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禧100: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国联安双禧中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在中信建投证券开通基金定投业务并参加定投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国联安双禧中证 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在中信建投证券开通基金定投业务并参加定投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为回报广大投资者长期以来的信任和支持,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
司” )经与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 )协商,决定本公司旗下
国联安双禧中证 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简称 “国联安双禧中证 100” 基金代码: 162509)
自 2010年 8月 24日起在中信建投证券开通基金定投业务并参加定投申购费率优惠活动。
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适用投资者范围
本活动适用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对应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投资本公司管理
的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者。
二、办理场所
投资人可到中信建投证券代销基金的营业网点或通过中信建投证券认可的受理方式办理 “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业务申请。具体受理网点或受理方式见中信建投证券的公告。
三、办理时间
本业务的申请受理时间与本公司管理的基金在中信建投证券进行日常申购业务的受理时间
相同。
四、申请方式
1、凡申请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投资人须首先开立本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已开户者
除外) ,具体开户程序请遵循中信建投证券的规定。
2、已开立本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的投资人请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业务凭证,到中
信建投证券各营业网点或通过中信建投证券认可的受理方式申请增开交易账号 (已在中信建
投证券开户者除外) ,并申请办理定期定额申购业务,具体办理程序请遵循中信建投证券的
规定。
五、扣款方式和扣款日期
投资人须遵循中信建投证券的基金定投业务规则,指定本人的人民币结算账户作为扣款账
户,根据中信建投证券规定的日期进行定期扣款。
六、扣款金额
投资人应与中信建投证券就本基金申请开办“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约定每月固定扣款金额,
最低每次不少于人民币 100 元( 含 100元) ,具体最低申购金额应遵循中信建投证券的规定。
七、定投申购费率
1、投资者通过中信建投证券网上交易系统委托定期定额申购本公司国联安双禧中证 100 的
(仅限场外、前端收费模式) ,原申购费率高于 0.6%的,销售费率 4 折优惠,若优惠折扣后
费率低于 0.6%的,则按 0.6%执行;原申购费率等于或低于 0.6%的,则按原费率执行。
2、投资者通过中信建投证券柜台系统现场委托定期定额申购本公司国联安双禧中证 100 的
(仅限场外、前端收费模式) ,原申购费率高于 0.6%的,销售费率 8 折优惠,若优惠折扣后
费率低于 0.6%的,则按 0.6%执行;原申购费率等于或低于 0.6%的,则按原费率执行。
八、交易确认
每月实际扣款日即为基金申购申请日,并以该日(T日)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为基准计算申
购份额,申购份额将在 T+1 工作日确认成功后直接计入投资人的基金账户内。基金份额确
认查询起始日为 T+2工作日。
九、已申购份额的赎回及赎回费率
投资人办理基金定期定额申购业务后,可以随时办理基金的赎回。如无另行公告,已申购份
额的赎回及赎回费率等同于正常的赎回业务。
十、定投业务的变更和终止
1、投资人变更每期扣款金额、扣款日期、扣款账户等,须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凭
证到原销售网点或通过中信建投证券认可的受理方式申请办理业务变更, 具体办理程序遵循
中信建投证券的规定。
2、投资人终止本计划,须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凭证到中信建投证券营业网点或通
过中信建投证券认可的受理方式申请办理业务终止, 具体办理程序遵循中信建投证券的有关
规定。
3、本计划业务变更和终止的生效日遵循中信建投证券的具体规定。
十一、注意事项
1、基金定投业务其他未明事项,请遵循中信建投证券的具体规定。
2、本活动只针对正常申购期的开放式基金的前端收费模式,不包括基金的后端收费模式。
3、凡在规定时间及规定基金产品范围以外的基金定投申购费率不享受以上优惠。
4、基金申购费率参见《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
5、基金定投规则如有变动,请以最新公告为准。
十二、重要提示
1、业务咨询方式 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信建投证券各地营业部
公司网站:www.csc108.com
客服电话:400-8888-108(免长途话费)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021-38784766,400-7000-365(免长途话费)
公司网址:www.gtja-allianz.com或 www.vip-funds.com
2、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
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