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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策略(070011)

嘉实策略:更新招募说明书(2010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嘉实策略混合更新 募说明书


嘉实策略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 年第 1 号) 基金管 理人: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中国工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 示 (一)嘉 实策略增长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 金 或基金) 根据2006 年11 月28 日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 委员会 《关 于同 意嘉 实策 略增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募集 的批 复》 (证监基 金字[2006]242 号)和2006 年12月1 日《关于 同意嘉 实策略增长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 金募集时间安排的确 认函 》(基金部函[2006]306 号 )的核准,进行募集 。 本 基金类型为契 约型开放 式。本基 金基金 合同于2006 年12 月12日正 式生效 ,自该日起 本基金 管理人正式开 始管理 本基 金。 (二 ) 本 招募 说明 书是 对 原 《 嘉实 策略 增长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的 定期 更 新, 原招 募说 明书 与本 招 募说明 书不 一致 的 , 以 本 招募说 明书 为准 。 基金 管 理人保 证 本 招募 说明书 的内 容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本招 募说 明书 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 但中 国 证监会 对本 基金 募集的 核准 , 并不 表明 其 对本基 金的 价值 和收 益作 出实质 性判 断或 保证 , 也 不表明 投资 于本 基金没 有风 险。 (三) 基金 管理 人依照 恪 尽职守 , 诚 实信 用、 勤 勉 尽责的 原则 , 谨 慎、 有 效 地管理 和运 用本基 金财 产, 但不 保证 本基金 一定 盈利 ,也 不保 证最低 收益 。 (四) 投资 有风 险, 投资 者 申购 本基 金 时 应认 真阅 读本招 募说 明书 。 (五)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 不预示 其未 来表 现。 (六 ) 本 招募 说明 书已 经 本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 本 招 募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 止日 为 2010 年 6 月 12 日 ( 特别 事项 注明 除外) , 有关 财务 数据和 净 值表现 截止 日 为 2010 年 6 月 30 日 ( 未 经审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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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目


录 一 、绪 言 .......................................................................................................... 3 二 、释 义 .......................................................................................................... 3 三 、基 金管理 人 ................................................................................................ 7 四 、基 金托管 人 .............................................................................................. 15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 19 六 、基 金的募 集 .............................................................................................. 37 七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 38 八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赎 回 ............................................................................ 38 九 、基 金转换 ................................................................................................. 45 十 、基 金的非 交易 过户、 冻结 与解冻 ............................................................. 48 十 一、 基金的 投资 .......................................................................................... 49 十 二、 基金的 业绩 .......................................................................................... 53 十 三、 基金的 融资 、融券 ............................................................................... 57 十 四、 基金的 财产 .......................................................................................... 57 十 五、 基金资 产估 值 ...................................................................................... 58 十 六、 基金收 益与 分配 ................................................................................... 62 十 七、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 63 十 八、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 65 十 九、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 66 二 十、 风险揭 示 .............................................................................................. 70 二 十一 、差错 处理 .......................................................................................... 71 二 十二 、基金 合同 的变更 、终 止与基 金财 产的清 算 ........................................ 73 二 十三 、基金 合同 内容摘 要 ............................................................................ 75 二 十四 、基金 托管 协议的 内容 摘要 ................................................................. 88 二 十五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 96 二 十六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 98 二 十七 、招募 说明 书存放 及查 阅方式 ............................................................. 99 二 十八 、备查 文件 .......................................................................................... 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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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一 、绪 言 本 《招 募说 明书》 依据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法 》 (以 下简 称 《基 金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运 作办 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 售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销 售办 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 称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披 露内 容与 格式 准则 第5 号< 招募 说明 书的 内容 与格式> 》 等 有 关法律 法规 以及 《嘉 实策 略增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 基 金基金 合同 》编 写。 基金 管理人承 诺本招募说明书 不存在任 何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 并 对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 基金 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对 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经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 基 金合 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务 的 法律文 件 。 基 金投 资者 自 依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本基 金合 同的 当事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 行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 金 合同的 承认 和 接受 , 并 按照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享有 权利 、 承担 义务 。 基金投 资者 欲了 解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二 、释 义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中 ,除 非文意 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或简 称具 有如 下含 义: 词语或 简称 含义 1. 本合 同、 《基 金合 同》 指 《嘉 实策 略增 长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及对本 合同 任何 修 订和补 充 2. 中国 指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仅 为本基 金合 同目 的不 包括 香港特 别行 政区 、澳 门特别 行政 区及 台湾 地区) 3. 法律 法规 指中国 现时 有效 并公 布实 施的法 律、 行 政法 规 、 部 门规章 及规 范性文 件、地 方法 规、 地方 政府 规章及 规范 性文 件 4. 《基 金法 》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5. 《销 售办 法》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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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6. 《运 作办 法》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7. 《信 息披 露办 法》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8. 元 指中国 法定 货币 人民 币元 9.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依据 《基 金合 同》 所募 集的嘉 实策 略增 长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10. 招 募说 明书 指《嘉 实策略 增长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即用 于公开 披 露基金 管理 人及 托管 人、 相关服 务机 构、 基金 的募 集、 基 金合 同的 生 效、 基金 份额 的交 易 、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和 赎回 、 基 金的投 资 、 基 金的 业绩 、 基 金的 财产 、 基金 资产的 估值 、 基金 收益 与 分配 、 基 金的 费用 与税收 、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风 险揭 示 、 基 金的 终止 与清算 、 基金 合同 的内容 摘要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内 容摘 要、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 其他应 披露 事项 、 招 募说 明书的 存放 及查 阅方 式、 备查文 件等 涉及 本 基金的 信息 , 供基 金投 资者 选择并 决定 是否 提出 基金 认购或 申购 申请 的要约 邀请 文件 ,及 其定 期的更 新 11. 托 管协 议 指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签订 的 《 嘉实 策略 增长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托管 协议 》及 其任 何有 效修订 和补 充 12. 发 售公 告 指《嘉 实策 略增 长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份 额发 售公告 》 13. 业 务规 则 指《嘉 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开放 式基 金业 务规 则》 14. 中 国证 监会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15. 银 行监 管机 构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或 其他 经国 务院 授权 的机构 16. 基 金管 理人 指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17. 基 金托 管人 指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18.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根据 《基 金合 同》 及相 关文件 合法 取得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投 资者 19. 基 金代 销机 构 指依据 有关 基金 销售 与服 务代理 协议 办理 本基 金发 售、 申购 、 赎回 和 其他基 金业 务的 代理 机构 20. 销 售机 构 指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代销 机构 21. 基 金销 售网 点 指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网点 及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 点 22. 注 册登 记业 务 指基金 登记 、 存 管、 清算 和交收 业务 , 具 体内 容包 括投资 者基 金账 户 管理、 基金 份额 注册 登记 、 清算 及基 金交 易确 认、 发放红 利、 建立 并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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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23.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指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或其委 托的 其他 符合 条件 的机构 24. 《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指受 《 基金 合同 》 约 束, 根据 《 基金 合同 》 享 受权 利并承 担义 务的 法 律主体 ,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25. 个 人投 资者 指符合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条 件可以 投资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的自 然人 26. 机 构投 资者 指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在 中 国 注 册 登 记或经 政府 有关 部门 批准 设立的 法人 、社 会团 体和 其他组 织、 机构 27.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指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可 投 资 于 中 国 境 内 证 券 市 场 的 中 国 境 外 机 构 投资者 28. 投 资者 指个人 投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和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的总称 29.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条件 , 基 金管理 人聘 请法 定 机构验 资并 办理 完毕 基金 合同备 案手 续, 获得 中国 证监会 书面 确认 之 日 30. 募 集期 指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不超 过3 个 月的 期限 31. 基 金存 续期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后合 法存 续的不 定期 之期 间 32. 日/ 天 指公历 日 33. 月 指公历 月 34. 工 作日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35. 开 放日 指销售 机构 办理 本基 金申 购、赎 回等 业务 的工 作日 36.T 日 指申购 、赎 回或 办理 其他 基金业 务的 申请 日 37.T+n 日 指自T 日起 第n 个工 作日 (不包 含 T 日) 38.认购 指在本 基金 募集 期内 投资 者购买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39.发售 指在本 基金 募集 期内 ,销 售机构 向投 资者 销售 本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0.申购 指基金 投资 者根 据基 金销 售网点 规定 的手 续, 向基 金管理 人购 买基 金 份额的 行为 。 本 基金 的日 常申购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不超 过 3 个 月的 时 间开始 办理 41.赎回 指基金 投资 者根 据基 金销 售网点 规定 的手 续, 向基 金管理 人卖 出基 金 份额的 行为 。 本 基金 的日 常赎回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不超 过 3 个 月的 时 间开始 办理 42. 基 金账 户 指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给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用 于 记 录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管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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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人管理 的开 放式 基金 份额 情况的 凭证 43. 交 易账 户 指 各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投 资 者 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基金 交易所 引起 的基 金份 额的 变动及 结余 情况 的账 户 44. 转 托管 指 投 资 者 将 其 持 有 的 同 一 基 金 账 户 下 的 基 金 份 额 从 某 一 交 易 账 户 转 入另一 交易 账户 的业 务 45. 基 金转 换 指 投 资 者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申 请 将 其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任 一开放 式基 金 (转 出基 金 ) 的 全部 或部 分基 金份 额 转换为 基金 管理 人 管理的 任何 其他 开放 式基 金(转 入基 金) 的基 金份 额的行 为 46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者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约定 每期 扣 款日 、 扣 款金 额及 扣款方 式, 由销 售机 构于 每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者 指定银 行账 户内 自 动完成 扣款 及基 金 申 购申 请的一 种投 资方 式 47. 销 售服 务费 指本基 金用 于持 续销 售和 服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费 用, 该 笔费 用从 基 金资产 中扣 除, 属于 基金 的营运 费用 48. 基 金收 益 指基金 投资 所得 债券 利息 、 票据 投资 收益 、 买 卖证 券差价 、 银 行存 款 利息以 及其 他收 益 49. 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 所拥 有的 各类 证券 及票据 价值 、 银 行存 款本 息和本 基金 应收 的 申购基 金款 以及 其他 投资 所形成 的价 值总 和 50. 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扣除 负债 后的净 资产 值 51. 基 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 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价 值,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过 程 52. 指 定媒 体 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信 息披 露的 报刊 和互 联网网 站 53. 不 可抗 力 指本合 同当 事人 不能 预见 、 不能 抗拒 并不 能克 服且 在本合 同由 基金 托 管人、 基 金管 理人 签署 之 日后发 生的 , 使本 合同 当 事人无 法全 部履 行 或无法 部分 履行 本合 同的 任何客 观情 况, 包 括但 不 限于洪 水 、 地 震及 其他自 然灾 害、 战争 、 骚 乱、 火 灾、 政府 征用、 没收 、 法律 法规 变化、 突发停 电或 其他 突发 事件 、证券 交易 所非 正常 暂停 或停止 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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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三 、基 金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 本情 况 1 、基 本信 息


名称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富城 路 99 号震旦 国际 大 楼 170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建国 门北 大 街 8 号 华润大 厦 8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忠民 总经理 赵学军 成立日 期 1999 年 3 月 25 日


注册资 本 1.5 亿元 股权结 构 中诚信 托有 限责 任公 司 40% ,立 信投 资有 限责 任公 司 30%, 德意 志资 产管 理( 亚 洲)有 限公 司 30% 。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电话 (010 )65215588 传真 (010 )65185678 联系人 胡勇钦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经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9]5 号文 批准, 于 1999 年 3 月 25 日 成立 , 是 中国 第一 批基 金 管理公 司之 一 , 是 中外 合 资基金 管理 公司 。 公司 注 册地上 海 , 总 部 设在北 京并设 深 圳 、 成 都 、 杭 州、 青岛 、 南京 、 福 州 、 广州 分公 司。 公司 获 得首批 全国 社保 基金、 企业 年金 投资 管理 人 、QDII 资格 和特 定资 产 管理业 务资 格 。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无 任何受 处罚 记录 。 2. 部门 设置情 况 公司设 立了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和风 险控 制委 员会 等专 业委员 会。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负责指 导 基金资 产的 运作 、 确定 基 本的投 资策 略和 投资 组合 的原则 。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 负责全 面评 估公 司的经 营过 程中 的各 项风 险,并 提出 防范 措施 。 公司目 前下 设股票 投 资部 、固定 收益 部、 定量 投资 部、 结 构产 品投 资部 、 机 构投资 部 、 研究部 、 交易 部、 投资 流 程与风 险管 理部 、 监察 稽 核部 、 法 律部 、 产 品管 理 部、 机构 理财 团 队 、渠 道发 展部 、营 销策 划部、 客户 服务 部、 电子 商务部 、 信 息技 术部 、 运 营部、 财务 部 、 人力资 源部 、战略 发 展部 等部门 。 股票投 资部 、 固定 收益 部 、 机 构投 资部 、 定 量投 资 部 、 结构 产品 投资 部 负 责 根据投 资决 策委员 会制 定的 原则 进行 投资 。 研 究部 负责 行业 、 上市公 司研 究和 投资 策略 研究 。 交 易部 负 责完成 基金 经理 交易 指令 。 投 资流 程与 风险 管理 部 负责公 司投 资风 险分 析与 管理 、 投 资流 程 绩效考 核 。 监 察稽 核部 和 法律部 负责 对公 司及 其员 工遵守 国家 相关 法律 、 法 规和公 司内 部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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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章 制度 等情 况进 行监 督和 检查 。 产 品管 理部 负责 新 产品开 发以 及相 关的 市场 营销研 究 、 法 律 环境研 究和 理财 策略 研究 等。 机构 理财 团队 主要 负责 年金 、 专户 、 机 构客 户 及高端 个人 基金 销售的 开发 与维 护 。 渠 道 发展部 、 营销 策划 部 、 电 子商务 部 、 客 户服 务部 负 责市场 推广 、 基 金销售 、 客户 服务 、 销 售 渠道管 理 等 业务 。 信息 技 术部 、 运 营部 负责 公司 信 息系统 的日 常运 行与 维护跟踪研 究新技术, 进行 相应的技术系 统规划与开 发、基金会计 核算、估值 、开放式 基金注 册 、 登 记和 清算 等 业务 。 财 务部 负责 公司 财 务管理 工作 。 人力 资源 部 负责公 司企 业文 化建设 、 文字 档案 、 相 关 后勤服 务 、 人 力资 源管 理 、 薪 酬制 度、 人员 培训 、 人事档 案等 事务 等综合 事务 管理 。战略 发 展部负 责 公 司经 营战 略规 划、新 业务 发展 等。 3. 管理 基金 情况 截止 2010 年 6 月 30 日, 基金管 理人 共管 理 2 只 封 闭式证 券投 资基 金、18 只 开放式 证 券投资 基金 , 具体 包括 嘉实 泰和 封闭 、 嘉实 丰和 价 值封闭 、 嘉实 成长 收益 混合 、 嘉实 增长 混 合 、 嘉实 稳健 混合 、 嘉 实 债券 、 嘉 实服 务增 值行 业 混合 、 嘉 实优 质企 业股票、 嘉 实货 币、 嘉 实沪深 300 指数 (LOF ) 、 嘉实超 短债 债券 、 嘉实 主 题 混合 、 嘉实 策略 混合 、 嘉实海 外中 国股 票 (QDII) 、嘉实 研究精 选 股票、嘉 实多元 债 券、嘉 实量化阿 尔法股票 、嘉实 回报混合 、嘉 实基本 面 50 指 数 (LOF ) 、 嘉 实价 值优 势股 票 。 其 中嘉实 增长 混合 、 嘉实 稳 健 混合 和嘉 实债 券属于 嘉实 理财 通系 列基 金 。 同时 , 管 理多 个全 国 社保基 金 、 企 业年 金 、 特 定客户 资产 投资 组合。





(二)主要人员 情况 1 .董 事、 监事 及高 级管 理 人员 王忠民 先生 , 董事 长 。 大 学专科 。 曾任 北京 矿务 局 财务处 会计 , 煤炭 部财 务 司会计 、 副 处长 , 中 国统 配煤 矿总 公 司财务 局处 长 , 煤 炭部 财 务公司 筹备 组负 责人 , 中 煤信托 投资 有限 责任公 司董 事长 兼总 经理 ,2002 年3 月 至今 任中 诚 信托有 限责 任公 司党 委书 记、董 事长 。 赵学军 先生 , 董事 、 总 经 理。 中共 党员 , 经 济学 博 士。 曾就 职于 天津 通信 广 播公司 、 外 经贸部 中国 仪器 进出 口总 公司 、 北 京商 品交 易所 、 天津纺 织原 材料 交易 所 、 商鼎期 货经 纪有 限公司、北 京证券有限公司、大成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2000 年10 月 至今 任嘉实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 董事 、 总 经理 。 韩家乐 先生 , 董 事。 1990 年毕业 于清 华大 学经 济管 理学院 , 硕 士研 究生 。 1990 年至 今, 担任海 问证 券投 资咨 询有 限公司 总经 理 ; 1994 年至 今, 担任 北京 德恒 有限 责 任公司 总经 理; 2001 年 11 月至 今, 担任 立信投 资有 限责 任公 司董 事长。 高方先 生, 董事 ,大 学本 科,中 共党 员, 高级 经 济 师。曾 任中 国建 设银 行总 行副处 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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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外企服 务总 公司 宏银 实业 公司副 总经 理。1996 年 9 月至今 历任 中诚 信托 有限 责任公 司总 裁 助理、 副总 裁, 现任 中诚 信托有 限责 任公 司副 总裁 。 Ingo Gefeke 先生 , 董事 , 德国籍 , 康斯 坦斯 (Constance ) 大学 国际 经济 学硕 士 研究生 。 曾任德 意志 银行 ( 纽约 ) 全球交 易银 行首 席运 营官 及国际 投资 银行 首席 运营 官。 现任 德意 志 资产管 理公 司 (法 兰克 福 ) 董 事会 成员 , 德意 志资 产管理 公司 ( 纽约 ) 董事 总经理 兼首 席行 政管理 官、 全球 交易 总监 。 Mark Cullen 先生 ,董 事, 澳大利 亚籍 ,澳 大利 亚莫 纳什大 学经 济政 治专 业学 士。 曾 任 达灵顿 商品(Darlington Commodities) 商品 交易 主管, 贝恩(Bain&Company) 期货 与商品 部负 责人, 德意 志银 行 ( 纽约 ) 全球 股票 投资 部首 席运 营官、MD 。 现 任德 意志 资 产管理 (纽 约) 全球首 席运 营官 、MD 。 骆小元 女士 ,独 立董 事。1982 年毕 业于 中国 人民 大 学财会 专业 。1995 年至 2000 年, 担任中 国注 册会 计师 协会 总会计 师;2000 年 至今 , 就职于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协 会协会 注册 中 心,担 任中 心主 任。 王巍先 生 , 独 立董 事, 美 国福特 姆大 学文 理学 院国 际金融 专业 博士 。 曾任 职 于中国 建设 银 行辽 宁分 行 。 曾 任中 国 银行总 行国 际金 融研 究所 助理研 究员 , 美国 化学 银 行分析 师 , 美 国 世界银 行顾 问, 中国 南方 证券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万 盟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2004 年 至 今任万 盟并 购集 团董 事长 。 张维炯 先生 , 独立 董事 、 中共党 员 , 教 授 、 加 拿大 不列颠 哥伦 比亚 大学 商学 院博士 。 曾 任上海 交通 大学 动力 机械 工程系 教师 ,上 海交 通大 学管理 学院 副教 授、 副院 长。1997 年至 今任中 欧国 际工 商学 院教 授、副 院长 。 朱蕾女 士 , 监 事 , 中 共党 员, 硕士 研究 生 。 曾 任首 都医科 大学 教师 , 中国 保 险监督 管理 委员会 主任 科员 , 国都 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高级 经理 , 中 欧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发展战 略官 、 北 京代表 处首 席代 表、 董事 会秘书 。2007 年 10 月 至 今任中 诚信 托有 限责 任公 司国际 业务 部 总经理 。 穆群先 生, 监事, 经济 师, 硕士研 究生 。 曾 任西 安电 子科技 大学 助教 , 长 安信 息产业 (集 团) 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会 秘书, 北京 德恒 有限 责任 公司财 务主 管。 2001 年 11 月至 今任 立信 投资有 限公 司财 务总 监。 朱成刚 先生 ,监 事 , 法学 博士。1998 年 7 月至 2002 年 1 月, 就职 于中 国建 设银行 资 产保全 部、 法律 事务 部;2002 年 1 月 至今 ,就 职于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监 察稽核 部、 法 律部。 宋振茹 女士 , 副 总经 理, 中共党 员, 硕士 研究 生, 经济师 。1981 年 6 月至 1996 年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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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月任职 于中 办警 卫局 。 1996 年 11 月至 1998 年 7 月于 中国银 行海 外行 管理 部任 副处长 。 1998 年 7 月至 1999 年 3 月任 博时基 金管 理公 司总 经理 助理。1999 年 3 月 至今 任 职于 嘉 实基 金 管理公 司 , 历任 督察 员和 公司副 总经 理。 李道滨 先生 ,副 总经 理, 中共党 员, 法学 博士 ,经 济师。1988 年 7 月至 1990 年 9 月 任职于 厦门 华侨 博物 馆 。1993 年 7 月至 1998 年 9 月任职 于中 国厦 门国 际经 济技术 合作 公 司。2000 年 10 月 至今 任 职于 嘉 实基 金管 理公 司 , 历任市 场部 副总监 、 总监 、总经 理助 理 和公司 副总 经理 。 张峰先 生 , 副 总经 理 , 中 共党员 、 硕士 。 曾就 职于 国家计 委 , 曾任 嘉 实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研究 部 副 总监 、市 场部 总监、 公司 督察 长。 戴京焦 女士 ,副 总经 理, 武汉大 学经 济学 硕士 ,加 拿大大 不列 颠哥 伦比 亚大 学 MBA 。 历任平 安证 券投 资银 行部 总经理 、 平安 保险 集团 公 司资产 管理 部副 总经 理兼 负责人 ; 平安 证 券公司 助理 总经 理, 平安 集团投 资审 批委 员会 委员 。2004 年 3 月 加盟 嘉实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 司 任总 经理 助理 ,2008 年7 月起 任公 司副 总经 理 。 王炜女 士 , 督 察长 , 中共 党员 , 法 学 硕 士 。 曾 就职 于中国 政法 大学 法学 院 、 北京市 陆通 联合律 师事 务所 、 北京 市 智浩律 师事 务所 、 新华 保 险股份 有限 公司 。 曾任 嘉 实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法 律部 总监 。 2 、基 金经 理 (1) 现任 基金 经理 邵健先生, 经 济学 硕士 ,11 年证 券从 业经 历。 曾任 国 泰君安 证券 研究 所研 究员 、 行 业投 资策略 组组 长 、 行 业公 司 部副经 理 , 从 事行 业研 究 、 行 业比 较研 究及 资产 配 置等工 作 。2003 年7月进入 嘉实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投 资部工作 ,现任 公司 总经 理助理。2004 年4 月6日至今 任 嘉实增 长混合 基 金经 理 ,2006 年12 月12 日 至今 任本 基 金基金 经理 。 (2) 历任 基金 经理 2006年12 月13日至2008 年2 月27日,党 开宇女士 、邹 唯 先生 、刘 熹 先生 任嘉实 策略 混合 基金经 理 。 3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的成 员包 括: 公司 总经 理赵 学军 先 生 , 公司 副总 经理 戴京 焦 女士 , 公司 总经理 助理 邵健 先生 、 总 经理助 理 詹 凌蔚 先生 、 总 经理助 理李 凯先 生 、 总 经 理助理 陶荣 辉先 生 。 上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近 亲属关 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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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三)基金管理人的 职责 1 、依 法募集 基金 ,办 理或 者委托 经国 务院证 券监 督 管理机 构认 定的其 他机 构 代为办 理 基金份 额的 发售 、申 购、 赎回、 转换 和登 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 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 制半 年度 和年 度基 金 报告; 7 、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份额 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 回价格 ; 8 、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 为; 12、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四)基金管理人的 承诺 1 、本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 遵守相 关法 律、法 规、 规 章、基 金合 同和中 国证 监 会的有 关 规定 , 建 立健 全内 部控 制 制度 , 采 取有 效措 施, 防 止违反 有关 法律 、 法规 、 规章 、 基 金合 同 和中国 证监 会有 关规 定的 行为发 生。 2 、本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 遵守《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 券法》 、《 基金法 》及 有 关法律 法 规,建 立健 全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 止下列 行为 发生 : (1 )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 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3 、本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加强 人员管 理, 强化职 业操 守 ,督促 和约 束员工 遵守 国 家有关 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用 、勤 勉尽 责, 不得 将基金 财产 用于 以下 投资 或活动 : (1 ) 承销 证券 ; (2 )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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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3 )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 向其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或者 买卖 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发行的 股 票或者 债券 ; (6 ) 买卖与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有控 股关 系 的股东 或者 与其基 金管 理 人、基 金 托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7 )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 依照 法律 、 行政 法规 有关规 定, 由国 务院 证券 监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 动 。 4 、基 金经 理承 诺 (1 ) 依照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定 ,本 着 谨慎的 原则 为基金 份额 持 有人谋 取 最大利 益; (2 )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及其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3 ) 不违反 现行 有效 的有 关法律 、法 规、规 章、 基 金合同 和中 国证监 会的 有 关规定 , 泄漏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 关证券 、 基金 的商 业 秘 密 、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 投 资内容 、 基金 投 资计划 等信 息; (4 )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五)基金管理人内 部控 制制度 1 .内 部控 制制 度概 述 为加强 内部 控制 , 防 范和 化解风 险, 促进 公司 诚信 、 合法、 有效 经营, 保障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利 益 , 根 据 《 证券 投 资基金 管理 公司 内部 控制 指导意 见 》 并 结合 公司 具 体情况 , 公司 已 建立健 全内 部控 制体 系和 内部控 制制 度。


公司内部控 制制 度由 内部控 制大 纲 、 基 本管 理 制度 、 部 门业 务规 章等 部 分组成 。 公司 内 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 章程 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 化和 展开,是各项基本 管理 制度 的 纲 要 和 总 揽。 基本 管理 制度 包括 投 资管理 、 信息 披露 、 信 息 技术管 理 、 公 司财 务管 理 、 基 金会 计、 人 力资源 管理 、 资料 档案 管 理、 业绩 评估 考核 、 监 察 稽核 、 风 险控 制、 紧急 应 变等制 度 。 部 门 业务规 章是 对各 部门 的主 要职责 、岗 位设 置、 岗位 责任、 操作 守则 等具 体说 明。 2. 内部 控制的 原则 (1 ) 健全性 原则 :内 部控 制包括 公司 的各项 业务 、 各个部 门或 机构和 各级 人 员,并 涵 盖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 反馈等 各个 环节 ; (2 ) 有效性 原则 :通 过科 学的内 控手 段和方 法, 建 立合理 的内 控程序 ,维 护 内控制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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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的有效 执行 ; (3 )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 各 机构、 部门 和 岗 位在 职能 上必须 保持 相对 独立 ; (4 ) 相互制 约原 则 : 组 织结构 体现 职责 明确 、 相 互制约 的原 则 , 各 部门 有 明确的 授权 分工, 操作 相互 独立 。 (5 ) 成本效 益原 则 : 运 用科学 化的 经营 管理 方法 降低运 作成 本 , 提 高经 济 效益 , 以 合 理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 内部控 制效 果。 3 、内 部控 制组 织体 系 (1 ) 公司董 事会 对公 司建 立内部 控制 系统和 维持 其 有效性 承担 最终责 任。 董 事会下 设 审计与 合规 委员 会 , 负 责 检查公 司内 部管 理制 度的 合法合 规性 及内 控制 度的 执行情 况 , 充 分 发挥独 立董 事监 督职 能, 保护投 资者 利益 和公 司合 法权益 。 (2 )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为公 司投资 管 理 的最高 决策 机 构,由 公司 总经理 、副 总 经理、 总 经理助 理以 及投 研体 系部 门 总监 、 资深 基金 经理 组 成, 负责 指导 基金 资产 的 运作 、 确 定基 本 的投资 策略 和投 资组 合的 原则。 (3 ) 风险控 制委 员会 为公 司风险 管理 的最高 决策 机 构,由 公司 总经理 、副 总 经理、 督 察长 、 总 经理 助理 以及 部 门总监 组成 , 负责 全面 评 估公司 经营 管理 过程 中的 各项风 险 , 并 提 出防范 化解 措施 。 (4 ) 督察长 积极 对公 司各 项制度 、业 务的合 法合 规 性及公 司内 部控制 制度 的 执行情 况 进行监 察、 稽核 ,定 期和 不定期 向董 事会 报告 公司 内部控 制执 行情 况。 (5 ) 监察稽 核部 :公 司管 理层重 视和 支持监 察稽 核 工作, 并保 证监察 稽核 部 的独立 性 和权威 性 , 配 备了 充足 合 格的监 察稽 核人 员 , 明 确 监察稽 核部 门及 其各 岗位 的职责 和工 作流 程、 组织 纪律 。 监 察稽 核 部具体 负责 公司 各项 制度 、 业 务的 合法 合规 性及 公 司内部 控制 制度 的执行 情况 的监 察稽 核工 作。 (6 ) 业务部 门: 部门 负责 人为所 在部 门的风 险控 制 第一责 任人 ,对本 部门 业 务范围 内 的风险 负有 管控 及时 报告 的义务 。 (7 ) 岗位员 工: 公司 努力 树立内 控优 先和风 险管 理 理念, 培养 全体员 工的 风 险防范 意 识,营 造一 个浓 厚的 内控 文化氛 围, 保证 全体 员工 及时了 解国 家法 律法 规和 公司规 章制 度 , 使风险 意识 贯穿 到公 司各 个部门 、 各个 岗位 和各 个 环节 。 员 工在 其岗 位职 责 范围内 承担 相应 的内控 责任 ,并 负有 对岗 位工作 中发 现的 风险 隐患 或风险 问题 及时 报告 、反 馈的义 务。 4 、内 部控 制措 施 公司确 立“ 制 度上 控制 风险 、 技术 上量 化风 险” , 积 极 吸收或 采用 先进 的风 险控 制技术 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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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手段, 进行 内部 控制 和风 险管理 。 (1 ) 公司 逐步 健全 法人 治 理结构 ,充 分发 挥独 立董 事和监 事会 的监 督职 能, 严禁不 正 当关联 交易 、利 益输 送和 内部人 控制 现象 的发 生, 保护投 资者 利益 和公 司合 法权益 。 (2 ) 公司设 置的 组织 结构 ,充分 体现 职责明 确、 相 互制约 的原 则,各 部门 均 有明确 的 授权分 工 , 操 作相 互独 立 。 公 司逐 步建 立决 策科 学 、 运 营规 范 、 管 理高 效的 运行机 制 , 包 括 民主 、 透 明的 决策 程序 和 管理议 事规 则 , 高 效 、 严 谨的业 务执 行系 统 , 以 及 健全 、 有 效的 内 部监督 和反 馈系 统。 (3 ) 公司 设立 了顺 序递 进 、权责 统一 、严 密有 效的 内控防 线: ①各岗 位职 责明 确 , 有 详 细的岗 位说 明书 和业 务流 程, 各岗 位人 员在 上岗 前 均应知 悉 并以书 面方 式承 诺遵 守, 在授权 范围 内承 担责 任; ②建立 重要 业务 处理 凭据 传递和 信息 沟通 制度 ,相 关部门 和岗 位之 间相 互监 督 制 衡 ; (4 ) 公司建 立有 效的 人力 资源管 理制 度,健 全激 励 约束机 制, 确保公 司人 员 具备与 岗 位要求 相适 应的 职业 操守 和专业 胜任 能力 。 (5 ) 公司建 立科 学严 密的 风险评 估体 系,对 公司 内 外部风 险进 行识别 、评 估 和分析 , 及时防 范和 化解 风险 。 (6 ) 授权 控制 应当 贯穿 于 公司经 营活 动的 始终 ,授 权控制 的主 要内 容包 括: ①股东 会 、 董 事会 、 监 事 会和管 理层 充分 了解 和履 行各自 的职 权 , 建 立健 全 公司授 权 标准和 程序 ,确 保授 权制 度的贯 彻执 行; ②公司 各部 门、 分公 司及 员工在 规定 授权 范围 内行 使相应 的职 责; ③重大 业务 授权 采取 书面 形式, 授权 书应 当明 确授 权内容 和时 效。 ④对已 获授 权的 部门 和人 员建立 有效 的评 价和 反馈 机制, 对已 不适 用的 授权 应 及时 修 改或取 消授 权。 (7 ) 建立 完 善的 基金 财务 核算与 基金 资产估 值系 统 和资产 分离 制度, 基金 资 产与公 司 自有资 产 、 其 他委 托资 产 以及不 同基 金的 资产 之间 实行独 立运 作 , 分 别核 算 , 及 时、 准确 和 完整地 反映 基金 财产 的状 况。 (8 ) 建立科 学、 严格 的岗 位分离 制度 ,明确 划分 各 岗位职 责, 投资和 交易 、 交易和 清 算、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 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的 重叠。投资、研究、交易 、IT 等重要业 务部门 和岗 位进 行物 理隔 离。 (9 ) 建立和 维护 信息 管理 系统, 严格 信息管 理, 保 证客户 资料 等信息 安全 、 真实和 完 整。 积极 维护 信息 沟通 渠 道的畅 通 , 建 立清 晰的 报 告系统 , 各级 领导 、 部 门 及员工 均有 明 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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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的报告 途径 。 (10 )建 立 和完 善 客户 服务 标 准 ,加 强 基金 销售 管理 , 规 范基 金 宣传 推介 ,不 得 有不 正当销 售行 为和 不正 当竞 争行为 。 (11 )制 订 切实 有 效的 应急 应 变 措施 , 建立 危机 处理 机 制 和程 序 ,对 发生 严重 影 响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 、 可 能 引起系 统性 风险 、 严重 影 响社会 稳定 的突 发事 件 , 按照预 案妥 善处 理。 (12 )公 司建 立健 全内 部 监控制 度, 督察 长、 监察 稽核部 对公 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的执 行 情况进 行持 续的 监督 ,保 证内部 控制 制度 落实 ;定 期评价 内部 控制 的有 效性 并适时 改进 。 ①对公 司各 项制 度 、 业 务 的合法 合规 性核 查 。 由 监 察稽核 部设 计各 部门 监察 稽核点明 细, 按照 查核 项目 和查 核 程序进 行部 门自 查 、 监 察 部核查 , 确保 公司 各项 制 度、 业务 符合 有 关法律 、行 政法 规、 部门 规章及 行业 监管 规则 。 ②对内 部风 险控 制制 度的 持续监 督 。 由 监察 稽核 部 组织相 关业 务部 门 、 岗 位 共同识 别 风险点 , 界定 风险 责任 人 , 设 计内 部风 险点 自我 评 估表 , 对 风险 点进 行评 估 和分析 , 并由 监 察稽核 部监 督风 险控 制措 施的执 行, 及时 防范 和化 解风险 。 ③督察 长发 现公 司存 在重 大风险 或者 有违 法违 规行 为, 在 告知 总经 理和 其他 有 关高 级 管理人 员的 同时 ,向 董事 会、中 国证 监会 和公 司所 在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报告。 5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的声明 (1 ) 本公 司承 诺以 上关 于 内部控 制的 披露 真实 、准 确; (2 ) 本公 司承 诺根 据市 场 变化和 公司 发展 不断 完善 内部控 制体 系和 内部 控制 制度。 四 、基 金托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 本情 况


名 称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55 号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55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姜 建 清 成 立 时 间 :1984 年 1 月 1 日 注册资本 : 人 民 币 334,018,850,026 元 联 系 人 : 蒋 松 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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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联 系 电 话 : (010 )66105799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10 年 6 月 末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共 有 员工121 人 , 平 均 年 龄 30 岁, 95% 以 上 员 工 拥 有 大 学 本 科 以 上 学 历 , 高 管 人 员 均 拥 有 硕 士 以 上 学 位 或 高 级 职 称 。 (三)基金托管业务 经营 情况 作 为 中 国 首 批 开 办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商 业 银 行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始 终 坚 持 “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 的 原 则 , 严 格 履 行 着 资 产 托 管 人 的 责 任 和 义 务 , 依 靠 严 密 科 学 的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 规 范 的 业 务 管 理 模 式 、 健 全 的 托 管 业 务 系 统 、 强 大 的 市 场 营 销 能 力 , 为 广 大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众 多 资 产 管 理 机 构 提 供 安 全 、 高 效 、 专 业 的 托 管 服 务 , 取 得 了 优 异 业 绩 。 截 至2010 年6 月 , 托 管 证 券 投 资 基 金165只 , 其 中 封 闭 式9 只, 开 放 式156只 。 至 今 已 形 成 包 括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信 托 资 产 、 保 险 资 产 、 社 保 基 金 、 企 业 年 金 、 股权 基 金 、QFII 资 产 、QDII 资 产 等 产 品 在 内 的 托 管 业 务 体 系 。2010 年 初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凭 借 在2009年 国内 外 托 管 领 域 的 杰 出 表 现 和 品 牌 影 响 力 , 先 后 被 英 国 《 全 球 托 管 人 》 和 香 港 《 财 资 》 评 选 为 “2009年 度 中 国 最 佳 托 管 银 行 ” , 本 届 《 财 资 》 评 选 首 次 设 立 了 在 亚 太 地 区 证 券 和 基 金 服 务 领 域 有 突 出 贡 献 的 年 度 行 业 领 导 者 奖 项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周 月 秋 总 经 理 荣 获 “ 年 度 最 佳 托 管 银 行 家 ” 称 号 , 是 仅 有 的 两 位 获 奖 人 之 一 。 自2004 年 以 来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服 务 已 经 获 得23项 国 内 外 大 奖 。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 控制制度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自 成 立 以 来 , 各 项 业 务 飞 速 发 展 , 始 终 保 持 在 资 产 托 管 行 业 的 优 势 地 位 。 这 些 成 绩 的 取 得 , 是 与 资 产 托 管 部 “ 一 手 抓 业 务 拓 展 , 一 手 抓 内 控 建 设 ” 的 做 法 是 分 不 开 的 。 资 产 托 管 部 非 常 重 视 改 进 和 加 强 内 部 风 险 管 理 工 作 , 在 积 极 拓 展 各 项 托 管 业 务 的 同 时 , 把 加 强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的 力 度 , 精 心 培 育 内 控 文 化 , 完 善 风 险 控 制 机 制 , 强 化 业 务 项 目 全 过 程 风 险 管 理 作 为 重 要 工 作 来 做 。 继 2005、2007 年 两 次 顺 利 通 过 评 估 组 织 内 部 控 制 和 安 全 措 施 是 否 充 分 的 最 权 威 的 SAS70 ( 审 计 标 准 第 70 号 ) 审 阅 后 ,2009 年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第 三 次 通 过 SAS70 审 阅 获 得 无 保 留 意 见 的 控 制 及 有 效 性 报 告 , 表 明 独 立 第 三 方 对 我 行 托 管 服 务 在 风 险 管 理 、 内 部 控 制 方 面 的 健 全 性 和 有 效 性 的 全 面 认 可 。 也 证 明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托 管 服 务 的 风 险 控 制 能 力 已 经 与 国 际 大 型 托 管 银 行 接 轨 , 达 到 国 际 先 进 水 平 。 目 前 ,SAS70 审 阅 已 经 成 为 年 度 化 、 常 规 化 的 内 控 工 作 手 段 。 ” 1 、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目 标 保 证 业 务 运 作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行 业 监 管 规 则 , 强 化 和 建 立 守 法 经 营 、 规 范 运 作 的 经 营 思 想 和 经 营 风 格 , 形 成 一 个 运 作 规 范 化 、 管 理 科 学 化 、 监 控 制 度 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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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内 控 体 系 ; 防 范 和 化 解 经 营 风 险 , 保 证 托 管 资 产 的 安 全 完 整 ; 维 护 持 有 人 的 权 益 ; 保 障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安 全 、 有 效 、 稳 健 运 行 。 2 、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组 织 结 构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组 织 结 构 由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稽 核 监 察 部 门 ( 内 控 合 规 部 、 内 部 审 计 局 )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设 风 险 控 制 处 及 资 产 托 管 部 各 业 务 处 室 共 同 组 成 。 总 行 稽 核 监 察 部 门 负 责 制 定 全 行 风 险 管 理 政 策 , 对 各 业 务 部 门 风 险 控 制 工 作 进 行 指 导 、 监 督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部 设 置 专 门 负 责 稽 核 监 察 工 作 的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处 , 配 备 专 职 稽 核 监 察 人 员 , 在 总 经 理 的 直 接 领 导 下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规 章 , 对 业 务 的 运 行 独 立 行 使 稽 核 监 察 职 权 。 各 业 务 处 室 在 各 自 职 责 范 围 内 实 施 具 体 的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 3 、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原 则 (1 ) 合 法 性 原 则 。 内 控 制 度 应 当 符 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及 监 管 机 构 的 监 管 要 求 , 并 贯 穿 于 托 管 业 务 经 营 管 理 活 动 的 始 终 。 (2 ) 完 整 性 原 则 。 托 管 业 务 的 各 项 经 营 管 理 活 动 都 必 须 有 相 应 的 规 范 程 序 和 监 督 制 约 ; 监 督 制 约 应 渗 透 到 托 管 业 务 的 全 过 程 和 各 个 操 作 环 节 , 覆 盖 所 有 的 部 门 、 岗 位 和 人 员 。 (3 ) 及 时 性 原 则 。 托 管 业 务 经 营 活 动 必 须 在 发 生 时 能 准 确 及 时 地 记 录 ; 按 照 “ 内 控 优 先 ” 的 原 则 , 新 设 机 构 或 新 增 业 务 品 种 时 , 必 须 做 到 已 建 立 相 关 的 规 章 制 度 。 (4 ) 审 慎 性 原 则 。 各 项 业 务 经 营 活 动 必 须 防 范 风 险 , 审 慎 经 营 , 保 证 基 金 资 产 和 其 他 委 托 资 产 的 安 全 与 完 整 。 (5 ) 有 效 性 原 则 。 内 控 制 度 应 根 据 国 家 政 策 、 法 律 及 经 营 管 理 的 需 要 适 时 修 改 完 善 , 并 保 证 得 到 全 面 落 实 执 行 , 不 得 有 任 何 空 间 、 时 限 及 人 员 的 例 外 。 (6 ) 独 立 性 原 则 。 资 产 托 管 部 托 管 的 基 金 资 产 、 托 管 人 的 自 有 资 产 、 托 管 人 托 管 的 其 他 资 产 应 当 分 离 ; 直 接 操 作 人 员 和 控 制 人 员 应 相 对 独 立 , 适 当 分 离 ; 内 控 制 度 的 检 查 、 评 价 部 门 必 须 独 立 于 内 控 制 度 的 制 定 和 执 行 部 门 。 4 、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实 施 (1 ) 严 格 的 隔 离 制 度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与 传 统 业 务 实 行 严 格 分 离 , 建 立 了 明 确 的 岗 位 职 责 、 科 学 的 业 务 流 程 、 详 细 的 操 作 手 册 、 严 格 的 人 员 行 为 规 范 等 一 系 列 规 章 制 度 , 并 采 取 了 良 好 的 防 火 墙 隔 离 制 度 , 能 够 确 保 资 产 独 立 、 环 境 独 立 、 人 员 独 立 、 业 务 制 度 和 管 理 独 立 、 网 络 独 立 。 (2 ) 高 层 检 查 。 主 管 行 领 导 与 部 门 高 级 管 理 层 作 为 工 行 托 管 业 务 政 策 和 策 略 的 制 定 者 和 管 理 者 , 要 求 下 级 部 门 及 时 报 告 经 营 管 理 情 况 和 特 别 情 况 , 以 检 查 资 产 托 管 部 在 实 现 内 部 控 制 目 标 方 面 的 进 展 , 并 根 据 检 查 情 况 提 出 内 部 控 制 措 施 , 督 促 职 能 管 理 部 门 改 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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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3 ) 人 事 控 制 。 资 产 托 管 部 严 格 落 实 岗 位 责 任 制 , 建 立 “ 自 控 防 线 ” 、 “ 互 控 防 线 ” 、 “ 监 控 防 线 ” 三 道 控 制 防 线 , 健 全 绩 效 考 核 和 激 励 机 制 , 树 立 “ 以 人 为 本 ” 的 内 控 文 化 , 增 强 员 工 的 责 任 心 和 荣 誉 感 , 培 育 团 队 精 神 和 核 心 竞 争 力 。 并 通 过 进 行 定 期 、 定 向 的 业 务 与 职 业 道 德 培 训 、 签 订 承 诺 书 , 使 员 工 树 立 风 险 防 范 与 控 制 理 念 。 (4 ) 经 营 控 制 。 资 产 托 管 部 通 过 制 定 计 划 、 编 制 预 算 等 方 法 开 展 各 种 业 务 营 销 活 动 、 处 理 各 项 事 务 , 从 而 有 效 地 控 制 和 配 置 组 织 资 源 , 达 到 资 源 利 用 和 效 益 最 大 化 目 的。 (5 ) 内 部 风 险 管 理 。 资 产 托 管 部 通 过 稽 核 监 察 、 风 险 评 估 等 方 式 加 强 内 部 风 险 管 理 ,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地 对 业 务 运 作 状 况 进 行 检 查 、 监 控 , 指 导 业 务 部 门 进 行 风 险 识 别 、 评 估 , 制 定 并 实 施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 排 查 风 险 隐 患 。 (6 ) 数 据 安 全 控 制 。 我 们 通 过 业 务 操 作 区 相 对 独 立 、 数 据 和 传 真 加 密 、 数 据 传 输 线 路 的 冗 余 备 份 、 监 控 设 施 的 运 用 和 保 障 等 措 施 来 保 障 数 据 安 全 。 (7 ) 应 急 准 备 与 响 应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建 立 了 基 于 数 据 、 应 用 、 操 作 、 环 境 四 个 层 面 的 完 备 的 灾 难 应 急 方 案 , 并 组 织 员 工 定 期 演 练 。 除 了 在 数 据 服 务 端 和 应 用 服 务 端 实 时 同 步 备 份 与 数 据 更 新 外 , 资 产 托 管 部 还 建 立 了 操 作 端 的 异 地 备 份 中 心 , 能 够 确 保 交 易 的 及 时 清 算 和 交 割 , 保 证 业 务 不 中 断 。 5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情 况 (1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部 设 置 专 职 稽 核 监 察 部 门 , 配 备 专 职 稽 核 监 察 人 员 , 在 总 经 理 的 直 接 领 导 下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规 章 , 全 面 贯 彻 落 实 全 程 监 控 思 想 , 确 保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健 康 、 稳 定 地 发 展 。 (2 ) 完 善 组 织 结 构 , 实 施 全 员 风 险 管 理 。 完 善 的 风 险 管 理 体 系 需 要 从 上 至 下 每 个 员 工 的 共 同 参 与 , 只 有 这 样 ,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和 措 施 才 会 全 面 、 有 效 。 资 产 托 管 部 实 施 全 员 风 险 管 理 , 将 风 险 控 制 责 任 落 实 到 具 体 业 务 部 门 和 业 务 岗 位 , 每 位 员 工 对 自 己 岗 位 职 责 范 围 内 的 风 险 负 责 , 通 过 建 立 纵 向 双 人 制 、 横 向 多 部 门 制 的 内 部 组 织 结 构 , 形 成 不 同 部 门 、 不 同 岗 位 相 互 制 衡 的 组 织 结 构 。 (3 ) 建 立 健 全 规 章 制 度 。 资 产 托 管 部 十 分 重 视 内 控 制 度 的 建 设 , 一 贯 坚 持 把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的 理 念 和 方 法 融 入 岗 位 职 责 、 制 度 建 设 和 工 作 流 程 中 。 经 过 多 年 努 力 , 资 产 托 管 部 已 经 建 立 了 一 整 套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包 括 : 岗 位 职 责 、 业 务 操 作 流 程 、 稽 核 监 察 制 度 、 信 息 披 露 制 度 等 , 覆 盖 所 有 部 门 和 岗 位 , 渗 透 各 项 业 务 过 程 , 形 成 各 个 业 务 环 节 之 间 的 相 互 制 约 机 制 。 (4 )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始 终 是 托 管 部 工 作 重 点 之 一 , 保 持 与 业 务 发 展 同 等 地 位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是 商 业 银 行 新 兴 的 中 间 业 务 , 资 产 托 管 部 从 成 立 之 日 起 就 特 别 强 调 规 范 运 作 , 一 直 将 建 立 一 个 系 统 、 高 效 的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体 系 作 为 工 作 重 点 。 随 着 市 场 环 境 的 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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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化 和 托 管 业 务 的 快 速 发 展 , 新 问 题 、 新 情 况 不 断 出 现 , 资 产 托 管 部 始 终 将 风 险 管 理 放 在 与 业 务 发 展 同 等 重 要 的 位 置 , 视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为 托 管 业 务 生 存 和 发 展 的 生 命 线 。 (五) 、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 监督 的方案和程序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 办法 》 、 《基 金合 同》 和 有关基 金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 对 基金 的 投融资 、 基金 的禁 止投 资 行为 、 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资对 象 、 基 金资 产的 核 算、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计 算 、 基 金管 理人 报 酬的计 提和 支付 、 基金 托 管人报 酬的 计提 和支 付 、 基金申 购资 金的 到账和 赎回 资金 的划 付、 基金收 益分 配等 行为 的合 法性、 合规 性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违 反 《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 基金 合同 》 和有 关基 金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行 为 ,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要求 基金 管理人 在规 定的 期限 内进 行整改 , 并且 有 权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基 金 托管人 如果 对基 金实 际投 资是否 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基 金 合同的 相关 约定 存在 疑义 , 应 及时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 出,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做 出解释 、 澄清 或 纠正。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 机构 1. 直销机构


(1 )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直销 中心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建 国 路 91 号 金地中 心 A 座 6 层 电话 (010 )65215588 传真 (010 )65215577 联系人 赵虹 (2 )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上海 直销 中心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富城 路 99 号震旦 国际 大 楼 1702 室 电话 (021 )38789658 传真 (021 )68880023 联系人 吴冬梅 (3 )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成都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成都市 人民 南路 一 段 86 号 城市之 心 30H 嘉 实基 金 电话 (028 )86202100 传真 (028 )86202100 联系人 胡清泉 (4 )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深圳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深南 东 路 5047 号 发展银 行大 厦附 楼二 楼 电话 (0755 )25870686 传真 (0755 )25870663 联系人 周炜 (5)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青岛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青岛市 市南 区香 港中 路 10 号颐和 国际 大 厦 A 座 3502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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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电话 (0532 )66777766 传真 (0532 )66777676 联系人 曹涌 (6)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杭州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杭州市 西湖 区杭 大 路 15 号 嘉华国 际商 务中 心 313 室 电话 (0571 )87759328 传真 (0571 )87759331 联系人 沈峥 (7)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福州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福州市 鼓楼 区五四路 158 号环球 广 场 25 层 04 单元 电话 (0591 )88013673 传真 (0591 )88013670 联系人 吴冬梅 (8)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南京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南京市 白下 区中 山东 路 288 号新 世纪 广场A 座4202 室 电话 (025 )66671118 传真 (025 )66671100 联系人 施镜葵 (9 )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广州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广州市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83 号大 都会 广 场 2415-2416 室 电话 (020 )87555163 传真 (020 )81552120 联系人 陈涤 2. 代销机构 (1) 中国工商银行 (2) 中国银行 住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中国 银行 总行 办公 大楼 法定代 表人 肖钢 电话 (010 )66596688 传真 (010 )66594946 网址 www.boc.cn 客服电 话 95566 (3) 中国建设银行 (4) 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建清 联系人 田耕 电话 (010 )66107900 传真 (010 )66107914 网址 www.icbc.com.cn 客服电 话 95588 住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闹 市口 大 街1 号院1 号 楼长 安兴 融中 心 法定代 表人 郭树清 网址 www.ccb.com 客服电 话 95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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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5) 招商银行 (6) 交通银行 (7)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宣 武门 西大 街 131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安东 联系人 陈春林 传真 (010 )66415194 网址 www.psbc.com 客服电 话 95580 (8) 中国民生银行 (9) 中国光大银行 (10) 中信银行 (11) 兴业银行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东城 区建 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项俊波 联系人 蒋浩 电话 (010 )85109219 传真 (010 )85109219 网址 www.abchina.com 客服电 话 95599 住所、 办公 地址 深圳市 深南 大 道7088 号 招 商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秦晓 联系人 邓炯鹏 电话 (0755 )83077278 传真 (0755 )83195050 网址 www.cmbchina.com 客服电 话 95555 住所、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银城 中 路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胡怀邦 联系人 曹榕 电话 (021 )58781234 传真 (021 )58408483 网址 www.bankcomm.com 客服电 话 95559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文标 联系人 董云巍 、吴 海鹏 电话 (010 )58351666 传真 (010 )83914283 网址 www.cmbc.com.cn 客服电 话 95568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外大 街 6 号 光大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唐双宁 联系人 李伟 电话 (010 )68098778 传真 (010 )68560312 网址 www.cebbank.com 客服电 话 95595 ( 全国 )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东城 区朝 阳门 北大 街 8 号 富华 大 厦C 座 法定代 表人 孔丹 联系人 金蕾 电话 (010 )65557013 传真 (010 )65550827 网址 bank.ecitic.com 客服电 话 95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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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12) 深圳发展银 行 (13)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14) 北京银行 (15) 平安银行 (16) 广东发展银行 (17) 青岛银行 住所 福州市 湖东 路 154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江宁 路 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高建平 联系人 梁曦 电话 (021 )52629999 传真 (021 )62569070 网址 www.cib.com.cn 客服电 话 95561 住所、 办公 地址 深圳深 南东 路5047 号深 圳 发展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法兰克 纽曼(Frank N. Newman) 联系人 张青 电话 (0755 )82088888 传真 (0755 )82080406 网址 www.sdb.com.cn 客服电 话 95501 住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浦东 南 路500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北京 东 路 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晓辉 联系人 倪苏云 、虞 谷云 电话 (021 )61618888 传真 (021 )63604199 网址 www.spdb.com.cn 客服电 话 95528 住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甲17 号 首层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丙17 号 北京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闫冰竹 联系人 王曦 电话 (010 )66223584 传真 (010 )66226073 网址 www.bankofbeijing.com.cn 客服电 话 (010 )96169 住所、 办公 地址 深圳市 深南 中 路1099 号 平 安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孙建一 联系人 霍兆龙 电话 (0755 )25859591 传真 (0755 )25879453 网址 http://bank.pingan.com 客服电 话 4006699999 住所、 办公 地址 广东省 广州 市农 林下 路 83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建岳 联系人 李晓鹏 电话 (020 )38322256 传真 (020 )87310955 网址 www.gdb.com.cn 客服电 话 800-830-8003 、 400-830-8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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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18) 宁波银行 (19) 东莞银行 (20) 杭州银行 (21) 徽商银行 (22) 南京银行 (23) 临商银行 住所、 办公 地址 青岛市 市南 区香 港中 路 68 号华普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郭少泉 联系人 滕克 电话 (0532 )85709787 传真 (0532 )85709799 客服电 话 96588 (青 岛) 、4006696588 (全 国) 网址 www.qdccb.com 住所、 办公 地址 宁波市 江东 区中 山东 路 294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华裕 联系人 胡技勋 电话 (021 )63586210 传真 (021 )63586215 网址 www.nbcb.com.cn 客服电 话 96528 ,962528 上海 地区 住所、 办公 地址 东莞市 城区 运河 东一 路 193 号 法定代 表人 廖玉林 联系人 胡昱 电话 (0769 )22119061 传真 (0769 )22117730 客服电 话 (0769 )96228 网址 www.dongguanbank.cn 住所、 办公 地址 杭州市 庆春 路 46 号 杭州 银 行大厦 法定代 表人 马时雍 联系人 江波 电话 (0571 )85108309 传真 (0571 )85108309 客服电 话 400-888-8508 网址 www.hzbank.com.cn 住所、 办公 地址 安徽省 合肥 市安 庆 路 79 号 天徽大 厦 A 座 法定代 表人 王晓昕 联系人 王祎 电话 (0551 )2667819 传真 (0551 )2667857 客服电 话 4008896588( 安徽 省外) 、96588( 安 徽省内) 网址 www.hsbank.com.cn 住所、 办公 地址 南京市 白下 区淮 海 路 50 号 法定代 表人 林复 联系人 贺坚 电话 (025 )84544135 传真 (025 )84544129 客服电 话 4008896400 网址 www.njcb.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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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24) 温州银行 (25)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 (26) 浙商银行 (27) 江苏银行 (28) 乌鲁木齐市商业 银行 (29 ) 渤海银行 住所、 办公 地址 山东省 临沂 市沂 蒙 路 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傢玉 联系人 寇廷柱 电话 (0539)8304657 传真 (0539)8051127 客服电 话 400-699-6588 网址 www.lsbchina.com 住所 温州市 车站 大道 华海 广 场 1 号楼 办公地 址 温州市 车站 大 道 196 号 法定代 表人 邢增福 联系人 林波 电话 (0577 )88990082 传真 (0577 ) 88995217 客服电 话 (0577 )96699 网址 www.wzbank.cn 住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浦东 大 道 98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银城 中 路 8 号中 融 碧玉蓝 天大 厦 15 层 法定代 表人 胡平西 联系人 吴海平 电话 (021 )38576977 传真 (021 )50105124 客服电 话 (021 )962999 网址 www.srcb.com 住所、 办公 地址 浙江省 杭州 市庆 春 路 28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达洋 联系人 吴军阳 电话 (0571 ) 87659084 传真 (0571 )87659188 网址 www.czbank.com 客服电 话 95105665 住所 、 办 公地 址 南京市 洪武 北 路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黄志伟 联系人 田春慧 电话 (025 ) 58588167 传真 (025 )58588164 网址 www.jsbchina.cn 客服电 话 (025 )96098 、4008696098 住所 乌鲁木 齐市 新华 北 路 8 号 办公地 址 乌鲁木 齐市 新华 北 路 8 号 商业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农惠臣 联系人 何佳 电话 (0991 )8824667 传真 (0991 )8824667 网址 www.uccb.com.cn 客服电 话 (0991 )96518 住所 、 办 公地 址 天津市 河西 区马 场 道201-205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宝凤 联系人 王宏 电话 (022 )58316666 传真 (022 )58316259 网址 www.cbhb.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8-8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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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30) 洛阳银行 (31)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32)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33) 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 任公 司 (34)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35)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 限公 司 (36)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 办 公地 址 洛阳市 洛龙 区开 元大 道 256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建甫 联系人 胡艳丽 电话 (0379 )65921977 传真 (0379 )65920155 网址 www.bankofluoyang.com.cn 客服电 话 (0379 )96699 住所、 办公 地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第A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东明 联系人 陈忠 电话 (010 )84863893 传真 (010 )84865560 网址 www.cs.ecitic.com 客服电 话 (010 )84588888 住所 广州天 河区 天河 北 路 183-187 号 大都 会广 场 43 楼( 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东省 广州 天河 北路 大都 会广 场 18 、19 、36 、38 、41 和 42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志伟 联系人 黄岚 电话 (020 )87555888 传真 (020 )87555305 网址 www.gf.com.cn 客服电 话 95575 或 致电 各地 营业 网 点 住所 北京市 朝阳 区安 立 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门内 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佑君 联系人 权唐 清算传 真 (010 )65183880 业务传 真 (010 )65182261 网址 www.csc108.com 客服电 话 400-8888-108 住所 上海淮 海中 路 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 广东 路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开国 联系人 金芸 、 李笑 鸣 电话 (021)23219000 传真 (021)23219100 网址 www.htsec.com 客服电 话 95553 或 拨打 各城 市营 业 网点 咨询电 话 住所、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常熟 路171 号 法定代 表人 丁国荣 联系人 李清怡 电话 (021 )54033888 传真 (021 )54030294 网址 www.sw2000.com.cn 客服电 话 (021 )962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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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37)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 限公 司 (38)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39)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40)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41)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 任公 司 (42)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住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168 号 上海 银行 大厦29 楼 法定代 表人 祝幼一 联系人 芮敏祺 电话 (021)38676666 传真 (021)38670666 网址 www.gtja.com 客服电 话 4008888666 住所、 办 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35 号国际 企业 大 厦C 座 法定代 表人 顾伟国 联系人 田薇 电话 (010 )66568430 传真 (010 )66568536 网址 www.chinastock.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8-8888 住所 福州市 湖东 路 99 号 标力 大 厦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民生 路 1199 弄 证大 ·五 道口 广场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兰荣 联系人 谢高得 电话 (021 )38565785 传真 (021 )38565955 网址 www.xyzq.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88123 住所、 办公 地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路 江苏 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少林 联系人 黄健 电话 (0755)82943666 传真 (0755)82943636 网址 www.newone.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88111 、95565 住所、 办公 地址 江苏省 南 京 市中 山东 路 90 号华泰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万善 联系人 程高峰 电话 (025)84457777 传真 (025)84579763 网址 www.htsc.com.cn 客服电 话 95597 住所、 办公 地址 深圳市 深南 东 路5047 号 深 圳发展 银行 大 厦 10 、24 、25 层 法定代 表人 马昭明 联系人 盛宗凌 电话 (0755 )82492000 传真 (0755 )82492962 网址 www.lhzq.com 客服电 话 95513 住所、 办公 地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耀华 联系人 匡婷 电话 (0755 )83516289 传真 (0755 )83516199 网址 www.cgws.com 客服电 话 4006666888、( 0755 ) 336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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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43)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44) 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 住所 福州市 五四 路 157 号新 天 地大 厦 7 、8 层 办公地 址 福州市 五四 路 157 号新 天 地大 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金琳 联系人 张腾 电话 (0591 )87841160 传真 (0591 )87841150 客服电 话 (0591 )96326 网址 www.gfhfzq.com.cn (45)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46) 渤海证券股份 有限公 司 (47)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48)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49) 东北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住所 、 办 公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东 直门 南大 街 3 号 国华 投资 大 厦9 层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喆 联系人 黄静 电话 (010 )84183333 传真 (010) 84183311-3389 网址 www.guodu.com 客服电 话 400-818-8118 住所、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静安 区新 闸 路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徐浩明 联系人 刘晨、 李芳 芳 电话 (021 )22169999 传真 (021 )22169134 网址 www.ebscn.com 客服电 话 4008888788 ,10108998 住所 天津市 南开 区宾 水西 道8 号 办公地 址 天津 经 济技 术开 发区 第二 大街 42 号 写字 楼101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春峰 联系人 王兆权 电话 (022 )28451861 传真 (022 )28451892 网址 www.bhzq.com 客服电 话 4006515988 住所、 办公 地址 深圳市 罗湖 区红 岭中 路 1012 号 国信 证券 大厦 十六 层 至二十 六 层 法定代 表 人 何如 联系人 齐晓燕 电话 (0755)82130833 传真 (0755)82133302 网址 www.guosen.com.cn 客服电 话 95536 住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 路4018 号安联 大 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凤 凰大 厦1 栋 9 层 法定代 表人 牛冠兴 联系人 陈剑虹 电话 (0755 )82558305 传真 (0755 )82558355 网址 www.essences.com.cn 客服电 话 400800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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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50)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51) 国元证券股份 有限公 司 (52) 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 限责 任公司 (53) 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54)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 任公 司


(55) 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长春市 自由 大 路1138 号 法定代 表人 矫正中 联系人 潘锴 电话 (0431 )85096709 传真 (0431 )85096795 网址 www.nesc.cn 客服电 话 4006000686、( 0431 ) 85096733 住所、 办公 地址 深圳市 福田 区 金 田路 大中 华国际 交易 广 场8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宇翔 联系人 周璐 电话 4008866338 传真 (0755 )82400862 网址 www.PINGAN.com 客服电 话 4008816168 住所、 办公 地址 安徽省 合肥 市寿 春 路 179 号 法定代 表人 凤良志 联系人 陈玲玲 电话 (0551 )2246273 传真 (0551 )2272100 网址 www.gyzq.com.cn 客服电 话 95578 住所、 办公 地址 深圳 市 福田 区益 田路 与福 中路交 界处 荣超 商务 中心 A 栋第 18 层至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明辉 联系人 杨瑞芳 电话 (0755 )82026511 传真 (0755 )82026539 网址 www.cjis.cn 客服电 话 400-600-8008 住所、 办公 地址 湖南省 长沙 市黄 兴中 路 63 号中山 国际 大 厦12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俊波 联系人 李梦诗 电话 (021 )68634518-8631 传真 (021 )68865680 网址 www.xcsc.com 客服电 话 400-888-1551 住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200 号 中银 大厦3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200 号 中银 大厦40 层 法定代 表人 唐新宇 联系人 张静 传真 (021 )50372474 客服电 话 4006208888 网址 www.bocichina.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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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56)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57) 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 任公 司 (58)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 原江 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59) 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 任公 司 (60)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61) 金元证券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市 普陀 区曹 阳 路510 号南半 幢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福山 路 500 号“ 城建 国际 中心 ”26 楼 法定代 表人 方加春 联系人 罗芳 电话 (021 )68761616 传真 (021 )68767981 网址 www.tebon.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88128 住所、 办公 地址 湖南省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 段 80 号顺 天国 际财 富中 心 26、 27 层 法定代 表人 周晖 联系人 郭磊 电话 (0731 )4403319 传真 (0731 )4403439 网址 www.cfzq.com 客服电 话 (0731 )4403319 住所 青岛市 崂山 区苗岭路 29 号 澳柯玛 大 厦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 址 青岛市 东海 西 路2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智河 联系人 吴忠超 电话 (0532 )85022326 传真 (0532 )85022605 网址 www.zxwt.com.cn 客服电 话 (0532 )96577 住所、 办公 地址 江西省 南昌 市抚河 北路 291 号 法定代 表人 杜航 联系人 余雅娜 电话 (0791 )6768763 传真 (0791 )6789414 网址 www.avicsec.com 客服电 话 400-8866-567 住所、 办 公地 址 浙江省 杭州 市滨 江区 江南 大道 588 号 恒鑫 大厦 主 楼19 层、20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军 联系人 王垚艺 电话 (0571 )85783750 传真 (0571 )85783771 网址 www.bigsun.com.cn 客服电 话 (0571 )96598 住所、 办公 地址 湖北省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8 号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胡运钊 联系人 李良 电话 (027 )65799999 传真 (027 )85481900 客服电 话 4008-888-999 或 (027 )85808318 网址 www.95579.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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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62) 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63)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64)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65)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66) 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67)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住所 海南省 海口 市南 宝 路36 号 证券大 厦4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深南 大 道4001 号 时 代金融 中 心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陆涛 联系人 金春 电话 (0755 )83025695 传真 (0755 )83025625 网址 www.jyzq.cn 客服电 话 400-8888-228 住所、 办公 地址 广西南 宁市 滨湖 路 46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雅锋 联系人 覃清芳 电话 (0771 )5539262 传真 (0771 )5539033 网址 www.ghzq.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88100 、96100 (广 西 ) 住所 江西省 南昌 市永 叔 路 15 号 办公地 址 江西省 南昌 市北 京西 路 88 号江信 国际 金融 大 厦 4 楼 法定代 表人 裘强 联系人 刘方 电话 (0791 )6273972 传真 (0791 )6288690 网址 www.gsstock.com 客服电 话 (0791 )6285337 、6283827 住所、 办公 地址 太原市 府西 街 69 号 山西 国 际贸易 中心 东塔 楼 法定代 表人 侯巍 联系人 张治国 电话 (0351 )8686703 传真 (0351 )8686619 网址 www.i618.com.cn 客服电 话 400-666-1618 住所、 办公 地址 陕西省 西安 市东 新 街232 号信托 大 厦16-17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建武 联系人 冯萍 电话 (029 )87406488 传真 (029 )87406387 网址 www.westsecu.com 客服电 话 95582 住所、 办公 地址 广州市 先烈 中 路69 号东 山 广场主 楼 17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志明 联系人 林洁茹 电话 (020 )87322668 传真 (020 )87325036 网址 www.gzs.com.cn 客服电 话 (020 )961303 住所、 办公 地址 江苏省 无锡 市县 前东 街 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雷建辉 联系人 徐欣 电话 (0510 )82831662 传真 (0510 )82830162 网址 www.glsc.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85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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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68) 东吴证券股份 有限公 司 (69) 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70) 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71) 恒泰证券股份 有限公 司 (72) 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73)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74) 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苏州工 业园 区翠 园 路181 号商旅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永敏 联系人 方晓丹 电话 (0512)65581136 传真 (0512 )65588021 网址 www.dwzq.com.cn 客服电 话 (0512)33396288 住所、 办公 地址 江苏省 南京 市大 钟 亭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华东 联系人 水晨 电话 (025 )83367888 传真 (025 )83320066 网址 www.njzq.com.cn 客服电 话 4008285888 住所、 办公 地址 浙江省 杭州 市杭 大 路1 号 黄龙世 纪广 场 A 座 6-7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承根 联系人 吴颖 电话 (0571 )87902080 传真 (0571 )87901913 网址 www.stocke.com.cn 客服电 话 (0571 )967777 住所、 办公 地址 内蒙古 自治 区呼 和浩 特市 新城区 东风 路111 号 法定代 表人 鞠瑾 联系人 常向东 电话 (0471 )4913998 传真 (0471 )4930707 网址 www.cnht.com.cn 客服电 话 (0471 )4961259 住所、 办公 地址 江苏省 常州 市延 陵西 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19 楼 法定代 表人 朱科敏 联系人 李涛 电话 (0519 )88157761 传真 (0519 )88157761 网址 www.longone.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8-8588 住所 上海市 中山 南 路318 号 2 号楼 22-2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中山 南 路318 号 2 号楼 21-29 层 法定代 表人 潘鑫军 联系人 吴宇 电话 (021 )63325888 传真 (021 )63326173 网址 www.dfzq.com.cn 客服电 话 95503 住所、 办 公地 址 广东省 深圳 罗湖 区笋 岗 路12 号 中民 时代 广场B 座 25、26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学民 联系人 魏颖 电话 (0755 )25832852 传真 (0755 )82485081 网址 www.fcsc.cn 客服电 话 4008881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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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75)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76) 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77) 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78)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79)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80)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81) 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住所 新疆乌 鲁木 齐市 文艺 路 233 号宏 源大 厦 办公地 址 北京 西 城区 太平 桥大 街19 号宏 源证 券 法定代 表人 冯戎 联系人 李巍 电话 (010 )88085858 传真 (010 )88085240 网址 www.hysec.com 客服电 话 4008-000-562 住所 北京市 朝阳 门外 大 街16 号 中国人 寿大 厦1901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建 国门 内大街 28 号民 生金 融中 心16-18 层 法定代 表人 岳献春 联系人 赵明 电话 (010 )85127622 传真 (010 )85127917 网址 www.mszq.com 客服电 话 400-619-8888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西城 区 金 融大 街1 号 A 座 8 层 法定代 表人 马金声 联系人 戴荻 电话 (010 )83561146 传真 (010 )83561094 网址 www.xsdzq.cn 客服电 话 4006989898 住所、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西藏 中 路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郁忠民 联系人 王伟力 电话 (021 )53519888 传真 (021 )53519888 网址 www.962518.com 客服电 话 (021) 962518 住所、 办公 地址 深圳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 商银行 大 厦 40-42 层 法定代 表人 卢长才 联系人 张婷 电话 (0755 ) 83199511 传真 (0755 )83199545 网址 www.csco.com.cn 客服电 话 (0755 )83199509 住所、 办公 地址 郑州市 郑东 新区 商务 外环 路 10 号 法定代 表人 石保上 联系人 程月艳


耿铭 电话 (0371 )65585670 传真 (0371 )65585665 网址 www.ccnew.com 客服电 话 967218 、4008139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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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82) 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83) 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84)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85) 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86)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87) 大同证券经纪有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东莞市 莞城 区可 园南 路1 号金源 中 心30 楼 法定代 表人 游锦辉 联系人 罗绍辉 电话 (0769 )22119351 传真 (0769 )22119423 网址 www.dgzq.com.cn 客服电 话 (0769 )961130 住所、 办公 地址 甘肃省 兰州 市静 宁 路30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晓安 联系人 李昕田 电话 (0931 )4890208 传真 (0931 )4890628 客服电 话 ( 0931 ) 4890208 、 (0931 )4890619 网址 www.hlzqgs.com 住所、 办公 地址 广州市 中山 二 路18 号广 东 电信广 场 36-37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建军 联系人 罗创斌 电话 (020 )37865070 传真 (020 )22373718-1013 网址 www.wlzq.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88133 住所、 办公 地址 成都市 东城 根上 街 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云 联系人 金喆 电话 (028 )86690126 传真 (028 )86690126 网址 www.gjzq.com.cn 客服电 话 4006600109 住所、 办公 地址 浙江杭 州市 解放 路111 号 金钱大 厦 法 定代 表人 沈继宁 联系人 乔骏 电话 (0571 )87925129 传真 (0571 )87828042 网址 www.ctsec.com 客服电 话 (0571 )96336 、962336 (上海 地区 ) 住所 山东省 济南 市经 十 路20518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省 济南 市经 十 路 17703 号华 特广 场 法定代 表人 李玮 联系人 吴阳 电话 (0531 )81283938 传真 (0531 )81283900 网址 www.qlzq.com.cn 客服电 话 95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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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88)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89)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90)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91) 天相投资顾问 有限公 司 (92) 江海证券有限 公司 (93)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 住 所 山西省 大同 市大 北 街13 号 办公地 址 山西省 太原 市青 年 路8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祥 联系人 薛津 电话 (0351 )4167056 传真 (0351 )4192803 网址 www.dtsbc.com.cn 客服电 话 (0351 )4167056 住所、 办 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7 号英蓝 国际 金融 中 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弘 联系人 谢亚凡 、田 文健 电话 ( 010 ) 58328752 、 58328725 传真 (010 )58328748 网址 www.ubssecurities.com 客服电 话 400-887-8827 住所、 办公 地址 深圳 市 福田 区金 田 路4018 号安联 大 厦28 层 A01 、B01 (b )单 元 法定代 表人 王文学 联系人 杨小江 电话 (0755 )82083788 传真 (0755 )82083408 客服电 话 (021 )32109999,( 029 )68918888 网址 www.cfsc.com.cn 住所、 办 公地 址 广东省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江苏 大 厦B 座 15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永良 联系人 刘军 电话 (0755 )83734659 传真 (0755 )82960582 网址 www.zszq.com.cn 客服电 话 (0755 )82943750 住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 街19 号 富凯大 厦 B 座701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5 号新盛 大 厦 B 座 4 层 法定代 表人 林义相 联系人 潘鸿 电话 (010 )66045446 传真 (010 )66045500 客服电 话 (010 )66045678 网址 www.txjijin.com 住所、 办 公地 址 黑龙江 省哈 尔滨 市香 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名扬 联系人 徐世旺 电话 (0451 )82336863 传真 (0451 )82287211 客服电 话 400-666-2288 网址 www.jhzq.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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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94) 厦门证券有限公司 (95)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办 公地 址 上海市 南京 西 路758 号 24 楼 法定代 表人 郭林


联系人 陈敏 电话 (021 )32229888-3121 传真 (021 )62878783 客服电 话 (021 )63340678 网址 www.ajzq.com (96)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97) 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办 公地 址 湖南长 沙芙 蓉中 路二 段华 侨国际 大 厦22-24 层 法定代 表人 雷杰 联系人 彭博 电话 (0731 )85832343 传真 (0731 )85832214 客服电 话 95571 网址 www.foundersc.com (98) 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办 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中 路华 能大厦 三十 、三 十一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文安 联系人 王睿 电话 (0755 )83007069 传真 (0755 )83007167 客服电 话 (0755 )26982993 网址 www.ydsc.com.cn (99)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办 公地 址 重庆市 渝中 区临 江支 路2 号合景 国际 大 厦 A 幢 法定代 表人 王珠林 联系人 米兵 电话 (023 )63786922 传真 (023 )63810422 客服电 话 4008096096 网址 www.swsc.com.cn (100) 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呼和浩 特市 新城 区锡 林南 路 1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闹 市口 大 街 1 号长 安兴 融中 心西 楼 11 层 法定代 表人 孔佑杰 联系人 陈韦杉 住所、 办 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 街 5 号 新盛大 厦 A 座 6-9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大建 联系人 李微 电话 (010 )59355941 传真 (010 )66553791 客服电 话 400-889-5618 网址 www.e5618.com 住所、 办公 地址 厦门 市 莲前 西 路 2 号莲 富 大厦十 七楼 法定代 表人 傅毅辉 联系人 卢金文 电话 (0592 )5161642 传真 (0592 )5161140 网址 www.xmzq.cn 客服电 话 (0592 )5163588 住所、 办 公地 址 上海市 陆家 嘴环 路166 号 未来资 产大 厦 3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林 联系人 楼斯佳 电话 (021 )50122222 传真 (021 )50122200 客服电 话 4008209898 网址 www.cnhbstoc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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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电话 (010)88086830-730 传真 (010)66412537 网址 www.rxzq.com.cn 客服电 话 (010 )88086830 (101)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 西城 区三 里河 东 路 5 号中 商大 厦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闹 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 楼信 达金 融中 心 法定代 表人 张志刚 联系人 唐静 电话 (010 )63081000 传真 (010 )63080978 客服电 话 400-800-8899 网址 www.cindasc.com (102)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办 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5 号新盛 大 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 表人 崔海涛 联系人 黄英 电话 (010 )66555835 传真 (010 )66555246 客服电 话 400-8888-993 网址 www.dxzq.net (103)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 西城 区月 坛北 街 26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8 号 A 座 3 、5 层 法定代 表人 丁之锁 联系人 梁宇 电话 (010 )58568007 传真 (010 )58568062 客服电 话 (010 )58568118 网址 www.hrsec.com.cn (二)注册登记机构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同上) (三)律师事务所和 经办 律师 (四)会计师事务所 和经 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 国浩律 师集 团( 北京 )事 务所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朝阳 区东 三环 北 路38 号 泰康 金融 大厦9 层 负责人 王卫东 联系人 黄伟民 电话 (010 )65890661 传真 (010 )65176801 经 办 律 师 黄伟民 名称 普华永 道中 天会 计师 事务 所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东昌 路5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卢 湾区 湖滨 路202 号 企业天 地 2 号楼 普华 永道 中心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绍信 联系人 陈宇 电话 (021 )61238888 传真 (021 )61238800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曹银华 、陈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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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六 、基 金的募 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 据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 《 销售 办法 》 、 基 金 合同的 相关 规定、并经中国证 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2006 年11 月28 日《关于同意嘉实 策略增 长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募 集的 批复 》( 证监基 金字[2006]242 号) 核准募 集。 ( 二)基金运作方式 和类 型 :契约 型开 放式 ,混 合 型基金 ( 三)基金存续期:不定期 ( 四)基金份额的募 集期 限、募集方式及场所 、募 集对象 2006 年12 月7 日 ,本基金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和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银行 以及 其他代 销机 构,对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境 内的 个人 投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 ( 法律 、 法 规和有 关规 定 禁止购 买者 除外 )和 合格 境外机 构 投 资者 进行 募集 。


(五)基金的面值、 认购 价格及计算公式、认 购费 用 1. 基金份额 面值 :1.00 元 人民币


2. 基金认购 价格 =基 金份 额面值 +认 购费


3. 认购份额 的计 算


本基金 的认 购金 额包 括认 购费用 和净 认购 金额 。计 算方法 如下 : (1 ) 认购 费用= 认购 金额× 认购费 率; (2 ) 净认 购金 额= ( 认购 金额+ 认 购利 息) -认 购费 用; (3 ) 认购 份额= 净认 购金 额/ 基金 份额 面值 。 其中 : 认 购份 数保 留至0.01 份基 金份 额 , 小 数点 后两 位以后 舍去 , 舍去 部分 所 代表的 资 产计入 基金 财产 。多 笔认 购时, 按上 述公 式进 行逐 笔计算 。 4. 认购 费费用 本 基金 认购 费率 最高 为1.2% , 按照 认购 金额递 减,即 认购 金额 越大 ,所 适用的 认购 费 率越低 , 认购 费用 等于 认购 金额乘 以所 适用 的认 购费 率。 投资 者在 一天 之内 如果 有多笔 认购 , 适用费 率按 单笔 分别 计算 。具体 认购 费率 如下 : 认购金 额( 含认 购费 ) 认购费 率 M <100 万 元 1.2% 100 万 元≤M <500 万 元 0.8% 500 万 元≤M <1000 万 元 0.2% M≥1000 万元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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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本基金 的认 购费 用由 投资 者承担 ,不 列入 基金 资产 ,认购 费用 用于 本基 金的 市场推 广 、 销售、 注册 登记 等募 集期 间发生 的各 项 费 用。 (六)募集资金利息 的处 理方式 募集期 间认 购资 金利 息在 募集期 结束 时归 入投 资者 认购金 额中 , 折 合成 基金 份额, 归 投 资者所 有。 募集 资金 利息 的数额 以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的记 录为 准。 七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于 2006 年 12 月 12 日 起正 式生 效 ,自该 日起 本基 金管 理人 正式开 始管 理本基 金。 ( 二)基金存续期内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 资产 规模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不 满 200 人或者 基金 资产 净值 低 于 5,000 万 元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连续 20 个 工作 日出 现前 述情 形 的,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向中 国证 监会 说明 原因并 报送 解决 方案 。 八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赎 回 (一)基金投资者范 围 个人投 资者 、 机 构投 资者、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和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 券 投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者 。 (二)申购、赎回的 场所 本基金 的销 售机 构包 括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代 销机 构。 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 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 他方式办 理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 更或增 减基 金的 销售 机构 及网点 , 并按 规定 予以 公 告。 条件 成 熟时, 投资 者还 可通 过基 金 管理人 或者 指定 的基 金代 销机构 以电 话或 互联 网等 其他电 子交 易 方式进 行申 购、 赎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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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三)申购、赎回的 开放 日及时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和深 圳证 券交易 所同 时开 放交 易的 工作日 为本 基金 的开 放日 。 申购和 赎 回的开 放日 为证 券交 易所 交易日 , 开放 日的 具体 业 务办理 时间 为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 深 圳证 券 交易所 交易 日的 交易 时间 。 投 资者 在 《 基金 合同 》 约 定的日 期和 时间 之外 提出 申购 、 赎 回 申 请的,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为 下次 办理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 时间 所在 开放日 的 价 格 。 若出现 新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或其他 特殊 情况 , 基 金管 理 人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 放日 及开放 时 间进行 相应 的调 整并 公告 。 2 、申 购与 赎回 的开 始时 间 本基金 自 2007 年 1 月 25 日起开 始办 理本 基金 的日 常申购 和赎 回业 务 。 (四)申购、赎回的 原则 1 、“ 未 知价” 原则 ,即申 购 、赎回 价格 以申 请当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 进行 计算; 2 、基 金采 用金 额申 购和 份 额赎回 的方 式, 即申 购以 金额申 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在 赎回 基金份 额时 ,基金 管理 人 按先进 先出 的原则 ,即 对 该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在 该销 售机 构托 管的基 金份 额进 行赎 回处 理时, 申购 确认 日期 在先 的 基金份 额先 赎 回,申 购确 认日 期在 后的 基金份 额后 赎回 ,以 确定 所适用 的赎 回费 率; 4 、当 日的申 购 与 赎回 申请 可以在 当日 开放时 间结 束 前撤销 ,在 当日的 开放 时 间结束 后 不得撤 销; 5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 基金 运作的 实际 情况并 在不 影 响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实质 利 益的前 提 下调整 上述 原则 。 基 金管 理 人必须 在新 规则 开始 实施 前 2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 家 中国证 监会 指 定的媒 体公 告。 (五)申购、赎回的 程序 1 、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提 出 基金投 资者 须按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手续 , 在 开放 日的 业 务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 赎回的 申 请。 投资者 申购 本基 金 , 须 按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全额 交付申 购款 项 , 投 资者 提 交赎回 申请 时, 其在 销售 机构 ( 网点 ) 必 须有 足够 的基 金份 额 余额 , 否 则所 提 交 的申 购 、 赎 回的 申请 无 效而不 予成 交。 2 、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T 日 规定 时间 受理 的申 请 ,正常 情况 下, 本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内为 投资者 对 该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 在 T +2 日后 ( 包括 该日 ) 投资者 可向 销售 机构 或 以销售 机构 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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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定的其 他方 式查 询申 购与 赎回的 成交 情况 。 基金发 售机 构对 赎回 申请 的受理 并不 代表 该申 请一 定成功 , 而 仅代 表发 售机 构 确实接 收 到该申 请。 申请 的确 认以 本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嘉实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的 确认 结果为 准 。 3 、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款 项 支付 申购采 用全 额交 款方 式 , 若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 额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若 申 购不 成功 或无效 ,申 购款 项将 退回 投资者 账户 。 投资者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通 过注 册登 记 机构 在 T +7 日 ( 包括 该 日) 内将 赎回款 项划 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账 户 。 在 发生 巨额 赎 回的情 形时 , 款项 的支 付 办法参 照本 《 基 金合同 》的 有关 条款 处理 。 (六)申购、赎回的 数额 限制 1 .申 请申 购基 金的 金额 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首 次 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 民 币5,000 元、通过 直销中心 首次申购 单笔最 低限 额为 人民 币50,000元 (有 认购 本基 金者 除 外) ; 追加 申购 单笔 最低 限 额为人 民币 1000 元。 投资者 将当 期分 配的 基金 收益转 购基 金份 额或 采用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时 , 不受 最低 申 购 金额的 限制 。 投资者 可多 次申 购 , 对 单 个投资 者累 计持 有份 额不 设上限 限制 。 法律 法规 、 中国证 监 会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2 .申 请赎 回基 金的 份额 单笔赎 回不 得少 于1,000 份 (如该 帐户 在该 销售 机构 托管的 基金 余额 不足1000 份, 则 必 须一次性赎回基金全 部份 额);若某笔赎回将 导致 投资者在销售机构托 管的 基金余额不足 1000 份时 ,基 金管 理人 有 权将投 资者 在该 销售 机构 托管的 剩余 基金 份额 一次 性全部 赎回 。 3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 市场 情况, 调整 对申购 金额 和 赎回份 额的 数量限 制, 基 金管理 人 必须在 调整 两个 工作 日前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媒 体上 刊登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七)申购、赎回的 费率 1 、本基金申 购费率按 照申 购金额递减, 即申购金 额 越大,所适用 的申购费 率 越低。投 资者在 一天 之内 如果 有多 笔申购 , 适用 费率 按单 笔 分别计 算 。 本 基金 申购 费 率最高 不超 过申 购金额 的5 %, 具体 如下 : 申购金 额( 含申 购费 ) 申购费 率 M <100 万 元 1.5% 100 万元≤M <500 万 元 1.0% 500 万元≤M <1000 万元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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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M≥1000 万 元 单笔 1000 元 个人投 资者 通过 本基 金管 理人直销 网 上交 易系 统 和 电话交 易系 统 申 购开 放式 基金业 务 实行申 购费 率优 惠, 其 申 购 费率 不按 申购 金额 分档 , 统一优 惠为 申购 金额 的0.6 %, 但招 商银 行借记 卡 、 中 国建 设银 行 龙卡 、 中 国农 业银 行金 穗 卡 持卡 人申 购本 基金 的申 购费率 优惠 按照 相关公 告规 定的 费率 执行 。机构投 资者 通过 本基 金 管理人 直销 网上 交易 系统 申购开 放式 基 金业务 ,其 申购 费率 不按 申购金 额分 档, 统一 优惠 为申购 金额 的0.6 % ,优 惠 后费率 如果 低 于0.6% ,则 按0.6%执行 。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及相 关公 告 规定 的相 应申 购费 率低 于0.6% 时, 按实 际费 率收 取申 购 费 。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用由 申购 人承担 , 主 要用 于本 基金 的市场 推广 、 销 售、 注册 登记等 各 项 费用, 不列 入 基 金财 产。 2 、本 基金的 赎回 费率 按照 持有时 间递 减,即 相关 基 金份额 持有 时间越 长, 所 适用的 赎 回费率 越低 ,赎 回费 用等 于赎回 金额 乘以 所适 用的 赎回费 率。


本基金 赎回 费率 最高 不超 过赎回 金额 的5 %, 随持 有 期限的 增加 而递 减。 具体 如下: 持有期 限 赎回费 率 <365 天 0.50% 365 天≤M <730 天 0.25% ≥730 天 0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用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承担 , 其 中25% 的部 分归 入基 金财 产, 其余部 分 用 于支付 注册 登记 费等 相关 手续费 。 3 、基金管 理人可以 在法律 法规和本基 金合同 规定范 围内调整申 购费率 和赎回 费率。 费 率如发 生变 更,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调整 实施 两个 工作 日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媒 体上刊 登 公 告 。 4 、基金管 理人可以 在不违 背法律法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约定 的情形 下根据 市场情 况 制定基 金促 销计 划 , 针 对 特定地 域范 围 、 特 定行 业 、 特 定职 业的 投资 者以 及 以特定 交易 方式 (如网 上交 易 ) 等 进行 基 金交易 的投 资者 定期 或不 定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 活动 。 在 基金 促销 活 动期间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适当调 低基 金申 购费 率和 基金赎 回费 率。 (八)申购份额、赎 回金 额的计算方式 1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其 中,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1+ 申购费 率)





申购费用= 申 购金 额- 净申购 金额





申购份额= 净 申购 金额/ 申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但本基金申购金额 在 1000 (含)万元以上 , 适用 绝 对数额的申购费金额( 每 笔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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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元) , 即净 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申购 费用 。 基金份 数的 计算 保留 小数 点后两 位, 小数 点后 两位 以后的 部分 舍去 , 舍 去部 分所代 表 的 资产计 入基 金资 产。 例二 : 某 投资 者提 出申 购 请求 , 申 购金 额分 别为110,000 元和1,100,000 元, 当日基 金 份额 净 值为1.100 元 。申 购份数 计算 如下 : 申购一 申购二 申购金 额( 元,A ) 110,000 1,100,000 适用申 购费 率(B ) 1.5% 1.0% 申购费 用(C =A -D ) 1,625.62 10,891.09 净申购 金额 〔D=A/(1 +B)〕 108,374.38 1,089,108.91 申购份 额(D/1.1 ) 98,522.16 990,099.00 2 .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本 基金的 赎回采 用“ 份额 赎回” 方式, 赎回价 格以T 日的 基金份 额净值 为基准 进行 计算, 本基金 的赎 回金 额为 赎回 总额扣 减赎 回费 用。 其中 , 赎回总 额= 赎回 份数× T 日 基金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赎回 费率 赎回金额= 赎 回总 额- 赎回 费用 赎回金 额保 留至 小数 点后 两位, 小数 点后 两位 以下 舍去, 舍去 部分 所代 表的 资产计 入 基 金财产 。 例三:假定 三笔赎回 申请 的赎回份额 均为10,000 份 ,但持有时 间长短不 同, 其中基金 份额 净 值为 假设 数, 那么 各笔赎 回负 担的 赎回 费用 和获得 的赎 回金 额计 算如 下: 赎回1 赎回2 赎回3 赎回份 额( 份,A ) 10,000 10,000 10,000 基金单 位净 值( 元,B ) 1.10 1.30 1.40 持有时 间 100 天 366天 731天 适用赎 回费 率(C ) 0.5% 0.25% 0% 赎回总 额( 元,D=A× B ) 11,000 13,000 14,000 赎回费 (E=C× D ) 55 32.5 0 赎回金 额(F=D-E ) 10,945 12,967.5 14,000 3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 当天收 市后 计算 , 并 在T+1 日内公 告。 遇特 殊情 况, 经中国 证 监会同 意, 可以适 当延 迟 计算或 公告 。本基 金份 额 净值的 计算 ,保 留到小 数 点后3 位,小 数 点后第4 位 四舍 五入 。 (九)申购、赎回的 注册 登记 1 、经基金 销售机构 同意, 基金投资者 提出的 申购和 赎回申请, 在基金 管理人 规定的 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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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间之前 可以 撤销 。 2 、投资者T 日申购基 金成功 后 ,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在T +1 日为 投资者增加 权益并 办理 注册登 记手 续, 投资 者自T +2 日 起有 权赎 回该 部分 基 金份额 。 3 、投资者T 日赎回基 金成功后 ,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在T +1 日为 投资者扣除 权益并 办理 相应的 注册 登记 手续 。 4 、基金管 理人可在 法律法 规允许的范 围内, 对上述 注册登记办 理时间 进行调 整,并 最 迟于开 始实 施两 个工 作日 前予以 公告 。 (十)巨额赎回的认 定及 处理方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本基金 单个 开放 日 , 基 金 净赎回 申请 ( 赎回 申请 总 数加上 基金 转换 中转 出申 请份额 总数 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 及基 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上 一 日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时 ,即 认为 发生 了巨 额赎回 。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出现巨 额赎 回时 , 基 金管 理 人可以 根据 本基 金当 时的 资产组 合状 况决 定接 受全 额赎回 或 部分顺 延赎 回。 (1 ) 接受全 额赎 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有能 力兑 付 投资者 的全 部赎回 申请 时 ,按正 常 赎回程 序执 行。 (2 ) 部分顺 延赎 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兑付 投资 者 的赎回 申请 有困难 ,或 认 为兑付 投 资者的 赎回 申请 进行 的资 产变现 可能 使基 金资 产净 值发生 较大 波动 时, 基金 管 理人在 当日 接 受赎回 比例 不低 于上 一日 基金总 份额 10 %的 前提 下 ,对其 余赎 回申 请延 期办 理。对 于当 日 的赎回 申请 , 应当 按 单 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申请 赎回 份额占 当日 申请 赎回 总份 额的比 例 , 确 定 该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当 日办理 的赎 回份 额; 未受 理 部分除 投资 者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选择 将 当日未 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 销者外 , 延迟 至下 一开 放日 办理 , 赎 回价 格为 下一 个开 放日的 价格 。 转入下 一开 放日 的赎 回申 请不享 有赎 回优 先权 , 以 此类推 ,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 止。 部分 顺延 赎 回不受 单笔 赎回 最低 份额 的限制 。 (3 ) 当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 当通过 邮寄 、传真 或招 募 说明书 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 在 三个 交 易日内 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 同时在 至少 一种 指定媒 体予 以公 告。 (4 ) 暂停接 受和 延缓 支付 :本基 金连 续两个 开放 日 以上发 生巨 额赎回 ,如 基 金管理 人 认为有 必要 , 可暂 停接 受 赎回申 请 ; 已 经接 受的 赎 回申请 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但 不得 超 过正常 支付 时间 二十 个工 作日, 并应 当在 至少 一种 指定媒 体及 基金 管理 人的 网站公 告。 (十一 )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 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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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1 、除 非出 现如 下情 形,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暂 停或 拒绝 基金投 资者 的申 购申 请: (1 )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无 法正 常运 作;


(2 ) 证券 交易 场所 在交 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导 致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无法 计算 ; (3 ) 基金资 产规 模过 大, 使基金 管理 人无法 找到 合 适的投 资品 种,或 可能 对 基金业 绩 产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4 )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可 暂停 申购的 情形 ; (5 )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会 有 损于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某笔 申购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申 购款项 将全 额退 还投 资者 。 发 生上 述暂 停申 购情 形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及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刊 登暂停 申购 公告 。 在 暂停 申 购的情 形消 除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购 业务 的办 理并 予以 公告。 2 、除 非出现 如下 情形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拒绝 接受 或 暂停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赎 回申请 或 者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1)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管 理人 不能 支付 赎回 款项; (2) 证券 交易 场所 依法 决 定临时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3) 因市 场剧 烈波 动或 其 他原因 而出 现连 续 2 个或 2 个 以上 开放 日巨 额赎 回 ,导致 本 基金的 现金 支付 出现 困难 ; (4)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当 日立 即向 中国证 监会 报告 备案 。 已 接受的 赎回 申请 , 基 金管 理人 将足 额 支付 ; 如 暂时 不能 足额 支 付的 , 可 延期 支付 部分 赎 回款项 , 按每 个 赎回申 请人 已被 接受 的赎 回申请 量占 已接 受赎 回申 请总量 的比 例分 配给 赎回 申请人 , 未支付 部分由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发 生的情 况制 定相 应的 处理 办法在 后续 开放 日予 以支 付。 同时,在 出现上述 第(3 ) 款的情形 时,对已 接受的 赎回申请 可延期支 付赎回 款项, 最 长不超 过正 常支 付时 间 20 个工作 日, 并在 至少 一家 指定的 媒体 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公 告。 投 资者在 申请 赎回 时可 事先 选择将 当日 可能 未获 受理 部分予 以撤 销。 暂停基 金的 赎回 , 基 金管 理 人应及 时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及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刊登暂 停 赎回公 告。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 并依 照 有关规 定在 至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及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上公 告。 3 、暂 停基 金 的 申购 、赎 回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规 定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4 、暂 停期 间结 束, 基金 重 新开放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规定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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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1 )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一天 ,基 金管理 人将 于 重新开 放日 ,在至 少一 家 指定媒 体 及基金 管理 人网 站刊 登基 金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并公 告最 近一 个工 作 日的基 金份 额 净值。 (2 )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一 天但 少于两 周, 暂 停结束 ,基 金重新 开放 申 购或赎 回 时, 基金 管理 人将 提前 两 个工作 日 , 在 至少 一家 指 定媒体 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刊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并 在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日 公告最 近一 个 工 作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 (3 )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两 周, 暂停期 间, 基 金管理 人应 每两周 至少 重 复刊登 暂 停公告 一次 ; 当连 续暂 停 时间超 过两 个月 时 , 可 对 重复刊 登暂 停公 告的 频率 进行调 整 。 暂 停 结束 , 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 或赎回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提前两 个工 作日 , 在指 定 媒体及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连续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并 在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日 公告最 近一 个 工作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九 、基 金转换 基金转 换是 基金 管理 人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供 的一 种服务 , 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按基 金 管理人规定的条件将 其持 有的某一只基金的基 金份 额转换为同一 基 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 另 一 只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一)基金转换开始 日及 时间 本基金 转换 开始 办理 时间 :2007 年1 月26日起 。 投资者 需在 转出 基金 和转 入基金 均有 交易 的当 日, 方可办 理基 金转 换业 务。 (二)基金转换的原 则 1 、本 基金 采用 份额 转换 原 则,即 转换 以份 额申 请; 2 、当日 的转 换申 请可以 在 当日交 易结束 时间 前撤 销 ,在当 日的交 易时 间结 束 后不得 撤 销; 3 、基 金转 换价 格以 申请 转 换当日 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础计 算; 4 、投资 者可 在任 一同时 销 售拟转 出基金 及转 入基 金 的销售 机构处 办理 基金 转 换。基 金 转换只 能在 同一 销售 机构 进行。 转换 的 两 只基 金必 须 都是该 销售 机构 代理 的同 一基金 管理 人 管理的 、在 同一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处 注册 的基 金; 5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不损 害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权 益的 情 况下更 改上述 原则 ,但 应 最迟在 新 的原则 实施 前三 个工 作日 予以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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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三)基金转换的程 序 1 、基 金转 换的 申请 方式 基金投 资者 必须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代 销机 构规 定的手 续, 在开 放日 的业 务 办理时 间 提出转 换的 申请 。 提交基 金转 换申 请时 ,帐 户中必 须有 足够 可用 的转 出基金 份额 余额 。 2 、基 金转 换申 请的 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在规定的 基金业务办理时间段内收 到基金转换申请的当天作 为基金转 换 的 申请 日 (T 日) , 并在T+1 工作 日对 该 交易 的有 效 性进 行 确认 。 投资 者可 在T+2 工 作日 及之后 查询 成交 情况 。 (四)基金转换的数 额限 制 基金转换时,由本基金转 换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开放式基金时,最低转 出份额为 1000 份基 金份 额。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市 场情 况制定 或调 整上 述基 金转 换的程 序及 有关 限制 , 但 应 最迟在 调 整生效 前三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媒 体公告 。 (五)基金转换费率 及 基 金转换份额的计算方 式 基金转 换费 由投 资者 承担 ,用于 支付 有关 手续 费和 注册登 记费 。 本基金 的转 换费 率按 照如 下方式 收取 : 1. 嘉实 货币市 场基 金 、 嘉 实 超短 债证 券投 资基 金 、 嘉实多 元收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B 转换为 嘉实 策略 增长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时 , 转 换 费率均 为转 入基 金适 用的 申购费 率 , 计算 公式如 下: 净转入 金额= (转 出份 额× 转出当 日转 出基 金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 (1+ 转换 费 率)+M 转换费 用= (转 出份 额× 转 出当日 转出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 转换 费率/ (1+ 转换 费 率 ) 转入份 额= 净 转入 金额/ 转 入当日 转入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其中 M 为嘉 实货 币市 场基 金全部 转出 时账 户当 前累 计未付 收益 2. 嘉实 策略增 长混 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与嘉 实旗 下其 他 11 只 开放 式基 金 ( 包括 : 嘉实 成长 收益证 券投 资 基 金 、 嘉 实 稳健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嘉 实债 券开 放式 证券 投 资基金 、 嘉实 服 务增值 行业 证券 投资 基金 、 嘉 实主 题精 选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嘉实 量化 阿 尔法股 票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嘉 实优 质企 业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嘉 实研究 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嘉实 多 元 收益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A 、嘉 实回 报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嘉实 价值 优势 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之间 互转 , 以 及嘉 实 策 略增 长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转换为 嘉实 货币 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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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基金 、 嘉 实超 短债 证券 投资 基金 、 嘉 实多 元收 益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B 时 , 均采 用“ 赎回 费 + 申购费 率补 差” 算 法, 计算 公式如 下: 净转入 金额 = B× C× (1 -D)/ (1+G ) 转换补 差费 用 = [B× C× (1 -D)/ (1+G )]× G 转入份 额 = 净转入 金额 / E 其中,B 为转 出的 基金 份 额;


C 为转换申 请当 日转 出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D 为转 出基 金的 对应赎 回 费率; G 为对应的 申购 补差 费率 ,当转 出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 转入基金 的申 购费 率时 , 则申购 补差 费 率 G 为 零; E 为转换 申请 当日 转入 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其中赎 回费 的 25% 归 入转 出基金 资产 。 注1 : 根据 《关 于嘉 实主 题 混合实 施暂 停转 入及 定期 限制申 购业 务的 公告 》 , 自2010 年5 月26日 起, 暂停 嘉实 主题 混合的 转入 业务 。 注2 : 根 据 《关 于嘉 实增 长混合 实施 限额 申购 ( 含 转入及 定投 ) 业务 的公 告》 , 自2010 年6 月23 日起 ,嘉 实增 长 混合实 施限 额申 购( 含转 入及定 投) 业务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市场 情况调 整基 金转 换费 率, 调整后 的基 金转 换费 率在 《更新 的 招 募说明 书》 中列示 。上 述 费率如 发生 变更, 基金 管 理人还 应最 迟于 新的费 率 实施前3 个工 作 日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公 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 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 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 况制定基 金促销 计划 , 针对 以特 定 交易方 式 (如 网上 交易 ) 或在特 定时 间段 等进 行基 金 交易 的投 资者 定期或 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活 动 。 在 基金 促销 活 动期间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对促销 活动 范围 内的投 资者 调低 基金 转换 费率。 ( 六)基金转换的注 册登 记 投 资 者申 请基 金转 换成 功后 ,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T +1 工 作日 为投 资者 办理减 少 转出 基 金份 额、 增加转 入基 金份 额的 权益 登记手 续 。 一般 情况 下, 投资者 自T +2 工 作日 起有 权 赎回转 入部 分的 基金 份额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范围 内, 对上 述注 册登记 办理 时间 进行 调整 , 并最 迟 于 开始实 施前 三个 工作 日予 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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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七)基金转换与巨 额赎 回 当发生 巨额 赎回 时, 本基 金转出 与基 金赎 回具 有相 同的 优 先级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据 基 金 资产组 合情 况 , 决 定全 额 转出或 部分 转出 , 并且 对 于本基 金转 出和 基金 赎回 , 将 采取 相同 的 比例确 认 ; 但 基金 管理 人 在当日 接受 部分 转出 申请 的情况 下 , 对 未确 认的 转 换申请 将不 予顺 延。 ( 八)拒绝或暂停基 金转 换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投资者 的 转 入申 请: (1 )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无法 接受 投资 者的 转入申 请; (2 ) 证券 交易 场所 交易 时 间临时 停市 ; (3 ) 基金 财产 规模 过大 , 使基金 管理 人无 法找 到合 适的投 资品 种; (4 )其 他可 能对 基金业 绩 或流动 性产生 负面 影响 , 从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 利 益的情 形; (5 )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会 有 损于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某笔 转入 ; (6 ) 法律 、法 规规 定或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2 、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暂 停接 受投 资者 的 转出 申请 : (1 )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不能 支付 转出 款项 ; (2 ) 证券 交易 场所 交易 时 间临时 停市 ; (3 ) 发生 巨额 赎回 ,根 据 本基金 合同 规定 ,可 以暂 停接受 赎回 申请 的情 况; (4 ) 当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某 笔转出 会有 损于 现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 (5 ) 法律 、法 规规 定或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它 情形 。 3 、发生 基金 合同 或《招 募 说明书 》中未 予载 明的 事 项,但 基金管 理人 有正 当 理由认 为 需要暂 停接 受基 金转 换申 请的, 应当 报经 中国 证监 会批准 。 4 .基金 暂停 转换 或暂停 后 重新开 放转换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立即向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并 在 至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体上 公告 。 十 、基 金的非 交易 过户、 冻结 与解冻 非交易 过户 是指 不采 用申 购、 赎回 等基 金交 易方 式 , 将一定 数量 的基 金份 额按 照一定 规 则从某 一投 资者 基金 账户 转移到 另一 投资 者基 金账 户的行 为。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继承 、 捐 赠 、 司 法强 制执 行 和经注 册登 记机 构认 可的 其他情 况 下的非 交易 过户 。 其中 ,“ 继承”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死 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 其合法 的继 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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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人继承 ;“ 捐赠” 指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 基金会 或社 会 团体的 情形 ;“ 司法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 强制划 转给 其他 自然 人 、 法人 、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 组 织。 无论 在上 述何 种情 况 下, 接受 划转 的 主体应 符合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持 有本 基金份 额的 投资 者的 条件 。 办理非 交易 过 户必须 提供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注册登 记机 构受 理上 述情 况下的 非交 易过 户, 其他 销售机 构不 得办 理该 项业 务。 对于符 合条 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请 按《 业务 规则 》 的 有关规 定办 理。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 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 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 及注册登 记机构 认可 的其 他情 况下 的冻结 与解 冻 。 基 金份 额 被冻结 的 , 被 冻结 部分 产 生的权 益一 并冻 结,被 冻结 部分 份额 仍然 参与收 益分 配与 支付 。 十 一、 基金的 投资 (一) 投资目标 通过有 效的 策略 组合 ,为 基金持 有人 创造 较高 的中 长期资 产增 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 资范围为 具有良 好流动性 的金融工 具,包 括国内依 法发行上 市的股 票、债券 、 权证及 法律 、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融 工具 。 本基金 股票 资产 的配 置占 基金资 产 的 30%-95% , 债 券资产 的配 置占 基金 资产 的 0-65% , 权证的 配置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3% ,现 金或 者到 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大不低 于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 5% 。 若对于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后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 适当程 序 后, 可 以将其纳入 投资范围;同 时,权证等有 关投资品种 的投资比例, 在法律法规 和监管机 构允许 的情 况下 ,也 可进 一步扩 大。 (三) 投资理念 收益源 于研 究、 增长 创造 价值、 策略 优化 回报 。 (四)投资策略 (一) 资产 配置 本基金 将从 宏观 面 、 政 策 面、 资金 面和 基本 面等 四 个角度 进行 综合 分析 , 根 据市场 情况 灵活配 置大 类资 产 , 减 小 基金系 统性 风险 。 资产 配 置上 , 在 具备 足够 多预 期 收益率 良好 的投 资标的 时 , 将 优先 考虑 股票 类资产 的配 置 , 剩 余资 产将 配置于 债券 类和 现金 类等 大类资 产 上 。 (二) 股票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将采 用自 上而 下和 自下而 上相 结合 的方 法, 通 过主辅 多种 策略 相互 支持 来构建 投 资组合 ,选 股的 主策 略为 积极成 长策 略, 辅之 以廉 价证券 策略 和周 期反 转策 略等。 1 、积 极成长 策略 。充 分发 挥基金 管理 人在成 长型 企 业上的 研究 与投资 优势 , 从宏观 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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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济运行 和行 业景 气变 化的 趋势 , 以 及上 市公 司治 理 结构 、 发 展前 景等 角度 进 行综合 分析 , 发 现具有 较高 成长 性与 动态 投资价 值的 股票 。 我们 认 为, 中国 资本 市场 上存 在 着大量 的成 长性 企业 , 主 要表 现为 , 大 行业 里的小 巨人 、 大集 团旗 下 的窗口 公司 、 行业 整合 中 的龙头 企业 等。 选股的基 本指标: 预期未 来三年的 主营业务 收入复 合增长率 超过 10% ;或 者 ,预期未 来三 年的净 利润 复合 增长 率超 过 10% 等。 2 、廉 价证券 策略 。通 过深 入研究 上市 公司资 产和 经 营状况 ,发 掘与投 资那 些 由于所 持 有的土 地 、 品 牌、 渠道 、 股 权以及 技术 等具 有潜 在重 估价值 的资 产 , 使 得实 际 资产价 值远 大 于现价 的股 票。 3 、周 期 反转 策略 。对 周期 性行业 进行 研究, 通过 分 析投资 增长 、库存 变化 、 产能利 用 及需求 的变 化等 , 寻找 已 经进入 或即 将进 入景 气回 升期的 周期 性行 业的 企业 进行投 资 , 重 点 关注业 绩敏 感性 较高 的企 业和行 业的 龙头 企业 。 4 、行 业配置 。本 基金 管理 人的行 业研 究团队 每季 度 将基于 宏观 与行业 研究 给 出行业 评 级, 在 此基础上, 基金经理将结 合本基金的契 约、投资策 略、投资限制 等,每个季 度向投资 决策委 员会 提交 行业 资产 配置计 划 , 投 资决 策委 员 会会通 过后 , 由基 金经 理 据此进 行资 产配 置与组 合构 建 。 此 后, 金 融工程 小组 将监 控投 资组 合的行 业配 置比 例 , 将 大 类行业 配置 比例 作为 必 须跟 踪的 指标 之一 , 风 险控 制团 队根 据行 业 集中度 、 行业 偏离 度等 指 标, 进行 风险 控 制。 每季 度末 , 金 融工 程 小组将 在定 期进 行的 绩效 评估分 析中 , 专门 分析 大 类行业 配置 的效 果, 向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提交 风险绩 效报 告 , 以 便总 结与 进一步 改进 行业 资产 配置 与风险 控 制 。 (三) 债券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可投 资的 债券 品种 包括国 债、 金 融债 和企 业债 (包括可 转换 债) 。 债券 投资 采取“ 自 上而下” 的策略,通过深入分析宏观经济、 货币政策和利率变化趋势以 及不同债券品种的 收 益率水 平 、 流 动性 和信 用 风险等 因素 , 以价 值发 现 为基础 , 采取 以久 期管 理 策略为 主 , 辅 以 收益率 曲线 策 略 等 , 确 定和 构造能 够提 供稳 定收 益 、 较 高流动 性的 债券 和货 币市 场工具 组 合 。 (四) 权证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在权 证投 资中 将对 权证标 的证 券的 基本 面进 行研究 , 结 合期 权定 价模 型 和我国 证 券市场 的交 易制 度估 计权 证价值 , 主要 考虑 运用 的 策略包 括 : 杠 杆策 略、 价 值挖掘 策略 、 获 利保护 策略 、 价差 策略 、 双向权 证策 略 、 卖 空有 保 护的认 购权 证策 略 、 买 入 保护性 的认 沽权 证策略 等。 (五)投资决策依据 和决 策程序 1 、投 资决 策依 据 (1 )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 本基 金的 投资 将严 格遵 守国家 有关 法律 、 法 规和 基金合 同的 有关规 定。 (2 ) 上市 公司 的基 本面。 本基金 将在 对宏 观经 济和 上市公 司的 基本 面进 行深 入研究 的 基 础上进 行投 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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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3 ) 投资对 象的 预期 收益 和预期 风险 的匹配 关系 。 本基金 将在 承受适 度风 险 的范围 内, 选择预 期收 益大 于预 期风 险的品 种进 行投 资。 2 、投 资决 策程 序 (1 )公司研究部通过内部 独立研究,并借鉴其他研 究机构的研究成果,形成 宏观、 政策、 投资 策略 、 行业 和 上市公 司等 分析 报告 , 为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和基 金经 理提供 决策 依 据。 (2 )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 和不定期召开会议,根据 基金投资目标和对市场的 判断决 定基金 的总 体投 资策 略, 审核并 批准 基金 经理 提出 的资产 配置 方案 或重 大投 资决定 。 (3 )自下而上的股票投资 选择:在既定的投资目标 与原则下,分析师对符合 基本选 股标准 的企 业进 行实 地调 研, 进 行估 值研 究和 投资 价值分 析, 对企 业进 行投 资评级 。 由 基 金经理 选择 符合 投资 策略 的品种 进行 投资 。 (4 )独立的交易执行:基 金管理人设置独立的中央 交易室,通过严格的交易 制度和 实时的 一线 监控 功能 ,保 证基金 经理 的投 资指 令在 合法、 合规 的前 提下 得到 高效 地 执 行 。 (5 )动态的组合管理:基 金经理将跟踪证券市场和 上市公司的发展变化,集 合基金 申购和 赎回 导致 的现 金流 量情况 , 以 及组 合风 险和 流动性 的评 估结 果, 对投 资组合 进行 动 态的调 整, 使之 不断 得 到 优化。 (6 )风险控制委员会根据 市场变化对基金投资组合 进行风险评估与监控,并 授权风 险控制 小组 进行 日常 跟踪, 出具风 险分 析报 告。 稽 核监 察部对 基金 投资 过程 进行 日常 监 督 。 (7 )基金经理将跟踪证券 市场和上市公司的发展变 化,结合基金申购、赎回 和转换 导致的 现金 流量 变化 情况, 以及组 合风 险和 流动 性的 评估结 果, 对投资 组合 进行 动态 调 整 。 (8 )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 下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 际需要 对上述 投资 程序 作出 调整 。 (六) 投资限制 1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 ) 承销 证券 ; (2 ) 向他 人贷 款或 提供 担 保; (3 )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 向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出资 或者买 卖其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发 行的股 票 或债券 ; (6 ) 买卖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有控股 关系 的 股东或 者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7 )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交 易活 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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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8 ) 当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及 《基 金合 同》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其他 行为。 若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取 消上述 限制 , 履行 适当 程 序后 , 本 基金 投资 可不 受 上述规 定限 制。 2 、投 资组 合限 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 )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2 )本基 金与由本 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 共同持 有一家公 司发行的 证券, 不得超 过该证 券 的 10% ; (3 ) 本基 金不 得违 反本 基 金合同 关于 投资 范围 、投 资策略 和投 资比 例的 约定 ; (4 )本基 金投资权 证,在任 何交易日 买入的总 金额, 不超过上 一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0.5% ,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证 的市 值不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3% , 本公司 管理的 全部 基金 持有同一 权证的比 例不超 过该权证 的 10% 。其它 权 证的投资 比例,遵 从法规 或监管部 门的 相关规 定; (5 )基金 财产参与 股票发行 申购,本 基金所申 报的金 额不得超 过本基金 的总资 产,所 申报的 股票 数量 不得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6 )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 该 资产支 持 证 券规模 的 10% 。 本基 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 例 , 不得超 过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本基 金 持有的 全部 资产 支持 证券 ,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20% 。 (7 )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 管部门 规定 的其 它投 资限 制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限制 性规 定 , 履 行 适当程 序后 , 本基 金不 受 上述规 定的 限制。 由于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 司合并 或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原 因导 致的投 资 组合不 符合 上述 约定 的比 例不在 限制 之内 , 但基 金 管理人 应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 进行调 整 , 以 达到标 准。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 七) 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 300 指数× 75 % +上 证国债 指数× 25 % 采用该 业绩 比较 基准 主要 基于如 下考 虑: 1 、 沪 深 300 指数 和上 证国 债指数 编制 合理 、 透明 、 运用广 泛 , 具 有较 强的 代 表性和 权 威性。 2 、作 为混合 型基 金, 选择 该 业绩 比较 基准能 够真 实 反映本 基金 长期动 态的 资 产配置 目 标和风 险收 益特 征。 基金管 理人 在两 种情 况下 可以修 改业 绩比 较基 准 : 一是在 基金 合同 修改 时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据 投资 目标 和投 资政 策的变 更 , 确 定新 的业 绩 比较基 准 , 并 及时 公告 ; 二是当 市场 出现 更合适 、更 权威 的比 较基 准时, 本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选择新 的比 较基 准, 并及 时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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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八) 风险收益特征 较高风 险, 较高 收益 。 ( 九)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 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 原则 及方法 1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2 、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 、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国家 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股东权 利, 保护 基金 投资 者利益 。 4 、基 金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独 立行 使 债权人 权利 ,保护 基金 投 资者的 利 益。 (十)基金投资组合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重大 遗 漏,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连 带责 任。 本基金 托管 人中 国工商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根据 本基 金合同 规定 , 于2010 年7 月19日复核 了本报 告中 的财 务指 标、 净值表 现和 投资 组合 报告 等内容 ,保 证复 核内 容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 误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2010 年6 月30 日(“ 报 告期末” ), 本报 告所 列财 务数据 未 经审计 。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 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7,771,636,765.24








86.71


其中: 股票 7,771,636,765.24








86.71


2 固定收 益投 资


466,894,477.50











5.21


其中: 债券


466,894,477.50











5.21


资产支 持证 券 -











-





3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1,296,808.44











0.01


4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 中 : 买 断 式 回 购 的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














-





5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707,002,346.59











7.89


6 其他资 产





15,826,683.57











0.18


合计 8,962,657,081.34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 的 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 值 (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A 农、林 、牧 、渔 业 60,096,981.12 0.67 B 采掘业 165,997,588.04 1.86 C 制造业 4,556,660,917.17 50.99 C0 食品、 饮料


1,212,294,497.47 1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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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C1


纺织、服 装、 皮毛 13,011,000.00 0.15 C2


木材、家 具 - - C3


造纸、印 刷 79,588,530.90 0.89 C4


石油、化 学、 塑胶 、塑 料 256,900,054.70 2.87 C5


电子 3,952,868.25 0.04 C6


金属、非 金属 350,888,512.52 3.93 C7


机械、设 备、 仪表 874,559,656.93 9.79 C8


医药、生 物制 品 1,765,465,796.40 19.75 C99


其他制造 业 - - D 电力、 煤气 及水 的生 产和 供应业 - - E 建筑业 47,384,162.30 0.53 F 交通运 输、 仓储 业 16,340,065.36 0.18 G 信息技 术业 1,236,585,651.31 13.84 H 批发和 零售 贸易 299,335,700.81 3.35 I 金融、 保险 业 1,175,898,188.85 13.16 J 房地产 业 180,745,199.28 2.02 K 社会服 务业 19,411,376.60 0.22 L 传播与 文化 产业 13,180,934.40 0.15 M 综合类 - - 合计 7,771,636,765.24 86.96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十名 股票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简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600887 伊利股 份 17,105,025 502,545,634.50 5.62 2 600406 国电南 瑞 11,227,462 431,022,266.18 4.82 3 600750 江中药 业 12,273,964 378,651,789.40 4.24 4 600570 恒生电 子 24,612,874 369,685,367.48 4.14 5 600079 人福医 药 21,106,450 337,703,200.00 3.78 6 600000 浦发银 行 22,394,947 304,571,279.20 3.41 7 600518 康美药 业 21,892,711 268,842,491.08 3.01 8 601166 兴业银 行 10,308,052 237,394,437.56 2.66 9 000060 中金岭 南 17,869,431 231,230,437.14 2.59 10 600036 招商银 行 17,475,748 227,359,481.48 2.54 4. 报告期末按券种分类 的 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393,227,000.00




















4.40


3 金融债 券


























-























-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























-





4 企业债 券














2,350,737.90




















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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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可转换 债券











71,316,739.60




















0.80


7 资产支 持证 券


























-























-





8 其他


























-























-





合计











466,894,477.50




















5.22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简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1001019 10 央 行票 据19 3,200,000 313,120,000.00 3.50 2 113001 中行转 债 699,850 70,782,829.00 0.79 3 0801026 08 央 行票 据26 500,000 50,755,000.00 0.57 4 1001021 10 央 行票 据21 300,000 29,352,000.00 0.33 5 126019 09 长 虹债 29,610 2,350,737.90 0.03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 证券 投资 明细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 明细 序号 权证代 码 权证简 称 数量( 份)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580027 长虹CWB1 565,551 1,296,808.44 0.01 注:报 告 期 末本 基金 仅持 有上 述 1 只 权证 。 8.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报告 期内本基金 投资的前 十名 证券 的发行主体未被 监管部门 立案调查,在本 报 告编制 日前 一年 内本 基金 投资的 前十 名证 券的 发行 主体未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 罚。 (2 ) 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 股票中 , 没 有超 出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备 选股 票库 之外 的股 票 。


(3 ) 报告 期末 其他 资产 构 成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4,415,829.08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1,661,043.94


3 应收股 利

















294,300.00


4 应收利 息














2,813,204.89


5 应收申 购款














6,642,305.66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合计











15,826,683.57


(4 )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序号 债 券代码


债券 名称


公允 价值 (元 )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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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1 110008 王府转 债 533,910.60 0.01 (5 )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 前 十名 股票中 未持 有存 在流 通受 限情况 的股 票。 十 二、 基金的 业绩 基金业 绩截 止日 为2010 年6 月30 日。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 也 不保 证 最低收 益 。 基 金的 过往 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1 . 基金份 额净 值增 长率 及其 与同期 业绩 比较 基准 收益 率的比 较 阶段 净 值增长 率 ① 净 值增长率 标 准差② 业 绩比较 基准 收 益率③ 业 绩比较 基准 收 益率标 准差④ ①- ③ ②- ④ 2006 年12 月 12 日至 2006 年12 月 31 日 1.10% 0.17% 10.41% 1.00% -9.31% -0.83% 2007 年度 74.48% 1.66% 108.03% 1.72% -33.55% -0.06% 2008 年度 -51.32% 2.11% -53.39% 2.28% 2.07% -0.17% 2009 年度 72.69% 1.73% 68.15% 1.54% 4.54% 0.19% 2010 年上半年 -10.07% 1.39% -21.34% 1.19% 11.27% 0.20% 2.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来基 金份额 净值 的变 动情 况, 并 与同期 业绩 比较 基准 收益 率的变 动 比 较 -40.00% -20.00% 0.00% 20.00% 40.00% 60.00% 80.00% 100.00% 120.00% 140.00% 160.00% 2006-12-12 2007-03-21 2007-06-28 2007-10-05 2008-01-12 2008-04-20 2008-07-28 2008-11-04 2009-02-11 2009-05-21 2009-08-28 2009-12-05 2010-03-14 2010-06-21 嘉实策略 基金基准 图:嘉 实策 略混合 累 计份 额净值 增长 率与 同期 业绩 比较基 准收 益率 的历 史走 势对比 图 (2006 年12 月12 日至2010 年6月30日) 注 : 按相 关法 规规 定, 本 基金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起6 个月 内为 建仓 期 。 建 仓期 结束时 本基 金 的各项投 资比例符 合基金 合同第十 一部分( 二、投 资范围和 六、 (二 )投资组 合限制) 的 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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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关约定 。 十 三、 基金的 融资 、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进行 融资 、融券 。 十 四、 基金的 财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 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金 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其构成 主要 有: 1、银 行存 款及 其应 计利 息 ; 2、清 算备 付金 及其 应计 利 息; 3、根 据有 关规 定缴 纳的 保 证金; 4、应 收证 券交 易清 算款 ; 5、应 收申 购款 ; 6、股 票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7、债 券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和应计 利息 ; 8、权 证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9、其 他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10、其 他资 产等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本基金 基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资 产总 值减 去基 金负 债后的 价值 。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本基金 以基 金托 管人 的名 义开立 资金 结算 账户 和托 管专户 用于 基金 的资 金结 算业务 , 并 以基金 托管 人和 本基 金联 名的方 式开 立基 金证 券账 户、 以 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 银 行间债 券托 管 账户并 报中 国人 民银 行备 案。 开立 的基 金专 用账 户 与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基金 代销 机 构和基金 注册登记 人自有 的财产账 户以及其 他基金 财产账户 相独立。 (四)基 金财产的 保 管 及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 代销机 构的 财产 , 并由 基 金托管 人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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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不 得将 基金 财产 归 入 其固有 财产 ;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 基金财 产的 管理 、 运用 或 其他情 形而 取得 的财 产和 收益 , 归 入基 金财 产。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 基金 注册 登记 人 和基金 代销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产 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 责任 , 其 债权 人 不得对 本基 金财 产行 使请 求冻结 、 扣押 或其 他权 利 。 除 依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 的 规定 处 分外, 基金 财产 不得 被处 分。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基金 财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固 有资 产产 生的 债务 相互抵 消 ;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不同 基金的 基金 财产 所产 生的 债权债 务不 得相 互抵 消。 十 五、 基金资 产估 值 (一) 估值 目的 基金资 产估 值的 目的 是客 观 、 准确 地反 映基 金资 产 是否保 值 、 增 值, 依据 经 基金资 产估 值后确 定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而计算 出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计 算基 金申 购与 赎回 价格的 基础 。 (二) 估值 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 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 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需要对外 披露基 金净 值的 非营 业日 。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债券 、权证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等 资产和 负债 。 (四) 估值 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进行 。 基金 管理 人完 成 估值后 , 将估 值结 果加 盖 业务公 章以 书面形式 加密传真 至基金 托管人, 基金托管 人按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规定 的估值方 法 、 时间 、 程 序进 行复 核 , 复 核 无误后 在基 金管 理人 传真 的书面 估值 结果 上加 盖业 务公章 返回 给 基金管 理人 ;月 末、 年中 和年末 估值 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目 的核 对同 时进 行。 (五) 估值 方法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式进 行估 值: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 券 ( 包括 股票 、 权 证等 )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 价 ( 收盘 价 ) 估 值; 估值 日无交 易的 , 且最 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 以 最近 交 易日的 市价 ( 收盘 价) 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确 定公 允价 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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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2)交易 所上市实 行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估值 日收盘 价估值, 估值日没 有交易 的,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最 近交 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3)交易 所上市未 实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按估 值日收 盘价减去 债券收盘 价中所 含的债 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 化,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4)交易 所上市不 存在活 跃市场的 有价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 价值。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股 、转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 挂牌的 同一股 票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该日无 交易 的, 以最 近一 日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 (2)首次 公开发行 未上市 的股票、 债券和权 证,采 用 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首次 公开发行 有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同 一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市价 ( 收盘 价 ) 估 值;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 确锁定 期的 股票 , 按监 管 机构或 行业 协会 有关规 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3、因持有 股票而享 有的配 股权,从 配股除权 日起到 配股确认 日止,如 果收盘 价高于 配 股价, 按收 盘价 高于 配股 价的差 额估 值。 收盘 价等 于或低 于配 股价 ,则 估值 为零。 4、全国银 行间债券 市场交 易的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5、同 一债 券同 时 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如有确 凿证据表 明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值不 能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7、相关法 律法规以 及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增事 项,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根据《基 金法》 ,基 金管理 人计算并 公告基金 资产净 值,基金 托管人复 核、审 查基金 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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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因 此, 就与 本基 金有 关 的会计 问题 , 如经 相关 各 方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 一致的 意见 , 按照 基金 管 理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六)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确 认和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保留 到小数 点 后 3 位 , 小数 点 后第 4 位四 舍五 入 。 当 估 值或份 额净 值计价 错误 实际 发生 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立 即纠 正 , 并 采取合 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步 扩大 。 当错误 达到 或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 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当估值 错 误 偏差达 到 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 案。 因 基金 估 值错误 给投 资者 造成 损失 的,应 先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基 金管 理人 对不 应由 其承担 的责 任 , 有权向 过错 人追 偿。 关于差 错处 理, 本合 同的 当事人 按 照 以下 约定 处理 : 1、差 错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 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注册 登记 机构 、 或代理 销售 机构 、 或 投资 者自 身的 过 错造成 差错 , 导致 其他 当 事人遭 受损 失的 , 过错 的 责任人 应当 对由 于该差 错遭 受损 失的 当事 人( “ 受损 方” ) 按下 述“ 差错处 理原 则” 给予 赔偿 承担赔 偿 责 任 。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 资 料申 报差 错 、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据 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 下达 指令 差 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 原因 引 起的差 错 , 若 系同 行业 现 有技术 水平 无法 预见、 无法 避免 、无 法抗 拒,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 者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但因 该差 错取 得不 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差 错处 理原 则 (1)差错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 时,差 错责任方 应及时协 调各方 ,及时 进 行更正 , 因更 正差 错发 生 的费用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差 错责 任方 未及 时 更正已 产生 的差 错,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由差错 责任 方承 担 ; 若 差 错责任 方已 经积 极协 调 , 并且有 协助 义务 的当事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 行更正 而未 更正 , 则其 应 当承担 相应 赔偿 责任 。 差 错责任 方应 对更 正的情 况向 有关 当 事 人进 行确认 ,确 保差 错已 得到 更正。 (2)差错 的责任方 对可能 导致有关 当事人的 直接损 失负责, 不对间接 损失负 责,并 且 仅对差 错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差 错而获得 不当得 利的当事 人负有及 时返还 不当得利 的义务。 但差错 责任方 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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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应对差 错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不 全部 返还 不当 得利 造成其 他当 事 人的利益 损失( “ 受损方” ) ,则差错 责任方 应赔偿受 损方的损 失,并 在其支付 的赔偿金 额 的 范围内 对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人 享有 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的 权利 ; 如 果获 得不 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已经将 此部 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受 损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 将其已 经获 得的 赔偿 额加 上已经 获得 的 不当得 利返 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际 损失 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差 错责 任方 。 (4)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5)差错 责任方拒 绝进行 赔偿时, 如果因基 金管理 人过错造 成基金资 产损失 时,基 金 托管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管 理人 追偿 , 如果 因 基金托 管人 过错 造成 基金 资产损 失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除基 金 管理人 和托 管人 之外 的第 三方造 成基 金 资产的 损失 ,并 拒绝 进行 赔偿时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向差 错方 追偿 。 (6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 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 行赔 偿 , 并 且 依 据 法 律 、 行政 法 规 、 《基金 合同 》 或其 他规 定 , 基 金管 理人 自行 或依 据 法院判 决 、 仲 裁裁 决对 受 损方承 担了 赔偿 责任 , 则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 向出现 过错 的当 事人 进行 追索 , 并 有权 要求 其赔 偿 或补偿 由此 发生 的费用 和遭 受的 损失 。 (7)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3、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明 差错发生 的原因 ,列明所 有的当事 人,并 根据差错 发生的原 因确定 差错的 责 任方;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根据 差错处理 的方法 ,需要修 改基金注 册登记 机构的交 易数据的 ,由基 金注册 登 记机构 进行 更正 ,并 就差 错的更 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认 ; (5)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 管人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偏差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 基金 管理 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基 金份 额净 值计算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七)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与 本基 金投 资有 关的 证 券交易 场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准确 评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 3、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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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八)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基 金管 理人 按估 值方 法 的第 6 项进 行估 值时 ,所 造成的 误差 不作 为基 金资 产估值 错 误处理 ; 2、由于证 券交易所 及其登 记结算公 司发送的 数据错 误,或由 于其他不 可抗力 原因,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当 、 合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 是未能 发现 该错 误的 , 由 此造 成的 基金 资 产估值 错误 ,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任 。 但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造 成的 影响 。 十 六、基 金收 益与 分配 (一) 基金 收益 的构 成 基金收 益包 括: 基金 投资 所得红 利、 股息 、债 券利 息、票 据投 资收 益、 买卖 证券差 价 、 银行存 款利 息以 及其 他收 入。因 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本 或费 用的 节约 计入 收益。 (二) 基金 净收 益 基金净 收益 为基 金收 益扣 除按照 有关 规定 可以 在基 金收益 中扣 除的 费用 后的 余额。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情 况下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为 4 次 ,全年 分 配比例 不得 低于 年度 可分 配收益 的 30% 。 当年 基金 合同生 效不 满 3 个月 ,收 益可不 分配 ; 2、本基金 收益分配 方式分 两种:现 金分红与 红利再 投资, 投 资人可选 择现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按 除权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 若 投资 者 不选择 , 本基 金 默认的 收益 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 3、基 金投 资当 期出 现净 亏 损,则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4、基 金当 年收 益应 先弥 补 上一年 度亏 损后 ,才 可进 行当年 收益 分配 ; 5、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基金 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6、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7、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基金 净收 益 、 基 金收 益 分配对 象 、 分 配时 间、 分 配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 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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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 并 由基 金 托管人 复核 , 提前2 个 工 作日在 至少 一家指 定媒 体公 告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六)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红利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 转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 资者自 行承 担。 当投 资者 的 现金红 利 小于一 定金 额 , 不 足于 支 付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时 , 基 金注 册登 记人 可 将投资 者的 现金 红利按 权益 登记 日除 权后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 。 红 利再 投资 的 计算方 法 , 依 照 业务规 则执 行。 十 七、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销 售服 务费 ; 4、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 相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 相关的 会计 师费 和律 师费 ;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8、银 行汇 划费 用; 9、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本基金 终止 清算 时所 发生 费用, 按实 际支 出额 从基 金财产 总值 中扣 除。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5% 年 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E× 1.5% ÷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2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公 休假 等, 支付 日 期顺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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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5‰ 的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H=E× 2.5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 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送基金托 管费划款 指令, 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 于次月 前 2 个工 作日内 从基金 财 产中一次 性支 取。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等,支 付日 期顺 延。 3、销 售服 务费 销售服 务费 是指 基金 管理 人根据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及 届时有 效的 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 从 开放式 基金 财产 中计 提的 一定比 例的 费用 , 用于 支 付销售 机构 佣金 、 基金 的 营销费 用以 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服 务费 等。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选取 适当 的时机 (但 应于 中国 证监 会 发布有 关收 取开 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销售费 用的 规定 后 ) 开 始 计提销 售服 务费 , 但至 少 应提 前 2 个 工作 日在 至少 一种指 定媒 体和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上公 告。 公告中 应规 定计 提销 售服 务费的 条件 、程 序、 用途 和费率 标准 。


基金管理人依据本基金合 同及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公告收取基金销售服 务费或酌 情降低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的 ,无须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上述(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中第 4 -7 项 费用 ,根 据 有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按费 用 实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 用,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 全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用支 出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基金合 同生效前 的相关 费用,包 括但不限 于验资 费、会计 师和律师 费、信 息披露 费 用等费 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 费用 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后 , 可 根据 基金 发 展情况 调整 基金 管理 费率 或基金 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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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管费率 等相 关费 率 。 调 高 基金管 理费 率 、 基 金托 管 费率等 至本 基金 合同 第十 四部分 第二 款规 定的费 率水 平以 上时 , 须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在 第二 款规 定的 费 率水平 以内 , 调 整基金 管理 费率 、 基金 托 管费率 等费 率 , 无 须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 金管理 人必 须最 迟于新 的 费 率实 施日 前 2 个工作 日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五)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十 八、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历 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 首次 募集 的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金 合同 生效少 于 3 个 月, 可以 并 入下一 个会 计年 度; 2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3 、会 计核 算制 度按 国家 有 关的会 计核 算制 度执 行。 4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5 、本 基金 会计 责任 人为 基 金管 理 人。 6 、基 金管理 人应 保留 完整 的会计 账目 、凭证 并进 行 日常的 会计 核算, 按照 有 关法律 法 规规定 编制 基金 会计 报表 。 7 、基 金托管 人定 期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会 计核 算 、报表 编制 等进行 核对 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基金年度审计 1 、基 金管理 人聘 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相 独 立的、 具有 从事证 券业 务 资格的 会 计师事 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等对 基金 年度 财务 报表 进行审 计; 2 、会 计师事 务所 更换 经办 注册会 计师 ,应事 先征 得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同意,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3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充 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须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并报 中国证 监 会备案 。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需在2 日 内在 至少 一家 指 定媒体 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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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十 九、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一 ) 本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应符合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基 金合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二)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 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媒 体和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的互 联网网 站 (以 下简 称“ 网站” ) 等 媒介 披露 , 并保证 基金 投资 者能 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约定 的时 间 和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的 信息 资 料。 (三)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承 诺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 为: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发售机 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 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 本 基金 公开 披露 的 信息应 采用 中文 文本 。 如 同时采 用外 文文 本的 , 基 金信息 披露 义务人 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一 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的 ,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 合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前, 将基金 招 募 说明书 、 基 金合 同摘 要登 载 在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将 基金合 同、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 (1 )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应当 最大限 度地 披露影 响基 金 投资者 决策 的全部 事项 , 说明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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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认购 、 申 购和 赎回 安排 、 基金投 资 、 基 金产 品特 性 、 风 险揭 示 、 信 息披 露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等 内容 。 本基 金合 同 生效后 , 基 金管理 人在 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 内 ,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并 登载 在网 站上 , 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 基 金 管理人 在公 告的 15 日 前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并就 有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2 ) 基金合 同是 界定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的各项 权利 、 义务关 系, 明确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 程序 , 说明基 金产 品的 特性 等涉 及基金 投资 者重 大利 益的 事项的 法律 文 件。 (3 ) 基金托 管协 议是 界定 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 在基金 财产 保管及 基金 运 作监督 等 活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律 文件 。 2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 在披 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3 、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本 基金 合同生 效的 次日 在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登载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 告 。 4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 在 开 始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 赎回前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至少每 周公 告一次 基金 资产 净 值 和基 金份额 净值 。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金 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 5 、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息 披 露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 赎 回费 率 , 并 保证 投 资 人 能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 查阅或 者复 制 前述信 息资 料。 6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 并将 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年 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基金 年度 报告 的财 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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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报 刊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季度 报 告, 并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 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 2 个 月 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 编制当 期季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告 或者 年度报 告。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 工作 日, 分 别报 中 国证监 会和 本基 金管 理人 主要办 公 场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备案 。报 备应 当采 用电子 文本 和书 面报 告两 种方式 。 7 、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 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公 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 报中 国证监会和本基金管 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 构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 终止 《基 金合 同》 ; (3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 )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长 、总经 理及 其他高 级管 理 人员、 基金 经理和 基金 托 管人基 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基金 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 务 人员 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 百分 之三十 ; (11 ) 涉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基 金 管理 人 及其 董事 、 总 经理 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 员 、基 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 政处 罚,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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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 (16 )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 费用计 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率 发生 变更 ; (17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 错误达 基金 份额 净值 百分 之零点 五; (18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 务所; (19 )变 更基 金份 额发 售 机构; (20 )基 金更 换注 册登 记 机构; (21 )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 购、赎 回; (22 )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 回并延 期支 付; (24 )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 其他事 项。 8 、澄 清公 告 在本基 金合 同存 续期 限内 , 任何公 共媒 体中 出现 的或 者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 能对基 金 份额价 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 或者引 起较 大波 动的 , 相 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知悉 后应 当立即 对该 消 息进行 公开 澄清 ,并 将有 关情况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9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核准 或者备 案 , 并予以 公告 。 召开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 召集 人 应当至 少提 前 30 日 公告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召开 时间 、会 议形 式、审 议事 项、 议事 程序 和表决 方式 等事 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本 基金 管理 人 、 本 基金 托 管人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事项不 依法 履行 信息 披露 义务的 , 召 集人 应当 履行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 务。 10、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 他信息 。 (六) 信息 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定 专人 负责 管 理信 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应当 符合 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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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会 的 规定和 《 基金 合同 》 的 约 定, 对基 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 基 金 定期报 告和 定期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 审 查 , 并 向基 金管 理 人出具 书面 文 件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报刊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除依法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披露 信息 外 , 还 可以 根 据需要 在其 他公共 媒体 披露 信息 , 但 是其他 公共 媒体 不得 早于 指定报 刊和 网站 披露 信息 , 并 且在 不同 媒 介上披 露同 一信 息的 内容 应当一 致。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律 意见 书的 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基 金合 同终止 后 10 年。 (七)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 应 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发 售机构 的住 所,供 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二 十、 风险揭 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受 到经 济因 素 、 政治 因素 、 投 资心 理 和交易 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 , 导 致 基金收 益水 平变 化而 产生 风险, 主要 包括 : 1 、 政 策风 险。 因国 家宏 观 政策 ( 如货 币政 策、 财政 政策、 行业 政策 、 地 区发 展政策 等) 发生变 化, 导致 市场 价格 波动而 产生 风险 。 2 、经 济周期 风险 。随 经济 运行的 周期 性变化 ,证 券 市场的 收益 水平也 呈周 期 性变化 。 基金投 资于 国债 与上 市公 司的股 票, 收益 水平 也会 随之变 化, 从而 产生 风险 。 3 、利 率风险 。金 融市 场利 率的波 动会 导致证 券市 场 价格和 收益 率的变 动。 利 率直接 影 响着国 债的 价格 和收 益率 , 影 响着 企业 的融 资成 本 和利润 。 基金 投资 于国 债 和股票 , 其收 益 水平会 受到 利率 变化 的影 响。 4 、 上市 公司 经营 风险 。 上 市公司 的经 营好 坏受 多种 因素影 响 , 如 管理 能力 、 财务状 况、 市场前 景 、 行 业竞 争、 人 员素质 等 , 这 些都 会导 致 企业的 盈利 发生 变化 。 如 果基金 所投 资的 上市公 司经 营不 善 , 其 股 票价格 可能 下跌 , 或者 能 够用于 分配 的利 润减 少 , 使基金 投资 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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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下降。 虽然 基金 可以 通过 投资多 样化 来分 散这 种非 系统风 险, 但不 能完 全规 避。 5 、购 买力风 险。 基金 的利 润将主 要通 过现金 形式 来 分配, 而现 金可能 因为 通 货膨胀 的 影响而 导致 购买 力下 降, 从而使 基金 的实 际收 益下 降。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基 金管理 人的 知识 、 经验 、 判断 、 决 策 、 技 能等 , 会 影响其 对 信 息的占 有和 对经 济形 势 、 证券价 格走 势的 判断 , 从 而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 因 此, 本基 金的 收 益水平 与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水平 、 管理 手段 和管 理 技术等 相关 性较 大 。 因 此 本基金 可能 因为 基金管 理人 的因 素而 影响 基金收 益水 平。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 属于 开放 式基 金 , 在基金 的所 有开 放日 , 基 金管理 人都 有义 务接 受投 资者的 申购 和赎回 。 由于 开放 式基 金 在国内 发展 历史 不长 , 应 对基金 赎回 的经 验不 足 , 加之中 国股 票市 场波动 性较 大 , 在 市场 下 跌时经 常出 现交 易量 急剧 减少的 情况 , 如果 在这 时 出现较 大数 额的 基金赎 回申 请, 则 使 基金 资产变 现困 难, 基金 面临 流动性 风险 。 (四)其他风险 1 、 因技 术因 素而 产生 的 风险, 如电 脑系 统不 可靠 产生的 风险 ; 2 、 因基金 业务 快速 发展 而在制 度建 设、 人员 配备 、 内控制 度建 立等 方面 不完 善而产 生 的风险 ; 3 、 因人 为因 素而 产生 的 风险, 如内 幕交 易、 欺诈 行为等 产生 的风 险; 4 、 对主 要业 务人 员如 基 金经理 的依 赖而 可能 产生 的风险 ; 5 、 因业 务竞 争压 力可 能 产生的 风险 ; 6 、战 争、自 然灾 害等 不可 抗力可 能导 致基金 资产 的 损失, 影响 基金收 益水 平 ,从而 带 来风险 ; 7 、 其他 意外 导致 的风 险 。 二十 一 、差错 处理 (一)差错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 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 注 册登 记机 构、 代 理销售 机构 或投资 者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差错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 受损失 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 应当对 由于 该差 错遭受 损失 的当 事人 (“ 受 损方” ) 按下 述“ 差 错处 理原 则” 给予 赔偿 。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 资 料申 报差 错 、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据 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 下达 指令 差 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 原因 引 起的差 错 , 若 系同 行业 现 有技术 水平 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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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预见、 无法 避免 、无 法抗 拒,则 属不 可抗 力。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者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但因 该差 错取 得不 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二)差错处理原则 (1 ) 差错已 发生 ,但 尚未 给当事 人造 成损失 时, 差 错责任 方应 及时协 调各 方 ,及时 进 行更正 , 因更 正差 错发 生 的费用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差 错责 任方 未及 时 更正已 产生 的差 错,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由差错 责任 方承 担 ; 若 差 错责任 方已 经积 极协 调 , 并且有 协助 义务 的当事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 行更正 而未 更正 , 则其 应 当承担 相应 赔偿 责任 。 差 错责任 方应 对更 正的情 况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认 ,确 保差 错已 得到 更正; (2 ) 差错的 责任 方对 可能 导致 有 关当 事人的 直接 损 失负责 ,不 对间接 损失 负 责,并 且 仅对差 错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 ) 因差错 而获 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 负有及 时返 还 不当得 利的 义务。 但差 错 责任方 仍 应对差 错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不 全部 返还 不当 得利 造成其 他当 事 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则差错责任方应 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 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 范 围内对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享 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权 利; 如果 获得 不当 得 利的当 事人 已 经将此 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损 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 其已经 获得 的赔 偿额 加上 已经获 得的 不 当得利 返还 的总 和 超 过其 实际损 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差错 责任 方; (4 )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5 ) 差错责 任方 拒绝 进行 赔偿时 ,如 果因基 金管 理 人过错 造成 基金资 产损 失 时,基 金 托管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管 理人 追偿 , 如果 因 基金托 管人 过错 造成 基金 资产损 失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除基 金 管理人 和托 管人 之外 的第 三方造 成基 金 资产的 损失 ,并 拒绝 进行 赔偿时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向差 错方 追偿 。 (6 ) 如 果 出现 差 错 的当事 人 未 按 规定 对 受 损方 进行 赔 偿 , 并且 依 据 法律 、行 政 法 规 、 《基金 合同 》 或其 他规 定 , 基 金管 理 人 自行 或依 据 法院判 决 、 仲 裁裁 决对 受 损方承 担了 赔偿 责任 , 则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 向出现 过错 的当 事人 进行 追索 , 并 有权 要求 其赔 偿 或补偿 由此 发生 的费用 和遭 受的 损失 。 (7 )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三)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 ) 查明 差错 发生 的原 因 , 列明 所有 当事 人, 根据 差 错发生 的原 因确 定差 错的 责任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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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2 )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 ) 根据差 错处 理的 方法 ,需要 修改 基金注 册登 记 机构的 交易 数据的 ,由 基 金注册 登 记机构 进行 更正 ,并 就差 错的更 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认 ; (5 )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 管人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偏差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0.5%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四)特殊情形的处 理 1 、 基 金管 理人 按 本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 估值 方 法的 第(5 ) 项条 款进 行 估值 时, 所 造成 的 误差不 作为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处 理。 2 、由 于不可 抗力 原因 ,或 由于证 券交 易所及 登记 结 算公司 发送 的数据 错误 , 基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必 要 、 适 当、 合理 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 但 未能 发 现错误 的 , 由 此 造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造 成的 影响 。 二十 二 、基金 合同 的变更 、终 止与基 金财 产的清 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 更 1 、以 下变 更基 金合 同的 事 项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过 : (1) 终止基金 合同 ; (2) 转换基金 运作 方式 ; (3) 提高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4) 更换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基金合同 约定 的其 他 事项。 2 、如 因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变动 并属 于基金 合同 必 须遵照 进行 修改的 情形 , 或者基 金 合同另 有规 定的 , 可不 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 而 经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同意 后修 改,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3 、依 现行有 效的 有关 法律 法规, 对《 基金合 同》 的 变更自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或 出具无 异 议意见 之日 起生 效。 (二)基金合同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应 当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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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2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金财产的清 算 基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照 法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 同的 有关规 定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自 基 金合同 终止事 由之 日起 三 十个工 作日内 成立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清算 小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 督下进 行清 算。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组成 :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 成员 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具有 从 事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计 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可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 3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职 责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负 责 基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4 、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 管基金 ; (2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对 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 聘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部 审计 , 聘请律 师事 务所对 清算 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基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六 个月。 3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 、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财 产 的分配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 )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 清偿 基金 债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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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4 )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至(3 )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 配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6 、清 算帐 册及 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帐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 二十 三 、基金 合同 内容摘 要 (一)前言 为保护 基金 投资 者合 法权 益, 明确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的权利 与义 务 , 规 范嘉 实 策略增 长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以下 简 称 “本 基金 ”或 “基金 ” ) 运作 , 依 照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合同 法》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券 投 资基金法》 (以下 简称《 基 金法》 ) 、 《 证券投资 基金运 作管理办 法》 (以下简 称《运 作办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 销售管 理 办法》 (以 下简称 《销售 办 法》 ) 、 《证 券 投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在 平等 自愿、 诚实信 用 、 充 分保 护基 金 投资者 及相 关当 事人 的合 法权益 的原 则基 础上 , 特 订立 《嘉 实策 略 增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以 下简 称 “ 本合 同” 或“ 《基 金合 同》 ”)。 《基金 合同 》 是规 定基 金 合同当 事人 之间 权利 义务 的基本 法律 文件 , 其他 与 本基金 相关 的涉及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之 间权利 义务 关系 的任 何文 件或表 述 , 均 以本 合同 为 准。 《基 金合 同》 的当事 人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 基金 投资 者自 依 《基 金合 同》 取 得基金 份额 , 即成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和 《基 金合 同 》 的 当事 人, 其持 有基 金 份额的 行为 本身 即表明 其对 《 基金 合同 》 的承认 和接 受。 《 基金 合同 》 的 当事 人按 照法 律法 规 和 《 基金 合同 》 的规定 享有 权利 ,同 时需 承担相 应的 义务 。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的规定 募集 ,并 经中 国证 监会核 准 。 中国证 监会 对基 金募 集的 核准并 不表 明其 对本 基金 的价值 和收 益作 出实 质性 判断或 保证 , 也 不表明 投资 于本 基金 没有 风险。 投资 者投 资于 本基 金,必 须自 担风 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投资本 基金 一定 盈利 ,也 不保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最低收 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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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基金 合同 》 应当 适用 《 基金法 》 及相 应法 律法 规 之规定 , 若因 法律 法规 的 修改或 更新 导致 《基 金合 同》 的内 容 与届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的 规定不 一致 , 应当 以届 时 有效的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为准 ,及 时作 出相 应的变 更和 调整 ,同 时就 该等 变 更或 调整 进行 公告 。 (二)基金管理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2)自《 基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立 运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依照 《基金合 同》收 取基金管 理费以及 法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证监 会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6)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如 认为 基金 托管 人 违反了 《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采 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委 托、 更换 基 金代销 机构 ,对 基金 代销 机构的 相关 行为 进行 监督 和处理 ;


(9)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决 定基 金收 益的分 配方 案; (10)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1 ) 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的前 提下 , 制 订和 调整 开放 式基 金 业务规 则, 决定和 调整 除托 管费 率之 外的基 金相 关费 率结 构和 收费方 式; (12 )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基 金的 利 益行使 因基 金 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4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5) 选择 、更 换律 师、 审计师 、证 券经 纪商 或其 他为基 金提 供服 务的 外部 机构; (16)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基金 ,办 理 基金备 案手 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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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2)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 勉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3)配备 足够的具 有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 金投资 分析、决 策,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4)办理 或者委托 经国务 院证券监 督管理机 构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为办 理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购 、赎回和 登记事 宜;如认 为基金代 销机构 违反《基 金合同》 、基金销 售与服务 代 理 协议及 国家 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其 他监管 部门 , 并采 取必 要 措施保 护基 金投 资者的 利益 ; (5)建立 健全内部 风险控 制、监察 与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等制 度,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财 产和基金 管理人 的财产相 互独立, 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 金分别管 理,分 别记账, 进 行 证券投 资; (6)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 方 法符合 《 基 金合同 》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 定,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定 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 保 守 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 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资意 向等 。 除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 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 依 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按规 定保存 基金财 产管理业务 活动的 会计账 册、报表、 记录和 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 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 并 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时 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在 支付 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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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 清理 、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金 托 管人违 反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 金托 管人追 偿; (22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23)基 金管理人 在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基金 的备案 条件, 《基 金合同》 不能生 效,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全部 募集 费用 和债务 ,在 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后 30 日内 返还 投资 者 已缴纳 的款 项 并加计 银行 同期 存款 利息 ; (24)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5)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自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 依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 同》 的规 定安 全保 管基 金 财 产; (2) 依 《 基金 合同 》 约定 获得 基 金托管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收入; (3) 监督基 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有违 反《 基金 合同 》 及国家 法律 法规 行为 ,应 呈报中 国证 监会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 资者 的利益 ; (4)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和 深圳分 公司 开设 证券 账户 ; (5) 以基金 托管 人名 义开 立证 券交易 资金 账户 ,用 于证 券交易 资金 清算 ; (6) 以基金 的名 义在 中央 国债 登记结 算有 限公 司开 设银 行间债 券托 管账 户, 负责 基 金投资 债券 的后 台匹 配及 资金的 清算 ; (7) 提议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8) 在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提 名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9)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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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立 专门的基 金托管 部门,具 有符合要 求的营 业场所, 配备 足够 的、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立 健全内部 风险控 制、监察 与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等制 度,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 保 证其 托管 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不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 账户 , 独 立核 算, 分账 管理 , 保 证不同 基金 之间 在名 册登 记、 账户 设置 、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除依 据《基 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外,不 得利用基 金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 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 根 据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指 令, 及时 办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 (7)保守 基金商 业秘密, 除《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另有规 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 告、 季度 、 半 年度 和年 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 说 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基 金合 同 》 的 规定进 行 ; 如 果基 金管 理 人有未 执行 《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按有 关规 定, 保存 基金托 管业 务活 动的 记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15 年 以上;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 项 ; (15)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和银行 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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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 因 违反 《 基金 合同 》 导 致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赔 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按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金 管 理人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应为 基金 利益 向基金 管理 人追 偿;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2)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四)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 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 资者 购买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 基金合 同 》 的 承认 和接 受 , 基 金投 资 者自取 得依 据 《基 金合 同 》 募 集的 基金 份额 , 即成 为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 《 基金合 同 》 的 当 事人 , 直 至其 不再 持有 本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作 为本 《 基金 合 同》 当事 人并 不 以在《 基金 合同 》上 书面 签章或 签字 为必 要条 件。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1、根据《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权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 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出席 或者委派 代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份额 发售机 构损害其 合法权益 的行为 依法提 起 诉讼; (9)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2、根据《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义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1) 遵守 《基 金合 同》 ; (2)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款项 及法 律 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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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3)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5)返还 在基金交 易过程 中因任何 原因,自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及代销 机构处 获 得的不 当得 利; (6)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7)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 (五)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授 权代 表共 同组成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每一 基金份 额拥 有平 等的 投票 权。 1、 召开事 由 (1) 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 列事由 之一 的, 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终 止《 基金 合同》 ; 2)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3)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4)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5)提高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的 报酬标准 ,但根 据法律法 规的要求 提高该 等报酬 标 准的除 外; 6)变 更基 金类 别; 7)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 围或策 略; 8)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9)对 基金 当事 人权 利和 义 务产生 重大 影响 的事 项; 10)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1)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 金总份 额 10 % 以上 (含10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同 ) 就 涉及本 基金 的同 一事 项书 面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2)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或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其 他应当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 事项。 (2)以下 情况可由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协商后 修改,不 需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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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2)法 律法 规允 许增 加的 基 金费用 的收 取; 3)在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 范围内 调低 本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赎回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 4)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而 应当 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 5)对《基 金合同》 的修改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无 实质性不 利影响或 修改不 涉及基 金 合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 发生变 化; 6)除按照 法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 规定应当 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以外 的其他 情 形。 2、 会议召 集人 及召 集方 式 (1)除法 律法规规 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 定外,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 人 召集; (2) 基金 管理 人未 按规 定 召集或 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3)基金 托管人认 为有必 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应 当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 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基 金托管 人。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 金 管理人 决定 不 召集,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由基 金托管 人自 行召 集。 (4) 代表 基金 份 额 10% 以 上 (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应当 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 书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 召集, 并 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 基金托 管人。基 金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代 表 基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向 基金托 管人 提 出书面 提议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 并书面 告知 提 出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 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 日内 召开 。 (5) 如在 上述第 4 条情 况 下,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都 不召 集的 ,单 独或 合计代 表 基金份 额10% 以 上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有 权 自行召 集 , 并 至少 提前30 日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依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 当配合 ,不 得阻 碍、 干扰 。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会 议 的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间 、 地点 、 方 式和 权 益登记 日 。 3、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通知 时间 、通 知内 容、 通知方 式 (1)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 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 开前 40 天 , 在 至少 一家 指 定媒体 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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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公告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载 明以 下内 容: 1)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方式 ; 2)会 议拟 审议 的事 项、 议 事程序 ; 3)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益 登记 日; 4)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书 送 达时间 和地 点; 5)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及 联系电 话。 (2)采取 通讯开会 方式并 进行表决 的情况下 ,由 会 议召集人 决定通讯 方式和 书面表 决 方式 , 并 在会 议通 知中 说 明本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所采 取的 具体 通讯 方式 、 委 托的 公证 机 关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 系人 、书面 表决 意见 寄交 的截 止时间 和收 取方 式。 4、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的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或通 讯开 会方式 召开 。 会议的 召开 方式 由会 议召 集人确 定, 但更 换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必须 以现 场开会 方 式召开 。 (1)现场 开会。由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本人出席 或以代 理投票授 权委托书 委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 金管 理 人 或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 场 开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自出 席会议者 持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受 托出席 会议者出 具的委托 人持有 基金份 额 的凭证 及委 托人 的代 理投 票授权 委托 书符 合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和 会议 通 知的规 定; 2)经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 示的在权 益登记日 持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显示 ,有效 的基金 份 额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50%(含 50%)。 (2)通讯 开会。通 讯开会 系指基金 份额持有 人将其 对表决事 项的投票 以书面 形式在 表 决截至 日以 前送 达至 召集 人指定 的地 址。 通讯 开 会 应以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会 议召 集人 按《 基金 合 同》规 定公 布会 议通 知后 ,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公 布相关 提 示性公 告; 2)会议召 集人在基 金托管 人(如果 基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则 为基金管 理人) 和公证 机 关的监 督下 按照 会议 通知 规定的 方式 收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基 金托管 人或 基 金管理 人经 通知 不参 加收 取书面 表决 意见 的, 不影 响表决 效力 ; 3)本人直 接出具书 面意见 或授权他 人代表出 具书面 意见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所持有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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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基金份 额不 小于 在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50%(含 50%); 4) 上 述第 (3 ) 项中 直接 出 具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 出具 书面意 见 的代理 人 , 同 时提 交的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 受 托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代理 人出 具的委 托人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 委托人 的代理投 票授权委 托书符 合法律法 规、 《基 金合同》 和会议通 知 的 规定; 5)会 议通 知公 布前 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 非在 计票 时有 充分 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 否 则提 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 面符 合法 律 法规和 会议 通 知规定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即 视为有 效的 表决 ,表 决意 见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弃 权表 决 ,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金 份额 总数 。 5、 议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 如 《 基金 合同 》 的 重大 修 改、 决定 终 止《基金 合同》 、 更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金 托管人 、与其他 基金合并 、法律 法规及《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单独 或合 并持 有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10% (含 10% )以 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以在 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 通知 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 需由 基金份额持有 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 原有 提案 的修 改应 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 日 30 天 前公告 。 否则 , 会议 的召 开 日期应 当顺 延并 保证 至少 有 30 天的 间 隔期。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召集人 对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提 交的 临时 提案 进行 审核 , 符 合 条件的 应当 在大 会召 开 日30 天 前公 告。 大会 召集 人 应当按 照以 下原 则对 提案 进行审 核: 1)关联性 。大会召 集人对 于提案涉 及事项与 基金有 直接关系 ,并且不 超出法 律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 规定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职权 范围 的, 应提 交大 会审 议; 对 于不符 合上 述要 求的 , 不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审 议 。 如 果召 集 人决定 不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案 提交 大会 表决, 应当 在该 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上 进行 解释 和说明 。 2)程序性 。大会召 集人可 以对提案 涉及的程 序性问 题做出决 定。如将 提案进 行分拆 或 合并表 决 , 需 征得 原提 案 人同意 ; 原提 案人 不同 意 变更的 , 大会 主持 人可 以 就程序 性问 题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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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请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做 出决定 ,并 按照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定 的程 序进 行审议 。 单独或 合并 持有 权利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 10% (含 10% )以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交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案 , 或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托管 人提 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 表决的 提案 , 未获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通 过 , 就同一 提案 再次 提请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其时 间间 隔不 少 于6 个月 。 (2) 议事 程序 1)现 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 表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会 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含 50% )选 举产 生 一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作 为该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不 出席 或主持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不影 响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的 效力 。 2)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公 告会议 通知 时应 当同 时公 布提案 ,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 截止日 期后 2 个工 作日 内统 计全 部有 效表决 ,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形成 决议 。 6、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 一般 决议 , 一般 决议 须经参 加 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 的 50% 以上 ( 含50% ) 通过 方为 有 效; 除 下列 第 2 项所 规定 的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事项 以外的 其他 事 项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 式通 过。 (2)特别 决议,特 别决议 应当经参 加大会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 的 三分之 二以 上 (含 三分 之 二) 通过 方可 做出 。 转 换 基金运 作方 式 、 更 换基 金 管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人 、终 止《 基金 合同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 非在 计票 时有 充分 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 提 交符 合 会议通 知中 规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 件的 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 投资者 , 符 合会 议通 知规 定 的书面 表决 意 见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决 意 见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弃 权表 决 , 但 应当 计 入出具 书面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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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 项 表 决。 7、 计票 (1) 现场 开会 1)如大会 由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 持人应 当在会 议 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 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 举两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与 大会召集人授 权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 担任 监票人 ; 如 大会 由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自行 召集 或大 会虽 然由基 金管 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 但 是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未出 席大 会的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 始后 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 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 表担任 监票 人。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不出 席大 会的, 不影 响计 票的 效力 。 2)监票人 应当在基 金份额 持有人表 决后立即 进行清 点并由大 会主持人 当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3)如果会 议主持人 或基金 份额持有 人对于提 交的表 决结果有 怀疑,可 以在宣 布表决 结 果后立 即对 所投 票数 要求 进行重 新清 点。 监票 人应 当进行 重新 清点 ,重 新清 点以一 次为 限 。 重新清 点后 ,大 会主 持人 应当当 场公 布重 新清 点结 果。 4)计 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 予以公 证。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 由 大会 召集 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 集,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 代表 ) 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 , 并 由公 证机 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基金管 理人 或托 管人 不派 代表监 督计 票的 ,不 影响 计票效 力。 8、 生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表决 通过的 事项 , 召 集人 应当 自 通过之 日 起5 日 内报 中国 证监会 核 准或者 备案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 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 之日起生 效。 关于基 金合 同变 更 、 更 换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等项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生效 后方 可执行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自生效之日 起 2 个工作 日 内在至少一 家指定 媒体及 基金管理 人网站 上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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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 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对全体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均有 约束 力 。 (六)基金合同的变 更和 终止 1、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以下 变更 基金 合同 的 事项应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 1)终止 基金 合同 ; 2)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3) 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其他 事 项。 (2)如因 相应的法 律法规 发生变动 并属于基 金合同 必须遵照 进行修改 的情形 ,或者 基 金合同 另有 规定 的 , 可 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而经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后 修改, 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3)依现 行有效的 有关法 律法规, 对《基金 合同》 的变更自 中国证监 会核准 或出具 无 异议意 见之 日起 生效 。 2、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应 当终 止: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的 ; (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职 责终 止, 在 6 个月 内没有 新基 金管 理人 、新 基金托 管 人承接 的; (3)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他情 形; (4)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七)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如经 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应提 交 中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根 据该 会当 时有 效的 仲裁规 则进 行 仲裁 , 仲 裁的 地点 在北 京 ,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 性的 并 对各方 当事 人具 有约 束力 , 仲 裁费 由败 诉 方承担 。 本《基 金合 同》 受中 国法 律管辖 。 (八)基金合同的存 放及 查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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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本基金 合同 可印 制成 册, 供投资 人在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 、代 销机 构的 住所查 阅 ; 投资人也可在支付一 定工 本费后获得本基金合 同复 印件或复制件,但应 以基 金合同正本为 准。 二十 四 、基金 托管 协议的 内容 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 人 基金管 理人 (或 简称 “管 理人 ” ) 名称: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富城 路 99 号震旦 国际 大 楼 1702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忠民 成立时 间:1999 年3 月 2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1999 】5 号 组织形 式: 中外合 资经 营企 业 注册资 本: 1.5 亿 元人 民币 经营范 围: 基金管 理 业 务、 发起 设立 基金及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业 务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基金托 管人 (或 简称 “托 管人 ” )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成立时 间:1984 年1 月1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设立 文号 :1983 年9 月17 日国 务院 《关 于中 国人 民银 行专 门 行使中 央 银行职 能的 决定 》 (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和 中国 人民 银行证 监基 字【1998 】3 号 经营范 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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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办理人 民币 存款 、贷 款、 国内外 结 算 、办 理票 据承 兑、贴 现、 转贴 现、 国内 会计业 务 、 代理资 金清 算 、 提 供信 用 证服务 , 代理 销售 业务 , 代理发 行 、 代 理承 销、 代 理承兑 债券 , 代 收代付 业务 , 代理 证券 资 金清算 业务 , 保险 业代 理 业务 , 代 理外 国银 行和 国 际金融 机构 贷款 业务 , 证 券投 资基 金 、 企 业年金 托管 业务 、 企业 年 金账户 管理 服务 、 认购 申 购业务 , 咨询 调 查业务 , 贷款 承诺 、 企业 个人财 务顾 问服 务 、 组 织 或参加 银行 贷款 外汇 存款 , 外 汇贷 款 , 外 币兑换 , 出口 托收 及进 口 代收 , 外 汇票 据承 兑和 贴 现, 外汇 借款 、 外 汇担 保 、 发 行、 代理 发 行、 买卖 或代 理买 卖股 票 以外的 外汇 有价 证券 。 自 营代外 汇买 卖 , 外 汇金 融 衍生业 务 , 银 行 卡业务 , 电话 银行 、 网上 银行 , 手 机银 行业 务 , 办 理结汇 售汇 业务 , 经国 务 院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批准 内的 其他 业务 。 (二) 、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 核查 1 、对投资行为行 使监督权 (1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对基 金投 资范 围、投 资对 象进行 监督 。 (2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对 基金 投融 资比 例进行 监 督 。 (3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 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的约 定对基 金投 资禁止 行为进 行监 督。 (4 ) 基金 托管 人依 据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的约 定对 于基 金关 联投 资限制 进行 监督。 (5 ) 、 基金 托管 人 依 据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对 基金 管理 人参 与银行 间 债 券市场 进行 监督 。 2、基金托 管人应根 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约定 ,对基金 资产净 值计算 、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 应 收 资金到 账 、 基 金费 用开 支 及收入 确定 、 基金 收益 分 配、 相关 信息 披 露、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3、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 理人的 投资 运作 及其 他运 作违反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基金 托管协 议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时,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后 应在 下 一 个工 作日 及时核 对 , 并 以书 面形 式向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 进行 解释或 举 证 。 在限期 内 , 基 金托 管人 有 权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 基 金管 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 国证监 会 。 基 金 托管人 有义 务要 求基 金管 理人赔 偿因 其违 反基 金合 同而致 使投 资者 遭受 的损 失。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必须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 复基金 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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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管人并 改正 , 就基 金托 管 人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法 规 要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相 关数 据 资 料和 制度 等。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 应 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同 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基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 拒绝 、 阻 挠基 金托 管人 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 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基 金 托管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三) 、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 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履行 托管 职责情 况进 行 核查, 核查 事项包 括但 不 限于基 金 托管人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 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 户和证 券账 户 、 复 核基 金 管理人 计算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 金 份 额净 值、 根据 管理 人指 令办 理 清算交 收 、 相 关信 息披 露 和监督 基金 投资 运作等 行为 。 2 、基 金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擅 自挪 用基金 财产 、 未对基 金财 产实行 分账 管 理、未 执 行或无 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 泄 露 基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 、本托 管协议 及其他有 关规定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及时以书 面形式通 知基金 托管人限 期 纠 正, 基金 托管 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及时 核对 确认 并以 书面 形式向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 函。 在限 期内 ,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促 基 金托管 人改 正 , 并 予协 助 配合 。 基 金托 管 人对基 金管 理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 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报告 中 国证监 会 。 基金 管理人 有义 务要 求基 金托 管人赔 偿基 金因 此所 遭受 的损失 。 3 、基 金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有 重大 违规行 为, 应 立即报 告中 国证监 会和 银 行业监 督 管理机 构, 同时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基 金管理 人的 核查 行为 , 包 括但不 限于 : 提交 相关 资 料以供 基金 管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 整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 间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基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阻挠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采 取 拖 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基 金 管理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 管 1、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2 ) 基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基金 财产 。未经 基金 管 理人的 正当 指令, 不得 自 行运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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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3 )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 开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4 ) 基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不同 基金 财产分 别设 置 账户, 与基 金托管 人的 其 他业务 和 其他基 金的 托管 业务 实行 严格的 分账 管理 ,确 保基 金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 (5 ) 对于因 基金 认( 申) 购、基 金投 资过程 中产 生 的应收 财产 ,应 由 基金 管 理人负 责 与有关 当事 人确 定到 账日 期并通 知托 管人 , 到账 日 基金财 产没 有到 达托 管人 处的 , 托 管人 应 及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采取 措施进 行催 收 。 由 此给 基 金造成 损失 的 , 基 金管 理 人应负 责向 有关 当事人 追偿 基金 的损 失, 基金托 管人 对此 不承 担责 任。 2、募 集资 金的 验证 募集期 内销 售机 构按 销售 与服务 代理 协议 的约 定, 将 认购资 金划 入基 金管 理人 在具有 托 管资格 的商 业银 行开 设的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基 金认购 专户 。 该 账户 由基 金 管理人 开立 并 管理 。 基 金募 集期 满 , 募 集的基 金份 额总 额 、 基 金 募集金 额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人数 符合 《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等 有 关规定 后 , 由 基金 管理 人 聘请具 有从 事证 券业 务资 格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行 验资 ,出 具验 资报 告,出 具的 验资 报告 应由 参加验 资的 2 名 以上 (含 2 名) 中国 注 册会计 师签 字有 效 。 验 资 完成 ,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募 集的属 于本 基金 财产 的全 部资金 划入 基金 托管人 为基 金开 立的 资产 托管专 户中 ,基 金托 管人 在收到 资金 当日 出具 确认 文件。 若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 未 能达到 基金 合同 生效 的条 件, 由基 金管理 人按 规定 办理退 款 事 宜。 3、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 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 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 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 的银行存 款。 该资 产托 管专 户是 指 基金托 管人 在集 中托 管模 式下 , 代 表所 托管 的基 金 与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进 行一 级结算 的专 用账 户 。 该 账 户的开 设和 管理 由基 金托 管人承 担 。 本 基 金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均需通 过基 金托 管人 的资 产托管 专户 进行 。 资产托 管专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金 托管 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其 他任 何银 行账 户; 亦 不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 银行 账户进 行本 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资产托 管专 户的 管理 应符 合 《 银行 账户 管理 办法》 、 《现 金管 理条 例》 、 《中 国 人民银 行利 率管理 的有 关规 定》 、 《 关 于大额 现金 支付 管理 的通 知》 、 《支 付结 算办 法》 以 及银 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的其 他规 定。 4、基 金证 券账 户与 证券 交 易资金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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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 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上海分公 司/ 深圳 分公 司开 设证 券账 户。 基金 托管人以 基金托管人的名 义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 深 圳分 公司开 立基 金证 券交 易资 金账户 ,用 于证 券清 算。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金 托管 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出借 和未 经对 方同 意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 券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 任何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5、债 券托 管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1 ) 、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 金管理 人负 责以 基金 的名 义申请 并取 得进 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 拆借市 场的 交易 资格 , 并 代表基 金进 行交 易 ; 基 金 托管人 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在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设银 行间债 券市 场债 券托 管自 营账户 ,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 责基金 的债 券 的后台 匹配 及资 金的 清算 。 (2 )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应 一起 负责 为基 金对 外签订 全国 银行 间国 债市 场回购 主 协议, 正本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基金 管理 人保 存副 本。 6 、其 他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在本托 管协 议订 立日 之后 , 本基金 被允 许从 事符 合法 律法规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 投资品 种的 投资 业 务 时 , 如果涉 及相 关账 户的 开设 和使用 , 由基 金管 理人 协 助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开 立有 关账 户。该 账户 按有 关规 则使 用并管 理。 7、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 物证券 等有 价凭 证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 托管银 行的 保管 库; 其中 实 物证券 也 可存 入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或中 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 公司/ 深圳 分公司 或票 据营 业中 心的 代保管 库 。 实 物证 券的 购 买和转 让 , 由 基金 托管 人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令 办理 。 属于 基金 托 管人实 际有 效控 制下 的实 物证券 在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期间的 损坏 、 灭 失, 由 此 产生 的责 任应 由 基金托 管人 承担 。 托管 人 对托管 人以 外机 构实 际有 效控制 的证 券不 承担保 管责 任。 8、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 管理人 保管 。 除本 协议 另 有规定 外 , 基 金管 理人 在 代表基 金签 署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基 金一 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正 本, 以便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正 本的 原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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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五)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 和会计核算 1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1 )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 、复核 的时 间和 程序 基 金 资产 净 值是 指基 金 资产 总 值减 去 负债 后的 价 值。 基 金份 额 净值 是指 计 算日 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该计 算日 基金 份额总 份额 后的 数值 。 (2)基金 管理人 应每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 。估值 原则应符 合《基金 合同》 、 《证券 投 资基金 会计 核算 办法 》 及 其他法 律 、 法 规的 规定 。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算 ,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 工作 日交易 结束 后 计算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资产 净值并 以加 密传 真方 式发 送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 人对净 值计 算 结果复 核后 , 签名 、 盖 章 并以加 密传 真方 式传 送给 基金管 理人 , 由基 金管 理 人对基 金净 值予 以公布 。 (3 ) 基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 计核 算的义 务由 基 金管理 人承 担。因 此, 就 与本基 金 有关的 会计 问题 , 本基 金 的会计 责任 方是 基金 管理 人, 如经 相关 各方 在平 等 基础上 充分 讨论 后,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以 公布 。 (4 ) 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基 金合同 》 的方 法进 行估 值 。 如 有确 凿证 据表 明按 按 照 《 基金 合 同》 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 观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价 格估 值。 法律 法规 以及监 管部 门有 强制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 如有新 增事 项, 按国 家最 新规定 估值 。 (5 ) 因基 金估 值错 误给 投 资者造 成损 失的 应先 由基 金管理 人承 担, 基金 管理 人对不 应 由其承 担的 责任 ,有 权向 过错人 追偿 。 (6 ) 当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已 由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确认后 公 告 的 ,由 此造 成的 投资 者或 基 金的 损失 ,应 根据 法律 法 规的 规定 对投 资者 或基 金 支付 赔偿 金 , 就实 际向 投资 者或 基金 支 付的 赔偿 金额 ,由 基金 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管 理费 率和 托管费 率的 比例 各自 承担 相应的 责任 。 (7 ) 由于 一方 当事 人提 供 的信息 错误 , 另 一方 当事 人在采 取了 必要 合理 的措 施后仍 不 能 发 现该 错误 ,进 而导 致基 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 造成 投资 者 或 基金 的损 失, 以及 由此 造 成以 后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顺 延错 误而 引起的 投资 者或 基金 的损 失,由 提供 错误 信息 的当 事人一 方负 责赔 偿。 (8 ) 由于 证券 交易 所及 其 登记结 算公 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或由 于其 他不 可抗 力原因 ,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但 是 未能 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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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该 错 误的 ,由 此造 成的 基金 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免除 赔 偿责 任。 但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9 ) 当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资 产净 值与基 金托 管 人的计 算结 果不一 致时 , 相关各 方 应 本着 勤勉 尽责 的态 度重 新计算 核对 , 如果 最后 仍 无法达 成一 致 , 应 以基 金 管理人 的计 算结 果为准 对外 公布 , 由 此造 成 的损失 以及 因该 交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顺延 错误 而引起 的损 失 由基金 管理 人承 担赔 偿责 任,基 金托 管人 不负 赔偿 责任。 2、基 金会 计核 算 (1)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应 按照相 关各 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方 法 和会计 处理 原则 , 分别 独 立地设 置 、 登 录和 保管 本 基金的 全套 账册 , 对相 关 各方各 自的 账册 定期进 行核 对 , 互 相监 督 , 以 保证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 若 双方 对会 计处 理方 法 存在分 歧 , 应 以 基金管 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经对账 发现 相关 各方 的账 目存在 不符 的,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必 须及 时查 明原因 并 纠正 , 保 证相 关各 方平 行 登录的 账册 记录 完全 相符 。 若 当日 核对 不符 , 暂 时 无法查 找到 错账 的原因 而影 响到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计算 和公 告的 ,以 基金管 理人 的账 册为 准。 (2) 基金 定期 报告 的编 制 和复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编 制 。 月 度报 表的 编 制, 应于 每 月终了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完 成。 在本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每六 个月结 束之 日 起 45 日内 , 基金管 理人 对招 募说 明书 更新一 次 并登载 在网 站上 , 并将 更 新后的 招募 说明 书摘 要登 载在指 定媒 体上 。 基金 管 理人在 每 个 季度 结束之 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完成 季度 报告 编制 并公 告;在 会计 年度 半年 终了 后 60 日 内完 成 半年报 告编 制并 公告 ;在 会计年 度结 束 后 90 日内 完 成年度 报告 编制 并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 成当日 , 对报 表加 盖公 章 后, 以加 密传 真方 式将 有 关报表 提供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 管人 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进 行 复核, 并将 复核 结果 及时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管 理人 在季 度 报告完 成当 日 , 将 有关 报 告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后 3 个 工作 日内 进行 复 核,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在半 年报 完成 当日,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基 金托管 人复 核, 基金 托管 人在收 到 后 30 日内 进行 复 核, 并 将复 核 结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管 理人 在年 度报 告 完成当 日 , 将 有关 报告 提 供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基 金托 管人 在收 到 后 30 日 内复 核, 并将 复核 结 果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 现相 关各 方的 报表 存 在不符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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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应共同 查明 原因 , 进行 调 整, 调整 以相 关各 方认 可 的账务 处理 方式 为准 。 核 对无误 后 , 基 金 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 提供 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 鉴或 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 部门 公章的复核意 见书 , 相 关各 方各 自留 存 一份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与 基金托 管人 不能 于应 当发 布公告 之日 之前 就相关 报 表 达成 一致 ,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按 照其 编制 的报表 对外 发布 公告 ,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就 相关情 况报 证监 会备 案。 基金托 管人 在对 财务 会计 报告 、 半 年报 告或 年度 报 告复核 完毕 后 , 需 盖章 确 认或出 具相 应的复 核确 认书 ,以 备有 权机构 对相 关文 件审 核时 提示。 基金定 期报 告应 当在 公开 披露的 第 2 个 工作 日, 分 别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 公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机 构备 案。 ( 六)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 册的登记与保管 1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 内容必 须包 括持有 人的 名 称和持 有的 基金份 额。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名 册由 基金 的注 册登 记人编 制 , 由 基金 的注 册 登记人 和基 金管 理 人 共同 保管 。 保 管方 式 可以采 用电 子或 文档 的形 式。保 管期 限为 永久 保存 。 2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及 时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交下 列日 期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基金合 同 生效日 、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权 利登记 日、 每年 6 月 30 日、每 年 12 月 31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 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容 必须 包括 持有 人的 名称和 持有 的 基金份 额。 其中 每 年 12 月 31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名册 应于 下月 前十 个工 作日内 提交 ;基 金合同 生效 日、 基金 合同 终 止日等 涉及 到基 金重 要事 项日期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应 于发 生 日后十 个工 作日 内提 交。 3 、基 金托管 人以 电子 版形 式妥善 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名册 ,并 定期刻 成光 盘 备份, 保 存期限 为 15 年 。 基 金托 管 人不得 将所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用 于基 金托 管业务 以外 的 其他用 途, 并应 遵守 保密 义务。 ( 七)基金托管协议 的变 更、终止与基金财产 的清 算 1 、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本 协 议 双 方 当 事 人 经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 对 协 议 的 内 容 进 行 变 更 。 变 更 后 的 托 管 协 议 ,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后 生 效 。 2 、托 管协 议终 止 发 生 以 下 情 况 , 本 托 管 协 议 终 止 : (1 ) 基 金 或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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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2 ) 基 金 托 管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有 其 他 基 金 托 管 人 接 管 基 金 资 产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有 其 他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管 基 金 管 理 权 ; (4 ) 发 生 法 律 法 规 或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终 止 事 项 。 3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按照 《 基金 合同 》 及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对本 基金 的财产 进 行清算 ( 八)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 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本协议 而产 生的 或与 本协 议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 除 经 友好协 商可 以解决 的 , 应 提交 中国 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根 据该会 当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的地 点在 北京 ,仲 裁裁 决是终 局性 的并 对相 关各 方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诉 方 承 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相关 各方 当 事人应 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职责 , 继 续忠 实 、 勤勉 、 尽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 和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二十 五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并 将根 据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的需 要 和市场 的变 化, 增加 或变 更服务 项目 。主 要服 务内 容如下 : (一)资料寄送 1、开 户确 认书 和交 易对 帐 单 首次基 金交 易 (除 基金 开 户外其 他交 易类 型 ) 后 15 个工作 日内 向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寄送 开户确 认书 和交 易对 帐单 。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对账 单 基金管 理人 在每 个季 度结 束后的 15 个工 作日 内向 定 制纸质 对帐 单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寄 送 对账单 ;每 月向 定制 电子 对帐单 服务 的份 额持 有人 发送电 子对 帐单 。 (二)红利再投资 若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选 择将 基金收 益以 基金 份额 形式 进行分 配, 该持 有人 当期 分 配所得 的 红利将 按照 除息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自 动转 为本 基金 份额, 并免 收申 购费 用。 (三)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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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基金管 理人 自2007 年3 月27 日起 先后 开通 中国 银 行、中 国工 商银 行、 中国 建设银 行、 中国农 业银 行 、 交 通银 行 、 中 信证 券、 海通 证券 、 广 发证券 等代 销机 构办 理本 基金 定 期定 额 投资的 服务 ,具体 请 参见 相应 的 基金 公告 。 (四)手机短信服务 基金管 理人 向 定 制净 值短 信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供 基金净值 短 信服 务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可通过 拨打 客户 服务 电 话400-600-8800 ( 免长 途电 话费) 、( 010 )85712266 , 也可通 过基 金 管理人 网站 定制 短信 服务 。 (五)在线服务 通过本 公司 网站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还 可获 得如 下服 务: 1、查 询服 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均可 通过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实现 基金 交易查 询、 账户 信息 查询 和 基金信 息 查询。 2、信 息资 讯服 务 投资者 可以 利用 基金 管理 人 网站 获取 基金 和 基 金管 理人 的 各类 信息 , 包 括基 金 的法律 文 件、业 绩报 告及 基金 管理 人最新 动态 等资 料。 3、网 上交 易 投资者 可持 中国 农业 银行 金穗卡 、 兴业 银行 兴业 卡 、 北 京银 行 各 类银 行卡、广 发理 财通 卡 、 招商 银行 借记 卡 、 建 行龙卡 储蓄 卡 、 中 信银 行 借记卡 、 昆明 市商 业银 行 借记卡 、 长沙 市 商业银 行借 记卡 、 光大 银 行借记 卡 、 中 行广 东分 行 借记卡 、 金华 商行 借记 卡 、 杭 州商 行借 记 卡、 顺德 农信 社借 记卡 、 上海农 商行 借记 卡 、 南 京 银行借 记卡 、 温州 商行 借 记卡 、 济 南商 行 借记卡 以及 浦发 银行 东方 卡或活 期一 本通 账 和 银联 其他卡 (银 联跨 行转 帐业 务 支持的 除兴 业 卡外的 银行 卡 ) 登 录本 基 金管理 人网 站办 理相应 基 金网上 交易 业务 ; 持建 行 龙卡 、 广 发理 财 通卡 、 农 行金 穗卡 、 招商 银行借 记卡 、 浦发 银行 东 方卡 、 兴 业银 行兴 业卡 、 中行广 东分 行借 记卡 的 投资 者还可 登 录本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办理 相应 基金网 上交 易 定 期定 额申 购 业务 , 具体参 见相应 的基 金公 告 。 (六)咨询服务 1、投资者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如果想 了解申购 与赎回 的交易情 况、基金 账户余 额、基 金 产品与 服务 等信 息 , 可 拨 打基金 管理 人全 国统 一客 服电话 :400-600-8800 ( 免长途 电话 费) 、 (010 )85712266 , 传真: (010 )65182266 2、网 站 和 电子 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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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公司网 址:http://www.jsfund.cn 电子信 箱:service@jsfund.cn 二十 六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2009 年 12 月12 日 至2010 年6 月 12 日, 本基 金 刊 登于 《中 国证 券报 》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 时报 》和 公司 网站 的 临时 报告 : 序号 临时报 告名 称 披露日 期 备注 1 关 于 通 过 广 东 发 展 银 行 网 上 银 行 申 购 嘉 实旗下 开放 式基 金费 率优 惠的公 告 2009 年 12 月 17 日 含本基 金 2 关 于 旗 下 开 放 式 基 金 参 加 工 商 银 行 等 代 销机构 开办 定投 费率 优惠 的公告 2009 年 12 月 31 日 含本基 金 3 关 于 通 过 中 国 邮 政 储 蓄 银 行 网 上 申 购 嘉 实旗下 开放 式基 金费 率优 惠的公 告 2010 年 1 月 4 日 含本基 金 4 关 于 旗 下 开 放 式 基 金 通 过 浙 商 证 券 开 办 定投业 务的 公告 2010 年 1 月 4 日 含本基 金 5 关 于 通 过 浦 发 银 行 电 子 渠 道 申 购 嘉 实 旗 下开放 式基 金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2010 年 1 月 8 日 含本基 金 6 嘉 实策略 增长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2009 年年度 收益 分配 公告 2010 年 1 月 16 日 每 10 份基金份 额派发现金红 利 0.84 元 7 关 于 旗 下 开 放 式 基 金 通 过 上 海 农 商 银 行 开办定 投业 务的 公告 2010 年 1 月 18 日 含本基 金 8 关 于 开 通 直 销 网 上 交 易 赎 回 转 认 购/ 申购 业务的 公告 2010 年 1 月 27 日 含本基 金 9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参 加 江 苏 银 行 开 办 的 基 金 定投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0 年 2 月 1 日 含本基 金 10 关 于 暂 停 向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发 送 旗 下 开 放式基 金净 值数 据的 公告 2010 年 2 月 26 日 含本基 金 11 关于成 立广 州分 公司 的公 告 2010 年 3 月 3 日


12 关 于 旗 下 开 放 式 基 金 通 过 江 海 证 券 和 第 一创业 证券 开办 定投 业务 的公告 2010 年 3 月 10 日 含本基 金 13 关 于 调 整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转 换 费 用 的公告 2010 年 3 月 13 日 含本基 金 14 关 于 直 销 网 上 交 易 赎 回 转 申 购 业 务 有 关 申购费 率统 一优 惠的 公告 2010 年 3 月 17 日 含本基 金 15 关 于 调 整 旗 下 开 放 式 基 金 在 浦 发 银 行 定 投起点 金额 的公 告 2010 年 4 月 9 日 含本基 金 16 关 于 旗 下 开 放 式 基 金 通 过 爱 建 证 券 开 办 定投业 务的 公告 2010 年 4 月 16 日 含本基 金 17 关 于 增 加 乌 鲁 木 齐 市 商 业 银 行 为 嘉 实 旗 下开放 式基 金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2010 年 4 月 20 日 含本基 金 18 关 于 对 兴 业 银 行 借 记 卡 持 有 人 开 通 嘉 实 直销网 上交 易定 期定 额申 购业务 的公 告 2010 年 4 月 21 日 含本基 金 19 关于 旗 下 开 放 式 基 金 通 过 乌 鲁 木 齐 市 商 2010 年 4 月 23 日 含本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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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业银行 开办 定投 业务 的公 告 20 关 于 增 加 渤 海 银 行 为 嘉 实 旗 下 基 金 代 销 机构并 开展 定投 业务 的公 告 2010 年 4 月 27 日 含本基 金 21 关 于 增 加 华 融 证 券 为 嘉 实 旗 下 开 放 式 基 金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2010 年 5 月 5 日 含本基 金 22 关 于 增 加 中 国 光 大 银 行 为 嘉 实 旗 下 基 金 代销机 构并 开展 定投 业务 的公告 2010 年 5 月 6 日 含本基 金 23 关 于 增 加 恒 泰 证 券 为 嘉 实 旗 下 基 金 代 销 机构并 开办 定投 业务 的公 告 2010 年 5 月 12 日 含本基 金 24 关 于 增 加 上 海 农 商 银 行 和 洛 阳 银 行 为 嘉 实旗下 基金 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2010 年 5 月 24 日 洛 阳 银 行 含 本基金 25 关 于 旗 下 开 放 式 基 金 通 过 华 融 证 券 开 办 定投业 务的 公告 2010 年 5 月 28 日 含本基 金 26 关 于 旗 下 开 放 式 基 金 通 过 信 达 证 券 开 办 定投业 务的 公告 2010 年 6 月 3 日 含本基 金 27 关 于 旗 下 开 放 式 基 金 通 过 洛 阳 银 行 开 办 定投业 务的 公告 2010 年 6 月 8 日 含本基 金 二十 七 、招募 说明 书存放 及查 阅方式 本 《 招募 说明 书》 存放 在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及基金 代销 机构 住所 , 投 资者可 在营 业时间 免费 查阅 ,也 可按 工本费 购买 复印 件。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 管人 保证其 所提 供的 文本 的内 容与所 公告 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二十 八 、备查 文件 (一) 备查 文件 目录 1.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嘉实 策 略增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募集 的文 件; 2. 《嘉 实策略 增长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 3. 《嘉 实策略 增长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 4. 法律 意见书 ; 5. 基金 管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6. 中国 证监会 要求 的其 他 文件。 (二) 存放 地点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处 (三) 查阅 方式 :投 资者 可在营 业时 间免 费查 阅, 也可按 工本 费购 买复 印件 。 嘉 实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2010 年8 月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