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兴业沪深300 指数(163407)

兴业沪深300指数:份额发售公告查看PDF公告

1
兴 业沪 深 300 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理人: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发售时间:2010 年 10 月 12 日至 2010 年 10 月 26 日
重 要 提 示
1、 兴 业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申请
已 获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许 可[2010]1068 号 文 批 准 。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本 基 金 的 核 准 并 不 代
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本基金是契约上市型开放式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名称为兴业沪深 300 指数
增 强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符 合 基 金 上 市 交 易 条 件 的 , 本 基
金将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交易。
3 、 本 基金 的 管理 人 为兴 业 全 球基 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 ( 以下 简 称“ 本 公司 ” 或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 ) ,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为 中 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
4、基金募集期限:本基金自 2010 年 10 月 12 日起至 2010 年 10 月 26 日止通过
场内和场外两种方式公开发售。
5 、 本 基金 的 场外 销 售机 构 包 括本 公 司的 直 销柜 台 、 网上 直 销和 代 销机 构 , 具 体
名 单 详 见 “ 三 、 本 次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当 事 人 或 中 介 机 构 ” ; 场 内 通 过 具 有 基 金 代 销 资
格 的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会 员 单 位 公 开 发 售 , 场 内 认 购 需 遵 守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相 关 规
则。
兴 业 沪 深 300 指 数 增 强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2
代 销 机 构 的 代 销 网 点 以 及 开 户 认 购 等 事 项 的 详 细 情 况 请 向 各 代 销 机 构 咨 询 。 在
募 集 期 间 , 各 代 销 机 构 可 能 还 将 适 时 增 加 部 分 基 金 销 售 城 市 。 具 体 联 系 方 式 及 相 关
认 购 事 宜 , 请 留 意 近 期 本 公 司 及 各 代 销 机 构 的 公 告 , 或 拨 打 本 公 司 及 各 代 销 机 构 客
户 服 务 咨 询 电 话 。 本 公 司 在 募 集 期 内 还 可 能 增 加 新 的 代 销 机 构 , 投 资 者 可 留 意 相 关
公告信息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进行查询。
对 未 开 设 销 售 网 点 的 地 方 的 投 资 者 , 请 拨 打 本 公 司 的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400-
6780099 、021- 38824536 ) 或 直 销 联系 电 话 (021-58368886 、58368919 ) 咨 询 购 买 事
宜。
6 、 投 资者 还 可在 与 本公 司 达 成网 上 直销 的 相关 协 议 、接 受 本公 司 有关 服 务 条 款
后 , 通 过 登 录 本 公 司 网 站 (www.xyfunds.com.cn ) 办 理 开 户 、 认 购 等 业 务 , 有 关 基
金 网 上 直 销 的 具 体 业 务 规 则 请 登 录 本 公 司 网 站 查 询 ( 目 前 仅 对 个 人 投 资 者 开 通 网 上
直销)。
7 、 本 基金 募 集对 象 为依 据 中 华人 民 共和 国 有关 法 律 法规 及 其他 有 关规 定 可 以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的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者(QFII )。
8 、 投 资者 欲 通过场 外 认 购本 基 金, 须 开立 中 国 证券 登 记结 算 有限 责 任 公司 的 深
圳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 已 经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深 圳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的 , 则 不 需 要 再 次 办 理 开 户 手 续 。 募 集 期 内 本 公 司 直 销 柜 台 、 网 上 直 销 和 指 定 的
基金销售代理机构网点同时为投资者办理场外认购的开户和认购手续。
投资者欲 通过场 内认购 本基金 , 应使用 深圳证 券交易所 A 股 账户或 基金账户,
已 经 有 该 类 账 户 的 投 资 者 不 须 另 行 开 立 。 募 集 期 内 具 有 基 金 代 销 资 格 的 深 圳 证 券 交
易所会员单位可同时为投资者办理场内认购的开户和认购手续。
投 资 者 的 开 户 和 认 购 申 请 可 同 时 办 理 , 但 若 开 户 无 效 , 认 购 申 请 也 同 时 无 效 。
除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 一 个 投 资 者 只 能 开 设 和 使 用 一 个 基 金 账 户 ; 不 得 非 法 利 用 他
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购。
9 、 本 基金 募 集期 间 对单 个 基 金认 购 人不 设 置最 高 累 计认 购 金额 限 制。 投 资 者 在
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10 、 投 资 者 在 场 外 通 过 代 销 机 构 及 本 公 司 网 上 直 销 首 次 认 购 本 基 金 单 笔 最 低 金
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含认购费),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500 元 (含认购费)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销 售 网 点 追 加 认 购 单 笔 最 低 金 额 为 1000 元 ( 含 认 购
兴 业 沪 深 300 指 数 增 强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3
费 ) 。 各 代 销 机 构 对 本 基 金 最 低 认 购 金 额 及 交 易 级 差 有 其 他 规 定 的 , 以 各 代 销 机 构
的业务规定为准。投资者通过直销柜台首次认购本基金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万
元 ( 含 认 购 费 ) , 追 加认 购 单 笔 最 低 金 额 为 1 万 元 ( 含 认 购 费 ) 。 超 过 最 低 认 购 金
额的部分不设金额级差。
投 资 者 在 场 内 通 过 具 有 基 金 代 销 资 格 的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会 员 单 位 认 购 本 基 金 单
笔最低认购份额为 1,000 份,超过 1,000 份的须是 1,000 份的整数倍,且每笔认购最
大不得超过 99,999,000 份。
11 、 销 售 网 点 ( 指 代 销 网 点 、 本 公 司 直 销 柜 台 或 网 上 直 销 ) 对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表 示 对 该 申 请 的 成 功 确 认 , 而 仅 代 表 销 售 网 点 确 实 接 受 了 认 购 申 请 。 申 请 的 成 功 确
认 应 以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确 认 登 记 为 准 。 投 资 者 可 以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第 二 个 工 作 日 起 到 原 认 购 网 点 打 印 认 购 成 交 确 认 凭 证 。 认 购 申 请 一 经 销 售 机 构
受理,不可以撤销。
12 、 本 公 告 仅 对 兴 业 沪 深 300 指 数 增 强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份 额 发 售 的 有
关 事 项 和 规 定 予 以 说 明 。 投 资 者 欲 了 解 兴 业 沪 深 300 指 数 增 强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的详细情况, 请详细阅读 2010 年 9 月 30 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
海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的 《 兴 业 沪 深 300 指 数 增 强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招
募说明书》等文件。
13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 招 募 说 明 书 及 本 公 告 将 同 时 发 布 在 本 公 司 网 站
(www.xyfunds.com.cn )、中国农业银行网站 (www. abchina.com ) 、兴业证券网站
(www.xyzq.com.cn )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www.szse.cn ) 。 投 资 者 亦 可 通 过 本
公司网站了解基金份额发售相关事宜和下载基金业务申请表格。
14 、 本 发 售 公 告 中 未 明 确 指 明 仅 适 用 于 “ 场 内 认 购 ” 或 “ 场 外 认 购 ” 的 相 关 内
容,对于“场内认购”、“场外认购”均适用。
15、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基金份额发售安排做适当调整。
16、提示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证 券 市 场 , 基 金 净 值 会 因 为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等 因 素 产 生 波 动 , 投 资
者 在 投 资 本 基 金 前 , 应 全 面 了 解 本 基 金 的 产 品 特 性 , 充 分 考 虑 自 身 的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 并 对 于 认 购 ( 或 申 购 ) 基 金 的 意 愿 、 时 机 、 数 量 等 投 资 行 为 作 出 独 立 决 策 。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醒 投 资 者 基 金 投 资 的 “ 买 者 自 负 ” 原 则 , 在 投 资 者 作 出 投 资 决 策 后 , 基
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兴 业 沪 深 300 指 数 增 强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4
本 基 金 为 股 票 型 基 金 , 各 类 资 产 的 投 资 比 例 为 : 股 票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为
90%-95% , 投 资 于 标 的 指 数 成 份 股 、 备 选 成 份 股 的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90% 。 现 金 、 债 券 资 产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证 券 品 种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为 5%-10% , 其 中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权证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 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本 基 金 属 于 股 票 型 基 金 , 预 期 风 险 与 预 期 收 益 高 于 混 合 基 金 、 债 券 基 金 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本 基 金 为 指 数 增 强 型 基 金 , 跟 踪 标 的 指 数 市 场 表 现 , 追 求 接 近 或 超 越 沪
深 300 指 数所代表的市场平均收益 ,是股票基金中处于中等风险水平的基金产品。
如 投 资 者 对 中 国 证 券 市 场 的 长 期 发 展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管 理 能 力 有 信 心 , 也 可 以
本 着 审 慎 原 则 选 择 投 资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产 品 , 亦 可 在 本 基 金 开 放 申 购
后 进 行 投 资 。 投 资 决 策 前 请 务 必 仔 细 阅 读 相 关 基 金 的 《 招 募 说 明 书 》 及 《 基 金 合
同》等法律文件。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预 示 其 未 来 表 现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的 业 绩 并 不
构 成 本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的 保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17、本公告解释权归本基金管理人。
兴 业 沪 深 300 指 数 增 强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5
一 、 本 次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基 本 情 况
1、基金名称:兴业沪深 300 指 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简称:兴业沪深 300 指 数,本基金场内认购的基金简称为“兴业 300”
基金前端代码:163407,基金后端代码:163408
2、基金类别:股票型
3、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上市开放式
4、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5、基金份额发售面值:1.00 元 人民币;深交所认购挂牌价格:1.000 元人民币
6、基金份额发售对象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个人、机构投资者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
个 人 投 资 者 指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条 件 可 以 投 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自 然
人。
机 构 投 资 者 指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在 中 国 合 法 注
册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的 并 存 续 的 企 业 法 人 、 事 业 法 人 、 社 会 团
体或其他组织。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指 符 合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内 证 券 投 资 管 理 办 法 》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可 投 资 于 中 国 境 内 合 法 募 集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中 国 境 外 的 基 金
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7、销售机构(排名不分先后)
(1)场外销售机构
直销机构: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 销 银 行 : 农 业 银 行 、 兴 业 银 行 、 工 商 银 行 (2010 年 10 月 14 日 起 代 理 销
售 ) 、 邮 政 储 蓄 银 行 、 交 通 银 行 、 中 国 银 行 、 光 大 银 行 、 中 信 银 行 、 宁 波 银 行 、 浦
发银行、深发展银行、华夏银行等。
代 销 券 商 : 兴 业 证 券 、 国 泰 君 安 证 券 、 中 信 建 投 证 券 、 华 泰 证 券 、 长 江 证 券 、
海 通 证 券 、 招 商 证 券 、 银 河 证 券 、 广 发 证 券 、 山 西 证 券 、 东 方 证 券 、 德 邦 证 券 、 中
银 国 际 证 券 、 国 元 证 券 、 光 大 证 券 、 申 银 万 国 证 券 、 湘 财 证 券 、 华 泰 联 合 证 券 、 中
兴 业 沪 深 300 指 数 增 强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6
航 证 券 、 渤 海 证 券 、 瑞 银 证 券 、 广 发 华 福 证 券 、 齐 鲁 证 券 、 爱 建 证 券 、 安 信 证 券 、
华融证券、国信证券、东莞证券、东海证券、长城证券等。
其他代销机构: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销 售 机 构 或 网 点 的 联 系 方 式 见 本 公 告 “ 三 、 本 次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当 事 人 或 中 介 机
构”。
(2)场内发售机构
具 有 基 金 代 销 业 务 资 格 的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会 员 单 位 。 本 基 金 募 集 结 束 前 获 得 基
金 代 销 资 格 的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会 员 单 位 可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系 统 办 理 本 基 金 的 场
内 认 购 业 务 。 具 体 名 单 可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查 询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就 此 事 项 进
行公告。
8、基金份额发售时间安排与基金合同生效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的 规 定 , 本 基 金 的 募 集 期 为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不 超 过
三个月。本基金募集期自 2010 年 10 月 12 日 起至 2010 年 10 月 26 日期间,通过场
内和场外两种方式面向社会公开发售。
基 金 募 集 期 满 , 如 果 本 基 金 的 , 募 集 金 额 不 少 于 2 亿 元 人 民 币 且 募 集 份 数 总 额
不少于 2 亿份,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基金管理 人依法向中国证监
会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 自 中 国 证 监 会 书 面 确 认 之 日 起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前 , 投 资 者 的 认 购 款 项 只 能 存 入 商 业 银 行 , 不 作 它 用 。 认 购 资 金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形 成 的 利 息 , 在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折 成 投 资 者 认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 归 投 资 者 所 有 。
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计算及确认的结果为准。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 基 金 管 理 人 亦 可 视 情 况 适 当 延 长 募 集 期 ,
但 最 长 不 超 过 三 个 月 。 若 三 个 月 的 募 集 期 满 , 本 基 金 仍 未 达 到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备 案
条 件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承 担 全 部 募 集 费 用 , 并 将 所 募 集 的 资 金 加 计 银 行 同 期 活 期 存
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 30 天内退还 给基金认购人。
9、基金认购方式与费率
(1)认购方式
本 基 金 场 外 认 购 采 取 金 额 认 购 、 场 内 认 购 采 取 份 额 认 购 的 方 式 。 投 资 者 在 募 集
期间多次认购的,单笔计算认购费。
(2) 认购费用
兴 业 沪 深 300 指 数 增 强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7
1)场 外认购费用
本 基 金 提 供 两 种 场 外 认 购 费 用 的 支 付 模 式 。 本 基 金 在 认 购 时 收 取 的 认 购 费 用 称
为 前 端 认 购 费 用 , 在 赎 回 时 收 取 的 认 购 费 用 称 为 后 端 认 购 费 用 。 基 金 投 资 者 可 以 选
择支付前端认购费用或后端认购费用。
前端 认购费用按单次认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具体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 M (元 ) 费率
M <50 万 1.0%
50 万≤M <200 万 0.6%
200 万≤M <500 万 0.2%
M ≥500 万 每笔 1000 元
后端认购费用按持有年限逐年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年限 Y (年) 费率
Y <1 1.2%
1≤Y <2 0.8%
2≤Y <3 0.4%
Y ≥3 0
2)场内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场内认购费率由销售机构参照场外认购费率执行。
3 ) 认 购费 用 用于 本 基金 直 销 和代 销 时发 生 的开 支 , 包括 市 场推 广 、销 售 、 注 册
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3)认购份额的计算
1)基金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
本 基 金 提 供 两 种 场 外 认 购 费 用 的 支 付 模 式 。 投 资 者 可 以 选 择 前 端 收 费 模 式 , 即
在 认 购 时 支 付 认 购 费 用 ; 也 可 以 选 择 后 端 收 费 模 式 , 即 在 赎 回 时 才 支 付 相 应 的 认 购
费 用 , 该 费 用 随 基 金 份 额 的 持 有 时 间 而 递 减 。 选 择 后 端 收 费 模 式 的 场 外 认 购 基 金 份
额不能跨系统转托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能上市交易。
场 外 认 购 份 额 计 算 结 果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以 后 的 部 分 四 舍 五
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A.前 端收费模式
兴 业 沪 深 300 指 数 增 强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8
净认购金额=认购总金额/ (1 +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认购总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以前端收费方式认购本基金,其对应费率为 1.0% ,
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 5 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 (1+0.01)=9,900.99 元
认购费用=10,000-9,900.99=99.01 元
认购份额= (9,900.99+5)/1.00=9,905.99 份
即 投 资 者 投 资 10,000 元 以 前 端 收 费 方 式 认 购 本 基 金 , 加 上 认 购 资 金 在 认 购 期 内
获得的利息,可得到 9,905.99 份基 金份额。
B.后 端收费模式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当投资者提出赎回时,后端认购费用的计算方法为:
后端认购费用=赎回份额× 认购日基金份额净值× 后端认购费率
例:某投资 者投资 10,000 元以后端 收费方式 认购本基金 ,如果认 购 期内认购资
金获得的利息为 5 元,则其可得到 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5)/1.00=10,005 份
即投资者投 资 10,000 元以后端收 费方式认 购 本基金,加 上认购资 金 在认购期内
获得的利息,可得到 10,005 份基金 份额。
若 投 资 者 赎 回 本 基 金 , 其 后 端 认 购 费 用 的 计 算 详 见 《 基 金 份 额 的 场 外 申 购 与 赎
回》。
2) 基金场内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挂牌价格× 认购份额
认购费用=挂牌价格× 认购份额× 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 挂牌价 格
场 内 认 购 金 额 计 算 结 果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以 后 的 部 分 四 舍 五
入。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至整数位(最小单位为 1 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兴 业 沪 深 300 指 数 增 强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9
例 : 某 投 资 人 投 资 认 购 10,000 份 基 金 份 额 , 若 会 员 单 位 设 定 的 认 购 费 率 为
1.0% ,假设该笔认购产生利息 5 元 ,基金份额挂牌价格为 1 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
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10,000=10,000 元
认购费用=1×10,000×1.0%= 100 元
认购金额=1× (1+1.0% )×10,000 =10,100 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5/1.00=5 份
二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方 式 及 相 关 规 定
1、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资金。
2 、 投 资者 在 募集 期 内可 以 多 次认 购 本基 金 ,不 设 单 个账 户 最高 认 购金 额 上 限 ,
已经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3 、 投 资者 在 场外 通 过代 销 机 构及 本 公司 网 上直 销 首 次认 购 本基 金 单笔 最 低 金 额
为人民币 1,000 元(含 认购费),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500 元( 含认购费), 中
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销售网点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0 元(含认购费)。
各 代 销 机 构 对 本 基 金 最 低 认 购 金 额 及 交 易 级 差 有 其 他 规 定 的 , 以 各 代 销 机 构 的 业 务
规定为准。
投资者在场外通过直销柜台首次认购本基金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万元(含
认 购 费 ) , 追 加 认 购 单笔 最 低 金 额 为 1 万 元 ( 含 认 购 费 ) 。 超 过 最低 认 购 金 额 的 部
分不设金额级差。
投 资 者 在 场 内 通 过 具 有 基 金 代 销 资 格 的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会 员 单 位 认 购 本 基 金 ,
单笔最低认购份额为 1,000 份,超 过 1,000 份的须是 1,000 份的整数倍,且每笔认购
最大不得超过 99,999,000 份。
4、具体规则请参照基金各销售网点的规定。
兴 业 沪 深 300 指 数 增 强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10
三 、 本 次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当 事 人 或 中 介 机 构
( 一) 基金管 理人
名称: 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金陵东路 3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张杨路 500 号时代广场 20 楼
法定代表人:兰荣
成立日期: 2003 年 9 月 30 日
联系电话: (021)58368998
传真: (021)58368858
联系人: 珺 郭贤
( 二) 基金托 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
法定代表人:项俊波
成立日期:2009 年 1 月 15 日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 民币
联系人:李芳菲
联系电话:010-63201510
传真:010-63201816
( 三) 销售机 构
1、直销机构: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张杨路 500 号时代广场 20 楼
法定代表人:兰荣
客服电话:400-678-0099 、(021)38824536
直销联系电话:(021)58368886、58368919
传真:(021)58368869、58368915
联系人:汤凡、何佳怡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本 公 司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4006780099 ,021-
38824536)进行份额发售相关事宜的问询、建议及投诉等。
兴 业 沪 深 300 指 数 增 强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11
? 网上直销
兴 业 全 球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网 上 直 销 ( 目 前 已 开 通 兴 业 银 行 、 建 设 银 行 、 招 商
银行、工商银行借记卡、农业银行借记卡及准贷记卡)
交易网站:https://trade.xyfunds.com.cn
2、代销机构:
? 代 销银 行
(1)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项俊波
客服电话:95599
传真:(010)85109219
公司网站:www.abchina.com
(2)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电话:(021)52629999
客户服务热线:95561
公司网站:http://www.cib.com.cn
(3)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北京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传真:(010)66107914
公司网站:http://www.icbc.com.cn
(4)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 13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 131 号
法定代表人:刘安东
客户服务电话:11185
兴 业 沪 深 300 指 数 增 强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12
传真:(010)66415194
公司网站:http://www.psbc.com
(5)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仙霞路 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公司网站:http:// www.bankcomm.com
(6)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孔丹
电话:(010)65541405
传真:(010)65541281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公司网站:http://bank.ecitic.com
(7)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肖钢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公司网站:http://www.boc.cn
(8)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 6 号光大大厦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客户服务电话:95595
传真:010-68560311
公司网站:http://www.cebbank.com
(9) 中国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兴 业 沪 深 300 指 数 增 强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13
住所(办公地址):宁波市江东区中山东路 294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客户服务电话:96528, (上海地区 962528)
传真:021-63586215
公司网站:http://www.nbcb.com.cn
(10) 上海浦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法定代表人: 吉晓辉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传真:021-63604199
公司网站:http://www.spdb.com.cn
(11) 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肖遂宁
客户服务电话:95501
公司网站:http://www.sdb.com.cn
(12)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华夏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建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公司网站:http://www.hxb.com.cn
? 代 销券 商
(1)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法定代表人:兰荣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123
传真:(021)38565785
公司网站:http:// www.xyzq.com.cn
(2)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兴 业 沪 深 300 指 数 增 强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14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传真:(021)38670161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666
公司网站:http://www.gtja.com.cn
(3)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10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10)85130577
公司网站:http://www.csc108.com
(4)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025)84457777-950、248
客户咨询电话:(025)84579897
公司网站:http://www.htsc.com.cn
(5)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999 或(027)85808318
公司网站:http://www.95579.com
(6)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办公电话:(021)23219000
客服电话:400-8888-001 、021-962503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站:http://www.htsec.com
兴 业 沪 深 300 指 数 增 强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15
(7)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60223
传真:(0755)82943636
客户服务热线:95565、4008888111
公司网站:http://www.newone.com.cn
(8)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顾伟国
传真:(010)66568116
客服电话:4008-888-888
公司网站:http://www.chinastock.com.cn
(9)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95575 转各营业网点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0)87555305
公司网站:http://www.gf.com.cn
(10)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客服电话:4006661618
联系电话:(0351)8686703
传真:(0351)8686619
公司网站:http://www.i618.com.cn
(11)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王益民
兴 业 沪 深 300 指 数 增 强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16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客服热线:(021)962506 或 40088-88506
公司网站:http://www.dfzq.com.cn
(12)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88 号浦发大厦 26 楼
法定代表人:方加春
联系电话:(021)68761616
传真电话:(021)68767981
客服电话:4008888128
公司网站:http://www.tebon.com.cn
(13)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法定代表人:唐新宇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6208888 或各地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1)50372474
公司网站:http://www.bocichina.com.cn
(14)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联系电话:(021)22169081
传真:(021)22169134
客服热线:4008888788
公司网站:http://www.ebscn.com
(15)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住所: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联系电话:安徽地区:96888;全国:400-8888-777
传真电话:(0551)2207114
兴 业 沪 深 300 指 数 增 强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17
公司网站:http://www.gyzq.com.cn
(16)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长沙市黄兴中路 63 号中山国际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电话:(021)68634518
传真:(021)68865680
客服电话:400-888-1551
公司网站:http://www.xcsc.com
(17)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5333
客服电话:(021)962505
公司网站:http://www.sw2000.com.cn
(18)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10、25 层
法定代表人:马昭明
联系电话:(0755)82492000
传真电话:(0755)82492962
客服电话:400-8888-555 ,(0755)25125666
公司网站:http://www.lhzq.com
(19)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南昌市抚河北路 291 号
法定代表人:杜航
联系电话:(0791)6768763
传真电话:(0755)6789414
客服电话:400-8866-567
公司网站:http://www.avicsec.com
兴 业 沪 深 300 指 数 增 强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18
(20)渤海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联系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话:4006515988
公司网站:http://www.bhzq.com
(21)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表人:刘弘
联系电话:(010)5832 8752
传真:(010)5922 8748
客服电话:400-887-8827
公司网站:http://www.ubssecurities.com
(22)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电话:(0591)87841160
传真:(0591)87841150
公司网站:http://www.gfhfzq.com.cn
(23)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济南市经十路 20518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电话:(0531)81283906
传真:(0531)81283900
公司网站:http://www.qlzq.com.cn
(24)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南京西路 758 号 24 楼
法定代表人:张建华
联系电话:(021)32229888
客服电话:(021)63340678
公司网站:http://www.ajzq.com
兴 业 沪 深 300 指 数 增 强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19
(25)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联系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客服电话:4008001001
公司网站:http://www.essence.com.cn
(26)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 26 号
法定代表人:丁之锁
联系电话:(010)58568007
传真:(010)58568062
客服电话:(010)58568118
公司网站:http://www.hrsec.com.cn
(27)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302
客服电话:95536
公司网站:http://www.guosen.com.cn
(28)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30 楼
法定代表人:游锦辉
联系电话:(0769)22119341
传真:(0769)22116999
公司网站:http://www.dgzq.com.cn
(29)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19 楼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联系电话:(0519)88157761
传真:(0519)88157761
兴 业 沪 深 300 指 数 增 强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20
客服电话:(0519)88166222 、(021)52574550、(0379)64902266
公司网站:http://www.longone.com.cn
(30)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888
公司网站:http://www.cgws.com
? 其 他代销机构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电话:(010)66045522
传真:(010)66045500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公司网站:http://www.txsec.com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的 要 求 , 选 择 其 他 符 合 要 求 的 机 构 代 理 销 售
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 四) 注册登 记机 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 27 号投资广场 23 层
法定代表人:金颖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 27 号投资广场 23 层
电话:010-58598853
传真:010-58598907
联系人:任瑞新
( 五) 律师事 务所 和经办 律师
名称: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经办律师: 吕红、安冬
兴 业 沪 深 300 指 数 增 强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21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安冬
( 六) 会计师 事务 所和经 办注 册会计 师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 16 层
法定代表人:葛明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徐艳、蒋燕华
联系人:蒋燕华
四 、 场 外 办 理 开 户 ( 或 账 户 注 册 ) 与 认 购 程 序
( 一) 场外认 购使 用账户 说明
投 资 者 欲 在 场 外 认 购 本 基 金 , 应 使 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深 圳 开
放式基金账户(以下简称“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
(1 ) 对 于 已 有 证 券 账 户 的 投 资 者 , 不 需 要 重 新 办 理 深 圳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的 开
户,可直 接对原有 账户 进行账户 注册,即 将已 有的深圳 A 股账 户或 深圳证券 投资基
金账户注册为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
(2 ) 对于 尚 无证 券 账户 的 投 资者 , 可直 接 办理 深 圳 开放 式 基金 账 户的 开 户 , 中
登 公 司 将 为 其 配 发 新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账 户 , 同 时 将 该 账 户 自 动 注 册 成 为 深 圳 开 放 式
基金账户。
(3 ) 对于 已 注册 深 圳开 放 式 基金 账 户的 投 资者 , 如 在原 办 理注 册 手续 的 销 售 机
构 提 交 认 购 申 请 , 则 可 直 接 办 理 认 购 业 务 ; 如 在 非 原 办 理 注 册 手 续 的 销 售 机 构 提 交
认 购 申 请 , 则 须 先 持 该 深 圳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在 该 销 售 机 构 处 , 办 理 深 圳 开 放 式 基 金
账户注册确认手续。
兴 业 沪 深 300 指 数 增 强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22
? 深 圳开 放式基 金账 户使用 注意 事项
1 、 投 资 者 已 持 有 的 兴 业 全 球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的 基 金 账 户 不 能 用 于 认 购 本 基
金 ; 若 已 开 立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深 圳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的 投 资 者 , 可
直接认购本基金。
2 、 拥 有 多 个 深 圳 A 股 账 户 或 深 圳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账 户 的 投 资 者 , 只 能 选 择 其 中
一 个 注 册 为 深 圳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 为 了 日 后 方 便 办 理 相 关 业 务 , 建 议 投 资 者 通 过 深
交所认购、申购与赎回及买卖上市开放式基金也只使用该注册账户。
3 、 对 于 通 过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配 发 深 圳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账 户 的 投
资 者 , 为 了 日 后 方 便 办 理 相 关 业 务 , 建 议 投 资 者 通 过 深 交 所 认 购 、 申 购 与 赎 回 及 买
卖上市开放式基金也只使用该配发的基金账户。
( 二) 开户( 或账 户注册 )与 认购程 序
投 资 者 可 到 当 地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兴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兴 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等 机 构 代 销 网 点 或 本 公 司 网 上 直 销 办 理 基 金 的 开 户 与 认 购 。 认 购 金
额在 100,000 元(含认购费)以上的个人投资者,也可选择到本公司的直销柜台办理
开户和认购。
1、 直销 机构
A.兴 业全 球基 金直销 柜台
1、开户(或账户注册)及认购的业务办理时间
2010 年 10 月 12 日起 至 2010 年 10 月 26 日 9:30 ~16:00 (周六、周日、节假日
不受理)
2、开户(或账户注册)办理程序:
(1)投资者办理开户申请时,应通过现场或传真方式提供下列资料:
1)个人投资者须提供以下材料:
? 填 妥并签章的《开放式基金账户类业务申请书》;
? 填 妥 并 签 字 的 《 开 放 式 基 金 传 真 交 易 协 议 书 》 ( 如 客 户 今 后 通 过 非 现 场 方
式 进行交易必须开通传真交易);
? 本 人身份证件 (身份证、军人证、武警证、护照等)原件及复印件;
如有授权经办人,则还须提供:
① 授权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② 授权委托书或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
? 指定银行账户的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须提供以下材料:
兴 业 沪 深 300 指 数 增 强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23
? 填 妥 并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和 法 定 代 表 人 章 的 《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类 业 务 申 请
书》;
? 填 妥 并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和 法 定 代 表 人 章 的 《 开 放 式 基 金 传 真 交 易 协 议 书 》
(若客户今后通过非现场方式进行交易必须开通传真交易);
? 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的《开放式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
? 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的《开放式基金业务印鉴卡》;
?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 注 册 登 记 证 书 或 其 他 有 效 注 册 登 记 证 明 文 件 的 原 件 及 加 盖
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的 银 行 《 开 户 许 可 证 》 或 《 开 立 银 行 账 户 申 请 表 》 原 件 及 复
印件;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和授权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注:其中 “指定银 行 账户”是指:在本公 司 直销柜台认/ 申购基金 的投资者需指
定 一 银 行 账 户 作 为 投 资 者 认 购 ( 或 申 购 ) 无 效 资 金 退 款 、 赎 回 等 资 金 结 算 账 户 。 此
账 户 可 为 投 资 者 在 任 一 商 业 银 行 的 存 款 账 户 ( 机 构 投 资 者 的 基 本 户 、 一 般 户 均
可 ) , 账 户 名 称 必 须 与 投 资 者 名 称 严 格 一 致 ; 账 户 证 明 是 指 银 行 存 折 、 借 记 卡 或 开
户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等。
投 资 者 应 保 证 提 供 的 资 料 和 填 写 的 信 息 真 实 、 准 确 和 有 效 ; 本 公 司 直 销 柜 台 受
理 投 资 者 的 业 务 申 请 , 并 不 表 示 对 该 申 请 予 以 确 认 , 最 终 确 认 结 果 以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为准。
3、认购基金
1)个人投资者须提供下列资料:
? 填妥并签章的《开放式基金交易类申请书》;
? 本人或本人及授权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 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如授权委托人办理);
? 加盖银行受理章的银行付款凭证回单联的原件及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须提供下列资料:
? 填 妥 并 加 盖 预 留 印 鉴 以 及 授 权 经 办 人 签 名 的 《 开 放 式 基 金 交 易 类 申 请
书》;
? 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
? 授权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 加盖银行受理章的银行付款凭证回单联的原件及复印件。
4、缴款
兴 业 沪 深 300 指 数 增 强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24
投 资 者 需 按 直 销 机 构 的 有 关 规 定 , 将 足 额 认 购 资 金 汇 入 本 公 司 指 定 的 在 兴 业 银
行开立的直销资金专户,具体信息如下:
直 销专 户:
账户名称: 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行:兴业银行上海浦东支行
账号:216230100100028777
在办理汇款时,投资者必须注意以下事项:
① 投 资 者 应 在 “ 汇 款 人 ” 栏 中 填 写 其 在 本 公 司 直 销 柜 台 开 立 基 金 账 户 时 登 记 的
姓名;
② 已 经 开 户 的 注 明 交 易 账 号 ; 还 没 有 开 户 的 注 明 资 金 用 途 “ 购 买 兴 业 沪 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③ 投资者汇款金额不能低于认购申请的金额。
④ 投 资 者 若 未 按 上 述 规 定 划 付 , 造 成 认 购 无 效 的 , 本 公 司 及 直 销 专 户 的 开 户 银
行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本 公 司 不 承 担 由 于 申 请 人 银 行 信 息 ( 如 账 号 ) 填 写 错 误 导 致 划
款错误之责任。
兴业全球基金直销柜台联系方式:
直销专线:021-58368886、58368919 直销传真:021-58368869、58368915
注 意事 项:
(1 ) 投 资 者 开 立 基 金 账 户 未 确 认 前 , 可 以 办 理 认 购 申 请 。 如 基 金 账 户 开 户 失
败,则认购申请失败,认购资金退回投资者。
(2 ) 在本 公 司直 销 柜台 开 户 的投 资 者不 能 直接 以 现 金方 式 认购 , 必须 指 定 一 个
银 行 账 户 作 为 投 资 基 金 的 唯 一 结 算 账 户 , 今 后 投 资 者 赎 回 及 无 效 认/ 申 购 等 的 资 金 退
款等资金结算均只能通过此账户进行。
(3 ) 投 资 者 认 购 时 , 必 须 在 提 交 申 请 之 日 起 两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每 日 交 易 结 束 前
(16:00 ) 将 认 购 资 金 汇 至 本 公 司 指 定 的 直 销 专 户 , 否 则 该 次 认 购 基 金 的 申 请 无 效 ;
如 2 个工作日内资金到 账,则以到 账日为 TA 确认有效申请日。若投资者于 10 月 25
日或 26 日 提交认购申请,则认购资 金必须在 2010 年 10 月 26 日 16:00 前汇至本公司
指定的直销专户。
(4)基金募集期结束,以下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1)投资者划入资金,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2)投资者划入资金,但未办理认购申请或认购申请未被确认的;
兴 业 沪 深 300 指 数 增 强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25
3)投资者划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4)在基金募集期截止日即 2010 年 10 月 26 日 16:00 之前资金未到达基金管理人
指定直销专户的;
5)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5 ) 若 业 务 通 过 传 真 办 理 , 需 同 时 将 原 件 寄 至 我 司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张 杨 路
500 号时代 广场 20 楼直销中心(200122 )
B . 兴业全 球基金 网上直 销( 目前仅 对个 人投资 者开 通网上 直销 业务)
(1)客户登陆兴业全球基金首页(www..xyfunds..com.cn )。
(2 ) 客 户 通 过" 网上交 易 “ 进入 , 选 择" 网上 开 户" , 根 据提 示 进行 网 上 开户 , 开
户 操 作 步 骤 可 参 阅 兴 业 全 球 基 金 相 关 网 页 栏 目 的 操 作 指 引
( http://www.xyfunds.com.cn/column.do?mode=searchtopic&channelid=10&category
id=663 )。
(3)业务受理时间:24 小时 服务。每个工作日 15:00 之后递交的 申请将顺延至
下一工作日办理。
(4)开户申请成功提交后即可登录兴业全球基金网上直销进行认购申请。
注 意事 项:
1) 目 前 兴 业 全 球 基 金 网 上 直 销 关 联 银 行 卡 为 兴 业 银 行 、 建 设 银 行 、 招 商 银
行、工商银行借记卡、农业银行借记卡或准贷记卡。
2) 具 体 交 易 细 则 可 参 阅兴业 全 球 基 金 首 页 之 “兴业 e 家 ” 栏 目 , 也 可拨 打 兴
业全球基金客服热线 400-678-0099、021- 38824536 咨询相关事宜。
2、 投 资 者 在代 销 机构的 开 户 (或 账 户注 册 )与 认 购 流程 详 见各 代 销机 构 的 业务
流 程规 则。
( 三) 特别提 示
1 、 请 有意 认 购本 基 金的 投 资 者尽 早 向本 公 司直 销 柜 台、 网 上直 销 或代 销 网 点 索
取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开 户 及 认 购 申 请 表 。 投 资 者 也 可 从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
www.xyfunds.com.cn 下 载 有 关 直 销 业 务 表 格 , 但 必 须 在 办 理 业 务 时 保 证 提 交 的 材 料
与下载文件中的要求的格式一致。
2、本公司直销柜台与代销网点的业务申请表不同,投资者请勿混用。
3 、 投 资者 通 过代 销 网点 认 购 本基 金 ,只 需 准备 足 额 的认 购 资金 存 入指 定 的 资 金
结算账户,由代销机构扣划相应款项。
4 、 若 投资 者 认购 资 金当 日 申 请时 间 之前 , 未将 足 额 资金 划 到账 , 则当 日 提 交 的
认购申请将顺延受理。
兴 业 沪 深 300 指 数 增 强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26
5 、 认 购期 结 束, 以 下情 况 将 被视 为 无效 认 购, 款 项 将退 往 投资 者 指定 的 资 金 结
算账户:
(1)投资者划入资金,但未办理注册或开户手续或办理不成功的;
(2)投资者划入资金,但未办理认购申请手续或认购申请未被确认的;
(3 ) 投资 者 划入 的 认购 资 金 少于 其 申请 的 认购 金 额 的, 在 认购 期 结束 时 仍 未 补
足的;
(4)其他导致认购无效的情况。
五 、 场 内 办 理 开 户 ( 或 账 户 注 册 ) 和 认 购 的 流 程
(一)场内认购使用账户说明
1 、 投 资者 通 过深 圳 证券 交 易 所会 员 单位 场 内认 购 本 基金 应 使用 深 圳A 股 账 户 或
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2、已有深圳A股账户或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投资者不必再办理开户手续。
3 、 尚 无深 圳 A股 账 户或 深 圳 证券 投 资基 金 账户 的 投 资者 , 需在 认 购前 持 本 人 身
份 证 到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深 圳 分 公 司 的 开 户 代 理 机 构 办 理 深 圳 A 股 账 户 或 深 圳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账 户 的 开 户 手 续 。 有 关 开 设 深 圳 A 股 账 户 和 深 圳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账 户 的 具 体
程序和办法,请到场内发售机构的各开户网点详细阅读有关规定。
(二)场内认购流程
1 、 受 理 认 购的 时 间 :基 金 份 额 发 售日 的 9:30 -11:30 和 13:00 -15:00 ( 周 六 、
周日和节假日不受理)。
2、资金账户:在场内发售机构的业务办理网点开立资金账户。
3、办理认购
(1)投资者认购前应在资金账户中存入足额的认购资金。
(2 ) 投资 者 可通 过 场内 发 售 机构 认 可的 各 种方 式 在 投资 者 开立 资 金账 户 的 场 内
发 售 机 构 各 业 务 网 点 申 报 认 购 委 托 , 认 购 可 多 次 申 报 , 申 报 一 经 确 认 不 可 撤 销 , 认
购资金即被冻结。
具体业务办理流程及规则参见办理场内认购的各发售机构的相关说明。
兴 业 沪 深 300 指 数 增 强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27
六 、 发 售 费 用
本 次 基 金 发 售 中 发 生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法 定 信 息 披 露 费 、 会 计 师 费 和 律 师 费 等 发
行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七 、 清 算 与 交 割
1 、 本 基 金 正 式 成 立 前 , 全 部 认 购 资 金 将 被 冻 结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的 专 门 账 户
中,认购资金冻结期间的资金利息转为投资者基金份额。
2、本基金权益登记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基金募集结束后完成过户登记。
八 、 基 金 的 验 资 与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本基金募集期满,达到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合同方可生效。
1、基金募集届满,在本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
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
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 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 、 基 金募 集 达到 基 金备 案 条 件的 , 经基 金 管理 人 办 理完 毕 基金 备 案手 续 并 自 中
国 证 监 会 书 面 确 认 之 日 起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 否 则 基 金 合 同 不 生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
3 、 若 因本 基 金未 达 基金 备 案 条件 , 则基 金 管理 人 将 承担 全 部基 金 募集 费 用 , 已
募集的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0 年 9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