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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欧蓝筹(166002)

中欧蓝筹:更新招募说明书(2010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0 年第 2 号) 
 1 / 116 
 
 
 
 
 
 
 
 
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 年第 2 号) 
 
 
 
 
 
 
 
 
 
基金管 理人:中欧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 设 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二○一 ○年 九 月 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0 年第 2 号) 2 / 116 重要提示 (一) 本基金经 2008 年 4 月 10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关于核准中 欧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08]524 号文) 核准募集。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08 年 7 月 25 日正式生效。 (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 中国证监 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 的价 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三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 认购(或申购)本 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四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五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六)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 为 2010 年 7 月 24 日(特别事项注明除 外) , 有关财务数据和 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0 年 6 月 30 日 (财务数据未 经审计) 。 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0 年第 2 号) 3 / 116 目





录 一、 绪


言 .......................................................... 4 二、 释


义 .......................................................... 5 三、 基金管理人 ..................................................... 11 四、 基金托管人 ..................................................... 21 五、 相关服务机构 ................................................... 25 六、 基金的募集 ..................................................... 36 七、 基金合同的生效 ................................................. 37 八、 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 、转 换与赎回 ................................. 38 九、 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 与赎 回 ....................................... 46 十、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和 基金 份额的登记、系统内 转 托 管和跨系统转登记 .... 51 十一、 基金的投资 ..................................................... 53 十二、 基金的业绩 ..................................................... 64 十三、 基金的财产 ..................................................... 65 十四、 基金资产的估值 ................................................. 66 十五、 基金的收益分配 ................................................. 72 十六、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74 十七、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6 十八、 基金的信息披露 ................................................. 77 十九、 风险揭示 ....................................................... 81 二十、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 85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 内容 摘要 ............................................ 87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 议的 内容摘要 ........................................ 102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务 ........................................ 112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 事项 ............................................... 114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 的存 放及查阅方式 .................................... 115 二十六、备查文件 ..................................................... 116 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0 年第 2 号) 4 / 116 一、 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 ”)、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信息 披露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欧新蓝筹灵 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 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 “本基金” 或 “基金”)的投资目标、 策略、 风险、 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 的全部必要事项 ,投资人 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金合同 是 约 定 基 金 当 事 人 之 间 权 利 、 义 务 的 法 律 文 件 。 基 金 投 资 人 自 依 基 金 合 同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 其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本 身 即 表 明 其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承 认 和 接 受 , 并 按 照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享 有 权 利 、 承 担 义 务 。 基 金 投 资 人 欲 了 解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0 年第 2 号) 5 / 116 二、 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基 金或 本基金 : 指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管 理人或 本基 金管理 人: 指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 金托 管人或 本基 金托管 人: 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 金合 同: 指《 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 及对 该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托 管协 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 中 欧新蓝筹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 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 募说 明书: 指《 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基 金份 额发售 公告 : 指《 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法 律法 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 、 部门规章、 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其不时作出的 修订 《 基金 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 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 销售 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5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 信息 披露办 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0 年第 2 号) 6 / 116 《 运作 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 作出的修订 中 国证 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 国银 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 金合 同当事 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 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 人投 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 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 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 金的自然人 机 构投 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的、 在中华 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 注册登记并存续 或经有关 政府部门批准设立 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 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 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投 资人 :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 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 基 金销 售业务 : 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 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 的 申购、 赎回、 转换、 非 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销 售机 构: 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直 销机 构: 指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 销机 构: 指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 件, 取得基金代销 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 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0 年第 2 号) 7 / 116 务的机构 基 金销 售网点 : 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注 册登 记业务 :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 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 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 份额注册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 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等 注 册登 记机构 : 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注册登记机 构为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 中欧 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 金账 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 立的、记录其持有 的、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 情况的账户 基 金交 易账户 :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 销售机构买卖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 况的账户 基 金合 同生效 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募 集期 :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 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存 续期 :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 作日 :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 日 T 日 :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 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 其他业务申请 的工作日 T+n 日: 指自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开 放日 :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 的工作日 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0 年第 2 号) 8 / 116 交 易时 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 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 段 认 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 内, 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 行为 申 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 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规定的条件要求 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场 外: 指不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开 放 式 基 金 销 售 系 统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 回 等 业 务 的 销 售 机 构 和 场 所 场 内: 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会 员 单 位 作 为 代 销 机 构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开 放 式 基 金 销 售 系 统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 回 等 业 务 的 销 售 机 构 和 场 所 场 外认 购: 指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机构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场 内认 购: 指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通过具有开放式基金代 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和交易所开 放式基金交易系统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场 内申 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通过具备办理证券交 易所场内申购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 员 单位和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交易系统, 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场 外申 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机构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场 内赎 回: 指投资人通过具备办理证券交易所场内赎回业 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和交易所开 放式基金交易系统, 申请卖出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0 年第 2 号) 9 / 116 场 外赎 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机构申 请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 注 册登 记系统 :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 登记结算系统 证 券登 记结算 系统 :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系 统内 转托管 :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 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 (网点) 之间或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 (席位) 之间进行转托 管的行为 跨 系统 转登记 :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 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 为 基 金转 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 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巨 额赎 回: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 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 数后 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 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元: 指人民币元 基 金收 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 证 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基 金资 产总值 :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 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 金资 产净值 :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0 年第 2 号) 10 / 116 基 金份 额净值 :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 数 基 金资 产估值 :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指 定媒 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不 可抗 力: 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 无法抗拒、 无法 避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签署之日后发生的, 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 部或部分履行 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 包括但不 限于洪水、地震及其 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 火灾、 政府征用、 没收、 恐怖袭击、 传染病传播、 法律法规变化、 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 证券 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0 年第 2 号) 11 / 116 三、 基 金管 理人 ( 一) 基金管 理人 概况 1、 名称: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8 层 3、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8 层 4、 法定代表人:唐步 5、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6、 设立日期:2006 年 7 月 19 日 7、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8、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6]102 号 9、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10、 电话:021- 68609600


11、 传真:021- 33830351


12、 联系人:陈亮 13、 客户服务热线:021-68609700,400-700-9700 14、 注册资本:1.2 亿元 人民币 15、 股权结构: 意大利意联银行股份合作公司出资 5,880 万元人民币, 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49%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出资5,640 万元人民币, 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47% 平顶山煤业 (集团) 有 限责任公司 出资 480 万元人民币, 占公司注册 资本的 4% 上述三个股东共出资 12,000 万元人民币 (注: 基金管理人于 2010 年 8 月18 日完成法定代表人变更手 续,法定代表人由常喆变更为唐步。 ) ( 二) 主要人 员情 况 1、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唐 步先 生, 中欧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 长 , 中国籍。19 年以上证券从业经验。 历任 上 海 证 券 中 央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会 员 部 总 监 、 监 察 部 总监, 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总经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0 年第 2 号) 12 / 116 理。 (注: 经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公司” ) 第二届董事会审议通过, 选举唐步先生为公司董事 长。唐步先生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已经中国证监会核准(证监许可[2010]977 号文) 。 上述事项 已按照相关规定 于 2010 年 7 月28 日予以公告。 ) Gianluca Trombi 先生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副董事长,意大利意联银行国 际 业 务 部 主 管 , 意 大 利 籍 。 曾 任 摩 根 士 丹 利 ( 米 兰 ) 投 资 银 行 部 总 监 、 意 大 利 金 融机构小组主管; 摩根士丹利 (伦敦/米兰) 投资银行部执行总监; 瑞士联合银行 ( 苏 黎 世 ) 金 融 机 构 小 组 副 总 裁 ; 毕 马 威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咨 询 业 务 ? 米 兰 ) 公 司/ 战略金融服务资深经理;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业务?米兰)资深审计师。 Guido Masella 先生 ,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意大利意联银行亚太区商 务 拓 展 主 管 , 意 大 利 籍 。 曾 任 意 大 利 中 央 银 行 ( 罗 马 ) 国 际 研 究 处 、 国 际 金 融 机 构部经济师 ; 意大利驻华大使馆 (北京) 财务 专员 ; 意大利中央银行 (布鲁塞尔) 本 地 代 表 办 事 处 经 济 师 ; 意 大 利 中 央 银 行 ( 维 罗 纳 ) 银 行 和 金 融 系 统 监 管 署 分 析 师。 陈 金占 先生, 中欧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中国籍。 历任 中共北京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北京市打击经济犯罪办公室成员、 北京 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金融总部和证券总部副经理/律师。 Barry Livett 先生, 中 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百库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首席执行 官 , 英 国 籍 , 硕 士 学 历 。 历 任 伦 敦 证 券 交 易 所 高 级 分 析 员 、 国 际 证 券 咨 询有限公司(International Securities Consultancy Ltd.) 咨询师、新加 坡 联合银行高 级经理、Morgan Grenfell 亚洲区经理助理、中银国际助理董事,欧中金融服务合 作项目协调员/证券部董事。 刘桓先生,中欧基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独 立董 事, 中国 籍 , 中央 财经 大学 副院 长/ 教授 。 肖 微先 生, 中欧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中国籍, 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法学 硕士,君合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曾任中国法律事务中心律师。 2、 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廖 海先 生, 中欧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监事, 中国籍, 武汉大学法学博士、 复旦大 学 金 融 研 究 院 博 士 后 , 历 任 深 圳 市 深 华 工 贸 总 公 司 法 律 顾 问 , 广 东 钧 天 律 师 事 务 所合伙人, 美国纽约 州Schulte Roth & Zabel LLP 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中伦金通 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合伙人。现任 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0 年第 2 号) 13 / 116 刘中 先生 , 中欧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监事,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副总裁 , 中国 籍, 工 学 博 士 。历任 中 国 核 仪 器 设 备 总 公 司 干 部 ; 华 夏 证 券 发 行 部 市 场 营 销 处 处 长; 南方证券投资银行部副总 ;国信证券投资银行总部执行副总。 刘 玫女 士, 中欧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职工 监事, 中欧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财务部 总 监 , 加 拿 大 籍 , 研 究 生 学 历 。 历 任 北 京 掌 联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行 政 总 监 、 成 都 市 政 府 外 商 投 资 促 进 中 心 项 目 经 理 、 加 拿 大DESROSIERS-LOMBARDI-DOLBEC 注册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师、 美国GENERAL EASTERN TRADING 公司财务 经理 。 3、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唐步 先 生,中 欧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董 事长 ,中国 籍。 简历同上。 刘 建平 先生, 中 欧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总经 理, 中 国籍。 北京大学法学 硕士,14 年以上证券及基金从业经验。历任北京大学助教、副科长;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基金监管部副处长;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马 文胜 先生, 中 欧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督察 长, 中 国籍。 复旦大学工商 管理硕士, 20年以上证券及基金从业经验 。历任中国证券市场研究设计中心技术部经理、北 京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证券营业部总经理、中煤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营 业部总经理、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营业部总经理。 徐 红光 先生, 中 欧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分管 市场副 总经 理, 中国 籍。 北 京大学管 理学硕士 ,10年以上证券从业经验。历任上海汽车集团财务公司证券部研究员, 华安基金管理公司市场业务部总监助理, 上投摩根基金管理公司上海销售部总监、 总经理助理兼销售部总监。2010年4月加入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 经 公司第二届 董事会审议通过,同意聘任徐红光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徐 红光先生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已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证监许可[2010]1031 号文) 。上述事项 已按 照相关规定 于2010 年8 月5 日予 以公告。 ) 黄 桦先 生, 中 欧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分 管运 营副总 经理, 中国 籍。 复旦 大学经济 学硕士,20年以上证券及基金从业经验。曾先后就职于上海爱建信托公司、上海 万国证券公司、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等金融机构。 历任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监、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 部总监及信息技术部总监。自2005年8月起,加入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 本基金基金经理 (1)现任基金经理 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0 年第 2 号) 14 / 116 沈 洋先 生, 中欧 新 蓝筹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 中国籍 。 澳大 利亚国立大学 金融管理 硕士,7年证券从业经验。 历任埃森哲咨询 ( 上海) 公司分 析员, 天相投资顾问公司研究员,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 。2006 年9月加入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员、高级研究员、中欧新蓝筹 灵活 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助理 ;自2009年12月30日起,兼任中欧中小盘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 。 (2)历任基金经理 刘杰文先生, 于2008 年7月25日至2009年9 月24日期间担任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 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成员为: 公司投资副总监 王磊先生、 公司总经理刘建平 先生 、 公 司 研 究 部 总 监 林 钟 斌 先 生 。 其 中 公 司 投 资 副 总 监 王磊 先 生 任 投 资 决 策 委 员会主席。 6、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 三) 基金管 理人 的职责 1、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 运用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 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 转换、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 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 费方式;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 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0 年第 2 号) 15 / 116 大损失的情形,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 ,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 人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 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 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 选择、 更换代销 机构, 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 对其行为 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 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4)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 2、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 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0 年第 2 号) 16 / 116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 赎回款项; (11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 (12)编制中期 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4)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 除 《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得 向他人泄露; (15)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 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 相关资料; (18)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9)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 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0 年第 2 号) 17 / 116 (26)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 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 四)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证券法》 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基金法》 的 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 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 的发生。 4、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 五) 基金经 理承 诺 1、 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 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不泄漏 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 六) 基金管 理人 的内部 控制 制度 1、 内部控制的原则 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0 年第 2 号) 18 / 116 (1 )健 全性 原则 。内部 控 制应 当包 括公 司的各 项 业务 、各 个部 门或机 构 和 各 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 效性 原则 。通过 科 学的 内控 手段 和方法 , 建立 合理 的内 控程序 , 维 护 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 )独 立性 原则 。公司 各 机构 、部 门和 岗位职 责 应当 保持 相对 独立, 公 司 基 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 )成 本效 益原 则。公 司 运用 科学 化的 经营管 理 方法 降低 运作 成本, 提 高 经 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 内部控制的体系结构 公 司 的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结 构 是 一 个 分 工 明 确 、 相 互 牵 制 的 组 织 结 构 , 各 个 业务 部 门 负 责 本 部 门 的 风 险 评 估 和 监 控 , 监 察 稽 核 部 负 责 监 察 公 司 的 风 险 管 理 措 施 的 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 )董 事会 :负 责制定 公 司的 内部 控制 政策, 对 内部 控制 负完 全的和 最 终 的 责任。 (2 )监 事会 :对 公司的 经 营情 况进 行检 查,并 对 董事 会和 管理 层履行 职 责 的 情况进行监督。 (3 )督 察长 :独 立行使 督 察权 利, 直接 对 董事 会 负责 ; 就 内部 控制制 度 和 执 行 情 况独 立地 履 行检查 、 评价 、报 告、 建议职 能 ; 向 董事 会和 中国证 监 会 进 行定期、不定期报告 。 (4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负 责指 导基 金财 产的运 作 、制 定本 基金 的资产 配 置 方 案和基本的投资策略 。 (5 )风 险控 制委 员会: 负 责基 金管 理人 风险管 理 战略 和控 制政 策、协 调 突 发 重大风险等事项 。 (6 )监 察稽 核部 :独立 于 其他 部门 和业 务活动 , 对内 部控 制制 度的执 行 情 况 进行全面及专项的检查和反馈,使公司在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中实现业务目 标。 (7 )业 务部 门: 具体执 行 公司 各项 内部 控制制 度 及政 策, 确保 各项业 务 活 动 合法、合规进行。 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0 年第 2 号) 19 / 116 3、 内部控制的措施


(1)部门及岗位设置体现了职责明确、相互制约原则。 各部门及岗位均设立明确的授权分工及工作职责, 并编制详细的岗位说明 书和业务流程; 建立重要凭据传递及信息沟通制度, 实现相关部门、 相关岗位 之间的监督制衡。 (2)严格授权控制。 授权控制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公司建立了合理的授权标准和流 程, 确保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 重大业务的授权应采取书面形式, 明确授权内 容和实效,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 (3)实行恰当的岗位分离。 建立科学的岗位分离制度, 各业务部门在适当 授权的基础上实行恰当的岗 位分离。 重要业务和岗位进行物理隔离, 投资与交易、 交易与清算、 基金会计 与公司会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重叠。 (4)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 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 基金资产与公司资产、 不同基金的资产和其他 委托资产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5)建立严密有效的风险管理系统。 风险管理系统包括两方面: 一是公司主要业务的风险评估和检测办法、 重 要部门风险指标考核体系以及业务人员道德风险防范体系等; 二是公司灵活有 效的应急、 应变措施和危机处理机制。 通过严密有效的风险管理系统, 对公司 内外部风险进行识 别、评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6)建立完整的信息资料保全系统。 真实、 全面、 及时、 准 确地记载每一笔业务, 及时准确地进行会计核算和 业务记录, 完整妥善地保管好会计、 统计和各项业务资料档案, 确保原始记录、 合同契约、各种信息资料数据真实完整。 4、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基 金 管 理 人 确 知 建 立 内 部 控 制 系 统 、 维 持 其 有 效 性 以 及 有 效 执 行 内 部 控 制制 度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及 管 理 层 的 责 任 , 董 事 会 承 担 最 终 责 任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特 别 声 明 以 上 关 于 内 部 控 制 和 风 险 管 理 的 披 露 真 实 、 准 确 , 并 承 诺 根 据 市 场 的 变 化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0 年第 2 号) 20 / 116 和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风 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0 年第 2 号) 21 / 116 四、 基 金托 管人 ( 一) 、 基金 托管人 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成立时间:2004 年09 月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尹


东 联系电话:(010) 6759 5003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拥 有 悠 久 的 经 营 历 史 , 其 前 身 “ 中 国 人 民 建 设银 行”于 1954 年成立,1996 年易名为“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是中国四大 商业银行之一。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由原中国建设银行于 2004 年9 月分立 而 成 立 , 承 继 了 原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的 商 业 银 行 业 务 及 相 关 的 资 产 和 负 债 。 中国建设 银行(股票代码:939) 于 2005 年 10 月 27 日 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是中国 四大商业银行中首家在海外公开上市的银行。2006 年9 月11 日, 中国建设银行又 作为第一家H 股公司晋身恒生指数。 2007 年9 月25 日中国建设银行A 股在上海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并 开 始 交易。A 股 发 行 后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的 已 发 行 股 份 总 数 为 : 233,689,084,000 股( 包括224,689,084,000 股 H 股及9,000,000,000 股A 股)。 截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中国建设银行实现净利润 1,068.36 亿元 ,较上年 增长 15.32%,每股盈利为 0.46 元,较上年 增加 0.06 元,盈利水 平好于预期;平 均 资 产 回 报 率 为 1.24% , 较 上 年 降 低 0.07 个 百 分 点 , 加 权 平 均 净 资 产 收 益 率为 20.87% ,较上年提高 0.19 个百分点,整体盈利趋势向好;总资产达到 96,233.55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0 年第 2 号) 22 / 116 亿元,较上年增长 27.37%;资产质量在国内大银行中保持领先,不良贷款额和不 良贷款率持续双降, 信 贷资产质量持续改善, 不良贷款率为 1.50%, 较上年末下 降 0.71 个百分点;拨备水平充分,拨备覆盖率为 175.77%,较上年末提升 44.19 个 百分点。 中国建设银行在中国内地设有 1.3 万余个分 支机构,并在香港、新加坡、法 兰 克 福 、 约 翰 内 斯 堡 、 东 京 、 首 尔 、 纽 约 及 胡 志 明 市 设 有 分 行 , 在 悉 尼 设 有 代 表 处 , 拥 有 建 行 亚 洲 、 建 银 国 际 , 建 行 伦 敦 、 建 信 基 金 、 建 信 金 融 租 赁 、 建 信 信 托 等多家子公司。 全行已安装运行自动柜员机(ATM)36,021 台, 拥有员工约 30 万人, 为客户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 中国建设银行得到市场和业界的支持和广泛认可,在 2009 年共获得 50 多个 国内外奖项。 中国建设银行在英国 《银行家》 杂志公布的 “全球金融品牌 500 强” 、 “全球银行1000 强” 中分列第 9 位和第12 位, 被 《亚洲货币》 杂 志评为 2009 年 度 “中国区最佳银行” , 被 《欧洲货币》 杂志评为 2009 年度 “中国最佳银行” , 连 续两年被香港 《资本》 杂志评为 “中国杰出零售银行” , 荣获 《亚洲银行家》 杂志 颁发的 “中国风险管理成就奖” , 中国扶贫基金会颁发的 “20 年特别贡献奖” 等奖 项,被中国红十字基金会评为“最具责任感 企业”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 设 投 资 托 管 服 务 部 , 下 设 综 合 制 度 处 、 基 金 市 场 处 、 资产 托管处、QFII 托管处、基金核算处、基金清算处、监督稽核处和投资托管团队、 涉 外 资 产 核 算 团 队 、 养 老 金 托 管 服 务 团 队 、 养 老 金 托 管 市 场 团 队 、 上 海 备 份 中 心 等12 个职能处室, 现 有员工 130 余人。2008 年, 中国建设银行一次 性通过了根 据 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颁布的审计准则公告第70 号(SAS70)进 行的内部控制 审计, 安永会计师事务所为此提交了 “业内最干净的无保留意见的报告” , 中国建 设银行成为取得国际同业普遍认同并接受的 SAS70 国际专项认证的托管银行。 2、主要人员情况 罗 中 涛 , 投 资 托 管 服 务 部 总 经 理 , 曾 就 职 于 国 家 统 计 局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总行 评 估 、 信 贷 、 委 托 代 理 等 业 务 部 门 并 担 任 领 导 工 作 , 对 统 计 、 评 估 、 信 贷 及 委 托 代理业务具有丰富的管理经验。 李春信, 投资托管服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人事教育部、 计 划 部 、 筹 资 储 蓄 部 、 国 际 业 务 部 , 对 商 业 银 行 综 合 经 营 计 划 、 零 售 业 务 及 国 际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0 年第 2 号) 23 / 116 业务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纪 伟 , 投 资 托 管 服 务 部 副 总 经 理 , 曾 就 职 于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南 通 分 行 、 中 国建 设 银 行 总 行 计 划 财 务 部 、 信 贷 经 营 部 、 公 司 业 务 部 , 长 期 从 事 大 客 户 的 客 户 管理 及服务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 为 国 内 首 批 开 办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商 业 银 行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一 直秉 持 “ 以 客 户 为 中 心 ” 的 经 营 理 念 , 不 断 加 强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 严 格 履 行 托 管 人 的 各 项 职 责 , 切 实 维 护 资 产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为 资 产 委 托 人 提 供 高 质 量 的 托 管 服 务 。 经 过 多 年 稳 步 发 展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托 管 资 产 规 模 不 断 扩 大 , 托 管 业 务 品 种 不 断 增 加 , 已 形 成 包 括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社 保 基 金 、 保 险 资 金 、 基 本 养 老 个 人 账 户、QFII 、 企 业 年 金 等 产 品 在 内 的 托 管 业 务 体 系 , 是 目 前 国 内 托 管 业 务 品 种 最 齐 全的商业银行之 一。截至 2010 年 6 月 30 日 ,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158 只证券投 资基金,其中封闭式基金 6 只,开放式基金 152 只。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 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2010 年初,中国建设银行被 总部设 于英国伦敦的 《全球托 管人》 杂志 评为2009 年度 “国内最佳托管银行” (Domestic Top Rated ) ,并连续第三年 被香港《财资》杂志 评为“中国最佳次托管银行 ”。 ( 二) 、 基金 托管人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托 管 业 务 的 法 律 法 规 、行 业 监 管 规 章 和 本 行 内 有 关 管 理 规 定 , 守 法 经 营 、 规 范 运 作 、 严 格 监 察 , 确 保 业 务 的 稳 健 运 行 , 保 证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完 整 , 确 保 有 关 信 息 的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及 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设 有 风 险 与 内 控 管 理 委 员 会 , 负 责 全 行 风 险 管 理 与 内 部 控 制工 作 , 对 托 管 业 务 风 险 控 制 工 作 进 行 检 查 指 导 。 投 资 托 管 服 务 部 专 门 设 置 了 监 督 稽 核 处 , 配 备 了 专 职 内 控 监 督 人 员 负 责 托 管 业 务 的 内 控 监 督 工 作 , 具 有 独 立 行 使 监 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投 资 托 管 服 务 部 具 备 系 统 、 完 善 的 制 度 控 制 体 系 , 建 立 了 管 理 制 度 、 控 制制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0 年第 2 号) 24 / 116 度 、 岗 位 职 责 、 业 务 操 作 流 程 , 可 以 保 证 托 管 业 务 的 规 范 操 作 和 顺 利 进 行 ; 业 务 人 员 具 备 从 业 资 格 ; 业 务 管 理 严 格 实 行 复 核 、 审 核 、 检 查 制 度 , 授 权 工 作 实 行 集 中 控 制 , 业 务 印 章 按 规 程 保 管 、 存 放 、 使 用 , 账 户 资 料 严 格 保 管 , 制 约 机 制 严 格 有 效 ; 业 务 操 作 区 专 门 设 置 , 封 闭 管 理 , 实 施 音 像 监 控 ; 业 务 信 息 由 专 职 信 息 披 露 人 负 责 , 防 止 泄 密 ; 业 务 实 现 自 动 化 操 作 , 防 止 人 为 事 故 的 发 生 , 技 术 系 统 完 整、独立。 ( 三) 、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运 作基 金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1、监督方法 依 照 《 基 金 法 》 及 其 配 套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监 督 所 托 管 基 金 的 投 资运 作。 利用自行开发的 “托 管业务综合系统—— 基金监督子系统” , 严格按照现行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作 基 金 的 投 资 比 例 、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组 合 等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 并 定 期 编 写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监 督 报 告 , 报 送 中 国 证 监 会 。 在 日 常 为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所 提 供 的 基 金 清 算 和 核 算 服 务 环 节 中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送 的 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 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 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 行 例 行 监 控 , 发 现 投 资 比 例 超 标 等 异 常 情 况 ,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 书 面 通 知 , 与 基 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 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 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及 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 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 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 对各基 金 投 资 运 作 的 合 法 合 规 性 、 投 资 独 立 性 和 风 格 显 著 性 等 方 面 进 行 评 价 , 报 送 中 国 证监会。 (4) 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 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 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0 年第 2 号) 25 / 116 五、 相 关服 务机 构


( 一) 基金份 额发 售机构 1、 场外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 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8 层








法定代表人:唐步 成立时间:2006 年 7 月 19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6】102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21-68609602








传真:021-68609601








联系人:曲中雯








客户服务热线:021-68609700,400-700-9700(免长途话费)








网址:www.lcfunds.com








(注:中欧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于 2010 年 8 月 18 日完 成法定代表人变更手续,法定代表人由常喆变更 为唐步。) (2)代销机构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0 年第 2 号) 26 / 116 电话:010-67596139


传真:010-66275654


客服电话:95533


联系人:王琳


网址:www.ccb.com


2)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金鼎大厦 A 座 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金鼎大厦 A 座 6 层 法定代表人:刘安东 电话: 010-68858095 传真: 010- 68858116 联系人:陈春林 客服电话: 95580 网址:www.psbc.com/ 3)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电话:021-52629999


联系人:曾鸣


客服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4)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秦晓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联系人:兰奇 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0 年第 2 号) 27 / 116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5)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富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孔丹 联系人:王斌 电话:010-65541585 传真:010-65541230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6)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联系人:董云巍 、吴海鹏 联系电话:010-58351666 传真:010-83914283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网站:www.cmbc.com.cn 7)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842 联系人:曹榕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0 年第 2 号) 28 / 116 8)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 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10 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电话:010-84183390


传真:010-64482090


联系人:黄静 客服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9)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电话: 021-22169999 传真: 021-22169134 联系人:刘晨


客服电话: 4008888788 ,10108998


网址: www.ebscn.com 10)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 办公地址:广东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18、19、36、38、41 和 42 楼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电话:961133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传真:020-87555305


联系人:肖中梅


网址:www.gf.com.cn 11)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0 号国际信托大厦 9 楼


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0 年第 2 号) 29 / 116 法人代表人:何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302


联系人:齐晓燕


客服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12)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10、24、2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10、24、25 层


法定代表人:马昭明


电话:0755-82492000


传真:0755-82492962


联系人:盛宗凌 客服电话: 400-8888-555 ,95513


网址:www.htlhzq.com 13)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 山东省济南市经十 路 128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 12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玮


联系人:傅咏梅


电话:0531-81283938 传真:0531-81283900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14)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电话:021-54033888


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0 年第 2 号) 30 / 116 传真:021-54038844


联系人:李清怡 客服电话:021-962505


网址:www.sw2000.com.cn


15)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 99 号标力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正大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783 联系人:谢高得 客服电话:4008888123 网址:www.xyzq.com.cn 16)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胡关金 电话:010-66568888


传真:010-66568536


联系人:李洋


客服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7)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联系人:黄健


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0 年第 2 号) 31 / 116 客服电话:95565 、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18)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电话: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权唐


网址: www.csc108.com 19)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建设路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甲 43 号金运大厦 B 座 6 层


法定代表人:汤世生


电话:010-62267799-6416


传真:010-62294601 联系人:张智红


客服电话:4008-000-562 、010-62294600 网址:www.ehongyuan.com.cn


20)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客服电话: 95553


网址:www.htsec.com


21)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0 年第 2 号) 32 / 116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裙楼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裙楼 8 楼 法定代表人:陈敬达 全国免费业务咨询电话:95511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82433794 联系人:周璐 联系电话:4008866338 网址:www.pingan.com 22)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法人代表:凤良志 联系人:李飞 联系电话:0551-2207936 联系传真:0551-2207965 客服电话:95578 ,4008888777 网址:www.gyzq.com.cn 23)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4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客服热线:010-66045678 传真:010-66045500 联系人:林爽 联系人电话:010-66045529 网址:www.txsec.com 、www.txjijin.com


24)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良友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0 年第 2 号) 33 / 116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客服热线:4008888666 传真:021-62566568 联系人:芮敏祺 联系电话:021-38676161 网址:www.gtja.com


25)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客服热线:0591-96326 传真:0591-87841150 联系人:张腾 联系电话:0591-87383623 网址:www.gfhfzq.com.cn 26)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8 号凤凰大厦 1 号楼 9 层 法定代表人: 牛冠兴 客服热线:4008-001-001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陈剑虹 联系电话:0755-82558305 网址:www.essences.com.cn 27)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 5 号中商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客服热线:400-800-8899 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0 年第 2 号) 34 / 116 传真:010-88656290 联系人:唐静 联系电话:010-88656476 网址:www.cindasc.com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情 况 变 化 增 加 或 者 减 少 代 销 机 构 , 并 另 行 公 告 。 销 售机 构 可 以 根 据 情 况 变 化 增 加 或 者 减 少 其 销 售 城 市 、 网 点 , 并 另 行 公 告 。 各销售机构 提供的基金销售服务 可能有所差异,具体请咨询各销售机构。 2、场内发售机构: 具 有 基 金 代 销 资 格 的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会 员 单 位 ( 具 体 名 单 见 基 金 份 额 发 售公 告) ( 二) 基金 注 册登 记 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 27 号投资广场 22、23 层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 27 号投资广场 22、23 层 法人代表:金颖 联系人:朱立元 电话:010-58598839 传真:010-58598907 ( 三) 律师事 务所 与经办 律师 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北京财富中心 写字楼 A 座 40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1045 号淮海国际广场 28-30 楼 负责人:王玲 经办律师:靳庆军 傅轶 电话:021-24126000 传真:021-24126350 联系人:傅轶 ( 四) 会计师 事务 所和经 办注 册会计 师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0 年第 2 号) 35 / 116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233 号汇亚大厦 1604-1608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 金毅 经办会计师: 薛竞 金毅 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0 年第 2 号) 36 / 116 六、 基 金的 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 运 作办法》、 《销售办法》 、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 并经中国证监会 2008 年 4 月 10 日证监许可[2008]524 号文核准募 集发售。 募集期间为 2008 年 6 月 2 日至 2008 年 7 月 18 日。 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 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资,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人民币 1.00 元计算,募集期共募 集 325,208,837.54 份基金份额(含利息转份额) ,有效认购户数为 8290 户。 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0 年第 2 号) 37 / 116 七、 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一) 基金合 同生 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08 年 7 月 25 日正式生效。 ( 二 ) 基金存 续期 内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和资 金 数 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 连续 20 个工作日达不 到 200 人, 或连续 20 个 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0 年第 2 号) 38 / 116 八、 基 金份 额的 场外 申购 、转 换与 赎回 本章内容仅适用于本基金的场外申购和赎回业务。 ( 一) 场外申 购与 赎回业 务办 理的场 所 投资人可在以下场所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等业务: 1、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 2、 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申购、 赎回及相关业务的场外代销机构的 代销网点。 具 体 销 售 网 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等 公 告 中列 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情 况 变 更 增 减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或 办 理 本 基 金 申 购 、 转 换 与 赎 回的场所,并予以公告 。 ( 二) 场外申 购与 赎回的 开放 日及 办 理时 间 1、 本基金的申购、 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具体业 务办理时间另行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首次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 3 个工 作日 前, 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本基金开放申购、 赎回的信息。 2、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 上海、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或本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 开放日业务办理具体 时间为交易 所 的 交 易 时 间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或 者 转 换 。 基金投 资 人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和 时 间 提 出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的 , 其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为 下 次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时 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3、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 基金管理人 可 对 申 购 、 赎 回 时 间 进 行 调 整 , 但 此 项 调 整 不 应 对 投资人 利 益 造 成 实 质 影 响 并 应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实施日 3 个工作日 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 上公告。 4、本基金自 2008 年 10 月 20 日开始办理场外申购、赎回业务。 ( 三) 场外申 购与 赎回的 原则 1 、 “ 未 知 价 ” 原 则 , 即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以 申 请 当 日 收 市 后 计 算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0 年第 2 号) 39 / 116 基准进行计算 ;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 ,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 3、 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 , 即按照投资人申 (认) 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 回; 4 、 “ 全 额 缴 款 ” 原 则 , 投资人申 购 基 金 时 , 必 须 全 额 交 付 申 购 款 项 , 只 有 在 投资 人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后,申购申请方为有效; 5、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前撤销, 在当日的交易时间 结束后不得撤销。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运 作 的 实 际 情 况 并 在 不 影 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实 质 利益 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 3 个工 作日前在至少 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 四) 场外申 购与 赎回的 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销售机构公布的其他方式。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收 到 申 购 和 赎 回 有 效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或 赎回申请日(T 日),正常情况下,本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在 T+1 日内为 投资人对该 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在 T +2 日后 (包括该日) 投资人可向销售网点柜台或以 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 申 购 不 成 功 或 无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定 的 代 销 机 构 将 投 资 人 已 缴 付 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将赎回款项 划 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在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的 情 形 时 , 赎 回 的 处 理 办 法 请 参 见 本基金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有关 条款处理。 ( 五) 场外 申 购和 赎回基 金份 额的 注 册登 记 投资人申购申请受理后, 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办理增加权益的登 记手续, 投资人自 T+2 日起可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0 年第 2 号) 40 / 116 投资人赎回基金 份额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 的登记手续。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 对 上 述 注 册 登 记 办 理 时 间 进 行调 整,但不得实质影响 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 工作日在至少 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 六) 场外申 购与 赎回的 限 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场外申购时,代销网点每个账户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 直销网点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 万元人民币,追加申购 单笔最低 金额为 1 万元人民币 ;已在直销网点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 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 低金额的限制。 2、赎回份额的限制 场外赎回时,赎回的最低份额为 5 份基金份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 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但某笔赎回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5 份时, 剩余基金份额 将与该次赎回份额 一起全部赎回。 3、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限制性规定进 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 3 个工作 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 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七) 场外申 购费 用和赎 回费 用 1、申购费用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用 由 基 金 申 购 人 承 担 , 不 列 入 基 金 财 产 , 主 要 用 于 本 基 金的 市场推广、销售、 注册登记 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申购费率如下: 单笔金额 (M ) 收费标准 M<50 万元 1.50% 50 万元≤ M <100 万元 1.00% 100 万元≤ M <1000 万元 0.50% M ≥1000 万元 单笔 1000 元 2、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 由 基金 份额赎 回人承担 ,赎回 费的 25% 归基 金财产 ,其余 部分作为 注册登记 等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0 年第 2 号) 41 / 116 本基金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 (N) 收费标准 N<1 年 0.50% 1 年≤ N <2 年 0.25% N ≥2 年 0 3、 基金管理人可以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 基金合同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最新的申 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 3 个工作日 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 上公告。 ( 八) 场外申 购份 额与赎 回金 额的处 理方 式及计 算 1、申购份额与赎回 金额的处理方式: (1 )申 购份 额 、余 额的 处 理方 式: 场 外申 购时 , 申购 的有 效 份额 为按 实 际确 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有效 申 请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计 算,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于四舍五入导致的误差归入基金财产; (2 )赎 回金 额 的处 理方 式 :赎 回金 额 为按 实际 确 认的 有效 赎 回份 额乘 以 有效 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 于四舍五入导致的误差归入基金财产。 2、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 基 金 以 申 购 金 额 为 基 数 采 用 比 例 费 率 计 算 申 购 费 用 。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金 额包 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 4 万 元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为 1.5%,假设申购当 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 1.0400 元,如果其选择前端收费方式,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金额=40000 元





净申购金额=40000/(1 +1.5%) =39408.87 元





申购费用=40000-39408.87=591.13 元





申购份额=(40000-591.13)/1.0400 =37893.14 份 即: 某 投资人投资 40,000 元申购本基金,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0 年第 2 号) 42 / 116 元,则可得到 37893.14 份基金份额。 3、本基金赎回支付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以赎回总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T 日申请份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人赎回 1 万 份基金份额,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假设赎 回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是 1.016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 1.0160=10160





赎回费用 =10160× 0.5% =50.8 元





赎回金额 = 10160-50.8=10109.2 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 假 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 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109.2 元。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 基金资产净值总额/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 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 财产中列支。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日 收市后计算并在 次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 况, 经中国 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 九) 暂停申 购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发 生 下 列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拒 绝 或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 此 时,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转入申请按同样的方式处理 :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 3、 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 4、 基金管理人 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 可能对基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0 年第 2 号) 43 / 116 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发 生 上 述 暂 停 申 购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 十) 暂停赎 回或 者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发 生 下 列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回 款项 。此时,本基金的转出申请将按同样方式处理 :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 运作。 2、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 3、 连续 2 个或 2 个以上 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 4、 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 5、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当 日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案 , 已 接 受 的 赎 回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支 付 , 应将 可 支 付 部 分 按 单 个 账 户 申 请 量 占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分 配 给 赎 回 申 请 人 , 未 支 付 部 分 可 延 期 支 付 , 并以后续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依 据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若 连 续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开 放 日 发 生 巨额赎回, 延期 支付最长 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 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投资 人在 申 请 赎 回 时 可 事 先 选 择 将 当 日 可 能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 在 暂 停 赎 回 的 情 况 消 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并予以公告。 ( 十一 )巨额 赎回 的情形 及处 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 基 金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决定 全 额 赎 回 或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 对 于 场 内 赎 回 部 分 ,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赎 回 申 请 将 不 会 延至下一开放日而自动撤销。 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0 年第 2 号) 44 / 116 (1) 全 额赎 回: 当基 金管 理 人认 为有 能力 支付投 资 人的 全部 赎回 申请时 , 按 正 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 分延 期赎 回: 当基 金 管理 人认 为支 付投资 人 的赎 回申 请有 困难或 认 为 因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 动 时 ,基 金管 理人 在当日 接 受赎 回比 例不 低于上 一 开放 日基 金总 份额的 10 % 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 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 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 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 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 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 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 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 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 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 发 生 上 述 巨 额 赎 回 并 延 期 办 理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过 邮 寄 、 传 真 或 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 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 十二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 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 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 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 4、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 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登暂停公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0 年第 2 号) 45 / 116 告 1 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 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告最近 1 个开 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 (十 三 )基金 的转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之 间 的 转 换 业 务 , 基 金 转 换 可 以 收 取 一 定 的 转 换 费 , 相 关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制 定 并 公 告 ,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场内暂时未开通基金转换业务,若届时开通的,本基金管理人将及时公告。 (十 四 )定期 定额 投资计 划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具 体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在 届 时 发 布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确 定 。 投 资 人 在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时 可 自 行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必 须 不 低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相 关 公 告 或 更 新 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 五 )基金 的冻 结和解 冻 基金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以及 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0 年第 2 号) 46 / 116 九、 基 金份 额的 场内 申购 与赎 回 本章内容仅适用于本基金通过深交所会员单位办理的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 ( 一) 投资人 范围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的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 法 律 、 法 规 及 其 它 有 关规 定 禁 止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除 外 ) 以 及 合 格 的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 二) 使用账 户 投资人 通 过 深 交 所 场 内 申 购 、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应 当 使 用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开 立 的 人 民 币 普 通 股 票 账 户 或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账 户 ( 账 户 开 立的具体事项详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 三) 场内申 购和 赎回的 办理 场所 具 有 基 金 代 销 业 务 资 格 且 符 合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风 险 控 制 要 求 的 深 圳 证 券 交易 所会员单位。 深 交 所 场 内 申 购 赎 回 业 务 办 理 单 位 的 名 单 ( 有 可 能 进 行 调 整 或 变 更 ) 可 在深 交所网站查询,本基金管理人将不就此事项进行公告。 ( 四) 申购与 赎回 的办理 时间 1、 本基金的申购、 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具体业 务办理时间另行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首次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 3 个工 作日 前, 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本基金开放申购、 赎回的信息。 2、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 上海、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或本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 开放日业务办理具体 时间为交易 所 的 交 易 时 间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或 者 转 换 。 基金投 资 人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和 时 间 提 出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的 , 其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为 下 次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时 间所在开 放日的价格。 3、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 基金管理人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0 年第 2 号) 47 / 116 可 对 申 购 、 赎 回 时 间 进 行 调 整 , 但 此 项 调 整 不 应 对 投资人 利 益 造 成 实 质 影 响 并 应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实施日 3 个工作日 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 上公告。 4、本基金自 2008 年 10 月 20 日开始办理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 五) 场内申 购和 赎回的 原则 1 、 “ 未 知 价 ” 原 则 , 即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以 申 请 当 日 收 市 后 计 算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准进行计算 ;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 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 3 、 “ 全 额 缴 款 ” 原 则 , 投资人申 购 基 金 时 , 必 须 全 额 交 付 申 购 款 项 , 只 有 在 投 资 人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后,申购申请方为有效; 4、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销, 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 束后不得撤销。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运 作 的 实 际 情 况 并 在 不 影 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实 质 利益 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 3 个工 作日前在至少 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 六) 场内申 购和 赎回的 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 资 人 需 遵 循 深 交 所 场 内 申 购 赎 回 相 关 业 务 规 则 , 在 开 放 日 的 业 务 办 理 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否则所提交的 申购申请无效。





投资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 应 确 保 账 户 内 有 足 够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 否 则 赎 回 申 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收 到 申 购 和 赎 回 有 效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 并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通常情况下,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可在 T+2 日到 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办理单位或以其 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0 年第 2 号) 48 / 116





申 购 采 用 全 额 缴 款 方 式 , 若 资 金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未 全 额 到 账 则 申 购 不 成 功 。 若 申 购 不 成 功 或 无 效 ,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回 投 资 人 账 户 , 由 此 产 生 的 利 息 等 损 失 由 投资 人自行承担。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 支付赎回款项。 在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的 情 况 下 , 对 于 场 内 赎 回 部 分 ,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赎 回 申 请将 不会延至下一开放日而自动撤销。 关于 “巨额 赎回的认定” 和 “巨额 赎回的公告” 参照第 八章相关内容规定。 ( 七) 场内申 购和 赎回的 数额 限制 1、单笔场内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 元。 2、 基金管理人、 深交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根 据市场情况, 在不 违 反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前 提 下 , 调 整 上 述 限 制 。 如 调整 上 述 限 制 的, 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调整 3 个工 作日 前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3、 申购份额、 余额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 有效 申购份额由申购金额扣除申购费用 后 除 以 申 购 申 请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确 定 。 基 金 份 额 份 数 保 留 到 整 数 位 , 整数位 后小数部分的 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给 投资人。 4、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由赎回份额乘以赎回申请当日的基金 份 额 净 值 扣 除 赎 回 费 用 后 确 定 。 赎 回 金 额 计 量 单 位 为 人 民 币 元 , 赎 回 金 额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以 后 的 部 分 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误 差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 ( 八) 申购费 用和 赎回费 用 1、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 场推广、销售、 注册登记 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申购费率如下: 单笔金额 (M ) 收费标准 M<50 万元 1.50% 50 万元≤ M <100 万元 1.00% 100 万元≤ M <1000 万元 0.50% M≥1000 万元 单笔 1000 元 2、 投资人 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赎回人承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0 年第 2 号) 49 / 116 担,赎回费的 25% 归基金 财产,其余部分作为 注册登记等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场内赎回费率统一为 0.5% 。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基金管理人最 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 3 个工作 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 体上公告。 ( 九) 场内申 购份 额和赎 回金 额的计 算方 式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手续费=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场 内 申 购 份 额 保 留 到 整 数 位 , 计 算 所 得 整 数 位 后 小 数 部 分 的 份 额 对 应 的 资 金 返还至 投资人资金账户。





例 1:某 投资人通过场内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 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1.5% ,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25 元, 则其申购手续费、 可得到的申购份额及返 还的资金余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 (1+1.5% )=9,852.22 元





申购手续费=10,000 -9,852.22=147.78 元





申购份额=9,852.22/1.025 =9,611.92 份





因场内申购份额保留至整数份, 故 投资人 申购所得份额为 9,611 份, 整数位后 小数部分的申购份额对应 的资金返还给投资人 。具体计算公式为:





实际净申购金额=9,611× 1.025=9,851.28 元





退款金额=10,000 -9,851.28-147.78=0.94 元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从场内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25 元,则其可得到基金份额 9,611 份,退款 0.94 元。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总金额=T 日赎回份额× T 日基金份 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赎 回 总 金 额 、 净 赎 回 金 额 按 四 舍 五 入 的 原 则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由 此 误 差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0 年第 2 号) 50 / 116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某 投资人从深交所场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 赎回费率为 0.5% ,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 元,则其可得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 1.148 =11,480 元





赎回费用=11,480× 0.5% =57.40 元





净赎回金额=11,480 -57.40=11,422.60 元





即:投资人从深交所场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 1.148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422.60 元。 3、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日 收市后计算,并在 次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基金 份额净值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 十) 场内申 购与 赎回的 登记 结算





本 基 金 场 内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注 册 与 过 户 登 记 业 务 , 按 照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中 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 十 一 ) 办 理 本 基 金 份 额 场 内 申 购 、 赎 回 业 务 应 遵 守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有 关 业 务 规 则 。 若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或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对 场 内 申 购 、 赎 回 业 务 规 则 有 新 的 规 定, 将 按新规 定执 行。 ( 十 二 ) 有 关 拒 绝 或 暂 停 基 金 场 内 申 购 和 赎 回 业 务 的 情 形 及 处 理 方 式 参 见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第 八 章 中 关 于 “ 拒 绝 或 暂 停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业 务 ” 的 相 关 内 容 以 及 深 交 所 有 关规 定,并 据此 执行。 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0 年第 2 号) 51 / 116 十、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和 基金 份额 的登 记、 系统 内转 托管 和跨 系 统转 登记 ( 一) 基金的 非交 易过户





指基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受 理 继 承 、 捐 赠 和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而 产 生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 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





继 承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死 亡 ,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由 其 合 法 的 继 承 人 继 承 ; 捐 赠 指 受 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 ;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 划 转 给 其 他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必 须 提 供 基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要 求 提 供 的 相 关 资 料 , 按 基 金 注册登记 机 构 规 定 办 理 , 并 按基 金注册登记 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 二) 基金份 额的 登记 1、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 场外认购或申购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 注册登 记 系 统 持 有 人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下 ; 场 内 认 购 、 申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在 证 券 登记结算系统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2、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申请场内赎回。 登记在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如需办理场外赎回, 应当办理跨系统转登记后方能实施。 3、 登记在 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 直接 申请场外赎回。 登记在注册登记 系统 中的基金份额如需办理场内赎回,应当办理跨系统转登记后方能实施。 ( 三) 系统内 转托 管 1 、 系 统 内 转 托 管 是 指 持 有 人 将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内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 网 点 ) 之 间 或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内 不 同 会 员 单 位 ( 席 位 ) 之 间 进 行 转 托 管 的 行 为。 2、 基金份额登记在 注册登记 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 场外基金赎回业务 的 销 售 机 构 ( 网 点 ) 时 , 应 依 照 销 售 机 构 ( 网 点 ) 规 定 办理 基 金 份 额 系 统 内 转 托 管。 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0 年第 2 号) 52 / 116 3、 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场内赎回的会 员单位(席位)时, 应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 四) 跨系统 转登 记 1、 跨系统转登记是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 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 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 本基金跨系统转登记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办 理。 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0 年第 2 号) 53 / 116 十一、基金 的 投资 ( 一) 投资目 标 本 基 金 通 过 主 要 投 资 于 未 来 持 续 成 长 能 力 强 的 潜 力 公 司 , 同 时 通 过 合 理 的动 态 资 产 配 置 , 在 注 重 风 险 控 制 的 原 则 下 , 追 求 超 越 基 金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的 长 期 稳 定 资本增值。 ( 二) 投资范 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40%-80% ;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现金、权证、资产支持 证 券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证 券 品 种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20%-60% , 其 中 基 金 保 留 的 现 金 以 及 投 资 于 剩 余 期 限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比 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如法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 三) 投资理 念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奉 行 积 极 的 投 资 , 坚 持 精 心 选 股 和 严 格 的 风 险 控 制 相 结 合 。我 们将重点关注成长性突出, 未来有持续成长能力同时估值合理的公司。 我们认为, 在 中 国 宏 观 经 济 持 续 、 高 速 增 长 的 环 境 下 , 相 当 一 部 分 上 市 公 司 将 发 展 成 为 所 属 行业的佼佼者, 部分企业将成长为世界级的行业巨头。 因此, 那些财务状况良好、 成 长 性 突 出 的 上 市 公 司 蕴 藏 了 巨 大 的 投 资 价 值 , 通 过 对 上 市 公 司 全 面 深 入 的 调 查 研 究 , 选 取 这 些 股 票 进 行 中 长 期 的 投 资 , 可 以 很 好 的 分 享 上 市 公 司 的 成 长 , 获 取 较高的投资回报。 ( 四) 投资策 略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风 格 以 积 极 的 股 票 选 择 策 略 为 特 点 , 注 重 挖 掘 被 低 估 的 未 来成 长 性 好 的 企 业 。 资 产 配 置 方 面 , 本 基 金 将 会 综 合 评 估 宏 观 经 济 、 市 场 、 资 金 等 各 方 面 情 况 , 及 时 、 积 极 、 充 分 地 调 整 资 产 配 置 结 构 。 股 票 选 择 层 面 , 本 基 金 将 通 过 综 合 采 用 定 量 分 析 、 定 性 分 析 和 实 地 调 研 等 研 究 方 法 , 自 下 而 上 、 精 选 个 股 ,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0 年第 2 号) 54 / 116 综 合 衡 量 股 票 的 投 资 价 值 和 风 险 因 素 , 注 重 买 入 股 票 的 安 全 边 际 , 中 长 期 投 资 成 长潜力大的个股,以充分分享中国经济高速成长的成果。 1、资产配置策略 (1)资产配置原则 本基金管理人在综合分析国 际经济形势及其变化、 国内经济的发展状况和 发展预期、 宏观经济政策的导向与变化和股票市场未来发展趋势等因素的前提 下,综合考虑所选择资产的预期收益和风险以及基金投资组合的流动性等因 素,在遵守各类资产比例限制的前提下,本基金灵活地进行资产的合理配置。 通过动态、 有效地调整股票、 债券和现金的持有比例, 力争实现投资组合的长 期收益最大化。 (2)资产配置方法 本基金将主要采用记分卡体系的资产配置方法,记分卡是一种相对客观、 全面的分析体系。 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 基金资产配置记分卡, 从以下四个方面对对股票市场 前景作出评估: 1)宏观经济趋势 2)上市公司利润成长性 3)股票市场估值 4)市场气氛 对于每一方面, 我们设定了两个标准基调, 按月监控并根据它们的发展趋 势和预期对证券市场的影响进行评分。 基于对股票市场前景的判断和评分方法得到的结果, 即可得到 中欧新蓝筹 灵活配置基金当月相应的合理资产配置结构。 为了保证基金管理具有足够灵活 性, 把握更短期限内的潜在收益机会。 我们设定了资产配置总得分所对应的资 产配置比例区间, 当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记分卡的总得分决定了当期的资产配 置比例区间, 在此区间内基金经理可以根据市场变化、 有利的投资机会和短期 市场热点,灵活决定并调整资产配置。 (3)资产配置比例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40%-80% ; 债券 、 货币市场工具、 现金、 权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0 年第 2 号) 55 / 116 证、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 基 金 资产 的 20%-60% , 其 中基 金 保留 的现 金以 及 投资 于 剩余 期限 在一 年 以 内 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2、股票选择策略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 中 国 经 济 在 未 来 相 当 长 一 段 时 期 仍 有 望 保 持 快 速 增 长, 在 这 个 过 程 中 , 将 有 一 大 批 中 国 企 业 脱 颖 而 出 , 成 长 为 国 内 资 本 市 场 的 新 蓝 筹 公 司 。 所 谓 新 蓝 筹 , 我 们 指 的 是 以 下 三 类 公 司 : 具 有 快 速 成 长 能 力 和 竞 争 优 势 , 有 望 成 长 为 行 业 龙 头 的 企 业 ; 在 可 预 期 的 发 展 时 期 内 , 将 成 长 为 具 有 国 际 竞 争 能 力 和国际影响的大型企业;新近上市,已经具有行业龙头特征的国内大型企业。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股 票 选 择 策 略 旨 在 通 过 依 托 专 业 的 研 究 力 量 , 综 合 采 用 定量 分 析 、 定 性 分 析 和 深 入 调 查 研 究 相 结 合 的 研 究 方 法 , 以 “ 自 下 而 上 ” 的 方 式 遴 选 出 估 值 合 理 , 具 有 持 续 成 长 能 力 , 未 来 有 望 成 长 为 大 型 蓝 筹 公 司 的 股 票 , 将 其 纳 入投资组合,分享中国经济高速增长的收益,从而实现基金资产的稳定增值。 (1)流动性股票初选 根据选股策略,首先要进行的是 剔除流动性不符合基金投资要 求的股票。 (2)历史财务数据数量选股 本基金认为对上市公司历史的分析常常能揭示未来。 因此, 在进行流动性 股票筛选后, 本基金将使用上市公司过往 3 年的历史财务数据, 采用本基金管 理人选出的定量指标, 对上市公司进行筛选, 选出较优者进入备选股票池股票。 (3)基本面选股 本基金将对备选股票池的股票进行基本面分析, 着重分析其成长性。 具体 来说, 本基金将主要从短期业绩成长性、 成长可持续性、 公司治理和投资价值 四个方面来对上市公司进行综合分析。 1)短期业绩成长性 通过对上市公司全面细致的案头分析和深入的实地调研,考察公司产能 、 产量、产品价格走势、原材料成本、生产销售等生产经营情况,对企业未来 2-3 年业绩作出预测, 挑选出业绩增长较快的公司,同时考察其业绩增长的质 量,确保在增速较高的同时增长质量也较高。 2)成长可持续性 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0 年第 2 号) 56 / 116 在对公司的短期业绩增长作出预测后, 还需对企业业绩增长的可持续性作 出进一步分析判断。 主要考察公司是否具有某一方面或几方面的竞争优势, 在 未来其竞争优势是否能维持或者得到进一步发展。 3)公司治理 公司治理结构是决定公司评估价值的重要因素, 也是决定公司盈利能力能 否持续的重要因素。 本基金管理人非常重视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 对公司治理 结构的评估是指对上市公司经营管理层面的组织和制度上的灵活性、 完整性和 规范性的全面考察。 4)投资价值 本基金将运用本公司的全面价值评估体系, 采用相对估值和绝对估值相结 合的方法, 应用 P/E (市盈率) 、 P/B (市净率) 、 P/S( 市销率)、 PEG 、 EV/EBITDA 和 DCF 现金流折现等 多种评估工具对股票进行估值分析,并注重多方面比较 行业、市场、国际成熟市场的估值水平,来综合评判股票的投资吸引力。 本基金认为即使是成长性非常好的公司, 在实际投资中也应注意控制买入 价格, 忽视价格因素单纯追求成长性会导致买入 的风险较大, 只有当股票价格 低于公司内在价值时进行投资才能获取较好的收益并降低基金资产的风险。 因此, 本基金将选择短期业绩增长明显同时具有持续成长能力的公司作为 重点关注对象, 在其股票价格低于其公司内在价值时进行投资, 以争取较好的 回报同时控制投资风险。 3、债券选择策略 本基金的债券资产构成以国债(含央行票据)和金融债为主, 同时也投资于 企业债和可转换债券。 本基金将采取久期偏离、 期限结构配置、 类属 配置、 个 券选择等积极的投资策略,构建债券投资组合。 (1)久期偏离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走势、 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 市场 结构变化等方面 的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 预测利率的变化趋势, 从而采取久期偏离策略, 根据 对利率水平的预期调整组合久期。 (2)期限结构配置 本基金将根据对利率走势、 收益率曲线的变化情况的判断, 适时采用哑铃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0 年第 2 号) 57 / 116 型或梯型或子弹型投资策略, 在长期、 中期和短期债券间进行配置, 以便最大 限度的避免投资组合收益受债券利率变动的负面影响。 (3)类属配置 类属配置指债券组合中各债券种类间的配置, 包括债券在国债、 央行票据、 金融债、 企业债、 可转换债券等债券品种间的分布, 债券在浮动利率债券和固 定利率债券间的分布。 (4)个券选择 个券选择是指通过比较个券的流动性、 到期收益率、 信用等级、 税收因素, 确定一定期限下的债券品种的过程。 4、权证投资 本基金管理人在确保与基金投资目标相一致的前提下, 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的 基本面研究,并结合权证定价模型计算权证价值,本着谨慎和风险可控的原则, 充分发掘可能的套利机会,投资于权证。 ( 五) 投资决 策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决 策 依 据 包 括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规 定;宏观经济发展趋势、微观企业经济运行趋势;证券市场走势,等等。 本基金的投资决策程序可以概括为: 1、 投资研究部根据研究员提交的上市公司、 行业研究 报告和投资业绩与风险评价 报 告 研 究 深 入 分 析 宏 观 经 济 动 态 、 政 府 政 策 、 金 融 市 场 状 况 以 及 行 业 因 素 等 方 面 后,定期向投资决策委员会上报资产配置提案; 2、 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议事规则对上述资产配置提案进行讨论和评价后形成资产 配置决议; 3 、 投 资 总 监 与 各 基 金 经 理 沟 通 后 制 订 各 基 金 的 资 产 配 置 方 案, 并 协 调 和 监 管 各 基 金的投资决策执行情况; 4、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要求和股票池中个股研究报告制定基金投资组 合计划; 5、投资决策执行; 6、研究部出具基金投资业绩和风险评价周报和月报。 ( 六) 业绩比 较基 准 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0 年第 2 号) 58 / 116 60%× 沪深 300 指数+35%× 上证国债指数+5%× 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 ( 七) 风险收 益特 征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 投 资 范 围 和 投 资 策 略 决 定 了 本 基 金 属 于 风 险 中 等 , 追求 长期稳定资本增值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八) 投资限 制 1、 组合限制 本 基 金 在 投 资 策 略 上 兼 顾 投 资 原 则 以 及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固 有 特 点 , 通 过 分 散投 资 降 低 基 金 财 产 的 非 系 统 性 风 险 , 保 持 基 金 组 合 良 好 的 流 动 性 。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3) 本 基金 管 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 金持 有一 家公司 发 行的 证券 ,不 超过该 证 券 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5)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 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回 购 的资 金余 额不 得超过 基 金 资 产净值的 40%; (6) 本 基金 的 投资 组合比 例 为: 股 票资 产占 基金 资 产的 40%-80% ;债券、货 币市场工具、 现金、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 资 的其 他 证券 品种 占基 金 资产 的 20%-60% , 其 中基 金 保留 的现 金以 及 投 资 于剩余期限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7)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 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 证券 的比 例, 不得超 过 基 金 资产净值的 10% ;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指 同 一信 用级 别) 资产支 持 证券 的比 例, 不得超 过 该 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 上(含 BBB )的资产 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0 年第 2 号) 59 / 116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 0.5%; (14)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 的 现 金 或 者 剩 余 期 限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对 本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限 制 进 行 变 更 的 , 以 变 更 后的 规定为准。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 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对于因基金份额拆分、 大比例分红等集中持 续营销活动引起的基金净资产规模在 10 个交易日内增加 10 亿元以上的情形而导 致 证 券 投 资 比 例 低 于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履 行 相 关 程 序 后 可 将 调 整 时 限 从 10 个交易日延长到 3 个月,法律法规如有变更,从其变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出 资或 者买 卖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发 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0 年第 2 号) 60 / 116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取消 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 关限制。 ( 九) 基金管 理人 代表基 金行 使股东 权利 的处理 原则 及方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利益; 2、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 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 任何 不当利益。 ( 十) 基金的 融资 、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融券。 ( 十一 )基金 投资 组合报 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建设银行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复核了本投资组合报告, 保证复核 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取自 本基金 2010 年第 2 季度报告, 所载数 据截至 2010 年 6 月 30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 报告 期末基 金资 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50,662,222.58 52.13 其中: 股票 50,662,222.58 52.13 2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 支持 证券 - - 3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4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 买 断式 回购 的买 入返 售金 融资产 - - 5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44,644,388.48 45.94 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0 年第 2 号) 61 / 116 6 其他各项 资产 1,873,450.13 1.93 7 合计 97,180,061.19 100.00 2、 报告 期末按 行业 分类 的股 票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掘业 1,298,440.00 1.38 C 制造业 26,080,594.40 27.69 C0 食品、 饮料 7,893,980.00 8.38 C1








纺织 、服 装、 皮毛 1,175,000.00 1.25 C2








木材 、家 具 - - C3








造纸 、印 刷 1,728,000.00 1.83 C4








石油 、化 学、 塑胶 、塑料 1,782,663.00 1.89 C5








电子 5,693,684.00 6.05 C6








金属 、非 金属 1,556,100.00 1.65 C7








机械 、设 备、 仪表 4,559,400.00 4.84 C8








医药 、生 物制 品 1,691,767.40 1.80 C99








其他 制造 业 - - D


电力、 煤气 及水 的生 产和 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交通运 输、 仓储 业 1,080,800.00 1.15 G 信息技 术业 3,791,345.38 4.03 H 批发和 零售 贸易 6,215,700.00 6.60 I 金融、 保险 业 6,693,742.80 7.11 J 房地产 业 1,818,000.00 1.93 K 社会服 务业 1,023,000.00 1.09 L 传播与 文化 产业 - - M 综合类 2,660,600.00 2.83 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0 年第 2 号) 62 / 116 合


计 50,662,222.58 53.80 3、 报 告期 末按 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002106 莱宝高 科 129,944 3,053,684.00 3.24 2 600036 招商银 行 160,280 2,085,242.80 2.21 3 600785 新华百 货 60,000 1,969,200.00 2.09 4 000858 五 粮 液 80,000 1,938,400.00 2.06 5 000568 泸州老 窖 65,000 1,834,300.00 1.95 6 600383 金地集 团 300,000 1,818,000.00 1.93 7 600252 中恒集 团 60,000 1,764,600.00 1.87 8 000718 苏宁环 球 200,000 1,728,000.00 1.83 9 002024 苏宁电 器 150,000 1,710,000.00 1.82 10 002045 广州国 光 100,000 1,676,000.00 1.78 4、 报告 期末按 债券 品种 分类 的债券 投资 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 报 告期 末按 公 允价 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债券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 报告期 末按 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 十名 资产支 持证 券 投 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名 的 前 五 名 权 证 投 资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8 、 投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 本基 金投 资的 前 十名证 券的 发行 主体 本 报告期 内没 有被 监管 部 门立案调 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 )本 基金 投资 的前十 名 股票 中, 没有 投资于 超 出基 金合 同规 定备选 库 之 外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0 年第 2 号) 63 / 116 的股票。 (3)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人民 币元 ) 1 存出保 证金 195,804.51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1,632,029.60 3 应收股 利 14,220.00 4 应收利 息 8,820.99 5 应收申 购款 22,575.03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873,450.13 (4)报告期末持有 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本 报 告 中 因 四 舍 五 入 原 因 ,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中 市 值 占 总 资 产 或 净 资 产 比 例 的分 项之和与合计可能存在尾差。 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0 年第 2 号) 64 / 116 十二、基 金的 业绩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以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资 产 , 但 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代 表 其 未 来 表 现 。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 资 者 在 作 出 投 资 决策 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2008年7月25日,基金业绩截止日2010年6月30 日。 1 、本 报告期 基金 份额净 值增 长率及 其与 同期业 绩比 较基准 收益 率的比 较 阶段 ①净值增 长率 ②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③业绩比 较 基准收益率 ④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准 差 ①- ③ ②- ④ 2008.07.25-2008.12.31 -1.65% 0.89% -22.86% 1.80% 21.21% -0.91% 2009.01.01-2009.12.31 54.17% 1.67% 52.65% 1.23% 1.52% 0.44% 2010.01.01-2010.06.30 -15.00% 1.11% -16.97% 0.95% 1.97% 0.16% 2008.07.25-2010.06.30 28.89% 1.40% -2.23% 1.34% 31.12% 0.06% 数据来源: 中欧基金


中证 指数 2 、 基 金累计 净值 增长率 与业 绩比较 基准 收益率 的历 史走势 对比 图 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 与业 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 历史 走势对比图 数据来源: 中欧基金


中证 指数 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0 年第 2 号) 65 / 116 十三、基 金的 财产


( 一) 基金资 产总 值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是 指 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基 金 应 收 申购 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 二)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 三) 基金财 产的 账户 本 基 金 财 产 以 基 金 名 义 开 立 银 行 存 款 账 户 ,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开 立 证 券交 易 清 算 资 金 的 结 算 备 付 金 账 户 ,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本 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开 立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 以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立 银 行 间 债 券 托 管 账 户 。 开 立 的 基 金 专 用 账 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和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自 有 的 财 产 账 户 以 及 其 他 基 金 财产账户相独立。 ( 四) 基金财 产的 处分 基 金 财 产 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代 销 机 构 的 固 有 财 产 , 并 由 基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基 金 财 产 的 管 理 、 运 用 或 者 其 他 情 形 而 取 得 的 财 产 和 收 益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按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收 取 管 理 费 、 托 管 费 以 及 其 他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费 用 。 基 金 财 产 的 债 权 、 不 得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固 有 财 产 的 债 务 相 抵 销 ,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的 债 权 债 务 , 不 得 相 互 抵 销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其 自 有 资 产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 其 债 权 人 不 得对基金 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依 法 解 散 、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 财产不得被处分。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0 年第 2 号) 66 / 116 十四、基 金资 产的 估值 ( 一) 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正 常 营 业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法 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 二) 估值方 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 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1)首次发行未上市 的股票,按成本计量; 2)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 公开增发新股等 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按估值日在 证券 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 市价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 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4)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流通受限 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 确定公允价值; (3) 在 任何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 如采 用本 项第(1) -(2)小 项规 定的 方法 对 基 金 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理人认 为按本项第(1) -(2) 小 项 规 定 的 方 法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 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 方法: (1)证 券交 易所 市场 实 行净 价交 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 交 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 盘价估值; (2)证 券交 易所 市场 未 实行 净价 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 减去 债券 收盘 价 中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0 年第 2 号) 67 / 116 所含的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以最近交易日 的收 盘净价估值; (3)发 行未 上市 债券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 量 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 (4)在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 市场 交易 的债 券、 资产 支持 证券 等固 定收 益品 种, 采 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 在 任何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 如采 用本 项第(1) -(5)小 项规 定的 方法 对 基金 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理人认 为按本项第(1) -(5) 小 项 规 定 的 方 法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 市场报价、 流动性、 收益率曲 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 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 基 金持 有的 权证 ,从 持 有确 认日 起到 卖出日 或 行权 日止 ,上 市交易 的 权 证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 交易的, 按最 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未上市交易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 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计量; (2)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 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 项第(1)小 项规 定的 方法 对 基金 资产 进行 估值不 能 客观 反映 其公 允价值 的 , 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 格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 值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 估 值 方 法 、 程 序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未 能 充 分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应 立 即 通 知 对 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0 年第 2 号) 68 / 116 5.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按 照 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三) 估值对 象 基 金 所 拥 有 的 股 票 、 权 证 、 债 券 和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应 收 款 项 、 其 它 投 资 等资 产。 ( 四) 估值程 序 1.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按 照 每 个 开 放 日 闭 市 后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的 余 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开 放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后 , 将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结 果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人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无 误 后 , 由 基 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月末、 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 五) 估值错 误的 处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 基 金 资 产 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差错类型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 如 果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 或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或 代 销 机 构 、 或 投 资 人 自 身 的 过 错 造 成 差 错 , 导 致 其 他 当 事 人 遭 受 损 失 的 ,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差 错 遭 受 损 失 的 当 事 人( “受损方”) 按 下 述 “ 差 错 处 理 原 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 述 差 错 的 主 要 类 型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资 料 申 报 差 错 、 数 据 传 输 差 错 、 数 据计 算 差 错 、 系 统 故 障 差 错 、 下 达 指 令 差 错 等 ; 对 于 因 技 术 原 因 引 起 的 差 错 , 若 系 同 行 业 现 有 技 术 水 平 不 能 预 见 、 不 能 避 免 、 不 能 克 服 , 则 属 不 可 抗 力 , 按 照 下 述 规 定执行。 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0 年第 2 号) 69 / 116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造 成 投 资 人 的 交 易 资 料 灭 失 或 被 错 误 处 理 或 造 成 其 他 差 错 , 因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出 现 差 错 的 当 事 人 不 对 其 他 当 事 人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但 因 该 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 差错处理原则 (1)差 错已 发生 ,但 尚 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差 错责 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 方 ,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由于差错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 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 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 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 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 错的 责任 方对 有 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 责, 不对 间接 损失 负责 ,并 且 仅 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 差错 而获 得不 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 不当 得利 的义 务。 但差 错 责 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 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 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 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 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 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 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 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 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基金管理人和 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 财产的损失, 并拒绝进行赔偿时, 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 应列入基金费用, 从基金资 产中支付。 (6)如 果出 现差 错的 当 事人 未按 规定 对受 损方 进行 赔偿 ,并 且依 据法 律法 规 、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 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 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有权要求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0 年第 2 号) 70 / 116 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 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差 错发 生的 原因 , 列明 所有 的当 事人, 并 根据 差错 发生 的原因 确 定 差 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 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差 错 的责 任方 进行 更正和 赔 偿 损 失; (4) 根 据差 错处 理的 方法 , 需要 修改 基金 注册登 记 机构 交易 数据 的,由 基 金 注 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出 现 错误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 当立 即予 以纠 正,通 报 基 金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 误偏 差 达 到 基金份 额 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 通报 基金 托 管人 并 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错 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额净 值 的 0.5% 时, 基金管 理 人 应 当公告。 (3) 因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 误, 给基 金或 基金份 额 持有 人造 成损 失的, 应由基 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由 于各 自技 术系统 设 置而 产生 的净 值计算 尾 差 ,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 六) 暂停估 值的 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 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 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 值时; 3、 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 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4、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0 年第 2 号) 71 / 116 ( 七) 基金净 值的 确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进 行 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开 放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并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复 核 确 认 后 发 送 给 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 八) 特殊情 况的 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3)项、 债券估值方法的第(6)项 或权证估值方法的第(2)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 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处 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 家会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积 极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0 年第 2 号) 72 / 116 十五、基 金的 收益 分配


( 一) 基金收 益的 构成 1、 买卖证券差价; 2、 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3、 银行存款利息; 4、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 5、 持有期间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 二) 基金净 收益 基 金 净 收 益 为 基 金 收 益 扣 除 按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应 在 基 金 收 益 中 扣 除 的 费 用 后的 余额。 ( 三) 收益分 配原 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 人自行承担。 当投资人的 现 金 红 利 小 于 一 定 金 额 , 不 足 以 支 付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时 , 基 金 注册登记 机构 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红利 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3 、 本 基 金 收 益 每 年 最 多 分 配 4 次 , 每 次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比 例 不 低 于 可 分 配 收 益 的


50% ; 4、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 利 或 将 现 金 红 利 按 除 息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再 投 资 ; 若 投 资 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场 内 认 购 、 申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分 红 方 式 为 现 金 红 利 , 投 资 人 不 能 选 择 其 他的 分 红 方 式 , 具 体 权 益 分 配 程 序 等 有 关 事 项 遵 循 深 交 所 及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0 年第 2 号) 73 / 116 6、 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7、 基金当期收益应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8、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四) 收益分 配方 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对 象 、 分 配 原 则 、 分 配 时 间 、 分配 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 五) 收益分 配的 时间和程 序 1、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 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 依照 《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在收益 分配方案公布 后, 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 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划 款 指 令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及 时 进 行 分 红 资 金 的划付。 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0 年第 2 号) 74 / 116 十六、基 金的 费用 与税 收


( 一) 基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 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允许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从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具体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在 更新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9、 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 其他费用。 ( 二) 上 述 基 金 费 用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法 律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参 照 公 允 的 市 场 价 格 确 定 , 法 律法 规另有 规定 时从其 规定 。 ( 三) 基金费 用计 提方法、 计提 标准和 支付 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0% 年费率计提。 计算 方法如下: H =E× 年管理费率÷当 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 计 提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管理 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 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年费率计提。 计算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0 年第 2 号) 75 / 116 方法如下: H =E× 年托管费率÷当 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提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托管 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 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 ,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 四) 不列入 基金 费用的项 目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金 财 产 的 损 失 , 以 及 处 理 与 基 金 运 作 无 关 的 事 项 发 生 的 费 用 等 不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前 所 发 生 的 信 息 披 露 费 、 律 师 费 和 会 计 师 费 以 及 其 他 费 用 不 从 基 金 财 产中支付。 ( 五)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发 展 情 况 调 整 基 金 管 理 费 率 和 基 金 托 管 费 率。 基金管 理人 必须最 迟于 新的费 率实 施日 2 日前 在指 定媒体 上刊 登公 告。 ( 六) 基金税 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 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0 年第 2 号) 76 / 116 十七、基 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 一) 基金的 会计 政策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 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如果基金募集 所在的 会计年度,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 3、 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 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 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 7、 基金托管人定 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书面 确认。 ( 二) 基金的 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 本 基 金 年 度 财 务 报 表 及 其 他 规 定 事 项 进 行 审 计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注 册 会 计 师 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经基金托管人 (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同 意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可 以 更 换 。 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0 年第 2 号) 77 / 116 十八、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其 他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依 法 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其 他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按 规 定 将 应 予 披 露 的 基金 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 “指定报 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应 采 用 中 文 文 本 。 如 同 时 采 用 外 文 文 本 的 , 基 金 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 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采 用 阿 拉 伯 数 字 ; 除 特 别 说 明 外 , 货 币 单 位 为 人 民币 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 一) 招募说 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 《基金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编制招募说明书并在 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 前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的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0 年第 2 号) 78 / 116 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 报送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并 就 有 关 更 新 内 容 提 供 书 面 说 明 。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 6 个月的最后 1 日。 ( 二) 基金合 同、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 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 各自 网站上。 ( 三) 基金份 额发 售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 就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具 体 事 宜 编 制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并 在 披 露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当 日 登 载 于 指 定 报 刊和网站上。 ( 四) 基金合 同生 效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的 次 日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登 载 基 金 合 同 生效 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 五) 基金资 产净 值 公告 、 基金 份额净 值公 告、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公告 1、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 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 过 网 站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网 点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 披 露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累计净值; 3、 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上 述 市 场 交 易 日 的 次 日 , 将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 六) 基金份 额申 购、赎回 价格 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上 载 明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的 计 算 方 式 及 有 关 申 购 、 赎 回 费 率 , 并 保 证 投 资 人 能 够 在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 七) 基金年 度报 告、基金 半年 度报告 、基 金季度 报告 1、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于 网 站 上 , 将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上 。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需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0 年第 2 号) 79 / 116 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 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 4、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按有关规定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 八) 临时报 告与 公告 在基金 运 作 过 程 中 发 生 如 下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的 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 时报告书,予 以 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及决议; 2、 终止基金合同;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 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11 、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 董 事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0 年第 2 号) 80 / 116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代销 机构; 20、 基金更换注册登记 机构;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 ( 九) 澄清公 告 在 本 基 金 合 同 存 续 期 限 内 , 任 何 公 共 媒 体 中 出 现 的 或 者 在 市 场 上 流 传 的 消息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价 格 产 生 误 导 性 影 响 或 者 引 起 较 大 波 动 的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 十)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 ( 十 一)中国 证监 会规定的 其他 信息 基 金 合 同 、 托 管 协 议 、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年 度 报 告 、 半年 度 报 告 、 季 度 报 告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公 告 等 文 本 文 件 在 编 制 完 成 后 , 将 存 放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在 地 、 基 金 托 管 人 所 在 地 , 供 公 众 查 阅 。 投 资 人 在 支 付 工 本 费 后 , 可 在 合 理 时 间 内 取 得 上 述 文 件 复 制 件 或 复 印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证 文 本 的 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 投 资 人 也 可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定 的 网 站 上 进 行 查 阅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事 项将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0 年第 2 号) 81 / 116 十九、风 险揭 示


( 一) 市场风 险与 对策 由 于 经 济 和 政 治 环 境 、 产 业 和 行 业 状 况 、 上 市 公 司 基 本 面 等 方 面 的 变 化 ,可 能导致基金投资组合中的证券市值发生不可预见的变动, 进而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市场风险 主 要 包 括 政 策 风 险 、 经 济 周 期 风 险 、 利率风险、 上 市 公 司 经 营 风 险 、 债 券收益率曲线风险 、 再投资风险以及可转债投资 波动性风险等。 为 控 制 此 类 风 险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努 力 加 强 对 宏 观 经 济 与 国 家 政 策 的 分 析, 研 究 并 预 测 经 济 周 期 、 利 率 走 势 和 行 业 发 展 趋 势 , 以 此 作 为 资 产 配 置 和 证 券 选 择 的依据; 同时, 通过可投资股票备选库制度, 加强对上市公司和所在行业的研究, 采 用 定 量 分 析 、 定 性 分 析 和 实 地 调 研 等 多 种 方 法 判 断 上 市 公 司 的 经 营 风 险 , 选 择 具有长期投资价值的上市公司; 本基金管理人的风险控制系统实施对从个股/个券 到 全 部 组 合 等 风 险 源 的 全 面 风 险 管 理 , 从 而 得 以 实时监 控 组 合 风 险 敞 口 , 及 时 识 别 风 险 源 并 调 整 投 资 组 合 ; 本 基 金 将 通 过 构 建 多 样 化 组 合 并 限 制 单 只 证 券 过 高 持 仓以避免个股/个券过度风险; 岗位风险管理职能方面: 本基金管理人的业绩和风 险评价小 组 自 行 开 发 风 险 管 理 系 统 并 将 定 期 出 具 业 绩 和 风 险 评 价 报 告 , 重 点 股 票 的 波 动 性 、 贝 塔 系 数 、 风 险 价 值 、 跟 踪 误 差 和 债 券 的 剩 余 期 限 、 久 期 、 凸 性 等 指 标; 基金经理和投资总监将负责时时监控组合风险头寸并决定是否调整投资组合; 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每月审阅业绩和风险评价报告。 ( 二) 流动性 风险 与对策 本 基 金 属 于 开 放 式 基 金 , 在 基 金 的 所 有 开 放 日 , 基 金 管 理 人 都 有 义 务 接 受 投 资人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 如 果 基 金 资 产 不 能 迅 速 转 变 成 现 金 , 或 者 变 现 为 现 金 时 使 资 金 净 值 产 生 不 利 的 影 响 , 都 会 影 响 基 金 运 作 和 收 益 水 平 。 尤 其 是 在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时 , 如 果 基 金 资 产 变 现 能 力 差 , 可 能 会 产 生 基 金 仓 位 调 整 的 困 难 , 导 致 流 动 性 风 险, 进而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为 控 制 此 类 风 险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组 合 管 理 和 交 易 系 统 设 置 了 预 警 和自 动 控 制 功 能 , 以 便 对 基 金 交 易 中 可 能 存 在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发 出 警 报 ; 基 金 运 营 部 将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0 年第 2 号) 82 / 116 与 代 销 机 构 、 托 管 行 保 持 高 效 沟 通 以 及 时 预 测 资 金 流 动 ; 基 金 经 理 将 每 日 依 据 基 金运营部提供的信息监控基金的净现金头寸和资金流入/流出情况; 业绩和风险评 价 小 组 定 期 计 算 流 动 性 及 可 能 存 在 的 风 险 , 并 出 具 报 告 提 交 基 金 经 理 、 投 资 总 监 和风险控制委员会。 ( 三) 管理风 险与 对策 在 基 金 管 理 运 作 过 程 中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知 识 、 技 能 、 经 验 及 判 断 等 主 观 因素 会影响其对相关信息、 经济形势及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因 此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管 理 水 平 、 管 理 手 段 和 管 理 技 术 等 因 素 可 能 会 影 响 本 基 金 的 收益水平。 为 控 制 此 类 风 险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充 分 发 挥 中 外 合 资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在 国 际化 和 本 土 化 方 面 的 双 重 优 势 , 吸 取 国 内 外 同 行 业 在 投 资 管 理 方 面 的 经 验 教 训 , 引 进 外 资 股 东 的 先 进 管 理 经 验 和 管 理 技 术 , 建 立 优 秀 的 管 理 团 队 和 专 业 团 队 ; 同 时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实 施 积 极 的 人 才 战 略 , 通 过 外 部 引 进 、 内 部 培 训 、 科 学 考 核 、 有 效 激 励 等 多 种 方 式 不 断 提 高 团 队 的 经 营 管 理 水 平 和 投 资 研 究 能 力 , 并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引 进 新 的 管 理 技 术 和 方 法 , 努 力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带 来 更 好 的 投 资 回 报 ; 投 资 总 监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对 基 金 经 理 助 理 、 基 金 经 理 和 投 资 总 监 等 各 级 岗 位 的 基 金 投 资 分 别 实 施 不 同 的 投 资 交 易 限 制 以 及 重 要 交 易 的 逐 级 授 权 制 度 , 从 而 确 保 实 现 对 于管理风险的有效监督和管理。 ( 四) 信用风 险与 对策 基 金 在 交 易 过 程 发 生 交 收 违 约 , 或 者 基 金 所 投 资 债 券 之 发 行 人 出 现 违 约 、拒 绝支付到期本息,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为 控 制 此 类 风 险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只 选 择 资 信 状 况 良 好 的 机 构 作 为 本 基 金的 交 易 对 手 , 只 投 资 于 具 备 较 高 信 用 评 级 的 债 券 并 尽 可 能 通 过 多 样 化 持 债 回 避 企 业 债信用风险。 ( 五) 本基金 特有 的风险 与对 策 本 基 金 作 为 混 合 型 基 金 , 其 特 有 风 险 将 主 要 来 源 于 资 产 配 置 和 股 票 选 择 的具 体实施过程: 1、资产配置风险 本 基 金 主 要 由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决 定 资 产 配 置 结 构 , 并 通 过 记 分 卡 评 分 决 定是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0 年第 2 号) 83 / 116 否 调 整 资 产 比 例 。 该 评 分 体 系 评 估 以 下 四 个 方 面 : 宏 观 经 济 发 展 趋 势 、 上 市 公 司 盈 利 能 力 、 股 票 市 场 估 值 和 市 场 情 绪 。 我 们 会 建 立 一 些 模 型 , 来 评 估 这 些 方 面 的 变 化 。 但 实 际 上 这 些 模 型 未 必 能 非 常 全 面 地 反 映 出 未 来 市 场 情 况 的 变 化 , 因 此 可 能导致资产配置比例在某些时候出现一定程度失误。 为 控 制 此 类 风 险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充 分 发 挥 专 业 优 势 和 团 队 优 势 , 积 极 审慎 地评估市场可能出现的各种变化,全面衡量各种经济变量的影响。 2、股票选择风险 作 为 以 “ 新 蓝 筹 公 司 ” 为 主 要 投 资 对 象 的 基 金 , 本 基 金 在 进 行 股 票 选 择 时, 重 点 选 择 成 长 性 突 出 , 未 来 有 持 续 成 长 能 力 同 时 估 值 合 理 的 公 司 。 具 体 来 说 , 主 要 包 括 以 下 三 类 企 业 : 具 有 快 速 成 长 能 力 和 竞 争 优 势 , 有 望 成 长 为 国 内 行 业 龙 头 的 企 业 ; 在 可 预 期 的 发 展 时 期 内 , 将 成 长 为 具 有 国 际 竞 争 能 力 和 国 际 影 响 的 大 中 型 企 业 ; 新 近 上 市 , 已 经 具 有 行 业 龙 头 特 征 的 国 内 大 中 型 企 业 。 由 此 可 见 , 本 基 金 对 于 投 资 对 象 “ 新 蓝 筹 ” 公 司 的 选 择 标 准 重 点 在 于 考 察 上 市 公 司 的 成 长 性 , 而 不 仅 仅 局 限 于 目 前 已 具 有 蓝 筹 特 征 的 上 市 公 司 , 这 一 点 与 一 般 以 蓝 筹 公 司 为 投 资 对象的基金存在一定差别。 基 于 本 基 金 的 上 述 股 票 选 择 特 征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特 别 提 醒 投 资 者 应 在 分 析自 身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的 基 础 上 , 根 据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特 点 和 投 资 风 格 , 选 择 适 合 自 身 投 资需求的基金产品。 同 时 , 本 基 金 在 预 测 上 市 公 司 的 成 长 能 力 时 , 由 于 影 响 上 市 公 司 成 长 能 力的 因素众多,可能会发生预测方面的偏差。


为 控 制 此 类 风 险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严 格 遵 循 以 基 本 面 研 究 为 基 石 的 自 下 而上 选 股 策 略 , 综 合 运 用 定 量 分 析 和 定 性 分 析 手 段 , 严 格 遵 守 基 于 “ 目 标 价 位 ” 的 买 卖 纪 律 , 使 得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估 值 合 理 的 个 股 , 从 而 具 有 提 供 “ 下 方 保 护 ” 和 “ 上 方 增 长 ” 的 优 势 。 通 过 业 绩 和 风 险 分 析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重 点 关 注 下 行 风 险 和 风 险 价 值 , 以 评 价 个 股 或 行 业 在 投 资 组 合 风 险 中 所 占 份 额 , 从 而 避 免 无 谓 的 风 险 集 中,实现股票选择过程中的有效均衡风险分散。 ( 六) 其它风 险 1、操作风险与对策 相 关 当 事 人 在 业 务 各 环 节 操 作 过 程 中 , 因 内 部 控 制 存 在 缺 陷 或 者 人 为 因 素造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0 年第 2 号) 84 / 116 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 例如, 越权违规交易、 会计部门欺诈、 交易错误等风险。 为 控 制 此 类 风 险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充 分 考 虑 内 外 部 环 境 的 基 础 上 , 建 立 科 学 、 严 密 、 高 效 的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 投 资 组 合 管 理 和 交 易 系 统 中 设 置 了 交 易 前 的 自 动 限 制 和 控 制 功 能 , 以 防 止 主 观 和 客 观 的 错 误 交 易 和 违 规 交 易 。 中 央 交 易 室 每 日 提 交 交 易 报 告 以 便 投 资 总 监 和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及 时 发 现 操 作 中 存 在 的 问 题 并 予 以 修 正 。 同 时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注 重 提 高 员 工 专 业 水 平 , 并 加 强 员 工 职 业 道 德 教 育 , 以促进合规文化的形成。 2、技术风险与对策 在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各 种 交 易 行 为 或 者 后 台 运 作 中 , 可 能 因 为 技 术 系 统 的 故 障或 者 差 错 而 影 响 交 易 的 正 常 进 行 或 者 导 致 投 资 人 的 利 益 受 到 影 响 。 这 种 技 术 风 险 可 能 来 自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 注册登记机 构 、 销 售 机 构 、 证 券 交 易 所 、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机 构等。 这类风险的控制和防范主要依赖于系统的可靠性以及完备的备份策略。 3、 其它风险与对策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 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 场 的 运 行 ,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资 产 的 损 失 。 金 融 市 场 危 机 、 行 业 竞 争 及 代 理 商 违 约 等 超 出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身 直 接 控 制 能 力 之 外 的 风 险 ,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利益受损。 为 控 制 这 类 风 险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建 立 了 突 发 紧 急 事 件 处 理 制 度 以 及 完 备 的灾 难恢复计划,以防范和控制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风险。 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0 年第 2 号) 85 / 116 二十、基 金的 终止 与清 算


( 一) 基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 而 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 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 而 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基金合同终止时, 基金管理人应予公告并组织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 二)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组 (1)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内成立清 算组,基金管理人 组织基金财产清算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成员 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 具有 从事 证券相 关 业 务 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负责 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基 金 财 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 应 当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规 定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清 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0 年第 2 号) 86 / 116 (5)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 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 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 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公 告 ;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结 果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报 中 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0 年第 2 号) 87 / 116 二十一、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 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的 权利、 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 效之 日起 ,依 照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独立 运用基金财产; (2) 依照 基金 合同 获 得基 金管 理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 转换、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 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 费方式; (6) 根据 本基 金合 同 及有 关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对 于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了本 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 大损失的情形,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 ,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 人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 自行 担任 或选 择 、更 换 注 册登 记机构 , 获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并对 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 选择、 更换代销 机构, 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 对其行为 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 ) 选择、 更换律师 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0 年第 2 号) 88 / 116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 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办理 或者 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 之日 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 配备 足够 的具 有 专业 资格 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 析、 决策 ,以 专业 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 险控 制、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理 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 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 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 措施 使计 算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购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 赎回款项; (11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中期 和年度基金报告; (13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 有关 规定 ,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14)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 除 《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得 向他人泄露; 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0 年第 2 号) 89 / 116 (15)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16 )依 据《 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9)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 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 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 依基 金合 同约 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 以及 法 律法规 规定 或监 管部 门 批准的其 他收入; (2)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 新任基金管理人; 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0 年第 2 号) 90 / 116 (5)根 据 本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 理人 , 对于 基金 管理 人 违反本基 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的行为, 对基金资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 损失的情形,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 的利益; (6)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 专门 的基 金 托管部 ,具 有符 合要 求 的营业 场所 ,配 备足 够 的、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 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 任何第 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 报告、 中期 和年 度基 金 报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 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 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按规定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 ) 按照基金合同的 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 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 清算、 交 割事宜; (11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 )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13 )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0 年第 2 号) 91 / 116 (15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 益和赎 回款项; (16 )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 因 其退任而免除; (18 )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 人追偿; (19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 配; (20 ) 面临解散、 依法 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 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和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 或者 委派 代 表出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份 额 发售机 构损 害其 合法 权 益的行为 依法提起诉讼;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 其他权利。 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0 年第 2 号) 92 / 116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 遵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 (2) 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 规定的费用; (3) 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 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 ; (6)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 过程中 因任 何原 因, 自 基金管 理人 及基 金管 理 人的代理 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 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 共同 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2、召开 事由 (1 )当 出现 或需 要决定 下 列事 由之 一的 ,经基 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人 或 持 有 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 到提议 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 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 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0 年第 2 号) 93 / 116 (2 )出 现以 下情 形之一 的 ,可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改 基金合 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 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或收 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3、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 除法 律法 规或 本 基金合 同另 有约 定外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 基金管理 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 有必要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应 当向 基 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 决定 不召 集, 基金托 管 人仍 认为 有必 要召开 的 , 应 当自行召集。 (3)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 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0 年第 2 号) 94 / 116 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依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基金 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4、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召集 人( 以下 简 称“召 集人 ”) 负责 选 择确定 开 会 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必须于会 议召开日前 30 天在指 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 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代理 投票 的授 权委 托 书的内 容要 求( 包括 但 不限于 代理 人身 份、 代 理权限和 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用 通讯 方式 开 会并进 行表 决的 情况 下 ,由召 集人 决定 通讯 方 式和书面 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 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 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 收取方式。 (3)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 管理人 ,还 应另 行书 面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到指 定 地点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 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0 年第 2 号) 95 / 116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 如基金 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 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 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 但决定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 基金管理人更换 或基金托管人更换 、 提前 终止基金合同的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2)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 会议方可举行 : ①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 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 的基 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含 50% ,下同); ②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 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 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 基金管理人持有的 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①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②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 和基金管理人( 分别或共同称为 “监督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③ 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如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 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④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0 年第 2 号) 96 / 116 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 ⑤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 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 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6、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2)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以 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 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 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 原则对提案进行 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 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 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 决定。 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 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 决定, 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 单 独或 合并 持有 权利登 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10%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提 交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就同一提案再 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 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 开 会议的通知后, 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 进行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公告。否则, 会议的召开 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0 年第 2 号) 97 / 116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 及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 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 基金管理人 为召集人的, 其授权代表未能主 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 的基金份额 50% 以 上 多 数 选 举 产 生 一 名 代 表 作 为 该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数量 、 委托人姓 名(或单位名称) 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 的 表 决截 止日 期后 第 2 个 工作 日在 公证 机关及 监 督人 的监 督下 由召集 人 统 计 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 则在公证机关监 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7、 决议形成的条件、 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 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 般 决 议 须 经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50%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 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 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0 年第 2 号) 98 / 116 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 提前终止基金合同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 为有效。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并予以公告。 (4 )采 取通 讯方 式进行 表 决时 ,除 非在 计票时 有 充分 的相 反证 据证明 , 否 则 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 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各 项提 案或 同一项 提 案内 并列 的各 项议题 应 当 分 开审议、逐项表决。 8、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 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 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但如果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 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 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 由大会主持 人当场公布 计票结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 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如 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 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 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 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 大 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0 年第 2 号) 99 / 116 在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 公证; 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 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票人 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9、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通过 的一 般决 议和特 别 决议 ,召 集人 应当自 通 过 之 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定的事项 自中 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 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关于本节第2 点所规定的 第 1)-8)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生效后方可 执行, 关于本节第 2 点所规定的第 9)、10)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方可执行。 (2 )生 效的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 会决 议对 全体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金管 理 人 、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 告。如果 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10、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三) 基金合 同解 除和终 止的 事由、 程序


1、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因解散 、 破产 、撤 销等 事由, 不 能继 续担 任基 金管理 人 的 职 务,而在 6 个月内 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 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 )基 金托 管人 因解散 、 破产 、撤 销等 事由, 不 能继 续担 任基 金托管 人 的 职 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2、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组, 基金管理人组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0 年第 2 号) 100 / 116 织基金财产清算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 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 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 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 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0 年第 2 号) 101 / 116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 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由基金财产清算组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四) 争议解 决方 式 对 于 因 基 金 合 同 的 订 立 、 内 容 、 履 行 和 解 释 或 与 基 金 合 同 有 关 的 争 议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应 尽 量 通 过 协 商 、 调 解 途 径 解 决 。 不 愿 或 者 不 能 通 过 协 商 、 调 解 解 决 的 , 任 何 一 方 均 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 按 照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届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地 点 为 北京 市 。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各 自 的 职 责 ,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 五) 基金合 同存 放地和 投资 者取得 基金 合同的 方式 本 基 金 合 同 可 印 制 成 册 , 供 投 资 人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代 销 机 构和 注册登记 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0 年第 2 号) 102 / 116 二十二、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 一) 托管协 议当 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8 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唐步 成立日期:2006 年 7 月 1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6]102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业务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注:基金管理人于 2010 年 8 月18 日完成法定代表人变更手 续,法定代表人由常喆变更为唐步。)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成立日期: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捌万 肆仟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0 年第 2 号) 103 / 116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 长期贷款; 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 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 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 二) 基金托 管人 与基金 管理 人之间 的业 务监督 、核 查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 和核查: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 投资范围、 投 资 对 象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合 同 明 确 约 定 基 金 投 资 风 格 或 证 券 选 择 标 准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按 照 基 金 托 管 人 要 求 的 格 式 提 供 投 资 品 种 池 和 交 易 对 手 库 , 以 便 基 金 托 管 人 运 用 相 关 技 术 系 统 , 对 基 金 实 际 投 资 是 否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关 于 证 券 选 择 标 准 的 约 定 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 市的 股 票 、 债 券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权 证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 资范围。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 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3)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 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回 购 的资 金余 额不 得超过 基 金 资 产净值的 40%; (4)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40%-80% ; 债 券、 货币 市场工具、 现金、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 资 的 其他 证 券品 种占 基金 资 产的 20%-60% ,其 中 基金 保 留的 现金 以及 投 资 于 剩余期限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5)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 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 证券 的比 例, 不得超 过 基 金 资产净值的 10% ;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0 年第 2 号) 104 / 116 (7)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指 同 一信 用级 别) 资产支 持 证券 的比 例, 不得超 过 该 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 上(含 BBB )的资产 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 0.5%;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对 上 述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限 制 进 行 变 更 的 , 以 变 更 后 的 规 定 为 准。 法律法规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 限制 。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 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对 于 因 基 金 份 额 拆 分 、 大 比 例 分 红 等 集 中 持 续 营 销 活 动 引 起 的 基 金 净 资 产规 模在 10 个交易日内增加 10 亿元以上的情形而导致证券投资比例低于基金合同约 定的, 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关程序后可将调整时限从 10 个交易日延长到 3 个月, 法 律法规如有变更,从其变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除 投 资 资 产 配 置 比 例 外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的 监 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开始。 3、 基金托 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五 条 第 九 款 基 金 投 资 禁 止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过 事 后 监 督 方 式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投 资 禁 止 行 为 和 关 联 交 易 进 行 监 督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有 关 基 金 禁 止 从 事 关 联 交 易 的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事 先 相 互 提 供 与 本 机 构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 与 本 机 构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名 单 及 有 关 关 联 方 发 行 的 证 券 名 单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责 任 确 保 关 联 交 易 名 单 的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 完 整 性 , 并 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关 联 交 易 名 单 中 列 示 的 关 联 方 进 行 法 律 法 规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0 年第 2 号) 105 / 116 禁 止 基 金 从 事 的 关 联 交 易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提 醒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阻 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 对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已 成 交 的 关 联 交 易 , 基 金 托 管 人 事 前 无 法 阻 止 该 关 联 交 易 的 发 生 , 只 能 进 行 事 后 结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由 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之 前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行 业 标 准 的 、 经 慎 重 选 择 的 、 本 基 金 适 用 的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 并 约 定 各 交 易 对 手 所 适 用 的 交 易 结 算 方 式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严 格 按 照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的 范 围 在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选 择 交 易 对 手 。 基 金 托 管 人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是 否 按 事 前 提 供 的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进 行 交 易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每 半 年 对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及 结 算 方 式 进 行 更 新 , 新 名 单 确 定 前 已 与 本 次 剔 除 的 交 易 对 手 所 进 行 但 尚 未 结 算 的 交 易 , 仍 应 按 照 协 议 进 行 结 算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需 要 临 时 调 整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及 结 算 方 式 的 , 应 向 基 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 解决。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对 交 易 对 手 的 资 信 控 制 , 按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的 交 易 规 则 进行 交易,并 负 责 解 决 因 交 易 对 手 不 履 行 合 同 而 造 成 的 纠 纷 及 损 失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由 此 造 成 的 任 何 法 律 责 任 及 损 失 。 若 未 履 约 的 交 易 对 手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确 定 的 时 间 前 仍 未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及 其 他 相 关 法 律 责 任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对 相 应 损 失 先 行 予 以 承 担 , 然 后 再 向 相 关 交 易 对 手 追 偿 。 基 金 托 管 人 则 根 据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成 交 单 对 合 同 履 行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 如 基 金 托 管 人 事 后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按 照 事 先 约 定 的 交 易 对 手 或 交 易 方 式 进 行 交 易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提 醒 基 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 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与基 金 托 管 人 就 相 关 事 项 签 订 补 充 协 议 , 明 确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比 例 。 基金管 理 人 应 制 订 严 格 的 投 资 决 策 流 程 和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防 范 流 动 性 风 险 、 法 律 风 险 和 操 作 风 险 等 各 种 风 险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是 否 遵 守 相 关 制 度 、 流 动 性 风 险 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6、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0 年第 2 号) 106 / 116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 应 收 资 金 到 账 、 基 金 费 用 开 支 及 收 入 确 定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相关 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7、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和 核 查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在 下 一 工 作 日 前 及 时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回 函 ,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说 明 违 规 原 因 及 纠 正 期 限 , 并 保 证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及 时 改 正 。 在 上 述 规 定 期 限 内,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督促基金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 议 对 基 金 业 务 执 行 核 查 。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的 书 面 提 示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并 改 正 , 或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9、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 规 和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或 者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 应 当 立 即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由 此 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10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并 将 纠 正 结 果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 挠 对 方 根 据 本 托 管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对 方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出 警 告 仍 不 改 正 的 , 基 金 托 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 人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 复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令 办 理 清 算 交 收 、 相 关 信 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0 年第 2 号) 107 / 116 未 执 行 或 无 故 延 迟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信 息 等 违 反 《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 回 函 , 说 明 违 规 原 因 及 纠 正 期 限 , 并 保 证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及 时 改 正 。 在 上 述 规 定 期 限 内,基金 管 理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督 促 基 金 托 管 人 改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核 查 行 为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提 交 相 关 资 料 以 供 基 金 管 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3、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 绝 、 阻 挠 对 方 根 据 本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对 方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警 告 仍 不 改 正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报 告中国证监会。 ( 三) 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1、 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托 管 的不 同基 金财 产分别 设 置账 户, 确保 基金财 产 的 完 整与独立。 (5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基 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按照 基 金合 同和 本协 议的约 定 保 管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 )对 于因 为基 金投资 产 生的 应收 资产 ,应由 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与有关 当 事 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 户的, 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 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对此不 承担任何责任。 (7 )除 依据 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外,基 金 托管 人不 得委 托第三 人 托 管 基金财产。 2、 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 金募 集期 间募集 的 资金 应存 于中 国证券 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的 开 放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0 年第 2 号) 108 / 116 式基金认购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并管理 。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 等有关规定后, 基 金管理人 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 同时在规 定时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 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 为有效。 (3 )若 基金 募集 期限届 满 ,未 能达 到基 金合同 生 效的 条件 ,由 基金管 理 人 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基 金 的名 义在 其营 业机构 开 立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并 根 据 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 人保管和使用。 (2 )基 金资 金账 户的开 立 和使 用, 限于 满足开 展 本基 金业 务的 需要。 基 金 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 )在 符合 法律 法规规 定 的条 件下 ,基 金托管 人 可以 通过 基金 托管人 专 用 账 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4、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 托管 人在 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 任公司 上海 分公 司、 深 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 开 立和 使用 ,仅 限于 满 足开展 本基 金业 务的 需 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 开立和 证券 账户 卡的 保 管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 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金 托管 人以 基 金托管 人的 名义 在中 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 公司开立 结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 结算互保基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0 年第 2 号) 109 / 116 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本 托管 协议 订 立后,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 中国证 监会 或其 他监 管 机构的规 定, 本基金可以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 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若 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比照 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5、 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责 任 公 司 的 有 关 规 定 ,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债 券 托 管 账 户 , 并 代 表 基 金 进 行 银 行 间 市 场 债 券 的 结 算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共 同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全国银行 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6、 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 业务 发展 需要而 开 立的 其他 账户 ,可以 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的 规 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 )法 律法 规等 有关规 定 对相 关账 户的 开立和 管 理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 定 办 理。 7、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实 物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定 期 存 单 等 有 价 凭 证 由 基 金 托 管人 存 放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保 管 库 , 也 可 存 入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中 国 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保 管 凭 证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持 有 。 实 物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定 期 存 单 等 有 价 凭 证 的 购 买 和 转 让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共 同 办 理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外 机 构 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签 署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表 基 金 签 署 的 、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原 件 分 别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除 本 协 议 另 有 规 定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年 度 审 计 合 同 、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协 议 及 基 金 投 资 业 务 中 产 生 的 重 大 合 同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保 证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至 少 各 持 有 一 份 正 本 的 原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重 大 合 同 签 署 后 及 时 以 加 密 方 式 将 重 大 合 同 传 真 给 基 金 托 管人, 并在 30 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0 年第 2 号) 110 / 116 同终止后 15 年。 ( 四) 基金资 产净 值计算 与复 核


1、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工 作 日 计 算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及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复 核,按规定公告 。 2、 复核程序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开 放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 值 后 , 将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结 果 发 送 基金 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意 见 的 , 按 照 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五)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的 登记与 保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至 少 应 包 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名 称 和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由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编 制 和 保 管 ,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 如 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合 理 要 求 或 编 制 半 年 报 和 年 报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有 关 资 料送 交基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 并保证其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 六) 争议解 决方 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 解 不 能 解 决 的 , 任 何 一 方 均 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 仲 裁地点为北京 市 , 按 照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届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双 方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 各 自 继续 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 地 履 行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规 定 的 义 务 ,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的合法权益。 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0 年第 2 号) 111 / 116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 七) 托管协 议的 修改与 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 协 议 双 方 当 事 人 经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 对 协 议 进 行 修 改 。 修 改 后 的 新 协 议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备案 后生效。





2 、 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况 (1)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被 撤销 、破 产或由 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接管基 金 管 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0 年第 2 号) 112 / 116 二十三、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以下是主要的服务 内 容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需 要 和 市 场 的 变 化 , 增 加 或 变 更 服 务 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 一) 基金投 资人 交易资 料的 寄送服 务 每次交易结束后,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在 T+2 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 查询和打印确认单; 在每季度结束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 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 人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意 愿 , 向 有 交 易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以 书 面 或 电 子 文 件 形式寄 送季度对 账单; 在每年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 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按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意 愿 , 对 所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以 书 面 或 电 子 文 件 形 式 寄 送 年 度 对 账单。 ( 二) 红利再 投资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 场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选 择 现 金 红 利 或 将 现 金 红 利 按除 息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再 投 资 , 红 利 再 投 资 免 收 申 购 费 用 ; 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场 内 认 购 、 申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分 红 方 式 为 现 金 红 利 , 投 资 人 不 能 选 择 其 他的 分 红 方 式 , 具 体 权 益 分 配 程 序 等 有 关 事 项 遵 循 深 交 所 及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 三) 基金间 转换


本基 金存 续期 间,基 金 管理 人 可 接受 本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的申 请,将 其 持有 的 基 金 份额 转换 为本 基金管 理 人管 理的 另一 基金的 基 金份 额。 具体 情况以 届 时发 布 的公告为准。 ( 四) 定期投 资计 划 基金管理人可通过销售人为 投资人提供定期投资的服务。 通过定期投资计划, 投资人 可以定时定额申购基金份额。 具体情况以届时发布的公告为准。 ( 五) 在线服 务 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0 年第 2 号) 113 / 116 基金投资人可以 通过本基金公司的网站 www.lcfunds.com 订制基金信 息资讯、 并享受本基金管理人为投资人提供的投资 报告 服务。 ( 六) 查询与 咨询 服务 中欧基金公司客服中心为 投资人提供 7× 24 小时的电话语音服务, 投资人可通 过客服电话 021-68609700 或 400-700-9700( 免长途话费) 的语音系统或登录公司 网站 www.lcfunds.com 查询基金净值、 基金账 户信息、 基金产品介绍等情况, 人工 座席在工作时间 (周一 —周五 9:00—17:00 ) 还将为投资人提供周到的人工答疑 服务。 ( 七) 投诉受 理 投资人可以拨打 客服中心电话 021-68609700 或 400-700-9700(免长 途话费) 投诉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的人员 及其服务。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0 年第 2 号) 114 / 116 二十四、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以下为本基金管理人自 2010 年 1 月 25 日至 2010 年 7 月 24 日刊 登于《中国 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的公告。 序 号 事项名称 披露日期 1 中欧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公司 副总 经理 离任 的公 告 2010.3.3 2 中欧新 蓝筹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0 年 第 1 号) 2010.3.10 3 中欧新 蓝筹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0 年 第 1 号 )摘 要 2010.3.10 4 中欧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转换 业务 规则 调整的 公告 2010.3.26 5 中欧新 蓝筹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2009 年 年 度报告 2010.3.26 6 中欧新 蓝筹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2009 年 年 度报告 摘要 2010.3.26 7 中 欧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关于 旗 下部 分基 金 参 与 建设银 行 开展 的基 金 定期定 额投 资申 购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2010.3.31 8 中 欧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关于 旗 下部 分基 金 参与 兴业证 券 开展 的基 金 定期定 额投 资申 购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2010.4.12 9 中欧新 蓝筹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2010 年 第 1 季 度报 告 2010.4.21 10 中欧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董事 长离 任的 公告 2010.4.24 11 中 欧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关于 调 整旗 下部 分 基金 持有“ 中 信证 券” 股 票估值 方法 的公 告 2010.4.27 12 中欧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暂时 沿用 “指 数收 益法 ” 对 “中 信证 券” 股票进 行估 值的 公告 2010.5.5 13 中 欧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关于 旗 下部 分基 金 参与 中信银 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开展 的基 金网 上申 购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0.6.1 14 中 欧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关于 旗 下部 分基 金 在申 银万国 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开 通定 期定 额投 资业 务的公 告 2010.6.7 15 中 欧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关于 旗 下部 分基 金 参与 交通银 行 开展 的基 金 网上申 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0.6.30 16 中 欧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关于 旗 下部 分基 金 参与 中国邮 政 储蓄 银行 有 限责任 公司 开展 的基 金网 上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2010.7.1 17 中欧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0 年 6 月 30 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公告 2010.7.1 18 中欧新 蓝筹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2010 年 第 2 季 度报 告 2010.7.19 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0 年第 2 号) 115 / 116 二十五、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 等办公场所,投资人 可在办 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复印件,但应以正本为准。 投 资人 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0 年第 2 号) 116 / 116 二十六、 备 查文 件 ( 一) 备查文 件包 括: 1、 中国证监会批准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 《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 《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与登记过户委托代理协议》 4、 《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5、 法律意见书 6、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8、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 ( 二) 备查文 件的 存放地 点和 投资人 查阅 方式: 以上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 阅。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0 年9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