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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精选(690003)

民生精选:更新招募说明书(2010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民生加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零年九月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 重要提 示 民生加银精 选股票型 证券 投资基金经2009年12月8日 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 【2009】1323 号文核 准募 集,基金 合同 于2010 年2 月3日正式 生效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募说 明书 的内容 真实 、 准确 、 完整 。 本招募 说明 书 经中国证监 会核 准,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本 基金募集 的核 准, 并不表 明其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做出实质性 判断 或保证 ,也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证券投 资基 金 (以 下简称“基金” ) 是 一种 长期投 资工具 , 其主 要功 能是分 散投资 , 降 低投资 单一 证券 所带 来的 个别风 险 。 基 金不 同于 银行 储蓄和 债券 等能 够提 供固 定收益 预期 的 金融工 具, 投资人 购买 基金, 既可 能按 其持 有份 额分享基 金投 资所 产生 的收 益, 也可 能承 担 基金投 资所 带来 的损 失。 基金投 资人 应当 充分 了解 基金定 期定 额投 资和 零存 整取等 储蓄 方式 的区 别 。 定 期定额 投 资是引 导投 资人 进行 长期 投资 、 平 均投 资成 本的 一 种简单 易行 的投 资方 式 , 但并不 能规 避基 金投资 所固 有的 风险 ,不 能保证 投资 人获 得收 益, 也不是 替代 储蓄 的等 效理财方式 。 基金在 投资 运作 过程 中可 能面临 各种 风险 , 既包 括 市场风 险 , 也 包括 基金 自 身的管 理风 险、 技术 风险 和合 规风 险等。 巨额 赎回 风险 是开 放式基金 所特 有的 一种 风险 , 即当单 个开放 日基金 的净 赎回 申请 超过 上一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百分 之十时 , 投资 人将 可能 无法 及时赎 回持 有 的全部 基金 份额 。 基金分 为股 票基 金 、 混合 基金 、 债 券基 金、 货币 市 场基金 等不 同类 型 , 投资 人投资 不同 类型的 基金 将获 得不 同的 收益预 期 , 也 将承 担不 同 程度的 风险 。 一般 来说 , 基金的 收益 预期 越高, 投资 人承 担的 风险 也越大 。 本基金 按照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1.00元发售 , 在市场 波动等因 素 的影响 下, 基金份额净 值 可能低 于基金 份额初 始面 值 ,投 资人 存在 遭受 损失 的风险 。 民生加 银精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是 股票 型基金, 通 常预期 风险 收益 水平 高于 货币市 场 基金 、 债券型 基金 、 混合型基金 , 属于 证券 投资基 金中的 高风 险收 益品 种 。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场 , 基金 净值 会因 证 券市场 波动 等因 素产 生波 动。 投资 人 在投资 本基 金前, 应仔 细阅 读 本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及基 金合同 , 全面 认识 本基 金的风险 收益 特征 和产 品特 性 , 充分 考虑 自 身的 风险承受能 力,理性判断 市场,对认购/ 申购基金的 意愿、时机 、数量等投资 行为做出 独立、谨慎 决策 ,获 得基 金投资 收益 ,亦 承担 基金 投资中 出现 的各 类风 险, 包括: 因政 治、 经济 、 社会等 环境 因素 对证券价 格产 生影 响而 形成 的系统 性风 险、 个别证 券特有的 非系 统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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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风险 、 由于基 金 投资人 连续大量 赎回 基金 产生 的流 动性风 险、 基金管 理人 在基金管 理实 施过 程中产 生的 基金 管理 风险 、本基 金的 特定 风险 等。 投资人 应当 认真 阅读 基金 合同 、 招募说 明书 等基 金法律文 件, 了解本 基金 的风险收 益特 征, 并根 据自 身的 投资目 的、 投资 期限 、 投 资经 验、 资产状 况等 判断 基金 是否 和投资 人的 风 险承受 能力 相适 应 。 投 资 人应当 通过 本基 金管 理人 或代销 机构 购买 本基 金 , 基金代 销机 构名 单详见 本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不 保证本 基金 一定 盈利 , 也 不保证 最低 收益 。 本基 金 的过往 业绩 及其 净值 高低 并不预 示其 未来 业绩表 现, 基金管 理人 管理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 也不 构成对 本基 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 基金管 理 人提醒 投资 人基 金投 资的“买者 自负”原则, 在做出投资 决策 后, 基金运 营状况与 基金 净值 变化引 致的 投资 风险 ,由 投资人 自行 负担 。


本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 止日为2010 年8 月3日 , 有关 财务数 据和 净值 表现 截止 日为2010 年6月30日 (财 务数 据未 经 审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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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目





录 重要提 示


........................................................................................................................................... 1 一、绪 言


........................................................................................................................................... 4 二、释 义


........................................................................................................................................... 5 三、基 金管 理人


............................................................................................................................... 9 四、基 金托 管人


............................................................................................................................. 21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25 六、基 金的 募集


............................................................................................................................. 36 七、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37 八、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


......................................................................................................... 38 九、基 金的 投资


............................................................................................................................. 46 十、基 金业 绩


................................................................................................................................. 61 十一、 基金 财产


............................................................................................................................. 62 十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 63 十三、基金 收益 与分 配


................................................................................................................. 68 十四、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70 十五、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72 十六、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73 十七、 风险 揭示


............................................................................................................................. 77 十八、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清算


......................................................................... 79 十九、 基金 合同 内容 摘要


............................................................................................................. 82 二十、 基金 托管 协议 内容 摘要


..................................................................................................... 83 二十一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84 二十二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87 二十三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 89 二十四 、备 查文 件


......................................................................................................................... 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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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一、绪 言 《民生 加银 精选 股票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以下简 称“ 招募 说明 书” 或“ 本招募 说 明书” ) 依据 《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以 下简称“ 《基 金法》” ) 、 《证券投 资基 金 销售管 理办 法》 (以下简 称“ 《销 售办 法》 ” ) 、 《证 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 以 下简称“ 《运 作办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称“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与 《 民生 加银 精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以 下简称“ 基 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募说 明书 不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并对 其 真实性 、 准 确性、 完整 性承 担法律 责任 。 本 基金 系 根 据 本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 料申请 募集 。 本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 授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 本招募 说明 书 中载明 的信 息, 或对 本 招募 说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 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经 中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合 同是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务 的法律文 件。 投资人 自依 基 金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 直至其 不 再 持有 本基 金的基金 份额 , 其持 有基 金 份额的 行为 本身 即表明其对 基金合 同的完全 承认和接 受,并 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享有 权利 、 承担义 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作为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并不 以在 基金 合同 上书 面签章 或签 字 为必要 条件 。投资人 欲了 解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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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基金 或本 基金 :指 民生 加银精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基金 管理 人: 指 民生加 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3.基金 托管 人: 指中 国建 设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基金 合同 或本 基金 合同 :指 《 民生 加银 精选 股票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及对本 基 金合同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5.托管 协议: 指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就本 基金 签订之 《民生加 银精 选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托管 协议 》及 对该 托管协 议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充 6.招募 说明 书 : 指《 民生 加银精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及其定 期的更 新 7.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指 《民生 加银 精选 股票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8.法律 法规 :指中国 现 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规范 性文 件、 司法解 释、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基金 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十届 全国 人民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五次会 议 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的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及颁 布机关 对其 不 时做出的修 订 10. 《销售办 法》 : 指 中国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25 日 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 《证 券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1.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中国证 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 布、 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运 作办 法》 : 指中国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 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 《证 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3.中国证 监会 :指中国 证券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14.银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 指中国 人民 银行 和/ 或中国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15.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指 受基 金合同 约束 ,根 据基 金合 同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 法 律主 体,包 括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6.个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律 法规 规定 可投 资于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自然 人 17. 机构 投资 者:指 依法 可以 投资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境 内 合法 注册登 记并存续 或经 有关 政府部 门批 准设 立并存续 的企业 法人 、 事业 法人 、 社 会团体 或其 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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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组织 18. 合格 境外 机 构投 资者 :指 符合现 行有 效的 相关 法律 法规规 定可 以投 资于 中国 境内证 券市场 的中 国境 外的 机构 投资者 19. 投资 人:指个人 投资 者、 机构投 资者 和合 格境 外机 构投资 者 以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0.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合 同 和 招募 说明 书 合法 取得 、持 有 基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1. 基金 销售 业务: 指 基金管 理人或 代销 机构 宣传 推介 基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办 理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及 定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 22.销售机 构 : 指直 销机 构 和代销 机构 23.直销机 构: 指 民生加 银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4. 代销 机构 : 指符 合《 销售 办法》 和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他 条件 ,取 得基 金代 销业务 资格并 与基 金管 理人 签订 了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 协议 ,代为 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构 25.基金销 售网 点 : 指直 销 机构的 直销 网点 及代 销机 构的代 销网 点 26. 基金 注册 登记业 务: 指基 金登记 、存 管、 过户 、清 算和结 算业 务, 具体 内容 包括投 资人基 金账 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 份额 注册 登记 、 基金销售业 务的 确认 、 清算和结 算、 代理 发放红 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 27.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 指办 理基金 注册 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为 民生 加银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或接 受民生加 银 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委托 代为 办理 基金注册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28. 基金 账户 : 指基金 注册登 记机构 为投 资 人 开立 的、 记录其 持有 的基 金管 理人 所管理 的基金 份额 余额 及其 变动 情况的 账户 29. 基金 交易 账户: 指销 售机 构为投 资 人 开立 的、 记录 投资 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买 卖 本基 金的基金份 额变 动及 结余 情况的 账户 30. 基金 合同 生 效日 :指 基金 募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基 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31.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指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基金 财产 清算完 毕,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日期 32. 基金 募集 期 :指 自基金份 额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 之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 超过 3 个月 33.存续期 :指 从基金合 同生效 日起 至终止 日止 的不 定期期 限 34.工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 易所、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正常交 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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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35.T 日: 指销售机 构在 规定时 间受理 投资 人申 购、 赎回或 其他 业务 申请 的工作日 36.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 作日 (不包含 T 日 ) 37.开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 或其他 业务的 工作 日 38.交易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受 申购 、赎 回或 其他 交易的 时间 段 39. 《业务规 则》: 指《 民生 加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开 放式 基金 业务 规则 》 ,是规 范基 金 管理人 所管 理的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注册 登记 方面 的业务 规则 ,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投资 人共同 遵守 40.认购 :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内,投 资 人 申请 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1. 申购 :指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投资 人根 据基 金合 同和 招募说 明 书的规 定 申请购 买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2. 赎回 :指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要求 将基金份额 兑换为 现金 的行 为 43. 基金 转换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按 照本 基金 合同 和基 金管理 人届 时有 效公 告规 定的条 件, 申请 将其 持有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某 一基 金的 基金 份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且 由同 一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办 理注 册登记 的其 他基 金基 金份 额的行 为 44. 转托 管: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本 基金 的不 同销 售机 构之间 实施 的变 更所 持基 金份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45. 定期 定额 投资计 划: 指投 资人通 过向 有关 销售 机构 提出申 请, 约定 每期 扣款 日、扣 款金额 及扣 款方 式 , 由 销售 机构于 每期 约定 扣款 日在 投资人 指定 银行 账户 内自 动完成 扣款 及 基金申 购申 请的 一种 投资 方式 46. 巨额 赎回 :指 本基金 单个 开放日 ,基 金净 赎回 申请 ( 赎回 申请 份额 总数 加上 基 金转 换中转 出申 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申 购申 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转 换中 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后 的余 额 ) 超过上 一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47.元 :指人民 币元 48. 基金 利润 :指基 金利 息收 入、投 资收 益、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费 用后的 余额 49. 基金 资产 总值: 指基 金拥 有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款 项 及 其他 资产的 价值 总和 50.基金 资产净 值 : 指基 金 资产总 值减 去基 金负 债后 的价值 51.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 计算 日基金 份额 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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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52. 基金 资产 估值: 指计 算评 估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53.指定媒 体 : 指中 国证 监 会指定 的用 以进 行信 息披 露的报 刊、 互联 网网 站及 其他媒 体 54. 不可 抗力 : 指本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不能 预见 、不 能避 免、不 能克 服 且在本 基金 合同由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签署之 日后 发生 的 , 使 本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无法 全部 或部分 履行 本基 金合同 的任 何事 件, 包括 但不限 于洪 水、 地震 及其 他自然 灾害 、 战争、 骚乱、 火灾、政府 征 用、 没收 、 恐怖袭 击、 传染病传 播、 法律 法规 变化 、 突 发停 电或其 他突 发事 件、 证券 交易所 非正常 暂停 或停 止交 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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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三 、基 金管理 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民生 加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新世 界商 务中 心 42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新世 界商 务中 心 42、43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东 成立时间 :2008 年 11 月 3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证监 许可[2008]1187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中外 合资 ) 注册资 本: 贰亿 元 存续期 间: 永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 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和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股权结 构: 公司 股东 为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持股 60 %) 、 加拿大皇 家银行 (持 股 30%) 、 三峡 财务 有限 责任公司( 持股 10%) 。 电话:0755-23999888 传真:0755-23999800 联系人 :顾 定锟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设有 股东 会 、 董 事会 、 监事会 ; 董事 会下 设专门 委员会 : 审 计委员 会、 合规及 风险管 理委员 会、 薪酬与 提名委 员会 ; 经营管 理层 下设专 门委员 会: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 风险 控制 委员会 , 以及设 立常 设部 门: 投资部 、 研究 部、 市场部 、 运营 管理 部、 交易部 、信 息技 术部 、综 合管理 部、 监察 稽核 部。 基金管 理情 况: 截至 2010 年 8 月 3 日, 民生 加银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管理 4 只 开放式 基 金: 民生 加银 品牌 蓝筹 灵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民生 加银 增强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民 生加 银精 选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民生 加银 稳健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二)主要 人员 情况 1.基金管 理人 董事 会 成员 杨东先 生: 董事长 , 硕士, 高级工 程师 。 历任中 国人民银 行江 西省 分行 科技 处、 调统 处 等部门 处长 ,交 通银 行深 圳分行 电脑 处处 长, 后加 入中国 民生 银行 ,历 任深 圳分行 副行 长 , 杭州分 行行 长、 深圳 分行 行长。 现任 民生 加银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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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沈建军 先生 : 董事 , 硕士, 高级经 济师 。 历任国 家物资部 办公 厅、 国家内 贸部办公 厅处 长、 全国 工商 联办 公厅 主席办公 室主 任、 中国民 生银行国 际业 务部 、 中国 民生银行 资产 管理 部、 中国 民生 银行 投资 银 行部副 总经理。 现任中 国 民生银 行董 事会 战略 发展 与投资 管理 委员 会投资 管理 办公 室主 任。 Frank Lippa 先生 :董 事。 曾在普 华永 道会 计事 务所 从事审 计、 税务 监督 方面 的工作 , 历任加 拿大 皇家 银行 高级 顾问 , 加拿大 皇家 银行 投资管理 公司 副总 裁、 首席会计师 和首 席财 务官。 现任 加拿 大皇 家银 行资产 管理 公司 首席 运营 官 和首席 财务官 。 霍平先 生: 董事 , 硕 士, 特 许金融 分析 师。 历任 加拿 大皇家 银行 投资 管理 公司 (多伦 多) 基金业 绩评 估分析员 、国 际投资 研究 及分 析( 地区 )员、 国际 投资 研究 及分 析(行 业) 员。 现任加 拿大 皇家 银行 投资 管理( 亚洲 )有 限公 司( 香港) 基金 经理 。 李镇光 先生 : 董事 , 博士, 高级经 济师 。 历任 海口丰信公 司总 经理 、 香港 景邦经济 咨询 公司总 经理 、三 峡财 务有 限责任 公司 综合 管理 部副 经理、 三峡 财务 公司 投资 银行部 副经 理 、 经理。 现任 三峡 财务 有限责任 公司副 总经 理。 朱晓光 先生 : 董事 , 硕士, 高级经 济师 。 历任 中国银行北 京分 行财 会部 副科 长, 中国 民 生银行 总行 财会 部会 计处处长 , 中国民 生银 行福 州分行副 行长 , 中国 民生 银行中小 企业 金融 部财务 总监 。现 任民 生加 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督察 长。 王国刚 先生 : 独立 董事 , 博士生 导师 , 经济 学教 授, 中国注 册会 计师 , 政府特殊津 贴获 得者 。 先后在 福建 师范大 学、 南京 大学 任教 , 曾任华夏证 券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 现任中 国社 会 科学院 金融 研究 所副 所长 , 并兼任 中国 金融 学会 常务 理事、 中国 农村 金融 学会 常 务理事 等职 。 张亦春 先生 : 独立 董事 , 厦门大 学教 授、 博士生 导师。 历任 厦门 大学 经济 系讲师 、 经济 学院财 金系 副教 授、 教授、 系副主 任、 系主 任、 厦门大学 经济 学院 院长 。 现任厦门 大学 金融 研究所 所长 。


Cole Randy Capener 先 生: 独立董 事, 法律 博士 。历 任美国 贝克 麦坚 时律 师事 务所的 律 师、合 伙人 。后 创办拯 救 非洲家 庭的 慈善 组织 。现 任美国 拯救 非洲 家庭 的慈 善组织 总裁 。 2.基金管 理人 监事 会 成员 赵尚恒 先生 : 监事 会主 席, 学士, 高级 经济 师。 历任交通 银行 郑州 分行 支行 行长 、 太平 洋保险 公司 湖南 省分 公司 副总经 理、 民生银 行电 子银行部 副总 经理 。 现任 民 生加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监 事会主席 。 徐敬文 先生 : 监事 , 硕士, 美国伊 利诺 州注 册会 计师, 美国 注册 管理 会计 师, 特许金 融 分析师 。 曾在 加拿 大皇 家 银行从 事战 略发 展与 财务 分析工作, 其中包 括 加拿大 皇家 银行 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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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管理公 司的 业务 发展 。 现 于香港 担任 加皇 投资 管理 (亚 洲) 有限 公司 亚洲 股 票市场 研究 分析 员。 李君波 先生 : 监事 , 硕 士。 历任三 峡财 务有 限责 任公 司投资 银行 部研 究员 , 三 峡财务 有 限责任 公司 研究 发展 部研 究员、副经 理 , 现任 三峡 财 务有限 责任 公司 股权 投资 管理部副经 理。 顾定锟 先生 : 监事 , 硕 士。 历任广 东发 展银 行深 圳分 行财会 部副 科长 、 中国光 大银行 深 圳宝城 支行 会计 科科 长、 中国民 生银 行深 圳分 行计 财部副 总经 理、 深圳彩 田支行副 行长 (主 持工作 ) 、 深圳 分行 会计 部 副总经 理 (主 持工 作) 、 深 圳分行 同业 金融 部副 总监 (主 持工作) 。 现任民 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营运 总监 兼综 合管 理部总 监。 黄梅萍 女士 : 监事 , 硕 士。 曾先后 在中 国人 民银 行深 圳市分 行 、 中 国证 券监督 管理委 员 会深圳 监管局工 作 。现 任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监察 稽核 部副总监 。 3.基金管 理人 高级 管理 人员 杨东先 生: 董事 长, 简历 见上。 张嘉宾 先生 : 总经理 , 工商管理 硕士 , 历任 深 业美 国公司 ( 新泽西 ) 副总 裁, 瑞银华 宝 (纽约 ) 业务 经理 , 富国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 市场总 监 , 信诚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经 理、 首席市 场官 , 中国光 大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 (香港 ) 首席运 营官。现任 民生加 银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朱晓光 先生 :督 察长 ,简 历见上 。 4.本基金 基金 经理 黄钦来 先生 , 厦门大 学经 济学 硕士,12 年证 券从 业 经历。1998 年 7 月进入 国泰君安 证 券研究 所,2000 年 7 月加 入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先后 任 研究员 、 鹏 华普 惠封闭 基金 基 金经理 助理 、鹏 华普 天收 益混合 基金 基金 经理 、鹏 华中 国 50 混合 基金 基金经 理 、基 金管 理 部副总 监、 基金管 理部 总监、 机构 理财 部总 监兼 研 究总监,现任 民生 加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总经理 助理 兼投 资总 监 、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主席 , 自 2009 年 3 月 31 日起 至今 担任 民生 加银 品 牌蓝筹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自 2010 年 2 月 3 日起至 今担 任本基 金 基金 经理。 杨军先 生, 工商 管理 硕士 ,9 年证 券从 业经 历。 先 后 担任联 合证 券研 究所 电力 设备、 新 能源行 业分 析师 ,以 及大 机械行 业小 组组 长、 行业 部副经 理。2009 年 3 月加 入民生 加银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担 任研 究部总 监助 理, 自 2010 年 6 月 11 日起 至今 担任 本基金 基金经 理。 5.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由 5 名成 员组成 ,设主席 1 名,其 他委 员 4 名 。名 单如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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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黄钦来 先生 , 投资 决策委 员会主 席 , 公 司总 经理助 理兼投 资总 监 ; 张 嘉宾先 生, 投资 决 策委员 会委员, 公司总 经理 ; 陈东 先生 , 投资决 策委员会 委员 , 公司研究 部总监 ; 傅晓轩 先 生,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委员 ;陈廷 国先 生,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委员 ,公司 研 究部 首席分 析师 。 朱晓光 先生 、黄 梅萍 女士 列席会 议, 简历 见上 。 6.上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亲属关系 。 (三)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按照《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管理 人必 须履 行以 下职 责: 1.依法募集 基金, 办理或 者委托经国 务院证 券监督 管理机构认 定的其 他机构 代为办理 基金份 额的 发售 、申 购、 赎回和 登记 事宜 ;


2.办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按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进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编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7.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办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0.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2.国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四)基金 管理 人 承诺 1.基金管 理 人承诺 严格 遵守《证 券法 》 ,并建 立健 全的内部 控制 制度 ,采 取有 效措施 , 防止违 反《 证券 法》 行为 的发生 ; 2.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 遵守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 建立 健全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采取 有效措 施, 防止 以下 《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禁止 的行为 发生 : (1)将基 金管 理人 固有 财产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2)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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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3.基金管理 人承诺 加强人 员管理,强 化职业 操守, 督促和约束 员工遵 守国家 有关法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1)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协议; (3)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 法利益 ; (4)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7)泄漏在 任职期 间知悉 的有关证券 、基金 的商业 秘密,尚未 依法公 开的基 金投资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除按法 律法规 、基金 管理公司制 度进行 基金投 资外,直接 或间接 进行其 他股票交 易; (9)违反证 券交易 场所业 务规则,利 用对敲 、倒仓 等手段操纵 市场价 格,扰 乱市场秩 序; (10)故意 损害 投资 人 及 其他同 业机 构、 人员 的合 法权益 ; (11 )以 不正 当手 段谋 求 业务发 展; (12)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3) 信息 披露 不真 实, 有误导 、欺 诈成 分; (14)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4.本基金管 理人将 根据基 金合同的规 定,按 照招募 说明书列明 的投资 目标、 策略及限 制等全 权处 理本 基金 的投 资。 5.本基金管 理人不 从事违 反《基金法 》的行 为,并 建立健全内 部控制 制度, 采取有效 措施, 保证 基金 财产 不用 于下列 投资 或者 活动 :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但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向其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出 资或者 买卖其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发行的股 票或者 债券 ; (6)买卖与 其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有控 股关系 的股东或者 与其基 金管理 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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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托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法规 规定 ,由国 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五)基金 经理 的承 诺 1.依照有关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 定,本 着谨慎 的原则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谋取最大 利益; 2.不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 己及其 被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3.不违反现 行有效 的有关 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和中 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 定,泄 漏在任职 期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金的商 业秘 密、 尚未依 法公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 基金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4.不 从事 损害 基金 财产 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证 券交易 及其 他活 动。 (六)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本基金 管理 人即 民生 加银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以 下简称公 司) 为加强 内部 控制, 促进 公 司诚信 、 合法 、 有效经 营, 保障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维护 公司 及公司 股东的合法 权益 , 依 据 《证券 法》 、 《证 券投 资基金 管理 公 司管 理办 法》 、 《证 券投 资基 金管 理公 司 内部控 制指 导意 见》 等法 律法 规, 并结 合公司实 际情 况, 制定 《民 生加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内部控 制大 纲》 。 公司内 部控 制是 指 公司 为 防范和 化解 风险 , 保证 经 营运作 符合 公司 的发 展规 划, 在充 分 考虑内 外部 环境 的基 础上 , 通 过建 立组 织机 制、 运 用管理 方法 、 实施 操作 程 序与控 制措 施而 形成的 系统 。 公司 建立科 学合理 、 控制 严密 、 运行高效的 内部 控制 体系 , 制定 科学 完善 的内 部控制 制度 。 内部控 制制 度由 内部 控制 大纲、 基本 管理 制度 、部 门业务 规章 等部 分组 成。 公司董事会 对 公司 建 立内 部控制 系统 和维 持其 有效 性承担 最终 责任 , 公司 管理 层对内 部 控制制 度的 有效 执行 承担 责任。 1.内部控 制的 总体 目标 (1)保证公司 经营 运作严 格遵守国家 有关法 律法规 和行业监管 规则, 自觉形 成守法经 营、规 范运 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营 理念 。 (2)防范和 化解经 营风险 ,提高经营 管理效 益,确 保经营业务 的稳健 运行和 受托资产 的安全 完整 ,实 现公司 的 持续、 稳定 、健 康发 展。 (3)确保 基金 、 公司 财务和其他 信息 真实 、准 确、 完整、 及 时。 2.内部控 制遵 循以 下原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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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1)健全性 原则。 内部控 制涵盖公司 的各项 业务、 各个部门或 机构和 各级人 员,并包 括决策 、执 行、 监督 、反 馈等各 个环 节。 (2)有效性 原则。 通过科 学的内控手 段和方 法,建 立合理的内 控程序 ,维护 内控制度 的有效 执行 。 (3)独立性 原则。 公司的 各机构、部 门和岗 位职责 的设置保持 相对独 立,公司 的基金 财产、 自有 资产 与其 他资 产的运 作相 互分 离。 (4)相互 制约 原则 。 公司设置的 各部 门、 各岗 位权 责分明 、相 互制 衡。 (5)成本效 益原则 。公司 运用科学化 的经营 管理方 法降低运作 成本, 提高经 济效益, 以合理 的成 本控 制达 到最 佳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3.制定内 部控 制制 度遵 循以下原 则 (1)合法 合规 性原 则。 内控制度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 规、规 章和 各项 规定 。 (2)全面性 原则。 内部控 制制度涵盖 公司经 营管理 的各个环节 ,不得 留有制 度上的空 白或漏 洞。 (3)审慎 性原 则。 制定 内部控制 制度 以审 慎经 营、 防范和 化解 风险 为出 发点 。 (4)适时性 原则。 随着有 关法律法规 的调整 和公司 经营战略、 经营方 针、经 营理念等 内外部 环境 的变 化及 时修订 或完 善内 部控 制制 度。 4.内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内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包括 控制环 境、 风险 评估 、控 制活动 、信 息沟 通和 内部 监控。 (1)控制环 境构成 公司内 部控制的基 础,控 制环境 包括经营理 念和内 控文化 、公司治 理结构 、组 织结 构、 员工 道德素 质等 内容 。 (2)公司管 理层牢 固树立 内控优先和 风险管 理理念 ,培养全体 员工的 风险防 范意识, 营造一 个浓 厚的 内控 文化 氛围 , 保 证全 体员 工及 时 了解国 家法 律法 规和 公司 规章制 度, 使风 险意识 贯穿 到公司 各个部 门、各 个岗 位和 各个 环节 。 (3)健全公 司法人 治理结 构,充分发 挥独立 董事和 监事会的监 督职能 ,禁止 不正当关 联交易 、利 益输 送和 内部 人控制 现象 的发 生, 保护 投资人 利益 和公 司合 法权 益。 (4)公司的 组织结 构体现 职责明确、 相互制 约的原 则,各部门 有明确 的授权 分工,操 作相互 独立 。 公司 建立 决策科学 、 运营 规范 、 管理高效的 运行 机制 , 包括 民主、 透明 的决 策 程序和 管理 议事 规则 , 高 效、 严 谨的 业务 执行 系统 , 以及健 全、 有效 的内 部监 督和反 馈系 统 。 (5)依据 公司 自身 经营 特 点设立 顺序 递进 、权 责统 一、严 密有 效的 内控 防线 : 1) 各岗 位职 责明 确, 有 详细的 岗位 说明 书和 业务 流程 , 各 岗位 人员 在上 岗 前均应 知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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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并以书 面方 式承 诺遵 守, 在授权 范围 内承 担责 任。 2)建立重 要业 务处 理凭 据传递 和信 息沟 通制 度, 相关部 门和 岗位 之间 相互 监督 制衡。 3) 公司 督察 长和 内部 监察稽核 部门 独立 于其 他 部 门, 对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执 行情况 实行 严格的 检查 和反 馈。 (6)建立有 效的人 力资源 管理制度, 健全激 励约束 机制,确保 公司各 级人员 具备与其 岗位要 求相 适应 的职 业操 守和专 业胜 任能 力。 (7)建立科 学严密 的风险 评估体系, 对公司 内外部 风险进行识 别、评 估和分 析,及时 防范和 化解 风险 。 (8)建立 严谨 、有 效的 授权管理 制度 ,授 权控 制贯 穿于 公司 经营活 动的 始终 。 1) 确保 股东 会、 董事 会、 监事会 和管 理层 充分 了解 和履行 各自 的职 权 , 建立 健全公司 授权标 准和 程序 ,保 证授 权制度 的贯 彻执 行。 2)公司 各 业务 部门 、分 支机构 和各 级人 员在 规定 授权范 围内行使 相应 的职 责。 3)公司 重 大业 务的 授权 采取书 面形 式, 明确 授权 书的授 权内 容和 时效 。 4) 公司 适当 授权 , 建 立 授权评 价和 反馈 机制 , 包 括已获 授权 的部 门和 人员 的反馈 和评 价,对 已不 适用 的授 权及 时修订 或取 消授 权。 (9)建立完 善的资 产分离 制度,公司 资产与 基金财 产、不同基 金的资 产之间 和其他委 托资产 ,实 行独 立运 作, 分别核 算。 (10 ) 建立科 学、 严格 的岗位分 离制 度, 明确划 分各岗位 职责 , 投资 和交 易、 交易和 清 算、 基金会 计和 公司 会计 等重要岗 位不 得有 人员 的重 叠。 重要业 务部 门和 岗位 进行物理 隔离 。 (11 )制 订切 实有 效的 应急应变 措 施 ,建 立危 机处 理机制 和程 序。 (12) 维护 信息 沟通 渠道 的畅通 ,建 立清 晰的 报告 系统。 (13 ) 建立有 效的 内部 监控制度 , 设置 督察 长和 独立的监 察稽 核部 门, 对公司内部 控制 制度的 执行 情况 进行 持续 的监督 , 保 证内 部控 制制 度 落实。 公司 定期 评价 内部 控 制的有 效性 , 并根据 市场 环境 、新 的金 融工具 、新 的技 术应 用和 新的法 律法 规等 情况 进行 适时改 进。 5.内部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1)公司自 觉遵守 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 ,按照 投资管 理业务的性 质和特 点严格 制定管理 规章、 操作 流程 和岗 位手 册,明 确揭 示不 同业 务可 能存在 的风 险点 并采 取控 制措施 。 (2)研究 业务 控制 主要 内容 1)研 究工 作保 持独 立、 客观。 2)建 立严 密的 研究 工作 业务流 程, 形成 科学 、有 效的研 究方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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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3) 建立 投资 对象 备选 库制度 , 根据基 金合 同要 求, 在充分 研究 的基 础上 建立和维 护备 选库。 4)建 立研 究与 投资 的业 务交流 制度 ,保 持通 畅的 交流渠 道。 5)建立研 究报 告质 量评 价体系 。


(3 )投 资决 策业 务控 制主要 内容 1)严格遵守 法律法 规的有 关规定,符 合基金 合同所 规定的投资 目标、 投资范 围、投资 策略、 投资 组合 和投 资限 制等要 求。 2)健 全投 资决 策授 权制 度 ,明确 界定 投资 权限 ,严 格遵守 投资 限制 ,防 止越 权决策 。 3)投资决策 有充分 的投资 依据,重要 投资有 详细的 研究报告和 风险分 析支持 ,并有决 策记录 。 4)建 立投 资风 险评 估与 管 理制度 ,在 设定 的风 险权 限额度 内进 行投 资决 策。 5)建立科学 的投资 管理业 绩评价体系 ,包括 投资组 合情况、是 否符合 基金产 品特征和 决策程 序、 基金 绩效 归属 分析等 内容 。


(4 )基 金交 易业 务控 制主要 内容 1)基金交易 实行集 中交易 制度,基金 经理不 得直接 向交易员下 达投资 指令或 者直接进 行交易 。 2)建立交 易监 测系 统、 预警系统 和交 易反 馈系 统, 完善相 关的 安全 设施 。 3)交易管理 部门审 核投资 指令,确认 其合法 、合规 与完整后方 可执行 ,如出 现指令违 法违规 或者 其他 异常 情况 ,应当 及时 报告 相应 部门 与人员 。 4)公司执 行公 平的 交易 分配制度 ,确 保不 同 投资人 的利益 能够 得到 公平 对待 。 5)建立完 善的 交易 记录 制度,及 时核 对并 存档 保管 每日投 资组 合列 表等 。 6)建立科 学的 交易 绩效 评价体系 。 7)根据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制定场 外交 易、 网下 申购 等特殊 交易 的流 程和 规则 。


(5 ) 建立 严格 有效 的制度 , 防止不 正当 关联 交易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 基金 投资 涉 及关联 交易 的, 在相 关投 资研究 报告 中特 别说 明, 并报公 司风 险控 制委 员会 审议批 准。


(6 ) 公司 在审 慎经 营和合法 规范 的基 础上 力求 金融创 新 。 在 充分 论证 的 前提下 周密 考虑 金融创 新品 种或 业务 的法 律性质 、 操作 程序 、 经 济 后果等 , 严格 控制 金融新 品种 、 新 业务 的 法律风 险和 运行 风险 。


(7 ) 建立 和完 善客 户服务标 准、 销售渠 道管 理、 广告宣 传行 为规 范, 建立广告 宣传 、 销 售行为 法律 审查 制度 ,制 定销售 人员 准则 ,严 格奖 惩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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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制 定详 细的 注册 登记过 户工 作流 程, 建立 注册登记过 户电 脑系 统、 数据定 期核 对、 备份制 度, 建立 客户 资料 的保密 保管 制度 。





(9 )公司按 照法律 、 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 有关规 定,建立完 善的信 息披露 制度,保证 公 开披露 的信 息真 实、 准确 、完整 、及 时。 (10) 公司 配备 专人 负责 信息披 露工 作, 进行 信息 的组织 、审 核和 发布 。 (11 ) 加 强对 公司 及基 金 信息披 露的 检查 和评 价, 对存在 的问 题及 时提 出改 进办法 , 对 出现的 失误 提出 处理 意见 ,并追 究相 关人 员的 责任 。 (12) 掌握 内幕 信息 的人 员在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不得 泄露其 内容 。 (13 ) 根据国 家法 律法 规的要求 , 遵循 安全 性、 实用性 、 可操作 性原 则, 严格制定 信息 系统的 管理 制度 。 信息技 术系 统的 设计 开发 符合国 家 、 金 融行 业软 件 工程标 准的 要求 , 编写 完 整的技 术资 料; 在实 现业 务电 子化时 , 设 置保 密系 统和 相应控 制机制 , 并保 证计 算机系 统的可 稽性 , 信 息技术 系统 投入 运行 前, 经过业 务、 运营 、监 察稽 核等部 门的 联合 验收 。 (14) 通过 严格 的授 权制 度、岗 位责 任制 度、 门禁 制度、 内外 网分 离制 度等 管理措 施 , 确保系 统安 全运 行。 (15 ) 计 算机 机房 、 设 备、 网络等 硬件 要求 符合 有关 标准 , 设 备运 行和 维护整 个过程 实 施明确 的责 任管 理, 严格 划分业 务操 作、 技术 维护 等方面 的职 责。 (16 ) 公 司软 件的 使用充 分考虑 到软 件的 安全 性、 可靠性 、 稳定 性和 可扩展 性, 具备 身 份验证 、 访问控 制、 故障恢复 、 安全保护 、 分权 制约等功 能。 信息 技术 系统 设计 、 软件开发 等技术 人员 不得 介入 实际 的业务操作 。 用户 使用 的密码口 令定 期更 换, 不得向他人 透露 。 数 据库和 操作 系统 的密 码口 令分别 由不 同人 员保 管。 (17 ) 对信息 数据 实行 严格的管 理, 保证信 息数 据的安全 、 真实 和完 整, 并能及时 、 准 确地传 递到 会计 等各 职能 部门 ; 严格计 算机 交易 数据的授 权 修订 程序, 并坚持电子 信息 数据 的定期 查验 制度 。 建立电 子信 息数 据的 即时 保存和 备份 制度 ,重 要数 据异地 备份 并且 长期 保存 。 (18 ) 信 息技 术系 统定期 稽核检 查 , 完 善业 务数据 保管等 安全 措施 , 进行排 除故障 、 灾 难恢复 的演 习, 确保 系统 可靠、 稳定 、安 全地 运行 。 (19 ) 依据 《中华 人民 共和国会 计法 》 、 《 金 融企业 会计制 度》 、 《 证券 投资基 金会计 核算 办法》 、 《 企业 财务 通则 》 等国家 有关 法律 、 法规 制 订基金 会计 制度 、 公司 财 务制度 、 会计 工 作操作 流程 和会 计岗 位工 作手册 ,并 针对 各个 风险 控制点 建立 严密 的会 计系 统控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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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20 ) 明确职 责划 分, 在岗位分 工的 基础 上明 确各 会计岗 位职 责, 禁止需 要相互监 督的 岗位由 一人 独自 操作 全过 程。 (21) 以基 金为 会计 核算 主体, 独立 建账 、独 立核 算,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 名册登 记 、 账户设 置、 资金 划拨 、账 簿记录 等方 面相 互独 立。 基金会 计核 算与 公司 会计 核算相 互 独 立 。 (22) 采取 适当 的会 计控 制措施 ,以 确保 会计 核算 系统的 正常 运转 。 1) 建立 凭证制 度, 通过凭证设 计、 登录 、 传递 、 归档等 一系 列凭 证管 理制 度, 确保 正 确记载 经济 业务 ,明 确经 济责任 。 2)建 立账 务组 织和 账务 处理体 系, 正确 设置 会计 账簿, 有效 控制 会计 记账 程序。 3)建 立复 核制 度, 通过 会计复 核和 业务 复核 防止 会计差 错的 产生 。 (23 ) 采 取合 理的 估值 方 法和科 学的 估值 程序 , 公 允反映 基金 所投 资的 有价 证券在 估值 时点的 价值 。 (24 ) 规 范基 金清 算交割 工作 , 在 授权 范围 内, 及 时准确 地完 成基 金清 算, 确保基 金财 产的安 全。 (25) 建立 严格 的成 本控 制和业 绩考 核制 度, 强化 会计的 事前 、事 中和 事后 监督。 (26) 制订 完善 的会 计档 案保管 和财 务交 接制 度, 财会部 门妥 善保 管密 押、 业务用 章 、 支票等 重要 凭据 和会 计档 案, 严 格会 计资 料的 调阅 手 续, 防 止会 计数 据的 毁损、 散失和 泄密 。 (27 ) 严格制 定财 务收 支审批制 度和 费用 报销 运作 管理办 法, 自觉遵 守国 家财税制 度和 财经纪 律。 (28 ) 公司设 立督 察长 , 对董事 会负 责, 经董事 会聘任 ,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根据公 司 监察稽 核工 作的 需要 和董 事会授 权, 督察长 可以 列席公司 相关 会议 , 调阅 公司相关 档案 , 就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独立地 履行 检查 、 评价 、 报告 、 建 议职 能。 督察 长 定期和 不定 期向 董事会 报告 公司 内部 控制 执行情 况, 董事 会对 督察 长的报 告进 行审 议。 (29 ) 公 司设 立监 察稽核 部门 , 对 公司 管理 层负责 , 开 展监 察稽 核工 作, 公 司保证 监察 稽核部 门的 独立 性和 权威 性。 (30 ) 明确监 察稽 核部 门及内部 各岗 位的 具体 职责 , 配备充 足的 监察 稽核 人员, 严格 监 察稽核 人员 的专 业任 职条 件,严 格监 察稽 核的 操作 程序和 组织 纪律 。 (31 ) 强化内 部检 查制 度, 通过定 期或 不定 期检 查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 确保公 司 各项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有效 运行。 (32 ) 公 司董 事会 和管 理 层重视 和支 持监 察稽 核工 作, 对违 反法 律、 法规 和 公司内 部控 制制度 的, 追究 有关 部门 和人员 的责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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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6.基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制制度 的声 明 (1) 公司 承诺 以上 关于 内 部控制 制度 的披 露真 实、 准确。 (2)公司 承诺 根据 市场 变化和公 司业 务发 展不 断完 善内部 控制 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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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四 、基 金托管 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情 况 1.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银行 )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郭 树清 成立时 间:2004 年 9 月 1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叁佰 叁拾 陆亿捌 仟玖 佰零 捌万 肆仟 元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 号 联系人 :尹 东 联系电 话:010-67595003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悠久的经营历史,其前身“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于 1954 年成立,1996 年易名为“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之一。中国建 设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由原 中国建 设银 行 于 2004 年 9 月分立 而成 立, 承继 了原 中国建 设银 行 的商业 银行 业务 及相 关的 资产和 负债 。 中国建 设银 行 (股票代 码:939) 于 2005 年 10 月 27 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 市,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 中首家在海外公开上市的 银行。2006 年 9 月 11 日 ,中 国建 设银 行又作 为第 一家 H 股公 司 晋身恒 生指 数。2007 年 9 月 25 日中国 建设银 行 A 股在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上市 并开 始交 易。A 股发 行后 中国 建设 银行 的已发 行股 份 总数为 :233,689,084,000 股(包括 224,689,084,000 股 H 股及 9,000,000,000 股 A 股) 。 截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 中国建 设银 行实 现净 利 润 1,068.36 亿元, 较上 年增 长 15.32% , 每股盈 利为 0.46 元,较 上年增加 0.06 元,盈 利水 平好于预 期; 平均 资产 回报 率为 1.24% , 较上年 降低 0.07 个百分 点,加 权平均 净资 产收 益率 为 20.87%,较上 年提 高 0.19 个百分 点, 整体盈 利趋 势向 好; 总资产达 到 96,233.55 亿元, 较上年增 长 27.37% ; 资产质 量在国 内大 银 行中保 持领 先, 不良贷 款额和不 良贷 款率 持续 双降 , 信贷资 产质 量持 续改 善, 不良贷 款率 为 1.50% , 较上 年末 下降 0.71 个百 分点 ; 拨备水 平充 分,拨备覆 盖率 为 175.77%, 较上 年末 提 升 44.19 个百分 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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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中国建 设银 行在 中国 内地 设有 1.3 万 余个 分支 机构 , 并在 香港、 新加 坡、 法 兰克福 、 约 翰内斯 堡 、 东京 、 首尔 、 纽约及 胡志 明市 设有 分行 , 在 悉尼 设有代 表处 , 拥 有建行 亚洲 、 建 银国际 , 建行 伦敦 、 建信基金 、 建信金 融租 赁、 建信信托 等多 家子 公司 。 全行已安 装运 行自 动柜员 机(ATM )36,021 台,拥 有员 工约 30 万人 , 为客户 提供 全面 的金 融服 务。 中国建 设银 行得 到市 场和 业界的 支持 和广 泛认 可, 在 2009 年共 获得 50 多个国 内 外奖项 。 中国建 设银 行在 英国 《银 行家》 杂志 公布 的“ 全球 金融品 牌 500 强” 、“ 全球 银行 1000 强” 中 分列 第 9 位和第 12 位, 被 《亚 洲货 币》 杂志评 为 2009 年度“中国区最 佳银 行” , 被 《欧洲 货 币》 杂志 评为 2009 年度“ 中国最 佳银 行” , 连续两 年被香港 《资本 》 杂志 评为“ 中国杰 出零 售 银行” , 荣获 《亚洲 银行 家》 杂志颁 发的“ 中国 风险 管理成就 奖” , 中国扶 贫基 金会颁发 的“20 年特别 贡献 奖” 等奖 项, 被中国红 十字 基金 会评 为“ 最具责任 感企 业” 。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投资托 管服务部,下设综合制度 处、基金市场处、资产托 管处、 QFII 托管处、 基金 核算 处 、 基 金清 算处 、 监督 稽核 处和投 资托 管团 队 、 涉 外 资产核 算团 队、 养老金 托管 服务 团队 、 养老金托 管市 场团 队、 上海备份中 心等 12 个职 能处 室, 现有员 工 130 余人。2008 年,中国建设 银行一次性通过了根据美 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 )颁布的审 计准则 公告 第 70 号 (SAS70 ) 进行的 内 部 控制 审计 , 安永 会计 师事 务所 为此 提交了“业内最 干净的 无保 留意 见的 报告” , 中国 建设 银行 成为 取得 国际同 业普 遍认 同并 接受 的 SAS70 国际 专项认 证的 托管 银行 。 2.主要 人员 情况 罗中涛 , 投 资托 管服 务部 总经理 , 曾 就职 于国 家统 计局、 中国 建设 银行 总行 评估、 信贷 、 委托代 理等 业务 部门 并担 任领导 工作 , 对统 计、 评 估、 信贷 及委 托代 理业 务 具有丰 富的 管理 经验。 李春信 ,投 资托 管服 务部 副总经 理, 曾就 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总 行人 事教 育部 、计划 部 、 筹资储 蓄部 、 国际 业务 部, 对商业 银行 综合 经营 计划、 零售 业务 及国 际业 务具有丰 富的 客户 服务和 业务 管理 经验 。 纪伟 , 投资托 管服 务部 副总经理 , 曾就 职于 中国 建设银行 南通 分行 、 中国 建设银行 总行 计划财 务部 、 信贷 经营部 、 公司业 务部 , 长期从 事大客户 的客 户管 理及 服务 工作 , 具有丰 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3.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 券投 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 业银 行,中国建设银行一 直秉 持“ 以客户 为中心” 的经营理念, 不断 加强风险管理和内 部控制 ,严格履行托管人 的各项 职责,切实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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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护资产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为资产 委托 人提 供高 质量的托 管服 务。 经过多 年稳步发 展, 中国 建设银 行托 管资 产规 模不 断扩大 , 托管 业务 品种 不 断增加 , 已形 成包 括证 券投资基 金、 社保 基金 、 保险资 金、 基本 养老个人 账户 、QFII 、 企业 年金等 产品 在内 的托 管业 务体系 , 是目 前 国内托 管业 务品 种最 齐全 的商业 银行 之一 。截 至 2010 年 6 月 30 日, 中国 建设银行 已托 管 158 只证券 投资 基金 , 其中封闭式 基金 6 只, 开放式 基金 152 只。 建设银 行专 业高效 的托 管 服务能力和 业务水 平,赢 得了业内的 高度认 同。2010 年初,中 国建设 银行被 总部设于英 国 伦敦的 《全 球托 管人》 杂 志评 为 2009 年度“ 国 内最 佳托管 银行” (Domestic Top Rated), 并 连 续第三 年被 香港 《财 资》 杂志评 为“ 中国 最佳 次托 管银行” 。 (二)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内部 控制 目标 作为基 金托 管人 , 中国 建 设银行 严格 遵守 国家 有关 托管业 务的 法律 法规 、 行 业监管 规章 和本行 内有 关管 理规 定, 守法经 营、 规范运 作、 严格监察 , 确保 业务 的稳 健运行 , 保证基 金 财产的 安全 完整 , 确保 有关信息 的真 实、 准确、 完整、 及时 , 保护基 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2.内部 控制 组织 结构 中国建 设银 行设 有风 险与 内控管 理委 员会 , 负责 全 行风险 管理 与内 部控 制工 作, 对托 管 业务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检 查指导 。 投资 托管 服务 部 专门设 置了 监督 稽核 处 , 配备了 专职 内控 监督人 员负 责托 管业 务的 内控监 督工 作, 具有 独立 行使监 督稽 核工 作职 权和 能力。 3.内部 控制 制度 及措 施 投资托 管服 务部 具备 系统 、 完 善的 制度 控制 体系 , 建立了 管理 制度 、 控制制 度、 岗位 职 责、 业务 操作 流程 , 可 以 保证托 管业 务的 规范 操作 和顺利 进行 ; 业务 人员具 备从业 资格 ; 业 务管理 严格 实行 复核 、 审核、 检查 制度 , 授权工 作实行集 中控 制, 业务印 章按规程 保管 、 存 放、 使用 , 账户资 料严 格保管 , 制约机制 严格 有效 ; 业务操 作区专 门设 置, 封闭管 理, 实施 音像监 控 ; 业 务信 息由专 职信息 披露 人负 责 , 防止 泄密 ; 业 务实 现自 动化操 作, 防止 人为 事 故的发 生, 技术 系统 完整 、独立 。 (三)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1.监督 方法 依照 《基 金法 》 及 其配 套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监督所 托管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 利用 自 行开发的“ 托管业 务综合 系统——基 金监督 子系统” ,严格按 照现行法 律法规 以及基金 合同 规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运作 基金的 投资 比例 、 投资范 围、 投资 组合 等情 况进行 监督 , 并 定期 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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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写基金 投资 运作 监督 报告 , 报 送中 国证 监会 。 在 日常 为基金 投资 运作 所提 供的 基金清 算和 核 算服务 环节 中 , 对 基金 管 理人发 送的 投资 指令 、 基 金管理 人对 各基 金费 用的 提取与 开支 情况 进行检 查监 督。 2.监督 流程 (1)每工作 日按时 通过基 金监督子系 统,对 各基金 投资运作比 例控制 指标进 行例行监 控, 发现 投资 比例 超标 等异常情 况, 向基金 管理 人发出书 面通 知, 与基金 管理人进 行情 况核 实,督 促其 纠正 ,并 及时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2)收到基 金管理 人的划 款指令后, 对涉及 各基金 的投资范围 、投资 对象及 交易对手 等内容 进行 合法 合规 性监 督。 (3)根据基 金投资 运作监 督情况,定 期编写 基金投 资运作监督 报告, 对各基 金投资运 作的合 法合 规性 、投 资独 立性和 风格 显著 性等 方面 进行评 价, 报送 中国 证监 会。 (4)通过技 术或非 技术手 段发现基金 涉嫌违 规交易 ,电话或书 面要求 基金管 理人进行 解释或 举证 ,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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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 销售 机构 及联 系人 1.直销机 构 民生加 银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新世 界商 务中 心 42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新世 界商 务中 心 42、43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东 客服电 话:400-8888-388 联系人 :温云春 电话:0755-23999809 传真:0755-23999810 网址:www.msjyfund.com.cn 2.代销机 构 (1)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郭 树清


电话:010-66275654


传真:010-66275654


联系人 :张 静


客服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文标 客服电 话:95568 联系人 :董 云巍 、吴 海鹏 电话:010-57092616 传真:010-57092611 网址:www.cmbc.com.cn


(3 )交 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区 银城 中路 18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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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区 银城 中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胡 怀邦





客服电 话:95559





联系人 :曹 榕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842





网址:www.bankcomm.com (4)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8 号富 华大 厦 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8 号富 华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孔 丹 客服电 话:95558


联系人 :金 蕾 电话:010-65557013 传真:010-65550827 网址:http://bank.ecitic.com (5)深圳 发展 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东 路 5047 号深圳 发展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东 路 5047 号深圳 发展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法 兰克 纽曼 (Frank N. Newman ) 客服电 话:95501 联系人 :张 青 电话:0755-82088888 传真:0755-82080406 网址:www.sdb.com.cn (6)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招商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秦 晓 客户电 话:95555 联系人 :王 琳 电话:0755-83196223 传真:0755-83195050 网址:www.cmbch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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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7)南京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白 下区 淮海 路 50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白 下区淮海 路 50 号 法定代 表人 :林 复 客服电 话:400-88-96400


联系人 :贺 坚 电话:025-84544135


传真:025-84544129


网址:www.njcb.com.cn (8)中国 邮政 储蓄 银行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西大 街 13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 号金 鼎大 厦 A 座中国 邮政 储蓄 银行 6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安东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0 联系人 :陈 春林


电话:010-68858095 传真:010- 68858116 网址:www.psbc.com (9) 北京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北京 市金 融大 街丙 17 号北京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金 融大 街丙 17 号北京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闫 冰竹 客户服 务电 话:010-96169 联系人 :王曦 电话:010-66223584 传真:010-66226073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10)上海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区 银城 中路 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宁 黎明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021-96288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21-68476111 联系人 :张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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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联系电 话:021-68475888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11 )江 苏 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洪 武北 路 55 号置 地广 场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洪 武北 路 55 号置 地广 场 法定代 表人 :黄志伟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6-96098 或当地 营业 网点 咨询 电话 联系人 :田春慧 电话:025-58588167 传真:025-58588164 网址:www.jsbchina.cn (12)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肖 钢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6 联系人 :王 圣明 电话:010-66594911 传真:010-66594942 网址:www.boc.cn (13)渤海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马场 道 201-205 号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马场 道 201-205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宝凤 客服电 话:400-888-8811 联系人 :王 宏 网址:www.cbhb.com.cn (14)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国际 企业 大厦 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国际 企业 大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顾伟国 客服电 话: 400-888-8888 联系人 :田 薇 电话:010-66568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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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传真:010-66568536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5)中信 建投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佑君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400-8888-108 联系人 :魏 明 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2261 网址:www.csc108.com (16)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 29 层 法定代 表人 :祝 幼一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88-666 联系人 :芮 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网址:www.gtja.com (17)平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宇翔 业务咨 询电 话:4008816168 联系人 :周 璐





联系电 话:0755-22626172 传真:0755-82400862 网站:http://www.pingan.com (18)申银 万国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路 17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路 171 号 法定代 表人 :丁 国荣 客服电 话:021-962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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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联系人 :曹 晔 电话:021-54033888-2653 传真:021-54038844 网址:www.sywg.com (19)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 90 号华泰 证券 大厦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 90 号华泰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7 联系人 :舒 萌菲 电话:025-83290845 传真:025-84579763 网址:www.chinatai.com.cn (20) 华泰 联合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区 中心 广场 香港 中旅 大厦第 五层 (01A 、02 、03 、04)、 17A 、18A 、24A 、25A 、26A 办公地 址:深圳市 福田 中心区中 心广 场香 港中 旅大 厦第 5 层、17 层、18 层、24 层、25 层、26 层 法定代 表人 :马 昭明 客服电 话:95513 联系人 :庞 晓芸 电话:0755-82492000 传真:0755-82492962 网址:www.lhzq.com (21)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A 座 38-45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A 座 38-45 楼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客户服 务热 线:95565,400-8888-111 联系人 :黄 健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网址:www.newone.com.cn (22)兴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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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路 99 号标力 大厦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民生 路 1199 弄证大 五道口广 场 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客户电 话:400-8888-123 联系人 :谢 高得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955


网址:www.xyzq.com.cn (23)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淮海 中路 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路 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 23219100 联系人 :李 笑鸣 客服电 话:95553 或 拨打 各城市 营业 网点 咨询 电话 公司网 址:www.htsec.com (24)广发 华福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路 157 号新天 地大 厦 7 、8 层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路 157 号新天 地大 厦 7 、8、10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客服电 话:0591-96326 联系人 :张 腾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网址:www.gfhfzq.com.cn (25)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客服电 话:95536 联系人 :齐 晓燕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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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网址:www.guosen.com.cn (26)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安 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凤 凰大 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4008-001-001 联系人 :陈 剑虹 联系电 话:0755-82558305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755-82558355 网址:www.essence.com.cn (27)中国 建银 投资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 心 A 栋第 18 层至 20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 心 A 栋第 18 层至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明辉 客服电 话:4006-008-008 联系人 :杨 瑞芳 电话:0755-82026511 传真:0755-82026539 网址:www.cjis.cn (28)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北 路 183 号大 都会 广场 43 楼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天 河北路 大都 会广 场 18 、19、36、38、41 和 42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志伟 客服电 话:95575 或致电 各地营 业网 点 联系人 :黄 岚 电话:020-87555305 传真:020-87555417 网址:http://www.gf.com.cn (29)国联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无 锡市 县前东 街 168 号 办公地 址: 无锡 市县 前东 街 168 号国 联大 厦 6 楼-8 楼 法定代 表人 :雷 建辉





客服电 话: 400-888-5288,0510-82588168 联系人 :徐 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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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4008885288,0510-82831662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510-82830162 网址:www.glsc.com.cn


(30 ) 民生 证券 有限 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16 号 1901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朝阳 区朝 外大 街 16 号 法定代 表人 :岳 献春 客服电 话:4006198888 联系人 :赵 明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10-8512791 公司网 站:www.mszq.com (31)中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河南 省郑 州市 经三 路 15 号广 汇国 贸大 厦 办公地 址: 河南 省郑 州市 郑东新 区商 务外 环路 10 号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石 保上 客服电 话:0371-967218、4008139666 联系 人: 程月 艳 电话:0371-65585670 传真:0371-65585665 网址:www.ccnew.com (32)东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 23 号投资 广场 18 、19 楼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 23 号投资 广场 18 、19 楼 法定代 表人 :朱科敏 客服电 话:0519-88166222 ,021-52574550 ,0379-64902266 联系 人: 李涛 电话:0519-88157761 传真:0519-88157761 网址:http://www.longone.com.cn (33)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徐 浩明 客服电 话:4008888788,10108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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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联系人 :刘 晨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网址:www.ebscn.com (34) 宏源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文艺 路 233 号宏源 大厦 办公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太 平桥大 街 19 号 法人代 表人 :冯戎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0562 联系人 :李巍 联系电 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网址:www.hysec.com (35)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长江 证券 大厦 办公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长江 证券 大厦 法人代 表人 :胡 运钊 客户服 务热线:95579 或 4008-888-999 联系人 :李 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网址:www.95579.com (36)金元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海南 省海 口市 南宝 路 36 号证 券大 厦 4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4001 号时代 金融 中心 17 楼 法定代 表人 :陆 涛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228 联系人 :金 春 电话:0755-83025695 传真:0755-83025625 网址:www.jyzq.cn (37) 中航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南昌 市抚 河北 路 291 号 办公地 址: 南昌 市抚 河北 路 29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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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法定代 表人 :杜航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66-567 联系人 :余雅娜 电话:0791-6768763 传真:0791-6789414 网址:www.avicsec.com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 《销 售办法 》 和基金 合同 等的 规定 , 选择 其 他符合 要求 的机 构代 理销 售本基 金, 并及 时履 行公 告义务 。 (二)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名称: 民生 加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新世 界商 务中 心 42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新世 界商 务中 心 42、43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东 电话:0755-23999888 传真:0755-23999833 联系人 :洪锐珠 (三)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的 律师事 务所 和经 办律 师 名称: 上海 源泰 律师 事务 所 注册地 址:上海 市浦 东南 路256 号华 夏银 行大 厦140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256 号华 夏银 行大 厦1405 室 负责人 :廖 海 经办律 师: 廖海 、吴 军娥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 :吴军娥 (四) 审计 基金 财产 的会 计师事 务所 和经 办注 册会 计师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1233号汇亚 大厦1604-1608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路202 号普 华永 道中 心11 楼 法人代 表: 杨绍 信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汪棣 、 徐振晨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 :徐振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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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六 、基 金的募 集 (一) 募集 的依 据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销售 办法》 、 《信 息披 露 办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经 2009 年 12 月 8 日 中国 证监会 证监 许可 【2009】1323 号文 核准 募集。 (二) 基金 类型 及存 续期 限 基金类 型: 股票 型 基金运 作方 式: 契约 型开放式 基金存 续期 限: 不定 期 (三) 募集 情况 本基金 有效 认购 总户 数为 25,752 户; 设立募 集期 间募集的 有效 份额 为 2,474,634,610.89 份,利息结 转的 基金 份额 为 533,987.27 份 ,两项合 计共 2,475,168,598.16 份基金份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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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七、基 金 合同 的生 效 (一)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根据相 关法 规和 民生 加银 精选股 票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规定 , 本基 金合同 已 于 2010 年 2 月 3 日正 式生 效,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本基 金管 理人 正式 开始管 理本 基 金。 (二) 基金 存续 期内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和 资金 数额 基金合同生 效后的存 续期 内,基金份 额持有 人数量 不满 200 人或者 基金资 产 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连续 20 个工作 日达 不到 200 人, 或连 续 20 个工作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低于 5000 万元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向中 国证 监 会说明 出现 上述 情况 的原 因并提 出解 决方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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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八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赎 回 (一) 申购与赎 回的 场所 1.本基金的 销售机 构包括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 管理人 委托的代销 机构。 投资人 应当在销 售机构 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营业 场所 或按 销售 机构 提供的 其他 方式 办理 基金 的申购 与 赎 回 。 2.直销机构、代销机构名 单和联系方式详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及其他相关公 告。基金 管理人 可以 根据 情况 变更 或增减 销售机构 ,并 予以公告 。 销售机 构可 以根 据情况增 加或 者减 少其销 售城 市、 网点, 并另行公 告。 若基金 管理人 或其指 定的 代销 机构 开通 电话 、 传真或 网 上等交 易方 式, 投资 人可 以通过 上述 方式 进行 申购 与赎回 ,具 体办 法请见相 关 公告 。 (二 )申 购与 赎回 办理 的开 放日 及时 间 1.开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 具 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但基金 管理 人根据法 律法 规、 中国证 监会的要 求或 本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公 告暂 停申 购、赎 回时 除外 。具 体业 务办理 时间 以销 售机 构公 布时间 为准 。 基金管理人 不得在 基金合 同约定之外 的日期 或者时 间办理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回或者 转 换。 投资 人在 基金 合同 约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 赎回或 转换 申请 的, 其基金 份额 申 购、赎 回或 转换 的价 格为 下一开 放日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或转 换的 价格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的证 券交 易市 场、 证券交易所 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殊 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应 在实 施 日前依 照 《信 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2.申购 与 赎回 的开 始时 间


本基金 已于 2010 年 4 月 2 日开始 办理 日常 申购 业务, 于 2010 年 4 月 8 日 开始办理日 常 赎回业 务。 (三)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 2.“金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申 购以 金额 申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赎回遵 循“先进先 出”原则 ,即 按照 投资 人认 购、 申购的 先后 次序 进行 顺序 赎回; 4.当日的申 购与赎 回申请 可以在基金 管理人 规定的 时间以内撤 销,在 当日的 开放时间 结束后 不得 撤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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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5.基金管理 人可根 据基金 运作的实际 情况依 法对上 述原则进行 调整。 基金管 理人必须 在新规 则开 始实 施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四)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申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投资人 在提 交申 购申 请时 须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申 购资 金 , 投 资人 在提 交赎回 申 请时须 持有 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额 ,否 则所 提交 的申 购、赎 回申 请无 效。 2.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应以 交易 时间 结束前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当 天作 为申 购或 赎回 申请日 (T 日) ,在正 常情 况下 ,本 基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内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T 日提 交的有 效申 请, 投资 人可 在 T+2 日后 (包括该 日 ) 到销售 网点 柜台 或以 销售 机构规 定的 其 他方式 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基金 销售 机构 对申 购 申请的 受理 并不 代表 申请 一定成 功 , 而 仅 代表销 售机 构确 实接 收到 申请 。 申购的 确认 以 基金 注 册登记 机构 或基 金管 理人 的确认 结果 为 准。投资人 应主 动查 询申 请的确 认结 果 。 3.申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 若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若 申购 不 成功或 无效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管 理人 指定 的代 销机 构将投 资人 已缴 付的 申购 款项退 还给 投 资人,由此 产生 的利 息等 损失由 投资 人自 行承 担 。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 在 T +7 日 ( 包括该 日) 内支付 赎回 款项。 在发 生巨额 赎回 时, 款项 的支 付办法 参照 本基 金合 同有 关条款 处理 。 (五)申购 和赎回的 金额 1. 投资 人 申购 本基金 份额 时, 每次申 购金 额不 得低 于 1,000 元 (含申 购费 ) , 超过最 低 申购金 额的 部分 不设 金额 级差 ;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比例配 售和 红利 再投 资 不受此最 低 申购 金额规定限 制; 投资人 可 以多次 申购 , 累计 申购金 额不设 上限 ; 销售 机构若 有不同 规定 , 以 销售机 构规 定为 准。 2.投资人 赎回 本基 金份 额 时,可 申请 将其 持有 的部 分或全 部基 金份 额赎 回。 3.本基金 的投资人 每个 交易 账户 的最低基 金份 额余 额 和最 低赎 回份 额 均 为 100 份 ,本 基金不对单 个 投资人 累计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上限 进行 限制。 4.基金管理 人可以 根据市 场情况,在 法律法 规允许 的情况下, 调整上 述限制 。基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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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理人必 须在 调整 前依 照 《信息披露 办法 》 的有关 规定 在指定媒 体上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 六) 申购 费与 赎回 费 1.申购费 用 本基金 申购 费用 由投 资人 承担,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主要用 于本 基金 的市 场推 广、销 售 、 注册登 记等 各项 费用 。本 基金的 申购 费率 如下 : 单次申购金 额 M 申购费 率 M <100 万 1.50% 100 万 ≤M <200 万 1.00% 200 万 ≤M <500 万 0.50% M ≥500 万 每次 1000 元 投资人 同日 或异 日 多次申 购, 须按 每次 申购 所对 应的费率 档次 分别 计费 。 当 需要采 取比 例配售 方式 对有 效申 购金 额进行 部分 确认 时, 投资人 申 购费率按 照 申 购申 请确 认金额 所对 应 的费率 计算 ,申 购申 请确 认金额 不受 申购 最低 限额 的限制 。 2.赎回费 用 投资人 可将 其持 有的 全部 或部分 基金 份额 赎回 。 赎回 费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持 有人承 担,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 不低 于赎 回费 总额 的 25% 应归 入基金财 产,其 余用 于支 付注 册登 记费和 其他 必要 的手 续费 。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率如 下: 持有基 金时 间 T 赎回费 率 T <1 年 0.50% 1 年≤T <2 年 0.30% T ≥2 年 0

















注:上表中,1 年按 365 天计算。 投资人通过日常申购所得基 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确认登记之 日起计 算。 3.基金管理 人可以 在基金 合同约定的 范围内 调整费 率或收费方 式,并 最迟于 新的费率 或收费 方式 实施 日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4.基金管理 人可以 在不违 反法律法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约定的情 形下根 据市场 情况制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 针 对以特 定交易 方式 ( 如网 上交易 、 电 话交 易等 ) 等进行 基金交易 的投 资人 定期或 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活 动 。 在 基金 促销 活 动期间 , 按相 关监 管部 门 要求履 行必 要手 续后,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适 当调低 基金 申购 费率 和基 金赎回 费率 。 (七) 申购 份额 与赎 回支 付金额 的计 算方 式 1.申购份 额的 计算 (1) 计算 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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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申购费 用适 用比 例费 率时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申购费 用=(申购 金额 ×申 购费率 )/ (1 +申 购费 率)





净申 购金 额= 申购 金额-申 购费 用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申购费 用为 固定 金额 时, 申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申购费 用=固定金 额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申 购费用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例: 假设 某投 资人 投资 100,000 元 申购本基 金, 适用的 申 购费 率为 1.5% ,T 日基金 份 额净值 为 2.000 元, 则该 投资人 申购可得 到的 基金 份额为 : 申购费 用= (100,000 ×1.5% )÷ (1 +1.5% )= 1,477.83(元 ) 净申购金额=100,000 -1,477.83=98,522.17 (元 ) 申购份 额=98,522.17÷2.000=49,261.09 (份) (2)上述 计算 结果 均按 四舍五入 方法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2 位,由 此产 生的 收益或损 失 由基金 财产 承担 。 2.赎回金 额的 计算 (1) 计算 公式 赎回总 额= 赎回 份数×T 日基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赎回 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用 例:假 设某投资 人在 T 日赎回 10,000 份基 金份额 , 持有时 间为 100 天 ,适用的赎回 费 率为 0. 50% ,T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2.000 元, 则其 获得的赎 回金 额计 算如 下: 赎回总 额=10,000 ×2.000=20,000.00 (元 ) 赎回费 用=20,000.00 ×0. 50%=100.00 (元 ) 赎回金 额=20,000.00-100.00=19,900.00 (元 ) (2) 上述 计算 结果 均按 四 舍五入 方法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2 位,由 此产 生的 收益或损 失 由基金 财产 承担 。 3.基金 份额净 值的 计算 本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保留到 小数 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产 生的 收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T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当天 收市 后计 算, 并在 T+1 日内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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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遇特殊 情况 ,经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公 告。 (八)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 基金 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此时 , 基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向本 基金 的转入 申请 按同 样的 方式 处理: 1.因不可抗 力 导致基 金无 法正常 运作 。 2.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3.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4. 基 金管 理人 认 为接受 某 笔或某 些申 购申 请可 能会 影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的。 5.基金 资产 规模 过大 , 使基金管理 人无 法找 到合 适的 投资品 种, 或其他 可能 对基金业 绩 产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情形 。 6.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 1-3、5 、6 项规 定的暂停 申购 情形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 体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如 果投资 人的申购 申请 被拒 绝, 被拒绝 的申 购款 项将 退还给投 资 人, 基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不承担 该退 回款 项产 生的 利息等 损失 。在暂停 申购 的情况 消除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务 的办 理,按规 定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九)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 基金管 理人可暂 停 接受投 资人 的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此 时, 本基金 向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他 基金 的转 出申 请按 同样方 式处 理: 1.因不可抗 力 导致基 金无 法正常 运作 。 2.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3.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 开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 4.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5.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 基金 管 理人应 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并按 照规 定公 告, 已接受 的赎 回申请 , 基金 管理 人应 足额支付 ; 如暂 时不 能足 额支付 , 应将 可支付 部分 按单个账 户申 请 量 占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 配给 赎回申 请人 , 未支 付部 分 可延期 支付 , 并以 后续 开 放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依据 计算 赎回 金额 。 若 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 开放日 发生 巨额 赎回 , 延 期支付 最长 不得 超过 20 个工 作日 ,并 在指 定媒体 上公 告。投资 人在 申请赎 回时 可事 先选 择将 当日可 能未 获 受理部 分予 以撤 销 。 在 暂 停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 业务的 办理 并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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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以公告 。 (十)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1.巨额 赎回 的认 定 若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内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 赎回 申请份 额总 数加 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份额 总数 后的 余额 ) 超过前 一 日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 2.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全额赎 回:当 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 能力支 付投资 人的全部赎 回申请 时,按 正常赎回 程序执 行。 (2)部分延 期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认 为支付 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 有困难 或认为 因支付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接受赎回 比例不 低于上 一日基金总 份额 的 10% 的 前提下,可 对其余 赎回申 请延期办理 。 对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单 个账 户赎 回申 请量 占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 确定当 日受 理的 赎回份 额; 对于未 能赎 回部分 , 投资人 在提 交赎 回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 择延期 赎回 的, 将自 动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选 择取消 赎回 的 , 当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 销。 延期 的赎 回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 无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回 金额 , 以此 类推 ,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 止。如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赎 回 处 理 。 (3) 暂停 赎回 :连 续 2 日 以上( 含本 数 ) 发生 巨额 赎回,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必要 , 可暂停接受 基金的 赎回申 请;已经接 受的赎 回申请 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 款项, 但不得超 过 20 个工作 日, 并应 当在 指定 媒体上 进行 公告 。 3.巨额 赎回 的公 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通过 邮寄 、 传真 或网站或短信 等 方 式在 3 个交 易日 内通 知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说明 有关 处理方 法, 同时 在指 定媒 体上刊 登 公 告 。 (十一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和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1.发生 上述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情况 的, 基金管 理人 当日应立 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并在 规 定期限 内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暂停 公告 。 2.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 1 日,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重 新开放日 ,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 登基金 重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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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并 公布最 近 1 个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 3.如果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2 日, 暂停 结束, 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 提前 1 个工 作日 在指 定媒 体上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公 告 , 并公告 最近 1 个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4.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2 日但 少于 2 周, 暂停结 束,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提前 2 日 在指 定媒体 上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 并公告 最近 1 个开 放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5.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2 周, 暂停 期间 , 基金管 理人应 每 2 周至少 刊登 暂停 公告 1 次。 暂停结 束, 基金重 新开 放申购或 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应提 前 2 日在 指定 媒体 上连续 刊登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并公 告最 近 1 个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十二 )基 金转 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及本 基金 合同 、 招募说 明书 的规 定决 定开 办本基 金 与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且由 同一基金 注 册登 记机 构办 理注册 登记 的其 他基 金之 间的转 换业 务 , 基金转 换可 以收 取一 定的 转换费 , 相关 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届 时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本 基金 合 同的规 定制 定并 公告 ,并 提前告 知基 金托 管人 与相 关机构 。 (十三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和 司法 强制 执行 而产 生的非 交 易过户 以及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认 可、 符合法 律法 规的其它 非交 易过 户。 无论在上述 何种 情况 下,接 受划 转的 主体 必须 是依法 可以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投 资人 。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 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非 交易过户 必 须提供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于符 合 条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 并 按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规定 的标 准 收费。 (十四 )基 金的 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届时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托 管费 。 (十五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 具 体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届 时发布 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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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 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 每期扣款金 额, 每期 扣款 金额 必须 不低 于基金 管理 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的 定期 定 额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 本基金 管理 人现 已开 通部 分代销 网点 为投 资者 提供 定期定 额投 资服 务。 具体 业务规 则 , 详见基 金管 理人 公告 及代 销机构 的规 定。 (十六 )基金的 冻结 和解 冻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有 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账 户或 基金 份额 的冻 结与解 冻 , 以及基金 注 册登 记机 构认 可、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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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九 、基 金的投 资 (一) 投资 目标 在充分 控制 基金 资产 风险 、 保持 基金 资产 流动 性的 前提下 , 追 求超 越业 绩比 较基准 的投 资回报 ,争 取实 现基 金资 产的长 期稳 定增 值。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内 依法 发行 上市 的股 票、 债券 、 货币市 场工 具 、 权 证、 资产 支持证 券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他 金融 工 具。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 资产的 60%-95% ,其中,权证投资 比例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不高 于 3% ;债 券等 固定收益 类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 0%-35% ,现 金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 (三) 投资 理念 1.积极 管理 本基金 认为 由于 市场 有效 性的不 足, 市场 中广 泛存 在着错 误定 价的 机会 , 通 过积极 主动 的投资 ,长 期内 可以 获得 较高水 平的 回报 。 2.立足 研究 本基金 认为 研究 可以 创造 价值 , 深 度的 基本 面研 究和 持续跟 踪是 发现 并利 用市 场错误 定 价机会 获取 超额 收益 的前 提。


3.专注 价值 本基金 的投资将严格建立在价值 评估的基础上。研究工作 的核心是公司内在价值的 评 估。 4.长期 投资 本基金 认为 长期 内, 股票 价格向 价值 回归 是一 种必 然的趋 势, 也是 股票 市场 最基本 的内 在规律 。 价值 投资 和长 期投资相 生相 伴, 因为价 值投资只 有在 相对 长的 时期 中, 优势 才能 得 以体现 。 (四) 投资 决策 依据 1.国 家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有 关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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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2.国 内外 宏观 经济 形势 及其对中 国证 券市 场的 影响 ;


3.国 家货 币政 策、 产业 政策以及 证券 市场 政策 ; 4.行 业发 展现 状及 前景 ; 5.上 市公 司基 本面 及成 长 前景; 6.股 票、 债券 等资 产的 预期收益 率及 风险 水平 。 (五)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采取 自上 而下 的资 产配置 与行 业配 置以 及自 下而上 的个 股精 选相 结合 的策略 , 进 行积极 主动 资产 管理 。 1.资 产配 置 本基金 在遵 守基 金合 同规 定的投 资范 围和 投资 比例 的前提 下, 以现 代投 资组 合理论 、 经 济周期 理论 为指 导, 从 经济 层面 和市 场层 面 运 用定 性分析 和定 量分 析 , 预测宏观经 济的 发展 趋势 , 判断 中 国经 济周期 , 评价 未来一 段时 间 内股 票、 债券 、 现 金等 大类 资产的 预期 收益 率 和风险 ,确 定基 金资 产在 各大类 资产 之间 的资产 配置 方案 。


(1 )经 济层 面


经济 层面因素 是影响 各 类资产市场 的预期 收益率 和风险的重 要因素 ,因此 ,经济层面 因 素是本基金进行大类资产配 置的重要依据。经济层面 因素包括宏观经济层面和 中观经济层 面。在 宏观 经济 层面 ,本 基金的 主要 考察 指标 包括 但不限 于: 中国 及世 界主 要国 家 GDP 增 速、 居民 消费 价格 指数 (CPI ) 、 工业品 出厂 价格 指数 (PPI ) 、 社会零 售品 消费 总额增 速、 固 定资产 投资 增速 、进 出口 增速、 货币 供应 量 M1 增速、M2 增速等 指标 的变 化、宏观 经济 增 长模式 以及 财政 政策 、 货 币政策 、 产业 政策 的变化 及含义 等 ; 在 中观 经济层 面, 本基 金的 主 要考察 指标 包括 但不 限于 : 大 宗商 品价 格的 波动 、 重要行 业指 数的 变动 、 重 要行业 的盈 利情 况等。


(2 )市 场层 面


本基金 对市 场层 面的 主 要考察 因素 包括 但不 限于 市场 PE 、PB 估值水 平、A-H 股溢价 、 成交量 变化 及政 府市 场政 策等。 此外, 本基 金定 期或 不定 期根据 经济 变化 、 市 场变 动对于 资产 配置 方案 进行 评估, 在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投 资范 围和 投资比 例限 制内 对资 产配 置方案 进行 适时 调整 。 2.股 票投 资 (1)行业 配置 本基金 通过 分析 全球 宏观 经济发 展趋 势 、 中 国经 济发 展周期 与经 济结 构调 整等 宏观经 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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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因素 , 研 究各 个行 业的景 气度 ; 同 时在 研究 行业特 性、 行业 发展 规律 的基础 上, 开展 现有 行 业内的 竞争 对手 、 顾客议 价能力 、 供货 厂商 议价能 力、 潜在 竞争 对手 的威胁 、 替 代产 品的 压 力的行 业竞 争结 构研 究 , 分析行 业的 内在 投资 价值 , 结 合行 业的 估值 水平 , 确定和 动态 调整 本基金 股票 资产 的各 行业 投资比 例。 (2)个股 选择 本基金 在个 股选 择上 采取 自下而 上的 股票 精选 策略 , 通过构建初 选股 票池 、 精选 股票池 , 从基本 面角 度筛 选出 具有 核心竞 争力优势 企业 , 并 通过估 值水 平和 流动 性筛 选个股 , 构建 股 票投资 组合 ,最 后通 过风 险评估 优化 股票 投资 组合 。 1)构 建初 选股 票池 为控制 股票 投资 风险 、 提 高工作 效率 , 本 基金 对于 股票市场 上 明显 不具 备投 资价值 的企 业进行 筛选 和剔 除, 例如 ST 和*ST 股票 、 涉及 重大 案件和 诉讼 的股 票、禁止 投资的 关联 方 股票等 ,构 建 初选股 票池 。 2)构建精 选股 票池 本基金 在初 选股 票池 的基 础上 , 通 过民 生加 银核 心竞 争力识 别系 统筛 选出 具有 核心竞 争 力优势 企业 ,然后通 过严 谨的 财务分 析 进 行验 证分 析,构 建精 选股 票池 。 ① 核心竞 争力 识别 系统 本基金 认为 在激 烈的 市场 竞争中 , 具有 核心 竞争 力优 势的企 业能 够在 市场 中持 续的比 其 他竞争 对手 更有 效率 、 更 有 效益的 提供 产品 或者 服务 , 赢得企 业持 续有 利的 生存 和发展 空间 。 企业核 心竞 争力 优势 的形 成是一 个复 杂的 系统 性工 程, 既包 括展 现在 表面 的直 接体现 竞争 力 强弱的 资源 获取 能力 、 生产制造 能力 、 市场 营销 能力等外 部因 素, 也包括 支持企业 竞争 力生 存和保 持持 续优 势的 公司 治理能 力、 战略 管理 能力、 企业文 化能 力等 内在 根基 性因素 。 因 此 , 本基金 将分 别通 过民 生加 银核心 竞争 力外 部特 征识 别系统 、 民生 加银 核心 竞争 力内在 根基 识 别系统 , 由外 及内 、 由 浅 到深的 逐步 细致 深入 分析 和评价 企业 的竞 争力 , 精 选出具 有核 心竞 争力优 势的 企业 作为 股票 投资备 选对 象。 A 核心竞 争力 外部 特征 识别 不同行 业、 不同 产业 价值 链环节 的企 业的 核心 竞争 力的关 键要 素是 不同 的。 例如, 上游 企业的 核心 竞争 力优 势主 要体现 在资 源获 取能 力上 , 表现为 占有 大量 的优 质资源 ; 中游企 业 的核心 竞争 力优 势主 要体 现在生 产制 造能 力上 , 表 现为以 较高 的效 率 、 较 低 的成本 制造 出较 好的产 品或 者提 供更 好的 服务 ; 下 游企 业的 核心 竞 争力优 势主 要体 现在 市场 营销能 力上 , 表 现为有 较强 的产 品开 发创 新能力 、强 大的 渠道 营销 能力、 具有 良好 形象 和影 响力的 品牌 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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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此外 , 企业无 论处 于何种 行 业、 位于哪 个价 值链的 环节都 离不 开技 术创 新能 力; 同时 , 具有 核心竞 争力 优势 最终 必然 导致企 业展 现出 较强 的核 心业务 盈利 能力 。 因此 , 本 基金采 用全 面 分析和 关键 因素 分析 相结 合的方 法 , 运 用核 心竞 争 力外部 特征 识别 系统 , 在 全面综 合分 析企 业核心 竞争 力的 外部 素质 表现的 基础 上 , 根 据企 业 所处的 行业 领域 的不 同 、 产业价 值链 环节 的不同 ,抓 住其 关键 因素 进行深 入细 致的 研究 论证 ,寻找 符合 本基 金投 资要 求的企 业。 表 1: 民生 加银 核心 竞争 力外部 特征 识别 系统 识别指 标 识别内 容 资源获 取能 力 资源的 稀缺 性与 替代 性、 资源的 利用 前途 、 资 源价 格趋势 、 资 源的 占有与 垄断 状况 、资 源的 获取途 径 生产制 造能 力 产能利 用率 、 产 能扩 张、 企业规 模经 济与 范围 经济 所处阶 段、 企业 生产成 本管 理、 企业 生产 运作体 系、 劳动 力生 产效 率、产 品设 计、 外协生 产 市场营 销能 力 产品开 发能 力、 产品 创新 能力、 渠道 营销 能力 、 品 牌、 市 场占 有率 、 产品出 口率 、新 市场 开拓 情况、 老市 场维 护情 况 技术创 新能 力 技术的 独特 性与 难度 以及 领先性 、 专 利技 术与 专有 技术的 数量 和水 平、 技 术转 化生 产能 力、 研发经 费投 资入 比、 研发 团队实 力、 技术 创新机 制 核心业 务盈 利能 力 核心业 务收 入占 总收 入比 例、核 心利 润率 、核 心业 务收入 增长 率 a 资源 获取 能力 企业进 行生 产经 营活 动必 须掌握 一定 的自 然资 源 , 在 自然资 源特 别是 不可 再生 资源日 益 稀缺的 形势 下, 资源的 价值越来 越宝 贵, 特别是 对于上游 企业 而言 , 资源 获取能力 往往 能够 决定其 在行 业和 市场 中的 竞争地 位。 本基 金通 过分 析企业 所涉 及的 资源 的稀 缺性、 替代 性 、 利用前 途等 因素 , 预测资 源的未 来价 格趋 势 ; 同时 , 研 究企 业对 于资 源的占 有、 垄断 情况 以 及资源 的获 取途 径, 综合 判断资 源对 于企 业的 价值 大小以 及其 资源 获取 能力 的强弱 。 b 生产 制造 能力


生产制 造能 力是 企业 竞争 能力不 能忽 视的 一个 因素 , 对于 中游 企业 而言, 更 加重要 。 本 基金除 了研 究产 能 、 规模 经济与 范围 经济 、 生产管 理、 劳动 力生 产效 率等对 于生产 效率 、 生 产效果 的影 响之 外 ; 还 特 别关注 产品 设计 和外 部协 助主体 的生 产制 造能 力 。 因为产 品设 计阶 段不仅 确定 整个 产品 的结 构、 规格 , 而 且确 定整 个 生产系 统的 布局 , 对于 企 业的生 产制 造能 力有着 全局 性和 基础 性作 用;在 生产 分工 合作 不断 深化、 产品 质量 变得 日益 重要的 形势 下 , 外部协 助主 体的 生产 制造 质量的 好坏 、效 率的 高低 ,直接 影响 着合 作企 业的 竞争地 位优 劣 , 因此 , 本基金 将研 究的 视野前移 至产 品设 计环 节、 拓宽到 企业 的重 要业 务协 助主体 , 更全 面 深入的 考察 分析 企业 的生 产制造 水平 和能 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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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c 市场 营销 能力 市场营 销能 力在 企业 生存 发展中 非常 重要 , 其 帮助 企业与 客户 进行 联系 沟通 , 促使 客户 接受和 购买 企业 的产 品或 者服务 。 本基 金对 于市 场 营销能 力的 分析 包括 产品 开发能 力 、 产 品 创新能 力 、 渠道 营销 能力 、 品 牌、 市场 占有 率、 产 品出口 率 、 新市 场开 拓 、 老市场 维护 等方 面。 对于 产品 开发 能力 , 本基金 主要 关注 产品 开发 定位策 略 、 产 品组 合策略 、 产 品线 的完 善 程度 、 产 品开 发效 率; 对 于企业 的产 品创 新能 力, 本基金 主要 从新 产品 成功 率、 新产 品销 售 额占企 业全 部产 品销 售额 的百分 比 、 新 产品 销售 额占 全行业 新产 品销 售额 的百 分比等 方面 进 行分析 ;对 于渠 道营 销能 力,本 基金 主要 从营 销模 式、渠 道的 激励 机制 、营 销网络 的布 局 、 企业对 于营 销网 络的 影响 控制力 、 渠道 的实 力和 忠 诚度等 角度 展开 研究 。 此 外, 市场 营销 能 力强弱 还体 现在 企业 的品 牌竞争 力和 市场 占有 情况 上。 本基 金将 从品 牌的 价 值、 知名 度、 美 誉度 、 忠诚度 等角 度, 深入分析 企业 的品 牌竞 争力 , 从市场 占有 率、 产品 出口率 、 新市场 开 拓情况 、老 市场 维护 情况 等方面 研究 判断 企业 产品 或者服 务的 市场 占有 情况 。 d 技术 创新 能力 企业科 技水 平的 高低 、技 术创新 能力 的强 弱直 接影 响着企 业在 市场 中所 处的 竞争地 位 。 本基金 评估 企业 的技 术创 新能力 , 首先 研究 业务 和 技术的关系 以及 技术 的独 特性 、 难度和 领 先性, 然后 研究 企业 现有 的专利 技术 、 专 有技 术的 数量和 水平 、 技 术转 化生 产的能 力, 此外 , 还分析 支持 企业 长期 技术 实力发 展的 研发 经费 投资 入比、 研发 团队 实力 、技 术创新 机 制 等 。 e 核心 业务 盈利 能力 企业具 有核 心竞 争力 优势 终将体 现在 核心 业务 具有 较高的 盈利 能力 , 可以 通过 核心业 务 收入占 总收 入比 例、 核心 业务利 润率 、核 心业 务收 入增长 率等 指标 分析 。 B 核心竞 争力 内在 根基 识别 企业具 有核 心竞 争力 优势 不仅体 现在 外部 表面 特征 上, 更 体现 在公 司治 理能 力、 战 略管 理能力 、 企业 文化 能力 等 支持公 司长 期生 存发 展 、 永葆活 力的 内在 根基 性因 素上 。 本基金 将 通过民 生加 银核 心竞 争力 内在根 基识 别系 统对 于企 业进行 深入 分析 , 判断 企业 是否具 有保 持 持续核 心竞 争力 的内 在根 基。 表 2: 民生 加银 核心 竞争 力内在 根基 识别 系统 识别指 标 识别内 容 公司治 理能 力 股权结构和控制人 、股东权 益保护、现代企 业的“三 会” 、独立董 事、激 励约 束机 制、 信息 披露、 利益 相关 者治 理 战略管 理能 力 战略规 划、 战略 实施 、战 略评价 与调 整 企业文 化能 力 企业远 景、 企业 使命 、经 营哲学 、价 值观 、企 业道 德、企 业制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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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企业精 神 a 公司 治理 能力 公司治 理结 构是 企业 生存 发展的 基础 性因 素。 本基 金主要 从以 下几 个方 面分 析:第 一 , 分析公 司的 股权 结构 , 特 别关注 控制 人的 情况 , 分 析控制 人与 上市 公司 之间 的关联 交易 以及 是否实 现了 人员 、 资产 、 财务 、 机构和 业务 的分 离; 第二, 关注 上市 公司 对于股东 权益 的保 护状况,尤 其是对 中小股 东、社会公 众股东 的权益 保护;第 三,现代 企业的 “三会” ( 股东 大会 、 董 事会 、 监 事会 ) 健全和 运行 情况 , 关 注独 立董事 在公 司中 的作 用; 第四 , 激 励与约 束机制 ,分 析重 点为 高管 和公司 利益 的相 关性 ;第 五,上 市公 司的 信息 披露 与透明 度状 况 ; 第六, 分析 上市 公司 对于 员工、 债权 人、 社区 等相 关者的 利益 处理 状况 。 b 战略 管理 能力 战略管 理涉 及到 企业 的全 局性、 长远 的发 展问 题, 企业欲 取得 竞争 优势 , 必 须在战 略上 布局成 功而 且实 施得 当。 本基金 从战 略规 划、 战略实施 、 战略评 价与 调整 三个方面 考察 企业 的战略 管理 能力 。 c 企业 文化 能力 企业文 化是 企业 的灵 魂, 是企业 发展 的重 要动 力, 其通过 企业 远景 、企 业使 命的导 向 、 激励作 用 , 引 导和 促使员 工为一 个共 同的 目标 而不 断努力 ; 通过 经营 哲学 、 价值观 、 企业 道 德、 企业 制度 的规 范协 调作用 , 影响和 约束 企业 及员工的 思想 和行 为; 通过企业精 神的 凝聚 作用, 创造 一个 积极 向上 的和谐 工作 氛围 。 因 此, 本 基金从 企业 远景 、 企 业使 命、 经 营哲 学、 价值观 、企 业道 德、 企业 制度、 企业 精神 等方 面分 析企业 文化 对于 企业 核心 竞争力 的 影 响 。 ② 财务分 析 企业竞 争优 势的 好坏 必然 体现在 企业 的一 系列 财务 数据中 , 因 此, 本 基金 运用 财务 分 析 的方法 , 分析 有关 指标 和数据 , 以细化 、 深化对 于企业核 心竞 争力 优势 的理 解, 同时 , 揭示 企业核 心竞 争力 优势 的真 实面目 。 本基 金通 过计 算和分析 企业 的毛 利率 、 净利率 、 总资产 回 报率 、 净 资产 回报 率、 营 业收入 增长 率等 指标 , 评 价企业 的盈 利能 力 ; 通过 计算和 分析 企业 的营业 利润 比重 、 盈利 现金比率 等指 标, 评价企 业的盈利 质量 ; 通过 分析 和计算企 业的 存货 周转率 、 应收账 款 周转率 等指标, 评价 企业 的营 运能 力; 通过 分析 和计 算企 业的 资产负债 率、 流动比 率、 速动 比率 等指 标,评 价企 业的 偿债 能力 ;通过 分析 和计 算企 业的 现金流 量结 构 、 每股经 营性 现金 流净 额、 销售现 金比 率、 全部资 产现金回 收率 等指 标, 评价企业的 经营 性现 金流获 取能 力 。 在 对企 业 财务数 据的 分析 过程 中 , 本基金 将重 点关 注指 标处 于全市 场前 二分 之一或 处于 所在 行业 前二 分之一 的公 司, 以验 证核 心竞争 力识 别系 统的 分析 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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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3)估值水 平和 流动 性筛 选个股, 构建 股票 投资 组合 本基金 认为 上市 公司 即使 本身具 有核 心竞 争力 优势 , 如果忽 视公 司股票价 格 远远高于 企 业价值 ,或者忽 视 公司 股 票流动 性存 在问 题而 盲目 投资, 都有 可能 将给 基金 资产造 成损 失 。 因此 , 本基金 在精 选 股票池的基 础上 , 从估 值水 平、 流动性 的角 度选 择 具有足够 安全边 际和 流动性 的公 司筛 选个 股, 构建股 票投 资组 合。 ① 估值筛 选 本基金 运用 绝对 估值 法和 相对估 值法 相结 合的 方法 对于企 业进 行谨 慎合 理的 估值 , 即 根 据上市 公司 所属 的行 业特 征、 企 业所 处的 发展 阶段 等因素 分析 , 在 DCF 、DDM 等绝 对估 值 方法的 基础 上, 选择 具体 适用 的 PE 、PB 、PEG 、EV/EBITDA 等相对 估值 方法进行 估值 。 ② 流动性 筛选 本基金 将根据 股 票的 市值 规模、 市场 交易 活跃情况 等考察 其流 动性 , 筛选出 具有足 够 流 动性的 上市 公司 。 4)风 险评 估, 优化 股票 投 资组合 根据本 基金 的投 资策 略, 在构建 完成 股票 投资 组合 之后 , 本 基金 运用 国际 通 行的风 险管 理方法 ,对 股票 投资 组合 的整体 风险 进行 适时 评估 ,动态 调整 以优 化投 资组 合。 ① 个股相 关性 分析 和行 业 集中度 风险 评估


本基金 对于进入精选股票池的股 票进行审慎研究,特别是 持续进行个股相关性矩阵 分 析, 通过 选择 使投 资组 合 内个股 之间 相关 性最 小的 股票 , 达 到降 低投 资组 合 非系统 性风 险的 目标 ; 同时, 本基 金 参照自上而 下制订的 行业 配置 比例 , 对 于个股的 行业 集中度 风险 进行 评 估并适 当调 整, 建立 适度 均衡稳 健的 行业 配置 比例 ,从而 优化 投资 组合 的风 险收益 特征 。





② 风险价 值 VaR 测算





风险价 值 VaR 是 一种 在正常 市场 环境 下, 在一 定的时 间区 间和 置信 度水 平之下 ,测 度 预期最 大损 失的 方法 。 该 指标的 含义 可用 公式 表示 如下 : 在 某一 时间 段内 , 在给定 的置 信水 平(1- α%) 下, 发生 的损 失超过 风险 价值 VaR 的概率只有 α% ,即












































本基金 通过 计算 股票 投资 组合 的 VaR , 以此 度量 并 控制股 票组 合的 整体 风险 水平。 3.债 券投 资 本基金 的债 券投 资策 略主 要包括 债券 投资 组合 策略 和个券 选择 策略 。 (1)债券 投资 组合 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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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策 略采 用自上 而下 进行 分析 , 从 宏观经 济和 货币 政策 等方 面分析 , 判 断未来 的利 率走 势, 从而确定债 券资 产的 配置 策略 ; 同时, 在日 常的 操作 中综合运 用久 期管 理、收 益率 曲线 形变 预测 等组合 管理 手段 进行 债券 日常管 理。 1)久 期管 理 本基金 通过 宏观 经济 及政 策形势 分析 , 对 未来 利率 走势进 行判 断, 在充 分保 证流动 性的 前提下 ,确 定债 券组 合久 期以及 可以 调整 的范 围。 2)收 益率 曲线 形变 预测 收益率 曲线 形状 的变 化将 直接影 响本 基金 债券 组合 的收益 情况 。本 基金 将根 据宏观 面、 货币政 策面 等综 合因 素 , 对收益 率曲 线变 化进 行预 测, 在保 证债 券流 动性 的 前提下 , 适时 采 用子弹 、杠 铃或 梯形 策略 构造组 合。 (2)个券 选择 策略 在个券 选择 上, 本基金 重点 考虑个 券的 流动 性, 包括是 否可以 进行 质押 融资 回购 等要 素, 还将根 据对 未来 利率 走势 的判断 , 综合 运用 收益 率 曲线估 值 、 信 用风 险分 析 等方法 来评 估个 券的投 资价 值 。 此 外, 对 于可转 换债 券等 内嵌 期权 的债券 , 还将 通过 运用 金 融工程 的方 法对 期权价 值进 行判 断, 最终 确定其 投资 策略 。 本基金 将重 点关 注具 有以 下一项 或者 多项 特征 的债 券: 1)信 用等 级较 高、 流动 性好; 2)资 信状 况良 好、 未来 信 用评级 趋于 稳定 或有 较大 改善的 企业 发行 的债 券; 3)在剩余期限和信用等级 等因素基本一致的前提下 ,运用收益率曲线模型或 其他相关 估值模 型进 行估 值后 ,市 场交易 价格 被低 估的 债券 ; 4)公司基本面良好,具备 良好的成长空间与潜力, 转股溢价率合理、有一定 下行保护 的可转 债。 4.其 他金 融工 具的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的权 证投 资将 以保 值为主 要投 资策 略, 以充 分利用 权证 来达 到控 制下 跌风险 、 实 现保值 和锁 定收 益的 目的 。 本 基金 在权 证投 资中 以 对应的 标的 证券 的基 本面 为基础 , 结合 权 证定价 模型 、 市场 供求 关 系、 交易 制度 设计 等多 种 因素对 权证 进行 定价 ; 利 用权证 衍生 工具 的特性 , 通过 权证 与证 券的组合 投资 , 来达 到改 善组合风 险收 益特 征的 目的 , 包括但 不限 于 杠杆交 易策 略 、 看 跌保护 组合策 略 、 保 护组 合成本 策略 、 获 利保 护策 略、 买 入跨式 投资 策略 等。 对于监 管机 构允 许基 金投 资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本基 金将在 谨慎 分析 收益 性、 风险水 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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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流动性 和金 融工 具自 身特 征的基 础上 进行 稳健 投资 , 以 降低 组合 风险 , 实 现基 金资产 的保 值 增值。


(六) 投资 管理 程序 本基金 采用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领导 下的 基金 经理 负责 制。本 基金 的投 资管 理程 序如下 : 1.研 究员 提供 研究 报告 , 以研究 驱动 投资 本基金 严格 实行 研究 支持 投资决 策机 制, 加强 研究 对投资 决策 的支 持工 作, 防止投 资决 策的随 意性 。 研究 员在 熟 悉基金 投资 目标 和投 资策 略的基础上 , 对其 分工 的行业和 上市 公司 进行综 合研 究、 深度分 析, 广泛参 考和 利用 外部 研究成果 , 拜访 政府 机构 、 行业协 会等 , 了 解国家 宏观 经济 政策 及行 业发展 状况 , 调查 上市 公司和相 关的 供应 商、 终端销售商 , 考察 上 市公司 真实 经营 状况 , 并向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和基 金经 理定期 或不 定期 撰写 提供 宏观经 济分 析 报告、 证券 市场 行情 报告 、行业 分析 报告 和上 市公 司及发 债主 体研 究报 告等 。 2.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审议 并决定基 金投 资重 大事 项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将定 期分 析投资 研究 团队 所提 供的 研究报 告, 在充 分讨 论宏 观经济 、 股 票和债 券市 场的 基础 上, 根据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投资 目标 、 投资范 围和 投资 策略, 依据 基金 管 理人的 投资 管理 制度 , 确 定基金 的总 体投 资计 划 , 包括基 金在 股票 、 债券 及 现金等 大类 资产 的投资 比例 等重 大事 项。 3.基 金经 理构 建具 体的 投 资组合 基金经 理根 据投 资决 策委 员会的 资产 投资 比例 等决 议, 参 考研 究团 队的 研究 成果, 根据 基金合 同, 依据专 业经 验进行分 析判 断, 在授权 范围内构 建具 体的 投资 组合 , 进行组 合的 日 常管理 。 4.交 易部 独立 执行 投资 交 易指令 基金管 理人 设置 独立 的交易部 , 由基金 经理 根据 投资 方案的 要求 和授 权以 及市 场的运 行 特点 , 作出投 资操 作的 相关决定 , 向交 易部 发出 投 资指令 。 交易 部接 到基 金 经理的 投资 指令 后,根 据有 关规 定对 投资 指令的 合规 性、 合理 性和 有效性 进行 检查 ,确 保投 资指令 在合 法 、 合规的 前提 下得 到高 效的 执行 , 对交易 情况 及时 反馈, 对投 资指 令进 行监 督; 如果市 场和 个 股交易 出现 异常 情况 ,及 时提示 基金 经理 。 5.基 金绩 效评 估 基金经 理对 投资 管理 策略 进行评 估, 出具 自我 评估 报告。 金融 工程 小组 就投 资管理 进行 持续评 估, 定期 提出 评估 报 告, 如 发现 原有 的投 资分 析 和投资 决策 同市 场情 况有 较大的 偏离, 立即向 主管 领导 和投 资决 策委员 会报 告 。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根 据基 金经 理和 金融 工程小 组的 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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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估报告 , 对 于基 金业 绩进 行 评估。 基金 经理 根据 投资 决 策委员 会的 意见 对投 资组 合进行 调整 。 6.基 金风 险监 控 监察稽 核部对投资组合计划的执 行过程进行日常监督和实 时风险控制,包括投资集 中 度、 投资 组合 比例 、 投 资 限制 、 投 资权 限等 交易情 况,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根据 市场变 化对 基金 投资组 合进 行风 险评 估, 并提出 风险 防范 措施 。 7.投 资管 理程 序的 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在保 证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 前提 下, 有权根 据投 资需 要和 环境 变化, 对投 资管理 的职 责分 工和 程序 进行调 整, 并在 招募 说明 书或其 更新 中予 以公 告。 (七) 业绩 比较 基准 沪深 300 指数收 益率 ×80%+ 上证国 债指 数收 益率 ×20% 。 本基金 是股 票型 基金 ,基 于本基 金资 产配 置比 例、 股票投 资对 象和 指数 的市 场代表 性 , 采用沪 深 300 指数和 上证 国债指 数加 权组 成的 复合 型指数 作为 本基 金的 业绩 比较基 准, 能够 真实反 映本 基金 的风 险收 益特征 ,同 时也 能较 恰当 衡量本 基金 的投 资业 绩。 在本基 金的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法 律法 规变 化或 者出 现更有 代表 性、 更权 威、 更为市 场普 遍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 则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 核准后 公告 , 对业绩 比较基准 进行 变更 。 (八)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属于主动投资的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通常预期风 险收益水平高于货币市场 基 金、债 券型 基金 、混 合型 基金, 属于 证券 投资 基金 中的高 风险 收益 品种 。 (九) 投资 限制 1.组合 限制 本基金 通过 分散 投资 降低 基金财 产的 非系 统性 风险 , 保持 基金 组合 良好 的流 动性。 基金 的投资 组合 将遵 循以 下限 制: (1)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 (2)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3%; (3) 本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的 10 %;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 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 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40 %; (6) 股票等 权益 类资 产占 基金资 产的 60%-95% , 债 券等固 定收 益类 资产 占基 金资产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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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0%-35% ;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0 %; (8)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0 %;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 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 持证券 规模 的 10 %; (10)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11 ) 本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 含 BBB )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基金持 有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 如果其信 用等 级下 降、 不再符合投 资标 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 布之 日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12)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本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3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 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 0.5%; (14)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本基 金合 同约定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 进行变 更的 ,以 变更 后的 规定为 准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限 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公 司合并 、 基金规 模变 动 、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定 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 自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2.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发行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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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票或者 债券 ;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 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 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 再受相关 限制。 (十)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股东 权利 的处 理原 则及方 法 1.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股东权 利 , 保 护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的利 益; 2.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直 接经 营管 理; 3.有利 于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与增值 ; 4.不通 过关 联交 易为 自身 、 雇员、 授权 代理 人或 任 何存在 利害 关系 的第 三人 牟取任 何不 当利益 。 (十一 ) 基金 的融 资 、融券


本基 金可 以按 照国 家的 有关规 定进 行融 资、融券 。 (十二 )基 金投 资组 合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大 遗 漏,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连 带责 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 同规定复核了本投资组合 报告内 容,保 证复 核内 容不 存在 虚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大 遗漏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 则管 理 和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不 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代表 其未来 表现 。 投资 有风 险, 投资者 在作 出投 资决 策前 应仔细 阅 读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 书。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截至 时 间为2010 年6 月30 日,本报 告中所列 财务 数据 未经 审计 。 1 报告 期末 基金 资产 组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1,224,733,240.46 69.03 其中: 股票


1,224,733,240.46 69.03 2 固定收 益投 资


84,017,541.60 4.74 其中: 债券


84,017,541.60 4.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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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 支持 证券


- - 3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4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 售金融 资产


- - 5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450,144,746.19 25.37 6 其他资 产


15,242,708.65 0.86 7 合计





1,774,138,236.90





100.00


2 .报告 期末 按行 业分 类 的股票 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掘业 - - C 制造业 498,751,176.53 28.61 C0 食品、 饮料 139,271,717.78 7.99 C1 纺织、 服装 、皮 毛 42,183,900.00 2.42 C2 木材、 家具 - - C3 造纸、 印刷 48,573,192.20 2.79 C4 石油、 化学 、塑 胶、 塑料 30,561,338.77 1.75 C5 电子 12,730,161.97 0.73 C6 金属、 非金 属 23,426,572.05 1.34 C7 机械、 设备 、仪 表 146,635,783.81 8.41 C8 医药、 生物 制品 55,368,509.95 3.18 C99 其他制 造业 - - D 电力、 煤气 及水 的生 产和 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交通运 输、 仓储 业 15,176,980.00 0.87 G 信息技 术业 51,163,904.48 2.94 H 批发和 零售 贸易 226,476,809.29 12.99 I 金融、 保险 业 392,615,844.16 22.52 J 房地产 业 - - K 社会服 务业 40,548,526.00 2.33 L 传播与 文化 产业 - - M 综合类 - - 合计 1,224,733,240.46 70.26 3.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600859 王府井 2,126,691 72,307,494.00 4.15 2 601318 中国平 安 1,410,000 66,002,100.00 3.79 3 600036 招商银 行 4,844,943 63,032,708.43 3.62 4 000568 泸州老 窖 2,099,855 59,257,908.10 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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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5 601166 兴业银 行 2,400,000 55,272,000.00 3.17 6 600000 浦发银 行 3,949,958 53,719,428.80 3.08 7 002303 美盈森 1,503,814 48,573,192.20 2.79 8 000501 鄂武商 A 3,199,914 46,334,754.72 2.66 9 601169 北京银 行 3,799,734 46,090,773.42 2.64 10 601601 中国太 保 1,999,999 45,539,977.23 2.61 4.报告 期末 按债 券品 种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 -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 -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可转债 23,913,541.60 1.37 7 公司债 60,104,000.00 3.45 8 合计 84,017,541.60 4.82 5. 报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122051 10 石化 01 500,000 49,900,000.00 2.86 2 113001 中行转 债 236,440 23,913,541.60 1.37 3 122050 10 杉杉债 100,000 10,204,000.00 0.59 6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 金本 报告 期末 未持 有资产 支持 证券 。 7.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投 资。 8.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1 )报 告期 内本 基金 投 资的前 十名 证券 中没 有发 行主体 被监 管部 门立 案调 查的、 或在 报 告编制 日前 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责 、处 罚的 股票 。


(2 )报 告期 内本 基金 投 资的前 十名 股票 没有 超出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备选 股票 库。


(3 )其他资 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1,265,621.57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13,466,651.20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398,232.07 5 应收申 购款 112,203.81 6 其他应 收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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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5,242,708.65


(4 )报 告期 末持 有的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 )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明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的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流通受 限情 况说 明 1 601318 中国平 安 66,002,100.00 3.79 重大事 项资 产重 组


(6 )投资组 合报 告附 注的其 他文 字描 述部 分





由 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分项 之和 与合 计项 之间 可能存 在尾 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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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十、基 金 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 也 不保证 最低收 益 。 基 金的 过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本报告 期基 金份 额净 值增 长率及 其与 同期 业绩 比较 基准收 益率 的比 较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标 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过去三 个月 -15.07% 1.14% -18.88% 1.45% 3.81% -0.31% 自基金 合同 生效起 至今 -13.20% 1.00% -14.54% 1.31% 1.34% -0.31% 注: 业绩 比较 基准=沪深300 指数 收益 率×80%+上证国债指 数收 益率×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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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十 一、 基金财 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拥 有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款项 以及其 他资 产的价 值总 和。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本基金 财产 以基 金名 义开 立银行 存款 账户 , 以基 金托 管人的 名义 开立 证券 交易 清算资 金 的结算 备付 金账 户 , 以 基 金托管 人和 本基 金联 名的 方式开 立基 金证 券账 户 , 以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银 行间 债券 托管 账户 。 开立的 基金 专用 账户 与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销 售机 构 和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产 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账 户相 互独 立。 (四) 基金 财产 的处 分 基金财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代销 机构 的固有 财产 ,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管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因基金 财产 的管 理 、 运 用 或者其 他情 形而 取得 的财 产和收 益归 入基 金财产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可 以按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收取 管理 费 、 托 管 费以及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其他 费用 。 基金 财产的债 权, 不得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固有 财产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不同 基金 财产 的债权 债务 , 不 得相 互抵 销。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以 其自有 资产 承担 法律责 任,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扣押 和其 他权 利。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非因基金 财产本 身承 担的 债务 ,不 得对基金财 产强 制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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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十 二、 基金资 产估 值 (一) 估值 日 本基金 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 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 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需 要对外 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营业日 。 (二) 估值 方法 1.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券的 估值 (1 ) 交 易所上 市的 有价 证 券 ( 包括 股票 、 权证 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 估值 日无交 易的 , 且最 近交 易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 以最近 交 易日的 市价 ( 收盘 价) 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确 定公 允价 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 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 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 的,且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最 近交 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 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 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 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 化,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 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 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 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该日无 交易 的, 以最 近一 日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 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 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 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 所上市的 同一股 票的 市价 ( 收盘价 ) 估 值;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 确锁定 期的 股票 , 按监管 机构或 行业 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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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有关规 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3.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债 券、 资产 支持 证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4.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 基 金 管理人 可根 据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的 价格 估值 。 6.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规定 。 如有新 增事 项, 按国家最 新规 定估值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就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 (四) 估值 程序 1.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按 照每 个 工作 日闭 市后 , 基金 资 产净值 除以 当日 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量 计算, 精确 到 0.001 元, 小数点 后第 四位 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每个工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基金 管理 人应 于每 个工 作 日对基金 资产 估值 。 基金管理 人每 个 工作 日 对基 金资产 估值 后, 将基 金份 额净 值结 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 经基 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 由基金管理 人对 外公 布。月 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同 时进 行。 (五)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基 金份 额净值 小数点 后 3 位以 内 (含第 3 位) 发生 差错 时, 视为 基 金份额 净值 错 误。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差错 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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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或 代销 机构 、 或投资 人自 身的 过错造成 差错 , 导致 其他 当事人遭 受损 失的 , 过错 的责任人 应当 对由 于该差 错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 “受 损方 ” ) 的直接损 失按下述 “差错 处理 原则 ” 给予赔 偿, 承担 赔偿责 任。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申 报差 错、 数据传 输差 错、 数据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对于因 技术 原因 引起的差 错, 若系同 行业 现有技术 水平 不能 预见、 不能 避免 、不 能克 服,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人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差错 处理 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 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 行更正 , 因更 正差 错发 生 的费用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差 错责 任方 未及 时 更正已 产生 的差 错,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由差错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担 赔偿 责任 ; 若差 错责任方 已经 积极 协调 , 并且有 协助 义务 的当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 进行 更正而 未更 正, 则其应 当承担相 应赔 偿责 任。差 错责 任方 应对 更正 的情况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确保 差错 已得 到更 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 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 仅对差错 的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 责, 不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 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 责任方仍 应对差 错负 责 。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不 全部 返还 不当 得利 造成其 他当 事 人的利益 损失( “受 损方” ) ,则差错 责任方应 赔偿受 损方的直 接损失, 并在其 支付的赔 偿金 额的范 围内 对获 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 享有 要求 交付 不当得 利的 权利 ; 如果 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 事人已 经将 此部 分不 当得 利返还 给受 损方 , 则受 损方 应当将 其已 经获 得的 赔偿 额加上 已经 获 得的不 当得 利返 还的 总和 超过其 实际 损失 的差 额部 分支付 给差 错责 任方 。 (4)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 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 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时,基金 托管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管 理人 追偿 , 如果 因 基金托 管人 过错 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 基 金管 理人和 托管 人之 外的 第三 方造成 基金 财 产的损 失, 并拒绝 进行 赔偿时 ,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向差错 方追 偿; 追偿过 程中产生 的有 关费 用,应 列入 基金 费用 ,从 基金资 产中 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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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 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 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或其 他规 定, 基金管 理人自行 或依 据法 院判 决、 仲裁裁 决对 受损 方承 担了 赔偿责 任, 则基 金管理 人有 权向 出现 差错 的当事 人进行追 索, 并有权 要求其 赔偿 或补 偿由 此发 生的费 用和 遭 受的直 接损 失。 (7)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3.差错 处理 程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 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 差错的责 任方;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进 行更 正, 并就 差错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基金 份额 净值 差错 处理 的原则 和方 法 (1)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 报基 金托管 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错误偏 差达到 或超过 基金份额净 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 通报基 金托管人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错 误偏差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告 。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 持有人造成直接损失的, 应由基金 管理人 先行 赔付 ,基 金管 理人按 差错 情形 ,有 权向 其他当 事人 追偿 。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 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 管理人 计算 结果 为准 。 (5)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交易市场 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不 可抗 力或 其它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3. 占基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 品种的估值 出现重大 转变 ,而基金管 理人为保 障投 资人的利 益,已 决定 延迟 估值 ; 4.如出 现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属于紧 急事 故的 任何 情况 , 会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不 能 出售或 评估 基金资 产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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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5.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 算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并 发送给 基金 托 管人 。 基金托 管人 对净 值计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金 管理 人, 由基金 管理人按 照规 定对 基金净 值予 以公 布。 (八) 特殊 情况 的处 理 1.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5 项进 行估值 时, 所造成 的误 差不作为 基金 资产估 值错误处 理。 2.由于 不可 抗力 原因, 或 由于证 券交 易所 及登 记结算 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或国家 会计 政策变 更、 市 场规 则变更 等,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 合 理的 措 施进行 检查 , 但未 能发 现错误的 , 由此 造成 的基 金资产估 值错 误,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免除赔 偿责 任。 但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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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十 三、 基金收 益与 分配 (一) 基金 收益 的构 成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下的基 金收益 是指 基金 利润 。 基金利润 指基 金利 息收 入、 投资收 益、 公允价 值变 动收 益和 其他 收入扣 除相 关费 用后 的余 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 利润减 去公 允 价值变 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 供分 配利 润指 截至 收益分 配基 准日 (即 可供 分配利 润计 算截 止日 , 下 同) 资 产负 债表中 基金 未分 配利 润与 未分配 利润 中已 实现 收益 的孰低 数。 (三) 收益 分配 原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本基 金的 每份 基金 份额 享有同 等分 配权 ; 2.收益 分配 时所 发生 的银 行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由 投资人 自行 承担 。 当投 资人的现 金红 利小于 一定 金额 , 不足 以 支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时 ,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可将 投资 人的 现金红 利按 除息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 3.本基 金 在 符合 有关 分红 条件的 前提 下, 收益 每年 最多分 配 6 次, 每次 基金 收益分 配比 例不低 于收益分 配基 准日 可供分 配利 润的 50% ; 4.若基 金合 同生 效不 满 3 个月则 可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5.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分 为两种 : 现 金分 红与 红利 再投资 , 投 资人 可选 择现 金红利 或将 现金红 利按 除息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 若 投资 人 不选择 , 本基 金 默认的 收益 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 6.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基 金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减去每 单位 基金 份额 收益 分配金 额后 不能 低于 面值 ; 7.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至少 应载明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以 及该日 可供 分配 利润 、 基金 收益分 配 对象、 分配 时间 、分 配数 额及比 例、 分配 方式 等内 容。 (五) 收益 分配 的时 间和 程序 1.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订, 由基 金托 管人复核 ,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并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在收益 分 配方 案公 布后 ,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具体 方案 的规定 就支 付的 现金 红利 向基金 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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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管人发 送划 款指 令,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及 时进 行分 红资 金的 划付。 3.基金 红利 发放 日距 离收 益分配 基准 日的 时间 不得 超过 15 个工作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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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十 四、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2.基金 托管 人 的托管 费; 3.基金 财产 划拨 支付 的银 行费用 ; 4.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基金 信息披 露费 用; 5.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费 用; 6.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与 基金 有关的 会计 师费 和律 师费 ; 7.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8.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允许 的前提 下, 本基 金可 以从 基金财 产中 计提 销售 服务 费, 具 体计 提方法 、计 提标 准在 招募 说明书 或相 关公 告中 载明 ; 9.依法 可以 在基 金财 产中 列支的 其他 费用 。 (二) 上述 基金 费用 由基 金管理 人在 法律 规定 的范 围内参 照公 允的 市场 价格 确定, 法律 法规另 有规 定时 从其 规定 。 (三)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基金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管 理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方法如 下: H =E×年管 理费 率÷ 当年 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理费 E 为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管 理人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或 不可抗 力致 使无 法按 时支 付的, 顺延 至最 近可 支付 日。 2.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托 管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25%年费率 计提 。 计算 方法 如下 : H =E×年托 管费 率÷ 当年 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管费 E 为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 付指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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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托 管人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或 不可抗 力致 使无 法按 时支 付的, 顺延 至最 近可 支付 日支付 。 3.除管 理费 和托 管费 之外 的基金 费用 , 由基 金托 管 人根据 其他 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议 的规 定,按 费用 支出 金额 支付 ,列入 或摊 入当 期基 金费 用。 (四)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 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 失, 以及 处理 与基 金运 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 基金 合同生效 前 所发生 的信息 披露 费、 律师 费和 会计师 费以 及其 他费 用不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 五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 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 费 率。基金管 理人 必须 最迟 于新的 费率 实施 日 2 日前 在指定 媒体 上刊 登公 告。 (六) 基金 税收 基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根 据 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履行纳 税义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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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十 五、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一 )基金的 会计 政策 1.基金 管理 人为 本基 金的 会计责 任方 ; 2.本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每年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本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以人 民币为 记账 本位 币, 以人 民币元 为记 账单 位; 4.会计 制度 执行 国家 有关 的会计 制度 ; 5.本基 金独 立建 账、 独立 核算; 6.基金 管理 人保 留完 整的 会计账 目、 凭证 并进 行日 常的会 计核 算, 按照 有关 规定编 制基 金会计 报表 ; 7.基金 托管 人定 期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并书面 确认。 (二) 基金 的审 计 1. 基金管理人 聘请具 有从 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 的会 计师事务所 及其注册 会计 师对本基 金年度 财务 报表 及其 他规 定事项 进行 审计 。 会计 师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与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相 互独 立。 2.会计 师事 务所 更换 经办 注册会 计师 时, 应事 先征 得基金 管理 人同 意。 3.基金 管理 人 ( 或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充 足理 由更 换会计 师事 务所 , 经 基金 托管人 (或 基金管 理人 ) 同意 , 并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后可 以更 换。 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所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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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十 六、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其他 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当 依法 披露 基金信 息 , 并 保 证所披 露信 息的 真实 性、 准确性 和完 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 法 人和 其他 组织 。 基金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按规定将应 予披露 的 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 定时间内通 过中国证监 会指定 的全国 性报刊(以 下简称 “指定 报刊” )和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的互 联网网 站( 以下 简称 “网 站” ) 等媒 介披 露。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不得有 下列 行为 : 1.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证 券投 资业 绩进 行预 测; 3.违规 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4.诋毁 其他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发售机 构; 5.登载 任何 自然 人、 法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 采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 用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 致。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招募 说明 书 招募说 明书 是基 金向 社会 公开发 售时 对基 金情 况进 行说明 的法 律文 件。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基 金法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基金 合同编 制并 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的 3 日 前, 将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登 载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 6 个月结 束之 日起 45 日 内,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并登 载在 网站上 ,将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摘 要登 载 在指定 报刊 上。 基金 管理 人将在 公告 的 15 日前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并 就 有关更新内 容提供 书面说 明。更新后 的招募 说明书 公告内容的 截止日 为每 6 个月的最 后 1 日。 (二) 基金 合同 、托 管协 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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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的 3 日 前, 将基 金合 同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将基金 合同 、托 管协 议登 载在各自 网站上 。 (三)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将按 照 《基 金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关规 定, 就基金 份额 发售的具 体事 宜编制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并在 披露 招募 说明 书的 当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四)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基金 合同 生效的 次日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登载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 基金 合同生 效公 告中 将说 明基 金募集 情况 。 (五) 基金 资产 净值 公告 、基金 份额 净值 公告 、基 金份额 累计 净值 公告 1.本基 金的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在 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或 者赎 回前 , 基 金管 理人将 至少 每周公 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2.在开 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者 赎回 后, 基 金管 理 人将在 每个 开放 日的 次日 , 通过网 站、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3.基金 管理 人将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 ( 或自 然日) 基金 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值 。 基金 管理 人应当在 上述 市场 交易 日 (或自然 日) 的次日 , 将基金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六)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公告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 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 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 申 购、 赎回 价格 的计 算方 式 及有关 申购 、 赎回 费率 , 并保证 投资 人能 够在 基金 份额发 售网 点查 阅或者 复制 前述 信息 资料 。 (七) 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 基金 季度 报告 1.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年 结束之 日起 90 日 内, 编 制完成 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度 报告 正文登 载于 网站 上, 将年度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上 。 基金年 度报 告需 经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审计 后, 方可 披露 ; 2.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上半 年结束 之日 起 60 日内 , 编制完 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将 半年 度报告 正文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半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报刊 上; 3.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个 季度结 束之 日起 15 个 工 作日内 ,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告 ,并 将季度 报告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 4.基金 合同 生效 不足 2 个 月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年度 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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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5. 基金定期报 告应当 按有 关规定分别 报中国证 监会 和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 公场 所所在地 中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 (八) 临时 报告 与公 告 在基金 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 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 影响的 事件 时, 有关信 息披露义 务人 应当 在 2 日内 编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以 公 告, 并在 公开 披 露日分 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案 :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开及决议 ; 2.终止 基金 合同 ; 3.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5.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长、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 金经 理和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一 年内变 更超 过 50% ; 10.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 30% ; 11.涉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财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 讼; 12.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基金 管理 人及其 董事 、总 经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重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基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管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 率发生 变更 ; 17.基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金 份额 净值 0.5% ; 18.基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基金 变更 、增加 或减 少代销 机构; 20.基金更 换 基金 注册登 记机构; 21.本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本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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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23.本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支 付; 24.本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本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中国证 监会 或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 (九) 澄清 公告 在本基 金合 同存 续期 限内 , 任何公 共媒 体中 出现 的或 者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 能对基 金 份额价 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 或者引 起较 大波 动的 , 相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知悉 后应 当立即 对该 消 息进行 公开 澄清 ,并 将有 关情况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事项 不依法 履行 信息 披露 义务 的,召 集人 应当 履行 相关 信息披 露 义 务 。 (十一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他 信息 (十二 )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与 查阅 基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 招 募说明 书或 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书 、 年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告 、 季 度报告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公 告等文 本文 件在 编制 完成 后, 将存 放于 基金 管理 人 所在地 、 基金 托 管人所 在地 , 供公 众查 阅。 投资人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文件 复制 件或 复印件 。 投资人 也可 在基 金管 理人 指定的 网站 上进 行查 阅 。 本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将在 指定媒 体 上公告 。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将 严格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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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十 七、 风险揭 示 (一) 市场 风险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而证 券市 场价 格受 政 治、 经济 、 投 资心 理和 交 易制度 等各 种因素 的影 响会 产生 波动 ,从而 对本 基金 投资 产生 潜在风 险, 导致 基金 收益 水平发 生波动。 1、政 策风 险 货币政 策、 财政 政策 、产 业政策 等国 家宏 观经 济政 策的变 化对 证券 市场 产生 一定影 响, 从而导 致投 资对 象价 格波 动,影 响基 金收 益而 产生 的风险 。 2、经 济 周期风 险 证券市 场是 国民 经济 的晴 雨表 , 而经济 运行 则具 有周期性 的特 点。 随宏观 经济运行 的周 期性变 化, 基金 所投 资于 证券的 收益 水平 也会 随之 变化, 从而 产生 风险 。 3、利 率风 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变化直接影 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也会影响企业的融资成 本和利 润,进 而影 响基 金持 仓证 券的收 益水 平。 4、购 买力 风险 基金收 益的 一部 分将 通过 现金形 式来 分配 , 而现 金可 能因为 通货 膨胀 的影 响而 使购买 力 下降, 从而 使基 金的 实际 投资收 益下 降。 5、上 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受多 种因素 的影 响, 如管 理能 力、 行 业竞 争、 市场 前景 、 技术更 新、 财务状况、 新产品 研究 开发等都 会导 致公 司盈 利发 生变化 。 如果 基金 所投 资的上市 公司 经营 不善 , 其 股票 价格 可能下 跌, 或者 能够 用于 分配的 利润减 少 , 使 基金 投资收 益下降 。 上市 公 司还可 能出 现难 以预 见的 变化 。 虽然基 金可 以通 过投资多 样化 来分 散这 种非 系统风 险, 但不 能完全 避免 。 (二) 管理 风险 基金运 作过 程中 由于 基金 投资策 略 、 人 为因 素、 管理 系统设 置不 当造 成操 作失 误或公 司 内部失 控而 可能 产生 的损 失。管 理风 险包 括: 1、决策风险 :指在 基金投 资的投资策 略制定 、投资 决策执行和 投资绩 效监督 检查过程 中,由 于决 策失 误可 能给 基金资 产造 成的 损失 ; 2、操作风险 :指在 基金投 资决策执行 中,由 于投资 指令不明晰 、交易 操作失 误等人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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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因素可 能导 致的 损失 ; 3、技 术风 险: 是指 由于 信 息系统 设置 不当 等因 素可 能造成 的损 失。 (三) 本基 金特 有风 险 本基金 坚持 价值 投资 和长 期投资 理念 , 如 果市 场某 个 时期投 机气 氛较 浓、 短期 操 作盛行 , 本基金 固守 长期 价值 投资 理念, 将可 能使 业绩 表现 受到不 利影 响。 在资产配置上,由于本基金作为股票型基金,股票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95%, 将无法 完全 规避此类 市场 下跌 的风 险;此外 , 依据 经 济周期 理论 采用投 资时 钟等 工具进 行资 产配 置, 由于 投资工 具不能够 适应 中国 市 场或 者由 于选 取的 指标 、权重 等不 当, 影响资 产配 置的 业绩 。 本基金股票资产投资于具有 核心竞争力优势企业,在 股票投资策略上可能存在 以下风 险: 其一 , 如 果某 个时 期 市场偏 好于 具有 核心 竞争 力优势 企业 之外 的 其他 企业 , 本基 金的 投 资收益 将受 到不 利影 响; 其二 , 本基金 依据 民生 加银核心 竞争 力识 别系 统 进行企业 筛选 , 可 能由于 选取 的指 标、 权重 等不当 ,从 而 影 响投 资组 合的业 绩。 (四) 职业 道德 风险 职业道 德风 险是 指员 工不 遵守职 业操 守, 发生 违法 、违规 行为 从而可能 导致 的损失 。 (五) 流动 性风 险 因市场 交易 量不 足, 导致证券不 能迅 速、 低成本 地转变为 现 金的风 险。 同时在开放 式基 金申购 赎回 过程 中, 可能 会 发生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 巨 额 赎回可 能会 产生 基金 仓位 调整的 困难 , 导致流 动性 风险 ,甚 至影 响基金 份额 净值 。 (六) 合规 性风 险 合规性 风险 是指 在基 金管 理或运 作过 程中 , 违反 国 家法律 、 法规 的规 定, 或 者基金 投资 违反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有关 规定的 风险 。 (七) 其他 风险


1 . 战争 、 自 然灾 害等 不可抗 力因 素的 出现 , 将 会严重 影响 证券 市场 的运 行, 可能导 致 基金资 产的 损失 。


2 . 金融 市场 危机 、 行业竞争 、 代理商 违约 、 托管人违 约等 超出 基金 管理 人自身 直接 控 制能力 之外 的风 险, 也可 能导致 基金 或者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 受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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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十 八、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金 财产 清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基金 合同 变更 内容 对基 金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重 大影 响的 , 应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内容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同意 。 (1)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2) 变更 基金 类别 ; (3)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投资范围或 投资 策略 ; (4)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5)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 法律法规、监管机构 要求提高 该等报 酬标 准的 除外 ; (7) 本基 金与 其 他基金 的合并 ; (8)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 利、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事 项; (9)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以 不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变更 后公 布,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和 其他 应由 基金 承担的 费用 ;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 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 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等 费率或收 费方式 ; (3)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必须 对 基金合 同进 行 修改 ; (4) 对基金合 同的 修改 不 涉及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务 关系 发生 变化 ; (5)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 (6) 经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 基金推 出新 业务 或服 务; (7) 按照 法律 法规 或本 基 金合同 规定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以 外的 其他 情形。 2.关于 变更 基金 合同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 报中国 证监 会 核准或 备案 , 并于中 国 证监会 核准 或出 具无 异议 意见后 生效 执行 , 并自生效 之日 起 2 日 内在 至少 一种 指定媒 体上 公 告。 (二) 本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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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终 止: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终止 的; 2.基金 管理 人因 解散 、 破产、撤销等 事由 , 不能继 续担 任基金 管理 人的 职务 , 而 在 6 个 月内无其他 适当 的基 金管 理公司 承 接 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3.基金 托管 人因 解散 、 破产、撤销等 事由 , 不能继 续担任 基金 托管 人的 职务 , 而在 6 个 月内无 其他 适当 的托 管机 构承接 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4.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 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基 金管理 人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止情 形之 日 起 30 个工 作日内组 织 成立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在 中国 证监 会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 在 基金 财产 清 算组接 管基 金财 产之 前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基 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 的规定 继续 履 行保护 基金 财产 安全 的职 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可以 聘 用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 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 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 行基 金合 同和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4)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 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 财产清算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2.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基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基 金财 产清算 程序 主要 包括 : (1)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发 布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 (2) 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 接管 基金财 产;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理和确认 ;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价和变现 ;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审 计; (6) 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法律意 见书 ; (7)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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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8) 参加 与基 金 财产 有关的民事 诉讼 ; (9) 公布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10)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分配 。 3.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清 偿: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 (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5.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 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 算组公 告; 清算 过程 中的 有 关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基 金财产 清算 结果 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产清 算组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6.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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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十 九、 基金合 同内 容摘要 基金合 同内容摘 要 , 请见 附件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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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二十 、 基金托 管协 议内容 摘要 基金托管协 议内 容摘 要 ,请见附 件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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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二十 一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以下 一系列 服务:





(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注册 登记 服务 基金 管理人或者 委托基 金注册 登记机构 为基金份 额持有 人提供注 册登记服 务。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配备 安全、完善的 电脑系统及 通讯系统,准 确、及时地 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办理 基金 账户与基金 份额的登记、 管理、托管 与转托管,基 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管理 ,权益分 配时红 利的 登记 、派 发, 基金交 易份 额的 清算 过户 和基金 交易 资金 的交 收等 服务。





(二) 红利 再投 资服 务 若基 金份额持 有人选择 红利再 投资形式 进行基金 收益分 配,该基 金份额持 有人当 期分 配所得 基金 收益 将按 除息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自 动转 为基金 份额 ,且 不收 取申 购费用 。 (三)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在条 件成熟时 ,基金管 理人可 通过销售 机构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提 供定期定 额投资 的服 务。 通过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 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以通过 固定的渠道 ,定期定额申 购基金份 额,该 定期 定额 申购 计划 不受最 低申 购金 额的 限制 ,以另 行公 告为 准。 本基金 管理 人现 已开 通部 分代销 网点 为投 资者 提供 定期定 额投 资服 务。 具 体 业务规 则, 详见基 金管 理人 公告 及代 销机构 的规 定。 (四) 网上 交易 服务 基金 管理人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提供网上 交易平台 。通过 先进的网 络通讯技 术,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供 高效 安全 的基金 交易 服务 、及 时迅 捷的基 金信 息和 理财 服务 。 (五) 主动 通知 服务 基金 管理人可以 通过电 子邮件 、短信、 主动致电 等方式 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 提供各 项主 动通 知服务;基 金管理人公告 及重要信息 将通过指定媒 体发布。基金 管理人可以 为基金份 额持 有人提供以 电子形式为主 的确认单、 对账单等基金 信息服务, 如果基金份额 持有人需 要提供 纸质 的确 认单 、对 账单的 服务 ,请 致电 基金 管理人 客户 服务 中心 索取 。 (六) 查询 服务 为方便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随 时了解 基金 管理 人 相 关信 息及投 资资 讯, 基金 管理 人开通 24 小时 自动语音服 务、网上查询 等方式。通 过以上方式可 进行基金管 理人信息查询 和基金份 额持有 人账 户信 息查 询。 (七) 在线 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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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访问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www.msjyfund.com.cn, 登陆在 线客 服, 实现 基金管 理人 与投资人 网上 面对面 答疑 解惑 。 (八) 多元 资料 索取 基金管 理人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提 供详 细的 专业 基金 投资资 料, 便 于办 理各 种 交易手 续, 同时 为方便基金 份额持有人索 取,基金管 理人提供了多 元化的资料 索取服务,索 取途径多 样,资 料内 容丰 富详 尽。 所有 对外公布 文件及各 种相关 历史文件 均可向客 户服务 人员索取 ,客户服 务人员 可通 过传真 、Email 提供;同时, 基金 管理 人 网 站上 提供 各种资 料、 业务 表单 及公 告下载 。 (九) 资讯 服务 定制 为进 一步提高 基金运作 的透明 度,提升 服务品质 ,使基 金份额持 有人及时 了解基 金投 资资 讯,基金管 理人推出全方 位资讯服务 定制项目。基 金份额持有 人可通过客服 热线、基 金管理 人网 站、 短信 定制 各种资 讯, 基金 管理 人 通过传真 、Email 、 短信 等多 渠道发 送资 讯 定制服 务。 (十) 投资 业务 咨询 基金 管理人拥 有一支训 练有素 、专业知 识全面的 投资顾 问队伍, 基金管理 人的专 业客 户服 务代表将在 规定的工作时 间内回答客 户提出的问题 ,提供关于 基金投资全方 位的咨询 服务。 (十一 )投 诉与 建议 的受理 基金 管理人认 为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合理 建议是基 金管理 人发展的 动力与方 向。如 果对 基金管 理人 提供 的各 种服 务感到 不满 意或有 其他需 求,可通过 传真 、Email 、 信箱、 手机 短 信等 各种方式随 时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也 可直接与客户 服务人员联 系,基金管理 人将采用 限期处 理、 分级 管理 的原 则,及 时处 理客 户的 投诉 与建议 。 (十二 )客 户互动活 动 基金 管理人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 举办各种 互动活动 ,如基 金份额持 有人见面 会、理 财讲 座等, 以加 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与 基金 管理 人 之 间的 互动联 系。 (十 三)基金 管理人有 权根据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需要、 市场状况 以及基金 管理人 服务 能力的 变化 ,增 加、 修改 上述服务项 目 。 (十四 )基金管 理人 客户 服务中 心联 系方 式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388 网址:www.msjyfund.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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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客户服 务电 子信 箱:services@msjyfund.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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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二十 二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一) 本基 金管 理人 目前 无重大 诉讼 事项 。 (二) 最近 3 年 本基 金管 理人的 高级 管理 人员 没有 受到任 何处 罚。 (三) 本基 金 2010 年 2 月 3 日至 2010 年 8 月 3 日在中 国证 券报 、上 海证 券报、 证券 时报、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发 布的公 告: 公告日 期 公告名 称 2010 年 2 月 4 日 民生加 银精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 同生 效 公告 2010 年 2 月 5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开放 式基 金 增加长 江证 券为 代销 机构 的公告 2010 年 3 月 31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民生 加银 精选 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开 放日 常申购 业务 的公 告 2010 年 4 月 6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在民 生银 行、 江 苏银行 开通 基金 定期 定额 投资业 务的 公告 2010 年 4 月 7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民生 加银 精选 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开 放日 常赎回 业务 的公 告 2010 年 4 月 13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旗下 开放 式基 金增 加 基金定 期定 额投 资业 务销 售机构 的公 告 2010 年 4 月 14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民生 银行 卡网 上 交易增 加定 投基 金产 品的 公告 2010 年 4 月 16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参与 交通 银行 、 银河证 券、 中信 建投 证券 、中国 邮政 储蓄 银行 基 金定期 定额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或 网上 交易 申购 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0 年 4 月 19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开放 式基 金 参与中 国银 行网 上银 行申 购费率 优惠 和定 期定 额 申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0 年 4 月 23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通过 网上 交易 申 购民生 加银 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实行 申购 费 率优惠 的公 告 2010 年 4 月 27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开放 式基 金 参与深 圳发 展银 行基 金申 购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0 年 6 月 2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开放 式基 金 参与中 信银 行网 上银 行申 购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0 年 6 月 8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网上 交易 开通 农 业银行 卡定 投业 务的 公告 2010 年 6 月 9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开放 式基 金 增加金 元证 券为 代销 机构 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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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2010 年 6 月 11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增聘 基金 经理 的 公告 2010 年 7 月 1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旗下 证券 投资 基金 2010 年 6 月 30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公告 2010 年 7 月 1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开放 式基 金 参与交 通银 行网 上银 行申 购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0 年 7 月 2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开放 式基 金 参与中 国邮 政储 蓄银 行和 中投证 券网 上交 易申 购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0 年 7 月 5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开放 式基 金 增加渤 海银 行为 代销 机构 的公告 2010 年 7 月 8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开放 式基 金 在渤海 银行 开通 基金 定投 业务并 参与 申购 费率 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2010 年 7 月 21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开放 式基 金 在申银 万国 证券 开通 基金 定投业 务的 公告 2010 年 7 月 21 日 民生加 银精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0 年第 2 季 度报告 2010 年 7 月 27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开放 式基 金 增加中 航证 券为 代销 机构 的公告 2010 年 8 月 2 日 民生加 银精 选股 票基 金参 与部分 销售 机构 基金 定 期定额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或网上 交易 等电 子渠 道 申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0 年 8 月 2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开放 式基 金 参与上 海银 行网 上银 行申 购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四 )招募说 明书与本 更新招 募说明书 内容若有 不一致 之处,以 本更新招 募说明 书为 准。本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未 尽事宜 ,请 查阅 本基 金的 招募说 明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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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二十 三 、招募 说明 书 的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一) 招募 说明 书 的存放 地点 本招 募说明书 存放在基金管理 人、代销 机构和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 的办公场所,并 刊 登 在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网 站上 。 (二) 招募 说明 书 的查阅 方式 投资 人可在办 公时间免费查阅 本基金的 招募说明书,也 可按工本 费购买本招募说 明 书 的复印 件, 但应 以本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的正 本为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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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二十 四 、备查 文件 备查 文件等文 本存放在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和销售 机构的办 公场所、 营业场 所, 在办公 时间 内可 供免 费查 阅。 (一)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民 生加银 精选 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募集 的文 件 (二) 《民生加 银 精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三)《 民生加 银 精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四)法律 意见 书 (五)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六)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 营业执 照 (七)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民生加 银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0 年 9 月 9 日 附件一 :基金合 同内 容摘 要 一、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利 为: 1.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 起,依 照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本基金 合同 的规 定独 立运 用基金 财 产; 2.依照 基金 合同 获得 基金 管理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收 入; 3.发售 基金 份额 ; 4.依照 有关 规定 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5.在符 合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前提下 , 制 订和 调整 有关 基金认 购、 申购 、 赎 回、 转换、 非交 易过户 、 转托 管等 业务 的 规则 , 在 法律 法规 和本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决定 和调整 基金 的除 调高托 管费 率和 管理 费率 之外的 相关 费率 结构 和收 费方式 ; 6.根据 本基 金合 同及 有关 规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对 于基金 托管 人违 反了 本基 金合同 或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行 为 , 对基金 财产 、 其他 当事 人 的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及 时呈 报 中国证 监会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保 护基 金及 相关 当事 人的利 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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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7.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围 内,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 和赎回 申请 ; 8.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 下,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 基金进 行融 资、 融券 ; 9.自行 担任 或选 择、 更换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 获 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并对 基金注 册 登记机 构的 代理 行为 进行 必要的 监督 和检 查; 10. 选择、更 换代销 机构,并 依据基 金销售 服务代 理协 议和有 关法律 法规, 对其 行为进 行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 11. 选择、 更换 律师 、审 计师、证 券经 纪商 或其 他为 基金提 供服 务的 外部 机构 ; 12.在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提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13.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 14.法律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规定的其 他权 利 。 二、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务 为: 1. 依法 募集 基金 ,办理 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资 格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 析、 决策 , 以 专业 化的 经 营方式 管理 和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制 、 监察与 稽核 、 财 务管 理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 证所 管理的 基 金财产 和管 理人 的财 产相 互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 金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 账, 进 行证券 投资 ; 6.除依 据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7.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8.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9.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使 计算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购、 赎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 符合基 金合 同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10.按规定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申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 赎 回款项 ; 11. 进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2.编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13.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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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14.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得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资意向 等 , 除 《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15.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16.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托 管 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7.保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料 ; 18.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9.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 20. 因违反基 金合同 导致基金 财产的 损失或 损害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合法 权益, 应当 承担赔 偿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21. 基金托管 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 金财产 损失时 ,应 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向 基金托 管人追 偿; 22.按规定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资 料; 23. 面临解散 、依法 被撤销或 者被依 法宣告 破产时 ,及 时报告 中国证 监会并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24.执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 议; 25.不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 动; 26. 依照法律 法规为 基金的利 益对被 投资公 司行使 股东 权利, 为基金 的利益 行使 因基金 财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股 和直 接经 营管 理; 27.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和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利 为: 1.依基 金合 同约 定 获得基 金托管 费 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收入; 2.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基 金的投 资运 作; 3.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依法保 管基 金资 产; 4.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新任 基金管 理人 ; 5.根据本基 金合 同及 有关 规定监 督基 金 管理人 , 对于 基金 管理 人违 反本 基金 合同或 有关 法律法 规规定 的行为 , 对基金资 产、 其他当 事人 的利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情形 , 应及时 呈报 中 国证监 会,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护 基金 及相 关当 事人 的利益 ; 6.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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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7.按规 定取 得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资 料; 8.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四、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务 为: 1.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2.设立 专门 的基 金托 管部 , 具有符 合要 求的 营业 场所 , 配备 足够 的、 合格 的熟 悉基金 托 管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 基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财 产分别 设置 账户 ,确 保基 金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 4.除依 据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5.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6.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 7. 保守基 金商业 秘密,除《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另有规 定外,在 基金信 息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得向 他人 泄露 ; 8.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中 期和年 度基 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 管理 人在 各 重要方 面 的运作 是否 严格 按照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进行 ;如 果基 金管理 人有 未执 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行 为 , 还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取 了适 当的 措施 ; 9.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 的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 他相关 资料 ; 10.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及 时办 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11.办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2.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13.按照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的投 资运 作; 14.按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5.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 或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项; 16. 按照规定 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或配 合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依法自 行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17. 因违反基 金合同 导致基金 财产损 失,应 承担赔 偿责 任,其 赔偿责 任不因 其退 任而免 除; 18.基金管 理人 因违 反基 金合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 为 基金 向基 金管 理人 追偿; 19.参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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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20. 面临解散 、依法 被撤销或 者被依 法宣告 破产时 ,及 时报告 中国证 监会和 银行 业监督 管理机 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21.执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 议; 22.不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 动; 23.建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名 册; 24.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和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其他义 务。 五、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为: 1.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余 基金财 产; 3.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的 基金份 额; 4.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或依 法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5.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事项行 使表 决权; 6.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 的基金 信息 资料 ; 7.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8.对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损 害 其合法 权益 的行 为依 法提 起诉讼 ; 9.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其他权 利。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六、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义务 为: 1.遵守 法律 法规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2.交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款 项及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3.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围 内,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4.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 其他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的 活动 ; 5.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 6.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中 因任何 原因 , 自基 金管 理人及基 金管 理人 的代 理人 、 基金托 管 人、代 销机 构、 其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处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7.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其 他义 务。 七、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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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一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授 权代 表共同 组 成。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每一 基金 份额 具有 同等 的投票 权。 (二) 召开 事由 1.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列 事由之 一的 , 经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 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上 ( 含 10%,下 同 )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以 基金 管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 金份额 计算 , 下 同)提 议时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金 合同 ; (2)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3) 变更 基金 类别 ; (4)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投资范围或 投资 策略 ; (5)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6)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 (7)提高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的 报酬标 准,但 根据法律法 规、监 管机构 要求提高 该等报 酬标 准的 除外 ; (8)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合并 ; (9)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 利、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事 项; (10)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形 。 2.出现 以下 情形 之一 的, 可 由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后修 改基金合 同, 不需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和 其他 应由 基金 承担的 费用 ; (2)在法律 法规和 本基金 合同规定的 范围内 变更基 金的申购费 率、赎 回费等 费率或收 费方式 ; (3)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生变动 必须 对基 金合 同进 行修改 ; (4)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 涉及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务 关系 发生 变化 ; (5)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 (6) 经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 基金推 出新 业务 或服 务; (7) 按照 法律 法规 或本 基 金合同 规定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以 外的 其他 情形。 (三) 召集 人和 召集 方式 1.除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合 同另有 约定 外,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召集 。 基金 管理人 未按 规定 召集 或者 不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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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2.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有必 要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面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面 告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基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 集,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自 行召 集。 3.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 基金份额持有 人就同一事 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出 书面 提议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 知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和 基金 托管 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的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之 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 集, 代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书 面提议 。 基 金托 管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并 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代 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 基金份额持有 人就同一事 项书面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而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代 表 基金份 额 10% 以上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有 权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但 应当 至少 提 前 30 日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5.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管人 应当 配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四)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集人 (以下简 称 “召 集人” ) 负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 间、 地点、 方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 集人必 须于 会议 召开 日 前 30 日在指 定媒 体公告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通 知须 至少 载明 以下 内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出 席方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主要 事项; (3) 会议 形式 ; (4) 议事 程序 ; (5)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权益 登记 日; (6)代理投 票的授 权委托 书的内容要 求(包 括但不 限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理 有效期 限等 ) 、 送达 时间 和 地点; (7) 表决 方式 ; (8)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电话 ; (9)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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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10)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他事 项。 2.采用 通讯 方式 开会 并进 行表决 的情 况下 , 由召 集 人决定 通讯 方式 和书 面表 决方式 , 并 在会议 通知 中说 明本 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所 采取 的具体 通讯 方式 、 委托 的公 证机关 及其 联 系方式 和联 系人 、书 面表 决意见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 收取方 式。 3.如召 集人 为基 金管 理人 , 还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托 管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如召集 人为基金 托管 人, 则应另 行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 定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 如召集 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不派 代表 对 书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的 ,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效力 。 (五)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1.会议 方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方式 包括 现场 开会 和通讯 方式 开会 。 (2)现场开 会由基 金份额 持有人本人 出席或 通过授 权委托书委 派其代 理人出 席,现场 开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出 席,如基 金 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拒不派 代 表出席 的,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3) 通讯 方式 开会 指按 照本基金 合同 的 相关规 定以 通讯的 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4) 会议 的召 开方 式由 召 集人确 定。 2.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条 件 (1) 现场 开会 方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现场会议方 可举 行 : 1)对到会者 在权益 登记日 持有基金份 额的统 计显示 ,全部有效 凭证所 对应的 基金份额 应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50% 以上 ( 含 50% ,下同 ) ; 2)到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身份证明及 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代 理人身 份证明 、委托人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及授 权委托 代理 手续 完备 , 到会 者出具 的相 关文 件符 合有 关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及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并且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与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提 供 的注册 登记 资料相 符。 (2) 通讯 开会 方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会 议方 可举 行: 1)召集人 按本 基金 合同 规定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 2 个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 相关 提示性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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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2) 召 集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或/ 和 基金 管理人 (分别或 共同 称为 “监督人 ” ) 到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3)召集人在 监督人 和公证 机关的监督 下按照 会议通 知规定的方 式收取 和统计 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 如基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 经通 知拒 不到 场监 督的 , 不影响 表决 效 力; 4)本人直接 出具书 面意见 和授权他人 代表出 具书面 意见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所 代表的基 金份额 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额 的 50% 以上 ; 5)直接出具 书面意 见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或受 托代表 他人出具书 面意见 的代理 人提交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授权委托 书等 文件 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金合 同和 会议 通知的规 定, 并与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记 录相 符。 (六)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1) 议事 内容 为本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事 由所 涉及 的内 容。 (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单独 或合 并持 有权 益登记 日本 基金 总份 额 10% 以上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 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 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 交需由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案 。 (3) 对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提交的 提案 , 大会 召集 人 应当按 照以 下原 则对 提案 进行审 核: 关联性 。 大会 召集 人对 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案 涉及 事项与 基金 有直 接关 系 , 并且不 超出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 权范围 的 , 应 提交 大会 审 议; 对于 不符 合 上述要 求的 , 不提 交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 果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案提 交大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 行解释 和说 明。 程序性 。 大会 召集 人可 以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提案 涉及的 程序 性问 题做 出决 定。 如将 其 提案进 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 需 征得 原提 案人 同意 ; 原提案 人不 同意 变更 的 , 大会主 持人 可以 就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做 出决 定 , 并 按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的 程序 进 行审议 。 (4 ) 单独或 合并 持有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10 %以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交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表决 的 提案, 未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通过,就 同一 提案再 次提 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 其时间 间隔 不少 于 6 个月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召集人发 出召开 会议的 通知后,如 果需要 对原有 提案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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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修改,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开 前 30 日及时 公告。 否则 ,会 议的 召开 日期应 当顺 延 并保证 至少 与公 告日 期有 30 日的间 隔期 。 2.议事 程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规定 程序宣 布会 议议 事程 序及 注意事 项 , 确定和 公布 监票 人, 然后由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经合法执业 的律 师见 证后形 成大 会决 议。 大会由 召集 人授 权代 表主 持。 基金 管理 人为召集 人的, 其 授权代 表未 能主 持大会的 情况 下,由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主持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席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 额 50% 以上 多数选举产生 一名 代表作 为该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召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的 签名 册 。 签 名册 载 明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 或单位名 称 ) 、 身份证 号码 、 住所 、 持有或代表 有表 决权 的基 金份 额 数量 、 委托 人姓 名 ( 或单位名 称) 等事 项。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先 由召 集人 提 前 30 日 公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止 日 期后 第 2 个 工作 日在 公证 机关及 监督 人的 监督 下由 召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 表决 并形成 决议 。 如 监督人 经通 知但 拒绝 到场 监督, 不影 响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形成 的决 议的 有效 性。 3.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得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行 表决 。 (七) 决议 形成 的条 件 、 表决方 式、 程序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每 一基金 份额 享有 平等 的表 决权。 2.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1) 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其代 理人 )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通过方 为有效,除 下列(2 )所规 定的须以特 别决议 通过事 项以外的 其他事项 均以一 般决议的 方式 通过; (2) 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须 经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或其 代理 人 ) 所持 表决 权的 三分 之二 以上 (含 三分之 二 ) 通过方 为有 效; 涉及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更换基 金托 管人 、 转换 基 金运作 方式、终 止基金 合同 必须 以特 别决 议通过 方为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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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3.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事 项, 应当依 法报中 国证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 并予以公告 。 4.采取 通讯 方式 进行 表决 时,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 的相反 证据 证明 , 否则 表 面符合 法律 法规和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决 意见 即视 为有 效的 表决 , 表 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 相互矛 盾的 视 为弃权 表决 ,但 应当 计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5.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采 取记名 方式 进行 投票 表决 。 6.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各项提 案或 同一 项提 案内 并列的 各项 议题 应当 分开 审议 、 逐 项 表决。 (八) 计票 1.现场 开会 (1)如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召集, 则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 两名基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与 大会 召集 人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 担任监 票人 ; 如大 会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自 行召集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 始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和代理 人中 推举 两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的一 名监督 员共 同 担任监 票人 ; 但如 果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表 未出 席 , 则 大会 主 持人可 自行 选举 三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担任监 票人 。 (2)监票人 应当在 基金份 额持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 清点,由大 会主持 人当场 公布计票 结果。 (3)如大会 主持人 对于提 交的表决结 果有异 议,可 以对投票数 进行重 新清点 ;如大会 主持人 未组 织监 票人 进行 重新清 点 , 而 出席 大会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代理 人对 大会主 持人 宣 布的表 决结 果有 异议 , 其 有权在 宣布 表决 结果 后立 即要求 重新 清点 , 大会 主 持人应 当立 即组 织监票 人重 新清 点并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重新 清点 仅限一 次。 2.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 式为 : 由 大会 召集 人授权 的两 名监 票人 在监 督人派 出 的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由公 证机 关对 其计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如监督人经 通知 但拒 绝到场 监督 , 则大 会召 集 人可自 行授 权 3 名监 票人 进行计 票, 并由公 证机 关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证 。 (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案 后的 公告 时间 、方 式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过的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召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报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核准或 者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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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无异议意见之日起 生效。关于本章第(二) 条所规定的第(1)- (8)项召开事由的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经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生效 后方 可执 行, 关 于本 章第 (二 ) 条所规定的 第 (9) 、 (10 ) 项召开 事由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经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或出 具无 异议 意见后 方可 执 行。 2.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对 全体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均 有约束 力。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当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决议。 3.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自 生效 之日 起 2 日内 在指定 媒体 公告 。 如果 采 用通讯 方式 进行表 决 , 在 公告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 须将公 证书 全文 、 公证机 构、 公证 员姓 名 等一同 公告 。 (十)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八、基金合 同 解除和 终止 的事由 、程 序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基金 合同 变更 内容 对基 金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重 大影 响的 , 应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内容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同意 。 (1)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2) 变更 基金 类别 ; (3)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投资范围或 投资 策略 ; (4)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5)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 法律法规、监管机构 要求提高 该等报 酬标 准的 除外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合并 ; (8)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 利、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事 项; (9)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以 不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变更 后公 布,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和 其他 应由 基金 承担的 费用 ;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 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 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等 费率或收 费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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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3)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必须 对 基金合 同进 行 修改 ; (4) 对基金合 同的 修改 不 涉及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务 关系 发生 变化 ; (5)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 (6) 经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 基金推 出新 业务 或服 务; (7) 按照 法律 法规 或本 基 金合同 规定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以 外的 其他 情形。 2.关于 变更 基金 合同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 报中国 证监 会 核准或 备案 , 并于中 国 证监会 核准 或出 具无 异议 意见后 生效 执行 , 并自生效 之日 起 2 日 内在 至少 一种 指定媒 体上 公 告。 (二) 本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终 止: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终止 的; 2.基金 管理 人因 解散 、 破产、撤销等 事由 , 不能继 续担任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务 , 而 在 6 个 月内无其他 适当 的基 金管 理公司 承 接 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3.基金 托管 人因 解散 、 破产、撤销等 事由 , 不能继 续担任 基金 托管 人的 职务 , 而在 6 个 月内无 其他 适当 的托 管机 构承接 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4.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 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基 金管理 人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止情 形之 日 起 30 个工 作日内组 织 成立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在 中国 证监 会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 在 基金 财产 清 算组接 管基 金财 产之 前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基 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 的规定 继续 履 行保护 基金 财产 安全 的职 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可以 聘 用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 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 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 行基 金合 同和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4)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 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 财产清算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2.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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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基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基 金财 产清算 程序 主要 包括 : (1)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发 布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 (2) 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 接管 基金财 产;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理和确认 ;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价和变现 ;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审 计; (6) 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法律意 见书 ; (7)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8) 参加 与基 金 财产 有关的民事 诉讼 ; (9) 公布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10)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分配 。 3.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清 偿: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 (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5.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 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 算组公 告; 清算 过程 中的 有 关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基 金财产 清算 结果 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6.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九、争议 解决方 式 对于因 基金 合同 的订 立、 内容、 履行 和解 释或 与基 金合同 有关 的争 议,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应尽量 通过 协商 、 调解途 径解决 。 不愿 或者 不能通 过协商 、 调解 解决 的, 任 何一方 均有 权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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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争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 按照 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届 时有效 的仲 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仲裁地点 为 北京 市 。 仲 裁裁 决是终 局的 , 对 各方 当事 人均有 约束力 , 仲裁 费 用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合 同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续忠 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本基金 合同 受中 华人 民共 和国法 律管 辖。 十、基 金合 同存 放地 和投 资 者取得基 金合 同的 方式 本基金 合同 可印 制成 册, 供投资 人在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 代 销机 构和 基金注 册登 记机构 办公 场所 查阅 ,但 其效力 应以 基金 合同 正本 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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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 基 金托 管协 议内容 摘要 一、托管协 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民生 加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新世 界商 务中 心 42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新世 界商 务中 心 42、43 楼 邮政编 码:518026 法定代 表人 :杨 东 成立日 期:2008 年 11 月 3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证监 许可[2008]1187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中外 合资 ) 注册资 本: 贰亿 元 存续期 间: 永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和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银行 )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郭 树清 成立日 期:2004 年 9 月 1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叁佰 叁拾 陆亿捌 仟玖 佰零 捌万 肆仟 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吸收 公众 存款 ; 发放短 期、 中期 、 长期贷款 ; 办理国内 外结 算; 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 现; 发行金 融债 券; 代理发 行、 代理兑 付、 承销政府债 券; 买卖政 府债 券、 金融债 券; 从事同 业拆 借; 买卖、 代理买卖 外汇 ; 从事 银行 卡业务 ; 提供信 用证 服务 及担保 ; 代理收 付 款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 提 供保管 箱服 务 ; 经 中国 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等 监管 部门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二、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一 )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投 资范围 、 投资 对象进 行监 督 。 基 金合 同 明确约 定基 金投 资风 格或 证券选 择标 准的 , 基金 管 理人应 按照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的格 式提 供投 资品种 池和 交易 对手 库 , 以便基 金托 管人 运用 相关 技术系 统 , 对 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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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金实际 投资 是否 符合 基金 合同关 于证 券选 择标 准的 约定进 行监 督 , 对 存在 疑义 的事项 进行 核 查。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 括国内 依法 发行 上市 的股 票、 债 券、 货币市 场工 具 、 权 证、 资产 支持证 券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他 金融 工 具。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 为: 股票等权益 类资产占 基金 资产的 60%-95% ,其中, 权证投资 比例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不高 于 3% ;债 券等 固定收益 类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 0%-35% ,现 金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 (二 )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投 资、 融资比 例 进行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下述比 例和 调整 期限 进行 监督: (1)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公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2)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3%; (3)本基金 进入全 国银行 间同业市场 进行债 券回购 的资金余额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40 %; (4) 股票 等权 益类 资产 占基金资 产的 60%-95% , 债 券等固 定收 益类 资产 占基 金资产 的 0%-35% ; (5)本基金 投资于 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0%; (6)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0 %; (7)本基金 持有的 同一( 指同一信用 级别) 资产支 持证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该资产支 持证券 规模 的 10 %; (8)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评 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基金 持 有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 如果其信 用等 级下 降、 不再符合投 资标 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 布之 日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9)基金财 产参与 股票发 行申购,本 基金所 申报的 金额不超过 本基金 的总资 产,本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0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 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 (11)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上述 投资 组合比 例限 制进 行变 更 , 以变更 后的 规定 为准 。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门 取消 上述 限制 ,如 适用于 本基 金, 则本 基金 投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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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动 、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三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本 托管 协 议第十 五条 第九款 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 进行监 督 。 基 金托 管人 通过 事后监 督方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基金 投资 禁 止行为 和关 联交 易进 行监 督。 根据 法律 法规 有关 基 金禁止 从事 关联 交易 的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事先 相互 提供与 本机 构有 控股 关系 的股东 、 与本 机构 有其 他重 大利害 关系 的 公司名 单及 有关 关联 方发 行的证 券名 单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有 责任 确保 关联交 易名 单 的真实 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并 负责 及时 将更 新后 的名单 发送 给对 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 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 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 止基金 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 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 联交易的发 生, 如基 金托 管人 采取 必 要措施 后仍 无法 阻止 关联 交易发 生时 , 基金 托管 人 有权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对 于基 金管 理人 已成交 的关 联交 易, 基金 托管人 事前 无法 阻止 该关 联交易 的发 生 , 只能进 行事 后结 算,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损失, 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四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管 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基金 投资 运作 之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符 合法律 法规 及 行业标 准的 、 经慎 重选 择 的、 本基 金适 用的 银行 间 债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 , 并约定 各交 易对 手所适 用的 交易 结算 方式 。 基金管 理人 应严 格按 照交 易对手 名单 的范 围在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选 择交易 对手 。 基金 托管 人监 督基金 管理 人是 否按 事前 提供的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手 名单 进 行交易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每半年 对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对 手名 单及 结算 方式 进行更 新 , 新 名 单确定 前已 与本 次剔 除的 交易对 手所 进行 但尚 未结 算的交 易, 仍应按 照协 议进行结 算。 如基 金管理 人根 据市 场情 况需 要临时 调整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对手 名单 及结 算方 式的 , 应向基 金 托管人 说明 理由 ,并 在与 交易对 手发 生交 易 前 3 个 工作日 内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解决 。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按银行 间债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 并负 责解决 因交 易对 手不 履行 合同而 造成 的纠 纷及 损失 ,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任 何法 律 责任及 损失 。 若未 履约 的交 易对手 在基 金托 管人 与基 金管理 人确 定的 时间 前仍 未承担 违约 责 任及其 他相 关法 律责 任的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对相 应损失先 行予 以承 担, 然后再向相 关交 易对 手追偿 。 基金 托管 人则 根 据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成 交单 对合同 履行 情况 进行 监督 。 如 基金 托管 人 事后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按照事 先约 定的 交易 对手 或交易 方式 进行 交易 时 ,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 时提醒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任何损 失和 责任 。 (五 ) 本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证券 , 基金 管理 人应 事先根据 中国 证监 会相 关规 定, 与基 金 托管人 就相 关事 项签 订补 充协议 , 明确 基金 投资 流 通受限 证券 的比 例 。 基 金 管理人 应制 订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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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格的投 资决 策流 程和 风险 控制制 度, 防范流 动性 风险、 法律 风险 和操 作风 险等各种 风险 。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是 否遵守 相关 制度 、 流动 性风 险处置 预案 以及 相关 投资 额度和 比例 等 的情况 进行 监督 。 (六)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 、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 应收 资金到 账 、 基 金费 用开支 及收入 确定 、 基金 收益分 配、 相关 信息 披 露、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 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 协 议的规 定 , 应 及时 以电 话 提醒或 书面 提示 等方 式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正 。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 极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督 和核 查 。 基 金管 理 人收到 书面 通知 后应在 下一 工作 日前 及时 核对并 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 托管人 发出 回函 , 就基 金托 管人的 疑义 进 行解释 或举 证, 说明违 规 原因及 纠正 期限 , 并保 证 在规定 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 在上述 规定 期限 内,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随 时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促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基金管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八 ) 基 金管 理人 有义 务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 本托管 协议 对基金 业务 执行 核查 。 对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的书 面提 示,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规 定 时间内 答复 并改 正, 或就 基金 托管 人的 疑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对基金托管 人按 照法 律法 规、 基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议 的要 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事项 ,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提供 相关 数 据资料 和制 度等 。 (九 ) 若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生 效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政法 规 和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者 违反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应当立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由此造成 的损 失由 基金管 理人 承担 。 (十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 管理 人无 正当理 由, 拒绝 、 阻 挠 对方根 据本 托管 协议 规定 行使监 督权 , 或采 取拖 延、 欺诈等 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托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三、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一 )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管人 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核 查, 核查事 项包 括基金托 管人 安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 开 设 基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户 、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根 据基金 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 算交收 、 相关 信息 披露 和 监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行 为。 (二 )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托管 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对 基金 财产 实行 分账管理 、 未 执行或 无故 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人 资金 划拨 指令 、 泄 露基金 投资 信息 等违 反 《 基金法 》 、 基 金 合同 、 本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定时 ,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托管 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在 下一 工作 日前及 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 式给基 金管 理人 发出 回函 , 说明违 规原 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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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及纠正 期限 , 并保 证在 规定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上述规定 期限 内, 基金管 理人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促 基金托管 人改 正。 基金托 管人应积 极配 合基 金管 理人 的核查 行为 , 包 括但不 限于 : 提交 相关 资 料以供 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 管财产 的完 整性 和真 实性 , 在 规定 时间 内 答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三 )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托管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通 知 基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 托管 人无 正当理 由, 拒绝 、 阻 挠 对方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权 , 或采 取拖 延、 欺 诈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督 , 情节 严 重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 告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四、基金财 产的 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3.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基 金管 理人的 指令 , 按照 基金 合 同和本 协议 的约 定保 管基 金财产 , 如 有特殊 情况 双方 可另 行协 商解决 。 6.对于 因为 基金 投资 产生 的应收 资产 , 应由 基金 管 理人负 责与 有关 当事 人确 定到账 日期 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 到 账 日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 账户的 ,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 时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 由 此给基 金财 产造 成损 失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向 有 关当事 人追 偿基 金财产 的损 失, 基金 托管 人对此 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7.除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 基金 募集 期间 募集的 资金 应存 于基 金管理 人在 具有 托管 资格 的商业 银行 开立 的“基金 募集专 户” 。该 账户 由基 金 管理人 开立 并管 理。 2.基金 募集 期满 或基 金停 止募集 时, 募集 的基 金份 额总额 、 基 金募 集金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人 数符 合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 等有关 规定后 , 基金管理 人应 将属 于基金 财产 的全 部资金 划入 基金 托管 人开 立的基 金银 行账 户, 同时在规定 时间 内, 聘请具 有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 务所进 行验资,出 具验资 报告。 出具的验资 报告由 参加验 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为 有效 。 3.若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 能达到 基金 合同 生效 的条 件,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规 定 办理退 款 等事宜 。 (三)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基金 托管 人 可以 以 基金 的名义 在其 营业 机构 开立 基金的 银行 账户 , 并根 据 基金管 理人 合法合 规的 指令 办理 资金 收付。 本基 金的 银行 预留 印鉴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和 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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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2.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 限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业务 的需 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管 理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 义开立 任何 其他 银行 账户 ; 亦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 何账 户进行 本基 金 业务以 外的 活动 。 3.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应 符合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的有 关规 定。 4.在符 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条件下 ,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 通过基 金托 管人 专用 账户 办理基 金资 产的支 付。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结 算备付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理 1.基金 托管 人在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 海分公 司 、 深 圳分 公司 为 基金开 立基 金托管 人与 基金 联名 的证 券账户 。 2.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 仅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出借 或未 经对 方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券 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任 何账 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证券账 户卡 的保 管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 账户 资产 的 管理和 运用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4. 基金 托管 人以 基金托 管 人的名 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立结 算备付 金 账户 , 并代表 所托 管的 基金完成 与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的一 级法 人清算 工作 , 基 金管理 人应 予以 积极 协助 。 结算备 付金 、 结算互 保基金 、 交收价 差资 金等 的收取按 照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定 执行 。 5. 若中 国证 监会 或其他 监 管机构 在本 托管 协议 订立 日之后 允许 基金 从事 其他 投资品 种 的投资 业务 , 涉及 相关账 户的开 立 、 使 用的 , 若 无 相关规 定 , 则 基金 托管人 比照上 述关 于账 户开立 、使 用的 规定 执行 。 (五)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托 管人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的有 关规定 , 在中 央国 债登 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立债 券托管 账户 , 并代 表基金进行银 行间 市场 债券的 结算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共同 代表 基金 签订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债券回 购主 协 议。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因业 务发 展需 要而 开立 的其他 账户 , 可以 根据 法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由基金 托 管人负 责开 立。 新账 户按 有关规 定使 用并 管理 。 2.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等 有价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存 放于 基金 托管 人的 保管库 , 也 可存 入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 深圳 分公司 或票 据营 业中 心的 代保管 库, 保管凭 证由 基金托管 人持 有。 实物证 券等有价 凭证 的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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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买和转 让 , 由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共 同办 理 。 基金托 管人 对由 基金 托管 人以外 机构 实际 有效控 制的 证券 不承 担保 管责任 。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签 署,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 责。 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 签署的 、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 除本 协议另 有规 定 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 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 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 年度审计合 同、 基金 信息 披露 协议 及 基金投 资业 务中 产生 的重 大合同 ,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 证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本 的原 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重 大合 同签 署后 及时 以加密 方式 将 重大合 同传 真给 基金 托管 人, 并在 三十 个工 作日 内 将正本 送达 基金 托管 人处 。 重 大合 同的 保 管期限 为基 金合 同终 止后 15 年。 五、基金资 产净 值计 算 与 复核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 精 确 到 0.001 元,小 数点 后第 四位 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值 ,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 核, 按规 定 公告。 (二) 复核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后 , 将 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人 ,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金 管理 人按 照规 定对 外公布 。 (三)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 基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核 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 本基金 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就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题 , 如经相 关 各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法 达成 一致 意见的 ,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六、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 登记 与 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应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名 册由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编制 和保 管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应分别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保 存期 不少 于 15 年。如 不能 妥善 保管 ,则 按相关 法规 承 担责任 。 在基金 托管 人要 求或 编制 半年报 和年 报前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有 关资 料送 交基 金托管 人 , 不得无 故拒 绝或 延误 提供 , 并保证 其的 真实 性、 准确性和 完整 性。 基金托 管人不得 将所 保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用 于基金 托管 业务 以外 的其 他用途 ,并 应遵 守保 密义 务,除 非法 律 、 法规、 规章 另有 规定 ,有 权机关 另有 要求 。 七、争议解 决方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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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方 当事 人应通 过协商 、 调解 解决 , 协 商、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 任何 一方 均有 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仲裁 地 点为北 京市 , 按 照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裁 裁决 是 终局的 , 对当 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 自继 续忠 实 、 勤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受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法律管 辖。 八、托管协 议 的 修改 与 终止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 进行 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 议,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后生效 。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出现的 情形 1.基金 合同 终止 ; 2.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发生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规定 的终 止事 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