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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主题(160505)

博时主题:更新招募说明书(2010年8月)查看PDF公告

































































































博时主题行业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博时主题行业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博时主题行业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 2004年 11月8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4】182 号文核准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审核同意,但中国 证监会对本基金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 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 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将来业绩。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 现的保证。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招募说明书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 6 个月更新一次,并于每 6个月结束之日后的 45 日内公告, 更新内容截至每 6个月的最后 1日。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0 年 7月 5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0年 6 月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博时主题行业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 目


录 一、 绪言 ....................................................................................................................................... 3 二、 释义 ....................................................................................................................................... 3 三、 基金管理人 ............................................................................................................................ 6 四、 基金托管人 .......................................................................................................................... 14 五、 相关服务机构 ....................................................................................................................... 18 六、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 37 七、基金份额的交易 ..................................................................................................................... 37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 39 九、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和基金间转换 .................................................................................... 43 十、基金份额的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登记 .................................................................. 43 十一、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44 十二、基金的投资......................................................................................................................... 45 十三、基金的业绩......................................................................................................................... 53 十四、基金的财产......................................................................................................................... 53 十五、基金资产的估值 ................................................................................................................. 54 十六、基金的收益分配 ................................................................................................................. 59 十七、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61 十八、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2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 ................................................................................................................. 63 二十、风险揭示 ............................................................................................................................ 66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终止与清算................................................................................................... 68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69 二十三、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81 二十四、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87 二十五、其他应披露事项.............................................................................................................. 89 二十六、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90 二十七、备查文件......................................................................................................................... 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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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相关 法律法规和《博时主题行业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 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 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 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博时主题行业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指《博时主题行业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基金合同当事人对其不 时作出的修订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博时主题行业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协议》及协议当事人对其不时作出的补充及修订 《证券法》


指 2005 年 12 月 27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 议修订并于2006 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 订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自 2004 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销售管理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6月 4日颁布、同年 7 月 1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6月 10 日颁布、 同年 7月 1 日实施的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业务规则》








指 2004 年 8 月 17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并于 2004 年8 月 17 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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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施行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招募说明书





指《博时主题行业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招募说明书是基金 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基金招募说明书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每 6个月更新一次,并于每 6个月结束之日后的 45日内公告,更新内容截至每 6 个月的最后 1 日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 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交易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人 指由管理人委托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人是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销售服务代理人 指符合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条件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销售服务代 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服务业务的机构,简称代销人 销售人





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代销人 个人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公民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规定的条 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 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 登记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以及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 基金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法或依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本基金募集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之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并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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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国证监会批准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开放日


指销售人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巨额赎回 指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总份额后的余额超过上 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的情形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到基金合同生效日之间的时间段,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日 指销售人确认的投资者有效申请工作日 T + n 日 指自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通过销售人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基金份额的行为 销售场所


指场外销售场所和场内交易场所,分别简称场外和场内 场外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进行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场内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的会员单位进行基金份额认购、上市交易的场所 注册登记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发售: 指场外认购和场内认购 场外认购:指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申请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场内认购: 指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申请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日常交易:


指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 上市交易:


指基金存续期间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 的行为 系统内转托管:


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 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跨系统转登记: 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 转登记的行为 投资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 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及 其他合法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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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 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总值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的过程 基金账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人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博时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 及其变更情况的账户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人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通过该销售人买卖博时开放式基金的 基金份额、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不可抗力 指任何无法预见、不能避免、无法克服的事件或因素,包括:相关法律法 规的变更;国际、国内金融市场风险事故的发生;自然或无人为破坏造成的交易系统或交易 场所无法正常工作;战争或动乱等 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9 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9 层 法定代表人:杨鶤 成立时间: 1998年7 月13日 注册资本: 1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人:





李雪松 联系电话: (0755)83169999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8]26 号文批 准设立。目前公司股东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股份 49%;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持 有股份 25%;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持有股份 6%;璟安实业有限公司,持有股份 6%; 上海盛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有股份 6%;丰益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持有股份6%;广厦建 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股份 2%。注册资本为 1亿元人民币。 公司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资产的运作、确定基本的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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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原则。 公司下设十四个直属部门和两大销售业务体系,分别是:总裁办公室、股票投资部、特 定资产管理部、固定收益部、研究部、交易部、产品规划部、市场部、基金运作部、财务部、 信息技术部、监察法律部、风险管理部、人力资源部、零售业务和机构业务。总裁办公室专 门负责公司的战略规划研究、行政后勤支持、会议及文件管理、公司文化建设、外事活动管 理、档案管理、董事会、党办及工会工作。股票投资部负责进行股票选择和组合管理。特定 资产管理部负责特定资产的管理和客户咨询服务。固定收益部负责进行固定收益证券的选择 和组合管理。研究部负责完成对宏观经济、行业公司及市场的研究。交易部负责执行基金经 理的交易指令并进行交易分析和交易监督。产品规划部负责新产品设计、产品维护、业绩分 析以及年金方案设计与精算等企业年金咨询工作。市场部负责基金营销策划、渠道沟通、国 际业务开发等工作。基金运作部负责基金会计、基金注册登记、直销业务。财务部负责公司 财务事宜。信息技术部负责系统开发、网络运行及维护。监察法律部负责对公司投资决策、 基金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等方面进行监察,并向公司管理层和有关机构提供独立、客 观、公正的意见和建议。风险管理部负责建立和完善公司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与流程,组织实 施公司投资风险管理与绩效分析工作,确保公司各类投资风险得到良好监督和控制。人力资 源部负责公司的人员招聘、培训发展、薪酬福利、绩效评估、人事信息管理工作。零售业务 下辖北京区域、上海区域、南方区域、客户服务中心和电子商务部,负责公司全国范围内的 零售客户、渠道销售和服务工作;电子商务部负责统筹规划和管理公司电子商务业务的发展; 负责公司各部门使用公司官方网站营销资源的归口管理;统筹规划、建设和管理公司直销网 上交易平台。机构业务负责公司全国范围内的机构客户销售和服务工作。机构业务下辖养老 金业务部、战略客户部、机构理财部-上海和机构理财部-南方。养老金业务部负责养老金 业务的研究、拓展和服务等工作。战略客户部负责北方地区由国资委和财政部直接管辖企业 以及该区域机构客户的销售与服务工作。机构理财部-上海和机构理财部-南方分别主要负 责华东地区、华南地区以及其他指定区域的机构客户销售与服务工作。另设北京分公司和上 海分公司,分别负责对驻京、沪人员日常行政管理和对赴京、沪处理公务人员给予协助。 截止到2010年6月 30 日,公司总人数282 人,其中61%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历。 公司已经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内部监察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人事 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员工行为准则等公司管理制度体系。 (二) 主要成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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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杨鶤女士,硕士,董事长。1983 年起先后在中国银行国际金融研究所、香港中银集团、 招商银行证券部、深圳中大投资管理公司、长盛基金管理公司、中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 现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肖风先生,副董事长,博士学历。历任深圳康佳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兼股 证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证券管理处科长、副处长,深圳市证券管理 办公室副处长、处长,证管办副主任。现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 汤维清先生,硕士,董事。1988 年起先后在成都探矿工艺研究所、深圳天极光电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深圳中大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中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工作。现任招商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王金宝先生,硕士,董事。1988 年起先后在上海同济大学、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 现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机构业务董事总经理。 周长青先生,硕士,董事。历任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司主任科员,中信银行支行负责人, 中国民族信托投资公司理财总部副总经理,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员(长)、董事会秘 书等职。现任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 陈小鲁先生,独立董事。1968 年起先后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驻 英国大使馆、北京国际战略问题研究学会、亚龙湾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标准国际投资管理公 司工作。2001 年4月起任博时公司独立董事。 赵榆江女士,硕士,独立董事。1978 年起先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国家经济体制 改革委员会、英国高诚证券 (HK) 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法国兴业证券 (HK) 有限公司、康 联马洪 (中国)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工作。2001年4 月起任博时公司独立董事。 姚钢先生,硕士,独立董事。1985 年起先后在中国人民大学、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所 微观研究室、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海南汇通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社会科学 院经济文化研究中心工作。2001 年4 月起任博时公司独立董事。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夏永平女士,硕士,监事。1984 年起先后在中国农业银行总行、中国长城信托投资公司、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工作。2000 年7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车晓昕女士,硕士,监事。1983 年起先后在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珠海证券有限公司、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总部工作。现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监。 郑波先生,博士,监事。2001 年起先后在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总公司、博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工作。现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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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窦广清先生,监事。1987 年起先后在海军后勤学院、中国银行塘沽分行工作,2006 年 12 月至今任天津港财务有限公司总经理。 卢培德先生, 监事, CFA。 毕业于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伯克莱分校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Berkeley) , 获工商管理学士学位。 1995年起先后在霸菱资产管理 (香港) 有限公司 (Barings )、 富达投资管理公司(Fidelity )、 美林公司(Merrill Lynch)工作。2008 年至今,任上海盛业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之职。 林琦先生,硕士、监事。1998 年毕业于清华大学计算机专业,获硕士学位。1998 年起 先后在南天信息系统集成公司、北京万豪力霸电子科技公司、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东方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2006 年 8月再次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信息技术部副总经 理。2007年任信息技术部总经理。 3、公司高管人员 杨鶤女士,简历同上。 肖风先生,简历同上。 王德英先生,硕士。1995 年起先后任北京清华计算机公司开发部经理、清华紫光股份公 司 CAD 与信息事业部工作。2000 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行政管理部副经理, 电脑部副经理及信息技术部总经理。现任公司副总裁。 孙麒清女士,商法学硕士。曾供职于广东深港律师事务所。2002 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曾任监察法律部法律顾问,现任公司督察长兼监察法律部总经理。 4、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詹凌蔚先生,本基金首任基金经理。硕士。1998 年9月至 1999 年8 月在中科信厦门证 券营业部任投资咨询人员;1999 年8 月至 2001年2月,在上海中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工作; 2001 年 2 月至 2004年5月在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研究员、部门副总监,基金管理部 基金经理助理、新蓝筹基金经理、融通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助理。2004 年 6月21 日入职博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任基金经理。2005 年 1月起任博时主题行业股票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 2007年 3月14 日,经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会议同意, 本公司聘请邓晓峰先生 担任博时主题行业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詹凌蔚先生不再担任博时主题行业股票证 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邓晓峰先生,武汉大学电子学与信息系统学士,清华大学工商管理硕士。1996 年至 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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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年在深圳市银业工贸有限公司工作,任工程师。2001年至 2004 年在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企业融资部工作,任助理董事,2004 年至 2005 年在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 工作,任研究员。2005 年4 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股票投资部单独帐户小组基金 经理助理,2006 年1月起担任股票投资部社保股票基金经理,2007年 3 月兼任博时主题行业 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特定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价值组投资副总监、博时主题 行业基金经理,兼任社保股票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主任委员:肖风


委员:杨锐,邵凯,董良泓,夏春,邹志新,张志峰,王政,张峰。 肖风先生,简历同上。 杨锐先生,博士。1999 年 7月毕业于南开大学国际经济研究所。1999 年8 月入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任研究部策略分析师;2002 年 10 月起兼任博时价值增长基金基金经理助理。 2004 年 6 月起担任研究部副总经理兼策略分析师。2005 年 1 月至 2006 年 1 月由博时公司派 往纽约大学 Stern 商学院做访问学者。 2005年 6月至2006 年1 月在 AllianceBernstein 的股 票投资部门工作。2006 年 1 月回国继续担任研究部副总经理、策略分析师,5 月起兼任博时 平衡配置基金经理。2007 年 1月起任首席策略分析师,兼任博时价值增长、博时价值增长贰 号、博时平衡配置基金基金经理。现任首席策略分析师,兼任股票投资部混合组投资总监、 博时平衡配置基金经理。 邵凯先生,硕士。1997 年起在河北省经济开发投资公司投资管理部工作。2000 年加入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基金管理部债券组合经理助理、基金管理部债券组合经理、固 定收益部债券投资经理、社保债券基金基金经理、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兼社保债券基金基金 经理。现任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兼社保债券基金基金经理。 董良泓先生,MBA。1993 年起先后在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财务部、中技投资公司、融通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2005 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 股票投资部基金经理、社保股票基金经理、研究部总经理兼任特定资产部高级投资经理。现 任特定资产管理部总经理、股票投资部价值组投资总监。 夏春先生,1975 年出生,经济学硕士。1996 年毕业于上海交通大学管理工程系。1996 年至 1998 年在上海永道(现为普华永道)会计财务咨询公司工作,任审计员。1998 年至 2001 年在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宏观与金融经济学专业学习,获经济学硕士学位。2001 年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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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2004 年, 在招商证券研发中心策略部任高级分析师。 2004 年2 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任研究部宏观与策略研究员。2007 年1 月任研究部副总经理,兼任策略分析师,博时平衡配 置基金基金经理助理。现任研究部总经理,兼任策略分析师、博时价值增长基金基金经理和 博时价值增长贰号基金基金经理。 邹志新先生,经济学博士,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注册会计师。1992 年毕业于北京 理工大学,获理学学士学位,1997年在江西财经大学获经济学硕士学位,2008 年获南开大学 经济学博士学位。1997 年至 1999 年在君安证券研究所从事研究工作,任核心研究员。1999 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研究员、交易员、基金裕隆基金经理助理。2002 年1 月 起任基金裕泽基金经理,2003 年7月起任基金裕元基金经理,2007年 4 月任博时第三产业成 长基金基金经理。现任股票投资部总经理,兼任成长组投资总监、博时第三产业成长股票基 金基金经理。 张志峰先生,数学博士,1996 年5 月起先后在摩根士丹利集团、巴克莱全球投资集团、 LABRENCHE STRUCTUR PRODUCTS 工作。2008 年 1 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股票投 资部另类投资组投资总监。 王政先生,1966 年生,博士。1995年毕业于美国普林斯顿大学,获博士学位。1995 年至 1997 年在哈佛大学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1997 年起先后在美国新泽西州道琼斯公司、美国新 泽西州彭博公司研发部、美国加州巴克莱全球投资公司工作。2009年 5 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现任股票投资部 ETF 组投资总监、上证超级大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和博时上证超级大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 张峰先生,博士。1988 年 9月起先后在 HAUGEN 金融系统顾问公司、花旗集团资产管 理部门、摩根士丹利公司、ASTEN INVESTMENT ADVISORS 从事投资管理工作。2010年 2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股票投资部数量组投资总监。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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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风险控制制 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行为的发生:


3.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 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证券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风险管理的原则 (1) 全面性原则 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 独立性原则 公司设立独立的监察部,监察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 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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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的制衡体系。 (4) 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 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 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理层对风险 管理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监察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 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 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对风险管理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2) 风险管理委员会 作为董事会下的专业委员会之一,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批准公司风险管理系统文件,即 负责确保每一个部门都有合适的系统来识别、评定和监控该部门的风险,负责批准每一个部 门的风险级别。负责解决重大的突发的风险。 (3) 督察长 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按季向风险管理委员会提交独立的风险管理报 告和风险管理建议。 (4) 监察法律部 监察法律部负责对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并为每一个部门的风 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的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5) 业务部门 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部门经理对本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负责 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 控和降低风险。 3. 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 建立内控结构,完善内控制度 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高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 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活动是独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 定期更新。 (2) 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 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 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 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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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 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 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 建立了评估风险的委员会,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公司 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 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 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 建立了足够、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统、投资监控系统,对可能出现的各 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 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 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 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 地减少损失。 (7) 提供足够的培训 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 控制风险。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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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联系电话:(010) 6759 5003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悠久的经营历史,其前身“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于 1954 年成立,1996 年易名为“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之一。中国建设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由原中国建设银行于2004 年9月分立而成立,承继了原中国建设银行的商 业银行业务及相关的资产和负债。中国建设银行(股票代码:939)于 2005 年 10 月 27 日在香 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中首家在海外公开上市的银行。2006 年9月 11 日,中国建设银行又作为第一家 H 股公司晋身恒生指数。2007 年 9 月 25 日中国建设银行 A 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并开始交易。A 股发行后中国建设银行的已发行股份总数为: 233,689,084,000 股(包括224,689,084,000 股 H股及 9,000,000,000 股A股)。 截至2009 年12月 31日,中国建设银行实现净利润 1,068.36 亿元,较上年增长 15.32%, 每股盈利为 0.46 元,较上年增加 0.06元,盈利水平好于预期;平均资产回报率为1.24%,较 上年降低 0.07 个百分点,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 20.87%,较上年提高 0.19 个百分点,整 体盈利趋势向好;总资产达到 96,233.55 亿元,较上年增长 27.37%;资产质量在国内大银行 中保持领先,不良贷款额和不良贷款率持续双降,信贷资产质量持续改善,不良贷款率为 1.50%,较上年末下降 0.71 个百分点;拨备水平充分,拨备覆盖率为 175.77%,较上年末提升 44.19 个百分点。 中国建设银行在中国内地设有 1.3 万余个分支机构,并在香港、新加坡、法兰克福、约 翰内斯堡、东京、首尔、纽约及胡志明市设有分行,在悉尼设有代表处,拥有建行亚洲、建 银国际,建行伦敦、建信基金、建信金融租赁、建信信托等多家子公司。全行已安装运行自 动柜员机(ATM)36,021 台,拥有员工约 30 万人,为客户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 中国建设银行得到市场和业界的支持和广泛认可,在2009 年共获得 50 多个国内外奖项。 中国建设银行在英国《银行家》杂志公布的“全球金融品牌 500强” 、 “全球银行 1000 强”中 分列第 9位和第 12位,被《亚洲货币》杂志评为 2009 年度“中国区最佳银行” ,被《欧洲货 币》杂志评为 2009 年度“中国最佳银行” ,连续两年被香港《资本》杂志评为“中国杰出零 售银行” ,荣获《亚洲银行家》杂志颁发的“中国风险管理成就奖” ,中国扶贫基金会颁发的 “20年特别贡献奖”等奖项,被中国红十字基金会评为“最具责任感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投资托管服务部,下设综合制度处、基金市场处、资产托管处、QFII 托管处、基金核算处、基金清算处、监督稽核处和投资托管团队、涉外资产核算团队、养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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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金托管服务团队、养老金托管市场团队、 上海备份中心等 12 个职能处室,现有员工 130余人。 2008 年, 中国建设银行一次性通过了根据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颁布的审计准则公告第 70 号(SAS70)进行的内部控制审计,安永会计师事务所为此提交了“业内最干净的无保留意见 的报告” , 中国建设银行成为取得国际同业普遍认同并接受的SAS70国际专项认证的托管银行。 (二)主要人员情况 罗中涛,投资托管服务部总经理,曾就职于国家统计局、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评估、信贷、 委托代理等业务部门并担任领导工作,对统计、评估、信贷及委托代理业务具有丰富的管理 经验。 李春信,投资托管服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人事教育部、计划部、 筹资储蓄部、国际业务部,对商业银行综合经营计划、零售业务及国际业务具有丰富的客户 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纪伟,投资托管服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总行 计划财务部、信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长期从事大客户的客户管理及服务工作,具有丰富 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户 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 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 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 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QFII、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 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2010年 6月 30 日,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158 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封闭式基金 6 只,开放式基金 152 只。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 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2010 年初,中国建设银行被总部设于英国伦敦的 《全球托管人》杂志评为 2009 年度“国内最佳托管银行”(Domestic Top Rated) ,并连续 第三年被香港《财资》杂志评为“中国最佳次托管银行”。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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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 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 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投资托管服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处,配备了专职内控 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投资托管服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 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 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 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 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 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自 行开发的“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基金监督子系统” ,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 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 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 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 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控, 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 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易对手等内 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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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作的 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解释 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机构名称: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9 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9 层 法定代表人: 杨鶤 成立时间: 1998年7 月13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6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2. 场外代销机构 (1)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长安兴融中心1号楼 法定代表人: 郭树清 联系人: 王琳 传真: 010-66275654 客户服务电话: 95533 网址: http://www.ccb.com/ (2)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 姜建清 联系人: 田耕 电话: 010-66107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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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传真: 010-66107914 客户服务电话: 95588 网址: http://www.icbc.com.cn/ (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 项俊波 客户服务电话: 95599 网址: http://www.abchina.com


(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 肖钢 联系人: 王圣明 电话: 010-66594911 传真: 010-66594942 客户服务电话: 95566 网址: http://www.boc.cn/ (5)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 胡怀邦


联系人: 曹榕 电话: 021-58766688 传真: 021-58408483 客户服务电话: 95559 网址: http://www.bankcomm.com/ (6)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法定代表人: 秦晓 联系人: 王琳 电话: 0755-83198888 传真: 0755-83195049 客户服务电话: 95555 网址: http://www.cmbchina.com/ (7)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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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 孔丹 电话: 010-65558000 传真: 010-65550809 客户服务电话: 95558 网址: http://bank.ecitic.com/ (8)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南路500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北京东路689号东银大厦17楼 法定代表人: 金运 联系人: 汤嘉惠、倪苏云 电话: 021-61616188-6152,6153 传真: 021-63602431 客户服务电话: 95528 网址: http://www.spdb.com.cn (9)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肖遂宁 联系人: 姜聃 电话: 0755-22166316 传真: 0755-25841098 客户服务电话: 95501 网址: http://www.sdb.com.cn/ (10)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6号光大大厦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6号光大大厦 法定代表人: 唐双宁 联系人: 李伟 电话: 010-68098778 传真: 010-68560312 客户服务电话: 95595 网址: http://www.cebbank.com (11)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 董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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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联系人: 董云巍 电话: 010-57092615 传真: 010-57092611 客户服务电话: 95568 网址: http://www.cmbc.com.cn/ (12)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131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131号 法定代表人: 刘安东 联系人: 陈春林 电话: 010-66421200 传真: 010-66415194 客户服务电话: 95580 网址: http://www.psbc.com (13)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首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 法定代表人: 闫冰竹 联系人: 王曦 电话: 010-66223584 传真: 010-66226073 客户服务电话: 010-96169 网址: http://www.bankofbeijing.com.cn/ (14)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农林下路83号 办公地址: 广州市农林下路83号 法定代表人: 董建岳 联系人: 詹全鑫 电话: 020-38322542 传真: 020-87311780 客户服务电话: 4008308003 网址: http://www.gdb.com.cn/ (15)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宁波市江东区中山东路294号 办公地址: 宁波市江东区中山东路294号 法定代表人: 陆华裕 联系人: 胡技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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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电话: 021-63586210 传真: 021-63586215 客户服务电话: 96528(上海地区962528) 网址: http://www.nbcb.com.cn (16)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庆春路288号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庆春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 张达洋 联系人: 吴军阳 电话: 0571-87659084 传真: 0571-87659188 客户服务电话: 95105665 网址: http://www.czbank.com (17)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4层 法定代表人: 林义相 联系人: 潘鸿 电话: 010-66045446 传真: 010-66045500 客户服务电话: 010-66045678 网址: http://www.txsec.com (18)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 祝幼一 联系人: 芮敏祺 电话: 021-38676666 传真: 021-38670161 客户服务电话: 95521 网址: http://www.gtja.com/ (19)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联系人: 权唐 传真: 010-6518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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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08 网址: http://www.csc108.com/ (20)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联系人: 齐晓燕 电话: 0755-82130833 传真: 0755-82133302 客户服务电话: 95536 网址: http://www.guosen.com.cn/ (21)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 宫少林 联系人: 黄健 电话: 0755-82943666 传真: 0755-82943636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11;95565 网址: http://www.newone.com.cn/ (22)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43楼 办公地址: 广东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18、19、36、37、41和42楼 法定代表人: 王志伟 联系人: 黄岚 电话: 020-87555888 传真: 020-87555305 客户服务电话: 95575 网址: http://www.gf.com.cn/ (2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路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A层 办公地址: 北京朝阳区新源南路6号京城大厦 法定代表人: 王东明 联系人: 陈忠 电话: 010-84588888 传真: 010-84865560 客户服务电话: 010-84588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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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网址: http://www.cs.ecitic.com/ (24)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2-6层 法定代表人: 顾伟国 联系人: 李洋 电话: 010-66568047 传真: 010-66568536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888 网址: http://www.chinastock.com.cn/ (25)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王开国 联系人: 金芸、李笑鸣 电话: 021-23219275 传真: 021-63602722 客户服务电话: 95553 网址: http://www.htsec.com/ (26)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10、24、25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10、24、25层 法定代表人: 马昭明 联系人: 盛宗凌 电话: 0755-82492000 传真: 0755-82492962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555;95513 网址: http://www.lhzq.com/ (27)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 丁国荣 联系人: 黄维琳、曹晔 电话: 021-54033888 传真: 021-54038844 客户服务电话: 021-962505 网址: http://www.syw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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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28)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东路99号标力大厦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民生路1199弄五道口广场1号楼21层 法定代表人: 兰荣 联系人: 谢高得 电话: 021-38565785 传真: 021-3856578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23 网址: http://www.xyzq.com.cn/ (29)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 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胡运钊 联系人: 李良 电话: 021-68751929 传真: 021-51062920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999;027-85808318 网址: http://www.95579.com/ (30)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2222号安联大厦34层、28层A02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28号中国凤凰大厦1号楼7层 法定代表人: 牛冠兴 联系人: 陈剑虹 电话: 0755-82558323 传真: 0755-82558355 客户服务电话: 4008001001 网址: http://www.essences.com.cn (31)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渝中区临江支路2号合景国际大厦A幢 办公地址: 重庆市渝中区临江支路2号合景国际大厦A幢 法定代表人: 王珠林 联系人: 米兵 电话: 023-63786922 传真: 023-63810422 客户服务电话: 4008096096 网址: http://www.swsc.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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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32)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中河南路11号万凯庭院商务楼A座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588号恒鑫大厦主楼19层、20层 法定代表人: 刘军 联系人: 俞会亮 电话: 0571-85776115 传真: 0571-85783771 客户服务电话: 0571-96598 网址: http://www.96598.com.cn/ (33)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黄兴中路63号中山国际大厦12楼 办公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黄兴中路63号中山国际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 林俊波 联系人: 钟康莺 电话: 021-68634518-8503 传真: 021-68865938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1551 网址: http://www.xcsc.com/ (34)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中山二路18号广东电信广场36-37层 办公地址: 广州市中山二路18号广东电信广场36-37层 法定代表人: 李舫金 联系人: 罗创斌 电话: 020-37865070 传真: 020-22373718-101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33 网址: http://www.wlzq.com.cn (35)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法定代表人: 凤良志 联系人: 李蔡 电话: 0551-2207114 客户服务电话: 全国统一热线4008888777,安徽省内热线96888 网址: http://www.gyzq.com.cn (36)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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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办公地址: 天津市河西区宾水道8号 法定代表人: 张志军 联系人: 王兆权 电话: 022-28451861 传真: 022-28451892 客户服务电话: 4006515988 网址: http://www.bhzq.com (37)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吴万善 联系人: 舒萌菲 电话: 025-84457777 传真: 025-84579763 客户服务电话: 95597 网址: http://www.htsc.com.cn/ (38)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东海西路28号 办公地址: 青岛市东海西路28号 法定代表人: 史洁民 联系人: 刘光明 电话: 0532-85022026 传真: 0532-85022026 客户服务电话: 0532-96577 网址: http://www.zxwt.com.cn (39)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苏州市石路爱河桥28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苏州市石路爱河桥28号 法定代表人: 吴永敏 联系人: 方晓丹 电话: 0512-65581136 传真: 0512-65588021 客户服务电话: 0512-96288 网址: http://www.dwjq.com.cn (40)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5号中商大厦10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5号中商大厦10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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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法定代表人: 张志刚 联系人: 唐静 电话: 010-63080985 传真: 010-63080978 客户服务电话: 4008008899 网址: http://www.cindasc.com (41)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2层-29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2层-29层 法定代表人: 王益民 联系人: 吴宇 电话: 021-63325888-3108 传真: 021-63326173 客户服务电话: 95503 网址: http://www.dfzq.com.cn (42)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法定代表人: 黄耀华 联系人: 高峰 电话: 0755-83516094 传真: 0755-83516199 客户服务电话: 4006666888 网址: http://new.cgws.com/ (43)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 徐浩明 联系人: 刘晨 电话: 021-22169081 传真: 021-22169134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788;95525 网址: http://www.ebscn.com/ (44)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先烈中路69号东山广场主楼五楼 办公地址: 广州市先烈中路69号东山广场主楼五楼 法定代表人: 吴志明 联系人: 林洁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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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电话: 020-87323735 传真: 020-87325036 客户服务电话: 020-961303 网址: http://www.gzs.com.cn (45)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大钟亭8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大钟亭8号 法定代表人: 张华东 联系人: 徐翔 电话: 025-83364032 传真: 025-83320066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85888 网址: http://www.njzq.com.cn (46)大同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山西省大同市大北街13号 办公地址: 山西省太原市青年路8号 法定代表人: 董祥 联系人: 薛津 电话: 0351-4130322 传真: 0351-4192803 客户服务电话: 4007121212 网址: http://www.dtsbc.com.cn (47)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无锡市县前东街168号 办公地址: 无锡市县前东街168号国联大厦703室 法定代表人: 范炎 联系人: 徐欣 电话: 0510-82831662 传真: 0510-82830162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5288(全国),0510-82588168(无锡) 网址: http://www.glsc.com.cn (48)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A座6-7楼 法定代表人: 吴承根 联系人: 吴颖 电话: 0571-87902080 传真: 0571-8790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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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客户服务电话: 0571-967777 网址: http://www.stocke.com.cn/ (49)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楼 法定代表人: 杨宇翔 联系人: 周璐 电话: 0755-22626172 传真: 0755-82400862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16168 网址: http://www.pingan.com/ (50)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357号 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阜南路166号润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李工 联系人: 甘霖 电话: 0551-5161821 传真: 0551-5161672 客户服务电话: 0551-96518/4008096518 网址: http://www.hazq.com/ (51)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广西南宁市滨湖路46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光大银行大厦30楼 法定代表人: 张雅锋 联系人: 武斌 电话: 0755-83707413 传真: 0755-83700205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00(全国),96100(广西) 网址: http://www.ghzq.com.cn (52)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1号金源中心30楼 办公地址: 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1号金源中心30楼 法定代表人: 张运勇 联系人: 梁健伟 电话: 0769-22119341 传真: 0769-22116999 客户服务电话: 0769-96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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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网址: http://www.dgzq.com.cn (53)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郑州市经三路15号广汇国际贸易大厦 办公地址: 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中原广发金融大厦17层 法定代表人: 石保上 联系人: 程月艳 耿铭 电话: 0371—65585670 传真: 0371—65585665 客户服务电话: 0371-967218;4008139666 网址: http://www.ccnew.com/ (54)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法定代表人: 唐新宇 联系人: 张静 电话: 021-68604866-8309 传真: 021-50372474 客户服务电话: 4006208888;021-61195566 网址: http://www.bocichina.com (55)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111号 办公地址: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111号 法定代表人: 刘汝军 联系人: 张同亮 电话: 0471-4913998 传真: 0471-4930707 客户服务电话: 0471-4961259 网址: http://www.cnht.com.cn/ (56)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永叔路15号 办公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 管荣升 联系人: 徐美云 电话: 0791-6285337 传真: 0791-6289395 客户服务电话: 0791-96168 网址: http://www.gsstoc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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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57)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陕西街239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18楼(深圳总部) 法定代表人: 张慎修 联系人: 金达勇 电话: 0755-83025723 传真: 0755-8302599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818 网址: http://www.hx168.com.cn (58)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建设路2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9号 法定代表人: 汤世生 联系人: 李巍 电话: 010-88085338 传真: 010-88085240 客户服务电话: 4008000562 网址: http://www.hysec.com (59)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20518号 办公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17703号 法定代表人: 李玮 联系人: 吴阳 电话: 0531-81283938 传真: 0531-81283900 客户服务电话: 95538 网址: http://www.qlzq.com.cn/ (60)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40-42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40-42楼 法定代表人: 卢长才 联系人: 张婷 电话: 0755-83199511 传真: 0755-83199545 客户服务电话: 0755-83199599 网址: http://www.csco.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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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61)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昌市抚河北路291号 办公地址: 南昌市抚河北路291号 法定代表人: 杜航 联系人: 余雅娜 电话: 0791-6768763 传真: 0791-6789414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66-567 网址: http://www.avicsec.com/ (62)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178号华融大厦5、6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178号华融大厦5、6楼 法定代表人: 段文清 联系人: 杨玲 电话: 0755-82707888 传真: 0755-82707850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02888或致电各地营业部客服电话 网址: http://www.chinalions.com/ (63)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8层 办公地址: 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8、10层 法定代表人: 黄金琳 联系人: 张腾 电话: 0591-87278701 传真: 0591-87841150 客户服务电话: 96326(福建省外请加拨0591) 网址: http://www.gfhfzq.com.cn (64)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308号 办公地址: 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308号 法定代表人: 李晓安 联系人: 李昕田 电话: 0931-8888088 传真: 0931-4890515 客户服务电话: 0931-4890619 4890618 4890100 网址: http://www.hlzqgs.com/ (65)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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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注册地址: 中国北京建国门外大街1号 国贸大厦2座28层 办公地址: 中国北京建国门外大街1号 国贸大厦2座28层 法定代表人: 李剑阁 联系人: 王雪筠 电话: 010-65051166 传真: 010-65051156 客户服务电话: (010)85679238/85679169;(0755)83195000;(021)63861195;63861196 网址: http://www.cicc.com.cn/ (66)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解放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 沈继宁 联系人: 乔骏 电话: 0571-87925129 传真: 0571-87925100 客户服务电话: 96336(上海地区962336) 网址: http://www.ctsec.com (67)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层、15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层、15层 法定代表人: 刘弘 联系人: 谢亚凡 电话: 010-5922 6788 传真: 010-5922 6840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78827 网址: http://www.ubssecurities.com (68)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层至20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层至20层 法定代表人: 杨明辉 联系人: 杨瑞芳 电话: 0755-82026511 传真: 0755-82026539 客户服务电话: 4006008008 网址: http://www.cjis.cn/ (69)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B座15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B座15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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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法定代表人: 吴泳良 联系人: 刘军 电话: 0755-82943755 传真: 0755-82940511 客户服务电话: 0755-82943750 网址: http://www.zszq.com.cn (70)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办公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法定代表人: 孙名扬 联系人: 徐世旺 电话: 0451-82336863 传真: 0451-82287211 客户服务电话: 4006662288 网址: http://www.jhzq.com.cn (71)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66号未来资产大厦23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66号未来资产大厦23层 法定代表人: 陈林 联系人: 徐方亮 电话: 021-50122222 传真: 021-50122200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09898;021-38929908 网址: http://www.cnhbstock.com (72)厦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厦门市莲前西路二号莲富大厦十七楼 办公地址: 厦门市莲前西路二号莲富大厦十七楼 法定代表人: 傅毅辉 联系人: 卢金文 电话: 0592-5161816 传真: 0592-5161102 客户服务电话: 0592-5163588 网址: http://www.xmzq.cn (73)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南京西路758号23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南京西路758号20-25楼 法定代表人: 郭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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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联系人: 陈敏 电话: 021-32229888 传真: 021-62878783 客户服务电话: 021-63340678 网址: http://www.ajzq.com (74)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法定代表人: 赵文安 联系人: 王睿 电话: 0755-83007069 传真: 0755-83007167 客户服务电话: 0755-26982993 网址: http://www.ydsc.co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 并及时公告。 3、场内代销机构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 27 号投资广场 23 层


法定代表人:金颖


电话:010-58598839 传真:010-58598834 联系人:朱立元 (三)律师事务所 机构名称:国浩律师集团(北京)事务所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38号泰康金融大厦 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38号泰康金融大厦 9 层 负责人:王卫东 电话: 010-65171188 传真: 010-65176800 联系人:黄伟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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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经办律师:黄伟民、陈周 (四)会计师事务所 机构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昌路 568号 办公地址:上海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楼 法人代表: 杨绍信 电话: 021-23238888 传真: 021-23238800 联系人: 陈兆欣 经办注册会计师: 薛竞


陈宇 六、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4]182 号文批准募集发售。募集期从 2004 年 11 月 18 日起到 12 月 29 日止,共募 集1,209,641,741.07份基金份额,募集户数为 25,154 户。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存续期间为不定期。 (二) 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 2005年 1月 6 日正式生效。 七、基金份额的交易 投资者除了可以通过场外申购、赎回本基金外,也可以场内申购、赎回和买入、卖 出本基金。 (一)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于 2005 年2月 22日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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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1)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 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 100 份或其整数倍; (4)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 元人民币; (5)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比照封闭式基金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 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六)上市交易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T 日买入成功后,注册登记人在 T 日自动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投资者自 T+1 日(含该日)后有权卖出该部分基金; 投资者T 日卖出成功后,注册登记人在 T 日自动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七)上市交易的停复牌 本基金的停复牌按照《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八)暂停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本基金上市后,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暂停上市交易: (1)基金份额持有人数连续 20 个工作日低于 1000人; (2)基金总份额连续 20 个工作日低于2亿份; (3)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被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上市;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须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况。 发生上述暂停上市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在接到深圳证券交易所通知后,应立即在至少一 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暂停上市公告。 (九)恢复上市的公告 暂停上市情形消除后,基金管理人可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经深圳证券 交易所核准后,可恢复本基金上市,并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恢复上市公告。 (十)终止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基金应终止上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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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1)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须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况。 发生上述终止上市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在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终止本基金的上市,并 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终止上市公告。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一) 场外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 申购赎回的场所 投资人可在销售人销售网点申购、赎回基金份额,也可通过销售人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 基金的申购赎回。 直销及代销机构的名称\住所请见本招募说明书:五、相关服务机构。 2. 申购和赎回的办理时间 (1) 投资人可于基金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1) 基金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2) 基金合同生效以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 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2) 申购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1) 本基金于 2005 年1月17日起开始办理申购业务。 2) 申购业务的办理时间为每交易日的 15:00 以前,15:00 以后提交的申请,按下一交 易日申请处理。 (3) 赎回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1) 本基金于 2005 年2月22日起开始办理赎回业务。 2) 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为每交易日的 15:00 以前,15:00 以后提交的申请,按下一交 易日申请处理。 (4) 本基金于 2005 年8月25日开始办理深交所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3. 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有效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 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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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4) 当日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 4. 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定 (1) 申购的限制 首次认/申购 最低限额 (单位:元) 追加认/申购 最低限额 (单位:元) 定期定额申购 最低限额 (单位:元) 交易帐户 最低持有限额 (单位:份) 500 500 100 20 (2)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 制,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在调整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5. 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 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销售人公布的其他方式。 (2) 申购和赎回的确认与通知:T 日 15:00 以前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可在 T+2 日到 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人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申购和赎回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销售人规定的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 指定的代销机构将基金投资者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 基金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 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不迟于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可以 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 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份额申购价格=基金份额净值×(1+申购费率)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基金份额申购价格 例:某投资者投资 4万元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为 1.5%,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基金份额申购价格 = 1.040 × ( 1 + 1.5% )=1.055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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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申购份额 =


40,000 / 1.0556 = 37,893.14份 即:投资者投资 4 万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 元,则可得到 37,893.14份基金份额。 (2) 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的赎回价 格,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基金份额赎回价格 = 基金份额净值×(1-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 基金份额赎回价格×赎回份额 例:某投资者赎回 1万份基金份额,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是 1.016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价格 = 1.016× ( 1 - 0.5% ) = 1.01092元 赎回金额 = 10000 × 1.01092 = 10,109.2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 元,则其 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109.2元。 (3)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 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资产总值-基金负债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7. 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 不可抗力; (2)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 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 基金申购,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经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 申购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清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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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8. 暂停赎回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 不可抗力; (2)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 连续两个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 理人应足额按时支付。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 基金赎回,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经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 赎回公告。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清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9.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指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总份额后的余额超过上 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的情形。 (2) 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全部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3) 部分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全部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全部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 请而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造成基金份额净值的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 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先确定当日接受的赎回申请总份额,并按当日单 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当日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单个账户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 部分可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但投资者在申请赎回 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4)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3 个交易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 公告,通知投资者,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并且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决定暂停接受赎回 申请时,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期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的 20个工作 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10.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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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应在规定 期限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日,第二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日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1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 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 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 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将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调整为每月一次。暂停 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连 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 (二) 场内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场内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实施细则》、 《开放式基金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申购赎回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 九、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和基金间转换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 非交易过户。其中, “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 承; “捐赠”只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 团体的情形; “司法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相关资料。 本基金暂不开通与本公司现有其他开放式基金的转换。 十、基金份额的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登记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 1、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或申购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 记系统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申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 记结算系统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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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2、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只能申请赎回,不能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卖出;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卖出,也可以直接申请赎回。 (二)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 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 点)时,销售机构(网点)之间不能通存通兑的,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易的会员单位(席 位)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三)跨系统转登记 1、跨系统转登记是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 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持有人拟申请将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赎回,或拟申请将登记在注册 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进行上市交易,应先办理跨系统转登记,即将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 统中的基金份额转登记到注册登记系统,或将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转登记到证 券登记结算系统。 3、本基金跨系统转登记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4、跨系统转登记限于在已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和其证券账户之间进行。 5、基金份额的跨系统转登记需要两个交易日的时间,即持有人 T日提交跨系统转登记申 请,如处理成功,经过两个工作日(T+2 日)可申请赎回或卖出。 6、暂停跨系统转登记的情形 (1)本基金合同生效日至开放申购赎回日期间。 (2)本基金收益分配期间(R-2日至R日,R日为权益登记日)。 (3)处于冻结状态的基金份额。 十一、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自2006 年 7月12 日起,本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共同推出本基金的定期定额计划投资 业务。 (一)适用投资者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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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二)申购费率


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的申购费率与普通申购业务的费率相同。 本基金申购费率具体为: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 < 50万元 1.50% 50 万元≤ M < 500 万元 1.20% 500 万元≤ M < 1000 万元 0.60% M ≥ 1000 万元 收取固定费用 1000 元 (三)扣款日期和扣款金额


投资者须遵循各销售机构有关扣款日期和最低限额的规定,并与销售机构约定每期固定 扣款金额,但最低每次不少于人民币 100元(含 100 元)。


(四)重要提示


1、凡申请办理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投资者须首先开立中国登记结算有限公 司开放式基金基金账户。


2、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每期实际扣款日即为基金申购申请日,并以该日(T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投资人可以从 T+2 日起通过本计划办理网点、致电博 时公司客服电话或登录博时公司网站查询其每次申购申请的确认情况。申购份额将在确认成 功后直接计入投资者的基金账户。 3、各机构办理业务情况见本公司发布的相关公告。 (五)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已开通本基金的定期定投业务,详情可登录本公司网站 www.bosera.com 参阅《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定期投资业务规则》,也可拨打客户服务 电话:95105568(免长途费)了解或咨询相关情况。 十二、基金的投资 博时主题行业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前瞻性地把握中国经济增长方式或产业结构即将发生根 本性改变的历史机遇,并将这种历史机遇深化为可投资的主题,即中国城市化、工业化及消 费升级这三大主题;通过投资于这三大主题相对应的三大行业,即消费品行业、基础设施行 业及原材料行业,使中国投资者最直接地成为这三大主题行业巨大增值过程中的受益者,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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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得长期、稳定且丰厚的投资回报。 本基金管理人认为:在未来 5 年乃至更长的时间内,中国经济增长的引擎是城市化、工 业化及消费升级这三大可投资的主题。工业化过程既是电力、运输等基础设施迅速完善及能 源与矿产资源消费快速增长的过程,也是中国社会逐步城市化的过程。同时,在工业化和城 市化过程中快速积累起来的社会财富,必然带来消费的繁荣和消费的逐步升级。相应地,消 费品、基础设施及原材料这三大主题行业中的龙头公司,将相对于经济的整体水平拥有较为 显著的超额收益。 未来五年乃至更长时间以后,中国经济增长的主题有可能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而变化, 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对经济增长主题前瞻性的研究和判断,对投资方向作出适合经济增长主 题变化的调整,并于调整前 3个月对调整方案进行公告。 (一) 投资目标 分享中国城市化、工业化及消费升级进程中经济与资本市场的高速成长,谋求基金资产 的长期稳定增长。 (二) 投资方向 本基金 80%的股票资产将投向与中国城市化、工业化及消费升级这三大主题相对应的三 大行业,即消费品行业、基础设施行业及原材料行业。 (三) 业绩比较标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80%×新华富时中国 A600 指数+20%×新华富时中国国债指数 新华富时中国 A600 指数是新华富时公司编制的包含上海、深圳两个证券交易所流通市值 最大的 600 只股票并以流通股本加权的股票指数,是目前中国证券市场中与本基金股票投资 范围比较适配同时公信力较好的股票指数。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比例范围为:60%-95%,虽然股票最高投资比例可达到 95%,但这一投 资比例所对应的是阶段性、非常态的资产配置比例。在一般市场状况下,为控制基金风险, 本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会控制在80%以内。 所以, 本基金加入 20%的新华富时中国国债指数与 80% 的新华富时中国 A600指数一起构成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四)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售上市的股票、债券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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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股票,股票资产占基金净值的比例范围为 60%-95%。基金保留的现金以 及投资于到期在 1年期以内的政府债券等短期金融工具的资产比例合计不低于 5%。在基金实 际管理过程中,管理人将根据中国证券市场的阶段性变化,适时动态调整基金资产在股票、 债券及现金间的配置比例。 本基金用于股票投资的资金中,不低于 80%的资金将投资于消费品、基础设施和原材料类 上市公司,同时,本基金将根据证券市场的阶段性变化,以不超过股票投资20%的部分投资于 消费品、基础设施及原材料以外行业中价值被低估的上市公司股票。 (五) 投资风格 本基金将投资风格定位为主动式投资基金。在秉承价值投资、主动投资基本理念基础上, 针对当前中国经济发展中城市化、工业化和消费升级的阶段性特征,选择其中成长相对持续 的消费品行业、需求相对稳定的基础设施行业及业务具有一定程度垄断性的原材料行业作为 投资重点,适度主动配置资产,系统有效控制风险,最大程度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长。 (六) 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取价值策略指导下的行业增强型主动投资策略。 1. 行业基准权重 由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为新华富时中国A600 指数,因此,本基金的股票资产在消费品、 基础设施及原材料等三大行业的配置比例将以新华富时中国 A600指数中消费品、基础设施及 原材料等三大行业的权重作为配置基准。在基金的实际投资管理中,本基金将根据行业投资 价值评估,结果结合个股精选结果,动态调整基金资产在消费品、基础设施及原材料等三大 行业间的投资比例。 2. 行业权重的动态调整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消费品、基础设施及原材料等三大行业及各大行业所覆盖的细分行业的 产业环境、产业政策和竞争格局的分析与预测,确定行业经济变量的变动对三大行业及不同 细分行业的潜在影响,得出各细分行业投资评级并据此调整基金股票资产在消费品、基础设 施及原材料等三大行业及其所覆盖的细分行业的配置比例。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开发的行业投资评级系统,以三大行业所覆盖的各细分行业为 研究对象,从行业成长性、行业盈利能力及行业景气周期三个方面对行业进行投资评级。在 各细分行业中,成长性和盈利能力合适的行业,同时具有持续增长前景或正处于景气回升开 始或持续阶段的子行业,是本基金增强配置的目标。 具体地,本基金根据以下三方面对细分行业进行投资评级: (1)评估行业成长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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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行业成长性是影响行业盈利能力的重要因素之一。行业成长的动力来源于消费、投资及 出口的拉动,本基金将通过对各细分行业横断面分析评估行业短期及长期增长前景。行业所 在市场的演进阶段也是影响行业增长的重要因素,行业在导入、成长、成熟等不同阶段,行 业增长速度会有较大差异。进口占行业销售比例高的行业,进口替代的空间大,行业增长的 前景要好于出口比例高的行业。 (2)评估行业盈利能力 评估行业盈利能力的目的在于从定性角度把握行业将增长转化为利润的潜力。行业的盈 利能力是由行业对其产品或服务的定价能力、行业集中度、资本密集度等因素决定的。由于 自然或政策管制以及品牌、行业集中度高所形成垄断或准垄断会增强行业的定价能力,从而 提高行业盈利能力。资本密集度过高、供应商的侃价能力过强以及所提供产品的同质性均会 降低行业的盈利能力。 (3)评估行业当前所处的景气周期 本基金将通过分析研究各细分行业净资产收益率、固定资产周转率、存货及应收款周转 率、产品或服务价格指数等因素的时间序列的波动特征来评估行业当前所处景气周期。 综合以上三方面评估,基金管理人的行业研究团队将会给出各细分行业的投资评级报告, 本基金的行业投资评级分五类,即强烈增强、增强、中性、减配、强烈减配。基金经理将根 据行业评级报告及自身判断,对投资组合的行业权重进行调整。 股票组合方面,在主题行业策略指导下,本基金通过行业定位、价值过滤和个股精选构 建投资组合阶段。 3. 股票选择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上市公司所处行业的风格特征设计股票选择流程和选股变量,具体分三步 进行: 第一步:上市公司风格划分,即根据上市公司及其所处行业过去业绩波动特征,采用经 营杠杆、投资资金回报率(ROIC,Return on Investment Capital)等指标将全部上市公司 分成平稳增长与周期波动两大类别。 第二步:股票初选,即使用基金管理人开发的平稳增长及周期性股票选择模型对全部消 费品、基础设施及原材料类上市公司进行初步甄选,以过滤掉大部分不具备竞争力的非主流 企业。 对于消费品、基础设施及原材料等三个行业中平稳增长型公司,本基金采用 ROIC 模型进 行筛选,该模型在筛选中主要采用投资资金(IC) 、息税后经营性利润(NOPAT) 、投资资金回 报率(ROIC) 、每股息税后经营性利润(0EPS)等表征主营业务健康状况的系列指标。对于上 述三个行业中周期性公司,本基金采用周期性股票选择模型进行筛选,该模型在筛选中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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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采用经营杠杆、固定资产周转率、应收款及存货周转率、投资资金回报率等反映周期性公司 主营业务阶段特征的系列指标。 在完成第二步筛选后,本基金还须对上市公司进行财务诊断,即对上市公司进行财务信 息真实性判断及可比性调整,以尽量避免财务欺诈及建立上市公司间业绩的横向可比性。 第三步:个股精选,基金管理人将组织内外部各种研究资源,进行细分行业和重点公司 两个层次的研究。 细分行业研究的工作重点是在消费品、基础设施及原材料行业,寻找最具发展潜力的子 行业并对其驱动力进行分析研究,以便对各子行业进行配置。而重点公司的研究则是对财务 基础稳固、行业地位突出、竞争优势逐渐凸现、治理结构完善且未来增长明确的公司进行深 入研究和跟踪。 在完成上述三个步骤的选股流程后, 本基金以中国证监会的行业划分标准为基础, 以 GICS 行业分类标准为原则,建立消费品、基础设施及原材料等三个行业精选股票池,并以此作为 基金构建投资组合的依据。 4. 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于国债、金融债和企业债(包括可转债),以分散风险,调节投资于股票 可能带来的收益波动,使基金收益表现更加稳定;同时满足基金资产对流动性的要求。本基 金在进行债券投资时,一方面重点分析利率走势和发行人的基本面情况,综合考虑利率变动 对不同债券品种的影响、各品种的收益率水平、期限结构、信用风险大小、市场流动性等因 素;另一方面,综合考虑宏观经济数据,包括通货膨胀率、商品价格和 GDP 增长等因素。 (七)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 资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 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 投资于股票的资产比例范围为60%-95%; 保留的现金以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等短期金融工具的资产比例合计不低于 5%; (5)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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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不符合第 1和第 2项规定的比例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 易日内调整完毕。 2. 建仓期 本基金建仓时间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 3.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 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 动。 (八)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 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九)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0年 6月 30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 比例(%) 1 权益投资 10,433,378,831.26 93.51 其中:股票 10,433,378,831.26 9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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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2 固定收益投资 57,463,702.40 0.52 其中:债券 57,463,702.40 0.52








资产支持证券 - - 3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4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5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合计 657,509,461.60 5.89 6 其他资产 8,689,295.16 0.08 7 合计 11,157,041,290.42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掘业 163,450,185.74 1.47 C 制造业 5,045,766,751.41 45.33 C0











食品、饮料 1,066,634,720.50 9.58 C1








纺织、服装、皮毛 - - C2











木材、家具 - - C3








造纸、印刷 - - C4











石油、化学、塑胶、塑料 53,761,474.00 0.48 C5








电子 - - C6











金属、非金属 559,105,711.10 5.02 C7








机械、设备、仪表 3,352,913,048.35 30.12 C8











医药、生物制品 13,351,797.46 0.12 C99








其他制造业 - - D 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637,009,157.91 5.72 E 建筑业 554,580,000.00 4.98 F 交通运输、仓储业 750,430,840.00 6.74 G 信息技术业 307,381,067.40 2.76 H 批发和零售贸易 1,078,000.00 0.01 I 金融、保险业 2,541,505,706.72 22.83 J 房地产业 408,621,529.08 3.67 K 社会服务业 21,999,593.00 0.20 L 传播与文化产业 1,556,000.00 0.01 M 综合类 - - 合计 10,433,378,831.26 93.74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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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1 600104 上海汽车 85,525,909 1,049,402,903.43 9.43 2 000527 美的电器 72,750,000 829,350,000.00 7.45 3 601006 大秦铁路 91,852,000 750,430,840.00 6.74 4 600036 招商银行 56,500,000 735,065,000.00 6.60 5 601398 工商银行 149,000,000 604,940,000.00 5.43 6 601668 中国建筑 158,000,000 554,580,000.00 4.98 7 000858 五 粮 液 19,799,914 479,751,916.22 4.31 8 600660 福耀玻璃 47,784,799 425,284,711.10 3.82 9 600741 华域汽车 49,000,000 394,940,000.00 3.55 10 000895 双汇发展 8,800,000 383,416,000.00 3.44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可转债 57,463,702.40 0.52 7 其他 - - 8 合计 57,463,702.40 0.52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113001 中行转债 568,160 57,463,702.40 0.52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8、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 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3)其他资产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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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932,192.54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3,779,931.96 4 应收利息 149,438.08 5 应收申购款 1,827,732.58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8,689,295.16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6)其他需说明的重要事项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十三、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自基金合同生效开始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期间 ①净值 增长率 ②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③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 ④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标准差 ①-③ ②-④ 2010.1.1-2010.6.30 -25.24% 1.36% -21.17% 1.25% -4.07% 0.11% 2009.1.1-2009.12.31 71.51% 1.40% 71.73% 1.63% -0.22% -0.23% 2008.1.1-2008.12.31 -48.14% 2.19% -55.61% 2.44% 7.47% -0.25% 2007.1.1-2007.12.31 188.61% 1.71% 112.31% 1.83% 76.30% -0.12% 2006.1.1-2006.12.31 104.88% 1.16% 89.01% 1.12% 15.87% 0.04% 2005.1.6-2005.12.31 3.09% 0.82% -7.93% 1.10% 11.02% -0.28% 2005.1.6-2010.6.30 305.40% 1.54% 122.00% 1.68% 183.40% -0.14% 十四、基金的财产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的公允价 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流通受限情况说明 1 000895 双汇发展 383,416,000.00 3.44 资产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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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一)基金资产的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开设的证券账户、以基金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 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服务代理人、注册登记人自有资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 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 益,归入基金财产。 3.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 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4.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五、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 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 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 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 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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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 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 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投资品种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参考《中国证券业协会基金估值工作小组关于停牌股票估值的参考方 法》 ,采用指数收益法,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确凿证据表明 采用指数收益法计算得到的停牌股票价值不能真实反映股票的公允价值,基金管理人可以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采用其它估值方法,对停牌股票进行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1)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成本计量; 2)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 股票的市价估值; 4)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 价值;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 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2)小项 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 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


(3) 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 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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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4)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5)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 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5)小项 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 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未上市交易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 况下,按成本计量;


(2)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 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 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5.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 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和其它投资等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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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五) 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开放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计算,精确到 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开放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结算机构、或代销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 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 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 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 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 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 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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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 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 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 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 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 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 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 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 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 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 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 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结算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结算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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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 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 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它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3. 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 评估基金资产的; 4.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


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净值予以公布。 (九) 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3)项、债券估值方法的第(6)项或权证 估值方法的第(2)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 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 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六、基金的收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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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一) 基金收益的构成 1. 买卖证券差价; 2. 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3. 银行存款利息; 4.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因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 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中的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 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 收益分配原则 1.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场外投资者可以选择现金分红或红利再投资;场内投资者只能选择现金分红;本基 金分红的默认方式为现金分红;若投资者要修改分红方式,请自行到销售网点柜台或销售机 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修改; 3. 基金当期收益应先弥补前期亏损后,才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4.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每年至少分配一次,最多 6 次,基金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最低不低于已实现收益的 60%,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则可不进行 收益分配;因基金分红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变化,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不会降低基 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


5.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收益分配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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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十七、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证券交易费用; 4.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5. 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6.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法定信息披露费; 7.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资产中列支的其它费用。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每日计算,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5 个 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 延。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2.5‰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每日计算,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 其他费用 本章第(一)条中所述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 出金额,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 申购和赎回费率 申购、赎回费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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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申购金额区间 申购费率 小于50万元 1.5% 大于等于50万元小于 500 万元 1.2% 大于等于500 万元小于 1000 万元 0.6% 大于等于1000 万元 收取固定费用 1000元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 赎回费率 小于两年 0.5% 大于等于两年小于三年 0.25% 大于等于三年 0% 2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申购费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和 销售。 3. 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赎回费用的 25%归基金资产,余额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 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4.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调整申购费率,但最高不超过 1.5%。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情况调低赎回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募集期间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 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五)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磋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 公告。 (六)基金税收 基金运作过程中的各类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八、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 基金会计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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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1.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月 1日至12月 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 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2.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4. 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 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 基金会计报表; 6.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 认; (二) 基金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且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及其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 金管理人)同意,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 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 案。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信息披露办法》及其实施准则、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本 基金的信息披露通过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本公司网站(www.bosera.com) 进行公告。 (一) 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招募说明书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 6 个月更新一次,并于每 6 个月结束之日后的 45 日内公告,更新内容截至每6个月的最后 1 日。 基金管理人按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实施准则《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基金合同编制并公告招募说明书。 (二)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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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 (三) 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托管协议是约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 (四)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实施准则、《基金合同》的 有关规定编制并发布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五) 基金募集情况公告 本基金发售期截止后,由基金管理人委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认购资金 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并对基金募集情况进行公告。 (六)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本基金发售期截止后,由基金管理人委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认购资金 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并将验资报告及本基金备案材料提交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收 到前述材料后予以书面确认,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管理人将 于收到证监会书面确认之后发布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七) 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发布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公告。 (八)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三个工 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本基金同时遵循《业务规则》中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 (九)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1. 基金年度报告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90 日内公告。 2. 基金中期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后的 60 日内公告。 3. 基金季度报告每季度一次,于每季度结束后的 15个工作日内公告。 4.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每个交易日公告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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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5.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赎回前,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 份额净值 6. 每半年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十) 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将按照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公告: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30%;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0. 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 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 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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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25. 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一) 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公共媒体中出现或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 性影响或引起较大的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二)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招募说明书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和基金投资组合公告等文本文 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代理人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 办公时间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对 投资者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 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www.bosera.com)的网站查阅和下载上述文件。 二十、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 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 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 金投资于国债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 着国债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国债和股票,其收益水 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 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 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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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 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 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 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因此,本基金的收 益水平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性较大。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 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在基金的所有开放日,基金管理人都有义务接受投资者的申购 和赎回。由于开放式基金在国内发展历史不长,应对基金赎回的经验不足,加之中国股票市 场波动性较大,在市场下跌时经常出现交易量急剧减少的情况,如果在这时出现较大数额的 基金赎回申请,则使基金资产变现困难,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 (四)投资策略风险 本基金预期在中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伴随城市化、工业化及消费升级的逐步 推进,消费品、基础设施及原材料行业中的优势企业能获得较快增长,这些行业中的优势企 业也是本基金股票投资的重点。本基金选择上述三个行业作为重点配置对象,是基于对中国 经济长期持续稳定增长的预期,如果在未来某一特定阶段,这一预期发生偏差,可能造成上 述三个行业相对于整个中国经济的代表性不强,基金可投资标的容量相对于基金规模偏小而 导致基金业绩下降的风险。 (五)上市交易的风险 本基金将在发行结束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由于上市期间可能因信息披露导致 基金停牌,投资者在停牌期间不能买卖基金,产生风险;同时,可能因上市后交易对手不足 导致基金流动性风险;另外,当基金份额持有人将份额转向场外交易后导致场内的基金份额 或持有人数不满足上市条件时,本基金存在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的可能。 (六)其他风险 1. 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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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2. 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 的风险; 3. 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 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 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 来风险; 7. 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终止与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终止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基金合同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而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承接其原有职责的; 3.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而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托管人承接其原有职责的; 4. 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况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它情况。 (二)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基金合同终止日起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清算小组必须在中国证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选定的律师事务所、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以及上述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应在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本 方参加清算小组的具体人员名单函告其他各方。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基金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资产后,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 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三) 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清算公告; 2. 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资产; 3. 对基金资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资产进行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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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5. 对基金资产进行变现; 6. 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7. 以自身名义参加与基金有关的民事诉讼; 8. 公布基金清算结果公告; 9. 进行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清算小 组优先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五) 基金资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资产按前款 1-4 项规定依顺序清偿,在上一顺序权利人未得以清偿前,不分配给下 一顺序权利人。 (六) 基金清算的公告 基金清算公告于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 重大事项将及时公告;基金清算结果公告由基金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在 3 个工作日 内公告。 (七) 基金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按国家规定期限予以保存。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二)基金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管理人享有以下权利: (1)依法并依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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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2)依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获得基金管理费及其它约定和法定的收入; (3)代表基金对其所投资的企业依法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产生的权利; (4)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履行以下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各项手续;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依法管理并运用基金资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 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 (4)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 该项业务; (5)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和相应的技术设施进行基金的登记业务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 该项业务; (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所管理 的基金资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确保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进行证券投资; (7)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 取利益,不得转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资产; (8)接受基金托管人的依法监督;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并按有关规定计算和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的价格; (10)严格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与基金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负责为基金聘请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披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法律法规、规章 及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4)按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7)按有关规定制作和保存基金管理业务相关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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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18)确保需要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 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 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1)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承担 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基金托管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代表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它法 律行为; (2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25)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托管人享有以下权利: (1)依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基金托管费; (2)依法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法违规、违反基 金合同的,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3)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基金托管人履行以下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独立; (4)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 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办理清算、交 割事宜; (5)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6)按照有关规定制作相关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材料,并与基金管理人进行 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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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7)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8)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9)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10)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主 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执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 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要求基金管理人纠正其违反基金合 同的行为; (12)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3)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将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划向本基金清算账户; (14)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5)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6)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20)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21)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以下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3)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4)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出席或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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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使表决权;


(7)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 诉讼;


(9)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基金份额持有人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按照规定支付相应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返还持有基金份额过程中获得的不当得利; (6)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资产账户名称的改变而有 所改变。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的授权代表共同组 成。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变更基金合同或终止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 变更基金类别;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5) 更换基金托管人; (6) 更换基金管理人; (7) 代表 1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8)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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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9)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 准的除外; (10) 本基金与其它基金的合并; (11)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 项。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它情形。 (三)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开会时 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 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并确定开 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 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 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 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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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 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通知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最迟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5)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的期限、地点; (6)表决方式; (7)会务联系人姓名、电话及其他联系方式;


(8)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9)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五)召开方式 1.会议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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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3) 通讯方式开会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 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条件 (1) 现场开会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 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应占代表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2) 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召集人应当提 前 30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 事项。 (2) 通讯方式开会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 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4)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它代表,同时 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 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 议事内容为关系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并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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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的重大事项,如法律法规规定的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它基金合并以及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它事项;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3)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或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 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最迟在 大会召开日前 30日公告;


(4)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包括临时提案) ,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 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 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 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 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 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 行审议。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 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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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项。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提前 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第2 日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决议。 (七) 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 式通过; (2) 特别决议,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方可作出。涉及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更换、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提前终 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的方式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对于通讯开会方式的表决,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 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无效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 表决。 (八) 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 2 名代表与大会 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 3 名 代表担任监票人;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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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果; (3) 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 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 表决结果有异议,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 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九) 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日内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 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 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二十二、基金合同终止的事由、程序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而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承接其原有职责的; 3、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而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托管人承接其原有职责的; 4、 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况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它情况。 (三)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的组成 自基金合同终止日起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清算小组必须在中国证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选定的律师事务所、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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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基金托管人以及上述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应在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本 方参加清算小组的具体人员名单函告其他各方。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基金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资产后,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 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的职责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清算公告; (2)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资产; (3)对基金资产进行保管、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资产进行估价; (5)对基金资产进行变现; (6)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7)以自身名义参加与基金有关的民事诉讼以及其他必要的民事活动; (8)公布基金清算结果公告; (9)进行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清算小 组优先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资产按前款 1-4 项规定依顺序清偿,在上一顺序权利人未得以清偿前,不分配给下 一顺序权利人。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清算公告于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 重大事项将及时公告;基金清算结果公告由基金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在 3 个工作日 内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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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七)基金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按国家规定期限予以保存。 二十四、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本合同当事人应通 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 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 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二十六、基金合同存放地及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销售服务代理人和注册登记人办公场所 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三、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29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29 层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杨鶤 成立日期:1998 年 7月 1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6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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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成立日期: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 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 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业务。 三、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与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对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资产的投资 组合、所托管的本基金管理人的所有基金的投资比例、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费和 基金托管费的计提和支付等事项进行监督和核查。 2.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 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 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合法 合规的投资指令、妥善保管基金的全部资产、按时将赎回资金和分红收益划入专用清算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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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动用基金资产等行为进行监督和核查。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 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 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 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 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在业务监督、核查中的配合、协助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监督、 核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 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 正的,监督方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资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 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3.除证券交易清算资金外,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 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 4.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 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 损失。 5.基金托管人应当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法定人 数,有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条件,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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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6.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满,基金管理人应督促注册登记人将属于基金资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 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的当日出具基金资产接收报告。同时在 规定时间内,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 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 名或 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 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 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 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资 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 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 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出申请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 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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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 的结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正 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 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按照实物证券相关规定办理。 (八)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重大合同包括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附件) 。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二)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担任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编制及持续保管义务由注册登记人承担,但基 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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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 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注册登记人编制, 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交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 日或全部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但 基金托管人应保证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涉及到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所有费用,应从注册登记费用中支取,不得从基金财产中 列支,也不得向基金托管人另外收取。 基金托管人和注册登记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按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督管 理部门的要求执行。 二十、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 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 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 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二十二、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生效,须经证监会批准 的,经其批准后生效。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或本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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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二十四、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1. 场外投资者:每次交易结束后,可在 T+2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和打印 确认单;每月结束后,本公司将为所有订阅电子对账单的投资者发送电子对账单;每季度结 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向本季度有交易的场外投资者寄送对账单; 每年度结束后 15个工作日内,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向所有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场外投资 者寄送对账单。 投资者可以登陆本公司网站 www.bosera.com“博时快 e 通”系统网上自助订阅;或发送 “订阅电子对账单”邮件到客服邮箱 service@bosera.com;也可直接拨打全国统一客服热线 95105568(免长途话费)订阅。 2. 场内投资者:每次交易结束后,可在 T+1个工作日后到交易网点进行确认单的查询和 打印,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人不寄送场内投资者的对账单,投资者可随时到交易网点打 印或通过交易网点提供的自助、电话、网上服务手段查询。 (二)基金红利再投资


本基金默认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在本基金收益分配前,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 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将其所获红利按分红实施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 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免收申购费用。 (三)网上交易 有关基金网上交易的具体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http://www.bosera.com)查询。 (四)资讯服务 1. 手机短信服务








投资者在申请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或变更帐户资料时如预留有效的手机号码,可获得 手机短信公共信息等服务;或投资者可以发送短信到指定号码查询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账 户份额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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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电子邮件服务 投资者在申请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或变更帐户资料时如预留有效的电子邮件,可获得 邮件公共信息服务,如《博时资讯》周刊、分红公告通知等信息。


投资者也可以自己在本公司网站订阅每日基金份额净值、 各只基金的公开信息等内容。 (五)客户服务中心 1. 语音自助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每周 7天、每天 24小时的自动语音服务和查询服务,客 户可通过电话查询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交易和持有信息等内容,与博时公司签订远程 服务协议的直销客户还可以通过电话进行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交易。 2. 人工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周 7 个工作日的人工服务,工作日的人工服务时间为 9:00-21: 00,公休日及法定节假日(十一和春节除外)的人工服务时间为 9:00-17:00。 全国统一服务热线:95105568(免长途话费) 3. 信邮服务 客户可以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网站留言三种方式和本公司联系,客户服务中心会有专 人对客户的信邮进行回复。 4. 在线服务 客户可登录本公司网站,点击首页 “在线客服 ”,与客服代表进行在线咨询互动。 (六)帐户资料变更 为了便于客户及时得到博时提供的各项服务,请客户及时更新联系信息。客户可通过以 下三种方式进行联系信息(包括地址、电话、EMAIL等)的变更: 1、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帐户资料变更业务申请; 2、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的人工座席服务; 3、通过本公司网站网上交易与查询系统(网址:www.bosera.com)自助修改联系信息。 (七)客户投诉和建议处理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网上留言、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留言、客户服务中 心人工座席、信函、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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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或提出建议。 二十五、其他应披露事项 (一) 2010年4 月3 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副总经理离任的 公告》; (二) 2010年1 月14 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主题行业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收益 分配公告》; (三) 2010年1 月19 日,我公司公告了《关于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参加南 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期定额投资业务与网上银行申购业务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和《关于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参加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期定额投资业务与网上及 电话银行申购业务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四) 2010年1 月20 日,我公司在三大证券报上公告了《博时主题行业股票证券投资 基金 2009 年第 4季度报告》; (五) 2010年2 月12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主题行业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 明书摘要》; (六) 2010年3 月27 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主题行业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2009 年年 度报告(摘要)》; (七) 2010年4 月1 日,我公司在三大证券报上公告了《关于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电子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八) 2010年4 月22 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主题行业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2010 年第 1 季度报告》; (九) 2010年4 月27 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英大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 (十) 2010年4 月29 日,我公司公告了《关于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开放式基金 参加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期定额投资业务与网上及电话银行申购业务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十一) 2010年5 月7 日,我公司公告了《关于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增加代销博时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开放式基金的公告》; (十二) 2010年5 月14 日,我公司公告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江苏张家港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十三) 2010年5 月18 日,我公司公告了《关于《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江苏 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的更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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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十四) 2010年6 月1 日,我公司公告了《关于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 加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网上银行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十五) 2010年6 月2 日,我公司公告了《关于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增加代销博时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开放式基金的公告》; (十六) 2010年6 月7 日,我公司公告了《关于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申银万国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推出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十七) 2010年6 月28 日,我公司公告了《关于博时主题行业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增加安 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十八) 2010年6 月29 日,我公司公告了《关于博时旗下开放式基金参加浦发银行电子 渠道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十九) 2010年6 月30 日,我公司公告了《关于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参加交通银行网 上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 二十六、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销售代理人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查阅;投 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对投资者按此种方式 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 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bosera.com.)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二十七、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批准博时主题行业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博时主题行业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博时主题行业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5、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关于募集博时主题行业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者查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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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1. 存放地点:《托管协议》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 ;其余备查文件存放在 基金管理人处。


2.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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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年 8月 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