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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H股(160717)

嘉实H股: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嘉实恒生中国企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QDII - LOF)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 嘉实 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 
二零 一 零年 八月 
 
 嘉实 H 股指数(QDII-LOF )招 募说明书 
重要提 示 
本 基 金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2010 年 4 月 19 日 《 关 于 核 准 嘉 实 恒 生 中 国 企 业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募集的 批复》 (证监 许可 [ 2010 ] 479 号文 ) 核准 募集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 确、 完整。 本招 募说 明书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但中
国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 集的 核准 , 并 不表 明其 对本 基 金的价 值和 收益 作出 实质 性判断 或保 证 , 也 不表 明
投资于 本基 金没 有风 险。 
本基金 属于 指数 基金, 采 用被动 管理 方法 , 投资 于 香港 证 券市 场 , 以 基金 份 额初始 面值1元 发售,
基金份额 净 值因 为证 券市 场波动 等因 素产 生波 动 , 基金份 额净 值有 可能 低于 初始面 值 。 投 资者 根据 所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享受 基金 收益, 同时 承担 相应 的投 资风险 。 本 基金 投资 中的 风险包 括: 汇率 风险、 区
域风险 等特 别投 资风 险; 基金所 投资 的股 票、 债券 、 衍生 品等 各种 投资 工具 的相关 风险 ; 由 于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连 续大 量赎 回基 金产生 的流 动性 风险 等 。 本基金 属于 采用 被动 指数 化操作 的股 票型 基金 , 其
预期的 风险 和收 益 高 于货 币市场 基金 、 债 券基 金、 混合型 基金 , 为 证券 投资 基金中 的较 高风 险、 较高
收益品 种。 同 时 , 本 基金 为海外 证券 投资 基金 , 除 了需要 承担 与国 内证 券投 资基金 类似 的市 场波 动风
险之外, 本基 金还 面临 汇 率风险 、 香港 市场 风险 等 海外市 场投 资所 面临 的特 别投资 风险 。 投资 者在 投
资本基 金之 前 , 请 仔细 阅 读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 书和 基金合 同 , 全 面认 识本 基 金的风 险收 益特 征和 产品
特性, 并充 分考 虑自 身的 风险承 受能 力, 理性 判断 市场, 谨慎 做出 投资 决策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实信 用 、 谨 慎勤 勉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基 金一 定
盈利, 也不 保证 最低 收益 。 嘉实 H 股指数(QDII-LOF )招 募说明书 
i 
目


录 一、绪言 ........................................................................................................................................................... 1 二、释义 ........................................................................................................................................................... 2 三、风险揭示 ................................................................................................................................................... 7 四、基金的投资 ............................................................................................................................................. 11 五、基金管理人 ............................................................................................................................................. 18 六、基金的 募集 ............................................................................................................................................. 26 七、基金 合同的生效 ..................................................................................................................................... 31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 交易 ............................................................................................................................. 32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 回与转换 ............................................................................................................. 33 十、基金份额的 转托 管、 非交易过户、冻结、 质押 等业务 ..................................................................... 42 十一、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 ............................................................................................................................. 42 十二、基金的财产 ......................................................................................................................................... 45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 值 ................................................................................................................................. 46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 分配 ............................................................................................................................. 50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 51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 露 ................................................................................................................................. 51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 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 55 十八、基金托管人 ......................................................................................................................................... 57 十九、境外资产托管 人 ................................................................................................................................. 61 二十、相关服务机构 ..................................................................................................................................... 62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 内容 摘要 ..................................................................................................................... 65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 议的 内容摘要 ............................................................................................................. 65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务 ............................................................................................................. 65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 存放 及查阅方式 ......................................................................................................... 66 二十五、备查文件 ......................................................................................................................................... 67 附件一:基金合同摘 要 ................................................................................................................................. 68 附件二:基金托管协 议摘 要 ......................................................................................................................... 84 募集申报材料


招募说明书 5-1 一、绪 言 《嘉实 恒生 中国 企业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 (QDII - LOF ) 招 募说 明书》 (以 下简 称 “本 招募 说明 书” ) 依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 《 基金 法》 ” ) 、 《证 券投 资 基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 以 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 法》 ” ) 、 《证 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 、 《合格 境内 机构 投资 者境 外证券 投资 管理 试行 办 法》 ( 以下 简称 “ 《试 行办 法》 ”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以 及《 嘉 实恒 生中 国企 业指 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QDII - LOF )基金合同》 (以 下简 称“基 金合 同” )编 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并 对其 真实 性 、 准确性 、 完 整性 承担 法律 责任。 本基 金是 根据 本招 募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 料申 请募集 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有委 托或 授权 任何 其他 人提供 未在 本招 募说 明书 中载 明 的信 息 , 或 对本 招 募说明 书作 任何 解释 或者 说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规定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之间 权利 义务 关系 的基 本法律 文件 。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起 成为 基金 合同 的当事 人。 基金 投资 者自 依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成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 其 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享有 权利、 承担 义务 。 基金 投 资者欲 了解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和 义务 , 应 详细 查阅基 金合 同。 嘉实 H 股指数(QDII-LOF )招 募说明书 5-2 二、释 义 在本基 金合 同中 ,除 非文 意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或 简称具 有如 下含 义: 1.基金 或本 基金 :指 嘉实 恒生中 国企 业指 数 证 券投 资基金 (QDII - LOF ) ; 2.基金 管理 人: 指嘉 实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 3.基金 托管 人: 指中 国建 设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4.基金 合同 或本 基金 合同 :指《 嘉实 恒生 中国 企业 指数 证 券投 资基 金(QDII - LOF) 基金合同 》及 对本基 金合 同的 任何 有效 修订和 补充 ; 5.托管 协议 : 指 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就本 基金 签订之 《 嘉 实恒 生中 国企 业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QDII - LOF )托管协议 》及对 该托 管协 议的 任何 有效修 订和 补充 ; 6.招募 说明 书: 指《 嘉实 恒生中 国企 业指 数 证 券投 资基金(QDII - LOF) 招募说明书 》及 其定 期的 更新 ; 7.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指 《 嘉实 恒生 中国 企业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QDII - LOF) 份额发 售公 告》 ; 8.法律 法规 : 指中 国现 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 行政法 规 、规 范性 文件 、 司法解 释 、行 政规 章 以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有约 束力 的决 定、 决议 、通知 等 ; 9. 《基 金法 》 : 指2003 年10月28日 经第 十届 全国 人民 代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五 次会议 通过 , 自2004 年6月1 日起 实施 的《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的 修订 ; 10. 《销 售 办法 》 : 指 中国证 监 会于2004 年6月25日 颁布 、 自同 年7 月1日 起实 施的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管 理办 法》 及颁 布机 关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 11. 《 信息 披露 办法》 :指 中国证 监会 于2004 年6 月8 日颁布 、自 同年7 月1日 起 实施的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 12. 《运 作 办法 》 : 指 中国证 监 会于2004 年6月29日 颁布 、 自同 年7 月1日 起实 施的 《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管 理办 法》 及颁 布机 关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 13. 《试 行 办法 》 : 指 中国证 监 会于2007 年6月18日 公布 、 自同 年7 月5日 起实 施的 《 合格 境内 机构 投资者 境外 证券 投资 管理 试行办 法》 及发 布机 关对 其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 14. 《 业务 规则 》 : 指深 圳证 券交易 所发 布实 施的 《 深 圳证券 交易 所上 市开 放式 基金业 务规 则》 、 《 深 圳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实施细则》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上 市开 放式 基金 登记 结算业 务实 施细 则 》 及 代 销机构 业务 规则 等相 关业 务规则 和实 施细 则; 嘉实 H 股指数(QDII-LOF )招 募说明书 5-3 15. 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 券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 16.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 指中国 人民 银行 和/ 或 中国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 17. 国 家外 汇局 :指 国家 外 汇管理 局或 其授 权的 代表 机构 ; 18. 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 指受基 金 合同 约束 , 根据 基金合 同 享有 权利 并 承担 义务的 法 律主 体, 包括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 19. 个 人投 资者 : 符 合法 律 法规规 定的 条件 可以 投资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 20. 机 构投 资者 :指 依 法可以 投 资开 放式 证 券投 资基金 的 、在 中华 人 民共 和国境 内 合法 注册 登记 并存续 或经 有关 政府 部门 批准设 立并 存续 的企 业法 人、事 业法 人、 社会 团体 或其他 组织 ; 21. 投 资人 : 指个 人投 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 、合 格境 外机构 投 资 者和 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 资者 ; 2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 基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合 法取得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人 ; 23. 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 基金管 理 人或 代销 机 构宣 传推介 基 金, 发售 基 金份 额,办 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赎 回、 转换 、非 交易 过户、 转托 管及 定期 定额 投资等 业务 ; 24. 销 售机 构: 指直 销机 构 和代销 机构 ; 25. 直 销机 构: 指嘉 实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 26. 代 销机 构: 指接 受 基金管 理 人委 托代 为 办理 基金销 售 业务 的机 构 。其 中可通 过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系统 办理 本基 金销 售业务 的机 构必 须是 具有 基金代 销业 务资 格 、 并 经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和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认可的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会 员单位 ; 27. 基 金销 售网 点: 指直 销 机构的 直销 中心 及代 销机 构的代 销网 点 ; 28. 注 册登 记业 务: 指 基金登 记 、存 管、 过 户、 清算和 结 算业 务, 具 体内 容包括 投 资人 基金 账户 的建立 和管 理、 基金 份额 注册登 记、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确认 、 清 算和 结算、 代 理发放 红利 、 建 立并 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等 ; 29. 注 册登 记机 构: 指 办理 注册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 基 金的注 册登 记机 构为 嘉实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或接受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委 托代 为办 理注 册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 本 基金 的 注册登 记机 构为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 ; 30. 境 外托 管人 :指 符 合法律 法 规规 定的 条 件, 接受基 金 托管 人委 托 ,负 责本基 金 境外 资产 托管 业务的 境外 金融 机构 ;境 外托管 人由 基金 托管 人选 择、更 换和 撤消 ; 31. 基 金账 户: 指基 金 注册登 记 机构 给投 资 者开 立的用 于 记录 投资 者 持有 基金份 额 的账 户, 记录 在该账 户下 的基 金份 额登 记在注 册登 记人 的注 册登 记系统 ; 32. 基 金交 易账 户: 指 销售机 构 为投 资人 开 立的 、记录 投 资人 通过 该 销售 机构买 卖 本基 金的 基金嘉实 H 股指数(QDII-LOF )招 募说明书 5-4 份额变 动及 结余 情况 的账 户 ; 33.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基金 募 集达 到法 律 法规 规定及 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条 件,基 金 管理 人向 中国 证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完毕, 并获 得中 国证 监会 书面确 认的 日期 ; 34. 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 指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基 金合 同终止 事 由出 现后 , 基金 财产清 算 完毕 ,清 算结 果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予 以公告 的日 期 ; 35. 基 金募 集期 :指 自基 金 份额发 售之 日起 至发 售结 束之日 止的 期间 ,最 长不 得超过3个月 ; 36. 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至终 止之 间的 不定 期期 限 ; 37. 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 易所、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正常交 易日 ; 38. 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或 其他业 务的 工作 日 ; 39.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 定时间 受理 投资 人申 购、 赎回 或 其他 业务 申请 的工 作日 ; 40.T+n 日: 指自T 日 起第n 个工作 日( 不 包含T 日) ; 41. 交 易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 金接受 申购 、赎 回或 其他 交易的 时间 段 ; 42. 认 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 内,投 资人 申请 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 43. 申 购: 指基 金合 同 生效后 , 投资 人根 据 基金 合同和 招 募说 明书 的 规定 申请购 买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44. 赎 回: 指基 金合 同 生效后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按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条 件要 求将基 金 份额 兑换 为现 金的行 为 ; 45. 转 托管 :指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在本 基金 的 不同 销售机 构 之间 实施 的 变更 所持基 金 份额 销售 机构 的操作 ; 46. 定 期定 额投 资 计 划: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 定每 期扣 款日、 扣款 金额 及扣 款方式 , 由销 售机 构于 每 期约定 扣款 日在 投资 人指 定银行 账户 内自 动完 成扣 款及基 金申 购申 请的 一种 投资方 式 ; 47. 基 金销 售: 指对 基金 申 购、赎 回、 转换 等业 务( 不 包括交 易) 的 统称 ; 48. 场 内: 指通 过深 圳 证券交 易 所内 的会 员 单位 进行基 金 份额 认购 、 申购 、赎回 以 及上 市交 易的 场所 ; 49. 场 外: 指通 过深 圳证 券 交易所 外的 销售 机构 进行 基金份 额认 购、 申购 和赎 回的场 所 ; 50. 证 券账 户 : 指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 给投 资者 开立 的用于 记录 投资 者持 有证 券的账 户, 包括 人民 币普通 股票 账户 和证 券投 资基金 账户 , 记录 在该 账 户下的 基金 份额 登记 在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的证 券登 记结算 系统 ; 51. 开 放式 基金 账户 : 指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给投 资者 开立的 用于 记录 投资 者持 有基金 份额 的账 户,嘉实 H 股指数(QDII-LOF )招 募说明书 5-5 记录在 该账 户下 的基 金份 额登记 在注 册登 记人 的注 册登记 系统 ; 52. 交 易账 户: 指销 售 机构为 投 资者 开立 的 记录 投资者 通 过该 销售 机 构办 理申购 、 赎回 、转 换及 转托管 等业 务而 引起 的基 金份额 的变 动及 结余 情况 的账户 ; 53. 证 券登 记系 统: 指中 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深圳 分公 司证 券注 册登 记系统 ; 54. 基 金注 册登 记系 统 :指中 国 证券 登记 结 算有 限责任 公 司 开 放式 基 金注 册登记 系 统, 又简 称为 TA 系统 ; 55. 系 统内 转托 管: 指投 资 者将托 管在 某场 内代 销机 构( 或营 业网 点) 的 基金 份额 转托管 到其 他场 内 代销机构( 或其他 营业网 点) ,或将托 管在 基金管 理人 或某场外 代销 机构的 基金 份额转托 管到 其他场 外 代销机 构或 基金 管理 人的 行为 ; 56. 跨系统转托管: 指投资者将托管在某场内代 销机构的基金份额转托管到 基金管理人或某场 外 代销机 构, 或将 托管 在基 金管理 人或 某场 外代 销机 构的基 金份 额转 托管 到某 场内代 销机 构的 行为 ; 57. 巨额赎回:指本 基金单 个开放日,基金净 赎回申 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 转出 申 请 份额总 数后扣 除申购 申请 份额总 数及基 金转换 中转 入申请 份额总 数后的 余额) 超过上 一开放 日基金 总份额 的10% ; 58. 元 :指 人民 币元 ; 59. 基 金收 益: 指基 金 投资所 得 红利 、股 息 、债 券利息 、 买卖 证券 价 差、 银行存 款 利息 、其 他合 法收入 及因 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的 成本 和费 用的 节约 ; 60. 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 基金拥 有 的各 类有 价 证券 、银行 存 款本 息、 基 金应 收申购 款 及其 他资 产的 价值总 和 ; 61. 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 资产总 值减 去基 金负 债后 的价值 ; 62. 基 金转 换: 指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按 照本 基 金合 同和基 金 管理 人届 时 有效 公告规 定 的条 件, 申请 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 行 为; 63. 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 计算 日基金 份额 总数 ; 64. 基 金资 产估 值: 指 计算评 估 基金 资产 和 负债 的价值 , 以确 定基 金 资产 净值和 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过程 ; 65. 标 的指 数: 恒生 中国 企业指 数 及 其未 来可 能发 生的变 更 ; 66. 指 数使 用许 可协 议: 恒生中 国企 业指 数 指 数使 用许可 协议(Licence Agreement relating to Hang Seng China Enterprises Index) 及其 未来 可能 发生 的变 更 ; 67. 上 市交 易 : 指 基 金 存 续 期 间 投 资 者 通 过 场 内 会 员 单 位 以 集 中 竞 价 的 方 式 买 卖 基 金 份 额 的 行嘉实 H 股指数(QDII-LOF )招 募说明书 5-6 为; 68.指 定媒 体: 指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互 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体 69. 不 可抗 力: 指本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无法 预 见、 无法抗 拒 、无 法避 免 且在 本基金 合 同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签 署之 日后 发生的 , 使 本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无法 全部 或部 分履 行本 基金合 同的 任何 事件 , 包括但 不限 于洪 水、 地震 及其他 自然 灾害 、 战 争、 骚乱、 火灾 、 政 府征 用、 没收、 恐怖 袭击 、 传 染病 传播、 法律 法规 变化、 突 发停电 或其 他突 发事 件、 证券交 易所 非正 常 暂 停或 停止交 易 嘉 实恒 生中 国企 业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QDII – LOF ) 。 嘉实 H 股指数(QDII-LOF )招 募说明书 5-7 三、风 险揭示 (一) 投资 于本 基金 的主 要风险 本基金 将主 要面 临以 下风 险, 其 中部 分或 全部 风险 因素可 能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 收益 率、 和/ 或实 现投资 目标 的能 力造 成影 响。 1、全 球投 资的 特殊 风险 (1 ) 汇率 风险 本基金 以人 民币 募集 和计 价, 经 过换 汇后 投资 于香 港 市场 主要 以港币 计 价的 金融工 具。 港币 目前 与美元 采取 联系 汇率 制, 美元相 对于 人民 币的 汇率 变化将 会影 响 港 币对 人民 币的汇 率, 进而 影响 本基 金以人 民币 计价 的基 金资 产价值 ,从 而导 致基 金资 产面临 潜在 风险 。 (2 ) 香港 市场 风险 香 港证 券市 场整 体表 现 受到 香港 本地 经济 运行 情况、 货币/ 财 政政 策、 产业 政策 、税 法、 汇率 、 交易规 则、 结算 、 托管 以 及其他 运作 风险 等多 种因 素的影 响, 上述 因素 的波 动和变 化可 能会 使基 金资 产面临 潜在 风险 。此 外, 投资香 港市 场的 成本 、波 动性也 可能 高于 国内A 股 市场, 存在 一定 的市 场风 险。 (3 ) 法律 和政 治风 险 由于香港 适 用不 同法 律法 规的原 因 , 可 能导 致本 基 金的某 些投 资行 为受 到限 制或合 同不 能正 常执 行,从 而使 得基 金资 产面 临损失 的可 能性 。 基金所 投资 的 香 港市 场 因 政治局 势变 化 ( 如罢 工、 暴动、 战争 等) 或 法令 的 变动, 可能 导致 市场 的较大 波动 , 从 而给 本基 金的投 资收 益造 成直 接或 间接的 影响 。 此 外, 香 港 市场也 可能 面临 会不 时采 取某些 管制 措施 , 如 资本 或外汇 管制 、 对 公司 或行 业的国 有化 、 没 收资 产以 及征收 高额 税收 等, 从而 对基金 收益 以及 基金 资产 带来不 利影 响。 (4 ) 会计 制度 风险 由于香港 对 上市 公司 日常 经营活 动的 会计 处理 、 财 务报表 披露 等会 计核 算标 准的规 定存 在一 定差 异, 可能 导致 基金 经理 对 公司盈 利能 力 、 投 资价 值 的判断 产生 偏差 , 从而 给 本基金 投资 带来 潜在 风险 。 (5 ) 税务 风险 由于香港 与 内地 在税 务方 面的法 律法 规存 在一 定差 异, 当 投资 香港 市场 时, 香港特区 政府 可 能会 要求基 金就 股息 、 利 息、 资本利 得等 收益 向当 地税 务机构 缴纳 税金 , 该 行为 会使基 金收 益受 到一 定影 响。 此 外, 香港 市场 的税 收规定 可能 发生 变化 , 或 者实施 具有 追溯 力的 修订 , 从而 导致 基金 向该 国家嘉实 H 股指数(QDII-LOF )招 募说明书 5-8 / 地区缴 纳在 基金 销售 、估 值或者 出售 投资 当日 并未 预计的 额外 税项 。 2、投 资工 具的 相关 风险 (1 ) 股票 股票投 资风 险主 要包 括: 中国大 陆以 及香 港特 区 货 币政策 、 财 政政 策、 产 业 政策等 的变 化对 证券 市场产 生一 定的 影响 , 导 致市场 价格 水平 波动 的风 险; 中国 宏 观经 济运 行周 期性波 动, 对香 港股 票市 场的收 益水 平产 生影 响的 风险; 香港 市场 挂牌 交易 的上市 公司 经营 状况 受多 种因素 影响 , 如 市场、 技 术、竞 争、 管理 、财 务等 都会导 致公 司盈 利发 生变 化,从 而导 致股 票价 格变 动的风 险。 (2 ) 债券 债券投 资风 险主 要包 括: 市场利 率水 平变 化导 致债 券价格 变化 的风 险; 债券 市场不 同期 限、 不同 类属债 券之 间的 利差 变动 导致相 应期 限和 类属 债券 价格变 化的 风险 ; 债 券发 行人出 现违 约、 拒绝 支付 到期本 息, 或由 于债 券发 行人信 用质 量下 降导 致债 券价格 下降 的风 险。 (3 ) 衍生 品 由于金 融衍 生产 品具 有杠 杆效应 , 价 格波 动较 为剧 烈, 在 市场 面临 突发 事件 时, 可 能会 导致 投资 亏损高 于初 始投 资金 额, 从而对 基金 收益 带来 不利 影响。 此外 , 衍 生品 的交 易可能 不够 活跃 , 在 市场 变化时 ,可 能因 无法 及时 找到交 易对 手或 交易 对手 方压低 报价 ,导 致基 金资 产的额 外损 失。 (4 ) 正回 购/ 逆回 购 在回购 交易 中, 交易 对手 方可能 因财 务状 况或 其它 原因不 能履 行付 款或 结算 的义务 , 从 而对 基金 资产价 值造 成不 利影 响。 (5 ) 证券 借贷 作为证 券借 出方 , 如 果交 易对手 方 ( 即证 券借 入方 ) 违约 , 则 基金 可能 面临 到期无 法获 得证 券借 贷收入 甚至 借出 证券 无法 归还的 风险 ,从 而导 致基 金资产 发生 损失 。 3、 本 基金 投资 的一 般风 险 (1) 标的 指数 的风 险 3.1.1 标的 指数 回报 与股 票 市场平 均回 报偏 离的 风险


标的指 数并 不 能 完全 代表 整个股 票市 场 。 标 的指 数 成份股 的平 均回 报率 与整 个股票 市场 的平 均回 报率可 能存 在偏 离。


3.1.2 标的 指数 变更 的风 险


尽管可 能性 很小 ,但 根据 基金合 同规 定, 如出 现变 更标的 指数 的情 形, 本基 金将变 更标 的指 数 。 基于原 标的 指数 的投 资政 策将会 改变 , 投 资组 合将 随之调 整, 基金 的收 益风 险特征 将与 新的 标的 指数 保持一 致, 投资 者须 承担 此项调 整带 来的 风险 与成 本。


嘉实 H 股指数(QDII-LOF )招 募说明书 5-9 3.1.3 标的 指数 波动 的风 险


标的指 数成 份股 的价 格可 能受到 政治 因素 、 经 济因 素、 上 市公 司经 营状 况、 投资者 心理 和交 易制 度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 而波 动,导 致指 数波 动, 从 而 使基金 收益 水平 发生 变化 ,产生 风险 。


(2) 基金 净值 增长 率与 业绩 比较基 准偏 离的 风险 跟踪误 差反 映的 是投 资组 合与业 绩比 较基 准之 间的 偏离程 度 , 是 控制 投资 组 合与基 准之 间相 对风 险的重 要指 标, 跟踪 误差 的大小 是衡 量指 数化 投资 成功与 否的 关键 。 本 基金 的目标 是将 日平 均跟 踪误 差控 制在0.3% 以内,年 跟踪误 差不超过4% 。以下原因可 能会影响到基 金的跟踪误 差扩大,与业 绩基 准产生 偏离 : 3.2.1由 于标 的指 数调 整成 份股或 变更 编制 方法 , 使 本基金 在相 应的 组合 调整 中产生 跟踪 偏离 度与 跟踪误 差。 3.2.2由 于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发生配 股、 增发 等 行 为导 致成份 股在 标的 指数 中的 权重发 生变 化, 使本 基金在 相应 的组 合调 整中 产生跟 踪偏 离度 和跟 踪误 差。 3.2.3 成份股派发现 金红利、新股市值配售收益将导致基金收益率超过标的指数收益率,产生 正 的跟踪 偏离 度。 3.2.4由 于成 份股 停牌 、 摘 牌或流 动性 差等 原因 使本 基金无 法及 时调 整投 资组 合或承 担冲 击成 本而 产生跟 踪偏 离度 和跟 踪误 差。 3.2.5由 于基 金投 资过 程中 的证券 交易 成本 , 以 及基 金管理 费和 托管 费的 存在 , 使基 金投 资组 合与 标的指 数产 生跟 踪偏 离度 与跟踪 误差 。 3.2.6在 本基 金指 数化 投资 过程中 ,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能力 , 例 如跟 踪 指 数的 水平、 技术 手段 、 买 入卖出 的时 机选 择等 ,都 会对本 基金 的收 益产 生影 响,从 而影 响本 基金 对标 的指数 的跟 踪程 度。 3.2.7其 他因 素产 生的 偏离 。 如因 受到 最低 买入 股数 的限制 , 基 金投 资组 合中 个别股 票的 持有 比例 与标的 指数 中该 股票 的权 重可能 不完 全相 同; 因缺 乏卖空 、 对 冲机 制及 其他 工具造 成的 指数 跟踪 成本 较大; 因基 金申 购与 赎回 带来的 现金 变动 ; 因 指数 发布机 构指 数编 制错 误等 , 由此 产生 跟踪 偏离 度与 跟踪误 差。 (3) 基金交 易价 格与 份额 净 值发生 偏离 的风 险 本基金 在证 券交 易所 的交 易价格 可能 不同 于份 额净 值, 从 而产 生折 价或 者溢 价的情 况, 虽然 基金 的份额 净值 反映 基金 投资 组合的 资产 状况, 但是 交易 价格受 到很 多因 素的 影响, 比如中 国的 经济 情 况 、 投资人 对于 中国 股市 的信 心以及 本基 金的 供需 情况 等。 (4 ) 管理 风险 指基金 经理 对基 金的 操作 导致的 风险 。 在 操作 过程 中, 基 金管 理人 可能 限于 知识、 技术 、 经 验等嘉实 H 股指数(QDII-LOF )招 募说明书 5-10 因素而 影响 其对 相关 信息 、 经济 形势 和证 券价 格走 势的判 断, 构造 的指 数 业 绩表现 不一 定持 续优 于 标 的指数 的表 现 。 (5 ) 流动 性风 险 在市场 或者 个股 流动 性不 足的情 况下 ,基 金管 理人 可能无 法迅 速、 低成 本地 调整基 金投 资组 合 , 从而对 基金 收益 造成 不利 影响。 由于开 放式 基金 的特 殊要 求, 本 基 金 必须 保持 一定 的现金 比例 以应 付赎 回要 求, 在 管理 现金 头寸 时,有 可能 存在 现金 不足 的风险 或现 金过 多所 导致 的收益 下降 风险 。 (6 ) 操作 或技 术风 险 相关当 事人 在业 务各 环节 操作过 程中 , 因内 部控 制 存在缺 陷或 者人 为因 素造 成操作 失误 或违 反操 作规程 等原 因可 能引 致风 险,例 如, 越权 违规 交易 、会计 部门 欺诈 、交 易错 误、IT 系统 故障 等 风 险 。 在开放 式基 金的 各种 交易 行为或 者后 台运 作中 , 可 能因为 技术 系统 的故 障或 者差错 而影 响交 易的 正常进 行或 者导 致投 资者 的利益 受到 影响 。 这 种技 术风险 可能 来自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 境外 资 产托管 人、 注册 登记 机构 、销 售 机构 、证 券交 易所 、证券 登记 结算 机构 等等 。 (7 ) 不可 抗力 风险 战争、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将会 严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 可 能导致 基金 资产 的损 失。 金 融市 场危 机、 行业 竞争、 代理 机构 违约 等超 出基金 管理 人自 身直 接控 制能力 之外 的风 险, 可能 导致基 金或 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受 损。 (二) 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 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代销机构销售,但是,本基金并不是 代销机 构的 存款 或负 债, 也没有 经代 销机 构担 保或 者背书 , 代 销机 构并 不能 保证其 收益 或本 金 安 全 。 嘉实 H 股指数(QDII-LOF )招 募说明书 5-11 四、基 金的投资 (一) 投资 目标 本基金 进行 被动 式指 数化 投资, 通过 严格 的投 资纪 律约束 和数 量化 的风 险管 理手段 , 力 争控 制本 基金 的净值增长率 与业绩比较 基准之间的日 平均跟踪误 差小于0.3% ,年跟 踪误差 不超过4% , 以实现 对恒生 中国 企业 指数 的有 效跟踪 ,给 投资 者提 供一 个投资 恒生 中国 企业 指数 的有效 投资 工具 。 (二 ) 投资 理念 本基金 以拟 合、 跟踪 恒生 中国企 业 指 数为 原则 , 进 行被动 式指 数化 投资 , 力 求获得 该指 数所 代表 的在香 港证 券市 场上 市交 易的H 股 平均 收益 率, 为 投资者 提供 投资 恒生 中国企 业指 数的 有 效 工具 。 (三 )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投资 于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备选 股、 同一 标的 指 数的ETF 、 以及依 法发 行或 上市的 其他 股票 、 固定收 益类 证券 、 现 金、 短期金 融工 具、 同一 标的 指数的 股指 期货 、 权 证和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如 果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以 后允 许基 金投 资其 他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可以 将其 纳入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中成 份股 及备选 股投 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资 产的90% ; 权证 市 值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3% ;现 金及 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的5% 。 因基金 规模 或市 场变 化 等 因素导 致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不符合 上述 规定 的 , 基 金 管理人 将在 合理 期限 内调整 至符 合上 述规 定。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四 )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为被 动式 指数 基金 ,按照 成份 股在 恒生 中国 企业指 数中 的基 准权 重构 建指数 化投 资组 合 。 当预期 成份 股发 生调 整和 成份股 发生 配股 、 增 发、 分红等 行为 时, 以及 因基 金的申 购和 赎回 对本 基金 跟踪标 的指 数的 效果 可能 带来影 响时 , 基 金经 理会 对投资 组合 进行 适当 调整 , 以使 跟踪 误差 控制 在限 定的范 围之 内。 本基金 可以 投资 于 同 一标 的指数 的ETF , 基金管 理 人可 在 香港 恒生 国企 指数 成份股 和 同 一标 的指 数的ETF 之间选择 较优 的 方式实 施组 合构 建, 以达 到节约 成本 和更 好地 跟踪 标的指 数的 目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生效 后6 个月 内使 基金 的 投资组 合比 例符 合基 金合 同的有 关约 定 。 1、资 产配 置策 略 作为被 动式 指数 基金 , 本 基金主 要投 资于 恒生 中国 企业指 数成 份股 和备 选成 份股。 本基 金将 根据 市场的 实际 情况 ,投 资于 金融衍 生产 品, 以保 证对 标的指 数的 有效 跟踪 。 嘉实 H 股指数(QDII-LOF )招 募说明书 5-12 2、股 票组 合构 建 (1 ) 股票 投资 原则 : 本基金 原则 上通 过指 数复 制法进 行被 动式 指数 化投 资, 根据 恒生 中国 企业 指 数成份 股的 基准 权重 构造股 票指 数化 投资 组合 。 (2 ) 股票 组合 构建 方法 : 本基金 原则 上 采 用指 数复 制法 , 按 照成 份股 在基 准 指数恒 生 中 国企 业 指 数中 的基准 权重 构建 股票 投资组 合。 如有(a) 因受 股 票停牌 的限 制、 股票 流动 性等其 他市 场因 素, 使基 金管理 人无 法依 指数 权重 购 买某 成份 股, 或(b) 预 期标 的指 数的 成份 股即 将调整 ,或(c) 其他 影响 指数 复制 的因 素, 基金 经理 可 以根据 市场 情况 , 结 合经 验判断 , 对 本基 金资 产进 行适当 调整 , 以 期在 规定 的风险 承受 限度 之内 , 获 得更接 近基 准指 数的 收益 率。 (3 ) 本基 金投 资ETF 主要基于以 下策 略: (a ) 根据ETF 的折溢价情 况, 在标 的 指数成 份股 和ETF 之间选 择较 优的 方式 实施 组合构 建; (b ) 根 据ETF 折 溢价情 况 , 参 与ETF 套利, 以增加 基金 投资 收益 ; (c ) 日 常基金 申购 赎回 通 过ETF 构造投资组 合 , 以 避 免申购 赎回 而导 致的 成份 股频繁 交易 所带 来的 交 易成本 和交 易冲 击。 (4 ) 金融 衍生 产品 投资 本基金 部分 投资 于金 融衍 生产品 ,以 降低 跟踪 成本 和提高 投资 管理 效率 。 本基金 将以 投资 组合 避险 或有效 管理 为目 标, 在 基金 风险承 受能 力许 可的 范围 内, 本 着谨 慎原则 , 适度参 与金 融衍 生产 品投 资。 投 资策 略主 要包 括: 利用汇 率衍 生产 品, 以降 低基金 汇率 风险 ; 利 用指 数衍生 产品 ,以 应对 申购 赎回对 基金 跟踪 效果 的影 响和提 高投 资管 理效 率; 等等。 此外,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法 规规定 的前 提下 , 本 基金 还可进 行证 券借 贷交 易、 回购交 易等 投资 , 以 增加投 资收 益。 未来, 随 着全球 证券 市场 投资 工具 的发展 和丰 富, 基金 可相 应调整 和更 新相 关投 资策 略,并 按照 相关 规定 发布 临时 公 告。 (五 ) 投资 管理 体制 本基金 投资 实行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领导 下的 基金 经理 负责制 1、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负责本 基金 的整 体战 略和 原则审 定; 审定 基金 季度 投资检 讨报 告; 决定 基金 禁止的 投资 事 项 等 。 2、定 量策 略小 组 跟踪并 研究 标的 指数 资料 信息, 计算 标的 指数 的成 份股基 准权 重、 预测 成份 股调整 清单 , 为 本基 金投资 管理 提供 基础 数据 支持; 根据 基金 投资 组合 与标的 指数 的权 重差 异提 出投资 组合 调整 建议 ; 定 期提供 基金 风险 控制 报告 和绩效 评估 报告 ;基 金经 理提出 的其 他技 术需 求支 持。 嘉实 H 股指数(QDII-LOF )招 募说明书 5-13 3、基 金经 理 在定量 策略 小组 的技 术支 持下, 负责 基金 投资 组合 的构建 与日 常管 理。 (六 ) 投资 程序 1、投 资分 析 定量策 略小 组根 据标 的指 数的相 关资 料和 数据 , 利 用数量 模型 进行 历史 模拟 和风险 测算 ; 行 业分 析师对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的 基本面 情况 进行 实时 跟踪 , 对 基本 面恶 化的 上市 公 司提供 及时 的风 险分 析报 告,在 此基 础上 形成 投资 组合调 整建 议 在投资 组合 调整 建议 的基 础上, 基金 经理 结合 本基 金的投 资总 体目 标和 原则 , 以及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状况 ,确 定投 资组 合调 整方案 。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定期 召开 会议, 审定 基金 经理 提交 的投资 检讨 报告 ,并 提出 指导性 意见 。 基金经 理根 据投 资决 策委 员会的 指导 性意 见, 在基 金经理 的权 限内 管理 投资 组合。 对超 出基 金经 理权限 的投 资指 令须 报投 资决策 委员 会审 议批 准。 2、资 产配 置 本基金 采取 自上 而下 的资 产配置 策略 , 首 先确 定基 金资产 在不 同资 产类 别之 间的配 置比 例, 然后 再分别 确定 下一 层次 股票 资产和 现金 资产 的配 置。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中成 份股 及备选 股投 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资 产的90% ; 权证 市 值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3% ;现 金及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的5% 。 因基金 规模 或市 场变 化等 因素导 致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不符合 上述 规定 的 , 基 金 管理人 将在 合理 期限 内调整 至符 合上 述规 定。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为尽可 能降 低本 基金 的跟 踪误差 , 本基 金在 保证 应 对基金 赎回 和日 常投 资管 理所必 须的 流动 性需 求的前 提下 ,将 尽量 降低 现金资 产的 持有 比例 。 3、组 合构 建 在股票 资产 配置 上, 本基 金首先 按照 基准 指数 的行 业权重 , 确 定各 行业 的资 产配置 比例 , 然 后按 照行业 内各 个股 的成 份股 权重, 确定 各个 股的 资产 配置比 例。 对于 因股 票停 牌、 流 动性 和其 他因 素而 无法投 资的 个股 , 本 基金 将尽量 用本 行业 的个 股或 个股组 合进 行替 代, 以保 证各行 业的 资产 配置 比例 和基准 指数 的行 业权 重保 持一致 。 如 有(a) 因 受股 票 停牌的 限制 、 股 票流 动性 等其他 市场 因素 , 使 基金 管 理人 人无 法依 指数 权重购 买某 成份 股, 或(b) 预 期标 的指 数的 成份 股即 将调整 ,或(c) 其他 影响 指数 复制的 因素 , 基 金经 理可 以根据 市场 情况 , 结 合经 验判断 , 对 本基 金资 产进 行适当 调整 , 以 期在 规定 的风险 承受 限度 之内 ,获 得更接 近基 准指 数的 收益 率。 4、交 易执 行 嘉实 H 股指数(QDII-LOF )招 募说明书 5-14 基金经 理在 定量 策略 小组 和行业 分析 师报 告的 基础 上, 结 合市 场情 况和 本基 金的风 险状 况, 进行 投资组 合的 日常 管理 ,向 基金交 易部 下达 投资 指令 。 基金交 易部 执行 投资 指令 的同时 对交 易执 行情 况进 行监控 , 并将 最终 的完 成 情况及 时向 基金 经理 汇报。 基金经 理交 易结 果进 行评 估并形 成报 告。 5、风 险绩 效评 估 本基金 的投 资评 价指 标有 两个: 跟踪 误差 和累 计偏 差。 跟 踪误 差衡 量本 基金 与标的 指数 的拟 合偏 离程度 , 力争 控制 本基 金 的净值 增长 率与 基准 指数 增长率 之间 的日 平均 跟踪 误差小 于0.3% , 年跟 踪误 差 不超过4% ; 累计偏 差是指 衡量期 间内本 基金相 对于 标的指 数的累 计收益 率, 在相同 跟踪误 差水 平 的情况 下, 累计 偏差 的正 收益比 负收 益好 。 6、投 资组 合调 整 本基金 以拟 合 基 准指 数为 基本原 则 , 股 票指 数化 投 资组合 将根 据基 准指 数成 份股及 其权 重的 变动 而进行 相应 调整 。 同 时, 本基金 还将 根据 法律 法规 中的投 资比 例限 制、 基金 合同中 的资 产配 置比 例约 定、 申 购赎 回情 况、 新股 等因素 , 对 股票 指数 化投 资组合 进行 适当 调整 , 以 保证基 金对 基准 指数 的有 效跟踪 。 (七 ) 标的 指数 与业 绩比 较基准 本基金 标的 指数 是恒 生中 国企业 指数 。 本基金 的业 绩基 准为 :人 民币/ 港 币汇 率× 恒生 中国 企业指 数 恒生中 国企 业指 数, 简 称 “国企 指数” 或 “H 股指 数 ” , 是由 香港 的恒 生指 数有 限公司 编制 和发 布 的,以 所有 在香 港联 合交 易所上 市的H 股公 司为选 股 范畴 。指 数是 以位 列综 合市值 排名 首40 位股 份所 组成之 成份 股而 计算 得出 的加权 平均 股价 指数 。 该 指数的 编制 目标 是反 映在 香港股 票市 场上 市、 具有 代表性 的中 国H 股 企业股 票价格 变动 的概 貌和 运行 状况, 并能 够作 为投 资业 绩的评 价标 准, 为指 数化 投资及 指数 衍生 产品 创新 提供基 础条 件。 恒生中 国企 业指 数于1994 年8月 由恒 生指 数公 司推 出 , 现在 包括40 只 市值 最大 及 成交最 活跃 并以H 股形式 在香 港上 市的 中国 企业表 现。 指数以2000 年1 月3日 为基 日, 基 点为2000 点, 每 季 检讨及 调整 一次 。 指 数采 用流通 市值 加权 法计 算, 为避 免个 别成 分股 比 重过高 , 经流 通调 整后 , 每只成 分股 的比 重上 限将 定为10% 。 每只 成分 股的 已发行 股份 数量 只计 算H 股部份 已发 行股 份数 量 。 如 果 恒 生 中 国 企 业 指 数 被 停 止 编 制 及 发 布 , 或 恒 生 中 国 企 业 指 数 由 其 他 指 数 替 代 ( 单 纯 更 名 除 外) ,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 等重大变更导致恒生中国企业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上嘉实 H 股指数(QDII-LOF )招 募说明书 5-15 出现其 他更 合适 投资 的指 数作为 本基 金的 标的 指数 , 本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依据 审慎性 原则 , 在 充分 考虑 持有人 利益 的前 提下 , 依 据市场 代表 性、 流动 性、 与原指 数的 相关 性等 诸多 因素选 择确 定新 的标 的指 数, 并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更换 本基 金的 标的 指数 和投资 对象 。


(八 )风 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 属于 采用 被动 指数 化操作 的股 票型 基金 , 其 预期的 风险 和收 益高 于货 币市场 基金 、 债 券基 金、 混合 型基 金 , 为 证券 投 资基金 中的 较高 风险 、 较 高收益 品种 。 同时 , 本基 金 为 海外 证券 投资 基金 , 除了需 要承 担与 国内 证券 投资基 金类 似的 市场 波动 风险之 外, 本基 金还 面临 汇率风 险、 香港 市场 风险 等海外 市场 投资 所面 临的 特别投 资风 险。 (九) 投资 限制 1、组 合投 资比 例限 制 (1 ) 本基 金持有 同一家 银行 的存 款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20% , 其中银 行应 当是 中资商 业银 行在境 外设 立的 分行 或在 最近一 个会 计年 度达 到中 国证监 会认 可的 信用 评级 机构评 级的 境外 银行 , 但 在基金 托管 账户 的存 款不 受此限 制。 (2 )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 证券市 场挂 牌交 易的 证券 资产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10% , 其 中持 有任 一 国家或 地区 市场 的证 券资 产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3% 。 (3 ) 本基 金持有 非流动 性资 产市 值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10% 。 其中, 非流 动性 资产是 指法 律或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流通 受限证 券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的 其他 资产 。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含本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 总份额 的20% 。 (5 ) 本基 金投资 组合中 成份 股及 备选股 投资比 例不低 于基 金资产 的90% ; 权证 市值 不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3% ; 现金 及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5% 。 (6 ) 本基 金的 金融 衍生 品 全部敞 口不 得高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100% , 所有 参与 交易的 对手 方 ( 中 资商业 银行 除外 ) 应 当具 有不低 于中 国证 监会 认可 的信用 评级 机构 评级 , 交 易对手 方应 当至 少每 个工 作日对 交易 进行 估值 , 并 且基金 可在 任何 时候 以公 允价值 终止 交易 。 任 一交 易对手 方的 市值 计价 敞口 不得超 过基 金、 集合 计划 资产净 值的20%。 (7 )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 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易衍生品 支付的 初始 费用 的总 额不 得高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 (8 ) 为应 付赎 回、 交易 清 算等临 时用 途, 借入 现金 的比例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10% 。 (9 ) 本基 金持有 境外基 金的 市值 合计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10% ,但持 有货 币市 场基金 不受嘉实 H 股指数(QDII-LOF )招 募说明书 5-16 此限制 。 (10 )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限 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 同生效后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 同的有关约定。因 证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合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投 资不 符合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上述 投资 比例 规定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30 个工作 日内 进行 调整 。 对于因 基金 份额 拆分 、 大 比例分 红等 集中 持续 营销 活动引 起的 基金 净资 产规 模在10 个工 作日 内增 加10亿 元以 上的 情形 , 而 导致证 券投 资比 例低 于基 金合同 约定 的, 基金 管理 人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并及时 书面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后, 可将 调整 时限 从30 个工作 日延 长到3个 月。 2、禁 止行 为 除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外 ,基金 不得 有下 列行 为: (1 ) 购买 不动 产。 (2 ) 购买 房地 产抵 押按 揭 。 (3 ) 购买 贵重 金属 或代 表 贵重金 属的 凭证 。 (4 ) 购买 实物 商品 。 (5 ) 除应 付赎 回、 交易 清 算等临 时用 途以 外, 借入 现金 。 (6 ) 利用 融资 购买 证券 , 但投资 金融 衍生 品除 外。 (7 ) 参与 未持 有基 础资 产 的卖空 交易 。 (8 ) 从事 证券 承销 业务 。 (9 ) 不公 平对 待不 同客 户 或不同 投资 组合 。 (10 ) 不得 购买 证券 用于 控制或 影响 发行 该证 券的 机构或 其管 理层 。 (11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 其他行 为。 3、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本款前述1、2项约定的投资 限制和 禁止 行为 被修 改或 取消的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本基 金可 相应调 整投 资限 制和 禁止 行为规 定, 不需 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十) 代理 投票 基金管 理人 应作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代理 人, 行使 所投资 股票 的投 票权 。 基 金管理 人将 本着 维护 持有人 利益 的原 则, 勤勉 尽职地 代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行使 投票 权。 在履 行代 理投票 职责 过程 中,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操 作需 要, 委托境 外资 产托 管人 或其 他专业 机构 提供 代理 投票 的建议 、 协 助完 成代 理投 票的程 序等 ,基 金管 理人 应对代 理机 构的 行为 进行 必要的 监督 ,并 承担 相应 责任。 (十一 )证 券交 易管 理 嘉实 H 股指数(QDII-LOF )招 募说明书 5-17 1、经 纪商 选择 标准 (1 )交易执行能力:能够公平对待所有客户,实现最佳价格成交,可靠、诚信、及时成交,具 备充分 流动 性, 交易 差错 少 等; (2 )研究支持服务:能够针对本基金业务需要, 提供高质量的研究报告和较为全面的服务,包 括举办 推介 会、 拜访 公司 、及时 沟通 市场 情况 、承 接专项 研究 、协 助交 易评 价等; (3 ) 财务 实力 :净 资产 、 总市值 、受 托资 产等 指标 处于行 业前 列, 或具 有明 显的安 全边 际; (4 ) 后台 便利 性和 可靠 性 : 交易 和清 算支 持多 种方 案 , 软 件再 开发 的能 力 强 , 系统 稳定 安全 等 ; (5 )组织框架和业务构成:具有战略规划和定位,能够积极推动多边业务合作,最大限度地调 动整体 资源 ,为 基金 投资 赢取机 会; (6 ) 其他 有利 于基 金持 有 人利益 的商 业合 作考 虑。 2、交 易量 分配 基金管 理人 将根 据上 述标 准对经 纪商 进行 综合 考察 , 选取 最适 合基 金投 资业 务的经 纪商 合作 , 并 根据综 合考 察结 果分 配基 金在各 个经 纪商 的交 易量 。 3、佣 金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将根 据经 纪商 提供的 服务 内容 和服 务质 量, 按 照最 佳市 场惯 例原 则确定 佣金 费率 。 交 易佣金 如有 折扣 或返 还, 应归入 基金 资产 。 嘉实 H 股指数(QDII-LOF )招 募说明书 5-18 五、基 金管理人 ( 一) 基金管 理人 基本情 况 1、基 本信 息


名称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富城 路99 号震旦 国际 大楼170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建国 门北 大街8号 华 润大厦8层 法定代 表人 王忠民 总经理 赵学军 成立日 期 1999年3 月25 日 注册资 本 1.5亿元 股权结 构 中诚信 托有 限责 任公 司40% , 立信 投资 有限 责任 公司30% , 德 意志 资产 管理 ( 亚 洲) 有限公 司30% 。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电话 (010 )65215588 传真 (010 )65185678 联系人 李溦


嘉实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经 中国证监 会证监 基字[1999]5 号文批准 ,于1999 年3 月25 日成立, 是中 国 第一批 基金 管理 公司 之一 , 是中 外合 资基 金管 理公 司。 公 司注 册地 上海 , 总 部设在 北京 并设 深圳 、 成 都、 杭州 、 青 岛、 福州 、 南 京、 广州 分公 司。 公司 获得 首批全 国社 保基 金 、 企业 年金投 资管 理人 、 QDII 资格和 特定 资产 管理 业务 资格。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无 任何受 处罚 记录 。 2.机构 设置 情况 公司设 立了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和风 险控 制委 员会 等专 业委员 会 。 投 资决 策委 员 会负责 指导 基金 资产 的运作 、 确 定基 本的 投资 策略和 投资 组合 的原 则。 风险控 制委 员会 负责 全面 评估公 司的 经营 过程 中的 各项风 险, 并提 出防 范措 施。


公司目 前下 设股 票投 资部 、 固定 收益 部、 定 量投 资 部、 结 构产 品投 资部、 海 外投资 部、 机构 投资嘉实 H 股指数(QDII-LOF )招 募说明书 5-19 部、研 究部 、交 易部 、投 资流程 与风 险管 理部 、监 察稽核 部、 法律 部、 产品 管理部 、机 构理 财团 队 、 渠道发 展部 、营 销 策 划部 、客户 服务 部、 电子 商务 部、信 息技 术部 、运 营部 、财务 部、 人力 资源 部 、 战略发 展部 等部 门。


股票投 资部 、 固 定收 益部 、 机构 投资 部、 定 量投 资 部、 结 构产 品投 资部、 海 外投资 部负 责根 据投 资决策 委员 会制 定的 原则 进行投 资。 研究 部负 责行 业、 上 市公 司研 究和 投资 策略研 究。 交易 部负 责完 成基金 经理 交易 指令 。 投 资流程 与风 险管 理部 负责 公司投 资风 险分 析与 管理 、 投资 流程 绩效 考核。 监 察稽核 部和 法律 部负 责对 公司及 其员 工遵 守国 家相 关法律 、 法规 和公 司内 部 规 章制 度等 情况 进行 监督 和检查 。 产 品管 理部 负责 新产品 开发 以及 相关 的市 场营销 研究 、 法 律环 境研 究和 理 财策 略研 究等 。 机 构理财 团队 主要 负责 年金 、 专户 、 机 构客 户及 高端 个人基 金销 售的 开发 与维 护。 渠 道发 展部 、 营 销策 划部、 电子 商务 部、 客户 服务部 负责 市场 推广 、 基 金销售 、 客 户服 务、 销售 渠道管 理等 业务 。 信 息技 术部、 运营 部负 责公 司信 息系统 的日 常运 行与 维护 跟踪研 究新 技术, 进行 相应 的技术 系统 规划 与开 发、 基金会 计核 算、 估值、 开 放式基 金注 册、 登记 和清 算等业 务。 财务 部负 责公 司财务 管理 工作 。 人 力资 源部负 责公 司企 业文 化建 设、 文 字档 案、 相关 后勤 服务、 人力 资源 管理 、 薪 酬制度 、 人 员培 训、 人事 档案等 事务 等综 合事 务管 理。战 略发 展部 负责 公司 经营战 略 规 划、 新业 务发 展等。 基金管 理人 无任 何受 处罚 记录。 3.管理 资产 情况


截止 2010 年6 月30 日, 基金管 理人 共管 理 2 只封 闭式证 券投 资基 金、18 只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 金,具 体包 括嘉 实泰 和封 闭、嘉 实丰 和价 值封 闭、 嘉实成 长收 益混 合、 嘉实 增长混 合、 嘉实 稳健 混 合、 嘉实 债券 、 嘉 实服 务 增值行 业混 合 、 嘉 实优 质 企业股 票 、 嘉 实货 币、 嘉 实沪 深 300 指数 (LOF)、 嘉实超 短债 债券 、 嘉 实主 题混合 、嘉 实策 略混 合、 嘉实海 外中 国股 票(QDII ) 、嘉实 研究 精选 股票 、 嘉实多 元债 券、 嘉实 量化 阿尔法 股票 、 嘉 实回 报混 合 、 嘉 实基 本面50 指数 (LOF ) 、 嘉 实 价值 优势 股票 等 证券 投资 基金 。 其 中嘉实 增长 混合 、嘉 实稳 健混合 和嘉 实债 券属 于嘉 实理财 通系 列基 金。同 时,管 理多 个全 国社 保基 金、企 业年 金、 特定 客户 资产投 资组 合。 ( 二) 主要人 员情 况 1、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监 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基 本情 况 王忠民 先生 , 董 事长 。 大 学专科 。 曾 任北 京矿 务局 财务处 会计 , 煤 炭部 财务 司会计 、 副 处长 , 中 国统配 煤矿 总公 司财 务局 处长, 煤炭 部财 务公 司筹 备组负 责人 , 中 煤信 托有 限责任 公司 董事 长兼 总经 理,2002 年3 月至 今任 中 诚信托 有限 责任 公司 党委 书记、 董事 长。


赵学军 先生 ,董 事、 总经 理。中 共党 员, 经济 学博 士。曾 就职 于天 津通 信广 播公司 电视 设计 所 、嘉实 H 股指数(QDII-LOF )招 募说明书 5-20 外经贸 部中 国仪 器进 出口 总公司 、 北京 商品 交易 所 、 天津纺 织原 材料 交易 所 、 商鼎期 货经 纪有 限公 司、 北京证 券有 限公 司、 大成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2000 年10 月至 今任 嘉实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 总 经 理。


韩家乐先生,董事。1990 年毕业于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1990 年至今, 担任 海问证 券投 资咨 询有 限公 司总经 理;1994 年至 今, 任北京 德恒 有限 责任 公司 总经理 ; 2001 年11 月 至今, 任立 信投 资有 限责 任公司 董事 长。 高方先 生, 董事 , 大 学本 科, 中 共党 员, 高级 经济 师。 曾 任中 国建 设银 行总 行副处 长, 外企 服务 总公司宏银实业公司副总经理。1996 年9月至今历任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助理、副总裁,现任 中诚信 托有 限责 任公 司副 总裁。 Ingo Gefeke 先 生, 董事 , 德国籍 ,康 斯坦 斯(Constance ) 大学 国际 经济 学硕 士研究 生。 曾任 德 意志银 行 ( 纽约) 全球 交易 银行首 席运 营官 及国 际投 资银行 首席 运营 官。 现任 德 意志资 产管 理公 司 ( 法 兰克福 )董 事会 成员 ,德 意志资 产管 理公 司( 纽约 )董事 总经 理兼 首席 行政 管理官 、全 球交 易 总 监 。


Mark Cullen 先生, 董事, 澳大利 亚籍 , 澳 大 利 亚莫 纳什大 学经 济政 治专 业学 士。 曾 任达 灵顿 商品 (Darlington Commodities) 商品交易 主管 , 贝 恩(Bain&Company) 期货与商品 部负 责 人, 德 意志 银行 ( 纽 约)全 球股 票投 资部 首席 运营官 、MD 。 现任 德意 志 资产管 理( 纽约 ) 全球 首 席运营 官、MD 。 骆小元 女士 , 独 立董 事, 大学本 科。1982 年 毕业 于 中国人 民大 学财 会专 业。1995 年至2000 年, 担任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总会计师;2000 年至今任 职于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协会注册中心,担任中 心主任 。


王巍先 生, 独立 董事, 美 国福特 姆大 学文 理学 院国 际 金融 专业 博士 。 曾 任职 于中国 建设 银行 辽宁 分行。 曾任 中国 银行 总行 国际金 融研 究所 助理 研究 员, 美 国化 学银 行分 析师 , 美国 世界 银行 顾问 , 中 国南方 证券 有限 公司 副总 裁,万 盟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 长。2004 至 今任 万 盟并购 集团 董事 长。


张维炯 先生 , 独 立董 事、 中共党 员, 教授、 加拿 大 不列颠 哥伦 比亚 大学 商学 院博士 。 曾 任上 海交 通大学动力机械工程系教师,上海交通大学管理学院副教授、副院长。1997 年至今任中欧国际工商 学院教 授、 副院 长。


朱蕾女 士, 监事, 中共 党 员, 硕 士研 究生。 曾任 首 都医科 大学 教师 , 中 国保 险监督 管理 委员 会主 任科员 , 国 都 证券 有限 责 任公司 高级 经理 , 中欧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发展 战略 官、 北京 代表 处首 席代 表、 董事会 秘书 。2007 年10 月至今 任中 诚信 托有 限责 任公司 国际 业务 部总 经理 。


穆群先 生 , 监 事 , 经 济师 , 硕 士研 究生 。 曾任 西安 电子科 技大 学助 教 , 长 安 信息产 业 (集 团 ) 股 份有限 公司 董事 会秘 书, 北京德 恒有 限责 任公 司财 务主管 。2001 年11 月 至 今任立 信投 资有 限公 司财 务总监 。 嘉实 H 股指数(QDII-LOF )招 募说明书 5-21 朱成刚 先生 , 监 事, 法 学 博士。1998 年7月至2002 年1月, 就 职于 中国 建设 银行 资产保 全部 、 法 律 事务部 ;2002 年1月 至今 , 就职于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监 察稽 核部 、法 律部 。 宋振茹女士,副总 经理,中共党员,硕士研 究生,经济师。1981 年6 月至1996 年10 月任职于 中办警 卫局 。 1996 年11 月至1998 年7 月 于中 国银 行 海外行 管理 部任 副处 长。 1998 年7 月至1999 年 3 月任博时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助理。1999 年3 月 至今任职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督察员 和公司 副总 经理 。


李道滨 先生 , 副 总经 理, 中共党 员, 法学 博士, 经 济师。1988 年7 月至1990 年9 月任 职于 厦门 华侨博 物馆 。 1993 年7 月至1998 年9 月 任职 于中 国 厦门国 际经 济技 术 合 作公 司。 2000 年10 月至 今 任职于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历任 市场 部副 总监 、总监 、总 经理 助理 和公 司副总 经理 。


张峰先 生, 副总 经理, 中 共党员 、 硕 士。 曾 就职 于 国家计 委, 曾任 嘉实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研 究部 副总监 、市 场部 总监 、公 司督察 长。


戴 京 焦女 士, 副总 经理 ,武 汉 大学 经济 学硕 士, 加拿 大 大不 列颠 哥伦 比亚 大学MBA 。 历任 平 安 证券投 资银 行部 总经 理、 平 安保险 集团 公司 资产 管理 部副总 经理 兼负 责人; 平安 证券公 司助 理总 经理 , 平安集 团投 资审 批委 员会 委员。2004 年3 月 加盟 嘉 实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任公 司总经 理助 理。 王炜 女 士, 督 察 长, 中 共 党员 , 法学 硕士。 曾就 职 于中国 政法 大学 法学 院、 北京市 陆通 联合 律师 事务所 、北 京市 智浩 律师 事务所 、新 华保 险股 份有 限公司 。曾 任嘉 实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法律 部 总 监 。








2、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张宏民先生,毕业于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电子工程系,本科学历。9年证券基金从业经历,具有基 金从业 资格 。2000 年10 月 加入嘉 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在 研究 部从 事定 量研 究工作 。2008 年 起任 公司 结构产 品投 资部 高级 数量 分析师 ,从 事指 数化 投资 管理与 研究 工作 。 3、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的成 员包 括: 公 司总 经理 赵学 军先 生, 公 司副 总 经 理戴 京焦 女士, 公司 总经 理助 理邵健 先生 、总 经理 助理 詹凌蔚 先生 、总 经理 助理 李凯先 生、 总经 理助 理陶 荣辉先 生。


上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近 亲属关 系。 ( 三) 基金管 理人 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 的发售 、申 购、 赎回 、转 换和登 记事 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嘉实 H 股指数(QDII-LOF )招 募说明书 5-22 4、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 制半 年度 和年 度基 金 报告;


7、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份额 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为 ;


12、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 四)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 立健全 内 部 控制 制度 , 采 取有效 措施 , 防 止违 反有 关法律 、 法 规、 规 章、 基 金合同 和中 国证 监会 有关 规定的 行为 发生 。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基金法》及有关 法律法规,建立健 全的内 部控 制制 度, 采取 有效措 施, 防止 下列 行为 发生:


(1 )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3、本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及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 勤勉尽 责, 不得 将基 金财 产用于 以下 投资 或活 动:


(1 ) 承销 证券 ;


(2 )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 券;


(6 )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嘉实 H 股指数(QDII-LOF )招 募说明书 5-23 其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 承销 的 证券 ;


(7 )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国 务院 证券 监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 止的 其他活 动。 4、基 金经 理承 诺


(1 ) 依照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本着 谨慎的 原则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谋 取最 大利 益 ;


(2 )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及其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3 ) 不 违反 现行 有效 的有 关法律 、 法 规、 规 章、 基 金合同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定 , 泄 漏在 任 职期间 知悉 的有 关证 券、 基金的 商业 秘密 、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 金投 资内 容、 基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4 )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 五) 基金管 理人 的内部 控制 制度 1. 内 部控 制制 度概 述 为了保 证公 司规 范运 作, 有效地 防范 和化 解管 理风 险、 经 营风 险以 及操 作风 险, 确 保基 金财 务和 公司财 务以 及其 他信 息真 实、 准 确、 完整, 从而 最 大程度 地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利益 , 本 公司 建立 了科学 合理 、 控 制严 密、 运行高 效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内部 控制 制度 是公 司为 实现内 部控 制目 标而 建立 的一系 列组 织机 制、 管理 方法、 操作 程序 与控 制措 施的总 称。 它由 内部 控制 大纲、 基本 管理 制度、 部 门业务 规章 等部 分组 成。


公司内 部控 制大 纲是 对公 司章程 规定 的内 控原 则的 细化和 展开 , 是对 各项 基 本管理 制度 的总 揽和 指导, 包括 内控 目标、 内 控原则 、 控 制环 境、 内 控 措施等 内容 。 公 司基 本管 理制度 包括 内部 会计 控制 制度、 风险 管理 控制 制度 、 投资 管理 制度 、 监 察稽 核制度 、 基 金会 计制 度、 信息披 露制 度、 信息 技术 管理制 度、 资料 档案 管理 制度、 业绩 评估 考核 制度 和紧急 应变 制度 等。 部门 业务规 章是 在基 本管 理制 度的基 础上 ,对 各部 门的 主要职 责、 岗位 设置 、岗 位责任 、操 作守 则等 进行 了具体 规定 。 2.内部 控制 的原 则 (1 ) 健全 性原 则: 内 部控 制包括 公司 的各 项业 务、 各个部 门或 机构 和各 级人 员, 并 涵盖 到决 策、 执行、 监督 、反 馈等 各个 环节;


(2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 行;


(3 )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 各 机构、 部门 和岗 位在 职能 上必须 保持 相对 独立 ;


(4 )相互制约原则:组织结构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操 作相互 独立 。


嘉实 H 股指数(QDII-LOF )招 募说明书 5-24 (5 )成本效益原则: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 成本达 到最 佳的 内部 控制 效果。 3、 内 部控 制组 织体 系 (1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董事 会下设审计与合 规委员 会, 负责 检查 公司 内部管 理制 度的 合法 合规 性及内 控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 充分 发挥 独立 董事 监督 职能, 保护 投资 者利 益和 公司合 法权 益。


(2 )投资决策委员会为公司投资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由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 以及投 资体 系部 门总 监、 资深基 金经 理组 成, 负责 指导基 金资 产的 运作 、 确 定基本 的投 资策 略和 投资 组合的 原则 。


(3 )风险控制委员会为公司风险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由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督察长、总 经理助 理以 及部 门总 监组 成,负 责全 面评 估公 司经 营管理 过程 中的 各项 风险 ,并提 出防 范化 解 措 施 。


(4 ) 督 察长 积极 对公 司各 项制度 、 业 务的 合法 合规 性及公 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情 况进 行监 察、 稽核, 定期 和不 定期 向董 事会报 告公 司内 部控 制执 行情况 。


(5 ) 监察稽 核部 : 公 司管 理层重 视和 支持 监察 稽核 工作, 并保 证监 察稽 核部 的独立 性和 权威 性, 配备了 充足 合格 的监 察稽 核人员 , 明 确监 察稽 核部 门及其 各岗 位的 职责 和工 作流程 、 组 织纪 律。 监 察 稽核部 具体 负责 公司 各项 制度、 业务 的合 法合 规性 及公司 内部 控制 制度 的执 行情况 的监 察稽 核 工 作 。


(6 )业务部门:部门负责人为所在部门的风险控制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风险负 有管控 及时 报告 的义 务。


(7 )岗位员工:公司努力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造 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使风险意识贯穿 到公司 各个 部门 、 各 个岗 位和各 个环 节。 员工 在其 岗位职 责范 围内 承担 相应 的内控 责任 , 并 负有 对岗 位工作 中发 现的 风险 隐患 或风险 问题 及时 报告 、反 馈的义 务。 4、内 部控 制措 施 公司确 立 “ 制度 上控 制风 险 、 技术上 量化 风险 ” , 积 极 吸收或 采用 先进 的风 险控 制技术 和手 段, 进 行内部 控制 和风 险管 理。


(1 )公司逐步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 ,严禁不正当关联交 易、利 益输 送和 内部 人控 制现象 的发 生, 保护 投资 者利益 和公 司合 法权 益。


(2 ) 公司 设置 的组 织结 构 , 充分 体现 职责 明确 、 相 互制约 的原 则, 各部 门均 有明确 的授 权分 工, 操作相 互独 立。 公司 逐步 建立决 策科 学、 运营 规范 、 管理 高效 的运 行机 制, 包括民 主、 透明 的决 策程 序和管 理议 事规 则, 高效 、严谨 的业 务执 行系 统, 以及健 全、 有效 的内 部监 督和反 馈系 统。


嘉实 H 股指数(QDII-LOF )招 募说明书 5-25 (3 ) 公司 设立 了顺 序递 进 、权责 统一 、严 密有 效的 内控防 线:


①各岗 位职 责明 确, 有详 细的岗 位说 明书 和业 务流 程, 各 岗位 人员 在上 岗前 均应知 悉并 以书 面方 式承诺 遵守 ,在 授权 范围 内承担 责任 ;


②建立 重要 业务 处理 凭据 传递和 信息 沟通 制度 ,相 关部门 和岗 位之 间相 互监 督制衡 ; (4 )公司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人员具备与岗位要求相 适应的 职业 操守 和专 业胜 任能力 。


(5 ) 公司 建立 科学 严密 的 风险评 估体 系, 对公 司内 外部风 险进 行识 别、 评估 和分析 , 及时 防范 和化解 风险 。


(6 ) 授权 控制 应当 贯穿 于 公司经 营活 动的 始终 ,授 权控制 的主 要内 容包 括:


①股东 会 、 董 事会 、 监事 会 和管理 层充 分了 解和 履行 各自的 职权 , 建立 健全 公 司授权 标准 和程 序, 确保授 权制 度的 贯彻 执行 ;


②公司 各部 门、 分公 司及 员工在 规定 授权 范围 内行 使相应 的职 责;


③重大 业务 授权 采取 书面 形式, 授权 书应 当明 确授 权内容 和时 效。


④对已 获授 权的 部门 和人 员建立 有效 的评 价和 反馈 机制 , 对 已不 适用 的授 权 应及时 修改 或取 消授 权。 (7 ) 建 立完 善的 基金 财务 核算与 基金 资产 估值 系统 和资产 分离 制度 , 基 金资 产与公 司自 有资 产、 其他委 托资 产以 及不 同基 金的资 产之 间实 行独 立运 作, 分 别核 算, 及时、 准 确和完 整地 反映 基金 财产 的状况 。


(8 )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投资和交易、交易和清算、基金 会计和 公司 会计 等重 要岗 位不得 有人 员的 重叠 。 投 资、 研 究、 交 易、IT 等重 要业务 部门 和岗 位进 行物 理隔离 。


(9 )建立和维护信息管理系统,严格信息管理,保证客户资料等信息安全、真实和完整。积极 维护信 息沟 通渠 道的 畅通 ,建立 清晰 的报 告系 统, 各级领 导、 部门 及员 工均 有明确 的报 告途 径。


(10 ) 建立 和完 善客 户服 务标准 , 加 强基 金销 售管 理, 规 范基 金宣 传推 介, 不得有 不正 当销 售行 为和不 正当 竞争 行为 。


(11 ) 制订 切实 有效 的应 急应变 措施 , 建 立危 机处 理机制 和程 序, 对发 生严 重影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可 能引 起系 统性 风险、 严重 影响 社会 稳定 的突发 事件 ,按 照预 案妥 善处理 。


(12 ) 公司 建立 健全 内部 监控制 度, 督察 长、 监 察 稽核部 对公 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的执 行情 况进 行持 续的监 督, 保证 内部 控制 制度落 实; 定期 评价 内部 控制的 有效 性并 适时 改进 。


①对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核查。由监察稽核部设计各部门监察稽核点明细, 按照嘉实 H 股指数(QDII-LOF )招 募说明书 5-26 查核项 目和 查核 程序 进行 部门自 查、 监察 部核 查, 确 保公司 各项 制度 、 业 务符 合有关 法律 、 行 政法 规、 部门规 章及 行业 监管 规则 。


②对内 部风 险控 制制 度的 持续监 督。 由监 察稽 核部 组织相 关业 务部 门、 岗位 共同识 别风 险点 , 界 定风险 责任 人, 设计 内部 风险点 自我 评估 表, 对风 险点进 行评 估和 分析 , 并 由监察 稽 核 部监 督风 险控 制措施 的执 行, 及时 防范 和化解 风险 。


③督察 长发 现公 司存 在重 大风险 或者 有违 法违 规行 为, 在告 知总 经理 和其 他 有关高 级管 理人 员的 同时, 向董 事会 、中 国证 监会和 公司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报 告。


5、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的声 明


(1 ) 本公 司承 诺以 上关 于 内部控 制的 披露 真实 、准 确;


(2 ) 本公 司承 诺根 据市 场 变化和 公司 发展 不断 完善 内部控 制体 系和 内部 控制 制度。 六、基 金的 募集 (一) 基金 发售 的依 据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 运 作办 法》 、 《销售 办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发 售。 本 基 金 发 售 申请 已 经 中 国 证 监 会2010 年4 月19 日 《 关 于 核 准 嘉 实 恒 生 中 国 企 业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募集的 批复》 (证 监许可[ 2010] 479 号文 )核 准募集 。 (二) 基金 类型 和存 续期 间 1、基 金的 类别 :股 票 型 基 金。 2、基 金的 运作 方式 :上市契约型 开放 式。 3、基 金存 续期 间: 不定 期 。 4、基 金份 额初 始面 值:1 元 (三) 发售 方式 本基金 通过 场内 和场 外两 种方式 发售 。 (1 ) 场内 发售 场 内 发 售 是 指 本 基 金 募 集 期 结 束 前 获 得 基 金 代 销 资 格 的 深 圳 交 易 所 会 员 单 位 通 过 场 内 代 理 发 售 基金份额的行为(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 。尚 未取得 基金代销资格,但属于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会员 的其 他机构 , 可在 本基 金上 市 后通过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系统 为投 资者 提供 本基 金的上 市交 易服 务。 (2 ) 场外 发售 嘉实 H 股指数(QDII-LOF )招 募说明书 5-27 场 外发售 是指 通过基 金销售 网点( 包 括基 金管理 人的直 销中心 、基 金管理 人网上 直销 及 代销 机构 的代销 网点 ,具 体名 单见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通 过场 外公开 发售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3 )通过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持有人证券账户下;通过场外认购的基 金份额 登记 在注 册登 记系 统持有 人开 放式 基金 账户 下。 登记在 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 中的基 金份 额既 可以 在深 圳证券 交易 所上 市交 易 , 也可 以 直接 申请 场内 赎 回 ; 登 记 在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中 的 基 金 份 额 如 需 办 理 场 外 赎 回, 应 当 办 理 跨 系 统 转 登 记 后 方 能 实 施。 登 记在 注册 登记 系统 中的基 金份 额可 申请 场外 赎回。 登记 在注 册登 记系 统中的 基金 份额 如需 办理 场内赎 回, 应当 办理 跨系 统转登 记后 方能 实施 。 (4 ) 除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外, 任何 与基 金份 额发 售有 关的当 事人 不得 预留 和提 前发售 基金 份 额 。 (四) 发售 期限 自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 起最 长不得 超过3个 月, 具体 见 份额发 售公 告。 如果在 发售 期间 未达 到本 招募说 明书 第 七 条第 (一 ) 款规 定的 基金 备案 条件 , 基金 可在 发售 期限 内继续 销售 , 直 到达 到基 金备 案 条件 。 基 金管 理人 也可根 据基 金销 售情 况在 发售 期 限内 适当 延长 或缩 短基金 发售 时间 ,并 及时 公告。 (五) 发售 对象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个人 投资者 、 机 构投 资者 及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以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其他 投资 者。 (六) 募集 目标 本基金 将按 照中 国证 监会 和国家 外汇 局核 准的 额度 (美元 额度 需折 算为 人民 币) 设 定基 金募 集 期 内的募 集规 模 上 限。 本基 金 募集 期内 的募 集上 限为 30 亿 元人 民币 。 若募集 期内 认购 申请 金额 全部确 认后 本基 金募 集规 模小于 或达 到 30 亿 元人 民币 , 则 所有 的认 购 申请予 以确 认; 否则 ,本 基金管 理人 将采 用末 日比 例确认 的方 式实 现募 集规 模的有 效控 制。 同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实际募 集情 况向 国家 外汇 管理局 申请 追加 额度 , 若 获得国 家外 汇管 理局 批准的 追加 额度 ,则 募集 期内本 基金 的最 终募 集规 模将以 国家 外汇 管理 局批 准的额 度( 折合X 亿元 人 民币) 为准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的 资产规 模不 受上 述限 制, 但基金 管理 人有 权根 据基 金的外 汇额 度控 制基 金申购 规模 并暂 停基 金的 申购。 募集场 所 本基金 通过 场内 和场 外两 种方式 募集 。 (1 )场外:本基金的场外认购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 销中心、基金管理人网上 直销以及基金代销嘉实 H 股指数(QDII-LOF )招 募说明书 5-28 机构的 代销 网点 (具 体名 单详见 发售 公告 )进 行。 具体销 售城 市名 单、 销售 机构联 系方 式以 及发 售方 案以发 售公 告为 准, 请投 资者参 见本 基金 的发 售公告 及销 售机 构的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情况 增加其 他代 销机 构, 并另 行公告 。 (2 )场内:本基金的场内认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具体名单 详见发 售公 告或 相关 业务 公告) 进行。 本基 金募 集 期结束 前获 得基 金代 销资 格的证 券公 司也 可代 理场 内基金 份额 的发 售。 尚未 取得相 应业 务资 格, 但属 于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会 员的 其他机 构, 可在 本基 金上 市后, 代理 投资 者通 过深 圳证券 交易 所交 易系 统参 与本基 金的 上市 交易 。 (八 ) 募集 币种 人民币 (九) 认购 安排 1、 认 购时间 : 2010


年 8 月 30


日至 2010


年 9 月 21 日 。 具 体业 务办 理时间 以各 销售 机 构的规 定为 准。 2、认 购程 序: 投资者 通过 深交 所认 购上 市开放 式基 金, 应持 深圳 人民币 普通 股票 账户 或证 券投资 基金 账户 (以 下简称 “深 圳证 券账 户” ) 。 已有 深圳 证券 账户 的投 资者可 直接 认购 上市 开放 式基金 , 尚 无深 圳证 券账 户的投 资者 可通 过中 国结 算深圳 分公 司的 开户 代理 机构开 立账 户。 投资者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他代 销机 构认 购上 市开 放式基 金 , 应 使用 中国 结 算公司 深圳 开放 式基 金账户 。 已 有 深 圳证 券账 户的投 资者 , 可 通过 基金 管理人 或代 销机 构以 其深 圳证券 账户 申请 注册 深圳 开放式 基金 账户 ; 尚 无深 圳证券 账户 的投 资者 , 可 直接申 请账 户注 册, 中国 结算公 司将 为其 配发 深圳 证券投 资基 金账 户, 同时 将该账 户注 册为 深圳 开放 式基金 账户 ;对 于配 发的 深圳证 券投 资基 金账 户 , 投资者 可持 基金 管理 人或 代销机 构提 供的 账户 配号 凭条 , 到 中国 结算 深圳 分 公司的 开户 代理 机构 打印 深圳证 券投 资基 金账 户卡 。 已通过 基金 管理 人或 代销 机构办 理过 深圳 开放 式基 金账户 注册 或注 册确 认手 续的投 资者 , 可在 原 处直接 办理 开放 式基 金业 务申报 ; 已通 过基 金管 理 人或代 销机 构办 理过 深圳 开放式 基金 账户 注册 手续 的投资 者, 拟通 过其 他代 销机构 、 基 金管 理人 申报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的, 须用 深圳开 放式 基金 账户 在新 的代销 机构 、基 金管 理人 处办理 开放 式基 金账 户注 册确认 手续 。 3、认 购原 则: 基金份 额的 场内 认购 采用 份额认 购方 式, 基金 份额 的场外 认购 采用 金额 认购 方式。 4、 认 购限 额 嘉实 H 股指数(QDII-LOF )招 募说明书 5-29 投资者 认购 前, 需按 销售 机构规 定的 方式 全额 缴款 。 投资者 在募 集期 内可 以多 次认购 基金 份额 ,但 已受 理的认 购申 请不 允许 撤销 。 通 过 本基 金 代销 网点 进 行场 外 认购 的 每个 基金 账 户单 笔 最低 认 购金 额为1,000 元 ; 通过 本 公司 直 销中心 的首 次最 低认 购金 额为2 万 元, 追加 认购 单笔 最低认 购金 额为1万 元。 本 基金募 集期 间对 单个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最 高累 计认 购金额 不设 限制 。 场内认 购单 笔最 低认 购份 额为1000 份 , 超 过1000 份 的须为1000 份的 整数 倍, 且每笔 认购 最大 不超 过99,999,000 份 基金 份额 。 本基金 募集 期间 对单 个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最 高累 计认 购份额 不设 限制 。 5、 认 购申 请的 确认 : T 日规 定时 间受 理的 申请, 正常 情况 下投 资者 可在T+2日 通过本 公司 客户 服务 电话 、网 站或 到其 办理业 务的 销售 网点 查询 确认情 况。 投资者 开户 和认 购所 需提 交的文 件和 办理 的具 体手 续由基 金管 理人 和销 售机 构约定 , 请 投 资者 参 阅本基 金发 售公 告。 销售机 构对 认购 申请 的受 理并不 代表 该申 请一 定成 功,而 仅代 表销 售机 构确 实接收 到认 购申 请 。 认购的 确认 以基 金合 同生 效后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确认 结果为 准。 (十) 认购 费用 1、 场 外认 购: 投 资者 在场外 认购 本基 金时 需交 纳前 端认购 费, 费率 按认 购金 额递减 , 具 体如 下 : 认购金 额( 含认 购 费) 认购费 率 M <50 万 1.0% 50万≤M <200万 0.8% 200万≤M <500 万 0.6% M ≥500 万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2、 场内认购:场内会员单位可按照基金招募说明书中约定的场外认购的认购费 率设定投资人场 内认购 的 佣 金比 率 。 3、 本基金认购费由认购人承担,认购费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 记结算 等募 集期 间发 生的 各项费 用。 4、投 资者 重复 认购 时, 需 按单笔 认购 金额 对应 的费 率分别 计算 认购 费用 。 (十一 )募 集资 金利 息的 处理方 式 嘉实 H 股指数(QDII-LOF )招 募说明书 5-30 认购款 项在 募集 期间 产生 的利息 将折 算为 基金 份额 归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有 , 其中利 息以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 记录 为准 。 (十二 )认 购份 数的 计算 1、场 外认 购的 份额 计算 : 基金场 外认 购采 用金 额认 购的方 式。 基金 的认 购金 额包括 认购 费用 和净 认购 金额。 计算 公 式 为 :


净认购 金额 = 认购 金额/ (1+ 认购 费率) ; 认购费 用 = 认购 金额- 净认购金 额; 认购份 额 = (净 认购 金额 +认购 利息 )/ 基 金份 额 面值。 场外认 购份 额计 算结 果保 留到小 数点 后两 位, 小数 点后两 位以 后的 部分 四舍 五入,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入 基金 财产 。 认 购款 项在募 集期 间产 生的 利息 将折算 为基 金份 额, 归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 有, 其中 利息转 份额 以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的记 录为 准。 利息 折算的 份额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两位 , 小 数点 后两 位以 后部分 截去 ,由 此产 生的 误差计 入基 金财 产。 例一: 某投 资者 投资10,000 元认 购本 基金 , 所 对应 的 认购费 率为1.0% , 如 果其 认购资 金的 利息 为 5.30 元 ,则 其可 得到 的基 金份数 计算 如下 : 净认购 金额=10,000/(1+1.0% )= 9,900.99 元 认购费 用=10,000 – 9,900.99 = 99.01 元 认购份 数=(9,900.99 + 5.30)/1.00 = 9,906.29 份 即 投 资 者投 资10,000 元认购 本 基 金, 在 基金 合 同 生效 时 , 投资 者 账户 登 记有本 基 金9,906.29 份基 金份额 。 2、场 内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基金场 内认 购采 用份 额认 购的方 式。 计算 公式 为:


净认购 金额 =挂 牌价 格× 认 购份额


认购费 用= 挂牌 价格× 认购 份额× 认 购费 率


认购金 额= 净认 购金 额+ 认购费 用


利息折 算的 份额 =利 息/ 挂 牌价格


场内认 购金 额计 算结 果保 留到小 数点 后两 位, 小数 点后两 位以 后的 部分 四舍 五入。 认购 款项 在募 集期间 产生 的利 息将 折算 为基金 份额 归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所 有 , 其 中利 息转 份 额以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记录为 准。 利息 折算 的份 额保留 至整 数位 (最 小单 位为1 份) , 余额 计入 基金 财产。


例如: 某投 资者 认购 本基 金10,000 份 , 若 会员 单位 设定发 售 ( 认购) 费率 为1.0% , 假 定该 笔认 购 产生利 息5.00 元 。则 认购 金额和 利息 折算 的份 额为 : 嘉实 H 股指数(QDII-LOF )招 募说明书 5-31 挂牌价 格=1.00 元


净认购 金额 =挂 牌价 格× 认 购份额 =1.00× 10,000 =10,000 元


认购费 用= 挂牌 价格× 认购 份额× 认 购费 率=1.00× 10,000× 1.0% =100 元


认购金 额= 净认 购金 额+ 认购费 用=10,000 +100 =10,100 元


利息折 算的 份额 =利 息/ 挂 牌价格 =5.00/1.00 =5 份 即 : 投 资 者 认 购10,000 份 基 金 份 额 , 需 缴 纳10,100 元 , 若 利 息 折 算 的 份 额 为5 份 , 则 总 共 可 得 到 10,005 份基 金份 额。


(十三 )募 集期 间的 资金 与费用 基金合 同生 效前 募集 的资 金应当 存入 专门 账户 ,在 基金募 集行 为结 束前 ,任 何人不 得动 用。 基金合 同生 效前 的信 息披 露费、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以及其 他费 用, 不得 从基 金财产 中列 支。 七 、基 金 合同的生效 (一) 基金 备案 的条 件 1.本基金 自 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起3个 月内 , 基金 募集 金额不 少于 2 亿人 民币 或 等值货 币 , 并且 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 书决定 停止 基金 发售 , 且 基金募 集达 到基 金备 案条 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募集 结束 之日 起10 日内 聘 请法 定验 资机 构验 资,自收 到验 资报 告之 日起10日内 ,向 中国 证监 会提 交验资 报告 ,办 理基 金备 案 手续 。 自中 国证 监会 书面 确认之 日起 ,基 金备 案手 续办理 完毕 ,基 金合 同生 效。 2.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 收到 中国证 监会 确认 文件 的次 日 对基 金合 同生 效事 宜 予 以公告 。 3.本基 金合 同生 效前 , 投 资 人的 认购 款项 只能 存入 专用账 户 ,任 何人 不得 动 用。 认购 资金 在募 集 期形成 的利 息在 本基 金合 同生效 后折 成投 资 人 认购 的基金 份额 , 归 投资 人所 有。 利 息转 份额 的具 体数 额以 注 册登 记机 构 的 记录 为准。 (二) 基金 募集 失败 1.基金 募集 期届 满, 未达 到基金 备案 条件 ,则 基金 募集失 败 。 2.如基 金募 集失 败, 基金 管理人 应以 其固 有财 产承 担因募 集行 为而 产生 的债 务和费 用, 在基 金募 集期届 满后30 日 内返 还投 资 人已 缴纳 的认购 款 项, 并加计 银行 同期 存款 利息 。 3.如基 金募 集失 败 , 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及 代 销机构 不得 请求 报酬 。 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和代 销机 构为 基金 募集 支付之 一切 费用 应由 各方 各自承 担。 (三) 基金 存续 期内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和 资金 数额 嘉实 H 股指数(QDII-LOF )招 募说明书 5-32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的存 续期 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不满200 人 或者 基金 资产 净 值低于5000 万元 ,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 人,或连续20 个工作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低 于5000 万元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及 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说 明出 现上 述情 况 的 原因并 提出 解决 方案 。 八 、基 金份额的 上市交易 (一) 上市 交易 的地 点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 (二) 上市 交易 的时 间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三 个月 内开始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上市交 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 登公告 。 (三 ) 基金 份额 的上 市 本基金 份额 的上 市规 则遵 循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证券 投资基 金上 市规 则》 及 《 业务规 则》 的相 关规 定。 (三) 基金 份额 的交 易 本基金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上市 交易 需遵 照 《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交易 规则 》 、 《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证券 投资基 金上 市规 则》 、 《深 圳证券 交易 所上 市开 放式 基金业 务规 则》 等有 关规 定。 (四) 上市 交易 的费 用 本基金 上市 交易 的费 用遵 循《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规则》 及《 业务 规则 》的 相关规 定。 (五) 上市 交易 的行 情揭 示 本基金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挂牌交 易 , 交易 行情 通过 行情发 布系 统揭 示。 行情 发布系 统T 日 揭示T-2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六) 上市 交易 的停 复牌 、暂停 上市 、恢 复上 市和 终止上 市 本基金 的停 复牌 、暂 停上 市、恢 复上 市和 终止 上市 按照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相 关业务 规则 执行 。 (七) 相关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监 会及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对基 金上 市交 易的 规则 等相关 规定 内容 进行 调整的 , 本 基金 合同 相应 予以修 改, 并按 照新 规定 执行, 且此 项修 改无 须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 嘉实 H 股指数(QDII-LOF )招 募说明书 5-33 九、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与转换 本基金 为上 市契 约型 开放 式基金 , 投 资者 可以 通过 上市交 易、 场外 申购 赎回 、 场内 申购 赎回 三种 方式, 实现 基金 份额 的日 常交易 。 办理本 基金 份额 场内 申购 、 赎 回业 务应 遵守 深圳 证 券交易 所及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有关业 务规 则。 若相 关法 律法规 、 中 国证 监会、 深 圳证券 交易 所或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对 场内申 购、 赎回 业务 规则 有新的 规定 ,将 按新 规定 执行。 (一) 申购 和赎 回场 所 投资者 可使 用深 圳证 券账 户, 通 过深 圳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系 统办 理场内 申 购、 赎回业 务, 场内 代销 机构 包 括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内具有 相应 业务 资格 的会 员单位 (具 体名 单见 本基 金相关 业务 公告 ) 。 投资者 还可 使用 开放 式基 金账户 ,通 过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 代销 机构办理 场外 申购、 赎回业 务。 投资者 应当 在基 金管 理人 和场内 、 场 外代 销机 构办 理基金 申购 、 赎 回业 务的 营业场 所或 按基 金管 理人和 场内 、 场 外代 销机 构提供 的其 他方 式办 理基 金的申 购和 赎回 。 本 基金 场内、 场外 代销 机构 名单 将由基 金管 理人 在招 募说 明书、 发售 公告 或其 他公 告中列 明。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 更或增 减代 销机 构, 并予 以公告 。 ( 二) 基金 销售 对象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个人 投资者 、 机 构投 资者 及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以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其他 投资 者。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账户 1、场 外申 购与 赎回 的账 户 投资者 通过 场外 申购 、 赎 回应使 用开 放式 基金 账户 (账户 开立 的具 体事 项参 见本基 金发 售公 告认 购开户 相关 内容 ) 。 2、场 内申 购与 赎回 的账 户 投资者 通过 场内 申购 、 赎 回应使 用证 券账 户 ( 账户 开立的 具体 事项 参见 本基 金发售 公告 认购 开户 相关内 容) 。 (四 ) 申购 和赎 回的 开放 日及时 间 1.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本基金 的开 放日 为深 圳证 券交易 所和香 港 交易 所 同 时开放 交易 的工 作日 。 场 内申购 、 赎 回业 务的 开放时 间为9:30-11:30 和13:00-15:00 ;场 外申 购 、赎 回 业务的 开放 时间 由基 金管 理人与 销售 机构 约定 ,嘉实 H 股指数(QDII-LOF )招 募说明书 5-34 具体业 务办 理时 间以 销售 机构公 布时 间为 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 出现 新的证 券交 易市 场、 证券 交易所 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殊 情况 , 基 金管 理人将 视情 况对 前述 开放 日及开 放时 间进 行相 应的 调整 , 但 应在 实施 日前 依 照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回或 者转 换。 投资 人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 外的 日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 赎 回或转 换申 请的 , 其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为下 次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时间 所在 开放 日的 价格 。 2.申购 、赎 回开 始日 及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内 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 公告中 规定 。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内 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 公告中 规定 。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基金 管理 人 应 在申购 、 赎 回开 放日 前依 照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公 告 申 购与 赎回 的开 始时间 。 (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未知价” 原 则,即 申购、 赎回价格以 申请当 日 各证 券市场收市 后计算 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 基准 进 行计算 ; 2.“ 金额申购 、份额 赎回 ” 原 则,即申购 以金额 申请, 赎回以份额 申请 , 同时, 场内申购和 赎回 申 报单位 应以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规 定为 准 ; 3.场外 赎回 遵循 “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份额 确认的 先后 次序 进行 顺序 赎回; 4.投资 者通 过深 圳证 券交 易所交 易系 统办 理本 基金 的场内 申购 、 赎 回业 务时 , 需遵 守深 圳证 券交 易所的 相关 业务 规则 。 5.当日 的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可以在 当日 开放 时间 结束 前撤销 ,在 当日 的开 放时 间结束 后不 得撤 销; 6.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 整。基金管理人必须按有关规 定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申购 和赎 回的 申请 方式 对于场 外申 购和 赎回 , 投 资人必 须根 据场外 销 售机 构规定 的程 序, 在开 放日 的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购 或赎 回的 申请 。 对于场 内申 购和 赎回 , 基 金投资 者需 遵循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场内 申购 赎回 相关 业务规 则, 在开 放日嘉实 H 股指数(QDII-LOF )招 募说明书 5-35 的交易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 赎回的 申请 。 投资人 在提 交申 购申 请时 须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申 购资 金 , 投 资人 在 提交赎 回申 请时 须持 有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 额, 否则所 提交 的申 购、 赎回 申请无 效。 2.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确认 T 日规 定时 间受 理的 申请 , 正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人 在T+2日对 基金 投资 者申 购、 赎回 申请 的有 效性进行 确认 。投资 者应 在T+3日( 包括 该日) 到销 售网点柜 台或 以销售 机构 规定的其 他方 式查询 申 请的确 认情 况, 否则, 如 因申请 未得 到基 金管 理人 或注册 登记 机构 的确 认而 造成的 损失 , 由 投资 者自 行承担 。 业务办 理单 位对 申购 申请 的受理 并不 代表 该申 请一 定成功 , 而仅 代表 业务 办 理单位 确实 接收 到申 购申请 。申 购的 确认 以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或基 金管 理人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范 围内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业务 规则, 对上 述业 务办 理时 间进行 调整 并 公 告 。 3.申购 和赎 回的 款项 支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若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若申 购不 成功 或无 效,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管 理人指 定的 代销 机构 将投 资人已 缴付 的申 购款 项本 金 退回 投资 者账 户 。 投资人T 日 赎 回申请 成功 后 , 基金 管理 人 将 通过 基金 注 册登记 机构 及其 相关 基金 销售机 构在T +10 日内 ( 包括 该日 ) 将 赎回 款项划 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账户 。 在发 生巨 额赎 回时 , 款项 的支 付办 法参 照本 基金合 同有 关条 款处 理。 ( 六) 申购 和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1.申 请申 购基 金的 金额 投资者 通过 代销 机构 首次 申购单 笔最 低限 额为 人民 币1000 元 , 投 资者 通过 直 销中心 首次 申购 单笔 最 低限 额为 人民 币20000 元( 已通 过本 基金 代销 机构或/ 及 直销 中心认 购本 基金者 除外 ) ;追加 申购 单 笔最低 限额 为人 民币1000 元。 投资者 将当 期分 配的 基金 收益转 购基 金份 额或 采用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时 , 不 受最低 申购 金额 的限 制。 投资者 可多 次申 购, 对单 个投资 者累 计持 有份 额不 设上限 限制 。 法 律法 规、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除外。 2.申请 赎回 基金 的份 额 单笔赎 回不 得少 于1000 份 (如该 账户在 该 销售 机构 托管的 基金 余额 不足1000 份, 则 必须 一次 性赎 回基金全部份额 ) ;若某笔 赎回将导致投资者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余额不足1000 份时,基金管理人 有权将 投资 者在 该销 售机 构托管 的剩 余基 金份 额一 次性全 部赎 回。 嘉实 H 股指数(QDII-LOF )招 募说明书 5-36 3.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市场 情况, 调整 对申 购金 额和 赎回份 额的 数量 限制 , 基 金管理 人必 须在 调整 前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媒体 上刊登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 七) 申购 和赎 回的 价格 、费 用及其 用途 1. 基 金申 购、 赎回 开放 日 (T 日 )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T+1 日计 算 , 并 在T+2 日内 公告 。 本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计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4位 , 小 数点 后 第5 位四 舍五入 。 如 遇特 殊情 况, 经中国 证监 会同 意, 可以 适当延 迟计 算或 公告 。 2. 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用 由投资 人 承担 , 不 列 入基 金财产 , 主要 用于 本 基 金 的市场 推 广、 销售 、登 记结算 等各 项费 用。 投资 者在申 购本 基金 时需 交纳 前端申 购费 ,费 率按 申购 金额递 减, 具体 如下 : 申购金 额( 含申 购费 ) 申购费 率 M <50 万 1.5% 50万≤M <200万 1.2% 200万≤M <500 万 0.8% M ≥500 万 单笔1000 元 3、本基金的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 时收取 。不 低于 赎回 费总 额的25% 应 归基 金财 产, 其余 用 于支 付登 记结算 费 和其他 必要 的手 续费 。 通过场 内赎 回的 赎回 费率 统一 为0.5 %。 通过场 外赎 回 基 金份 额, 以基金 登记 系统 确认 份额 的顺序 , 按 照 “ 先进 先出 ” 的原 则适 用赎 回 费 率。场外 具体 赎回 费 率如 下: 持有期 限 赎回费 率 <365 天 0.50% 365天≤M <730 天 0.25% ≥730 天 0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 方式实 施日 前依 照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 计划,针 对以 特定交 易方 式( 如网上 交易、 电话交 易 等) 等进行 基金交 易的投 资 人定期或 不定 期地开 展 基金促 销活 动。 在基 金促 销活动 期间 , 按 相关 监管 部门要 求履 行必 要手 续后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适 当调 低基金 申购 费率 和基 金赎 回费率 。 6、本基金申购、赎回的币种为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接受嘉实 H 股指数(QDII-LOF )招 募说明书 5-37 其它币 种的 申购 、赎 回, 并提前 公告 。 ( 八) 申购 份额 与赎 回金 额的 计算方 法 1.场 外申 购份 额与 赎回 金 额的计 算 (1 ) 场外 基金 申购 份额 的 计算: 基金的 申购 金额 包括 申购 费用和 净申 购金 额, 其中 : 净申购 金额 = 申购 金额/ (1+申 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申 购金 额 — 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 申购 金额/ 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例如 , 某 投资 者投 资5,000 元申购 本基 金 , 对 应费 率 为1.2% , 假 设申 购当 日基 金份额 净值 为1.1280 元,则 其可 得到 的申 购份 额为: 净申购 金额 =5,000/ (1+1.2% )=4,940.71 元 申购费 用=5,000 -4,940.71 =59.29 元 申购份 数=4,940.71/1.1280 =4,380.06 份 即: 某投 资者 投资5,000 元 申购本 基金 , 假设 申购 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为1.1280 元, 则可 得到4,380.06 份基金 份额 。 (2 ) 场外 基金 赎回 金额 的 计算: 采用“ 份额 赎回 ”方 式, 赎回金 额以T 日的基 金份 额 净值为 基准 进行 计算 ,计 算公式 : 赎回总 金额= 赎回 份额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 回总 金额 ?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回 总金 额 ? 赎回费 用 例 如 :假 定 三笔 赎 回申 请的 赎 回份 额 均为10,000 份, 但 持有 时 间长 短 不同 ,其 中 基金 份 额净 值 为假设 数, 那么 各笔 赎回 负担的 赎回 费用 和获 得的 赎回金 额计 算如 下: 赎回1 赎回2 赎回3 赎回份 额( 份,A ) 10,000 10,000 10,000 基金份 额净 值( 元,B ) 1.1000 1.3000 1.4000 持有时 间 100天 366天 731 天 适用赎 回费 率(C ) 0.5% 0.25% 0% 赎回总 额 (元 , D=A ×B ) 11,000 13,000 14,000 赎回费 (E=C ×D ) 55 32.5 0 嘉实 H 股指数(QDII-LOF )招 募说明书 5-38 赎回金 额(F=D-E ) 10,945 12,967.5 14,000 (3 ) 场外 申购 份额 、余 额 的处理 方式 : 申 购 的 有 效 份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申 购 金 额 在 扣 除 相 应 的 费 用 后 ,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计 算,申购份额计算结果 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 入基金 财产 。 (4 ) 场外 赎回 金额 的处 理 方式: 赎回金 额按 实际 确认 的有 效赎回 份额 乘以 当日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基准 并扣 除相 应的 费 用来 计算 , 赎 回金额计算结果 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 财产 。 2.场 内申 购份 额与 赎回 金 额的计 算 (1 ) 场内 基金 申购 份额 的 计算 基金的 申购 金额 包括 申购 费用和 净申 购金 额, 其中 : 净申购 金额 = 申购 金额/ (1+申 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申 购金 额 —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净 申购 金额/ 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申购份 额计 算结 果保 留到 整数位 ,整 数位 后小 数部 分的份 额对 应的 资金 返还 至投资 者资 金 账 户 。 例如: 某投 资者 通过 场内 投资10,000 元申 购本 基金 , 对应 的申 购费 率为1.2% , 假设 申购 当日 基金 份额净 值为1.0250元 ,则 其申购 手续 费、 可得 到的 申购份 额及 返还 的资 金余 额为: 净申购 金额 =10,000/ (1+1.2%)=9,881.42 元 申购手 续费 =10,000 -9,881.42 =118.58 元 申购份 额=9,881.42/1.0250 =9,640.41 份 因 场 内申 购 份额 保留 至 整数 份 ,故 投 资者 申购 所 得份 额 为9,640 份 , 整数 位后小 数 部分 的 申购 份 额对应 的资 金返 还给 投资 者。具 体计 算公 式为 : 实际净 申购 金额=9,640 ×1.0250=9,881.00 元 退款金 额=10,000 -9,881.00 -118.58 =0.42 元 即:投资者投资10,000 元从场内申购本基金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为1.0250 元,则其可得 到基金 份额9,640 份 ,退 款0.42元。 (2 ) 场内 基金 赎回 金额 的 计算 采用“ 份额 赎回 ”方 式, 赎回价 格以T 日的基 金份 额 净值为 基准 进行 计算 ,计 算公式 : 嘉实 H 股指数(QDII-LOF )招 募说明书 5-39 赎回总 金额= 赎回 份额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 回总 金额 ?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回 总金 额 — 赎 回费 用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 入基金 财产 。 场内赎 回适 用固 定赎 回费 率,与 份 额 持有 期限 无关 。 例如: 某投 资者 从场 内赎 回本基 金10,000 份基 金份 额, 赎 回费 率为0.5% , 假 设赎回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为1.1480 元 ,则 其可 得净赎 回金 额为 : 赎回总 金额 =10,000 ×1.1480=11,480 元 赎回费 用=11,480 ×0.5% =57.40 元 净赎回 金额 =11,480 -57.40 =11,422.60 元 即: 投 资者 从深 圳证 券交 易所场 内赎 回本 基金10,000 份基 金份 额, 假 设赎 回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1480 元, 则可 得到 的净 赎回金 额为11,422.60元。 3.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T 日 基金资 产净 值/T 日发 行在 外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在T+1 日 计算 , 并 在T+2 日内 公告 。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计 算日 基金资 产净 值除 以 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单位为元,计算结果保留在小数点后4 位,小数点后 第5位 四舍 五入 。由 此产 生 的误差 在基 金财 产中 列支 。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日终 对前 一日 的 基 金资 产估 值后, 将基 金份 额净 值结 果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外 公布 。 ( 九)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因 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无 法正常 运作 。 2.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3.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4.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接 受某 笔或某 些申 购申 请可 能会 影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时。 5.因基 金收 益分 配、 或基 金投资 组合 内某 个或 某些 证券进 行权 益分 派等 原因 , 使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短期内 继续 接受 申购 可能 会影响 或损 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 ;


6.个别 投资 者的 申购 、 赎 回过于 频繁 , 导致 基金 的 交易费 用和 变现 成本 增加 ,或 使得 基金 管理 人 无法顺 利实 施投 资策 略, 继续接 受其 申购 可能 对其 他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产生损 害;


嘉实 H 股指数(QDII-LOF )招 募说明书 5-40 7、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 面影响 ,从 而损 害现 有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情形 。 8. 基 金投 资所 处的 香港 证 券市场 休市 时。 9.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注 册 登记机 构等 因异 常情 况无 法办理 申购 业务 的; 10.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述 暂停申 购情 形( 除 本款第4 、第6项) 时 ,基 金 管理人应 当根据 有关 规定 在指定媒 体上刊 登 暂停申 购公 告。 如果 投资 人的申 购申 请被 拒绝 , 被 拒绝的 申购 款项 将退 还给 投资人 。 在 暂停 申购 的情 况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 ( 十)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无 法正常 运作 。 2.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3.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4.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5.基金 投资 所处 的香 港证 券市场 休市 时。 6.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注册 登记机 构等 因异 常情 况无 法办理 申购 业务 的; 7.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已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 基 金管 理人 应足 额支付 ; 如 暂时 不能 足额 支付, 应将 可支 付部 分按 单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 请总 量的比 例分 配给 赎回 申请 人, 未 支付 部分 可延 期支 付, 并 以后 续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为依 据计 算赎 回金额 。 若 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上 开放 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延 期支 付最 长不 得超 过20 个 工作 日, 并在 指定 媒体上 公告 。 投 资人 在申 请赎回 时可 事先 选择 将当 日可能 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在暂 停赎 回的 情况 消除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复 赎回 业务 的办 理并 予以公 告。 ( 十 一) 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1.巨额 赎回 的认 定 若 本基金 单个 开放日 内的基 金份额 净赎 回申请( 赎回申 请份额 总数 加上基 金转换 中转出 申请 份额 总 数后扣 除申购 申请份 额总 数及基 金转换 中转入 申请 份额总 数后的 余额) 超过前 一开放 日的基 金总份 额的10% , 即认 为是 发生 了巨额 赎回 。 2.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当时的 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赎 回或 部分 延期嘉实 H 股指数(QDII-LOF )招 募说明书 5-41 赎回。 (1) 全额赎 回: 当基 金管 理 人认为 有能 力支 付投 资人 的全部 赎回 申请 时, 按正 常赎回 程序 执行 。 (2) 部分延 期赎 回: 当基 金 管理人 认为 支付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有 困难 或认 为因 支付投 资 人 的赎 回申 请而进 行的 财产 变现 可能 会对基 金资 产净 值造 成较 大波动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当日接 受赎 回比 例不 低于 上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10 %的 前提 下, 可 对其 余赎 回申请 延期 办理 。 对 于当 日的赎 回申 请, 应当 按 单个账 户赎 回申 请量 占赎 回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 当日受 理的 赎回 份额 ; 对 于未能 赎回 部分 , 投 资人 在提交 赎回 申请 时可 以选 择延期 赎回 或取 消赎 回。 选择延 期赎 回的 , 将 自动 转入下 一个 开放 日继 续赎 回, 直 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选择取 消赎 回的 , 当 日未 获受理 的部 分赎 回申 请将 被撤销 。 延 期的 赎回 申请 与下一 开放 日赎 回申 请一 并处理 , 无 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放 日的 基金 份 额 净值 为基础 计算 赎回 金额 , 以 此类推 , 直 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如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 投 资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赎 回处 理。 (3) 暂 停赎回 :连续2日 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 额赎回, 如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必要 ,可暂 停接受 基金 的赎回 申请 ; 已 经接 受的 赎回申 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 但 不得 超过20 个 工作日 , 并 应当 在指 定媒 体上进 行公 告。 3.巨额 赎回 的公 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规 定的 其他 方式在3 个 交易 日内 通知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说明 有关 处理方 法, 同时 在在 指定 媒体上 刊登 公告。 ( 十 二)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和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1.发生 上述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情况 的, 基金 管理 人当 日应立 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并 在规 定期 限内 在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暂 停公 告。 2.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 为1 日,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 日 ,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基 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公告 ,并 公布 最近1 个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3.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1 日但少 于2 周 ,暂 停结 束 , 基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提前2 日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 基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并公 告最 近1 个开 放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4.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2周 , 暂停 期间 ,基 金管 理人 应 每2 周至 少刊 登暂 停公告1 次。 当连 续暂 停时间 超过 两个 月时 , 可 对重复 刊登 暂停 公告 的频 率进行 调整 。 暂 停结 束, 基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提 前2日 在指定 媒体 上连 续刊 登基 金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 公告 最近1 个开 放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 十 三) 基 金转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嘉实 H 股指数(QDII-LOF )招 募说明书 5-42 其他基 金之 间的 转换 业务 , 基金 转换 可以 收取 一定 的转换 费, 相关 规则 由基 金管理 人届 时根 据相 关法 律法规 及本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制定 并公 告, 并提 前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注 册 登记 机构及 其他 相关 机构 。 十、 基 金份额的转托管、 非交易过户、冻结 、质押等业务 本基金 的份 额采 用分 系统 登记的 原则 。 场外 认购 或 申购买 入的 基金 份额 登记 在注册 登记 系统 持有 人开放 式基 金账 户下 ; 场 内认购 、 申 购或 上市 交易 买入的 基金 份额 登记 在证 券登记 结算 系统 持有 人证 券账户 下。 登记 在证 券登 记结算 系统 中的 基金 份额 既可以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上市交 易, 也可 以直 接申 请场内 赎回 。登 记在 注册 登记系 统中 的基 金份 额可 申请场 外赎 回。 本基金 的转 托管 包括 系统 内转托 管和 跨系 统转 托管 。 1、系 统内 转托 管 (1 )系统内转托管是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 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 或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 内不 同会员 单位 (席 位) 之间 进行转 托管 的行 为。 (2 )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 点)时 ,可 办理 已持 有基 金份额 的系 统内 转托 管。 (3 )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易或场内赎回的会 员单位 (席 位) 时, 可办 理已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系统 内转托 管。 具体办 理方 法参 照《 业务 规则》 的有 关规 定以 及基 金代销 机构 的业 务规 则。 2、跨 系统 转托 管 (1 )跨系统转托管是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 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 转登记 的行 为。 (2 ) 本基 金跨 系统 转托 管 的具体 业务 按照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相关规 定办 理。 注册登 记机 构可 依据 其业 务规则 , 受 理基 金份 额的 非交易 过户 、 冻 结与 解冻 、 质押 等业 务, 并收 取一定 的手 续费 用。 十一、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嘉实 H 股指数(QDII-LOF )招 募说明书 5-43 2.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3.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指数 许可使 用费 ; 4.基金 财产 拨划 支付 的银 行费用 ; 5.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基金 信息披 露费 用; 6.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费 用; 7.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与 基金 有关的 会 计 师费 和律 师费 ; 8.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9.外 汇兑 换交 易的 相关 费 用; 10. 在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允 许 的前提 下, 本基 金可 以从 基金财 产中 计提 销售 服务 费, 具 体计 提方 法、 计提标 准在 招募 说明 书或 相关公 告中 载明 ; 11. 依 法可 以在 基金 财产 中 列支的 其他 费用 。 ( 二) 上述基金 费用由 基金管 理人在法 律规定 的范 围内 参照公允 的市场 价格 确定 ,法律法 规另有 规 定时从 其规 定。 ( 三)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75%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如 下: H =E× 年管 理费 率÷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付 指令 , 经 基金 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 ,支 付日 期顺 延。 2.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25%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如 下: H =E× 年托 管费 率÷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付 指令 , 经 基金 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 ,支 付日 期顺 延。 嘉实 H 股指数(QDII-LOF )招 募说明书 5-44 3.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指数 许可使 用费 本 基 金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标 的 指 数 许 可 方 所 签 订 的 指 数 使 用 许 可 协 议 中 所 规 定 的 指 数 许 可 使 用 费 计 提方 法计 提指 数许 可使 用 费。 其中 ,基 金合 同生 效 前的 许可 使用 固定 费是 为 获取 使用 指数 开发基 金的 权利 而支 付的 费用,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的指 数许 可使用 费从 基金 财产 中列支 ,按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及指 数许 可使 用费 年费率 每日 计提 ,逐 日累 计。计 算方法如下: 在每个 自然 日: H =E× A÷ 当年 实际 天数


H 为 每个 自然 日应 计提 的 指数使 用费 ,币 种为 人民 币


A 为 “ 恒 生 中 国 企 业 指 数 ” 指 数 许 可 使 用 费 的 费 率 , 从 合 同 生 效 至2010 年12 月31 日 该 费 率 等 于 0.02%; 从2011 年1 月1 日 以 后该费 率等 于0.04% E 为 前一 自然 日基金 资产 净 值


若 一个 会计 年度 累计 计提指 数使 用费 金额 / 当年 最后 一日 (如 为节 假日 取最近 一日 )中 国人 民 银行或 其授 权机 构公 布的 汇率中 间价 小于 指数 使用 许可协 议规 定的 费用 下限 , 则 基金 于年 末最 后 一日补 提指 数使 用费 至指 数使用 许可 协议 规定 的费 用下限 。


指数使 用费 每日 计提 , 按 季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指数 使用 费划付 指令 ,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后于 次季 度首 日起15 个自 然日 内从 基金 财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 管理人 , 由基 金管 理 人根据 指数 使用 许可 协议 所规定 的方 式支 付给 标的 指数许 可方 。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休息 日, 支付 日期顺 延。


如果指 数许 可使 用费 的计 算方法 和费 率等 发生 调整 , 本 基金 将采 用调 整后 的 方法或 费率 计算 指数 使用费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按照 《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的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进 行公告 。 4.除管 理费 和托 管费 之外 的基金 费用 ,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其他 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议 的规 定, 按 费 用支出 金额 支付 ,列 入或 摊入当 期基 金费 用。 ( 四)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因未履 行或 未完 全履 行义 务导致 的费 用支 出或 基金 财产的 损失 , 以及 处 理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 发生的 费用 等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基金 合同 生效 前所 发生的 信息 披露 费、 律师 费和会 计师 费以 及其 他费 用不从 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 五)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可根据 基金发 展情 况调 整基金管 理费率 和基 金托 管费率。 基金管 理 人必须 最迟 于新 的费 率实 施日2 日前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 登公告 。 ( 六) 基金 税收 基金根 据国 家法 律法 规和 基金投 资所 在地 的法 律法 规规定 ,履 行纳 税义 务 。 嘉实 H 股指数(QDII-LOF )招 募说明书 5-45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根据 中国 法律法 规规 定, 履行 纳税 义务。 除因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疏 忽、 故意 行为 导致 的基金 在税 收方 面造 成的 损失外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责任 。 十二 、 基金的财产 (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拥 有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 款以及 其他 资产 的价 值总和 。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根据投 资所 在地 规定 及境 外托管 人的 相关 要求 , 基 金托管 人、 境外 托管 人可 以以基 金名 义或 托管 人名义 开立 证券 账户 和现 金账户 , 保 证上 述 账 户与 基金托 管人 及境 外托 管人 的财产 独立 , 并 与基 金托 管人及 境外 托管 人的 其他 托管账 户相 独立 。 ( 四) 基金 财产 的处 分 基 金财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固有 财产,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和/ 或 境外 托管 人保 管。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不 得将基 金财 产归 入其 固有 财产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因 基金 财产 的管 理、 运用或 者其 他情 形而 取得 的财产 和收 益归 入基 金财 产。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可 以按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收取 管理 费、 托管 费以 及其他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费 用。 基 金财 产的 债权 、 不 得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固 有财 产的 债务 相抵 销, 不 同基 金财 产的 债权 债务, 不得 相互 抵销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以 其自有 资产 承担 法律 责任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基 金财 产行使 请求 冻结 、扣 押和 其他权 利。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 产。 除依据 《基 金法》 、 《运 作 办法》 、 《试 行办 法》 和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处 分外, 基金 财产 不得 被处分 。非 因基 金财 产本 身承担 的债 务, 不得 对基 金财产 强制 执行 。 嘉实 H 股指数(QDII-LOF )招 募说明书 5-46 十三 、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持有 的金 融资 产和 金融负 债。 (二) 估值 时间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每个 工作日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 值,T+1 日 完成T 日 估值 。 (三) 估值 方法 1.股 票估 值方 法 (1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 的收盘 价估 值。 (2 ) 未上 市股 票的 估值 ①送股 、 转 增股 、 配股 和 公开增 发等 方式 发行 的股 票, 按 估值 日在 交易 所挂 牌的同 一股 票的 收盘 价估值 ,该 日无 交易 的, 以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②首次 公开 发行 且未 上市 的股票 ,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 按 成本 计量 ; 首次 公开 发行 且有 明确 锁定期 的股 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 所上 市后 , 按 交易 所上市 的同 一股 票 的 市价 估值。 ③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按估 值技 术确 定的公 允价 值估 值。 2.债券 估值 方法 (1 )对于上市流通的债券,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 收盘价 估值 ; 估 值日 无交 易的, 以最 近交 易日 的收 盘价估 值。 证券 交易 所市 场未实 行净 价交 易的 债券 按估值 日收 盘价 减去 债券 收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 应收 利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按 最近交 易日 债券 收盘 价减 去所含 的最 近交 易日 债券 应收利 息后 得到 的净 价估 值。 (2 ) 对于 非上 市债 券, 参 照主要 做市 商或 其他 权威 价格提 供机 构的 报价 进行 估值。 3.衍生 品估 值方 法 (1 )上市流通衍生品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2 ) 未上市 衍生 品按 成本 价估值 , 如 成本 价不 能反 映公允 价值 , 则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4.存托 凭证 估值 方法 公开挂 牌的 存托 凭证 按其 所在证 券交 易所 的最 近交 易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5.基金 估值 方法 嘉实 H 股指数(QDII-LOF )招 募说明书 5-47 (1 )上市流通的基金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2 ) 其他 基金 按最 近交 易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 6.非 流动 性资 产或 暂停 交 易的证 券估 值方 法 对于未 上市 流通 、 或 流通 受限、 或暂 停交 易的 证券 , 应参 照上 述估 值原 则进 行估值 。 如 果上 述估 值方法 不能 客观 反映 公允 价值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体 情况 , 并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7.汇率 本基金 外币 资产 价值 计算 中, 所 涉及 人民 币对 美元 、 港币、 英镑、 欧元 、 日 元的汇 率应 当以 基金 估值日 中国 人民 银行 或其 授权机 构公 布的 人民 币汇 率为准 。 涉 及到 其它 币种 与人民 币之 间的 汇率 , 参 照数据 服务 商提 供的 当日 各种货 币兑 美元 折算 率采 用套算 的方 法进 行折 算。 8.税收 对于按 照中 国法 律法 规和 基金投 资所 在地 的法 律法 规规定 应交 纳的 各项 税金 , 本 基 金 将按 权责 发 生制原 则进 行估 值 ; 对 于 因税收 规定 调整 或其 他原 因导致 基金 实际 交纳 税金 与估算 的应 交税 金有 差异 的,基 金将 在相 关税 金调 整日或 实际 支付 日进 行相 应的估 值调 整。 9.在任 何情 况下 , 基 金管 理人如 采用 本款 第1 -8项 规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值 , 均 应被 认为 采用了 适当 的估 值方 法。 但是,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按本 款第1-7 项规 定的 方法对 基金 资产 进行 估值 不能客 观反 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况 , 并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后 ,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的 价格 估值 ; 10. 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三)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的 处理 方式 1.差错 类型 基金运 作过 程中 , 如 果由 于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 或 注册 登记 机构 、 或 代销机 构、 或投 资人 自身的 过错 造成 差错 , 导 致其他 当事 人遭 受损 失的 , 过错 的责 任人 应当 对由 于该差 错遭 受损 失的 当事 人( “ 受损 方 ” ) 按下 述 “ 差 错处理 原则 ” 给 予赔 偿并 承 担相关 责任 。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 障差 错、下 达指 令差 错等 ;对 于因技 术原 因引 起的 差错 ,若系 同行 业现 有技 术水 平无法 预见 、无 法避 免 、 无法抗 拒, 则属 不可 抗力 ,按照 下述 规定 执行 。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人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 不可 抗力 原因 出 现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 其他 当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差 错取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人 仍应 负有 返还 不当嘉实 H 股指数(QDII-LOF )招 募说明书 5-48 得利的 义务 。 2.差错 处理 原则 因基金 估值 错误 给基 金投 资人造 成的 损失 应由 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协商 共同承 担 , 基 金托 管 人和基 金管 理人 对不 应由 其承担 的责 任, 有权 根据 过错原 则, 向过 错人 追偿 ,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将 按照以 下约 定处 理。 (1 )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 差错 发生 的费 用由 差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差 错责任 方未 及时 更正 已产 生 的差 错, 给当 事人 造成 的损失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若差 错责 任方 已经 积极 协调, 并且 有协 助义 务的 当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 进行 更正而 未更 正, 则有 协助 义务的 当事 人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差 错责 任方 应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 事人进 行确 认, 确保 差错 已得到 更正 。 (2 )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 的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 责, 不对第 三方 负责 。 (3 )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 负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返 还不 当得 利造 成其 他当事 人的 利益 损失 , 则 差错责 任方 应赔 偿受 损方 的损失 , 并在 其支 付的 赔 偿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 要求 交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 如 果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已经将 此部 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受 损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 差 错责任 方。 (4 )基金份额净值计 算差 错小于基金份额净值0.5% 时,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 管人应在发现日 对 账务进 行更 正调 整, 不做 追溯处 理。 (5 )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 为基金 的利 益向 基 金 管理 人追偿 , 如 果因 基金 托管 人过错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为 基金 的利益 向基 金托 管人 追偿 。 除基 金管 理人 和托 管人 之外的 第三 方造 成基 金资 产的损 失, 并拒 绝进 行赔 偿时,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向差错 方追 偿。 (6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自 行或 依据法 院判 决、 仲裁 裁决 对受损 方承 担了 赔偿 责任 , 则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向出 现过错 的当 事人 进行 追索 ,并有 权要 求其 赔偿 或补 偿由此 发生 的费 用和 遭受 的损失 。 (7 )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3.差错 处理 程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嘉实 H 股指数(QDII-LOF )招 募说明书 5-49 (1 ) 查明 差错 发生 的原 因 ,列明 所有 的当 事人 ,并 根据差 错发 生的 原因 确定 差错的 责任 方; (2 )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其中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差错小于基金 份额净值0.5% 时 , 基 金 管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在 发现 日 对 账 务 进 行 更 正 调 整,不 做追 溯处 理; 基金 份额净 值计 算差 错达 到或 超过基 金份 额净 值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 通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4 )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 行更正 ,并 就差 错的 更正 向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4.基 金净 值的 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金托 管人 负责 进行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应于 每 个工作 日计 算前 一工 作日 基金净 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金 管理 人。 5. 特 殊情 况的 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上述估值方法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处 理。 (2 )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 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基金按照权责发生制进行估值的 应交税 金有 差异 的, 相关 估值调 整不 作为 基金 资产 估值错 误处 理。 (3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各家数据服务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 管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但 未能 发现 错误 的, 由此造 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本基 金管 理人 和本 基金托 管人 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但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造 成的 影响 。 (四) 暂停 估值 与公 告基 金份额 净值 的情 形 1.基金 投资 涉及 的主 要证 券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其 他原 因停 市时 ; 2.因不 可抗 力或 其它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3.占基 金相 当比 例的 投资 品种的 估值 出现 重大 转变 , 而基 金管 理人 为保 障投 资人的 利益 , 已 决定 延迟估 值; 4.如出 现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属于紧 急事 故的 任何 情况 , 会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不 能 出售或 无法 评估 基金 资产的 ; 5.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嘉实 H 股指数(QDII-LOF )招 募说明书 5-50 十四 、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 )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 公 允价值 变 动收益 和其 他收 入扣 除相 关费用 后的 余额 , 基 金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 利润 减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 益后 的余额 。 ( 二)


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 基金可 供分 配利 润指 截至 收益分 配基 准日 基金 未分 配利润 与未 分配 利润 中已 实现收 益的 孰 低 数 。 (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0次,每次收益分配比 例不得 低于 该次 可供 分配 利润的20% ,若 《基 金合 同》生 效不 满3 个月 可不 进 行收益 分配 ;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对于场外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投 资者可 选择 现金 红利 或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若投 资者 不选择 , 本 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 红; 选择采 取红 利再 投资 形式 的, 分 红资 金将 按除 息日 基金份 额净 值转 成相 应基 金份额 ; 场内认 购、 申购和 上市 交易 的基金 份额 的分 红方 式为 现金分 红, 投资者 不能 选择 其他的 分红 方式 , 具体权 益分 配程 序等 有关 事项遵 循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及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的 相关 规定 。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 单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 配金 额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4、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5、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 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 基 金收 益分 配 对象 、 分 配时间 、 分配数 额及 比例 、分 配方 式等内 容。 (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 、公告 与实 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基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即可 供分 配利 润计算 截至 日) 的 时间 不得 超过15 个工 作 日 。 ( 六)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 的费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 当 投 资者的 现金 红利 小于 一定金 额, 不足 于支 付银 行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时 ,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有权 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现金嘉实 H 股指数(QDII-LOF )招 募说明书 5-51 红利按 除息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转 为基 金份 额。 十五 、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一) 基金 的会 计政 策 1.基金 管理 人为 本基 金的 会计责 任方 ; 2.本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每年 的1 月1日至12 月31 日, 如 果基 金募 集所 在的 会计年 度, 基金 合同 生效少 于2 个月 ,可 以并 入 下一个 会计 年度 ; 3.本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以人 民币为 记账 本位 币, 以人 民币元 为记 账单 位; 4.会计 制度 执行 国家 有关 的会计 制度 ; 5.本基 金独 立建 账、 独立 核算; 6.基金 管理 人保 留完 整的 会计账 目、 凭证 并进 行日 常的会 计核 算, 按照 有关 规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 表; 7.基金 托管 人定 期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并 书面确 认。 ( 二) 基金 的审 计 1.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注 册 会 计 师 对 本 基 金 年 度 财 务报表 及其 他规 定事 项进 行审计 。 会 计师事 务所 及其 注册会 计师 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相互 独 立 。 2.会计 师事 务所 更换 经办 注册会 计师 时, 应事 先征 得基金 管理 人同 意。 3. 基金管理人( 或 基 金 托 管人) 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 计师事务所,经基 金托管 人( 或基金管理人) 同意,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后可 以更 换。 就更 换会 计师事 务所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依 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十六、基 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试行办法》 、 《 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其他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当 依法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保 证所 披露 信息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自 然人 、 法 人和 其他组 织。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其 他基 金信 息披露 义务 人应 按规 定将 应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披露 事项在 规定 时间 内通 过中 国证监 会指 定媒 体 披 露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不得有 下列 行为 : 嘉实 H 股指数(QDII-LOF )招 募说明书 5-52 1.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证 券投 资业 绩进 行预 测; 3.违规 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4.诋毁 其他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发售机 构; 5.登载 任何 自然 人、 法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中文 文本 。 如 同时 采用 外文文 本的 , 基 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应 保证 两种 文本的 内容 一致 。两 种文 本发生 歧义 的, 以中 文文 本为准 。 本基金 可以 人民 币、 美元 、 港币 等主 要外 汇币 种计 算并披 露净 值及 相关 信息 。 涉及 币种 之间 转换 的, 应 当披 露汇 率数 据来 源, 并 保持 一致 性。 如 果 出现改 变, 应当 予以 披露 并说明 改变 的理 由。 人民 币对主要外汇的汇率应当以报告期末最后一个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 率 中间价 为准 。 本基金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 币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招募 说明 书 招募说 明书 是基 金向 社会 公开发 售时 对基 金情 况进 行说明 的法 律文 件。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基 金法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基金 合同编 制并 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的3 日前 , 将 基金 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 内,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并登 载在网 站上 , 将 更新 的招 募说明 书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上 。 基 金管 理人 将在 公告的15 日 前向 中国 证监 会报送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 并就 有关 更新 内容 提供 书面说 明。 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书 公告 内容 的截 止日 为每6 个月 的最 后1日。 (二) 基金 合同 、托 管协 议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份额 发售的3日 前, 将 基金 合同 摘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应将 基金 合同 、托管 协议 登载 在各 自网 站上。 (三)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将按 照 《 基金 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规 定, 就基 金份 额发 售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 告 ,并 在披 露招募 说明 书的 当日 登载 于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四)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基金 合同 生效的 次日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登载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 基 金合 同生 效 公告中 将说 明基 金募 集情 况。 嘉实 H 股指数(QDII-LOF )招 募说明书 5-53 (五) 基金 份额 上市 交易 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前至少3个工 作日, 将基 金份 额上 市交 易公告 书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六) 基金 资产 净值 公告 、基金 份额 净值 公告 、基 金份额 累计 净值 公告 1.本基 金的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在 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或 者赎 回前 , 基 金管 理人将 至少 每周 公告 一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2. 在 开始 办理 基金 份 额申购 或 者赎 回之 后, 基金 管理 人 将在 每个 开放 日后 的2个 工 作日 内, 通过 网站、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 以及其 他媒 介, 披露 开放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累 计净 值; 3.基金 管理 人将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工 作日 基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在上述工作日后的2个工作日内,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报刊和 网站 上。 (七)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息 披露 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价 格的 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 赎回 费率, 并保 证投 资 者能够 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网 点查阅 或者 复制 前述 信息 资料。 (八) 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 半年 度 报 告、 基金 季度 报告 1.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年 结束之 日起90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年 度报 告, 并将 年度报 告正 文登 载于 网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基金 年度报 告需 经具 有从 事证 券相关 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后, 方可 披露 。 2.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上半 年结束 之日 起60 日内 , 编 制完成 基金 半年 度 报 告, 并将 半 年度 报告 正文 登载在 网站 上, 将 半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3.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个 季度结 束之 日起15个 工作 日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季度 报告, 并将 季度 报告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4. 基 金合 同生 效不 足2 个 月的 , 本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 告或 者年 度报 告。 5.基金 定期 报告 应当 在公 开披露 的第 二个 工作 日 , 分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案 。报 备应 当采 用电 子文本 和书 面报 告两 种方 式。 6.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九) 临时 报告 与公 告 在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发 生 如 下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的 价 格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事嘉实 H 股指数(QDII-LOF )招 募说明书 5-54 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 监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机 构备 案: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开及 决议 ; 2.终止 基金 合同 ; 3.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更 换或 撤消 境外 托管人 ; 5.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长、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 金经 理和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负责 人发生 变动 ; 9.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一 年内变 更超 过50% ; 10.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30% ; 11. 更 换境 外托 管人 ; 12. 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财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 讼; 13.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4.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 事、总 经 理及 其他 高 级管 理人员 、 基金 经理 受 到严 重行政 处 罚, 基金 托管 人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 负责 人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 15.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6.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7. 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 计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 率发生 变更 ; 18.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 达基金 份额 净值0.5% ; 19.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 20. 基 金变 更、 增加 或减 少 代销机 构; 21. 基 金更 换 注 册登 记机 构 ; 22. 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 赎 回; 23. 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 及 其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4. 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延 期支付 ; 25. 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 回 并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6. 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 赎 回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 赎回; 嘉实 H 股指数(QDII-LOF )招 募说明书 5-55 27. 基 金份 额的 拆分 ; 28. 本 基金 接受 其它 币种 的 申购、 赎回 ; 29基金 推出 新业 务或 服务 ; 30.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事项。 (十)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本基金 的交 易管 理、 交易 佣金返 还安 排、 代理 投票 政策、 流程、 记录 等文 档 , 应当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办 公地 址, 投资 者可 免费查 阅。 基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 招 募说明 书或 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书 、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临 时公 告、 年 度报 告 、 半年 度 报 告、 季 度报 告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公告 等文 本文件 在编 制完 成后 , 将 存放于 基金 管理 人所 在地 、 基金 托管 人所 在地 、 有 关销售 机构 及其 网点 , 供 公众查 阅。 投资 者在 支付 工本费 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取得 上述 文件 的复 制件 或复印 件。 投资者 也可 在基 金管 理人 指定的 网站 上进 行查 阅。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将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十七 、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基金 合同 变更 内容 对基 金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重 大影 响的 , 应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合 同变 更的 内容 应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同意。 (1) 终止基 金合 同; (2)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 法 律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 (3) 变更基 金类 别; (4) 变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投资 范围或 投资 策略 (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和中 国证 监会 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 (5) 变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6)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7) 提高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 但根 据适用 的相 关规 定提 高该 等报酬 标准 的除 外 ; (8) 本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9) 对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0)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意 变更 后公 布,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嘉实 H 股指数(QDII-LOF )招 募说明书 5-56 (1) 调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2) 在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变更 、调 整本 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赎 回费率 或收 费方 式 ; (3 )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许可方所签订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调整本基金 的指数许可使用 费; (4 ) 经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代 销机 构在 法律 法规规 定的 范围 内调整 有关 基金 认购 、申 购、赎 回、 转换 、收 益分 配、非 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等业务 的规 则; (5 )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6 ) 对 《基 金合 同》 的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基 金合 同》 当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 发生 变化; (7 ) 除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规定 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以 外的其 他情 形。 2.关于 变更 基金 合同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 并 于中 国证 监会 核 准或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后生 效执行 ,并 自生 效之 日起2 日内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公告。 ( 二) 本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终 止: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因解 散 、破产 、 撤销 等事 由, 不能 继续 担 任基 金管 理人 的职 务, 而 在6 个月 内 无其 他适当 的基 金管 理公 司承 接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3. 基 金托 管人 因解 散 、破产 、 撤销 等事 由, 不能 继续 担 任基 金托 管人 的职 务, 而 在6 个月 内 无其 他适当 的托 管机 构承 接其 原有权 利义 务; 4.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 基金合 同终 止时 , 成 立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 基 金财 产 清算组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 督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成员 由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的 注册 会计 师、 律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员 组成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负责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 基 金财 产清算 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2.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基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主要 包括 : 嘉实 H 股指数(QDII-LOF )招 募说明书 5-57 (1)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发 布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 (2) 基金合 同终 止时 ,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3)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 确认; (4)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 变现; (5)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聘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7) 将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8) 参加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 民事诉 讼; (9) 公布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 (10)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分 配。 3.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算 费用 由基 金 财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4.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清 偿: (1) 支付清 算费 用; (2) 交纳所 欠税 款; (3) 清偿基 金债 务; (4) 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定 清偿 前, 不分 配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结 果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见 书后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组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告 。 6.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十八 、基金 托管人 一、基 金托 管人 情况 嘉实 H 股指数(QDII-LOF )招 募说明书 5-58 一、基 金托 管人 情况 (一)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 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 表人 :郭 树清 成立时 间:2004 年09 月1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叁佰 叁拾 陆亿捌 仟玖 佰零 捌万 肆仟 元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 号 联系人 :尹


东 联系电 话:(010) 6759 5003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拥有 悠久 的经 营历 史, 其前身 “中 国人 民建 设银 行”于1954 年成 立 , 1996 年易名为“中国建设 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是中 国四大商业银行之一。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由原中国建设银行于2004 年9月分立而成立,承继了原中国建设银行的商业银行业务及相关的资产 和负债 。 中 国建 设银 行( 股 票代码 : 939) 于2005 年10 月27 日在 香港 联合 交易 所主 板上市 , 是 中国 四大 商 业银行 中首 家在 海外 公开 上市的 银行 。 2006 年9 月11 日, 中 国建 设银 行又 作为 第一家H 股公 司晋 身恒 生 指数 。2007 年9 月25 日中 国 建设银 行A 股 在上 海证 券 交易所 上市 并开 始交 易 。A 股发行 后中 国建 设银 行 的已发 行股 份总 数为 :233,689,084,000 股(包括224,689,084,000 股H 股及9,000,000,000 股A 股) 。 截至2009年12月31日 ,中 国建设银行实现净利润1,068.36 亿元,较上年 增长15.32% ,每股盈利为 0.46 元 , 较 上年 增加0.06 元 , 盈 利水 平好 于预 期; 平 均资产 回报 率为1.24% , 较 上年降 低0.07 个 百分 点, 加权平 均净 资产 收益 率为20.87% , 较 上年 提高0.19 个 百分点 , 整体 盈利 趋 势 向好 ; 总 资产 达到96,233.55 亿元, 较上 年增 长27.37% ;资产 质量 在国 内大 银行 中保持 领先 ,不 良贷 款额 和不良 贷款 率持 续双 降, 信 贷资 产质量 持续改 善,不 良贷 款率为1.50% ,较上年 末下 降0.71个百 分点;拨 备水 平充分 ,拨备 覆 盖率为175.77% , 较上 年末 提升44.19 个百 分点 。 中国建 设银 行在 中国 内地 设有1.3 万 余个 分支 机构 , 并在香 港 、新 加坡 、 法兰 克福 、约 翰内 斯堡 、 东京、 首尔 、纽 约及 胡志 明市设 有分 行, 在悉 尼设 有代表 处, 拥有 建行 亚洲 、建银 国际 ,建 行伦 敦 、 建信基金、建信金融租赁、建信信托等多家子公司。全行已安 装运行自动柜员机(ATM)36,021 台,拥 有员工 约30 万人 ,为 客户 提供全 面的 金融 服务 。 嘉实 H 股指数(QDII-LOF )招 募说明书 5-59 中国建 设银 行得 到市 场和 业界的 支持 和广 泛认 可, 在2009 年共 获得50多 个国 内外奖 项。 中国 建设 银行在英国《银行家》杂志公布的“全球金融品牌500 强 ” 、 “ 全 球 银 行1000 强”中分列第9 位 和 第12 位,被《亚洲货币》杂志评为2009 年度“中国区最佳银行” ,被《欧洲货币》 杂志评为2009年度“中 国最佳 银行 ” , 连 续两 年被 香港 《资 本 》 杂 志评 为 “ 中国杰 出零 售银 行” , 荣获 《亚 洲银 行家 》 杂志 颁 发的“中国风险管理成就奖” ,中国扶贫基金会颁发 的 “20 年特别贡献奖”等奖项,被中国红十字基 金会评 为“ 最具 责任 感企 业” 。 中国建 设银 行总 行设 投资 托管服 务部 , 下 设综合 制 度处、 基金 市场 处、 资 产托 管处、 QFII 托管处、 基金核 算处 、基 金清 算处 、监督 稽核 处和 投资 托管 团队、 涉外 资产 核算 团队 、养老 金托 管服 务团 队 、 养老金托管市场团队、上海备份中心等12个职能处室,现有员工130余人。2008 年,中国建设银行一 次 性 通 过 了 根 据 美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协 会(AICPA) 颁布的审计准则公告 第70 号(SAS70) 进 行 的 内 部 控 制 审 计,安永会计师事务所为此提交了“业内最干净的无保留意见的报告” , 中国 建设银行成为取得国际 同业普 遍认 同并 接受 的SAS70 国 际专 项认 证的 托管 银 行。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罗中涛 , 投 资托 管服 务部 总经理 , 曾 就职 于国 家统 计局、 中国 建设 银行 总行 评估、 信贷、 委托 代 理等业 务部 门并 担任 领导 工作, 对统 计、 评估 、信 贷及委 托代 理业 务具 有丰 富的管 理经 验。 李春信 , 投 资托 管服 务部 副总经 理, 曾就 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总 行人 事教 育部 、 计划 部、 筹资 储蓄 部、 国 际业 务部 , 对商 业 银行综 合经 营计 划、 零售 业务及 国际 业务 具有 丰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纪伟, 投资 托管 服务 部副 总经理 , 曾 就职 于中 国建 设银行 南通 分行 、 中 国建 设 银行 总行 计划 财务 部、 信 贷经 营部 、 公 司业 务部, 长期 从事 大客 户的 客户管 理及 服务 工作 , 具 有丰富 的客 户服 务和 业务 管理经 验。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办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中 国建 设银 行一 直秉 持“以 客户 为中 心 ” 的经营 理念 , 不 断加 强风 险管理 和内 部控 制, 严格 履行托 管人 的各 项职 责, 切实维 护资 产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为 资产 委托 人提 供高质 量的 托管 服务 。 经 过多年 稳步 发展 , 中 国建 设银行 托管 资产 规模 不断 扩大 , 托 管业 务品 种不 断 增加 , 已 形成 包括 证券 投 资基金 、 社保 基金 、 保险 资 金、 基本 养老 个人 账户 、 QFII 、 企业年金 等产 品在 内的托 管业 务体 系 , 是 目 前国内 托管 业务 品种 最齐 全的商 业银 行之 一 。 截 至 2010 年6 月30 日 ,中 国建 设 银行已 托管158 只证 券投 资 基金, 其中 封闭 式基 金6 只 ,开放 式基 金152只。 建设银 行专 业高 效的 托管 服务能 力和 业务 水平 , 赢 得了业 内的 高度 认同 。2010 年初 , 中国 建设 银行 被 总部设 于英 国伦 敦的 《全 球托管 人》 杂志 评为2009 年度 “ 国内 最佳 托管 银行 ” (Domestic Top Rated ) ,嘉实 H 股指数(QDII-LOF )招 募说明书 5-60 并连续 第三 年 被 香港 《财 资》杂 志评为 “ 中国 最佳 次 托管银 行 ” 。 二、基 金托 管人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一) 内部 控制 目标 作为基 金托 管人 , 中 国 建 设银行 严格 遵守 国家 有关 托管业 务的 法律 法规 、 行 业监管 规章 和本 行内 有关管 理规 定, 守法 经营 、规范 运作 、严 格监 察, 确保业 务的 稳健 运行 ,保 证基金 财产 的安 全完 整 , 确保有 关信 息的 真实 、准 确、完 整、 及时 ,保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二) 内部 控制 组织 结构 中国建 设银 行设 有风 险与 内控管 理委 员会 , 负 责全 行风险 管理 与内 部控 制工 作, 对 托管 业务 风险 控制工 作进 行检 查指 导。 投资托 管服 务部 专门 设置 了监督 稽核 处, 配备 了专 职内控 监督 人员 负责 托管 业务的 内控 监督 工作 ,具 有独立 行使 监督 稽核 工作 职权和 能力 。 (三) 内部 控制 制度 及措 施 投资托 管服 务部 具备 系统 、 完善 的制 度控 制体 系, 建立了 管理 制度 、 控 制制 度、 岗 位职 责、 业 务 操作流 程, 可以 保证 托管 业务的 规范 操作 和顺 利进 行; 业 务人 员具 备从 业资 格; 业 务管 理严 格实 行复 核、 审核 、 检查 制度 , 授 权工作 实行 集中 控制 , 业 务印章 按规 程保 管 、 存 放 、 使 用 , 账 户资 料严 格保 管, 制 约机 制严 格有 效; 业务操 作区 专门 设置 , 封 闭管理 , 实 施音 像监 控; 业务信 息由 专职 信息 披露 人负责 ,防 止泄 密; 业务 实现自 动化 操作 ,防 止人 为事故 的发 生, 技术 系统 完整、 独立 。 三、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运 作基 金进 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一) 监督 方法 依照 《 基金 法》 及其 配套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监督所 托管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 利 用自 行开 发的 “托管业务综合系统 ——基金监督子系统” ,严格按 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 人运作 基金 的投 资比 例、 投资范 围、 投资 组合 等情 况进行 监督 ,并 定期 编写 基金投 资运 作监 督报 告 , 报送中 国证 监会 。 在 日常 为基金 投资 运作 所提 供的 基金清 算和 核算 服务 环节 中, 对 基金 管理 人发 送的 投资指 令、 基金 管理 人对 各基金 费用 的提 取与 开支 情况进 行检 查监 督。 (二) 监督 流程 1.每工 作日 按时 通过 基金 监督子 系统 , 对 各基 金投 资运作 比例 控制 指标 进行 例行监 控, 发现 投资 比例超 标等 异常 情况 , 向 基金管 理人 发出 书面 通知 , 与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情况 核实, 督促 其纠 正, 并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2.收到 基金 管理 人的 划款 指令后 , 对 涉及 各基 金的 投资范 围、 投资 对象 及交 易对手 等内 容进 行合 法合规 性监 督。 3.根据 基金 投资 运作 监督 情况, 定期 编写 基金 投资 运作监 督报 告, 对各 基金 投资运 作的 合法 合规嘉实 H 股指数(QDII-LOF )招 募说明书 5-61 性、投 资独 立性 和风 格显 著性等 方面 进行 评价 ,报 送中国 证监 会。 4.通过 技术 或非 技术 手段 发现基 金涉 嫌违 规交 易, 电话或 书面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 并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十九 、 境外资产托管人 (一) 境外 资产 托管 人基 本情况 美国道 富集 团 (State Street Corporation ) 是遵 照马 萨 诸塞联 邦法 律成 立并 于纽 约股票 交易 所挂 牌 的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 美 国 道 富 集 团 主 要 通 过 其 全 资 子 公 司 美 国 道 富 银 行 (State Street Bank and Trust Company )开展业务 。 道富银 行在1924 年成 为美 国第一 只共 同基 金的 托管 银行, 从此 开始 履行 合法 托管人 的职 责, 并一 直在金 融服 务领 域处 于领 先地位 。 特 别是 在过 去的 三十年 多里 , 其 从一 家美 国地区 性的 商业 银行 逐步 演变成 为在 全球 范围 内为 机构投 资者 提供 金融 资产 服务的 专业 机构 。 截 止2009 年底, 道富 银行 的托 管 及行政 管理 资产 总额 逾18 万亿美 元。 全球托 管及 行政 管理 资产 总额


( 美元十 亿) 占 总 托 管 及 行 政 管 理 资产的% 共同基 金


$ 4,734 25.19% 集体投 资基 金





3,580 19.05% 养老金 产品





4,395 23.38% 保险和 其他 投资 产品





6,086 32.38% 总


计 $ 18,795


全球托 管是 道富 银行 最主 要的业 务, 道富 致力 于为 机构投 资者 服务 。 道 富银 行仅为 机构 投资 者提 供托管 服务 , 这一 使命 是其 在业内 保持 领先 者地 位的 重要原 因。 道富银 行在 全球25 个国 家设 有办 事处 , 托管网 络覆 盖全 世界 超过100 个市 场, 拥有 庞大 的专 业投资 服务 团队 。 道富银 行是 美国 最大 的共 同基金 托管 机构 和会 计服 务商 , 专 注于 为客 户提 供 广泛而 综合 的产 品和 服务 ,包 括基 金会 计 、每 日定价 和基 金行 政管 理 。 道富银 行每 天为NASDAQ 40% 以 上的 共同 基金 计 算价格 ,并 发布 华尔 街日 报和其 它出 版物 上, 计算 准确率 达99.9% 。 道 富 银行 在 美国 的公 司 的共 同 养老 金 和免 税资 产 服务 领 域中 居 于主 导地 位 。道 富 银行 为5,000 多嘉实 H 股指数(QDII-LOF )招 募说明书 5-62 个每日 计价 的投 资组 合提 供信托 和估 值服 务 , 从 而 使道富 银行 在每 月和 每日 估值服 务中 成为 业界 领先 者。 道富银 行 同 时是 美国 以外 国家和 地区 的领 先金 融服 务商 。 在 德国 , 向Depotbank 提供 其约13% 的 零售和 机构 基金 资产 服务 ; 在英 国, 托管 了14% 的养 老金并 为大 約16% 的 共同 基金提 供基 金行 政管 理 服 务 ;在 爱尔 兰和 卢森 堡和 多 伦多 ,为 约6,500 多 亿美 元 的离 岸资 产提 供服 务。 在 亚太 地区 ,道 富银 行管理 着8,000 多亿 美元 的 资产, 在非 本土 信託 银行 當中, 持有 离岸 信托 资产 的85% 。 (二) 境外 资产 托管 人职 责 1、安 全保 管基 金的 境外 资 产,及 时办 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2、准 时将 公司 行为 信息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和/ 或基 金托 管人, 确保 基金 及时 收取 所有应 得收 入; 3、其 他由 基金 托管 人委 托 其履行 的职 责。 二十 、 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1、直 销机 构 (1 )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直销 中心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建 国路91号 金地中 心A 座6层 电话 (010 )65215588 传真 (010 )65185577 联系人 赵虹 (2 )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上海 直销 中心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富城 路99 号震旦 国际 大楼1702 室 电话 (021 )38789658 传真 (021 )68880023 联系人 吴冬梅 (3 )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成都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成都市 人民 南路 一段86号 城市之 心30H 电话 (028 )86202100 传真 (028 )86202100 联系人 胡清泉 (4 )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深圳 分公 司 嘉实 H 股指数(QDII-LOF )招 募说明书 5-63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深南 东路5047 号发 展银行 大厦 附楼 二楼 电话 (0755 )25870686 传真 (0755 )25870663 联系人 周炜 (5 )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青岛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青岛市 市南 区香 港中 路10 号颐和 国际 大厦A 座3502 室 电话 (0532 )66777766 传真 (0532 )66777676 联系人 曹涌 (6 )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杭州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杭州市 西湖 区杭 大路15号 嘉华国 际商 务中 心313 室 电话 (0571 )87759328 传真 (0571 )87759331 联系人 沈峥 (7 )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福州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福州市 鼓楼 区五 四路158 号 环球广 场25 层04 单元 电话 (0591 )88013673 传真 (0591 )88013670 联系人 吴冬梅 (8 )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南京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南京市 白下 区中 山东 路288 号新世 纪广 场A 座4202 室 电话 (025 )66671118 传真 (025 )66671100 联系人 施镜葵 (9 )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广州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广州市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183 号大都 会广 场2415-2416室 电话 (020 )87555163 传真 (020 )81552120 联系人 陈涤 2、 场 外代 销机 构 (1 )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 表人 :郭 树清 嘉实 H 股指数(QDII-LOF )招 募说明书 5-6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3 传真:010-66275654 联系人 :王 琳 网址:www.ccb.com (2 ) 其他 场外 代销 机构 ( 详见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 金管 理人 可选 择其 他符合 法律 法规 要求 的机 构代理 销售 本基 金 , 并 在 发售公 告或 其他 公告 中列 示。 3、场 内代 销机 构 指具有 基金 代销 业务 资格 、 并 经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和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认可 的深 圳证 券交易 所会 员单 位, 具体 名单详 见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网站(www.szse.cn) 。 ( 二) 注册 登记 机构 名称: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地址: 中国 北京 西城 区金 融大街27号 投资 广场22-23层 法定代 表人 :金颖 电话:010-58598839 传真:010-58598907 联系人 :朱 立元 (三) 律师 事务 所和 经办 律师 名 称 :国 浩律 师集 团( 北 京)事 务所 住 所 :北 京市 朝阳 区东 三 环北路38号 泰康 金融 大厦9 层 邮


编:100026 电


话:8610-6589 0688 传


真:8610-6517 6800 法定代 表人 :王 卫东 联系人 :黄 伟民 经办律 师: 黄伟 民、 陈周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和经 办注册 会计 师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 昌路5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 卢 湾区 湖滨路202 号企 业天 地2号楼 普华 永道 中心11 楼 嘉实 H 股指数(QDII-LOF )招 募说明书 5-65 法定代 表人 :杨 绍信 电话: (021 )61238888 传真: (021 )61238800 联 系 人: 陈宇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 曹 银华 、陈宇


二十 一 、基金合同的内容 摘要 基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见附 件一。 二十二 、基金托管协议的 内容摘要 基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见附件 二。 二十三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以 下是 主要 的服 务内 容, 基 金管 理人 将根 据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需要 和市场 的变 化, 增加 或变 更服务 项目 。主 要服 务内 容如下 : (一) 资料 寄送 1、场 外投 资者 每次交易 结束 后,可 在T+2 工作日后 通过 销售机 构的 网点查询 和打 印确认 单; 首次基金 交易 (除 基金开 户外 其他 交易 类型 ) 后15 个工 作日 内 , 基 金 管理人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寄送 交 易对 帐单 ; 每 季度 结束后15 个 工作 日内 , 基 金管理 人向 本季 度的 场外 部分定 制纸 质对 账单 的投 资者寄 送对 账单 ; 每 月向 定制电 子对 帐单 服务 的份 额持有 人发 送电 子对 帐单 。 2、场 内投 资者 每次交易 结束 后,可 在T+1 工作日后 到交 易网点 进行 确认单的 查询 和打印 ,注 册登记机 构和 基金 管理人 不寄 送场 内投 资者 的对账 单, 投资者 可随 时到 交易网 点打 印或 通过 交易 网点提 供的 自助、 电话 、 网上服 务手 段查 询。 (二 ) 红利 再投 资 若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选 择将 基金收 益以 基金 份额 形式 进行分 配, 该持 有人 当期 分配所 得的 红利将 按照 除息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自 动转 为本 基金 份额, 并免 收费 用。 嘉实 H 股指数(QDII-LOF )招 募说明书 5-66 (三)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利 用直 销网 点、 代 销机 构网 点等 为投 资者提 供定 期定 额投 资的 服务。 通过 定期 定额 投资计 划, 投资 者可 以通 过固定 的渠 道, 定期 定额 申购基 金份 额, 具体 实施 方法另 行公 告。 (四) 手机 短信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向 定 制净 值短 信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供 基金净 值 ( 场外 基金 净值 ) 短信 服务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可 以拨 打客 户服 务电话400-600-8800 (免 长 途话费) 或(010 )85712266 , 也 可通 过基 金管 理 人网站 定制 短信 服务 。 (五) 网站 服务 通过本 公司 网站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还 可获 得如 下服 务: 1、查 询服 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均可 通过 基金管 理人 网址 实现 基金 交易查 询、 账户 信息 查询 和基金 信息 查询 。 2、信 息资 讯服 务 投资者 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利 用基 金管 理人 网址 获取基 金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各类信 息 , 包 括基 金 的法律 文件 、业 绩报 告及 基金管 理人 最新 动态 等资 料。 3、网 上交 易 本基金 管理 人已 开通 个人 和机构 投资 者的 网上 直销 交易业 务 。 个 人和 机构 投 资者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网站www.jsfund.cn 可以 办 理基金 认购 、 申购 、 赎回 、 分 红方 式修 改 、 账 户资 料修改 、 交易 密码 修改 、 交易申 请查 询和 账户 资料 查询等 各类 业务 。 (六) 咨询 服务 1、投资者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 务等信 息, 可拨 打基 金管 理人全 国统 一客 服电 话:400-600-8800(免长 途话 费 ) 或(010 )85712266 , 传真: (010 )65182266 。 2、网 站和 电子 信箱 公司网 址:http://www.jsfund.cn 电子信 箱:service@jsfund.cn


二十四 、招募说明书存放 及 查阅方式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管 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代销 机构 的办 公场 所和 营业场 所, 投资 者 可嘉实 H 股指数(QDII-LOF )招 募说明书 5-67 免费查 阅。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可 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文 件的 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二十五 、备查文件





( 一)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嘉实 恒生 中国 企业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QDII - LOF )募集的文件 (二) 《 嘉 实恒 生中 国企 业 指数 证 券投 资基 金(QDII - LOF )基金合同 》 (三) 《 嘉 实恒 生中 国企 业 指数 证 券投 资基 金(QDII - LOF )托管协议 》 (四) 法律 意见 书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六)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嘉实基 金管 理 有 限公 司 2010 年 8 月 25 日 嘉实 H 股指数(QDII-LOF )招 募说明书 5-68 附件一 :基 金合 同摘 要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以下内 容摘 自《 嘉实 恒生 中国企 业指 数 证 券投 资基 金(QDII - LOF )基金合 同》 。 “九 、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义 务 (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富 城路99 号震 旦国 际大 楼170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北大街8号 华润 大厦8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忠民


总经理 :赵 学军 成立时 间:1999 年3 月2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1999 】5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中外 合资 ) 注册资 本:1.5 亿元


存续期 间: 持 续经 营














(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 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 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1号院1号楼 邮政编 码:100032 法定代 表人 :郭 树清 成立时 间:2004 年9 月1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12 号 经营范 围 : 吸 收公 众存 款 ; 发 放短 期、 中期 、 长 期贷 款; 办理 国内 外结 算; 办 理票据 承兑 与贴 现; 发行金 融债 券 ; 代 理发 行 、 代 理兑 付 、 承 销政 府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 金融 债券 ; 从 事同 业拆 借 ; 买 卖、 代 理买 卖外 汇; 从 事 银行卡 业务 ; 提 供信 用证 服务及 担保 ; 代 理收 付款 项及代 理保 险业 务; 提供 保管箱 服务 ;经 中国 银行 业监督 管理 机构 等监 管部 门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叁佰 叁拾 陆亿捌 仟玖 佰零 捌万 肆仟 元 嘉实 H 股指数(QDII-LOF )招 募说明书 5-69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投资人 自依 基金 合同 、 招 募说明 书取 得基 金份 额即 成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 金合同 当事 人, 直至 其不再 持有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行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 合同的 完全 承认 和接 受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并不 以在 基金 合同上 书面 签章 或签 字为 必要条 件。 ( 四)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1.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依 照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本基金 合同 的规 定独 立管 理和运 用基 金 财 产 ; 2.依照 基金 合同 获得 基金 管理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监管 部门 批 准 的其 他收 入; 3.发售 基金 份额 ; 4.依照 有关 规定 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5.在符 合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前提下 ,制 订和 调整 有关 基金认 购、 申购 、赎 回、 转换、 非交 易过 户 、 转托管 等业 务的 规则 , 在 法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范 围内 决定 和调 整基 金的除 调高 托管 费率 和管 理费率 之外 的相 关费 率结 构和收 费方 式; 6.根据有关规定,选择、更换或撤消证券经纪代理商以及证券登记机构,并对其行为进行必要 的监督 ; 7.根据 本基 金合 同及 有关 规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对 于基金 托管 人违 反了 本基 金合同 或有 关法 律法 规规定 的行 为, 对基 金财 产、 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造 成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及 时呈报 中国 证监 会, 并采 取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及相 关当事 人的 利益 ; 8.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围 内,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 和赎回 申请 ; 9.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 下,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 基金进 行融 资、 融券 ; 10. 自 行担 任或 选择 、 更换注 册 登记 机构 , 获取 基金份 额 持有 人名 册 ,并 对注册 登 记机 构的 代理 行为进 行必 要的 监督 和检 查; 11. 选 择、 更 换代 销机 构, 并 依据销 售代 理协 议和 有关 法律法 规, 对其 行为 进行必 要的监 督和 检 查 ; 12. 选 择、 更换 律师 、审 计 师、证 券经 纪商 或其 他为 基金提 供服 务的 外部 机构 ; 13. 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14. 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 15.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1.依法 募集 基金 ,办 理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售 、申 购 、 赎回和 登记 事宜 ; 嘉实 H 股指数(QDII-LOF )招 募说明书 5-70 2.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 以诚实 信用 、 勤勉 尽责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基 于谨 慎的 原则, 控制基 金资 产的 流动 性风 险,保 证基 金资 产正 常运 作; 4.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资 格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 析、 决 策, 以 专业 化的 经 营方式 管理 和运 作基 金财产 ; 5. 确保管理人发送的交易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因数据原因造成基金资产或基金托管人的财 产损失 ,基 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协调 解决 ; 6.承 担受 信责 任, 在挑 选 、委托 投资 顾问 过程 中, 履行尽 职调 查义 务; 7.严格遵守境内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始终将基金持有人的利益置于首位,以合理 的依据 提出 投资 建议 , 寻 求基金 的最 佳交 易执 行 , 公平客 观对 待所 有客 户 , 始终按 照基 金的 投资 目标 、 策略、 政策 、 指 引和 限制 实施投 资决 定, 按照 法律 规定披 露涉 及利 益冲 突的 重要事 实, 尊重 客户 信息 的机密 性; 8.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制 、监 察与 稽核 、 财务 管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保 证 所管理 的基 金财 产和 管理人 的财 产相 互独 立, 对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分别 记账 ,进 行证 券投资 ; 9. 确保 基金 投资 于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金融 产品 或工 具; 严 格按 照 《基 金法 》 、 《试行 办法》 、 基 金 合同及 有关 法律 法规 有关 投资范 围和 比例 限制 的规 定, 确 定清 晰、 可执行 的 投资范 围和 投资 比例 , 并 在规定 时间 内, 对超 范围 、超比 例的 投资 进行 调整 ,并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 10. 确 保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 托管人 发送 的基 金认 购、 申 购和赎 回数 据符 合 《 基金 法 》 、 《试 行办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并保 证该 数据 的真 实、 准确和 完整 ; 11、 委 托境 外 证 券服 务机 构代理 买卖 证券 的, 应当 严格履 行受 信责 任, 并按 照有关 规定 对投 资交 易的流 程、 信息 披露 、记 录保存 进行 管理 。 12. 与 境外 证券 服务 机构 之间的 证券 交易 和研 究服 务安排 , 应 当严 格按 照 《 试行办 法》 第三 十条 规定的 原则 进行 ; 13.进 行境 外证 券投 资, 应当遵 守当 地监 管机 构、 交易所 的有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 14. 如 需在 托管 人选 择的 机构之 外保 管、 登记 基金 财产, 应严 格审 查, 保 证 基金财 产的 安全 , 以 及相关 资产 收益 准确 、按 时归入 基金 财产 ; 15.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 金的利 益 对被 投资 公 司行 使股东 权 利, 为基 金 的利 益行使 因 基金 财产 投资 于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不 谋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 股和 直接管 理; 16.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试 行办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外 , 不得 为自 己 及任何 第三 人谋 取 利益,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金 财产 ; 嘉实 H 股指数(QDII-LOF )招 募说明书 5-71 17. 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18.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19.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 施使计 算 基金 份额 认 购、 申购、 赎 回和 注销 价 格的 方法符 合 基金 合同 等法 律文件 的规 定; 20. 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和 赎回申 请 ,严 格控 制 基金 投资产 品 的流 动性 风 险, 确保及 时 、足 额支 付赎 回款项 ; 21.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22. 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 和 年 度基金 报告 ; 23.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 信息披 露办 法》 、 《 试行 办 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 行信 息披 露及报 告义 务; 24. 保守 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得 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 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 《 试 行办 法》 和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得 向他人 泄露 ; 25.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26. 依 据 《基 金法》 、 《运 作 办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或配 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27.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料 ; 28.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29.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 30. 授 权投 资顾 问负 责投 资决策 的, 应当 在协 议中 明确投 资顾 问由 于本 身差 错、 疏 忽、 未履 行职 责等原 因而 导致 财产 受损 时应当 承担 相应 责任 。 31.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 致基金 财 产的 损失 或 损害 基金份 额 持有 人合 法 权益 ,应当 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32. 基 金托 管 人 违反 基金 合 同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33. 按 规定 要求 注册 登记 机 构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资料 ; 34.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通 知基金 托管 人; 35.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36.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 动; 37. 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和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 六)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1.依基 金合 同约 定获 得基 金托管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收入; 嘉实 H 股指数(QDII-LOF )招 募说明书 5-72 2.选 择、 更换 负责 境外 资 产托管 业务 的境 外托 管人 ; 3.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基 金的投 资运 作; 4.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依 法保 管基 金资 产; 5.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新 任基 金管 理人 ; 6.根据 本基 金合 同及 有关 规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 对 于基金 管理 人违 反本 基金 合同或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的 行为 , 对 基金 资产 、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益 造成 重大损 失的 情形 , 应 及时 呈报中 国证 监会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及 相关 当事人 的利 益; 7.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8.按规 定取 得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资 料; 9.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 七)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1.设立 专门 的基 金托 管部 门, 具有 符合 要求 的营 业 场所 ,配 备足 够的 、 合格 的熟悉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专职 人员 ,负 责基 金财 产托管 事宜 ; 2.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财 产分别 设置 账户 ,确 保基 金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 3.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 试行 办 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 规定 外, 不得 为自 己及 任 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4.保护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入情况实施监督,如发现投资指 令或资 金汇 出入 违法 、违 规,应 当及 时向 中国 证监 会、国 家外 汇局 报告 ; 5.安全 保护 基金 财产 ,准 时将公 司行 为信 息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确保 基金 及时 收取所 有应 得 收 入 ; 6。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确保基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目 标和限 制进 行管 理;


7. 按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 的约 定执 行基 金管理 人的 指令 ,及 时办 理清算 、交 割事 宜;


8. 确保 基金 的份 额净 值按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方 法进 行计 算;


9. 确保 基金 按照 有关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进行 申购 、认 购、 赎回 等日常 交易 ;


10. 确 保基 金根 据有 关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确定 并实施 收益 分配 方案 ;


11. 按 照有 关法 律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基金 托 管人对 由基 金托 管人 或其 委托的 境外 托管 人实 际 有效控 制的 证券 承担 安全 保管责 任。


12. 每 月结 束后7 个工 作日内 , 向 中国 证监 会和 国家外 汇局 报告 基金 境外 投资情 况, 并按 相关 规定 进行国 际收 支申 报;


13. 安 全保 管基 金资 产 ,开设 或委 托开 设资 金账 户和证 券账 户; 嘉实 H 股指数(QDII-LOF )招 募说明书 5-73 14.办 理基 金的 有关 结汇 、售汇 、收 汇、 付汇 和人 民币资 金结 算业 务;





15. 保 存基 金的 资金 汇出 、 汇入 、兑 换 、收 汇、付 汇 、资 金往 来 、委 托及成 交 记录 等相 关 资料 , 其保存 的时 间应 当不 少于20 年;





16. 保 管由 基金 管理 人 代表基 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重 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17.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除 《基 金法 》 、 《试 行办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规 定外 , 在基 金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保 密,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18.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 告、季 度 、 半 年度 和 年度 基金报 告 出具 意见 , 说明 基金管 理 人在 各重 要方 面的运 作是 否严 格按 照基 金合同 的规 定进 行; 如果 基金管 理人 有未 执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行为 , 还 应当 说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 了适当 的措 施; 19.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 的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 他相关 资料 ; 20. 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21. 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22. 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 与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23.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 或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项; 24. 按 照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25.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 金财产 损失 ,应 承担 赔偿 责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6.选 择的 境外 托管 人, 应符合 《试 行办 法》 第十 九条的 规定 ; 27. 对 基金 的境 外财 产, 可授权 境外 托管 人代 为履 行其承 担的 受托 人职 责。 境外托 管人 在履 行职 责过程 中, 因本 身过 错、 疏忽等 原因 而导 致基 金财 产受损 的, 托管 人应 当承 担相应 责任 。 28. 基 金管 理人 因违 反基 金 合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管 理人 追偿; 29. 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 30. 面 临解 散、 依 法被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 并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31.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32.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 动; 33. 保 存与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 相关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34. 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 监会和 国 家外 汇局 根 据审 慎监管 原 则规 定的 其 他职 责以及 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义 务。 因基 金 管理 人原 因造 成基 金托管 人无 法正 常履 行上 述义务 , 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责任 , 并 对造 成的嘉实 H 股指数(QDII-LOF )招 募说明书 5-74 基金财 产损 失承 担相 关赔 偿责任 。 如适用 的法 律法 规和 规章 制度不 再要 求托 管人 履行 上述职 责的 , 托管 人按 照 变更后 的相 关规 定履 行职责 。 ( 八)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1.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余 基金财 产; 3.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的 基金份 额; 4.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5.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事项行 使表 决权 ; 6.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 的基金 信息 资料 ; 7.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8.对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损害其 合法 权益 的行 为依 法提起 诉讼 ; 9.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 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义务 1.遵守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2.遵守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代 销机 构和 注册 登记机 构关 于开 放式 基金 业务的 相关 规则 及规 定; 3.交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款 项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规定 的费 用; 4.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围 内,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5.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 其他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合法 权益的 活动 ; 6.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7.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中 因任何 原因 , 自基 金管 理 人及基 金管 理人 的代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 代销 机构、 其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处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 8.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其 他义 务。 ( 十) 本基 金合 同当 事各 方的 权利义 务以 本基 金合 同为 依据, 不因 基金 财产 账户 名称而 有所 改变 。 (十一 ) 若基 金合 同当 事 人上述 各项 权利 义务 与不 时修订 或新 颁布 实施 的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冲 突的 ,以 修订 后或 届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规 定为 准。 十、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嘉实 H 股指数(QDII-LOF )招 募说明书 5-75 ( 一)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由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或基 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法 授权 代表 共同组成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具 有同 等的 投票 权。 ( 二) 召开 事由 1. 当 出 现 或 需 要 决 定 下 列 事 由 之 一 的 ,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持 有 基 金 份 额10%以上( 含 10% , 下 同)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以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提 议当日 的基 金份 额计 算, 下同) 提 议时 , 应 当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 提前终 止基 金合 同; (2)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3) 变更基 金类 别 ( 法律 法 规和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 (4) 变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投 资范围 或投 资策 略 ( 基金 合同和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 规 定的除 外) ; (5) 变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6)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7) 提高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以 及赎 回费率 , 但 法律 法规 要求 提高该 等报 酬标 准的 除外; (8) 本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9) 对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0)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2.出现 以下 情形 之一 的, 可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协 商后 修改 基金 合同 ,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 )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和 其他 应由 基金 承担的 费用 ; (2 ) 在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范围 内变 更基 金的申 购费 率或 收费 方式 、调低 赎回 费率 ; (3 )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许可方所签订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调整本基金的指数许可使用 费; (4 ) 经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 基金推 出新 业务 或服 务; (5 )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 有关基 金认 购、 申购 、赎 回、转 换、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管 等业 务的 规则 ; (6 ) 在不 违反 法律 法规 规 定的情 况下 ,接 受其 它币 种的申 购、 赎回 ; (7 )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必须 对基 金合 同进 行修改 ; (8 )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 涉及本 基金 合同 当 事 人权 利义务 关系 发生 变化 ; (9 )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 嘉实 H 股指数(QDII-LOF )招 募说明书 5-76 (10 ) 按照 法律 法规 或本 基金合 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三) 召集 人和 召集 方式 1.除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合 同另有 约定 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召集。 基金 管理 人未 按规定 召集 或者 不能 召集 时,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2.基金 托管 人认 为有 必要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议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起10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 书面 告知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 当自 出具 书 面 决定 之日起60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不召 集, 基金 托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应 当自 行召 集。 3.代表基金份额10% 以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 有必 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的,应当向基 金 管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之 日起10日 内决 定是 否召集 ,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不召 集,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 应当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书 面提议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60 日 内召 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 以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 一事 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而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都不 召 集的 , 代 表基 金份 额10% 以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有 权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但 应当 至少 提前30 日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5.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应当 配 合,不 得阻 碍、 干扰 。 ( 四)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 以下简 称 “ 召集 人 ”) 负 责选 择确定 开会 时间、地 点、 方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召集 人必 须于 会议召 开日 前30 天在 指定 媒体公 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通知 须至 少载 明以 下内容 : (1) 会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和出席 方式 ; (2) 会议拟 审议 的主 要事 项 ; (3) 会议形 式; (4) 议事程 序; (5) 有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登 记日 ; (6) 代理投 票的 授权 委托 书 的内容 要求( 包括 但不 限于 代理人 身份 、代 理权 限和 代理有 效期 限等) 、嘉实 H 股指数(QDII-LOF )招 募说明书 5-77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7) 表决方 式; (8) 会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 电话; (9) 出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10)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他 事项。 2.采用 通讯 方式 开会 并进 行表决 的情 况下 , 由 召集 人决定 通讯 方式 和书 面表 决方式 , 并 在会 议通 知中说 明本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所 采取 的具 体通 讯方式 、委 托的 公证 机关 及其联 系方 式和 联系 人 、 书面表 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和 收取 方式 。 3.如召 集人 为基 金管 理人 , 还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 托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托 管人,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表 决意 见的 计 票 进行 监督;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不派 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的 , 不 影响计 票和 表决 结果 。 ( 五)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 议的方 式 1.会议 方式 (1)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方 式包 括现 场开 会和 通讯方 式开 会。 (2) 现场开 会由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本 人出 席或 通过 授权 委托书 委派 其代 理人 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授权 代表应 当出 席, 如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出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3) 通讯 方 式开 会指 按照 本 基金合 同的 相关 规定 以通 讯的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4) 会议的 召开 方式 由召 集 人确定 。 2.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条 件 (1) 现场开 会方 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现场会 议方 可举 行: 1) 对到 会者 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统计 显示 , 全部 有效 凭证 所对 应的 基金份 额应 占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50%以上( 含50% ,下 同) ; 2) 到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身份证 明及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证 、 代理 人身 份证 明 、 委 托人 持有 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授权 委托 代理 手续完 备 , 到 会者 出具 的 相关文 件符 合有 关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及 会议 通知 的规定 ,并 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凭 证与 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注 册登 记资 料相 符。 (2) 通讯开 会方 式 嘉实 H 股指数(QDII-LOF )招 募说明书 5-78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会 议方 可举 行: 1) 召集 人按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2 个 工作日 内连 续公 布相 关提 示性公 告; 2) 召集人按 基金合 同规定 通知基金 托管人 或/ 和基金 管理人( 分别 或共 同称为 “ 监督人”) 到 指定地 点 对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督 ; 3) 召 集 人 在 监 督 人 和 公 证 机 关 的 监 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 收 取 和 统 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书面表 决意 见, 如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 人经 通知 拒不到 场监 督的 ,不 影响 表决效 力; 4)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 占 权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50% 以上 ; 5)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提 交 的 持 有 基 金 份额的 凭证 、 授 权委 托书 等文件 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 并与 注册 登记 机构 记录 相符。 如果开 会条 件达 不到 上述 的条件 , 则 召集 人可 另行 确定并 公告 重新 表决 的时 间, 且 确定 有权 出席 会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资 格的权 益登 记日 应保 持不 变。 ( 六)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1) 议事内 容为 本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事由 所涉 及的 内容 。 (2)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单 独或 合并 持有 权益 登记日 本基 金总 份额10% 以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表 决的提 案。 (3) 对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交的提 案,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按照 以下 原则 对提 案进 行审核 : 关联性 。 大 会召 集人 对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案 涉及 事项与 基金 有直 接关 系, 并且不 超出 法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职 权范 围的 , 应提 交大 会审 议; 对 于 不符合 上述 要求 的, 不提 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如 果召 集人 决定 不将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提案 提交 大会表 决, 应当 在该 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上 进行 解释和 说明 。 程序性 。 大 会召 集人 可以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提案 涉及的 程序 性问 题做 出决 定。 如 将其 提案 进行 分拆或 合并 表决 , 需 征得 原提案 人同 意; 原提 案人 不同意 变更 的, 大会 主持 人可以 就程 序性 问题 提请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做出 决定, 并按 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定的 程序 进行 审议。 (4) 单 独 或 合 并 持 有权 利 登记 日 基 金 总份 额10 %以 上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提交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审议表 决的 提案 , 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提 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提 案, 未获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 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嘉实 H 股指数(QDII-LOF )招 募说明书 5-79 律法规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集人 发出 召开 会议 的通 知后, 如果 需要 对原 有提 案进行 修改 , 应 当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前30日 及时 公告 。 否 则, 会议的 召开 日期 应当 顺延 并保证 至少 与公 告日 期有 30日的 间隔 期。 2.议事 程序 (1) 现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规定 程序宣 布会 议议 事程 序及 注意事 项,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 然 后由 大会 主 持人宣 读提 案 , 经 讨论 后 进行表 决 , 经 合法 执业 的 律师见 证后 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会由 召集 人授 权代 表 主 持。 基 金管 理人 为召 集人 的, 其 授权 代表 未能 主持 大会的 情况 下, 由基 金托管 人授 权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 主持 大会, 则由 出席 大会 的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以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50% 以 上 多 数 选 举 产 生 一 名 代 表 作 为 该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 的主 持人 。 召集人应 当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的签 名册。 签名 册载 明参加会 议人员 姓名( 或 单 位名称) 、身 份证 号 码、持 有或 代表 有表 决权 的基金 份额 数量 、委 托人 姓名( 或 单位 名称) 等事 项。 (2) 通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 期后第2个 工作日 在公 证机 关及 监督 人的监 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有 效表 决并 形成 决议 。 如 监督 人经 通知 但拒 绝 到场监 督, 则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形成 的决 议有 效。 3.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得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行 表决 。 ( 七) 决议 形成 的条 件、 表决 方式、 程序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每 一基金 份额 享有 平等 的表 决权。 2.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1) 一般决 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50% 以上 通过方为有效,除 下列(2) 所 规定 的须 以特 别 决议通 过事 项以 外的 其他 事项均 以一 般 决 议的 方式 通过; (2) 特别决 议 特 别决议 须经出 席会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或其代 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三分之 二以 上( 含三 分之二) 通过方 为有 效; 涉及 更换 基金管 理人 、 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提前 终止 基金 合同 等重 大事项 必须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方为 有效 。 3.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事 项, 应当 依法 报中 国证监 会核 准或 者备 案, 并予以 公告 。 嘉实 H 股指数(QDII-LOF )招 募说明书 5-80 4.采取 通讯 方式 进行 表决 时, 除 非在 计票 时有 充分 的相反 证据 证明 , 否 则表 面符合 法律 法规 和会 议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即视 为有 效的 表决 , 表 决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应 当计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额 总数 。 5.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采 取记名 方式 进行 投票 表决 。 6.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各项提 案或 同一 项提 案内 并列的 各项 议题 应当 分开 审议、 逐项 表决 。 ( 八) 计票 1.现场 开会 (1) 如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主持 人应 当 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 召 集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 同担任 监票 人; 如大 会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自行 召集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 表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 同担任 监票 人; 但如 果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授权代 表未 出席 ,则 大会 主持人 可自 行选 举三 名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2) 监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表决 后立 即进 行清 点,由 大会 主持 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果 。 (3) 如大会 主持 人对 于提 交 的表决 结果 有异 议, 可以 对投票 数进 行重 新清 点; 如大会 主持 人未 进行 重新清 点, 而出 席大 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或代 理人 对大会 主持 人宣 布的 表决 结果有 异议 , 其 有权 在宣 布表决 结果 后立 即要 求重 新清点 , 大 会主 持人 应当 立即重 新清 点并 公布 重新 清点结 果。 重新 清点 仅限 一次。 2.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票 方式 为: 由 大会 召 集人授 权的 两名 监票 人在 监督人 派出 的授 权代 表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 由公证 机关 对其 计票 过程 予以公 证; 如监 督人 经通 知但拒 绝到 场监 督, 则大 会召集 人可 自行 授权3名 监 票人进 行计 票, 并由 公证 机关对 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 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后的 公告 时间 、方 式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通过 的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5 日内 报中 国 证监 会核准 或者 备案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事项 自中国 证监 会依 法核 准或 者出具 无异 议意 见之 日起 生 效。关 于本章 第( 二) 条所 规定的 第(1)-(8) 项召 开事 由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经 中国证 监会核 准 生效后方可执行,关于本章第( 二) 条所规定的第(9) 、(10) 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或 出具 无异 议意见 后方 可执 行。 2.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对 全体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均有 约束 力。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 嘉实 H 股指数(QDII-LOF )招 募说明书 5-81 3.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自 生效 之日 起2 日内 在 指定媒 体公 告 。 如 果采 用 通讯方 式进 行表 决, 在公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时, 必须 将公 证书 全文、 公证 机构 、公 证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 十)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二十二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基金 合同 变更 内容 对基 金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重 大影 响的 , 应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合 同变 更的 内容 应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同意。 (1) 终止基 金合 同; (2)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 法 律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 (3) 变更基 金类 别; (4) 变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投资 范围或 投资 策略 (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和中 国证 监会 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 (5) 变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6)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7) 提高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 但根 据适用 的相 关规 定提 高该 等报酬 标准 的除 外 ; (8) 本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9) 对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0)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意 变更 后公 布,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1) 调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2) 在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变更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赎 回费 率或 收费方 式; (3 )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许可方所签订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调整本基金的指数许可使用 费; (4 ) 在 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调低 赎回费 率 ; (5 )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 调整有 关基 金认 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收益 分配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等 业务的 规则 ; (6 )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7 ) 对 《基 金合 同》 的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基 金合 同》 当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 发生 变化; (8 ) 除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规定 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以 外的其 他情 形。 嘉实 H 股指数(QDII-LOF )招 募说明书 5-82 2.关于 变更 基金 合同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 并 于中 国证 监会 核 准或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后生 效执行 ,并 自生 效之 日起2 日内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公告。 ( 二) 本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终 止: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因解 散 、破 产 、 撤销 等事 由, 不能 继续 担 任基 金管 理人 的职 务, 而 在6 个月 内 无其 他适当 的基 金管 理公 司承 接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3. 基 金托 管人 因解 散 、破产 、 撤销 等事 由, 不能 继续 担 任基 金托 管人 的职 务, 而 在6 个月 内 无其 他适当 的托 管机 构承 接其 原有权 利义 务; 4.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 基金合 同终 止时 , 成 立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 基 金财 产 清算组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 督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成员 由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的 注册 会计 师、 律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员 组 成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负责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 基 金财 产清算 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2.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基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主要 包括 : (1)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发 布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 (2) 基金合 同终 止时 ,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3)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 确认; (4)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 变现; (5)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聘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 告 进行 审计 ; (7) 将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8) 参加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 民事诉 讼; (9) 公布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 (10)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分 配。 嘉实 H 股指数(QDII-LOF )招 募说明书 5-83 3.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算 费用 由基 金 财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4.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清 偿: (1) 支付清 算费 用; (2) 交纳所 欠税 款; (3) 清偿基 金债 务; (4) 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定 清偿 前, 不分 配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结 果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见 书后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组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告 。 6.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 二十四 、争 议的 处理 对于因 基金 合同 的订 立、 内容、 履行 和解 释或 与基 金合同 有关 的争 议,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应尽 量通 过协商 、 调 解途 径解 决。 不愿或 者不 能通 过协 商、 调解解 决的 , 任 何一 方均 有权将 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 按 照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地 点为 北京市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 的,对 各方 当事 人均 有约 束力, 仲裁 费用 由败 诉方 承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 责 地履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义务 ,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合法 权益 。 本基金 合同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二十一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十)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本基金 的交 易管 理、 交易 佣金返 还安 排、 代理 投票 政策、 流程、 记录 等文 档 , 应当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办 公地 址, 投资 者可 免费查 阅。 基金合 同 、 托管 协议 、 招 募说明 书或 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书 、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临 时公 告、 年 度报 告 、 半年 度报 告、 季 度报 告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公告 等文 本文件 在编 制完 成后 , 将 存放于 基金 管理 人所 在地 、 基金 托管 人所 在地 、 有 关销售 机构 及其 网点 , 供 公众查 阅。 投资 者在 支付嘉实 H 股指数(QDII-LOF )招 募说明书 5-84 工本费 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取得 上述 文件 的复 制件 或复印 件。 投资者 也可 在基 金管 理人 指定的 网站 上进 行查 阅。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将 在指定 媒体 上 公 告 。 附件二 :基 金托 管协 议摘 要 以下内 容摘 自《 嘉实 恒生 中国企 业指 数 证 券投 资基 金(QDII - LOF )托管协 议》 。 “一、 基 金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富城 路99 号震 旦国 际大 楼170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北大街8号 华润 大厦8 层 邮政编 码:100005 法定代 表人 :王 忠民


成立日 期:1999 年3 月2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1999]5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中外 合资 ) 注册资 本:1.5 亿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及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 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 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1号院1号楼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郭 树清 成立日 期:2004 年09 月1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叁佰 叁拾 陆亿捌 仟玖 佰零 捌万 肆仟 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 吸 收公 众存 款 ; 发 放短 期、 中期 、 长 期贷 款; 办理 国内 外结 算; 办 理票据 承兑 与贴 现; 发行金 融债 券 ; 代 理发 行 、 代 理兑 付 、 承 销政 府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 金融 债券 ; 从 事同 业拆 借 ; 买嘉实 H 股指数(QDII-LOF )招 募说明书 5-85 卖、 代 理买 卖外 汇; 从 事 银行卡 业务 ; 提 供信 用证 服务及 担保 ; 代 理收 付款 项及代 理保 险业 务; 提供 保管箱 服务 ;经 中国 银行 业监督 管理 机构 等监 管部 门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四、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投资 范围、 投资 对象 进行 监督。 本基金 投资 于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备选 股、 同一 标的 指 数的ETF 、 以及依 法发 行或 上市的 其他 股票 、 固定收 益类 证券 、 现 金、 短期金 融工 具、 同一 标的 指数的 股指 期货 、 权 证和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如 果法 律法 规 或 监管 机构以 后允 许基 金投 资其 他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可以 将其 纳入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中成 份股 及备选 股投 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资 产的90% ; 权证 市 值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3% ;现 金及 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的5% 。 因基金 规模 或市 场变 化等 因素导 致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不符合 上述 规定 的 , 基 金 管理人 将在 合理 期限 内调整 至符 合上 述规 定。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二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投 资 、 融资比 例进 行监 督。 基金托 管人 按下 述比 例和 调整期 限进 行 监 督: (1 ) 本基 金持有 同一家 银行 的存 款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20% , 银行应 当是 中资 商业银 行在 境外设 立的 分行 或在 最近 一个会 计年 度达 到中 国证 监会认 可的 信用 评级 机构 评级的 境外 银行 , 但在 基 金托管 账户 的存 款不 受此 限制。 (2 )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 证券市 场挂 牌交 易的 证券 资产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10% , 其 中持 有任 一 国家或 地区 市场 的证 券资 产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3% 。 (3 ) 本基 金持有 非流动 性资 产市 值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10% 。 非流动 性资 产是 指法律 或基 金合同 规 定 的流 通受 限证 券以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资 产。 (4 ) 本基 金投资 组合中 成份 股及 备选股 投资比 例不低 于基 金资产 的90% ; 权证 市值 不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3% ; 现金 及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5% 。 (5 ) 本基 金持有 境外基 金的 市值 合计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10% ,但持 有货 币市 场基金 不受 此限制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后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若 基金超 过上 述投 资比 例限 制, 应当 在超 过比 例后30 个工作 日内 采用 合理 的商 业措施 减仓 以符 合投 资比 例限制 要求 。 嘉实 H 股指数(QDII-LOF )招 募说明书 5-86 对于因 基金 份额 拆分 、 大 比例分 红等 集中 持续 营销 活动引 起的 基金 净资 产规 模在10 个工 作日 内增 加10亿 元以 上的 情形 , 而 导致证 券投 资比 例低 于基 金合同 约定 的, 基金 管理 人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并及时 书面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后, 可将 调整 时限 从30 个工作 日延 长到3个 月。


(三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本托 管协 议第十 五条 第九 款基 金投资 禁止 行为 进行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通 过事 后监 督方式 对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投资禁 止行 为进 行 监 督 。 (四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 基金 份额 净值计 算、 应收 资金 到账 、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 入确 定、 基 金收 益分 配、 相 关 信息披 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等 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五 )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的 上述 事项 及投 资指令 或实 际投 资运 作违 反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本 托管 协议 的规 定, 应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管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 基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 后 应在下 一工 作日 前及 时核 对并以 书面 形式 给基 金托 管人发 出回 函, 就基 金托 管人的 疑义 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说 明违 规原 因及 纠正 期限, 并保 证在 规定 期限 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 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六 ) 基金 管理 人有 义务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 本托管 协议 对基 金业 务执行 核查 。 对 基金 托管 人发出 的书 面提 示,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规定 时间 内答 复并改 正, 或就 基金 托管 人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 协议的 要求 需向 中国 证监 会报送 基金 监督 报告 的事 项,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提供 相关 数据 资料 和制 度等。 (七 ) 若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生 效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政 法规 和其 他有 关规定 ,或 者违 反基 金合 同约定 的, 应当 立即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由 此造 成的 损失由 基金 管理 人 承 担 。 (八 )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 正结 果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 管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 阻挠 对方 根据 本托 管协 议规定 行使 监督 权, 或采 取拖延 、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对方进 行有 效监 督, 情节 严重或 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 警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五、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一)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 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基金托 管人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复核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指令 办理清 算交 收、 相关 信息 披露和 监督 基金 投资 运作 等行为 。 (二)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 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理 、 未 执行 或无 故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 人资 金划拨 指令 、 泄 露基 金投 资信息 等违 反 《 基金 法》 、 《试行 办法 》 、 基 金合 同、嘉实 H 股指数(QDII-LOF )招 募说明书 5-87 本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时 ,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管 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对 并以 书面 形式 给基 金管理 人发 出回 函, 说明 违规 原 因及 纠正 期限 , 并 保证在 规定 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上 述规 定期 限内 ,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督 促基 金托管 人改 正 。基 金托 管 人应积 极配 合基 金管 理人 的核查 行为 , 包 括但 不限 于: 提 交相 关资 料以 供基 金管理 人核 查托 管财 产的 完整性 和真 实性 ,在 规定 时间内 答复 基金 管理 人并 改正。 (三)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 正结 果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 托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 阻挠 对方 根据 本协 议规 定行使 监督 权, 或采 取拖 延、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有 效监 督, 情节 严重 或经 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警告 仍不改 正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六、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 金财 产应 保管 于基 金 托管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委托 或同意 存放 的机 构处 2.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3.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4.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5.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6.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基 金管 理人的 指令 , 按 照基 金合 同和本 协议 的约 定保 管基 金财产 , 并 按指 令进 行结算 ,如 有特 殊情 况双 方可 另 行协 商解 决。 7、基金托管人在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清盘或破产等原因进行终止清算时, 不得将 托管 证券 及其 收益 归入其 清算 财产 ;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理 解现 金于存 入现 金账 户时 构成 基金托 管人 、 境 外托 管人 的等额 债务 , 除 非法 律法 规及撤 销或 清盘 程序 明文 许可该 等现 金不 归于 清算 财产外 ,该 等现 金归 入清 算财产 并不 构成 基金 托管 人违反 托管 协议 的规 定。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基金募集 期间募 集的资 金应存于基 金管理 人在基 金托管人的 营业机 构开立 的 “ 基金募集 专户 ” 。 该账户 由基 金管 理人 开立 并管理 。 2.基金 募集 期满 或基 金停 止募集 时 ,募 集的 基金 份 额总额 、 基金 募集 金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人数 符合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 法》 、 《 试行 办法》 等有 关 规定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属于基 金财 产的 全部 资金 划入基 金托 管人 开立 的基 金银行 账户 , 同 时在 规定 时间内 , 聘 请具 有从 事证 券相关 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所 进行 验资 , 出 具验 资报告 。 出 具的 验资 报告 由参加 验资 的2 名或2 名以 上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 为有效 。 嘉实 H 股指数(QDII-LOF )招 募说明书 5-88 3.若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能达 到基 金合 同生 效的 条件,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规 定办理 退款 等 事 宜 。 (三) 基金 资金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基 金的 名义在 其营 业机 构开 立基 金的银 行账 户 , 并 根据 基 金管理 人合 法合 规的 指令办 理资 金收 付。 本基 金的银 行预 留印 鉴由 基金 托管人 保管 和供 境内 资金 划拨使 用。 基金 托管 人可 委托境 外托 管人 开立 资金 账户( 境外 ) , 境外 托管 人 根据基 金托 管人 的指 令办 理境外 资金 收付 。 2.基金 资金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业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假借本 基金 的名 义开 立任 何其他 银行 账户 ;亦 不得 使用基 金的 任何 账户 进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 活 动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基金托 管人 委托 境外 托管 人在境 外, 根据 当地 市场 法律法 规规 定, 开立 和管 理证券 账户 。


(五)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因 业 务 发 展 需 要 而 开 立 的 其 他 账 户 , 可 以 根 据 投 资 所 在 国 家 或 地 区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由 基金 托管 人或 其委 托机构 负责 开立 。 2. 投 资所 在国 家或 地区 法 律法规 对相 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理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办 理。 (六)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境外 有关 实物证 券 、 银 行存 款定 期 存单等 有价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委 托境 外托 管代 理人存 放于 其保 管库 。基 金托管 人对 由基 金托 管人 以外机 构实 际有 效控 制的 证券不 承担 保管 责任 。 (七)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 合 同的 签署 ,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 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金 签署 的、 与基 金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 原件分 别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保管 。 除 本协 议另有 规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代表 基金 签署 的与 基金 财产有 关的 重大 合同 , 基 金管理 人应 保证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份 正本 的原 件。 上述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期限 为基 金合同 终止 后15 年。 十、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和复核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复 核与 完成 的时 间及 程序 1.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金额 。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精 确到0.0001 元, 小数 点后第 五位 四舍 五入 。国 家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2.复核 程序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金托 管人 负责 进行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每 个工作 日计 算前 一工 作日 基金净 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嘉实 H 股指数(QDII-LOF )招 募说明书 5-89 计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 理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 3.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和基 金会 计核算 的义 务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 本 基金 的基 金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 管理 人担任 , 因 此, 就与本 基 金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 相关各 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论 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意见 的,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十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基金 登记 结算 机构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的指 令编 制和 保管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应分 别保 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保存 期不 少于15 年。 如不 能妥 善保 管,则 按相 关法 规承 担责 任。 在基金 托管 人要 求或 编制 半年报 和年 报前 ,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有 关资 料送 交基 金托管 人, 不得 无故 拒绝或 延误 提供 , 并 保证 其的真 实性 、 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将 所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用 于基 金托 管业 务以 外的其 他用 途, 并应 遵守 保密义 务。 十八、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可以 对协 议进 行修 改。 修 改后 的新 协议,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有任 何冲 突。 基金 托管协 议的 变更 报中 国证 监会核 准或 备案 后生 效。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出现的 情形 1.基金 合同 终止 ; 2.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发生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 合 同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二十、 争议 解决 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双 方当 事人 应通 过协商 、调 解解 决, 协商 、调解 不能 解决 的 , 任何一 方均 有权 将争 议提 交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 仲 裁地 点为 北京 市, 按 照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届 时有 效的 仲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裁决是 终局 的, 对当 事人 均有约 束力 , 仲 裁费 用由 败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应恪 守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职 责, 各自 继续 忠实、 勤勉 、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