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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顺资源(162607)

景顺资源:更新招募说明书(2010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景顺长城资源垄断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2010 年第2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 示 
 
(一)景顺长城资源垄断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以下简称“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 下简称 《基金法》 ) 、 《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信
息披露办法》 )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景顺长城资源垄断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合同》(以下 简称“基金 合同”或“本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 2005 年 10 月 27
日证监基金字【2005 】179 号文核准募集。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06 年 1 月 26 日生效。 
(二)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
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
险。 
(三)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四)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五)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 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
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六)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
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七)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0 年 7 月 26 日,有关财务数
据和净 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0 年 6 月 30 日。本 更新招募说明书中 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基 金 管 理 人 : 景顺 长 城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






































景顺长城资源垄断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 目


录 一、绪言 ......................................................................... 3 二、释义 ......................................................................... 3 三、 基金管 理人 .................................................................. 6 四、 基金托 管人 ................................................................. 16 五、相关 服务机 构 ................................................................ 21 六、基金 份额的 上市交 易 .......................................................... 30 七、基金 份额的 申购和 赎回 ........................................................ 30 八、基金 份额的 非交易 过户 和基金间 转换 ............................................ 39 九、基金 份额的 登记、 系统 内转托管 和跨系 统 转托 管 .................................. 40 十、基金 的投资 .................................................................. 40 十一、基 金的融 资 ................................................................ 49 十二、基 金的业 绩 ................................................................ 49 十三、基 金的财 产 ................................................................ 50 十四、基 金资产 估值 .............................................................. 51 十五、基 金的收 益与分 配 .......................................................... 54 十六、基 金的费 用与税 收 .......................................................... 55 十七、基 金的会 计与审 计 .......................................................... 58 十八、基 金的信 息披露 ............................................................ 59 十九、风 险揭示 .................................................................. 62 二十、基 金合同 的变更 、终 止与清算 ................................................ 63 二十一、 基金合 同的内 容摘 要 ...................................................... 65 二十二、 基金托 管协议 的内 容摘 要 .................................................. 77 二十三、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服务 .................................................. 83 二十四、 其它应 披露事 项 .......................................................... 84 二十五、 招募说 明书的 存放 及其查阅 方式 ............................................ 86 二十六、 备查文 件 ................................................................ 86






































景顺长城资源垄断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3- 一、绪言 景顺长 城资 源垄 断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LOF ) (以 下简称 “ 本 基 金” ) 由景 顺 长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依照 《中华人 民共 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 (以 下简称《基 金法》 ) 、 《证 券 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 办法》 (以下 简称《运 作办 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销 售办法》 ) 、 《深 圳 证券交易所 上市开放 式基 金业务规则》 (以下简 称《 业务规则》 ) 、 《 景顺长城 资 源垄断股票 型证券 投资基 金(LOF )基 金合 同 》 (以 下简 称“ 基金 合同 ” 或“本 基金 合同 ” ) 及其 它 有关规 定募 集。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基 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 销售 办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 息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信 息披 露办 法》 ) 以及 本基 金合 同等 编 写。 本招募说明书 阐述了本 基 金的投资目标 、投资策 略 、风险、费率 、管理等 与 投资人投资决 策 有关的 全部 必要 事项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当仔细 阅读 本招 募说 明书 。 基金管理人承 诺本招募 说 明书不存在任 何虚假记 载 、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 遗 漏,并对其真 实 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 担 法律责任。本 基金是根 据 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 资 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 金管理人没有 委托或授 权 任何其他人提 供未在本 招 募说明书中载 明的信息 , 或对本招募 说明书作 任何解 释或 者说 明。 本招募说明书 根据本基 金 的基金合同编 写,并经 中 国证监会核准 。基金合 同 是约定 基金当 事 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 律 文件。基金投 资人自依 基 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 即 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 和本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 其持有基金份 额的行为 本 身即表明其对 基金合同 的 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 他有关 规定 享有 权利 、 承 担义务 。 基金 投资 人欲 了 解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和 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合 同。 二、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义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具有以 下含 义: 本合同 、 《 基金 合同 》 指 《 景顺 长城资 源垄 断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基 金合同 》 及对本 合同的 任何 修订 和补 充 中国 指中华 人民 共和 国( 就本 基 金合 同 而言 , 不 包括 香港 特别行 政区 、 澳 门特别 行政 区及 台湾 地区) 法律法 规 指 中 国 现时 有效 并 公布 实施 的 法 律、 行政 法 规、 行政 规 章 及规 范性 文件、 地方 法规 、地 方规 章及规 范性 文件 《基金 法》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销售 办法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法 》






































景顺长城资源垄断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4- 《运作 办法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元 指中国 法定 货币 人民 币元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 依 据 《基 金合 同 》所 募集 的 景 顺长 城资 源 垄断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招募说 明书 指 《 景 顺长 城 资源 垄 断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LOF) 招募 说 明 书 》 , 即 用于公 开披 露本 基金 管理 人及托 管人 、 相 关服 务机 构、 基金 的募集 、 基 金 合 同的 生效 、 基金 份额 的 交 易、 基金 份 额的 申购 和 赎 回、 基金 的 投 资 、基 金的 业 绩、 基金 的 财 产、 基金 资 产的 估值 、 基 金收 益与 分 配 、 基金 的费 用 与税 收、 基 金 的信 息披 露 、风 险揭 示 、 基金 的终 止 与 清 算、 基金 合 同的 内容 摘 要 、基 金托 管 协议 的内 容 摘 要、 对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的 服 务、 其他 应 披 露事 项、 招 募说 明书 的 存 放及 查阅 方 式 、 备查 文件 等 涉及 本基 金 的 信息 ,供 基 金投 资者 选 择 并决 定是 否提出 基金 认购 或申 购申 请的要 约邀 请文 件, 及其 定期的 更新 发售公 告 指《景 顺长 城资 源垄 断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份 额发售 公告 》 业务规 则 指《景 顺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开放 式基 金注 册登 记业务 规则 》 中国证 监会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银行监 管机 构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或 其他 经国 务院 授权 的机构 基金管 理人 指景顺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托 管人 指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指根据 《基 金合 同》 及相 关文件 合法 取得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投 资者 基金代 销机 构 指 依 据 有关 基金 销 售与 服务 代 理 协议 办理 本 基金 发售 、 申 购、 赎回 和其他 基金 业务 的代 理机 构 销售机 构 指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代销 机构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网点 及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 点 注册登 记业 务 指 基 金 登记 、存 管 、清 算和 交 收 业务 ,具 体 内容 包括 投 资 者基 金账 户 管 理 、基 金份 额 注册 登记 、 清 算及 基金 交 易确 认、 发 放 红利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等 基金注 册登 记人 指景顺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或 其委 托的 其他 符合 条件的 机构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指 受 《 基金 合同 》 约束 ,根 据 《 基金 合同 》 享受 权利 并 承 担义 务的 法律主 体 个人投 资者 指符合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条 件可以 投资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然 人 机构投 资者 指 符 合 法律 法规 规 定可 以投 资 证 券投 资基 金 的在 中华 人 民 共和 国注 册登记 或经 政府 有关 部门 批准设 立的 机构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 符 合 《合 格境 外 机构 投资 者 境 内证 券投 资 管理 暂行 办 法 》及 相关






































景顺长城资源垄断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5- 法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 中国境 内证 券的 中国 境外 的机构 投资 者 投资者 指个人 投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和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的总称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基 金 达 到法 律规 定 及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 条件 , 基金 管理 人 聘 请法 定机 构验资 并办 理完 毕基 金合 同备案 手续 后, 基金 合同 生效的 日期 募集期 指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不超 过3 个月 基金存 续期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后合 法存 续的不 定期 之期 间 日/天 指公历 日 月 指公历 月 工作日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开放日 指销售 机构 办理 本基 金申 购、赎 回等 业务 的工 作日 T 日 指日常 申购 、赎 回或 办理 其他基 金业 务的 申请 日 T+n 日 指自T 日起 第n 个工 作日 (不包 含 T 日) 认购 指本基 金在 募集 期内 投资 者购买 本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申购 指 基 金 投资 者根 据 基金 销售 网 点 规定 的手 续 ,向 基金 管 理 人购 买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本基 金的 日常申 购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不超 过 3 个月 的时间 开始 办理 赎回 指 基 金 投资 者根 据 基金 销售 网 点 规定 的手 续 ,向 基金 管 理 人卖 出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本基 金的 日常赎 回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不超 过 3 个月 的时间 开始 办理 基金账 户 指 基 金 注册 登记 人 给投 资者 开 立 的用 于记 录 投资 者持 有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开放 式基 金份 额情 况的账 户 交易账 户 指 各 销 售机 构为 投 资者 开立 的 记 录投 资者 通 过该 销售 机 构 办理 基金 交易所 引起 的基 金份 额的 变动及 结余 情况 的账 户 转托管 指 投 资 者将 其持 有 的同 一基 金 账 户下 的基 金 份额 从某 一 交 易账 户转 入另一 交易 账户 的业 务 基金转 换 指 投 资 者向 本基 金 管理 人提 出 申 请将 其所 持 有的 本基 金 管 理人 管理 的 任 一 开放 式基 金 (转 出基 金 ) 的全 部或 部 分基 金份 额 转 换为 本基 金 管 理 人管 理的 任 何其 他开 放 式 基金 (转 入 基金 )的 基 金 份额 的行 为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 投 资 者通 过有 关 销售 机构 提 出 申请 ,约 定 每期 扣款 日 、 扣款 金额 及 扣 款 方式 ,由 销 售机 构于 每 期 约定 扣款 日 在投 资者 指 定 银行 账户 内自动 完成 扣款 及基 金申 购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 式 基金收 益 指 基 金 投资 所得 股 票红 利、 债 券 利息 、票 据 投资 收益 、 买 卖证 券差 价、银 行存 款利 息以 及其 他收益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 基 金 所购 买的 各 类证 券及 票 据 价值 、银 行 存款 本息 和 本 基金 应收






































景顺长城资源垄断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6- 的申购 基金 款以 及其 他投 资所形 成的 价值 总和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扣除 负债 后的净 资产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指 计 算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除以 该 计 算日 发行 在 外的 基金 份 额 总数 后的 值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 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价 值,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过 程 指定媒 体 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信 息披 露的 报纸 和互 联网网 站 不可抗 力 指 本 合 同当 事人 无 法预 见、 无 法 抗拒 、无 法 避免 且在 本 合 同由 基金 托 管 人 、基 金管 理 人签 署之 日 后 发生 的, 使 本合 同当 事 人 无法 全部 履 行 或 无法 部分 履 行本 合同 的 任 何事 件, 包 括但 不限 于 洪 水、 地震 及 其 他 自然 灾害 、 战争 、骚 乱 、 火灾 、政 府 征用 、没 收 、 法律 法规 变 化 、 突发 停电 或 其他 突发 事 件 、证 券交 易 所非 正常 暂 停 或停 止交 易 三、 基金 管 理 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


称 :景 顺长 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住


所 :深 圳市 福田 区中 心四 路 1 号 嘉里 建设 广场 第一 座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 赵 如冰 批准设 立文 号: 证监 基金 字【2003 】76 号 设立日 期:2003 年6 月 12 日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 福 田区 中心四 路 1 号嘉 里建 设广 场第一 座 21 层 电


话 : (0755 )8237038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606 传


真 : (0755 )22381339 联系人 : 杨 皞阳 (二) 基金 管理 人基 本情 况 本基金 管理 人景 顺长 城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以 下简 称 “公 司” 或 “本 公司” ) 是经中 国证 监会 证监基 金字 【2003 】76 号 文批准 设立 的证 券投 资基 金管理 公司 , 由 长城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 景 顺 资产管 理有 限公 司、 开滦 ( 集团) 有限 责任 公司 、 大 连 实德集 团有 限公 司共 同发 起设立 , 并 于 2003 年 6 月 9 日 获得 开业 批文 , 注 册资 本 1.3 亿 元人 民 币, 目前 , 各 家出 资比 例 分别 为 49% 、49% 、1%、






































景顺长城资源垄断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7- 1% 。 公司设立了两 个专门机 构 :风险管理委 员会和投 资 决策委员会。 风险管理 委 员会负责公司 整 体运营风险的 控制。投 资 决策委员会负 责指导基 金 财产的运作、 确定基本 的 投资策略和 投资组合 的原则 。 公司下 设 7 个一 级部 门, 分别是 :投 资部 、市 场部 、运营 部、 人力 资源 部、 财务行 政部 、 法 律监察稽核部 、总 经理 办 公室。其中投 资部下设 投 资研究部、固 定收益部 、 专户理财部 、国际投 资部四个二级 部门;市 场 部下设渠道销 售部、机 构 客户部、市场 服务部、 产 品开发部四 个二级部 门;运 营部 下设 基金 事务 部、信 息技 术部 、交 易管 理部三 个二 级部 门。 各部 门的职 责如 下: 1、投 资部 投资研究部: 负责根据 投 资决策委员会 制定的投 资 原则进行国内 股票选择 和 组合的投资管 理 并完成 对宏 观经 济、 行业 公司及 市场 的研 究。 固定收益部: 负责根据 投 资决策委员会 制定的投 资 原则进行国内 债券选择 和 组合的投资管 理 并完成 固定 收益 的研 究。 专户理 财部 :负 责完 成一 对多、 特定 资产 客户 等的 投资管 理。 国际投 资部 : 主 要从 事与 QDII 、QFII 等国际业务相 关的基 金产 品设 计、 投资 管理、 国际 合作 和培训 等业 务。 2、市 场部 渠道销 售部 :负 责公 司产 品在各 银行 、券 商等 渠道 的销售 。 机构客户部: 负责开发 机 构客户,并使 其认识并 了 解我公司在企 业年金、 社 保等方面所提 供 的基金 产品 及服 务。 市场服 务部 :负 责公 司市 场营销 策略 、计 划制 定, 及客户 服务 管理 等工 作。 产品开 发部 :负 责基 金产 品及其 他投 资产 品的 设计 、开发 、报 批等 工作 。 3、运 营保 障部 基金事 务部 :负 责公 司产 品的注 册登 记、 清算 和估 值核算 等工 作。 信息技 术部 :负 责 公 司的 计算机 设备 维护 、系 统开 发及网 络运 行和 维护 。 交易管 理部 :负 责完 成投 资部下 达的 交易 指令 ,并 进行事 前的 风险 控制 。 4、人 力资 源部 :负 责公 司 各项人 力资 源管 理工 作, 包括招 聘、 薪资 福利 、绩 效管理 、培 训、 员工关 系、 从业 资格 管理 、高管 及基 金经 理资 格管 理等。 5、财 务行 政部 :负 责公 司 财务管 理及 日常 行政 事务 管理。 6、 法 律监 察稽 核部 : 负责 对公司 管理 和基 金运 作合 规性进 行全 方位 的监 察稽 核, 并向 公司 管 理层和 监管 机关 提供 独立 、客观 、公 正的 法律 监察 稽核报 告。 7、总 经理 办公 室: 主要 受 总经理 委托 ,协 调各 部门 的工作 ,并 负责 公司 日常 办 公秩 序监 督、 工作项 目管 理跟 进等 ,并 负责基 金风 险的 评估 、控 制及管 理。


公司现 有员 工 106 人 , 其 中 63 人具 有硕 士以 上学 历 。 所有 人员 在最 近三 年内 均没有 受到 所在 单位或 有关 管理 部门 的处 罚。






































景顺长城资源垄断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8- 公司已经建立 了健全的 内 部风险控制制 度、内部 稽 核制度、财务 管理制度 、 人事管理制度 、 信息披 露制 度和 员工 行为 准则等 公司 管理 制度 体系 。 (三) 主要 人员 情况 1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成 员 赵如冰先生, 董事长, 经 济学硕士,研 究员级高 级 工程师,现任 长城证券 有 限责任公司党 委 副书记。曾任 长城证券 有 限责任公司副 董事长, 葛 洲坝水力发电 厂电修分 厂 主任 、高级 工程师, 葛洲坝至上海 超高压直 流 换流站站长, 葛洲坝电 厂 总厂办公室主 任,华能 南 方开发公司 总经理、 党组书 记, 华能 房地 产开 发公司 总经 理、 党组 书记 ,中住 地产 开发 公司 总经 理、党 组书 记。 罗德城 先生 , 董事 , 毕业 于美 国 Babson 学院 , 获学 士学位 及工 商管 理硕 士学 位。 现任 景顺 集 团亚太 区首 席执 行官 。曾 任大通 银行 信用 分析 师、 花旗银 行投 资管 理部 副总 裁、Capital House 亚 洲分公 司的 董事 总经 理。1992 至 1996 年 间出 任香 港 投资基 金公 会管 理委 员会 成员, 并 于 1996 至 1997 年 间担 任公 会主 席。1997 至 2000 年间 ,担 任 香港联 交所 委员 会成 员, 并在 1997 至 2001 年 间担任 香港 证监 会顾 问委 员会成 员。 杨平先 生, 董事 , 北 京大 学国 际 MBA 学历 。 历 任 北京国 际信 托投 资公 司外 汇部首 席交 易员 、 加拿大蒙特利 尔银行北 京 分行资金部和 市场部高 级 经理、中国人 民保险公 司 投资部投资 总监、中 国人保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银行/ 外 汇业 务部 副总 经理 、 中国 人民 保险 ( 香港 ) 有限公 司投 资部 总经 理、长 城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总裁 助理 等, 现任 长城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副 总经 理。 许义明 先生 ,董 事 , 总经 理 ,香 港大 学社 会科 学学 士及香 港城 市大 学金 融工 程学硕 士, 曾任 职于 前 美国 大通 银行 香港 、台 湾 及伦 敦分 行财 资部 ,汇丰 银行 总行 中国 环球 市场部 ,历 任台 湾景 顺证券 投资 信托 股份 有限 公司董 事兼 总经 理, 景顺 香港大 中华 区业 务拓 展总 监。 李晓西 先生 , 独 立董 事, 现任北 京师 范大 学校 学术 委员会 副主 任, 经济 与资 源管理 研究 院院 长,教 授、 博士 生导 师; 中国社 会科 学院 研究 生院 教授、 博士 生导 师; 教育 部社会 科学 委员 会经 济学部 召集 人。 曾任 国务 院研究 室宏 观经 济研 究司 司长。 伍同明 先生 ,独 立董 事, 香港大 学文 学士 (1972 年 毕业) ,香 港会 计师 公会 会 员(HKSA)、 英国特 许公 认会 计师 (ACCA ) 、 香港 执业 会计 师 (CPA ) 、 加拿 大公 认管 理会 计师(CMA ) 。 现 为 “伍同明会计 师行”所 有 者。拥有超过 二十年以 上 的会计、审核 、管治税 务 的专业经验 及知识, 1972-1977 受 训于 国际 知名 会计师 楼“ 毕马 威会 计师 行”[KPMG] 。 靳庆军 先生 , 独立 董事 ,1982 年 毕业 于安 徽大 学外 语系英 语专 业 , 获 文学 学 士,1987 年 毕业 于中国政法大 学,获国 际 法专业法学硕 士。现任 金 杜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曾 担任中信律 师事务所 涉外专 职律 师, 在香 港马 士打律 师行 、英 国律 师 行 C1yde & Co. 从 事律 师工 作,1993 年发 起设 立信达 律师 事务 所, 担任 执行合 伙人 。 2 、基 金管 理人 监事 会成 员 黄海洲先生, 监事,硕 士 , 毕业于武汉 大学。 现 任 长城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副 总经理,曾任 深






































景顺长城资源垄断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9- 圳新江南投资 有限公司 副 总经理、长城 证券有限 责 任公司监事、 招商银行 股 份有限公司 人力资源 部经理 及工 程管 理部 经理 。 郭慧娜女士, 监事, 英 国 曼彻斯特大学 会计及计 算 机科学 学士学 位 ,英国 伦 敦政治经济学 院 管理理学硕士 学位。曾任 伦敦安永会计 师事务所 核 数师 ,历任景 顺香港有 限 公司 项目主 管 ,业务 发展部 副经 理 、 企业 发展 部经理 ,现 任景 顺投 资管 理亚太 有限 公司 亚太 区 监 察总监 。 邵媛媛 女士 , 监 事,1999 年毕业 于安 徽财 贸学 院会 计学系 , 获 管理 学硕 士学 位。 现担 任景顺 长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运 营部下 属基 金事 务部 总监 。 曾 任职 于深 圳市 天健 ( 信德 ) 会 计师 事务 所、 福建兴 业银 行深 圳分 行计 财部。 3 、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吴建军 先生 ,副 总经 理,1989 年 毕业 于河 南财 经学 院 ,获学 士学 位,1992 年毕 业于人 民银 行 总行研 究生 部, 获经 济学 硕士学 位。 曾任 海南 汇通 国际信 托投 资公 司证 券部 副经理 ,长 城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机构 管理 部总 经理、 公司 总裁 助理 。2003 年6月 加入 本公 司, 任运 营部总 监。2005 年5 月起任 景顺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 蔡宝美女士, 副总经理 , 英国克兰非尔 德大学商 学 硕士。曾担任 摩 根富林 明 投资信托股份 有 限公司研究员 , 汇丰银 行 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台湾 分 公司国际投资 部副总裁 兼 基金经理, 香港涌金 资产管 理有 限公 司担 任投 资经理 等职 务。2008 年 加 入本公 司, 现任 公司 副总 经理兼 基金 经理 。 Patrick Song Liu (刘颂) 先生, 副总 经理 , 英 国牛 津大学 工商 管理 硕士 。曾 先后任 职于 路 透 香港上 海办 事处 、 路透 香 港、 路透 伦敦 有限 公司 及 伦敦洛 希尔 父子 有限 公司 ; 于 2006 年加 入香 港 景顺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 , 担任景顺大中 华区机构 业 务拓展部总监 一职;其 后 被派往香港 景顺驻北 京代表 处, 担任 首席 代表 。2009 年 加入 本公 司, 现 任公司 副总 经理 。 4 、督 察长 刘焕喜 先生 , 1989 年毕 业于武 汉大 学哲 学系 ,获 学士学 位,1998 年 毕业 于 华中农 大经 贸学 院投资与金融系, 获博士 学位。曾任武汉大 学教师 工作处副科长、武 汉大学 成人教育学院讲师 、 《证券 时报 》社 编辑 记者 、长城 证券 研发 中心 研究 员、长 城 证 券行 政部 副总 经理等 职。 5 、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简历 本公司采用团 队投资方 式 ,即通过整个 投资部门 全 体人员的共同 努力,争 取 良好投资业绩 。 本基金 聘任 基金 经理 如下 : 陈晖先生,男 , 中国人 民 大学经济学学 士、 英国 爱 丁堡大学工商 管理硕士 。 曾任职于国 信证券, 担任理 财部 行业 研究 员、 投资经 理 ;2005 年1 月 加 入本公 司。 6 、本 基金 现任 基金 经理 曾 管理的 基金 名称 及管 理时 间 无。






































景顺长城资源垄断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0- 7 、本 基金 历任 基金 经理 姓 名及管 理时 间


基金经 理姓 名 管理时 间 陈晖 2006 年12 月 14 日 (公 告 日)- 至今 李学文 2006 年 1 月 26 日—2007 年 4 月 30 日


















































8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委员 名 单 本公司 的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由 公司 总经 理、 分管 投资 的副总 经理 、投 资研 究部 投资总 监、 固定 收益部 投资 总监 、专 户理 财部负 责人 、国 际投 资部 负责人 等组 成。 公司的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成 员姓名 及职 务如 下: 许义明 先生 ,总 经理 ; 蔡宝美 女士 ,分 管投 资的 副总经 理; 王鹏辉 先生 , 投 资研 究部 投资总 监 ; 罗孟林 先生 ,固 定收 益 部 投资总 监; 杨兵兵 女士 ,专 户理 财部 负责人 ; 陈爱萍 女士 ,国 际投 资部 负责人 。 9 、上 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 亲属关 系。 (四)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1、依 法募 集基 金, 办理 基 金备案 手续 ; 2、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依 法并 依照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独立 运用 基金 财产 ; 3、依 据有 关法 律规 定及 本 基金合 同决 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案 ; 4、根 据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获取基 金管 理费 及其 他约 定和法 定的 收入 ; 5、 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 前提下 , 并 经中 国证 监会 批准后 , 制 订和 调整 开放 式基金 业务 规则 , 决定本 基金 的相 关费 率结 构和收 费方 式; 6、销 售基 金份 额, 获取 认 (申) 购费 ; 7、选 择和 更换 代销 机构 , 并对其 销售 代理 行为 进行 必要的 监督 ;


8、依 照有 关法 律 法 规, 代 表基金 行使 因运 营基 金财 产而产 生的 股权 、债 权及 其他权 利; 9、 担 任注 册登 记人 或选 择 和更换 注册 登记 代理 机构 , 并对 其注 册登 记代 理行 为进行 必要 的监 督;


10、基金合同 规定的情 形 出现时,决定 暂停或拒 绝 受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 暂 停受理基金份 额 的赎回 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


11、监督基金 托管人, 如 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基 金 合同或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 定,呈报中国 证






































景顺长城资源垄断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1- 监会和 其他 监管 部门 ,并 采取必 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 资者的 利益 ; 12、以 自身 名义 ,代 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 讼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为; 13、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4、在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时 ,提名 新任 基金 托管 人; 15、法 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1、依 法募 集基 金, 办理 基 金备案 手续 ; 2、遵 守基 金合 同; 3、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 配 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 格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 析、 决策 , 以 专业 化的 经 营方式 管理 和运 作基金 财产 ; 5、 设 置相 应的 部门 并配 备 足够的 专业 人员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认购 、 申购 、 赎 回 及其他 业务 或委 托其他 机构 代理 这些 业务 ; 6、 设置 相应 的部 门并 配备 足够的 专业 人员 办理 基金 的注册 登 记 工作 或委 托其 他机构 代理 该 项 业务; 7、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制 、 监 察与 稽核 、 财务 管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 保 证 所管理 的基 金财 产和管 理人 的财 产相 互独 立,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分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进 行证券 投资 ; 8、除依据《基 金法》 、基 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 ,不得以基金 财产为自 己 及任何第三人 谋 取利益 ,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基 金财 产; 9、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10、按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 值; 11、采取适当 合理的措 施 使计算开放式 基金份额 认 购、申购、赎 回和注销 价 格的方法符合 基 金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12、 严 格按 照 《基 金法》 、 《运作 办法》 、 《销 售办 法》 、 和本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 受 理并 办理申 购、 赎回 申请 ,及 时、足 额支 付赎 回款 项; 13、严格按照 《基金法》 、 《信息披露办 法》 、 《运作 办法》和本基 金合同及 其 他有关规定 履行 信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 14、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得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 除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在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15、按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16、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股和 直接 管理 ; 17、依 据《 基金 法》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金 托管 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8、编 制基 金的 财务 会计 报告; 保存 基金 的会 计账 册、报 表、 记 录 15 年以 上 ;






































景顺长城资源垄断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2- 19、确保向基 金投资者 提 供的各项文件 或资料在 规 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 投 资者能够按照 基 金合同 或招 募说 明书 公告 的时间 和方 式查 阅与 基金 有关的 公开 资料 ,并 得到 有关资 料的 复印 件; 20、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21、面临解散 、依法被 撤 销、破产或者 由接管人 接 管其资产时, 及 时报告 中 国证监会并通 知 基金托 管人 ; 22、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财 产损 失或 损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23、因 估值 错误 导致 基金 持有人 的损 失, 应承 担赔 偿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24、基 金托 管人 因违 反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应 代表 基金 向基 金托 管人追 偿;


25、为 基金 聘请 会计 师和 律师; 26、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他 基金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27、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及 其他 权力 ; 28、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29、法 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六)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1、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不 从事 违反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 券法 》 的 行为 , 并承 诺建 立健全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采 取有 效措 施, 防止违 反《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券 法》 行为 的发 生; 2、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不 从事 以下违 反 《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 《 销售 办法》 的 行为, 并承 诺建 立健全 的内 部风 险控 制制 度,采 取有 效措 施, 防止 下列行 为的 发生 : (1 )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 将基 金用 于下 列投 资 或者活 动:


(i ) 承销 证券 ;


(ii )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担保 ;


(iii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 的投资 ;


(iv )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但是 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v )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或 者买 卖其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发行的 股票 或者 债券;


(vi )买卖与 其基金管 理 人、基金托管 人有控股 关 系的股东或者 与其基金 管 理人、基金托 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vii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 纵证券 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的 证券 交易 活动 ;


(viii )依 照法 律、 行政 法规有 关规 定, 由国 务院 证券监 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景顺长城资源垄断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3- (ix ) 证券 法规 规定 禁止 从事的 其他 行为 。 3、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加 强人 员管理 , 强化 职业 操守 ,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 法 规 及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 勤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 动: (1 )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权益 ; (4 )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 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 ) 泄 露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关 证券 、 基金 的商 业 秘密 、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 基 金投资 内容 、 基 金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8 ) 除按 本公 司制 度进 行 基金运 作投 资外 ,直 接或 间接进 行其 他股 票投 资; (9 ) 协助 、接 受委 托或 以 其他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10 ) 违反 证券 交易 场所 业务规 则, 利用 对敲 、倒 仓等手 段操 纵市 场价 格, 扰乱市 场秩 序; (11 ) 贬损 同行 ,以 提高 自己; (12 )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3 )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4 )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5 )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禁止 的行 为。


4、基 金经 理承 诺 (1 ) 依照 有关 法律 、 法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 本 着 谨慎的 原则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谋 取最 大利 益; (2 )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受 雇人 或任 何第 三者 谋取利 益; (3 ) 不泄 露在 任职 期间 知 悉的有 关证 券、 基金 的商 业秘密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投 资内 容、 基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4 ) 不以 任何 形式 为其 他 组织或 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七) 基金 管理 人的 风险 管理和 内部 控制 体系 1 、风 险管 理理 念与 目标 (1 ) 确保 合法 合规 经营 ; (2 ) 防范 和化 解风 险; (3 ) 提高 经营 效率 ; (4 ) 保护 投资 者和 股东 的 合法权 益。 2 、风 险管 理措 施 (1 ) 建立 健全 公司 组织 架 构;






































景顺长城资源垄断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4- (2 ) 树立 监察 稽核 功能 的 权威性 和独 立性 ; (3 ) 加强 内控 培训 ,培 养 全体员 工的 风险 管理 意识 和监察 文化 ; (4 ) 制定 员工 行为 规范 和 纪律程 序; (5 ) 建立 岗位 分离 制度 ; (6 ) 建立 危机 处理 和灾 难 恢复计 划。 3 、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控制 的 原则 (1 ) 全面 性原 则 : 公 司风 险管理 必须 覆盖 公司 的所 有部门 和岗 位 , 渗 透各 项 业务过 程和 业务 环节; (2 ) 独 立性 原则 : 公 司各 机构、 部门 和岗 位职 责应 当保持 相对 独立 , 公 司基 金财 产 、 自 有资 产、其 他资 产的 运作 应当 分离;


(3 ) 相互 制约 原则 : 公司 及各部 门在 内部 组织 结构 的设计 上要 形成 一种 相互 制约机 制 , 建 立 不同岗 位之 间的 制衡 体系 ; (4 ) 定性 和定 量相 结合 原 则: 建立 完备 的风 险管 理 指标体 系 , 使 风险 管理 更 具客观 性和 操作 性; (5 ) 防火 墙原 则: 基金 财 产、公 司自 有资 产、 其他 资产的 运作 应当 严格 分开 并独立 核算 。 4 、内 部控 制体 系 (1) 内部 控制 的组 织架 构 (i ) 董事 会审 计与 风险 控 制委员 会: 负责 对公 司经 营管理 和基 金投 资业 务进 行合规 性控 制, 并对公司内部 稽核审计 工 作进行审核监 督。该委 员 会主要职责是 :审议并 批 准公司内控 制度和政 策并检查其实 施情况; 监 督公司内部审 计制度的 实 施;向董事会 提名外部 审 计机构;负 责内部审 计和外部审计 之间的协 调 ;审议公司的 关联交易 ; 对公司的风险 及管理状 况 及风险管理 能力及水 平进行 评价 , 提出 完善 风 险管理 和内 部制 度的 意见 、 制 定公 司日 常经 营 、 拟 募集基 金及 运用 基金 资产进行投资 的风险控 制 指标和监督制 度,并不 定 期地对风险控 制情况进 行 检查和监督 ,形成风 险评估报告和 建议,在 例 行董事会会议 上提出公 司 上半个年度风 险控制工 作 总结报告; 监督和指 导经理 层所 设立 的风 险管 理委员 会的 工作 及董 事会 赋予的 其他 职责 。 (ii )风险管 理委员会 : 是公司日常经 营中整体 风 险控制的决策 机构,该 委 员会是对公司 各 种风险的识别 、防范和 控 制的非常设机 构, 由公 司 督察长、总经 理、副总 经 理及各部门 负责人组 成 ,其主要职 责是:评 估 公司各机构、 部门制度 本 身隐含的风险 ,以及这 些 制度在执行 过程中显 现的问题,并 负责审定 风 险控制政策和 策略;审 议 基金财产风险 状况分析 报 告,基于风 险与回报 对业务策略提 出质疑, 需 要时指导业务 方向;审 定 公司的业务授 权方案; 负 责协调处理 突发性重 大事件;负责 界定业务 风 险损失责任人 的责任; 审 议公司各项风 险与内控 状 况的评价报 告;审定 公司内控管理 组织实施 方 案,检查评估 公司内控 制 度的健全性、 合理性和 有 效性;对其 他未涉及 的风险 进行 评估 ,并 提出 相应的 处理 方案 。 (iii )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 是公司 投资 领域 的最 高决 策机构 , 以定 期或 不定 期 会议的 形式 讨论 投资战略和投 资方向, 决 定基金投资的 重大问题 。 投资决策委员 会由 公司 总 经理、分管 投资的副






































景顺长城资源垄断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5- 总经理、投资 研究部投 资 总监、固定收 益部投资 总 监、专户理财 部负责人 、 国际投资部 负责人 等 组成,其主要 职责包括 : 依照基金合同 的规定, 确 立各基金的投 资方针及 投 资方向;审 定基金资 产的配置方案 ,包括基 金 资产在股票、 债券、现 金 之间的配置比 例;对投 资 决策的 执行 情况进行 监控 ; 定 期检 查基 金的 风 险指标 、 收益 指标 及流 动 性指标 , 并予 以控 制 ; 制 订基金 投资 授权 方案 ; 对超出投资总 监权限的 投 资项目做出决 定;负责 基 金投资的其他 有关重大 事 项的决策; 考核投资 团队的 工作 绩效 。 (iv ) 督 察长 : 督 察长 制 度是基 金管 理人 特有 的制 度。 督察 长全 权负 责公 司 的监察 稽核 工作 ; 可列席公司任 何会议, 调 阅公司任何档 案材料, 对 基金运作、内 部管理、 制 度执行及遵 规守法情 况进行 内部 监察 、稽 核; 每月独 立出 具稽 核报 告, 报送中 国证 监会 和董 事长 。 (v ) 法 律、 监 察稽 核部 : 公司设 立法 律、 监察 稽核 部, 开 展公 司的 监察 稽核 工作, 并保 证其 工作的独立性 和权威性 , 充分发挥其职 能作用。 法 律、监察稽核 部有权对 公 司各类规章 制度及内 部风险控制制 度的完备 性 、合理性、有 效性进行 检 查并提出相应 意见和建 议 ,并将意见 和建议上 报公司总经理 和风险管 理 委员会进行讨 论。法律 、 监察稽核部组 织对全公 司 员工进行相 关法律、 法规 、 规 章制 度培 训, 回 答公司 各部 门提 出的 法律 咨询 , 并 对公 司出 现的 法 律纠纷 提出 解决 方案 , 同时组 织各 部门 对公 司管 理上存 在的 风险 隐患 或出 现的风 险问 题进 行讨 论、 研究, 提出 解决 方案 , 提交风 险管 理委 员会 、投 资决策 委员 会或 总经 理办 公会等 进行 审核 、讨 论, 并监督 整改 。 (2) 内部 控制 的原 则 公司的 内部 控制 遵循 以下 原则: (i ) 健 全性 原则 : 内部 控 制应当 包括 公司 的各 项业 务、 各个 部门 或机 构和 各 级人员 , 并涵 盖 到决策 、执 行、 监督 、反 馈等各 个环 节; (ii )有效性 原则:通 过 科学的内控手 段和方法 , 建立合理的内 控程序, 维 护内控制度的 有 效执行 ; (iii)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 设立独 立的 法律 、 监 察稽 核部, 法律、 监察 稽核 部 保持高 度的 独立 性和权 威性 ,负 责对 公司 各部门 风险 控制 工作 进行 稽核和 检查 ; (iv )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内部 部门 和岗 位的 设置 应当权 责分 明、 相互 制衡 ; (v ) 成 本效 益原 则 : 公 司 运用科 学 化 的经 营管 理方 法降低 运作 成本 , 提高 经 济效益 , 以合 理 的控制 成本 达到 最佳 的内 部控制 效果 。 公司制 订内 部控 制制 度遵 循以下 原则 : (i ) 合法 合规 性原 则: 公 司内控 制度 应当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 章和 各项 规定; (ii ) 全 面性 原则 : 内 部 控制制 度涵 盖公 司管 理的 各个环 节 , 不 得留 有制 度 上的空 白或 漏洞 ; (iii )审 慎性 原则 :制 定 内部控 制制 度应 当以 审慎 经营、 防范 和化 解风 险为 出发点 ; (iv )适时性 原则:内 部 控制制度的制 定应当随 着 有关法律法规 的调整和 公 司经营战略、 经 营方针 、经 营理 念等 内外 部环境 的变 化进 行及 时的 修改或 完善 。 (3) 内部 风险 控制 措施 建立科 学合 理 、 控 制严 密 、 运 行高 效的 内部 控制 体 系和完 善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公 司成 立以 来,






































景顺长城资源垄断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6- 根据中国证监 会的要求 , 借鉴外方股东 的经验, 建 立了科学合理 的层次分 明 的内控组织 架构、控 制程序和控制 措施以及 控 制职责在内的 运行高效 、 严密的内部控 制体系。 通 过不断地对 内部控制 制度进 行修 改, 公司 已初 步形成 了较 为完 善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建立健全了管 理制度和 业 务规章。公司 建立了包 括 风险管理制度 、投资管 理 制度、基金会 计 制度、信息披 露制度、 监 察稽核制度、 信息技术 管 理制度、公司 财务制度 等 基本管理制 度以及包 括岗位设置、 岗位职责 、 操作流程手册 在内的业 务 流程、规章等 ,从基本 管 理制度和业 务流程上 进行风 险控 制。 建立了岗位分 离、相互 制 衡的内控机制 。公司在 岗 位设置上采取 了严格的 分 离制度,实现 了 基金投资与交 易,交易 与 清算,公司会 计与基金 会 计等业务岗位 的分离制 度 ,形成了不 同岗位之 间的相 互制 衡机 制, 从岗 位设置 上减 少和 防范 操作 及操守 风险 。 建立健全了岗 位责任制 。 公司通过建立 健全了岗 位 责任制使每位 员工都能 明 确自己的岗位 职 责和风 险管 理责 任。 构建了风险管 理系统。 公 司通过建立风 险评估、 预 警、报告和控 制以及监 督 程序,并经过 适 当的控制流程 ,定期或 实 时 对风险进行 评估、预 警 、监督,从而 确认、评 估 和预警与公 司管理及 基金运作有关 的风险, 通 过顺畅的报告 渠道,对 风 险问题进行层 层监督、 管 理、控制, 使部门和 管理层及时把 握风险状 况 并快速做出风 险控制决 策 。建立自动化 监督控制 系 统:公司启 用了电子 化投资 、 交 易系 统, 对 投 资比例 进行 限制 , 在 “ 股 票黑名 单” 、 交叉 交易 以及 防范操 守风 险等 方面 进行电 子化 自动 控制 ,将 有效地 防止 合规 性运 作风 险和操 守风 险。 使用数量化的 风险管理 手 段。采用数量 化、技术 化 的风险控制手 段,建立 数 量化的风险管 理 模型 , 用 以提 示指 数趋 势 、 行 业及 个股 的风 险 , 以 便公司 及时 采 取 有效 的措 施, 对风 险进 行分 散、 规避和 控制 ,尽 可能 减少 损失。 提供足够的培 训。制定 了 完整的培训计 划,为所 有 员工提供足够 和适当的 培 训,使员工具 有 较高的 职业 水准 ,从 培养 职业化 专业 理财 队伍 角度 控制职 业化 问题 带来 的风 险。 5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合 规控制 的声 明 本公司 承诺 以上 关于 内部 控制的 披露 真实 、准 确; 本公司 承诺 根据 市场 变化 和公司 发展 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体 系和 内部 控制 制度 。 四、 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的 基本 情况 1、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 内大 街 69 号






































景顺长城资源垄断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7-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8 号 凯晨 世 贸中心 东 座 F9 法定代 表人 :项 俊波 成立时 间:2009 年1 月 15 日 注册资 本:2600 亿 元人 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联系电 话:010-66060069 联系人 :李 芳菲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是中 国金 融体 系的 重要 组成部 分, 总行 设在 北京 。 经国务 院批 准, 中国农 业银 行整 体改 制为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并 于 2009 年 1 月 15 日 依法成 立。 中国 农 业 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承继 原 中国农业银行 全部资产 、 负债、业务、 机构网点 和 员工。中国 农业银行 网点遍布中国 城乡,成 为 国内网 点最多 、业务辐 射 范围最广,服 务领域最 广 ,服务对象 最多,业 务功能齐全的 大型国有 商 业银行之一。 在海外, 中 国农业银行同 样通过自 己 的努力赢得 了良好的 信誉, 每年 位居 《财 富》 世界 500 强 企业 之列 。作 为一家 城乡 并举 、联 通国 际、功 能齐 备的 大 型 国有商业银行 ,中国农 业 银行一贯秉承 以客户为 中 心的经营理念 ,坚持审 慎 稳健经营、 可持续发 展,立足县域 和城市两 大 市场,实施差 异化竞争 策 略,着力打造 “伴你成 长 ”服务品牌 ,依托覆 盖全国的分支 机构、庞 大 的电子化网络 和多元化 的 金融产品,致 力为广大 客 户提供优质 的金融服 务,与 广大 客户 共创 价值 、共同 成长 。 中国农 业银 行是 中国 第一 批开展 托管 业务 的国 内商 业银行 , 经验 丰富 , 服 务 优质 , 业 绩突 出, 2004 年被 英国 《全 球托 管 人》 评为 中国 “最 佳托 管银 行” 。 2007 年 中国 农业 银行 通过了 美 国 SAS70 内部控 制审 计, 并获 得无 保留意 见 的 SAS70 审 计报 告, 表 明了 独立 公正 第三 方对中 国农 业银 行托 管服务 运作 流程 的风 险管 理、内 部控 制的 健全 有效 性的全 面认 可。 中国农 业银 行证 券投 资基 金托管 部于 1998 年 5 月 经中国 证监 会和 中国 人民 银行批 准成 立 , 2004 年 9 月更 名为 托管 业 务部, 内设 养老 金管 理中 心、 技 术保 障处 、 营 运中 心 、 委托 资产 托管 处 、 保险资产托 管 处、证券 投 资基金托管处 、 境外资 产 托管处、综合 管理处、 风 险管理处, 拥有先进 的安全 防范 设施 和 基 金托 管业务 系统 。 2 、主 要人 员情 况 中国农 业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现有员 工 130 名 ,其 中高 级会计 师、 高级 经济 师、 高级工 程师 、 律 师等专 家 10 余 名, 服务 团 队成员 专业 水平 高、 业务 素质好 、服 务能 力强 ,高 级管理 层均 有 20 年 以上金 融从 业经 验和 高级 技术职 称, 精通 国内 外证 券市场 的运 作。 3 、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截止2010 年6 月25 日, 中 国农业 银行 托管 的封 闭式 证券投 资基 金和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共 78 只 , 包 括景 顺长 城内 需 增长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富国 天源 平衡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华 夏平 稳增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 金、大成积极 成长股票 型 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景 阳 领先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大成创 新成长混 合 型证券投资基 金、长盛 同 德主题增长股 票型证券 投 资基金、裕 阳证券投 资基金、汉盛 证券投资 基 金、裕隆证券 投资基金 、 景福证券投资 基金、鸿 阳 证券投资基 金、丰和






































景顺长城资源垄断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8- 价值证券投资 基金、久 嘉 证券投资基金 、长盛成 长 价值证券投资 基金、宝 盈 鸿利收益证 券投资基 金、大成价值 增长证券 投 资基金、大成 债券投资 基 金、银河稳健 证券投资 基 金、银河收 益证券投 资基金、长盛 中信全债 指 数增强型债券 投资基金 、 长信利息 收益 开放式证 券 投资基金、 长盛动态 精选证券投资 基金、万 家 增强收益债券 型证券投 资 基金、大成精 选增值混 合 型证券投资 基金、长 信银利精选开 放式证券 投 资基金、富国 天瑞强势 地 区精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 金、鹏华货 币市场证 券投资基金、 中海分红 增 利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 国泰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 基 金、新华优 选分红混 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交 银 施罗德精选股 票证券投 资 基金、泰达荷 银货币市 场 基金、交银 施罗德货 币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 景 顺长城 资源 垄断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大 成沪 深30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 信诚四季红混 合型证券 投 资基金、富国 天时货币 市 场基金、富兰 克林国海 弹 性市值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益民 货币市场 基 金、长城安心 回报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 、中邮核 心 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景顺长 城内需增 长 贰号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 金 、交银施罗德 成长股票 型 证券投资基 金、长盛 中证 1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泰 达荷 银首 选企 业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东吴 价值成 长双 动力 股 票 型证券投资基 金、鹏华 动 力增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 金、宝盈策略 增长股票 型 证券投资基 金、国泰 金牛创新成长 股票型证 券 投资基金、益 民创新优 势 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中 邮核心成长 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 华夏复兴 股 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富 国 天成红利灵活 配置混 合 型 证券投资基 金、长信 双利优选灵活 配置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 、 富兰克 林 国海深化价值 股票型证 券 投资基金、 申万巴黎 竞争优势 股票 型证券投 资 基金、 新华优 选成长 股 票 型证券投资基 金、金元 比 联成长动力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天 治稳健双盈 债 券型证券 投 资基金、 中海 蓝筹灵活 配 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 长信利丰 债券型证 券 投资基金、 金 元比联丰 利 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交 银施罗德先 锋股票 型 证券投资基金 、东吴进 取 策略灵活配置 混合型开 放 式证券投资基 金 、建信 收 益增强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 银 华内 需精 选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大成行 业轮 动股 票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 、 交银 施罗 德上证 180 公司 治理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接 基金 、上证 180 公 司治理 交易 型开 放 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 富兰 克林国 海沪 深 300 指 数增 强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南方 中证 500 指 数证 券 投 资基金(LOF) 、 景顺长 城能 源基建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中邮 核心 优势 灵活 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工银瑞信 中小盘成 长 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 、 东吴 货币市场证 券投资基 金 、博时创业 成长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商信 用添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内 部控 制目 标 严格遵守国家 有关托管 业 务的法律法规 、行业监 管 规章和行内有 关管理规 定 ,守法经营、 规 范运作、严格 监察,确 保 业务的稳健运 行,保证 基 金财产的安全 完整,确 保 有关信息的 真实、准 确、完 整、 及时 ,保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2、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风险与内控管 理委员会 直 接负责中国农 业银行的 风 险管理与内部 控制工作 , 对托管业务风 险 控制工作进行 检查指导 。 托管业务部专 门设置了 风 险管理处,配 备了专职 内 控监督人员 负责托管 业务的 内控 监督 工作 ,具 有独立 行使 监督 稽核 工作 职权和 能力 。






































景顺长城资源垄断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9- 3、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具备系 统、 完善 的制 度控 制体系,建 立了 管理 制度、 控制制 度、 岗位 职责、 业 务操作 流程 , 可 以保证托管业 务的规范 操 作和顺利进行 ;业务人 员 具备从业资格 ;业务管 理 实行严格的 复核、审 核、 检查 制度,授 权工 作实 行集中 控制,业 务印 章按 规 程保管 、 存放 、 使用,账 户 资料严 格保 管 , 制 约机制严格有 效;业务 操 作区专门设置 ,封闭管 理 ,实施音像监 控;业务 信 息由专职信 息披露人 负责, 防止 泄密 ;业 务实 现自动 化操 作, 防止 人为 事故的 发生 ,技 术系 统完 整、独 立。 (三) 托管 人对 管理 人运 作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 法和 程序 基金托 管人 通过 参数 设置 将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 基 金合 同 、 托 管协 议规 定的投 资比 例和 禁止投资品种 输入监控 系 统,每日登录 监 控系统 监 督基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 作 ,并通过基 金资金账 户,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等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其 他行为 。 当基金 出现 异常 交易 行为 时,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针对 不同情 况进 行以 下方 式的 处理: 1、电 话提 示。 对媒 体和 舆 论反映 集中 的问 题, 电话 提示基 金管 理人 ; 2、 书面 警示 。 对本 基金 投 资比例 接近 超标 、 资金 头 寸不足 等问 题 , 以 书面 方 式对基 金管 理人 进行提 示; 3、 书面 报告 。 对投 资比 例 超标 、 清 算资 金透 支以 及 其他涉 嫌违 规交 易等 行为 , 书 面提 示有 关 基金管 理人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 (四)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1、依 法持 有并 保管 基金 财 产; 2、获 取基 金 托 管费 ; 3、监 督本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 ; 4、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 如认 为基金 管理 人违 反基 金合 同或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 证 监会和 其他 监管 部门 ,并 采取必 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 资者的 利益 ; 5、在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时 , 提名新 任基 金管 理人 ; 6、提 议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 7、法 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五)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1、遵 守基 金合 同; 2、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 的原则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3、 设有 专门 的基 金托 管部 门, 具有 符合 要求 的营 业 场所 , 配 备足 够的 、 合格 的熟悉 基金 托管 业务的 专职 人员 ,负 责基 金财产 托管 事宜 ; 4、除依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基金 合同及其 他 有关规定外, 不得委托 其 他人托管基 金 财产; 5、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额 净值 ;






































景顺长城资源垄断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 6、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制 、 监 察与 稽核 、 财务 管理 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 确保 基 金财产 的安 全, 保证其托管的 基金财产 与 基金托管人自 有资产以 及 不同的基金财 产相互独 立 ;对不同的 基金分别 设置账户,独 立核算, 分 账管理,保证 不同基金 之 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 拨 、账册记录 等方面相 互独立 ; 7、保 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8、 设立 证券 账户 、 银行 存 款 账户 等基 金财 产账 户 , 负责基 金投 资于 证券 的清 算交割 , 执行 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负 责基金 名下 的资 金往 来; 9、保守基金商 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 定 另有规定外 , 在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予 以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10、按 规定 出具 基金 业绩 和基金 托管 情况 的报 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和中 国银 监会; 11、采取适当 、合理的 措 施,使基金份 额的认购 、 申购、赎回等 事项符合 基 金合同等有关 法 律文件 的规 定; 12、采取适当 、合理的 措 施,使基金管 理人用以 计 算基金份额认 购、申购 、 赎回和注销价 格 的方法 符合 基金 合同 等法 律文件 的规 定; 13、采 取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使 基金 投资 和融 资符 合基金 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14、在基金定 期报告内 出 具基金托管人 意见,说 明 基金管理人在 各重要方 面 的运作是否严 格 按照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 行 ;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 执 行基金合同规 定的行为 , 还应当说明 基金托管 人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 措施 ; 15、按 有关 规定 ,保 存基 金的会 计账 册、 报表 和记 录、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等 15 年以 上; 16、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17、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支 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收益 和赎 回款 项; 18、参 加基 金清 算小 组, 参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19、面临解散 、依法被 撤 销、破产或者 由接管人 接 管其资产时, 及时报告 中 国证监会和中 国 银监会 ,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20、因违反基 金合同导 致 基金财产的损 失,承担 赔 偿责任,其违 反基金合 同 责任不因其退 任 而免除 ; 21、基金管理 人因违反 基 金合同造成基 金财产损 失 时,基金托管 人应为基 金 向基金管理人 追 偿; 22、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本基 金其 他当 事人 利益 的活动 ; 23、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作 ; 24、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25、执 行生 效的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26、不 得运 用基 金财 产为 自己及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27、法 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景顺长城资源垄断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1-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构 (一)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1 、直 销机 构 名


称 :景 顺长 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住


所 :深 圳市 福田 区中 心四 路 1 号 嘉里 建设 广场 第一 座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 赵 如冰 批准设 立文 号: 证监 基金 字[2003 ]76 号 电


话:0755-82370388-1661 传


真:0755-22381325 联系人 : 严 丽娟 2 、代 销机 构 (1)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 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项 俊波 传真:010-85109219 联系人 :蒋 浩 客服电 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2)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 注册资 本:102.72 亿元 人 民币 法定代 表人 :秦 晓 电话:95555 联系人 :刘 薇 网址:www.cmbchina.com (3) 广东 发展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农 林下路 83 号 注册资 本:35 亿元 法定代 表人 :李 若虹 服务热 线:020-38322730 、38322974






































景顺长城资源垄断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2- 联系人 : 罗环 宇 张 大奕 网址:www.gdb.com.cn (4) 深圳 发展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法定代 表人 :法 兰克 纽曼 (Frank N. Newman ) 地址: 深 圳市 深南 东路5047 号 深圳 发展 银行 大厦 邮政编 码: 518001 联系人 :周 勤 联系电 话: 0755-82088888 传真电 话: 0755-82080714 客服电话:


95501 公司网 址: www.sdb.com.cn (5)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500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法定代 表人 :金 运 电话: (021 )61618888 传真: (021 )63602431 联系人 :徐 伟、 汤嘉 惠 客户服 务热 线:95528 公司网 站:www.spdb.com.cn (6)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住





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8 ( 全 国) 网址:www.icbc.com.cn (7)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正义 路 4 号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文标 客户服 务热 线:95568 公司网 站:www.cmbc.com.cn (8)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1 号





法 定代 表人 :肖 钢






































景顺长城资源垄断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6 ( 全 国) 网址:www.boc.cn (9) 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 门北大 街 8 号富 华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孔 丹 电话: (010 )65541585


传真: (010 )6554-123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10 )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蒋 超良 电话: (021 )58781234


传真: (021 )58408483


联系人 :曹 榕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11 ) 平安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中 路 1099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建一 联系人 :蔡 宇洲 霍 兆龙 电话:0755-22197874


25879591 传真:0755-22197701 客服热 线:40066-99999 网址:http://www.pingan.com/bank/ (12 ) 长城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深 圳特 区 报业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魏 云鹏 联系人 :高 峰 电话:0755-82288968 网址:www.cc168.com.cn (13 )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吉大 海 滨路 光大 国际 贸易 中心 26 楼2611 室 办公地 址: 广东 广州 天河 北路大 都会 广 场36 、38 、41 和 42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志伟






































景顺长城资源垄断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4-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7985 联系人 :肖 中梅 网址:www.gf.com.cn (14 )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 618 号 法定代 表人 :祝 幼一 联系人 :芮 敏祺 电话:021-62580818-213 传真:021-62569400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15 )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朱 利 电话: (010 )66568613 、66568587 联系人 :赵 荣春 、郭 京华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6 )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电话:400888811 、0755-26951111 联系人 :王 玉亭 网址:www.newone.com.cn (17 )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 528 号 上海 证券 大厦 南 塔 15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 528 号 上海 证券 大厦 南 塔 15 楼 法定代 表人 : 王 明权 联系人 :刘晨 电话:021-68816000 传真:021-68815009 客户服 务电 话:021-68823685 网址 :www.ebscn.com (18 ) 中信 建投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景顺长城资源垄断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5-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黎 晓宏 电话: (010 )65186080 传真: (010 )65182261 联系人 :魏 明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888-108( 免长 途费 ) 网址: 中信 建投 证券 网 www.csc108.com


(19 ) 国都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广 场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少华 电话:010-64482828-390 传真:010-64482090 客服电 话:800-810-8809 联系人 :马 泽承 网址:www.guodu.com (20 ) 申银 万国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 路17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 路171 号 法定代 表人 :谢 平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8844 客服电 话:021-962505 联系人 : 黄维 琳


曹晔 网址:www.sw2000.com.cn (21 )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淮海 中 路 9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电话:021 -53594566 联系人 :金 芸、 李笑 鸣 客服电 话:400-8888-001 、021-962503


公司网 址:www.htsec.com (22 ) 中信 金通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中 河南 路 11 号万 凯商 务楼A 座 法定代 表人 :刘 军 客户服 务热 线:0571-96598






































景顺长城资源垄断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6- 网址:www.bigsun.com.cn








www.96598.com.cn (23 ) 中银 国际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200 号中 银大 厦 39 层 法定代 表人 :唐 新宇 客户服 务热 线:4006208888 或各 地营 业网 点咨 询电 话 网址:http://www.bocichina.com.cn (24 )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2222 号 安联 大厦34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2028 号 中国 凤凰 大厦1 号楼7 层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0755-82825555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755-82558003 联系电 话:0755-82558332 网址:http://www.axzq.com.cn (25 ) 国元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 路 179 号 法定代 表人 :凤 良志 客服电 话:0551-96888 网址: www.gyzq.com.cn (26) 西 部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西安 市东 新 街 232 号陕西 信托 大 厦16-17 层 办公地 址: 西安 市东 新 街232 号 陕西 信托 大厦16-17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建武 电话:029-87406488 传真:029-87406387 联系人 :冯 萍 网址:www.westsecu.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29-96708 (27) 中国 国际 金融 有限 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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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建 国门外 大 街 1 号 国贸 大 厦2 座 28 层





法定 代表 人: 李剑 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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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 服务 电话 :010 -85679238 ,010 -85679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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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 代表 人: 陈林





电话 :021-50122222





联系 人: 徐方 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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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 :www.cnhbstock.com (29) 爱建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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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 代表 人: 张建 华








联系 人: 陈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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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 :www.ajzq.com (30) 广发 华福 证券 有限 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7 、8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联系人 :张 腾 电话:0591-87841160 传真:0591-87841150 客服热 线:96326 ( 福建 省 外请加 拨 0591 ) 网址:www.gfhfzq.com.cn (31) 信达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三里河 东 路5 号 中商 大 厦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联系人 :唐 静 电话:010-88656100 传真:010-88656290 客服热 线: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32) 英大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 司






































景顺长城资源垄断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8-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中 路华 能大 厦三 十、 三十一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文安 联系人 :王 睿 电话:0755-83007069 传真:0755-83007167 客服热 线:0755-26982993 网址:http://www.ydsc.com.cn (33)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人 :齐 晓燕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302 客服热 线:95536 网址:http://www.guosen.com.cn (34 ) 天相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 厦B 座701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联系人 :莫 晓丽 电话:010-66045566 传真:010-66045500 客服热 线:010-66045678 网址:http://www.txsec.com (35) 方正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中 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 22 -24 层 法定代 表人 :雷 杰 联系人 :邵 艳霞 电话:0731-85832507 传真:0731-85832214 客服热 线: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36) 平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及 办公 地址 : 中 国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 中心 区福华 三路 星河 发展 中心 办公 15 、16 、17 、18 层 联系人 :周 璐






































景顺长城资源垄断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9- 电话:0755-22626172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16168 平安证 券网 站: http://www.pingan.com 3 、场 内销 售机 构 具 有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基金 代销 业务资 格且 符合 风险 控制 要求的 深交 所会 员单 位可 以办理本 基金的场内申 购业务; 具 有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基 金 代销业务资格 的深交所 会 员单位可以 办理本基 金的场 内赎 回业 务( 具体 办理场 所以 《基 金开 放申 购、赎 回公 告》 为准 ) 。 (二) 注册 登记 机构 名称: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西 城 区金 融大 街 27 号投 资广 场 23 层 法定代 表人 :金颖 电话:010-58598839 传真:010-58598907 联系人 :朱 立元 (三) 律师 事务 所及 经办 律师 名


称 :北 京市 金诚 同达 律师事 务所 住


所: 北 京建 国门 内大 街 22 号华 夏银 行11 层 负责人 :田 予 电


话:010-85237766 传


真:010-65185057 经办律 师: 贺宝 银、 徐志 浩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及经 办注册 会计 师 法定名 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师 事务 所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沈家 弄 325 号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海 湖滨 路 202 号普 华永 道中 心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Kent Watson 电话:021-61238888 传真:021-61238800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汪 棣、 陈宇






































景顺长城资源垄断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30- 六 、 基 金 份 额 的上 市 交 易 本基金的日常 交易包括 上 市交易和申购 赎回两种 方 式。本章是有 关基金的 上 市交易的相关 规 定。 (一) 上市 交易 的地 点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 (二) 上市 交易 的时 间 本基金 已 于2006 年4 月7 日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交易。 投资 者可 在交 易日 的 交易时 间使 用 深圳证 券账 户通 过各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会员 单位 的营 业网点 报盘 买入 和卖 出本 基金。 (三) 上市 交易 的规 则 1、本 基金 上市 首日 的开 盘 参考价 为前 一交 易日 基金 份额净 值; 2、本 基金 实行 价格 涨跌 幅 限制, 涨跌 幅比 例 为 10% ,自上 市首 日起 实行 ; 3、本 基金 买入 申报 数量 为 100 份 或其 整数 倍; 4、本 基金 申报 价格 最小 变 动单位 为 0.001 元 人民 币 ; 5、本 基金 上市 交易 遵循 《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规则 》及 深 交所 的相 关规 定。 (四) 上市 交易 的费 用 本基金 上市 交易 的费 用按 《上市 规则 》有 关规 定办 理。 (五) 上市 交易 的行 情揭 示 本基金在深圳 交易所挂 牌 交易,交易行 情通过行 情 发布系统揭示 。行情发 布 系统同时揭示 基 金前一 交易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六) 上市 交易 的停 复牌 、暂停 上市 、恢 复上 市和 终止上 市 本基金 的停 复牌 、 暂 停上 市、 恢 复上 市和 终止 上市 按照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相 关业务 规则 执 行 。 七 、 基 金 份 额 的申 购 和 赎 回 本基金的日常 交易包括 申 购、赎回和上 市交易两 种 方式。本章是 有关基金 的 申购和赎回的 相 关规定 。






































景顺长城资源垄断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31- (一) 场外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1 、申 购、 赎回 办理 的场 所 1、景 顺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设 在深 圳的 直销 中心 。 2、经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 具 有销售 本基 金资 格的 商业 银行或 其他 机构 的营 业网 点。 2 、申 购、 赎回 的开 放日 及 开放时 间 本基金 的基 金合 同 于 2006 年 1 月 26 日 生效 。 本 基金 已于 2006 年 2 月 15 日起 开始办 理场 外 日常申 购业 务, 于2006 年 4 月7 日 起开 始办 理场 外日常 赎回 业务 。 申购和赎回的 开放日为 证 券交易所交易 日,开放 日 的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为 上 海证券交易所 、 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日 的 交易时间。投 资者在《 基 金合同》约定 的日期和 时 间之外提出 申购、赎 回申请 的,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为 下次 办理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时间 所在开 放日 的价 格。 基金管 理人 如果 对申 购、 赎回时 间进 行调 整, 应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 在实 施前 3 个工 作 日 在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3 、申 购、 赎回 的原 则 (1)“ 未知 价” 原则 ,即 申购、 赎回 价格 以申 请当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 进行计 算。 (2 ) “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原 则, 即申 购以 金额 申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 ) 当日 的申 购、 赎回 申 请可以 在基 金管 理人 规定 的时间 以前 撤销 。 (4 )投资者提 交赎回申 请 时,由系统自 动识别先 前 认购/申购基金 份额的时 间 ,按每笔交 易 的具体 时间 来计 算持 有期 限, 系统 会采 取先 进先 出 法, 即先 认购/ 申购 的基 金 份额会 先赎 回 , 按 不 同的持 有期 限分 别计 算收 取赎回 费。 (5 )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基 金运作 的实 际情 况更 改上 述原则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于新规 则开 始实 施日前 三个 工作 日在 至 少 一种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刊 登公告 。 4 、申 购、 赎回 的数 额限 制 (1 ) 代销 网点 每个 账户 单 笔申购 的最 低金 额 为 1,000 元。 直销 中心 每个 账户 首 次申购 的最 低 金额 为50 万元 ,追 加申 购 的单笔 最低 金额 为 1,000 元。 (2 ) 本基 金不 设最 低赎 回 份额。 (3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市 场情况 , 调整 申购 、 赎回 份额的 数量 限制 。 本基 金 代销机 构首 次申 购和追加申购 的最低金 额 的调整按照基 金管理人 和 代销机构约定 的为准。 本 基金直销最 低申购金 额由基金管理 人调整; 调 整前的三个工 作日基金 管 理人必须在至 少一种指 定 报刊和网站 上刊登公 告。 5 、申 购、 赎回 的程 序 (1 ) 申请 方式 :书 面申 请 或基金 销售 机构 规定 的其 他方式 。 (2 ) 基金 投资 者必 须根 据 基金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手续 , 向基 金销 售机 构提 出申 购、 赎 回的 申请 。 投资人在申购 本基金时 须 按销售机构规 定的方式 备 足申购资金; 投资者在 提 交赎回申请 时,账户 中必须 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否则 所提 交的 赎回 申请无 效而 不予 成交 。 (3 ) 申购 、赎 回申 请的 确 认






































景顺长城资源垄断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32- T 日 提交 的有 效申 请, 投 资者可 在 2 个工 作日 后到 销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 构规定 的其 他方 式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4 ) 申购 、赎 回的 款项 支 付 基金申购采用 全额缴款 方 式,若资金在 规定时间 内 未全额到账则 申购不 成 功 。若申购不成 功 或无效 ,申 购款 项将 退回 投资者 账户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赎 回申 请确 认后 ,赎 回款项 通常 在 T+5 日 但不超 过T +7 日内 划往 赎 回人指 定的 银行 账户 。 在 发生巨 额赎 回或 延期 支付 的情形 时, 款项 的支 付办法 参照 本基 金合 同和 招募说 明书 的有 关条 款办 理。 (5 )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在当天 收市 后计 算, 并 在T+1 日 公告 。 遇 特殊 情况 , 基金份 额净 值 可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6 、申 购费 率和 赎回 费率 (1 )本基金的 申购费率不 高于 1.5% ,随申购 金额的 增加而递减, 可适用以 下 前端收费费 率 标准: 申购金 额(M) 申购费 率 M<50 万 1.5% 50 万≤M <500 万 1.2% 500 万≤M <1000 万 1.0% M≥1000 万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2 ) 本基 金的 赎回 费率 不 高于 0.5% ,随 持有 期限 的 增加而 递减 。 持有期 赎回费 率 1 年以 内 0.5% 1 年以 上( 含) -2 年 0.25% 2 年以 上( 含) 0 注:就 赎回 费而 言,1 年指 365 天,2 年指 730 天。 (3 ) 本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 赎回费 率最 高不 得超 过法 律法规 规定 的限 额 。 在 法 律法规 规定 的限 制内,基金管 理人可按 中 国证监会规定 的程序调 整 申购费率、赎 回费率, 并 在《招 募说 明书》或 临时公 告中 进行 公告 。基 金管理 人调 整申 购费 率、 赎回费 率应 最迟 在实 施 前 3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 种指定 媒体 和网 站公 告。 (4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不 违背法 律法 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情形 下根 据市 场情况 制定 基 金 促销计 划, 在取 得有 关监 管机构 核准 之后 ,对 促销 期间的 基金 申购 费等 实行 优惠。 7 、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额约 定 (1) 申购 份额 及余 额的 处 理方式 本基金的申购 有效份额 为 按实际确认的 申购金额 在 扣除相应的费 用后,以 当 日基金份额净 值 为基准计算并 四舍五入 保 留小数点后两 位,小数 点 后第三位四舍 五入,由 此 产生的误差 在基金资 产中列 支。 (2) 基金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






































景顺长城资源垄断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33- 本基金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其 中, 净申购 金额 = 申购 金额/ (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 申 购金 额-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 净 申购 金额 / 申购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场外申 购份 额按 四舍 五入 的原则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两 位。 例:某 投资 人通 过场 外投 资 1 万元申 购本 基金 ,假 设申购 当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1.025 元, 则其申 购手 续费 和可 得到 的申购 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 = 10000/ (1+1.5% )=9852.22 元 申购费 用 = 10000-9852.22=147.78 元 申购份 额 = 9852.22/1.025=9611.92 份 即: 投 资者 投 资1 万元 申购 本基金 , 假 设申 购当 日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为1.025 元, 可 得到9611.92 份基金 份额 。 (3) 基金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赎回总 金额 = 赎回 份额 × 赎回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 赎 回总 金额 × 赎回费 率 净赎回 金额 = 赎回 总金 额 -赎回 费用 例: 某 投资 人赎 回1 万份 本基金 , 持 有时 间为 半年 , 对应 的赎 回费 率 为0.5% , 假设 赎回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1.025 元,则 其可 得到 的赎 回金 额为: 赎回总 金额 = 10000 ×1.025=10250 元 赎回费 用 = 10250 ×0.5%=51.25 元 净赎回 金额 = 10250-51.25=10198.75 元 即: 投资 者赎 回1 万份 本基 金, 假设 赎回 当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1.025 元 , 则 可得 到 10198.75 元净赎 回金 额。 (4) 赎回 金额 的处 理方 式 本基金的赎回 金额按实 际 确认的有效赎 回份额以 当 日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 按 四舍五入的方 法 计算并 扣除 相应 的费 用。 (5)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本基金每个工 作日公告 基 金份额净值, 当日基金 份 额净值在当天 收市后计 算 ,并在下一工 作 日公告 。遇 特殊 情况 ,经 中国证 监会 同意 ,可 以适 当延迟 计算 或公 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当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当日 基 金资产 净值/当 日基 金份 额 数 (二) 场内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1 、申 购、 赎回 办理 的场 所 (1 ) 具有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 的基金 代销 业务 资格 且符 合风险 控制 要求 的深 交所 会员单 位可 以 办理申 购业 务;






































景顺长城资源垄断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34- (2 ) 具有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 的基金 代销 业务 资格 的深 交所会 员单 位可 办理 赎回 业务。 2 、申 购、 赎回 帐户 投资者通过场 内申购、 赎 回应使用中国 证券登记 结 算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 公 司开立的人民 币 普通股 票帐 户或 证券 投资 基金帐 户。 3 、申 购、 赎回 办理 的开 放 日及开 放时 间 (1)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工作 日 为本基金的场 内申购赎 回 开放日。业务 办理时间 为 深圳证券交易 所 交易时 间。 (2) 申购 与赎 回的 开始 时 间 本基金 已 于2006 年4 月7 日开始 办理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的 场内 申购 、赎 回业 务。 4 、申 购与 赎回 的原 则 (1 ) “未知价” 原则,即 基金的申购与 赎回价格 以 受理申请当日 收市后计 算 的基金份额净 值 为基准 进行 计算 ; (2 ) 基 金采 用金 额申 购和 份额赎 回的 方式 , 即申 购 以金额 申请 , 赎回 以份 额 申请 。 申 购申 报 单位为 1 元 人民 币, 赎回 申报单 位为 1 份 基金 份额 。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委托数 量应 当符 合 基 金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中载 明的申 购、 赎回 数额 限定 。 5 、申 购、 赎回 费率 本基金 的场 内申 购费 率不 高于 1.5% , 随 申购 金额的 增加而 递减 , 可 适用 以下 前端收 费费 率 标 准: 申购金 额(M) 申购费 率 M<50 万 1.5% 50 万≤M <500 万 1.2% 500 万≤M <1000 万 1.0% M≥1000 万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本基金 的 场 内赎 回费 率 为0.5%。 在发 生巨 额赎 回的 情况下 , 当 日未 获受 理的 场内赎 回将 自动 撤消。 6 、申 购份 额、 赎回 金额 的 计算方 式 本基金 根据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申 购份 额和 赎回 金额 。 (1)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法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申 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场内申 购份 额保 留到 整数 位,不 足 1 份对 应的 资金 返还至 投资 者资 金账 户。 例: 某 投资 者通 过场 内投 资 1 万 元申 购上 市开 放式 基金, 假设 申购 费率 为1.5% , 申 购当 日基 金份额 净值 为1.025 元, 则其申 购手 续费 、可 得到 的申购 份额 及返 还的 资金 余额为 :






































景顺长城资源垄断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35- 净申购 金额 =10000/ (1 +1.5%)=9852.22 元 申购费 用=10000 -9852.22 =147.78 元 申购份 额=9852.22/1.025 =9611.92 份 因场内 份额 保留 至整 数 份 , 故投 资者 申购 所得 份额 为9611 份 , 不 足1 份部 分 的申购 资金 返还 给投资 者。 实际净 申购 金额=9611 ×1.025=9851.28 元 退款金 额=10000 -9851.28 -147.78 =0.94 元 (2)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方 法 赎回总 金额 =赎 回份 额× 赎回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金 额× 赎回费 率 净赎回 金额 =赎 回总 金额 -赎回 费用 赎回金 总额 、净 赎回 金额 按四舍 五入 的原 则保 留到 小数点 后两 位。 例: 某 投资 者赎 回上 市开 放式基 金 1 万份 基金 份额 , 赎回 费率 为0.5% , 假设 赎回当 日基 金 份 额净值 为1.025 元, 则其 可得净 赎回 金额 为: 赎回总 金额 =10000 ×1.025 =10250 元 赎回手 续费 =10250 ×0.005 =51.25 元 净赎回 金额 =10250 -51.25 =10198.75 元 即: 投资 者赎 回1 万份 基金 份额 , 假 设赎 回当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1.025 元 , 则 可得 到 10198.75 元净赎 回金 额。 7 、申 购、 赎回 的程 序 (1 )T 日 ,场 内投 资者 以 深圳证 券账 户通 过证 券经 营机构 向深 交所 交易 系统 申报基 金申 购、 赎回申 请; (2)T +1 日 ,注 册登记 机构根 据基金 管理 人传送 的申购 、赎回 确认 数据, 进行场 内、 场 外申购 、赎 回的 基金 份额 登记过 户处 理; 在 发生 巨额赎 回的 情况下 , 当日 未获受 理的 场内赎 回将自 动撤消 ,注 册登记 机构不 受理 延 迟处理 申报 ; (3 )T 日 提交 的有 效申 请 , 自 T+2 日 起, 投资 者申 购份额 可用 ; 在T+5 日但 不超 过 T+7 日赎 回资金 可用 。 (三) 赎回 费的 归属 和申 购费、 赎回 费的 用途 本基金赎回费 的 25% 归入 基金财产所有 。申购费 和 赎回费用的用 途为市场 推 广、基金份额 销 售及注 册登 记等 。 (四) 、申 购、 赎回 的注 册 登记 投资者 申购 基金 成功 后, 注册登 记人 在 T+1 日 自动 为投资 者登 记权 益并 办理 注册登 记手 续。






































景顺长城资源垄断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36- 投资者 赎回 基金 成功 后, 注册登 记人 在 T+1 日 自动 为投资 者 办 理扣 除权 益的 注册登 记手 续。 基金管理人可 以在法律 法 规允许的范围 内,对上 述 注册登记办理 时间进行 调 整,并最迟于 开 始实施 前3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种 指定 媒体 和网 站上 刊登公 告。 (五)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及 处理 1 、本 基金 出现 以下 情况 之 一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拒绝 或暂停 接受 基金 投资 者的 申购申 请: (1 ) 不可 抗力 ; (2 )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 非正常 停市 或其 他情 形, 导致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计算 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3 )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市 场 缺乏合 适的 投资 机会 , 继 续接受 申购 可能 对已 有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产生 损害 ; (4 )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会 有 损于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某笔 申购 ; (5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代销 机构 或注 册登 记人的 技术 保障 或人 员支 持等不 充分 ; (6 ) 法律 、法 规规 定或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暂 停申 购情 形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立 即在 指定 媒体上 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


发生本基 金合同或 招 募说明书中 未予载明 的事 项,但基金 管理人有 正当 理由认为需 要暂停 基 金申购,应当 报中国证 监 会批准;经批 准后,基 金 管理人应当立 即在中国 证 监会指定的 信息披露 媒体上 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 2 、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 回款项 的情 形和 处理 本基金发生下 列情 形之 一 时,基金管理 人可暂停 接 受基金投资者 的赎回申 请 或延缓支付赎 回 款项: (1 ) 不可 抗力 ; (2 )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 非正常 停市 或其 他情 形, 导致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计算 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3 ) 法律 、法 规、 规章 规 定或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形 。


发生上述 情形时, 基 金管理人应在 当日向中 国 证监会报告并 应在规定 期 限内在指定 媒体上刊 登暂停公告。 已确认的 赎 回申请,基金 管理人将 足 额按时支付; 如暂时不 能 足额支付, 可支付部 分按单个账户 申请量占 申 请总量的比例 分配给赎 回 申请人,其余 部分在后 续 开放日予以 兑付,并 以该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 净 值为依据计算 赎回份额 。 投资者在申请 赎回时可 以 选择将当日 未获受理 部分予 以撤 销。


发生本基 金合同或 招 募说明书中未 予载明的 事 项,但基金管 理人有正 当 理由认为需 要暂停赎 回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的 ,应当报中国 证监会批 准 ;经批准后, 基金管理 人 应当立即在 指定媒体 上刊登暂停赎 回或延缓 支 付赎回款项的 公告。在 暂 停赎回或延缓 支付赎回 款 项的情况消 除时,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 业务的 办理 并按 时支 付赎 回款项 。






































景顺长城资源垄断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37- (六)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巨额赎回指在 单个开放 日 内,本基金净 赎回申请 份 额(基金赎回 申请总份 额 扣除 申购申请 总 份额之 余额 )超 过上 一开 放日基 金总 份 额10% 的情 形。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1) 全额 赎回 :当 基金 管 理人认 为有 能力 兑付 投资 者的赎 回时 ,按 正常 赎回 程序执 行。 (2) 部分 延期 赎回 :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基 金兑 付投 资者的 全部 赎回 申请 有困 难, 或认 为为 实现 投 资者的赎回申 请进行的 资 产变现可能使 基金份额 净 值发生较大波 动时,基 金 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 回的比 例不 低于 上一 日基 金总份 额 10 % 的前 提下 , 对其余 申请 延期 办理 。对 于当日 的赎 回申 请, 应当按单个账 户赎回申 请 量占基金赎回 申请总量 的 比例,确定当 日受理的 赎 回份额;当 日未获受 理的场内赎 回 将自动撤 消 ,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 公司深圳分公 司不受理 延 迟处理申报 ,当日未 受理的场外赎 回除投资 者 在提交申请时 选择将当 日 未获受理部分 予以撤销 者 外,延迟至 下一开放 日办理。转入 下一开放 日 的申请不享有 赎回优先 权 并将以该开放 日的基金 份 额净值为基 准计算, 以此类 推, 直到 全部 完成 赎回申 请为 止。 当发生 巨额 赎回 并部 分延 期赎回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立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在 3 个 工作 日 内 在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并 说明 有关 处理 办法 。 (3) 巨额 赎回 的公 告 当发生 巨额 赎回 并部 分延 期赎回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立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在 3 个 工作 日 内 在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并 说明 有关 处理 办法 。 3 、连 续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 处理方 式 基金连续两个 开放日以 上 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 管 理人认为有必 要,可暂 停 接受赎回申请 ; 已经确 认的 赎回 申请 可以 延期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不 得超过 正常 支付 时间 后 的20 个 工作 日, 并 应当 在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信息 披露媒 体上 公告 。 (七) 与暂 停申 购和 暂停 赎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相关的 公告





发生 上述暂停 申购和 暂停赎回或延 缓支付赎 回 款项情况的, 基金管理 人 应在当日立即 向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应 在规 定期 限内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暂 停公告 。


若发生暂 停的时间 为 一天,第二个 工作日基 金 管理人应在至 少一种中 国 证监会指定 媒体上刊 登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告 并公 布最 近1 个开 放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若发生暂 停的时间 超 过一天但少于 两周,暂 停 结束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 或 赎回时,基 金管理人 应提 前 1 个 工作 日在 至少 一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体 上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公告 ,并 在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日 公告 最近 1 个工 作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


若发生暂 停的时间 超 过两周,暂停 期间,基 金 管理人应每两 周至少重 复 刊登暂停公 告一次; 当连续暂停时 间超过两 个 月时,可将重 复刊登暂 停 公告的频率调 整为每月 一 次。暂停结 束基金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提 前 3 个 工作 日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媒 体上 连续 刊 登






































景顺长城资源垄断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38- 基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并 在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日 公告 最近 一个 开放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八)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本基金 已推 出 “ 定期 定额 投资计 划” , 投资 者在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的 同时, 仍然 可以 进行本 基金 的日 常申 购、 赎回业 务。 1、 适 用投 资者 范围 本 基 金的 “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 适 用于 符合 《 景顺 长城资 源垄 断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LOF ) 基金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所 有投资 者。 2 、业 务 办 理场 所





自 2007 年1 月9 日 起, 投资 者可 以通 过 中 国 农业银 行办 理 “ 定期 定额 投资计 划” 业务 申请 , 具体办理程序 遵循中国 农 业银行的规定 。中国农 业 银行受理的“ 定期定额 投 资计划”包 括“定期 定额申 购” 及“ 定期 定额 赎回” 。投 资者 可从 中任 选 一项或 两项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划 ” 。 自 2007 年 2 月 27 日 起,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招商 银行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业务 申请 , 具 体办理 程序 遵循 招商 银行 的规定 。 自 2007 年 6 月 27 日 起,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上海 浦东 发展银 行的 个人 网上 银行 办理“ 定期 定 额 投资计 划 ” 业 务申 请 , 并 自 2007 年8 月16 日起 开 通了柜 台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 具体 办理 程序 遵 循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的规 定。 自 2008 年1 月25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交通 银行 办理 定期定 额投资 计划 , 具体 办理程 序遵 循交 通银行 的规 定。 自 2008 年 3 月 20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中国 工商 银行 办理定 期定 额投资 计划 , 具体办 理程 序 遵 循中国 工商 银行 的规 定。 自 2008 年 4 月 14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中信 银行 办理 定期定 额投资 计划 , 具体 办理程 序遵 循 中 信银行 的规 定。 自 2008 年 6 月 18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中国 银行 办理 定期定 额投资 计划 , 具体 办理程 序遵 循 中 国银行 的规 定。 自 2008 年7 月14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民生 银行 办理 定期定 额投资 计划 , 具体 办理程 序遵 循民 生京银 行的 规定 。 自 2008 年11 月12 日起 投 资者可 通过 广东 发展 银行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划 , 具 体办理 程序 遵 循广东 发展 银行 的规 定。 自 2009 年1 月12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深圳 发展 银行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划 , 具体办 理程 序遵 循深圳 发展 银行 的规 定。






































景顺长城资源垄断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39- 自 2009 年7 月14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中信 建投 办理 定期定 额投 资计划 , 具体 办理程 序遵 循中 信建投 的规 定。 自 2009 年11 月25 日起 投 资者可 通过 平安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办 理定 期定 额投 资 计划 , 具 体办 理程序 遵循 平安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的 规定 。 自 2010 年1 月4 日 起投 资 者可通 过爱 建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具体 办理 程序遵 循爱 建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的规 定。 自 2010 年3 月4 日 起投 资 者可通 过银 河证 券办 理定 期定额 业务 , 具 体办 理程 序 遵循银 河证 券 的规定 。 自 2010 年 3 月 11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本公 司网 上直 销 办理 定期 定额 业务 ,具 体办理 程序 遵 循 本公司 网上 直销 的规 定。 自 2010 年04 月20 日起 投 资者可 通过 国泰 君安 证券 办理定 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 理程序 遵循 国 泰君安 证券 的规 定。 自 2010 年6 月7 日 起投 资 者可通 过申 银万 国证 券办 理定期 定额 业务 , 具 体办 理 程序遵 循申 银 万国证 券的 规定 。 自 2010 年 6 月 21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安信 证券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序遵 循安 信 证 券的规 定。 自 2010 年 7 月 20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国信 证券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序遵 循 国 信证 券的规 定。





3 、“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 划”费 率 如无另 行公 告, 定期 定额 申购费 率、 赎回 费率 及计 费方式 等同 于正 常的 申购 赎回业 务。


八 、 基 金 份 额 的非 交 易 过 户 和 基金 间 转 换 (一) 基金 份额 的非 交易 过户 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只受 理 继承、捐赠、 司法执行 和 经注册登记机 构认可的 其 他情况下的非 交 易过户。其 中, “继承 ”指 基金份额持 有人死亡 ,其 持有的基金 份额由其 合 法 的继承人继 承; “捐 赠” 只 受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将其合 法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捐赠给 福利 性质 的基 金会 或社会 团体 的情 形; “司法执行” 是指司法 机 构依据生效司 法文书将 基 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 金 份额强制划 转给其他 自然人 、法 人、 社会 团体 或其他 组织 。办 理非 交易 过户必 须提 供相 关资 料。 (二) 基金 间的 份额 转换 在条件允许的 情况下, 本 基金也可与本 公司其他 开 放式基金转换 ,具体业 务 办理时间在基 金 转换开 始公 告中 列明 。基 金管理 人最 迟应 于转 换开 始前 3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 种指定 报刊 和网 站 上






































景顺长城资源垄断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40- 公告。 九 、 基 金 份 额 的登 记 、 系 统 内 转托 管 和 跨 系 统 转托 管 (一 ) 基金 份额 的登 记 1、 本 基金 的份 额采 用分 系 统登记 的原 则。 场外 认购 或申购 买入 的基 金份 额登 记在注 册登 记系 统持有人开放 式基金账 户 下;场内认购 、申购或 上 市交易买入的 基金份额 登 记在证券登 记结算系 统持有 人证 券账 户下 。 2、 登 记在 注册 登记 系统 中 的基金 份额 只能 申请 赎回 , 不 能直 接在 深圳 证券 交 易所卖 出 ; 登 记 在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 中的 基金份 额 既 可上 市交 易, 也可直 接申 请赎 回 。 (二) 系统 内转 托管 1、 系 统内 转托 管是 指持 有 人将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在注 册登记 系统 内不 同销 售机 构 ( 网点 ) 之 间 或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 内不 同会员 单位 ( 交 易单 元 ) 之间进 行转 托 管 的行 为。 2、份 额登 记在 注册 登记 系 统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变 更办理 基金 赎回 业务 的销 售机构 (网 点) 时,销 售机 构( 网点 )之 间不能 通存 通兑 的, 可办 理已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系统 内转托 管。 3、 份 额登 记在 证券 登记 结 算系统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变更 办理 上市 交易 的会 员单位 ( 交 易单 元 )时 ,可 办理 已持 有基 金份额 的系 统内 转托 管。 4、处 于募 集期 内的 上市 开 放式基 金份 额不 得办 理系 统内转 托管 。 (三) 跨系 统转 托管 1、 跨系 统转 托管 是指 持有 人将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在注 册登记 系统 和证 券登 记结 算系统 之间 进 行 转托管 的行 为。 2、本 基金 跨系 统转 托管 的 具体业 务 按 照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公司 的相 关规 定办理 。 十、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 理念 宁取细水长流 ,不要惊 涛 裂岸。本基金 的所有投 资 都基于基本面 分析和价 值 投资,通过深 入 挖掘具 有自 然资 源优 势以 及垄断 优势 的优 秀上 市公 司股票 ,实 现基 金资 产的 长期稳 定增 值。






































景顺长城资源垄断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41- (二) 投资 目标


本基金以长期 看好中国 经 济增长和资本 市场发展 为 立足点,重点 投资于具 有 自然资源优势 以 及垄断 优势 的优 秀上 市公 司股票 ,以 获取 基金 资产 的长期 稳定 增值 。 (三) 投资 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 具有良好 流 动性的金融工 具,包括 国 内依法发行和 上市交易 的 公司股票和债 券 以 及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允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四) 投资 策略 1 、投 资管 理的 决策 依据 和 决策程 序 (1) 投资 决策 依据 本基金 依据 以宏 观经 济分 析模型 (MEM ) 为 基础 的资 产配置 模型 决定 基金 的资 产配置 , 运用 景 顺长城 股票 研究 数据 库 (SRD ) 等分 析系 统 及RPP 、FVMC 等 选股 模型 作为 个股 选 择的依 据 , 同 时依 据以 BARRA Aegis 投 资组 合风险 管理 系统 和回 报分 析系统 为核 心的 基金 风险 绩效评 估体 系进 行 投 资组合 的调 整。 (2) 投资 决策 程序 投资决策委员 会是公司 投 资的最高决策 机构,以 定 期或不定期会 议的形式 讨 论和决定基金 投 资的重大问题 ,包括确 立 各基金的投资 方针及投 资 方向,审定基 金财产的 配 置方案。投 资决策委 员会召开前, 由基金经 理 依据对宏观经 济走势的 分 析,提出基金 的资产配 置 建议,交由 投资决策 委员会 讨论 。 一旦 做出 决 议, 即成 为指 导基 金投 资 的正式 文件 , 投资 部据 此 拟订具 体的 投资 计划 。 投资部是负责 管理基金 日 常投资活动的 具体部门 , 投资总监除履 行投资决 策 委员会执行委 员 的职责外,还 负责管理 和 协调投资部的 日常运作 。 投资研究联席 会议是投 资 部常设议事 机构,负 责讨论研究计 划、投资 策 略、资产配置 方案、基 金 投资组合构建 或调整方 案 、基金资产 运作绩效 评估与风 险控 制。投资 研 究室负责宏观 经济研究 、 行业研究和投 资品种研 究 ,编制、维 护股票库 和买进名单等 投资证券 备 选库,建立与 维护景顺 长 城“股票研究 数据库(SRD ) ”与债券研 究资料 库,并为投资 决策委员 会 、投资研究联 席会议、 投 资总监和基金 经理提供 投 资决策依据 。基金投 资室负责拟订 基金的总 体 投资策略、资 产配置、 行 业和板块分布 方案,重 大 投资项目提 案和投资 组合方案等报 投资研究 联 席会议讨论决 定,其中 基 金经理根据投 资决策委 员 会及投资研 究联席会 议决议 具体 承担 本基 金的 日常管 理工 作。 风险管理委员 会作为风 险 管理的决策机 构,由 公 司 督察长、总经 理 、副总 经 理及各部门负 责 人组成 ,指导 业务方向 , 并接受、审阅 监察稽核 报 告,基于风险 与回报对 业 务策略提出 质疑。投 资部绩效评估 与风险控 制 室负责投资组 合风险与 绩 效的定期评估 。法律、 监 察稽核部部 负责基金 日常运 作的 合规 控制 。 本基金 决策 投资 过程 为: (i ) 由 基金 经理 依据 宏观 经济、 股市 政策、 市场 趋 势判断 , 结 合基 金合 同、 投资制 度的 要求






































景顺长城资源垄断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42- 提出资 产配 置建 议; (ii ) 投资 决策 委员 审核 基金经 理提 交的 资产 配置 建议, 并最 终决 定资 产配 置方案 ; (iii ) 投 资部 依据 本基 金 的投资 目标 , 按流 程筛 选 出个股 , 由投 资研 究联 席 会议集 体决 定个 股配置 方案 ; (iv ) 投资 研究 联席 会议 审核投 资组 合方 案, 如无 异议, 由基 金经 理具 体执 行投资 计划 。 2 、投 资管 理的 方法 和标 准 (1) 资产 配置 本基金是一只 高持股的 股 票型基金,对 于股票的 投 资不少于基金 资产净值 的 65%,持有现 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 本基金投资于 具有自然 资 源优势以及垄 断优势的 优 秀上市公司的 股票比例 至 少高于股票投 资 的 80% 。 (2) 投资 管理 方法 本基金主要采 取“自下 而 上”的选股策 略,同时 结 合“自上而下 ”的研究 以 确定投资范围 及 进行资 产配 置, 其具 体步 骤主要 包括 : (i) 确定 备选 投资 股票 域 根据既定的自 然资源与 垄 断优势的定义 和判别标 准 ,确定符合投 资标准的 行 业及各级子行 业 或上市 公司 ,作 为备 选投 资域(Stock Universe) 。 (ii ) 构建 监控 名单 针对具 有自 然资 源与 垄断 优势的 公司 的基 本面 特性 , 重点 运用 净资 产收 益率ROE 、 市 盈率PE、 价格比 营运 现金 流P/OCF 指标对 备选 投资 股票 域中 的上市 公司 进行 甄选 ,构 建股票 监控 名单 。 (iii )制 定买 入名 单 在确定的股票 监控范围 中 ,从业务价值 、市场价 值 、管理能力、 自由现金 流 量与分红政策 四 个方面 结合 必要 的合 理性 分析对 上市 公司 的品 质和 估值水 平进 行鉴 别, 确定 股票买 入名 单。 (五) 业绩 比较 基准 基金整 体业 绩比 较基 准= 新 华富 时200 指数 ×80% + 中 国债券 总指 数×20% 。 使用上 述业 绩比 较基 准的 主要理 由为 : 1 、市 场代 表性 新华富 时 200 指数 是 由新 华富时 指数 有限 公司 推出 的可买 卖的 大盘 股指 数, 由 A 股市场 市 值 最大 的200 家上 市公 司组 成,具 有很 好的 市场 代表 性。 2 、复 合基 准构 建的 公允 性 本基金 是一 只高 持股 的股 票型基 金, 股票 投资 比例 范围为 基金 资产 的 65-95% 。 本基 金股 票和 债券投 资的 比较 基准 分别 使用具 有充 分市 场代 表性 和认同 度的 新华 富 时 200 指数和 中国 债券 总 指 数 ,股票和债 券投资的 比 较基准在基金 整体业绩 比 较基准的占比 按照两类 资 产投资比例 波动范围 的中位 值确 定, 可以 比较 公允地 反映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管 理能 力。






































景顺长城资源垄断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43- 3 、易 于观 测性 本基金的比较 基准易于 观 察,任何投资 人都可以 使 用公开的数据 经过简单 的 算术运算获得 比 较基准 ,保 证了 基金 业绩 评价的 透明 性。 如果本基金业 绩比较基 准 中所使用的指 数暂停或 终 止发布,本基 金的管理 人 可以在报备中 国 证监会 后, 使用 其他 可以 合理的 作为 业绩 比较 基准 的指数 代替 原有 指数 。 如果今后法律 法规发生 变 化,或者有更 权威的、 能 为市场普遍接 受的业绩 比 较基准推出,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在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后 变更 业绩 比较 基准并 及时 公告 。 (六)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是风 险程 度较 高的 投资品 种。 依据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管理 方法的 特征 , 本 基金 将投 资 组合管 理中 面临 的各 类别 风险定 义如 下 : 1 、 投资组 合风 险 在基金日常管 理风险过 程 中,由投资部 对投资组 合 风险进行监控 和管理。 此 类风险主要包 括 以下几 种: (1 ) 系统 性风 险: 基金 在 投资中 因市 场原 因而 无法 规避的 风险 ; (2 ) 行业 配置 风险 :基 金 中某行 业投 资比 例出 现与 基准的 较大 偏差 而可 能产 生的风 险; (3 ) 证券 选择 风险 :基 金 中某只 股票 的持 仓比 例出 现与基 准的 较大 偏差 而可 能产生 的 风 险 ; (4 ) 风格 风险 :基 金在 投 资风格 上与 基准 之间 产生 偏差, 偏重 于某 种风 格而 产生的 风险 ; 2 、个 股风 险 在基金日常管 理风险过 程 中,由投资部 对个股风 险 进行监控和管 理。此类 风 险主要包括以 下 几种: (1 ) 财务 风险 :基 金在 投 资过程 中, 由于 对上 市公 司基本 面特 别是 财务 状况 判断出 现失 误 , 造成基 金资 产净 值受 损的 风险; (2 ) 流动 性风 险: 基金 资 产不能 迅速 、 低成 本地 转 变成现 金 , 或 者不 能应 付 可能出 现地 投资 者大额 赎回 的风 险; (3 ) 价格风 险: 在一 定时 间期限 内, 当基 金中 某只 证券的 二级 市场 股票 价格 波动幅 度超 出 一 定比例 ; 3 、作 业执 行风 险 在基金 日常 管理 风险 过程 中, 由 运营 部及 法律 、 监 察 稽核部 对作 业风 险进 行实 时预警 与监 控。 此类风险主要 包括基金 在 日常操作中出 现违反法 规 或公司相关管 理制度, 或 者交易执行 中的操作 失误以 及信 息系 统故 障产 生的风 险。 本基金管理人 借鉴了外 方 股东景顺集团 的投资风 险 管理经验,结 合中国市 场 的实际情况, 建 立了景顺长城 风险管理 系 统。通过严格 的风险管 理 制度和流程有 效降低投 资 的风险,保 障基金财 产的安全和投 资者的合 法 利益,实现基 金的投资 目 标。本基金的 股票风险 管 理主要基于 公司的风 险管理 系统 和回 报分 析系 统实现 。






































景顺长城资源垄断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44- (七) 投资 限制 1 、禁 止行 为 本基金 不得 进行 如下 行为 : (1 ) 承销 证券 ; (2 )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 向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发行 的股票 或者 债 券 ; (6 ) 买卖 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或 者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有其 他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 行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 销的证 券; (7 )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国 务院 证券 监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 止的 其他活 动。 2 、本 基金 遵守 以下 投资 组 合比例 限制 :


(1 )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 (2 ) 本基 金与 由本 基金 管 理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的 特殊 基金 品种除 外 ) 持 有 一家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总和 ,不得 超过 该证 券 的10% ; (3 ) 本基 金参 与股 票发 行 申购所 申报 的金 额不 得超 过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所申 报的股 票数 量不 得超过 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的股 票发 售总 量; (4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 买入权 证的 总金 额, 不得 超过上 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5‰; (5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 (6 ) 本基 金与 由本 基金 管 理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的 特殊 基金 品种除 外 ) 持 有 的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的 10% ; (7 ) 本基 金合 同中 对投 资 比例限 定的 其他 规定 ; (8 )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 他比例 限制 ; (9 ) 法律 法规 和监 管机 关 对上述 比例 限制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在不 超过 3 个月 的投 资建 仓期 内达到 上述 比例 限制 。 因证券市场波 动、上市 公 司合并、基金 规模变动 等 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 致 使基金投资组 合 不符合 上述 约定 的比 例的 ,基金 管理 人将 根据 《运 作办法 》的 规定 , 在 10 个 交易日 内 进 行调 整 。 (八)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股东 权利 的原 则及 方法: (1 )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 控股, 不参 与上 市公 司的 经营管 理; (2 ) 有利 于本 基金 财产 的 安全和 增值 ; (3 ) 独立 行使 股东 权利 , 保护基 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景顺长城资源垄断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45- (4 )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 有关规 定代 表本 基金 行使 股东权 利。 (九) 投资 组合 报告 景顺长 城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及 董事 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料 不存 在虚 假记 载、 误 导性陈 述或 重大 遗漏, 并对 其内 容的 真实 性、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承担 个别及 连带 责任 。 基金托 管人 中 国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根 据基 金合 同规 定,已 经复 核了 本投 资组 合报告 的内 容 , 保证复 核内 容不 存在 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0 年6 月 30 日, 本报告 中所 列财 务数 据未 经审计 。 ( 一) 报告 期末 基金 资产 组 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 比例(% ) 1 权益投资 5,950,828,274.11 80.80 其中:股票 5,950,828,274.11 80.80 2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3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4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 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5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404,453,949.94 19.07 6 其他各项资产 10,056,393.60 0.14 7 合计 7,365,338,617.65 100.00 ( 二) 报告 期末 按行 业分 类 的股票 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景顺长城资源垄断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46- 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掘业 371,501,956.67 5.09 C 制造业 2,905,147,153.37 39.81 C0








食品、饮料 563,984,480.64 7.73 C1








纺织、 服装、 皮 毛 37,092,812.52 0.51 C2








木材、家具 - - C3








造纸、印刷 - - C4








石油、 化学、 塑 胶、 塑料 149,279,082.60 2.05 C5








电子 13,107,290.16 0.18 C6








金属、非金属 472,562,248.55 6.48 C7








机械、 设备、 仪 表 965,347,906.85 13.23 C8








医药、生物制品 703,773,332.05 9.64 C99








其他制造业 - - D 电力、 煤气及水的生产和 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交通运输、仓储业 70,672,633.60 0.97 G 信息技术业 654,199,554.58 8.96 H 批发和零售贸易 520,112,550.73 7.13 I 金融、保险业 890,248,710.61 12.20 J 房地产业 336,643,871.52 4.61 K 社会服务业 96,300,703.10 1.32






































景顺长城资源垄断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47- L 传播与文化产业 106,001,139.93 1.45 M 综合类 - - 合计 5,950,828,274.11 81.54 (三) 报 告期 末按 市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 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000063 中兴通讯 14,988,686 288,382,318.64 3.95 2 601166 兴业银行 12,400,000 285,572,000.00 3.91 3 000568 泸州老窖 8,849,994 249,746,830.68 3.42 4 601318 中国平安 5,451,234 242,852,474.70 3.33 5 600036 招商银行 14,906,466 193,933,122.66 2.66 6 002024 苏宁电器 13,036,881 148,620,443.40 2.04 7 600511 国药股份 6,321,825 137,626,130.25 1.89 8 600887 伊利股份 4,612,200 135,506,436.00 1.86 9 000983 西山煤电 7,300,000 132,568,000.00 1.82 10 000651 格力电器 6,500,000 122,200,000.00 1.67 ( 四) 报告 期末 按券 种分 类 的债券 投资 组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 五) 报 告期 末按 市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债 券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 (六)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名 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投 资明 细 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七)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名 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八)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景顺长城资源垄断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48- 8.1 本 告期内 未出 现基金 投资的 前十名 证券 的发行 主体被 监管部 门立 案调查 或者在 报告编 制日 前 一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 罚的情 况。 8.2 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票中 ,没 有投 资超 出基 金合同 规定 备选 股票 库之 外的股 票。 8.3 其 他资 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9,289,097.71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177,795.00 4 应收利息 257,074.15 5 应收申购款 332,426.74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0,056,393.60 8.4 报 告期 末持 有的 处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8.5 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的公 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 流通受 限情况 说明 1 601318 中国平安 242,852,474.70 3.33 因重大 资产重 组停牌






































景顺长城资源垄断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49- 十 一 、 基 金 的 融资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融资 。 十 二 、 基 金 的 业绩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诚 实信 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 管理 和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 不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 基金的过往业 绩并不代 表 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 险 ,投资者在作 出投资决 策 前应仔细阅 读本基金 的招募 说明 书。 基金 业绩 数据截 至 2010 年 6 月 30 日。 1 、 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 绩基 准收益率比较表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1 )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 (2 )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 (3)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4)


(1)- (3 )


(2)- (4 )


2006 年1 月26 日至 2006 年12月31 日 111.77%


1.33%


79.64%


1.12%


32.13%


0.21%


2007年 105.68%


1.98%


106.70%


1.83%


-1.02%


0.15%


2008年 -55.38% 2.28% -55.84% 2.40% 0.46% -0.12% 2009年 73.17% 1.73% 67.66% 1.63% 5.51% 0.10% 2010 年1月1 日至 2010 年6月30 日 -22.51% 1.39% -22.77% 1.26% 0.26% 0.13% 2006 年1 月26 日至 2010 年6月30日


160.77% 1.84% 112.33% 1.78% 48.44% 0.06% 2 、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 绩 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 史走 势比较 景顺长 城资 源垄 断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 累计净 值增 长率 与业 绩比 较基准 收益 率的 历史 走势 对比图 (2006 年1 月 26 日至 2010 年6 月30 日)






































景顺长城资源垄断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50- 备注: 本基 金的 资产 配置 比例为 :股 票投 资的 比例 为基金 资产 净值 的65% 至95% ;债 券投 资和 现金 的比例 为基 金资 产净 值的5% 至35% 。按 照本 基金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本 基金 自2006 年1月26日 合同 生 效日起 至2006 年4月25 日 为 建仓期 。 建 仓期 结束 时 , 本 基金投 资组 合达 到上 述投 资组合 比例 的要 求 。 十 三 、 基 金 的 财产 (一) 基金 财产 的构 成 基金财 产是 由基 金所 拥有 的各类 有价 证券 、银 行存 款本息 、应 收款 项和 其它 投资构 成。


(二)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 是指基金 购 买的各类证券 价值、银 行 存款本息和基 金应收的 申 购基金款以及 其 他投资 所形 成的 价值 总和 。 其构成 主要 有: 1 、银 行存 款及 其应 计利 息 ;


2 、清 算备 付金 及其 应计 利 息;


3 、根 据有 关规 定缴 纳的 保 证金 ;


4 、应 收证 券交 易清 算款 ;


5 、应 收申 购款 ;


6 、股 票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7 、债 券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和应计 利息 ;


8 、其 他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景顺长城资源垄断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51- 9 、其 他资 产等 。


( 三 )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开 放日 闭市之 后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当日 基金 份额 而得 到的 金额。


( 四 )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本基金财产以 基金托管 人 名义开立基金 托管专户 和 证券交易资金 账户,以 基 金托管人和基 金 联名的方式开 立基金证 券 账户、以基金 的名义开 立 银行间债券托 管账户, 并 报中国证监 会 及人民 银行备案。开 立的基金 专 用账户,与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代销 机 构、注册登 记人自有 的资产 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账 户相 独立 。 ( 五 )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与 处分 基金财产应独 立于基金 管 理人、基金托 管人的固 有 资产。基金管 理人、基 金 托管人不得将 基 金财产归入其 固有资产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因基金财产的 管理、运 用 或者其他情 形而取得 的资产和收益 ,归入基 金 财产。基金管 理人、基 金 托管人因依法 解散、被 依 法撤销或者 被依法宣 告破产等原因 进行清算 的 ,基金财产不 属于其清 算 资产。非因基 金财产本 身 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 基金财 产强 制执 行。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按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收取管 理费 、托 管费 及其 他费用 。 除依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 财产不 得被 处分 。 十 四 、 基 金 资 产估 值 (一) 估值 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 的目的是 客 观、准确地反 映基金资 产 价值。依据经 基金资产 估 值后确定的基 金 资产净 值而 计算 出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是计 算基 金申 购与赎 回的 基础 。 (二) 估值 日 基金资产估值 日为本基 金 相关的证券交 易所的正 常 交易日,定价 时点为上 述 证券交易所的 收 市时间 。 (三) 估值 对象 构成本 基金 资产 的一 切资 产。






































景顺长城资源垄断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52- (四) 估值 方法 1、 上市 流 通 的有 价证 券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收盘 价估 值 ; 估 值 日无交 易的 , 以 最近一 个交 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2、未 上市 的股 票应 区分 两 种情况 处理 : (1 ) 送 股、 转增 股 、 配 股 和增发 新股 , 按估 值日 在 证券交 易所 挂牌 的同 一股 票的收 盘价 估值 ; (2 ) 首次 公开 发行 的股 票 ,按成 本价 估值 ; (3 ) 配 股权 证 , 从 配股 除 权日起 到配 股确 认日 止 , 按收盘 价高 于配 股价 的差 额估值 。 如果 收 盘价等 于或 低于 配股 价, 则估值 额为 零; (4 ) 权 证上 市交 易 , 以 估 值日权 证的 收盘 价进 行估 值; 当缺 乏市 价时 ( 主要 包括发 行日 至上 市日之 间、 权证 停牌 日等 情况) ,采 用期 权定 价 模 型 计算其 公允 价值 ; (5 ) 证券 交易 所市 场实 行 净价交 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价 估值 , 估值 日没 有 交易的 , 按最 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6 ) 证 券交 易所 市场 未实 行净价 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盘 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含 的债 券 应 收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按 最近交 易日 债券 收盘 价计 算得到 的净 价估 值 ; (7 )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 券 按购入 成本 加计 持有 期利 息估值 ; (8 ) 未上 市交 易债 券的 估 值按购 入成 本加 计至 估值 日为止 的应 计利 息额 计算 ; (9 ) 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 上述方 法对 基金 资产 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反 映其 公允 价值的 , 基 金管 理人可 根据具 体情况, 并 与基金托管人 商定后, 按 最能反映公允 价值的价 格 估值。即使 存在上述 情况,基金管 理人若采 用 以上规定的方 法对基金 资 产进行估值, 仍应被认 为 采用了适当 的估值方 法; (10 ) 如有 新增 事项 或变 更事项 ,按 国家 最新 规定 估值。 (五) 估值 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 由基金管 理 人进行。基金 管理人完 成 估值后,将估 值结果以 书 面形式报告给 基 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人 按 照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 规 定的估值方法 、时间与 程 序进行复核 ,基金托 管人复核无误 后签字返 回 给基金管理人 ;月末、 年 中和年末估值 复核与基 金 会计账目的 核对同时 进行。 (六) 估值 错 误 的确 认和 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 的计算精 确 到小数点后三 位,小数 点 后第四位四舍 五入,由 此 产生的误差归 入 基金资 产,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 应采取必要、 适当、合 理 的措施确保基 金资产估 值 的准确性和及 时 性。基金份额 净值计价 计 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 理 人应当立即公 告、予以 纠 正,并采取 合理的措 施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错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0.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通 报基 金托 管 人






































景顺长城资源垄断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53-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1 、差 错类 型





本基 金运作过 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 管理人或 基 金托管人、或 注册登记 人 、或代理销售 机构 、 或投资者自身 的过错造 成 差错,导致其 他当事人 遭 受损失的,过 错的责任 人 应当对由于 该差错遭 受损失的当 事人( “受 损方 ” )按下述“ 差错处理 原则 ”承担赔偿 责任。上 述差 错的主要类 型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数 据计 算差错 、系 统故 障差 错、 下达指 令差 错等 。 对于因技术原 因引起的 差 错,若系同行 业现有技 术 水平无法预见 、无法避 免 、无法抗拒, 则 属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 力 原因出现差错 的当事人 不 对其他当事人 承担赔偿 责 任,但因该 差错取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仍 应负 有返还 不当 得利 的义 务。 2 、差 错处 理原 则 (1 ) 差 错已 发生 , 但 尚未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差 错责任 方应 及时 协调 各方 , 及 时进 行更 正, 因更正差错发 生的费用 由 差错责任方承 担;由于 差 错责任方未及 时更正已 产 生的差错, 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的由 差错责任 方 承担;若差错 责任方已 经 积极协调,并 且有协助 义 务的当事人 有足够的 时间进行更正 而未更正 , 则其应当承担 相应赔偿 责 任。差错责任 方应对更 正 的情况向有 关当事人 进行确 认, 确保 差错 已得 到更正 。 (2 ) 差错 的责 任方 对可 能 导致有 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责 , 不对 间接 损失 负 责, 并且 仅对 差 错的有 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对 第三 方负 责。 (3 ) 因差 错而 获得 不当 得 利的当 事人 负有 及 时 返还 不当得 利的 义务 。 但 差错 责任方 仍应 对差 错负责,如果 由于获得 不 当得利的当事 人不返还 或 不全部返还不 当得利造 成 其他当事人 的利益损 失 ( “ 受损 方” ) , 则差 错责 任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 并 在其 支付 的赔 偿金 额 的范围 内对 获得 不当 得利的当事人 享有要求 交 付不当得利的 权利;如 果 获得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 已 经将此部分 不当得利 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 方 应当将其已经 获得的赔 偿 额加上已经获 得的不当 得 利返还的总 和超过其 实际损 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差错 责任 方。 (4 )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5 ) 差错 责任 方拒 绝进 行 赔 偿时 , 如果 因基 金管 理 人过错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 时, 基金 托管 人 应为基金的利 益向基金 管 理人追偿,如 果因基金 托 管人过错造成 基金资产 损 失时,基金 管理人应 为基金的利益 向基金托 管 人追偿。除基 金管理人 和 托管人之外的 第三方造 成 基金资产的 损失,并 拒绝进 行赔 偿时 ,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向差 错方 追偿 。 (6 ) 如 果出 现差 错的 当事 人未按 规定 对受 损方 进行 赔偿 , 并 且依 据法 律 、 行 政法规 、 本基 金 合同或其他规 定,基金 管 理人自行或依 据法院判 决 、仲裁裁决对 受损方承 担 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 管理人有权向 出现过错 的 当事人进行追 索,并有 权 要求其赔偿或 补偿由此 发 生的费 用和 遭受的损 失。 (7 )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3 、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景顺长城资源垄断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54- (1 ) 查明 差错 发生 的原 因 ,列明 所有 当事 人, 根据 差错发 生的 原因 确定 差错 责任方 ; (2 )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 ) 根据 差错 处理 的方 法 , 需 要修 改基 金注 册与 过 户登记 人的 交易 数据 的 , 由基金 注册 与过 户登记 人进 行更 正, 并就 差错的 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确 认; (5 )基金管理 人及基金托 管人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 错 误偏差达到基 金资产净 值 0.5%时,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七)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本 基金 投资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因 故暂停 营业 时; 2、因 不可 抗力 因素 致使 基 金管理 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产 价值 时; 3、符 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情况 。 (八)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每日披露 的基金份 额 净值由基金管 理人完成 估 值后,将估值 结果以书 面 形式报告给基 金 托管人,基金 托管人按 照 本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 规 定的估值方法 、时间与 程 序进行复核 ,基金托 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确 认并 返回给 基金 管理 人, (九)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由于证券交易 所及登记 结 算公司发送的 数据错误 , 或由于不可抗 力原因, 基 金管理人和基 金 托管人虽然已 经采取必 要 、适当、合理 的措施进 行 检查,但是未 能发现该 错 误而造成的 基金资产 估值错误,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可 以免除赔 偿 责任。但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应 积极采取 必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响 。 注: 根据 中国 证监 会 《 关 于进一 步规 范证 券投 资基 金估值 业务 的指 导意 见》 ( 中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公 告[2008]38 号) 的 规定, 本公 司 于 2008 年9 月16 日发 布 《 关于 景顺 长 城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旗下 基金 持有 的长 期停 牌股票 估值 方法 的公 告》 , 自 2008 年9 月16 日 起, 对本基 金持 有的 长期 停牌证 券采 用指 数收 益法 估值。 十 五 、 基 金 的 收益 与 分 配 (一) 基金 收益 的构 成 1、投 资所 得红 利、 股息 、 债券利 息; 2、买 卖证 券价 差;






































景顺长城资源垄断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55- 3、银 行存 款利 息; 4、因 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 成本或 费用 的节 约; 5、已 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 。 (二) 基金 净收 益 基金净 收益 为基 金收 益扣 除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可以 在基金 收益 中扣 除的 费用 后的余 额。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基 金收 益分 配比 例按 有 关规定 制定 ; 2、 场 外投 资者 可以 选择 现 金分红 或红 利再 投资 , 场 内投资 者只 能选 择现 金分 红, 本基 金分 红 的默认 方式 为现 金分 红; 3、基 金投 资当 期出 现净 亏 损,则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4、基 金当 期收 益应 先弥 补 上期亏 损后 ,才 可进 行当 期收益 分配 ; 5、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基 金收 益 每年至 少分 配一 次 , 但 若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满 3 个 月则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年 度分 配在 基金 会计 年度结 束后 的 4 个月 内完 成; 6、本基金每年 收益分配 次 数最多为 4 次,年度 收益 分配比例不低 于基金年 度 已实现收益 的 50%; 7、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基金 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 值; 8、每 一 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四)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 方案中应 载 明基金收益的 范围、基 金 净收益、基金 收益分配 对 象、分配原则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 支付 方式 等内容 。 (五)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定 与公 告 基金收益分配 方案由基 金 管理人拟定、 由基金托 管 人核实后确定 ,在报中 国 证监会备案后 五 个工作 日内 公告 。 (六)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 费用 1、收 益分 配中 采用 红利 再 投资方 式的 免收 再投 资的 费用; 2、收 益分 配时 发生 的银 行 转账等 手续 费用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自 行承 担。 十 六 、 基 金 的 费用 与 税 收 (一) 与基 金 运 作有 关的 费用






































景顺长城资源垄断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56- 1 、与 基金 运作 有关 的费 用 的种类 (1 )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 (2 )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 (3 ) 证券 交易 费用 ; (4 )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与 基 金相关 的信 息披 露费 用; (5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费用; (6 )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与 基 金相关 的会 计师 费和 律师 费; (7 ) 销售 服务 费, 具体 计 提办法 按中 国证 监会 的规 定执行 ; (8 )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可 以列入 的其 他费 用。 2 、与 基金 运作 有关 的费 用 的费率 、计 提方 法、 计提 标准、 收取 方式 和使 用方 式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本基金 管理 费年 费率 为 1.5% , 在 通常 情况 下, 按前 一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乘以 相应的 管理 年费 率,计 算方 法如 下: H=E× 年管 理费 率÷ 当年 天 数 H: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 基金管理人的 管理费每 日 计算,逐日累 计至每月 月 底,按月支付 ,由基金 托 管人于次月前 两 个工作 日内 从本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本基金托管费 年费率为 0.25% ,在通常 情况下,按 前 一日的基金资 产净值乘以 相应的托管 年 费率, 计算 方法 如下 : H=E× 年托 管费 率÷ 当年 天数 H:为 每日 应支 付的 基金 托 管费; E: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管费每 日计算, 逐 日累计至每月 月底,按 月 支付,由基金 托管人于 次 月前两个工作 日 内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取。 (3)上述( 一)基金 费用 第(3)-(8) 项费用, 除 上款规定的 费用外, 由基 金托管人根 据有关 法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按 费用实 际支 出金 额, 从当 期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 基金 首次 发行 中所 发 生的律 师费 和会 计师 费等 费用自 基金 发行 费用 中列 支, 不 另从 基金 财产 中支付,与基 金有关的 法 定信息披露费 按有关规 定 列支;若本基 金发行失 败 ,发行费用 由基金管 理人承 担。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各 项费 用按 有关 规定 列支。 3 、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 因未履行或未 完全履行 义 务导致的费用 支出或本 基 金财产的损失 , 以及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 的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 入基金 费用 。 4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可磋 商酌 情降 低基 金管 理费 、 基 金托 管费 , 下 调 前述费 率无 须召 开基






































景顺长城资源垄断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57-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人 必须 最迟 于新 的费 率实施 日 前 3 个 工作 日在 至少一 种指 定报 刊 和 网站上 刊登 公告 。 (二) 与基 金销 售有 关的 费用 1 、认 购费 (1) 场内 认购 费率 会员单位可按 照基金招 募 说明书中约定 的场外认 购 的认购费率设 定投资人 场 内认购的发售 费 率。 认购费用用于 本基金直 接 发售和代理发 售时发 生 的 开支,包括市 场推广、 销 售、注册登记 等 募集期 间发 生的 各项 费用 ,不列 入基 金资 产。 (2) 场外 认购 费率 投资人在募集 期内可以 多 次认购基金份 额,但认 购 资金一旦交付 ,撤销申 请 不予接受。本 基 金份额的 初始 面值为人 民 币一元,按初始 面值发 售 ,投资人认购 采用全额 缴 款的认购方 式。本基 金对认 购设 置级 差费 率, 认购费 率随 认购 金额 的增 加而递 减, 最高 认购 费率 不超 过 1.0% 。 认购金 额(M) 认购费 率 M<50 万 1.0% 50 万≤M <500 万 0.8% 500 万≤M <1000 万 0.6% M≥1000 万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2 、申 购费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不 高 于1.5%, 随申 购金 额的 增加 而递减 : 申购金 额(M) 申购费 率 M<50 万 1.5% 50 万≤M <500 万 1.2% 500 万≤M <1000 万 1.0% M≥1000 万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3 、赎 回费 (1) 本基 金场 外赎 回费 率 不高 于 0.5% , 随持 有期 限 的增加 而递 减 : 持有期 赎回费 率 1 年以 内 0.5% 1 年以 上( 含) -2 年 0.25% 2 年以 上( 含) 0 注:就 赎回 费而 言,1 年指 365 天,2 年指 730 天。






































景顺长城资源垄断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58- (2) 本基 金的 场内 赎回 费 率为 0.5% 。 (3) 本基 金收 取的 赎回 费 中 25% 的部 分归 入基 金财 产。 4 、转 换费 本基金将在未 来开放与 基 金管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 金 之间的基金份 额的转换 , 届时基金管理 人 将会同 基金 托管 人制 定基 金的转 换费 收取 水平 并予 公告。 (三) 其他 费用 本基金运作和 销售过程 中 发生的其他费 用,以及 因 故与本基金有 关的其他 费 用,将依照国 家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予 以收 取和使 用。 (四) 本基 金运 作过 程中 的各类 纳税 主体 ,依 照国 家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履行 纳税义 务。 十 七 、 基 金 的 会计 与 审 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基 金管 理人也 可以 委托 基金 托管 人或者 具有 证券 从业资格的独 立的会计 师 事务所担任基 金会计, 但 该会计师事务 所不能同 时 从事本基金 的审计业 务;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每年 1 月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 金首 次募 集的 会计 年度按 如下 原则 计算: 若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 3 个 月, 可以 并入 下一 个会计 年度 ;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的会计 制度 ;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 人各自 保留 完整 的会 计账 目、 凭证 并进 行日 常的 会 计核算 , 按照 有 关规定 编制 基金 会计 报表 ; 7、 基金 托管 人每 月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表编 制等 进行 核对 并以 书面方 式确 认 。 (二) 基金 审计 1、 本基 金管 理人 聘请 具有 证券业 从业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年度 财 务 报表进 行审 计。 会计 师事 务所及 其注 册会 计师 须与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相互独 立。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须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3、 基金 管理 人 ( 或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充 足理 由更 换会计 师事 务所 , 须 经基 金托管 人 ( 或基 金管理人)同 意,在两 日 内编制更换会 计师事务 所 报告书,予以 公告,并 在 公开披露日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备 案。






































景顺长城资源垄断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59- 十 八 、 基 金 的 信息 披 露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应 符合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业 务 规则》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 定。本基 金 信息披露事项 应当在中 国 证监会规定时 间内,通 过 指定报刊和 网站等媒 介披露 ,并 保证 投资 人能 够按照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时 间和方 式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露 的信 息资 料。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合 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将 基金 招 募 说明书 、 基金 合同 摘要 登 载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同 时将 基金 合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 金管理人应当 在每六个 月 结束之日起四 十五日内 , 更新招募说 明书并登 载在网 站上 ,将 更新 后的 招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刊 上。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 当就基金 份 额发售的具体 事宜编制 基 金份额发售公 告,并在 披 露招募说明书 的 当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三)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生效 的次 日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登 载基 金合 同生 效公告 。 (四) 基金 份额 上市 交 易 公告书 基金份 额获 准在 证券 交易 所上市 交易 的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在基 金份 额上 市交 易的三 个工 作日 前,将 基金 份额 上市 交易 公告书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五)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 后,在开 始 办理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 赎 回前,基金管 理人应当 至 少每周公告一 次 基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 金份额申 购 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 人 应当在每个开 放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基 金份额 发售 网点 以及 其他 媒介, 披露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半年 度 和年度最后一 个市场交 易 日的次日,将 前日的 基 金 资产净值、基 金 份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景顺长城资源垄断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60- (六)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基金 合 同、招募说明 书等信息 披 露文件上载明 基金份额 申 购、赎回价格 的 计算方式及有 关申购、 赎 回费率,并保 证投资人 能 够在基金份额 发售网点 查 阅或者复制 前述信息 资料。 (七)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每年 结 束之日起九十 日内,编 制 完成基金年度 报告,并 将 年度报告正文 登 载于网 站上 ,将 年度 报告 摘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上 半年结束之日 起六 十日 内 ,编制完成基 金半年度 报 告,并将半 年度报告 正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 年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上 。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每 个季度结束之 日起十五 个 工作日内,编 制完成基 金 季度报告, 并将季度 报告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两 个月的,基金 管理人可 以 不编制当期季 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 告。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八) 临时 报告 基金发 生重 大事 件, 即可 能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益或 者基金 份额 的价 格产 生重 大影响 的事 件, 有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 当 在两日内编制 临时报 告 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 披 露日分别报 中国证监 会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备案 。重 大事 件包 括: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召 开;


2 、终 止基 金合 同;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变 更;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 其出资 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8 、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 长、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 理人员 、 基金 经理 和基 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 部门 负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 在一年 内变 更 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10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业 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过 百分 之三 十;


11 、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诉 讼;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13、基金 管理人及 其 董事、总经理 及其他高 级 管理人员、基 金经理受 到 严重行政处 罚,基金 托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 负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






































景顺长城资源垄断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61-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用 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费 率发 生变 更;


17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误 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零 点五 ; 18、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 、变 更基 金份 额发 售机构 ;


20 、基 金更 换注 册登 记机构 ;


21 、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22 、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支 付;


24 、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他 事项 。 (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的,召集人应 当至少提 前 三十日公告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大会的召开时 间、会 议形 式、 审议 事项 、议事 程序 和表 决方 式等 事项。


基金份额 持有人依 法 自行召集持有 人大会, 基 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对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定的 事项 不依 法履 行信 息披露 义务 的, 召集 人应 当履行 相关 信息 披露 义务 。 (十) 澄清 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 限内,任 何 公共媒体中出 现的或者 在 市场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 对 基金份额价格 产 生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 起较 大波动 的, 相关 信息 披露 义 务人知 悉后 应当 立即 对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有 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金 上市 交易 的证券 交易 所。 (十一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他 信息 。 (十二 )信 息披 露 文 件的 存放与 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 布后,应 当 分别置备于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份额 发 售机构的住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上市交易公告 书公布后 , 应当分别置备 于基金管 理 人的住所和基 金上市交 易 的证券交易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期报告 公布后, 应 当分别置备于 基金管理 人 和基金托管人 的住所, 以 及基金上市交 易 的证券 交易 所, 供公 众查 阅、复 制。






































景顺长城资源垄断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62- 投资人 也可 直接 在基 金管 理人的 网站(www.invescogreatwall.com) 查阅 信息 披 露文件 。 投资者按上述 方式所获 得 的文件及其复 印件,基 金 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保 证 文本 的内容与 所 公告的 内容 完全 一致 。 十 九 、风险揭示 (一) 市场 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 受到经济 因 素、政治因素 、投资心 理 和交易制度等 各种因素 的 影响,导致基 金 收益水 平变 化, 产生 风险 ,主要 包括 : 1 、政 策风 险 因国家宏观政 策(如货 币 政策、财政政 策、行业 政 策、地区发展 政策等) 发 生变化,导致 市 场价格 波动 而产 生风 险。 2 、经 济周 期风 险 随经济运行的 周期性变 化 ,证券市场的 收益水平 也 呈周期性变化 。基金投 资 于债券与上市 公 司的股 票, 收益 水平 也会 随之变 化, 从而 产生 风险 。 3 、利 率风 险 金融市场利率 的波动会 导 致证券市场价 格和收益 率 的变动。利率 直接影响 着 债券的价格和 收 益率,影响着 企业的融 资 成本和利润。 基金投资 于 债券和股票, 其收益水 平 会受到利率 变化的影 响。 4 、上 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市公司的经 营好坏受 多 种因素影响, 如管理能 力 、财务状况、 市场前景 、 行业竞争、人 员 素质等,这些 都会导致 企 业的盈利发生 变化。如 果 基金所投资的 上市公司 经 营不善,其 股票价格 可能下跌,或 者能够用 于 分配的利润减 少,使基 金 投资收益下降 。虽然基 金 可以通过投 资多样化 来分散 这种 非系 统风 险, 但不能 完全 规避 。 5 、购 买力 风险 基金的 利润 将主 要通 过现 金形式 来分 配, 而现 金可 能 因为通 货膨 胀的 影响 而导 致购买 力下 降, 从而使 基金 的实 际收 益下 降。 (二) 流动 性风 险 本基金属于开 放式基金 , 在基金的所有 开放日, 基 金管理人都有 义务接受 投 资者的申购和 赎 回。由于股票 市场波动 性 较大,在市场 下跌时经 常 出现交易量急 剧减少的 情 况,如果在 这时出现 较大数 额的 基金 赎回 申请 ,则使 基金 财产 变现 困难 ,基金 面临 流动 性风 险。 (三) 管理 风险






































景顺长城资源垄断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63- 在基金管理运 作过程中 基 金管理人的知 识、经验 、 判断、决策、 技能等, 会 影响其对信息 的 占有和对经济 形势、证 券 价格走势的判 断,从而 影 响基金收益水 平。因此 , 本基金的收 益水平与 基金管理人的 管理水平 、 管理手段和管 理技术等 相 关性较大。因 此本基金 可 能因为基金 管理人的 因素而 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 (四) 上市 交易 的风 险 本基金将在发 行结束后 在 深圳证券交易 所挂牌上 市 ,由于上市期 间可能因 信 息披露导致基 金 停牌,投资人 在停牌期 间 不能买卖基金 ,产生风 险 ;同时,可能 因上市后 交 易对手不足 导致基金 流动性风险; 另外,当 基 金份额持有人 将份额转 向 场外交易后导 致场内的 基 金份额或持 有人数不 满足上 市条 件时 ,本 基金 存在暂 停上 市或 终止 上市 的可能 。 (五) 其他 风险 1、因 技术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电脑 系统 出现 问题 产生的 风险 ; 2、因 基金 业务 快速 发展 但 在人员 配备 、内 控等 方面 不完善 而产 生的 风险 ; 3、因 人为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内幕 交易 、欺 诈行 为等产 生的 风险 ; 4、对 主要 业务 人员 如基 金 经理的 依赖 而可 能产 生的 风险; 5、因 业务 竞争 压力 可能 产 生的风 险; 6、战 争、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 抗力可 能导 致基 金财 产损 失并影 响基 金收 益水 平, 从而带 来风 险 ; 7、其 他意 外导 致的 风险 。


二 十 、 基 金 合 同的 变 更 、 终 止 与清 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本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应 经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2、 变更 基金 合同 应经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 自 批 准之日 起生 效。 但如因相应的 法律法规 发 生变动并属于 本基金合 同 必须遵照进行 变更的情 形 ,或者基金 合同的变 更不涉及基金 合同当事 人 权利义务关系 发生变化 , 或者基金合同 的变更对 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 响,可不 经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 ,而经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 托管人同意 变更后公 布,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3、以 下基 金合 同变 更事 项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 提前 终止 基金 合同 ;


(2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3 )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4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景顺长城资源垄断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64- (5 )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 事项。 (二) 基 金 合同 的终 止 1、出 现下 列情 况之 一的 , 本基金 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批准后 将终 止: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的 ; (2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职 责终 止 , 在 六个 月 内没有 新基 金管 理人 、 新 基金托 管人 承接 的; (3 ) 由于 投资 方向 变更 引 起的基 金合 并、 撤销 ; (4 )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 情形; (5 ) 法律 、法 规规 定或 中 国证监 会允 许的 其他 情况 。


2、 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 基金 管理人 应予 公告 并组 织清 算组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算 。 自 基金 终止 之 日,与基金有 关的所有 交 易应立即停止 。在基金 清 算小组组成并 接管基金 财 产之前,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应 按照 本基 金合同 和托 管协 议的 规定 继续履 行保 护基 金财 产安 全的职 责。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清 算小 组 (1 ) 自基 金合 同终 止之 日 起三十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 清 算小 组必须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 清 算小 组成 员由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 注 册会计 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成 。清 算小 组可 以聘 请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 ) 清 算小 组负 责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 变现和 分配 。 清 算小 组可 以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2 、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由 清算小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 产; (2 ) 清算 小 组 对基 金财 产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价 ; (4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变 现 ; (5 )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基金财 产清 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计 , 聘 请律 师事 务所 对基金 财产 清算 报告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 (6 )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 (7 ) 公布 基金 清算 公告 ; (8 ) 进行 基金 剩余 资产 的 分配。 3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 清算小组 在 进行基金清算 过程中发 生 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 费 用由清算小组 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景顺长城资源垄断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65- 4 、基 金剩 余资 产的 分配 基金清算后的 全部剩余 资 产扣除基金清 算费用后 , 按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 的 基金份额比例 进 行分配 。 5 、基 金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清 算小 组公 告。 6 、基 金清 算账 册及 文件 的 保存 基金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 由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 以 上。 二十 一 、 基 金 合同 的 内 容 摘 要 (一) 前言 基金合同是规 定基金合 同 当事人之间权 利义务关 系 的基本法律文 件,其他 与 本基金相关的 涉 及基金 合同 当事 人之 间权 利义务 关系 的任 何文 件或 表述, 均以 基金 合同 为准 。 本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包 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基 金 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自基金合 同签定之 日 起成为基金合 同的当事 人 。基金投资人 自依 基金 合 同的规定取 得了基金 份额,即成为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和基金合 同的当事 人 ,其持有基金 份额的行 为 本身即表明 其对基金 合同的 承认 和接 受 。 本 基 金合同 的当 事人 按照 《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享受 权利 , 承 担义务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在本基金合同 之外披露 的 涉及本基金的 信息,其 内 容涉及界定本 基 金合同 当事 人之 间权 利义 务关系 的, 以本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为准 。 基金管理人依 照恪尽职 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 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 产 ,但不保证投 资 于本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最 低收 益。 (二)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的 权利、 义务 1 、基 金管 理 人 的权 利 (1 ) 依法 募集 基金 ,办 理 基金备 案手 续; (2 )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 日起, 依法 并依 照基 金合 同的规 定独 立运 用基 金财 产; (3 ) 依据 有关 法律 规定 及 本基金 合同 决定 基金 收益 分配方 案; (4 ) 根据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获取 基金 管理 费及 其他 约定和 法定 的收 入; (5 )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法 规 的前提 下 , 并 经中 国证 监 会批准 后 , 制 订和 调整 开 放式基 金业 务规 则,决 定本 基金 的相 关费 率结构 和收 费方 式; (6 ) 销售 基金 份额 ,获 取 认(申 )购 费; (7 ) 选择 和更 换代 销机 构 ,并对 其销 售代 理行 为进 行必要 的监 督;









































景顺长城资源垄断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66- (8 )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 代表基 金行 使 因 运营 基金 财产而 产生 的股 权、 债权 及其他 权利 ; (9 ) 担任 注册 登记 人或 选 择和更 换注 册登 记代 理机 构, 并 对其 注册 登记 代理 行为进 行必 要的 监督;


(10 )基金合 同规定的 情 形出现时,决 定暂停或 拒 绝受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 、 暂停受理基金 份 额的赎 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


(11 )监督基 金托管人 , 如认为基金托 管人违反 基 金合同或有关 法律法规 的 规定,呈报中 国 证监会 和其 他监 管部 门, 并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投资者 的利 益; (12 ) 以自 身名 义, 代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 诉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3 )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4 ) 在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时,提 名新 任基 金托 管人 ; (15 )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1 ) 依法 募集 基金 ,办 理 基金备 案手 续; (2 ) 遵守 基金 合同 ; (3 )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 ) 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 决 策, 以专 业化 的 经营方 式管 理和 运作基 金财 产; (5 ) 设置 相应 的部 门并 配 备足够 的专 业人 员办 理基 金份额 的认 购 、 申 购、 赎 回及其 他业 务或 委托其 他机 构代 理这 些业 务; (6 ) 设 置相 应的 部门 并配 备足够 的专 业人 员办 理基 金的注 册登 记工 作或 委托 其他机 构代 理 该 项业务 ; (7 )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察 与稽 核 、 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 证所管 理的 基金 财产和 管理 人的 财产 相互 独立, 对所 管理 的不 同基 金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8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 定 外,不得以基 金财产为 自 己及任何第三 人 谋取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运作 基金 财产 ; (9 )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10 ) 按规 定计 算并 公告 基金资 产净 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11 )采取适 当合理的 措 施使计算开放 式基金份 额 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 销 价格的方法符 合 基金合 同等 法律 文 件 的规 定; (12 ) 严格 按照 《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 、 《销 售办 法 》 、 和本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 受 理 并办理 申购 、赎 回申 请, 及时、 足额 支付 赎回 款项 ; (13 )严格按 照《基金 法》 、 《信息披露办 法》 、 《运作 办法》和本基 金合同及 其 他有关规定 履 行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4 )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得 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资 意向 等。 除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景顺长城资源垄断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67- (15 ) 按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益 ; (16 )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股 和直 接管 理; (17 )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金 托管 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8 ) 编制 基金 的财 务会 计报告 ;保 存基 金的 会计 账册、 报表 、记 录 15 年 以 上; (19 )确保向 基金投资 者 提供的各项文 件或资料 在 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 证 投资者能够按 照 基金合 同或 招募 说明 书公 告的时 间和 方式 查阅 与基 金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得 到 有关资 料的 复印 件 ; (20 )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和 分配 ; (21 )面临解 散、依法 被 撤销 、破产或 者由接管 人 接管其资产时 ,及时报 告 中国证监会并 通 知基金 托管 人; (22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 致基金财产损 失或损害 基 金份额持有人 合法权益 , 应当承担赔偿 责 任,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免 除; (23 ) 因 估值 错误 导致 基 金持有 人的 损失 , 应承 担 赔偿责 任 , 其 赔偿 责任 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24 ) 基金 托管 人因 违反 基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代 表基 金向 基金 托管人 追偿 ;


(25 ) 为基 金聘 请会 计师 和律师 ; (26 )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其 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动 ; (27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及其 他权 力 ; (28 )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29 )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3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1 ) 依法 持有 并保 管基 金 财产; (2 ) 获取 基金 托管 费; (3 ) 监督 本基 金的 投资 运 作; (4 )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 , 如 认为基 金管 理人 违反 基金 合同或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应呈 报中 国 证监会 和其 他监 管部 门, 并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投资者 的利 益; (5 ) 在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时 ,提名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 (6 ) 提议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7 )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4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1 ) 遵守 基金 合同 ; (2 )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3 ) 设 有专 门的 基金 托管 部门 , 具 有符 合要 求的 营 业场所 , 配备 足够 的 、 合 格的熟 悉基 金托 管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 基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4 )除依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基 金合同及 其 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委 托 其他人托管 基 金财产 ;






































景顺长城资源垄断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68- (5 )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及 基金份 额净 值; (6 )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察 与稽 核 、 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确 保基金 财产 的安 全,保证其托 管的基金 财 产与基金托管 人自有资 产 以及不同的基 金财产相 互 独立;对不 同的基金 分别设置账户 , 独立核 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 基 金之间在账户 设置、资 金 划拨、账册 记录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7 )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8 ) 设 立证 券账 户 、 银 行 存款账 户等 基金 财产 账户 , 负 责基 金投 资于 证券 的 清算交 割 , 执 行 基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 负责基 金名 下的 资金 往来 ; (9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除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有 规定 外, 在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予 以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10 ) 按规 定出 具基 金业 绩和基 金托 管情 况的 报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中国 银监会 ; (11 )采取适 当 、合理 的 措施,使基金 份额的认 购 、申购、赎回 等事项符 合 基金合同等有 关 法律文 件的 规定 ; (12 )采取适 当、合理 的 措施,使基金 管理人用 以 计算基金份额 认购、申 购 、赎回和注销 价 格的方 法符 合基 金合 同等 法律文 件的 规定 ;


(13 ) 采取 适当 、合 理的 措施, 使基 金投 资和 融资 符合基 金合 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定 ; (14 )在基金 定期报告 内 出具基金托管 人意见, 说 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 方 面的运作是否 严 格按照基金合 同的规定 进 行;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 未 执行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 为 ,还应当说 明基金托 管人是 否采 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5 ) 按有 关规 定, 保存 基金的 会 计 账册 、报 表和 记录、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 15 年以上; (16 )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7 )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支付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收 益和 赎回 款项; (18 ) 参加 基金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 (19 )面临解 散、依法 被 撤销、破产或 者由接管 人 接管其资产时 ,及时报 告 中国证监会和 中 国银监 会,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 致基金财产的 损失,承 担 赔偿责任,其 违反基金 合 同责任不因其 退 任而免 除; (21 )基金管 理人因违 反 基金合同造成 基金财产 损 失时,基金 托 管人应为 基 金向基金管理 人 追偿; (22 )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本 基金 其他 当事 人利 益的活 动; (23 )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运 作; (24 )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25 )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26 ) 不得 运用 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27 )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景顺长城资源垄断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69-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1 )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 依法 转让 或者 申请 赎 回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4 )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5 ) 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使 表决 权;


(6 )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 对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 构损害 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要求赔 偿或 依法 提起诉 讼;


(9 ) 获取 基金 业务 及财 务 状况的 公开 资料 ; (10 )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6 、每 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 的合法 权益 。 7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1 ) 遵守 基金 合同 及相 关 业务规 则; (2 )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等事 宜涉 及的 款项 ,承担 规定 的费 用; (3 ) 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合 同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4 )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及 其他 基金当 事人 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5 )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6 )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召 开原 则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由 基 金份额持有人 或基金份 额 持有人合法的 授权代表 共 同组成。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拥 有平 等的 投票 权。 持有人大会决 议须经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通 过 。上述通过事 项如无需 监 管 部门批准, 则 即刻生 效; 需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在获 得相 关批 准后 生效。 2 、召 开事 由 在本基 金需 要决 定下 列事 项之一 时,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 ) 修改 基金 合同 。但 本 基金合 同另 有规 定或 根据 法律法 规变 更做 出相 应更 改的除 外; (2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 决定 终止 基金 合同 ; (5 )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景顺长城资源垄断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70- (6 ) 持有 本基 金百 分之 十 或以上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以基 金管 理人 收到提 议当 日的 基金份 额计 算) 提议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7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 管人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8)转 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9 )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但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要求 提高 该等报 酬标 准的 除外; (10 ) 变更 基金 类别 ; (11 ) 变更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投 资范 围或 策略 ; (12 )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程序 ; (13 ) 法律 、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以下情 况可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协 商后 修改 基金合 同,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 (1 )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 规 发生变 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修 改; (2 )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3 )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变更 本基 金的申 购费 率、 赎回 费率 或 收费 方式 ; (4 )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 涉及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务 关系 的变 化; (5 )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 (6 ) 按照 法律 法规 或本 基 金合同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其 他情 形。 3 、召 集人 和召 集方 式 (1 ) 在正 常情 况下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召 集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开 会时 间、地 点及 权益 登记 日由 基金管 理人 选择 确定 ; (2 ) 在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管 理人 未行 使召 集权 的情况 下,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3 )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有 必 要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书 面提 议。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十 日内 决定 是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 金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六十 日内 召开 ; 基 金管 理人决 定不 召集 ,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自 行召 集。


(4 ) 在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均未 行使 召集 权的 情况下 ,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权益登 记日 百分 之十或 以上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有 权自 行召 集; 若 就同一 事项 出现 若干 个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提 案, 则由提 出该 等提 案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共同 推选 出代 表召集 持有 人大 会。 (5 )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 十或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认为有必要召 开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应当向基 金管理人 提 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 人 应当自收到书 面提议之 日 起十日内决 定是否召 集,并 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六十 日内 召开 ; 基金 管 理人决 定不 召集 , 代表基金份额 百分之十 或 以上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仍 认为有必要召 开的,应 当 向基金托管 人提出书 面提议 。


基 金托 管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起 十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并 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金份






































景顺长城资源垄断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71- 额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六十 日内 召 开 。


(6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都 不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以 按照 《 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第七 十二 条第二 款的 规定 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应当至 少提 前三 十日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7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 自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应 当配 合,不 得阻 碍、 干扰 。 4 、通 知 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召集人应在 会议召开 前 至少三十日, 在至少一 种 中国证监会指 定 的信息 披露 媒体 公告 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知至少 应载 明以 下内 容: (1 )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方 式; (2 ) 会议 拟审 议的 主要 事 项; (3 ) 会议 的议 事程 序; (4 ) 会议 的表 决方 式; (5 )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权益 登记 日; (6 )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书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7 )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电话 ; (8 )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若采取通讯等 方式开会 并 进行表决,会 议通知中 还 应说明本次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大会所采取 的 具体方 式 、 委 托的 公证 机 关 ( 或鉴 证律 师 ) 及 其联 系方式 和联 系人 、 表决 意 见的寄 交和 收取 方式 。 5 、召 开方 式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可 以 采取现场方式 召开,也 可 以采取通讯等 方式召开 。 会议的 召开方 式 由召集 人确 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应当 有代表 百分 之五 十以 上基 金份额 的持 有人 参加 方可 召开 , 但 确定 有 权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资 格的 权益 登记 日不 应发生 变化 。 (1) 现场 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本人 出 席或以代理投 票授权委 托 书委派代表出 席,现场 开 会时基金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列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亲 自 出 席 会 议 者 应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受 托 出 席 会 议 者 应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及委 托人 的代 理投 票授 权委托 书应 符合 法律 、法 规、本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规 定。 (2) 通讯 方式 开会 通讯方 式开 会应 以书 面方 式 进行 表决 。 在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 开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i ) 召集 人应 按本 基金 合 同规定 公告 会议 通知 ; (ii) 召集人 在基 金托 管人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为 召集 人, 则为基 金管 理人 )和 公证 机关(或 鉴证律 师) 的监 督下 按照 会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 收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见 ;






































景顺长城资源垄断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72- (iii ) 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 受托 代表他 人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代理人 , 提交 的 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 受 托出席会议者 出具的委 托 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 及 委托人的代 理投票授 权委托 书应 符合 法律 、法 规、本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规 定。 6 、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议 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 系基金份 额 持有人利益的 重大事项 , 如决定终止基 金、更换 基 金管理人、更 换 基金托 管人 、与 其他 基金 合并以 及召 集人 认为 需提 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讨 论的其 他事 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召 集人发出召集 会议的通 知 后,对原有提 案的修改 应 当在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召 开日 前三 十日 公告。 否则 ,会 议的 召开 日期应 当顺 延并 保证 至少 有三十 日的 间隔 期。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单独或合并 持有权益 登 记日基金总份 额百分之 十 或以上的基金 份 额持有人可以 在大会召 集 人发出会议 通 知前向大 会 召集人提交需 由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 审议表决 的提案 。 对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交 的提案 ,大 会召 集人 应当 按照以 下原 则对 提案 进行 审核: (i ) 关联性 。 大 会召 集人 对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案 涉及事 项与 基金 有直 接关 系, 并 且不 超 出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 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大 会 审议;对于 不符合上 述要求的,不 提交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如 果 召集人决定不 将基金份 额 持有人提案 提交大会 表决, 应当 在该 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上 进行 解释 和说明 。 (ii) 程序性 。大 会召 集人 可以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提案 涉及的 程序 性问 题做 出 决 定。如将 其提案进行分 拆或合并 表 决,需征得原 提案人同 意 ;原提案人不 同意变更 的 ,大会主持 人可以就 程序性 问题 提请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做出 决定 , 并 按 照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程 序进 行审 议 。


(2) 议事 程序 (i) 现场 开会 大会主持人为 基金管理 人 授权出席会议 的代表, 在 基金管理人未 能主持大 会 的情况下,由 基 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 议 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 管 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均未 能 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 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 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百分 之 五十以上(不 含百分之 五 十)多数选 举产生一 名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 其代 理人作 为该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在现场开会的 方式下, 首 先由大会主持 人按照下 列 第(八)款规 定程序确 定 和公布监票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经 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ii )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 会的情况 下 ,由召集人提 前三十日 公 布提案,在所 通知的表 决 截止日期第二 天 统计全 部有 效表 决, 在公 证机构 (或 鉴证 律师 )监 督下形 成决 议。 7 、表 决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 每份基 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所持 基金 份额 不足 一 份的 , 不 具有 表 决权。






































景顺长城资源垄断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73- (2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分 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i ) 一般 决议 , 须经 出席 会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决 权的 百分 之五 十以 上 ( 不含 百分 之 五十) 通过 方为 有效 , 除 下 列 ii 所规 定的 须以 特别 决 议通过 事项 以外 的其 他事 项均以 一般 决议 的 方式通 过。 (ii )特别决 议,须经 出 席会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 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 以 上(不含三分 之 二)通过方可 做出。更 换 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 托 管人、决定终 止基金合 同 、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等重大 事项 必须 以特 别决 议通过 方为 有效 ,但 法律 法规、 本基 金合 同另 有约 定的除 外。 (3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采取记 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4 ) 采取 通讯 方式 进行 表 决时 , 除 非有 充分 相反 证 据证明 , 否则 其表 面符 合 法 律法 规和 会议 通知规 定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视为有 效表 决。 意见 模糊 或相互 矛盾 的视 为无 效表 决。 (5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各项 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列 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议 、 逐 项表 决。 8 、计 票 (1) 现场 开会 (i ) 如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由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召 集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 始后宣布 在 出席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 有 人中选举两名 基金份额 持 有人代表与 大会召集 人授权的一名 监督员共 同 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 基 金份额持有人 自行召集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开 始 后宣布在出席 会议的基 金 份额持有人中 选举三名 基 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担 任监票 人; (ii ) 计票 人应 在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表 决后 立即 进行 清点并 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结 果; (iii ) 如果 会议 主持 人对 于提交 的表 决结 果有 怀疑 , 可以 对所 投票 数进 行重 新清点 ; 如 果 会 议主持人未进 行重新清 点 ,而出席会议 的基金份 额 持有人或者基 金份额持 有 人代理人对 会议主持 人宣布的表决 结果有异 议 ,其有权在宣 布表决结 果 后立即要求重 新清点, 会 议主持人应 当立即重 新清点 并公 布重 新清 点结 果。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 通讯 方式开 会的 情况 下, 计票 方式为 :由 大会 召集 人授 权的两 名监 督员 在基 金托 管人授权 代表的 监督 下进 行 计 票, 并 由公证 机关 对其 计票 过程 予以公 证 ( 或由 律师 对其 计 票过程 予以 鉴证 ) , 并在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大会决议时, 将公证书 全 文、公证机关 、公证员 姓 名(或鉴证 报告、律 师事务 所、 经办 律师 )等 一同公 告。 9 、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 自表决通过之 日起五日 内 报中国证监会 或其他有 权 机构核准或者 备 案,自 其核 准之 日或 相关 核准另 行确 定的 日期 或出 具无异 议意 见之 日起 生效 。 生效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 会决议对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和全 体基金份 额 持有人均有法 律 约束力 。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 自生效之日起 五个工作 日 内在至少一种 指定媒体 公 告。法律法规 或






































景顺长城资源垄断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74- 监管机 关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有关 事项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四) 基金 收益 分配 的原 则 1、 基金收 益分 配比 例按 有关 规定制 定; 2、 场 外投 资者 可以 选择 现 金分红 或红 利再 投资 , 场 内投资 者只 能选 择现 金分 红, 本基 金分 红 的默认 方式 为现 金分 红; 3、基 金投 资当 期出 现净 亏 损,则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4、基 金当 期收 益应 先弥 补 上期亏 损后 ,才 可进 行当 期收益 分配 ; 5、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基 金收 益 每年至 少分 配一 次 , 但 若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满 3 个 月则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年 度分 配在 基金 会计 年度结 束后 的 4 个月 内完 成; 6、本基金每年 收益分配 次 数最多为 4 次,年度 收益 分配比例不低 于基金年 度 已实现收益 的 50%; 7、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基金 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8、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五)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 方案中应 载 明基金收益的 范围、基 金 净收益、基金 收益分配 对 象、分配原则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 支付 方式 等内容 。 (六) 基金 的费 用种 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基 金证 券交 易费 用; 4、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 相关的 会计 师费 和律 师费 ; 7、销 售服 务费 ,具 体计 提 办法按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 执行; 8、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可 以 列入的 其它 费用 。 (七)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 金管 理费 本基金 管理 费年 费率 为 1.5% , 在 通常 情况 下, 按前 一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乘以 相应的 管理 年费 率,计 算方 法如 下: H=E× 年管 理费 率÷ 当年 天 数 H: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景顺长城资源垄断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75- E: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 基金管理人的 管理费每 日 计算,逐日累 计至每月 月 底,按月支付 ,由基金 托 管人于次月前 两 个工作 日内 从本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 管 理 人。 2 、基 金托 管费 本基金托管费 年费率为 0.25% ,在通常 情况下,按 前 一日的基金资 产净值乘以 相应的托管 年 费率, 计算 方法 如下 : H=E× 年托 管费 率÷ 当年 天数 H:为 每日 应支 付的 基金 托 管费; E: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管费每 日计算, 逐 日累计至每月 月底,按 月 支付,由基金 托管人于 次 月前两个工作 日 内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取。 3 、 基 金首 次发 行中 所发 生 的律师 费、 会计 师费 及与 基金有 关的 法定 信息 披露 费等费 用自 基金 发行 费用中列支, 不另从基 金 财产中支付; 若本基金 发 行失败,发行 费用由基 金 管理人承担 。基金合 同 生效 后的 各项 费用 按有 关规定 列支 。 4 、上 述( 六) 基金 费用 第 3-8 项 费用 ,除 上款 规 定的费 用外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议 规定 ,按 费用 实际 支出金 额, 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八) 基金 的投 资方 向 本基金投资于 具有良好 流 动性的金融工 具,包括 国 内依法发行和 上市交易 的 公司股票和债 券 以及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允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本基金是一只 高持股的 股 票型基金,对 于股票的 投 资不少于基金 资产净值 的 65%,持有现 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 本基金投资于 具有自然 资 源优势以及垄 断优势的 优 秀上市公司的 股票比例 至 少高于股票投 资 的 80% 。 (九) 基金 的投 资限 制 1 、禁 止行 为 本基金 不得 进行 如下 行为 : (1 ) 承销 证券 ; (2 )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 向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发行 的股票 或者 债 券 ; (6 ) 买卖 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或 者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有其 他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 行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 销的证 券;






































景顺长城资源垄断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76- (7 )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2 、本 基金 遵守 以下 投资 组 合比例 限制 :


(1 )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 (2 ) 本基 金与 由本 基金 管 理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的 特殊 基金 品种除 外 ) 持 有 一家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总和 ,不得 超过 该证 券 的10% ; (3 ) 本基 金参 与股 票发 行 申购所 申报 的金 额不 得超 过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所申 报的股 票数 量不 得超过 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的股 票发 售总 量; (4 ) 本基 金合 同中 对投 资 比例限 定的 其他 规定 ; (5 ) 中国 证 监 会规 定的 其 他比例 限制 ; (6 ) 法律 法规 和监 管机 关 对上述 比例 限制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在不 超过 3 个月 的投 资建 仓期 内达到 上述 比例 限制 。 因证券市场波 动、上市 公 司合并、基金 规模变动 等 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 致 使基金投资组 合 不符合 上述 约定 的比 例的 ,基金 管理 人将 根据 《运 作办法 》 ,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行 调整 ,以 达 到 标准。 (十)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方式 和公 告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其构成 主要 有: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申购 基 金份额 所支 付的 款项 ; 2、运 用基 金财 产所 获得 收 益( 亏 损) ; 3、以 前年 度实 现的 尚未 分 配的收 益或 尚未 弥补 的亏 损。 在基金合同生 效后开始 办 理基金份额申 购或者赎 回 前,基金管理 人应当至 少 每周公告一次 基 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 净 值。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每 个开放日的下 一个工作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 额销售网点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中 国证监会指定 的媒体和 网 站公告半年度 和年度最 后 一个市场交 易日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十一 )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和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出 现下 列情 况之 一的 , 本基金 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批 准后 将终 止: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的 ; (2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职 责终 止 , 在 六个 月 内没有 新基 金管 理人 、 新 基金托 管人 承接 的; (3 ) 由于 投资 方向 变更 引 起的基 金合 并、 撤销 ; (4 )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 情形;






































景顺长城资源垄断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77- (5 ) 法律 、法 规规 定或 中 国证监 会允 许的 其他 情况 。


2、 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 基金 管理人 应予 公告 并组 织清 算组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算 。 自 基金 终止 之 日,与基金有 关的所有 交 易应立即停止 。在基金 清 算小组组成并 接管基金 财 产之前,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本基 金合同 和托 管协 议的 规定 继续履 行保 护基 金财 产安 全的职 责 。 3、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由 清算小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 产; (2 ) 清算 小组 对基 金财 产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价 ; (4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变 现 ; (5 )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基金财 产清 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计 , 聘 请律 师事 务所 对基金 财产 清算 报告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 (6 ) 将基 金清 算结 果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 (7 ) 公布 基金 清算 公告 ; (8 ) 进行 基金 剩余 资产 的 分配。 (十二 )争 议的 处理 对于因本协议 的订立、 内 容、履行和解 释或与本 协 议有关的争议 ,本基金 合 同当事人应尽 量 通过协商、调 解途径解 决 。不愿或者不 能通过 协 商 、调解解决的 ,任何一 方 均有权将争 议提交中 国国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 员 会深圳分会, 按照中国 国 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 届 时有效的仲 裁规则进 行仲裁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 的,对 当事 人均 有约 束力 。 (十三 )基 金合 同存 放地 和投资 者取 得基 金合 同的 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 印制成册 并 对外公开散发 ,供投资 者 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 人、代销机构 和 注册登记人办 公场所查 阅 ;投资者也可 按工本费 购 买本基金合同 复制件或 复 印件,但所 载事项应 以本基 金合 同正 本为 准。 二十 二 、 基 金 托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要 鉴于景顺长城 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是一家 依照中国 法 律合法成立并 有 效存续 的 有限责任公司 , 按照相 关法 律、 法规 的规 定具备 担任 基金 管理 人的 资格和 能力 ; 鉴于中国农业 银行是一 家 依照中国法律 合法成立 并 有效存续的银 行,按照 相 关法律、法规 的 规定具 备担 任基 金托 管人 的资格 和能 力; 鉴于景顺长城 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拟担任 景顺长城 资 源垄断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 金(LOF ) (以 下






































景顺长城资源垄断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78- 简称“ 本基 金” )的 基金 管 理人, 中国 农业 银行 拟担 任本基 金的 基金 托管 人; 为明确 本基 金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之 间的 权利 义务关 系, 特制 订本 协议 。 (一)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1 、基 金管 理人 (或 简称 “ 管理人 ” ) 景顺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 、基 金托 管人 (或 简称 “ 托管人 ” ) 中国农 业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二)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人 之间 的业 务监 督、 核查 1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的业 务监 督、 核查 根据《基金法》 、 《管理办 法》 、 《基金合同 》和有关 证券法规的规 定,托管 人 应对基金管 理人 就基金财产的 投资对象 、 基金财产的投 资组合比 例 、基金财产的 核算、基 金 资产净值的 计算、基 金管理人报酬 的计提和 支 付、基金托管 人报酬的 计 提和支付、基 金的申购 与 赎回、基金 收益分配 等行为 的合 法性 、合 规性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1 )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 管理人 有违 反《 基金 法》 、 《管理 办法 》 、 《 基 金 合同 》和有 关法 律、 法规规定的行 为,应及 时 以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管 理 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 人 收到通知后 应及时核 对确认并以书 面形式对 基 金托管人发出 回函。在 限 期内,基金托 管人有权 随 时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 查,督促基金 管理人改 正 。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 管 人通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 在 限期内纠正 的,基金 托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2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的指 令违 反 《 基金 法》 、 《 管理 办法》 、 《基 金 合同》 和有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行为 ,可 以拒绝 执行 ,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3 )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 管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 政法规 和其 他有 关规定,或者 违反《基 金 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 即 通知基金管理 人,并及 时 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 按照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资 运作 。 (4 )如基金托 管人认为 基 金管理人的作 为或不作 为 违反了法律法 规、 《基金 合 同》或本托 管 协议, 基金 托管 人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 他监 管部 门, 有 权利 并有 义务 行使 法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或本托管协议 赋予、给 予 、规定的基金 托管人的 任 何及所有权利 和救济措 施 ,以保护基 金财产的 安全和基金投 资者的利 益 ,包括但不限 于就更换 基 金管理人事宜 召集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 会、代表 基金对 因基 金管 理人 的过 错造成 的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向基金 管理 人索 赔。 2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 人的业 务监 督、 核查 根据《基金法》 、 《管理办 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基 金管理人 就 基金托管人 是否 及时执行基金 管理人的 指 令、是否将基 金财产和 自 有资产分账管 理、是否 擅 自动用基金 财产、是 否按时 将分 配给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收 益划 入分 红派 息账户 等事 项, 对基 金托 管 人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 (1 ) 基金 管理 人定 期对 基 金托管 人保 管的 基金 财产 进行核 查。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金 托管 人未






































景顺长城资源垄断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79- 对基金财产实 行分账管 理 、擅自挪用基 金财产、 因 基金托管人的 过错导致 基 金财产灭失 、减损、 或处于危险 状 态的,基 金 管理人应立即 以书面的 方 式要求基金托 管人予以 纠 正和采取必 要的补救 措施。 基金 管理 人有 义务 要求基 金托 管人 赔偿 基金 因此所 遭受 的损 失。 (2 )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人 的行 为违 反 《 基金 法》 、 《 管理 办法》 、 《基 金 合同》 和有 关法 律、法规的规 定,应及 时 以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托 管 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 人 收到通知后 应及时核 对并以书面形 式对基金 管 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 内 ,基金管理人 有权随时 对 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 人改正。 基 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 通 知的违规事项 未能在限 期 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3 )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 基 金托管人的作 为或不作 为 违反了法律法 规、 《基金 合 同》或本托 管 协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 他监 管部 门, 有 权利 并有 义务 行使 法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或本托管协议 赋予、给 予 、规定的基金 管理人的 任 何及所有权利 和救济措 施 ,以保护基 金财产的 安全和基金投 资者的利 益 ,包括但不限 于就更换 基 金托管人事宜 召集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 会、代表 基金对 因基 金托 管人 的过 错造成 的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向基金 托管 人索 赔。 3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有义 务配 合和 协助 对方 依照本 协议 对基 金业 务执 行监督 、 核查 。 基 金 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无 正 当理由,拒绝 、阻 挠对 方 根据本协议规 定行使监 督 权,或采取 拖延、欺 诈等手段妨碍 对方进行 有 效监督,情节 严重或经 监 督方提出警告 仍不改正 的 ,监督方应 报告中国 证监会 。 (三)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1 、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 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责任 , 由基 金托 管人 承担。 基 金托管 人将 遵守 《基 金法》 、 《管理 办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 规定,为基金 份额持有 人 的最大利益处 理基金事 务 。基金托管 人保证恪 尽职守 ,依 照诚 实信 用、 勤勉尽 责的 原则 ,谨 慎、 有效的 持有 并保 管基 金财 产。 (2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设立 专门的 基金 托管 部门 , 具 有符合 要求 的营 业场 所 , 配备足 够的 、 合 格的熟悉基金 托管业务 的 专职人员,负 责基金财 产 托管事宜;建 立健全内 部 风险监控制 度,对负 责基金 财产 托管 的部 门和 人员的 行为 进行 事先 控制 和事后 监督 ,防 范和 减少 风险。 (3 )基金托管人应当购置 并保持对于基金财产的托 管所必要的设备和设施( 包括硬件和软 件) , 并对 设备 和设 施进 行 维修、 维护 和更 换, 以保 持设备 和设 施的 正常 运行 。 (4 )除依据《 基金法》 、 《 管理办法》 、本 《基金合 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外, 不 为自己及任 何 第三人谋取利 益,基金 托 管人违反此义 务,利用 基 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 三 方谋取利益 ,所得利 益归于该基金 财产;基 金 托管人不得将 基金财产 转 为其固有财产 ,不得将 固 有资产与基 金财产进 行交易,或将 不同基金 财 产进行相互交 易;违背 此 款规定的,将 承担相应 的 责任,包括 但不限于 恢复相 关基 金财 产的 原状 、承担 赔偿 责任 。 (5 ) 基金 托管 人必 须将 基 金财产 与自 有资 产严 格分 开, 将 基金 财产 与其 托管 的其他 基金 财产 严格分开;基 金托管人 应 当为基金设立 独立的账 户 ,建立独立的 账簿,与 基 金托管人的 其他业务






































景顺长城资源垄断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80- 和其他 基金 的托 管业 务实 行严格 的分 账管 理。 (6 ) 除 依据 《 基金 法》 、 《 管理办 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人 不得 委托 第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 (7 ) 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 、 完整地 保管 基金 财产 ; 未 经基金 管理 人的 正当 指令 , 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资 产。 2 、基 金合 同生 效时 募集 资 金的验 证和 入账 (1 ) 基金 募集 期满 或基 金 宣布停 止募 集时 , 由 基金 管理人 聘请 具有 从事 相关 业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务 所对 基金 进行 验资 ,并分 别出 具验 资报 告, 出具的 验资 报告 应由 参加 验资 的 2 名 以上 ( 含 2 名)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有效 。 (2 )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属 于 本基金 财产 的全 部资 金划 入基金 托管 人基 金银 行账 户中, 并确 保划 入的资 金与 验资 确认 金额 相一致 。 3 、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设 和管理 (1 ) 基金 托管 人应 负责 本 基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2 ) 基金 托管 人以 自身 法 人名义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公司 (或 其上 海分 公司 、深圳 分公 司) 开立结算备付 金账户, 用 于办理基金托 管人所托 管 的全部基金在 证券交易 所 进行证券投 资所涉及 的资金 结算 业务 。结 算备 付金、 结算 互保 基金 的收 取按照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公司的 规定 执行 。 (3 ) 基金 托管 人以 本基 金 的名义 开设 本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 本 基金 的银 行预 留 印鉴 , 由 基金 托 管人保管和使 用。本基 金 的一切货币收 支活动, 包 括但不限于投 资、支付 赎 回金额、支 付基金收 益、收 取申 购款 ,均 需通 过本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进行 。 (4 ) 本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 立和使 用 , 限 于满 足开 展 本基金 业务 的需 要 。 基 金 托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不得假借 本基金的 名 义开立其他任 何银行账 户 ;亦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 何 银行账户进 行本基金 业务以 外的 活动 。 (5 ) 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管理 应符合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 票据法 》 、 《银 行账 户管 理 办法》 、 《 现金 管 理条例》 、 《中 国人民银 行 利率管理的 有关规定》 、 《 关于大额现 金支付管 理的 通知》 、 《支付 结算办 法》以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4 、基 金证 券账 户和 资金 账 户的开 设和 管理 (1 )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代 表 本基金 , 以 托管 人和 本基 金联名 的方 式在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开设 证券 账户 。 (2 ) 本基 金证 券 账 户的 开 立和使 用 , 限 于满 足开 展 本基金 业务 的需 要 。 基 金 托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不得出借 和未经另 一 方同意擅自转 让本基金 的 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 使 用本基金的 任何证券 账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动 。 (3 )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资 金 账户的 开设 和管 理可 以根 据当时 市场 的通 行做 法办 理, 而 不限 于上 述关于 账户 开设 、使 用的 规定。 (4 ) 在本 托管 协议 订立 日 之后 , 本 基金 被允 许从 事 其他投 资品 种的 投资 业务 的, 涉及 相关 账 户的开设、使 用的,若 无 相关规定,则 基金托管 人 应当比照并遵 守上述关 于 账户开设、 使用的规






































景顺长城资源垄断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81- 定。 5 、国 债托 管专 户的 开设 和 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 后, 基金 管 理人负责以基 金的名义 申 请并取得进入 全国银行 间 同业拆借市场 的 交易资格,并 代表基金 进 行交易;基金 托管人负 责 以基金的名义 在中央国 债 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开设银行间 债券市场 债 券托管账户, 并代表基 金 进行债券和资 金的清算 。 在上述手续 办理完毕 之后,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向中国 银监 会进 行报 备。 6 、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 物证券 的保 管 实物证 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托 管银 行的 保管 库, 但 要与非 本基 金的 其他 实物 证券分 开保 管; 也可存入中央 国债登记 结 算有限责任公 司或中国 证 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 的代保管库 。保管凭 证由基 金托 管人 持有 。实 物证券 的 购 买和 转让 ,由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办 理。 7 、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 (四) 基金 财产 的财 务处 理 1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和 复核 (1 ) 基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基金 份额 资产 净值 是指计 算日 基金 资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 该基 金份额 总数 后的 价值 。 (2 ) 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工作 日对基 金财 产估 值 。 估 值 原则应 符合 《 基金 合同 》 、 《证 券投 资基 金 会计核算办法 》及其他 法 律、法规的规 定。用于 基 金信息披露的 基金资产 净 值和基金份 额资产净 值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计 算 ,基金托管人 复核。基 金 管理人应于每 个工作日 结 束后计算得 出当日的 该基金份额资 产净值, 并 在盖章后以加 密传真方 式 发送给基金托 管人。基 金 托管人应在 收到上述 传真后对净值 计算结果 进 行复核,并在 盖章后以 加 密传真方式将 复核结果 传 送给相应的 基金管理 人;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的复 核结果 与基 金管 理人 的计 算结果 存在 差异 , 且 双方 经协商 未能 达成 一致 , 基金管理人可 以按照其 对 基金份额净值 的计算结 果 对外予以公布 ,基金托 管 人可以将相 关情况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基 金账 册的 建账 和对 账 (1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在 本基 金 《基 金合 同 》 生 效后 , 应按 照双 方约 定的同 一记 账方 法和会计处理 原则,分 别 独立地设置、 登记和保 管 基金的全套账 册,对双 方 各自的账册 定期进行 核对,互相监 督,以保 证 基金财产的安 全。若双 方 对会计处理方 法存在分 歧 ,应以基金 管理人的 处理方 法为 准。 (2 ) 双方 应每 日核 对账 目 , 如 发现 双方 的账 目存 在 不符的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必 须及 时查明 原因 并纠 正, 保证 双方平 行登 录的 账册 记录 完全相 符。 3 、基 金财 务报 表与 报告 的 编制和 复核 (1 ) 基金 财务 报表 由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独 立编 制 。 月 度报 表 的编制 , 应于 每 月终了 后 5 日内 完成 ;招 募说明 书在 本基 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每 六个 月更 新并公 告一 次, 于 该






































景顺长城资源垄断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82- 等期间 届满 后 45 日 内公 告 ;季度 报告 应在 每个 季度 结束之 日起 10 个工 作日 内 编制完 毕并 于每 个 季度结 束之 日起 十五 个工 作日内 予以 公告 ; 半 年度 报 告在会 计年 度半 年终 了 后40 日 内编 制完 毕并 于会计 年度 半年 终了 后 60 日内予 以公 告; 年度 报告 在会计 年度 结束 后 60 日 内 编制完 毕并 于会 计 年度终 了 后90 日内 予以 公 告。 (2 ) 基金 管理 人在 月度 报 表完成 当日 , 将报 表盖 章 后提供 相应 的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 管 人在收 到 后 5 日 内进 行复 核,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在季 度报 告完 成 当 日, 将有 关 报 告提 供给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 , 基 金托 管 人应在 收到 后 10 日 内完 成 复核 , 并 将复 核结 果 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 基 金管理人在半 年度报告 完 成当日,将有 关报告提 供 给基金托管 人复核, 基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 后 30 日内完 成复 核, 并将 复核 结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管理 人在 年度 报告完 成当 日 , 将 有关 报 告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 基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 后 45 日内完 成复 核 , 并 将 复核结果书面 通知基金 管 理人。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 托管人之间的 上述文件 往 来均以加密 传真的方 式或双 方商 定的 其他 方式 进行。 (3 ) 基金 托管 人在 复核 过 程中 , 发 现双 方的 报表 存 在不符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应共 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 调整以双方认 可的账务 处 理方式为准; 若双方无 法 达成一致以 基金管理 人的账务处理 为准。核 对 无误后,基金 托管人在 基 金管理人提供 的报告上 加 盖托管业务 部门公章 或者出具加盖 托管业务 部 门公章的复核 意见书, 双 方各自留存一 份。如果 基 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 人不能于应当 发布公告 之 日之前就相关 报表达成 一 致,基金管理 人有权按 照 其编制的报 表对外发 布公告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就相关 情况 报证 监会 备案 。 (五)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 包 括基金设立募 集期结束 时 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 基金权益登记 日 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登 记 日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 、每半年最 后一个交 易日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 册,应当根据 有关法律 法 规的规定妥善 保管之。 为 基金托管人 履行有关 法律法 规 、 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职责 之目 的 , 基 金管 理 人 ( 注册 登记 机构 ) 应当 提供任 何必 要的 协助 。 (六) 适用 法律 与争 议解 决 1、本 协议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2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 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 过友好协商解 决, 但 若自 一方 书面 提出 协商解 决争 议之 日 起60 日 内争议 未能 以协 商方 式解 决的, 则任 何一 方有 权将争议提交 位 于北京 的 中国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 委 员会,根据提 交仲裁时 该 会的仲裁规 则进行仲 裁。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 , 对仲裁各方当 事人均具 有 约束力。除提 交仲裁的 争 议之外,各 方当事人 仍应履行本 协议的其 他规 定。争议处 理期间, 双方 当事人应恪 守基金/基 金管 理人和基金/ 基金托 管人职责,各 自继续忠 实 、勤勉、尽责 地履行《 基 金合同》和托 管协议规 定 的义务,维 护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景顺长城资源垄断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83- (七) 托管 协议 的效 力和 文本 1、本 协议 经双 方当 事人 盖 章以及 双方 法定 代表 人或 授权代 表签 字, 并经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后, 自本基 金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生 效。 本协 议的 有效 期自生 效 日 起至 下列 第二 十条 第 2 款 所述 之 情 形发生 时止 。 2、 本协 议一 式陆 份 , 协 议 双方各 执贰 份 , 上 报中 国 证监会 和中 国银 监会 各壹 份, 每份 具有 同 等法律 效力 。 (八) 托管 协议 的修 改与 终止 1、 本 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 商一致 , 可以 对协 议进 行 修改 。 修 改后 的新 协议 , 其 内容不 得与 《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修 改后 的新 协议 ,报 中国证 监会 批准 后生 效。 2、发 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 协议终 止: (1 ) 基金 或《 基金 合同 》 终止; (2 ) 本基 金更 换基 金托 管 人; (3 ) 本基 金更 换基 金管 理 人; (4 ) 发生 《基 金法》 、 《 管 理办法 》或 其他 法律 法规 规定的 终止 事项。 二十 三 、 对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 诺为基金 份 额持有人提供 一系列的 服 务,以下是主 要的服务 内 容,基金管理 人 根据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需 要和市 场的 变化 ,有 权增 加和修 改以 下服 务项 目: (一) 持有 人交 易资 料的 寄送服 务 1、注 册登 记人 保留 持有 人 名册上 列明 的所 有持 有人 的基金 交易 记录 ; 2、 每 年度 结束 后 10 个工 作日内 ,基 金管 理人 向留 有完整 联系 地址 的本 基金 份额投 资者 以 书 面或电 子邮 件形 式寄 送对 账单。 每季 度结 束后10 个 工作日 内, 基金 管理 人向 留有完 整联 系地 址的 本季度 内发 生交 易的 持有 本基金 份额 的投 资者 以书 面或电 子邮 件 形 式寄 送对 账单。 (二) 红利 再投 资服 务 若基金份额持 有人选择 将 基金收益以基 金份额形 式 进行分配,该 持有人当 期 分配所得的红 利 将按照 权益 登记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自 动转 为本 基金 份额, 并免 收申 购费 用。 (三)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景顺长城资源垄断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84- 基金管理人为 投资者提 供 定期定额投资 的服务。 通 过定期定额投 资计划, 投 资者可以通过 固 定的渠 道, 定期 定额 申购 基金份 额。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的 有关 规则另 行公 告。 (四) 网络 在线 服务 基金管理人利用自己的网 站(www.invescogreatwall.com )定期或 不定期为投 资者提供投资 策略分 析报 告 以 及基 金经 理交流 等服 务。 投资 者可 以登陆 该网 站修 改基 金查 询密码 。 对于直 销个 人客 户, 基金 管理人 还将 提供 网上 交易 服务。 (五) 客户 服务 中心 (Call Center ) 电话 服务 投资者想要了 解交易情 况 、基金账户余 额、基金 产 品与服务信息 或进行投 诉 等,可拨打景 顺 长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客 户服务 电话 :4008888606 。 (六) 客户 投诉 受理 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 过各销售 机 构网点柜台、 基金管理 人 网站投诉栏目 、自动语 音 留言栏目、客 户 服务中心人工 热线、书 信 、电子邮件等 六种不同 的 渠道对基金管 理人和销 售 网点所提供 的服务以 及公司 的 政 策规 定进 行投 诉。 对于工作日期 间受理的 投 诉,原则上是 及时回复 , 对于不能及时 回复的投 诉 ,基金管理人 承 诺在 24 小 时之 内做 出回 复 。对于 非工 作日 提出 的投 诉,将 在顺 延的 工作 日当 日进行 回复 。 二十 四 、 其 它 应披 露 事 项 2010 年 7 月21 日发 布《 景顺长 城资 源垄 断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2010 年第 二季 度报 告 》 2010 年 7 月 19 日发 布《 关于景 顺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旗下 基金 在国 信证 券开通 基金 定期 定 额 投资业 务的 公告 》 2010 年 7 月 1 日发 布《 景 顺长城 基金 管理 有 限 公司 关于旗 下开 放式 基金 2010 年上半 年最 后一 个 交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份 额净值 的公 告 》 2010 年 7 月1 日发 布 《 关 于景顺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旗 下基 金持 有的 停牌 股票采 用指 数收 益 法 进行估 值的 提示 性公 告 》 2010 年 6 月 30 日发 布《 景顺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参加 交通 银行 网上 银行基 金申 购费 率 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 2010 年 6 月 30 日发 布《 景顺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参加 浦发 银行 电子 渠道基 金申 购费 率 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






































景顺长城资源垄断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85- 2010 年 6 月 22 日发 布《 关于景 顺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旗下 基金 持有 的长 期停牌 股票 估值 方 法 变更的 提示 性公 告 》 2010 年 6 月 18 日发 布《 关于景 顺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旗下 基金 在安 信证 券开通 基金 “定期定 额投资 业务 ”的 公告 》 2010 年 6 月 18 日发 布《 景顺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基金 参加 安信 证券网 上申 购费 率 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 2010 年 6 月5 日发 布 《 关 于景顺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旗 下基 金在 申银 万国 证券开 通基 金 “ 定期 定额投 资业 务 ” 的公 告 》 2010 年 5 月 20 日发 布《 景顺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新增 华泰 联合 证券 为旗下 部分 基金 代 销 机构并 开通 基金 转换 业务 的公告 》 2010 年 5 月5 日发 布 《 景 顺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对 网上 交易 系统 “银 联通 ” 电子 支付 平 台 基金单 笔交 易金 额进 行限 制的公 告 》 2010 年 4 月 28 日发 布《 景顺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继续 参加 深圳 发展 银行基 金申 购费 率 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 2010 年 4 月 28 日发 布《 关于景 顺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旗下 基金 持有 的停 牌股票 采用 指数 收 益 法进行 估值 的提 示性 公告 》 2010 年 4 月20 日发 布《 景顺长 城资 源垄 断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2010 年第 一季 度报 告 》 2010 年 4 月 19 日发 布《 关于景 顺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旗下 基金 在国 泰君 安证券 开通 基金 “ 定 期定额 投资 业务 ”的 公告 》 2010 年 4 月13 日发 布《 景顺长 城资 源垄 断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分 红 公告 》 2010 年 4 月8 日发 布《 景 顺长城 资源 垄断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分红 预 告 》 2010 年 4 月7 日发 布 《 景 顺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调 整旗 下部 分基 金在 上海浦 东发 展银 行 定 期定额 投资 起点 金额 的公 告 》 2010 年 4 月6 日发 布 《 景 顺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旗下基 金新 增方 正证 券为 代销机 构并 开通 基 金 转换业 务的 公告 》 2010 年 3 月30 日发 布 《 景 顺长城 资源 垄断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2009 年 年度报 告 (正 文) 》 及其摘 要 2010 年 3 月12 日发 布 《 景 顺长城 资源 垄断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2010 年第 1 号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 及其 摘要 2010 年 3 月 10 日发 布《 关于景 顺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开通 网上 直销 “定 期定额 投资 业务 ” 的 公告 》 2010 年 3 月4 日发 布 《 关 于通过 银河 证券 开办 景顺 长城旗 下基 金 “ 定期 定额 投资业 务 ” 并参 加 网 上申购 和定 期定 额申 购费 率优惠 的公 告 》 2010 年 2 月4 日发 布 《 关 于景顺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旗 下基 金参 加长 城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网 上 申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






































景顺长城资源垄断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86-


二十 五 、 招 募 说明 书 的 存 放 及 其查 阅 方 式 本招募说明书 存放在本 基 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 代销机构和注 册登记人 的 办公场所,投 资 者可在办公时 间免费查 阅 ;也可按工本 费购买 基 金 招募说明书复 制件或复 印 件,但应以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正本 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容 完全 一致 。 二十六 、 备 查 文件 (一)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景 顺长城 资源 垄断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募集 的 文件 (二) 景顺 长城 资源 垄断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基金 合同 (三) 景顺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开 放式 基金 业务 规则 (四) 景顺 长城 资源 垄断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登记 结算 服务 协议 (五) 法律 意见 书 (六)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和 公司 章程 (七)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八) 景 顺 长城 资源 垄断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代销 协议 (九) 景顺 长城 资源 垄断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托管 协议 (十)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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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 年 九月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