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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投强债A(121012)

国投强债: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05-0 
 
 
 
 
 
国投瑞银优化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0年6月30日证监许可[2010]888号文核准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并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者
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
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
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
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
险,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注意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对债券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股票、权证等权益
类资产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其中权证投资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3%;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本
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
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过往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
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
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05-1 目


录 一、绪言 ............................................................................................................................ 2 二、释义 ............................................................................................................................ 3 三、基金管理人 ................................................................................................................ 8 四、基金托管人 .............................................................................................................. 19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3 六、基金的募集 .............................................................................................................. 25 七、基金备案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 29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1 九、基金的投资 .............................................................................................................. 43 十、基金的财产 .............................................................................................................. 52 十一、基金资产估值 ...................................................................................................... 54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9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1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4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 65 十六、基金的风险揭示 .................................................................................................. 70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3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6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8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12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114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115 二十三、备查文件 .........................................................................................................116 招募说明书 05-2 一、绪言 《国投瑞银优化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 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国投瑞银优化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国投瑞银优化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 策略、 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 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申请募集。本招募说明书由国投瑞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 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 05-3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国投瑞银优化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UBS Global AM:瑞士银行环球资产管理公司 5、GEVS: Global Equity Valuation System,为 UBS Global AM 一致使用的全 球股票估值系统。国投瑞银借鉴该系统及其估值方法,考量应用于投资管理实践 6、GRS:Global Risk System,为 UBS Global AM 一致使用的全球风险管理系统, 包括股票和固定收益证券风险管理子系统(GERS 和 GFIRS)。国投瑞银借鉴该系统及 其风险管理方法,考量应用于投资管理实践 7、基金合同:指《国投瑞银优化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8、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国投瑞银优化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9、招募说明书:指《国投瑞银优化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 定期的更新 10、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国投瑞银优化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11、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2、 《基金法》 : 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5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 7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招募说明书 05-4 15、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 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2、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6、直销机构:指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7、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 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机构 28、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9、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0、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国投 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招募说明书 05-5 务的机构 31、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2、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买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3、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 期 34、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5、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 得超过 3 个月 36、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7、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8、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 作日 39、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0、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1、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2、 《业务规则》 :指《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3、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 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6、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招募说明书 05-6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47、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 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48、B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赎回时收取后端认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的基金 份额 49、C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认购/申购以 及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50、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51、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 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2、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53、元:指人民币元 54、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 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5、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 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6、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7、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8、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9、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 其他媒体 招募说明书 05-7 60.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基金 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 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 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发 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招募说明书 05-8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UBS SDIC FUND MANAGEMENT CO., LTD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 46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 46层 法定代表人:钱蒙 设立日期:2002 年6 月13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25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人:杨蔓 联系电话: (0755)83575992 传





真: (0755)82904048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国投信托有限公司 51% 瑞士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UBS AG) 49% 合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钱蒙先生,董事,中国籍,硕士,现任国家开发投资公司总裁助理、国投信托 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国投资产管理公司总经理,安徽省六安市市委副书记,兴业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国家开发投资公司金融投资部总经理,国家开发投资公司招募说明书 05-9 经营部副主任、主任,国投机轻有限公司业务经理、副总经理,国家开发投资公司 机电轻纺业务部业务经理,国家机电轻纺投资公司工程师、副处长,国家计委干部、 主任科员。 凌新源先生,董事,中国籍,硕士,高级经济师。现任瑞士银行(香港)环球 资产管理公司董事总经理,中国区主席。曾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北京 证券有限公司董事长,华夏证券有限公司执行副总裁,中国钢铁工贸集团公司总裁 助理,中国冶金进出口总公司总裁助理,北京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业务部副经理。 王彬女士,董事,中国籍,硕士,高级经济师。现任国投信托有限公司董事会 秘书。曾任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国投信托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兼资产管理部经理,北京国际电力开发投资公司、北京京能热电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董日成先生,董事,中国香港籍,英国 sheffield 大学学士,现任瑞银环球资 产管理公司中国区董事总经理。曾任瑞银环球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区业务经理、执行 董事,瑞银环球资产管理对冲基金亚太区首席营运官,瑞银环球资产管理台湾总经 理,香港瑞银财富管理部门主管,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代总经理和首席营 运官,美林投资经理人公司亚太地区首席营运官,美国国际集团亚太地区的金融及 营运领域担任多个重要职务等。 李子仪先生, 独立董事, 美国籍, 工商管理硕士, 退休。 曾任美国邓白氏咨询(上 海)有限公司总经理,美国摩托罗拉公司市场及销售总监,美国威士国际组织高级经 理、驻中国首席代表、项目总监。 崔利国先生,独立董事,中国籍,法学硕士,现任北京市观韬律师事务所管理 委员会主任、律师,兼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金融证券专业委员会委员,金融街商会 常务理事兼副秘书长,分别兼任亚太卫星控股有限公司、国投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 司、中核苏阀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中核国际有限公司与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独立董事。 李哲平先生,独立董事,中国籍,金融学硕士,现任当代金融家杂志社总经理, 中信银行独立董事。曾任统信资产评估公司董事长、中国证券报理论版主编、中国 金融培训中心助教。 招募说明书 05-10 2、监事会成员 叶锦华先生,监事长,中国香港籍,澳大利亚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Western Australia 学士,现任瑞银环球资产管理公司亚太区财务总监、董事总经 理。曾任瑞银环球资产管理财务部执行董事、财务总监,并曾在港基银行和恒生银 行等机构担任重要职务。 展飞先生,监事,中国籍,硕士,现任国投信托有限公司信托资产管理部投资 经理。曾任国家开发投资公司战略发展部一级项目经理助理,国投信托有限公司信 托资产运营部和信托资产管理部二级项目经理。 黄珍玖女士,监事,中国籍,硕士,经济师,现任本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曾 任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兼监察稽核部总监,河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营业部副总经理,中国旅游信托投资有限公司深圳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建行辽宁 省信托投资公司深圳证券营业部副总经理等。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督察长 尚健先生,总经理,中国籍,美国康涅狄格大学金融学博士。曾任中国证监会 基金部副处长,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展战略委员会副总监,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刘纯亮先生,副总经理,中国籍,经济学学士,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特许公 认会计师公会(ACCA)会员。曾任北京建工集团总公司会计、柏德豪(BDO)关黄陈 方国际会计师行会计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员、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监察法律部负责人、督察长。 盛斌先生,副总经理,中国籍,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国际关系学硕士。曾任国信 证券北京投行部项目负责人、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工程部总监、总经理助理 兼市场总监。 路博先生,副总经理,中国籍,学士,会计师。曾任北京华讯通信发展总公司 财务中心会计、主管会计,国投建化实业公司项目部、开发部、贸易部、计财部业 务主管及会计主管,国家开发投资公司计划财务部资金处业务主管,国投信托有限 公司财务部、资产管理部、综合管理部负责人。 包爱丽女士,督察长,中国籍,美国哥伦比亚大学硕士。曾任贝莱德资产管理招募说明书 05-11 有限公司资产管理核算部、共同基金部业务主管,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战略发展 部总监。2006年 6月加入本公司,历任产品及业务拓展部总监、总经理助理职务。 4、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李怡文女士,中国籍,芝加哥大学工商管理硕士,9 年证券行业从业经验,曾 任 Froley Revy Investment Company 分析师、中国建设银行(香港)资产组合经理。 2008 年 6月加入本公司基金投资部任高级研究员。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职务 (1)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尚健先生,总经理 (2)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①袁野先生:基金投资部副总监,国投瑞银景气行业证券投资基金和国投瑞银 成长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②康晓云先生:国投瑞银核心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和国投瑞银瑞福分级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③韩海平先生:国投瑞银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和国投瑞银货币市场基 金基金经理 ④徐炜哲先生:国投瑞银融华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和国投瑞银创新动力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⑤马少章先生:国投瑞银稳健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和国 投瑞银沪深300金融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 ⑥陈翔凯先生:专户投资部副总监、投资经理 ⑦刘新勇先生:专户投资部总监、投资经理 (3)督察长列席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招募说明书 05-12 4、按照《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 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提议召开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基金合同》 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 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招募说明书 05-13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和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 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与公司、股东及与股 东有关联关系的机构和个人等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坚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 原则; 2、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执行行业自 律规范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不为了基金业绩排名等实施拉抬尾市、打压股价等损 害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或者进行其他违反规定的操作; 3、独立、客观地履行职责,在作出投资建议或者进行投资活动时,不受他人干 预,在授权范围内就投资、研究等事项作出客观、公正的独立判断; 4、严格遵守公司信息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聘用合同中的保密条款,不得利用未 公开信息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向公司股东、与公司有业务 联系的机构、公司其他部门和员工传递与投资活动有关的未公开信息; 5、不利用基金财产或利用管理基金财产之便向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利益输送, 不从事或者配合他人从事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控制目标 招募说明书 05-14 (1)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实现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 (2)确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3)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 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4)将各种风险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保障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全面实 施,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5)建立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系统,保障业务稳健运行,减轻或规避各种风险 对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干扰。 2、建立风险控制制度应遵循的原则 (1)最高性原则:风险控制作为基金管理公司的核心工作,代表着公司经营管 理层对企业前途的承诺,公司经营管理层将始终把风险控制放在公司内部控制的首 要地位并对此作出郑重承诺。 (2)及时性原则:风险控制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公司开办新的业务品 种必须做到制度先行,在经营运作之前建章立制。 (3) 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 形成一套比较完备的制度体系和量化指标体系, 使风险控制工作更具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3、风险控制体系 (1)风险控制制度体系 公司风险控制制度体系由四个不同层次的制度构成:第一个层次是公司章程; 第二个层次是内部控制大纲;第三个层次是基本管理制度;第四个层次是部门管理 制度。 (2)风险控制组织体系 风险控制组织体系包括两个层次: 第一层次:公司董事会层面对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各类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 的组织,主要是通过董事会下设的合规审核委员会和督察长来实现的。它们在风险 控制中的职责分别是: ①合规审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对公司经营管理和自有资产的运作的合法性、 合规性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基金资产经营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公招募说明书 05-15 司内控机制、风险控制制度的有效性进行评价,提出建议方案提交董事会。 ②督察长是合规审核委员会的执行机构。督察长履行的职责包括对基金运作、 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行内部监察、稽核;就以上监察、稽核中发 现的问题向公司经营管理层通报并提出整改和处理意见;定期向合规审核委员会提 交工作报告, 并就每次合规审核委员会会议内容提供相应材料; 每月出具稽核报告, 报送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发现公司的违规行为,应立即向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 告;在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干预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 第二层次:公司经营管理层包括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监察稽核部及各职能 部门对经营风险的预防和控制。 ①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合法合规性、 全面性、审慎性和适时性,及时提出修改建议和方案;评估公司合规与风险控制的 状况,查找公司在合规与风险控制中的薄弱点,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审议基金投 资的风险评估与绩效分析报告,评价基金投资的风险收益状况,提出相关意见和建 议;评估公司固有资金投资的风险与收益状况,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审议基金投 资的重大关联方股票名单,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评估公司业务授权方案,提出相 关意见和建议;审议业务合作伙伴(如席位券商、交易对手、代销机构等)的风险 预测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评估公司新产品、新业务、新市场营销渠道等的风险 预测和合规评价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协调各相关部门制定突发性重大风险事件 和违规事件的解决方案;界定重大风险事件和违规事件的责任,提出处理意见;评 估法规政策、市场环境等发生重大变化对公司产生的影响,协调相关部门提出应对 方案。 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下设业绩与风险评估小组,负责投资的业绩与风险分析 评价,并向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提供相关报告。 ②监察稽核部的主要职责是在公司执行委员会的领导下,组织和协调公司内部 控制制度的编写、修订工作,确保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规、完善;检查公司内部控 制制度和业务流程的执行情况,出具监察稽核报告;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工作, 审核各部门起草的信息披露文件;调查基金及其他类型产品的异常投资和交易以及 对违规行为的调查;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合规咨询、合规培训、离任审查等工作;招募说明书 05-16 配合督察长的工作,向督察长提供资源和协助,以确保督察长能正常履行职责;与 监管机构沟通联络,及时了解和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变化。 ③公司各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对自身工作中潜在风险的自我检查和控制,各 业务部门作为公司风险控制的具体实施单位, 应在公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根据具体情况制订本部门的业务管理规定、操作流程及内部控制规定并严格执行。 4、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业务。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 必须充分履行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 执行;各项经营业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每一 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围内进行;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授 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公司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 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2)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密的 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研究 部门根据投资产品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究与投 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畅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 研究水平。 (3)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定 合理的决策程序;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 应的约束制度和考核制度;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投资的 合法合规性;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一定的风险权限额 度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4)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室,实行集中交易制度, 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室完成; 建立交易 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集中交易室应对交易招募说明书 05-17 指令进行审核,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交易记录应完 善,并及时进行反馈、核对和存档保管;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5)基金会计核算 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 系统,对于不同基金、不同客户独立建账,独立核算;通过复核制度、凭证制度、 合理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 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核算;建立了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6)信息披露 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设立了 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布,加强 对信息的审查核对,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查 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方法。 (7)监察稽核 公司设立督察长。督察长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向董事 会负责。督察长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可以列席公司任何相关 会议,调阅公司任何相关制度、文件;要求被督察部门对所提出的问题提供有关材 料和做出口头或书面说明;行使中国证监会赋予的其他报告权和监督权。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监察稽核部的独立性和权威 性。公司明确了监察稽核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配备了充足的人员,严格制 订了监察稽核工作的专业任职条件、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监察稽核部强化内部检 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 活动的有效运行;公司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 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5、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措施 (1)建立内控结构,完善内控制度: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高管人员具 有明确的内控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活动的独立 进行,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对其进行定期更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金招募说明书 05-18 经理分开,研究、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 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 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建立了合规与风险控制委 员会及其业绩与风险评估小组,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 险;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 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做出决策。 (5)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建立了足够、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计算机 预警系统、投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 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 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 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6、基金管理人承诺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将根据市场环 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合规控制。 招募说明书 05-19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尹


东 联系电话:(010) 6759 5003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悠久的经营历史,其前身“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于 1954 年成立,1996 年易名为“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是中国四大商业银 行之一。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由原中国建设银行于 2004 年 9 月分立而成立, 承继了原中国建设银行的商业银行业务及相关的资产和负债。 中国建设银行(股票代 码: 939)于2005年10月27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 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中 首家在海外公开上市的银行。2006 年 9 月 11 日,中国建设银行又作为第一家 H 股 公司晋身恒生指数。2007 年 9 月 25 日中国建设银行 A 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并 开始交易。A 股发行后中国建设银行的已发行股份总数为:233,689,084,000 股(包 括 224,689,084,000 股 H 股及 9,000,000,000 股 A 股)。 截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中国建设银行实现净利润 1,068.36 亿元,较上年增 长15.32%,每股盈利为0.46元,较上年增加0.06元,盈利水平好于预期;平均资 产回报率为 1.24%,较上年降低 0.07个百分点,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20.87%, 较上年提高 0.19 个百分点,整体盈利趋势向好;总资产达到 96,233.55 亿元,较上 年增长 27.37%;资产质量在国内大银行中保持领先,不良贷款额和不良贷款率持续招募说明书 05-20 双降,信贷资产质量持续改善,不良贷款率为1.50%,较上年末下降0.71 个百分点; 拨备水平充分,拨备覆盖率为 175.77%,较上年末提升 44.19 个百分点。 中国建设银行在中国内地设有1.3万余个分支机构,并在香港、新加坡、法兰 克福、约翰内斯堡、东京、首尔、纽约及胡志明市设有分行,在悉尼设有代表处, 拥有建行亚洲、建银国际,建行伦敦、建信基金、建信金融租赁、建信信托等多家 子公司。全行已安装运行自动柜员机(ATM)36,021 台,拥有员工约 30 万人,为客户 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 中国建设银行得到市场和业界的支持和广泛认可,在 2009 年共获得 50 多个国 内外奖项。中国建设银行在英国《银行家》杂志公布的“全球金融品牌 500 强” 、 “全 球银行1000 强”中分列第9 位和第12 位,被《亚洲货币》杂志评为 2009 年度“中 国区最佳银行” ,被《欧洲货币》杂志评为 2009 年度“中国最佳银行” ,连续两年被 香港《资本》杂志评为“中国杰出零售银行” ,荣获《亚洲银行家》杂志颁发的“中 国风险管理成就奖” ,中国扶贫基金会颁发的“20 年特别贡献奖”等奖项,被中国 红十字基金会评为“最具责任感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投资托管服务部,下设综合制度处、基金市场处、资产托 管处、QFII 托管处、基金核算处、基金清算处、监督稽核处和投资托管团队、涉外 资产核算团队、养老金托管服务团队、养老金托管市场团队、上海备份中心等 12 个职能处室,现有员工 130 余人。2008 年,中国建设银行一次性通过了根据美国注 册会计师协会(AICPA)颁布的审计准则公告第 70 号(SAS70)进行的内部控制审计, 安 永会计师事务所为此提交了 “业内最干净的无保留意见的报告” , 中国建设银行成为 取得国际同业普遍认同并接受的SAS70 国际专项认证的托管银行。 2、主要人员情况 罗中涛,投资托管服务部总经理,曾就职于国家统计局、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评 估、信贷、委托代理等业务部门并担任领导工作,对统计、评估、信贷及委托代理 业务具有丰富的管理经验。 李春信,投资托管服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人事教育部、 计划部、筹资储蓄部、国际业务部,对商业银行综合经营计划、零售业务及国际业 务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招募说明书 05-21 纪伟,投资托管服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中国建设 银行总行计划财务部、信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长期从事大客户的客户管理及服 务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 “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 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 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 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QFII、企业 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 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 截至 2010 年 6 月 30 日,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158 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封闭式基 金6只,开放式基金152只。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 了业内的高度认同。2010 年初,中国建设银行被总部设于英国伦敦的《全球托管人》 杂志评为 2009 年度“国内最佳托管银行”(Domestic Top Rated) ,并连续第三年 被香港《财资》杂志评为“中国最佳次托管银行”。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 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 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 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 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投资托管服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处, 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 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投资托管服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招募说明书 05-22 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 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 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 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 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 利用自行开发的 “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基金监督子系统” , 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 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 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 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 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 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 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易 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 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 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 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 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招募说明书 05-23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 46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 46层 法定代表人:钱蒙 电话:(0755)83575993


83575994 传真:(0755)82904048


83575816 联系人:曹丽丽、刘超 客服电话:400-880-6868 网站:www.ubssdic.com 2、代销机构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长安兴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传真:(010)66275654 联系人:何奕 客服电话:95533 公司网站:www.ccb.com (2)其他代销机构情况详见本基金《发售公告》 。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 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 46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 46层 法定代表人:钱蒙 招募说明书 05-24 电话:(0755)83575836 传真:(0755)82912534 联系人:冯伟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 (021)51150298 传真: (021)51150398 经办律师:梁丽金、刘佳 联系人:廖海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233 号汇亚大厦 1604-1608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联系电话: (021)23238888 传真: (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金毅 联系人:金毅 招募说明书 05-25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息披露办 法》 、 《基金合同》及其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 2010 年 6 月 30 日中国证监会证 监许可[2010]888 号文批准募集。 (二)基金类型与运作方式 基金类型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 (三)基金存续期间 本基金的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四)募集方式 通过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 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公开发售。 (五)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本基金自2010年 8月 3日至2010年9月3日进行发售。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 并及时公告。 (六)募集规模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售情况对本基金的发售进行规模控制, 具体规定见 《发 售公告》 。 (七)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以及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 人。 (八) 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赎回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招募说明书 05-26 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在投资人赎回时收取后端认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的 基金份额,称为 B 类。从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认购/申购以及赎回费 用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 本基金A类、B类和 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交易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 基金 A 类/B 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 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为121012, B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为128012,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为128112。本基金在本公司直销网点和中国工商银行销售 的 A、B 两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相同,均为 121012,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为 128112; 其他代销机构代销的A、 B、 C三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分别为121012、 128012 和 128112。代销机构代销 A、B、C 三类份额的具体情况,请详询各代销机构。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 不得互相转换。 (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费用及认购份额的计算 1、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初始面值发售。 2、认购费率 三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表如下: A类基金份额 认购金额 M 前端认购费率 M<50 万 0.60% 50 万≤M<100 万 0.40% 100 万≤M<500 万 0.30% 500 万≤M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B类基金份额 持有年限Y 后端认购费率 Y <1 年 0.70% 1年≤Y<2年 0.50% 2年≤Y<3年 0.30% 招募说明书 05-27 3年≤Y 0% 注:上表中,1 年按 365 天计算。 C类基金份额 认购费率 0%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 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基金前端认 购费用;B 类基金份额在赎回时收取基金后端认购费用;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 用 (但本基金从C类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 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1)认购 A 类基金份额,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认购份 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1+前端认购费率) 前端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注:对于 500 万(含)以上的适用绝对费用数额的认购,前端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额-前端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例1:某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 获得的利息为10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0.6%)=9,940.36元 前端认购费用=10,000-9,940.36=59.64元 认购份额=(9,940.36+10)/1.00=9,950.36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 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 得的利息,基金发售结束后,投资者确认的 A 类基金份额为 9,950.36 份。 (2)认购 B 类基金份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 = (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招募说明书 05-28 当投资者提出赎回时,后端认购费用的计算方式为 后端认购费用=赎回份额×认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后端认购费率 例 2:某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B 类基金份额,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 金获得的利息为 10 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10)/1.00=10,010.00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 B类基金份额, 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 得的利息,可得到 10,010.00 份 B 类基金份额,但其在赎回时需要根据其持有时间 按对应的后端认购费率交纳后端认购费用。 (3)认购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 = (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例 3:某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 金获得的利息为 10 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10)/1.00=10,010.00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 元认购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 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 得的利息,可得到 10,010.00 份C 类基金份额。但在C 类基金份额存续期间,本基 金从 C 类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4、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 中利息的具体金额及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5、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 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6、基金认购申请的受理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认购申请成功受理的确 认以基金合同生效后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十)投资者对本基金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参见《发售公告》 。 招募说明书 05-29 2、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参见《发售公告》 。 3、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 销。 (3)本基金份额在销售机构网点(中国工商银行除外)的首次单笔认购最低金 额为人民币 1,000 元(含认购费,下同),追加认购的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在中国工商银行代销网点的首次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5,000 元, 追加认购的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4)本基金对单个账户的认购和持有基金份额不进行限制。 七、基金备案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1、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人民币 2 亿元,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 件下, 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且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 10 日内聘请 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 合同生效。 2、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 公告。 3、 本基金合同生效前, 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 任何人不得动用。 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归 投资人所有。 利息的具体金额及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募集失败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 2、 如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招募说明书 05-30 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 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的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 值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 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 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招募说明书 05-31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本基金具体的销售机构情况详见本 基金的《发售公告》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若基金管理人或其 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 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另行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 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 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招募说明书 05-32 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 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 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 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 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 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的确认以注册登 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 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支付赎回款 项, 并通过注册登记机构及相关销售机构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 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招募说明书 05-33 1、本基金份额申购在销售机构网点(中国工商银行除外)的首次单笔申购最低 金额为人民币1,000 元(含申购费,下同) ,追加申购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在中国工商银行代销网点的首次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5,000 元, 追加申购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本基金的单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500份基金 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本基金基金份额余额 不足50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 购金额和赎回份额、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和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上限的的数量限制。基 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B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 别基金份额总数。 T 日某类别基金份额净值=T 日该类别基金资产净值/T 日发行在外的该类别基金 份额总数。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 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 3、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 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 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招募说明书 05-34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 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七)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率 本基金申购采用金额申购的方式。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基金前端 申购费用;B类基金份额在赎回时收取基金后端申购费用; 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 费用(但本基金从 C 类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B 类基金份额的 最高申购费率不超过 5%,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 单独计算。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表: A 类基金份额 申购金额 M 前端申购费率 M<50 万 0.80% 50 万≤M<100 万 0.60% 100 万≤M<500 万 0.40% 500 万≤M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B 类基金份额 持有年限Y 后端申购费率 Y <1 年 0.90% 1年≤Y<2年 0.70% 2年≤Y<3年 0.40% 3年≤Y 0% 注:上表中,1年按365天计算。 C 类基金份额 申购费率 0% 2、赎回费率 A、B类基金份额采取一致的赎回费率,仅对持有期不足 60 天的赎回申请收取招募说明书 05-35 赎回费,即持有期限在 60 日以内的 A、B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为 0.10%;持有期 限超过 60 日(含 60 日)的 A、B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赎回费用。C 类基金份额不收 取赎回费用。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 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 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进行基金交 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 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申购份额的计算 (1)申购 A类基金份额,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份 额的计算: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前端申购费率) (注:对于 500 万(含)以上的适用绝对费用数额的申购,前端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前端申购费用) 前端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4: 某投资者投资 1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 A类基金份额, 采用前端收费方式, 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0.80%)=9,920.63元 前端申购费用=10,000-9,920.63=79.37元 申购份额=9,920.63/1.050=9,448.22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 万元申购本基金的A 类基金份额,采用前端收费方式, 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则其可得到9,448.22 份基金份额。 (2)申购 B 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 = 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 B 类基金份额净值 当投资者提出赎回时,后端申购费用的计算方式为: 招募说明书 05-36 后端申购费用=赎回份额×申购当日 B 类基金份额净值×后端申购费率 例5: 某投资者投资 1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 B类基金份额, 采用后端收费方式, 假设申购当日 B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1.050=9,523.81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 B 类基金份额,采用后端收费方式, 假设申购当日 B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则其可得到 9,523.81 份基金份额, 但其在赎回时需要根据其持有时间按对应的后端申购费率交纳后端申购费用。 。 (3)申购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6:某投资者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1.050=9,523.81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则其可得到 9,523.81 份基金份额。但在 C 类基金份额存 续期间,本基金从 C 类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赎回当日(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1)若投资者认/申购时选择A类基金份额,则赎回时净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 为: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 ×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 7: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20 天,假设 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250=12,500 元 赎回费用=12,500×0.10%=12.50 元 净赎回金额=12,500-12.50=12,487.50 元 招募说明书 05-37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 份A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20 天,假设赎回 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2,487.50 元。 (2) 若投资者认/申购时选择B类基金份额, 则赎回时净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 为: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后端认(申)购费用=赎回份额×认(申)购当日份额净值×后端认(申)购 费率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后端认(申)购费用-赎回费用 例 8:假定某投资者在募集期内认购本基金 B 类基金份额,并分别在 20 日后、 一年半后和两年半后赎回 10,000 份, 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分别为1.025、 1.080 和 1.140 元,各笔赎回扣除的赎回费用、后端认购费用和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1 赎回2 赎回3 赎回份额(A) 10,000 10,000 10,000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B) 1.025 1.08 1.14 赎回总金额(H) 10,250.00 10,800.00 11,400.00 适用的后端认购费率(F) 0.70% 0.50% 0.30% 后端认购费(G=A×1×F) 70 50 30 适用的赎回费率(C) 0.10% 0.00% 0% 赎回费(E=H*C) 10.25 0 0 净赎回金额[D=H-G-E] 10,169.75 10,750.00 11,370.00 例9: 假定某投资者申购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 申购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10 元,并分别在 20 日后、一年半后和两年半后赎回 10,000 份,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分别为 1.025、1.080和 1.140元,各笔赎回扣除的赎回费用、后端申购费用和 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1 赎回2 赎回3 赎回份额(A) 10,000 10,000 10,000 招募说明书 05-38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G) 1.01 1.01 1.01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B) 1.025 1.08 1.14 赎回总金额(I) 10,250.00 10,800.00 11,400.00 适用的后端申购费率(F) 0.90% 0.70% 0.40% 后端申购费(H=A×G×F) 90.9 70.7 40.4 适用的赎回费率(C) 0.10% 0.00% 0% 赎回费(E=I×C) 10.25 0 0 净赎回金额(D=I-H-E) 10,148.85 10,729.30 11,359.60 (3)若投资者认/申购时选择 C 类基金份额, 则赎回时不收取赎回费用,净赎 回金额即为赎回总金额,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 ×T日基金份额净值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 例 10: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 份额净值是 1.2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250=12,500 元 净赎回金额=12,500 元 即: 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C类基金份额, 假设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 值是 1.2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2,500.00 元。 (九)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 本基金 A类/B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 基金份额总数。 T 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T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发售在 外的该类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为元,计算结果保留在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 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不迟于 T+1 日公告。遇特殊情况,招募说明书 05-39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 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 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 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十一)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此时,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向本基金的转入申请可按同样的方式处理: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 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或拒绝申购(除第 4 项外) ,基 金 管 理 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二)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此时,本基金向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转出申请可按同样的方式处理: 招募说明书 05-40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 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按照规定公告, 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 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 日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投资 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十三)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 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 认为因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 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招募说明书 05-41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至全部赎回申请办理完成为止;选择取消赎 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 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 此类推,直至全部赎回申请办理完成为止。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 作明确选择,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 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 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四)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不超过 2 周(含 2 周)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暂停 公告 1 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 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 (十五)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招募说明书 05-42 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六)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 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人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人基金账户的行为,但相关法律 法规或者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 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 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 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办理非交易过户 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 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项 业务。 (十七)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 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八)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 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 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九)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 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招募说明书 05-43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追求基金资产稳定增值、有效控制风险和保持资金流动性的基础上,通过积 极主动的投资管理,力求获得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 券、股票、权证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 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 、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 固定收益证券品种。本基金既可以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也可以在二 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本基金对债券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 资产的 80%;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其中权证投资 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投资比例将遵从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 (三)投资理念 以价值分析为基础,宏观与微观、定性与定量相结合,进行主动式管理,力求 有效控制风险并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四)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 本基金采取稳健灵活的投资策略,通过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的主动管理,力求 降低基金净值波动风险,并根据对股票市场的趋势研判及新股申购收益率预测,适 度参与一级市场新股和增发新股的申购以及二级市场的股票投资,力求提高基金总 体收益率。 2、债券投资管理 本基金借鉴 UBS Global AM 固定收益组合的管理方法,采取“自上而下”的债 券分析方法,注重挖掘债券收益率曲线期限结构与信用利差的变动趋势中隐含的投招募说明书 05-44 资机会,确定债券模拟组合,并管理组合风险。 图 1、债券组合构建流程 (1)基本价值评估 债券基本价值评估的主要依据是均衡收益率曲线 (Equilibrium Yield Curves) 。 均衡收益率曲线是指,当所有相关的风险都得到补偿时,收益率曲线的合理位 置。风险补偿包括四个方面:资金的时间价值(补偿) 、通货膨胀补偿、期限补偿、 利差补偿(流动性及信用风险补偿) 。通过对这四个部分风险补偿的计量分析,得到 均衡收益率曲线及其预期变化。市场收益率曲线与均衡收益率曲线的差异是估算各 种剩余期限的个券及组合预期回报的基础。 图 2、均衡收益率曲线图 基本价值评估 ◇ 市场收益率与均衡收益率曲线比较 ◇ 计算源于债券类别和剩余期限配置的预期超额收益 ◇ 根据超额收益对债券类别和剩余期限配置进行投资评级 经济环境和市场风 险评估 债券模拟组合 债券资产 配置策略 ◇ 久期策略 ◇ 收益率曲线策略 ◇ 类别选择策略 ◇ 个券选择策略 招募说明书 05-45 基于均衡收益率曲线,计算不同资产类别、不同剩余期限债券品种的预期超额 回报,并对预期超额回报进行排序,得到投资评级。在此基础上,卖出内部收益率 低于均衡收益率的债券,买入内部收益率高于均衡收益率的债券。 (2)债券投资策略 债券投资策略主要包括:久期策略、收益率曲线策略、类别选择策略和个券选 择策略。在不同的时期,采用以上策略对组合收益和风险的贡献不尽相同,基金管 理人根据债券组合允许的风险程度和市场状况运用相关策略。 久期策略是指,根据基本价值评估、经济环境和市场风险评估,基于市场利率 走势预判以及基金债券投资对风险收益的特定要求,确定债券组合的久期配置。由 于债券久期反映了债券价格对市场利率变化的敏感度,一般情况下,如果预测利率 将上升,基金管理人可适当降低组合的目标久期;如果预测利率将下降,则可适当 延长组合的目标久期。 收益率曲线策略是指,首先评估均衡收益率水平,以及均衡收益率曲线合理形 态。然后通过市场收益率曲线与均衡收益率曲线的对比,评估不同剩余期限下的价招募说明书 05-46 值偏离程度。在满足既定的组合久期要求下,通过分析预测收益率曲线可能发生的 形变,在期限结构配置上适时采取子弹型、哑铃型或者阶梯型等策略,优化组合的 期限结构,以获取收益率曲线变动带来的收益。 类别选择策略是指在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和企业债等债券类别间的配置。 债券类别间估值比较基于类别债券市场基本因素的数量化分析(包括利差波动、信 用转移概率、流动性等数量分析) ,在遵循价格/内在价值原则下,根据类别资产间 的利差合理性进行债券类别选择。在类别选择上,本基金注重挖掘信用品种中信用 利差隐含的投资机会,包括高品质信用产品的信用风险利差溢价和信用利差波动带 来的互换套利,等等。 个券选择策略是指,通过自下而上的债券分析流程,鉴别出价值被市场误估的 债券,择机投资低估债券,抛出高估债券。个券分析建立在价格/内在价值分析基础 上,并将考虑信用风险、流动性和个券的特有因素等。 (3)可转换债券的投资管理 可转换债券兼具权益类证券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特性,具有抵御下行风险、分 享股票价格上涨收益的特点。 本基金将选择公司基本面优良的可转换债券进行投资, 并采用期权定价模型等数量化估值工具进行定价。本基金持有的可转换债券可以转 换为股票。 (4)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管理 资产支持证券的定价受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标的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 还率等多种因素影响。本基金将在基本面分析和债券市场宏观分析的基础上,以数 量化模型确定其内在价值。 (5)组合构建及调整 由基金管理人投资主管和债券组负责人组成债券策略组。该小组将借鉴 UBS Global AM 债券研究方法,结合各成员债券投资管理经验,评估债券价格与内在价 值偏离幅度是否可靠,据此构建债券模拟组合。 债券策略组定期开会讨论债券策略组合,买入低估债券,卖出高估债券。同时 从风险管理的角度,评估组合调整对组合久期、类别权重等的影响。 随着债券市场的发展与金融创新的深入,以及日后相关法律法规允许本基金可招募说明书 05-47 投资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出现时,本基金将基于审慎的原则,对这些新品种予以 评估,在满足本基金投资目标的前提下适时调整基金投资品种的范围和投资比例。 3、股票投资策略 (1)一级市场新股申购策略 本基金将在评估新股申购收益与风险状况的基础上参与新股申购。在进行新股 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将结合金融工程数量化模型,使用 GEVS 模型等方法评估股票的 内在价值,充分借鉴合作券商等外部资源的研究成果,对于拟发行上市的新股(或 增发新股)等权益类资产价值进行深入发掘,评估申购收益率,并通过对申购资金 的积极管理,制定相应的申购和择时卖出策略以获取较好投资收益。 考量公司基本面 本基金评估公司基本面的主要指标包括价值评估、成长性评估、现金流预测和 行业环境评估等。分析师从定性和定量两个方面考量行业竞争趋势、公司的竞争地 位、短期和长期内公司现金流增长的主要驱动因素,业务发展的关键点以及公司治 理结构状况。 评估股票价值 本基金借鉴 GEVS,以合适方法评估股票投资价值。GEVS 是 UBS Global AM 在 全球使用了 20 多年的权益估值模型。 模型分阶段考量现金流量增长率, 得到各阶段 现金流的现值总和,即股票的内在价值。市场价格与内在价值的差幅是本基金买入 或沽出股票的主要参考依据。本基金在借鉴 GEVS 方法时,将会考虑中国股票市场特 点和某些行业或公司的具体情况。 在实践中,现金流量贴现模型可能有应用效果不理想的情形。根据实际情况和 基金管理人对IPO公司的了解深入程度,本基金还将选用其它合适的估值方法,如 P/E、P/B、EV/EBITA 等方法。 投资管理策略 本基金结合发行市场资金状况和近期新股上市首日表现,预测股票上市后的市 场价格,分析和比较申购收益率和中签率,从而决定是否参与新股申购和参与金额。 一般情况下,本基金对获配新股将在可流通之首日起即择机卖出,以控制基金 净值的波动。若可流通初期价格低于合理估值,则会等待至价格上升至合理价位时招募说明书 05-48 卖出。 (2)二级市场股票投资策略 基金管理人将把握股票市场出现的趋势性或结构性投资机会,在本基金合同约 定范围内直接投资二级股票市场,努力获取超额收益。在股票投资方面,基金管理 人将遵循稳健和灵活兼顾的投资思路。 基金管理人在剔除了流动性差或公司经营存在重大问题且近期无解决方案的上 市公司股票后,形成股票初选库。在稳健投资方面,基金管理人以现金流充沛、行 业竞争优势明显、 具有良好现金分红记录或分红潜力的优质公司作为主要投资目标。 其中主要研究指标包括股息收益率、历史分红频率和数量等。在灵活投资方面,则 以主题投资为主线,着重投资在中国经济增长进程和股票市场发展中均有代表性的 投资主题所覆盖的优质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主题的挖掘主要是通过深入研究中国经 济、社会发展过程中的结构性变化和趋势性规律,有效分析影响经济发展和企业盈 利的关键性、群体性和趋势性因素,结合股票市场板块运行特征和动态估值水平而 得来的。 对于所有股票的选择,基金管理人会借鉴 UBS Global AM 在全球使用了 20 多 年的权益估值模型GEVS等估值方法来合理估计股票投资价值, 并从定量和定性两方 面全面考量公司基本面,包括价值评估、成长性评估、现金流预测和行业环境评估 等。 在形成可执行组合之前,组合需经风险考量和风险调整。基金管理人借鉴 GRS 等风险管理系统技术,对模拟组合(事前)和实际投资组合(事后)进行风险评估、 绩效与归因分析,从而确定可执行组合以及组合调整策略。 (五)投资管理程序 1、决策依据 (1)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基金投资决策的准则; (3)国内宏观经济发展态势、微观经济运行环境、政策指向及全球经济因素分 析; 2、管理程序 招募说明书 05-49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投资方面最高层决策机构,定期就投资管理重大问题进 行讨论,确定基金投资策略。投资团队包括分析师、基金经理和交易员,他们独立 工作,责任明确,相互间密切合作。 (1)投资决策委员会每月或不定期召开会议,决定基金投资管理战略、资产分 配等重大事项,确定对基金经理的授权,审批超过投资权限的投资计划。 (2) 债券策略组和股票策略组投资决策会议定期分别或联合召开一次, 确定近 期资产组合的配置安排,包括对基金大类资产配置方案做战术性调整、行业配置和 个券选择。同时,检讨投资业绩,提出近期投资计划。 (3) 分析师根据宏观经济、 政策预期、 行业发展动向和上市公司基本因素分析, 提出二级市场股票投资建议以及IPO新股和增发新股申购策略,及对可交易的获配 新股提出卖出建议。 (4)基金经理在其授权范围内,根据投资决策会议确定的资产配置策略,充分 参考分析师组合,进行具体的行业和个股(个券)配置。 (5)基金经理下达投资交易指令,由交易室完成交易。 (6)定量分析师负责完成基金内部业绩和风险评估,提交评价报告。 投资决策委员会有权根据市场变化和实际情况,对上述管理程序作出调整。 (六)业绩比较基准 中债总指数收益率×90%+沪深300 指数收益率×10%


中债总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中国债券指数。该指数 同时覆盖了上海证券交易所、银行间以及银行柜台债券市场上的主要固定收益类证 券,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能够反映债券市场总体走势,适合作为本基金的债券 投资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300指数是由中证指数公司开发的中国A股市场统一指数, 它的样本选自 沪深两个证券市场, 覆盖了大部分流通市值,其成份股票为中国 A 股市场中代表性 强、流动性高的主流投资股票, 能够反映A股市场总体发展趋势,具有权威性,适 合作为本基金股票投资业绩比较基准。 本业绩比较基准符合本基金的投资风格,并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招募说明书 05-50 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基金管 理人可以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 公告。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风险与预期收益高 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八)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 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 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40%;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 债券回购到 期后不展期; (6) 本基金债券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为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持有现金或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对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 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 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招募说明书 05-51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 0.5%;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履行适当 程序后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 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招募说明书 05-52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债权人权利,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 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以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 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 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 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 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招募说明书 05-53 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 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 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 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 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招募说明书 05-54 十一、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 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 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招募说明书 05-55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 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 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 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和负债。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 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 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 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招募说明书 05-56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 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 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或代销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 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差错处 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 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 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 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 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 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 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差错责任 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招募说明书 05-57 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 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 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 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 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 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 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 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 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 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 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招募说明书 05-58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公告。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直接损失的,应由 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 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 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 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 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 产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 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5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 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 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招募说明书 05-59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 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下同) 资产负债表中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由于本基金 A 类/B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 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 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 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单位净值自动转 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3、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12 次,每次 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 60%; 4、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 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 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6、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7、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招募说明书 05-60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收益分配基准日以及截至该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 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 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 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 的划付。 招募说明书 05-61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本基金从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银行账户维护费; 10、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 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5%年费率计提。计算 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 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 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 法如下: 招募说明书 05-62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 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 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B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 0.40%。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40%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 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注册登记机构,由注册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 日,支付日期顺延。 基金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行销广告 费、促销活动费、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等。 基金销售服务费不包括基金募集期间的上述费用。 4、除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 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 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 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招募说明书 05-63 付。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履行适当程序后调整基金 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招募说明书 05-64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 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当年本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 度;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 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 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 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 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招募说明书 05-65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 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 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网站等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 、 《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售 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中国证监会 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公 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 6 个月的最后 1 日。 招募说明书 05-66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 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 、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售 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 网站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 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五)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 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的次日,将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 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需经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招募说明书 05-67 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基金定期报告应当按有关规定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八)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 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 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招募说明书 05-68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 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二)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年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季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 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地,供公众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 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十三)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招募说明书 05-69 1.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 价值时;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招募说明书 05-70 十六、基金的风险揭示 (一)投资组合的风险 基金的证券投资组合所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 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价格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 从而可能给基金资产带来潜在的损失风险。 影响证券价格波动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可能导致证券市场 的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 (2)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证券市场也呈现周期性 变化特征。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债券与股票,其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发生变化。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的利率波动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并会影响股票市场 和债券市场的走势变化,从而影响基金投资的收益水平。 (4)购买力风险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 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受多种因素影响, 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可能导致股票价格的下跌, 降低基金投资的收益水平。 虽然本基金力求通过分散化投资减少这种非系统性风险, 但并不能完全消除该种风险。 (6)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这与利率上升 所带来的价格风险互为消长。 2、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 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另外,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招募说明书 05-71 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3、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的 风险。流动性风险还包括由于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致使本基金没有足够的现金应 付赎回支付所引致的风险。 (二)合规性风险 合规性风险是指本基金的投资运作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要求而带来的风险。 (三)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金 收益水平, 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 获取的信息不完全、 投资操作出现失误,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四)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 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 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五)本基金特定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因此无法完全规避市 场利率风险与发债主体特别是企业债、公司债的发债主体的信用质量变化造成的信 用风险。本基金注重挖掘债券收益率曲线期限结构与信用利差的变动趋势中隐含的 投资机会,但是债券收益率曲线的变动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这将对基金资产收益 产生一定的影响。 虽然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但仍可以参与股票或权证等权益类资产的一、二级 市场投资;尽管权益类资产投资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但权益类资产的市 场价格波动极大,有可能对本基金份额净值的变动产生较大的影响。 (六)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 导致基金资产受损。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招募说明书 05-72 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因素的出现,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受损。 招募说明书 05-73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该等 报酬标准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或收费方式、 调 低赎回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 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至少 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招募说明书 05-74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6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的; 5、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3000 万元的; 6、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十大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 额总额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90%的; 中国证监会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 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 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 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招募说明书 05-75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 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招募说明书 05-76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 用基金财产; (2) 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 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销售服务费率之外)相关费率结 构和收费方式; (6) 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 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财产及相关当事人的利 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本基金的利益依法进行融资、融券; (9)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注 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 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 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招募说明书 05-77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 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 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招募说明书 05-78 (16)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 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 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 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并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招募说明书 05-79 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 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 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 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招募说明书 05-80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 人追偿;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招募说明书 05-81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 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 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 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1、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 金份额 10%以上(含 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 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①终止基金合同(但发生下列第(2)项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除外) ; ②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③变更基金类别; ④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⑤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⑥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⑦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 准的除外; ⑧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⑨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⑩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合同生效后,有以下事由情形之一时,终止基金合同不需要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招募说明书 05-82 ①连续6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的; ②连续6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资产净值低于3000 万元的; ③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十大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总额超过基金总 份额的 90%的; (3)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 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①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②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或收费方式、调 低赎回费率; ③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④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⑤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⑥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召集,会议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基金管理人未 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 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并确定会 议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 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招募说明书 05-83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 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30 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 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 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 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招募说明书 05-84 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 表决结果。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 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下同); 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 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提供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 性公告;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为“监 督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招募说明书 05-85 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 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权益登记日单独或合并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 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 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 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 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 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 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 释和说明。 程序性。 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 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 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招募说明书 05-86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 进行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日及时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 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 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 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 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 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 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第 2 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并形成决议。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 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6、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 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 决议的方式通过; 招募说明书 05-87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并 予以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 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 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 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 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 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 计票结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 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 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招募说明书 05-88 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监 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 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票人进行计票,并 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8、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 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关于本章第(二)节第 1 条所规定的第 ①-⑧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关 于本章第(二)节第 1 条所规定的第⑨、⑩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方可执行。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 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1、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由于本基金A类/B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 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 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 担。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 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单位净值自招募说明书 05-89 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3)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12 次,每 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 60%; (4)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 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 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6)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 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7)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收益分配基准日以及截至该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 内容。 3、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 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 资金的划付。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作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5%年费率计提。计算 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招募说明书 05-90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 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 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 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 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 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B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 0.40%。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40%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 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注册登记机构,由注册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 日,支付日期顺延。 基金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行销广告招募说明书 05-91 费、促销活动费、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等。 基金销售服务费不包括基金募集期间的上述费用。 (五)基金资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1、投资目标 在追求基金资产稳定增值、有效控制风险和保持资金流动性的基础上,通过积 极主动的投资管理,力求获得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2、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 券、股票、权证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 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 、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 固定收益证券品种。本基金既可以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也可以在二 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超过基金 资产的 20%,其中权证投资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投资比例将遵从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 3、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 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 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招募说明书 05-92 净值的40%;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 债券回购到期 后不展期; 6) 本基金债券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为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持有现金或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对股票等权益券类资产的投资 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 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 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 0.5%;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履行适当 程序后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招募说明书 05-93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 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2、基金资产净值的公告方式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 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的次日,将基 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合同》的变更 招募说明书 05-94 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该等 报酬标准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或收费方式、 调 低赎回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 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至少一 种指定媒体公告。 2、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招募说明书 05-95 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 的; (5)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3000 万元的; (6)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十大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 份额总额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90%的; (7) 中国证监会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 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 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 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招募说明书 05-96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 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 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 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招募说明书 05-97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 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招募说明书 05-98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 46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 46层 邮政编码:518035 法定代表人:钱蒙 成立日期:2002 年6 月1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2]25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设立与发起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境外证券投 资管理及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成立日期: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 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招募说明书 05-99 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 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 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运 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 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 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券、股票、权证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 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 、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 固定收益证券品种。本基金既可以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也可以在二 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本基金对债券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 资产的 80%;股票、权证等非债券类资产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其中权证投 资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投资比例将遵从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 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40%;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 债券回购到 期后不展期; 招募说明书 05-100 (4) 本基金债券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为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持有现金或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对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 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 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 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 0.5%; (11)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不包括该证券的非受限部分) ,其公允价值 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5%。经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并履行相关程序后, 可对以上比例进行调整。 (1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履行适当程序后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招募说明书 05-101 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 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 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 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 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 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 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 关联交易的发生,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 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事 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只能进行事后结算,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 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 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 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 名单。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 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 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的,应 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 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 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 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 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招募说明书 05-102 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 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金投 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 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发 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 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 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 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负责相关工 作的落实和协调,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受限 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任与损失,及因 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 基金管理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董 事会批准。风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资比例 限制失调、基金流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以及有关异常情况的处 置。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投资非公开发 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积 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金巨额赎招募说明书 05-103 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 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并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因投资受限证券导致的 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本基金出现损 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 损失。 (3) 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投资前三个工作日向基 金托管人提交有关书面资料,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准确、完 整。有关资料如有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上述书面资料包括 但不限于: 1)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 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媒体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 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在合理期限内未能进行及 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在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建立与 完善情况。 3)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信息披露情况。 (6)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6、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招募说明书 05-104 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7、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 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 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 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 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 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8、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 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 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9、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 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 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10、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 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 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 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 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 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 为。 招募说明书 05-105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 法》 、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 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 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 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 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 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 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 与独立。 (5)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 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 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基金管理人进 行追偿,但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招募说明书 05-106 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 立的“基金募集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 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 同时在规定时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 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 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 并根据基 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 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5) 基金托管人应严格管理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银行存款账户、 及时核 查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余额。 4、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为 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招募说明书 05-107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的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 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 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 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 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 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 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 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 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办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 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及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 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招募说明书 05-108 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 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 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 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 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 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 确到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 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 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年。如不能妥 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招募说明书 05-109 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 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 守保密义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 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 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 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 同和本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招募说明书 05-110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 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续忠 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4)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 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招募说明书 05-111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 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招募说明书 05-112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系列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


(一)对账单寄送服务 1、在《基金合同》生效后1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向认购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寄出认购确认单。每季度结束后15 个工作日内寄出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季度对账单。 2、在未收到客户关于不需要对账单寄送的明确表示下,基金管理人将按照 上述规则邮寄对账单。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根据个人需要,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服 热线、网站、电子邮件等方式取消或恢复对账单寄送服务。 3、为保障对账单邮寄服务的及时准确,请务必预留准确的通讯地址及联系 方式,并及时更新。 4、由于对账单记录信息属于个人隐私,基金份额持有人除邮寄对账单方式 外,也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电子邮件或者国投瑞银网站等方式查询 相关账户信息。 5、基金管理人将随对账单定期或者不定期寄送相关基金资讯。 6、对账单以邮政平信方式寄出,基金管理人不对邮寄资料的送达做出承诺 和保证,也不对因邮寄资料出现遗漏、泄露而导致的任何直接或间接损害承担 赔偿责任。 (二)信息发送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手机短信息和电子邮件的信息定制服 务。 1、手机短信息的定制内容包括基金周末净值、基金交易确认信息、分红确 认信息等。 2、电子邮件信息定制内容包括周讯、月讯、电子对账单等。 3、手机短信息发送依托于外部通讯服务商,电子邮件发送通过互联网进行 信息传送,基金管理人根据服务规则定期发送相关信息,并不对信息的送达做招募说明书 05-113 出承诺和保证。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客服热线或以邮件形式提交信 息定制申请或修改、取消该项服务。 (三)呼叫中心电话服务 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7×24 小时的自动语音服务和查询服务,客户 可通过电话收听基金份额净值,自助查询基金账户余额和交易信息等。 客户服务中心的人工坐席服务时间为每周一至周日(法定节假日及因此导 致的证券交易所休市日除外)9:00—21:00。 客服热线:4008806868(免长途) (四)网上交易和查询服务 个人投资者持有指定银行卡,可通过国投瑞银网上交易平台完成在线开户 和交易业务。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通过国投瑞银网站的“账户查询”平台完成 基金账户的查询业务。 国投瑞银网址:www.ubssdic.com (五)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网上投诉栏目、呼叫中心、书信、电子 邮件、传真、登门拜访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原则上是及时回复,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投 诉,基金管理人将在48 小时之内做出回复。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原则上 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当日或次日回复。 客服邮箱:service@ubssdic.com 招募说明书 05-114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暂无。 招募说明书 05-115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住所,投资者可免 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招募 说明书条款及内容应以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招募说明书 05-116 二十三、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国投瑞银优化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国投瑞银优化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国投瑞银优化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关于国投瑞银优化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之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存放地点:上述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以在办公时间免费查询;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备查文 件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基金备查文件正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