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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优质(180010)

银华优质:更新招募说明书(2010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银华优质增长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银华优质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 2010年第 2号) 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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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6年 4月 24日证监基金字 [2006]76 号文核准募集。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日期为 2006年 6月 9日。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 未来 表 现 。 基金管理人 承诺以恪尽职守 、 诚 实 信用 、 勤勉尽责 的 原则 管理和 运用 基金 财 产 ,但不保证基金 一定盈利 ,也不 向 投资者保证 最低 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 ( 更新 )所载 内容 截止 日为 2010年 6月 9日,有 关净 值表 现 截止 日为 2010年 3月 31日, 所披露 的投资 组 合为 2010年 1季度 的 数据(财务 数据未 经 审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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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目 录 一 、 绪言 ..........................................................................................................................................4 二 、 释义 ..........................................................................................................................................5 三 、基金管理人 ..............................................................................................................................9 四 、基金 托 管人 ............................................................................................................................17 五 、 相关服务机构 ........................................................................................................................21 六 、基金的募集 ............................................................................................................................45 七 、基金合同的生效 ....................................................................................................................46 八 、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和 转换 .............................................................................................47 九 、基金的投资 ............................................................................................................................54 十 、基金的 业绩 ............................................................................................................................65 十一 、基金的 财产 ........................................................................................................................65 十二 、基金资 产估 值 ....................................................................................................................67 十三 、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71 十四 、基金的 费用与税 收 ............................................................................................................73 十五 、基金的会 计与审计 ............................................................................................................76 十六 、基金的 信息披露 ................................................................................................................77 十七 、基金的风险 揭示 ................................................................................................................81 十八 、基金合同的 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 清算 .....................................................................83 十九 、基金合同的内容 摘要 ........................................................................................................85 二十 、基金 托 管 协议 的内容 摘要 .................................................................................................99 二十一 、对基金份额 持 有人的 服务 ...........................................................................................108 二十二 、其 他 应 披露事项 ..........................................................................................................110 二十三 、招募说明书 存放及查 阅 方式 .......................................................................................112 二十四 、 备 查 文 件 ......................................................................................................................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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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 依 据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 (以 下简称“《 基金 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称“《销售办法》” ) 、 《 证 券投资基金 运 作管理 办法》 (以 下简称“《 运 作 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 信 息披露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称《 信息披露 办法》 )及 其 他 有 关 法律法规 以及 《 银 华优质增长股票 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以 下简称“ 基金合同 ” ) 编写 。 本招募说明书 阐述了 银华优质增长股票 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 目标 、 策略 、 风险、 费 率等 与 投资者投资 决策 有 关 的 全部必 要事项 ,投资者 在 作出投资 决策前 应 仔细 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 承诺 本招募说明书不 存 在任何虚假记 载 、 误导 性 陈述 或者 重大遗 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承 担法律 责 任 。 本基金 根 据 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 明的资 料 申 请 募集。本招募说明书 由 银华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解 释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 托 或 授权任何 其 他 人 提供 未 在 本招募说 明书中 载 明的 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 任何解 释 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 根 据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 是约 定 基金 当 事 人 之间权 利 、 义务 的 法律 文 件 。基金投资者 自依 基金合同 取得 基 金份额, 即成 为基金份额 持 有人和基金合同的 当 事 人,其 持 有基金份额的 行 为本 身即 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 承 认和 接受 ,并 按照《 基金 法》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享 有 权 利 、 承 担 义务 。基金投资者 欲了解 基金份额 持 有人的 权 利 和 义务 ,应 详细 查 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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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二、释义 在 本招募说明书中, 除非 文 意另 有 所 指 , 下列词语 或 简称具 有 如下含 义 : 基金或本基金 : 指 银华优质增长股票 型 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合同 : 指《 银华优质增长股票 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及 对 该 合同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 补充;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 说明书 : 指《 银华优质增长股票 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 》 及 其 定 期更新 ; 发 售公 告 : 指《 银华优质增长股票 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发 售公 告 》 ; 托 管 协议 指《 银华优质增长股票 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 管 协议 》 及 其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 补充; 中国证监会 :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基金 法》: 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 第 十 届 全 国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员会 第 五 次 会 议 通 过的 自 2004年 6月 1日 起施 行 的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 及 不时作出的 修订;


《销售办法》: 指 2004年 6月 25日 由 中国证监会 公 布 并于 2004 年 7月 1日 起施 行 的 《 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 不时作出的 修订; 《 运 作 办法》: 指 2004年 6月 29日 由 中国证监会 公 布 并于 2004 年 7月 1日 起施 行 的 《 证券投资基金 运 作管理 办法》 及 不时作出的 修订; 《 信息披露 办法》: 指 2004年 6月 8日 由 中国证监会 公 布 并于 2004年 7月 1日 起施 行 的 《 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 管理 办法》 及 不时作出的 修订; 元 : 指 人 民 币元; 基金管理人 : 指 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 基金 托 管人 : 指 中国银 行 股份有 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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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注册登 记 业务 : 指 本基金 登 记 、 存 管、 清算 和 交 收 业务 , 具 体 内容 包括 投资者基金 账户 管理、基金份额 注册登 记 、 清算及 基金 交易 确认、 发 放 红 利 、 建立 并保管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名册 等 ; 注册登 记 机构 : 指办 理本基金 注册登 记 业务 的 机构 。本基金的 注册 登 记 机构 为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或 接受 银华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委 托 代 为 办 理本基金 注册登 记 业务 的 机构 ; 投资者 : 指 个 人投资者、 机构 投资者、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者 和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 购 买 证券投资基金的其 他 投资者 ; 个 人投资者 : 指依 据 中华人 民共 和国有 关 法律法规 可 以 投资于 证券投资基金的 自 然 人 ; 机构 投资者 : 指在 中国 境 内合 法 注册登 记 或经有 权 政府 部 门批 准 设立 和有效 存 续 并 依法 可 以 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企 业 法 人、 事业 法 人、 社 会 团体 或其 他组 织; 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 指 符 合 《 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者 境 内证券投资管理 暂 行办法》 及相关 法律法规规 定 可 以 投资于 在 中国 境 内合 法 设立 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 境外 的 机构 投资者 ;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 指按照 基金合同 第 九 部 分 之规 定 召 集、 召开 并 由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进 行 表 决 的会 议 ; 基金募集期 : 指自 本招募说明书 公 告 的 发 售 开始 之 日 起到 基金 合同生效日 止 的期 间 , 最 长不 超 过 3个 月 ; 基金合同生效日 : 指 基金募集期 满 ,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 总 额 及 募集 金额 超 过核准的 最低 募集份额 总 额 及最低 募集金额,并 且 基金份额 持 有人人 数 符 合 相关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 规 定 的,基金管理人 依 据 《 基金 法》 向 中国证监会 办 理 备 案手续后 ,中国证监会的书 面 确认 之 日 ; 存 续 期 : 指 基金合同生效 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 期期 限 ; 工 作日 :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和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的 正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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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日 ; 认购 : 指在 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 按照 基金合同的 规 定 申 请 购 买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行 为 ; 申购 : 指在 基金合同生效 后 的 存 续 期 间 ,投资者申 请 购 买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行 为 ; 赎回 : 指在 基金合同生效 后 的 存 续 期 间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按 基金合同 规 定 的 条 件 , 要 求 基金管理人购 回 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 行 为 ; 转换 : 指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按 基金管理人 规 定 的 条 件 , 将 其 持 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 一 基金的基金份额 转换 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另 一 只 基金的基金份额的 行 为 ; 转托 管 : 指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将 其基金 账户 内的 某 一 基金的 基金份额 从 一 个 销售 机构托 管 到 另 一 销售 机构 的 行 为 ; 投资 指 令 : 指 基金管理人 在 运用 基金 财产 进 行 投资时, 向 基金 托 管人 发 出的资金 划拨 及 实 物 券 调拨 等指 令; 代 销 机构 : 指接受 基金管理人委 托 代 为 办 理本基金认购、申 购、 赎回 和其 他 基金 业务 的 机构 ; 销售 机构 : 指 基金管理人 及 本基金 代 销 机构 ; 基金 销售 网点 : 指 基金管理人的 直 销 中 心 及 基金 代 销 机构 的 代 销 网点; 指 定 媒体 : 指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的 用以 进 行 信息披露 的 报刊 和 互联网网站; 基金 账户 : 指 注册登 记 机构 为基金投资者 开立 的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由 该注册登 记 机构 办 理 注册登 记 的基金份额 余 额 及 其 变 动情况 的 账户; 交易账户 : 指销售 机构 为投资者 开立 的 记 录该 投资者 通 过 该 销售 机构 办 理认购、申购、 赎回 、 转换及转托 管 等 业务 的 开 放 式 基金份额的 变 动 及 结余情况 的 账户; 开 放 日 : 指 为投资者 办 理基金申购、 赎回 等 业务 的 工 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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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T 日 : 指销售 机构 受 理投资者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务 申 请 的日期 ; T+n日 : 指 T日 后 ( 不 包括 T日 ) 第 n个工 作日, n指自 然 数 ; 基金收益 : 指 基金投资 所 得 红 利 、股 息 、 债 券 利息 、 买 卖 证券 价 差 、银 行 存 款 利息及 其 他 合 法 收 入 ; 基金资 产 总 值 : 指 基金 持 有的 各类 有价证券、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应收 申购 款 以及以 其 他 资 产 等 形 式 存 在 的基金 财产 的价值 总 和 ; 基金资 产净 值 : 指 基金资 产 总 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 的价值 ; 基金份额 净 值 指 计算 日基金资 产净 值 除 以计算 日基金份额 余 额 所 得 的基金 单位 份额的价值 基金资 产估 值 : 指 计算 、 评 估 基金资 产 和 负债 的价值, 以 确 定 基金 资 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 净 值的过 程 ; 法律法规: 指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现 行 有效的 法律 、 行 政 法规 、 司 法解 释 、 地 方法规 、 地 方规 章 、 部 门 规 章 及 其 他 规 范 性 文 件 以及 对于 该 等法律法规 的不时 修 改 和 补充; 不 可 抗力 : 指任何 无 法 预 见 、 无 法 克 服 、 无 法 避免 的 事 件 和 因 素 , 包括 但不 限 于 洪水 、 地震 及 其 他 自 然 灾害 、 战争 、 骚乱 、 火灾 、 政府 征 用 、没收、 法律 变 化 、 突 发 停电 或 其 他 突 发 事 件 、证券 交易 场 所 非 正常暂 停 或 停 止 交易 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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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 称: 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住 所 : 广东省 深圳 市 深 南 大 道 6008号 特区 报 业 大 厦 19层





办公 地址 : 北京市东城区东 长 安街 1号 东 方 广场东 方 经 贸城 C2办公 楼 15 层 法 定 代 表人 : 彭越 成 立 日期 : 2001年 5月 28日 批 准 设立 机关 : 中国证监会 批 准 设立 文号 :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1]7号


组 织 形 式: 有 限 责 任公司 注册 资本 : 2亿 元 人 民 币 存 续 期 间: 持 续 经 营 联 系 人 : 刘晓雅 电话 : 010-85186558 传 真 : 010-58163027 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成 立 于 2001年 5月 28日, 是 经中国证监会 批 准 (证监基 金字 [2001]7号文 )设立 的 全 国性基金管理 公司 。 公司 注册 资本为 2亿 元 人 民 币 , 公司 的股 权 结 构 为 西南 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 出资 比例 : 29% )、 第 一 创 业 证券有 限 责 任公司 ( 出资 比例 : 29% )、 东北 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 出资 比例 : 21% )及 山西 海 鑫 实 业 股份有 限公司 ( 出资 比例 : 21% )。 公司 的 主 要业务 是 基金募集、 基金 销售 、资 产 管理 及 中国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务 。 公司 注册 地 为 广东省 深圳 市 。 公司 治 理 结 构 完 善 ,经 营 运 作 规 范 , 能够切 实 维护 基金投资者的 利 益。 公司 董 事 会 下 设 风险 控制 委员会、 薪酬 与 提 名 委员会 2个 专 业 委员会,有 针 对性 地 研 究 公司在 经 营 管理和基金 运 作中的 相关 情况 , 制 定相 应的 政 策 ,并 充 分 发 挥独 立 董 事 的 职 能 , 切 实 加强 对 公司 运 作的监督。 公司 监 事 会 由 3位 监 事组 成 , 主 要 负 责 检 查 公司 的 财务以及 对 公司 董 事 、 高 级 管理人员的 行 为 进 行 监督。 公司具 体 经 营 管理 由 总 经理 负 责 , 公司根 据 经 营 运 作 需 要 设 置 投资管理 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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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量 化 投资 部 、 研究 部 、 市场营 销部 、国 际 合作 与产 品 开发 部 、 境外 投资 部 、 特 定 资 产 管理 部 、 交易 管理 部 、 固 定 收益 部 、 养老 金管理 部 、 运 作保 障 部 、 信息 技术 部 、 总 经理 ( 董 事 会 ) 办公 室 、人 力 资 源 部 、 行 政 财务 部 、 深圳 管理 部 、监 察稽 核 部等 17个 职 能 部 门 ,并 设 有 北京 分 公司 和 上海 分 公司 2个 分 支 机构 。 此 外 , 公 司 还 设 有 A股基金投资 决策 委员会、 境外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特 定 资 产 投资 决策 委 员会, 负 责 指导 基金 及 其 他 投资 组 合的 运 作、确 定 基本的投资 策略 。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 董 事 、监 事 、经理 及 其 他 高级 管理人员 彭越 先 生 : 董 事 长, 工 商 管理 硕士 。 曾 任 职 于 最 高 人 民 检察院 ; 并 曾 任 银华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副 总 经理。 现 任 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董 事 长。 王珠林先 生, 副 董 事 长,经 济学博士 。 历 任 甘肃 省 职 工 财 经 学院 财 会 系 讲师 ; 甘肃 省 证券 公司 副 总 经理 ; 蓝星 清 洗 股份有 限公司 董 事 、 副 总 经理 ; 西南 证券有 限 责 任公司 党 委委员、 副 总 裁 ; 中国证监会 发 审 委委员、并购 重 组 委委员 ; 证券 业协 会投资银 行 业 委员会委员 ; 中国银 河 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副 总 裁 。 现 任 西南 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党 委 副 书 记 、 董 事 、 总 裁 。 矫 正 中 先 生 : 董 事 ,中 共 党 员, 硕士研究 生,中国 注册 会 计 师 。 曾 任 吉林 省 财 政 厅 工交企 业财务 处副处 长 ( 正 处级 ); 吉林 省 长 岭县副县 长 ; 吉林 省 财 政 厅 文 教 行 政 财务 处副处 长、 处 长 ; 吉林 省 财 政 厅副厅 长、 厅 长 兼吉林 省地 税 局局 长 ; 吉林 省 政府 秘 书长 兼 办公 厅 主 任 、 副 省 长, 兼吉林 市 副 市 长、 代 市 长、 市 委 副 书 记 、书 记 。 现 任 东北 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董 事 长、 党 委书 记 。 李兆 会 先 生 : 董 事 ,管理 学学士 。 先 后 担任 运 城市 光彩 事业 促 进 会 副 会长、 运 城市 工 商 联 副 会长、 运 城市 民 营 企 业协 会会长、中国 光彩 事业 促 进 会 常 务 理 事 、 第 九 届 全 国 工 商 联 执 委委员、 山西省 运 城市 人 大 常 委委员、 山西省 民 营 企 业协 会 副 会长、 山西省 工 商 联 副 会长、 山西省 青 联 副 主 席 、 全 国 青 联 委员、 全 国 工 商 联 常 委委员、 十一 届 全 国 政 协 委员 等 职务 。 现 任 山西 海 鑫 实 业 股份有 限公司 董 事 长、 海 鑫 钢铁 集 团 有 限公司 董 事 长。 王 立 新 先 生 : 董 事 总 经理,经 济学博士 。 历 任 中国 工 商 银 行 总 行 科 员 ; 南 方 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基金 部 副处 长 ; 南 方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研究 开发 部 、 市场 拓展 部 总 监 ; 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总 经理 助 理、 副 总 经理、 代总 经理。 现 任 银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总 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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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郑秉 文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经 济学博士 后 , 教 授 , 博士 生 导 师 。 曾 任 中国 社 会 科学院培训 中 心 主 任 , 院 长 助 理, 副院 长。 现 任 中国 社 会 科学院拉美研究 所所 长。 王恬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大 学学历 , 高级 经 济师 。 曾 任 中国银 行 深圳 分 行行 长, 深圳 天骥 基金 董 事 ,中国国 际 财务 有 限公司 ( 深圳 ) 董 事 长, 首 长 四 方 ( 集 团 ) 有 限公司 执 行 董 事 。 现 任 南 方 国 际租赁 有 限公司 董 事 、 总 裁 。 陆志芳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法律 硕士 , 律 师 。 曾 任 对 外 经 济 贸 易 大 学 法律 系 副 主 任 , 北京 仲裁 委员会 仲裁 员, 北京市 律 师 协 会国 际 业务 委员会 副 主 任 委员, 海 问 律 师 事务所 律 师 、合 伙 人。 现 任 浩 天 信 和 律 师 事务所 律 师 、合 伙 人。 汪贻祥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法律 硕士 , 律 师 。 曾 任全 国人 大 常 委会 法 制 工 作委 员会 民法 室 主 任 科 员。 现 任 北京 至元 律 师 事务所 合 伙 人、 主 任 、 律 师 。 周兰女 士 : 监 事 会 主 席 ,中国 社 会 科学院 货 币 银 行 学专 业 研究 生 学历 。 曾 任 北京 建 材 研究院 财务 科 长 ; 北京京 放 经 济 发 展 公司 计财 部 经理 ; 佛 山 证券有 限 责 任公司 监 事 长 及 风险 控制 委员会委员。 现 任 第 一 创 业 证券有 限 责 任公司 监 事 长 及 风险 控制 委员会委员。 李 丹女 士 : 监 事 , 大 学学历 。 曾 任 职 于长 春 师 范 学院 、 深圳 蛇口 建 筑装饰 工 程 公司 、 深圳 经 济 特区 证券 公司 。 现 任 西南 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深圳后海 路 证券 营 业 部 总 经理。 李 欣 先 生 : 监 事 , 大 学学历 , 注册 会 计 师 。 曾 任 信 永 中和会 计 师 事务所 高级 审计 员 ;上海 泾 华 联 合会 计 师 事务所项 目 经理、 审计 部 经理 助 理。 现 任 银华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行 政 财务 部 财务 主 管。 石松鹰 先 生 : 副 总 经理,经 济学硕士 ,经 济师 。 曾 任 中国金 谷 国 际 信托 投资 有 限 责 任公司 证券 部 业务 经理,基金投资 部 经理, 北京 中 协 天 地 投资 顾 问 有 限 责 任公司 副 总 经理 ; 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投资管理 部 经理、 天 华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银华优 势 企 业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公司 投资 总 监, 现 任 银华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副 总 经理。 鲁颂宾 先 生 : 副 总 经理,经 济学博士 。 曾 任 中国 交通进 出 口 总 公司销售 经理 ; 中国证监会 信息 监管 部 主 任 科 员 ; 中国证监会 办公 厅 主 任 科 员、 副处 长、 处 长。





魏瑛女 士 : 副 总 经理,经 济 法 研究 生。 曾 任 职 于 公 安 部 管理 干 部 学院 、中国 人 民公 安 大 学 等 单位 ,并 曾先 后 担任大成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市场 部 经理,招 商 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基金 业务 拓展 部 总 经理, 南 方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总 经理 助 理 兼 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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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构 部 总 监 等 职 。 凌宇翔 先 生 : 督 察 长, 工 商 管理 硕士 。 曾 任 机 械 工 业 部 主 任 科 员 ; 重 庆 国 际 信托 投资 公司 研 发 中 心 部 门 经理, 西南 证券有 限 责 任公司 基金管理 部 总 经理。 现 任 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督 察 长。 2.本基金基金经理 况 群峰 先 生 : 经 济学硕士 。 曾 任 职 于招 商 证券有 限 责 任公司 , 担任 资本 市场 策 划 部 项 目 经理 及 战 略部 高级研究 员 ; 2004年 4月 加 入 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 历 任行 业 研究 员、基金经理 助 理。 2006年 9月 14日 至 2008年 10月 21日 任 银华核 心 价值优 选 股票 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06年 9月 14日 至 今 , 任 本基金基金经 理。 2008年 8月 20日 至 2009年 9月 29日, 任 银华 领 先 策略 股票 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 本基金 历 任 基金经理 : 蒋伯龙 先 生,管理本基金时 间 为 2006年 6月 9日 至 2008年 7月 11日。





3.A股基金投资 决策 委员会 成 员


委员会 主 席 : 王 立 新 委员会 副 主 席 : 陆 文 俊 委员 : 上 官亦武 、金 斌 、 姜永康 、 王 华、 况 群峰 王 立 新 先 生 :详 见主 要 人员 情况 。 陆 文 俊 先 生, 学士学 位 。 曾 任 君 安 证券有 限 责 任公司 人 力 资 源 部行 政 主 管、 交易 部 经理, 上海 华 创创 投管理 事务所 合 伙 人, 富 国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交易 员, 东 吴 证券有 限 责 任公司 投资经理、资 产 管理 部 副 总 ,长 信 基金管理有 限 责 任公司 研究 员 等 职 。 自 2006年 7月 6日 至 2008年 6月 10日 担任 长 信 金 利 趋势 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 2008年 6月 加 盟 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 现 任 银华核 心 价值优 选 股票 型 证券投资基金、银华和 谐 主 题灵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 理, 公司 总 经理 助 理,同时 兼 任 A股基金投资 决策 委员会 副 主 席 、 A股基金投资 总 监。 上 官亦武 先 生, 大 学学历 。 曾 任 江苏 国 家 安 全 厅科 员, 深圳发 展 银 行 海 南 证 券 部 职 员, 海 南 国 信 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 总 经理 助 理, 君 安 证券 北京 知春路 营 业 部 机构服务 部 经理。 1999年 11月 进 入 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 曾 任 投资管理 部 交易 主 管。 现 任 交易 管理 部 总 监、 A股基金投资 决策 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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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金 斌 先 生, 硕士 。 曾 在 国 泰君 安 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从 事 行 业 研究 工 作。 2004 年 8月 加 盟 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 历 任行 业 研究 员、基金经理 助 理、 研究 主 管 等 职 。 现 任 银华优 势 企 业 基金基金经理、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研究 部 总 监、 A 股基金投资 决策 委员会委员。




















姜永康 先 生, 硕士 。 2001年 至 2005年 就 职 于中国 平 安 保险 ( 集 团 ) 股份有 限 公司 , 历 任 研究 员、 组 合经理 等 职 。 2005年 9月 加 盟 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 曾 任 养老 金管理 部 投资经理 职务 。 曾 担任 银华 货 币 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现 任 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银华增 强 收益 债 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固 定 收益 部 总 监、 A股基金投资 决策 委员会委员。 王 华 先 生,经 济学硕士 ,中国 注册 会 计 师 协 会 非 执 业 会员。 曾 任 职 于 西南 证 券有 限 责 任公司 。 2000年 10月 进 入 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 先 后 在 研究 策 划 部 、 基金经理 部 工 作, 曾 任 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银华 货 币 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现 任 银华 富裕 主 题 股票 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投资管理 部 总 监、 A股基金投资 决策 委员会委员。 况 群峰 先 生, 详 见 本基金基金经理 情况 。 4.上 述 人员 之间 均 不 存 在 近亲属 关 系 。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 募集基金, 办 理或者委 托 经中国证监会认 定 的其 他机构 代 为 办 理基金 份额的 发 售 、申购、 赎回 和 登 记 事 宜 ; 2.办 理基金 备 案手续; 3.对 所 管理的不同基金 财产分 别 管理、 分 别 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资 ; 4.按照 基金合同的 约 定 确 定 基金收益 分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 5.进 行 基金会 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金 财务 会 计 报告; 6.编 制 季 报 、 半 年 报 和年 度 基金 报告; 7.计算 并 公 告 基金资 产净 值,确 定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价 格; 8.办 理 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 活 动 有 关 的 信息披露事项 ; 9.召 集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 10.保 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册 、 报 表和其 他相关 资 料 ; 11.以 基金管理人 名 义 , 代 表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利 益 行 使诉讼 权 利 或者实 施 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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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他 法律行 为 ; 12.中国证监会 规 定 的其 他职责 。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 承诺 严 格 遵 守 《 基金 法》 及相关 法律法规 ,并 建立 健 全 内 部 控制制 度 , 采 取 有效 措 施 , 防 止 违反 上 述法律法规行 为的 发 生 ; 2.基金管理人 承诺 防 止以 下 禁 止 性 行 为的 发 生 : ( 1) 将 其 固 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 财产 混 同于基金 财产 从 事 证券投资 ; ( 2) 不 公 平 地 对 待 其管理的不同基金 财产 ; ( 3)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金份额 持 有人 以 外 的 第 三 人 牟 取 利 益 ; ( 4)向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违 规 承诺 收益或者 承 担 损失 ; ( 5) 依照法律 、 行 政 法规 有 关 规 定 , 由 中国证监会 规 定 禁 止 的其 他 行 为。 3.基金经理 承诺 ( 1) 依照 有 关 法律 、 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 规 定 ,本 着 谨慎 的 原则 为基金份额 持 有人 谋 取 最 大 利 益 ; ( 2) 不 利用职务 之 便 为 自 己 及 其 代 理人、 代 表人、 受 雇 人或 任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 ; ( 3) 不 泄 漏在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有 关 证券、基金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 依法公 开 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 计 划 等 信息 ; ( 4) 不 以 任何 形 式 为其 它 组 织 或 个 人 进 行 证券 交易 。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 部 控制 的 原则 ( 1) 全 面 性 原则 。内 部 控制制 度 覆盖 公司 的 各 项业务 、 各 个 部 门 和 各 级 人员, 并 渗透 到 决策 、 执 行 、监督、 反 馈 等 各 个 经 营 环节 。 ( 2) 独 立 性 原则 。 公司 设立 独 立 的督 察 长 与 监 察稽 核 部 门 ,并 使 它们 保 持 高 度 的 独 立 性 与 权 威 性。 ( 3)相 互 制 约 原则 。 公司部 门 和 岗 位 的 设 置 权 责分 明、 相 互 牵 制 ,并 通 过 切 实 可 行 的 相 互 制 衡 措 施 来 消 除 内 部 控制 中的 盲 点 。 ( 4) 有效性 原则 。 公司 的内 部 风险 控制 工 作 必 须 从 实 际 出 发 , 主 要 通 过对 工 作 流 程 的 控制 , 进 而 实 现 对 各 项 经 营 风险的 控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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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5) 防 火 墙 原则 。 公司 的投资管理、基金 运 作、 计算机 技术 系 统 等 相关 部 门 , 在 物 理 上 和 制 度 上 适 当 隔离 。对 因 业务 需 要 知 悉 内 幕 信息 的人员, 制 定 严 格 的 批 准 程 序 和监督 处 罚 措 施 。 ( 6) 适 时性 原则 。 公司 内 部 风险 控制制 度 的 制 定 ,应 具 有 前 瞻 性,并 且 必 须 随 着 公司 经 营战 略 、经 营 方 针 、经 营 理 念 等 内 部 环 境 的 变 化 和国 家 法律 、 法规 、 政 策 制 度 等 外 部 环 境 的 改 变及 时 进 行 相 应的 修 改 和完 善 。 2.内 部 控制 的 主 要 内容 ( 1) 控制 环 境 公司 董 事 会 重 视 建立 完 善 的 公司 治 理 结 构与 内 部 控制 体 系 。本 公司在 董 事 会 下 设立 了 风险 控制 委员会, 负 责 针 对 公司在 经 营 管理和基金 运 作中的风险 进 行 研 究 并 制 定相 应的 控制制 度 。 在 特 殊 情况 下 ,风险 控制 委员会 可 依 据 其 职 权 , 在 上 报 董 事 会的同时,对 公司 业务 进 行 一定 的 干 预 。 公司 管理 层 在 总 经理 领 导下 ,认真 执 行 董 事 会确 定 的内 部 控制战 略 ,为 了 有 效 贯彻 公司 董 事 会 制 定 的经 营 方 针 及 发 展 战 略 , 设立 了 A股基金投资 决策 委员会, 就 基金投资 等 发 表 专 业 意 见 及 建 议 。 此 外 , 公司 设 有督 察 长, 全权 负 责 公司 的监 察 与 稽 核 工 作,对 公司 和基金 运 作的合 法 性、合 规 性 及 合理性 进 行全 面 检 查与 监督, 参 与 公司 风险 控制 工 作, 发 生 重大 风险 事 件 时 向 公司 董 事 长和中国证监会 报告 。 ( 2) 风险 评 估 公司 风险 控制 人员 定 期 评 估 公司 风险 状 况 , 范 围 包括 所 有 能 对经 营 目标 产 生 负 面 影响 的内 部 和 外 部 因素 , 评 估 这些 因素 对 公司 总体 经 营 目标 产 生 影响 的 程 度 及 可 能 性,并 将 评 估 报告报 公司 董 事 会 及 高 层 管理人员。 ( 3) 操 作 控制 公司 内 部 组 织 结 构 的 设 计 方 面 , 体 现 部 门 之间 职责 有 分 工 ,但 部 门 之间 又 相 互 合作 与 制 衡 的 原则 。基金投资管理、基金 运 作、 市场 等 业务 部 门 有明确的 授权 分 工 , 各 部 门 的 操 作 相 互 独 立 ,并 且 有 独 立 的 报告 系 统 。 各 业务 部 门 之间 相 互 核 对、 相 互 牵 制 。 各 业务 部 门 内 部 工 作 岗 位 分 工 合理、 职责 明确, 形 成 相 互 检 查 、 相 互 制 约 的 关 系 , 以 减 少舞弊 或 差 错 发 生的风险, 各 工 作 岗 位 均 制 定 有 相 应的书 面 管理 制 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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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在 明确的 岗 位 责 任 制 度 基 础 上 , 设 置科学 、合理、 标 准 化 的 业务 操 作 流 程 , 每 项业务 操 作有 清 晰 、书 面 化 的 操 作 手册 ,同时, 规 定 完 备 的 处 理 手续 ,保 存 完 整的 业务 记 录 , 制 定 严 格 的 检 查 、 复 核 标 准。 ( 4)信息与 沟 通 公司 建立 了 内 部办公自 动化 信息 系 统 与业务 汇 报体 系 , 通 过 建立 有效的 信息 交 流渠 道 ,保证 公司 员 工 及 各 级 管理人员 可 以 充 分 了解 与 其 职责相关 的 信息 ,保 证 信息及 时 送达适 当 的人员 进 行 处 理。 ( 5) 监督 与 内 部 稽 核 本 公司 设立 了 独 立 于 各 业务 部 门 的监 察稽 核 部 ,其中监 察稽 核人员 履 行 内 部 稽 核 职 能 , 检 查 、 评 价 公司 内 部 控制制 度 合理性、完 备 性和有效性,监督 公司 内 部 控制制 度 的 执 行 情况 , 揭示 公司 内 部 管理 及 基金 运 作中的风险, 及 时 提 出 改 进 意 见 , 促 进 公司 内 部 管理 制 度 有效 地 执 行 。监 察稽 核人员 具 有 相 对的 独 立 性, 定 期出 具 监 察稽 核 报告 , 报 公司 督 察 长、 董 事 会 及 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 关 于内 部 控制 的 声 明 ( 1) 本 公司 确 知 建立 、实 施 和 维 持 内 部 控制制 度 是 本 公司 董 事 会 及 管理 层 的 责 任 ; ( 2) 上 述 关 于内 部 控制 的 披露 真实、准确 ; ( 3) 本 公司 承诺 将 根 据 市场 环 境 的 变 化 及 公司 的 发 展 不断完 善 内 部 控制制 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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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 称: 中国银 行 股份有 限公司 ( 简称“ 中国银 行” ) 住 所及 办公 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 复兴 门 内 大 街 1号 首 次注册登 记 日期 : 1983年 10月 31日 变 更 注册登 记 日期 : 2004年 8月 26日 注册 资本 : 人 民 币 贰仟伍佰叁拾捌 亿 叁仟玖佰壹拾 陆 万贰仟零玖 元 法 定 代 表人 : 肖 钢 基金 托 管 业务 批 准文号 :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 1998】 24 号 托 管 及 投资者 服务 部 总 经理 : 董 杰 托 管 部 门联 系 人 : 唐州徽 电话 :( 010) 66594855 传 真 :( 010) 66594942 发 展 概 况 : 1912 年 2 月,经 孙 中 山 先 生 批 准,中国银 行 正 式成 立 。 从 1912 年 至 1949 年,中国银 行 先 后 行 使 中 央 银 行 、国 际 汇兑 银 行 和 外 贸 专 业 银 行 职 能 , 坚 持以服 务 大 众 、 振兴 民 族 金 融 业 为 己 任 , 稳 健 经 营 , 锐 意 进 取 , 各 项业务 取得了 长 足 发 展 。新中国 成 立后 ,中国银 行成 为国 家 外 汇 外 贸 专 业 银 行 ,为国 家 对 外 经 贸 发 展 和国内经 济 建设 作出 了重大 贡献 。 1994 年,中国银 行 改 为国有 独 资 商 业 银 行 。 2003 年,中国银 行 开始 股份 制改 造 。 2004 年 8 月,中国银 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挂 牌 成 立 。 2006 年 6 月、 7 月, 先 后 在 香港 联交 所 和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成 功挂牌 上 市 , 成 为 首 家 在 内 地 和 香港 发 行 上 市 的中国 商 业 银 行 。中国银 行是 中国国 际 化 和 多 元 化程 度最 高 的银 行 , 在 中国内 地 、 香港 、 澳 门 及 29 个 国 家 为 客 户 提供全 面 的金 融 服务 。 主 要 经 营 商 业 银 行 业务 , 包括 公司 金 融 业务 、 个 人金 融 业务 和金 融 市场 业务 ,并 通 过 全 资 附 属 机构 中银国 际 控 股集 团开 展 投资银 行 业务 , 通 过 全 资 子 公司 中银集 团 保险有 限公司 及 其 附 属 和 联 营 公司 经 营 保险 业务 , 通 过 控 股中银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从 事 基金管理 业务 , 通 过 全 资 子 公司 中银集 团 投资有 限公司 从 事 直 接 投资和投资管理 业务 , 通 过中银 航空 租赁 私 人有 限公司 经 营 飞 机 租赁 业 务 。 按 核 心 资本 计算 , 2009 年中国银 行在 英 国 《 银 行 家 》 杂 志 “ 世界 1000 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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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大 银 行” 排 名 中 列 第 十一 位 。 在 近 百 年的 发 展历 程 中,中国银 行 始 终 秉 承 追 求 卓 越 的 精神 , 稳 健 经 营 的理 念 , 客 户至上 的 宗旨 和 严 谨 细 致 的作风, 得 到 了 业 界 和 客 户 的 广 泛 认 可 和 赞誉 , 树 立 了 卓 越 的 品 牌 形 象 ,中国银 行 被 The Banker( 英 国 《 银 行 家 》) 评 为 “ 2009 年中国年 度 银 行” , 被 Euromoney(《 欧洲 货 币 》) 评 为 “ 2009 年 度最 佳私 人银 行” , 被 Global Finance(《 环 球 金 融 》 ) 评 为 “ 2009 年 度 中国 最 佳 外 汇 交易 银 行” , 被 Trade Finance(《 贸 易 金 融 》) 评 选 为 “ 中国本 土 最 佳 贸 易 服务 银 行” , 被 The Asset( 《 财 资 》) 评 为 “ 中国 最 佳 贸 易 融 资银 行” , 被 Finance Asia(《 金 融 亚洲 》) 评 为 “ 中国 最 佳私 人银 行 、中国 最 佳 贸 易 融 资银 行 、中国 最 佳 外 汇 交易 银 行” 。 面 对新的 历 史 机 遇 ,中国银 行 将 坚 持 可 持 续发 展 , 向 着 国 际 一 流 银 行 的 战 略目标 不断 迈 进 。 (二)主要人员情况 肖 钢先 生, 自 2004年 8月 起 任 中国银 行 股份有 限公司 董 事 长、 党 委书 记 。 自 2003年 3月 起 任 中国银 行 董 事 长、 党 委书 记 、 行 长, 自 1996年 10月 起 任 中 国人 民 银 行行 长 助 理,期 间 曾兼 任 中国人 民 银 行 计 划 资金 司司 长、 货 币政 策司司 长、 广东省 分 行行 长 及 国 家 外 汇 管理 局 广东省 分 局局 长。 1989年 10月 至 1996 年 10月, 历 任 中国人 民 银 行 政 策 研究室副 主 任 、 主 任 、中国 外 汇 交易 中 心总 裁 、 计 划 资金 司司 长 等 职 。 肖 先 生出生于 1958年 8月, 1981年 毕 业 于 湖 南 财 经 学院 , 1996年 获 得 中国人 民大 学 法 学硕士学 位 。 李 礼辉 先 生, 自 2004年 8月 起 担任 中国银 行 股份有 限公司 副 董 事 长、 党 委 副 书 记 、 行 长。 2002年 9月 至 2004年 8月 担任 海 南省 副 省 长。 1994年 7月 至 2002年 9月 担任 中国 工 商 银 行 副 行 长。 1988年 至 1994年 7月 历 任 中国 工 商 银 行 国 际 业务 部 总 经理、新 加 坡 代 表 处首席 代 表、 福 建 省 分 行 副 行 长 等 职 。 李先 生出 生于 1952年 5月, 1977年 毕 业 于 厦 门 大 学 经 济 系 财 政 金 融 专 业 , 1999年 获 得 北 京 大 学光 华管理 学院 金 融 学专 业 博士研究 生 学历 和经 济学博士学 位 。 李 早航 先 生, 自 2004年 8月 起 任 中国银 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执 行 董 事 。 2000年 11月 加 入 中国银 行 并 自 此 担任 中国银 行 副 行 长。于 1980年 11月 至 2000年 11 月 任 职 于中国 建设 银 行 , 曾 工 作于 多 个 岗 位 , 先 后 担任 分 行行 长、 总 行 多 个 部 门 的 总 经理 及 副 行 长。 1978年 毕 业 于 南京 信息 工 程 大 学 。 2002年 6月 起 担任 中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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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香港 控 股 非 执 行 董 事 。 董 杰 先 生, 自 2007年 11月 27日 起 担任 中国银 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托 管 及 投资 者 服务 部 总 经理。 自 2005年 9月 起 任 中国银 行 天 津 市 分 行 副 行 长、 党 委委员, 1983年 7月 至 2005 年 9月 历 任 中国银 行 深圳 市 分 行 沙头角 支 行行 长、 深圳 市 分 行 信 贷 经 营 处处 长、 公司 业务 处处 长、 深圳 市 分 行行 长 助 理、 党 委委员 等 职 。 董 先 生出生于 1962年 11月, 获 得 西南 财 经 大 学博士学 位 。 (三)基金托管部门的情况 中国银 行 于 1998年 设立 基金 托 管 部 ,为 进 一 步树 立 以 投资者为中 心 的 服务 理 念 ; 根 据 不断 丰 富 和 发 展 的 托 管对 象 和 托 管 服务 种 类 ,中国银 行 于 2005年 3 月 23日 正 式 将 基金 托 管 部 更 名 为 托 管 及 投资者 服务 部 , 下 设 覆盖 集合 类 产 品 、 机构 类 产 品 、 全 球 托 管 产 品 、投资 分 析 及 监督 服务 、风险管理 与 内 控 、核 算估 值、 信息 技术 、资金和证券 交 收 等 各层 面 的 多 个团 队 , 现 有员 工 110余 人。 另 外 ,中 国银 行在 北京市 分 行 、 上海 市 分 行 、 深圳 市 分 行 、 广东省 分 行 、 江苏 省 分 行 设 有 托 管 业务 团 队 。 (四)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止 2010年 3月 末 ,中国银 行 已 托 管长 盛 创 新 先 锋 混 合、长 盛 同 盛封闭 、 长 盛 同 智 优 势混 合 ( LOF) 、 大成 2020生 命 周 期 混 合、 大成 蓝 筹 稳 健混 合、 大成 优 选 封闭 、 大成 景宏封闭 、 工 银 大 盘 蓝 筹 股票、 工 银核 心 价值股票、国 泰 沪 深 300 指 数 、国 泰 金 鹿 保本 混 合 (二 期 ) 、国 泰 金 鹏 蓝 筹 混 合、国投 瑞 银 稳 定 增 利 债 券、 海 富 通 股票、 海 富 通 货 币 、 海 富 通 精 选 贰 号 混 合、 海 富 通 收益增长 混 合、 华 宝 兴 业 大 盘精 选 股票、华 宝 兴 业 动力 组 合股票、华 宝 兴 业 先 进 成 长股票、华 夏 策略 混 合、华 夏 大 盘精 选混 合、华 夏 回 报 二 号 混 合、华 夏 回 报 混 合、华 夏 行 业 股 票 (LOF)、 嘉 实 超 短 债债 券、 嘉 实 成 长收益 混 合、 嘉 实 服务 增值 行 业 混 合、 嘉 实 沪 深 300指 数 (LOF)、 嘉 实 货 币 、 嘉 实 稳 健混 合、 嘉 实 研究 精 选 股票、 嘉 实增长 混 合、 嘉 实 债 券、 嘉 实 主 题混 合、金 鹰 成 份优 选 股票、银 河 成 长股票、 易 方 达 平 稳 增长 混 合、 易 方 达 策略成 长 混 合、 易 方 达 策略成 长 二 号 混 合、 易 方 达 积极 成 长 混 合、 易 方 达 货 币 、 易 方 达稳 健 收益 债 券、 易 方 达 深 证 100ETF、 易 方 达 中 小盘 股票、 万 家 180指 数 、银华优 势 企 业 混 合、银华优质增长股票、银华 领 先 策略 股 票、 景顺 长 城动力 平 衡 混 合、 景顺 长 城 优 选 股票、 景顺 长 城 货 币 、 景顺 长 城 鼎 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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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股票 (LOF)、 泰 信 天天 收益 货 币 、 泰 信 优质生 活 股票、招 商先 锋 混 合、 泰 达 宏 利 精 选 股票、 泰 达 宏 利 集 利 债 券、华 泰 柏瑞盛世 中国股票、华 泰 柏瑞积极 成 长 混 合、 华 泰 柏瑞 价值增长股票、 南 方 高 增长股票 (LOF)、国 富 潜 力 组 合股票、国 富 强 化 收益 债 券、 宝 盈 核 心 优 势混 合、国 富 成 长 动力 股票、 泰 信 蓝 筹精 选 股票、华 泰 柏 瑞 货 币 、国 泰 区位 优 势 股票、招 商 行 业 领 先 股票、 东 方 核 心 动力 股票、金 鹰 行 业 优 势 股票、 泰 信 债 券增 强 收益、 万 家 稳 健 增 利 债 券、 嘉 实 回 报 混 合、 海 富 通 中证 100指 数( LOF) 、 易 方 达 深 证 100ETF联 接 、 摩 根 士 丹 利 华 鑫 强 收益 债 券 型 、 工 银 全 球 股票 (QDII)、 嘉 实 海外 中国股票 (QDII)、银华 全 球 优 选 (QDII-FOF)等 81 只 证券投资基金, 覆盖 了 股票 型 、 债 券 型 、 混 合 型 、 货 币 市场 型等 多种 类 型 的基 金和理 财 品 种 , 满 足 了 不同 客 户 多 元 化 的投资理 财 需 求 ,基金 托 管 规 模 位 居 同 业 前列 。 (五)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 行 开 办 各类 基金 托 管 业务 均 获 得 相 应的 授权 ,并 在 辖 内实 行 业务 授权 管理和 从 业 人员核准资 格 管理。中国银 行自 1998年 开 办 托 管 业务以来 严 格 按照 相关 法律法规 的 规 定以及 监管 部 门 的监管 要 求 , 以 控制 和 防 范 基金 托 管 业务 风险 为 主 线 , 制 定 并 逐 步 完 善 了 包括 托 管 业务 授权 管理 制 度 、 业务 操 作 规 程 、员 工 职 业 道 德 规 范 、保 密 守则 等在 内的 各 项业务 管理 制 度 , 将 风险 控制 落 实 到 每 个工 作 环节 ; 在 敏感 部 位 建立 了 安 全 保 密 区 和 隔离墙 , 安 装 了 录 音 监 听 系 统 , 以 保证基 金 信息 的 安 全 ;建立 了 有效核对和监 控制 度 、应 急 制 度 和 稽 查 制 度 ,保证 托 管基 金资 产与 银 行自 有资 产以及 各类 托 管资 产 的 相 互 独 立 和资 产 的 安 全 ; 制 定 了 内 部 信息 管理 制 度 , 严 格 遵 循 基金 信息披露 规 定 和 要 求 , 及 时准确 地 披露相关信息 。 最 近 一 年内,中国银 行 的基金 托 管 业务 部 门 及 其 高级 管理人员 无 重大 违 法 违 规行 为, 未 受 到 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 及 其 他 有 关机关 的 处 罚 。 (六)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 据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 、《 证券投资基金 运 作管理 办法》 的 相关 规 定 ,基金 托 管人 发 现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指 令 违反 法律 、 行 政 法规 和其 他 有 关 规 定 ,或者 违反 基金合同 约 定 的,应 当 拒绝 执 行 , 立 即 通 知 基金管理人,并 及 时 向 国 务 院 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 报告 。基金 托 管人 如 发 现 基金管理人 依 据 交易 程 序 已 经生效的投资 指 令 违反 法律 、 行 政 法规 和其 他 有 关 规 定 ,或者 违反 基金合同 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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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定 的 ,应 当 立 即 通 知 基金管理人,并 及 时 向 国 务 院 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 报告 。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 销 机构 ( 1) 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深圳直 销 中 心 地址 : 广东省 深圳 市 深 南 大 道 6008号 特区 报 业 大 厦 19层 电话 : 0755-83515002 传 真 : 0755-83515082 联 系 人 : 饶艳艳 网 址 : www.yhfund.com.cn 全 国 统 一 客 户 服务 电话 : 400-678-3333 ( 2) 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北京 直 销 中 心 地址 : 北京市东城区东 长 安街 1号 东 方 广场东 方 经 贸城 C2办公 楼 10层 电话 : 010-58162950 传 真 : 010-58162951 联 系 人 : 李 夕 ( 3) 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上海 分 公司 地址 : 上海 市 浦 东 福 山 路 500号 城 建 国 际 中 心 702室 电话 : 021-50817001 传 真 : 021-50817055 联 系 人 : 孙 为 君 2、 代 销 机构 ( 1) 中国银 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 复兴 门 内 大 街 1号 法 定 代 表人 : 肖 钢 电话 : 010-66596688 传 真 : 010-66594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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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客 户 服务 电话 : 95566( 全 国 ) 网 址 : www.boc.cn ( 2) 中国 建设 银 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 金 融 大 街 25号 法 定 代 表人 : 郭 树 清 客 户 服务 电话 : 95533( 全 国 ) 网 址 : www.ccb.com


( 3) 招 商 银 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 福 田 区 深 南 大 道 7088号 法 定 代 表人 : 秦 晓 联 系 人 : 邓炯 鹏 电话 : 0755-83077278 传 真 : 0755-83195050 客 户 服务 统 一 咨询 电话 : 95555


网 址 : www.cmbchina.com ( 4) 交通 银 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 188号


法 定 代 表人 : 胡怀邦


联 系 人 : 曹榕 电话 : 021-58781234 传 真 : 021-58408483 客 户 服务 电话 : 95559 网 址 : www.bankcomm.com ( 5) 上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 浦 东 新 区 浦 东南 路 500 号 法 定 代 表人 : 吉 晓 辉 客 户 服务 热线 : 95528 公司 网站 : www.spdb.com.cn ( 6) 平 安 银 行 股份有 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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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注册 地址 : 中国 深圳 市 深 南 中 路 1099号 法 定 代 表人 : 孙 健 一 联 系 人 : 蔡 宇 洲 电话 : 0755-22197847 传 真 : 0755-25879453 客 户 服务 热线 : 400-669-9999 公司 网站 : bank.pingan.com ( 7) 深圳发 展 银 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 深 南东 路 5047号 深圳发 展 银 行大 厦 法 定 代 表人 :法 兰 克 ?纽曼 联 系 人 : 张 青 电话 : 0755-22166316 客 户 服务 热线 : 95501 公司 网站 : www.sdb.com.cn ( 8) 中国 民 生银 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 复兴 门 内 大 街 2号 法 定 代 表人 : 董 文 标 联 系 人 : 董 云巍 、 吴 海 鹏 传 真 : 010-83914283 客 户 服务 电话 : 95568 网 址 : www.cmbc.com.cn ( 9) 广东 发 展 银 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广 州 市 农 林 下 路 83号 广 发 大 厦 法 定 代 表人 : 董 建 岳 客 户 服务 热线 : 400-830-8003 公司 网站 : www.gdb.com.cn ( 10) 中国 工 商 银 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中国 北京市 复兴 门 内 大 街 55号 法 定 代 表人 : 姜 建 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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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联 系 人 : 王 佺 电话 : 010-66107900 传 真 : 010-66107914 客 户 服务 电话 : 95588 网 址 : www.icbc.com.cn ( 11) 上海 银 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 银 城 中 路 168号 法 定 代 表人 : 宁黎 明


客 户 服务 电话 : 021-962888 网 址 : www.bankofshanghai.com ( 12) 中国 光 大 银 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 复兴 门外 大 街 6号 光 大大 厦 法 定 代 表人 : 唐 双宁 客 户 服务 热线 : 95595 公司 网站 : www.cebbank.com ( 13) 中 信 银 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市东城区 朝阳 门 北 大 街 8号 富 华 大 厦 C座 法 定 代 表人 : 孔 丹 联 系 人 : 丰 靖 电话 : 010-65557083 传 真 : 010-65550827 客 户 服务 热线 : 95558 公司 网站 : http://bank.ecitic.com ( 14) 北京 银 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 金 融 大 街 甲 17号 首 层 法 定 代 表人 : 阎冰竹 联 系 人 : 王 曦 电话 : 010-66223584 传 真 : 010-66226045 客 户 服务 热线 : 010-96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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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公司 网站 : www.bankofbeijing.com.cn ( 15) 宁波 银 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宁波 市 江 东区 中 山东 路 294号 法 定 代 表人 : 陆 华 裕 联 系 人 : 胡 技 勋 电话 : 021-63586210 传 真 : 021-63586215 客 户 服务 热线 : 96528, 上海 地区 962528 网 址 : www.nbcb.com.cn ( 16) 华 夏 银 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市东城区 建 国 门 内 大 街 22号 法 定 代 表人 : 吴 建 客 户 服务 电话 : 95577 网 址 : www.hxb.com.cn ( 17) 青 岛 银 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青 岛 市市南区 香港 中 路 68号


法 定 代 表人 : 张 广 鸿 联 系 人 : 徐楠 电话 : 0532-85709793 传 真 : 0532-85709839 客 户 服务 电话 : 0532-85709799 网 址 : www.qdccb.com ( 18) 上海 农村 商 业 银 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 浦 东 新 区 浦 东 大 道 981号





法 定 代 表人 : 胡 平 西 基金 业务 联 系 人 : 周 睿





客 户 服务 电话 : 021- 962999





网 址 : www.srcb.com ( 19) 东 莞 银 行 股份有 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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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注册 地址 : 东 莞 市 运 河 东 一 路 193号


法 定 代 表人 : 廖玉 林


客 户 服务 热线 : 0769-96228、 0769-22118118


网 址 : www.dongguanbank.cn ( 20) 杭 州 银 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 办公 ) 地址 : 杭 州 市 庆春路 46号 杭 州 银 行大 厦 法 定 代 表人 : 马 时 雍 电话 : 0571-85108309 传 真 : 0571-85151339 联 系 人 : 严 峻 客 户 服务 电话 : 0571-96523, 400-8888-508 网 址 : www.hzbank.com.cn ( 21) 乌 鲁 木齐 市 商 业 银 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 办公 ) 地址 : 新 疆乌 鲁 木齐 市 新华 北 路 8号 法 定 代 表人 : 农惠臣 联 系 人 :何 佳 电话 : 0991-8824667 传 真 : 0991-8824667 客 服 电话 : 96518 网 址 : www.uccb.com.cn ( 22) 中 信 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 深 南 大 道 7088号招 商 银 行大 厦 A层 办公 地址 : 北京市 朝阳 区 新 源 南 路 6号 京城 大 厦 3层 法 定 代 表人 : 王 东 明 电话 : 010-84863893 传 真 : 010-84865560 联 系 人 :陈 忠 客 户 服务 电话 : 95558 网 址 : www.eciti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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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23) 中 信 建 投证券有 限 责 任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市 朝阳 区安 立 路 66号 4号 楼 办公 地址 : 北京市东城区 朝阳 门 内 大 街 188号 法 定 代 表人 : 张佑 君 传 真 : 010-65182261 联 系 人 :权 唐


客户服务 电话 : 400-8888-108 网 址 : www.csc108.com ( 24) 中 信 万 通 证券有 限 责 任公司 注册 地址 : 青 岛 市 崂 山区 苗 岭 路 29号 澳 柯玛 大 厦 15层 ( 1507-1510室 ) 办公 地址 : 青 岛 市市南区东 海 西 路 28号 法 定 代 表人 : 张 智 河 联 系电话 : 0532-85022326 传 真 : 0532-85022605 联 系 人 : 吴 忠 超 客 户 咨询 电话 : 0532-96577 网 址 : www.zxwt.com.cn ( 25) 世 纪 证券有 限 责 任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 福 田 区 深 南 大 道 7088号招 商 银 行大 厦 41-42层 法 定 代 表人 : 卢 长 才 开 放 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 0755-83199511 开 放 式 基金 业务 传 真 : 0755-83199545 联 系 人 : 张婷 网 址 : www.csco.com.cn ( 26) 第 一 创 业 证券有 限 责 任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 罗 湖 区 笋 岗 路 12号中 民 时 代 广场 B座 25、 26层 法 定 代 表人 : 刘 学 民


电话 : 0755-25832852


传 真 : 0755-8248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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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联 系 人 : 魏 颖 客 户 服务 电话 : 400-888-1888 网 址 : www.firstcapital.com.cn ( 27) 东北 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 办公 ) 地址 : 长 春 市 自由大 路 1138号 法 定 代 表人 : 矫 正 中 联 系 人 : 潘锴 开 放 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 0431-85096709 客 户 服务 电话 :400-600-0686, 0431-85096733 网 址 : www.nesc.cn ( 28) 平 安 证券有 限 责 任公司 注册 ( 办公 ) 地址 : 深圳 市 福 田 区 金 田 路 大 中华国 际 交易 广场 8楼 法 定 代 表人 : 杨 宇翔 全 国 免 费业务 咨询 电话 : 400-881-6168 开 放 式 基金 业务 传 真 : 0755-82400862 全 国 统 一 总 机 : 400-886-6338 联 系 人 : 周 璐


联 系电话 : 0755-22626172 网 址 : http://www.pingan.com ( 29) 兴 业 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福 建 省 福 州 市 湖 东 路 99号 标 力 大 厦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 浦 东 新 区 民 生 路 1199弄 五 道 口 广场 1号 楼 21层 法 定 代 表人 : 兰 荣 客 户 服务 电话 : 400-888-8123 网 址 : www.xyzq.com.cn ( 30) 华 泰 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江苏 省南京市 中 山东 路 90号华 泰 证券 大 厦 办公 地址 : 江苏 省南京市 中 山东 路 90号华 泰 证券 大 厦 法 定 代 表人 : 吴 万 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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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电话 : 025-84457777 传 真 : 025-84579763 联 系 人 : 程 高 峰


客 户 服务 电话 :95597 网 址 : www.htsc.com.cn ( 31) 国 泰君 安 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 浦 东 新 区 商 城 路 618号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 延 平路 135号 法 定 代 表人 : 祝幼 一 电话 : 021-62580818-213 传 真 : 021-62152814 联 系 人 : 芮 敏 祺 客 户 服务 电话 : 400-8888-666 网 址 : www.gtja.com ( 32) 中国银 河 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 金 融 大 街 35号国 际 企 业 大 厦 C座 办公 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 金 融 大 街 35号国 际 企 业 大 厦 C座 法 定 代 表人 : 顾 伟 国 联 系 人 : 田 薇 电话 : 010-66568430 传 真 : 010-66568536 客 户 服务 电话 : 400-888-8888 网 址 : www.chinastock.com.cn ( 33) 广 发 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广 州 市 天河 北 路 183号 大 都 会 广场 43楼 办公 地址 : 广东广 州 天河 北 路 大 都 会 广场 18、 19、 36、 38、 41和 42楼 法 定 代 表人 : 王志 伟 传 真 : 020-87555417 统 一 客 户 服务 热线 : 95575或 致 电各地营 业 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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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联 系 人 : 黄岚 网 址 : www.gf.com.cn ( 34) 国 信 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 办公 ) 地址 : 深圳 市 罗 湖 区 红 岭 中 路 1012号国 信 证券 大 厦 16-26层 法 定 代 表人 : 何如 电话 : 0755-82130833 传 真 : 0755-82133302 联 系 人 : 齐 晓 燕 客 户 服务 电话 : 95536 网 址 : www.guosen.com.cn ( 35) 湘 财 证券有 限 责 任公司 注册 ( 办公 ) 地址 : 湖 南省 长 沙 市 黄 兴 中 路 63号中 山 国 际 大 厦 12楼 法 定 代 表人 : 林 俊 波 电话 : 021-68634510 传 真 : 021-68865680 联 系 人 : 钟 康 莺 开 放 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 4008881551 网 址 : www.xcsc.com ( 36) 招 商 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 福 田 区 益 田 路江苏 大 厦 A座 38- 45层 法 定 代 表人 : 宫 少 林 电话 : 0755-82943666 传 真 : 0755-82943636 联 系 人 : 林 生 迎 客 户 服务 电话 : 4008888111, 95565 网 址 : www.newone.com.cn ( 37) 中银国 际 证券有 限 责 任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 200号中银 大 厦 39层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 200号中银 大 厦 39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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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法 定 代 表人 : 唐 新 宇 联 系 人 : 张 静 客 户 服务 电话 : 4006208888 网 址 : www.bocichina.com ( 38) 光 大 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 办公 ) 地址 : 上海 市 静 安区 新 闸 路 1508号 法 定 代 表人 : 徐 浩 明 电话 : 021-22169999 传 真 : 021-22169134 联 系 人 : 刘 晨 客 户 服务 电话 : 400-888-8788、 10108998 公司 网站 : www.ebscn.cn ( 39) 华 泰 联 合证券有 限 责 任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 深 南东 路 5047号 深圳发 展 银 行大 厦 10、 24、 25层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 深 南东 路 5047号 深圳发 展 银 行大 厦 10、 24、 25层 法 定 代 表人 : 马 昭 明 电话 : 0755-82492000 传 真 : 0755-82492962 联 系 人 : 盛宗 凌 客 户 服务 电话 : 400-8888-555, 95513 网 址 : www.lhzq.com ( 40) 海通 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 淮 海 中 路 98号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广东 路 689号 海通 证券 大 厦 10层 法 定 代 表人 : 王 开 国 电话 : 021-23219000 联 系 人 : 李 笑鸣 客 户 服务 咨询 电话 : 021-95553、 4008888001 网 址 : www.htse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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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41) 金 元 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海 南省 海 口 市南 宝 路 36号证券 大 厦 4层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 深 南 大 道 4001号时 代 金 融 中 心 17楼 法 定 代 表人 : 陆 涛 电话 : 0755-83025695 传 真 : 0755-83025625 联 系 人 : 金 春 客 户 服务 热线 : 4008888228 公司 网站 : www.jyzq.com.cn ( 42) 国 海 证券有 限 责 任公司 注册 地址 : 广西南 宁 市 滨 湖 路 46号 办公 地址 : 广西南 宁 市 滨 湖 路 46号 法 定 代 表人 : 张 雅 锋 客 户 服务 电话 : 4008888100( 全 国 ) 、 96100( 广西 ) 开 放 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 0755-83707413 开 放 式 基金 业务 传 真 : 0755-83700205 联 系 人 : 武斌 公司 网站 : www.ghzq.com.cn ( 43) 申银 万 国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 常 熟 路 171号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 常 熟 路 171号 法 定 代 表人 : 丁 国 荣 电话 : 021-54033888 传 真 : 021-54038844 联 系 人 : 曹 晔 客 户 服务 电话 : 021-962505 网 址 : www.sywg.com ( 44) 西南 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重 庆 市 渝 中 区 临 江 支 路 2号合 景 国 际 大 厦 A幢 2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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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办公 地址 :重 庆 市 渝 中 区 临 江 支 路 2号合 景 国 际 大 厦 A幢 22楼 法 定 代 表人 : 王珠林 电话 : 023-63786060


传 真 : 023-63786215 联 系 人 : 徐 雅 筠 客 户 服务 电话 : 400-809-6096 网 址 : www.swsc.com.cn ( 45) 渤 海 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天 津 市 经 济技术 开发 区 第 二 大 街 42号 写 字 楼 101室 办公 地址 : 天 津 市南 开 区 宾 水西道 8号 法 定 代 表人 : 王 春峰 电话 : 022-28451861 传 真 : 022-28451616 联 系 人 : 王兆 权 客 户 服务 电话 : 022-28455588 公司 网 址 : http://www.ewww.com.cn ( 46) 宏 源 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新 疆乌 鲁 木齐 市 文 艺 路 233号 办公 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 太 平 桥 大 街 19号 法 定 代 表人 : 冯戎 电话 : 010-010-88085858 传 真 : 010-88085195 联 系 人 : 李 巍 客 户 服务 电话 : 400-800-0562 网 址 : www.hysec.com ( 47) 东 海 证券有 限 责 任公司 注册 ( 办公 ) 地址 : 江苏 省 常 州 延 陵 西 路 59号 常 信 大 厦 18楼 法 定 代 表人 : 朱 科 敏 电话 : 0519-881577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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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传 真 : 0519-88157761 联 系 人 : 李 涛 客 户 服务 热线 : 0519-88166222、 0379-64902266、 021-52574550 免 费服务 热线 : 400-888-8588 网 址 : http://www.longone.com.cn ( 48) 东 莞 证券有 限 责 任公司 注册 地址 : 东 莞 市 莞 城 可 园 南 路 1号金 源 中 心 30楼 办公 地址 : 东 莞 市 莞 城 可 园 南 路 1号金 源 中 心 17、 30楼 法 定 代 表人 : 游锦 辉 客 户 服务 电话 : 0769-961130 电话 : 0769-22119351 传 真 : 0769-22119423


联 系 人 : 梁 建 伟 网 址 : www.dgzq.com.cn ( 49) 德邦 证券有 限 责 任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 普陀 区 曹杨 路 510号 南 半 幢 9楼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 福 山 路 500号 城 建 大 厦 26楼 法 定 代 表人 :方 加 春 客 户 服务 电话 : 400-888-8128 电话 : 021-68761616 传 真 : 021-68767981 网 址 : www.tebon.com.cn ( 50)财 通 证券有 限 责 任公司 注册 ( 办公 ) 地址 : 杭 州 市 解 放 路 111号 法 定 代 表人 : 沈继 宁 客 户 服务 电话 : 0571-96336 传 真 : 0571-87925129 联 系 人 : 乔骏 网 址 : www.ctse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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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51) 中 信 金 通 证券有 限 责 任公司 注册 地址 : 浙 江 省 杭 州 市 中 河 南 路 11号 万 凯庭 院商 务 楼 A座 办公 地址 : 浙 江 省 杭 州 市 滨 江 区 江 南 大 道 588号 恒 鑫 大 厦主楼 19层 、 20层 法 定 代 表人 : 刘 军 电话 : 0571-85783737 传 真 : 0571-85106383 客 户 服务 电话 : 96598 联 系 人 : 俞 会 亮 网 址 : www.bigsun.com.cn ( 52) 长 江 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 办公 ) 地址 : 武 汉 市 新华 路 特 8号长 江 证券 大 厦 法 定 代 表人 : 胡 运 钊 电话 : 027-65799999 传 真 : 027-85481900 联 系 人 : 李 良 客 户 服务 热线 : 400-8888-999、 027-85808318 网 址 : www.95579.com ( 53) 中 原 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郑 州 市 经 三 路 15号 广 汇 国 际 贸 易 大 厦


办公 地址 : 郑 州 市 郑 东 新 区 商 务 外 环 路 10号 17层 法 定 代 表人 : 石 保 上


客 户 服务 电话 : 967218, 400-813-9666 电话 : 0371-65585670 传 真 : 0371-65585665 联 系 人 : 程 月 艳 、 耿铭 网 址 : www.ccnew.com ( 54) 南京 证券有 限 责 任公司 注册 ( 办公 ) 地址 : 江苏 省南京市 大 钟亭 8号 法 人 代 表 : 张 华 东 客 户 服务 电话 : 400-828-5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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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传 真 : 025-52310586 联 系 人 : 水 晨 公司 网站 : www.njzq.com.cn ( 55) 东 方 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 钟 山南 路 318号 2号 楼 22-29层 法 定 代 表人 : 潘 鑫 军 电话 : 021-63325888-3108 传 真 : 021-63326173 联 系 人 : 吴宇 客 户 服务 电话 : 95503 网 址 : www.dfzq.com.cn ( 56) 东 吴 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苏 州 工 业 园 区 翠园 路 181号 商 旅 大 厦 法 定 代 表人 : 吴永 敏 电话 : 0512-65581136 传 真 : 0512-65588021 联 系 人 :方 晓 丹 客 户 服务 热线 : 0512-33396288


网 址 : www.dwzq.com.cn ( 57) 国 都 证券有 限 责 任公司 注册 ( 办公 ) 地址 : 北京市东城区东 直门 南 大 街 3号国华投资 大 厦 9、 10 层 法 定 代 表人 : 王 少 华 客 户 服务 电话 : 400-818-8118 网 址 : www.guodu.com ( 58) 山西 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办公 ( 注册 ) 地址 : 太 原 市 府 西街 69号 山西 国 际 贸 易 中 心 东 塔 楼 法 定 代 表人 : 侯 巍 联 系电话 : 0351- 8686703 传 真 : 0351- 8686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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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联 系 人 : 张 治 国 客 户 服务 电话 : 400-666-1618 网 址 : www.i618.com.cn ( 59) 上海 证券有 限 责 任公司 注册 ( 办公 ) 地址 : 上海 市西 藏 中 路 336号 法 定 代 表人 : 郁 忠 民 电话 : 021-53519888 传 真 : 021-53519888 客 服 电话 : 400-891-8918、 021-962518 联 系 人 : 张 瑾 公司 网 址 : http://www.962518.com ( 60) 安 信 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办公 ( 注册 ) 地址 : 深圳 市 福 田 区 金 田 路 4018号 安 联 大 厦 34层 、 28层 A02 单 元 法 定 代 表人 : 牛冠 兴 电话 : 0755-82558305 传 真 : 0755-82558355 联 系 人 :陈 剑虹 客 户 服务 电话 : 4008001001 网 址 : http://www.essence.com.cn ( 61) 方 正 证券有 限 责 任公司 注册 地址 : 湖 南 长 沙 芙蓉 中 路 2段 华 侨 国 际 大 厦 22-24层 法 定 代 表人 : 雷 杰 开 放 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 95571 开 放 式 基金 业务 传 真 : 0731-85832214 网 址 : http://www.foundersc.com ( 62) 江 南 证券有 限 责 任公司 注册 地址 : 南 昌 市 抚 河 北 路 219号 办公 地址 : 南 昌 市 抚 河 北 路 219号 6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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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法 定 代 表人 : 杜 航 传 真 : 0791- 6789414 联 系 人 : 余雅 娜 客 户 服务 电话 : 0791-6768763 网 址 : www.scstock.com ( 63) 国 元 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安 徽 省 合 肥 市 寿 春路 179号 办公 地址 : 安 徽 省 合 肥 市 寿 春路 179号 法 定 代 表人 : 凤良 志 电话 : 0551- 2207938 传 真 : 0551- 2207935 联 系 人 : 祝 丽萍 客 户 服务 电话 : 4008-888-777 网 址 : www.gyzq.com.cn ( 64) 长 城 证券有 限 责 任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 福 田 区 深 南 大 道 6008号 特区 报 业 大 厦 14、 16、 17层


法 定 代 表人 : 黄耀 华 电话 : 0755-83516289 传 真 : 0755-83516199 客 户 服务 电话 : 400-666-6888、 0755-33680000 联 系 人 : 匡 婷 公司 网站 : www.cgws.com ( 65) 大 同证券经 纪 有 限 责 任公司 注册 地址 : 山西省 大 同 市 大 北街 13号 办公 地址 : 山西省 太 原 市 青 年 路 8号 法 定 代 表人 : 董 祥 电话 : 0351-5680800-8208 联 系 人 : 薛 津 客 户 服务 电话 : 0351-4167056 网 址 : http://www.dtsbc.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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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66) 华 林 证券有 限 责 任公司 注册 ( 办公 ) 地址 : 深圳 市 福 田 区 民 田 路 178号华 融 大 厦 5、 6楼 法 定 代 表人 : 段 文 清 业务 联 系 人 : 杨 玲 客 户 服务 中 心 热线 : 北京 : 010-64405618


上海 : 021-52045595


深圳 : 0755-83040288


广 州 : 020-38372715


长 沙 : 0731-82329088


合 肥 : 0551-2883033


江 门 : 0750-3160388 基金 业务 传 真 : 0755-82707850 网站 : http://www.chinalions.com/ ( 67) 恒 泰 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 办公 ) 地址 : 内 蒙古呼 和 浩 特市 新 城区 新华 东街 111号 法 定 代 表人 : 鞠瑾 电话 : 0471-4913998 传 真 : 0471-4930707 联 系 人 : 常 向 东 客 户 服务 电话 : 0471-4961259 网 址 : www.cnht.com.cn ( 68) 万 联 证券有 限 责 任公司 注册 地址 : 广 州 市 中 山 二 路 18号 广东电 信 广场 36-37层 办公 地址 : 广 州 市 中 山 二 路 18号 广东电 信 广场 36-37层 法 定 代 表人 : 李 舫 金 联 系 人 : 罗 创 斌 电话 : 020-37865070 传 真 : 020-37865008 客 户 服务 电话 : 400-8888-133 网 址 : www.wlzq.com.cn ( 69) 齐 鲁 证券有 限公司 注册 ( 办公 ) 地址 : 山东 济 南市 经 十 路 20518号 法 定 代 表人 : 李 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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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电话 : 0531-81283938 传 真 : 0531-81283900 联 系 人 : 吴 阳 客 户 服务 电话 : 95538 网 址 : www.qlzq.com.cn ( 70) 中国 建 银投资证券有 限 责 任公司 注册 ( 办公 ) 地址 : 深圳 市 福 田 区 益 田 路 与 福 中 路 交 界 处 荣 超 商 务 中 心 A 栋 第 18层 至 20层 法 定 代 表人 : 杨 明 辉 客 户 服务 电话 : 4006-008-008 网 址 : www.cjis.cn ( 71) 瑞 银证券有 限 责 任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 金 融 大 街 7号 英 蓝 国 际 金 融 中 心 12层 、 15层








办公 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 金 融 大 街 7号 英 蓝 国 际 金 融 中 心 15层 法 定 代 表人 : 刘 弘 客 户 电话 : 400-887-8827








网 址 : www.ubssecurities.com ( 72) 江 海 证券有 限公司 注册 ( 办公 ) 地址 : 哈尔 滨 市 香 坊 区 赣 水 路 56号 法 定 代 表人 : 孙 名 扬 联 系 人 : 徐 世 旺 联 系电话 : 0451-82336863 联 系传 真 : 0451-82287211 客 户 服务 电话 : 4006662288 网 址 : www.jhzq.com.cn ( 73) 爱 建 证券有 限 责 任公司 注册 ( 办公 ) 地址 : 上海 市南京西 路 758号 24楼 法 定 代 表人 : 张 建 华 电话 : 021-32229888 联 系 人 : 颜奕 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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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业务 联 系电话 : 021-32229888-3113 网 址 : www.ajzq.com ( 74) 厦 门 证券有 限公司 注册 地 : 厦 门 市 莲 前 西 路 2号 莲 富 大 厦 17楼 法 定 代 表人 : 傅毅 辉 联 系 人 : 卢 金文 电话 : 0592-5161642 传 真 : 0592-5161140 客 户 服务 电话 : 0592-5163588 网 址 : www.xmzq.cn ( 75) 中国国 际 金 融 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市 建 国 门外 大 街 1号国 贸 大 厦 2座 27层 及 28层 办公 地址 : 北京市 建 国 门外 甲 6号 SK大 厦 3层 法 定 代 表人 : 李 剑 阁 电话 : 010-85679265 联 系 人 : 王 雪 筠 客 户 服务 电话 : 010-85679238、 010-85679169 网 址 : www.ciccs.com.cn ( 76) 华 宝 证券有 限 责 任公司 注册 ( 办公 ) 地址 : 上海 市 陆 家 嘴 环 路 166号 未来 资 产 大 厦 23层 法 定 代 表人 : 陈 林 电话 : 021-50122107 联 系 人 : 楼 斯 佳 客 户 服务 电话 : 400-820-9898 网 址 : www.cnhbstock.com ( 77) 广 州 证券有 限 责 任公司 注册 ( 办公 ) 地址 : 广 州 市 先 烈 中 路 69号 东山广场主楼 17楼 法 定 代 表人 : 吴 志 明 电话 : 020-873226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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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联 系 人 : 林 洁茹 客 户 服务 电话 : 020-961303 网 址 : www.gzs.com.cn ( 78) 广 发 华 福 证券有 限 责 任公司 注册 地址 : 福 州 市 五四 路 157号新 天 地 大 厦 7、 8层 办公 地址 : 福 州 市 五四 路 157号新 天 地 大 厦 7-10层 法 定 代 表人 : 黄 金 琳 电话 : 0591-87383623 传 真 : 0591-87841150 客 户 服务 电话 : 0591-96326 网 址 : www.gfhfzq.com.cn ( 79) 天 相 投资 顾 问 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 金 融 街 19号 富 凯 大 厦 B座 701 办公 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 金 融 街 5号新 盛 大 厦 B座 4层 法 定 代 表人 : 林 义相 联 系 人 : 潘鸿 联 系电话 : 010-66045446 客 服 电话 : 010-66045678 传 真 : 010-66045500 天 相 投 顾 网 址 : http://www.txsec.com 天 相 基金 网网 址 : http://www.txjijin.com ( 80)信 达 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 办公 ) 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 闹 市 口 大 街 9号 院 1号 楼 法 定 代 表人 : 张 志 刚 联 系 人 : 唐 静 联 系电话 : 010-63081000 联 系传 真 : 010-63080978 客 服 热线 : 400-800-8899 网 址 : www.cindas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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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81) 华 龙 证券有 限 责 任公司 注册 ( 办公 ) 地址 : 甘肃 省 兰 州 市 静 宁 路 308号 法 定 代 表人 : 李 晓安 联 系 人 : 李 昕 田 联 系电话 : 0931-4890208 联 系传 真 : 0931-4890628 客 服 电话 : 0931-4890208、 4890100、 4890619、 4890618 网 址 : www.hlzqgs.com ( 82) 西 部 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 办公 ) 地址 : 西安市东 新 街 232号 陕 西 信托 大 厦 16-17层 法 定 代 表人 : 刘 建 武 联 系电话 : 029-87406488 传 真 : 029-87406387 联 系 人 : 冯萍 客 户 服务 电话 : 029-95582 网 址 : www.westsecu.com.cn ( 83) 红 塔 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 办公 ) 地址 : 云 南省 昆 明 市北京 路 155号 附 1号 红 塔 大 厦 9楼 法 定 代 表人 : 况 雨 林 电话 : 0871-3577942 传 真 : 0871-3578827 联 系 人 : 刘晓 明 客 户 服务 电话 : 0871-3577888 网 址 : www.hongtastock.com 基金管理人 可 根 据 《 基金 法》 、 《 运 作 办法》 、 《销售办法》 和基金合同 等 的 规 定 , 选 择 其 他 符 合 要 求 的 机构 代 理 销售 本基金,并 及 时 履 行公 告 义务 。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 称: 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住 所 : 广东省 深圳 市 深 南 大 道 6008号 特区 报 业 大 厦 19层 带格式的 : 英 语 (美 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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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办公 地址 : 北京市东城区东 长 安街 1号 东 方 广场东 方 经 贸城 C2办公 楼 15 层 法 定 代 表人 : 彭越 电话 : 010-58163000 传 真 : 010-58163027 联 系 人 : 伍 军 辉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 称: 北京市 金 杜 律 师 事务所 住 所 : 北京市 朝阳 区东 三 环 中 路 39号 建外 SOHO A座 31层 负 责 人 : 王 玲 电话 : 0755-22163307 传 真 : 0755-22163380 联 系 人 : 宋 萍萍 经 办律 师 : 靳 庆 军 、 宋 萍萍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 称: 安 永 华明会 计 师 事务所 办公 地址 : 北京市东城区东 长 安街 1号 东 方 广场东 方 经 贸城安 永 大 楼 ( 即 东 3办公 楼 ) 16层 法 定 代 表人 : 葛 明 电话 : 010-58153322、 010-58152145 传 真 : 010-85188298 签 章 注册 会 计 师 : 张 小 东 、 王 珊珊


联 系 人 : 王 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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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六、基金的募集 (一) 基金募集的 依 据 本基金 由 基金管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 运 作 办法》 、 《销售办法》 、基金 合同 及 其 他 法律法规 的有 关 规 定 募集。 本基金募集申 请 已 经中国证监会 2006年 4月 24日证监基金字 [2006]76号文核 准。募集期募集的基金份额 及利息转 份额 共 计 9,834,925,970.23份,有效认购 总 户 数 为 211,897户 。 (二) 基金 类 型 股票 型 基金 (三) 基金的 运 作 方式 契 约型 开 放 式 (四) 基金 存 续 期 间 不 定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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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七、基金合 同 的 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06年 6月 9日 正 式 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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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八 、基金份额的 申购 、 赎回 和 转换 (一) 申购 、 赎回 和 转换 办理的 场 所 投资者应 当在 基金管理人、 代 销 机构 办 理 开 放 式 基金 业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基 金管理人、 代 销 机构 提供 的其 他 方式办 理基金的申购 与赎回 。 销售 机构 名 单 和 联 系 方式 见 本招募说明书 第 五 章 第 (一) 条 。基金管理人 可 以 根 据 情况 增 加 或者 减 少 代 销 机构 ,并 另行公 告 。 基金 转换业务 适 用 的 销售 渠 道 以 基金管理人的 相关 公 告 为准。 (二) 申购与赎回 办理的 开放日及时间 1、 开 放 日 及 时 间 投资者 可 办 理申购、 赎回 等 业务 的 开 放 日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的 交易 日, 具 体 业务 办 理时 间 以 销售 机构 公 布 的时 间 为准。 在 基金 开 放 日,投资者 提 出的有效申购、 赎回 申 请 时 间在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与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当 日收 市 时 间 ( 目前 为 下 午 3: 00) 之前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 回 的价 格 为 当 日的价 格; 如 果 投资者 提 出的有效申购、 赎回 申 请 时 间在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与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当 日收 市 时 间之 后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的价 格 为 下 一 开 放 日的价 格 。 若 出 现 新的证券 交易 市场 、证券 交易 所 交易 时 间 变 更或其 他 特 殊 情况 ,基金 管理人 将 视 情况 对 前述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进 行 相 应的 调 整并 公 告 。 2、申购的 开始 时 间 本基金 自 2006年 7月 20日 起开始 办 理申购。 3、 赎回 的 开始 时 间 本基金 自 2006年 9月 8日 起开始 办 理 赎回 。 4、 转换 的 开始 时 间


本基金 自 2007年 6月 12日 起开始 办 理 转换 。 5、 在 确 定 申购 开始 时 间 与赎回 开始 时 间 后 , 由 基金管理人 最 迟 于 开 放 日 3 个工 作日 前在 至 少 一 种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的 信息披露 媒体 公 告 。 (三) 申购与赎回 的 原则 1、 “ 未 知 价 ” 原则 , 即 本基金的申购、 赎回 价 格 以 受 理申 请当 日收 市 后 计 算 的基金份额 净 值为基准 进 行 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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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2、本基金 采 用 金额申购和份额 赎回 的 方式 , 即 申购 以 金额申 请 , 赎回以 份 额申 请 。 3、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在 赎回 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 按 先 进 先 出的 原则 , 即 对 该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在 该 销售 机构托 管的基金份额 进 行 处 理,申购确认日期 在 先 的基金份额 先 赎回 ,申购确认日期 在 后 的基金份额 后 赎回 , 以 确 定所 适 用 的 赎回 费 率 。 4、 当 日的申购 与赎回 申 请 可 以 在 基金管理人 规 定 的时 间 以 前 撤 销 , 在当 日 的 交易 时 间 结 束 后 不 得 撤 销 。 5、基金管理人 在 不 损 害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权 益的 情况 下 可 更 改 上 述 原则 。基 金管理人 最 迟 须 于新 规 则 开始 实 施 日 前 3个工 作日 在 至 少 一 种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的 信息披露 媒体 公 告 。 (四) 申购与赎回 的程序 1、申购 与赎回 申 请 的 提 出 基金投资者 须 按销售 机构 规 定 的 手续 , 在 开 放 日的 业务 办 理时 间提 出申购或 赎回 的申 请 。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时, 须 按销售 机构 规 定 的 方式全 额 交 付 申购 款 项 。 投资者 提 交 赎回 申 请 时,其 在销售 机构( 网点 ) 必 须 有 足 够 的基金份额 余 额。 2、申购 与赎回 申 请 的确认 对投资者 在 T日 规 定 时 间 内 被 受 理的申 请 , 正常 情况 下 ,本基金 注册登 记 人 在 T+ 1日内为投资者对 该交易 的有效性 进 行 确认,投资者应 在 T+ 2日 到 销售 网点 或 销售 机构 规 定 的其 他 方式 查 询 申购、 赎回 的确认 情况 。 3、申购 与赎回 申 请 的 款 项 支 付 申购 采 用 全 额 交 款 方式 , 若 资金 在规 定 时 间 内 未 全 额 到账 则 申购不 成 功 ,申 购不 成 功 或 无 效,申购 款 项 将 退 回 投资者 账户 。 投资者 T日 赎回 申 请成 功 后 ,基金管理人应 通 过 注册登 记 机构 按规 定向 投资 者 支 付 赎回 款 项 , 赎回 款 项 T+ 7日内 划 往投资者银 行 账户 。 在 发 生 巨 额 赎回 时, 赎回 款 项 的 支 付 办法按 基金合同有 关 规 定 处 理。 (五) 申购与赎回 的 数 额 限 制 1.每 个 基金 账户 首 笔 申购的 最低 金额为人 民 币 1,000元 , 每 笔 追 加 申购的 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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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低 金额为 1,000元 。


直 销 中 心 或 各 代 销 机构 对 最低 申购 限 额 及 交易 级 差 有其 他 规 定 的, 以 其 业务 规 定 为准。


2.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在销售 机构赎回 时, 单 笔 赎回 申 请 不 得 低 于 500份基金份 额。基金份额 持 有人 赎回 时或 赎回 后 在销售 机构( 网点 ) 单 个交易账户 保 留 的基 金份额 余 额不 足 500份的, 余 额 部 分 基金份额 在 赎回 时 需 同时 全部 赎回 。


3.投资人 将 当 期 分配 的基金收益 转 为基金份额时,不 受 最低 申购金额的 限 制 。


4.本基金不对 单 个 投资人 累 计持 有的基金份额 上 限 进 行限 制 。


5.基金管理人 可 以 根 据 市场情况 , 在法律法规 允许 的 情况 下 , 调 整 上 述限 制 。 基金管理人 必 须 在 调 整 前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 的有 关 规 定 在指 定 媒体上 公 告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六) 申购费与赎回费 1、申购 费 本基金的申购 费用 由 投资者 承 担 ,不 列 入 基金资 产 , 用 于基金的 市场 推 广 、 销售 、 注册登 记等 各 项费用 。本基金 采 用 前 端 收 费 的 形 式 收 取 申购 费用 ,申购 费 率按 申购金额的 大 小 分 为 五 档 , 具 体 如下 表 所示 : 申购金额 ≥ 500万 固 定 收 取 1000元 /笔 200万 元 ≤ 申购金额 <500万 元 0.6% 100万 元 ≤ 申购金额 <200万 元 1.0% 50万 元 ≤ 申购金额 <100万 元 1.2% 申购 费 率 申购金额 <50万 元 1.5% 2.赎回费 率 本基金的 赎回费用 由 赎回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 有人 承 担 , 赎回费 总 额的 25%归 基金 财产 , 75%用 于 支 付 注册登 记 费 和其 他 必 要 的 手续 费 。 赎回费 率 随 投资 者 持 有本基金的时 间 的增 加 而 递 减 , 具 体 如下 表 所示 : 持 有期 < 1年 0.5% 1年 ≤ 持 有期 < 2年 0.2% 赎回费 率 持 有期 ≥ 2年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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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3.基金管理人 可 以 在 基金合同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费 率 或收 费 方式 ,基金管理 人 最 迟 应于新的 费 率 或收 费 方式 实 施 日 2日 前在 至 少 一 种 指 定 媒体上刊登 公 告 。 4.各 销售 机构 在 技术 条 件 许可 的 情况 下 , 可开通 各类电 子 交易 方式 ( 如 网上 交易 、 电话 交易 ) 。 电 子 交易 方式 适 用 的申购、 赎回费 率 可 不 受 上 述 费 率 结 构 限 制 , 具 体 费 率由 基金管理人 与 各 销售 机构 约 定 。 5. 本基金 采 用 前 端 收 费 申购 方式 时,申购 费用及 申购份额的 计算 方法如下: 净 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 1+ 申购 费 率 ) 申购 费用 = 申购金额 – 净 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 申购金额 /T日基金份额 净 值 申购的有效份额 计算 保 留 到 小 数 点后 两 位 , 剩 余 部 分 舍 去 , 舍 去 部 分所 代 表 的资 产 归 基金 所 有。


6.本基金的 赎回 金额 由 赎回 总 额 扣 除 赎回费用 后 确 定 , 计算 公式如下: 赎回 总 额 = 赎回 份额 × T日基金份额 净 值 赎回费用 = 赎回 总 额 × 赎回费 率 赎回 金额 = 赎回 总 额 - 赎回费用 赎回 金额的 计算 保 留 到 小 数 点后 两 位 , 剩 余 部 分 舍 去 , 舍 去 部 分所 代 表的资 产 归 基金 所 有。 7.T日的基金份额 净 值 在当 天 收 市 后 计算 ,并 在 T+ 1日 公 告 。 遇 特 殊 情况 , 可 以 适 当 延 迟 计算 或 公 告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七) 申购与赎回 的注册登记 1、投资者 T日申购基金 成 功 后 ,基金 注册登 记 机构 在 T+ 1日为投资者增 加 权 益并 办 理 注册登 记 手续 ,投资者 自 T+ 2日 起 有 权 赎回 该 部 分 基金份额。 2、投资者 T日 赎回 基金 成 功 后 ,基金 注册登 记 机构 在 T+ 1日为投资者 扣 除权 益并 办 理 相 应的 注册登 记 手续 。 3、基金管理人 可 在法律法规 允许 的 范 围 内,对 上 述 注册登 记办 理时 间 进 行 调 整,并 最 迟 于 开始 实 施 3个工 作日 前 予 以 公 告 。 ( 八 ) 巨 额 赎回 的 认定及处 理方式 1、 巨 额 赎回 的认 定 单 个开 放 日基金 净赎回 申 请 (赎回 申 请 份额 总 数 加 上 基金 转换 中 转 出申 请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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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购申 请 份额 总 数及 基金 转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 超 过 上 一 日基金 总 份额的 10% 时,为 巨 额 赎回 。 2、 巨 额 赎回 的 处 理 方式 出 现 巨 额 赎回 时,基金管理人 可 以 根 据 本基金 当 时的资 产组 合 状 况 决 定 接受 全 额 赎回 或 部 分 延 期 赎回 。 ( 1) 接受全 额 赎回 :当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能力 兑 付 投资者的 全部 赎回 申 请 时, 按 正常 赎回 程 序 执 行 。 ( 2) 部 分 延 期 赎回 :当 基金管理人认为 兑 付 投资者的 赎回 申 请 有 困难 ,或认 为 兑 付 投资者的 赎回 申 请 进 行 的资 产变现 可 能 使 基金资 产净 值 发 生 较 大 波 动 时, 基金管理人 在当 日 接受 赎回 比例 不 低 于 上 一 日基金 总 份额 10% 的 前提下 ,对其 余 赎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对于 当 日的 赎回 申 请 ,应 当按 单 个 基金份额 持 有人申 请 赎 回 份额 占 当 日申 请 赎回 总 份额的 比例 ,确 定 该 单 个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当 日 办 理的 赎 回 份额 ; 未 受 理 部 分 除 投资者 在提 交 赎回 申 请 时 选 择 将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者 外 , 延 迟 至 下 一 开 放 日 办 理, 赎回 价 格 为 下 一 个开 放 日的价 格 。 转 入 下 一 开 放 日的 赎回 申 请 不 享 有 赎回 优 先 权 , 以 此 类 推 ,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 止 。 ( 3) 当 发 生 巨 额 赎回 并 延 期 办 理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 通 过 邮寄 、 传 真或招募 说明书 规 定 的其 他 方式 , 在 3个交易 日内 通 知 基金份额 持 有人,说明有 关 处 理 方 法 ,同时 在 至 少 一 种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媒体 予 以 公 告 。 ( 4) 暂 停 接受 和 延 缓 支 付 : 本基金 连 续 两 个开 放 日 以 上发 生 巨 额 赎回 , 如 基 金管理人认为有 必 要 , 可暂 停 接受 赎回 申 请 ; 已 经 接受 的 赎回 申 请 可 以 延 缓 支 付 赎回 款 项 ,但不 得 超 过 正常 支 付 时 间 20个工 作日,并应 当在 至 少 一 种 中国证监 会 指 定 媒体 公 告 。 ( 九 ) 拒绝或暂停申购 、 暂停赎回 的情 形及处 理 1、 在如下 情况 下 ,基金管理人 可 以 拒绝 或 暂 停 接受 投资者的申购申 请: ( 1) 因 不 可 抗力 导 致 基金管理人 无 法接受 投资者的申购申 请 ; ( 2) 证券 交易 场 所 交易 时 间 临 时 停市 , 导 致 基金管理人 无 法 计算 当 日基金资 产净 值 ; ( 3) 发 生基金合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金资 产估 值 情况 ; ( 4) 基金 财产 规 模 过 大 , 使 基金管理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 的投资 品 种 ,或其 他 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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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能 对基金 业绩产 生 负 面 影响 , 从 而 损 害 现 有基金份额 持 有人的 利 益的 情形 ; ( 5) 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 损 于 现 有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利 益的 某 笔 申购 ; ( 6) 法律法规规 定 或经中国证监会认 定 的其 他 情形 。 基金管理人 决 定 暂 停 接受 申购申 请 时,应 当在当 日 向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并 及 时 公 告 。 发 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 未 予 载 明的 事项 ,但基金管理人有 正 当 理 由 认 为 需 要 拒绝 或 暂 停 基金份额申购时,应 在当 日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并 在指 定 媒体上 刊登 公 告 。 基金管理人 决 定 拒绝 或 暂 停 接受 某 些 投资者的申购申 请 时,申购 款 项 将 退 回 投资者 账户 。 在 暂 停 申购的 情形 消 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 及 时 恢 复 申购 业务 的 办 理并 予 以 公 告 。 2、 在如下 情况 下 ,基金管理人 可 以 暂 停 接受 投资者的 赎回 申 请: ( 1) 因 不 可 抗力 导 致 基金管理人 无 法 支 付 赎回 款 项 ; ( 2) 证券 交易 场 所 交易 时 间 临 时 停市 , 导 致 基金管理人 无 法 计算 当 日基金资 产净 值 ; ( 3) 基金 发 生 巨 额 赎回 , 根 据 基金合同 规 定 , 可 以 暂 停 接受 赎回 申 请 的 情况 ; ( 4) 发 生基金合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金资 产估 值 情况 ; ( 5) 法律法规规 定 或经中国证监会认 定 的其 他 情形 。 发 生 上 述 情形 之 一 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当 日 向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并 及 时 公 告 。 发 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 未 予 载 明的 事项 ,但基金管理人有 正 当 理 由 认 为 需 要 拒绝 或 暂 停 基金份额 赎回 时,应 在当 日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并 在指 定 媒体上 刊登 公 告 。 已 接受 的 赎回 申 请 ,基金管理人应 当 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不 能 足 额 支 付 ,应 当 按 单 个 赎回 申 请 人 已被 接受 的 赎回 申 请 量 占 已 接受 的 赎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例 分配 给 赎回 申 请 人,其 余 部 分 在 后续开 放 日 予 以 支 付 。 在 暂 停 赎回 的 情况 消 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 及 时 恢 复 赎回业务 的 办 理并 及 时 公 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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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3、 暂 停 基金的申购、 赎回 ,基金管理人应 按规 定 公 告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4、 暂 停 期 间 结 束 ,基金 重 新 开 放 时,基金管理人应 按规 定 公 告 并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 案 。 ( 1) 如 果 发 生 暂 停 的时 间 为 一 天 ,基金管理人 将 于 重 新 开 放 日, 在 中国证监 会 指 定 报刊 或其 他相关 媒体 , 刊登 基金 重 新 开 放 申购或 赎回 的 公 告 ,并 公 告 最 近 一 个工 作日的基金份额 净 值。 ( 2) 如 果 发 生 暂 停 的时 间 超 过 一 天 但 少 于 两 周 , 暂 停结 束 ,基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或 赎回 时,基金管理人 将 提前 一 个工 作日, 在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报刊 或其 他相关 媒体 , 刊登 基金 重 新 开 放 申购或 赎回 的 公 告 ,并 在重 新 开 放 申购或 赎回 日 公 告 最 近 一 个工 作日的基金份额 净 值。 ( 3) 如 果 发 生 暂 停 的时 间 超 过 两 周 , 暂 停 期 间 ,基金管理人应 每 两 周 至 少 重 复 刊登暂 停 公 告 一 次; 当 连 续暂 停 时 间 超 过 两 个 月时, 可 对 重 复 刊登暂 停 公 告 的 频 率 进 行 调 整。 暂 停结 束 ,基金 重 新 开 放 申购或 赎回 时,基金管理人应 提前 3 个工 作日, 在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报刊 或其 他相关 媒体 连 续刊登 基金 重 新 开 放 申购或 赎回 的 公 告 ,并 在重 新 开 放 申购或 赎回 日 公 告 最 近 一 个工 作日的基金份额 净 值。 ( 十 )基金 转换 基金管理人 已 根 据相关 法律法规 以及 基金合同的 规 定 , 开通 本基金 与 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其 他 部 分 基金 之间 的 转换业务 。基金 转换业务 规 则 已 由 基金管理人 根 据相关 法律法规 及 基金合同的 规 定 制 定 并 已 公 告 。基金 转换 可 以 收 取 一定 的 转换 费 ,基金管理人有 权根 据相关 法律法规 及 基金合同的 规 定 更新基金 转换业务 规 则 并 及 时 公 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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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九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 标 通 过投资于 兼 具 优质增长性和 估 值 吸引 力 的股票, 在 严 格 控制 投资 组 合风险 的 前提下 力 求 取得 基金资 产 的长期 快速 增值。 (二)投资 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的金 融 工 具 。 在 正常 市场 条 件下 ,投资 组 合的 范 围 : 股票 ( A股 及 监管 机构 授权 投资的其 他 市场 股票资 产) 、 债 券 ( 国 债 、金 融 债 、 企 业 债 、 可 转 债 等 ) 、 短 期金 融 工 具 ( 含 央 行 票 据 、 债 券 回 购 等 )以及 现 金资 产 ;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 机构以 后允许 基金投资其 他 品 种 ,基金管理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投资 范 围 。 本基金的投资 比例 浮 动范 围 : 股票资 产 为 60%-95%; 除 股票资 产以 外 的其 他 资 产 为 5%-40%,其中 现 金 及 到 期日 在 一 年 以 内的 政府 债 券不 低 于 5%。 本基金的 非 现 金基金资 产 中,不 低 于 80%的资 产 将 投资于 具 有优质增长 特征 或 处 于优质增长 阶 段 的 公司 。 (三)投资理 念 “ 优质增长 是 超 额收益的实质性 驱 动力 ” 。 秉 承 和 深 化 价值投资理 念 ,本基金管理人认为 : 企 业 增长 可 以 区 分 为不同的 类 型 和 阶 段 ,不同 类 型 和 阶 段 的增长对股票价 格 的 驱 动 具 有不同的效 力 。 通 过有 效 识 别 增长的 类 型 和 所 处 的不同 阶 段 , 在 准确 评 估 投资价值的基 础 上 , 遴 选 出 适 于投资的股票,并 适 时投资、 严 格 风险 控制 , 可 最 大 化 投资收益。 (四)投资 策略 本基金为股票 型 基金, 在 一 般 情况 下 ,股票投资 在 基金资 产 中 将 保 持相 对 较 高 的 比例 。 在 投资中,本基金 首先 选 取 质 地 良 好 、 估 值合理的 公司 ,并 从 中 精 选 具备 优 质增长 特征 或 处 于优质增长 阶 段 的 公司 进 行 投资 ; 在 债 券投资中, 重 点 关 注到 期 收益 率 、 流 动 性 较 高 以及 价值 被 低估 的 债 券。 1、股票投资 策略 目前 , 我 国经 济 正 处 于 城 镇 化 进 程 加 快 、 居 民 消 费 结 构 升 级 、经 济 全 球 化 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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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工 业 化 推 动 的 产业 结 构 升 级 的过 程 中。本基金管理人认为, 在 未来 较 长时期内, 我 国经 济 仍 将 保 持 稳 定 、 良 好 的 发 展 趋势 。 在 宏 观 经 济 长期增长的 大 背 景 下 , 将 有 大 量 的 企 业 从 中 受 益并 获 得 快速 增 长。本基金 将 投资对 象 锁 定 为 具 有 “ 优质增长性 ” 的 上 市 公司 , 以分 享 中国经 济 成 长 带 来 的 巨 大 投资 机 会。 根 据 企 业 生 命 周 期理 论 , 企 业 在 运 营 和 发 展 过 程 中 将 历 经 产 生、 成 长、 成 熟 和 衰退 等 几 个 不同性质的 阶 段 ,同时表 现 出 各 自 不同的 业绩 增长 特征 。不同 类 型 企 业 的 业绩 具备 不同的中长期 发 展 趋势 、 短 期 波 动特征 以及 同 宏 观 经 济 和 行 业 景 气 的 联 动特征 。 传 统 上 , 企 业 的增长 被 划 分 为 “ 周 期 类 ” 、 “成 长 类 ” 和 “ 稳 定 类 ”等 三 种 类 型 。 在 实 践 中, 因 该划 分 法 考 察 的 维 度 过于 单 一 , 即 只 考虑 了 业绩 增长 与 宏 观 经 济 、 行 业 景 气 的 联 动 性, 因 而 在指导 股票投资 方 面 难 以 达 到 预 期效 果 。 为 此 ,本基金管理人经过长期 研究 和实 践 , 引 入 两 个 维 度 对 企 业 类 型 进 行 划 分 : ( 1) 企 业 生 命 周 期 ; ( 2) 同 宏 观 经 济 的 联 动 性。 从上 述 两 个 维 度 出 发 , 根 据定 性和 定 量 指标 , 将企 业 增长 划 分 为 以 下 五 种 类 型: 超常 增长 /反 转 类 、增长 - 稳 定 类 、增长 - 周 期 类 、 成 熟 - 周 期 类 、 成 熟 - 防 御 类 。 股票价 格 表 现 并不同 步 于 企 业业绩 表 现 , 企 业业绩 增长也 未 必 相 应 推 动 股票 价 格上 升 。本基金管理人认为, 只 有 如下 四 种 类 型 增长 方式 或增长 阶 段 , 才 会对 股票价 格 形 成 实质性的 驱 动 : ( 1) “ 超常 增长 /反 转 类 ” 企 业 ; ( 2) “ 稳 定 - 增长 类 ” 企 业 ; 当 经 济 或 行 业 处 于 高 涨 阶 段 时的 : ( 3) “ 增长 - 周 期 类 ” 企 业 及( 4) “成 熟 - 周 期 类 ” 企 业 。 经 评 估 和 划 分 , 纳 入 上 述 增长 类 型 或 阶 段 的 企 业 即 被 定义 为 “ 优质增长 ” 企 业 。 本基金的 目标即在 于有效 识 别 和 选 择 具备 优质增长 特征 或 处 于优质增长 阶 段 的 企 业 ,准确 评 估 其价值, 进 行 投资, 在 严 格 控制 风险的基 础 上 取得 基金资 产 的长期增值。 本基金 在 构 建 投资 组 合时, 在 强 调企 业 价值和 成 长 因素 的基 础 上 , 尤 其 注 重 公司 增长的优质性和 持 续 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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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本基金股票投资的 具 体 流 程 下 图 所示 : 股票 投资 流 程 ¤ 调 用 本基金管理人 根 据 自身 研究 投 资经 验 和优 势 所 建立 和 维护 的银华 基 础 股票 库 ,确 定 本基金股票投资的 基本 范 围 。





¤ 根 据 上 市 公司 增长的 阶 段 特 性, 将 股 票 划 分 为 5类 ,其中 4类 纳 入 继 续 研 究 的 视 野 。


¤ 对应 每 一 类 股票, 运用相 应的 评 估 体 系 , 从 基本 面 ( F)、 估 值 ( V) 和 市 场 预 期 ( E)三 个 层 面进 行 深 入 分 析 , 形 成 综 合 评 级 , 进 而 构 建 基金投资股 票 库 。














¤ 根 据 股票投资 组 合 构 建 原则 和 相关 风险管理 指标 , 形 成 基金的股票投资 组 合。











( 1) 调 用 基 础 股票 库 本基金管理人的 研究 团 队 进 行 针 对性的实 地 调 研 、集中 研 讨 、委 托 课 题 、实 证 分 析 等 多种 形 式 的 系 统 研究 , 结 合 卖 方 研究 机构 的 覆盖 调 查 , 根 据 股票的 流 动 性和 估 值 指标 , 运用数 量 化 的 方法 对 A股 所 有股票 进 行 筛 选 ,经过风险管理 组审 核 无 异 议 后 形 成 股票基 础 库 ,并经 由 上 述 程 序 和 标 准对股票 库 进 行 管理和 维护 。 本基金 通 过 调 用 该 基 础 股票 库 , 既 可 有效 分 享 本基金管理人投资、 研究 资 源 , 充 分利用 多 年投资管理的 成 功 经 验 和 技 能 , 又 能 有效 提 高 股票 选 择 的 针 对性和投 资 运 作的效 率 。 ( 2)“ 优质增长 ” 的 识 别 通 过 深 入 分 析 企 业 增长 阶 段 的本质 特征 ,本基金管理人 根 据定 性和 定 量 分 析 体 系 对 企 业 增长 类 别 进 行 动 态 评 估 和 划 分 , 包括 如下 五 类 : 增长 - 稳 定 类 、增长 - 周 期 类 、 成 熟 - 周 期 类 、 超常 增长 /反 转 类 、 成 熟 - 防 御 类 。 在 进 行 企 业 类 型 划 分 时, 引 入 关 系 企 业 基本 面 的 两 个 重 要 维 度 :( 1) 企 业所 “ 三 步 曲 ”式 分 析 和 评 级 , 构 建 基金股票 库 构 建 股票投资 组 合 调 用 基 础 股票 库 识 别 “ 优质增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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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处 的生 命 周 期 ;( 2) 企 业业绩 同 宏 观 经 济 的 联 动 性。 在 生 命 周 期 维 度 上 , 根 据定 性和 定 量 指标 评 估 , 企 业 可 被 划 分 为 “ 超常 增长 /反 转 ” 、“ 增长 ”、“成 熟 ” 和 “ 衰退 ”等 四 种 类 型 ,其中, “ 衰退 ” 类 企 业 由 于不 具备 投资价值 而 被排 除在 研究 视 野 之 外 。 在 联 动 性 维 度 上 , 根 据定 性和 定 量 指标 评 估 , 企 业 可 被 划 分 为 “ 稳 定 ”、“ 周 期 ” 和 “ 防 御 ”等 三 种 类 型 。 通 过 引 入 上 述 两 个 维 度以及相 应的 分 析 指标 ,对 企 业 进 行 综 合 评 估 ,确 定 企 业所 属 的增长 类 型 和 所 处 的增长 阶 段 。 ( 3) “ 三 步 曲 ”式 分 析 和 评 级 , 构 建 基金股票 库 经过 识 别 和 选 取“ 优质增长的 公司” 以 后 , 将 对其股票投资价值 进 行 定 性、 定 量 评 估 和 评 级 。 在 该 阶 段 ,本基金 将 严 格 遵 循 “ 基本 面 (F)— >估 值 (V)- >市场 预 期 (E)” 层 级 式 分 析 和 研究 , 即依 次 经过基本 面 增长 趋势 识 别 和 评 估 、 估 值 分 析 、 市场 对本 基金管理人 评 估 结 论 的认同 程 度三 个 层 次 的 考 察 ,确认 具备 优质增长 特征 或 处 于 优质增长 阶 段 的 企 业 。 当 然 , 所 考 察 层 次 的 次 序 并 非 一 成 不 变 , 而 是 一 个 动 态 的、 紧 密 衔 接 的过 程 。 本基金管理人认为,基本 面 是公司 价值的基 础 , 这 是任何 投资 分 析 的 前提 , 必 须 做 详 尽分 析 ; 估 值 是 否 具 有 吸引 力 是 投资 决策 的核 心 , 必 须 做 出合理的 评 估 ; 之 所以 选 择 市场 预 期 这 一 指标 , 是 因 为本基金管理人认为股票价 格 表 现 并不同 步 于 企 业业绩 表 现 , 企 业业绩 增长也 未 必 相 应 推 动 股票价 格上 升 , 而 其中的 关 键 是 股价 是 否 已 经对 此 作出 了 反 应, 因 此 评 价 市场 预 期 成 为 衡 量 公司 估 值 是 否 到 位 的 先 行指标 。 本基金管理人 将 综 合 这 三 个 指标 做 投资 决策 , 这 样 有 助 于 避免 “ 价值 陷阱 ”, 即 避免 仅 根 据 单 一 的 估 值过 程 作出 买 入 或 卖 出的 决策 。 ( 4)构 建 股票投资 组 合





基于基金股票 库 的确 定 ,本基金 将 遵 循 自下 而 上 的 选 股 原则 , 根 据 股票增长 类 别 的 评 估 和 划 分 , 及 其 综 合 评 级 结 果 , 进 行 股票 组 合的 构 建 。本基金 将 重 点 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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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资于增长 - 稳 定 类 、增长 - 周 期 类 、 成 熟 周 期 类 和 超常 增长 /反 转 类 “ 优质增长 ” 的 企 业 股票。 2、 债 券投资 策略 在 个 券 选 择 方 面 ,本基金 将 基于对 信用 质 量 、期 限 和 流 动 性 等 因素 的 深 入 研 究 , 重 点 关 注 具备 以 下 特征 的 债 券 : 较 高 到 期收益 率 、 较 高 当 期收 入 、价值 被 低 估 、 预 期 信用 质 量 将 改善 、期 权 和 债 权 突 出,或者 属 于 创 新 品 种 而 价值 尚 未 被 市 场 充 分 发 现 。 本基金的 债 券投资 策略: 采 取 久 期 调 整、收益 率 曲 线 配 置 和 类 属 配 置 等 积极 投资 策略 , 发 现 、确认和 利用 市场 失 衡 所 蕴 含 的 组 合增值 机 会。 ( 1) 久 期 调 整 久 期 调 整的 依 据 是 对基准 利 率 水 平 的 预 期 :当 预 期基准 利 率下 降 时, 适 当 增 加 组 合 久 期, 以 有效 获 得 债 券价 格上 升 收益,并 获 得 较 高 利息 收 入 ; 在 预 期基准 利 率 上 升 时, 缩 短 组 合 久 期, 以 规 避债 券价 格 下 降 的风险。 由 于基准 利 率 变 动 对 债 券 组 合投资 业绩 具 有 决 定 性的作 用 ,本基金 将 久 期 调 整 视 为 获 取 稳 定 债 券收益 的 关 键 。 本基金 将深 入 分 析 和 研究 利 率 走 势 和收益 率 期 限 结 构 ,为 积极 债 券投资 提供 依 据 。 市场 利 率 的 变 化 与 宏 观 经 济 和 货 币政 策 息息相关 , 研究 利 率 走 势 具 有 很 强 的 客 观 性和 现 实 可 行 性。 这 是 债 券投资 组 合的 战 略 配 置 基 础 。


( 2)组 合 策略 收益 率 曲 线 配 置 是指在 确 定组 合 久 期 后 , 进 一 步 预 测 未来 收益 率 曲 线 可 能 的 变 化形 态 , 进 而 确 定 采 用 集中 策略 、 哑铃 策略 或 梯 形 策略等 , 在 长期、中期和 短 期 债 券 间 进 行 配 置 , 以 从 不同期 限 债 券的 相 对价 格 变 化 中 获 利 。 一 般 而 言 , 当 预 期收益 率 曲 线 变 陡 时, 将 采 用 集中 策略 ; 而 当 预 期收益 率 曲 线 变 平 时, 将 采 用 两 端 策略 ; 梯 形 策略 则 是 将 组 合 平均 分配 在 收益 率 曲 线 不同的 点上 , 一 般 在 预 测 收 益 率 曲 线 不 变 或 平 行 移 动 时 采 用 。 ( 3) 类 属 配 置 类 属 配 置 是指 各市场债 券 及 各债 券 种 类 之间 的 比例 分配 和 调 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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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本基金 将 根 据 各市场 、 各 券 种 的 相 对投资价值、 流 动 性 及信用 风险,增 持相 对 低估 、价 格将上 升 的 类 属 , 减 持相 对 高 估 、价 格将 下 降 的 类 属 , 借 以 取得 较 高 的 总 回 报 。 债 券投资 组 合 构 建 与 调 整, 包括 自 上 而 下 确 定 投资 策略 和 自下 而 上个 券 选 择 相 互 结 合的 动 态 过 程 。 3、 大 类 资 产配 置 策略 本基金为股票 型 基金, 以 股票投资为 主 , 大 类 资 产配 置 并 非 本基金的核 心 策 略 。 但 是 , 鉴 于 我 国股 市 现 仍 具备 新 兴 市场 波 动 性 仍 然 较 大 的 特征 ,本基金 将进 行 适 度 的 主动 性 大 类 资 产配 置 , 在 股票 类 资 产 系 统 性风险 水 平 显著 变 动 时 进 行 相 应的 配 置 调 整, 以 降 低 股 市系 统 性风险的 影响 。 在 实 施 大 类 资 产 的 配 置 时, 考 察 的 因素主 要 包括 : 宏 观 面 趋势 、股 市 估 值 水 平 、 市场 预 期 以及 制 度 因素 。 除 以 上 考虑 因素 外 ,本基金 在 进 行大 类 资 产配 置 时,也 将 利用 基金管理人 在 长期投资管理过 程 中 所 累 积 的经 验 ,有效应对 突 发 事 件 、 财 报 季 节 效应 以及 市场 非 有效 例 外 效应 所 形 成 的 短 期 市场 波 动 。 4、风险 -收益 匹 配 本基金管理人 借鉴 国 外 风险管理的 成 功 经 验 , 采 用 国 际 通 行 的风险管理 方法 实 现 风险的 识 别 、 度 量 和 控制 , 通 过 调 整风险 结 构 , 突 出股票 选 择 能力 ,并 将 投 资管理的 主动 性风险 控制 在 合理的 水 平 。 本基金 在 投资中 将 利用 Barra多 因 子模 型 优 化 投资 组 合, 将 与 行 业 、投资风 格 密 切 相关 的 非 主 观 的风险 因素控制 在 最低 程 度 , 借 助 主动 投资于 “ 优质增长 ” 的 企 业 股票 获 得 超 额收益。 (五)业 绩比较 基 准 本基金的 业绩 比 较 基准 选 定 为 : 新华 富 时 A200指 数 × 80%+ 新华 巴 克 莱 资 本中国 全 债 指 数 × 20%。 由 于本基金 属 于股票 型 基金, 一 般 情况 下 股票投资 比例 大约 为 80%,本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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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采 用业 界 较 为 公 认的, 市场 代 表性 较好 的新华 富 时 A200指 数 和新华 巴 克 莱 资本 中国 全 债 指 数 加 权 作为本基金的 业绩 评 价基准。 若 法律法规 发 生 变 化 ,或者证券 市场 中有其 他 代 表性更 强 的 业绩 比 较 基准 推 出,本基金管理人 可 以 依 据 保 护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合 法权 益的 原则 ,对 业绩 比 较 基 准 进 行 相 应 调 整。 若 本基金 因 以 上 原 因 调 整 业绩 比 较 基准,应经 由 A股基金投资 决策 委员会 批 准 后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本基金管理人 将 在 调 整 前 3个工 作日 在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的 信息披露 媒体上刊登 公 告 。 (六)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属 于证券投资基金中 较 高 风险、 较 高 收益的基金 产 品 。 (七)投资 禁止 行 为与限 制 1、 禁 止用 本基金 财产 从 事以 下行 为 ( 1)承 销 证券 ; ( 2)向他 人 贷 款 或者 提供担 保 ; ( 3) 从 事承 担 无 限 责 任 的投资 ; ( 4) 买 卖 其 他 基金份额,但 是 国 务 院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5)向 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出资或者 买 卖 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 人 发 行 的股票或者 债 券 ; ( 6) 买 卖 与 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有 控 股 关 系 的股 东 或者 与 其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 管人有其 他 重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司 发 行 的证券或者 承 销 期内 承 销 的证 券 ; ( 7) 从 事 内 幕 交易 、 操 纵 证券 交易 价 格 及 其 他 不 正 当 的证券 交易 活 动 ; ( 8) 依照法律 、 行 政 法规 有 关 规 定 , 由 国 务 院 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 规 定 禁 止 的其 他 活 动 。 2、基金投资 组 合 比例 限 制 ( 1) 股票资 产 投资 比例范 围 为 60%-95%; 除 股票资 产以 外 的其 他 资 产 投资 比例范 围 为 5%-40%,其中 现 金 及 到 期日 在 一 年 以 内的 政府 债 券不 低 于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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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2) 非 现 金基金资 产 中,不 低 于 80%的资 产 将 投资于 具 有优质增长 特征 或 处 于优质增长 阶 段 的 公司 。 ( 3)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司 的股票,其 市 值不 超 过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4) 本基金 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 基金 持 有 一 家 公司 发 行 的证券 总 和, 不 超 过 该 证券的 10%; ( 5) 基金 财产 参 与 股票 发 行 申购,本基金 所 申 报 的金额不 超 过基金 总 资 产 , 本基金 所 申 报 的股票 数 量 不 超 过 拟 发 行 股票 公司 本 次发 行 股票的 总 量 ; ( 6)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 规 定 的其 他 限 制 。 3、 如 果 法律法规 对基金合同 约 定 的投资 禁 止 行 为和投资 组 合 比例 限 制 进 行 变 更的, 以变 更 后 的 规 定 为准。 ( 八 )投资 组 合 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 基金合同生效 之 日 起 6个 月内 使 基金的投资 组 合 比例 符 合基金合同的 约 定 。 因 证券 市场 波 动 、 上 市 公司 合并、基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金管理 人 之 外 的 因素 致 使 基金投资不 符 合基金合同 约 定 的投资 比例 规 定 的,基金管理人 应 当在 10个交易 日内 进 行 调 整。 ( 九 )基金管理人 代表 基金行 使股东权利处 理 原则 和方法 1、不 谋 求 对 上 市 公司 的 控 股,不 参 与所 投资 上 市 公司 的经 营 管理 ; 2、有 利 于基金 财产 的 安 全 与 增值 ; 3、基金管理人 按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代 表基金 独 立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保 护 基金投 资者的 利 益。 ( 十 )基金的 融 资 政策 本基金 可 以 按照法律法规 的有 关 规 定 进 行 融 资。 ( 十 一)投资 组 合 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 董 事 会 及 董 事 保证本 报告 所载 资 料 不 存 在虚假记 载 、 误导 性 陈 述 或 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承 担 个 别 及 连带 责 任 。


基金 托 管人对本招募说明书中的基金投资 组 合 报告 和基金 业绩 中的 数据 进 行了 复 核。 本投资 组 合 报告 所载数据截 至 2010年 3月 31日。 1、 报告期末 基金资 产组 合情况


序 号 项 目 金额 ( 元 ) 占 基金 总 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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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产 的 比例 ( %) 1 权 益投资 6,757,106,331.24 91.57 其中 : 股票


6,757,106,331.24 91.57 2 固 定 收益投资


- - 其中 : 债 券


- -








资 产 支 持 证券


- - 3 金 融 衍 生 品 投资 - - 4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 - 其中 : 买 断 式 回 购的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 - 5 银 行 存 款 和 结 算 备 付 金合 计


575,339,508.15 7.80 6 其 他 资 产


46,752,130.27 0.63 7 合 计





7,379,197,969.66


100.00 2、 报告期末按 行业 分类 的 股票 投资 组 合


代 码 行 业 类 别 公 允 价值 ( 元 )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 比例 (%) A 农 、 林 、 牧 、 渔 业 35,952,000.00 0.49 B 采 掘 业 - - C 制 造 业 4,136,829,828.08 56.31 C0 食 品 、 饮 料 276,916,986.53 3.77 C1 纺 织 、 服 装 、 皮毛 82,128,818.88 1.12 C2 木 材 、 家 具 - - C3 造 纸 、 印刷 - - C4 石 油 、 化 学 、 塑胶 、 塑 料 800,601,934.16 10.90 C5 电 子 296,888,525.04 4.04 C6 金 属 、 非 金 属 807,493,289.35 10.99 C7 机 械 、 设 备 、 仪 表 1,746,893,144.80 23.78 C8 医药 、生 物 制 品 92,450,754.32 1.26 C99 其 他 制 造 业 33,456,375.00 0.46 D 电力 、 煤气 及 水 的生 产 和 供 应 业 - - E 建 筑 业 50,595,992.48 0.69 F 交通 运 输 、 仓储 业 - - G 信息 技术 业 665,248,039.30 9.06 H 批发 和 零 售 贸 易 633,905,181.71 8.63 I 金 融 、保险 业 927,476,131.40 12.63 J 房 地 产业 72,540,000.00 0.99 K 社 会 服务业 154,577,666.11 2.10 L 传 播 与 文 化 产业 79,981,492.16 1.09 M 综 合 类 - - 合 计 6,757,106,331.24 9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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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股票 投资 明细


序 号 股票 代 码 股票 名 称 数 量 ( 股 ) 公 允 价值 ( 元 )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 比 例 ( % ) 1 600036 招 商 银 行 22,884,899 372,566,155.72 5.07 2 600703 三 安 光 电 8,337,878 356,110,769.38 4.85 3 002024 苏 宁 电 器 16,000,000 300,640,000.00 4.09 4 000800 一 汽轿车 12,954,926 285,785,667.56 3.89 5 601318 中国 平 安 5,038,528 253,941,811.20 3.46 6 600000 浦 发 银 行 11,010,016 250,808,164.48 3.41 7 600104 上海 汽车 11,775,165 241,037,627.55 3.28 8 000012 南


玻A 9,312,400 202,917,196.00 2.76 9 000063 中 兴 通 讯 4,662,897 198,173,122.50 2.70 10 000425 徐 工 机 械 5,000,000 186,850,000.00 2.54








4、 报告期末按债 券 品种分类 的 债 券投资 组 合


注 : 本基金本 报告 期 末 未持 有 债 券。


5 、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 的 前 五 名债 券投资 明细 注 : 本基金本 报告 期 末 未持 有 债 券。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 的 前十名 资 产支持 证券投 资 明细


注 : 本基金本 报告 期 末 未持 有资 产 支 持 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 的 前 五 名权 证投资 明细 注 : 本基金本 报告 期 末 未持 有 权 证。 8、投资 组 合 报告附 注 8.1申明 本基金投资的 前十名 证券的发行主 体 本 期 是否 出 现被 监管部门 立案 调 查, 或 在 报告 编 制 日前 一年内 受到 公开 谴 责、 处 罚 的情 形 。





本基金投资的 前 十 名 证券的 发 行 主 体 本期不 存 在 被 监管 部 门立案调 查 ,或 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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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报告 编 制 日 前 一 年内 受 到 公 开 谴 责 、 处 罚 的 情形 。 8.2申明 基金投资的 前十名股票 是否超 出基金合 同 规 定 的 备选 股票 库。





本基金投资的 前 十 名 股票没有 超 出基金合同 规 定 的 备 选 股票 库 之 外 的 情形 。 8.3 其他 资 产 构 成 序 号 名 称 金额 ( 元 ) 1 存 出保证金 1,973,080.72 2 应收证券 清算 款 27,291,536.85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 利息 135,636.38 5 应收申购 款 17,351,876.32 6 其 他 应收 款 - 7 待 摊 费用 - 8 其 他 - 9 合 计 46,752,130.27 8.4 报告期末持 有 的 处 于 转股期 的 可 转换债 券 明细 注 : 本 报告 期 末 本基金 未持 有 处 于 转 股期的 可 转换 债 券。


8.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 中存在 流 通受 限 情况的 说 明 注 : 本 报告 期 末 本基金 持 有的 前 十 名 股票中不 存 在 流 通 受限 情况 。


8.6 投资 组 合 报告附 注的 其他文字描述 部 分





由 于 四 舍 五 入 的 原 因 , 各比例 的 分项 之 和 与 合 计 可 能 有 尾 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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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十 、基金的业 绩 基金管理人 依照 恪尽职守 、 诚 实 信用 、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 管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不保证基金 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 最低 收益。基金的过往 业绩 并不 代 表其 未来 表 现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 在 做 出投资 决策前 应 仔细 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份额 净 值增长 率 与 同期 业绩 比 较 基准收益 率 比 较 表 : 阶 段 净 值增长 率 ① 净 值增长 率 标 准 差 ② 业绩 比 较 基 准收益 率 ③ 业绩 比 较 基准 收益 率标 准 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006.6.9— 2006.12.31 57.40% 1.03% 46.17% 1.10% 11.23% -0.07% 2007年 125.18% 2.03% 107.13% 1.82% 18.05% 0.21% 2008年 -52.43%


2.08% -56.29%


2.40%


3.86% -0.32% 2009年 84.40% 1.79% 68.71% 1.63% 15.69% 0.16% 自 基金合同生效日 ( 2006.6.9 ) 至 2010.3.31 205.07% 1.83% 111.69% 1.84% 93.38% -0.01% 十 一、基金的 财 产 (一)基金资 产 总 值 本基金基金资 产 总 值 包括 基金 所持 有的 各类 有价证券、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基金 的应收 款 项 和其 他 投资 所 形 成 的价值 总 和。 (二)基金资 产净值 本基金基金资 产净 值 是指 基金资 产 总 值 减去负债 后 的价值。 (三)基金 财 产 的 账户 本基金 根 据相关 法律法规 、 规 范 性文 件 开立 基金资金 账户 以及 证券 账户 , 与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自 有的 财产 账户 以及 其 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独 立 。 (四)基金 财 产 的 保 管 及处分 1、本基金 财产 独 立 于基金管理人 及 基金 托 管人的 固 有 财产 ,并 由 基金 托 管 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不 得 将 基金 财产 归 入 其 固 有 财产 。 2、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因 基金 财产 的管理、 运用 或者其 他 情形 而 取得 的 财产 和收益, 归 基金 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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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3、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因 依法解 散 、 被 依法 撤 销 或者 被 依法 宣 告 破 产 等 原 因 进 行 清算 的,基金 财产 不 属 于其 清算 范 围 。 4、基金 财产 的 债 权 不 得 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固 有 财产 的 债 务相 抵 销 ; 不同基金 财产 的 债 权 债 务 ,不 得 相 互 抵 销 。 非 因 基金 财产 本 身 承 担 的 债 务 ,不 得 对基金 财产 强 制 执 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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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十 二、基金资 产 估 值 (一) 估 值 目的 基金 估 值的 目 的 是 为 了 准确、真实 地 反 映 基金 相关 金 融 资 产 和金 融 负债 的 公 允 价值。 开 放 式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价 格 应 按 基金 估 值 后 确 定 的基金份额 净 值 计 算 。 (二) 估 值日 本基金合同生效 后 , 每 个交易 日对基金 财产 进 行 估 值。 (三) 估 值 对 象 基金 所持 有的金 融 资 产 和金 融 负债 。 (四) 估 值 方法 1、股票 估 值 方法 ( 1) 上 市 流 通 股票的 估 值 上 市 流 通 股票 按 估 值日其 所 在 证券 交易 所 的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日 无 交易 的, 且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大 变 化 , 以最 近 交易 日的收 盘 价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发 生 了重大 变 化 的, 可 参 考 类 似 投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大 变 化因素 , 调 整 最 近 交易 市 价,确 定 公 允 价 格 。 ( 2)未 上 市 股票的 估 值 送 股、 转 增股、 配 股和 公 开 增 发 新股 等 发 行 未 上 市 的股票, 按 估 值日 在 交易 所 挂牌 的同 一 股票的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日 无 交易 的, 且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大 变 化 , 以最 近 交易 日的收 盘 价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发 生 了重 大 变 化 的, 可 参 考 类 似 投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大 变 化因素 , 调 整 最 近 交易 市 价, 确 定 公 允 价 格 。 首 次发 行 未 上 市 的股票, 采 用估 值 技术 确 定 公 允 价值, 在 估 值 技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的 情况 下 , 按成 本 估 值。 ( 3) 有明确 锁 定 期股票的 估 值 首 次 公 开发 行 有明确 锁 定 期的股票,同 一 股票 在 交易 所 上 市 后 , 按 交易 所 上 市 的同 一 股票的收 盘 价 估 值 ; 非公 开发 行 且 处 于明确 锁 定 期的股票, 按 监管 机构 或 行 业协 会的有 关 规 定 确 定 公 允 价值。 2、 固 定 收益证券的 估 值 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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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1) 证券 交易 所 市场 实 行 净 价 交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日收 盘 净 价 估 值,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易 日的收 盘 净 价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发 生 了重大 变 化 的, 可 参 考 类 似 投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大 变 化因素 , 调 整 最 近 交易 市 价,确 定 公 允 价 格 。 ( 2) 证券 交易 所 市场 未 实 行 净 价 交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日收 盘 价 减去债 券收 盘 价中 所 含 的 债 券应收 利息 (自 债 券 计息 起始 日或 上 一 起 息 日 至 估 值 当 日的 利息 )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估 值日没有 交易 的, 且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易 日 所 采 用 的 净 价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发 生 了重大 变 化 的, 可 参 考 类 似 投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大 变 化因素 , 调 整 最 近 交易 市 价,确 定 公 允 价 格 。 ( 3)未 上 市债 券 采 用估 值 技术 确 定 公 允 价值, 在 估 值 技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的 情况 下 , 按成 本 估 值。 ( 4) 在 银 行间 债 券 市场 交易 的 债 券、资 产 支 持 证券 等 固 定 收益 品 种 , 采 用 估 值 技术 确 定 公 允 价值。 ( 5) 交易 所以 大 宗 交易 方式 转 让 的资 产 支 持 证券, 采 用估 值 技术 确 定 公 允 价值, 在 估 值 技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 按成 本 进 行 后续 计 量 。 ( 6) 同 一 债 券同时 在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 债 券 所 处 的 市场 分 别 估 值。 3、 权 证 估 值 : ( 1)配 股 权 证的 估 值 : 因 持 有股票 而 享 有的 配 股 权 , 类 同 权 证 处 理 方式 的, 采 用估 值 技术 进 行 估 值。 ( 2) 认 沽 /认购 权 证的 估 值 : 从 持 有确认日 起到 卖 出日或 行权 日 止 , 上 市 交易 的认 沽 /认购 权 证 按 估 值日 的收 盘 价 估 值, 估 值日没有 交易 的, 且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易 日的收 盘 价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发 生 了重大 变 化 的, 可 参 考 类 似 投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大 变 化因素 , 调 整 最 近 交易 市 价,确 定 公 允 价 格 。 未 上 市 交易 的认 沽 /认购 权 证 采 用估 值 技术 确 定 公 允 价值, 在 估 值 技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的 情况 下 , 按成 本 估 值 ; 因 持 有股票 而 享 有的 配 股 权 , 停 止 交易 、但 未 行权 的 权 证, 采 用估 值 技术 确 定 公 允 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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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4、其 他 资 产 的 估 值 方法 其 他 资 产 按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或 行 业 约 定 进 行 估 值。 5、 在任何 情况 下 ,基金管理人 采 用 上 述 1-4项 规 定 的 方法 对基金 财产 进 行 估 值, 均 应 被 认为 采 用 了 适 当 的 估 值 方法 。但 是 , 如 果 基金管理人有 充 足 的理 由 认为 按 上 述方法 对基金 财产 进 行 估 值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 在 综 合 考虑 市场 成 交 价、 市场 报 价、 流 动 性、收益 率 曲 线 等 多种 因素 的基 础 上 与 基金 托 管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值的价 格 估 值。 6、国 家 有 最 新 规 定 的, 按 其 规 定 进 行 估 值。 (五) 估 值 程序 基金日 常 估 值 由 基金管理人同基金 托 管人 一 同 进 行 。基金份额 净 值 由 基金管 理人完 成 估 值 后 , 将 估 值 结 果 以 书 面 形 式 报 给 基金 托 管人,基金 托 管人 按《 基金 合同 》规 定 的 估 值 方法 、时 间 、 程 序 进 行 复 核,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 无 误 后 签 章 返 回 给 基金管理人, 由 基金管理人对 外 公 布 。月 末 、年中和年 末 估 值 复 核 与 基金会 计 账 目 的核对同时 进 行 。 (六) 暂停 估 值 的情 形 1、基金投资 所 涉 及 的证券 交易 所 遇 法 定 节 假 日或 因 其 他原 因 暂 停营 业 时 ; 2、 占 基金 相 当 比例 的投资 品 种 的价值出 现 重大 转变 , 而 基金管理人为保 障 投资者的 利 益, 决 定 延 迟 估 值 ; 3、 因 不 可 抗力 或其 他 情形 致 使 基金管理人、 托 管人 无 法 准确 评 估 基金 财产 价值时 ; 4、中国证监会认 定 的其 他 情形 。 (七)基金份额 净值 的 确 认 基金份额 净 值的 计算 , 精 确 到 0.0001 元 , 小 数 点后第 五 位 四 舍 五 入 。国 家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 ( 八 ) 估 值 错误 的 处 理 当 基金资 产 的 估 值 导 致 基金份额 净 值 小 数 点后 四 位 ( 含 第 四 位 ) 内 发 生 差 错 时, 视 为基金份额 净 值 估 值 错 误 。 差 错 处 理的 原则 和 方法如下: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将 采 取必 要 、 适 当 合理的 措 施 确保基金资 产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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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值的准确性、 及 时性。 当 基金份额 净 值出 现 错 误 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 立 即 予 以 纠 正 ,并 采 取 合理的 措 施 防 止 损失 进 一 步 扩 大 ; 当 计 价 错 误 达 到 或 超 过基金份额 净 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当 计 价 错 误 达 到 或 超 过基金 份额 净 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公 告 ,并同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2、 因 基金份额 净 值 计算 错 误 , 给 基金或基金份额 持 有人 造 成 损失 的,应 由 基金管理人 先 行 赔 付 ,基金管理人 按 差 错 情形 ,有 权 向 其 他 当 事 人 追 偿 ;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由 于 各 自 技术 系 统 设 置 而 产 生的 净 值 计算 尾 差 , 以 基金管理人 计算 结 果 为准 ; 4、 前述 内容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 机关 另 有 规 定 的, 按 其 规 定 处 理。 ( 九 ) 特 殊 情 形 的 处 理 1、基金管理人 按 本 条第 (四) 款 有 关估 值 方法规 定 的 第 5项 条 款 进 行 估 值 时, 所 造 成 的 误 差 不作为基金份额 净 值 错 误 处 理。 2、 由 于不 可 抗力 原 因 ,或 由 于证券 交易 所及 登 记 结 算 公司 发 送 的 数据 错 误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必 要 、 适 当 、合理的 措 施进 行 检 查 ,但 未 能 发 现 错 误 的, 由 此 造 成 的基金资 产估 值 错 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可 以 免 除 赔偿 责 任 。但基金管理人应 当 积极 采 取必 要 的 措 施 消 除由 此 造 成 的 影响 。 ( 注 :根 据 中国证监会证监 公 告 [2008]38号 《 关 于 进 一 步 规 范 证券投资基金 估 值 业务 的 指导意 见 》 , 自 2008年 9月 16日 起 本基金对长期 停 牌 股票 等 估 值日 无市 价的投资 品 种 的 公 允 价值, 参 照《 中国证券 业协 会基金 估 值 工 作 小 组关 于 停 牌 股票 估 值的 参 考 方法》 确 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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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十 三、基金的 收益与分 配 (一) 收益 的构 成 基金收益 包括 : 基金投资 所 得 红 利 、股 息 、 债 券 利息 、 买 卖 证券 差 价、银 行 存 款 利息以及 其 他 收 入 。 因 运用 基金 财产 带 来 的 成 本或 费用 的 节 约 应 计 入 收益。 基金 净 收益为基金收益 扣 除按照 有 关 法律法规规 定 可 以 在 基金收益中 扣 除 的 费用 等 项 目 后 的 余 额。 (二) 收益分 配 原则 1、基金收益 分配 采 用现 金 方式 或 红 利 再 投资 方式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可 选 择 现 金 方式 或 红 利 再 投资 方式 ;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事 先 未 做 出 选 择 的, 默 认的 分 红 方 式 为 现 金 红 利 ; 2、 每 一 基金份额 享 有同 等 分配 权 ; 3、基金 当 期收益 先 弥 补上 期 亏 损 后 , 方 可进 行当 期收益 分配 ; 4、基金收益 分配 后 每 份基金份额的 净 值不 能 低 于 面 值 ; 5、 如 果 基金 当 期出 现 亏 损 , 则 不 进 行 收益 分配 ; 6、 在 符 合有 关 基金 分 红条 件 的 前提下 ,基金收益 分配 每 年 至 多 6次; 7、 全 年基金收益 分配 比例 不 得 低 于年 度 基金 已 实 现净 收益的 60%。基金合 同生效不 满 3个 月,收益 可 不 分配 ; 8、 法律法规 或监管 机构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 (三) 收益分 配 方 案 基金收益 分配 方 案 中 载 明基金收益的 范 围 、基金收益 分配 对 象 、 分配原则 、 分配 时 间 、 分配数 额 及 比例 、 分配 方式 及 有 关 手续 费 等 内容。 (四) 收益分 配 方 案 的 确 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 分配 方 案 由 基金管理人 拟 定 ,并 由 基金 托 管人核实 后 确 定 ,基金管 理人 按法律法规 的 规 定向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五) 收益分 配中 发 生 的 费 用 1、收益 分配 采 用 红 利 再 投资 方式 免 收 再 投资的 费用 。 2、收益 分配 时 发 生的银 行 转 账 等 手续 费用 由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自行 承 担 ; 如 果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所 获 现 金 红 利 不 足 支 付 前述 银 行 转 账 等 手续 费用 , 注册登 记 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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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构 自 动 将该 基金份额 持 有人的 现 金 红 利 按除 息 日的基金份额 净 值 转 为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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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十 四、基金的 费 用 与 税 收 (一)基金 费 用 的 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 费 ; 2、基金 托 管人的 托 管 费 ; 3、基金的证券 交易 费用 ; 4、基金合同生效 以 后 的 信息披露费用 ; 5、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费用 ; 6、基金合同生效 以 后 的会 计 师 费 和 律 师 费 ; 7、 按照 国 家 有 关 法律法规规 定 可 以 列 入 的其 他费用 。 (二)基金 费 用 计提方法、计提 标准 和 支 付 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 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 费 按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5%年 费 率 计 提 。 在 通常 情况 下 ,基金管理 费 按前 一 日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5%年 费 率 计 提 。 计算 方法如下: H= E× 1.5%÷ 当 年 天 数 H为 每 日应 计 提 的管理 费 E为 前 一 日基金资 产净 值 管理 费 每 日 计 提 , 逐 日 累 计 。 对于 已 确认的管理 费 , 由 基金 托 管人 按 月 划 付 。基金管理人应于 次 月 前 5个 工 作日内 将上 月 已 确认管理 费 的 计算 结 果 通 知 基金 托 管人并 做 出 划 付 指 令; 基金 托 管人应 在 次 月 前 10个工 作日内完 成 复 核,并 从该 基金 财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已 确认 管理 费 给 该 基金管理人。 在 首 期 支 付 管理 费 前 ,基金管理人应 向托 管人出 具 正 式 函 件指 定 管理 费 的收 款 账户 。 此 账户 原则 上 一 旦 指 定 不 可 变 更。 如 确有 需 要变 更,基金管理人应 提前 10个工 作日 向托 管人出 具 书 面 的收 款 账户 变 更 通 知 。 2、基金 托 管人的基金 托 管 费 基金 托 管人的基金 托 管 费 按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0.25%年 费 率 计 提 。 在 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 管 费 按前 一 日基金资 产净 值的 0.25%年 费 率 计 提 。 计 算 方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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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H=E× 0.25%÷ 当 年 天 数 H为 每 日应 计 提 的基金 托 管 费 E为 前 一 日的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个 月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基金管理人应于 次 月 前 5 个工 作日内 将上 月基金 托 管 费 的 计算 结 果 书 面通 知 基金 托 管人并 做 出 划 付 指 令; 基金 托 管人应 在 次 月 前 10个工 作日内完 成 复 核,并 从该 基金 财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托 管 费 给 该 基金 托 管人。 3、本 条第 (一) 款 第 3 至第 7项费用 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根 据 有 关 法规 及相 应 协议 的 规 定 , 列 入 当 期基金 费用 。 (三) 不列入 基金 费 用 的 项 目 本 条第 (一) 款 约 定以 外 的其 他费用 , 以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务 导 致 的 费用 支 出或基金 财产 的 损失 等 不 列 入 基金 费用 。 (四)基金管理 费 和基金托管 费 的 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可 协 商 酌 情 调 低 基金管理 费 和基金 托 管 费 , 无 须 召 开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基金管理人 必 须 最 迟 于新的 费 率 实 施 日 前 三 个工 作日 在 至 少 一 种 指 定 媒体上刊登 公 告 。 (五) 与 基金 销 售 有 关的 费 用 1.申购 费 本基金 采 用 前 端 收 费 的 形 式 收 取 申购 费用 ,申购 费 率按 申购金额的 大 小 分 为 五 档 , 具 体 如下 表 所示 : 申购金额 ≥ 500万 固 定 收 取 1000元 /笔 200万 元 ≤ 申购金额 <500万 元 0.6% 100万 元 ≤ 申购金额 <200万 元 1.0% 50万 元 ≤ 申购金额 <100万 元 1.2% 申购 费 率 申购金额 <50万 元 1.5% 2、 赎回费 本基金的 赎回费用 由 赎回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 有人 承 担 , 赎回费 总 额的 25%归 基金 财产 , 75%用 于 支 付 注册登 记 费 和其 他 必 要 的 手续 费 。 赎回费 率 随 投资 者 持 有本基金的时 间 的增 加 而 递 减 , 如下 表 所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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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持 有期 < 1年 0.5% 1年 ≤ 持 有期 < 2年 0.2% 赎回费 率 持 有期 ≥ 2年 0


3.基金管理人 可 以 在 基金合同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费 率 或收 费 方式 ,基金管理 人 最 迟 应于新的 费 率 或收 费 方式 实 施 日 前 2日 在 至 少 一 种 指 定 媒体上刊登 公 告 。 4.各 销售 机构 在 技术 条 件 许可 的 情况 下 , 可开通 各类电 子 交易 方式 ( 如 网上 交易 、 电话 交易 ) 。 电 子 交易 方式 适 用 的申购、 赎回费 率 可 不 受 上 述 费 率 结 构 限 制 , 具 体 费 率由 基金管理人 与 各 销售 机构 约 定 。 5.转换费用 基金 转换 时 所 需 要 的 费用 由 转 出基金 赎回费用及 基金管理人 根 据 公 平 合理 原则所 确 定 的 转换费用构 成 。


转 出基金时 ,如 涉 及 的 转 出基金有 赎回费用 ,收 取 该 基金的 赎回费用 。 转 入 基金时 ,原则 上从 申购 费用低 的基金 向 申购 费用 高 的基金 转换 时 ,每 次 收 取 确 定 的 转换费用 ;从 申购 费用 高 的基金 向 申购 费用低 的基金 转换 时 ,不收 取 转换费用 。基金管理人 在 不同基金 间 设 置固 定 的 转换费 率 。


不同 转换 方 向 的 转换费 率 设 置 以 基金管理人的 相关 公 告 为准。 6.申购 费用与赎回费用 的 计算 方式 本基金 采 用 前 端 收 费 申购 方式 时,申购 费用 的 计算 方法如下: 净 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 1+ 申购 费 率 ) 申购 费用 = 申购金额 – 净 申购金额 赎回费用 =赎回 份额 × T日基金份额 净 值 × 赎回费 率 7.T日的基金份额 净 值 在当 天 收 市 后 计算 ,并 在 T+ 1日 公 告 。 遇 特 殊 情况 , 经中国证监会同 意 , 可 以 适 当 延 迟 计算 或 公 告 。 (六) 税 收 本基金 运 作过 程 中 涉 及 的 各 纳 税 主 体 , 依照 国 家 法律法规 的 规 定 履 行 纳 税义 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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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十 五、基金的会计 与 审 计 (一)基金会计 政策 1、基金的会 计 年 度 为 公 历 每 年 1月 1日 至 12月 31日。 2、基金核 算以 人 民 币 为 记 账 本 位 币 , 以 人 民 币元 为 记 账 单位 。 3、会 计 核 算 制 度 按 国 家 有 关 的会 计 核 算 制 度 执 行 。 4、本基金 独 立建账 、 独 立 核 算 。 5、本基金会 计责 任 人为基金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应保 留 完整的会 计 账 目 、 凭 证并 进 行 日 常 的会 计 核 算 , 按照 有 关 法律法规规 定 编 制 基金会 计 报 表,基金 托 管人 定 期 与 基金管理人 就 基金的会 计 核 算 、 报 表 编 制 等 进 行 核对并 以 书 面 方式 确认。 (二)基金年度 审 计 1、基金管理人 聘 请 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相 独 立 的、 具 有 从 事 证券 业 务 资 格 的会 计 师 事务所及 其 注册 会 计 师 等 对基金年 度财务 报 表 及 其 他 规 定事项 进 行 审计 ; 2、会 计 师 事务所 更 换 经 办 注册 会 计 师 ,应 事 先 征 得 基金管理人同 意 ; 3、基金管理人 ( 或基金 托 管人 ) 认为有 充 足 理 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务所 , 须 经 基金 托 管人 ( 或基金管理人 ) 同 意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基金管理人应 在 更 换 会 计 师 事务所 后 两 日内 公 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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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十 六、基金的 信息披露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 当在 中国证监会 规 定 时 间 内, 将 应 予 披露 的基金 信息 通 过中国证监会 指 定 的 全 国性 报刊 和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的 互联网网站 等 媒 介 披露 ,并保证投资者 能够 按照 基金合同 约 定 的时 间 和 方式 查 阅或者 复 制 公 开 披 露 的 信息 资 料 。 (一)基金 招 募 说 明 书、基金合 同 、基金托管 协议 基金募集申 请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后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 基金份额 发 售 的 3 日 前 , 将 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摘要 登 载 在指 定 报刊 和 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基 金 托 管人应 当 将 基金合同、基金 托 管 协议 登 载 在 各 自公司 网站上 。 基金合同生效 后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 每 6个 月 结 束 之 日 起 45日内,更新招 募说明书并 登 载 在 网站上 , 将 更新 后 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 登 载 在指 定 报刊上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公 告 的 15日 前 向 中国证监会 报 送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 就 有 关 更 新内容 提供 书 面 说明。 (二)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 当 就 基金份额 发 售 的 具 体 事 宜 编 制 基金份额 发 售公 告 ,并 在 披 露 招募说明书的 当 日 登 载 于 指 定 报刊 和 网站上 。 (三)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 基金合同生效的 次 日 在指 定 报刊 和 网站上登 载 基金合同 生效 公 告 。 (四)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份额 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 后 , 在 开始 办 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 赎回 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 至 少每 周 公 告 一 次 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 净 值。 在 开始 办 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 赎回 之 后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 每 个开 放 日的 次 日, 通 过 网站 、基金份额 发 售 网点 以及 其 他 媒 介 , 披露 开 放 日的基金份额 净 值和 基金份额 累 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 当公 告 半 年 度 和年 度最 后 一 个 市场 交易 日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额 净 值。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前述 最 后 一 个 市场 交易 日的 次 日, 将 基金资 产净 值、基金份额 净 值和基金份额 累 计净 值 登 载 在指 定 报刊 和 网站上 。 (五) 定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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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基金 定 期 报告 由 基金管理人 按照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 颁 布 的有 关 证券投 资基金 信息披露 内容 与 格 式 的 相关 文 件 的 规 定 单 独 编 制 , 由 基金 托 管人 按照法律 法规 的 规 定 对 相关 内容 进 行 复 核。基金 定 期 报告 , 包括 基金年 度 报告 、基金 半 年 度 报告 和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 每 个开 放 日的 次 日, 通 过 网站 、基金 份额 发 售 网点 以及 其 他 媒 介 , 披露 开 放 日的基金份额 净 值和基金份额 累 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的 信息披露 媒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年 度最 后 一 个 市场 交易 日的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 净 值。 1、基金年 度 报告 :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 每 年 结 束 之 日 起 90日内, 编 制 完 成 基 金年 度 报告 ,并 将 年 度 报告正 文 登 载 于 网站上 , 将 年 度 报告 摘要 登 载 在指 定 报刊 上 。基金年 度 报告 的 财务 会 计 报告 应 当 经过 审计 后 方 可 披露 。 2、基金 半 年 度 报告 :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 上 半 年 结 束 之 日 起 60日内, 编 制 完 成 基金 半 年 度 报告 ,并 将 半 年 度 报告正 文 登 载 在 网站上 , 将 半 年 度 报告 摘要 登 载 在指 定 报刊上 。 3、基金 季度 报告 :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 每 个 季度 结 束 之 日 起 15个工 作日内, 编 制 完 成 基金 季度 报告 ,并 将 季度 报告登 载 在指 定 报刊 和 网站上 。 基金合同生效不 足 两 个 月的,基金管理人 可 以 不 编 制 当 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 度 报告 或者年 度 报告 。 (六) 临 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 发 生 重大 事 件 ,有 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 当在 两 日内 编 制 临 时 报告 书, 予 以 公 告 ,并 在公 开 披露 日 分 别 报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 要 办公 场 所所 在 地 中 国证监会 派 出 机构 备 案 。 前 款 所 称重大 事 件 , 是指 可 能 对基金份额 持 有人 权 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 产 生 重大 影响 的 下列 事 件 : 1、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的 召开; 2、 终止 基金合同 ; 3、 转换 基金 运 作 方式 ; 4、更 换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 5、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的 法 定 名 称 、 住 所 发 生 变 更 ; 6、基金管理人股 东 及 其出资 比例 发 生 变 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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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7、基金募集期 延 长 ; 8、基金管理人的 董 事 长、 总 经理 及 其 他 高级 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 托 管人基金 托 管 部 门 负 责 人 发 生 变 动 ; 9、基金管理人的 董 事 在 一 年内 变 更 超 过 50% ; 10、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基金 托 管 部 门 的 主 要业务 人员 在 一 年内 变 动 超 过 30% ; 11、 涉 及 基金管理人、基金 财产 、基金 托 管 业务 的 诉讼 ; 12、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受 到 监管 部 门 的 调 查 ; 13、基金管理人 及 其 董 事 、 总 经理 及 其 他 高级 管理人员、基金经理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基金 托 管人 及 其基金 托 管 部 门 负 责 人 受 到 严 重行 政 处 罚 ; 14、 重大 关 联交易 事项 ; 15、基金收益 分配事项 ; 16、管理 费 、 托 管 费 等 费用计 提标 准、 计 提方式 和 费 率 发 生 变 更 ; 17、基金份额 净 值 计 价 错 误 达 基金份额 净 值 0.5% ; 18、基金 改 聘 会 计 师 事务所 ; 19、基金 变 更、增 加 、 减 少 基金 代 销 机构 ; 20、基金更 换 基金 注册登 记 机构 ; 21、基金 开始 办 理申购、 赎回 ; 22、基金申购、 赎回费 率 及 其收 费 方式 发 生 变 更 ; 23、基金 发 生 巨 额 赎回 并 延 期 支 付 ; 24、基金 连 续发 生 巨 额 赎回 并 暂 停 接受 赎回 申 请 ; 25、基金 暂 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 请 后 重 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基金份额 上 市 交易; 27、中国证监会 规 定 的其 他事项 。 (七) 公开 澄清 在 基金合同期 限 内, 任何公共 媒体 中出 现 的或者 在 市场 上 流 传 的 消 息 可 能 对 基金份额价 格 产 生 误导 性 影响 或者 引 起 较 大 波 动 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 知 悉 后 应 当 立 即 对 该 消 息 进 行公 开 澄 清 ,并 将 有 关 情况 立 即 报告 中国证监会。 ( 八 ) 信息披露文件 的 存 放与 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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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招募说明书 公 布后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 代 销 机 构 的 住 所 ,投资者 可 免 费查 阅。 在 支 付 工 本 费 后 , 可 在 合理时 间 内 取得 上 述 文 件 复 印 件 。 基金 定 期 报告 公 布后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的 住 所 , 投 资者 可 免 费查 阅。 在 支 付 工 本 费 后 , 可 在 合理时 间 内 取得 上 述 文 件 复 印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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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十 七、基金的 风险 揭 示 (一) 市 场风险 本基金 主 要 投资于证券 市场 , 而 各 种 证券的 市场 价 格 受 到 经 济 因素 、 政 治因 素 、投资者 心 理和 交易 制 度 等 各 种 因素 的 影响 , 导 致 基金收益的不确 定 性。 市场 风险 主 要 包括 : 政 策 风险、 利 率 风险、 上 市 公司 经 营 风险、购 买 力 风险。 (二)管理 风险 在 基金管理 运 作过 程 中基金管理人的 知 识 、经 验 、判断、 决策 、 技 能 等 ,会 影响 其对 信息 的 占 有和对经 济 形 势 、证券价 格 走 势 的判断, 从 而影响 基金收益 水 平 。 因 此 ,本基金 可 能因 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 水 平 、管理 手 段 和管理 技术 等 因素 影响 基金收益 水 平 。 (三) 流 动性 风险 本基金投资 组 合的证券 可 能 会 因 为 各 种 原 因 使 交易 的 执 行 难 度 提 高 , 买 入 成 本或 变现 成 本增 加 。出 现 部 分 品 种 的 交 投不 活 跃 、 成 交 量 不 足 的 情形 , 此 时 如 果 基金 赎回 金额 较 大 , 可 能因 流 动 性风险的 存 在导 致 基金 净 值出 现 波 动 。本基金 产 品 设 计 时 充 分 考虑 了 基金 流 动 性 问 题 。 针 对 巨 额申购和 赎回 设 定 限 制 条 款 , 在 资 产配 置 中 适 当 加 大 期 限 短 、 流 动 性 好 的资 产配 置 比例 。 通 过 上 述 管理 措 施 , 最 大 限 度 地减 低 本基金的 流 动 性风险。 (四) 其他 风险 除 以 上 主 要 风险 以 外 ,基金 还 可 能 遇 到 以 下 风险 : 1.技术 因素 而 产 生的风险, 如 基金 在 交易 时 所 采 用 的 电 脑 系 统 可 能因突 发 性 事 件 或不 可 抗 原 因 出 现 故 障 , 由 此 给 基金投资 带 来 风险 ; 2.因 人为 因素 而 产 生的风险, 如 基金经理 违反 职业 操 守 的 道 德 风险, 以及 因 内 幕 交易 、 欺诈 等行 为 产 生的 违 规 风险 ; 3.人 才 流 失 风险, 公司 主 要业务 人员的 离 职 如 基金经理的 离 职 等 可 能 会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影响 工 作的 连 续 性,并 可 能 对基金 运 作 产 生 影响 ; 4.因 为 业务 竞 争 压 力 可 能 产 生的风险 ; 5.其 他 不 可 预 见 或不 可 抗力因素 导 致 的风险, 如 战争 、 自 然 灾害 等 会 导 致 基 金资 产 损失 , 影响 基金收益 水 平 。 (五)本基金的 特定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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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本基金作为 积极 型 的股票基金, 在 投资理 念 上 以 企 业 优质增长 方式 或 阶 段 为 出 发点 , 通 过 严 格 的 评 估 流 程 构 造 投资 组 合。 在具 体 投资管理中, 可 能 会 由 于股 票投资 比例 较 高 而 带 来 较 高 的 系 统 性风险。 鉴 于 我 国股 市 目前 仍 处 于 发 展 阶 段 , 仍 具 有 波 动 性 较 大 的 特征 , 因 而 本基金管理人 在必 要 时 将通 过 辅 助 性的 类 别 资 产 配 置 , 力 求 降 低 系 统 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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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十八 、基金合 同 的 变更 、 终 止与 基金 财 产 的 清算 (一)基金合 同 的 变更 1、基金合同 变 更 涉 及 基金合同 第 九 节 第 (二)项 规 定 的对基金合同 当 事 人 权 利 、 义务产 生 重大 影响 的 事项 ,应经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同 意 。 2、 变 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应 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 备 案 , 并 自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 具 无 异 议 意 见 之 日 起 生效。 3、但 如 因 相 应的 法律法规 发 生 变 动 并 属 于基金合同 必 须 遵 照 进 行 修 改 的 情 形 ,或者基金合同的 修 改 不 涉 及 基金合同 当 事 人 权 利义务关 系 发 生 变 化 或对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利 益 无 实质性不 利 影响 的, 可 不经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 而 经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同 意 修 改 后 对基金合同 进 行 变 更, 该 等 变 更应 当在 两 日内 由 基金管理人 进 行公 告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二)基金合 同 的 终 止 有 下列 情形 之 一 的,基金合同 终止 : 1、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 定终止 ; 2、 因 重大 违 法 、 违 规行 为, 被 中国证监会 责 令 终止 的 ; 3、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职责终止 , 在 6个 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 金 托 管人 承 接 的 ; 4、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 规 定 的其 他 情形 。 基金合同 终止 后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有 权依照《 基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 、 《销售办法》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 法律法规 的 规 定 , 行 使 请 求 给付 报 酬 、 从 基金资 产 中 获 得 补 偿 的 权 利 。 (三)基金 财 产 的 清算 1、基金合同 终止 ,应 当按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有 关 法律法规规 定 对基金 财产 进 行 清算 。 2、基金 财产清算组 ( 1) 自 基金合同 终止事 由之 日 起 30个工 作日内 由 基金管理人 组 织 成 立 基金 财产清算组 , 在 基金 财产清算组 接 管基金 财产 之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应 按照 基金合同和 托 管 协议 的 规 定 继 续 履 行 保 护 基金 财产 安 全 的 职责 。 ( 2) 基金 财产清算组 成 员 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具 有 从 事 证券 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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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业务 资 格 的 注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及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的人员 组 成 。基金 财产清算组 可 以 聘 用 必 要 的 工 作人员。 ( 3) 基金 财产清算组 负 责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 价、 变现 和 分配 。基 金 财产清算组 可 以 依法 进 行必 要 的 民 事 活 动 。 3、 清算 程 序 ( 1) 基金合同 终止 情形 发 生 后 , 由 基金 财产清算组 统 一 接 管基金 财产 ; ( 2) 基金 财产清算组 根 据 基金 财产 的 情况 确 定清算 期 限 ; ( 3) 基金 财产清算组 对基金 财产 进 行 清 理和确认 ; ( 4) 对基金 财产 进 行 评 估 和 变现 ; ( 5) 制 作 清算 报告; ( 6) 聘 请 会 计 师 事务所 对 清算 报告进 行 外 部 审计 , 聘 请律 师 事务所 对 清算 报告 出 具法律意 见 书 ; ( 7) 将 清算 报告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8) 对基金 财产 进 行 分配 。 4、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 是指 基金 财产清算组 在 进 行 基金 清算 过 程 中 发 生的 所 有合理 费用 , 清算费用 由 基金 财产清算组 优 先 从 基金 财产 中 支 付 。 5、基金 剩 余 财产 的 分配 基金 财产 按下列 顺 序 清 偿 : ( 1) 支 付 清算费用 ; ( 2)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 ( 3)清 偿 基金 债 务 ; ( 4) 按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持 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 进 行 分配 。 基金 财产未 按前 款 ( 1) 、( 2)、( 3)项 规 定清 偿 前 ,不 分配 给 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6、基金 财产清算 的 公 告 基金 财产清算组 做 出的 清算 报告 经会 计 师 事务所审计 , 律 师 事务所 出 具法律 意 见 书 后 ,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7、基金 财产清算 账册 及 文 件由 基金 托 管人保 存 15年 以 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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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十九 、基金合 同 的内 容摘 要 (一)基金份额 持 有 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 权利 、义务





1、基金管理人 ( 1) 基金管理人的 权 利 1) 依法 募集基金, 办 理基金 备 案手续; 2) 自 基金合同生效 之 日 起 , 依照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 独 立 管理基金 财产 ; 3) 根 据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 规 定 , 制 订 、 修 改 并 公 布 有 关 基金认购、申 购、 赎回 、 转托 管、基金 转换 、 非 交易 过 户 、 冻 结 、收益 分配 等方 面 的 业务 规 则 ; 4) 根 据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 规 定 决 定 本基金的 相关费 率 结 构 和收 费 方式 , 获 得 基金管理 费 ,收 取 认购 费 、申购 费 、 赎回费及 其 他事 先 批 准或 公 告 的合理 费 用以及 法律法规规 定 的其 他费用 ; 5) 根 据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 之规 定 销售 基金份额 ; 6) 依 据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 规 定 监督基金 托 管人, 如 认为基金 托 管人 违 反 了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 规 定 对基金 财产 、其 他 基金合同 当 事 人的 利 益 造 成重大 损失 的,应 及 时 呈 报 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 以及 采 取 其 他 必 要 措 施 以 保 护 本 基金 及相关 基金合同 当 事 人的 利 益 ; 7) 根 据 基金合同的 规 定 选 择 适 当 的基金 代 销 机构 并有 权依照 代 销 协议 对基 金 代 销 机构 行 为 进 行必 要 的监督和 检 查 ; 8) 自行担任 基金 注册登 记 机构 或 选 择 、更 换 基金 注册登 记 代 理 机构 , 办 理 基金 注册登 记 业务 ,并 按照 基金合同 规 定 对基金 注册登 记 代 理 机构 进 行必 要 的监 督和 检 查 ; 9) 在 基金合同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拒绝 或 暂 停 受 理申购和 赎回 的申 请 ; 10) 在法律法规 允许 的 前提下 ,为基金份额 持 有人的 利 益 依法 为基金 进 行 融 资 ; 11) 依 据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 规 定 , 制 订 基金收益 分配 方 案; 12) 按照法律法规 , 代 表基金对 被 投资 企 业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代 表基金 行 使 因 投资于其 他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 利 ; 13) 在 基金 托 管人 职责终止 时, 提 名 新的基金 托 管人 ; 14) 依 据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 规 定 , 召 集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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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15)以 基金管理人的 名 义 , 代 表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利 益 行 使诉讼 权 利 或者实 施 其 他 法律行 为 ; 16) 选 择 、更 换 律 师 、 审计 师 、证券经 纪 商 或其 他 为基金 提供 服务 的 外 部 机 构 并确 定 有 关费 率 ; 17)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以及 依 据 基金合同 制 订 的其 他 法律 文 件 所 规 定 的其 他 权 利 。 ( 2) 基金管理人的 义务 1) 依法 募集基金, 办 理基金 备 案手续; 2) 自 基金合同生效 之 日 起 , 以诚 实 信用 、 勤勉尽责 的 原则 管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3)配 备 足 够 的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人员 进 行 基金投资 分 析 、 决策 , 以 专 业 化 的 经 营 方式 管理和 运 作基金 财产 ; 4)配 备 足 够 的 专 业 人员 办 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 赎回业务 或委 托 其 他 机构 代 理 该 项业务 ; 5)配 备 足 够 的 专 业 人员和 相 应的 技术 设施进 行 基金的 注册登 记 或委 托 其 他 机构 代 理 该 项业务 ; 6) 建立 健 全 内 部 风险 控制 、监 察 与 稽 核、 财务 管理 及 人 事 管理 等 制 度 ,保 证 所 管理的基金 财产 和基金管理人的资 产相 互 独 立 ,对 所 管理的不同基金 分 别 管 理、 分 别 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资 ; 7) 除依 据 《 基金 法》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 法律法规规 定 外 ,不 得 以 基金 财产 为 自 己 及 任何 第 三 人 谋 取 不 当 利 益,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运 作基金 财产 ; 8) 接受 基金 托 管人 依法 进 行 的监督 ; 9) 采 取 适 当 合理的 措 施 使 计算 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 价 格 的 方法 符 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 文 件 的 规 定 , 按照 有 关 法律法规规 定计算 并 公 告 基金份额 净 值, 确 定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的价 格; 10) 严 格 按照《 基金 法》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 法律法规规 定 , 履 行 信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 11) 保 守 基金 商 业 秘 密 ,不 泄 露 基金投资 计 划 、投资 意 向 等 。 除《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 法律法规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金 信息 公 开 披露 前 ,应 予 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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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保 密 ,不 得 向他 人 泄 露 ; 12) 按 基金合同确 定 基金收益 分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分配 基金收 益 ; 13) 按照法律法规 和本基金合同的 规 定 受 理申购和 赎回 申 请 , 及 时、 足 额 支 付 赎回 和 分 红 款 项 ; 14) 不 谋 求 对 上 市 公司 的 控 股和 直 接 管理 ; 15) 依 据 《 基金 法》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 法律法规规 定 召 集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或 配 合基金 托 管人、基金份额 持 有人 依法 召 集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 16) 按规 定 保 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册 、 报 表和其 他相关 资 料 ; 17) 进 行 基金会 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金的 财务 会 计 报告 , 编 制 中期和年 度 基金 报 告; 18) 确保 需 要向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提供 的 各 项 文 件 或资 料在规 定 时 间 内 发 出, 保证投资者 能够 按照 基金合同 约 定 的时 间 和 方式 , 随 时 查 阅 到 与 基金有 关 的 公 开 资 料 ,并 得 到 有 关 资 料 的 复 印 件 ; 19)组 织 并 参 加 基金 财产清算组 , 参 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 价、 变现 和 分配 ; 20) 面 临 解 散 、 依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者 由接 管人 接 管其资 产 时, 及 时 报告 中 国证监会并 通 知 基金 托 管人 ; 21) 因 违反 基金合同 导 致 基金 财产 的 损失 或 损 害 基金份额 持 有人的合 法权 益,应 承 担 赔偿 责 任 ,其 赔偿 责 任 不 因 其 退 任 而 免 除 ; 22) 基金 托 管人 违反 基金合同 造 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应为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利 益 向 基金 托 管人 追 偿 ; 23) 不 从 事 任何 有 损 基金 财产及 本基金其 他 当 事 人 利 益的 活 动 ; 24) 公 平 对 待 所 管理的不同基金, 防 止 在 不同基金 间 进 行 有 损 本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利 益的资 源 分配 ; 25)以 基金管理人的 名 义 , 代 表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利 益 行 使诉讼 权 利 或实 施 其 他 法律行 为 ; 26) 法律法规 及 基金合同 规 定 的其 他义务 。 2、基金 托 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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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 1) 基金 托 管人的 权 利 1) 依 据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 规 定 安 全 保管基金 财产 ; 2) 依照 基金合同的 约 定 获 得 基金 托 管 费 ; 3) 监督本基金的投资 运 作, 如 托 管人 发 现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指 令 违反 基金 合同或有 关 法律法规 的 规 定 的,不 予 执 行 并 向 中国证监会 报告; 4) 在 基金管理人 职责终止 时, 提 名 新的基金管理人 ;


5) 依 据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 规 定 召 集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 6)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规 定 的其 他 权 利 。 ( 2) 基金 托 管人的 义务 1)以诚 实 信用 、 勤勉尽责 的 原则 安 全 保管基金 财产 ; 2) 设立 专 门 的基金 托 管 部 门 , 具 有 符 合 要 求 的 营 业 场 所 , 配 备 足 够 的、合 格 的 熟 悉 基金 托 管 业务 的 专 职 人员, 负 责 基金 财产托 管 事 宜 ; 3) 确保基金 财产 的 安 全 ,保证 所托 管的基金 财产与 基金 托 管人 自 有资 产以 及 不同的基金 财产相 互 独 立; 对不同的基金 分 别 设 置 账户 , 独 立 核 算 , 分 账 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 之间在 名册登 记 、 账户设 置 、资金 划拨 、 账册 记 录 等方 面 相 互 独 立; 4) 除依 据 《 基金 法》 、本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 法律法规规 定 外 ,不 以 基金 财产 为 自 己 及 任何 第 三 人 谋 取 不 当 利 益,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托 管基金 财产 ; 5) 保管 由 基金管理人 代 表基金 签 订 的 与 基金有 关 的 重大 合同 及 有 关 凭 证 ; 6) 按规 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7) 按照 基金合同的 约 定 , 根 据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指 令 , 及 时 办 理 清算 、 交 割 事 宜 ;


8) 保 守 基金 商 业 秘 密 。 除《 基金 法》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 法律法规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金 信息 公 开 披露 前 应 予 以 保 密 ,不 得 向他 人 泄 露 ;


9) 复 核、 审查 基金管理人 计算 的基金资 产净 值、基金份额 净 值 及 基金份额 申购、 赎回 价 格; 10) 办 理 与 基金 托 管 业务 活 动 有 关 的 信息披露事项 ; 11) 按照法律法规 的 规 定 对基金 财务 会 计 报告 、中期和年 度 基金 报告 的 相关 内容出 具意 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 各 重 要 方 面 的 运 作 是 否 严 格 按照 基金合同的 规 定 进 行 ; 如 果 基金管理人有 未 执 行 基金合同 规 定 的 行 为, 还 应说明基金 托 管人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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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否 采 取了 适 当 的 措 施; 12) 按法律法规 妥 善 保 存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名册 以及 有 关 基金 托 管 业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册 、 报 表和其 他相关 资 料 ; 13) 按规 定 制 作 相关 账册 并 与 基金管理人核对 ; 14) 依 据 基金管理人的 指 令 或有 关 法律法规规 定向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支 付 基金 收益和 赎回 款 项 ; 15) 按照规 定 召 集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或 配 合基金份额 持 有人 依法自行 召 集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 16) 按照法律法规 的 规 定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运 作 ; 17) 参 加 基金 财产清算组 , 参 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 价、 变现 和 分配 ; 18) 面 临 解 散 、 依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者 由接 管人 接 管其资 产 时, 及 时 报告 中 国证监会和银 行 监管 机构 ,并 通 知 基金管理人 ; 19) 基金管理人 因 违反 基金合同 造 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基金 托 管人应为基金 向 基金管理人 追 偿 ; 20) 因 违反 基金合同 导 致 基金 财产 的 损失 ,应 承 担 赔偿 责 任 ,其 责 任 不 因 其 退 任 而 免 除 ; 21) 不 从 事 任何 有 损 基金 及 基金其 他 当 事 人 利 益的 活 动 ; 22) 法律法规 、本基金合同和 依 据 本基金合同 制 定 的其 他 法律 文 件 所 规 定 的 其 他义务 。 3、基金份额 持 有人 ( 1) 基金投资者购 买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行 为 即 视 为对基金合同的 承 认和 接 受 ,基金投资者 自依 据 基金合同 取得 基金份额, 即成 为基金份额 持 有人和基金合 同 当 事 人。基金份额 持 有人作为 当 事 人并不 以 在 基金合同 上 书 面 签 章 为 必 要 条 件 。 每 份基金份额 具 有同 等 的合 法权 益。 ( 2) 基金份额 持 有人的 权 利 1)分 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 与分配清算 后 的 剩 余 基金 财产 ; 3) 依法 转 让 或者申 请 赎回 其 持 有的基金份额 ;


4) 按照规 定要 求召开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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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5) 出 席 或者委 派 代 表出 席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对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审 议事项 行 使 表 决权 ;


6)查 阅或者 复 制 公 开 披露 的基金 信息 资 料 ;


7)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基金份额 发 售 机构 损 害 其合 法权 益的 行 为 依法 要 求 赔偿 ; 8)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规 定 的其 他 权 利 。 ( 3) 基金份额 持 有人的 义务 1) 遵 守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2) 缴 纳 基金认购、申购 款 项及 基金合同 规 定 的 费用 ; 3) 在 持 有的基金份额 范 围 内, 承 担 基金 亏 损 或者基金合同 终止 的有 限 责 任 ; 4) 不 从 事 任何 有 损 基金 及 其 他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合 法 利 益的 活 动 ; 5) 执 行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的 决 议 ; 6) 返 还 在 基金 交易 过 程 中 因 任何 原 因 , 自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及 基金 管理人的 代 理人 处 获 得 的不 当得 利 ; 7) 法律法规 及 基金合同 规 定 的其 他义务 。 (二)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由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持 有人 组 成 。 2、有 以 下 事 由 情形 之 一 时,应 召开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 ( 1) 修 改 或 终止 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 另 有 约 定 的 除 外;


( 2)转换 基金 运 作 方式 ,但基金合同 另 有 约 定 的 除 外; ( 3) 更 换 基金 托 管人 ; ( 4) 更 换 基金管理人 ; ( 5) 提 高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的 报 酬 标 准,但 根 据 法律法规 的 要 求 提 高 该 等 报 酬 标 准的 除 外; ( 6) 本基金 与 其 他 基金的合并 ; ( 7)变 更基金 类 别 ; ( 8)变 更基金投资 目标 、 范 围 或 策略 ; ( 9)变 更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程 序 ; ( 10)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 规 定 的其 他 应 当 召开 基金份额 持 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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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人 大 会的 事项 。 3、 以 下 情况 不 需 召开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 ( 1) 调 低 基金管理 费 率 、基金 托 管 费 率 ; ( 2) 在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变 更本基金的申购 费 率 、 赎回费 率 或收 费 方式 ; ( 3) 因 相 应的 法律法规 发 生 变 动 而 应 当 对基金合同 进 行 修 改 ; ( 4) 对基金合同的 修 改 不 涉 及 基金合同 当 事 人 权 利义务关 系 发 生 变 化 ; ( 5) 对基金合同的 修 改 对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利 益 无 实质性不 利 影响 ; ( 6) 除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 规 定 应 当 召开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以 外 的其 他 情形 。 4、 召 集 方式 ( 1) 除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 另 有 约 定 外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由 基金管理 人 召 集。 ( 2) 基金 托 管人认为有 必 要 召开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的,应 当 向 基金管理 人 提 出书 面 提 议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0日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 基金 托 管人。





基金管理人 决 定 召 集的,应 当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日内 召开; 基金管 理人 决 定 不 召 集,基金 托 管人 仍 认为有 必 要 召开 的,应 当自行 召 集。 ( 3) 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 上 的基金份额 持 有人 ( 该 比例 以 提 出 提 议 之 时 提 请 人 所持 有的基金份额 与 基金 总 份额 之 比例 计算 , 下 同 ) 认为有 必 要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的,应 当 向 基金管理人 提 出书 面 提 议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0日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并书 面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基金份额 持 有人 代 表 和基金 托 管人。





基金管理人 决 定 召 集的,应 当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日内 召开; 基金管 理人 决 定 不 召 集, 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 上 的基金份额 持 有人 仍 认为有 必 要 召开 的,应 当 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 出书 面 提 议 。





基金 托 管人应 当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0日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并书 面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基金份额 持 有人 代 表和基金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决 定 召 集的,应 当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日内 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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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 4) 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 上 的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就 同 一事项 书 面 要 求召开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而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都 不 召 集的, 代 表基金份额 10 % 以 上 的基金份额 持 有人有 权自行 召 集,并 至 少 提前 30日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 5)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依法自行 召 集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 管人应 当 配 合,不 得 阻碍 、 干 扰 。 ( 6)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的 召 集人 负 责 选 择 确 定 开 会时 间 、 地 点 、 方式 和 权 益 登 记 日。 5、 通 知 召开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召 集人应 当 于会 议 召开 前 30天 , 在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的 信息披露 媒体 公 告通 知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不 得 就 未 经 公 告 的 事项 进 行 表 决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通 知 将至 少 载 明 以 下 内容 : ( 1) 会 议 召开 的时 间 、 地 点 、 方式 ; ( 2) 会 议 拟 审议 的 主 要事项 、 议事 程 序 和表 决方式 ; ( 3) 代 理投票 授权 委 托 书 送达 时 间 和 地 点; ( 4) 会 务 常设联 系 人 姓 名 、 电话 ; ( 5) 权 益 登 记 日 ; ( 6) 如 采 用 通 讯 表 决方式 , 还 应 载 明 具 体通 讯 方式 、委 托 的 公 证 机关及 其 联 系 方式 和 联 系 人、书 面 表 达 意 见 的 寄 交 和收 取方式 、投票表 决 的 截止 日 以及 表 决 票的 送达 地址 等 内容。 6、 开 会 方式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的 召开 方式 包括 现 场 开 会和 通 讯 方式 开 会。 现 场 开 会 由 基金份额 持 有人本人出 席 或 通 过 授权 委 派 其 代 理人出 席 , 现 场 开 会时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 管人的 授权 代 表应 当 出 席 ;通 讯 方式 开 会 指按照 基金合同的 相关 规 定以 通 讯 的书 面 方式 进 行 表 决 。会 议 的 召开 方式由 召 集人确 定 ,但 决 定 基金管理人更 换 或基金 托 管人的更 换 、 转换 基金 运 作 方式 和 终止 基金合同 事 宜 必 须 以现 场 开 会 方式 召开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现 场 开 会同时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时, 可 以 进 行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议 程 : ( 1) 亲 自 出 席 会 议 者 持 有基金份额的 凭 证和 受 托 出 席 会 议 者出 具 的委 托 人 持 有基金份额的 凭 证和 授权 委 托 书 等 文 件 符 合 法律法规 、本基金合同和会 议 通 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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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的 规 定 ; ( 2) 经核对, 汇 总到 会者出 示 的 在权 益 登 记 日 持 有基金份额的 凭 证 显 示 , 全部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 少 于 权 益 登 记 日基金 总 份额的 50%( 含 50%) 。 在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时, 通 讯 开 会的 方式 视 为有效 : ( 1) 召 集人 按 基金合同 规 定 公 布 会 议 通 知 后 , 在 两 个工 作日内 连 续 公 布 相 关 提 示 性 公 告; ( 2) 召 集人 按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式 收 取 基金份额 持 有人的书 面 表 决意 见 ; ( 3) 本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权 他 人 代 表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所 代 表的基金份额不 少 于 权 益 登 记 日基金 总 份额的 50%( 含 50%) ; ( 4)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基金份额 持 有人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其 他 代 表,同时 提 交 的 持 有基金份额的 凭 证和 受 托 出 席 会 议 者出 具 的委 托 人 持 有 基金份额的 凭 证和 授权 委 托 书 等 文 件 符 合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 5) 会 议 通 知 公 布 前 已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采 取 通 讯 方式 进 行 表 决 时, 除非在 计 票时有 充 分 的 相 反 证 据 证明, 否 则 表明 符 合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书 面 表 决意 见 即 视 为有效的表 决 ;表 决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盾 的 视 为 弃 权 表 决 ,但应 当 计 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所 代 表的基金份额 总 数 。 7、 议事 内容 与 程 序 ( 1)议事 内容 及 提 案 权 1)议事 内容 限 为本 条 前述 第 ( 2) 款 规 定 的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召开 事 由 范 围 内的 事项及 召 集人认为 需 提 交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讨 论 的其 他事项 。 2)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单 独 或合并 持 有 权 益 登 记 日本基金 总 份额 10% 或 以 上 的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可 以 在大 会 召 集人 发 出会 议 通 知 前 向 大 会 召 集人 提 交 需 由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审议 表 决 的 提 案 。 3) 对于基金份额 持 有人 提 交 的 提 案 , 大 会 召 集人应 当按照 以 下 原则 对 提 案 进 行 审 核 : a、 关 联 性。 大 会 召 集人对于基金份额 持 有人 提 案 涉 及事项与 基金有 直 接 关 系 ,并 且 不 超 出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 规 定 的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职 权 范 围 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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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提 交 大 会 审议 ; 对于不 符 合 上 述 要 求 的,不 提 交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审议 。 如 果 召 集人 决 定 不 将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提 案 提 交 大 会表 决 ,应 当在 该次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上进 行解 释 和说明。 b、 程 序 性。 大 会 召 集人 可 以 对基金份额 持 有人的 提 案 涉 及 的 程 序 性 问 题 作 出 决 定 。 如 将 其 提 案进 行 分 拆 或合并表 决 , 需 征 得 原 提 案 人同 意 ; 原 提 案 人不同 意 变 更的, 大 会 主 持 人 可 以 就 程 序 性 问 题 提请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作出 决 定 ,并 按照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 定 的 程 序 进 行 审议 。 4) 单 独 或合并 持 有 权 益 登 记 日基金 总 份额 10%或 以 上 的基金份额 持 有人 提 交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审议 表 决 的 提 案 ,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 提 交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审议 表 决 的 提 案 , 未 获 得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审议 通 过, 就 同 一 提 案 再 次 提请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审议 ,其时 间间 隔 不 少 于 6个 月。 法律法规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5)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不 得 对 未事 先 公 告 的 议事 内容 进 行 表 决 。 ( 2)议事 程 序 在 现 场 开 会的 方式下 , 首先 由 召 集人 宣 读 提 案 ,经 讨 论 后进 行 表 决 ,并 形 成 大 会 决 议 , 报 中国证监会 批 准或 备 案; 在 通 讯 表 决 开 会的 方式下 , 首先 由 召 集人 提前 30天 公 布 提 案 , 在 所 通 知 的表 决 截止 日期 第 2个工 作日 在公 证 机构 监督 下 由 召 集人 统 计 全部 有效表 决 并 形 成决 议 , 报 经中国证监会 批 准或 备 案后 生效。 8、表 决 ( 1)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所持 每 份基金份额 享 有 平 等 的表 决权 。 ( 2)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分 为 一 般 决 议 和 特 别 决 议 : 1) 特 别 决 议 对于 特 别 决 议 应 当 经 参 加 大 会的基金份额 持 有人 所持 表 决权 的 三分 之 二以 上 ( 含 三分 之 二) 通 过。 2)一 般 决 议 对于 一 般 决 议 应 当 经 参 加 大 会的基金份额 持 有人 所持 表 决权 的 50% 以 上 ( 含 50% ) 通 过。 更 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 托 管人、 转换 基金 运 作 方式 或 终止 基金合同应 当 以 特 别 决 议 通 过 方 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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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采 取记 名 方式 进 行 投票表 决 。 采 取 通 讯 方式 进 行 表 决 时, 符 合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书 面 表 决意 见 视 为有效表 决 。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的 各 项 提 案 或同 一项 提 案 内并 列 的 各 项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议 、 逐 项 表 决 。 9、 计 票 ( 1)现 场 开 会 1)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的 主 持 人为 召 集人 授权 出 席 大 会的 代 表, 如大 会 由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 召 集,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的 主 持 人应 当在 会 议 开始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基金份额 持 有人和 代 理人中 推 举 两 名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人 授权 的 一 名 监督员 共 同 担任 监票人 ; 如大 会 由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自行 召 集,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的 主 持 人应 当在 会 议 开始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基金份额 持 有人和 代 理人中 推 举 3名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担任 监票人。 2) 监票人应 当在 基金份额 持 有人表 决 后立 即 进 行 清 点 并 由大 会 主 持 人 当 场 公 布 计 票 结 果 。 3) 如 果 大 会 主 持 人对于 提 交 的表 决 结 果 有 怀 疑 , 可 以 对 所 投票 数 进 行重 新 清 点; 如 果 大 会 主 持 人 未 进 行重 新 清 点 , 而 出 席 大 会的基金份额 持 有人或者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代 理人对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布 的表 决 结 果 有 异 议 ,其有 权在 宣 布 表 决 结 果 后立 即 要 求 重 新 清 点 , 大 会 主 持 人应 当 立 即重 新 清 点 并 公 布 重 新 清 点 结 果 。 重 新 清 点 仅 限 一 次 。 ( 2) 通 讯 方式 开 会 在 通 讯 方式 开 会的 情况 下 , 计 票 方式 为 :由大 会 召 集人 授权 的 两 名 监督员 在 基金 托 管人 授权 代 表 ( 如 果 基金 托 管人为 召 集人, 则 为基金管理人 授权 代 表 ) 的 监督 下 进 行 计 票,并 由公 证 机关 对其 计 票过 程 予 以 公 证。 如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经 通 知 但 拒绝 到 场 监督, 则 大 会 召 集人 可 自行授权 3名 监督员 进 行 计 票,并 由公 证 机构 对其 计 票过 程 予 以 公 证。 10、生效 与 公 告 ( 1)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按照《 基金 法》 有 关 法律法规规 定 表 决 通 过的 事 项 , 召 集人应 当自 通 过 之 日 起 5日内 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 备 案 。基金份额 持 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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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项 自 中国证监会 依法 核准或者出 具 无 异 议 意 见 之 日 起 生效。 ( 2) 生效的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对 全 体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 管人 均 有 法律约 束 力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份额 持 有人应 当 执 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的 决 定 。 ( 3)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应 当自 生效 后 两 日内, 由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召 集人 在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的 信息披露 媒体 公 告 。 (三)基金合 同 解除 和 终 止 的事 由 、程序 1、基金合同的 终止 有 下列 情形 之 一 的,本基金合同 终止 : ( 1)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 定终止 ; ( 2) 因 重大 违 法 、 违 规行 为, 被 中国证监会 责 令 终止 的 ; ( 3)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职责终止 , 在 6个 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 管人 承 接 的 ; ( 4)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 规 定 的其 他 情形 。 基金合同 终止 后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有 权依照《 基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 、 《销售办法》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 法律法规 的 规 定 , 行 使 请 求 给付 报 酬 、 从 基金资 产 中 获 得 补 偿 的 权 利 。 2、基金 财产 的 清算 ( 1) 基金合同 终止 ,应 当按法律法规 和本基金合同的有 关 法律法规规 定 对 基金 财产 进 行 清算 。 ( 2) 基金 财产清算组 1) 自 基金合同 终止事 由之 日 起 30个工 作日内 由 基金管理人 组 织 成 立 基金 财 产清算组 , 在 基金 财产清算组 接 管基金 财产 之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应 按 照 基金合同和 托 管 协议 的 规 定 继 续 履 行 保 护 基金 财产 安 全 的 职责 。 2) 基金 财产清算组 成 员 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具 有 从 事 证券 相关业 务 资 格 的 注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及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的人员 组 成 。基金 财产清算组 可 以 聘 用 必 要 的 工 作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算组 负 责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 价、 变现 和 分配 。基金 财产清算组 可 以 依法 进 行必 要 的 民 事 活 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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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 3)清算 程 序 1) 基金合同 终止 情形 发 生 后 , 由 基金 财产清算组 统 一 接 管基金 财产 ; 2) 基金 财产清算组 根 据 基金 财产 的 情况 确 定清算 期 限 ; 3) 基金 财产清算组 对基金 财产 进 行 清 理和确认 ; 4) 对基金 财产 进 行 评 估 和 变现 ; 5) 制 作 清算 报告; 6) 聘 请 会 计 师 事务所 对 清算 报告进 行 外 部 审计 , 聘 请律 师 事务所 对 清算 报 告 出 具法律意 见 书 ; 7) 将 清算 报告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并 公 告; 8) 对基金 财产 进 行 分配 。 (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 是指 基金 财产清算组 在 进 行 基金 清算 过 程 中 发 生的 所 有合理 费用 , 清算费用 由 基金 财产清算组 优 先 从 基金 财产 中 支 付 。 ( 5) 基金 剩 余 财产 的 分配 基金 财产 按下列 顺 序 清 偿 : 1) 支 付 清算费用 ; 2)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 3)清 偿 基金 债 务 ; 4) 按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持 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 进 行 分配 。 基金 财产未 按前 款 1)、 2)、 3)项 规 定清 偿 前 ,不 分配 给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 6) 基金 财产清算 的 公 告 基金 财产清算组 做 出的 清算 报告 经会 计 师 事务所审计 , 律 师 事务所 出 具法律 意 见 书 后 ,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 7) 基金 财产清算 账册 及 文 件由 基金 托 管人保 存 15年 以 上 。 (四) 争议解决 方式 1、本基金合同 适 用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法律 并 从 其 解 释 。 2、本基金合同的 当 事 人 之间 因 本基金合同 产 生的或 与 本基金合同有 关 的 争 议 可通 过 友 好 协 商 解决 ,但 若 自 一 方 书 面 提 出 协 商 解决 争 议 之 日 起 60日内 争 议 未 能 以协 商 方式解决 的, 则 任何 一 方 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 位 于 北京 的中国国 际 经 济 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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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易 仲裁 委员会, 根 据 提 交 仲裁 时 该 会的 仲裁 规 则 进 行 仲裁 。 仲裁裁 决是 终 局 的, 对 仲裁 各 方当 事 人 均 具 有 约 束 力 。 3、 除 争 议所 涉 内容 之 外 ,本基金合同的其 他 部 分 应 当由 本基金合同 当 事 人 继 续 履 行 。 (五)基金合 同 的 效 力 、 存 放 地 和 存 放 方式 1、本基金合同 是 基金合同 当 事 人 之间 的 法律 文 件 。基金合同于投资者 缴 纳 认购的基金份额的 款 项 时 成 立 , 自 基金募集 结 束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并 获 中国证监 会书 面 确认 后 生效。 2、本基金合同的有效期 自 其生效 之 日 起至 本基金 财产清算 结 果 报 中国证监 会 批 准并 公 告 之 日 止 。 3、本基金合同 自 生效 之 日 起 对 包括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在 内的基金合同 各 方当 事 人 具 有同 等 的 法律约 束 力 。 4、本基金合同 正 本 一 式 六 份, 除 上报 有 关 监管 机构一 式 二 份 外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 管人 各 持 有 二 份, 每 份 具 有同 等 的 法律 效 力 。 5、基金合同 可 印 制 成 册 , 存放 在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住 所 , 供 投资者 查 阅,基金合同 条 款 及 内容应 以 基金合同 正 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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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二 十 、基金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 要 (一)托管 协议当 事人 1、基金管理人 ( 或 简称“ 管理人 ”) 名 称: 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住 所 : 深圳 市 深 南 大 道 6008号 报 业 大 厦 19层 法 定 代 表人 : 彭越 成 立 时 间: 2001年 5月 28日 批 准 设立 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 准 设立 文号 : 证监基字 [2001]7号 组 织 形 式: 有 限 责 任公司 注册 资本 : 2亿 元 人 民 币 经 营范 围 : 基金募集、基金 销售 、资 产 管理 及 中国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务 存 续 期 间: 持 续 经 营 2、基金 托 管人 ( 或 简称“ 托 管人 ” ) 名 称: 中国银 行 股份有 限公司 住 所 : 北京市西城区 复兴 门 内 大 街 1号 法 定 代 表人 : 肖 钢 成 立 时 间: 1983年 10月 31日 批 准 设立 机关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理 总 局 批 准 设立 文号 : 1000001000134( 营 业 执 照 号 码 ) 基金 托 管 业务 批 准文号 :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 1998】 24号 组 织 形 式: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资本 : 人 民 币 壹仟捌佰 陆 拾叁 亿 玖仟零叁拾伍万贰仟 肆 佰玖拾 柒 元 捌 角 叁 分 经 营范 围 : 吸 收人 民 币 存 款 ;发 放 短 期、中期和长期 贷 款 ; 办 理 结 算 ; 办 理 票 据 贴 现 ;发 行 金 融 债 券 ;代 理 发 行 、 代 理 兑 付 、 承 销 政府 债 券 ;买 卖 政府 债 券 ; 从 事 同 业 拆 借 ; 提供 信用 证 服务及 担 保 ;代 理收 付 款 项及 代 理保险 业务 ; 提供 保 险 箱 服务 ;外 汇 存 款 ;外 汇 贷 款 ;外 汇汇 款 ;外 汇兑 换 ; 国 际 结 算 ; 同 业 外 汇 拆 借 ;外 汇 票 据 的 承 兑 和 贴 现 ;外 汇 借 款 ;外 汇 担 保 ; 结 汇 、 售 汇 ;发 行 和 代 理 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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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行 股票 以 外 的 外币 有价证券 ;买 卖 和 代 理 买 卖 股票 以 外 的 外币 有价证券 ; 自 营 外 汇 买 卖 ;代 客 外 汇 买 卖 ;外 汇 信用 卡 的 发 行 和 代 理国 外 信用 卡 的 发 行 及 付 款 ; 资 信 调 查 、 咨询 、 见 证 业务 ; 组 织 或 参 加 银 团 贷 款 ; 国 际 贵 金 属 买 卖 ;海外 分 支 机 构 经 营 与 当 地 法律 许可 的 一 切 银 行 业务 ; 在 港澳 地区 的 分 行依 据 当 地 法 令可发 行 或 参 与 代 理 发 行当 地 货 币; 经中国人 民 银 行 批 准的其 他业务 。 存 续 期 间: 持 续 经 营 (二)基金托管人 与 基金管理人 之 间 的业务监督、 核查 1、基金 托 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 业务 监督和核 查 ( 1) 基金 托 管人 根 据 有 关 法律法规 的 规 定及 基金合同的 约 定 , 建立 相关 的 技术 系 统 ,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运 作 进 行 监督。 主 要 包括 以 下方 面 : 1) 对基金的投资 范 围 、投资对 象 进 行 监督 ; 2) 对基金投 融 资 比例 进 行 监督 ; 3) 对基金投资 禁 止 行 为 进 行 监督。为对基金 禁 止 从 事 的 关 联交易进 行 监督,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应 相 互 提供 与 本 机构 有 控 股 关 系 的股 东 或 与 本 机构 有 其 他 重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司 名 单 ; 4) 基金管理人 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供 其银 行间 债 券 市场 交易 的 交易 对 手 库 , 交 易 对 手 库 由 银 行间 交易 会员中 财务 状 况 较好 、实 力 雄厚 、 信用 等 级高 的 交易 对 手 组 成 。基金管理人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情况 的 变 化 , 及 时对 交易 对 手 库 予 以 更新和 调 整, 并 通 知 基金 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 参 与 银 行间 债 券 市场 交易 的 交易 对 手 应 符 合 交易 对 手 库 的 范 围 。基金 托 管人对基金管理人 参 与 银 行间 债 券 市场 交易 的 交易 对 手 是 否 符 合 交易 对 手 库 进 行 监督 ;


5) 基金 托 管人对银 行间 市场 交易 的 交易 方式 的 控制 按如下约 定 进 行 监督。 基金管理人 在 银 行间 市场 交易 的 交易 方式 主 要 包括 以 下 几 种 : a. 银 行间 现 券 买 卖 , 买 入 时实 行 见 券 付 款 、 卖 出时实 行 见款 付 券 ; b. 银 行间 回 购 交易 , 正 回 购时实 行 见款 押 券, 逆 回 购时实 行 先 押 券 后 付 款 ; c. 如 遇 特 殊 情况无 法按照 以 上 方式 执 行 交易 ,基金经理 需 报 本基金管理人 的投资 总 监 批 准。


6) 基金 如 投资银 行 存 款 ,基金管理人应 根 据 法律法规 的 规 定及 基金合同的 约 定 , 事 先 确 定 符 合 条 件 的 所 有 存 款 银 行 的 名 单 ,并 及 时 提供 给 基金 托 管人,基 金 托 管人 据以 对基金投资银 行 存 款 的 交易 对 手 是 否 符 合 上 述 名 单 进 行 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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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7) 对 法律法规规 定及 基金合同 约 定 的基金投资的其 他 方 面进 行 监督。 ( 2) 基金 托 管人应 根 据 有 关 法律法规 的 规 定及 基金合同的 约 定 ,对基金资 产净 值 计算 、基金份额 净 值 计算 、应收资金 到账 、基金 费用 开 支 及 收 入 确 定 、基 金收益 分配 、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中 登 载 基金 业绩 表 现数据 等 进 行 监督和核 查 。 ( 3) 基金 托 管人 在 上 述 第 ( 1)、( 2)项 的监督和核 查 中 发 现 基金管理人 违 反 法律法规 的 规 定及 基金合同的 约 定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金管理人 限 期 纠 正 ,基金管理人收 到通 知 后 应 及 时核对确认并 以 书 面 形 式 对基金 托 管人 发 出 回 函 。 在限 期内,基金 托 管人有 权 随 时对 通 知 事项 进 行 复 查 ,督 促 基金管理人 改 正 。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 管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项未 能 在限 期内 纠 正 的,基金 托 管人应 及 时 向 中国证监会 报告 。 ( 4) 基金 托 管人 发 现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指 令 违反 《 基金 法》 、基金合同、基 金 托 管 协议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应 当 拒绝 执 行 , 立 即 通 知 基金管理人,并 及 时 向 中 国证监会 报告 。基金 托 管人 发 现 基金管理人 依 据 交易 程 序 已 经生效的 指 令 违反 法 律 、 行 政 法规 和其 他 有 关 规 定 ,或者 违反 基金合同 约 定 的,应 当 立 即 通 知 基金管 理人,并 及 时 向 中国证监会 报告 。 ( 5) 基金管理人应 积极 配 合和 协 助 基金 托 管人的监督和核 查 , 包括 但不 限 于 :在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基金 托 管人并 改 正 , 就 基金 托 管人的 疑 义 进 行解 释 或 举 证, 对基金 托 管人 按照法规 要 求 需 向 中国证监会 报 送 基金监督 报告 的,基金管理人应 积极 配 合 提供 相关数据 资 料 和 制 度 等 。 2、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 管人的 业务 核 查 ( 1)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 管人 履 行 托 管 职责 情况 进 行 核 查 ,核 查事项 包括 但不 限 于基金 托 管人 安 全 保管基金 财产 、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复 核基金管理人 计算 的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 净 值、 根 据 基金管理人 指 令 办 理 清算 交 收、 相关信息披露 和监督基金投资 运 作 等行 为。 ( 2) 基金管理人 发 现 基金 托 管人 擅 自 挪 用 基金 财产 、 未 对基金 财产 实 行 分 账 管理、 未 执 行 或 无 故 延 迟 执 行 基金管理人资金 划拨 指 令 、 泄 露 基金投资 信息 等 违反 《 基金 法》 、基金合同、本 托 管 协议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时,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金 托 管人 限 期 纠 正 ,基金 托 管人收 到通 知 后 应 及 时核对并 以 书 面 形 式 对基 金管理人 发 出 回 函 。 在限 期内,基金管理人有 权 随 时对 通 知 事项 进 行 复 查 ,督 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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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基金 托 管人 改 正 。基金 托 管人对基金管理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项未 能 在限 期内 纠 正 的,基金管理人应 报告 中国证监会。 ( 3) 基金 托 管人应 积极 配 合基金管理人的核 查 行 为, 包括 但不 限 于 :提 交 相关 资 料 以 供 基金管理人核 查托 管 财产 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基 金管理人并 改 正 。 (三)基金 财 产 的 保 管 1、基金 财产 保管的 原则 ( 1) 基金 财产 应 独 立 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的 固 有 财产 。 ( 2) 基金 托 管人应 安 全 保管基金 财产 , 未 经基金管理人的合 法 合 规指 令 或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及 本 协议 另 有 规 定 ,不 得自行 运用 、 处 分 、 分配 基金的 任何 财产 。 ( 3) 基金 托 管人 按照规 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 4) 基金 托 管人对 所托 管的不同基金 财产分 别 设 置 账户 ,确保基金 财产 的 完整 与 独 立 。 ( 5) 除依 据 《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 法律法规规 定 外 , 基金 托 管人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托 管基金 财产 。 2、基金合同生效 前 募集资金的 验 证和 入 账 ( 1) 基金募集期 满 或基金管理人 宣 布 停 止 募集,募集的基金份额 总 额、基 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 持 有人人 数 符 合 《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等 有 关 规 定 后 , 由 基金管理人 在法 定 期 限 内 聘 请具 有 从 事相关业务 资 格 的会 计 师 事务所 对基金 进 行 验 资,并出 具 验 资 报告 ,出 具 的 验 资 报告 应 由 参 加 验 资的 两 名 以 上 ( 含 两 名 ) 中国 注册 会 计 师 签 字 方 为有效。 ( 2) 基金管理人应 将 属 于本基金 财产 的 全部 资金 划 入 在 基金 托 管人 处 开立 的基金银 行 账户 中,并确保 划 入 的资金 与 验 资确认金额 相一 致 。 3、基金的银 行 账户 的 开设 和管理 ( 1) 基金 托 管人应 负 责 本基金的银 行 账户 的 开设 和管理。 ( 2) 基金 托 管人 以 本基金的 名 义 开设 本基金的银 行 账户 。本基金的银 行 预 留 印鉴 , 由 基金 托 管人保管和 使 用 。本基金的 一 切 货 币 收 支 活 动 , 包括 但不 限 于 投资、 支 付 赎回 金额、 支 付 基金收益、收 取 申购 款 , 均 需 通 过本基金的银 行 账户 进 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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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 3) 本基金银 行 账户 的 开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基金 业务 的 需 要 。基 金 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 得假 借 本基金的 名 义 开立 其 他 任何 银 行 账户; 亦 不 得 使 用 基金的银 行 账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以 外 的 活 动 。 ( 4) 基金银 行 账户 的管理应 符 合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票 据 法》 、 《 人 民 币 结 算 银 行 账户 管理 办法》 、《 现 金管理 条 例 》、《 人 民 币 利 率 管理 规 定 》、《 关 于 大 额 现 金 支 付 管理的 通 知 》、《 支 付 结 算 办法》 以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4、基金 进 行 定 期 存 款 投资的 账户开设 和管理 基金 托 管人 根 据 基金管理人的 指 令 以 基金 名 义 在 基金 托 管人认 可 的 存 款 银 行 的 指 定 营 业 网点开立 存 款 账户 ,并 负 责 该账户 的日 常 管理 以及 银 行 预 留 印鉴 的 保管和 使 用 。基金管理人应 派 专 人 协 助 办 理 开户 事 宜 。 在 上 述 账户开立 和 账户 相 关信息变 更过 程 中,基金管理人应 提前 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供 开户 或 账户 变 更 所 需 的 相关 资 料 ,并对基金 托 管人 给予 积极 配 合和 协 助 。 5、基金证券 账户 和资金 账户 的 开设 和管理 ( 1) 基金 托 管人应 当 代 表本基金, 以 基金 托 管人和本基金 联名 的 方式在 中 国证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公司 开设 证券 账户 。 ( 2) 本基金证券 账户 的 开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基金 业务 的 需 要 。基 金 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 得 出 借 和 未 经 另 一 方 同 意 擅 自 转 让 本基金的证券 账户; 亦 不 得 使 用 本基金的证券 账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以 外 的 活 动 。 ( 3) 基金 托 管人 以 自身法 人 名 义 在 中国证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公司 开立 结 算 备 付 金 账户 , 用 于 办 理基金 托 管人 所托 管的 包括 本基金 在 内的 全部 基金 在 证券 交易 所 进 行 证券投资 所 涉 及 的资金 结 算业务 。 结 算 备 付 金的收 取按照 中国证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公司 的 规 定 执 行 。 ( 4) 基金证券 账户 和资金 账户 的 开设 和管理 可 以 根 据 当 时 相关 规 定 或 市场 的 通 行 做 法办 理, 而 不 限 于 上 述 关 于 账户开设 、 使 用 的 规 定 。 ( 5) 在 本 托 管 协议 生效日 之 后 ,本基金 被 允许从 事 其 他 投资 品 种 的投资 业 务 的, 涉 及相关 账户 的 开设 、 使 用 的, 若 无 相关 规 定 , 则 基金 托 管人应 当 比 照 并 遵 守 上 述 关 于 账户开设 、 使 用 的 规 定 。 6、 债 券 托 管 专 户 的 开设 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 后 ,基金管理人 负 责以 基金的 名 义 申 请 并 取得 进 入 全 国银 行间 同 业 拆 借 市场 的 交易 资 格 ,并 代 表基金 进 行 交易; 基金 托 管人 负 责以 基金的 名 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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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公司 开设 银 行间 债 券 市场债 券 托 管 账户 ,并 代 表基 金 进 行 债 券和资金的 清算 。 在 上 述 手续 办 理完 毕 之 后 , 由 基金 托 管人 负 责向 中国 人 民 银 行 报 备 。 7、基金 财产 投资的有 关 有价 凭 证的保管 实 物 证券、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存 单 等 有价 凭 证 由 基金 托 管人 存放 于 托 管银 行 的保 管 库 ,但 要与 非 本基金的其 他 有价 凭 证 分 开 保管。保管 凭 证 由 基金 托 管人 持 有。 8、 与 基金 财产 有 关 的 重大 合同 及 有 关 凭 证的保管 基金 托 管人 按照法律法规 保管 由 基金管理人 代 表基金 签 署 的 与 基金有 关 的 重大 合同 及 有 关 凭 证。基金管理人 代 表基金 签 署 有 关 重大 合同 后 应 及 时 将 合同 正 本 提 交 给 基金 托 管人。 除 本 协议 另 有 规 定 外 ,基金管理人 在 代 表基金 签 署 与 基金 有 关 的 重大 合同时应保证基金 一 方 持 有 两 份 以 上 的 正 本, 以 便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至 少 各 持 有 一 份 正 本的 原 件 。 (四)基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和 复核 1、基金资 产净 值 是指 基金 财产 总 值 减去负债 后 的价值。基金份额 净 值 是指 计算 日基金资 产净 值 除 以计算 日 该 基金份额 总 数 后 的价值。 2、基金管理人应 每 开 放 日对基金 财产估 值。 估 值 原则 应 符 合基金合同、 《 证 券投资基金会 计 核 算 办法》 及 其 他 法律法规 的 规 定 。 用 于基金 信息披露 的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 净 值 由 基金管理人 负 责计算 ,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基金管理人应 于 每 个开 放 日 结 束 后 计算 得 出 当 日的 该 基金份额 净 值,并 在 盖 章 后 以 传 真 方式 发 送 给 基金 托 管人。基金 托 管人应 在 收 到上 述 传 真 后 对 净 值 计算 结 果 进 行 复 核,并 在 盖 章 后 以 传 真 方式 将 复 核 结 果 传 送 给 相 应的基金管理人, 由 基金管理人对 外 公 布 。月 末 、年中和年 末 估 值 复 核 与 基金会 计 账 目 的核对同时 进 行 。 3、 当 相关 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 规 定 的 估 值 方法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基金 财产 公 允 价值时,基金管理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况 ,并 与 基金 托 管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值的价 格 估 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发 现 基金 估 值 违反 基金合同 订 明的 估 值 方法 、 程 序 以及相关 法律法规 的 规 定 或者 未 能 充 分 维护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利 益时, 双 方 应 及 时 进 行 协 商 和 纠 正 。 5、 当 基金资 产 的 估 值 导 致 基金份额 净 值 小 数 点后 四 位 内 发 生 差 错 时, 视 为 基金份额 净 值 估 值 错 误 。 当 基金份额 净 值出 现 错 误 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 立 即 予 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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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纠 正 ,并 采 取 合理的 措 施 防 止 损失 进 一 步 扩 大 ; 当 计 价 错 误 达 到 或 超 过基金份额 净 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当 计 价 错 误 达 到 基金份额 净 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公 告 ,并同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前述 内容 如 法律法规 或监管 机关 另 有 规 定 的, 按 其 规 定 处 理。 6、 由 于基金管理人对 外 公 布 的 任何 基金 净 值 数据 错 误 , 导 致 该 基金 财产 或 基金份额 持 有人的实 际 损失 ,基金管理人应对 此 承 担 责 任 。 若 基金 托 管人 计算 的 净 值 数据 正 确, 则 基金 托 管人对 该 损失 不 承 担 责 任 ; 若 基金 托 管人的 净 值 数据 也 不 正 确, 则 基金 托 管人也应 承 担部 分未 正 确 履 行 复 核 义务 的 责 任 。 如 果 上 述 错 误 造 成了 基金 财产 或基金份额 持 有人的不 当得 利 , 且 基金管理人 及 基金 托 管人 已 各 自 承 担了 赔偿 责 任 , 则 基金管理人应 负 责向 不 当得 利 之 主 体 主 张 返 还 不 当得 利 。 如 果 返 还 金额不 足 以 弥 补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已 承 担 的 赔偿 金额, 则 双 方按 照 各 自 赔偿 金额的 比例 对 返 还 金额 进 行 分配 。 7、 由 于证券 交易 所及 其 登 记 结 算 公司 发 送 的 数据 错 误 ,或 由 于其 他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必 要 、 适 当 、合理的 措 施进 行 检 查 ,但 是 未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的 ,由 此 造 成 的基金资 产估 值 错 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可 以 免 除 赔偿 责 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应 当 积极 采 取必 要 的 措 施 消 除由 此 造 成 的 影响 。 8、 如 果 基金 托 管人的 复 核 结 果 与 基金管理人的 计算 结 果 存 在 差 异 , 且 双 方 经 协 商 未 能 达 成 一 致 ,基金管理人 可 以 按照 其对基金份额 净 值的 计算 结 果 对 外 予 以 公 布 ,基金 托 管人 可 以 将 相关 情况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五)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名 册的登记 与 保 管 1、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名册 的内容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名册 的内容 包括 但不 限 于基金份额 持 有人的 名 称 和 持 有的 基金 分 额。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名册包括 以 下 几 类 : ( 1) 基金募集期 结 束 时的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名册 ( 2) 基金 权 益 登 记 日的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名册 ( 3)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登 记 日的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名册 ( 4) 每 月 最 后 一 个交易 日的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名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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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2、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名册 的 提供 对于 每 月 最 后 一 个交易 日的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 在 每 月 结 束 后 5个工 作日内 定 期 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供 。对于基金募集期 结 束 时的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名册 、基金 权 益 登 记 日的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名册 以及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登 记 日 的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 在 相关 的 名册 生 成 后 5个工 作日内 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供 。 3、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名册 的保管 基金 托 管人应 妥 善 保管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名册 。 如 基金 托 管人 无 法 妥 善 保 存持 有人 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 及 时 向 中国证监会 报告 ,并 代 为 履 行 保管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名册 的 职责 。基金 托 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 由 此 产 生的合理 费用 给予 补 偿 。 (六) 争议解决 方式 本 协议 适 用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法律 并 从 其 解 释 。 基金管理人 与 基金 托 管人 之间 因 本 协议产 生的或 与 本 协议 有 关 的 争 议 可通 过 友 好 协 商 解决 ,但 若 自 一 方 书 面 提 出 协 商 解决 争 议 之 日 起 60日内 争 议未 能 以 协 商 方式解决 的, 则 任何 一 方 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 位 于 北京 的中国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裁 委员会, 根 据 提 交 仲裁 时 该 会的 仲裁 规 则 进 行 仲裁 。 仲裁裁 决是 终 局 的,对 仲裁 各 方当 事 人 均 具 有 约 束 力 。 除提 交 仲裁 的 争 议 之 外 , 各 方当 事 人 仍 应 履 行 本 协议 的其 他 规 定 。 争 议 处 理期 间 , 双 方当 事 人应 恪守 基金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基金 托 管人 职 责 , 各 自 继 续 忠 实、 勤勉 、 尽责 地 履 行 基金合同和 托 管 协议 规 定 的 义务 , 维护各 基金份额 持 有人的合 法权 益。 (七)托管 协议 的 变更 与 终 止 1、 托 管 协议 的 变 更 本 协议 双 方当 事 人经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 对 协议 进 行 变 更。 变 更 后 的新 协议 ,其 内容不 得 与 基金合同的 规 定 有 任何 冲 突 。 变 更 后 的新 协议 ,应 当 报 中国证监会核 准。 2、 托 管 协议 的 终止 发 生 以 下 情况 ,本 托 管 协议终止 : ( 1) 基金合同 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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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 2) 本基金更 换 基金 托 管人 ; ( 3) 本基金更 换 基金管理人 ; ( 4) 发 生 《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或其 他 法律法规规 定 的 终止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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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二 十 一、对基金份额 持 有 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 承诺 为基金份额 持 有人 提供 一 系 列 的 服务 。基金管理人 将 根 据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 需 要 和 市场 的 变 化 ,增 加 或 变 更 服务项 目 。 主 要服务 内容 如下:





(一)资 料寄送


1.基金投资人对 账 单


基金投资人对 账 单 包括 季度 对 账 单 与 年 度 对 账 单 。 季度 对 账 单 每 季度 提供 , 在 每 季 结 束 后 的 10个工 作日内 向 有 交易 的 持 有人 以 书 面 或 电 子 文 件 形 式 寄 送 , 年 度 对 账 单 在 每 年 度 结 束 后 15个工 作日内对 所 有 持 有人 以 书 面 或 电 子 文 件 形 式 寄 送 。


2.其 他相关 的 信息 资 料





(二) 红 利 再 投资


本基金收益 分配 时,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可 以 选 择 将 所 获 红 利 再 投资于本基金, 注册登 记 机构 将 其 所 获 红 利 按除 息 日的基金份额 净 值 自 动 转 为基金份额。 红 利 再 投资 免 收申购 费用 。 (三) 定期定 额投资计 划 本基金于 2006年 12月 1日 开通 定 期 定 额 业务 。投资者 通 过本基金管理人 指 定 的 销售 机构 申 请 , 约 定 每 月 扣 款 时 间 、 扣 款 金额、 扣 款 方式 , 由指 定 销售 机构 于 每 月 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资者 指 定 银 行 账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 款 和基金申购申 请 。 定 期 定 额申购 费 率 与 普 通 申购 费 率 相 同。本基金的 最低定 期 定 额投资金额不 少 于人 民 币 100元 ( 含 100元 ), 具 体 金额 遵 从代 销 机构相关 规 定 。


(四)基金 间转换 本基金 已 于 2007年 6月 12日 开通 基金 转换业务 。本基金 已 开通 与 本 公司 旗 下 银华优 势 企 业 证券投资基金、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银华 -道 琼 斯 88 精 选 证券投资基金、银华 货 币 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银华 富裕 主 题 股票 型 证券投资 基金、银华 领 先 策略 股票 型 证券投资基金和银华增 强 收益 债 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 之 间 的 转换 。投资者 可 以 在 本 公司指 定 的基金 销售 机构 办 理基金 转换业务 , 详 情见 具 体 业务 公 告 。基金 转换 只 能 在 同 一 销售 机构 同 一 交易账户 下 进 行 。 (五) 咨 询 、 查 询 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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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信息查 询 密 码 注册登 记 人为投资人 预 设 基金 查 询 密 码 , 预 设 的基金 查 询 密 码 为投资人 开户 证 件 号 码 的 后 6位 数 字,不 足 6位 数 字的, 前 面 加 “ 0” 补 足 。基金 查 询 密 码 用 于投资人 查 询 基金 账户 下 的 账户 和 交易 信息 。投资人 请在 其 知 晓 基金 账 号 后 , 及 时 拨 打 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客 户 服务 中 心 电话 或 登录 公司 网站修 改 基金 查 询 密 码 ,为 充 分 保 障 投资人 信息 安 全 ,新 密 码 应为 8位 数 字。 2、 信息 咨询 、 查 询 投资人 如 果 想 了解 认购、申购和 赎回 等 交易 情况 、基金 账户 余 额、基金 产 品 与服务 等 信息 , 请 拨 打 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客 户 服务 中 心 电话 或 登录 公司 网站 进 行 咨询 、 查 询 。 客 户 服务 中 心 : 4006783333


010-85186558 公司 网 址 : http://www.yhfund.com.cn (六) 在 线 服务 基金管理人 利用 自 已 的 网站 定 期或不 定 期为基金投资者 提供 投资 咨 讯 及 基 金经理 ( 或投资 顾 问 ) 交 流 服务 。 (七) 电子交易 与 服务 投资者 可通 过基金管理人的 网上 基金 直 销 交易 系 统 进 行 网上直 销 交易 ,也 可 通 过基金管理人的 客 户 服务 中 心 电话 直 销 交易 系 统 进 行 电话 直 销 交易 , 详 情 请 查 看 公司 网站 或 相关 公 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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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二 十 二、 其他 应 披露 事 项 自上次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截 止日 以来涉 及 本基金的相关 公告 l 2010年 6月 8日,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 旗 下部 分 基金 在 上海 银 行 开通 转换业务 的 公 告 l 2010年 6月 4日,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 旗 下 基金 在 申银 万 国证券 开通 定 期 定 额投资 业务 的 公 告 l 2010年 6月 2日,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 旗 下部 分 基金 在 安 信 证券 开通 定 期 定 额投资 业务 的 公 告 l 2010年 5月 26日,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 旗 下部 分 基金 在 平 安 银 行 开通 转换业务 的 公 告 l 2010年 5月 17日,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增 加 红 塔 证券为 旗 下 基 金 代 销 及转换业务 办 理 机构 的 公 告 l 2010年 5月 4日,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 调 整 旗 下 开 放 式 基金 转换 业务 补 差 费用计算 方法 的 公 告 l 2010年 4月 23日,银华优质增长股票 型 证券投资基金 分 红 公 告 l 2010年 4月 23日,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 旗 下 基金 在 广 州 证券、 广 发 华 福 证券 开通 定 期 定 额投资 业务 的 公 告 l 2010年 4月 20日,银华优质增长股票 型 证券投资基金 2010年 第 1季度 报告


l 2010年 4月 19日,银华优质增长股票 型 证券投资基金 分 红 预 告


l 2010年 3月 31日,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 持 中国 工 商 银 行 借 记 卡 的投资者 办 理基金 网上直 销 和基金 网上直 销 定 期 定 额投资 业务 的 公 告


l 2010年 3月 31日,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增 加 乌 鲁 木齐 市 商 业 银 行 为 旗 下 基金 代 销 、 定 期 定 额投资 及转换业务 办 理 机构 的 公 告 l 2010年 3月 26日,银华优质增长股票 型 证券投资基金 2009年年 度 报告 及摘要 l 2010年 3月 10日,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 调 整 旗 下 开 放 式 基金 转 换业务 规 则 的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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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l 2010年 3月 3日,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 旗 下部 分 基金 参 加 杭 州 银 行 定 期 定 额投资 及 网上 银 行 申购 业务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l 2010年 2月 27日,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 暂 停 在 深交 所 系 统 披露 旗 下部 分 基金基金 净 值 数据 的 提 示 性 公 告 l 2010年 1月 22日,银华优质增长股票 型 证券投资基金 2009年 第 4季度 报告 l 2010年 1月 19日,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增 加 杭 州 银 行 为 旗 下 基 金 代 销 、 定 期 定 额投资 及转换业务 办 理 机构 的 公 告 l 2010年 1月 15日,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 旗 下部 分 基金 参 加 深圳 发 展 银 行 定 期 定 额投资 及 日 常 申购 业务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l 2010年 1月 15日,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 旗 下部 分 基金 在 国 信 证 券 开通 定 期 定 额投资 业务 的 公 告 l 2010年 1月 11日,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 旗 下部 分 基金 在 华 夏 银 行 开通 转换业务 的 公 告


l 2010年 1月 8日,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增 加 西 部 证券为 旗 下 基金 代 销 及转换业务 办 理 机构 的 公 告 l 2010年 1月 1日,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2009年 12月 31日基金 净 值 公 告


l 2009年 12月 30日,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 旗 下部 分 基金 参 加 中国 工 商 银 行 定 期 定 额投资 业务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l 2009年 12月 21日,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 旗 下部 分 基金 参 加 广东 发 展 银 行 网上 银 行 基金申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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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二 十 三、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招募说明书 存放 在 基金管理人的 办公 场 所 ,投资者 可 在办公 时 间 查 阅 ; 投资 者 在 支 付 工 本 费 后 , 可 在 合理时 间 内 取得 上 述 文 件 复 制 件 或 复 印 件 。对投资者 按 此 种 方式 所 获 得 的文 件 及 其 复 印 件 ,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 与所 公 告 的内容 完 全 一 致 。 投资者 还 可 以 直 接 登录 基金管理人的 网站 http://www.yhfund.com.cn查 阅 和 下 载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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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二 十 四、 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核准银华优质增长股票 型 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 件 ; 2、 《 银华优质增长股票 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 3、 《 银华优质增长股票 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 管 协议 》 ; 4、 法律意 见 书 ; 5、基金管理人 业务 资 格批 件 和 营 业 执 照 ; 6、基金 托 管人 业务 资 格批 件 和 营 业 执 照 ; 7、中国证监会 要 求 的其 他 文 件 。 《 基金合同 》 、 《 托 管 协议 》 存放 在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处 ; 基金 托 管 人 业务 资 格批 件 、 营 业 执 照 存放 在 基金 托 管人 处 ; 其 余 备 查 文 件 存放 在 基金管理 人 处 。投资者 可 在 营 业 时 间 免 费 到 存放 地 点 查 阅,也 可 按 工 本 费 购 买 复 印 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