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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景阳(519019)

大成景阳:更新招募说明书(2010年第1期)查看PDF公告

 
 
 
 
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0 年 第 1 期 
 
 
 
 
 
 
 
基 金 管 理 人 : 大成 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 
二 〇 一〇年 七 月 
 
 
 
 
 
 
 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 - 重 要 提 示 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由景阳证券投资 基金转型而来。 基金转型 经2007 年11 月9日 景阳 证 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并 获 中国 证 监会2007年11 月28日证监基金字[2007]324号文 核准。 自2007年12月11 日起, 由 《 景 阳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修订而成的 《 大成景阳领先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 合同》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 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 招募说明 书 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 并不表明中国证监会 对本基 金的价值和收益 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 者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 (更新) 已经本基 金托管人复核。 本招募说明书 (更新) 所载 内容截至日为2010 年6 月11 日,有关财 务 数 据 和 净 值 表 现 截 止 日 为2010 年3 月31 日 (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 - 目





录 重 要 提 示 ............................................................................................................................................ 1 一、绪


言 .............................................................................................................................................. 3 二、释


义 .............................................................................................................................................. 3 三、基金 管理人 ...................................................................................................................................... 8 四、基金 托管人 .................................................................................................................................... 23 五、相关 服务机 构 ................................................................................................................................ 27 六、基金 的沿革 .................................................................................................................................... 51 七、基金 的存续 .................................................................................................................................... 51 八、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回 ................................................................................................................ 52 九、基金 的投资 .................................................................................................................................... 59 十、基金 业绩 ........................................................................................................................................ 70 十一、基 金的融 资、融 券 .................................................................................................................... 71 十二、基 金财产 .................................................................................................................................... 71 十三、基 金资产 估值 ............................................................................................................................ 72 十四、基 金的费 用与税 收 .................................................................................................................... 78 十五、基 金收益 与分配 ........................................................................................................................ 81 十六、基 金的会 计与审 计 .................................................................................................................... 82 十七、基 金的信 息披露 ........................................................................................................................ 83 十八、风 险揭示 .................................................................................................................................... 87 十九、基 金合同 的变更 、终 止与基金 财产清 算 ................................................................................ 89 二十、基 金合同 内容摘 要 .................................................................................................................... 91 二十一、 基金托 管协议 的内 容摘要 .................................................................................................. 106 二十二、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服务 .................................................................................................. 116 二十三、 其他应 披露事 项 .................................................................................................................. 118 二十四、 对招募 说明书 更新 部分的说 明 .......................................................................................... 120 二十五、 招募说 明书的 存放 及查阅方 式 .......................................................................................... 120 二十六、 备查文 件 .............................................................................................................................. 121 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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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一、绪


言 《 大成 景 阳 领 先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 以 下 简 称 “ 招 募 说 明 书 ” 或 “ 本招募说明书” ) 依 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 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管理办法》 ” ) 、 《证券 投 资 基 金 运作 管 理办 法》 ( 以 下 简称 “ 《 运作 办法 》 ” ) 、 《证 券 投资 基金 信 息 披 露 管理办法》 ( 以 下简 称 “ 《 信 息 披 露办 法 》 ” )及 其 他 有 关法 律 法规 与《 大成景阳 领先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 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 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 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 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 明其对 基金 合同 的承认 和接受 ,并 按照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 基 金 或 本 基 金 : 指 大 成 景 阳 领 先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本 基 金 由 景 阳 证 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成。 2.景阳基金:指景阳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封闭式。 3.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5 . 基 金 合 同 : 指 《 大 成 景 阳 领 先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及 对 其 任 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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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6. 托管协议或本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 的 《大 成景阳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充。 7. 招募说明书: 指 《 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招募 说明书是基金向 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 起,每6个 月更 新1次 ,并于 每6 个月结 束之日 后的45 日内 公告 ,更新 内容 截至每6个月的最后1日。 8 . 集 中 申 购 公 告 : 指 《 大 成 景 阳 领 先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集 中 申 购 期 基 金 份额发售公告》 。 9 . 法 律 法 规 : 指 中 国 现 行 有 效 并 公 布 实 施 的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司 法 解 释 、 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10. 《基金法》 : 指2003 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 自2004 年6月1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1 .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5 日颁布、 同年7月1日实施的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2.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 同年7月1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3. 《运作办法》 : 指中 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 日颁布、 同年7月1日实施的 《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4.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 区。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地方派出机构。 16.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7.交易所或证券交易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 或深圳证券交易所。 18.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 个人投资者: 指合 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军人 证件等有效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 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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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基金的自然人。 20. 机构投资者: 指依 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 21.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 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 》 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 并取得国 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 保险公司、 证券公司以及其他 资产管理机构。 22.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合称。 23.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者 。 24. 基金销售业务: 指 基金的认购、 申购、 赎 回、 转换、 非交易过户 、 转托 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 会员单位: 指由中 国证监会核准的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 经相关交 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相关交易所会员单位。 26.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7.直销机构:指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8. 代销机构: 指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 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 29.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 30.销售场所:指场外销售场所和场内销售场所,分别简称场外和场内。 31. 场外销售: 指销售 机构不使用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而通 过自身的柜台或其他交易系统进行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等业务。 32. 场内销售: 指交易 所会员单位作为代销机构,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 式基金销售系统进行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等业务。 33.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 包括 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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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34. 注册登记机构: 指 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 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5.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 投资者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6. 基金交易账户: 指 销售机构为 投资者开立的、 记录 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 构买卖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7.基金转型:指景阳基金由封闭式基金转为开放式基金,调整存续期限, 终 止 上市 ,调 整 投资 目标 、 范围 和策 略 ,修 订基 金 合同 和更 名 为 “ 大成 景 阳领 先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等一系列事项。 38.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生 效起始 日, 基 金合 同 自 景阳基 金终止 上市 之日 起生效 , 《景 阳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自同日起失效。 39.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按照基 金合同规定的程序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40.集中申购期:指 基金合同生效后仅开放申购、不开放赎回的一段时间, 最长不超过1个月。 41. 存续期: 指自 《景 阳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至 《大成景阳 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终止且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公告之日止的不定期期限。 4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3.日:指公历日 。 44.月:指公历月 。 45.T 日: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46.T+n日:指T 日后 (不包括T 日)第n个工作日,n指自然数。 47.开放日:指为 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日期。 48.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9.申购:指在基金存续期内, 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0. 赎回: 指在基金存 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 金管理人购回基金份额 的行为。 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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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51.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 基金合同 和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在 本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52.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53. 巨额赎回: 指本基 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净赎回申请为赎回申 请总数与基金转换申请转出份额总数之和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申请转 入份额总数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 54.元:指人民币元 。 55. 投资指令: 指 基金 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 向基金托管人发 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56.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 约。 57.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9. 基金份额净值: 指 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 总数后的数值。 60. 基金资产估值: 指 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1. 指定媒体: 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体。 62. 不可抗力: 指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 、 不能克服, 且在 基 金合同 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 使 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 部或部分履行 基金合同 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 战争、 骚乱、 火灾、 政 府征用、 没收、 法律法 规变化、 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 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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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三、基 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32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32层 设立日期:1999年4月12日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股 权 结 构 : 公 司 股 东 为 中 泰 信 托 投 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持 股48 % ) 、 中 国 银 河 投资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 (持股25%) 、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持股25%) 、 广东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股2%)四家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树忠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肖冰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设有股东会、 董事会、 监事会, 下设十 六个部门, 分 别是股票投资部、 固定收益部、 委托投资部 、 研究部、 交易管理部、 金融工程部、 信息技术部、客户服务部、市场部、总经理办公室、人力资源部、 计划财务部、 行政部 、 基金运营部、 监察稽核部和国际业务部 。 公司在北京、 上海、 西安、 成 都、武汉、福州和沈阳等地设立了七家分公司 ,并在香港设立了子公司。 此外, 公司 还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风险控制委员会 和战略规划委员会等专业委 员会 。 公司以 “ 稳健 、高效 ” 为 经营理念 ,坚持 “ 诚 实 信用、勤 勉尽责 ” 的 企 业精神, 致力于开拓基金及证券市场业务, 以稳健灵活的投资策略和注重绩优、 高成长的 投资组合, 力求为投资者获得更大投资回报。 公司所有人 员在最近三年内均未受 到所在单位及有关管理部门的处罚。 (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情况 截至2010年6月11 日, 本基金管理人共管理3只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 景宏证 券投资基金 、 景福 证券投资基金 、 大成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及14只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 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大成蓝筹稳健证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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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券投资基金、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沪 深300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 大成财 富管 理2020生 命周 期证 券投 资基金 、大 成积极成长 股票型证 券 投资基金、 大成创新 成 长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 金(LOF) 、大 成景阳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策略 回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大成行业轮动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和大成中证红利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等。 (三)主要人员情况 1.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会: 张树忠先生,董事长,经济学博士。1989 年 7 月—1993 年 2 月,任中央财 经大学财政系讲师;1993 年 2 月—1997 年 3 月,任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 银行总部总经理、研究发展部总经理;1997 年 3 月—2003 年 7 月,任光大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北方总部总经理、资产管理总监;2003 年 7 月 —2004 年 6 月, 任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公司董事、 副总经理;2004 年 6 月—2006 年 12 月,任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7 年 1 月—2008 年 1 月,任大通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2008 年 1 月—2008 年 4 月,任职中国人保资产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2008 年 4 月起任中国人保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党委委 员;2008 年 11 月起同时担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颢先生, 董事总经理, 国际工商管理专业博士。2000 年 12 月—2002 年 9 月, 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管理总部副总经理、 机构管理部副总经理; 2002 年 9 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助理 总经理、 副总经理;2008 年 11 月 起担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刘虹先生, 董事, 博士, 高级经济师。1985 年 7 月—1998 年 11 月, 任国家 计委国土局主任科员、副处长(主持工作) ;1998 年 11 月—2000 年 9 月,任中 国农业发展银行资金计划部计划处副处长 (主持工作) ;2000 年 9 月—2004 年 9 月, 任中国人寿保险 (集团) 公司战略规划部战略研究与规划处处长;2004 年 9 月 —2006 年 2 月,任 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战略规划部副总经理;2006 年 2 月 —2007 年 6 月, 任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发展改革部总经理; 2007 年 6 月 —2007 年 8 月,任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高级专家;2007 年 8 月至今,任人 保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总裁、 党委书记;2009 年 11 月起, 兼任中国 华闻投资控股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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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有限公司总裁、党委书记。 杨赤忠先生, 董事, 大 学本科。 历任深圳蓝天基金管理公司投资与研究部经 理;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副总监、 基金经理;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 究总监;光大证券证券投资部总经理。现任光大证券助理总裁。 孙学林先生,董事,博士研究生在读,中国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 1997 年 5 月—2000 年 4 月, 任职于中国长城信托投资公司;2000 年 4 月 —2007 年 2 月, 任职于中国银河证券有限公司审计与合规管理部; 现任中国银河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总经理。 蔺 春 林 先 生 , 独立 董 事, 大 学 本 科 。1970—1971 年 , 解 放 军 信阳 坦克 师 锻 炼; 1971 —1987 年, 任兵器部 5107、 5137 厂生产会计员、 财务处长; 1987 年 —1998 年, 任湖北省财政厅中央企业处副处长、 财政部驻湖北省专员助理; 1998 年 —2005 年, 任财政部驻江西专员办专员助理、 副专员、 专员、 党组书记;2005 年 8 月, 任中央纪委、中组部金 融巡视组局长;2007 年 1 月退休。 于绪刚先生, 独立董事, 法学博士, 环太平洋律师协会会员、 全国律协金融 证券委员会委员、 华中科技大学兼职教授及研究生导师、 北京工商大学客座教授、 华北电力大学客座教授。1990 年 —1995 年,任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助理 审判员;1995 年—1998 年, 北京大学法学硕士学习;1999 年, 香港大学法律学 院访问学者、香港法律教育信托基金访问学者;1999 年—2001 年,北京大学法 学博士学习;2001 年起任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管委会委员。 万曾炜先生, 独立董事, 经济学博士, 研究员, 曾任上海市政府发展研究中 心处长, 上海市浦东新区综合规划土地局党组书记、 局长, 浦东新区发展计划局 党组书记, 上海浦东发展集团和上海浦东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筹建负责人和法人代 表,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党委书记、 主任, 上海市政府特聘决策咨询专家, 现 任浦东改革与发展研究院院长。 刘大为先生, 独立董事, 国家开发银行 顾问, 高级经济师, 享受政府特殊津 贴专家。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硕士生指导老师,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兼职教授, 清华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高级研究员。 先后在北京市人民政府研究室 (副处长、 处长) ,北京 市第 一商 业局( 副局长 ) , 中国 建设银 行信托 投资 公司 (总经 理) , 中国投资银行(行长) ,国家开发银行(总会计师)工作。 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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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监事会: 胡学光先生, 监事长, 硕士, 高级经济师, 广东省高级经济师评审委员会委 员。曾在湖北金融高等专科学校任教,广州金融高等专科学校任金融系副主任; 1992 年—2003 年 4 月,在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先后任“广证基金” 、 “广证受 益”经理、部门总经理、总裁助理、副总裁,兼任中山大学岭南学院兼职教授、 中天证券研究院副院长,广东证券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指导导师;2003 年 5 月至 2008 年 8 月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宁加岭先生,监事,大学本科。1983 年 2 月—1987 年 6 月,任财政部人教 司副处长、处长;1987 年 6 月—1994 年 6 月,任财政部行政司副司长、司长; 1994 年 6 月—1999 年 6 月,任财政部德宝实业总公司总经理、法人代表;1999 年 6 月起,任职于财政部离退休老干部局。 黄建农先生, 监事, 大学本科。 曾任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江苏北 路营业部总经理,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总部副总经理,总经理, 中国银河投资管理公司投资管理部总经理。 现任中国银河投资管理公司上海投资 部董事总经理。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刘彩晖女士,副总经理,管理学硕士。1999 年—2002 年,历任江南信托投 资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总经理;2002 年—2006 年,历任江南证券有 限公司总裁助理、 投资银行部总经理、 机构管理部总经理, 期间还任江南宏富基 金管理公司筹备组副组长; 2006 年 1 月—7 月任深圳中航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副 总经理; 2006 年 8 月—2008 年 5 月, 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助理总经理; 2008 年 5 月起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杜鹏女士,督察长,研究生学历。1992 年 —1994 年,历任原中国银行陕西 省信托咨询公司证券部驻上交所出市 代表、上海业务部负责人;1994 年 —1998 年, 历任广东省南方金融服务总公司投资基金管理部证券投资部副经理、 广东华 侨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总部资产管理部经理;1998 年 9 月参与大成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的筹建;1999 年 3 月起,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兼监察稽核部总 监 。 2.基金经理 (1)现任基金经理 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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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杨建华先生, 工商管理硕士, 经济学博士研究生,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股 票 投资部总监, 负责公司股票投资业务。 具有10 年证券从业经历, 曾任光大证券 研究所 研究 员、四 川启 明星投 资公 司总经 理助 理。2004 年4 月加入 大 成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2006年1月-2008 年1月期间曾任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05 年2月起 开 始担 任景 阳 证券 投资 基金 (2007 年12月11 日封 转开 为大 成 景阳 领 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 现兼任大成核心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 (2)历任基金经理 无。 3.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 公司投 资决 策委员 会由9名成 员组 成,设 主任 委员1 名, 其他委 员8 名 。名单 如下: 刘明, 投资总监, 大成 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 主任委员; 杨建华, 股票投资部总监, 负责公司股票投资业务, 大成景阳领先股 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大成核心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投 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陈尚前, 固定收益部总监, 负责公司固定收益证券投资业务, 大成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曹雄飞, 研 究部总监,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大成财富管理2020生命周期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邓韶勇, 交易管理部总监, 投资决策 委员会委员; 施永辉, 股票投资部 副总监, 大成蓝筹稳健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王立,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 会委员; 曹志刚, 金融工程部首席金融工程师, 投资决策 委员会委员; 刘安田,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 研究部 总监 助理, 首席宏观策略分析师,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亲属关系。 (四)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按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必须履行以下职 责: 1 . 依 法 募 集 基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认 定 的 其 他 机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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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登记手续; 3 .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 以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产; 4 . 配 备 足 够 的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进 行 基 金 投 资 分 析 、 决 策 , 以 专 业 化 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 保证不同基金在资产运作、 财务 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 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法进行的监督; 8 . 采 取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使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的 方 法 符 合 基 金 合 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 回价格; 9.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 披露及报告义务; 10.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 不得 向他人泄露; 11 . 按基金合同规定确 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 金收益; 1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和直接经营管理; 13 .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5.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6.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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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17.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 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19 . 因 违 反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法 律 法 规 , 导 致 基 金 财产损失或 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及时、 足 额支付 赎回款项; 21. 确保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 保证投资 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 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负责为基金聘请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24. 由于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5.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6.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基金管理人 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 《证券法》 , 并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以下《基金法》 、 《运作 办法》禁止的行为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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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3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加 强 人 员 管 理 , 强 化 职 业 操 守 , 督 促 和 约 束 员 工 遵 守 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 泄 漏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 券 、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 依 法 公 开 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1 )故意损害基金投资者及其他同业机构、人员的合法权益;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信息披露不真实,有误导、欺诈成分; (15)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4. 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 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 策略及限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5. 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 《基金法》 的行为, 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 向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资 或 者 买 卖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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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6 ) 买 卖 与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者 与 其 基 金 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法规规定, 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六)基金经理的承诺 1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本 着 谨 慎 的 原 则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 被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 不 违 反 现 行 有 效 的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 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七)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本基金管理人为加强内部控制, 促进公司诚信、 合法、 有效经营, 保 障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 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依据 《证券法》 、 《证券投资 基金公司管理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 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大纲》 。 公司内部控制是指公司为防范和化解风险, 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公司的发 展规 划, 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 通过建立组织机制、 运用管理方法、 实施 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 公司建立科学合理、 控制严密、 运行高效的 内部控制体系,制定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 基本管理制度、 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 成。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 公司管 理层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 1.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 ) 保 证 公 司 经 营 运 作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行 业 监 管 规 则 , 自 觉 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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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2 ) 防 范 和 化 解 经 营 风 险 , 提 高 经 营 管 理 效 益 , 确 保 经 营 业 务 的 稳 健 运 行 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公司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 ) 健 全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涵 盖 公 司 的 各 项 业 务 、 各 个 部 门 或 机 构 和 各 级 人员,并包括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 有 效 性 原 则 。 通 过 科 学 的 内 控 手 段 和 方 法 , 建 立 合 理 的 内 控 程 序 , 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 ) 独 立 性 原 则 。 公 司 各 机 构 、 部 门 和 岗 位 职 责 的 设 置 保 持 相 对 独 立 , 公 司基金财产、自有资产与其他资产的运作 相互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 ) 成 本 效 益 原 则 。 公 司 运 用 科 学 化 的 经 营 管 理 方 法 降 低 运 作 成 本 , 提 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成本控制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公司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1 ) 合 法 合 规 性 原 则 。 公 司 内 控 制 度 符 合 国 家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和 各 项 规 定。 (2 ) 全 面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涵 盖 公 司 经 营 管 理 的 各 个 环 节 , 不 得 留 有 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 ) 审 慎 性 原 则 。 制 定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以 审 慎 经 营 、 防 范 和 化 解 风 险 为 出 发 点。 (4 ) 适 时 性 原 则 。 随 着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调 整 和 公 司 经 营 战 略 、 经 营 方 针 、 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 修订或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4.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 风险评估、 控制活动、 信息沟通 和内部 监控。 (1 ) 控 制 环 境 构 成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的 基 础 , 控 制 环 境 包 括 经 营 理 念 和 内 控 文 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2 ) 公 司 管 理 层 牢 固 树 立 内 控 优 先 和 风 险 管 理 理 念 , 培 养 全 体 员 工 的 风 险 防范意识, 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 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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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3 )健全公 司 法 人 治 理 结 构 , 充 分 发 挥 独 立 董 事 和 监 事 会 的 监 督 职 能 , 禁 止不正当关联交易、 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 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 合法权益。 (4 ) 公 司 的 组 织 结 构 体 现 职 责 明 确 、 相 互 制 约 的 原 则 , 各 部 门 有 明 确 的 授 权分工,操作相互独立。公司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 包括民主、 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 高效、 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 以及 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5 ) 依 据 公 司 自 身 经 营 特 点 设 立 顺 序 递 进 、 权 责 统 一 、 严 密 有 效 的 内 控 防 线: ①各岗位职责明确, 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 各岗位人员在上岗 前 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②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 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 督制衡。 ③公司督察长和内部监察稽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 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 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6 ) 建 立 有 效 的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制 度 , 健 全 激 励 约 束 机 制 , 确 保 公 司 各 级 人 员具备与其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7 ) 建 立 科 学 严 密 的 风 险 评 估 体 系 , 对 公 司 内 外 部 风 险 进 行 识 别 、 评 估 和 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8 ) 建 立 严 谨 、 有 效 的 授 权 管 理 制 度 , 授 权 控 制 贯 穿 于 公 司 经 营 活 动 的 始 终。 ①确保股东会、 董事会、 监事会和管理层充分了解和履行各自的职权, 建立 健全公司授权标准和程序,保证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 ② 公司各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和各级人员在规定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 责。 ③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采取书面形式,明确授权书的授权内容和时效。 ④公司适当授权, 建立授权评价和反馈机制, 包括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的 反馈和评价,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及时 修订或取消授权。 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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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9 ) 建 立 完 善 的 资 产 分 离 制 度 , 公 司 资 产 与 基 金 财 产 、 不 同 基 金 的 资 产 之 间和其他委托资产,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10) 建立科学、 严格 的岗位分离制度, 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 投资和交易、 交易和清算、 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的重叠。 重要业务部门 和岗位进行物理隔离。 (11 )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12)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 (13) 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制度, 设置督察长和独立的监察稽核部门, 对公 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 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实。 公司定期 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并根据市场环境、 新的金融工具、 新的技术应用和新的 法律法规等情况进行适时改进。 5.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 )公司自 觉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按 照 投 资 管 理 业 务 的 性 质 和 特 点 严 格制定管理规章、 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 明确揭示不同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并 采取控制措施。 (2)研究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①研究工作保持独立、客观。 ②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 ③建立投资对象备选库制度, 根据基金合同要求, 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 和维护备选库。 ④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通畅的交流渠道。 ⑤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 (3)投资决策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①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符合基金合同所规 定的投资目标、 投资范 围、投资策略、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等要求。 ②健全投资决策授权制度, 明确界定投资权限, 严格遵守投资限制, 防止越 权决策。 ③ 投资决策有充分的投资依据,重要投资有详细的研究报告和风险分析支 持,并有决策记录。 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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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④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在设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进行投资决策。 ⑤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包括投资组合情况、 是否符合基金产 品特征和决策程序、基金绩效归属分析等内容。 (4)基金交易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①基金交易实行集中交易制度, 基金经理不得直接向交易员下达投资指令或 者直接进 行交易。 ②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 ③交易管理部门审核投资指令, 确认其合法、 合规与完整后方可执行, 如出 现指令违法违规或者其他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相应部门与人员。 ④ 公司执行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不同投资者的利益能够得到公平对 待。 ⑤建立完善的交易记录制度,及时核对并存档保管每日投资组合列表等。 ⑥建立科学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根据内部控制的原则,制定场外交易、网下申购等特殊交易的流程和规则。 (5) 建立严格有效的制度, 防止不正当关联交易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基金 投资涉及关联交易的, 在相关投资研究报告中特别说明, 并报公司 投资 风险 控制委员会审议批准。 (6 ) 公 司 在 审 慎 经 营 和 合 法 规 范 的 基 础 上 力 求 金 融 创 新 。 在 充 分 论 证 的 前 提下周密考虑金融创新品种或业务的法律性质、 操作程序、 经济后果等, 严格控 制金融新品种、新业务的法律风险和运行风险。 (7 ) 建 立 和 完 善 客 户 服 务 标 准 、 销 售 渠 道 管 理 、 广 告 宣 传 行 为 规 范 , 建 立 广告宣传、销售行为法律审查制度,制定销售人员准则,严格奖惩措施。 (8 ) 制 定 详 细 的 登 记 过 户 工 作 流 程 , 建 立 登 记 过 户 电 脑 系 统 、 数 据 定 期 核 对、备份制度,建立客户资料的保密保管制度。 (9 ) 公 司 按 照 法 律 、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有 关 规 定 , 建 立 完 善 的 信 息 披 露 制 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10)公司配备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进行信息的组织、审核和发布。 (11 ) 加强对公司及基 金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 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 进办法,对出现的失误提出处理意见,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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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12)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在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泄露其内容。 (13)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 遵循安全性、 实用性、 可操作性原则, 严 格制定信息系统的管理制度。 信息技术系统的设计开发符合国家、 金融行业软件工程标 准的要求, 编写完 整的技术资料; 在实现业务电子化时, 设置保密系统和相应控制机制, 并保证计 算机系统的可稽性, 信息技术系统投入运行前, 经过业务、 运营、 监察稽核等部 门的联合验收。 (14) 通过严格的授权制度、 岗位责任制度、 门禁制度、 内外网分离制度等 管理措施,确保系统安全运行。 (15) 计算机机房、 设备、 网络等硬件要求符合有关标准, 设备运行和维护 整个过程实施明确的责任管理,严格划分业务操作、技术维护等方面的职责。 (16) 公司软件的使用充分考虑到软件的安全性、 可靠性、 稳定性和 可扩展 性, 具备身份验证、 访问控制、 故障恢复 、 安全保护、 分权制约等功能。 信息技 术系统设计、 软件开发等技术人员不得介入实际的业务操作。 用户使用的密码口 令定期更换, 不得向他人透露。 数据库和操作系统的密码口令分别由不同人员保 管。 (17) 对信息数据实行严格的管理, 保证信息数据的安全、 真实和完整, 并 能及时、 准确地传递到会计等各职能部门; 严格计算机交易数据的授权 修订 程序, 并坚持电子信息数据的定期查验制度。 建立电子信息数据的即时保存和备份制度,重要数据异地备份并且长期保 存。 (18) 信息技术系统定期稽核检查, 完善业务数据保管等安全措施, 进行排 除故障、灾难恢复的 演习,确保系统可靠、稳定、安全地运行。 (19)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 《证券投资基 金会计核算办法》 、 《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基金会计制度、 公司财务制度、 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 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 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20) 明确职责划分, 在岗位分工的基础上明确各会计岗位职责, 禁止需要 相互监督的岗位由一人独自操作全过程。 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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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21) 以基金为会计核算主体, 独立建账、 独立核算,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 名册登记、 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 账簿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基金 会计核算与公 司会计核算相互独立。 (22)采取适当的会计控制措施,以确保会计核算系统的正常运转。 ①建立凭证制度, 通过凭证设计、 登录、 传递 、 归档等一系列凭证管理制度, 确保正确记载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 ②建立账务组织和账务处理体系, 正确设置会计账簿, 有效控制会计记账程 序。 ③建立复核制度,通过会计复核和业务复核防止会计差错的产生。 (23) 采取合理的估值方法和科学的估值程序, 公允反映基金所投资的有价 证券在估值时点的价值。 (24)规范基金清算交割工作,在授权范围内,及时准确地完成基金清算,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 全。 (25) 建立严格的成本控制和业绩考核制度, 强化会计的事前、 事中和事后 监督。 (26)制订完善的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财会部门妥善保管密押、 业务用章、 支票等重要凭据和会计档案, 严格会计资料的调阅手续, 防止会计数 据的毁损、散失和泄密。 (27) 严格制定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运作管理办法, 自觉遵守国家 财税制度和财经纪律。 (28) 公司设立督察长, 对董事会负责, 经董 事会聘任, 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根据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 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 调 阅公司相关档案, 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 况独立地履行检查、 评价、 报告、 建 议职能。 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董事会对督 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29)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 对公司管理层负责, 开展监察稽核工作, 公 司保证监察稽核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30) 明确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 配备充足的监察稽核人 员,严格监察稽核人员的专业任职条件,严格监察稽核的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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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31) 强化内部检查制度, 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32)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重视和支 持监察稽核工作, 对违反法律、 法规和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 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 法定代表人:项俊波 成立时间:2009年1月15日 注册资本:2700亿元 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3201510 传真:010-63201816 联系人:李芳菲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 京。经国务院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并 于 2009 年1 月15 日依法 成 立。中 国农 业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承 继原中 国农 业银行 全部 资产、 负债、 业务、 机 构网点和员工。 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 成为国 内网点最多、 业务辐射范围最广, 服务领域最广, 服务对象最多, 业务功能齐全 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 在海外, 中国农业银行同样通过 自己的努力赢得了良 好的信 誉, 每年位 居《 财富》 世界500 强企 业 之列。 作为 一家城 乡并 举、联 通国 际、 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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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理念, 坚持审慎稳健经营、 可持续发展, 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 实施差异化 竞争策略, 着力打造 “ 伴你成长” 服务品牌, 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 庞大的电 子化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品, 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 与广大客 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 经验丰富, 服务 优质, 业绩突出,2004 年被英国 《全球托管人》 评为 中国“ 最佳托管银行 ” 。2007 年中国农业银行通过了美国SAS70 内部控制审计, 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SAS70 审 计报告,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 中国农 业银 行证 券投 资 基金托 管部 于1998 年5 月经中 国证 监会 和中 国 人民银 行批准成立,2004年9 月更名为托管业务部, 内设养老金管理中心、 技术保障处、 营运中心、 委托资产托管处、 保险资产托管处、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处、 境外资产 托管处、 综合管理处、 风险管理处, 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 统。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 业银 行托 管业 务 部现有 员工130 名 ,其 中高级 会计 师、 高级 经 济师、 高级工程师 、 律师等专家10余名, 服务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 业务素质好、 服务 能力强, 高级管理层均有20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 精通国内外证 券市场的运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2010 年6 月 11 日,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共 77 只, 包括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国天源平衡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长盛同德主题增长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 裕阳证券投资基金、 汉盛证券投资基金、 裕隆证券投资基金、 景福 证券投资基金、 鸿阳证券投资基金、 丰和价值证券投资基金、 久嘉证券投资基金、 长盛成长价值证券投资基金、 宝盈鸿利收益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 资基金、大成债券投资基金、银河稳健证券投资基金、银河收益证券投资基金、 长盛中信全债指数增强型债券投资基金、 长信利息收益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长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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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盛动态精选证券投资基金、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增强收 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信 银利精选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 富国天瑞强势地区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鹏华货币市场证 券投资基金、中海分红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新华优选分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泰达荷 银货币市场基金、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景顺长城资源垄断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富国天时货币市场基金、 富兰克林国海弹性市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益民 货币市场基金、 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邮核心优选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 长盛中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泰达荷银首选企业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 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鹏华动力增长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宝盈策略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益民创新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夏复兴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国天成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 信双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兰克林国海深化价值 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 申万巴黎竞争优势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新华优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 金元比联成长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天治稳健双盈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中海蓝筹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信利丰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金元比联丰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 东吴进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 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银 华内需精 选 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大成行 业轮动 股 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 、 交 银施 罗德上 证 180 公 司治 理交 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联 接基 金 、 上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富兰克林国海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南方中证 5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景顺长城能 源基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中邮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工银 瑞信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 博时创业成 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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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 定, 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 严格监察, 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 保证基金财产的安 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 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 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 对托管 业务 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 进行监督和评价。 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 处, 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 独立行使监督稽核 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 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 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 格; 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 审核、 检查制度, 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 业务 印章按规程保管、 存 放、 使用, 账户资料严格保管, 制约机制严格有效; 业务操 作区专门设置, 封闭管理, 实施音像监控; 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 防 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 数设 置将《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基金合同 、托 管协议 规定的投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 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运作, 并通过基金资金账户 、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 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 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 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 . 书 面 警 示 。 对 本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接 近 超 标 、 资 金 头 寸 不 足 等 问 题 , 以 书 面 方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3 . 书 面 报 告 。 对 投 资 比 例 超 标 、 清 算 资 金 透 支 以 及 其 他 涉 嫌 违 规 交 易 等 行 为,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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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五、相 关 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及联系人 1.直销机构 名称: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32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32层 法定代表人:张树忠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王肇栋 公司网址:www.dcfund.com.cn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号码:400-888-5558(免固 话长途费)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分别在深圳、北京、上海设有投资理财中心: (1)大成基金深圳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32层 联系人:瞿宗怡 电话:0755-83195236 传真:0755-83195091 (2)大成基金北京投资理财中心 1)东直门 电话:010-58156152/53 传真:010-58156315/23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5号中青旅大厦105室 联系人:李宁 2)平安里 电话:010-85252345/46 传真:010-85252272/73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28号光大国际中心1601室 联系人:廖红军 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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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3)大成基金上海投资理财中心 1)广东路 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19 层 联系人:徐舲 电话:021-63513925/26 传真:021-63513928 2)南京西路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580号南证大厦102、103室 联系人:朱君 电话:021-62185377 、62185277 传真:021-62185233 2.代销机构 (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项俊波 客服电话:95599 联系人:滕涛 电话:010-85108229 传真:010-85109219 网址:www.abchina.com (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长安兴融中心1号楼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联系人:王琳 电话:010-67596084 传真:010-66275654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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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肖钢 客服电话:95566 联系人:王娟 电话:010-66594909 传真:010-66594942 网址:www.boc.cn (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客服电话:95559 联系人:曹榕 电话:021-58766688 传真:021-58408483 网址:www.bankcomm.com (5)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波市江东区中山东路294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胡技勋 电话:021-63586210 传真:021-63586215 客服电话:96528、 上海地区962528 网址:www.nbcb.com.cn (6)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客服电话:95588 联系人:田耕 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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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电话:010-66107900 传真:010-66107914 网址:www.icbc.com.cn (7)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正义路4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客服电话:95568 联系人:董云巍 电话:010-58351666-8155 传真:010-83914283 网址:www.cmbc.com.cn (8)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法定代表人:秦晓 客服电话:95555 联系人:王琳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049 网址:www.cmbchina.com (9)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6号光大大厦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客服电话:95595 联系人:李伟 电话:010-68098778 传真:010-68560312 网址:www.cebbank.com (10)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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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注册地址:广州市农林下路83号 法定代表人:李若虹 客服电话:95508 电话:020-87310888 网址:www.gdb.com.cn (11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981号 法定代表人:胡平西 客服电话:021-962999 电话:021-38576985 传真:021-50105124 联系人:周睿 网址:www.shrcb.com (12)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甲17号首层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联系人:王曦 电话:010-66223584 传真:010-66226073 客服电话:010-96169 (北京) 、022-96269(天津) 、021-53599688(上海) 、 029-85766888(西安) 、0755-23957088(深圳) 、0571-86590900(杭州)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13)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法兰克纽曼(Frank N.Newman ) 客服电话:95501 联系人:周勤 电话:0755-82088888-8811 传真:0755-82080714 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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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网址:www.sdb.com.cn (14)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庆春路288号(办公地址同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张达洋 客户服务热线:95105665 联系人:吴军阳 电话:0571-87659084 传真:0571-87659188 网址:www.czbank.com (15)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68号华普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广鸿 联系人:滕克 客服电话:96588 (青岛) 、400-66-96588(全 国) 网址:www.qdccb.com (16)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深圳市深南中路1099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电话:0755-22197874 传真:0755-22197701 联系人:蔡宇洲 客户服务热线:0755-961202、4006699999 公司网站:www.18ebank.com (17)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凤起路432号 法定代表人:马时雍 联系人:严峻 电话:0571-85108195 传真:0571-85106576 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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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客服电话:0571-96523 、4008888508 网址:www.hzbank.com.cn (18)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13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131 号 法定代表人:刘安东 客户服务电话:95580 传真:010-66415194 联系人:陈春林 网址:www.psbc.com (19)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南京市洪武北 路55号 法定代表人:黄志伟 联系人:田春慧 客户服务电话:96098 、400-86-96098 电话:025-58588167 传真:025-58588164 网址:www.jsbchina.cn (20)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29号澳柯玛大厦15层(1507-1510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东海西路28号 法定代表人:史洁民 客服电话:0532-96577 联系人:丁韶燕 电话:0532-85022026 传真:0532-85022026 网址:www.zxwt.com.cn (21)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运河东一路193号 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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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法定代表人:廖玉林 联系人:胡昱 电话:0769-22119061 传真:0769-22117730 客服电话:96228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22)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新源南路6 号京城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客服电话:010-84588888 各地营业部咨询电话 联系人:陈忠 电话:010-84683893 传真:010-84865560 网址:www.cs.ecitic.com (23)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客服电话:95521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161 网址:www.gtja.com (24)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客服电话:4008888108 联系人:权唐 电话:010-85130577 传真:010-65182261 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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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网址:www.csc108.com (25)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43楼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客服电话:95575 联系人:黄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305 网址:www.gf.com.cn (26)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顾伟国 客服电话:4008-888-888 联系人:李洋 联系电话:010-66568047 传真:010-66568536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7)华泰联合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10、24、25层 法定代表人:马昭 明 客服电话:400-8888-555 ,95513 联系人:盛宗凌 电话:0755-82492000 传真:0755-82492962 网址:www.lhzq.com (28)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客服电话:021-962505 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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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联系人:黄维琳、 曹晔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8844 网址:www.sywg.com (29)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36号证券大厦4层(邮政编码:570206 )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17楼(邮政编码:518034 ) 法定代表人:陆涛 客服电话:4008-888-228 联系人:金春 电话:0755-83025022 传真:0755-83025625 网址:www.jyzq.cn (30)海通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客服电话:95553 、400-888-8001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63602722 网址:www.htsec.com (31)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2222号安联大厦34层、28层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客服电话:4008001001 联系人:陈剑虹 电话:0755-82558323 传真:0755-82558355 网址:www.essence.com.cn 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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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32)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客服电话:400-888-8788 、95525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电话:021-22169081 传真:021-22169134 网址:www.ebscn.com (33)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常州延陵西路59号常信大厦18楼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客服电话:0519-88166222 、0379-64902266 、021-52574550 联系人:李涛 电话:0519-88157761 传真:0519-8157761 网址:www.longone.com.cn (34)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中河南路11 号万凯庭院商务楼A 座 法定代表人:刘军 客服电话:0571-96598 联系人:龚晓军 电话:0571-85783750 传真:0571-85783771 网址:www.bigsun.com.cn (35)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先烈中路69号东山广场主楼五楼 法定代表人:吴志明 客服电话:020-961303 联系人:林洁茹 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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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联系电话:020-87323735 传真:020-87325036 网址:www.gzs.com.cn (36)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 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客服电话:4008816168 联系人:周璐 电话:0755-22626172 传真:0755-82400862 网址:www.pingan.com (37)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客服电话:4008-888-168 、95597 联系人:舒萌菲 电话:025-84457777 传真:025-84579763 网址:www.htsc.com.cn (38)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黄兴中路63号中山国际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客服电话:400-888-1551 联系人:钟康莺 电话:021-68634518-8503 传真:021-68865938 网址:www.xcsc.com (39)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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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客服电话:400-888-8777 、95578 联系人:李蔡 电话:0551-2207114 传真:0551-2207965 网址:www.gyzq.com.cn (40)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336号 法定代表人:蒋元真 客服电话:021-962518 联系人:王伟力 电话:021-53519888 传真:021-54670436 网址:www.962518.com (41)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357号 法定代表人:李工 客服电话:0551-96518 、400-80-96518 联系人:甘霖 电话:0551-5161821 传真:0551-5161672 网址:www.hazq.com (42)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99号标力大厦 法定代表人:兰荣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3 联系人:谢高德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783 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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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网址:www.xyzq.com.cn 客服电话:400888123 (43)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解放路111 号金钱大厦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客户联系电话:96336 、021-962336 联系人:乔骏 电话:0571-87925129 传真:0571-87925100 网址:www.ctsec.com (44)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A 座6-7楼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联系人:吴颖 电话:0571-87902080 传真:0571-87902081 网址:www.stocke.com.cn (45)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 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志军 客服电话:4006515988 联系人:王兆权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话: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46)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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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客服电话:95571 联系人:邵艳霞 电话:0731-85832507 传真:0731-85832214 网址:www.foundersc.com (47)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1号金源中心30楼 法定代表人:游锦辉 客服电话:0769-961130 联系人:梁健伟 电话:0769-22119341 传真:0769-22116999 网址:www.dgzq.com.cn (48)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层、15层 法定代表人:刘弘 电话:010-58328752 传真:010-59226840 联系人:谢亚凡 客户服务电话:400-887-8827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49)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 文艺路23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9号 法定代表人:冯戎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联系人:李巍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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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网址:www.hysec.com (50)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客户服务热线:0755-33680000、400-6666-888 联系人:高峰 电话:0755-83516094 传真:0755-83516199 长城证券网站:new.cgws.com (51)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法定代表人:王少华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联系人:黄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网址:www.guodu.com (52)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 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法定代表人:唐新宇 客户服务电话:4006208888 联系人:张静 电话:021-68604866-8309 传真:021-50372474 网址:www.bocichina.com.cn (53)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 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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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0686 联系人:潘锴 电话:0431-85096709 网址:www.nesc.cn (54)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法人代表:孙名扬 电话:0451-82269286 客服热线:4006662288 联系人:葛新 网址:www.jhzq.com.cn (55)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客服电话:4008-888-999 联系人:李良 联系电话:021-63219781 传真:021-51062920 网址:www.cjsc.com.cn (56)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111 号 法人代表:刘汝军 客户服务电话:0471-4961259 联系人:张同亮 电话:0471-4913998 传真:0471-4930707 网址:www.cnht.com.cn (57)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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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法定代表人:冉云 客户服务电话:4006600109 联系人:金喆 电话:028-86690126 传真:028-86690126 网址:www.gjzq.com.cn (58)江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南昌市抚河北路291号 办公地址:南昌市抚河北路291号六楼 法定代表人:姚江涛 客服电话:4008866567 联系人:余雅娜 电话:0791-6768763 传真:0791-6789414 网址:www.scstock.com (59)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40-42楼 法定代表人:卢长才 客服电话:0755-83199599 联系人:张婷 电话:0755-83199511 传真:0755-83199545 网址:www.csco.com.cn (60)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758号23楼 法定代表人:郭林 客服电话:021-63340678 联系人:陈敏 电话:021-32229888 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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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传真:021-62878783 网址:www.ajzq.com (61)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法定代表人:赵文安 客服电话:0755-26982993 、4008-698-698 联系人:王睿 电话:0755-83007069 传真:0755-83007167 网址:www.ydsc.com.cn (62)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客服电话:95536 联系人:齐晓燕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302 网址:www.guosen.com.cn (63)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客服电话:0351-8686868 联系人:张治国 电话:0351-8686703 传真:0351-8686619 网址:www.i618.com.cn (64)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县前东街168号 法定代表人:范炎 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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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客服电话:4008885288 联系人:徐欣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网址:www.glsc.com.cn (65)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 座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联系人:莫晓丽 传真:010-66045500 网址:www.txsec.com (66)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8899 联系人:唐静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67)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新源广场2号楼22-29楼 法定代表人:王益民 客户电话:95503 联系人:吴宇 电话:021-63325888-3108 传真:021-63326173 网址:www.dfzq.com.cn (68)华宝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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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66号未来资产大厦23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联系人:徐方亮 电话:021-50122222 传真:021-50122220 网址:www.cnhbstock.com (69)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 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客服电话:4008888111 、95565 联系人:林生迎 电话:0755-82960223 传真:0755-82943636 网址:www.newone.com.cn (70)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 册 地址 :深 圳市 福田区 益 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处 荣 超商 务中 心A 栋第18 层至 20层 办 公 地址 :深 圳市 福田区 益 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处 荣 超商 务中 心A 栋第18 层至 20层 法定代表人:杨明辉 联系人:刘权 电话:0755-82026521 传真:0755-82026539 网址:www.cjis.cn (71)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甲6号SK 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剑阁 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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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联系人:王雪筠 客服电话:010-85679238 、010-85679169 网址:www.ciccs.com.cn (72)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46号 办公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46号 客服电话:400-888-8100 (全国) 、96100(广西)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联系人:覃清芳 电话:0771-5539262 传真:0771-5539033 网址:www.ghzq.com.cn (73)信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长江路88号国信大厦18、 19楼 (邮政编码: 210005 ) 法定代表人:钱凯法 客服电话:400-8888-918 联系人:舒萌菲 电话:025-84784765 传真:025-84784830 网址:www.thope.com (74)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郑州市经三路15号广汇国际贸易大厦 法定代表人:石保上 客服电话:0371-967218 、4008139666 联系人:程月艳、耿铭 网址:www.ccnew.com (75)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临江支路2号合景国际大厦A 幢 法定代表人:王珠林 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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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客服电话:4008096096 联系人:徐雅筠、杨再巧 网址:www.swsc.com.cn (76)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20518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81283938 传真:0531-81283900 网址:www.qlzq.com.cn (77)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陕西街239号 法定代表人:杨炯 洋 客户服务热线:4008 888 818


联系人:金达勇 电话:0755-83025723 传真:0755-83025991 网址:www.hx168.com.cn (78)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层 法人代表:周晖 客户服务热线:0731-84403319 联系人:胡智 电话:0731-84779521 传真:0731-84403439 网址:www.cfzq.com (79)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16号中国人寿大厦1901室 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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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法定代表人:岳献春 客服电话:400-619-8888 电话:010-85252656 传真:010-85252655 网址:www.mszq.com (80)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市石路爱河桥路28号 法定代表人:吴永敏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联系人:方晓丹 客户服务电话:0512-96288 网址:http://www.dwzq.com.cn (81)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南京市大钟亭8 号 法定代表人:张华东 客服电话:025-83367888 联系人:石健 电话:025-83367888 传真:025-83364032 网址:www.njzq.com.cn (82)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500号城建大厦26楼 (邮政编码:200122 ) 法定代表人:王军 客服电话:021-68761616-8125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981 网址:www.tebon.com.cn (83)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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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12号中民时代广场B 座25F 法人代表:刘学民 电话:0755-25832494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六、基 金的沿革 本基金由景阳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 景阳 基金” )转型而来。 2007 年11 月9 日,景阳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以 现 场 方 式 召 开 , 大会讨论通过了 景阳基金转型议案, 内容包括 景阳 基金由封闭式基金转为开放式 基金、 调整存续期限、 终止上市、 调整投资目标、 范围和策略以及修订基金合同 等。 依据中国证监会2007 年11 月28日证监基金字[2007]324号文核准, 持有人大会 决议生效。 依据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管理人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终止上 市, 自2007年12月11 日 景阳基金终止上市之日起, 原 《 景阳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失 效, 《 大成 景阳 领先 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基 金正式 转型 为开放式基金, 存续期限调整为无限期, 基金投资目标、 范围和策略调整, 同时 基金更名为 “ 大成景阳领先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 七 、基 金 的存续 (一)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景阳基金终止上市后,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办 理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取得终止上市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之后, 进行 了基金份额更名以 及必要的信息变更,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基金管理人、 中国证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提 供 的 明 细 数 据 进 行 了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初始登记。 (二)基金类型和存续期限 1.基金类型:股票 型基金 2.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 、开放式 3.存续期限:不定期限 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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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存续期内,如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份 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 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说明 出现 上述情况的 原因和解决方案。 八、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1.投 资者 可以 通过场 外、场 内两 种方式 申购 、赎回 本基 金份额 或从 事其他 基金交易业务。 本基金的场外申购、 赎回不使用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 系统,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办理;场内申购、 赎回使用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 以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的交 易所会员单位作为场 内 代销机构,通过其销售网点办理。 2.投 资者 应 当 在销售 机构办 理基 金销售 业务 的营业 场所 或按销 售机 构提供 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销售机构赎回原景 阳基金基金份额。 (1) 原景 阳基 金基金 份额托 管在 本基金 场内 代销机 构席 位上的 ,基 金份额 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统一变更登记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统。 基金开放赎回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托管其 原景 阳基金基金份额的场内代销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赎回。 (2) 原景 阳基 金基金 份额托 管在 非场内 代销 机构席 位上 的,基 金管 理人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统开设大成 景 阳 领 先 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临时账户 (以下简称 “ 临时 账户 ” ) , 用于归集该部 分基金份额。 基金开放赎回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中国农业银行代销网点、 代销证券公司 或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向基金管理人提供确认其权益的相关信息, 基金管理人核 对无误后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据 此办理基金份额登记, 将基金份额从临时账户扣减, 同时记增持有人基金账户基 金份额。 此后, 投资者 可通过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业务。 确认权 益的具体流程和要求,详见基金管理人有关公告。 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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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4.直 销机 构、 场 内代 销机构 、场 外代销 机构 名单和 联系 方式 详 见本 招募说 明书第五条第 (一) 款 。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代销机构, 并另 行公告。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自然人、 法人及其他组织 (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证券投 资基金 者除外 ) , 合格 境外机 构投资 者, 以及 法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购 买证 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三)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申购、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 若出现新的 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 其他情况, 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对营业时 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申请的, 其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08 年 2 月 5 日开始办理日常赎 回业务;已于 2008 年 3 月 7 日开始办理日常申购业务。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 未知 价 ” 原 则, 即基 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价 格以 受 理申 请当 日收 市后 计算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 购与赎回 申请可以在当 日开放时 间结束前撤销 ,在当日 的开放 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基金管理 人不得在 基金合同 约定 之外的日 期或者时间办 理基金份 额的申 购、 赎回。 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申请的, 其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时间所在的开放日的价 格; 5. 投资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场内申购、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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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赎回等业务时,需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 业务规则; 6.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实 质权益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原则实施前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 体上予以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提出 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 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 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时, 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 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增加权 益 的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投资者 T 日赎回 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 办理扣减权益的登记手续。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 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申 购不成功的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应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划付赎回 款项。 赎回款项应在自受理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 7 个工作日的时间 内划往赎回人银行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按基金合同有关规 定处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注册登 记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 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但基金管理人、 注册登记机构最迟须于受理申 购、赎回申请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六)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 资者 办理 场内 申 购时, 每次 申购 金额 不 得低于1000 元 ,超 过部 分需为 100 元的整数倍, 最高不能超过99,999,900元; 投资者办理场外申购时, 每次申购 金额不得低于1000元。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累计申购金额不设上限。 2. 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 可申请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赎回 。 3.本 基金 不对 投资者 每个交 易 账 户的最 低基 金份额 余额 进行限 制, 亦不对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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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4.同一基金账户自最近一次申购之日起,如在 3 个月内赎回规模过大,基 金管理人有权要求提前预约或采取相应的限制措施。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权益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市场情 况对以上限制进行调整,最迟于调整前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支付金额的计算方式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注: 申购金额在 500 万元 (含) 以上适用绝对数额的申购费 金额, 即净申 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对于办理场内申购的投资者, 申购份数的计算采用截尾法保留至整数位, 不 足1份部分对应的申购资金将返回给投资者 ;对于办理场外申购的投资者,申购 份数的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或收益归 入基金财产。 2.基金净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 -赎回费用 计算结果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公告。 计算公式 为计算 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遇特殊情况, 可以适当延 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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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 证券 交易 场所交 易时间 临时 停市, 导致 基金管 理人 无法计 算当 日基金 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 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 基金 财产 规模过 大,使 基金 管理人 无法 找到合 适的 投资品 种, 或其他 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6)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约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基 金管 理人 决定拒 绝或暂 停接 受某些 投资 者的申 购申 请时, 申购 款项将 退回投资者账户。 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 应当在当日向中国证监 会备案, 并及时公告或通知。 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 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或通知。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 因不 可抗 力导致 基金管 理人 无法接 受投 资者的 赎回 申请或 无法 支付赎 回款项; (2) 证券 交易 场所交 易时间 临时 停市, 导致 基金管 理人 无法计 算当 日基金 资产净值; (3)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基金合同 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约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及时公 告。 已接受的赎回申请, 基金 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当 按单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请人, 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赎回申请的延期办理最迟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投资 者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2.在 暂停 赎回 的情况 消除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恢 复赎 回业务 的办 理并及 时公告。 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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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3. 暂停基金的申购、 赎回, 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净赎回申请为赎回申请总数与基金转换申请转 出份额总数之和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申请转入份额总数的余额) 超过上 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 数 的 10%时,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接受 全额 赎回: 当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有能 力兑付 投资 者的全 部赎 回申请 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 延期 赎回: 当基金 管理 人认为 兑付 投资者 的赎 回申请 有困 难,或 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 时,基 金管 理人在 当日 接受赎 回比 例不低 于上 一工作 日基 金总份 额 10 %的 前提 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 赎回总份额的比例, 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 未受理部 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外, 延迟至下一 开放日办理, 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 转入下一开 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 以此类推, 直到办理完毕全部赎回申请为止。 (3) 当发 生巨 额赎回 并部分 延期 赎回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立即向 中国 证 监会 备案并在 3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说明有关处理办法。 (4)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暂停期间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时, 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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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 并公告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天但少于 2 周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1 个工作日, 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3.如 果发 生暂停 的时 间超过2周 ,暂停 期间 ,基金 管理 人应每2周 至少重复 刊登暂 停公告 一次 ;当 连续暂 停时间 超过2个 月时, 可对重 复刊 登暂 停公告 的频 率进行 调整。 暂停 结束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提前2 日, 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1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决定开 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 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招 募说明书的规定制定并在相关业务公告中列示。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告知基金托管 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 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 将一定数量 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 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 行为, 包括继承、 捐赠、 强制执行等, 及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行为。 无 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 等。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 或其他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社会团体; 强制执行是指国家有权机关依据生效的法 律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执行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 社 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 供的相关 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 2 个月内办理, 并按基金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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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具体条件、 程序及收费标准以 《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指南》为准。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在各项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本基金可为 投资者 提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服务, 具体实施方法以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十六)其他情形 基金账户和基金份额冻结、解冻的业务,由注册登记机构办理。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关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 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 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基金份额所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法院判决、裁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基金份额处于冻结状态时,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其他相关机构应拒绝基金 份额的赎回申请、非交易过户以及基金的转托管。 九 、基 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追求基金资产长期增值。 (二)投资范围 限于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的股票、 权证、 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股票 投资 比例 范围 为基 金资 产的 60%-95% , 其中 ,权 证投 资比 例范 围为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3% 。 固 定 收 益 类 证 券 和 现 金 投 资 比 例 范 围 为 基 金 资 产 的 5%-40% ,其中,资产 支持证券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 ,现金和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等短期金融工具的比例最低为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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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1.投资理念 在中国经济强劲增长、 企业盈利持续上升以及人民币稳定升值的背景下, 形 成了一批代表我国新兴经济体特点、 具有核心竞争力的领先上市公司。 本基金将 通过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式, 选择此类上市公司进行投资, 分享中国经济 高速成长果实,获取超额收益。 2.大类资产配置 本基金将在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 根据国内外宏观经济情况、 国内外证券 市场估值水平,阶段性不断调整股票资产和其他资产之间的大类资产配置比例。 其中,全球主要股市的市盈率比较、我国 GDP 增速、上市公司总体盈利增长速 度、 股市和债市的预期收益率比较以及利率水平, 是确定大类资产配置比例 的主 要因素。 3.股票投资策略 (1)建立初选股票池 本基金通过建立初选股票池,避免投资于具有较大风险的股票。 企业的历史财务表现不但能刻画企业的经营情况、 财务健康程度, 还可以较 大程度上反映其未来成长性。 本基金将通过对上市公司过去 3 年主营业务收入增 长率、 主营业务利润率、 净资产收益率和净利润增长率等财务指标的分析, 选择 上述财务指标优于行业平均水平的上市公司,建立基金初选股票池。 (2)建立备选股票池 能够充分从中国经济高速成长中获益的领先上市公司, 是本基金的主要投资 对象。 基金投资团队将在初选股票池的基础上, 选 择具有以下一项或多项特征的 上市公司构建备选股票池。 ①高速增长行业中市场份额领先的龙头上市公司 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富裕程度的不断提高, 与消费升级、 金融深 化和产业结构调整相关的行业及其上游行业将从中充分获益, 并持续保持较高的 增长速度, 而此类行业中市场份额领先的龙头上市公司将是行业发展中的主要受 益者。因此,过去 2 年 其所在行业销售额增长速度高于 GDP 增速, 且过去 3 年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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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在全行业市场占有率居于前列的上市公司,本基金将予以关注。 ②资源优势领先的上市公司 长期来看, 中国仍将作为制造业大国参与国际竞争, 对自然资源 将保持较大 需求。 由于自然资源的稀缺性和不可再生性, 对自然资源的开发、 销售等具有垄 断优势的上市公司将会长期获益。 ③在获益于人民币升值方面具有领先优势的上市公司 伴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增长, 人民币升值是一个长期趋势, 将导致消费需求 变化和产业结构调整,直接带动相关行业和上市公司的业绩增长。 ④外延扩张能力领先的上市公司 作为全球最重要的新兴经济体, 中国将越来越多的参与到国际竞争中来。 在 此过程中, 重组和购并将是我国上市公司增强国际竞争力的重要方式和手段, 也 有助于显著提升其未来盈利能力。 因此, 有明确重组、 购并计划或潜 在机会, 且 重组、 购并将显著提升上市公司盈利能力、 市场占有率或产能水平, 并将在未来 1-2 年内实施或实现的上市公司也将进入基金的备选股票池。 (3)实地调研 基金投资团队将在案头分析的基础上、 通过公司实地调研等方式, 深入了解 备选股票池成份股基本面数据的真实性,确保对上市公司内在价值估计的合理 性。基金投资团队将把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与国际、国内同行业的公司作比较, 调研与公司有关的供应商、客户、竞争对手等各方的情况,通过行业主管机关、 税务部门、海关等机构进行第三方数据核实。 (4)估值比较 结合实地调研的结果, 本基金 将根据备选股票池中上市公司所处行业、 业务 模 式 等 特 征 ,综 合 利 用市 盈 率 (P/E ) 、 市净 率(P/B ) 和 折 现 现金 流(DCF )等 估值方法, 通过估值比较对备选股票池成份股做进一步筛选。 估值比较将主要从 两方面对投资价值进行分析:一是上市公司在其所处行业内部的相对估值水平; 二是与境外类似上市公司的估值水平差异,特别是与香港市场上市公司的差异。 (5)建立和调整投资组合 本基金将在实地调研和案头分析的基础上, 按照估值比较的排序结果, 选择 估值比较结果最优的上市公司, 建立买入股票名单, 并选择合理时机, 稳步建立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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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投资组合。在建立投资组合过程中,本基金还将注重投资对象的交易活跃程度, 以保证整体组合具有良好的流动性。 投资组合建立后, 基金投资团队将动态跟踪上市公司的基本面变化, 动态调 整投资组合,使其保持较好的安全性、流动性和增值潜力。 4.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严格控制组合风险的前提下,进行总体的战略资产配置。同时, 基于收益的要求, 在战术资产配置、 类属配置、 个券选择和交易执行层面上实 施 积极的策略, 以期在承担有限风险的前提下获得较高的投资收益。 战术资产配置 上, 本基金将通过深入分析宏观经济、 政策影响和市场信用利差结构等各种变量 并参照市场基准久期, 确定出目标久期。 类属配置上, 将通过各类属资产的比例 配置、 期限配置以及市场配置实现超额收益。 个券选择和多样化的交易策略将成 为本基金日常获取超额收益的重要手段。 5.其他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控制投资风险和保障基金财产安全的前提下,对权证进行投资。 权证投 资策略 主要 包括 以下几 个方面 :1 )采 用市场 公认的 多种 期权 定价模 型对 权证进 行定价 ,作 为权 证投资 的价值 基准 ;2 )根据 权证标 的股 票基 本面的 研究 估值, 结合权 证理 论价 值进行 权证趋 势投 资;3 )利 用权证 衍生 工具 的特性 ,通 过权证与证券的组合投资, 达到改善组合风险收益特征的目的, 包括但不限于杠 杆交易策略、看跌保护组合策略等。 本基金还将在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范围内, 依法投资于其他金融工具, 用于 基金的风险管理和增加收益。 (四)投资组合的管理 1.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 (2)国家宏观经济环境及其对证券市场的影响 ; (3)利率走势与通货膨胀预期 ; (4)地区及行业发展状况 ; (5)上市公司价值发 现。 2.投资管理程序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基金管理人选择具有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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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丰富证券投资经验的人员担任基金经理。本基金的投资管理程序如下: (1)研究分析 研究员将广泛地参考和利用公司外部的研究成果, 尤其是研究实力雄厚的证 券经营机构提供的研究报告, 并经常拜访国家有关部委, 了解国家宏观经济政策 及行业发展状况; 走访调查上市公司, 通过对市场行情和上市公司价值变化的分 析研究, 进行上市公司的竞争优势分析及价值评估, 挖掘有投资价值的上市公司。 研究员经过筛选、 归纳 、 整理, 撰写宏观经济 分析报告、 证券市场行 情 报告、 行业分析报告和上市公司研究报告。 公司投资研究团队定期向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提供研究报告。 研究报 告是投资决策委员会进行投资决策的主要依据之一。 (2)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并决定基金的总体投资计划 投资决策委员会将定期分析投资研究团队所提供的研究报告, 根据基金的投 资目标、 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 确定基金的总体投资计划, 包括在股票、 国债及 现金等大类资产之间的资产配置范围比例等。 (3)基金经理制定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基金总体投资计划,结合自身研究判 断, 参考投资研究团队的研究成 果, 制定具体投资组合方案, 包括投资结构、 具 体投资品种及持仓比例等。其中,重大单项投资需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 (4)交易执行 基金管理人设置独立的集中交易室, 由基金经理向集中交易室下达具体交易 指令。 集中交易室接到基金经理的投资指令后, 根据有关规定对投资指令的合规 性、 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检查, 确保投资指令在合法、 合规的前提下得到高效的 执行。 (5)投资风险监管 公司投资风险控制委员会根据市场变化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风险评估, 并提 出风险防范措施。 监察稽核部对投资执行过程进行日常监督, 通过交易系统检查 包括投资集中度、 投资组合比例、 投资限制、 投资权限等交易情况, 并定期或不 定期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出总结报告, 使得投资决策委员会随时了解基金的风险 水平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策略。 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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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6)基金绩效评估 基金管理人设有基金绩效评估小组, 定期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基金绩效评 估报告。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意见对投资组合进行调整。 (7)组合的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3 个 月内使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 定的,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还将根据经济总体状况、 证券市场趋势, 并结合申购、 赎回现金流情况, 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使之不断优化。 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 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际 需要对上述投资决策程序进行调整,并在招募说明书或其更新中予以公告。 (五)投资限制和禁止行为 1.投资限制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 需遵守 以下限制: (1) 基金 财产 参与股 票发行 申购 时,本 基金 所申报 的金 额不得 超过 基金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 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2)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3) 本基 金与 由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其 他基 金持有 一家 上市公 司发 行的证 券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4) 本基 金投 资于股 权分置 改革 中发行 的权 证,在 任何 交易日 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本基 金与 本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其他 基金 持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该 权证的 10% ; (7) 本基 金持 有的同 一(指 同一 信用级 别) 资产支 持证 券 的比 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8) 本基 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 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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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9) 本基 金与 本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其他 基金 投资于 同一 原始权 益人 的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1 ) 本基金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12)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限制。 2.禁止行为 依据《基金法》 ,基金 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出资 或者 买卖其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 与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有控 股关系 的股 东或者 与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 法律 、行政 法规有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由国 务院 证券监 督管 理机构 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3.若 将来 法律 法规或 中国证 监会 的相关 规定 发生修 改或 变更, 致使 本款前 述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六)证券交易席位选用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证券经营机构, 租用其专用交易席位作为本基金买卖证 券专用。选择使用交易席位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为: 1.资力雄厚、信誉良好。 2.财务状况良好,各项财务指标显示公司经营状况稳定。 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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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3.经营行为规范。 4.内 部管 理规 范、严 格,具 备健 全的内 控制 度,并 能满 足基金 运作 高度保 密的要求。 5.具 备基 金运 作所需 的高效 、安 全的通 讯条 件,交 易设 施符合 代理 基金进 行证券交易的需求,并能为基金提供全面的信息服务。 6.研 究实 力较 强,有 固定的 研究 机构和 专门 的研究 人员 ,能及 时为 基金提 供高质量的咨询服务,并能根据基金投资的特定要求,提供专门研究报告。 选用交易席位的证券经营机构由基金管理人根据上述标准考察后确定。 (七)业绩比较基准 80%× 沪深 300 指数+20%× 中信标普全债指数 在本基金的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外部投资环境或法律法规的变化而使得调 整业绩比较基准更符合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则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业绩比较基 准进行适当调整,在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告并予以实施。 中信全 债 指 数 的 编 制 人 中 信 标 普 指 数 信 息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已 将 “ 中 信 全 债指 数”更 名为“ 中信 标普 全债指 数” , 指数 的编 制方法 未发生 变动 ,保 持了较 好的 延续性和连接性。 鉴于此,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对应的指数名称也做相应调整。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股票型基金,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 属于较高风险收益特征的证券投资基金品种。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 金管 理人 按照国 家有关 规定 代表基 金独 立行使 股东 权利, 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 通过 关联 交易为 自身、 雇员 、授权 代理 人或任 何存 在利害 关系 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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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 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0 年 6 月 30 日复 核了 本报告 中 的财务 指标 、净值 表现 和投资 组合 报告等 内容 ,保证 复核 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0 年 3 月 31 日, 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 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 的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3,816,318,077.88 85.44 其中: 股票 3,816,318,077.88 85.44 2 固定收 益投 资 167,195,000.00 3.74 其中: 债券 167,195,000.00 3.74 资产支 持证 券 - 0.00 3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0.00 4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0.00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 0.00 5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274,180,765.22 6.14 6 其他资 产 209,156,090.39 4.68 7 合计 4,466,849,933.49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A 农、林 、牧 、渔 业 115,727,075.99 2.60 B 采掘业 297,095,304.52 6.68 C 制造业 2,142,307,947.82 48.17 C0 食品、 饮料 903,910,613.27 20.32 C1 纺织、 服装 、皮 毛 - 0.00 C2 木材、 家具 - 0.00 C3 造纸、 印刷 19,121,985.01 0.43 C4 石油、 化学 、塑 胶、 塑料 119,228,180.00 2.68 C5 电子 69,774,737.15 1.57 C6 金属、 非金 属 18,807,404.80 0.42 C7 机械、 设备 、仪 表 400,051,655.84 9.00 C8 医药、 生物 制品 597,338,371.75 13.43 C99 其他制 造业 14,075,000.00 0.32 D 电力、 煤气 及水 的生 产和 供 应业 55,845,079.16 1.26 E 建筑业 35,979,802.11 0.81 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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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F 交通运 输、 仓储 业 - 0.00 G 信息技 术业 86,618,889.04 1.95 H 批发和 零售 贸易 451,041,780.53 10.14 I 金融、 保险 业 342,577,707.32 7.70 J 房地产 业 117,748,549.13 2.65 K 社会服 务业 14,440,000.00 0.32 L 传播与 文化 产业 69,125,153.46 1.55 M 综合类 87,810,788.80 1.97 合计 3,816,318,077.88 85.81 3.报 告期 末按 公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 股票 投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比例 (% ) 1 002024 苏宁电 器 12,000,000 223,080,000.00 5.02 2 000568 泸州老 窖 5,999,976 192,059,231.76 4.32 3 600521 华海药 业 7,011,566 183,352,450.90 4.12 4 000538 云南白 药 3,075,004 169,863,220.96 3.82 5 000423 东阿阿 胶 5,500,000 155,100,000.00 3.49 6 000895 双汇发 展 3,062,356 154,587,730.88 3.48 7 601166 兴业银 行 4,000,000 147,680,000.00 3.32 8 000848 承德露 露 4,656,404 147,235,494.48 3.31 9 600887 *ST 伊利 4,400,000 142,164,000.00 3.20 10 600031 三一重 工 3,207,040 108,750,726.40 2.45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 0.00 2 央行票 据 167,195,000.00 3.76 3 金融债 券 - 0.00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 0.00 4 企业债 券 - 0.00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0.00 6 可转债 - 0.00 7 其他 - 0.00 8 合计 167,195,000.00 3.76 5.报 告期 末按 公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名的 前五名 债券 投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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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1 0901038 09 央票 38 1,700,000 167,195,000.00 3.76 6.报 告期 末按 公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名的 前十名 资产 支持证 券投资 明细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 告期 末按 公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名的 前五名 权证 投资明 细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权证。 8.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 未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编制日前 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 本基 金在 报告期 内投资 的前 十名股 票中 ,没有 投资 超出基 金合 同规定 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3,850,413.59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2,883,620.00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840,981.48 5 应收申 购款 200,581,075.32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09,156,090.39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 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的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流通受 限情 况 说明 1 002024 苏宁电 器 35,180,000.00 0.79 非公开 发行 2 000895 双汇发 展 154,587,730.88 3.48 重大事 项停 牌 (6)由于四舍五入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 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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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十、基 金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2007 年 12 月 11 日)至 2010 年 3 月 31 日基 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 的比较: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 ①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 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007.12.11-2007.12.31 2.08% 1.61% 3.30% 1.38% -1.22% 0.23% 2008.1.1-2008.12.31 -57.17% 2.26% -56.15% 2.44% -1.02% -0.18% 2009.1.1-2009.12.31 81.28 % 1.87% 73.37% 1.65 % 7.91% 0.22% 2010.1.1-2010.3.31 -1.39% 1.06% -4.79 % 1.05 % 3.40% 0.01% 2007.12.11-2010.3.31 -21.84% 2.00% -25.24 % 2.00 % 3.40% 0.00 % (二)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净值 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 比较: -72% -54% -36% -18% 0% 18% 2 0 0 7 年1 2 月1 1 日 2 0 0 8 年7 月8 日 2 0 0 9 年2 月3 日 2 0 0 9 年9 月1 日 2 0 1 0 年3 月3 0 日 大成景阳领先 业绩比较基准 注: 按基金合同规定, 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截至本报告期末,本基金 的各 项投资比例已符合基金合同中规定的各项投资比例。 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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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十一 、 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 二、 基金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申购款以及 以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开立基金资金账户以及证券账户, 与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 保管和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 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 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 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 定收取管理费、 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以其 固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和其 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 抵销; 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 抵销。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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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十 三 、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 准确的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 允价值,并为基金份额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以及应收应付款等项目。 (四)估值原则 1.对 存在 活跃 市场的 投资品 种, 如估 值 日有 市价的 ,应 采用市 价确 定公允 价值; 估值日无市价, 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 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采用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2.对 存在 活跃 市场的 投资品 种, 如估值 日无 市价, 且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使潜在估值 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存在较大影响,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变化等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3.当 投资 品种 不再存 在活跃 市场 ,且其 潜在 估值调 整对 前一估 值日 的基金 资产净值存在较大影 响 , 可采用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 且被以往市场实际交易价 格验证具有可靠性的估值技术,确定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 (五)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 上市 流通 股票按 估值日 其所 在证券 交易 所的收 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无交 易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果估值日无交易,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将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 确定公允价值进行 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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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②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按估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估值日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④非公开发行的且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 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在任 何情况 下, 基金管 理人 如采用 本项 第(1 )- (2) 小项 规 定的方 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 理人认为按本项第 (1)-(2)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 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 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 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的, 按最近交易日的 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 确定 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 在证 券交 易所市 场挂牌 交易 未实行 净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值 日收 盘价减 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 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的,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 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 如果估值日无交易, 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 首次 发行 未上市 债券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的公允 价值 进行估 值, 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交易 所以 大宗交 易方式 转让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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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5) 在全 国银 行间债 券市场 交易 的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 在任 何情况 下, 基金管 理人 如采用 本项 第(1 )- (5) 小项 规 定的方 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 理人认为按本项第 (1)-(5)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 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 市场报价、 流动性、 收益 率曲线等 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 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办法: (1) 基金 持有 的权证 ,从持 有确 认日起 到卖 出日或 行权 日止, 上市 交易的 权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 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的,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首次 发行 未上市 的权证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在 估值 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因持 有股 票而享 有的配 股权 ,以及 停止 交易、 但未 行权的 权证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 ) 在 任 何 情况 下 ,基 金 管 理 人 如 采用 本 项第 (1 ) -(3 ) 项 规定的 方 法 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理 人认为按本项第 (1) - (3)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 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 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 定进行估值。 (六)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 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 理人完成估值后, 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 同规定的估值方法、 时间、 程序进行复核,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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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 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布。月末、 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七)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 销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 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 ( “ 受 损方 ” ) 按下述“ 差错处 理原则 ” 给予 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 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 不能克服, 则属不可抗力, 按照下述规 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 他差 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 差错 已发 生,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成 损失 时,差 错责 任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由于差错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若差错责 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错 的责 任方对 可能导 致有 关当事 人的 直接损 失负 责,不 对间 接损失 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差 错而 获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负 有及 时返还 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差 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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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 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 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 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 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错 责任 方拒绝 进行赔 偿时 ,如果 因基 金管理 人的 行为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的行 为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基金管 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 并拒绝进行赔偿时, 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 应列入基金费用, 从基金 资产中支付; (6) 如果 出现 差错的 当事人 未按 规定对 受损 方进行 赔偿 ,并且 依据 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 仲裁裁决对受损方 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有责任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有权要求其 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 差错 发生的 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 人,并 根据 差错发 生的 原因确 定差错的责任方; (2)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 差错 处理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的 方法 由差错 的责 任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损失; (4) 根据 差错 处理的 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 交易数 据的 ,由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 基金 管理 人及基 金托管 人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错 误偏 差达到 基金 资产净 值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 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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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 第 3 位)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 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 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 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错误 偏差达到或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当错误偏差达 到基 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 公告 、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 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 基金管理 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 当基 金份 额净值 计算差 错给 基金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造成损 失需 要进行 赔偿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经确认 后按以下 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建 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而且 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 份额净值出错且 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 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其中基金管理人承担 50% , 基金托 管人承担 50% ;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 虽然多次重新计 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基 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的损失, 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赔付; (3) 由于 证券 交易所 及登记 结算 公司发 送的 数据错 误, 有关会 计制 度变化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 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 基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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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 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由 于各自 技术 系统设 置而 产生的 净值 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 前述 内容 如法律 法规或 者监 管部门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定 。如 果行业 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 商。 (八)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 不可 抗力 或其他 情形致 使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无法准 确评 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占 基金 相当 比例的 投资品 种的 估值出 现重 大转变 ,而 基金管 理人 为保障 投资者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将当日的净值 计算结果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 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对 基 金 净 值 予 以公 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按股 票估 值方法 的第 (3) 项、 债券估 值方 法的第 (6) 项或权证估值方法的第 (4)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 估值错误处理。 十四 、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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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证券交易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费用; (6)基金的资金汇划费用; (7) 按照 有关 法律法 规规定 或经 中国证 监会 认定可 以从 基金资 产中 列支的 其他费用。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 该项费 用按前一日的基 金资产 净值 1.5% 的年费 率计 提 ,即 本基金的年管理费率为 1.5% 。计算方法如下: H =E× 1.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 按月支付。 基金托管人应于次月首 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 该项费用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0.25% 的年费率计提,即 本基金的年托管费率为 0.25% 。计算方法如下: H =E× 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 按月支付。 基金托管人应于次月首 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3) 上述 “1、 基金费 用的种类 ” 第 (3) 至 (7) 项费用根据有关 法规及相 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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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1.申购费用 集中申购期申购费率与日常申购费率一致 ,本基金 日常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 额 M 费率 M <50 万 1.50% 50 万 ≤M <200 万 1.00% 200 万 ≤M <500 万 0.60% M ≥500 万 1000 元/ 笔 投资者多次申购, 须按每次申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当需要采取比 例 确认方式对有效申购金额进行部分确认时, 投资者申购费率按照申购申请确认 金额所对应的费率计算。 本基金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 额时缴纳,用于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用 本基金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 限 费率 1 年以 内( 不含 1 年) 0.50% 1 年到 2 年 (不 含 2 年) 0.25% 2 年( 含 2 年) 以上 0 投资者在基金终止上市前持有的原景阳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自 《大成景阳领 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计算; 投资者通过集中申购和日常 申购所得的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自注册登记机构确认登记之日起计算。 本基金 赎 回费的 25% 归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销售手续费等各项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 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费率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等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 管费率等相关费率或改变收费模式。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 须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或在不 提高整体费率水平的情况下改变收费模式,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将来法律法规许可的情 况下,本基金可以依法 提取业绩报酬和/ 或 业 绩 风 险 准备金。 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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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基金管 理人 最迟 应 于 新 的费率 或收 费模 式实施前 2 日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 媒体 上予以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纳税。 十 五、 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2.买卖证券价差; 3.银行存款利息; 4.其他收入。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基金收益。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 用后的余额。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当期收益弥 补上期亏损后,才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3.基金投资当期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4.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基金收益分配每年最多不超过 6 次, 全年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基金年度可分配收益的 50% 。 5.投 资者 可以 选择取 得现金 红利 或将所 获红 利再投 资于 本基金 ,投 资者选 择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红利再投资部分以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基 准, 确定再投资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 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 金红利。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投资者利益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 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最迟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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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应于变更实施日前 2 日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四)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 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原则、 分 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 基金管 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 益分 配时 发生的 银 行转 账等 手续费 用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自 行承 担;如 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 注册登记机 构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基金份额。 十六 、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基 金管 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 各自 保留完 整的 会计账 目、 凭证并 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 报表; 6.基 金托 管人 每月与 基金管 理人 就基金 的会 计核算 、报 表编制 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审计 1.本 基金 管理 人聘请 会计师 事务 所及其 注册 会计师 对基 金年度 财务 报表以 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应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换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须事 先征得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 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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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3.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事 务所 ,须经 基金托管人 (或基金管理人) 同意,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 换。 更换会计 师事务所在 2 日内公告。 十 七、 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及其实 施准则、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 “ 网 站 ” ) 等媒 介披 露 ,并保 证 基金 投资 者 能够 按照 基 金合 同约 定 的时 间和 方 式查 阅 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 本的, 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一)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之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将基金合同摘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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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 基金合同、 托管协 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集中申购开始 3 日前, 将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 站上。 自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 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 招募说明 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 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二)集中申购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集中申购的具体事宜编制集中申购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 开始办理 日常申购或赎回 之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 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自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 之日起,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 网站、 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 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四)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 销售网点查阅或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五)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 颁 布 的 有 关 证 券 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 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内容进行复核。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 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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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1. 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 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 基金半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 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 指定报刊上 。 3. 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 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六)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 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集中申购 期延长或提前终止; 8.基 金管 理人 的董事 长、总 经理 及其他 高级 管理人 员、 基金经 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 30%;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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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12.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减少基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公开澄清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 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九) 本基金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 为方便投资者, 可增加信息披露的范围 (十)信息披露文件的 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 招募说明书、 定期报告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的住所, 投资者可免费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 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上述存放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 致。 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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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十 八、 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 而证券市场价格受政治、 经济、 投资心理和交 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会产生波动, 从而对本基金投资产生潜在风险, 导致基 金收益水平发生波动。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 一定 影响,从而导致投资对象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 而经济运行则具有周期性的特点。 随宏观经 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 基金所投资于证券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 从而产生风 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变化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也会影响企业的融资 成本和利润,进而影响基金持仓证券的收益水平。 4.购买力风险 基金收益的一部分将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 而使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5.国际竞争风险 随着中国市场开放程 度的提高, 上市公司的发展必然要受到国际市场同类技 术或同类产品公司的强有力竞争, 部分上市公司有可能不能适用新的行业形势而 业绩下滑。 尤其是中国加入 WTO 以后, 中国境内公司将面临前所未有的市场竞 争,上市公司在这些因素的影响下将存在更大不确定性。 6.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 如管理能力、 行业竞争、 市 场前景、 技术更新、 财务状况、 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 如果基金 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 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 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 少, 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 上市公司还可能出现 难以预见的变化。 虽然基金可以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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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避免。 (二)信用风险 基金交易对手方发生交易违约或者基金持仓债券的发行人拒绝支付债券本 息,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三)管理风险 1.在 基金 管理 运作过 程中, 基金 管理人 的知 识、经 验、 判断、 决策 、技能 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影响基金 收益水平。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的管 理手段 和管 理技术 等因 素的变 化也 会影响 基金收益水平。 (四)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 资产规模将随着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申购 和赎 回而不断波动, 若由于基金投资者的连续大量赎回, 导致基金管理人的现金支付 出现困难, 或被迫在不适当的价格大量抛售证券, 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从而产生流动性风险。 (五)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本基金重视股票投资风险的防范 ,但是基于投资范围的规定,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股票投资比例最低将保持在 60% 以上,无法完全规避股票市场的下跌风 险。 (六)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 基金 业务 快速发 展而在 制度 建设、 人员 配备、 内控 制度建 立等 方面不 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 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等行为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其他风险。 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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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十九、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清 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下 列涉 及到 基金合 同内容 变更 的事项 应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并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变更基金类别; (2)变更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 (3)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终止基金合同; (6)与其他基金合并; (7)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8) 提高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的报 酬标 准,但 根据 法律法 规的 要求提 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 现下 列事 项及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情况 时, 可不经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经修订的基金合同, 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2)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的范围 内变 更本基 金的 申购费 率、 赎回费 率或 收费方 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 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因当 事人 名称、 住所、 法定 代表人 变更 ,当事 人分 立、合 并等 原因导 致基金合同内容必须做出相应变动的; (7) 按照 法律 法规或 基金合 同规 定不需 要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其他 情形。 (二)基金的终止 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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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应当终止 :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3.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有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 金合 同终 止,应 当按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的有 关规 定对基 金财 产进行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 基金财产清算组, 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 基金 财产 清算组 成员由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具有从 事证 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 财产 清算组 负责基 金 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 配。基 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7)聘请律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8)将基金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9)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10)对基金财产进行分 配。 4.清算费用 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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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 产未按 前款 (1) 、 (2)、( 3) 小项规 定 清偿前 ,不分 配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报 告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后 5 个 工作日 内由 基金 财产 清 算组公 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 存 15 年以上。 二十、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法律 法规 和本基 金合 同的规 定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2) 根据 本基 金合同 的规定 获得 基金管 理费 ,收取 或委 托收取 投资 者申购 费、赎回费 、其他事先公告的合理费用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3) 根据 本基 金合同 的规定 ,制 订并公 布有 关基金 申购 、赎回 、转 托管、 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5)提议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7)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以基金的名义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融券, 并以相应基金财产履行偿还融资和支付利息的义务; 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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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8) 选择 、更 换基金 代销机 构, 对基金 代销 机构行 为进 行必要 的监 督和检 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代销机构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 本基金 合同或基金销售代理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行使法律法规、 本基金合同或基金销售 代理协议赋予、 给予、 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 以保护 基金财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 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10) 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 代表基金 行使因基金投资而获得的任何权利; (11 ) 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 违反了本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对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 成重大损失的,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 并有权提议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更换基金托管人, 或采取必要措施 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12)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本基金合同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权 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 依法 募集 基金, 办理或 者委 托经国 务院 证券监 督管 理机构 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登记手续; (3)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以 诚实信 用、 勤勉尽 责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基 金财产; (4) 配备 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 格的 人员进 行基 金投资 分析 、决策 ,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 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 察与稽 核、 财务管 理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 保证不同基金在资产运作、 财 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 对所 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证券投 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法进行的监督; 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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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8) 采取 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 计算 基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的方 法符 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9)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 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0)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 等。 除法律法 规、 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11 ) 按基金合同规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基金收益; (1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和直接经营管理; (13) 依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 、本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召 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4)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5)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6)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19) 因违 反《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法律法 规, 导致基 金财产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及时、 足额 支付赎回款项; (21) 确保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 ; 保证投 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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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负责为基金聘请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24) 由于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向基金 托管人追偿; (25)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2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财产;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获得基金托管费;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 根据 本基 金合同 及有关 规定 监督基 金管 理人, 对于 基金管 理人 违反本 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基金当事人的利益造成 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基金 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 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 , 具 有符合 要求 的营业 场所 ,配备 足够 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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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对基 金财 务会计 报告、 中期 和年度 基金 报告出 具意 见,说 明基 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 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 15 年;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11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 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6)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18)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向基金管 理人追偿; (19)根据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以及中国 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投资者自依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当事人, 直 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 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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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 据《 基金法 》 、 《 运作办 法》 及其他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 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发售机 构损 害其合 法权 益的行 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 据《 基金法 》 、 《 运作办 法》 及其他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购款 项及 法律法 规、 基金合 同和 招募说 明书 规定的 费用; (3) 在持 有的 基金份 额范围 内, 承担基 金亏 损或者 基金 合同终 止的 有限责 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 返还 在基 金交易 过程中 因任 何原因 ,自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及基 金管 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 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 不因基金账 户名称而有所改变。 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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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 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1.召开事由 (1)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①修改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中约定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形除外) ; ②变更基金类别; ③变更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 ④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⑤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⑥终止基金合同; ⑦与其他基金合并; ⑧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⑨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 高该 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⑩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 有以 下情 形之一 的,经 基金 合同约 定可 由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协 商后修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①调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②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③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④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⑤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⑥因当事人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变更, 当事人分立、 合并等原因 导致基 金合同内容必须做出相应变动的; ⑦ 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2.召集方式 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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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1)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基金 管理 人经与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一致, 可以 定期或 不定期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有关基金运作的重大事项。 (2) 在正 常情 况下,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由 基金管 理人 召集, 基金 管理人 未 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 托管 人认为 有必要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 理人决 定不 召集, 基金 托管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应当 自行召集。 (4)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以上含本数, 下同)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 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 集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 以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仍认为 有必要召 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 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 人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6)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依法自 行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3.通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 “ 召集人” )负责选择确 定开 会时间、 地点、 方式 和权 益登 记日 。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天, 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至少应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方式; 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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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 委托 书的内 容要求 (包 括但不 限于 代理人 身份 、代理 权限 和代理 有效期限 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议的表决方式; (6)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7)与会者需要准备或履行的文件和手续; (8)召集人认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采取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会议通知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由 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决 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等。 4.会议召开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与通讯方式开会。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但终止基金合同 、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50% 以上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参加方可召开。 (1)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 不 影响表决效力 ; 现场开会并符合下列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①本人出席会议者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本基金份额的凭证及 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应符合法律法规、 本基金合同和会议 通知的规定 ; ②经核对, 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 的基金份额为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2)通讯方式开会 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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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通讯方式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符合以下条件的通讯开会有效: ①召集人应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告会议通知, 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 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② 大会召集人按本基金 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 人或/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分 别 或 共同地称为 “ 监督人” )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③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 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参加收取和统计书面表决意见的, 不影响表 决效力; ④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人提交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应符合法律法规、 本基 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⑤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有的基金份额在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⑥会议通知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不论 现场 开会或 通讯方 式开 会,若 该次 会议不 符合 本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开会条件, 则该次会议不得审议会议通知中的各项议题, 但召集人可以按照本基 金合同规定的方式和程序,对于同一议题再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再次开会日期的提前通知期限为 30 天,但确定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发生变化; 再次召开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需满足上述现场开会或通讯方式开会的各项条件方为有效。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① 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 容以及会议召 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②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 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 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5 日提交召集人。召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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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0 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 顺延并保证至少与临时提案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大会召集人在会议通知公告前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①关联性。 提案涉及事项与本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大会审议; 对于不符合上述 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提案提交大会表 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②程序性。 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 如将提案进 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 召集人可以 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 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 合并 持有 权益 登 记日基 金总 份 额 10 % 以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的提案, 以及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就同一提案再次提 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的, 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 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 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 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 30 日公告。否则,会议的 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对于召集人未列入会议通知并公告的提案, 该提案的提案人可在本次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后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议事程序 ①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 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 金托管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未能主持大 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 以上多数选举产生 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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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托管人不 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做出 的决 议的效力。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 单位名 称) 、 身份 证号 码、住 处地址 、持 有或 者代表 有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委托 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②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由召集人至少提前 30 天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日期第二天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及监督人的监督下形成决 议。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6.表决 (1)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所持每 份基 金份额 有一 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可 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①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通过方为 有效; 除下列 ②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 方式通过。 ②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方可做 出。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基金合同、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必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 采取 通讯 方式进 行表决 时, 符合会 议通 知规定 的书 面表决 意见 为有效 表决。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 议通知的书面表决意见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为无效表 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各项 提案或 同一 项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当 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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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7.计票 (1)现场开会 ①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 当在 会 议开 始后宣 布在 出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中 选举 2 名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 1 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 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 3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但如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 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 3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担任监票人 ,记票、表决结果仍然有效。 ②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③如果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对所 投票数进行重新清 点; 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 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 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 立即要求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会议主持人应当于重新清点后当场公 布重新清点结果。 ④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 2 名监督员在 监督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如监督 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 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督员进行计票, 并由 公证机构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 8.生效与公告 (1)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通 过的 一般决 议和 特别决 议, 召集人 应当 自通过 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 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并在生效后方可执行。 (2)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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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和 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4) 如果 采用 通讯方 式进行 表决 ,在公 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时,必 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六)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 下列 涉及 到基金 合同内 容变 更的事 项应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并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①变更基金类别; ②变更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 ③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④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⑤终止基金合同; ⑥与其他基金合并; ⑦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⑧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 提高该 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⑨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 出现 下列 事项及 本基金 合同 规定的 情况 时,可 不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经修订的基金合同, 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①调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②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③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④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⑤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⑥因当事人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变更, 当事人分立、 合并等原因导致基 金合同内容必须 做出相应变动的; ⑦ 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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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形。 2.基金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3)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有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 合同 终止, 应当按 法律 法规和 本基 金合同 的有 关规定 对基 金财产 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①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 金财产清算组, 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②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 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③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 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①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②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③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④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⑤制作清算报告; 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⑦聘请律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⑧将基金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⑨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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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⑩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①支付清算费用; ②交纳所欠税款; ③清偿基金债务; ④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①、②、③小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报 告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后 5 个 工作日 内由 基金 财产 清 算组公 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七)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 内容、 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 基金 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 调解途径解决。 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 调解解 决 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十 一 、基金托管协议的 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本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为基金管理人 —— 大 成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和 基 金 托 管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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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建立相关的技术系 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限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权证、 债券、 资产支持证 券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股票 投资 比例 范围 为基 金资 产的 60%-95% , 其中 ,权 证投 资比 例范 围为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3% 。 固 定 收 益 类 证 券 和 现 金 投 资 比 例 范 围 为 基 金 资 产 的 5%-40% ,其中,资产 支持证券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 ,现金和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等短期金融工具的比例最低为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对 基金 投融 资比例 进行监 督, 基金托 管人 按下述 比例 和调整 期限 进行监 督。 (1) 基金 财产 参与股 票发行 申购 时,本 基金 所申报 的金 额不得 超过 基金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2)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3) 本基 金与 由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其 他基 金持有 一家 上 市公 司发 行的证 券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4) 本基 金投 资于股 权分置 改革 中发行 的权 证,在 任何 交易日 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本基 金与 本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其他 基金 持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该 权证的 10% ; (7) 本基 金持 有的同 一(指 同一 信用级 别) 资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8) 本基 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 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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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9) 本基 金与 本基 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其他 基金 投资于 同一 原始权 益人 的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0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11 ) 本基金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12)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限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3 个 月内使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以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变更或取消上述强制性规定的, 本基金将相应变更 或取消上述强制性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3.基 金托 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对 本协 议第十 五条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 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 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 与本机 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 4.基 金托 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基 金合同 的 约 定,对 基金 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基金托管人监 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 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 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 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则 根据 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 成的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 5.基 金托 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对 基金 管理人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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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选择银行存款进行监督。 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事先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 并及时提供给 基金托管人, 基金 托管人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 进行监督。 6.基 金托 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对 基金 资产净 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 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 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 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 宣传推介材料上, 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 国证监会 。 7.基 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理 人的 上述事 项及 投资指 令或 实际投 资运 作中违 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 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 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 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 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 督促基金管理人 改正 。 8.对 基金 托管 人按照 法规要 求需 向中国 证监 会报送 基金 监督报 告的 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 9.基 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 重大违 规行 为,应 及时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 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托 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 金管 理人 对基金 托管人 履行 托管职 责情 况进行 核查 ,核查 事项 包括但 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变更和管理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 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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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 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 金管 理人 发现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用 基金 财产、 未对 基金财 产实 行分账 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 息等违 反《基 金法》 、基 金合 同、本 托管协 议及 其他 有关规 定时, 应及 时以 书面形 式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 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 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 金托 管人 应积极 配合基 金管 理人的 核查 行为, 包括 但不限 于: 提交相 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 管理人并改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 托管 人应安 全保管 基金 财产, 未经 基金管 理人 的合法 合规 指令或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本托管协议另有规定, 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 分配基金的 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应按照规定开立或变更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 托管 人对所 托管的 不同 基金财 产分 别设置 账户 ,确保 基金 财产的 完整与独立。 (5) 除依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6)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基金管 理人 的指令 ,按 照基金 合同 和本协 议的 约定保 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2.基金银行账户的变更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变更和管理。 (2) 基金 托管 人以本 基金的 名义 变更 原 封闭 式 基金 的银 行账户 资料 。本基 金的银行预留印鉴, 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 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金额、 支付基金收益、 收取申购款, 均需通过本基金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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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 的银行账户进行。 (3) 本基 金银 行账户 的使用 ,限 于满足 开展 本基金 业务 的需要 。基 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本基 金的 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的 有关规定。 3.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本托 管协议第三条所述存款银行名单中的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设存款账户, 并负责 该账户的日常管理以及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 基金管理人应派专人协助办 理开户事宜。 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 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 并对基金托管人给予积极配合 和协助。 4.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 户的变更和管理 (1)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代表本 基金 ,以基 金托 管人和 本基 金联名 的方 式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证券账户的资料。 (2) 本基 金证 券账户 的使用 ,限 于满足 开展 本基金 业务 的需要 。基 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 亦不得 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 托管 人以自 身法人 名义 在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开立结 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 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 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 在本 托管 协议生 效日之 后, 本基金 被允 许从事 其他 投资品 种的 投资业 务的,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 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5) 法律 法规 对基金 证券账 户和 资金账 户的 变更和 管理 另有规 定的 ,本基 金从其规定。 5.债券交易账户和托管专户的变更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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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 变更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账户的资料,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 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变更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 管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债券和资金的清算。 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 由基金 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6.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 管库,但要与非本基金的其他有价凭证分开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托 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 由此产生 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托管人对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 担保管责任。 7.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 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但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 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及时将合同正本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除本托管协议另有规定 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一般应保证基金一方持 有 2 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 1 份正本的原件。 上述合同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 基金 资产 净值是 指基金 资产 总值减 去负 债后的 价值 。基金 份额 净值是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每个相 关的 证券交 易场 所的正 常营 业日对 基金 财产估 值。估 值原则 应符 合基 金合同 、 《证 券投 资基 金会计 核算办 法》 及其 他法律 法规 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 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该基金 份额净值, 并在盖章后以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 传真后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 并在盖 章后以传真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 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月末、 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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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 核对同时进行。 (3) 当相 关法 律法规 或基金 合同 规定的 估值 方法不 能客 观反映 基金 财产公 允价值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 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双方应 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5)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内发生差错时,视 为基金份额 净值估值错误。 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 以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0.25% 时, 基 金管理人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当计 价错误达到基金份 额净 值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应当公告,并 报中 国证监会备 案。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 由于 基金 管理人 对外公 布的 任何基 金净 值数据 错误 ,导致 该基 金财产 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 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计算 的净值数据正确且对基金管理人的净值数据出 具了正确的复核意见, 则基金托管 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的净值数据也不正确或者没有对基金管理 人的净值数据出具正确的复核意见, 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 义务的责任。 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 且基 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 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 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 承担的赔偿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 由于 证券 交易所 及其登 记结 算公司 发送 的数据 错误 ,或由 于其 他不可 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 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 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 如果 基金 托管人 的复核 结果 与基金 管理 人的计 算结 果存在 差异 ,且双 方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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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 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应按照双 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 法和会计处理原则, 分别独立地设置、 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双方各自 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 互相监督, 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 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 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 如发现存 在不符,双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终了后 5 日内完成; 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 6 个月 更新并公告一次,于该等期间届满后 45 日内公告。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 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于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 告;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4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半年终了 后 60 日内予以公告; 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 终了后 90 日内予以公 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 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 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 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在 2 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 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 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 应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 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 在收到后 30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45 日内 完成 复核, 并 将复核 结果 书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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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 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 若双 方无法达成一致, 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 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在基 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专用章的 复核意见书, 双方各自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 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 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 登记与保管 1.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3)每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有权利并有义务持续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管期限不少于 15 年。 基金 管理人 委 托其他 合格 机构担 任注 册登记 机构 时,可 委托 该注册 登记 机构承担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持续保管义务。 注册登记机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的保管,按 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执行。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注册登记机构在本基金续存期内, 应采用电 子或者书面的形式按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年中持有人名册和年度持有人名 册。 当年的年中持有人名册应于当年 6 月 30 日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提供; 当年的 年度持有人名册应于当年 12 月 31 日后 的 10 个工作日内提供。对于基金权益登 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注册登记机构应采用电子或者书面的形式在相 关名册生成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除上述约定时 间外, 如果确因 业务需要,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商议一致后, 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注册 登记机构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注册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持有人名册建立基金持有人名册档案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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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 并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不少于 15 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未能妥善保存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 承担相应责任。 基金托管人只能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履行本托管协议 约定的目的,不得为其他任何目的使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七)争议解决方式 1.本托管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基 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人 之间 因本托 管协 议产生 的或 与本托 管协 议有关 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 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 ,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 委员会,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 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3.除 争议 所涉 的内容 之外, 本托 管协议 的当 事人仍 应履 行本托 管协 议的其 他规定。 (八)托管协议的效力 1.本 托管 协议 由《 景阳 证券 投资 基金托 管协 议》修 订而 成。本 托 管 协议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报中国证 监会核 准后,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生效 , 《 景阳 证 券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自同 一日起失效。 2.本 托管 协议 的有效 期自其 生效 之日起 至基 金财产 清算 结果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3.本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对双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本托管协议正本一式 6 份,协议双方各 执 2 份,上报监管部 门 2 份,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十 二 、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 变化增加、 修订这些服务项目。 (一)服务内容 1.基金份额持有人注册登记服务 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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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 基金管理人委托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注册登记服务。 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配备安全、 完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 准确、 及时地为基金投资者 办理基金账户、 基金份额的登记、 管理、 托管与转托管, 持有人名册的管理, 权 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 派发, 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和基金交易资金的交收等 服务。 2.红利再投资服务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红利 再投资形式进行基金收益分配, 该持有人当期分 配所得基金收益将按除权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基金份额, 且不收取任 何申购 费用。 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将开通部分代销网点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 通过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资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 定期定额申购基金单位, 该定期 申购计划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以另行公告为准。 4.持有人专项理财服务 基金管理人通过 4 个平台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专项理财服务, 包括满意理 财热线、大成绿色通道、基金 E 点通和财富俱乐部。 “ 满意理财热线” 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供专业化的人工服务和 7× 24 小 时自助 语音查询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工作时间选择人工查询、咨询、信息定制、 投诉建议服务 , 也可选择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自助语音系统查询基金净值、 账户 情况、公司介绍等服务。 “ 大成绿色通道” 为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定 期邮 寄 对账 单 服 务 。 每 季度 结 束后 20 个工作日内, 基金管理人将向在最近一季度内发生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邮寄该 份额持有人最近一季度基金交易对账单, 记录该份额持有人最近一季度内所有申 购、 赎回、 非交易过户等交易发生的时间、 金额、 数量、 价格以及当前账户的余 额等。每年度结束后 30 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将向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寄送 账户状况对账单。 “ 大 成绿色通道 ” 同时提供理财期刊定期送阅服务, 基金管理人 出版《大成 理财》等专业理财刊物供基金份额持有人订阅。 “ 基金 E 点通” 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开通了短信服务定制平台、 电子对账单及电 子刊物订阅平台、 网站留言互动平台和网上交易平台等。 通过先进的网络通讯技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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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 术,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高效安全的基金交易服务、 及时迅捷的基金信息和理 财服务。 “ 财富俱乐部” 是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中的高端客户专门设立的服务体系, 将为 优质客户提供专项的个性化服务。 (二)联系方式 1.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服热线:400-888-5558 2.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址:www.dcfund.com.cn 3.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理财中心电话: 深圳:0755-83195236 北京:010-85252345/46 上海:021-63513925/26 二十三 、 其他 应披露事项 (一)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目前无重大诉讼事项。 (二) 最近半年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受到任何处 罚。 (三)2009 年 12 月 12 日至 2010 年 6 月 11 日发布的公告: 1.2009 年 12 月 17 日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增加旗下基金参与广东 发展银行网上银行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 2.2009 年 12 月 31 日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基金投资非公开发 行股票的公告》。 3.2010 年 1 月 20 日 《 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009 年第四季度 报告》。 4.2010 年 1 月 25 日 《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09 年第 2 期) 》。 5.2010 年 1 月 25 日 《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摘要(2009 年第 2 期) 》 。 6.2010 年 2 月 5 日 《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增加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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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 7.2010 年 2 月 11 日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增加江苏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 8.2010 年 2 月 25 日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暂停向深交所发送旗下 部分基金基金净值数据的公告》。 9.2010 年 3 月 25 日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暂停向深交所发送旗下 部分基金基金净值数据的公告》。 10.2010 年 3 月 29 日 《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009 年 年度报 告》 、 《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009 年年度报告摘要》 。 11.2010 年 4 月 9 日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旗下基金在上海浦 东发展银行定期定额投资起点金额的公告》。 12. 2010 年 4 月 14 日 《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武汉分公司迁址的公告 》 。 13.2010 年 4 月 22 日 《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0 年 第一季 度报告》。 14.2010 年 4 月 28 日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 中信 证券" 股票估值调整的 公告》。 15.2010 年 5 月 5 日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再次提请及时更新已过 期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公告》。 16.2010 年 5 月 6 日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恢复旗下基金所持有的 中信证券市价估值方法的公告》。 17.2010 年 5 月 11 日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在北京银行推 出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18.2010 年 5 月 12 日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申购海默科技 A 股的公告》。 19.2010 年 5 月 13 日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旗下基金持有的" 双汇 发展" 股票估值调整的 公告》。 20.2010 年 5 月 24 日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中国建银投资证券 为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21.2010 年 6 月 1 日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基金网上直销开通工商 银行借记卡定投业务的公告》。 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20- (四) 《招 募说 明书》 与 本次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内容 若有 不一致 之处 ,以本 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为准。 二十 四 、对招募说明书更 新部分的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 基金合同的规定, 对 2010 年 1 月 25 日公布的 《大 成 景阳领先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09 年第2 期) 》 进行了更 新 ,并根据本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实施的投资经营活动进行了内容补充和更新, 主要更新的内容如下: 1.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 “ 三、基金管理人 ” 部分。 2.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 “ 四、基金托管人 ” 部分。 3.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 “ 五、相关服务机构 ” 部分。 4 . 在 “ 九、基金的投资 ” 中,根据最新资料, 对 “ (十)基金投资组 合报告 ” 的内容进行了更新。 5.根据最新数据,更新 了“ 十、基金业绩” 部 分。 6. 在“ 二十三、 其他应 披露的事项 ” 部分, 披 露了 2009 年 12 月 12 日至 2010 年 6 月 11 日期间涉及本基金的公告 。 7.根据最新情况,更新了 “ 二十四、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 。 二十 五 、招募说明书 的存 放及查阅方式 (一)招募说明书 的存放地点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 办公场所,并刊登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网站上。 (二)招募说明书 的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本基金的 招募说明书 , 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 招 募说明书 的复印件,但应以本基金 招募说明书的正本为准。 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21- 二十六 、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 业场所,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 (一)景阳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公告 (二) 中国证监会 《关于核准景阳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 批复》 (三)《 大成景阳领先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四) 《大成景阳领先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 营业执照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大成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 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