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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强债(090008)

大成强债:更新招募说明书(2010年第2期)查看PDF公告

 
 
 
 
 
 
大成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0 年 第 2 期 
 
 
 
 
 
 
 
 
 
 
基 金 管 理 人 : 大成 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 
 
二 〇一 〇年 九 月 
 大成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1 - 重 要提 示 大成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08 年4 月10 日 证监许可【2008 】523 号文核 准募 集 , 本基 金基 金合同 于2008 年8月6 日生 效。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 招 募说 明书 的 内容 真实 、 准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 书 经 中 国证监 会 核 准 ,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本 基 金募集 的核 准 , 并 不表 明 中国证 监会 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收 益做出 实 质性判 断 或 保证 ,也 不表 明投资 于本 基金 没有 风险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 勉的原 则 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 不 保证本 基金 一定 盈利 ,也 不保证 最低 收益 。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 申购 基金时 应认 真阅 读本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业绩 表现 。 本招募 说明 书更 新部分 中 涉及的 与托 管业务 相 关的 更新信息 已 经本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 本 招募说 明书 ( 更新 ) 所 载内 容截 止 日为2010 年8 月6日 , 有关财 务数 据和 净值 表现 截止日 为2010 年6月30 日, 本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中 所列 财务 数据 未经 审计 。 大成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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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目





录 重要提示 .................................................................................................................................................. 1 一、绪言 .................................................................................................................................................. 3 二、释义 .................................................................................................................................................. 3 三 、 基 金管 理 人 ...................................................................................................................................... 6 四 、 基 金托 管 人 .................................................................................................................................... 20 五 、 相 关服 务 机构 ................................................................................................................................ 23 六、 基 金合 同 的生 效 ............................................................................................................................ 48 七 、 基 金份 额 的申 购 、赎 回 ................................................................................................................ 49 八 、 基 金的 投 资 .................................................................................................................................... 59 九 、 基 金业 绩 ........................................................................................................................................ 70 十 、 基 金的 融 资、 融 券 ........................................................................................................................ 71 十 一 、 基金 财 产 .................................................................................................................................... 71 十 二 、 基金 资 产估 值 ............................................................................................................................ 72 十 三 、 基金 的 费用 与 税收 .................................................................................................................... 77 十 四 、 基金 收 益与 分 配 ........................................................................................................................ 78 十 五 、 基金 的 会计 与 审计 .................................................................................................................... 79 十 六 、 基金 的 信息 披 露 ........................................................................................................................ 80 十 七 、 风险 揭 示 .................................................................................................................................... 84 十八、 基金 合 同变更、 终止 与 基 金 合同 的 清算 ................................................................................ 86 十 九 、 基金 合 同内 容 摘要 .................................................................................................................... 89 二 十 、 基金 托 管协 议 的内 容摘 要 ...................................................................................................... 103 二 十 一 、对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的 服 务 .................................................................................................. 110 二 十 二 、其 他 应披 露 的事 项 .............................................................................................................. 112 二十 三 、招 募 说明 书 的存 放及 查 阅 方式 .......................................................................................... 113 二十 四 、备 查 文件 .............................................................................................................................. 113 大成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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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一 、绪 言 《大成 强化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 以下简 称 “ 招募 说明 书 ” 或“ 本 招募 说 明书 ” ) 依据 《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以 下简称 “ 《基 金法》 ” ) 、 《 证券 投 资基 金 销售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销 售办 法》 ” ) 、 《证 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 以 下简称 “ 《运 作办法 》 ” ) 、 《 证券 投资 基 金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称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与 《 大成 强化 收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以 下 简称 “ 基 金合同 ” ) 编 写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 招 募说 明书 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 漏, 并对 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 基金 管 理人没 有委 托或 授权 任何 其他人 提供 未在 本 招募 说明 书 中 载明 的信 息,或 对本 招募 说明 书 作 任何解 释或 者说 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 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经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 基 金合 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务 的 法律文 件 。 投 资者 自依 基 金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 直 至其 不 再 持有 本基 金 的基金 份额 , 其持 有基 金 份额的 行为 本身 即表明其对 基金合 同的完全 承认和接 受,并 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享有 权利 、 承 担义 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作为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并不 以在 基金 合同 上书 面签章 或签 字 为必要 条件 。 投 资者 欲了 解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二 、释 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 下 含义 : 1.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大 成 强化收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基 金管 理人 :指 大成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建 设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基金合同 :指《 大成强 化收益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 》及对 基金合 同的任何 有效修 订和 补充 5.托管协议 :指基 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 签订之《大 成强化 收益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及对 该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补 充 6.招 募说 明书 :指 《大 成 强化收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及 其定 期的更 新 7.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大成 强化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 发 售 公告》 8. 法 律法 规 : 指 中国 现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 行政法 规 、 规 范性 文件 、 司法解 释、大成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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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 基金 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 十届 全国 人 民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五次会 议 通过,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 起实施 的《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及颁 布机关 对其 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0. 《 销售 办法 》 : 指中 国 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25 日 颁布 、 同 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 《 证券 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1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 中国证 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 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 运作 办法 》 : 指中 国 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 颁布 、 同 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 《 证券 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3.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4.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据 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6. 个人 投资 者: 指依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批 准可 投资 于证 券投 资基金 的 自然人 17.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 可以投 资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 在中 华人 民共 和 国境内 合法 注册登 记并 存续 或经 有关 政府部 门批 准设 立并 存续 的企业 法人 、 事业 法人 、 社 会团体 或其 他 组织 18.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者 : 指 符合 《合 格境 外机 构 投资者 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 规 定 的条件 , 经中 国证 监会 批 准投资 于中 国证 券市 场 , 并取得 国家 外汇 管理 局额 度批准 的中 国境 外基金 管理 机构 、保 险公 司、证 券公 司以 及其 他资 产管理 机构 19. 投资 者 : 指个 人投 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格 境 外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 他 投 资者 的合 称 20.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合法 取得 基金 份额的 投资 者 21. 基金 销售 业务 : 指 基 金管理 人或 代销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 发 售基 金份额 , 办 理基 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及 定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 22.销 售机 构: 指直 销机 构和代 销机 构 23.直 销机 构: 指大 成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24. 代销 机构 : 指 符合 《 销售办 法 》 和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其他 条件 , 取得 基 金代销 业务大成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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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资格并 与基 金管 理人 签订 了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 协议 ,代为 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构 25.基 金销 售网 点: 指直 销机构 的直 销中 心及 代销 机构 的 代销 网点 26. 注册 登记业 务 : 指 基 金登记 、 存管 、 过 户、 清 算和结 算业 务, 具体 内容 包括 投 资者 基金账 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份 额注 册登 记 、 基金 销售业 务的 确认 、 清算和 结算 、 代 理发 放 红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等 27. 注册 登记 机构 : 指 办 理注册 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 基金的 注册 登记 机构 为大 成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或 接受 大成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委 托代 为办 理注册 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28. 基金 账户 : 指 注册 登 记机构 为 投 资者 开立 的、 记录其 持有 的 、 基 金管理 人所管 理的 基金份 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账 户 29. 基金 交易 账户 : 指 销 售机构 为 投 资者 开立 的 、 记录 投 资者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买卖 本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变 动及 结余 情况的 账户 30.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 基 金管 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31. 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指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基金 财产 清 算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2. 基 金募 集期 : 指 自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33.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4.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5.T 日 :指 销售 机构 在 规定时 间受 理 投 资者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工作日 36.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 n 个 工作 日 ( 不包 含 T 日) 37.开 放日 :指 为 投 资者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8.交 易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9. 《业务 规则》 :指 《大 成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开放 式基金业务 规则》 , 是规范 基金管理 人所管 理的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注册 登记 方面 的业 务规则 ,由 基金 管理 人、 注册登 记机 构 、 销售机 构和 投资 者 共 同遵 守 40.认 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投资 者 申 请购 买基 金份额 的行为 41. 申购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投 资者 根据 基金 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2. 赎回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按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要求 基金管 理人大成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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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购回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43. 基 金转 换: 指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基 金管理 人届 时有 效公 告规 定的条 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 人 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 份 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 理 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4. 转托 管: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45.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者通 过 有 关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日 、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 巨 额 赎 回 : 指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 基 金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数后的余额 )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47. 元 : 指 人 民 币 元 48 . 基金 收益: 指基金 投资 所得 红利、 股息、 债券利 息、买 卖证 券价差 、银行 存款 利 息、已 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因 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本 和费 用的 节约 49. 基金 资产 总值 : 指 基 金 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 基 金应收 申购款 及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50.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51.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52.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 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 以 确定 基金 资产 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53. 指定 媒体 : 指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 互联 网网 站 及其他 媒体 54. 不可 抗力 : 指 基金 合 同 当事 人不能 预见、 不能 抗拒 、 不能 避 免且 在 基金 合同 由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签 署 之日后 发生 的 , 使 基金 合 同 当事 人无 法全 部或 部分 履行 基 金合 同 的 任何事 件 , 包 括但 不限 于 洪水 、 地 震及 其他 自然 灾 害、 战争 、 骚乱 、 火灾 、 政 府征用 、 没收 、 恐怖袭 击 、 传 染病 传播 、 法律法 规变 化 、 突 发停电 或其他 突发 事件 、 证券交 易所非 正常 暂停 或停止 交易 三 、基 金管理 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大成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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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名称: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32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 大厦 32 层 法定代 表人 : 张 树忠 总经理 :王颢 成立时间 :1999 年 4 月 12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9 】10 号 注册资 本: 贰亿 元 人 民币 股权结 构: 公司 股东 为中 泰信托 投资 有限 责任 公司 (持股 48% ) 、 中 国银 河 投 资管理 有 限公司 (持 股 25% ) 、 光 大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持 股 25 %) 、广 东证 券股 份 有限公 司( 持股 2%) 四家 公司 。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 :肖冰 大 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设有 股东 会、 董事 会、监 事会 ,下 设十 六个 部门, 分别 是股 票 投资部 、 固定 收益 部、 委 托投资 部 、 研 究部 、 交 易 管理部 、 金融 工程 部、 信 息技术 部 、 客 户 服务部 、 市场 部、 总经 理 办公室 、 人力 资源 部、 计 划财务 部 、 行 政部 、 基 金 运营部 、 监察 稽 核部和 国 际 业务 部。 公司 在北京 、 上海 、 西 安、 成 都、 武汉 、 福 州和 沈阳 等 地设立 了七 家分 公司 , 并 在香 港设 立了子 公司 。 此 外, 公司 还设 立 了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 投资 风险控 制委 员会 和战略 规划 委员 会等 专业 委员会 。 公司以 “ 稳 健、 高效 ” 为经 营理念 , 坚持 “ 诚实 信用 、 勤勉尽 责 ” 的企 业精 神, 致 力于开 拓 基金及 证券 市场 业务 , 以 稳健灵 活的 投资 策略 和注 重绩优 、 高成 长的 投资 组 合, 力求 为投 资 者获得更大投资回报。 公 司所有人员在最近三年 内 均未受到所在单位及有 关 管理部门的处 罚。 (二) 证券 投资 基金 管理 情况 截至 2010 年 8 月 6 日, 本 基金管 理人 共管 理 3 只封 闭式证 券 投 资基 金: 景宏 证券投 资 基金、 景福 证券 投资 基金 、大成 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及 15 只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 大成价 值增 长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成 债券 投资 基金 、 大成蓝 筹稳 健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成 精选 增 值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大成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成 沪深 300 指数 证 券投资 基金 、 大 成财富 管 理 2020 生命 周期 证券投 资基 金、 大成 积极 成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大成 创新 成 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强化收益债券型大成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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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证券投 资基 金 、 大 成策 略 回报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 成行 业轮 动股 票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大 成中 证 红利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和 大成 核心 双动 力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三) 主要 人员 情况 1.公 司高 级管 理人 员 董事会 : 张树忠 先生 ,董 事长 ,经 济学博 士。1989 年 7 月 —1993 年 2 月, 任中 央财 经 大学财 政 系讲师 ;1993 年 2 月 —1997 年 3 月 ,任 华夏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投资 银行 总部 总经理 、研 究 发展部 总经 理;1997 年 3 月 —2003 年 7 月, 任光 大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总 裁助 理兼北 方总 部 总经理 、资 产管 理总 监;2003 年 7 月 —2004 年 6 月 ,任光 大保 德信 基金 管理 公司董 事、 副 总经理 ; 2004 年 6 月 —2006 年 12 月, 任大 通证 券股 份 有限 公 司副 总经 理; 2007 年 1 月 —2008 年 1 月 ,任 大通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总 经理 ;2008 年 1 月—2008 年 4 月, 任职 中国人 保资 产 管理股 份有 限公 司;2008 年 4 月 起任 中国 人保 资产 管理股 份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党委 委员 ; 2008 年 11 月 起同 时担 任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王颢先 生 , 董 事总 经理 , 国际工 商管 理专 业博 士。2000 年 12 月—2002 年 9 月 , 任 招商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深 圳管 理总部 副总 经理 、机 构管 理部副 总经 理;2002 年 9 月加入 大成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 历 任助 理总经 理、 副总 经理;2008 年 11 月 起担 任大 成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总经理 。 刘虹先 生, 董事 ,博 士, 高级经 济师 。1985 年 7 月 —1998 年 11 月 ,任 国家 计委国 土 局主任 科员 、副 处长 (主 持工作 ) ;1998 年 11 月—2000 年 9 月 ,任 中国 农业 发展银 行资 金 计划部 计划 处副 处长 ( 主 持工作 ) ;2000 年 9 月 —2004 年 9 月 , 任 中国 人寿 保 险 ( 集团 ) 公 司战略 规划 部战 略研 究与 规划处 处长 ; 2004 年 9 月 —2006 年 2 月 , 任 中国 人 寿保险 ( 集团) 公司战 略规 划部 副总 经理 ;2006 年 2 月 —2007 年 6 月,任 中国 人寿 保险 股份 有限公 司发 展 改革部 总经 理;2007 年 6 月—2007 年 8 月, 任中 国 人民保 险集 团公 司高 级专 家;2007 年 8 月至今 , 任 人保 投资 控股 有限公 司总 裁、 党委 书记 ;2009 年 11 月 起, 兼任 中 国华闻 投资 控 股有限 公司 总裁 、党 委书 记。 杨 赤忠 先生 ,董 事,大 学本 科。 历任 深圳 蓝天基 金管 理公 司投 资与 研究部 经理 ;长 盛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研 究部 副总监 、 基金 经理 ; 大 成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研 究总 监; 光大 证券 证 券投资 部总 经理 。现 任光 大证券 助理 总裁 。 孙学林 先生 ,董 事, 博士 研究生 在读 ,中 国注 册会 计师, 注册 资产 评估 师。1997 年 5 月 —2000 年 4 月, 任 职于 中国长 城信 托投 资公 司;2000 年 4 月 —2007 年 2 月 , 任职 于中 国大成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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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银河证 券有 限公 司审 计与 合规管 理部 ;现 任中 国银 河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资产 管理部 总 经 理 。 蔺春林 先生 , 独 立董 事, 大 学本科 。 1970 —1971 年, 解 放军信 阳坦 克师 锻炼 ; 1971 —1987 年, 任兵 器部 5107 、5137 厂生产 会计 员 、 财 务处 长 ;1987 年 —1998 年 , 任湖 北省财 政厅 中 央企业 处副 处长 、财 政部 驻湖北 省专 员助 理;1998 年 —2005 年, 任财 政部 驻 江西专 员办 专 员助理 、副 专员 、专 员、 党组书 记;2005 年 8 月, 任中央 纪委 、中 组部 金融 巡视组 局长 ; 2007 年 1 月退 休。 于 绪刚 先生 ,独 立董事 ,法 学博 士, 环太 平洋律 师协 会会 员、 全国 律协金 融证 券 委员 会委员 、 华中 科技 大学 兼 职教授 及研 究生 导师 、 北 京工商 大学 客座 教授 、 华 北电力 大学 客座 教授 。1990 年 —1995 年 , 任河北 省保 定市 中级 人民 法院助 理审 判员 ;1995 年 —1998 年 , 北 京大学法学 硕士学 习;1999 年,香港 大学法 律学院 访问学者、 香港法 律教育 信托基金访 问 学者;1999 年—2001 年, 北京大 学法 学博 士学 习;2001 年 起任 大成 律师 事务 所律师 、 高 级 合伙人 、管 委会 委员 。 万 曾炜 先生 ,独 立董事 ,经 济学 博士 ,研 究员, 曾任 上海 市政 府发 展研究 中心 处长 ,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综合 规划 土地局 党组 书记 、 局长 , 浦东新 区发 展计 划局 党组 书记 , 上 海浦 东 发展集 团和 上海 浦东 投资 建设有 限公 司筹 建负 责人 和法人 代表 , 上海 市公 积金 管理中 心党 委 书记、 主任 ,上 海市 政府 特聘决 策咨 询专 家, 现任 浦东改 革与 发展 研究 院院 长。 刘大为 先生 , 独立 董事 , 国家开 发银 行顾 问 , 高 级 经济师 , 享受 政府 特殊 津 贴专家 。 中 国人民 银行 研究 生部 硕士 生指导 老师 , 首都 经济 贸 易大学 兼职 教授 , 清华 大 学中国 经济 研究 中心高级研 究员。 先后在 北京市人民 政府研 究室( 副处长、 处长) ,北 京市第 一商业局 (副 局长) ,中 国建设银 行信托 投资公司 (总经理 ) ,中国 投资银行 (行长) ,国家开 发银行( 总 会计师 )工 作。 监事会 : 胡 学光 先生 ,监 事长, 硕士 ,高 级经 济师 ,广东 省高 级经 济师 评审 委员会 委员 。曾 在 湖北金 融高 等专 科学 校任 教,广 州金 融高 等专 科学 校任金 融系 副主 任;1992 年—2003 年 4 月, 在广 东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先 后任 “ 广 证基 金 ” 、 “ 广证受 益 ” 经理 、 部 门总 经 理、 总裁 助理、 副总裁 , 兼任 中山 大学 岭 南学院 兼职 教授 、 中天 证 券研究 院副 院长 , 广东 证 券博士 后科 研工 作站指 导导 师;2003 年 5 月至 2008 年 8 月任 大成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宁加岭 先生 ,监 事, 大学 本科。1983 年 2 月 —1987 年 6 月 ,任 财政 部人 教司 副处长 、 处长;1987 年 6 月—1994 年 6 月 , 任 财政 部行 政司 副司长 、 司 长;1994 年 6 月—1999 年 6 月,任 财政 部德 宝实 业总 公司总 经理 、法 人代 表;1999 年 6 月起 ,任 职于 财 政部离 退休 老大成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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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干部局 。 黄 建农 先生 ,监 事,大 学本 科。 曾任 中国 银河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上 海江苏 北路 营业 部 总经理 , 中国 银河 证券 有 限责任 公司 资产 管理 总部 副总经 理 , 总 经理 , 中 国 银河投 资管 理公 司投资 管理 部总 经理 。现 任中国 银河 投资 管理 公司 上海投 资部 董事 总经 理。 其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刘彩晖 女士 ,副 总经 理, 管理学 硕士 。1999 年—2002 年 ,历 任江 南信 托投 资 有限公 司 投资银 行部 副总 经理 、总 经理;2002 年 —2006 年 , 历任江 南证 券有 限公 司总 裁助理 、投 资 银行部 总经 理、 机构 管理 部总经 理, 期间 还任 江南 宏富基 金管 理公 司筹 备组 副组长 ;2006 年 1 月 —7 月任 深圳 中航 集团公 司人 力资 源部 副总 经理;2006 年 8 月 —2008 年 5 月 ,任 大 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助理 总经理 ;2008 年 5 月起 任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经理 。 杜鹏女 士 , 督 察长 , 研 究 生学历 。1992 年—1994 年 , 历 任原 中国 银行 陕西省 信托咨 询公 司证券 部驻 上交 所出 市代 表、 上海 业务 部负 责人 ; 1994 年 —1998 年 , 历 任广 东 省南方 金融 服 务总公 司投 资基 金管 理部 证券投 资部 副经 理 、 广 东华 侨信托 投资 公司 证券 总部 资产管 理部 经 理; 1998 年9月 参与 大成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的筹 建 ; 1999 年3 月起 , 任大 成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督察长 兼监 察稽 核部 总监 。 2.基 金经 理 (1) 现任 基金 经理 陈尚前 先生 , 南开 大学 经 济学博 士 , 12 年证 券从 业 经历 。 曾 任中 国平 安保 险 公司投 资管 理中心 债券 投资 室主 任和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研 究发展 中心 策略 部经 理 。 2002 年加 盟大 成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 2003 年6月至2009 年5 月担 任大 成债券 基金 基金 经理 。 现 担任公司 固 定收 益部总 监 , 负 责公 司固定 收益证 券投 资业 务 , 自本 基金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2008 年8月6日 ) 至 今担任 本基 金基金 经 理。 (2) 历任 基金 经理 无。 3.公 司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公司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由 9 名成员 组成 ,设 主任 委 员 1 名, 其他 委员 8 名 。名 单如下 : 刘 明, 助理 总经 理, 投 资总 监, 大成 优选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投资 决策 委 员会主 任委 员 ; 杨 建华 , 股票投 资部 总监 , 负责公 司股票 投资 业务 , 大成景 阳领先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大 成核 心双 动 力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委 员; 陈 尚前, 固定收 益部 总监 , 负责 公 司固定 收益 证券 投资 业务 , 大 成强 化收 益债 券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大成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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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经理,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委 员;曹 雄飞 ,研 究部 总监 ,大成 财富 管 理 2020 生命 周期证 券投 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 投 资决 策 委员会 委员 ; 邓韶 勇, 交 易管理 部总 监 , 投 资决 策 委员会 委员 ; 施 永辉 , 股 票投 资部 副总监 , 大 成蓝 筹稳 健证 券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 投 资决策 委员会 委员 ; 王 立, 大成 债券 投资 基金 、 大成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投资 决策委 员会委 员 ; 曹 志 刚, 金融 工程 部首 席金融 工程师 ,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委员 ; 刘 安田 , 大 成精 选 增值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首席 宏观策 略分 析师 ,投 资决 策委员 会委 员。 上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亲属 关系。 (四)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按照《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管理 人必 须履 行以 下职 责: 1.依法募集 基金, 办理或 者委托经中 国证监 会认定 的其他机构 代为办 理基金 份额的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配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 格的人员进 行基金 投资分 析、决策, 以专业 化的经 营方式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建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稽 核、财 务管理 及人事管理 等制度 ,保证 所管理的 基金财 产和 管理 人的 财产 相互独 立 , 对 所管 理的 不 同基金 分别 管理 , 分别 记 账, 进行 证券 投 资; 6. 除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7.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8.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9.采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 计算基金份 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 销价格 的方法 符合基金 合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10.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1 .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2.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13.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4.保守基 金商业 秘密, 不得泄露基 金投资 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应 予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露 ; 15.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益 ; 大成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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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16.依据《 基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召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或配 合基金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7.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8.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9.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 配 ; 20.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 , 应当承 担赔 偿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21.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基 金 合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 益向基 金托 管人追 偿; 22.按 规定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资料; 23.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24.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25.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他 基金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 动; 26.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 的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权 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 行使因 基金 财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股 和直 接管 理; 27.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五) 基金 管理 人承诺 1.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 遵 守《证 券法 》 , 并建 立健 全 的内部 控制 制度 ,采 取有 效措施 , 防止违 反《 证券 法》 行为 的发生 ; 2.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 遵 守 《 基金 法》 、 《运 作 办 法》 , 建 立 健 全的 内部 控制 制 度, 采取 有效措 施, 防止 以下 《基 金法》 、 《运 作 办 法》 禁止 的行为 发生 : (1) 将基 金管 理人 固有 财 产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 会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3.基金管理 人承诺 加强人 员管理,强 化职业 操守, 督促和约束 员工遵 守国家 有关法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大成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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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或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 法利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泄漏在 任职期 间知悉 的有关证券 、基金 的商业 秘密,尚未 依法公 开的基 金投资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 除按 本公 司制 度进 行 基金投 资外 ,直 接或 间接 进行其 他股 票交 易; (9)违反证 券交易 场所业 务规则,利 用对敲 、倒仓 等手段操纵 市场价 格,扰 乱市场秩 序; (10) 故意 损害 投资 者 及 其他同 业机 构、 人员 的合 法权益 ; (11 )以 不正 当手 段谋 求 业务发 展; (12)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3) 信息 披露 不真 实, 有误导 、欺 诈成 分 ; (14)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4.本基金管 理人将 根据基 金合同的规 定,按 照招募 说明书列明 的投资 目标、 策略及限 制等全 权处 理本 基金 的投 资。 5.本基金管 理人不 从事违 反《基金法 》的行 为,并 建立健全内 部控制 制度, 采取有效 措施, 保证 基金 财产 不用 于下列 投资 或者 活动 :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向其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出 资或者 买卖其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发行的股 票或者 债券 ; (6)买卖与 其基 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有控 股关系 的股东或者 与其基 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法规 规定 , 由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六) 基金 经理 的承 诺 大成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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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1.依照有关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 定,本 着谨慎 的原则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谋取最大 利益; 2.不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 己 及其 被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3.不违反现 行有效 的有关 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和中 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 定,泄 漏在任职 期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 金的商 业秘 密 、 尚 未依 法 公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 基 金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4.不 从事 损害 基金 财产 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证 券交易 及其 他活 动。 (七)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本基金 管理 人为 加强 内部 控制 , 促 进公 司诚 信、 合 法、 有效 经营 , 保 障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 益 , 维 护 公 司及 公 司 股东 的 合 法 权 益 ,依 据 《 证券 法 》 、 《 证 券 投 资基 金 公司 管 理 办 法》 、 《证券 投资 基金 管理 公司 内部控 制指 导意 见 》 等法 律法规 , 并结 合公 司实际 情况 , 制 定 《 大 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内部 控制大 纲》 。 公司内 部控 制是 指公 司为 防范和 化解 风险 , 保证 经 营运作 符合 公司 的发 展规 划, 在充 分 考虑内 外部 环境 的基 础上 , 通 过建 立组 织机 制、 运 用管理 方法 、 实施 操作 程 序与控 制措 施而 形成的 系统 。 公司 建立科 学合理 、 控制 严密 、 运 行 高效的 内部 控制 体系 , 制 定科学 完善 的内 部控制 制度 。 公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由 内部 控制大 纲、 基本 管理 制度 、部门 业务 规章 等部 分组 成。 公司董 事会 对公 司建 立内 部控制 系统 和维 持其 有效 性承担 最终 责任 , 公司 管理 层对内 部 控制制 度的 有效 执行 承担 责任。 1.公 司内 部控 制的 总体 目 标 (1)保证公 司经营 运作严 格遵守国家 有关法 律法规 和行业监管 规则, 自觉形 成守法经 营、规 范运 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营 理念 。 (2)防范和 化解经 营风险 ,提高经营 管理效 益,确 保经营业务 的稳健 运行和 受托资产 的安全 完整 ,实 现公 司的 持续、 稳定 、健 康发 展。 (3) 确保 基金 、公 司财 务 和其他 信息 真实 、准 确、 完整、 及时 。 2.公 司内 部控 制遵 循以 下 原则 (1)健全性 原则。 内部控 制涵盖公司 的各项 业务、 各个部门或 机构和 各级人 员,并包 括决策 、执 行、 监督 、反 馈等各 个环 节。 (2)有效性 原则。 通过科 学的内控手 段和方 法,建 立合理的内 控程序 ,维护 内控制度 的有效 执行 。 大成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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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3)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 各 机构 、 部 门和 岗位 职责的 设置保 持相 对独 立 , 公司 基金财 产、 自有资 产与 其他 资 产 的运 作相互 分离 。 (4)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 设置的 各部 门、 各岗 位权 责分明 、相 互制 衡。 (5)成本效 益原则 。公司 运用科学化 的经营 管理方 法降低运作 成本, 提高经 济效益, 以合理 的成 本控 制达 到最 佳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3.公 司制 定内 部控 制制 度 遵循以 下原 则 (1) 合法 合规 性原 则。 公 司内控 制度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 章和 各项 规定 。 (2)全面性 原则。 内部控 制制度涵盖 公司经 营管理 的各个环节 ,不得 留有制 度上的空 白或漏 洞。 (3) 审慎 性原 则。 制定 内 部控制 制度 以审 慎经 营、 防范和 化解 风险 为出 发点 。 (4)适时性 原则。 随着有 关法律法规 的调 整 和公司 经营战略、 经营方 针、经 营理念等 内外部 环境 的变 化及 时修订 或完 善内 部控 制制 度。 4.内 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内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包括 控制环 境、 风险 评估 、控 制活动 、信 息沟 通和 内部 监控。 (1)控制环 境构成 公司内 部控制的基 础,控 制环境 包括经营理 念和内 控文化 、公司治 理结构 、组 织结 构、 员工 道德素 质等 内容 。 (2)公司管 理层牢 固树立 内控优先和 风险管 理理念 ,培养全体 员工的 风险防 范意识, 营造一 个浓 厚的 内控 文化 氛围 , 保 证全 体员 工及 时 了解国 家法 律法 规和 公司 规章制 度 , 使 风 险意识 贯穿 到公 司各 个部 门、各 个岗 位和 各个 环节 。 (3)健全公 司法人 治理结 构,充分发 挥独立 董事和 监事会的监 督职能 ,禁止 不正当关 联交易 、利 益输 送和 内部 人控制 现象 的发 生, 保护 投资者 利益 和公 司合 法权 益。 (4)公司的 组织结 构体现 职责明确、 相互制 约的原 则,各部门 有明确 的授权 分工,操 作相互 独立 。 公司 建立 决 策科学 、 运营 规范 、 管 理 高效的 运行 机制 , 包括 民 主、 透明 的决 策 程序和 管理 议事 规则 , 高 效、 严 谨的 业务 执行 系统 , 以及健 全、 有效 的内 部监 督和反 馈系 统 。 (5) 依据 公司 自身 经营 特 点设立 顺序 递进 、权 责统 一、严 密有 效的 内控 防线 : 1)各岗位职 责明确 ,有详 细的岗位说 明书和 业务流 程,各岗位 人员在 上岗前 均应知悉 并以书 面方 式承 诺遵 守, 在授权 范围 内承 担责 任。 2)建 立重 要业 务处 理凭 据 传递和 信息 沟通 制度 ,相 关部门 和岗 位之 间相 互监 督制衡 。 3)公司督察 长和内 部监察 稽核部门独 立于其 他部门 ,对内部控 制制度 的执行 情况实行 严格的 检查 和反 馈。 大成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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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6)建立有 效的人 力资源 管理制度, 健全激 励约束 机制,确保 公司各 级人员 具备与其 岗位要 求相 适应 的职 业操 守和专 业胜 任能 力。 (7)建立科 学严密 的风险 评估体系, 对公司 内外部 风险进行识 别、评 估和分 析,及时 防范和 化解 风险 。 (8) 建立 严谨 、有 效的 授 权管理 制度 ,授 权控 制贯 穿于公 司经 营活 动的 始终。 1)确保股东 会、董 事会、 监事会和管 理层充 分了解 和履行各自 的职权 ,建立 健全公司 授权标 准和 程序 ,保 证授 权制度 的贯 彻执 行。 2)公 司各 业务 部门 、分 支 机构和 各级 人员 在规 定授 权范围 内行 使相 应的 职责 。 3)公 司重 大业 务的 授权 采 取书面 形式 ,明 确授 权书 的授权 内容 和时 效。 4)公司适当 授权, 建立授 权评价和反 馈机制 ,包括 已获授权的 部门和 人员的 反馈和评 价,对 已不 适用 的授 权及 时 修订 或取 消授 权。 (9)建立完 善的资 产分离 制度,公司 资产与 基金财 产、不同基 金的资 产之间 和其他委 托资产 ,实 行独 立运 作, 分别核 算。 (10 ) 建 立科 学、 严格 的 岗位分 离制 度 , 明 确划 分 各岗位 职责 , 投资 和交 易 、 交 易和 清 算、 基 金会 计和 公司 会计 等 重要岗 位不 得有 人员 的重 叠。 重 要业 务部 门和 岗位 进 行物理 隔离 。 (11 )制 订切 实有 效的 应 急应变 措施 ,建 立危 机处 理机制 和程 序。 (12) 维护 信息 沟通 渠道 的畅通 ,建 立清 晰的 报告 系统。 (13 ) 建 立有 效的 内部 监 控制度 , 设置 督察 长和 独 立的监 察稽 核部 门 , 对 公 司内部 控制 制度的 执行 情况 进行 持续 的监督 , 保 证内 部控 制制 度 落实。 公司 定期 评价 内部 控 制的有 效性 , 并根据 市场 环境 、新 的金 融工具 、新 的技 术应 用和 新的法 律法 规等 情况 进行 适时改 进。 5.内 部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1)公司自 觉遵守 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 ,按照 投资管 理业务的性 质和特 点严格 制定管理 规章、 操作 流程 和岗 位手 册,明 确揭 示不 同业 务可 能存在 的风 险点 并采 取控 制措施 。 (2) 研究 业务 控制 主要 内 容包括 : 1)研 究工 作保 持独 立、 客 观。 2)建 立严 密的 研究 工作 业 务流程 ,形 成科 学、 有效 的研究 方法 。 3)建立投资 对象备 选库制 度,根据基 金合同 要求, 在充分研究 的基础 上建立 和维护备 选库。 4)建 立研 究与 投资 的业 务 交流制 度, 保持 通畅 的交 流渠道 。 5)建 立研 究报 告质 量评 价 体系。 大成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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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3) 投资 决策 业务 控制 主 要内容 包括 : 1)严格遵守 法律法 规 的有 关规定,符 合基金 合同所 规定的投资 目标、 投资范 围、投资 策略、 投资 组合 和投 资限 制等要 求。 2)健 全投 资决 策授 权制 度 ,明确 界定 投资 权限 ,严 格遵守 投资 限制 ,防 止越 权决策 。 3)投资决策 有充分 的投资 依据,重要 投资有 详细的 研究报告和 风险分 析支持 ,并有决 策记录 。 4)建 立投 资风 险评 估与 管 理制度 ,在 设定 的风 险权 限额度 内进 行投 资决 策。 5)建立科学 的投资 管理业 绩评价体系 ,包括 投资组 合情况、是 否符合 基金产 品特征和 决策程 序、 基金 绩效 归属 分析等 内容 。 (4) 基金 交易 业务 控制 主 要内容 包括 : 1)基金交易 实行集 中交易 制度,基金 经理 不 得直接 向交易员下 达投资 指令或 者直接进 行交易 。 2)建 立交 易监 测系 统、 预 警系统 和交 易反 馈系 统, 完善相 关的 安全 设施 。 3)交易管理 部门审 核投资 指令,确认 其合法 、合规 与完整后方 可执行 ,如出 现指令违 法违规 或者 其他 异常 情况 ,应当 及时 报告 相应 部门 与人员 。 4)公 司执 行公 平的 交易 分 配制度 ,确 保不 同 投 资者 的利益 能够 得到 公平 对待 。 5)建 立完 善的 交易 记录 制 度,及 时核 对并 存档 保管 每日投 资组 合列 表等 。 6)建 立科 学的 交易 绩效 评 价体系 。 根据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制 定场外 交易 、网 下申 购等 特殊交 易的 流程 和规 则。 (5)建立严 格有效 的制度 ,防止不正 当关联 交易损 害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 基金投资 涉及关 联交 易的 ,在 相关 投资研 究报 告中 特别 说明 ,并报 公司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审议 批准 。 (6)公司在 审慎经 营和合 法规范的基 础上力 求金融 创新。在充 分论证 的前提 下周密考 虑金融 创新 品种 或业 务的 法律性 质 、 操 作程 序、 经 济后果 等 , 严 格控 制金融 新品种 、 新业 务 的法律 风险 和运 行风 险。 (7)建立和 完善客 户服务 标准、销售 渠道管 理、广 告宣传行为 规范, 建立广 告宣传、 销售行 为法 律审 查制 度, 制定销 售人 员准 则, 严格 奖惩措 施。 (8)制定详 细的登 记过户 工作流程, 建立登 记过户 电脑系统、 数据定 期核对 、备份制 度,建 立客 户资 料的 保密 保管制 度。 (9)公司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国证监 会有关 规定, 建立完善的 信息披 露制度 ,保证公 开披露 的信 息真 实、 准确 、完整 、及 时。 大成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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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10) 公司 配备 专人 负责 信息披 露工 作, 进行 信息 的组织 、审 核和 发布 。 (11 ) 加 强对 公司 及基 金 信息披 露的 检查 和评 价, 对存在 的问 题及 时提 出改 进办法 , 对 出现的 失误 提出 处理 意见 ,并追 究相 关人 员的 责任 。 (12) 掌握 内幕 信息 的人 员在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不得 泄露其 内容 。 (13 ) 根 据国 家法 律法 规 的要求 , 遵循 安全 性、 实 用性 、 可 操作 性原 则, 严 格制定 信息 系统的 管理 制度 。 信息技 术系 统的 设计 开发 符合国 家 、 金 融行 业软 件 工程标 准的 要求 , 编写 完 整的技 术资 料; 在实 现业 务电 子化时 , 设 置保 密系 统和 相应控 制机制 , 并保 证计 算机系 统的可 稽性 , 信 息技术 系统 投入 运行 前, 经过业 务、 运营 、监 察稽 核等部 门的 联合 验收 。 (14) 通过 严格 的授 权制 度、岗 位责 任制 度、 门禁 制度、 内外 网分 离制 度等 管理措 施 , 确保系 统安 全运 行。 (15 ) 计 算机 机房 、 设 备、 网络等 硬件 要求 符合 有关 标准 , 设 备运 行和 维护整 个过程 实 施明确 的责 任管 理, 严格 划分业 务操 作、 技术 维护 等方面 的职 责。 (16 ) 公 司软 件的 使用充 分考虑 到软 件的 安全 性、 可靠性 、 稳定 性 和 可扩展 性, 具备 身 份验证 、 访问控 制 、 故 障 恢复 、 安 全保护 、 分权 制 约等功 能 。 信息 技术 系统 设计 、 软 件开发 等技术 人员 不得 介入 实际 的业务 操作 。 用户 使用 的 密码口 令定 期更 换 , 不 得 向他人 透露 。 数 据库和 操作 系统 的密 码口 令分别 由不 同人 员保 管。 (17 ) 对 信息 数据 实行 严 格的管 理 , 保 证信 息数 据 的安全 、 真实 和完 整, 并 能及时 、 准 确地传 递到 会计 等各 职能 部门 ; 严 格计 算机 交易 数 据的授 权修订 程 序 , 并 坚 持电子 信息 数据 的定期 查验 制度 。 建立电 子信 息数 据的 即时 保存和 备份 制度 ,重 要数 据异地 备份 并且 长期 保存 。 (18 ) 信 息技 术系 统定期 稽核检 查 , 完 善业 务 数据 保管等 安全 措施 , 进行排 除故障 、 灾 难恢复 的演 习, 确保 系统 可靠、 稳定 、安 全地 运行 。 (19 ) 依 据 《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会 计法 》 、 《金 融企业 会计制 度》 、 《 证券 投资基 金会计 核算 办法》 、 《 企业 财务 通则 》 等国家 有关 法律 、 法规 制 订基金 会计 制度 、 公司 财 务制度 、 会计 工 作操作 流程 和会 计岗 位工 作手册 ,并 针对 各个 风险 控制点 建立 严密 的会 计系 统控制 。 (20 ) 明 确职 责划 分, 在 岗位分 工的 基础 上明 确各 会计岗 位职 责 , 禁 止需 要 相互监 督的 岗位由 一人 独自 操作 全过 程。 (21) 以基 金为 会计 核算 主体, 独立 建账 、独 立核 算,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 名册登 记 、 账户 设 置、 资金 划拨 、账 簿记录 等方 面相 互独 立。 基金会 计核 算与 公司 会计 核算相 互 独 立 。 大成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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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22) 采取 适当 的会 计控 制措施 ,以 确保 会计 核算 系统的 正常 运转 。 1)建立凭证 制度, 通过凭 证设计、登 录、传 递、归 档等一系列 凭证管 理制度 ,确保正 确记载 经济 业务 ,明 确经 济责任 。 2)建 立账 务组 织和 账务 处 理体系 ,正 确设 置会 计账 簿,有 效控 制会 计记 账程 序。 3)建 立复 核制 度, 通过 会 计复核 和业 务复 核防 止会 计差错 的产 生。 (23 ) 采 取合 理的 估值 方 法和科 学的 估值 程序 , 公 允反映 基金 所投 资的 有价 证券在 估值 时点的 价值 。 (24 ) 规 范基 金清 算交割 工作 , 在 授 权 范围 内, 及 时准确 地完 成基 金清 算, 确保基 金财 产的安 全。 (25) 建立 严格 的成 本控 制和业 绩考 核制 度, 强化 会计的 事前 、事 中和 事后 监督。 (26) 制订 完善 的会 计档 案保管 和财 务交 接制 度, 财会部 门妥 善保 管密 押、 业务用 章 、 支票等 重要 凭据 和会 计档 案, 严 格会 计资 料的 调阅 手 续, 防 止会 计数 据的 毁损、 散失和 泄密 。 (27 ) 严 格制 定财 务收 支 审批制 度和 费用 报销 运作 管理办 法 , 自 觉遵 守国 家 财税制 度和 财经纪 律。 (28 ) 公 司设 立督 察长 , 对董事 会负 责 , 经 董事 会 聘任 , 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 根 据公 司 监察稽 核工 作的 需要 和董 事会授 权 , 督 察长 可以 列 席公司 相关 会议 , 调阅 公 司相关 档案 , 就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独立地 履行 检查 、 评价 、 报告 、 建 议职 能。 督察 长 定期和 不定 期向 董事会 报告 公司 内部 控制 执行情 况, 董事 会对 督察 长的报 告进 行审 议。 (29 ) 公 司设 立监 察稽核 部门 , 对 公司 管理 层负责 , 开 展监 察稽 核工 作, 公 司保证 监察 稽核部 门的 独立 性和 权威 性。 (30 ) 明 确监 察稽 核部 门 及内部 各岗 位的 具体 职责 , 配 备充 足的 监察 稽核 人 员, 严格 监 察稽核 人员 的专 业任 职条 件,严 格监 察稽 核的 操作 程序和 组织 纪律 。 (31 ) 强 化内 部检 查制 度 , 通 过定 期或 不定 期检 查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 确 保公 司 各项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有效 运行。 (32 ) 公 司董 事会 和管 理 层重视 和支 持监 察稽 核工 作, 对违 反法 律、 法规 和 公司内 部控 制制度 的, 追究 有关 部门 和人员 的责 任。 6.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制度 的声 明 (1) 本公 司承 诺以 上关 于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披露 真实 、准确 。 (2) 本公 司承 诺根 据市 场 变化和 公司 业务 发展 不断 完善内 部控 制制 度。 大成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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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四 、基 金托管 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情 况 1.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 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 表人 :郭 树清 成立时 间:2004 年09 月1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叁佰 叁拾 陆亿捌 仟玖 佰零 捌万 肆仟 元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 号 联系人 :尹 东 联系电 话:(010) 6759 5003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拥有 悠久 的经 营历 史 , 其前身 “ 中国 人民 建设 银 行” 于1954 年成立,1996 年 易名为“ 中国建设银 行” 。中 国建设 银行是中国 四大商 业银行 之一。中国 建 设银行股份 有限公 司由原 中国建设银 行于2004 年9 月 分立而成立 ,承继 了原中 国建设银行 的 商 业银 行业 务及 相关 的资产 和负 债。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 票代 码:939) 于2005 年10 月27 日 在香 港联合交易所主 板上市, 是中国四大商业 银行中首 家在海外公开上 市的银行 。2006 年9月11 日, 中 国建 设银 行又 作为 第一家H 股公 司晋 身恒 生 指数。 2007 年9月25日 中国 建设银 行A股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并 开 始 交 易 。A 股 发 行 后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的 已 发 行 股 份 总 数 为 : 233,689,084,000 股(包括224,689,084,000 股H股及9,000,000,000 股A 股) 。 截至2009 年12月31日 ,中 国建设 银行 实现 净利 润1,068.36 亿元 ,较 上年 增长15.32%,每 股盈利 为0.46 元 , 较 上年 增 加0.06 元, 盈利 水平 好于 预 期; 平 均资 产回 报率 为1.24% , 较上 年 降低0.07 个 百分 点, 加权 平均净 资产 收益 率为20.87% ,较 上年 提高0.19 个 百分 点,整 体盈 利 趋势向 好; 总 资产 达到96,233.55 亿元, 较上 年增 长27.37% ; 资 产质 量在 国内 大银 行中保 持领 先,不 良贷 款额 和不 良贷 款率持 续双 降, 信贷 资产 质量持 续改 善, 不良 贷款 率为1.50%,较 上年末 下降0.71 个百 分点 ;拨备 水平 充分 ,拨 备覆 盖率为175.77% , 较上 年末 提升44.19 个百 分点。 大成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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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中 国建设 银行在 中国内 地设 有1.3万余 个分支 机构,并 在香港 、新加 坡、法 兰克 福、约 翰内斯 堡 、 东京 、 首尔 、 纽约及 胡志 明市 设有 分行 , 在 悉尼 设有代 表处 , 拥 有建行 亚洲 、 建 银国际 , 建行 伦敦 、 建 信 基金 、 建 信金 融租 赁、 建 信信托 等多 家子 公司 。 全 行已安 装运 行自 动柜员 机(ATM)36,021 台, 拥有员 工约30万 人, 为客 户提供 全面 的金 融服 务。 中国建 设银 行得 到市 场和 业界的 支持 和广 泛认 可, 在2009 年共 获得50多 个国 内外奖 项 。 中国建设银 行在英 国《银 行家》杂志 公布的 “全球 金融品牌500 强” 、 “ 全球银 行1000 强 ”中 分列第9位 和第12 位 , 被 《 亚洲货 币 》 杂 志评 为2009 年度 “中 国区 最佳 银行 ” , 被 《 欧洲 货币 》 杂志评为2009 年 度“中国 最佳银行” ,连续两 年被香 港《资本》 杂志评 为“中 国杰出零售 银 行” , 荣获 《亚 洲银 行家 》 杂志颁 发的 “中 国风 险管 理成就 奖” , 中 国扶 贫基 金 会颁发 的 “20 年特别 贡献 奖” 等奖 项, 被中国 红十 字基 金会 评为 “最具 责任 感企 业” 。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投资 托管服务部,下设综合制 度处、基金市场处、资产 托管处、 QFII 托管处、基 金核 算处 、基金 清算 处、 监督 稽核 处和投 资托 管团 队、 涉外 资产核 算团 队 、 养老金托管 服务团 队、养 老金托管市 场团队 、上海 备份中心等12个职 能处室 ,现有员工130 余人。2008 年, 中国 建设 银行一 次性 通过 了根 据美 国注册 会计 师协 会(AICPA) 颁布的 审计 准 则公告第70 号(SAS70) 进行 的内部控制 审计, 安永会 计师事务所 为此提 交了“ 业内最干净 的 无保留意 见的报告” ,中国建设银行 成为取得国际同业普遍认 同并接受的SAS70 国 际专项认 证的托 管银 行。 2.主 要人 员情 况 罗中涛 , 投 资托 管服 务部 总经理 , 曾 就职 于国 家统 计局、 中国 建设 银行 总行 评估、 信贷 、 委托代 理等 业务 部门 并担 任领导 工作 , 对统 计、 评 估、 信贷 及委 托代 理业 务 具有丰 富的 管理 经验。 李春信 ,投 资托 管服 务部 副总经 理, 曾就 职于 中国 建设 银 行总 行人 事教 育部 、计划 部 、 筹资储 蓄部 、 国际 业务 部 , 对 商业 银行 综合 经营 计 划、 零售 业务 及国 际业 务 具有丰 富的 客户 服务和 业务 管理 经验 。 纪伟 , 投 资托 管服 务部 副 总经理 , 曾就 职于 中国 建 设银行 南通 分行 、 中国 建 设银行 总行 计划财 务部 、 信贷 经营部 、 公 司业 务部 , 长 期从 事 大客户 的客 户管 理及 服务 工作 , 具 有丰 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3.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办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中国 建设 银行 一直 秉 持 “ 以客 户 为中心 ” 的经 营理 念, 不 断加强 风险 管理 和内 部控 制, 严格 履行 托管 人的各 项职责 , 切实 维大成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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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护资产 持有 人的 合 法 权益 , 为 资产 委托 人提 供高 质 量的托 管服 务 。 经 过多 年 稳步发 展 , 中 国 建设银 行托 管资 产规 模不 断扩大 , 托管 业务 品种 不 断增加 , 已形 成包 括证 券 投资基 金 、 社 保 基金 、 保 险资 金、 基本 养 老个人 账户 、QFII 、 企业 年金等 产品 在内 的托 管业 务体系 , 是目 前 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 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2010 年6 月30 日 , 中 国 建 设 银行 已 托 管158 只证券 投资 基金 , 其中 封 闭式基 金6 只, 开放 式基 金152 只 。 建 设银 行专 业高 效 的托管 服务 能 力和业 务水 平, 赢得 了业 内 的高度 认同 。 2010年初 , 中 国建设 银行 被 总 部设 于英 国伦敦 的 《 全 球托管 人》 杂志 评为2009 年度“ 国内 最佳 托管 银行 ” (Domestic Top Rated ) ,并 连续 第三 年 被 香港《 财资 》杂 志评为 “ 中 国最佳 次托 管银 行 ” 。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内 部控 制目 标 作为基 金托 管人 , 中国 建 设银行 严格 遵守 国家 有关 托管业 务的 法律 法规 、 行 业监管 规章 和本行 内有 关管 理规 定 , 守法经 营 、 规 范运 作、 严 格监察 , 确保 业务 的稳 健 运行 , 保 证基 金 财产的 安全 完整 , 确保 有 关信息 的真 实 、 准 确、 完 整、 及时 , 保 护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2.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国建 设银 行设 有风 险与 内控管 理委 员会 , 负责 全 行风险 管理 与内 部控 制工 作, 对托管 业务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检 查指导 。 投资 托管 服务 部 专门设 置了 监督 稽核 处 , 配备了 专职 内控 监督人 员负 责托 管业 务的 内控监 督工 作, 具有 独立 行使监 督稽 核工 作职 权和 能力。 3.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投资托 管服 务部 具备 系统 、 完 善的 制度 控制 体系 , 建立了 管理 制度 、 控制制 度、 岗位 职 责、 业务 操作 流程 , 可 以 保证托 管业 务的 规范 操作 和顺利 进行 ; 业务 人员具 备从业 资格 ; 业 务管理 严格 实行 复核 、 审 核、 检查 制度 , 授 权工 作 实行集 中控 制 , 业 务印 章 按规程 保管 、 存 放、 使用 , 账 户资 料严 格 保管 , 制 约机制 严格 有效 ; 业 务操 作区专 门设 置 , 封闭管 理 , 实施 音像监 控 ; 业 务 信 息由专 职信息 披露 人负 责 , 防止 泄密 ; 业 务实 现自 动化操 作, 防止 人为 事 故的发 生, 技术 系统 完整 、独立 。 (三)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1.监 督方 法 依照 《基 金法 》 及 其配 套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监督所 托管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 利用 自 行开发的“ 托管业 务综合 系统 ——基 金监督 子系统” ,严格按 照现行法 律法规 以及基金 合同 规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运作 基金的 投资 比例 、 投资范 围、 投资 组合 等情 况进行 监督 , 并 定期 编大成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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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写基金 投资 运作 监督 报告 , 报 送中 国证 监会 。 在 日常 为基金 投资 运作 所提 供的 基金清 算和 核 算服务 环节 中 , 对 基金 管 理人 发 送的 投资 指令 、 基 金管理 人对 各基 金费 用的 提取与 开支 情况 进行检 查监 督。 2.监 督流 程 (1)每工作 日按时 通过基 金监督子系 统,对 各基金 投资运作比 例控制 指标进 行例行监 控, 发现 投资 比例 超标 等 异常情 况 , 向 基金 管理 人 发出书 面通 知 , 与 基金 管 理人进 行情 况核 实,督 促其 纠正 ,并 及时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2)收到基 金管理 人的划 款指令后, 对涉及 各基金 的投资范围 、投资 对象及 交易对手 等内容 进行 合法 合规 性监 督。 (3)根据基 金投资 运作监 督情况,定 期编写 基金投 资运作监督 报告, 对各基 金投资运 作的合 法合 规性 、投 资独 立性和 风格 显著 性等 方面 进行评 价 , 报送 中国 证监 会。 (4)通过技 术或非 技术手 段发现基金 涉嫌违 规交易 ,电话或书 面要求 基金管 理人进行 解释或 举证 ,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 销售 机构 及联 系人 1.直 销机 构 名称: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32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32 层 法定代 表人 : 张 树忠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 : 王 肇栋 公司网 址:www.dcfund.com.cn 大成基 金客 户服 务热 线: 400-888-5558 (免 长途 固话 费)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现 分别在 深圳 、 北京 、 上 海 设有投 资理 财中 心 , 并 在 武汉分 公司 开通了 旗下 基金 的直 销业 务 : (1) 大成 基金 深圳 投资 理 财中心 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32 层 大成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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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联系人 :瞿 宗怡 电话:0755-83195236 传真:0755-83195091 (2) 大成 基金 北京 投资 理 财中心 1)东 直门 电话:010-58156152/53 传真:010-58156315/23 地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 门南大 街 5 号中 青旅 大 厦 105 室 联系人 :李 宁 2)平 安里 电话:010-85252345/46 传真:010-85252272/73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平安 里西大 街 28 号 光大 国际 中 心 1601 室 联系人 :廖 红军 (3) 大成 基金 上海 投资 理 财中心 1)广 东路 地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 689 号海通 证券 大 厦 19 层 联系人 :徐 舲 电话:021-63513925/26 传真:021-63513928 2)南 京西 路 地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南京 西路 580 号 南证 大 厦 102 、103 室 联系人 :朱 君 电话:021-62185377 、62185277 传真:021-62185233 (4) 大成 基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武汉 分公 司 地址: 湖北 省 武 汉市 新华 路 218 号浦 发银 行大 厦 15 楼 联系人 :蔺 洁溪 联系电 话:027-85565889 传真:027-85552869 大成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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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2.代 销机 构 (1)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 长安 兴融 中心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郭 树清 联系人 :王 琳 电话:010-67596084 传真:010-66275654 客服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项 俊波 客服电 话:95599 联系人 :滕 涛 电话:010-85109219 传真:010-85109219 网址:www.abchina.com (3)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复 兴门内 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肖 钢 客服电 话:95566 联系人 :王 娟 电话:010-66594909 传真:010-66594942 网址:www.boc.cn (4)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胡 怀邦 客服电 话:95559 大成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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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联系人 :曹 榕 电话: (021 )58781234 传真: (021 )58408842 网址:www.bankcomm.com (5)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正义 路 4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文标 客服电 话:95568 联系人 :董 云巍 电话:010-58351666-8155 传真:010-83914283 网址:www.cmbc.com.cn (6) 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8 号富 华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孔 丹 客服电 话:95558


联系人 :金 蕾 电话:010-65557013 传真:010-65550827 网址:http://bank.ecitic.com (7)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秦 晓 客服电 话:95555 联系人 :邓炯鹏 电话:0755-83077278 传真:0755-83195049 网址:www.cmbchina.com (8) 中国 光大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外大 街 6 号光 大大 厦 大成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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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法定代 表人 :唐 双宁 客服电 话:95595 联系人 :李 伟 电话:010-68098778 传真:010-68560312 网址:www.cebbank.com (9) 上海 农村 商业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 道 981 号 法定代 表人 :胡 平西 客服电 话:021-962999 电话:021-38576985 传真:021-50105124 联系人 :周 睿 网址:www.shrcb.com (10) 北京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甲 17 号首 层 法定代 表人 :闫 冰竹 联系人 :王 曦 电话:010-66223584 传真:010-66226073 客服电 话: 010-96169 (北 京) 、 022-96269 (天 津) 、 021-53599688 ( 上海 ) 、 029-85766888 (西安 ) 、0755-23957088 (深圳 ) 、0571-86590900 (杭州 )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11 )平 安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深圳 市深 南中 路 1099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建一 电话:0755-22197874 传真:0755-22197701 联系人 :蔡 宇洲 客户服 务热 线:0755-961202 、4006699999 大成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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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公司网 站:www.18ebank.com (12) 广东 发展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农 林下 路 83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若虹 客服电 话:95508 电话:020-87310888 网址:www.gdb.com.cn (13) 杭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地址: 杭州 市凤 起 路 432 号 法定代 表人 :马 时雍 联系人 :严 峻 电话:0571-85108195 传真:0571-85106576 客服电 话:0571-96523 、4008888508 网址:www.hzbank.com.cn (14) 温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温州 市车 站大 道华海 广 场 1 号楼 办公地 址: 温州 市车 站大 道 196 号 法定代 表人 :邢 增福 联系人 :林 波


电话:0577-88990082 传真:0577-88995217 客户服 务热 线:0577-96699 银行网 站: www.wzbank.cn (15) 江苏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地址: 南京 市洪 武北 路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黄 志伟 联系人 :田 春慧 客户服 务电 话:96098 、400-86-96098 电话:025-58588167 大成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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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传真:025-58588164 网址:www.jsbchina.cn (16) 渤海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马场 道 201-205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宝凤 客服电 话:400-888-8811 联系人 :王 宏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259 网址:www.cbhb.com.cn (17) 东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运 河东 一路 193 号 法定代 表人 :廖 玉林 联系人 :胡 昱 电话:0769-22119061 传真:0769-22117730 客服电 话:96228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18)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500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联系人 :倪 苏云 客服热 线:95528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网址:www.spdb.com.cn (19) 宁波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宁波 市江 东区 中山东 路 294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华裕 大成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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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联系人 :胡 技勋 电话:021-63586210 传真:021-63586215 客服电 话:96528 、 上海 地 区 962528 网址:www.nbcb.com.cn (20) 浙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庆 春 路 288 号 (办 公地 址同 注册 地址) 法定代 表人 :张 达洋 客户服 务热 线:95105665 联系人 :吴 军阳 电话:0571-87659084 传真:0571-87659188 网址:www.czbank.com (21) 青岛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地址: 青岛 市市 南区 香港 中路 68 号 华普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张 广鸿 联系人 :滕克 客服电 话:96588 ( 青岛) 、400-66-96588( 全国 ) 网址:www.qdccb.com (22)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 618 号 法定代 表人 :祝 幼一 客服电 话:95521 联系人 :芮 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161 网址:www.gtja.com (23) 中信 建投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佑君 大成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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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客服电 话:4008888108 联系人 :权 唐 电话:010-85130577 传真:010-65182261 网址:www.csc108.com (24)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顾 伟国 客服电 话:4008-888-888 联系人 :李 洋 联系电 话:010-66568047 传真:010-66568536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5)华 泰 联合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 册地 址: 深 圳市 福田区中 心区 中心广 场香 港中旅大 厦第 五层(01A 、02、03 、04)、 17A 、18A 、24A 、25A 、26A 法定代 表人 :马 昭明 客服电 话:400-8888-555、95513 联系人 :盛 宗凌 电话:0755-82492000 传真:0755-82492962 网址:www.lhzq.com (26) 申银 万国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通讯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 路 171 号 法定代 表人 :丁 国荣 客服电 话:021-962505 联系人 :黄 维琳 、曹 晔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8844 网址:www.sywg.com 大成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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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27) 金元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海南 省海 口市 南宝 路 36 号证 券大 厦 4 层 (邮政 编码 :570206 )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4001 号 时代 金融 中心 17 楼( 邮政 编码 :518034 ) 法定代 表人 :陆 涛 客服电 话:4008-888-228 联系人 :金 春 电话:0755-83025022 传真:0755-83025625 网址:www.jyzq.cn (28)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 9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客服电 话:95553 、400-888-8001 联系人 :金 芸、 李笑 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63602722 网址:www.htsec.com (29)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 路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A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客服电 话:010-84588888


联系人 :陈 忠 电话:010-84588888 传真:010-84865560 网址:www.cs.ecitic.com (30)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2222 号 安联 大厦 34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客服电 话:4008001001 联系人 :陈 剑虹 大成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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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电话:0755-82558323 传真:0755-82558355 网址:www.essence.com.cn (31)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徐 浩明 客服电 话:400-888-8788、95525 联系人 :刘 晨、 李芳 芳 电话:021-22169081 传真:021-22169134 网址:www.ebscn.com (32) 中信 万通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苗岭 路 29 号澳 柯玛 大厦 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东 海西 路 2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智河 客服电 话:0532-96577 联系人 :吴 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网址:www.zxwt.com.cn (33) 东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常州 延陵 西 路 59 号 常信 大厦 18 楼 法定代 表人 :朱 科敏 客服电 话:0519-88166222 、0379-64902266 、021-52574550 联系人 :李 涛 电话:0519-88157761 传真:0519-8157761 网址:www.longone.com.cn (34) 中信 金通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中 河南 路 11 号万 凯庭 院商 务 楼 A 座 大成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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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法定代 表人 :刘 军 客服电 话:0571-96598 联系人 : 俞 会亮 电话:0571-85776115 传真:0571-85783771 网址:www.bigsun.com.cn (35) 广州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先 烈中 路 69 号东 山广 场主 楼五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志明 客服电 话:020-961303 联系人 :林 洁茹 联系电 话:020-87323735 传真:020-87325036 网址:www.gzs.com.cn (36) 平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宇翔 客服电 话:4008816168 联系人 :周 璐 电话:0755-22626172 传真:0755-82400862 网址:www.pingan.com (37) 华泰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 90 号 华泰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 善 客服电 话:4008-888-168、95597 联系人 :舒 萌菲 电话:025-84457777 传真:025-84579763 网址:www.htsc.com.cn 大成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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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38) 湘财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长沙 市黄 兴中 路 63 号中 山国 际大 厦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 俊波 客服电 话:400-888-1551 联系人 :钟 康莺 电话:021-68634518-8503 传真:021-68865938 网址:www.xcsc.com (39) 国元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 路 179 号 法定代 表人 :凤 良 志 客服电 话:400-888-8777、95578 联系人 :李 蔡 电话:0551-2207114 传真:0551-2207965 网址:www.gyzq.com.cn (40) 上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 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蒋 元真 客服电 话:021-962518 联系人 :王 伟力 电话:021-53519888 传真:021-54670436 网址:www.962518.com (41) 华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长江中 路 357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客服电 话:0551-96518 、400-80-96518 联系人 :甘 霖 电话:0551-5161821 大成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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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传真:0551-5161672 网址:www.hazq.com (42) 兴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建 省福 州市 湖东 路 99 号标 力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23 联系人 :谢 高 得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783 网址:www.xyzq.com.cn (43) 财通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解 放 路 111 号金 钱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沈 继宁 客户联 系电 话:96336 、021-962336 联系人 :乔 骏 电话:0571-87925129 传真:0571-87925100 网址:www.ctsec.com (44) 浙商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地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杭大 路 1 号 黄龙 世纪 广 场 A 座 6-7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承根 联系人 : 谢 项辉 电话:0571 -87901053 传真: 客服 电话 :967777 网址:www.stocke.com.cn (45) 渤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 写 字楼 101 室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军 客服电 话:4006515988 联系人 :王 兆权 大成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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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 话: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46) 方正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中 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 22 -24 层 法定代 表人 :雷 杰 客服电 话:95571 联系人 :邵 艳霞 电话:0731-85832507 传真:0731-85832214 网址:www.foundersc.com (47) 东莞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南 路 1 号金 源中 心 30 楼 法定代 表人 :游 锦辉 客服电 话:0769-961130 联系人 :梁 健伟 电话:0769-22119341 传真:0769-22116999 网址:www.dgzq.com.cn (48)瑞 银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7 号英 蓝国 际金 融中 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弘 电话:010-58328752 传真:010-59226840 联系人 :谢 亚凡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7-8827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49) 宏源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文艺 路 233 号 大成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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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19 号 法定代 表人 :冯 戎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0562 联系人 :李 巍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网址:www.hysec.com (50) 长城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客户服 务热 线:0755-33680000 、400-6666-888 联系人 :高 峰 电话:0755-83516094 传真:0755-83516199 长城证 券网 站:new.cgws.com (51) 国都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喆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118 联系人 :黄 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网址:www.guodu.com (52) 国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西 南宁 市滨 湖路 46 号 办公地 址: 广西 南宁 市滨 湖路 46 号 客服电 话:400-888-8100( 全国) 、96100 ( 广西 ) 法定代 表人 :张 雅锋 联系人 :覃 清芳 电话:0771-5539262 大成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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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传真:0771-5539033 网址:www.ghzq.com.cn (53) 齐鲁 证券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十 路 2051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8 联系人 :吴 阳 电话:0531-81283938 传真:0531-81283900 网址:www.qlzq.com.cn (54) 东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办公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法定代 表人 :矫 正中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00686 联系人 :潘 锴 电话:0431-85096709 网址:www.nesc.cn (55) 江海 证券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哈尔 滨市 香坊 区赣水 路 56 号 法人代 表: 孙名 扬 电话:0451-82336863 客服热 线:4006662288 联系人 : 徐 世旺 网址:www.jhzq.com.cn (56)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新华路 特 8 号长 江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胡 运钊 客服电 话:4008-888-999 联系人 :李 良 大成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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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联系电 话:021 -68751929 传真:021-510629209 网址:www.cjsc.com.cn (57) 恒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新华 东 街 111 号 法人代 表: 刘汝 军 客户服 务电 话:0471-4961259 联系人 :张 同亮 电话:0471-4913998 传真:0471-4930707 网址:www.cnht.com.cn (58) 国金 证券 股份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成都 市东 城根 上街 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 云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00109 联系人 :金 喆 电话:028-86690126 传真:028-86690126 网址:www.gjzq.com.cn (59) 江南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南昌 市抚 河北 路 291 号 办公地 址: 南昌 市抚 河北 路 291 号六 楼 法定代 表人 :姚 江涛 客服电 话:4008866567 联系人 :余 雅娜 电话:0791-6768763 传真:0791-6789414 网址:www.scstock.com (60) 世纪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40-42 楼 大成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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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法定代 表人 :卢 长才 客服电 话:0755-83199599 联系人 :张 婷 电话:0755-83199511 传真:0755-83199545 网址:www.csco.com.cn (61) 爱建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地址: 上海 市南 京西路 758 号 23 楼 法定代 表人 :郭 林 客服电 话:021-63340678 联系人 :陈 敏 电话:021-32229888 传真:021-62878783 网址:www.ajzq.com (62) 英大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中路华 能大 厦三 十、 三十 一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文安 客服电 话:0755-26982993 、4008-698-698 联系人 :王 睿 电话:0755-83007069 传真:0755-83007167 网址:www.ydsc.com.cn (63)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客服电 话:95536 联系人 :齐 晓燕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302 网址:www.guosen.com.cn 大成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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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64) 山西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府西 街 69 号山 西国 际贸 易 中心东 塔楼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客服电 话:0351-8686868 联系人 :张 治 国 电话:0351-8686703 传真:0351-8686619 网址:www.i618.com.cn (65) 国联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无 锡市 县前东 街 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 雷 建辉 客服电 话:4008885288 联系人 :徐 欣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网址:www.glsc.com.cn (66) 东方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新 源广 场 2 号楼 22-29 楼 法定代 表人 : 潘 鑫军 客户电 话:95503 联系人 :吴 宇 电话:021-63325888-3108 传真:021-63326173 网址:www.dfzq.com.cn (67) 天相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京市 西城 区金 融街 19 号 富凯 大厦 B 座 701 法 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客服电 话:010-66045678 联系人 :潘 鸿 传真:010-66045500 网址:www.txsec.com 大成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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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68) 信达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 口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8899 联系人 :唐 静 联系电 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公司网 址:www.cindasc.com (69) 广发 华福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 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 、8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 琳 客服电 话:0591-96326 联系人 :张 腾 电话:0591-87278701 传真:0591-87841150 网址:www.gfhfzq.com.cn (70) 华宝 证券 经纪 有限 责任公 司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66 号 未来 资产 大厦 23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9898 联系人 :徐 方亮 电话:021-50122222 传真:021-50122220 网址:www.cnhbstock.com (71)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客服电 话:4008888111 、95565 联系人 :林 生迎 电话:0755-82960223 大成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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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传真:0755-82943636 网址:www.newone.com.cn (72)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北 路 183 号大 都会 广 场 43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志伟 客服电 话:95575 联系人 :黄 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305 网址:www.gf.com.cn (73) 华夏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客服电 话:95577 法定代 表人 :吴 建 联系人 :董 金 电话:010-85238441 传真:010-85238680 网址:http://www.hxb.com.cn (74)洛 阳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洛阳 市洛 龙区 开元大 道 256 号 办公地 址: 洛阳 市洛 龙区 开元大 道 256 号 客服电 话:0379-96699 法定代 表人 :王 建甫


联系人 :胡 艳丽 电话:0379-65921977 传真:0379-65921851 网址:http://www.bankofluoyang.com.cn/ (75) 中国 建银 投资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 心 A 栋第 18 层至 20 层 大成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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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 心 A 栋第 18 层至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杨 明辉 联系人 :刘 权 电话:0755-82026521 传真:0755-82026539 网址:www.cjis.cn (76) 中国 国际 金融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 国贸 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街 甲 6 号 SK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剑阁 联系人 :王 雪筠 客服电 话:010-85679238 、010-85679169 网址:www.ciccs.com.cn (77) 第一 创业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地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笋岗 路 12 号中 民时 代广 场 B 座 25F 法人代 表: 刘学 民 电话:0755-25832494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78) 中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地址: 郑州 市经 三 路 15 号 广汇国 际贸 易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石 保上 客服电 话:0371-967218 、4008139666 联系人 :程 月艳 、耿 铭 联系电 话:0371 —65585670 联系传 真:0371 —65585665 网址:www.ccnew.com (79) 西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地址: 重庆 市渝 中区 临江 支路 2 号合 景国 际大 厦 A 幢 法定代 表人 :王 珠林 客服电 话:4008096096 大成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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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联系人 :徐 雅筠 、杨 再巧 网址:www.swsc.com.cn (80) 民生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阳门 外大 街 16 号 中国 人 寿大 厦 1901 室 法定代 表人 :岳 献春 客服电 话:400-619-8888 电话:010-85252656 传真:010-85252655 网址:www.mszq.com (81) 东吴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苏州 市石 路爱 河桥 路 28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永敏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联系人 :方 晓丹 客户服 务电 话:0512-96288 网址: www.dwzq.com.cn (82) 日信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呼和 浩特 市新 城区锡 林南 路 18 号 法定代 表人 :孔 佑杰 联系电 话: 联系 电话 :010-88086830 联系人 :陈 韦杉 传真:010-66412537 网址:www.rxzq.com.cn (83) 北京 农村 商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门 内大 街 410 号 法定代 表人 :乔 瑞 联系人 :刘 雨喻 联系电 话:010-66506138 传真:010-66506163 大成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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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客服电 话:96198 网址:www.bjrcb.com (84) 张家 港农 村商 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张家 港市 杨舍 镇人民 中 路 66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自忠 客服电 话:0512-96065 联系人 :郭 剑鸣 电话:0512-56968061 传真:0512-58236370 网址: www.zrcbank.com (85) 华林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办公地 址: 珠海 市拱 北夏 湾华平 路 96 号 二层 202-203 房 法定代 表人 :段 文清 客服电 话:0750 —3160388 各地 营业 部客 户服 务电 话 联系人 :杨 玲 电话:0755-82707855 传真:0755-82707850 网址:www.chinalions.com (86) 华龙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静宁 路 30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联系人 :李 昕田 联系电 话:0931-8490208 甘肃省 客服 电话 :96668 网址:www.hlzqgs.com (二) 注册 登记 机构 名称: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32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 大厦 32 层 法定代 表人 : 张 树忠 大成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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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5229 联系人 :范瑛 (三) 律师 事务 所和 经办 律师 名称: 北京 市金 杜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 环中 路 7 号 北京 财富 中心 写字 楼 A 座 4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路7号 财富 中心 写 字楼A 座40层 负责人 :王 玲 电话:0755-22163333 传真:0755-22163380 经办律 师: 靳庆 军、 宋萍 萍 联系人 :宋 萍萍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和经 办注册 会计 师 会计师 事务 所名 称: 普华 永道中 天会 计师 事务 所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1233 号 汇亚 大厦1604-1608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路202 号普 华永 道中 心11 楼 法人代 表: 杨绍 信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薛 竞、 金毅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 :金 毅 六、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一)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根据相关法 规和大成 强化 收益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合同 的 有关规 定, 基 金合同已于 2008 年 8 月 6 日正 式生 效 ,自 基 金合 同 生 效之 日起 ,本基 金管 理人 正式 开始 管理本 基金 。 (二) 基金 存续 期内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和资 金额 的限制 本基金 的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不 满 200 人或 者基 金资 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元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连 续 20 个 工作 日出 现前 述情 形的,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向 中国 证监 会说 明原因 和报 送解 决方 案。 大成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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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三) 基金 类型 及存 续期 限 基金类 型: 契约 型 基金运 作方 式: 开放 式 基金存 续期 限: 不定 期 七、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赎 回 (一) 申购 与赎 回的 场所 1.本基金的 销售机 构包括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 管理人 委托的代销 机构。 投资者 应当在销 售机构 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营业 场所 或按 销售 机构 提供的 其他 方式 办理 基金 的申购 与 赎 回 。 2. 直 销机 构、 代销 机构 名 单和联 系方 式 详 见本 基金 基金份 额发 售 公 告及 其他 相关公 告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情况 变更或 增减 代销 机构 , 并 另行公 告 。 销 售机 构可 以 根据情 况增 加或 者减少 其销 售城 市 、 网点 , 并 另行 公告 。 若 基金 管 理人或 其指 定的 代销 机构 开通电 话 、 传 真 或网上 等交 易方 式 ,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上述 方式 进行 申购与 赎回 , 具体 办法 由 基金 管 理人 另行 公告。 (二) 申购 与 赎 回的 对象 中华人民共 和国境 内的自 然人、法人 及其他 组织( 法律法规禁 止购买 证券投 资基金者 除 外) ,合格 境外机构 投资者 ,以及法律 法规或 中国证 监会允许 购买证券 投资基 金的其他 投资 者。 (三) 申购 与赎 回办 理的 开放日 及时 间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者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 具 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 但 基金 管理 人 根据法 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 会的要 求或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回 时除 外。 具体 业务 办理时 间以 销售 机构 公布 时间为 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 新的证 券交 易市 场 、 证 券 交易所 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殊 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应 在实 施 日前依 照 《信 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2.申购 与 赎回 的开 始时 间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 3 个 月的 时间开 始办 理申 购 , 具 体业 务办理 时 间在申 购开 始公 告中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 3 个 月的 时间开 始办 理赎 回 , 具 体业 务办理 时大成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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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间在赎 回开 始公 告中 规定 。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在申购 、 赎回 开放 日前 依 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 媒体 上公 告申 购与 赎回 的开始 时间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 回或者 转 换。 投资 者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 赎 回或 转换 申请 的 , 其 基金 份额 申 购、赎 回价 格为 下一 开放 日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的 价格。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 原则, 即申 购以 金额 申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赎 回遵 循 “ 先 进先 出 ” 原 则,即 按照 投资 者 认 购、 申购的 先后 次序 进行 顺序 赎回; 4.当日的申 购与赎 回申请 可以在基金 管理人 规定的 时间以内撤 销,在 当日的 开放时间 结束后 不得 撤销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基 金运 作的实 际情 况依 法对 上述 原则进 行调 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 规则开 始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者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投资者 在提 交申 购申 请时 须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全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 投 资者 在提交 赎 回申请 时其 在销 售机 构 ( 网点 ) 须 持有 足够 的基金 份额余 额 , 否 则所 提交的 申购 、 赎 回申 请 无效。 2.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应以 交易 时间 结束前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当 天作 为申 购或 赎回 申请日 (T 日 ) , 在正 常情 况下 ,本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内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T 日提 交的有 效申 请, 投资 者可在 T+2 日后 (包 括该 日 ) 到销售 网点 柜台 或以 销售 机构规 定的 其 他方式 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3.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 若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若 申购 不 成功或 无效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管 理人 指定 的代 销机 构将 投 资者 已缴 付的 申购 款项退 还给 投大成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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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资者 。 投资者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 基金管 理人 将 在 T +7 日 ( 包括该 日 ) 内支付 赎回 款 项。 在 发 生巨额 赎回 时, 款项 的支 付办法 参照 基金 合同 有关 条款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范围 内, 对上 述业 务办理 时间 进行 调整 并提 前公告 。 (六) 申购 与赎 回的 金额 1 .投 资者申购 本基金 份额 时 ,每次 申购金 额不得 低于1,000 元 (含申 购费 ) 。 投 资者 可 以多次 申购 ,累 计申 购金 额不设 上限 。 2.投 资者 赎回 本基 金份 额 时,可 申请 将其 持有 的部 分或全 部基 金份 额赎 回 。 3.本基金不 对 投资 者 每个 交易账户的 最低基 金份额 余额进行限 制,亦 不对单 个 投资者 累计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上限 进行限 制。 4.同 一基 金账 户自 最近 一 次申购 之日 起, 如 在 3 个 月内赎 回规 模过 大, 基金 管理人 有 权要求 提前 预约 或采 取相 应的限 制措 施。 5.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市 场情况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情况 下, 调整 上述 规定 申购金 额 和赎回 份额 的数 量限 制 。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在调 整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上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七) 申购 费与 赎回 费 1.申 购费 用 本基金 申购 费用 由 投 资者 承担,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主要用于 本 基金 的 市 场推 广、销 售 、 注册 登 记等 各项 费用 。 (1)A 类基 金份 额( 采用 前端收 费模 式) 申购 费率 如下: 申购金 额 M 申购费 率 M <100 万 0.8% 100 万≤M <300 万 0.5% 300 万≤M <500 万 0.3% M ≥ 500 万 1000 元/ 笔 (2)B 类 基金 份额 (采 用 后端收 费模 式) 申购 费率 如下: 持有基 金时 间 T 申购费 率 T <1 年 1.0% 1 年≤T <3 年 0.6% 大成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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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3 年≤T <5 年 0.4% T≥5 年 0% 投资者 多次 申购 ,须 按每 次申购 所对 应的 费率 档次 分别计 费。 2.赎 回费 用 本基金 赎回 费用 由 赎 回基 金份额 的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承担 , 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基金 份 额时收 取。 不低 于赎 回费 总额 的 25% 应归 基金 财产 , 其余 用 于 支付 注册 登记 费和其 他必 要的 手续费 。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率如 下: 持有基 金时 间 T 赎回费 率 T <1 年 0.1% 1 年≤T <2 年 0.05% T ≥2 年 0% 投资者 通过 日常 申购 所得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期 限自 注册登 记机 构确 认登 记之 日起 计 算 。 3.基金管理 人可以 在基金 合同约定的 范围内 调整费 率或收费方 式,并 最迟于 新的费率 或收费 方式 实施 日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4.基金管理 人可以 在不违 反法律法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约定的情 形下根 据市场 情况制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 针 对以特 定交易 方式 ( 如网 上交易 、 电 话交 易等 ) 等 进行 基 金交易 的 投 资者 定期或 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活 动 。 在 基金 促销 活 动期间 , 按相 关监 管部 门 要求履 行必 要手 续后,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适 当调低 基金 申购 费率 和基 金赎回 费率 。 (八) 申购 份额 与赎 回支 付金额 的计 算方 式 1.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 (1)A 类基 金份 额( 采用 前端收 费模 式)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申 购费 率) (注 : 申 购金 额在 500 万 元 ( 含) 以上 适用 绝对 数 额的申 购费 金额 , 即净申 购金额 =申 购金额 -申 购费 用)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2)B 类 基金 份额 (采 用 后端收 费模 式) 本基金 对 B 类 基金 份额 在 申购时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 而在赎 回时 收取 申购 费用 。 大成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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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申购份 额= 申购 金额÷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3) 上述 计算 结果 均按 四 舍五入 方法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2 位 ,由 此产 生的 收 益或损 失 由基金 财产 承担 。 (4 ) 说 明: 投资 者 以 同样 的金额 申购 本基 金时 , 选 择 B 类收 费模 式得 到的 申 购份额 将 比选 择 A 类 收费 模式多 , 但需在 赎回 时交 纳申 购费 。 2.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 (1)A 类基 金份 额( 采用 前端收 费模 式) 赎回总 额= 赎回 份数×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赎回 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用 (2)B 类 基金 份额 ( 采 用 后端收 费模 式) 赎回总 额= 赎回 份额×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后 端 认 购/ 申 购 费 用 = 赎 回 份 额× 认购/ 申 购 申 请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该 部 分 份 额 对 应 的 后端认 购/ 申 购费 率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赎回 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总额 -后 端认购/ 申购 费用 -赎 回费 用 (3) 上述 计算 结果 均按 四 舍五入 方法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2 位 ,由 此产 生的 收 益或损 失 由基金 财产 承担 。 3.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 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 当 天收市 后计 算, 并在 T+1 日公告 。 计 算公 式为 计算 日基金 资产 净值除 以计 算日 发售 在外 的基金 份额 总数 。 遇特 殊 情况 ,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 或公告 , 并报 中 国 证监 会备 案。 (九)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 投 资者 的 申购 申请 :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3.发生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4.基金管理 人认为 接受某 笔或某些申 购申请 可能会 影响或损害 现有基 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时。 大成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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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5.基金资产 规模过 大,使 基金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 的投资品种 ,或其 他可能 对基金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6.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 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暂 停申 购情 形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暂 停申购 公 告。 如果 投资 者 的 申购 申 请被拒 绝 , 被 拒绝 的申 购 款项将 退还 给 投 资者 。 在 暂停申 购的 情况 消除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十)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者 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3.连续 2 个或 2 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4.发生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5.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 基金 管 理人应 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已接 受的 赎回 申 请, 基金 管 理人应 足额 支付 ; 如暂 时 不能足 额支 付 , 应 将可 支 付部分 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 未 支付部 分可 延期 支付 , 并 以后续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依据 计算 赎回金 额。 若连 续 2 个或 2 个以 上开 放日 发生 巨额 赎回, 延期 支付 最长 不得 超过 20 个工 作 日, 并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投资者 在申 请赎 回时 可事 先选择 将当 日可 能未 获受 理部分 予以 撤 销。在 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 回业 务的 办理 并予 以公告 。 (十一 )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理 方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内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 赎回 申请份 额总 数加 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的 余额 ) 超 过前 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全额赎 回:当 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 能力支 付 投资 者 的全部赎 回申请 时,按 正常赎回 程序执 行。 (2)部分延 期赎 回 :当基 金管理人认 为支付 投资者 的赎回申请 有困难 或认为 因支付 投大成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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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资者 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接受赎回 比例不 低于上 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 额的 10%的前提下 ,可对 其余赎 回申请延期 办 理。 对于 当日 的赎 回申 请 , 应 当按 单个 账户 赎回 申 请量占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 当日 受 理的赎 回份 额; 对于 未能 赎 回部分 , 投 资者 在提 交赎 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择延 期赎 回的 , 将 自动 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选择 取 消赎回 的, 当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 销。 延期 的赎 回申 请 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 无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回 金额 , 以此 类推 ,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 止。如 投资 者 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 投 资者 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赎 回 处 理 。 (3) 暂停 赎回 :连 续 2 日 以上 ( 含本 数 ) 发生 巨额 赎回,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必要 , 可暂停接受 基金的 赎回申 请;已经接 受的赎 回申请 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 款项, 但不得超 过 20 个工作 日, 并应 当在 指定 媒体上 进行 公告 。 3.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3 个 交易 日内 在至 少一 种指定 媒 体上刊 登公 告, 通知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并 说明 有关 处理方 法。 (十二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和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1.发生上述 暂停申 购或赎 回情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 日应立即向 中国证 监会备 案,并在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2.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 为 1 日,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日 ,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布 最 近 1 个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3.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1 日但 少于 2 周 ,暂 停 结束,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提 前 2 日在 指定媒 体上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 并公 告最 近 1 个开 放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4.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2 周, 暂停 期间 ,基 金 管理人 应 每 2 周至 少刊 登 暂停公 告 1 次。 暂停 结束 , 基 金重 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 基 金 管理人 应提 前 2 日在 指定 媒体上 连续 刊登 基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并公 告最 近 1 个开 放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十三 )基 金转 换 1.定义 基金转 换是 指开 放式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持有 的部 分或全 部基 金份 额转 换为 同一基 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另 一只 开放 式基金 的份 额。 2.适 用范 围 大成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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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1) 基金 转换 业务 目前 限 于本公 司管 理的 由本 公司 担任注 册登 记人 的开 放式 证券投 资 基金( 详见 本公 司基 金开 通转换 业务 公告 )。 (2) 基金 转换 业 务 适用 于 已开通 转换 业务 基金 的所 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包括 个人投 资 者和机 构投 资者 。 (3) 目前 暂不 支持 后端 收 费模式 基金 的转 换。 (4) 基金 管理 人在 不损 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的情况 下可 以更 改上 述适 用范围 , 但最迟 应于 开始 实施 日前2 日内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3.业 务规 则 (1) 基金 转换 的原 则 1)采用 “ 未 知价 ” 和 “ 已知 价 ” 相 结合 的原 则, 即转 换 入大成 货币 市场 基金 以一 元人民 币 的确定 价为 基准 转换 基金 份额 ; 转 换入 非大 成货 币市 场基金 转换 价格 按受 理申 请当日 收市 后 计算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进行 计算 ; 2)“ 份 额申 请 ” 原则 ,即投 资者的 基金 转换 申请 必须 以份额 为单 位提 出; 3)“ 定 向转 换 ” 原则 ,即投 资者必 须指 明基 金转 换的 方向, 明确 指出 转出 基金 和转入 基 金的名 称; 4)“ 视 同赎 回 ” 原则 ,即基 金转换 申请 转出 的基 金份 额应作 为赎 回申 请纳 入转 出基金 当 日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汇 总计 算中 , 当 发生 巨额 赎回 时, 对基金 转换 申请 的处 理方 法与赎 回申 请 相同; 5)基 金管 理人 在不 损害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的 情况下 可以 更改 上述 原则 ,但最 迟 应于新 规则 开始 实施 日前2 日内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2) 基金 转换 费用 1)每 笔基 金转 换视 为转 出 基金的 一笔 基金 赎回 和转 入基金 的一 笔基 金申 购。 基金转 换 费用由 转出 基金 赎回 费用 及基金 申购 补差 费用 两部 分构成 。 2)转 入基 金时 ,从 申购 费 用低的 基金 向申 购费 用高 的基金 转换 时, 每次 收取 申购补 差 费用 ; 从 申购 费用 高的 基 金向申 购费 用低 的基 金转 换时 , 不 收取 申购 补差 费 用。 转入 基金 的 申购补 差费 用按 照转 换金 额对应 的转 出基 金与 转入 基金的 申购 费率 差额 进行 补差。 3)转 出基 金时 ,如 涉及 的 转出基 金有 赎回 费用 ,收 取该基 金的 赎回 费用 。收 取的赎 回 费用25% 归 入基 金资 产, 其余部 分用 于支 付注 册登 记费等 相关 手续 费。 4)投 资者 可以 发起 多次 基 金转换 业务 ,基 金转 换费 用按每 笔申 请单 独计 算。 5)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市 场情况 在不 违背 有关 法律 、 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之前提 下,大成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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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调整上 述收 费方 式和 费率 水平, 但最 迟应 于新 收费 办法开 始实 施日 前2 日内 在 至少一 种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3) 基金 转换 的计 算公 式 A=[B× C× (1-D )/ (1+G )+F ]/E 其中, A 为转入 的基 金份 额 ; B 为 转出 的基 金份 额; C 为转换 申请 当日 转出 基金 的基金 份 额净值 ; D 为转 出基 金的 对 应赎回 费率 , G 为对 应的 申 购补差 费率 ; E 为转 换申 请 当日转 入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净 值;F 为基 金账户 内货 币市 场基 金全 部份额 转出 时, 结转 的账 户当前 累计 未 付正收 益( 仅限 转出 基金 为货币 市场 基金 ) 。 具体份 额以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记录 为准 。 转入 份额 的计 算结果 四舍 五入 保留 到小 数点后 两 位,由 此误 差产 生的 损失 由基金 财产 承担 ,产 生的 收益归 基金 财产 所有 。 (4) 基金 转换 的注 册登 记 投资者T 日申 请基金 转换 成 功后, 注册 登记 机构 将在T +1日 为投 资者 办理 减少 转 出基金 份额、 增加 转入 基金 份额 的权益 登记 手续 ,投 资者 自T +2日 起有 权赎 回转 入 部分的 基金 份 额。 (5) 基金 转换 的限 制 1)每 次基 金转 换申 请的 份 额不得 低于100 份。 2)基 金转 换业 务的 开放 日 及办理 时间 同申 购赎 回业 务, 基 金转 换所 涉及 的两 只基金 , 如果其 中任 何一 只基 金处 在封闭 期 、 暂 停赎 回期 、 非 开放日 或基 金管 理人 公告 不能办 理转 换 业务的 日期 ,基 金转 换业 务不予 确认 。 (6) 声明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根据 市场 情况在 不违 背有 关法 律 、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之 前提下 , 对 上述基 金转 换的 业务 规则 进行调 整, 但最 迟应 于调 整生效 前2 日内 在至 少一 种 指定 中 国证 监 会 媒体 上公 告。 4.暂 停基 金转 换的 情形 及 处理 出现下 列情 况之 一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暂 停接 受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基金 转换 申请: (1)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无 法正 常运 作; (2) 证券 交易 场所 在交 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理 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产 净 值; (3) 因市 场剧 烈波 动或 其 他原因 而出 现连 续巨 额赎 回,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必 要暂停 接 受该基 金份 额的 转出 申请 ; 大成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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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4)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某 基 金继续 接受 基金 份额 转入 可能对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利 益 产生不 利影 响; (5) 法律 、法 规、 规章 规 定的其 他情 形或 其他 在《 基金合 同》 、《 招募 说明 书》已 载 明并获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特殊情 形。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基金 管理人 应立 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于 规定 期限 内在 至少一 种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暂停 公告 。重 新开 放基 金转换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最迟在2日 内在 至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体 上 刊登 重新 开放 基金 转换的 公告 。 (十四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和 司法 强制 执行 而产 生的非 交 易过户 以及 注册 登记 机构 认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 他非交 易过 户。 无论 在上 述何种 情况 下 , 接受划 转的 主体 必须 是依 法可以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投 资者 。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 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 其 他组 织 。 办 理非 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 于符 合 条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 并 按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规定 的标 准 收费。 (十五 )基 金的 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十六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 投 资者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 具 体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届 时发布 公 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中 确定。投资者在 办 理 定期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时 可 自 行约定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每期 扣款 金额 必须 不低 于基金 管理 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的 定期 定 额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 (十七 )基 金的 冻结 和解 冻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有 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份 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 及注册 登 记机构 认可 、符 合法 律法 规的其 他情 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大成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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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八 、基 金的投 资 (一) 投资 目标 在保持 资产 流动 性基 础上 通过积 极主 动的 投资 管理 , 追 求基 金资 产的 长期 稳 定增值 , 力 争获取 超过 业绩 比较 基准 的投资 业绩 。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对 象为 具有 较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 括国内 依法 发行 交易 的债 券、 股 票、 权证及 法律 、法 规或 监管 机构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工 具 。 本基金 是债 券基 金, 对债 券类资 产的 投资 比例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的 80% , 主 要 投资于 企业 主体债券, 包括金 融债、 企业债、公 司债、 可转债 (含可分 离交易可 转债) 、 短期融资 券、 资产支 持证 券等 以企 业为 发债主 体的 固定 收益 品种 以及国 债 、 央 行票 据、 回购 等高流 动性 固 定收益品种 。本基金 投资 于企业主体 债券的比 例范 围为基金资 产净值 的 30%-95% ,持有 现 金或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在满足 债券 投资 比例 要求 的基础 上 , 本 基金 可以 投 资于非 债券 类金 融工 具 , 包括一 级市 场的新 股申 购或 增发 新股 、 因 可转 债转 股所 形成 的 股票 、 因 持仓 股票 所派 发 或因投 资可 分离 债券而 产生 的权 证 、 二 级市 场股票 和权 证等 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 允许 投资 的其 他非债 券类 品 种, 用以 强化 本基 金的获 利能力 , 提高 预期 收益水 平。 其中 , 直 接通 过二 级 市场购 买的 股票 限于沪 深 300 指 数成 份股 , 且股 票投 资比 例不 高于 基金资 产 的 20% ; 权证 投 资比例 不高 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3%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三)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将在 严格 控制 组合 风险的 前提 下 , 基 于收 益 的要求 , 在资 产配 置、 个 券选择 和交 易策略 层面 上实 施积 极管 理策略 , 以 期在 承担 有限 风险的 前提 下获 得较 高投 资收益 。 1.资 产配 置 本基金 将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资 范围 内实 施稳 健的 战略资 产配 置 , 确 保投 资组 合整体 的 安全性 和流 动性 , 并在 此 基础上 进行 积极 的战 术资 产配置 , 通过 预测 各类 别 资产 (包 括固 定 收益类 资产 、 权 益类 资产 和 货币资 产等 ) 中 短期 回报 率 变化, 不断 优化 各类 别资 产 配置比 例, 规避市 场短 期波 动风 险, 获取超 额收 益。 2.固 定收 益类 资产 投资 策 略 大成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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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本基金 对固 定收 益类 资产 实施自 上而 下的 、 积极 的 投资策 略 。 在 确定 目标 久 期、 类属 资 产配置 后, 综合 采用 多种 投资策 略甄 选个 券, 构建 固定收 益类 资产 组合 。 (1) 利率 预期 策略 利率风 险是 债券 投资 面临 的主要 风险 , 衡量 债券 利 率风险 最有 效的 指标 是久 期。 本基 金 将以 “ 目标 久期 ” 管理 作为 利率预 期策 略的 核心 内容 , 通 过深 入分 析宏 观经 济 运行状 况 、 财 政 政策 、 货 币政 策, 判断 利 率变化 的方 向和 时间 。 利 用情景 分析 , 模拟 利率变 化幅度 的各 种情 形, 考察 投资 基准 和投 资 组合在 收益 率曲 线变 化时 的风险 收益 特征 及久 期情 况, 根据 组合 的 风险承 受能 力确 定组 合的 目标久 期区 间。 通过 对利 率 变化方 向和 时间 、 目 标久 期 区间的 分析 , 借助市 场收 益率 曲线 结构 分析和 市场 信用 利差 结构 分析 , 确 定资 产配 置的 组 合久期 , 有效 控 制风险 ,获 取投 资收 益。 (2) 类属 配置 策略 类属配置的结果决定了债 券组合在不同风险类属资 产之间的分配比例和债券 的期限配 置, 是影 响债 券投 资业绩 的重要 因素 。 本基 金将在 确定目 标久 期后 , 通过对 宏观经 济 、 市 场 利率 、 债 券供 求等 的分 析 , 预 测各 类属 资产 预期 风 险及收 益情 况 , 综 合考 虑 债券品 种期 限和 不同债 券市 场流 动性 及收 益性现 状 , 制 定债 券品 种 期限配 置策 略 , 确 立不 同 债券市 场投 资比 例,确 定债 券组 合资 产在 政府债 券、 企业 主体 债券 、货币 资产 之间 的分 配比 例。 (3) 信用 利差 策略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企 业主 体债券 , 包括 金融 债、 企 业债 、 公 司债 、 可 转债 ( 含可分 离交 易可 转债) 、短期融 资券、 资产支持证 券等以 企业为 发债主体 的固定收 益品种 ,因而信 用风 险将是 本基 金投 资管 理所 面临的 另一 主要 风险 。 本 基金将 根据 宏观 经济 运行 状况 、 发 行主 体 所属行 业发 展周 期、 业务 状 况、 公 司治 理结 构、 财 务状 况等因 素综 合评 估发 行主 体信用 风险 , 确定信 用产 品的 信用 风险 利差, 有效 管理 组合 的整 体信用 风险 。 随着债 券市 场的 发展 , 各 种级别 的信 用产 品 (主 要 是政府 信用 债券 与企 业主 体债券 、 各 类企业 主体 债券 之间 ) 会 形成一 个不 同收 益率 水平 的利差 结构 体系 。 在正 常 条件下 , 由信 用 风险形 成的 收益 率利 差是 稳定的 , 但在 特定 条件 下, 比如某 个行 业在 经济 周期 的某一 时期 面 临信用 风险 改变 或者 市场 供求发 生变 化时 ,这 种稳 定关系 将被 打破 。提 前预 测并进 行交 易 , 就可能 获得 套利 收益 或者 减少损 失 。 本 基金 将主 要 利用定 性与 定量 相结 合的 方式 , 综 合考 虑 监管环 境 、 市 场供 求关 系 、 行 业分 析, 并运 用财 务 数据统 计模 型和 现金 流分 析模型 等对 整个 市场的 信用 利差 结构 进行 全面分 析 , 在 有 效 控制 整 个组合 信用 风险 的基 础上 , 采 取积 极的 投 资策略 ,发 现价 值被 低估 的信用 类债 券产 品, 挖掘 投资机 会, 获取 超额 收益 。 大成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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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4) 敏感 度指 标策 略 可转换 债券 是介 于股 票和 债券之 间的 投资 品种 , 兼 具股性 和债 性的 双重 特征 , 具 有抵 御 下行风 险 、 分 享股 票价 格 上涨收 益的 特点 。 本基 金 在对可 转换 债券 条款 和发 行主体 基本 面进 行深入 研究 的基 础上 ,以 敏感度 指标 (Delta 等 )作 为市场 风险 控制 的主 要技 术指标 ,利 用 可转换 债券 溢价 率来 判断 转债的 股性 ,积 极管 理, 获取超 额收 益。 (5) 套利 交易 策略 套利交 易策 略主 要包 括跨 市场债 券套 利策 略 、 回 购 套利策 略和 利 差 交易 策略 。 本 基金 将 在法律 法规 和监 管机 构许 可的条 件下 ,积 极运 用套 利交易 策略 ,提 高组 合收 益。 1) 跨 市场 债券 套利 策略 。 通过在 交易 所市 场和 银行 间市场 买卖 同时 在两 市托 管的债 券, 或者在两市之间买卖到 期 期限相同但收益率不同 的 债券,可以获取二者之 间 可能存在的差 价。 2) 回 购套 利策 略。 利用 回 购进行 无风 险或 低风 险套 利的主 要策 略包 括回 购跨 市场套 利、 回购与 现券 的套 利以 及不 同回购 期限 之间 的套 利等 ; 利用回 购进 行高 风险 套利 的主要 策略 包 括正回 购杠 杆操 作、 逆回 购卖空 操作 等。 3) 利差 交易 策略 。 利 差交 易是指 同时 买进 涨多 ( 跌 少)/ 卖出 涨少 ( 跌 多 ) 的 债券 , 达 到不受 市场 涨跌 的直 接影 响、 规避 市场 风险 的效 果 。 同 时, 也可 以将 利差 交 易作为 一种 债券 用于组 合投 资 , 是 增加 组 合投资 回报 率的 重要 手段 。 最 常见 的利 差交 易为 增 斜交易 与扁 平交 易。 当预 期收 益率 曲线 将 变陡峭 时 , 进 行增 斜交 易 , 即 买入 短期 债, 卖空 长 期债 , 同 时保 持 久期中 性 , 获 取收 益率 曲 线增斜 带来 的利 差收 益 , 规避了 收益 率曲 线平 移带 来的风 险 (反 之 则进行 扁平 交易 ) 。 (6) 个券 选择 策略 本基金 将在 以上 投资 策略 的基础 上实 施精 细化 的个 券选择 , 充分 评估 每一 只债 券的到 期 收益率 、 信用 风险 、 流 动 性风险 、 税收 、 含 权等 各 种因素 , 选择 定价 合理 或 价值被 低估 的债 券进行 投资 。 具有 以下 一 项或多 项特 征的 债券 , 是 本基金 构建 固定 收益 类资 产组合 的重 点投 资对象 : 1)符 合上 述投 资策 略的 品 种; 2)具 有套 利空 间的 品种 ; 3)价 值低 估的 品种 ; 4)符 合风 险管 理指 标的 品 种。 3.权 益类 资产 投资 策略 大成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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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1) 新股 申购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可以 参与 一级 市场 新股申 购或 增发 新股 。 在 进行新 股申 购时 , 本基 金 将充分 考虑 新股在 资本 市场 不同 阶段 的风险 特征 , 根据 内外 部 研究成 果评 估股 票的 内在 价值 , 对 于拟 发 行上市 的新 股 (或 增发 新 股) 等权 益类 资产 的投 资 价值进 行深 入发 掘 , 结 合 市场资 金利 率水 平和预 期中 签率 ,得 出新 股申购 预期 收益 率, 作为 参与新 股申 购的 决策 依据 。 (2) 股票 二级 市场 投资 策 略 本基金 可以 进行 适当 的股 票二级 市场 投资 以强 化组 合获利 能力 , 提高 预期 收 益水平 。 基 于安全 性和 收益 性考 虑 , 本 基金二 级市 场股 票的 投资 对象限 于沪 深 300 指 数成 份股中 的高 分 红型股 票 。 沪 深 300 指 数成 份股中 满足 以下 一项 或多 项特性 的股 票可 以入 选本 基金股 票初 选 库: 1)具 有稳 定的 分红 历史 : 最近三 年内 至少 有两 次现 金分红 的股 票; 2)具有较好 的分红 价值: 实际或预期 现金股 息率( 税后)大于 当期银 行活期 存款利率 (税后 )的 股票 ; 3)公 司投 资研 究团 队在 选 股模型 支持 下认 为具 有特 别投资 价值 的股 票。 本基金 将通 过对 企业 发展 战略 、 企 业所 属行 业周期 、 业 务状 况、 公司 治理 结 构、 财务 状 况等多 种因 素的 综合 评估 , 评 价企 业竞 争优 势和 行 业地位 , 从股 票初 选库 中 筛选出 符合 要求 的股票 构成 股票 备选 库。 在此基 础上 结合 内外 部研 究、 实地 调研 、 价 值评 估 等方法 , 根据 本 基金的 风险 收益 要求 进行 股票投 资。 4.其 他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在 控制 投资 风险 和保障 基金 财产 安全 的前 提下 , 对 权证 进行 投资 。 权 证投资 策 略主要包括 以下几 个方面 :1 )采用 市场公认 的多种 期权定价 模型对权 证进行 定价,作 为权 证投资的价 值基准 ;2)根 据权证标的 股票基 本面的 研究估值 ,结合权 证理论 价值进行 权证 趋势投资;3)利用 权证衍 生工具的特 性,通 过权证 与证券的 组合投资 ,达到 改善组合 风险 收益特 征的 目的 ,包 括但 不限于 杠杆 交易 策略 、看 跌保护 组合 策略 等。 (四) 投资 管理 程序 1.投 资决 策依 据 (1)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的 有关 规定 。 (2) 国家 宏观 经济 环境 及 其对证 券市 场的 影响 。 (3) 利率 走势 与通 货膨 胀 预期。 (4) 地区 及行 业发 展状 况 。 大成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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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5) 发债 主体 信用 分析 和 上市公 司价 值发 现。 2.投 资管 理程 序 本基金 采用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领导 下的 基金 经理 负责 制。 基金 管理 人选 择具 有丰 富证券 投 资经验 的人 员担 任基 金经 理。本 基金 的投 资管 理程 序如下 : (1) 研究 员开 展研 究分 析 并撰写 研究 报告 研究员 将广 泛参 考和 利用 公司外 部研 究成 果 , 尤 其是 研究实 力雄 厚的 证券 经营 机构提 供 的研究 报告 , 并经 常拜 访 国家有 关部 委 , 了 解国 家 宏观经 济政 策及 行业 发展 状况 ; 走 访调 查 发债主 体 、 上 市公 司和 信 用评级 机构 ; 经过 筛选 、 归纳 、 整 理, 定期 撰写 并 向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和基 金经 理提 供宏 观经 济分析 报告 、 证券 市场 行 情报告 、 行业 分析 报告 和 发债主 体及 上市 公司研 究报 告。 研究 报告 是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和 基金 经理进 行投 资决 策的 主要 依据之 一。 (2)投 资 决策 委员 会审 议 并决定 基金 的总 体投 资计 划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将定 期分 析投资 研究 团队 所提 供的 研究报 告 , 根 据基 金的 投 资目标 、 投 资范围 和投 资策 略 , 确 定 基金的 总体 投资 计划 , 包 括在债 券 、 股 票及 现金 等 大类资 产之 间的 资产配 置范 围比 例等 。 (3) 基金 经理 制定 具体 的 投资组 合方 案 基金经 理根 据投 资决 策委 员会确 定的 基金 总体 投资 计划 , 结 合自 身研 究判 断, 参考投 资 研究团 队的 研究 成果 , 制 定 具体投 资组 合方 案, 包括 投 资结构 、 具 体投 资品 种及 持 仓比例 等。 其中, 重大 单项 投资 需经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审批 。 (4) 集中 交易 室独 立执 行 投资交 易指 令 基金管 理人 设置 独立 的集 中交易 室 , 由 基金 经理 向 集中交 易室 下达 具体 交易 指令 。 集 中 交易室 接到 基金 经理 的投 资指令 后 , 根 据有 关规 定 对投资 指令 的合 规性 、 合 理性和 有效 性进 行检查 ,确 保投 资指 令在 合法、 合规 的前 提下 得到 高效的 执行 。 (5) 多部 门多 渠道 实施 投 资风险 监管 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根据 市场变化对基金投资组合 进行风险评估,并提出风 险防范措 施。 监察 稽核 部对 投资 执 行过程 进行 日常 监督 , 通 过交易 系统 检查 包括 投资 集中度 、 投资 组 合比例 、 投 资限 制、 投 资权 限等交 易情 况, 并定 期或 不 定期向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提 出总结 报告 , 使得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随时 了解基 金的 风险 水平 以及 是否符 合既 定的 投资 策略 。 (6) 绩效 评估 小组 进行 基 金绩效 评估 基金管 理人 设有 基金 绩效 评估小 组 , 定 期向 投资 决 策委员 会提 交基 金绩 效评 估报告 。 基 金经理 根据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的意 见对 投资 组合 进行 调整。 大成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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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7) 投资 管理 程序 的优 化 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在确 保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 前提 下 , 有 权根据 环境 变化 和实 际需 要对上 述 投资管 理程 序进 行调 整, 并在招 募说 明书 或其 更新 中予以 公告 。 (五) 投资 限制 和禁 止行 为 1.投 资限 制 本基金 在投 资策 略上 兼顾 投资原 则以 及开 放式 基金 的固有 特点 , 通过 分散 投资 降低基 金 财产的 非系 统性 风险 ,保 持基金 组合 良好 的 流 动性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 本基 金对 债券 类资 产 的投资 比例 不得 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80% ; (2)本基金 投资于 企业主 体债券,包 括金融 债、企 业债、公司 债、可 转债( 含可分离 交易可转债 ) 、短期 融资券 、资产支持 证券等 以企业 为发债主 体的固定 收益品 种的比例 范围 为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0%-95% ; (3)本基金 进入全 国银行 间同业市场 进行债 券回购 的资金余额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40 %; (4)本基金 投资于 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0 %; (5)本基金 持有的 同一( 指同一信用 级别 ) 资产支 持证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该资产支 持证券 规模 的 10 %; (6)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7)本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全部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 支持证 券,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8)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 ( 含 BBB )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 持 有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 如 果其信 用等 级下 降 、 不 再 符合投 资标 准 , 应 在评 级 报告发 布之 日起 3 个月 内全 部予 以卖 出; (9) 本基 金股 票投 资比 例 不得高 于基 金资 产 的 20% ; (10 ) 本 基金 参与 股票 发 行 申购 时 , 申 报的 金额 不 得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 申报的 股票 数量不 得超 过拟 发行 股票 公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 总量 ; (11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 市公司 的股 票,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12)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3 %; (13)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不 得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14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大成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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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0.5%; (15) 本基 金持 有现 金或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不 得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 (16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 全部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的 证券 , 不超 过该 证 券的 10 %; (17 ) 如 果法 律法 规对 基 金合同 约定 的组 合限 制进 行变更 的 , 以 变更 后的 规 定为准 。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制 ,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 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本 基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限 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金 投资 比例不 符合 上述 组合 限制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对于因 基金 份额 拆分 、大 比例分 红等 集中 持续 营销 活动引 起的 基金 净资 产规 模在 10 个 交易日 内增 加 10 亿元 以上 的情形 ,而 导致 证券 投资 比例低 于基 金合 同约 定 的 ,基金 管理 人 履行相 关程 序后 可将 调整 时限 从 10 个交 易日 延长 到 3 个 月 。 法 律法 规如 有 变更 , 从 其变 更。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 约定 。 除投 资资 产 配置比 例外 , 基金 托管 人 对基金 的投 资比 例的 监督 与检查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2.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向其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出 资或者 买卖其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发行的股 票或者 债券 ; (6)买卖与 其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有控 股关系 的股东或者 与其基 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9)法律法 规或监 管部门 取消上述限 制,如 适用于 本基金, 在 履行适 当程序 后, 本基 金投资 不再 受相 关限 制。 (六)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为中 债综合 指数 。 大成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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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本基金 属于 债券 基金 , 应 采用债 券指 数作 为业 绩比 较基准 。 中债 综合 指数 由 中央国 债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编制 , 其 样本 范围 涵盖 银行 间 市场和 交易 所市 场 , 成 份 债券包 括国 家债 券、 企业 债券 、 央 行票 据 等所有 主要 债券 种类 , 具 有广泛 的市 场代 表性 , 能 够反应 中国 债券 市场的 总体 走势 ,适 合作 为本基 金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 在本基 金的 运作 过程 中 , 如 果由于 外部 投资 环境 或法 律法规 的变 化而 使得 调整 业绩比 较 基准更 符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利 益 , 则 经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业绩 比 较基准 进行 适当 调整 ,并 在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 公告并 予以 实施 。 (七)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定位 于满 足追 求较 高稳定 回报 的基 金持 有人 的投资 需求 , 风险 收益 水平 高于货 币 市场基 金, 低于 混合 基金 和股票 基金 。 (八)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股东 权利 的处 理原 则及方 法 1.基金管理 人按照 国家有 关规定代表 基金独 立行使 股东权利, 保护基 金份额 持有人的 利益; 2.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3.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4.不通过关 联交易 为自身 、雇员、授 权代理 人或任 何存在利害 关系的 第三人 牟取任何 不当利 益。 (九)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选择 代理 证券 买卖 的证 券经营 机构 的原 则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选择 代理 本基 金 证券 买卖 的证 券经 营机构 , 租用 其专 用交 易单元 作为 本 基金买 卖证 券单元 。 选择 代理本 基金 证券 买卖 的证 券经营 机构 的标 准为 : 1.资 力雄 厚、 信誉 良好 。 2.财 务状 况良 好, 各项 财 务指标 显示 公司 经营 状况 稳定。 3.经 营行 为规 范。 4.内 部管 理规 范、 严格 , 具备健 全的 内控 制度 ,并 能满足 基金 运作 高度 保密 的要求 。 5.具备基金 运作所 需的高 效、安全的 通讯条 件,交 易设施符合 代理基 金进行 证券交易 的需求 ,并 能为 基金 提供 全面的 信息 服务 。 6.研究实力 较强, 有固定 的研究机构 和专门 的研究 人员,能及 时为基 金提供 高质量的 咨询服 务, 并能 根据 基金 投资 的 特定 要求 ,提 供专 门研究 报告 。 (十)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的 信用风 险控 制 大成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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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基金 管理人应 在基金投 资运作 之前向基 金托管人 提供符 合法律法 规及行业 标准的 、经 慎重 选择的、本 基金适用的银 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 单,并约定 各交易对手所 适用的交 易结算 方式。 基金 管理 人 应严格 按照 交易 对手 名单 的范围 在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选择交 易对 手。 基金 管理人可以 每半年对银行 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名单 及结算方式 进行更新,新 名单确定 前已 与本次剔除 的交易对手所 进行但尚未 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 议进行结算。 如基金管 理人 根据市场情 况需要临时调 整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对 手名单及 结 算方式的,应 向基金托 管人说 明理 由, 并在 与交 易对手 发生 交易 前 3 个工 作日内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解决。 基金 管 理人负 责对 交易 对手 的资 信控制 ,按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的交 易规 则进 行交 易。 (十一 )投 资组 合报告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大 遗 漏,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连 带责 任。 基金托 管人 中国 建设 银行 根据 基 金合 同 规 定 , 于 2010 年 8 月 31 日 复核 了本 报 告中的 财 务指标 、 净值 表现 和投 资 组合报 告等 内容 , 保证 复 核内容 不存 在虚 假记 载 、 误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遗 漏。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取自本 基金 2010 年第 2 季度报 告, 截至 2010 年 6 月 30 日。 ( 财务 数据 未经 审计 ) 1.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情 况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1 权益投 资 105,061,985.81


15.75


其中: 股票


105,061,985.81


15.75


2 固定收 益投 资


541,825,853.90


81.21


其中: 债券


541,825,853.90


81.21











资产 支持 证券


- 0.00 3 金融衍 生品 投 资 - 0.00 4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0.00 其中 : 买 断式 回购 的买 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 0.00 5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3,562,262.95


2.03


6 其他资 产


6,733,247.83


1.01


7 合计





667,183,350.49


100.00


2.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股 票 投资组 合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成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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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A 农、林 、牧 、渔 业 - 0.00 B


采掘业


1,077,077.47


0.16


C


制造业


58,644,257.46


8.81


C0


食品、 饮料


37,059,014.60


5.57


C1


纺织、 服装 、皮 毛


-


0.00


C2


木材、 家具


-


0.00


C3


造纸、 印刷


-


0.00


C4


石油、 化学 、塑 胶、 塑料


1,286,142.00


0.19


C5


电子


5,092,850.05


0.77


C6


金属、 非金 属


2,983,211.43


0.45


C7


机械、 设备 、仪 表


2,121,319.09


0.32


C8


医药、 生物 制品


10,101,720.29


1.52


C99


其他制 造业


-


0.00


D


电力、 煤气 及水 的生 产和 供应业


-


0.00


E


建筑业


-


0.00


F


交通运 输、 仓储 业


-


0.00


G


信息技 术业


3,851,746.92


0.58


H


批发和 零售 贸易


34,079,285.40


5.12


I


金融、 保险 业


4,455,000.00


0.67


J


房地产 业


-


0.00


K


社会服 务业


2,368,118.80


0.36


L


传播与 文化 产业


586,499.76


0.09


M


综合类


-


0.00


合计 105,061,985.81


15.79


3.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002024


苏宁电 器


2,989,411


34,079,285.40


5.12


2


000568


泸州老 窖


1,004,430


28,345,014.60


4.26


3


000895


双汇发 展


200,000


8,714,000.00


1.31


4


601318


中国平 安


100,000


4,455,000.00


0.67


5


300077


国民技 术


32,375


3,779,781.25


0.57


6


000423


东阿阿 胶


100,000


3,476,000.00


0.52


7


002384


东山精 密


51,729


2,983,211.43


0.45


8


002399


海普瑞


21,965


2,570,563.95


0.39


9


300070


碧水源


25,409


2,368,118.80


0.36


10


600085


同仁堂


100,000


2,265,000.00


0.34


4.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类 的 债券投 资组 合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62,637,474.00


9.41


大成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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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2 央行票 据 100,745,000.00


15.14


3 金融债 券 51,200,000.00


7.69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51,200,000.00


7.69


4 企业债 券 204,579,062.30


30.74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110,038,000.00


16.54


6 可转债 12,626,317.60


1.90


7 其他 - 0.00 8 合计 541,825,853.90


81.42


5.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 前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金额单 位: 人 民 币元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126018


08 江 铜债


1,036,890


80,535,246.30


12.10


2


010308


03 国债 ⑻


504,960


51,657,408.00


7.76


3


080306


08 进出 06


500,000


51,200,000.00


7.69


4


1001037


10 央 行票 据 37


500,000


50,040,000.00


7.52


5


1081104


10 联通 CP01


500,000


50,000,000.00


7.51


6.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所 有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8.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本基金 投资的 前十名 证券的发行 主体本 期 无 被 监管部门立 案调查 ,或在 报告编制 日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罚 的情 形 。 (2)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 票中, 没有 投资 于超 出基 金合同 规定 备选 股票 库之 外 股票 。 (3) 基金 的其 他资 产构 成 单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185,260.89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6,545,898.65


5


应收申 购款


2,088.29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6,733,247.83


(4) 报告 期末 基金 持有 的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大成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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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的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 ) 流通受 限情 况说 明 1


000895


双汇发 展


8,714,000.00


1.31


重大事 项停 牌


2


601318


中国平 安


4,455,000.00


0.67


重大事 项停 牌


3


300077


国民技 术


3,779,781.25


0.57


网下中 签新 股锁 三个 月


4


002384


东山精 密


2,983,211.43


0.45


网下中 签新 股锁 三个 月


5


002399


海普瑞


2,570,563.95


0.39


网下中 签新 股锁 三个 月


6


300070


碧水源


2,368,118.80


0.36


网下中 签新 股锁 三个 月


(6)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的 其他文 字描 述部 分 由于四 舍五 入原 因, 分项 之和与 合计 可能 有尾 差。 九 、基 金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 也 不保证 最低收 益 。 基 金的 过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一) 基金 份额 净值 增长 率及 其 与同 期业 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的 比较 : 阶段 份额 净 值增长 率 ① 份额净值 增长率 标 准差 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 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2008.8.6-2008.12.31 6.24% 0.22% 9.31% 0.22% -3.07% 0.00% 2009.1.1-2009.12.31 10.56% 0.33% -0.32% 0.07% 10.88% 0.26% 2010.1.1-2010.6.30 -2.54% 0.26% 2.84% 0.05% -5.38% 0.21% 2008.8.6-2010.6.30 14.48% 0.30% 12.05% 0.11% 2.43% 0.19% (二 )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以 来基金 份额 净值 的变 动情 况, 并与 同期 业绩 比较 基 准的变 动的 比较 本基金 累计 份额 净值 增长 率与同 期业 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的 历史 走势 对比 图 (2008 年 8 月 6 日至 2010 年 6 月 30 日) 大成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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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注: 按基 金合 同规 定, 本基 金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截至 报告 日本基 金的 各项 投资 比例 已达到 基金 合同 中规 定的 各项比 例。 十 、基 金的融 资、 融 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进行 融资 、融券 。 十 一、 基金财 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拥 有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 银 行 存款本 息 、 基 金应 收申 购 款以及 其他 资产的 价值 总和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本基金 财产 以基 金名 义开 立银行 存款 账户 , 以基 金托 管人的 名义 开立 证券 交易 清算资 金 的结算 备付 金账 户 , 以 基 金托管 人和 本基 金联 名的 方式开 立基 金证 券账 户 , 以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银 行间 债券 托管 账户 。 开 立的 基金 专用 账户 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销 售机 构 和注册 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相 独立 。 (四) 基金 财产 的处 分 基金财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代 销机 构 的固有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 管 人保管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因基金 财产 的管 理 、 运 用 或者其 他情 形而 取得 的财 产和收 益归 入基大成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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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金财产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可 以按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收取 管理 费 、 托 管 费以及 其他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费用 。 基 金财 产 的债权 、 不 得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固 有财 产的 债 务相抵 销, 不同基 金财 产的 债权 债务 , 不 得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以其 自 有资产 承担 法律 责任,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基 金财产 行 使 请求 冻结 、扣 押和其 他权 利。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依 法撤 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除依据《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 处分外 ,基金财产 不得被 处分。 非因基金 财产本 身承 担的 债务 ,不 得对基 金财 产强 制执 行。 十 二、 基金资 产估 值 (一) 估值 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 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定需 要对外 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营业日 。 (二)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他 投资 等资 产。 (三) 估值 方法 1.股票 估 值方 法: (1)上市流 通股票 按估值 日其所在证 券交易 所的收 盘价估值; 估值日 无交易 的,以最 近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2) 未上 市股 票的 估值 : 1)首 次发 行未 上市 的股 票 ,按成 本计 量; 2)送股、转 增股、 配股和 公开增发新 股等发 行未上 市的股票,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所 挂牌的 同一 股票 的市 价估 值; 3)首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 定期的股票 ,同一 股票在 交易所上市 后,按 交易所 上市的同 一股票 的市 价估 值; 4)非公开发 行有明 确锁定 期的流通受 限股票 ,按监 管机构或行 业协会 有关规 定确定公 允价值 。 (3)在任 何情况下 ,基金 管理人如采 用本项 第 (1) - (2)小 项规定的 方法对 基金资 产进行 估值 , 均应 被认为 采用了 适当 的估 值方 法。 但是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按本 项第 (1 )大成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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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2 )小 项规定的 方法对 基金资产进 行估值 不能客 观反映其 公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 可根 据具体 情况 ,并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4)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2.债 券估 值方 法: (1)证券交 易所市 场实行 净价交易的 债券按 估值日 收盘价估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的, 按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2)证券交 易所市 场未实 行净价交易 的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价减 去债券 收盘价 中所含的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以最 近交 易日 的收 盘净 价估值 ; (3)发行未 上市债 券采用 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 靠计量 公允价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进 行后 续计量 ; (4)在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的债 券、资 产支持 证券等固定 收益品 种,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 (5)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6)在任 何情况下 ,基金 管理人如采 用本项 第 (1) - (5)小 项规定的 方法对 基金资 产进行 估值 , 均应 被认为 采用了 适当 的估 值方 法。 但是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按本 项第 (1 ) - (5 )小 项规定的 方法对 基金资产进 行估值 不能客 观反映其 公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 在综 合考虑 市场 成交 价 、 市场 报价 、 流 动性 、 收 益率 曲 线等多 种因 素基 础上 形成 的债券 估值 ,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 最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7)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3.权 证估 值方 法: (1)基金持 有的权 证,从 持有确认日 起到卖 出日或 行权日止, 上市交 易的权 证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该 权证的 收盘 价估 值 ; 估 值 日没有 交易 的 , 按 最近 交 易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未上市 交易 的权 证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 量 公允 价值的 情 况下, 按成 本计 量; (2) 在任 何情 况下 , 基 金 管理人 如采 用本 项第 (1 ) 小项规 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行 估 值,均应被 认为采 用了适 当的估值方 法。但 是,如 果基金管 理人认为 按本项 第 (1) 小 项规 定的方 法对 基金 资产 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反 映其 公允 价值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 据具体 情况 , 并 与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 最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3)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大成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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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4.如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发现基 金估值 违反基 金合同订明 的估值 方法、 程序及相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分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时 , 应 立即 通知 对 方 , 共同 查明 原 因,双 方协 商解 决。 5.根据有关 法律法 规,基 金资产净值 计算和 基金会 计核算的义 务由基 金管理 人承担。 本基金 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 各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 意见 , 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对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四) 估值 程序 1.基金份额 净值是 按照每 个开放日闭 市后, 基金资 产净值除以 当日基 金份额 的余额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 0.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5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 规定 公告 。 2.基金管理 人应每 个工作 日对基金资 产估值 。基金 管理人每个 开放日 对基金 资产估值 后, 将基 金份 额净 值结 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 经基 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 由 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公 布。月 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同 时进 行。 (五)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基 金份 额净值 小数点 后 4 位以 内 (含第 4 位 ) 发生 差错 时, 视为 基 金份额 净值 错 误。 基金合 同 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差 错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 于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 、 或 注册 登记 机构、 或代 销机构 、 或 投资 者 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差错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 受损失 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 应当对 由于 该差 错遭受 损失 的当 事人 (“ 受 损方 ” )按 下述 “ 差错 处理 原则 ” 给予 赔偿 ,承 担赔 偿 责任。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 资 料申 报差错 、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据 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 下达 指令 差 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 原因 引 起的差 错 , 若 系同 行业 现 有技术 水平 不能 预见、 不能 避免 、不 能克 服,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 投 资者 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 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差 错处 理原 则 大成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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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1)差错已 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人造 成损失 时,差 错责任方应 及时协 调各方 ,及时进 行更正 , 因更 正差 错发 生 的费用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差 错责 任方 未及 时 更正已 产生 的差 错,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 由 差错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 失承担 赔偿 责任 ; 若差 错 责任方 已经 积极 协调 , 并 且有 协助 义务 的 当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 进行 更正而 未更 正 , 则 其应 当 承担相 应赔 偿责 任。差 错责 任方 应对 更正 的情况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确保 差错 已得 到更 正。 (2)差错的 责任方 对有关 当 事人的直 接损失 负责, 不对间接损 失负责 ,并且 仅对差错 的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 责, 不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差错 而获得 不当得 利的当事人 负有及 时返还 不当得利的 义务。 但差错 责任方仍 应对差 错负 责 。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不 全部 返还 不当 得利 造成其 他当 事 人的利益损失 ( “ 受损方 ” ) ,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 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 的赔偿金额的 范围内 对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人 享有 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的 权利 ; 如果 获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已经将 此部 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受 损方 ,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已 经获 得的 赔偿 额加 上已经 获得 的 不当得 利返 还的 总和 超过 其 实际 损失 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差 错责 任方 。 (4)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5)差错责 任方拒 绝进行 赔偿时,如 果因基 金管理 人 过错造成 基金财 产损失 时,基金 托管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管 理人 追偿 , 如果 因 基金托 管人 过错 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 基 金管 理人和 托管 人之 外的 第三 方造成 基金 财 产的损 失 , 并 拒绝 进行 赔 偿时 ,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向差错 方追 偿 ; 追 偿过 程 中产生 的有 关费 用,应 列入 基金 费用 ,从 基金资 产中 支付 。 (6)如果出 现差错 的当事 人未按规定 对受损 方进行 赔偿,并且 依据法 律法规 、基金合 同或其 他规 定 , 基 金管 理 人自行 或依 据法 院判 决 、 仲裁裁 决对 受损 方承 担了 赔偿责 任 , 则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向 出现 过错 的当事 人进 行追 索 , 并 有权 要求其 赔偿 或补 偿由 此发 生的费 用和 遭 受的损 失。 (7)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3.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明差 错发生 的原因 ,列明所有 的当事 人,并 根据差错发 生的原 因确定 差错的责 任方;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 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大成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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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4)根据差 错处理 的方法 ,需要修改 基金注 册登记 机构交易数 据的, 由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进 行更 正, 并就 差错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基 金份 额净 值差 错处 理 的原则 和方 法如 下: (1)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 现错误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报 基 金托管 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因基金 份额净 值计算 错误,给基 金或 基 金份额 持有人造成 损失的 ,应由 基金管理 人先行 赔付 ,基 金管 理人 按差错 情形 ,有 权向 其他 当事人 追偿 。 (4)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由于各 自技术 系统设 置而产生的 净值计 算尾差 ,以基金 管理人 计算 结果 为准 。 (5)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3.出现基金 管理人 认为属 于紧急事故 的任何 情况, 导致基金管 理人不 能出售 或评估基 金资产 的 ; 4.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他 情形 。 (七)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并发 送给 基 金托管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对 净值计 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 由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予 以公 布。 (八) 特殊 情况 的处 理 1.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按股票估 值方法 的第 (3 ) 项、债券 估值方 法的第 (6)项 或权证 估值 方法 的第 (2 ) 项进行 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不 作为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处 理。 2.由于不可 抗力原 因,或 由于证券交 易所及 登记结 算机构发送 的数据 错误, 或国家会 计政策 变更 、 市场 规则变 更等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理 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 但 未能 发 现错误 的 , 由 此造 成的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免除 赔偿 责任 。但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施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大成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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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十 三、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基 金财 产拨 划支 付的 银 行费用 ; 4.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的基 金 信息披 露费 用;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 有关的 会计 师费 和律 师费 ; 7.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8.在中国证 监会规 定允许 的前提下, 本基金 可以从 基金财产中 计提销 售服务 费,具体 计提方 法、 计提 标准 在招 募说明 书或 相关 公告 中载 明; 9.依 法可 以在 基金 财产 中 列支的 其他 费用 。 (二 ) 上 述基 金费 用由 基 金管理 人在 法律 规定 的范 围内参 照公 允的 市场 价格 确定 , 法 律 法规另 有规 定时 从其 规定 。 (三)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70% 年 费率 计提 。 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 年管 理费 率÷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管 理人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 支付日 期顺 延。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20% 年 费率 计提 。 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 年托 管费 率÷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 付 指令 ,大成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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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托 管人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 支付日 期顺 延。 3.除管理费 和托管 费之外 的基金费用 ,由基 金托管 人根据其他 有关法 规及相 应协议的 规定, 按费 用支 出金 额支 付,列 入或 摊入 当期 基金 费用。 (四)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 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损 失, 以及 处理 与基 金运 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 基金 合 同生效 前所 发生 的信息 披露 费、 律师 费和 会计师 费以 及其 他费 用不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 ) 基 金管 理 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协商 一致 后 , 可 根 据基金 发展 情况 调整 基金 管理费 率和 基金托 管费 率。 基金 管理 人最迟 于新 的费 率实 施 前 2 日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上刊登 公告 。 (六) 基金 税收 基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根 据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履行纳 税义 务。 十 四、 基金收 益与 分配 (一) 基金 收益 的构 成 1.买 卖证 券差 价; 2.基 金投 资所 得债 券利 息 、红利 、股 息; 3.银 行存 款利 息; 4.已 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 ; 5.持 有期 间产 生的 公允 价 值变动 。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或费 用的 节约 应计 入收 益。 若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二) 基金 净收 益 基金净 收益 为基 金收 益扣 除按国 家有 关规 定应 在基 金收益 中扣 除的 费用 后的 余额。 (三) 收益 分配 原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本 基金 每份 基金 份额 享 有同等 分配 权; 2.基 金投 资当 期出 现净 亏 损,可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3.基 金当 期收 益应 先弥 补 上期亏 损后 ,方 可进 行当 期收益 分配 ; 4. 基 金在 符合 有关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 收益 每年 最 多分 配 12 次, 每次 收益 分 配比例 不大成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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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低于可 分配 收益 的 40% ; 5.基 金合 同生 效不 满 3 个 月则可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6.基金份额 持有人 可以选 择取得现金 红利或 将所获 红利再投资 于本基 金,基 金份额持 有人选 择红 利再 投资 形式 的, 红利 再投 资部 分以 除权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计算 基准确 定再 投 资份额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事先未 做出 选择 的, 默认 的分红 方式 为现 金红 利; 7.收益分配 时所发 生的银 行转账或其 他手续 费用 应 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 自行承 担。 如果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获 现金 红利不 足支 付银 行转 账等 手续费 用 , 注 册登 记机 构 可 将该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的现 金红 利转 为基 金份额 ; 8.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在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情况 下 , 基 金管 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 下酌情 调 整以上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 此 项调 整不 需要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但 最 迟应于 变更 实施 日前 2 日在 指定 媒体 上予 以公告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1.基金收益 分配方 案由基 金管理人拟 订,由 基金托 管人复核, 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在收益分 配方案 公布后 ,基金管理 人依据 具体方 案的规定就 支付的 现金红 利向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划款 指令 ,基 金托管 人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的指令 及时 进行 分红 资金 的划付 。 十 五、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一) 基金 的会 计政 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会计责 任方 ; 2.本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 历每年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如果 基金 募集 所 在的会 计 年度 , 基金 合同 生效 少 于 2 个月 ,可 以并 入下 一个 会计年 度; 3.本 基金 的会 计核 算以 人 民币为 记账 本位 币, 以人 民币元 为记 账单 位; 4.本 基金 会计 制度 执行 国 家有关 的会 计制 度;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基金管理 人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并 进行日 常的会计核 算,按 照有关 规定编制 基金会 计报 表; 7. 基 金托 管人 定期 与基 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 表编 制等 进行 核对 并 书面确 认。 (二) 基金 的审 计 大成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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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1.基金管理 人聘请 具有从 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 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 及其注 册会计 师对本基 金年度 财务 报表 及其 他规 定事项 进行 审计 。 会计 师 事务所 及 其 注册 会计 师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相 互独 立。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时, 应事 先征 得基金 管理 人同 意。 3. 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 托 管人 ) 认为 有充 足理 由更 换会计 师事 务所 , 经 基金 托管人 (或 基金管 理人 ) 同意 , 并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后可 以更 换。 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所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十 六、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基金的信息 披露应 符合《 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 、 《 信息披露 办法》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其他 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当 依法 披露 基金信 息 , 并 保 证所披 露信 息的 真实 性、 准确性 和完 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 法 人和 其他 组织 。 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 露 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 披 露的基金信息披露事项 在 规定时间内通 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全国 性报刊 (以 下简 称 “ 指 定报 刊 ” ) 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的互 联 网网站 (以 下简 称 “ 网站 ” ) 等媒 介披 露。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不得有 下列 行为 :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 行 预 测;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发售机 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 采用中 文文 本 。 如 同时 采 用外文 文本 的 , 基 金信 息 披露义 务人 应保 证 2 种 文本 的内 容一 致。2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招募 说明 书 招募说 明书 是基 金向 社会 公开发 售时 对基 金情 况进 行说明 的法 律文 件。 大成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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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基 金法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基金 合同编 制并 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的 3 日 前, 将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登 载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 6 个月结 束之 日 起 45 日 内,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并登 载在 网站上 ,将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摘 要登 载 在指定 报刊 上。 基金 管理 人将在 公告 的 15 日前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并 就 有关更新内 容提供 书面说 明。更新后 的招募 说明书 公告内容的 截止日 为每 6 个月的最 后 1 日。 (二) 基金 合同 、托 管协 议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的 3 日 前 , 将 基金 合 同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将基金 合同 、托 管协 议登 载在各 自网 站上 。 (三)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按 照 《基金 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 有关规 定 , 就 基金 份额发 售的具 体事 宜编制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并在 披露 招募 说明 书的 当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四)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合同 生效的 次日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登载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 基 金 合同生 效公 告中 应说 明基 金募集 情况 。 (五) 基金 资产 净值 公告 、基金 份额 净值 公告 、基 金份额 累计 净值 公告 1.本基金的 基金合 同生效 后,在开始 办理基 金份额 申购或者赎 回前, 基金管 理人 应至 少每周 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2.本基金在 开始办 理基金 份额申购或 者赎回 后,基 金管理人应 在每个 开放日 的次日, 通过网 站 、 基 金份 额发 售 网点以 及其 他媒 介 , 披 露 开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3. 基 金管 理人 应公 告半 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上述 市场 交易日 的次 日 , 将 基金 资 产净值 、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 基金份 额累 计净 值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六)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 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 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的计 算方 式 及有关 申购 、 赎回 费率 , 并保证 投资 者 能 够在 基金 份额发 售网 点查 阅或者 复制 前述 信息 资料 。 (七) 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 基金 季度 报告 1.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 结束之 日 起 90 日内 , 编 制 完成基 金年 度报 告 , 并 将 年度报 告大成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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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正文登 载于 网站 上 , 将 年 度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上 。 基 金年 度报 告需 经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审计 后, 方可 披露 ; 2.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 年结束 之日 起 60 日 内, 编 制完成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 并将半 年 度报告 正文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半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报刊 上; 3.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 季度结 束之 日 起 15 个工 作 日内 , 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 报告 , 并 将季度 报告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 4.基 金合 同生 效不 足 2 个 月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报 告 或者年 度报 告 ; 5.基金定期 报告应 当按有 关规定分别 报中国 证监会 和基金管理 人主要 办公场 所所在地 中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 (八) 临时 报告 与公 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 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 影响的 事件 时 , 有 关信 息 披露义 务人 应当 在 2 日内 编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以 公 告, 并在 公开 披 露日分 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地 中 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案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及 决议 ; 2.终 止基 金合 同; 3.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基金管理 人的董 事长、 总经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人 员、基金经 理和基 金托管 人基金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 50% ; 10.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 30% ; 11 . 涉及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财 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大成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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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 0.5% ; 18.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基 金变 更、 增加 或减 少代销 机构 ; 20.基 金更 换注 册登 记机 构; 21.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支付 ; 24.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6.中 国证 监会 或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 (九) 澄清 公告 在基金 合同 存续 期限 内 , 任 何公共 媒体 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 对基金 份 额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 息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 立即对 该消 息 进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十一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他 信 息 (十二 )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与 查阅 基金合 同 、 托 管协 议、 招 募说明 书或 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书 、 年度 报告 、 半 年 度报告 、 季 度报告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公 告等文 本文 件在 编制 完成 后, 将存 放于 基金 管理 人 所在地 、 基金 托 管人所 在地 , 供公 众查 阅 。 投 资者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 述文件 复制 件或 复印件 。 投资者 也可 在基 金管 理人 指定的 网站 上进 行查 阅 。 本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将在 指定媒 体 上公告 。 大成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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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将 严格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进行 。 十 七、 风险揭 示 本基 金的投资 风险包括 市场风 险、管理 风险、流 动性风 险、本基 金特有的 风险 、 操作 或技术 风险 、其 他风 险。 (一) 市场 风险 本基 金主要投 资于证券 市场, 而证券市 场价格受 政治、 经济、投 资心理和 交易制 度等 各种 因素的影响 会产生波动, 从而对本基 金投资产生潜 在风险,导 致基金收益水 平发生波 动。 1.政 策风 险 货币政 策、 财政 政策、 产 业政策 等国 家宏 观经 济政 策的变 化对 资本 市场 产生 一定影 响, 从而导 致投 资对 象价 格波 动,影 响基 金收 益而 产生 的风险 。 2.经 济周 期风 险 证券 市场是国 民经济的 晴雨表 ,而经济 运行则具 有周期 性的特点 。随宏观 经济运 行的 周期性 变化 ,基 金所 投资 于证券 的收 益水 平也 会随 之变化 ,从 而产 生风 险。 3.利 率风 险 金融 市场利率 的变化直 接影响 着债券的 价格和收 益率, 也会影响 企业的融 资成本 和利 润,进 而影 响基 金持 仓证 券的收 益水 平。 4.收 益率 曲线 风险 不同 信用水平 债券市场 投资品 种具有不 同 的 收益 率曲线 结构,若 收益率曲 线没有 如预 期变化 导致 基金 投资 决策 出现偏 差将 影响 基金 的收 益水平 。 5.信 用风 险 基金交 易对 手方 发生 交易 违约 , 或 者基 金持 仓债 券 的发行 人拒 绝支 付债 券本 息, 或者 债 券发行 人信 用质 量下 降导 致债券 价格 下降 ,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 的风 险。 6.再 投资 风险 再投资 风险 反映 了利 率下 降对固 定收 益证 券利 息收 入再投 资收 益的 影响 , 这与 利率上升 所带来 的价 格风 险 (即利 率风险 ) 互为 消长 。 具 体 为当利 率下 降时 , 基金从 投资的 固定 收益大成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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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证券所 得的 利息 收入 进行 再投资 时, 将获 得比 之前 较少的 收益 率。 7.波 动性 风险 波动性 风险 主要 存在 于可 转债的 投资 中 , 具 体表 现为 可转债 的价 格受 到其 相对 应股票 价 格波动 的影 响 , 同 时可 转 债还有 信用 风险 与转 股风 险。 转股 风险 指相 对应 股 票价格 跌破 转股 价,不 能获 得转 股收 益, 从而无 法弥 补 为 获取 证券 而付出 的转 股期 权价 值。 8.上 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市 公司的经 营状况受 多种因 素的影响 ,如管理 能力、 国际竞争 、 行业竞 争、市 场前 景、 技术更新、 财务状况、新 产品研 究开 发等都会导致 公司盈利发 生变化。如果 基金所投 资的 上市公司经 营不善,其股 票价格可能 下跌,或者能 够用于分配 的利润减少, 使基金投 资收 益下降。上 市公司还可能 出现难以预 见的变化。虽 然 本基金 属 于债券基金, 投资股票 的比重 较小 ,并 可以 通过 投资多 样化 来分 散这 种非 系统风 险, 但不 能完 全避 免。 9.购 买力 风险 基金 收益的一 部分将通 过现金 形式分配 ,而现金 可能因 为通货膨 胀的影响 而使购 买力 下降, 从而 使基 金的 实际 投资收 益下 降。 (二) 管理 风险 1. 在 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 基金 管理 人的 知识 、 经 验、 判 断、 决策 、 技 能等 会影响 其 对信息 的占 有以 及对 经济 形势、 证券 价格 走势 的判 断,从 而影 响基 金收 益水 平。 2.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管 理手 段和 管理 技术 等因素 的变 化也 会影 响基 金收益 水 平。 (三) 流动 性风 险 流动 性风险表 现在两个 方面。 一是 某种 情况下某 些投资 品种的流 动性不佳 ,可能 影响 到基 金投资收益 的实现;二是 开放式基金 的基金规模将 随着基金 投 资者 对基金份 额的申购 和赎 回而不断波 动,若 投资者 的连续大量 赎回,导致基 金的现金支 付出现困难, 或被迫在 不适当 的价 格大 量抛 售证 券,使 基金 资产 净值 受到 不利影 响, 从而 产生 流动 性风险 。 (四) 本基 金特 有的 风险 1. 本 基金 重视 投资 风险 的 防范 , 但是 基于 投资 范围 的规定 , 投 资于 企业 主体 债券的 比 例范围 为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30%-95% ,无 法完 全规 避 企业主 体债 券 发 债主 体 的 信用质 量变 化大成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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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造成 的 信用 风险 。 2. 本 基金 可参 与一 级市 场 新股申 购 或 增发 新股 , 以 提高基 金预期 收 益水 平, 但通过 一 级市 场新股申购 或增发新股 获 得的股票, 在其流通受限 期间无法上 市交易,存在 流动性风 险。 3. 本 基金 可参 与股 票二 级 市场买 卖, 股票 市场 的波 动也会 影响 本基 金的 净值 表现。 本 基金 股 票持 仓比 例最 高为 基金资 产 的 20% ,较 高的 股票持 仓比 例范 围既 提升 了预期 收益 水 平,也 增加 了预 期风 险水平 。 (五) 操作 或技 术风 险 相关当 事人 在业 务各 环节 操作过 程中 , 因内 部控 制存 在缺陷 或者 人为 因素 造成 操作失 误 或违反 操作 规程 等引 致的 风险 , 例 如, 越权 违规 交 易、 会计 部门 欺诈 、 交 易 错误 、 信 息技 术 系统故 障等 风险 。 在开放 式基 金的 各种 交易 行为或 者后 台运 作中 , 可能 因为技 术系 统的 故障 或者 差错而 影 响交易 的正 常进 行或 者导 致 投资 者 的 利益 受到 影响 。这种 技术 风险 可能 来自 基金管 理公 司 、 注册 登 记机 构、 销售 机构 、证券 交易 所、 证券 登记 结算机 构等 。 (六) 其他 风险 1.战 争、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 抗力因 素的 出现 ,将 会严 重影响 证券 市场 的运 行, 可能导 致 基金资 产的 损失 。 2.金 融市 场危 机、 行业 竞 争、代 理商 违约 、托 管 人 违约等 超出 基金 管理 人自 身直接 控 制能力 之外 的风 险, 也可 能导致 基金 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受损 。 十 八 、 基金合 同 的 变更、 终止 与基金 财产 清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基金合同 变更内 容对基 金合同当事 人权利 、义务 产生重大影 响的, 应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基 金合 同变 更的内 容应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同 意。 (1)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2) 变更 基金 类别 ; (3)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投资范 围或 投资 策略 ; 大成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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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4)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5)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6)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 利、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事 项; (9)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 可 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同意 变更后 公布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和 其他 应由 基金 承担的 费用 ; (2)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变更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 赎回 费率 或 收费方 式; (3)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应当 对基 金合 同进 行修改 ; (4)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 涉及 基 金合 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5)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 (6) 按照 法律 法规 或 基 金 合同 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2.关于变更 基金合 同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应 报中国证监 会核准 或备案 ,并于中 国证监 会核 准或 出具 无异 议意见 后生 效执 行 , 并 自生 效之日 起 2 日内 在至 少一 种指定 媒体 公 告。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 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后 将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金管理 人因解 散、破 产、撤销等 事由, 不能继 续担任基金 管理人 的职务 , 而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公 司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3.基金托管 人因解 散、破 产、撤销等 事由, 不能继 续担任基金 托管人 的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4.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情况。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大成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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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1)基金合 同终止 时,成 立基金财产 清算组 ,基金 财产清算组 在中国 证监会 的监督下 进行基 金清 算。 (2)基金财 产清算 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具有从 事证券 相关业 务资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可以 聘 用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在基金 财产清 算过程 中,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应各自 履行职 责,继 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 行基 金合 同和本 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法 权益 。 (4)基金财 产清算 组负责 基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 和分配 。基金 财产清算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2.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基金合 同终 止 , 应 当按 法 律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的 有关 规定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算 。 基 金财 产 清算程 序主 要包 括: (1)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发 布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 (2) 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 接管 基金财 产;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理 和确认;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价 和变现 ;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审 计; (6) 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 法律意 见书 ; (7)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8) 参加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 的民事 诉讼 ; (9) 公布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 果; (10)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分配 。 3.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大成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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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 (1) - (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 配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产清 算公告 于基金 合同终止并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 算组公 告; 清算 过程 中的 有 关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基 金财产 清算 结果 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6.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十 九、 基金合 同内 容摘要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 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利 为: 1.自本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 起,依照有 关法律 法规和 本基金合同 的规定 独立运 用基金财 产; 2.依 照基 金合 同获 得基 金 管理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收 入; 3.发 售基 金份 额; 4.依 照有 关规 定行 使因 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5.在符合有 关法律 法规的 前提下,制 订和调 整有关 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非 交易过 户 、 转 托管 等业 务 的规则 , 在法 律法 规和 本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范围 内决 定和调 整基 金的 除调高 托管 费率 和管 理费 率之外 的相 关费 率结 构和 收费方 式; 6.根据本基 金合同 及有关 规定监督 基 金托管 人,对 于基金托管 人违反 了本基 金合同或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行为 , 对 基金 财产 、 其 他当 事 人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情形 , 应 及时 呈 报中国 证监 会, 并采 取必 要措施 保护 基金 及相 关当 事人的 利益 ; 7.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范 围 内,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 和赎回 申请 ; 8.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 下,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 基金进 行融 资、 融券 ; 9.自行担任 或选择 、更换 注册登记机 构,获 取基金 份额持有人 名册, 并对注 册登记机 构的代 理行 为进 行必 要的 监督和 检查 ; 10. 选择 、 更 换代 销机 构, 并依据 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 协议和 有关 法律 法规 , 对 其行为 进 行必要 的监 督 和 检查 ; 11 . 选择 、更 换律 师、 审 计师、 证券 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金 提供 服务 的外 部机 构; 大成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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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12.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13.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4.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二)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务 为: 1.依法募集 基金, 办理或 者委托经中 国证监 会认定 的其他机构 代为办 理基金 份额的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配备足够 的具有 专 业资 格的人员进 行基金 投资分 析、决策, 以专业 化的经 营方式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建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稽 核、财 务管理 及人事管理 等制度 ,保证 所管理的 基金财 产和 管理 人的 财产 相互独 立 , 对 所管 理的 不 同基金 分别 管理 , 分别 记 账, 进行 证券 投 资; 6. 除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7.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8.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9.采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 计算基金份 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 销价格 的方法 符合基 金 合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10.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1 .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2.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13.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4.保守基 金商业 秘密, 不得泄露基 金投资 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应 予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露 ; 15.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益 ; 16.依据《 基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他 有关 规 定召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或配 合基金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7.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大成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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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18.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9.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 配 ; 20.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 , 应当承 担赔 偿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21.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基 金 合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 益向基 金托 管 人追 偿; 22.按 规定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资料; 23.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24.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25.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他 基金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26.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 的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权 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 行使因 基金 财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股 和直 接管 理; 27.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三)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 权利 为: 1.依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 基 金托管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收入; 2.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对本 基 金的投 资运 作; 3.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依 法保 管基 金资 产; 4.在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任基 金管 理人 ; 5.根据本基 金合同 及有关 规定监督基 金管理 人,对 于基金管理 人违反 本基金 合同或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行 为 , 对基金 资产 、 其他 当事 人 的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及 时呈 报 中国证 监会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保 护基 金及 相关 当事 人的利 益; 6.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 7.按 规定 取得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名 册资 料; 8.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四)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务 为: 1.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2.设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 ,具有符合 要求的 营业场 所,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 熟悉基金大成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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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托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 责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对 所托 管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设置 账户 ,确 保基 金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 4. 除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5.保 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按规 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 7.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除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 在基金 信 息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得向 他人 泄露 ; 8.对基金财 务会计 报告、 中期和年度 基金报 告出具 意见,说明 基金管 理人在 各重要方 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 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 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 合同规定的行 为,还 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 措施 ; 9.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 的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 他相关 资料 ; 10.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 割事宜 ; 11 . 办理 与基 金 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2.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13.按 照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运作 ; 14.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15.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项 ; 16.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17.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 基金财 产损 失 , 应 承担 赔 偿责任 ,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18.基 金管 理人 因违 反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应 为基 金向 基金 管 理 人追偿 ; 19.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20.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和 银行业 监督 管理机 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21.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22.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他 基金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23.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24.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大成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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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五)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为: 1.分 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参 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 基金财 产; 3.依 法申 请赎 回其 持有 的 基金份 额; 4.按 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5.出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对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审议 事项行使 表决权 ; 6.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 的基金 信息 资料 ; 7.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 运作; 8.对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基金 份额发 售机构 损害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 讼; 9.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义务 为: 1.遵 守法 律 法 规、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2.交 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款 项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规定 的费 用; 3.在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范 围 内,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4.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的 活动 ; 5.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6.返还在基 金交易 过程中 因任何原因 ,自基 金管理 人及基金管 理人的 代理人 、基金托 管人、 代销 机构 、其 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处 获得 的不 当得利 ; 7.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义 务。 (七 ) 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各 方的权 利义 务以 本基 金合 同为依 据 , 不 因基 金财 产 账户名 称而 有 所改 变。 (八)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共同组 成。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每 一基金 份额 具有 同等 的投 票权。 大成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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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2.召 开事 由 (1)当出现 或需要 决定下 列事由之一 的,经 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 或持有 基金份额 10% (含 10% , 下同 )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以 基金 管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 金份额 计算 , 下 同)提 议时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终 止基 金合 同; 2)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3)变 更基 金类 别; 4)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投 资范围 或投 资策 略; 5)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6)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7)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8)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9)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0)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2)出现以 下情形 之一的 ,可由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协商 后修改 基金合 同,不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2) 在 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变更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 赎回 费率 或 收费方 式; 3)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应 当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4)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5)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6)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3.召 集人 和召 集方 式 (1)除法律 法规或 本基金 合同另有约 定外,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 人召集。 基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集 或者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2)基金托 管人认 为有必 要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 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 基 金托 管 人。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不 召集,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自行 召集。 大成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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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3)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应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 召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召集 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 金管 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代表 基金 份额 10%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 应 当向 基 金托管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 和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 召开。 (4)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就同 一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 而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都 不召 集的, 代表 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有 权 自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但应 当至 少提 前 30 日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5)基金份 额持有 人依法 自行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应当配 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4.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 ( 以下简称“ 召集人 ” )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 点、方 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人必 须于 会议 召开 日前 30 日在 指 定媒体 公告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通 知须 至少 载明 以下内 容: 1)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和出席 方式 ; 2)会 议拟 审议 的主 要事 项 ; 3)会 议形 式; 4)议 事程 序; 5)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登 记日 ; 6)代理投票 的授权 委托书 的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身 份、代 理权限 和代理有 效期限 等 ) 、送 达时 间和 地 点; 7)表 决方 式; 8)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 电话; 9)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10)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事项 。 (2) 采用 通讯 方式 开会 并 进行表 决的 情况 下 , 由 召 集人决 定通 讯方 式和 书面 表决方 式, 并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 委 托的 公证机 关及 其 联系方 式和 联系 人、 书面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大成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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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3)如召集 人为基 金管理 人,还应另 行书面 通知基 金托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书 面表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 如 召 集人为 基金 托管 人 , 则 应 另行书 面通 知基 金 管 理人 到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拒 不派 代 表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监 督的 ,不 影响 计票 和表决 结果 。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 议的方 式 (1) 会议 方式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方 式包 括现 场开 会和 通讯方 式开 会。 2)现场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本人出 席或通 过授权 委托书委派 其代理 人出席 ,现场开 会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 出席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不 派代 表 出席的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3)通 讯方 式开 会指 按照 本 基金合 同的 相关 规定 以通 讯的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4)会 议的 召开 方式 由召 集 人确定 。 (2)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条件 1)现 场开 会方 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现场会 议方 可举 行: ①对到 会者 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统计 显示 , 全部有 效凭 证所 对应 的基 金份额 应 占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 以上 (含 50%,下同 ) ; ②到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身份证 明及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证 、 代理 人身 份证 明、 委托人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及 授权 委托代 理手 续完 备 , 到 会者 出具的 相关 文件 符合 有关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 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 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 注 册登记资料相 符。 2)通 讯开 会方 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会 议方 可举 行: ①召集人按 本基金 合同规 定公布会议 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 连续公 布相关 提示性公 告; ②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或/ 和 基金 管理人 (分 别或 共同 称为 “ 监督人 ” ) 到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③ 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 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 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 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经通 知拒 不到 场监 督的 , 不 影响 表决 效大成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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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力; ④ 本人直接出 具 书 面 意 见和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代 表 的 基 金份额 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额 的 50% 以 上; ⑤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 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 人提交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授 权委托 书等 文件 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 会议 通 知的规 定 , 并 与 注册登 记机 构记 录相 符。 6.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1)议 事内 容为 本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事由 所涉 及的 内容 。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单 独或 合并 持有 权益 登记日 本基 金总 份额 10% 以上的 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 会 召集人发出 会 议 通 知 前就召 开 事 由 向 大 会 召 集 人提交 需 由 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3)对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交的提 案,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按照 以下 原则 对提 案进 行审核 : 关联性 。 大会 召集 人对 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案 涉及 事项与 基金 有直 接关 系 , 并且不 超出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 权范围 的 , 应 提交 大会 审 议; 对于 不符 合 上述要 求的 , 不提 交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 果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案提 交大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 行解释 和说 明。 程序性 。 大会 召集 人可 以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提案 涉及的 程序 性问 题做 出决 定。 如将 其 提案进 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 需 征得 原提 案人 同意 ; 原提案 人不 同意 变更 的 , 大会主 持人 可以 就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做 出决 定 , 并 按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的 程序 进 行审议 。 4) 单独 或合 并持 有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 额 10 %以 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交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提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表 决的 提 案, 未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审 议通 过 , 就 同一 提 案再次 提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 其 时间间 隔不 少 于 6 个 月。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召集人发出 召开会 议 的通 知后,如果 需要对 原有提 案进行修 改,应 当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前 30 日及 时公 告。否 则, 会议 的召 开日 期应当 顺延 并 保证至 少与 公告 日期 有 30 日的间 隔期 。 (2) 议事 程序 1)现 场开 会 大成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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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规定 程序宣 布会 议议 事程 序及 注意事 项 , 确定和 公布 监票 人 , 然 后 由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 经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 经 合 法执业 的律 师见 证后形 成大 会决 议。 大会由 召集 人授 权代 表主 持。 基金 管理 人为 召集 人 的, 其授 权代 表未 能主 持 大会的 情况 下,由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主持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席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 额 50% 以上 多数选举产生 一名 代表作 为该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召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的 签名 册 。 签 名册 载 明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 或 单位名 称 ) 、 身份证 号码 、持 有或 代表 有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数量 、委托 人姓 名 ( 或单 位名 称 )等 事项 。 2)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先 由召 集人 提 前 30 日 公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止 日 期后 第 2 个 工作 日在 公证 机关及 监督 人的 监督 下由 召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 表决 并形成 决议 。 如 监督人 经通 知但 拒绝 到场 监督, 则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形成 的决 议 有 效。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不得对 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进 行表 决 7.决 议形 成的 条件 、表 决 方式、 程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 每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平 等的 表决权 。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分 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1)一 般决 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或 其代 理人 )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通 过方 为有效 , 除下 列 2 ) 所 规定 的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事项 以外的 其他 事项 均以 一般 决议的 方式 通 过 。 2)特 别决 议 特别决 议须 经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或其 代理 人 ) 所持 表决 权的 三分 之二 以上 (含 三分之 二 ) 通 过方 为有 效 ; 涉 及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更换基 金托 管人 、 转换 基 金运作 方式 、 终 止基金 合同 必须 以特 别决 议通过 方为 有效 。 (3)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定的事项 ,应当 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 者备案 ,并予以 公告。 (4)采取通 讯方式 进行表 决时,除非 在计票 时有充 分的相反证 据证明 ,否则 表面符合 法律法 规和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面 表决 意见 即视 为有 效的表 决 , 表 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相 互矛 盾 的视为 弃权 表决 , 但 应当 计入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总 数 。 大成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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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采取记 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6)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各项提案 或同一 项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题 应当分 开审议、 逐项表 决。 8.计票 (1) 现场 开会 1)如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则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 开始后 宣布在出席 会议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 中推 举 2 名基金份 额 持有人 代表 与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 同担 任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自 行 召集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 代理人 中推 举 2 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员 共同 担 任监票 人 ; 但 如果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授权 代表未 出席 , 则大 会主 持 人可自 行选 举 3 名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票 人。 2)监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 持有人表决 后立即 进行清 点,由大会 主持人 当场公 布计票结 果。 3)如大会主 持人对 于提交 的表决结果 有异议 ,可以 对投票数进 行重新 清点; 如大会主 持人未 进行 重新 清点 , 而出 席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代理 人对 大会 主持 人宣 布的表 决结 果 有异议 , 其有 权在 宣布 表 决结果 后立 即要 求重 新清 点, 大会 主持 人应 当立 即 重新清 点并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重新 清点 仅限一 次。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 式为 : 由 大会 召集 人授权 的 2 名监 票人 在监 督人派 出 的授 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 由公 证机 关对 其 计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 如 监 督人经 通知 但拒 绝到场 监督 , 则大 会召 集 人可自 行授 权 3 名监 票人 进行计 票 , 并 由公 证机 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证 。 9.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后的 公告 时间 、方 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通过的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 内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的 事项 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核 准或 者 出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 效。关 于本 章 第 2 条所 规 定的 第 1 )-8 )项 召开 事 由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经中 国证 监会核 准生 效后 方可 执 行 ,关于 本章 第 2 条 所规 定 的第 9 ) 、10) 项召开 事由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或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后方可 执行 。 (2)生效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 对全体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大成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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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人均有 约束 力 。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应 自生 效之 日 起 2 日 内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如果 采用通 讯 方式进 行表 决 , 在 公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 须将 公证 书全 文、 公 证机构 、 公证 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10.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另 有规 定 的, 从其 规定 。 (九)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基金合 同变更 内容对 基金合同当 事人权 利、义 务产生重大 影响的 ,应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合同 变更的 内容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同意 。 1)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2)变 更基 金类 别; 3)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投 资范围 或投 资策 略; 4)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5)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6)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7)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8)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9)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 可 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同意 变更后 公布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2) 在 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变更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 赎回 费率 或 收费方 式; 3)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应当 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4)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5)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6)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 合同规 定不 需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2)关于变 更基金 合同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应报中国证 监会核 准或备 案,并于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出 具无 异议意 见后 生效 执行 , 并自 生效之 日 起 2 日 内在 至少 一种指 定媒 体大成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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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公告。 2.本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终 止: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的 ; (2)基金管 理人因 解散、 破产、撤销 等事由 ,不能 继续担任基 金管理 人的职 务,而在 6 个月 内无 其他 适当 的基 金管理 公司 承接 其原 有权 利义务 ; (3)基金托 管人因 解散、 破产、撤销 等事由 ,不能 继续担任基 金托管 人的 职 务,而在 6 个月 内无 其他 适当 的托 管机构 承接 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4)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 他情况 。 3.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基金合同 终止时 ,成立 基金财产清 算组, 基金财 产清算组在 中国证 监会的 监督下进 行基金 清算 。 2)基金财产 清算组 成员由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具有从事 证券相 关业务 资格的注 册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 财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员 。 3)在基金财 产清算 过程中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应各自履 行职责 ,继续 忠实、勤 勉、尽 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4)基金财产 清算组 负责基 金财产的保 管、清 理、估 价、变现和 分配。 基金财 产清算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基金合 同终 止 , 应 当按 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基金 财 产清算 程序 主要 包括 : 1)基 金合 同终 止后 ,发 布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 2)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 确认; 4)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 变现; 5)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6)聘 请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7)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大成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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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8)参 加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 民事诉 讼; 9)公 布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 10)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配。 (3)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 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 清偿: 1)支 付清 算费 用; 2)交 纳所 欠税 款; 3)清 偿基 金债 务; 4)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 1 )-3 )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产清 算公告 于基金 合同终止并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 算组公 告; 清算 过程 中的 有 关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基 金财产 清算 结果 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6)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 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九) 争议 解决 方式 对于因 基金 合同 的订 立 、 内容 、 履 行和 解释 或与 基 金合同 有关 的争 议 , 基 金 合同当 事人 应尽量 通过 协商 、 调解途 径解决 。 不愿 或者 不能通 过协商 、 调解 解决 的, 任 何一方 均有 权将 争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 , 按 照 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届 时有效 的仲 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 仲 裁地点 为北京 市 。 仲 裁裁 决是终 局的 , 对 各方 当事 人均有 约束力 , 仲裁 费 用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 基 金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 续忠 实、 勤勉 、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本基金 合同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十) 基金 合同 存放 地和 投资者 取得 基金 合同 的方 式 基金合 同可 印制 成册 , 供 投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 、 代 销机 构和 注 册登记 机构 办公场 所查 阅, 但其 效力 应以基 金合 同正 本为 准。 大成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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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二 十、 基金托 管协 议的内 容摘 要 (一)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1.基 金管 理人 : 大 成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 大厦 32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 大厦 32 层 邮政编 码:518040 法定代 表人 : 张 树忠 成立日 期:1999 年 4 月 12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9 】10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亿 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管理 业务 ;发起 设立 基金 ;及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2.基 金托 管人 : 中 国建 设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郭 树清 成立日 期: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叁佰 叁拾 陆亿捌 仟玖 佰零 捌万 肆仟 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 吸收 公众 存款 ; 发 放短 期、 中期 、 长 期 贷款 ; 办 理国内 外结 算 ; 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 现 ; 发 行金 融债 券 ; 代理发 行 、 代 理兑 付 、 承 销 政府债 券 ; 买 卖政 府债 券 、 金融债 券; 从事同 业拆 借 ; 买 卖、 代 理买卖 外汇 ; 从事 银行 卡 业务 ; 提 供信 用证 服务 及 担保 ; 代 理收 付 款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 提 供保管 箱服 务 ; 经 中国 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等 监管 部门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业 务监 督 和 核查 1.基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对 基金投 资范围 、投资对 象进行 监督 。 基金 合同 明 确约定 基金 投资 风格 或证 券选择 标准 的 , 基 金管 理 人应按 照基 金托 管人要 求的 格式 提供 投资 品种池 和交 易对 手库 , 以 便基金 托管 人运 用相 关技 术系统 , 对基 金 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 合 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 约 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 义 的事项进行核 查。 大成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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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本基金 的投 资对 象为 具有 较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 括国内 依法 发行 交易 的债 券、 股 票、 权证及 法律 、法 规或 监管 机构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工 具。 本基金 是债 券基 金, 对债 券类资 产的 投资 比例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的 80% , 主 要 投资于 企业 主体债券, 包括金 融债、 企业债、公 司债、 可转债 (含可分 离交易可 转债) 、 短期融资 券、 资产支 持证 券等 以企 业为 发债主 体的 固定 收益 品种 以及国 债 、 央 行票 据、 回购 等高流 动性 固 定收益品种 。本基金 投资 于企业主体 债券的比 例范 围为基金资 产净值 的 30%-95% ,持有 现 金或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在满足 债券 投资 比例 要求 的基础 上 , 本 基金 可以 投 资于非 债券 类金 融工 具 , 包括一 级市 场的新 股申 购或 增发 新股 、 因 可转 债转 股所 形成 的 股票 、 因 持仓 股票 所派 发 或因投 资可 分离 债券而 产生 的权 证 、 二 级市 场股票 和权 证等 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 允许 投资 的其 他非债 券类 品 种, 用以 强化 本基 金的获 利能力 , 提高 预期 收益水 平。 其中 , 直 接通 过二 级 市场购 买的 股票 限于沪 深 300 指 数成 份股 , 且股 票投 资比 例不 高于 基金资 产 的 20% ; 权证 投 资比例 不高 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3%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2.基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对 基金投 资、融 资比例进 行监督 。基 金托 管人 按下 述比例 和调 整期 限进 行监 督: (1) 本基 金对 债券 类资 产 的投资 比例 不得 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80% ; (2)本基金 投资于 企业主 体债券,包 括金融 债、企 业债、公司 债、可 转债( 含可分离 交易可转债 ) 、短期 融资券 、资产支持 证券等 以企业 为发债主 体的固定 收益品 种的比例 范围 为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0%-95% ; (3)本基金 进入全 国银行 间同业市场 进行债 券回购 的资金余额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40 %; (4)本基金 投资于 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0 %; (5)本基金 持有的 同一 ( 指同一信用 级别 ) 资产支 持证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该资产支 持证券 规模 的 10 %; (6)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7)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 ( 含 BBB )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 持 有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 如 果其信 用等 级下 降 、 不 再 符合投 资标 准 , 应 在评 级 报告发 布之 日起 3 个月 内全 部予 以卖 出; (8) 本基 金股 票投 资比 例 不得高 于基 金资 产 的 20% ; (9)本基金 参与股 票发行 申购时,申 报的金 额不得 超过本基金 的总资 产,申 报的股票 数量不 得超 过拟 发行 股票 公司本 次发 行股 票 的 总量 ; 大成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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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10)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公司 的股 票,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11 )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 权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3 %; (12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13) 本基 金持 有现 金或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不 得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 (14 ) 如 果法 律法 规对 基 金合同 约定 的组 合限 制进 行变更 的 , 以 变更 后的 规 定为准 。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制 ,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 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本 基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限 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金 投资 比例不 符合 上述 组合 限制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对于因 基金 份额 拆分 、大 比例分 红等 集中 持续 营销 活动引 起的 基金 净资 产规 模在 10 个 交易日 内增 加 10 亿元 以上 的情形 ,而 导致 证券 投资 比例低 于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基金 管理 人 履行相 关程 序后 可将 调整 时限 从 10 个交 易日 延长 到 3 个 月 。 法 律法 规如 有 变更 , 从 其变 更。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 约定 。 除投 资资 产 配置比 例外 , 基金 托管 人 对基金 的投 资比 例的 监督 与检查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3.基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对 本托管 协议第 十五条第 九款基 金投 资禁 止行 为进 行监督 。 基金 托管 人通 过事 后监督 方式 对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投 资禁 止 行为和 关联 交易 进行 监督 。 根 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 禁止从 事关 联交 易的 规定 ,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应事 先相 互提 供与本 机构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 、 与 本机 构有 其他 重大 利害关 系的 公 司名单 及有 关关 联方 发行 的证券 名单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有责 任确 保关 联交易 名单 的 真实性 、准 确性 、完 整性 ,并负 责及 时将 更新 后的 名单发 送给 对方 。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与关 联 交 易 名 单 中 列示 的 关 联 方 进 行 法 律 法 规禁 止 基 金 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 金 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 管 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 该 关联交易的发 生, 如基 金托 管人 采取 必 要措施 后仍 无法 阻止 关联 交易发 生时 , 基金 托管 人 有权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对 于基 金管 理人 已成交 的关 联交 易, 基金 托管人 事前 无法 阻止 该关 联交易 的发 生 , 只能进 行事 后结 算,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损失, 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4.基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对 基金管 理人参 与银行间 债券市 场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基 金投 资运 作之 前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符合 法律法 规及 行 业 标准 的 、 经 慎重 选择 的 、 本 基金 适用 的银 行间 债 券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 并 约定各 交易 对手 所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 式 。 基 金管理 人应 严格 按照 交易 对手名 单的 范围 在银 行间 债券市 场选 择 交易对 手 。 基 金托 管人 监督 基金管 理人 是否 按事 前提 供的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名 单进 行 交易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每 半年对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手 名单 及结 算方 式进 行更新 , 新名 单 确定前 已与 本次 剔除 的交 易对手 所进 行但 尚未 结算 的交易 , 仍应 按照 协议 进 行结算 。 如基 金大成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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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管理人 根据 市场 情况 需要 临时调 整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对 手名 单及 结算 方式 的, 应向 基金 托 管人说 明理 由, 并在 与交 易对手 发生 交易前 3 个工 作日内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解决。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 按 银行 间 债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 并 负 责解决 因交 易对 手不 履行 合同而 造成 的纠 纷及 损失 ,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任 何法 律 责任及 损失 。 若未 履约 的交 易对手 在基 金托 管人 与基 金管理 人确 定的 时间 前仍 未承担 违约 责 任及其 他相 关法 律责 任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对相 应 损失先 行予 以承 担 , 然 后 再向相 关交 易对 手追偿 。 基金 托管 人则 根 据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成 交单 对合同 履行 情况 进行 监督 。 如 基金 托管 人 事后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按照事 先约 定的 交易 对手 或交易 方式 进行 交易 时 , 基 金托管 人应及 时提醒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任何损 失和 责任 。 5.本基金投 资流通 受限证 券,基金管 理人应 事先根 据中国证监 会相关 规定, 与基金托 管人就 相关 事项 签订 补充 协议 , 明 确基 金投 资流 通 受限证 券的 比例 。 基金 管 理人应 制订 严格 的投资 决策 流程 和风 险控 制制度 , 防范 流动 性风 险 、 法 律风 险和 操作 风险 等 各种风 险 。 基 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是否 遵守相 关制 度 、 流 动性 风险 处置预 案以 及相 关投 资额 度和比 例等 的 情况进 行监 督。 6.基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对 基金资 产净值 计算、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 、 应 收资 金到账 、 基 金费 用 开 支及 收入确 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 相关信 息披 露、 基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 监督和 核查 。 7.基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管 理人的上述 事项及 投资指 令或实际投 资运作 违反法 律法规、 基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 规定 , 应 及时 以电 话提 醒或 书面提 示等 方式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限期 纠 正。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 合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核 查 。 基 金管 理人 收 到书面 通知 后应 在下一 工作 日前 及时 核对 并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 托管 人发出 回函 ,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义 进行 解 释或举 证, 说明 违规 原因 及纠正 期限 ,并 保证 在规 定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上 述规定 期限 内 ,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促 基 金管理 人改 正 。 基 金管 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8.基金管理 人有义 务配合 和协助基金 托管人 依照法 律法规、基 金合同 和本托 管协议对 基金业 务执 行核 查。 对基 金 托管人 发出 的书 面提 示,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并 改正 , 或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释 或举 证 ; 对 基金 托 管人按 照法 律法 规 、 基 金 合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要 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事项 ,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提 供相关 数据 资 料和制 度等 。 9.若基金托 管人发 现基金 管理人依据 交易程 序已经 生效 的指令 违反法 律、行 政法规和 其他有 关规 定 , 或 者违 反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 应当 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 由 此 造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理 人承 担。 10.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 管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 应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同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 并将 纠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由 , 拒 绝、 阻挠 对大成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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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方根据 本托 管协 议规 定行 使监督 权 , 或 采取 拖延 、 欺诈等 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监 督 , 情 节 严重或 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 警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三)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的业 务核 查 1.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 行 核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基金 托管人 安 全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设 基 金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 复 核基 金管 理人 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 根 据 基金管 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 交收 、 相 关信 息披 露和 监 督基金 投资 运作 等行为 。 2.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 管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 理、 未 执 行或无故延 迟执行 基金管 理人资金划 拨指令 、泄露 基金投资 信息等违 反《基 金法》 、基 金合 同、 本协 议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时 , 应 及时 以电 话提 醒 或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管 人收 到书 面通 知后 应在下 一工 作日 前及 时核 对并以 书面 形式 给基 金管 理人发 出回函, 就基金 管理 人的 疑义 进行 解释或 举证 , 说明 违规 原 因及纠 正期 限 , 并 保证 在 规定期 限内 及时 改正。 在上 述规 定期 限内,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 托管人 改正 。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基 金管理 人的 核查 行为 , 包 括但不 限于 : 提交 相关 资 料以供 基金 管理 人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 整性 和真实 性,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3.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 管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知 基 金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 并将 纠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由 , 拒 绝、 阻挠 对 方根据 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延 、 欺 诈 等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 重 或经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警告 仍不改 正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1.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2)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 管基金 财产 。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 开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4)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完 整 与独立 。 (5)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的指 令, 按照 基金 合 同和本 协议 的约 定保 管基 金财产 , 如有特 殊情 况双 方可 另行 协商解 决。 (6) 对 于因 为 基 金投 资产 生的应 收资 产, 应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与有 关当 事人 确定到 账 日期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 到账日 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账 户的 , 基金 托管 人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 由 此给 基金 财产 造成 损 失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负 责 向有关 当事 人追 偿基金 财产 的损 失, 基金 托管人 对此 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7) 除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外 , 基 金托 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2.基 金募 集期 间及 募集 资 金的验 资 (1) 基金募 集期间 募集的资 金应存 于基金 管理人 在基 金托管 人的营 业机构 开立 的 “ 基大成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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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金募集 专户 ” 。 该账 户由 基 金管理 人开 立并 管理 。 (2 ) 基 金募 集期 满或 基金 停止募 集时 , 募集 的基 金 份额总 额 、 基 金募 集金 额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人 数符 合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等有 关 规定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将 属于基 金财 产的 全部资 金划 入基 金托 管人 开立的 基金 银行 账户 , 同 时在规 定时 间内 , 聘请 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进行验 资 , 出 具验 资报 告 。 出 具的 验资 报告 由参 加 验资 的 2 名或 2 名以上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为 有效 。 (3) 若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 未能 达到 基金 合同 生效 的条件 , 由 基金 管理 人按 规定办 理 退款等 事宜 。 3.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1)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基金 的名义 在其 营业 机构 开立 基金的 银行 账户 , 并 根据 基金管 理 人合法 合规 的指 令办 理资 金收付 。本 基金 的银 行预 留印鉴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和使用 。 (2)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 和使用 ,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义 开立 任何 其他 银行 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 何账户 进行 本 基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3)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 和管理 应符 合银 行业 监督 管理机 构的 有关 规定 。 (4) 在 符合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条件 下,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通过 基金 托管 人专 用账 户办理 基 金资产 的支 付。 4.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1)基金托 管人在 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 、深圳 分公司 为基金开 立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 联名 的证券 账户 。 (2)基金证 券账户 的开立 和使用,仅 限于满 足开展 本基金业务 的需要 。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出借 或未 经对方 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何 证券 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金 的任 何 账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动 。 (3)基金证 券账户 的开立 和证券账户 卡的保 管由基 金托管人负 责,账 户资产 的管理和 运用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4)基金托 管人以 基金托 管人的名义 在中国 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 司开立 结算备付 金账户 ,并 代表 所托 管的 基金完 成与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一级 法人 清 算工 作 , 基金管 理人 应予 以积 极协 助。 结算 备付 金、 结算 互 保基金 、 交收 价差 资金 等 的收取 按照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规 定执 行。 (5)若中国 证监会 或其他 监管机构在 本托管 协议订 立日之后允 许基金 从事其 他投资品 种的投 资业 务 , 涉 及相关 账户的 开立 、 使用 的, 若 无相关 规定 , 则基 金托管 人比照 上述 关于 账户开 立、 使用 的规 定执 行。 5.债 券托 管专 户的 开设 和 管理 基金 合同生效 后,基金 托管人 根据中国 人民银行 、中央 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 司的大成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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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有关规 定 , 在 中央 国债 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开立 债券托 管账 户 , 并 代表 基 金进行 银行 间市 场债券 的结 算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共 同代 表基 金签订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券 回购 主 协议。 6.其 他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因业 务发 展需 要而 开 立的其 他账 户, 可以 根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由 基 金托管 人负 责开 立。 新账 户按有 关规 定使 用并 管理 。 (2) 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 对相关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办 理。 7.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有 价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等 有价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存 放于 基金 托管 人的 保管库 , 也 可存 入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 深圳 分公司 或票 据营 业中 心 的 代保管 库 , 保 管凭 证由 基 金托管 人持 有 。 实 物证 券 等有价 凭证 的购 买和转 让 , 由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共 同办 理 。 基金托 管人 对由 基金 托管 人以外 机构 实际 有效控 制的 证券 不承 担保 管责任 。 8.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保管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签 署,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 责。 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 签署的 、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 除本 协议另 有规 定 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 金 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 的 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 基 金年度审计合 同、 基金 信息 披露 协议 及 基金投 资业 务中 产生 的重 大合同 ,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 证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本 的原 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重 大合 同签 署后 及时 以加密 方式 将 重大合 同传 真给 基金 托管 人,并 在 30 个工 作日 内将 正本送 达基 金托 管人 处。 重大合 同的 保 管期限 为基 金合 同终 止 后 15 年。 (五)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与复核 1.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金额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精 确 到 0.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5 位四舍 五入 ,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值 ,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 核, 按规定 公告。 2.复 核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每开 放日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后 , 将 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人 ,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 月末 、 年 中和 年末 估值 复 核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核 对同 时进 行。 3.根据有关 法律法 规,基 金资产净值 计算和 基金会 计核算的义 务由基 金管理 人承担。 本基金 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大成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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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 各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意 见的 , 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对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的 登记 与保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名 册由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编制 和保 管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应分别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保 存期 不少 于 15 年。如 不能 妥善 保管 ,则 按相关 法规 承 担责任 。 在基金 托管 人要 求或 编制 半年报 和年 报前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有 关资 料送 交基 金托管 人 , 不得无 故拒 绝或 延误 提供 , 并 保证 其的 真实 性、 准 确性和 完整 性 。 基 金托 管 人不得 将所 保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用 于本基 金托 管业 务以 外的 其他用 途, 并应 遵守 保密 义务。 (七) 争议 解决 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 议 , 双方 当事 人应通 过协商 、 调解 解决 , 协 商、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 任何 一方 均有 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仲裁 地 点为北 京市 , 按 照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裁 裁决 是 终局的 , 对当 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 自继 续忠 实 、 勤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 托管 协议 的修 改与 终止 1.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 议 进行 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 议,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后生效 。 2.基 金托 管协 议终 止出 现 的情形 (1) 基金 合同 终止 ;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资产 ;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4)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 二十 一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 管理人承 诺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提供 一系列的 服务, 并将根据 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需 要和市 场的 变化 增加 、修订 这些 服务 项目 。 (一) 服务 内容 大成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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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注册 登 记服务 基金 管理人委 托注册登 记机构 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 提供注 册登记服 务。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配 备安全、完 善的电脑系统 及通讯系统 ,准确、及时 地为 投资者 办理基金账户 、基金份 额的 登记、管理 、托管与转托 管, 持有人 名册的管理, 权益分配时 红利的登记、 派发,基 金交易 份额 的清 算过 户和 基金交 易资 金的 交收 等服 务。 2.红 利再 投资 服务 若基 金份额持 有人选择 红利 再 投资形式 进行基金 收益分 配,该持 有人当期 分配所 得基 金收益 将按 除权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自 动转 基金 份额 ,且不 收取 任何 申购 费用 。 3.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基金 管理人 将 开通部分 代销网 点为 投资 者 提供定 期定额 投资的服 务。通过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投资者 可以通过固定 的渠道,定 期定额申购基 金 份额 ,该 定期申购计划 不受最低 申购金 额的 限制 ,以 另行 公告为 准。 4.持 有人 专项 理财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通过 4 个 平台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供专 项理财 服务 ,包 括满 意理 财热线 、 大成绿 色通 道、 基 金 E 点 通和财 富俱 乐部 。 “ 满意 理财 热线 ”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专 业化 的人 工服务 和 7× 24 小 时自 助语 音查询 服 务。 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在工作 时间选择人 工查询、咨询 、信息定制 、投诉建议服 务,也可 选择基 金管 理人 客服 热线 自助语 音系 统查 询基 金净 值、账 户情 况、 公司 介绍 等服务 。 “ 大成 绿色 通道 ”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定 期邮 寄对 账单 服务。 每季 度结 束后 20 个 工作日 内, 基金 管理人将向 在最近一季度 内发生交易 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邮寄该 份额持有人最 近一季度 基金 交易对账单 ,记录该份额 持有人最近 一季度内所有 申购、赎回 、非交易过户 等交易发 生的时 间、 金 额、 数 量 、 价格以 及当 前账 户的 余额 等。 每年 度结 束 后 30 个工 作日内 , 基金 管 理人 将向 所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寄送 账户状 况对 账单 。 “ 大成 绿色 通道 ” 同 时提 供理 财期 刊 定期送 阅服 务, 基金 管理 人出版 《大 成理 财》 等专 业理财 刊物 供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订 阅。 “ 基金 E 点通 ” 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开通 了短 信服 务定 制平台 、电 子对 账单 及电 子刊物 订 阅平 台、网站留 言互动平台和 网上交易平 台等。通过先 进的网络通 讯技术,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提 供高 效安 全的 基金 交易服 务、 及时 迅捷 的基 金信息 和理 财服 务。 “ 财 富俱 乐部 ” 是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中 的高 端客 户专门 设立 的服 务体 系, 将为优 质客 户 提供专 项的 个性 化服 务。 (二) 联系 方式 1.大 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客服热 线:400-888-5558 大成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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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 2.大 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网址:www.dcfund.com.cn 3.大 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投资理 财中 心电 话: 深圳:0755-83195090/5236 北京:010-85252345/46 上海:021-63513925/26 二 十二 、其他 应披 露的事 项 (一) 本基 金管 理人 目前 无重大 诉讼 事项 。 (二)2010 年 2 月 7 日至 2010 年 8 月 6 日发 布的 公 告 1.2010 年 2 月 25 日《 大 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暂停向 深交 所发 送旗 下部 分基金 基 金净值 数据 的公 告》。 2.2010 年 3 月 20 日《 大 成强化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 及《 大 成强化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 3.2010 年 3 月 29 日 《 大 成强化 收 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09 年 年度 报告》及 《大 成 强化收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009 年年 度报 告摘 要 》。 4.2010 年 4 月 9 日《 大成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调 整旗下 基金 在上 海浦 东发 展银行 定 期定额 投资 起点 金额 的公 告 》。 5.2010 年 4 月 14 日《 大 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武汉分 公司 迁址 的公 告》。 6.2010 年 4 月 22 日《 大 成强化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0 年第 1 季度 报 告 》。 7. 2010 年 4 月 28 日 《 大 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旗下 基金持 有的" 中 信证 券" 股票估值 调整 的公告 》。 8.2010 年 5 月 5 日《 大成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关 于再 次提请 投资 者及 时更 新已 过期身 份 证件或 者身 份证 明文 件的 公告》。 9.2010 年 5 月 6 日《 大成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恢 复旗下 基金 所持 有的 中信 证券市 价 估值方 法的 公告 》。 10.2010 年 5 月 11 日《 大 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基 金在 北京 银行 推出 基金定 期 定额投 资业 务的 公告 》。 11. 2010 年 5 月 12日《 大 成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基金 申购 海默 科技 A 股 的公告》。 12 .2010 年 5 月 13 日《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持有 的" 双汇 发 展" 股票估 值调 整的公 告》。 大成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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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 13.2010 年 5 月 24 日《 大 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 于 增加中 国建 银投 资证 券有 限责任 公 司为基 金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 14.2010 年 5 月 24 日《 大 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增加张 家港 农村 商业 银行 股份有 限 公司为 基金 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 15.2010 年 6 月 1 日《 大 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基金网 上直 销开 通工 商银 行借记 卡 定投业 务的 公告 》。 16.2010 年 6 月 2 日《 大 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部 分基 金参 加中 国农 业银行 网 上银行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 17.2010 年 6 月 29 日《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成都 分公 司迁 址的 公告 》。 18.2010 年 7 月 6 日《 大 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 于 在交通 银行 开通 定投 业务 的公告》。 19.2010 年 7 月 20 日《 大成强 化收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0 年第 2 季 度 报告》。 20.2010 年 7 月 21 日《 大 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增加基 金代 销机 构并 开通 相关业 务 的公告 》。 21.2010 年 7 月 30 日《 大 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增加洛 阳银 行为 基金 代销 机构并 开 通相关 业务 的公 告》 。 22. 2010 年 8 月 3 日《 大 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基 金持 有的" 深 发展 A" 股票估值 调整的 公告 》 。 (三)在此 之前公 告的招 募说明书及 更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与本更 新的招 募说明 书内容若 有 不一致 之处 ,以 本 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为准 。 二十 三 、招募 说明 书的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一) 招募 说明 书 的 存放 地点 本招 募说明书 存放在基金管理 人、代销 机构和注册登记 机构的办 公场所,并刊登 在 基 金管理 人的 网站 上。 (二) 招募 说明 书 的 查阅 方式 投资 者 可在办 公时间免费查阅 本基金的 招募说明书 ,也 可按工本 费购买本 招募说 明 书 的复印 件, 但应 以本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的正 本为 准。 二十 四 、备查 文件 备查 文件等文 本存放在 基金管 理人和销 售机构的 办公场 所和营业 场所,在 办公时 间内大成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114 - 可供免 费查 阅。 (一) 中国 证监 会《 关于 核准大 成强 化收 益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募 集的 批复 》 (二) 《大 成强 化收 益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三) 《大 成强 化收 益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四) 法律 意见 书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六)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 营 业执 照 (七)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〇一 〇年 九月 二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