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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治趋势(350007)

天治趋势:更新的招募说明书(2010年8月)查看PDF公告

天治趋势精选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0年 8月) 
 



基金管理人: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09年 5 月 6日证监许可【2009】370号文核准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09 年 7月 15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 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 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 特征,充分考虑投资人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 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要承担相应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特定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风险等。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投资运作与基金净值变 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涉及与托管相关的基金信息已经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复 核,除特别说明外,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0年 7月 15日,有关财务数据截止日为 2010年 6 月 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天治趋势精选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天治趋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 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 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 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 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天治趋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指《天治趋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 补充;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天治趋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天治趋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进行的定期更新;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天治趋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业务规则 指《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天治趋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 规章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 2004 年 6月 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29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25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 月 8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指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 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 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 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权政府 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现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 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 理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 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 为;


巨额赎回: 指在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基金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 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之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本 基金总份额 10%的情形;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 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销售机构: 指直销机构及代销机构;


直销机构: 指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 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 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基金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余额 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T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T+n日: 指 T日后(不包括 T日)第 n个工作日;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 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本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的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 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财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基金合同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 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行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 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 规变更、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66 号 31023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复兴西路 159号


法定代表人:赵玉彪


成立时间:2003年 5 月 27日


电话:021-64371155


联系人:张丽红


注册资本:1.3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出资 6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46.16%;中国吉林森林工业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出资 5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38.46%;吉林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出资 2000 万元, 占注册资本的 15.38%。


(二)主要人员情况


(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层成员


赵玉彪先生:董事长,硕士,历任吉林省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业务部交易部经理、吉林省 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洪山路证券营业部经理兼驻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市代表、上海金路达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总经理,现任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高福波先生:董事,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历任吉林省白山市人民银行科长、办公室主任、副行 级助理稽察员,吉林省白山市农村信用联社理事长,吉林省农村信用联社资金信贷处负责人、副主任,现 任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柏广新先生:董事,博士,高级经济师,历任吉林省黄泥河林业局副局长、党委书记,中共吉林省延 边朝鲜族自治州委员会宣传部常务副部长,延边州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延边州林业管理局局长兼吉林延边 林业集团董事长,现任吉林森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全国人大代表。


邱荣生先生:董事,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历任吉林省财政厅预算处科员、科长、副处长,香港 振兴投资公司副总经理,吉林省财政厅副主任,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工作办公室主任、财务部经理、 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现任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记、董事、总经理。


李洁思女士:独立董事,自 1991年 7月至 2007年 12月在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政府工作。在工作 期间曾任延边州政府副秘书长、副州长、常务副州长,分管过政法、经济、金融等工作,现已退休。


张屹山先生:独立董事,学士,历任吉林大学数学系助教、吉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讲师、副教授,现 任吉林大学商学院教授、商学院院长。


武雷先生:独立董事,学士,曾任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担任执业律师、合伙人,现任君合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侯丹宇女士:监事会主席,学士,历任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业务部营业部经理、东北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洪山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副总经理,现任天治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监事长。


姚世家先生:监事,硕士,高级会计师,曾任吉林省天桥岭林业局太阳林场财务处会计、处长、吉林 省天桥岭林业局总会计师、副局长、局长、吉林省敦化市林业局局长、吉林省敦化市市长,现任中国吉林 森林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唐庆敏先生:监事,本科学历,历任吉林市国资局工交科科长、吉林市财政局企业二处处长、吉林市 国资公司董事。


白宇先生:监事,大学本科学历,助理经济师职称,2003年起就职于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交 易部副总监。


尹维忠先生:监事,学士,2005年起就职于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基金结算部副总监。


刘珀宏先生:总经理,DePaulUniversity 金融科学硕士,曾就职于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助理 定量分析师、助理组合经理、总裁特别助理、总裁助理兼市场业务总监,现任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 理。


闫译文女士:副总经理,吉林大学法学硕士,高级经济师,注册会计师,曾就职于吉林省信托有限责 任公司,任下属公司财务主管、公司行政主管、业务部经理、党委委员、职工董事等职务,现任天治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刘伟先生:督察长,学士,历任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星火项目处项目负责人、自营基金业务部副 经理、上海全路达创业投资公司董事长,现任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 2)本基金基金经理


吴涛先生:华东理工大学毕业,证券从业经验 11年。曾任职于上海世基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世华国际 金融信息有限公司证券研究部, 2007年 5月加入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证券研究和基金投资管理工作, 自 2008年 4月 11日至今任天治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自 2009年 7 月 15 日( 基 金合同生效日)起任天治趋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3)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投资总监常永涛先生、投资管理部总监兼天治财富增长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谢京先生、研究发展部总监吴战峰先生、研究发展部副总监兼固定收益小组负责人王成先生、 天治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天治趋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吴涛先生、天治创新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龚炜先生。


( 4)上述人员之间无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 回和登记事宜;


(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 6)编制基金季度、半年度和年度报告;


(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 2)基金管理人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以基金财产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 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不公平地对待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9)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 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其中内控大纲是对公 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对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导,内控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 控原则、内控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信息系统管理制度、行政管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和危机处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 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工作要求、业务流程等的具体说明。


( 1)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 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科学、合理、有效,公司全体职员必须竭力维护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 行,任何职员不得拥有超越制度约束的权力。


3) 独立性原则: 公司应当在精简高效的基础上设立能充分满足公司经营运作需要的机构、 部门和岗位, 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能上保持相对独立性。监察稽核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协助和配合督察长 负责对公司各部门内部风险管理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4)相互制约原则: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 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财产、固有财产和其他财产的运作应当分离,基金投资研究、决策、执行、 清算、评估等部门和岗位应当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


6)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力争以合理的控制 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7)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具有前瞻性,公司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和公 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及时对公司内部控制体系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8)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在以上原则的基础上,建立定量的风险控制指标体系,使风险控制更具客 观性和操作性。


( 2)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及职能


公司内部控制组织体系是一个分工明确的组织结构,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作为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其主要职能是:检查公司经理层遵 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况;监督、控制公司在机构设置、管理制度、经营决策程序、内控体 系等方面的合规合法性,发现问题及时向董事会汇报;研究拟订公司的风险管理战略和政策,报董事会批 准;组织制订公司风险控制制度;检查公司风险控制制度的完善性;检查评估公司风险控制制度的执行情 况;检查公司部门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完善和执行;负责组织对公司存在的重大风险隐患或出现的重大 风险事故进行内部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报告董事会,由董事会决议作出处理。


2)督察长:督察长负责公司的督察稽核工作,对董事会负责,对公司的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 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稽核。


3)内部控制委员会:内部控制委员会是公司内部协助经营管理层进行风险控制与风险管理的非常设机 构,负责公司内部控制层面的风险监控。


4)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在内部控制组织体系中负责基金投 资决策层面的风险管理。


5)监察稽核部:监察稽核部全面负责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政策的执 行情况进行合规性监督检查,向公司管理层和有关机构提供独立、客观、公正的意见或建议。


6)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是每一个业务部门和员工重要的责任。各部门的主管在权限范围内,对其负 责的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和风险控制。各个员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本人的岗位职责进行自律。


( 3)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基本制度


1)风险控制制度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由一系列的具体制度构成。公司根据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 有效的四层监控防线:即一线岗位自控与互控为基础的第一层监控防线;部门内各子部门、部门和部门之 间的自控和互控为基础的第二层监控防线;内部监察稽核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 馈的第三层监控防线;以内部控制委员会为主体的第四层监控防线,实施对公司各类业务和风险的总体控 制。


2)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独立的监察稽核部门。 监察稽核部门的职责是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在所赋予的权限内,按照所规定的程序和适当的方法对监察稽核对象进行公正客观的检查和评价。


3)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制定的基金投资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包括基本管理制度、部门管理制度以及业务手册三个 层次。①本公司制定的基金投资基本管理制度用以规范基金投资管理方面的相关工作,包括投资管理的基 本原则、决策程序、组织架构,以及投资管理过程中涉及的投资、研究、交易、投资表现评估、投资风险 分析和风险控制等工作的基本规范、程序和职责等。②投资管理相关部门投资管理部、交易部和研究发展 部等分别制定了部门管理制度,用以规范每个部门的岗位、职责、业务和人员等。③编制投资管理业务手 册,包括《投资手册》、《交易手册》、《研究手册》等,作为基本管理制度和部门管理制度的重要补充, 用以保证投资管理相关工作规范、有序、优质、高效地进行。


4)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通过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会计政策和制度,做好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会计核算和财 务管理工作;并做好公司所管理的基金财产的会计核算工作,以如实反映和记录基金财产运作的情况。


公司确保基金财产与公司固有财产完全分开,分别设立账户进行管理,独立核算,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不得对基金财产主张权利, 公司会计核算与基金会计核算在业务规范人员岗位和办公区域上进行严格区分。 公司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设立账户,分账管理,以确保每只基金和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5)技术系统控制制度


为担保技术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公司对硬件设备的安全运行、数据传输与网络安全管理、软硬件的 维护、数据的备份、信息技术人员操作管理、危机处理等方面都制定了完善的制度。


(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维持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本公司特别声明 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和业务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号院 1号楼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成立时间:2004年 09 月 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尹东


联系电话:(010)67595003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悠久的经营历史,其前身“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于 1954年成立,1996 年易名为“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之一。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由原中国 建设银行于 2004年 9月分立而成立,承继了原中国建设银行的商业银行业务及相关的资产和负债。中国建 设银行(股票代码:939)于 2005年 10 月 27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中首家在 海外公开上市的银行。2006年 9月 11日,中国建设银行又作为第一家 H股公司晋身恒生指数。2007年 9 月 25日中国建设银行 A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并开始交易。A股发行后建设银行的已发行股份总数为: 233,689,084,000股(包括 224,689,084,000股 H股及 9,000,000,000股 A股)。


截至 2009 年 12月 31日,中国建设银行实现净利润 1,068.36亿元,较上年增长 15.32%,每股盈利为 0.46元,较上年增加 0.06元,盈利水平好于预期;平均资产回报率为 1.24%,较上年降低 0.07个百分点,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 20.87%,较上年提高 0.19个百分点,整体盈利趋势向好;总资产达到 96,233.55 亿元,较上年增长 27.37%;资产质量在国内大银行中保持领先,不良贷款额和不良贷款率持续双降,信贷 资产质量持续改善,不良贷款率为 1.50%,较上年末下降 0.71个百分点;拨备水平充分,拨备覆盖率为 175.77%,较上年末提升 44.19个百分点。


中国建设银行在中国内地设有 1.3万余个分支机构,并在香港、新加坡、法兰克福、约翰内斯堡、东 京、首尔、纽约及胡志明市设有分行,在悉尼设有代表处,拥有建行亚洲、建银国际,建行伦敦、建信基 金、建信金融租赁、建信信托等多家子公司。全行已安装运行自动柜员机(ATM)36,021台,拥有员工约 30 万人,为客户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


中国建设银行得到市场和业界的支持和广泛认可,在 2009年共获得 50多个国内外奖项。中国建设银 行在英国《银行家》杂志公布的“全球金融品牌 500强”、“全球银行 1000强”中分列第 9位和第 12位,被 《亚洲货币》杂志评为 2009 年度“中国区最佳银行”,被《欧洲货币》杂志评为 2009年度“中国最佳银行”,连续两年被香港《资本》杂志评为“中国杰出零售银行”,荣获《亚洲银行家》杂志颁发的“中国风险管理成 就奖”,中国扶贫基金会颁发的“20年特别贡献奖”等奖项,被中国红十字基金会评为“最具责任感企业”。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投资托管服务部,下设综合制度处、基金市场处、资产托管处、QFII托管处、基 金核算处、基金清算处、监督稽核处和投资托管团队、涉外资产核算团队、养老金托管服务团队、养老金 托管市场团队、上海备份中心等 12个职能处室,现有员工 130余人。2008年,中国建设银行一次性通过 了根据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颁布的审计准则公告第 70 号(SAS70)进行的内部控制审计,安永 会计师事务所为此提交了“业内最干净的无保留意见的报告”,中国建设银行成为取得国际同业普遍认同并 接受的 SAS70 国际专项认证的托管银行。


( 2)主要人员情况


罗中涛,投资托管服务部总经理,曾就职于国家统计局、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评估、信贷、委托代理等 业务部门并担任领导工作,对统计、评估、信贷及委托代理业务具有丰富的管理经验。


李春信,投资托管服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人事教育部、计划部、筹资储蓄部、 国际业务部,对商业银行综合经营计划、零售业务及国际业务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纪伟,投资托管服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计划财务部、 信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长期从事大客户的客户管理及服务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 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 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 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QFII、企业年金等 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2010年 6 月 30 日,中 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158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封闭式基金 6只,开放式基金 152只。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 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2010年初,中国建设银行被总部设于英国伦敦的《全 球托管人》杂志评为 2009年度“国内最佳托管银行”(DomesticTopRated),并连续第三年被香港《财资》 杂志评为“中国最佳次托管银行”。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 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 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投资托管服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 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投资托管服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 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 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 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 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自行开发的“托管 业务综合系统——基金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 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 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 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 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 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 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 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66 号 31023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复兴西路 159号


法定代表人:赵玉彪


电话:021-64718300


传真:021-64375409


联系人:陈楠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4800,021-34064800


网址:www.chinanature.com.cn


电子直销:天治基金网上交易平台“E 天网”


网址:https://etrade.chinanature.com.cn/


2、代销机构


(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号院 1号楼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电话:010-67596139


传真:010-66275654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联系人:何奕


网址:www.ccb.com


( 2)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号


法定代表人:项俊波


传真:010-85109219


联系人:蒋浩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www.95599.cn


( 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010-66107900


传真:010-66107914


联系人:田耕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 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曹榕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 5)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联系人:徐伟、虞谷云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 6)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8560794


联系人:李群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 7)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富华大厦 C座


法定代表人:孔丹


电话:010-65557083


传真:010-65550820


联系人:丰靖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 8)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座


法定代表人:顾伟国


电话:010-66568430


联系人:田薇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 9)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号上海银行大厦 29楼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联系人:芮敏祺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66


网址 :www.gtja.com


( 10)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常熟路 17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 171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8844


联系人:李清怡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05


网址:www.sw2000.com.cn


( 11)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李笑鸣


客户服务电话:95553、4008888001


网址:www.htsec.com


( 12)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安立路 66 号 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188号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权唐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 13)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座 38—4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3734343


联系人:林生迎


客户服务电话:95565、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 14)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新华路特 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胡运钊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联系人:李良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 15)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025-84457777


联系人:樊昊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 16)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湖东路 2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民生路 1199弄证大?五道口广场 1号楼 21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谢高得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3


网址:www.xyzq.com.cn


( 17)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号 2号楼 22-2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号新源广场 2号楼 21-29楼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电话:021-63325888


联系人:吴宇


客户服务电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 18)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电话 :0431-85096709


联系人:潘锴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0686


网址:www.nesc.cn


( 19)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 36号证券大厦 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 17 层


法定代表人:陆涛


电话:0755-83025022


传真:0755-83025625


联系人:金春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228


网址:www.jyzq.com.cn


( 20)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 12 号中民时代广场 B 座 25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 12号中民时代广场 B 座 25 层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电话:0755-25832852


联系人:魏颖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188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 21)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联系人:刘晨


客户服务电话:10108998


网址:www.ebscn.com


( 22)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10、24、2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10、24、25 层


法定代表人:马昭明


电话:0755-82492000


传真:0755-82492962


联系人:盛宗凌


客户服务电话:95513、4008888555。


网址:www.lhzq.com


( 23)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州市中山二路 18号广东电信广场 36—37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中山二路 18号广东电信广场 36—37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电话:020-37865070


传真:020-22373718-1013


联系人:罗创斌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om.cn


( 24)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 357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阜南路 166 号润安大厦 A 座 24-32层


法定代表人:李工


电话:0551-5161821


联系人:甘霖


客户服务电话:96518、4008096518


网址:www.huaans.com


( 25)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 20518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 17703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0531-81283938


传真:0531-81283900


联系人:吴阳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 26)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


办公地址:太原市府西街 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


法定代表人:候巍


联系人:张治国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1618


网址:www.i618.com.cn


( 27)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号大都会广场 43楼


办公地址:广东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18、19、36、38、41和 42楼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联系人:黄岚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 28)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黄兴中路 63号中山国际大厦 12 楼


办公地点:湖南省长沙市黄兴中路 63 号中山国际大厦 12楼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联系人:钟康莺


电话:021-68634518


传真:021-68865680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1551


网址:www.xcsc.com


( 29)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联系电话:400-886-6338


传真:0755-82433794


联系人:周璐


客户服务电话:4008816168


网址:www.pingan.com


( 30)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号安联大厦 35层、28层 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8号中国凤凰大厦 1号楼 9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0755-82558305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陈剑虹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s.com.cn


( 31)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 23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9号


法定代表人:冯戎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联系人:李巍


客户服务电话:010-62294600


网址:www.hysec.com


( 32)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南京西路 758号 24楼邮政编码:200041


法定代表人:郭林


电话:021-32229888


办公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 758号 24楼


联系人:陈敏


客户服务电话:021-63340678


网址:www.ajzq.com


( 33)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号投资广场 18-19 楼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19楼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联系人:李涛


电话:0519-88157761


传真:0519-8815776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 34)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号 A 座 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 号 A 座 8层


法定代表人:马金声


联系人:朱雪雁


客户服务电话:4006989898


网址:www.xsdzq.cn


( 35)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号


办公地址: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号国联大厦 6楼


法定代表人:雷建辉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联系人:徐欣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5288,0510-82588168


网址:www.glsc.com.cn


( 36)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号楼


法人代表:张志刚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联系人:唐静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 37)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4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010-66045529


传真:010-66045500


联系人:潘鸿


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678


网址 :www.txsec.comwww.txjijin.com


( 38)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州市五四路 157号新天地大厦 7、8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号新天地大厦 7-10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电话:0591-87278701


传真:0591-87841150


联系人:张腾


客户服务电话:96326


网址:www.gfhfzq.com.cn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复兴西路 159号


法定代表人:赵玉彪


电话:021-64371155


传真:021-64715377


联系人:周义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负责人:廖海


经办律师:吕红、安冬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廖海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葛明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 16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乐路 989号世纪商贸广场 23楼


签章会计师:徐艳、蒋燕华


电话:021-22288888


传真:021-22280000


联系人:蒋燕华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并于 2009年 5 月 6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9】370号文核准募集。


(二)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三)基金类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四)募集信息


1、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9]370号文批准,自 2009年 6月 10日至 2009 年 7月 10日向全 社会公开募集。募集期募集的基金份额及利息转份额共计 526,012,330.61份,募集户数为 6,436户。


2、募集对象


本基金份额的发售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3、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网点公开发售,详情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时间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09年 7 月 15日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 报送解决方案。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投资人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 赎回。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条件成熟时,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以电话、传真或网上交易等形式进行基 金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是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常交 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 时除外。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 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


( 2)申购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 2009年 10 月 12 日起开始办理申购,具体开始办理时间在本基金开放申购公告中规定。


( 3)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 2009年 10 月 12 日起开始办理赎回,具体开始办理时间在本基金开放赎回公告中规定。


( 4)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 5)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 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 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 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 在正常情况 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 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 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 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 1)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1)每个基金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投资者追加申购时最低申购限额 及投资金额级差详见各代销机构网点公告, 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元人民币 (含 申购费)。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0份基金份额;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 基金份额余额不得低于 100 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将导致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 余额不足 100 份的,需一次全部赎回。如因分红再投资、非交易过户等原因导致的账户余额少于 100份之 情况,不受此限,但再次赎回时必须一次性全部赎回。


3)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 具体规定请参见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2)申购赎回费率


1)申购费率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需缴纳申购费,投资人在同一天多次申购的,根据单次申购金额确定每次申购所适 用的费率。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 产。


具体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25万元 1.5% 25万元≤M<100万元 1.0% 100万元≤M<500万元 0.5% M ≥500万元 每笔收取 1200 元


2)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随持有年限的增加逐步递减: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N<1年 0.5% 1年≤N<2年 0.3% N ≥2年 0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不低于赎回费总额 25%的部分归基金财产所有,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调低赎回费率。费率如发生变更,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调整实施日前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 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基金投资者调低基 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 3)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以上计算结果(包括申购份额)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假定某投资人申购本基金 10,000元,T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2元。则该笔申购的申购费 用及获得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10,000/(1+1.5%)=9,852.22元


申购费用=10,000-9,852.22=147.78元


申购份额=9,852.22/1.20=8,210.18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元申购本基金,可得到 8,210.18份基金份额。


( 4)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 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假定某投资人持有该基金满 1年但不满 2年,在 T日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10,000份,T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 1.2元,则投资人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额=10,000×1.2=12,000元


赎回费用=12,000×0.3%=36元


赎回金额=12,000-36=11,964元


( 5)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公告。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计算公式为: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总份额余额


(六)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人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 销。


( 2)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日为投资人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投资人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 3)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日为投资人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 手续。


(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 前 2日予以公告。


(七)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巨额赎回是指在单个开放日内,本基金中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基金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之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 10%的情形。


(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 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 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 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 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 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 告。


(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等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 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 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 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 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 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并予以公告。


( 3)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 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日但少于 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 前 2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 1次。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日在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九、基金的转换与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已为投资人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旗下在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之 间的基金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净转入金额=B×C×(1-D)/(1+G)+M


转出基金赎回费=B×C×D


转换补差费=[B×C×(1-D)/(1+G)]×G


转入份额=净转入金额/转换申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其中:B 为转出基金份额


C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D为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G为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率


M为货币市场基金全部转出时账户当前累计的未付收益或部分转出且账户当前累计未付收益为负时按 转换比例结转的当前累计未付收益(仅限转出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


(二)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 届时发布的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十、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一)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 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 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其中:


( 1)“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 2)“捐赠”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其他具有社会公 益性质的社会团体。


( 3)“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 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 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根据各销售机构的实际情况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一、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二、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灵活配置股票和债券资产的基础上,精选受益于重大人口趋势的优势行业中的领先企业,追求持续 稳健的超额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国债、金融债、企业 债、可转债、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回购、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 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30%-80%,其中,股票资产的 80%以上投资于受益于人口趋势 的优势行业中的领先企业;债券、现金、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 20%-70%,其中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三)投资理念


合理配置资产,有效控制风险;前瞻经济大势,把握人口趋势。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大类资产积极配置的基础上,进行主题型行业配置、债券类别配置和证券品种优选;股票资 产聚焦受益于重大人口趋势主题的优势行业,通过行业领先度和市场领先度的双重定量评价以及长期驱动 因素和事件驱动因素的双重定性分析,精选其中的领先公司进行重点投资。总体投资策略包括以下几个部 分:


(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长期战略性目标配置与短期战术性动态调整的有机结合,进行自上而下的大类资产配置。 长期内,本基金以业绩比较基准中股票资产和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作为战略性资产配置的目标比例。短期 内,本基金主要根据股票市场估值水平、成长性、流动性、市场参与主体行为等因素以及债券市场宏观环 境、利率趋势、资金供求等因素对股票资产和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进行战术性动态调整。


( 2)股票投资策略


通过分析中国和全球人口在总量、结构、分布等方面的变化趋势,选择受益于重大人口趋势主题的优 势行业进行重点配置;再对上市公司的行业领先度、市场领先度、长期驱动因素和事件驱动因素进行全面 考察,主要从优势行业中精选领先公司进行重点投资。


1)优势行业配置


通过分析中国和全球人口在总量、结构、分布等方面的变化趋势,选择受益于人口趋势的优势行业进 行重点配置。


①判断重大人口趋势主题下的受益行业。人口发展往往通过代际方式对经济发展的全局和未来产生长 远的影响,人口总量、结构和分布等方面的变化是经济增长的重要影响因素。目前及未来较长一段时间内, 我国主要存在以下重大人口趋势主题:与人口年龄结构相关的人口红利主题、与人口城乡分布相关的城市 化主题、与人口产业结构相关的工业化主题、与人口规模总量相关的人工成本红利主题等。重大人口趋势 在其不同阶段将通过人口的需求和供给的变化,直接或间接的对国民经济各个行业产生不同的影响。


本基金将根据人口总量、结构、分布等方面的变化趋势及其与经济发展的相互影响,对重大人口趋势 主题进行前瞻预测和跟踪研究,判断重大人口趋势主题下的受益行业。


②选择人口趋势受益行业中的优势行业。本基金主要通过宏观经济维度、产业组织维度和资本市场维 度三个方面的定量和定性指标的综合评估,从重大人口趋势主题受益行业中选择优势行业。


宏观经济维度主要评估国民经济贡献度、经济增长驱动力、宏观政策导向性、经济周期共振性四大因 素,其中国民经济贡献度为主指标。国民经济贡献度主要通过行业增加值占同期国内生产总值的比率及其 变动进行分析,经济增长驱动力主要通过投资、消费、净出口三大需求及相关行业对国内生产总值的拉动 作用来进行分析,宏观政策导向性主要从各类宏观经济政策和产业政策对各个行业的影响进行判断,经济 周期共振性主要从行业生命周期与经济周期之间相互作用的关系进行判断。


产业组织维度主要评估行业景气度、行业集中度、产业链议价力、国际竞争力四大因素,其中行业景 气度为主指标。行业景气度主要根据外部研究机构信息并结合内部研究对各个行业的利润增幅进行分析, 行业集中度主要根据集中度及其变化趋势对行业领先企业的分享度进行分析,产业链议价力主要对各个行 业在上下游行业中的控制力进行判断, 国际竞争力是在全球化视角下考察一个行业的比较优势和竞争优势。


资本市场维度主要评估估值吸引力、资本化程度、市值影响力、机构认同度四大因素,其中估值吸引 力为主指标。估值吸引力通过 A股与国际市场各个行业之间静态和动态市盈率的横向比较以及各个行业市 盈率的纵向比较进行分析,资本化程度通过行业内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和净利润在行业内占比来衡量, 市值影响力是指 A股以及具有影响力的成份股指数中各个行业的流通市值和总市值权重大小,机构认同度 是指外部研究机构对各个行业的成长性与价值的一致性预期。


2)领先公司选择


通过行业领先度和市场领先度的双重定量评价以及长期驱动因素和事件驱动因素的双重定性分析,精 选受益于人口趋势的优势行业中的领先公司进行重点投资。


行业领先度主要考察盈利能力、行业贡献度和主营业务显著度,其中以盈利能力为主。盈利能力通过 净资产收益率和毛利率并辅以经营性现金净流量和自由现金流量进行综合评估,行业贡献度依据营业收入 和营业利润在行业中占比进行衡量,主营业务显著度通过主营行业或产品的营业收入占比和营业利润占比 进行比较。


市场领先度主要考察估值水平、流动性和机构认同度,其中以估值水平为主。估值水平通过 PE、PS、 PB、净利润增长率、营业收入增长率、PEG、PSG等静态估值水平、动态估值水平、历史成长性、预期成 长性指标以及综合估值水平与成长性的指标进行横向和纵向比较,流动性指标包括自由流通比例和日均换 手率、日均交易额等交易活跃度指标,机构认同度是指外部研究机构对个股的成长性与价值的一致性预期。


长期驱动因素主要考察主营业务前景、管理层能力、公司战略和治理结构。以上因素作为公司内生性 成长的基础,是公司可持续性发展的保障。


事件驱动因素主要考察公司是否存在兼并收购、投资项目、资产增值等基本面的正向变动。以上因素 是公司外延式增长的体现,作为长期驱动因素分析的有效补充。


( 3)债券投资策略


1)债券资产配置与套利交易策略


本基金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可转债、央行票据等债券品种。债券投资在综 合考虑宏观经济因素和债券品种特征因素的基础上,通过久期管理、期限结构配置、类属配置和套利交易, 获取债券市场的长期稳定收益。


①久期管理


本基金根据对利率水平的预期,在预期利率下降时增大组合久期,以较多地获得债券价格上升带来的 收益;在预期利率上升时减小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


②期限结构配置


本基金将依据收益率曲线变化的预测,适当选择采用子弹组合、杠铃组合和梯形组合,在长期、中期和 短期债券间进行动态调整,从长、中、短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利。


③类属券种配置


本基金根据国债、金融债、企业债、资产支持证券和可转换债券之间的相对价值,以其历史价格关系 的数量分析为依据,同时兼顾特定类属收益的基本面分析,确定整个债券组合中类属债券投资比例。


④套利交易策略


本基金将充分发掘市场机会,通过套利交易为持有人获取无风险或低风险的超额利润。套利交易策略 包括跨市场回购套利、跨市场债券套利、结合远期的债券跨期限套利、可转债套利等。


2)债券品种选择


本基金重点关注具有以下一项或者多项特征的债券品种:


①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债券;


②具有较高信用等级的债券;


③在信用等级与剩余期限类似的条件下,到期收益率较高的债券;


④风险水平合理、有较好的下行保护且基本面有正向变化的债券。


3)可转债投资策略


可转债兼具债券和股票的特性,本基金将根据可转债在不同市场环境下股性和债性的相对变化进行合 理的市场定价分析,选择相应券种,以获取相对较高的投资收益。本基金还将结合可转债发行主体所属行 业、财务结构、经营业绩、经营效率等基本面因素对可转债进行债权价值评估和期权价值评估,以作为可 转债品种选择的基础。


(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有效进行风险管理的前提下,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的基本面研究,并结合期权定价模型估 算权证价值,谨慎进行投资。


本基金主要考虑运用以下策略:杠杆策略、价值挖掘策略、获利保护策略、价差策略、双向权证策略、 卖空有保护的认购权证策略、买入保护性的认沽权证策略等。


( 5)其他衍生工具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对国内各种金融衍生产品的动向进行密切关注,在新的衍生产品推出市场之后,届时将依照 相应的法律法规,在履行有关程序后制定适合本基金投资目标的投资策略,并结合对衍生产品标的工具的 研究,充分评估衍生产品的风险和收益特征,谨慎进行投资。


(五)投资决策流程


为保证基金投资原则、投资策略的执行和投资目标的实现,本公司采用较为科学合理的分层决策体制: 即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投资决策委员会为公司最高投资决策机构,以定期或不 定期会议的形式讨论和决定公司投资的重大问题;基金经理在其权限范围负责所管理基金的日常投资组合 管理工作,并具体落实投资决策委员会关于该基金的投资管理决议。


在上述分层决策体制的前提下,本基金采用团队式投资管理模式,投资管理部、研究发展部、定量分 析部的相关人员共同组成基金管理小组。本基金具体的投资决策流程分为投资研究、投资决策、投资执行、 投资跟踪与调整、风险控制五个环节。


( 1)投资研究


研究发展部策略分析师、行业与公司研究员、债券研究员以及定量分析部定量分析师负责研究分析工 作,并完成基金投资分析报告(包括宏观经济、市场、行业、投资品种和投资策略等分析),为投资决策 委员会和基金经理提供投资决策依据。


( 2)投资决策


1)确定投资原则和投资限制


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及公司的有关管理制度,确定基金投资的基 本政策和原则性规定,包括基本目标、基本原则和投资限制等。


2)制定投资计划和项目方案


基金经理依据基金投资分析报告和外部研究力量的研究成果,依据本基金产品的投资原则、投资限制 等要求,结合自身对证券市场的研究、分析和判断,按月制定投资策略与投资组合建议表,并提交投资决 策委员会审定每月基金的资产配置比例和股票、债券的投资重点。如遇重大情况,投资决策委员会也可以 召开临时会议做出决策。


基金经理依据上述投资决策委员会审定的资产配置比例和投资重点,根据每周的投资研究联席会议, 决定该周具体的投资策略,再辅以每日晨会对当日重大讯息进行讨论,制定具体的投资计划和项目方案。


3)投资方案的论证和审批


一般投资可由基金经理自主决定,制成投资决定书后,向投资总监备案。重要投资必须根据投资决策 委员会制定的投资审批程序和相关规定向投资总监和投资决策委员会报告,取得相应批准。投资决策委员 会在审批投资计划和项目方案之前必须召开投资决策听证会,由基金经理和相关研究人员阐述投资理由和 投资依据。


4)投资授权和方案实施


重要投资计划和项目方案得到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后由基金经理制成投资决定书, 经投资总监复核后, 由基金经理在授权的范围内组织实施。


( 3)投资执行


交易部交易员依据基金经理的投资决定书,执行基金经理的交易指令,对交易情况及时反馈,对投资 指令进行监督,并作成基金投资执行表,若执行时发生差异,则需填写差异原因,并呈报基金经理及投资 总监。


( 4)投资跟踪与调整


基金经理根据市场变化、投资计划的实施情况和执行效果、研究员与定量分析师的投资跟踪分析报告 和建议等,进一步分析判断,并据此在权限范围内及时调整投资组合。一般情况下,基金经理按月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总监就投资现况进行总结,并提出投资总结报告。如果遇有重大变化需要修改投资计划 和项目方案,必须报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 5)风险控制


监察稽核部定期和不定期对本基金进行数量化风险分析和绩效评估,并提供相关报告给基金经理、投 资决策委员会,使其能够了解投资组合(或拟投资的组合)的风险水平,为基金经理和投资决策委员会提 供决策支持。


投资决策委员会在确保基金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市场变化和实际需要对上述投资管理流程作 出调整。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55%+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45%。


沪深 300 指数为本基金股票投资的业绩比较基准,中证全债指数为本基金债券投资的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 300指数为中证指数公司开发的目前在中国 A股市场最具权威性的沪深两市统一指数,已经成为开放 式基金应用最为广泛的股票投资业绩比较基准,其以中国 A股市场中市值规模最大、流动性强和基本因素 良好的 300家上市公司作为样本股,充分反映了 A股市场的行业代表性,可以描述 A股市场的总体趋势。 中证全债指数由中证指数公司编制,样本由银行间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市场的国债、金融债券及企业债券组 成,是综合反映银行间债券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债券市场的跨市场债券指数。如果上述基准指数停止计算编 制或更改名称,或者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又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 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可以在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风险高于货币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而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证 券投资基金中的中高风险、中高收益品种。


(八)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 者债券;


6)买卖与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 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6)本基金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30%-80%,债券、现金、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20%-70%;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 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14)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九)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如有 变更,从其变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除 投资资产配置比例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处理原则和方法


(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一)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 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 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0年 6月 30日。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 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90,163,376.04 52.65


其中:股票 90,163,376.04 52.65 2 固定收益投资 9,692,784.40 5.66


其中:债券 9,692,784.40 5.66











资产支持证券 - - 3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4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5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70,772,073.37 41.33 6 其他资产 613,912.49 0.36 7 合计 171,242,146.30 100.00


2、 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掘业 - - C 制造业 41,018,672.62 24.24 C0








食品、饮料 - - C1








纺织、服装、皮毛 - - C2








木材、家具 - - C3








造纸、印刷 4,705,999.56 2.78 C4








石油、化学、塑胶、塑料 1,894,124.00 1.12 C5








电子 6,511,000.00 3.85 C6








金属、非金属 5,805,190.00 3.43 C7








机械、设备、仪表 10,116,665.00 5.98 C8








医药、生物制品 9,696,694.06 5.73 C99








其他制造业 2,289,000.00 1.35 D 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5,213,360.00 3.08 F 交通运输、仓储业 2,702,000.00 1.60 G 信息技术业 15,896,029.00 9.39 H 批发和零售贸易 118,100.00 0.07 I 金融、保险业 7,711,977.96 4.56 J 房地产业 5,954,830.08 3.52 K 社会服务业 6,464,100.00 3.82 L 传播与文化产业 - - M 综合类 5,084,306.38 3.00


合计 90,163,376.04 53.27


3、基金投资前十名股票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002358 森源电气 130,000 5,317,000.00 3.14 2 002159 三特索道 310,000 5,037,500.00 2.98 3 002065 东华软件 200,000 4,820,000.00 2.85 4 600252 中恒集团 160,000 4,705,600.00 2.78 5 300005 探路者 217,300 4,500,283.00 2.66 6 000028 一致药业 150,000 4,290,000.00 2.53 7 002142 宁波银行 359,998 3,967,177.96 2.34 8 601318 中国平安 80,000 3,744,800.00 2.21 9 002415 海康威视 50,000 3,465,000.00 2.05 10 002194 武汉凡谷 257,900 3,404,280.00 2.01


4、期末按券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可转债 9,692,784.40 5.73 7 其他 - - 8 合计 9,692,784.40 5.73


5、基金投资前五名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10004 厦工转债 50,000 6,207,500.00 3.67 2 113001 中行转债 34,460 3,485,284.40 2.06


6、期末基金投资前五名权证明细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无权证投资。


7、期末基金投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无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8、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未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 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 3)其他资产的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500,000.00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51,836.22 5 应收申购款 62,076.27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613,912.49


( 4)期末本基金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10004 厦工转债 6,207,500.00 3.67


(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限部分的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流通受限情况说 明 1 601318 中国平 安 3,744,800.00 2.21 重大资产重组


十三、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 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阶段 净值增长 率(1)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2)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3) 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标准差 (4) (1)- (3) (2)- (4) 2009年 7 月 15 日(基 金合同生效日) —2009 年 12月 31日 0.60% 1.52% 1.95% 1.20% -1.35% 0.32% 2010年 1月 1日—2010 年 6月 30日 -12.23% 1.33% -13.68% 0.88% 1.45% 0.45%


十四、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财产的构成


( 1)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 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结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存的保证金;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基金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资产等。


( 2)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二)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 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 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如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调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据新规定执行。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 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


(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 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财产本身 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 5)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 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 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十五、基金财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财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财产的价值,并为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 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等资产。


(四)估值方法


(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 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收 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 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 到 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 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 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总份额余额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元,小数点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 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位以内(含第 3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机构、或投资人自 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 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 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 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 务。


(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 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 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 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 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 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 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 则差错 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 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 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 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 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 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 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 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 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 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5)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 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 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六、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 1)买卖证券差价;


( 2)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 3)银行存款利息;


( 4)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 5)持有期间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二)收益分配原则


(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 2)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 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红利除息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 3)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12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期末可供分配利润的 20%,期末 可供分配利润是指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 4)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 5)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 红利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 是现金分红;


( 6)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个 工作日;


( 7)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 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基金管理人应在 2日内公告,并 在公开披露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采用现金分红方式,则可从分红现金中提取一 定的数额或者比例用于支付注册登记作业手续费,如收取该项费用,具体提取标准和方法在招募说明书或 其他公告中列示。


(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十七、基金的费用和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 8)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 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 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 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 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 3)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 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 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 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 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其他费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其他的费用,并按照相关的法 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公告或备案。


(六)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八、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月 1日至 12 月 31日;


(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年度审计


(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 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 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披露原则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 刊和网站等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 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二)基金募集信息披露


( 1)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 司网站上。


( 2)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 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 4)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 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 6个月 的最后 1日。


(三)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 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 基金季度报告。


(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 2)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 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一 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 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 上。


(五)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 7)基金募集期延长;


(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 发生变动;


(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 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 19)变更、增减代销机构;


( 20)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 21)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 22)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 23)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 24)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 25)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六)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 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 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九)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住所,投资人可 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投资人可免费查阅。在支付 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二十、风险揭示


基金业绩受证券市场价格波动的影响,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可能盈利,也可能亏损。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股票和债券资产,主要面临以下几类风险:


(一)市场风险


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 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使基金运作客观上面临一定的市场风险。主要包括:


( 1)政策风险


因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国家宏观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 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 化,从而产生风险。


(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 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利率风险是本基金债券投资所面临的主要风险,并通过影响股票市场走势变化 等进而影响本基金股票投资收益。


( 4)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格 下降的风险,另外,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 5)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的下降将影响基金利息收入进行债券类金融工具再投资的收益率。


( 6)通货膨胀风险


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 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 7)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管理能力、行业竞争、市场前景、技术更新、财务状况、 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 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将影响本基金股票投资收益。


(二)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人的专业技能、研究能力及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到其对信息的占有、分析和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进而影响基金的投资收益水平。同时,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和内 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能否有效防范道德风险和其他合规性风险,以及基金管理人的职业道德水平等,也 会对基金的风险收益水平造成影响。


(三)流动性风险


我国证券市场作为新兴转轨市场,市场整体流动性风险较高。基金投资组合中的股票和债券会因各种 原因面临较高的流动性风险,使证券交易的执行难度提高,买入成本或变现成本增加。此外,基金投资人 的赎回需求可能造成基金仓位调整和资产变现困难,加剧流动性风险。


为了克服流动性风险,本基金将在坚持分散化投资和精选个券原则的基础上,通过一系列风险控制指 标加强对流动性风险的跟踪、防范和控制,但基金管理人并不保证完全规避此类风险。


(四)技术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 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五)其他风险


( 1)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可能严重影响证券市场运行,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 2)因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 3)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六)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属于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在灵活配置股票和债券资产的基础上,精选受益于重大人口趋势的 优势行业中的领先企业,追求持续稳健的超额回报。如果股票市场或债券市场出现整体下跌,本基金的净 值表现将受到影响。


本基金特有的风险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作为灵活配置型基金的特有风险,如果本基金对债券市场 和股票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判断出现较大偏差,导致资产配置与对应资产市场的表现相背,将可能面临股票 市场或债券市场的下跌风险;二是股票投资方面的特有风险,如果本基金对重大人口趋势受益行业的把握 和领先企业的选择出现较大偏差,可能导致标的行业和企业的表现输于市场平均水平。本基金将运用多种 方法提高资产配置的有效性,并通过宏观、行业和公司基本面的深入研究增强股票投资的收益性,力争实 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终止:


(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 6个月内无其他 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 6个月内无其他 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 1)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 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 要的民事活动。


(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 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 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 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 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 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 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和检查;


11)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 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 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 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 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 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 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 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 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 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 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 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 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 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 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 1)召开事由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下 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 2)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 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 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 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 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 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 应当至少提前 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 碍、干扰。


(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 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30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 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①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②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③会议形式;


④议事程序;


⑤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⑥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 时间和地点;


⑦表决方式;


⑧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⑨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⑩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 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 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 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②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③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④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或更换基金托管人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①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下同);


②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①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②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为“监督人”)到指定地点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③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 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④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 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⑤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①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③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 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④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 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除外。


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日及时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日的 间隔期。


2)议事程序


①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 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 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②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第 2个工作 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 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 6)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①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 ②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②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 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 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 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 7)计票


1)现场开会


①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 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 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②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③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 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 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 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 可自行授权 3 名监票人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 8)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 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关 于本章第(二)条所规定的第 1)-8)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 行,关于本章第(二)条所规定的第 9)、10)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 无异议意见后方可执行。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1)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 6个月内无其他适 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 6个月内无其他适 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2)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①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②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 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③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 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 要包括:


①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②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③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④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⑤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⑥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⑦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⑧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⑨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⑩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 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①支付清算费用;


②交纳所欠税款;


③清偿基金债务;


④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①-③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 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


( 1)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 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 2)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 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 3)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及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 1)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 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 2)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八份,除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各持两份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各持有两份。每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 3)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 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三、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延平路 83 号 501-503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复兴西路 159号


邮政编码:200031


法定代表人:赵玉彪


成立日期:2003年 5 月 27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3]73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3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号院 1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成立日期:2004年 09 月 1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 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 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 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 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国债、金融债、企业 债、可转债、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回购、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 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30%-80%,其中,股票资产的 80%以上投资于受益于人口趋势 的优势行业中的领先企业;债券、现金、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 20%-70%,其中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 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6)本基金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30%-80%;债券、现金、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20%-70%;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 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14)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如有 变更,从其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


(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 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 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 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 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 基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只能进行事后结算,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 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 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 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 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 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 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 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 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 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 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 5)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基金托管人就相关事 项签订补充协议,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 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 6)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 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 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 7)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 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 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 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 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8)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 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 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 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 9)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 10)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 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 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 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 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 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 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 理人并改正。


(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 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 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 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 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 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 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 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 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 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 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 4)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 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 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 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 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 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 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 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 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 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 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 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 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 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元, 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 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 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 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 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 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 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 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四、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 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持有人注册与过户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设立注册登记中心,配备安全、完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准确、及时地为投资者办理 基金帐户的开立、变更、注销等业务;为投资者登记存管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所发生的基金份额;为 投资者提供基金账户和基金交易的资料查询。


(二)资料寄送服务


( 1)账户确认书


根据客户的需要,为客户寄送开放式基金账户确认书。


( 2)对账单


基金投资人对账单包括月度对账单和年度对账单。


月度对账单对每月结束后的 10个工作日内向当月有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寄送, 年度对账单在每年度 结束后 15个工作日内对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寄送。


对账单的寄送方式分为邮寄和电子邮件两种方式。如投资人需要重置寄送方式或寄送频率,请致电本 公司客服中心或登陆公司网站。


( 3)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介绍公司最新动态、投资运作、新产品、国内外金融市场动态和投资机会等。


(三)网络在线服务与网上交易服务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的留言板和客户服务信箱,投资者可以实现在线咨询、投诉、建议和寻求各种 帮助。


基金管理人网站提供了基金公告、投资资讯、理财刊物、基金常识等各种信息,投资者可以根据各自 的使用习惯非常方便的自行查询或信息定制。


基金管理人网站为投资者提供基金账户开户、网上交易、帐户查询、电子对帐单申请、对账单寄送方 式或频率设置、修改密码等多种服务。


公司网址:www.chinanature.com.cn


电子信箱:marketing@chinanature.com.cn


(四)信息定制服务


在技术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还可为基金投资者提供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客户服务中心提交信息 定制申请,基金管理人通过手机短讯、E-MAIL定期为客户发送所定制的信息,内容包括:每笔交易确认 查询、每月账户余额与损益查询、最近季度的基金投资组合、分红提示、公司最新公告、新产品信息披露、 基金净值查询等。


(五)客户服务中心(CALL-CENTER)电话服务


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 7×24小时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呼叫中心人工座席每个交易日 8: 30-17: 00为投资者提供服务,投资者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业务咨询, 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客服电话:400-886-4800(免长话费),021-34064800


传真:021-64375409


(六)投诉受理


投资者可以拨打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以书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对基金管理人 和销售网点提所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以“及时回复”为处理原则,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投诉,基金管理人承诺 在 2个工作日之内对投资者的投诉做出回复。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基金管理人将在顺延的工作日当 日进行回复。


二十五、其他应披露事项


自 2010年 1月 16日至 2010年 7 月 15日期间,与本基金和本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公告如下:


1、2010年 1月 22日在指定媒体上发布《天治趋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09年第 4季 度报告》。


2、2010年 3月 1日在指定媒体上发布《天治趋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摘要)(2010年 3月)》。


3、2010年 3月 31日在指定媒体上发布《天治趋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09年年度报 告(摘要)》。


4、2010年 4月 1日在指定媒体上发布《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国工商银行 延长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5、2010年 4月 6日在指定媒体上发布《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东方证券费率 优惠活动的公告》。


6、2010年 4月 10日在指定媒体上发布《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变更的公告》。


7、2010 年 4月 12日在指定媒体上发布《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兴业证券基金 定投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8、2010年 4月 21日在指定媒体上发布《天治趋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0年第 1季 度报告》。


9、2010年 4月 27日在指定媒体上发布《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管人员任职的公告》、《天治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中国农业银行直销资金专户开户银行名称变更的公告》。


10、2010 年 6月 1日在指定媒体上发布《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信银行费率 优惠活动的公告》。


11、2010 年 6月 8日在指定媒体上发布《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在浦发银行开通天治趋势精选基 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12、2010年 6月 30日在指定媒体上发布《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加浦发银行基金定投申购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加交通银行费率优惠调整活动的公告》、 《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金所持中国重工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二十六、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基金招募说明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与公告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 场所,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投资人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进行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 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对投资人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七、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在办公时间内可 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天治趋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天治趋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天治趋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0年 8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