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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达红利(162212)

泰达红利:更新招募说明书(2010年7月)查看PDF公告

 
 
 
 
 
 
 
 
泰达 宏利 红利 先锋股 票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 明 书 
 
 
 
 
 
 
 
基金管 理人: 泰达宏利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中国建设 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泰达 宏 利红 利先 锋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 
 
重要提示 
 
泰达宏 利 红利 先锋股 票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以 下简称 “本基 金” ) 募集 申请
已于 2009 年 9 月 16 日获中国证监会证监 许可 『2009』948 号文核准。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 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本招 募说明书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 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核准,并不表明其 对本基金 的
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 有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 尽职守、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 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 保证最低收益。 当 投资人赎 回
时,所得或会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所支付的金额。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 券市场波动等因素 产生波动,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 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 品特性,充分考虑 自身的风 险
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 现的各类风险,包 括:因整 体
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 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 响而形成的系统性 风险,个 别
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 大量赎回基金 产生 的流动性 风
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 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 金管理风险,本基 金的特定 风
险,等等。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 其未来表现。基金 管理人所管理的其 它基金的业
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 现的保证。 投资有风 险, 投资人在认购 (或申购 )
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 
本更新 招募说明书 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0 年 06 月 03 日, 有关财务数据和
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0 年 03 月 31 日 。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泰达 宏 利红 利先 锋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3 
目


录 一、绪言 ...................................................................................................................................................... 1 二、释义 ...................................................................................................................................................... 2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 7 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 16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 20 六 、 基 金 的 募 集 与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 36 七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 38 八 、 基 金 的 投 资 ..................................................................................................................................... 48 九 、 基 金 的 业 绩 ..................................................................................................................................... 59 十、 基金的 财产 …………………………………………………… ………………… ……………… 57 十 一 、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 62 十 二 、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 配 ................................................................................................................. 68 十 三 、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 70 十 四 、 基 金 的 会 计 和 审 计 ................................................................................................................. 72 十 五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 73 十 六 、 风 险 揭 示 ..................................................................................................................................... 77 十 七 、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 80 十 八 、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 83 十 九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 99 二 十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 108 二 十 一 、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 109 二 十 二 、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 111 二 十 三 、 备 查 文 件 .............................................................................................................................. 111


一、绪言 本 招 募说 明 书依 据《 中 华人 民 共和 国证 券 投资 基金 法 》 ( 以下 简 称《 基 金 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 金 销 售 管理 办法 》 ( 以下 简称 《 销售 办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 《 泰达荷银 红利先锋股票 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泰达 宏利 红利先锋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的 投资目标、 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 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 部必要事项,投资 人在做出 投 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 说明书不存在任何 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 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 书所载明的资料申 请募集的。本基金 管理人没有 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 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 载明的信息,或对 本招募说 明 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 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 利、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 基金合同 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 当事人,其持有基 金份额的 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 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 务。基金投资人欲了 解本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权利 和 义务,应详细 查阅基金合同。 泰达 宏 利红 利先 锋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 二、释义 本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中 ,除非文意另有所 指,下列词语或简 称具有如下 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 泰达宏利 红利先锋 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或本 基金管理人: 指 泰达宏利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或本 基金托管人: 指 中国建设 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或本基 金合同: 指《 泰达荷银 红利先锋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 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 泰达荷银 红利 先锋 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 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泰达 荷银 红 利先 锋股 票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 公开发售时对基 金情况进行说明 的法律文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 6 个月更新 1 次, 并于每 6 个月结束之日后的 45 日内公告, 更新内容截至 每 6 个月的最后 一 日 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指《 泰达荷银 红利先锋 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 合同当事人有约 束力的决定、决 议、通知等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5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泰达 宏 利红 利先 锋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3 《信息披露办 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 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指年满 18 周岁,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 身份证、 军人证件等有效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 以及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其他可以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 或经有关政府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并 存 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规定 的条件,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 并取得国 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 中国境外基金管 理机构、保险公 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 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 的 合称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的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及 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销售机构: 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直销机构: 指 泰达宏利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泰达 宏 利红 利先 锋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4 代销机构: 指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 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 管理人签订了基 金销售服务代理 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 、网上直销 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 登记结算 、 基金销 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 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泰达 宏 利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 受泰达宏利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委 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账户: 指 注册登记机构 为 投资人 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 变动情况的账户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 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 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 国证 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清算 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基金募集期限: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 得超过 3 个月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期限。 本基金的存续期间为不 定期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 日: 指本基金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日期 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开放日: 指 为投资人 办理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 工作日 泰达 宏 利红 利先 锋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5 交易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业务规则》 指《泰 达荷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开 放式 基金 业务 规则 》 ,是 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 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注册登记方 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 注册登记机构、 销售机构和 投资人共同遵守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间,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 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 基金合同和基金 管理人届时有效 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 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由同一 注册登记 机构 办理注册 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同一 基金的不同销售 机构之间实施的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变更的操作 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 :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扣款日、 扣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 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 扣款及基金申购 申请的一种投资 方式 巨额赎回: 指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 份额总数后扣除 申购申请份额总 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日基 金总份额的 10%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 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泰达 宏 利红 利先 锋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6 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 以 计 算 日 发 售 在 外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 资 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体 不可抗力: 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 无法抗拒、 无法避免且在本 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 使 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 部或部分履行本 基金合同的任何 事件, 包括但不限于洪水、 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 战争、 骚 乱、 火灾、 政府征用、 没收 、 法律法规变化、 突发停电或其 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 易 泰达 宏 利红 利先 锋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7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泰达 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02 年 6 月 6 日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 刘惠文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电话:010-66577725 联系人: 邢颖 注册资本: 一亿八千万 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 北方国际信托 股份有限公司 :51 %; 宏利资产管理 (香港)有 限公司 :49% 泰达 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原名 湘财合丰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湘财荷银基 金管理有限公 司 、 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成立于 2002 年 6 月, 是中国 首 批合资基金管理公司之一。 目前公司管理着包括 泰达 宏利价值优化型 系列基金、 泰达 宏利 行业精选基金、泰达 宏利 风险预算 混合 型 基金 、泰达 宏利 货币市场 基 金 、泰达 宏利效率优选混合 型基金 、 泰达宏利 首 选企业股票型基金 、泰达宏利 市值优选股票型基金 、泰达 宏利 集利债券型基金 、泰达 宏利 品质生 活灵活配 置 混合型基金 、泰达宏利 红利 先锋股票型基金、泰 达宏利中证财富大 盘指数型基 金 在内的 十三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二) 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刘惠文先生,董事长。毕 业于吉林大学经 济 系,经济学学士学 位,高级经 济师。1996 年至 2001 年任天津泰达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 自 2001 年起担任 天 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自 2005 年起兼任渤海财产保险股 份 有限公司、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等核心企业的董事长。 刘振宇先生,董事。毕业 于天津师范大学, 拥有法学学士学位 和经济学硕泰达 宏 利红 利先 锋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8 士学位,律师、经济师、项目数据分析师。2000 年至 2002 年任天津泰达集 团 有限公司投资部副部长。2002 年起任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经 理。 孙泉先生, 董事。 1988 年任职天津开发区信托投资公司;1989 年任职天津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政策研究室 ; 1997 年任职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总公司企划部 ; 2001 年任职天津泰达投资控股公司资产管理部, 现任天津泰达投资控股公司资 产管理部经理。 施德林(Marc Howard Sterling) 先生, 美国国籍。 自 1993 年 6 月至 2002 年 2 月间在宏利金融有 限公司策 划开拓中国内地、澳 门、台湾地区及越 南市场, 并 自 2000 年起掌管宏利台湾; 在 2002 年 2 月至 2004 年 3 月, 负责宏利金融有限 公司在中国内地、台湾地区 以及越南的业务,同 时也负责宏利金融 有限公司 的 区域人力招聘及发展计划; 自 2004 年起 至今 , 作为宏利金融有限公司高层管理 委员会成员负责在中国内地与台湾地区的业务, 同时亦为宏利人寿保险 (国际 ) 有限公司的董事会董事,并自 2005 年起担任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董事长。 雷柏剛(Robert Allen Cook )先生, 加拿大国籍。自 1978 年至 2005 年间 在宏利金融有限公司分别于美国、 加拿大国际及企业业务部出任多个管理要职, 在策略性规划、保险及年金 产品管理、销售及市 场推广等方面拥有 丰富经验 ; 在 2005 年至 2006 年间,为美国保险业务部的行政副总裁,负责管理恒康人 寿 保险、 恒康长期护理及恒康 金融网络等业务单位; 自 2007 年起掌管宏利金融有 限公司于亚洲的保险及财富 管理业务,以及于日 本、中国内地、香 港、澳门 、 台湾地区、 印尼、菲律宾、新加坡、越南、马来西亚、泰国的业务运作。 王裕闵先生,美国国籍。自 1987 年起分别在 M&T Bank New York, USA 、 FGIC New York, USA 、General Reinsurance Stamford, USA 、CGA Investment Management New York, USA 、Structured Credit Partners LLC. New York, USA 担 任分析员及投资组合经理的职务;自 2000 年至 2009 年,在美国美联证券公 司 担任董事总经理兼结构信贷 产品主管及亚洲资本 市场和投资银行主 管的职务 ; 自 2009 年加入宏利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担任北亚洲区投资主管之职 。 汪丁丁先生,独立董事, 毕业于北京师范学 院数学系,中国科 学院数学力 学部理学硕士学位,1990 年获夏威夷大学经济学博士学位。1984 年至 1998 年泰达 宏 利红 利先 锋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9 先后担任中国科学院系统科 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美国东西方中心 人口研究 所 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员、 香港大学经济与金融 学院助 理教授、德 国杜依斯 堡 大学经济系客座教授、北京 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 心副教授及美国夏 威夷大学 经 济系访问教授。目前担任北 京大学及浙江大学教 授,兼任《财经》 杂志学术 顾 问。 周小明先生,独立董事, 毕业于浙江大学法 学院,中国政法大 学法学硕士 学位,1995 年获法学博士学位。1990 年起先后任职于浙江大学、 中国人民银行 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司、清 华大学经管学院和国 家会计学院副教授 。曾担任 全 国人大常委会财经委员会《 信托法》、《证券投 资基金法》起草小 组成员。 目 前担任安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总裁。 孔晓艳女士,独立董事, 毕业于中山大学 法 律系,法学硕士学 位,一级律 师。1993 年至 1997 年任天津市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1997 年至 1999 年任香港 Livasari&Co. 律师行中国法律顾问。1999 年至 2004 年任嘉德律师 事 务所专职律师、 高级合伙人。2004 年至今任嘉德恒时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高 级合伙人。 范小云女士, 独立董事, 毕业于南开大学金融学系, 经济学博士学位 。1997 年至 2005 年历任南开大学金融学系讲师、副教授。2005 年起任南开大学金 融 学系副主任、国际金融研究中心主任。2001 年至 2005 年还担任《南开经济 研 究》副主编。2005 年起任中国金融学会理事。 2、监事会成员 邢吉海先生, 监事。 毕业于天津干部管理学院财会专业, 会计师。1995 年 至 1997 年任天津泰达国际酒店集团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1997 年至 2000 年任 职于天津经济开发区财政局。2000 年至 2001 年任天津开发区总公司财务中 心 主任。2001 年起任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监事、财务中心主任。 杜汶高 先生, 监事。 毕业于 美国卡内基美隆大学 , 持有 数学及管理科学理 学士学位 。2001 年加入宏利,2001 年至 2004 年负责于波士顿领导机构息差 产 品的开发工作,之后掌管宏 利亚洲区( 香港除外 )的投资事务,现 为宏利金 融 环球投资管理 (亚洲) 的亚洲投资部主管, 掌管亚洲区投资事务 , 拥有 22 年的 资本市场经验。 泰达 宏 利红 利先 锋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0 王泉先生,监事。管理学 学士、经济学硕 士。2002 年 3 月加入 泰达 宏利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至今, 历任基金运营部基金会计、 基金运营部副总经理 、 基金运营部总经理。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缪钧伟先生, 总经理。 毕 业于复旦大学和香 港城市大学,获得 理学学士、 经济学硕士和金融学博士学位;1998 年 10 月至 2003 年 2 月任证监会基金部 副 处长;2003 年 3 月至 2006 年 8 月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 经理。2007 年 2 月起任泰达 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 刘青山先生, 副总经理。 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 获史学学士和管理学硕士。 1997 年就职于华夏证券基金部, 参与筹建华夏基金管理公司, 从事投资研究工 作。2001 年起参与筹建湘财合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泰达 宏利 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前身)并工作至今,期间 历任研究部负责人、 基金经理、投资副 总监,投 资 总监兼总经理助理。2006 年 11 月起任泰达 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兼 投资总监 。 傅国庆先生, 副总经理。 毕业于南开大学和 美国罗斯福大学, 获文学士和 工商管理硕士学位。1993 年至 2006 年就职于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从 事信托业务管理工作,期间 曾任办公室主任、研 发部经理、信托业 务总部总 经 理、 董事会秘书、 以及公司副总经理。2006 年 9 月起任泰达 宏利基金管理有 限 公司财务总监。 张萍女士,督察长。毕业 于中国人民大学和 中国科学院,管理 学和理学双 硕士。先后任职于中信公司 、毕马威国际会计师 事务所等公司,从 事财务管 理 和管理咨询工作。2002 年起在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 任监察稽核部副总 监。2005 年 10 月起任泰达 宏利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监 。2006 年 11 月起 任泰达 宏利 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督察长。 4、基 金经理 梁辉先生,管理科学与工程专业硕士, 2002 年 3 月起,任职于泰达 宏利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担任公司研究部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研究部总 监、金融工程部总经理,现任 基金 投资部总经理;自 2005 年4 月至 2008 年 8 月担任泰达 宏利 价值优化型成长类行业证券投资基金( 泰达 成长基金)基金经泰达 宏 利红 利先 锋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1 理;自 2006 年8 月至 2009 年5 月担任泰达 宏利 效率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泰达效率基金) 基金经理; 自 2007 年 11 月至 2009 年 5 月 担任泰达 宏利价值 优化型周期类行业证券投资基金 ( 泰达 周期基金) 基金经理; 自 2008 年 8 月至 2010 年 2 月担任泰达 宏利 首选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泰达 首选基金) 基 金 经理;2009 年 9 月至今担任 泰达 宏利 品质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 泰达 品质基金) 经 理;2009 年 12 月起至今担任 本基金基金经理 。8 年基 金 从业经验,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基金从业资格。 5、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名单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 公司总经理缪钧伟 ,副总经理兼投资 总监及基金 经理刘青山,投资部总经理 兼基金经理梁辉,研 究部总监兼基金经 理陈少平 , 交易部负责人陈力。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 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 或者委托经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认定的其他 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本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确定基金收益分配 方案,及时向基金 份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 资产 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2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泰达 宏 利红 利先 锋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2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证券法》 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基金法》 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资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 (3 )承销证券; (4 )将基金财产用于抵押、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5 )从事可能使基金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6 ) 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 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证券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4、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及行业规范,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不从事以下活动 :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 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 )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 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 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 )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 业务规则,利用对 敲、对倒、倒仓等 手段操纵市 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1 )贬损同行,以提高 自己;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泰达 宏 利红 利先 锋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3 (15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 ) 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勤勉谨慎的原则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 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 ) 全面性原则: 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 渗透各项业 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 ) 独立性原则: 设立独立的监察稽核与风险管理部, 监察稽核与风险管 理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 威性,负责对公司各 部门风险控制工作 进行稽核 和 检查; (3 ) 相互制约原则: 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 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 ) 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 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 使风险管理 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内部控制的体系结构 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结构 是一个分工明确、 相互牵制的组织结 构,由最高 管理层对内部控制负最终责 任,各个业务部门负 责本部门的风险评 估和监控 , 监察稽核部负责监察公司的 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 。具体而言,包括 如下组成 部 分: (1 ) 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司的内部控制政策, 对内部控制负完全的和最终 的责任。 (2 )督察长:独立行使督 察权利;直接对董 事会负责;及时向 董事会及/泰达 宏 利红 利先 锋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4 或董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 员 会 提交有关公司规 范运作和风险控制 方面的工 作 报告; (3 ) 投资决策委员会: 负责指导基金财产的运作、 制定本基金的资产配置 方案和基本的投资策略; (4 )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基金投资运作的风险进行测量和监控; (5 )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 并为每一个部门的风险管理 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 ,使公司在一种风 险管理和 控 制的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6 ) 业务部门: 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 部门经理对本 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负 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 理程序,负责本部 门的风险 管 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3、内部控制的措施 (1 )建立、健全内控体系,完善内控制度: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 高管人员关 于内控有明确的 分工,确保各项业务 活动有恰当的组织 和授权, 确 保监察稽核工作是独立的, 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 持,同时置备操作 手册,并 定 期更新; (2 ) 建立相互分离、 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 建立、 健全了各项制度, 做到 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 开,基金交易集中, 形成不同部门,不 同岗位之 间 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 ) 建立、 健全岗位责任制: 建立、 健全了岗位责任制, 使每个员工都明 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 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 的风险隐患上报, 以防范和 减 少风险; (4 ) 建立风险分类、 识别、 评估、 报告、 提示程序: 分别建立了公 司营运 风险和投资风险控制委员会 ,使用适合的程序, 确认和评估与公司 运作和投 资 有关的风险; 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 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 , 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 )建立内部监控系统:建立了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统、 投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泰达 宏 利红 利先 锋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5 (6 )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 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 ,用以提示指数趋势 、行业及个股的风 险,以便 公 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 ,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 ) 提供足够的培训: 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 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 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1 )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 )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规控制。 泰达 宏 利红 利先 锋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6 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尹


东 联系电话:(010) 6759 5003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拥有悠久的经营 历史,其前身“中 国人民建设 银行” 于 1954 年成立,1996 年易名为 “中国建设银行” 。 中国建设银行是中 国 四大商业银行之一。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由原中国建设银行于 2004 年 9 月分立而成立,承继了原中 国建设银行的商业银 行业务及相关的资 产和负债 。 中国建设银行( 股票代码:939) 于 2005 年 10 月 27 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 上 市,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中首家在海外公开上市的银行。2006 年 9 月 11 日, 中国建设银行又作为第一家 H 股公司晋身恒生指数。2007 年 9 月 25 日中国 建 设银行 A 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并开始交易。A 股发行后中国建设银行的已 发 行 股 份 总 数 为 : 233,689,084,000 股 ( 包括 224,689,084,000 股 H 股及 9,000,000,000 股 A 股) 。 截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 中国建设银行实现净利润 1,068.36 亿元, 较上年 增长 15.32% ,每股盈利为 0.46 元,较上年增加 0.06 元,盈利水平好于预期; 平均资产回报率为 1.24% ,较上年降低 0.07 个百分点,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 率 为 20.87% , 较上年提高 0.19 个百分点, 整体盈利趋势向好; 总资产达到 96,233.55 亿元, 较上年增长 27.37% ; 资产质量在国内大银行中保持领先, 不良贷款额 和泰达 宏 利红 利先 锋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7 不良贷款率持续双降,信贷资产质量持续改善,不良贷款率为 1.50% ,较上 年 末下降 0.71 个百分点;拨备水平充分,拨备覆盖率为 175.77% ,较上年末提 升 44.19 个百分点。 中国建设银行在中国内地设 有 1.3 万余个分支机构,并在香港、新加坡、 法兰克福、约翰内斯堡、东 京、首尔、纽约及胡 志明市设有分行, 在悉尼设 有 代表处,拥有建行亚洲、建 银国际,建行伦敦、 建信基金、建信金 融租赁、 建 信信托等多家子公司。全行已 安装运行自动柜员机(ATM)36,021 台,拥有员工 约 30 万人,为客户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 中国建设银行得到市场和业界的支持和广泛认可,在 2009 年共获得 50 多 个国内外奖项。 中国建设银行在英国 《银行家》 杂志公布的 “全球金融品牌 500 强” 、 “全球银行 1000 强”中分列第 9 位和第 12 位,被《亚洲货币》杂志评 为 2009 年度 “中国区最佳银行” , 被 《欧洲货币》 杂志评为 2009 年度 “中国最佳 银行” ,连续两年被香港《资 本》杂志评为“中 国杰出零售银行” , 荣获《亚 洲 银行家》杂志颁发的“中国 风险管理成就奖” , 中国扶贫基金会颁 发的“20 年 特别贡献奖”等奖项,被中国红十字基金会评为“最具责任感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投资 托管服务部,下设 综合制度处、基金 市场处、资 产托管处、QFII 托管处、基金核算处、基金清算处、监督稽核处和投资托管 团 队、涉外资产核算团队、养 老金托管服务团队、 养老金托管市场团 队、上海 备 份中心等 12 个职能处室,现有员 工 130 余人。2008 年,中国建设银行一次 性 通过了根据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 颁布的审计 准则公告第 70 号(SAS70) 进行的内部控制审计,安永 会计师事务所为此提 交了“业内最干净 的无保留 意 见的报告” ,中国建设银行成为取得国际同业普遍认同并接受的 SAS70 国际专 项认证的托管银行。 (二)主要人员情况 罗中涛,投资托管服务部 总经理,曾就职于 国家统计局、中国 建设银行总 行评估、信贷、委托代理等 业务部门并担任领导 工作,对统计、评 估、信贷 及 委托代理业务具有丰富的管理经验。 李春信,投资托管服务部 副总经理,曾就职 于 中国建设银行总 行人事教育 部、计划部、筹资储蓄部、 国际业务部,对商业 银行综合经营计划 、零售业 务泰达 宏 利红 利先 锋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8 及国际业务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纪伟,投资托管服务部副 总经理,曾就职于 中国建设银行南通 分行、中国 建设银行总行计划财务部、 信贷经营部、公司业 务部,长期从事大 客户的客 户 管理及服务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业务的 商业银行,中国建 设银行一直 秉持“以客户为中心”的经 营理念,不断加强风 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严格履 行 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 护资产 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为资产委托 人提供高 质 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 步发展,中国建设银 行托管资产规模不 断扩大, 托 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 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社保基金、保险 资金、基 本 养老个人账户、QFII 、企业年 金等产品在内 的托管业务体 系,是目前 国内托 管 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2010 年 6 月 30 日,中国建设银行已 托 管 158 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封闭式基金 6 只,开放式基金 152 只。建设银 行 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 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2010 年初 , 中 国建设银行被 总部设于英国伦敦的《全球托管人》杂志 评为 2009 年度 “ 国内 最 佳托管银行 ” (Domestic Top Rated ) ,并 连续第三年 被 香港 《财资》 杂志 评为 “ 中 国最佳次托管银行 ” 。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 设银行严格遵守国 家有关托管业务的 法律法规、 行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 管理规定,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严格 监察,确 保 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 财产的安全完整,确 保有关信息的真实 、准确、 完 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 内控管理委员会, 负责全行风险管理 与内部 控制 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 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投资托管服务部专 门设置了 监 督稽核处,配备了专职内控 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 务的内控监督工作 ,具有独 立 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泰达 宏 利红 利先 锋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9 投资托管服务部具备系统 、完善的制度控制 体系,建立了管理 制度、控制 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 流程,可以保证托管 业务的规范操作和 顺利进行 ; 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 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 、审核、检查制度 ,授权工 作 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 规程保管、存放、使 用,账户资料严格 保管,制 约 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 专门设置,封闭管理 ,实施 音像监控; 业务信息 由 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 防止泄密; 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 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 , 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 约定,监督所托管 基金的投资 运作。 利用自行开发的 “托管业务综合系统 —— 基金监督子系统” , 严格按照 现 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 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 投资范围 、 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 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 运作监督报告,报 送中国证 监 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 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 核算服务环节中 , 对基金管 理 人发送的投资指令、 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 每工作日 按时通 过基 金监督 子系统 ,对各 基金 投资运 作比例 控制 指标进 行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 超标等异常情况,向 基金管理人发出书 面通知, 与 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 收到基金 管理人 的划 款指令 后,对 涉及各 基金 的投资 范围、 投资 对象及 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 根据基金 投资运 作监 督情况 ,定期 编写基 金投 资运作 监督报 告, 对各基 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 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 著性等方 面进行评 价,报送 中 国证监会。 4. 通过技术 或非技 术手 段发现 基金涉 嫌违规 交易 ,电话 或书面 要求 基金管 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泰达 宏 利红 利先 锋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1) 泰达宏利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南楼三层 邮编:100033 传真:010-66577760/61 客户服务电话:400-698-8888(免长话费)或010-66555662 联系人:延慧、 崔冉 联系电话:010-66577619 、010-66577617 网址:http://www.mfcteda.com 网上直销网址:https://etrade.mfcteda.com/etrading/ 2)泰达 宏利 基金网上直销系统 交易系统网址:https://etrade.mfcteda.com/etrading/ 目前支持的网上直销银行卡: 农行卡、 建行卡、 民生银行卡、 招商银行卡、 兴业银行卡、中信银行卡、光大银行卡和浦发银行卡。 客户服务电话:400-698-8888 或 010-66555662 客户服务信箱:irm@mfcteda.com 2、代销机构 1) 中国建设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客服电话:95533 银行网站:www.ccb.com 2) 中国农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 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泰达 宏 利红 利先 锋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1 办公地址: 北京市 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 : 项俊波 客服电话:95599


联系 电话:010-85109211 传真:010-85109219 联系人: 蒋浩 银行网站:www.abchina.com 3) 中国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肖 钢 客服电话:95566 银行网站:www.boc.cn 4) 交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服电话:95559 联系人:曹榕 银行网址:www.bankcomm.com 5) 招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秦晓 泰达 宏 利红 利先 锋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2 客服电话:95555 联系人: 邓炯鹏 公司网站:www.cmbchina.com 6) 上海浦东 发展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电话: (021 )61618888 传真: (021 )63604199 联系人:倪苏云、虞谷云 客户服务热线:95528 公司网站:www.spdb.com.cn 7) 深圳发展 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深南中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深南中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法兰克纽曼 客户服务电话: 95501


联系人:张青 传真:0755-25841098 公司网址:www.sdb.com.cn 8) 中信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孔丹


客服电话:95558


联系人:金蕾 电话:010-65557013 泰达 宏 利红 利先 锋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3 传真:010-65550827 网 址:http://bank.ecitic.com 9) 东莞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运河东一路 193 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运河东一路 193 号 法定代表人:廖玉林 电话:0769 -22119061 传真:0769 -22117730 联系人:胡昱 客服电话:0769-96228 或拨打各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址:www.dongguanbank.cn 10) 渤海银 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法定代表人:刘宝凤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259 联系人:王宏 客户服务热线:400 888 8811 公司网站:www.cbhb.com.cn 11) 宁波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宁波市江东区中山东路 294 号 办公地址: 宁波市江东区中山东路 294 号 法定代表人: 陆华裕 电话:021-63586210 传真:021-63586215 泰达 宏 利红 利先 锋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4 联系人: 胡技勋 客户服务热线 :96528 (上海地区 962528 ) 公司网站: www.nbcb.com.cn 12) 华夏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 电话:010-85238667 联系人:郑鹏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13) 湘财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黄兴中路 63 号中山国际大厦 12 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黄兴中路 63 号中山国际 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客服电话:400-888-1551 传真: 021- 68865680 联系人:钟康英 联系电话:021-68634518 公司网站:www.xcsc.com 14) 渤海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联系人:王兆权 电话:022-28451861 泰达 宏 利红 利先 锋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5 传真:022-28451892 电子邮箱:wangzq@bhzq.com 客户服务电话: 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15) 中国 银河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顾伟国 客服电话:4008-888-888 电话:010-66568047 联系人: 李洋 公司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16) 广发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 办公地址:广东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36、38、41 和 42 楼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客服电话: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传真:020-87555305 联系人: 黄岚 公司网站:www.gf.com.cn 17) 中信建投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客服电话: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泰达 宏 利红 利先 锋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6 公司网站: www.csc108.com 18) 国泰君安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客服电话:4008888666 联系人:芮敏祺 公司网站:www.gtja.com 19) 平安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 广场 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法定代表人: 杨宇翔 联系人:袁月 全国免费业务咨询电话:4008816168 传真:0755-82433794 网址:www.PINGAN.com 20) 东方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1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客服电话:95503 联系人:吴宇 公司网站:www.dfzq.com.cn 21) 世纪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40-42 层 泰达 宏 利红 利先 锋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7 办公地 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 厦 40-42 层 法定代表人:卢长才 联系人:张婷 客服电话:0755-83199511 公司网站:www.csco.com.cn 22) 申银万国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法定代表人: 丁国荣 联系人:李清怡 联系电话:021-54033888 客服电话:021-962505 网址:www.sw2000.com.cn 23) 齐鲁证券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经十路 20518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24) 中银国际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40 层 法定代表人: 唐新宇 客服电话:4006208888 传真:021-50372474 联系人: 张静 公司网站:www.bocichina.com 泰达 宏 利红 利先 锋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8 25) 华泰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客户服务电话:025-95597 传真:025-84579763 联系人:程高峰 公司网站:www.htsc.com.cn 26) 东北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联系人: 潘锴 电话:85096709 客户服务电话:0431-96688-0 0431-85096733 网址:www.nesc.cn 27) 华泰联合 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10、24 、2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1 号香港中旅大 厦 24 楼 法定代表人:马昭明


联系人:盛宗凌 联系电话:0755-82492000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555 ,95513 传真:0755-82492962 公司 网址:www.lhzq.com 泰达 宏 利红 利先 锋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9 28) 光大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788


10108998 传真:021-22169134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29) 新时代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成府路 298 号方正大厦二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大厦 15 层 法定代表人:马金声 联系人:戴荻 客户服务电话:4006989898 公司网址:www.xsdzq.cn


30) 招商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黄健 联系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客户服务电话:95565 ,4008888111 公司网址:www.newone.com.cn 31) 长城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 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泰达 宏 利红 利先 锋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30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人:匡婷 传真:0755-83516199 客户服务电话:0755-33680000


400 6666 888 公司网址:www.cc168.com.cn 32) 南京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大钟亭 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大钟亭 8 号 法定代表人:张华东 联系人: 徐翔 联系电话:025-83367888 客户服务电话:400 828 5888 公司网址:www.njzq.com.cn 33) 兴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99 号标力大厦 办公地址: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 场 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谢高得 联系电话:021-38565785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3 公司网址:www.xyzq.com.cn 34) 海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 中路 98 号 办公 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泰达 宏 利红 利先 锋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31 客服电话:95553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联系人: 金芸 、李笑鸣 联系电话:021-23219000 公司网站:www.htsec.com 35) 广州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先烈中路 69 号东山广场主楼 17 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先烈中路 69 号东山广场主楼 17 楼 法定代表人:吴志明 客服电话:020-961303 联系电话:020-87322668 传真:020-87325036 联系人:林洁茹 网址:www.gzs.com.cn 36) 广发华福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客服电话:0591-87383333 ,96326 (福建省内) 传真:0591-87383610 联系人:张腾 公司网站:www.gfhfzq.com.cn 37) 国信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客服电话:95536 泰达 宏 利红 利先 锋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32 联系人:齐晓燕 联系电话:0755-82130833 公司网站:www.guosen.com.cn 38) 金元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 17 楼 法定代表人:陆涛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228 传真:0755-83025625 联系人:金春 网站:www.jyzq.cn 39) 德邦 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 500 号城建大厦 26 楼 法定代表人:方加春 客服电话:4008888128 传真:021-68767981 联系人:罗芳 公司网站:www.tebon.com.cn 40) 安信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人代表人:牛 冠兴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001001 联系人:陈剑虹 联系电话:0755-82558305 泰达 宏 利红 利先 锋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33 网址:www.essence.com.cn 41) 东海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19 楼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19 楼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联系人:李涛 电话:0519-88157761 传真:0519-88157761 公司网络地址:www.longone.com.cn 客户服务热线:021-52574550 ,0519-8166222 ,0379-64912266 免费服务热线:400-888-8588 42) 国都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9 层 10 层 (100007 )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9 层 10 层 (100007 ) 法定代表人:王少华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43) 财富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410005 ) 办公地址:长沙 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410005 ) 法定代表人:周晖 联系人:郭磊 联系电话:0731-4403319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31-4403439 泰达 宏 利红 利先 锋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34 网址:www.cfzq.com


44) 宏源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 233 号宏源大厦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9 号宏源证券 法人: 冯戎 联系人:李巍 联系电话:010-8808585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45) 长江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999 或 027-85808318 联系人:李良 电话:027-6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长江证券客户服务网站 :www.95579.com (二) 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 泰达 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 融中心南楼三层 法定 代表人 :刘惠文 联系人: 王泉 联系 电话:010-66577768 传真:010-66577750 泰达 宏 利红 利先 锋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35 ( 三)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源泰 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负责人: 廖海 电话: (021 )51150298 传真: (021 )51150398 经办律师: 廖海 ( 四)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陆家嘴环路 1233 号汇亚大厦 1604-1608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卢湾区湖滨路 202 号企业天 地 2 号楼普华永道中 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 :杨绍信 经办注册会计师: 许康玮、王鸣宇 联系电话: (021)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泰达 宏 利红 利先 锋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36 六 、 基 金 的 募 集 与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一) 本基金依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09』948 号文核准。 (二)基金类型、运作方式及存续期 本基金类型: 股票 型 本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存续期:不定期 (三) 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9]948 号文件核准, 于 2009 年 11 月 2 日 起向全社会公开募集,基金募集工作已于 2009 年 11 月 30 日顺利结束。 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资 ,本次募集的净认 购金额为 1,396,033,968.37 元 人 民 币 , 认 购 资 金 在 募 集 期 间 产 生 的 银 行 利 息 共 计 130,982.71 元人民币,该资金已于 2009 年 12 月 2 日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 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 15,328 户, 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 1.00 元人民 币计算, 募集期募集及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 1,396,164,951.08 份, 已全部计 入投资者账户, 归投资者所有, 其中泰达 宏利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 本 公司” ) 员工持有的基金份额总量为 988.16 份 (含募集期利息结转的份额) , 占 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为 0.00007 %。 本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于 2009 年 12 月 3 日获中国证监会基金部函[2009] 740 号文书面确认, 本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 生效。 (四 )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 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 数量连续 20 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 人, 或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泰达 宏 利红 利先 锋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37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 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 现上述情况的原因 并提出解 决 方案。 泰达 宏 利红 利先 锋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38 七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一 )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 过本基金管理人的 直销 机构及代销机 构的代销网 点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参见以上 “ 五、 相关服务机构 ” 中 “ (一 ) 基金份额发 售 机构 ”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 更或增减代销机构 ,并予以公告。投 资者可通过 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 机构以电话、传真或 网上等形式进行申 购与赎回 , 具体办法另行公告。 (二)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 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 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基金管理人根据 法律法规 或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 申购、赎回时除外 。 开放日的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 以 销售机构公布的时间为准。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 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 时间变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体上公告 。 2、 申购、赎回开始日 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 同约定之外的日期 或者时间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 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 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 的日期和时间提出 申购、赎 回 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为 下 一开放日 基金份额 申购、赎 回 的价格。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泰达 宏 利红 利先 锋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39 1、 “未知价”原则,即申 购 、赎回价格以申 请当日收市后计算 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金额申购 、份额赎回 ”原则 ,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申( 认) 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 4、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 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 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 作的实际情况并在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 有人实质利 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 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 照《信息 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四) 申购与赎回的 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 规定的程序,在开 放日的交易时间内 提出申购或 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 须按销售机构规定 的方式备足申购资 金,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 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申 请 无效。 2、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 结束前 受理申购和 赎回申请的当天作 为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 (T 日 ) ,在 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 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 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 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 请的确认情况。 3、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若申购资金在规定 时间内未全额到账 则申购不成 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 理人指定的代销机 构将投资 人 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 内支付赎回 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泰达 宏 利红 利先 锋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40 (五) 申购和赎回的 限制 1、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 通过 代销机构 申购本基金 , 单个基金账户 单笔最低 申购 金额为 1000 元 (含 申 购 费) ;通过 直销 中心 申购 本 基金 ,单 个基 金 账户 单笔 首次申购 最 低金 额为 10 万元 (含申购费) ,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含申购费) , 已在直销 中 心 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 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 金额的限制, 但受 追加申购 最 低金额的限制。 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进行申购, 单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0 元 (含申购费) ,单笔交易上限及单日累计交易上限请参照网上直销说明。 2、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投资人可将全部 或 部分基 金份额赎回。本基 金按照份额进行赎 回,申请赎 回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单笔 赎回的基金份额不得低于 100 份。 3、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 , 在销售机构 (网点 ) 单个交易 账户 保 留的基金份 额余额不足 100 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一次 将持有人 在该交易账 户 保留 的剩余基金份额 全部赎回。 4、 本基金不对 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 进行限制 。 5、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与托管人协 商后,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 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调 整 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六) 申购和赎回的 数额和 价格 1、 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单位净值 基金份额份数保留到小数 点后两位,小数点 后两位以后的部分 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例如: 某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基金, 对应费率 为 1.5% , 假设申购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为 1.016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泰达 宏 利红 利先 锋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41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50000/( 1+1.5 %) =49261.08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50000 -49261.08 =738.92 申 购 份 额 = 净 申 购 金 额 / 申 购 当 日 基 金 单 位 净 值 =49261.08 /1.016 = 48485.32 份 即: 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基金,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6 元, 则可得到 48485.32 份基金份额。 2、 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费= 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赎回费 赎回金额保留到小数点后 两位,小数点后两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 五入, 由此 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例如:某投资者赎回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期小于 1 年,对应的赎回 费率为 0.5% ,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 元, 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 赎回费=1.0160× 10000× 0.5%=50.80 元 赎回金额= 1.0160× 10000-50.8=10109.20 元 即: 投资者赎回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109.20 元。 3、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 在 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 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 申购份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 申购费后,以申请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 有效份额单位为 份。 基金 份 额份数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 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 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5、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 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 并扣除相应的 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 为元。 赎回金额保 留到小数 点 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 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 基 金财产承担 。 6、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泰达 宏 利红 利先 锋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42 7、 申购费用 由投资人承担, 并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 , 不列入基 金 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 登记结算 等各项费用。 投资者如果有多笔申购, 适用费率按单笔分 别计算。 申购费率 具体如下表 所示: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M < 50万 1.50% 50万 ≤ M < 250万 1.20% 250 万 ≤ M < 500万 0.75 % 500 万 ≤ M < 1000 万 0.50 % M ≥ 1000万 每笔1000元 8、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 记结算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 赎回费率 具体 如下表所示: 连续持有期限(日历日) 赎回费率 1 天 ~365 天 0.5 % 366 天(含)~730 天 0.25 % 731 天(含)以上 0 9、 基金管理人可以 在履行相关手续后,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 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 2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10、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 违背法律法规规定 及基金合同约定的 情况下根据 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特定范围、特 定地域、特定时间 、特定交 易 方式等的基金投资 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 可以 适当 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基金 赎回费率和 基金转换费率。 11、对特定交易方式(如 : 网上直销)的费率,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七 )申购和赎回的 注册登记 泰达 宏 利红 利先 锋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43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 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 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 办理 登记结算 手续,投资者在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 份额 。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 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 在 T+1 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 办理 相应的 登记结算 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 登记结算 办 理时间进行 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2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八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 所交易 时间 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算 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3. 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 基金管理 人认为 接受 某笔或 某些申 购申请 可能 会影响 或损害 其他 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 规模过 大, 使基金 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 适的投 资品种 ,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 上述 1 、2、3、5 项规定暂停申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 购公告。如果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 的 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 管人等不承担该退 回款项产 生 的利息等损失。在暂停申购 的情况消除时,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 申购业务 的 办理,并按规定公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九)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 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或 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 所交易 时间 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算 当日 基金资泰达 宏 利红 利先 锋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44 产净值。 3.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 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 理人应在当日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已接受 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 足额支付;如暂时不 能足额支付,应将 可支付部 分 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 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 申请人,未支付部 分可延期 支 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 赎回金额。若连续 两个或两 个 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延缓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在指定媒体上公 告。投资人 在申请赎回时可 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 未获受理部分予以 撤销。在 暂 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十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 个开放日 内的基 金份额净 赎回申 请( 赎回 申请份额 总数加 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 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 数及基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 额 总数后 的余 额) 超 过前 一开 放日 的基金 总份 额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巨 额 赎 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 赎回 :当 基金管 理人 认为 有能 力支付 投资 人的 全部 赎回 申请时 ,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 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支付投 资人 的赎 回申 请有 困难或 认为 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 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 会对基金资产净值 造成较大 波 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 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 延期办理。对于当日 的赎回申请,应当 按单个账 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 的比例,确定当日受 理的赎回份额;对 于未能赎 回 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 回或取消赎回。选 择延期赎 回泰达 宏 利红 利先 锋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45 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 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 请将被撤销。延期的 赎回申请与下一开 放日赎回 申 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 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础计算 赎回金额 , 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未作明 确选择, 投 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回: 连续 2 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 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 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 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 基金管理人 应于重新开放日, 在至少一种指 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 份 额净值。 3、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 申 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 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登 暂停公告 1 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连 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告最 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 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本基 金合同的规定决定 开办本基金泰达 宏 利红 利先 锋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46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 同一 注册登记 机构 办 理登记结算的其他 基金之间 的 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 取一定的转换费,相 关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届时根 据 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 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 管人与相 关 机构。 (十 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受 理继承、捐赠和司 法强制执行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 依法可以持有本基 金基金份 额 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 合法 持有的基金份额 捐赠给福利性质的 基金会或 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 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 法文书将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 有 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 组织。办理非交易 过户必须 提 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 供的相关资料,对于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 过户申请 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 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 持有基金份额在不 同销售机构之间的 转托管,基 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 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 办理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 ,具体规则由 基金管理人 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中确定。投 资人在办理定期定 额投资计 划 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金额必须 不低于基金管理人 在相关公 告 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 六)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只 受 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泰达 宏 利红 利先 锋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47 冻,以及 注册登记机构 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泰达 宏 利红 利先 锋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48 八 、 基 金 的 投 资 (一)投资目标 力争实现 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和基金的持续稳定分红。 (二) 投资理念 股票投资的收益源于股价 的上涨和 上市公司 派发的股息。本基 金通过选择 具有持续分红能力及潜力且 基本面良好的上市公 司并挖掘具有潜在 增长价值 的 上市公司,在最大化投资收益的同时努力实现投资目标。 (三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 良好流动性的金融 工具,包括国内依 法发行上市 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 具、权证、资产支持 证券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 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 后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品种,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95%, 债券资产占 基金资产的 0%-40%,权证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0%-3%,并保持现金或者 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四 )投资 策略 1. 资产配置策略 基金投资股票资产的最低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60% , 最高为 95% , 投资于债 券资产的比例最高为 40% ,最低为 0% 。投资组合的资产分配是基于对未来 市 场的信心程度,根据信心度 对风险进行预估和分 配,决定资产的分 配。对市 场 信心程度的判断将依据对宏 观经济环境因素、价 值因素、国家政策 因素和市 场 情绪这四方面因素的综合分 析判断,并通过定期 召开投资决策委员 会,形成 对 未来市场趋势 的判断,从而确定基金中各类资产的中长期配置比例范围。 (1 ) 宏观经济因素: 主要关注定期的宏观经济指标、 货币及财政政策的变 化情况。 关注指标包括但不限于:GDP 增长、 固定资产投资、 工业企业利润 增 长率、CPI/PPI 指数、货币流动性、财政政策以及国际经济数据等。 (2 ) 价值因素: 对价值因素的分析主要是对市场整体估值水平的考量, 不 仅对国内市场整体的 P/E 、 P/B 运行区间进行跟踪分析, 同时也比较不同地区间泰达 宏 利红 利先 锋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49 的相对估值变化情况。 (3 ) 国家政策因素: 主要关注和分析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监管政策对资本 市场下一阶段可能产生的影响 ,以及政策的持续性和贯彻情况 (4 ) 市场情绪因素: 通过对市场流动性的衡量来跟踪分析市场情绪变化情 况, 关注指标包括但不限于: 技术分析指标、 公募基金平均仓位、 资金流向等 。 2. 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兼顾投资于具有持 续分红特征及潜力 的红利股和具有成 长潜力特征 的上市公司,其中投资于红利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股票资产的 80% 。 “红利股 ” 应具备本基金对红利股定量筛选标准中的一项或多项特征。 在组合策略上,本基金将 综合权衡市场风险 、投资标的风险、 投资回报的 稳定性和持续性的基础上, 采用多策略投资方法 ,通过完善的风险 控制技术 和 适当 的风险控制管理流程, 使基金在承担相应可 控风险的同时最大 化基金的 投 资收益。 本基金的投资流程图: (1)红利股的筛选 1)定量筛选 使用分红的持续性、派息 比例和股息率等指 标对上市公司进行 筛选。满足 以下一个或多个标准的上市公司,即符合本基金对“红利股”的选股标准。 a. 过去 3 年至少 有 2 次分红(包括现金分红和股票股利) ; b. 最近 3 年累计现金分红不少于最 近 3 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 的 30% ; c. 当期股息率在上市公司中排名靠前; 红 利股筛 选 潜 在增长 价 值 股筛选 股 票 备 选 库 红利股 : 行 业 、 现金 流、 负债情 况 分析 等 潜 在 增长 价值 股: 定性 评分 、 基本 面 分析 等 股 票 优 选 库 投 资 组 合 业 绩 评 估 股 票 池 定量初筛 定性复筛 风险控制 风险控制 泰达 宏 利红 利先 锋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50 2)定性筛选 通过对运用 定量指标筛选 出的股票和公司股 票池中的上市公司 股票进行所 属行业分析、现金流分析、 负债情况分析及分红 意愿等基本面的分 析与预判 , 确定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 运营能力和增长潜力 ,并结合估值水平 挑选出基 本 面良好且具有持续分红能力及潜力的优质股票,并放入基金的股票 优选库。 (2 )具有成长潜力特征股票的筛选 依托基金管理人的研究团 队平台,运用“自 下而上”的方式, 采取定量和 定性相结合的方法,挑选出具有成长潜力的股票,放入基金的股票备选库。 1)定量筛选: 使 用 贴现 现金 流 量法(DCF) 和现 金分 红 折现 法(DDM) 等估 值 方法 确定 出 上 市公司的内在价值,将其与 市场价格相比较,并 参考国内同类企业 和国外可 比 同类企业的估值水平,选择出被市场低估的股票作为基金的备选股票。 2)定性筛选: 研究员将根据外部研究报 告和实地调研情况 对备选股票进行定 性评分,研 究评分的主要内容包括两方面: a. 公司评价: 主要包括分析公司竞争力 、 财务状况、 发展战略、 创新能力、 公司治理、股东背景等方面。 b. 业务分析: 主要包括对公司的业务进行逐项分析, 包括所涉及业务的投 资效率、行业前景、公司的市场地位、行业增长、公司增长等方面。 通过对上市公司及其业务 的分析,判断其成 长动 力来源、成长 潜力和成长 的可持续性,从中挑选出运营情况良好,具有成长潜力的上市公司。 (3 )组合的构建及策略 根据不同时期市场的实际 情况,在基金的风 险承受范围内,基 金经理将结 合对红利股和具有 潜在增长 价值 特征股票的研究 分析结果,从基金 的股票备 选 库中精选股票构建基金的实 际投资组合,并通过 使用资本增值、均 值回归、 动 量、反向操作等投资策略中的一个或多个,获取投资的超额收益。 资本增值策略 —以资本最 大化增值为目的, 在既定的资产配置 策略和基金 风险承受能力的基础上,根据市场环境变化调整基金中各类资产的配置比例。 均值回归策 略—以上市公 司真实价值为标准 ,通过比对上市公 司市场价格泰达 宏 利红 利先 锋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51 所反映出的价值,提前发现 并买入价值被低估的 个股,利用市场价 格向真实 价 格回归的规律,获得相应的投资回报。 动量策略 — 在实际操作过 程中,基金经理会 通过对市场整体、 行业、个股 的分析判断,确定它们是否 显示出反应不足、反 应过度等特征,利 用市场表 现 的短期连续性,获取超额收益。 反向操作策略 —在保证流 动性和安全性的基 础上,利用市场对 相对表现略 差企业的高风险补偿及负面信息反应过度补偿等的特点,获取超额投资回报。 3. 债券投资策略 对债券的投资将作为控制 投资组合整体风险 的 重要手段之一, 通过采用积 极主动的投资策略, 结合宏观经济变化趋势、 货币政策及不同债券品种的收益 率水平、流动性和信用风险 等因素,运用久期调 整、凸度挖掘、信 用分析、 波 动性交易、品种互换、回购 套利等策略,权衡到 期收益率与市场流 动性,精 选 个券并构建和调整债券组合 ,在追求债券资产投 资收益的同时兼顾 流动性和 安 全性。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确保与基金投资 目标相一致的前提 下,本着谨慎可控 的原则,进 行权证投资。 依据现代金融投资理论, 计算权证的理论价 值,结合对权证标 的证券的基 本面进行分析,评估权证投 资价值;同时结合对 未来 走势的判断, 充分考虑 权 证的风险和收益特征,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谨慎投资。 (五 )业绩比较基准 本 基 金的 业 绩比 较基 准 :75% ×中 信标 普 中国 A 股 红利 机 会指 数收 益 率 +25% ×上证国债指数收益率 本基金采用中信标普中国 A 股红利机会指数及上证国债指数衡量基金的投 资业绩,其主要原因如下: 中信标普中国 A 股红利机会指数挑选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的具有高红利特征、盈 利能力和利润增长率 稳定且具有一定规 模及流动 性 的股票作为样本股,以股息 率的最大化及覆盖个 股与行业的多样化 为标准, 使 用股息率作为加权指标构建 的指 数。它可以综合 反映沪深证券市场 中高股息 股泰达 宏 利红 利先 锋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52 票的整体状况和走势 , 比较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策略和投资方向。 上证国债指数是以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 市的所有固定利 率国债为样本, 按照 国债发行量加权而成,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 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如 果上述业绩比较基 准不适用本基金时 ,本基金管 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 则,根据实际情况 对业绩比 较 基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业 绩比较基准应经基金 托管人同意,报中 国证监会 备 案,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 3 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 刊 登公告。 (六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 股票型基金,属 于高风险、高收益 的基金品种,其预 期风险和预 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七 )投资决策依据及程序 1、 投资依据 (1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 )经济运行环境、上市公司的基本面分析等 。 2、 投资管理流程 (1 )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审批基金的投资方向和重大投资决策, 进行战略性资产配置和战术性资产配置, 确定股票/ 债券资产投资比例, 形成基 金投资的投资决议。 (2 ) 研究部提出个股选择方案, 为基金经理和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供投资参 考依据。 (3 )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 决策委员会的决议, 在研究部提出的方案的基础上 构建投资组合。 (4 ) 交易部依据基金经理的指令, 制定交易策略, 执行交易计划, 交易进 行过程中,交易员及时反馈 市场信息。交易完成 后交易员以电子文 档或书面 形 式向基金经理汇报交易执行情况。 (5 ) 风险管理部对基金投资组合的风险进行定期跟踪、 监控、 评估和风险 构成的度量预测分析。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基金投资过程进行定期监督。 (6 ) 基金经理将跟踪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的发展变化, 结合基金申购和赎泰达 宏 利红 利先 锋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53 回导致的现金流量变化情况 ,以及对基金投资组 合风险和流动性的 评估结果 , 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调整 。 (八 )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2)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 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5)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6) 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95%, 债券资产 占基金资 产的 0%-40%,权证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0%-3%,并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7)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8)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9) 本基金持 有的同一( 指同 一信用级 别) 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例 ,不得 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0)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 的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1)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 降、不再符合投资 标准,应 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 申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 额不 超过本 基金 的总泰达 宏 利红 利先 锋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54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不 得超 过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的 0.5 %;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 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 基金,则本基金投 资不再受 相 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 司合并、基金规模 变动、股权分置改 革中支付对 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 符合上述规定投资 比例的, 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 资的监督与检查自 本基金合 同 生效之日起开始。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 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 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 的证券或者承销期 内承销的 证 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 再受相关限 制。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基金管理 人按照 国家 有关规 定代表 基金独 立行 使股东 权利, 保护 基金份泰达 宏 利红 利先 锋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55 额持有人的利益; 2.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 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 不通过关 联交易 为自 身、雇 员、授 权代理 人或 任何存 在利害 关系 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 )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者债权人权利的原则及方法 1. 基金管理 人按照 国家 有关规 定代表 基金独 立行 使股东 权利, 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 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 不通过关 联交易 为自 身、雇 员、授 权代理 人或 任何存 在利害 关系 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一)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计) 1、重要提示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


本基金 托管人 中国 建设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根 据本 基金合 同规 定 ,于 2010 年 06 月 28 日复 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 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止 2010 年3 月 31 日, 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 未经审计。


2、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 投资 910,144,762.26 82.41 其中:股票


910,144,762.26 82.41 泰达 宏 利红 利先 锋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56 2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3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4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 买断式回购的买 入返售金融资产


- - 5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 金合计


149,831,776.32 13.57 6 其他资产


44,490,009.09 4.03 7 合计





1,104,466,547.67





100.00 3、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掘业 - - C 制造业 601,370,991.52 55.21 C0 食品、 饮料 83,551,332.01 7.67 C1 纺织、服装、皮毛 41,466,667.06 3.81 C2 木材、家具 - - C3 造纸、印刷 30,783,661.50 2.83 C4 石油、化学、塑胶、塑料 56,656,575.79 5.20 C5 电子 61,823,607.40 5.68 C6 金属、非金属 32,452,797.96 2.98 C7 机械、设备、仪表 240,918,065.16 22.12 C8 医药、生物制品 53,718,284.64 4.93 C99 其他制造业 - - D 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16,155,110.34 1.48 F 交通运输、仓储业 - - G 信息技术业 46,505,574.65 4.27 H 批发和零售贸易 11,331,996.00 1.04 I 金融、保险业 172,703,772.77 15.85 J 房地产业 17,838,337.28 1.64 K 社会服务业 - - L 传播与文化产业 21,862,661.30 2.01 M 综合类 22,376,318.40 2.05 合计 910,144,762.26 83.55 泰达 宏 利红 利先 锋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57 4 、 报告期末 按 市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十 名 股 票 明 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000338 潍柴动力 814,659 56,040,392.61 5.14 2 601601 中国太保 1,887,016 50,949,432.00 4.68 3 002029 七 匹 狼 1,579,081 41,466,667.06 3.81 4 600036 招商银行 2,005,684 32,652,535.52 3.00 5 600016 民生银行 3,955,061 30,414,419.09 2.79 6 000400 许继电气 935,704 30,410,380.00 2.79 7 000895 双汇发展 602,200 30,399,056.00 2.79 8 601169 北京银行 1,815,953 30,362,734.16 2.79 9 002351 漫步者 744,268 29,807,933.40 2.74 10 600887 *ST 伊利 897,163 28,987,336.53 2.66 5、报告期末按券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报告期末基金未持有债券。 6、报告 期末 按市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大小 排序的 前五 名债券 投资明细 (单位:元) 报告期末基金未持有债券。 7、报告附注 (1 )报 告期 内基金 投资的 前十 名证券 的发行 主体未 出现 被监管 部门立案 调查的情况,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未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均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 )其他资产(单位:元)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303,998.99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42,861,029.03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38,435.31 5 应收申购款 286,545.76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44,490,009.09 (4 )报告期末基金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泰达 宏 利红 利先 锋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58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 分的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 流通受限情况 说明 1 000895 双汇发展 30,399,056. 00 2.79 重大资产重组 (6 )报告期内基金未主动投资权证,也未在报告期末持有权证。 (7 )报告期末基金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泰达 宏 利红 利先 锋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59 九 、 基 金 的 业绩 基金管理 人依 照恪尽 职守、 诚实 信用、 谨慎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 并不代表 其 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 前应仔细阅读本基 金的招募 说 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09 年 12 月 3 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的投资业绩及 与同期 业绩比较 基准的比 较如下表所示: (一) 历史各时间段 收益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 阶段 基金净值 收益率 ① 基金净值收 益率标准差 ② 比较基准 收益率 ③ 比较基准收 益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起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 3.10% 0.93% 0.04% 1.17% 3.06% -0.24% 2010 年 1 月 1 日至 2010 年 3 月 31 日 -5.14% 1.17% 1.82% 0.93% -6.96% 0.24%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起至 2010 年 3 月 31 日 -2.20% 1.11% 1.87% 0.99% -4.07% 0.12% 注: 中信标普中国 A 股红利机会指数挑选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的具有高红利特征、 盈利能力和利润增长率稳定且具有一定规模 及流动性的股票作为样本股, 以股息率的最大化及覆盖个股与行业的多样 化为标准, 使用股息率作为加权指标构建的指数。 它可以综合反映沪深证 券市场中高股息股票的整体状况和走势, 比较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策略和投 资方向。 上证国债 指数是以 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 市的所有 固定利率 国债为样 本,按 照国债发行量加权而成,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 (二) 本 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收益率与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 历史走势对比图 (2009 年 12 月 3 日-2010 年3 月 31 日) 泰达 宏 利红 利先 锋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60 注: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95%, 债券资 产 占基金资产的 0 %-40 %,权证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0 %-3%,并保持现金或 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根据 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 三十二条的规定,基 金建仓期为自合同 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本基金合同于 2009 年 12 月 3 日生效,截至报告期末,本基金基 金 合同生效不满 6 个月,还处于建仓期。 泰达 宏 利红 利先 锋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61









































十、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 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 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 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 立银行存款账户, 以基金托管人的名 义开立证券 交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 账户,以基金托管人 和本基金联名的方 式开立基 金 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 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 账户。开立的基金 专用账户 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财产账 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 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 金财产归入其固有 财产。 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 财产的管理、运用或 者其他情形而取得 的财产和 收 益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 、 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 定的费用。 基金财产 的债权不得与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 抵销,不同基金财产 的债权债务,不得 相互抵销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 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 责任, 其债权人不 得对基金 财 产 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泰达 宏 利红 利先 锋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62 十 一 、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 所的正常营业日以 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 券(包括 股票、权 证等) ,以其估值 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估值日无交易 的,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 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 易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 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 调 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 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 公允价格; (3 )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 净价进行估值;估值 日没有交易的,且 最近交易 日 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 收盘价减去债券收 盘价中所 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 进行估值。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 变 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 , 确定公允价格; (4 )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 可 靠计量公允 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该日无交易 的,以最近一日的 市价(收 盘 价)估值; (2 )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泰达 宏 利红 利先 锋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63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 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 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 值的价格 估 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金估值违 反基金合同订明的 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时,应立 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和基 金会计核算的义务 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 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 担任,因此,就与 本基金有 关 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 本息、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 资产。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 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 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 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 规 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 净值及基金份额净 值,经基金托管人 复核,按规 定公告。 泰达 宏 利红 利先 锋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64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 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基金管理人每个 工作日对基 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 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 管人,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无 误 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月末、年中和年末 估值复核与基金会 计账目的 核 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将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 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发生差错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注册登记机构、 或代销机构、或投资人自身 的过错造成差错,导 致其他当事人遭受 损失的, 过 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 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的直接 损失按下 述 “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 但不限于:资料申 报差错、数据传输 差错、数据 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对 于因技术原因引起 的差错, 若 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 预见、不能避免、不 能克服 ,则属不可 抗力,按 照 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 资人的交易资料灭 失或被错误处理或 造成其他差 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 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 当事人承担赔偿责 任,但因 该 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 差错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 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 任方承担;由于差 错责任方 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 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差错责任方对直 接损失承 担 赔偿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 经积极协调,并且有 协助义务的当事人 有足够的 时 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 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差错责任方应 对更正的 情 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泰达 宏 利红 利先 锋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65 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差错 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 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不返还或 不全部返 还 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 益损失(“受损方 ”),则差错责任方 应赔偿受 损 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 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 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 求 交付不 当得利的权利;如果 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 还 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 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 加上已经获得的不 当得利返 还 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 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 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 偿,如果因基金托 管人过错 造 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 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 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基金管 理 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 成基金财产的损失, 并拒绝进行赔偿时 ,由基金 管 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 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 费用,应列入基金 费用,从 基 金资产中支付。 (6) 如 果 出现 差错 的 当事 人 未按 规定 对 受损 方 进行 赔偿 , 并且 依 据法 律 法 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 据法院判决、仲裁 裁决对受 损 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 管理人有权向出现差 错的当事人进行追 索,并有 权 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差 错发生的原因确定 差错的责任方; (2)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 据 差错 处理 原 则或 当 事人 协商 的 方法 由 差错 的责 任 方进 行 更正 和 赔 偿损失; (4) 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泰达 宏 利红 利先 锋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66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 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 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 应由 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 人由 于各 自 技术 系 统设 置而 产 生的 净 值计 算 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 交易市场遇法定节 假日或因其他原因 暂停营业 时; 2.因 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 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 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 品种的估值出现重 大转变,而基金管 理人为保障 投资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计 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 核。基金管理人应于 每个开放日交易结 束后计算 当 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对净值计算结 果复核确 认 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5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泰达 宏 利红 利先 锋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67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 规则变更等,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虽然已经 采 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 进行检查,但未能发 现错误的,由此造 成的基金 资 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 责任。但基金管理 人应当积 极 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泰达 宏 利红 利先 锋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68 十 二 、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 买卖证券差价;


2. 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 券利息;


3. 银行存款利息;


4.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5. 持有期间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 二) 基金 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 可供 分 配利 润指 截 至收 益 分配 基准 日 未分 配利 润 与未 分配 利 润中 已 实 现收益的孰低数。 ( 三) 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当投资 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以支付银行转 账或其他手续费用 时,基金 注 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 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自 动转为基 金 份额; 3.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 件下,可进行收益 分配;本基金按季 度进行收益 分配评估, 如上一季度末单位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超过 0.05 元时, 本季度 第 一个月进行收益分配,该次 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 低于符合上述分红 条件的可 供 分配利润的 10% ; 4. 在符合有关分红条件下,每年最多分配 12 次;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 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 为两种:现金分红 与红利再投资,投 资人可选择 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红 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自动转为基金 份额进行 再 投资;若投 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6 收益分配将于收益分配基准日之后 10 个工作日之内完成。 泰达 宏 利红 利先 锋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69 7. 基 金 收 益 分配 基 准 日 的 基 金份 额 净 值 减 去 每单 位 基 金 份 额收 益 分 配 金 额 后不能低于面值; 8.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三)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月度末可供分配利润 (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 的可供分配利润) 、 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原则、 分配时间 、 分配数额及比例 、 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 四) 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 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 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 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 令,基金托管人按照 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及时进行 分 红资金的划付。 泰达 宏 利红 利先 锋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70 十 三 、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 与基金有关 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 依法可以 在基金财 产中列支的 其他费用。 (二)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 管理人在法律规定 的范围内按照公允 的市场价格 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市场情况下, 基金管理费按基金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0% 的年 费率计提,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H=E× 年管理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 月支付。由基金管 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管 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 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市场情况下, 基金托管费按基金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 费率计提,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H=E× 年托管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 资 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 月支付。由基金管 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托泰达 宏 利红 利先 锋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71 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 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 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基金的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 的费率水平、 计算公式 、 收取方式 和使用方式 详见 “基金的 募集 ”一章。 2、基金的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 的费率水平、 计算公式 、 收取方式 和使用方式 详见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一章。 3、基金的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 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 、 收取方式 和使用方式 详见“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一章。 (五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因未履行或未完全 履行义务导致的费 用支出 或本 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 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 项发生的费用等不 列入基金 费 用。 基金合同生效前 所发生 的信息披露费、律师 费和会计师费以及 其他费用 不 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六)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 金托管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 登 公告。 (七 )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泰达 宏 利红 利先 锋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72 十 四 、 基 金 的 会 计 和 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 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如果基金首次 募集的会计年度,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帐、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 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 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 及其他 规定事项进行 审计。会计师事务 所及其注 册 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 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经基 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 同意,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后可以更换 。 就更换 会 计师事务所 ,基金管理人应 当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 上 公告 。 泰达 宏 利红 利先 锋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73 十 五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 金法》 、 《运作办法 》 、 《信息披露办 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当依 法披 露 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 括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 他 组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按规 定将应予 披 露 的 基 金 信息 披 露 事项 在 规定 时 间 内通 过 中国 证 监 会指 定 的 全国 性 报刊( 以下 简称 “指定报刊” ) 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 “网站” ) 等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2、 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 采用中文文本。如 同时采用外文文本 的,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 本的内容一致。两种 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 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 用阿拉伯数字;除 特别说明外,货币 单位为人民 币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 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 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 《基金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 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 站 上, 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 15 日泰达 宏 利红 利先 锋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74 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并就有 关更新内容提供书 面说明。 更 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 6 个月的最后 一日。 (二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合同摘 要登载在指定报刊 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 同、托管协议登载 在各自网 站 上。 (三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 》 、 《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 就基金份额 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 日登载于 指 定报刊和网站上。 (四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 生效的次日在指定 报刊和网站上登载 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五 )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 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 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 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 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 的次日,将基金资 产净值、 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六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 的基金合同、招募 说明书等信息披露 文件上 载明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 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并保 证投资人 能 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 )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 站上,将年度报告摘 要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基金 年泰达 宏 利红 利先 锋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75 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 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 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 3、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 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 基金定期 报告应 当按 有关规 定分别 报中国 证监 会和基 金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八 )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 下可能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权益或者基 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 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 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 公场所所 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 2、 终止基金合同;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 10、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 的主要业务人员在 一年内变动 超过 30% ; 11 、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基金 经理受到严泰达 宏 利红 利先 锋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76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 20、 基金更换 注册登记机构 ;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 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 )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 出现的或者在市场 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 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 较大波动的,相关 信息披露 义 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 息进行公开澄清,并 将有关情况立即报 告中国证 监 会。 (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十 一)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 二)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 募说明书或更新后 的招募说明书、年 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和基金 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 文件在编制完成后 ,将存放 于 基金管理人所在地、 基金托管人所在地、 有关销售机构及其网点, 供公众查阅 。 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 指定的网站上进行 查阅。本基金的信 息披露事项 将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 泰达 宏 利红 利先 锋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77 十 六 、 风 险 揭 示 本基金存在的主要风险有: (一 )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 素、政治因素、投 资心理和交易制度 等各种因素 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 (如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行业政策、 地区 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 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 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 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国债 与上市公司的股票, 收益水平也会随之 变化,从 而 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国债的价格 和收益率,影响着企 业的融资成本 和利 润。基金 投 资于国债和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 如管理能力、 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 竞争、人员素质等, 这些都会导致企业 的盈利发 生 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 市公司经营不善,其 股票价格可能下跌 ,或者能 够 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 金投资收益下降。虽 然基金可以通过投 资多样化 来 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 购买力风险: 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现金可能因为 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二)信用 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发 生交收违约或者所 投资债券的发行人 违约、拒绝 支付到期本息的情况,从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三)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 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验、判断、决策 、技能等, 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 经济形势、证券价格 走势的判断,从而 影响基金 收 益水平。因此,本基金的收 益水平与本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水平、管 理手段和 管泰达 宏 利红 利先 锋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78 理技术等相关性较大。因此 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 管理人的因素而影 响基金收 益 水平。 (四)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 在基金的所有开放 日,基金管理人都 有义务接受 投资者的申购、赎回和 基金 间转换。由于应对基 金赎回和基金间转 换的经验 不 足,加之中国股票市场波动 性较大,在市场下跌 时经常出现交易量 急剧减少 的 情况,如果在这时出现较大 数额的基金赎回和基 金间转换申请,则 使基金资 产 变现困难,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 (五) 本基金特定投资策略带来的风险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 股票的配置比例范围为 60%~95% , 其中投资于具有 持续分红特征及潜力的上市公司比例不低于基金股票资产的 80% 。投资者所面 临的特定风险主要为本基金 所定义股票的投资风 险。 该类股票的投 资收益将 会 受到宏观经济、 市场偏好、 行业波动和公司自身经营状况 等因素的影响。 因此 , 本基金所投资的股票可能在 一定时期内表现与其 他未投资的股票不 同,造成 本 基金的收益低于其他基金。 此外,由于本基金还 可以投资其它品种 ,这些品 种 的价格也可能因市场中的各 类变化而出现一定幅 度的波动,产生特 定的风险 , 并影响到整体基金的投资收益。 (六 )基金间转换所产生的风险 在基金间转换时,可能使 相关的基金的规模 发生较大改变,从 而对转出和 转入基金的原持有人利益产生影响。 (七 )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 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 人员配备、 内控制 度建立等方面不 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 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泰达 宏 利红 利先 锋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79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泰达 宏 利红 利先 锋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80 十 七 、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 终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 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 应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 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同 意。 (1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 )变更基金类别; (3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4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由基金 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 担的费用; (2 )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 赎回费 率或收费方式;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 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 情形。 2、 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 案,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 2 日 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 泰达 宏 利红 利先 锋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81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将 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 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 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 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组 (1 ) 基金合同终止时,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 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 证监 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 基金财产清算 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 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组成。基 金 财产清 算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金财产清算 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 金 财产清算 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 财产 清算公告: (1 )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 (2 )基金合同终止 时,由基金 财产清算 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 价 和变现;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 )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 )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泰达 宏 利红 利先 锋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82 (8 )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 )公布基金 财产 清算结果 ; (10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 财产清 算 组在进行基金财产 清算过程中发生 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 财产清算 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 至 (3) 项规定清偿前, 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 基金 财产清算 组公告;清算 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 项须及时公告;基 金财产清 算 结果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 , 由基金 财产清算 组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泰达 宏 利红 利先 锋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83 十 八 、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一、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 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本基金合同 的规定独立 运用 基金 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 管理费以及法律法 规规定或监管部门 批准的其他 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 等业务的规则,在法 律法规和本基金合 同规定的 范 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 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 率之外的相关费率 结构和收 费 方 式;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 规定监督基金托管 人 , 对于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本 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的行为,对基金财 产、其他当事人的 利益造成 重 大损失的情形 , 应及时呈报 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 及相关当 事 人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 注册登记机构,获 取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并对 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 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 和有关法律法规, 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 选择、 更换律师、 审计师、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 构; 12. 在基金托管 人更换时, 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权利 。 泰达 宏 利红 利先 锋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84 (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 者委托经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机构 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勤 勉尽责的原则管理 和运用基金 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 格的人员进行基金 投资分析、决策, 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财 务管理及人事管理 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 计算基金份额 认购 、申购、赎回和注 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 赎回款项 ; 11.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 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 严格按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及报告 义务; 14.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 息公开披露前应予 保密,不 得 向他人泄露; 15.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16. 依据《基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或泰达 宏 利红 利先 锋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85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9.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 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4.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 所产生的权利,不谋 求对上市公司的控 股和直接 管 理; 27.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 的 权利 根据《基 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依基金合同约定 获得基 金托管费 以及法律 法规规定或监管部 门批准的其 他收入 ;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 新任 基金管理人; 5.根 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 规定监督基金 管理 人 , 对于基金 管理 人违反本基 金合同或有关 法律法规 规定 的行为, 对基金资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 益造成重 大 损失的 情形 ,应及时呈报中 国证监会,并采取必 要措施保护基金及 相关当事 人泰达 宏 利红 利先 锋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86 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 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托管人 的 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 ,具有符合要求的 营业场所,配备足 够的、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 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 机关另有要求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中期 和年度基金报 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 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 定进行;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 未 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 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 交 割事宜; 11.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13. 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依 据 基金 管理 人 的指 令 或有 关规 定 向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支付 基 金收 益 和 赎回 款项 ; 16. 按 照 规定 召集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或配 合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依 法自 行 召泰达 宏 利红 利先 锋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87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应 对直接损失 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8.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 人追偿; 19.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 配; 20.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 其他义务。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发 售机构损害其合法 权益的行为 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 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义务 根据《基金 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泰达 宏 利红 利先 锋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88 1.遵守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 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 其他 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 因任何原因,自基 金管理人及基金管 理人的代理 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七)本基金合同 当事各方 的权利义务以本基 金合同为依据,不 因基金财产 账户名称而有所改变。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 组成。 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的 每一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 事由之一的,经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或持有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 当 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 变更基金类别; (4)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投 资 范围或 投资 策略; (5)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 更换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7)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 但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 要 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 (8)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 (9)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泰达 宏 利红 利先 锋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89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 可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协商后 修改 基金合 同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在法律法规和 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 收费方式 或调低赎回费率;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 或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必须对基金合同 进行修改; (4) 对 基 金合 同的 修 改不 涉 及本 基金 合 同当 事 人权 利义 务 关系 发 生重 大 变 化;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按 照 法律 法规 或 本基 金 合同 规定 需 召开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以外 的 其 他情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 同另有约定外,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由基金管理 人召集,会议时间、地点、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由 基金管理人选择确 定。基 金管 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应当向 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 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 当 自行召集 并确定会议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认 为有必要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 金管理人应当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 基 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仍认为有 必 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 金托管人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 议 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 基泰达 宏 利红 利先 锋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90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 4.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就 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 召集的,代表基金 份额 10%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 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 行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召 集人(以下简称“ 召集人”)负责选 择确定开会 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 记日。 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集 人必须于 会 议召开日前 30 日在指定媒体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 内 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 会议形式; (4) 议事程序; (5)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 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 的内容要求(包括 但不限于代理人身 份、代理权 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7) 表决方式; (8)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 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召集人决定通讯 方式和书面 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 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所采取的 具体通讯 方 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 面表决意见寄交的 截止时间 和 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托管人到指 定地点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 管人,则应另行书 面通知基 金泰达 宏 利红 利先 锋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91 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如召集人为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 表决意见 的 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 代表对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 进 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 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 (2) 现 场 开会 由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本人 出 席或 通 过授 权委 托 书委 派 其代 理 人 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 权代表应当出席 , 如基金管理 人 或基金托管人 拒不派代表 出席 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通 讯 方式 开会 指 按照 本 基金 合同 的 相关 规 定以 通讯 的 书面 方 式进 行 表 决。 (4)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 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 会议方可举行 : 1)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 持有基金份 额的统 计显示, 全部 有效 凭证所对应 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 含 50%,下同) ; 2)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身份证明及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代 理人身份证 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 手续完备,到会者 出具的相 关 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 规定,并且持有基 金份额的 凭 证与 注册登记机构提供的 资料相符。 (2) 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 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或/ 和基金管理人(分 别或共同称 为“监督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3)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 机关的监督下按照 会议通知规定的方 式收取和统泰达 宏 利红 利先 锋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92 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 决意见,如基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托管人 经 通知拒不 到 场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4)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 和授权他人代表出 具书面意见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 5)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受 托代表他人出具书 面意见的代 理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证、授权委托书等 文件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 和会 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6)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 议 事 内容 为本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召 开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事 由 所涉 及 的 内容。 (2)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单独 或 合并 持 有权 益登 记 日本 基 金总 份 额 10% 以 上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 以在 大会 召 集人 发出 会 议通 知前 就 召开 事由 向大 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 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 进行审核: 关联性。 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 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职权范 围的,应 提 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 述要求的,不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如 果 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 决,应当在该次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提案涉及的程序 性问题做出 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 或合并表决,需征得 原提案人同意;原 提案人不 同 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 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做出决定 , 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 单独或合并 持有权益登 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 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表决的提案,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提交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 案,未获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就同一 提泰达 宏 利红 利先 锋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93 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 另 有规定的除外。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 开会议的通知后, 如果需要对原有 提案进行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及时 公告。 否则, 会议 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 式下,首 先由大会主持人按 照规定程序宣布会 议议事程序 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 票人,然后由大会主 持人宣读提案,经 讨论后进 行 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 召集 人授权代表主 持。基金管理人 为 召集人的,其 授权 代表未能主 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 管人授权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 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代理 人以所代 表 的基金份额 50% 以上多数选举 产生一名代表作为 该次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主 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单位名 称)、 身份证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数量 、 委托人姓名( 或 单位名称)等事项。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日期后第 2 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 部 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如监 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 场监督,则在公证 机关监督 下 形成的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 、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 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50%泰达 宏 利红 利先 锋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94 以上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2) 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 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其 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 为有效; 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并予以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 进行表决 时,除非在计票时 有充分的相反证据 证明,否则 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 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 见即视为有效的表 决,表决 意 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 计入出具书面意见 的基金份 额 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各项提案或同一项 提案内并列的各项 议题应当分 开审议、逐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 会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代 理 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 授权的一名监督员 共同担任 监 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自行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 当 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代理人中推举两 名基金份 额 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 名监督员共同担任 监票人; 但 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 ,则大会主持人可 自行选举 三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 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大 会主 持人 对 于提 交 的表 决结 果 有异 议 ,可 以对 投 票数 进 行重 新 清 点;如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 新清点,而出席大会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代理人 对泰达 宏 利红 利先 锋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95 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 有异议,其有权在宣 布表决结果后立即 要求重新 清 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由 大会召集人授权的 两名监票人 在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 监督下进行计票,并 由公证机关对其计 票过程予 以 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票 人 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九)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报 中国证 监会核 准或 备案后 的公告 时间、方 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 过的一般决议和特 别决议,召集人应 当自通过之 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定的事项自中 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 出具无异议意见 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对全体基 金份额持有人、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份额持有 人应当执 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 。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如果 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时,必 须 将公证书 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 、义务产生重大影 响的,应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 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同 意。 (1)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 变更基金类别; (3)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4)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泰达 宏 利红 利先 锋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96 (6)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 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由基金 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 或收费方式;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 修改; (4) 对 基 金合 同的 修 改不 涉 及本 基金 合 同当 事 人权 利义 务 关系 发 生重 大 变 化;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按 照 法律 法规 或 本基 金 合同 规定 不 需召 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的 其 他 情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应报中国证监 会核准或备 案,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 2 日 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 、破 产、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续担任基金 管理人的职 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 产、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续担任基金 托管人的职 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泰达 宏 利红 利先 锋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97 (1) 基金合同终止时,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 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 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 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 清 算。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 关业 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 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 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 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 律法规和本基金合 同的有关规定对基 金财产进行 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 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 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 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 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 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 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 算组在进行基金财 产清算过程中发生 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泰达 宏 利红 利先 锋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98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 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 项须及时公告;基 金财产清 算 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由基金 财产清算 组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 内容、履行和解释 或与基金合同有关 的争议,基 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 商、调解途径解决 。 不愿或者不能通过 协商、调 解 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 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中 国 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 行仲裁。仲裁地点 为北京市 。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 当事人应恪守各自 的职责,继续忠实 、勤勉、尽 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五、 基金的 信息披露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 募说明书或更新后 的招募说明书、年 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和基金 份额净值公 告等文本 文件在编制完成后 ,将存放 于 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 管人所在地,供公众 免费 查阅。投资人 在支付工 本 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 指定的网站上进行 查阅。 本基金的信 息披露事项 将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泰达 宏 利红 利先 锋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99








十九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泰达 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刘惠文 成立日期:2002 年 6 月 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2]37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一亿八千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成立日期: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 从事银行卡业 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管箱服务; 经 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 泰达 宏 利红 利先 锋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00 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对象进 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 以便基 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 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 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的要求提供托管人履行职责所 必要的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 同业市场进行债券 回购的资金余额不 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4) 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95%, 债券资产占基金资 产的 0%-40%,权证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0%-3%。 (5)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 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8)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泰达 宏 利红 利先 锋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01 (9)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 申 购,本基金所申 报的金额不超过本 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 %;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取消 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 关 限制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 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三)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本托管协 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 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 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 关系的股东、 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 名单。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 准确性、 完 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 基 金托 管 人发 现 基金 管理 人 与关 联交 易 名单 中列 示 的关 联 方进 行法 律 法 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 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 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 基 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只能进行事后结算, 基金托管人不 承 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 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 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 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严 格泰达 宏 利红 利先 锋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02 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 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 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 新名单确定前已 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 结算。 如 基 金 管 理人 根据 市 场情 况需 要临 时 调整 银行 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对 手名 单及 结算 方式 的,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 金 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 并 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 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 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 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 间 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 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 金 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 监 督和核查。 (六)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 定, 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 方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 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 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 正 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 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 违 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 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 应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 管泰达 宏 利红 利先 锋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03 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 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 八 )若 基 金托 管 人发 现基 金 管理 人依 据 交易 程序 已 经生 效 的指 令违 反 法 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 管 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有重大违 规行为,应及时报 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并将纠正结 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 理 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 效监督,情节严重或 经基金托管人提出 警告仍不 改 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 金 管 理 人计 算的 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 金份 额净 值 、根 据基 金管 理 人指 令办 理清 算交 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 为。 (二)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 等 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 规定时,应及时以 书面形式通 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 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 上 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 以 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 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 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 金托管人有重大违 规行为,应及时报 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 期纠正,并将纠正结 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 管 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 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 行使监督权,或采 取拖延、 欺 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 监督,情节严重或经 基金管理人提出警 告仍不改 正 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泰达 宏 利红 利先 锋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04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 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 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 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 管 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 金 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 责 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 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 金募 集 期间 募 集的 资金 应 存于 基金 管 理人 在基 金 托管 人 的营 业机 构 开 立的“基金募集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 应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 同时在规定时 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 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 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 并根据基 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泰达 宏 利红 利先 锋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05 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 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 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 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 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为 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的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 金托 管 人以 基 金托 管人 的 名义 在中 国 证券 登记 结 算有 限 责任 公司 开 立 结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 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 中国 证 监会 或 其他 监管 机 构在 本托 管 协议 订立 日 之后 允 许基 金从 事 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 金 托 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有关规定, 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并 代 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 业务 发 展需 要 而开 立的 其 他账 户, 可 以根 据法 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的 规 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泰达 宏 利红 利先 锋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06 2. 法 律法 规 等有 关 规定 对相 关 账户 的开 立 和管 理 另 有 规定 的 ,从 其规 定 办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 金 财产 投 资的 有 关实 物证 券 等有 价凭 证 由基 金托 管 人存 放 于基 金托 管 人 的保管库,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 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 的代保管库,保管 凭证由基金 托 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 同 办 理 。基 金托 管 人对 由基 金托 管 人以 外机 构 实际 有效 控制 的 证券 不承 担保 管责 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 同的签署,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由基 金 管理人代 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 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 件分别由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 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 定外,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金签署的与基 金财产有 关 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 金年度审计合同、基 金信息披露协议及 基金投资 业 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 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至少各持 有 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 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 后及时以加密方式 将重大合 同 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 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 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重大合 同 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 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 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和 基金会计核算的义 务由基金管泰达 宏 利红 利先 锋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07 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 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 人担任 ,因此,就 与本基金 有 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 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 讨论后,仍无法达 成一致意 见 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 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 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 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 或延误提供, 并保证其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 金 托 管人 不得 将 所保 管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名 册用 于基 金托 管 业务 以外 的其 他用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除非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八、 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备案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泰达 宏 利红 利先 锋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08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 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提供一系 列的服务。以下是 主要的服务 内容,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 和市场的变化,增 加或变更 服 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服务 1、 基金投资人交易资料的对账服务 每次交易结束后, 基金投资人可在 T+2 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 询和打印确认单; 在每季度结束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 注册登记机构 或基金管理 人按投资人意愿向有交易的 基 金投资人以书面形 式寄送季度对帐单 ;在每年 度 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 注册登记机构 或基金管理人按持有人意愿对所有的持 有 人以书面形式寄送年度对帐单。 2、 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红利再投资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 将其所获红利 按 除息日 的基金份额 净值自动转为基金 份额 。红 利 再投资免收申购费用。 (三)基金间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 基金合同和基金管 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某一基金 的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 人 管理的、且由同一 注册 登记机构 办理登记结算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 泰达 宏 利红 利先 锋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09 (四)定期 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通过销售机构 为投资者提供定 期 定额 投资的服务 。通过定期 定额 投资计划,投资者可以 定时定额申购基金份 额。 具体实施时间 和业务规 则 另行公告。 (五)在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 利用公司 网站 http://www.mfcteda.com 定期或不 定期为 基金投 资者提供投资策略分析报告 以及与基金经理(或 投资顾问)的定期 在线交流 的 服务。在技术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还可提供网 上交易服务。 (六) 资讯 服务 泰达 宏利客服中心为投资者提供 7× 24 小时的电话语音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 客服电话 400-698-8888 的语音系统或登录公司网 站 http://www.mfcteda.com,查 询基金净值、基金 账户 信息 、基金产品介绍等情 况,人工座席在工 作时间还 将 为投资者提供周到的人工答疑服务。


(七 )投诉受理 投资人可以拨打泰达宏利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电 话 400-698-8888 或客服信箱:irm@mfcteda.com 投诉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的人 员 和服务。 二十 一 、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1.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09 年 12 月 4 日发布《 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泰达荷银红利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的公告》。 2.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0 年 1 月 29 日发布《泰达荷银红利先锋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转换入、转换出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 3.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0 年 1 月 30 日发布《关于调整旗下基金最低赎回泰达 宏 利红 利先 锋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10 份额及最低保留份额的公告》 。 4.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0 年3 月4 日发布 《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提请投 资者及时更新已过期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公告》 。 5.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0 年3 月4 日发布 《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网站及网上交易停机维护的公告》 。 6.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0 年3 月9 日发布 《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股权变更及公司更名的公告》 。 7.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0 年 3 月 12 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旗下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的公告》。 8.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0 年 3 月 17 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旗下公募基金名称的公告》 。 9.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0 年 3 月 25 日发布 《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旗下基金参与渤海银行基金定投及网银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10.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0 年3 月 31 日发布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变更的公告》 。 11.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0 年4 月9 日发布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调整旗下基金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定期定额投资起点金额的公告》 。 12.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0 年 4 月 21 日发布《 泰达宏利红利先锋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 2010 年度第1 季度报告》。 13.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0 年4 月 29 日发布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关 于旗下基金参与深圳发展银行基金定投及申购费率优惠推广活动的公告》 。 14.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0 年 5 月 4 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变更直销银行账户信息的公告》 。 15.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0 年 5 月 5 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开展网上直销基金转换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16.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0 年5 月 17 日发布 《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旗下基金增加华夏银行为代销机构及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17.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0 年5 月 20 日发布 《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 于在光大证券开通旗下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 泰达 宏 利红 利先 锋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11 二十 二 、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招募说明书分别置备于基金管 理人 的住所, 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查阅、复 制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 得上述文件复制件 或复印件 。 对投资者按此种方式所获得 的文件及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保证文 本的内容 与 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 还可以 直接 登录基 金管 理人的 网站(http://www.mfcteda.com) 查阅和 下载招募说明书。 二十 三 、 备 查 文 件 (一) 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下列文件: 1、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募集的文件; 2、 《泰达荷银红利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 《泰达荷银 红利先锋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 、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备 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者查阅方式 1、 存放 地点 :基金 合同、 托管 协议存 放在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处; 其余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 2、 查阅 方式 :投资 者可在 营业 时间免 费到存 放地点 查阅 ,也 可 按工本费 购买复印件。








泰达宏利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0 年 7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