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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大ETF联接(050013)

超大ETF联接:更新招募说明书(2010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博时 上证 超级 大盘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 金更 新 招 募说 明书2010 年第1 号 博 时上证超 级大盘 交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 券投资基 金 联接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0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 人:博 时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基金托管 人:中 国建设 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博时 上证 超级 大盘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 金更 新 招 募说 明书2010 年第1 号 【 重 要提 示】 本基金于2009 年11月26 日经中国 证券监 督管理委 员会 证监许可[2009]1258 号文 核准。 本基金管理 人保证招 募说明书 的内容真 实、准确 、完 整。 本招募说明 书经中国 证监会核 准, 但中国 证监会对 本 基金募集的 核准, 并不 表明其对 本 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作 出实质性 判断或保 证,也不 表明 投资于本基 金没有风 险。 本基金投资 于证券市 场, 基金净 值会因为 证券市场 波 动等因素产 生波动, 投 资者根据 所 持有的基金 份额享受 基金收益, 同 时承担相 应的投资 风险。 本基金投 资中的风 险包括: 因整 体政治、 经济、 社会 等环境因 素对证券 市场价格 产生 影响而形成 的系统性 风险, 个别证 券特 有的非系统 性风险, 由 于基金份 额持有人 连续大量 赎 回基金产生 的流动性 风险, 基金 管理人 在基金管理 实施过程 中产生的 积极管理 风险, 某一 基 金的特定风 险等。 本基 金 对上 证 超级大 盘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的投 资比例不 低于 本基金资产 净值的 90% ,投资标 的单 一且过分集 中有可能 会给本基 金带来风 险。 投资者 在 投资本基金 之前, 请仔 细阅读本 基金的 招募说明书 和基金合 同, 全面认 识本基金 的风险收 益 特征和产品 特性, 并充 分考虑自 身的风 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 断市场, 谨慎做出 投资决策 。 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 认购(或 申购)基 金时应认 真阅 读本招募说 明书。 基金的过往 业绩并不 预示其未 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 职守、 诚实信 用、 谨慎勤勉 的原 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 产, 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 利,也不 保证最低 收益。 本招募说明 书更新所 载内容截 止日为 2010 年 6 月 29 日,有关财务数 据和净值 表现截 止日为 2010 年 3 月 31 日。 (财务数据未 经审计) 博时 上证 超级 大盘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更 新 招 募说 明书2010 年第1 号 目录 第一 部分


绪言 ..................................................... 1 第二 部分


释义 ..................................................... 2 第三 部分


基金管 理人 ............................................... 6 第四 部分


基金托 管人 .............................................. 13 第五 部分


相关服 务机构 ............................................ 16 第六 部分


基金的 募集与基金 合同生效 ................................ 34 第七 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 赎回与转换 .............................. 36 第八 部分


基金的 投资 .............................................. 44 第九 部分、基金的 业绩 .............................................. 51 第十 部分


基金的 财产 .............................................. 52 第十 一部分


基金 资产的估值 ........................................ 53 第十 二部分


基金 的收益与分 配 ...................................... 57 第十 三部分


基金 费用与税收 ........................................ 58 第十 四部分


基金 的会计与审 计 ...................................... 60 第十 五部分


基金 的信息披露 ........................................ 61 第十 六部分


风险 揭示 .............................................. 65 第十 七部分


基金 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 金财产的 清算 .................. 68 第十 八部分


基金 合同的内容 摘要 .................................... 71 第十 九部分


基金 托管协议的 内容摘 要 ................................ 84 第二 十部分


对基 金份额持有 人的服务 ................................ 93 第二 十一部分其他 应披露的事 项 ...................................... 94 第二 十二部分


招 募说明书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 98 第二 十三部分


备 查文件 ............................................ 99 招募 说明 书 1 第 一 部分


绪言 《 博时上证超级 大盘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 招募说 明书》 (以下 简称 “招募说明 书” 或 “本招募 说明书” ) 依照 《中华 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 (以下 简称 “ 《基 金法》 ” ) 、 《证券 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运作管理办 法 》” ) 、 《 证券投资 基 金 销售管 理办法 》 ( 以下简 称 “《 销售管 理办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信 息披露 管理办 法 》 (以下简称 “ 《信 息披露办法 》 ” )以及《 博时上证超 级大盘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 基 金合同》 ( 以下简称 “基金合 同” )编 写。 基金管理人 承诺本招 募说明书 不存在任 何虚假记 载、 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 漏, 并对其 真 实性、准确 性、完整 性承担法 律责任。 博时上证超 级大盘交 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 联 接基金 (以下 简称 “基 金” 或 “本 基金” )是根据本 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 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 人没有委托 或授权任何 其他人提供 未在本招 募说明书 中 载明的 信息,或 对本 招募说明书 作任何解 释或者说 明。





本招募 说明书根 据本基金 的基金合 同编写 , 并经 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 员会 (以 下简称 “中 国证监会” )核准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 之间权利、义务 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 人自依基金 合同取得 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和本基金 合同的当 事人, 其持 有基金 份额的行为本身 即表明其对 基金合同的 承认和接受 , 并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享有 权利、 承担义 务。 基金投资 人欲了解 基金 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和 义务, 应详细 查阅 基金合同。 博时 上证 超级 大盘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更 新 招 募说 明书2010 年第1 号 2 第 二 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义 另有所指 ,下列词 语具 有以下含义 : 1 .基金或本基金 :指博时 上证超 级大盘交 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 2 .基金管理人: 指博时基 金管理 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建 设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4 .基金合同或 本基金合 同:指《 博时上证 超级大盘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联 接基金基金 合同》及 对本基金 合同的任 何有效修 订和 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 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 就本基金 签订之《博 时上证超 级大盘交 易型 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联接 基金托管 协议》及 对该 托管协议的 任何有效 修订和补 充 6 .招募说明书 :指《博 时上证超 级大盘 交 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 招募 说明书》及 其定期的 更新 7 .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指《博时 上证超级 大盘交易 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 资基金联 接基 金份额发售 公告》 8 . 法律法规 : 指 中国现行 有效并公 布实施的 法律 、 行 政法规、 规范性文 件、 司法解释 、 行政规章以 及其他对 基金合同 当事人有 约束力的 决定 、决议、通 知等 9 .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 次会 议通过,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的 《中 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 》 及颁布 机关对 其 不时做出的 修订 10 . 《销售办法》 : 指中国 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5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证券 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 法》及颁 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 出的 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 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 《证 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及颁布 机关对其 不时 做出的修订 12 . 《运作办法》 : 指中国 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证券 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 法》及颁 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 出的 修订 13 .中国证监会:指 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 委员会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指 中国人民 银行和/ 或 中国 银行业监督 管理委员 会 15 . 基金合 同当事人 : 指受 基金合同 约束,根 据基金合 同享有权 利并承担 义务的 法律 主体,包括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16 .个人投资者:指 依据有关 法律法规 规定可投 资于 证券投资基 金的自然 人 17 . 机构投 资者:指 依法可 以投资开 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 的、在中 华人民共 和国境 内合 法注册登记 并存续或 经有关政 府部门批 准设立并 存续 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 或其 他组织 18 . 合格境 外机构投 资者: 指符合现 实有效的 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 可以投资 于中国 境内博时 上证 超级 大盘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更 新 招 募说 明书2010 年第1 号 3 证券市场的 中国境外 的机构投 资者 19 . 投资人 :指个人 投资者 、机构投 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会允许 购买证券 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 资人的合 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 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 书合 法取得基金 份额的投 资人 21 . 基金销 售业务: 指基金 管理人或 代销机构 宣传推介 基金,发 售基金份 额,办 理基 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 、转换、 非交易过 户、转托 管及 定期定额投 资等业务 22 .销售机构:指直 销机构和 代销机构 23 .直销机构:指博 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24 . 代销机 构:指符 合《销 售办法》 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其他条 件,取得 基金代 销业 务资格并与 基金管理 人签订了 基金销售 服务代理 协议 ,代为办理 基金销售 业务的机 构 25 .基金销 售网点: 指直销机 构的直销 中心及代 销机 构的代销网 点 26 . 注册登 记业务: 指基金 登记、存 管、过户 、清算和 结算业务 ,具体内 容包括 投资 人基金账户 的建立和 管理、 基金 份额注 册登记、 基 金 销售业务的 确认、 清算 和结算、 代理发 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等 27 . 注册登 记机构: 指办理 注册登记 业务的机 构。基金 的注册登 记机构为 博时基 金管 理有限公司 或接受博 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委托代 为办 理注册登记 业务的机 构 28 . 基金账 户:指注 册登记 机构为投 资人开立 的、记录 其持有的 、基金管 理人所 管理 的基金份额 余额及其 变动情况 的账户 29 . 基金交 易账户: 指销售 机构为投 资人开立 的、记录 投资人通 过该销售 机构买 卖本 基金的基金 份额变动 及结余情 况的账户 30 . 基金合 同生效日 :指基 金募集达 到法律法 规规定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条 件,基 金管 理人向中国 证监会办 理基金备 案手续完 毕,并获 得中 国证监会书 面确认的 日期 31 . 基金合 同终止日 :指基 金合同规 定的基金 合同终止 事由出现 后,基金 财产清 算完 毕,清算结 果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并予以 公告的日 期 32 . 基金募集期 : 指自 基金份额 发售之日 起至发售 结 束之日止的 期间, 最长不得 超过 3 个月 33 .存续期:指基金 合同生效 至终止之 间的不定 期期 限 34 .工作日:指上海 证券交易 所、深圳 证券交易 所的 正常交易日 35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 定时间受 理投资人 申购、 赎回或其他 业务申请 的工作日 36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日 ) 37 .开放日:指为投 资人办理 基金份额 申购、赎 回或 其他业务的 工作日 38 .交易时间:指开 放日基金 接受申购 、赎回或 其他 交易的时间 段 39 . 《业务规则》 : 指 《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开 放式 基金业务规 则》 , 是规范 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 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 金注册登 记方面的 业务 规则, 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 资人共同 遵守 博时 上证 超级 大盘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更 新 招 募说 明书2010 年第1 号 4 40 .认购:指在基金 募集期内 ,投资人 申请 购买 基金 份额的行为 41 . 申购: 指基金合 同生效 后,投资 人根据基 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 申请购 买基 金份额的行 为 42 . 赎回: 指基金合 同生效 后,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按基金 合同规定 的条件要 求将基 金份 额兑换为现 金的行为 43 . 基金转 换: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按 照本基金 合同和基 金管理人 届时有效 公告规 定的 条件, 申请将其 持有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 某一基 金的 基金份额转 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 且 由同一注册 登记机构 办理注册 登记的其 他基金基 金份 额的行为 44 . 转托管 :指基金 份额持 有人在本 基金的不 同销售机 构之间实 施的变更 所持基 金份 额销售机构 的操作 45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指 投 资 人 通 过 有 关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日 、 扣 款 金 额 及 扣 款 方 式 , 由 销 售 机 构 于 每 期 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人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 款 及 基 金 申 购 申 请 的 一 种 投 资 方 式 46 . 巨 额 赎 回 : 指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 基 金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7 . 元 : 指 人 民 币 元 48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 息、已实现 的其他合 法收入及 因运用基 金财 产带 来的 成本和费用 的节约 49 . 基金资 产总值: 指基金 拥有的各 类有价证 券、银行 存款本息 、基金应 收申购 款及 其他资产的 价值总和 50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 产总值减 去基金负 债后 的价值 51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 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 计算 日基金份额 总数 52 . 基金资 产估值: 指计算 评估基金 资产和负 债的价值 ,以确定 基金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净值的 过程 53 . 指定媒 体:指中 国证监 会指定的 用以进行 信息披露 的报刊、 互联网网 站及其 他媒 体 54 . 标的指 数:指中 证指数 有限公司 编制并发 布的上证 超级大盘 指数(价 格指数 )及 其未来可能 发生的变 更 55 . 联接基 金: 指 本 基金, 即 将绝大 部分基金 财产投资 于上证超 级大盘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目标 ETF ) ,紧密跟踪 标的指数 表现,追求 跟踪偏离 度和跟踪 误差最小 化 ,采取 开 放式 运作 方式的基金 56 .目标 ETF :上证超级大盘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 证券 投资基金 57 . 不可抗 力:指本 基金合 同当事人 无法预见 、无法抗 拒、无法 避免且在 本基金 合同博时 上证 超级 大盘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更 新 招 募说 明书2010 年第1 号 5 由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签署 之日后发 生的, 使本 基金合同当 事人无法 全部或部 分履行本 基金合同的 任何事件 , 包括 但不限于 洪水、 地震及其 他自然灾害 、 战争 、 骚乱 、 火灾 、 政府 征用、 没 收、 恐 怖袭击 、 传染病 传播、 法律法规 变化 、 突发停 电或其他 突发事件 、 证券 交易 所非正常暂 停或停止 交易 博时 上证 超级 大盘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更 新 招 募说 明书2010 年第1 号 6 第 三 部分


基 金管 理 人 一、概况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住所: 广东省深圳 市福田区 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 大厦 29 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 市福田区 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 大厦 29 层 法定代表人 : 杨鶤 成立时间: 1998 年 7 月 13 日 注册资本: 1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人:





李雪松 联系电话: (0755 )8316 9999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以下简称 “ 公司 ” ) 经中国 证 监会证监基 金字[1998]26 号文批准 设立。目前 公司股东 为招商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 持有 股份 49 %;中国长城资 产管理公 司, 持有股份 25 %; 天津 港 (集 团) 有限 公司 , 持 有股份 6 % ; 璟安实 业有限公 司 , 持有 股份 6 %; 上海盛业资 产管理有 限公司 , 持 有股份 6 % ; 丰益 实 业发展有限 公司 , 持有股 份 6 %; 广厦 建设集团有 限责任公 司,持有 股份 2 %。注 册资本为 1 亿元人民币。 公司设立了 投资决策 委员会。 投 资决策委 员会负责 指 导基金资产 的运作、 确 定基本的 投 资策略和投 资组合的 原则。 公司下设十 四个直属 部门和两 大销售业 务体系, 分别 是: 总裁办公 室、 股 票 投资部、 特 定资产管理 部、 固定收 益部、 研 究部、 交 易部、 产 品 规划部、 市场 部、 基金 运作部、 财务部、 信息技术部、 监察法律 部 、 风险 管理部 、 人力资源 部 、 零售业务和 机构业务 。 总裁办 公室专 门负责公司 的战略规 划研究、 行 政后勤 支持、 会议 及 文件管理、 公 司文化建 设、 外事 活动管 理、 档案管理 、 董事会 、 党办及 工会工作 。 股票投 资 部负责进行 股票选择 和组合管 理。 特定 资产管理部 负责特定 资产的管 理和客户 咨询服务。 固 定收益部负 责进行固 定收益证 券的选择 和组合管理。 研 究部负责 完成对宏 观经济、 行业 公司 及市场的研 究。 交易部负 责执行基 金经 理的交易指 令并进行 交易分析 和交易监 督。 产品规 划 部负责新产 品设计、 产 品维护和 业绩分 析等。 市场部 负责基金 营销策划 、 渠道沟 通等工作 。 基金运作部 负责基金 会计、 基金 注册登 记 及直销业 务。 财务部 负责公司 财务事 宜。 信息技 术 部负责系统 开发、 网络 运行及维 护。 监 察法律部负 责对公司 投资决策、 基金运 作、 内部管 理 、 制度执行等 方面进行 监察, 并 向公司 管理层和有 关机构提 供独立、 客观、 公 正的意见 和建 议。 风险管理部 负责建立 和完善公 司投 资风险管理 制度与流 程, 组织实 施公司投 资风险管 理 与绩效分析 工作, 确保 公司各类 投资风 险得到良好 监督与控 制。 人 力资源部 负责公司 的人员 招聘 、 培 训发展 、 薪酬 福利、 绩效评估 、 人事信息管 理工作。 零 售业务下 辖北京 区域、 上海 区 域、 南方区域 和客户服 务中心, 负责公博时 上证 超级 大盘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更 新 招 募说 明书2010 年第1 号 7 司全国范围 内的零售 客户、 渠道 销售和服 务工作。 机 构业务负责 公司全国 范围内的 机构客户 销售和服务 工作。 机构 业务下辖 养老金 业务部、 年 金 顾问部、 战略 客户部、 机构理财 部-上 海和机构理 财部-南 方。 养老金业 务部负责 养老金业 务的研究、 拓展 和服务等 工作。 年金顾 问部负责为 客户提供 年金方案 设计与精 算等企业 年金 咨询工作。 战略 客户部负 责北方地 区由 国资委和财 政部直接 管辖企业 以及该区 域机构客 户的 销售与服务 工作。 机构理 财部-上 海和 机构理财部 -南方分 别主要负 责华东地 区、 华南地区 以及其他指 定区域的 机构客户 销售与服 务工作。 另设 北京分公 司和上海 分公司, 分 别负责对 驻京沪人员 日常行政 管理和对 赴京沪处 理公务人员 给予协助 。 截止到 2010 年 6 月 29 日, 公司总人数 282 人, 其 中 61% 以上的员工具 有硕士以 上学 历。 公司已经建 立健全投 资管理制 度、 风险 控制制度、 内 部监察制度、 财务管理 制度、 人 事 管理制度、 信息披露 制度和员 工行为准 则等公司 管理 制度体系。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基金管理人董 事会成员 杨鶤女士, 硕士, 董事长 。1983 年 起先后在 中国银行 国际金融研 究 所、 香 港中银集 团、 招商银行证 券部、 深圳 中大投资 管理公司 、 长盛基 金管 理公司、 中信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工作。 现任招商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董 事、总经 理。 肖风先生, 副董 事长, 博士学 历。 历任深圳 康佳电子 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董 事会秘书 兼股 证委员会主 任, 中国人民 银行深圳 经济特区 分行证券 管理处科长、 副 处长, 深圳市 证券管理 办公室副处 长、处长 ,证管办 副主任。 现任博时 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副董事 长、总经 理。 汤维清先生,硕 士,董事。1988 年起先 后在成都探 矿工艺研究所、 深圳天极光电 技术 股份有限公 司、 深圳中大 投资管理 有限责任 公司、 中 信基金管理 有限 责任 公司工作。 现 任招 商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副总裁。 王金宝先生,硕 士,董事。1988 年起先 后在上海同 济大学、招商证 券股份有限公 司工 作,现任招 商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机构业 务董事总 经理 。 周长青先生, 硕士。 历 任中国人 民银行银 行司主任 科 员, 中信银行 支行负责 人, 中国 民 族信托投资 公司理财 总部副总 经理, 银河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督察 员 (长 ) 、 董事会 秘书等职 。 现任中国长 城资产管 理公司投 资管理部 副总经理 。 陈小鲁先生 ,独立董 事。1968 年起先后在中国人民 解放军总参 谋部、中 华人民共 和国 驻英国大使 馆、 北京国际 战略问题 研究学会、 亚 龙湾 开发股份 有 限公司、 标准 国际投资 管理 公司工作。2001 年 4 月起任博时 公司独立 董事。 赵榆江女士 ,独立董 事。1978 年起先后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外交 部、国家 经济体制 改革 委 员会、英 国高诚 证券 (HK) 有限公 司北京代 表处、法 国兴业证 券 (HK) 有限公 司、康 联 马洪 (中国) 投 资管理有 限公司工 作。2001 年 4 月起任博时公司 独立董事 。 博时 上证 超级 大盘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更 新 招 募说 明书2010 年第1 号 8 姚钢先生, 硕士,独 立董事。1985 年起先后在中国 人民大学、 中国经济 体制改革 研究 所微观研究 室、 中国社会 科学院农 村发展研 究所、 海 南汇通国际 信托投资 公司、 中国社 会科 学院经济文 化研究中 心工作。2001 年 4 月起任博时 公司独立董 事。 2 .基金管理人监 事会成员 夏永平女士 ,硕士, 监事。1984 年起先后在中国农 业银行总行 、中国长 城信托投 资公 司、中国长 城资产管 理公司工 作。2000 年 7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董事。 车晓昕女士 ,硕士, 监事。1983 年起先后在郑州航 空工业管理 学院、珠 海证券有 限公 司、招商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投 资银行总 部工作。 现任 招商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财务部 总监。 郑波先生, 博士,监 事。2001 年起先后在中国平安 保险公司总 公司、博 时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工作 。现任博 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人力资 源部 总经理。 窦广清先生 , 监事 。1987 年 起先后在 海 军后勤学 院 、 中国银行塘 沽分行工作 ,2006 年 12 月至今任天津港财 务有限公 司总经 理。 卢 培 德 先 生 , 监 事 ,CFA 。 毕 业 于 美 国 加 利 福 尼 亚 大 学 伯 克 莱 分 校(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Berkeley) ,获工商管理 学士学位 。1995 年 起先后在 霸菱资产 管理(香 港)有限 公司 (Barings) 、 富达投 资管理公 司(Fidelity) 、 美林公 司(Merrill Lynch) 工作。2008 年至今, 任上海盛业 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 董事之职 。 林琦先生 , 硕士 、 监 事。1998 年毕业于清 华大 学计 算 机专业, 获硕士 学位 。1998 年起 先后在 南天 信息系统 集成公司 、 北 京万豪力 霸电子科 技公司 、 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 东方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工 作。2006 年 8 月再次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任信息技 术部副总 经理。2007 年任信息技术部 总经理。 3 .公司高管人员 杨鶤女士, 简历同上 。 肖风先生, 简历同上 。 王德英先生 ,硕士。1995 年起先后任北京 清华计算 机公司开发 部经理、 清华紫光 股份 公司 CAD 与信息 事业部工 作。2000 年加入博时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历 任行政管 理部副经 理,电脑部 副经理及 信息技术 部总经理 。现任公 司副 总裁。 孙麒清女士 ,商法学 硕士。曾 供职于广 东深港律 师事 务所。2002 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曾任监察 法律部法 律顾问, 现任公司 督察 长兼监察法 律部总经 理。 4 .本基金基金经 理 王政先生,1966 年生,博士。1995 年毕业于美国 普 林斯顿大学 ,获博士 学位。1995 年至 1997 年在哈佛大学从事 博士后研 究工作 。1997 年起先后在 美国新泽 西州道琼 斯公司、 美国新泽西 州彭博公 司研发部 、美国加 州巴克莱 全球 投资公司工 作。2009 年 5 月加入博时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现任股票 投资 部 ETF 组投资总 监、上证超 级大盘交 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 和博时上 证超级大 盘交易型 开放式指 数证 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 的基金经 理。 历任基金经 理: 2009 年 12 月 29 日至 2010 年 4 月 28 日期间, 张晓军任 本基金基 金博时 上证 超级 大盘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更 新 招 募说 明书2010 年第1 号 9 经理。 5 .投资决策委员 会成员 主任委员: 肖风 委员:杨锐 、邵凯、 董良泓、 夏春、邹 志新、张 志峰 、王政、张 峰 。 肖风先生, 简历同上 。 杨锐先生, 博士。 1999 年毕业于南 开大学国 际经济研 究所。 1999 年 8 月加入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 先后担 任研究部 策略分析 师、 策略分 析 师兼博时价 值增长基 金基金经 理助理、 研究部副总 经理兼策 略分析师 。 2005 年 1 月至 2006 年 1 月由博时公 司派往纽 约大学 Stern 商学院做访 问学者 。 2005 年 6 月至 2006 年 1 月在 AllianceBernstein 的股票投资部门工作。 2006 年 1 月回国继续担任研究部 副总经理 、 策略 分析 师,5 月兼任博 时平衡 配置基金 经理。 2008 年 1 月任首席策略分析师, 兼任混合 组投资总 监、博时价 值增长基 金经理、 博时价值 增长贰号基 金经理、 博时 平衡配置 混合型基 金经理。 现任首席策 略分析师, 兼 任混合组 投资 总监、博时 平衡配置 混合型基 金基金经 理。 邵凯先生, 经济学硕 士。1997 年 8 月起在河北省经济开发投资 公司投资 管理部工 作。 1999 年 9 月至 2000 年 7 月在英国 READING 大学 学习国际证 券与投资 银行专业 ,获硕士 学位。2000 年 8 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历 任基金管理 部债券组 合经理助 理、基金 管理部债券 组合经理、 固 定收益部 债券投资 经理、 社 保债券基金 基金经理、 固 定收益部 副总 经理兼社保 债券基金 基金经理 。现任固 定收益部 总经 理兼社保债 券基金基 金经理。 董良泓先生 ,MBA 。1993 年起先后在中 国技术进 出 口总公司财 务部、中 技投资公 司、 融通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长城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工作 。2005 年 2 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历任股票 投资部基 金经理、 社保 股票基金 经 理 、 研究部总经理 兼任特定 资产高级 投资 经理、 社保股 票基金经 理。 现任 特定资产 管理部总 经 理, 兼任价值 组投资总 监、 高级 投资经 理、社保股 票基金经 理。 夏春, 经济学 硕士。 1996 年毕业于上海交 通大学管 理 工程系。1996 年起先后在上海 永 道(现为普 华永道) 会计财务 咨询公司 、招商证 券研 发中心策略 部工作。2004 年 2 月加入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历任研 究部宏观 与策略研 究 员、 研究部副 总经理, 兼 任策略分 析师、 博时平衡配 置基金基 金经理助 理。 现任研 究部总经 理, 兼任策略分 析师、 博时 价值增长 基金、 博时价值增 长贰号基 金基金经 理。 邹志新先生 , 博士, 中国注册 会计师协 会非执业 注册 会计师。1992 年毕业于北京理工 大学, 获理学 学士学位,1997 年在江西财 经大学获 经 济学硕士学 位,2008 年获南开大学经 济学博士学 位。1997 年至 1999 年在君安证券研究 所 从事研究工 作,任核 心研究员 。1999 年加入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 曾任 研究员 、 交易 员、 基金裕隆基 金经理助 理。 历 任研究员 、 交易员、 基金 裕隆基金 经理助理 、 基金裕 泽基金经 理 、 基金裕元基 金经理。 现任 股票 投资部 总经理、 成 长组投资 总监兼任 第三产业 成长基金 基金 经理。 博时 上证 超级 大盘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更 新 招 募说 明书2010 年第1 号 10 张志峰先生 , 数学博 士。 1996 年 5 月起先后于摩根 士 丹利集 团、 巴克莱全 球投资集 团、 LABRENCHE STRUCTUR PRODUCTS 工作。2008 年 1 月加入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 现任股票投 资部另类 投资组投 资总监。 王政先生, 简历同上 。 张峰先生, 博士。1988 年起先后在 Haugen Finnancial System, 花旗 集团 TIMCO 资 产管理部、 摩根士丹 利投资公 司、ASTEN INVESTMENT ADVISORS 工作。2010 年 2 月 加入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任股票投 资部数量 化投 资组投资总 监。 6 .上述人员之间 均不存在 近亲属 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 其他机构代 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 发售、 申购、赎回 和登记事 宜;


2 .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 同基金财 产分别 管理、分 别记账, 进行证券投 资;


4 .按照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 定基金 收益分配 方案,及 时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


5 .进行基金会计 核算并编 制基金 财务会计 报告;


6 .编制中期和年 度基金报 告 ; 7 .计算并公告基 金资产净 值,确 定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 产管理业 务活动 有关的信 息披露事 项;


9 .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10 .保存基 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 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 和其他相关 资料;


11 . 以基金管理人名 义, 代 表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行 使诉讼权利 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 行为;


12 .国务院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 规定的其 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 基金管理人承诺 不从事违 反 《证券法》 的行 为, 并承诺建立 健全内部 控制制度, 采 取 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 《证券法 》行为的 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 诺不从事 违反《 基金法》 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 健全内部 风险控制 制度, 采取有效措 施,防止 下列行为 的发生: (1 )将基金管理 人固有财 产或者 他人财产 混同于基 金财产从事 证券投资 ; (2 )不公平地对 待管理的 不同基 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 产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以外 的第三人 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违 规承诺 收益或者 承担损失 ; (5 )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 有关规 定,由中 国证监会 规定禁止的 其他行为 。


3 .基金管理人承 诺严格遵 守基金 合同,并 承诺建立 健全内部控 制制度, 采取有效 措施, 防止违反基 金合同行 为的发生 ;


博时 上证 超级 大盘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更 新 招 募说 明书2010 年第1 号 11 4 . 基金管理人承诺 加强人员 管理, 强化职 业操守, 督 促和约束员 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 律法 规及行业规 范,诚实 信用、勤 勉尽责 ; 5 .基金管理人承 诺不从事 其他法 规规定禁 止从事的 行为。


(五) 基金经 理承诺 1 . 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 规定, 本着 谨慎的 原则为基金 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 大利 益; 2 .不利用职务之 便为自己 、受雇 人或任何 第三者谋 取利益;


3 . 不泄露在任职 期间知悉 的有关证 券、 基金的 商业秘 密, 尚未依法 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 容、 基金投资计 划等信息 ; 4 .不以任何形式 为其他组 织或个 人进行证 券交易。


(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风险管理的原 则 (1 )全面性原则 公司风险管 理必须覆 盖公司的 所有部门 和岗位, 渗透 各项业务过 程和业务 环节。 (2 )独立性原则 公司设立独立 的监察部, 监察部保持 高度的独 立性和 权威 性,负责 对公司各部 门风险控 制工作进行 稽核和检 查。 (3 )相互制约原 则 公司及各部门 在内部组织 结构的设计 上要形成 一种相 互制约的机制 ,建立不同 岗位之间 的制衡体系 。 (4 )定性和定量 相结合原 则 建立完备的 风险管理 指标体系 ,使风险 管理更具 客观 性和操作性 。 2 .风险管理和内 部风险控 制体系 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 理体系结构 是一个分工 明确、相 互牵制 的组织结构, 由最高管理 层对风险 管理负最终责任 ,各个业务部 门负责本部 门的风险评 估和监控,监察 部负责监察公 司的风险 管理措施的 执行。具 体而言, 包括如下 组成部分 : (1 )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 司 的风险 管理政策 ,对风险 管理负完 全的 和最终的责 任。 (2 )风险管理委 员会 作为董事会下 的专业委员 会之一,风 险管理委 员会负 责批准公司风 险管理系统 文件,即 负责确保每一个 部门都有合适 的系统来识 别、评定和 监控该部门的风 险,负责批准 每一个部 门的风险级 别。负责 解决重大 的突发的 风险。 (3 )督察长 博时 上证 超级 大盘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更 新 招 募说 明书2010 年第1 号 12 独立行使督察 权利;直接 对董事会负 责;按季 向风险 管理委员会提 交独立的风 险管理报 告和风险管 理建议。 (4 )监察法律部 监察法律部负 责对公司风 险管理政策 和措施的 执行情 况进行监察, 并为每一个 部门的风 险管理系统 的发展提 供协助, 使公司在 一种 风险 管理 和控制的环 境中实现 业务目标 。 (5 )业务部门 风险管理是每 一个业务部 门最首要的 责任。部 门经理 对本部门的风 险负全部责 任,负责 履行公司的风险 管理程序,负 责本部门的 风险管理系 统的开发、执行 和维护,用于 识别、监 控和降低风 险。 3 .风险管理和内 部风险控 制的措 施 (1 )建立内控结 构,完善 内控制 度 公司建立、健 全了内控结 构,高管人 员关于内 控有明 确的分工,确 保各项业务 活动有恰 当的组织和授权 ,确保监察活 动是独立的 ,并得到高 管人员的支持, 同时置备操作 手册,并 定期更新。 (2 )建立相互分 离、相互 制衡的 内控机制 建立、健全 了 各项制度, 做到基金经 理分开, 投资决 策分开,基金 交易集中, 形成不同 部门,不同 岗位之间 的制衡机 制,从制 度上减少 和防 范风险。 (3 )建立、健全 岗位责任 制 建立、健全了 岗位责任制 ,使每个员 工都明确 自己的 任务、职责, 并及时将各 自工作领 域中的风险 隐患上报 ,以防范 和减少风 险。 (4 )建立风险分 类、识别 、评估 、报告、 提示程序 建立了评估风 险的委员会 ,使用适合 的程序, 确认和 评估与公司运 作有关的风 险;公司 建立了自下而上 的风险报告程 序,对风险 隐患进行层 层汇报,使各个 层次的人员及 时掌握风 险状况,从 而以最快 速度作出 决策。 (5 )建立有效的 内部监控 系统 建立了足够、 有效的内部 监控系统, 如电脑预 警系统 、投资监控系 统,对可能 出现的各 种风险进行 全面和实 时的监控 。 (6 )使用数量化 的风险管 理手段 采取数量化 、 技 术化的风 险控制手 段, 建立数量 化的 风险管理模 型, 用以提示 指数趋势、 行业及个股的风 险,以便公司 及时采取有 效的措施, 对风险进行分散 、控制和规避 ,尽可能 地减少损失 。 (7 )提供足够的 培训 制定了完整的 培训计划, 为所有员工 提供足够 和适当 的培训,使员 工明确其职 责所在, 控制风险。 博时 上证 超级 大盘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更 新 招 募说 明书2010 年第1 号 13 第 四 部分


基 金托 管 人 一、基金托 管人情况 (一)基本 情况 名称:中 国 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简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金融大街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郭树清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资本: 贰仟叁佰 叁拾陆亿 捌仟玖佰 零捌万肆 仟元 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 格批文及 文号:中 国证监会 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尹


东 联系电话:(010) 6759 5003 中国建设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拥 有悠久的 经营历史 , 其 前身 “中国 人民建设 银行” 于 1954 年成立,1996 年易 名为 “中 国建 设银 行” 。 中国建设 银行是中国 四大商业 银行之一 。 中国 建 设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由原中国 建设银行 于 2004 年 9 月分立而成 立,承继 了原中国 建设银行 的商业银行 业务及相 关的资产 和负债。 中国建设 银行( 股票代码:939) 于 2005 年 10 月 27 日 在香 港联合 交易 所主板 上市 ,是中 国四 大商业 银行中 首家 在海外 公开 上市的 银行 。2006 年 9 月 11 日,中国 建设银行 又作为第 一家 H 股公 司 晋身恒生指 数。2007 年 9 月 25 日中国 建设银行 A 股在上海 证券交易 所上市并 开始交易。A 股发行后中 国建设银 行的已发 行股份总 数为:233,689,084,000 股(包括 224,689,084,000 股 H 股及 9,000,000,000 股 A 股)。 截至2009 年12 月31 日 , 中国建 设银行实 现净利润1,068.36 亿元, 较上年增 长15.32% , 每股盈利为 0.46 元, 较上年增 加 0.06 元,盈利 水平 好于预期; 平均资产 回报率为1.24% , 较上年降低 0.07 个百 分点 , 加权平 均净资产 收益率 为 20.87% , 较上年 提高 0.19 个百分 点, 整体盈利趋 势向好; 总资产达到 96,233.55 亿 元,较 上年增长 27.37% ;资产质 量在国 内大 银行中保持 领先, 不良贷 款额和不 良贷款率 持续双降 , 信贷资产质量 持续改 善, 不 良贷款率 为 1.50% , 较 上年末下 降 0.71 个百分点; 拨备水 平充 分, 拨备覆盖 率为 175.77%, 较 上年末 提升 44.19 个百分点 。 中国建设银 行在中国 内地设有1.3 万余 个分支机 构, 并在香港、 新 加坡、 法 兰克福、 约 翰内斯堡 、 东京 、 首尔 、 纽约及 胡志明市 设有分行 , 在悉尼设有 代表处 , 拥有建 行亚洲 、 建 银国际, 建行 伦敦、 建 信基金、 建信金融 租赁、 建 信 信托等多家 子公司。 全 行已安 装运行自 动柜员机(ATM)36,021 台,拥 有员工约 30 万人, 为客 户提供全面 的金融服 务。 博时 上证 超级 大盘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更 新 招 募说 明书2010 年第1 号 14 中国建设银 行得到市 场和业界 的支持和 广泛认可 , 在2009 年共获得50 多个国 内外奖项。 中国建设银 行在英国 《银行家 》杂志公 布的“全 球金 融品牌 500 强 ” 、 “全球 银行 1000 强” 中分列第 9 位和第 12 位, 被《亚洲 货币》杂 志评为 2009 年度“中国 区最佳银 行” ,被 《欧 洲货币》 杂志评为2009 年度 “中 国最佳银 行” , 连 续 两年被香港 《资本 》 杂志 评为 “ 中国杰 出零售银行” , 荣获 《 亚洲银行 家》 杂志颁 发的 “中 国 风险管理成 就奖” , 中 国扶贫基 金会颁 发的“20 年 特别贡献 奖”等奖 项,被中 国红十字 基金 会评为“最 具责任感 企业” 。 中国建设银 行总行设 投资托管 服务部, 下 设综合制 度 处、 基金市场 处、 资产托 管处、 QFII 托管处、 基金 核算处、 基金清算 处、 监督 稽核处和 投 资托管团队、 涉外资产 核算团 队、 养老 金托管服务 团队、养 老金托管 市场团队 、上海备 份中 心等 12 个职 能处室, 现有员 工 130 余 人。2008 年, 中国建设 银行一次 性通过了 根据美国 注 册会计师协 会(AICPA) 颁布的审 计准则 公告第 70 号(SAS70) 进行的内 部控制审 计, 安永会 计 师事务所为 此提交了 “ 业内最干 净的无 保留意见的 报告” ,中 国建设银 行成为取 得国际 同业 普遍认同并 接受的 SAS70 国际专 项认证 的托管银行 。 (二)主要 人员情况 罗中涛, 投资托管 服务部总 经理 , 曾就职 于国家统 计 局 、 中国 建设银行 总行评估 、 信 贷、 委托代理等 业务部门 并担任领 导工作, 对统 计、 评估 、 信贷及委托代 理业务具 有丰富的 管理 经验。 李春信,投 资托管服 务部副总 经理,曾 就职于中 国建 设银行总行 人事教育 部、计划 部、 筹资储蓄部、 国 际业务部, 对 商业银行 综合经营 计划 、 零售业务及国 际业务具 有丰富的 客户 服务和业务 管理经验 。 纪伟, 投资托管 服务部副 总经理, 曾就 职于中国 建设 银行南通分 行、 中国建设 银行总行 计划财务部、 信贷经营 部、 公司 业务部, 长期从事 大 客户的客户 管理及服 务工作, 具 有丰富 的客户服务 和业务管 理经验。 (三)基金 托管业务 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 批开办证 券投资基 金托管业 务的商业 银行 , 中国建设银 行一直秉 持 “以客户 为中心” 的经 营理念, 不断加强 风险管理 和内部控 制 , 严格履行托 管人的各 项职责, 切实维 护资产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 为资产 委托人提 供高质量 的托管服务。 经 过多年稳 步发展, 中国 建设银行托 管资产规 模不断扩 大, 托管业务 品种不断 增加, 已形成包 括证券投 资基金、 社保 基金、 保险资 金、 基本 养老个人 账户、QFII 、 企业 年 金等产品在 内的托管 业务体系 , 是目前 国内托管业 务品种最 齐全的商 业银行之 一。截至 2010 年 6 月 30 日 ,中国建 设银行 已托管 158 只证券投 资基金, 其中封闭 式基 金6 只, 开放 式 基金 152 只。 建设银行 专业高效 的托管 服务能力和业务 水平,赢得 了业内的高 度认同。2010 年初,中国建 设银行被 总 部设于英国 伦敦的《全 球托管人 》杂志评为 2009 年度 “国 内最 佳托管银行 ” (Domestic Top Rated ) , 并 连续第三 年 被香港 《财资》 杂志 评为 “ 中国最 佳次 托管银行 ” 。 博时 上证 超级 大盘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更 新 招 募说 明书2010 年第1 号 15 二、基金托 管人的内 部控制制 度 (一)内部 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 管人, 中国 建设银行 严格遵守 国家有关 托 管业务的法 律法规、 行 业监管规 章 和本行内有 关管理规 定, 守法 经营、 规范 运作、 严 格 监察, 确保业 务的稳健 运行, 保 证基金 财产的安全 完 整, 确保 有关信 息的真实、 准确、 完 整 、 及时, 保护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合法权 益。 (二)内部 控制组织 结构 中国建设银 行设有风 险与内控 管理委员 会, 负责全 行 风险管理与 内部控制 工作, 对托 管 业务风险控 制工作进 行检查指 导。 投资托 管服务部 专 门设置了监 督稽核处, 配备了专 职内控 监督人员负 责托管业 务的内控 监督工作 ,具有独 立行 使监督稽核 工作职权 和能力。 (三)内部 控制制度 及措施 投资托管服 务部具备 系统、 完善 的制度 控制体系, 建 立了管理制 度、 控制制 度、 岗位 职 责、 业务操作 流程, 可 以保证托 管业务的 规范操作 和 顺利进行; 业 务人员具 备从业资 格; 业 务 管理严格 实行复核、 审核、 检 查制度, 授权工作 实 行集中控制, 业务印章 按规程 保管、 存 放、 使用 , 账户 资料严格 保管, 制约机制 严格有效 ; 业务操作区 专门设置 , 封闭 管理, 实施 音像监控; 业 务信息由 专职信息 披露人 负责, 防止 泄 密; 业务实现 自动化操 作, 防止 人为事 故的发生, 技术系统 完整、独 立。 三、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 运作基金 进行监督 的方 法和程序 (一)监督 方法 依照 《基金法 》 及其配 套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监 督所托管基 金的投资 运作。 利用 自 行开发的“托管 业务综合系 统 —— 基金 监督子系统” ,严格按照现行 法律法规以 及基金合同 规定, 对基金 管 理人运 作基金的 投资比 例、 投资范 围 、 投资组合等 情况进行 监督, 并 定期编 写基金投资 运作监督 报告, 报送 中国证监 会。 在日常 为基金投资 运作所提 供的基金 清算和核 算服务环节 中, 对基金 管理人发 送的投资 指令、 基金 管理人对各 基金费用 的提取与 开支情况 进行检查监 督。 (二)监督 流程 1. 每工作日 按时通过 基金监督 子系统, 对各基金 投资 运作比例控 制指标进 行例行监 控, 发现投资比 例超标等 异常情况 ,向基金 管理人发 出书 面通知,与 基金管理 人进行情 况核实, 督促其纠正 ,并及时 报告中国 证监会。 2. 收到基金 管理人的 划款指令 后, 对涉及 各基金的 投 资范围、 投资 对象及交 易对手等 内 容进行合法 合规性监 督。 3. 根据基金 投资运作 监督情况, 定期编写 基金投资 运 作监督报告, 对各基金 投资运作 的 合法合规性 、投资独 立性和风 格显著性 等方面进 行评 价,报送中 国证监会 。 4. 通过技术 或非技术 手段发现 基金涉嫌 违规交易, 电 话或书面要 求基金管 理人进行 解释博时 上证 超级 大盘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更 新 招 募说 明书2010 年第1 号 16 或举证,并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 第 五 部分


相 关服 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1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北京 分公司及 北京直销 中心 名称: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北京分 公司及北 京直销中 心 地址:








北京市建国 门内大街 18 号恒 基中心 1 座 23 层 电话: 010-65187055 传真:


010-65187032 联系人: 尚继源 全国统一服 务热线 : 95105568 (免长途 话费) (2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上海 分公司 名称: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上海分 公司 地址:








上海市黄浦 区中山南 路 28 号久事大厦 25 层 电话: 021-33024909 传真:


021-63305180 联系人: 李侃侃 (3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总公 司 名称: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总公司 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深 南大 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35 层 电话: 0755-83169999 传真:


0755-83195190 联系人: 叶晓 2 .代销机构 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复兴门 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复兴门 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 : 姜建清 联系人: 田耕 电话: 010 -66107900 传真: 010 -66107914 客户服务电 话: 95588 网址: http://www.icbc.com.cn/ (2)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 区建国门 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 区建国门 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 : 项俊波 博时 上证 超级 大盘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更 新 招 募说 明书2010 年第1 号 17 客户服务电 话: 95599 网址: http://www.abchina.com (3)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复兴门 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复兴门 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 肖钢 联系人: 王圣明 电话: 010 -66594911 传真: 010 -66594942 客户服务电 话: 95566 网址: http://www.boc.cn/ (4)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金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闹市口 大街 1 号 长安兴融 中心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 郭树清 联系人: 王琳 传真: 010 -66275654 客户服务电 话: 95533 网址: http://www.ccb.com/ (5)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银城 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 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 胡怀邦


联系人: 曹榕 电话: 021 -58766688 传 真: 021 -58408483 客户服务电 话: 95559 网址: http://www.bankcomm.com/ (6)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深南大 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 : 秦晓 联系人: 王琳 电话: 0755 -83198888 传真: 0755 -83195049 客户服务电 话: 95555 网址: http://www.cmbchina.com/ (7)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 区朝阳门 北大街 8 号富华大 厦 C 座 办公 地址: 北京市东城 区朝阳门 北大街 8 号富华大 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 孔丹 电话: 010 -65558000 传真: 010 -65550809 客户服务电 话: 95558 网址: http://bank.ecitic.com/ 博时 上证 超级 大盘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更 新 招 募说 明书2010 年第1 号 18 (8)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 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北京 东路 689 号东银大 厦 17 楼 法定代表人 : 金运 联系人: 汤嘉惠、倪 苏云 电话: 021 -61616188 -6152 ,6153 传真: 021 -63602431 客户服务电 话: 95528 网址: http://www.spdb.com.cn (9) 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 东路 5047 号深圳发 展银行大 厦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 东路 5047 号深圳发 展银行大 厦 法定代表人 : 肖遂宁 联系人: 姜聃 电话: 0755 -22166316 传真: 0755 -25841098 客户服务电 话: 95501 网址: http://www.sdb.com.cn/ (10)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 复兴门 外大街 6 号光大大 厦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复兴门 外大街 6 号光大大 厦 法定代表人 : 唐双宁 联系人: 李伟 电话: 010 -68098778 传真: 010 -68560312 客户服务电 话: 95595 网址: http://www.cebbank.com (11)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复兴门 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复兴门 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 : 董文标 联系人: 董云巍 电话: 010 -57092615 传真: 010 -57092611 客户服务电 话: 95568 网址: http://www.cmbc.com.cn/ (12)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金融大 街甲 17 号 首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金融大 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 : 闫冰竹 联系人: 王曦 电话: 010 -66223584 传真: 010 -66226073 客户服务电 话: 010-96169 博时 上证 超级 大盘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更 新 招 募说 明书2010 年第1 号 19 网址: http://www.bankofbeijing.com.cn/ (13)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东城 区建国门 内大街 22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 区建国门 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 : 吴建 联系人: 郑鹏 电话: 010 -85238667 客户服务电 话: 95577 网址: http://www.hxb.com.cn/ (14) 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农林 下路 83 号 办公地址: 广州市农林 下路 83 号 法定代表人 : 董建岳 联系人: 詹全鑫 电话: 020 -38322542 传真: 020 -87311780 客户服务电 话: 4008308003 网址: http://www.gdb.com.cn/ (15)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宁波市江东 区中山东 路 294 号 办公地址: 宁波市江东 区中山东 路 294 号 法定代表人 : 陆华裕 联系人: 胡技勋 电话: 021 -63586210 传真: 021 -63586215 客户服务电 话: 96528 (上海 地区 962528 ) 网址: http://www.nbcb.com.cn (16)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 新区浦东 大道 981 号 办 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 新区银城 中路 8 号 中融碧玉 蓝天大厦15-23 层 法定代表人 : 胡平西 联系人: 吴海平 电话: 021 -38576666 客户服务电 话: 021-962999 网址: http://www.shrcb.com/ (17)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 市庆春路288 号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 市庆春路288 号 法定代表人 : 张达洋 联系人: 吴军阳 电话: 0571 -87659084 传真: 0571 -87659188 客户服务电 话: 95105665 网址: http://www.czbank.com 博时 上证 超级 大盘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更 新 招 募说 明书2010 年第1 号 20 (18)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东莞市城区 运河东一 路 193 号 办公地址: 东莞市城区 运河东一 路 193 号 法定代表人 : 廖玉林 联系人: 胡昱 电话: 0769 -22119061 传真: 0769 -22117730 客户服务电 话: 0769-96228 网址: http://www.dongguanbank.cn (19)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凤起 路 432 号 办公地址: 杭州市庆春 路 46 号杭 州银行大 厦 法定代表人 : 马时雍 联系人: 严峻 电话: 0571 -85108195 传真: 0571 -85106576 客户服务电 话: 4008888508;0571-96523 网址: http://www.hzbank.com.cn (20)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白下 区淮海路50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白下 区淮海路50 号 法定代表人 : 林复 联系人: 徐玲 电话: 025 -84551162 传真: 025 -84544129 客户服务电 话: 4008896400 网址: http://www.njcb.com.cn (21) 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张家港市杨 舍镇人民 中路 66 号 办公地址: 张家港市杨 舍镇人民 中路 66 号 法定代表人 : 王自忠 联系人: 孙瑜 电话: 0512-58236370 传真: 0512-58236370 客户服务电 话: 0512-96065 网址: http://www.zrcbank.com (22)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金融街19 号 富凯 大厦 B 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厦 B 座 4 层 法定代表人 : 林义相 联系人: 潘鸿 电话: 010 -66045446 传真: 010 -66045500 客户服务电 话: 010-66045678 博时 上证 超级 大盘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更 新 招 募说 明书2010 年第1 号 21 网址: http://www.txsec.com (23)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 新区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 新区银城 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 : 祝幼一 联系人: 芮敏祺 电话: 021 -38676666 传真: 021 -38670161 客户服务电 话: 95521 网址: http://www.gtja.com/ (24) 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 区安立路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 门内大街188 号 法定代表人 : 张佑君 联系人: 权唐 传真: 010 -65182261 客户服务电 话: 4008888108 网址: http://www.csc108.com/ (25)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 区红岭中 路1012 号 国信证券 大厦十 六层至 二 十六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 区红岭中 路1012 号 国信证券 大厦十 六层至 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 : 何如 联系人: 齐晓燕 电话: 0755 -82130833 传真: 0755 -82133302 客户服务电 话: 95536 网址: http://www.guosen.com.cn/ (26)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益田路 江苏大厦A 座38-45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益田路 江苏大厦A 座38-45 层 法定代表人 : 宫少林 联系人: 黄健 电话: 0755 -82943666 传真: 0755 -82943636 客户服务电 话: 4008888111 ;95565 网址: http://www.newone.com.cn/ (27)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 北路 183 号大都会 广场 43 楼 办公地址: 广东广州天 河北路大 都会广场18、19、36 、37 、41 和 42 楼 法定代表人 : 王志伟 联系人: 黄岚 电话: 020 -87555888 传真: 020 -87555305 客户服务电 话: 95575 博时 上证 超级 大盘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更 新 招 募说 明书2010 年第1 号 22 网址: http://www.gf.com.cn/ (28)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 路 7088 号 招商银行 大厦 A 层 办公地址: 北京朝阳区 新源南路6 号京城 大厦 法定代表人 : 王东明 联系人: 陈忠 电话: 010 -84588888 传真: 010 -84865560 客户服务电 话: 010-84588888 网址: http://www.cs.ecitic.com/ (29)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金融大 街 35 号国 际企业大 厦 C 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金融大 街 35 号国 际企业大 厦 C 座 2 -6 层 法定代表人 : 顾伟国 联系人: 李洋 电话: 010 -66568047 传真: 010 -66568536 客户服务电 话: 4008888888 网址: http://www.chinastock.com.cn/ (30)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淮海 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广东 路 689 号 海通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人 : 王开国 联系人: 金芸、李笑 鸣 电话: 021 -23219275 传真: 021 -63602722 客户服务电 话: 95553 网址: http://www.htsec.com/ (31)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 东路 5047 号深圳发 展银行大 厦 10、24 、25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 东路 5047 号深圳发 展银行大 厦 10、24 、25 层 法定代表人 : 马昭明 联系人: 盛宗凌 电话: 0755 -82492000 传真: 0755 -82492962 客户服务电 话: 4008888555 ;95513 网址: http://www.lhzq.com/ (32)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常熟 路 171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常熟 路 171 号 法定代表人 : 丁国荣 联系人: 黄维琳、曹 晔 电话: 021 -54033888 传真: 021 -54038844 博时 上证 超级 大盘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更 新 招 募说 明书2010 年第1 号 23 客户服务电 话: 021-962505 网址: http://www.sywg.com/ (33)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东 路 99 号标 力大厦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 民生路 1199 弄五道 口广场 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表人 : 兰荣 联系人: 谢高得 电话 : 021 -38565785 传真: 021 -38565783 客户服务电 话: 4008888123 网址: http://www.xyzq.com.cn/ (34)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武汉市新华 路特 8 号 长江证券 大厦 办公地址: 武汉市新华 路特 8 号 长江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人 : 胡运钊 联系人: 李良 电话: 021 -68751929 传真: 021 -51062920 客户服务电 话: 4008888999;027-85808318 网址: http://www.95579.com/ (35)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金田路2222 号安 联大厦 34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深南大 道 2028 号 中国凤凰 大厦 1 号楼7 层 法定代表人 : 牛冠兴 联系人: 陈剑虹 电话: 0755 -82558323 传真: 0755 -82558355 客户服务电 话: 4008001001 网址: http://www.essences.com.cn (36)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渝中 区临江支 路 2 号合 景国际大厦 A 幢 办公地址: 重庆市渝中 区临江支 路 2 号合 景国际大 厦 A 幢 法定代表人 : 王珠林 联系人: 米兵 电话: 023-63786922 传真: 023-63810422 客户服务电 话: 4008096096 网址: http://www.swsc.com.cn (37) 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 市中河南 路 11 号万 凯庭院商 务楼 A 座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 市滨江区 江南大道588 号恒 鑫大厦主 楼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 : 刘军 联系人: 俞会亮 博时 上证 超级 大盘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更 新 招 募说 明书2010 年第1 号 24 电话: 0571-85776115 传真: 0571 -85783771 客户服务电 话: 0571-96598 网址: http://www.96598.com.cn/ (38) 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沙 市黄兴中 路 63 号中 山国际大 厦 12 楼 办公地址: 湖南省长沙 市黄兴中 路 63 号中 山国际大 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 : 林俊波 联系人: 钟康莺 电话: 021 -68634518 -8503 传真: 021 -68865938 客户服务电 话: 4008881551 网址: http://www.xcsc.com/ (39) 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中山 二路 18 号 广东电信 广场 36 -37 层 办公地址: 广州市中山 二路 18 号 广东电信 广场 36 -37 层 法定代表人 : 李舫金 联系人: 罗创斌 电话: 020 -37865070 传真: 020 -22373718 -1013 客户服务电 话: 4008888133 网址: http://www.wlzq.com.cn (40)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 市寿春路179 号 办公地址: 安徽省 合肥 市寿春路179 号 法定代表人 : 凤良志 联系人: 李蔡 电话: 0551 -2207114 客户服务电 话: 全国统一热 线 4008888777 ,安 徽省内热 线 96888 网址: http://www.gyzq.com.cn (41)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经济技 术开发区 第二大街42 号写字 楼 101 室 办公地址: 天津市河西 区宾水道8 号 法定代表人 : 张志军 联系人: 王兆权 电话: 022 -28451861 传真: 022 -28451892 客户服务电 话: 4006515988 网址: http://www.bhzq.com (42)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南京 市中山东 路 90 号华 泰证券大 厦 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京 市中山东 路 90 号华 泰证券大 厦 法定代表人 : 吴万善 联系人: 舒萌菲 博时 上证 超级 大盘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更 新 招 募说 明书2010 年第1 号 25 电话: 025 -84457777 传真: 025 -84579763 客户服务电 话: 95597 网址: http://www.htsc.com.cn/ (43) 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东海 西路 28 号 办公地址: 青岛市东海 西路 28 号 法定代表人 : 史洁民 联系人: 刘光明 电话: 0532 -85022026 传真: 0532 -85022026 客户服务电 话: 0532-96577 网址: http://www.zxwt.com.cn (44)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苏州 市石路爱 河桥 28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苏州 市石路爱 河桥 28 号 法定代表人 : 吴永敏 联系人: 方晓丹 电话: 0512 -65581136 传真: 0512 -65588021 客户服务电 话: 0512-96288 网址: http://www.dwjq.com.cn (45)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三里河 东路 5 号 中商大厦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三里河 东路 5 号 中商大厦10 层 法定代表人 : 张志刚 联系人: 唐静 电话: 010 -63080985 传真: 010 -63080978 客户服务电 话: 4008008899 网址: http://www.cindasc.com (46)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 大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大厦 14 、16、17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 大道 6008 号特区报 业大厦 14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 : 黄耀华 联系人: 高峰 电话: 0755 -83516094 传真: 0755 -83516199 客户服务电 话: 4006666888 网址: http://new.cgws.com/ (47)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 区新闸路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 徐浩明 联系人: 刘晨 博时 上证 超级 大盘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更 新 招 募说 明书2010 年第1 号 26 电话: 021 -22169081 传真: 021 -22169134 客 户服务电 话: 4008888788 ;95525 网址: http://www.ebscn.com/ (48) 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先烈 中路 69 号 东山广场 主楼五楼 办公地址: 广州市先烈 中路 69 号 东山广场 主楼五楼 法定代表人 : 吴志明 联系人: 林洁茹 电话: 020 -87323735 传真: 020 -87325036 客户服务电 话: 020-961303 网址: http://www.gzs.com.cn (49) 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江 苏省南京 市玄武区 大钟亭 8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京 市玄武区 大钟亭 8 号 法定代表人 : 张华东 联系人: 徐翔 电话: 025 -83364032 传真: 025 -83320066 客户服务电 话: 4008285888 网址: http://www.njzq.com.cn (50) 大同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山西省大同 市大北街13 号 办公地址: 山西省太原 市青年路8 号 法定代表人 : 董祥 联系人: 薛津 电话: 0351 -4130322 传真: 0351 -4192803 客户服务电 话: 4007121212 网址: http://www.dtsbc.com.cn (51)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无锡市县前 东街 168 号 办公地址: 无锡市县前 东街 168 号国联大 厦 703 室 法定代表人 : 范炎 联系人: 徐欣 电话: 0510 -82831662 传真: 0510 -82830162 客户服务电 话: 4008885288 (全国) ,0510-82588168 ( 无锡) 网址: http://www.glsc.com.cn (52) 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杭大 路 1 号黄 龙世纪广 场 A 座6 -7 楼 法定代表人 : 吴承根 联系人: 吴颖 博时 上证 超级 大盘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更 新 招 募说 明书2010 年第1 号 27 电话: 0571 -87902080 传真: 0571 -87902081 客户服务电 话: 0571-967777 网址: http://www.stocke.com.cn/ (53)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金田路 大中华国 际交易广 场 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金田路 大中华国 际交易广 场 8 楼 法定代表人 : 杨宇翔 联系人: 周璐 电话: 0755 -22626172 传真: 0755 -82400862 客户服务电 话: 4008816168 网址: http://www.pingan.com/ (54) 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 市长江中 路 357 号 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肥 市阜南路166 号润 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 : 李工 联系人: 甘霖 电话: 0551 -5161821 传真: 0551 -5161672 客户服务电 话: 0551-96518/4008096518 网址: http://www.hazq.com/ (55) 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广西南宁市 滨湖路 46 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竹子林 光大银行 大厦 30 楼 法定代表人 : 张雅锋 联系人: 武斌 电话: 0755 -83707413 传真: 0755 -83700205 客户服务电 话: 4008888100 (全国) ,96100 ( 广西) 网址: http://www.ghzq.com.cn (56) 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东莞市莞城 区可园南 路 1 号金 源中心 30 楼 办公地址: 东莞市莞城 区可园南 路 1 号金 源中心 30 楼 法定代表人 : 张运勇 联系人: 梁健伟 电话: 0769-22119341 传真: 0769-22116999 客户服务电 话: 0769-961130 网址: http://www.dgzq.com.cn (57)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郑州市经三 路 15 号广 汇国际贸 易大厦 办公地址: 郑州市郑东 新区商务 外环路 10 号中原广 发金融 大厦 17 层 法定代表人 : 石保上 博时 上证 超级 大盘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更 新 招 募说 明书2010 年第1 号 28 联系人: 程月艳 耿铭 电话: 0371 —65585670 传真: 0371 —65585665 客 户服务电 话: 0371-967218;4008139666 网址: http://www.ccnew.com/ (58)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 新区银城 中路 200 号中银大 厦 39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 新区银城 中路 200 号中银大 厦 39 层 法定代表人 : 唐新宇 联系人: 张静 电话: 021 -68604866 -8309 传真: 021 -50372474 客户服务电 话: 4006208888 ;021-61195566 网址: http://www.bocichina.com (59)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内蒙古呼和 浩特市新 城区新华 东街 111 号 办公地址: 内蒙古呼和 浩特市新 城区新华 东街 111 号 法定代表人 : 刘汝军 联系人: 张同亮 电话: 0471 -4913998 传真: 0471 -4930707 客户服务电 话: 0471-4961259 网址: http://www.cnht.com.cn/ (60)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江西省南昌 市永叔路15 号 办公地址: 江西省南昌 市北京西 路 88 号 江信国际 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 : 管荣升 联系人: 徐美云 电话: 0791 -6285337 传真: 0791 -6289395 客户服务电 话: 0791-96168 网址: http://www.gsstock.com/ (61)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 齐建设路2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太平桥 大街 19 号 法定代表人 : 汤世生 联系人: 李巍 电话: 010 -88085338 传真: 010 -88085240 客户服务电 话: 4008000562 网址: http://www.hysec.com (62)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省济南 市经十路20518 号 办公地址: 山东省济南 市经十路17703 号 博时 上证 超级 大盘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更 新 招 募说 明书2010 年第1 号 29 法定代表人 : 李玮 联系人: 吴阳 电话: 0531 -81283938 传真: 0531 -81283900 客户服务电 话: 95538 网址: http://www.qlzq.com.cn/ (63)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商银 行大厦 40 -42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商银 行大厦 40 -42 楼 法定代表人 : 卢长才 联系人: 张婷 电话: 0755 -83199511 传真: 0755 -83199545 客户服务电 话: 0755-83199599 网址: http://www.csco.com.cn/ (64) 江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南昌市抚河 北路 291 号 办公地址: 江西省南昌 市抚河北 路 291 号 江西教育 出版大厦 法定代表人 : 姚江涛 联系人: 余雅娜 电话: 0791 -6768763 传真: 0791 -6789414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866567 网址: http://www.scstock.com (65) 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民田路178 号华 融大厦 5 、6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民田路178 号华 融大厦 5 、6 楼 法定代表人 : 段文清 联系人: 杨玲 电话: 0755 -82707888 传真: 0755 -82707850 客户服务电 话: 4008802888 或致电各 地营业部 客服电话 网址: http://www.chinalions.com/ (66) 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五四 路 157 号 新天地大 厦 7、8 层 办公地址: 福州市五四 路 157 号 新天地大 厦 7、8、10 层 法定代表人 : 黄金琳 联系人: 张腾 电话: 0591 -87278701 传真: 0591 -87841150 客户服务电 话: 96326 (福建 省外请加 拨 0591 ) 网址: http://www.gfhfzq.com.cn (67) 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甘肃省兰州 市静宁路308 号 博时 上证 超级 大盘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更 新 招 募说 明书2010 年第1 号 30 办公地址: 甘肃省兰州 市静宁路308 号 法定代表人 : 李 晓安 联系人: 李昕田 电话: 0931 -8888088 传真: 0931 -4890515 客户服务电 话: 0931-4890619 4890618 4890100 网址: http://www.hlzqgs.com/ (68)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北京建 国门外大 街 1 号 国 贸大厦 2 座 28 层 办公地址: 中国北京建 国门外大 街 1 号 国 贸大厦 2 座 28 层 法定代表人 : 李剑阁 联系人: 王雪筠 电话: 010-65051166 传真: 010-65051156 客户 服务电 话: (010)85679238/85679169;(0755)83195000;(021)63861195;63861196 网址: http://www.cicc.com.cn/ (69) 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解放 路 111 号 法定代表人 : 沈继宁 联系人: 乔骏 电话: 0571 -87925129 传真: 0571 -87925100 客户服务电 话: 96336 (上海 地区 962336 ) 网址: http://www.ctsec.com (70)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金融大 街 7 号英 蓝国际金 融中心 12 层、15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金融大 街 7 号英 蓝国际金 融中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表人 : 刘弘 联系人: 谢亚凡 电话: 010 -5922 6788 传真: 010 -5922 6840 客户服务电 话: 4008878827 网址: http://www.ubssecurities.com (71) 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益田路 与福中路 交界处荣 超商务中心A 栋第18 层 至 20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益田路 与福中路 交界处荣 超商务中心A 栋第18 层 至 20 层 法定代表人 : 杨明辉 联系人: 杨瑞芳 电话: 0755-82026511 传真: 0755-82026539 客户服务电 话: 4006008008 网址: http://www.cjis.cn/ 博时 上证 超级 大盘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更 新 招 募说 明书2010 年第1 号 31 (72)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 市福田区 益田路江 苏大厦 B 座 15 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 市福田区 益田路江 苏大厦 B 座 15 层 法定代表人 : 吴泳良 联系人: 刘军 电话: 0755 -82943755 传真: 0755 -82940511 客户服务电 话: 0755-82943750 网址: http://www.zszq.com.cn (73)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黑龙江省哈 尔滨市香 坊区赣水 路 56 号 办公地址: 黑龙江省哈 尔滨市香 坊区赣水 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 : 孙名扬 联系人: 徐世旺 电话: 0451 -82336863 传真: 0451 -82287211 客户服务电 话: 4006662288 网址: http://www.jhzq.com.cn (74)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 新区陆家 嘴环路 166 号未来 资产大厦23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 新区陆家 嘴环路 166 号未来 资产大厦23 层 法定代表人 : 陈林 联系人: 徐方亮 电话: 021 -50122222 传真: 021 -50122200 客户服务电 话: 4008209898;021-38929908 网址: http://www.cnhbstock.com (75) 厦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厦门市莲前 西路二号 莲富大厦 十七楼 办公地址: 厦门市 莲前 西路二号 莲富大厦 十七楼 法定代表人 : 傅毅辉 联系人: 卢金文 电话: 0592 -5161816 传真: 0592 -5161102 客户服务电 话: 0592-5163588 网址: http://www.xmzq.cn (76)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南京 西路 758 号 23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南京 西路 758 号 20-25 楼 法定代表人 : 郭林 联系人: 陈敏 电话: 021 -32229888 传真: 021 -62878783 客户服务电 话: 021-63340678 网址: http://www.ajzq.com 博时 上证 超级 大盘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更 新 招 募说 明书2010 年第1 号 32 (77) 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深南中 路华能大 厦三十、 三十一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深南中 路华能大 厦三十、 三十一层 法定代表人 : 赵文安 联系人: 王睿 电话: 0755-83007069 传真: 0755-83007167 客户服务电 话: 0755-26982993 网址: http://www.ydsc.com.cn (78) 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大连市中山 区人民路24 号 办公地址: 大连市中山 区延安路1 号保嘉 大厦 15-16 层 法定代表人 : 于宏民 联系人: 谢立军 电话: 0411-39673202 传真: 0411-39673219 客户服务电 话: 4008169169 网址: http://www.daton.com.cn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可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要 求 , 选择其他符 合要求的 机构代理 销 售本基金, 并及时公 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深圳 市福田区 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 大厦 29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建国 门内大街 18 号恒 基中心 1 座 23 层 法定代表人 : 杨鶤 电话:(010 )65171166-2189 传真:(010 )65187068 联系人:王 健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国浩 律师集团 (北京) 事务所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 区东三环 北路 38 号泰康金 融大厦 9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 区东三环 北路 38 号泰康金 融大厦 9 层 电话: 010-65890699 传真: 010-65176800 联系人: 黄伟民 经办律师: 黄伟民、陈周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机构名称: 普华永道 中天会计 师事务所 有限公司 博时 上证 超级 大盘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更 新 招 募说 明书2010 年第1 号 33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 新区东昌 路 56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卢湾 区湖滨路 202 号企业天 地 2 号楼普 华永道 中心 11 楼 法人代表: 杨绍信 电话: 021-61238888 传真: 021-61238800 经办注册会 计师:薛 竞、陈宇招募 说明 书 34 第 六 部分


基金 的 募 集与 基金 合同 生效 一 、基金 的募集 基金管理人 按照 《基金法》 、 《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 管理 办法》 、 《证券投 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募 集 本 基 金 , 并 于2009 年11 月26 日 经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09】1258 号文 核准募集。 本基金募集期从2009 年12 月7 日起至2009 年12 月25 日止,共 募集1,906,056,696.09 份基金份额,有效认 购户数为34,794 户。 本基金运作 方式为契 约型开放 式,存续 期间为不 定期 。 二、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 金合同已 于 2009 年12 月 29 日正式 生效 。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 量和资金额 基金合同生 效后, 基 金份额 持有人数 量不满200 人或 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5,000 万元的, 基 金管理人 应当及时报 告中国证 监会;连 续20 个工 作日出 现前述情 形的,基 金管理人 应当 向中国证监 会说明原 因并报送 解决方案 。 四 、 本基金与 上证超级大盘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的联系与区别 在投资方法 和交易方 式等方面, 本 基金与上 证超级大 盘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 的联系与区 别主要体 现在以下 几个方面 : 联系: 1. 两只基金跟 踪同一个 标的指数 即上证超 级大盘指 数。 2. 两只基金的 业绩比较 基准为同 一个指数 即上证超 级大 盘指数。 3. 两只基金的 投资目标 均为紧密 跟踪标的 指数即上 证超 级大盘指数 的表现, 追求 跟踪 偏离度和跟 踪误差的 最小化。 4. 两只基金具 有相似的 风险收益 特征。 5. 上证超级大 盘交易型 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 资基金是 本基 金的主要投 资对象。 区别: 1. 基金的投资 管理方式 不同





上证 超级 大盘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通过 直接 买卖标 的指 数成 份股和 备选 成 份股等, 直接跟踪 复制标的 指数的表 现; 而 本基金则 是 通过买卖该 ETF 基金 (包括 在该 ETF 的一级市场 进行股票 篮子组合 的申购与 赎回,也 包括 在该 ETF 的二 级市场以 现金直接 买卖 ETF 份额) ,间接跟踪 标的指数 的表现。 2. 基金的申购 赎回不同





上证 超级 大盘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采用 股票 篮子组 合的 方式 进行基 金份 额 的申购与赎 回,而本 基金的认 购、申购 和赎回均 采用 现金方式。 博时 上证 超级 大盘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更 新 招 募说 明书2010 年第1 号 35 3. 基金是否挂 牌交易不 同





上证超 级大盘交 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资 基 金在 上交所挂牌 交易; 而本基 金则不上 市交 易。 4. 价格揭示机 制不同





上证超 级大盘交 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有 实时市场交 易价格和 每日净值; 而 本基 金只揭示每 日基金净 值。 5. 投资人申购 赎回基金 的程序不 同





上证 超级 大盘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通过 指定 场内券 商办 理基 金的申 购与 赎 回;而本基 金则通过 银行等场 外销售机 构办理基 金的 申购与赎回 。 五 、 本基金与上证超级大盘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业绩表现的差异 本 基金 的业绩 表现 与上 证超级 大盘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的业 绩表 现可能 会 出现差异, 差异产生 的主要原 因有以下 几个方面 : 1. 投资对象和 投资范围 的不同, 会导致两 只基金的 业绩 有差异。 2. 投资管理方 式的不同, 如在指数 化投资过 程中, 不同 的管理方式 会导致跟 踪指数的 水平、技术 手段、买 入卖出的 时机选择 等的不同 ,会 导致两只基 金的业绩 有差异。 3. 基金规模、 投 资成本、 各种费用 与税收 的 不同, 会 导 致两只基金 的业绩有 差异。 由 于两只基金 的投资对 象和投资 范围不同 ,投资管 理方 式不同,基 金规模也 可能不同 ,所以, 本基金的 投 资成本、 各种 费用及税 收 可能不 同于上证 超级大盘交 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 4. 现金比例及 现金管理 方式的不 同, 会导致 两只基金 的 业绩有 差异。 本基金须 对现金 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 债券的投 资比例不 低于 基金资产净 值的 5% , 而 上证超级 大盘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则没有 这项规定 。 博时 上证 超级 大盘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更 新 招 募说 明书2010 年第1 号 36 第 七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回 与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 售机构包 括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管理人 委托 的 销售机构 。 基 金投 资者应 当在 销售 机构办 理基 金销售 业务 的营 业场 所或 按销售 机构 提供 的其他 方 式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 情 况变更或增 减基金代 销机构, 并 予以公 告。 直销及代销 机构的名 称\住所请 见本招募 说明书 :五 、相关服务 机构。 二、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于 2009 年 12 月 29 日基金合同生效并 开始运 作。 根据《 博时上证 超级大盘 交 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 投 资基金 联接基金 基金合同》和《 博时上证超 级大盘交 易型开放 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 金招募说 明书 》 的有关规 定, 本 基金于 2010 年 2 月 9 日起开始办理 日 常申购 ,于 2010 年 3 月 19 日起开始办理 赎回和转 换 业务,基金 代码为 050013 。 本基金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 易 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 (基 金管理人公 告暂停申 购或赎回 时除外) 。 开放日 对投 资者的业务 办理时间 是 9 :30-15 :00 , 具体以销售 网点的公 告和安排 为准。 若 出现 新的证 券交 易市 场或交 易所 交易时 间更 改或 实际 情况 需要, 基金 管理 人可对 申 购、 赎回时间 进行调 整 , 但此项 调整应 依 照 《信息 披 露办法》 的有 关规定至 少在一家 指定媒 体及基金管 理人网站 公告 。 三、申购与赎回的 数额 限制 1 .首次购买基金 份额的最 低金额 为 500 元,追加购 买最低金额 为 100 元;


2 . 每个交易账户 最低持 有基金份 额余额为 100 份, 若 某笔赎回导 致单个交 易账户的 基 金份额余额 少于 100 份时,余额部 分基金 份额必须 一 同赎回;


3 .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有 关法律规 定和市 场情况 , 调整 申购金额 、 赎回份 额和账户 最低 持有余额的 数量限制 ,基金管 理人必须 最迟在调 整 前 3 个工作日 在至少一 种指定媒 体上公 告。 4 .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市 场情 况 , 在法律 法规允 许的情 况下, 调 整上述对 申购的金 额和 赎回的份额 的数量限 制, 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 调整生效 前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 的有 关规定至 少在一家指 定媒体及 基金管理 人网站公 告并报中 国证 监会备案。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 价 ”原 则,即 申购、 赎回价 格以申 请当日 收市 后计算 的基金 份额净 值为基 准 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 份额赎回 ”原则, 即申购以 金额申请 ,赎回以份 额申请; 3 .赎回遵循 “先 进先出 ” 原则, 即按照投 资人认购 、申购的先 后次序进 行顺序赎 回 ; 博时 上证 超级 大盘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更 新 招 募说 明书2010 年第1 号 37 4 .当日的申购与 赎回申请 可以在 基金管理 人规定的 时间以内撤 销。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基 金运作的 实际情况 依法对上 述原 则进行调整。 基 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 施前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 指定媒体上 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 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 根据销售 机构规定 的程序, 在开 放日的具 体业务办理 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 赎回 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 交申购申 请时须按 销售机构 规定的方 式备 足申购资金, 投 资人在提 交赎回申 请时须持有 足够的基 金份额余 额,否则 所提交的 申购 、赎回申请 无效。 2 .申购和赎回申 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 应以交易 时间结束 前受理申 购和赎回 申请 的当天作为 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 (T 日 ) , 在正常 情况下, 本 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 在 T+1 日 内对该交易 的有效性 进行确认。T 日提 交的有效申 请,投资 人可 在 T+2 日后(包 括该日 ) 到销售网点 柜台或以 销售机构 规定的其 他方式查询 申请的确 认情况。 基 金销售机 构对申购 申 请的受理并 不代表申 请一定成 功, 而仅 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 收到申请 。申购的 确认以注 册登 记机构或基 金管理人 的确认结 果为准。 3 .申购和赎回的 款项支付 基金申购需 按照销售 人规定的 方式全额 缴款 。 若申 购 不成功或无 效,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 管理人指定 的代销机 构将投资 人已缴付 的申购款 项退 还给投资人 。 投资人赎回 申请成功 后, 基 金管 理人 将在 T +7 日 ( 包括该日 ) 内支付 赎回款项 。 在发 生巨额赎回 时,款项 的支付办 法参照本 基金合同 有关 条款处理。 六 、 申购费 率、赎回费 率 1 .申购和赎回费 率 表:基金的 申购费率 表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M <100 万元 1.20% 100 万元 ≤M <500 万元 0.80% 500 万元≤M <1000 万元 0.30% M ≥1000 万元 收取固定费 用 1000 元











来源 :博 时基 金 表:本基金 的赎回费 率表 持有基金份 额期限 (Y ) 赎回费率 Y <两年


0.50% 两年 ≤Y <三年 0.25% 博时 上证 超级 大盘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更 新 招 募说 明书2010 年第1 号 38 Y ≥三年


0% 注:1 年指 365 天





来源 :博 时基 金 申购费用由 投资人承 担, 不列入 基金财 产, 主要用 于 本基金的市 场推广、 销 售、 注册 登 记等各项费 用。 赎回费用由 赎回基金 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承担, 在 基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 基金份额 时收 取 。不低于赎回 费总额的 25% 应归基金 财产,其余 用于支付注册登 记费和其他 必要的手续 费。 2 .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 《基金合 同》的相 关约定调 整费率或收 费方式, 基金管理 人最 迟应 于新的 费率或收 费方式实 施日前 2 日在至少 一家 指定报刊及 基金管理 人 网站公 告 。 七 、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 .申购份额的计 算方式: 基金份额申 购价格= 基金份额 净值× (1 +申购费 率) 申购份额 = 申购金额/ 基 金份额申 购价格 申购份额的 计算结果 均按照四 舍五入方 法, 保留小 数 点后两位, 由 此误差产 生的损失 由 基金财产承 担,产生 的收益归 基金财产 所有。 例 1 :假定 T 日基金 份额净值 为 1 .056 元,某投资 人本次申购 本基金 50 万元 ,对应 的本次申购 费率为 1 .20 %,该投 资人可得 到的基金 份额为: 申购价格=1 .056× (1+1 .20% )=1 .068672 元 申购份额 =500000/1 .068672 =467870 .40 份 即:投资人 投资 50 万元申购本基金 ,假定申 购当日 基金份额净 值为 1 .056 元,可得 到 467870 .40 份基金份额。 2 .赎回金额的计 算方式: 赎回费用= 基金份额 净值× 赎回费率× 赎回 份额 赎回金额= 基金份额 净值× 赎回份额 -赎回费 用 例 2 :某投资人 赎回本基 金 30 万份基金份 额,持有 时间为一年 两个月, 对应的赎 回费 率为 0 . 5% , 假设 赎回当日 基金份额 净值是 1 . 106 元 , 则其可得 到的赎回 金额计算 过程为: 赎回费用=1 .106× 0 .5%× 300000 =1659 .00 元 赎回金额=1 .106× 300000-1659 .00 =330141 .00 元 即 :投资人 赎回本基金 30 万份基金 份额,假 设赎回 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是 1 .106 元, 持有期所对 应的赎回 费率为 0 .5% ,则 其可得到 的赎 回金额为 330141 .00 元。 3 . 本基金份额 净值的 计算, 保留到小 数点后 3 位 , 小数点后第 4 位 四舍五入 , 由此 产 生的误差在 基金财产 中列支 。T 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在 当天收市后 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告 。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 证监会同 意,可以 适当延迟 计算 或公告。 博时 上证 超级 大盘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更 新 招 募说 明书2010 年第1 号 39 4 . 申购份额余额 的处理 方式: 申 购的有效 份额为净 申 购金额除以 当日的基 金份额净 值, 有效份额单 位为份。 上述 计算结果 均按四舍 五入方法 , 保留到小数点 后两 位, 由此 误差产生 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 5 .赎回金额的 处理方式 :赎回金 额为按实 际确认的 有效赎回份 额乘以当 日基金份 额净 值并扣除相 应的费用, 赎 回金额单 位为元。 上述 计算 结果均按四 舍五入方 法, 保留到小 数点 后两位,由 此误差产 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 承担 。 6 .申购费用由 投资人承 担,并应 在投资人 申购基金 份额时收取 ,不列入 基金财产 ,主 要用于本基 金的市场 推广、销 售、注册 登记等各 项费 用。 7 .赎回费用由 赎回基金 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 赎回基金 份额 时收取。不低于 赎回费总额 的 25% 应归基金财产, 其余用于支 付登 记结算费和 其他必要的 手续费。 八 、 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 基金成功 后, 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 在 T+1 日 为投资者登 记权益并 办理注册 登记 手续,投资 者自 T+2 日(含该 日)后有 权赎回该 部分 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 基金成功 后, 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 在 T+1 日 为投资者办 理扣除权 益的注册 登记 手续。 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范围 内, 对上述 注 册登记办理 时间进行 调整, 但不 得 实质影响投 资者的合 法权益, 并最 迟于开始 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 至少一家 指定媒体 及基金管 理人网站公 告。 九 、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 可拒绝或 暂停接受 投资 人的申购申 请: 1 .因不可抗力导 致基金无 法正常 运作。 2 .证券交易所交 易时间非 正常停 市,导致 基金管理 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 3 .发生本基金合 同规定的 暂停基 金资产估 值情况。 4 .所投资的目 标 ETF 暂停估值, 导致基金 管理人无 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 净值。 5 .所投资的目 标 ETF 暂停申购、 二级市场 交易停牌 。 6 .基金管理人 认为接受 某笔或某 些申购申 请可能会 影响或损害 现有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 益时。 7 .基金资产规 模过大, 使基金管 理人无法 找到合适 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 可能对基 金业 绩产生负面 影响,从 而损害现 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 的情形。 8 .所投资的目 标 ETF 暂停赎回时 。 9 .法律法规规定 或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他 情形。 发生上述暂 停申购情 形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根据有关 规定在指定 媒体上刊 登暂停申 购公 告。 如果投资人 的申购申 请被拒绝, 被 拒绝的申 购款 项将退还给 投资人。 在暂 停申购的 情况博时 上证 超级 大盘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更 新 招 募说 明书2010 年第1 号 40 消除时,基 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 复申购业 务的办理 。 十、暂停赎回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的情 形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 形时,基 金管理人 可暂停接 受投资人 的赎 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 致基金无 法正常 运作。 2 .所投资的目 标 ETF 暂停估值, 导致基金 管 理人无 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 净值。 3 .证券交易所交 易时间非 正常停 市,导致 基金管理 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 4 .连续两个或两 个以上开 放日发 生巨额赎 回。 5 .发生本基金合 同规定的 暂停基 金资产估 值情况。 6 .所投资的目 标 ETF 暂停赎回或 延缓支付 赎回对价 时。 7 .法律法规规定 或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他 情形。 发生上述情 形时, 基金管 理人应在 当日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已接受的 赎回申请, 基 金管 理人应足额 支付; 如暂 时不能足 额支付, 应 将可支付 部分按单个 账户申请 量占申请 总量的比 例分配给赎 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 分可延期 支付, 并以 后续开放日 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 依据计算 赎回金额 。 若连续 两个或两 个以上开 放日发生 巨额赎 回, 延期 支付最长 不得超过 20 个工 作 日, 并在指定 媒体上公 告。 投资人 在申请赎 回时可事 先选择将当 日可能未 获受理部 分予以撤 销。在暂停 赎回的情 况消除时 ,基金管 理人应及 时恢 复赎回业务 的办理并 予以公告 。 十 一 、 巨额赎回的 情形 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 定 若本基金单 个开放日 内的基金 份额净赎 回申请 (赎回 申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 转出 申请份额总 数后扣除 申购申请 份额总数 及基金转 换中 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 的余额 ) 超过 前一 开放日的基 金总份额 的 10% ,即认为是 发生了巨 额赎 回。 2 .巨额赎回的处 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 巨额赎回 时, 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 据基金当 时的资产组 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 回或 部分延期赎 回。 (1 )全额赎回 :当基金 管理人认 为有能力 支付投资 人的全部赎 回申请时 ,按正常 赎回 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 赎回:当 基金管理 人认为支 付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 有困难或 认为因支 付投 资人的赎回 申请而进 行的财产 变现可能 会对基金 资产 净值造成较 大波动时, 基 金管理人 在当 日接受赎回 比例不低 于上一开 放日基金 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 ,可对其 余赎回申 请延期办 理。 对于当日的 赎回申请, 应 当按单个 账户赎回 申请 量占赎回申 请总量 的 比例, 确定当 日受 理的赎回份 额; 对于未 能赎回部 分, 投资人 在提交赎 回 申请时可以 选择延期 赎回或取 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 回的, 将自 动转入下 一个开放 日继续赎 回, 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 选 择取消赎 回的, 当日未获受 理的部分 赎回申请 将被撤销 。延期的 赎回 申请与下一 开放日赎 回申请一 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 以下一开 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 值为基础 计算 赎回金额, 以 此类推, 直 到全部赎 回为博时 上证 超级 大盘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更 新 招 募说 明书2010 年第1 号 41 止。如投资 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 时未作明 确选择, 投资 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 动延期赎 回处理。 (3 )暂停赎回: 连续 2 日以 上 (含本 数 )发生 巨额 赎回,如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 要, 可暂停接受 基 金的赎 回申请; 已经接受 的赎回申 请可 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但不得 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 指定媒体 上进行公 告。 3 .巨额赎回的公 告 当发生上述 延期赎回 并延期办 理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 通过邮寄、 传 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 规 定的其他方 式在 3 个交 易日内通 知基金份 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 处理方法 ,同时在 指定媒体 上刊登公告 。 十 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 停申购或 赎回情况 的,基金 管理人当 日应立即向 中国证监 会备案, 并在 规定期限内 在指定媒 体上刊登 暂停公告 。 2 . 如发生暂停的 时间为 1 日, 基金管理 人应于重 新 开 放日, 在指 定媒体上 刊登基金 重 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公 告,并公 布最近 1 个开 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 。 3 .如发生暂停的 时间超 过 1 日但少于 2 周 ,暂停结 束,基金重 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 时, 基金管理人 应提前 2 日 在指定 媒体上刊 登基金重 新开 放申购或赎 回公告, 并公告最 近 1 个 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 值。 4 .如发生暂停的 时间超 过 2 周, 暂停期间 ,基金 管 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 登暂停 公告 1 次。暂停结 束,基金 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 回时,基 金管 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 媒体上连 续刊 登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 或赎回公 告,并公 告最近 1 个开 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 十 三 、基金转换 自 2010 年 3 月 19 日起 ,本基 金管理人 和销售机 构共 同推出本基 金的基金 转换业务 。 (一)转换 业务适用 基金范围


适用于本基 金与本公 司已募集 和管理的 博时价值 增长 证券投资基 金 (代 码: 050001 (前 收费) ,051001 (后收费) ) 、 博时 裕富 沪深 300 指数 证券投资基 金 (代码 :050002 ) 、 博时 现金收益证 券投资基 金(代码 :050003 ) 、博时精选股票证券投 资基金( 代码:050004)、 博时稳定价 值债券投 资基金(A 类代 码:050106 (前 收费) 、051106 (后收费)和 B 类代 码:050006 ) 、 博时平衡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 代码:050007 ) 、 博时价值增长贰号 证 券投资基金( 代码:050201 (前收费) 、051201 ( 后 收费 ) ) 、博时第三产业成长股票 证券 投资基金 (代 码:050008 ) 、 博时新兴成长股票型 证 券投资基金 ( 代码:050009 ) 、 博时特 许价值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 金(代码:050010 (前 收 费) ,051010 ( 后收费) ) 、博时信用债 券投资基金 (代 码:050011 (A 类) ,051011 (B 类) ,050111 (C 类) ) 和博时策略灵 活配 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 (代码 :050012 ) 之间的转换。 (二)适用 投资者范 围


本基金转换 业务 适用 于所有已 持有上述 任一只基 金的 投资者。


博时 上证 超级 大盘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更 新 招 募说 明书2010 年第1 号 42 (三)转换 费用


基金转换费 用由转出 基金赎回 费和申购 费补差两 部分 构成 , 其中: 申 购费补差 具体收取 情况, 视每次 转换时的 两只基金 的申购费 率的差异 情 况而定 。 基金 转换费用 由基金持 有人承 担。


(四)业务 规则


1 、基金转换只 能在同一 销售机构 进行。转 换的两只 基金必须都 是该销售 人代理的 同一 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 在同一注 册登记人 处注册登 记的 基金。


2 、前端收费模 式的开放 式基金只 能转换到 前端收费 模式的其它 基金(申 购费为零 的基 金视同为前 端收费模 式) , 后端收 费模式的 基金可以 转 换到前端或 后 端收费 模式的其 它基金。


3 、基金转换的 目标基金 份额按新 交易计算 持有时间 。基金转出 视为赎回 ,转入视 为申 购。基金转 换后可赎 回的时间 为 T +2 日。


4 、基金分红时再 投资的份 额可在 权益登记 日的 T +2 日提交基金 转换申请 。


5 、基金转换以 申请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础计算。 投资者采用 “ 份额转换 ” 的原则提交 申请。转出 基金份额 必须是可 用份额, 并遵循 “ 先进先 出 ” 的原则 。


(五)暂停 基金转换 的情形及 处理


基金转换视 同为转出 基金的赎 回和转入 基金的申 购, 因此暂停基 金转换适 用有关转 出基 金和转入基 金关于暂 停或拒绝 申购、暂 停赎回的 有 关 规定 。 出现法律、 法规、 规 章规定的 其它情形 或其它在 基金 合同、 招募说明 书已载明 并获中国 证监会批准 的特殊情 形时 , 基 金管理人 可以暂停 基金 转换业务。 (六)重要 提示


1 、本基金转换 业务适用 于可以销 售包括 博 时上证超 级大盘交易 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 投资 基金联接基金 在 内的两只以 上(含两只) ,且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为同 一机构的博 时旗下基金 的销售机构 。


2 、 转换业务的收费 计算公式 及举例参 见 2010 年 3 月 16 日刊登于本公司网 站的 《 博时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 于旗下开 放式基金 转换业务 的公 告》。 3 、本公司管理基 金的转换 业务的 解释权归 本公司 。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 易过户是 指基金注 册登记机 构受理继 承、 捐赠和司法 强制执行 而产生的 非交 易过户以及 注册登记 机构认可 、符合法 律法规的 其它 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 上述何种 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 主体必须 是依法可 以持有本 基金基金 份额 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 基金份额 由 其合法的继 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 金 份额持有人 将其合法 持有的基 金份额捐 赠给福利 性质 的基金会或 社会团体; 司 法强制执 行是 指司法机构 依据生效 司法文书 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持有 的基金份额 强制划转 给其他自 然人、 法 人或其他组 织。 办理非 交易过户 必须提 供 基金注册 登 记机构要求 提供的相 关资料, 对 于符合博时 上证 超级 大盘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更 新 招 募说 明书2010 年第1 号 43 条件的非交 易过户申 请按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的规 定办 理, 并按基金注 册登记机 构规定的 标准 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办 理已持有 基金份额 在不同销 售机 构之间的转 托管, 基金销 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 的标准收 取转托管 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于 2010 年 3 月 19 日起开始办理 定 期定额投 资 业务 ,基金 代码为 050013 。 (一)适用 投资者范 围


符合法律法 规规定的 可投资于 证券投资 基金的个 人投 资者和机构 投资者以 及合格境 外 机构投资者 。 (二)申购 费率


本基金定期 定额 投资 的申购费 率与普通 申购业务 的费 率相同。 (三)扣款 日期和扣 款金额


投资者须遵 循各销售 机构有关 扣款日期 的规定, 并 与 销售机构约 定每月固 定扣款金 额 , 但最低每次 不少于人 民币 100 元(含 100 元) 。


(四)重要 提示


1 、 凡申请办理 本基金 “ 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 ”的投资 者须首先开 立本公司 开放式基 金基 金账户。


2 、 本基金定 期定额投 资计划的 每月实际 扣款日即 为 基金申购申 请日, 并以该日 (T 日) 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 准计算申 购份额。 投资人可 以 从 T+2 日起通 过本计划 办理网点 、致电 本 公司客服 电话或登 录 本公司 网站查询 其每次申 购申 请的确 认情 况。 申购份额 将在确认 成功 后直接计入 投资者的 基金账户 。 (五)本 公 司 网 上 直 销 交 易 已 开 通 本 基 金 的 定 期 投 资 业 务 , 详 情 可 登 录 本 公 司 网 站 www.bosera.com 参阅 《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直 销 定期投资业 务规则》 , 也可拨打 客户服 务电话:95105568 (免长途费)了解 或咨询相 关情 况。 十七、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只 受理国家 有权机关 依法要求 的基 金份额的冻 结与解冻, 以 及注册登 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 律法规的 其他情况 下的冻结 与解 冻。招募 说明 书 44 第 八 部分


基 金的 投 资 一、投资目标





通过主 要投资于 上证超级 大盘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投资基 金, 紧密跟踪 标的指数 即上 证超级大盘 指数的表 现,追求 跟踪偏离 度和跟踪 误差 的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 投资于上 证超级大 盘交易型 开放式指 数证 券投资基金、 标 的指数即 上证超级 大盘指数成 份股和备 选成份股 ,新股、 债券以及 中国 证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 的其他证 券品种。 本 基金 对上证 超级 大盘 交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投 资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90% ,对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 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 品种 ,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 后, 可以 将其纳 入投资范 围。 三、标的指数 上证超级大 盘指数( 价格指数 ) 如果上证超 级大盘交 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变 更其标的指 数, 或者中证 指数有限 公 司变 更或停 止上证 超级 大盘指 数的编 制及 发布, 或者 上证 超级大 盘指数 被其 他指数 所替 代, 或者由于指 数编制方 法等重大 变更导致 上证超级 大盘指数不 宜继续作 为目标基 金的标的 指数, 或者证券 市场有其 他代表性 更强、 更适合 于本 基金投资的 指数推出, 本 基金管理 人可 以依据审慎 性原则和 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 益的 原则, 在取得基 金托管人 的同意 并 履行 适当程序 后 ,更换本 基金的标 的指数和 投资对象 ;并 依据目 标 ETF 的标的指 数、市场 代表 性、流动性 、与原指 数的相关 性等诸多 因素选择 确定 新的标的指 数。 四、投资理念 通过主要投 资于上 证 超级大盘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以期 获得标的 指数所表 征的市场组 合所代表 的市场平 均水平的 投资收益 。 五 、 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 主要投资 于上证超 级大盘交 易型开放 式指 数证券投资 基金, 标的指 数即上证 超级大盘指 数成份股 和备选成 份股等, 新 股、 债券以 及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 其他证券 品种, 紧密跟 踪标的指 数的表现, 以期获得 标的指数 所表征的市 场组合所 代表的市 场平均水 平的投资收 益。 本基金投资 于上证超 级大 盘交 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 资基金的方 式,包括 在该 ETF 的 一 级 市场 进行 股票 篮子 组 合的 申购 与赎 回, 也 包括在 该 ETF 的二 级市 场 以现 金直 接买 卖 ETF 份额。 本基金投资 于目标 ETF 的方 式以申购 和赎 回为主, 但在 目标 ETF 二级市 场流动 性较好的情 况下, 为了 更好地实 现本基金 的投资目 标 , 减小与标的 指数的跟 踪偏离度 和跟踪 博时 上证 超级 大盘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更 新 招 募说 明书2010 年第1 号 45 误差,也可 以通过二 级市场交 易买卖目 标 ETF 。 在法律法规 允许的情 况下,基 金管理人 在履行相 应程 序后可以使 用相关金 融衍生工 具, 以 更好 地实现 基金的 投资 目标。 但基金 管理 人使用 相关 金融 衍生工 具必须 是以 提高投 资效 率、 降低交易 成本、 缩小 跟踪误差 等为目 的, 而非用 于 投机或用作 杠杆工具 放大基金 的投资。 1 .投资组合的构 建 基金管理人 构建基金 投资组合 的过程主 要分为三 个步 骤: 确定目标 组合、 制定 建仓策略, 以及逐步调 整组合。 (1 )确定目标 组合。基 金管理人 通过主要 投资于上 证超级大盘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 证券 投资基金等 ,以紧密 跟踪标的 指数的表 现。 (2 )制定建仓 策略。基 金经理依 据对标的 指数成份 股的流动性 和交易成 本等因素 所做 的分析,制 定合理的 建仓策略 。 (3 )逐步调整 组合。基 金经理在 规定时间 内,采取 适当的手段 和措施, 对实际投 资组 合进行动态 调整,直 至达到 紧 密跟踪标 的指数的 目标 。 本 基金 对上证 超级 大盘 交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投 资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90% ,对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本基金将在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 3 个月内达到 这一投资比 例。此后 ,如因各 种因素导 致基金不符 合这一投 资比例的 ,基金管 理人将在 10 个交易日 内 进行调整 。 2 .投资组合的日 常管理 本基金投资 组合的日 常管理内 容主要包 括以下几 个方 面: (1 )标的指数 成份股公 司行为信 息的跟踪 与分析。 跟踪分析标 的指数成 份股公司 行为 等信息, 如股本变 化、 分 红、 停 牌、 复 牌, 以 及成份 股公司其他 重大信息 , 分析 这些信息 对 指数的影响 ,进而分 析是否需 要对投资 组合进行 调整 ,为投资决 策提供依 据。 (2 )标的指数 的跟踪与 分析。跟 踪分析标 的指数的 调整等变化 ,确定标 的指数的 变化 是否与预期 相一致, 分析是否 存在差异 及差异产 生的 原因,为投 资决策提 供依据。 (3 )每日申购 赎回情况 的跟踪与 分析。跟 踪分析每 日基金申购 赎回信息 ,分析这 些信 息对投资组 合的影响 。 (4 )投资组合 持有证券 、现金头 寸及流动 性分析。 基金经理跟 踪分析每 日基金实 际投 资组合与目 标组合的 差异及差 异产生的 原因,并 对拟 调整的成份 股的流动 性进行分 析。 (5 )投资组合 调整。使 用数量化 投资分析 模型,寻 找出将实际 投资组合 调整为所 追求 的目标组合 的最优方 案, 确定组 合交易计 划; 如标 的指 数成份股调 整、 成份股 公司发生 兼并、 收购和重组 等重大事 件, 由基金 经理召集 会议, 决 定基 金的操作策 略; 进一步 调整投资 组合, 达到所追求 的目标组 合的持仓 结构。 3 .投资组合的定 期管理 本基金投资 组合的定 期管理内 容主要包 括以下几 个方 面: 博时 上证 超级 大盘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更 新 招 募说 明书2010 年第1 号 46 (1 )每月 每月末, 根据 基金合同 中关于基 金管理费 和基金托 管 费等的支付 要求, 及时 检查组合 中 的现金比例 ,进行现 金支付的 准备。 每月末, 基金经 理对投资 策略、 投资组 合表现及 跟踪 误差等进行 分析, 分析最 近组合与 标的指数的 跟踪偏离 度和跟踪 误差情况 ,寻找出 未能 有效控制较 大偏离的 原因。 (2 )每半年 根据标的指 数的编制 规则与指 数调整公 告, 基金经 理 依据投资决 策委员会 的决策, 在 标 的指数成份 股调整生 效前, 分析 并制定投 资组合调 整 策略, 尽量减 少因成份 股变动所 带来的 跟踪偏离度 和跟踪误 差。 4 .投资绩效评估 本基金的投 资绩效评 估内容包 括以下几 个方面: 每日,基金 经理分析 基金的跟 踪偏离度 。 本基金管理 人定期对 基金的运 行情况进 行量化评 估。 基 金经 理定期 根据 绩效 评估报 告分 析当月 的投 资操 作、 投资 组合 状 况及 跟踪 误差等 情 况, 重点分析基 金的跟踪 偏离度和 跟踪误差 产生的原 因、 现金管理情 况、 标的指数 成份股调 整前后的操 作,以及 成份股未 来可能发 生的变动 等。 在 正 常 市 场 情 况 下 , 本 基 金 的 风 险 控 制 目 标 是 追 求 日 均 跟 踪 偏 离 度 的 绝 对 值 不 超 过 0.3% , 年跟踪误差不 超过 4% 。 如 因标的指 数编制规 则调整等其 他原因, 导致基金 跟踪偏 离 度和跟踪误 差超过了 上述范围, 基金管理 人应采取 合 理措施, 避免 跟踪偏离 度和跟踪 误差的 进一步扩大 。 六、投资限制 1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基 金财产不 得用 于下列投资 或者活动 : (1 ) 承销证券; (2 ) 向他人贷 款 或者提供 担保; (3 ) 从事承担无 限责任的 投资; (4 ) 除买卖上证 超级大盘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 外, 买卖其他 基金份 额, 但是 国务院另有 规定的除 外; (5 ) 向其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出资或者 买卖其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发 行的股票 或者债券; (6 ) 买卖与其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有控 股关系的 股东 或者与其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有其他 重大利害 关系的公 司发行的 证券或者 承销 期内承销的 证券; (7 ) 从事内幕交 易、操纵 证券交易 价格及其 他不正当 的证 券交易活动 ; (8 ) 依照法律法 规有关规 定,由中 国证监会 规定禁止 的其 他活动; 博时 上证 超级 大盘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更 新 招 募说 明书2010 年第1 号 47 (9 )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 限制, 如 适 用于本 基金 , 则本基金投 资不再 受相关限 制。 2 .投资限制 本基金在投 资策略上 兼顾投资 原则以及 开放式基 金的 固有特点, 通过 分散投资 降低基金 财产的非系 统性风险 ,保持基 金组合良 好的流动 性。 基金的投资 组合将遵 循以下限 制: (1 ) 本基金持有 一家上市 公司的股 票,其市 值不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 (2 ) 本基金持有 的全部权 证,其市 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 值的 3 %; (3 ) 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 全部基金 持有的同 一权证, 不得 超过该权证 的 10 %; (4 ) 本 基金 进入全 国银行 间同 业市场 进行 债券回 购的 资金余 额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40 %; (5 ) 本基金投资 于同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 比例, 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0 %; (6 ) 本基金持有 的全部资 产支持证 券,其市 值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净值 的 20 %; (7 ) 本基金持有 的同一 ( 指同一 信用级别 ) 资产 支持证券 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 持 证券规模的 10 %; (8 ) 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 全部基金 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 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 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合计规 模的 10 %; (9 ) 本基金应投 资于信用 级别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 的资产支持证 券。 基金持 有 资产支持证 券期间, 如 果其信用 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 投资标准, 应在 评级报 告发布之 日起 3 个 月内予以 全部卖出 ; (10 ) 基金财产参 与股票发 行申购, 本 基金所申 报的金 额不 超过本基金 的总资产, 本基 金所申报的 股票数量 不超过拟 发行股票 公司本次 发行 股票的总量 ; (11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 买入权证的总 金额,不得超 过 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 .5 %; (12 ) 保持不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 5 %的现 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 (13 ) 本基金持有 的所有流 通受限证 券,其公 允价值不 得超 过本基金资 产净值的 20% ; 本基金持有 的同一流 通受限证 券,其公 允价值不 得超 过本基金资 产净值的 20% 。 (14 ) 本基金对上证超级大 盘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 资 基金的投资 比 例 不 低于 基 金 资 产净值的 90% 。 如果法律法 规对本基 金合同约 定投资组 合比例限 制进 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 的规定为 准。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 限制,如 适用于本 基金 ,则本基金 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 制。 因证券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合并 、 基金规 模变动、 标 的指数成份 股调整、 标 的指数成 分 股流动性限 制、目 标 ETF 暂停申 购、赎回 或二级市 场交易停牌 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 定投资比 例的,基 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整。 博时 上证 超级 大盘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更 新 招 募说 明书2010 年第1 号 48 本 基金 对上证 超级 大盘 交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投 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90% 。本基金 将在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 3 个月 内达到这一 投资比例 。此后, 如因标的 指 数成 份股调 整、基 金申 购赎回 等因素 导致 基金不 符合 这一 投资比 例的, 基金 管理人 将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 七、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 绩比较基 准为 : 上证超级大 盘指数 收 益率 X95%+ 银行活 期存款税 后 利率 X5% 如果上证超 级大盘交 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变 更其标的指 数, 或者中证 指数有限 公 司变 更或停 止上证 超级 大盘指 数的编 制及 发布, 或者 上证 超级大 盘指数 被其 他指数 所替 代, 或者由于指 数编制方 法等重大 变更导致 上证超级 大盘指数不 宜继续作 为目标基 金的标的 指数, 或者证券 市场 有其 他代表性 更强、 更适合 于本 基金投资的 指数推出, 经 与托管人 协商 一致, 履行相 应程序后, 本基金的 标的指数 可根据目 标基金的业 绩比较基 准的更换 而做相应 的变更。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 于 股票型基 金, 其预期 收益及风 险水平高 于 混合基金、 债 券基金与 货币市场 基 金,属于高 风险 高收 益的 开放 式 基金。 本基金为被 动式投资 的股票 型 指数基金 , 跟踪上证 超 级大盘指数, 其风险收 益特征与 标 的指数所表 征的市场 组合的风 险收益特 征相似 。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 的处理原则及 方法 1 .基金管理人 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 代表基金 独立行使 股东权利, 保 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 利益; 2 .不谋求对上市 公司的控 股,不 参与所投 资上市公 司的经营管 理; 3 .有利于基金财 产的安全 与增值 ; 4 .不通过关联 交易为自 身、雇员 、授权代 理人或任 何存在利害 关系的第 三人牟取 任何 不当利益。 十、基金的融资 融券 本基金可以 按照国家 的有关规 定进行融 资 、融券 。 十一、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 的董事会 及董事保 证本报告 所载资料 不存 在虚假记载、 误 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 内容的真 实性、准 确性和完 整性承担 个别 及连带责任 。 基金托管人 根据本基 金合同规 定,复核 了本报告 中的 净值表现和 投资组合 报告等内 容, 保证复核内 容不存在 虚假记载 、误导性 陈述或者 重大 遗漏。 本投资组合 报告所载 数据截至 2010 年 3 月 31 日。本 报告财务数 据未经审 计师审计 。 1. 报告期末基 金资产组 合 博时 上证 超级 大盘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更 新 招 募说 明书2010 年第1 号 49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 产 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50,594,065.26 2.88 其中:股票 50,594,065.26 2.88 2 基金投资 1,593,096,000.00 90.83 3 固定收益投 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 支持证券 - - 4 金融衍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 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 结算备付 金合计 107,407,865.25 6.12 7 其他各项资 产 2,813,925.88 0.16 8 合计 1,753,911,856.39 100.00 2. 期末投资目 标基金明 细 序号 基金名称 基金类型 运作方式 管理人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 净 值比例(% ) 1 上证超级大 盘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 指数型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 基金 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1,593,096,000.00 91.49 3. 报告期末 按 行业分类 的股票投 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 值比例(% ) A 农、林、牧 、渔业 - - B 采掘业 12,244,949.39 0.70 C 制造业 7,025,193.62 0.40 C0








食品 、饮料 - - C1








纺织 、服装、 皮毛 - - C2








木材 、家具 - - C3








造纸 、印刷 - - C4








石油 、化学、 塑胶、塑 料 - - C5








电子 - - C6








金属 、非金属 7,025,193.62 0.40 C7








机械 、设备、 仪表 - - C8








医药 、生物制 品 - - C99








其他 制造业 - - D 电力、煤气 及水的生 产和供应 业 - - E 建筑业 7,841,823.23 0.45 F 交通运输、 仓储业 5,207,819.74 0.30 G 信息技术业 2,458,777.00 0.14 H 批发和零售 贸易 - - 博时 上证 超级 大盘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更 新 招 募说 明书2010 年第1 号 50 I 金融、保险 业 15,815,502.28 0.91 J 房地产业 - - K 社会服务业 - - L 传播与文化 产业 - - M 综合类 - - 合计 50,594,065.26 2.91 4. 报告期末按 市值占基 金资产净 值比例大 小排序的 前十 名股票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 值比例(% ) 1 600000 浦发银行 183,823 4,187,487.94 0.24 2 600030 中信证券 123,632 3,513,621.44 0.20 3 601398 工商银行 703,990 3,505,870.20 0.20 4 601857 中国石油 206,510 2,651,588.40 0.15 5 601390 中国中铁 453,617 2,630,978.60 0.15 6 601919 中国远洋 206,278 2,625,918.94 0.15 7 601186 中国铁建 309,903 2,612,482.29 0.15 8 601668 中国建筑 598,701 2,598,362.34 0.15 9 601006 大秦铁路 268,948 2,581,900.80 0.15 10 600050 中国联通 391,525 2,458,777.00 0.14 5. 报告期末按 券种分类 的债券投 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债券 。 6. 报告期末按 市值占基 金资产净 值比例大 小排序的 前五 名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债券 。 7. 投资组合报 告附注 (1 ) 报告期内基 金投资的 前十名证 券的发行 主体没有 被监 管部门立案 调查, 或 在报告 编制日 前一年内受 到公开谴 责、处罚 ; (2 ) 基金投资的 前十名股 票中,没 有投资于 超出基金 合同 规定备选股 票库之外 的股票; (3 ) 基金的 其他 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50,000.00 2 应收证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24,608.40 5 应收申购款 2,539,317.48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813,925.88 (4 ) 报告期末本 基金未持 有处于转 股期的可 转换债券 ; (5 ) 报告期末本 基金未持 有资产支 持证券; 博时 上证 超级 大盘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更 新 招 募说 明书2010 年第1 号 51 (6 ) 报告期 末本 基金 未持 有 权证; (7 ) 由于四舍五 入的原因 ,分项之 和与合计 项之间可 能存 在尾差。 第九 部分 、基金的 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 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 勉的原 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 收益。基金 的过往业绩 并不代表其未来 表现。 投资有 风险,投 资者在做出 投资决策 前应仔细 阅读本基 金的招募 说明 书。 历史各时间 段基金份 额净值增 长率及其 与同期业 绩比 较基准收益 率的比较 : 期 间 ① 份 额 净 值增长率 ② 份 额 净 值 增 长率标准差 ③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率 ④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益率标准差 ①-③ ②-④ 2009 年 12 月 29 日至 2009 年12 月31 日 0.00% 0.00% 3.19% 0.92% -3.19% -0.92% 2010 年 1 月 1 日至2010 年3 月31 日 -9.20% 1.24% -10.00% 1.29% 0.80% -0.05% 2009 年 12 月 29 至2010 年3 月31 日 -9.20% 1.21% -7.13% 1.29% -2.07% -0.08% 博时 上证 超级 大盘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更 新 招 募说 明书2010 年第1 号 52 第 十 部分


基 金的 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 值是指基 金拥有的 各类有价 证券、 银行 存 款本息、 基金 应收申购 款以及其 他 资产的价值 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负 债后的价 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 以基金名 义开立银 行存款账 户, 以基金托 管人的名义 开立证券 交易清算 资金 的结算备付 金账户, 以 基金托管 人和本基 金联名的 方 式开立基金 证券账户, 以本基金 的名义 开立银行间 债券 托管 账户。 开立的 基金专用 账户与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销售机构 和注册登记 机构自有 的财产账 户以及其 他基金财 产账 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 立于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和代销机 构 的固有财产, 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 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因基金 财产的管 理、 运用或 者其他情形 而取得的 财产和收 益归入基 金财产。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可以 按基金合 同的 约定收取管 理费、 托管费 以及其他 基金 合同约定的 费用。 基金 财产的债 权、 不得 与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管人 固有财产 的债务相 抵销, 不同基金财 产的债权 债务, 不得相 互抵销。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管人 以其自有 资产承担 法律 责任,其债 权人不得 对基金财产 行使请 求冻结、 扣押 和其他权利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因依法 解散、 被依 法撤销或 者被依法宣 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 清算 的,基金财 产不属于 其清算财 产。 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处分外 ,基金 财产 不得 被处分。 非 因基金 财产本身承 担的债务 ,不得对 基金财产 强制执行 。 招募 说明 书 53 第 十 一部 分


基金 资 产的 估值 一、估值日 本 基金 的估值 日为 本基 金相关 的证 券交易 场所 的正 常营 业日 以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规定 需 要对外披露 基金净值 的非营业 日。 二、估值方法 本基金除持 有的 ETF 份额 以其当 日份额净 值估值 , 当日无份额 净值的 , 以最近工 作日 的份额净值 估值,其 他估值方 法如下: 1 .证券交易所上 市的有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市 的有价 证券( 包括股 票、权 证等) ,以 其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 市价 (收盘价 ) 估值; 估值日无 交易的, 且最近交 易 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 , 以最近 交易日的市 价 (收盘价 ) 估值; 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 济 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 的, 可参考 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 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 因素,调 整最近交 易市 价,确定公 允价格 ; (2 )交易所上 市实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按估 值日收盘 价估值,估 值日没有 交易的, 且最 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 大变化, 按 最近交易 日 的收盘价估 值。 如最近 交易日后 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 市 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 调 整最近交 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 格; (3 )交易所上 市未实行 净价交易 的债券按 估值日收 盘价减去债 券收盘价 中所含的 债券 应收利息得 到的净价 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 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 交易日债 券收盘价 减去债券 收盘价中 所含 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 的净价进 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 化的, 可参考 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 近交易市 价,确定 公 允价格 ; (4 )交易所上 市不存在 活跃市场 的有价证 券,采用 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 值。交易 所上 市的资产支 持证券, 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 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 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 估值。 2 .处于未上市期 间的有价 证券应 区分如下 情况处理 : (1 )送股、转 增股、配 股和公开 增发的新 股,按估 值日在证券 交易所挂 牌的同一 股票 的市价(收 盘价)估 值;该日 无交易的 ,以最近 一日 的市价(收 盘价)估 值; (2 )首次公开 发行未上 市的股票 、债券和 权证,采 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 价值,在 估值 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 情况下, 按成本估 值。 (3 )首次公开 发行有明 确锁定期 的股票, 同一股票 在交易所上 市后,按 交易所上 市的 同一股票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 非公开 发行有明 确 锁定期的股 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 业协会 有关规定确 定公允价 值。 3 .全国银行间 债券市场 交易的债 券、资产 支持证券 等固定收益 品种,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价值 。 博时 上证 超级 大盘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更 新 招 募说 明书2010 年第1 号 54 4 .同一债券同时 在两个或 两个以 上市场交 易的,按 债券所处的 市场分别 估值。 5 .如有确凿证 据表明按 上述方法 进行估值 不能客观 反映其公允 价值的, 基金管理 人可 根据具体情 况与基金 托管人商 定后,按 最能反映 公允 价值的价格 估值。 6 .相关法律法 规以及监 管部门有 强制规定 的,从其 规定。如有 新增事项 ,按国家 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发 现基金估 值违反基 金合 同订明的估 值方法、 程序 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 定或者未 能充分维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 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 ,共同查 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 决。 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 基 金资产净 值计算和 基金会计 核 算的义务由 基金管理 人承担。 本 基 金的基金会 计责任方 由基金管 理人担任, 因 此, 就与 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 题, 如经相关 各方 在平等基础 上充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 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 以公布。 三 、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 的 ETF 份额 、股票、 权证、债 券和银行 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 资等 资产。 四 、 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额净 值是按照 每个工作 日闭市后 ,基金资 产净值除以 当日基金 份额的余 额数 量计算,精 确到 0 .001 元,小数点后 第四位四 舍五 入。国家另 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 每个工作日 计算基金 资产净值 及基金份 额净值, 并按 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 应每个工 作日对基 金资产估 值。基金 管理人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资产 估值 后, 将基金份额 净值结果 发送基金 托管人, 经基 金托 管人复核无 误后, 由基金 管理人对 外公 布。月末、 年中和年 末估值复 核与基金 会计账目 的核 对同时进行 。 五 、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将采 取必要、 适当、合 理的 措施确保基 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 性、 及时性。当 基金份额 净值小数 点后 3 位 以内 (含第 3 位)发生差错 时,视为 基金份 额净值 错误。 本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应按照以 下约定处 理: 1 .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 如 果由于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 人、 或注册登 记机构、 或 代销机构 、 或投资人自 身的过错 造成差错, 导致其他 当事人遭 受 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 应当对由 于该差 错遭受损失 当事人(“ 受损方”) 的直接 损失按下 述 “ 差 错处理原则 ” 给予赔 偿, 承担 赔偿责任 。 上述差错的 主要类型 包括但不 限于: 资 料申报差 错、 数据传输差 错、 数据计 算差错、 系 统故障差错、 下 达指令差 错等; 对于因 技术原因 引起 的差错, 若系同 行业现有 技术水平 不能 预见、不能 避免、不 能克服, 则属不可 抗力,按 照下 述规定执行 。 博时 上证 超级 大盘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更 新 招 募说 明书2010 年第1 号 55 由于不可抗 力原因造 成投资人 的交易资 料灭失或 被错 误处理或造 成其他差 错, 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 差错的当 事人不对 其他当事 人承担赔 偿责 任, 但因该差错 取得不当 得利的当 事人 仍应负有返 还不当得 利的义务 。 2 .差错处理原则 (1 )差错已发 生,但尚 未给当事 人造成损 失时,差 错责任方应 及时协调 各方,及 时进 行更正, 因更 正差错发 生的费用 由差错责 任方承担; 由于 差错责 任方未及 时更正已 产生的差 错, 给当事人造 成损失的, 由 差错责任 方对直接 损失 承担赔偿责 任; 若差错责 任方已经 积极 协调, 并且有 协助义务 的当事人 有足够的 时间进行 更 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 承担相应 赔偿责 任。差错责 任方应对 更正的情 况向有关 当事人进 行确 认,确保差 错已得到 更正。 (2 )差错的责 任方对有 关当事人 的直接损 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 失负责, 并且仅对 差错 的有关直接 当事人负 责,不对 第三方负 责。 (3 )因差错而 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 事人负有 及时返还 不当得利的 义务。但 差错责任 方仍 应对差错负 责。 如果由于 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 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 返 还不当 得利造成 其他当事 人的利益损失 ( “ 受损 方 ” ) ,则差错责任方应赔 偿受 损方的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 额的 范围内对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 求交付不 当得 利的权利; 如果 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 事人 已经将此部 分不当得 利返还给 受损方, 则受 损方应当 将其已经获 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 经获得的 不当得利返 还的总和 超过其实 际损失的 差额部分 支付 给差错责任 方。 (4 )差错调整采 用尽量恢 复至假 设未发生 差错的正 确情形的方 式。 (5 )差错责任 方拒绝进 行赔偿时 ,如果因 基金管理 人过错造成 基金财产 损失时, 基金 托管人应为 基金的利 益向基金 管理人追 偿, 如果因 基 金 托管人过 错造成基 金财产损 失时, 基 金管理人应 为基金的 利益向基 金托管人 追偿。 基金管 理人和托管 人之外的 第三方造 成基金财 产的损失, 并拒 绝进行赔 偿时, 由基金 管理人负 责向 差错方追偿; 追 偿过程中 产生的有 关费 用,应列入 基金费用 ,从基金 资产中支 付。 (6 )如果出现 差错的当 事人未按 规定对受 损方进行 赔偿,并且 依据法律 法规、基 金合 同或其他规 定, 基金管理 人自行或 依据法院 判决、 仲 裁裁决对受 损方承担 了赔偿责 任, 则基 金管理人有 权向出现 过错的当 事人进行 追索, 并有权 要求其赔偿 或补偿由 此发生的 费用和遭 受的直接损 失。 (7 )按法律法规 规定的其 他原 则 处理差错 。 3 .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 后,有关 的当事人 应当及时 进行处理 ,处 理的程序如 下: (1 )查明差错 发生的原 因,列明 所有的当 事人,并 根据差错发 生的原因 确定差错 的责 任方; (2 )根据差错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方 法对因差 错造成的损 失进行评 估; (3 )根据差错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方 法由差错 的责任方进 行更正和 赔偿损失 ; 博时 上证 超级 大盘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更 新 招 募说 明书2010 年第1 号 56 (4 )根据差错 处理的方 法,需要 修改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交易数 据的,由 基金注册 登记 机构进行更 正,并就 差错的更 正向有关 当事人进 行确 认。 4 .基金份额净值 差错处理 的原则 和方法如 下: (1 )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 立即予以纠 正, 通 报基金托 管人, 并采取合理 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 一步扩大 。 (2 )错误偏差达 到基金份 额净值的 0 .25% 时,基 金管理人应 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 并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错 误偏差达 到基金份 额净值的 0 .5% 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 公告。 (3 )因基金份 额净值计 算错误, 给基金或 基金份额 持有人造成 损失的, 应由基金 管理 人先行赔付 ,基金管 理人按差 错情形, 有权向其 他当 事人追偿。 (4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由 于各自技 术系统设 置而产生的 净值计算 尾差,以 基金 管理人计算 结果为准 。 (5 )前述内容如 法律法规 或 监管 机关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定处 理。 六 、 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 及的证券 交易市 场遇法定 节假日或 因其他原因 暂停营业 时; 2 . 因不可抗力或 其它情 形致使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 人无法准确 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 时; 3 .占基金相当 比例的投 资品种的 估值出现 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 理人为保 障投资人 的利 益,已决定 延迟估值 ;


4 、所投资的目 标 ETF 暂停估值时 ; 5 .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合同认 定的其它 情形。 七 、 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 息披露的 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 值由 基金管理人 负责计算, 基 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 核。 基金管 理 人应于每 个开放日 交易结束 后计算当日 的基金资 产净值并 发送给基 金托管人。 基 金托管人 对净值计 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 发 送给基金管 理人, 由基 金管理人 对基金 净值予以公 布。 八 、 特殊情况的处理 1 .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按 估值方法 的第 5 项进 行估值时 , 所造成 的误差不 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 2 .由于不可抗 力原因, 或由于证 券交易所 及登记结 算公司发送 的数据错 误,或国 家会 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 变更等,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 管人虽然已 经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的 措施进行检 查, 但未能发 现错误的, 由 此造成的 基金 资产估值错 误,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 人 免除赔偿 责任。但 基金管理 人应当积 极采取必 要的 措施消除由 此造成的 影响。 博时 上证 超级 大盘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更 新 招 募说 明书2010 年第1 号 57 第 十 二部 分


基金 的 收益 与分配 一 、 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 基金利息 收入、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变动 收益和其他 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 后的 余额;基金 已实现收 益指基金 利润减去 公允价值 变动 收益后的余 额。 二 、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可 供分配 利润 指截 至收益 分配 基准日 基金 未分 配利 润与 未分配 利润 中已 实现收 益 的孰低数。 三 、 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 分配应遵 循下列原 则: 1 .本基金的每份 基金份额 享有同 等分配权 ; 2 .收益分配时 所发生的 银行转账 或其他手 续费用由 投资人自行 承担。当 投资人的 现金 红利小于一 定金额, 不 足以支付 银行转账 或其他手 续 费用时, 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可将 投资人 的现金红利 按红利发 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 值自动转 为基 金份额; 3 . 在符合有关基 金分红条 件的前提 下, 本基 金收益 每年最多分 配 2 次, 每次分 配比例 不得低于收 益分配基 准日可供 分配利润 的 10% ; 4 .若基金合同生 效不满 3 个 月则可不 进行收益 分配 ; 5 .本基金收益 分配方式 分为两种 :现金分 红与红利 再投资,投 资人可选 择现金红 利或 将现金红利 按红利发 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 值自动转 为基 金份额进行 再投资; 若投资人 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 的收益分 配方式是 现金分红 ; 6 .基金红利发 放日距离 收益分配 基准日( 即可供分 配利润计算 截止日) 的时间不 得超 过 15 个工作日; 7 .基金收益分 配后每一 基金份额 净值不能 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 益分配基 准日的基 金份 额净值减去 每单位基 金份额收 益分配金 额后不能 低于 面值; 8 .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另 有规定 的从其规 定。 四 、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中 应载明收 益分配基 准日以及 该日 的可供分配 利润、 基金收 益分配对 象、分配原 则、分配 时间、分 配数额及 比例、分 配方 式、支付方 式等内容 。 五 、 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 .基金收益分配 方案由基 金管理 人拟订 , 由基金托 管人复核, 依照《信 息披露办 法》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2 . 在收益分 配方案公 布后, 基金管理 人依据具 体方案 的规定就支 付的现金 红利向基 金 托管人发送 划款指令 ,基金托 管人按照 基金管理 人的 指令及时进 行分红资 金的划付 。 博时 上证 超级 大盘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更 新 招 募说 明书2010 年第1 号 58 第 十 三部 分


基金 费 用与 税收 一 、 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 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 托管费; 3 .基金财产拨划 支付的银 行费用 ; 4 .基金合同生效 后的基金 信息披 露费用; 5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费 用; 6 .基金合同生效 后与基金 有关的 会计师费 和律师费 ; 7 .基金的 证券交 易费用; 8 .在中国证监 会规定允 许的前提 下,本基 金可以从 基金财产中 计提销售 服务费, 具体 计提方法、 计提标准 在招募说 明书或相 关公告中 载明 ; 9 .依法可以在基 金财产中 列支的 其他费用 。 二 、上 述基金 费用 由基金 管理 人在法 律规 定的范 围内参 照公 允的市 场价 格确定 ,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 、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 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 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0%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 下: H =E× 年管 理费率÷ 当 年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的 基金管理 费 E 为前一日基金 资产净 值 管 理人 对本基 金投 资组 合中投 资于 上证超 级大 盘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部 分 的基金资产 净值不计 提基金管 理费。 前 一日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为已扣 除本 基金投 资于 上证 超级 大盘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 资基金部分 基金资产 净值后的 净额,金 额为负时 以零 计。 基金管理费 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 理人向基 金 托管人发送 基金管理 费划付指 令, 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 于次月首 日起 3 个工 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 付给基金 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 假日、休 息日,支 付日期顺 延。 2 .基金托管人的 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 下: H =E× 年托 管费率÷ 当 年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的 基金托管 费 博时 上证 超级 大盘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更 新 招 募说 明书2010 年第1 号 59 E 为前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 托 管人 对本基 金投 资组 合中投 资于 上证超 级大 盘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那 部 分资产不计 提基金托 管费。 前 一日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为已扣 除本 基金投 资于 上证 超级 大盘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 资基金部分 基金资产 净值后的 净额,金 额为负时 以零 计。 基金托管费 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 理人向基 金 托管人发送 基金托管 费划付指 令, 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 于次月首 日起 3 个工 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 付给基金 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 假日、 休 息日,支 付日期顺 延。 3 .除管理费和 托管费之 外的基金 费用,由 基金托管 人根据其他 有关法规 及相应协 议的 规定,按费 用支出金 额支付, 列入或摊 入当期基 金费 用。 四 、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因未 履行 或未完 全履 行义 务导 致的 费用支 出或 基金 财产的 损 失, 以及处理 与基金运 作无关的 事项发生 的费用等 不 列入基金费 用。 基金合 同生效前 所发生 的信息披露 费、律师 费和会计 师费以及 其他费用 不从 基金财产中 支付。 五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 调 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 媒体上刊登公告。 六 、 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 份额持有 人根据国 家法律法 规的规定 ,履 行纳税义务 。 招募 说明 书 60 第 十 四部 分


基金 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人为 本基金的 会计责 任方; 2 .本基金的会计 年度为公 历每年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 .本基金的会计 核算以人 民币为 记账本位 币,以人 民币元为记 账单位; 4 .会计制度执行 国家有关 的会计 制度; 5 .本基金独立建 账、独立 核算; 6 .基金管理人 保留完整 的会计账 目、凭证 并进行日 常的会计核 算,按照 有关规定 编制 基金会计报 表; 7 . 基金托管人定 期 与基 金管理人 就基金 的 会计核算 、 报表编制等 进行核对 并书面确 认。 二、基金的审计 1 .基金管理人 聘请具有 从事证券 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 及其注册 会计师对 本基 金年度财务 报表及其 他规定事 项进行审 计。 会计师 事 务所及其注 册会计师 与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相 互独立。 2 .会计师事务所 更换经办 注册会 计师时, 应事先征 得基金管理 人同意。 3 . 基金管理人 (或 基金托管 人 )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 会计师事务 所, 经基金 托管人 (或 基金管理人 ) 同意, 并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后可以更 换 。 就更换会计 师事务所 , 基金管 理人应 当依照《信 息披露办 法》的有 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 上公 告。招募 说明 书 61 第 十 五部 分


基金 的 信息 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 应符合《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 《信 息披露办法》 、基 金合同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其 他基金信 息披 露义务人应 当依法披 露基金信 息, 并保 证所披露信 息的真实 性、准确 性和完整 性。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包括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 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 金 份额持有人 等法律法 规和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自然 人、 法人和其他 组织。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 人和 其他基 金信息 披露 义务人 应按规 定将 应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披 露事项 在规 定时间 内通 过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 全国性报 刊 (以下简 称 “ 指定 报 刊 ” ) 和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的 互联 网网站 ( 以 下简称 “ 网站” ) 等媒介 披露。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承诺公 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不 得有下列行 为: 1 .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 或者重 大遗漏; 2 .对证券投资业 绩进行预 测; 3 .违规承诺收益 或者承担 损失; 4 .诋毁其他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或者 基金份额 发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 人、法人 或者其 他组织的 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 荐性的文 字; 6 .中国证监会禁 止的其他 行为。 本基金公开 披露的信 息应采用 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 用 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 应保证两种 文本的内 容一致。 两种文本 发 生歧义 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 披露的信 息采用阿 拉伯数字 ;除特别 说明 外,货币单 位为人民 币元。 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包括: ( 一 ) 招募 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 是基金向 社会公开 发售时对 基金情况 进行 说明的法律 文件。 基金管理人 按照《基 金法》 、 《 信息披露 办法》 、 基金 合同编制并 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 日 前, 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 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 网站上。 基 金合同生效 后,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在每 6 个月结束之 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 说明书并 登载在 网站上, 将更新的 招募说明 书摘要登 载 在指定报刊 上。 基 金管理人 将在公告 的 15 日前向中 国证监会报 送更新的 招 募说明 书, 并 就 有关更新内 容提供书 面说明。 更新后的 招募说明 书公 告内容的截 止日为每 6 个 月的最后 1 日。 ( 二 ) 基金 合同、托 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 应在基金 份额发售 的 3 日前, 将基金合 同摘要登载 在指定报 刊和网站 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将 基金合同 、托管协 议登 载在各自网 站上。 ( 三 ) 基金 份额发售 公告 基金管理人 将按照 《基 金法》 、 《 信息披露 办法》 的 有 关规定, 就基 金份额发 售的具体 事博时 上证 超级 大盘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更 新 招 募说 明书2010 年第1 号 62 宜编制基金 份额发售 公告,并 在披露招 募说明书 的当 日登载于指 定报刊和 网站上。 ( 四 ) 基金 合同生效 公告 基金管理人 将在基金 合同生效 的次日在 指定报刊 和网 站上 登载基 金合同生 效公告。 基金 合同生效公 告中将说 明基金募 集情况。 ( 五 ) 基金 资产净值 公告、基 金份额净 值公告、 基金 份额累计净 值公告 1 .本基金的基 金合同生 效后,在 开始办理 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赎 回前,基 金管理人 将至 少每周公告 一次基金 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 额净值; 2 .在开始办理 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 赎回后, 基金管理 人将在每个 开放日的 次日,通 过网 站、基金份 额发售网 点以及其 他媒介, 披露开放 日的 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 净值; 3 .基金管理人 将公告半 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 个市场交 易日(或自 然日)基 金资产净 值和 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上述 市场交易 日( 或自然日) 的次日, 将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 净值登载 在指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六 ) 基金 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公告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本基 金的基 金合 同、招 募说 明书 等信 息披 露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额 申 购、 赎回价格的 计算方式 及有关申 购、 赎回费率, 并 保证投资人 能够在基 金份额发 售网点查 阅或者复制 前述信息 资料。 ( 七 ) 基金 年度报告 、基金半 年度报告 、基金季 度报 告 1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每年 结束之 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 年度报告 ,并将年 度报 告正文登载 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 告摘要登 载在指定 报 刊上。 基金年 度报告需 经具 有从 事证券 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 审计后, 方可披露 ; 2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上半 年结束 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半年度 报告,并 将半 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在 网站上, 将半年度 报告摘要 登载 在指定报刊 上; 3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每个 季度结 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 制完成基 金季度报 告, 并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 指定报刊 和网站上 ; 4 . 基金合同生效 不足 2 个月的 , 本基金 管理人可 以 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 告 或者年度报 告。 5 .基金定期报 告应当按 有关规定 分别报中 国证监会 和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 公场所所 在地 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 备案。 ( 八 ) 临时 报告与公 告 在 基金 运作过 程中 发生 如下可 能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 基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重 大 影响的事件 时,有关 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 当在 2 日内 编制临时报 告书,予 以公告, 并在公开 披露日分别 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 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 场所 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 出机构备 案: 1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召开及 决议; 2 .终止基金合同 ; 博时 上证 超级 大盘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更 新 招 募说 明书2010 年第1 号 63 3 .转换基金运作 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 5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的法 定名称、 住所发生 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 东及其出 资比例 发生变更 ; 7 .基金募集期延 长; 8 .基金管理人 的董事长 、总经理 及其他 高 级管理人 员、基金经 理和基金 托管人基 金托 管部门负责 人发生变 动; 9 .基金管理人的 董事在一 年内变 更超过 50% ; 10 .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 部门的主 要业 务人员在一 年内变动 超过 30% ; 11 .涉及基金管理 人、基金 财产、基 金托管业 务的诉 讼; 12 .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受到监管 部门的调 查; 13 . 基金管理人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其他 高级管理 人 员、 基金经理 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 , 基金托管人 及其基金 托管部门 负责人受 到严重行 政处 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 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 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 等费用计 提标准、 计提方式 和费 率发生变更 ;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 价错误达 基金份额 净值 0.5% ;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 事务所; 19 .基金变更、增加 或减少代 销机构; 20 .基金更换注册登 记机构;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 申购、赎 回; 22 .本基金申购、赎 回费率及 其收费方 式发生变 更;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 赎回并延 期支付;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 巨额赎回 并暂停接 受赎回申 请;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 申购、赎 回申请后 重新接受 申购 、赎回; 26 .中国证监会或本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 他事项。 ( 九 ) 澄清 公告 在本基金合 同存续期 限内, 任何公 共媒体中 出现的 或 者在市场上 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 基金 份额价格产 生误导性 影响或者 引起较大 波动的, 相关 信息披露义 务人知悉 后应当立 即对该消 息进行公开 澄清,并 将有关情 况立即报 告中国证 监会 。 ( 十 )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 ( 十一) 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信息 ( 十二) 信 息披露文 件的存放 与查阅 基金合同、 托 管协议、 招募说明 书或更新 后的招募 说 明书、 年度报 告、 半年 度报告、 季博时 上证 超级 大盘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更 新 招 募说 明书2010 年第1 号 64 度报告和基 金份额净 值公告等 文本文件 在编制完 成后 , 将存放于基 金管理人 所在地、 基 金托 管人所在地, 供 公众查阅。 投 资人在支 付工本费 后, 可在合理时 间内取得 上述文件 复制件或 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 在基金管 理人指定 的网站上 进行查阅。 本 基金的信息 披露事项 将在指定 媒体 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 息披露将 严格按照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 规定进行。招募 说明 书 65 第 十 六部 分


风险 揭 示 一 、 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1 .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 格因受各 种因素的 影响而引 起的波动, 将 使本基金资 产面临潜 在的风险。 市 场风险可以 分为股票 投资风险 和债券投 资风险。 股票投资风 险主要包 括: (1 )国家货币 政策、财 政政策、 产业政策 等的变化 对证券市场 产生一定 的影响, 导致 市场价格水 平波动的 风险。 (2 )宏观经济运 行周期性 波动, 对股票市 场的收益 水平产生影 响的风 险。 (3 )上市公司的 经营状 况受多种 因素影响 ,如市场 、技术、竞 争、管理 、财务等 都会 导致公司盈 利发生变 化,从而 导致股票 价格变动 的风 险。 债券投资风 险主要包 括: (1 )市场平均利 率水平变 化导致 债券价格 变化的风 险。 (2 )债券市场 不同期限 、不同类 属债券之 间的利差 变动导致相 应期限和 类属债券 价格 变化的风险 。 (3 )债券发行 人出现违 约、拒绝 支付到期 本息,或 由于债券发 行人信用 质量降低 导致 债券价格下 跌的风险 。 2 .指数化投资风 险 本 基金 的主要 投资 标的 为被动 跟踪 标的指 数的 上证 超级 大盘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 资基金 。本 基金的资 产 净值会 随标的指 数的波动 而波 动。 3 .跟踪偏离风险 以下因素可 能导致基 金投资组 合的收益 率无法紧 密跟 踪标的指数 的收益率 : (1 )基金有投 资成本、 各种费用 及税收, 而指数编 制不考虑费 用和税收 ,这将导 致基 金收益率落 后于标的 指数收益 率,产生 负的 跟踪 偏离 度。 (2 )指数成份 股派发现 金红利、 新股市值 配售收益 等因素将导 致 基金收 益率超过 标的 指数收益率 ,产生正 的 跟踪偏 离度。 (3 )当标的指 数调整成 份股构成 ,或成份 股公司发 生配股、增 发等行为 导致该成 份股 在指数中的 权重发生 变化, 或标 的指数变 更编制方 法 时, 基金在相 应的组合 调整中可 能暂时 扩大与标的 指数的构 成差异, 而 且会产生 相应的交 易 成本, 导致 跟 踪偏离度 和跟踪误 差扩大。 (4 )投资者申 购、赎回 可能带来 一定的现 金流或变 现需求,在 遇到 标的 指数成份 股停 牌、 摘牌或流动 性较差等 情形时, 基金 可能无法 及时 调整投资组 合或承担 冲击成本, 导 致 跟 踪偏离度和 跟踪误差 扩大。 (5 )在基金进行 指数化投 资过程 中,基金 管理人的 管理能力, 例如跟踪 指数的水 平、 技术手段、 买入 卖出的时 机选择等, 都 会对基金 收益 产生影响, 从而 影响基金 跟踪偏离 度和博时 上证 超级 大盘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更 新 招 募说 明书2010 年第1 号 66 跟踪误差。 (6 )其他因素 产生的偏 离。如因 缺乏卖空 、对冲机 制及其他工 具造成的 指数跟踪 成本 较 高;因指 数发布机 构指数编 制错误等 产生的跟 踪偏 离度和跟踪 误差。 4 .投资标的过分 集中的风 险 本 基金 对上证 超级 大盘 交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投 资比例 不低 于本 基金资 产 净值的 90% ,投资标 的单一且 过分集中 有可能会 给本 基金带来风 险。 5 .巨额申购赎回 所隐含的 风险 本 基金 对上证 超级 大盘 交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投 资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90% 。在巨额申购发生 时,可能会 出现在短期 内对标的指数成 份股的投资 比例或者对 上证超级大 盘交易型 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 资基金份 额的 投资比例被 迫处于较 低水平的 状况, 从 而导致跟踪 误差的大 幅 增加; 在 巨额赎回 发生时, 可 能会出现在 短期内被 迫卖出大 量的标的 指数成份股 或者被迫 卖出大量 的上证超 级大盘交 易型 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份额, 这 种流 动性买卖压 力也可能 导致跟踪 误差的大 幅增加。 6 .流动性风险 在市场或个 股流动性、 或 上证超级 大盘交易 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的 流动性不 足的 情况下, 基金管 理人可能 无法迅速、 低 成本地调 整基 金投资组合, 从 而对基金 收益造成 不利 影响。 基于开放式 基金的特 殊要求, 本 基金必须 保持一定 的 现金比例以 应对基金 赎回, 在管 理 现金头寸时 ,有可能 存在现金 不足的风 险和现金 过多 带来的风险 。 7 .操作或技 术风 险 相关当事人 在业务各 环节操作 过程中, 因内 部控制存 在缺陷或者 人为因素 造成操作 失误 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 、 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 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 金的各种 交易行为 或者后台 运作中, 可能 因为技术系 统故障或 者差错而 影响 交易的正常 进行或者 导致投资 者的利益 受到影响。 这 种技术风险 可能来自 基金管理 公司、 登 记结算机构 、销售机 构、证券 交易所等 。 8 .政策变更风险 因相关法律 法规或监 管机构政 策修改等 基金管理 人无 法控制的因 素的变化, 使 基金或投 资者利益受 到影响的 风险。 例如, 监管机构 基金估值 政 策的修改 导致基金 估值方法 的调整而 引起基金净 值波动的 风险; 相关 法规的修 改导致基 金 投资范围变 化, 基金管 理人为调 整投资 组合而引起 基金净值 波动的风 险。 9 .其他风险 战争、 自然灾害 等不可抗 力因素的 出现, 将会严 重影 响证券市场 的运行, 可能 导致基金 资产的损失。 金 融市场危 机、 行业竞争、 代 理机构违 约等超出 基 金管理人 自身直接 控制能力博时 上证 超级 大盘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更 新 招 募说 明书2010 年第1 号 67 之外的风险 ,可能导 致基金或 者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 受损。 二、声明 1 .本基金未经 任何一级 政府、机 构及部门 担保。基 金投资者自 愿投资于 本基金, 须自 行承担投资 风险。 2 .除基金管理 人直接办 理本基金 的销售外 , 本基金 还通过基金 代销机构 代理销售 ,但 是, 基金资产并 不是代销 机构的存 款或负债, 也 没有 经基金代销 机构担保 收益, 代销机 构并 不能保证其 收益或本 金安全 。招募 说明 书 68 第 十 七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 终 止与 基 金 财产 的清算 一 、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基金合同变 更内容对 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 利、义务 产生重大影 响的,应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基金合 同变更的 内容应经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决议 同意。 (1 )转换基金运 作方式; (2 )变更基金类 别; (3 )变更基金投 资目标、 投资范 围或投资 策略; (4 )变更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程 序; (5 )更换基金管 理人、基 金 托管 人; (6 )提高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的报酬 标准 以及 赎回费率 。 但根据适 用的相关 规定 提高该等报 酬标准的 除外; (7 )本基金与其 他基金的 合并; (8 )对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 利、义 务产生重 大影响的 其他事项; (9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 情形。 但出现下列 情况时, 可 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 , 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 意 变更后公布 ,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1 )调低基金管 理费、基 金托管 费和其他 应由基金 承担的费用 ; (2 )在法律法 规和本基 金合同规 定的范围 内 调整 基 金的申购费 率、 调低 赎回费率 或 变 更 收费方式 ; (3 )因为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名称、 住所、法 定代表人变 更,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分立 、合并等 原因导致 基金合同 内容必须 做出 相应变动的 ; (4 )因相应的法 律法规发 生变动 必须对基 金合同进 行修改; (5 )对基金合同 的修改不 涉及本 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 利义务关系 发生重大 变化; (6 )基金合同的 修改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 ; (7 )按照法律法 规或本基 金合同 规定不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其 他情形。 2 .关于变更基 金合同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应 报中国证监 会核准或 备案,并 于中 国证监会核 准或出具 无异议意 见后生效 执行,并 自生 效之日起 2 日 内在至少 一种指定 媒体 公告。 二 、 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本基金合 同经中国 证监会核 准后 将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定终止 的; 2 .基金管理人因 解散、破 产、撤 销等事由 ,不能继 续担任基金 管理人的 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 他适当的 基金管理 公司承接 其原有权 利义 务; 3 .基金托管人因 解散、破 产、撤 销等事由 ,不能继 续担任基金 托管人的 职务,而在 6博时 上证 超级 大盘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更 新 招 募说 明书2010 年第1 号 69 个月内无其 他适当的 托管机构 承接其原 有权利义 务; 4 .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 情况。 三 、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 组 (1 )基金合同 终止时, 成立基金 财产清算 组,基金 财产清算组 在中国证 监会的监 督下 进行基金清 算。 (2 )基金财产 清算组成 员由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具有从 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 格的 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 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 算组可以 聘用必要 的工作人 员。 (3 )基金财产 清算组负 责基金财 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 和分配。 基金财产 清算 组可以依法 进行必要 的民事活 动。 2 .基金财产清算 程序 基金合同终 止, 应当按 法律法规 和本基金 合同的有 关 规定对基金 财产进行 清算。 基金 财 产清算程序 主要包括 : (1 )基金合同终 止后,发 布基金 财产清算 公告; (2 )基金合同终 止时,由 基金财 产清算组 统一接管 基金财产; (3 )对基金财产 进行清理 和确认 ; (4 )对基金财产 进行估价 和变现 ; (5 )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 清算报 告进行审 计; (6 )聘请律师事 务所出具 法律意 见书; (7 )将基金财产 清算结果 报告中 国证监会 ; (8 )参加与基金 财产有关 的民事 诉讼; (9 )公布基金财 产清算结 果; (10 )对基金剩余财 产进行分 配。 3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财 产清算组 在进行基 金财产清 算过 程中发生的 所有合理 费用, 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 产清算组 优先从基 金财产中 支付。 4 .基金财产按下 列顺序清 偿: (1 )支付清算费 用; (2 )交纳所欠税 款; (3 )清偿基金债 务; (4 )按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 有的基 金份额比 例进行分 配。 基金财产未 按前款 (1 ) - (3 )项规定 清偿前, 不分 配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 。 博时 上证 超级 大盘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更 新 招 募说 明书2010 年第1 号 70 5 .基金财产清算 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 算公告于 基金合同 终止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 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 算组公告; 清 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 及时公告; 基 金财产清算 结果经会 计师事务 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 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 ,由基金 财产清算 组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 告。 6 .基金财产清算 账册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招募 说明 书 71 第 十 八部 分


基金 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一 、基金合 同当事人 及权利义 务 ( 一 ) 基金 管理人的 权利 根据《基金 法》及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管理 人的 权利为: 1 .自本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依 照有关法 律法规和 本基金合同 的规定独 立运用基 金财 产; 2 .依照基金合同 获得基金 管理费 以及法律 法规规定 或监管部门 批准的其 他收入; 3 .发售基金份额 ; 4 .依照有关规定 行使因基 金财产 投资于证 券所产生 的权利; 5 .在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 的前提下 ,制订和 调整有关 基金认购、 申购、赎 回、转换 、非 交易过户、 转 托管等业 务的规则, 在法律法 规和本 基 金合同规定 的范围内 决定和调 整基金的 除调高托管 费率 、管 理费率 和 赎回费率 之外的相 关费 率结构和收 费方式; 6 .根据本基金 合同及有 关规定监 督基金托 管人,对 于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 本基金合 同或 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的 行为, 对基金 财产、 其他当 事人 的利益造成 重大损失 的情形, 应及 时呈 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 取必要措 施保护基 金及相关 当事 人的利益; 7 .在基金合同约 定的范围 内,拒 绝或暂停 受理申购 和赎回申请 ; 8 .在法律法规允 许的前提 下,为 基金的利 益依法为 基金进行融 资、融券 ; 9 .自行担任或 选择、更 换注册登 记机构, 获取基金 份额持有人 名册,并 对注 册登 记机 构的代理行 为进行必 要的监督 和检查; 10 . 选择、 更换代销 机构, 并依据基 金销售服 务代理协 议和有关 法律法规 ,对其 行为 进行必要的 监督和检 查; 11 .选择、更换律 师、审计 师、证券 经纪商或 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 务的外部 机构; 12 .在基金托管人更 换时,提 名新的基 金托管人 ; 13 .依法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14 .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规定 的其他权 利。 ( 二 ) 基金 管理人的 义务 根据《基金 法》及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管理 人的 义务为: 1 .依法募集基 金,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机构 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 的发 售、申购、 赎 回和登 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以诚 实信用、 勤勉尽责 的原则管理 和运用基 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 具有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策, 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 式管 理和运作基 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 部风险控 制、监察 与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管理 等制度, 保证所管 理的博时 上证 超级 大盘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更 新 招 募说 明书2010 年第1 号 72 基金财产和 管理人的 财产相互 独立, 对所管 理的不同 基金分别管 理, 分别记账, 进 行证券投 资; 6 . 除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外 ,不 得为自 己及任 何第三 人谋取 利 益,不得委 托第三人 运作基金 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 托管人的 监督; 8 .计算并公告基 金资产净 值,确 定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 9 .采取适当合 理的措施 使计算基 金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和注 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 合同等法律 文件的规 定; 10 .按规定受理申购 和赎回申 请,及时 、足额支 付赎 回款项; 11 .进行基金会计 核算并编 制基金财 务会计报 告; 12 .编制中期和年度 基金报告 ; 13 .严格按照《基金 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 ,履行信息 披露及报 告义务; 14 .保守基金商 业秘密 ,不得 泄露基金 投资计划 、投 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 ,在基金 信息公开 披露 前应予保密 ,不 得向 他人泄露 ; 15 .按照基金合同的 约定确定 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 ,及 时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 16 . 依据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召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 金托 管人、基金 份额持有 人依法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 17 .保存基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 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 和其他相关 资料; 18 . 以基金 管理人名 义,代 表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行使 诉讼权利 或者实施 其他法 律行 为; 19 .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 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 ;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 金财产的 损失或损 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合法 权益 ,应当 承担 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 除; 21 . 基金托 管人违反 基金合 同造成基 金财产损 失时,应 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向 基金 托管人追偿 ; 22 .按规定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资 料; 23 . 面临解 散、依法 被撤销 或者被依 法宣告破 产时,及 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24 .执行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 25 .不从事任何有损 基金及其 他基金当 事人利益 的活 动; 26 . 依照法 律法规为 基金的 利益对被 投资公司 行使股东 权利,为 基金的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投资 于证券所 产生的权 利,不谋 求对上市 公司 的控股和直 接管理; 27 .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 他义 务。 ( 三 ) 基金 托管人的 权利 博时 上证 超级 大盘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更 新 招 募说 明书2010 年第1 号 73 根据《基金 法》及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托管 人的 权利为: 1 .依基金合同约 定获得基 金托管 费以及法 律法规规 定或监管部 门批准的 其他收入 ; 2 .监督基金管理 人对本基 金的投 资运作; 3 .自本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依 法保管基 金资产; 4 .在基金管理人 更换时, 提名新 任基金管 理人; 5 .根据本基金 合同及有 关规定监 督基金管 理人,对 于基金管理 人违反本 基金合同 或有 关法律法规 规定的行 为, 对基金资 产、 其他当事 人的 利益造成重 大损失的 情形, 应及时 呈报 中 国证监会 ,并采取 必要措施 保护基金 及相关当 事人 的利益; 6 .依法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 7 .按规定取得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 册资料; 8 .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 定的其 他权利。 ( 四 ) 基金 托管人的 义务 根据《基金 法》及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托管 人的 义务为: 1 .安全保管基金 财产; 2 .设立专门的 基金托管 部,具有 符合要求 的营业场 所,配备足 够的、合 格的熟悉 基金 托管业务的 专职人员 ,负责基 金财产托 管事宜; 3 .对所托管的不 同基金财 产分别 设置账户 ,确保基 金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 4 . 除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外 ,不 得 为自 己及任 何第三 人谋取 利 益,不得委 托第三人 托管基金 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 理人代表 基金签 订的与基 金有关的 重大合同及 有关凭证 ; 6 .按规定开设基 金财产的 资金账 户和证券 账户; 7 . 保守基 金商业 秘密, 除《基 金法》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 ,在基 金 信息公开披 露前应予 保密,不 得向他人 泄露; 8 .对基金财务 会计报告 、中期和 年度基金 报告出具 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 要方 面 的运 作是否 严格按 照基 金合同 的规定 进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未 执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行 为,还应当 说明基金 托管人是 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 施; 9 .保存基金托管 业务 活动 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 他相关资料 ; 10 .按照基金合同的 约定,根 据基金管 理人的投 资指 令,及时办 理清算、 交割事宜 ; 11 .办理与基金托 管业务活 动有关的 信息披露 事项; 12 .复核、审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 和基 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 13 .按照规定监督基 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 作; 14 .按规定制作相关 账册并与 基金管理 人核对; 15 .依据基金管理人 的指令或 有关规定 向基金份 额持 有人支付基 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 16 . 按照规 定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 基金份额 持有人依 法自行召 集基金 份额博时 上证 超级 大盘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更 新 招 募说 明书2010 年第1 号 74 持有人大会 ; 17 . 因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产损 失,应承 担赔偿责 任,其赔 偿责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18 .基金管理人因违 反基金合 同造成基 金财产损 失时 ,应为基金 向基金管 理人追偿 ; 19 .参加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 参与基金 财产的保 管、 清理、估价 、变现和 分配; 20 . 面临解 散、依法 被撤销 或者被依 法宣告破 产时,及 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 和银行 业监 督管理机构 ,并通知 基金管理 人;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 22 .不从事任何有损 基金及其 他基金当 事人利益 的活 动; 23 .建立并保存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 24 .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 他义 务 。 ( 五 ) 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 法》及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利为 : 1 .分享基金财产 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 后的剩余 基金财 产; 3 .依法申请赎回 其持有的 基金份 额; 4 .按照规定要求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 5 .出席或者委 派代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 行使 表决权; 出席 或者委派 代表出席 目标基金 的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 对目标基 金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 6 .查阅或者复制 公开披露 的基金 信息资料 ; 7 .监督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 运作; 8 .对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基金份额 发售机构 损害其合法 权益的行 为依法提 起诉 讼; 9 .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 定的其 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 额具有同 等的合法 权益。 ( 六 ) 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 法》及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义务为 : 1 .遵守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规 定; 2 .交纳基金认购 、申购款 项及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所规定的费 用; 3 .在持有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亏 损或者基 金合同终止 的有限责 任; 4 .不从事任何有 损基金及 其他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合法 权益的活动 ; 5 .执行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6 .返还在基金 交易过程 中因任何 原因,自 基金管理 人及基金管 理人的代 理人、基 金托博时 上证 超级 大盘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更 新 招 募说 明书2010 年第1 号 75 管人、代销 机构、其 他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处获得的 不当 得利; 7 .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 定的其 他义务。 二、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 一 )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 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 的每一基 金份 额具有同等 的投票权 。 ( 二 ) 召开 事由 1 . 当出现或 需要决定 下列事由 之一的 , 经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或持有基 金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下同) 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 (以基金 管理人收到提议 当日的基金 份额计算, 下同 ) 提议 时,应当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1 )终止基金 合 同; (2 )转换基金运 作方式; (3 )变更基金类 别; (4 )变更基金投 资目标、 投资范 围或投资 策略; (5 )变更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程 序; (6 )更换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 (7 )提高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的报酬 标准 以及 赎回费率 , 但法律法 规要求提 高该 等报酬标准 的除外; (8 )本基金与其 他基金的 合并; (9 )对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 利、义 务产生重 大影响的 其他事项; (10 )基金管理人代 表本基金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提议 召开或召集 目标 ETF 份额持有人 大会; (11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其他 情形。 2 .出现以 下情 形之一的 ,可由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协商后 修改基金 合同,不 需召 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1 )调低基金管 理费、基 金托管 费和其他 应由基金 或基金份额 持有人 承 担的费用 ; (2 )在法律法 规和本基 金合同规 定的范围 内 调整 基 金的申购费 率、 调低 赎回费率 或 变 更 收费方式 ; (3 )因为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名称、 住所、法 定代表人变 更,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分立 、合并等 原因导致 基金合同 内容必须 做出 相应变动的 ; (4 )因相应的法 律法规发 生变动 必须对基 金合同进 行修改; (5 )对基金合同 的修改不 涉及本 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 利义务关系 发生重大 变化; (6 )基金合同的 修改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 ; (7 )按照法律法 规或本基 金合同 规定不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其 他情形。 ( 三 ) 召集 人和召集 方式 1 .除法律法规 或本基金 合同另有 约定外,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 。基 金管理人未 按规定召 集或者不 能召集时 ,由基金 托管 人召集。 2 .基金托管人 认为有必 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应当向 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 面提博时 上证 超级 大盘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更 新 招 募说 明书2010 年第1 号 76 议。 基金 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 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 , 并书 面告知基 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 的, 应 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 管理人决 定不召 集, 基金托管人 仍认为有 必要召开 的,应当 自行召集 。 3 .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认为有 必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 应当向基金 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 议。 基金管 理人应当 自 收到书面提 议之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 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 表和 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 理人决定 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 基金管 理 人决定不召 集, 代表基 金份额 10% 以上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仍 认为有必 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 金 托管人提出 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 提议之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 , 并书 面告知提出 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 和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决 定召集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 。 4 . 代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就 同一事 项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而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都不召 集的,代表 基 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有 权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但应 当至少提 前 30 日向中国证监 会备案。 5 .基金份额持 有人依法 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应 当配合,不 得阻碍、 干扰。 ( 四 ) 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通知 时间、通 知内 容、通知方 式 1 .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召集人 (以 下简称 “ 召集人 ” ) 负责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 地点、 方式和权益 登记日 。 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召 集 人必须于会 议召开日 前 30 日在指定媒 体公告。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通知须至 少载明以 下内 容: (1 )会议召开的 时间、地 点和出 席方式; (2 )会议拟审议 的主要事 项; (3 )会议形式; (4 )议事程序; (5 )有权出席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权益登记 日; (6 )代理投票 的授权委 托书的内 容要求 ( 包括但不 限于代理人 身份、代 理权限和 代理 有效期限等 ) 、送达时 间和地点 ; (7 )表决方式; (8 )会务常设 联 系人姓名 、电话 ; (9 )出席会议者 必须准备 的文件 和必须履 行的手续 ; (10 )召集人需要通 知的其他 事项。 2 .采用通讯方式 开会并进 行表决 的情况下 ,由召集 人决定通讯 方式和书 面表决方 式, 并在会议通 知中说明 本次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所 采取 的具体通讯 方式、 委托的 公证机关 及其 联系方式和 联系人、 书面表决 意见寄交 的截止时 间和 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 基金管理 人,还应 另行书面 通知基金 托管人到指 定地点对 书面表决 意见博时 上证 超级 大盘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更 新 招 募说 明书2010 年第1 号 77 的计票进行 监督; 如召 集人为基 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 点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 监督; 如召 集人为基 金份额持 有 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到 指定地点 对书面表 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 监督 。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拒不派 代表 对书面表决 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 督的,不 影响计票 和表 决结果。 ( 五 )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出席会 议的方式 1 .会议方式 (1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召开 方式包括 现场开会 和通讯方式 开会。 (2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 本人出席 或通过授 权委托书委 派其代理 人出席, 现场 开会时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的授权 代表应当 出席 , 如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拒不 派代 表出席的, 不影响表 决效力。 (3 )通讯方式开 会指按照 本基金 合同 的相 关规定以 通讯的书面 方式进行 表决。 (4 )会议的召开 方式由召 集人确 定。 2 .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条 件 (1 )现场开会方 式 在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现场 会议方可 举行: 1 )对到会者在 权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的 统计显示 ,全部有效 凭证所对 应的基金 份额 应占权益登 记日基金 总份额的 50% 以上 ( 含 50% , 下同 ) ; 2 )到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身份证 明及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证、代 理人身份 证明、委 托人 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 及授权委 托代理手 续完备, 到会 者出具的相 关文件符 合有关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及 会议通知 的规定, 并且 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 证与基 金管 理人持有 的注册登 记资料相 符。 (2 )通讯开会方 式 在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通讯 会议方可 举行: 1 ) 召集人按 本基金合 同规定公 布会议通 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 连续公布 相关提示 性公 告; 2 ) 召集人按基金 合同规定 通知基金 托管人或/ 和 基金 管理人 (分别 或共同称 为 “ 监 督人 ” ) 到指定地点 对书面表 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 监督; 3 )召集人在监 督人和公 证机关的 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 知规定的方 式收取和 统计基金 份额 持有人的书 面表决意 见, 如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 经通知拒不 到场监督 的, 不影响 表决效 力; 4 )本人直接出 具书面意 见和授权 他人代表 出具书面 意 见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 的基 金份额占权 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 额的 50% 以上; 5 )直接出具书 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 受托代表 他人出具书 面意见的 代理人提 交的 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 授 权委托书 等文件符 合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 的规定, 并与博时 上证 超级 大盘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更 新 招 募说 明书2010 年第1 号 78 注册登记机 构记录相 符。 ( 六 ) 议事 内容与程 序 1 .议事内容及提 案权 (1 )议事内容为 本基金合 同规定 的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事 由所涉及 的内容。 (2 )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单独或合 并持有权 益 登记日本基 金总份额 10% 以上 的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可以 在大 会召集 人发出 会议 通知前 就召 开事 由向大 会召集 人提 交需由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表决的提 案。 (3 ) 对于基金份 额持有 人提交的 提案, 大 会召集人 应 当按照以下 原则对提 案进行审 核: 关联性。 大会 召集人对 于基金份 额持有人 提案涉及 事 项与基金有 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 出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职权 范围的, 应提 交大会审 议; 对于不 符合 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审议。 如果 召集人决定 不将基金 份额持有 人提案提 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 该次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上 进行 解释和说明 。 程序性。 大会 召集人可 以对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提案 涉 及的程序性 问题做出 决定。 如将 其 提案进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需征得 原提案人 同意; 原 提案人不同 意变更的, 大 会主持人 可以 就程序性问 题提请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做出决定, 并 按照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定 的程序进 行审议。 (4 ) 单独或合并 持有权 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 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提交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审议表决 的提案,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提交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 议表决的 提案,未获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审议通 过,就同 一提 案再次提请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审议, 其时间间隔 不少于 6 个月 。法律法 规另有规 定的除外 。 (5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召集 人发出召 开会议的 通知后,如 果需要对 原有 提案 进行 修改, 应当在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召开 前 30 日及时 公告。 否则, 会议的召 开日期应 当顺延 并保证至少 与公告日 期有 30 日的间隔 期。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 的方式下 ,首先由 大会主持 人按照规 定程 序宣布会议 议事程序 及注意事 项, 确定和公布 监票人, 然后 由大会主 持人宣读 提案, 经 讨论后进行 表决, 经合法 执业的律 师见 证后形成大 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 人授权代 表主持。 基 金管理人 为召集人 的 , 其授权代表 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 况 下,由基金 托管人授 权代表主 持;如果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 均未能主 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和代理 人以所代表 的 基金份额 50% 以上多数选举 产生一名 代表作为该 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 持人。 召集人应当 制作出席 会议人员 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 明 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 (或 单位名称 ) 、 身份证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基 金份额数 量、 委托人姓名 (或单位 名称 )等 事项。 博时 上证 超级 大盘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更 新 招 募说 明书2010 年第1 号 79 (2 )通讯方式开 会 在通讯表决 开会的方 式下, 首先由召 集人提 前 30 日公布提案 , 在所通 知的表决 截止日 期后第 2 个工 作日在公 证机关及 监督人的 监督下由 召集人统计 全部有效 表决并形 成决议。 如监督人经 通知但拒 绝到场监 督,则在 公证机关 监督 下形成的决 议有效。 3 .基金份额持 有 人大会不 得对未 事先公告 的议事内 容进行表决 。 ( 七 ) 决议 形成的条 件、表决 方式、程 序 1 .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每 一基金 份额享有 平等的表 决权。 2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分为 一般决议 和特别决 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 席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 人 )所持表决权 的 50% 以上通过 方为有效, 除下列 (2 ) 所规定的 须以特别 决议通过 事项以外的 其他事项 均以一般 决议的方 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 经出席会 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 (或 其代理 人 ) 所持表 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 上 (含 三分之二 ) 通 过方为有 效; 涉及 更换基金 管理人、 更 换基金托管 人、 转换基 金运作 方式、 终 止基金合同 必须以特 别决议通 过方为有 效。 3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定的事 项,应当 依法报中 国证监会核 准或者备 案,并予 以公 告。 4 .采取通讯方 式进行表 决时,除 非在计票 时有充分 的相反证据 证明,否 则表面符 合法 律法规和会 议通知规 定的书面 表决意见 即视为有 效的 表决, 表决意见 模糊不清 或相互矛 盾的 视为弃权表 决, 但应 当计入出 具书面意 见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所代 表的基金 份额总数 。 5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采 取记名 方式进行 投票表决 。 6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各项提 案或同一 项提案内 并列的各项 议题应当 分开审议 、 逐 项表决。 ( 八 ) 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召集, 则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的 主持 人应当 在会议 开始 后宣布 在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代 理人中 推举 两名基 金份 额持有人代 表与大会 召集人授 权的一名 监督员共 同担 任监票人; 如大 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自 行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 持人应当 在会议开 始后宣布在 出席会议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和代理人中 推举两名 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 表与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 授权的一 名监督员 共同 担任监票人; 但如果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的授 权 代表未出席, 则大会主 持人可自 行选举 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代表担任 监票人。 (2 )监票人应 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 人表决后 立即进行 清点,由大 会主持人 当场公布 计票博时 上证 超级 大盘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更 新 招 募说 明书2010 年第1 号 80 结果。 (3 )如大会主 持人对于 提交的表 决结果有 异议,可 以对投票数 进行重新 清点;如 大会 主持人未进 行重新清 点, 而出席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代理人 对大会主 持人宣布 的表决结 果有异议, 其 有权在宣 布表决结 果后立即 要求重新 清 点, 大会主持 人应当立 即重新清 点并公 布重新清点 结果。重 新清点仅 限一次。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 开会的情 况下, 计票 方式为: 由 大会召集 人授权的两 名监票人 在监督人 派出 的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 进行计票 , 并由公证 机关对其 计 票过程予以 公证; 如监 督人经通 知但拒 绝到场监督 ,则大会 召集人可 自行授 权 3 名监票人 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 机关对其 计票过程 予以公证。 ( 九 )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报中国 证监会核 准或 备案后的公 告时间、 方式 1 .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通过的 一般决议 和特别决 议 , 召集人 应当自通 过之日起 5 日内 报中国证监 会核准或 者备案。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定的事项自 中国证监 会依法核 准或者出 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 效。关于本章第 ( 二)条所规 定的第 (1 )- (8 )项召开事由的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 生效 后方可 执行 ,关 于本章 第 (二 )条 所规定 的第 (9 ) 、 (10 ) 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或 出具无异 议意见后 方可执行。 2 .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对全体 基金份额 持有人、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均有约束力。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份额持 有人应当执 行生效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 3 .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应 自生效之 日起 2 日内 在指定媒体 公告。 如果采用 通讯方 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时, 必 须将公证书 全文、 公证 机构、 公 证员姓 名等一同公 告。 (十)鉴于 本基金是 目标 ETF 的 联接基金 ,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 持有 人可 以凭所持 有的 本基金份额 出席或者 委派代表 出席目 标 ETF 的份额 持有人大会 并参与表 决,其持 有的享有 表决权的基 金份额数 和表决票 数为,在 目标 ETF 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权益登记 日,本基 金持有目 标 ETF 份额的 总数乘以 该持有人 所持有的 本基金份额 占本基金 总份额的 比例,计 算结果按照 四舍五入 的方法, 保留到整 数位。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应 以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代 表 本 基 金 的 全 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以 目 标 ETF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 受本基金的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 以 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代 理人 的身 份出 席 目标 ETF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并 参与 表 决。 本基金的基 金管理人 代表本基 金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提 议召开或召 集目 标 ETF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须 先遵照本 基金基金 合同的约 定召开本 基 金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本基 金的基博时 上证 超级 大盘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更 新 招 募说 明书2010 年第1 号 81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定提议召 开或召集 目标 ETF 份 额持有人大 会的,由 本基金基 金管理人 代表本基金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提议召开 或召集目 标 ETF 份额持有人大会 。 ( 十一) 法 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 。 三 、基金合 同 解除和 终止的事 由、程序 ( 一 ) 基金 合同的变 更 1 .基金合同变 更内容对 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 利、义务 产生重大影 响 的,应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基金合 同变更的 内容应经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决议 同意。 (1 )转换基金运 作方式; (2 )变更基金类 别; (3 )变更基金投 资目标、 投资范 围或投资 策略; (4 )变更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程 序; (5 )更换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 (6 )提高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的报酬 标准 以及 赎回费率 。 但根据适 用的相关 规定 提高该等报 酬标准的 除外; (7 )本基金与其 他基金的 合并; (8 )对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 利、义 务产生重 大影响的 其他事项; (9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 情形。 但出现下列 情况时, 可 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 , 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 意 变更后公布 ,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1 )调低基金管 理费、基 金托管 费和其他 应由基金 承担的费用 ; (2 )在法律法 规和本基 金合同规 定的范围 内 调整 基 金的申购费 率、 调低 赎回费率 或 变 更 收费方式 ; (3 )因为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名称、 住所、法 定代表人变 更,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分立 、合并等 原因导致 基金合同 内容必须 做出 相应变动的 ; (4 )因相应的法 律法规发 生变动 必须对基 金合同进 行修改; (5 )对基金合同 的修改不 涉及本 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 利义务关系 发生重大 变化; (6 )基金合同的 修改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 ; (7 )按照法律法 规或本基 金合同 规定不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其 他情形。 2 .关于变更基 金合同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应 报中国证监 会核准或 备案,并 于中 国证监会核 准或出具 无异议意 见后生效 执行,并 自生 效之日起 2 日 内在至少 一种指定 媒体 公告。 ( 二 ) 本基 金合同的 终止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本基金合 同经中国 证监会核 准后 将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定终止 的; 博时 上证 超级 大盘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更 新 招 募说 明书2010 年第1 号 82 2 .基金管理人因 解散、破 产、撤 销等事由 ,不能继 续担任基金 管理人的 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 他适当的 基金管理 公司 承接 其原有权 利义 务; 3 .基金托管人因 解散、破 产、撤 销等事由 ,不能继 续担任基金 托管人的 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 他适当的 托管机构 承接其原 有权利义 务; 4 .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 情况。 ( 三 ) 基金 财产的清 算 1 .基金财产清算 组 (1 )基金合同 终止时, 成立基金 财产清算 组,基金 财产清算组 在中国证 监会的监 督下 进行基金清 算。 (2 )基金财产 清算组成 员由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具有从 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 格的 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 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 算组可以 聘用必要 的工作人 员。 (3 )基金财产 清算组负 责基金财 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 和分配。 基金财产 清算 组可以依法 进行必要 的民事活 动。 2 .基金财产清算 程序 基金合同终 止, 应当按 法律法规 和本基金 合同的有 关 规定对基金 财产进行 清算。 基金 财 产清算程序 主要包括 : (1 )基金合同终 止后,发 布基金 财产清算 公告; (2 )基金合同终 止时,由 基金财 产清算组 统一接管 基金财产; (3 )对基金财产 进行清理 和确认 ; (4 )对基金财产 进行估价 和变现 ; (5 )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 清算报 告进行审 计; (6 )聘请律师事 务所出具 法律意 见书; (7 )将基金财产 清算结果 报告中 国证监会 ; (8 )参加与基金 财产有关 的 民事 诉讼; (9 )公布基金财 产清算结 果; (10 )对基金剩余财 产进行分 配。 3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财 产清算组 在进行基 金财产清 算过 程中发生的 所有合理 费用, 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 产清算组 优先从基 金财产中 支付。 4 .基金财产按下 列顺序清 偿: (1 )支付清算费 用; (2 )交纳所欠税 款; 博时 上证 超级 大盘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更 新 招 募说 明书2010 年第1 号 83 (3 )清偿基金债 务; (4 )按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 有的基 金份额比 例进行分 配。 基金财产未 按前款 (1 ) - (3 )项规定 清偿前, 不分 配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 。 5 .基金财产清算 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 算公告于 基金合同 终止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 案后 5 个工作 日 内由基 金财产清 算组公告; 清 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 及时公告; 基 金财产清算 结果经会 计师事务 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 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 ,由基金 财产清算 组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 告。 6 .基金财产清算 账册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 争议解 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 合同的订 立、 内容、 履行和 解释或与 基金 合同有关的 争议, 基金合 同当事人 应尽量通过 协商、 调解 途径解决 。 不愿或 者不能通 过 协商、 调解解 决的, 任 何一方均 有权将 争议提交中 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 按 照中国国 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 会届时有 效的仲裁 规 则进行仲 裁。 仲裁地 点为北京 市。 仲裁 裁决是终 局 的, 对各方当 事人均有 约束力, 仲裁费 用由败诉方 承担。 争议处理期 间, 基金合 同当事人 应恪守 各自的职 责, 继续忠实、 勤 勉、 尽责 地履行基 金 合同规定的 义务,维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 益。 本基金合同 受中国法 律管辖。 五、 基金合 同 存放地 和投资者 取得基金 合同的方 式 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 间、基金 与基金当 事人 之间权利义 务关系的 法律文件 。 ( 一 ) 本基金合 同经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加盖公 章以及双方 法定代表 人或授权 代表 签字, 在基金 募集结束 , 基金备 案手续办 理完毕, 并 获中国证监 会书面确 认 后生效。 基金合 同的有效期 自其生效 之日起至 该基金财 产清算结 果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 告之日止 。 ( 二 ) 本基金 合同自生 效之日起 对包括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 在内 的基金合同 各方当事 人具有同 等的法律 约束力。 ( 三 ) 本基金合 同正本一 式八份, 除中 国证监会 和银 行业监督管 理机构各 持两份外, 基 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各持有 两份。每 份均具有 同等 的法律效力 。 ( 四 ) 本基金合 同可印制 成册, 供投资 人在基金 管理 人、 代销机构和 注册登记 机构办公 场所查阅, 但其效力 应以基金 合同正本 为准 。 博时 上证 超级 大盘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更 新 招 募说 明书2010 年第1 号 84 第 十 九部 分


基金 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一、基金 托 管协议当 事人 (一)基金 管理人 名称: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福田 区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9 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福田 区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9 层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 :杨鶤 成立日期:1998 年 7 月 13 日 批准设立机 关及批准 设立文号 :中国证 监会证监 基字[1998]26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资本:1 亿 元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 售;资产 管理;中 国证 监会许可的 其他业务 (二)基金 托管人 名称:中国 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 简 称:中国 建设 银行 )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 :郭树清 成立日期: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 务批准文 号:中国 证监会证 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资本: 贰仟叁佰 叁拾陆亿 捌仟玖佰 零捌万肆 仟元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 吸收公 众存款 ; 发放短 期、 中 期、 长 期贷 款; 办理 国内外结 算; 办 理票据承 兑与贴现; 发 行金融债 券; 代理 发行、 代 理兑付、 承销 政府债券; 买 卖政府债 券、 金融 债券; 从事同业拆 借; 买卖、 代 理买卖 外汇; 从 事银行卡 业 务; 提供信用 证服务及 担保; 代 理收付 款项及代理 保险业务; 提供保管 箱服务; 经 中国银行 业监督管理 机构等监 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 业务。 二、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 的业务监 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 对基 金投资范 围、 投资 对象进行监 督。 基金合 同明确约 定基金投 资风格或 证 券选择标准 的, 基金管 理人应按 照基金 托管人要求 的格式提 供投资品 种池和交 易对手库, 以 便基金托管 人运用相 关技术系 统, 对基博时 上证 超级 大盘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更 新 招 募说 明书2010 年第1 号 85 金实际投资 是否符合 基金合同 关于证券 选择标准 的约 定进行监督, 对 存在疑义 的事项进 行核 查。 本基金主要 投资于上 证超级大 盘交易型 开放式指 数证 券投资基金、 标 的指数即 上证超级 大盘指数成 份股和备 选成份股 ,新股、 债券以及 中国 证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 的其他证 券品种。 本 基金 对上证 超级 大盘 交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投 资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90% ,对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 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 品种 ,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 后, 可以将其纳 入投资范 围。 (二)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 对基 金投资、 融资 比例 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 人按下述 比例和调 整期限进 行监 督: (1 )本基金持有 一家上市 公司的 股票,其 市值不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2 )本基金持有 的全部权 证,其 市值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3%; (3 )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 全部基 金持有的 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 该权证的 10 %; (4 )本基金进 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 市场进行 债券回购 的资金余额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40 %; (5 )本基金投 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6 )本基金持有 的全部资 产支持 证券,其 市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20 %; (7 )本基金持 有 的同一 (指同一 信用级别 )资产支 持证券的比 例,不得 超过该资 产支 持证券规模 的 10 %; (8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 金投资于 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 持证券, 不得 超过其各类 资产支持 证券合计 规模的 10 %; (9 )本基金应投 资于信用 级别评 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 有资产支持 证券期间, 如 果其信用 等级下降、 不 再符 合投资标准, 应 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 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 部卖出; (10 )基金 财产参与 股票发 行申购, 本基金所 申报的金 额不超过 本基金的 总资产 ,本 基金所申报 的股票数 量不超过 拟发行股 票公司本 次发 行股票的 总 量; (11 )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 入权 证的总 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 日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0 .5 %; (12 )保持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 值 5 %的现金 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 债券; (13 ) 本基金持有的所 有流通受 限证券, 其公允价 值 不得超过本 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 ; 本基金持有 的同一流 通受限证 券,其公 允价值不 得超 过本基金资 产净值的 20% 。 (14 )本基 金对上证 超级大 盘交易型 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 资基金的 投资 比例 不低于 基金博时 上证 超级 大盘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更 新 招 募说 明书2010 年第1 号 86 资产净值的 90% 。 如果法律法 规对本基 金合同约 定投资组 合比例限 制进 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 的规定为 准。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 门 取消上述 限制,如 适用于本 基金 ,则本基金 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 制。 因证券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合并 、 基金规 模变动、 标 的指数成份 股调整、 标 的指数成 分 股流动性限 制、目 标 ETF 暂停申 购、赎回 或二级市 场交易停牌 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 定投资比 例的,基 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整。 本 基金 对上证 超级 大盘 交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投 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90% 。本基金 将在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 起 3 个月 内达到这一 投资比例 。此后, 如因标的 指 数成 份股调 整、基 金申 购赎回 等因素 导致 基金不 符合 这一 投资比 例的, 基金 管理人 将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 (三) 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基金 合 同的约定, 对 本托管协 议第十五 条 第九款基金 投资禁止 行为进行 监督。 基金托 管人通过 事后监督方 式对基金 管理人基 金投资禁 止行为和关 联交易进 行监督。 根 据法律法 规有关基 金 禁止从事关 联交易的 规定,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应事先 相互提供 与本机构 有控股关 系的 股东、 与本机构 有其他重 大利害关 系的 公司名单及 有关关联 方发行的 证券名单。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有责任 确保关联 交易名单 的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 并负责及 时将更新 后的 名单发送给 对方。 若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与关 联交易 名单 中列 示的 关联 方进行 法律 法规 禁止基 金 从 事的 关联交 易时, 基金 托管人 应及时 提醒 基金管 理人 采取 必要措 施阻止 该关 联交易 的发 生, 如基金托 管人采取 必要措施 后仍无法 阻止关联 交 易发生时, 基 金托管人 有权向中 国证监 会报告。对 于基金管 理人已成 交的关联 交易,基 金托 管人事前无 法阻止该 关联交易 的发生, 只能进行事 后结算, 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 由此造成 的损 失,并向中 国证监会 报告。 (四) 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基金 合 同的约定, 对 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 行 间债券市场 进行监督。 基 金管理人 应在基金 投资运作 之前向基金 托 管人提 供符合法 律法规及 行业标准的、 经 慎重选择 的、 本基金适 用的银行 间债 券市场交易 对手名单, 并 约定各交 易对 手所适用的 交易结算 方式。 基金管 理人应严 格按照交 易对手名单 的范围在 银行间债 券市场选 择交易对手。 基 金托管人 监督基金 管理人是 否按事前 提供的银行 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 手名单进 行交易。 基金 管理人可 以每半年 对银行间 债券市场 交 易对手名单 及结算方 式进行更 新, 新名 单确定前已 与本次剔 除的交易 对手所进 行但尚未 结算 的交易, 仍应 按照协议 进行结算。 如基 金管理人根 据市场情 况需要临 时调整银 行间债券 市场 交易对手名 单及结算 方式的, 应向 基金 托管人说明 理由,并 在与交易 对手发生 交易前 3 个工 作日内与基 金托管人 协商解决 。 基金管理人 负责对交 易对手的 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 债 券市场的交 易规则进 行交易, 并 负 责解决因交 易对手不 履行合同 而造成的 纠纷及损 失, 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由 此造成的 任何法律 责任及损失。 若 未履约的 交易对手 在基金托 管人与基 金管理人确 定的时间 前仍未承 担违约责 任及其他相 关法律责 任的, 基金 管理人可 以对相应 损 失先行予以 承担, 然后 再向相关 交易对 手追偿。 基金 托管人则 根据银行 间债券市 场成交单 对 合同履行情 况进行监 督。 如基金 托管人 事后发现基 金管理人 没有按照 事先约定 的交易对 手或 交易 方式进 行交易时, 基 金托管人 应及 时提醒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 由此造成 的任 何损失和责 任。 博时 上证 超级 大盘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更 新 招 募说 明书2010 年第1 号 87 (五) 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基金 合 同的约定, 对 基金管理 人投资流 通 受限证券进 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 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 应事先根 据中国证 监 会相关规定, 明确基金 投资流通 受 限证券的比 例, 制订严格 的投资决 策流程和 风险控制 制度, 防范流动 性风险、 法律 风险和操 作风险等各 种风险。 基 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 理人是否 遵 守相关制度、 流动性风 险处置预 案以及 相关投资额 度和比例 等的情况 进行监督 。 1 .本基金投资 的受限证 券须为经 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 非公 开发行 股票、公 开发行股 票网 下配售部分 等在发行 时明确一 定期限锁 定期的可 交易 证券, 不包括由 于发布重 大消息或 其他 原因而临时 停牌的证 券、 已发行未 上市证券、 回 购交 易中的质押 券等流通 受限证券。 本 基金 不投资有锁 定期但锁 定期不明 确的证券 。 本 基金 投资的 受限 证券 限于可 由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或 中央 国债 登记结 算 有限责任公 司负责登 记和存管 ,并可在 证券交易 所或 全国银行间 债券市场 交易的证 券。 本基金投资 的受限证 券应保证 登记存管 在本基金 名下 , 基金管理人负 责相关工 作的落实 和协调, 并确 保基金托 管人能够 正常查询。 因基金管 理 人原因产生 的 受限证 券登记存 管问题, 造成基金托 管人无法 安全保管 本基金资 产的责任 与损 失, 及因受限证 券存管直 接影响本 基金 安全的责任 及损失, 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 本基金投资 受限证券 ,不得预 付任何形 式的保证 金。 2 .基金管理人投 资非公开 发行股 票,应制 订流动性 风险处置预 案并经其 董事会批 准。 风险处置预 案应包括 但不限于 因投资受 限证券需 要解 决的基金投 资比例限 制失调、 基金 流动 性困难以及 相关损失 的应对解 决措施, 以 及有关异 常 情况的处置。 基金管理 人应在首 次投资 流通受限证 券前向基 金托管人 提供基金 投资非公 开发 行股票相关 流动性风 险处置预 案。 基金管理人 对本基金 投资受限 证券的流 动性风险 负责 , 确保对相关风 险采取积 极有效的 措施, 在合理 的时间内 有效解决 基金运作 的流动性 问 题。 如因基金 巨额赎回 或市场发 生剧烈 变动等原因 而导致基 金现金周 转困难时, 基 金管理人 应保证提供 足额现金 确保基金 的支付结 算, 并承担所有 损失。 对本基 金因投资 受限证券 导致 的流动性风 险, 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 任何 责任。 如因基 金管理人 原因导致 本基金出 现损失致 使 基金托管人 承担连带 赔偿责任 的, 基金 管理人应赔 偿基金托 管人由此 遭受的损 失。 3 .本基金投资 非公开发 行股票, 基金管理 人应至少 于投资前三 个工作日 向基金托 管人 提交有关书 面资料, 并 保证向基 金托管 人提供的 有关 资料真实、 准 确、 完整 。 有关资 料如有 调整,基金 管理人应 及时提供 调整后的 资料。上 述书 面资料包括 但不限于 : (1 )中国证监会 批准发行 非公开 发行股票 的批准文 件。 (2 )非公开发行 股票有关 发行数 量、发行 价格、锁 定期等发行 资料。 (3 )非公开发 行股票发 行人与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 或中央国 债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公司 签订的证 券登记及 服务协议 。 博时 上证 超级 大盘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更 新 招 募说 明书2010 年第1 号 88 (4 )基金拟认购 的数量、 价格、 总成本、 账面价值 。 4 .基金管理人 应在本基 金投资非 公开发行 股票后两 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 证监会指 定媒 体披露所投 资非公开 发行股票 的名称、 数量、 总成 本 、 账面价值, 以及总成 本和账面 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 、锁定期 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 投资受限 证券比例 如违反有 关限制规 定, 在合理期限 内未能进 行及时调 整, 基金管理人 应在两个 工作日内 编制临时 报告书, 予以 公告。 5 .基金托管人根 据有关规 定有权 对基金管 理人进行 以下事项监 督: (1 )本基金投资 受限证券 时的法 律法规遵 守情况。 (2 )在基金投 资受限证 券管理工 作方面有 关制度、 流动性风险 处置预案 的建立与 完善 情况。 (3 )有关比例限 制的执行 情况。 (4 )信息披露情 况。 6 .相关法律法规 对基金投 资受限 证券有 新 规定的, 从其规定。 (六)基金 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 金合 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 产净值计 算、 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 应 收资金到 账、 基金 费用开支 及 收入确定、 基 金收益分 配、 相关 信息披 露、基金宣 传推介材 料中登载 基金业绩 表现数据 等进 行监督和核 查。 ( 七)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的上述 事项 及投 资指 令或 实际投 资运 作违 反法律 法 规、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 协议的规 定, 应及时 以电话提 醒或书面提 示等方式 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 期纠正。 基金 管理人应 积极配合 和协助基 金托管人 的 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 人收到书 面通知 后应在下一 工作日前 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 形式 给基 金托 管人发出回 函, 就基金托 管人的疑 义进 行解释或举 证, 说明违规 原因及纠 正期限, 并保 证在 规定期限内 及时改正。 在 上述规定 期限 内, 基金托管人 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 查, 督促 基金管理人 改正。 基金管 理人对基 金托 管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 未能在限 期内纠正 的,基金 托管 人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 。 (八) 基金管 理人有义 务配合和 协助基金 托管人依 照 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 议 对基金业务 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 管人发出 的书面提 示 , 基金管理人 应在规定 时间内答 复并改 正, 或就基金托 管人的疑 义进行解 释或举证; 对 基金 托管人按照 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和 本托 管协议 的要 求需向中 国证监会 报送基金 监督报告 的事 项, 基金管理人 应积极配 合提供相 关数 据资料和制 度等。 (九) 若基金 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 理人依据 交易程序 已 经生效的指 令违反法 律、 行政法 规 和其他有关 规定, 或者违 反基金合 同约定的, 应 当立 即通知基金 管理人, 由此 造成的损 失由 基金管理人 承担。 (十) 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 有重大违 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 同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 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 结果报 告中国证 监会 。 基金管理人 无正当理 由, 拒绝 、 阻挠 对方根据本 托管协议 规定行使 监督权, 或采 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 进行有效 监督, 情博时 上证 超级 大盘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更 新 招 募说 明书2010 年第1 号 89 节严重或经 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 告仍不改 正的,基 金托 管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 会。 三、基金管 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 的业务核 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 进 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 人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户和 证 券账户、 复核 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 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 值、 根据基 金管理人 指令办理 清 算交收、 相关 信息披露 和监督基 金投资 运作等行为 。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 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 迟执行基金 管理人资金 划拨指令、 泄 露基金投资信息 等违反《基 金法》 、基 金合同、 本协 议 及其他有 关规定时, 应 及时以书 面形 式通知基金 托管人限 期纠正。 基金 托管 人收到通知 后应及时 核对并以 书面形式 给基金管 理人 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 原因及纠 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 定期限内 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 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 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 查,督促基 金托管人 改正。基 金托管人 应积极配 合基 金管理人的 核查行为 ,包括但 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 金管理人 核查托管 财产的完 整性 和真实性, 在规 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 管理 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托管 人限期纠 正, 并将纠 正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托管 人无正当 理由, 拒 绝、 阻 挠对方根据 本协议规 定行使监 督权, 或采取 拖延、 欺 诈等手段妨 碍对方进 行有效监 督, 情节 严重或经基 金管理人 提出警告 仍不改正 的,基金 管理 人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 。 四、基金财 产 的保管 (一)基金 财产保管 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 立于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固 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 安全保管 基金财 产。 3 .基金托管人按 照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户和 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 所托管的 不同基 金财产分 别设置账 户,确保基 金财产的 完整与独 立。 5 .基金托管人根 据基金管 理人的 指令,按 照基金合 同和本协议 的约定保 管基金财 产, 如有特殊情 况双方可 另行协商 解决。 6 . 对于因为 基金投资 产生的应 收资产 , 应由基 金管理 人负责与有 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 日 期并通知基 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 金财产没 有到达基 金 账户的, 基金 托管人应 及时通知 基金管 理人采取措 施进行催 收。 由此给 基金财产 造成损失 的 , 基金管理人 应负责向 有关当事 人追偿 基金财产的 损失,基 金托管人 对此不承 担任何责 任。 7 .除依据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外, 基金托管 人不得委托 第三人托 管基金财 产。 (二)基金 募集期间 及募集资 金的验资 1 .基金 募集期间募集 的资金应存 于基金管理 人在基 金托 管人的营业 机构开立的 “ 基金 募集专户 ” 。该账户 由基金 管理人开 立并管理 。 博时 上证 超级 大盘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更 新 招 募说 明书2010 年第1 号 90 2 . 基金募集期 满或基金 停止募集 时, 募 集的基金 份 额总额、 基 金募集金 额、 基 金份额 持有人人数 符合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等有关规 定 后, 基金管理 人应将属 于基金财 产的全 部资金划入 基金托管 人开立的 基金银行 账户, 同时 在 规定时间内, 聘请具有 从事证券 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 所进行验 资,出具 验资报告 。出 具的验资报 告由参加 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 注册会计 师签字方 为有效。 3 . 若基金募集 期限届满 , 未能 达到基金 合同生 效的条 件, 由基 金管理人 按规定办 理退 款等事宜。 (三)基金 银行账户 的开立和 管理 1 . 基金托管 人可以基 金的名义 在其营业 机构开立 基 金的银行账 户, 并 根据基金 管理人 合法合规的 指令办理 资金收付 。本基金 的银行预 留印 鉴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 和使用。 2 . 基金银行账 户的开立 和使用 , 限于满 足开展 本基金 业务的需要 。 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 管理人不得 假借本基 金的名义 开立任何 其他银行 账户 ; 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 账户进行 本基 金业务以外 的活动。 3 .基金银行账户 的开立和 管理应 符合银行 业监督管 理机构的有 关规定。 4 . 在符合法 律法规规 定的条件 下, 基 金托管人 可以通 过基金托管 人专用账 户办理基 金 资产的支付 。 (四)基金 证券账户 和结算备 付金账户 的开立和 管理 1 .基金托管人 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 司为基金 开立 基金托管人 与基金联 名的证券 账户。 2 .基金证券账 户的开立 和使用, 仅限于满 足开展本 基金业务的 需要。基 金托管人 和基 金管理人不 得出借或 未经对方 同意擅自 转让基金 的任 何证券账户, 亦 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 何账 户进行本基 金业务以 外的活动 。 3 .基金证券账 户的开立 和证券账 户卡的保 管由基金 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 产的管理 和运 用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 。 4 .基金托管人 以基金托 管人的名 义在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开 立结算 备 付金 账户, 并代表 所托管的 基金完成 与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 有限责任公 司的一级 法人清算 工作, 基 金管理人应 予以积极 协助。 结算备 付金、 结算互 保基 金、 交收价差资 金等的收 取按照中 国证 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的规 定执行。 5 .若中国证监 会或其他 监管机构 在本托管 协议订立 日之后允许 基金从事 其他投资 品种 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 账户的开 立、 使用 的, 若无 相 关规定, 则基 金托管人 比照上述 关于账 户开立、使 用的规定 执行。 (五)债券 托管专户 的开设和 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有关规定, 在 中央国债 登 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开立 债 券托管账户, 并代表基 金进行银 行间市博时 上证 超级 大盘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更 新 招 募说 明书2010 年第1 号 91 场债券的结 算。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共 同代表基 金签订全国 银行间债 券市场债 券回购主 协议。 (六)其他 账户的开 立和管理 1 . 因业务发展 需要而开 立的其他 账户, 可以根 据法律 法规和基金 合同的规 定, 由 基金 托管人负责 开立。新 账户按有 关规定使 用并管理 。 2 .法律法规等有 关规定对 相关账 户的开立 和管理另 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办理。 (七)基金 财产投资 的有关有 价凭证等 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 资的有关 实物证券 等有价凭 证由基金 托管 人存放于基 金托管人 的保管库, 也 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 分公司或票 据营业中 心的代保 管库, 保管 凭证由基 金 托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 等有价凭 证的购 买和转让, 由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共 同办理。 基 金托管人对 由基金托 管人以外 机构实际 有效控制的 证券不承 担保管责 任。 (八)与基 金财产有 关的重大 合同的保 管 与基金财产 有关的重 大合同的 签署, 由基 金管理人 负 责。 由基金管 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 的、 与基金财产 有关的重 大合同的 原件分别 由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管人 保管。 除本 协议另有 规定 外 ,基 金管理 人代表 基金 签署的 与基金 财产 有关的 重大 合同 包括但 不限于 基金 年 度审 计合 同、 基金信息 披露协议 及基金投 资业务中 产生的重 大 合同, 基金管 理人应保 证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至少各持 有一份正 本的原件。 基 金管理人 应在重大合 同签署后 及时以加 密方式将 重大合同传 真给基金 托管人, 并 在三十个 工作日内 将 正本送达基 金托管人 处。 重大合 同的保 管期限为基 金合同终 止后 15 年。 五、基金资 产净值计 算 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 、复核与 完成的时 间及程序 1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负 债后的金 额。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精 确 到 0 .001 元,小数点 后第四位 四舍五入 ,国家另 有规 定的,从其 规定。 基金管理人 每个工作 日计算基 金资产净 值及基金 份额 净值, 经基金 托管人复 核, 按规定 公告。 2 .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 每工作日 对基金资 产进行估 值后, 将基 金 份额净值结 果发送基 金托管人, 经 基金托管人 复核无误 后,由基 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 。 3 .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基 金资产 净值计算 和基金会 计核算的义 务由基金 管理人承 担。 本基金的基 金会计责 任方由基 金管理人 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 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 相关博时 上证 超级 大盘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更 新 招 募说 明书2010 年第1 号 92 各方在平等 基础上充 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 成一致意 见 的, 按照基金 管理人对 基金资产 净值的 计算结果对 外予以公 布。 六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的 登 记与 保管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至少应包 括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名 称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由 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 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 指令 编制和保管,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 应分别保管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 保存期 不少于 15 年。 如不能妥 善保管, 则按相关 法规承 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 人要求或 编制半年 报和年报 前,基金 管理 人应将有关 资料送交 基金托管 人, 不得无故拒 绝或延误 提供, 并保证 其的真实 性、 准确 性和完整性。 基 金托管人 不得将所 保管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用于基 金托管业 务以外的 其他 用途,并应 遵守 保密 义务。 七、托管协 议的 修改 与 终止 (一)托管 协议的变 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 当事人经 协商一致, 可 以对协议 进行修改 。 修改后的新协 议, 其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同的 规定有任 何冲突。 基金托管 协议的变 更报 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备 案后生效 。 (二)基金 托管协议 终止出现 的情形 1 .基金合同终止 ; 2 .基金托管人解 散、依法 被撤销 、破产或 由其他基 金托管人接 管基金资 产; 3 .基金管理人解 散、依法 被撤销 、破产或 由其他基 金管理人接 管基金管 理权; 4 .发生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 同规定 的终止事 项。 八、争议解 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 生或与之 相关的争 议, 双方 当事 人应 通过 协商、 调解解 决, 协商 、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任何一 方均有权 将争议提 交中国国 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员 会, 仲裁地点 为北京市, 按 照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 会届时有 效的仲裁 规则 进行仲裁。 仲 裁裁决是 终局的, 对 当事 人均有约束 力,仲裁 费用由败 诉方承担 。 争议处理期 间, 双方当 事人应恪 守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 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 忠实、 勤勉 、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 协议规定 的义务, 维护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 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 国法律管 辖。 招募 说明 书 93 第 二 十部 分


对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理人 承诺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提供 一系列的 服务 。 基金管理人 根 据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需要和市 场的变化 ,有权增 加或变更 服务项目 。主 要服务内容 如下: 一 、 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1 、 每次交易结束后, 投 资者可在 T+2 个工 作日后通 过销售机构 的网点查 询和打印 交易 确认单,或 在 T+1 个工 作日后通 过电话、 网上服务 手段查询交 易确认情 况。基金 管理人不 向投资者寄 送交易确 认单。 2 、每季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 ,基金管 理人向本 季度有交易 的投资者 寄送对账 单; 每年度结束 后 15 个工作日内 ,基金管 理人向所 有持 有本基金份 额的投资 者寄送对 账单。 3 、 每月结束后 , 基金管 理人向所 有订阅电 子邮件对 账 单的投资者 发 送电子 邮件对账 单。 投资者可以 登录博时 公司网 站 www .bosera .com “ 博时快 e 通 ” 系统网 上自助订 阅; 或发送 “ 订 阅电子对 账单 ” 邮件到客 服邮箱 service@bosera . com ; 也可直接 拨打全国 统一客 服热线 95105568 (免长途话费)订 阅。 二 、 网上交易服务 投资者可以 在本公司 网站办理 基金网上 交易业务 。 三 、 信息咨询、查询服务 投资者如果 想查询 认/ 申 购和赎回 等交易情 况、 基金 账 户余额、 基金 产品与服 务等信 息, 请拨打博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全国统一客服 热线:95105568 (免长途费)或登录博时公司 网站(http://www.bosera.com )进行咨 询、查询 。 投 资者 可以拨 打代 销机 构和博 时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全国 统一 客服热 线投 诉直 销机构 或 代销机构的 人员和服 务。 四 、 基金红利再投资


本基金收益 分配时, 投 资者可以 选择将当 期分配所 得 的红利再投 资于本基 金, 再投资 红 利按权益登 记日的基 金份额净 值自动转 为基金份 额。 五 、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在技术条件 成熟时, 基 金管理人 可通过销 售机构为 投 资者提供定 期定额投 资的服务。 通 过定期投资 计划,投 资者可以 定期定额 申购基金 份额 ,具体实施 方法另行 公告。


服务联系方 式: 基金管理人 的互联网 地址及电 子信箱


网址: www.bosera.com


电子信箱:service@bosera.com 投资者也可登录 基金管理人 网站,在 “ 您问我答” 栏 目中,直接提出 有关本基金 的问题 和建议;点 击博时网 站首页 “ 在线客服” ,与客 服代 表进行在线 咨询互动 。 博时 上证 超级 大盘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更 新 招 募说 明书2010 年第1 号 94 第 二 十一 部分 其他 应披 露的 事项 (一)


2009 年 12 月 2 日, 我公司分 别在中国 证券报、 上 海证券报、 证 券时报上 公 告了 《 博时上证 超级大盘交 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 资 基金联接基金招 募说明书》《 博时上证 超级大盘交 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 金份 额发售公告 》 ; (二) 2009 年12 月 7 日, 我 公司分别 在中国证 券报、 上 海 证券报、 证券 时报上公 告 了《 关于博时 上证超级 大盘交易 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 投 资基金联接 基金增加 中国工商 银行、 中 国银行、中 信建投为 代销机构 的公告 》 ; (三) 2009 年 12 月 11 日,我 公司分别 在中国证 券报、上 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上公 告了 《 关于博时 上证超级 大 盘交易 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联 接基金增 加中国民 生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为代销机 构的公告 》 ; (四) 2009 年 12 月 25 日,我 公司分别 在中国证 券报、上 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上公 告了 《 关于博时 上证超级 大盘交易 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联 接基金增 加海通证 券为代销 机构的公告 》 ; (五) 2009 年 12 月 30 日,我 公司分别 在中国证 券报、上 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上公 告了 《 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博时上证 超级大盘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 金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 ; (六) 2010 年 1 月 7 日,我公 司分别在 中国证券 报、上海 证券报、证 券时报上 公告 了《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增 加上证超 级大盘交 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和博时上 证超级大盘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联接 基金 的基金经理 的公告 》 ; (七) 2010 年 2 月 5 日,我公 司分别在 中国证券 报、上海 证券报、证 券时报上 公告 了《 关于博时上 证超级大 盘交易型 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 资基金联接 基金开放 日常申购 业务的公 告 》 ; (八) 2010 年 2 月 9 日,我公 司分别在 中国证券 报、上海 证券报、证 券时报上 公告 了《 博时上证超 级大盘交 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金 参加中国 光大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网上银行申 购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告》《 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博时 上证 超级大盘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金 网上交易申 购 费率优惠的公告》《 关于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旗下部 分基金参加 中国银行网 上银行申购 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关于博 时上证超 级 大盘 交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投 资基金 联接 基金在 中国 工商 银行开 展网上 银行 申购费 率优 惠活动的公 告 》 ; (九) 2010 年2 月10 日, 我 公司分别 在中国证 券报、 上 海 证券报、 证券 时报上公 告博时 上证 超级 大盘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更 新 招 募说 明书2010 年第1 号 95 了《 博时上证超 级大盘交 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金 参加中国 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网上银行等 电子渠道申 购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告》《 博时上证超级 大盘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 金参加华 夏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网 上银行申购 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 告 》 ; (十) 2010 年3 月17 日, 我 公司分别 在中国证 券报、 上 海 证券报、 证券 时报上公 告 了《 关于博时上 证超级大 盘交易型 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 资基金联接 基金增加 齐鲁证券 有限公司 为代销机构 的公告 》 ; (十一) 2010 年3 月19 日, 我 公司分别 在中国证 券报、 上 海 证券报、 证券 时报上公 告 了《 关于博时上 证超级大 盘交易型 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 资基金联接 基金参加 杭州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定期定额投 资业务与网 上银行申购 业务费率优 惠 活动的公告》《 关 于博时上证 超级大盘 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金 联接基 金 参 加南京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定期 定额 投资业 务与 网上银行申购业 务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告》《 博时上证 超级大盘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 金 联接 基金参 加上海 农村 商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定 期定 额投 资业务 与网上 银行 申购业 务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博时上 证超级大盘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联接基 金参加浙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网上银行 申购业务与 定期定额申 购 业务费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关于博时 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旗 下部 分基金 参加中 国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定期定 额申购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关于博时 上证超级大 盘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参加华 夏银 行股份 有限公司基金定 期定额投资 业务申购费 率优惠活动 的 公告》《 关于博时 上证超级大 盘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参加中国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倾 心回馈 ” 基金定 投业务申购费率 优惠活动的 公告》《 关于 博时上证超 级大盘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参加中 国光大银行 股份有限公 司定期定额 投 资业务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告》《 关于博 时 上证 超级大 盘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联 接基 金参 加中国 建设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定期定额投资业 务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告》《 关于博时 上证超级大盘交 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联接基金 参加中国农 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定 期 定额申购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 告》《 关于 博时上证超 级大盘交 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联 接基金开放 日常赎回、 转 换和定期 定额 投资业务的公告》《 关于博时 上证超级大 盘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联接 基金开通直 销网上交易 定期投资 业务和网 上交易费 率优惠的 公告 》 ; (十二) 2010 年3 月20 日, 我 公司分别 在中国证 券报、 上 海 证券报、 证券 时报上公 告 了《 关于在交通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开通博时 上证超级 大盘交易型 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 资基金联 接基金的基金转 换业务和定 期定额投资 业务的公告》《 关于博时上证 超级大盘交 易型开放式 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联 接基 金参加 交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定期 定额投 资业务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 ; (十三) 2010 年3 月31 日, 我 公司分别 在中国证 券报、 上 海 证券报、 证券 时报上公 告博时 上证 超级 大盘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更 新 招 募说 明书2010 年第1 号 96 了《 关于博时旗 下开放式 基金参加 华夏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网上银 行申购业 务及定期 定额投资 业务申购费 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 ; (十四) 2010 年 4 月 1 日,我公 司分别在 中国证券 报、上海 证券报、证 券时报上 公告 了《 关于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旗 下部分基 金参加中 国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个人 电子银行 基金申购费 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 ; (十五) 2010 年4 月22 日, 我 公司分别 在中国证 券报、 上 海 证券报、 证券 时报上公 告 了《 博时上 证超级大 盘交易型 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 资基 金联接基金 2010 年第 1 季度报 告 》 ; (十六) 2010 年4 月27 日, 我 公司分别 在中国证 券报、 上 海 证券报、 证券 时报上公 告 了《 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 于增加英 大证券有 限责 任公司为代 销机构的 公告 》 ; (十七) 2010 年4 月29 日, 我 公司分别 在中国证 券报、 上 海 证券报、 证券 时报上公 告 了《 关于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旗 下开放式 基金参加 深圳发展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定 期定额投 资业务与网 上及电话 银行申购 业务费率 优惠活动 的公 告 》 ; (十八) 2010 年4 月30 日, 我 公司分别 在中国证 券报、 上 海 证券报、 证券 时报上公 告 了 《 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博时裕富 沪深 300 指 数证券投资 基金、 上证 超级大盘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 博时上 证超级大 盘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联接 基金的基 金经理离任 的公告 》 ; (十九) 2010 年 5 月 7 日,我公 司分别在 中国证券 报、上海 证券报、证 券时报上 公告 了《 关于西 南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增加代 销博时基 金管 理有限公司 旗下开放 式基金的 公告 》 ; (二十) 2010 年5 月14 日, 我 公司分别 在中国证 券报、 上 海 证券报、 证券 时报上公 告 了《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增 加江苏张 家港农村 商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为代销 机构的公 告 》 ; (二十一) 2010 年 6 月 1 日,我公 司分别在 中国证券 报、上海 证券报、证 券时报上 公告了 《 关于博 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旗下部 分基金参 加中国农业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网上银行 申购费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关于博时旗 下开放式基 金参加中信银行 股份有限公 司网上银行 申购费率优 惠活动的 公告 》 ; (二十二) 2010 年 6 月 2 日,我公 司分别在 中国证券 报、上海 证券报、证 券时报上 公 告了 《 关于 大通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增 加代 销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旗下 开放 式基金 的公 告 》 ; (二十三) 2010 年 6 月 7 日,我公 司分别在 中国证券 报、上海 证券报、证 券时报上 公告了 《 关于博 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在申银 万国证券 股份有限公 司 推出定 期定额投 资业务的博时 上证 超级 大盘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更 新 招 募说 明书2010 年第1 号 97 公告》。 招募 说明 书 98 第二十 二 部分


招 募 说明 书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招募说明书存 放在基金管 理人的办公 场所,投 资人可 在办公时间查 阅;投资人 在支付工 本费后,可在合 理时间内取得 上述文件复 制件或复印 件。对投资人按 此种方式所获 得的文件 及其复印件 ,基金管 理人保证 文本的内 容与所公 告的 内容完全一 致。 投资人还可 以直接登 录基金管 理人 的网 站 (www.bosera.com ) 查阅和下 载招 募说 明书。招募 说明 书 99 第二十 三 部分


备 查 文件 以下备查文 件存放在 基金管理 人的办公 场所,在 办公 时间可供免 费查阅。 (一) 中国证监 会批准 博 时上证超 级 大盘交 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 募集 的文件


(二)《 博 时上证超 级大盘交 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 资基金 联接 基金 基金 合同》


(三)《 博 时上证超 级大盘交 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 资基金 联接 基金 托管 协议》


(四)基金 管理人业 务资格批 件、营业 执照 和公 司章 程 (五)基金 托管人业 务资格批 件、营业 执照 (六) 关于申请 募集 博时 上证超级 大盘交易 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联 接基金 之 法律 意见书 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 在营业时 间免费查 阅,也可 按工 本费购买复 印件。

















博时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2010 年 8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