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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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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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 2010年 8月 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0】 1065号文核准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 功能 是 分散 投资, 降 低 投资 单 一证券 所带来 的 个别 风险。基金不 同 于银 行储蓄 和 债 券 等能够提供固定 收益 预 期的
金 融 工具,投资 者购买 基金, 既 可 能按 其 持 有 份额分享 基金投资 所产生 的收益,也可 能承担
基金投资 所带来 的 损失 。投资 者应当充分了解 基金 定 期 定额 投资和 零存 整 取等储蓄方式 的 区
别 。 定 期 定额 投资是 引导 投资 者进行 长期投资、 平均 投资成本的一种简 单易行 的投资 方式 。
但是 定 期 定额 投资并不 能规避 基金投资 所固 有的风险,不 能 保证投资 者获得 收益,也不是 替
代储蓄 的 等效 理 财方式 。
基金 分为股票 基金、混合基金、 债 券基金、 货币市场 基金 等 不 同类 型,投资 者 投资不 同
类 型的基金 将获得 不 同 的收益 预 期,也 将承担 不 同程度 的风险。一 般来 说,基金的收益 预 期 越高 ,投资 者承担 的风险也 越大 。
本基金 按照 基金 份额初始面 值 1.00元发售 , 在市场波动等因素 的 影响 下,基金 份额净 值
可 能低 于基金 份额初始面 值。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 市场 ,基金 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 者在 投资 本基金 前 , 需 充分了解 本基金的 产 品特 性, 充分 考虑自身 的风险 承 受 能 力 ,理性判断 市场 ,
并 承担 基金投资中出 现 的 各 类 风险, 包括 市场 风险,也 包括 基金 自身 的管理风险、 流 动 性风
险、 技术 风险和合 规 风险 等 。 巨 额 赎回 风险是 开放 式 基金 所 特 有的一种风险, 即 当单个 开放
日基金的 净 赎回申请超过 前 一 开放 日基金 总 份额 的 百 分 之十时 ,投资 者将 可 能 无法及时赎回
持 有的 全部 基金 份额 。
投资 者在进行 投资 决策 前 , 请仔细阅读 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及《 基金合 同 》 , 了解 本基
金的风险收益 特征 ,并 根据自身 的投资 目 的、投资期 限 、投资经 验 、资 产 状况 等 判断基金是 否 和投资 者 的风险 承 受 能 力相适 应 。
基金管理人 承 诺 以 恪尽职守 、 诚 实 信用 、 谨慎勤勉 的 原则 管理和 运用 基金资 产 ,但不保
证本基金一 定 盈利 ,也不保证 最 低 收益。本基金的 过往业绩及 其 净 值 高低 并不 预 示 其 未 来 业
绩 表 现 。基金管理人 所 管理的其 他 基金的 业绩 并不 构 成对本基金 业绩 表 现 的保证。基金管理 人 提 醒 投资 者 基金投资的“ 买者 自负 ” 原则 , 在 做 出投资 决策后 ,基金 运营状况与 基金 净 值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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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化 引 致 的投资风险, 由 投资 者 自 行 负 担 。
投资 者应当 通过 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 代 销业务 资 格 的其 他机构 购买 和 赎回 基金,基金 代 销机构名 单 详见 本基金 《 招募说明书 》 以 及相 关公告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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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
录
一、 绪言 ..........................................................................................................................................2
二 、 释义 ..........................................................................................................................................3
三 、基金管理人 ..............................................................................................................................7
四 、基金 托 管人 ............................................................................................................................14
五 、 相 关服 务机构 ........................................................................................................................18
六 、基金的募集 ............................................................................................................................40
七 、《 基金合 同 》 的 生效 ..............................................................................................................44
八 、基金 份额 的 申 购 与赎回 ........................................................................................................45
九 、基金的投资 ............................................................................................................................53
十 、基金的 财产 ............................................................................................................................62
十 一、基金资 产 估 值 ....................................................................................................................63
十 二 、基金的收益 与 分 配 ............................................................................................................68
十 三 、基金的 费 用与 税 收 ............................................................................................................70
十 四 、基金的会 计 与 审计 ............................................................................................................72
十 五 、基金的 信 息披露 ................................................................................................................73
十 六 、风险 揭 示 ............................................................................................................................78
十 七 、《 基金合 同 》 的 变 更 、 终止 与 基金 财产 的 清算 ...............................................................81
十 八 、《 基金合 同 》 的内容 摘 要 ...................................................................................................84
十 九 、《 托 管 协议 》 的内容 摘 要 ...................................................................................................85
二 十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服 务 .................................................................................................86
二 十 一、其 他 应 披露事项 ............................................................................................................87
二 十 二 、招募说明书的 存 放及 查 阅 方式 .....................................................................................88
二 十 三 、 备查 文 件 ........................................................................................................................89
附件 一 :《 基金合 同 》 的内容 摘 要 ...............................................................................................90
附件二: 《 托 管 协议 》 的内容 摘 要 ...............................................................................................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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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绪言
《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 依 据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 (以下简称“ 《 基金 法》 ”)、 《 证券投资基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以下简称“ 《销 售 办 法》 ”)、 《 证券投资基金 运 作管理 办 法》 (以下简称“ 《运 作 办 法》 ”)、 《 证券投资基金 信 息披露 管理 办 法》 (以下简称“ 《信 息披露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 》 (以下简称 《 基金合 同 》 ) 编写 。
本招募说明书 阐述 了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 目 标 、 策 略 、风险、 费率
等 与 投资 者 投资 决策 有 关 的 全部 必 要 事项 ,投资 者在 作出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读 本招募说明
书。
基金管理人 承 诺 本招募说明书不 存在 任何虚假记载 、 误 导 性 陈述 或 者 重 大 遗漏 ,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承担 法 律责任 。
本基金是 根据 本招募说明书 所 载 明的资 料 申请 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 由 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 公司 解 释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 托 或 授权任何 其 他 人 提供 未 在 本招募说明书中 载 明的 信
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 任何 解 释 或 者 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 根据 本基金的 《 基金合 同 》 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 基金合 同 》 是 约 定 《 基金合 同 》 当 事 人 之 间权 利 、 义 务 的 法 律 文 件 。基金投资 者 自 依 《 基金合 同 》 取得 基 金 份额 , 即 成 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和 《 基金合 同 》 当 事 人,其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 行为 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 基金合 同 》 的 承 认 和 接 受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作 为 《 基金合 同 》 当 事 人并不以 在 《 基金
合 同 》 上 书 面 签章 为 必 要 条件 。 《 基金合 同 》 当 事 人 应按照 《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定享 有 权 利 、 承担 义 务 。基金投资 者 欲 了解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权 利 和 义 务 , 应 详 细 查 阅《 基金合 同 》 。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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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义
在 本招募说明书中, 除非 文 意另 有 所 指 ,下 列词语 或简称具有 如 下 含义:
本合 同 、 《 基金合 同 》 《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 》及 对本合 同 的 任何 有 效 的 修订 和 补 充
中国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仅 为 《 基金合 同 》目 的不 包括 香港 特 别行 政 区 、 澳门 特 别行 政 区 及 台湾地 区 )
法 律 法 规
中国 现时 有 效 并 公 布 实 施 的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部 门 规 章 、 规 范
性文 件 和其 制 定 机构 不 时做 出的 修 改 、 补 充 和有 权 解 释
《 基金 法》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及 颁布 机 关 对其不 时做 出 的 修订
《销 售 办 法》
《 证券投资基金 销 售 管理 办 法》及 颁布 机 关 对其不 时做 出的 修 订
《运 作 办 法》
《 证券投资基金 运 作管理 办 法》及 颁布 机 关 对其不 时做 出的 修 订
《信 息披露办 法》
《 证券投资基金 信 息披露 管理 办 法》及 颁布 机 关 对其不 时做 出 的 修订
元
中国 法 定货币 人 民 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依 据《 基金合 同 》 所 募集的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本招募说明书
《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 即用
于 公 开 披露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及 基金 托 管人、 相 关服 务机
构 、基金的募集、基金合 同 的 生效 、基金 份额 的 交 易 、基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回 、基金的投资、基金的 业绩 、基金的 财产 、基
金资 产 的 估 值、基金收益 与 分 配 、基金的 费 用与 税 收、基金的
信 息披露 、风险 揭 示 、基金的 终止 与 清算 、基金合 同 的内容 摘
要、基金 托 管 协议 的内容 摘 要、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服 务 、其
他 应 披露事项 、招募说明书的 存 放及 查 阅 方式 、 备查 文 件 等 涉
及 本基金的 信 息 , 供 基金投资 者 选择 并 决 定 是 否 提 出基金 认 购
或 申 购 申请 的要 约 邀 请 文 件 , 及 其 定 期的 更 新
托 管 协议
基金管理人 与 基金 托 管人 签订 的 《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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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基金 托 管 协议 》及 其 任何 有 效 修订 和 补 充
发售 公告
《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发售 公告 》
《业务 规 则》
《 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 公司 开放 式 基金 业务 规 则》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 行 监管 机构
中国银 行 业 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 他 经国 务 院 授权 的 机构
基金管理人
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 公司
基金 托 管人
中国工 商 银 行股份 有 限 公司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根据《 基金合 同 》及相 关 文 件 合 法 取得 本基金基金 份额 的投资
者
基金 代 销机构
符 合 《销 售 办 法》 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条件 , 取得 基金 代
销业务 资 格 ,并 与 基金管理人 签订 基金 销 售 与 服 务 代 理 协议 ,
代为 办 理本基金 发售 、 申 购 、 赎回 和其 他 基金 业务 的 代 理 机构
销 售 机构
基金管理人 及 基金 代 销机构
基金 销 售 网点
基金管理人的 直 销 中 心 及 基金 代 销机构 的 代 销 网点
注册登 记 业务
基金 登 记 、 存 管、 清算 和 交 收 业务 ,具 体 内容 包括 投资 者 基金
账户 管理、基金 份额 注册登 记 、 清算 及 基金 交 易 确 认 、 发 放 红
利 、 建立 并保管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 册 等
基金 注册登 记 机构
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 公司 或其委 托 的其 他 符 合 条件 的 办 理基金
注册登 记 业务 的 机构
《 基金合 同 》 当 事 人
受《 基金合 同 》 约 束 , 根据《 基金合 同 》 享 受 权 利 并 承担 义 务
的 法 律 主 体 , 包括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投资 者
个 人投资 者 、 机构 投资 者 、合 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和 法 律 法 规 或
中国证监会 允 许 购买 证券投资基金的其 他 投资 者 的 总 称
个 人投资 者
符 合 法 律 法 规规定 的 条件 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自 然 人
机构 投资 者
符 合 法 律 法 规规定 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 中国合 法 注册
登 记 并 存 续 或经 政府 有 关 部 门批 准 设立 的并 存 续 的 企 业法 人、
事 业法 人、 社 会 团体 和其 他 组织
合 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符 合 《 合 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境 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 法》及相 关 法
律 法 规规定 的可投资于中国 境 内合 法 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
中国 境外 的基金管理 机构 、保险 公司 、证券 公司 以 及 其 他 资 产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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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 机构
基金合 同生效 日
基金募集 达到 法 律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 约 定 的 条件 ,基金管理
人 聘 请法 定 机构验 资并 办 理完 毕 基金 备 案手续 , 获得 中国证监
会书 面 确 认 之 日
募集期
自 基金 份额发售 之 日 起 不 超过 3个 月的期 限
基金 存 续 期
《 基金合 同 》 生效 后 合 法 存 续 的不 定 期 之 期 间
日 /天
公 历 日
月
公 历 月
工作日
上 海 证券 交 易所 和 深圳 证券 交 易所 的 正常交 易 日
开放 日
销 售 机构 办 理本基金 份额 申 购 、 赎回 等 业务 的工作日
T日 申 购 、 赎回 或 办 理其 他 基金 业务 的 申请 日
T+n日 自 T日 起第 n个 工作日(不 包 含 T日)
认 购 在 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 者购买 本基金基金 份额 的 行为
发售 在 本基金募集期内, 销 售 机构 向 投资 者 销 售 本基金 份额 的 行为
申 购 募集期 结束 后 基金投资 者 根据 基金 销 售 网点 规定 的 手续 , 向 基 金管理人 购买 基金 份额 的 行为 。本基金的日 常 申 购 自《 基金合 同 》 生效 后 不 超过 3个 月的 时 间 开 始 办 理
赎回 募集期 结束 后 基金投资 者 根据 基金 销 售 网点 规定 的 手续 , 向 基 金管理人 卖 出基金 份额 的 行为 。本基金的日 常 赎回自《 基金合 同 》 生效 后 不 超过 3个 月的 时 间 开 始 办 理
巨 额 赎回 在单个 开放 日,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净 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总 数
加 上 基金 转换 中 转 出 申请 份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请总 数 及 基
金 转换 中 转入 申请 份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 超过 上 一日本基金 总 份 额 的 10%时 的 情形
基金 账户 基金 注册登 记 机构 给 投资 者 开 立 的 用 于 记 录 投资 者持 有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 开放 式 基金 份额 情 况 的 账户
交 易 账户 各销 售 机构 为 投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投资 者 通过 该 销 售 机构 办 理
基金 交 易所引 起 的基金 份额 的 变 动 及 结余情 况 的 账户
转 托 管 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在同 一基金的不 同 销 售 机构之 间 实 施 的 所
持 基金 份额 销 售 机构变 更 的 操 作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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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转换 投资 者 向 基金管理人 提 出 申请 将 其 所持 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 已 开通 基金 转换 业务 的 开放 式 基金( 转 出基金)的 全部 或 部 分 基金 份额 转换 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在同 一 注册登 记 机构 注
册登 记 的 且已 开通 基金 转换 业务 的 开放 式 基金( 转入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的 行为
定 期 定额 投资 计 划 投资 者 通过 有 关 销 售 机构 提 出 申请 , 约 定 每 期 扣款 日、 扣款 金
额 及 扣款 方式 , 由销 售 机构 于 每 期 约 定 扣款 日 在 投资 者 指 定 银
行 账户 内 自 动 完成 扣款 及 基金 申 购 申请 的一种投资 方式
基金 利 润 基金 利 息 收 入 、投资收益和其 他 收 入 ( 含公 允 价值 变 动 收益)
扣 除 相 关费 用后 的 余 额 ,基金 已 实 现 收益 指 基金 利 润减去 公 允 价值 变 动 收益 后 的 余 额
基金资 产 总 值 基金 所 拥 有的 各 类 证券 及 票 据 价值、银 行存 款 本 息 和本基金 应
收的 申 购 基金 款 以 及 其 他 投资 所 形 成的价值 总 和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 总 值 扣 除 负 债 后 的 净 资 产 值
基金资 产 估 值 计算 评 估 基金资 产 和 负 债 的价值,以确 定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过 程
指 定 媒体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行 信 息披露 的 报刊 和 互联网网 站
不可 抗 力
本合 同当 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 能避 免 且 不 能 克 服 的 客观 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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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 称 : 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广东省 深圳 市 深 南 大 道 6008号 特 区 报 业 大 厦 19层
办公 地 址 : 北京 市 东城 区 东 长 安街 1号 东 方 广 场 东 方 经 贸城 C2办公 楼 15层
法 定代 表人 : 彭 越
设立 日期 : 2001年 5月 28日
批 准 设立 机 关: 中国证监会
批 准 设立 文号 :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 字 [2001]7号
组织形 式 : 有 限 责任公司
注册 资本 : 2亿 元 人 民 币
存 续 期 间: 持 续 经 营
经 营 范 围 : 基金募集、基金 销 售 、资 产 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 他业务
联 系 人 : 刘晓雅
电话 : 010-85186558
传 真 : 010-58163027
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 公司 成 立 于 2001年 5月 28日,是经中国证监会 批 准(证监基金 字
[2001]7号文) 设立 的 全 国性基金管理 公司 。 公司 注册 资本 为 2亿 元 人 民 币 , 公司 的 股 权 结 构
为 西南 证券 股份 有 限 公司 (出资 比例 29%)、 第 一 创 业 证券有 限 责任公司 (出资 比例 29%)、 东
北 证券 股份 有 限 公司 (出资 比例 21%) 及 山西 海 鑫 实 业 股份 有 限 公司 (出资 比例 21%)。 公司 的主要 业务 是基金募集、基金 销 售 、资 产 管理 及 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 他业务 。 公司 注册地 为 广东省 深圳 市 。
公司 治 理 结 构 完 善 ,经 营运 作 规 范 , 能够 切 实 维护 基金投资 者 的 利 益。 公司 董 事 会下 设
“风险 控 制 委员会”和“ 薪酬 与 提 名 委员会” 2个 专 业 委员会,有 针 对性 地 研究 公司 在 经 营 管理和基金 运 作中的 相 关 情 况 , 制 定 相 应 的 政 策 ,并 充分发 挥独 立 董 事 的 职 能 , 切 实 加 强 对
公司 运 作的监督。
公司 监 事 会 由 3位 监 事 组 成,主要 负 责 检 查公司 的 财 务 以 及 对 公司 董 事 、 高 级 管理人员
的 行为进行 监督。
公司 具 体 经 营 管理 由总 经理 负 责 , 公司 根据 经 营运 作 需 要 设 置 投资管理 部 、 研究 部 、 固 定 收益 部 、 量 化 投资 部 、 境外 投资 部 、 特 定 资 产 管理 部 、 市场 营销部 、 高 端客 户 部 、国 际 合
作 与 产 品开 发 部 、 交 易 管理 部 、 养老 金 业务部 、 运 作保 障 部 、 信 息 技术部 、监 察稽 核 部 、 总 经理( 董 事 会) 办公 室 、人 力 资 源 部 、 行 政 财 务部 、 深圳 管理 部 等 18个 职 能 部 门 ,并 设 有 北
京 分 公司 和 上 海 分 公司 2个分 支 机构 。 此 外 , 公司 还 设 有 A股 基金投资 决策 委员会、 境外 投资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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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策 委员会、 特 定 资 产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负 责指 导 基金 及 其 他 投资 组 合的 运 作,确 定 基本的
投资 策 略 。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 董 事 、监 事 、经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理人员
彭 越 先 生 , 董 事 长,工 商 管理 硕士 。 曾 在 最 高 人 民 检察 院 任 职 ,并 曾 担 任 银华基金管理 有 限 公司 副 总 经理。 现 任 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 公司 董 事 长。
王珠林 先 生 , 副董 事 长,经 济学博士 。 历 任 甘肃省 职 工 财 经 学 院 财 会 系讲师;甘肃省 证
券 公司 副 总 经理 ;蓝星 清 洗 股份 有 限 公司 董 事 、 副 总 经理 ;西南 证券有 限 责任公司 党 委委员、 副 总 裁; 中国证监会 发 审 委委员、并 购 重 组 委委员 ; 证券 业 协 会投资银 行 业 委员会委员 ; 中 国银 河 证券 股份 有 限 公司 副 总 裁 。 现 任 西南 证券 股份 有 限 公司 党 委 副 书 记 、 董 事 、 总 裁 。
矫 正 中先 生 , 董 事 ,中 共 党 员, 硕士研究 生 ,中国 注册 会 计 师 。 曾 任 吉林省 财 政 厅 工 交 企 业 财 务 处副处 长( 正 处级 ) ;吉林省 长 岭县 副 县 长 ;吉林省 财 政 厅 文 教 行 政 财 务 处副处 长、 处 长 ;吉林省 财 政 厅副厅 长、 厅 长 兼 吉林省 地 税 局局 长 ;吉林省 政府 秘 书长 兼 办公 厅 主 任 、 副省 长, 兼 吉林 市 副 市 长、 代市 长、 市 委 副 书 记 、书 记 。 现 任 东北 证券 股份 有 限 公司 董 事 长、
党 委书 记 。
李兆 会先 生 , 董 事 ,管理 学学士 。先 后 担 任 运 城 市 光彩 事 业 促 进 会 副 会长、 运 城 市 工 商 联 副 会长、 运 城 市 民 营 企 业 协 会会长、中国 光彩 事 业 促 进 会 常 务 理 事 、 第 九 届 全 国工 商联 执
委委员、 山西省 运 城 市 人 大 常 委委员、 山西省 民 营 企 业 协 会 副 会长、 山西省 工 商联 副 会长、
山西省 青 联 副 主 席 、 全 国 青 联 委员、 全 国工 商联常 委委员、 十 一 届 全 国 政 协 委员 等 职务 。 现 任 山西 海 鑫 实 业 股份 有 限 公司 董 事 长、 海 鑫 钢铁 集 团 有 限 公司 董 事 长。
王 立新 先 生 , 董 事 总 经理,经 济学博士 。 历 任 中国工 商 银 行 总 行 科 员 ;南 方 证券 股份 有
限 公司 基金 部 副处 长 ;南 方 基金管理有 限 公司 研究 开 发 部 、 市场 拓展 部总 监 ; 银华基金管理
有 限 公司 总 经理 助 理、 公司 副 总 经理、 代 总 经理。 现 任 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 公司 总 经理。
郑秉 文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经 济学博士 后 , 教 授 , 博士 生导 师 。 曾 任 中国 社 会 科 学 院 培训 中 心 主 任 , 院 长 助 理, 副 院 长。 现 任 中国 社 会 科 学 院 拉美 研究 所所 长。
王 恬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经 济学博士 , 高 级 经 济师 。 曾 任 中国银 行 深圳 分行行 长, 深圳天 骥 基金 董 事 ,中国国 际 财 务 有 限 公司 ( 深圳 ) 董 事 长, 首 长 四 方 (集 团 )有 限 公司 执 行 董 事 。
现 任 南 方 国 际 租赁 有 限 公司 董 事 、 总 裁 。
陆志芳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法 律 硕士 , 律 师 。 曾 任 对 外 经 济贸 易大 学 法 律 系副 主 任 , 北京 仲 裁 委员会 仲 裁 员, 北京 市 律 师 协 会国 际 业务 委员会 副 主 任 委员, 海 问 律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合
伙 人。 现 任 浩 天 信 和 律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合 伙 人。
汪贻祥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法 律 硕士 , 律 师 。 曾 任 全 国人 大 常 委会 法 制 工作委员会 民 法 室 主 任 科 员。 现 任 北京 至 元 律 师 事 务 所 合 伙 人、主 任 、 律 师 。
周兰女 士 ,监 事 会主 席 ,中国 社 会 科 学 院 货币 银 行 学专 业 研究 生 毕 业 。 曾 任 北京 建 材 研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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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 院 财 务 科 长 ;北京京 放 经 济 发 展 公司计 财 部 经理 ; 佛 山 证券有 限 责任公司 监 事 长 及 风险 控
制 委员会委员。 现 任 第 一 创 业 证券有 限 责任公司 监 事 长 及 风险 控 制 委员会委员。
李丹女 士 ,监 事 , 大 学学 历 。 曾 任 职 于长 春 师 范 学 院 、 深圳 蛇口 建 筑装饰 工 程 公司 、 深 圳 经 济 特 区 证券 公司 。 现 任 西南 证券 股份 有 限 公司 深圳 后 海 路 证券 营业部总 经理。
李欣 先 生 ,监 事 ,经 济学学士 , 注册 会 计 师 。 曾 任 信 永 中和会 计 师 事 务 所高 级 审计 员 ; 上 海 泾 华 联 合会 计 师 事 务 所 项 目 经理、 审计 部 经理 助 理。 现 任 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 公司 行 政 财
务部总 监 助 理。
石松鹰 先 生 , 副 总 经理,经 济学硕士 ,经 济师 。 曾 任 中国金 谷 国 际 信 托 投资有 限 责任公 司 证券 部业务 经理,基金投资 部 经理, 北京 中 协 天地 投资 顾问 有 限 责任公司 副 总 经理 ; 银华
基金管理有 限 公司 投资管理 部 经理、 天 华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银华 优势 企 业 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 公司 投资 总 监。 现 任 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 公司 副 总 经理。
鲁颂宾 先 生 , 副 总 经理,经 济学博士 。 曾 任 中国 交 通 进 出 口 总 公司 销 售 经理 ; 中国证监 会 信 息 监管 部 主 任 科 员 ; 中国证监会 办公 厅 主 任 科 员、 副处 长、 处 长。 现 任 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 公司 副 总 经理。
魏瑛女 士 , 副 总 经理,经 济 法 研究 生 。 曾 任 职 于 公 安 部 管理 干 部 学 院 、中国人 民公 安 大 学 等单 位 ,并 曾 先 后 担 任 大 成基金管理有 限 公司 市场 部 经理,招 商 基金管理有 限 公司 基金 业
务 拓展 部总 经理, 南 方 基金管理有 限 公司 总 经理 助 理 兼 机构部总 监 等 职 。 现 任 银华基金管理 有 限 公司 副 总 经理。
凌宇翔 先 生 ,督 察 长,工 商 管理 硕士 。 曾 任 机 械 工 业部 主 任 科 员 ; 重 庆 国 际 信 托 投资
公司 研 发 中 心 部 门 经理, 西南 证券有 限 责任公司 基金管理 部总 经理。 现 任 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
公司 督 察 长。
2.本基金基金经理
陆 文 俊 先 生 , 学士学位 。 曾 任 君 安 证券有 限 责任公司 人 力 资 源 部 行 政 主管、 交 易 部 经理,
上 海 华 创创 投管理 事 务 所 合 伙 人, 富 国基金管理有 限 公司 交 易 员, 东 吴 证券有 限 责任公司 投
资经理、资 产 管理 部 副 总 ,长 信 基金管理有 限 责任公司 研究 员 等 职 。 自 2006年 7月 6日 至 2008
年 6月 10日 担 任 长 信 金 利 趋势 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08年 6月 加 盟 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 公司 , 现 任 银华核 心 价值 优 选 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和 谐 主 题灵活 配 置 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公司 总 经理 助 理, 同 时 兼 任 A股 基金投资 决策 委员会 副 主 席 、 A股 基金投 资 总 监。
李宇家 先 生 ,经 济学硕士 。 曾 任 招 商 证券有 限 责任公司 资本 市场 策 划 部 项 目 经理、 战 略
部 研究 员、投资 部 债 券投资经理。 2006年 10月 加 盟 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 公司 , 历 任 行 业 研究 员、 基金经理 助 理。
3.A股 基金投资 决策 委员会成员
委员会主 席 : 王 立新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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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 副 主 席 : 陆 文 俊
委员 :上 官亦武 、金 斌 、 姜永康 、 王 华、 况 群 峰
王 立新 先 生 :详见 主要人员 情 况 。
陆 文 俊 先 生 :详见 主要人员 情 况 。
上 官亦武 先 生 , 学士学位 。 曾 任 江苏 国 家 安 全 厅 科 员, 深圳 发 展 银 行 海 南 证券 部职 员,
海 南 国 信 投资管理有 限 公司 总 经理 助 理, 君 安 证券 北京 知 春路 营业部机构 服 务部 经理。 1999
年 11月 进 入 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 公司 ( 筹 ), 曾 任 投资管理 部 交 易 主管。 现 任 交 易 管理 部总 监。
金 斌 先 生 , 硕士 。 曾 在 国 泰 君 安 证券 股份 有 限 公司 从 事 行 业 研究 工作。 2004年 8月 加 盟 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 公司 , 曾 任 行 业 研究 员、基金经理 助 理、 研究 主管 等 职 。 现 任 银华 优势 企
业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 公司 研究 部总 监。
姜永康 先 生 , 硕士 。 2001年 至 2005年 就 职 于中国 平 安 保险(集 团 ) 股份 有 限 公司 , 历 任 研究 员、 组 合经理 等 职 。 2005年 9月 加 盟 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 公司 , 曾 任 养老 金管理 部 投资经 理、银华 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现 任 银华保本 增 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和银华 增 强 收益 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 公司 固定 收益 部总 监。
王 华先 生 ,经 济学硕士 ,中国 注册 会 计 师 协 会 非 执 业 会员。 曾 任 职 于 西南 证券有 限 责任 公司 。 2000年 10月 进 入 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 公司 ( 筹 ),先 后 在 研究 策 划 部 、基金经理 部 工作。 曾 任 银华保本 增 值证券投资基金、银华 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现 任 银华 富 裕 主 题 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投资管理 部总 监。
况 群 峰 先 生 ,经 济学硕士 。 曾 任 职 于招 商 证券有 限 责任公司 , 担 任 资本 市场 策 划 部 项 目 经理 及 战 略 部 高 级研究 员 ; 2004年 4月 加入 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 公司 , 曾 任 行 业 研究 员、基金 经理 助 理、银华核 心 价值 优 选 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银华 领 先 策 略 股票 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 现 任 银华 优 质 增 长 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4.上述 人员 之 间 均 不 存在 近亲属 关 系 。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 法 募集基金, 办 理或 者 委 托 经中国证监会 认 定 的其 他机构 代为 办 理基金 份额 的 发
售 、 申 购 、 赎回 和 登 记事 宜 ;
2.办 理基金 备 案手续 ;
3.对 所 管理的不 同 基金 财产分别 管理、 分别 记 账 , 进行 证券投资 ;
4.按照 《 基金合 同 》 的 约 定 确 定 基金收益 分 配 方 案 , 及时 向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分 配 收益 ;
5.进行 基金会 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6.编 制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年 度 基金 报 告 ;
7.计算 并 公告 基金资 产净 值,确 定 基金 份额 申 购 、 赎回 价 格 ;
8.办 理 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 活 动 有 关 的 信 息披露事项 ;
9.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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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保 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册 、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 资 料 ;
11.以基金管理人 名 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 益 行 使诉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法 律 行为 ;
12.中国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职 责 。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 承 诺 严 格 遵 守《 基金 法》及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并 建立 健 全 内 部 控 制制 度 ,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 防 止 违反 上述 法 律 法 规行为 的 发生 ;
2.基金管理人 承 诺 防 止 以下 禁 止 性 行为 的 发生 :
( 1) 将 其 固 有 财产 或 者 他 人 财产 混 同 于基金 财产 从 事 证券投资 ;
( 2)不 公 平 地 对 待 其管理的不 同 基金 财产 ;
( 3) 利用 基金 财产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以 外 的 第 三 人 牟 取 利 益 ;
( 4) 向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违 规承 诺 收益或 者承担损失 ;
( 5) 依 照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有 关 规定 , 由 中国证监会 规定 禁 止 的其 他 行为 。
3.基金经理 承 诺
( 1)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和 《 基金合 同 》 的 规定 ,本 着 谨慎 的 原则 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谋 取 最 大 利 益 ;
( 2)不 利用职务之 便 为 自 己 及 其 代 理人、 代 表人、 受 雇 人或 任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 ;
( 3)不 泄 漏 在 任 职 期 间 知悉 的有 关 证券、基金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 依 法 公 开 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 计 划 等 信 息 ;
( 4)不以 任何 形 式为 其 它 组织 或 个 人 进行 证券 交 易 。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 部 控 制 的 原则
( 1) 全 面 性 原则 。内 部 控 制制 度 覆盖 公司 的 各 项 业务 、 各 个 部 门 和 各 级 人员,并 渗透
到 决策 、 执 行 、监督、 反馈 等 各 个 经 营 环节 。
( 2) 独 立 性 原则 。 公司 设立 独 立 的督 察 长 与 监 察稽 核 部 门 ,并 使它们 保 持高度 的 独 立
性 与 权 威 性。
( 3) 相 互制 约 原则 。 公司 部 门 和 岗 位 的 设 置 权责 分 明、 相 互 牵 制 ,并 通过 切 实可 行 的 相 互制 衡措 施 来 消 除 内 部 控 制 中的 盲 点 。
( 4)有 效 性 原则 。 公司 的内 部 风险 控 制 工作 必 须从 实 际 出 发 ,主要 通过 对工作 流 程 的
控 制 , 进 而 实 现 对 各 项 经 营 风险的 控 制 。
( 5) 防火墙 原则 。 公司 的投资管理、基金 运 作、 计算 机技术 系 统 等 相 关 部 门 , 在 物 理 上 和 制 度 上 适 当 隔离 。对 因 业务需 要 知悉 内 幕 信 息 的人员, 制 定 严 格 的 批 准 程 序 和监督 处 罚 措 施 。
( 6) 适时 性 原则 。 公司 内 部 风险 控 制制 度 的 制 定 , 应 具有 前 瞻 性,并 且 必 须随着 公司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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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 营 战 略 、经 营 方 针 、经 营 理 念 等 内 部 环 境 的 变化 和国 家 法 律 、 法 规 、 政 策 制 度等 外 部 环 境 的 改 变及时 进行 相 应 的 修 改 和完 善 。
2.内 部 控 制 的主要内容
( 1) 控 制 环 境
公司 董 事 会 重 视 建立 完 善 的 公司 治 理 结 构与 内 部 控 制体 系 。本 公司 在 董 事 会下 设立 了 风 险 控 制 委员会, 负 责 针 对 公司 在 经 营 管理和基金 运 作中的风险 进行 研究 并 制 定 相 应 的 控 制制
度 。 在 特 殊 情 况 下,风险 控 制 委员会可 依 据 其 职 权 , 在 上 报 董 事 会的 同 时 ,对 公司 业务 进行 一 定 的 干 预 。
公司 管理 层 在 总 经理 领 导 下, 认 真 执 行 董 事 会确 定 的内 部 控 制 战 略 , 为了 有 效 贯彻 公司 董 事 会 制 定 的经 营 方 针 及 发 展战 略 , 设立 了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就 基金投资 等发 表 专 业 意见 及
建 议 。
此 外 , 公司 设 有督 察 长, 负 责 组织 指 导 公司 的监 察 与 稽 核工作,对 公司 和基金 运 作的合 法 性、合 规 性 及 合理性 进行 全 面 检 查 与 监督, 参 与 公司 风险 控 制 工作, 发生 重 大 风险 事件 时
向 公司 董 事 会和中国证监会 报 告 。
( 2)风险 评 估
公司 风险 控 制 人员 定 期 评 估公司 风险 状况 , 范 围 包括 所 有 能 对经 营目 标 产生 负 面影响 的 内 部 和 外 部 因素 , 评 估 这些 因素 对 公司 总 体 经 营目 标 产生影响 的 程度 及 可 能 性,并 将 评 估 报
告 报 公司 董 事 会 及 高 层 管理人员。
( 3) 操 作 控 制
公司 内 部 组织结 构 的 设 计 方面 , 体 现部 门 之 间 职 责 有 分 工,但 部 门 之 间 又 相 互 合作 与 制 衡 的 原则 。基金投资管理、基金 运 作、 市场等 业务部 门 有明确的 授权 分 工, 各部 门 的 操 作 相 互 独 立 ,并 且 有 独 立 的 报 告 系 统 。 各业务部 门 之 间 相 互 核对、 相 互 牵 制 。
各业务部 门 内 部 工作 岗 位 分 工合理、 职 责 明确, 形 成 相 互 检 查 、 相 互制 约 的 关 系 ,以 减
少舞弊 或 差错 发生 的风险, 各 工作 岗 位 均 制 定 有 相 应 的书 面 管理 制 度 。
在 明确的 岗 位 责任 制 度 基 础 上 , 设 置 科 学 、合理、 标 准 化 的 业务 操 作 流 程 , 每 项 业务 操 作有 清 晰 、书 面 化 的 操 作 手册 , 同 时 , 规定 完 备 的 处 理 手续 ,保 存 完整的 业务 记 录 , 制 定 严
格 的 检 查 、 复 核 标 准。
( 4) 信 息 与 沟 通
公司 建立 了 内 部 办公 自 动 化信 息 系 统 与业务 汇 报体 系 , 通过 建立 有 效 的 信 息 交 流 渠 道 ,
保证 公司 员工 及各 级 管理人员可以 充分了解 与 其 职 责 相 关 的 信 息 ,保证 信 息 及时 送 达 适 当 的
人员 进行 处 理。
( 5)监督 与 内 部 稽 核
本 公司 设立 了 独 立 于 各业务部 门 的监 察稽 核 部 ,其中监 察稽 核人员 履 行 内 部 稽 核 职 能 , 检 查 、 评 价 公司 内 部 控 制制 度 合理性、完 备 性和有 效 性,监督 公司 内 部 控 制制 度 的 执 行 情 况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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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 示 公司 内 部 管理 及 基金 运 作中的风险, 及时 提 出 改 进 意见 , 促 进 公司 内 部 管理 制 度 有 效 地 执 行 。监 察稽 核人员具有 相 对的 独 立 性, 定 期出具监 察稽 核 报 告 , 报 公司 督 察 长、 董 事 会 及 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 关 于内 部 控 制 的 声 明
( 1)本 公司 确 知 建立 、实 施 和 维 持 内 部 控 制制 度 是本 公司 董 事 会 及 管理 层 的 责任 ;
( 2) 上述关 于内 部 控 制 的 披露 真实、准确 ;
( 3)本 公司 承 诺 将 根据 市场 环 境 的 变化及 公司 的 发 展 不断完 善 内 部 控 制制 度 。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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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 称 : 中国工 商 银 行股份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北京 市 西城 区 复兴 门 内 大 街 55号
成 立 时 间: 1984年 1月 1日
法 定代 表人 : 姜 建 清
注册 资本 : 人 民 币 334,018,850,026元
联 系电话 : 010-66105799
联 系 人 : 蒋 松 云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 至 2010年 6月 末 ,中国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共 有员工 121人, 平均 年 龄 30岁 ,
95%以 上 员工 拥 有 大 学 本 科 以 上 学 历 , 高 管人员 均 拥 有 硕士 以 上 学位 或 高 级 职 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 为 中国 首 批 开 办 证券投资基金 托 管 业务 的 商 业 银 行 ,中国工 商 银 行始 终 坚 持 “ 诚 实 信 用 、 勤勉尽 责 ”的 原则 , 严 格 履 行 着 资 产 托 管人的 责任 和 义 务 , 依 靠 严密 科 学 的风险管理和
内 部 控 制体 系 、 规 范 的 业务 管理 模 式 、 健 全 的 托 管 业务 系 统 、 强 大 的 市场 营销 能 力 , 为 广 大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和 众多 资 产 管理 机构 提供 安 全 、 高效 、 专 业 的 托 管 服 务 , 取得了 优 异 业绩 。
截 至 2010年 6月, 托 管证券投资基金 165只 ,其中 封闭 式 9只 , 开放 式 156只 。 至 今 已形
成 包括 证券投资基金、 信 托 资 产 、保险资 产 、 社 保基金、 企 业 年金、 股 权 基金、 QFII资 产 、 QDII资 产等产 品 在 内的 托 管 业务 体 系 。 2010年 初 ,中国工 商 银 行 凭借 在 2009年国内 外 托 管 领 域 的 杰 出表 现 和 品 牌 影响 力 ,先 后 被英 国 《全 球 托 管人 》 和 香港 《 财 资 》 评选 为 “ 2009
年 度 中国 最 佳 托 管银 行 ”,本 届 《 财 资 》 评选 首 次 设立 了在 亚太 地 区 证券和基金 服 务 领 域 有
突 出 贡献 的年 度行 业 领 导者 奖 项 ,中国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周 月 秋 总 经理 荣 获 “年 度 最 佳 托 管银 行 家 ”称号,是 仅 有的 两 位 获 奖 人 之 一。 自 2004年以 来 ,中国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服 务
已 经 获得 23项 国内 外 大 奖 。
(四)基金托管人的职责
基金 托 管人 应当 履 行 下 列 职 责:
1.安 全 保管基金 财产 ;
2.按照规定 开 设 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3.对 所 托 管的不 同 基金 财产分别 设 置 账户 ,确保基金 财产 的完整 与 独 立 ;
4.保 存 基金 托 管 业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册 、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 资 料 ;
5.按照 《 基金合 同 》 的 约 定 , 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指 令 , 及时 办 理 清算 、 交 割 事 宜 ;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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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办 理 与 基金 托 管 业务 活 动 有 关 的 信 息披露事项 ;
7.对基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年 度 基金 报 告 出具 意见 ;
8.复 核、 审查 基金管理人 计算 的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金 份额 申 购 、 赎回 价 格 ;
9.按照规定 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
10.按照规定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运 作 ;
11.法 律 法 规 和 《 基金合 同 》 规定 的其 它 职 责 。
(五)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自 成 立 以 来 , 各 项 业务 飞速 发 展 , 始 终 保 持在 资 产 托 管 行 业 的 优势 地 位 。 这些 成 绩 的 取得 ,是 与 资 产 托 管 部 “一 手 抓 业务 拓展 ,一 手 抓 内 控 建设 ”的 做法 是 分 不 开 的。资 产 托 管 部 非 常 重 视 改 进 和 加 强 内 部 风险管理工作, 在 积极 拓展 各 项托 管 业务 的 同 时 , 把 加 强 风险 防 范 和 控 制 的 力 度 , 精 心 培 育 内 控 文 化 ,完 善 风险 控 制 机 制 , 强 化业务 项 目全过 程 风险管理作 为 重 要工作 来 做 。 2008 年,中国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再次 通过 了 评 估 组织 内 部 控 制 和 安 全 措 施 是 否 充分 的 最 权 威 的国 际 资 格 认 证 SAS70( 审计标 准 第 70 号)。
通过 SAS70 国 际专 项认 证,表明 独 立第 三 方 对中国工 商 银 行 托 管 服 务 在 风险管理、内 部 控 制 方面 的 健 全 性和有 效 性的 全 面 认 可。也证明中国工 商 银 行 托 管 服 务 的风险 控 制 能 力 已 经 与
国 际 大 型 托 管银 行 接 轨 , 达到 国 际 先 进 水 平 。 目 前 , 已 经 启 动 SAS70 审计 年 度 化 、 常 规 化 的 项 目 。
1.内 部 风险 控 制 目 标
保证 业务运 作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行 业 监管 规 则 , 强 化 和 建立 守法 经 营 、 规 范 运 作的经 营 思想 和经 营 风 格 , 形 成一 个 运 作 规 范 化 、管理 科 学 化 、监 控 制 度 化 的内 控 体 系;
防 范 和 化 解 经 营 风险,保证 托 管资 产 的 安 全 完整 ;维护 持 有人的 权 益 ; 保 障 资 产 托 管 业务 安
全 、有 效 、 稳 健 运 行 。
2.内 部 风险 控 制组织结 构
中国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业务 内 部 风险 控 制组织结 构由 中国工 商 银 行 稽 核监 察 部 门 (内 控 合 规 部 、内 部 审计 局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设 风险 控 制 处 及 资 产 托 管 部各业务 处室 共 同 组 成。 总 行 稽 核监 察 部 门 负 责 制 定 全 行 风险管理 政 策 ,对 各业务部 门 风险 控 制 工作 进行 指 导 、监督。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部 设 置专 门 负 责 稽 核监 察 工作的内 部 风险 控 制 处 , 配备 专 职 稽 核监 察 人员, 在
总 经理的 直 接 领 导 下,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规 章 ,对 业务 的 运 行 独 立 行 使 稽 核监 察 职 权 。 各业务 处 室 在 各自职 责 范 围 内实 施 具 体 的风险 控 制 措 施 。
3.内 部 风险 控 制 原则
( 1)合 法 性 原则 。内 控 制 度应当 符 合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及 监管 机构 的监管要 求 ,并 贯 穿 于
托 管 业务 经 营 管理 活 动 的 始 终 。
( 2)完整性 原则 。 托 管 业务 的 各 项 经 营 管理 活 动 都 必 须 有 相 应 的 规 范 程 序 和监督 制 约 ; 监督 制 约 应 渗透 到 托 管 业务 的 全过 程 和 各 个 操 作 环节 , 覆盖 所 有的 部 门 、 岗 位 和人员。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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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及时 性 原则 。 托 管 业务 经 营 活 动 必 须 在发生 时 能 准确 及时 地 记 录 ; 按照 “内 控 优 先”的 原则 , 新设 机构 或 新 增 业务品 种 时 , 必 须 做 到已建立 相 关 的 规 章 制 度 。
( 4) 审 慎 性 原则 。 各 项 业务 经 营 活 动 必 须防 范 风险, 审 慎 经 营 ,保证基金资 产 和其 他 委 托 资 产 的 安 全与 完整。
( 5)有 效 性 原则 。内 控 制 度应 根据 国 家 政 策 、 法 律 及 经 营 管理的 需 要 适时 修 改 完 善 ,
并保证 得 到 全 面 落 实 执 行 ,不 得 有 任何 空 间 、 时限及 人员的 例 外 。
( 6) 独 立 性 原则 。资 产 托 管 部 托 管的基金资 产 、 托 管人的 自 有资 产 、 托 管人 托 管的其
他 资 产应当分 离 ; 直 接 操 作人员和 控 制 人员 应 相 对 独 立 , 适 当分 离 ; 内 控 制 度 的 检 查 、 评 价
部 门 必 须 独 立 于内 控 制 度 的 制 定 和 执 行 部 门 。
4.内 部 风险 控 制 措 施 实 施
( 1) 严 格 的 隔离 制 度 。资 产 托 管 业务与 传 统 业务 实 行 严 格 分 离 , 建立 了 明确的 岗 位 职
责 、 科 学 的 业务流 程 、 详 细 的 操 作 手册 、 严 格 的人员 行为规 范 等 一 系 列 规 章 制 度 ,并 采 取了 良好 的 防火墙隔离 制 度 , 能够 确保资 产 独 立 、 环 境 独 立 、人员 独 立 、 业务 制 度 和管理 独 立 、
网 络 独 立 。
( 2) 高 层检 查 。主管 行 领 导 与部 门 高 级 管理 层 作 为 中国工 商 银 行 托 管 业务 政 策 和 策 略
的 制 定者 和管理 者 ,要 求 下 级 部 门 及时 报 告 经 营 管理 情 况 和 特 别 情 况 ,以 检 查 资 产 托 管 部 在
实 现 内 部 控 制 目 标 方面 的 进 展 ,并 根据 检 查 情 况 提 出内 部 控 制 措 施 ,督 促 职 能 管理 部 门改 进 。
( 3)人 事 控 制 。资 产 托 管 部 严 格 落 实 岗 位 责任 制 , 建立 “ 自 控 防 线 ”、“ 互 控 防 线 ”、“监
控 防 线 ” 三 道控 制 防 线 , 健 全绩 效 考 核和 激励 机 制 , 树 立 “以人 为 本”的内 控 文 化 , 增 强 员 工的 责任 心 和 荣誉感 , 培 育 团 队精神 和核 心 竞争 力 。并 通过 进行定 期、 定 向 的 业务与职业 道
德 培训 、 签订 承 诺 书, 使 员工 树 立 风险 防 范 与 控 制 理 念 。
( 4)经 营 控 制 。资 产 托 管 部通过 制 定 计 划 、 编 制 预 算 等方 法开 展 各 种 业务营销 活 动 、
处 理 各 项事 务 , 从而 有 效 地 控 制 和 配 置 组织 资 源 , 达到 资 源 利用 和 效 益 最 大 化目 的。
( 5)内 部 风险管理。资 产 托 管 部通过 稽 核监 察 、风险 评 估 等方式 加 强 内 部 风险管理,
定 期或不 定 期 地 对 业务运 作 状况 进行 检 查 、监 控 , 指 导 业务部 门 进行 风险 识 别 、 评 估 , 制 定
并实 施 风险 控 制 措 施 , 排 查 风险 隐患 。
( 6) 数 据 安 全 控 制 。资 产 托 管 部通过业务 操 作 区 相 对 独 立 、 数 据 和 传 真 加 密 、 数 据 传
输线 路 的 冗 余 备 份 、监 控 设施 的 运用 和保 障 等 措 施 来 保 障 数 据 安 全 。
( 7) 应 急 准 备 与 响应 。资 产 托 管 业务 建立 专 门 的 灾难恢 复 中 心 , 制 定了 基于 数 据 、 应 用 、 操 作、 环 境 四 个 层 面 的完 备 的 灾难恢 复 方 案 ,并 组织 员工 定 期 演练 。 为 使 演练 更 加 接 近 实 战 ,资 产 托 管 部 不断 提高 演练 标 准, 从 最 初 的 按照预 订 时 间 演练 发 展 到 现 在 的“ 随 机 演练 ”。
从 演练 结 果看 ,资 产 托 管 部 完 全 有 能 力 在发生 灾难 的 情 况 下 两 个 小 时 内 恢 复 业务 。
5.资 产 托 管 部 内 部 风险 控 制情 况
( 1)资 产 托 管 部 内 部 设 置专 职 稽 核监 察 部 门 , 配备 专 职 稽 核监 察 人员, 在 总 经理的 直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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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 领 导 下,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规 章 , 全 面 贯彻 落 实 全 程 监 控 思想 ,确保资 产 托 管 业务 健 康 、 稳 定 地 发 展 。
( 2)完 善 组织结 构 ,实 施 全 员风险管理。完 善 的风险管理 体 系 需 要 从 上 至 下 每 个 员工
的 共 同 参 与 , 只 有 这 样 ,风险 控 制制 度 和 措 施 才 会 全 面 、有 效 。资 产 托 管 部 实 施 全 员风险管 理, 将 风险 控 制 责任 落 实 到 具 体 业务部 门 和 业务 岗 位 , 每 位 员工对 自 己岗 位 职 责 范 围 内的风 险 负 责 , 通过 建立 纵 向 双 人 制 、 横 向 多 部 门制 的内 部 组织结 构 , 形 成不 同 部 门 、不 同 岗 位 相
互制 衡 的 组织结 构 。
( 3) 建立 健 全 规 章 制 度 。资 产 托 管 部十 分 重 视 内 控 制 度 的 建设 ,一 贯 坚 持 把 风险 防 范 和 控 制 的理 念 和 方 法 融 入 岗 位 职 责 、 制 度 建设 和工作 流 程 中。经 过 多 年 努 力 ,资 产 托 管 部 已
经 建立 了 一整 套 内 部 风险 控 制制 度 , 包括 : 岗 位 职 责 、 业务 操 作 流 程 、 稽 核监 察 制 度 、 信 息
披露 制 度等 , 覆盖 所 有 部 门 和 岗 位 , 渗透 各 项 业务过 程 , 形 成 各 个 业务 环节 之 间 的 相 互制 约
机 制 。
( 4)内 部 风险 控 制 始 终 是 托 管 部 工作 重 点 之 一,保 持 与业务 发 展 同等 地 位 。
资 产 托 管 业务 是 商 业 银 行 新 兴 的中 间 业务 ,资 产 托 管 部 从 成 立 之 日 起 就 特 别 强 调 规 范 运
作,一 直 将 建立 一 个 系 统 、 高效 的风险 防 范 和 控 制体 系 作 为 工作 重 点 。 随着 市场 环 境 的 变化
和 托 管 业务 的 快速 发 展 , 新 问题 、 新情 况 不断出 现 ,资 产 托 管 部 始 终 将 风险管理 放 在 与业务
发 展 同等 重 要的 位置 , 视 风险 防 范 和 控 制 为 托 管 业务 生存 和 发 展 的 生 命线 。
(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 》、 托 管 协议 和有 关 基金 法 规 的 规定 ,基金 托 管人对基金的
投资 范 围 和投资对 象 、基金投 融 资 比例 、基金投资 禁 止 行为 、基金 参 与 银 行 间 债 券 市场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基金 份额净 值 计算 、 应 收资金 到账 、基金 费 用开 支 及 收 入 确 定 、基金收 益 分 配 、 相 关 信 息披露 、基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中 登 载 基金 业绩 表 现 数 据 等进行 监督和核 查 ,其
中对基金的投资 比例 的监督和核 查 自《 基金合 同 》 生效 之后 六 个 月 开 始 。
基金 托 管人 发 现 基金管理人 违反 《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 》 、 托 管 协议 或有 关 基金 法 律 法
规规定 的 行为 , 应 及时 以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金管理人 限 期 纠 正 ,基金管理人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时 核对,并以书 面 形 式 对基金 托 管人 发 出 回 函 确 认 。 在 限 期内,基金 托 管人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行 复 查 ,督 促 基金管理人 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 管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项 未 能在 限 期内 纠 正 的,基金 托 管人 应 报 告 中国证监会。
基金 托 管人 发 现 基金管理人有 重 大 违 规行为 , 应 立 即 报 告 中国证监会, 同 时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限 期 纠 正 。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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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 销机构
( 1)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 公司 北京 直 销 中 心
地 址 : 北京 市 东城 区 东 长 安街 1号 东 方 广 场 东 方 经 贸城 C2办公 楼 10层
电话 : 010-58162950
传 真 : 010-58162951
联 系 人 : 李 夕
网 址 : www.yhfund.com.cn
全 国 统 一 客 户 服 务 电话 : 400-678-3333
( 2)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 公司 深圳直 销 中 心
地 址 : 广东省 深圳 市 深 南 大 道 6008号 特 区 报 业 大 厦 19层
电话 : 0755-83515002
传 真 : 0755-83515082
联 系 人 : 饶艳艳
( 3)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 公司上 海 分 公司
地 址 :上 海 市 浦 东 福 山 路 500号 城 建 国 际 中 心 702室
电话 : 021-50817001
传 真 : 021-50817055
联 系 人 : 孙 为 君
2.代 销机构
( 1)中国工 商 银 行股份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中国 北京 复兴 门 内 大 街 55号
法 定代 表人 : 姜 建 清
联 系 人 : 王 佺
电话 : 010-66107900
传 真 : 010-66107914
客 户 服 务 电话 : 95588
网 址 : www.icbc.com.cn
( 2)中国 建设 银 行股份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北京 市 西城 区 金 融大 街 25号
法 定代 表人 : 郭 树 清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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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客 户 服 务 电话 : 95533
网 址 : www.ccb.com
( 3)中国银 行股份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北京 市 西城 区 复兴 门 内 大 街 1号
法 定代 表人 : 肖 钢
电话 : 010-66596688
传 真 : 010-66594946
客 户 服 务 电话 : 95566
网 址 : www.boc.cn
( 4)招 商 银 行股份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深圳 市 福田 区 深 南 大 道 7088号
法 定代 表人 : 秦 晓
联 系 人 : 邓炯鹏
电话 : 0755-83077278
传 真 : 0755-83195050
客 户 服 务 电话 : 95555
公司 网 站 : www.cmbchina.com
( 5)中国 农 业 银 行股份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北京 市 东城 区 建 国 门 内 大 街 69号
法 定代 表人 :项 俊 波
传 真 : 010-85109219
客 户 服 务 热 线 : 95599
网 址 : www.abchina.com
( 6) 交 通 银 行股份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 188号
法 定代 表人 : 胡怀邦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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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联 系 人 : 曹榕
电话 : 021-58781234
传 真 : 021-58408483
客 户 服 务 电话 : 95559
网 址 : www.bankcomm.com
( 7)中国 民 生 银 行股份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北京 市 西城 区 复兴 门 内 大 街 2号
法 定代 表人 : 董 文 标
联 系 人 : 董 云 巍 、 吴 海 鹏
客 户 服 务 电话 : 95568
网 址 : www.cmbc.com.cn
( 8) 深圳 发 展 银 行股份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深圳 市 深 南东 路 5047号 深圳 发 展 银 行大 厦
法 定代 表人 : 法 兰 克 .纽曼
联 系 人 : 张 青
电话 : 0755-22166316
客 户 服 务 电话 : 95501
公司 网 站 : www.sdb.com.cn
( 9) 平 安 银 行股份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中国 深圳 市 深 南 中 路 1099号
法 定代 表人 : 孙 建 一
联 系 人 : 蔡 宇 洲
电话 : 0755-22197874
传 真 : 0755-25879453
客 户 服 务 热 线 : 400-669-9999
公司 网 站 : bank.ping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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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东 莞 银 行股份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东 莞 市 运 河东 一 路 193号
法 定代 表人 : 廖玉 林
客 户 服 务 热 线 : 0769-96228、 0769-22118118
网 址 : www.dongguanbank.cn
( 11) 北京 银 行股份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北京 市 西城 区 金 融大 街 甲 17号 首 层
法 定代 表人 : 闫冰竹
联 系 人 : 王 曦
电话 : 010-66223584
传 真 : 010-66226045
客 户 服 务 电话 : 010-96169
公司 网 站 : www.bankofbeijing.com.cn
( 12) 上 海 银 行股份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 市 银 城 中 路 168号
法 定代 表人 : 宁黎 明
客 户 服 务 电话 : 021-962888
网 址 : www.bankofshanghai.com
( 13) 宁 波 银 行股份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宁 波市 江 东 区 中 山东 路 294号
法 定代 表人 : 陆 华 裕
联 系 人 : 胡 技 勋
电话 : 021-63586210
传 真 : 021-63586215
客 户 服 务 热 线 : 96528, 上 海地 区 : 962528
公司 网 站 : www.nbcb.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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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杭州 银 行股份 有 限 公司
注册 ( 办公 ) 地 址 : 杭州 市 庆春路 46号 杭州 银 行大 厦
法 定代 表人 : 马 时 雍
电话 : 0571-85108309
传 真 : 0571-85151339
联 系 人 : 严 峻
客 户 服 务 电话 : 0571-96523, 400-8888-508
网 址 : www.hzbank.com.cn
( 15) 上 海 农村 商 业 银 行股份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浦 东 大 道 981号
法 定代 表人 : 胡 平 西
基金 业务 联 系 人 : 周 睿
客 服 电话 : 021-962999
公司 网 站 : www.srcb.com
( 16) 青 岛 银 行股份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青 岛 市市 南 区 香港 中 路 68号
法 定代 表人 : 张 广 鸿
电话 : 0532-85709793
传 真 : 0532-85709839
客 户 服 务 电话 : 0532-85709799
网 址 : www.qdccb.com
( 17) 乌 鲁 木齐 市 商 业 银 行股份 有 限 公司
注册 ( 办公 ) 地 址 : 新 疆乌 鲁 木齐 市 新 华 北 路 8号
法 定代 表人 : 农惠臣
联 系 人 :何 佳
电话 : 0991-8824667
传 真 : 0991-8824667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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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 服 电话 : 96518
网 址 : www.uccb.com.cn
( 18) 渤 海 银 行股份 有 限 公司
注册 ( 办公 ) 地 址 : 天 津 市 河西 区 马 场 道 201-205号
法 定代 表人 : 刘 宝凤
客 服 电话 : 400-888-8811
联 系 人 : 王 宏
联 系电话 : 022-58316666
传 真 : 022-58316259
网 址 : www.cbhb.com.cn
( 19) 申 银 万 国证券 股份 有 限 公司
注册 ( 办公 ) 地 址 :上 海 市 常 熟 路 171号
法 定代 表人 : 丁 国 荣
电话 : 021-54033888
传 真 : 021-54038844
客 户 服 务 电话 : 021-962505
网 址 : www.sywg.com
( 20) 世纪 证券有 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 址 : 深圳 市 福田 区 深 南 大 道 7088号招 商 银 行大 厦 41-42层
法 定代 表人 : 卢 长 才
开放 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 0755-83199511
开放 式 基金 业务 传 真 : 0755-83199545
联 系 人 : 张婷
网 址 : www.csco.com.cn
( 21) 第 一 创 业 证券有 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 址 : 深圳 市 罗湖 区 笋 岗 路 12号中 民 时 代 广 场 B座 25、 26层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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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定代 表人 : 刘学 民
电话 : 0755-25832852
传 真 : 0755-82485081
联 系 人 : 魏 颖
客 户 服 务 电话 : 400-888-1888
网 址 : www.firstcapital.com.cn
( 22)华 泰 证券 股份 有 限 公司
注册 ( 办公 ) 地 址 : 江苏 省南京 市 中 山东 路 90号华 泰 证券 大 厦
法 定代 表人 : 吴 万 善
电话 : 025-84457777
传 真 : 025-84579763
客 户 服 务 电话 : 95597
联 系 人 : 程高 峰
网 址 : www.htsc.com.cn
( 注 : 华 泰 证券 深圳 彩 田 路 证券 营业部 在 基金募集期 间 不 参 与 代 销业务 )
( 23)华 泰 联 合证券有 限 责任公司
注册 ( 办公 ) 地 址 : 深圳 市 深 南东 路 5047号 深圳 发 展 银 行大 厦 10、 24、 25层
法 定代 表人 : 马昭 明
电话 : 0755-83290834
传 真 : 0755-82492962
联 系 人 : 盛宗 凌
客 户 服 务 电话 : 95513
网 址 : www.lhzq.com
( 注 : 华 泰 联 合证券 扬州 地 区 营业部 在 基金募集期 间 不 参 与 代 销业务 )
( 24) 广 发 证券 股份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广 州 市 天 河北 路 183号 大 都 会 广 场 43楼
办公 地 址 : 广东广 州 天 河北 路 大 都 会 广 场 18、 19、 36、 38、 41和 42楼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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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定代 表人 : 王 志 伟
统 一 客 户 服 务 热 线 : 95575或 致 电 各 地 营业 网点
开放 式 基金 业务 传 真 : 020-87555417
联 系 人 : 黄岚
网 址 : www.gf.com.cn
( 25) 湘 财 证券有 限 责任公司
注册 ( 办公 ) 地 址 : 湖 南省 长 沙 市 黄 兴 中 路 63号中 山 国 际 大 厦 12楼
法 定代 表人 : 林 俊 波
电话 : 021-68634510
传 真 : 021-68865680
联 系 人 : 钟 康 莺
开放 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 400-888-1551
网 址 : www.xcsc.com
( 26) 光 大 证券 股份 有 限 公司
注册 ( 办公 ) 地 址 :上 海 市 静 安 区 新 闸 路 1508号
法 定代 表人 : 徐 浩 明
电话 : 021-22169999
传 真 : 021-22169134
联 系 人 : 刘 晨
客 户 服 务 电话 : 400-888-8788, 10108998
公司 网 站 : www.ebscn.com
( 27) 海 通 证券 股份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 市 淮 海 中 路 98号
办公 地 址 :上 海 市 广东 路 689号 海 通 证券 大 厦 10层
法 定代 表人 : 王 开 国
电话 : 021-23219000
联 系 人 : 李 笑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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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 户 服 务 咨询 电话 : 95553, 400-888-8001
网 址 : www.htsec.com
( 28)金 元 证券 股份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海 南省 海 口 市 南 宝 路 36号证券 大 厦 4层
办公 地 址 : 深圳 市 深 南 大 道 4001号 时 代 金 融 中 心 17楼
法 定代 表人 : 陆 涛
电话 : 0755-83025695
传 真 : 0755-83025625
联 系 人 : 金 春
客 户 服 务 热 线 : 400-888-8228
公司 网 站 : www.jyzq.com.cn
( 29) 爱 建 证券有 限 责任公司
注册 ( 办公 ) 地 址 :上 海 市 南京西 路 758号 24楼
法 定代 表人 : 张 建 华
电话 : 021-32229888
联 系 人 : 颜 奕 斌
业务 联 系电话 : 021-32229888-3113
网 址 : www.ajzq.com
( 30) 德 邦 证券有 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 市 普陀 区 曹 杨 路 510号 南 半 幢 9楼
办公 地 址 :上 海 市 福 山 路 500号 城 建 大 厦 26楼
法 定代 表人 : 方 加 春
客 户 服 务 电话 : 400-888-8128
电话 : 021-68761616
传 真 : 021-68767981
网 址 : www.tebon.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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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安 信 证券 股份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深圳 市 福田 区 金 田 路 4018号 安 联 大 厦 35层 、 28层 A02
办公 地 址 : 深圳 市 福田 区 深 南 大 道 凤 凰 大 厦 1栋 9层
法 定代 表人 : 牛冠 兴
电话 : 0755-82558305
传 真 : 0755-82558355
联 系 人 :陈 剑虹
客 户 服 务 电话 : 400-800-1001
网 址 : www.essence.com.cn
( 32)长 城 证券有 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 址 : 深圳 市 福田 区 深 南 大 道 6008号 特 区 报 业 大 厦 14、 16、 17层
法 定代 表人 : 黄 耀 华
联 系 人 : 匡 婷
电话 : 0755-83516289
传 真 : 0755-83516199
客 户 服 务 热 线 : 0755-33680000, 400-6666-888
公司 网 站 : www.cgws.com
( 33) 万 联 证券有 限 责任公司
注册 ( 办公 ) 地 址 : 广 州 市 中 山 二 路 18号 广东电 信 广 场 36-37层
法 定代 表人 : 张 建 军
联 系 人 : 罗 创 斌
电话 : 020-37865070
传 真 : 020-37865008
客 户 服 务 电话 : 400-8888-133
网 址 : www.wlzq.com.cn
( 34) 广 州 证券有 限 责任公司
注册 ( 办公 ) 地 址 : 广 州 市 先 烈 中 路 69号 东山广 场 主 楼 17楼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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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定代 表人 : 吴志 明
电话 : 020-87322668
联 系 人 : 林 洁茹
客 户 服 务 电话 : 020-961303
网 址 : www.gzs.com.cn
( 35)华 宝 证券有 限 责任公司
注册 ( 办公 ) 地 址 :上 海 市 陆家 嘴 环 路 166号 未 来 资 产大 厦 23层
法 定代 表人 :陈 林
电话 : 021-50122107
联 系 人 : 楼 斯 佳
客 户 服 务 电话 : 400-820-9898
网 址 : www.cnhbstock.com
( 36) 厦 门 证券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厦 门 市 莲 前 西 路 2号 莲 富 大 厦 17楼
法 定代 表人 : 傅毅辉
联 系 人 : 卢 金文
电话 : 0592-5161642
传 真 : 0592-5161140
客 服 电话 : 0592-5163588
网 址 : www.xmzq.cn
( 37) 东 海 证券有 限 责任公司
注册 ( 办公 ) 地 址 : 江苏 省 常 州 市 延陵 西 路 23号投资 广 场 18-19楼
法 定代 表人 : 朱 科 敏
电话 : 0519-88157761
传 真 : 0519-88157761
联 系 人 : 李 涛
客 户 服 务 热 线 : 0519-88166222
0379-64902266
021-52574550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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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 费服 务 热 线 : 400-888-8588( 免 长 途 费 )
网 址 : www.longone.com.cn
( 38) 平 安 证券有 限 责任公司
注册 ( 办公 ) 地 址 : 深圳 市 福田 区 金 田 路 大 中华国 际 交 易 广 场 8楼
法 定代 表人 : 杨 宇翔
全 国 免 费 业务 咨询 电话 : 400-881-6168
开放 式 基金 业务 传 真 : 0755-82400862
全 国 统 一 总机 : 400-886-6338
联 系 人 : 周 璐
联 系电话 : 0755-22626172
网 址 : www.pingan.com
( 39) 南京 证券有 限 责任公司
注册 ( 办公 ) 地 址 : 江苏 省南京 市大 钟 亭 8号
法 定代 表人 : 张 华 东
客 户 服 务 电话 : 400-828-5888
传 真 : 025-52310586
联 系 人 : 水 晨
公司 网 站 : www.njzq.com.cn
( 40)中 航 证券有 限 公司
注册 ( 办公 ) 地 址 : 南 昌 市 抚 河北 路 291号
法 定代 表人 : 杜航
电话 : 0791-6768763
传 真 : 0791-6789414
联 系 人 : 余 雅 娜
客 户 服 务 电话 : 400-8866-567
网 址 : www.avicse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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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西南 证券 股份 有 限 公司
注册 ( 办公 ) 地 址 :重 庆 市 渝 中 区 临 江 支 路 2号合 景 国 际 大 厦 A幢 22楼
法 定代 表人 : 王珠林
电话 : 023-63786060
传 真 : 023-63786215
联 系 人 : 徐 雅 筠
客 户 服 务 电话 : 400-809-6096
网 址 : www.swsc.com.cn
( 42)国 信 证券 股份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深圳 市 罗湖 区 红 岭 中 路 1012号国 信 证券 大 厦 16-26层
法 定代 表人 :何如
电话 : 0755-82130833
传 真 : 0755-82133302
联 系 人 : 齐 晓 燕
客 户 服 务 电话 : 95536
网 址 : www.guosen.com.cn
( 43) 东 吴 证券 股份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苏 州 工 业 园 区 翠园 路 181号 商 旅 大 厦
法 定代 表人 : 吴永 敏
电话 : 0512-65581136
传 真 : 0512-65588021
联 系 人 : 方 晓 丹
客 户 服 务 热 线 : 0512-33396288
网 址 : www.dwzq.com.cn
( 44)中国银 河 证券 股份 有 限 公司
办公 ( 注册 ) 地 址 : 北京 市 西城 区 金 融大 街 35号国 际 企 业 大 厦 C座
法 定代 表人 : 顾 伟 国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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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 户 服 务 电话 : 400-888-8888
电话 : 010-66568430
传 真 : 010-66568536
联 系 人 : 田 薇
网 址 : www.chinastock.com.cn
( 45) 西 部 证券 股份 有 限 公司
注册 ( 办公 ) 地 址 : 西安 市 东 新 街 232号 陕 西 信 托 大 厦 16-17层
法 定代 表人 : 刘 建 武
联 系电话 : 029-87406488
传真:029-87406387
联 系 人 : 冯萍
客 户 服 务 电话 : 95582
网 址 : www.westsecu.com.cn
( 46) 天 相 投资 顾问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北京 市 西城 区 金 融 街 19号 富 凯 大 厦 B座 701
办公 地 址 : 北京 市 西城 区 金 融大 街 5号 新 盛 大 厦 B座 4层
法 定代 表人 : 林 义 相
客 服 电话 : 010-66045678
传 真 : 010-66045500
联 系 人 : 潘 鸿
联 系电话 : 010-66045446
天 相 投 顾 网 -网 址 : www.txsec.com
天 相 基金 网 -网 址 : www.txjijin.com
( 47) 宏 源 证券 股份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新 疆乌 鲁 木齐 市 文 艺 路 233号
办公 地 址 : 北京 市 西城 区 太 平 桥 大 街 19号
法 定代 表人 : 冯戎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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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电话 : 010-88085858
传 真 : 010-88085195
联 系 人 : 李 巍
客 户 服 务 电话 : 400-800-0562
网 址 : www.hysec.com
( 48) 齐 鲁 证券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山东济南 市 经 十 路 20518号
法 定代 表人 : 李 玮
电话 : 0531- 81283938
传 真 : 0531- 81283900
联 系 人 : 吴 阳
客 户 服 务 电话 : 95538
网 址 : www.qlzq.com.cn
( 49)中 信 建 投证券有 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 址 : 北京 市 朝阳 区 安 立 路 66号 4号 楼
办公 地 址 : 北京 市 东城 区 朝阳 门 内 大 街 188号
法 定代 表人 : 张 佑 君
传 真 : 010-65182261
联 系 人 :权 唐
客 户 服 务 电话 : 400-8888-108
网 址 : www.csc108.com
( 50)中 信 证券 股份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深圳 市 深 南 大 道 7088号招 商 银 行大 厦 A层
法 定代 表人 : 王东 明
电话 : 010-84683893
传 真 : 010-84865560
联 系 人 :陈 忠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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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 户 服 务 电话 : 95558
网 址 : www.ecitic.com
( 51)中 信 万 通 证券有 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 址 : 青 岛 市 崂 山 区 苗 岭路 29号 澳 柯玛 大 厦 15层 ( 1507-1510室 )
办公 地 址 : 青 岛 市市 南 区 东 海 西 路 28号
法 定代 表人 : 张 智 河
联 系电话 : 0532-85022326
传 真 : 0532-85022605
客 户 咨询 电话 : 0532-96577
联 系 人 : 吴 忠 超
网 址 : www.zxwt.com.cn
( 52) 渤 海 证券 股份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天 津 市 经 济 技术开 发区 第 二 大 街 42号 写 字楼 101室
办公 地 址 : 天 津 市 南 开 区 宾 水 西道 8号
法 定代 表人 : 王 春 峰
电话 : 022-28451861
传 真 : 022-28451616
联 系 人 : 王 兆 权
客 户 服 务 电话 : 022-28455588
公司 网 址 : www.ewww.com.cn
( 53) 信 达 证券 股份 有 限 公司
办公 ( 注册 ) 地 址 : 北京 市 西城 区 闹 市 口 大 街 9号 院 1号 楼
法 定代 表人 : 张 志 刚
联 系 人 : 唐 静
联 系电话 : 010-63081000
联 系传 真 : 010-63080978
客 服 热 线 : 400-800-8899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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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 址 : www.cindasc.com
( 54) 恒 泰 证券 股份 有 限 公司
注册 ( 办公 ) 地 址 : 内 蒙古呼 和 浩 特 市 新 城 区 新 华 东街 111号
法 定代 表人 : 鞠瑾
电话 : 0471-4913998
传 真 : 0471-4930707
联 系 人 : 常向 东
客 户 服 务 电话 : 0471-4961259
网址:www.cnht.com.cn
( 55)华 龙 证券有 限 责任公司
注册 ( 办公 ) 地 址 : 甘肃省 兰 州 市 静宁 路 308号
法 定代 表人 : 李 晓安
联 系 人 : 李 昕 田
联 系电话 : 0931-4890208
联 系传 真 : 0931-4890628
客 服 电话 : 0931-4890208、 4890100、 4890619、 4890618
网 址 : www.hlzqgs.com
( 56)国 都 证券有 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 址 : 北京 市 东城 区 东 直门 南 大 街 3号国华投资 大 厦 9层 10层
办公 地 址 : 北京 市 东城 区 东 直门 南 大 街 3号国华投资 大 厦 9层 10层
法 定代 表人 : 常 喆
客 户 服 务 电话 : 400-818-8118
网 址 : www.guodu.com
( 57) 江 海 证券有 限 公司
注册 ( 办公 ) 地 址 : 哈尔滨 市 香 坊 区 赣 水 路 56号
法 定代 表人 : 孙 名 扬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5
联 系 人 : 徐世 旺
联 系电话 : 0451-82336863
联 系传 真 : 0451-82287211
客 服 电话 : 400-666-2288
网 址 : www.jhzq.com.cn
( 58)中 原 证券 股份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郑 州 市 经 三 路 15号 广 汇 国 际贸 易大 厦
办公 地 址 : 郑 州 市 郑 东 新 区 商 务 外 环 路 10号 17层
法 定代 表人 : 石 保 上
客 户 服 务 电话 : 967218 、 400-813-9666
电话 : 0371-65585670
传 真 : 0371-65585665
联 系 人 : 程 月 艳 、 耿铭
网 址 : www.ccnew.com
( 59) 大同 证券经 纪 有 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 址 : 山西省 大同市大 北街 13号
办公 地 址 : 山西省 太 原 市 青 年 路 8号
法 定代 表人 : 董 祥
电话 : 0351-5680800-8208
联 系 人 : 薛 津
客 户 服 务 电话 : 0351-4167056
网 址 : www.dtsbc.com.cn
( 60) 山西 证券 股份 有 限 公司
注册 ( 办公 ) 地 址 : 太 原 市 府 西街 69号 山西 国 际贸 易 中 心 东 塔 楼
法 定代 表人 : 侯 巍
联 系电话 : 0351- 8686703
传 真 : 0351- 8686619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6
联 系 人 : 张 治 国
客 户 服 务 电话 : 400-666-1618
网 址 : www.i618.com.cn
( 61) 瑞 银证券有 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 址 : 北京 市 西城 区 金 融大 街 7号 英 蓝 国 际 金 融 中 心 12层 、 15层
办公 地 址 : 北京 市 西城 区 金 融大 街 7号 英 蓝 国 际 金 融 中 心 15层
法 定代 表人 : 刘 弘
客 户 电话 : 400-887-8827
网 址 : www.ubssecurities.com
( 62)国 泰 君 安 证券 股份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商 城 路 618号
办公 地 址 :上 海 市 延 平 路 135号
法 定代 表人 : 祝幼 一
电话 : 021-62580818-213
传 真 : 021-62152814
联 系 人 : 芮敏祺
客 户 服 务 电话 : 400-8888-666
网 址 : www.gtja.com
( 63)招 商 证券 股份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深圳 市 福田 区 益 田 路 江苏 大 厦 A座 38- 45层
法 定代 表人 : 宫 少 林
电话 : 0755-82943666
传 真 : 0755-82943636
联 系 人 : 林 生 迎
客 户 服 务 电话 : 400-8888-111, 95565
网 址 : www.newone.com.cn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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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64) 方 正 证券有 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 址 : 湖 南 长 沙 芙蓉 中 路 2段 华 侨 国 际 大 厦 22-24层
法 定代 表人 : 雷 杰
开放 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 95571
开放 式 基金 业务 传 真 : 0731-85832214
网 址 : http://www.foundersc.com
( 65) 兴 业 证券 股份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福 建 省 福州 市 湖 东 路 99号 标 力 大 厦
办公 地 址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民 生 路 1199弄· 五 道 口 广 场 1号 楼 21层
法 定代 表人 : 兰 荣
客 户 服 务 电话 : 400-888-8123
网 址 : www.xyzq.com.cn
( 66) 东 方 证券 股份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 市 中 山南 路 318号 2号 楼 22-29层
法 定代 表人 : 潘 鑫 军
电话 : 021-63325888-3108
传 真 : 021-63326173
联 系 人 : 吴宇
客 户 服 务 电话 : 95503
网 址 : www.dfzq.com.cn
( 67) 东 莞 证券有 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 址 : 东 莞 市 莞 城 可 园 南 路 1号金 源 中 心 30楼
办公 地 址 : 东 莞 市 莞 城 可 园 南 路 1号金 源 中 心 17、 30楼
法 定代 表人 : 游锦 辉
客 户 服 务 电话 : 0769-961130
电话 : 0769-22119351
传 真 : 0769-22119423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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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联 系 人 : 梁 健 伟
网 址 : www.dgzq.com.cn
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 法》 、 《销 售 办 法》 和 《 基金合 同 》 等 的 规
定 , 选择 其 他 符 合要 求 的 机构 代 理 销 售 本基金,并 及时 履 行 公告义 务 。
3.网 上 直 销
个 人投资 者 可以 通过 本 公司 网 上 直 销 交 易 系 统 办 理本基金的 开 户 和 认 购 手续 ,具 体交 易 细则请 参 阅 本 公司 网 站 公告 。
网 址 : www.yhfund.com.cn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 称 : 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广东省 深圳 市 深 南 大 道 6008号 特 区 报 业 大 厦 19层
办公 地 址 : 北京 市 东城 区 东 长 安街 1号 东 方 广 场 东 方 经 贸城 C2办公 楼 15层
法 定代 表人 : 彭 越
联 系 人 : 伍 军辉
电话 : 010-58163000
传 真 : 010-58162824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 称 : 北京 市 众 一 律 师 事 务 所
注册地 址 : 北京 市 东城 区 东 四 十 条 甲 22号 南 新 仓 国 际 大 厦 A座 502室
办公 地 址 : 北京 市 东城 区 东 四 十 条 甲 22号 南 新 仓 国 际 大 厦 A座 502室
负 责 人 : 常建
电话 : 010-64096089
传 真 : 010-64096188
联 系 人 : 云 大 慧
经 办律 师 : 云 大 慧 、 胡 广 志
(四) 会计 师事务所 及 经 办 注册 会计 师
名 称 : 安 永 华明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办公 地 址 : 北京 市 东城 区 东 长 安街 1号 东 方 广 场 东 方 经 贸城安 永 大 楼 ( 即 东 3办公 楼 ) 16
层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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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法 定代 表人 : 葛 明
经 办 注册 会 计 师 : 张 小 东 、 王 珊珊
电话 : 010-58153322; 010-58152145
传 真 : 010-85188298
联 系 人 : 王 珊珊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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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 集 的 依据
本基金 由 基金管理人 依 照 《 基金 法》 、 《运 作 办 法》 、 《销 售 办 法》 、 《信 息披露办 法》 、
《 基金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定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 2010〕 1065号文核准募集。
(二)基金 类 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 式
契 约 型 开放 式
(四)基金 存续期间
不 定 期
(五)基金份额 初始面值 和 认购价格
本基金基金 份额初始面 值 为 人 民 币 1.00元 。
本基金 认 购 价 格 为 每 份 基金 份额 人 民 币 1.00元 。
(六)募 集 方 式
本基金 将 通过 基金管理人的 直 销机构及 基金 代 销机构 的 代 销 网点 或 按 基金管理人 直 销
机构 、 代 销机构 提供 的其 他 方式 办 理 公 开 发售 。本基金 认 购 采 取 全 额 缴 款 认 购 的 方式 。基金
投资 者在 募集期内可 多次 认 购 , 认 购 一经 受 理不 得 撤 销 。
( 七 )募 集期 限
本基金募集期 限自 基金 份额发售 之 日 起 不 超过 3个 月。
本基金 自 2010年 8月 26日 至 2010年 9月 21日 进行发售 。 如 果 在 此 期 间 届 满 时未 达到 本招募
说明书 第 七章 第 (一) 条 规定 的基金 备 案 条件 ,基金可 在 募集期 限 内 继 续 销 售 。基金管理人 也可 根据 基金 销 售 情 况 ,在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情 况 下, 在 募集期 限 内 适 当 延 长或 缩短 基金 发售 时 间 ,并 及时 公告 。
( 八 )募 集 对 象
符 合 法 律 法 规规定 的 个 人投资 者 、 机构 投资 者 及 合 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以 及法 律 法 规 或
中国证监会 允 许 购买 证券投资基金的其 他 投资 者 。
( 九 )募 集场 所
本基金 将 通过 基金管理人的 直 销机构及 基金 代 销机构 的 代 销 网点 或 按 基金管理人 直 销
机构 、 代 销机构 提供 的其 他 方式 办 理 公 开 发售 。 销 售 机构名 单 和 联 系 方式 见 本招募说明书 “ 五 、 相 关服 务机构 ”。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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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基金管理人的 直 销机构 、基金 代 销机构 办 理基金 认 购 业务 的 地 区 、 网点 的具 体情 况 和 联 系 方 法 , 请 参 见 本基金 发售 公告 以 及 当 地 销 售 机构 的 公告 。
基金管理人可以 根据 情 况变 更 或 增 减 基金 代 销机构 ,并 另 行 公告 。
( 十 )募 集规模
本基金募集 份额 总 额 不 少 于 2亿 份 ,基金募集金 额 不 少 于 2亿 元 人 民 币 。
本基金不 设 规 模 上 限 ,管理人可 根据 份额 募集 情 况 进行份额 募集 规 模 控 制 并 及时 公告 。
( 十 一)投资 者 对基金份额的 认购
1.认 购 时 间 安 排 :
本基金 认 购 时 间: 2010年 8月 26日 至 2010年 9月 21日。具 体 开放时 间 以 各销 售 机构 的 规定
为 准。
各 个 销 售 机构 在 本基金 发售 募集期内对于 个 人投资 者 或 机构 投资 者 的具 体 业务 办 理 时 间 可 能 不 同 , 若 本基金 发售 公告 没有明确 规定 , 则由各销 售 机构自 行 决 定 每天 的 业务 办 理 时
间 。
2.认 购 原则 :
( 1)基金 认 购 采 用 金 额 认 购方式 ;
( 2)投资 者 认 购前 , 需 按 销 售 机构 规定 的 方式 全 额 缴 款 ;
( 3)投资 者在 募集期内可以 多次 认 购 基金 份额 ,但 已 受 理的 认 购 申请 不 允 许 撤 销 , 认 购 费率 按 每 笔 认 购 申请 单 独 计算 ;
( 4) 认 购 期 间 单个 投资 者 的 累 计认 购规 模 没有 上 限限 制 ;
( 5) 销 售 网点 ( 包括 直 销 中 心 和 代 销 网点 ) 受 理 认 购 申请 并不表 示 对 该 申请 已 经成 功 的确 认 , 而 仅 代 表 销 售 网点 确实收 到 了 认 购 申请 。
3.认 购 限 额 :
本基金 代 销 网点 及 网 上 直 销 每 个 基金 账户 首 笔 认 购 的 最 低 金 额为 1,000元 人 民 币 , 追 加 认 购 每 笔 最 低 金 额为 1,000元 人 民 币 ; 直 销机构 仅 对 机构 投资 者 办 理基金 业务 ,本基金管理 人或 各 代 销机构 对 最 低 认 购 限 额 及 交 易 级 差 有其 他 规定 的,以其 业务 规定为 准。
4.投资 者 认 购应提 交 的文 件 和 办 理的 手续 :
投资 者 认 购 本基金 应 首 先 办 理 开 户手续 , 开 立 基金 账户 ( 已 开 立 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 公司 基金 账户 的 客 户 无需 重 新 开 户 ), 然 后 办 理基金 认 购 手续 。
投资 者 认 购应提 交 的文 件 和 办 理的 手续 请 详 细 查 阅 本基金的 发售 公告 。
( 十 二) 认购费用
投资 者 认 购 需 缴纳 认 购 费 用 。本基金 认 购 费率如 下表 所 示 :
认 购 费率
投资 者 需 缴纳 的 认 购 费 用 按 认 购 金 额 的 大 小 划 分为 五 档 :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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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认 购 金 额 ( 含认 购 费 ,下 同 ) ≥ 500万 元 固定 收 取 1,000元 /笔
200万 元 ≤ 认 购 金 额 <500万 元 0.5%
100万 元 ≤ 认 购 金 额 <200万 元 0.8%
50万 元 ≤ 认 购 金 额 <100万 元 1.0%
认 购 金 额 <50万 元 1.2%
本基金的 认 购 费 由 投资 者承担 。基金 认 购 费 用 不 列 入 基金 财产 , 认 购 费 用用 于本基金的 市场 推 广 、 销 售 、 注册登 记 等 募集期 间 发生 的 各 项费 用 。募集期 间 发生 的 信 息披露费 、会 计
师 费 和 律 师 费 等 各 项费 用 ,不 从 基金 财产 中 列 支 。投资 者 重 复 认 购 时 , 需 按单 笔 认 购 金 额 对
应 的 费率 分别 计算认 购 费 用 。
( 十 三) 认购 份额的 计算
有 效 认 购 款 项 在 基金募集期 间 形 成的 利 息 归 投资 者所 有, 在 基金合 同生效 后 , 折 算 为 基
金 份额 计 入 投资 者 的 账户 , 利 息 和具 体 份额 以 注册登 记 机构 的 记 录 为 准。
本基金 认 购份额 的 计算公 式为 :
净 认 购 金 额 =认 购 金 额 /( 1+认 购 费率 )
( 注 :认 购 金 额在 500万 元 人 民 币 ( 含 )以 上 的 适用 固定 金 额 的 认 购 费 , 即 净 认 购 金 额 = 认 购 金 额 - 固定 认 购 费 金 额 )
认 购 费 用 =认 购 金 额 -净 认 购 金 额
( 注 : 对于 适用 固定 金 额 认 购 费 的 认 购 , 认 购 费 用 =固定 认 购 费 金 额 )
认 购份额 =( 净 认 购 金 额 +认 购 利 息 ) /基金 份额初始面 值
认 购份额 计算 结 果 保 留 到 小 数点 后 2位 , 小 数点 后 2位 以下 舍 去 , 舍 去 部 分所代 表的资
产 归 基金 所 有。
例 : 某 投资 者 投资 10,000元 人 民 币 认 购 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 , 假 设该 笔 认 购按照 100%的
比例 全部 予 以确 认 ,并 且 认 购 期内 认 购 资金 获得 的 利 息 为 5元 人 民 币 , 则 其可 得 到 的基金 份
额 计算如 下 :
净 认 购 金 额 = 10,000/(1+1.2%)= 9,881.42元
认 购 费 用 = 10,000- 9,881.42= 118.58元
认 购份额 = ( 9,881.42+ 5) /1.00= 9,886.42份
即 投资 者 投资 10,000元 人 民 币 认 购 本基金, 加 上认 购 资金 在 认 购 期内 获得 的 利 息 ,可
得 到 9,886.42份 基金 份额 。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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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十 四) 认购 的 确认
对于 T日 交 易 时 间 内 受 理的 认 购 申请 , 注册登 记 机构 将在 T+1日 就 申请 的有 效 性 进行 确
认 。但对 申请 有 效 性的确 认仅 代 表确实 接 受 了 投资 者 的 认 购 申请 , 认 购 申请 的成 功 确 认 应 以 注册登 记 机构 在 本基金 认 购 结束 后 的 登 记 确 认 结 果 为 准。投资 者应在 本基金 《 基金合 同 》 生 效 后 到 各销 售 网点 或以其 规定 的其 他 合 法 方式 查 询 最 终 确 认 情 况 。对于 认 购 申请及 认 购份额
的确 认 情 况 ,投资 者应 及时 查 询 并 妥 善 行 使 合 法 权 利 , 否则 , 由 此 产生 的投资 者 任何 损失 由
投资 者 自 行承担 。
( 十 五)募 集 资金 利息 的 处 理方 式
《 基金合 同 》 生效前 ,投资 者 的 认 购 款 项 只 能存 入 专 门账户 ,不 得动 用 。 认 购 款 项 在 募
集期 间 产生 的 利 息 将 折 算 为 基金 份额 归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 有,其中 利 息 转 份额 以基金 注册登
记 机构 的 记 录 为 准。
( 十 六)募 集 资金的管理
募集期 结束 后 , 由 注册登 记 机构 计算 投资 者 认 购应获得 的基金 份额 ,基金管理人 应在 10
日内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进行 认 购 款 项 的 验 资。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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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 备案 的 条件
本基金 自 基金 份额发售 之 日 起 3个 月内, 在 基金募集 份额 总 额 不 少 于 2亿 份 ,基金募集金
额 不 少 于 2亿 元 人 民 币 且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人 数 不 少 于 200人的 条件 下,基金管理人 依 据法 律 法 规 及 招募说明书可以 决 定 停 止 基金 发售 ,并 在 10日内 聘 请法 定 验 资 机构验 资, 自 收 到 验 资 报 告 之 日 起 10日内, 向 中国证监会 办 理基金 备 案手续 。
基金募集 达到 基金 备 案 条件 的, 自 基金管理人 办 理完 毕 基金 备 案手续 并 取得 中国证监会
书 面 确 认 之 日 起 , 《 基金合 同 》 生效 ; 否则《 基金合 同 》 不 生效 。基金管理人 在 收 到 中国证 监会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对 《 基金合 同 》 生效 事 宜 予 以 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将 基金募集期 间 募集
的资金 存 入 专 门账户 , 在 基金募集 行为 结束 前 , 任何 人不 得动 用 。
(二) 《 基金合 同》不能生效时 募 集 资金的 处 理方 式
如 果 《 基金合 同 》 不 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 应当承担 下 列责任:
1.以其 固 有 财产承担因 募集 行为 而 产生 的 债 务 和 费 用 。
2.在 基金募集期 限 届 满 后 30日内 返 还 投资 者 已 缴纳 的 款 项 ,并 加 计 银 行同 期 活 期 存 款 利 息 ( 税 后 )。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和 代 销机构 为 基金募集 支 付 的一 切 费 用 应 由各 方 各自 承担 。
(三)基金 存续期 内的基金份额 持 有人 数量 和资 产规模
《 基金合 同 》 生效 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数 量 不 满 200 人或 者 基金资 产净 值 低 于 5,000
万 元 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 及时 报 告 中国证监会 ; 连 续 20个 工作日出 现 前 述 情形 之 一的,基
金管理人 应当 向 中国证监会说明出 现 上述 情 况 的 原 因 并 提 出 解 决 方 案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定 时 , 从 其 规定 。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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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 申购与赎回场 所
本基金的 销 售 机构包括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 托 的 代 销机构 。
基金投资 者应当在 销 售 机构 办 理基金 销 售 业务 的 营业 场所 或 按 销 售 机构 提供 的其 他 方 式 办 理基金 份额 的 申 购 与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 情 况变 更 或 增 减 基金 代 销机构 ,并 予 以 公
告 。 若 基金管理人或其 指 定 的 代 销机构开通 电话 、 传 真或 网 上 等 交 易方式 ,投资 者 可以 通过
上述 方式进行 申 购 与赎回 ,具 体 办 法由 基金管理人 另 行 公告 。
(二) 申购与赎回 的 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 申 购 、 赎回自《 基金合 同 》 生效 后 不 超过 3个 月的 时 间 内 开 始 办 理,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开 始 办 理 申 购 、 赎回 的具 体 日期 前 2日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体 及 基金管理人 互联网网
站 公告 。
申 购 和 赎回 的 开放 日 为 证券 交 易所 交 易 日(基金管理人 公告 暂停 申 购 或 赎回时 除 外 ),
投资 者应当在 开放 日 办 理 申 购 和 赎回申请 。 开放 日的具 体 业务 办 理 时 间另 行 公告 。
若 出 现 新 的证券 交 易市场 或 交 易所 交 易 时 间更 改 或实 际 情 况需 要,基金管理人可对 申
购 、 赎回时 间 进行 调 整,但 此 项 调 整 应在 实 施 日 2日 前在 指 定 媒体 公告 。
基金管理人不 得在 基金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日期或 者 时 间办 理基金 份额 的 申 购 、 赎回 或 者 转
换 。投资 者在 基金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日期和 时 间 提 出 申 购 、 赎回 或 转换 申请 的,其基金 份额 申 购 、 赎回 价 格 为 下 次 办 理基金 份额 申 购 、 赎回时 间 所在 开放 日的价 格 。
(三) 申购与赎回 的 原则
1.“ 未 知 价” 原则 , 即申 购 、 赎回 价 格 以 申请 当 日收 市 后 计算 的基金 份额净 值 为 基准 进 行 计算 ;
2.“金 额 申 购 、 份额 赎回 ” 原则 , 即申 购 以金 额 申请 , 赎回 以 份额 申请 ;
3.当 日的 申 购 与赎回申请 可以 在 基金管理人 规定 的 时 间 以内 撤 销 ;
4.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 基金 运 作的实 际 情 况 并 在 不 影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实质 利 益的 前提
下 调 整 上述 原则 。基金管理人 必 须 在 新 规 则开 始 实 施 前按照 《信 息披露办 法》 的有 关 规定在
指 定 媒体 及 基金管理人 网 站 公告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四)基金 销 售对 象
个 人投资 者 、 机构 投资 者 、合 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和 法 律 法 规 或中国证监会 允 许 购买 证券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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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投资基金的其 他 投资 者 。
(五) 申购与赎回 的程序
1.申 购 和 赎回 的 申请 方式
基金投资 者 必 须 根据 基金 销 售 机构 规定 的 程 序 , 在 开放 日的 业务 办 理 时 间 向 基金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购 或 赎回 的 申请 。
投资 者在 申 购 本基金 时 须 按 销 售 机构 规定 的 方式 备 足 申 购 资金 ,投资 者在提 交 赎回申请
时 , 必 须 有 足 够 的基金 份额 余 额 , 否则 所提 交 的 申 购 、 赎回 的 申请无 效 而 不 予 成 交 。
2.申 购 和 赎回申请 的确 认
T日 规定 时 间 受 理的 申请 , 正常情 况 下,基金 注册登 记 机构 在 T+1日内 为 投资 者 对 该交
易 的有 效 性 进行 确 认 , 在 T+ 2日 后 ( 包括 该 日)投资 者应 向 销 售 机构 或以 销 售 机构 规定 的 其 他 方式 查 询 申 购 与赎回 的成 交情 况 。 否则 , 如 因 申请未 得 到 基金管理人或 注册登 记 机构 的 确 认 而 造 成的 损失 , 由 投资 者 自 行承担 。
基金 销 售 机构 对 申 购 申请 的 受 理并不 代 表 该 申请 一 定 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销 售 机构 确实 接 收 到 申 购 申请 。 申 购 与赎回 的确 认 以基金 注册登 记 机构 或基金管理 公司 的确 认 结 果 为 准。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的 范 围 内,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业务 规 则》 ,对 上述 业务 办 理 时 间 进行
调 整并 公告 。
3.申 购 和 赎回 的 款 项 支 付
申 购 采 用全 额 缴 款 方式 , 若 申 购 资金 在规定 时 间 内 未全 额 到账 则申 购 不成 功 , 若 申 购 不
成 功 或 无 效 ,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回 投资 者 账户 。
投资 者 T日 赎回申请 成 功 后 ,基金管理人 将 通过 基金 注册登 记 机构及 其 相 关 基金 销 售 机
构 在 T+ 7日( 包括 该 日)内 将 赎回 款 项 划 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账户 。 在发生 巨 额 赎回 的 情形 时 ,
款 项 的 支 付 办 法 参 照 《 基金合 同 》 的有 关条 款 处 理。
(六) 申购与赎回 的 数 额限制
1.投资 者 办 理基金 份额 申 购 时 , 首 笔 申 购 金 额 不 得低 于 1,000元 , 追 加 申 购 每 笔 最 低 1,000元 人 民 币 。
直 销机构 或 各 代 销机构 对 最 低 申 购 限 额 及 交 易 级 差 有其 他 规定 的,以其 业务 规定为 准。
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 市场 情 况 , 调 整 首 笔 申 购 和 追 加 申 购 每 笔 的 最 低 金 额 。
2.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在 销 售 机构赎回 基金 份额 时 , 单 笔 赎回申请 不 得低 于 500份 基金 份额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赎回时 或 赎回后 在 销 售 机构 ( 网点 ) 单个 交 易 账户 保 留 的基金 份额 余 额 不 足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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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份 的, 余 额 部 分 基金 份额在 赎回时需 同 时全部赎回 。
3.本基金不对 单个 投资 者 累 计 持 有的基金 份额 上 限 进行 限 制 。
4.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 市场 情 况 , 依 据法 律 法 规 合理 调 整对 申 购 金 额 和 赎回 份额 的 数 量 限 制 ,基金管理人 进行前 述 调 整 须 按照 《信 息披露办 法》 有 关 规定 至 少 在 一种中国证监会 指 定 媒体 上 刊登 公告 。
( 七 ) 申购费用 和 赎回费用
1.申 购 费率
投资 者 需 缴纳 的 申 购 费 用 按 申 购 金 额 的 大 小 划 分为 五 档 :
申 购 金 额 ( 含 申 购 费 ,下 同 ) ≥ 500万 元 固定 收 取 1,000元 /笔
200万 元 ≤ 申 购 金 额 <500万 元 0.6%
100万 元 ≤ 申 购 金 额 <200万 元 1.0%
50万 元 ≤ 申 购 金 额 <100万 元 1.2%
申 购 费率
申 购 金 额 <50万 元 1.5%
2.赎回 费率
本基金的 赎回 费率 不 高 于 0.5%, 随 基金 份额持 有期 限 的 增 加 而 递 减 。
持 有期 <1年 0.5%
1年 ≤ 持 有期 <2年 0.25% 赎回 费率
持 有期 ≥ 2年 0
注 : 1年 指 365天 。
3.本基金 申 购 费 在 投资 者 申 购 基金 份额 时 收 取 。本基金的 赎回 费 在 投资 者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 收 取 。
4.本基金的 申 购 费 用由 投资 者承担 ,主要 用 于本基金的 市场 推 广 、 销 售 、 注册登 记 等 各 项费 用 ,不 列 入 基金 财产 。
本基金的 赎回 费 用由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承担 ,其中 25%归 入 基金 财产 ,其
余 部 分 用 于 支 付 市场 推 广 、 注册登 记费 和其 他 手续 费 。
5.基金管理人可以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金合 同 》 规定 范 围 内 调 整 费率 或收 费 方式 。 费率 或 收 费 方式 如 发生 变 更 ,基金管理人 应在 调 整实 施 前按照 《信 息披露办 法》 有 关 规定 至 少 在 一 种中国证监会 指 定 媒体 上 刊登 公告 。
6.基金管理人可以 在 不 违反 法 律 法 规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 约 定 的 情形 下 根据 市场 情 况 制 定 基金 促 销 计 划 , 针 对投资 者定 期或不 定 期 地 开 展 基金 促 销 活 动 。 在 基金 促 销 活 动 期 间 ,经
相 关 销 售 机构 同 意 , 按 相 关 监管 部 门 要 求 履 行 必 要 手续 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 适 当 调 低 基金 申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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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 费率 、 赎回 费率 ,并 另 行 公告 。
7.基金管理人可以 依 法 收 取 短 期 赎回 费 。
( 八 ) 申购 份额 与赎回 金额的 计算 方 式
1.本基金 申 购份额 的 计算
基金的 申 购 金 额 包括申 购 费 用 和 净 申 购 金 额 ,其中 :
净 申 购 金 额 =申 购 金 额 /( 1+ 申 购 费率 )
( 注 : 申 购 金 额在 500万 元 人 民 币 ( 含 )以 上 的 适用 固定 金 额 的 申 购 费 , 即 净 申 购 金 额 = 申 购 金 额 - 固定 申 购 费 金 额 )
申 购 费 用 =申 购 金 额 -净 申 购 金 额
( 注 : 对于 适用 固定 金 额 申 购 费 的 申 购 , 申 购 费 用 =固定 申 购 费 金 额 )
申 购份额 =净 申 购 金 额 /T日基金 份额净 值
例 : 某 投资 者 T日投资 20,000元 人 民 币 申 购 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 ,其对 应 的 申 购 费率 为
1.5%, T日本基金 份额净 值 为 1.055元 人 民 币 , 则 其可 得 到 的基金 份额 计算如 下 :
净 申 购 金 额 = 20,000/(1+1.5%)= 19,704.43元
申 购 费 用 = 20,000- 19,704.43= 295.57元
申 购份额 = 19,704.43/1.055= 18,677.18份
即 投资 者 投资 20,000元 人 民 币 申 购 本基金,可 得 到 18,677.18份 基金 份额 。
2.本基金 赎回 金 额 的 计算
采 用 “ 份额 赎回 ” 方式 , 赎回 价 格 以 T日的基金 份额净 值 为 基准 进行 计算 , 计算公 式 :
赎回总 金 额 =赎回 份额 × T日基金 份额净 值
赎回 费 用 =赎回总 金 额 × 赎回 费率
净 赎回 金 额 =赎回总 金 额 - 赎回 费 用
例 : 某 投资 者 T日 赎回 其 持 有的本基金 18,656.54份 基金 份额 , T日本基金 份额净 值 为
1.152元 人 民 币 , 持 有 时 间 为 一年 三 个 月,对 应 的 赎回 费率 为 0.25%, 则 其可 得 到 的 净 赎回 金 额 计算如 下 :
赎回总 金 额 = 18,656.54× 1.152= 21,492.33元
赎回 费 用 = 21,492.33× 0.25%= 53.73元
净 赎回 金 额 = 21,492.33- 53.73= 21,438.6元
即 投资 者 赎回 其 持 有的本基金 18,656.54份 基金 份额 ,可 得 到 净 赎回 金 额 21,438.6元 。
3.本基金基金 份额净 值的 计算
T日的基金 份额净 值 在当 天 收 市 后 计算 ,并 在 T+1日内 公告 。 遇 特 殊 情 况 ,经中国证监会
同 意 ,可以 适 当 延 迟 计算 或 公告 。本基金基金 份额净 值的 计算 ,保 留 到 小 数点 后 3位 , 小 数
点 后 第 4位 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产生 的 误 差 计 入 基金 财产 。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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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申 购份额 、 余 额 的 处 理 方式
申 购 的有 效份额为按 实 际 确 认 的 申 购 金 额在 扣 除 相 应 的 费 用后 ,以 当 日基金 份额净 值 为 基准 计算 , 申 购份额 计算 结 果 保 留 到 小 数点 后 2位 , 小 数点 后 2位 以下 舍 去 , 舍 去 部 分所代 表 的资 产 归 基金 所 有。
5.赎回 金 额 的 处 理 方式
赎回 金 额为按 实 际 确 认 的有 效 赎回 份额 以 当 日基金 份额净 值 为 基准并 扣 除 相 应 的 费 用 ,
赎回 金 额 计算 结 果 保 留 到 小 数点 后 2位 , 小 数点 后 2位 以下 舍 去 , 舍 去 部 分所代 表的资 产 归 基
金 所 有。
( 九 ) 申购 和 赎回 的注册登记
投资 者 申 购 基金成 功 后 ,基金 注册登 记 机构 在 T+1日 为 投资 者 登 记权 益并 办 理 注册登 记 手续 ,投资 者 自 T+2日( 含 该 日) 后 有 权 赎回 该 部 分 基金 份额 。
投资 者 赎回 基金成 功 后 ,基金 注册登 记 机构 在 T+1日 为 投资 者 办 理 扣 除权 益的 注册登 记 手续 。
基金管理人可以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的 范 围 内,对 上述 注册登 记办 理 时 间 进行 调 整,但不 得
实质 影响 投资 者 的合 法 权 益,并 最 迟 于 开 始 实 施 前 3个 工作日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体 及 基金管 理人 网 站 公告 。
( 十 ) 拒绝或暂停申购 的情 形及处 理方 式
除非 出 现 如 下 情形 ,基金管理人不 得 暂停 或 拒绝 基金投资 者 的 申 购 申请 :
1.不可 抗 力 的 原 因导 致 基金 无法 正常 运 作 ;
2.证券 交 易场所在 交 易 时 间非 正常 停 市 , 导 致 当 日基金资 产净 值 无法 计算 ;
3.基金资 产规 模 过 大 , 使 基金管理人 无法 找 到 合 适 的投资 品 种,或可 能 对基金 业绩 产生 负 面影响 , 从而 损 害 现 有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利 益 ;
4.依 照 《 基金合 同 》 约 定 暂停 估 值 ;
5.法 律 法 规规定 或中国证监会 认 定 的其 他 可 暂停 申 购 的 情形 ;
6.基金管理人 认 为 会有 损 于 现 有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 益的 某笔 申 购 。
发生 上述 情形 之 一的, 申 购 款 项 将 全 额 退 还 投资 者 。 发生 上述 1到 5项 暂停 申 购 情形 时 ,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体 及 基金管理人 网 站 刊登 暂停 申 购 公告 。
( 十 一) 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的情 形及处 理方 式
除非 出 现 如 下 情形 ,基金管理人不 得 拒绝 接 受 或 暂停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赎回申请 或 者 延
缓 支 付 赎回 款 项: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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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可 抗 力 的 原 因导 致 基金管理人不 能 支 付 赎回 款 项 ;
2.证券 交 易场所 依 法决 定 临 时 停 市 , 导 致 基金管理人 无法 计算 当 日基金资 产净 值 ;
3.因市场 剧 烈 波动 或其 他原 因 而 出 现 连 续 2个 或 2个 以 上 开放 日 巨 额 赎回 , 导 致 本
基金的 现 金 支 付 出 现 困 难 ;
4.依 照 《 基金合 同 》 约 定 暂停 估 值 ;
5.法 律 法 规规定 或中国证监会 认 定 的其 他 情形 。
发生 上述 情形 之 一的,基金管理人 应在当 日 立 即 向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已 接 受 的 赎回申请 ,
基金管理人 将 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支 付 的,可 延 期 支 付 部 分 赎回 款 项 , 按 每 个 赎回申
请 人 已 被 接 受 的 赎回申请 量 占 已 接 受赎回申请总 量 的 比例 分 配 给 赎回申请 人, 未 支 付 部 分 由
基金管理人 按照发生 的 情 况 制 定 相 应 的 处 理 办 法 在 后 续 开放 日 予 以 支 付 。
同 时 , 在 出 现 上述 第 3款 的 情形 时 ,对 已 接 受 的 赎回申请 可 延 期 支 付 赎回 款 项 , 最 长不
超过 20个 工作日,并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体 及 基金管理人 网 站 公告 。投资 者在 申请赎回时 可 事 先 选择 将当 日可 能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
暂停 基金的 赎回 ,基金管理人 应 及时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体 及 基金管理人 网 站 上 刊登 暂停
赎回 公告 。
在 暂停 赎回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基金管理人 应 及时 恢 复 赎回业务 的 办 理,并 依 照 有 关 规定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体 及 基金管理人 网 站 上公告 。
( 十 三) 巨 额 赎回 的情 形及处 理方 式
1.巨 额 赎回 的 认 定
本基金 单个 开放 日,基金 净 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总 数加 上 基金 转换 中 转 出 申请 份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请总 数 及 基金 转换 中 转入 申请 份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 超过 上 一日基金 总 份额 的
10%时 , 即 认 为发生了 巨 额 赎回 。
2.巨 额 赎回 的 处 理 方式
当 出 现巨 额 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 根据 本基金 当 时 的资 产 组 合 状况决 定 全 额 赎回 或 部 分 顺 延 赎回 。
( 1) 全 额 赎回 : 当 基金管理人 认 为 有 能 力 支 付 投资 者 的 全部赎回申请时 , 按 正常 赎回
程 序 执 行 。
( 2) 部 分 顺 延 赎回 : 当 基金管理人 认 为 支 付 投资 者 的 赎回申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支 付 投资
者 的 赎回申请 可 能 会对基金的资 产净 值 造 成 较 大波动 时 ,基金管理人 在当 日 接 受赎回 比例 不 低 于 上 一日基金 总 份额 的 10%的 前提 下,对其 余 赎回申请 延 期 予 以 办 理。对于 单个 基金 份额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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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 有人的 赎回申请 , 应当按照 其 申请赎回 份额 占 当 日 申请赎回总 份额 的 比例 ,确 定 该 单个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当 日 办 理的 赎回 份额 ; 投资 者 未 能 赎回部 分 , 除 投资 者在提 交 赎回申请时 选择 将当 日 未 获 办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外 , 延 迟 至 下一 个 开放 日 办 理, 赎回 价 格 为 下一 个 开放 日的价 格 。 依 照 上述 规定 转入 下一 个 开放 日的 赎回 不 享 有 赎回 优 先 权 ,并以 此 类 推 , 直到 全部赎回
为 止 。 部 分 顺 延 赎回 不 受 单 笔 赎回最 低份额 的 限 制 。
当 出 现巨 额 赎回时 ,基金 转换 中 转 出 份额 的 申请 的 处 理 方式 遵 照 相 关 的 业务 规 则及 届 时 开 展 转换 业务 的 公告 。
( 3) 巨 额 赎回 的 公告: 当发生 巨 额 赎回 并 顺 延 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 应在 2日内 通过 指
定 媒体 及 基金管理人的 公司 网 站 或 代 销机构 的 网点刊登 公告 ,并 在 公 开 披露 日 向 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管理人主要 办公 场所所在 地 中国证监会 派 出 机构 备 案 。 同 时 以 邮寄 、 传 真或招募说明
书 规定 的其 他 方式 通 知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并说明有 关 处 理 方 法 。
本基金 连 续 2个 开放 日以 上 发生 巨 额 赎回 , 如 基金管理人 认 为 有 必 要,可 暂停 接 受赎回 申请 ; 已 经 接 受 的 赎回申请 可以 延 缓 支 付 赎回 款 项 ,但不 得 超过 20个 工作日,并 应当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体 及 基金管理人 网 站 公告 。
(十 四 ) 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 告
如 果 发生 暂停 的 时 间 为 一 天 ,基金管理人 应 于 重 新 开放 日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体 及 基金管
理人 网 站 刊登 基金 重 新 开放申 购 或 赎回 的 公告 并 公 布 最 近 一 个 开放 日的基金 份额净 值。
如 果 发生 暂停 的 时 间 超过 一 天 但 少 于 两 周 , 暂停 结束 基金 重 新 开放申 购 或 赎回时 ,基金 管理人 应提前 2个 工作日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体 及 基金管理人 网 站 刊登 基金 重 新 开放申 购 或 赎回 的 公告 ,并 在 重 新 开 始 办 理 申 购 或 赎回 的 开放 日 公告 最 近 一 个 工作日的基金 份额净 值。
如 果 发生 暂停 的 时 间 超过 两 周 , 暂停 期 间 ,基金管理人 应 每 两 周至 少 重 复 刊登 暂停 公告
一 次 。 当 连 续 暂停 时 间 超过 两 个 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 调 整 刊登 公告 的 频 率 。 暂停 结束 基金
重 新 开放申 购 或 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 应提前 2个 工作日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体 及 基金管理人 网 站 连 续刊登 基金 重 新 开放申 购 或 赎回 的 公告 ,并 在 重 新 开放申 购 或 赎回 日 公告 最 近 一 个 工作
日的基金 份额净 值。
(十 五 ) 基金 转换
为方 便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未 来在 各 项 技术 条件 和准 备 完 备 的 情 况 下,投资 者 可以 依 照 基 金管理人的有 关 规定 选择 在 本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 基金 之 间 进行 基金 转换 。基金 转 换 的 数 额 限 制 、 转换 费率 等 具 体 规定 可以 由 基金管理人 届 时 另 行规定 并 公告 。
(十 六 )基金 转 托管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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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份额持 有人可 办 理 已 持 有基金 份额在 不 同 销 售 机构之 间 的 转 托 管,基金 销 售 机构 可 以 按照 标 准收 取 转 托 管 费 。
( 十七 )基金的 非交易过户
非 交 易 过 户 是 指 不 采 用申 购 、 赎回 等 基金 交 易方式 , 将 一 定 数 量 的基金 份额按照 一 定规
则 从 某 一投资 者 基金 账户转 移 到 另 一投资 者 基金 账户 的 行为 。
基金 注册登 记 机构 只 受 理 继 承 、 捐赠 、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和经 注册登 记 机构 认 可的其 他 情 况
下的 非 交 易 过 户 。其中,“ 继 承 ” 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死亡 ,其 持 有的基金 份额 由 其合 法 的 继 承 人 继 承 ;“ 捐赠 ” 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 其合 法 持 有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 福 利 性质的基金会或 社 会 团体 的 情形 ; “ 司 法 执 行 ”是 指司 法机构 依 据 生效 司 法 文书 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 份额 强 制划转给 其 他自 然 人、 法 人、 社 会 团体 或其 他 组织 。 无 论 在 上述何 种 情 况 下, 接 受 划转 的主 体 应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金合 同 》 规定 的 持 有本基金 份额 的投资 者 的 条件 。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必 须 提供 基金 注册登 记 机构 要 求 提供 的 相 关 资 料 。
基金 注册登 记 机构受 理 上述 情 况 下的 非 交 易 过 户 ,其 他销 售 机构 不 得 办 理 该 项 业务 。
对于 符 合 条件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申请 按 《业务 规 则》 的有 关 规定 办 理。
( 十八 )基金的 冻结与解冻
基金 注册登 记 机构 只 受 理国 家 有 权 机 关依 法 要 求 的基金 份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以 及 注册登
记 机构 认 可的其 他 情 况 下的 冻 结 与 解 冻 。基金 份额 被 冻 结 的, 被 冻 结 部 分产生 的 权 益 按照 我
国 法 律 法 规 、监管 规 章 以 及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的要 求 来 决 定 是 否 冻 结 。 在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作出 决 定 之 前 , 被 冻 结 部 分产生 的 权 益( 权 益 为 现 金 红 利部 分 , 按照按 红 利 再 投日的基金 份额净 值 自 动 转 为 基金 份额 )先 行 一并 冻 结 。 被 冻 结 部 分份额 仍 然 参 与 收益 分 配 与 支 付 。
( 十九 ) 定期定 额投资 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 为 投资 者 办 理 定 期 定额 投资 计 划 ,具 体 规 则由 基金管理人 在 届 时 发 布 公 告 或 更 新 的招募说明书中确 定 。
(二 十 ) 其他特殊交易
在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有明确 规定 的 条件 下,基金管理人 还 可 办 理 除上述 业务 以 外 的其 他特 殊 交 易 业务 。
(二 十 一) 如 法律法 规、 注册登记机构的有 关 规则 发 生 变化, 本基金的 非交易过户、
转 托管 、冻结与解冻 的有 关 规则 将相应调整。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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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 目标
在 有 效 控 制 投资 组 合风险的 前提 下, 力 争 获取 超 越 业绩 比 较 基准的收益。
(二)投资理 念
在 中国经 济 持 续 快速 发 展 过 程 中, 由 于经 济 结 构 优 化 、 产 业 结 构 升 级 和 技术 创 新 , 使 得 成长型 行 业 和 公司 面 临 更 大 的 发 展 机 会。本基金 认 为 ,投资于 这些 行 业 和 公司 , 将能分享 这 些 行 业 和 公司 的成长性收益和中国经 济 持 续 快速 发 展 的成 果 。
(三)投资 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 范 围 为 具有 良好 流 动 性的金 融 工具, 包括 国内 依 法 公 开 发行 上 市 交 易 的 股 票 、 权 证和 固定 收益 类 资 产 ( 包括 国 债 、 政 策 性金 融债 券、 地 方 政府 债 券、 正 回 购 、 逆 回 购 、
中 央 银 行票 据 、 信用 债 券 等 ),以 及法 律 法 规 或中国证监会 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 金 融 工具。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或监管 机构 以 后 允 许基金投资其 它 品 种,基金管理人 在 履 行 适 当程 序 后 ,可以 将 其 纳 入 投资 范 围 。
本基金 所 指 信用 债 券是 指 企 业 债 券、 公司 债 券、 短 期 融 资券、 商 业 银 行 金 融债 券、 商 业 银 行 次 级 债 、可 转换 公司 债 券( 含 分 离 交 易 的可 转换 公司 债 券)、资 产 支 持 证券 等 除 国 债 和
中 央 银 行票 据之 外 的、 非 国 家 信用 的 固定 收益 类 金 融 工具。
本基金投资 组 合的资 产 配 置比例 为 : 股票 资 产 占 基金资 产 的 比例 为 30%-80%,其中投资
于成长型 行 业 和 公司 股票 的资 产 不 低 于 股票 资 产 的 80%; 固定 收益 类 资 产 占 基金资 产 的 比例
为 15%-65%; 权 证资 产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为 0%-3%; 现 金或 到 期日 在 一年以内的 政府 债 券不 低 于基金资 产净 值的 5%。
(四)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将 采 取 积极 、主 动 的资 产 配 置 策 略 , 重 点 投资于成长型 行 业 和 公司 及信用 债 券,
注 重 风险 与 收益的 平 衡 , 力 争 实 现 基金资 产 长期 增 值。
1.大类 资 产 配 置 策 略
本基金 属 于混合型基金, 力 争 通过 灵活 的资 产 配 置 , 在规避市场波动 风险的 同 时 优 化 资 产 组 合的收益 水 平 。
本基金 将 采 用 定 量 和 定 性 相 结 合的 分 析 方 法 , 通过 对 股票市场 综 合收益 率 与 10年期国 债 到 期收益 率 等 指标 的 定 量 分 析 比 较 ,并 结 合对 宏 观 经 济 环 境 、国 家 经 济 政 策 、 行 业 发 展 状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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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 、 股票市场 风险、 债 券 市场 整 体 收益 率 曲 线 变化 和资金 供 求 关 系 等因素 的 定 性 分 析 , 综 合
评 价 各 类 资 产 的 市场 趋势 、 预 期风险收益 水 平 和 配 置 时机 。 在 此 基 础 上 ,本基金 将 积极 、
主 动 地 对 权 益 类 资 产 、 固定 收益 类 资 产 和 现 金 等 各 类 金 融 资 产 的 配 置比例 进行 实 时 动 态 调 整。
2.权 益 类 资 产 投资 策 略
( 1) 股票 投资 策 略
本基金 将 重 点 关 注 在 中国经 济 持 续 快速 发 展 过 程 中, 由 经 济 结 构 优 化 、 产 业 结 构 升 级 和
技术 创 新 带来 的对成长型 行 业 和 公司 的投资 机 会。本基金 采 用自 上 而 下 行 业 配 置 和 自 下 而 上 个股 精 选 相 结 合的 股票 投资 策 略 , 精 选 成长型 行 业 和成长型 公司 ,并 重 点 投资于成长型 行 业 中的成长型 公司 。
① 自 上 而 下 行 业 配 置 策 略
本基金 将 重 点 配 置 具有 强 大生 命 力 的、 市场前 景 广 阔 的、 代 表 未 来发 展趋势 的成长型 行
业 。本基金以中国证监会 制 定 的 上 市 公司 行 业 分类 指 引 中的 各 行 业及 其 细 分行 业 为 研究 对
象 , 通过 定 量 和 定 性 相 结 合的 方 法 定 期 分 析 和 评 估 各 行 业及 其 细 分行 业 的成长性, 从而 确 定 本基金 重 点 投资的成长型 行 业 ,并 根据 定 期 分 析 和 评 估 结 果 动 态 调 整。
A.定 量 分 析
本基金 通过各 行 业及 其 细 分行 业 的主 营业务 收 入 增 长 率 和 净 利 润 增 长 率指标 比 较 来 评
估 行 业 成长性。 为了 更 直 观 地 反 映 行 业 成长性,本基金 引 入 行 业 综 合成长 率指标 , 即 行 业 综 合成长 率 =0.5× 行 业 主 营业务 收 入 增 长 率 + 0.5× 行 业 净 利 润 增 长 率 。 同 时 ,本基金 还 将 通 过 分 析 研究 各 行 业及 其 细 分行 业 的资 产 收益 率 、 固定 资 产 周 转 率 、 存货 及 应 收 账款 周 转 率 、 产 品 或 服 务 价 格 等 变 量 的 时 间 序 列 来 评 估 行 业 成长性。
B.定 性 分 析
在定 量 分 析 的基 础 上 ,本基金 还 将 运用 定 性 分 析 方 法 , 分 析 各 行 业及 其 细 分行 业 的 产 业
环 境 和 产 业 政 策 ,以 进 一 步 考 察 和 评 估 行 业 成长性。
a.产 业 环 境
产 业 环 境 主要是 指 产 业 要 素 条件 、 市场 容 量 、 需 求 状况 、 产 业 集中 度 和 产 业 制 度 结 构 等 。 通过 对 产 业 环 境 的 分 析 , 评 估 各 行 业及 其 细 分行 业 的成长 空 间 。
b.产 业 政 策
本基金 通过 以下 两 方面分 析 国 家 产 业 政 策 安 排 及 其有 效 性对 行 业 成长的 重 要 影响 : 第
一, 产 业 政 策 安 排 能 否 有 效 地 管理 与 规 范 产 业 外 部 投资 者 的 进 入 行为 , 从而使 市场 保 持 良 性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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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 ; 第 二 , 产 业 政 策 安 排 能 否 使 行 业 的 结 构 保 持 相 对合理并 根据 环 境 变化及时 调 整以 维 持
其 活 力 。
② 自 下 而 上 个股 精 选 策 略
根据 企 业 生 命 周 期理 论 , 企 业 发 展 通 常 经 历 创 业 期、成长期、成 熟 期和 衰退 期。 结 合 企 业 生 命 周 期理 论 ,本基金 定 义 的成长型 公司 包括 :
具有 持 续 成长 潜 力 的 创 业 期 上 市 公司 ;
具有 技术 创 新 能 力 、 领 先 商 业 模 式 、投资 回 报 率 高 、 市场 竞争 力 和风险 抵御 能 力 强 的成
长期 上 市 公司 ;
因 基本 面发生 重 大 有 利变化 而 获得 新 的成长 机 会的成 熟 期 上 市 公司 。
本基金 通过 定 量 和 定 性 相 结 合的 分 析 方 法 , 自 下 而 上 精 选 成长型 公司 。
A.定 量 分 析
由 于 上 市 公司 收 入 增 长和 盈利 增 长 状况 是其成长 能 力 的 体 现 , 而 代 表 上 市 公司 成长性的
财 务 指标 主要有主 营业务 收 入 增 长 率 和 净 利 润 增 长 率 , 因 此 ,本基金 选择 预 期 未 来 两 年主 营 业务 收 入 增 长 率 和 净 利 润 增 长 率 高 于 A股市场平均 水 平 的 上 市 公司 , 构 成本基金 股票 投资的
基本 范 围 。
在 此 基 础 上 ,本基金 将分 析 所 选 上 市 公司 的 估 值 指标 ( 如 PE、 PB、 PEG)、 现 金 流 量 指
标 和其 他 财 务 指标 (主要是 净 资 产 收益 率 和资 产 负 债 率 ), 从 中 选择 价值 低 估 、 现 金 流 量 状
况 好 、 盈利 能 力 和 偿 债能 力 强 的 上 市 公司 ,作 为 本基金的 备 选 股票 。
B.定 性 分 析
在定 量 分 析 的基 础 上 ,本基金 采 用 定 性 分 析 方 法 , 通过 对 决 定 主 营业务 收 入 和 净 利 润 增 长的 驱 动因素 的 归 因分 析 , 从 多 角 度 研 判 上 市 公司 成长的质 量 和 持 续 性。
a.技术 创 新 能 力
分 析 上 市 公司 的 产 品自 主 创 新情 况 、主要 产 品 更 新 周 期、 专 有 技术 和 专 利 、对 引进 技术
的 吸 收和 改 进能 力 。
b.商 业 模 式
分 析 上 市 公司 是 否 具有 领 先的 商 业 模 式 和经 营 理 念 ,以 及 该 公司 是 否 因 此 能 有 效 配 置 各 种 生产 要 素 , 形 成一 个 完整的 高效 率 的具有 独 特 核 心 竞争 力 的 运 行 系 统 。
c.业务 前 景
分 析 上 市 公司 所 处 行 业 的 周 期 特征 、 行 业 景 气 度 、 行 业 集中 度 以 及 上 市 公司 在所 处 行 业
中的 地 位 。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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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资 源 储 备
分 析 上 市 公司 所 拥 有的资 源 储 备 情 况 、资 源 可 持 续 开 发 情 况 以 及 资 源 储 备 水 平在同行 业 中的 地 位 。
e.市场 竞争 力
分 析 上 市 公司 是 否 在 经 营 许可、 品 牌 、资 源 、 技术 和成本 控 制 等方面 具有 竞争 对 手 在 中 长期 时 间 内 难 以 模 仿 的 显著 优势 ,是 否 拥 有出 色 的 销 售 机 制 、 体 系 及 团 队 。
f.投资 回 报 率
分 析 上 市 公司 主要 产 品 和 重 大 投资 项 目 的投资 回 报 率 是 否 高 于 预 期的 回 报 率 ,是 否 能够
支 撑 上 市 公司 的 持 续 成长。
g.风险 抵御 能 力
分 析 上 市 公司 的 财 务状况 是 否 稳 健 ,是 否 能够 抵御 财 务 风险 ; 分 析 上 市 公司 产 品 是 否 满 足 市场 需 求 ,是 否 能够 抵御 市场 风险 ; 分 析 上 市 公司 管理 团 队 是 否 具有 较 强 的管理 能 力 并 足 以 抵御 经 营 风险。
h.公司 法 人 治 理 结 构
分 析 上 市 公司 法 人 治 理 结 构 是 否 完 善 ,并 在 公司 的日 常 运营 中有 效发 挥 作 用 。
i.基本 面
分 析 上 市 公司 基本 面 是 否 已 经 发生 或 即 将发生 资 产 注入 、并 购 、 技术 创 新 、 产 品 创 新 、
股 东 变 换 、主 营业务变 更 等 重 大 变化 ,以 及 该 重 大 变化 能 否 给 上 市 公司 带来 有 利 发 展 机 遇 和 成长 动 力 。
C.实 地 调 研
本基金投 研 团 队 将 实 地 调 研 上 市 公司 , 深入 了解 其管理 团 队 能 力 、 公司 法 人 治 理 情 况 、 经 营状况 、 重 大 投资 项 目 情 况 以 及 财 务 数 据 的真实性和可 靠 性 等 。
③ 股票 投资 组 合 构 建
本基金 结 合 自 上 而 下 行 业 配 置 和 自 下 而 上 个股 精 选 投资 策 略 , 精 选 成长型 行 业 和成长型
公司 ,并 重 点 投资于成长型 行 业 中的成长型 公司 ; 通过 实 地 调 研 ,以 最 终 确 定 本基金的 股票
投资 组 合。
本基金 还 将 根据 股票市场 运 行 情 况 对 入选 股票进行动 态 调 整, 据 以作出 买 入 、 增 持 、 持 有、 减 持 或 剔 除 的 决策 , 动 态 调 整 股票 投资 组 合。
( 2) 权 证投资 策 略
本基金 将在 遵 循 法 律 法 规 的 相 关 规定 和 严 格 控 制 风险的 前提 下, 在 深入 分 析 权 证 标 的证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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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基本 面 的基 础 上 , 发 掘 权 证投资 机 会,实 现 稳 健 的 超 额 收益。一 方面 ,本基金 将 深入 研究 行 权 价 格 、 标 的价 格 和 权 证价 格之 间 的内 在 关 系 ,以 利用 非 完 全 有 效市场 中的 无 风险 套 利机 会 ; 另 一 方面 ,本基金 将 以价值 分 析 为 基 础 , 运用 期 权 、期 货 估 值 模 型, 根据 隐 含 波动 率 、 剩 余 期 限 、 标 的价 格 走 势 ,并 结 合基金 自身 的资 产 组 合 状况 进行 权 证投资, 力 求 取得 最 优 的
风险 调 整收益。
3.固定 收益 类 资 产 投资 策 略
在固定 收益投资 方面 ,本基金 重 点 投资于 信用 债 券 等固定 收益 类 资 产 , 同 时 采 取 久 期 调 整 策 略 、 类 属 配 置 策 略 、收益 率 曲 线 配 置 策 略 、 套 利策 略 、 个 券 精 选 策 略 、可 转换 公司 债 券 投资 策 略 和资 产 支 持 证券投资 策 略 ,以 兼顾 投资 组 合的收益性 与流 动 性。
( 1) 久 期 调 整 策 略
本基金 将 根据 对 影响债 券投资的 宏 观 经 济 状况 和 货币 政 策 等因素 的 分 析 判断, 形 成对 未 来市场 利 率 变 动方 向 的 预 期, 进 而 主 动 调 整 所持 有的 债 券资 产 组 合的 久 期值, 达到 增 加 收益 或 减 少 损失 的 目 的。
当预 期 市场 总 体 利 率 水 平降低 时 ,本基金 将所持 有的 债 券 组 合的 久 期值 延 长, 从而 可以
在市场 利 率 实 际 下 降 时 获得债 券价 格 上 升 的收益,并 获得 较 高 利 息 收 入 ; 反 之 , 当预 期 市场
总 体 利 率 水 平 上 升 时 , 则 缩短 组 合 久 期,以 规避债 券价 格 下 降 的风险和资本 损失 , 获得 较 高
的 再 投资收益。
( 2) 类 属 配 置 策 略
类 属 配 置 是 指 对 各 市场 及各 种 类 的 固定 收益 类 资 产 之 间 的 比例 进行 适时 、 动 态 的 分 配 和 调 整,确 定 最 能 符 合本基金风险收益 特征 的资 产 组 合。具 体 包括 市场 配 置 和 品 种 选择 两 个 层
面 。
在市场 配 置层 面 ,本基金 将在 控 制 市场 风险 与流 动 性风险的 前提 下, 根据 交 易所 和银 行
间 等市场 的 固定 收益 类 资 产 的 到 期收益 率 变化 、 流 动 性 变化 和 市场规 模 情 况 , 相机 调 整不 同
市场 中 固定 收益 类 资 产所 占 的投资 比例 。
在 品 种 选择 层 面 ,本基金 将 基于 各品 种 固定 收益 类 资 产 信用利 差 水 平 的 变化特征 、 宏 观 经 济 预 测 分 析 以 及 税 收 因素 的 影响 , 综 合 考虑流 动 性、收益性 等因素 , 采 取定 量 分 析 和 定 性
分 析 结 合的 方 法 , 在 各 种 固定 收益 类 资 产 之 间 进行 优 化 配 置 。
( 3)收益 率 曲 线 配 置 策 略
本基金 将在 考 察 收益 率 曲 线 、 历 史 期 限 结 构 、 新 债发行 、 回 购 及 市场 拆 借 利 率 等债 券 市 场 微 观 因素 的基 础 上 , 运用 金 融 工 程 技术 , 通过 预 期收益 率 曲 线 形 状 的 变化 来 调 整投资 组 合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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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头寸 ,确 定 采 用 集中 策 略 、 哑铃 策 略 或 梯 形 策 略 等 ,以 从 收益 率 曲 线 的 形 变 和不 同 期 限 债 券的 相 对价 格变化 中 获 利 。
一 般 而 言 , 当预 期收益 率 曲 线 变 陡 时 ,本基金 将 采 用 集中 策 略 ; 而 当预 期收益 率 曲 线 变
平 时 , 将 采 用 哑铃 策 略 ; 梯 形 策 略 则 在预 期收益 率 曲 线 不 变 或 平行 移 动 时 采 用 。
( 4) 套 利策 略
一是 跨 市 套 利 ,本基金 将 积极把 握 我 国 交 易所市场 与 银 行 间 市场 可 跨 市 交 易 的 相 同 品 种 收益 率 的 差 异 、 同 期 限 债 券 品 种 在 一 二 级 市场 上 的收益 率 差 异 、 同 期 限 债 券 回 购 品 种 在 不 同 市场 之 间 的 利 率 差 异 所产生 的 套 利机 会。
二 是 跨 期 套 利 ,本基金 将 利用 一 定 时 期内不 同债 券 品 种基于 利 息 、 违 约 风险、 久 期、 流
动 性、 税 收 特 性、可 回 购 条 款 等方面 的 差 别 造 成的不 同 券种收益 率 的 失 衡 性 差 异 , 同 时 买 入
和 卖 出 这些 券种。
( 5) 个 券 精 选 策 略
本基金 将 根据 债 券 市场 收益 率 数 据 , 在 综 合 考虑信用 等 级 、期 限 、 流 动 性、 市场分 割 、 息 票 率 、 税 赋 特 点 、 提前 偿 还 和 赎回 等因素 的基 础 上 , 建立 不 同 品 种的收益 率 曲 线 预 测 模 型,
并 通过 这些 模 型 进行 估 值, 重 点选择 具 备 以下 特征 的 债 券 : 较 高 到 期收益 率 、 较 高当 期收 入 、
价值 被 低 估 、 预 期 信用 质 量 将 改 善 、期 权 和 债 权 突 出、 属 于 创 新 品 种 而 价值 尚 未 被 市场充分
发 现 。
( 6)可 转换 公司 债 券投资 策 略
本基金 在 综 合 分 析 可 转换 公司 债 券的 股 性 特征 、 债 性 特征 、 流 动 性、 摊薄 率 等因素 的基
础 上 , 采 用 Black-Scholes 期 权 定 价 模 型和 二 叉 树 期 权 定 价 模 型 等 数 量 化 估 值工具 评 定 其 投资价值, 选择 其中 安 全 边 际 较 高 、 发行 条 款 相 对 优 惠 、 流 动 性 良好 ,并 且 其基 础 股票 的基 本 面 优 良 、具有 较 好 盈利 能 力 或成长 前 景 、 股 性 活 跃 并具有 较 高 上 涨 潜 力 的 品 种,以合理价
格 买 入 并 持 有, 根据 内 含 收益 率 、 折 溢 价 比 率 、 久 期、 凸 性 等因素 构 建 可 转换 公司 债 券投资 组 合, 获取 稳 健 的投资 回 报 。 此 外 ,本基金 将 通过 分 析 不 同市场 环 境 下可 转换 公司 债 券 股 性 和 债 性的 相 对价值, 通过 对 标 的 转 债股 性 与 债 性的合理 定 价, 力 求 选择 被 市场低 估 的 品 种,
来 构 建 本基金可 转换 公司 债 券的投资 组 合。
( 7)资 产 支 持 证券投资 策 略
本基金 将 深入 分 析 资 产 支 持 证券的 市场 利 率 、 发行 条 款 、 支 持 资 产 的 构 成 及 质 量 、 提前
偿 还 率 、风险 补 偿 。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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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投资 决策 依据 和 决策流 程
1.决策 依 据
( 1)国 家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和基金合 同 的 规定 ;
( 2)国 家 宏 观 经 济 环 境 及 其对证券 市场 、 债 券 市场 的 影响 ;
( 3)国 家 货币 政 策 、 财 政政 策 以 及 证券 市场 政 策 ;
( 4) 货币市场 、资本 市场 资金 供 求 状况及未 来 走 势 。
2.投资管理 程 序
本基金实 行 A股 基金投资 决策 委员会 领 导 下的基金经理 负 责 制 。 A股 基金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负 责 确 定 本基金的 重 大 投资 决策 。基金经理 在 A股 基金投资 决策 委员会确 定 的投资 范 围 内 制 定 并实 施 具 体 的投资 策 略 , 向交 易 管理 部 下 达 投资 指 令 。 交 易 管理 部负 责 执 行 投资 指 令 。
具 体 投资管理 程 序 如 下 :
( 1)基金经理 根据 市场 的 趋势 、 运 行 的 格 局 和 特 点 , 结 合本基金的基金合 同 和投资风 格 拟 定 投资 策 略 报 告 ,并 提 交给 A股 基金投资 决策 委员会 ;
( 2) A股 基金投资 决策 委员会 审 批 决 定 基金的投资 比例 、 大类 资 产分 布 比例 、 组 合基 准 久 期 等 重 要 事项 ;
( 3)基金经理 根据 批 准 后 的投资 策 略 确 定 最 终 的资 产分 布 比例 、 组 合基准 久 期和 个 券 投资 分 布 方式等 事项 ;
( 4)基金经理对 已 投资 品 种 进行 跟踪 ,对投资 组 合 进行动 态 调 整。
( 七 )业 绩比较 基 准
本基金 业绩 比 较 基准是 : 沪 深 300指 数 收益 率 × 60%+中国 债 券 总 指 数 收益 率 × 40%
本基金 属 于混合型基金, 在分 析 本基金投资 范 围 和资 产 配 置比例 的基 础 上 ,本基金 选 用 市场代 表性 较 好 的 沪 深 300指 数 收益 率 和中国 债 券 总 指 数 收益 率 加 权 作 为 业绩 比 较 基准。
沪 深 300指 数 是 由 上 海 证券 交 易所 和 深圳 证券 交 易所 联 合 编 制 、 共 同 开 发 的中国 A股市
场 指 数 , 它 是中国 第 一 支 由 权 威 机构 编 制 、 发 布 的 全 市场 指 数 , 流 动 性 高 ,可投资性 强 , 综
合 反 映 了 中国证券 市场 最 具 市场影响 力 的一 批 优 质 大 盘 企 业 的整 体 状况 。中国 债 券 总 指 数 的
发 布 主 体 是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任公司 ,中国 债 券 总 指 数 是 目 前 国内 涵 盖 范 围 最 广 的 债 券 指 数 之 一,具有 良好 的 市场代 表性。
如 果今 后法 律 法 规发生 变化 ,或 者 有 更权 威 的、 更 能为市场 普 遍 接 受 的 业绩 比 较 基准 推 出,或 者 是 市场 上 出 现 更 加 适 合 用 于本基金的 业绩 基准的 股票 指 数 时 ,本基金可以 在 报 中国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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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 备 案 后变 更 业绩 比 较 基准并 及时 公告 。
( 八 ) 风险收益 特 征
本基金 属 混合型基金, 预 期风险 与 预 期收益 水 平高 于 债 券基金 与 货币市场 基金, 低 于 股 票 型基金。
( 九 ) 禁止 行 为 和投资限制
1.禁 止 行为
为 维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合 法 权 益,本基金 禁 止 从 事 下 列 行为 :
( 1) 承 销 证券 ;
( 2) 向 他 人 贷 款 或 提供担 保 ;
( 3) 从 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投资 ;
( 4) 买 卖 其 他 基金 份额 ,但 法 律 法 规 或中国证监会 另 有 规定 的 除 外 ;
( 5) 向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出资或 者买 卖 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发行 的 股票
或 债 券 ;
( 6) 买 卖 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者 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 人有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司 发行 的证券或 者承 销 期内 承 销 的证券 ;
( 7) 从 事 内 幕 交 易 、 操 纵 证券价 格及 其 他 不 正 当 的证券 交 易 活 动 ;
( 8) 当 时 有 效 的 法 律 法 规 、中国证监会 及《 基金合 同 》 规定 禁 止 从 事 的其 他 行为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监管 部 门 取 消 上述 禁 止 性 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 在 履 行 适 当程 序 后 可不 受 上 述 规定 的 限 制 。
2.投资 组 合 限 制
本基金的投资 组 合 将 遵 循 以下 限 制 :
( 1) 持 有一 家 上 市 公司 的 股票 ,其 市 值不 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2)本基金 与由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 基金 共 同持 有一 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不 得 超 过 该 证券的 10%;
( 3)本基金 进 入 全 国银 行 间 同 业 市场进行债 券 回 购 的资金 余 额 不 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40%;
( 4)本基金 在 任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的 总 金 额 ,不 超过 上 一 交 易 日基金资 产净 值的 0.5%, 基金 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的 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 基金 持 有 同 一 权 证的 比例 不 超过 该 权 证的 10%。 法 律 法 规 或中国证监会 另 有 规定 的, 遵从 其 规定 ;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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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现 金和 到 期日不 超过 1年的 政府 债 券不 低 于基金资 产净 值的 5%;
( 6)本基金 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 支 持 证券,其 市 值不 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20%,中国证监
会 规定 的 特 殊 品 种 除 外 ;
( 7)本基金 持 有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得 超过 该 资 产 支 持 证券 规 模 的 10%;
(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 基金投资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人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券,不 得 超过 其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券合 计 规 模 的 10%;
( 9)本基金 财产 参 与 股票发行 申 购 , 所 申 报 的金 额 不 得 超过 本基金的 总 资 产 , 所 申 报 的 股票 数 量 不 得 超过 拟 发行股票 公司 本 次 发行股票 的 总 量;
( 10)本基金不 得 违反 《 基金合 同 》 关 于投资 范 围 和投资 比例 的 约 定 ;
( 11)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管 部 门 规定 的其 它 投资 限 制 。
《 基金 法》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或监管 部 门 取 消 上述 限 制 的, 履 行 适 当程 序 后 ,基金不
受 上述 限 制 。
由 于证券 市场波动 、 上 市 公司 合并或基金 规 模 变 动等 基金管理人 之 外 的 原 因导 致 的投资
组 合不 符 合 上述约 定 的 比例 不 在 限 制 之 内,但基金管理人 应在 10个 交 易 日内 进行 调 整,以 达
到 标 准。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定 的 从 其 规定 。
( 十 )基金的 融 资 、 融 券
本基金可以 根据 届 时 有 效 的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政 策 的 规定进行融 资 融 券。
( 十 一)基金管理人 代表 基金行 使 所投资证券 项 下权 利 的 原则及 方法
1.不 谋 求 对 上 市 公司 的 控 股 ,不 参 与 所 投资 上 市 公司 的经 营 管理。
2.有 利 于基金资 产 的 安 全与 增 值。
3.基金管理人 按照 国 家 有 关 规定代 表基金 独 立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保 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利 益。
4.基金管理人 按照 国 家 有 关 规定代 表基金 独 立 行 使 债 权 人 权 利 ,保 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利 益。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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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资 产 总 值
基金资 产 总 值是 指 购买 的 各 类 证券 及 票 据 价值、银 行存 款 本 息 和基金 应 收的 申 购 基金 款 以 及 其 他 投资 所 形 成的价值 总 和。
其 构 成主要有 :
1.银 行存 款 及 其 应 计 利 息 ;
2.结 算备 付 金 及 其 应 计 利 息 ;
3.根据 有 关 规定 缴纳 的保证金 及 其 应 收 利 息 ;
4.应 收证券 交 易 清算 款 ;
5.应 收 申 购 款 ;
6.股票 投资 及 其 估 值 调 整 ;
7.债 券投资 及 其 估 值 调 整和 应 计 利 息 ;
8.权 证投资 及 其 估 值 调 整 ;
9.其 他 投资 及 其 估 值 调 整 ;
10.其 他 资 产等 。
(二 )基金资 产 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 基金资 产 总 值 减去 基金 负 债 后 的价值。
(三 )基金 财 产 的 账 户
本基金以基金 托 管人的 名 义 开 立 资金 结 算 账户 和 托 管 专 户 用 于基金的资金 结 算 业务 ,并
以基金 托 管人和本基金 联 名 的 方式 开 立 基金证券 账户 、以本基金的 名 义 开 立 银 行 间 债 券 托 管
账户 并 报 中国人 民 银 行 备 案 。 开 立 的基金 专 用 账户 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基金 代 销机
构 和基金 注册登 记 机构自 有的 财产 账户 以 及 其 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 独 立 。
(四 )基金 财 产 的 保 管 与处 分
本基金 财产 独 立 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 代 销机构 的 财产 ,并 由 基金 托 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不 得将 基金 财产 归 入 其 固 有 财产 ;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因
基金 财产 的管理、 运用 或其 他 情形 而 取得 的 财产 和收益, 归 入 基金 财产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基金 注册登 记 机构 和基金 代 销机构 以其 自 有的 财产承担 其 自身 的 法 律责任 ,其 债 权
人不 得 对本基金 财产行 使 请 求 冻 结 、 扣 押 或其 他 权 利 。 除依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金合 同 》 的 规定 处 分 外 ,基金 财产 不 得 被 处 分 。
基金管理人管理 运 作基金 财产所产生 的 债 权 ,不 得 与 其 固 有资 产产生 的 债 务相 互 抵 消 ;
基金管理人管理 运 作不 同 基金的基金 财产所产生 的 债 权 债 务 不 得 相 互 抵 消 。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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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金资产估值
(一) 估 值 目 的
基金资 产 估 值的 目 的是 客观 、准确 地 反 映 基金资 产 是 否 保值、 增 值, 依 据 经基金资 产 估 值 后 确 定 的基金资 产净 值 而 计算 出的基金 份额净 值,是 计算 基金 申 购 与赎回 价 格 的基 础 。
(二 )估 值日
本基金的 估 值日 为 相 关 的证券 交 易场所 的 正常 工作日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规定 需 要对 外
披露 基金 净 值的 非 工作日。
(三) 估 值 对 象
基金 所 拥 有的 股票 、 债 券、 权 证、银 行存 款 本 息 、 应 收 款 项 和其 他 投资 等 资 产 和 负 债 。
(四) 估 值 程序
基金日 常 估 值 由 基金管理人 进行 。基金管理人完成 估 值 后 , 将 估 值 结 果 以 双 方 约 定 的 方 式发 送 给 基金 托 管人,基金 托 管人 按 法 律 法 规 、 《 基金合 同 》 规定 的 估 值 方 法 、 时 间 、 程 序
进行 复 核, 复 核 无 误 后 ,以 双 方 约 定 的 方式发 送 给 基金管理人 ; 月 末 、年中和年 末 估 值 复 核 与 基金会 计 账 目 的核对 同 时 进行 。
(五 )估 值 方法
本基金 按 以下 方式进行 估 值 :
1.证券 交 易所 上 市 的有价证券的 估 值
( 1) 交 易所 上 市 的有价证券( 包括 股票 、 权 证 等 ),以其 估 值日 在 证券 交 易所 挂 牌 的 市 价(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日 无 交 易 的,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生 重 大 变化 ,以 最 近 交
易 日的 市 价(收 盘 价)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生了 重 大 变化 的,可 参 考 类 似 投资 品 种的 现 行市 价 及 重 大 变化 因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市 价,确 定 公 允 价 格 。
( 2) 交 易所 上 市 实 行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日收 盘 价 估 值, 估 值日没有 交 易 的,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生 重 大 变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的收 盘 价 估 值。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生了 重 大 变化 的,可 参 考 类 似 投资 品 种的 现 行市 价 及 重 大 变化 因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市 价,
确 定 公 允 价 格 ;
( 3) 交 易所 上 市 未 实 行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日收 盘 价 减去 债 券收 盘 价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行 估 值 ; 估 值日没有 交 易 的,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生 重 大 变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债 券收 盘 价 减去 债 券收 盘 价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行 估 值。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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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生了 重 大 变化 的,可 参 考 类 似 投资 品 种的 现 行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市 价,确 定 公 允 价 格 ;
( 4) 交 易所 上 市 不 存在 活 跃 市场 的有价证券, 采 用 估 值 技术 确 定 公 允 价值。 交 易所 上 市 的资 产 支 持 证券, 采 用 估 值 技术 确 定 公 允 价值, 在 估 值 技术 难 以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值的 情 况 下, 按 成本 估 值。
2.处 于 未 上 市 期 间 的有价证券 应区分 如 下 情 况 处 理 :
( 1) 送 股 、 转 增 股 、 配 股 和 公 开 增 发 的 新 股 , 按 估 值日 在 证券 交 易所 挂 牌 的 同 一 股票
的 估 值 方 法 估 值 ;
( 2) 首 次 公 开 发行 未 上 市 的 股票 、 债 券和 权 证, 采 用 估 值 技术 确 定 公 允 价值, 在 估 值
技术 难 以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值的 情 况 下, 按 成本 估 值 ;
( 3) 首 次 公 开 发行 有明确 锁 定 期的 股票 , 同 一 股票在 交 易所 上 市 后 , 按 交 易所 上 市 的
同 一 股票 的 估 值 方 法 估 值。
3.因持 有 股票 而 享 有的 配 股 权 证, 采 用 估 值 技术 确 定 公 允 价值。
4.全 国银 行 间 债 券 市场 交 易 的 债 券、资 产 支 持 证券 等固定 收益 品 种, 采 用 估 值 技术 确 定 公 允 价值, 在 估 值 技术 难 以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值的 情 况 下, 按 成本 估 值。
5.同 一 债 券 同 时 在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市场 交 易 的, 按债 券 所 处 的 市场分别 估 值。
6.如 有确 凿 证 据 表明 按 上述 方 法 进行 估 值不 能 客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 据 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 管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值的价 格 估 值。
7.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定 的, 从 其 规定 。 如 有 新 增 事项 , 按 国 家 最 新 规 定 估 值。
根据《 基金 法》 ,基金管理人 计算 并 公告 基金资 产净 值、基金 份额净 值,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 审查 基金管理人 计算 的基金资 产净 值、基金 份额净 值。 因 此 , 就 与 本基金有 关 的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在平等 基 础 上 充分 讨 论 后 , 仍 无法 达 成一 致 的 意见 ,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资 产净 值、基金 份额净 值的 计算 结 果 对 外 予 以 公 布 。
(六)基金份额 净 值 的 计算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计算 保 留 到 小 数点 后 3位 , 小 数点 后 第 4位 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产生 的 误 差 计 入 基金 财产 。
T日的基金 份额净 值 在当 天 收 市 后 计算 ,并 在 T+1日 公告 。 如 遇 特 殊 情 况 ,经中国证监 会 同 意 ,可以 适 当 延 迟 计算 或 公告 。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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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估 值 错误 的 处 理
当份额净 值 小 数点 后 3位 ( 含 3位 ) 发生 差错 时 视 为净 值 错 误 , 估 值或 份额净 值 计 价 错 误
实 际 发生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 立 即 纠 正 ,并 采 取 合理的 措 施 防 止 损失进 一 步 扩 大 。 当 错 误 偏 差 达到 或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 应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当 估 值 错 误 偏 差
达到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0.5%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 公告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因 基金 估 值 错 误 给 投资 者 造 成 损失 的, 应 先 由 基金管理人 承担 ,基金管理人对不 应 由 其 承担 的 责任 ,有 权 向
过 错 人 追偿 。
关 于 差错 处 理,本合 同 的 当 事 人 按照 以下 约 定 处 理 :
1.差错 类 型
本基金 运 作 过 程 中, 如 果 由 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或 注册登 记 机构 、或 代 理 销 售
机构 、或投资 者 自身 的 过 错 造 成 差错 , 导 致 其 他 当 事 人 遭 受 损失 的, 过 错 的 责任 人 应当 对 由 于 该 差错 遭 受 损失 的 当 事 人(“ 受 损方 ”) 按 下 述 “ 差错 处 理 原则 ” 给 予 赔 偿 承担 赔 偿 责任 。
上述 差错 的主要 类 型 包括 但不 限 于 : 资 料 申 报 差错 、 数 据 传 输 差错 、 数 据 计算 差错 、 系 统 故 障 差错 、下 达 指 令 差错 等 ; 对于 因 技术原 因引 起 的 差错 , 若 系 同行 业现 有 技术 水 平 无法
预 见 、 无法 避 免 、 无法 抗 拒 , 则 属 不可 抗 力 , 按照 下 述 规定 执 行 。
由 于不可 抗 力原 因 造 成投资 者 的 交 易 资 料 灭 失 或 被 错 误 处 理或 造 成其 他 差错 , 因 不可 抗 力原 因 出 现 差错 的 当 事 人不对其 他 当 事 人 承担 赔 偿 责任 ,但 因 该 差错 取得 不 当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仍 应 负 有 返 还 不 当得 利 的 义 务 。
2.差错 处 理 原则
( 1) 差错 已 发生 ,但 尚 未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失 时 , 差错 责任 方应 及时 协 调 各 方 , 及时 进 行 更 正 , 因 更 正 差错 发生 的 费 用由 差错 责任 方承担 ; 由 于 差错 责任 方 未及时 更 正已 产生 的 差 错 ,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失 的 由 差错 责任 方承担 ; 若 差错 责任 方 已 经 积极 协 调 ,并 且 有 协 助 义 务
的 当 事 人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行 更 正 而 未 更 正 , 则 其 应当承担 相 应 赔 偿 责任 。 差错 责任 方应 对 更 正 的 情 况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进行 确 认 ,确保 差错 已 得 到 更 正 。
( 2) 差错 的 责任 方 对可 能导 致 有 关 当 事 人的 直 接 损失 负 责 ,不对 间接 损失 负 责 ,并 且 仅 对 差错 的有 关 直 接 当 事 人 负 责 ,不对 第 三 方 负 责 。
( 3) 因 差错而 获得 不 当得 利 的 当 事 人 负 有 及时 返 还 不 当得 利 的 义 务 。但 差错 责任 方 仍 应 对 差错 负 责 , 如 果 由 于 获得 不 当得 利 的 当 事 人不 返 还 或不 全部 返 还 不 当得 利 造 成其 他 当 事 人的 利 益 损失 (“ 受 损方 ”), 则 差错 责任 方应 赔 偿 受 损方 的 损失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的
范 围 内对 获得 不 当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要 求 交 付 不 当得 利 的 权 利 ; 如 果 获得 不 当得 利 的 当 事 人
已 经 将 此 部 分 不 当得 利 返 还 给 受 损方 , 则受 损方应当将 其 已 经 获得 的 赔 偿 额 加 上 已 经 获得 的 不 当得 利 返 还 的 总 和 超过 其实 际 损失 的 差 额 部 分 支 付 给 差错 责任 方 。
( 4) 差错 调 整 采 用尽 量 恢 复 至 假 设 未 发生 差错 的 正 确 情形 的 方式 。
( 5) 差错 责任 方 拒绝 进行 赔 偿 时 , 如 果 因 基金管理人 过 错 造 成基金资 产损失 时 ,基金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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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 管人 应为 基金的 利 益 向 基金管理人 追偿 , 如 果 因 基金 托 管人 过 错 造 成基金资 产损失 时 ,基
金管理人 应为 基金的 利 益 向 基金 托 管人 追偿 。 除 基金管理人和 托 管人 之 外 的 第 三 方 造 成 基金资 产 的 损失 ,并 拒绝 进行 赔 偿 时 , 由 基金管理人 负 责 向 差错 方 追偿 。 追偿 过 程 中 产生 的
有 关费 用 , 应 列 入 基金 费 用 , 从 基金资 产 中 支 付 。
( 6) 如 果 出 现 差错 的 当 事 人 未 按规定 对 受 损方进行 赔 偿 ,并 且 依 据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 基金合 同 》 或其 他 规定 ,基金管理人 自 行 或 依 据法 院 判 决 、 仲 裁裁 决 对 受 损方承担了
赔 偿 责任 , 则 基金管理人有 权 向 出 现过 错 的 当 事 人 进行 追 索 ,并有 权 要 求 其 赔 偿 或 补 偿 由 此 发生 的 费 用 和 遭 受 的 损失 。
( 7) 按 法 律 法 规规定 的其 他原则 处 理 差错 。
3.差错 处 理 程 序
差错 被 发 现后 ,有 关 的 当 事 人 应当 及时 进行 处 理, 处 理的 程 序 如 下 :
( 1) 查 明 差错 发生 的 原 因 , 列 明 所 有的 当 事 人,并 根据 差错 发生 的 原 因 确 定 差错 的 责 任 方 ;
( 2) 根据 差错 处 理 原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对 因 差错 造 成的 损失进行 评 估 ;
( 3) 根据 差错 处 理 原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由 差错 的 责任 方进行 更 正 和 赔 偿 损失 ;
( 4) 根据 差错 处 理的 方 法 , 需 要 修 改 基金 注册登 记 机构 的 交 易 数 据 的, 由 基金 注册登
记 机构 进行 更 正 ,并 就差错 的 更 正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进行 确 认 ;
( 5)基金管理人 及 基金 托 管人基金 份额净 值 计算 错 误 偏 差 达到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 报 告 中国证监会 ; 基金管理人 及 基金 托 管人基金 份额净 值 计算 错 误 偏 差 达到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0.5%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 公告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八 )暂停 估 值 的情 形
1.与 本基金投资有 关 的证券 交 易场所 遇 法 定 节 假 日或 因 其 他原 因 暂停 营业时 ;
2.因 不可 抗 力 或其 他 情形 致 使 基金管理人 无法 准确 评 估 基金资 产 价值 时 ;
3.中国证监会 认 定 的其 他 情形 。
(九 )基金 净 值 的 确认
用 于基金 信 息披露 的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金 份额净 值 由 基金管理人 负 责计算 ,基金 托 管人
负 责 进行 复 核。基金管理人 应 于 每 个 开放 日 交 易 结束 后 计算 当 日的基金资 产净 值并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人。基金 托 管人对 净 值 计算 结 果 复 核确 认 后 发 送 给 基金管理人, 由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净 值 予 以 公 布 。
(十 )特殊 情况的 处 理
1.基金管理人 按 估 值 方 法 的 第 6项 进行 估 值 时 , 所 造 成的 误 差 不作 为 基金资 产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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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由 于证券 交 易所 及 其 登 记 结 算公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或 由 于其 他 不可 抗 力原 因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虽 然已 经 采 取 必 要、 适 当 、合理的 措 施 进行 检 查 ,但是 未 能发 现 该 错 误 的, 由 此 造 成的基金资 产 估 值 错 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可以 免 除 赔 偿 责任 。但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应当 积极 采 取 必 要的 措 施 消 除 由 此 造 成的 影响 。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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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 利 润 的构成
基金 利 润 指 基金 利 息 收 入 、投资收益和其 他 收 入 ( 含公 允 价值 变 动 收益) 扣 除 相 关费 用
后 的 余 额 ,基金 已 实 现 收益 指 基金 利 润减去 公 允 价值 变 动 收益 后 的 余 额 。
(二)基金 可供分配 利 润
基金可 供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益 分 配 基准日( 即 可 供分 配 利 润 计算 截 止 日)基金资 产 负 债 表中 未 分 配 利 润 与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部 分 的 孰 低 数 。
(三)基金 收益分配 原则
1.在 符 合有 关 基金 分 红 条件 的 前提 下,本基金 每 年收益 分 配 次 数 最 多 为 6次 , 每 次 收 益 分 配 比例 不 得低 于 该 次 可 供分 配 利 润 的 30%, 若 《 基金合 同 》 生效 不 满 3个 月可不 进行 收 益 分 配 。
2.本基金收益 分 配 方式分 两 种 : 现 金 分 红 与 红 利 再 投资,投资 者 可 选择 现 金 红 利 或 将 现 金 红 利 按 红 利 再 投日的基金 份额净 值 自 动 转 为 基金 份额进行 再 投资 ; 若 投资 者 不 选择 ,本
基金 默 认 的收益 分 配 方式 是 现 金 分 红 ; 如 投资 者在 不 同 销 售 机构 选择 的 分 红 方式 不 同 ,基金 注册登 记 机构 将 以投资 者 最后 一 次 选择 的 分 红 方式为 准。
3.基金收益 分 配 基准日的基金 份额净 值 减去每 单 位 基金 份额 收益 分 配 金 额 后 不 能低 于
面 值。
4.每 一基金 份额享 有 同等分 配权 。
5.法 律 法 规 或监管 机 关另 有 规定 的, 从 其 规定 。
(四) 收益分配 方 案
基金收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 止 收益 分 配 基准日的可 供分 配 利 润 、基金收益 分 配 对 象 、
分 配 时 间 、 分 配 数 额 及 比例 、 分 配 方式等 内容。
(五) 收益分配 方 案 的 确定、 公 告与 实施
本基金收益 分 配 方 案 由 基金管理人 拟 定 ,并 由 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 在 2日内 在 指 定 媒体
公告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基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益 分 配 基准日的 时 间 不 得 超过 15个 工作日。
(六)基金 收益分配 中发 生 的 费用
基金收益 分 配 时 所发生 的银 行 转账 或其 他 手续 费 用由 投资 者 自 行承担 。 当 投资 者 的 现 金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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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 利 小 于一 定 金 额 ,不 足 于 支 付 银 行 转账 或其 他 手续 费 用时 ,基金 注册登 记 机构 可 将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的 现 金 红 利 按 红 利 再 投日的基金 份额净 值 自 动 转 为 基金 份额 。 红 利 再 投资的 计算 方 法 , 依 照 《业务 规 则》 执 行 。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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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 与 基金运作有 关 的 费用
1.基金 费用 的 种 类
(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 费 ;
( 2)基金 托 管人的 托 管 费 ;
( 3)《 基金合 同 》 生效 后与 基金 相 关 的 信 息披露费 用 ;
( 4)《 基金合 同 》 生效 后与 基金 相 关 的会 计 师 费 、 律 师 费 和 诉讼 费 ;
( 5)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费 用 ;
( 6)基金的证券 交 易 费 用 ;
( 7)基金的银 行 汇 划 费 用 ;
( 8) 按照 国 家 有 关 规定 和 《 基金合 同 》 约 定 ,可以 在 基金 财产 中 列 支 的其 他 费 用 。
本基金 终止清算 时 所发生 费 用 , 按 实 际支 出 额 从 基金 财产 总 值中 扣 除 。
2.上述 基金 费用 由 基金管理人 在 法律 规定 的 范围 内 参照 公 允 的 市 场价格确定 , 法律法
规 另 有 规定时 从 其规定 。
3.基金 费用计 提方法 、计 提 标准 和 支付 方 式
(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 费
本基金的管理 费 按前 一日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5%年 费率计 提 。管理 费 的 计算 方 法 如 下 :
H= E× 1.5%÷ 当 年 天数
H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基金管理 费
E为前 一日的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理 费 每 日 计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前 5
个 工作日内 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金管理人。 若遇 法 定 节 假 日、 公 休 假 等 ,支 付 日期
顺 延 。
( 2)基金 托 管人的 托 管 费
本基金的 托 管 费 按前 一日基金资 产净 值的 0.25%的年 费率计 提 。 托 管 费 的 计算 方 法 如 下 :
H= E× 0.25%÷ 当 年 天数
H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基金 托 管 费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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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为前 一日的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前 5
个 工作日内 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 性 支 取 。 若遇 法 定 节 假 日、 公 休 日 等 ,支 付 日期 顺 延 。
上述 1.基金 费 用 的种 类 中 第 ( 3) - ( 7) 项费 用 , 根据 有 关 法 规 及相 应 协议 规定 , 按 费 用 实 际支 出金 额 列 入 当 期 费 用 , 由 基金 托 管人 从 基金 财产 中 支 付 。
4.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 项 目
下 列费 用 不 列 入 基金 费 用 :
(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或基金 财产
的 损失 ;
(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处 理 与 基金 运 作 无 关 的 事项 发生 的 费 用 ;
( 3)《 基金合 同 》 生效前 的 相 关费 用 , 包括 但不 限 于 验 资 费 、会 计 师 和 律 师 费 、 信 息披 露费 用 等 费 用 ;
( 4)其 他根据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 规定 不 得 列 入 基金 费 用 的 项 目 。
5.费用 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协 商 一 致后 ,可 根据 基金 发 展 情 况 调 整基金管理 费率 、基金 托
管 费率 、基金 销 售 费率 等 相 关费率 。
调 高 基金管理 费率 、基金 托 管 费率 或基金 销 售 费率 等 费率 , 须召 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审议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定 的 除 外 ; 调 低 基金管理 费率 、基金 托 管 费率 或基金 销 售 费率 等 费率 , 无 须召 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基金管理人 必 须 最 迟 于 新 的 费率 实 施 日 前 2日 在 至 少 一种 指 定 媒体 和基金管理人 网 站 上
公告 。
(二) 与 基金 销 售有 关 的 费用
与 基金 销 售 有 关 的 费 用 主要 包括 基金的 认 购 费 、 申 购 费 、 赎回 费 、 转换 费 等 , 上述费 用 具 体 的 费率 、 计算公 式 、收 取 使 用 方式等 内容 请 参 见 本招募说明书“ 六 、基金的募集”、“ 八 、
基金 份额 的 申 购 与赎回 ”。
(三)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 作 过 程 中 涉 及 的 各 纳 税 主 体 ,其 纳 税义 务 按 国 家 税 收 法 律 、 法 规 执 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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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基金管理人 为 本基金的基金会 计责任 方 。
2.基金的会 计 年 度为 公 历 年 度 的 1月 1日 至 12月 31日 ; 基金 首 次 募集的会 计 年 度按 如 下 原
则 :如 果 《 基金合 同 》 生效 少 于 2个 月,可以并 入 下一 个 会 计 年 度 。
3.基金核 算 以人 民 币为 记 账 本 位 币 ,以人 民 币元为 记 账 单 位 。
4.会 计 制 度 执 行 国 家 有 关 会 计 制 度 。
5.本基金 独 立建账 、 独 立 核 算 。
6.基金管理人 及 基金 托 管人 各自 保 留 完整的会 计 账 目 、 凭 证并 进行 日 常 的会 计 核 算 , 按 照 有 关 规定 编 制 基金会 计 报 表。
7.基金 托 管人 每 月 与 基金管理人 就 基金的会 计 核 算 、 报 表 编 制 等进行 核对并以书 面方式
确 认 。
(二 )基金的 年 度 审 计
1.基金管理人 聘 请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相 互 独 立 的具有证券 从 业 资 格 的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注册 会 计 师 对本基金的年 度财 务 报 表 进行 审计 。
2.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更 换 经 办 注册 会 计 师 , 应 事 先 征 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同 意 。
3.基金管理人 认 为 有 充 足 理 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须 通 报 基金 托 管人。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需 在 2日内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体 及 基金管理人 网 站 公告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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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 信 息 披露应符 合 《 基金法 》、《 运作 办 法 》、《 信 息 披露 办 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 关 规定 。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和 其他 基金 信 息 披露义 务人 应当 依 法 披露
基金 信 息 ,并保 证所 披露信 息 的 真实性 、 准 确 性 和 完整性。
(二) 信 息 披露义 务人
本基金 信 息披露义 务 人 包括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 法 律 法 规 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 的 自 然 人、 法 人和其 他 组织 。
本基金 信 息披露义 务 人 按照 法 律 法 规 和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 披露 基金 信 息 ,并保证 所 披露
信 息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 信 息披露义 务 人 应当在 中国证监会 规定 时 间 内, 将应 予 披露 的基金 信 息 通过 中国
证监会 指 定 的 媒体 和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的 互联网网 站 等 媒 介 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 者
能够按照 《 基金合 同 》 约 定 的 时 间 和 方式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公 开 披露 的 信 息 资 料 。
(三)本基金 信 息 披露义 务人承诺公 开 披露 的基金 信 息 , 不 得 有 下列 行 为 :
1.虚假记载 、 误 导 性 陈述 或 者 重 大 遗漏 。
2.对证券投资 业绩 进行预 测 。
3.违 规承 诺 收益或 者承担损失 。
4.诋毁 其 他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或 者 基金 销 售 机构 。
5.登 载任何 自 然 人、 法 人或 者 其 他 组织 的 祝 贺 性、 恭 维 性或 推 荐 性的文 字 。
6.中国证监会 禁 止 的其 他 行为 。
(四)本基金公 开 披露 的 信 息 应采 用 中 文文 本 。 如同时 采 用 外文文 本的 , 基金 信 息 披 露义 务人 应保 证 两种文 本的内 容 一 致。两种文 本发 生 歧义 的 ,以 中 文文 本 为准。
本基金 公 开 披露 的 信 息 采 用 阿 拉 伯 数 字; 除 特 别 说明 外 , 货币单 位 为 人 民 币元 。
(五)公 开 披露 的基金 信 息
公 开 披露 的基金 信 息 包括 :
1.招募说明书、 《 基金合 同 》、 托 管 协议
基金募集 申请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后 ,基金管理人 在 基金 份额发售 的 3日 前 , 将 招募说明 书、 《 基金合 同 》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体 和基金管理人 网 站 上 ;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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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将 《 基金合 同 》、 托 管 协议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 1)招募说明书 应当 最 大 限 度 地 披露 影响 基金投资 者 决策 的 全部 事项 ,说明基金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回 安 排 、基金投资、基金 产 品特 性、风险 揭 示 、 信 息披露 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服 务 等
内容。 《 基金合 同 》 生效 后 ,基金管理人 在 每 6个 月 结束 之 日 起 45日内, 更 新 招募说明书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更 新 后 的招募说明书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体 上 ; 基金管理人 在 公告 的 15日 前 向 主要 办公 场所所在 地 的中国证监会 派 出 机构 报 送 更 新 的招募说明书,并 就 有 关更 新 内容
提供 书 面 说明。
( 2)《 基金合 同 》 是 界 定 《 基金合 同 》 当 事 人的 各 项权 利 、 义 务 关 系 ,明确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召 开 的 规 则及 具 体 程 序 ,说明基金 产 品 的 特 性 等 涉 及 基金投资 者 重 大 利 益的 事项 的 法 律 文 件 。
( 3) 托 管 协议 是 界 定 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 在 基金 财产 保管 及 基金 运 作监督 等 活 动
中的 权 利 、 义 务 关 系 的 法 律 文 件 。
2.基金 份额发售 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 就 基金 份额发售 的具 体 事 宜 编 制 基金 份额发售 公告 ,并 在 披露 招募说明
书的 当 日 登 载 于 指 定 媒体 和基金管理人 网 站 上 。
3.《 基金合 同 》 生效 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 基金合 同 》 生效 的 次 日 在 指 定 媒体 和基金管理人 网 站 上 登 载 《 基金
合 同 》 生效 公告 。
4.基金资 产净 值、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合 同 》 生效 后 , 在 开 始 办 理基金 份额 申 购 或 者 赎回 前 ,基金管理人 应当 至 少 每 周
公告 一 次 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金 份额净 值。
在 开 始 办 理基金 份额 申 购 或 者 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每 个 开放 日的 次 日, 通过 网 站 、
基金 份额发售 网点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 披露 开放 日的基金 份额净 值和基金 份额 累 计 净 值。
基金管理人 应当 公告 半 年 度 和年 度 最后 一 个市场 交 易 日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金 份额净 值。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前 款 规定 的 市场 交 易 日的 次 日, 将 基金资 产净 值、基金 份额净 值和基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登 载 在 指 定 媒体 和基金管理人 网 站 上 。
5.基金 份额 申 购 、 赎回 价 格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 基金合 同 》 、招募说明书 等 信 息披露 文 件上载 明基金 份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的 计算 方式 及 有 关 申 购 、 赎回 费率 ,并保证投资 者能够在 基金 份额发售 网点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前 述 信 息 资 料 。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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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基金 定 期 报 告 , 包括 基金年 度 报 告 、基金 半 年 度 报 告 和基金 季 度 报 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每 年 结束 之 日 起 90日内, 编 制 完成基金年 度 报 告 ,并 将 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于 网 站 上 , 将 年 度 报 告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体 上 。基金年 度 报 告 的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应当 经
过 审计 。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上 半 年 结束 之 日 起 60日内, 编 制 完成基金 半 年 度 报 告 ,并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半 年 度 报 告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体 上 。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每 个 季 度 结束 之 日 起 15个 工作日内, 编 制 完成基金 季 度 报 告 ,并 将 季 度 报 告 登 载 在 指 定 媒体 和基金管理人 网 站 上 。
《 基金合 同 》 生效 不 足 2个 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 编 制 当 期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或
者 年 度 报 告 。
基金 定 期 报 告 在 公 开 披露 的 第 2个 工作日, 分别 报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 办公 场 所所在 地 中国证监会 派 出 机构 备 案 。 报 备 应当 采 用 电 子 文本和书 面 报 告 两 种 方式 。
7.临 时 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 大 事件 ,有 关 信 息披露义 务 人 应当在 2日内 编 制 临 时 报 告 书, 予 以 公告 ,
并 在 公 开 披露 日 分别 报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 办公 场所所在 地 的中国证监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
前 款 所 称 重 大 事件 ,是 指 可 能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权 益或 者 基金 份额 的价 格 产生 重 大影响
的下 列事件:
( 1)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召 开 ;
( 2) 终止 《 基金合 同 》;
( 3) 转换 基金 运 作 方式 ;
( 4) 更 换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
( 5)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的 法 定 名 称、 住 所发生 变 更 ;
( 6)基金管理人 股 东 及 其出资 比例 发生 变 更 ;
( 7)基金募集期 延 长 ;
( 8)基金管理人的 董 事 长、 总 经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 托 管人基金
托 管 部 门 负 责 人 发生 变 动 ;
( 9)基金管理人的 董 事 在 一年内 变 更 超过百 分 之 五 十 ;
( 10)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基金 托 管 部 门 的主要 业务 人员 在 一年内 变 动 超过百 分 之 三 十 ;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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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涉 及 基金管理人、基金 财产 、基金 托 管 业务 的 诉讼 ;
( 12)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受 到 监管 部 门 的 调 查 ;
( 13)基金管理人 及 其 董 事 、 总 经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理人员、基金经理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
基金 托 管人 及 其基金 托 管 部 门 负 责 人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
( 14) 重 大 关 联交 易 事项 ;
( 15)基金收益 分 配事项 ;
( 16)管理 费 、 托 管 费 等 费 用 计 提 标 准、 计 提方式 和 费率 发生 变 更 ;
( 17)基金 份额净 值 计 价 错 误 达 基金 份额净 值 百 分 之 零 点 五 ;
( 18)基金 改聘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 19) 变 更 基金 销 售 机构 ;
( 20) 更 换 基金 注册登 记 机构 ;
( 21)本基金 开 始 办 理 申 购 、 赎回 ;
( 22)本基金 申 购 、 赎回 费率 及 其收 费 方式发生 变 更 ;
( 23)本基金 发生 巨 额 赎回 并 延 期 支 付 ;
( 24)本基金 连 续 发生 巨 额 赎回 并 暂停 接 受赎回申请 ;
( 25)本基金 暂停 接 受申 购 、 赎回申请后 重 新 接 受申 购 、 赎回 ;
( 26)中国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事项 。
8.澄 清公告
在 《 基金合 同 》 存 续 期 限 内, 任何公共 媒体 中出 现 的或 者在市场 上 流 传 的 消 息 可 能 对基 金 份额 价 格 产生 误 导 性 影响 或 者引 起 较 大波动 的, 相 关 信 息披露义 务 人 知悉 后 应当 立 即 对 该 消 息 进行 公 开 澄 清 ,并 将 有 关 情 况 立 即 报 告 中国证监会。
9.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项 , 应当 依 法 报 国 务 院 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 核准或 者 备 案 ,
并 予 以 公告 。 召 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召 集人 应当 至 少 提前 40日 公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召 开时 间 、会 议 形 式 、 审议事项 、 议事 程 序 和表 决 方式等 事项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 法自 行 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对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项 不 依 法 履 行 信 息披露义 务 的, 召 集人 应当 履 行 相 关 信 息披露义 务 。
10.中国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 息 。
(六) 信 息 披露 事务管理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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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应当 建立 健 全信 息披露 管理 制 度 , 指 定 专 人 负 责 管理 信 息披露 事 务 。
基金 信 息披露义 务 人 公 开 披露 基金 信 息 , 应当 符 合中国证监会 相 关 基金 信 息披露 内容 与 格 式 准 则 的 规定 。
基金 托 管人 应当按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 和 《 基金合 同 》 的 约 定 ,对基金 管理人 编 制 的基金资 产净 值、基金 份额净 值、基金 份额 申 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 定 期 报 告 和 定 期 更 新 的招募说明书 等 公 开 披露 的 相 关 基金 信 息 进行 复 核、 审查 ,并 向 基金管理人出具书 面 文
件 或 者 盖 章 确 认 。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应当在 指 定 媒体 中 选择 披露 信 息 的 报刊 。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除依 法 在 指 定 媒体 和基金管理人 网 站 上披露 信 息 外 , 还 可以 根
据需 要 在 其 他 公共 媒体 披露 信 息 ,但是其 他 公共 媒体 不 得 早 于 指 定 媒体 和基金管理人 网 站 披 露 信 息 ,并 且 在 不 同 媒 介 上披露 同 一 信 息 的内容 应当 一 致 。
为 基金 信 息披露义 务 人 公 开 披露 的基金 信 息 出具 审计 报 告 、 法 律意见 书的 专 业机构 , 应 当 制 作工作 底稿 ,并 将 相 关 档 案 至 少 保 存 到 《 基金合 同 》 终止 后 10年。
( 七 ) 信 息 披露文 件 的 存放与 查阅
招募说明书 公 布 后 , 应当分别 置 备 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 销 售 机构 的 住 所 ,
供 公 众 查 阅 、 复 制 。
基金 定 期 报 告公 布 后 , 应当分别 置 备 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的 住 所 ,以 供 公 众 查 阅 、
复 制 。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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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风险揭示
基金 业绩受 证券 市场 价 格 波动 的 影响 ,投资 者持 有本基金可 能 盈利 ,也可 能 亏 损 。本基
金是一 只 混合型 开放 式 基金, 重 点 投资于成长型 行 业 和 公司 、 信用 债 券。
本基金 面 临 的风险主要有以下 方面 :
(一) 市 场 风险
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 市场 , 而 证券价 格 因 受 政 治 、经 济 、投资 心 理以 及 交 易 制 度等 各 种 因素 的 影响 而 波动 , 从而 可 能 给 基金 财产带来 潜 在 的 损失 。 影响 证券价 格 波动 的 因素 包括 但
不 限 于以下 几 种 :
1.政 策 风险
因 国 家 宏 观 经 济 政 策 ( 如 货币 政 策 、 财 政政 策 、 产 业 政 策 、 地 区发 展 政 策 、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与 非 流通 股 流通 政 策 等 ) 发生 变化 ,可 能导 致 证券 市场 的价 格 波动 , 进 而 影响 基金收益。
2.经 济 周 期风险
证券 市场 是国 民 经 济 的 晴雨 表, 受 到 宏 观 经 济 运 行 的 影响 , 而 经 济 运 行 则 具有 周 期性的 特 点 。 随着 宏 观 经 济 运 行 的 周 期性 变化 ,本基金 所 投资的 股票 和 债 券的收益 水 平 也会 随 之相 应发生 变化 。
3.利 率 风险
金 融市场 的 利 率 波动 直 接 影响 企 业 的 融 资成本和 利 润 水 平 ,并会 影响股票市场 和 债 券 市 场 的 走 势 变化 , 导 致 证券 市场 价 格 和收益 率 的 变 动 , 从而 影响 基金 所持 有证券的收益 水 平 。
4.购买 力 风险
基金投资的 目 的是基金资 产 的保值 增 值, 如 果 发生 通 货 膨胀 ,基金投资于证券 所获得 的
收益可 能 会 被 通 货 膨胀 抵 销 , 从而使 基金的实 际 收益下 降 , 影响 基金资 产 的保值 增 值。
5.上 市 公司 经 营 风险
管理 能 力 、 行 业 竞争 、 市场前 景 、 技术 更 新 、 财 务状况 、 新 产 品 研究 开 发 、人员 素 质 等 多 种 因素 都 会 导 致 上 市 公司 的经 营状况 和 盈利 水 平发生 变化 。 如 果 基金 所 投资的 上 市 公司 经 营 不 善 ,其 股票 价 格 就 有可 能 下 跌 ,或 者 可 用 于 分 配 的 利 润 将 会 减 少 , 从而使 基金投资收益
下 降 。
6.再 投资风险
市场 利 率 下 降 时 ,本基金以 债 券 等固定 收益 类 资 产所得 的 利 息 收 入 进行 再 投资 时 , 将获 得 比 之 前 较 低 的收益 率 。 再 投资风险 反 映 了 利 率 下 降 对 债 券 等固定 收益 类 资 产 利 息 收 入 再 投
资收益的 影响 , 这 与利 率上 升 所带来 的风险 互 为 消 长。
7.国 际 竞争 风险
随着 对 外 开放 程度 的不断 提高 , 我 国 上 市 公司 在发 展 过 程 中 必 将面 临 来 自 国 际 市场 上 具 有 同类 技术 、 提供同类产 品 的 企 业 的 激 烈 竞争 , 部 分 上 市 公司 可 能 会 由 于 这 种 竞争 而 导 致业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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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 下 滑 , 造 成其 股票 价 格 下 跌 , 从而 影响 本基金的收益 水 平 。
8.信用 风险
信用 风险是 指 债 券 发行 人出 现 违 约 、 拒绝 支 付 到 期本 息 ,或 由 于 债 券 发行 人 信用 质 量 降 低导 致 债 券价 格 下 降 的风险, 另 外 , 信用 风险也 包括 证券 交 易 对 手 因 违 约 而 产生 的证券 交 割
风险。
(二)管理 风险
在 基金管理 运 作 过 程 中,基金管理人的 知 识 、 技 能 、经 验 、判断、 决策 等 主 观 因素 会 影 响 其对 相 关 信 息 的 占 有和对经 济 形 势 、证券价 格 走 势 的判断, 进 而 影响 基金收益 水 平 。 因 此 ,
如 果 基金管理人对经 济 形 势 和证券 市场 判断不准确、 获取 的 信 息 不完 全 、投资 操 作出 现 失 误 , 都 会 影响 基金的收益 水 平 。
(三) 流动性风险
1.在 某 些 情 况 下 如 果 基金 持 有的 某 些 投资 品 种的 流 动 性不 佳 、 交 易 量 不 足 , 将 会 导 致 证 券 交 易 的 执 行 难 度提高 , 例 如 该 投资 品 种的 买 入 成本 提高 ,或 者 不 能 迅 速 、 低 成本 地 变现 ,
从而 对基金 财产 造 成不 利 的 影响 。
2.本基金的 运 作 方式为 契 约 型 开放 式 ,基金 规 模 将 随着 基金投资 者 对基金 份额 的 申 购 和 赎回 而 不断 波动 。 若 由 于基金出 现巨 额 赎回 , 导 致 本基金的 现 金 支 付 出 现 困 难 ,或 被 迫 在 不
适 当 的价 格 大 量 抛 售 证券, 将 会 使 基金资 产净 值 受 到 不 利 影响 。
(四)合 规 性风险
指 本基金的管理和投资 运 作不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 法 规 的 规定 和 《 基金合 同 》 的 约 定 而 带来 的风险。
(五) 操 作和 技术风险
基金的 相 关 当 事 人 在 各业务 环节 的 操 作 过 程 中,可 能因 内 部 控 制 不 到 位 或 者 人 为因素 造 成 操 作 失 误 或 违反 操 作 规程 而 引 致 风险, 如 越 权 交 易 、内 幕 交 易 、 交 易 错 误 和 欺诈 等 。
此 外 , 在 开放 式 基金的 后 台 运 作中,可 能因为 技术 系 统 的 故 障 或 者 差错而 影响 交 易 的 正
常 进行 甚 至 导 致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 益 受 到 影响 。 这 种 技术 风险可 能来 自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注册登 记 机构 、 销 售 机构 、证券 交 易所 和证券 登 记 结 算 机构 等 。
(六)本基金的 特定 风险
本基金 为 混合型基金, 在类别 资 产 配 置 中会 由 于 受 到 宏 观 经 济 环 境 、国 家 经 济 政 策 、 行
业 发 展 状况 、 股票市场 风险、 债 券 市场 整 体 收益 率 曲 线 变化 和资金 供 求 关 系 等因素 的 影响 ,
导 致 资 产 配 置 偏 离 最 优 化 , 这 可 能为 基金投资 绩 效带来 风险。
本基金 在股票 投资 过 程 中 将 重 点 关 注 在 中国经 济 持 续 快速 发 展 过 程 中, 由 经 济 结 构 优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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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 、 产 业 结 构 升 级 和 技术 创 新 带来 的对成长型 行 业 和 公司 的投资 机 会。 然 而 , 宏 观 经 济 、 行 业 生 命 周 期 等将 给 基金 在个股 投资 决策 中 带来 一 定 的不确 定 性, 因 而 存在个股 选择 的风险。
本基金 在固定 收益 品 种投资 过 程 中, 重 点 投资于 信用 债 券 等固定 收益 类 资 产 , 同 时 采 取
久 期 调 整 策 略 、 类 属 配 置 策 略 、收益 率 曲 线 配 置 策 略 、 套 利策 略 、 个 券 精 选 策 略 、可 转换 公
司 债 券投资 策 略 和资 产 支 持 证券投资 策 略 ,以 兼顾 投资 组 合的收益性 与流 动 性。 由 于 利 率 和 债 券 信用受 到 众多 因素 的 影响 ,基于 预 期的 利 率 变 动 和 信用 等 级 变化 而采 取 的 债 券投资 策 略
也 面 临 一 定 的 个 券 选择 风险。
( 七 ) 其他 风险
1.战 争 、 自 然 灾 害 等 不可 抗 力 因素 的出 现 , 将 会 严 重 影响 证券 市场 的 运 行 ,可 能导 致 基 金资 产 的 损失 , 影响 基金收益 水 平 。
2.金 融市场 危 机 、 行 业 竞争 、 代 理 商 违 约 、 托 管 行 违 约 等 超 出基金管理人 自身 直 接 控 制
能 力之 外 的风险,也可 能导 致 基金或 者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 益 受 损 。
3.因 基金 业务 快速 发 展 , 在 制 度 建设 、人员 配备 、内 控 制 度 建立 等方面 不完 善 而 产生 的
风险。
4.公司 主要 业务 人员( 如 基金经理)的 离 职 可 能 会 在 一 定程度 上 影响 工作的 连 续 性,并
可 能 对基金 运 作 产生影响 。
5.其 他 意 外 导 致 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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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 基金合 同》 的 变更
1.以下 变 更 《 基金合 同 》 的 事项 应 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通过 :
( 1) 更 换 基金管理人 ;
( 2) 更 换 基金 托 管人 ;
( 3) 转换 基金 运 作 方式 ;
( 4) 提高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的 报 酬 标 准 ;
( 5) 变 更 基金 类别 ;
( 6) 变 更 基金投资 目 标 、 范 围 或 策 略 ( 法 律 法 规 和中国证监会 另 有 规定 的 除 外 );
( 7)本基金 与 其 他 基金的合并 ;
( 8) 变 更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召 开 程 序 ;
( 9) 终止 《 基金合 同 》;
( 10)其 他 可 能 对基金 当 事 人 权 利 和 义 务 产生 重 大影响 的 事项 。
但出 现 下 列 情 况时 ,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 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同 意 后变 更 并 公告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 1) 调 低 基金管理 费 、基金 托 管 费 ;
( 2)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增 加 的基金 费 用 的收 取 ;
( 3)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金合 同 》 规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本基金的 申 购 费率 、 调 低 赎回 费 率 ;
( 4) 因 相 应 的 法 律 法 规发生 变 动 而 应当 对 《 基金合 同 》 进行 修 改 ;
( 5)对 《 基金合 同 》 的 修 改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 益 无 实质性不 利 影响 或 修 改 不 涉 及 《 基金合 同 》 当 事 人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发生 变化 ;
( 6) 除 按照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金合 同 》 规定应当 召 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以 外 的其 他 情形 。
2.关 于 《 基金合 同 》变 更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生效 后 方 可 执 行 ,
自《 基金合 同 》 生效 之 日 起 在 指 定 媒体 及 基金管理人 网 站 公告 。
(二) 《 基金合 同》 的 终止
有下 列 情形 之 一的, 《 基金合 同 》 应当 终止:
1.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定 终止 的。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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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职 责终止 , 在 6个 月内没有 新 基金管理人、 新 基金 托 管人 承 接 的。
3.《 基金合 同 》 约 定 的其 他 情形 。
4.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情 况 。
(三)基金 财 产 的 清 算
1.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 : 自 出 现《 基金合 同 》 终止事 由之 日 起 30个 工作日内成 立 清算 小 组 ,基金管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 并 在 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
2.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组 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 成员 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具有 从 事 证券 相 关 业务 资 格 的 注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的人员 组 成。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 可以 聘 用 必 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 职 责: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 负 责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 价、 变现 和 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 可以 依 法 进行 必 要的 民事 活 动 。
4.基金 财产 清算 程 序 :
( 1) 《 基金合 同 》 终止 后 ,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 统 一 接 管基金 ;
( 2)对基金 财产 和 债 权 债 务 进行 清 理和确 认 ;
( 3)对基金 财产进行 估 值和 变现 ;
( 4) 制 作 清算 报 告 ;
( 5)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算 报 告 进行 外 部 审计 ,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对 清算 报 告 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
( 6) 将 清算 报 告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并 公告 ;
( 7)对基金 财产进行分 配 。
5.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 为 6个 月。
(四) 清 算费用
清算费 用 是 指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 在进行 基金 清算 过 程 中 发生 的 所 有合理 费 用 , 清算费 用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 优 先 从 基金 财产 中 支 付 。
(五)基金 财 产 清 算 剩余 资 产 的 分配
依 据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 分 配 方 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 的 全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金 财产 清算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金 债 务后 , 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分 配 。
(六)基金 财 产 清 算 的公 告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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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 过 程 中的有 关重 大 事项 须 及时 公告 ; 基金 财产 清算 报 告 经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计 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后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并 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公告 于 《 基金合 同 》 终 止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后 5个 工作日内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 进行 公告 。
( 七 )基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文 件 的 保 存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 有 关 文 件 由 基金 托 管人保 存 15年以 上 。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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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基金合 同 》 的内容 摘 要 见附件 一。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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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托 管 协议 》 的内容 摘 要 见附件二 。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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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 承 诺 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供 一 系 列 的 服 务 ,并 将 根据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需 要 和 市场 的 变化 增 加 、 修订 这些 服 务 项 目 。
主要 服 务 内容 如 下 :
(一)资 料寄送
1.基金投资 者 对 账 单
基金投资 者 对 账 单 包括 季 度 对 账 单 与 年 度 对 账 单 。 季 度 对 账 单 每 季 度提供 , 在 每 季 结束 后 的 10个 工作日内 向 有 交 易 的 持 有人以书 面 或 电 子 文 件 形 式 寄 送 ,年 度 对 账 单在 每 年 度 结束
后 15个 工作日内对 所 有 持 有人以书 面 或 电 子 文 件 形 式 寄 送 。
2.其 他相 关 的 信 息 资 料
(二) 红 利 再 投资
本基金 默 认 分 红 方式为 现 金 红 利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可 前 往销 售 机构 办 理 分 红 方式 变 更 。 本基金收益 分 配 时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可以 选择 将所获 红 利 再 投资于本基金, 注册登 记 机构 将
其 所获 红 利自 动 转 为 基金 份额 。 红 利 再 投资 免 收 申 购 费 用 。
(三)资 讯服 务
1.信 息查 询 密 码
注册登 记 机构 为 投资 者预 设 基金 查 询 密 码 , 预 设 的基金 查 询 密 码 为 投资 者 开 户 证 件 号 码
的 后 6位 数 字 ,不 足 6位 数 字 的, 前面 加 “ 0” 补 足 。基金 查 询 密 码 用 于投资 者 查 询 基金 账户 下的 账户 和 交 易 信 息 。投资 者 请 在 其 知 晓 基金 账 号 后 , 及时 拨打 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 公司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电话 400-678-3333或 登录 公司 网 站 http://www.yhfund.com.cn修 改 基金 查 询 密 码 。
2.信 息 咨询 、 查 询
投资 者 如 果想 了解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回 等 交 易 情 况 、基金 账户余 额 、基金 产 品与 服 务 等 信
息 , 请 拨打 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 公司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电话 或 登录 公司 网 站 进行 咨询 、 查 询 。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 400-678-3333、 010-85186558
公司 网 址 : http://www.yhfund.com.cn
(四) 在 线服 务
基金管理人 利用自 已 的 网 站 定 期或不 定 期 为 基金投资 者提供 投资 咨询 及 基金经理(或投
资 顾问 ) 交 流 服 务 。
(五) 电子 交易与 服 务
投资 者 可 通过 基金管理人的 网 上 直 销 交 易 系 统 进行 网 上 直 销 交 易 ,也可 通过 基金管理人
的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电话 直 销 交 易 系 统 进行 电话 直 销 交 易 , 详 情 请 查 看 公司 网 站 或 相 关公告 。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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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无 。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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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 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存 放 在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和 代 销机构 的 办公 场所 和 营业 场所 ,
投资 者 可 免 费查 阅 。 在 支 付 工本 费 后 ,可 在 合理 时 间 内 取得 上述 文 件 的 复 制 件 或 复 印 件 ,但
应 以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 正 本 为 准。
投资 者 还 可以 直 接 登录 基金管理人的 网 站 ( www.yhfund.com.cn) 查 阅 和下 载 招募说明
书。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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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 备 查 文件
1.中国证监会核准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 件 ;
2.《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 》 ;
3.《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 管 协议 》 ;
4.北京 市 众 一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 法 律意见 书 ;
5.基金管理人 业务 资 格 批 件 和 营业 执 照 ;
6.基金 托 管人 业务 资 格 批 件 和 营业 执 照 ;
7.中国证监会要 求 的其 他 文 件 。
基金 托 管人 业务 资 格 批 件 和 营业 执 照存 放 在 基金 托 管人 处; 《 基金合 同 》 、 托 管 协议 及 其 余 备查 文 件 存 放 在 基金管理人 处 。投资 者 可 在 营业时 间 免 费 到 存 放 地点 查 阅 ,也可 按 工本 费 购买 复 印 件 。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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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一 :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 、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 持 有人的 权 利、 义 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 权 利 、 义 务
1.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 法》及 其 他 有 关 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 权 利包括 但不 限 于 :
( 1) 依 法 募集基金 ;
( 2) 自《 基金合 同 》 生效 之 日 起 , 根据法 律 法 规 和 《 基金合 同 》 独 立 运用 并管理基金
财产 ;
( 3) 依 照 《 基金合 同 》 收 取 基金管理 费 以 及法 律 法 规规定 或中国证监会 批 准的其 他 费 用 ;
( 4) 销 售 基金 份额 ;
( 5) 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
( 6) 依 据《 基金合 同 》及 有 关 法 律 规定 监督基金 托 管人, 如认 为 基金 托 管人 违反 了 《 基 金合 同 》及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规定 ,有 权 呈 报 中国证监会和其 他 监管 部 门 ,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 护
基金投资 者 的 利 益 ;
( 7) 在 基金 托 管人 更 换 时 , 提 名 新 的基金 托 管人 ;
( 8) 选择 、委 托 、 更 换 基金 代 销机构 ,对基金 代 销机构 的 相 关 行为进行 监督和 处 理 ;
( 9) 担 任 或委 托 其 他 符 合 条件 的 机构 担 任 基金 注册登 记 机构 办 理基金 注册登 记 业务 并 获得 《 基金合 同 》 规定 的 费 用 ;
( 10) 依 据《 基金合 同 》及 有 关 法 律 规定 决 定 基金收益的 分 配 方 案 ;
( 11) 在 《 基金合 同 》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拒绝 或 暂停 受 理 申 购 与赎回申请 ;
( 12) 在 符 合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金合 同 》 的 前提 下, 制 订 和 调 整 《业务 规 则》 , 决 定 和 调 整 除 调 高 管理 费率 和 托 管 费率 之 外 的基金 相 关费率 结 构 和收 费 方式 ;
( 13) 依 照 法 律 法 规为 基金的 利 益对 被 投资 公司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为 基金的 利 益 行 使 因 基
金 财产 投资于证券 所产生 的 权 利 ;
( 14)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的 前提 下, 为 基金的 利 益 依 法 为 基金 进行融 资 ;
( 15)以基金管理人的 名 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利 益 行 使诉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法 律 行为 ;
( 16) 选择 、 更 换 律 师 事 务 所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证券经 纪 商 或其 他 为 基金 提供 服 务 的 外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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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机构 ;
( 17)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金合 同 》 规定 的其 他 权 利 。
2.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 法》及 其 他 有 关 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 义 务包括 但不 限 于 :
( 1) 依 法 募集基金, 办 理或 者 委 托 经中国证监会 认 定 的其 他机构 代为 办 理基金 份额 的 发售 、 申 购 、 赎回 和 登 记事 宜 ;如认 为 基金 代 销机构 违反 《 基金合 同 》 、基金 销 售 与 服 务 代 理
协议 及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规定 , 应 呈 报 中国证监会和其 他 监管 部 门 ,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 护 基金投 资 者 的 利 益 ;
( 2) 办 理基金 备 案手续 ;
( 3) 自《 基金合 同 》 生效 之 日 起 ,以 诚 实 信用 、 谨慎勤勉 的 原则 管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 4) 配备 足 够 的具有 专 业 资 格 的人员 进行 基金投资 分 析 、 决策 ,以 专 业化 的经 营 方式
管理和 运 作基金 财产 ;
( 5) 建立 健 全 内 部 风险 控 制 、监 察 与 稽 核、 财 务 管理 及 人 事 管理 等 制 度 ,保证 所 管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金管理人的 财产 相 互 独 立 ,对 所 管理的不 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分别 记 账 , 进行 证券投资 ;
( 6) 除依 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定 外 ,不 得 利用 基金 财产为 自 己 及 任
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运 作基金 财产 ;
( 7) 依 法 接 受 基金 托 管人的监督 ;
( 8) 采 取 适 当 合理的 措 施 使 计算 基金 份额 认 购 、 申 购 、 赎回 和 注 销 价 格 的 方 法 符 合 《 基
金合 同 》 等 法 律 文 件 的 规定 , 按 有 关 规定 计算 并 公告 基金资 产净 值、基金 份额净 值,确 定 基
金 份额 申 购 、 赎回 的价 格 ;
( 9) 进行 基金会 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 10) 编 制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年 度 基金 报 告 ;
( 11) 严 格 按照 《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定 , 履 行 信 息披露 及 报 告义 务 ;
( 12)保 守 基金 商 业 秘 密 ,不 泄 露 基金投资 计 划 、投资 意 向 等 。 除 《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定 另 有 规定 外 , 在 基金 信 息公 开 披露 前应 予 保 密 ,不 向 他 人 泄 露 ;
( 13) 按 《 基金合 同 》 的 约 定 确 定 基金收益 分 配 方 案 , 及时 向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分 配 基金
收益 ;
( 14) 按规定 受 理 申 购 与赎回申请 , 及时 、 足 额 支 付 赎回 款 项 ;
( 15) 依 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定 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或 配 合基
金 托 管人、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 法 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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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按规定 保 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 活 动 的会 计 账册 、 报 表、 记 录 和其 他相 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 17)确保 需 要 向 基金投资 者提供 的 各 项 文 件 或资 料 在规定 时 间 发 出,并 且 保证投资 者
能够按照 《 基金合 同 》 规定 的 时 间 和 方式 , 随 时 查 阅 到 与 基金有 关 的 公 开 资 料 ,并 在 支 付 合
理成本的 条件 下 得 到 有 关 资 料 的 复 印 件 ;
( 18) 组织 并 参 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 ,参 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 价、 变现 和 分 配 ;
( 19) 面 临 解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时 报 告 中国证监会并 通 知 基金 托 管人 ;
( 20) 因 违反 《 基金合 同 》 导 致 基金 财产 的 损失 或 损 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合 法 权 益 时 , 应 当承担 赔 偿 责任 ,其 赔 偿 责任 不 因 其 退 任 而 免 除 ;
( 21)监督基金 托 管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金合 同 》 规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基金 托 管人 违
反 《 基金合 同 》 造 成基金 财产损失 时 ,基金管理人 应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 益 向 基金 托 管人 追
偿 ;
( 22) 当 基金管理人 将 其 义 务 委 托 第 三 方 处 理 时 , 应当 对 第 三 方 处 理有 关 基金 事 务 的 行
为承担 责任 ; 但 因 第 三 方 责任 导 致 基金 财产 或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 益 受 到 损失 , 而 基金管理人 首 先 承担了 责任 的 情 况 下,基金管理人有 权 向第 三 方 追偿 ;
( 23)以基金管理人 名 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 益 行 使诉讼 权 利 或实 施 其 他法 律 行为 ;
( 24)基金管理人 在 募集期 间 未 能 达到 基金的 备 案 条件 ,《 基金合 同 》 不 能生效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全部 募集 费 用 , 将 已 募集资金并 加 计 银 行同 期 活 期 存 款 利 息 ( 税 后 ) 在 基金募集
期 结束 后 30日内 退 还 基金 认 购 人 ;
( 25) 执 行生效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决 定 ;
( 26) 建立 并保 存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 册 , 定 期或不 定 期 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供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名 册 ;
( 27) 法 律 法 规 及 中国证监会 规定 的和 《 基金合 同 》 约 定 的其 他 义 务 。
( 二 )基金 托 管人的 权 利与 义 务
1.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 法》及 其 他 有 关 规定 ,基金 托 管人的 权 利包括 但不 限 于 :
( 1) 自《 基金合 同 》 生效 之 日 起 , 依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金合 同 》 的 规定 安 全 保管基金 财 产 ;
( 2) 依 《 基金合 同 》 约 定获得 基金 托 管 费 以 及法 律 法 规规定 或监管 部 门批 准的其 他 收 入 ;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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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 运 作, 如 发 现 基金管理人有 违反 《 基金合 同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行为 ,对基金 财产 、其 他 当 事 人的 利 益 造 成 重 大损失 的 情形 , 应 呈 报 中国证监
会,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 护 基金投资 者 的 利 益 ;
( 4)以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 联 名 的 方式在 中国证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公司上 海 分 公司 和 深圳
分 公司 开 设 证券 账户 ;
( 5)以基金 托 管人 名 义 开 立 证券 交 易 资金 账户 , 用 于证券 交 易 资金 清算 ;
( 6)以基金的 名 义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公司 开 设 银 行 间 债 券 托 管 账户 , 负 责 基金
投资 债 券的 后 台 匹 配 及 资金的 清算 ;
( 7) 提 议 召 开 或 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
( 8) 在 基金管理人 更 换 时 , 提 名 新 的基金管理人 ;
( 9)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金合 同 》 规定 的其 他 权 利 。
2.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 法》及 其 他 有 关 规定 ,基金 托 管人的 义 务包括 但不 限 于 :
( 1)以 诚 实 信用 、 勤勉尽 责 的 原则 持 有并 安 全 保管基金 财产 ;
( 2) 设立 专 门 的基金 托 管 部 门 ,具有 符 合要 求 的 营业 场所 , 配备 足 够 的、合 格 的 熟 悉 基金 托 管 业务 的 专 职 人员, 负 责 基金 财产 托 管 事 宜 ;
( 3) 建立 健 全 内 部 风险 控 制 、监 察 与 稽 核、 财 务 管理 及 人 事 管理 等 制 度 ,确保基金 财 产 的 安 全 ,保证其 托 管的基金 财产 与 基金 托 管人 自 有 财产 以 及 不 同 的基金 财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托 管的不 同 的基金 分别 设 置 账户 , 独 立 核 算 , 分 账 管理,保证不 同 基金 之 间 在 名 册登 记 、 账户设 置 、资金 划 拨 、 账册 记 录 等方面 相 互 独 立 ;
( 4) 除依 据《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定 外 ,不 得 利用 基金 财产为 自 己 及
任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托 管基金 财产 ;
( 5)保管 由 基金管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 与 基金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及 有 关 凭 证 ;
( 6) 按规定 开 设 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按照 《 基金合 同 》 的 约 定 , 根据 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 指 令 , 及时 办 理 清算 、 交 割 事 宜 ;
( 7)保 守 基金 商 业 秘 密 , 除 《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定 另 有 规定 外 , 在
基金 信 息公 开 披露 前 予 以保 密 ,不 得 向 他 人 泄 露 ;
( 8) 复 核、 审查 基金管理人 计算 的基金资 产净 值、基金 份额 申 购 、 赎回 价 格 ;
( 9) 办 理 与 基金 托 管 业务 活 动 有 关 的 信 息披露事项 ;
( 10)对基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年 度 基金 报 告 出具 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 各 重 要 方面 的 运 作是 否 严 格 按照 《 基金合 同 》 的 规定进行 ; 如 果 基金管理人有 未 执 行 《 基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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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合 同 》 规定 的 行为 , 还 应当 说明基金 托 管人是 否 采 取了 适 当 的 措 施 ;
( 11)保 存 基金 托 管 业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册 、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 资 料 15年以 上 ;
( 12) 建立 并保 存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 册 ;
( 13) 按规定 制 作 相 关 账册 并 与 基金管理人核对 ;
( 14) 依 据 基金管理人的 指 令 或有 关 规定 向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支 付 基金收益和 赎回 款 项 ;
( 15) 按照规定 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或 配 合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 法自 行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
( 16) 按照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金合 同 》 的 规定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运 作 ;
( 17) 参 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 , 参 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 价、 变现 和 分 配 ;
( 18) 面 临 解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时 报 告 中国证监会和银 行 监管 机构 ,并 通 知 基金管理人 ;
( 19) 因 违反 《 基金合 同 》 导 致 基金 财产损失 时 , 应承担 赔 偿 责任 ,其 赔 偿 责任 不 因 其 退 任 而 免 除 ;
( 20) 按规定 监督基金管理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金合 同 》 规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基金管 理人 因 违反 《 基金合 同 》 造 成基金 财产损失 时 , 应为 基金 利 益 向 基金管理人 追偿 ;
( 21) 执 行生效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决 定 ;
( 22) 法 律 法 规 及 中国证监会 规定 的和 《 基金合 同 》 约 定 的其 他 义 务 。
( 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权 利 、 义 务
1.根据《 基金 法》 、《运 作 办 法》及 其 他 有 关 规定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权 利包括 但不 限 于 :
(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 2) 参 与 分 配清算 后 的 剩 余 基金 财产 ;
( 3) 依 法申请赎回 其 持 有的基金 份额 ;
( 4) 按照规定 要 求 召 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
( 5)出 席 或 者 委 派 代 表出 席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审议事项 行 使 表 决 权 ;
( 6)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公 开 披露 的基金 信 息 资 料 ;
(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运 作 ;
(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基金 销 售 机构 损 害 其合 法 权 益的 行为 依 法 提 起 诉讼 ;
( 9)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金合 同 》 规定 的其 他 权 利 。
2.根据《 基金 法》 、《运 作 办 法》及 其 他 有 关 规定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义 务包括 但不 限 于 :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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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遵 守《 基金合 同 》;
( 2) 缴纳 基金 认 购 、 申 购 、 赎回 款 项 及法 律 法 规 和 《 基金合 同 》 所规定 的 费 用 ;
( 3) 在 其 持 有的基金 份额 范 围 内, 承担 基金 亏 损 或 者 《 基金合 同 》 终止 的有 限 责任 ;
( 4)不 从 事任何 有 损 基金 及 其 他《 基金合 同 》 当 事 人合 法 权 益的 活 动 ;
( 5) 返 还 在 基金 交 易 过 程 中 因 任何 原 因 , 自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及 代 销机构 处 获 得 的不 当得 利 ;
( 6) 执 行生效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决 定 ;
( 7) 法 律 法 规 及 中国证监会 规定 的和 《 基金合 同 》 约 定 的其 他 义 务 。
二 、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召 集、 议 事 及 表决 的程序和 规则
(一) 召 集的 程 序 和 规 则
会 议 召 集人 及 召 集 方式 :
1.除 法 律 法 规规定 或 《 基金合 同 》 另 有 约 定 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由 基金管理人 召 集。
2.基金管理人 未 按规定 召 集或不 能 召 集 时 , 由 基金 托 管人 召 集。
3.基金 托 管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应当 向 基金管理人 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管理人 应当 自 收 到 书 面提 议 之 日 起 10日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并书 面 告 知 基金 托 管人。 基金管理人 决 定 召 集的, 应当 自 出具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日内 召 开 ; 基金管理人 决 定 不 召 集, 基金 托 管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应当 由 基金 托 管人 自 行 召 集。
4.代 表基金 份额 10%以 上 ( 含 10%)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就 同 一 事项 书 面 要 求 召 开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应当 向 基金管理人 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管理人 应当 自 收 到 书 面提 议 之 日 起
10日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并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 表和基金 托 管人。基金管 理人 决 定 召 集的, 应当 自 出具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日内 召 开 ; 基金管理人 决 定 不 召 集, 代 表
基金 份额 10%以 上 ( 含 10%)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应当 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托 管人 应当 自 收 到 书 面提 议 之 日 起 10日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并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 表和基金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决 定 召 集的, 应当 自 出具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日内 召 开 。
5.代 表基金 份额 10%以 上 ( 含 10%)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就 同 一 事项 要 求 召 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而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都 不 召 集的, 单 独 或合 计 代 表基金 份额 10%以 上 ( 含 10%)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有 权 自 行 召 集,并 至 少 提前 30日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依 法自 行 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应当 配 合,不 得 阻碍 、 干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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扰 。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 的 召 集人 负 责 选择 确 定 开 会 时 间 、 地点 、 方式 和 权 益 登 记 日。
( 二 ) 议事 的 程 序 和 规 则
1.现 场 开 会
在 现 场 开 会的 方式 下, 首 先 由 大 会主 持 人 按照 下 列 第 七条 规定程 序 确 定 和 公 布 监 票 人,
然 后由 大 会主 持 人 宣 读 提 案 ,经 讨 论 后 进行 表 决 ,并 形 成 大 会 决 议 。 大 会主 持 人 为 基金管理 人 授权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在 基金管理人 授权 代 表 未 能 主 持大 会的 情 况 下, 由 基金 托 管人 授权 其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主 持 ; 如 果 基金管理人 授权 代 表和基金 托 管人 授权 代 表 均 未 能 主 持大 会,
则由 出 席 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和 代 理人 所持 表 决 权 的 50%以 上 ( 含 50%) 选 举 产生 一 名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作 为 该 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主 持 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不出 席 或主
持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不 影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作出的 决 议 的 效 力 。
会 议 召 集人 应当 制 作出 席 会 议 人员的 签 名 册 。 签 名 册 载 明 参 加 会 议 人员 姓 名 (或 单 位 名 称)、 身 份 证号 码 、 住 所 地 址 、 持 有或 代 表有表 决 权 的基金 份额 、委 托 人 姓 名 (或 单 位 名 称) 等 事项 。
2.通 讯 开 会
在 通 讯 开 会的 情 况 下, 首 先 由 召 集人 提前 30日 公 布 提 案 , 在所 通 知 的表 决 截 止 日期 后
2个 工作日内 在 公 证 机 关 监督下 由 召 集人 统 计 全部 有 效 表 决 , 在 公 证 机 关 监督下 形 成 决 议 。
( 三 )表 决 的 程 序 和 规 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持 每 份 基金 份额 有一 票 表 决 权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分为 一 般 决 议 和 特 别 决 议:
1.一 般 决 议 ,一 般 决 议 须 经 参 加 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或其 代 理人 所持 表 决 权 的 50%以 上 ( 含 50%) 通过 方为 有 效 ; 除 下 列 第 2项 所规定 的 须 以 特 别 决 议 通过 事项 以 外 的其 他 事项
均 以一 般 决 议 的 方式 通过 。
2.特 别 决 议 , 特 别 决 议 应当 经 参 加 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或其 代 理人 所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 含三 分 之 二 ) 通过 方 可 做 出。 转换 基金 运 作 方式 、 更 换 基金管理人或 者 基金 托 管 人、 终止 《 基金合 同 》 以 特 别 决 议 通过 方为 有 效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采 取 记 名 方式进行 投 票 表 决 。
采 取 通 讯 方式进行 表 决时 , 除非 在 计 票 时 有 充分 的 相 反 证 据 证明, 提 交符 合会 议 通 知 中
规定 的确 认 投资 者 身 份 文 件 的表 决 视 为 有 效 出 席 的投资 者 , 符 合会 议 通 知 规定 的书 面 表 决 意 见 视 为 有 效 表 决 ,表 决 意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盾 的 视 为 弃 权 表 决 ,但 应当 计 入 出具书 面 意见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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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代 表的基金 份额 总 数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并 列 的 各 项议 题 应当分 开 审议 、 逐 项 表
决 。
三 、《 基金合 同》解 除 和 终止 的事 由 、 程序
(一)基金合 同 的 终止
有下 列 情形 之 一的, 《 基金合 同 》 应当 终止:
1.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定 终止 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职 责终止 , 在 6个 月内没有 新 基金管理人、 新 基金 托 管人
承 接 的。
3.《 基金合 同 》 约 定 的其 他 情形 。
4.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情 况 。
( 二 )基金 财产 的 清算
1.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 : 自 出 现《 基金合 同 》 终止事 由之 日 起 30个 工作日内成 立 清算 小 组 ,基金管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 并 在 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
2.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组 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 成员 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具有 从 事 证券 相 关 业务 资 格 的 注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的人员 组 成。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 可以 聘 用 必 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 职 责: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 负 责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 价、 变现 和 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 可以 依 法 进行 必 要的 民事 活 动 。
4.基金 财产 清算 程 序 :
( 1) 《 基金合 同 》 终止 后 ,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 统 一 接 管基金 ;
( 2)对基金 财产 和 债 权 债 务 进行 清 理和确 认 ;
( 3)对基金 财产进行 估 值和 变现 ;
( 4) 制 作 清算 报 告 ;
( 5)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算 报 告 进行 外 部 审计 ,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对 清算 报 告 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
( 6) 将 清算 报 告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并 公告 ;
( 7)对基金 财产进行分 配 。
5.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 为 6个 月。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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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争议 解 决 方 式
各 方当 事 人 同 意 , 因 《 基金合 同 》 而 产生 的或 与《 基金合 同 》 有 关 的一 切 争 议 , 如 经 友
好 协 商 未 能解 决 的, 应提 交 中国国 际 经 济贸 易 仲 裁 委员会 根据 该 会 当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行
仲 裁 , 仲 裁 地点 为 北京 , 仲 裁裁 决 是 终 局 性的并对 各 方当 事 人具有 约 束 力 , 仲 裁 费 由 败 诉 方 承担 。
《 基金合 同 》受 中国 法 律 管 辖 。
五 、《 基金合 同》存放 地 和投资 者 取 得 《 基金合 同》 的方 式
《 基金合 同 》 可 印 制 成 册 , 供 投资 者在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代 销机构 的 办公 场所 和 营业 场所 查 阅 ; 投资 者 也可 按 工本 费 购买 《 基金合 同 》 复 制 件 或 复 印 件 ,但内容 应 以 《 基 金合 同 》 正 本 为 准。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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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二 :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 、《 托管 协议 》 当 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或 简称“ 管理人 ”)
名 称 : 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广东省 深圳 市 深 南 大 道 6008号 特 区 报 业 大 厦 19层
办公 地 址 : 北京 市 东城 区 东 长 安街 1号 东 方 广 场 东 方 经 贸城 C2办公 楼 15层
邮 政 编 码 : 100738
法 定代 表人 : 彭 越
成 立 日期 : 2001年 5月 28日
批 准 设立 机 关 及 批 准 设立 文号 :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 字 [2001]7号
组织形 式 : 有 限 责任公司
注册 资本 : 贰 亿 元 人 民 币
存 续 期 间: 持 续 经 营
经 营 范 围 : 基金募集、基金 销 售 、资 产 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 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或 简称“ 托管人 ”)
名 称 : 中国工 商 银 行股份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北京 市 西城 区 复兴 门 内 大 街 55号( 100032)
法 定代 表人 : 姜 建 清
电话 : 010-66105799
传 真 : 010-66105798
联 系 人 : 蒋 松 云
成 立 时 间: 1984年 1月 1日
组织形 式 : 股份 有 限 公司
注册 资本 : 人 民 币 334,018,850,026元
批 准 设立 机 关 和 设立 文号 : 国 务 院 《 关 于中国人 民 银 行 专 门 行 使 中 央 银 行 职 能 的 决 定 》
(国 发 [1983]146号)
存 续 期 间: 持 续 经 营
经 营 范 围 :办 理人 民 币存 款 、 贷 款 、 同 业 拆 借 业务 ; 国内 外结 算 ; 办 理 票 据 承 兑 、 贴 现 、
转 贴 现 、 各 类 汇 兑 业务 ; 代 理资金 清算 ; 提供 信用 证 服 务及 担 保 ; 代 理 销 售 业务 ; 代 理 发行 、
代 理 承 销 、 代 理 兑 付 政府 债 券 ; 代 收 代 付 业务 ; 代 理证券投资基金 清算 业务 (银证 转账 ); 保险 代 理 业务 ; 代 理 政 策 性银 行 、 外 国 政府 和国 际 金 融 机构 贷 款 业务 ; 保管 箱 服 务 ; 发行 金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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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债 券 ; 买 卖政府 债 券、金 融债 券 ; 证券投资基金、 企 业 年金 托 管 业务 ; 企 业 年金 受 托 管理 服 务 ; 年金 账户 管理 服 务 ; 开放 式 基金的 注册登 记 、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回业务 ; 资 信 调 查 、 咨 询 、 见 证 业务 ; 贷 款 承 诺 ; 企 业 、 个 人 财 务 顾问 服 务 ; 组织 或 参 加 银 团 贷 款 ; 外 汇 存 款 ; 外
汇 贷 款 ; 外 币 兑 换 ; 出 口 托 收 及 进 口 代 收 ; 外 汇 票 据 承 兑 和 贴 现 ; 外 汇 借 款 ; 外 汇 担 保 ; 发
行 、 代 理 发行 、 买 卖 或 代 理 买 卖 股票 以 外 的 外 币 有价证券 ; 自营 、 代 客 外 汇 买 卖 ; 外 汇 金 融
衍 生 业务 ; 银 行 卡 业务 ;电话 银 行 、 网 上 银 行 、 手 机 银 行 业务 ; 办 理 结 汇 、 售 汇 业务 ; 经国 务 院 银 行 业 监督管理 机构 批 准的其 他业务 。
二 、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 之 间 的的业务监督 、 核 查
(一)基金 托 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 业务 监督和核 查
1.基金 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定 和 《 基金合 同 》 的 约 定 ,对下 述 基金投资 范 围 、 投资对 象 进行 监督。
本基金 将 投资于以下金 融 工具 :
具有 良好 流 动 性的金 融 工具, 包括 国内 依 法 公 开 发行 上 市 交 易 的 股票 、 权 证和 固定 收益 类 资 产 ( 包括 国 债 、 政 策 性金 融债 券、 地 方 政府 债 券、 正 回 购 、 逆 回 购 、中 央 银 行票 据 、 信
用 债 券 等 ),以 及法 律 法 规 或中国证监会 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 金 融 工具。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或监 管 机构 以 后 允 许基金投资其 它 品 种,基金管理人 在 履 行 适 当程 序 后 ,可以 将 其 纳 入 投资 范 围 。
本基金 所 指 信用 债 券是 指 企 业 债 券、 公司 债 券、 短 期 融 资券、 商 业 银 行 金 融债 券、 商 业 银 行 次 级 债 、可 转换 公司 债 券( 含 分 离 交 易 的可 转换 公司 债 券)、资 产 支 持 证券 等 除 国 债 和
中 央 银 行票 据之 外 的、 非 国 家 信用 的 固定 收益 类 金 融 工具。
本基金不 得 投资于 相 关 法 律 、 法 规 、 部 门 规 章 及《 基金合 同 》 禁 止 投资的投资工具。
2.基金 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 的 约 定 对下 述 基金投 融 资 比例 进
行 监督 :
( 1) 按 法 律 法 规 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 的 约 定 ,本基金的投资资 产 配 置比例 为 :
股票 资 产 占 基金资 产 的 比例 为 30%-80%,其中投资于成长型 行 业 和 公司 股票 的资 产 不 低
于 股票 资 产 的 80%; 固定 收益 类 资 产 占 基金资 产 的 比例 为 15%-65%; 权 证资 产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为 0%-3%; 现 金或 到 期日 在 一年以内的 政府 债 券不 低 于基金资 产净 值的 5%。
因 基金 规 模 或 市场 变化 等因素导 致 投资 组 合不 符 合 上述 规定 的,基金管理人 应在 合理的
期 限 内 调 整基金的投资 组 合,以 符 合 上述 比例 限 定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定 时 , 从 其 规定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监管 机构 以 后 允 许本基金投资其 他品 种,基金管理人 在 履 行 适 当程 序 后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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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可以 将 其 纳 入 投资 范 围 ,并可 依 据 届 时 有 效 的 法 律 法 规 适时 合理 地 调 整投资 范 围 。
( 2) 根据法 律 法 规 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 的 约 定 ,本基金投资 组 合 遵 循 以下投资 限 制 :
a.持 有一 家 上 市 公司 的 股票 ,其 市 值不 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0%;
b.本基金 与由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 基金 共 同持 有一 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不 得 超过 该 证券的 10%;
c.本基金 进 入 全 国银 行 间 同 业 市场进行债 券 回 购 的资金 余 额 不 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40%;
d.本基金 在 任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的 总 金 额 ,不 超过 上 一 交 易 日基金资 产净 值的 0.5%, 基金 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的 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 基金 持 有 同 一 权 证的 比例 不 超过 该 权 证的 10%。 法 律 法 规 或中国证监会 另 有 规定 的, 遵从 其 规定 ;
e.现 金和 到 期日不 超过 1年的 政府 债 券不 低 于基金资 产净 值的 5%;
f.本基金 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 支 持 证券,其 市 值不 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20%,中国证监会
规定 的 特 殊 品 种 除 外 ;
g.本基金 持 有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得 超过 该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规 模 的 10%;
h.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 基金投资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人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券,不 得 超过
其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券合 计 规 模 的 10%;
i.本基金 财产 参 与 股票发行 申 购 , 所 申 报 的金 额 不 得 超过 本基金的 总 资 产 , 所 申 报 的 股 票 数 量 不 得 超过 拟 发行股票 公司 本 次 发行股票 的 总 量;
j.本基金不 得 违反 《 基金合 同 》 关 于投资 范 围 和投资 比例 的 约 定 ;
k.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管 部 门 规定 的其 它 投资 限 制 。
《 基金 法》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或监管 部 门 取 消 上述 限 制 的, 履 行 适 当程 序 后 ,基金不
受 上述 限 制 。
除 投资资 产 配 置 外 ,基金 托 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 检 查 自《 基金合 同 》 生效 之 日 起 开 始 。
( 3) 法 规 允 许的基金投资 比例 调 整期 限
由 于证券 市场波动 、 上 市 公司 合并或基金 规 模 变 动等 基金管理人 之 外 的 原 因导 致 的投 资 组 合不 符 合 上述约 定 的 比例 ,不 在 限 制 之 内,但基金管理人 应在 10个 交 易 日内 进行 调 整,
以 达到 规定 的投资 比例 限 制 要 求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定 的 从 其 规定 。
基金管理人 应在 出 现 可 预 见 资 产规 模 大 幅 变 动 的 情 况 下, 至 少 提前 2个 工作日 正 式 向
基金 托 管人 发 函 说明基金可 能 变 动规 模 和 公司 应 对 措 施 , 便 于 托 管人实 施交 易 监督。
( 4)本基金可以 按照 国 家 的有 关 规定进行融 资 融 券。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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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相 关 法 律 、 法 规 或 部 门 规 章 规定 的其 他 比例 限 制 。
基金 托 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 检 查 自《 基金合 同 》 生效 之 日 起 开 始 。
3.基金 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 的 约 定 对下 述 基金投资 禁 止 行为 进行 监督 :
根据法 律 法 规 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 的 约 定 ,本基金 禁 止 从 事 下 列 行为 :
( 1) 承 销 证券 ;
( 2) 向 他 人 贷 款 或 提供担 保 ;
( 3) 从 事 可 能 使 基金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投资 ;
( 4) 买 卖 其 他 基金 份额 ,但 法 律 法 规 或中国证监会 另 有 规定 的 除 外 ;
( 5) 向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出资或 者买 卖 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发行 的 股票
或 债 券 ;
( 6) 买 卖 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者 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 人有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司 发行 的证券或 者承 销 期内 承 销 的证券 ;
( 7) 从 事 内 幕 交 易 、 操 纵 证券价 格及 其 他 不 正 当 的证券 交 易 活 动 ;
( 8) 当 时 有 效 的 法 律 法 规 、中国证监会 及《 基金合 同 》 规定 禁 止 从 事 的其 他 行为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监管 部 门 取 消 上述 禁 止 性 规定 ,基金管理人 在 履 行 适 当程 序 后 可不 受 上 述 规定 的 限 制 。
4.基金 托 管人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定 和 《 基金合 同 》 的 约 定 对于基金 关 联 投资 限 制 进 行 监督。
根据法 律 法 规 有 关 基金 禁 止 从 事 的 关 联交 易 的 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应 事 先 相 互 提供 与 本 机构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与 本 机构 有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司 名 单 及 其 更 新 , 加
盖 公章 并书 面提 交 ,并确保 所提供 的 关 联交 易 名 单 的真实性、完整性、 全 面 性。基金管理人 有 责任 保管真实、完整、 全 面 的 关 联交 易 名 单 ,并 负 责 及时 更 新该 名 单 。 名 单 变 更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 及时 发 送 基金 托 管人,基金 托 管人于 2个 工作日内 进行 回 函 确 认 已 知 名 单 的 变 更 。 如 果 基金 托 管人 在 运 作中 严 格 遵 循 了 监督 流 程 ,基金管理人 仍 违 规进行 关 联交 易 ,并 造 成基金 资 产损失 的, 由 基金管理人 承担 责任 。
若 基金 托 管人 发 现 基金管理人 与 关 联交 易 名 单 中 列 示 的 关 联 方进行 法 律 法 规 禁 止 基金
从 事 的 关 联交 易 时 ,基金 托 管人 应 及时 提 醒 并 协 助 基金管理人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阻 止 该 关 联交 易 的 发生 , 若 基金 托 管人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后 仍 无法 阻 止关 联交 易发生 时 ,基金 托 管人有 权 向 中国 证监会 报 告 。对于 交 易所场 内 已 成 交 的 违 规 关 联交 易 ,基金 托 管人 应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交 易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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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所规 则 的 规定进行 结 算 , 同 时 向 中国证监会 报 告 。
5.基金 托 管人 按 以下 方式 对基金管理人 参 与 银 行 间 市场 交 易 的 交 易 对 手 资 信 风险 控 制
进行 监督。
( 1)基金 托 管人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定 和 《 基金合 同 》 的 约 定 对于基金管理人 参 与 银 行 间 市场 交 易 时 面 临 的 交 易 对 手 资 信 风险 进行 监督。
基金管理人 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供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行 业 标 准的银 行 间 市场 交 易 对 手 的 名 单 ,
并 按照 审 慎 的风险 控 制 原则 在 该 名 单 中 约 定 各 交 易 对 手 所 适用 的 交 易 结 算 方式 。基金 托 管人
在 收 到 名 单 后 2个 工作日内 回 函 确 认 收 到该 名 单 。基金管理人 应定 期或不 定 期对银 行 间 市场
现 券 及回 购 交 易 对 手 的 名 单进行 更 新 , 名 单 中 增 加 或 减 少 银 行 间 市场 交 易 对 手 时 须 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 出书 面 申请 ,基金 托 管人于 2个 工作日内 回 函 确 认 收 到 后 ,对 名 单进行 更 新 。基金管
理人收 到 基金 托 管人书 面 确 认 后 , 被 确 认 调 整的 名 单 开 始生效 , 新 名 单生效前 已 与 本 次 剔 除
的 交 易 对 手 所进行 但 尚 未 结 算 的 交 易 , 仍 应按照 协议 进行 结 算 。
如 果 基金 托 管人 发 现 基金管理人 与 不 在 名 单 内的银 行 间 市场 交 易 对 手 进行 交 易 , 应 及时
提 醒 基金管理人 撤 销 交 易 ,经 提 醒后 基金管理人 仍 执 行 交 易 并 造 成基金资 产损失 的,基金 托
管人不 承担 责任 , 发生 此 种 情形 时 , 托 管人有 权 报 告 中国证监会。
( 2)基金 托 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 参 与 银 行 间 市场 交 易 的 交 易方式 的 控 制
基金管理人 在 银 行 间 市场进行 现 券 买 卖 和 回 购 交 易 时 , 需 按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中 约 定 的 该 交 易 对 手 所 适用 的 交 易 结 算 方式进行 交 易 。 如 果 基金 托 管人 发 现 基金管理人没有 按照 事 先 约 定 的有 利 于 信用 风险 控 制 的 交 易方式进行 交 易 时 ,基金 托 管人 应 及时 提 醒 基金管理人 与 交 易 对 手 重 新 确 定 交 易方式 ,经 提 醒后 仍 未 改正 时 造 成基金资 产损失 的,基金 托 管人不 承担 责任 。
( 3)基金管理人 参 与 银 行 间 市场 交 易 的核 心交 易 对 手 为 中国工 商 银 行 、中国银 行 、中
国 建设 银 行 、中国 农 业 银 行 和 交 通 银 行 ,基金管理人 与 基金 托 管人 协 商 一 致后 ,可以 根据 当 时 的 市场 情 况 调 整核 心交 易 对 手 名 单 。基金管理人有 责任 控 制交 易 对 手 的资 信 风险, 在 与 核
心交 易 对 手 以 外 的 交 易 对 手 进行 交 易 时 , 由 于 交 易 对 手 资 信 风险 引 起 的 损失 先 由 基金管理人
承担 ,其 后 有 权 要 求 相 关责任 人 进行 赔 偿 , 如 果 基金 托 管人 在 运 作中 严 格 遵 循 了 上述 监督 流
程 , 则 对于 由 于 交 易 对 手 资 信 风险 引 起 的 损失 ,不 承担 赔 偿 责任 。
6.基金 托 管人对基金管理人 选择 存 款 银 行进行 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 行存 款 的 信用 风险主要 包括 存 款 银 行 的 信用 等 级 、 存 款 银 行 的 支 付 能 力 等 涉 及 到 存 款 银 行 选择 方面 的风险。本基金核 心 存 款 银 行 名 单为 中国工 商 银 行 、中国银 行 、 中国 建设 银 行 、中国 农 业 银 行 和 交 通 银 行 ,本基金投资 除 核 心 存 款 银 行 以 外 的银 行存 款 出 现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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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 于 存 款 银 行 信用 风险 而 造 成的 损失 时 ,先 由 基金管理人 负 责 赔 偿 , 之后 有 权 要 求 相 关责任 人 进行 赔 偿 , 如 果 基金 托 管人 在 运 作 过 程 中 遵 循 上述 监督 流 程 , 则 对于 由 于 存 款 银 行 信用 风
险 引 起 的 损失 ,不 承担 赔 偿 责任 。基金管理人 与 基金 托 管人 协 商 一 致后 ,可以 根据 当 时 的 市 场 情 况 对于核 心 存 款 银 行 名 单进行 调 整。
7.基金 托 管人对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 证券的监督
( 1)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 证券, 应 遵 守《 关 于 规 范 基金投资 非公 开 发行 证券 行为 的 紧 急
通 知 》 、《 关 于基金投资 非公 开 发行股票等 流通受限 证券有 关 问题 的 通 知 》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规 定 。
( 2) 流通受限 证券, 包括由《 上 市 公司 证券 发行 管理 办 法》 规 范 的 非公 开 发行股票 、 公 开 发行股票 网 下 配 售 部 分等在发行 时 明确一 定 期 限 锁 定 期的可 交 易 证券 ,不 包括由 于 发 布 重 大 消 息 或其 他原 因 而 临 时 停 牌 的证券、 已 发行 未 上 市 证券、 回 购 交 易 中的质 押 券 等 流通受 限 证券。
( 3)基金管理人 应在 基金 首 次 投资 流通受限 证券 前 , 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供 经基金管理人
董 事 会 批 准的有 关 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 证券的投资 决策流 程 、风险 控 制制 度 。基金投资 非公 开 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 还 应提供 基金管理人 董 事 会 批 准的 流 动 性风险 处置 预 案 。 上述 资 料 应
包括 但不 限 于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 证券的投资 额度 和投资 比例控 制情 况 。
基金管理人 应 至 少 于 首 次 执 行 投资 指 令 之 前 两 个 工作日 将 上述 资 料 书 面发 至 基金 托 管
人,保证基金 托 管人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行 审 核。基金 托 管人 应在 收 到 上述 资 料 后 两 个 工作日内,
以书 面 或其 他 双 方 约 定 的 方式 确 认 收 到 上述 资 料 。
( 4)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 证券 前 ,基金管理人 应 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供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的 有 关 书 面 信 息 , 包括 但不 限 于 拟 发行 证券主 体 的中国证监会 批 准文 件 、 发行 证券 数 量 、 发行
价 格 、 锁 定 期,基金 拟 认 购 的 数 量 、价 格 、 总 成本、 总 成本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 已 持 有 流通受限 证券 市 值 占 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资金 划 付 时 间 等 。基金管理人 应 保证 上述 信 息 的真实、
完整,并 应 至 少 于 拟 执 行 投资 指 令 前 两 个 工作日 将 上述 信 息 书 面发 至 基金 托 管人,保证基金 托 管人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行 审 核。
( 5)基金 托 管人 应 对基金管理人是 否 遵 守法 律 法 规 、投资 决策流 程 、风险 控 制制 度 、 流 动 性风险 处置 预 案情 况 进行 监督,并 审 核基金管理人 提供 的有 关 书 面 信 息 。基金 托 管人 认
为 上述 资 料 可 能导 致 基金出 现 风险的,有 权 要 求 基金管理人 在 投资 流通受限 证券 前 就 该 风险
的 消 除 或 防 范 措 施 进行 补 充 书 面 说明,并保 留 查 看 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 部 门 就 基金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出具的风险 评 估 报 告 等 备查 资 料 的 权 利 。 否则 ,基金 托 管人有 权 拒绝 执 行 有 关指 令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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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因 拒绝 执 行 该 指 令 造 成基金 财产损失 的,基金 托 管人不 承担 任何责任 ,并有 权 报 告 中国证监 会。
如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无法 达 成一 致 , 应 及时 上 报 中国证监会 请 求 解 决 。 如 果 基金 托 管人 切 实 履 行 监督 职 责 , 则 不 承担 任何责任 。 如 果 基金 托 管人没有 切 实 履 行 监督 职 责 , 导 致 基金出 现 风险,基金 托 管人 应承担 连 带 责任 。
8.基金 托 管人 应 根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 的 约 定 ,对基金资 产净 值 计算 、 基金 份额净 值 计算 、 应 收资金 到账 、基金 费 用开 支 及 收 入 确 定 、基金收益 分 配 、 相 关 信 息披 露 、基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中 登 载 基金 业绩 表 现 数 据 等进行 监督和核 查 。
9.基金 托 管人 发 现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运 作 及 其 他运 作 违反 《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 》 、 托
管 协议 及 其 他 有 关 规定 时 , 应 及时 以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金管理人 限 期 纠 正 ,基金管理人收 到 通 知 后 应在 下一 个 工作日 及时 核对,并以书 面 形 式 向 基金 托 管人 发 出 回 函 , 进行解 释 或 举 证。
在 限 期内,基金 托 管人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项 进行 复 查 ,督 促 基金管理人 改正 。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 托 管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项 未 能在 限 期内 纠 正 的,基金 托 管人 应 报 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 托 管人有 义 务 要 求 基金管理人 赔 偿 因 其 违反 《 基金合 同 》 而 致 使 投资 者 遭 受 的 损失 。
基金 托 管人 发 现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指 令 违反 关 法 律 法 规规定 或 者 违反 《 基金合 同 》 约 定
的, 应当 拒绝 执 行 , 立 即通 知 基金管理人,并 向 中国证监会 报 告 。
基金 托 管人 发 现 基金管理人 依 据 交 易程 序 已 经 生效 的投资 指 令 违反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其
他 有 关 规定 ,或 者 违反 《 基金合 同 》 约 定 的, 应当 立 即通 知 基金管理人,并 报 告 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 应 积极 配 合和 协 助 基金 托 管人的监督和核 查 , 必 须 在规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基金 托 管人并 改正 , 就 基金 托 管人的 疑 义 进行解 释 或 举 证,对基金 托 管人 按照 法 规 要 求 需 向 中国证 监会 报 送 基金监督 报 告 的,基金管理人 应 积极 配 合 提供 相 关 数 据 资 料 和 制 度等 。
基金 托 管人 发 现 基金管理人有 重 大 违 规行为 , 应 立 即 报 告 中国证监会, 同 时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限 期 纠 正 。
基金管理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绝 、 阻挠 基金 托 管人 根据 本 协议 规定行 使 监督 权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诈 等 手 段 妨碍 基金 托 管人 进行 有 效 监督, 情 节严 重 或经基金 托 管人 提 出 警 告 仍 不 改正 的,基金 托 管人 应 报 告 中国证监会。
( 二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 管人的 业务 核 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 管人 履 行 托 管 职 责 情 况 进行 核 查 ,核 查事项 包括 但不 限 于基金 托 管 人 安 全 保管基金 财产 、 开 设 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复 核基金管理人 计算 的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金 份额净 值、 根据 管理人 指 令 办 理 清算 交 收、 相 关 信 息披露 和监督基金投资 运 作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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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行为 。
基金管理人 发 现 基金 托 管人 擅 自 挪 用 基金 财产 、 未 对基金 财产 实 行分 账 管理、 未 执 行 或
无 故 延 迟 执 行 基金管理人资金 划 拨 指 令 、 泄 露 基金投资 信 息 等 违反 《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 》、 本 托 管 协议 及 其 他 有 关 规定 时 ,基金管理人 应 及时 以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金 托 管人 限 期 纠 正 ,基
金 托 管人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时 核对确 认 并以书 面 形 式 向 基金管理人 发 出 回 函 。 在 限 期内,基金 管理人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项 进行 复 查 ,督 促 基金 托 管人 改正 ,并 予 协 助 配 合。基金 托 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项 未 能在 限 期内 纠 正 的,基金管理人 应 报 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 人有 义 务 要 求 基金 托 管人 赔 偿 基金 因 此 所 遭 受 的 损失 。
基金管理人 发 现 基金 托 管人有 重 大 违 规行为 , 应 立 即 报 告 中国证监会和银 行 业 监督管理
机构 , 同 时通 知 基金 托 管人 限 期 纠 正 。
基金 托 管人 应 积极 配 合基金管理人的核 查 行为 , 包括 但不 限 于 : 提 交 相 关 资 料 以 供 基金 管理人核 查托 管 财产 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基金管理人并 改正 。
基金 托 管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绝 、 阻挠 基金管理人 根据 本 协议 规定行 使 监督 权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诈 等 手 段 妨碍 基金管理人 进行 有 效 监督, 情 节严 重 或经基金管理人 提 出 警 告 仍 不 改正 的,基金管理人 应 报 告 中国证监会。
三 、 基金 财 产 的 保 管
(一)基金 财产 保管的 原则
1.基金 财产应 独 立 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的 固 有 财产 。
2.基金 托 管人 应 安 全 保管基金 财产 。 未 经基金管理人的 正 当 指 令 ,不 得 自 行 运用 、 处 分 、
分 配 基金的 任何 财产 。
3.基金 托 管人 按照规定 开 设 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4.基金 托 管人对 所 托 管的不 同 基金 财产分别 设 置 账户 , 与 基金 托 管人的其 他业务 和其 他 基金的 托 管 业务 实 行 严 格 的 分 账 管理,确保基金 财产 的完整 与 独 立 。
5.对于 因 基金 认 ( 申 ) 购 、基金投资 过 程 中 产生 的 应 收 财产 , 应 由 基金管理人 负 责 与 有 关 当 事 人确 定 到账 日期并 通 知 基金 托 管人, 到账 日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 托 管人 处 的,基金 托 管人 应 及时通 知 基金管理人 采 取 措 施 进行 催 收。 由 此 给 基金 造 成 损失 的,基金管理人 应 负 责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追偿 基金的 损失 ,基金 托 管人对 此 不 承担 责任 。
( 二 )基金募集资金的 验 资和 入账
募集期内 销 售 机构 按 销 售 与 服 务 代 理 协议 的 约 定 , 将 认 购 资金 划入 基金管理人 在 具有 托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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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资 格 的 商 业 银 行 开 设 的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 公司 基金 认 购 专 户 。 该账户 由 基金管理人 开 立 并 管理。基金募集期 满 ,募集的基金 份额 总 额 、基金募集金 额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人 数符 合 《 基
金 法》 、《运 作 办 法》 等 有 关 规定 后 , 由 基金管理人 聘 请 具有 从 事 证券 业务 资 格 的会 计 师 事 务 所进行 验 资,出具 验 资 报 告 ,出具的 验 资 报 告 应 由 参 加 验 资的 2名 以 上 ( 含 2名 )中国 注册 会 计 师 签 字 有 效 。 验 资完成,基金管理人 应将 募集的 属 于本基金 财产 的 全部 资金 划入 基金 托
管人 为 基金 开 立 的资 产 托 管 专 户 中,基金 托 管人 在 收 到 资金 当 日出具确 认 文 件 。
若 基金募集期 限 届 满 , 未 能 达到 《 基金合 同 》 生效 的 条件 , 由 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 办 理
退 款 事 宜 。
( 三 )基金的银 行 账户 的 开 设 和管理
基金 托 管人以基金 托 管人的 名 义 在 其 营业机构开 设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保管基金的银 行存
款 。 该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是 指 基金 托 管人 在 集中 托 管 模 式 下, 代 表 所 托 管的基金 与 中国证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任公司 进行 一 级 结 算 的 专 用 账户 。 该账户 的 开 设 和管理 由 基金 托 管人 承担 。本基 金的一 切 货币 收 支 活 动 , 均 需通过 基金 托 管人的资 产 托 管 专 户 进行 。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足 开 展 本基金 业务 的 需 要。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 得 假 借 本基金的 名 义 开 立 其 他 任何 银 行 账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基金的 任何 银 行 账户 进行 本基
金 业务 以 外 的 活 动 。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的管理 应 符 合 《 人 民 币 银 行 结 算 账户 管理 办 法》 、 《现 金管理 暂 行 条 例 》 、
《 人 民 币 利 率 管理 规定 》 、《利 率 管理 暂 行规定 》、《 支 付 结 算办 法》 以 及 银 行 业 监督管理 机构 的其 他 规定 。
( 四 )基金证券 账户 和证券 交 易 资金 账户 的 开 设 和管理
基金 托 管人以基金 托 管人和本基金 联 名 的 方式在 中国证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公司上 海 分 公 司 /深圳 分 公司 开 设 证券 账户 。
基金 托 管人以基金 托 管人的 名 义 在 中国证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任公司上 海 分 公司 /深圳 分 公司 开 立 基金证券 交 易 资金 账户 , 用 于证券 清算 。
基金证券 账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足 开 展 本基金 业务 的 需 要。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 得 出 借 和 未 经对 方同 意 擅 自 转 让 基金的 任何 证券 账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基金的 任何 账户 进行
本基金 业务 以 外 的 活 动 。
( 五 ) 债 券 托 管 账户 的 开 设 和管理
1.《 基金合 同 》 生效 后 ,基金管理人 负 责 以基金的 名 义 申请 并 取得进 入 全 国银 行 间 同 业 拆 借 市场 的 交 易 资 格 ,并 代 表基金 进行 交 易 ; 基金 托 管人 负 责 以基金的 名 义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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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 算 有 限 责任公司 开 设 银 行 间 债 券 市场债 券 托 管 自营 账户 ,并 由 基金 托 管人 负 责 基金的 债 券
的 后 台 匹 配 及 资金的 清算 。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应 一 起 负 责 为 基金对 外 签订 全 国银 行 间 国 债市场 回 购 主 协
议 , 正 本 由 基金 托 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 存 副 本。
( 六 )其 他 账户 的 开 设 和管理
在 本 托 管 协议订 立 日 之后 ,本基金 被 允 许 从 事 符 合 法 律 法 规规定 和 《 基金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投资 品 种的投资 业务时 , 如 果 涉 及相 关 账户 的 开 设 和 使 用 , 由 基金管理人 协 助 托 管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定 和 《 基金合 同 》 的 约 定 , 开 立 有 关 账户 。 该账户 按 有 关 规 则 使 用 并管
理。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的有 关 实 物 证券的保管
基金 财产 投资的有 关 实 物 证券 由 基金 托 管人 存 放 于基金 托 管人的保管 库 ; 其中实 物 证券
也可 存 入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任公司 或中国证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任公司上 海 分 公司 /深 圳 分 公司 或 票 据营业 中 心 的 代 保管 库 。实 物 证券的 购买 和 转 让 , 由 基金 托 管人 根据 基金管理 人的 指 令 办 理。 属 于基金 托 管人实 际 有 效 控 制 下的实 物 证券 在 基金 托 管人保管期 间 的 损 坏 、 灭 失 , 由 此 产生 的 责任 应 由 基金 托 管人 承担 。基金 托 管人对基金 托 管人以 外 机构 实 际 有 效 控 制 的证券不 承担 保管 责任 。
( 八 ) 与 基金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保管
由 基金管理人 代 表基金 签 署 的 与 基金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原 件 分别应 由 基金 托 管人、基金
管理人保管。 除 本 协议另 有 规定 外 ,基金管理人 在代 表基金 签 署 与 基金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时 应
保证基金一 方持 有 两 份 以 上 的 正 本,以 便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至 少 各 持 有一 份 正 本的 原 件 。基金管理人 在 合 同 签 署 后 5个 工作日内 通过 专 人 送 达 、 挂 号 邮寄 等 安 全 方式将 合 同 原 件 送 达 基金 托 管人 处 。合 同 原 件 应存 放 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各自 文 件 保管 部 门 15年以
上 。
四 、 基金资 产 净 值计算与 复核
(一)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和 复 核
1.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 复 核的 时 间 和 程 序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 基金资 产 总 值 减去 负 债 后 的价值。基金 份额净 值是 指计算 日基金资 产净 值 除 以 该 计算 日基金 份额 总 份额 后 的 数 值。基金 份额净 值的 计算 保 留 到 小 数点 后 3位 , 小 数点 后 第 4位 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产生 的 误 差 计 入 基金 财产 。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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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 应 每 工作日对基金资 产 估 值。 估 值 原则 应 符 合 《 基金合 同 》、 《 证券投资基
金会 计 核 算 业务 指 引 》及 其 他法 律 、 法 规 的 规定 。 用 于基金 信 息披露 的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 份额净 值 由 基金管理人 负 责计算 ,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基金管理人 应 于 每 个 工作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算 当 日的基金 份额 资 产净 值并以 双 方 约 定 的 方式发 送 给 基金 托 管人。基金 托 管人对
净 值 计算 结 果 复 核 后 以 双 方 约 定 的 方式发 送 给 基金管理人, 由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净 值 予 以
公 布 。
根据《 基金 法》 ,基金管理人 计算 并 公告 基金资 产净 值,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 审查 基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金资 产净 值。 因 此 ,本基金的会 计责任 方 是基金管理人, 就 与 本基金有 关 的
会 计 问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在平等 基 础 上 充分 讨 论 后 , 仍 无法 达 成一 致 的 意见 , 按照 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结 果 对 外 予 以 公 布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定 的, 从 其
规定 。 如 有 新 增 事项 , 按 国 家 最 新 规定 估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 计算 和基金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由 基金管理人 承担 。 因 此 , 就 与 本基金有 关 的 会 计 问题 ,本基金的会 计责任 方 是基金管理人, 如 经 相 关 各 方在平等 基 础 上 充分 讨 论 后 , 仍 无法 达 成一 致 的 意见 ,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结 果 对 外 予 以 公 布 。
( 二 )基金资 产 估 值 方 法
1.估 值对 象
基金 所 拥 有的 股票 、 债 券、 权 证、银 行存 款 本 息 、 应 收 款 项 和其 他 投资 等 资 产 和 负 债 。
2.估 值 方 法
本基金的 估 值 方 法 为 :
( 1)证券 交 易所 上 市 的有价证券的 估 值
① 交 易所 上 市 的有价证券( 包括 股票 、 权 证 等 ),以其 估 值日 在 证券 交 易所 挂 牌 的 市 价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日 无 交 易 的,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生 重 大 变化 ,以 最 近 交 易
日的 市 价(收 盘 价)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生了 重 大 变化 的,可 参 考 类 似 投资 品 种的 现 行市 价 及 重 大 变化 因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市 价,确 定 公 允 价 格 。
② 交 易所 上 市 实 行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日收 盘 价 估 值, 估 值日没有 交 易 的,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生 重 大 变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的收 盘 价 估 值。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了 重 大 变化 的,可 参 考 类 似 投资 品 种的 现 行市 价 及 重 大 变化 因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市 价,确
定 公 允 价 格 ;
③ 交 易所 上 市 未 实 行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日收 盘 价 减去 债 券收 盘 价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行 估 值 ; 估 值日没有 交 易 的,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生 重 大 变化 ,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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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 最 近 交 易 日 债 券收 盘 价 减去 债 券收 盘 价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行 估 值。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生了 重 大 变化 的,可 参 考 类 似 投资 品 种的 现 行市 价 及 重 大 变化 因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市 价,确 定 公 允 价 格 ;
④ 交 易所 上 市 不 存在 活 跃 市场 的有价证券, 采 用 估 值 技术 确 定 公 允 价值。 交 易所 上 市 的 资 产 支 持 证券, 采 用 估 值 技术 确 定 公 允 价值, 在 估 值 技术 难 以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值的 情 况 下,
按 成本 估 值。
( 2) 处 于 未 上 市 期 间 的有价证券 应区分 如 下 情 况 处 理 :
① 送 股 、 转 增 股 、 配 股 和 公 开 增 发 的 新 股 , 按 估 值日 在 证券 交 易所 挂 牌 的 同 一 股票 的 估 值 方 法 估 值 ;
② 首 次 公 开 发行 未 上 市 的 股票 、 债 券和 权 证, 采 用 估 值 技术 确 定 公 允 价值, 在 估 值 技术 难 以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值的 情 况 下, 按 成本 估 值 ;
③ 首 次 公 开 发行 有明确 锁 定 期的 股票 , 同 一 股票在 交 易所 上 市 后 , 按 交 易所 上 市 的 同 一 股票 的 估 值 方 法 估 值。
( 3) 因持 有 股票 而 享 有的 配 股 权 证, 采 用 估 值 技术 确 定 公 允 价值。
( 4) 全 国银 行 间 债 券 市场 交 易 的 债 券、资 产 支 持 证券 等固定 收益 品 种, 采 用 估 值 技术
确 定 公 允 价值, 在 估 值 技术 难 以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值的 情 况 下, 按 成本 估 值。
( 5) 同 一 债 券 同 时 在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市场 交 易 的, 按债 券 所 处 的 市场分别 估 值。
( 6) 如 有确 凿 证 据 表明 按 上述 方 法 进行 估 值不 能 客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 根据 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 管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值的价 格 估 值。
( 7)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定 的, 从 其 规定 。 如 有 新 增 事项 , 按 国 家 最
新 规定 估 值。
( 三 ) 估 值 差错 处 理
因 基金 估 值 错 误 给 投资 者 造 成 损失 的 应 先 由 基金管理人 承担 ,基金管理人对不 应 由 其 承担 的 责任 ,有 权 向 过 错 人 追偿 。
当 基金管理人 计算 的基金资 产净 值、基金 份额净 值 已 由 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确 认 后 公告 的, 由 此 造 成的投资 者 或基金的 损失 , 应 根据法 律 法 规 的 规定 对投资 者 或基金 支 付 赔 偿 金, 就 实 际 向 投资 者 或基金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 由 基金管理人 与 基金 托 管人 按照 管理 费率 和 托 管 费
率 的 比例 各自 承担 相 应 的 责任 。
由 于一 方当 事 人 提供 的 信 息 错 误 , 另 一 方当 事 人 在 采 取了 必 要合理的 措 施 后 仍 不 能发 现 该 错 误 , 进 而 导 致 基金资 产净 值、基金 份额净 值 计算 错 误 造 成投资 者 或基金的 损失 ,以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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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及由 此 造 成以 后 交 易 日基金资 产净 值、基金 份额净 值 计算 顺 延 错 误 而 引 起 的投资 者 或基金
的 损失 , 由 提供 错 误 信 息 的 当 事 人一 方 负 责 赔 偿 。
由 于证券 交 易所 及 其 登 记 结 算公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或 由 于其 他 不可 抗 力原 因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虽 然已 经 采 取 必 要、 适 当 、合理的 措 施 进行 检 查 ,但是 未 能发 现 该 错 误 的, 由 此 造 成的基金资 产 估 值 错 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可以 免 除 赔 偿 责任 。但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应当 积极 采 取 必 要的 措 施 消 除 由 此 造 成的 影响 。
当 基金管理人 计算 的基金资 产净 值 与 基金 托 管人的 计算 结 果 不一 致时 , 相 关 各 方应 本 着 勤勉尽 责 的 态 度 重 新 计算 核对, 如 果 最后 仍 无法 达 成一 致 , 应 以基金管理人的 计算 结 果 为 准 对 外 公 布 , 由 此 造 成的 损失 以 及 因 该交 易 日基金资 产净 值 计算 顺 延 错 误 而 引 起 的 损失 由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赔 偿 责任 ,基金 托 管人不 负 赔 偿 责任 。
( 四 )基金 账册 的 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在 《 基金合 同 》 生效 后 , 应按照 相 关 各 方 约 定 的 同 一 记 账 方 法 和会 计 处 理 原则 , 分别 独 立地设 置 、 登录 和保管本基金的 全 套 账册 ,对 相 关 各 方 各自 的 账册
定 期 进行 核对, 互 相 监督,以保证基金资 产 的 安 全 。 若 双 方 对会 计 处 理 方 法 存在分 歧 , 应 以 基金管理人的 处 理 方 法 为 准。
经对 账 发 现相 关 各 方 的 账 目 存在 不 符 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必 须 及时 查 明 原 因 并
纠 正 ,保证 相 关 各 方平行 登录 的 账册 记 录 完 全相 符 。 若 当 日核对不 符 , 暂 时无法 查 找 到 错 账 的 原 因 而 影响 到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和 公告 的,以基金管理人的 账册 为 准。
( 五 )基金 定 期 报 告 的 编 制 和 复 核
基金 财 务 报 表 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每 月 分别 独 立 编 制 。月 度 报 表的 编 制 , 应 于 每
月 终 了 后 5个 工作日内完成。
在 《 基金合 同 》 生效 后 每 六 个 月 结束 之 日 起 45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明书 更 新 一
次 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并 将 更 新 后 的招募说明书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体 上 。基金管理人 在 每 个 季 度 结束 之 日 起 15个 工作日内完成 季 度 报 告编 制 并 公告 ; 在 会 计 年 度 半 年 终 了 后 60日内完成 半 年 报 告编 制 并 公告 ; 在 会 计 年 度 结束 后 90日内完成年 度 报 告编 制 并 公告 。
基金管理人 在 月 度 报 表完成 当 日,对 报 表 加 盖 公章 后 ,以 加 密 传 真 方式 或 双 方 约 定 的其 他 方式将 有 关 报 表 提供 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 ; 基金 托 管人 在 3个 工作日内 进行 复 核,并 将 复 核 结
果 及时 书 面 通 知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在 季 度 报 告 完成 当 日, 将 有 关 报 告 提供 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基金 托 管人 在 收 到 后 7个 工作日内 进行 复 核,并 将 复 核 结 果 书 面 通 知 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 在 半 年 报 完成 当 日, 将 有 关 报 告 提供 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基金 托 管人 在 收 到 后 30日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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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内 进行 复 核,并 将 复 核 结 果 书 面 通 知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在 年 度 报 告 完成 当 日, 将 有 关
报 告 提供 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基金 托 管人 在 收 到 后 45日内 复 核,并 将 复 核 结 果 书 面 通 知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 管人 在 复 核 过 程 中, 发 现相 关 各 方 的 报 表 存在 不 符 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应 共 同 查 明 原 因 , 进行 调 整, 调 整以 相 关 各 方 认 可的 账 务 处 理 方式为 准。核对 无 误 后 ,基金 托 管人 在 基金管理人 提供 的 报 告上 加 盖 业务 印 鉴 或 者 出具 加 盖 托 管 业务部 门 公章 的 复 核 意
见 书, 相 关 各 方 各自 留 存 一 份 。 如 果 基金管理人 与 基金 托 管人不 能 于 应当发 布 公告 之 日 之 前 就 相 关 报 表 达 成一 致 ,基金管理人有 权 按照 其 编 制 的 报 表对 外 发 布 公告 ,基金 托 管人有 权 就 相 关 情 况 报 证监会 备 案 。
基金 托 管人 在 对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半 年 报 告 或年 度 报 告 复 核完 毕 后 , 需 盖 章 确 认 或出具 相
应 的 复 核确 认 书,以 备 有 权 机构 对 相 关 文 件审 核 时 提 示 。
基金 定 期 报 告 应当在 公 开 披露 的 第 2个 工作日, 分别 报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 办 公 场所所在 地 中国证监会 派 出 机构 备 案 。
五 、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名 册的 保 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须 分别 妥 善 保管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 册 , 包括《 基金合 同 》 生 效 日、 《 基金合 同 》 终止 日、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权 利 登 记 日、 每 年 6月 30日、 12月 31日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 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 册 的内容 必 须 包括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名 称和 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 册 由 基金的基金 注册登 记 机构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 指 令 编 制 和保管,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应按照 目 前 相 关 规 则 分别 保管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 册 。保管 方式 可以 采 用 电 子 或文 档 的 形 式 。保管期 限 为 15年。
基金管理人 应当 及时 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 交 下 列 日期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 册 : 《 基金合 同 》 生效 日、 《 基金合 同 》 终止 日、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权 利 登 记 日、 每 年 6月 30日、 每 年 12
月 31日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 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 册 的内容 必 须 包括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名 称和 持 有的基金 份额 。其中 每 年 12月 31日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 册 应 于下月 前 十 个 工作日内
提 交 ;《 基金合 同 》 生效 日、 《 基金合 同 》 终止 日 等 涉 及 到 基金 重 要 事项 日期的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名 册 应 于 发生 日 后十 个 工作日内 提 交 。
基金 托 管人以 电 子 版 形 式 妥 善 保管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 册 ,并 定 期 刻 成 光 盘 备 份 ,保 存 期
限 为 15年。基金 托 管人不 得将所 保管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 册 用 于基金 托 管 业务 以 外 的其 他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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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 途 ,并 应 遵 守 保 密 义 务 。
若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 由 于 自身原 因 无法 妥 善 保管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 册 , 应按 有 关 法 规规定 各自 承担 相 应 的 责任 。
六 、 争议 解 决 方 式
相 关 各 方当 事 人 同 意 , 因 本 协议 而 产生 的或 与 本 协议 有 关 的一 切 争 议 , 除 经 友 好 协 商 可 以 解 决 的, 应提 交 中国国 际 经 济贸 易 仲 裁 委员会 根据 该 会 当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行 仲 裁 , 仲 裁 的 地点 在 北京 , 仲 裁裁 决 是 终 局 性的并对 相 关 各 方均 有 约 束 力 , 仲 裁 费 用由 败 诉 方承担 。
争 议 处 理期 间 , 相 关 各 方当 事 人 应 恪守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职 责 , 继 续 忠 实、 勤勉 、 尽 责 地 履 行 《 基金合 同 》 和 托 管 协议 规定 的 义 务 , 维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合 法 权 益。
本 协议 受 中国 法 律 管 辖 。
七、《 托管 协议 》 的 修改 与 终止
(一) 托 管 协议 的 变 更 与 终止
1.托 管 协议 的 变 更 程 序
本 协议 双 方当 事 人经 协 商 一 致 ,可以对 协议 的内容 进行 变 更 。 变 更 后 的 托 管 协议 ,
其内容不 得 与《 基金合 同 》 的 规定 有 任何 冲 突 。基金 托 管 协议 的 变 更 报 中国证监会核
准 后 生效 。
2.基金 托 管 协议终止 的 情形
发生 以下 情 况 ,本 托 管 协议终止:
( 1)《 基金合 同 》 终止 ;
( 2)基金 托 管人 解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有其 他 基金 托 管人 接 管基金资 产 ;
( 3)基金管理人 解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有其 他 基金管理人 接 管基金管理 权 ;
( 4) 发生 法 律 法 规 或 《 基金合 同 》 规定 的 终止事项 。
( 二 )基金 财产 的 清算
1.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 : 自 出 现《 基金合 同 》 终止事 由之 日 起 30个 工作日内成 立 清算 小 组 ,基金管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 并 在 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
2.在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 接 管基金 财产 之 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应按照 《 基金合 同 》 和本 托 管 协议 的 规定 继 续 履 行 保 护 基金 财产 安 全 的 职 责 。
3.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组 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 成员 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具有 从 事 证券 相 关 业务 资 格 的 注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的人员 组 成。基金 财产 清算 小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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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 可以 聘 用 必 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 职 责: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 负 责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 价、 变现 和 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 可以 依 法 进行 必 要的 民事 活 动 。
5.基金 财产 清算 程 序 :
( 1 ) 《 基金合 同 》 终止 后 ,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 统 一 接 管基金 ;
( 2)对基金 财产 和 债 权 债 务 进行 清 理和确 认 ;
( 3)对基金 财产进行 估 值和 变现 ;
( 4)基金 清算 组 作出 清算 报 告 ;
( 5)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算 报 告 进行 审计 ;
( 6) 律 师 事 务 所 对 清算 报 告 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
( 7) 将 基金 清算 结 果 报 告 中国证监会 ;
( 8) 公 布 基金 清算公告 ;
( 9)对基金 财产进行分 配 。
6.清算费 用
清算费 用 是 指 基金 清算 小 组 在进行 基金 清算 过 程 中 发生 的 所 有合理 费 用 , 清算费 用由 基 金 清算 小 组 优 先 从 基金 财产 中 支 付 。
7.基金 财产按 下 列 顺 序 清 偿 :
( 1) 支 付 清算费 用 ;
( 2)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
( 3) 清 偿 基金 债 务 ;
( 4) 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分 配 。
基金 财产 未 按前 款 ( 1) - ( 3) 项 规定 清 偿 前 ,不 分 配 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