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嘉实稳固(070020)

嘉实稳固:基金合同查看PDF公告

 
 
 
 
 
嘉 实 稳 固 收益 债 券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基金合同 
 
 
 
 
 
 
 
 
 
基 金 管理 人 : 嘉 实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基 金 托管 人 :中 国 工商 银 行股 份 有限 公 司 
 
二零一零年 七 月 
 
 嘉实稳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目 录 第一部 分


前言 和释 义 2 前


言 2 释


义 3 第二部 分


基金 的基 本情 况 8 第三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发 售 9 第四部 分


基金 备案 11 第五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12 第六部 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权 利义 务 18 第七部 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24 第八部 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的更 换条 件和 程序 30 第九部 分


基金 的托 管 32 第十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注 册登记 33 第十一 部分


基 金的 投资 34 第十二 部分


基 金的 财产 40 第十三 部分


基 金资 产估 值 41 第十四 部分


基 金费 用与 税收 45 第十五 部分


基 金的 收益 与分配 47 第十六 部分


基 金的 会计 与审计 49 第十七 部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50 第十八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55 第十九 部分


业 务规 则 58 第二十 部分


违 约责 任 59 第二十 一部 分


争议 的处 理和适 用的 法律 60 第二十 二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效力 61 第二十 三部 分


其他 事项 62 第二十 四部 分


基金 合同 内容摘 要 63 嘉实稳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 3-2 第 一部 分


前 言和 释义 前


言 为保护 基金 投资 者合 法权 益, 明确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的权 利与 义务 , 规范 嘉 实稳固 收 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 金 ( 以下简称 “本基金 ”或“ 基金” )运 作,依 照《中华 人民共和 国 合 同法》 、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 证券投 资基 金法 》 ( 以下 简 称 《 基金 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运 作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简 称 《运 作 办法 》 ) 、 《 证 券投 资 基 金销 售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称 《 销售 办 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 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 信 息披露办 法》 ) 、证 券投资 基金信息 披露 内容与 格式 准则 第6 号 《 基金合 同的 内容 与格 式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在平 等 自愿 、 诚 实信 用、 充分保 护基 金投 资者 及相 关当事 人的 合法 权益 的原 则基础 上 , 特 订立 《 嘉实 稳 固收益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 以下简 称“ 本合 同” 或“ 《 基金合 同》 ” ) 。 《基金 合同 》 是规 定 《 基 金合同 》 当事 人之 间权 利 义务的 基本 法律 文件 , 其 他与本 基金 相关的 涉及 《 基金 合同 》 当 事人之 间权 利义 务关 系的 任何文 件或 表述 , 均以 本 合同为 准。 《基 金合同 》 的当 事人 包括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基金 投 资者自 依 《基 金 合同 》 取 得基 金份 额 , 即 成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 《 基金合 同 》 的 当事 人 , 其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行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 基 金合同 》 的承 认和 接受。 《 基金合 同 》 的 当事 人按 照 法律法 规和 《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享有 权利 ,同时 需承 担相 应的 义务 。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的规定 募集 ,并 经中 国证 监会核 准 。 中国证 监会 对基 金募 集的 核准并 不表 明其 对本 基金 的价值 和收 益作 出实 质性 判断或 保证 , 也 不表明 投资 于本 基金 没有 风险。 投资 者投 资于 本基 金,必 须自 担风 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投资 本 基金 一定 盈利 ,也 不保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最低收 益。 《基金 合同 》 应当 适用 《 基金法 》 及相 应法 律法 规 之规定 , 若因 法律 法规 的 修改或 更新 导致 《基 金合 同》 的内 容 与届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的 规定不 一致 , 应当 以届 时 有效的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为准 ,及 时作 出相 应的变 更和 调整 ,同 时就 该等变 更或 调整 进行 公告 。 嘉实稳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 3-3 释


义 《基金 合同 》中 除非 文意 另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具有 如下含 义: 本合同 、 《 基金 合同 》 《嘉实 稳固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及 对 本合同 的 任何有 效的 修订 和补 充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 国(仅为《基 金合同》目的 不包括香港 特别行 政 区、澳 门特 别行 政区 及台 湾地区) 法律法 规 中国现 时有 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律 、 行政 法规 、 部门 规 章及规 范 性文件 《基金 法》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金 法》 《销售 办法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运作 办法 》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信息 披露 办法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元 中国法 定货 币人 民币 元 基金或 本基 金 依据 《基 金合 同 》 所 募集 的 嘉实稳 固收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嘉实稳固收 益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 , 即用于 公 开披露 本基 金的 基金 管理 人及基 金托 管人 、 相关 服 务机构 、 基 金的募 集 、 基 金合 同的 生 效、 基金 份额 的交 易、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和赎 回 、 基 金的 投资 、 基金的 业绩 、 基金 的财 产 、 基 金资 产 的估值 、 基金 收益 与分 配 、 基 金的 费用 与税 收、 基 金的信 息披 露、 风险 揭示 、 基 金的 终 止与清 算 、 基 金合 同的 内 容摘要 、 基 金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 要 、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 其 他应 披 露事项 、 招募 说明 书的 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 备 查文 件 等涉及 本基 金的信 息, 供基 金投 资者 选 择并决 定是 否提 出基 金认 购或申 购 申请的 要约 邀请 文件 ,及 其定期 的更 新 托管协 议: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签订的 《 嘉 实稳 固收 益债 券 型证券 投 资基金 托管 协议 》及 其任 何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发售公 告 《嘉实 稳固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业务 规则 》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规则 》 中国证 监会 中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银行监 管机 构 中国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或其 他经 国务 院授 权的 机构 基金管 理人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金托 管人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嘉实稳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 3-4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根据 《基 金合 同 》 及 相关 文 件合法 取得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投 资 者 基金代 销机 构 符合 《销 售办 法》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条 件 , 取得基 金代 销业务 资格 ,并 与基 金管 理人签 订基 金销 售与 服务 代理协 议 , 代为办 理本 基金 发售 、 申 购、 赎回 和其 他基 金业 务 的代理 机 构 销售机 构 基金管 理人 及基 金代 销机 构 基金销 售网 点 基金管 理人 的直 销网 点及 基金代 销机 构的 代销 网点 注册登 记业 务 基金登 记 、 存 管、 清算 和 交收业 务 , 具 体内 容包 括 投资者 基金 账户管 理 、 基 金份 额注 册 登记 、 清 算及 基金 交易 确 认、 发放 红 利、建 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等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嘉 实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其 委 托 的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办 理 基 金 注册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受 《 基金 合同 》 约束 , 根 据 《 基金 合同 》 享受 权利 并承担 义 务 的法律 主体 , 包括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个人投 资者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条 件 可 以 投 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自 然人 机构投 资者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在 中 国 合 法 注 册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的 并 存 续 的 企 业法人 、事 业法 人、 社会 团体和 其他 组织 合格境 外 机 构投 资者 符合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 者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 及 相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可 投 资 于 中 国 境 内 合 法 募 集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中国境 外的 基金 管理 机构 、 保 险公 司 、 证 券公 司以 及 其他资 产 管理机 构 投资者 个人投 资者 、 机构 投资 者 、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和法 律法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 资 者 的 总 称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基金募集 达 到法 律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 约定 的条 件 , 基金管 理 人聘请 法定 机构 验资 并办 理完毕 基金 备案 手续 , 获 得 中国证 监 会书面 确认 之日 募集期 自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 起不 超过 3 个月 的期 限 基金存 续期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合法 存续的 不定 期之 期间 日/天 公历日 月 公历月 工作日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和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 开放日 销售机 构办 理本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赎 回等 业务 的工 作日 嘉实稳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 3-5 T 日 申购、 赎回 或办 理其 他基 金业务 的申 请日 T+n 日 自T 日起第 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 认购 在本基 金募 集期 内投 资者 购买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发售 在本基 金募 集期 内, 销售 机 构向投 资者 销售 本基 金份 额的 行 为 申购 基金投 资者 根据 基金 销售 网点规 定的 手续 , 向 基金 管 理人申请 购买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 赎回 基金投 资者 根据 基金 销售 网点规 定的 手续 , 向 基金 管 理人申请 卖出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 本 基金的 日常 赎回 自 《基 金 合同 》 生 效 后不超 过3 个月 的时 间开 始办理 巨额赎 回 在单个 开放 日 , 本 基金 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 赎 回申请 份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额 总数及 基金 转换 中转 入申 请份额 总数 后的 余额 ) 超 过 上一日 本 基金总 份额 的10% 时 的情 形 基金账 户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给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用 于 记 录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开 放式 基金 份额情 况的 账户 交易账 户 各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投 资 者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金交 易所 引起 的基 金份 额的变 动及 结余 情况 的账 户 转托管 投 资 者 将 其 持 有 的 同 一 基 金 账 户 下 的 基 金 份 额 从 某 一 交 易 账 户转入 另一 交易 账户 的业 务 基金转 换 投 资 者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申 请 将 其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任一 开放 式基 金 (转 出 基金 ) 的 全部 或部 分基 金 份额转 换为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任 何其 他开放 式基 金 (转 入基 金 ) 的基金 份 额的行 为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投资者 通过 有关 销售 机构 提出申 请 , 约 定每 期扣 款 日、 扣款 金 额及扣 款方 式, 由销 售机 构 于每期 约定 扣款 日在 投资 者指定 银 行账户 内自 动完 成扣 款及 基金申 购申 请的 一种 投资 方式 基金收 益 基金投 资所 得红 利 、 股 息 、 债 券利 息、 证券 投资 收 益、 证券 持 有期间 的公 允价 值变 动、 银行存 款利 息以 及其 他收 入 基金资 产总 值 基金所 拥有 的各 类证 券及 票据价 值、 银行 存款 本息 和 本基金 应 收的申 购基 金款 以及 其他 投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 和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扣 除负 债后 的净资 产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指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所 得 的 单 位基金 份额 的价 值 基金资 产估 值 计算评 估基 金资 产和 负债 的价值 , 以 确定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过 程 货币市 场工 具 现金 ; 一 年以 内( 含 一年) 的银行 定期 存款 、 大额 存 单; 剩余 期嘉实稳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 3-6 限在三 百九 十七 天以 内( 含 三百九 十七 天) 的债 券; 期 限在一 年 以内( 含一 年)的 债券 回购 ; 期限在 一年 以内(含 一年) 的中央 银 行票据 ; 中国 证监 会 、 中 国 人民银 行认 可的 其他 具有 良好流 动 性的金融 工具 指定媒 体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用 以进 行信息 披露 的报 刊和 互联 网网站 不可抗 力




















本合同 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避 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件 基金份 额类 别 指根据 认购 费、 申购 费、 赎回费 、 销 售服 务费 、 管 理费、 托 管 费等费 率 收 取方 式 和 收取 水平 的 不同 将基 金份 额分 为不同 的 类别, 各基 金份 额类 别可以 分别 设置 代码 , 分 别计 算和公 告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销售服 务费 指从基 金资 产中 计提 的, 用于本 基金 市场 推广、 销 售以及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服务 的费 用 3 年运 作周 期滚动 1、 自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满 3 年1 个 月的 期间 ,为 本基 金 3 年运 作周 期的 “ 第一 期” (简 称 “第 一期 ” ) ; 其 中 自本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满 3 年 的期间 ,为 本基 金第 一期 的“ 运 作期” ; 第一 期 运 作期 后的 一个月 , 为 本基 金第 一期 的 “ 间 歇期”。 2、 自本基 金第 一期 间歇 期 结 束后的 第一 个工 作日 起 满3 年1 个月的 期间 , 为 本基 金 3 年 运作周 期的 “第 二期 ” (简 称 “第 二期” ) ;其 中自 本基 金第 一期 间 歇期 结束 后的 第一 个工 作 日起 满3 年 的期 间, 为本 基金第 二期 的 “ 运作 期 ” ; 第二期 运作期 后的 一个 月, 为本 基金第 二期 的“ 间歇 期”。 3、 依此类 推, 本基 金在 持续 经营中 ,形 成“3 年 运作 周期 滚 动” 。 运作期 自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 或自 本基 金上 一期 间歇 期 结束 后 的 第一个 工作 日起 满 3 年的 期间, 为本 基金 的 运 作期 间歇期 本基金 每个 运作 期 结 束后 的一个 月, 为本 基金 的 间 歇期 护本目 标 指运作 期内 本基 金 为 保护 投资本 金安 全 而 设定 的 风 险控制 目 标,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首个护 本目 标 为1.00 元/ 基金份 额, 护本目 标 每 年重 新确 定; 年度观 察日 指在当 期运 作期 内, 自 当期 运作 期 第 一个 工作 日 开 始计算, 增 加第一 个日 历 年 后与 当期 运作期 第一 个工 作日 对应 的 日期 为 当期运 作期 的第 一个 年度 观 察日 (如 果该 对应 日期 不是工 作 日,顺 延至 下一 个工 作日 ) ,增加 第二 个日 历年 后与 当期运 作嘉实稳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 3-7 期第一 个工 作日 对应 的日 期 为当 期运 作期 的第 二个 年度观 察 日(如 果该 对应 日期 不是 工作日 ,顺 延至 下一 个工 作日) 。 嘉实稳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 3-8 第 二部 分


基 金的 基本情 况 一、基金名称 嘉实稳 固收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 ,开 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 在追 求本 金安 全 、 有效控 制风 险的 前提 下 , 力争持 续稳 定地 获得 高于 存款利 率的 收益 。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 份额 总额 本基金 的最 低募 集份 额总 额为 2 亿份。 六、基金份额面值和 认购 费用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 面值 为人民 币 1.00 元。 本基金 认购 费率 最高 不超 过5%, 具体 费率 按招 募说 明书的 规定 执行 。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嘉实稳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 3-9 第 三部 分


基 金份 额的发 售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 面值 为人民 币 1.00 元, 按发 售 面值发 售。 一、募集期 自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 起不 超过 3 个月 , 具体 发售 时 间见 《招 募说 明书 》 及 《发 售公告 》 。


二、发售对象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个人 投资者 、 机构 投资 者及 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 以 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者。 三、募集目标 具体在 《招 募说 明书 》 或 《发售 公告 》 中 列示 。 四、发售方式和销售 渠道 本基金 将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销 网点 及基 金代 销机 构的代 销网 点 (具 体名 单 见 《 发售 公 告》 ) 公开 发售 。 本基 金认 购采取 全额 缴款 认购 的方 式。 基金 投资 者在 募集 期 内可多 次认 购, 认购一 经受 理不 得撤 销。 基金发 售机 构认 购申 请的 受理并 不代 表该 申请 一定 成功, 而仅 代表 发售 机构 确 实接收 到 认购申 请。 认购 的确 认以 注册登 记机 构或 基金 管理 公司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 五、认购费用 本基金 以认 购金 额为 基数 采用比 例费 率计 算认 购费 用, 认 购费 率最 高不 超过 认 购金额 的 5% ,具 体在 招募 说明 书 中 列示 。 基金 认购 费用 不列 入基金 财产 ,主 要用 于基 金的市 场推 广 、 销售、 注册 登记 等募 集期 间发生 的各 项费 用。 六、募集期利息的处 理方 式 基金募 集期 间 , 投 资者 的 认购款 项只 能存 入专 门账 户, 任何 人 不 得动 用。 认 购款项 在募 集期间 产生 的利 息将 折算 为基金 份额 归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所 有, 其中 利息 转份 额 以基金 注册 登 记机构 的记 录为 准。 七、基金认购份额的 计算 1、基金认 购采用金 额认购 的方式。 基金的认 购金额 包括认购 费用和净 认购金 额。计 算 公式为 : (1) 净认 购金 额 = 认购 金额/ (1+ 认购 费率 ) ; 嘉实稳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 3-10 (2) 认购 费用 = 认 购金 额-净 认购 金额 ; (3) 认购 份额 = ( 净认 购金额 +认 购利 息)/ 基 金份额 初始 面值 。 2、认购份 额计算结 果保留 到小数点 后两位, 小数点 后两位以 后的部分 舍去, 舍去部 分 所代表 的资 产 计 入基 金财 产。 3、本基金 的认购 费率将按 照《运作 办法》 、 《 销售办 法》的规 定,参照 行业惯 例,结 合 市场实 际情 况收 取。 具体 费率详 见本 基金 的《 招募 说明书 》和 《发 售公 告》 。 八、基金份额的认购 和持 有限额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对每 个账 户的认 购和 持有 基金 份额 进行限 制 , 具 体限 制请 参 见 《 招募 说 明书》 或相 关公 告。 嘉实稳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 3-11 第 四部 分


基 金备 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 自基 金份 额 发 售之 日起3 个月 内 , 在 基金 募 集份额 总额 不少 于2 亿份 , 基 金募 集 金额不 少 于2 亿 元人 民币 且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人 数 不 少于200 人 的条 件下 , 基 金 管理人 依据 法 律法规 及招 募说 明书 可以 决定停 止基 金发 售, 并在 10 日内 聘请 法定 验资 机构 验资, 自收 到 验资报 告之 日 起10 日内 , 向中国 证监 会办 理基 金备 案手续 。 基金募 集达 到基 金备 案条 件的, 自基 金管 理人 办理 完 毕基金 备案 手续 并取 得 中 国证监 会 书面确认 之日起, 《基金合 同》生效 ;否则《 基金合 同》不生 效。基金 管理人 在收到中 国 证 监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对 《 基金合 同 》 生 效事 宜予 以 公告 。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基 金募集 期间 募 集 的资金 存入 专门 账户 ,在 基金募 集行 为结 束前 ,任 何人不 得动 用。 《基金 合同 》 生效 时, 认购 款项在 募集 期内 产生 的利 息将折 合成 基金 份额 归投 资者 所 有 。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时 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 基金 合同 》不 能生 效,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承担 下列责 任: 1、以 其固 有财 产承 担因 募 集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 用; 2、 在 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后30 日 内返 还投 资者 已缴 纳 的款项 , 并加 计银 行同 期存 款利息 。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 产规 模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 金份额持有 人数量 不满 200 人或者基 金资产 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连 续 20 个工 作日 出现 前述 情 形的,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向 中国 证监 会说 明原因 并报 送解 决方 案。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嘉实稳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 3-12 第 五部 分


基 金份 额的申 购与 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 的销 售机 构包 括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代 销机 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 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 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 的其他方 式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 情况变 更或 增减 基金 代销 机构 , 并 予以 公 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 放日 及时间 本基金 的 申 购、 赎回 自《 基金合 同》 生效 后不 超 过 3 个月 的时 间内 开始 办理 ,基金 管 理人应在 开始办理 申购 或 赎回的具 体日期 前 2 日 在 至少一家 指定媒体 及基金 管理人互 联网 网站( 以下 简称 “网 站” ) 公告。 申购和 赎回 的开 放日 为证 券交易 所交 易日 (基 金管 理人公 告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时除外 ) , 投资者 应当 在开 放日 办理 申购和 赎回 申请 。 开 放日 的 具体业 务办 理时 间在 招募 说明书 中载 明 或另行 公告 。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 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 人可对申 购、赎 回时 间进 行调 整, 但此项 调整 应在 实施 日 2 日前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 回或者 转 换。 投资 人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 赎 回或 转换 申请 的 , 其 基金 份额 申 购、赎 回价 格为 下一 开放 日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的 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 则 1、 “ 未知 价” 原则 , 即 申购 、 赎 回价 格以 申请 当日 收 市后计 算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准 进 行计算 ;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基金管 理人可根 据基金 运作的实 际情况并 在不影 响基金份 额持有人 实质利 益的前 提 下调整 上述 原则 。 基金 管 理人必 须在 新规 则开 始实 施前按 照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的 有关 规定 在 指定媒 体及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 序 1、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基金投 资者 必须 根据 基金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程序 , 在 开 放日的 业务 办理 时间 向基 金销售 机 构提出 申购 或赎 回的 申请 。 投资者在 申购本基 金时须 按销售机 构规定的 方式备 足申购资 金,投资者 在提交 赎回申 请 时,必 须有 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额 ,否 则所 提交 的申 购、赎 回的 申请 无效 而不 予成交 。 2、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嘉实稳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 3-13 T 日规 定时 间受 理的 申请 , 正常情 况下 , 基金 注册 登 记机构 在 T+1 日 内为 投资 者对该 交 易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在 T+2 日 后( 包括 该日 )投 资者可 向销 售机 构或 以销 售机构 规定 的 其他方 式查 询申 购与 赎回 的成交 情况 。 在法 律法 规 规定的 范围 内 , 经 与基 金 托管人 协商 , 基 金管理 人可 调整 上述 规则 。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于新 规则 开始实 施前 至少 提 前2 日 在至少 一家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媒体 公告 。 基金发 售机 构申 购申 请的 受理并 不代 表该 申请 一定 成功, 而仅 代表 发售 机构 确 实接收 到 申购申 请。 申购 的确 认以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或 基金 管理公 司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 3、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 若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若 申购 不 成功或 无效 ,申 购款 项将 退 回投 资者 账户 。 投资 者T 日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 金管 理人 将通 过基 金 注册登 记机 构及 其相 关基 金销售 机 构在 T +7 日( 包括 该日 ) 内将赎 回款 项划 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账 户。 在发 生巨 额赎回 的情 形 时,款 项的 支付 办法 参照 《基金 合同 》的 有关 条款 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 额限 制 1、基金管 理人可以 规定投 资者首次 申购和每 次申购 的最低金 额以及每 次赎回 的最低 份 额。具 体规 定请 参见 《招 募说明 书》 ; 2、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规 定投 资者每 个交 易账 户的 最低 基金份 额余 额。 具体 规定 请 参见 《 招 募说明 书》 ; 3、基金管 理人可以 规定单 个投资者 累计持有 的基金 份额上限 。 具体规 定请参 见《招 募 说明书 》 ; 4、基金管 理人可根 据市场 情况,在 法律法规 允许的 情况下, 调整上述 对申购 的金额 和 赎回的 份额 的数 量限 制 ,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在调 整生 效前依 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 的 有关 规定 至 少在一 家指 定媒 体及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 费用 1、本基金 的申购费 用由基 金申购人 承担,不 列入基 金财产, 主要用于 本基金 的市场 推 广、销 售、 注册 登记 等各 项费用 。赎 回费 用由 基金 赎回人 承担 。 2、投资者 可将其持 有的全 部或部分 基金份额 赎回。 赎回费用 由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承担 。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用在 投资 者赎回 本 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 扣 除用 于市 场推 广 、 注 册 登记费 和其 他 手续费 后的 余额 归基 金财 产, 赎 回费 归入 基金 财产 的 比例不 得低 于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规 定的比 例下 限。 3、本 基金 申购 费率 最高 不 超过 5%, 赎回 费率 最高 不 超过 5%。 4、本基金 的申购费 率、赎 回费率和 收费方式 由基金 管理人根 据《基金 合同》 的规定 确嘉实稳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 3-14 定并在 《 招募 说明 书 》 中 列示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 据 《 基金 合同 》 的相 关约 定调整 费率 或收 费方式 , 基 金管 理人 最迟 应 于新的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 前2 日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 媒体 及基金 管理人 网站 公告 。 5、基金管 理人可以 在不违 背法律法 规规定及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情形 下根据 市场情 况 制定基 金促 销计 划 , 针 对 特定地 域范 围 、 特 定行 业 、 特 定职 业的 投资 者以 及 以特定 交易 方式 (如网 上交 易、 电话 交易 等)等 进行 基金 交易 的投 资者定 期或 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促 销活 动 。 在基金 促销 活动 期间 , 按 相 关监管 部门 要求 履行 相关 手续后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适 当调低 基金 申 购费率 和基 金赎 回费 率。 6、在法律 法规和 《 基金合 同》规定 的范围内 ,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 一致, 本 基金 可 根据 费率 收取 方式 和收取 水平 的不 同 , 增设 基金份 额类 别 。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 金额 的计算 1、本 基金 申购 份额 和赎 回 金额的 具体 计算 公式 ,在 招募说 明书 中列 示 。 2、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计算: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 天收市 后计 算, 并在T+1 日内公 告。 遇特 殊情 况, 经中国 证 监 会同意 ,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 算或公 告 。 本 基金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计 算 , 保 留到 小 数点 后 3 位 , 小 数点后 第4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产 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3、申 购份 额的 处理 方式 : 申购的 有效 份额 为按 实际 确认的 申购 金额 在扣 除相 应的费 用后 , 以 当日 基金 份 额净值 为 基准计 算 , 申 购份 额计 算 结果 保 留到 小数 点 后2 位, 小 数点 后两 位以 后的 部 分舍去 , 舍去 部 分所代 表的 资产 计入 基金 财产 。 4、赎 回金 额的 处理 方式 : 赎回金 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有效赎 回份 额以 当日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基准 并扣 除相 应的费 用 , 赎回金 额计 算结 果 保 留到 小数点 后 2 位, 小 数点 后 两位以 后的 部分 舍去 , 舍 去部分 所代 表的 资产 计 入基 金财 产 。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 册登 记 投资者 申购 基金 成功 后,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为投资 者登 记权 益并 办理 注册登 记 手续, 投资 者 自T+2 日( 含该日 )后 有权 赎回 该部 分基金 份额 。 投资者 赎回 基金 成功 后,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为投资 者办 理扣 除权 益的 注册登 记 手续。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上 述 注册登 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但不 得 实质影 响投 资者 的合 法权 益, 并 最 迟 于开 始实 施前2 日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及 基金管 理人 网 站公告 。 嘉实稳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 3-15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 的情 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 现如 下情 形,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暂停 或拒 绝基 金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 : (1)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无 法正 常运 作;


(2) 证券 交易 场所 在交 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导 致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无法 计算 ; (3)基金 资产规模 过大, 使基金管 理人无法 找到合 适的投资 品种,或 可能对 基金业 绩 产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4)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 (5)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会 有 损于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某些 申购 ; (6)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可 暂停 申购的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申 购款项 将全 额退 还投 资者 。 发生 上述 (1) 到 (4)项 、及(6 ) 项 暂停 申购 情形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及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刊 登暂停 申购 公 告。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 缓支 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 处理 方式 除非出 现如 下情 形, 基金 管 理人不 得拒 绝接 受或 暂停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赎 回申 请或者 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 (1)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管 理人 不能 支付 赎回 款项; (2)证券 交易场所 在交易 时间非正 常 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算 当日基 金资产 净 值; (3) 因市 场剧 烈波 动或 其 他原因 而出 现连 续 2 个或 2 个 以上 开放 日巨 额赎 回 ,导致 本 基金的 现金 支付 出现 困难 ; (4)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5)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当日 立即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 已 接受 的赎 回申请 , 基金管 理人 将足 额支 付 ; 如暂时 不能 足额 支付 的 , 可延期 支付 部分 赎回 款项 , 按 每个 赎回 申 请人已 被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量占已 接受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例 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 未支付 部分 由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发生 的情 况制定 相应 的处 理办 法在 后续开 放日 予以 支付 。 同时,在 出现上述 第(3 ) 款的情形 时,对已 接受的 赎回申请 可延期支 付赎回 款项, 最 长不超 过 20 个 工作 日, 并 在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及基 金管理 人网 站公 告。 投资 者在申 请赎 回 时可事 先选 择将 当日 可能 未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 销。 暂停基 金的 赎回 , 基 金管 理 人应及 时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及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刊登暂 停 赎回公 告。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 并依 照 有关规 定在 至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及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上公 告。 嘉实稳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 3-16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 形及 处理方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本基金 单个 开放 日 , 基 金 净赎回 申请 ( 赎回 申请 份额 总数 加 上 基金 转换 中转 出申请 份额 总数后 扣除 申购 申请 份额 总数及 基金 转换 中转 入申 请份额 总数 后的 余额 ) 超 过 上一日 基金 总 份额 的10% 时, 即认 为发 生了巨 额赎 回。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根 据本 基金 当时 的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 赎回或 部 分顺延 赎回 。 (1)全额 赎回:当 基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力支 付投资 者的全部 赎回申请 时,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部分 顺延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支付 投资者 的赎回申 请有困难 或认为 支付投 资 者的赎 回申 请可 能会 对基 金的资 产净 值造 成较 大波 动时, 基金 管理 人在 当日 接 受赎回 比例 不 低于上 一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10%的 前提 下 , 对 其余 赎回 申请延 期予 以办 理 。 对 于 单个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的赎 回申 请 , 应 当 按 照其 申请 赎回 份额 占当 日申请 赎回 总份额 的 比例 , 确 定 该 单个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当日 办理 的 赎回份 额 ; 投 资者 未能 赎 回部分 , 除投 资者 在提 交 赎回申 请时 选择 将当日 未获 办理 部分 予以 撤销外 , 延迟 至下 一个 开 放日办 理 , 赎 回价 格为 下 一个开 放日 的价 格。 依照 上述 规定 转入 下 一个开 放日 的赎 回不 享有 赎回优 先权 , 并以 此类 推 , 直 到全 部赎 回 为止。 部分 顺延 赎回 不受 单笔赎 回最 低份 额的 限制 。 (3) 巨额 赎回 的公 告: 当 发生巨 额赎 回并 顺延 赎回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2 日 内通过指 定媒体 及基 金管 理人 的公 司网站 或代 销机 构的 网点 刊登公 告, 并在 公开 披露 日 向中国 证监 会 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 同 时以 邮寄 、 传真 或 《 招募 说 明书》 规定 的其 他方 式 通 知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 并说 明有关 处理 方法 。 本基金 连 续2 个 开放 日以 上发生 巨额 赎回 , 如基 金 管理人 认为 有必 要 , 可 暂 停接受 赎回 申请; 已经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但不 得超 过 20 个 工作 日 ,并应 当在 至 少一家 指定 媒体 及基 金管 理人网 站公 告。 十二、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 回的公告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一 天,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 放日在 至少 一 家 指定 媒体 及基金 管 理人网 站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并公 布最近 一个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一天但 少于 两周 , 暂停 结 束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 基 金 管理人应 提前 2 日在至 少 一家指定 媒体及基 金管理 人网站刊 登基金重 新开放 申购或赎 回的 公告, 并在 重新 开始 办理 申购或 赎回 的开 放日 公告 最近一 个工 作日 的 基 金份 额净值 。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两周 , 暂 停期 间 , 基 金管 理 人应每 两周 至少 重复 刊登 暂停公 告 一次 。 暂 停结 束基 金重 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 基 金 管理人 应提 前 2 日在 至少 一家指 定媒 体及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连续 刊登 基金重 新 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 并 在重 新开 放申 购 或赎回 日公 告 最近一 个工 作日 的 基 金份 额净值 。 嘉实稳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 3-17 十三、基金的转换 为方便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 未来在 各项 技术 条件 和准 备完备 的情 况下 , 投资 者 可以依 照基 金管理 人的 有关 规定 选择 在本基 金和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其 他基 金之 间进 行基 金转换 。 基 金 转 换的数 额限 制、 转换 费率 等具体 规定 可以 由基 金管 理人届 时另 行规 定并 公告 。 十 四、转托管 本基金 目前 实行 份额 托管 的交易 制度 。 投 资者 可将 所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从一 个交 易账户 转 入另一 个交 易账 户进 行交 易。 具体 办理 方法 参照 《 业务规 则 》 的 有关 规定 以 及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业务 规则 。 十 五、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者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 体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届 时发布 公 告或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中 确定。 十 六、基金的非交易 过户 非交易 过户 是指 不采 用申 购、 赎回 等基 金交 易方 式 , 将一定 数量 的基 金份 额按 照一定 规 则从某 一投 资者 基金 账户 转移到 另一 投资 者基 金账 户的行 为。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继承 、 捐 赠 、 司 法强 制执 行 和经注 册登 记机 构认 可的 其他情 况 下的非交 易过户。 其中, “ 继承”指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死亡,其 持有的基 金份额 由其合法 的 继 承人继承; “捐赠 ”指基金 份额持有 人将其合 法持有 的基金份 额捐赠给 福 利性 质的基金 会 或 社会团体 的情形; “司法强制 执行” 是指司法 机构依 据生效司 法文书将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强制 划转 给其 他自然 人、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其 他组 织。 无论 在上 述何种 情况 下 , 接受划 转的 主体 应符 合相 关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持有 本基 金份 额的 投资者 的条 件 。 办理非 交易 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要 求提 供的相 关资 料。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受 理上 述情况 下 的 非交 易过 户 , 其他销 售机 构不 得办 理该 项业务 。 对于符 合条 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请 按《 业务 规则 》的 有关规 定办 理。 十 七、基金的冻结与 解冻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有 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份 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本人自愿要求的 基金 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注册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的 其他 情况 下 的 冻 结 与 解冻 。 基 金份 额被 冻结 的 , 被 冻结 部分 产生 的权 益 一 律转 为基 金份 额 并 冻结 。 被 冻结 部分 份 额仍然 参与 收益 分配 与支 付。 嘉实稳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 3-18 第 六部 分


基 金合 同当事 人及 权利义 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 况 名称: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富 城路 99 号 震旦 国际 大楼1702 室 法定代 表人 : 王 忠民 设立日 期: 1999 年3 月2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证监 基字[1999]5 号 组织形 式: 中外 合资 经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壹 亿伍 仟万元 整 存续期 限: 持续 经营 联系电 话:010-65218866 (二)基金管理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2) 自 《基 金合同 》 生效 之日起 ,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独立 运用 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 ) 依 照 《 基金 合同 》 收 取基金 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6)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 关法律 规定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 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采 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委 托、 更换 基 金代销 机构 ,对 基金 代销 机构的 相关 行为 进行 监督 和处 理 ;


(9) 担任 或委 托其 他符 合 条件的 机构 担任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办 理基 金注 册登 记业务 并 获得《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 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的前 提 下, 制订 和调 整 《 业务 规 则》 , 决定 和调整 除调 高管 理费 率和 托管费 率之 外的 基金 相关 费率结 构和 收费 方式 ;


嘉实稳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 3-19 (13 )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基 金的 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4)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5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6 ) 选 择、 更换 律师 事 务所 、 会 计师 事务 所、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17)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依法 募集基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 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 事宜; 如认 为基 金代 销机 构 违反 《基 金合 同》 、 基 金销 售与服 务代 理 协议及 国家 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其 他监管 部门 , 并采 取必 要 措施保 护基 金投 资者的 利益 ;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以 诚实 信用 、谨 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 (4)配备 足够的具 有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 金投资 分析、决 策,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立 健全内部 风险控 制、监察 与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等制 度,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财 产和基金 管理人 的财产相 互独立, 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 金分别管 理,分 别记账, 进 行 证券投 资; (6)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 方 法符合 《 基 金合同 》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 定,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定 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 (11)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 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资意 向等 。 除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 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嘉实稳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 3-20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 回 款项 ; (15 ) 依 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按规 定保存 基金财 产管理业务 活动的 会计账 册、报表、 记录和 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 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 并 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时 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在 支付 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 清理 、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 时 ,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 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但因 第三 方 责任导 致基 金财 产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受 到 损失 , 而 基金 管理 人 首先承 担了 责任 的情 况下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向 第三 方追偿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24 ) 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 不 能满 足 《基 金法 》 第 四十四 条规 定的 条件 的, 《 基金合 同》 不能生 效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以其 固有 财产 承担 因募 集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 用, 在基 金募 集 期限届 满后 三十 日内 返还 投资人 已缴 纳的 款项 ,并 加计银 行同 期存 款利 息;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6 )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定 期或 不 定期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成立时 间:1984 年1 月1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批准 设立 文号 : 国 务院 《 关于 中国 人 民银行 专门 行使 中央 银行 职能的 决嘉实稳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 3-21 定》 ( 国发[1983]146 号)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334,018,850,026 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和 中国 人民 银行证 监基 字【1998 】3 号 (二)基金托管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自《 基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安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2)依《 基金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费以 及法律 法规规定 或监管部 门批准 的其他 收 入; (3)监督 基金管理 人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作, 如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违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 对基金 财产 、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形, 应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以基 金托管人 和基金 联名的方 式在中国 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公 司上 海分公 司和深 圳 分公司 开设 证券 账户 ; (5) 以基 金托 管人 名义 开 立证券 交易 资金 账户 ,用 于证券 交易 资金 清算 ; (6)以基 金的名义 在中央 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 公司开 设 银行间 债券托管 账户 , 负责基 金 投资债券 的 后台 匹配 及资 金的清 算; (7)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8)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9)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立 专门的基 金 托管 部门,具 有符合要 求的营 业场所, 配备足够 的、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立 健全内部 风险控 制、监察 与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等制 度,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 保 证其 托管 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理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名 册登 记 、 账户设 置、 资金 划拨 、账 册记录 等方 面相 互独 立; (4)除依 据《基 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外,不 得利用基 金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规定开设 基金财产 的资 金账户和证 券账户, 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 及时办 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 嘉实稳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 3-22 (7)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除《 基金法 》 、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 在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予 以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8) 复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 有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出具 意 见 , 说明 基金 管 理 人在各 重要 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格 按照 《基 金合 同 》 的 规定进 行 ;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 有未执 行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存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的 记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 相关资 料 15 年 以上 ; (12) 建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13) 按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 基金管 理人 核对 ; (14)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基 金 收 益 和 赎 回 款 项; (15) 按 照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6)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运 作; (17) 参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参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18) 面临解 散 、 依 法被 撤销 或 者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和 银行 监 管机构 ,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19) 因违反 《 基金 合同 》 导 致 基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承 担 赔偿责 任 , 其 赔偿 责任 不 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20) 按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 管理人 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基 金利 益向 基金 管理 人追偿 ; (21) 执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决 定 ; (22) 法律法 规 及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他 义务 。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 资者 购买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 基金合 同 》 的 承认 和接 受 , 基 金投 资 者自取 得依 据 《基 金合 同 》 募 集的 基金 份额 , 即成 为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 《 基金合 同 》 的 当 事人 , 直 至其 不再 持有 本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作 为 《基 金合 同 》 当 事人 并不 以 在《基 金合 同》 上书 面签 章或签 字为 必要 条件 。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1、根据《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权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 分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 参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基 金财产 ; 嘉实稳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 3-23 (3) 依法申 请赎 回其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 (4) 按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 (5) 出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 席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事项 行使表 决权 ; (6) 查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 (8) 对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基金 销售 机构 损害 其 合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 提起 诉 讼; (9)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2、根据《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义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1) 遵守《 基金 合同 》 ; (2) 缴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赎 回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3) 在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围 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 《 基 金合同 》 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4) 不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 他《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 合 法权益 的活 动; (5) 返还在 基金 交易 过程 中因 任何原 因 , 自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及代 销机 构处 获得的 不当 得利 ; (6)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7) 法律法 规 及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他 义务 。 嘉实稳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 3-24 第 七部 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授 权代 表共 同组成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每一 基金份 额 享 有同 等的 合法 权益 。 一、召开事由 1、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提高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的报酬标 准 ,但 根据法律 法规的要 求提高 该等报 酬 标准的 除外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金总 份额 10 % 以上 (含 10%)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以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2)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3)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或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 其他应当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2、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 (1)调低 基金管理 费、基 金托管费 、销售服 务费率 及其他应 由基金财 产承担 的费用 , 或在不 提高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托 管费 或销 售服 务费 费率水 平的 情况 下变 更收 费方式 ;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在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 范围 内调整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 调 低 赎回费 率 ;


(4)在法 律法规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范围 内 ,基 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 管人协 商一致 , 增设 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类 别 ; (5)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6) 对 《 基金 合同 》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嘉实稳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 3-25 (7)除按 照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应 当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以 外的其 他 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 集方 式 1、除法律 法规规定 或《基 金合同》 另有约定 外,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由基金 管理人 召 集; 2、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基金托 管人认为 有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的,应当 向基金管 理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 由 基金 托管 人 自行 召集 。 4、 单 独或 合计 代表 基金 份 额 10% 以上 ( 含10% )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要 求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 书面提 议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 召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 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单独或 合计 代表 基金 份额 10%以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 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 到 书面提 议之 日 起10 日内 决 定是否 召集 , 并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决 定 召集的 , 应当 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 60 日 内召开 。 5、 单 独或 合计 代表 基金 份 额 10% 以上 ( 含10% )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都不召集的,单独或 合计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 上( 含10% )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有权 自行 召集 ,并至 少提 前 30 日 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应 当配 合 , 不得阻 碍、 干扰 。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通知时间、通 知内 容、通知方式 1、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 前 40 天,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 媒体及 基 金管理 人网 站公 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应至 少载明 以下 内容 :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方 式和 会议 形式 ;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形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 授权 委托 书的内 容要 求 (包 括但 不限 于代 理人 身 份, 代 理权 限和 代理 有效 期 限等) 、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嘉实稳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 3-26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采取通 讯开会方 式并进 行表决的 情况下, 由会议 召集人决 定通讯方 式和书 面表决 方 式, 并在 会议 通知 中说 明 本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取 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 委托的 公证 机关 及其联 系方 式和 联系 人、 书面表 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和 收取 方式 。 3、如召集 人为基金 管理人 ,还应另 行书面通 知基金 托管人到 指定地点 对书面 表决意 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召 集 人为基 金托 管人 , 则应 另 行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拒不 派代 表 对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督 的, 不 影响 表决 意 见的计 票效力 。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 出席 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或通 讯开 会方式 召开 。 会议的 召开 方式 由会议 召 集人确 定, 但更 换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必须 以现 场开会 方 式召开 。 1、现场开 会。由基 金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席或 以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书委 派代表 出席, 现 场开 会 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 列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管 理人 或 托管人 不派 代表 列席 的 , 不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场 开 会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 可以进 行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议 程: (1)亲自 出席会议 者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证、 受托出 席会议者 出具的委 托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证 及委托人 的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书符 合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和会议 通知的规 定 ,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经核 对,汇总 到会者 出示的在 权 益登记 日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证显 示,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少 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 份 额的 50% (含 50% ) 。 2、通讯开 会。 通讯 开会系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 将其对 表决事项 的投票以 书面形 式在表 决 截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的 地址 。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 按 《基 金 合同》 规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在 2 个 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2)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 定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及/或 基 金管理 人 (分 别或 共同 称为 监督人 ) 到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会议 召 集人 在 监督 人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督 下按 照 会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 收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见 ; 基 金托 管人 或基 金 管理人 经通 知 不参加 收取 书面 表决 意见 的,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3 ) 本 人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见 的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50% (含 50% ) ; 嘉实稳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 3-27 (4) 上述 第 (3 ) 项 中 直 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书面 意 见的代 理人 , 同时 提交 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 及委托 人的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书 符合法律 法规、 《 基金合同 》和会议 通 知 的规定 , 并与 基金 登记 注 册机构 记录 相符 , 并且 委 托人出 具的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书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和会 议 通知的 规定 ; (5)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 如 《 基金 合同 》 的 重大 修 改 、 决定 终 止 《基金 合同》 、 更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金 托管人 、与其他 基金合并 、法律 法规及《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及 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单独 或合 并持 有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10% (含 10% )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以在 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 通知 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 需 由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 也可以 在会 议通 知发 出后 向大会 召集 人提 交临 时提 案, 临时 提案 应 当在大 会召 开日 至少 35 天 前 提交 召集 人 并 由召 集人 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召集人 对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和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交的 提案 进行 审核 , 符 合条 件 的 应当 在大 会召 开 日 30 天 前公告 。大 会召 集人 应当 按照以 下原 则对 提案 进行 审核: (1)关联 性。大会 召集人 对于提案 涉及事项 与基金 有直接关 系,并且 不超出 法律法 规 和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 权范 围的 , 应 提交 大会 审议 ; 对于不 符合 上述 要求的 , 不提 交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果 召 集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提 案提 交大 会表决 ,应 当在 该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 行解 释和说 明。 (2)程序 性。大会 召集人 可以对提 案涉及的 程序性 问题 做出 决定。如 将提案 进行分 拆 或合并 表决 , 需征 得原 提 案人同 意 ; 原 提案 人不 同 意变更 的 , 大 会主 持人 可 以就程 序性 问题 提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做出决 定, 并按 照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程序 进行审 议。 单独或 合并 持有 权 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 10% (含 10% )以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交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案 , 或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托管 人提 交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 表决的 提案 , 未获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通 过 , 就同一 提案 再次 提请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其时 间间 隔不 少 于6 个月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除外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开会 议的 通知 后,如 果需 要对 原有 提案 进行修 改 , 应当最 迟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前 30 日 公告 。 否则, 会议 的召 开日 期应 当顺延 并保 证 至少与 公告 日期 有 30 日 的 间隔期 。 2、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嘉实稳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 3-28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 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 表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会 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 在基金 管理 人 授 权代 表 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 授 权代 表 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选举 产生 一名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 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不出 席或 主 持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不影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作出 的决 议的 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 签 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 单位 名 称) 、 身 份证 号码 、 住 所地 址、 持 有 或代 表有 表决 权 的基金 份额 、 委托 人姓 名 (或 单位 名称 ) 等事项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公 布 提案 ,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监督 人以 及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由 召集 人统计 全部 有效 表决 并形 成决议 。 如监督 人经通 知但 拒绝 到场 监督 ,则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形 成的决 议有 效。 六、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一般决 议,一般 决议须 经参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其代 理人 所 持表决 权的 50% 以上 ( 含50% ) 通过 方为 有 效; 除 下 列 第 2 项所 规定 的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事项 以外的 其他 事 项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 式通 过。 2、特别决 议,特别 决议应 当经参加 大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或 其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 含 三 分之 二 ) 通 过方 可 做 出。 转换 基 金运作 方式 、 更换 基金 管 理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 终止 《基 金合 同 》 以特别 决议 通过 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 非在 计票 时有 充分 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 提 交符 合 会议通 知中 规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 件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 投资者 , 符 合会 议通 知规 定 的书面 表决 意 见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决 意 见模糊 不 清 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弃 权表 决 , 但 应当 计 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 项 表 决。 七、计票 1、现 场开 会 (1)如大 会由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主持人 应当在 会嘉实稳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 3-29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 会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代 理人 中选举两名基金份 额持 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如大 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 或大 会虽 然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但是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 当在 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 席会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中选 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的 效力 。 (2)监票 人应当在 基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后立 即进行 清点并由 大会主持 人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果 会议主持 人 或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或代 理人 对 于提交的 表决结果 有怀疑 ,可以 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 票人 应当 进行 重新 清 点, 重新 清点 以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 ) 计 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予以 公证,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 大会 的, 不影 响计票 的效 力。 2、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 由 大会 召集 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 以 及监 督人 授 权代 表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 由公证 机关 对其 计票 过程 予以公 证 。 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拒派 代表对 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行 监督 的, 不影 响计 票和表 决结 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 起 5 日 内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者 备 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核准 或者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效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自生效之日 起 2 个工作 日 内在至少一 家指定 媒体 及 基金管理 人网站 上公告。 如 果采 用 通讯方 式进 行表 决 , 在 公 告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 须将 公 证书全 文、 公证 机构 、公 证员姓 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 议。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均 有 约束力 。 嘉实稳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 3-30 第 八部 分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的更 换条件 和程 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 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的情 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管理人 职责 终止 : 1、被 依法 取消 基金 管理 资 格; 2、被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解任 ; 3、依 法解 散、 被依 法撤 销 或被依 法宣 告破 产 ; 4、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的情 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终止 : 1、被 依法 取消 基金 托管 资 格; 2、被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解任 ; 3、依 法解 散、 被依 法撤 销 或被依 法宣 告破 产 ; 4、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 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 更换 程序 1、 提 名 : 新 任基 金管 理人 由基金 托管 人或 由 单 独或 合计代表 10% 以 上 ( 含 10% ) 基 金份 额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名 ; 2、决 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在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终 止后 6 个月 内对 被提 名的 基金管 理 人形成 决议 , 该 决议 需经 参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持 表决 权 的2/3 以上 (含 2/3 ) 表 决 通过; 3、临 时基 金管 理人 :新 任 基金管 理人 产生 之前 ,由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临时 基金 管理人 ; 4、核准: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选任 基金管理 人的决 议须经中 国证监会 核准生 效后方 可 执行; 5、公 告: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 后,由 基金 托管 人在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后 2 日内 在至 少一家 指 定媒体 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公告。 6、交接: 基金管理 人职责 终止的, 基金管理 人应妥 善保管基 金管理业 务资料 ,及时 向 临 时基 金管 理人 或新 任基 金管理 人办 理基 金管 理业 务的移 交手 续, 临时 基金 管 理人或 新任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接收 。新 任基金 管理 人应 与基 金托 管人核 对基 金资 产总 值; 7、审计: 基金管理 人职责 终止的, 应当按照 法律法 规规定聘 请会计师 事务所 对基金 财 产进行 审计 ,并 将审 计结 果予以 公告 ,同 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8、基金名 称变更: 基金管 理人更换 后,如果 原任或 新任基金 管理人要 求,应 按其要 求嘉实稳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 3-31 替换或 删除 基金 名称 中与 原基金 管理 人有 关的 名称 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 更换 程序 1、 提 名 : 新 任基 金托 管人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由 单 独或 合计代表 10% 以 上 ( 含 10% ) 基 金份 额的基 金持 有人 提名 ; 2、决 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在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终 止后 6 个月 内对 被提 名的 基金托 管 人形成 决议 , 该 决议 需经 参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持 表决 权 的2/3 以上 (含 2/3 ) 表 决 通过; 3、临 时基 金托 管人 :新 任 基金托 管人 产生 之前 ,由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临时 基金 托管人 ; 4、核准: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更换 基金托管 人的决 议须经中 国证监会 核准生 效后方 可 执行; 5、公 告: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 后,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后 2 日内 在至 少一家 指 定媒体 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公告。 6、交接: 基金托管 人职责 终止的, 应当妥善 保管基 金财产和 基金托管 业务资 料,及 时 办理基 金财 产和 基金 托管 业务的 移交 手续 , 新 任基 金 托管人 或者 临时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及时 接 收。新 任基 金托 管人 与基 金管理 人核 对基 金资 产总 值;


7、审计: 基金托管 人职责 终止的, 应当按照 法律法 规规定聘 请会计师 事务所 对基金 财 产进行 审计 ,并 将审 计结 果予以 公告 ,同 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三)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 托管人的同时更换 1、提名: 如果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同时 更换, 由单独或合 计持有 基金总 份额 10% 以上(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名新 的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的更 换分 别按 上述 程序 进行 ; 3、公告: 新任基金 管理人 和 新任基 金托管人 应当 依 照有关规 定予以公 告并报 中国证 监 会备案 。 嘉实稳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 3-32 第 九部 分


基 金的 托管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订立 托管 协 议 。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 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 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 、投资运 作、 净值 计算 、 收 益分 配、 信息披 露及 相互 监督 等相 关事宜 中的 权利 义务 及职 责, 确保 基 金 财产的 安全 ,保 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嘉实稳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 3-33 第 十部 分


基 金份 额的注 册登 记 一、基金注册登记业 务 本基金 的注 册登 记业 务指 本基金 登记 、 存 管 、 清 算 和交收 业务 , 具体 内容 包 括投资 者基 金账户 管理 、 基金 份额 注 册登记 、 清算 及基 金交 易 确认 、 发 放红 利、 建立 并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等 。 二、基金注册登记业 务办 理机构 本基金 的注 册登 记业 务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委托的 其他 符合 条件 的机 构办理 。 基 金管理 人委 托其 他机 构办 理本基 金注 册登 记业 务的 , 应 与代 理人 签订 委托 代 理协议 , 以明 确 基金管 理人 和代 理机 构在 投资者 基金 账户 管理 、基 金份额 注册 登记 、清 算及 基金交 易确 认 、 发放红 利 、 建 立并 保管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 事宜 中的权 利和 义务 , 保护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三、基金注册登记 机 构的 权利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享 有以 下权利 : 1、取 得注 册登 记费 ; 2、建 立和 管理 投资 者基 金 账户 ; 3、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开 户资料 、交 易资 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等; 4、在法律 法规允许 的范围 内,对注 册登记业 务的办 理时间进 行调整, 并 依照 有关规 定 于 开始 实施 前在 指定 媒体 上公告 ; 5、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他 权 利。 四、基金注册登记机 构的 义务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承 担以 下义务 : 1、配 备足 够的 专业 人员 办 理本基 金份 额的 注册 登记 业务; 2、严 格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规定 的条 件办 理本基 金份 额的 注册 登记 业务; 3、保 持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名 册及相 关的 申购 与赎 回等 业务记 录 15 年 以上 ; 4、对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基 金账户信 息负有保 密义务 ,因违反 该保密义 务对投 资者或 基 金带来 的损 失 , 须 承担 相 应的赔 偿责 任 , 但 司法 强 制检查 情形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的其 他情 形除 外; 5、按《基 金合同》 及招募 说明书规 定为投资 者办理 非交易过 户业务、 提供其 他必要 的 服务; 6、接 受基 金管 理人 的监 督 ; 7、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他 义 务。 嘉实稳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 3-34 第 十一 部分


基金 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 在追 求本 金安 全 、 有效控 制风 险的 前提 下 , 力争持 续稳 定地 获得 高于 存款利 率的 收益 。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 投资 于依 法发 行或 上市的 债券 、 股票 等金 融 工具及 法律 、 法规 或中 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 包括 国债、 金融 债、 企 业 (公 司) 债、 次级 债、 可转换 债券 (含 分离交易 可转债) 、资产支 持证券、 央行票据 、短期 融资券、 债券回购 、银行 存款等固 定 收 益证券 品种 , 本基 金还 可 投资依 法发 行或 上市 的股 票、 权证 以及 法律 、 法 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的资 产配 置范围 为 : 债 券类 资产 的 投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权 益类资 产的 投资 比例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的20% , 现金 或 到期日 在 1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不 低于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三、投资理念 本基金 以信 用较 好的 中短 期债券 为基 本配 置, 优化 生息资 产组 合, 在本 金保 护机制 下 , 谨慎避 险增 收, 力求 持续 稳妥地 保值 增值 。 四、投资策略 为持续 稳妥 地获 得高 于存 款利率 的收 益 , 本 基金 首 先运用 本金 保护 机制 , 谋 求有效 控制 投资风 险 。 在 此前 提下 , 本基金 综合 分析 宏观 经济 趋势 、 国 家宏 观政 策趋 势 、 行 业及 企业 盈 利和信 用状 况 、 债 券市 场 和股票 市场 估值 水平 及预 期收益 等 , 挖 掘风 险收 益 优化 、 满 足组 合 收益和 流动 性要 求的 投资 机会, 力求 持续 取得 达到 或超过 业绩 比较 基准 的收 益。 本基金 的本 金保 护机 制包 括: 嘉实 护本 目标 抬升 机制 、 嘉 实固 定比 例投 资组 合保 险机制 、 嘉实债 券组 合风 险控 制措 施。 本基 金利 用 嘉 实护 本 目标抬 升机 制 , 建 立逐 年 追求投 资本 金安 全的风 险控 制目 标和 收益 稳定递 增的 产品 运作 风格 。 本 基金 运用 “ 嘉实 固定 比 例投资 组合 保 险机制” , 控制权 益类投资 对基金资 产净值可 能造成 的波动风 险,在逐 年追求 投资本金 安 全 和收益稳 定递增的 前提下 ,谨慎增 强收益。 本基金 采取“嘉 实债券组 合风险 控制措施” , 控 制固定 收益 类投 资的 利率 风险、 信用 风险 、 流 动性 风险, 谋求 本金 稳妥 、收 益稳定。 本基金为 达到投资 目标, 从投资环 境的 现状 和 发展 出发, 从 投资人的 需求出 发, 以“3 年运作周 期滚动” 的方式 ,实施开 放式运作 。本基 金的每个 “3 年运 作周期” ,包括为 期 3 年的“ 运作 期” 及该 “运 作期” 期满 后为 期 1 个月 的“间 歇期 ” ( 请参 考本 基 金合同 第一 部 分 “前 言和 释义 ” 中 “3 年 运作周 期滚 动” ) 。在 3 年 运作期 内, 本基 金通 过适 当的投 资策 略 和产品 机制 , 增强 对组 合 流动性 的保 护,以 便于 本 基金 实 施本 金保 护机 制 , 力争达 到或 超越 业绩比 较基 准 , 优 化基 金 组合的 风险 收益 和流 动性 , 从 而力求 满 足投 资人 持 续稳定 地获 得高 于存款 利率 收益 的需 求 。 在 1 个 月的 间歇 期内 , 本 基金保 持较 高的 组合 流动 性, 以便 于本基嘉实稳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 3-35 金 在前 后两 个运 作期 的过 渡期 间 调整 组合 配置 , 也 便于 投 资人 安排 投资 。 1、 资产配置 本基金 优先 配置 债券 类资 产, 在组 合有 效控 制风 险 、 可 持续 获得 稳定 收益 的 前提下 , 利 用股债 跷跷 板的 规律 , 择 机少量 投资 权益 类资 产 , 以降低 组合 的债 券投 资周 期风险 , 增强 组 合收益 。 本基金 以风 险控 制为 前提 , 进 行资产 配 置。 本基 金 通过 嘉 实护 本目 标抬 升机 制, 逐年 确 认或上 调护 本目 标 。 本 基 金优先 配置 债券 类资 产 , 谋求稳 定收 益 , 利 于基 金 组合持 续达 到护 本目标。 本基金采 用“ 嘉 实固定比 例投资组 合保险 机制” ,动 态调整 固 定收益 类资产和 权 益 类资产 的配 置比 例 , 控 制 权益类 投资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可能 造成 的波 动幅 度 , 以保持 基金 组合 达到护 本目 标的 条件 , 维 护基金 组合 在逐 年追 求投 资本金 安全 和收 益稳 定递 增的前 提下 , 谨 慎运用 收益 增强 型的 权益 类资产 投资 策略 。 在本基 金合 同中 ,嘉 实护 本目标 抬升 机制 是指 : ① 当期运作期第一年的护本 目标为 :当期运作期第一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 金合同生效后, 首个护本 目标为1.00元/ 基金份额 ) ,该护本目标自当期运作 期 起至 第一个 年度 观察 日 的 一年 内 有效 (含 第一 个年 度观 察日) ; ② 当期运作期第二年 的护本 目标为: 当期运作期第一 年 的护本目标与第一个年 度观察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的98% 两 者 之中的 较大 值 , 当 期运 作期 第二年 的护 本目 标 自 当期 运作 期第一 个年 度观 察日 后至 第二个 年度 观察 日的 一年 内有效 (含 第二 个年 度观 察 日 ) ; ③ 当期运作期第三年的护本 目标为:当期运作期第二 年的护本目标与第二个年 度观察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的98% 两 者 之中的 较大 值 , 当 期运 作期 第三年 的护 本目 标自 当期 运作 期第二 个年 度观 察日 后至 当期运 作期 期满 的一 年内 有效; ④ 依此类推,本基金在当期 运作期的每一年重新确定 护本目标,直至每个当期 运作期 期满。 在本基 金合 同中 , 嘉实 固 定比例 投资 组合 保险 机制 是指 , 嘉 实 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根 据护 本目标 ,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 的资产 配置 比例 范围 内 , 动态分 配基 金资 产在 权益 类资产 和固 定收 益类资 产上 投资 比例 的投 资规则 和监 控流 程 : ① 根据数 量模 型, 确定 基金 的安全 垫子 ; ② 根据安 全垫 子和 放大 倍数 (小于 等于3) 确定 权益 类 资产投 资比 例上 限; ③ 动态调整权益类资产投资 比例,权益类资产实际投 资比例不超过权益类资产 投资比 例上限 。 2、 债券投 资策 略 (1) 构建组 合 本基金 将部 分资 产 , 投 资 于剩余 期限 匹配 组合 当期 运作期 剩余 期限 、 具有 较 高信用 等级 的中短 期债 券, 以持 有到 期策略 为主 ,构 建本 基金 组合的 基本 配置 。 本基金 在单 个债 券选 择上 , 首 先 , 根据 个券 的剩 余期 限、 久期 、 信 用等 级、 流动 性指标 , 决定是 否 将 该债 券纳 入组 合的债 券备 选池 ; 其次 , 根据个 券的 收益 率 (到 期 收益率 、 票面 利 率、 利息 支付 方式 、 利 息 税务处 理 ) 与 剩余 期限 的 配比 , 对照 本 基金 的收 益 要求决 定是 否纳 入组合 ; 最后 , 根 据个 券 的流动 性指 标 (发 行总 量 、 流 通量 、 上 市时 间 ) , 决定 个 券的 投资 总量。 嘉实稳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 3-36 (2) 嘉实债 券组 合风 险控 制措 施 在利率 风险 控制 上 , 首 先 , 本 基金 参照 当期 运作 期 剩余期 限 、 保 持部 分债 券 资产持 有到 期的基 本配 置 。 再 有 , 本 基金主 要从 组合 层面 、 个 券层面 、 及交 易场 所选 择 等方面 , 防范 和 控制价 格波 动风 险。 在组 合层 面 ,本 基金 根据 对市 场利率 变动 趋势 的主 动预 测及模 型测 试 , 调整和 控制 组合 久期 。 在 个券层 面 , 本 基金 通过 凸 性分析 , 在债 券备 选池 中 选择波 动特 性较 优的单 个债 券 。 在 交易 场 所选择 上 , 本 基金 根据 对 影响流 动性 因素 的动 态分 析, 适当 控制 在 同一交 易场 所上 市交 易 、 且现券 价格 波动 幅度 较大 的现券 资产 的配 置比 例 。 此外 , 在 预测 利 率走势 、 控制 基金 资产 净 值波动 幅度 、 保持 组合 适 当流动 性的 基础 上 , 本 基 金优化 组合 的期 限结构 ,以 适当 降低 机会 成本风 险和 再投 资风 险。 在信用 风险 控制 上, 本基 金根据 国家 有权 机构 批准 或认可 的信 用评 级机 构的 信用评 级 , 依靠嘉 实信 用分 析 团 队 、 及嘉实 中央 研究 平台 的其 他资源 , 深入 分析 挖掘 发 债主体 的经 营状 况、现 金流 、发 展趋 势等 情况, 严格 遵守 嘉实 信用 分析流 程、 执行 嘉实 信用 投资纪 律。 在流动 性风 险控 制上 , 日 常运作 中 , 本 基金 优先 由 现金和 到期 的短 期债 券逆 回购提 供一 级流动 性保 障 ; 由 现券 或 个股提 供二 级流 动性 保障 , 本 基金 通过 适当 配置 流 动性较 好的 类属 品种 、 控 制个 券信 用等 级 、 分 散化 组合 投资 , 保 持 二级流 动性 保障 。 每个 当 期运作 期接 近期 满时 , 首 先, 本基 金通 过 控制剩 余期 限匹 配当 期运 作期剩 余期 限的 债券 资产 的投资 比例 、 运 用以持 有到 期为 主的 投资 策略 , 保 护组 合流 动性 ; 其次 , 本 基 金 根据 对投 资 人需求 的动 态跟 踪和判 断, 适当 提高 流动 性较高 的资 产的 配置 比例 ,增强 组合 流动 性。 (3) 优化组 合 在嘉实 债券 组合 风险 控制 措施下 , 本 基金 根据 对宏 观经济 趋势 、货 币及 财政 政策趋 势 、 债券市 场供 求关 系、 信用 息 差水平 等因 素的 动态 分析 , 还可对 部分 资产 , 适 当运 用 久期调 整、 期限结 构调 整 、 互 换、 息 差等积 极的 主动 投资 策略 , 挖 掘生 息资 产的 内在 价 值, 优化 组合 的 风险收 益和 流动 性。 ① 久期调 整策 略 本基金 根据 对市 场利 率变 化趋势 的预 期 , 可 适当 调 整组合 久期 , 预期 市场 利 率水平 将上 升时, 适当 降低 组合 久期 ;预期 市场 利率 将下 降时 ,适当 提高 组合 久期 。 ② 期限结 构调 整策 略 本基金 通过 考察 市场 收益 率曲线 的动 态变 化及 预期 变化 , 可 适当 调整 长期 、 中 期和短 期 债券的 配置 方式 , 以求 适 当降低 机会 成本 风险 和再 投资风 险 , 或 从长 、 中 、 短 期债券 的相 对 价格变 化中 获利 。本 基金 期限结 构调 整的 配置 方式 包括子 弹策 略、 哑铃 策略 和梯形 策略 。 ③ 互换策 略 本基金 可 同 时买 入和 卖出 具有相 近特 性的 两个 或两 个以上 券种 ,利用 不 同券 种在利 息 、 违约风 险、 久期 、流 动性 、税收 和衍 生条 款等 方面 的差别 ,赚 取收 益率 差。


④ 息差策 略 本基金 可 通 过正 回购 ,融 资买入 收益 率高 于回 购成 本的债 券, 获得 杠杆 放大 收益。 3、 可转债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将根 据可 转债 的底 价溢价 率和 到期 收益 率来 判断其 债性 , 根 据可 转债 的 平价溢 价 率和Delta 系数 大小 来判 断其股 性强 弱 。 当 可转 债 类属资 产的 债性 较强 时 , 将参照 债券 类资 产的投 资策 略予 以管 理 , 当可转 债类 属资 产的 股性 较强时 , 将参 照股 票类 资 产的投 资策 略予嘉实稳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 3-37 以管理 。 4、 权益类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采用 收益 增强 型权 益类投 资策 略, 遵守 嘉实 固 定比例 投资 组合 保险 机制 的投资 规 则,执 行组 合动 态监 控流 程,谨 慎运 作。 (1) 新股申 购策 略 本基金 将充 分考 虑新 股中 签率 、 锁 定期 、 和 上市 后 表现的 预期 等因 素 , 有 效 识别并 防范 风险, 深入 发掘 新股 内在 价值, 相机 参与 新股 申购。 (2) 二级市 场股 票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依 据自 上而 下的 动态研 究 , 发 挥时 机选 择 能力 , 通 过流 动性 较高 的 分散化 组合 投资, 控制 流动 性风 险和 非系统 性风 险。 本基金 运用 嘉实 研究 平台 , 配 置行 业和 个股 , 优 化 组合 。 本 基金 重点 关注 已 经或即 将进 入成长 期但 距离 成熟 期和 衰退期 较远 的行 业 , 辅 之 以 “ 行业 轮换 ” 策 略, 同时 关注 嘉 实研 究 平台构建 的动态“ 主题 型 企业群” , 精选流 动性高、 安全边际 高、具有 上涨潜 力的个股 , 力 求增强 组合 的当 期收 益。 (3) 套利策 略 本基金 依托 嘉实 研究 平台 , 采 用定 性定 量方 法, 分 析企业 兼并 收购 中的 风险 收益 , 寻 找 低风险 的套 利机 会, 择机 运 用并购 套利 等策 略适 当操 作, 及 时跟 踪市 场反 映, 更 新评估 分析 , 动态调 整组 合, 力争 在保 持组合 较低 波动 幅度 的前 提 下获 得稳 定收 益。 五、 投资决策 1、决 策依 据 (1)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 规 和本基 金合 同的 有关 规定 。 (2)宏观 经济、微 观经济 运行状况 ,货币政 策和财 政政策执 行状况, 货币市 场和证 券 市场运 行状 况; (3) 分析 师各 自独 立完 成 相应的 研究 报告 ,为 投资 策略提 供依 据。 2、决 策程 序 (1)投资 决策委员 会定期 和不定期 召开会议 ,根据 基金投资 目标和对 市场的 判断决 定 基金的 总体 投资 策略 ,审 核并批 准基 金经 理提 出的 资产配 置方 案或 重大 投资 决定。 (2) 相关 研究 部门 或岗 位 对宏观 经济 主要 是利 率走 势等进 行分 析, 提出 分析 报告。 (3)基金 经理根据 投资决 策委员会 的决议, 参考研 究部门提 出的报告 ,并依 据基金 申 购和赎 回的 情况 控制 投资 组合的 流动 性风 险 , 制 定 具体资 产配 置和 调整 计划 , 进 行投 资组 合 的构建 和日 常管 理。 (4) 交易 部依 据基 金经 理 的指令 ,制 定交 易策 略并 执行交 易。 (5)监察 稽核部负 责监控 基金的运 作管理是 否符合 法律、法 规及基金 合同和 公司相 关 管理制 度的 规定 ; 风险 管 理部门 运用 风险 监测 模型 以及各 种风 险监 控指 标 , 对市场 预期 风险 进行风 险测 算 , 对 基金 组 合的风 险进 行评 估 , 提 交 风险监 控报 告 ; 风 险控 制 委员会 根据 市场 变化对 基金 投资 组合 进行 风险评 估与 监控 。 六、投资限制 嘉实稳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 3-38 1、 禁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 承销证 券; (2) 向他人 贷款 或提 供担 保; (3) 从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资 ; (4) 买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5) 向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 资 或者 买 卖其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 托 管人 发 行的股 票或债 券; (6) 买 卖 与 基金 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 人 有控 股 关系 的 股东或 者 与 基金 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7) 从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券 价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 交易活 动; (8) 当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监 会及 《基 金合 同》 规定禁 止从 事的 其他 行为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本基 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不 受 上述规 定的 限制 。 2、 投资组 合限 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 债券类 资产 的投 资比 例不 低于基 金资 产 的 80% , 权益 类 资产 的投 资比 例不 超 过 基 金资产 的20% ; (2) 持有一 家上市 公 司的 股票 , 其市 值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 ; (3) 本 基 金 与由 本 基金 管 理人管 理 的 其他 基 金 共同 持有一 家 公 司发 行 的证 券 ,不得 超过该 证券 的10% ; (4) 本 基 金 进入 全 国银 行 间同业 市 场 进行 债 券回 购 的资金 余 额 不得 超 过基 金 资产净 值的40% ,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不 得展 期 ; (5)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基 金持有 的全部 权 证的市值 不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 3% ,基金 管理人 管 理的全部 基金 持有同 一权 证的 比例 不超 过该权 证 的10% 。 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 遵从其 规 定 ; (6) 现金或 到期 日 在 1 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5% ; (7) 本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支 持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8) 本 基 金 持有 的 同一 ( 指同一 信 用 级别 ) 资产 支 持证券 的 比 例, 不 得超 过 该资产 支持证 券规 模 的10% ; 本 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 投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资 产支 持 证券 , 不 得超 过其 各类 资 产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 的 10% ; 本基 金投 资的 资产 支持 证券信 用级 别 评级 为BBB 级以 上( 含 BBB) 或相 当于BBB 级 , 在 本基 金 持有 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 如 果其 信用 等级下 降、 不再 符合 投资 标准,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布 之日 起 3 个 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9) 本 基 金 财产 参 与股 票 发行申 购 , 所申 报 的金 额 不得超 过 本 基金 的 总资 产 ,所申 报的股 票数 量不 得超 过拟 发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总 量; (10) 本基金 不得 违反 《基 金合 同》关 于投 资范 围和 投资 比例的 约定 ; (11) 相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 门规定 的其 它投 资限 制。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 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 约定 。 嘉实稳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 3-39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 合并 或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理 人之 外的 原因 导致 投资组 合 不符合 上述 规定 的 ,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10 个交 易日 内 进行调 整 。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的 从其 规 定。 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 等对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 限制进行 变更的 , 本基 金可 相应 调整 禁止行 为和 投资 比例 限制 规定 , 不 需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 《基金 法 》 及 其他 有关 法 律法规 或 监 管部 门取消 上 述限制 的 , 履 行适 当程 序 后, 基金 不受 上 述限制 。 七、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 本基金 当期 运作 期 平 均年 化收益 率 = 三年 期 定期 存 款利率 + 1.6% 上述 “三 年 期 定期 存款 利 率” 是指 当期 运作 期 的 第 一个工 作日 中国 人民 银行 网站 上 发布 的 三 年期 “ 金融 机构 人民 币存 款基准 利率 ”。 上述业 绩比 较基 准能 反映 本基金 “ 以绝 对回 报型 的 债券基 金 , 追 求持 续稳 妥 地高于 存款 利率的 收益 ” 的产 品定 位 , 符 合本 基金 的风 险收 益 特征 , 易 于广 泛地 被投 资 人理解 , 因而 较 为适当 。 如果相关 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者 有更 权威 的 、 更 能 为市场 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推 出, 经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 托管人 协商 , 本基 金可 以 在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变 更业绩 比较 基准 并及时 公告 。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 其 预期风险 和 预期 收益 低于 股票 型 基金 、 混合 型基 金 , 高 于货 币 市场基 金 。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 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 原则 及方法 1、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2、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基金管 理人按照 国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金独 立行使 股东权利 ,保护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4、基金管 理人按照 国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金独 立行使 债权人权 利 ,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的利益 。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根据 届时 有效 的有关 法律 法规 和政 策的 规定进 行融 资融 券。 嘉实稳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 3-40 第 十二 部分


基金 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 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金 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其构成 主要 有: 1、银 行存 款及 其应 计利 息 ; 2、结 算备 付金 及其 应计 利 息; 3、根 据有 关规 定缴 纳的 保 证金及 其应 收利 息; 4、应 收证 券交 易清 算款 ; 5、应 收申 购款 ; 6、股 票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7、债 券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和应计 利息 ; 8、权 证投 资 及 其估 值调 整 ; 9、其 他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10、其 他资 产等 。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 以基 金托 管人 的名 义开立 资金 结算 账户 和托 管专户 用于 基金 的资 金结 算业务 , 并 以基金 托管 人和 本基 金联 名的方 式开 立基 金证 券账 户、 以 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 银 行间债 券托 管 账户并 报中 国人 民银 行备 案。 开立 的基 金专 用账 户 与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基金 代销 机 构和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自 有的财 产账 户以 及其 他基 金财产 账户 相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和处 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 代销机 构的 财产 , 并由 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不 得将 基金 财产 归入 其固有 财产 ;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 基金财 产的 管理 、 运用 或 其他情 形而 取得 的财 产和 收益 , 归 入基 金财 产。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 构和基 金代 销机 构以 其自 有的财 产承 担其 自身 的法 律责任 , 其债 权 人不得 对本 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冻 结 、 扣 押或 其他 权 利。 除依 法律 法规 和 《 基 金合同 》 的规 定 处分外 ,基 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基金 财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固 有资 产产 生的 债务 相互抵 消 ;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不同 基金的 基金 财产 所 产 生的 债权债 务不 得相 互抵 消。 嘉实稳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 3-41 第 十三 部分


基金 资产估 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 产估 值的 目的 是客 观、 准确 地反 映基 金资 产 是否保 值 、 增 值, 依据 经 基金资 产估 值后确 定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而计算 出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计 算基 金申 购与 赎回 价格的 基础 。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 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交易 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需要对外 披露基 金净 值的 非交易 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债券 、权证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等 资产和 负债 。 四、估值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进行 。 基金 管理 人完 成 估值后 , 将估 值结 果以 双 方认可 的方 式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管 人按 法律 法规 、 《 基金合 同 》 规 定的 估值 方 法、 时间 、 程 序 进行复 核 , 复 核无 误后 , 以双方 认可 的方 式发 送给 基金管 理人 ; 月末 、 年 中 和年末 估值 复核 与基金 会计 账目 的核 对同 时进行 。 五、估值方法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式进 行估 值: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 券 ( 包括 股票 、 权 证等 )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 价 ( 收盘 价 ) 估 值; 估值 日无交 易的 , 且最 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 以 最近 交 易日的 市价 ( 收盘 价) 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确 定公 允价 格。 (2)交易 所上市实 行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估值 日收盘 价估值, 估值日没 有交易 的,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最 近交 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3)交易 所上市未 实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按估 值日收 盘价减去 债券收盘 价中所 含的债 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 化,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嘉实稳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 3-42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4)交易 所上市不 存在活 跃市场的 有价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 价值。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股 、转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 挂牌的 同一股 票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该日无 交易 的, 以最 近一 日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 (2)首次 公开发行 未上市 的股票、 债券和权 证, 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首次 公开发行 有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同 一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市价 ( 收盘 价 ) 估 值;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 确锁定 期的 股票 , 按监 管 机构或 行业 协会 有关规 定 确 定公 允价 值。 3、因持有 股票而享 有的配 股权, 从 配股除权 日起到 配股确认 日止,如 果收盘 价高于 配 股价, 按收 盘价 高于 配股 价的差 额估 值。 收盘 价等 于或低 于配 股价 ,则 估值 为零 。 4、全国银 行间债券 市场交 易的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5、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如有确 凿证据表 明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值不 能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7、相关法 律法规以 及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增事 项,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根据《基 金法》 ,基 金管理 人计算并 公 告基金 资产净 值,基金 托管人复 核、审 查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因 此, 就与 本基 金有 关 的会计 问题 , 如经 相关 各 方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 一致的 意见 , 按照 基金 管 理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 确认 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保留 到小数 点 后 3 位 , 小数 点 后第 4 位四 舍五 入 。 当 估 值或份 额净 值计价 错误 实际 发生 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立 即纠 正 , 并 采取合 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步 扩大 。 当错误 达到 或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0.25% 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当 估值 错 误 偏差达到 基金份额 净 值 的 0.5%时, 基金管 理人 应 当 公告,并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 案。 因基 金估 值错误 给投 资者 造成 损失 的,应 先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基 金管 理人 对不 应由 其承担 的责 任 , 有权向 过错 人追 偿。 关于差 错处 理, 本合 同的 当事人 按照 以下 约定 处理 : 1、差 错类 型 嘉实稳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 3-43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 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注册 登记 机构 、 或代理 销售 机构 、 或 投资 者自 身的 过 错造成 差错 , 导致 其他 当 事人遭 受损 失的 , 过错 的 责任人 应当 对由 于该差 错遭 受损 失的 当事 人( “ 受损 方” ) 按下 述“ 差错处 理原 则” 给予 赔偿 承担赔 偿 责 任 。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 资 料申 报差 错 、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据 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 下达 指令 差 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 原因 引 起的差 错 , 若 系同 行业 现 有技术 水平 无法 预见、 无法 避免 、无 法抗 拒,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者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但因 该差 错取 得不 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差 错处 理原 则 (1)差错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 时,差 错责任方 应及时协 调各方 ,及时 进 行更正 , 因更 正差 错发 生 的费用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差 错责 任方 未 及 时 更正已 产生 的差 错,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由差错 责任 方承 担 ; 若 差 错责任 方已 经积 极协 调 , 并且有 协助 义务 的当事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 行更正 而未 更正 , 则其 应 当承担 相应 赔偿 责任 。 差 错责任 方应 对更 正的情 况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认 ,确 保差 错已 得到 更正。 (2)差错 的责任方 对可能 导致有关 当事人的 直接损 失负责, 不对间接 损失负 责,并 且 仅对差 错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差 错而获得 不当得 利的当事 人负有及 时返还 不当得利 的义务。 但差错 责任方 仍 应对差 错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不 全部 返还 不当 得利 造成其 他当 事 人 的利益 损失( “ 受损方” ) ,则差错 责任方 应赔偿受 损方的损 失,并 在其支付 的赔偿金 额 的 范围内 对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人 享有 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的 权利 ; 如 果获 得不 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已经将 此部 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受 损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 将其已 经获 得的 赔偿 额加 上已经 获得 的 不当得 利返 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际 损失 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差 错责 任方 。 (4)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5)差错 责任方拒 绝进行 赔偿时, 如果因基 金管理 人过错造 成基金资 产损失 时,基 金 托管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管 理人 追偿 , 如果 因 基金托 管人 过错 造成 基金 资产损 失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除基 金 管理人 和托 管人 之外 的第 三方造 成基 金 资产的 损失 ,并 拒绝 进行 赔偿时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向差 错方 追偿 。 (6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 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 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 政法规、 《基金 合同 》 或其 他规 定 , 基 金管 理人 自行 或依 据 法院判 决 、 仲 裁裁 决对 受 损方承 担了 赔偿 责任 , 则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 向出现 过错 的当 事人 进行 追索 , 并 有权 要求 其赔 偿 或补偿 由此 发生 的费用 和遭 受的 损失 。 (7)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3、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嘉实稳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 3-44 (1)查明 差错发生 的原因 ,列明所 有的当事 人,并 根据差错 发生的原 因确定 差错的 责 任方;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根据 差错处理 的方法 ,需要修 改基金注 册登记 机构的交 易数据的 ,由基 金注册 登 记机构 进行 更正 ,并 就差 错的更 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认 ; (5)基金管 理人及 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错 误偏差达到 基金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 基金 管理 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基 金份 额净 值计算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 本基 金投 资有 关的 证 券交易 场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准确 评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 3、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 金管 理人 按估 值方 法 的第 6 项进 行估 值时 ,所 造成的 误差 不作 为基 金资 产估值 错 误处理 ; 2、由于证 券交易所 及其登 记结算公 司发送的 数据错 误,或由 于其他不 可抗力 原因,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当 、 合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 是未能 发现 该错 误的 , 由 此造 成的 基金 资 产估值 错误 ,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任 。 但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造 成的 影响 。 嘉实稳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 3-45 第 十四 部分


基金 费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销 售服 务费 ;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8、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本基金 终止 清算 时所 发生 费用, 按实 际支 出额 从基 金财产 总值 中扣 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 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65%年 费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 如 下 : H=E×0.65%÷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基 金托管 人 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2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 公 休假 等, 支付 日 期顺延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 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8% 的年 费 率 计 提 。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18%÷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送基金托 管费划款 指令, 基金托管 人 复核后 于次月 前 2 个工 作日内 从基金 财 产中一次 性支 取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 公 休日 等,支 付日 期顺 延。 3、销 售服 务费 本基金的销 售服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4% 的年费率计 提。 销 售服务 费的 计算嘉实稳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 3-46 方法如 下: H=E×0.4%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 销 售服务 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销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送销售服 务费划 款 指令, 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 后于次 月首日起 2 个工 作日内 从 基金财产 中划 出,经 基 金注册登 记 机构 分别支付 给各个基 金销售 机构。 若 遇法定节 假日、 公休日等, 支付 日期顺 延。 上述一 、基 金费 用 的 种类 中第 4-9 项费 用 , 根据 有 关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 , 按费用 实 际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 全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用支 出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金 合同 》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 包 括但 不限 于 验资费 、 会计 师和 律师 费 、 信 息披 露 费用等 费用 ;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 、费用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后 , 可根 据基 金 发展情 况调 整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金 托 管费率 、基 金销 售费 率等 相关费 率。 调高基 金管 理费 率 、 基 金 托管费 率或 基金 销售 费率 等费率 , 须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率 、基金 托管 费率 或基 金销 售费率 等费 率, 或在 不提 高基金 管理 费 、 基金托 管费 或基 金销 售服 务费费 率水 平的 情况 下改 变收费 方式 , 无 须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基金管理人 必须最 迟于新 的费率实施 日前 2 日在 至 少一种指定 媒体和 基金管 理人网站 上公告 。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嘉实稳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 3-47 第 十五 部分


基金 的收益 与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 金利润 指基金利 息收入、 投资收 益、公允 价值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相关 费用后 的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 润 基 金可供 分配利润 指截至收 益分配 基准日基 金未分配 利润与 未分配利 润中已实 现收益 的孰低 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 则 1、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为 十二 次, 最 少 一次, 每次 收益 分配 比例 不得低 于可 供分 配利 润 的50%, 若 《基 金合 同》 生 效 不满 3 个月 可 不进行 收益 分配 。 2、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分 两种: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再 投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可 选择现 金 红利或 将现 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金 份额 进行 再投 资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事先 未做 出选择 的 , 默 认 的分红 方式 为现 金红 利。 3、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基 金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4、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5、 基 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 益分配 基准 日 ( 即可 供分 配利润 计算 截止 日) 的时 间不得 超 过15 个工 作日 。 6、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 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 基金 收益 分配对 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 确定 、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在 2 日内 在 指定媒 体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基 金红利 发放日距 离收益分 配基准 日(即可 供分配利 润计算 截止日) 的时间不 得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 发生 的费用 嘉实稳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 3-48 基 金收益 分配时所 发生的银 行转账 或其他手 续费用由 投资者 自行承担 。当投资 者的现 金红利 小于 一定 金额 , 不 足于支 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费 用时 , 基金 注册 登 记机构 可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现 金红 利自 动转为 基金 份额 。 红利 再 投资的 计算 方法 , 依照 《业 务规则 》 执行 。 嘉实稳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 3-49 第 十六 部分


基金 的会计 与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 首次 募集 的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基金管 理人及基 金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整的 会计账 目、凭证 并进行日 常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基金托 管人每月 与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 等进行 核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 理人聘请 与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相互 独立的具 有证券从 业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基金管 理人认为 有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师事 务所, 须通报基 金托管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2 日内 在至 少一 家指定 媒体 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嘉实稳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 3-50 第 十七 部分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一、本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应 符合《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 基金合 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二、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 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指 定的媒体 和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的互 联网网站 (以下简 称“网 站” )等媒 介 披 露, 并保 证基 金投 资者 能 够按照 《 基金 合同 》 约 定 的时间 和方 式查 阅或 者复 制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资料 。 三、本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诺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不 得有 下列 行为 :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本基 金公 开披 露的 信 息应采 用中 文文 本 。 如 同 时采用 外文 文本 的 , 基 金 信息披 露义 务人应 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致 。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基金合 同》 、基 金托 管协 议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 将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基金合 同》摘要 登载在指 定媒体和 基金管 理人网站 上;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 人 应当将 《基 金合 同》 、基 金 托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1、基金招 募说明书 应当最 大限度地 披露影响 基金投 资者决策 的全部事 项,说 明基金 认嘉实稳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 3-51 购、 申购 和赎 回安 排 、 基 金投资 、 基金 产品 特性 、 风险揭 示 、 信 息披 露及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服 务等内 容。 《基 金合 同 》 生 效后 , 基 金管 理人 在每6 个月结 束之 日 起45 日内 , 更新招 募说 明 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 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 要登 载在指定媒体上;基 金管 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 前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并就 有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2、 《 基金 合同 》 是 界定 《 基金合 同 》 当 事人 的各 项 权利 、 义 务关 系, 明确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 程序,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特 性 等涉及 基金 投资 者重 大利 益的事 项的 法 律文件 。 3、基金托 管协议是 界定基 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 理人在 基金财产 保管及基 金运作 监督等 活 动中的 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文 件 。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 在披 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体 和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 (三)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基 金 合同 》 生 效的 次日 在指 定 媒体和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登载 《基 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 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金 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 体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上。 (五)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基金 合同》 、招 募说明书 等信息 披露文件 上载明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 赎 回费 率 , 并 保证 投 资者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查 阅或 者 复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年 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年度 报告 的财 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内 ,编 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体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和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 嘉实稳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 3-52 《基金 合同 》 生效 不足2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 度报 告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 别报 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和 书面 报告 两种 方式。 (七) 临时 报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公 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 报中 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人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 构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终 止《 基金 合同》 ; 3、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基金管 理人的董 事长、 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 管理人 员、基金 经理和基 金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10、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 百分之 三 十; 11、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8、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20、更 换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21、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嘉实稳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 3-53 23、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支付 ; 24、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6、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八) 澄清 公告 在 《 基金 合同 》 存 续期 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体 中出 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核准 或者备 案 , 并予以 公告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召 集人 应当至 少提 前 40 日 公告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召开 时间 、会 议形 式、审 议事 项、 议事 程序 和表决 方式 等事 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对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事项 不依法 履行 信息 披露 义务 的,召 集人 应当 履行 相关 信息披 露 义 务 。 (十)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信 息。 六、信 息披 露事 务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定 专人 负责 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应当 符合 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会 的 规定和 《 基金 合同 》 的 约 定, 对基 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 基 金 定期报 告和 定期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 审 查 , 并 向基 金管 理 人出具 书面 文 件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体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上披 露信 息外 , 还 可以 根 据需要 在其 他公 共媒 体披 露信息 , 但 是其 他公 共媒 体 不得早 于指 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披 露信息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 上披露 同一 信息 的内 容应 当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律 意见 书的 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七、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 与查阅 《基金合 同 》 、招募 说明书 公布后, 应当分别 置备于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和基金 销 售机构 的住 所 , 供 公众 查 阅 ; 投资 人在 支付 工本 费 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取 得 上述文 件 的 复制嘉实稳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 3-54 件或复 印件 。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投资人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 的 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 嘉实稳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 3-55 第 十八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 更 1、以 下变 更《 基金 合同 》 的事项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 (1)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2)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提高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的 报酬标 准 ,但 根据法律法 规的要 求提高 该等 报 酬标准 的除 外 ; (5) 变更 基金 类别 ; (6)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 或 策略 (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召开 程 序; (9) 终止 《基 金合 同》 ; (10) 其他 可能 对基 金当 事人权 利和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的 事项 。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 可 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同意 后变更 并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 基 金托管 费 、 销 售服 务费 率 及其他 应由 基金 资产 承担 的费用 , 或在不 提高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托 管费 或销 售服 务费 费率水 平的 情况 下变 更收 费方式 ;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在法 律法规和 《基金 合同》规定 的范围 内 调整 本基金的申 购费率 、调低 赎回 费 率; (4) 在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 范围 内 , 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致 , 增设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类 别 ; (5)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6)对《 基金合同 》的修 改对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 或修改 不涉 及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7)除按 照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应 当召开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以 外的 其 他情形 。 2、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 议经中国 证监会核 准生效 后方可 执 行,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公告 。 二、 《基金合同》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嘉实稳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 3-56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 自 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组成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 3、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职责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请 会计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 审计, 聘请律师 事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 余资 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嘉实稳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 3-57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 《基 金合 同》 终 止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后5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进 行公 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 册及 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嘉实稳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 3-58 第 十九 部分


业务 规则 基金份额 持有人应 遵守《 嘉实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开 放式基金 业务规则》 (以下 称《业 务 规则》 ) 。 《业 务规则 》由基 金管理人 制订, 并由其解 释与修改 ,但《 业务规则 》的修改 若 实 质修改 了《 基金 合同 》 , 则 应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对 《基 金合 同》 的修 改达成 决议 。


嘉实稳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 3-59 第 二十 部分


违约 责任 一、 因 《 基金 合同 》 当 事人 的违约 行为 造成 《 基金 合 同》 不能 履行 或 者 不能 完 全履行 的, 由违约 的一 方承 担违 约责 任; 如属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双方 或多 方当 事人 的违 约, 根据 实 际 情况, 由违 约方 分别 承担 各自应 负的 违约 责任 。但 是发生 下列 情况 ,当 事人 可以免 责: 1、基金管 理人及基 金托管 人按照中 国证监会 的规定 或当时有 效的法律 法规的 作为或 不 作为而 造成 的损 失等 ; 2、基金管 理人由于 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 投资原 则而行使 或不行使 其投资 权而造 成 的损失 等; 3、不 可抗 力。 二、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在 履行 各自 职责 的过 程中 , 违 反 《基 金法 》 等 法律法 规 的 规定或 者 《基 金合 同》 约 定, 给基 金财 产或 者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造 成 损害 的 , 应当分 别对 各自 的行为 依法 承担 赔偿 责任 ; 因 共同 行为 给基 金财 产 或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造成 损害的 , 应当 承 担连带 赔偿 责任 ,对 损失 的赔偿 ,仅 限于 直接 损失 。 三、 在发 生一 方或 多方 违约 的情况 下 , 在 最大 限度 地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前提下 , 《基金 合同 》 能够 继续 履 行的应 当继 续履 行 。 非 违 约方当 事人 在职 责范 围内 有义务 及时 采取 必要的 措施 , 防止 损失 的 扩大 。 没 有采 取适 当措 施 致使损 失进 一步 扩大 的 , 不得就 扩大 的损 失要求 赔偿 。非 违约 方因 防止损 失扩 大而 支出 的合 理费用 由违 约方 承担 。


嘉实稳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 3-60 第 二十 一部分


争 议的处 理和 适用的 法律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如经 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应提 交 中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根 据该 会当 时有 效的 仲裁规 则进 行 仲裁 , 仲 裁地 点为 北京 , 仲裁裁 决是 终局 性的 并对 各方当 事人 具有 约束 力 , 仲裁费 由败 诉方 承担。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嘉实稳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 3-61 第 二十 二部分


基 金合同 的效 力 《基金 合同 》 是约 定基 金当 事人之 间 、 基 金与 基金 当事 人之间 权利 义务 关系 的法 律文 件 。 1、 《 基金 合同 》 经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双方 盖 章以及 双方 法定 代表 人或 授权代 表签 字并在 募集 结束 后经 基金 管理人 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 金备 案手 续, 并经 中国 证 监会书 面确 认 后生效 。 2、 《 基金 合同 》 的有 效期 自 其生效 之日 起至 基金 财产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并公 告 之日止 。 3、 《 基金 合同 》 自 生效 之 日起对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内的 《基金 合同 》各 方当 事人 具有同 等的 法律 约束 力。 4、 《 基金 合同 》 正本 一式 六份 , 除 上报 有关 监管 机 构一式 二份 外 ,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各 持有 二份 ,每 份具 有同等 的法 律效 力。 5、 《 基金 合同 》 可印 制成 册 ,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 代 销机 构的办 公场 所和营 业场 所查 阅; 投资 者也可 按工 本费 购买 《基 金合同 》 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 但内容 应以 《基 金合同 》正 本为 准。 嘉实稳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 3-62 第 二十 三部分


其 他事项 《基金 合同 》如 有未 尽事 宜,由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各方 按有 关法 律法 规协 商解决 。 嘉实稳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 3-63 第 二十 四部分


基 金合同 内容 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 权利、义务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与 义务 基金投 资者 购买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 基金合 同 》 的 承认 和接 受 , 基 金投 资 者自取 得依 据 《基 金合 同 》 募 集的 基金 份额 , 即成 为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 《 基金合 同 》 的 当 事人 , 直 至其 不再 持有 本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作 为 《基 金合 同 》 当 事人 并不以 在《基 金合 同》 上书 面签 章或签 字为 必要 条件 。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1、根据《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权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 分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 参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基 金财产 ; (3) 依法申 请赎 回其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 (4) 按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 (5) 出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 席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事项 行使表 决权 ; (6) 查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 (8) 对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基金 销售 机构 损害 其 合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 提起 诉 讼; (9)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2、根据《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义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1) 遵守《 基金 合同 》 ; (2) 缴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赎 回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3) 在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围 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 《 基 金合同 》 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4) 不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 他《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 合 法权益 的活 动; (5) 返还在 基金 交易 过程 中因 任何原 因 , 自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及 代 销机 构处 获得的 不当 得利 ; (6)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7) 法律法 规 及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他 义务 。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 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募 集基 金; 嘉实稳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 3-64 (2) 自 《 基金 合同 》 生效 之日 起,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 独立 运用 并管 理 基 金财产 ; (3) 依照 《基 金合 同 》 收 取基 金 管理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 费用; (4) 销售基 金份 额; (5)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6)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 关 法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如 认为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 了 《基金 合同 》 及国 家有 关 法律规 定 , 应 呈报 中国 证 监会和 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必 要措 施保 护基金 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提 名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委托 、 更 换基 金代 销 机构, 对基 金代 销机 构的 相 关行为 进行 监督 和处 理;


(9) 担 任 或 委 托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机 构 担 任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业 务并获 得《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费 用;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范 围 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与赎 回申 请;


(12)在 符合有关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前提 下,制订 和调整《 业务规 则》 ,决 定 和调整 除调 高管 理费 率和 托管费 率之 外的 基金 相关 费率结 构和 收费 方式 ;


(13 )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基 金的 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4)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下 ,为基 金的 利益 依法 为基 金进行 融资 ;


(15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6 ) 选 择、 更换 律师 事 务所 、 会 计师 事务 所、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17)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募 集基 金, 办理 或者 委 托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发售 、 申购 、 赎 回和 登 记事宜;如 认为 基金 代销 机 构违反 《 基金 合同》 、 基金 销售与 服务 代 理协议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规 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 其他监 管部 门 , 并 采取 必 要措施 保护 基金 投资者 的利 益;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以诚实信 用、谨 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 和运 用 基金财 产; (4) 配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格 的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 决 策 , 以 专业 化的 经营 方 式管理 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嘉实稳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 3-65 (5) 建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 监察与 稽核 、 财务 管理 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证 所 管 理的基金 财产和基 金管理 人的财产 相互独立,对所管 理的不同 基金分别 管理, 分别记账 , 进 行证券 投资 ; (6) 除依据《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 金财产 为自己 及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7) 依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 (8) 采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 算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购 、 赎 回和注 销 价 格的 方法 符合 《基金 合同 》 等 法律 文件 的 规定,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 定基 金 份额申 购、 赎回的 价格 ; (9) 进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 基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半 年度 和年 度基 金报 告; (11) 严格按 照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履 行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 (12)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 泄 露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资 意 向等 。 除 《 基金 法》 、 《基 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向 他人泄 露; (13) 按 《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基 金收益 ; (14) 按规定 受理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 款项;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16) 按 规 定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会 计 账 册 、 报 表 、 记 录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15 年 以上 ; (17) 确保需 要向 基金 投资 者提 供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 定时间 发出 , 并 且保 证投 资 者能够 按照 《 基金 合同 》 规定的 时间 和方 式 , 随 时 查阅到 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 并 在支 付 合理成 本的 条件 下得 到有 关资料 的复 印件 ; (18) 组织并参加 基金财产 清算 小组,参与基 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估 价、变 现和分 配; (19) 面临解 散 、 依 法被 撤销 或 者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 通知 基 金托管 人; (20) 因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应当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当基金 管理 人将 其义 务委 托第三 方处 理时 , 应 当对 第 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 务的 行为承 担责 任 ; 但 因第 三 方责任 导致 基金 财产 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受 到损 失, 而基 金管 理嘉实稳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 3-66 人首先 承担 了责 任的 情况 下,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向第 三方追 偿;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24 ) 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 不 能满 足 《基 金法 》 第 四十四 条规 定的 条件 的, 《 基金合 同》 不能生 效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以其 固有 财产 承担 因募 集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 用, 在基 金募 集 期限届 满后 三十 日内 返还 投资人 已缴 纳的 款项 ,并 加计银 行同 期存 款利 息;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6 )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定 期或 不 定期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27) 法 律法 规 及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 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自 《 基金 合同 》 生效 之日 起, 依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 的 规定 安全 保管 基 金 财产; (2) 依 《 基金 合同 》 约定 获得 基 金托管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收入; (3) 监督基 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有违 反《 基金 合同 》 及国家 法律 法规 行为 , 对 基金 财 产 、 其 他当 事人 的 利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情形 , 应 呈报 中国 证 监会,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 护基金 投资 者的 利益 ; (4)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和 深圳分 公司 开设 证券 账户 ; (5) 以基金 托管 人名 义开 立证 券交易 资金 账户 ,用 于证 券交易 资金 清算 ; (6) 以基金 的名 义在 中央 国债 登记结 算有 限公 司开 设 银 行间 债 券托 管账 户 , 负责 基 金 投资 债券 的后 台匹 配 及 资金的 清算 ; (7) 提议召 开或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8) 在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提 名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9) 法律 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2) 设立专 门的 基金 托管 部门 , 具 有符 合要 求的 营业 场 所, 配备 足够 的、 合格 的 熟 悉基金 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负 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建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 监察与 稽核 、 财务 管理 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 确保 基 金 财产的 安全 ,保 证其 托管 的基金 财产 与基 金托 管人 自有财 产以 及不 同的 基金 财产相 互独 立 ; 对所托 管的 不同 的基 金分 别设置 账户 , 独 立核 算, 分 账管理 ,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 在名册 登记 、 账户设 置、 资金 划拨 、账 册记录 等方 面相 互独 立; (4) 除依据 《 基金 法》 、 《基 金 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 不 得利 用基 金财 产为 自 己嘉实稳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 3-67 及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5) 保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规定开设 基金财产 的资 金账户和证 券账户, 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 及时办 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 (7)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除《 基金法 》 、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 在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予 以保密 ,不 得 向 他人 泄露 ; (8) 复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 有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出具 意见 , 说明 基金 管 理 人在各 重要 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格 按照 《基 金合 同 》 的 规定进 行 ;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 有未执 行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存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的 记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 相关资 料 15 年 以上 ; (12) 建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13) 按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 与 基金管 理人 核对 ; (14)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基 金 收 益 和 赎 回 款 项; (15) 按 照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6)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运 作; (17) 参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参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18) 面临解 散 、 依 法被 撤销 或 者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和 银行 监 管机构 ,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19) 因违反 《 基金 合同 》 导 致 基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承 担 赔偿责 任 , 其 赔偿 责任 不 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20) 按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 管理人 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基 金利 益向 基金 管理 人追偿 ; (21) 执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决 定 ; (22) 法律法 规 及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他 义务 。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召集、议事及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一) 召开事由 1、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嘉实稳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 3-68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提高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的报酬标 准,但 根据法律 法规的要 求提高 该等报 酬 标准的 除外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金总 份额 10 % 以上 (含 10%)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以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12)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3)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或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 其他应当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2、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 (1)调低 基金管理 费、基 金托管费 、销售服 务费率 及其他应 由基金财 产承担 的费用 , 或在不 提高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托 管费 或销 售服 务费 费率水 平的 情况 下变 更收 费方式 ;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在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 范围 内调整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 调 低 赎回费 率 ;


(4)在法 律法规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范围 内 ,基 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 管人协 商一致 , 增设 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类 别 ; (5)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6) 对 《 基金 合同 》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7)除按 照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应 当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以 外的其 他 情形。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 式 1、除法律 法规规定 或《基 金合同》 另有约定 外,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由基金 管理人 召 集; 2、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基金托 管人认为 有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的,应当 向基金管 理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 由 基金 托管 人 自行 召集 。 4、 单 独或 合计 代表 基金 份 额 10% 以上 ( 含10% )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要 求嘉实稳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 3-69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 书面提 议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 召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 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单独或 合计 代表 基金 份额 10%以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 到 书面提 议之 日 起10 日内 决 定是否 召集 , 并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决 定 召集的 , 应当 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 60 日 内召开 。 5、 单 独或 合计 代表 基金 份 额 10% 以上 ( 含10% )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都不召集的,单独或 合计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 上( 含10% )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有权 自行 召集 ,并至 少提 前 30 日 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应 当配 合 , 不得阻 碍、 干扰 。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的通知时间、通知内 容、 通知方式 1、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 前 40 天,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 媒体及 基 金管理 人网 站公 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应至 少载明 以 下 内容 :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方 式和 会议 形式 ;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形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 授权 委托 书的内 容要 求 (包 括但 不限 于代 理人 身 份, 代 理权 限和 代理 有效 期 限等) 、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采取通 讯开会方 式并进 行表决的 情况下, 由会议 召集人决 定通讯方 式和书 面表决 方 式, 并在 会议 通知 中说 明 本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取 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 委托的 公证 机关 及其联 系方 式和 联系 人、 书面表 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和 收取 方式 。 3、如召集 人为基金 管理人 ,还应另 行书面通 知基金 托管人到 指定地点 对书面 表决意 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召 集 人为基 金托 管人 , 则应 另 行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拒不 派代 表 对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督 的, 不 影响 表决 意 见的计 票效 力。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 会议 的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或通 讯开 会方式 召开 。 会议的 召开 方式 由会议 召 集人确 定, 但更 换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必须 以现 场开会 方嘉实稳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 3-70 式召开 。 1、现场开 会。由基 金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席或 以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书委 派代表 出席, 现 场开会 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 列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管 理人 或 托管人 不派 代表 列席 的 , 不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场 开 会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 可以进 行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议 程: (1)亲自 出席会议 者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证、 受托出 席会议者 出具的委 托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证 及委托人 的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书符 合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和会议 通知的规 定 ,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经核 对,汇总 到会者 出示的在 权 益登记 日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证显 示,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少 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 份 额的 50% (含 50% ) 。 2、通讯开 会。 通讯 开会系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 将其对 表决事项 的投票以 书面形 式在表 决 截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的 地址 。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 按 《基 金 合同》 规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在 2 个 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2)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 定通知 基金 托管 人及/或 基 金管理 人 (分 别或 共同 称为 监督人 ) 到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会议 召 集人 在 监督 人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督 下按 照 会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 收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见 ; 基 金托 管人 或基 金 管理人 经通 知 不参加 收取 书面 表决 意见 的,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3)本人 直接出具 书面意 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 出具书 面意见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50% (含 50% ) ; (4) 上述 第 (3 ) 项 中 直 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书面 意 见的代 理人 , 同时 提交 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 及委托 人的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书 符合法律 法规、 《 基金合同 》和会议 通 知 的规定 , 并与 基金 登记 注 册机构 记录 相符 , 并且 委 托人出 具的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书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和会 议 通知的 规定 ; (5)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 如 《 基金 合同 》 的 重大 修 改 、 决定 终 止 《基金 合同》 、 更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金 托管人 、与其他 基金合并 、法律 法规及《 基 金 合 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及 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单独 或合 并持 有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10% (含 10% )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以在 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 通知 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 需由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 也可以 在会 议通 知发 出后 向大会 召集 人提 交临 时提 案, 临时 提案 应嘉实稳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 3-71 当在大 会召 开日 至少 35 天 前 提交 召集 人 并 由召 集人 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召集人 对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和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交的 提案 进行 审核 , 符 合条 件 的 应当 在大 会召 开 日 30 天 前公告 。大 会召 集人 应当 按照以 下原 则对 提案 进行 审核: (1)关联 性。大会 召集人 对于提案 涉及事项 与基金 有直接关 系,并且 不超出 法律法 规 和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 权范 围的 , 应 提交 大会 审议 ; 对于不 符合 上述 要求的 , 不提 交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果 召 集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提 案提 交大 会表决 ,应 当在 该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 行解 释和说 明。 (2)程序 性。大会 召集人 可以对提 案涉及的 程序性 问题 做出 决定。如 将提案 进行分 拆 或合并 表决 , 需征 得原 提 案人同 意 ; 原 提案 人不 同 意变更 的 , 大 会主 持人 可 以就程 序性 问 题 提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做出决 定, 并按 照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程序 进行审 议。 单独或 合并 持有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 10% (含 10% )以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交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案 , 或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托管 人提 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 表决的 提案 , 未获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通 过 , 就同一 提案 再次 提请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其时 间间 隔不 少 于6 个月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除外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开会 议的 通知 后,如 果需 要对 原有 提案 进行修 改 , 应当最 迟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前 30 日 公告 。 否则, 会议 的召 开 日 期应 当顺延 并保 证 至少与 公告 日期 有 30 日 的 间隔期 。 2、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 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 表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会 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 在基金 管理 人 授 权代 表 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 授 权代 表 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选举 产生 一名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 次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不出 席或 主 持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不影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作出 的决 议的 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 签 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 单位 名 称) 、 身 份证 号码 、 住 所地 址、 持有 或代 表有 表决 权 的基金 份额 、 委托 人姓 名 (或 单位 名称 ) 等事项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公 布 提案 ,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监督 人以 及公证 机关 监督 下由 召集 人统计 全部 有效 表决 并 形 成决议 。 如监督 人经通 知但 拒绝 到场 监督 ,则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形 成的决 议有 效 。 (六) 表决 嘉实稳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 3-72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一般决 议,一般 决议须 经参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其代 理人 所 持表决 权的 50% 以上 ( 含50% ) 通过 方为 有 效; 除 下列 第 2 项所 规定 的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事项 以外的 其他 事 项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 式通 过。 2、特别决 议,特别 决议应 当经参加 大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或 其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 含 三 分之 二 ) 通 过方 可 做 出。 转换 基 金运作 方式 、 更换 基金 管 理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 终止 《基 金合 同 》 以特别 决议 通过 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 非在 计票 时有 充分 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 提 交符 合 会议通 知中 规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 件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 投资者 , 符 合会 议通 知规 定 的书面 表决 意 见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决 意 见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弃 权表 决 , 但 应当 计 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 项 表 决。 三 、基金收益分配原 则、 执行方式 (一)基金收益分配 原则 1、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 最 多为 十二 次, 最 少 一次, 每次 收益 分配 比例 不得低 于可 供分 配利 润 的50% , 若 《基 金合 同》 生 效 不满 3 个月 可 不进行 收益 分配 。 2、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分 两种: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再 投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选择现 金 红利或 将现 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金 份额 进行 再投 资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事先 未做 出选择 的 , 默 认 的分红 方式 为现 金红 利。 3、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基 金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4、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5、 基 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 益分配 基准 日 ( 即可 供分 配利润 计 算 截止 日) 的时 间不得 超 过15 个工 作日 。 6、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 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 基金 收益 分配对 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三)收益分配方案 的确 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在 2 日内 在 指定媒 体嘉实稳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 3-73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基 金红利 发放日距 离收益分 配基准 日(即可 供分配利 润计算 截止日) 的时间不 得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四)基金收益分配 中发 生的费用 基 金收益 分配时所 发生的银 行 转账 或其他手 续费用由 投资者 自行承担 。当投资 者的现 金红利 小于 一定 金额 , 不 足于支 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费 用时 , 基金 注册 登 记机构 可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现 金红 利自 动转为 基金 份额 。 红利 再 投资的 计算 方法 , 依照 《业 务规则 》 执行 。 四 、与基金财产管理 、运 用有关费用的提取、 支付 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 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销 售服 务费 ;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基 金 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8、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本基金 终止 清算 时所 发生 费用, 按实 际支 出额 从基 金财产 总值 中扣 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 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65%年 费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 如 下 : H=E×0.65%÷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基 金托管 人 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2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 公 休假 等, 支付 日 期顺延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 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8% 的年 费 率 计 提 。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18%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 金托管 人发嘉实稳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 3-74 送基金托 管费划款 指令, 基金托管 人 复核后 于次月 前 2 个工 作日内 从基金 财 产中一次 性支 取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 公 休日 等,支 付日 期顺 延。 3、销 售服 务费 本基金的销 售服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0.4% 的年费率计 提。 销 售服务 费的 计算 方法如 下: H=E×0.4%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 销 售服务 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销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送销售服 务费划 款 指令, 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 后于次 月首日起 2 个工 作日内 从 基金财产 中划 出,经 基 金注册登 记 机构 分别支付 给各个基 金销售 机构。 若 遇法定节 假日、 公休日等, 支付 日期顺 延。 上述(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中第 4 -9 项 费用 ,根 据 有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按费 用 实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 用 ,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 (三)不列入基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 全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用支 出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金 合同 》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 包 括但 不限 于 验资费 、 会计 师和 律师 费 、 信 息披 露 费用等 费用 ;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费用 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后 , 可根 据基 金 发展情 况调 整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金托 管费率 、基 金销 售费 率等 相关费 率。 调高基 金管 理费 率 、 基 金 托管费 率或 基金 销售 费率 等费率 , 须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率 、基金 托管 费率 或基 金销 售费率 等费 率, 或在 不提 高基金 管理 费 、 基金托 管费 或基 金销 售服 务费费 率水 平的 情况 下改 变收费 方式 , 无 须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基金管理人 必须最 迟于新 的费率实施 日前 2 日在 至 少一种指定 媒体和 基金管 理人网站 上公告 。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五 、基金财产的投资 方向 和投资限制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 在 追 求本 金安 全 、 有效控 制风 险的 前提 下 , 力争持 续稳 定地 获得 高于 存款利 率的嘉实稳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 3-75 收益 。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 投资 于依 法发 行或 上市的 债券 、 股票 等金 融 工具及 法律 、 法规 或中 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 包括 国债、 金融 债、 企 业 (公 司) 债、 次级 债、 可转换 债券 (含 分离交易 可转债) 、资产支 持证券、 央行票据 、短期 融资券、 债券回购 、银行 存款等固 定 收 益证券 品种 , 本基 金还 可 投资依 法发 行或 上市 的股 票、 权证 以及 法律 、 法 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的资 产配 置范围 为 : 债 券类 资产 的 投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权 益类 资 产的 投资 比例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的 20% , 现金 或 到期日 在 1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不 低于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三) 投资理念 本基金 以信 用较 好的 中短 期债券 为基 本配 置, 优化 生息资 产组 合, 在本 金保 护机制 下 , 谨慎避 险增 收, 力求 持续 稳妥地 保值 增值 。 (四) 投资策略 为持续 稳妥 地获 得高 于存 款利率 的收 益 , 本 基金 首 先运用 本金 保护 机制 , 谋 求有效 控制 投资风 险 。 在 此前 提下 , 本基金 综合 分析 宏观 经济 趋势 、 国 家宏 观政 策趋 势 、 行 业及 企业 盈 利和信 用状 况 、 债 券市 场 和股票 市场 估值 水平 及预 期收益 等 , 挖 掘风 险收 益 优化 、 满 足组 合 收益和 流动 性要 求的 投资 机会, 力求 持续 取得 达到 或超过 业绩 比较 基准 的收 益。 本基金 的本 金保 护机 制包 括: 嘉实 护本 目标 抬升 机制 、 嘉 实固 定比 例投 资组 合保 险机制 、 嘉实债 券组 合风 险控 制措 施。 本基 金利 用 嘉 实护 本 目标抬 升机 制 , 建 立逐 年 追求投 资本 金安 全的风 险控 制目 标和 收益 稳定递 增的 产品 运作 风格 。 本 基金 运用 “ 嘉实 固定 比 例投资 组合 保 险机制” , 控制权 益类投资 对基金资 产净值可 能造成 的波动风 险,在逐 年追求 投资本金 安 全 和收益稳 定递增的 前提下 ,谨慎增 强收益。 本基金 采取“嘉 实债券 组 合风险 控制措施” , 控 制固定 收益 类投 资的 利率 风险、 信用 风险 、 流 动性 风险, 谋求 本金 稳妥 、收 益稳定 。 本基金为 达到投资 目标, 从投资环 境的现状 和发展 出发,从 投资人的 需求出 发,以“3 年运作周 期滚动” 的方式 ,实施开 放式运作 。本基 金的每个 “3 年运 作周期” ,包括为 期 3 年的“ 运作 期” 及该 “运 作期” 期满 后为 期 1 个月 的“间 歇期 ” ( 请参 考本 基 金合同 第一 部 分 “前 言和 释义 ” 中 “3 年 运作周 期滚 动” ) 。 在3 年 运作期 内, 本基 金通 过适 当的投 资策 略 和产品 机制 , 增强 对组 合 流动性 的保 护 , 以 便于 本 基金实 施本 金保 护机 制 , 力争达 到或 超越 业绩比 较基 准 , 优 化基 金 组合的 风险 收益 和流 动性 , 从 而力 求满 足投 资人 持 续稳定 地获 得高 于存款 利率 收益 的需 求 。 在 1 个 月的 间歇 期内 , 本 基金保 持较 高的 组合 流动 性, 以便 于本 基 金在前 后两 个运 作期 的过 渡期间 调整 组合 配置 ,也 便于投 资人 安排 投资 。 1、 资产配 置 本基金 优先 配置 债券 类资 产, 在组 合有 效控 制风 险 、 可 持续 获得 稳定 收益 的 前提下 , 利 用股债 跷跷 板的 规律 , 择 机少量 投资 权益 类资 产 , 以降低 组合 的债 券投 资周 期风险 , 增强 组 合收益 。 本基金 以风 险控 制为 前提 , 进 行资 产配 置。 本基 金 通过 嘉 实护 本目 标抬 升机 制, 逐年 确 认或上 调护 本目 标 。 本 基 金优先 配置 债券 类资 产 , 谋求稳 定收 益 , 利 于基 金 组合持 续达 到护 本目标。 本基金采 用“ 嘉 实固定比 例投资组 合保险 机制” ,动 态调整 固定收益 类资产和 权 益 类资产 的配 置比 例 , 控 制 权益类 投资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可能 造成 的波 动幅 度 , 以保持 基金 组合 达到护 本目 标的 条件 , 维 护基金 组合 在逐 年追 求投 资本金 安全 和收 益稳 定递 增的前 提下 , 谨 慎运用 收益 增强 型的 权益 类资产 投资 策略 。


嘉实稳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 3-76 在本基 金合 同中 ,嘉 实护 本目标 抬升 机制 是指 : ① 当期运作期第一年的护本 目标为:当期运作期第一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 金合同生效后, 首个护本 目标为1.00元/ 基金份额 ) ,该护本目标自当期运作 期起至 第一个 年度 观察 日的 一年 内有效 (含 第一 个年 度观 察日) ; ② 当期运作期第二年的护本 目标为:当期运作期第一 年的护本目标与第一个年 度观察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的98% 两 者 之中的 较大 值 , 当 期运 作期 第二年 的护 本目 标自 当期 运作 期第一 个年 度观 察日 后至 第二个 年度 观察 日的 一年 内有效 (含 第二 个年 度观 察 日 ) ; ③ 当期运作期第三年的护本 目标为:当期运作期第二 年的护本目标与第二个年 度观察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的98% 两 者 之中的 较大 值 , 当 期运 作期 第三年 的护 本目 标自 当期 运作 期第二 个年 度观 察日 后至 当期运 作期 期满 的一 年内 有效; ④ 依此类推,本基金在当期 运作期的每一年重新 确定 护本目标,直至每个当期 运作期 期满。 在本基 金合 同中 , 嘉实 固 定比例 投资 组合 保险 机制 是指 , 嘉 实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根 据护 本目标 ,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 的资产 配置 比例 范围 内 , 动态分 配基 金资 产在 权益 类资产 和固 定收 益类资 产上 投资 比例 的投 资规则 和监 控流 程 : ① 根据数 量模 型, 确定 基金 的安全 垫子 ; ② 根据安 全垫 子和 放大 倍数 (小于 等于3) 确定 权益 类 资产投 资比 例上 限; ③ 动态调整权益类资产投资 比例,权益类资产实际投 资比例不超过权益类资产 投资比 例上限 。 2、 债券投 资策 略 (1) 构建组 合 本基金 将部 分资 产 , 投 资 于剩余 期限 匹配 组合 当期 运作期 剩余 期限 、 具有 较 高信用 等级 的中短 期债 券, 以持 有到 期策略 为主 ,构 建本 基金 组合的 基本 配置 。 本基金 在单 个债 券选 择上 , 首 先 , 根据 个券 的剩 余期 限、 久期 、 信 用等 级、 流动 性指标 , 决定是 否 将 该债 券纳 入组 合的债 券备 选池 ; 其次 , 根据个 券的 收益 率 (到 期 收益率 、 票面 利 率、 利息 支付 方式 、 利 息 税务处 理 ) 与 剩余 期限 的 配比 , 对照 本 基金 的收 益 要求决 定是 否纳 入组合 ; 最后 , 根 据个 券 的流动 性指 标 (发 行总 量 、 流 通量 、 上 市时 间 ) , 决定 个 券的 投资 总量。 (2) 嘉实债 券组 合风 险控 制措 施 在利率 风险 控制 上 , 首 先 , 本 基金 参照 当期 运作 期 剩余期 限 、 保 持部 分债 券 资产持 有到 期的基 本配 置 。 再 有 , 本 基金主 要从 组合 层面 、 个 券层面 、 及交 易场 所选 择 等方面 , 防范 和 控制价 格波 动风 险。 在组 合层面 ,本 基金 根据 对市 场利率 变动 趋势 的主 动预 测及模 型测 试 , 调整和 控制 组合 久期 。 在 个券层 面 , 本 基金 通过 凸 性分析 , 在债 券备 选池 中 选择波 动特 性较 优的单 个债 券 。 在 交易 场 所选择 上 , 本 基金 根据 对 影响流 动性 因素 的动 态分 析, 适当 控制 在 同一交 易场 所上 市交 易 、 且现券 价格 波动 幅度 较大 的现券 资产 的配 置比 例 。 此外 , 在 预测 利 率走势 、 控制 基金 资产 净 值波动 幅度 、 保持 组合 适 当流动 性的 基础 上 , 本 基 金优化 组合 的期 限结构 ,以 适当 降低 机会 成本风 险和 再投 资风 险。 在信用 风险 控制 上, 本基 金根据 国家 有权 机构 批准 或认可 的信 用评 级机 构的 信用评 级 , 依靠嘉 实信 用分 析团 队 、 及嘉实 中央 研究 平台 的其 他资源 , 深入 分析 挖掘 发 债主体 的经 营状 况、现 金流 、发 展趋 势等 情况, 严格 遵守 嘉实 信用 分析流 程、 执行 嘉实 信用 投资纪 律。 在流动 性风 险控 制上 , 日 常运作 中 , 本 基金 优先 由 现金和 到期 的短 期债 券逆 回购提 供一 级流动 性保 障 ; 由 现券 或 个股提 供二 级流 动性 保障 , 本 基金 通过 适当 配置 流 动性较 好的 类属 品种 、 控 制个 券信 用等 级 、 分 散化 组合 投资 , 保 持 二级流 动性 保障 。 每个 当 期运作 期接 近期 满时 , 首 先, 本基 金通 过 控制剩 余期 限匹 配当 期运 作期剩 余期 限的 债券 资产 的投资 比例 、 运嘉实稳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 3-77 用以持 有到 期为 主的 投资 策略 , 保 护组 合流 动性 ; 其次 , 本 基金 根据 对投 资 人需求 的动 态跟 踪和判 断, 适当 提高 流动 性较高 的资 产的 配置 比例 ,增强 组合 流动 性。 (3) 优化组 合 在嘉实 债券 组合 风险 控制 措施下 , 本 基金 根据 对宏 观经济 趋势 、货 币及 财政 政策趋 势 、 债券市 场供 求关 系、 信用 息 差水平 等因 素的 动态 分析 , 还可对 部分 资产 , 适 当运 用 久期调 整、 期限结 构调 整 、 互 换、 息 差等积 极的 主动 投资 策略 , 挖 掘生 息资 产的 内在 价 值, 优化 组合 的 风险收 益和 流动 性。 ① 久期调 整策 略 本基金 根据 对市 场利 率变 化趋势 的预 期 , 可 适当 调 整 组合 久期 , 预期 市场 利 率水平 将上 升时, 适当 降低 组合 久期 ;预期 市场 利率 将下 降时 ,适当 提高 组合 久期 。 ② 期限结 构调 整策 略 本基金 通过 考察 市场 收益 率曲线 的动 态变 化及 预期 变化 , 可 适当 调整 长期 、 中 期和短 期 债券的 配置 方式 , 以求 适 当降低 机会 成本 风险 和再 投资风 险 , 或 从长 、 中 、 短 期债券 的相 对 价格变 化中 获利 。本 基金 期限结 构调 整的 配置 方式 包括子 弹策 略、 哑铃 策略 和梯形 策略 。 ③ 互换策 略 本基金 可 同 时买 入和 卖出 具有相 近特 性的 两个 或两 个以上 券种 ,利用 不 同券 种在利 息 、 违约风 险、 久期 、流 动性 、税收 和衍 生条 款等 方面 的差别 ,赚 取收 益率 差。


④ 息差策 略 本基金 可 通 过正 回购 ,融 资买入 收益 率高 于回 购成 本的债 券, 获得 杠杆 放大 收益。 3、 可转债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将根 据可 转债 的底 价溢价 率和 到期 收益 率来 判断其 债性 , 根 据可 转债 的 平价溢 价 率和Delta 系数 大小 来判 断其股 性强 弱 。 当 可转 债 类属资 产的 债性 较强 时 , 将参照 债券 类资 产的投 资策 略予 以管 理 , 当可转 债类 属资 产的 股性 较强时 , 将参 照股 票类 资 产的投 资策 略予 以管理 。 4、 权益类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采用 收益 增强 型权 益类投 资策 略, 遵守 嘉实 固 定比例 投资 组合 保险 机制 的投资 规 则,执 行组 合动 态监 控流 程,谨 慎运 作。 (1) 新股申 购策 略 本基金 将充 分考 虑新 股中 签 率 、 锁 定期 、 和 上市 后 表现的 预期 等因 素 , 有 效 识别并 防范 风险, 深入 发掘 新股 内在 价值, 相机 参与 新股 申购 。 (2) 二级市 场股 票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依 据自 上而 下的 动态研 究 , 发 挥时 机选 择 能力 , 通 过流 动性 较高 的 分散化 组合 投资, 控制 流动 性风 险和 非系统 性风 险。 本基金 运用 嘉实 研究 平台 , 配 置行 业和 个股 , 优 化 组合 。 本 基金 重点 关注 已 经或即 将进 入成长 期但 距离 成熟 期和 衰退期 较远 的行 业 , 辅 之 以 “ 行业 轮换 ” 策 略, 同时 关注 嘉 实研 究 平台构建 的动态“ 主题 型 企业群” , 精选流 动性高、 安全边际 高、具有 上涨潜 力的个股 , 力 求增强 组合 的当 期收 益。 (3) 套利策 略 本基金 依托 嘉实 研究 平台 , 采 用定 性定 量方 法, 分 析企业 兼并 收购 中的 风险 收益 , 寻 找 低风险 的套 利机 会, 择机 运 用并购 套利 等策 略适 当操 作, 及 时跟 踪市 场反 映, 更 新评估 分析 , 动态调 整组 合, 力争 在保 持组合 较低 波动 幅度 的前 提 下获 得稳 定收 益。 (五) 投资限制 1、禁 止行 为 嘉实稳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 3-78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 承销证 券; (2) 向他人 贷款 或提 供担 保; (3) 从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资 ; (4) 买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5) 向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 资 或者 买 卖其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 托 管人 发 行的股 票或债 券; (6) 买 卖 与 基金 管 理 人 、 基金托 管 人 有控 股 关系 的 股东或 者 与 基金 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7) 从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券 价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 交易活 动; (8) 当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监 会及 《基 金合 同》 规定禁 止从 事的 其他 行为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本基 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不 受 上述规 定的 限制 。 2、投 资组 合限 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 债券类 资产 的投 资比 例不 低于基 金资 产 的 80% , 权 益 类资产 的投 资比 例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的20% ; (2) 持有一 家上市 公 司的 股票 , 其市 值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 ; (3) 本 基金与由 本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其他 基金 共同 持有一 家公司发 行的证券 ,不得 超 过该证 券 的10% ; (4) 本 基金进入 全国银行 间同业 市场进行 债券回购 的资金 余额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得 展期 ; (5)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入 权证的 总金 额, 不超 过上 一 交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基金持有 的全部权 证的市 值不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3%,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 部基金持 有同 一权证 的比 例不 超过 该权 证的 10% 。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遵 从其规 定; (6) 现金或 到期 日 在 1 年 以内 的政 府 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5% ; (7) 本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支 持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8) 本 基金持有 的同一( 指同一 信用级别 )资产支 持证券 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 支 持证券 规模 的10% ; 本基 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 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 券, 不得 超过 其各 类资 产 支持证 券合 计规 模 的10% ; 本基金 投资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信用 级别 评 级为BBB 级 以上(含BBB) 或相当 于BBB 级 , 在本 基 金持有 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 如 果其 信用 等 级下降 、不 再符 合投 资标 准,应 在评 级报 告发 布之 日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9) 本 基金财产 参与股 票 发行申 购,所申 报的金额 不得超 过本基金 的总资产 ,所申 报 的股票 数量 不得 超过 拟发 行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 的总量 ; (10) 本基金 不得 违反 《基 金合 同》关 于投 资范 围和 投资 比例的 约定 ; (11) 相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 门规定 的其 它投 资限 制。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 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 约定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 合并 或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理 人之 外的 原因 导致 投资组 合 不符合 上述 规定 的 ,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10 个交 易日 内 进行调 整 。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的 从其 规 定。 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 等对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 限制进行嘉实稳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 3-79 变更的 , 本基 金可 相应 调整 禁止行 为和 投资 比例 限制 规定 , 不 需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 《基金 法 》 及 其他 有关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消 上 述限制 的 , 履 行适 当程 序 后, 基金 不受 上 述限制 。 (六)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 本基金 当期 运作 期平 均年 化收益 率 = 三 年期 定期 存 款利率 + 1.6% 上述 “三 年期 定期 存款 利 率” 是指 当期 运作 期的 第 一个工 作日 中国 人民 银行 网站上 发布 的三 年期“ 金融 机构 人民 币存 款基准 利率 ”。 上述业 绩比 较基 准能 反映 本基金 “ 以绝 对回 报型 的 债券基 金 , 追 求持 续稳 妥 地高于 存款 利率的 收益 ” 的产 品定 位 , 符 合本 基金 的风 险收 益 特征 , 易 于广 泛地 被投 资 人理解 , 因而 较 为适当 。 如果相 关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者 有更 权威 的 、 更 能 为市场 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推 出, 经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 托管人 协商 , 本基 金可 以 在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变 更业绩 比较 基准 并及时 公告 。 (七)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 其 预期风险 和 预期 收益 低于 股票 型 基金 、 混合 型基 金 , 高 于货 币 市场基 金。 (八)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 行使 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 及方 法 1、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2、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基金管 理人按照 国家 有 关规定代 表基金独 立行使 股东权利 ,保护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4、基金管 理人按照 国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金独 立行使 债权人权 利,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的利益 。 (九) 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根据 届时 有效 的有关 法律 法规 和政 策的 规定进 行融 资融 券。 六 、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 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 产估 值的 目的 是客 观、 准确 地反 映基 金资 产 是否保 值 、 增 值, 依据 经 基金资 产估 值后确 定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而计算 出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计 算基 金申 购与 赎回 价格的 基础 。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 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交易 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 规 规 定需 要 对 外 披露基 金净 值的 非交 易日 。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债券 、权证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等 资产和 负债 。 (四)估值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进行 。 基金 管理 人完 成 估值后 , 将估 值结 果以 双 方认可 的方 式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管 人按 法律 法规 、 《 基金合 同 》 规 定的 估值 方 法、 时间 、 程 序 进行复 核 , 复 核无 误后 , 以双方 认可 的方 式发 送给 基金管 理人 ; 月末 、 年 中 和年末 估值 复核嘉实稳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 3-80 与基金 会计 账目 的核 对同 时进行 。 (五)估值方法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式进 行估 值: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 券 ( 包括 股票 、 权 证等 )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 价 ( 收盘 价 ) 估 值; 估值 日无交 易的 , 且最 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 以 最近 交 易日的 市价 ( 收盘 价) 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确 定公 允价 格。 (2)交易 所上市实 行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估值 日收盘 价估值, 估值日没 有交易 的,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最 近交 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定 公 允价 格; (3)交易 所上市未 实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按估 值日收 盘价减去 债券收盘 价中所 含的债 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 化,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4)交易 所上市不 存在活 跃市场的 有价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 价值。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股 、转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 挂牌的 同一股 票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该日无 交易 的, 以最 近一 日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 (2)首次 公开发行 未上市 的股票、 债券和权 证, 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首次 公开发行 有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同 一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市价 ( 收盘 价 ) 估 值;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 确锁定 期的 股票 , 按监 管 机构或 行业 协会 有关规 定 确 定公 允价 值。 3、因持有 股票而享 有的配 股权, 从 配股除权 日起到 配股确认 日止,如 果收盘 价高于 配 股价, 按收 盘价 高于 配股 价的差 额估 值。 收盘 价等 于或低 于配 股价 ,则 估值 为零 。 4、全国银 行间债券 市场交 易的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5、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如有确 凿证据表 明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值不 能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嘉实稳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 3-81 7、相关法 律法规以 及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定的 ,从 其 规定。如 有新增事 项,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根据《基 金法》 ,基 金管理 人计算并 公告基金 资产净 值,基金 托管人复 核、审 查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因 此, 就与 本基 金有 关 的会计 问题 , 如经 相关 各 方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 一致的 意见 , 按照 基金 管 理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六)基金份额净值 的确 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保留 到小数 点 后 3 位 , 小数 点 后第 4 位四 舍五 入 。 当 估 值或份 额净 值计价 错误 实际 发生 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立 即纠 正 , 并 采取合 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步 扩大 。 当错误 达到 或超 过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0.25% 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当 估值 错 误 偏差达到 基金份额 净值 的 0.5%时, 基金管 理人 应 当 公告,并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 案。 因基 金估 值错误 给投 资者 造成 损失 的,应 先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基 金管 理人 对不 应由 其承担 的责 任 , 有权向 过错 人追 偿。 关于差 错处 理, 本合 同的 当事人 按照 以下 约定 处理 : 1、差 错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 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注册 登记 机构 、 或代理 销售 机构 、 或 投资 者自 身的 过 错造成 差错 , 导致 其他 当 事人遭 受损 失的 , 过错 的 责任人 应当 对由 于该差 错遭 受损 失的 当事 人( “ 受损 方” ) 按下 述“ 差错处 理原 则” 给予 赔偿 承担赔 偿 责 任 。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 资 料申 报差 错 、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据 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 下达 指令 差 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 原因 引 起的差 错 , 若 系同 行业 现 有技术 水平 无法 预见、 无法 避免 、无 法抗 拒,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者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但因 该差 错取 得不 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差 错处 理原 则 (1)差错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 时,差 错责任方 应及时 协 调各方 ,及时 进 行更正 , 因更 正差 错发 生 的费用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差 错责 任方 未及 时 更正已 产生 的差 错,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由差错 责任 方承 担 ; 若 差 错责任 方已 经积 极协 调 , 并且有 协助 义务 的当事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 行更正 而未 更正 , 则其 应 当承担 相应 赔偿 责任 。 差 错责任 方应 对更 正的情 况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认 ,确 保差 错已 得到 更正。 (2)差错 的责任方 对可能 导致有关 当事人的 直接损 失负责, 不对间接 损失负 责,并 且 仅对差 错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差 错而获得 不当得 利的当事 人负有及 时返还 不当得利 的义务。 但差错 责任方 仍 应对 差 错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不 全部 返还 不当 得利 造成其 他当 事 人的利益 损失( “ 受损方” ) ,则差错 责任方 应赔偿受 损方的损 失,并 在其支付 的赔偿金 额 的嘉实稳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 3-82 范围内 对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人 享有 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的 权利 ; 如 果获 得不 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已经将 此部 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受 损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 将其已 经获 得的 赔偿 额加 上已经 获得 的 不当得 利返 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际 损失 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差 错责 任方 。 (4)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5)差错 责任方拒 绝进行 赔偿时, 如果因基 金管理 人过错造 成基金资 产损失 时 ,基 金 托管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管 理人 追偿 , 如果 因 基金托 管人 过错 造成 基金 资产损 失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除基 金 管理人 和托 管人 之外 的第 三方造 成基 金 资产的 损失 ,并 拒绝 进行 赔偿时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向差 错方 追偿 。 (6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 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 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 政法规、 《基金 合同 》 或其 他规 定 , 基 金管 理人 自行 或依 据 法院判 决 、 仲 裁裁 决对 受 损方承 担了 赔偿 责任 , 则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 向出现 过错 的当 事人 进行 追索 , 并 有权 要求 其赔 偿 或补偿 由此 发生 的费用 和遭 受的 损失 。 (7)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 原则 处理 差错 。 3、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明 差错发生 的原因 ,列明所 有的当事 人,并 根据差错 发生的原 因确定 差错的 责 任方;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根据 差错处理 的方法 ,需要修 改基金注 册登记 机构的交 易数据的 ,由基 金注册 登 记机构 进行 更正 ,并 就差 错的更 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认 ; (5)基金管 理人及 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错 误偏差达到 基金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 基金 管理 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基 金份 额净 值计算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七)暂停估值的情 形 1、与 本基 金投 资有 关的 证 券交易 场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准确 评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 3、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 理 1、基 金管 理人 按估 值方 法 的第 6 项进 行估 值时 ,所 造成的 误差 不作 为基 金资 产估值 错 误处理 ; 2、由于证 券交易所 及其登 记结算公 司发 送的 数据错 误,或由 于其他不 可抗力 原因,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当 、 合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 是未能 发现 该错 误的 , 由 此造 成的 基金 资 产估值 错误 ,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任 。 但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造 成的 影响 。 嘉实稳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 3-83 七 、基金合同解除和 终止 的事由、程序以及基 金财 产清算方式 (一) 《基金合同》的 变更 1、以 下变 更《 基金 合同 》 的事项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 (1)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2)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提高 基金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的 报酬标 准 ,但 根据法律法 规的要 求提高 该等 报 酬标准 的除 外 ; (5) 变更 基金 类别 ; (6)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 或 策略 (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召开 程 序; (9) 终止 《基 金合 同》 ; (10) 其他 可能 对基 金当 事人权 利和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的 事项 。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 可 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同意 后变更 并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 基 金托管 费 、 销 售服 务费 率 及其他 应由 基金 资产 承担 的费用 , 或在不 提高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托 管费 或销 售服 务费 费率水 平的 情况 下变 更收 费方式 ;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在法 律法规和 《基金 合同》规定 的范围 内 调整 本基金的申 购费率 、调低 赎回 费 率; (4) 在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 范围 内 , 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致 , 增设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类 别 ; (5)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6)对《 基金合同 》的修 改对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 或修改 不涉 及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7)除按 照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规 定应 当召开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以 外的 其 他情形 。 2、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 议经中国 证监会核 准生效 后方可 执 行,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公告 。 (二) 《基金合同》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嘉实稳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 3-84 承接的 ;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金财产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 自 出 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组成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职责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请 会计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 审计, 聘请律师 事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 剩余 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 清 算后 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基金财产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 《基 金合 同》 终 止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后5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进 行公 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 账册 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八 、争议解决方式 嘉实稳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 3-85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 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如经 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应提 交 中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根 据该 会当 时有 效的 仲裁规 则进 行 仲裁 , 仲 裁地 点为 北京 , 仲裁裁 决是 终局 性的 并对 各方当 事人 具有 约束 力 , 仲裁费 由败 诉方 承担。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九 、基金合同存放地 和投 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 方式 《基金 合同 》 可印 制成 册 , 供 投资 者在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 代 销机 构 的办公 场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 投资 者 也可按 工本 费购 买 《基 金 合同 》 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 但内容 应以 《 基 金合同 》正 本为 准。