请 的 公 证 机关 的 公 证员 进 行 计 票 。



































银华领先策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8 10、生效 与公告 ( 1)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按照 《 基金 法》 有 关法 律 法 规规定 表 决通过 的 事项 , 召 集人 应当 自 通过之 日起 5日内 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 者 备 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项 自 中 国证监会 依 法 核准或 者 出 具 无 异 议意 见之 日起生效。 ( 2)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对 全 体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 人 均 有 法 律约 束 力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应当 执 行 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决 定 。 ( 3)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应当 自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 具 无 异 议意 见后 2日内, 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召 集人 在 至 少 一 种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的 信 息 披露 媒 体 公告 。 ( 4) 如 果 采 用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在 公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时 , 必 须 将 公 证书 全 文、 公 证 机关 、 公 证员 姓 名 等 一同 公告 。 11、 法 律 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另 有 规定 的, 从 其 规定 。 (三)基金 合同 的 变 更、 终 止与 基金 财 产 的 清算 1、基金合同的 变 更 ( 1) 变 更基金合同 涉 及法 律 法 规规定 或本合同 约 定 应 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通过 的 事项 的, 应 召 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通过 。 ( 2) 变 更基金合同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应 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 备 案 ,并 自 中国 证监会核准或出 具 无 异 议意 见之 日起生效。 ( 3)但 如 因 相应 的 法 律 法 规发 生 变 动 并 属 于本基金合同 必 须遵 照 进 行 修 改 的 情形 ,或 者 基金合同的 修 改 不 涉 及 本基金合同 当 事 人 权 利 义 务关 系 发 生 变化 或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 益 无 实质性不 利 影响 的,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 而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同 意修 改 后公 布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2、基金合同的 终 止 有下 列 情形 之 一的,本基金合同 应当 终 止 : ( 1)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定 终 止 ; ( 2) 因 重 大 违 法 、 违 规行为 , 被 中国证监会 责 令 终 止 的 ; ( 3)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职 责 终 止 , 在 六 个 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承 接 的 ; ( 4) 法 律 法 规 和基金合同 规定 的其 他 情形 。 基金合同 终 止后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有 权依 照 《 基金 法》 、 《运 作 办 法》 、 《销 售 办 法》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法 律 法 规 的 规定 , 行 使 请 求 给付 报 酬 、 从 基金资 产 中 获得 补
































银华领先策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9 偿 的 权 利 。 3、基金 财 产 的 清算 ( 1)基金合同 终 止 , 应当 按 法 律 法 规 和本基金合同的有 关 规定 对基金 财 产 进 行 清算 。 ( 2)基金 财 产 清算 组 1) 自 基金合同 终 止 事 由之 日起 30个工 作日内 由 基金管理人 组 织 成 立 基金 财 产 清算 组 , 在 基金 财 产 清算 组 接 管基金 财 产 之 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应 按照 基金合同和 托 管 协议 的 规定 继 续 履 行 保 护 基金 财 产 安 全 的 职 责 。 2)基金 财 产 清算 组 成 员 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具 有 从 事 证券 相关业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的人员 组 成 。基金 财 产 清算 组 可以 聘 用 必 要 的 工 作人员。 3)基金 财 产 清算 组负责 基金 财 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 价、 变 现 和 分 配 。基金 财 产 清算 组 可以 依 法进 行 必 要 的 民事 活 动 。 ( 3) 清算 程 序 1)基金合同 终 止 情形 发 生 后 , 由 基金 财 产 清算 组 统 一 接 管基金 财 产 ; 2)基金 财 产 清算 组根据 基金 财 产 的 情 况 确 定 清算 期 限 ; 3)基金 财 产 清算 组 对基金 财 产 进 行 清 理和确 认; 4)对基金 财 产 进 行 评 估 和 变 现 ; 5) 制 作 清算 报 告 ; 6)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算 报 告进 行 外 部审 计 ,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对 清算 报 告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 7) 将 清算 报 告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并 公告 ; 8)对基金 财 产 进 行分 配 。 ( 4) 清算费 用 清算费 用 是 指 基金 财 产 清算 组 在 进 行 基金 清算 过 程 中 发 生的 所 有合理 费 用 , 清算费 用由 基金 财 产 清算 组 优 先 从 基金 财 产 中 支 付 。 ( 5)基金 剩 余 财 产 的 分 配 基金 财 产按 下 列 顺 序 清 偿 : 1) 支 付 清算费 用 ; 2)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 3) 清 偿 基金 债 务 ; 4) 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 行分 配 。 基金 财 产 未 按前 款 1)、 2 )、 3 ) 项 规定 清 偿 前 ,不 分 配 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银华领先策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0 ( 6)基金 财 产 清算 的 公告 基金 财 产 清算 组做 出的 清算 报 告 经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意 见 书 后 ,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并 公告 。 ( 7)基金 财 产 清算账册 及 文 件 由 基金 托 管人保 存 15年以 上 。 (四) 争议 的 处 理 1、本基金合同 适用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法 律 并 从 其 解 释 。 2、本基金合同的 当 事 人 之 间 因 本基金合同 产 生的或 与 本基金合同有 关 的 争 议 可 通过 友 好 协 商 解 决 ,但 若 自 一 方 书 面提 出 协 商 解 决 争 议 之 日起 60日内 争 议 未 能 以 协 商 方 式 解 决 的, 则 任何 一 方 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 位 于 北京 的中国国 际 经 济贸 易 仲 裁 委员会, 根据 提 交 仲 裁 时 该 会 的 仲 裁 规 则进 行 仲 裁 。 仲 裁裁 决 是 终 局 的,对 仲 裁 各 方 当 事 人 均 具 有 约 束 力 。 3、 除 争 议 所 涉 内容 之 外 ,本基金合同的其 他 部 分 应当由 本基金合同 当 事 人 继 续 履 行 。 (五)基金 合同 的 效 力 1、本基金合同是基金合同 当 事 人 之 间 的 法 律 文 件 。基金合同于投资 者 缴 纳 认 购 的基金 份额 的 款 项 时 成 立 , 自 基金募集 结 束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并 获 中国证监会书 面 确 认 后 生效。 2、本基金合同的有效 期自 其生效 之 日起 至 本基金 财 产 清算 结 果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批 准 并 公告之 日 止 。 3、本基金合同 自 生效 之 日起对 包括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在 内的 基金合同 各 方 当 事 人 具 有同 等 的 法 律约 束 力 。 4、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 六 份 , 除 上报 有 关 监管 机构 一式 二 份 外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各持 有 二 份 , 每 份具 有同 等 的 法 律 效 力 。 5、基金合同可 印 制 成册 , 存 放 在 基金管理人 办 公 场所 , 供 投资 者 查 阅 ,基金合同 条款 及 内容 应 以基金合同正本 为 准。



































银华领先策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1 二 十 、基金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 要 (一)托管 协议当 事 人 1、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 称 :


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 司 住 所 :


深圳 市 深南 大 道 6008号 报 业 大 厦 19层 法 定 代 表人 : 彭 越 成 立 时 间:


2001年 5月 28日 批 准 设立 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 准 设立 文号 : 证监基金 字 [2001]7号 组 织形 式 : 有 限责 任 公 司 注册 资本 : 贰 亿 元 人 民 币 经 营 范 围 : 基金募集、基金 销 售 、资 产 管理 及 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 他 业务 存 续 期 间: 持 续 经 营 2、基金 托 管人(或简称“ 托 管人”) 名 称 :


中国银 行股份 有 限公 司 住 所 :


北京 市 西城 区 复兴 门 内 大 街 1号 法 定 代 表人 : 肖 钢 成 立 时 间:


1983年 10月 31日 基金 托 管 业务 批 准文号 :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 字 【 1998】 24号 组 织形 式 : 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 资本 : 人 民 币 贰仟 伍佰叁拾捌 亿 叁 仟 玖佰壹拾 陆万 贰仟 零玖 元 经 营 范 围 : 吸 收人 民 币 存 款 ; 发 放 短 期 、中 期 和 长期 贷 款 ;办 理 结 算;办 理 票 据 贴 现 ; 发行 金 融债 券 ; 代 理 发行 、 代 理 兑 付 、 承 销 政府 债 券 ; 买 卖政府 债 券 ; 从 事 同 业 拆 借 ; 提供 信用 证 服 务及 担 保 ; 代 理收 付 款 项 及代 理保险 业务 ; 提供 保险 箱 服 务 ; 外 汇 存 款 ; 外 汇 贷 款 ; 外 汇汇 款 ; 外 汇 兑 换 ; 国 际 结 算; 同 业 外 汇 拆 借 ; 外 汇 票 据 的 承 兑 和 贴 现 ; 外 汇 借 款 ; 外 汇 担 保 ; 结 汇 、 售 汇 ; 发行 和 代 理 发行股票 以 外 的 外 币 有价证券 ; 买 卖 和 代 理 买 卖 股票 以 外 的 外 币 有价证券 ; 自 营 外 汇 买 卖 ; 代 客 外 汇 买 卖 ; 外 汇 信用 卡 的 发行 和 代 理国 外 信用 卡 的 发行 及 付 款 ; 资 信 调 查 、 咨询 、 见 证 业务 ; 组 织 或 参 加 银 团 贷 款 ; 国 际 贵 金 属 买 卖 ; 海外 分 支 机构 经 营与当 地 法 律 许可的一 切 银 行 业务 ; 在 港澳 地区 的 分行 依 据当 地 法 令 可 发行 或 参 与代 理 发行 当 地 货币 ; 经中国人 民 银 行 批 准的其 他 业务 。 存 续 期 间: 持 续 经 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 核 查



































银华领先策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2 1、基金 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 律 法 规 的 规定 及《 基金合同 》 的 约 定 , 建立 相关 的 技术 系 统 , 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运 作 进 行 监督。 主要包括 以下 方 面 : ( 1)对基金的投资 范 围 、投资对 象 进 行 监督。基金管理人 应 将 拟 投资的 股票 库 、 债 券 库 等各 投资 品种 的 具 体 范 围 提供 给 基金 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 根据 实 际 情 况 的 变化 ,对 各 投资 品种 的 具 体 范 围 予 以更新和 调 整,并 通 知 基金 托 管人。基金 托 管人 根据 上 述 投资 范 围 对 基金的投资 进 行 监督 ; ( 2)对基金投 融 资 比例 进 行 监督 ; ( 3)对基金投资 禁 止 行为 进 行 监督。 为 对基金 禁 止 从 事 的 关 联 交易进 行 监督,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应相 互 提供 与 本 机构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与 本 机构 有其 他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名 单 ; ( 4)基金管理人 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供 其银 行 间 债 券 市场 交易 的 交易 对 手 库 , 交易 对 手 库 由 银 行 间 交易 会员中 财务状况 较好 、实 力 雄厚 、 信用 等 级 高 的 交易 对 手 组 成 。基金管理人可 以 根据 实 际 情 况 的 变化 , 及时 对 交易 对 手 库 予 以更新和 调 整,并 通 知 基金 托 管人。基金管理 人 参 与 银 行 间 债 券 市场 交易 的 交易 对 手 应 符 合 交易 对 手 库 的 范 围 。基金 托 管人对基金管理人 参 与 银 行 间 债 券 市场 交易 的 交易 对 手 是 否 符 合 交易 对 手 库 进 行 监督 ;


( 5)基金 托 管人对银 行 间 市场 交易 的 交易 方 式的 控制 按 如 下 约 定 进 行 监督。 基金管理人 在 银 行 间 市场 交易 的 交易 方 式 主要包括 以下 几 种 : 1)银 行 间 现 券 买 卖 , 买 入 时 实 行 见 券 付 款 、 卖 出 时 实 行 见 款 付 券 ; 2)银 行 间 回 购 交易 ,正 回 购 时 实 行 见 款 押 券, 逆 回 购 时 实 行 先 押 券 后 付 款 ; 3) 如 遇 特 殊 情 况无法 按照 以 上 方 式 执 行 交易 ,基金经理 需 报 本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总 监 批 准。 ( 6)基金 如 投资银 行 存 款 ,基金管理人 应根据法 律 法 规 的 规定 及 基金合同的 约 定 , 事 先确 定 符 合 条 件 的 所 有 存 款 银 行 的 名 单 ,并 及时 提供 给 基金 托 管人,基金 托 管人 据 以对基金 投资银 行 存 款 的 交易 对 手 是 否 符 合 上 述 名 单 进 行 监督 ; ( 7)对 法 律 法 规规定 及《 基金合同 》 约 定 的基金投资的其 他方 面 进 行 监督。 2、基金 托 管人 应根据 有 关法 律 法 规 的 规定 及《 基金合同 》 的 约 定 ,对基金资 产净 值 计 算 、基金 份额净 值 计算 、 应 收资金 到 账 、基金 费 用开 支 及 收 入 确 定 、基金收益 分 配 、 相关信 息 披露 、基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中 登 载 基金 业绩 表 现 数据 等 进 行 监督和核 查 。 3、基金 托 管人 在 上 述 第 1、 2项 的监督和核 查 中 发现 基金管理人 违反 法 律 法 规 的 规定 、 《 基金合同 》及 本 协议 的 约 定 , 应及时 以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金管理人 限 期 纠 正,基金管理人收 到 通 知 后应及时 核对确 认 并以书 面 形 式对基金 托 管人 发 出 回 函 并 改 正。 在 限 期 内,基金 托 管
































银华领先策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3 人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项 进 行 复 查 ,督 促 基金管理人 改 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 管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项 未 能在 限 期 内 纠 正的,基金 托 管人 应及时 向 中国证监会 报 告 。 4、基金 托 管人 发现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指 令 违反 法 律 法 规 、《 基金合同 》及 本 协议 的 规定 , 应当 拒绝 执 行 , 立 即通 知 基金管理人,并 及时 向 中国证监会 报 告 。基金 托 管人 发现 基金管理 人 依 据交易 程 序 已 经生效的 指 令 违反 法 律 法 规 和其 他 有 关 规定 ,或 者 违反 《 基金合同 》 、本 协议约 定 的, 应当 立 即通 知 基金管理人,并 及时 向 中国证监会 报 告 。 5、基金管理人 应 积极 配 合和 协 助 基金 托 管人的监督和核 查 , 包括 但不 限 于 : 在规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基金 托 管人并 改 正, 就 基金 托 管人的 疑 义 进 行解 释 或 举 证,对基金 托 管人 按照 法 规 要 求 需 向 中国证监会 报 送 基金监督 报 告 的,基金管理人 应 积极 配 合 提供 相关数据 资 料 和 制 度 等 。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 核 查 1、 在 本 协议 的有效 期 内, 在 不 违反 公 平 、合理 原则 以 及 不 妨碍 基金 托 管人 遵守 相关法 律 法 规 及 其 行 业 监管 要 求 的基 础 上 ,基金管理人有 权 对基金 托 管人 履 行 本 协议 的 情 况进 行 必 要 的核 查 ,核 查事项 包括 但不 限 于基金 托 管人 安 全 保管基金 财 产 、 开 设 基金 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复 核基金管理人 计算 的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金 份额净 值、 根据 基金管理人 指 令 办 理 清算 交 收、 相关信 息 披露 和监督基金投资 运 作 等行为 。 2、基金管理人 发现 基金 托 管人 擅 自 挪 用 基金 财 产 、 未 对基金 财 产 实 行分 账 管理、 无 正 当 理 由未 执 行 或 延 迟 执 行 基金管理人资金 划拨 指 令 、 泄 露 基金投资 信 息 等 违反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合同 》及 本 协议 有 关 规定 时 , 应及时 以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金 托 管人 限 期 纠 正,基金 托 管人收 到 通 知 后应及时 核对并以书 面 形 式对基金管理人 发 出 回 函 。 在 限 期 内,基金管理人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项 进 行 复 查 ,督 促 基金 托 管人 改 正。基金 托 管人对基金管理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的,基金管理人 应 报 告 中国证监会。 3、基金 托 管人 应 积极 配 合基金管理人的核 查 行为 , 包括 但不 限 于 : 提 交相关 资 料 以 供 基金管理人核 查托 管 财 产 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基金管理人并 改 正。 (四)基金 财 产 的 保 管 1、基金 财 产 保管的 原则 ( 1)基金 财 产 应 独 立 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的 固 有 财 产 。 ( 2)基金 托 管人 应 安 全 保管基金 财 产 , 未 经基金管理人的合 法 合 规 指 令 或 法 律 法 规 、 《 基金合同 》及 本 协议另 有 规定 ,不 得自行 运用 、 处 分 、 分 配 基金的 任何 财 产 。 ( 3)基金 托 管人 按照规定 开 设 基金 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银华领先策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4 ( 4)基金 托 管人对 所 托 管的不同基金 财 产分别 设 置 账户 ,确保基金 财 产 的完整 与 独 立 。 ( 5) 除依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 法》 、 《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法 律 法 规规定 外 , 基金 托 管人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托 管基金 财 产 。 2、基金合同生效 前 募集资金的 验 资和 入 账 ( 1)基金募集 期 满 或基金管理人 宣 布 停 止 募集 时 ,募集的基金 份额 总 额 、基金募集金 额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人 数 符 合 《 基金 法》 、 《运 作 办 法》 等 有 关 规定 的, 由 基金管理人 在 法 定期 限 内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相关业务 资 格 的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基金 进 行 验 资,并出 具 验 资 报 告 ,出 具 的 验 资 报 告应由 参 加 验 资的 2名 以 上 ( 含 2名 )中国 注册 会 计 师 签 字 方 为 有效。 ( 2)基金管理人 应 将 属 于本基金 财 产 的 全部 资金 划入 在 基金 托 管人 处 为 本基金 开 立 的 基金银 行 账户 中,并确保 划入 的资金 与验 资确 认 金 额 相 一 致 。 3、基金的银 行 账户 的 开 设 和管理 ( 1)基金 托 管人 应负责 本基金的银 行 账户 的 开 设 和管理。 ( 2)基金 托 管人以本基金的 名 义 开 设 本基金的银 行 账户 。本基金的银 行预 留 印 鉴 由 基 金 托 管人保管和 使 用 。本基金的一 切 货币 收 支 活 动 , 包括 但不 限 于投资、 支 付 赎回 金 额 、 支 付 基金收益、收 取 申 购 款 , 均 需 通过 本基金的银 行 账户 进 行 。 ( 3)本基金银 行 账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基金 业务 的 需要 。基金 托 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 得 假 借 本基金的 名 义 开 立 其 他任何 银 行 账户; 亦 不 得 使 用 本基金的银 行 账户 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 外 的 活 动 。 ( 4)基金银 行 账户 的管理 应 符 合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票 据法》 、 《 人 民 币 银 行 结 算账户 管理 办 法》 、 《 现 金管理 条 例 》 、 《 人 民 币 利 率 管理 规定 》 、 《关 于 大额现 金 支 付 管理的 通 知 》 、 《 支 付 结 算办 法》 以 及 其 他 有 关 规定 。 4、基金 进 行定期 存 款 投资的 账户 开 设 和管理 基金 托 管人 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 指 令 以基金 名 义 在 基金 托 管人 认 可的 存 款 银 行 的 指 定 营 业 网点 开 立 存 款 账户 ,并 负责 该 账户 的日 常 管理以 及 银 行预 留 印 鉴 的保管和 使 用 。基金管理 人 应 派 专 人 协 助 办 理 开 户事 宜 。 在 上 述账户 开 立 和 账户 相关信 息 变 更 过 程 中,基金管理人 应 提前 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供 开 户 或 账户 变 更 所需 的 相关 资 料 ,并对基金 托 管人 给予 积极 配 合和 协 助 。 5、基金证券 账户 和资金 账户 的 开 设 和管理 ( 1)基金 托 管人 应当代 表本基金,以基金 托 管人和本基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在 中国证券 登记 结 算 有 限责 任 公 司 开 设 证券 账户 。 ( 2)本基金证券 账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基金 业务 的 需要 。基金 托 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 得 出 借 或 转 让 本基金的证券 账户; 亦 不 得 使 用 本基金的证券 账户 进 行 本基金 业
































银华领先策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5 务 以 外 的 活 动 。 ( 3)基金 托 管人以 自身 法 人 名 义 在 中国证券 登记 结 算 有 限责 任 公 司 开 立结 算备 付 金 账 户 , 用 于 办 理基金 托 管人 所 托 管的 包括 本基金 在 内的 全部 基金 在 证券 交易 所 进 行 证券投资 所 涉 及 的资金 结 算 业务 。 结 算备 付 金的收 取 按照 中国证券 登记 结 算 有 限责 任 公 司 的 规定 执 行 。 ( 4)基金证券 账户 和资金 账户 的 开 设 和管理可以 根据当时相关 规定 或 市场 的 通 行 做法 办 理, 而 不 限 于 上 述 关 于 账户 开 设 、 使 用 的 规定 。 ( 5) 在 本 托 管 协议 生效日 之后 ,本基金 被 允 许 从 事 其 他 投资 品种 的投资 业务 的, 涉 及 相关 账户 的 开 设 、 使 用 的, 若 无相关 规定 , 则 基金 托 管人 应当 比 照 并 遵守 上 述 关 于 账户 开 设 、 使 用 的 规定 。 6、 债 券 托 管 专 户 的 开 设 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 后 ,基金管理人 负责 以基金的 名 义 申请 并 取 得 进 入 全 国银 行 间 同 业 拆 借 市 场 的 交易 资 格 ,并 代 表基金 进 行 交易 ; 基金 托 管人 负责 以基金的 名 义 在 中 央 国 债 登记 结 算 有 限责 任 公 司 开 设 银 行 间 债 券 市场债 券 托 管 账户 ,并 代 表基金 进 行 银 行 间 债 券 市场债 券和资金 的 清算 。 在 上 述 手续 办 理完 毕 之后 , 由 基金 托 管人 负责 向 中国人 民 银 行 报 备 。 7、基金 财 产 投资的有 关 有价 凭 证的保管 基金 财 产 投资的实 物 证券、银 行定期 存 款 存 单等 有价 凭 证 由 基金 托 管人 负责 妥 善 保管。 8、 与 基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同 及 有 关 凭 证的保管 基金 托 管人 按照 法 律 法 规 保管 由 基金管理人 代 表基金 签 署 的 与 基金有 关 的 重 大 合同 及 有 关 凭 证。基金管理人 代 表基金 签 署 有 关 重 大 合同 后应 在 收 到 合同正本 后 30日内 将 一 份 正 本的 原 件 提 交 给 基金 托 管人。 除 本 协议另 有 规定 外 ,基金管理人 在 代 表基金 签 署 与 基金有 关 的 重 大 合同 时应 保证基金一 方 持 有 两 份 以 上 的正本,以 便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至 少 各持 有一 份 正本的 原 件 。 重 大 合同 由 基金管理人 与 基金 托 管人 按规定各自 保管 至 少 15年。 (五)基金资 产净值计 算 和 会计 核算 1、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和 复 核 ( 1)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 基金资 产 总 值 减去 负 债 后 的价值。基金 份额净 值是 指计算 日基金 资 产净 值 除 以 计算 日 该 基金 份额 总数后 的价值。 ( 2)基金管理人 应 每 开放 日对基金 财 产 估 值。 估 值 原则应 符 合 《 基金合同 》、《 证券投资 基金会 计 核 算办 法》及 其 他 法 律 法 规 的 规定 。 用 于基金 信 息 披露 的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金 份额 净 值 由 基金管理人 负责 计算 ,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基金管理人 应 于 每 个 开放 日 结 束 后 计算 得 出 当 日的 该 基金 份额净 值,并 在 盖 章 后 以 传 真 方 式 发 送 给 基金 托 管人。基金 托 管人 应 在 收 到上 述 传 真 后 对 净 值 计算 结 果 进 行 复 核,并 在 盖 章 后 以 传 真 方 式 将 复 核 结 果 传 送 给 基金管理人,
































银华领先策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6 由 基金管理人对 外 公 布 。月 末 、年中和年 末 估 值 复 核 与 基金会 计账 目 的核对同 时进 行 。 ( 3) 当相关法 律 法 规 或 《 基金合同 》 规定 的 估 值 方 法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基金 财 产 公 允 价值 时 , 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 具 体 情 况 ,并 与 基金 托 管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值的价 格 估 值。 ( 4)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估 值 违反 《 基金合同 》 订 明的 估 值 方 法 、 程 序 以 及相关法 律 法 规 的 规定 或 者 未 能充分 维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 益 时 , 双 方 应及时进 行 协 商 和 纠 正。 ( 5) 当 基金资 产 的 估 值 导 致 基金 份额净 值 小 数 点 后 四 位 (含 第 4位 ) 内 发 生 差 错 时 , 视 为 基金 份额净 值 估 值 错 误 。 当 基金 份额净 值出 现 错 误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 立 即 予 以 纠 正,并 采 取 合理的 措 施 防 止 损失 进 一 步 扩 大 ; 当 计 价 错 误 达 到 或 超过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0.25%时 ,基 金管理人 应通 报 基金 托 管人并 向 中国证监会 报 告 ; 当 计 价 错 误 达 到 或 超过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0.5%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并 通 报 基金 托 管人,并同 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管 机关 对 前 述 内容 另 有 规定 的, 按 其 规定 处 理。 ( 6) 由 于基金管理人对 外 公 布 的 任何 基金 净 值 数据 错 误 , 导 致 该 基金 财 产 或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实 际 损失 ,基金管理人 应 对 此 承担 责 任 。 若 基金 托 管人 计算 的 净 值 数据 正确, 则 基 金 托 管人对 该 损失 不 承担 责 任; 若 基金 托 管人 计算 的 净 值 数据 也不正确, 则 基金 托 管人也 应 承担 部 分 未 正确 履 行 复 核 义 务 的 责 任 。 如 果 上 述 错 误 造 成 了 基金 财 产 或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不 当 得 利 , 且 基金管理人 及 基金 托 管人 已 各自承担了 赔 偿 责 任 , 则 基金管理人 应负责 向 不 当 得 利之 主 体 主 张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 如 果 返 还 金 额 不 足 以 弥 补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已 承担 的 赔 偿 金 额 , 则 双 方 按照各自 赔 偿 金 额 的 比例 对 返 还 金 额 进 行分 配 。 ( 7) 由 于证券 交易 所 及 其 登记 结 算 公 司 发 送 的 数据 错 误 ,或 由 于其 他 不可 抗 力原 因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必 要 、 适当 、合理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但是 未 能发现 该 错 误 的, 由 此 造 成 的基金资 产 估 值 错 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可以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但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应当 积极 采 取必 要 的 措 施 消 除 由 此 造 成 的 影响 。 ( 8) 如 果 基金 托 管人的 复 核 结 果 与 基金管理人的 计算 结 果 存 在 差 异 , 且 双 方 经 协 商 未 能 达 成 一 致 ,基金管理人可以 按照 其对基金 份额净 值的 计算 结 果 对 外 予 以 公 布 ,基金 托 管人 可以 将 相关 情 况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2、基金会 计 核 算 ( 1)基金 账册 的 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在 《 基金合同 》 生效 后 , 应 按照 双 方约 定 的同一 记账方 法 和会 计 处 理 原则 , 分别 独 立地设 置 、 登记 和保管基金的 全 套 账册 ,对 双 方 各自 的 账册 定期 进 行 核 对, 互 相 监督,以保证基金 财 产 的 安 全 。 若 双 方 对会 计 处 理 方 法 存 在分 歧 , 应 以基金管理人 的 处 理 方 法 为 准。 ( 2)会 计 数据 和 财务 指标 的核对



































银华领先策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7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应 定期 就 会 计 数据 和 财务 指标 进 行 核对。 如 发现 存 在 不 符 , 双 方 应及时 查 明 原 因 并 纠 正。 ( 3)基金 财务 报 表和 定期 报 告 的 编 制 和 复 核 基金 财务 报 表 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每 月 分别 独 立 编 制 。月 度 报 表的 编 制 , 应 于 每 月 终 了 后 5个工 作日内完 成; 招募说明书 在 《 基金合同 》 生效 后 每 六 个 月更新并 公告 一 次 , 于 该 等期 间届 满 后 45日内 公告 。 季 度 报 告应 在 每 个 季 度 结 束 之 日起 10个工 作日内 编 制 完 毕 并于 每 个 季 度 结 束 之 日起 15个工 作日内 予 以 公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在 会 计 年 度 半 年 终 了 后 40 日内 编 制 完 毕 并于会 计 年 度 半 年 终 了 后 60 日内 予 以 公告 ; 年 度 报 告 在 会 计 年 度 结 束 后 60 日内 编 制 完 毕 并于会 计 年 度 终 了 后 90日内 予 以 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不 足 两 个 月的,基金管 理人可以不 编 制 当 期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或 者 年 度 报 告 。 基金管理人 在 月 度 报 表完 成 当 日, 将 报 表 盖 章 后 提供 给 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 ; 基金 托 管人 在 收 到 后应 立 即进 行 复 核,并 将 复 核 结 果 书 面 通 知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在 季 度 报 告 完 成 当 日, 将 有 关 报 告 提供 给 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基金 托 管人 应 在 收 到 后 5个工 作日内完 成 复 核,并 将 复 核 结 果 书 面 通 知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在 半 年 度 报 告 完 成 当 日, 将 有 关 报 告 提供 给 基 金 托 管人 复 核,基金 托 管人 应 在 收 到 后 10个工 作日内完 成 复 核,并 将 复 核 结 果 书 面 通 知 基 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在 年 度 报 告 完 成 当 日, 将 有 关 报 告 提供 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基金 托 管人 应 在 收 到 后 15个工 作日内完 成 复 核,并 将 复 核 结 果 书 面 通 知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 托 管人 之 间 的 上 述 文 件 往 来 均 以 加 密 传 真的 方 式或 双 方 商 定 的其 他方 式 进 行 。 基金 托 管人 在 复 核 过 程 中, 发现 双 方 的 报 表 存 在 不 符 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应 共 同 查 明 原 因 , 进 行 调 整, 调 整以 双 方认 可的 账 务 处 理 方 式 为 准 ; 若 双 方 无法 达 成 一 致 以基金 管理人的 账 务 处 理 为 准。核对 无 误 后 ,基金 托 管人 在 基金管理人 提供 的 报 告 上 加 盖 托 管 业务 部 门 公 章 或 者 出 具 加 盖 托 管 业务部 门 公 章 的 复 核 意 见 书, 双 方 各自 留 存 一 份 。 如 果 基金管理 人 与 基金 托 管人不 能 于 应当 发 布 公告之 日 之 前 就 相关 报 表 达 成 一 致 ,基金管理人有 权 按照 其 编 制 的 报 表对 外 发 布 公告 ,基金 托 管人有 权 就 相关 情 况 报 证监会 备 案 。 (六)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名 册的 保 管 1、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 册 的内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 册 的内容 包括 但不 限 于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名 称和 持 有的基金 份额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 册 包括 以下 几 类 : ( 1)基金募集 期 结 束 时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 册; ( 2)基金 权 益 登记 日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 册; ( 3)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登记 日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 册; ( 4) 每半 年 度 最后 一 个 交易 日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 册 。 2、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 册 的 提供



































银华领先策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8 对于 每半 年 度 最后 一 个 交易 日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 册 ,基金管理人 应 在 每半 年 度 结 束 后 5个工 作日内 定期 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供 。对于基金募集 期 结 束 时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 册 、基金 权 益 登记 日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 册 以 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登记 日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 册 , 基金管理人 应 在 相关 的 名 册 生 成 后 5个工 作日内 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供 。 3、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 册 的保管 基金 托 管人 应 妥 善 保管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 册 。 如 基金 托 管人 无法 妥 善 保 存 持 有人 名 册 , 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 向 中国证监会 报 告 ,并 代 为 履 行 保管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 册 的 职 责 。基金 托 管人 应 对基金管理人 由 此 产 生的合理 费 用 给予 补 偿 。 ( 七 )托管 协议 的 变 更、 终 止与 基金 财 产 的 清算 1、 托 管 协议 的 变 更 本 协议 双 方 当 事 人经 协 商 一 致 ,可以对 协议 进 行 变 更。 变 更 后 的新 协议 ,其内容不 得 与 《 基金合同 》 的 规定 有 任何 冲 突 。 变 更 后 的新 协议 应当 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 2、 托 管 协议 的 终 止 发 生以下 情 况 ,本 托 管 协议 应当 终 止 : ( 1)《 基金合同 》 终 止 ; ( 2)本基金更 换 基金 托 管人 ; ( 3)本基金更 换 基金管理人 ; ( 4) 发 生 《 基金 法》 、 《运 作 办 法》 或其 他 法 律 法 规规定 的 终 止 事项 。 3、基金 财 产 的 清算 ( 1)基金 财 产 清算 组 1) 自 基金合同 终 止 事 由 发 生 之 日起 30个工 作日内 由 基金管理人 组 织 成 立 基金 财 产 清 算 组 , 在 基金 财 产 清算 组 接 管基金 财 产 之 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应 按照 《 基金合同 》 和本 协议 的 规定 继 续 履 行 保 护 基金 财 产 安 全 的 职 责 。 2)基金 财 产 清算 组 成 员 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具 有 从 事 证券 相关业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的人员 组 成 。基金 财 产 清算 组 可以 聘 用 必 要 的 工 作人员。 3)基金 财 产 清算 组负责 基金 财 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 价、 变 现 和 分 配 。基金 财 产 清算 组 可以 依 法进 行 必 要 的 民事 活 动 。 ( 2) 清算 程 序 1)基金合同 终 止 情形 发 生 后 , 由 基金 财 产 清算 组 统 一 接 管基金 财 产 ; 2)基金 财 产 清算 组根据 基金 财 产 的 情 况 确 定 清算 期 限 ; 3)基金 财 产 清算 组 对基金 财 产 进 行 清 理和确 认; 4)对基金 财 产 进 行 评 估 和 变 现 ; 5) 制 作 清算 报 告 ;



































银华领先策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9 6)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算 报 告进 行 外 部审 计 ,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对 清算 报 告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 7) 将 清算 报 告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并 公告 ; 8)对基金 财 产 进 行分 配 。 ( 3) 清算费 用 清算费 用 是 指 基金 财 产 清算 组 在 进 行 基金 清算 过 程 中 发 生的 所 有合理 费 用 , 清算费 用由 基金 财 产 清算 组 优 先 从 基金 财 产 中 支 付 。 ( 4)基金 剩 余 财 产 的 分 配 基金 财 产按 下 列 顺 序 清 偿 : 1) 支 付 清算费 用 ; 2)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 3) 清 偿 基金 债 务 ; 4) 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 行分 配 。 基金 财 产 未 按前 款 1)、 2 )、 3 ) 项 规定 清 偿 前 ,不 分 配 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 5)基金 财 产 清算 的 公告 基金 财 产 清算 组做 出的 清算 报 告 经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意 见 书 后 ,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并 公告 。 ( 6)基金 财 产 清算账册 及 文 件 由 基金 托 管人保 存 15年以 上 。 ( 八 ) 适用 法 律与 争议解决 1、本 协议 适用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法 律 并 从 其 解 释 。 2、基金管理人 与 基金 托 管人 之 间 因 本 协议 产 生的或 与 本 协议 有 关 的 争 议 可 通过 友 好 协 商 解 决 。但 若 自 一 方 书 面提 出 协 商 解 决 争 议 之 日起 60日内 争 议 未 能 以 协 商 方 式 解 决 的, 则 任何 一 方 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 位 于 北京 的中国国 际 经 济贸 易 仲 裁 委员会, 根据 提 交 仲 裁 时 该 会 现 时 有效的 仲 裁 规 则进 行 仲 裁 。 仲 裁裁 决 是 终 局 的,对 仲 裁 各 方 当 事 人 均 具 有 约 束 力 。 3、 除 争 议 所 涉 的内容 之 外 ,本 协议 的 当 事 人 仍 应 履 行 本 协议 的其 他 规定 。



































银华领先策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0 二 十 一、对基金份额 持 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 承 诺 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供 一 系 列 的 服 务 。基金管理人 将 根据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的 需要 和 市场 的 变化 , 增 加 或 变 更 服 务 项 目 。 主要 服 务 内容 如 下 :





(一)资 料 寄 送


1.基金投资人对 账 单


基金投资人对 账 单包括 季 度 对 账 单 与 年 度 对 账 单 。 季 度 对 账 单 每 季 度提供 , 在 每 季 结 束 后 的 10个工 作日内 向 有 交易 的 持 有人以书 面 或 电 子 文 件 形 式 寄 送 ,年 度 对 账 单在 每 年 度 结 束 后 15个工 作日内对 所 有 持 有人以书 面 或 电 子 文 件 形 式 寄 送 。


2.其 他 相关 的 信 息 资 料





( 二 ) 红 利 再 投资


本基金收益 分 配 时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可以 选 择 将所获 红 利 再 投资于本基金, 注册登记 机 构 将 其 所获 红 利 自动 转 为 基金 份额 。 红 利 再 投资 免 收 申 购 费 用 。 ( 三 ) 定期定额 投资 计 划 本基金于 2008年 9月 1日 开通 定期定额 业务 。投资 者 通过 本基金管理人 指 定 的 销 售 机构申 请 , 约 定 每 月 扣 款 时 间 、 扣 款 金 额 、 扣 款 方 式, 由 指 定 销 售 机构 于 每 月 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资 者 指 定 银 行 账户 内 自动 完 成 扣 款 和基金 申 购 申请 。 定期定额 申 购 费率 与 普 通申 购 费率 相 同, 最 低 投资金 额 遵 从 销 售 机构 规定 。 ( 四 )基金 间 转换 本基金 已 于 2009年 3月 12日 开通 基金 转换 业务 。本基金 已 开通与 本 公 司 旗 下银华 优势 企 业 证券投资基金、银华保本 增 值证券投资基金、银华 - 道 琼 斯 88精 选 证券投资基金、银华 优 质 增 长 证券投资基金、银华 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银华 富 裕 主 题 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银 华 增 强 收益 债 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 之 间 的 转换 。投资 者 可以 在 本 公 司 的 直 销 中 心 和 公 司 网站 以 及 指 定 代销机构 网点 办 理基金 转换 业务 。基金 转换 只 能在 同一 销 售 机构 同一 交易 账户 下 进 行 。 ( 五 )资 讯 服 务





1、 信 息查 询 密 码 注册登记 人 为 投资人 预 设 基金 查 询 密 码 , 预 设 的基金 查 询 密 码 为 投资人 开 户 证 件 号 码 的 后 6位 数 字 ,不 足 6位 数 字 的, 前面 加 “ 0” 补 足 。基金 查 询 密 码 用 于投资人 查 询 基金 账户 下的 账户 和 交易信 息 。投资人 请 在 其 知 晓 基金 账 号 后 , 及时 拨 打 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 司 客 户 服 务 中 心电 话 或 登 录 公 司 网站 修 改 基金 查 询 密 码 , 为充分 保 障 投资人 信 息 安 全 ,新 密 码 应 为 8 位 数 字 。 2、 信 息 咨询 、 查 询



































银华领先策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1 投资人 如 果 想 了解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回 等 交易 情 况 、基金 账户 余 额 、基金 产品 与 服 务 等 信 息 , 请 拨 打 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 司 客 户服 务 中 心电 话 或 登 录 公 司 网站 进 行 咨询 、 查 询 。 客 户服 务 中 心 : 400-678-3333、 010-85186558


公 司 网址 : http://www.yhfund.com.cn ( 六 ) 在 线 服 务 基金管理人 利用 自 已 的 网站 定期 或不 定期为 基金投资 者提供 投资 咨 讯 及 基金经理(或投 资 顾问 ) 交 流 服 务 。 ( 七 ) 电 子 交易与 服 务 投资 者 可 通过 基金管理人的 网上 基金 直 销交易 系 统 进 行 网上直 销交易 ,也可 通过 基金管 理人的 客 户服 务 中 心电 话 直 销交易 系 统 进 行 电 话 直 销交易 , 详 情 请 查 看 公 司 网站 或 相关公 告 。



































银华领先策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2 二 十 二、 其他应披露 事 项 自 上 次 招募说明书更新 截止 日以 来 涉 及 本基金的 相关公告 : l 2010年 8月 18日,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金 参 加 国 泰 君 安 证券 网 上 申 购 业务 费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告 l 2010年 8月 17日,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金 在 青 岛 银 行 开通 转换 、 定期定额 投资 业务及 定期定额 投资 业务 费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告 l 2010年 8月 14日,银华领先策略 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继 续暂停 申 购 、 转换转入 业 务 的 提 示 性 公告 l 2010年 8月 6日,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金 参 加 海 通 证券 定期定 额 投资 业务 费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告 l 2010年 8月 6日,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金 参 加 渤 海 银 行 网上 银 行 基金 申 购 及 定期定额 投资 业务 费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告 l 2010年 8月 2日,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 司 关 于 持 中国 建设 银 行 借 记 卡 的投资 者 开 通 网上直 销 智 能 投资 定期定额 申 购 业务 的 公告 l 2010年 7月 31日,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金 参 加 上海 银 行 网上 银 行 申 购 费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告 l 2010年 7月 31日,银华领先策略 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继 续暂停 申 购 、 转换转入 业 务 的 提 示 性 公告 l 2010年 7月 29日,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 司 关 于 公 司 旗 下基金 持 有的中国 平 安 估 值 方 法 调 整的 公告 l 2010年 7月 23日,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 司 关 于 增 加 渤 海 银 行为 旗 下 部 分 基金 代销 、 定期定额 投资 及 转换 业务 办 理 机构 的 公告 l 2010年 7月 20日,银华领先策略 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继 续暂停 申 购 、 转换转入 业 务 的 提 示 性 公告 l 2010年 7月 3日,银华领先策略 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继 续暂停 申 购 、 转换转入 业 务 的 提 示 性 公告 l 2010年 7月 1日,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 司 2010年 6月 30日基金 净 值 公告



































银华领先策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3 l 2010年 6月 30日,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金 参 加 交通 银 行 网上 银 行 申 购 费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告 l 2010年 6月 30日,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金 参 加 中国 邮 政 储蓄 银 行 网上 基金 申 购 费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告 l 2010年 6月 29日,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金 参 加 上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电 子 渠 道 基金 申 购 费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告 l 2010年 6月 19日,银华领先策略 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继 续暂停 申 购 、 转换转入 业 务 的 提 示 性 公告 l 2010年 6月 11日,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 司 关 于 旗 下基金 在 信 达 证券 开通 定期定额 投资 业务 的 公告 l 2010年 6月 8日,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金 在 上海 银 行 开通 转换 业务 的 公告 l 2010年 6月 5日,银华领先策略 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继 续暂停 申 购 、 转换转入 业 务 的 提 示 性 公告 l 2010年 6月 4日,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 司 关 于 旗 下基金 在 申 银 万 国证券 开通 定期 定额 投资 业务 的 公告 l 2010年 6月 2日,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金 在 安 信 证券 开通 定期 定额 投资 业务 的 公告 l 2010年 5月 26日,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金 在 平 安 银 行 开通 转换 业务 的 公告 l 2010年 5月 22日,银华领先策略 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继 续暂停 申 购 、 转换转入 业 务 的 提 示 性 公告 l 2010年 5月 17日,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 司 关 于 增 加 红 塔 证券 为 旗 下基金 代销及 转 换 业务 办 理 机构 的 公告 l 2010年 5月 11日,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 司 关 于 上海 银 联电 子 支 付 服 务 有 限公 司 ( ChinaPay) 旗 下“银 联 通 ”基金 平 台 上 的基金 交易 单 笔 交易 金 额 限 制 的 提 示 性 公 告 l 2010年 5月 8日,银华领先策略 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继 续暂停 申 购 、 转换转入 业 务 的 提 示 性 公告



































银华领先策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4 l 2010年 5月 4日,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 司 关 于 调 整 旗 下 开放 式基金 转换 业务 补 差 费 用 计算方 法 的 公告 l 2010年 4月 27日,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 司 关 于 再 次 提 请 投资 者 及时 更新 已 过 期身 份 证 件 或 者身份 证明文 件 的 公告 l 2010年 4月 24日,银华领先策略 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继 续暂停 申 购 、 转换转入 业 务 的 提 示 性 公告 l 2010年 4月 23日,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 司 关 于 旗 下基金 在 广 州 证券、 广 发 华 福 证 券 开通 定期定额 投资 业务 的 公告 l 2010年 4月 20日,银华领先策略 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2010年 第 1季 度 报 告 l 2010年 4月 3日,银华领先策略 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继 续暂停 申 购 、 转换转入 业 务 的 提 示 性 公告 l 2010年 3月 31日,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 司 关 于 持 中国 工 商 银 行 借 记 卡 的投资 者 办 理基金 网上直 销 和基金 网上直 销 定期定额 投资 业务 的 公告 l 2010年 3月 31日,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 司 关 于 增 加 乌 鲁 木齐 市 商 业 银 行为 旗 下基 金 代销 、 定期定额 投资 及 转换 业务 办 理 机构 的 公告 l 2010年 3月 26日,银华领先策略 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2009年年 度 报 告及 摘 要 l 2010年 3月 22日,银华领先策略 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继 续暂停 申 购 、 转换转入 业 务 的 提 示 性 公告 l 2010年 3月 10日,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 司 关 于 调 整 旗 下 开放 式基金 转换 业务 规 则 的 公告 l 2010年 3月 8日,银华领先策略 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继 续暂停 申 购 、 转换转入 业 务 的 提 示 性 公告 l 2010年 3月 3日,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金 参 加 杭 州 银 行定期定 额 投资 及 网上 银 行 申 购 业务 费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告 l 2010年 2月 26日,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 司 关 于银华领先策略 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在 上海 农村 商 业 银 行 开通 定期定额 投资 业务 的 公告 l 2010年 2月 22日,银华领先策略 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继 续暂停 申 购 、 转换转入 业 务 的 提 示 性 公告



































银华领先策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5 二 十 三、招募说明书 存放 及查 阅 方 式 本招募说明书 存 放 在 基金管理人、 销 售 代 理人和 注册登记 人的 办 公 场所 ,投资 者 可 在 办 公时 间 免 费查 阅 ,也可 按工 本 费 购买 本招募说明书的 复 印 件 。基金管理人 应 保证文本的内容 与 所 公告 的内容完 全 一 致 。投资 者按 上 述方 式 所获得 的文 件 或其 复 印 件 ,基金管理人 应 保证 与 所 公告 的内容完 全 一 致 。



































银华领先策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6 二 十 四、 备 查 文件 1、中国证监会核准银华领先策略 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 件; 2、 《 银华领先策略 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 3、 《 银华领先策略 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 管 协议 》 ; 4、 法 律意 见 书 ; 5、基金管理人 业务 资 格批 件 和 营业 执 照 ; 6、基金 托 管人 业务 资 格批 件 和 营业 执 照 ; 7、中国证监会 要 求 的其 他 文 件 。 上 述备查 文 件存 放 在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的 办 公 场所 和 营业 场所 ,投资 者 可 在 办 公时 间 免 费查 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