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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国天益(100020)

富国天益:更新招募说明书(2010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 0一 0年第一号) 
 
 
 
 
 
 
 
 
基金管理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04年 3月 19日证监基金字【 2004】 38号文批准发 起设立。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04年 6月 15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拟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 读 本招募说明书, 全面 认 识 本基金 产品 的风险收益 特征 ,应 充分考虑 投资人 自身 的风险 承受能力 ,并对于 申购基金的 意愿 、时 机 、 数量等 投资行 为 作出 独 立 决策 。基金管理人 提醒 投资 人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原则 , 在 投资人作出投资 决策后 ,基金 运营状况与 基金 净 值 变化引致 的投资风险, 由 投资人 自 行 负责 。 
基金的 过往业绩 并不 预示 其 未来 表 现 。 
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职守 、 诚 实 信用 、 谨慎勤勉 的 原则 管理和 运用 基金资 产 ,但不保证基金 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 最低 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 内容 截止至 2010年 6月 15日,基金投资 组 合 报告 和基 金 业绩 表 现截止至 2010年 3月 31日 (财务数据未 经 审计) 。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目





录 一、绪言 .......................................................................................................................................... 1 二、释义 .......................................................................................................................................... 1 三、基金管理人 .............................................................................................................................. 5 四、基金托管人 ............................................................................................................................ 15 五、相关服务机构 ........................................................................................................................ 18 六、基金的募集 ............................................................................................................................ 39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39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40 九、基金的投资 ............................................................................................................................ 55 十、基金的业绩 ............................................................................................................................ 61 十一、基金的财产 ........................................................................................................................ 63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 64 十三、基金收益与分配 ................................................................................................................ 70 十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 71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4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75 十七、风险揭示 ............................................................................................................................ 80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 82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4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9 二十一、基金份额 持有 人服务 .................................................................................................. 111 二十二、 其他应 披露 事项 .......................................................................................................... 113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 存放及查阅方式 ...................................................................................... 116 二十四、 备查文件 ...................................................................................................................... 117 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 依据《 中 华 人 民共 和国证 券 投资基金 法》 ( 以下简称 《 基金 法》 )、 《 证 券 投资基金 运 作管理 办法》 ( 以下简称 《运 作 办法》 )、《 证 券 投资基金 销售 管 理 办法》 (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证 券 投资基金 信 息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下简称 《信 息披露办法》 ) 和其 他 有 关法律法规 的 规 定 , 以及 《 富国 天 益价值证 券 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 》( 以下简称 “ 合同 ” 或 “ 基金合同 ”) 编写 。 本招募说明书 阐述了 富国 天 益价值证 券 投资基金的投资 目标 、 策 略 、风险、 费率 等与 投资人投资 决策 有 关 的 全 部必要事项 ,投资 者在 做 出投资 决策 前 应 仔细 阅 读 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 承 诺 本招募说明书不 存 在 任何虚假 内容、 误导 性 陈述 或 重大遗 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承 担法律 责 任 。 本基金 是根 据 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 明的资 料 申 请 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 由 富国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解释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 委 托或 授权任何 其 他 人 提 供 未在 本招 募说明书中 载 明的 信 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 做 出 任何解释 或 者 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 根 据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 是约 定 基金 当事 人 之间权 利 、 义 务 的 法律 文 件 。基金投资人 自依 基金合同 取得 基 金份 额 , 即成 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 当事 人,其 持 有基金份 额 的行 为 本 身 即 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 承 认和 接 受 ,并 按 照《 基金 法》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享 有 权 利 、 承 担义 务 。基金投资人 欲了解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 利 和 义 务 ,应 详细查 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 本招募说明书中, 除非 文 义另 有 所 指 , 下列词语 或 简称代 表 如下含义 : 本合同、 《 基金合同 》 指 《 富国 天 益价值证 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 对本合 同的 任何修订 和 补 充 中国 指 中 华 人 民共 和国 ( 不 包 括香港 特 别 行 政区 、 澳门 特 别 行 政区 及 台湾地区 ) 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 法律法规 指 中国 现 时有效并公 布 实 施 的 法律 、行 政 法规 、行 政 规 章 及规 范 性文 件 、 地方 法规 、 地方 规 章 及规 范 性文 件 《 基金 法》 指 《 中 华 人 民共 和国证 券 投资基金 法》 《 销售办法》 指 《 证 券 投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运 作 办法》 指 《 证 券 投资基金 运 作管理 办法》 《信 息披露办法》 指 《 证 券 投资基金 信 息披露 管理 办法》 元 指 中国 法 定 货币 人 民 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指 依据《 基金合同 》 所 设立的富国 天 益价值证 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 指 《 富国 天 益价值证 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一 份 公 开 披露 本基金管理人 及 托管人、 相 关 服 务机 构 、基 金的募集、基金合同的生效、基金份 额 的交 易 、基金 份 额 的申购和 赎回 、基金的投资、基金的 业绩 、基金 的 财产 、基金资 产 的 估 值、基金收益 与分 配 、基金的 费 用与 税 收、基金的会 计与审计 、基金的 信 息披露 、 风险 揭 示 、基金的 终 止与 清算 、基金合同的内容 摘 要 、 基金托管 协议 的内容 摘 要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服 务 、其 他 应 披露事项 、招募说明书的 存 放 及查 阅 方 式、 备 查 文 件 等 涉 及 本基金的 信 息 , 供 基金投资 者 选择 并 决定 是 否 提 出基金认购或申购申 请 的 要约 邀 请 文 件 , 及 其 定 期 的 更新 发 售 公 告 指 《 富国 天 益价值证 券 投资基金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业务 规 则 指 《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放 式基金 业务 规 则 》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 券 监 督 管理 委 员 会 银行监管 机 构 指 中国银行 业 监 督 管理 委 员 会或其 他 经国 务 院 授权 的 机 构 基金管理人 指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 销售代 理人 指 依据 有 关 基金 销售 与 服 务 代 理 协议 办 理本基金发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 售 、申购、 赎回 和其 他 基金 业务 的 代 理 机 构 销售 机 构 指 基金管理人 及 基金 销售代 理人 基金 销售 网点 指 基金管理人的 直 销 网点 及 基金 销售代 理人的 代销 网点 注册 与过 户 业务 指 基金 登记 、 存 管、 清算 和交收 业务 , 具体 内容 包 括 投资 者 基金 账户 管理、基金份 额 注册登记 、 清算 及 基 金交 易 确认、发 放红 利 、 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等 基金 注册 与过 户登记 人 指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 委 托的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机 构 《 基金合同 》当事 人 指 受《 基金合同 》约 束 , 根 据《 基金合同 》享 受 权 利 并 承 担义 务 的 法律 主体 个 人投资 者 符 合 法律法规规 定 条 件 可 以 投资 开放 式证 券 投资基 金的 自 然 人 机 构 投资 者 指 符 合 法律法规规 定 可 以 投资证 券 投资基金的 在 中 华 人 民共 和国 注册登记 或经 政府 有 权部 门 批准设立 的 机 构 合 格境外 机 构 投资 者 指 符 合 《 合 格境外 机 构 投资 者 境 内证 券 投资管理 暂 行 办法》 的 可 投资于中国 境 内证 券 的中国 境外 的 机 构 投 资 者 投资 者 指 个 人投资 者 、 机 构 投资 者 和合 格境外 机 构 投资 者 的 总 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 达到 法律规 定 及 基金合同 规 定 的 条 件 ,基金管理 人 聘 请法 定机 构验 资并 办 理完 毕 基金合同 备案手续 后 ,基金合同生效的日 期 募集 期 指 自 基金份 额 发 售之 日起不 超 过 3个 月 基金 存 续期 指 基金合同生效 后 合 法存 续 的不 定 期 之 期 间 日 /天 指 公 历 日 月 指 公 历 月 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深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正 常 交 易 日 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 T日 指 日 常 申购、 赎回 或 办 理其 他 基金 业务 的申 请 日 T+n日 指 自 T日起 第 n个工 作日 ( 不 包含 T日 ) 认购或发 售 指 本基金 在 设立募集 期 内投资 者 购 买 本基金份 额 的 行 为 日 常 申购 指 基金投资 者 根 据 基金 销售 网点 规 定 的 手续 , 向 基金 管理人购 买 基金份 额 的行 为 。本基金的日 常 申购 自 基 金合同生效 后 不 超 过 30个工 作日的时 间 起 开始 办 理 日 常赎回 指 基金投资 者 根 据 基金 销售 网点 规 定 的 手续 , 向 基金 管理人 卖 出基金份 额 的行 为 。本基金的日 常赎回 自 基 金合同生效 后 不 超 过 3个 月的时 间 起 开始 办 理 转 托管 指 投资 者 将 其 持 有的同 一 基金 账户 下 的基金份 额 从 某 一 交 易账户 转入 另 一 交 易账户 的 业务 ; 交 易账户 指 各 销售 机 构 为 投资 者 开 立的 记 录 投资 者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办 理基金交 易 所引 起的基金份 额 的 变 动 及 结 余情 况 的 账户 基金 转换 指 投资 者 将 其 所 持 有的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任 一 开 放 式基金 向 本基金管理人 提 出申 请 将 其 原 有基金 ( 转 出基金 ) 的 全 部 或 部 分 基金份 额 转换 为 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 任何 其 他 开放 式基金 ( 转入 基金 ) 的基金份 额 的行 为 定 期 定 额 投资 计 划 指 投资 者 通 过 有 关销售 机 构 提 出申 请 , 约 定 每 期 扣款 日、 扣款 金 额及 扣款 方 式, 由 销售 机 构 于 每 期 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资 者 指 定 银行 账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款 及 基金 申购申 请 的 一 种 投资 方 式 基金收益 指 基金投资 所 得 股 票 红 利 、 债 券 利 息 、 票 据 投资收益、 买 卖 证 券 差 价、银行 存 款 利 息以及 其 他 收益 基金 账户 指 基金 注册 与过 户登记 人 给 投资 者 开 立的 用 于 记 录 投资 者 持 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开放 式基金份 额 情 况 的 凭 证 基金资 产 总 值 指 基金 所 购 买 的 各类 证 券及 票 据 价值、银行 存 款 本 息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 和本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 款 以及 其 他 投资 所 形 成 的 价值 总 和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 基金资 产 总 值 扣 除 负 债 后 的 净 资 产 值 基金份 额 净 值 指 计 算 日基金资 产净 值 除以 计 算 日发行 在 外 的基金 份 额 总 数 基金资 产 估 值 指 计 算 评 估 基金资 产 和 负 债 的价值, 以 确 定 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过 程 指 定 媒 体 指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披露 的 报 纸 和 互 联 网网 站 不 可 抗 力 指 本合同 当事 人 无 法 预 见 、 无 法 抗拒 、 无 法 避免且 在 本合同 由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签署 之 日 后 发生 的, 使 本合同 当事 人 无 法 全 部 履 行或 无 法部 分 履 行本 合同的 任何事件 , 包 括 但不限于 洪水 、 地 震 及 其 他 自 然 灾害 、 战争 、 骚乱 、 火灾 、 政府 征用 、没收、 法律 法规 变化 、 突 发 停电 或其 他 突 发 事件 、证 券 交 易 所 非 正 常暂 停 或 停 止 交 易 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 概 况 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为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本 信 息如下 : 名 称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 上海 市浦东 新区 花园石桥路 33号 花旗 集 团 大 厦 5、 6层 办 公 地 址 : 上海 市浦东 新区 花园石桥路 33号 花旗 集 团 大 厦 5、 6层 法 定 代 表人: 陈 敏 总 经理: 窦玉 明 成 立日 期 : 1999年 4月 13日 电话 :( 021) 68597788 传 真: ( 021) 68597799 联系 人: 李长伟 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 注册 资本: 1.8亿 元 人 民 币 股 权 结 构 (截止 于 2010年 6月 15日 ): 股 东 名 称 出资 比例 海 通证 券 股份有限公司 27.775% 申银 万 国证 券 股份有限公司 27.775% 加拿 大 蒙 特利 尔 银行 27.775% 山东省 国 际 信 托有限公司 16.675% 公司设立 了 投资 决策 委 员 会和风险 控制 委 员 会 等 专 业 委 员 会。投资 决策 委 员 会 负责 制 定 基金投资的 重大 决策 和投资风险管理。风险 控制 委 员 会 负责 公司日 常 运 作的风险 控制 和管理 工 作,确保公司日 常 经 营 活动 符 合 相 关法律法规 和行 业 监 管 规 则 , 防 范 和 化 解 运 作风险、合 规 与 道德 风险。 公司 目前下 设 十七 个 部 门 和 二 个 分 公司, 分 别 是 : 权 益投资 部 、 固 定 收益 部 、 另 类 投资 部 、 研究 部 、集中交 易 部 、 专 户 投资 部 、 机 构 业务 部 、 零 售 业务 部 、 营 销 策 划 与产品 部 、 客 服 与 电 子商 务 部 、 战 略 发 展 部 、监 察稽 核 部 、 信 息 技术 部 、 运营 部 、 计 划 财务 部 、人 力 资 源 部 、行 政 管理 部 、 北京 分 公司和 深圳 分 公司。 权 益投资 部 : 负责 权 益 类 基金 产品 的投资管理 ; 固 定 收益 部 : 负责 固 定 收益 类 产品 的 研究 与 投资管理 ; 另 类 投资 部 : 负责 FOF、 PE、 定量 类 产品等 的 研究 与 投资管理 ; 研究 部 : 负责 行 业 研究 、 上 市 公司 研究 和 宏观研究 等 ; 集中交 易 部 : 负责 投资交 易 和风险 控制;专 户 投资 部 : 在 固 定 收益 部 、 权 益投资 部 和 另 类 投资 部 内设立的 虚 拟 部 门 , 独 立 负责 年金 等 专 户 产品 的投资管理 ; 机 构 业务 部 : 负责 年金、 帐 户 、 社 保 以及共 同基金的 机 构 客 户 营 销 工 作 ; 零 售 业务 部 :管理 北京 分 公司 (华 北 营 销 中 心 ) 、 深圳 分 公司 (华 南 营 销 中 心 ) 、 华 东 营 销 中 心 、 北 方 营 销 中 心 、 华 中 营 销 中 心 和 西 部 营 销 中 心 , 负责 共 同基金的 零 售 业务 ; 营 销 策 划 与产品 部 : 负责产 品 开 发、 营 销 策 划 和 品 牌 建 设 等 ; 客 服 与 电 子商 务 部 : 负责 电 子商 务与 客 户服 务 ; 战 略 发 展 部 : 负责 公司 战 略 的 研究 、 规 划 与 落 实 ; 监 察稽 核 部 : 负责 监 察 、风 控 、 法 务 和 信 息披露 ; 信 息 技术 部 : 负责 软 件 开 发 与 系 统维护 等 ; 运营 部 : 负责 基金 会 计与 清算 ; 计 划 财务 部 : 负责 公司 财务计 划 与 管理 ; 人 力 资 源 部 : 负责 人 力 资 源 规 划 与 管理 ; 行 政 管理 部 : 负责 文 秘 、行 政 后勤等 。 截止 到 2010年 6月 15日,公司有 员工 166人,其中 59%以 上具 有 硕士 以 上 学 历 。 所 有人 员 在最 近三 年内 均 未受 到 所在 单位 及 有 关 管理 部 门 的 处罚 。 ( 二 ) 主 要 人 员 情 况 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 1、 董 事 会 成 员 陈 敏 女士 , 董 事 长 。生于 1954年,中 共 党 员 , 工 商 管理 硕士 ,经 济师 。 历 任 上海 市 信 托投资公司 副处 长 、 处 长; 上海 市 外 经 贸 委 处 长; 上海 万 国证 券 公司 党 委 书 记 ; 申银 万 国证 券 股份有限公司 副 总 裁 、 党 委委 员 。 2004年 开始 担任 富国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 事 长 。 窦玉 明 先 生, 董 事 , 总 经理。生于 1969年, 硕士 。 历 任 北京 中 信 国 际 合作公 司交 易员 ; 深圳 君安 证 券 公司投资经理 ; 大成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 助 理 ; 嘉 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 总 监、 总 经理 助 理、 副 总 经理 兼 基金经理。 2008年 开 始 担任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总 经理。 麦 陈 婉芬女士 ( Constance Mak), 副董 事 长 。生于 1952年,文 学 及 商学学士 , 加拿 大 注册 会 计 师 。 1977年 加入加拿 大 毕 马威 会 计 事 务所 的 前 身 Thorne Riddell 公司,并于 1989年 成 为 加拿 大 毕 马威 的合 伙 人 之 一 。 1989年 至 2000年作 为 合 伙 人 负责 毕 马威 在 加拿 大 中 部 地区 的对 华业务 , 现 任 BMO投资有限公司 亚洲 业务 总 经理, 兼 任 加 中 贸 易 理 事 会 董 事 。 李 明 山 先 生, 董 事 。生于 1952年,中 共 党 员 , 高级 经 济师 , 硕士 。 历 任 申银 万 国证 券 股份有限公司 副 总 经理、 上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副 总 经理, 现 任 海 通证 券 股份 有限公司 总 经理。 缪恒 生 先 生, 董 事 。生于 1948年,中 共 党 员 , 高级 经 济师 , 硕士 。 历 任 中国 人 民 银行 上海 市 分 行 南 市 区 办事 处南码头 分 理 处 会 计 员 、 副 主 任 ; 中国人 民 银行 上海 市 分 行 南 市 区 办事 处 会 计 出 纳科副科 长; 中国 工 商 银行 上海 市 分 行 南 市 分 行 副 行 长; 上海 申银证 券 公司 副 总 经理 ; 申银 万 国证 券 股份有限公司 副 总 经理。 Edgar Normund Legzdins先 生, 董 事 。生于 1958年, 学士 , 加拿 大 注册 会 计 师 。 1980年 至 1984年 在 Coopers & Lybrand担任 审计 工 作, 1984年 加入加拿 大 BMO 银行金 融 集 团蒙 特利 尔 银行, 现 任 BMO投资有限公司 总 裁 、 BMO金 融 集 团 高级副 总 裁 。 葛航先 生, 董 事 。生于 1966年, 大 学 本 科 ,经 济师 。 历 任 山东省 国 际 信 托有 限公司资金 信 托 部 业务 经理 ;山东省 国 际 信 托有限公司 租赁 信 托 部 副 经理、经理。 现 任 山东省 国 际 信 托有限公司 自营业务 部 经理。 戴 国 强先 生, 独 立 董 事 。生于 1952年, 博士学位 。 历 任 上海 财 经 大 学助教 、 讲师 、 副教 授 、 教 授 ,金 融学 院 副 院 长 、 常 务 副 院 长 、 院 长; 上海 财 经 大 学教 授 、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 博士 生 导 师 ,金 融学 院 党 委 书 记 , 教 授委 员 会 主 任 。 现 任 上海 财 经 大 学 MBA学 院 院 长 、 党 委 书 记 。 Wai P.Lam先 生, 独 立 董 事 ,生于 1936年,会 计 学博士 。 1962年 至 1966年 在 PriceWaterHouseCoopers会 计 师 事 务所 担任 助 理会 计 和 高级 会 计 ; 1966年 至 1969 年 在 加拿 大 圣玛 利 亚 大 学 担任 教师 ; 1973年 至 2002年 在 加拿 大 Windsor大 学 担任 教 授 ; 现 任 加拿 大 Windsor大 学 名 誉教 授 。 汤 期 庆先 生, 独 立 董 事 ,生于 1955年,经 济学硕士 。 历 任 上海 针织 品 批发公 司 办事 员 、 副科 长; 上海 市 第 一 商 业 局副科 长 、 副处 长 、 处 长; 上海 交 电 家 电 商 业 集 团 公司 总 经理 ; 上海 市 第 一 商 业 局局 长 助 理、 副局 长; 上海 商 务 中 心 总 经理 ; 长 江 经 济 联 合发 展 集 团 总 裁 、 副董 事 长 、 党 组 书 记 。 现 任 上海 水 产 集 团 总 公司 董 事 长 、 党 委 书 记 。 李 宪 明 先 生, 独 立 董 事 。生于 1969年,中 共 党 员 , 博士 。 历 任 吉林 大 学 法 学 院 教师 ; 现 任 上海 市 锦 天 城 律 师 事 务所 律 师 、 高级 合 伙 人。 2、监 事 会 成 员 金同 水 先 生,监 事 长 。生于 1965年, 大 学 专 科 。 历 任 山东省 国 际 信 托有限公 司 科 员 、 项目 经理、 业务 经理 ; 鲁 信 投资有限公司 财务 经理 ;山东省 国 际 信 托有 限公司 高级 业务 经理。 现 任 山东省 国 际 信 托有限公司风险管理 部 经理。 沈寅 先 生,监 事 。生于 1962年, 法 学学士 。 历 任 上海 市 中 级 人 民法 院 助 理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审 判 组 长; 上海 市 第 二 中 级 人 民法 院 办 公 室综 合 科科 长; 现 任 申 银 万 国证 券 股份有限公司合 规 稽 核 总 部 高级 法律 顾问 。 夏瑾璐 女士 ,监 事 。生于 1971年, 工 商 管理 硕士 。 历 任 上海 大 学 外 语 系 教师 ; 荷兰 银行 上海 分 行 结 构 融 资 部 经理 ;蒙 特利 尔 银行金 融 机 构 部 总 裁助 理 ; 荷兰 银 行 上海 分 行 助 理 副 总 裁 。 现 任 蒙 特利 尔 银行 上海 代 表 处 首席 代 表。 仇夏萍 女士 ,监 事 。生于 1960年,中 共 党 员 , 研究 生。 历 任 中国 工 商 银行 上 海 分 行 杨 浦 支 行 所 主 任 ; 华 夏 证 券 有限公司 上海 分 公司 财务 主 管。 现 任 海 通证 券 股份有限公司 计 划 财务 部 副 总 经理。 胡志荣 女士 ,监 事 。生于 1973年,中 共 党 员 , 硕士 。 历 任 四川 成 都邮 电 通 信 设 备 厂 财务 处 会 计 ;厦 门 金 达 通 信 电 子 有限公司 财务 部 财务 主 管。 现 任 富国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财务 经理。 常 松 先 生,监 事 。生于 1973年,中 共 党 员 , 博士 。 历 任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 司 数量 研究 员 、 高级 数量 研究 员 、 研究 策 划 部 数量组组 长 、金 融 数量 工 程 部 经理。 现 任 富国 天 鼎 中证 红 利 指 数 增 强 型 证 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富国 沪 深 300增 强 证 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3、 督 察 长 李长伟 先 生, 督 察 长 。生于 1964年,中 共 党 员 ,经 济学硕士 , 工 商 管理 硕士 , 讲师 。 历 任 河 南 省 政府 发 展研究 中 心 干 部 ; 中 央 党 校 经 济学 部 讲师 ; 申银 万 国证 券 股份有限公司 海 口 营业 部 总 经理、 北京 管理 总 部 副 总 经理 兼北京 营业 部 总 经理、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副 总 经理。 2008年 开始 担任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督 察 长 。 4、经 营 管理 层 人 员 窦玉 明 先 生, 总 经理 ( 简 历 请 参 见 上 述关 于 董 事 的 介绍 )。 林志松 先 生, 副 总 经理。生于 1969年,中 共 党 员 , 大 学 本 科 , 工 商 管理 硕士 。 曾 在 漳州 商 检 局 办 公 室 、 晋 江商 检 局 检 验 科 、 厦 门 证 券 公司投资发 展 部 工 作。 曾 任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 察稽 核 部 稽察 员 、 高级稽察 员 、 部 门 副 经理、经理、 督 察 长 。 2008年 开始 担任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副 总 经理。 陈 戈 先 生, 副 总 经理。生于 1972年,中 共 党 员 , 硕士 , 1996年起 开始 从 事 证 券 行 业 工 作。 曾 任 君安 证 券 研究 所 研究 员 。 2000年 10月 加入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历 任 研究 策 划 部 研究 员 、 研究 策 划 部 经理、 总 经理 助 理, 2005年 4月起 任 富 国 天 益价值证 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至 今 , 2009年 1月起 兼 任权 益投资 部 总 经理。 2008年 开始 担任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副 总 经理。 孟朝霞 女士 , 副 总 经理。生于 1972年, 硕士研究 生, 12年金 融 领域 从 业 经 历 。 曾 任 新 华 人 寿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企 业 年金管理中 心 总 经理, 泰康养老 保险股份有 限公司 副 总 经理。 2009年 开始 担任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副 总 经理。 5、本基金基金经理 小 组 ( 1)现 任 基金经理: 陈 戈 先 生,基金经理。生于 1972年, 硕士 , 自 1996年 开始 从 事 证 券 行 业 工 作。 曾就 职 于 君安 证 券 研究 所 任 研究 员 。 2000年 10月 加入 富 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 任 研究 策 划 部 研究 员 , 研究 策 划 部 经理, 总 经理 助 理 ; 现 任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副 总 经理 兼 任权 益投资 部 总 经理, 从 2005年 4月 开始 管理本基金。 ( 2) 历 任 基金经理:本基金 第 一 任 基金经理 为 张晖 先 生, 任 职 时 间 为 2004 年 6月 至 2005年 3月。 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 6、投资 决策 委 员 会 投资 决策 委 员 会 成 员构 成如下 :公司 总 经理 窦玉 明 先 生,公司 主 管投 研副 总 经理 陈 戈 先 生, 研究 部 总 经理 朱少 醒 先 生, 固 定 收益 部 总 经理 饶刚 先 生 等 人 员 。


列 席 人 员 包 括 : 督 察 长 、集中集中交 易 部 总 经理 以及 投 委 会 主 席 邀 请 的其 他 人 员 。 本基金 采 取 集 体 投资 决策 制 度 。 7、 上 述 人 员 之间 不 存 在 近 亲属 关 系 。 ( 三 ) 基金管理人的 职责 1、 依 法 募集基金, 办 理或 者 委 托经中国证监会认 定 的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基金 份 额 的发 售 、申购、 赎回 和 登记 事 宜 ; 2、 办 理基金 备案手续 ; 3、对 所 管理的不同基金 财产分 别 管理、 分 别记账 , 进 行证 券 投资 ; 4、 按 照 基金合同的 约 定 确 定 基金收益 分 配方案 , 及 时 向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分 配 收益 ; 5、 进 行基金会 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金 财务 会 计报告 ; 6、 编 制 中 期 和年 度 基金 报告 ; 7、 计 算 并公 告 基金资 产净 值,确 定 基金份 额 申购、 赎回 价 格 ; 8、 办 理 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 活动 有 关 的 信 息披露事项 ; 9、 召 集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 10、保 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 活动 的 记 录 、 账册 、 报 表和其 他 相 关 资 料 ; 11、 以 基金管理人 名 义 , 代 表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 益行 使 诉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法律 行 为 ; 12、有 关法律 、 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 规 定 的其 他 职责 。 ( 四 ) 基金管理人 关 于 遵 守 法律法规 的 承 诺 1、基金管理人 承 诺 不 从 事 违反 《 证 券法》 的行 为 ,并 承 诺 建 立 健 全 的内 部 控 制制 度 , 采 取 有效 措 施 , 防 止 违反 《 证 券法》 行 为 的发生 ; 2、基金管理人 承 诺 不 从 事以下 违反 《 基金 法》 的行 为 ,并 承 诺 建 立 健 全 的内 部 风险 控制制 度 , 采 取 有效 措 施 , 防 止 下列 行 为 的发生: ( 1) 将 基金管理人 固 有 财产 或 者 他 人 财产 混 同于基金 财产 从 事 证 券 投资 ; ( 2) 不公 平 地 对 待 管理的不同基金 财产 ; 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1 ( 3)利用 基金 财产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以 外 的 第 三 人 牟 取 利 益 ; ( 4) 向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 承 诺 收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 ( 5)依照 法律 、行 政 法规 有 关规 定 , 由 中国证监会 规 定 禁 止 的其 他 行 为 。 3、基金管理人 承 诺 加 强 人 员 管理, 强 化职业 操 守 , 督 促 和 约 束员工 遵 守 国 家 有 关法律 、 法规及 行 业 规 范 , 诚 实 信用 、 勤勉尽责 ,不 从 事以下 活动 : ( 1) 越 权 或 违 规 经 营 ; ( 2) 违反 基金合同或托管 协议 ; ( 3) 故 意 损 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其 他 基金 相 关 机 构 的合 法权 益 ; ( 4)在 向 中国证监会 报 送 的资 料 中 弄 虚 作 假 ; ( 5) 拒 绝 、 干 扰 、 阻挠 或 严 重 影响 中国证监会 依 法 监管 ; ( 6) 玩忽 职守 、 滥 用职 权 ; ( 7) 泄 露 在 任 职 期 间 知悉 的有 关 证 券 、基金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依 法 公 开 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 计 划 等信 息 ; ( 8) 除按 本公司 制 度 进 行基金 运 作投资 外 , 直 接 或 间接 进 行其 他 股 票 投资 ; ( 9) 协 助 、 接 受 委 托或 以 其 他任何 形 式 为 其 他 组 织 或 个 人 进 行证 券 交 易 ; ( 10) 违反 证 券 交 易 场 所业务 规 则 , 利用 对 敲 、 倒仓 等 手 段 操 纵 市 场 价 格 , 扰 乱市 场秩序 ; ( 11) 贬 损 同行, 以 提 高 自 己 ; ( 12)在 公 开 信 息披露 和 广 告 中 故 意 含 有 虚假 、 误导 、 欺诈 成 分 ; ( 13) 以 不正 当 手 段谋求 业务 发 展 ; ( 14) 有 悖 社 会公 德 , 损 害 证 券 投资基金人 员 形 象 ; ( 15) 其 他法律 、行 政 法规 禁 止 的行 为 。 ( 五 ) 基金管理人 关 于 禁 止 性行 为 的 承 诺 为 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合 法权 益,本基金 禁 止 从 事下列 行 为 : 1、 承 销 证 券 ; 2、 向 他 人 贷 款 或 者提 供担 保 ; 3、 从 事 承 担 无 限 责 任 的投资 ; 4、 买 卖 其 他 基金份 额 ,但 是 国 务 院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5、 向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 者买 卖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 股 票 或 者 债 券 ; 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2 6、 买 卖 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 控 股 关 系 的股 东 或 者与 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有其 他重大 利 害 关 系 的公司发行的证 券 或 者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证 券 ; 7、 从 事 内 幕 交 易 、 操 纵 证 券 交 易 价 格 及 其 他 不正 当 的证 券 交 易 活动; 8、 依照 法律 、行 政 法规 有 关规 定 , 由 中国证监会 规 定 禁 止 的其 他 活动 。 ( 六 ) 基金经理 承 诺 1、 依照 有 关法律 、 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 规 定 ,本 着 谨慎 的 原则为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谋 取 最 大 利 益 ; 2、不 能利用职务 之 便 为自 己 、 受 雇 人或 任何 第 三 者 谋 取 利 益 ; 3、不 泄 露 在 任 职 期 间 知悉 的有 关 证 券 、基金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依 法 公 开 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 计 划 等信 息 ; 4、不 以任何 形 式 为 其 他 组 织 或 个 人 进 行证 券 交 易 。 ( 七 )、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 部 控制制 度 1、风险管理 体 系 本基金 在运 作 过 程 中 面 临 的风险 主 要包 括 市 场 风险、 信用 风险、 流 动 性风险、 管理风险、 操 作或 技术 风险、合 规 性风险 以及 其 他 风险。 针 对 上 述 各种 风险,本公司 建 立 了 一 套 完整的风险管理 体 系 , 具体 包 括 以下 内容: ( 1) 建 立风险管理 环 境 。 具体 包 括 制 定 风险管理 战 略 、 目标 ,设 置 相 应的 组 织 机 构 , 配备相 应的人 力 资 源 与 技术 系 统 ,设 定 风险管理的时 间 范 围 与 空 间 范 围 等 内容。 ( 2)识 别 风险。 辨 识组 织 系 统 与业务 流 程 中 存 在 什么样 的风险, 为 什么 会 存 在 以及如何 引 起风险。 ( 3)分 析 风险。 检 查存 在 的 控制 措 施 , 分 析 风险发生的 可 能 性 及 其 引 起的 后 果 。 ( 4) 度 量 风险。 评 估 风险 水 平 的 高 低 , 既 有 定 性的 度 量 手 段 ,也有 定量 的 度 量 手 段 。 定 性的 度 量 是 把 风险 水 平 划 分为 若 干 级 别 , 每 一 种 风险 按 其发生的 可 能 性 与后 果 的 严 重 程 度 分 别 进入 相 应的 级 别 。 定量 的 方 法 则 是 设 计一 些 风险 指标 , 测 量 其 数 值的 大 小 。 ( 5) 处 理风险。 将 风险 水 平 与 既 定 的 标 准 相 对 比 ,对于 那些 级 别 较 低 的风险, 则承 担 它 ,但 需 加 以 监 控 。 而 对 较 为 严 重 的风险, 则 实 施 一定 的管理 计 划 ,对于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3 一 些 后 果极 其 严 重 的风险, 则 准 备相 应的应 急 处 理 措 施 。 ( 6) 监 视 与 检 查 。对 已 有的风险管理 系 统 要 监 视 及 评 价其管理 绩 效, 在 必要 时 加 以 改 变 。 ( 7)报告与 咨询 。 建 立风险管理的 报告 系 统 , 使 公司股 东 、公司 董 事 会、公 司 高级 管理人 员 及 监管 部 门 了解 公司风险管理 状况 ,并 寻求咨询 意 见 。 2、内 部 控制制 度 ( 1) 内 部 控制 的 原则 ① 全面 性 原则 。内 部 控制制 度 覆盖 公司的 各 项 业务 、 各 个 部 门 和 各 级 人 员 , 并 渗透 到 决策 、 执 行、监 督 、 反 馈 等 各 个 经 营 环节 。 ② 独 立性 原则 。公司设立 独 立的 督 察 长 与 监 察稽 核 部 门 ,并 使 它们 保 持 高 度 的 独 立性 与 权 威 性。 ③ 相 互制 约 原则 。公司 部 门 和 岗 位 的设 置 权 责分 明、 相 互 牵 制 ,并通 过 切 实 可 行的 相 互制 衡 措 施 来 消 除 内 部 控制 中的 盲 点 。 ④ 重要 性 原则 :公司的发 展 必 须 建 立 在 风险 控制 完 善 和 稳 固 的基 础 上 ,内 部 风险 控制 与 公司 业务 发 展 同 等 重要 。 ( 2) 内 部 控制 的 主 要 内容 ① 控制 环 境 公司 董 事 会、监 事 会 重 视 建 立完 善 的公司 治 理 结 构 与 内 部 控制 体 系 。本公司 在 董 事 会 下 设立有 独 立 董 事 参 加 的合 规 控制 委 员 会, 负责 评 价 与 完 善 公司的内 部 控制 体 系; 公司监 事 会 负责审 阅 外 部 独 立 审计机 构 的 审计报告 ,确保公司 财务报 告 的真实性、 可 靠 性, 督 促 实 施 有 关 审计 建议 。 公司管理 层 在 总 经理 领 导下 ,认真 执 行 董 事 会确 定 的内 部 控制战 略 , 为 了 有 效 贯彻 公司 董 事 会 制 定 的经 营 方 针 及 发 展 战 略 ,设立 了 总 经理 办 公会、投资 决策 委 员 会、风险 控制 委 员 会 等 委 员 会, 分 别 负责 公司经 营 、基金投资、风险管理的 重大 决策 。 此 外 ,公司设有 督 察 长 , 组 织 、 指导 公司监 察 与 稽 核 工 作,监 督 、 检 查 基金 及 公司 运 作的合 法 合 规 情 况 和公司的内 部 风险 控制情 况 。 当 发 现 公司 及 公司管理 的基金 存 在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 重大 经 营 风险或 者 隐患 等 情形 时, 督 察 长 应 当及 时 向 董 事 会和中国证监会 报告 并应 当 密切 跟踪 后 续 整 改 措 施 ,并 将 处 理 情 况 向 董 事 会 和中国证监会 报告 。 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4 ② 风险 评 估 公司内 部 稽 核人 员 定 期 评 估 公司 及 基金的风险 状况 , 包 括 所 有 能 对经 营 目标 、 投资 目标 产 生 负面 影响 的内 部 和 外 部 因素 ,对公司 总体 经 营 目标 产 生 影响 的 可 能 性 及 影响 程 度 ,并 将评 估 报告报 总 经理 办 公会和风险 控制 委 员 会。 ③ 操 作 控制 公司内 部 组 织 结 构 的设 计 方 面 , 体 现 部 门 之间 职责 有 分 工 ,但 部 门 之间 又 相 互 合作 与 制 衡 的 原则 。基金投资管理、基金 运 作、 市 场 等业务 部 门 有明确的 授权 分 工 , 各 部 门 的 操 作 相 互 独 立,并 且 有 独 立的 报告 系 统 。 各 业务 部 门 之间 相 互 核 对、 相 互 牵 制 。 各 业务 部 门 内 部 工 作 岗 位 分 工 合理、 职责 明确, 形 成 相 互 检 查 、 相 互制 约 的 关 系 , 以 减 少 舞弊 或 差 错 发生的风险, 各 工 作 岗 位均 制 定 有 相 应的书 面 管理 制 度 。 在 明确的 岗 位 责 任 制 度 基 础 上 ,设 置 科学 、合理、 标 准 化 的 业务 操 作 流 程 , 每 项 业务 操 作有 清 晰 、书 面化 的 操 作 手册 ,同时, 规 定 完 备 的 处 理 手续 ,保 存 完 整的 业务 记 录 , 制 定 严 格 的 检 查 、 复 核 标 准。 ④ 信 息 与 沟 通 公司 建 立 了 内 部办 公 自 动 化信 息 系 统 与业务 汇 报 体 系 ,通 过 建 立有效的 信 息 交 流 渠 道 ,保证公司 员工 及 各 级 管理人 员可 以 充分 了解 与 其 职责 相 关 的 信 息 ,保 证 信 息及 时 送 达 适 当 的人 员 进 行 处 理。 ⑤ 监 督 与 内 部 稽 核 本公司设立 了 独 立于 各 业务 部 门 的监 察稽 核 部 , 履 行内 部 稽 核 职能 , 检 查 、 评 价公司内 部 控制制 度 合理性、完 备 性和有效性,监 督 公司内 部 控制制 度 的 执 行 情 况 , 揭 示 公司内 部 管理 及 基金 运 作中的风险, 及 时 提 出 改 进 意 见 , 促 进 公司内 部 管理 制 度 有效 地 执 行。内 部 稽 核人 员具 有 相 对的 独 立性,内 部 稽 核 报告报 董 事 长 及 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 关 于内 部 控制 的 声 明 ( 1) 本公司确 知 建 立、实 施 和 维 持 内 部 控制制 度 是 本公司 董 事 会 及 管理 层 的 责 任 ; ( 2) 上 述关 于内 部 控制 的 披露 真实、准确 ; ( 3) 本公司 承 诺 将 根 据 市 场环 境 的 变化 及 公司的发 展 不断完 善 内 部 控制制 度 。 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5 四、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基本 情 况 (一) 基金托管人 概 况 公司 法 定 中文 名 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简称 :交通银行 ) 公司 法 定 英 文 名 称 : 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 定 代 表人: 胡 怀邦


住 所 : 上海 市浦东 新区 银 城 中 路 188号


办 公 地 址 : 上海 市浦东 新区 银 城 中 路 188号


邮 政 编 码 : 200120 注册 时 间 : 1987年 3月 30日 注册 资本: 489.94亿 元 基金托管资 格 批文 及 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25号 联系 人: 张 咏 东 电话 : 021-32169999 交通银行 始建 于 1908年, 是 中国 历 史 最 悠久 的银行 之 一 ,也 是 近 代 中国发 钞 行 之 一 。交通银行 先 后 于 2005年 6月和 2007年 5月 在 香港 联 交 所 、 上 交 所 挂 牌 上 市 , 是 中国 2010年 上海 世 博 会 唯 一 的 商 业 银行 全 球 合作 伙 伴 。 根 据 英 国 《 银行 家 》 杂 志 公 布 的 2009年 全 球 1000家 银行 排 名 ,交通银行 总 资 产 排 名 位 列 第 56位 , 一 级 资 本 排 名 位 列 第 49位 。 截止 2009年 末 ,交通银行资 产 总 额 超 过 人 民 币 3.3万亿 元 , 全 年 净利 润 人 民 币 300.75亿 元 。 交通银行 总 行设资 产 托管 部 。 现 有 员工具 有 多 年基金、证 券 和银行的 从 业 经 验 , 具备 基金 从 业 资 格 , 以及 经 济师 、会 计 师 、 工 程 师 和 律 师 等 中 高级 专 业 技术 职 称 , 员工 的 学 历 层 次 较 高 , 专 业分 布 合理, 职业 技 能 优良 , 职业 道德 素 质 过 硬 , 是 一 支 诚 实 勤勉 、 积 极 进 取 、 开 拓创 新 、 奋 发 向上 的资 产 托管 从 业 人 员 队伍 。 (二 )主 要 人 员 情 况 牛锡 明 先 生,交通银行行 长 , 哈 尔 滨 工 业 大 学 经 济学硕士 , 高级 经 济师 。 2009 年 12月起 担任 交通银行 副董 事 长 、行 长 。 王滨 先 生,交通银行 副 行 长 , 主 管交通银行资 产 托管 业务 , 南 开 大 学 经 济学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6 博士 , 高级 经 济师 。 曾 任 交通银行 北京 分 行 副 行 长 、交通银行 天 津 分 行行 长 、交 通银行 北京 分 行行 长 。 2006年 1月 至 今 任 交通银行 副 行 长 、 党 委委 员 兼北京 分 行 党 委 书 记 。 谷娜莎 女士 ,交通银行资 产 托管 部 总 经理。 大 学学 历 ,经 济师 。 曾 任 交通银 行 研究 开 发 部 主 任 科 员 、交通银行 信 托 部代 理 业务 处副处 长 、交通银行证 券 投资 基金托管 部规 划 处副处 长 、交通银行证 券 投资基金托管 部 内 控 巡 查 处处 长; 2001 年 1月 任 交通银行证 券 投资基金托管 部 总 经理 助 理, 2002年 5月起 任 交通银行资 产 托管 部 副 总 经理, 2007年 12月起 任 交通银行资 产 托管 部 总 经理。 ( 三 ) 基金托管 业务 经 营 情 况 截止 2009年 12月 末 ,交通银行 共 托管证 券 投资基金 46只 , 包 括 博 时 现 金收益 货币 、 博 时 新 兴 成 长 股 票 、 长 城 久 富股 票 (LOF)、富国 汉兴封闭 、富国 天 益价值股 票 、国 泰 金 鹰 增 长 股 票 、 海 富通 精 选 混 合、 华 安安 顺封闭 、 华 安 宝 利 配 置 混 合、 华 安 策 略 优 选 股 票 、 华 安 创 新 股 票 、 华 夏 蓝筹 混 合 (LOF)、 华 夏 债 券 、 汇丰 晋 信 2016 周 期 混 合、 汇丰 晋 信 龙腾 股 票 、 汇丰 晋 信 动 态 策 略 混 合、 汇丰 晋 信 平 稳 增 利 债 券 、 汇丰 晋 信 大 盘 股 票 、 建 信 优势 动 力 封闭 、金 鹰 红 利 价值 混 合、金 鹰 中 小 盘精 选 混 合、 大 摩 货币 、 农 银 恒 久 增 利 债 券 、 农 银行 业 成 长 股 票 、 农 银 平 衡 双 利 混 合、 鹏 华 普惠封闭 、 鹏 华 普 天 收益 混 合、 鹏 华 普 天 债 券 、 鹏 华 中国 50混 合、 融 通行 业 景 气 混 合、 泰 达 荷 银 成 长 股 票 、 泰 达 荷 银风险 预 算 混 合、 泰 达 荷 银 稳 定 股 票 、 泰 达 荷 银 周 期 股 票 、 天 治 创 新 先 锋 股 票 、 天 治 核 心 成 长 股 票 (LOF)、 万 家 公 用 事 业 行 业 股 票 (LOF)、 易方达 科 汇灵 活 配 置 混 合、 易方达 科 瑞封闭 、 易方达上 证 50指 数 、 易 方达 科 讯 股 票 、银 河 银富 货币 、银 华 货币 、中 海 优 质 成 长 混 合、 兴 业 磐 稳 增 利 债 券 、 华 富中证 100指 数 。 此 外 , 还 托管 了 全 国 社 会保 障 基金、保险资 产 、 企 业 年金、 QFII、 QDII、 信 托 计 划 、证 券 公司集合资 产计 划 、 ABS、 产业 基金、 专 户 理 财等 12类 产品 ,托管资 产 规 模 超 过 五 千 亿 元 。 二 、基金托管人的内 部 控制制 度 (一) 内 部 控制 目标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法律法规 、行 业 规 章 及 行内 相 关 管理 规 定 , 加 强 内 部 管理,保 证资 产 托管 部 业务 规 章 的 健 全 和 各 项规 章 的 贯彻执 行,通 过 对 各种 风险的 梳 理、 评 估 、监 控 ,有效 地 实 现 对 各 项 业务 风险的监 控 和管理,确保 业务 稳 健 运 行,保 护 基金 持 有人的合 法权 益。 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7 ( 二 ) 内 部 控制 原则 1、 全面 性 原则 :通 过 各 个 处 室 自 我 监 控 和 专 门 内 控 处 室 的风险监 控 的内 部 控 制 机 制 覆盖 各 项 业务 、 各 个 部 门 和 各 级 人 员 ,并 渗透 到 决策 、 执 行、监 督 、 反 馈 等 各 个 经 营 环节 , 建 立 全面 的风险管理监 督 机 制 。 2、 独 立性 原则 :交通银行资 产 托管 部 独 立 负责受 托基金资 产 的保管,保证基 金资 产与 交通银行的 自 有资 产 相 互 独 立,对不同的 受 托基金 分 别 设 置 账户 , 独 立 核 算 , 分 账 管理。 3、 制 衡 性 原则 : 贯彻 适 当授权 、 相 互制 约 的 原则 , 从 组 织 结 构 的设 置 上 确保 各 处 室 和 各 岗 位 权 责分 明、 相 互 牵 制 ,并通 过 有效的 相 互制 衡 措 施 消 除 内 部 控制 中的 盲 点 。 4、有效性 原则 : 在 岗 位 、 处 室 和内 控 处 室 三级 内 控 管理 模 式的基 础 上 , 形 成 科学 合理的内 部 控制 决策机 制 、 执 行 机 制 和监 督 机 制 ,通 过 行 之 有效的 控制 流 程 、 控制 措 施 , 建 立合理的内 控程 序 ,保 障 内 控 管理的有效 执 行。 5、效益性 原则 :内 部 控制 与 基金托管 规 模 、 业务 范 围 和 业务运 作 环节 的风险 控制 要 求 相 适 应, 尽量 降 低 经 营运 作 成 本, 以 合理的 控制 成 本实 现最 佳 的内 部 控 制 目标 。 ( 三 ) 内 部 控制制 度 及 措 施 根 据《 证 券 投资基金 法》 、《 中 华 人 民共 和国 商 业 银行 法》 等 法律法规 ,基金 托管人 制 定 了 一 整 套严密 、 高 效的证 券 投资基金托管管理 规 章 制 度 ,确保基金托 管 业务运 行的 规 范 、 安 全 、 高 效, 包 括 《 交通银行资 产 托管 业务 管理 暂 行 办法》 、 《 交通银行资 产 托管 部 内 部 风险 控制制 度 》、 《 交通银行资 产 托管 部项目 开 发管理 办法》 、《 交通银行资 产 托管 部 信 息披露 制 度 》、《 交通银行资 产 托管 部 保 密 工 作 制 度 》 、《 交通银行资 产 托管 业务 从 业 人 员 守则 》、《 交通银行资 产 托管 部 业务 资 料 管 理 制 度 》 、 《 交通银行资 产 托管 部 监 察 守则 》 等 ,并 根 据 市 场 变化 和基金 业务 的发 展 不断 加 以 完 善 。 做 到 业务分 工 合理, 技术 系 统 完整 独 立, 业务 管理 制 度 化 ,核 心 作 业 区 实行 封闭 管理,有 关 信 息披露 由 专 人 负责 。


基金托管人通 过 基金托管 业务 各 环节 风险的 事前 揭 示 、 事 中 控制 和 事 后 稽 核 的 动 态 管理 过 程 来 实 施 内 部 风险 控制 , 为 了 保 障 内 控 管理的有效 执 行, 聘 请 国 际 著 名 会 计 师 事 务所 对基金托管 业务运 行 进 行内 部 控制评 审 。 三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 运 作基金 进 行监 督 的 方 法 和 程 序 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8 根 据《 证 券 投资基金 法》 、《 证 券 投资基金 运 作管理 办法》 和有 关 证 券法规 的 规 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 象 、基金资 产 的投资 组 合 比例 、基金资 产 的核 算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 算 、基金管理人 报 酬 的 计提 和 支 付 、基金托管人 报 酬 的 计 提 和 支 付 、基金的申购资金的 到账 与 赎回 资金的 划 付 、基金收益 分 配 等 行 为 的合 法 性、合 规 性 进 行监 督 和核 查 。 基金托管人发 现 基金管理人有 违反 《 证 券 投资基金 法》 、《 证 券 投资基金 运 作 管理 办法》 等 有 关 证 券法规 和 《 基金合同 》 的行 为 ,应 当及 时通 知 基金管理人 予 以 纠 正,基金管理人收 到 通 知 后 及 时核对确认并 进 行 调 整。基金托管人有 权 对通 知 事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金管理人 改 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 知 的 违 规事 项 未能 及 时 纠 正的,基金托管人 须 报告 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 现 基金管理人有 重大 违 规 行 为 , 须 立 即 报告 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 知 基金管理人限 期 纠 正。 四 、其 他事项 最 近 一 年内交通银行 及 其 负责 资 产 托管 业务 的 高级 管理人 员 无 重大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 未受 到 中国人 民 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 及 其 他 有 关 机 关 的 处罚 。 负责 基金托管 业务 的 高级 管理人 员 在 基金管理公司 无 兼 职 的 情 况 。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份 额 发 售 机 构 1、 直 销 机 构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 上海 市浦东 新区 花园石桥路 33号 花旗 集 团 大 厦 5、 6层 办 公 地 址 : 上海 市浦东 新区 花园石桥路 33号 花旗 集 团 大 厦 5、 6层 法 定 代 表人: 陈 敏 总 经理: 窦玉 明 成 立日 期 : 1999年 4月 13日 电话 :( 021) 68597070 传 真: ( 021) 68597979 联系 人: 林 燕珏 客 户服 务 统 一 咨询 电话 : 95105686、 4008880688(全 国 统 一 , 免长 途 话 费 ) 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9 公司 网 站 : www.fullgoal.com.cn 2、 代销 机 构 : ( 1)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 上海 市浦东 新区 银 城 中 路 188号 办 公 地 址 : 上海 市浦东 新区 银 城 中 路 188号 法 定 代 表人: 胡 怀邦 联系电话 :( 021) 58781234 传 真: ( 021) 58408483 联系 人: 曹榕 客 服 电话 : 95559 公司 网 站 : www.bankcomm.com ( 2) 中国 工 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复兴 门 内 大 街 55号 办 公 地 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复兴 门 内 大 街 55号 法 定 代 表人: 姜 建清 联系电话 :( 010) 66107900 传 真: ( 010) 66107914 联系 人: 田耕 客 户 电话 : 95588 公司 网 站 : www.icbc.com.cn ( 3) 中国 农 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 北京 市东 城 区建 国 门 内 大 街 69号 办 公 地 址 : 北京 市 西三 环 北 路 100号金 玉 大 厦 法 定 代 表人: 项 俊波 传 真: ( 010) 85109219 客 服 电话 : 95599 公司 网 站 : www.abchina.com ( 4) 中国 民 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 北京 市东 城 区 正 义 路 4号 办 公 地 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复兴 门 内 大 街 2号 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 法 定 代 表人: 董 文 标 电话 :( 010) 58351666 传 真: ( 010) 83914283 联系 人: 吴杰 客 服 电话 : 95568 公司 网 站 : www.cmbc.com.cn ( 5) 招 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 深圳 市 福田 区深 南 大 道 7088号 办 公 地 址 : 深圳 市 福田 区深 南 大 道 7088号 法 定 代 表人: 秦晓 电话 :( 0755) 83198888 传 真: ( 0755) 83195109 联系 人: 王 楠 客 服 电话 : 95555 公司 网 站 : www.cmbchina.com ( 6) 深圳 发 展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 深圳深 南 中 路 5047号 深圳 发 展 银行 大 厦 办 公 地 址 : 深圳深 南 中 路 5047号 深圳 发 展 银行 大 厦 法 定 代 表人: 法 兰 克纽曼 ( Frank.N.Newman) 电话 :( 0755) 82088888 传 真: ( 0755) 82080714 联系 人: 周 勤 客 服 电话 : 95501 公司 网 站 : www.sdb.com.cn ( 7) 上海 浦东 发 展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 上海 市浦东 新区 浦东 南 路 500号 办 公 地 址 : 上海 市 北京 东路 689号 法 定 代 表人: 吉 晓辉 联系电话 : ( 021) 68475888 传 真: ( 021) 68476111 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1 联系 人: 徐 伟 客 服 电话 : 95528 公司 网 站 : www.spdb.com.cn ( 8) 上海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 上海 市浦东 新区 银 城 中 路 168号 办 公 地 址 : 上海 市浦东 新区 银 城 中 路 168号 法 定 代 表人: 陈 辛 联系电话 :( 021) 63370888 传 真: ( 021) 63370777 联系 人: 张萍 客 服 电话 : 962888 公司 网 站 : www.bankofshanghai.com.cn ( 9) 海 通证 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 上海 市 淮 海 中 路 98号 办 公 地 址 : 上海 市 广 东路 689号 法 定 代 表人: 王 开 国 联系电话 :( 021) 23219000 联系 人:金 芸 、 李 笑鸣 客 服 电话 : 400-8888-001、 95553 公司 网 站 : www.htsec.com ( 10) 申银 万 国证 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 上海 市 常 熟 路 171号 办 公 地 址 : 上海 市 常 熟 路 171号 法 定 代 表人: 丁 国 荣 联系电话 :( 021) 54040596 传 真: ( 021) 64738844 联系 人: 王 序 微 客 服 电话 :( 021) 962505 公司 网 站 : www.sw2000.com.cn ( 11) 国 泰 君安 证 券 股份有限公司 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2 注册地 址 : 上海 市浦东 新区 商 城 路 618号 办 公 地 址 : 上海 市浦东 新区 银 城 中 路 168号 上海 银行 大 厦 法 定 代 表人: 祝幼 一 传 真: ( 021) 386706666 联系 人: 芮 敏 琪 客 服 电话 : 400-8888-666 公司 网 站 : www.gtja.com ( 12) 中 信 建 投证 券 有限 责 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 北京 市 朝 阳 区 安 立 路 66号 4号 楼 办 公 地 址 : 北京 市 朝 阳 门 内 大 街 188号 法 定 代 表人: 张 佑 君 联系电话 :( 010) 65183888 联系 人: 魏 明 开放 式基金 咨询 电话 : 400-8888-108( 免长 途 费 ) 开放 式基金 业务 传 真: ( 010) 65182261 公司 网 站 : www.csc108.com ( 13) 国 信 证 券 股份有限 责 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 深圳 市 罗湖 区红 岭 中 路 1012号国 信 证 券大 厦 16-26层 办 公 地 址 : 深圳 市 罗湖 区红 岭 中 路 1012号国 信 证 券大 厦 16-26层 法 定 代 表人: 何如 联系电话 :( 0755) 82130833 传 真: ( 0755) 82133302 联系 人: 林 建 闽 客 户服 务 统 一 咨询 电话 : 800-810-8868 公司 网 站 : www.guosen.com.cn ( 14) 中 信 证 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 北京 市 朝 阳 区新 源南 路 6号 京 城 大 厦 办 公 地 址 : 北京 市 朝 阳 区新 源南 路 6号 京 城 大 厦 3楼 法 定 代 表人: 王 东 明 联系电话 :( 010) 84683893 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3 传 真: ( 010) 84865560 联系 人: 陈 忠 公司 网 站 : www.citics.com ( 15) 招 商 证 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 深圳 市 福田 区 益 田 路 江 苏 大 厦 A座 38— 45层 办 公 地 址 : 深圳 市 福田 区 益 田 路 江 苏 大 厦 A座 38— 45层 法 定 代 表人: 宫 少林 联系电话 :( 0755) 82943666 传 真: ( 0755) 82943636 联系 人: 黄 健 客 服 电话 : 400-8888-111、( 0755) 26951111 公司 网 站 : www.newone.com.cn ( 16)华 泰 联 合证 券 有限 责 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 深圳 市 深 南 东路 5047号 深圳 发 展 银行 大 厦 10、 24、 25层 办 公 地 址 : 深圳 市 深 南 东路 5047号 深圳 发 展 银行 大 厦 10、 24、 25层 法 定 代 表人: 马 昭 明 联系电话 :( 0755) 82492000 传 真: ( 0755) 82492962 联系 人: 盛宗凌 客 服 电话 : 95513、 400-8888-555 公司 网 站 : www.lhzq.com ( 17) 兴 业 证 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 福 州 市 湖 东路 99号 标 力 大 厦 办 公 地 址 : 上海 市浦东 新区 陆 家 嘴 东路 166号中 宝 大 厦 22层 法 定 代 表人: 兰荣 电话 :( 021) 68419393-1035 68419974 联系 人: 杨 盛芳 客 服 电话 : 400-8888-123、( 0591) 87580107 公司 网 站 : www.xyzq.com.cn ( 18) 湘 财 证 券 有限 责 任 公司 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4 注册地 址 : 湖 南 省长 沙 市 黄 兴 中 路 63号中 山 国 际 大 厦 12楼 办 公 地 址 : 上海 市浦东 银 城 东路 139号 华能 联 合 大 厦 18楼 法 定 代 表人: 陈 学 荣 联系电话 :( 021) 68634518 传 真: ( 021) 68865938 联系 人: 钟 康 莺 客 服 电话 : 400-8881-551、( 021) 38784525 公司 网 站 : www.xcsc.com ( 19) 东 方 证 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 上海 市 中 山 南 路 318号 2号 楼 22层 - 29层 办 公 地 址 : 上海 市 中 山 南 路 318号 2号 楼 22层 - 29层 法 定 代 表人: 潘鑫军 联系电话 :( 021) 63325888 联系 人: 吴宇 客 服 电话 : 95503 公司 网 站 : www.dfzq.com.cn ( 20) 广 发证 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 广 东省 珠 海 市 吉 大 海 滨 路 光 大 国 际 贸 易 中 心 26楼 2611室 办 公 地 址 : 广 东 广 州 天 河 北 路 大 都 会 广场 36、 36、 41和 42楼 法 定 代 表人: 王 志 伟 联系 人: 肖 中 梅 客 服 电话 : 95575 开放 式基金 咨询 电话 :( 020) 87555888 开放 式基金 业务 传 真: ( 020) 87555303 公司 网 站 : www.gf.com.cn ( 21) 中国银 河 证 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35号国 际 企 业 大 厦 C座 办 公 地 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35号国 际 企 业 大 厦 C座 法 定 代 表人: 顾 伟 国 电话 :( 010) 66568047 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5 传 真: ( 010) 66568536 联系 人: 李 洋 客 服 电话 :( 010) 68016655 公司 网 站 : www.chinastock.com.cn ( 22) 山 西 证 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 山 西 省 太 原 市 迎泽 大 街 282号 办 公 地 址 : 山 西 省 太 原 市 府 西 街 69号 法 定 代 表人: 吴 晋 安 联系电话 :( 0351) 8686703、( 0351) 8686708 联系 人: 邹连星 、 刘 文 康 客 服 电话 :( 0351) 8686868 公司 网 站 : www.i618.com.cn ( 23) 长 城 证 券 有限 责 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 深圳 市 福田 区深 南 大 道 6008号 特 区 报业 大 厦 14、 16、 17层 办 公 地 址 : 深圳 市 福田 区深 南 大 道 6008号 特 区 报业 大 厦 14、 16、 17层 法 定 代 表人: 黄耀 华 联系电话 :( 0755) 83516094 传 真: ( 0755) 83516199 联系 人: 匡婷 客 服 电话 :( 0755) 33680000( 深圳 、 400-6666-888( 非 深圳地区 ) 公司 网 站 : www.cc168.com.cn ( 24)财 富证 券 有限 责 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 长 沙 市 芙蓉 中 路 二 段 80号 顺 天 国 际 财 富中 心 26楼 办 公 地 址 : 长 沙 市 芙蓉 中 路 二 段 80号 顺 天 国 际 财 富中 心 26楼 法 定 代 表人: 周 晖 电话 :( 0731) 4403319 传 真: ( 0731) 4403439 联系 人: 郭磊 客 服服 务 热线 :( 0731) 4403319 公司 网 站 : www.cfzq.com 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6 ( 25) 齐 鲁 证 券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 山东省 济南 市 经 十 路 128号 办 公 地 址 : 山东省 济南 市 经 十 路 128号 法 定 代 表人: 李 炜 电话 :( 0531) 81283938 传 真: ( 0531) 82024197 联系 人: 付 咏 梅 客 服 电话 :( 0531) 82024197 公司 网 站 : www.qlzq.com.cn ( 26)华 泰 证 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 江 苏 省 南京 市 中 山东路 90号 华 泰 证 券大 厦 办 公 地 址 : 江 苏 省 南京 市 中 山东路 90号 华 泰 证 券大 厦 法 定 代 表人: 吴 万 善 电话 :( 025) 84457777 -950248 传 真: ( 025) 84579763 联系 人: 张小 波 客 服 电话 :( 025) 84579897 公司 网 站 : www.htsc.com.cn ( 27) 中 信 万 通证 券 有限 责 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 崂 山 区 苗岭 路 29号 澳 柯 玛 大 厦 15层 办 公 地 址 : 青岛 市市 南 区 东 海 西 路 28号 法 定 代 表人: 史 洁 民 电话 :( 0532) 85022026 传 真: ( 0532) 85022511 联系 人: 丁 韶 燕 客 服 电话 :( 0532) 96577 公司 网 站 : www.zxwt.com.cn ( 28) 长 江 证 券 有限 责 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 武 汉 新 华 下 路 特 8号 长 江 证 券大 厦 办 公 地 址 : 武 汉 新 华 下 路 特 8号 长 江 证 券大 厦 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7 法 定 代 表人: 胡 运 钊 电话 :( 027) 65799999 传 真: ( 027) 85481882 联系 人: 毕 艇 咨询 电话 : 4008-888-999 公司 网 站 : www.cjsc.com.cn ( 29) 东 海 证 券 有限 责 任 公司 地 址 : 常 州 延陵 西 路 59号 常 信 大 厦 18、 19楼 办 公 地 址 : 上海 东 方 路 989号中 达 广场 17楼 法 定 代 表人: 朱 科 敏 联系电话 :( 021) 50588876 传 真: ( 021) 50586660-8880 联系 人: 邵 一 明 客 服 热线 : 400-8888-588(全 国 )、( 021) 32024658( 上海 )、 0519-88166222 ( 常 州 )、 0379-64902266( 洛 阳 ) 公司 网 站 : www.longone.com.cn ( 30) 光 大 证 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 上海 市 静 安 区新 闸 路 1508号 办 公 地 址 : 上海 市 静 安 区新 闸 路 1508号 法 定 代 表人: 徐 浩 明 联系电话 :( 021) 50818887-281 联系 人: 刘 晨 客 服 热线 : 400-8888-788 公司 网 站 : www.ebscn.com ( 31) 国 都 证 券 有限 责 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 北京 市东 城 区 东 直门 南 大 街 3号国 华 投资 大 厦 9层 10层 办 公 地 址 : 北京 市东 城 区 东 直门 南 大 街 3号国 华 投资 大 厦 9层 10层 法 定 代 表人: 王 少 华 电话 :( 010) 84183389 传 真: ( 010) 64482090 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8 联系 人: 黄 静 客 服 电话 : 800-810-8809 公司 网 站 : www.guodu.com ( 32) 国 海 证 券 有限 责 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 广 西南 宁 市 滨 湖 路 46号 办 公 地 址 : 广 西南 宁 市 滨 湖 路 46号 法 定 代 表人: 张 雅 锋 电话 :( 0771) 5539262 传 真: ( 0771) 5539033 联系 人: 覃 清 芳 客 服 电话 : 4008888100(全 国 )、 96100( 广 西 ) 公司 网 址 : www.ghzq.com.cn ( 33) 国 元 证 券 股份有限 责 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合 肥 市 寿 春 路 179号 办 公 地 址 :合 肥 市 寿 春 路 179号国 元 证 券大 厦 法 定 代 表人: 凤 良 志 电话 :( 0551) 2624400 传 真: ( 0551) 2645709 联系 人: 程 维 客 服 电话 : 4008-888-777 公司 网 站 : www.gyzq.com.cn ( 34) 恒 泰 证 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内 蒙 古呼 和 浩 特 市 新 城 新 华 东 街 111号 办 公 地 址 :内 蒙 古呼 和 浩 特 市 新 城 新 华 东 街 111号 法 定 代 表人: 张 同 亮 开放 式基金 咨询 电话 :( 0471) 4961259( 021) 68405273 传 真: ( 021) 68405181 联系 人: 刘 汝 军 客 服 电话 :( 0471) 4961259 传 真: ( 021) 68405181 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9 联系电话 :( 021) 68405273 公司 网 站 : www.cnht.com.cn ( 35)华 安 证 券 有限 责 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 安 徽 省 合 肥 市长 江 中 路 357号 办 公 地 址 : 安 徽 省 合 肥 市 阜 南 路 166号 润 安 大 厦 法 定 代 表人: 李 工 业务 传 真: ( 0551) 5161672 联 络 人: 甘霖 客 服 热线 : 0551-96518/400 80 96518 网 站 : www.hazq.com ( 36)华 西 证 券 有限 责 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 四川 省 成 都 市 陕 西 街 239号 办 公 地 址 : 深圳 市 深 南 大 道 4001号时 代 金 融 中 心 18楼 ( 深圳总 部 ) 法 定 代 表人: 胡 关 金 电话 :( 0755) 83025913 传 真: ( 0755) 83025991 联系 人: 张 友 德 客 服 电话 : 400-8888-818 公司 网 站 : www.hx168.com.cn ( 37) 平 安 证 券 有限 责 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 深圳 市 福田 区 金 田 路 大 中 华 国 际 交 易 广场 8楼 办 公 地 址 : 深圳 市 福田 区 金 田 路 大 中 华 国 际 交 易 广场 8楼 法 定 代 表人: 杨 宇 翔 电话 : 0755-82400862 联系 人: 周 璐 客 服 电话 : 4008816168 公司 网 站 : www.pingan.com ( 38) 上海 证 券 有限 责 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 上海 市 九 江 路 111号 办 公 地 址 : 上海 市 九 江 路 111号 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0 法 定 代 表人: 蒋 元 真 电话 :( 021) 65081063 传 真: ( 021) 65217206 联系 人: 谢秀峰 客 服 电话 :( 021) 962518 公司 网 站 : www.962518.com ( 39) 天 相 投资 顾问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街 19号富 凯 大 厦 B座 701 办 公 地 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街 5号富 凯 大 厦 B座 4层 法 定 代 表人: 林 义 相 电话 :( 010) 66045522 传 真: ( 010) 66045500 联系 人: 陈 少 震 , 商 超 客 服 电话 :( 010) 84533151-822 公司 网 站 : www.txsec.com ( 40) 中 信 金通证 券 有限 责 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 杭 州 市 中 河 南 路 11号 万 凯庭 院 商 务 大 楼 A座 办 公 地 址 : 杭 州 市 中 河 南 路 11号 万 凯庭 院 商 务 大 楼 A座 法 定 代 表人: 刘军 联系电话 :( 0571) 85783743 业务 传 真: ( 0571) 85783771 联系 人: 王 勤 客 服 电话 :( 0571) 96598 公司 网 站 : www.bigsun.com.cn ( 41) 中银国 际 证 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 上海 市浦东 新区 银 城 中 路 200号中银 大 厦 39层 办 公 地 址 : 上海 市浦东 新区 银 城 中 路 200号中银 大 厦 39层 法 定 代 表人: 唐 新 宇 电话 :( 021) 68604866-8309 传 真: ( 021) 58774179 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1 联系 人: 张 静 客 服 电话 :( 021) 68604866 公司 网 站 : www.bocichina.com ( 42) 中国 建 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25号 办 公 地 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闹 市 口 大 街 1号 院 1号 楼 法 定 代 表人: 郭 树 清 电话 :( 010) 66275654 联系 人: 王 琳 客 服 电话 : 95533 公司 网 站 : www.ccb.com ( 43) 北京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17号 北京 银行 大 厦 办 公 地 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17号 北京 银行 大 厦 法 定 代 表人: 阎冰竹 电话 :( 010) 66223248 联系 人: 杨 永 杰 客 服 电话 :( 010) 96169 公司 网 站 : www.bankofbeijing.com.cn ( 44) 中国 邮 政 储蓄 银行 住 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宣武 门 西 大 街 131号 办 公 地 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宣武 门 西 大 街 131号 法 定 代 表人: 陶礼 明 联系 人: 陈 春 林 传 真: ( 010) 66419824 客 服 电话 : 11185 公司 网 站 : www.cpsrb.com ( 45) 国 联 证 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 无 锡 市 县 前 东 街 168号 办 公 地 址 : 无 锡 市 县 前 东 街 168号国 联 大 厦 6楼 、 7楼 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2 法 定 代 表人: 范 炎 联系 人: 袁丽 萍 客 服 电话 :( 0510) 82588168、 400-8885-288 传 真: ( 0510) 82830162 公司 网 站 : www.glsc.com.cn ( 46) 深圳 平 安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 : 深圳 市 深 南 中 路 1099号 平 安 银行 大 厦 办 公 地 址 : 深圳 市 深 南 中 路 1099号 平 安 银行 大 厦 法 定 代 表人: 黄 立 哲 电话 :( 0755) 25859591 联系 人: 霍兆 龙 客 服 电话 : 40066-99999 公司 网 站 : www.18ebank.com ( 47) 中 信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 北京 市东 城 区 朝 阳 门 北 大 街 8号富 华 大 厦 C座 法 定 代 表人: 陈 小 宪 联系 人: 王 斌 电话 :( 010) 65542337 传 真: ( 010) 65541281 客 服 电话 : 95558 公司 网 站 : www.ecitic.com ( 48)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复兴 门 内 大 街 1号 办 公 地 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复兴 门 内 大 街 1号中国银行 总 行 办 公 大 楼 法 定 代 表人: 肖 钢 传 真: ( 010) 66594946 客 服 电话 : 95566 公司 网 站 : www.boc.com ( 49)信 泰 证 券 有限 责 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 南京 市长 江 路 88号 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3 办 公 地 址 : 南京 市长 江 路 88号 法 定 代 表人: 钱凯 法 电话 :( 025) 84784765 传 真: ( 025) 84784830 联系 人: 舒萌菲 客 服 电话 : 4008888918 公司 网 站 : www.thope.com ( 50) 安 信 证 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 深圳 市 福田 区 金 田 路 2222号 安 联 大 厦 34层 、 28层 A02单 元 办 公 地 址 : 深圳 市 福田 区 金 田 路 2222号 安 联 大 厦 34层 、 28层 A02单 元 法 定 代 表人: 牛 冠 兴 电话 :( 0755) 82825555 传 真: ( 0755) 82825560 联系 人: 李 瑾 客 服 电话 :( 020) 96210、 400-8001-001 公司 网 站 : www.axzq.com.cn ( 51) 瑞 银证 券 有限 责 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7号 英蓝 国 际 金 融 中 心 12层 、 15层


办 公 地 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7号 英蓝 国 际 金 融 中 心 12层 、 15层 法 定 代 表人: 刘 弘 电话 :( 010) 59226788 传 真: ( 010) 59226799 联系 人: 谢 亚 凡 客 服 电话 : 4008878827 公司 网 站 : www.ubssecurities.com ( 52) 中国 光 大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复兴 门外 大 街 6号 光 大大 厦 办 公 地 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复兴 门外 大 街 6号 光 大大 厦 法 定 代 表人: 唐 双 宁 电话 :( 010) 68098778 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4 传 真: ( 010) 68560661 联系 人: 李伟 客 服 电话 : 95595 公司 网 站 : www.cebbank.com ( 53) 中国 建 银投资证 券 有限 责 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 深圳 市 福田 区 益 田 路 与 福 华 三 路 交 界 处 深圳 国 际 商 会中 心 48 层 -50层 办 公 地 址 : 深圳 市 福田 区 益 田 路 与 福 华 三 路 交 界 处 深圳 国 际 商 会中 心 48 层 -50层 法 定 代 表人: 杨小 阳 电话 :( 0755) 82026521 传 真: ( 0755) 82026539 联系 人: 刘 权 客 服 电话 : 4006008008 公司 网 站 : www.cjis.cn ( 54) 宁 波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 宁 波 市 江 东 区 中 山东路 294号 办 公 地 址 : 宁 波 市 江 东 区 中 山东路 294号 法 定 代 表人: 陆 华 裕 电话 :( 0574) 87050397 传 真: ( 0574) 87050024 联系 人: 钱庚旺 客 服 电话 : 96528 公司 网 站 : www.nbcb.com.cn ( 55) 新 时 代 证 券 有限 责 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月 坛 北 街 2号月 坛 大 厦 1501室 办 公 地 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月 坛 北 街 2号月 坛 大 厦 1501室 法 定 代 表人: 李 文 义 联系 人: 秦予 电话 : 010-68083578 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5 客 服 电话 : 010-68083601 公司 网 址 : www.xsdzq.cn ( 56) 青岛 银行 注册地 址 : 山东省 青岛 市市 南 区香港 中 路 68号 办 公 地 址 : 山东省 青岛 市市 南 区香港 中 路 68号 法 定 代 表人: 张 广 鸿 联系 人: 徐楠 电话 : 0532-85709793 客 服 电话 : 96588 公司 网 址 : www.qdccb.com ( 57) 宏源 证 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 新 疆乌 鲁 木 齐 市 文 艺 路 233号 办 公 地 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太 平 桥 大 街 19号 法 定 代 表人: 冯戎 联系 人: 李 巍


电话 : 010-62267799- 6318 客 服 电话 : 0991-96562 公司 网 址 : www.ehongyuan.com ( 58) 东 北 证 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 长 春 市 自由 大 路 1138号 办 公 地 址 : 长 春 市 自由 大 路 1138号 法 定 代 表人: 矫 正中 联系 人: 潘 锴


电话 : 0431-85096709 客 服 电话 : 0431-96688 公司 网 址 : www.nesc.cn ( 59) 东 莞 银行有限 责 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 东 莞 市 城 区 运 河 东 一 路 193号


办 公 地 址 : 东 莞 市 城 区 运 河 东 一 路 193号 法 定 代 表人: 廖 玉 林 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6 联系 人: 胡 昱 电话 :( 0769) 22119061 传 真: ( 0769) 22117730 服 务 热线 : 96228 网 址 : www.dongguanbank.cn ( 60) 广 发 华 福 证 券 有限 责 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 福 州 市 五 四 路 157号 新 天 地 大 厦 7、 8层 办 公 地 址 : 福 州 市 五 四 路 157号 新 天 地 大 厦 7、 8、 10层 法 定 代 表人: 黄 金 琳 电话 : 0591-87841160 传 真: 0591-87841150 公司 网 址 : www.gfhfzq.com.cn ( 61) 英 大 证 券 有限 责 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 深圳 市 福田 区深 南 中 路 华能 大 厦 三十 、 三十 一 层 办 公 地 址 : 深圳 市 福田 区深 南 中 路 华能 大 厦 三十 、 三十 一 层 法 人 代 表: 赵 文 安 联系 人: 王 睿 电话 : 0755-83007069 客 服 电话 : 0755-26982993 公司 网 址 : www.ydsc.com.cn (62) 江 海 证 券 经 纪 有限 责 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 黑 龙 江 省 哈 尔 滨 市 香 坊 区 赣 水路 56号 办 公 地 址 : 黑 龙 江 省 哈 尔 滨 市 香 坊 区 赣 水路 56号 法 定 代 表人: 孙 名 扬 联系 人: 郭 玲 联系电话 : 0451-82269280 客 服 电话 : 400-666-2288


公司 网 站 : www.jgzq.com.cn ( 63)信 达 证 券 股份有限公司 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7 注册地 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三 里 河 东路 5号中 商 大 厦 10层 办 公 地 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三 里 河 东路 5号中 商 大 厦 10层 法 定 代 表人: 张志刚 客 服 电话 : 400-800-8899 公司 网 站 : www.cindasc.com (64) 华 龙 证 券 有限 责 任 公司 住 所 : 甘 肃 省 兰州 市 静宁 路 308号 办 公 地 址 : 甘 肃 省 兰州 市 静宁 路 308号 法 定 代 表人: 李 晓 安 电话 :( 0931) 4890100 传 真: ( 0931) 4890118 联系 人: 李 昕 田 客 服 电话 :( 0931) 4890100、 4890619、 4890618 公司 网 站 : www.hlzqgs.com ( 65) 大 通证 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 大 连 市 中 山 区 人 民 路 24号 办 公 地 址 : 大 连 市 中 山 区 人 民 路 24号 法 定 代 表人: 于 宏 民 电话 : 0411-39673202 传 真: 0411-39673219 联系 人: 谢 立 军 客 服 电话 : 4008-169-169 公司 网 站 : www.hlzqgs.com ( 66) 渤 海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 天 津 市 河 西 区 马 场 道 201-205号 办 公 地 址 : 天 津 市 河 西 区 马 场 道 201-205号 法 定 代 表人: 刘 宝 凤 电话 : 022-58316666 传 真: 022-58316259 联系 人: 王 宏 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8 客 服 电话 : 4008888811 公司 网 站 : http://www.cbhb.com.cn 基金管理人 可 根 据 有 关法律法规 的 要 求 , 选择 其 他 符 合 要 求 的 机 构 代 理 销售 本基金,并 及 时公 告 。 ( 二 ) 注册登记 机 构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名 称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 上海 市浦东 新区 花园石桥路 33号 花旗 集 团 大 厦 5、 6层 办 公 地 址 : 上海 市浦东 新区 花园石桥路 33号 花旗 集 团 大 厦 5、 6层 法 定 代 表人: 陈 敏 总 经理: 窦玉 明 成 立日 期 : 1999年 4月 13日 电话 :( 021) 68597788 传 真: ( 021) 68597799 联系 人: 雷 青 松 ( 三 ) 出 具 法律 意 见 书的 律 师 事 务所( 基金 首 次 募集时 ) 名 称 : 北京 市 竞 天 公 诚 律 师 事 务所 注册地 址 : 北京 市 朝 阳 门外 大 街 20号 联 合 大 厦 15层 办 公 地 址 : 北京 市 朝 阳 门外 大 街 20号 联 合 大 厦 15层 负责 人: 张 绪 生 联系电话 :( 010) 65882200 传 真: ( 010) 65882211 联系 人: 许 舒 萱 经 办律 师 : 戴 华 、 王 燕 萍 ( 四 )审计 基金 财产 的会 计 师 事 务所 名 称 : 安 永 华 明会 计 师 事 务所 有限 责 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 北京 市东 城 区 东长 安 街 1号 东 方 广场 东 方 经 贸 城 安 永 大 楼 16层 办 公 地 址 : 上海 市长 乐 路 989号 世 纪 商贸 广场 23楼 法 定 代 表人: 葛 明 联系电话 : 021-22288888 传 真: 021-22280000 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9 联系 人: 徐 艳 经 办 注册 会 计 师 : 徐 艳 、 蒋 燕 华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 为 契 约 型 开放 式基金。基金 存 续期 限 为 不 定 期 。基金 由 基金管理人 依 照《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 销售办法》 、《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规 定 ,并经中 国证监会 2004年 3月 19日证监基金字【 2004】 38号文批准发起设立。 本基金份 额 的 面 值 为 人 民 币 1.00元 , 按 面 值发 售 。 (一) 基金份 额 的募集 期 限、发 售 渠 道 、发 售 对 象 1、募集 期 限: 自 基金份 额 发 售之 日起不 超 过 3个 月。本基金 自 2004年 5月 10日起 至 2004年 6月 11日 止 向个 人投资人和 机 构 投资人同时发 售 ,《 基金合同 》 于 2004年 6月 15日生效。 2、发 售 渠 道 :本公司的 直 销 网点 和 销售代 理 机 构 的 代销 网点 ( 具体名 单 见 发 售 公 告) 。 3、发 售 对 象 :中 华 人 民共 和国 境 内的 个 人投资 者 和 机 构 投资 者( 法律法规 禁 止 投资证 券 投资基金的 除 外 ) 及 合 格境外 机 构 投资 者 。 ( 二 ) 募集 情 况 经 安 永 大 华 会 计 师 事 务所 验 资,本基金设立募集 期 销售额 为 1,033,678,783.51元 人 民 币 , 转 份 额 利 息 款 为 39,240.18元 人 民 币 。 该 资金 扣 除 认购 费 , 已 于 2004年 6月 15日 全 额 划入 在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 开 立的 “ 富国 天 益价值证 券 投资基金托管 专 户 ”。 按 照 每 份基金 单位 面 值人 民 币 1.00元 计 算 ,设 立募集 期 共 募集 1,033,718,023.69份基金 单位 ,有效认购 户 数为 7,423户 。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金合同生效的 条 件 投资 者 缴 纳 认购的基金份 额 的 款 项 时,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募集 期 限 届满 , 在 基金募集份 额 总 额 不 少 于 2亿 份,基金募集金 额 不 少 于 2亿 元 人 民 币 且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人 数 不 少 于 200人的 条 件下 ,基金管理人 依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0 法 向 中国证监会 办 理基金 备案手续 。 自 中国证监会书 面 确认 之 日起,基金 备案手 续 办 理完 毕 ,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 在 收 到 中国证监会确认文 件 的 次 日 予 以 公 告 。 ( 二 ) 基金 存 续期 内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和资金 额 本基金合同生效 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不 满 200人或 者 基金资 产净 值 低 于 5000万 元 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及 时 报告 中国证监会 ; 连 续 20个工 作日出 现 前述 情 形 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 向 中国证监会说明 原 因 和 报 送 解 决 方案 。 ( 三 ) 基金合同生效 根 据 有 关规 定 ,本基金 满足 《 基金合同 》 生效 条 件 ,《 基金合同 》 于 2004年 6 月 15日正式生效。 自《 基金合同 》 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 开始 管理本基金。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 申购和 赎回 的 场 所 本基金的申购和 赎回 将 通 过 本基金管理人的 直 销 网点 及 基金 销售代 理人的 代 销 网点 进 行。 本基金的 销售 机 构 包 括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及 其 委 托的 代销 机 构 。 目前 的 代销 机 构 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 工 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 农 业 银行、 中国 民 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 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 发 展 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上海 浦东 发 展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海 通证 券 股份有 限公司、申银 万 国证 券 股份有限公司、国 泰 君安 证 券 股份有限公司、中 信 建 投有 限 责 任 公司、国 信 证 券 有限 责 任 公司、中 信 证 券 股份有限公司、招 商 证 券 股份有 限公司、 华 泰 联 合证 券 有限 责 任 公司、 兴 业 证 券 股份有限公司、 湘 财 证 券 有限 责 任 公司、 东 方 证 券 股份有限公司、 广 发证 券 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 河 证 券 股份有 限公司、 山 西 证 券 有限 责 任 公司、 长 城 证 券 有限 责 任 公司、 财 富证 券 有限 责 任 公 司、 齐 鲁 证 券 经 纪 有限公司、 华 泰 证 券 有限 责 任 公司、中 信 万 通证 券 有限 责 任 公 司、 长 江 证 券 有限 责 任 公司、 东 海 证 券 有限 责 任 公司、 光 大 证 券 股份有限公司、 国 都 证 券 有限 责 任 公司、国 海 证 券 有限 责 任 公司、国 元 证 券 有限 责 任 公司、 恒 泰 证 券 有限 责 任 公司、 华 安 证 券 有限 责 任 公司、 华 西 证 券 有限 责 任 公司、 平 安 证 券 有限 责 任 公司、 上海 证 券 有限 责 任 公司、 天 相 投资 顾问 有限公司、中 信 金通证 券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1 股份有限公司、中银国 际 证 券 股份有限公司、国 联 证 券 有限 责 任 公司、 深圳 平 安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 邮 政 储蓄 银行、 北京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 建 设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中 信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 泰 证 券 有限 责 任 公司、 安 信 证 券 股份有限公司、 瑞 银证 券 有限 责 任 公司、中国 光 大 银行、 中国 建 银投资证 券 有限 责 任 公司、 宁 波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 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宏源 证 券 股份有限公司、 东 北 证 券 股份有限公司、 东 莞 银行有限 责 任 公司、 广 发 华 福 证 券 有限 责 任 公司、 新 时 代 证 券 有限 责 任 公司、 英 大 证 券 有限 责 任 公司、 江 海 证 券 经 纪 有限 责 任 公司、 信 达 证 券 股份有限公司、 华 龙 证 券 有限 责 任 公司、 大 通证 券 股份有限公司、 渤 海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等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可 以 根 据 情 况变化 增 加 或 者 减 少 代销 机 构 ,并 另 行公 告 。 销售 机 构可 以根 据 情 况变化 增 加 或 者 减 少 其 销售 城 市 ( 网点 ),并 另 行公 告 。 投资 者 也 可 通 过 本基金管理人或 者 指 定 基金 销售代 理人 提 供 的其 他 方 式 ( 例 如 : 电话 、 传 真或 网上 交 易 ) 办 理基金的申购 与 赎回 。 ( 二 ) 申购和 赎回 的 开放 日 及 时 间 1、 开放 日 及 开放 时 间 本基金的 开放 日 是指 为 投资 者 办 理基金申购和 赎回 等业务 的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日。 具体 业务 办 理时 间 为 上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交 易 时 间 。 基金投资 者在 基金合同 约 定 之 外 的日 期 和时 间 提 出申购、 赎回 或 者 转换 申 请 的,其基金份 额 申购、 赎回 价 格 为 下 次 办 理基金份 额 申购、 赎回 时 间 所在 开放 日 的价 格 。 若 出 现 新 的证 券 交 易 市 场 或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更 改 或实 际情 况 需 要 ,基金管理 人 可 对申购、 赎回 时 间 进 行 调 整,但 此 项 调 整不应对投资 者利 益 造 成 实质 影响 并 应 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并 在 实 施 日 3个工 作日 前 在至 少 一 种 证监会 指 定 的 媒 体上 公 告 。 2、申购的 开始 时 间及 业务 办 理时 间 本基金合同生效 后 不 超 过 30个工 作日的时 间 起 开始 办 理申购。本基金于 2004 年 7月 8日 开始 办 理日 常 申购 业务 。 3、 赎回 的 开始 时 间及 业务 办 理时 间 本基金合同生效 后 不 超 过 3个 月的时 间 起 开始 办 理 赎回 。本基金于 2004年 9 月 9日 开始 办 理日 常赎回 业务 。 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2 4、 在 确 定 申购 开始 时 间 和 赎回开始 时 间 后 , 由 基金管理人 最 迟 于 开放 日 前 3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 一 种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的 媒 体上 公 告 。 ( 三 ) 申购和 赎回 的 原则 1、 “未 知 价 ”原则 , 即 申购、 赎回 价 格 以 申 请当 日的基金份 额 净 值 为 基准 进 行 计 算 。 2、“ 金 额 申购、份 额 赎回 ”原则 , 即 申购 以 金 额 申 请 , 赎回 以 份 额 申 请 。 3、 当 日的申购和 赎回 申 请 可 以 在 基金管理人 规 定 的时 间以 内 撤 销 。 4、基金管理人 可 根 据 基金 运 作的实 际情 况 并 在 不 影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实质 利 益的 前 提 下 调 整 上 述 原则 。基金管理人 必 须 在 新 规 则 开始 实 施 3个工 作日 前 在至 少 一 种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的 媒 体上 公 告 。 ( 四 ) 申购和 赎回 的 程 序 1、申购和 赎回 的申 请 方 式 本基金的申购和 赎回 采 取 书 面 形 式、 电话 、或管理人同 意 的其 他 交 易 形 式。 基金投资 者 必 须 按销售 机 构 规 定 的 手续向 基金管理人 提 出申购或 赎回 的申 请 。 投资 者 申购本基金, 须 按销售 机 构 规 定 的 方 式 备 足 申购资金。 投资 者 申 请 赎回 时,其 在 销售 机 构 必 须 有 足够 的基金份 额 余 额 。 2、申购和 赎回 申 请 的确认 T日 规 定 时 间 受 理的申 请 ,正 常 情 况 下 ,本基金 注册 与过 户登记 人 在 T+ 1日 内 为 投资 者 对 该 交 易 的有效性 进 行确认, 在 T+ 2日 后( 包 括 该 日 ) 投资 者 可向 销 售 机 构 或 以销售 机 构 规 定 的其 他 方 式 查 询 申购和 赎回 的 成 交 情 况 。 3、申购和 赎回 的 款 项 支 付 申购 采 用全 额 缴 款 方 式, 若 申购资金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未全 额 到账 则 申购不 成 功 。 若 申购不 成 功 或 无 效,申购 款 项 将 退 回 投资 者 账户 。 投资 者 赎回 申 请成 功 后 ,基金管理人 在 T+ 7日 ( 包 括 该 日 ) 内 将 赎回 款 项 划 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账户 。 在 发生 巨 额 赎回 的 情形 时, 款 项 的 支 付 办法 参 照 基金合 同的有 关 条 款 处 理。 ( 五 ) 申购和 赎回 的 数 额约 定 1、 代销 网点 每 次 申购本基金的 最低 金 额 为 1,000元 ( 含 申购 费 )。 直 销 网点 首 次 申购 任 一 基金的 最低 金 额 为 50,000元 ( 含 申购 费 ), 追 加 申购的 最低 金 额 为 20,000元 , 已 在 直 销 网点 有 该 基金认购 记 录 的投资人不 受 首 次 申购 最低 金 额 的限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3 制 。 代销 网点 的投资 者 欲 转入 直 销 网点 进 行交 易 要 受 直 销 网点 最低 金 额 的限 制 。 投资 者 当 期 分 配 的基金收益 转 购基金份 额 时,不 受最低 申购金 额 的限 制 。基金管 理人 可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 调 整本基金 首 次 申购的 最低 金 额 。 2、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在 销售 机 构赎回 时, 每 次 对本基金的 赎回 申 请 不 得 低 于 1,000份基金份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时或 赎回 后在 销售 机 构 ( 网点 ) 保 留 的基 金份 额 余 额 不 足 1,000份的, 在 赎回 时 需 一 次 全 部 赎回 。 3、基金管理人 在 不 损 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权 益的 情 况 下 可 以根 据 实 际情 况 对 以 上 限 制进 行 调 整, 最 迟 在 调 整生效 前 3个工 作日 在至 少 一 种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的 媒 体上 公 告 。 4、申购份 额及 余 额 的 处 理 方 式:本基金的申购有效份 额 为 按 实 际 确认的申购 金 额 在 扣 除 相 应的 费 用后 , 以当 日基金份 额 净 值 为 基准 计 算 , 计 算 结 果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2位 , 小 数 点 2位 以 后 的 部 分 舍去 , 舍去 部 分所 代 表的资 产 归 基金 所 有。 5、 赎回 金 额 的 处 理 方 式:本基金的 赎回 金 额按 实 际 确认的有效 赎回 份 额以当 日基金份 额 净 值 为 基准并 扣 除 相 应的 费 用 , 计 算 结 果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2位 , 小 数 点 2位 以 后 的 部 分 舍去 , 舍去 部 分所 代 表的资 产 归 基金 所 有。 6、基金份 额 净 值的 计 算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4位 , 小 数 点 后 第 5位 四 舍 五 入 。 ( 六 ) 申购 费率 和 赎回 费率 1、申购 费 ( 1) 投资 者 可选择 在 申购本基金或 赎回 本基金时交 纳 申购 费 用 。投资 者 选择 在 申购时交 纳 的 称 为 前 端 申购 费 用 ,投资 者 选择 在 赎回 时交 纳 的 称 为后 端 申购 费 用 。 ( 2) 投资 者 选择 交 纳 前 端 申购 费 用 时, 按 申购金 额 采 用 比例 费率 。投资 者在 一 天之 内 如 果 有 多 笔 申购, 适 用 费率按 单 笔 分 别 计 算 。 具体 费率如下 : 申购金 额 ( 含 申购 费 ) 前 端 申购 费率 100万 元 以下 1.5% 100万 元 以 上 ( 含 ) 1.3% 500万 元 ( 含 ) 以 上 1000元 /笔 投资 者 选择红 利自 动 再 投资 所 转 成 的份 额 不收 取 申购 费 用 。 ( 3) 投资 者 选择 交 纳 后 端 申购 费 用 时, 按 申购金 额 采 用 比例 费率 , 持 有时 间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4 不 满 一 年的 后 端 申购 费率 为 申购金 额 的 1.8%, 费率按持 有时 间 递 减 , 每 多 持 有 一 年,其 后 端 申购 费率按 20%递 减 , 最低为 零 , 精 确 到 小 数 点 后 4位 , 小 数 点 后 第 5 位 舍去 。 具体 费率如下 : 持 有时 间 后 端 申购 费率 1年 以 内 M=1.8% 满 1年不 满 2年 0.8*M=1.44% 满 2年不 满 3年 0.6*M=1.08% 满 3年不 满 4年 0.4*M=0.72% 满 4年不 满 5年 0.2*M=0.36% 满 5年 以 后 0 M为 持 有不 满 一 年的 后 端 申购 费率 。 因 红 利自 动 再 投资 而 产 生的 后 端 收 费 的基金份 额 ,不 再 收 取 后 端 申购 费 用 。 2、 赎回 费 本基金的 赎回 费率按持 有年限 递 减 , 赎回 费率如下 表: 持 有年限 赎回 费率 1年 以 内 0.3% 满 1年不 满 3年 0.15% 满 3年 以 后 0 3、本基金的申购 费率 、 赎回 费率 最 高 不 得 超 过 法律法规规 定 的限 额 。 在 法律 法规规 定 的限 制 内,基金管理人 可 决定 实 际 执 行的申购、 赎回 费率 ,并 在《 招募 说明书 》 中 进 行公 告 。基金管理人认 为 需 要 调 整 费率 时,应 最 迟 于 新 的 费率 开始 实 施 前 3个工 作日 在至 少 一 种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的 媒 体上 公 告 。 ( 七 ) 赎回 费 的 归 属 本基金 赎回 费 的 25%归 基金 财产所 有。 ( 八 ) 申购份 额 和 赎回 金 额 的 计 算 1、申购份 额 的 计 算 如 果 投资 者 选择 交 纳 前 端 申购 费 用 , 则 申购份 额 的 计 算方 法如下 : 净 申购金 额 = 申购金 额 /( 1+ 前 端 申购 费率 ) 前 端 申购 费 用 = 申购金 额 - 净 申购金 额 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5 申购份 额 = 净 申购金 额 /T日基金份 额 净 值 如 果 投资 者 选择 交 纳 后 端 申购 费 用 , 则 申购份 额 的 计 算方 法如下 : 申购份 额 = 申购金 额 /T日基金份 额 净 值 例 一 : 假 定 T日本基金的份 额 净 值 为 1.200元 , 三 笔 申购金 额 分 别 为 1万 元 、 100万 元 和 500万 元 , 如 果 投资 者 选择 交 纳 前 端 申购 费 用 , 则 各 笔 申购 负 担 的 前 端 申购 费 用 和 获 得 的 该 基金份 额 计 算 如下 :


申购 1 申购 2 申购 3 申购金 额 ( 元 , A) 10,000 1,000,000 5,000,000 适 用 前 端 申购 费率 ( B) 1.50% 1.30% 达到 500万 元 前 端 申购 费 ( C= A- D) 147.78 12,833.17 1000元 /笔 净 申购金 额 ( D= A/( 1+ B)) 9,852.22 987,166.83 4,999,000 申购份 额 ( = D/1.200) 8,210.18 822,639.03 4,165,833.33 如 果 该 投资 者 选择 交 纳 后 端 申购 费 用 , 各 笔 申购 获 得 的基金份 额 计 算 如下 : 申购 1 申购 2 申购 3 申购金 额 ( 元 , A) 10,000 1,000,000 5,000,000 申购份 额 ( =A/1.200) 8,333.33 833,333.33 4,166,666.66 2、 赎回 金 额 的 计 算 如 投资 者在 认购 /申购时 选择 交 纳 前 端 认购 /申购 费 用 , 则 赎回 金 额 计 算方 法 如下 : 赎回总 额 = 赎回 份 额 × T日基金份 额 净 值 赎回 费 用 = 赎回总 额 × 赎回 费率 赎回 金 额 = 赎回总 额 - 赎回 费 用 如 果 投资 者在 认购 /申购时 选择 交 纳 后 端 认购 /申购 费 用 , 则 赎回 金 额 的 计 算 方 法如下 : 赎回总 额 = 赎回 份 额 × T日基金份 额 净 值 后 端 认购 /申购 费 用 = 赎回 份 额 × 认购 /申购日基金份 额 净 值 × 后 端 认购 /申 购 费率 赎回 费 用 = 赎回总 额 × 赎回 费率 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6 赎回 金 额 = 赎回总 额 - 后 端 认购 /申购 费 用 - 赎回 费 用 例 二 : 假 定 某 投资 者在 T日 赎回 10,000份, 且 持 有时 间 少 于 一 年, 该 日 该 基 金份 额 净 值 为 1.250元 ,其 在 认购 /申购时 已 交 纳 前 端 认购 /申购 费 用 , 则 其 获 得 的 赎回 金 额 计 算 如下 : 赎回 金 额 = 赎回总 额 - 赎回 费 用 = 10,000× 1.250-10,000× 1.250× 0.3%=12,462.5元 例 三 : 假 定 某 投资 者在 设立募集 期 内认购基金份 额 时 选择 交 纳 后 端 认购 费 用 , 并 分 别 在 半 年 后 、 一 年 半 后 和 三 年 半 后 赎回 10,000份, 赎回 当 日的基金份 额 净 值 分 别 为 1.025、 1.080和 1.140元 , 各 笔 赎回 扣 除 的 后 端 认购 费 用 和 获 得 的 赎回 金 额 计 算 如下 : 赎回 1 赎回 2 赎回 3 赎回 份 额 ( A) 10,000 10,000 10,000 基金份 额 面 值 ( B) 1.000 1.000 1.000 赎回 日基金份 额 净 值 ( C) 1.025 1.080 1.140 赎回总 额 ( D= A× C) 10,250 10,800 11,400 适 用后 端 认购 费率 ( E) 1.50% 1.20% 0.60% 后 端 认购 费 ( F= A× B× E) 150 120 60 赎回 费 ( G) 30.75 16.2 0 赎回 金 额 ( = D- F- G) 10,069.25 10,663.80 11,340.00 例 六 : 假 定 某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 额当 日的基金份 额 净 值 为 1.200元 , 该 投资 人 选择 交 纳 后 端 申购 费 用 ,并 分 别 在 半 年 后 、 一 年 半 后 和 三 年 半 后 赎回 10,000份, 赎回 当 日的基金份 额 净 值 分 别 为 1.230、 1.300和 1.360元 , 各 笔 赎回 扣 除 的 后 端 申购 费 用 和 获 得 的 赎回 金 额 计 算 如下 : 赎回 1 赎回 2 赎回 3 赎回 份 额 ( A) 10,000 10,000 10,000 申购日基金份 额 净 值 ( B) 1.200 1.200 1.200 赎回 日基金份 额 净 值 ( C) 1.230 1.300 1.360 赎回总 额 ( D= A× C) 12,300 13,000 13,600 适 用后 端 申购 费率 ( E) 1.80% 1.44% 0.72% 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7 后 端 申购 费 ( F= A× B× E) 216 172.8 86.4 赎回 费 ( G) 36.9 19.5 0 赎回 金 额 ( = D- F- G) 12,047.10 12,807.70 13,513.60 3、基金份 额 净 值的 计 算 公式 为 :基金份 额 净 值 = 基金资 产净 值 总 额 /发行 在 外 的基金份 额 总 数 。 本基金 T日的基金份 额 净 值 在 当天 收 市 后计 算 ,并 在 T+ 1日公 告 。 遇 特 殊 情 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 意 , 可 以 适 当 延 迟 计 算 或公 告 。 ( 九 ) 申购和 赎回 的 注册 与过 户登记 投资 者 申购基金 成 功 后 , 注册 与过 户登记 人 在 T+ 1日 自 动 为 投资 者 登记 权 益 并 办 理 注册 与过 户登记手续 ,投资 者自 T+ 2日 ( 含 该 日 )后 有 权 赎回 该 部 分 基金。 投资 者 赎回 基金 成 功 后 , 注册 与过 户登记 人 在 T+ 1日 自 动 为 投资 者 办 理 扣 除 权 益的 注册 与过 户登记手续 。 基金管理人 可 以 在 法律法规 允许 的 范 围 内,对 上 述 注册 与过 户登记 办 理时 间 进 行 调 整,但不 得 实质 影响 投资 者 的合 法权 益,并 最 迟 于 开始 实 施 前 3个工 作日 在至 少 一 种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的 媒 体上 公 告 。 ( 十 ) 拒 绝 或 暂 停 申购的 情形 及 处 理 方 式 除 出 现 如下 情形 ,基金管理人不 得 拒 绝 或 暂 停 基金投资 者 的申购申 请 : ( 1) 不 可 抗 力 的 原 因 导 致 基金 无 法 正 常 运 作 ; ( 2) 证 券 交 易 场 所在 交 易 时 间非 正 常 停市 , 导 致 无 法 计 算 当 日的基金 净 值 ; ( 3) 基金资 产 规 模 过 大 , 使 基金管理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 的投资 品 种 ,或 可 能 对 基金 业绩产 生 负面 影响 , 从 而 损 害 现 有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利 益 ; ( 4) 法律 、 法规规 定 或中国证监会认 定 的其 他 可暂 停 申购的 情形; ( 5) 基金管理人认 为 会有 损 于 现 有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 益的 某 笔 申购。 发生 上 述 ( 1) 到 ( 4) 项 暂 停 申购 情形 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 在至 少 一 种 中国 证监会 指 定 的 媒 体上 刊 登暂 停 申购公 告 。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 未 予 载 明的 事项 ,但基金管理人有正 当 理 由 认 为 需 要 暂 停 基金申购,应 当 报 中国证监会批准 ; 经批准 后 ,基金管理人应 当 立 即 在至 少 一 种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的 媒 体上 刊 登暂 停 申购公 告 。 ( 十 一) 暂 停 赎回 或 者 延 缓 支 付 赎回 款 项 的 情形 及 处 理 方 式 本基金 必 须 保 持 足够 的 现 金或 者 到期 日 在一 年内的 政府 债 券 , 以 备 支 付 基金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8 份 额持 有人的 赎回 款 项 。 除 出 现 如下 情形 ,基金管理人不 得 拒 绝 接 受 或 暂 停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的 赎回 申 请 或 者 延 缓 支 付 赎回 款 项 : ( 1) 不 可 抗 力 的 原 因 导 致 基金 无 法 正 常 运 作 ; ( 2)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交 易 时 间非 正 常 停市 , 导 致 当 日基金资 产净 值 无 法 计 算 ; ( 3) 因 市 场 剧烈 波 动 或其 他 原 因 而 出 现 连 续 巨 额 赎回 , 导 致 本基金的 现 金 支 付 出 现 困难 ; ( 4) 法律法规 、本基金合同 规 定 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 他 情形 。 发生 上 述 情形 之 一 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 在 当 日立 即 向 中国证监会 备案 。 已 接 受 的 赎回 申 请 ,基金管理人 将 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不 能 支 付 的, 可 支 付 部 分 按 每 个 赎回 申 请 人 已 被 接 受 的 赎回 申 请 量 占 已 接 受 赎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例 分 配 给 赎回 申 请 人, 未 支 付 部 分由 基金管理人 按 照 发生的 情 况 制 定 相 应的 处 理 办法 在后 续开放 日 予 以 支 付 。同时 在 出 现 上 述 第 ( 3) 款 的 情形 时,对 已 接 受 的 赎回 申 请 可 延 期 支 付 赎回 款 项 , 最 长 不 超 过 正 常 支 付 时 间 20个工 作日,并 在至 少 一 种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的 媒 体上 公 告 。投资 者在 申 请 赎回 时 可 事 先 选择 将 当 日 可 能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 未 予 载 明的 事项 ,但基金管理人有正 当 理 由 认 为 需 要 暂 停 基金 赎回 ,应 当 报 中国证监会批准 ; 经批准 后 ,基金管理人应 当 立 即 在至 少 一 种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的 媒 体上 刊 登暂 停 公 告 。 暂 停 基金的 赎回 ,基金管理人应 及 时 在至 少 一 种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的 媒 体上 刊 登暂 停 赎回 公 告 。 在 暂 停 赎回 的 情 况 消 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 及 时 恢 复 赎回 业务 的 办 理。 ( 十二 ) 巨 额 赎回 的认 定 及 处 理 方 式 1、 巨 额 赎回 的认 定 本基金 在 单 个开放 日内,基金 净 赎回 申 请 ( 赎回 申 请 总 数 加 上 基金 转换 中 转 出申 请 份 额 总 数后 扣 除 申购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金 转换 中 转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后 的 余 额 ) 超 过 上 一 日基金 总 份 额 的 10%时, 即 认 为 发生 了 巨 额 赎回 。 2、 巨 额 赎回 的 处 理 方 式 当 出 现 巨 额 赎回 时,基金管理人 可 以根 据 本基金 当 时的资 产组 合 状况决定全 额 赎回 或 部 分 顺 延 赎回 。 ( 1)全 额 赎回 : 当 基金管理人认 为 有 能力 支 付 投资 者 的 赎回 申 请 时, 按 正 常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9 赎回 程 序执 行。 ( 2) 部 分 顺 延 赎回 : 当 基金管理人认 为 支 付 投资 者 的 赎回 申 请 有 困难 或认 为 支 付 投资 者 的 赎回 申 请 可 能 会对基金的资 产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基金管理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回 比例 不 低 于基金 总 份 额 的 10%的 前 提 下 ,对其 余 赎回 申 请 延 期 予 以办 理。对于 当 日的 赎回 申 请 ,应 当按 单 个账户赎回 申 请 量 占 赎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例 , 确 定 当 日 受 理的 赎回 份 额 ; 投资 者未能 赎回 部 分 , 除 投资 者在提 交 赎回 申 请 时明 确作出不 参 加 顺 延 下 一 个开放 日 赎回 的表 示 外 , 自 动转 为 下 一 个开放 日 赎回 处 理。 依照 上 述规 定 转入 下 一 个开放 日的 赎回 不 享 有 赎回 优 先 权 并 将 以下 一 个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 净 值 为 准 进 行 计 算 ,并 以 此 类 推 , 直到 全 部 赎回 为止 。 部 分 顺 延 赎回 不 受 单 笔 赎回 最低 份 额 的限 制 。 ( 3) 巨 额 赎回 的公 告 : 当 发生 巨 额 赎回 并 顺 延 赎回 时,基金管理人应立 即 向 中国证监会 备案 并 在 3个工 作日内通 过 指 定 媒 体 、基金管理人的公司 网 站 或 销售 代 理人的 网点 刊 登 公 告 ,或 邮 寄 、 传 真 等 方 式通 知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并说明有 关 处 理 方 法 。 本基金 连 续 2个开放 日 以 上 发生 巨 额 赎回 , 如 基金管理人认 为 有 必要 , 可暂 停 接 受 赎回 申 请 ; 已 经 接 受 的 赎回 申 请 可 以 延 缓 支 付 赎回 款 项 ,但不 得 超 过 正 常 支 付 时 间 20个工 作日,并应 当 在至 少 一 种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的 媒 体上 公 告 。 ( 十三 ) 重 新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如 果 发生 暂 停 的时 间 为一 天 , 第 二 个工 作日基金管理人应 在至 少 一 种 中国证 监会 指 定 的 媒 体上 刊 登 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或 赎回 公 告 并公 布 最 近 一 个工 作日本基 金的基金份 额 净 值。 如 果 发生 暂 停 的时 间 超 过一 天 但 少 于 两 周 , 暂 停结 束 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或 赎 回 时,基金管理人应 提 前 一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 一 种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的 媒 体上 刊 登 基 金 重 新开放 申购或 赎回 公 告 ,并 在 重 新开放 申购或 赎回 日公 告最 近 一 个工 作日的 基金份 额 份 额 净 值。 如 果 发生 暂 停 的时 间 超 过 两 周 , 暂 停 期 间 ,基金管理人应 每 两 周 至 少 重 复 刊 登暂 停 公 告一 次 。 暂 停结 束 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和 赎回 时,基金管理人应 提 前 3个 工 作日 在至 少 一 种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的 媒 体上 连 续 刊 登 该 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和 赎回 的公 告 ,并 在 重 新开放 申购和 赎回 日公 告最 新 的基金份 额 净 值。 ( 十 四 ) 基金的 转换 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0 为 满足 广 大 投资 者 的理 财 需求 ,本公司 开 通富国 天 益价值证 券 投资基金 ( 以 下简称 :富国 天 益, 代 码 : 前 端 为 100020)与 本公司 旗 下 其 他 开放 式基金的基金 转换 业务 。( 注 : 后 端 收 费 品 种 自 2010年 3月 15日起 暂 不 开 通 转换 业务) 。 1、 适 用 范 围 本基金 转换 业务 适 用 于本基金 与 本公司 已 发行和管理的富国 天 源 平 衡 混 合 型 证 券 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 :富国 天 源 , 代 码 : 前 端 为 100016) 、富国 天 利 增 长债 券 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 :富国 天 利 , 代 码 : 前 端 为 100018) 、富国 天 瑞 强 势 地区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 :富国 天 瑞 , 代 码 : 前 端 为 100022) 、富国 天 时 货 币 市 场 基金 ( 以下简称 :富国 天 时, 代 码 : A级 为 100025; B级 为 100028) 、富国 天 合 稳 健 优 选 股 票 型 证 券 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 :富国 天 合, 代 码 : 前 端 为 100026) 、 富国 天成 红 利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 :富国 天成 , 代 码 : 前 端 为 100029)、富国 天 鼎 中证 红 利 指 数 增 强 型 证 券 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 :富国 天 鼎 , 代 码 : 前 端 为 100032) 、富国 优 化 增 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 :富国 优 化 增 强 债 券 , 代 码 : A类 为 100035; C类 为 100037) 和富国 沪 深 300增 强 证 券 投资 基金 ( 以下简称 :富国 沪 深 300指 数 增 强 , 代 码 : 前 端 为 100038) 。本公司 今 后 发 行的 开放 式基金 将 根 据 具体 情 况 确 定 是 否 适 用 于 上 述 业务 。 基金 转换 是指 开放 式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将 其 持 有 某 只 基金的 部 分 或 全 部 份 额 转 换 为 同 一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另 一 只 开放 式基金的份 额 。基金 转换 只 能在 同 一 销售 机 构 进 行。 转换 的 两 只 基金 必 须 都 是 该 销售 机 构 代 理的同 一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在 同 一 注册登记 人 处 注册登记 的、同 一 收 费 模 式的 开放 式基金。 2、 转换 业务 办 理时 间 投资 者 可 在 基金 开放 日申 请办 理基金 转换 业务 , 具体 办 理时 间 与 基金申购、 赎回 业务 办 理时 间 相 同。 由 于 各 销售 机 构 的 系 统 差 异 以及 业务 安 排 等原 因 , 开 展 该 业务 的时 间 可 能 有 所 不同,投资 者 应 以 各 销售 机 构 公 告 的时 间 为 准。 3、基金 转换 费及 转换 份 额 的 计 算 ( 1) 基金 转换 费 用由 转 出基金的 赎回 费 和 转 出和 转入 基金的申购 费补 差 两 部 分 构 成 , 具体 收 取 情 况 视 每 次 转换 时 两 只 基金的申购 费率 差 异 情 况 和 赎回 费率 而 定 。基金 转换 费 用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承 担 。 1) 转 出基金 赎回 费 : 按 转 出基金正 常赎回 时的 赎回 费率 收 取费 用 。 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1 2) 转入 基金申购 补 差 费 : 按 照 转入 基金 与 转 出基金的申购 费率 的 差 额 收 取补 差 费 。对于 前 端 转 前 端 模 式, 转 出基金金 额 所 对应的 转 出基金申购 费率 低 于 转入 基金的申购 费率 的, 补 差 费率 为 转入 基金和 转 出基金的申购 费率 差 额 ;转 出基金 金 额 所 对应的 转 出基金申购 费率 高 于 转入 基金的申购 费率 的, 补 差 费 为 零 。 ( 2) 基金 转换 的 计 算 : 转 出基金 赎回 费 = 转 出金 额 × 转 出基金 赎回 费率 转入 金 额 = 转 出金 额 - 转 出基金 赎回 费 净 转入 金 额 = 转入 金 额 ÷ ( 1+ 申购 补 差 费率 ) 申购 补 差 费 = 转入 金 额 - 净 转入 金 额 转入 份 额 = 净 转入 金 额 ÷ 转入 基金 当 日 之 基金份 额 净 值 注 : 转换 份 额 的 计 算 结 果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2位 。 如 转 出基金 为 货币 基金, 且 全 部 份 额 转 出 账户 时, 则净 转入 金 额 应 加 上 转 出 货币 基金的 当前 累 计未 付 收益。 4、 业务 规 则 ( 1) 基金 转换 只 能在 同 一 销售 机 构 进 行, 且该 销售 机 构 须 同时 代 理拟 转 出基 金 及 拟 转入 基金的 销售 ; ( 2) 基金 转换 只 能 转换 为 同 一 基金 账户 下 的基金份 额 ; ( 3) 基金 转换 采 用“ 份 额 转换 、 未 知 价 ”原则 , 转 出、 转入 均 以 T 日的基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转 出金 额 与 转入 份 额 ; ( 4) 投资 者 办 理基金 转换 业务 时, 转 出 方 的基金 必 须 处 于 可赎回 状 态 , 转入 方 的基金 必 须 处 于 可 申购 状 态 ; ( 5) 基金 转换 过 程 中, 按 照 需 转 出份 额 对应的 转 出基金 赎回 费率 计 算赎回 费 用 ,并 向 转 出 方 收 取 ; 按 照 需 转入 金 额 对应的 转 出 与 转入 基金的申购 费率 计 算 并 确 定 申购 补 差 费 用 ,并 向 转入 方 收 取 ; ( 6) 本公司 旗 下 的基金 转换 后 , 转入 的基金份 额 的 持 有 期 将 自 转入 的基金份 额 被 确认 之 日起 重 新开始 计 算 。 ( 7) 当 日的基金 转换 申 请 可 以 在 基金管理人 规 定 的时 间 内 撤 销 ; ( 8) 注册登记 机 构 以 收 到 有效 转换 申 请 的 当天 作 为 转换 申 请 日 ( T日 ) 。投资 者 转换 基金 成 功 的, 注册登记 机 构 在 T+ 1日 为 投资 者 办 理 权 益 转换 的 注册登记手 续 ,投资 者 通 常可 自 T+ 2日 ( 含 该 日 ) 起 向 业务 办 理 网点 查 询 转换 业务 的确认 情 况 ,并有 权 转换 或 赎回 该 部 分 基金份 额 ; 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2 ( 9)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在 向 销售 机 构 申 请 基金 转换 时, 每 次 转换 申 请 不 得 低 于 100份基金份 额 。 若 某 笔 转换 导 致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在 销售 机 构 托管的 单 只 基金 余 额 不 足 100份基金份 额 时, 剩 余 基金份 额 仍 保 留 在 基金 持 有人的基金 账户 内 ; ( 10) 基金 净 赎回 申 请 份 额 ( 该 基金 赎回 申 请 总 份 额 加 上 基金 转换 中 转 出申 请 总 份 额 后 扣 除 申购申 请 总 份 额及 基金 转换 中 转入 申 请 总 份 额 后 的 余 额 ) 超 过 上 一 开放 日基金 总 份 额 的 10%时, 为 巨 额 赎回 。发生 巨 额 赎回 时,基金 转 出 与 基金 赎 回具 有 相 同的 优 先级 ,基金管理人 可 根 据 基金资 产组 合 情 况 , 决定全 额 转 出或 部 分 转 出,并 且 对于基金 转 出和基金 赎回 , 将 采 取 相 同的 比例 确认 ; 在 转 出申 请得 到 部 分 确认的 情 况 下 , 未 确认的 转 出申 请 将 不 予 以 顺 延 ; ( 11) 投资 者在全 部 转 出富国 天 时 余 额 时, 将 自 动结转 当前 累 计 收益 ; 投资 者 部 分 转 出富国 天 时份 额 时, 剩 余 的基金份 额 需 足 以 弥 补 其 当前 累 计 收益 为负 值 时的 损失 ; ( 12) 转换 费 用计 算 采 用 单 笔 计 算 法 。投资 者在 T 日 多次 转换 的, 单 笔 计 算 转换 费 用 ,不 按 照 转换 的 总 份 额 计 算 其 转换 费 用 ; ( 13) 基金管理人 在 不 损 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合 法权 益的 情 况 下 可更 改 上 述 原 则 ,基金管理人 最 迟 于 新 规 则 开始 实 施 日 前 3个工 作日 在至 少 一 种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的 媒 体上 公 告 。 5、 暂 停 基金 转换 的 情形 及 处 理 基金 转换 视 同 为 转 出基金的 赎回 和 转入 基金的申购, 因 此 暂 停 基金 转换 适 用 有 关 转 出基金和 转入 基金 关 于 暂 停 或 拒 绝 申购、 暂 停 赎回 和 巨 额 赎回 的有 关规 定 。 6、 重要 提示 ( 1) 目前 , 可 以 进 行本 业务 的 销售 机 构 包 括 本公司的 直 销 网点 以及 同时 代销 富国 天 益 与 拟 转换 基金 ( 包 括 富国 天 源 、富国 天 利 、富国 天 瑞 、富国 天 时、富国 天 合、富国 天成 、富国 天 鼎 、富国 优 化 增 强 债 券 、富国 沪 深 300指 数 增 强 ) 的 机 构 。 ( 2)由 于 各 代销 机 构 系 统 及 业务 安 排 等原 因 , 可 能 开 展 该 业务 的时 间 有 所 不 同,投资 者 可 以 向 本公司 客 户服 务 中 心 咨询 。 ( 3) 投资 者 欲了解 本基金管理人 旗 下 基金的 详细 情 况 , 请仔细 阅 读 本基金管 理人 旗 下 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 或 更新 招募说明书 ) 、基金合同 等 相 关法律 文 件 ; 亦 可登 陆 本基金管理人 ( www.fullgoal.com.cn) 或 拨打 本基金管理人 客 服 电话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3 ( 95105686、 4008880688(全 国 统 一 , 免长 途 话 费 )) 查 询 。 ( 4 ) 上 述 业务 的 解释权 归 本基金管理人。 ( 十 五 ) 转 托管 本基金 目前 实行份 额 托管的交 易 制 度 。投资 者 可 将 所 持 有的基金份 额 从 一 个 交 易账户 转入 另 一 个 交 易账户 进 行交 易 。 进 行份 额 转 托管时,投资 者 可 以 将 其 某 个 交 易账户 下 的基金份 额 全 部 或 部 分 转 托管。 办 理 转 托管 业务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需 在 转 出 方 办 理基金份 额 转 出 手续 , 在 转入 方 办 理基金份 额 转入 手续 。对于有效的 转 托管申 请 , 转 出的基金份 额 将 在 投资 者 办 理 转 托管 转入 手续 后 转入 其 指 定 的交 易账户 。 具体 办 理 方 法 参 照《 富国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放 式基金 业务 规 则 》 的有 关规 定 以及 基金 销售代 理人的 业务 规 则 。 ( 十 六 )定 期 定 额 投资 计 划 定 期 定 额 投资 计 划 是指 投资 者 通 过 有 关销售 机 构 提 出申 请 , 约 定 每 期 扣款 日、 扣款 金 额及 扣款 方 式, 由 销售 机 构 于 每 期 约 定 扣款 日 在 投资 者 指 定 银行 账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款 及 基金申购申 请 的 一 种 投资 方 式。 基金管理人 已 于 2005年 8月 1日 在 交通银行、 2006年 11月 10日 在 兴 业 证 券 、 2006年 12月 4日 在 上海 银行、 2006年 12月 25日 在 招 商 银行 推 出 定 期 定 额 投资 计 划 。投资 者在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资 计 划 时 可 自 行 约 定 每 期 扣款 金 额 ,交通银行、 兴 业 证 券 、 上海 银行 与 招 商 银行的 定 期 定 额 投资 计 划 最低 申购金 额 分 别 是 100元 、 100元 、 100元 与 300元 。 ( 十七 ) 基金的 非 交 易 过 户 非 交 易 过 户 是指 不 采 用 申购、 赎回 等 基金交 易方 式, 将 一定数量 的基金份 额 按 照一定 规 则 从某 一 投资 者 基金 账户 转 移 到 另 一 投资 者 基金 账户 的行 为 。 基金 注册 与过 户登记 人 只 受 理 继 承 、 捐赠 、 遗 赠 、 自愿 离婚 、 分 家 析 产 、国 有资 产 无 偿 划转 、 机 构 合并或 分 立、资 产 售 卖 、 机 构清算 、 企 业 破 产 清算 、司 法 执 行 等 情 况 下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 无 论 在 上 述何 种情 况 下 , 接 受 划转 的 主体 必 须 是 适 格 的 个 人投资 者 或 机 构 投资 者 。 “ 继 承” 指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 持 有的基金份 额 由 其合 法 的 继 承 人 继 承 ; “ 捐赠 ” 指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将 其 持 有的基金份 额 捐赠 给 福 利 性质的基金会或其 他 社 会 团 体 ;“ 遗 赠 ” 指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立 遗 嘱 将 其 持 有的基金份 额 赠 给 法 定 继 承 人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4 以 外 的其 他 人 ;“自愿 离婚 ” 指 原 属 夫妻 共 同 财产 的基金份 额 因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自 愿 离婚 而 使 原在 某 一 方名 下 的 部 分 或 全 部 基金份 额 划转 至 另 一 方名 下 ;“分 家 析 产” 指 原 属 家 庭 共 有 ( 如 父 子 共 有、 兄弟 共 有 等) 的基金份 额 从某 一 家 庭 成 员名 下 划转 至 其 他 家 庭 成 员名 下 的行 为 ;“ 国有资 产 无 偿 划转 ” 指 因 管理 体 制 改 革 、 组 织 形 式 调 整或资 产 重 组等原 因 引 起的作 为 国有资 产 的基金份 额 在 不同国有 产 权 主 体 之间 的 无 偿 转 移 ;“机 构 合并或 分 立 ” 指 因 机 构 的合并或 分 立 而 导 致 的基金份 额 的 划转; “ 资 产 售 卖 ” 指 一 企 业 出 售 它 的 下 属 部 门 (独 立 部 门 、 分 支 机 构 或生 产 线 ) 的整 体 资 产 给 另 一 企 业 的交 易 , 在 这 种 交 易 中, 前 者 持 有的基金份 额 随 其 他 经 营 性资 产一 同 转 让 给 后者 , 由后者一 并 支 付 对价 ;“机 构清算 ” 是指 机 构 因 组 织 文 件 规 定 的 期 限 届满 或出 现 其 他解 散 事 由 ,或 因 其 权 力机 关 作出 解 散 决 议 ,或 依 法 被 责 令 关 闭 或 撤 销 而 导 致 解 散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解 散 , 从 而 进入 清算 程 序 ( 破 产 清算 程 序 除 外 ), 清算 组( 或 类 似 组 织 , 下 同 ) 将该 机 构 持 有的基金份 额 分 配 给该 机 构 的 债 权 人 以 清 偿 债 务 ,或 将 清 偿 债 务后 的 剩 余 财产 中的基金份 额 分 配 给 机 构 的股 东 、 成 员 、出资 者 或 开 办 人 ;“ 企 业 破 产 清算 ” 是指 一 企 业 法 人 根 据《 中 华 人 民共 和国 企 业 破 产 法 ( 试 行 )》 或 《 中 华 人 民共 和国 民事 诉讼 法》 第 十 九 章 的有 关规 定 被 宣 告 破 产 , 清算 组依 法 将 破 产 企 业 持 有的基金份 额 直 接 分 配 给该 破 产 企 业 的 债 权 人 所 导 致 的基金份 额 的 划转; “ 司 法 执 行 ” 是指根 据 生效 法律 文书,有 履 行 义 务 的 当事 人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将 其 持 有的基金份 额 依 生效 法律 文书 之规 定自 动 过 户 给 其 他 人,或 法 院 依据 生效 法律 文书 将 有 履 行 义 务 的 当事 人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持 有的基金份 额 强 制划转给 其 他 人。 投资 者 办 理 因 继 承 、 捐赠 、 遗 赠 、 自愿 离婚 、 分 家 析 产原 因 的 非 交 易 过 户可 到 转 出 方 的基金份 额 托管 机 构 申 请办 理。投资 者 办 理 因 国有资 产 无 偿 划转 、 机 构 合并或 分 立、资 产 售 卖 、 机 构 解 散 、 企 业 破 产 、司 法 执 行 原 因 引 起的 非 交 易 过 户 须 到 基金 注册 与过 户登记 人 处 办 理。对于 符 合 条 件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申 请按 《 富国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放 式基金 业务 管理 规 则 》 的有 关规 定 办 理。 ( 十 八 ) 基金的 冻 结 基金 注册 与过 户登记 人 只 受 理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要 求 的基金 账户 或基金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基金 账户 或基金份 额 被冻 结 的, 被冻 结 部 分产 生的 权 益 一 并 冻 结 。 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5 九、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 目标 本基金 属 价值 型 基金, 主 要 投资于内 在 价值 被 低 估 的 上 市 公司的股 票 ,或 与 同 类 型 上 市 公司 相 比 具 有 更 高 相 对价值的 上 市 公司的股 票 。本基金通 过 对投资 组 合的 动 态 调 整 来分 散 和 控制 风险, 在 注 重 基金资 产 安 全 的 前 提 下 , 追 求 基金资 产 的 长 期 稳 定 增 值。 ( 二 ) 投资 范 围 本基金投资 范 围 仅 限于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的金 融 工具 , 包 括 投资于国内 依 法 公 开 发行、 上 市 的股 票 和 债 券以及 中国证监会 允许 基金投资的其 它 金 融 工具 。 ( 三 ) 投资理 念 价 格终 将 回 归 价值, 研究 创 造 价值。 价值 型 投资的 关 键 在 于 坚 持 价值 型 选 股 标 准,不 能为 追随 某 一 市 场 热 点 而 动 摇 理 念 、 改 变原则 。本基金 将 明确股 票 投资 组 合的风 格 特征 ,确保 为 市 场 提 供 风 格 稳 定 、 个 性 鲜 明的价值 型 基金 产品 。 ( 四 ) 投资 策 略 l 资 产 配 置 策 略 根 据 基金经理对股 票市 场 变 动 的 趋 势 的判断, 决定 基金资 产在 股 票 、 债 券 、 现 金 等 金 融 资 产 上 的 分 布 以及 股 票 组 合的行 业 比例 配 置 ,并 进 行 动 态 配 比 以规 避 系 统 性风险的 影响 , 最 大 限 度 地 确保基金资 产 的 安 全 。 基金经理 进 行资 产 配 置 的 依据 是 :( 1) 市 场 总体 价值 ;( 2) 宏观 经 济 面 ;( 3) 资金 面 ;( 4) 政 策面 ;( 5) 行 业 的 景气 度 等 。 本基金 原则 上 的资 产 配 置 比例 为 :股 票 最 高 可达到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95%, 现 金 或 者 到期 日 在一 年 以 内的 政府 债 券 不 低 于基金资 产净 值的 5%。 在 法律法规 有 新 规 定 的 情 况 下 ,基金管理人 可 对 上 述 比例 做 适 度 调 整。 l 股 票 投资 策 略 本基金 采 取 积 极 的投资 策 略 。本基金 在 大 类 资 产 配 置 和行 业 配 置 层 面 , 遵 循 自 上 而 下 的 积 极 策 略 , 个 股 选择 层 面 , 遵 循 自 下 而 上 的 积 极 策 略 。 1、股 票 选择 策 略 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6 本基金的股 票 选择 , 主 要 采 取 价值 型 选 股 策 略 。 以 公司行 业 研究 员 的基本 分 析 为 基 础 ,同时 结 合 数量化 的 系 统 选 股 方 法 , 精 选 价值 被 低 估 的投资 品 种 。 我 们 重 点 关 注 的价值 型 股 票 主 要包 括 : ( 1) 市 净 率 P/B低 于 市 场 平 均 水 平 ; ( 2)与 同行 业 的或 主 营业务 相 近 的其 它 公司 相 比 ,公司 具 有 相 对价值 ; ( 3) 结 合公司 未来业务 发 展 和 盈利 水 平 确 定 的 市 盈 率 水 平 ( 动 态 市 盈 率 ) 偏 低 ; ( 4) 企 业 拥 有 未 被 市 场 认 识 或 被 市 场 低 估 的资 源 ; ( 5) 企 业 经 过 并购和资 产 重 组等 事项 后 ,基本 面 发生 了 积 极 变化 , 且 其 潜 在 价值 未 被 市 场 充分 认 识 ; 2、股 票 组 合 构建 策 略 在 遵 循 既 定 的资 产 配 置 方 针 的 前 提 下 ,基金经理和行 业分 析 师 结 合对行 业 和 上 市 公司的 研究 和 调 研 , 筛 选 投资 目标 股。基金经理 决定 投资 目标 股的 组 合 权重 , 并 负责 对 组 合 进 行 动 态 的 调 整和 优 化 。 3、股 票 组 合风险 控制 策 略 ( 1) 通 过 资 产 的合理 配 置 ,有效 控制 组 合风险。 ( 2) 坚 持 价值 型 投资 策 略 , 精 选个 股实 现组 合风险的 控制 。 ( 3)充分 注 重 控制 投资 组 合的 流 动 性风险。 l 债 券 投资 策 略 在 目前 中国 债 券 市 场 处 于 制 度 与 规 则 快速 调 整的 阶 段 ,管理人 将 采 用 久 期 控 制 下 的 主 动 性投资 策 略 , 主 要包 括 : 久 期 控制 、 期 限 结 构配 置 、 市 场 转换 和 相 对 价值判断 等 管理 手 段 。 在 有效 控制 整 体 资 产 风险的基 础 上 , 根 据 对 宏观 经 济 发 展 状况 、金 融 市 场 运 行 特 点 等 因素 的 分 析 确 定组 合整 体 框架 ; 对 债 券 市 场 、收益 率 曲 线 以及 各种债 券 品 种 价 格 的 变化 进 行 预 测 , 相 机 而 动 、 积 极 调 整。 ( 五 ) 投资风 格 坚 持 价值投资、 分 散 风险、 稳 健 运 作、 寻求 中 长 期回 报 的投资风 格 。 ( 六 ) 投资 决策与 交 易 机 制 本基金实行投资 决策 委 员 会 领 导下 的基金经理 负责 制 。 投资 决策 委 员 会 负责 确 定 本基金的 大 类 资 产 配 置 比例 、股 票 投资的行 业 配 置 比例 和 重 仓 投资 品 种 投资 方案 等 重大 投资 决策 。 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7 基金经理 在 投资 决策 委 员 会确 定 的投资 范 围 内 制 定 并实 施具体 的投资 策 略 , 向 集中交 易 室 下 达 投资 指 令 。 集中交 易 室 负责 执 行投资 指 令 , 就 指 令 执 行 过 程 中的 问 题 及 市 场 面 的 变化 对 指 令 执 行的 影响 等 问 题 及 时 向 基金经理 反 馈 ,并 可 提 出基于 市 场 面 的 具体建议 。 集中交 易 室 同时 负责 各 项 投资限 制 的监 控 以及 本基金资 产与 公司 旗 下 其 他 基金 之 间 的公 平 交 易 控制 。 ( 七 ) 投资 程 序 投资 决策 委 员 会 负责决定 基金投资的 重大 决策 。基金经理 在 授权 范 围 内, 制 定 具体 的投资 组 合 方案 并 执 行。 ( 1) 基金经理 根 据 证 券 市 场 的 趋 势 、 运 行的 格 局 和 特 点 ,并 结 合本基金的基 金 契 约 、投资风 格 拟 定 投资 策 略 报告 。 ( 2) 投资 策 略 报告提 交 给 投资 决策 委 员 会。投资 决策 委 员 会 审 批 决定 基金的 大 类 资 产 配 置 比例 、股 票 投资的行 业 配 置 比例 和 重 仓 投资 品 种 投资 方案 。基金经 理 根 据 批准 后 的投资 策 略 确 定最 终 的资 产分 布 比例 和 个 股投资 分 布方 式。 ( 3) 对 已 投资 品 种进 行 跟踪 ,对投资 组 合 进 行 动 态 调 整。 ( 4) 基金经理 须 每 月 提 交 工 作 报告 及 工 作 计 划 。 ( 八 )业绩 比 较 基准 95%的中 信 标 普 300指 数 +5%的中 信 国 债 指 数 中 信 指 数 是 可 投资性 比 较 强 的 综 合 指 数 , 为 很 多 基金 所 应 用 , 市 场 接 受 程 度 较 高 。 ( 九 ) 投资限 制 1、本基金 持 有 各类 证 券 资 产 的 比例 不 低 于基金资 产 总 值的 80%。 2、本基金股 票 资 产 的投资 比例 最 高 可达到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95%,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 部 门 对 该比例 限 制 有 调 整, 则 本基金管理人有 权做 相 应 调 整。 3、本基金股 票 投资 组 合的 平 均 P/B值 ( 价 格 与 每 股 净 资 产 之 比 )低 于 沪 深 A 股 市 场 的 平 均 P/B水 平 ; 4、 组 合中 70%以 上 的 个 股的 动 态 市 盈 率 低 于 市 场 平 均 水 平 ; 5、本基金 所 持 有 单 一 股 票 不 超 过 基金 净 值的 10%。 6、本基金 与由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 基金 持 有 一 家 公司发行的证 券 ,不 超 过 该 证 券 的 10%。 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8 7、 法律法规 或监管 部 门 对 上 述 比例 限 制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 8、本基金 在 成 立 后 三 个 月内 达到 以 上 规 定 的投资 比例 。 9、 因 基金 规 模 、 市 场 变化 、有 关法律法规 或交 易 规 则 调 整 等原 因 导 致 投资 组 合 超 出 上 述规 定 的 要 求 ,基金管理人应 在 合理 期 限内 进 行 调 整, 以 达到上 述标 准。 ( 十 ) 基金管理人 代 表基金行 使 股 东 权 利 的 处 理 原则 及 方 法 1、基金管理人 按 照 国 家 有 关规 定 代 表基金 独 立行 使 股 东 权 利 ,保 护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的 利 益 ; 2、不 谋求 对 上 市 公司的 控 股,不 参 与所 投资 上 市 公司的经 营 管理 ; 3、有 利 于基金资 产 的 安 全与 增 值 ; 4、不通 过 关 联 交 易 为自身 、 雇 员 、 授权代 理人或 任何存 在利 害 关 系 的 第 三 人 牟 取任何 不 当 利 益。 ( 十 一) 基金投资 组 合 报告 1、 报告 期 末 基金资 产组 合 情 况 序 号 项目 金 额 ( 元 ) 占 基金 总 资 产 的 比例 ( %) 1 权 益投资 10,059,974,215.80 86.49 其中:股 票 10,059,974,215.80 86.49 2 固 定 收益投资 635,904,442.90 5.47 其中: 债 券 635,904,442.90 5.47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 3 金 融 衍 生 品 投资 - - 4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150,000,425.00 1.29 其中: 买 断式 回 购的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 - 5 银行 存 款 和 结 算备 付 金合 计 763,223,081.54 6.56 6 其 他 资 产 22,289,683.07 0.19 7 合 计 11,631,391,848.31 100.00 2、 报告 期 末 按 行 业分 类 的股 票 投资 组 合 代 码 行 业 类 别 公 允 价值 ( 元 )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 比例 ( %) A 农 、 林 、 牧 、 渔 业 1,924,600.44 0.02 B 采 掘 业 390,430,638.02 3.46 C 制 造 业 4,374,655,581.41 38.75 C0 食 品 、 饮 料


1,282,540,907.42 11.36 C1








纺 织 、 服 装 、 皮毛 20,083,514.23 0.18 C2








木 材 、 家 具 - - 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9 C3








造 纸 、 印刷 203,223,564.73 1.80 C4








石 油 、 化 学 、 塑胶 、 塑 料 513,815,031.99 4.55 C5








电 子 133,186,521.70 1.18 C6








金 属 、 非 金 属 881,204,595.29 7.80 C7








机 械 、设 备 、 仪 表 712,614,071.87 6.31 C8








医药 、生 物 制 品 564,614,664.90 5.00 C99








其 他 制 造 业 63,372,709.28 0.56 D 电 力 、 煤 气 及 水 的生 产 和 供 应 业 6,789,076.56 0.06 E 建 筑 业 95,615,249.08 0.85 F 交通 运 输 、 仓 储 业 150,257,367.73 1.33 G 信 息 技术 业 1,166,013,922.42 10.33 H 批发和 零 售 贸 易 1,085,674,377.01 9.62 I 金 融 、保险 业 2,223,465,297.85 19.69 J 房 地 产业 167,027,799.12 1.48 K 社 会 服 务业 83,844,268.66 0.74 L 传 播 与 文 化产业 7,205,648.16 0.06 M 综 合 类 307,070,389.34 2.72 合 计 10,059,974,215.80 89.10 3、 报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 比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十 名 股 票 投资明 细 序 号 股 票 代 码 股 票 名 称 数量( 股 ) 公 允 价值 ( 元 )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 比例 ( %) 1 002024 苏 宁 电 器 51,221,065 955,003,811.35 8.46 2 600519 贵 州 茅 台 5,780,341 917,686,937.16 8.13 3 600585 海 螺 水 泥 11,308,556 499,385,832.96 4.42 4 600016 民 生银行 55,423,490 426,206,638.10 3.77 5 600271 航 天 信 息 18,302,989 394,063,353.17 3.49 6 000001 深 发 展 A 15,592,133 361,737,485.60 3.20 7 002153 石 基 信 息 9,037,034 348,377,660.70 3.09 8 600036 招 商 银行 19,733,615 321,263,252.20 2.85 9 600050 中国 联 通 50,062,097 314,389,969.16 2.78 10 601318 中国 平 安 6,003,922 302,597,668.80 2.68 4、 报告 期 末 按 债 券 品 种 分 类 的 债 券 投资 组 合 序 号 债 券 品 种 公 允 价值 ( 元 )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 比例 ( %) 1 国 家 债 券 435,169,076.40 3.85 2 央 行 票 据 196,460,000.00 1.74 3 金 融 债 券 - - 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0 其中: 政 策 性金 融 债 - - 4 企 业 债 券 - - 5 企 业 短 期 融 资 券 - - 6 可 转债 4,275,366.50 0.04 7 其 他 - - 8 合 计 635,904,442.90 5.63 5、 报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 比例 大 小 排 名 的 前 五 名 债 券 投资明 细 序 号 债 券代 码 债 券 名 称 数量( 张 ) 公 允 价值 (元 )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 比例 ( %) 1 010004 20国 债 ⑷ 3,343,130 335,249,076.4 0 2.97 2 100004 10附 息 国 债 04 1,000,000 99,920,000.00 0.88 3 0901038 09央 行 票 据 38 1,000,000 98,350,000.00 0.87 4 1001015 10央 行 票 据 15 1,000,000 98,110,000.00 0.87 5 125969 安 泰 转债 13,200 1,836,912.00 0.02 6、 报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 比例 大 小 排 名 的 前 十 名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投资 明 细 注 :本基金本 报告 期 末 未 持 有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7、 报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 比例 大 小 排 名 的 前 五 名 权 证投资明 细 注 :本基金本 报告 期 末 未 持 有 权 证。 8、投资 组 合 报告 附 注 ( 1) 申明本基金投资的 前 十 名 证 券 的发行 主体 本 期 是 否 出 现 被 监管 部 门 立 案 调 查 ,或 在报告 编 制 日 前 一 年内 受 到 公 开 谴 责 、 处罚 的 情形 。 报告 期 内本基金投资的 前 十 名 证 券 的发行 主体 没有 被 监管 部 门 立 案 调 查 或 在 本 报告 编 制 日 前 一 年内 受 到 公 开 谴 责 、 处罚 的 情 况 。 ( 2) 申明基金投资的 前 十 名 股 票 是 否超 出基金合同 规 定 的 备选 股 票 库 。 报告 期 内本基金投资的 前 十 名 股 票 中没有 在 基金合同 规 定 备选 股 票 库 之 外 的 股 票 。 ( 3) 其 他 资 产 构 成 序 号 名 称 金 额 ( 元 ) 1 存 出保证金 3,855,134.65 2 应收证 券 清算 款 5,957,606.67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 利 息 9,729,262.67 5 应收申购 款 2,747,679.08 6 其 他 应收 款 - 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1 7 待 摊 费 用 - 8 其 他 - 9 合 计 22,289,683.07 ( 4)报告 期 末 持 有的 处 于 转 股 期 的 可 转换债 券 明 细 序 号 债 券代 码 债 券 名 称 公 允 价值 (元 )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 比例 ( %) 1 125969 安 泰 转债 1,836,912.00 0.02 2 110006 龙 盛 转债 1,575,663.70 0.01 3 110007 博 汇 转债 862,790.80 0.01 ( 5)报告 期 末 前 十 名 股 票 中 存 在 流 通 受 限 情 况 的说明 序 号 股 票 代 码 股 票 名 称 流 通 受 限 部 分 的 公 允 价值 (元 )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 比例 ( %) 流 通 受 限 情 况 说明 1 002024 苏 宁 电 器 109,058,000.00 0.97 非 公 开 发行股 票 ( 6) 投资 组 合 报告 附 注 的其 他 文字 描 述部 分 。 因 四 舍 五 入 原 因 ,投资 组 合 报告 中 市 值 占 净 值 比例 的 分 项之 和 与 合 计 可 能 存 在 尾 差 。 ( 十二 ) 基金的 融 资 本基金 可 以根 据 有 关法律法规 和 政 策 的 规 定 进 行 融 资。 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职守 、 诚 实 信用 、 谨慎勤勉 的 原则 管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不保证基金 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 最低 收益。基金的 过往业绩 并不 代 表其 未来 表 现 。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 在 做 出投资 决策 前 应 仔细 阅 读 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富国 天 益价值证 券 投资基金 历 史 各 时 间 段 份 额 净 值 增 长 率 与 同 期 业绩 比 较 基 准收益 率 比 较 表 阶 段 净 值 增 长 率 ① 净 值 增 长 率 标 准 差 ② 业绩 比 较 基 准收益 率 ③ 业绩 比 较 基 准收益 率标 准 差 ④ ① - ③ ② - ④ 2004.6.15至 2004.12.31 6.03% 0.69% -6.48% 1.01% 12.51% -0.32% 2005.1.1至 2005.12.31 14.84% 1.03% -6.08% 1.21% 20.92% -0.18% 2006.1.1至 2006.12.31 167.57% 1.36% 114.49% 1.33% 53.08% 0.03% 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2 2007.1.1至 2007.12.31 118.41% 1.91% 149.87% 2.17% -31.46% -0.26% 2008.1.1至 2008.12.31 -43.83% 1.87% -62.43% 2.85% 18.60% -0.98% 2009.1.1至 2009.12.31 49.73% 1.42% 89.15% 1.93% -39.42% -0.51% 2010.1.1至 2010.3.31 -4.30% 1.09% -5.35% 1.24% 1.05% -0.15% 2004.6.15至 2010.3.31 472.74% 1.49% 216.60% 1.91% 256.14% -0.42% 2、 自 基金合同生效 以 来 富国 天 益价值证 券 投资基金 累 计 份 额 净 值 增 长 率 与业绩 比 较 基准收益 率 的 历 史 走 势 对 比 图 注 : 截止 日 期 为 2010年 3月 31日。 本基金于 2004年 6月 15日 成 立, 建 仓 期 6个 月, 从 2004年 6月 15日 至 2004年 12月 14日, 建 仓 期 结 束 时 各 项 资 产 配 置 比例 均 符 合基金合同 约 定 。本基金于 2007年 11月 6日 大 比例 分 红 规 模 急 剧 扩 大 , 建 仓 期 3个 月, 从 2007年 11月 5日 至 2008年 2月 4日, 建 仓 期 结 束 时 各 项 资 产 配 置 比例 均 符 合基金合同 约 定 。 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3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资 产 总 值 基金资 产 总 值 是指 购 买 的 各类 证 券及 票 据 价值、银行 存 款 本 息 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 款 以及 其 他 投资 所 形 成 的价值 总 和。 其 构 成 主 要 有: 1、银行 存 款 及 其应 计利 息 ; 2、 清算备 付 金 及 其应 计利 息 ; 3、 根 据 有 关规 定 缴 纳 的保证金 ; 4、应收证 券 交 易清算 款; 5、应收申购 款; 6、股 票 投资 及 其 估 值 调 整 ; 7、 债 券 投资 及 其 估 值 调 整和应 计利 息 ; 8、其 他 投资 及 其 估 值 调 整 ; 9、其 他 资 产等 。 ( 二 )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 是指 基金资 产 总 值 减 去 负 债 后 的价值。 其 构 成 主 要 有: 1、基金份 额持 有人申购基金份 额 所 支 付 的 款 项 ; 2、 运用 基金资 产所 获 得 收益 ( 亏 损 ); 3、 以前 年 度 实 现 的 尚 未分 配 的收益或 尚 未 弥 补 的 亏 损 。 ( 三 ) 基金 财产 的 账户 本基金 以 基金托管人的 名 义 开 立证 券 交 易 资金 结 算账户 , 由 托管人 为 本基金 进 行 二级 清算 , 以 基金 名 义 开 立银行托管 专 户 , 用 于基金的资金 结 算 业务 ,并 以 基金托管人和 “ 富国 天 益价值证 券 投资基金 ” 联 名 的 方 式 开 立基金证 券 账户 、 以 “ 富国 天 益价值证 券 投资基金 ” 的 名 义 开 立银行 间 债 券 托管 账户 并 报 中国人 民 银 行 备案 。 开 立的基金 专 用 账户 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 销售代 理人和基 金 注册 与过 户登记 人 自 有的 财产 账户 以及 其 他 基金 财产 账户相 独 立。 ( 四 ) 基金 财产 的保管和 处 分 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4 1、基金 财产 应 独 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 固 有 财产 。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不 得 将 基金 财产 归 入 其 固 有 财产 。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因 基金 财产 的管理、 运用 或 者 其 他 情形 而 取得 的 财产 和收益, 归 入 基金 财产 。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因 依 法解 散 、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等 原 因 进 行 清算 的,基金 财产 不 属 于其 清算 财产 。 4、 非 因 基金 财产 本 身承 担 的 债 务 ,不 得 对基金 财产 强 制 执 行。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 估 值 目 的 基金 财产 的 估 值 目 的 是 客观 、准确 地 反 映 基金 财产 的价值,并 为 基金份 额 的 申购 与 赎回 提 供 计 价 依据 。 ( 二 ) 估 值日 本基金的 估 值日 为 基金合同生效 后 相 关 的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正 常 营业 日。 ( 三 ) 估 值对 象 基金 所 拥 有的股 票 、 债 券 、 权 证和银行 存 款 本 息 、应收 款 项 和其 他 投资 等 资 产 。 ( 四 ) 估 值 方 法 ( 1) 股 票 估 值 方 法 1) 上 市 流 通股 票 按 估 值日其 所在 证 券 交 易 所 的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日 无 交 易 的, 但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以 最 近 交 易 日的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将 参 考 类 似 投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日收 盘 价,确 定 公 允 价值 进 行 估 值。 如 有 充 足 证 据 表明 最 近 交 易 日收 盘 价不 能 真实 地 反 映 公 允 价值的,应对 最 近 交 易 日 的收 盘 价 进 行 调 整,确 定 公 允 价值 进 行 估 值。 2)未 上 市 股 票 的 估 值: ① 首 次 发行的股 票 , 采 用 估 值 技术 确 定 公 允 价值 进 行 估 值, 在 估 值 技术 难 以 可 靠 计量 公 允 价值的 情 况 下 , 按成 本 估 值。 ② 首 次 公 开 发行有明确 锁 定 期 的股 票 ,同 一 股 票 在 交 易 所 上 市 后 , 按 估 值日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5 其 所在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的同 一 股 票 的 以 第 1) 条 确 定 的 估 值价 格 进 行 估 值。 ③ 送 股、 转 增 股、 配 股和公 开 增 发 新 股 等 方 式发行的股 票 , 按 估 值日 该 上 市 公司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同 一 流 通股 票 的 以 第 1) 条 确 定 的 估 值价 格 进 行 估 值。 ④ 非 公 开 发行有明确 锁 定 期 的股 票 按如下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A、 估 值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的同 一 股 票 的 以 第 1) 条 确 定 的 估 值价 格 低 于 非 公 开 发行股 票 的 初 始 取得成 本时,应 采 用在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的同 一 股 票 的 以 第 1) 条 确 定 的 估 值价 格 作 为 估 值日 该 非 公 开 发行股 票 的价值 ; B、 估 值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的同 一 股 票 的 以 第 1) 条 确 定 的 估 值价 格 高 于 非 公 开 发行股 票 的 初 始 取得成 本时,应 按下列 公式确 定 估 值日 该 非 公 开 发行股 票 的价值: FV=C+( P-C) × ( Dl-Dr) /Dl ( FV为 估 值日 该 非 公 开 发行股 票 的价值 ; C为 该 非 公 开 发行股 票 的 初 始 取得成 本 ( 因 权 益 业务 导 致 市 场 价 格 除权 时,应于 除权 日对其 初 始 取得 的 成 本作 相 应 调 整 ); P为 估 值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的同 一 股 票 的 市 价 ; Dl为 该 非 公 开 发行股 票 锁 定 期 所 含 的交 易 所 的交 易 天 数 ; Dr为 估 值日 剩 余 锁 定 期 , 即 估 值日 至 锁 定 期 结 束 所 含 的交 易 所 的交 易 天 数 ,不 含 估 值日 当天 )。 3) 国 家 有 最 新 规 定 的, 按 其 规 定 进 行 估 值。 ( 2) 债 券 估 值 方 法 1)在 证 券 交 易 所 市 场 挂 牌 交 易 的实行 净 价交 易 的 债 券按 估 值日收 盘 价 估 值, 估 值日 无 交 易 的,但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以 最 近 交 易 日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日 无 交 易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将 参 考 类 似 投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日收 盘 价,确 定 公 允 价值 进 行 估 值。 如 有 充 足 证 据 表明 最 近 交 易 日收 盘 价不 能 真实 地 反 映 公 允 价值的, 应对 最 近 交 易 日的收 盘 价 进 行 调 整,确 定 公 允 价值 进 行 估 值。 2)在 证 券 交 易 所 市 场 挂 牌 交 易 的 未 实行 净 价交 易 的 债 券按 估 值日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收 利 息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估 值日 无 交 易 的,但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债 券 收 盘 价 减 去 所 含 的 最 近 交 易 日 债 券 应收 利 息 后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日 无 交 易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将 参 考 类 似 投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净 价 ) 及重大 变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日收 盘 价 (净 价 ) ,确 定 公 允 价值 进 行 估 值。 如 有 充 足 证 据 表明 最 近 交 易 日收 盘 价 (净 价 ) 不 能 真实 地 反 映 公 允 价值的,应对 最 近 交 易 日的收 盘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6 价 (净 价 ) 进 行 调 整,确 定 公 允 价值 进 行 估 值。 3) 首 次 发行 未 上 市债 券 采 用 估 值 技术 确 定 的公 允 价值 进 行 估 值, 在 估 值 技术 难 以 可 靠 计量 公 允 价值的 情 况 下 , 按成 本 估 值。 4)在 银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的 债 券根 据 行 业 协 会 指导 的 处 理 标 准或 意 见 并 综 合 考虑 市 场 成 交价、 市 场 报 价、 流 动 性 及 收益 率 曲 线 等 因素 确 定 其公 允 价值 进 行 估 值。 5) 国 家 有 最 新 规 定 的, 按 其 规 定 进 行 估 值。 ( 3) 权 证 估 值 方 法 1) 上 市 流 通 权 证 按 估 值日其 所在 证 券 交 易 所 的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日 无 交 易 的, 但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以 最 近 交 易 日的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将 参 考 类 似 投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日收 盘 价,确 定 公 允 价值 进 行 估 值。 如 有 充 足 证 据 表明 最 近 交 易 日收 盘 价不 能 真实 地 反 映 公 允 价值的,应对 最 近 交 易 日 的收 盘 价 进 行 调 整,确 定 公 允 价值 进 行 估 值。 2) 首 次 发行 未 上 市 的 权 证, 采 用 估 值 技术 确 定 公 允 价值, 在 估 值 技术 难 以 可 靠 计量 公 允 价值的 情 况 下 , 按成 本 估 值。 3) 停 止 交 易 、但 未 行 权 的 权 证, 采 用 估 值 技术 确 定 公 允 价值 进 行 估 值。 4) 因 持 有股 票 而 享 有的 配 股 权 证, 以 配 股 除权 日起 到配 股确认日 止 , 若 收 盘 价 高 于 配 股价, 则 按 收 盘 价和 配 股价的 差 额 进 行 估 值, 若 收 盘 价 低 于 配 股价, 则 估 值 为 零 。 5) 国 家 有 最 新 规 定 的, 按 其 规 定 进 行 估 值。 ( 4)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估 值 方 法 1) 交 易 所 以大 宗 交 易方 式 转 让 的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术 确 定 公 允 价值, 在 估 值 技术 难 以 可 靠 计量 公 允 价值的 情 况 下 , 按成 本 估 值。 2)全 国银行 间 市 场 交 易 的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根 据 行 业 协 会 指导 的 处 理 标 准或 意 见 并 综 合 考虑 市 场 成 交价、 市 场 报 价、 流 动 性 及 收益 率 曲 线 等 因素 确 定 其公 允 价 值 进 行 估 值。 3) 国 家 有 最 新 规 定 的, 按 其 规 定 进 行 估 值。 ( 5) 股 票 指 数 期货 合 约 的 估 值 方 法 : 1) 股 票 指 数 期货 合 约以 结 算 价 格 进 行 估 值。 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7 2) 国 家 有 最 新 规 定 的, 按 其 规 定 进 行 估 值。 ( 6) 其 他 资 产 的 估 值 方 法 其 他 资 产 按 国 家 有 关规 定 进 行 估 值。 ( 7)在 任何 情 况 下 ,基金管理人 如 采 用 上 述 估 值 方 法 对基金 财产 进 行 估 值, 均 应 被 认 为 采 用 了 适 当 的 估 值 方 法 。但 是 , 如 基金管理人认 为 上 述 估 值 方 法 对基 金 财产 进 行 估 值不 能 客观 反 映 其公 允 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在 综 合 考虑 市 场 各 因素 的基 础 上 , 可 根 据 具体 情 况与 基金托管人 商 定后 , 按 最能 反 映 公 允 价值的价 格估 值。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 现 基金 估 值 违反 《 基金合同 》订 明的 估 值 方 法 、 程 序 以及 相 关法律法规 的 规 定 或 者未能充分 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 益时,发 现 方 应 及 时通 知 对 方 , 以约 定 的 方 法 、 程 序 和 相 关法律法规 的 规 定 进 行 估 值, 以 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利 益。 根 据《 基金 法》 ,本基金的基金会 计责 任 方 由 基金管理人 担任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金有 关 的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致 的 意 见 ,基金管理人有 权按 照 其对基金 净 值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予 以 公 布 。 ( 五 ) 估 值 程 序 基金日 常估 值 由 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 一 同 进 行。基金份 额 净 值 由 基金管 理人完 成 估 值 后 , 将 估 值 结 果 以 书 面 形 式 报 给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 按 基金合 同 规 定 的 估 值 方 法 、时 间 、 程 序 进 行 复 核,基金托管人 复 核 无 误 后 签 章 返 回 给 基 金管理人。月 末 、年中和年 末 估 值 复 核 与 基金会 计 账 目 的核对同时 进 行。 ( 六 ) 估 值 错 误 的 处 理 ( 1) 当 基金 财产 的 估 值 导 致 基金份 额 净 值 小 数 点 后 四 位 内 ( 含 第 四 位 ) 发生 差 错 时, 视 为 基金份 额 净 值 估 值 错 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将 采 取必要 、 适 当 合理的 措 施 确保基金 财产 估 值的准确性、 及 时性。 当 估 值或基金份 额 净 值 计 价 出 现 错 误 实 际 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 立 即 予 以 纠 正,并 采 取 合理的 措 施 防 止 损 失 进 一 步扩 大 ; 计 价 错 误 达到 或 超 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通 报 基金托管人,并 报告 中国证监会 ; 计 价 错 误 达到 基金份 额 净 值的 0.5%时,基金管 理人应通 报 基金托管人, 按 本基金合同的 规 定 进 行公 告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 ( 2) 差 错 类 型 本基金 运 作 过 程 中, 如 果 由 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注册登记 人、 代 理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8 销售 机 构 或投资人 自身 的 原 因 造 成 差 错 , 导 致 其 他当事 人 遭 受 损失 的, 责 任 人应 当 对 由 于 该差 错 遭 受 损失 的 当事 人 (“受 损 方 ”) 按下述 “ 差 错 处 理 原则” 给 予 赔 偿 。 上 述 差 错 的 主 要 类 型 包 括 但不限于:资 料 申 报 差 错 、 数据 传 输 差 错 、 数据计 算 差 错 、 系 统 故 障 差 错 、 下 达 指 令 差 错 等 ; 对于 因 技术 原 因 引 起的 差 错 , 若 系 同 行 业现 有 技术 水 平 无 法 预 见 、 无 法 避免 、 无 法 抗拒 , 则 属 不 可 抗 力 。 由 于不 可 抗 力原 因 造 成 投资人的交 易 资 料 灭 失 或 被 错 误 处 理或 造 成 其 他 差 错 , 因 不 可 抗 力原 因 出 现 差 错 的 当事 人不对其 他当事 人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但 因 该差 错 取得 不 当得 利 的 当事 人 仍 应 负 有 返 还 不 当得 利 的 义 务 。 ( 3) 差 错 处 理 原则 因 基金 估 值 错 误 给 投资人 造 成 损失 的应 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依照 法律 法规 的 规 定 予 以 承 担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对不应 由 其 承 担 的 责 任 ,有 权 向 责 任 人 追偿 。本基金合同的 当事 人应 将 按 照 以下约 定 的 原则 处 理基金 估 值 差 错 。 1) 差 错 已 发生,但 尚 未 给 当事 人 造 成 损失 时, 差 错 责 任 方 应 及 时 协 调 各 方 , 及 时 进 行 更 正, 因 更 正 差 错 发生的 费 用由 差 错 责 任 方 承 担 ; 由 于 差 错 责 任 方 未 及 时 更 正 已 产 生的 差 错 , 给 当事 人 造 成 损失 的 由 差 错 责 任 方 承 担 ; 若 差 错 责 任 方 已 经 积 极 协 调 ,并 且 有 协 助 义 务 的 当事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 进 行 更 正 而 未 更 正, 由 此 造 成 或 扩 大 的 损失 有 差 错 责 任 方 和 未 更 正 方 依 法 分 别 各 自承 担 相 应的 赔 偿 责 任 。 差 错 责 任 方 应对 更 正的 情 况 向 有 关当事 人 进 行确认,确保 差 错 已 得 到更 正 ; 2) 差 错 的 责 任 方 对 可 能 导 致 有 关当事 人的 直 接 损失 负责 ,不对 间接 损失 负责 , 并 且 仅 对 差 错 的有 关 直 接当事 人 负责 ,不对 第 三 方 负责 ; 3) 因 差 错 而 获 得 不 当得 利 的 当事 人 负 有 及 时 返 还 不 当得 利 的 义 务 。但 差 错 责 任 方 仍 应对 差 错 负责 , 如 果 由 于 获 得 不 当得 利 的 当事 人不 返 还 或不 全 部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造 成 其 他当事 人的 利 益 损失 , 则 差 错 责 任 方 应 赔 偿 受 损 方 的 损失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的 范 围 内对 获 得 不 当得 利 的 当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 不 当得 利 的 权 利 ; 如 果 获 得 不 当得 利 的 当事 人 已 经 将 此 部 分 不 当得 利 返 还 给 受 损 方 , 则受 损 方 应 当 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 上 已 经 获 得 的不 当得 利 返 还 的 总 和 超 过 其实 际 损失 的 差 额部 分 支 付 给差 错 责 任 方 ; 4) 差 错 调 整 采 用尽量 恢 复 至 假 设 未 发生 差 错 的正确 情形 的 方 式 ; 5) 如 果 因 基金管理人 原 因 造 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基金托管人应 为 基金的 利 益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9 向 基金管理人 追偿 , 如 果 因 基金托管人 原 因 造 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基金管理人应 为 基金的 利 益 向 基金托管人 追偿 。 除 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 之 外 的 第 三 方 造 成 基金 财产 的 损失 , 由 基金管理人 负责 向 差 错 方 追偿 ; 6) 如 果 出 现 差 错 的 当事 人 未 按规 定 对 受 损 方 进 行 赔 偿 ,并 且 依据 法律 、行 政 法规 、本基金合同或其 他规 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自 行或 依据 法 院 判 决 、 仲 裁裁 决 对 受 损 方 承 担了 赔 偿 责 任 , 则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有 权 向 出 现 差 错 的 当事 人 进 行 追 索 ,并有 权要 求 其 赔 偿 或 补 偿 由 此 发生的 费 用 和 遭 受 的 损失 ; 7) 按法律法规规 定 的其 他 原则 处 理 差 错 。 ( 4) 差 错 处 理 程 序 差 错 被 发 现后 ,有 关 的 当事 人应 当及 时 进 行 处 理, 处 理的 程 序 如下 : 1) 查 明 差 错 发生的 原 因 , 列 明 所 有 当事 人, 根 据 差 错 发生的 原 因 确 定 差 错 责 任 方 ; 2) 根 据 差 错 处 理 原则 或 当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对 因 差 错 造 成 的 损失 进 行 评 估 ; 3) 根 据 差 错 处 理 原则 或 当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由 差 错 的 责 任 方 进 行 更 正和 赔 偿 损 失 ; 4) 根 据 差 错 处 理的 方 法 , 需 要修 改 基金 注册登记 人的交 易 数据 的, 由 基金 注 册登记 人 进 行 更 正,并 就 差 错 的 更 正 向 有 关当事 人 进 行确认 ; 5) 基金管理人 及 基金托管人 计 价 错 误 达到 基金份 额 净 值 0.5%时,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公 告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 ( 七 ) 暂 停 估 值的 情形 ( 1) 基金投资 所 涉 及 的证 券 交 易 所 遇 法 定 节 假 日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业 时 ; ( 2) 因 不 可 抗 力 或其 他 情形 致 使 基金管理人、托管人 无 法 准确 评 估 基金 财产 价值时 ; ( 3) 占 基金 相 当 比例 的投资 品 种 的 估 值出 现 重大 转 变 , 而 基金管理人 为 保 障 投资人的 利 益, 已 决定 延 迟 估 值 ;


( 4) 如 出 现 基金管理人认 为 属 于 紧 急 事 故 的 任何 情 况 ,会 导 致 基金管理人不 能 出 售 或 评 估 基金资 产 的 ; ( 5)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 定 的其 他 情形 。 ( 八 )特 殊 情形 的 处 理 ( 1) 基金管理人 按 本 条第 ( 三 ) 项 第 ( 7) 条 款进 行 估 值时, 所 造 成 的 误 差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0 不作 为 基金份 额 净 值 错 误 处 理。 ( 2)由 于不 可 抗 力原 因 ,或 由 于证 券 交 易 所 及 登记 结 算 公司发 送 的 数据 错 误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必要 、 适 当 、合理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但 未 能 发 现 错 误 的, 由 此 造 成 的基金 财产 估 值 错 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可 以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但基金管理人应 当 积 极 采 取必要 的 措 施 消 除 由 此 造 成 的 影响 。 ( 九 ) 基金份 额 净 值的 计 算 T日基金份 额 净 值 = T日基金资 产净 值 /T日基金 总 份 额 余 额 基金份 额 净 值的 计 算 , 精 确 到 0.0001元 , 小 数 点第 五 位 四 舍 五 入 。国 家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 十三、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 收益的 构 成 本基金的收益 包 括 :基金投资 所 得 红 利 、股 息 、 债 券 利 息 、 买 卖 证 券 差 价、 银行 存 款 利 息以及 其 他 收 入 。 因 运用 基金 财产 带 来 的 成 本或 费 用 的 节 约 计 入 收益。 ( 二 ) 基金 净 收益 基金 净 收益 为 基金收益 扣 除按 照 有 关规 定 可 以 在 基金收益中 扣 除 的 费 用后 的 余 额 。 ( 三 ) 收益 分 配 原则 1、基金收益 分 配 比例 不 低 于基金 净 收益的 90%; 2、本基金收益 分 配方 式 分 两 种 : 现 金 分 红 与 红 利 再 投资,投资人 可选择 现 金 红 利 或 将 现 金 红 利 按除息 日的基金份 额 净 值 自 动转 为 基金份 额 进 行 再 投资 ; 若 投 资 者 不 选择 ,本基金 默 认的收益 分 配方 式 是 现 金 分 红 ; 3、基金收益 分 配 每 年 至 少 一 次 , 成 立不 满 三 个 月,收益不 分 配 ; 4、基金 当 年收益 先 弥 补 上 一 年 度 亏 损 后 , 方可 进 行 当 年收益 分 配 ; 5、基金收益 分 配 后 每 基金份 额 净 值不 能低 于 面 值 ; 6、 如 果 基金投资 当 期 出 现净 亏 损 , 则 不 进 行收益 分 配 ; 7、 每 一 基金份 额享 有同 等分 配 权 。 8、 法律法规 或监管 机 关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 ( 四 ) 收益 分 配方案 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1 本基金收益 方案 中应 载 明基金收益的 范 围 、基金 净 收益、基金收益 分 配 对 象 、 分 配 原则 、 分 配 时 间 、 分 配 数 额及 比例 、 分 配方 式、 支 付 方 式 等 内容。 ( 五 ) 收益 分 配方案 的确 定 、公 告与 实 施 本基金收益 分 配方案 由 基金管理人拟 定 , 由 基金托管人 复 核, 在报 中国证监 会 备案 后 5个工 作日内 在至 少 一 种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的 媒 体上 公 告 。 ( 六 ) 收益 分 配 中发生的 费 用 红 利分 配 时 所 发生的银行 转 账 或其 他 手续 费 用由 投资 者自 行 承 担 。 当 投资 者 的 现 金 红 利 小 于 一定 金 额 ,不 足 于 支 付 银行 转 账 或其 他 手续 费 用 时,基金 注册登 记 人 可 将 投资 者 的 现 金 红 利 按除息 日的基金份 额 净 值 自 动转 为 基金份 额 。 红 利 再 投资的 计 算方 法 , 依照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放 式基金有 关 业务 规 定 执 行。 十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 )与 基金 运 作有 关 的 费 用 1、 与 基金 运 作有 关费 用 列 示 (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 费 ; (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 费 ; ( 3)、基金合同生效 后 的基金 信 息披露费 用 ; ( 4)、基金合同生效 后与 基金 相 关 的会 计 师 费 、 律 师 费 ; ( 5)、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费 用 ; ( 6)、基金的证 券 交 易 费 用 ; ( 7) 、 按 照 国 家 有 关规 定 和 《 基金合同 》约 定 , 可 以 在 基金资 产 中 列 支 的其 他费 用 。 2、基金 费 用计提 方 法 、 计提 标 准和 支 付 方 式 ( 1)、基金管理 费 本基金的管理 费按 该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5%年 费率 计提 。管理 费 的 计 算方 法如 下 : H= E× 1.5%÷ 当 年 天 数 H为 每 日应 支 付 的基金管理 费 E为 前 一 日的基金资 产净 值 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2 基金管理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至 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金管理人 向 基 金托管人发 送 基金管理 费 划款 指 令 ,基金托管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前 2个工 作日内 从 基金资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金管理人。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公 休 假 等 ,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 ( 2)、基金托管 费 本基金的托管 费按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2.5‰ 的年 费率 计提 。托管 费 的 计 算方 法如 下 : H=E× 2.5‰ ÷ 当 年 天 数 H为 每 日应 支 付 的基金托管 费 E为 前 一 日的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管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至 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金管理人 向 基 金托管人发 送 基金托管 费 划款 指 令 ,基金托管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前 2个工 作日内 从 基金资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取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公 休 假 等 ,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 ( 3)、 上 述 “ 1、 与 基金 运 作有 关费 用 列 示” 中 ( 3) — ( 7) 项费 用由 基金托 管人 根 据 有 关法规及 相 应 协议 规 定 , 按费 用 实 际 支 出金 额列 入 当 期 费 用 , 从 基金 资 产 中 支 付 。 3、不 列 入 基金 费 用 的 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因 未 履 行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或基金 财产 的 损失 , 以及 处 理 与 基金 运 作 无 关 的 事项 发生的 费 用等 不 列 入 基金 费 用 。 基金合同生效 前 的 相 关费 用 , 包 括 但不限于 验 资 费 、会 计 师 和 律 师 费 、 信 息 披露费 用等 不 列 入 基金 费 用 。其 他 具体 不 列 入 基金 费 用 的 项目 依据 中国证监会有 关规 定 执 行。 4、 费 用 调 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可 根 据 基金发 展 情 况 调 整基金管理 费率 或基金托管 费率 。 调 高 基金管理 费率 或基金托管 费率 , 须 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审 议 ; 调 低 基金管理 费率 或基金托管 费率 , 无 须 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基金管理人 必 须 最 迟 于 新 的 费率 实 施 日 前 3个工 作日 在至 少 一 种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的 媒 体上 公 告 。 ( 二 )与 基金 销售 有 关 的 费 用 1、基金的申购 费 ( 1) 投资 者 可选择 在 申购本基金或 赎回 本基金时交 纳 申购 费 用 。投资 者 选择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3 在 申购时交 纳 的 称 为 前 端 申购 费 用 ,投资 者 选择 在 赎回 时交 纳 的 称 为后 端 申购 费 用 。 ( 2) 投资 者 选择 交 纳 前 端 申购 费 用 时, 按 申购金 额 采 用 比例 费率 。投资 者在 一 天之 内 如 果 有 多 笔 申购, 适 用 费率按 单 笔 分 别 计 算 。 具体 费率如下 : 申购金 额 ( 含 申购 费 ) 前 端 申购 费率 100万 元 以下 1.5% 100万 元 以 上 ( 含 100万 元 ) 1.3% 投资 者 选择红 利自 动 再 投资 所 转 成 的份 额 不收 取 申购 费 用 。 ( 3) 投资 者 选择 交 纳 后 端 申购 费 用 时, 按 申购金 额 采 用 比例 费率 , 持 有时 间 不 满 一 年的 后 端 申购 费率 为 申购金 额 的 1.8%, 费率按持 有时 间 递 减 , 每 多 持 有 一 年,其 后 端 申购 费率按 20%递 减 , 最低为 零 , 精 确 到 小 数 点 后 4位 , 小 数 点 后 第 5 位 舍去 。 具体 费率如下 : 持 有时 间 后 端 申购 费率 1年 以 内 M=1.8% 满 1年不 满 2年 0.8*M=1.44% 满 2年不 满 3年 0.6*M=1.08% 满 3年不 满 4年 0.4*M=0.72% 满 4年不 满 5年 0.2*M=0.36% 满 5年 以 后 0 M为持有不满一年的后端申购费率。 因 红 利自 动 再 投资 而 产 生的 后 端 收 费 的基金份 额 ,不 再 收 取 后 端 申购 费 用 。 本基金的申购 费 用由 基金申购人 承 担 ,不 列 入 基金资 产 , 主 要 用 于本基金的 市 场 推 广 、 销售 等 各 项费 用 。 2、基金的 赎回 费 本基金的 赎回 费率按持 有年限 递 减 , 赎回 费率如下 表: 持 有年限 赎回 费率 1年 以 内 0.3% 满 1年不 满 3年 0.15% 满 3年 以 后 0 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4 赎回 费 用由 赎回 人 承 担 ,在 扣 除 基金 注册 与过 户登记 人收 取 的 注册登记 费 用 后 ,余 额 的 25%归 基金 财产 。 本基金的申购 费率 、 赎回 费率 最 高 不 得 超 过 法律法规规 定 的限 额 。 在 法律法 规规 定 的限 制 内,基金管理人 可 决定 实 际 执 行的申购、 赎回 费率 ,并 在《 招募说 明书 》 中 进 行公 告 。基金管理人认 为 需 要 调 整 费率 时,应 最 迟 于 新 的 费率 开始 实 施 前 3个工 作日 在至 少 一 种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的 媒 体上 公 告 。 基金管理人 可 以根 据 市 场 情 况在 不 违 背 有 关法律 、 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 规 定 之前 提 下 , 调 整申购 费 和 赎回 费 的收 费 方 式和 费率 水 平 ,但 最 迟 应于 新 收 费办法 开始 实 施 日 前 三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 一 种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媒 体上 公 告 。 ( 三 ) 其 他费 用 本基金其 他费 用 根 据 相 关法律法规 执 行。 ( 四 ) 基金 税 收 本基金 运 作 过 程 中的 各类 纳 税主体 ,其 纳 税 义 务 按 国 家 税 收 法律 、 法规 执 行。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 基金会 计 政 策 1、基金管理人 为 本基金的基金会 计责 任 方 ; 2、基金的会 计 年 度 为 公 历 年 度 的 1月 1日 至 12月 31日 ; 基金 首 次 募集的会 计 年 度 按如下 原则 : 如 果 基金合同生效 少 于 3个 月, 可 以 并 入 下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 3、基金核 算 以 人 民 币 为 记账 本 位 币 , 以 人 民 币元 为 记账 单位 ; 4、会 计 制 度 执 行国 家 有 关 的会 计 制 度 ; 5、本基金 独 立 建账 、 独 立核 算 ; 6、基金管理人 及 基金托管人 各 自 保 留 完整的会 计 账 目 、 凭 证并 进 行日 常 的会 计 核 算 , 按 照 有 关规 定 编 制 基金会 计报 表 ; 7、基金托管人 每 月 与 基金管理人 就 基金的会 计 核 算 、 报 表 编 制 等 进 行核对并 以 书 面 方 式确认。 ( 二 ) 基金的年 度 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 聘 请 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相 互 独 立的 具 有证 券 从 业 资 格 的会 计 师 事 务所 及 其 注册 会 计 师 对本基金的年 度 财务报 表 进 行 审计 。 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5 2、会 计 师 事 务所 更 换 经 办 注册 会 计 师 ,应 事 先 征 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同 意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 3、基金管理人 ( 或基金托管人 ) 认 为 有 充 足 理 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所 , 须 经基 金托管人 ( 或基金管理人 ) 同 意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所 应 在 5 个工 作日内 在至 少 一 种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的 媒 体上 公 告 。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 信 息披露 应 符 合 《 基金 法》 、《运 作 办法》 、《信 息披露办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规 定 。 本基金 信 息披露义 务 人 按 照 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的 规 定 披露 基金 信 息 ,并 保证 所 披露 信 息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 信 息披露义 务 人 包 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召 集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等 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 规 定 的 自 然 人、 法 人和其 他 组 织 。 本基金 信 息披露义 务 人应 当 在 中国证监会 规 定 时 间 内, 将 应 予 披露 的基金 信 息 通 过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的 全 国性 报 刊 ( 以下简称 “ 指 定报 刊 ”) 和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的 互联 网网 站 ( 以下简称 “ 网 站 ”)等 媒 介 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 者能 够 按 照《 基金合同 》约 定 的时 间 和 方 式 查 阅或 者 复 制 公 开 披露 的 信 息 资 料 。 本基金 信 息披露义 务 人 承 诺 公 开 披露 的基金 信 息 ,不 得 有 下列 行 为 : 1、 虚假 记 载 、 误导 性 陈述 或 者 重大遗漏 ; 2、对证 券 投资 业绩 进 行 预 测 ; 3、 违 规 承 诺 收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 4、 诋毁 其 他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 者 基金份 额 发 售 机 构 ; 5、 登 载 任何 自 然 人、 法 人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祝 贺 性、 恭 维 性或 推 荐 性的文字 ; 6、中国证监会 禁 止 的其 他 行 为 。 本基金公 开 披露 的 信 息 应 采 用 中文文本。 如 同时 采 用 外 文文本的,基金 信 息 披露义 务 人应保证 两 种 文本的内容 一致 。 两 种 文本发生 歧 义 的, 以 中文文本 为 准。 本基金公 开 披露 的 信 息 采 用 阿拉伯 数 字 ; 除 特 别 说明 外 , 货币 单位 为 人 民 币 元 。 一、 公开 披露的基金信息 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6 公 开 披露 的基金 信 息包 括 : (一)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 协议 基金募集申 请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后 ,基金管理人 在 基金份 额 发 售 的 3日 前 , 将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摘 要 登 载在 指 定报 刊 和 网 站 上 ;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 当 将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 协议登 载在 网 站 上 。 1、基金招募说明书应 当 最 大 限 度 地 披露 影响 基金投资 者决策 的 全 部事项 ,说 明基金认购、申购和 赎回 安 排 、基金投资、基金 产品特 性、风险 揭 示 、 信 息披露 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服 务等 内容。本基金合同生效 后 ,基金管理人 在 每 6个 月 结 束 之 日起 45日内, 更新 招募说明书并 登 载在 网 站 上 , 将 更新 后 的招募说明书 摘 要 登 载在 指 定报 刊 上 ; 基金管理人 在 公 告 的 15日 前 向 中国证监会 报 送 更新 的招募说明 书,并 就 有 关 更新 内容 提 供 书 面 说明。 2、基金合同 是 界 定 基金合同 当事 人的 各 项权 利 、 义 务 关 系 ,明确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召 开 的 规 则 及 具体 程 序 ,说明基金 产品 的 特 性 等 涉 及 基金投资 者 重大 利 益的 事项 的 法律 文 件 。 3、基金托管 协议 是 界 定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 在 基金 财产 保管 及 基金 运 作 监 督 等 活动 中的 权 利 、 义 务 关 系 的 法律 文 件 。 ( 二 ) 基金份 额 发 售 公 告 基金管理人应 当 就 基金份 额 发 售 的 具体 事 宜 编 制 基金份 额 发 售 公 告 ,并 在 披 露 招募说明书的 当 日 登 载 于 指 定报 刊 和 网 站 上 。 ( 三 ) 基金募集 情 况 公 告 ( 四 ) 基金合同生效公 告 基金管理人应 当 在 本基金合同生效的 次 日 在 指 定报 刊 和 网 站 上登 载 基金合同 生效公 告 。 ( 五 ) 基金份 额 上 市 交 易 公 告 书 基金份 额 获 准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 在 基金份 额 上 市 交 易 的 3个工 作日 前 , 将 基金份 额 上 市 交 易 公 告 书 登 载在 指 定报 刊 和 网 站 上 。 ( 六 ) 基金资 产净 值、基金份 额 净 值 本基金合同生效 后 , 在 开始 办 理基金份 额 申购或 者 赎回 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 至 少 每 周 公 告一 次 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金份 额 净 值。 在 开始 办 理基金份 额 申购或 者 赎回 后 ,基金管理人应 当 在 每 个开放 日的 次 日,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7 通 过 网 站 、基金份 额 发 售 网点 以及 其 他 媒 介 , 披露 开放 日的基金份 额 净 值和基金 份 额 累 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年 度 最后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金 份 额 净 值。基金管理人应 当 在 前 款 规 定 的 市 场 交 易 日的 次 日, 将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 净 值和基金份 额 累 计净 值 登 载在 指 定报 刊 和 网 站 上 。 ( 七 ) 基金份 额 申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管理人应 当 在 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 等信 息披露 文 件 上 载 明基金份 额 申 购、 赎回 价 格 的 计 算方 式 及 有 关 申购、 赎回 费率 ,并保证投资人 能 够 在 基金份 额 发 售 网点 查 阅或 者 复 制 前述 信 息 资 料 。 ( 八 ) 基金 定 期 报告 , 包 括 基金年 度 报告 、基金 半 年 度 报告 和基金 季 度 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 当 在 每 年 结 束 之 日起 90日内, 编 制 完 成 基金年 度 报告 ,并 将 年 度 报告 正文 登 载 于 网 站 上 , 将 年 度 报告 摘 要 登 载在 指 定报 刊 上 。基金年 度 报告 的 财务 会 计报告 应 当 经 过审计 。 基金管理人应 当 在 上 半 年 结 束 之 日起 60日内, 编 制 完 成 基金 半 年 度 报告 ,并 将 半 年 度 报告 正文 登 载在 网 站 上 , 将 半 年 度 报告 摘 要 登 载在 指 定报 刊 上 。 基金管理人应 当 在 每 个 季 度 结 束 之 日起 15个工 作日内, 编 制 完 成 基金 季 度 报 告 ,并 将 季 度 报告 登 载在 指 定报 刊 和 网 站 上 。 基金合同生效不 足 2个 月的,本基金管理人 可 以 不 编 制 当 期 季 度 报告 、 半 年 度 报告 或 者 年 度 报告 。 基金 定 期 报告在 公 开 披露 的 第 2个工 作日, 分 别 报 中国证监会和本基金管理 人 主 要办 公 场 所所在 地 中国证监会 派 出 机 构备案 。 报 备 应 当 采 用 电 子 文本和书 面 报告 两 种 方 式。 ( 九 ) 临 时 报告 本基金发生 重大事件 ,有 关 信 息披露义 务 人应 当 在 2日内 编 制 临 时 报告 书, 予 以 公 告 ,并 在 公 开 披露 日 分 别 报 中国证监会和本基金管理人 主 要办 公 场 所所在 地 中国证监会 派 出 机 构备案 。 前 款 所 称重大事件 , 是指 可 能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权 益或 者 基金份 额 的价 格 产 生 重大 影响 的 下列事件 : 1、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召 开 ; 2、 提 前 终 止《 基金合同 》; 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8 3、 转换 基金 运 作 方 式 ; 4、 更 换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 法 定 名 称 、 住 所 发生 变 更 ; 6、基金管理人股 东 及 其出资 比例 发生 变 更 ; 7、基金募集 期 延 长; 8、基金管理人的 董 事 长 、 总 经理 及 其 他 高级 管理人 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 部 门 负责 人发生 变 动; 9、基金管理人的 董 事 在一 年内 变 更超 过 百 分 之 五 十 ;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部 门 的 主 要 业务 人 员 在一 年内 变 动 超 过 百 分 之 三十 ; 11、 涉 及 基金管理人、基金 财产 、基金托管 业务 的 诉讼 ;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受 到 监管 部 门 的 调 查 ; 13、基金管理人 及 其 董 事 、 总 经理 及 其 他 高级 管理人 员 、基金经理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罚 ,基金托管人 及 其基金托管 部 门 负责 人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罚 ; 14、 重大关 联 交 易 事项 ; 15、基金收益 分 配 事项 ; 16、管理 费 、托管 费 等 费 用计提 标 准、 计提 方 式和 费率 发生 变 更 ; 17、基金份 额 净 值 计 价 错 误 达 基金份 额 净 值 百 分 之 零 点 五 ; 18、基金 改 聘 会 计 师 事 务所 ; 19、 变 更 基金份 额 发 售 机 构 ; 20、基金 更 换 注册登记 机 构 ; 21、本基金 开始 办 理申购、 赎回 ; 22、本基金申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 方 式发生 变 更 ; 23、本基金发生 巨 额 赎回 并 延 期 支 付 ; 24、本基金 连 续 发生 巨 额 赎回 并 暂 停 接 受 赎回 申 请 ; 25、本基金 暂 停 接 受 申购、 赎回 申 请 后 重 新 接 受 申购、 赎回 ; 26、中国证监会 规 定 的其 他事项 。 ( 十 ) 澄 清 公 告 在 本基金合同 存 续期 限内, 任何 公 共 媒 体 中出 现 的或 者在 市 场 上 流 传 的 消 息 可 能 对基金份 额 价 格 产 生 误导 性 影响 或 者引 起 较 大 波 动 的, 相 关 信 息披露义 务 人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9 知悉 后 应 当 立 即 对 该 消 息 进 行公 开 澄 清 ,并 将 有 关 情 况 立 即 报告 中国证监会、基 金 上 市 交 易 的证 券 交 易 所 。 ( 十 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定 的 事项 ,应 当 依 法 报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理 机 构 核准 或 者 备案 ,并 予 以 公 告 。 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召 集人应 当 至 少 提 前 30日 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召 开 时 间 、会 议 形 式、 审 议 事项 、 议 事 程 序 和表 决 方 式 等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本基金管理人、本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定 的 事项 不 依 法 履 行 信 息披露义 务 的, 召 集人应 当 履 行 相 关 信 息披露义 务 。 ( 十二 ) 中国证监会 规 定 的其 他 信 息 。 二、 信息披露 事 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 建 立 健 全信 息披露 管理 制 度 , 指 定 专 人 负责 管 理 信 息披露事 务 。 基金 信 息披露义 务 人公 开 披露 基金 信 息 ,应 当 符 合中国证监会 相 关 基金 信 息 披露 内容 与 格 式准 则 的 规 定 。 基金托管人应 当按 照 相 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 规 定 和 《 基金合同 》 的 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 编 制 的基金资 产净 值、基金份 额 净 值、基金份 额 申购 赎回 价 格 、 基金 定 期 报告 和 定 期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等 公 开 披露 的 相 关 基金 信 息 进 行 复 核、 审 查 ,并 向 基金管理人出 具 书 面 文 件 或 者 盖 章 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 在 指 定报 刊 中 选择 披露 信 息 的 报 刊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除 依 法 在 指 定报 刊 和 网 站 上 披露 信 息 外 , 还 可 以根 据 需 要 在 其 他 公 共 媒 体 披露 信 息 ,但 是 其 他 公 共 媒 体 不 得 早 于 指 定报 刊 和 网 站 披 露 信 息 ,并 且 在 不同 媒 介 上 披露 同 一信 息 的内容应 当 一致 。 为 基金 信 息披露义 务 人公 开 披露 的基金 信 息 出 具 审计报告 、 法律 意 见 书的 专 业机 构 ,应 当 制 作 工 作 底稿 ,并 将 相 关 档 案 至 少 保 存 到 基金合同 终 止后 10年。 三、 信息披露 文件 的 存放 与 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 布 后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 额 发 售 机 构 的 住 所 , 供 公 众 查 阅、 复 制 。 上 市 交 易 公 告 书公 布 后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基金管理人的 住 所 和基金 上 市 交 易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0 的证 券 交 易 所 , 供 公 众 查 阅、 复 制 。 基金 定 期 报告 公 布 后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 住 所 , 以 及 基金 上 市 交 易 的证 券 交 易 所 , 供 公 众 查 阅、 复 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保证文本的内容 与所 公 告 的内容完 全一致 。 十七、风险揭示 (一) 投资于富国 天 益价值证 券 投资基金的 主 要 风险 1、 市 场 风险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因 受 各种 因素 的 影响而 引 起的 波 动 , 将 对本基金资 产产 生 潜 在 风险, 主 要包 括 : ( 1) 政 策 风险 货币政 策 、 财 政政 策 、 产业 政 策等 国 家 政 策 的 变化 对证 券 市 场 产 生 一定 的 影 响 , 导 致 市 场 价 格 波 动 , 影响 基金收益 而 产 生风险。 ( 2) 经 济 周 期 风险 证 券 市 场 是 国 民 经 济 的 晴雨 表, 而 经 济 运 行 具 有 周 期 性的 特 点 。 宏观 经 济 运 行 状况 将 对证 券 市 场 的收益 水 平 产 生 影响 , 从 而 产 生风险。 ( 3)利 率 风险 金 融 市 场 利 率 波 动 会 导 致 股 票市 场 及 债 券 市 场 的价 格 和收益 率 的 变 动 ,同时 直 接 影响 企 业 的 融 资 成 本和 利 润 水 平 。基金投资于股 票 和 债 券 ,收益 水 平 会 受 到 利 率 变化 的 影响 。


( 4)上市公司经 营 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 营状况受 多 种 因素 影响 , 如 市 场 、 技术 、 竞 争 、管理、 财务等 都 会 导 致 公司 盈利 发生 变化 , 从 而 导 致 基金投资收益 变化 。 ( 5) 购 买力 风险 如 果 发生通 货 膨胀 ,基金投资于证 券 所 获 得 的收益 可 能 会 被 通 货 膨胀抵 消 , 从 而影响 基金资 产 的保值 增 值。 ( 6) 风 格 投资风险 市 场 可 能 会经 历 某 些 对价值 型 投资不认同的 阶 段 , 这 种 不认同 进 而 会 影响 到 本基金 在一定 时 期 内的投资 绩 效。 此 外 ,作 为一 只 价值投资 型 股 票 基金,其风险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1 与预 期 收益 可 能 会 高 于 一 般 的 债 券 型 基金和 平 衡 型 基金。


2、信用 风险


指基金 在 交 易 过 程 发生交收 违 约 ,或 者 基金 所 投资 债 券之 发行人出 现 违 约 、 拒 绝支 付 到期 本 息 , 导 致 基金资 产 损失 。


3、流动性风险


指基金资 产 不 能 迅 速 转 变 成 现 金,或 者 不 能 应 付 可 能 出 现 的投资 者 大额 赎回 的风险。


在开放 式基金交 易 过 程 中, 可 能 会发生 巨 额 赎回 的 情形 。 巨 额 赎回可 能 会 产 生基金 仓 位 调 整的 困难 , 导 致 流 动 性风险, 甚 至 影响 基金份 额 净 值。


4、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 运 作 过 程 中, 可 能 因 基金管理人对经 济 形 势 和证 券 市 场 等 判断有 误 、 获 取 的 信 息 不 全等 影响 基金的收益 水 平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 水 平 、管理 手 段 和管理 技术 等 对基金收益 水 平 存 在 影响 。


5、操作或 技术 风险


指相关当事 人 在业务 各 环节 操 作 过 程 中, 因 内 部 控制 存 在 缺陷 或 者 人 为 因素 造 成 操 作 失 误 或 违反操 作 规 程 等引致 的风险, 例 如 , 越 权 违 规 交 易 、会 计 部 门 欺 诈 、交 易 错 误 、 IT系 统 故 障 等 风险。


在开放 式基金的 各种 交 易 行 为 或 者后 台 运 作中, 可 能 因 为 技术 系 统 的 故 障 或 者 差 错 而影响 交 易 的正 常 进 行或 者 导 致 投资 者 的 利 益 受 到 影响 。 这 种 技术 风险 可 能来自 基金管理公司、 注册登记 机 构 、 销售 机 构 、证 券 交 易 所 、证 券 登记 结 算 机 构 等等 。


6、合 规 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 运 作 过 程 中, 违反 国 家 法律 、 法规 的 规 定 ,或 者 基金投资 违反 法规及 基金 契 约 有 关规 定 的风险。


7、其 他 风险


战争 、 自 然 灾害 等 不 可 抗 力 因素 的出 现 , 将 会 严 重 影响 证 券 市 场 的 运 行, 可 能 导 致 基金资 产 的 损失 。


金融市场危机、行 业 竞 争 、 代 理 商 违 约 、托管行 违 约 等 超 出基金管理人 自身 直 接 控制 能力 之 外 的风险, 可 能 导 致 基金或 者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 益 受 损 。 ( 二 ) 声 明 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2


1、本基金 未 经 任何 一 级 政府 、 机 构 及部 门 担 保。投资人 自愿 投资于本基金, 须 自 行 承 担 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 直 接办 理本基金的 销售 外 ,本基金 还 通 过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中国 工 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 农 业 银行、中国 民 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 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 发 展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 浦东 发 展 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上海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海 通证 券 股份有限公司、申银 万 国证 券 股份有 限公司、国 泰 君安 证 券 股份有限公司、中 信 建 投有限 责 任 公司、国 信 证 券 有限 责 任 公司、中 信 证 券 股份有限公司、招 商 证 券 股份有限公司、 华 泰 联 合证 券 有限 责 任 公司、 兴 业 证 券 股份有限公司、 湘 财 证 券 有限 责 任 公司、 东 方 证 券 股份有限公 司、 广 发证 券 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 河 证 券 股份有限公司、 山 西 证 券 有限 责 任 公 司、 长 城 证 券 有限 责 任 公司、 财 富证 券 有限 责 任 公司、 齐 鲁 证 券 经 纪 有限公司、 华 泰 证 券 有限 责 任 公司、中 信 万 通证 券 有限 责 任 公司、 长 江 证 券 有限 责 任 公司、 东 海 证 券 有限 责 任 公司、 光 大 证 券 股份有限公司、国 都 证 券 有限 责 任 公司、国 海 证 券 有限 责 任 公司、国 元 证 券 有限 责 任 公司、 恒 泰 证 券 有限 责 任 公司、 华 安 证 券 有限 责 任 公司、 华 西 证 券 有限 责 任 公司、 平 安 证 券 有限 责 任 公司、 上海 证 券 有限 责 任 公司、 天 相 投资 顾问 有限公司、中 信 金通证 券 股份有限公司、中银国 际 证 券 股份有限公司、国 联 证 券 有限 责 任 公司、 深圳 平 安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 邮 政 储蓄 银行、 北京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 建 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 信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 泰 证 券 有限 责 任 公司、 安 信 证 券 股份有限 公司、 瑞 银证 券 有限 责 任 公司、中国 光 大 银行、中国 建 银投资证 券 有限 责 任 公 司、 宁 波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宏源 证 券 股份有限公司、 东 北 证 券 股份有限公司、 东 莞 银行有限 责 任 公司、 广 发 华 福 证 券 有限 责 任 公司、 新 时 代 证 券 有限 责 任 公司、 英 大 证 券 有限 责 任 公司、 江 海 证 券 经 纪 有限 责 任 公司、 信 达 证 券 股份有限公司、 华 龙 证 券 有限 责 任 公司、 大 通证 券 股份有限公司、 渤 海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等 代销 机 构 代 理 销售 ,但 是 ,基金并不 是代销 机 构 的 存 款 或 负 债 ,也没有经 代销 机 构 担 保或 者 背 书, 代销 机 构 并不 能 保证其收益或本金 安 全 。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 》 的 变 更 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3 1、 除非法律法规 和 《 基金合同 》另 有 规 定 ,对 《 基金合同 》 的 变 更 应 当 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 基金合同 》 变 更 的内容应经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并 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 备案 。 2、 依现 行有效的有 关法律法规 ,对 《 基金合同 》 的 变 更 自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 出 具 无 异 议 意 见 之 日起生效。 3、 除 依 本 《 基金合同 》 和 /或 依现 行有效的有 关法律法规 ,对 《 基金合同 》 的 变 更 须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和 /或 须 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 以 外 的 情形 ,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 意 可 对 《 基金合同 》 进 行 变 更 后 公 布 ,并 报 中国证监 会 备案 。 ( 二 )《 基金合同 》 的 终 止 1、有 下列 情形 之 一 的, 《 基金合同 》 应 当 终 止 : ( 1)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定 终 止 的 ; (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职责 终 止 , 在 6个 月内没有 新 基金管理人、 新 基金托管人 承 接 的 ; ( 3)《 基金合同 》约 定 的其 他 情形; ( 4) 中国证监会 允许 的其 他 情 况 。 2、基金合同 终 止 时,基金管理人应 予 公 告 并 组 织 清算 小 组 对基金 财产 进 行 清 算 。





( 三 ) 基金 财产 的 清算 1、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 (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 : 自 基金 终 止 之 日起 30个工 作日内 成 立 财产 清算 小 组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在 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 下 进 行基金 清算 。 ( 2)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组 成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金发起人、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务 资 格 的 注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及 中国证 监会 指 定 的人 员 组 成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 可 以 聘 用 必要 的 工 作人 员 。 ( 3)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职责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负责 基金资 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 价、 变现 和 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 可 以 依 法以 基金的 名 义 进 行 必要 的 民事 活 动 。 2、基金 财产 清算 程 序 ( 1) 基金合同 终 止后 ,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 统 一 接 管基金 ; 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4 ( 2) 对基金 财产 和 债 权 债 务 进 行 清 理和确认 ; ( 3) 对基金 财产 进 行 估 值和 变现 ; ( 4) 对基金 财产 进 行 分 配 ; ( 5) 制 作 清算 报告 ; ( 6)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所 对 清算 报告 进 行 外 部 审计 , 聘 请律 师 事 务所 对 清算 报 告 出 具 法律 意 见 书 ; ( 7) 将 清算 报告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 3、 清算 费 用 清算 费 用 是指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在 进 行基金 清算 过 程 中发生的 所 有合理 费 用 , 清算 费 用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 优 先 从 基金 财产 中 支 付 。 4、基金 财产 清算 剩 余 资 产 的 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金 财产 清算 费 用后 , 按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持 有的基金份 额 比例进 行 分 配 。 5、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报告在《 基金合同 》 终 止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后 5个工 作日内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 公 告 ; 清算 过 程 中的有 关重大事项 须 及 时公 告 ; 基金 财产 清 算 报告 经会 计 师 事 务所审计 并 由 律 师 事 务所 出 具 法律 意 见 书 后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 6、基金 财产 清算账册 及 文 件 的保 存 基金 财产 清算账册 及 有 关 文 件 由 基金托管人保 存 15年 以 上 。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 、《 基金合同 》当事 人 及权 利 义 务 (一) 基金合同的 当事 人 1、基金管理人 名 称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 上海 市浦东 新区 花园石桥路 33号 花旗 集 团 大 厦 5、 6层 邮 政 编 码 : 200120 法 定 代 表人: 陈 敏 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5 成 立时 间 : 1999年 4月 13日 批准设立 机 关 :中国证 券 监 督 管理 委 员 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字 [1999]11号 组 织 形 式:有限 责 任 公司 实收资本: 1.8亿 元 人 民 币 存 续期 间 : 持 续 经 营 2、基金托管人 名 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 上海 市浦东 新区 银 城 中 路 188号 办 公 地 址 : 上海 市浦东 新区 银 城 中 路 188号 法 定 代 表人: 蒋 超 良 注册 时 间 : 1987年 3月 30日 成 立时 间 : 1987年 4月 1日 批准设立 机 关及 批准设立文号:国 务 院 国发 ( 1986) 字 第 81号文和中国人 民 银行银发 [1987]40号文 组 织 形 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资本: 489.94亿 元 存 续期 间 : 持 续 经 营 联系 人: 张 咏 东 3、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投资 者 购 买 本基金基金份 额 的行 为 即 视 为 对本基金合同的 承 认和 接 受 , 基金投资 者自 取得 依据 本基金合同发 售 的基金份 额 , 即成 为 本基金份 额持 有人和 本基金合同的 当事 人, 直 至 其不 再 持 有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作 为 本基金合同 当事 人并不 以 在 本基金合同 上 书 面 签 章 为 必要 条 件 。 ( 二 ) 基金管理人的 权 利与 义 务 1、基金管理人的 权 利 根 据《 基金 法》 、《运 作 办法》及 其 他 有 关规 定 ,基金管理人的 权 利 包 括 但不 限于: ( 1)依 法 募集基金 ; ( 2)自《 基金合同 》 生效 之 日起, 根 据 法律法规 和 《 基金合同 》 独 立 运用 并 管理基金 财产 ; 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6 ( 3)依照《 基金合同 》 获 得 基金认购和申购 费 用 、基金 赎回手续 费以及 基金 管理 费 等 其 他法律法规规 定 的 费 用 ; ( 4) 销售 基金份 额 ; ( 5) 召 集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 ( 6)依据《 基金合同 》及 有 关法律规 定 监 督 基金托管人, 如 认 为 基金托管人 违反 了 《 基金合同 》及 国 家 有 关法律规 定 ,应 呈 报 中国证监会和其 他 监管 部 门 , 并 采 取必要 措 施 保 护 基金投资 者 的 利 益 ; ( 7)在 基金托管人 更 换 时, 提 名新 的基金托管人 ; ( 8) 选择 、 委 托、 更 换 基金 销售代 理人,对基金 销售代 理人的 相 关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和 处 理。 如 认 为 基金 销售代 理人 违反 本 《 基金合同 》 、基金 销售 与 服 务 代 理 协 议 及 国 家 有 关法律规 定 ,应 呈 报 中国证监会和其 他 监管 部 门 ,并 采 取必要 措 施 保 护 基金投资 者 的 利 益 ; ( 9)依据《 基金合同 》及 有 关法律规 定决定 基金收益的 分 配方案 ; ( 10)在《 基金合同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拒 绝 或 暂 停 受 理申购 与 赎回 申 请 ; ( 11)在 符 合有 关法律法规 和 《 基金合同 》 的 前 提 下 , 制 订 和 调 整 开放 式基 金 业务 规 则 , 决定 和 调 整基金的 除 托管 费率 和 调 高 管理 费率之 外 的 相 关费率 结 构 和收 费 方 式 ; ( 12)依照 法律法规 为 基金的 利 益对 被 投资公司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为 基金的 利 益行 使 因 基金 财产 投资于证 券 所产 生的 权 利 ; ( 13)在 法律法规 允许 的 前 提 下 , 为 基金的 利 益 依 法 为 基金 进 行 融 资 ; ( 14) 以 基金管理人的 名 义 , 代 表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利 益行 使 诉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法律 行 为 ; ( 15) 选择 、 更 换 律 师 、 审计 师 、证 券 经 纪 商 或其 他 为 基金 提 供 服 务 的 外 部 机 构 ; ( 16) 法律法规 和 《 基金合同 》规 定 的其 他权 利 。 2、基金管理人的 义 务 根 据《 基金 法》 、《运 作 办法》及 其 他 有 关规 定 ,基金管理人的 义 务 包 括 但不 限于: ( 1) 办 理基金 备案手续 ; ( 2)自 基金合同生效 之 日起 ,以 诚 实 信用 、 勤勉尽责 的 原则 管理和 运用 基金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7 财产 ; ( 3) 配备 足够 的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人 员 进 行基金投资 分 析 、 决策 , 以 专 业化 的 经 营 方 式管理和 运 作基金 财产 ; ( 4) 办 理或 者 委 托经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理 机 构 认 定 的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基金 份 额 的发 售 、申购、 赎回 和 登记 事 宜 ; ( 5)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险 控制 、监 察 与 稽 核、 财务 管理 及 人 事 管理 等 制 度 ,保 证 所 管理的基金 财产 和基金管理人的 财产 相 互 独 立 ,对 所 管理的不同基金 分 别 管 理, 分 别记账 , 进 行证 券 投资 ; ( 6) 除 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规 定 外 ,不 得 利用 基金资 产 为自 己 及任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不 得委 托 第 三 人 运 作基金 财产 ; ( 7)依 法接 受 基金托管人的监 督 ; ( 8) 采 取 适 当 合理的 措 施 使 计 算 基金份 额 认购、申购、 赎回 和 注 销 价 格 的 方 法 符 合 《 基金合同 》 等 法律 文 件 的 规 定 , 按 有 关规 定计 算 并公 告 基金资 产净 值, 确 定 基金份 额 申购、 赎回 的价 格 ; ( 9) 进 行基金会 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金 财务 会 计报告 ; ( 10) 编 制 中 期 和年 度 基金 报告 ; ( 11) 严 格 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规 定 , 履 行 信 息披露及 报告 义 务 ; ( 12) 保 守 基金 商 业 秘 密 ,不 泄 露 基金投资 计 划 、投资 意 向 等 。 除 《 基金 法》 、 《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金 信 息 公 开 披露前 应 予 保 密 ,不 向 他 人 泄 露 ; ( 13) 按 《 基金合同 》规 定 向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分 配 基金收益 ; ( 14) 按规 定受 理申购 与 赎回 申 请 , 及 时、 足 额 支 付 赎回 款 项 ; ( 15)依据《 基金 法》 、 《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规 定 召 集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或 配 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 法 召 集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 ( 16) 按规 定 保 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 活动 的会 计 账册 、 报 表、 记 录 和其 他 相 关 资 料 15年 以 上 ; ( 17) 确保 需 要 向 基金投资 者提 供 的 各 项 文 件 或资 料 在 规 定 时 间 发出,并 且 保证投资 者能 够 按 照《 基金合同 》规 定 的时 间 和 方 式, 随 时 查 阅 到 与 基金有 关 的 公 开 资 料 ,并 在 支 付 合理 成 本的 条 件下得 到 有 关 资 料 的 复 印 件 ; 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8 ( 18)组 织 并 参 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 ,参 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 价、 变 现 和 分 配 ; ( 19)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及 时 报告 中国证监会 并通 知 基金托管人 ; ( 20) 因 违反 《 基金合同 》导 致 基金 财产 的 损失 或 损 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合 法 权 益时,应 当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其 赔 偿 责 任 不 因 其 退 任 而 免 除 ; ( 21) 基金托管人 因 违反 《 基金合同 》 造 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应 为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利 益 向 基金托管人 追偿 ; ( 22) 以 基金管理人 名 义 , 代 表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 益行 使 诉讼 权 利 或实 施 其 他法律 行 为 ; ( 23) 基金管理人 在 募集 期 间 未能 达到 基金的 备案条 件 ,《 基金合同 》 不 能 生 效,基金管理人 承 担 全 部 募集 费 用 , 将 已 募集资金并 加 计 银行同 期 活 期 存 款 利 息 在 募集 期 结 束 后 30天 内 退 还 基金认购人 ; ( 24) 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决定 ; ( 25) 法律法规 和 《 基金合同 》规 定 的其 他义 务 。 ( 三 ) 基金托管人的 权 利与 义 务 1、基金托管人的 权 利 根 据《 基金 法》 、《运 作 办法》及 其 他 有 关规 定 ,基金托管人的 权 利 包 括 但不 限于: ( 1)自 本基金合同生效 之 日起, 依 法律法规 和 《 基金合同 》 的 规 定 安 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 2)依《 基金合同 》约 定 获 得 基金托管 费 、其 他法 定 收 入 和其 他法律法规 允 许 或监管 部 门 批准的 约 定 收 入; ( 3) 监 督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 运 作, 如 发 现 基金管理人有 违反 《 基金 合同 》及 国 家 法律法规 行 为 ,应 呈 报 中国证监会,并 采 取必要 措 施 保 护 基金投资 者 的 利 益 ; ( 4) 以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在 中国证 券 登记 结 算 有限公司 上海 分 公 司和 深圳 分 公司 开 设证 券 账户 ; ( 5) 以 基金托管人 名 义 开 立证 券 交 易 资金 账户 , 用 于证 券 交 易 资金 清算 ; ( 6) 以 基金的 名 义 在 中 央 国 债 登记 结 算 有限公司 开 设银行 间 债 券 托管 账户 负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9 责 基金的 债 券及 资金的 清算 ; ( 7)提 议 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 ( 8)在 基金管理人 更 换 时, 提 名新 的基金管理人 ; ( 9) 法律法规 和 《 基金合同 》规 定 的其 他权 利 。 2、基金托管人的 义 务 根 据《 基金 法》 、《运 作 办法》及 其 他 有 关规 定 ,基金托管人的 义 务 包 括 但不 限于: ( 1) 以 诚 实 信用 、 勤勉尽责 的 原则 持 有并 安 全 保管基金资 产 ; ( 2) 设立 专 门 的资 产 托管 部 , 具 有 符 合 要 求 的 营业 场 所 , 配备 足够 的、合 格 的 熟 悉 基金托管 业务 的 专 职 人 员 ,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 宜 ; ( 3)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险 控制 、监 察 与 稽 核、 财务 管理 及 人 事 管理 等 制 度 ,确 保基金 财产 的 安 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 财产与 基金托管人 自 有 财产 以及 不同的基 金 财产 相 互 独 立 ; 对不同的基金 分 别 设 置 账户 , 独 立核 算 , 分 账 管理,保证不同 基金 之间 在 名册登记 、 账户 设 置 、资金 划 拨 、 账册记 录 等 方 面 相 互 独 立 ; ( 4) 除 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规 定 外 ,不 得 利用 基金资 产 为自 己 及任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不 得委 托 第 三 人托管基金 财产 ; ( 5) 保管 由 基金管理人 代 表基金 签 订 的 与 基金有 关 的 重大 合同 及 有 关 凭 证 ; ( 6) 按规 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 账户 , 按 照《 基金合同 》 的 约 定 , 根 据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指 令 , 及 时 办 理 清算 、交 割 事 宜 ; ( 7) 保 守 基金 商 业 秘 密 , 除 《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金 信 息 公 开 披露前 予 以 保 密 ,不 得 向 他 人 泄 露 ; ( 8) 复 核、 审 查 基金管理人 计 算 的基金资 产净 值、基金份 额 申购、 赎回 价 格 ; ( 9) 办 理 与 基金托管 业务 活动 有 关 的 信 息披露事项 ; ( 10) 对基金 财务 会 计报告 、中 期 和年 度 基金 报告 出 具 意 见 ,说明基金管理 人 在 各 重要 方 面 的 运 作 是 否 严 格 按 照《 基金合同 》 的 规 定 进 行 ; 如 果 基金管理人 有 未 执 行 《 基金合同 》规 定 的行 为 , 还 应 当 说明基金托管人 是 否 采 取了 适 当 的 措 施 ; ( 11) 建 立并保 存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 12) 按 有 关规 定 ,保 存 基金托管 业务 活动 的 记 录 、 账册 、 报 表和其 他 相 关 资 料 ; 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0 ( 13) 按规 定 制 作 相 关 账册 并 与 基金管理人核对 ; ( 14)依据 基金管理人的 指 令 或有 关规 定 向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支 付 基金收益和 赎回 款 项 ; ( 15) 按 照 规 定 召 集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或 配 合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 ( 16) 按 照 规 定 监 督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运 作 ; ( 17) 参 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 , 参 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 价、 变现 和 分 配 ; ( 18)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及 时 报告 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 机 构 ,并通 知 基金管理人 ; ( 19) 因 违反 《 基金合同 》导 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其 赔 偿 责 任 不 因 其 退 任 而 免 除 ; ( 20) 基金管理人 因 违反 《 基金合同 》 造 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应 为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的 利 益 向 基金管理人 追偿 ; ( 21) 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决定 ; ( 22) 法律法规 和 《 基金合同 》规 定 的其 他义 务 。 ( 四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 利 和 义 务 1、 每 份基金份 额 具 有同 等 的合 法权 益。 2、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权 利 根 据《 基金 法》 、《运 作 办法》及 其 他 有 关规 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 利 包 括 但不限于: ( 1)分 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 2) 参 与分 配清算 后 的 剩 余 基金 财产 ; ( 3)依 法 转 让 或 者 申 请 赎回 其 持 有的基金份 额 ; ( 4) 按 照 规 定 要 求 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 ( 5) 出 席 或 者 委 派 代 表出 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审 议 事项 行 使 表 决 权 ; ( 6) 查 阅或 者 复 制 公 开 披露 的基金 信 息 资 料 ; ( 7) 监 督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运 作 ; (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 额 发 售 机 构 损 害 其合 法权 益的行 为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1 依 法 提 起 诉讼 ;; ( 9 ) 法律法规 和 《 基金合同 》规 定 的其 他权 利 。 3、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义 务 根 据《 基金 法》 、《运 作 办法》及 其 他 有 关规 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义 务 包 括 但不限于: ( 1) 遵 守《 基金合同 》; ( 2) 缴 纳 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 款 项及法律法规 和 《 基金合同 》 所 规 定 的 费 用 ; ( 3)在 持 有的基金份 额 范 围 内, 承 担 基金 亏 损 或 者 基金合同 终 止 的有限 责 任 ; ( 4) 不 从 事任何 有 损 基金 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合 法权 益的 活动; ( 5) 返 还 在 基金交 易 过 程 中 因 任何 原 因 , 自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及 基金 管理人的 代 理人 处 获 得 的不 当得 利 ; ( 6) 法律法规 和 《 基金合同 》规 定 的其 他义 务 。 二、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合 法授权代 表 共 同 组 成 。 (一) 、 召 开 事 由 1、 当 出 现 或 需 要 决定 下列事 由 之 一 的,应 当 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 1)提 前 终 止《 基金合同 》; ( 2) 更 换 基金管理人 ; ( 3) 更 换 基金托管人 ; ( 4) 转换 基金 运 作 方 式 ; ( 5)提 高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 报 酬 标 准 ; ( 6)变 更 基金 类 别 ; ( 7)变 更 基金投资 目标 、 范 围 或 策 略 ; ( 8)变 更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程 序 ; ( 9) 对基金 当事 人 权 利 和 义 务产 生 重大 影响 的 事项 ; ( 10) 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 或中国证监会 规 定 的其 他 应 当 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事项 。 2、 以下 情 况 可 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协 商 后 修 改 ,不 需 召 开 基金份 额持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2 有人 大 会: ( 1) 调 低 基金管理 费 、基金托管 费 ; ( 2)在《 基金合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变 更 本基金的申购 费率 、 赎回 费率 或收 费 方 式 ; ( 3) 因 相 应的 法律法规 发生 变 动 而 应 当 对 《 基金合同 》 进 行 修 改 ; ( 4) 对 《 基金合同 》 的 修 改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 益 无 实质性不 利 影响 或 修 改 不 涉 及 基金合同 当事 人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发生 变化 ; ( 5) 除按 照 法律法规 和 《 基金合同 》规 定 应 当 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以 外 的其 他 情形 。 ( 二 )、会 议 召 集人 及 召 集 方 式 1、 除法律法规规 定 或 《 基金合同 》另 有 约 定 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由 基金 管理人 召 集 ; 2、基金管理人 未 按规 定 召 集或不 能 召 集时, 由 基金托管人 召 集 ; 3、基金托管人认 为 有 必要 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应 当 向 基金管理人 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管理人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提 议 之 日起 十 日内 决定 是 否 召 集,并书 面告 知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决定 召 集的,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决定 之 日起 六 十 日 内 召 开 ; 基金管理人 决定 不 召 集,基金托管人 仍 认 为 有 必要 召 开 的,应 当 由 基金 托管人 自 行 召 集。 4、 代 表基金份 额 10%以 上 ( 含 10%)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就 同 一 事项 书 面 要 求 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应 当 向 基金管理人 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管理人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提 议 之 日起 十 日内 决定 是 否 召 集,并书 面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代 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决定 召 集的,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决定 之 日起 六 十 日内 召 开 ; 基金管理人 决定 不 召 集, 代 表基金份 额 10%以 上 ( 含 10%) 的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仍 认 为 有 必要 召 开 的,应 当 向 基金托管人 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托管人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提 议 之 日起 十 日内 决定 是 否 召 集,并书 面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代 表和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决定 召 集的,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决定 之 日起 六 十 日内 召 开 。 5、 如 在 上 述 第 4条 情 况 下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都 不 召 集的, 代 表基金 份 额 10%以 上 ( 含 10%)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有 权 自 行 召 集,并 至 少 提 前 三十 日 报 中 国证监会 备案 。 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3 6、基金份 额持 有人会 议 的 召 集人 负责 选择 确 定 开 会时 间 、 地点 、 方 式和 权 益 登记 日。 ( 三 )、 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通 知 时 间 、通 知 内容、通 知 方 式 1、 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召 集人应于会 议 召 开 前 30天 , 在至 少 一 种 中 国证监会 指 定 的 媒 体上 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通 知 应 至 少 载 明 以下 内容: ( 1) 会 议 召 开 的时 间 、 地点 、 方 式 ; ( 2) 会 议 拟 审 议 的 事项 、 议 事 程 序 ; ( 3) 有 权 出 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 利 登记 日 ; ( 4) 代 理投 票 授权委 托书 送 达 时 间 和 地点 ; ( 5) 会 务 常 设 联系 人 姓 名 及 联系电话 。 2、 采 取 通 讯 开 会 方 式并 进 行表 决 的 情 况 下 , 由 会 议 召 集人 决定 通 讯 方 式和书 面 表 决 方 式,并 在 会 议 通 知 中说明本 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所 采 取 的 具体 通 讯 方 式、 委 托的公证 机 关及 其 联系 方 式和 联系 人、书 面 表 决意 见 的 寄 交的 截止 时 间 和 收 取 方 式。 ( 四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出 席 会 议 的 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可 通 过现 场 开 会 方 式或通 讯 开 会 方 式 召 开 。 会 议 的 召 开方 式 由 会 议 召 集人确 定 ,但 更 换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必 须 以 现 场 开 会 方 式 召 开 。 1、 现 场 开 会。 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本人出 席 或 以代 理投 票 授权委 托书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 现 场 开 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 授权代 表应 当列 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现 场 开 会同时 符 合 以下 条 件 时, 可 以 进 行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议 程 : ( 1) 亲 自 出 席 会 议 者 持 有基金份 额 的 凭 证、 受 托出 席 会 议 者 出 具 的 委 托人 持 有基金份 额 的 凭 证 及委 托人的 代 理投 票 授权委 托书 符 合 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 和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 2) 经核对, 汇 总到 会 者 出 示 的 在 权 利 登记 日 持 有基金份 额 的 凭 证 显 示 ,有 效的基金份 额 不 少 于本基金 在 权 利 登记 日基金 总 份 额 的 50%( 含 50%)。 2、通 讯 开 会。通 讯 开 会应 以 书 面 方 式 进 行表 决 。 在 同时 符 合 以下 条 件 时,通 讯 开 会的 方 式 视 为 有效: ( 1) 会 议 召 集人 按 《 基金合同 》规 定 公 布 会 议 通 知 后 , 在 2个工 作日内 连 续 公 布相 关 提示 性公 告 ; 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4 ( 2) 会 议 召 集人 在 基金托管人 ( 如 果 基金托管人 为 召 集人, 则为 基金管理人 ) 和公证 机 关 的监 督 下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收 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书 面 表 决意 见; ( 3) 本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意 见 或 授权他 人 代 表出 具 书 面意 见 的,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所 持 有的基金份 额 不 小 于 在 权 利 登记 日基金 总 份 额 的 50%( 含 50%); ( 4) 上 述 第 ( 3) 项 中 直 接 出 具 书 面意 见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 出 具 书 面意 见 的 代 理人,同时 提 交的 持 有基金份 额 的 凭 证、 受 托出 具 书 面意 见 的 代 理人出 具 的 委 托人 持 有基金份 额 的 凭 证 及委 托人的 代 理投 票 授权委 托书 符 合 法 律法规 、《 基金合同 》 和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 5) 会 议 通 知 公 布 前 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进 行表 决 时, 除非 在计 票 时有 充分 的 相 反 证 据 证明, 否 则提 交 符 合会 议 通 知 中 规 定 的确认投资 者身 份文 件 的表 决 视 为 有效出 席 的投资 者 ; 表 面 符 合 法律法规 和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书 面 表 决意 见 即 视 为 有效的表 决 ,表 决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盾 的 视 为 弃 权 表 决 ,但应 当 计 入 出 具 书 面意 见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 代 表的基金份 额 总 数 。 ( 五 )、 议 事 内容 与 程 序 1、 议 事 内容 及 提 案 权 议 事 内容 为 关 系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 益的 重大事项 , 如 《 基金合同 》 的 重大修 改 、 决定提 前 终 止《 基金合同 》、 更 换 基金管理人、 更 换 基金托管人、 与 其 他 基金 合并、 法律法规及 《 基金合同 》规 定 的其 他事项以及 会 议 召 集人认 为 需 提 交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讨 论 的其 他事项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单 独 或合并 持 有 权 利 登记 日基金 总 份 额 10%( 含 10%) 以 上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 以 在 大 会 召 集人发出会 议 通 知 前 向 大 会 召 集人 提 交 需 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 也 可 以 在 会 议 通 知 发出 后 向 大 会 召 集 人 提 交 临 时 提 案 , 临 时 提 案 应 当 在 大 会 召 开 日 前 10天 提 交 召 集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召 集人发出 召 集 现 场 会 议 的通 知 后 ,对 原 有 提 案 的 修 改 应 当 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召 开 日 5天前 公 告 。 否 则 ,会 议 的 召 开 日 期 应 当 顺 延 并保证 至 少 有 5天 的 间 隔 期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召 集人发出 以 通 讯 方 式 开 会的通 知 后 , 该 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不 得 增 加 、 减 少 或 修 改需 由 该 次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 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5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不 得 对 未 事 先 公 告 的 议 事 内容 进 行表 决 。 召 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交的 临 时 提 案 进 行 审 核, 符 合 条 件 的应 当 在 大 会 召 开 日 5天前 公 告 。 大 会 召 集人应 当按 照 以下 原则 对 提 案 进 行 审 核: ( 1) 关 联 性。 大 会 召 集人对于 提 案涉 及事项 与 本基金有 直 接关 系 ,并 且 不 超 出 法律法规 和 《 基金合同 》规 定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职 权 范 围 的,应 提 交 大 会 审 议 ; 对于不 符 合 上 述要 求 的,不 提 交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审 议 。 如 果 召 集人 决 定 不 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案 提 交 大 会表 决 ,应 当 在 该 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上 进 行 解释 和说明。 ( 2) 程 序 性。 大 会 召 集人 可 以 对 提 案涉 及 的 程 序 性 问 题 做 出 决定 。 如 将 提 案 进 行 分 拆 或合并表 决 , 需 征 得 原提 案 人同 意 ; 原提 案 人不同 意变 更 的, 大 会 主 持 人 可 以 就 程 序 性 问 题 提 请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做 出 决定 ,并 按 照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定 的 程 序 进 行 审 议 。 单 独 或合并 持 有 权 利 登记 日基金 总 份 额 10%( 含 10%) 以 上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交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提 交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 未 获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 就 同 一提 案 再 次 提 请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审 议 ,其时 间间 隔 不 少 于 6个 月。 2、 议 事 程 序 ( 1)现 场 开 会 在现 场 开 会的 方 式 下 ,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按 照 下列 第 七 条 规 定 程 序 确 定 和公 布 监 票 人, 然 后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读提 案 ,经 讨 论 后 进 行表 决 ,并 形 成大 会 决 议 。 大 会 主 持 人 为 基金管理人 授权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在 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 表 未能 主 持 大 会的 情 况 下 , 由 基金托管人 授权 其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主 持 ; 如 果 基金管理人 授权 代 表和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 表 均 未能 主 持大 会, 则由 出 席 大 会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50%以 上 ( 含 50%) 选 举 产 生 一 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作 为 该 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主 持 人。 ( 2) 通 讯 开 会 在 通 讯 开 会的 情 况 下 ,公 告 会 议 通 知 时应 当 同时公 布 提 案 , 在所 通 知 的表 决 截止 日 期 后 2个工 作日内 统 计全 部 有效表 决 , 在 公证 机 关 监 督 下 形 成 决 议 。 ( 六 )、表 决 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6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 持 每 份基金份 额 有 一 票 表 决 权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分为一 般 决 议 和 特 别 决 议 : 1、 一 般 决 议 , 一 般 决 议 须 经 参 加 大 会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50%以 上 ( 含 50%) 通 过 方 为 有效 ; 除下列 第 2项 所 规 定 的 须 以 特 别 决 议 通 过 事项以 外 的 其 他事项 均 以 一 般 决 议 的 方 式通 过 。 2、 特 别 决 议 , 特 别 决 议 应 当 经 参 加 大 会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 含 三 分 之 二 ) 通 过 方可 做 出。 转换 基金 运 作 方 式、 更 换 基金管理人或 者 基金托管人、 提 前 终 止《 基金合同 》以 特 别 决 议 通 过 方 为 有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采 取 记名方 式 进 行投 票 表 决 。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进 行表 决 时, 提 交 符 合会 议 通 知 中 规 定 的确认投资 者身 份文 件 的表 决 视 为 有效出 席 的投资 者 , 符 合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书 面 表 决意 见 视 为 有效表 决 , 表 决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盾 的 视 为 弃 权 表 决 ,但应 当 计 入 出 具 书 面意 见 的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所 代 表的基金份 额 总 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各 项 提 案 或同 一 项 提 案 内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 议 、 逐 项 表 决 。 ( 七 )、 计 票 1、 现 场 开 会 ( 1) 如大 会 由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召 集,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开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中 选 举 两 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人 授权 的 一 名 监 督员 共 同 担任 监 票 人 ; 如大 会 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自 行 召 集,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主 持 人应 当 在 会 议开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中 选 举 三 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代 表 担任 监 票 人。 ( 2) 监 票 人应 当 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表 决后 立 即 进 行 清点 并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当 场 公 布 计 票结 果 。 ( 3) 如 果 会 议主 持 人或基金份 额持 有人对于 提 交的表 决 结 果 有 怀 疑 , 可 以 在 宣 布 表 决 结 果 后 立 即 对 所 投 票 数 要 求 进 行 重 新清点 。监 票 人应 当 进 行 重 新清点 , 重 新清点 以 一 次 为 限。 重 新清点 后 , 大 会 主 持 人应 当当 场 公 布 重 新清点 结 果 。 ( 4)计 票 过 程 应 由 公证 机 关 予 以 公证。 2、通 讯 开 会 在 通 讯 开 会的 情 况 下 , 计 票 方 式 为 : 由 大 会 召 集人 授权 的 两 名 监 督员 在 基金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7 托管人 授权代 表 ( 若 由 基金托管人 召 集, 则为 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 表 ) 的监 督 下 进 行 计 票 ,并 由 公证 机 关 对其 计 票 过 程 予 以 公证。 ( 八 )、生效 与 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表 决 通 过 的 事项 , 召 集人应 当 自 通 过 之 日起 5日内 报 中 国证监会核准或 者 备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定 的 事项 自 中国证监会 依 法 核准或 者 出 具 无 异 议 意 见 之 日起生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自 生效 之 日起 2个工 作日内 在至 少 一 种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的 媒 体上 公 告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 额持 有人应 当 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决定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对 全 体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均 有 约 束 力 。 三、基金合同 解除 和终止的 事由 、 程序 1、出 现 下列 情 况 之 一 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后 将 终 止 : ( 1) 存 续期 间 内,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连 续 60个工 作日 达 不 到 100人,或 连 续 60个工 作日基金资 产净 值 低 于人 民 币 5000万 元 ,基金管理人 将 宣 布 本基金 终 止 ; ( 2) 基金经 持 有人 大 会表 决 终 止 的 ; ( 3) 因 重大 违 法 行 为 ,基金 被 中国证监会 责 令 终 止 的。 ( 4) 基金管理人 因 解 散 、 破 产 、 撤 销 等 事 由 ,不 能 继 续 担任 本基金管理人的 职 务 , 而 无 其 它 适 当 的基金管理公司 承受 其 原 有 权 利 及义 务 ; ( 5) 基金托管人 因 解 散 、 破 产 、 撤 销 等 事 由 ,不 能 继 续 担任 本基金托管人的 职 务 , 而 无 其 它 适 当 的托管 机 构 承受 其 原 有 权 利 及义 务 ; ( 6) 中国证监会 允许 的其 它 情 况 。 2、《 基金合同 》 的 终 止 。 本基金 终 止后 , 须 依 法 和本 《 基金合同 》 对基金 进 行 清算 。本 《 基金合同 》 于 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 清算 结 果 并 予 以 公 告 之 日 终 止 。 四、 违约责任 (一) 、 由 于 《 基金合同 》当事 人的 过 错 , 造 成 《 基金合同 》 不 能 履 行或 者 不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8 能 完 全 履 行的, 由 有 过 错 的 一 方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 如 属 《 基金合同 》当事 人 双 方 或 多 方 当事 人的 过 错 , 根 据 实 际情 况 , 双 方 或 多 方 当事 人应 当按 照 法律法规 和 《 基 金合同 》 的 规 定分 别 承 担 各 自 应 负 的 违 约 责 任 。但 是 发生 下列 情 况 , 当事 人 可 以 免 责 : 1、基金管理人 及 基金托管人 按 照 中国证监会的 规 定 或 当 时有效的 法律 、 法规 或 规 章 的作 为 或不作 为 而 造 成 的 损失 等 ; 2、 在 没有 故 意 或 过 失 的 情 况 下 ,基金管理人 由 于 按 照《 基金合同 》规 定 的投 资 原则 而 投资或不投资 而 造 成 的 损失 等 ; 3、不 可 抗 力 。 ( 二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在 履 行 各 自职责 的 过 程 中, 违反 《 基金 法》 等 法律法规 的 规 定 或 者 基金合同 约 定 , 给 基金 财产 或 者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造 成 损 害 的,应 当 分 别 对 各 自 的行 为依 法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因 共 同行 为 给 基金 财产 或 者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造 成 损 害 的,应 当 承 担 连 带赔 偿 责 任 。 ( 三 )、 在 发生 一 方 或 多 方 违 约 的 情 况 下 , 在最 大 限 度 地 保 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 益的 前 提 下 ,《 基金合同 》 能 够继 续 履 行的应 当 继 续 履 行。 未 违 约 方 当事 人 在职 责 范 围 内有 义 务 及 时 采 取必要 的 措 施 , 防 止 损失 的 扩 大 。 五、 争 议的 处 理和 适 用的 法律 各 方 当事 人同 意 , 因 《 基金合同 》 而 产 生的或 与《 基金合同 》 有 关 的 一 切 争 议 , 如 经 友 好 协 商 未能 解 决 的,应 提 交中国国 际 经 济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根 据 该 会 当 时有效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的 地点 在 上海 , 仲 裁裁 决 是 终 局 性的并对 各 方 当事 人 具 有 约 束 力 , 仲 裁 费 由 败 诉 方 承 担 。 本 《 基金合同 》 受 中国 法律 管 辖 。 六、 《 基金合同 》 的效 力 《 基金合同 》是约 定 基金 当事 人 之间 、基金 与 基金 当事 人 之间权 利 义 务 关 系 的 法律 文 件 。 1、 《 基金合同 》 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双 方 盖 章 以及 双 方 法 定 代 表人或 授权代 表 签 字并 在 募集 结 束 后 经基金管理人 向 中国证监会 办 理基金 备案手续 后 生 效。 2、 《 基金合同 》 的有效 期 自 其生效 之 日起 至 本基金 财产 清算 结 果 报 中国证监 会 备案 并公 告 之 日 止 。 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9 3、 《 基金合同 》 自 生效 之 日起对 包 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在 内的 《 基金合同 》 各 方 当事 人 具 有同 等 的 法律约 束 力 。 4、 《 基金合同 》 正本 一 式 六 份, 除 上 报 有 关 监管 机 构 一 式 二 份 外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 各 持 有 二 份, 每 份 具 有同 等 的 法律 效 力 。 5、 《 基金合同 》 可 印 制 成 册 , 供 投资 者在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销售代 理人的 办 公 场 所 和 营业 场 所 查 阅 ; 投资 者 也 可 按 工 本 费 购 买《 基金合同 》 复 制 件 或 复 印 件 ,但内容应 以 本基金合同正本 为 准。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一) 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 名 称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 上海 市浦东 新区 花园石桥路 33号 花旗 集 团 大 厦 5、 6层 法 定 代 表人: 陈 敏 注册 资本: 1.8亿 元 人 民 币 组 织 形 式:有限 责 任 公司 经 营 范 围 :发起设立基金 ; 基金管理 业务 营业 期 限: 持 续 经 营 ( 二 ) 基金托管人 名 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 上海 市浦东 新区 银 城 中 路 188号 办 公 地 址 : 上海 市浦东 新区 银 城 中 路 188号 法 定 代 表人: 蒋 超 良 注册 时 间 : 1987年 3月 30日 成 立时 间 : 1987年 4月 1日 批准设立 机 关及 批准设立文号:国 务 院 国发 ( 1986) 字 第 81号文和中国人 民 银行银发 [1987]40号文 组 织 形 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资本: 489.94亿 元 存 续期 间 : 持 续 经 营 联系 人: 张 咏 东 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0 二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 之间 的 业务 监 督 、核 查 1、 根 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 、本 协议 和有 关 基金 法规 的 规 定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的投资对 象 、基金资 产 的投资 组 合 比例 、基金资 产 的核 算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 算 、基金管理人 报 酬 的 计提 和 支 付 、基金 费 用 的 支 付 、基金申购资金的 到 账 和 赎回 资金的 划 付 、基金收益 分 配 、基金的 融 资 条 件 等 行 为 的合 法 性、合 规 性 进 行监 督 和核 查 ,其中对基金的投资 比例 的监 督 和 检 查 自 本基金合同生效 之 后 6 个 月 开始 。 基金托管人发 现 基金管理人 违反 《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 、本 协议 或有 关 基金 法规规 定 的行 为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通 知 基金管理人限 期 纠 正,基金管理人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核对,并 以 书 面 形 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 回 函 确认。 在 限 期 内,基金 托管人有 权 随 时对通 知 事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金管理人 改 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通 知 的 违 规事项 未能在 限 期 内 纠 正的,基金托管人应 报告 中国证监会。基 金托管人有 义 务 要 求 基金管理人 赔 偿 因 其 过 失 致 使 投资 者 遭 受 的 损失 。 基金托管人发 现 基金管理人有 重大 违 规 行 为 ,应立 即 报告 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 知 基金管理人限 期 纠 正。 2、 根 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 、本 协议 及 其 他 有 关规 定 ,基金管理人 就 基 金托管人 是 否 及 时 执 行基金管理人的 划款 指 令 、 是 否 擅 自 动 用 基金资 产 、 是 否 按 时 将 分 配 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收益 划入 分 红 派 息 账户 等 事项 ,对基金托管人 进 行 监 督 和核 查 。 基金管理人 定 期 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 产 进 行核 查 。基金管理人发 现 基 金托管人 未 对基金资 产 实行 分 账 管理、 擅 自 挪 用 基金资 产 、 因 基金托管人的 过 错 导 致 基金资 产 灭 失 、 减 损 或 处 于 危 险 状 态 的,基金管理人应立 即以 书 面 的 方 式 要 求 基金托管人 予 以 纠 正并 采 取必要 的 补 救 措 施 。基金管理人有 义 务 要 求 基金托管 人 赔 偿 基金 因 此 所 遭 受 的 损失 。 基金管理人发 现 基金托管人的行 为 违反 《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 、本 协议 或有 关 基金 法规 的 规 定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通 知 基金托管人限 期 纠 正,基金托管人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核对并 以 书 面 形 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 回 函 。 在 限 期 内,基金管理 人有 权 随 时对通 知 事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金托管人 改 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 人通 知 的 违 规事项 未能在 限 期 内 纠 正的,基金管理人应 报告 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发 现 基金托管人有 重大 违 规 行 为 ,应立 即 报告 中国证监会,同时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1 通 知 基金托管人限 期 纠 正。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 义 务 配 合和 协 助 对 方 依照 本 协议 对基金 业务 执 行监 督 、核 查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挠 对 方 根 据 本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诈 等 手 段 妨碍 对 方 进 行有效监 督 , 情 节严 重 或经监 督方 提 出 警 告 仍 不 改 正的,监 督方 应 报告 中国证监会。 三 、基金 财产 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的 原则 1、基金托管人应 依 法持 有并 安 全 、完整 地 保管基金 财产 。 未 经基金管理人的 正 当指 令 ,不 得 自 行 运用 、 处 分 、 分 配 基金的 任何 财产 。 属 于基金托管人实 际 有 效 控制 下 的实 物 证 券 在 基金托管人保管 期 间 的 损 坏 、 灭 失 , 由 此 产 生的 责 任 应 由 基金托管人 承 担 。 2、基金 财产 应 独 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 固 有 财产 。 3、基金托管人 按 照 规 定 开 立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 账户 ,对 所 托管的基 金 财产分 别 设 置 账户 , 与 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 业务 和其 他 基金的托管 业务 实行 严 格 的 分 账 管理,确保基金 财产 的完整 与独 立。 4、对于 因 基金投资、基金申 ( 认 ) 购 过 程 中 产 生的应收 财产 ,应 由 基金管理 人 负责与 有 关当事 人确 定 到账 日 期 并通 知 托管人, 到账 日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 托管 人 处 的,托管人应 及 时通 知 基金管理人 采 取 措 施 进 行 催 收。 由 此 给 基金 造 成 损失 的,基金管理人应 负责 向 有 关当事 人 追偿 基金的 损失 。 ( 二 ) 募集资金的 验 证 认购 期 内 销售 机 构 按销售 与 服 务 代 理 协议 的 约 定 , 将 认购资金 划入 基金管理 人 在 具 有托管资 格 的 商 业 银行 开 设的 “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 专 户 ” 。基 金设立募集 期 满 , 由 基金发起人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业务 资 格 的会 计 师 事 务所 进 行 验 资,出 具验 资 报告 ,出 具 的 验 资 报告 应 由 参 加 验 资的 2名 以 上 ( 含 2名 ) 中国 注册 会 计 师 签 字有效。 验 资完 成 ,基金发起人应 将 募集 到 的 全 部 资金 存 入 基金托 管人 为 基金 开 立的基金托管 专 户 中,基金托管人 在 收 到 资金 当 日出 具 基金资 产 接 收 报告 。 ( 三 ) 投资 者 申购资金和 赎回 资金的 划 付 基金申购、 赎回 的 款 项 采 用 单 笔 净 额 交收的 结 算方 式, 净 额 在 T+3日 上 午 11: 00前 交收。 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2 基金托管人应 及 时 查 收申购资金 是 否到账 ,对于 未 准时 到账 的资金,应 及 时 通 知 基金管理人, 由 基金管理人 负责 催 收。 因 投资 者 赎回 而 应 划 付 的 款 项 ,基金托管人应 根 据 基金管理人的 指 令 进 行 划 付 。 ( 四 ) 基金的银行 账户 的 开 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 以 基金托管人的 名 义 在 其 营业机 构开 设基金托管 专 户 ,保管基金 的银行 存 款 。 该 基金托管 专 户 是指 基金托管人 在 集中托管 模 式 下 , 代 表 所 托管的 基金 与 中国证 券 登记 结 算 有限 责 任 公司 进 行 一 级 结 算 的 专 用 账户 。 该 账户 的 开 设 和管理 由 基金托管人 承 担 。本基金的 一 切 货币 收 支 活动 , 均 需 通 过 基金托管人的 基金托管 专 户 进 行。 基金托管 专 户 的 开 立和 使 用 ,限于 满足 开 展 本基金 业务 的 需 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 得假 借 本基金的 名 义 开 立 任何 银行 账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基金的 任何 账户 进 行本基金 业务 以 外 的 活动 。 基金托管 专 户 的管理应 符 合 《 银行 账户 管理 办法》 、《现 金管理 条 例 》、《 中国 人 民 银行 利 率 管理的有 关规 定 》 、 《 关 于 大额 现 金 支 付 管理的通 知 》 、 《 支 付 结 算 办 法》以及 中国人 民 银行的其 他规 定 。 ( 五 ) 基金证 券 账户 证 券 交 易 资金 账户 的 开 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 以 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在 中国证 券 登记 结 算 有限公司 上海 分 公司 /深圳 分 公司 开 设证 券 账户 。 基金证 券 账户 的 开 立和 使 用 ,限于 满足 开 展 本基金 业务 的 需 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 得 出 借 和 未 经对 方 同 意 擅 自 转 让 基金的 任何 证 券 账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基金的 任何 账户 进 行本基金 业务 以 外 的 活动 。 基金托管人 以 基金托管人的 名 义 在 中国证 券 登记 结 算 有限 责 任 公司 上海 分 公 司 /深圳 分 公司 开 立基金证 券 交 易 资金 账户 , 用 于证 券 清算 。 ( 六 ) 债 券 托管 乙 类 账户 的 开 设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 后 ,基金管理人 负责 向 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行 业 监 督 管理 机 构 申 请 基金 进入 全 国银行 间 同 业 拆借 市 场 进 行交 易 。 由 基金管理人 在 中国 外 汇 交 易 中 心 开 设同 业 拆借 市 场 交 易账户 , 由 基金托管人 在 中 央 国 债 登记 结 算 有限 责 任 公司 开 设 债 券 托管 乙 类 账户 ,并 由 基金托管人 负责 基金的 债 券 的 后 台 匹 配 及 资金 的 清算 。 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3 2、同 业 拆借 市 场 交 易账户 和 债 券 托管 账户 根 据 中国银行 业 监 督 管理 机 构 、中 国 外 汇 交 易 中 心 和中 央 国 债 登记 结 算 有限 责 任 公司的有 关规 定 , 由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签 订补 充 协议 , 进 行 使 用 和管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一 起 负 责为 基金对 外 签 订 全 国银行 间 国 债市 场 回 购 主协议 ,正本 由 基金托管人保管,基 金管理人保 存 副 本。 ( 七 ) 基金资 产 投资的有 关 实 物 证 券 的保管 实 物 证 券 由 基金托管人 存 放 于托管银行的保管 库 ; 也 可 存 入 中 央 国 债 登记 结 算 有限 责 任 公司或中国证 券 登记 结 算 有限 责 任 公司 上海 分 公司 /深圳 分 公司或 票 据营业 中 心 的 代 保管 库 。保管 凭 证 由 基金托管人 持 有。实 物 证 券 的购 买 和 转 让 , 由 基金托管人 根 据 基金管理人的 指 令 办 理。托管人对托管人 以 外 机 构 实 际 有效 控 制 的证 券 不 承 担 责 任 。 ( 八 )与 基金资 产 有 关 的 重大 合同的保管 与 基金有 关 的 重大 合同的 签署 , 除 本 协议 另 有 规 定 外 , 由 基金管理人 负责 签 署 。 签署 时应保证基金 一 方 持 有 两 份 以 上 正本, 以 便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至 少 各 持 有 一 份正本的 原 件 。 如 上 述 合同 只 有 一 份正本 先 由 基金管理人 取得 , 则 基 金管理人应 及 时 将 正本 送 达 基金托管人 处 保管。 四 、资 产净 值 计 算 和会 计 核 算 (一)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 算 和 复 核 基金资 产净 值 是指 基金资 产 总 值 减 去 负 债 后 的价值。基金份 额 净 值 是指 计 算 日基金资 产净 值 除以 计 算 日基金份 额 总 份 额 后 的价值。 基金管理人应 每 日对基金资 产 估 值。 用 于基金 信 息披露 的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 净 值 由 基金管理人 负责计 算 ,基金托管人 复 核。基金管理人应于 每 个工 作 日交 易 结 束 后计 算 当 日的基金资 产净 值并 以 加 密 传 真 方 式发 送 给 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人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复 核 后 , 签 名 、 盖 章 并 以 加 密 传 真 方 式 传 送 给 基金管理 人, 由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净 值 予 以 公 布 。 本基金 按以下 方 式 进 行 估 值: 1、 估 值的基本 原则 ( 1) 对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投资 品 种 , 如 估 值日有 市 价的,应 采 用 市 价确 定 公 允 价值。 估 值日 无市 价,但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的,应 采 用最 近 交 易 市 价确 定 公 允 价值。 估 值日 无市 价,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4 化 的,应 参 考 类 似 投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确 定 公 允 价值。有 充 足 证 据 表明 最 近 交 易 市 价不 能 真实 反 映 公 允 价值的,应对 最 近 交 易 的 市 价 进 行 调 整,确 定 公 允 价值。 ( 2) 对不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投资 品 种 ,应 采 用 市 场 参 与者 普 遍 认同, 且 被 以 往 市 场 实 际 交 易 价 格验 证 具 有 可 靠 性的 估 值 技术 确 定 公 允 价值。 运用 估 值 技术 得 出 的 结 果 ,应 反 映 估 值日 在 公 平 条 件下 进 行正 常 商 业 交 易 所 采 用 的交 易 价 格 。 采 用 估 值 技术 确 定 公 允 价值时,应 尽 可 能 使 用 市 场 参 与者在定 价时 考虑 的 所 有 市 场 参 数 ,并应通 过定 期 校 验 ,确保 估 值 技术 的有效性。 ( 3) 有 充 足 理 由 表明 按以 上估 值 原则 仍 不 能 客观 反 映 相 关 投资 品 种 的公 允 价 值的,基金管理公司应 根 据 具体 情 况与 托管银行 进 行 商 定 , 按 最能 恰 当 反 映 公 允 价值的价 格估 值。 2、 具体 投资 品 种 的 估 值 ( 1) 股 票 估 值 方 法 1) 上 市 流 通股 票 按 估 值日其 所在 证 券 交 易 所 的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日 无 交 易 的, 但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以 最 近 交 易 日的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将 参 考 类 似 投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日收 盘 价,确 定 公 允 价值 进 行 估 值。 如 有 充 足 证 据 表明 最 近 交 易 日收 盘 价不 能 真实 地 反 映 公 允 价值的,应对 最 近 交 易 日 的收 盘 价 进 行 调 整,确 定 公 允 价值 进 行 估 值。 2)未 上 市 股 票 的 估 值: ① 首 次 发行的股 票 , 采 用 估 值 技术 确 定 公 允 价值 进 行 估 值, 在 估 值 技术 难 以 可 靠 计量 公 允 价值的 情 况 下 , 按成 本 估 值。 ② 首 次 公 开 发行有明确 锁 定 期 的股 票 ,同 一 股 票 在 交 易 所 上 市 后 , 按 估 值日 其 所在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的同 一 股 票 的 以 第 1) 条 确 定 的 估 值价 格 进 行 估 值。 ③ 送 股、 转 增 股、 配 股和公 开 增 发 新 股 等 方 式发行的股 票 , 按 估 值日 该 上 市 公司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同 一 流 通股 票 的 以 第 1) 条 确 定 的 估 值价 格 进 行 估 值。 ④ 非 公 开 发行有明确 锁 定 期 的股 票 按如下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A、 估 值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的同 一 股 票 的 以 第 1) 条 确 定 的 估 值价 格 低 于 非 公 开 发行股 票 的 初 始 取得成 本时,应 采 用在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的同 一 股 票 的 以 第 1) 条 确 定 的 估 值价 格 作 为 估 值日 该 非 公 开 发行股 票 的价值 ; 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5 B、 估 值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的同 一 股 票 的 以 第 1) 条 确 定 的 估 值价 格 高 于 非 公 开 发行股 票 的 初 始 取得成 本时,应 按下列 公式确 定 估 值日 该 非 公 开 发行股 票 的价值: FV=C+( P-C) × ( Dl-Dr) /Dl ( FV为 估 值日 该 非 公 开 发行股 票 的价值 ; C为 该 非 公 开 发行股 票 的 初 始 取得成 本 ( 因 权 益 业务 导 致 市 场 价 格 除权 时,应于 除权 日对其 初 始 取得 的 成 本作 相 应 调 整 ); P为 估 值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的同 一 股 票 的 市 价 ; Dl为 该 非 公 开 发行股 票 锁 定 期 所 含 的交 易 所 的交 易 天 数 ; Dr为 估 值日 剩 余 锁 定 期 , 即 估 值日 至 锁 定 期 结 束 所 含 的交 易 所 的交 易 天 数 ,不 含 估 值日 当天 )。 3) 国 家 有 最 新 规 定 的, 按 其 规 定 进 行 估 值。 ( 2) 债 券 估 值 方 法 1)在 证 券 交 易 所 市 场 挂 牌 交 易 的实行 净 价交 易 的 债 券按 估 值日收 盘 价 估 值, 估 值日 无 交 易 的,但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以 最 近 交 易 日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日 无 交 易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将 参 考 类 似 投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日收 盘 价,确 定 公 允 价值 进 行 估 值。 如 有 充 足 证 据 表明 最 近 交 易 日收 盘 价不 能 真实 地 反 映 公 允 价值的, 应对 最 近 交 易 日的收 盘 价 进 行 调 整,确 定 公 允 价值 进 行 估 值。 2)在 证 券 交 易 所 市 场 挂 牌 交 易 的 未 实行 净 价交 易 的 债 券按 估 值日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收 利 息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估 值日 无 交 易 的,但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债 券 收 盘 价 减 去 所 含 的 最 近 交 易 日 债 券 应收 利 息 后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日 无 交 易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将 参 考 类 似 投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净 价 ) 及重大 变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日收 盘 价 (净 价 ) ,确 定 公 允 价值 进 行 估 值。 如 有 充 足 证 据 表明 最 近 交 易 日收 盘 价 (净 价 ) 不 能 真实 地 反 映 公 允 价值的,应对 最 近 交 易 日的收 盘 价 (净 价 ) 进 行 调 整,确 定 公 允 价值 进 行 估 值。 3) 首 次 发行 未 上 市债 券 采 用 估 值 技术 确 定 的公 允 价值 进 行 估 值, 在 估 值 技术 难 以 可 靠 计量 公 允 价值的 情 况 下 , 按成 本 估 值。 4)在 银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的 债 券根 据 行 业 协 会 指导 的 处 理 标 准或 意 见 并 综 合 考虑 市 场 成 交价、 市 场 报 价、 流 动 性 及 收益 率 曲 线 等 因素 确 定 其公 允 价值 进 行 估 值。 5) 国 家 有 最 新 规 定 的, 按 其 规 定 进 行 估 值。 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6 ( 3) 权 证 估 值 方 法 1) 上 市 流 通 权 证 按 估 值日其 所在 证 券 交 易 所 的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日 无 交 易 的, 但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以 最 近 交 易 日的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将 参 考 类 似 投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日收 盘 价,确 定 公 允 价值 进 行 估 值。 如 有 充 足 证 据 表明 最 近 交 易 日收 盘 价不 能 真实 地 反 映 公 允 价值的,应对 最 近 交 易 日 的收 盘 价 进 行 调 整,确 定 公 允 价值 进 行 估 值。 2) 首 次 发行 未 上 市 的 权 证, 采 用 估 值 技术 确 定 公 允 价值, 在 估 值 技术 难 以 可 靠 计量 公 允 价值的 情 况 下 , 按成 本 估 值。 3) 停 止 交 易 、但 未 行 权 的 权 证, 采 用 估 值 技术 确 定 公 允 价值 进 行 估 值。 4) 因 持 有股 票 而 享 有的 配 股 权 证, 以 配 股 除权 日起 到配 股确认日 止 , 若 收 盘 价 高 于 配 股价, 则 按 收 盘 价和 配 股价的 差 额 进 行 估 值, 若 收 盘 价 低 于 配 股价, 则 估 值 为 零 。 5) 国 家 有 最 新 规 定 的, 按 其 规 定 进 行 估 值。 ( 4)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估 值 方 法 1) 交 易 所 以大 宗 交 易方 式 转 让 的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术 确 定 公 允 价值, 在 估 值 技术 难 以 可 靠 计量 公 允 价值的 情 况 下 , 按成 本 估 值。 2)全 国银行 间 市 场 交 易 的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根 据 行 业 协 会 指导 的 处 理 标 准或 意 见 并 综 合 考虑 市 场 成 交价、 市 场 报 价、 流 动 性 及 收益 率 曲 线 等 因素 确 定 其公 允 价 值 进 行 估 值。 3) 国 家 有 最 新 规 定 的, 按 其 规 定 进 行 估 值。 ( 5) 股 票 指 数 期货 合 约 的 估 值 方 法 : 1) 股 票 指 数 期货 合 约以 结 算 价 格 进 行 估 值。 2) 国 家 有 最 新 规 定 的, 按 其 规 定 进 行 估 值。 ( 6) 其 他 资 产 的 估 值 方 法 其 他 资 产 按 国 家 有 关规 定 进 行 估 值。 ( 7)在 任何 情 况 下 ,基金管理人 如 采 用 上 述 估 值 方 法 对基金 财产 进 行 估 值, 均 应 被 认 为 采 用 了 适 当 的 估 值 方 法 。但 是 , 如 基金管理人认 为 上 述 估 值 方 法 对基 金 财产 进 行 估 值不 能 客观 反 映 其公 允 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在 综 合 考虑 市 场 各 因素 的基 础 上 , 可 根 据 具体 情 况与 基金托管人 商 定后 , 按 最能 反 映 公 允 价值的价 格估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7 值。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 现 基金 估 值 违反 《 基金合同 》订 明的 估 值 方 法 、 程 序 以及 相 关法律法规 的 规 定 或 者未能充分 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 益时,发 现 方 应 及 时通 知 对 方 , 以约 定 的 方 法 、 程 序 和 相 关法律法规 的 规 定 进 行 估 值, 以 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利 益。 根 据《 基金 法》 ,本基金的基金会 计责 任 方 由 基金管理人 担任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金有 关 的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致 的 意 见 ,基金管理人有 权按 照 其对基金 净 值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予 以 公 布 。 ( 二 )净 值 差 错 处 理 ( 1) 当 基金 财产 的 估 值 导 致 基金份 额 净 值 小 数 点 后 四 位 内 ( 含 第 四 位 ) 发生 差 错 时, 视 为 基金份 额 净 值 估 值 错 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将 采 取必要 、 适 当 合理的 措 施 确保基金 财产 估 值的准确性、 及 时性。 当 估 值或基金份 额 净 值 计 价 出 现 错 误 实 际 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 立 即 予 以 纠 正,并 采 取 合理的 措 施 防 止 损 失 进 一 步扩 大 ; 计 价 错 误 达到 或 超 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通 报 基金托管人,并 报告 中国证监会 ; 计 价 错 误 达到 基金份 额 净 值的 0.5%时,基金管 理人应通 报 基金托管人, 按 本基金合同的 规 定 进 行公 告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 ( 2) 差 错 类 型 本基金 运 作 过 程 中, 如 果 由 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注册登记 人、 代 理 销售 机 构 或投资人 自身 的 原 因 造 成 差 错 , 导 致 其 他当事 人 遭 受 损失 的, 责 任 人应 当 对 由 于 该差 错 遭 受 损失 的 当事 人 (“受 损 方 ”) 按下述 “ 差 错 处 理 原则” 给 予 赔 偿 。 上 述 差 错 的 主 要 类 型 包 括 但不限于:资 料 申 报 差 错 、 数据 传 输 差 错 、 数据计 算 差 错 、 系 统 故 障 差 错 、 下 达 指 令 差 错 等 ; 对于 因 技术 原 因 引 起的 差 错 , 若 系 同 行 业现 有 技术 水 平 无 法 预 见 、 无 法 避免 、 无 法 抗拒 , 则 属 不 可 抗 力 。 由 于不 可 抗 力原 因 造 成 投资人的交 易 资 料 灭 失 或 被 错 误 处 理或 造 成 其 他 差 错 , 因 不 可 抗 力原 因 出 现 差 错 的 当事 人不对其 他当事 人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但 因 该差 错 取得 不 当得 利 的 当事 人 仍 应 负 有 返 还 不 当得 利 的 义 务 。 ( 3) 差 错 处 理 原则 因 基金 估 值 错 误 给 投资人 造 成 损失 的应 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依照 法律 法规 的 规 定 予 以 承 担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对不应 由 其 承 担 的 责 任 ,有 权 向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8 责 任 人 追偿 。本基金合同的 当事 人应 将 按 照 以下约 定 的 原则 处 理基金 估 值 差 错 。 1) 差 错 已 发生,但 尚 未 给 当事 人 造 成 损失 时, 差 错 责 任 方 应 及 时 协 调 各 方 , 及 时 进 行 更 正, 因 更 正 差 错 发生的 费 用由 差 错 责 任 方 承 担 ; 由 于 差 错 责 任 方 未 及 时 更 正 已 产 生的 差 错 , 给 当事 人 造 成 损失 的 由 差 错 责 任 方 承 担 ; 若 差 错 责 任 方 已 经 积 极 协 调 ,并 且 有 协 助 义 务 的 当事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 进 行 更 正 而 未 更 正, 由 此 造 成 或 扩 大 的 损失 有 差 错 责 任 方 和 未 更 正 方 依 法 分 别 各 自承 担 相 应的 赔 偿 责 任 。 差 错 责 任 方 应对 更 正的 情 况 向 有 关当事 人 进 行确认,确保 差 错 已 得 到更 正 ; 2) 差 错 的 责 任 方 对 可 能 导 致 有 关当事 人的 直 接 损失 负责 ,不对 间接 损失 负责 , 并 且 仅 对 差 错 的有 关 直 接当事 人 负责 ,不对 第 三 方 负责 ; 3) 因 差 错 而 获 得 不 当得 利 的 当事 人 负 有 及 时 返 还 不 当得 利 的 义 务 。但 差 错 责 任 方 仍 应对 差 错 负责 , 如 果 由 于 获 得 不 当得 利 的 当事 人不 返 还 或不 全 部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造 成 其 他当事 人的 利 益 损失 , 则 差 错 责 任 方 应 赔 偿 受 损 方 的 损失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的 范 围 内对 获 得 不 当得 利 的 当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 不 当得 利 的 权 利 ; 如 果 获 得 不 当得 利 的 当事 人 已 经 将 此 部 分 不 当得 利 返 还 给 受 损 方 , 则受 损 方 应 当 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 上 已 经 获 得 的不 当得 利 返 还 的 总 和 超 过 其实 际 损失 的 差 额部 分 支 付 给差 错 责 任 方 ; 4) 差 错 调 整 采 用尽量 恢 复 至 假 设 未 发生 差 错 的正确 情形 的 方 式 ; 5) 如 果 因 基金管理人 原 因 造 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基金托管人应 为 基金的 利 益 向 基金管理人 追偿 , 如 果 因 基金托管人 原 因 造 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基金管理人应 为 基金的 利 益 向 基金托管人 追偿 。 除 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 之 外 的 第 三 方 造 成 基金 财产 的 损失 , 由 基金管理人 负责 向 差 错 方 追偿 ; 6) 如 果 出 现 差 错 的 当事 人 未 按规 定 对 受 损 方 进 行 赔 偿 ,并 且 依据 法律 、行 政 法规 、本基金合同或其 他规 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自 行或 依据 法 院 判 决 、 仲 裁裁 决 对 受 损 方 承 担了 赔 偿 责 任 , 则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有 权 向 出 现 差 错 的 当事 人 进 行 追 索 ,并有 权要 求 其 赔 偿 或 补 偿 由 此 发生的 费 用 和 遭 受 的 损失 ; 7) 按法律法规规 定 的其 他 原则 处 理 差 错 。 ( 4) 差 错 处 理 程 序 差 错 被 发 现后 ,有 关 的 当事 人应 当及 时 进 行 处 理, 处 理的 程 序 如下 : 1) 查 明 差 错 发生的 原 因 , 列 明 所 有 当事 人, 根 据 差 错 发生的 原 因 确 定 差 错 责 任 方 ; 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9 2) 根 据 差 错 处 理 原则 或 当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对 因 差 错 造 成 的 损失 进 行 评 估 ; 3) 根 据 差 错 处 理 原则 或 当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由 差 错 的 责 任 方 进 行 更 正和 赔 偿 损 失 ; 4) 根 据 差 错 处 理的 方 法 , 需 要修 改 基金 注册登记 人的交 易 数据 的, 由 基金 注 册登记 人 进 行 更 正,并 就 差 错 的 更 正 向 有 关当事 人 进 行确认 ; 5) 基金管理人 及 基金托管人 计 价 错 误 达到 基金份 额 净 值 0.5%时,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公 告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 ( 三 ) 基金 账册 的 建账 和对 账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在 基金合同生效 后 ,应 按 照 相 关 各 方 约 定 的同 一 记 账方 法 和会 计 处 理 原则 , 分 别 独 立 地 设 置 、 登 录 和保管本基金的 全 套 账册 ,对 相 关 各 方 各 自 的 账册 定 期 进 行核对, 互 相 监 督 , 以 保证基金资 产 的 安 全 。 若 双 方 对 会 计 处 理 方 法存 在分 歧 ,应 以 基金管理人的 处 理 方 法 为 准。 经对 账 发 现 相 关 各 方 的 账 目存 在 不 符 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必 须 及 时 查 明 原 因 并 纠 正,保证 相 关 各 方 平 行 登 录 的 账册记 录 完 全 相符 。 若 当 日核对不 符 , 暂 时 无 法查 找 到 错 账 的 原 因 而影响 到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 算 和公 告 的, 以 基金管理 人的 账册 为 准。 ( 四 ) 基金 财务报 表 与报告 的 编 制 和 复 核 基金 财务报 表 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每 月 分 别 独 立 编 制 。月 度 报 表的 编 制 ,应于 每 月 终 了 后 5日内完 成 。 在 本基金合同生效 后 每 6个 月 结 束 之 日起 45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明书 更新 一 次 。基金管理人 在 每 个 季 度 结 束 之 日起 15个工 作日内完 成 季 度 报告 编 制 并 公 告 ; 在 会 计 年 度 半 年 终 了 后 60日内完 成 半 年 报告 编 制 并公 告 ; 在 会 计 年 度 结 束 后 90日内完 成 年 度 报告 编 制 并公 告 。 基金管理人 在 月 度 报 表完 成当 日,对 报 表 加 盖 公 章 后 , 以 加 密 传 真 方 式 将 有 关 报 表 提 供 基金托管人 复 核 ; 基金托管人 在 5日内立 即 进 行 复 核,并 将 复 核 结 果 及 时书 面 通 知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在 季 度 报告 完 成当 日, 将 有 关 报告提 供 基 金托管人 复 核,基金托管人 在 收 到 后 5日内 进 行 复 核,并 将 复 核 结 果 书 面 通 知 基 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在 半 年 报 完 成当 日, 将 有 关 报告提 供 基金托管人 复 核,基 金托管人 在 收 到 后 30日内 进 行 复 核,并 将 复 核 结 果 书 面 通 知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 在 年 度 报告 完 成当 日, 将 有 关 报告提 供 基金托管人 复 核,基金托管人 在 收 到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10 后 30日内 复 核,并 将 复 核 结 果 书 面 通 知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在 复 核 过 程 中, 发 现 相 关 各 方 的 报 表 存 在 不 符 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共 同 查 明 原 因 , 进 行 调 整, 调 整 以 相 关 各 方 认 可 的 账 务 处 理 方 式 为 准。核对 无 误 后 ,基金托管人 在 基金管理人 提 供 的 报告 上 加 盖 公 章 , 相 关 各 方 各 自 留 存 一 份。 基金托管人 在 对 财务 会 计报告 、 半 年 报告 或年 度 报告 复 核完 毕 后 , 需盖 章 确 认或出 具相 应的 复 核确认书, 以 备 有 权 机 构 对 相 关 文 件 审 核时 提示 。 基金 定 期 报告 应 当 在 公 开 披露 的 第 2个工 作日, 分 别 报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 理人 主 要办 公 场 所所在 地 中国证监会 派 出 机 构备案 。 五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 登记 与 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包 括 基金设立募集 期 结 束 时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基金 权 益 登记 日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登记 日的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名册 、 每 月 最后一 个 交 易 日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由 基金 过 户 与 注册登 记 人 负责 制 定 。基金 过 户 与 注册登记 人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负 保管 义 务 。 六 、 争 议 的 处 理和 适 用 法律 相 关 各 方 当事 人同 意 , 因 本 协议 而 产 生的或 与 本 协议 有 关 的 一 切 争 议 , 除 经 友 好 协 商 可 以解 决 的,应 提 交中国国 际 经 济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根 据 该 会 当 时有效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的 地点 在 北京 , 仲 裁裁 决 是 终 局 性的并对 相 关 各 方 均 有 约 束 力 , 仲 裁 费 用由 败 诉 方 承 担 。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相 关 各 方 当事 人应 恪守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职责 , 继 续 忠 实、 勤勉 、 尽责 地 履 行 《 基金合同 》 和托管 协议 规 定 的 义 务 , 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合 法权 益。 本 协议 受 中国 法律 管 辖 。 七 、托管 协议 的 修 改 和 终 止 1、本 协议相 关 各 方 当事 人经 协 商 一致 , 可 以 对 协议 进 行 修 改 。 修 改 后 的 新协 议 ,其内容不 得 与《 基金合同 》 的 规 定 有 任何 冲 突 。 修 改 后 的 新协议向 中国证监 会 办 理完 必要 的核准或 备案手续 后 生效。 2、发生 以下 情 况 ,本托管 协议终 止 : ( 1)《 基金合同 》 终 止 ; ( 2) 因 基金托管人 解 散 、 依 法 被撤 销 、 破 产 或其 他事 由 造 成 本基金 更 换 基金 托管人 ; 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11 ( 3) 因 基金管理人 解 散 、 依 法 被撤 销 、 破 产 或其 他事 由 造 成 本基金 更 换 基金 管理人 ; ( 4) 发生 《 基金 法》 或其 他法律法规规 定 的 终 止 事项 。 二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基金管理人 承 诺 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供 一 系 列 的 服 务 。基金管理人 将 根 据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需 要 和 市 场 的 变化 , 增 加 或 变 更服 务 项目 。 主 要 服 务 内容 如下 : (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交 易 资 料 的 寄 送 服 务 每 次 交 易 结 束 后 ,投资 者 可 在 T+ 2个工 作日 后 通 过 销售 机 构 的 网点 查 询 和 打 印 确认 单 ; 在 第 一 、 二 、 三 季 度 结 束 后 15个工 作日内, 向 本 季 度 有交 易 的投资 者 寄 送 季 度 对 账 单 。 每 年 结 束 后 15个工 作日内, 向 本年 度 末 所 有 持 有本公司基金份 额 的投资 者 ,或 在 第 四 季 度 有交 易 、年 末 基金份 额 余 额 为 零 的投资 者 寄 送 年 度 对 账 单 。 ( 二 ) 网上 交 易服 务 投资 者 除 可 通 过 基金管理人的 直 销 网点 和 代销 机 构网点 办 理申购、 赎回 及 信 息查 询 外 , 还 可 通 过 基金管理人的 网 站 ( www.fullgoal.com.cn) 享 受 网上 交 易服 务 。 具体 业务 规 则 详 见 本公司 网 站 说明。 ( 三 )定 期 定 额 投资 计 划 为 满足 广 大 投资 者 的理 财 需求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 本公 司 ”)在 交通银行正式 推 出富国 天 益价值证 券 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 “ 富国 天 益基 金 ”)定 期 定 额 投资 计 划 。 定 期 定 额 投资 计 划 ( 以下简称 “ 本 计 划 ”) 是指 投资 者 可 通 过 基金 销售 机 构 提 交申 请 , 约 定 每 月申购时 间 和申购金 额 , 由 销售 机 构 于 每 月 约 定 申购日 在 投资 者 指 定 资金 账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款 和基金申购申 请 的 一 种 投资 方 式。 定 期 定 额 投资 计 划 具 有 适 用 范 围广 、 方 便 灵 活 等特 点 。 1、 办 理时 间 本 业务 的申 请 受 理时 间 与 本公司管理的基金日 常 申购 业务受 理时 间 相 同。 2、申 请 方 式 ( 1) 凡 申 请办 理本 计 划 的投资 者 须 首 先 开 立本公司 开放 式基金 账户 ( 已 开户 者 除 外 ), 具体开户 程 序 请 遵 循 各 个 代销 机 构 的有 关规 定 。 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12 ( 2) 已 开 立本公司 开放 式基金 账户 的投资 者 请 携 带 本人有效 身 份证 件及 相 关 业务 凭 证, 到上 述代销 机 构 的 开 办 此 项 业务 的 各 营业 网点 申 请办 理 此 业务 , 具体 办 理 程 序 遵 循 上 述代销 机 构 的有 关规 定 。 3、申购、 赎回 费率 的说明 定 期 定 额 申购、 赎回 费率 同正 常 费率 。 4、收 费 模 式 可 采 用 前 端 和 后 端 收 费 两 种 模 式。 5、 扣款 方 式 ( 1) 投资 者 应 遵 循 上 述 开 办 此 项 定 期 定 额 业务 的 代销 机 构 的有 关规 定 并 与 上 述代销 机 构 约 定 每 月 固 定 扣款 日 期 , 若 遇 非 工 作日 则 顺 延 至 下 一 个工 作日 办 理。 ( 目前 交通银行的 扣款 方 式 为 按 月 扣款 , 固 定 扣款 日 为 每 月 8日。 ) ( 2) 若 投资 者在 每 月 8日 前 申 请办 理本 计 划 , 首 次 扣款 日 为 当 月 8日 ; 若 每 月 8日 及之 后 申 请办 理本 计 划 , 则 首 次 扣款 日 为 次 月 8日。 ( 3) 投资 者 需 指 定 唯 一 银行 账户 作 为 每 月 固 定 扣款 账户 , 且该 账户 须 为 其 从 事 本基金交 易 时的 指 定 银行 账户 。 6、投资金 额 投资 者 可到上 述代销 机 构 申 请 开 办 该 业务 并 约 定 每 期 固 定 的投资金 额 , 该 投 资金 额即 为 申购金 额 , 每 期 申购金 额 不 低 于人 民 币 100元 ( 含 100元 ) ,交 易 级 差 为 100元 整。 7、交 易 确认 每 月实 际扣款 日 即 为 基金申购申 请 日,并 以 该 日 ( T日 ) 的基金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计 算 申购份 额 ,申购份 额 将 在 T+ 1工 作日确认 成 功 后 直 接 计 入 投资 者 的基金 账 户 内。基金份 额 确认 查 询 起 始 日 为 T+ 2工 作日。 8、本 计 划 的 变 更 和 终 止 ( 1) 投资 者变 更 每 期 投资金 额 、 扣款 日 期 、 扣款 账户 等 , 须 携 带 本人有效 身 份证 件及 相 关 凭 证 到 原 销售 网点 申 请办 理 业务变 更 , 具体 办 理 程 序 遵 循 上 述代销 机 构 的有 关规 定 。 ( 2) 投资 者 终 止 本 计 划 , 须 携 带 本人有效 身 份证 件及 相 关 凭 证 到上 述代销 机 构 申 请办 理 业务 终 止 , 具体 办 理 程 序 遵 循 上 述代销 机 构 的有 关规 定 。 ( 3) 如 因 投资 者 账户 内 余 额 不 足 导 致 连 续 3次 扣款 不 成 功 , 则 视 为 投资 者自 动 终 止 本 计 划 。 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13 ( 4) 本 计 划 业务变 更 和 终 止 的生效日 遵 循 上 述代销 机 构 的 具体 规 定 。 已 开 通 定 期 定 额 的 销售 机 构 ,投资人 可登 录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网 站 www.fullgoal.com.cn查 询 或 拨打 客 户服 务 热线 : 95105686、 4008880688咨询 。 若 新 增 销售 机 构开 通 此 项 业务 ,本基金管理人或 代销 机 构 将 及 时 予 以 公 告 。 ( 四 ) 免 费 信 息 定 制 服 务 基金 客 户可 以 通 过 拨打 电话 、发 送邮 件 或 者 发 短 信 3种 方 式 定 制每 日基金 净 值、交 易 确认 信 息 、富国 周 刊 、公 告信 息 、 浮 动 盈 亏 、月 度 、 季 度 电 子 对 账 单 等 , 基金管理公司通 过 手 机 短 讯 、 E-MAIL定 期 为 客 户 发 送 所定 制 的 信 息 。 ( 五 ) 网 络 在 线 服 务 客 户 通 过 基金 账户 号和 查 询密 码 登 录 基金公司 网 站 “ 客 户服 务” 栏 目 , 可 享 有 账户 查 询 ,资 料修 改 ,投资 刊 物 查 阅, 在 线 咨询 等 多 项 在 线 服 务 。 ( 六 ) 客 户服 务 中 心 电话 服 务 客 户服 务 中 心 自 动 语 音 系 统 提 供 7× 24小 时基金 净 值 信 息 、 账户 交 易 情 况 、 基金 产品与 服 务等信 息查 询 。 客 户服 务 中 心 人 工 坐 席 提 供 每 周 5天 、 每 天 不 少 于 8小 时的 座 席 服 务 ,投资 者 可 以 通 过 该 热线 获 得 业务 咨询 , 信 息查 询 , 服 务 投 诉 , 信 息 定 制 ,资 料修 改 等 专 项 服 务 。 ( 七 ) 客 户 投 诉 受 理 服 务 投资 者 可 以 通 过 各 销售 机 构网点 柜 台 ,基金公司 网 站 投 诉 栏 目 , 自 动 语 音 留 言栏 目 , 客 户服 务 中 心 人 工 热线 ,书 信 , 电 子 邮 件 等 6种 不同的 渠 道 对基金公司 和 销售 网点 所提 供 的 服 务 以及 公司的 政 策 规 定 进 行投 诉 。 ( 八 ) 基金管理人 客 户服 务 联 络 方 式 客 户服 务 热线 : 95105686、 4008880688(全 国 统 一 , 免长 途 话 费 ), 工 作时 间 内 可 转 人 工 坐 席 。 传 真: ( 021) 68597979 公司 网 站 : http://www.fullgoal.com.cn 电 子 信 箱 : public@fullgoal.com.cn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1、申购 及 定 期 定 额费率 优惠 活动 : 本公司 自 2009年 12月 18日起,对 使 用 农 业 银行金 穗借 记 卡 、中国 建 设银行 龙 卡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14 借 记 卡 、交通银行 太 平 洋 借 记 卡 付 款 方 式通 过 本公司 网上直 销 系 统 和对 使 用 除 招 商 银行 储蓄 卡 付 款 方 式 外 的 电话 委 托 系 统 进 行基金 转换 业务 的 优惠 费率 实 施 调 整,并于同日 在 中国证 券 报 、 上海 证 券 报 、证 券 时 报 和公司 网 站 上 做 相 关 公 告 。 本基金 自 2010年 1月 1日起 至 2014年 12月 31日 继 续 参 加 中国 农 业 银行 定 期 定 额 投资 业务 费率 优惠 活动 ,并于 2009年 12月 31日 在 中国证 券 报 、 上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和公司 网 站 上 做 相 关 公 告 。 本基金 自 2010年 1月 4日起 至 2010年 6月 30日 参 加 邮 储 银行 个 人 网上 基金 前 端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并于 2010年 1月 4日 在 中国证 券 报 、 上海 证 券 报 、证 券 时 报 和公司 网 站 上 做 相 关 公 告 。 本基金 自 2010年 1月 7日起 参 与 工 商 银行基金 定 投 优惠 活动 ,并于同日 在 中国证 券 报 、 上海 证 券 报 、证 券 时 报 和公司 网 站 上 做 相 关 公 告 。 本基金 自 2010年 1月 18日 至 2010年 4月 30日 参 加 深圳 发 展 银行基金 定 投申购 费率 优惠 推 广 活动 和 网上 银行 及 电话 银行 渠 道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并于 2010年 1 月 15日 在 中国证 券 报 、 上海 证 券 报 、证 券 时 报 和公司 网 站 上 做 相 关 公 告 。 本基金 自 2010年 1月 25日 至 2010年 6月 30日 参 加 通 过 交通银行 网上 银行申购 基金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并于同日 在 中国证 券 报 、 上海 证 券 报 、证 券 时 报 和公司 网 站 上 做 相 关 公 告 。 本公司 从 2010年 2月 1日起 持 续开 展 网上直 销 定 期 定 额 投资 业务 系 列 优惠 活动 , 并于同日 在 中国证 券 报 、 上海 证 券 报 、证 券 时 报 和公司 网 站 上 做 相 关 公 告 。 本基金 从 2010年 4月 1日 至 2010年 7月 31日 继 续 参 加 对通 过 上海 银行 网上 银行 申购本基金的申购 费率 实行 费率 优惠 ,并于同日 在 中国证 券 报 、 上海 证 券 报 、证 券 时 报 和公司 网 站 上 做 相 关 公 告 。 本基金 从 2010年 4月 1日 至 2011年 3月 31日 继 续 参 加 对通 过 工 商 银行 “ 金 融 @ 家 ” 电 子 银行申购本基金的申购 费率 实行 费率 优惠 ,并于 2010年 4月 1日 在 中国 证 券 报 、 上海 证 券 报 、证 券 时 报 和公司 网 站 上 做 相 关 公 告 。 本基金 自 2010年 4月 7日起, 参 加东 方 证 券 网上 交 易 、 电话 、 手 机 交 易 系 统 委 托 申购 开放 式基金 ( 仅 限于 前 端 模 式 ) 的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并于同日 在 中国证 券 报 、 上海 证 券 报 、证 券 时 报 和公司 网 站 上 做 相 关 公 告 。 本基金 自 2010年 4月 9日起, 参 加 青岛 银行 网 银申购 及 基金 定 投 业务 费率 优惠 活 动 ,并于同日 在 中国证 券 报 、 上海 证 券 报 、证 券 时 报 和公司 网 站 上 做 相 关 公 告 。 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15 本基金 自 2010年 4月 12日起 参 加 兴 业 证 券 定 期 定 额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并于 2010 年 4月 9日 在 中国证 券 报 、 上海 证 券 报 、证 券 时 报 和公司 网 站 上 做 相 关 公 告 。 本基金 自 2010年 5月 1日起 至 2010年 12月 31日 在 深圳 发 展 银行 继 续 参 加 基金 定 投 及 申购 费率 优惠 推 广 活动 ,并于 2010年 4月 30日 在 中国证 券 报 、 上海 证 券 报 、证 券 时 报 和公司 网 站 上 做 相 关 公 告 。 本基金 自 2010年 6月 2日起 至 2011年 6月 30日 参 加 中 信 银行 个 人 网 银 客 户 前 端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并于 2010年 6月 2日 在 中国证 券 报 、 上海 证 券 报 、证 券 时 报 和公司 网 站 上 做 相 关 公 告 。 本基金 自 2010年 6月 4日起 至 2010年 8月 31日 参 加 中国 农 业 银行 网上 银行申购 基金 费率 优惠 活动 ,并于 2010年 6月 2日 在 中国证 券 报 、 上海 证 券 报 、证 券 时 报 和公司 网 站 上 做 相 关 公 告 。 本基金 自 2010年 6月 8日起 参 加 中 信 建 投证 券 网上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并于同日 在 中国证 券 报 、 上海 证 券 报 、证 券 时 报 和公司 网 站 上 做 相 关 公 告 。 2、 定 期 定 额 业务 : 本基金 自 2009年 12月 17日起 在 湘 财 证 券 有限 责 任 公司 开 通基金 定 期 定 额 投资 业 务 ,并于同日 在 中国证 券 报 、 上海 证 券 报 、证 券 时 报 和公司 网 站 上 做 相 关 公 告 。 本基金 自 2010年 1月 1日起 在 中 信 建 投证 券 有限 责 任 公司 开 通基金 定 期 定 额 投资 业务 ,并于 2009年 12月 31日日 在 中国证 券 报 、 上海 证 券 报 、证 券 时 报 和公司 网 站 上 做 相 关 公 告 。 本基金 自 2010年 4月 1日起, 在 国 海 证 券 开 通基金 定 期 定 额 投资 业务 ,并于 2010 年 3月 31日 在 中国证 券 报 、 上海 证 券 报 、证 券 时 报 和公司 网 站 上 做 相 关 公 告 。 本基金 自 2010年 4月 9日起,对 在 浦 发银行 进 行 定 期 定 额 的投资起 点 金 额 进 行 调 整,并于 2010年 4月 7日 在 中国证 券 报 、 上海 证 券 报 、证 券 时 报 和公司 网 站 上 做 相 关 公 告 。 本公司 网上 交 易 系 统 于 2010年 4月 30日 开 通 定 期 定 额 赎回 业务 ,并于同日 在 中 国证 券 报 、 上海 证 券 报 、证 券 时 报 和公司 网 站 上 做 相 关 公 告 。 本基金 自 2010年 4月 30日起 在 江 海 证 券 有限公司 开 通 定 期 定 额 投资 业务 ,并于 同日 在 中国证 券 报 、 上海 证 券 报 、证 券 时 报 和公司 网 站 上 做 相 关 公 告 。 本基金 自 2010年 6月 7日起 在 申银 万 国证 券 股份有限公司 开 通 定 期 定 额 投资 业务 , 并于 2010年 6月 2日 在 中国证 券 报 、 上海 证 券 报 、证 券 时 报 和公司 网 站 上 做 相 关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16 公 告 。 3、 转换 业务 : 本公司 自 2010年 1月 21日起, 在 网上直 销 系 统 开 通 “ 富管 家 ”业务 ,并于同日 在 中国证 券 报 、 上海 证 券 报 、证 券 时 报 和公司 网 站 上 做 相 关 公 告 。 本公司于 2010年 3月 15日起 调 整 旗 下 开放 式基金的基金 转换 业务 规 则 ,并于 2010 年 3月 10日 在 中国证 券 报 、 上海 证 券 报 、证 券 时 报 和公司 网 站 上 做 相 关 公 告 。 本公司 自 2010年 6月 4日起 在 青岛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开 通富国 旗 下部 分 基金 与 本 基金 之间 的基金 转换 业务 ,并于同日 在 中国证 券 报 、 上海 证 券 报 、证 券 时 报 和公 司 网 站 上 做 相 关 公 告 。 4、本基金本 期新 增 的 代销 机 构 : 本公司 自 2010年 4月 20日起 增 加 华 龙 证 券 有限 责 任 公司 为 本基金 代销 机 构 ,并 于同日 在 中国证 券 报 、 上海 证 券 报 、证 券 时 报 和公司 网 站 上 做 相 关 公 告 。 本公司 自 2010年 4月 30日起 增 加 大 通证 券 股份有限公司 为 本基金 代销 机 构 ,并 于同日 在 中国证 券 报 、 上海 证 券 报 、证 券 时 报 和公司 网 站 上 做 相 关 公 告 。 本公司 自 2010年 5月 18日起 增 加 渤 海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为 本基金 代销 机 构 ,同 时 参 与 其 网上 银行 及 定 期 定 额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并于 2010年 5月 17日 在 中国 证 券 报 、 上海 证 券 报 、证 券 时 报 和公司 网 站 上 做 相 关 公 告 。 5、本基金 参 与 了 苏 宁 电 器 (002024)非 公 开 发行股 票 的认购,并于 2010年 1月 4 日 在 中国证 券 报 、 上海 证 券 报 、证 券 时 报 和公司 网 站 上 做 相 关 公 告 。 6、本公司于 2010年 3月 31日 在 中国证 券 报 、 上海 证 券 报 、证 券 时 报 和公司 网 站 上 发 布 了 《 关 于 警惕 非法 网 站 以 “ 富国证 券 ” 名 义 进 行 诈 骗 的 提示 性公 告 》。 7、本公司 从 2010年 4月 7日起 在 网上直 销 系 统 内 推 出 多 交 易账户 系 统 ,并于 2010 年 4月 6日 在 中国证 券 报 、 上海 证 券 报 、证 券 时 报 和公司 网 站 上 做 相 关 公 告 。 二十三、招募说明 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存 放 在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销售代 理人和 注册登记 机 构 的 办 公 场 所 ,投资 者 可 在 办 公时 间查 阅。 在 支 付 工 本 费 后 , 可 在 合理时 间 内 取得 上 述 文 件 的 复 制 件 或 复 印 件 。 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17 二十四、 备查文件 备 查 文 件 等 文本 存 放 在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销售 机 构 的 办 公 场 所 和 营 业 场 所 , 在 办 公时 间 内 可 供 免 费查 阅。 (一) 中国证监会批准富国 天 益价值证 券 投资基金设立的文 件 ( 二 )《 富国 天 益价值证 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 三 )《 富国 天 益价值证 券 投资基金托管 协议 》 ( 四 ) 法律 意 见 书 ( 五 ) 基金管理人 业务 资 格 批 件 、 营业 执 照 和公司 章 程 ( 六 ) 基金托管人 业务 资 格 批 件 和 营业 执 照 ( 七 ) 基金 销售代 理人 业务 资 格 批 件 和 营业 执 照 ( 八 )《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放 式基金 业务 规 则 》 ( 九 ) 中国证监会 要 求 的其 他 文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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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O一 O年 七 月 三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